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星期四)9時至12時53分 @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席::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7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星期四)9時至12時53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吳委員育昇
    主席: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7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3年12月17日(星期三)上午9時4分至11時26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段宜康 鄭天財 邱文彥 李俊俋 紀國棟 張慶忠 吳育昇 周倪安 陳其邁 盧嘉辰 姚文智 林滄敏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李桐豪 許添財 林德福 盧秀燕 賴振昌 廖正井 蔡錦隆 葉津鈴 羅明才 薛 凌 潘維剛 陳明文 尤美女 廖國棟 蕭美琴 陳歐珀 蘇清泉 顏寬恒 黃偉哲
    委員列席19人
    請假委員:陳超明 邱議瑩
    委員請假2人
    主 席:吳召集委員育昇
    專門委員:藍維宗
    主任秘書:鄭光三
    紀 錄:簡任秘書 賈北松
    簡任編審 周志聖
    科 長 吳人寬
    薦任科員 賴映潔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繼續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9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本院委員楊麗環等21人擬具「國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8人擬具「國籍法第三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1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9人擬具「國籍法刪除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草案」案。
    十、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國籍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一案至第八案及第十案,經提本會102年3月25日第8屆第3會期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說明及詢答結束並併案審查在案;第一案至第十案,經提本會102年4月11日第8屆第3會期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併案審查,另有委員陳怡潔、徐欣瑩、邱文彥等3人及陳其邁、李俊俋、黃文玲、尤美女、蕭美琴、陳學聖等6人針對第四條;委員陳其邁、李俊俋、黃文玲、尤美女、蕭美琴等5人針對第十九條,所提修正動議一併討論。)
    決議:
    一、第三條,除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為「品行端正,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第二項「前項」二字後增列「第三款所定品行端正之要件及」等字外,餘維持現行法條文。並於說明欄內加註:
    「本法所稱『品行端正』,係指無下列行為: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第二章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二)妨害婚姻或家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但經法院判決無罪或不受理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從事、媒合或教唆他人坐檯陪酒或脫衣陪酒。
    (四)經相關機關查獲走私或運送、販賣違禁品。
    (五)出於自願施用毒品。
    (六)其他經內政部認定為品行不端行為。」
    【委員李俊俋當場聲明不同意。】
    二、第四條,增訂第一項第二款「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經法院核發民事保護令後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扶養其配偶之父母。」、第三款「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監護或輔助。」,原二、三、四款,款次順延為四、五、六款,並增訂第七款「經法院選定或改定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另第二項句首修正為「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三、第九條,修正如下:「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應撤銷其歸化許可。
    未依前項規定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前,應不予許可其定居。
    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一、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歸化。
    二、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
    三、提出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前項第二款所定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四、第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五、第十九條,修正為「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五年內發現有與本法規定不合之情形,應予撤銷。」
    六、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五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七、第九條之一,不予增訂。
    八、本次會議另有委員張慶忠、林滄敏提出書面意見列入公報記錄。
    九、本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吳委員育昇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附帶決議
    第一案
    為解決婚姻移民歸化我國國籍實務上之問題,內政部應儘速修訂國籍法施行細則,依據國籍法第四條規定而申請歸化者,有關「配偶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之認定範圈,應包括其配偶已過世而本人未再婚的情況,使喪偶之婚姻移民亦得以申請歸化。
    提案人:陳其邁 尤美女
    連署人:李俊俋 黃文玲 蕭美琴 陳學聖
    決議:不予通過。
    第二案
    為解決婚姻移民申請歸化而需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時,可能遇有各類「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之困難,致無法取得該證明,或部份國家放棄國籍程序時間可能超過兩年,而使當事人無法及時提出該證明,故要求內政部應儘速修訂國籍法施行細則,明訂我國政府相關單位於一定期限內無法完成查證或取得其他國家的相關證明文件,即應視同構成「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避免當事人因無法提出該證明而難以順利歸化。
    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尤美女
    連署人:段宜康 蕭美琴 陳學聖 黃文玲
    決議:照案通過。
    第三案
    有鑑於實務上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之案件樣式百態,依國籍法現行審查制度,僅以承辦單位主觀意識判別,恐失之偏頗,逾越法律,影響當事人之權益,爰提案要求內政部三個月內應成立審查委員會,針對特殊狀況之申請個案提送該委員會討論審查,以落實國籍法保障人權之意旨。
    前項審查會之組成應包含專家學者及社團代表,其餘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人:江啟臣
    連署人:邱文彥 陳超明 徐欣瑩
    決議:不予通過。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疏漏或錯誤?(無)無疏漏或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 「戶籍法」部分:

  • 一、「戶籍法」部分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5人擬具「戶籍法第26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戶籍法第26條及第83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姓名條例」部分:

  • 二、「姓名條例」部分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姓名條例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姓名條例第1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蔡煌瑯等19人擬具「姓名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6人擬具「姓名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主席
    現在進行提案說明。
    就戶籍法的部分,先請江委員啟臣說明提案旨趣。
    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就本席等所提戶籍法第二十六條修正案說明如下,基本上本席等提案的目的是希望把目前戶籍法規定的戶籍地申辦為原則、異地登記為例外,改為異地登記為原則、原戶籍地登記為例外。主要的原因是因為之前有不少民眾及我們民意代表都曾提出是項建議,目前第二十六條對異地登記的限制規定造成不便,譬如結婚登記的問題,就造成民眾在登記時疲於奔命,而累積一些民怨。
    再者,我們現在的戶政系統是電腦連線,由於電腦科技的發達,所以整個戶政登記制度到了一個必須扭轉的時刻,所以我們提案希望整個戶政登記的方法、流程能做一個比較完整的檢討。依照目前我們所得到的資料,在內政部公告得向戶籍地以外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的事項,截至昨日為止,經本席查詢已高達41項,也就是全部要登記的有82項,其實有41項允許可以異地登記,本席當初提案時,還只有39項,所以當一個法律規定的例外狀況高達一半甚至更多、已經跟當初所立的原則不同時,甚至多到一個程度而變成通案時,是否應考量酌予調整?亦即原本第二十六條的精神是以原戶籍地申辦為原則、異地登記為例外的狀況,可是當這例外狀況快要變成通案狀況時,則當初立法的原則和精神是否應該予以調整而改為以異地登記為原則、戶籍地登記為例外?這樣的話,本席等認為民眾在申請戶籍登記相關案件時,可以不用從頭查到尾,查看他所要登記的項目是不是屬於例外還是屬於回到戶籍地申辦的案件,這是本席等提案與其他委員不太一樣的地方,其他委員提案主要是針對結婚登記這一項,但是該項只要經過行政公告就可以做得到,無須修法,所以在此本席要再次強調,本席提案修法的目的是,如果我們還是要照舊的原則來訂定,我覺得意義不大,如果要民眾逐一確認其所申報的事項能否在異地申辦,換言之,其實也變成是一種擾民。因此我們在提案最後內容中建議;「凡是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者,欲申請辦理戶籍登記,原則上均得向戶籍地以外的戶政事務所為之,如有例外規定,另行公告。」,以上建議,懇請各位委員支持,謝謝。
  • 主席
    請李委員貴敏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有關姓名條例的部分,有三位委員提案。
    首先請李委員俊俋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法官釋字第399號解釋所闡述保障人民姓名權、命名權、改名權等3部分的意旨都應該涵蓋在內,但事實上現在姓名法的第一條,會造成一種誤解,姓名法第一條是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而且以一個為限,這樣在無形之中可能會讓大家誤解為我們只能有一個姓名,而且也不能改名,所以本席做了一些文字調整,我們提案是希望修改為「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而不是原來的姓名條文所規定的「中華民國國民本名以一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這樣比較不會造成誤解,因此本席只是做一個修正,讓大家得以確立大法官釋字第399號解釋的意旨,希望原來包括姓名權、命名權、改名權的保障都應涵蓋在內。謹作上述的文字調整,謝謝。
  • 主席
    請蔡委員煌瑯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蔡委員不在場。
    請許委員添財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許委員不在場。
    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修正要旨。
  • 陳部長威仁
    主席、各位委員。謹就今天大院所審查的「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姓名條例修正草案」的內容加以扼要說明。
    壹、戶籍法修正草案說明
    戶籍法自民國20年12月12日公布施行以來,歷經12次修正,第12次修正為100年5月25日。本次修正重點(修正25條,增列6條及刪除1條)包括以下3大部分:
    一、落實戶籍登記
    修正第4條、第14條之1及第34條之1條文,配合原住民身分法相關法規,增訂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之規定。
    修正第16條條文,增訂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或出境未滿2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修正第46條條文,增訂戶政事務所依職權為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
    修正第48之1條文,增訂撤銷中華民國國籍喪失之撤銷廢止戶籍登記、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登記。
    二、開放異地申辦項目
    修正第26條條文,開放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修正第66條之1及第69條條文,增訂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請領及應繳納規費。
  • 建立戶口名簿新措施

  • 三、建立戶口名簿新措施
    修正第52條條文,增訂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查驗」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第58條條文,刪除戶口名簿資料異動得於有關欄內為必要註記之規定。
    貳、大院委員對戶籍法修正草案提案說明
    一、江委員啟臣等25人擬具修正戶籍法第26條條文,將現行戶籍登記原則上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跨區辦理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改為戶籍登記原則上為跨區辦理,例外須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然便民服務的措施是我們政府努力的方向,但是既然名之為「戶籍登記」,就是與戶籍及居住事實有連結的,所以有些項目因為不方便也不能涉及事實認定的問題,因此不能跨區來做,所以除了必要及有事實認定問題等部分,我們還是保留由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之外,我們也會盡量開放異地辦理,關於江委員提案的方向,我們表示贊成,但因涉及事實認定問題,所以文字上能否維持原來的條文。
    二、李委員貴敏等25人擬具修正戶籍法第26條及第83條條文,增訂戶籍法第26條第7款規定「雙方或一方在國內有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之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及第83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26條修正條文之施行日由行政院自行定之。」等節,為簡政便民,本部業於102年11月11日公告「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並於送行政院版修正草案業參採李委員意見納入修正條文第26條第2款規定。
    參、姓名條例修正草案說明
    姓名條例自民國42年3月7日公布施行以來,歷經7次修正,最近1次修正為98年7月8日。本次修正重點(修正10條,增列3條)包括以下4大部分:
    一、尊重多元文化
    修正第1條條文,尊重各民族之文化傳承,增列臺灣原住民以外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
    修正第4條條文,為維護各民族之文化傳承,增列臺灣原住民以外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修正第8條條文,增列臺灣原住民以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以及被撤銷認領、撤銷收養或音譯過長,亦得申請改姓之規定。
    二、明定取用中文姓名作法
    修正第2條條文,配合實務作業,明確規範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
    修正第3條條文,明定取用中文姓名方式為,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三、保障人民姓名權
    修正第9條條文,基於子女之最佳利益考量,爰增列因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影響個人身分關係至鉅,有改名之需要,得申請改名。
    修正第15條條文,配合刑法修正,有關受緩刑宣告、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均屬輕罪,依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應有相同之規範,爰增列「易服社會勞動者」排除於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限制。
  • 落實戶籍管理

