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繼續開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星期四)9時14分至17時50分 @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席:田委員秋堇)
  •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星期四)9時14分至17時50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田委員秋堇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進行今日上午議程所列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 繼續併案審查(一)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9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9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三)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0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四)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五)本院委員羅明才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六)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七)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八)本院委員呂學樟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報告委員會,本案前經103年11月20日第8屆第6會期本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現在請本次會議新增提案委員說明提案旨趣。
    請提案人黃委員偉哲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呂委員學樟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呂委員不在場。
    現在進行逐條審查。請議事人員宣讀各委員提案之修正條文。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田委員秋堇等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規範及管理食品安全、確保食品品質、消費者權益及國民健康,並促進食品產業的健全發展與公平競爭,特制定本法。
  • 田委員秋堇等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
    前項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食品安全、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
    前項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應於一年內改制為部會層級之食品安全與風險評估委員會,獨立於衛生福利部並授予法律人格。
    第一項諮議體系應就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基因改造食品、食品廣告標示、食品檢驗方法等成立諮議會,召集食品安全、營養學、醫學、毒理、風險管理、農業、法律、人文社會領域相關具有專精學者組成之。
    諮議會之組成、議事、程序與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依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公告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採取下列管理措施:
  • 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製造及加工之方式或條件。

  • 一、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製造及加工之方式或條件。
  • 下架、封存、限期回收、限期改製、沒入銷毀。

  • 二、下架、封存、限期回收、限期改製、沒入銷毀。
  • 田委員秋堇等提案條文

    第四條之一  政府應設立國家層級之獨立食品安全實驗室,從事食品安全的科學檢驗工作,包括食品上市前及上市後不定期檢驗工作。
    政府針對中小企業食品業者的食品安全檢驗工作及申請,應予適當輔導及輔助。
  • 田委員秋堇等提案條文

    第四條之二  中央及地方食品主管機構應設置食品安全警察單位,編制相當人員,從事食品安全相關的查核及偵防工作。
  • 田委員秋堇等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制訂食品安全監管計畫並向主管機構定期報告,並應配合執行食品安全相關法規及查驗監測,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
    前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食品業者年度銷售或營業金額在一億元以上者,應設置食品安全實驗室相關單位,從事自主性食品及其原物料的安全檢驗工作,並應將其檢驗結果納入第一項食品安全監管計畫及報告。
  • 黃委員志雄等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食品業者、食用油脂類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食品業者、食用油脂類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食品業者、食用油脂類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
    前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食用油脂類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 尤委員美女等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第一項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二項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及前項食品業者申請登錄之條件、程序、應登錄之事項與申請變更、登錄之廢止、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食品業者,辦理衛生安全管理之驗證;必要時得就該項業務委託相關驗證機構辦理。
    前項驗證之程序、驗證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且應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委託驗證之受託者、委託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且委託驗證之受託者組成應包括專家學者及消費者代表。
  • 尤委員美女等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業者之設廠登記,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辦理,並檢附食品安全管理計畫書。
  • 食品、食品添加物工廠不得從事下列營業項目

    一、化工原料之製造、加工、調配。
    二、飼料之製造、加工、調配。
  • 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

  • 三、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
    食品、食品添加物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設廠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 田委員秋堇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 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若為農產品則應標示來源農牧場及生產系統。

  •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若為農產品則應標示來源農牧場及生產系統。
  • 原產地(國)。

  • 六、原產地(國)。
  • 有效日期。

  • 七、有效日期。
  • 營養標示。

  • 八、營養標示。
  • 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蔣委員乃辛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溯源電子條碼。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蔣委員乃辛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食品添加物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及「食品添加物」字樣。
    二、食品添加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
    六、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
    七、原產地(國)。
    八、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
    九、溯源電子條碼。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食品添加物之香料成分及第八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田委員秋堇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等事項。若為農產品則應標示來源農牧場及生產系統。
    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王委員育敏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其他應標示事項。
    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蔣委員乃辛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六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原產地(國)。
    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
    八、溯源電子條碼。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 蔣委員乃辛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成分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或容量。
    四、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原產地(國)。
    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適用對象或用途。
    八、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或警語。
    九、溯源電子條碼。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及本條前項第九款之溯源電子條碼定義及其網頁上產品應標示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田委員秋堇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  主管機關為追查或預防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要求食品業者或與前述食品衛生安全事件相關之非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提供輸入產品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食品業者應就前項輸入產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保存五年。
    前項應保存之資料、方式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田委員秋堇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其檢驗方法,經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諮議,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或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
  • 尤委員美女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其檢驗方法,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
  • 尤委員美女等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  各級主管機關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同時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
  • 尤委員美女等提案條文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條第二項,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四、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違反前項規定,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中央主管機關除裁處前項罰鍰外,應追討不法利得。
  • 羅委員明才等提案條文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違反前項規定,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
  • 黃委員偉哲等提案條文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違反前項規定,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
  • 黃委員偉哲等提案條文

    第四十四條之一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永久停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其負責人亦不得再任相關產業之負責人。
  • 羅委員明才等提案條文

    第四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 羅委員明才等提案條文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或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登錄或建立追溯或追蹤之資料不實。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
    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 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 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 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訊不實。

  • 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訊不實。
  • 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

  • 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
  • 羅委員明才等提案條文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
    二、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
    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
    五、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 田委員秋堇等提案條文

    第四十九條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 尤委員美女等提案條文

    第四十九條之一  犯本法之罪者,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法人因其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犯本法之罪而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為保全前二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其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 尤委員美女等提案條文

    第五十六條  違反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之情形,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者,消費者雖無身體或健康之損害,得以購買食品之價金為財產上之損害額,準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提出消費訴訟,並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違反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之情形,有致消費者健康損害之虞者,準用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賠償消費者相當之金額。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同一原因事件,致二十人以上消費者受有損害之申訴時,應協助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辦理。
    法院為第一項消費訴訟之判決時,得考慮不法行為之嚴重性及原告從事訴訟之公益性,依職權令被告支付適當之律師費用、監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原告。
    受消費者保護團體委任代理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訴訟之律師,就該訴訟得請求報酬,不受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後段之拘束。
  • 田委員秋堇等提案條文

