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附件三
    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勞工委員會主管
    一、勞工保險局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原列3,543億9,718萬7,000元,配合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第4目「勞動條件業務」項下「補助辦理勞工退休金業務所需行政事務費」之「獎補助費─對特種基金之補助」50萬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其他營業收入─政府補助收入」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543億9,668萬7,000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3,543億9,718萬7,000元,配合營業總收入修正減列「其他營業收入─政府補助收入」50萬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營業費用」之「勞工退休金」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543億9,668萬7,000元。
    3.稅前淨利:0元,照列。
  • (三)服務成本部分
    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1,733萬3,000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部分:配合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第10目「勞工保險局」項下「勞工保險局資本」之「設備及投資─投資」350萬2,000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籌資活動」之現金流入「增加資本、公積及填補虧損」350萬2,000元,並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七)補辦預算部分
    無列數。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王召集委員育敏出席說明。
    附件四
    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陸、非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內政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營建建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1億8,148萬9,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85億7,042萬9,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63億8,894萬元,照列。
  • (三)解繳國庫淨額
    無列數。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2萬4,000元,照列。
  •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
    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住宅基金102年度為辦理「租屋服務平臺示範計畫」購置電腦硬體設備35萬元,照列。
    (八)有提案1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馬英九執政後房價飆漲、薪水不漲,居住痛苦指數不斷攀升。馬政府卻違反預算法將應以公務預算支付之住宅補貼挪至住宅基金編列,又未以公務預算撥補該基金,導致弱勢者租金補貼預算因財政困難而減列。又為求中央政府預算平衡而多次由住宅基金挖錢,累計99年度至102年度折減基金高達100億元,馬政府顯無決心解決日益嚴重之居住問題,「住宅基金」應善用資源以發揮其興辦社會住宅、照顧弱勢者居住人權之功能,103年度住宅基金編列「折減基金解繳國庫」111億元,全數減列。
  • 提案人
    李俊俋 陳其邁 周倪安 
    2.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103年度預算「住宅基金」項下「其他業務費用」編列補助推動住宅性能評估示範性計畫500萬元及推動住宅性能評估作業與辦理人才培育250萬元,計畫未經行政院核定,逕先編列預算,且預算揭露過於簡略,與預算法規定未合。且依住宅法第5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研擬住宅政策,並據以擬訂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報行政院核定;然住宅法公布迄今近2年,營建署尚未完成全國性住宅政策及計畫,「推動住宅性能評估示範性計畫」僅為示範性計畫,在營建署未就住宅法規定做出全盤之長遠規劃前,予以半數刪除。
  • 提案人
    姚文智 陳其邁 段宜康 李俊俋 
    3.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103年度預算「政府興建國宅工程」項下編列38億8,419萬元辦理林口國宅興建,經查該計畫係於國民住宅條例即將廢止前,以興建國民住宅名義提出辦理,未依預算法第34條規定,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且該計畫僅列示資金總額、戶數及103年度資金需求,未依預算法第39條明列全部計畫內容及年度分配額。再者,本計畫興建戶數高達3,018戶,內政部對於後續處理仍未定案,顯見計畫之草率。建議本項預算全數凍結,等內政部完成相關法制作業及提出應用處理作法,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再行解凍。
  • 提案人
    陳怡潔 陳其邁 姚文智 段宜康 
    李俊俋 
    4.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103年度預算「新市鎮開發基金」,去(102)年度列有「淡海新市鎮第2期發展區」預算219億8,012萬2,000元,103年度續編相關經費5億5,377萬7,000元。惟查淡海新市鎮係為解決臺北都會區住宅供應問題所設,但自其開發工程於1992年啟動以來,由於缺乏交通、教育與產業等公共建設之相對投入,致使發展成效嚴重不如預期,尚衍生環境與財政沉痾。矧新市鎮開發宜考量都會核心區之更新與國土整體空間規劃,考量我國實有大量已開發之都市計畫用地屬低度利用,虛列經濟效益之「淡海二期」開發案實有深度檢視之必要。爰請內政部就淡海二期開發案相關預算,除涉及人民權益或法定支付義務部分外應暫緩辦理或編列,請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就我國新市鎮整體開發政策、新市鎮交通、教育與產業建設、新市鎮開發之環境影響、新市鎮與低度利用之已開發都市計畫之資源競合與「淡海二期」開發規模修正等問題,於半年內向立法院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經濟和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得繼續推動。