  • 四、落實戶籍管理
    修正第12條條文,明定本人申請改姓、名或姓名時,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並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
    肆、大院委員對姓名條例修正草案提案說明
    一、李委員俊俋等17人擬具修正姓名條例第1條條文將「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1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1個為限。」一節,在方才聽了李俊俋委員的說明之後,我們覺得文意上沒有太大的差別,我們尊重委員會所討論決定的文字。
    二、蔡委員煌瑯等19人擬具修正姓名條例第7條條文,以「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申請改名次數由2次修正為3次及恢復原名不受次數限制。及許委員添財等16人擬具修正姓名條例第7條條文,刪除以「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申請改名2次限制及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之規定1節,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關於人民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司法院釋字第399號解釋文,僅針對本部65年4月19日關於姓名讀音不雅不得申請改名之函釋是否違憲予以解釋,並未指摘改名次數限制違憲。姓名條例有關申請改名事由及次數限制之規定,係考量姓名權使用之安定性及社會秩序、交易安全,且兼顧民眾改名需求。有關以「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為由改名之次數已於90年6月1日修正由1次放寬為2次。且按現行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同時在一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居住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等5項事由申請改名,並不受次數限制。另本次姓名條例條文修正草案,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已增列因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得申請改名。故在改名部分已進行放寬。又如恢復原名,不列計改名次數者,恐將造成如欲改名,均得以回復原姓名為由不斷改名,影響姓名權使用之安定性及社會秩序。另依現行實務,恢復原姓名如係當事人於申請改名時因認知錯誤,致衍生錯誤意思表示,且不具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不得改名情事者,得為撤銷登記,而不列入改名次數限制。爰建議維持行政院提送姓名條例修正草案版本。
    謝謝各位委員多年來支持本部各項戶政業務,為落實戶籍登記,維護國民權益,簡化作業程序、提升為民服務品質。本人特別懇請各位委員鼎力支持,期能早日完成立法。以上報告,敬請各委員會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陳部長就整個提案所作的說明,現在開始進行綜合詢答,依慣例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10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10時30分截止登記時間。
    首先請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雖然本席要質詢的跟今天的主題不完全相關,但也屬於內政部的業務。中國海協會會長陳德銘在星期二離開台灣回到中國大陸,他是在12月9日到12月16日來到台灣,本席相信你手上可能沒有資料,所以本席先跟您做說明。陳德銘到台灣,根據規定要有一個單位提出邀請,而提出邀請的單位就是我們海基會,海協會是受邀單位,而他是海協會訪問團的團長,申請來台的目的是兩岸兩會會務人員之交流與互訪,活動地點有桃園縣、臺北市、花蓮、台東、屏東、臺南,本席這樣講您清楚了嗎?亦即我們海基會邀請了海協會會長陳德銘率團到台灣來訪問,訪問的目的是兩岸兩會會務人員之交流與互訪,上次我去訪問,這次請你來訪問,我們兩岸兩會要做交流。當然,他到台灣這一個禮拜的時間,也不可能每天都跟海基會的人開會、交流,一定會安排其他參訪或交誼的行程,這是很正常的。不過,他來台灣既然已經提出申請他受邀的目的,就是兩岸、兩會會務人員之交流,所以在他來之前,也必須跟移民署提出申請,對不對?
  • 主席
    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 陳部長威仁
    主席、各位委員。對。
    段委員宜康:包括他的活動範圍、時間還有去哪些地方、跟誰見面、要參觀哪一個工廠或社團,雖然不會鉅細靡遺,但是重要的都應該要事先進行申請並說明,這沒有錯吧!
  • 陳部長威仁
    對。
    段委員宜康:他們來的目的既然是跟海基會做交流,他們跟海基會會務人員的交流應該也是重要的活動之一,本席不知道你有沒有看過他們向移民署申請時所提出的行程表,雖然這是會務人員的交流與互訪,不過行程表上面是寫「海協會經貿參訪團行程表」,所以受邀跟申請的目的是要來台灣跟海基會進行交流,可是這個團是叫「海協會經貿參訪團」,所以名稱跟申請的目的就有了出入。根據移民署所提供他們從第一天抵達到第八天離開的資料,第一天的行程是參訪林口長庚醫院;第二天是到花蓮參訪光隆博物館和太魯閣國家公園;第三天是參訪花蓮的台肥、慈濟並拜會證嚴上人,還有去看立川漁場等等;第四天是參觀知本;第五天到屏東墾丁國家公園;第六天是到台南大成桐德牧場和至善老人安養中心;第七天就是媒體報導的兩岸企業家峰會開幕式及專題演講,下午去拜會友人;第八天是參訪新竹生物醫學園區,拜訪了一些公司,然後就回中國大陸。
    在這些行程裡面並沒有什麼跟海基會的交流活動,所以他們申請的目的跟所有的行程和這個團其實有很大的差距,海基會邀請他們來台灣,用兩岸兩會互訪交流為理由,但是其實在行程裡面並沒有這樣的活動,這也無所謂,因為有可能你們已經司空見慣了,他們到台灣以後所從事的活動跟他們提出申請的原因其實都不相干,你們好像也不會去查、去問,是不是這樣?
    陳部長威仁:我對個案的情形並不是很清楚,根據剛才拿到的資料,他們來台的目的確實是兩岸兩會會務人員的交流與互訪,但是他們也附了一個海協會經貿參訪團的行程表。
    段委員宜康:對,本席手上也有這份資料。也就是說,他們申請的目的是兩岸兩會會務人員的交流與互訪,對不對?
  • 陳部長威仁
    是。
    段委員宜康:這是他們來台灣的目的,可是附給移民署的行程表上面連「海基會」3個字都沒有,那到底是在什麼時候跟海基會的會務人員交流?海基會只是幫他們做導覽嗎?這是第一點。你說你沒有注意到,中國海協會的會長到台灣,這當然是非同小可,雖然好像他也已經來慣了,但是你們應該要密切注意他在台灣的活動,本席並不是說你們要派一個人去跟蹤他,但是你們必須要去查核。除了兩岸企業家峰會之外,還有一個行程後來沒有成行,但是鬧得比其他所有的活動都還大,就是宣明智本來安排在12月15日要跟台北市長當選人柯文哲在一個餐會碰面,不管是不期而遇或巧遇,本來是這樣安排的,所以我們就來談談這個故事,你有沒有在媒體上看到這則新聞?
  • 陳部長威仁
    我看到了。
    段委員宜康:他本來是要去的,不過在行程表上並沒有宣明智這個餐會,這個餐會還只是一件小事,就是本來接受宣明智邀請要在這個禮拜一(12月15日)一點鐘參加在敦化南路吉品海鮮餐廳的午宴,宣明智同時又安排了台北市長當選人柯文哲跟生技業者一起共進午餐,要談生技業的發展。請你想想看,這兩位客人都是非同小可,一位是中國大陸海協會的會長,另外一位是廣受矚目、現在最紅的台北市長當選人柯文哲,如果你今天是主人的話,按照常理,你會把這兩個餐會安排在一起,然後自己跑來跑去嗎?現實上大概不可能會這樣,對不對?怎麼可能這樣?你內政部長如果要請我們內政委員會的委員吃飯,你還會再安排另外一攤,然後你在餐廳的兩個包廂跑來跑去嗎?這樣你還要跟客人說:「歹勢,我隔壁還有客人,我去招呼他們一下。」照常理判斷不太可能會這樣。
  • 陳部長威仁
    但是有時候有特殊情形。
    段委員宜康:到底有什麼樣的特殊狀況,我們不知道,但是你們要去了解,我們從媒體上看到,宣明智、柯文哲和陳德銘都沒有否認在這個餐廳同時有這兩個餐會存在,對不對?柯文哲還說他本來要來,可是被媒體嚇跑了!宣明智說他有安排這兩個餐會,但是沒有安排他們見面。請你想想看,如果同時安排這兩位在同一個餐廳一起吃飯,主人有可能不先告知他們嗎?坦白說,把這兩個人安排在同一個餐廳、同一個時段用餐是很不合理的,因為這兩位都是非同小可的客人,沒有一個主人會這麼的失禮,這顯然有可能都有知會雙方這一頓飯是特別為你們安排的,必然有這種可能。
    我暫且不談柯文哲,但是本席要講一個重點,不論是事先安排或是臨時安排,中國海協會的會長陳德銘到了台灣,不管是他主動要求或是被動,有一個企業家安排他跟台灣的政治人物、政治領袖見面,就是即將要接任台北市市長的人,他如果不跟我們講,沒有先告訴我們,那是他有問題。那安排這個活動的宣明智有沒有先告訴我們政府單位,尤其是主管單位內政部?看起來是沒有,那就是宣明智有問題。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如果你們有看到媒體的報導,你們居然可以不必去問柯文哲、宣明智或陳德銘這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狀況,為什麼一個企業家可以去安排中國海協會的會長到台灣跟一個政治領袖見面,居然不必跟政府打一聲招呼?所有的人都知道,好像只有政府不知道,這就是政府有問題。你說你沒有注意到,那是你有問題,因為你對你們所主管這麼重要的業務都隨隨便便,難怪他們來申請的目的是一回事,他們所從事的活動跟這個目的完全不相干,你們也不必去了解、去詢問嗎?他們這個團的行程是申請要跟海基會的會務人員交流,但居然都沒有看到要怎麼交流,而你們就准許了。本席並不是刻板的要求必須每個動作都要讓你們知道,我也知道現在的狀況大概是怎麼樣,我並不會要求你們要派一個人去盯緊他、跟監他,但是你們總是應該要掌握狀況啊!你們一開始就放鬆,等到都已經鬧成新聞了,你們還不去了解!事前不把關、事後不追究,那你們訂這個辦法要幹什麼呢?
    陳部長威仁:委員,我們事前有把關,有審查他們的行程表,我們會進行把關,他們必須照行程表來走。
  • 段委員宜康
    那他們海基會會務人員的交流是什麼活動?
    陳部長威仁:行程表已經審查通過了,至於交流的目的變成這樣的行程表是否合理,這是由委員會去討論的,情況到底是怎麼樣,我們可以去了解,但是我們現在關心的是,在行程表已經核定了以後,就要照行程表來走,如果不照這個行程表來走,我們就要關心他有沒有變更,那是吃飯的時候。
    段委員宜康:可是他們吃飯不是單純的吃飯,有可能在吃飯時被安排跟柯文哲見面,只是後來沒成,有的媒體說是因為有人抗議導致行程延誤;有的媒體說是因為事情曝光了。本席要問一個問題,假設沒有延誤、假設沒有曝光,他們在你們的眼皮底下見了面……
  • 陳部長威仁
    其實一般來講我們不會去管他們跟誰吃飯。
    段委員宜康:重點就是我們不管他們跟誰吃飯,所以他們在吃飯的時候可以跟這個人見面、可以跟那個人見面,這就是今天最大的問題,你們沒有辦法去掌握在這個行程表之外他們跟誰做了什麼事情,重點就是變成這樣,難道不是這樣嗎?我只管你們有沒有照著這個行程表走,在行程表之外的事情,只要不去殺人放火,那是你家的事。我只要你這句話,謝謝。
  • 陳部長威仁
    謝謝。
  • 主席
    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這兩個案子其實都相當單純,本席也不想談太多問題,我只就這兩個案子請教你一些簡單的問題。關於戶籍法,行政院版本的第五條第一項有規定電腦儲存媒體資料,這也是戶政的一個新方向,現在全部都電腦化,是不是這樣?
  • 主席
    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 陳部長威仁
    主席、各位委員。是。
    李委員俊俋:可是在電腦儲存媒體資料後面還有一句,就是「置於戶政機關」,請問「置於戶政機關」是什麼意思?
  • 陳部長威仁
    我請張司長向委員說明。
  • 主席
    請內政部戶政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琬宜:主席、各位委員。所有數位化的戶籍資料按照權責既然是由我們戶政機關蒐集,當然就是由我們戶政機關來管理,現在只是在這邊予以明確化。
    李委員俊俋:我知道,過去對戶籍的觀念就是,因為你們主管戶籍,所以應該要放在戶政機關,現在其實都已經電腦化了,在電腦化以後,有沒有放在戶政機關其實沒有那麼重要了,就是要把電腦裡面的資料保管好而已。
  • 陳部長威仁
    對。
    李委員俊俋:其實我們應該要與時俱進,這一句話還有沒有必要寫在條文裡面?「置於戶政機關」的定義到底是什麼?還是其實就是保管那些資料而已?那些資料不必強制一定要置於戶政機關,萬一電腦搬到其他地方呢?
    陳部長威仁:對,其實不一定放在戶政機關裡面,還有備援的地方。
    李委員俊俋:所以這樣的規定還可以再討論,本席認為,我們修法應該要與時俱進。另外,關於第三十四條,其實第三十四條之一是這一次你們新加進來的,你們主要是考慮到原住民朋友。請問在這裡規定的「未成年」是什麼意思?
  • 張司長琬宜
    未成年就是還沒有滿二十歲。
  • 李委員俊俋
    你知不知道在民法上對未成年有各種不同的定義?
  • 張司長琬宜
    應該是說行為能力有不同的狀況。
    李委員俊俋:民法第十三條規定得非常清楚,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但是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所以如果只是規定未成年人,這樣可能會有文字上的疑義。譬如說,有一位十八歲的未成年原住民朋友,他已經結婚了,他可不可以改名?
    張司長琬宜:因為這個條文主要是在規範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要以本人為申請人,如果是未成年的話……
    李委員俊俋:所以未滿二十歲就不能登記,他只有十八歲,即使已經結婚了,還是不能改名嗎?
    張司長琬宜:我們是針對原住民身分法,因為原住民身分法有規定原住民的姓名變更。
    李委員俊俋:我當然知道,所以你們在這裡規定未成年就會有這樣的疑義,對不對?如果十八歲,但是已經結婚了,照民法的規定已經有行為能力,所以這裡可能會產生誤解。本席要講的是,原住民朋友要更改姓名或是要維持原住民的姓名,我們都尊重,而且我們要充分保障他們的權利。可是在這裡規定未成年其實是多此一舉,因為行政程序法裡面本來就有規定,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得很清楚,依照行政程序法就可以處理了,所以第三十四條之一這種規定是多餘的,只會製造困擾。
    張司長琬宜:按照原住民身分法第九條的規定,如果要申請喪失原住民的身分,必須要年滿二十歲。
    李委員俊俋:對,可是本席所說的只是登記。
    張司長琬宜:只有取得和變更的申請,未成年可以有法定代理人,如果要申請喪失身分的話,就一定要成年,而且要本人親自來辦理,因此才會在這裡做這樣的但書規定。
    李委員俊俋:本席要討論的是這個條文有沒有增訂的必要性,其實民法對未成年有各種不同的定義,民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統統不一樣,都有關於未成年的規範。本席要講的是,如果只是做戶籍的登記或變更,這個部分其實在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二條就已經規定得很清楚,依照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來處理就好了,所以沒有這個問題,再多增訂這樣的規定就會增加困擾、會產生疑義。例如十八歲的原住民朋友,已經結婚了,依民法有行為能力,可是如果限制未成年不得登記的話,那這位原住民就不能登記了,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我們了解委員的高見,其實這只是規定得清楚一點……
    李委員俊俋:你們只是想要明確化,說明你們有保障原住民的權益。本席對法律條文都非常仔細,這樣規定確實會產生疑義,十八歲已經結婚,卻還是不能登記。
    陳部長威仁:我們本來是用一個比較籠統的概念,就是未成年是未滿二十歲,但是就像委員所說的,未成年人有很多不同的定義,所以有可能會產生一些疑義,我們尊重大家的意見。
    李委員俊俋:其實這個問題可以討論,像我們昨天是討論國籍法,今天是討論戶籍法,對法律的用語要非常慎重,如果規定進去會造成困擾,就應該要儘量避免。
  • 陳部長威仁
    是。
    李委員俊俋:所以本席建議不必修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我們的戶籍登記或變更本來就是屬於行政項目,依照行政程序法來處理就可以了。
  • 陳部長威仁
    是。
    李委員俊俋:本席要跟你們強調的就是法律的用語和文字要非常清楚,本席昨天和今天所提出的訴求都一樣。
  • 陳部長威仁
    好。
  • 李委員俊俋
    謝謝。
  • 陳部長威仁
    謝謝。
  • 主席
    請邱委員文彥發言。
    邱委員文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昨天我去參加一部電影的首映會,這是民間團體「台灣海洋環境教育推廣協會」所拍的「還島」,就是還給我們福爾摩沙島,他們走了67天在台灣環島一周拍了這部電影。其實大家對海岸法及海岸保護都非常關心,現場是爆滿的。關於海岸法,我們非常謝謝各黨的協助,並特別謝謝吳育昇召委的安排,目前已有進展,本席希望部裡照昨日的公聽會意見儘快處理,看看下星期能不能有初步的整合版本,再請相關委員檢視。另外,不曉得部長在八八水災時擔任何種職務?
  • 主席
    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 陳部長威仁
    主席、各位委員。時任交通部次長。
    邱委員文彥:你也參與過救災,應該很清楚當時狀況是很混亂的。那時馬總統曾講過:制定國土計畫法是我們最莊嚴的承諾。我還剪下那篇報導。關於國土三法──國土計畫法、海岸法及濕地保育法,目前已經處理二個法,濕地保育法去年已經公布,將於明年2月2日實施;海岸法已在進展中;至於國土計畫法,希望下會期能推動。
  • 陳部長威仁
    我們已將法案送到大院。
    邱委員文彥:我知道,不過我們希望各黨能提出他們的對應版本,這樣有利綜合各方意見。另外,還有很重要的景觀法,本席也希望各黨能提出不同版本,請問該法案目前在行政院何處?
  • 陳部長威仁
    在行政院的政務委員審查。
  • 邱委員文彥
    哪位政務委員?
    陳部長威仁:因為之前政務委員有更迭,所以現在應該在許政委之處。
  • 邱委員文彥
    是不是可以催促他?
  • 陳部長威仁
    好。
    邱委員文彥:當初研擬景觀法時,相關的技師公會有不同的意見,甚至有些技師公會在網路寫到「景觀法的威脅與浩劫」的文章。但是那個技師公會非常有趣,他們還開班授徒,開始進行景觀設計實務班,可見他們也認同景觀的重要性。於是我和他們解釋過,譬如金城武樹所在的池上鄉連一根電線桿都沒有,和那些技師有何關係?可是需要被保護。他們可能誤解我們要設立的景觀技師和他們會有業務利益的衝突,事實上不是,是整體規劃。希望行政院能加速腳步,讓整體景觀能獲得保護。
    接下來回歸正題。關於原住民方面,剛剛部長報告得很清楚,我們尊重多元文化,在修改姓名條例時,也尊重原住民文化,至於原住民姓名的羅馬拼音,請問阿浪處長,你們現在的依據為何?我不太清楚。是他們自己翻譯族人、長者傳下來的語音,或你們有固定的羅馬拼音翻譯?譬如a或e,可能兩個家族的翻譯不同,然而他們也許是同一個族,會不會有這種情況?
  • 主席
    請原民會綜合規劃處阿浪.滿拉旺處長說明。
    阿浪.滿拉旺處長: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指教。我們現在使用的羅馬拼音字是由教育部和原民會會銜發布的羅馬拼音字系統符號。雖然有些名字很類似,譬如A族叫「Gulas」,B族叫「Kalas」,但是用羅馬拼音都能呈現。
    邱委員文彥:我知道,開頭可能是G、K或C,這樣翻譯就不同,可是他們是同一家族,請問有沒有標準?政府尊重原住民,但是由原住民自己決定時,可能因翻譯、拼音或地方語音、腔調、方言不同而有不一樣的結果,但是他們是同一族。姓氏主要在於我們可以溯及源流,這在血緣方面很重要。政府這麼重視原住民,不過原住民自己決定時,是用自己的拼音,那樣以後同一家族的拼音就不同,會不會如此?原民會有沒有做翻譯、源流或宗族的研究?
    阿浪.滿拉旺處長:我們現在已漸漸穩定掌握住命名的部分,今天的報告也都大概很契合目前的……
  • 邱委員文彥
    有做這個研究嗎?
    阿浪.滿拉旺處長:對,有。
    邱委員文彥:這部分可能要很慎重,我們當然尊重原住民文化及源流,然而拼音攸關宗族的血緣,是不是應該慎重多做研究,好不好?
  • 阿浪.滿拉旺處長
    好。
    邱委員文彥:為何本席要問這個問題?因為現在除原住民外,也有愈來愈多的移民,他們可能申請入籍。還有可能是新移民、新住民,各種不同民族都有,他們的姓名有不同的翻譯。我們是以家族的姓(family name)為姓氏,但是有些民族是不一樣的,像回教的穆斯林,我們通常叫他們前面的名,如他名叫阿里.穆罕默德,通常我們會叫他們Mr.阿里,他們是這樣叫的,而他的兒子可能叫做阿拉.阿里,穆罕默德拿掉了……
  • 陳部長威仁
    我們的原住民也有這樣的情況。
  • 邱委員文彥
    對!他們的family name到底為何?沒有啊!
    陳部長威仁:他們沒有family name,沒有姓。
    邱委員文彥:對!印尼或其他穆斯林的國家就有這個問題,他們將來也許會近親繁殖。
    陳部長威仁:像我們的原住民族有些是沒有姓的,從我們更改能從父姓、母姓後,就較會產生這樣的疑慮是沒錯。
    邱委員文彥:對於類似這些事情,我們到底有何原則處理?
  • 主席
    請內政部戶政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琬宜:主席、各位委員。如果他們有姓有名,依傳統使用習慣是姓在前、名在後,我們尊重當事人取用,但是要符合我們的使用習慣。剛剛委員的指正沒錯,有些人沒有姓,所以這次姓名條例修正草案第三條規定,如果他們無姓氏,我們尊重他們的姓名權取用,只要寫名字即可。
    邱委員文彥:當然我們以尊重文化為前提,但是他們就是沒有family name。
    陳部長威仁:現在臺灣有一個人只有名,沒有姓,他的名只有一個字。
    邱委員文彥:你們是不是能更周延考慮?以後或許有很多新住民、新移民進來,想想到底要如何統一看法,既能尊重他們原來的文化,也能注意到血緣的源流。因為這對國族發展是非常有影響的。
    再來是李貴敏委員今天可能另有事情,無法出席。但是她特別強調,關於戶籍登記、出生登記、姓名變更及印鑑證明,剛才江啟臣委員講過,我們已經開放很多地方,請問這些是否能異地登記?
    陳部長威仁:請張司長向您報告,這涉及居住事實的問題。
    張司長婉宜:出生登記因為是剛出生,從未設過戶籍,是初次設籍,而初次設籍會涉及居住事實的認定問題,所以一定要到要設籍的戶政事務所辦理設籍登記。其次,目前各縣市政府都在發放生育補助,民眾可以住台北、設籍臺南,可是各縣市政府對生育補助的標準不一,恐怕會造成民眾的混淆。如果設籍台中,在台中戶所辦理出生登記時,戶所會直接發放生育補助金。我們考慮到實務執行的困難與問題,因此目前出生登記沒辦法開放。
    至於姓名變更,我們已經開放到同一直轄市的任一戶所皆能辦理姓名變更,這牽涉到姓名條例的規定。
  • 邱委員文彥
    為何只有同一直轄市?
    張司長婉宜:因為姓名條例規定,同時在一直轄市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可以變更姓名,所以我們對姓名變更做這樣的開放。而且跨區辦理會牽涉到權責的問題,因為辦理姓名變更後,事後能主張當初變更的姓名是錯誤意思表示,這時戶所就要秉權責審認是否有錯誤意思表示的問題,可能會進行後續的撤銷姓名變更登記,這裡有權責的問題。
    關於印鑑證明,印鑑證明並非戶籍登記的專業業務,是戶政機關的便民服務,目前的印鑑證明是將印鑑條紙本收藏於各戶政事務所,現今的印鑑資料庫尚未完全數位化,只有部分縣市政府將之數位化,因此印鑑登記的部分目前仍不能做跨區辦理。
    邱委員文彥:如果全部數位化,就能跨區辦理,資訊可以交流?
    陳部長威仁:我們的想法是逐步取消印鑑證明,印鑑證明是人別的確認,我們思考用自然人憑證的認證方式取代印鑑證明。印鑑證明是讓大家方便,不必親自辦理某些事情,如果未來在網路開放帳號,以自然人憑證log in、confirm並申請後,就能辦理某些事情,我們便能逐步取消印鑑證明。我們目前在研究這個問題。
  • 邱委員文彥
    大家的期待都是希望能儘量周延考慮權益確保和民眾便利。謝謝。
  • 主席
    謝謝邱文彥委員。請周委員倪安發言。
    周委員倪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部長,國籍和戶籍的關係為何?有國籍不一定有戶籍。
  • 主席
    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對,有國籍才能有戶籍,有戶籍就一定有國籍。
  • 周委員倪安
    有戶籍定有國籍?
  • 陳部長威仁
    對!
    周委員倪安:如果外國人、中國人被核准定居後,他們……
  • 陳部長威仁
    他們要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才有戶籍。
  • 周委員倪安
    是不是有居所者就能登記戶籍呢?
  • 主席
    請內政部戶政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琬宜:主席、各位委員。照戶籍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才能做戶籍登記。我們的戶籍法是針對中華民國國民的戶籍登記。