    第五十六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保障食品安全事件消費者之權益,得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違反本法罰鍰之部分提撥。
    二、依本法科處並繳納之罰金及沒收之現金或變賣所得。
    三、依行政罰法規定追繳之不當利得部分提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捐贈收入。
    六、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七、其他有關收入。
    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來源,以其處分生效日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以後者適用。
  • 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因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提起之消費訴訟相關費用。
    二、補助經公告之特定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有關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
    三、補助其他有關促進食品安全及消費者訴訟協助相關費用。
    四、輔助促進食品風險溝通以及提高食品透明度相關費用。
    五、輔助食品安全教育訓練以及科學普及之相關費用。
    六、其他有關促進食品安全相關費用。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由學者專家、消保團體、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監督補助業務。
    第四項基金之補助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補助基準、補助之廢止、前項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之組成、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
    主席:因為現在發生豆干含二甲基黃的問題,本席挪出10分鐘的時間,讓部長和食藥署代理署長向大家報告這件事情,為什麼香港驗出我們的豆干含有二甲基黃,而我們自己竟然沒有發現?
    請衛福部蔣部長說明。
    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主席吩咐我們來說明豆干含二甲基黃的事件,本人先作簡略說明,接續再請代理署長作進一步說明。
    這個案子發生在12月6日,香港食安中心公布了德昌食品外銷的黑胡椒豆干裡面驗出含有不准使用於食品的二甲基黃,該產品的有效期限是104年3月24日,同日業者自主向台中市政府衛生局通報,我們在隔天(12月7日)就會同台中市政府衛生局去德昌公司查廠,並抽驗相關產品。當時我們把五千多包黑胡椒豆干責付業者先保管,不讓它流到市面上。另外,我們也抽檢相關原物料,包括醬油等共19件原物料,以及成品和半成品共8件。我們立刻進行抽樣,連夜拿回檢驗,我們發現包括醬油等原物料並沒有測出二甲基黃,但是半成品的部分,即所謂的油片,是有測出二甲基黃,部分的成品也含有二甲基黃。
    於此同時,我們立即到市面上再抽樣其他品牌的其他產品,包括品香世家黃大目的產品、寶鴻企業的產品、裕香食品的產品、福記冷凍產品及黃日香的產品,這5件不同公司生產的產品,其中發現有3件含有二甲基黃,2件沒有含二甲基黃。我們再去追半成品油片的部分,這是由久元企業所提供,經追查,發現久元企業做油片的主要原料是黃豆、沙拉油、硫酸鈣和芊鑫公司所提供的乳化劑,名為乳化劑,其實是屬於消泡劑的一種,用於製作豆漿時減少起泡性。
    所謂的乳化劑或消泡劑是由芊鑫公司所提供,久元企業所提供的油片不僅賣給德昌公司,也包括天素食品、得意中華食品、裕香食品,我們就往上追提供消泡劑或乳化劑的芊鑫實業社,我們果然發現芊鑫實業所提供的芊鑫豆製品乳化劑裡面含有二甲基黃,所以,我們立刻要求久元企業停止出貨給下游廠商,把一千六百多公斤的油片封存起來。
    之後,我們又追查芊鑫實業,發現它下游有11家經銷商,我們立即通報要求這11家經銷商把產品封存,不可以繼續出貨。然後我們再往上追芊鑫的二甲基黃來源,發現是由台南市的榮美有限公司所提供,名稱叫作「油脂黃粉」,追查的結果,這是一家化工原料公司,業者表明自己是賣化工原料,根本不知道芊鑫買去是作為食品之用。
    另外,我們也擔心是否還有其他類似芊鑫公司的作為,也提供所謂的乳化劑或消泡劑,我們查的結果有6家製造添加物的公司,目前都在追查當中,看有無其他類似產品也有同樣情形發生。
    對於這一起事情,其實食藥署的動作真的還滿快的,6日開始之後,從7日就連夜去做,一路往上往下去追。我們也按照食安法的規定,要求所有使用芊鑫的乳化劑產品的公司,要於今日凌晨12點之前通報,理論上,這些廠商應該都已經通報,我們正在連夜整理資料,預估在上午10點左右把這些通報的資料整理完畢,我們要求在3天內完成所有的下架動作,以保障食品的安全。
    以上簡略就德昌豆干事件向各位說明。如果主席允許的話,本人再說明這次豆干事件跟我們修改食安法的相關關係。從時間點來看,食安法是在12月10日由總統公告,而這次的事件是發生在12月6日,我們在12月7日就開始進行,理論上,相關的產品都已經處理完畢,依照法律見解,可能還沒有辦法適用12月10公告的新的食安法規定,但是後續如果還有業者違法,按照剛才所講要他們通報並下架,那就適用新的食安法了。按照新的食安法,這主要是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的規定,也就是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的食品添加物,按照新的食安法第四十四條的罰則,處以六萬到二億元的罰鍰;另外第四十九規定可以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八千萬以下罰金,當然這同時也違反了登錄不實及提供資料不實的罪責,我們會按照相關的法令做相關的處分。
    此外,向大家報告二甲基黃,按照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它是列入2B級的致癌性物質,2B級的致癌物質對人體是"possibly carcinogenic tohuman",對動物是可能致癌的。這個是它的英文,一個是possible,一個是probable。我想跟各位解釋一下,英文經常講everything is possible,所以它講的possible,其實就是limited evident,這個evident並不是很強,所以它用possible,但對動物來講是可能致癌的,大家要瞭解一下它相關的風險。不過,不管怎樣,這是不准用在食品的添加物,完全是違法的行為,毛院長也指示,我們會用最高規格的方式來對待這個事情,換句話說,我們會用最嚴重的處罰方式來處理這個事情。以上報告,謝謝大家。
  • 主席
    請衛福部食藥署姜代理署長說明。
    姜代理署長郁美:主席、各位委員。在這個事件之後,我們當然要做一些檢討,剛才部長已經說了,這次是會用最嚴厲的方式來處理。這個事件是發生在本月6日,我們接到香港通報之後,就感受到食安辦的效率,這次事件是由行政團隊一起處理,法務部檢察署也共同合作。我們鎖定的目標是芊鑫,因為我們在市面上所抽樣的豆干,所有問題的源頭都是芊鑫,沒有其他家業者,但是我們也不排除其他的乳化劑是否有問題,所以我們利用新建立的添加物管理系統去尋找,除了芊鑫有乳化劑之外,豆製品的乳化劑另外還有6件,我們也立即對這6件做相關的監控,以確認上市產品一定要合法。
    對於二甲基黃的檢驗方法,我們在昨天也做了公告,食藥署對於二甲基黃原本就有非預期使用的原料檢驗方式,我們對於非預期原料、原料以及色素的部分一共建立了38種品項,二甲基黃也包含在內,所以我們在香港通報之後立即可以有方式、有標準品做這方面的檢驗,我們在昨天也公布了,讓民間所有實驗室能夠立即做。另外,我們把二甲基黃列入監控豆干必須要檢驗的項目。
    對於這次我們接收到香港通知的警訊,我們立即做風險管控,也做了風險管理,同時進行後續的檢討和加強監測的方式,此外,對於非預期添加物的部分,我們也會加強管理、監控。
    主席:本席想要問的是,為什麼我們沒有檢查出來而香港竟然查得出來?
    蔣部長丙煌:剛才代理署長有說明,其實二甲基黃是我們監控的非法色素之一。
    主席:可是我們對豆干卻從來沒有查過,對不對?
    蔣部長丙煌:對。過去監控主要是在糖果,我們監控是看項目而定,我們評估它是最有可能發生在糖果、蜜餞等等,坦白說是沒有……
    主席:糖果、油麵都有查,但就是沒有查豆干。
    蔣部長丙煌:對,所以我們現在要重新檢討,要擴大……
  • 主席
    那香港為什麼會查我們的豆干有無二甲基黃?
  • 蔣部長丙煌
    請陳組長說明。
  • 主席
    請衛福部食藥署陳組長說明。
    陳組長惠芳:主席、各位委員。據我們瞭解,他們是專案針對8種非食用色素去做篩檢。
    主席:不管是什麼產品都檢,是不是?
    陳組長惠芳:他們倒是沒有提供這個,只是剛好在豆干裡面有檢出來。
    主席:我覺得以後我們也要考慮這麼做,就是針對禁止食用的東西,什麼都要檢,像我們只檢查糖果有沒有二甲基黃,沒有檢驗豆干,結果就被人家檢出,真的是丟臉丟到國外去!
    姜代理署長郁美:是,食藥署絕對會檢討上市後產品的監控,是不是方法要改變、項目要增加,對於非法產品或添加物的檢驗,品項應該要增加。謝謝。
  • 主席
    請蘇委員清泉發言。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有一個非常嚴肅的問題,我們有七百多種合法的食品添加物,不管是要染紅、染黃都有辦法做到,為什麼生意人不用這些合法的東西,偏偏要用油漆原料,想把豆干染得更黃,這是什麼原因?是價錢比較便宜還是染色比較漂亮?是消費者都喜歡色澤比較鮮豔的產品嗎?這很嚴重喔,像咖哩是黃的,薑黃也很黃,我實在擔心死了,菜市場所賣的顏色都好漂亮,什麼都有問題!像上次發生順丁烯二酸事件,那也是化學老師亂搞,想要弄得比較硬、比較Q、比較有彈性。這次的事件也是一樣,父子兩人都有化工背景,想讓豆干比較黃、賣相好一點,這要怎麼處理?難道要像散彈打鳥針對整個菜市場全部都查嗎?何況你都搞得清楚要查什麼嗎?
  • 主席
    請衛福部蔣部長說明。
    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食品添加物種類很多,色素的確是一個大項,消費者其實滿看中顏色,所以業者就會投消費者所好。我個人認為這應該不是成本的考量,添加都只是一點點,成本應該不會增加太多,可能他們覺得這個顏色比較能吸引消費者,相對的合法色素對消費者的吸引力不夠高,這是他們可能會鋌而走險的原因之一。因為別人用合法的方式做不出這個顏色,可是有些業者這樣就做得出來,於是他們就用這個方式銷售了。
    蘇委員清泉:更重要的是要教育百姓,所以你們要在有線及無線媒體宣導,不是色澤美的就是好的,原味的、自然的以及天然的才最好。豆干的顏色就是灰灰的,為什麼要染得那麼黃,現在看到就很害怕。我在東港碰到很硬的蝦也是會怕,這是很嚴重的事情。這個父子已經製作二十幾年,表示所有的豆干類全部都崩盤了。這是很重要的事情。你們打算在市場上怎麼做?
    蔣部長丙煌:我們會先從源頭開始,而且我昨天也請署長進行考量,等源頭的事情處理之後,再對市場的豆製品進行普遍的調查。
  • 蘇委員清泉
    從顏色鮮豔的下手。
  • 蔣部長丙煌
    是。
  • 蘇委員清泉
    謝謝。
  • 蔣部長丙煌
    謝謝。
    主席:國人最擔心的是我們發現的只是冰山的一角,在海平面下的冰山不知道有多少。我剛剛有請教專家,他說二甲基黃是偶氮,會使氣泡很小而且一樣大並呈均質化,所以豆干吃起來有彈性而且綿綿的,恐怖的地方在這裡。我一直不懂,消泡劑裡放二甲基黃要做什麼,讓豆漿變黃要做什麼。署長剛剛跟我講的意思是它只有一點點,看起來顏色沒有什麼變化。現在變成好吃的東西也有危險。
    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蔣部長到衛福部的重任就是把食品問題處理好,對不對?
  • 主席
    請衛福部蔣部長說明。
    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對,是其中之一。
    陳委員節如:在現在常常發生問題的情況下,你們準備怎麼做?是不是台灣人民吃了之後你們才發現?你們有沒有什麼計畫,對人民天天在吃的食品進行通盤的檢驗跟檢查?我舉個例子,醬油你們有沒有去查?你剛剛報告醬油沒有事,可是我跟你保證醬油一定有事,所以你們要查。醬油不是全部都用黑豆做,他們是……
  • 蔣部長丙煌
    有酸水解。
  • 陳委員節如
    用化學原料……
  • 主席
    強酸。
    陳委員節如:好像瀝青一塊一塊黑黑的放進去,不過我不曉得那是什麼東西。我參觀過醬油廠,所以請你們去查,因為醬油會有問題。署長一直點頭,所以你一定有個底,一定知道什麼吧,請講一下。
  • 蔣部長丙煌
    醬油有列入明年清查的項目之一。
    陳委員節如:現在是12月,那是明年幾月?
  • 蔣部長丙煌
    我們會針對麵粉、糖、醬油的一系列食品進行全面清查。另外跟委員報告……
    陳委員節如:在台灣做什麼都要醬油,天天都會吃到……
  • 蔣部長丙煌
    我有特別交代。
  • 陳委員節如
    這個部分要嚴格管控。
    蔣部長丙煌:醬油出事的話跟油一樣,影響會很廣。
    陳委員節如:是一樣的,台灣會整個崩盤。
  • 蔣部長丙煌
    所以我們從大宗的原料下手。
    陳委員節如:我們有哪一樣沒用到醬油?三餐都要用到醬油。你不要以為大廠就沒有違法。醬油是用化學原料製作,可是我不曉得那是什麼東西。剛剛部長說要以最高的規格處理,那是怎麼處理?
  • 蔣部長丙煌
    用最高的罰則處理。
    陳委員節如:我們現在訂出來的法規也沒有辦法,而且行政罰法也沒有辦法馬上處理他們……
    蔣部長丙煌:目前可以處理,但是罰得沒有那麼高。原來是800萬,新法是8,000萬,所以有差距。
    陳委員節如:剛剛署長說芊鑫那邊還有6件,請問是哪6件?
    蔣部長丙煌:不是,是可以提供乳化劑或消泡劑的食品添加物的公司另外有6家,而且我們也去看了。
  • 陳委員節如
    是嗎?是6家還是6件?
  • 蔣部長丙煌
    6家提供……
    陳委員節如:是6件吧!我聽不懂,所以請姜代理署長說清楚。
  • 主席
    請衛福部食藥署姜代理署長說明。
    姜代理署長郁美: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將食品登錄平台裡登記的資料找出來,發現還有6件是登錄使用在豆製品……
    陳委員節如:是哪6件?你要趕快宣布,不能讓人家吃了才宣布。
    姜代理署長郁美:不是,現在並沒有說他們是非法的,我們要去查,確認他們是不是跟芊鑫一樣有加其他東西。
    陳委員節如:我現在要確認是哪6件產品,你宣布一下好不好?這樣可以讓人民警惕。
    姜代理署長郁美:有豆類消泡劑,這是由花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另外元宏豆品消泡劑是由龍議國際有限公司提供……
    陳委員節如:你講有限公司提供,可是要講那是什麼產品人家才聽得懂。
  • 主席
    消泡劑。
    姜代理署長郁美:品名就叫做豆類消泡劑,在我們的系統上可以立刻抓出來。
  • 主席
    還沒有查出他們的成分裡面有二甲基黃嗎?
    姜代理署長郁美:對,裡頭……
    陳委員節如:就是那6件還沒有查到,是不是?
    姜代理署長郁美:裡頭登錄的成分絕對都是合法的,而且有許可證。
  • 主席
    你們已經查過了嗎?
    姜代理署長郁美:在系統上查是可以查得出來,今天各縣市衛生局會到現場去查。
    陳委員節如:部長是專家,請問食品放二甲基黃有什麼吸引顧客的地方?比較不容易壞還是只有顏色好看?
    蔣部長丙煌:理論上,主要應該是為了顏色……
  • 陳委員節如
    有顏色了。
    蔣部長丙煌:不過剛剛有提到其他部分。所謂的消泡劑是混合的東西,通常……
    主席:不是讓泡沫整個不見,而是讓泡沫變少。
    蔣部長丙煌:讓泡沫不見應該是其他的成分,我們常用具鈍性(inert)像是矽油(Silicone Oil)這一類對人體無害的東西進行消泡,也就是加一點油就可以有消泡的效果。
    陳委員節如:昨天的報導有說到平板豆腐,什麼是平板豆腐?是放在板子上面白色的豆腐嗎?我實在是聽不懂。如果那個也有的話,看起來有一點黃就對了。
    蔣部長丙煌:我也跟食藥署的同仁檢討過這個事情,如果業者是為了顏色的話,一般而言,消費者好像不希望豆腐很黃,而是希望是白的,因此添加的可能性比較小,但是……
  • 陳委員節如
    白的也是添加的。豆腐本來的顏色是什麼?
    蔣部長丙煌:豆漿的顏色是白的,所以……
  • 陳委員節如
    是白的?
  • 蔣部長丙煌
    對。
  • 陳委員節如
    可是我看有一些豆漿是黃黃的。
    蔣部長丙煌:那可能是加熱的時候蛋白質或油浮在上面,就像豆皮的顏色。
  • 陳委員節如
    你們講的平板豆腐是什麼?
  • 蔣部長丙煌
    菜市場放的……
    陳委員節如:一塊板子上面放的豆腐也有問題,是不是?
  • 蔣部長丙煌
    那個應該……
  • 陳委員節如
    有公布說平板豆腐也有放二甲基黃。
  • 主席
    用到消泡劑。
  • 蔣部長丙煌
    對。
    陳委員節如:對啊,也有放嘛,對不對?
  • 主席
    一般的豆腐都會放。
    蔣部長丙煌:消泡劑是煮豆漿的時候常常會放的東西,否則的話起泡性很強。
  • 陳委員節如
    二甲基黃也放在平板豆腐裡是不是?
  • 蔣部長丙煌
    是放在消泡劑裡面。
  • 陳委員節如
    放進消泡劑裡面……
    蔣部長丙煌:對,放進去。
  • 陳委員節如
    等於也有放。
    蔣部長丙煌:不一定都有放,我們目前是看到豆干有放。
    陳委員節如:豆干及豆腐是平常大家三餐都吃的,接下來就馬上要查醬油。我記得以前質詢的時候也提過,你們好像有聽沒到……
  • 蔣部長丙煌
    有。
    陳委員節如:現在發生這個問題,我覺得醬油是第一個要查的事情,謝謝。
    蔣部長丙煌:是,謝謝。
    主席:我剛剛講過專家提供的意見,為什麼我們不希望平板豆腐是黃色的,可是業者也放了有二甲基黃的消泡劑,就是因為要讓它綿綿的,讓氣泡變得很小而且很均質……
    蔣部長丙煌:這個我可能要去查一下,因為添加量其實非常少,真的要消泡……
    主席:會變黃才放二甲基黃,問題就在這裡,我們發現有這麼多項都出事情了。還有一點,剛剛講到醬油,我們每天都要吃醬油,如果它是用強酸……
  • 蔣部長丙煌
    用酸水解。
    主席:用強酸水解黃豆的話,不可以在上面標示是古法釀造,既然是用化學方式做出來的醬油,怎麼可以在上面標古法釀造?這根本就違反食管法。
    蔣部長丙煌:對,那是標示的問題,因為所謂的化學醬油是合法的,所以可以用酸水解來做醬油,只是標示不可說是全釀造的。
  • 主席
    酸水解應該要寫清楚。
    蔣部長丙煌:對,應該寫清楚。
    主席:就像火鍋店,如果是用化學湯頭─大骨粉下去調的,就要在店門口掛出來讓大家知道是化學湯,不可以假裝是骨頭湯,不然其他用骨頭熬製的業者都是笨蛋了。
  • 蔣部長丙煌
    那是標示的問題。
    主席:要講清楚,不然孕婦、全家、小孩及身體不好的老人家一起吃,他們覺得團圓好熱鬧而且好溫暖,結果喝的根本就是化學湯。等一下修法的時候會談到這個問題。
    請吳委員育仁發言。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從人民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我們的表現是不及格的,理由很簡單,立法院在6年內修了食安法7次,現在修第8次,可是為什麼越修問題越多,食安危機越來越大?今天二甲基黃的問題是香港查到的,大家想說奇怪,為什麼不是台灣政府而是香港政府查到?剛才你答詢的時候我們才知道,在查察二甲基黃的時候是查糖果。請問蔣部長有什麼看法?
  • 主席
    請衛福部蔣部長說明。
  • 蔣部長丙煌