  • 提案人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鄭麗君 
    5.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103年度預算「住宅基金」項下「其他業務費用」編列補助臺北市及新北市第1階段5處社會住宅土地價款8億6,193萬5,000元。其社會住宅主要精神乃為協助部分無法透過租金補貼在市場上租到合適住宅之弱勢者,解決其居住問題,俾利弱勢者有機會融入社會,達到脫貧的終極目標。惟以目前新北市中和區及三重區三處預計興建1,543戶青年社會住宅為例,其中只提供1,097戶給20至40歲青年以市價租用,而1,097戶中也僅有336戶(約22%)是以市價8折出租照顧弱勢者,其他446戶(約29%)將由建商任意出售使用權,其中有21戶是黃金店面,從上述社會住宅戶數配置比例,凸顯政府不僅無法有效解決照顧弱勢者居住問題,且更有圖利建商之嫌,嚴重違背社會住宅精神,爰此,建予全數凍結,待內政部提出完備社會住宅政策檢討及具體照顧弱勢及具特殊情形身分者的居住方案完整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段宜康 陳其邁 姚文智 
    6.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103年度預算「新市鎮開發基金」項下「營運項目」編列辦理林口新市鎮機場捷運A7站開發案第1期開發區經費13億7,987萬8,000元,主要係行政作業費4,944萬9,000元、公共工程費12億3,174萬元、資本化用人經費288萬9,000元及資本化利息支出9,580萬元。其A7站乃政府為推動「健全房屋市場方案」,計畫提供中低收入之無自有住宅家庭合宜價位之住宅,以達促進台北都會區住宅供給與需求之均衡,舒緩房價上漲情形之政策目標,所辦理的合宜住宅之開發案。惟查新北市浮洲和桃園合宜住宅執行及規劃,不僅合宜住宅過特定期限後可無限制資格轉賣之外,另6個月內未出租,建商有權利無條件轉賣,讓合宜住宅轉變為一般市場住宅,顯有圖利建商財團之嫌,根本是「國民住宅」之翻版,爰此,建予全數凍結,待內政部提出完備合宜住宅政策檢討及具體照顧弱勢者居住方案完整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段宜康 陳其邁 姚文智 
    7.內政部部長李鴻源於就任之初,曾提出將閒置校舍再利用改建為社會住宅之政策,惟部長就任迄今已逾1年,仍未見任何實際案例推動。立法院審議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曾通過決議要求內政部應於6個月內(102年7月15日前)提出「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內政部遲至9月30日始提出草案報行政院,未遵守立法院決議於期限屆滿前提出,應予譴責。經查內政部及所屬機關仍有不少閒置宿舍待利用,內政部應於1個月內清查其所屬閒置廳舍,提出空間活化再利用方案,區位合適者,應整理或改建作社會住宅使用。
  • 提案人
    李俊俋 陳其邁 段宜康 
    8.為安置921地震受災戶,內政部營建署受委託於南投竹山柯子坑開發興建一般住宅透天厝98戶,七樓公寓式平價住宅56戶,共計花費4億餘元,並於92年12月30日完工,93年5月3日複驗合格後移交南投縣政府接管,並供受災戶承購或承租之用,查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於95年2月4日適用期滿止,南投竹山柯子坑新社區一般住宅計98戶皆未售出,另平價住宅計56戶僅出租8戶,其餘餘屋於96年9月27日完成點交予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南投分處,並負責進行標售,點交迄今一般住宅98戶中標出30戶,一戶無償供法務部調查局使用,剩餘67戶未標脫,另平價住宅48戶全數無償撥用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使用;經媒體批露,該國宅工程品質欠佳且地處偏遠,致使921災民不願入住,成為「蚊子國宅」,使政府照顧災民之美意無法落實,公帑顯係虛擲。查該社區係由營建署負責開發興建監造,並完成複驗,惟災民入住該國宅後,表示有水電不通屋內滲水等狀況百出,顯見建造品質低劣,相關興建與驗收程序恐有疏失,爰提案要求營建署進行了解並提出檢討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段宜康 陳其邁 黃文玲 
    9.迄102年8月底尚有89戶未售國宅,其中未出租戶數為39戶,完工日期多迄今逾10餘年,甚有達20餘年者,鑒於未售國宅水電費等相關維護管理費用不貲,對於短期內仍無法售出之國宅,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要求住宅基金應積極研擬運用措施,如做為社會住宅出租運用等方式,俾免閒置資源且浪費國家預算。
  • 提案人
    姚文智 陳其邁 李俊俋 
    10.有關營建建設基金編列預算興辦林口國宅暨2017世界大學運動會選手村工程乙案,在該預算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前,內政部不得先行撥付台北市政府任何款項;台北市違反立法院決議不當移植、砍除樹木所支出之經費,亦應由台北市政府自行負擔,不得由本預算支應。
  • 提案人
    陳怡潔 姚文智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11.營建署無視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02年5月20日決議,縱容台北市政府僱派包商進入林口國宅預定地進行施工,恣意砍伐樹木,造成大量珍貴樹木枯死,應負督導不週之責,營建署應檢討追究失職人員責任,對於後續樹木移植工程應妥為監督,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善後處置措施。
  • 提案人
    陳怡潔 姚文智 李俊俋 陳其邁 
    段宜康 
    12.住宅基金近年度陸續辦理新北市林口區國民住宅興辦事業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興辦社會住宅、辦理租屋服務平臺等計畫,上開計畫為住宅政策之重要內容,惟各項計畫資訊公開程度顯有不足,年度預算書並未詳述各該計畫辦理及執行情形,公眾難以監督並及時掌握預算執行成效,爰要求內政部營建署應於立法院每會期開議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上開計畫執行情形報告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 提案人
    李俊俋 陳其邁 周倪安 