  • 周委員倪安
    有國籍和有戶籍的差別在何處?
    張司長琬宜:我國的國籍採血統主義,父或母是國人,其子女就有中華民國國籍,但是有些人可能在臺灣沒設戶籍,如果要設戶籍……
  • 陳部長威仁
    他們可能人在國外……
    張司長琬宜:對,所以移民法相關規定有定義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周委員倪安:所以有戶籍就有國籍,因為有戶籍表示為我國的國人,外國人即使在這裡有居所,也不會享有我們的社會福利、救助或投票權。
  • 陳部長威仁
    都沒有。
    周委員倪安:有國籍就有國民身分證,或是要國籍、戶籍都有才能申請國民身分證?
    張司長琬宜:對有戶籍的人,我們才會發給國民身分證。
  • 周委員倪安
    是以有國籍者不見得會有身分證?
    張司長琬宜:有國籍者若無戶籍雖然就沒有身分證,但有中華民國護照。
  • 周委員倪安
    請問國人辦理戶籍登記的優缺點為何?有國籍而沒戶籍者會喪失何種權利嗎?
    張司長琬宜:在入出境時會有差別,照移民法相關規定,無戶籍國民進臺灣要申請許可;有戶籍國民隨時入出國境都沒問題。戶籍登記最主要是在管理。另外,相關法律也會規範,譬如剛剛提到的投票權是以有無戶籍來看,社會救助法也以戶籍認定。
    周委員倪安:所以有戶籍的國人有戶籍也有國籍;而僑民住在國外,有國籍但無戶籍。
    陳部長威仁:像以前在韓國的我國僑民有我們的護照和國籍,可是因為他們無戶籍,所以無身分證。
  • 周委員倪安
    那是韓國人。
  • 陳部長威仁
    是僑居在韓國的華僑。
    周委員倪安:現在這麼多外配及中配於六年或十年後能歸化為我們的國民,他們……
  • 陳部長威仁
    就會有身分證……
    周委員倪安:就會有身分證,可以投票,也可以享有相關社會福利。
  • 陳部長威仁
    對!
    周委員倪安:假設他們是身心障礙者,也同樣享有相關社會福利。
  • 陳部長威仁
    國民待遇。
    張司長琬宜:他們設戶籍後,就可以享有。
    周委員倪安:2009年莫拉克風災後,原住民申請永久屋時,很多家族雖然住一起,卻因為分戶,所以我們當他們不同戶,分房屋給他們時,就拆散整個家族,原本的部落文化可能就因這樣分戶而被拆散。對於你們將他們的戶籍登記為不同戶,請問有沒有彌補或有不同的作法?
    張司長琬宜:這是依照當時莫拉克受災戶入住永久屋間的契約規定,如果他們住到永久屋,戶籍就要遷到該處。
  • 周委員倪安
    他們是被迫。
    張司長琬宜:因為他們訂了那個契約,所以牽涉到契約約定的問題。
    周委員倪安:這個契約是政府有點強制他們簽的,他們原本的生活方式及本來的部落文化因此被強制改變,因為這是天災,所以我們應該儘量彌補,或讓他們能儘量回復到原本的生活。
    陳部長威仁:我不很清楚個案,若周委員手中有具體個案,是不是請提供?讓我們和原民會及相關單位討論,看看他們到底遇到如何的問題,我們能不能給予他們適當的……
    周委員倪安:好,他們本來全家住一起,甚至整個家族住一起,但是因為永久屋的關係,被分到不同的地方。
    陳部長威仁:因為我也參與部分的八八風災重建,那時是因為山上地區不適合居住,所以我們興建永久屋送他們住,當時規定他們一定要遷戶口到那裡,為什麼呢?代表他們離開危險地方到這個較安全之地,要住在那裡。不要每次颱風豪雨時,政府……
    周委員倪安:這是政府強迫他們遷下來,當然你們是為安全考量。
  • 陳部長威仁
    當時是為了安全。
    周委員倪安:可是在這過程中,政府應該和人民有更多溝通。
  • 陳部長威仁
    是。
    周委員倪安:這是必要的,畢竟他們是受災的一方。
    陳部長威仁:沒有錯,周委員考慮的……
    周委員倪安:我們要幫助別人,不能一直讓人家認為我們就是在幫你們。因為你們改變他們很多原本的生活模式……
    陳部長威仁:當時的想法是,他們要有居住的意願和事實,我們才提供房子給他們住。
    周委員倪安:你們要幫他們蓋房子,其實也可以先跟他們討論,蓋得比較像他們本來在部落的房子,讓他們還是能夠舉行豐年祭。
  • 陳部長威仁
    當時重建委員會和原民會都有參與。
    周委員倪安:這個部分還是有很多的疏漏,所以本席要再次提醒部長,我們要協助人民,可是不能以在上位者的姿態,而是要用同理心去協助他們。
  • 陳部長威仁
    我了解。
    周委員倪安:本席還要提出一個關於原住民的問題,之前我們有看到一則新聞,就是好像有原住民的名字超過20個字。
    陳部長威仁:媒體報導他的名字有23個字,其實我們留的位置有40個字,所以並沒有問題。
    張司長琬宜:部長說的沒有錯,現在我們的戶政系統可供登記的欄位事實上並沒有問題,但是他是想寫在國民身分證上面,國民身分證可以列印的中文字是15個字,如果超過15個字,就必須要用手寫,這是因為欄位受限。但是原住民的傳統姓名是用羅馬拼音,用電腦印在國民身分證上面的字數可以達20個字,超過20個字才要用手寫,而我們戶政系統可供登記的欄位字數比較多,所以這個部分都沒有問題。
    陳部長威仁:要列入檔案是沒有問題的,都可以完整的記載在檔案裡面。
  • 周委員倪安
    但是不可能一直把戶籍謄本帶在身上。
  • 陳部長威仁
    可以用手寫。
    周委員倪安:手寫沒有問題,不過沒有辦法全部列印出來,你們可以再想想看,儘量讓他們的姓名都可以印出來。
    陳部長威仁:對,等改版的時候我們會來考量。
  • 周委員倪安
    國民身分證什麼時候會改版?
  • 陳部長威仁
    沒有那麼快。
  • 周委員倪安
    預計什麼時候?
  • 陳部長威仁
    還沒有。
  • 周委員倪安
    所以你的回答是一件遙不可及的事情。
  • 陳部長威仁
    可以用手寫。
    周委員倪安:那要找寫字寫得比較漂亮的人來寫,現在要找字寫得漂亮的人也不容易。
    最後,戶籍法第十二條規定:「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助登記。」如果本身已經需要幫助,是不是應該修正為「由法院逕行移送戶政機關為輔助登記」?因為法院已經宣告需要輔助,在法院做了這樣的裁判之後,可以直接將這樣的資訊移送給戶政機關,而不必由被宣告者自己去進行登記,這樣修正有沒有什麼困難?
    張司長琬宜:按照戶籍法的規定,原則上戶籍登記都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但是法院將裁判送到我們戶政機關,我們會去催告當事人來辦理。
  • 周委員倪安
    你們會催告本人來辦理?
  • 張司長琬宜
    對。
  • 周委員倪安
    但是如果本人行動不便呢?
    張司長琬宜:如果經催告還是不來辦理,依戶籍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我們就逕為登記。
  • 周委員倪安
    所以第十二條的部分……
  • 陳部長威仁
    只是一個程序。
  • 張司長琬宜
    就是規定在這種情況要辦輔助登記。
    周委員倪安:所以無論如何你們都會幫當事人辦理,只是要多一個催告的動作。
    張司長琬宜:對,原則上他們要來申請。
    周委員倪安:萬一他們不能來辦,你們多久之內會幫他們辦好?
    張司長琬宜:一般催告期間是7天,在7天之後如果還是沒有來辦理,我們就逕為登記。
  • 周委員倪安
    所以這個部分都沒有問題嗎?
  • 張司長琬宜
    是。
  • 周委員倪安
    謝謝。
  • 陳部長威仁
    謝謝。
  • 主席
    請盧委員嘉辰發言。
    盧委員嘉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今天我們審查戶籍法和姓名條例,依現行的戶籍法,戶籍登記之申請是以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為原則,以異地登記為例外,不過現在社會已經跟過去不同了,常有民眾的工作地、居住地和戶籍地不同的情況,這樣的規定讓民眾必須為辦理戶籍登記而舟車勞頓,實為不妥。況且目前的戶政資料都可以透過電腦連線作業,異地登記已成常態,所以政府的作業應該要隨著時代進步,這才是真正的簡政便民。
    另外,本席在這個會期也跟部長多次討論要如何提高自然人憑證的使用頻率及便利性,從92年開辦自然人憑證以來,使用人次雖然有逐年遞增,但卻有高達八成是以公務應用系統為主,民眾應用系統的比率不到兩成,在多數的申辦者當中,又以一年僅使用一次之網路報稅為主,既然推動成效不佳,就應該要改變。以台北市政府為例,台北市政府之前所推出市民健康卡之使用率極低,台北市政府為提高使用率,轉型為台北卡,整合數位學生證、敬老卡、愛心卡、愛心陪伴卡、二代健康卡,五卡合一,雖然效果如何還有待觀察,但是力求轉變的精神是可取的。有關這方面都是以公務為主,用網際網路在線上申辦的人畢竟還是少之又少。
  • 主席
    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簡政便民這個方向是沒有疑問的,大家都可以認同,但是大家也知道,戶籍登記是我們最基本的登記,影響到我們很多的權利義務,包括財產、親屬關係等方面,像這些牽涉到事實行為的認定及登記是否確實,所以有登記機關查證跟責任歸屬的問題。對於比較不會有影響的登記事項,我們儘量可以採取異地甚至通訊辦理登記,這個方向是對的,但是隨著時代的改變,我們會來研究有哪些部分我們可以更加精進。
    盧委員嘉辰:有些人有這方面的專業,也有這方面的習慣,即使現在網際網路非常發達,可是像一些LKK的人不見得都有能力或有興趣使用網路。
    陳部長威仁:電腦登記是沒有問題的,資料的傳輸和登記都沒有問題,現在問題是要去確定這樣的行為是不是真的有發生、是不是本人。
    盧委員嘉辰:本席把為民服務當中有民眾提出質疑、民眾目前所面臨的難題提供給你們公務部門作為參考,你們要分門別類來處理,看什麼事情可以這樣處理、什麼事情不可以這樣處理,你們要儘量朝著便民的目標和方向來做。
    陳部長威仁:剛才江委員啟臣也有提到,在82項裡面我們已經開放了41項,其實是用大項來分,大項是29項,細項是41項,我們都已經有開放異地辦理了。如果在技術上可以克服,而且在責任上可以分清楚,重要的是事實要認定清楚、責任要有明確歸屬,在這兩個前提之下,我們儘量來簡政便民。
    盧委員嘉辰:雖然自然人憑證很方便,但絕大多數民眾只有在申報所得稅時才使用,亦即每年只用一次,它的期限為5年,若辦理展期則可再用3年,等於辦一次可用8年,如果辦一次可用8年還算好,問題是因為不常用,所以就忘記密碼,現代人因為事情多而滿健忘的,甚至有人以自己的出生年月日當做密碼,有時候也是會忘記,其實人老了就容易忘東忘西,相信你也應該了解,這是大家都會經過、面對的,可能才剛說過就馬上忘了,坐下來就打呵欠,這就是老化的狀況,其實不只老化,現在大家的精神壓力都很大。
  • 陳部長威仁
    事情太多也會忘記。
    盧委員嘉辰:因為不常用才會有這個問題,若每天都在用就不會這樣,像本席的孫子還不會走路就先會玩手機,沒辦法,現在的天年就是這樣,現在都是這些中壇元帥的天年,所以你們才會被「電」得鼻青臉腫,像我們這些LKK、信王爺、信佛祖的人,現在也被這些孩子「電」得鼻青臉腫,時代在變,行政部門當然也要隨之調整,本席提供上述意見給你們參考。
    再者,請部長回去研究身分證與自然人憑證兩證合一的可能性,兩證合一必然可以提高使用率,但是現在遷戶籍或辦理結、離婚登記就必須重新換一張,成本是否過高?能否克服?這些問題都必須考慮進去,所以本席希望部長能請相關單位進行研究,請部長對此作個說明。
    陳部長威仁:自然人憑證跟身分證結合是我們一直想推的方向,但是這涉及個資保護的問題,在技術上,我們必須克服這個困難。
  • 盧委員嘉辰
    什麼時候會有進度?
    陳部長威仁:現在只要一刷身分證,全部資料都有了,這在個資保護上會遭遇困難,否則這在技術上並沒有問題、很簡單;關於自然人憑證擬結合其他卡包括健保卡、信用卡、儲值卡等的構想,現在也在國發會進行討論。
    盧委員嘉辰:另外,本席也曾跟你探討過,申辦自然人憑證的費用為250元,補發健保卡的工本費才200元,請問差別在哪裡?補發健保卡工本費200元就做得起來,為什麼你們就要250元?其實你們可以馬上把費用降下來,這是很簡單的事,可以給民眾小確幸、讓民眾有感。
    陳部長威仁:坦白說,本來我想降得更多,但因為主計單位認為一定要收成本,成本再怎麼算就是要200元、250元。
    盧委員嘉辰:部長,主計單位、管錢的單位最龜毛了,站在為民服務上,你要對你的業務負責,應該儘快把費用降下來,江前院長曾說要給人民小確幸,你們總是要讓人民有感,也許省個50元,他們就很感謝了,俗話說,誠意吃水甜!所以你們應該儘快有動作,人民才會有感,以上意見提供給你們參考;此外,請你們儘快研究兩證合一,技術性的問題也要儘快克服,謝謝。
    陳部長威仁:好,謝謝。
  • 主席
    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有提出姓名條例的修正草案,主要是應許多鄉親朋友的要求,對姓名的更改有限制條件是違反人權,造成很多不同因素需要改名的人有所不便,為什麼要斤斤計較一次、兩次?這很奇怪,現在是可以改兩次,你說還有其他條件等等。
  • 主席
    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 陳部長威仁
    主席、各位委員。其他條件不算。
    許委員添財:若其他條件不算可以改兩次,如果有兩次為什麼不能有三次?如果有三次為什麼不能有四次?你們還是這麼保守,請問保守的理由、繼續限制改名次數的理由是什麼?讓人家改名有什麼不好?對社會有危害嗎?你們會增加業務負擔嗎?會增加行政成本嗎?
    陳部長威仁:舉例來說,如果我跟吳召委住同一棟,本來我跟他同名,我改名後又跟你同名,改來改去會有安定性的問題。
    許委員添財:什麼安定性?社會上同名的一大堆!法律有規定同名的人後面來的統統不能用?有這樣嗎?也沒有啊!陳水扁當總統時,有多少人改名水扁,同姓的也改為陳水扁啊!
  • 陳部長威仁
    那是不同地方啦!
    許委員添財:人會流動,有一天也可能會變成鄰居。
  • 陳部長威仁
    你可以選擇啊!
  • 許委員添財
    這都不是理由啦!這樣違反人權、態度保守!還存在那種官僚、控制人民、那種潛意識的封建思想才可怕!
  • 陳部長威仁
    真的沒有啦!
    許委員添財:以前是情有可原,因為以前都是手抄,資訊也不發達,又沒有電腦連線等。目前世界有多少國家沒有國民統一身分證號?台灣已經有了,每個人的資料可以彙總,財產都可以歸戶,姓名改幾次,電腦一打就出來了,所以管理上不會有問題嘛!你們為什麼要這麼保守?我是對你們這樣的保守感到可怕,台灣怎麼進步?方才我曾在財政委員會質詢,台灣電腦有IP位址的數字,以人口來說是世界第一,結果台灣的第三方支付卻是世界最落伍,為什麼?因為政府官員的心態、思想。今天中國有一個沒有學過電腦、沒有學過電腦程式寫作的馬雲,他變成世界五大品牌之一、世界巨富之一,在台灣可能嗎?他曾經找工作找了三十幾次都找不到,他最後一次找的公司是什麼?你有聽他演講、看他演講嗎?
  • 陳部長威仁
    是台灣人的公司。
    許委員添財:那家公司是賣什麼?是肯德基炸雞店,25人應徵有24人被錄取,只有他沒被錄取,所以台灣人是他的最後一位貴人,刺激他自己創業,但是在台灣要自己創業可能嗎?政府這麼保守、制度這麼落伍,所以這些不要再堅持了。
  • 陳部長威仁
    大家再討論啦!
    許委員添財:綜觀世界各國,有哪些國家不准人民更改姓名?
    陳部長威仁:事實上,我國並非規定人民只能更改兩次姓名,如果有其他的特殊因素,人民仍然可再改名。
    許委員添財:舉例而言,有些更生人出獄後希望改名,還有些人與他人相處不睦,希望透過搬家與改名重新生活,不希望其他人得知他的過往,這都是他的權利,何況現行身分證號可將戶籍資料中的家庭背景、個資等加以歸戶,依法政府機關若有必要,都可查詢相關資料。為何內政部要限制人民更改姓名的次數?這麼做實在沒有道理。
    以往民眾遷戶籍,必須先在原戶籍所在地的戶政機關辦理遷出,再赴新戶籍所在地的戶政機關辦理遷入,如今戶政系統全面實施e化政策,民眾只需向新遷入的戶政機關辦理手續,原戶籍資料便會自動移轉,這就是我們看到戶正機關正在進步,令本席百思不解的是,為何內政部要規定人民更改姓名的次數?為何這部分你們未能與時俱進?如果我喜歡自己的名字,也就不會閒閒沒事想要更改名字,當事人要改名一定有其理由,這個理由就是基於個人的需要……
    陳部長威仁:只要當事人找到更名理由,即可更改姓名。
    許委員添財:戶政機關只需要直接受理當事人改名字登記,又何需再詢問他們改名理由?為了符合內政部的規定,必須與同姓名者居住同縣市6個月以上,當事人必須四處尋找同姓名者作證才能改名,還有人因此造假,趕緊將戶籍遷到同姓名者同縣市居住6個月以上,否則依照規定一律不可改名,由此可見,這項規定實在非常的擾民,也沒有道理。我不願為此再浪費口舌,你們必須更新觀念思想,如果人民沒有危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政府對人民的限制愈少愈好;政府對人民的服務愈大愈好,對不對?
  • 陳部長威仁
    這點我贊成。
    許委員添財:既然部長表達贊成之意,你們就要修正。
  • 陳部長威仁
    這點大家再討論。
    許委員添財:部長表示你們會再討論,這也算是進步。大家不妨想想,過去人民都受到政府管控,導致大家都很怕事。舉例而言,身為企業家的父親因憂心兒子經驗不足,公司交給兒子掌管會有倒閉的可能,因而遲遲不敢交棒給兒子管理,臺灣怎麼會變成這樣?為何臺灣白手起家容易,要想富三代卻很困難?大家或許會認為,因為年輕人生活富裕,不需要吃苦打拼,事實並非如此,而是擁有既得利益者擔心交棒給下一代會失敗,導致年輕人不敢闖、不敢嚐試,這些問題都有關聯。
    有太多的網友稱讚本席提案立意良好,他們為了改名忙得焦頭爛額,希望我努力推動修法。我們也清楚人民之所以希望改名,主要是自己的名字已經對當事人造成某種困擾,或許其中具有難言之隱,譬如有人迷信,因為算命師說名字不好會害得自己做生意失敗、做事不順,即使當事人因迷信希望改名,他認為改名後比較充滿自信、做事順遂,而且並不會侵害他人的權益,為何連人民改名不但要符合內政部規定,你們還處處設限?如果今天姓名條例通過修法,部長實在是功德無量,絕對會提高內政部部長的民調結果。
    陳部長威仁:一個人改兩次名應該算很多,人生短短數十年……
    許委員添財:這要因人而異,你不能以自己的立場看待此事。如果有人要求我改名,雖然我的名字「倯閣有力」,我還不願意改名。以往國家經濟景氣佳,大家聽叫我的名字都會說:「我每天都財源滾滾,何需添財?」;當國家經濟景氣不佳時,大家一聽到我叫「許添財」,就會說:「對!現在我們需要添財。」所以我認為我的名字很好。事實上,個人的名字等同自己的商標,大家都會珍惜自己的姓名,是不是?
  • 陳部長威仁
    是。
    許委員添財:凡是不會妨害自己或他人之事,政府只需要費一點功夫服務人民,讓人民因改名而感到快樂,何樂而不為?
  • 陳部長威仁
    是。
    許委員添財:總之,本席希望政府應開放相關政策,讓人民感到快樂,不要限制太多,儘量給人民方便。謝謝。
  • 主席
    請顏委員寬恒發言。(不在場)顏委員不在場。
    請楊委員應雄發言。(不在場)楊委員不在場。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日會議審查「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姓名條例修正草案」案,首先請教陳部長有關子女從母姓的問題。經過婦女團體長期的努力,終於在2007年修正通過民法親屬篇,父母可以約定子女從母姓;自2010年通過成年子女可自行變更姓氏。內政部在2007年才統計子女從母姓或成年子女可自行變更從母姓的議題,我們發現相關數據一直未超過2%,數據其實還算滿低的。通常一般家庭基於和諧考量,如果父母雙方沒有爭議與衝突,大概都不會想要變更子女的姓氏,但自從2007年修法之後,為希望從母姓者開了一條路,讓大家擁有從母姓的機會。本席想要了解的問題是,為何當事人希望改從母姓,或是父母在初始登記時子女自然從父姓的原因為何?內政部應針對現今從母姓的人數如此少的行為態樣進行統計研究,俾利了解實況。本席建議,自2015年起,凡父母赴戶政機關辦理子女姓名登記或變更從母姓時,內政部應就當事人進行問卷調查及相關研究。
  • 主席
    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 陳部長威仁
    主席、各位委員。尤委員的意思是針對申請從母姓者做問卷調查嗎?
    尤委員美女:一般父母會赴戶政機關幫子女報戶口,內政部可以在小孩初始登記姓名時,對為何從父姓或從姓母進行調查,以了解小孩從父姓或從母姓的原因。
    陳部長威仁:我們可以設計表格從事問卷調查,但如果當事人不願意回答,我們很難強制當事人一定要填寫問卷。
    尤委員美女:沒有錯。通常問卷調查不一定會百分之百的回收,但一定得針對有效樣本才能進行研究分析。本席希望內政部納入統計變數,包括子女成年後改從母姓,或是父母初始登記子女姓氏從父姓或從母姓的箇中原因,請內政部進行研究分析,如此可作為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之參考。
  • 陳部長威仁
    這本來就是當事人的選擇。
    尤委員美女:沒有錯,這是當事人的選擇,但是有些人是完全沒有概念的選擇或是有意願的選擇,兩者並不相同。譬如傳統觀念是子女出生必須從父姓,即使法律已有修正,而他們根本不知道法律已規定可從母姓,或是依照慣例都是從父姓,反正大家都這樣做,所以自己就這樣做,自己根本不知道有另外一個選擇權,如果知道有這樣的選擇權,但是經過自己選擇以後仍然要從父姓,本席認為這是不一樣的,現在本席要瞭解的是人民對於姓氏的選擇,到底是一個慣性或是經過選擇?他對於法律的瞭解到底有多少?這些是必須要瞭解的,因為如果人民都是因為傳統習俗就是這樣子,所以就依照慣性,這樣子的話改變傳統習俗就是非常的重要,由於在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裡面,關於婚姻家庭特別提到各國應該就傳統習俗去做一些檢討,因為在傳統習俗裡面有很多是違反男女平等的,因此這個部分就成為今天一直在推廣所謂「性別平等」的原因,而性別平等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就是人民的行為態樣到底是怎麼樣,他是依照傳統觀念慣性而來?或是他已經在資訊充足之下所做的選擇?本席認為這有研究的必要,是不是可以做?
    陳部長威仁:好,我們來設計一個表格,然後請各地方的戶政事務所在受理登記或變更登記時,提供給不是從父姓或者改姓者自由填寫。
  • 尤委員美女
    本席希望你們的問卷是不是可以請專家學者設計?因為你們在2007年時曾經委託專家學者作這方面的問卷設計。
  • 陳部長威仁
    我們看一看有沒有這個經費。
    尤委員美女:好,反正是明年(2015)的部分。
    陳部長威仁:因為我們的經費都非常的拮据,我們再看看。
    尤委員美女:其次,我們看到很多國家都承認同性婚姻,他們甚至於可以去登記,如果他們在國外已經是合法登記的同性婚姻,今天他們到國內來,他們可不可以拿國外合法登記的結婚證書到國內來登記結婚?
    陳部長威仁:因為我們現在的民法還是不容許同性結婚,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在我們國內可能沒辦法這樣做。
    尤委員美女:他們如果是外國人士呢?就是我們的本國人跟一個外國人在國外辦同性結婚,也在國外登記結婚了,今天拿經過認證的結婚登記回到國內,可不可以辦結婚登記?
  • 主席
    請內政部戶政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琬宜:主席、各位委員。因為目前按照我們民法的規定,是一夫一妻,就是一男一女,所以目前我們在結婚登記的部分,對於剛才委員所說的外籍人士同性可不可以在這邊辦理登記,其實我們目前還是按照民法的規定,對於同性的部分……
  • 尤委員美女
    所以不會讓他們登記?
  • 張司長琬宜
    對。
    尤委員美女:現在有個問題就是,一個雙性戀者在國外辦了同性結婚登記,而且是合法有效的,結果他又到我們國內跟一個異性戀者結婚,因為在國內沒有辦結婚登記,所以他辦了結婚登記,這樣構不構成重婚?
    張司長琬宜:他要跟我們的國人結婚,我們會要求他提出婚姻狀況證明。
    尤委員美女:對,因為我們不承認他在國外的同性婚姻,所以他在我們國內是未婚狀態,他在國內又結婚,這樣算不算重婚?
    張司長琬宜:我們可以請法務部幫忙解釋這個部分,因為這個還是回歸民法相關認定的問題。
  • 尤委員美女
    今天法務部是不是有代表列席?
  • 主席
    請法務部繆參事說明。
    繆參事卓然:主席、各位委員。我對這個個案的認知是因為在我們國內的同性婚姻是不成立的,所以在國外的婚姻應該是無效的,如果是無效的話,在國內的結婚就不會構成重婚。
  • 尤委員美女
    所以你這麼確定在國內不構成重婚?
  • 繆參事卓然
    是對個案。
    尤委員美女:雙性戀者可以在國外同性結婚,在國內又再與異性結婚,雙性戀者就可以兩邊登記?
  • 繆參事卓然
    在目前我們的法制規定是這樣。
    尤委員美女:這樣子符合性別平等嗎?本席建議你們帶回去研究這個部分,好嗎?
    繆參事卓然:是,謝謝。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李委員桐豪、賴委員振昌、江委員啟臣、廖委員正井、管委員碧玲、邱委員志偉、楊委員瓊瓔及張委員慶忠均不在場。
    請姚委員文智發言。
    姚委員文智: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討論姓名條例跟戶籍法的修正案,本席想先請教姓名條例的部分,部長是否知道現在我們的原住民族有幾族?
  • 主席
    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 陳部長威仁
    主席、各位委員。16族。
  • 姚委員文智
    現在這16族要以族名來登記沒有問題嗎?
  • 陳部長威仁
    沒有問題。
  • 姚委員文智
    用英文可不可以?
  • 陳部長威仁
    要用羅馬拼音。
  • 姚委員文智
    羅馬拼音也可以?
  • 陳部長威仁
    可以併陳。
    姚委員文智:其實本席在今年選舉的時候,不斷跟中選會要求在我們的選舉公報能夠改進,本席認為應該要尊重少數民族的自由,如果他是哪一族,他認為用羅馬拼音或其族語甚至於更進步一點用圖像來溝通。當然跟這個沒關係,但是跟姓名條例有關的,如果沒有在被認定為現在部長說的16族裡面,例如本席如果是平埔族,其實在場很多人大概都有平埔族的血統……
  • 陳部長威仁
    對。
  • 姚委員文智
    平埔族可不可以?