    主席、各位委員。還有油麵等等。
    吳委員育仁:我現在才知道你們是監控糖果,所以二甲基黃的化學原料是對應糖果,你們從來沒有以二甲基黃對過豆干及豆腐,因此產生問題。我現在才瞭解政府的監控制度是有對應特定產品的。我很懷疑二甲基黃除了糖果跟豆干之外還會用到哪裡?
    蔣部長丙煌:剛剛署長也說過了,這是我要求他們重新檢討的地方。過去是針對糖果,因為依經驗……
    吳委員育仁:還有可能用在哪些產品,只有這兩種嗎?是不是能讓裡面氣泡體積變小的所有食品都有可能?
    蔣部長丙煌:我們比較懷疑的還是在著色及色澤方面,事實上過去早餐裡黃色的蘿蔔有發現過。
  • 吳委員育仁
    法律不是規定添加劑一定要公開嗎?業者不知道嗎?他們為什麼不知道?
  • 蔣部長丙煌
    應該要知道。
    吳委員育仁:這裡頭產生非常大的落差,我們修法修得很前進,修得跟國際接軌,但是研發的小商店跟地下工廠不知道。就像蘇委員講的,而且大家也知道,化學老師退休之後會做很多研發,可是不知道法令已經修改了,於是就直接運用到食品了,就這麼簡單。衛福部要讓大家知道很多修法的狀況,特別是學校裡的老師還有研究人員,讓他們知道化學品不能用了,而且食用級的跟工業級的化學品不能混在一起。就像黃豆的部分,以動物用的進來然後做豆漿,我不知道行不行,以目前來講是不可以,是不是?
  • 蔣部長丙煌
    黃豆進口其實沒有分食用級跟動物用級。
    吳委員育仁:重點是我們的法令走得很前面,可是執法跟不上腳步,產生人民跟政府間的落差,所以每修一次,人民就失望一次。這一點倒是讓我們瞭解,修法的時候確實要重視宣傳及教育的問題,讓很多學校的老師們或食品業者們知道法令已經改變了,這才是重點。
  • 蔣部長丙煌
    謝謝委員指教。
  • 主席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是食品安全的專家,這次爆發政府自己沒有辦法查出食品添加物,卻在香港被檢驗出來的事件,你自己認為你們現在可以怎麼樣改善還做不好的地方?
  • 主席
    請衛福部蔣部長說明。
    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我在前兩天遇到這件事情的時候,就跟食藥署的同仁進行檢討,如同剛剛講的,我們有監控非法添加物,但是品項方面,我們監控的是糖果跟油麵等,沒有想到是用在豆干上。
  • 王委員育敏
    所以二甲基黃有在你們的監控範圍。
  • 蔣部長丙煌
    有在監控範圍內……
  • 王委員育敏
    但是品項漏掉了豆類。
    蔣部長丙煌:沒有豆類是我們要檢討的地方,並將它增加。
    王委員育敏:你們對高風險食物的敏感度可能不是很高,事實上豆類製品是非常高風險的食物,因為豆製品非常容易腐壞,像豆漿放著很快就壞掉了,所有豆製品都是非常容易變酸腐壞的東西,越是這樣的東西,它的食品添加物就越多,這是為了保存,而且一個豆干製品的食品添加物不只二甲基黃,還有很多。
  • 蔣部長丙煌
    防腐劑。
  • 王委員育敏
    防腐劑也很高對不對?
  • 蔣部長丙煌
    防腐劑是我們追查的一個重點。
    王委員育敏:本席最近都不敢買豆干產品,可是不是因為爆發這件事情,而是之前我問每一家商家有沒有豆干是不加防腐劑的,他們都說很抱歉沒有,因為每一個豆干都要加防腐劑,而且這個是規定的,只要豆干不放防腐劑,馬上就壞掉。
  • 蔣部長丙煌
    很容易壞掉。
    王委員育敏:我的意思是你們從現在開始要監控高風險的食物,因為它不容易保存,很容易變質,變壞,變顏色,所以廠商在製造過程必須添加更多食品添加物,來確保顏色、色澤及品質不會變壞。但是我們要想想看這樣的東西吃進肚子裡的時候,身體的風險跟負擔是非常高的。我可不可以拜託你們,能不能將市場上高風險的食品─本身的製程需要添加更多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列為你們高度優先管制的範圍?
  • 蔣部長丙煌
    是。
    王委員育敏:最後都匯流到食品裡面,所以從源頭管是一個方法之外,你們如果從下面往上查,其實可以很容易發現。事實上香港是從豆干本身發現二甲基黃,並不是從最上面的源頭發現,所以我的主張是上游跟下游都要同步管。下游要監控的就是這一類高風險的食物,而且我相信其實還有。另外政府現在允許使用食品添加物的種類真的太多了,這部分有沒有可能限縮?一直鼓勵大家使用食品添加物是不健康的做法,而且研發越多之後就會有人走偏鋒,認為自己很厲害,像這個事件的父子就覺得他們很厲害,研發出二甲基黃放在消泡劑裡的方法,以為這樣技術很高明,但是他們用錯了方向還傷害人體健康。所以食品添加物的種類有必要重新檢討,而且要限縮使用,這部分是不是可以一併檢討?
    蔣部長丙煌:我們的確可以檢討,不過有一個點需要關切,就是這些食品添加物是國際上其他國家也都在用的,如果我們沒有辦法跟國際接軌的話,可能會引起其他問題,不過我們還是可以進一步檢討。
    王委員育敏:好,我希望你們進一步檢討,因為我真的覺得用的太氾濫、太多了,吃下去反而都造成人體的負擔,我覺得這也不是一個健康的作法。以上。謝謝。
  • 蔣部長丙煌
    謝謝委員。
    主席:報告各位委員,剛才我請署長跟我溝通,署長表示之前曾發現從別的國家進口的豆類製品有用到二甲基黃,沒有嗎?
    姜代理署長郁美:應該說我們在邊境檢查時有抽驗到其他國家的產品,也使用非准用的色素或其他的添加物,我們在邊境都會擋關不准進口,並要求銷毀或是退運。針對這部分,我們每週二上午10點時就會公布在我們的網站,我們並未向國際社會公布這是有問題的,但是我們會通報出口國,告知某廠商的某項產品是有問題的。
    主席:我的意思是,既然我們查到別的國家有相關的產品使用這種非法添加物,我們也應該回頭抽查國內相同的產品是否有人使用這種非法添加物,因為現在國際訊息流通十分快速,食品業者互通訊息的速度非常快。我的意思是,這樣才可以不斷地清查,我們的業者才會越來越謹慎,如果從別國進口的東西有非法成分被我們查到,我們就應該回頭查國內的產品。
    姜代理署長郁美:是,謝謝主席的提醒,我們會累積我們的經驗。
  • 主席
    謝謝。
    接下來處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現在進行逐條審查。
    第一條是把食管法的主旨寫得更清楚,現行條文是「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席所提修正條文則加上「確保食品品質、消費者權益及國民健康,並促進食品產業的健全發展與公平競爭」,為什麼促進食品產業的健全發展與公平競爭如此重要?因為我們一定要好好地把關,才不會造成食品產業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許多食品業者也誤會以為我們對於食品嚴加把關似乎就是在傷害業者,錯了,你看看現在的情況,大家嚇得都不敢買豆乾,好的業者也遭到池魚之殃。包括像我剛剛講的火鍋的湯頭也是一樣,如果政府能夠嚴格地取締使用化學粉調製的湯頭,那些真心誠意,真正用水果、蔬菜、骨頭去熬製湯頭的業者才有辦法生存下去,消費者才有機會吃到好的東西。有人說使用化學粉調製湯頭就是為了要便宜,我告訴大家,不肖業者擔心消費者懷疑他的湯頭是用化學粉調製而成的,所以其產品還不一定會賣得比較便宜呢!我為什麼把條文寫得那麼詳細,就是藉以昭告天下,我們要凝聚消費者跟好的業者一起來保障食品的安全衛生,不知部長看法如何?
    請衛福部蔣部長說明。
    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主席剛才講的,原則上我都同意,但是有關消費者權益這部分,在消保法已有規範;有關產業的健全發展,則是經濟部的權責;公平競爭的部分則有公平交易法的規範,所以衛福部主張現行條文應予維持。至於主席所關切的其他部分,我們當然也會持續關切,而且也會做跨部會的協調。
  • 主席
    請衛福部法規會高參事說明。
    高參事宗賢:主席、各位委員。就立法體例而言,如果第一條寫出這些文字,第一條最後是規定「特制定本法」,因此主旨中提及的部分,一定會在後面的法條中出現,如此將會跟其他部會的職掌有所重疊。
  • 主席
    本條先保留。
    接著進行第四條。請衛福部食藥署姜代理署長說明。
    姜代理署長郁美:主席、各位委員。針對第四條,衛福部的立場是維持原條文,因為上次12月10日所公布的食安法中,已經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研議成立食品安全與風險評估專責獨立機關的可行性,我們也會依據附帶決議的要求去執行,所以建議本條維持原條文。
    主席:我們也很清楚,法律案的附帶決議並無強制性,行政部門做或者不做,我們都無可奈何,到底現在做的如何?做到哪個程度?期程如何?
    姜代理署長郁美:因為新的食安法在12月10日才公布,所以我們還在請各部會針對這個附帶決議進行研議並執行。
    主席:我還是希望放在母法裡面,因為食管法修正案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幾個禮拜以後才公告,所以老實講,三讀通過之後,各部會就應該趕快研擬到底有無可能?或者應該怎麼做才有可能?因為這是很多學者專家跟我反映的。在國外,這種風險評估的組織,甚至在美國是直屬總統,在這種情況下,它的公信力是非常非常高的,當然它的地位有點像我們的中央研究院,所以它是一個非常專業的單位。不一定要發生問題,不一定要等到人民受害、爆發食安事件,事先的評估就要watch,就像氣象局不斷地盯著遠處有哪個氣流可能會發展成颱風,然後可能慢慢會靠近哪裡等等,風險評估委員會或者諮議會就有這樣的功用,所以為什麼我希望它可以變成一個部會層級的委員會,而且獨立於衛福部之外,因為若把這個委員會納入衛福部裡面,實在太沈重了。
    姜代理署長郁美:是。再報告主席,因為這是研擬成立獨立機關的可行性,這部分屬於組織法,跟食安法的法律性質並不相同,而上次的附帶決議也是請行政院研議,這個部分是可以做的。
    主席:好,本條先保留。現在進行第四條之一,本條規定政府應設立國家層級之獨立食品安全實驗室,請衛福部食藥署姜代理署長說明。
    姜代理署長郁美:主席、各位委員。就衛福部的立場,我們建議不予增訂,因為現在食品藥物管理署中已有一個研檢組,它是非常有組織、有人力、有儀器的一個單位,對於這個研檢組,在食藥署的規劃中希望它也是一個國家實驗室,所以對其人力、空間跟預算的需求,我們會積極爭取以提升它的檢驗量能,有效達成委員會所給予的目標。現在對於上市前的檢驗工作跟上市後監控機制的部分,食藥署也會積極辦理。對於民間檢驗資源的部分,食藥署也輔導了一些實驗室,現在實驗室食品認證機構一共有61家,包括10家學校實驗室。今年我們也鼓勵其他學校一共有35家積極參與這個計畫,為中小企業食品業者提供一級品管的檢驗需求。在訓練的部分,食藥署也會就北中南分區辦理食品工廠檢驗實驗室的品質管理和教育訓練,今年一共有379家業者參與,明年還會持續辦理20場左右。
    主席:本席等提案條文是參考了歐盟的規定,歐盟有建置歐盟等級的實驗室和他們會員國的實驗室,以強化他們的食品安全檢驗分析能力和技術。有人告訴本席,在我們的TFDA成立之前,即食品衛生處的時代,我們檢驗單位是占三層樓的空間,現在只占一層樓,是這樣嗎?
    姜代理署長郁美:沒有,現在也是三層樓。
  • 主席
    是嗎?
    姜代理署長郁美:是,以前叫作藥檢局,現在實驗室的規模也是非常龐大,人員、機器和場所……
  • 主席
    你的意思是有維持之前的規模?
    姜代理署長郁美:是,歡迎委員們來參觀。
  • 主席
    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國家為了保障人民健康所應有的作為,部長知道美國是怎麼處理的嗎?
  • 主席
    請衛福部蔣部長說明。
    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美國FDA當然有實驗室,不過,很多的檢驗工作可以委外來做,有一些特殊的檢驗,像我們就把戴奧辛檢驗委託成大做。
  • 陳委員節如
    美國的消基會很強。
    蔣部長丙煌:對,那是民間團體。
    陳委員節如:我們一直都不相信民間,日本等先進國家都認為和民間是一個夥伴的關係,如果由你們建置實驗室,經常會因為政治的考量而隱匿消息,所以我認為應該培養第三方機構,比如類似消基會成立的檢驗室,對全民的保障應該會比較安全。實際上,不只是食品,美國的消基會甚至對身心障礙的生活輔具都會做測試,也會針對兒童用品比如兒童安全座椅進行測試,並將資訊公布給全國人民知道。如果我們由國家來設立實驗室,我是擔心你們會隱匿事實,有時你們會經過幾個月才發布消息,所以我實在不相信,是不是由衛福部輔導一個團體,當然消基會現在的規模非常小,絕對沒有辦法做檢驗。署長上次說3天就可以檢驗出來,前署長葉明功也拍胸脯保證,他說委託好幾家學校,3天就可以檢驗出來,他誇下這個豪語,現在也是這樣嗎?
    蔣部長丙煌:大致上都是如此,當然有些很特殊的項目,像戴奧辛可能就會慢一點。就我們的概念,我們有所謂的第三方驗證,就是二級品管的概念,我們現在非常積極去找具有公信力的單位來做驗證的工作,理論上,這個驗證工作會包括檢驗,其實就是按照委員剛才所講的……
    陳委員節如:當第三方驗證跟國家級實驗室驗證有牴觸時,你們要相信哪一方?
    蔣部長丙煌:如果檢驗出來的結果不一樣,我們當然會再確認,因為這是科學上的問題,應該會有一個具公信力、大家都可接受的結果。
    陳委員節如:最近的食安問題,你們都是以政治作考量,快到選舉時,你們就不公布這個、不公布那個,以安定人心,你們都有這樣的考量嘛!
    蔣部長丙煌:向委員報告,衛福部其實沒有這種考量。
    陳委員節如:怎麼會沒有?我們知道以前就有啊!你們都是很慢才公布檢驗結果,就是怕影響民心,怕造成人民恐慌,其實你們自己也沒有百分之百的把握。尤委員美女也提及第三方驗證制度,我覺得這很值得討論,除了國家驗證機關之外,是不是我們也要籌辦第三方驗證?
  • 蔣部長丙煌
    是。
    陳委員節如:這是有必要的,像美國的消基會真的非常強。
    蔣部長丙煌:是,謝謝委員。
    主席:對於國家層級的獨立食品安全實驗室,或許部長有不同的看法,本席等提案第四條之一第二項是:「政府針對中小企業食品業者的食品安全檢驗工作及申請,應予適當輔導及輔助。」我們是不是應該建立這樣的機制?
    請衛福部食藥署姜代理署長說明。
    姜代理署長郁美:主席、各位委員。食安法裡面已經有業者自主管理的一級品管制度設計,上市上櫃以及一定規模的廠商必須自己設立實驗室做一級品管,針對中小企業部分,我們一直在做民間檢驗資源的整合工作,希望61家的學校和檢驗機構都可以提供中小企業……
    主席:這就是本席所講的,我把它放在母法裡面,就是應該給予適當的輔導及輔助。事實上,很多中小型食品業者或是路邊攤,若是要求他們把東西拿去檢驗,老實講是滿困難的,本席認為我們應該要有所整合,比如觀光夜市都有管理委員會,透過管理委員會應該有個統合性的作法,這就是本席的意思。對於比較小型的食品業者,應該給予適當的輔導及輔助。我們一直是針對上市上櫃公司或是有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像我們的追蹤追溯系統只要求有公司登記和工廠登記的食品業者,其他中小型業者就沒有啊,而且我們只要求上市或上櫃公司要有檢驗單位,其他都沒有要求,那等於是放牛吃草啊!本席一直強調,中小型食品業者的食品更多樣性,人民接觸到的機會更多,所以我認為應該給予適當的輔導及輔助,我將之列在母法裡面,你們就可以訂定子法,就可以要求學校做何種配合,其實不一定是大學,有理化老師的高中,甚至鄉村裡面的小學,都是非常好用的。
    姜代理署長郁美:我們的作法就是讓學校參與一級品管,學校實驗室的檢驗報告也有受到認可,在輔導和輔助的部分,食藥署和地方衛生局一直在輔導地方的中小企業食品工廠,最末端的部分應該是上游所給予的食品安全保證,而不是自己去做。我們還是覺得不要訂在母法裡面,可以用附帶決議或是放在施行細則裡面做處理。
    主席:我是覺得放在母法裡面,你們以後訂子法和施行細則時會更有依據。我剛剛講到小學,小學有些受過理化訓練的老師,像昨天我看到電視上介紹,只要在二甲基黃中滴入硫酸就馬上變紅了,這個我們怎麼會知道呢?但具有化學常識的老師就可以隨時做,譬如就學校營養午餐可以做簡易的test,若發現有問題就往上送到更正式的實驗室檢驗,我的意思是這樣。
  • 姜代理署長郁美
    是。
  • 主席
    我覺得放在母法中才有辦法強制性去串連。
    姜代理署長郁美:在中小企業的輔導跟輔助其實在工廠的輔導辦法中就有了,這是屬於經濟部工業局的職掌,對於這些業者的教育跟產品的……
  • 主席
    經濟部工業局對食品安全沒興趣吧?
    請經濟部工業局呂副局長說明。
    呂副局長正華:主席、各位委員。食品安全檢驗工作的申請基本上是針對檢驗這一塊,我們對產業發展的輔導是可以做點協助,可是這個主管的範圍還是由衛福部推動為主。
    主席:對啊,署長,他們的重點不會放在食品安全的檢驗。
    姜代理署長郁美:在檢驗的量能部分我們已經儘量把它從民間的單位吸引出來,在量能部分是足夠的,這些被我們認可或可以提供檢驗的檢驗機構在我們的網站上都有,只要食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有需要,網站上都有公布這六十幾家可以檢驗項目的地點、學校或民間機構,若有問題,他們跟地方衛生局反映時,地方衛生局也會加以輔導,因此我覺得沒有必要放在母法中。
    主席:我認為有必要放在母法中,因為……
    姜代理署長郁美:這是必須要做的,它的一級品管……
    主席:未來有可能用食安基金給這些小型的或微型的食品業者做輔助跟輔導。這一條先保留,我希望署長跟部長回去再好好考慮,因為沒有母法,你們想要怎麼做就自己訂定施行細則,我覺得這並不周全,應該有母法,以後對這些小型甚至微型食品業者的食品安全檢驗工作及申請若給予輔助,這些小型、微型的業者會更積極、更願意來配合檢驗或主動送檢,對不對?
    第四條之一先保留。第四條之二是那個……
    徐委員少萍:(在席位上)本席要發言,可以嗎?
  • 主席
    請徐委員少萍發言。
    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這個新增的條文我們當然要很仔細地看,剛才,我很仔細在聽,民間、學校這樣的檢驗機能都在,現在又新增一條文,食藥署代署長已經講得很清楚了,可是主席你在主席的位子上一直講,好像一定要達到目的才行,這樣我們怎麼審法案?我們已經聽很久了,剛剛就這一條就討論很久了,我們都聽得進去,只有你提案人聽不進去,所以你就保留好了,我們繼續好不好?
  • 主席
    我剛剛已經講保留了。
    徐委員少萍:你這個主席非常強勢,我們都可以忍耐,但你不能針對你要的一條條文就一直講,代署長已經講得很清楚,我們也聽得很清楚了,假如你覺得要的話就保留嘛,不用再討論。
    主席:你也可以來代主席,讓我下去講,沒有關係啊。
    徐委員少萍:不是,你這樣審法案,對於你要的條文,他已經解釋那麼久了,你還是在講,我就……
    主席:不是,他是沒有根據去……
    徐委員少萍:好了,我不講了。
    主席:我在母法中要給他一個根據而他不要嘛,我覺得這個東西跟他做的事情並不衝突,為什麼不肯放在母法裏面?
  • 徐委員少萍
    我也覺得不必要。
    主席:你覺得不必要,但我覺得必要。
    徐委員少萍:有意見,你保留嘛。
    主席:對啊,我保留了。
  • 徐委員少萍
    講那麼久才保留!
  • 主席
    我要把我的道理講清楚嘛。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我跟大家報告一下,今天要審查的第七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六條之一等條文在12月10日總統公告的食管法中都已經修正過了,所以我們今天就只討論第一條、第四條之一、第四條之二、第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還有第四十四條之一。
    我們剛剛已經討論到第四條之一,本條保留。
    針對第四條之二,請衛福部食藥署姜代理署長說明。
    姜代理署長郁美:主席、各位委員。就第四條之二新增條文,我們建議不予增訂,因為在這次公布的條文中,第四十二條之一已經將食品安全衛生納入警察機關應派員協助主管機關的部分了。
  • 主席
    那麼這一條就不予增訂。
    第七條在12月10日公布的食管法中已經有修正了。接著討論第八條,針對本條,署長有跟尤委員美女溝通嗎?
    姜代理署長郁美:是蘇委員,蘇委員有提出修正動議。
  • 主席
    針對本條蘇委員清泉提出修正動議。
  • 蘇委員清泉等所提修正動議