    13.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新增第10條之1規定:「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資金,得於各基金間或與本部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依預算法規定各作業基金各有特殊用途,並各為獨立計算債權、債務、損益或餘絀之會計及財務個體,資金應為專款專用。內政部於辦法中增訂各基金之資金融通機制,增訂其設置依據法源及預算法未有之資金融通機制,有逾越母法之虞,且將破壞基金財務獨立性,違背專款專用原則,並將造成立法院難以監督,辦法之修正草案逾越預算法規定,內政部營建署應即刪除該辦法第10條之1條文。
  • 提案人
    李俊俋 陳其邁 周倪安 
    二、作業基金─中央都市更新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7億7,246萬6,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0億2,457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2億5,210萬4,000元,照列。
  • (三)解繳國庫淨額
    無列數。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88萬元,照列。
  •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
    無列數。
  • (七)補辦預算部分
    無列數。
    (八)有提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中央都市更新基金103年度預算「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其他業務費用」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私有老舊公寓大廈整建維護規劃設計與工程施作5,000萬元。」經查「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整建維護工程」之優先施作項目為一般俗稱的「建築物拉皮」(建築物立面及綠、美化改善等),建築物整建維護不應以美觀改善為優先,應優先就難以重建方式進行都市更新之住戶,改善居住者之安全與舒適問題,補助建築物改善耐震防火等安全問題、水電維生管路之改善、無障礙設施或通用設計等,內政部應即修正相關補助辦法。
  • 提案人
    李俊俋 陳其邁 周倪安 
    2.中央都市更新基金預算書表編製內容過於簡略,包括長期投資(不動產投資)採彙整揭示,不利瞭解案件辦理情形及各項經費性質,未來應參照營業(作業)基金所編「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預期進度明細表」格式,編製長期投資─不動產相關書表,並依個案列舉相關明細,包括個案情形或各類費用累計情形,及相關預估投資報酬率;繼續經費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過去年度累積之不動產投資明細亦應詳列。另捐、補助資訊揭露不足,難窺基金資源分配,未來應具體列明補助與捐助事由、對象名稱及金額,並敘明編列計算基礎。其他長期負債部分應將債務發生年度、對象、償還期間及償還財源明細等詳實編列,以利立法院審議。內政部營建署並應於1個月內將上開各項資料,補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 提案人
    李俊俋 陳其邁 周倪安 
    3.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辦理各不動產投資之土地入帳及評價方式不一致,且偏離市價,除與商業會計法規定不符,恐將造成及嗣後不動產投資評估價格、公共設施受益費估列與計算相關成本之低估,肇致決策偏誤,損及國家利益。立法院審議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中央都市更新基金通過之決議:「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於98年度由國庫撥充4億元成立,並於99年度將『中山女中南側都市更新案土地』,國庫資產作價以核定當期公告地價計撥入基金財產,總價值5億8,645萬6,500元。為符合商業會計法所定,資產取得以公平價值入帳之原則,故要求開發完成後應重新辦理資產重估,以避免未來更新案招商之成本低估,影響基金收益。」除上開「中山女中南側地區都市更新案」外,未來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辦理之所有案件,包括103年度辦理之「鼎興營區都市更新案」及「新北市板橋浮洲榮民公司及周邊地區合宜住宅投資興建計畫」之公共設施與商業區開發等,均應比照立法院100年度決議內容辦理。
  • 提案人
    李俊俋 陳其邁 周倪安 
    4.我國土地資源有限,新北市浮洲合宜住宅卻以出售方式規劃,僅限制10年內不得移轉,且未規劃轉賣僅能回售政府,或轉售年限期滿後承購者之資格,使得合宜住宅於轉售年限期滿即回到市場價格機制,買到的人像中樂透,完全喪失住宅政策調節功能,只是重蹈失敗的國宅政策覆轍。內政部以推動合宜住宅興建為名,卻行出售大面積公有土地之實,應予譴責。且查內政部營建署「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計畫」,其中規定「乙方(得標廠商)應提供合宜住宅總戶數之10%作為出租住宅,出租期間不得少於10年(以合宜住宅於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日起算滿10年)。並負責經營管理,期滿後得自由處分。」亦即保留出租戶僅提供出租10年,10年後即可由得標廠商自由出售,完全失去社會住宅意義,反成為建商精華保留戶,轉售年限一過即可用市場價格出售,甚為不當。內政部應即與得標廠商協商並編列預算將出租戶購回作為社會住宅。
  • 提案人
    李俊俋 陳其邁 周倪安 
    5.內政部營建署於102年5月31日修正「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增訂第9條之1:「本基金之資金,得與本部營建建設基金下設各基金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該基金設置法源為都市更新條例第18條:「各級主管機關為推動都市更新事業,得設置都市更新基金。」、「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之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或組織更新團體以重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規劃設計費,得以前項基金酌予補助之;其申請要件、補助額度及辦理程序等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資金融通予非辦理都市更新業務相關之機關團體,顯非該條例授權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辦理範圍。依司法院釋字第367號解釋解理由書,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僅得於都市更新條例第18條範圍內,訂定細節性、技術性之事項,尚不得逾越該條例規定;惟該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修正增訂資金融通予非辦理都市更新業務之營建建設基金之規定,核已逾越該條例授權範圍,依憲法第172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應屬無效。且依預算法規定各作業基金各有特殊用途,並各為獨立計算債權、債務、損益或餘絀之會計及財務個體,資金應為專款專用。內政部於辦法中增訂各基金之資金融通機制,破壞基金財務獨立性,違背專款專用原則,並將造成立法院難以監督,辦法之修正草案逾越預算法規定。綜上,內政部營建署應即刪除該辦法第9條之1條文。