    陳部長威仁:它不算是原住民族,在原住民的身分法裡面有定義,是不是請原民會說明?
  • 主席
    請原民會綜合規劃處阿浪.滿拉旺處長說明。
    阿浪.滿拉旺處長: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指教,目前平埔族不是所謂的法定原住民,所以沒有這個問題。
    姚委員文智:沒有這個問題?如果本席真的相信我是平埔族,我要爭取我的族群權益、我的尊嚴、姓名,那要怎麼辦?今天討論這個有沒有辦法修正?你是原民會耶!原住民身分法怎麼樣規定?
    阿浪.滿拉旺處長:目前還是以法定的原住民作規範,我們現在所使用的是全都可以使用羅馬拼音字,羅馬拼音字的部分也能夠解決用漢字不一樣的音沒辦法呈現的部分,我們現在已經有42個方言的系統符號,目前這個部分還可以使用。
    姚委員文智:本席知道這個,沒關係,其實本席是提醒兩位,因為你們現在提出的版本,也就是修正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這個部分?
  • 陳部長威仁
    對。
  • 姚委員文智
    當然平埔族是多數還是少數也要討論。
  • 陳部長威仁
    它現在不算原住民了。
    姚委員文智:因為要講就講很遠,看起來條文中明定「其已經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其實是有一個族群的中心觀在裡面?
    陳部長威仁:這是事實陳述,因為原住民也取了漢人的名字。
    姚委員文智:本席知道這個,但是現在法定的16族裡面,因為原民會在此,有很多原住民的權益,甚至於或其他的資源,我們要照顧少數民族或原住民族,很多政策就會影響嘛!尤其是像平埔族這樣的問題,如何在不影響其他法定權益又能兼顧在姓名條例的權益或戶籍登記的情況下雙軌進行,這點在逐條審查時可以討論,同時也請部長和司長思考一下這個問題。
    我再請問張司長,全國有多少戶政機關?
  • 主席
    請內政部戶政司張司長說明。
  • 張司長琬宜
    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共有三百八十幾個戶政事務所。
  • 姚委員文智
    這似乎和紙風車到各鄉鎮的演場數差不多。一共有多少戶政人員?
    張司長琬宜:統計到102年年底,一共有5,552位。
  • 姚委員文智
    全國總共有多少派出所?
  • 陳部長威仁
    我不是很清楚。
    姚委員文智:警政署的人不在場你就不知道了,內政部真是家大業大。柯文哲提出取消派出所改成警勤制度,這個制度在美國有很多城市採行,我知道部長反對這種做法。
    陳部長威仁:我覺得要非常慎重,我不贊成,但派出所的設置、警勤區的規劃一方面也是地方政府的權責,所以我們會尊重柯市長將來的規劃。
    姚委員文智:這一部分是地方政府的權責,但警政其實是一條鞭,部長知道過去警政和戶政的關係嗎?
    陳部長威仁:過去這兩者是在一起的,戶籍登記由警政機關辦理。
  • 姚委員文智
    這是經過殖民時期、日治時期所致。
    陳部長威仁:以前戶籍登記的目的和戶口查察在一起,可能是出於管理的角度比較多。
    姚委員文智:是出於社會控制或管理的角度比較多。我剛才聽了很多的討論,相關的服務和派出所是一樣的思考邏輯,全國總共有三百八十幾個戶政事務所、五千多個人員,我常去戶政事務所,其實工作人員相當閒。
    陳部長威仁:不會,我去過文山戶政事務所,他們很忙。
  • 姚委員文智
    那可能是你特別找人家麻煩。
    陳部長威仁:不是,我是去辦一些手續。
    姚委員文智:戶籍法是1931年制定的,民國五十幾年時開始實施警政、戶政合一,之後不斷調整。自然人憑證是由哪個單位負責?
  • 陳部長威仁
    資訊中心。
    姚委員文智:李前部長曾在此答復,希望未來可以發展為攜帶一張卡即可,也就是把自然人憑證、身分證、健保卡、悠遊卡甚至信用卡等等合一。
    陳部長威仁:多卡合一當然是每個人都有的夢想,我之所以說是「夢想」就因為在很多技術上會遇到障礙,尤其是個資的保護,以信用卡來講,每個發卡單位都有其金鑰,戶籍資料也有金鑰,不會互相share,因為這事關係太大,閘門上、資料的管控上非常複雜,再以最簡單的與身分證結合為例,要如何開放讓有權限的人只能看到什麼樣的資料,這在技術上就很難突破,但我們還是希望朝一卡多用的方式努力。
    姚委員文智:部長講的我知道,把這些都結合一起當然是一個夢想,要克服很多技術上的困難,但很多國家都沒有戶籍謄本和戶政事務所,就如很多國家沒有派出所是一樣的。很多國家沒有戶政事務所,沒有用那麼多人員進行管理或控制。我今天不是要質問部長,我要問的是內政部有沒有針對這個發展方向有比較大的研究案,考量現在這個時代的巨變,運用雲端或資訊的管理?今天我們討論了很多問題,包括離婚要到A事務所或B事務所登記等等。我們的選舉動用了那麼多的人力,這些都是成本,自然人憑證的發展也經過了幾年,每年都花了很多錢,主要是你們沒有踏出那一步,你們到底有沒有這樣的研究?
    陳部長威仁:我們沒有進行委員所說的那麼大規模的研究,但如何讓自然人憑證和健保卡等其他的卡結合,我們有在研究。
    姚委員文智:這不只是卡的結合而是面對整個時代的變革,從過去的保甲制度、戶警合一到現在的戶政制度,其實都是在控制人民、影響人民遷徙、掌控社會情資,這是過去留下來的方式。
    陳部長威仁:現在我們的觀念並不是這樣,戶籍登記基本上……
  • 姚委員文智
    你們在觀念上並沒有邁開這一大步。我現在問部長有沒有這樣的研究?我覺得你們根本沒有想過。
    陳部長威仁:戶籍資料是人的基本資料,這個基本資料可以作為社福、教育等方面的基礎。
    姚委員文智:所有的財產資料都在自然人憑證中,連報稅都可以了,還有什麼資料可以超越這個?這裡面又不會登記小三的資料。我是要提醒部長,在這個制度底下會有很多慣性的思考,柯文哲所講的派出所的事情提醒了我,台灣區區彈丸之地就有三百多個戶政事務所,李委員俊俋剛才開宗明義就問你們,那些資料就存在一個資料庫中,是否需要有那麼多分支機構、那麼冗長的行政作業、那麼繁複多量的人員來做這些事?
    陳部長威仁:這不只是資料庫的問題,因為資料的正確很重要。
    姚委員文智:當然很重要,資料的閘門、關卡、個資的保護、人權的保障、遷徙的自由、每個地區不同的政策都影響到人民的權益,這些都是要考慮的,這很清楚,不需要部長提點。我現在要告訴部長的是關鍵的核心,現在已經發展到這個時代,你有沒有辦法看見未來?我剛從泰國回來,泰國的台商問我台灣的資訊不是比泰國進步嗎?泰國人所有的資料都存在一張身分證中,即使要離婚也不需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當然還是要有人證明、要由律師計算贍養費。
  • 陳部長威仁
    這和我們對個資的要求也有關係。
    姚委員文智:部長不要和我辯論,我今天是要告訴部長而不是要質問部長,我也相信部長沒有想過。我們當然要在資訊安全保障、人權基本價值維護的前提下透過新的科技讓它更便利、更有公信力,你有沒有想過,有一天我們在捷運站就可以投票了?
    陳部長威仁:對於這個努力的方向,我都贊成。
    姚委員文智:我現在並沒有要求部長回答,部長不要一直插嘴。部長贊成但有沒有預見未來?要不要提出整體的研究?將來如果這樣做所牽涉的範圍非常廣,如戶政人員的轉任等等人事的處理都是。時代的發展已經到這個地步,如果我們的政治體系一樣的僵化、一樣的在這個葫蘆裡打轉,那就無法與時俱進。你們對自然人憑證的推動耗資甚多且進度非常遲緩的原因和這些都有關係。我在總質詢時說過,這一年中部長不必推動什麼爭議性的政策,只要集中力量就未來的制度好好的做個檢討─包括戶政制度,因為戶政制度影響警政、選政及選務的範圍非常廣。我在此做此建議,希望下一會期編列預算時,你們能好好的研究這件事。
  • 陳部長威仁
    謝謝委員。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王委員惠美、何委員欣純、盧委員秀燕、黃委員偉哲及林委員鴻池等人均不在場。本席改提書面質詢。
    請陳委員其邁發言。
    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味全在新北市新燕土地都市計畫變更案的問題,朱市長在選前就說要停掉這個計畫,請教部長,新北市政府有沒有發函營建署說明此一計畫已經停止,請營建署停止審議?
  • 主席
    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我不知道,我沒有查,但我知道最後的狀態是我們將這個案子退回新北市政府,所以只要他們不再送來,我們就沒有案子。
  • 陳委員其邁
    你們退回去了嗎?
  • 陳部長威仁
    退回去了。
    陳委員其邁:我再重複一次,營建署已經將味全新燕土地變更計畫退回新北市政府了。
    陳部長威仁:對,我們根據會議紀錄要求他們重新公開展覽,我們退回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也辦了公開展覽,如果他們不再把這個案子送來……
    陳委員其邁:你們並沒有退回去,你們沒有要求他們公開展覽,當時的會議紀錄是「假如公開展覽大家沒有意見,內政部就會核定」。
    陳部長威仁:對,這表示他們如果沒有再將案子送來,我們就不會核定。
    陳委員其邁:比較正確的行政程序應該是這樣子,營建署的新聞稿中提到你們要問新北市政府這個案子的進度到底如何?既然你們發函給新北市政府要求說明新燕土地變更案的進度,那你們就要趕快叫新北市政府把計畫送來,假如都委會向你們正式說明這個計畫停止了,都委會這部分才算結案了。
    陳部長威仁:我們退回去要求他們再做一些手續,他們不送來的話我們不會審。
  • 陳委員其邁
    假如改天他們送來呢?
    陳部長威仁:對於都委會審議的決議,如果超過幾個月他們沒有做,我們就會終止這個案子。
  • 陳委員其邁
    超過兩個月就終止嗎?
    陳部長威仁:我不瞭解到底是兩個月或三個月,我們的習慣是會把案子提到都委會報告,如果他們沒有再把這個案子送來,我們會請新北市政府來說明,如果新北市政府不來說明或者說明要撤回,這個案子就終止了。
    陳委員其邁:假如改天他們又來說明,那麼都委會要走哪個程序?他們現在並沒有向你們說明狀態如何,所以你們是按照原來的決議處理,如果兩個月後他們再重走程序,你們要怎麼辦?你們的立場為何?
  • 陳部長威仁
    我們會照程序走。
  • 陳委員其邁
    那就是繼續審議?
  • 陳部長威仁
    對。
    陳委員其邁:當時你們的會議結論是假如公開展覽大家沒有意見,內政部就會再核定,這樣怎麼算是「終止」,只是「中止」而已,只是暫時停止而已。
    陳部長威仁:新北市政府的意思,我不能替新北市政府講,但我上次是說如果他們按照會議紀錄的要求重新公開展覽而且大家沒有意見,內政部就會再核定,上回因為有委員提出意見……
    陳委員其邁:公開展覽時大家本來就沒有意見,是國會有意見。
    陳部長威仁:只要有人提出意見,我們就可以列為逾期案件……
    陳委員其邁:你這樣講我才弄懂你的意思,你所謂的中止是中間的「中」字,只是暫時停止,這個案子還沒死掉,假如兩個月後新北市政府再把案子送來,再繼續審,新燕土地變更案公開展覽後大家也沒有問題,你們就可以按照程序和當時的會議紀錄予以通過。當初我就向部長說過,這個變更案是他自己提出的案子,業主本身要履行的承諾,包括送給新北市政府的財務計畫等等都有問題,所以應該全部予以退回,但現在這個計畫只是中止、停止而已,我要求部長直接予以退回,但部長不敢退回。
    陳部長威仁:我們已經把案子退回新北市政府,現在案子在新北市政府,不在我們這裡。
    陳委員其邁:怎麼不在你們這裡?他們隨時可以再送來,這個程序隨時可以啟動。
  • 陳部長威仁
    新北市政府不是說他們不送嗎?
    陳委員其邁:我怎麼知道新北市政府送不送?這個案子並沒有正式退回,所以這個案子還掛在營建署,還有案號在那裡。
    陳部長威仁:我們已經退回去了,現在這個球在他們那裡。
    陳委員其邁:你們是互踢皮球,你們可以直接予以退回,為什麼不這樣做呢?你們為什麼非得停在那裡等新北市政府呢?我覺得莫名其妙。
    陳部長威仁:案子已經退回去了啊!我也覺得很奇怪,球不在我這裡,你叫我再退一次,我沒有案子可退。
    陳委員其邁:你們怎麼會沒有案子可以退?你們把球踢給他們,他們再把球踢給你們。
  • 陳部長威仁
    他們沒有要再送來。
    陳委員其邁:本來營建署就可以審查都市計畫變更案,也可以主動停掉這個案子,但你們不這樣做,你們推給新北市政府,要求他們把案子再送過來。都市計畫變更案和營建署有關,所以這個案子還是在營建署,我不是新北市議員,但我身為國會議員,我有監督內政部的權責。當時你們的結論寫得清清楚楚,公開閱覽如無問題,內政部就要逕予核定,權責擺在那裡,現在你們互推,最後又推給廠商。
    陳部長威仁:你要看球在哪裡,這個球現在在新北市政府。
  • 陳委員其邁
    球在哪裡?球被你們推來推去。
    陳部長威仁:沒有,什麼推來推去?這是很清楚的事情,是你說我推來推去。
  • 陳委員其邁
    營建署還發了文給新北市政府問新北市政府何時要送文。你知不知道這件事?
  • 陳部長威仁
    我不曉得。
    陳委員其邁:你什麼都不知道,你還和我講半天!
  • 陳部長威仁
    我知道案子不在我們這裡。
    陳委員其邁:你身為部長,這樣不及格。
    陳部長威仁:球不在我這裡,這是很清楚的事情。
    陳委員其邁:我現在就是和你講很清楚的事。營建署發文給新北市政府,要求新北市政府回文說明態度,你怎麼可以當做不知道?你們現在就是要趕快問清楚新北市政府的態度到底是如何。
    陳部長威仁:照委員所說的,營建署已經發文問新北市政府了。
    陳委員其邁:你都是聽我說的,我就是在問你,如果新北市政府回文說明,你們的態度到底是什麼?我在問你政策的問題,你一直推給新北市政府,好像這件事跟你們一點關係都沒有。我的立場很清楚:第一,你們本來就可以主動終止這個計畫。第二,你們可以請新北市政府儘速將這個案子送來,然後予以否決。我的態度很清楚,就是全部終止而不是中止,不是暫時停止。
    陳部長威仁:現在球不在我這邊,如果他們再把案子送來,我們就會處理。
    陳委員其邁:我這樣講你同不同意?難道你們都沒有權責,你們都不能主動停掉嗎?
    陳部長威仁:不是這樣,而是球不在我這邊。
    陳委員其邁:營建署負責都市計畫變更案的審查,這是你們的權責、你們可以主動停掉這個案子,你不要忘記你是部長。
  • 陳部長威仁
    審查的權責在都委會。
    陳委員其邁:報紙報導,府院黨護航頂新,拿人的手軟,這是國民黨立委講的。為什麼你不敢主動終止這個案子?我不懂你在怕什麼,你是不是也是拿人的手軟?
  • 陳部長威仁
    我根本不認識他。
    陳委員其邁:你不認識他,你的老闆認識他就好了,不是一樣嗎?林德瑞認識味全的人嗎?
  • 陳部長威仁
    林德瑞是林德瑞。
    陳委員其邁:都一樣,你的老闆和林德瑞的老闆是同一個人,不是嗎?這個案子從選前一直到現在,我要求內政部直接予以終止,是結束的終、送終的終,就是要終止掉這個案子,這麼簡單的事情你們還踢皮球,你們還發文給新北市政府要求他們趕快把文件送來。
    陳部長威仁:方才我已經說明過,會議紀錄下達之後在一定的時間內他們沒有回復,我們就會予以終止。
    陳委員其邁:你們可以做的事情卻交給新北市政府,你們有權責予以終止,你這是在推卸責任。
    陳部長威仁:我沒有推卸責任,我是在說明事實,目前案子是在新北市政府。
    陳委員其邁:外界會覺得你們拿人的手軟,所以這樣處理事理是當然的,為什麼外界會這樣質疑?就是因為政務官沒有擔當,大家才會批評政府是頂新的門神。
    陳部長威仁:講話要有實據,你不能隨便這樣講。
    陳委員其邁:我不是隨便這樣講,我就是看到政府軟弱、護航財團的行為,我不恥這個政府的做法。
    陳部長威仁:我講的是事實,現在案子在新北市政府。你不可以這樣亂指控,說話要有憑有據。
    陳委員其邁:你可以終止卻不終止,我就繼續等你,看你部長要做多久。
    其次我們再來看A7案,據報載,葉世文當時告訴尹衍樑:「我可以讓你得標,還可以更改容積率,只要付公告現值百分之一的現金,算起來要好幾千萬元吧。」這樣看來,A7案有沒有問題?
  • 陳部長威仁
    這個案子目前正由檢調在查。
    陳委員其邁:檢調都已經起訴了,你還說檢調在查。你知道葉世文有沒有因為A7案被起訴?
  • 陳部長威仁
    A7案應該有起訴。
    陳委員其邁:既然A7案有問題,為什麼這個標案不必重新檢討?
    陳部長威仁:標的部分沒有什麼問題,這是他個人的問題,他個人拿人家的錢。
  • 陳委員其邁
    你有沒有看起訴書?
  • 陳部長威仁
    我沒有看。
    陳委員其邁:你什麼都不看!郝龍斌比你有擔當,郝龍斌重新檢討美河市的案子,然後向日勝生求償76億。A7案葉世文都被起訴了,起訴書中提到A7合宜住宅相關的資訊透過蔡仁惠轉達魏春雄,使遠雄建設得以事先蒐集各項資訊,協助遠雄建設以優越的投資條件取得評審委員的青睞。這些以前我都講過,浮洲、林口等合宜住宅主任審查委員和召集人是葉世文,除了營建署的官員外,其他的學者大多是蔡仁惠找來的,超過評審委員過半的人數。A7案的葉世文已經被起訴了,送錢的蔡仁惠也說當時的審查過程有問題,造成國庫的損失,我們當時就算過了,4個標案的不法獲利總共有140億,問題就出在你們訂的土地底價76億太低,營建成本、營建獲利、車位、出租戶、一二樓商店的部分,扣除土地成本,平均4個基地總共獲利140億。檢調查到最後,葉世文、蔡仁惠全部被起訴,很明顯的這個標案有問題。我現在問你,政府的態度到底是什麼?根據蘋果日報的報導,尹衍樑出來爆料是他檢舉的,當初葉世文直接上門要錢,但是尹衍樑沒有付錢,如果付了錢就可以協助得標,而遠雄送錢也是事實,白手套和遠雄都承認有這筆錢存在,所以A7案為什麼不必重新檢討?不法獲利、不正利益、不當得利這部分都不必重新檢討、重新議價?廠商賺了就賺了嗎?
  • 陳部長威仁
    我們會研究法律問題。
    陳委員其邁:怎麼研究?部長是學工程的,部長認為有哪些可以處理?既然知道他們的不當利益有140億,你要怎麼處理?
    陳部長威仁:我們會研究,在法律上如果有不當得利的部分,我們當然會循法律程序追償。
    陳委員其邁:不走法律程序的話,你們不能終止合約嗎?你們不能先就工程爭議與他們協調嗎?
  • 陳部長威仁
    這不是工程爭議。
    陳委員其邁:這是採購,難道不可以申請仲裁嗎?難道什麼都不用做?你說要循法律途徑,如果有不正利益,你們要不要要求他們返還?
    陳部長威仁:如果有不當利益,我們當然可以要求返還。
  • 陳委員其邁
    政府的態度是什麼?
    陳部長威仁:有不當利益的話,我們會要求返還。
    陳委員其邁:這難道沒有不當利益嗎?你是學工程的,你不覺得這太離譜了?
  • 陳部長威仁
    我們要研究法律關係。
    陳委員其邁:你就繼續推拖吧,你什麼時候會研究清楚?
  • 陳部長威仁
    我們回去研究。
  • 陳委員其邁
    回去研究到什麼時候?要等到2016年政權交接結束後才研究出來嗎?
  • 陳部長威仁
    總要給我們一點時間。
  • 陳委員其邁
    一個月。
  • 陳部長威仁
    一個月做不到。
    陳委員其邁:你回答得有夠快,你怎麼回答得那麼爽快,說一個月做不到?
  • 陳部長威仁
    我們要清查還要估算。
  • 陳委員其邁
    我都幫你們概算得差不多了。什麼時候要給我答復?
  • 陳部長威仁
    我們回去研究。
    陳委員其邁:一個月你做不到,我現在問你要多久的時間?我也不勉強你。
  • 陳部長威仁
    三個月。
    陳委員其邁:不行,三個月太久了,一個月。
  • 陳部長威仁
    一個月我們做不到。
    陳委員其邁:你做不到,那我就天天找你算帳,營建署的預算都不要想通過!要求你們估算不正利益、要求你們研究法律意見,你說要三個月的時間,我怎麼可以接受這種事情?
    陳部長威仁:你要給我們時間去研究,我們願意去研究。
  • 陳委員其邁
    研究需要三個月?這個政府沒救了。
  • 陳部長威仁
    給我們兩個月。
    陳委員其邁:好,兩個月,我就看你研究的結果是什麼。
  • 主席
    請陳委員明文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劉櫂豪發言。
    劉委員櫂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江院長在職時因為發生很多食安案件,所以他說要請保安總隊第七小隊負責查緝食安案件,第七小隊人員總共約97人,現在行政院長換人了,部長身為警界最高領導人,請問部長,這個政策會不會實行?
  • 主席
    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保七總隊是從幾個任務整編回來的,任務就包括了環境等等。
  • 劉委員櫂豪
    江前院長所講的一定和他們原定的業務不太一樣。
  • 陳部長威仁
    後來我們有個靖安專案。
  • 劉委員櫂豪
    部長的意思是要繼續請基層的警察人員負起食安之責嗎?
  • 陳部長威仁
    不是這樣。
    劉委員櫂豪:部長應該懂我的意思,我相信江前院長所講的執行查緝食安的職務和法條、行政命令所規定的職務是不一樣的,江前院長是要他們積極查緝食安,負責第一線的任務,而法條規定他們的職務是負責協助相關單位處理、查緝食品安全案件,兩者內容是不一樣的。
    陳部長威仁:事實上,食品安全的責任應該是在衛福部,但警察有查察犯罪的責任。
    劉委員櫂豪:警察對於任何犯罪行為及有嫌疑的事情都應該關心、查緝以盡到責任,這是一定的,我現在的意思是不要再增加基層警員的工作量,江前院長所講的內容和你所說平常要負責協助其他相關單位處理類似事件的要求不一樣,當然每個公務人員都應該關心食安問題,但不應該將此一重責加諸於基層警員身上,而且行政院長也換人了。
    其次,現在警界人員短缺的現象如何?
  • 陳部長威仁
    目前短缺約六千多人。
    劉委員櫂豪:警界人員短缺的現象不只在六都,台東短缺的情況也非常嚴重,今年年底到明年年初就發生退休潮,有將近一百位基層員警、警官申請退休,對台東警界人力吃緊的狀況無疑是雪上加霜。有關警界人力的分配,台東幅員廣闊,南北距離約一百八十公里,總面積有三千兩百多平方公里,預算員額和實際員額原本就有差距,現在又加上退休潮,造成警察人員年齡偏高及警力嚴重不足的問題,每年警政署分發的新進警察人員數量又少,目前排隊等待回鄉服務的人員高達幾百人,無法如願回鄉服務。請問部長,面對這些問題有沒有解決的方法?
    陳部長威仁:我們會增加受訓的容量以增加警察人員,同時也會增加考試錄取名額。至於台東縣警察人員短缺的問題,我們在分配警力時會請警政署特別注意。
    劉委員櫂豪:有沒有具體的方案,比如逐年增加多少比例?
  • 陳部長威仁
    我今天沒有拿資料來。
    劉委員櫂豪:部長是否可以承諾,比如至少要增加多少比例。
  • 陳部長威仁
    現在缺少六千多位。
    劉委員櫂豪:欠缺六千多位是因這幾年有很多縣市升格,所以編制的員額變多,是因為法律規定致使編制變多,實際人數和幅員沒有變更,就事論事這是因為法律的變更而使員額增加,其實客觀條件並沒有太大的變化。
    陳部長威仁:在警員的分配上,我們會把這點考慮進去。
    劉委員櫂豪:台灣的城鄉差距、南北差距和東西差距,除了經濟和很多條件上的差距外,在這件事上也有差距,現在六都的地理環境、人口條件都沒有變,而是因為法律的改致使編制可能從800人變成2,500人,其間的差額非常大,如果要補足這些大都市的人員當然永遠補不齊,像台東這麼偏遠且幅員如此廣闊的地區警察人員嚴重不足,今年年底又出現退休潮,之所以造成退休潮的原因,除了個人生涯規劃,另外就是基層警察人員工作量一直增加。
    陳部長威仁:謝謝委員對警察人員的關心,我現在也思考如何減輕警察同仁的負擔,以即將送到大院審查的航空法為例,將來行李檢查等等工作要移交保全人員負責,警察只做抽檢工作,以減少警察人員的負擔。
    劉委員櫂豪:有些和公權力比較沒有直接、密切關係的工作,我們同意讓民間來做,但有些和公權力有很密切、直接關係的工作需要公正的執行者,那就要讓警察來做,我也同意適度的減輕警察人員的工作。
    陳部長威仁:有些警衛方面的工作,我們會適度的刪減。
    劉委員櫂豪:大家長期以來認為警察是人民保姆,從查戶口到小狗走失都找警察,更不用說抓小偷了,警察的工作可以說是無所不包。我剛才提到台東警力嚴重短缺,部長也同意,部長說全國不足六千多個,那是因為法律變更所致,不是客觀環境所致,其實客觀環境並沒有變化。
    陳部長威仁:有關台東警察人員人力不足的問題,我會請警政署特別注意。
    劉委員櫂豪:不僅是要特別注意而已,請問部長多久要給我回復改善的方法?比如新進人員的分發逐年增加多少?比如去年分發50個,明年要增加10%等等。
  • 陳部長威仁
    是不是容許我們會後向委員說明?
  • 劉委員櫂豪
    你們多久給我這方面的資料?
    陳部長威仁:大概一個星期,我請警政署向委員說明。
    劉委員櫂豪:我有三個要求:第一個,不要再添加和警政比較沒有密切關係的工作;第二,新進警察的分發要特別考慮幅員廣闊的偏遠地區的需求;第三,對現在在外地服務而因家庭或工作上需求想回鄉服務的台東本籍的警界同仁,盡可能的安排他們回鄉服務,否則以現在排隊的人數來看,他們可能到退休時還無法返鄉服務。
    陳部長威仁:委員指教的三點意見,我會請警政署在一個星期內向委員報告。
  • 劉委員櫂豪
    部長知不知道現在很多民間團體在做食物銀行的公益活動?
  • 陳部長威仁
    我知道。
    劉委員櫂豪:食物銀行是民間自發性的公益活動,很多宗教團體、公益團體發起食物銀行,以多餘的食物幫助需要幫助的人,本院目前在審查食物銀行法,希望將食物銀行明文化,站在內政部官方的立場,對於食物銀行此一民間自發性的公益活動,是否有考慮過如何從制度面、法律面予以協助?
    陳部長威仁:以前我在地方服務時就開始做這樣的工作,但基本上會循著社福的系統去做,我不知道將來是不是可以透過民政系統,但我比較建議循社福團體的立場。
    劉委員櫂豪:現在有很多團體在做,站在官方的立場應該是第一,樂見其成;第二,需要一個評鑑的方法,因為做的團體很多,可能會良莠不齊;第三,對有意捐贈食物者,也要有一定的獎勵措施,包括從稅捐或其他方面,大家可以一起來思考。
    陳部長威仁:是,這個比較像是社福方面的法令……
    劉委員櫂豪:因為你人民團體,還是會牽涉得到。
  • 陳部長威仁
    好的。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簡委員東明及紀委員國棟均不在場。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李委員貴敏、吳委員育昇、張委員慶忠、林委員滄敏及邱委員議瑩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另以書面答復。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另以書面答復。
  • 李委員貴敏書面意見