    鑒於近年來食品衛生安全事件頻傳,除嚴重影響大眾消費信心外,更凸顯整體食品安全之維護,無法僅依賴第一線稽查人員,於產品末端進行查緝、抽驗等;應就食品業者管理建置系統化制度,全面落實三級品管。然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就二級品管,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就食品業者辦理驗證,無明確規範類別、規模及授權建構完整之認/驗證體系,須訂定相關罰則,以維持二級品管制度之獨立、公正性,強化驗證效力,爰提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及第四十八條修正萆案」修正動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加強對食品業者之管理,明確規範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就其衛生安全管理系統,主動接受第三方驗證之外部查核監控,並參酌美國食品安全現代法(Food Safety Modernization Act,FSMA)第307條授權對國外食品生產設施,建立第三方驗證查核機制及其認證,以及國際間對第三方驗證機構之認證管理,爰增訂驗證機構之管理及認證規定,以提升驗證制度對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監督管理之效能。(修正第八條)
    二、為提升第三方驗證制度之管理效能,強制規範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之驗證,爰增訂違反第八條第五項規定之罰則。(修正第四十八條)
  • 提案人
    蘇清泉
  • 連署人
    徐少萍  吳育仁  王育敏  江惠貞
  • 主席
    請衛福部食藥署姜代理署長說明。
    姜代理署長郁美: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我們同意文字的內容。
  • 主席
    請蘇委員清泉發言。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委員。現在食品是要走三級品管路線,第一級就是食品廠做自主管理。所謂自主管理就是上市、上櫃一定規模的廠商一定要設置實驗室,這個部分是沒有問題的。第二級是第三方驗證。請問我們認可的第三方驗證單位有哪些?
  • 主席
    請衛福部食藥署風管組李代理組長說明。
    李代理組長明鑫:主席、各位委員。是穀研所、中央畜產會,還有食工所的那個部分。我們希望更多單位可以參與,現在委員提案是經由我們認證通過的驗證機構來執行第三方驗證。
    蘇委員清泉:也就是有一定規模、類別的食品廠必須經衛福部認可的驗證單位做第三方驗證,對嗎?
  • 李代理組長明鑫
    對。
    蘇委員清泉:所以你們要去做驗證單位的評鑑,如果一定規模、類別的食品廠不接受第三方驗證,也要有罰則才對,是不是?譬如現在有三個、五個GHP等等,將來每個驗證單位都要做qualify,而這個qualify是由你們來做,是不是?
  • 主席
    請衛福部食藥署姜代理署長說明。
  • 姜代理署長郁美
    主席、各位委員。是由認證單位來做qualify。
    蘇委員清泉:這個認證單位本身也要做qualify,也要被評鑑,而這個部分是由你們來做?
  • 姜代理署長郁美
    對。
    蘇委員清泉:是由你們做,還是由國際單位來做?
    李代理組長明鑫:由我們直接認證也可以,就像目前民間的很多實驗室,也是我們自己認證的。
    蘇委員清泉:你們自己認證的。像現在的醫策會,除了衛福部委託它做評鑑外,也接受國際認證跟評鑑,亞洲的、全球機構給它認證、評鑑,這是好事。所以現階段是衛福部給驗證單位做評鑑,將來也可以引進國外單位來做評鑑,這樣可以提升它的品質。
    姜代理署長郁美:是,那是一定的。
    蘇委員清泉:好,謝謝。
    姜代理署長郁美:我們建議對條文文字做標點符號的修正,最後一段修正為「前項驗證,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驗證機構辦理;有關申請、撤銷與廢止認證之條件或事由,執行驗證之收費、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就是在兩處加上逗點。
    主席:好,在尤美女委員的版本有「驗證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且應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這句話是不是也應該放進去?
    李代理組長明鑫:尤委員的提案是當時她混淆了,她想到檢驗方法去了。
  • 主席
    檢驗?
    李代理組長明鑫:這部分我們有跟尤委員溝通過,關於檢驗的部分在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裡面,有做規範。
  • 主席
    瞭解。
    請問各位,第八條照蘇委員清泉等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本席剛剛已經宣布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條文都是在12月10日總統公告的食管法裡,所以均維持現行條文。
    接下來處理第二十五條。針對本條,有田委員秋堇等提出修正動議。
  • 田委員秋堇等所提修正動議
  • 提案人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蘇清泉
  • 主席
    請衛福部食藥署姜代理署長說明。
    姜代理署長郁美: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提出的第二十五條修正動議跟之前的不一樣,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其後,委員建議增加「以及製造、加工、調配之方式;」等字,我們建議修正為「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因為要求標示的不是只有製造、加工、調配方式而已,還有其他的內容。另外……
    主席:就是以「及其他應標示事項」概括,你們再去訂定施行細則。
    姜代理署長郁美:對,我們再去訂應該標示的內容。
    主席:好,同意。
    姜代理署長郁美:另外,委員又建議增列「國產散裝農產品,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等字,建議修正為「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這樣可以跟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所敘述內容一致。
  • 主席
    可以。
    第二十五條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請問各位,第二十五條照田委員秋堇等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有無異議?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這項修正動議,散裝食品的部分,還是應該加入「及其他應標示事項」。
  • 主席
    請衛福部食藥署姜代理署長說明。
  • 姜代理署長郁美
    主席、各位委員。有加進去。
    主席:有加進去。就是我們修正動議中,把「以及製造、加工、調配之方式」改成「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剛才食藥署姜代理署長說明時,我接受她的意見。
    王委員育敏:好,散裝部分要納入。
    主席:在本席的修正動議中,「以及製造、加工、調配之方式」那幾句話改為「及其他應標示事項」。
    王委員育敏:對,我原來的版本裡也就納入了「及其他應標示事項」。
  • 主席
    第二十五條修正通過。
    條文修正通過之後,當然,總統沒有辦法立刻公告,但我們可以預為準備,就是重組肉一定要強制標示,因為腎臟不好的消費者如果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吃到重組肉,對他的身體會造成非常大的負擔,畢竟國內洗腎的人這麼多。還有,我剛才談到,冬天到了,很多人因為覺得吃火鍋可以吃到好多青菜,就覺得非常開心,一方面又能跟朋友、家人聚餐,而且不用洗碗,可是如果吃到以化學物質調製的湯頭,反而對消費者造成非常大的身體健康危害,如果生病的老人家或孕婦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吃到,更是非常危險。如果火鍋店的湯頭是以化學品調製,就應該標示在門口、標示在菜單上面,提醒消費者,要便宜,風險就要自負。但我相信不會有人因為便宜去吃這種東西,大家是以為這樣的火鍋湯底既便宜,又真的是以蔬菜和骨頭熬製,才會那麼開心地去食用。條文修正後,我們才有辦法協助良幣驅逐劣幣,讓真正的良心業者受益,消費者在健康上也可以得到保障。我們可以先做點準備,等總統一公告,新制就可以上路。
    進行第二十六條。
    請衛福部食藥署姜代理署長說明。
  • 姜代理署長郁美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不同之處是「溯源電子條碼」,對不對?
  • 姜代理署長郁美
    是。
  • 主席
    為什麼?
    姜代理署長郁美:從第二十二條到第二十七條,蔣委員提案條文都納入「溯源電子條碼」。其實電子條碼或溯源部分,透過二維條碼、一維條碼等其他方式或在網站上都可以使用,不需要納入必須標示的事項,我們是鼓勵業者使用。
    主席:「鼓勵使用」與「一定要使用」溯源電子條碼之間有什麼不同?既然鼓勵使用,就表示你認為使用溯源電子條碼是一件好事,那規範在母法中有什麼不好嗎?對於消費者的知情權、也就是資訊透明更有保障。
    請衛福部食藥署食品組潘組長說明。
    潘組長志寬:主席、各位委員。其實透過相關追蹤、追溯系統,我們其實都可以掌握得到;一定要標示電子條碼的話,由於產品本身外包裝變化滿大的,有些產品要做這種條碼式標示有其困難。
  • 主席
    例如那些產品?罐頭?
  • 潘組長志寬
    例如外罐形狀特殊的產品。
    主席:如果排除外罐特殊的產品呢?其他產品應該都可以附上溯源電子條碼,現在大家都有智慧型手機,一掃就知道。
  • 潘組長志寬
    但是也未必所有智慧型手機都……
  • 主席
    有辦法掃出來?
  • 潘組長志寬
    對。
    姜代理署長郁美:我們建議不要限制一定要使用,但我們會鼓勵。針對所有項目必須標示的理由,其實法案中已經訂得非常清楚。
  • 主席
    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很多產品都是在大的包裝盒外標示相關日期等資料,盒子裡的小包裝食品卻沒有打上日期,所以一旦包裝盒拆掉,內部的小包裝就沒有食品有效日期等資訊了,很多產品都是這樣。請問衛福部食藥署姜代理署長,你們現在在討論的,是不是要規定內包裝也要標示,包括標示產品原料?還有一些小包裝有標示原料,有效日期卻沒有標。
  • 主席
    請衛福部食藥署姜代理署長說明。
    姜代理署長郁美:主席、各位委員。只要是販賣型包裝的食品,就必須完整標示,讓所有購買者了解。
  • 陳委員節如
    日期有沒有包含在內?
  • 姜代理署長郁美
    都包括在內。
    陳委員節如:可是很多食品都沒有,只要大盒子上面有,裡面的小包裝常常全都沒有標示。
    姜代理署長郁美:這是在單一包裝的前提下,如果是以小包裝為單一包裝販賣,就必須完整標示。但拆封之後,我們也鼓勵民眾趕快吃完,而不是放到過期再吃。
    陳委員節如:我是說,很多店家把產品外盒拆了,裡面的小包裝商品就看不出日期資訊了,所以小包裝商品是不是也應該打上標示?
    姜代理署長郁美:現在幾乎所有業者都會在小包裝上打上產品有效期限,例如看得出到2014年幾月幾日為止有效,至於現行法律規定的是,只要業者販賣的是單一包裝,就必須完整標示。
    陳委員節如:像本席拿到的這種產品就是什麼都沒有標示,你們就要加以管控了。
  • 主席
    請衛福部食藥署食品組潘組長說明。
    潘組長志寬:主席、各位委員。如果店家將產品包裝拆除,單獨販售小包裝商品,其實還是要完整標示,否則會涉及……
    陳委員節如:沒有單獨賣就都不用標示,是嗎?
    潘組長志寬:不是,只要單獨拆出小包裝販賣,就應該有完整中文標示,即使是尺寸更小的產品,例如在迪化街一帶,糖果原本是整桶裝,但拆開後散裝販賣,按照散裝產品標示規定,還是要揭露產品有效日期。
    陳委員節如:很多穀類食品也是這樣一包一包賣,外面固然會有大包裝,可是很多都是分拆後販賣。
    潘組長志寬:如果有這種情形,原則上,我們就要取締。
  • 陳委員節如
    應該是拆開來賣就不行嘛!
    姜代理署長郁美:對,歡迎委員檢舉。
    主席:你們要去要求、要去調查,怎麼是叫我們檢舉?我們又不是你們的稽查員。
    第二十六條保留。
    第二十七條因為也牽涉溯源電子條碼,我是希望站在消費者知情權以及資訊揭露角度再考慮一下,如果像剛才署長跟組長所言,有執行上的困難,我們是不是再精細地考慮一下怎麼修正文字,例如排除部分產品,但其他產品還是要儘量做到。誠如剛才署長談到,總統12月10日公告的第九條也談到,一定要明文規定特定食品業者要建立追蹤、追溯系統,而且還要有電子發票、以電子方式申報等規定,但我覺得,對於溯源電子條碼,大家也可以一併考慮,這次修法也是一個機會,所以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六條也一併保留。
    第三十二條已經公告了,維持現行條文。
    進行第三十八條。請衛福部食藥署姜代理署長說明。
    姜代理署長郁美:主席、各位委員。第三十八條提到「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但我國自有公告方法,要是只依照國際間認可之方法,與國內的檢驗結果就會不一。
    主席:對,所以我的提案版本是「『或』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有時國際間認可之方法比我們的方法更精密,如果業者以國際認可之方法檢驗過食品,輸入台灣之後,再用國內的方法檢驗,不但對業者來說是雙重檢驗,我們的檢驗方法也沒有比別人更好,既然有這樣的困擾,所以我們大家是不是也討論一下這樣的狀況,解決這個問題?
    請衛福部食藥署黃研究員說明。
    黃研究員文魁:主席、各位委員。委員的想法很好,就是國際間也有其他檢驗方法,可是因為這項制度牽涉到各級主管機關,要做為行政處分、裁罰之依據,不論是罰款或產品下架、回收或銷毀。如果碰到田委員講的那種情況,依照現行法規之規範,針對國際最先進的方法,應該根據第四條、以及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交由檢驗方法之專家委員會認定;如果直接用田委員提案條文,用「或」的話就會亂掉,因為這樣就沒有層次性了,每個人都可以依照自由心證主張產品經過國際認可方法檢驗,而排除國家制定的標準章法。我覺得委員的建議很好,但還是應該透過特定程序,維持順序與優先性,新的方法引進國內之後,經過國家公告,那就是國家認可的方法,否則將來整個裁罰系統會大亂。
    主席:本條先保留,我們看看文字上可以怎麼修正,好不好?第三十八條保留。
    進行第四十條。針對第四十條,田委員秋堇等提出修正動議。
  • 田委員秋堇等所提修正動議