  • 提案人
    李俊俋 陳其邁 周倪安 
    三、特別收入基金─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3億3,570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4億5,408萬8,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1,838萬8,000元,照列。
  • (三)解繳國庫
    無列數。
  • (四)補辦預算部分
    無列數。
    四、特別收入基金─研發替代役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原列16億2,020萬4,000元,增列1億元,改列為17億2,020萬4,000元。
    2.基金用途:14億6,119萬2,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原列1億5,901萬2,000元,增列1億元,改列為2億5,901萬2,000元。
  • (三)解繳國庫
    無列數。
  • (四)補辦預算部分
    無列數。
    五、特別收入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1億0,537萬8,000元,照列。
    2.基金用途:2,027萬1,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8,510萬7,000元,照列。
  • (三)解繳國庫
    無列數。
  • (四)補辦預算部分
    無列數。
    乙、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8億3,062萬5,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7億9,903萬4,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3,159萬1,000元,照列。
  • (三)解繳國庫淨額
    無列數。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
    無列數。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2億8,289萬3,000元,配合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查結果,減列第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2,263萬2,000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2,263萬2,000元,改列為2億6,026萬1,000元。
  • (七)補辦預算部分
    無列數。
  • (八)通過決議2項

    1.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業務總支出」凍結2,0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查103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預算編列「行銷及業務費用」總計6億7,227萬3,000元,其中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辦理促進原住民就業等相關計畫」經費計2億1,745萬2,000元,預計辦理25件,平均每件經費近870萬元,分別為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委託管理及補助辦理促進原住民就業等相關計畫所需經費,然經查近年來公益彩券回饋金之計畫績效明顯降低,至102年9月底執行率僅58.55%,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陳其邁 
    (2)查103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編列「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業務」3億元,然經查自99年度至101年度執行率皆低於5%,101年度執行率為零;且逾放比逐年攀升,預算執行率及管理效能低落,爰予以部分凍結,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陳其邁 
    (3)查103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編列原住民族就業基金預計辦理「原住民就業輔導業務」1億9,079萬1,000元,然查近年來原住民與全國平均薪資之差距,逐年擴大,與全國平均薪資之差距,已由99年度1萬9,168元,擴大為102年度2萬2,583元;且「原Job─原住民人力資源網」開辦以來,媒合成功率只有50%,原住民就業基金之執行成效欠佳,與基金設立宗旨不合,爰此先予部分凍結,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陳其邁 
    2.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為提供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融資管道,並舒緩原住民個人或家庭小額周轉資金問題,自97年起開辦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按近年來該項貸款之年度業務量超逾原住民經濟產業及青年創業貸款業務量,已成為主要營運項目;惟該項貸款風險較高,且逾期放款比率逐年攀升,截至102年9月30日止,逾期放款比率更已增加至4.93%,恐危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運用,宜請該會就期放款比率增加乙節研擬改改善措施。
  • 提案人
    高金素梅 陳超明 李俊俋 陳其邁 
    孔文吉  簡東明 廖國棟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內政委員會張召集委員慶忠出席說明。
    附件五