    在過去,人民結婚登記須至一方戶籍地為辦理。在本席提出《戶籍法》第26條修正,明定結婚登記為得異地登記後不久,內政部旋以行政命令方式,依同法第26條第一款之授權,開放異地辦理結婚登記。內政部此一舉措立即免除每年數以萬計的新人返鄉登記結婚之麻煩,當予肯定!
    惟本次相關規定修正的背後,恰凸顯我國《戶籍法》已無法因應現代社會變遷之問題。
    《戶籍法》第26條對戶籍登記事項,乃以原戶籍地登記為原則,異地登記為例外。然因當代社會,人民離家背井打拚者比比皆是。若凡涉及戶政事項均須回原戶籍地申請,對民眾未免不便!尤其,當代網路科技發達,透過資訊系統之建制,更無限制人民僅得向戶籍地申辦業務之必要。為此,內政部已公佈三十餘項不需至原戶籍登記地戶政機關,而得異地辦理之業務事項,但是「出生登記」、「姓名變更」、「印鑑證明」等常見事項,卻仍未開放,實仍有改進空間!
    除開放異地辦理業務外,我國的戶籍登記制度更應隨時代變遷而調整。《戶籍法》第16條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同法第17條另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相關規定原有協助政府掌握人口消長資訊之意。然而當代社會充斥大量在異鄉工作、生活,但是卻無當地戶籍之民眾,原本以鎮、市、區作為戶籍登記單位之《戶籍法》架構已被打破,根本無法呈現真實的人民分佈、生活型態。
    由於戶籍法之規範架構跟不上現代生活之變遷,造成人民向戶政機關辦理各種業務之不便。相關單位除應運用資訊科技,積極開放異地辦理業務以便利民眾外,更應全面檢討《戶籍法》,使相關規範得與目前人民生活型態相符,以從根本解決問題,避免造成人民不便!
  • 吳委員育昇書面意見