    第四十條  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同時公布檢驗方法、結果判讀依據或檢驗單位。
  • 提案人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蘇清泉
  • 主席
    請衛福部食藥署姜代理署長說明。
    姜代理署長郁美:主席、各位委員。對於本條,我們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因為在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同時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並沒有規定各級主管機關不適用,本條是適用所有發布單位,不論是民間或官方。官方的檢驗報告,我們絕對會透過公告之檢驗方法,適用各級主管機關,也適用民間單位,所以建議不予修正。
    主席:好,我也說明一下為什麼提出這樣的修正動議,把檢驗單位前改為「或」。拜託大家回憶一下,我們去年5月在修法時,原本還有罰則,我認為不可以有罰則,如果有罰則,消基會就可能被罰到,這對民間消保團體是不公平的。至於要公布檢驗單位,我想是因為發生了一件行政單位可能沒有想到的事情,就是檢驗單位面臨的白色恐怖問題。這不是有意造成的,但檢驗單位本身就先怕了,我舉個例子好了,有一家雜誌檢驗產品,找了一個學術單位,但該學術單位並沒有得到國家實驗室認證。我後來詢問該媒體,為什麼不找國家認證的實驗室,他們說找遍了,卻沒有人要幫他們檢驗,這就是商業週刊檢驗牛乳事件,他們找不到敢幫他們檢驗的民間檢驗單位,為什麼?因為檢驗單位認為這種檢驗會得罪太多人,依他們自己想像,如果檢驗出這麼多問題,衛福部和食藥署官員會不高興,所以不願意幫媒體檢驗,會有這樣的問題。我要強調的是,如果檢驗單位願意公布檢驗方法,判讀依據也公布,我們只要確定該檢驗單位是國家認證的實驗室就好,不要強迫人家公布檢驗單位,否則會產生剛剛提到的問題。消基會和主婦聯盟都遇到同樣的狀況,這不是官方有意造成的,但是第一,這些實驗室要定期接受食藥署的驗證,他們擔心因為不斷揭發食安問題,讓官員焦頭爛額,導致實驗室不敢接案;此外,現在的邊境檢驗,食藥署也委託民間檢驗室執行,每年經費都是一、兩億,民間實驗室也不想丟掉這樣的大生意,就是有這樣層層疊疊、我們之前沒有想到的因素跑出來,所以消基會對這個問題非常頭痛。你們有沒有發現,第四十條修正通過之後,不論是消基會或主婦聯盟,公布檢驗結果的機會都少了很多,因為他們真的找不到合格的實驗室幫他們檢驗。
    請蘇委員清泉發言。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這件事情,我有一點點不一樣的看法,上次的屏東酪農事件鬧得很大,後來黃委員昭順和我一起處理。如果我沒記錯的話,那次結果是實踐大學一位老師公布的,後來也知道他的檢驗方式與公家不同,但結果公布後,百姓其實不會注意檢驗方法,只會在意食品裡含有環境賀爾蒙等一大堆成分,導致酪農產品滯銷,所以酪農群起找商業週刊算帳,後來更提出告訴。所以,民間團體和一些財團法人基金會常常在檢驗市售產品之後逕行公布,也是很危險的。他們披露檢驗報告時,常常直接召開記者會,把產品擺在桌子上,就痛批廠商,被批評的廠商就跳出來抗議了。我覺得抽驗要有方法,還要說明委託驗證單位,而且程序也要嚴謹,不能隨隨便便公布,這樣很危險,像上次的酪農事件,就導致酪農血本無歸,這是很嚴重的問題,所以無論要披露、要抽驗,還是要嚴謹。
  • 主席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這個條文,我還是認為有多少證據,就公布到哪裡,而且對檢驗單位來說,也可以自我要求,讓整個檢驗方法更精準、更到位。現在整個台灣的社會氛圍是歡迎檢驗,也歡迎大家去做各式各樣的檢驗,但我們也一定要要求檢驗方法、過程正確無誤,因為一件事情帶來的可能是改革,也可能帶來傷害,如果過程不精確,像剛才提到的事件,對這些酪農來說可能就是傷害;但如果檢驗過程很精準,揪出這些黑心廠商,對整個社會來說,就是食安上的改革。對於任何事情,程序正義都非常重要,如果在檢驗過程當中,檢驗單位確保了客觀、科學求證的檢驗,勇敢地揭露資料,而且結果又是正確的,社會會給予掌聲。剛才主席也提到,像消基會或主婦聯盟,他們過去做的也有滿多是得到掌聲的,因為他們是主動揭發問題的,但是如果因為過程不夠精確,導致社會某些產業受損或影響,他們當然也要負起相對的社會責任。既然到目前為止,我們都要求各項產品的所有成分都要揭露,那麼檢驗單位要出具報告,當然也要負責任,檢驗單位本身勇於揭露,把事情揭發出來,社會其實是會給予掌聲的,所以這件事情是一體兩面,如果不揭露,萬一是錯誤的怎麼辦?檢驗單位是不是就不用負任何責任?現在的社會是實證主義,對任何事都講求有多少證據就要講多少話,既然是檢驗報告,就要經得起檢驗,所以,充分揭露資訊,可能才是對整個社會相對比較正面的做法。
    主席:感謝兩位委員提供意見。不過我也拜託兩位委員從另外一個層面來考慮,一個實驗室都是花了上千萬成立的,回本也非常慢,最大宗檢驗來源其實是政府單位,當實驗室考慮到實驗可能得罪政府單位時,是會拒絕的,一旦實驗室拒絕,無論是消基會還是主婦聯盟,他們是一點辦法都沒有。請大家考慮一件事情,為什麼去年5月食管法第四十條修正通過之前,消基會和主婦聯盟常常召開記者會,公布他們發現什麼問題,而且後來也證明是正確的,他們找的都是合格的、國家認證的實驗室,公布的結果也都沒有問題,反而是第四十條修正通過之後,像商業週刊就找不到合格實驗室可以幫他們檢驗,被迫去找學術單位,結果就出了這個狀況。在這種狀況之下,民間監督的力量反而削弱,我現在談的是這個問題。這不是他們有意造成的,但事實上現在就出現了這樣的現象。我們從去年5月就開始擔心此事,隨後也不斷被驗證。
    請衛福部食藥署姜代理署長說明。
    姜代理署長郁美: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民間實驗室補助占食藥署的預算其實不多,食藥署案件在他們的檢驗量和收入中只占一點點而已,他們最大宗的收入是一級品管委託,所以委員可能不需要那麼擔心我們會控制這些民間實驗室,絕對不會!倒是許多檢驗報告或消息披露是不正確的,有時是在有設定結果的前提下往前推,決定用什麼方法檢驗,這也是我們很擔心的部分。
  • 主席
    請衛福部食藥署黃研究員說明。
    黃研究員文魁:主席、各位委員。我再補充報告一下,主席剛剛一直認為涉及恐怖或忌憚,其實我們應該探究的是,為什麼我們要對實驗室辦認證,包括我們現在要做的一級品管?就是需要確認這些檢驗方法的正確性。
  • 主席
    我沒有反對認證啊!
    黃研究員文魁:是。我的意思是說,如果有人要做檢驗,這些認證實驗室為什麼不接這些案子?理由不見得都是忌憚,而是會考慮很多因素,譬如要求檢驗的品項、方法、檢體是否適合檢驗;好比部分專業人士,不論是律師、醫師等等,在接案時也要考慮自身的能力以及目前可以使用的方法。我不敢說委員講的狀況都沒有,但可能還是加以探究,不是所有案子都是因為忌憚的原因遭到拒絕。
    第二,剛才的條文,雖然我們主張維持現行條文,但您也提到一點,就是要維持產業的健全發展。公布結果的人固然要負法律責任,但那些法律責任都是事後救濟,如果在事前沒有一些力量稍加防範,等到事情發生,只靠事後救濟,財產權上的損害或許可以得到補償,但非財產權的損害可能不是能夠完全彌補的。
    主席:這些我們都很清楚,但我現在要告訴大家的是,站在消費者保護的立場,民間團體的監督權因為這條條文受到干擾。你們可以再去跟消基會與主婦聯盟溝通。第四十條先保留,看看接下來的協商可以怎麼修正。
    第四十四條照現行條文通過。
    進行第四十四條之一。請衛福部食藥署謝科長說明。
    謝科長碧蓮:主席、各位委員。第四十四條之一是由黃委員偉哲提案,最主要的修正內容是食品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時,就不得重新登錄,也不得擔任產業負責人,還有處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針對罰鍰部分,我們建議,由於第十五條對於違反行為人並未設限,可能涉案的行為人層面非常廣,如果罰鍰下限直接提高,很可能導致處罰不太公正的情形,例如針對較小攤商,直接處以六十萬,在社會公正角度來講,很可能無法取得平衡點,所以針對法定罰鍰下限,我們建議還是依照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二個部分其實在第四十四條就已經規範,必要時可以歇業,歇業對業者來說已經是終止其營業,而且永久不可再經營,所以委員提案條文規範的「永久停業」,我們認為可能不太需要明訂在條文上。重新登錄部分也一樣,如果要求完全不可再重新登錄,對於部分過失犯來說,這樣的罰則可能也是太重了,所以我們建議第四十四條之一不予增訂。
    主席:因為黃委員偉哲不在場,本條保留。
    第四十五條照現行條文通過。
    第四十七條照現行條文通過。
    針對第四十八條,有蘇委員清泉等修正動議。
    請衛福部食藥署姜代理署長說明。
    姜代理署長郁美:主席、各位委員。蘇委員的修正動議,是針對剛才通過的第八條,將罰則訂在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或違反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未取得驗證」者,也予以處罰。
    主席:針對第四十八條,蘇委員清泉等提出修正動議。
  • 蘇委員清泉等所提修正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未設置實驗室。
    二、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或違反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未取得驗證。
    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
    四、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
    五、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方式及規格申報。
    六、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七、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
    八、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通報轄區主管機關。
    十、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出具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生證明。
  • 主席
    第四十八條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第四十九條維持現行條文。
    第四十九條之一維持現行條文。
    第五十六條維持現行條文。
    第五十六條之一維持現行條文。
    另外委員提出附帶決議一案。
  • 田委員秋堇等所提附帶決議