    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勞工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原列142億6,096萬5,000元,除配合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勞工委員會第3目「勞資關係業務」之「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補助勞工權益基金之獎補助費「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法律扶助行政費用」100萬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第2目「職業訓練業務」第4節「身心障礙者業務」之補助就業安定基金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計畫22萬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政府撥入收入」之「國庫撥款收入」100萬元及「政府其他撥入收入」22萬元外,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2億5,974萬5,000元。
    2.基金用途:原列165億0,411萬5,000元,配合基金來源修正,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勞工權益基金「勞工權益扶助計畫」之「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之「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法律扶助行政費用」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5億0,311萬5,000元。
    3.本期短絀:原列22億4,315萬元,增列22萬元,改列為22億4,337萬元。
  • (三)解繳國庫
    無列數。
  • (四)補辦預算部分
    無列數。
    乙、衛生福利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76億2,371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69億3,884萬7,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6億8,486萬3,000元,照列。
  • (三)解繳國庫淨額
    無列數。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2億3,819萬3,000元,照列。
  •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
    無列數。
  • (七)補辦預算部分
    無列數。
    二、作業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5億0,518萬8,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億5,259萬1,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1億5,259萬7,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1億2,000萬元,照列。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6,420萬8,000元,照列。
  •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
    無列數。
  • (七)補辦預算部分
    無列數。
    三、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5,556億2,228萬3,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556億1,959萬5,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268萬8,000元,照列。
  • (三)解繳國庫淨額
    無列數。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90萬3,000元,照列。
  •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
    無列數。
  • (七)補辦預算部分
    無列數。
    四、作業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788億0,302萬5,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788億0,302萬5,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 (三)解繳國庫淨額
    無列數。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
    無列數。
  •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
    無列數。
  • (七)補辦預算部分
    無列數。
    五、特別收入基金─健康照護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89億2,488萬3,000元,照列。
    2.基金用途:150億9,414萬3,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61億6,926萬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10億元,照列。
  • (四)補辦預算部分
    無列數。
    六、特別收入基金─社會福利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25億3,334萬8,000元,照列。
    2.基金用途:31億1,743萬8,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5億8,409萬元,照列。
  • (三)解繳國庫
    無列數。
  • (四)補辦預算部分
    無列數。
    丙、環境保護署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66億0,694萬5,000元,照列。
    2.基金用途:72億9,709萬7,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6億9,015萬2,000元,照列。
  • (三)解繳國庫
    無列數。
  • (四)補辦預算部分
    無列數。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勞工委員會主管及衛生福利部主管部分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王召集委員育敏出席說明;環境保護署主管部分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田召集委員秋堇出席說明。