    本院委員吳育昇有鑑於本席認為簡化行政流程,落實便民服務,中央及地方皆應開始檢討各式服務流程的設計,提供民眾一站式的便捷服務,民眾可不再為了申辦政府補助、證明而跑遍大小政府機關。如何讓民眾對政府的業務推展有感,如何達成「不出門能辦大小事」、「臨櫃服務一次0K」及「主動關心服務到家」,真正落實便民服務。請內政部向本席說明,對於政府業務需檢附戶籍謄本的規定,目前檢討的狀況、成果為何?
  • 張委員慶忠書面意見
  • 行政院版戶籍法

    【第四條】
    一、增設第六款「、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而立法理由說明是,為因應其他法律新增戶籍登記事項之規定時,戶政機關可配合該法律辦理戶籍登記項目,並考量其他法律新增戶籍登記事項規定時,可能同時增訂申請權利義務人及申請程序等相關配套措施,或準用本法現有之規定,爰增列第六款規定。請舉例說明,其他法律新增戶籍登記事項之規定?
    【第十四條之一】
    一、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之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應為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本席請問,依原住民身分法及原住民族別認定辦法辦理取得原住民身分,會因哪些理由而喪失?
    【第六十條】
    一、第二項修正為,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二、本席並不反對這樣的修正,但是以往有詐騙集團以冒領換發身分證方式盜賣他人不動產,還有,在台灣酒駕撞死送報生的英國商人林克穎甚至能用他人護照出境。原則上都應該規定親自辦理,以防止弊端發生。
    三、但本席認為,我們也必須考量,有些長者行動不便,親自辦理有困難,但是書面委託,受託代理人是否應該有親等限制?或是以保險公司為例,更改受益人,保險業務會親自向當事人當面核實,戶政機關對於書面委託者,是否也能比照這樣的模式?保障當事人權益,也避免其他爭議發生。
  • 許添財委員版「姓名條例修正草案」