    台灣歷年食安事件,屢次發生工業用原料流入食品加工業,舉凡工業酒精、工業用鹽、工業用黏著劑、工業級防腐劑、工業用漂白劑、工業染劑……,已成為國人食安夢魘。主管機關應對化工原料行嚴加管理,比照藥局證照制度、專業人員常駐;原料行內所售工業原料應由工業局管制流向、所售食品原料應由衛福部管制流向,並於儲存及販賣區域皆有明顯區別。
  • 提案人
    田秋堇
  • 連署人
    蘇清泉  陳節如
  • 主席
    請經濟部工業局呂副局長說明。
    呂副局長正華:主席、各位委員。提案目的是拒絕化工原料用在食品上,當然工業局是同意的,不過顧名思義,化工原料就是應用於化學工業的原料,化工原料行在管理上,也不是依據特定法律才能設立許可的行號。在過去管理上,這些原料有很多是用在化學工業上,如果依照附帶決議,就會變成所有化工原料都要由工業局管制,其實在實務上是有困難的。
    主席:副局長,現在許多化工原料行也兼賣食品原料,我現在談的是這種混著賣的情況,那化工行老闆知道什麼是化工原料、什麼是食品原料,但他們也可以很理所當然地說,不知道客戶買了之後是要加入食品。這次事件就是這樣啊!
    呂副局長正華:其實在食管法修法過程中,只要涉及販賣,都有規範。另外,衛福部今年1月也發布新聞稿指出,化工原料行只要是販售食品添加物供作食品用途,就屬於食品添加物的販售業者。這項附帶決議目的是要禁絕化工原料用到食品,所以雖然如同委員剛才所說的,化工原料行兼賣很多種原料,但只要賣的是與食品有關的添加物,就要回歸食管法處理。
  • 主席
    所以你認為應該由衛福部管?
    呂副局長正華:我們建議,文字上稍作修正,刪除「原料行內所售工業原料應由工業局管制流向」文字,因為這實在沒辦法做,就工業局來說,第一,販售化工原料不是特許行業,尤其化工原料行是由商業司管理,我們沒有這樣的處理法源。
    主席:好,但是「儲存及販賣區域皆有明顯區別」這一點,應該做得到吧!
    呂副局長正華:其實對於委員的提案,我在網上搜尋相關資料,發現台中市政府衛生局在102年也辦理過食品添加物的專櫃儲存機制,而且要與化工原料明顯區隔。我看到的是台中市衛生局有這樣做。
  • 主席
    人家已經在做了。
    呂副局長正華:是,但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脈絡下,應該由各縣市研究如何落實,就工業局來說,因為化工原料行不是特許行業,也就是不像銀行業者要經過申請才能經營,我們是在管工廠時,工廠登記機制中有這樣的規定,所以如果這項附帶決議納入工業局,可能沒辦法執行。
  • 主席
    我了解。
    請衛福部食藥署姜代理署長說明。
    姜代理署長郁美:主席、各位委員。後段的「所售食品原料應由衛福部管制流向,並於儲存及販賣區域皆有明顯區別。」我們是可以做到的。
    主席:第5行改為「主管機關應對兼賣食品原料之化工原料行嚴加管理」,這樣是不是可以?
  • 姜代理署長郁美
    建議改為「工業主管機關及衛生主管機關」。
    主席:改為「工業主管機關及衛生主管機關應對兼賣食品原料之化工原料行嚴加管理,比照藥局證照制度,專業人員長駐……
  • 姜代理署長郁美
    專業人員長駐……
    主席:改為「研議」,好不好?我實在不知道要怎麼辦才好,這種狀況很恐怖耶!這個問題若是不解決,食管法怎麼修都是一場空。「原料行內所售工業原料」和「專業人員長駐」要怎麼修正才好?現在的問題在於無法一聲令下,就禁止所有化工原料行兼賣食品原料,因為已經行之多年。是不是應該訂定落日條款?就像西門町店面一樣,隔成兩間兩人寬的空間也沒關係,一間全部販售化工原料,一邊全部販售食品原料,這樣食品業者也無法辯解不知道自己買到的是化工原料,因為他就是跑到銷售化工原料的區域,買到化工原料,食品業者就無可抵賴了。我要強調的是,食品業者喊冤時,我們無從得知業者是真冤枉還是假冤枉,問題出在這裡,才讓黑心廠商有後門可逃遁。
    姜代理署長郁美:報告委員,從去年底開始,我們針對所有添加物販賣業者做檢查,要是店內有販售化工原料,我們就會要求業者將食品添加物原料分櫃販賣、陳列,而且要標示清楚。至於今天提到的業者榮美是販售化工原料的,並沒有銷售食品添加物。
  • 主席
    還是出問題了。
    姜代理署長郁美:那是故意的違法行為,不一樣。
    主席:是買方的故意違法行為吧!對啊!很清楚,因為業者就是沒有兼賣食品原料。
  • 姜代理署長郁美
    所以我們現在就是要求業者分櫃、標示清楚。
  • 主席
    台中市是實施分櫃而已嗎?
    姜代理署長郁美:對,我們現在都是輔導分櫃。
    主席:我覺得你們應該研議我剛才講的方法,既然西門町有那種兩人寬的店面,對於這些兼賣食品添加物或原料的化工原料行,應該也要求他們分成兩個店面。
  • 姜代理署長郁美
    那就跟分廠分照一樣。
    主席:我的意思就是這樣,讓業者無可抵賴,不論是賣的人或買的人都無法抵賴!
    請衛福部食藥署食品組潘組長說明。
    潘組長志寬:主席、各位委員。如果化工原料行販售食品添加物,第一,業者當然要來登錄;第二,我們講「販售分業」,業者既然要賣食品添加物,在販賣過程中,就要與化工原料分開處理。
    主席:如果保持同一個店面,怎麼分開?
    潘組長志寬:現在是純粹販賣化工原料的業者比較有問題,因為買家買走化工原料之後,原料行也不知道是不是可以當食品添加物。
    主席:那就很清楚,是買的人有問題,不能怪賣的人,我現在比較在意的是,化工與食品添加物混在一起賣,買的人喊冤說是老闆拿給他,他不知道自己買的是非食品級添加物,賣的人也宣稱自己才冤枉,指控客人根本沒告訴他要用在食品,自己才會賣給客人化工級添加物,到時整個國家的管制會不知道怎麼辦、分不出誰是有責任的,我的目的就是要清楚地知道,才會建議你們要求業者將店面分成2區、2個門面,如果買家跑錯,例如要買食品原料,卻走進了化工原料店面,就會轉到隔壁,如果沒有轉到隔壁,就顯示買家是有意的。
    潘組長志寬:基本上,我們以前講的販售分業,就是三分政策,包括進口分流、製造分區和販賣分業,再配合登錄制度,調查業者是否同時販售食品添加物和化工原料。在販賣分業原則下,兩種原料在同一販賣場所本來就該分開販賣。
    主席:可是你們現在只要求分櫃嘛!只是分櫃的話,仍然是老闆給客戶什麼,客戶就拿什麼,也就是客戶表明要買什麼,由老闆拿給他嘛!
    姜代理署長郁美:上次我們查石膏案時,第一化工行產品是放在化工原料區,並沒有放在食品添加物區。
    主席:所以就很清楚,賣的人有問題,買的人也有問題。
    姜代理署長郁美:是買的人,也就是使用者,賣的人是非常清楚的。
    呂副局長正華:(在台下)第一化工是賣化工原料,不是賣食品添加物的。
    主席:對!我現在就是要把責任釐清,責任釐清才有辦法管理,才有辦法處罰,不然,我們訂定那麼高的罰則,要怎麼罰?如果變成是合理懷疑,法官就不知道要如何判決啊!所以,我是請你們研議,看文字要如何修正。本席是建議第5行修正為:「衛福及工業主管機關應對化工原料行嚴加管理,研議比照藥局證照制度、專業人員常駐,原料行內所售工業原料及食品原料,應管制流向,並於儲存及販賣區域皆有明顯區別。」就是請你們研議,因為我們現在發現有這樣的漏洞,你們一定要想辦法把它補起來,不然以後還會不斷的出問題。
    請經濟部工業局呂副局長說明。
    呂副局長正華: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研議嚴加管理,我們來努力,但原料行內的工業原料應由工業局管制流向,這個真的是有困難。
    主席:沒有啊!我已經劃掉了。就是「原料行內所售工業原料及食品原料,應管制流向,並於儲存及販賣區域皆有明顯區別。」
    呂副局長正華:好,我們來研議努力看看。
    主席:也許就是加上電子發票,就可以管制流向。
    衛福部對第二十五條還有意見嗎?
    請衛福部食藥署姜代理署長說明。
    姜代理署長郁美:主席、各位委員。報告主席,第二十五條剛剛宣讀時,沒有修到第六十條部分,第六十條本來也有一個緩衝期。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四條都有緩衝期,但第二十五條這次修正時,沒有修到第六十條的緩衝期,所以,是不是可以在第二十五條增列第三項:「第一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或生產系統規定,自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主席:六個月後實施,都已經是夏天了,火鍋店的產品都吃到肚子裡去了。
    第二十五條管的是散裝食品,你們需要緩衝期嗎?
    姜代理署長郁美:對於一般業者,我們還是要有一個輔導期,不能在法令公布施行後,立即予以處分。
  • 主席
    那火鍋店的問題要如何解決?
    姜代理署長郁美:火鍋的部分,我們會用第一項規定,以公告方式處理,就是其他應標示事項。因為第一項我們給緩衝期的只有可追溯來源或生產系統之規定,其他沒有。
    主席:針對火鍋店,你們要用公告方式,因為現在冬天到了,如果是用化學物質調製的湯頭,就要在店門口及菜單上標示清楚。第二點,火鍋店醬料用很多生雞蛋,農委會針對雞蛋已經有生產系統,這部分也應該標示。因為一般我們吃雞蛋都是吃熟的,不過一般到火鍋店吃的都是生雞蛋,所以我認為火鍋店的雞蛋生產系統應該率先做。
    姜代理署長郁美:好,我們回去研議。
  • 主席
    不需要再寫成附帶決議吧?不需要了。
    第二十五條增列第三項,內容為「第一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或生產系統規定,自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本日上午併案審查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9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業經審查完竣,保留條文送朝野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田召集委員秋堇補充說明。院會討論本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上午會議到此結束,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現在休息,謝謝大家。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本日會議下午之議程。
    一、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預算處理)。
    二、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非營業基金(作業基金一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一就業安定基金)、信託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等預算案(預算處理)。
    主席:本二案前經提103年11月17日第8屆第6會期本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本日審查預算案,公務部分歲入科目以項為處理單位,歲出科目以目為處理單位。
    現在進行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之審查。請宣讀預算科目及提案。
  • 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勞動部主管(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基金運用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47項 勞動部139萬元
    第148項 勞工保險局9,954萬9,000元
    第149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38萬1,000元
    第150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6,600萬元
    第151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40萬元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58項 勞動部2,358萬2,000元
    第159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億6,068萬9,000元
    第160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2億8,875萬3,000元
    第161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無列數。
    第162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59項 勞動部,無列數
    第160項 勞工保險局1億0,459萬2,000元
    第161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587萬6,000元
    第162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2,000元。
    第163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80萬元。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56項 勞動部,無列數。
    第157項 勞工保險局22萬8,000元
    第158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47萬1,000元。
    第159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8,000元。
    第160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6萬元。
    二、歲出部分
    第15款 勞動部主管1,215億9,716萬1,000元
    第1項 勞動部1,149億7,801萬5,000元
    第1目 勞動保險業務1,142億7,575萬2,000元
    第2目 一般行政5億0,942萬3,000元
    第3目 綜合規劃業務3,050萬6,000元
    第4目 勞動關係業務9,036萬9,000元
    第5目 勞動福祉退休業務4,968萬3,000元
    第6目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857萬1,000元
    第7目 勞動法務業務800萬2,000元
    第8目 第一預備金570萬9,000元
    第2項 勞工保險局34億2,966萬5,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6億8,297萬9,000元
    第2目 保險業務6億3,167萬5,000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63萬5,000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550萬元
    第5目 勞工退休業務1億0,887萬6,000元
    第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9億7,589萬9,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9,598萬1,000元
    第2目 勞動力發展業務2億2,583萬3,000元
    第3目 分署管理13億4,198萬2,000元
    第4目 技能檢定中心管理1億0,927萬2,000元
    第5目 第一預備金283萬1,000元
    第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7億3,928萬4,000元
    第1目 職業災害保護業務7,000萬元
    第2目 一般行政3億6,062萬2,000元
    第3目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3億0,715萬7,000元
    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60萬5,000元
    第5目 第一預備金90萬元
    第5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1億8,261萬8,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6,279萬4,000元
    第2目 勞動基金運用業務1,912萬4,000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70萬元
    第6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2億9,168萬元
    第1目 一般行政9,267萬元
    第2目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1億9,000萬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891萬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10萬元
    1、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4年度預算案編列罰金罰鍰收入共計9,954萬元9千元,包括: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規定所處之罰鍰收入」,與103年度法定預算1億2,745萬4千元相較,減列金額高達2,854萬5千元。(詳見附表:103及104年度罰金罰鍰收入比較表)
    經查,前開法律皆攸關勞工基本權益之保障,主管機關本應大力稽查有無不法,但從罰鍰收入減列之狀況觀之,勞工保險局顯有行政怠惰之嫌。
    綜上,爰參酌103年度相關預算額度,該項預算增列2,854萬5千元,以積極維護勞工基本權益。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林淑芬  田秋堇
    2、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4年度預算案編列罰金罰鍰收入共計6,600萬元,主要內容為:北、中、南勞動檢查所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規定所處之罰鍰收入,與103年度法定預算1億1,406萬7千元相較,減列金額高達4,806萬7千元。(詳見附表:103及104年度罰金罰鍰收入比較表)
    經查,職業安全衛生法於103年7月3日方才上路,主管機關不僅應廣為宣導、輔導,更應大力稽查有無不法,而從罰鍰收入減列之狀況觀之,職業安全衛生屬顯有行政怠惰之嫌。
    另查,104年度職業安全業務之工作計畫中,有關辦理勞動檢查業務之預算竟僅約103年度預算之七成,此種作法,如何達成其該工作計畫之預期成果?
    綜上,爰參酌103年度相關預算額度,該項預算增列4,806萬7千元,以積極維護勞工基本安全及權益。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林淑芬  田秋堇
    3、
    勞動部104年度預算案編列行政規費收入─審查費,共計2億8,740萬元,其中,北、中、南區檢查所執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收入為640萬元,較103年度減列142萬2千元。
    經查,97至102年業務量並未縮減,且103年度截至10月底,業務量尚稱正常,另97至102年預算執行率皆近100%(詳見附表:97至103年10月底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及預算執行率概況),實無減編預算之理,又,落實勞動相關檢查,方能減少職業災害之發生,減列相關預算,恐傷及勞工安全及權益。
    綜上,爰參酌103年度相關預算額度,該項預算增列142萬2千元,以積極維護勞工基本安全及權益。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林淑芬  田秋堇
    4、
    經查,勞動部及所屬每年皆編列龐大數額之捐、補助費,約占整體預算9成。(詳見附表1)
    而於捐補助費預算部分,對團體及私人補助之比率逐年增高,以104年度為例,勞動部及所屬捐、補助費共編列1,152億3,311萬3千元,其中,針對團體及私人之1,152億3,311萬3千元,比率高達99.25%。(詳見附表2)
    經查,如此龐大金額之預算,勞動部及所屬卻未於官方網站設有專區,以致多有民眾及團體反映:無法簡便查詢到所需之相關申請捐、補助費規定,以致經常錯失申請時機,甚或因不知有相關捐、補助費,而致使本身權益受損。