    附件六
    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柒、信託基金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內政部主管
    一、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萬4,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1萬5,000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1,000元,照列。
    二、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萬4,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1萬2,000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2,000元,照列。
    三、警察及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25萬4,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562萬2,000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436萬8,000元,照列。
    四、在校學生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9萬2,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13萬1,000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3萬9,000元,照列。
    五、劉存恕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萬2,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21萬4,000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19萬2,000元,照列。
    六、萬善培先生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6,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11萬4,000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10萬8,000元,照列。
    七、誠園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0萬元,照列。
    (三)總支出:40萬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30萬元,照列。
    八、內政部空勤三勇士子女生活照顧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3萬7,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61萬5,000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47萬8,000元,照列。
    九、劉竹琛先生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56萬4,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4萬7,000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51萬7,000元,照列。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內政委員會張召集委員慶忠出席說明。
    附件七
    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勞工委員會主管
    一、勞工退休基金(舊制)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51億5,637萬6,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27億1,735萬9,000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224億3,901萬7,000元,照列。
    二、勞工退休基金(新制)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466億6,602萬8,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1億6,736萬5,000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464億9,866萬3,000元,照列。
    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7億4,299萬7,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1億8,799萬5,000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5億5,500萬2,000元,照列。
    乙、環境保護署主管
    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54億3,949萬6,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47億2,767萬6,000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7億1,182萬元,照列。
    二、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46萬5,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900萬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753萬5,000元,照列。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勞工委員會主管部分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王召集委員育敏出席說明;環境保護署主管部分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田召集委員秋堇出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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