    【第七條】
    一、根據大法官解釋釋字第399號開宗明義表示,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如何命名及取消改名次數限制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提案刪除姓名更改以兩次為限。
    二、本席認為,本條例已有不得申請更改姓名之規定,對於犯罪行為,或藉由改名掩飾犯罪行為已有所限制,改名是相當麻煩的事情,相關證件證書都須變更,相信一般民眾不是因為特殊需要,是不會輕易更改,因此,本席認為,對於符合更改姓名之情形,本席支持刪除兩次之限制。
  • 林委員滄敏書面意見

    壹、
    每逢選舉,部分候選人為求勝選,買票、抹黑、遷籍等手段屢見不鮮,據報載,此次九合一選舉,基隆地檢署清查轄區新北、基隆等地後,已鎖定398名疑似幽靈人口,檢方將採取「選前關懷勸導,選後嚴加追緝」。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第146條第2項定有明文,俗稱「幽靈人口罪」。
    「幽靈人口」族群,係指具有政治性目的,為了操弄選票而遷徙戶籍的投票部隊,小型區域選舉幾十票或幾百票就能顛覆選舉結果,幽靈人口即成為關鍵票數。選舉是民主政治實現的方式,維持選舉的公平、公正與純潔是民主國家的責任。刑法第146條第2項規定之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罪,依其文義,行為人祇要虛偽遷籍,享有投票權而領取選票,罪即成立,至是否確實投票給原欲支持之候選人,在所不問。何謂虛偽遷籍,實務上以「戶籍登記與現實不合」認定,至於取得投票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同法第20條「投票日前二十日已登錄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一律編入名冊;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遷出之選舉人,仍應在原選舉區行使選舉權」,即在選舉日四個月前辦理戶籍遷入,投票日前20日未遷出,即取得新選區投票權。
    上揭各選舉法律規定,是否違憲,侵害人民行使選舉權與遷徙自由,尚有不同看法。主張合憲者,假遷址,真投票的行為,實質上已影響到選舉法規所定以選票比率計算的各項規定,選罷法相關規定既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不生牴觸同法第10條所揭示之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保障問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237號判決意旨參照);主張違憲者,人民有遷徙的自由,為憲法保障的權利,我國民法通說早已確認,「設籍地」與「住所」、「居所」均有不同。「設籍地」可以既無居住之事實,又無久住之意思,「遷徙登記」可能純粹是當事人為了發生特定行政法效果(就業、就學、福利給付等),選擇特定地點而為之遷入或遷出登記。此種登記純屬「形式主義」,與現實居住事實無關。刑法第146條第2項以法律製造非法,將原本非刑法上之不法行為一虛偽遷徙登記(戶籍登記與現實不合),變為可受刑罰之行為,不符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姑且不論幽靈人口罪是否違憲,選罷法「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要件,容有討論空間。對選舉人之「居住期間」課以一定限制,理應盡可能縮短,居住短不代表對當地不了解,又我國不似歐美大國人口眾多,戶籍登記制度完整,且戶籍法第17條,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並無繼續居住四個月之定義,選罷法「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似過於嚴苛。
    「幽靈人口」問題涉及選舉制度與戶籍制度,在社會普遍認為設籍地與居住地無須一致下,專對為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而遷籍之行為科處刑罰,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民表達政治理念的行為方式,如因認同朋友服務鄉里的理念與熱忱,將戶籍遷至朋友選區,以表達支持,未有交換利益,恐仍面臨刑事訴追,結果很嚴重。除非未來規定設籍地應與居住地一致,才能杜絕「幽靈人口」問題,在此之前,選罷法「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限制似宜適度縮短,使人民行使選舉權與遷徙自由更獲得保障。
  • 貳、國籍法修法建議

    「平等共存」的國籍法政策
    根據內政部的統計,全台灣新住民配偶超過48萬人,他們的下一代共有21萬名子女正在國小、國中就讀;新住民人口正改變台灣的人口結構,到了2030年,新住民比率將高達13%。
    滄敏認為,我們現在的政策,只是一味著要改變新住民朋友,在「法律上」成為台灣人;但忽略了如何「引導」他們融入台灣社會。讓他們淪為法律上的弱勢。
    一、「品行端正」有歧視外國人規化的意涵
    比方說,現行國籍法第三條,談到所謂得申請歸化的要件,其中一條叫做「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媒體報導,表示有外籍配偶在放棄母國籍等待歸化過程中,因與人發生糾紛被提起告訴,不符合國籍法中「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的標準,終而無法歸化。也有人則是在取得國籍後,因丈夫發現女兒不是親生而離婚。兩年後到戶政事務所去領身分證,才發現自己因被內政部認定為「品行不端」而被撤銷國籍。「品行端正」用語過於抽象,只以裁量者主觀意識判別,恐失偏頗。
    滄敏服務處就遇過一個外籍新娘陳情個案,一個外籍新娘,被丈夫當人頭保人貸款,結果丈夫倒帳,還惡意遺棄,不讓外籍新娘見小孩。這個外籍新娘原本為了歸化,已經放棄了本國籍;現在見不到孩子,還要幫丈夫扛下債務,最後要領身分證,就因為銀行的欠債「品行不端」被撤銷中華民國國籍。請問,這樣不顧人情的政府,如何讓人信服?
    二、「刑法」所謂「微罪不罰」原則
    「刑法」也有所謂「微罪不罰」原則。
    當事人所侵害的法益輕微,依一般社會倫理及通念無處罰之必要,復因過失犯罪者主觀上並無重大惡性,並基於人權考量。因此,建議國籍法可以修正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士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經法院宣告緩刑或判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及過失犯罪者,應許其得申請歸化。
    三、在全球化背景下,國際社會普遍接受雙重國籍
    在全球化背景下,國際交往日漸頻繁,海外移民不斷增多,雙重國籍越來越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寬容。如澳大利亞、法國、墨西哥等國的國籍法,雖然原則上主張單一國籍,但外國人以婚姻、收養、繼承、難民、技術及投資等原因申請歸化時,並沒有以放棄原有國籍為條件。
    我國外籍配偶中以東南亞配偶佔多數,又國際許多企業已紛紛前往東南亞國家設廠投資,在全世界搶人才的情況下若無法放寬條件,增加誘因,反而可能造成國人隨其配偶至東南亞各國定居就業之情況。
    為能改善我國人口結構,吸引及爭取青壯年人才留在台灣,滄敏也建議刪除國籍法第九條對於單一國籍之嚴格規定。
    四、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刑法」第二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這條文中,體現出對國人權益的保障,採用從新從優原則。因此,滄敏也建議,原條文中無法申請歸化之案例,應使其得溯及既往,重新申請歸化。
  • 邱委員議瑩書面意見

    《姓名條例》修正之主要目的為確實保障民眾之姓名權,對於任何提案應循此原則進行審查。有關第7條改名權有兩項委員提案,遭內政部以「原法條不違憲」及「改名次數增加有礙穩定」為由反對,令人遺憾。
    違憲與否只是修法時的考量點之一,「未被宣告違憲」並不等於「沒有侵害人權」,更不等於沒有修正的空間,如果這種拒絕修法的理由能夠成立,那行政院函送立法院之各項修正草案幾乎都可免議退回。
    姓名權既為基本人權,除非有阻卻違法之合理事由,不應任意予以限制,包括改名次數及事由,都應給予民眾最大程度之自由及保障。國民旳名字是否粗俗不雅,實非政府機關所能審查判定,應予廢除。
    至於改名次數限制為2次之規定,是否能以「維持社會穩定」為由繼續保留,仍有相當疑義。如果是為了避免頻繁更名對交易安全及社會穩定造成損害,何以對於社會及交易穩定影響更鉅的企業,並未於公司法限制改名次數?姓名確有累積信譽的效果,所以一般而言無論個人或企業皆不傾向頻繁更名,這才是達成社會穩定的根本原因,而非基於法規對於個人權利的不當限制。如果民眾願意犧牲信譽並承擔改名之衍生成本,站在政府的立場實無理由加以反對,這才是保障基本人權之作法。
    姓名作為形塑個人自我認同的重要因素,應儘可能保障其選擇自由,而非繼續抱持威權政府之家長觀念,為了追求不真實的「穩定」及「文雅」,逕自限制國民之基本人權。內政部既以提案修法,更應堅定人權信仰,莫應其他虛假原因阻礙改革,反陷為德不卒之議。除了期盼內政部支持本院委員提案外,更希望內政部能提出更進步前瞻之修法建議,讓人權真正落實。
    主席:現在進行逐條討論,請議事人員將所有條文唸一遍。先宣讀「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 出生地登記。

  • 五、出生地登記。
  • 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條之一  本法所稱戶籍資料,指置於戶政機關之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戶籍登記申請書、戶籍檔案原始資料、簿冊及電腦儲存媒體資料。
    前項所稱現戶戶籍資料,指同一戶長戶內現住人口、曾居住該址之遷出國外、死亡、受死亡宣告及廢止戶籍之非現住人口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指戶長變更前戶籍資料。
    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及戶籍登記申請書格式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出生登記者,亦同。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刪除)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父母協議或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該證明書或裁判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辦理程序、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之一  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之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應為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前項登記,依原住民身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
    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
    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
    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
    四、在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亦同。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冊地、國籍登記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為出生地。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喪失或撤銷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六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或於驗證後,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之。
    五、初設戶籍登記,應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六、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 江委員啟臣等25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六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外,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初設戶籍登記,應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 李委員貴敏等25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六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五、初設戶籍登記,應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六、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有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之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 七、雙方或一方在國內有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之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九條  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前項出生登記,如係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四條  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四條之一  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但本人未成年時,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之取得或變更之登記,得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五條  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
    輔助登記,以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申請人。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六條  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戶政事務所依職權為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亦同。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八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八條之一  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一、死亡宣告登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
    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
    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八條之二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
  • 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 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九條  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戶政事務所依前條第一款規定逕為出生登記時,出生登記當事人姓氏,婚生子女,以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一條  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
    戶口名簿應登載同一戶長戶內之現戶戶籍資料,用以證明該戶內之各成員,並以戶長列為首欄。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二條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之內容、保管、利用、查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三條  空白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印製。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印製。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八條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國民身分證毀損或更換國民身分證相片者,應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六十條  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六十一條  國民身分證之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
    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換領: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或更換相片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公報者,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六十五條之一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親等關聯資料:
    一、依人工生殖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二、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規定有器官捐贈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三、辦理繼承登記有查證被繼承人之配偶及血親關係之需求。
    四、為依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有查證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需求。
    五、依法院要求或法院審判有查證親等關聯資料之需求。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前項所稱親等關聯資料,指戶政機關依據戶籍資料連結親屬關係,依規定提供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第一項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第一項申請人或前項受託人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之部分。
    前項申請人範圍、利害關係之認定、提供資料格式、申請時應備文件、查證方式、查證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六十六條  戶籍謄本之申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但申請戶籍檔案原始資料,應向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六十六條之一  本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前項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六十九條  人民依本法請領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親等關聯資料、戶口統計資料、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應繳納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李委員貴敏等25人提案條文

    第八十三條  本法除第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九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第四條第一款第六目、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八條第四項有關輔助登記部分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第二十六條修正條文之施行日由行政院自行定之。
  • 主席
    繼續宣讀「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一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
    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
    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
  • 李委員俊俋等17人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
    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以一次為限。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取用中文姓名,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
    二、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其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理。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 蔡委員煌瑯等19人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四、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五、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六、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者,以三次為限。且恢復原名不在此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 許委員添財等16人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四、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五、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六、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一、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
    二、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
    三、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在本條例施行前,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定未使用本名情事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向原權責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更正為本名;有第六條所定未使用本名情事者,得以學歷、資歷、執照、其他證件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之名字為準,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本名。
    前項之申請,以一次為限。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本人申請改姓、名或姓名時,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並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更正本名者,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因收養或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戶籍登記之日起,發生效力。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主席
    繼續宣讀委員提案。
  • 尤委員美女等所提臨時提案