    綜上,爰凍結勞動部及所屬104年度捐、補助費預算數1/10,待勞動部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改善計畫與具體實施期程,並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林淑芬  田秋堇
    5、
    勞動部及所屬104年所編政策宣導相關預算共計5,137萬3千元。
    經查,審計部於96年決算審查報告即指出:辦理政令宣導採購案,核有:「政令宣導經費支出頗鉅,惟未妥為明列預算,難以有效監督管控」、「各機關辦理電視政令宣導、廣告採購,尚乏一致性作業規範,以資遵循」、「電視廣告採購經費支出龐鉅,允宜落實採購公開、公平原則」及「免費媒體通路資源有待加強運用,以節省公帑支出」等等缺失或辦理機制未臻完備等須改進事項,亟待行政院積極研謀改善。
    據上,立法院於102年審議預算時亦通過相關決議:103年起各機關編列政策宣導經費,應於預算書表內將經費編列情形妥適表達,以利國會及社會大眾監督,但觀諸勞動部及所屬之相關預算,仍散見於各業務計畫,此舉無疑無視審計部之決算審計報告及立法院之決議。
    更重要的是:若施政得民心,則由中央政府各部會首長或相關業務主管官員以記者會形式即可宣達政府政策、進行政策宣導,不僅民眾信服,媒體亦會正面報導、流傳;但若施政每每與人民站在對立面,則灑大錢所作宣傳,反會產生負面效果,更為浪費公帑之行徑。
    綜上,爰刪除104年度勞動部及所屬宣導費預算數之全數5,137萬3千元。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林淑芬  田秋堇
    6、
    104年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就業安定基金各編列133萬5千元、1,290萬元,合計1,423萬5千元之委外研究經費如下附表。勞動部近兩年委外研究報告公開情形在101年10項僅6項公開,102年8項僅1項公開,未符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及第7條第1項應主動公開之原則。為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並增加研究報告實際運用效率,如附表之研究報告應全數公開前,本項預算,編號1、2案爰先各凍結十分之一,其餘編號3-6各案凍結五分之一,辦理情形並向本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予解凍。是否得當?提請公決。
  • 提案人
    田秋堇
  • 連署人
    劉建國  徐少萍  林淑芬
    7、
    104年度國內旅費編列9,703千元,相關費用運作方式不明,部分使用計畫與基金內容類似,有多方匡列預算之虞。旅運費用應撙節使用,以發揮預算最大效益,並避免浮濫編列。建請減列預算900千元。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趙天麟  田秋堇
    8、
    104年度勞動部委辦費編列750千元,相關費用運作方式不明,據勞動部主管近2年度委外研究報告公開情形,101年度委外研究報告計10項,全文公開者6項、限閱報告須自行洽商委託機關者4項,全文公開比率60%,惟至102年度委外研究報告計8項,全文公開者僅1項、限閱報告須自行洽商委託機關者7項,全文公開比率降至12.5%。委辦費用應撙節使用,以發揮預算最大效益。建請減列預算200千元。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趙天麟
    9、
    104年度國內旅費編列2,222千元,相關費用運作方式不明,部分使用計畫與基金內容類似,有多方匡列預算之虞。旅運費用應撙節使用,以發揮預算最大效益,並避免浮濫編列。建請減列預算600千元。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趙天麟
    10、
    104年度「勞工保險業務」工作計畫共編列1,142億7,575萬2千元。
    經查,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項,有關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應負補償責任之規定為:「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3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1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但查,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第1項第3款卻將「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請假致留職停薪之勞工」,納為非強制參加勞工保險對象,承前所述,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相關規定,勞工若因職業災害且醫療期間二年內,雇主皆應付給全額工資,且不可資遣該勞工,職是之故,遭職業災害之勞工何須於法定可領全額工資期限內,選擇留職停薪?由此已突顯兩法之間存有矛盾,且因勞動基準法為保障勞工最基本之權益,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顯有為雇主另立巧門,逃脫其應負之雇主責任。
    綜上,爰凍結該項計畫104年度預算數1/10,待勞動部提出合理解釋或相關修法草案送行政院審查,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林淑芬  田秋堇
    11、
    勞動保險業務之分支計畫01「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02「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及03「研議職業災害保險業務經費」,均編列有業務宣導費(表一),存有下列缺失:
    一、勞工保險業務針對上述研議事項年年編列業務宣導費,然而上述業務宣導之成效並未於「年度關鍵績效指標」顯現。
    二、勞動部應善用每週定期記者會、網站平台及服務專線電話等方式進行業務宣導,而非以傳統會議吃喝形式為之。
    三、勞保年金制度變革牽涉層面廣泛,相關配套措施及修法須同步進行,然勞動部改革方案仍未獲得多數勞工認同。
    基此,為撙節政府開支,爰建請刪減業務宣導費2,000千元。
    表一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林淑芬  陳節如
    12、
    104年度勞動部於勞動保險業務之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編列1,708千元,辦理「研議改進就保相關規定」及「健全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財務」業務,查103年度執行情形問題如下:
    一、勞動部辦理勞工紓困貸款,以紓解勞工朋友一時之經濟急需與難關,符合申貸資格者最高申貸金額10萬元整。若勞工無法按時還款,勞保局可於未來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時逕予抵扣二分一,不僅高於一般銀行債權抵扣三分之一門檻,恐危及老年經濟安全,應予以檢討。
    二、有關就業保險制度宣導業務,勞動部於21縣市辦理宣導說明會,以及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政令宣導廣播。依就業保險法開宗明義規定,為提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然而,政府宣傳就業保險卻只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為主,而忽略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權益。另,宣導方式則於平日辦理宣導說明會不利於勞工出席。顯然,就保權益宣導型態與宣導主題有檢討空間。
    三、綜合上述,爰提案刪除政令宣導預算634千元並凍結三分之一,似勞動部提出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趙天麟  劉建國
    13、
    104年度勞動部預算勞動保險業務項下辦理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170萬8千元,根據預算書為研議改進就業保險相關規定及辦理就業保險制度宣導及健全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財務,多數為業務宣導費用。經查勞動部年年編列相同業務預算,金額與預算說明皆相同,惟並未提出相關業務宣導之必要性,故建請本項預算數凍結100萬元,待勞動部提出宣導費用之必要性及歷年成果報告後,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14、
    104年度勞動部於勞動保險業務之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項下,編列2,312千元辦理勞工保險法令及年震度相關宣導事宜。查103年度8月相關預算執行,辦理21縣市宣導說明會,依各縣市產業規模及被保險人總數,預期每場200人次參加,經費總計執行131萬8,166元。惟宣導方式則於平日辦理宣導說明會不利於勞工出席,爰提案刪除1,000千元。
  • 提案人
    林淑芬
  • 聯署人
    趙天麟 劉建國
    15、
    104年度勞動部預算勞動保險業務項下辦理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267萬元,根據預算書為研議改進承保、現金給付業務及完備勞工保險年金制度配套事宜35萬8千元及辦理勞工保險法令及年金制度相關宣導事宜231萬2千元。根據身心障礙權益保障規第47條規範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我國勞動部仍未建立身障勞工合理提早退休之機制,爰提案建請凍結本項預算數200萬元,待勞動部提出不同障礙類別分級的提早退休標準與機制後,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16、
    104年度勞動部於勞動保險業務之研議職業災害保險業務項下,編列1,570千元辦理改進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相關規定,以及辦理職災勞工相關保險權益宣導事宜。惟勞動部保險司出席職災保險相關研討會之言論,暴露勞動部完全不清楚基層職災勞工處境:
    一、民間團體針對行政院版勞工職業災害保護法,提出職災給付額度過低無法滿足職災勞工日常生活,勞動部保險司出席人員卻以增加職災給付恐有道德風險回應,意指勞工刻意製造職業傷病詐領職災保險給付。
    二、依勞動部103年12月12日勞動保3字第1030140507號函覆本席辦公室,查勞保局受理職災給付申請案件並無詐領職災給付件數統計。顯見,既無詐領職災給付案例,卻於公開場合指控職災勞工的道德風險,實屬發言不當。
    三、實務上,雇主擔心勞動檢查,一旦勞工遭遇職業災害,經常以人情壓力要求勞工不得申請職災給付。即便請領幾路,因職業傷病的認定程序繁複,仍須經由勞保局特約醫師認定,亦有不少勞工放棄請領。縱使職災傷病得到確認,職災勞工常在經濟壓力下與雇主和解,或被雇主要求返回職場工作。
    綜合上述,負責研議法規的勞動保險司閉門造車,無視職業傷病對勞工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爰提案全數刪除。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趙天麟  劉建國
    17、
    104年度勞動部預算勞動保險業務項下辦理研議職業災後保險業務157萬元,根據預算書為事實改進勞工保險職業災後保險相關規定及辦理職業災後勞工相關保險權益宣導。經查行政院於10月底正式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因職災保險法與現行勞保條例多所不同,本席於衛環委員會正式提案要求勞動部應立即召開與縣市工會座談,獲得勞動部同意,據查勞動部將於12月底正式啟動,惟仍有多數勞工團體反映未獲邀請進入座談會議,顯見宣導工作不足,爰提案建請凍結本項預算數100萬元,待勞動部確實完整與各縣市工會團體座談後,彙整地方工會意見後,提出職災保險後草案溝通意見報告後,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18、
    104年度勞動部預算勞動保險業務項下辦理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業務監理業務120萬元,根據預算書說明為聘請部外委員15人出席相關會議,及辦理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業務、財務帳務檢查及外部訪查等相關事宜,經查該項算為本年度新增之工作計畫,仍未見其必要性,預算說明略為簡略,爰提案建請凍結本項預算數100萬元,待勞動部提出新辦業務之必要性說明報告後,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19、
    有關勞動部104年度「一般行政」預算,存在下列問題:
    一、勞動部組改後,勞動力發展署及職業安全衛生署(原勞動檢查處)遷至新莊副都心中央合署辦公大樓,然勞動部租用辦公大樓面積卻不減反增(約增加100坪),租金較上年度增加200多萬元,顯有浪費之嫌。
    二、現職員工訓練進修等1,223千元,欠缺法律授權,且公務員進修應以自費為主。
    三、前部長潘世偉卸任後在臉書開砲,提及自己的下台是因「擋人財路」,外界認為疑與勞動部的勞退基金等「小金庫」有關,本事件也導致會計處處長、政風室主任相繼被調離,故有關「辦理政風事務、問卷調查及資料統計分析等」預算655千元,似未發揮功能。
    四、經政府立案之公協會,若欲向政府申請補助,皆須備妥公文、立案證書、理監事名冊、計畫書及預算表等相關資料,並經審核程序;「公務人員協會」不應享有特權直接以預算編列方式為之,故50千元獎補助費應悉數全部刪除。
    綜上,為撙節政府支出,建議針對上述項目刪除400萬。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林淑芬  陳節如
    20、
    經查,勞動部為防範因事業單位舊制勞工退休金未足額提撥,導致勞工權益不保,近3年針對全國16萬家企業舊制勞退開戶及提撥狀況進行清查;但據了解,勞動部清查後發現事業單位若有應開戶而未開戶之狀況,並未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立即開罰。
    另查,由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處超商加盟店加保就業保險情形後,仍未依該法第38條規定逕行開罰,因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中,為此通過一項臨時提案,要求勞動部應立即依法對相關事業單位所涉及之違法事實立即開罰;但其回文卻仍主張:「不開罰,先輔導」。
    再查,本院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過有關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主管之歲出預算決議(八十七)略以:「……網站相關所屬網頁,多有資料或有錯誤、或未及更新、或有使用不便等等問題……爰凍結該項計畫103年度預算數四分之一……」;但檢視勞動部官網,類似問題依舊存在,甚又發生新問題,如:工會最新消息之連結,內容完全為勞工保險局發布之相關訊息。
    據上,顯見勞動部及所屬不僅漠視法令、且帶頭違法,更無視本院所作決議至極,爰凍結「一般行政」(「人員維持」除外)104年度預算數5,000萬元,待勞動部通盤檢討、提出改善方案且加以落實,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林淑芬  田秋堇
    21、
    104年度勞動部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8,980萬8千元,其中編列公務車車庫租金12個月102萬元、辦公室、簡報室、會議室等活動場所修繕費用80萬7千元及職員短程洽公車資及國內出差旅費130萬7千元,其中公務車車庫租金去年度僅為94萬8千元,國內出差費僅為119萬,且勞動部今年始搬入辦公大樓,修繕費用甚高,爰提案建請刪除本項預算數10萬元,以撙節預算。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22、
    查勞動部於10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歷編列補助各地方縣市政府勞政相關預算達2,578,094千元(如表),為檢視中央補助預算執行成效,勞動部應針對受補助地方縣市政府研擬考評機制,並將考評結果公告上網以供社會大眾檢視,爰提案凍結15,000千元,似勞動部提出考評機制與公告方式之書面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趙天麟 劉建國
    23、
    有鑑於勞動部身為勞動主管機關應強化勞動權益保障、增進勞動福祉、提升勞動品質,勞動部極力推動勞動派遣法草案,惟截至103年第1季止仍有988位派遣人力,身為勞動派遣法主管機關卻坐擁龐大派遣人力、無法以身作則,有違人民對勞動部執行決心之期待。爰此凍結勞動部一般行政經費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000千元,待勞動部提出人力用運改善說明方案,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蔡錦隆
  • 連署人
    王育敏  楊玉欣
    24、
    104年度勞動部基本工作維持費編列88,928千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1,296千元作為舊有檔案整理、銷毀等人力外包處理。上述費用使用方式不明,年年皆編列相同項目與經費進行資料銷毀等事項,預算運用有浮編之虞。另相關法規彙編、資料印刷、藝文及文康活動等費用,都應撙節使用,以發揮預算最大效益。建請減列預算1,000千元,其餘部分凍結1,500千元。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趙天麟
    25、
    104年度勞動部預算一般行政項下統計業務管理編列1,111萬2千元,其中為辦理公務統計及彙編各種勞動統計刊物、辦理職類別薪資調查及各種勞動專案調查及辦理勞動統計資料庫系統維護等,經查其統計業務年年編列千萬預算,並未見其業務成長,爰提案建請刪除本項預算數10萬元,以撙節預算。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26、
    104年度勞動部於一般行政之統計業務管理,編列11,112千元預算,辦理定期勞動統計調查報告與不定期勞動統計調查報告。查近十年勞動調查統計報告,於98年辦理職業災害失能勞工之就業關懷調查報告、領取失業給付勞工之就業關懷調查報告,後續並無相關調查計畫。為督促勞動部應長期關心職災失能勞工與請取失業給付勞工,爰提案凍結二分之一,俟勞動部提出調查報告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趙天麟  劉建國
    27、
    104年度勞動部統計業務管理編列10,977千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編列各式勞動統計刊物,每年皆編列相同項目與經費進行資料統計刊物,相關刊物應以數位化與資訊系統化為方向加以進行。另相關資訊維護費用,軟體建置與維護之預算監督不易,應撙節編列預算,並說明相關規劃已發揮最大效益。建請減列預算900千元,其餘部分凍結,凍結數:1,000千元。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趙天麟
    28、
    104年度勞動部勞動資訊業務費編列17,849千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7,785千元做為系統業務開發及購置軟硬體設備,相較於103年預算書,去年度已編列公用行政資訊系統更新擴充業務5,503千元,相似之資訊系統業務是否應重複進行,以不同名義編列資訊系統預算,值得商榷。為發揮預算最大效益,並避免監督不易。建請減列預算1,849千元,其餘部分凍結1,000千元。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趙天麟
    29、
  • 104年度「綜合規畫業務」存在下列問題