    婦女團體自1970年代即積極推動從母姓,而在2007年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一改過去法律預設父姓,由父母約定子女稱姓,又於2010年通過民法1059條之修正,使成年子女得自行變更從父姓或從母姓。惟目前於內政部戶政司統計資料中,僅能得知2007至今父母雙方約定從母姓之比例從未超出2%,而成年子女變更稱姓則無統計可稽。性別實質平等政策之研擬須以社會事實為基礎,爰此,請內政部戶政司研擬於2015年度進行登記或變更登記從父姓或從母姓之性別統計、問卷施作、性別平等之相關研究,作為往後研擬性別平權政策方向之立基。
  • 提案人
    尤美女  李俊俋  邱文彥  邱議瑩  段宜康
    主席:2分鐘之後,開始協商。
    (進行協商)
  • 主席
    我們從戶籍法的部分開始協商。請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琬宜:請教召委,我們是不是要從第四條開始?
    主席:好,就從第四條開始。
    張司長琬宜:有關戶籍法第四條的修正,行政院的版本是配合原住民身分法的規定,並因應其他相關法律可能有一些新增戶籍登記事項,而做了一些增列。這部分沒有委員提出修正意見。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四條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第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五條之一。
    張司長琬宜:至於新增條文第五條之一,主要是將施行細則第八條戶籍資料的定義定明於此;剛剛李委員俊俋提到是否需要將「置於戶政機關之」幾個字刪除?
  • 主席
    你們同意嗎?
  • 張司長琬宜
    可以。
    主席:第五條之一依李委員俊俋的意見,將「置於戶政機關之」數字刪除,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第六條。
    張司長琬宜:第六條是配合兒少法對兒童的定義,我們把它寫清楚,也就是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要做出生登記。
    主席:這個沒問題,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十條。
    張司長琬宜:另外,行政院提案刪除第十條,因為它的內容可以被修正條文第六十六條之一所涵蓋,建議刪除。
    主席:基於條文的簡化,第十條刪除。
    繼續處理第十三條。
    張司長琬宜:第十三條的修正係為了配合民法,將文字寫得清楚一點,所以把「經依法約定」改為「經父母協議」;再者,法院的判決必須裁判確定才可以,建議加上「確定」二字;還有,為了配合家事事件法之施行,增列「調解或和解」等文字。
    李委員俊俋:第十三條修正為「經父母協議」,問題是有些子女的權利義務不見得由父母行使或負擔,也可能是祖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張司長琬宜:那些是法院的裁判,按照民法規定,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主要是父母親。
  • 周委員倪安
    如果父母都不在呢?
  • 張司長琬宜
    那就要由法院來做確定、調解或是裁判。
    李委員俊俋:本席認為,沒有必要寫進來的部分,有沒有必要在這裡做規定?否則如果不是父母親的話,他就沒辦法處理。
  • 主席
    有沒有可能改為「經父母協議或法定監護人」?
    繆參事卓然:民法第一○五五條之二規定,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的時候,法院要依子女最佳利益審酌各款事由,選定子女的監護人;原則上是父母,父母不適宜時,就由法院介入,也就是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這個部分。
    主席:你們認為這樣的文字就可以涵蓋進來,不必另外再加?
  • 繆參事卓然
    是。
    主席:李委員,繆參事認為可以涵蓋,不必另外再加了。
  • 李委員俊俋
    我沒有意見。
    主席:好,第十三條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十四條。
    張司長琬宜:第十四條是配合家事事件法,將「判決」二字修正為「判決確定」,主要是文字上的修正,內容未做變更。
  • 主席
    第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十四條之一。
    張司長琬宜:第十四條之一是新增條文,是配合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做登記,這是依照原住民身分法的規定。
    周委員倪安:本席想詢問的是,很多人是平埔族,而這個族別還必須由原民會同意,問題是,這個族不是原本就存在的嗎?
    主席:因為依法這個族還沒有列入,等它列入之後,一樣可以進到這個法條裡面,那不是本法條要解決的問題。
    周委員倪安:很多平埔族想要恢復他們的身分,原本他的身分就在那裡,現在卻要你們來認證他才能有這個身分?
  • 陳部長威仁
    我們這裡不涉及身分認證的問題。
  • 主席
    第十四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十五條。
    張司長琬宜:第十五條也是配合兒少法的規定──未滿十二歲要做出生登記,十二歲以上要做初設戶籍登記,希望把文字修得更明確一些。
  • 主席
    第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十六條。
    張司長琬宜:第十六條是考慮到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身心障礙機構、兒童少年福利機構者,如果三個月就必須辦理遷出登記,可能會造成當事人家屬的不便,因此增列有上述情形時,可以不做遷出的登記。另外為因應法律另有規定時可以做不為遷出的規定,特別在此將其文字增加進來。
    主席:第十六條是做完整的文字修正,並以民眾方便為考量,大家應該不會有意見,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十七條。
    張司長琬宜:第十七條一樣是把文字修得更清楚,將「原有戶籍國民喪失國籍後,經核准回復國籍者」修正為「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他就要辦遷入登記。
    主席:這是做更周延的規定,第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二十條。
    張司長琬宜:本條也是將文字明確化,於船籍港後面加「所在地」三字,當作他的出生地;另外是將「收容」修正為「安置」,以符合實際。
    李委員俊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要登記「省」這個部分,是不是還有必要?以本席為例,有沒有必要寫上「臺灣省嘉義市人」?
    主席:雖然省已經虛級化,但還是有它。
    李委員俊俋:本席要問的是,這樣的規定有沒有必要性?
    其次是第五款的部分,「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請問你們現在對中國是如何處理?
    張司長琬宜:如果是在大陸出生的話,我們還是寫省市。
    李委員俊俋:所以身分證上會寫著「江蘇省○○縣」、「河北省○○縣」,還有必要這樣嗎?
  • 張司長琬宜
    目前還是這樣子做。
    李委員俊俋:以陸配來說,就寫著「河北省○○縣」,如果是外配呢?他們要不要登記這個部分?如果他來自美國加州,要不要寫著「美國加州」?
  • 張司長琬宜
    那個部分就是登記他的國家。
  • 主席
    請部長說明一下。
    陳部長威仁:畢竟我們還是主張中國大陸屬於中華民國,所以現在的權宜作法是在中國大陸出生的我們會寫省或地方名,其餘的則註記國家名,現實上是這樣處理。
    周委員倪安:中華人民共和國曾經對省份做過調整,和當初的情況已經不同,請問我們有對此做過調查嗎?比如以前是東北九省,現在已經變成東三省,1949年到臺灣的人的戶籍本來可能是○○省○○地方,可是那些地方可能已經不存在於現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請問此時該如何註記?你們是按照秋海棠的模式還是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老母雞的樣子去註記?你們的準則是什麼?
    主席:本席之前也曾提出過周委員說的這個問題,就是以前國民政府時代沒有分出來的省,現在大陸將它分出來或變更名稱了,如果有這種地區的人嫁到臺灣來,我們還是會尊重那邊使用的名稱,對不對?
  • 周委員倪安
    尊重他們怎麼不尊重中華民國?這是叛亂團體亂改的啊!
    主席:這可以攤開來說,就是互不承認主權但不否認治權的概念,符合事實。
    周委員倪安:你們有沒有遇過一種情況?就是有一個人來依親,但其實他所處的省份和地名已經和在台灣這個人不同了,照本席看來,他們怎麼可能是親戚呢?
    主席:依親一定要提出親屬證明,不是依照地名來辨別的。
    周委員倪安:我的意思是就算是同一個地名、同一個所在,但實際上的名稱已經不一樣了,這樣的話你們如何處理?尊重他們嗎?那他們尊重我們嗎?尊重應該是互相的,中華民國不要撤退到什麼都沒有了。
    主席:大家要互相體諒,這個本來就是事實了。
    李委員俊俋:本席建議第五款只規定註明出生地國家即可,要註明地區做什麼?出生在中國就寫中國,出生在美國就寫美國,不用再分是什麼省。
    主席:可是她不是國家,是地區,大家瞭解就好了。
  • 陳部長威仁
    比如港澳就是地區。
  • 周委員倪安
    港澳就寫中國啊!
    主席:我們不要涉及這個爭議,好不好?
    李委員俊俋:請問第十七條最末那句「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亦同」是什麼意思?
    張司長琬宜:因為按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如果臺灣地區人民取得大陸地區的戶籍,就要註銷臺灣地區的戶籍,亦即喪失臺灣地區人民的身分,但如果之後回到臺灣並註銷大陸地區的戶籍,還是可以恢復臺灣地區的戶籍,即回復臺灣地區人民的身分,這裡是配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補充規定之。
    李委員俊俋:規定「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即可,為何要特別註明「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張司長琬宜:因為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和大陸地區人民是以戶籍來區分。
    李委員俊俋:國籍法和戶籍法都是以國家為主,並不涉及兩岸問題,所以第十七條只要規定「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即可。
  • 主席
    要去大陸住的人需有中華民國國籍。
  • 陳部長威仁
    如果放棄就沒有戶籍。
    李委員俊俋:條文中寫的是「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不是戶籍,有中華民國國籍就好了,為什麼還要強調「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本席聽不懂你們的解釋。
    張司長琬宜: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於大陸地區人民身分和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是以戶籍為認定基礎,這裡只是配合該條例而增加此一規定。
    李委員俊俋:這一條如果是這樣解釋的話,本席有意見。連法律中都要明確的區分為臺灣地區和大陸地區,這是離譜之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就可以解決一切,還要配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分臺灣地區和大陸地區身分嗎?如果是這樣,本席反對。
  • 主席
    請法務部繆參事說明。
    繆參事卓然:這個涉及目前我們和大陸地區的現況,所以我們尊重行政院版條文。
    主席:既然李委員對第十七條有意見,那就依照李委員的意見,將「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幾字刪除。
    周委員倪安:只要「經許可回復國籍」即可,為何要寫明「中華民國國籍」?本法本來就是中華民國的戶籍法啊!
    張司長琬宜:因為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後就要廢止其戶籍,未來如果回復中華民國國籍,由於它是曾經在台灣設有戶籍的國民,所以他符合……
    主席:這裡要寫明「中華民國」,否則不知道是哪一國的國籍,法律要求明確。所以第十七條最後一句修正為「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 周委員倪安
    寫成「回復我國國籍」呢?
  • 主席
    法律文字還是要明確化。
  • 周委員倪安
    我國有可能會改名啊!
    主席:那是以後的問題,不在這裡討論,法律用語如果提到我們國家都是用「中華民國」,這點沒有問題。
    第十七條照上述修正意見通過。
    第二十條亦照修正意見通過。
    現在處理第二十三條。
    張司長琬宜:所謂「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喪失」就是回到沒有喪失國籍的狀態,而撤銷中華民國國籍者即需辦理撤銷戶籍登記,所以在此增加相關規定,以資明確。
  • 主席
    這樣的修正沒有改變任何東西吧?
  • 張司長琬宜
    沒有。
    主席:第二十三條只是將文字寫得更明確,照案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第二十六條。
    張司長琬宜:有關第二十六條,我們已將李委員貴敏的意見納入,至於江委員啟臣的修正意見,由於涉及事實行為的認定和權責問題,所以我們主張以向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為原則,例外部分則由中央公告,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條文。
  • 主席
    李委員不是還提到姓名和戶籍登記問題?
    張司長琬宜:那是李委員的質詢意見,我們已經說明了,李委員的提案中並沒有提到這些。
  • 主席
    第二十六條照案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第二十九條。
    張司長琬宜:現行條文是將父母、祖父母連在一起,中間沒有頓號「、」,但事實上出生登記可以是父、母、祖父、祖母其中一方或雙方來辦理,這次修正只是將它明確化。
  • 主席
    第二十九條照案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第三十四條。
    張司長琬宜: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在大陸地區做成的民事確定裁判如果不違背臺灣地區的公序良俗,可以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所以裁判離婚也可聲請我國法院裁定認可,但現行條文的規定是「判決」,並不包含裁定認可,所以將「判決」修正為「法院裁判」。
  • 周委員倪安
    為何修正為「裁判」?是為了符合中國那邊的用語嗎?
    張司長琬宜:法院可為裁定和判決,裁定有其法律效力,用「裁判」二字可以包括裁定和判決。
  • 周委員倪安
    不用寫「裁定或裁判」?
    張司長琬宜:現在是直接修正為「法院裁判」,包括裁定和判決。
    主席:這樣的涵蓋面比較廣,第三十四條照案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第三十四條之一。
    張司長琬宜:第三十四條之一是配合原住民身分法的規定予以增訂,規定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均須以本人為申請人,至於未成年人,依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本來就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但因原民會認為原住民的身分包括取得、變更及喪失,而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喪失身分需當事人成年才可辦理,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為申請,因此增列此但書規定。
  • 主席
    聽起來這是比較周延的規定。
    李委員俊俋:本席對此有不同意見,原住民身分法第九條規定申請喪失身分者需滿20歲,那是因為涉及戶籍登記的問題,可是登記戶籍有必要限制需為成年人嗎?
  • 張司長琬宜
    因為他要向我們申請。
    李委員俊俋:跟你們申請並無放棄身分的問題,他只是要變更登記而已,條文中規定的是「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之取得或變更」,結婚也是一種變更啊!如果真的如此,豈不是限制他變更的權利了?
    張司長琬宜:比如終止收養關係,養子女的原住民身分也會因此喪失,只要涉及原住民身分的喪失,按照原住民身分法第九條的規定,必須要由年滿20歲、自願拋棄原住民身份者提出申請,這是配合原民會的意見增列的。
    主席:如果將此一規定刪除,是否會影響原住民未成年人的權益?請原民會阿浪.滿拉旺處長說明。
    阿浪.滿拉旺處長:會有影響,之前我們也跟內政部就此做過溝通,為了保護未成年者,我們還是支持院版條文。
    陳部長威仁:如果要修正,應該是在那個法裡面做修正。
    李委員俊俋:我瞭解你們的動機和用意,問題是法律文字要如何陳述,就算是成年人也可能無行為能力,所以如果用成年和未成年做區分,在法律上可能會產生混淆。本席建議修正為「本人未婚未成年」,如果是已婚,在民法上算是已經成年了。
    主席:本條照李委員的意見,在「但本人」之後加上「未婚」二字,這樣更為明確,第三十四條之一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第三十五條。
    張司長琬宜:按照法務部在97年的函釋,受輔助宣告之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業務時,應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具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因此將「受輔助宣告之人」增訂在條文中。
    周委員倪安:既然他已經是需要輔助登記之人,是否即表示他是需要協助者?是否可以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由法院逕行移送戶政機關為之?你剛才說會有7天的宣告期,請問這與由法院直接移送有何差別?
    張司長琬宜:原則上,我們希望戶籍登記是由申請人主動申請,如果當事人不來申請,戶所會去催告,經催告仍不來申請,就會幫他逕為登記。
    周委員倪安:這個人已經是受輔助宣告之人,他無法去登記的話呢?
    張司長琬宜:受輔助宣告之人可能是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但是輔助他的人可以來做登記。
    主席:周委員的意思是機關可以協助他處理,但是這個發動權可能還是在輔助登記人或受輔助的當事人,其實結果和周委員的要求是一樣的。
    周委員倪安:如果由法院逕行移送,效率會不會更高?會不會影響受輔助人的相關權益?
    主席:以我的認知,當事人可以直接申請,由法院移送反而比較慢。
    周委員倪安:如果輔助人根本走不開的話,那怎麼辦?
    張司長琬宜:他一拿到法院的輔助宣告就可以來辦理,法院會每週或兩週一次將輔助資料交給我們的戶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收到資料如果發現一段時間後當事人還沒有來,就會催告,如果催告後仍沒有提出申請,我們就會逕行登記,所以這是有整體配套作法的。
    主席:法院是一批一批送的,所以會比較慢,當事人則是拿到宣告就直接去登記,萬一沒有去登記,法院下一批資料送到時,他們也會知道,一樣可以達到目的。
    周委員倪安:我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登記可能要用到30天到60天這麼長的時間。
    張司長琬宜:沒有,那是規範當事件發生時戶籍登記的變更一般要在30日內來辦理。
    主席:好,第三十五條就先通過,再往下走,等會兒再來討論。
    處理第四十六條。
    張司長琬宜:第四十六條的修正是,戶政事務所依職權作的更正或撤銷或是廢止登記,在登記之後都要再通知當事人本人,這是一個便民、尊重民眾的規定。
  • 主席
    好。第四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四十八條。
    張司長琬宜:在第四十八條的部分,第一項、第二項沒有修正,只是把第三項、第四項移列到別的條文裡面。
    主席:只是移列而已,裡面的內容沒有更動?
  • 張司長琬宜
    對。
  • 主席
    好。第四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四十八條之一。
    張司長琬宜:第四十八條之一就是把剛剛調整的第四十八條第三項作移列,把文字修正得更明確而已。
  • 主席
    好。第四十八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四十八條之二。
    張司長琬宜:第四十八條之二就是把剛剛調整的第四十八條第四項移列過來,酌做文字的修正。
  • 主席
    好。第四十八條之二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周委員倪安:不好意思,原來的第四十八條之二的「經催告仍不申請者」,這是有一個明確的時間嗎?
    張司長琬宜:這個在戶籍法施行細則裡面有規定,細則規定是7天。
  • 周委員倪安
    你們的催告是寄出去後的7天還是民眾收到後的7天?
  • 主席
    期限是7天還是7天以上?
  • 陳部長威仁
    到達以後。
  • 主席
    是收到之後。
    張司長琬宜:我們會給他一個時間,請他在那個時間以前來辦理,最少會給他7天的時間。在戶籍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有訂定「本法第四十八條之催告,其所定期限不得少於七日,催告書應送達應為申請之人。」是有定義的。
    周委員倪安:如果這樣,你們寄出來所到之日,譬如是7天……
  • 主席
    他收到之後的7天。
  • 周委員倪安
    不是呀!這個……
    張司長琬宜:我們會在這張通知書上註明,譬如我們通知某某某,請你在12月31日前來辦理,這個期限制至少要有7天。
  • 主席
    對。
    周委員倪安:所以這是你們的裁量,你們會多給他一點時間。
    張司長琬宜:對,我們會給他一個時間。
  • 主席
    好。
    處理第四十九條。
    張司長琬宜:剛剛是把第四十八條第四項移到第四十八條之二,第四十九條是配合援引的條次做修正。
  • 主席
    第四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五十一條。
    張司長琬宜:第五十一條是把戶口名簿內容做比較明確的定義,就是戶口名簿要登載同一戶長戶內現戶戶籍資料。把它明確化。
    主席:明確化,好。第五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五十二條。
    張司長琬宜:第五十二條是因為在推動新式戶口名簿以後,增加了民眾或是其他機關可以登錄我們的網站去查驗這本戶口名簿是不是最新的戶口名簿的便民措施。所以我們增加了「查驗」的文字。
  • 主席
    第五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五十三條。
    張司長琬宜:第五十三條是因為之前國民身分證在必要的時候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印製,但事實上戶口名簿如果有需要也可以由中央統一印製,所以我們就把「國民身分證」等字拿掉,這樣就可以把國民身分證跟戶口名簿都涵納進來。
  • 主席
    第五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五十八條。
    張司長琬宜:第五十八條是將「更換國民身分證相片須由本人親自為之」的部分明確的列進來。另外就是把原本戶口名簿可以用註記的方式取消,因為現在推動新式戶口名簿取代戶籍謄本,所以為了強化戶口名簿的公信力,就不再用人工註記的方式處理。
  • 主席
    好。第五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六十條。
    張司長琬宜:有關第六十條,因為前面已經有增加更換國民身分證相片要換領國民身分證,所以如果他是因為要更換相片而換領國民身分證的話,我們這裡的規定是要本人親自來換領,因為我們要核對這個人的容貌。
  • 主席
    好。第六十條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六十一條。
    張司長琬宜:第六十一條也是配合剛剛更換相片的規定,所以就增加了文字。
  • 主席
    也是增加文字的規定。第六十一條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六十五條之一。
    張司長琬宜:有關第六十五條之一,就是在100年7月1日已經開放民眾可以到任一戶所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所以就把「任一」兩個字加進來。
  • 主席
    就是加幾個文字。
  • 張司長琬宜
    加兩個字。
  • 主席
    加兩個字而已!好。第六十五條之一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六十六條。
    張司長琬宜:第六十六條是因為現行有「閱覽」的文字,但它應該是贅詞,因為他可以申請戶籍登記的原始資料,並不只限於閱覽,所以我們把「閱覽」兩個字刪除。另外,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數位資料已經建置完竣,民眾可以到任一戶所去申請,不需要再到原戶籍地去,所以把它刪除。
  • 主席
    好。第六十六條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六十六條之一。
    張司長琬宜:有關第六十六條之一,因為在現在的系統裡面已經可以讓民眾申請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等等資料,所以我們就把它增列進來,也算是提供給民眾的一個服務。
  • 主席
    好。第六十六條之一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六十九條。
    張司長琬宜:第六十九條也是配合剛剛新增的戶政事務所可以核發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姓名更改證明書等等規定,所以把規費部分納進來,也就是要收規費。
    主席:好,這個部分也沒有爭議。第六十九條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八十三條。
    張司長琬宜:關於第八十三條,因為李貴敏委員建議結婚登記可以在任一戶所辦理的部分,我們早就公告做了,這個部分是第二十六條的處理事項。
  • 主席
    已經併進去了嗎?
    張司長琬宜:對,已經併進去了。
  • 主席
    沒有任何遺漏?
  • 張司長琬宜
    沒有遺漏。
  • 主席
    第八十三條維持現行條文。
    接下來處理姓名條例修正草案。
    處理第一條。
    張司長琬宜:好,姓名條例的第一條。是把其他少數民族的部分加進來,也就是尊重他們的文化慣俗,讓他們可以做姓名的登記。剛剛李俊俋委員有提到第一項,他的版本為「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這個部分剛剛我們同意照李委員的意見修正。
  • 主席
    就依李委員的文字修正?
  • 張司長琬宜
    修正第一項。
  • 主席
    第一項依李委員的文字修正。
  • 張司長琬宜
    對。
    陳委員其邁:我請教一下,如果是這樣的規定,就也是只能改一次,對不對?
  • 張司長琬宜
    改名的規定不是在這一條。
    陳委員其邁:行政院的提案是前項取得公民姓名者,得申請……
    張司長琬宜:那是原住民要回復漢人姓名跟傳統姓名的,都是一次。
    陳委員其邁:我不懂,為什麼只有一次呢?原住民之姓名登記,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那我可不可以再改名呢?
    張司長琬宜:如果原住民本來是依漢人姓名登記的話,他可以回復他的傳統姓名。
  • 陳委員其邁
    對。
    張司長琬宜:回復他的傳統姓名以後,如果要再回復原有漢人姓名,就是以一次為限。
    陳委員其邁:譬如我叫林大同,我改了一個原住民的名字之後,我回復的名字一定要是林大同嗎?
  • 張司長琬宜
    可以呀!
    陳委員其邁:我知道,可以回復漢人的名字,但我可不可以改名字變為林大偉呢?
    張司長琬宜:只要符合姓名條例的規定,在第九條有改名的規定,只要符合這個改名規定就可以改名。
  • 陳委員其邁
    有限定一次嗎?
  • 主席
    這個回復不影響到原來正常的兩次權利。
    張司長琬宜:如果林大同要改成林大有,就依照第九條的規定。
  • 主席
    可以啦!
    陳委員其邁:好,沒意見了。
    周委員倪安:請問這裡寫了「漢人」、「中文」,這個「中文」是不是漢字的意思?是指漢文的姓氏嗎?
  • 主席
    是漢文、中文的意思。
  • 周委員倪安
    因為「漢人」的名稱……
    主席:「漢」是民族、族群的分別,在文字上是用「中文」,我們不叫它「漢文」。
  • 周委員倪安
    為什麼文字不用……
  • 主席
    這是國家的統一用語。
  • 周委員倪安
    是簡稱還是中文?
    主席:是全世界的流行,簡稱叫中文。
  • 周委員倪安
    實際的稱呼是什麼?整個全文是什麼?
  • 主席
    就是中文!這是國家的法定用語。
  • 周委員倪安
    是中國文還是中華文?
  • 主席
    就叫做中文。
    周委員倪安:可是現在很多血液報告說我們不是漢人,是越人!這樣的…………
    主席:周委員,已經過了中午了,大家都很累了,節省時間好嗎?
  • 周委員倪安
    不是呀……
    主席:我知道你的意思,現在的法定文字都是用「中文」,我們就不再細究是「中華文」還是「中國文」或是其他的……
  • 陳部長威仁
    漢人現在其實是好幾種族群的……
    周委員倪安:對,你用這樣的文字,原住民要怎麼……
    主席:好。第一條,照行政院提案但其中第一項照李俊俋委員的意見修正通過。
    處理第二條。
    張司長琬宜:第二條是配合實務作業是申請歸化跟護照希望要用中文姓名,所以酌做文字修正。
  • 主席
    請說明第二條修改的內容。
  • 張司長琬宜
    就是把它明確化。
  • 主席
    把它明確化。
    陳委員其邁:請回到第一條,因為跟第九條有關,一般更改中文姓名照規定是可以改兩次,是嗎?最多能改幾次呢?
  • 主席
    兩次。
    張司長琬宜:如果是因為字義粗俗不雅或是音譯過長而更改姓名的,規定是在第九條,限制以兩次為限。
  • 陳委員其邁
    對。
    張司長琬宜:如果不是,而是第一款到第五款的話,就沒有限制。
  • 陳委員其邁
    應該可以同意讓原住民以兩次為限。
  • 張司長琬宜
    那是指原住民跟漢人姓名之間的變化。
    陳委員其邁:我知道,因為我的原住民姓名不雅,所以改為漢人姓名,但是我又反悔了,這樣也應該有兩次的選擇權,為什麼原住民只有一次機會呢?這個道理是一樣的。
    主席:我聽懂了,這樣的解釋不知道對不對?從原轉漢就是一次為限,但是轉完之後,你的改名權就回到跟大家都一樣。
  • 陳委員其邁
    我的意思是原住民為什麼不能改兩次呢?
  • 主席
    轉換是一次為限。
  • 陳委員其邁
    一般人民換名字可以轉換……
    主席:再轉回來的時候就回到兩次了,他還可以再改兩次。
    陳委員其邁:我的意思是原住民改為普通名字,再從普通名字又改回來,應該可以讓他再改回去,這樣比較合理。
  • 主席
    有沒有問題?
  • 陳部長威仁
    問原委會的意見。
    陳委員其邁:我是從原住民權益的保障來看,不能說原住民只能一次。
    張司長琬宜:這會牽涉到原住民身份法第七條──「子女之變更從姓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
  • 主席
    請原委會阿浪.滿拉旺處長說明。
  • 阿浪.滿拉旺處長
    主席、各位委員。這一條講的是原住民名字轉為漢名的制度轉變部分。更改的部分是在第九條。
    主席:對,現在陳委員的意見是他從原轉漢是否可以為兩次,現在的限制是一次。
    陳委員超明:對,漢轉原,原再轉漢的部分。譬如說……
    主席:對。從你的角度來看,有沒有不妥?會有什麼影響?
    阿浪.滿拉旺處長:沒有不妥,但我們要提醒的是更改名字的次數可能要將蘭嶼原住民的制度……
    陳部長威仁:那個部分等一下再討論,現在先講這個。
  • 阿浪.滿拉旺處長
    對。這次好像是疏漏了。
    周委員倪安:對,他們的名字並不固定,當阿祖又不一樣了。他們一生,如果像高委員一樣……
  • 阿浪.滿拉旺處長
    我的意思是說……
  • 陳部長威仁
    先講這一條嘛!
    主席:委員的意思是如果原轉漢、再漢轉原,一樣是給他兩次機會。我懂你的意思,但這樣會有什麼不好嗎?
  • 阿浪.滿拉旺處長
    我覺得還是照原來條文的一次比較好。
  • 陳部長威仁
    兩次有沒有問題?
  • 阿浪.滿拉旺處長
    沒有問題。
  • 主席
    兩次有沒有問題嘛!
  • 陳部長威仁
    我們也沒有問題……
    主席:對,因為內政部的立場也是採開放的態度,請問這樣在原住民的族群認同上,會不會有困難?
  • 阿浪.滿拉旺處長
    沒有困擾。
  • 陳部長威仁
    就兩次嘛!
    周委員倪安:那達悟族呢?達悟族只要增加一個輩份,他的名字就換了。
    陳部長威仁:這只是漢名跟原名之間轉換,就像你以前叫做柯○○,現在改原住民名字叫做……
    主席:其實我個人比較傾向以一次為限,我認為這是族群認同的選擇,應該以一次為限,但你說沒有影響,所以我也不堅持。
    陳委員其邁:如果當事人後悔呢?我覺得應該保障他們的權益,他們要反悔就讓他們反悔。
  • 張司長琬宜
    還是以一次為限。
  • 主席
    你要跟陳委員解釋!
    陳委員其邁:我的建議跟考量是以原住民權益保障的角度來看,漢人可以換名字兩次,為什麼原住民是一次就好、不可以兩次?
    陳科員天石:報告委員,在原住民身分法裡面有規定,未成年子女依據父母從姓或傳統名字是以一次為限的規定。如果現在姓名條例更正為兩次,就會變成未成子女是一個規定,成年人是另一個規定,所以我覺得還是採取一致性,以一次為限比較好,要不然原住民身分法也要做修法。
  • 周委員倪安
    你在這邊給他限制……
    主席:陳委員,我建議先暫時以一次為限,如果要改為兩次,以後再兩邊一起改,我們再來提案修法。
    第一條已經通過了,接著處理第二條。
  • 張司長琬宜
    第二條剛剛已經報告過了。
  • 主席
    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三條。
    張司長琬宜:第三條是新增條文,主要是把取用姓氏的方式做明確說明。
    主席:是更明確規定,寫法是姓在前、名在後。
  • 張司長琬宜
    對。
    主席:請問各位,新增第三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四條。
    張司長琬宜:第四條,主要是配合第一項,把其他少數民族加進來,尊重少數民族的文化。
  • 陳委員其邁
    少數民族是指哪些?
  • 張司長琬宜
    是指蒙藏的部分。
    陳委員其邁:我們的法律中並未明訂何謂少數民族,所以你要定義什麼叫做少數民族……
  • 主席
    在你的條文文字裡有寫「少數民族」嗎?
  • 陳委員其邁
    有。
    主席:有,是「台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
    陳委員其邁:什麼叫做「少數民族」?我們沒有一個定義叫做「漢族」,對不對?所以你們寫「少數民族」這是很奇怪的事啊!
    張司長琬宜:我們本來寫的是「蒙藏」,但是蒙藏委員會建議我們用涵括性的文字比較好,才會改為「其他少數民族」。
  • 陳委員其邁
    但是何謂「少數民族」在其他法律上並沒有做定義!
  • 邱委員文彥
    如果把「少數」兩字拿掉呢?
    主席:如果是回到蒙藏的傳統名稱,有沒有辦法涵蓋呢?或者是把「少數」兩字拿掉呢?
  • 周委員倪安
    維吾爾族呢?
  • 主席
    如果改成「台灣原住民及其他民族」呢?
    邱委員文彥:應該可以,把「少數」兩字拿掉,但後面還有「傳統」兩個字,就表示這個民族有不同的族群文化,對不對?所以如果把它拿掉……
    陳委員其邁:這部分請原民會解釋一下,好不好?什麼叫「民族」?我們有原住民族法,對不對?
    主席:對,我們有法定用語,原住民是……
  • 陳委員其邁
    但是我們沒有「少數民族」的定義啊!我的理解……
    主席:繆參事,在法律上「少數民族」有沒有定義?
  • 繆參事卓然
    沒有看到。
  • 主席
    沒有看到?
    陳委員其邁:因為我是民進黨的,有濃厚的台灣意識,所以我本來以為有些已經被我們認定為原住民族的,以及一些像是西拉雅族,是這裡所謂的「少數民族」,現在你說一開始指的是「蒙藏」,然而中國還有很多少數民族,所以法律上一定要定義何謂「少數民族」。
    主席:我支持邱委員的意見,將「少數」拿掉,就是「台灣原住民及其他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
  • 陳委員其邁
    西拉雅族可以嗎?
    主席:如果法律裡面有的話,就去登記呀!
    陳委員其邁:我的意思是西拉雅族可以來嗎?因為目前的原住民族裡面還沒有包含西拉雅族,官方沒有認定。
    主席:官方沒有認定,所以現在不行,因為第一個命題就是要在台灣原住民裡面,而現在台灣原住民是16族。
  • 陳委員其邁
    我的意思是這樣算不算「其他少數民族」?
    主席:如果在文化學上,當然算,問題是我們在訂定法律,所以在法律的涵蓋面上,可能就不算。
  • 陳委員其邁
    可是我們的法律中也沒有定義何謂「漢、滿、蒙、回、藏、苗、傜」啊!
    主席:所以我才說不要寫成「其他少數民族」,就用「其他民族」嘛!
    陳委員其邁:這樣問題就來了,用「其他民族」的話,西拉雅族算不算?
  • 周委員倪安
    還有凱達格蘭族呢!
    陳委員其邁:這個大家要先講清楚,我沒有特別排斥中國的少數民族,但是我們的相關法律沒有定義嘛!我們現在的法律只有定義「原住民族」,這樣會變成法律上有爭議。
  • 邱委員文彥
    我們是漢族呢!
  • 周委員倪安
    漢族也沒有定義呀!
    陳委員其邁:中國的少數民族那麼多,有幾百族。
    主席:乾脆寫「蒙藏」就好了,這樣可以減少爭議。
  • 陳委員其邁
    哪有蒙藏可以但西拉雅族卻不可以的道理?西拉雅族在臺灣的人數比蒙藏還多呢!
  • 周委員倪安
    維吾爾族也有呀!像吾爾開希不就是維吾爾族的。
    陳委員其邁:為什麼要列這個?當時的考量是什麼?為了蒙藏去修法,但是台灣的蒙藏人數大概只有幾百個人,西拉雅族的人數都超過他們,我們住台南縣的,說不定本席也有西拉雅族的血源。
  • 主席
    不修改也不會怎麼樣呀!
  • 陳委員其邁
    你們為什麼要修這個?要講清楚嘛!
  • 張司長琬宜
    我們其實只是為了方便與尊重這些少數民族取名的文化習慣。
  • 主席
    這樣就涉及「少數民族」的爭議。
  • 陳部長威仁
    有爭議就不要了。
    主席:陳委員,那這一條就不要修了。
    陳委員其邁:我的意思是整個都納入,將西拉雅、蒙藏等都納進來也沒有關係。
    主席:不要,這樣爭議很大。
    周委員倪安:如果這條不修的話,剛才的第一條規定「台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也是有「少數民族」。
    陳委員其邁:這是人權問題,一個人要叫什麼名字,這是他家的事,我們應該要尊重。
    陳部長威仁:其實他要取什麼名,用什麼拼音,那都是專屬拼音。
    主席:陳委員,我們就不要在這裡計較這些,因為這個問題很複雜,我們處理不了。
    陳委員其邁:這個條文先通過,我沒有意見,但是請內政部回去研究看看。我的觀念是對於漢、滿、蒙、回、藏、苗、傜,我都接受他們可以用原來的名字,但是台灣一些沒有被納入原住民族的,我也認為應該尊重他們,他們喜歡叫什麼名字都隨便他們,不要去限制。譬如蒙藏人士的名字很奇怪,都是用羅馬拼音,既然這些人可以,為什麼西拉雅人不可以用羅馬拼音?這樣也不合理啊!姓名是一個人的父母給他取的,他要取什麼名字,我們都沒有意見,不應該去限制。如果要開放,就全部都開放,不能只有蒙藏人士可以。所以請內政部研究一下,協商時再來討論,在委員會中我沒有意見。
  • 主席
    內政部將這些意見記下來。第四條就依修正意見通過。
    處理第五條。
    張司長琬宜:第五條只是配合條次變更,內容沒有修正。
  • 主席
    第五條通過。
    處理第六條。
    張司長琬宜:第六條也是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 主席
    第六條通過。
    處理第七條。
    張司長琬宜:第七條也是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 主席
    第七條通過。
    處理第八條。
    張司長琬宜:第八條是明定「撤銷認領」可以改姓,「撤銷收養」也可以改姓;並將第三款規定寫得更明確,也配合將「少數民族」的部分加進來;對於音譯過長造成不便的困擾,我們也讓他可以改姓。所以比較放寬民眾的申請。
  • 主席
    第八條通過。
    處理第九條。
    張司長琬宜:第九條是對於改名的一些相關規範,剛才蔡煌瑯委員及許添財委員都針對第六款的改名次數有提案修正,蔡委員希望將因為命名字義粗俗不雅或是有特殊原因的改名次數從二次改為三次,並且增加「恢復原名不在此限」的規定;許添財委員是希望直接把第二項刪除,對於第一項改名的情形不要有次數限制。我們因為考量到姓名的安定性、整個社會秩序及交易安全的維護,對於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而改名的部分,希望還是要有次數限制,維持以二次為限。
    陳委員其邁:我建議改名以三次為限,因為第一個名字都是父母取的,你大了以後去算命,算命的叫你改一次,然後你自己又改一次,所以可能有三次。
    主席:這就是一個大哉問,如果可以改三次,可不可以改四次?
    陳委員其邁:三次還好啦!再研究一下,先改成三次,協商時再討論好了。我也不是一定要堅持,只是覺得這樣大家比較方便。
    阿旺‧滿拉旺處長:達悟族如果活到有玄孫,他本人的名字就要改四次。
    陳部長威仁:原住民如果有特殊需要,要改四次,我們就寫一個修正條文。
    主席:我建議先維持原案,到協商時再談。
    處理第十條。
    張司長琬宜:關於第十條,我們修正了第二款,因為現行條文的規定是「僧尼」,但有些基督教、天主教人士也有要改名的問題,所以就改成「宗教因素」,這是文字上的修正。
    主席:改成「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這是對的,第十條通過。
    處理第十一條。
    張司長琬宜:第十一條是將「公民營事業機構」加進來,因為原先的「原權責機關(構)」不是那麼清楚,加進來較為明確。
  • 主席
    第十一條通過。
    處理第十二條。
    張司長琬宜:第十二條是新增,現在的戶籍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應為變更登記,如果本人改名字時,戶政機關就要同時依照職權把他配偶的戶籍資料及子女的戶籍資料中有關他的部分都做更改,所以我們在這裡增加戶政機關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的規定,這也算是便民。
    主席:是為了增加便民的措施,第十二條通過。
    處理第十三條。
    張司長琬宜:第十三條是條次變更,酌做文字修正,內容沒有變。
  • 主席
    第十三條通過。
    處理第十四條。
    張司長琬宜:第十四條也是條次變更,文字酌做修正,內容沒有變。
  • 主席
    第十四條通過。
    處理第十五條。
    張司長琬宜:第十五條是放寬,對於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但易服社會勞動者,讓他可以改名,不受不得改名之限制。
    陳部長威仁:對於宣告緩刑或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都可以改名。
    主席:這也是增加民眾的權利,第十五條通過。
    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是條次變更及施行日期的規定,都通過。
    另外,尤美女委員所提附帶決議通過。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宣讀協商結論。
  • 協商結論
  • 一、戶籍法部分

    第五條之一前段「本法所稱戶籍資料指置於戶政機關之現戶戶籍資料」,將「置於戶政機關之」等字刪除,其餘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第十七條第二項句末,將「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等字刪除,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十四條之一但書部分,「但本人未成年時」修正為「但本人未婚、未成年時」,其餘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八十三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其餘各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二、姓名條例部分

    第一條第一項採用李委員俊俋提案條文的第一項文字,其餘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其餘各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臨時提案部分照案通過。
    主席: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不須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代表本會補充說明。
    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代表本會補充說明。
    臨時提案也已處理完畢。本日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2時53分)
User Info
段宜康
性別
黨籍
民主進步黨
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