    一、分支計畫「02強化計畫管考」,增列辦理施政績效評估與訪視等經費428千元,因明年適逢「總統、立委大選年」,行政中立相當重要,此經費是否與選舉有關?
    二、分支計畫「05參與國際組織及經貿諮詢商談」,其中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席「兩岸勞動政策暨實務推動」研討會204千元,實無必要,因中國勞動政策從坊間書籍雜誌即可得知,且若要了解實務推動,委託學者參加即可。
    三、分支計畫「06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其中說明1(1,200千元)與說明3(1,072千元)之計畫可合併辦理,因皆屬政策說明、宣導與資訊諮詢服務等工作,不應重複編列;其次,說明4「我國將陸續與大陸簽訂服務貿易協定與貨品貿易協定,為消除國人對於該等協定之疑慮,召開說明會;同時強化兩岸間因簽署協定後所衍生之後續合作,並召開兩岸勞動政策研討會,需業務費1,500千元」;按:服貿協議須等兩岸監督協議條例通過始能進行,而貨貿協議兩岸尚在談判當中,故本計畫說好聽是未雨綢繆,說不好聽是杞人憂天,且事後宣導效果不大,因網路懶人包資訊已相當多。
    四、綜合規畫業務每年派員出國出席會議或實習等人次眾多,應撙節開支,檢討業務之輕重緩急,不應年年參加,故拓展國際勞動事務預算應酌予刪減。
    五、勞動部業務宣導近年來以置入行銷方式相當嚴重,為勞工政策辯護本無可厚非,然而國內勞工薪資成長緩慢,加上物價上漲,導致弱勢勞工生存不易也是事實,勞委會應加以重視。
    綜上,爰建議刪減5,000千元,其餘凍結五分之一,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林淑芬  陳節如
    30、
    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今年11月發布「2014年IMD世界人才報告」(IMD World Talent Report 2014),本報告係從「世界競爭力報告(WCY)」300多項指標中,挑選有關教育、勞動市場等23項指標彙整而成。在60個受評比國家,我國排名第27,為近5年來表現較差之排名。
    在所統計的23項指標中,有17項指標排名滑落,其中「人才外流」情況最為嚴重,從2012年的第25名,滑落至2014年的第50名;在「人才準備度」的面向上各項指標也呈現大幅下降的趨勢;婦女勞動力參與率近年排名約在40名附近,遲遲未能突破;勞動力成長率排名持續下降,為近4年來最低;在高階主管的國際經驗上,前幾年皆維持於15名左右,而今年度卻突然降至第39名;於技術勞工與金融人才的人才準備度上,其排名亦顯示我國有突破之空間。
    此些排名是否凸顯出近年我國於激烈的國際人才競爭市場中,績效有待提升,各部會皆不能以本位主義各主其政,面對複合型業務之增加,如人才培育之政策,其中牽涉勞動部、教育部、經濟部、國發會等各項業務,我國政府需更加積極整合各部會資源,建立跨部會人才培育平台,從多方角度謹慎研議提升人才指標的有效政策,方能強健我國勞動市場,進一步體現尊嚴勞動精神。爰此,凍結勞動部綜合規劃司綜合規劃業務預算十分之一,待勞動部提出有效提升我國有效提升我國人才競爭力之改善報告,方可解凍。
  • 提案人
    江惠貞
  • 連署人
    鄭汝芬  楊玉欣
    31、
    104年度勞動部於綜合規劃業務之推動研究發展,編列4,540千元預算辦理勞動政策諮詢、座談會、研討會及辦理政策研析,宣導勞動政策業務,以及辦理勞動行政人員選拔與表揚,與辦理國會詢答系統維護等。
    查103年度辦理勞動政策宣導情形,宣導媒體管道包含聯合晚報、天下雜誌、商業周刊,合計決標金額1,006千元。104年度則編列相關業務費1,390千元,應予以酌刪。另外,有關「研議勞動相關政策,並辦理座談會、研討會及政策研析工作」,103年度辦理2場「研商促使雇主提升勞工薪資之政策工具」、2場「保護所有移工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1場勞動人權、1勞動政策諮詢會,執行金額合計14萬4千元。惟104年度預算卻編列180萬,恐浮編預算之情事,應予以酌刪。綜上,爰提案刪除2,000千元。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趙天麟  劉建國
    32、
    104年度勞動部推動研究推展業務費編列4,540千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1,800千元做為政策推動諮詢、座談會、政策研析活動等等業務,相關業務計畫內容不明,且預算說明空泛,易流於形式,相關預算應減少編列,以發揮預算最大效益。建請減列預算800千元。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趙天麟
    33、
    104年度勞動部加強計畫管考業務費編列2,218千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編訂施政方針、專案管考、推動評鑑、辦理研習活動等等。相關業務計畫內容不明,計畫說明空泛,易流於形式,並且日常業務是否應再編列專門預算進行推動,值得商榷。相關預算應減少編列,以發揮預算最大效益。建請刪減300千元,其餘部分凍結1,000千元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趙天麟
    34、
    據世界經濟論壇2014公布之全球競爭力評比,台灣全球排名由去年12名降為14名,其中台灣女性勞動參與比率僅為男性之0.75,排名第89名顯現勞動市場之性別區隔現象仍有改善空間,包括:高齡女性參與率過低,55歲以後女性勞參率快速下降低於四成,尚無明顯改善;102年女性平均薪資為男性平均薪資之81.46%;近五年女性從事派遣等低薪非典型工作高達男性之三倍;近十年男性以工業為主,女性以服務業為主之職業區隔現象亦未有重大變化,顯見勞動部人力資源政策規劃未見成效。本項預算,全數刪除,是否得當?提請公決。
  • 提案人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楊 曜
    35、
    104年度勞動部強化人力資源政策規劃費編列3,500千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人力政策諮詢、專書刊資訊、座談會、辦理國外雜誌與簡訊等等。相關業務計畫具體內容不明,預算說明空泛,監督不易,且部分業務屬於日常業務事項,是否應再增列預算推動,值得商榷。相關預算應減少編列,以發揮預算最大效益。建請刪減500千元,其餘部分凍結1,000千元。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趙天麟
    36、
    有鑑於至民國114年時,台灣65歲以上的人口將超過20%,達到「超高齡社會」的標準,在少子化和高齡化的雙重衝擊下,未來勞動力勢必出現缺口。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02年中高齡人力資源統計分析,55歲以上者之勞動參與率雖有逐年攀升的趨勢,但成長幅度緩慢,且相較於美、日、韓等國,我國中高齡勞動參與率遠低於世界各主要國家。爰此,凍結「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強化人力資源政策規劃」預算10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中高齡勞動參與率之提升,提出完整的規劃報告,包含在兼顧勞工退休權益與勞動力運用下,重新評估現行退休制度,並預估於廣設中高齡就業資源平臺,開發且提供更多適合中高齡人口就業機會下,中高齡勞動參與之成長率,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37、
    104年度促進國際交流項目,相較103年度增列拓展駐外業務4,221千元,相關駐外業務與外交部相關單位是否有支援合作不明,預算使用效益應再行評估。對於該計畫是否需要增列駐外拓展業務之實際內容值得商榷,相關經費運作應撙節使用。建請減列系爭費用1,500千元,其餘部分凍結2,000千元,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趙天麟
    38、
    104年度勞動部預算綜合規畫業務項下編列促進國際合作交流預算822萬7千元,其中為辦理培育勞工行政人員參與國際事務能力60萬元,經查勞動部年年編列同項目之預算,卻未見其勞工行政人員對參與國際事務之業務報告,為求了解預算編列之必要性,爰提案建請凍結本項預算數60萬元,待勞動部提出有關勞工行政人員如何增進國外事務能力之業務報告後,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39、
    有鑑於美國國務院發表之「2013年度各國人權告報」指出,在台外籍家庭看護與家庭幫傭,未享有最低工資或加班費之保障,未對其每日或每週工時設限,未規定最低之休息次數或休假時間,且仲介公司多會預先扣除貸款償還金額及各項費用後,始將薪資付給外籍家庭看護與幫傭,造成外勞實得工資遠低於貧窮線,勞工剝削問題嚴重。爰此,凍結「綜合規劃業務」項下「促進國際合作交流─業務費」預算200萬元,待勞動部正視外籍家庭看護與幫傭薪資過低、普遍超時工作、勞動條件缺乏法律保護之問題,提出具體改進之對策,俾解決我國外勞人權遭國際詬病、傷害我國國際形象之問題,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蔡錦隆  吳育仁
    40、
    104年度勞動部預算綜合規畫業務項下編列參與國際組織及經貿諮商談判674萬9千元,其中編列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席「兩岸勞動政策暨實務推動」研討會20萬4千元,為本年度新增之計畫項目,預計推派2名代表於104年7月間應大陸人社部邀請出席勞動事務約7天之會議,經查前三年間並未有該項業務拜會活動,惟預算書並未提出該項業務之會議舉辦地點及會議內容,爰提案建請凍結本項預算數20萬元,待勞動部提出業務往來之必要性報告後,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41、
    104年度參與國際組織及經貿諮商談判項目,相較103年度增列促進國際組織參與等項目。推行參與國際組織值得鼓勵,然相關經費使用應力求發揮最大效益。經查,系爭費用包含蒐集國際勞動情勢與資訊,經費運用方式不明,卻編列數百萬元之譜,預算說明中對於如何累積國際友我組織連結內容不明,相關計畫實際運用值得商榷,經費運作更應詳加計畫以發揮最大效益。建請減列系爭費用1,000千元,其餘部分凍結1,000千元,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趙天麟
    42、
    有鑑於104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編列之「參與國際組織及經貿諮商談判」預算,其中辦理1場次之國際勞動事務研討會,預算書中僅見「藉以累積國際友我社群連結,以提升我實質國際地位」,未說明任何實質意涵。惟該研討會之辦理,與我國是否成為國際勞工組織觀察員、落實尊嚴勞動價值、提升我國勞工行政人員及勞雇組織代表等參與國際勞動事務能力,並無直接關聯。爰此,凍結「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參與國際組織及經貿諮商談判-業務費」預算四分之一,待勞動部針對上開國際勞動事務研討會,提出具體詳盡之計畫內容、辦理期程與預期效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43、
    104年度勞動部預算綜合規畫業務項下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527萬2千元,經查該項預算為針對貿易自由化衝擊及對就業市場及勞動權益的影響辦理研究因應及對必要之政策說明與宣導,並對我國洽簽自由貿易協定後,邀請國外專家提供經驗及諮詢,並對我國赴陸工作之勞動權益提供相關資訊與諮詢服務及我國與大陸地區簽訂服務貿易協定與貨品貿易協定,消除國人之疑慮之說明會,多數屬於業務說明及宣導費用,根據經濟部統計處統計101年度歇業工廠家數為2,504家,顯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對我國勞工就業困境並無法獲得實際幫助,爰提案建請刪除本項預算數50萬元,並凍結本項預算數150萬元,待勞動部請提出如何改善我國勞工就業困境後,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44、
    104年度勞動部於綜合規劃業務之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編列5,272千元,辦理政策研議與政策說明等。查103年度辦理情形,所謂政策宣導說明,卻只是單方面宣導自由貿易經濟政策方向的好處,而不是向勞工說明,政府準備的那些因應措施,爰提案全數刪除。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趙天麟  劉建國
    45、
    104年度因應貿易自由化項目,與103年度相較,增列國際談判事務相關費用3,000千元。增列之業務費用運作計畫不明,有關出國談判費用多以包含於其他旅運費用中,政策宣導與相關研討會之召集是否應編列數百萬元之高額預算進行,值得商榷。為發揮預算最大效益,避免浮濫編列。建請減列預算1,500千元。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趙天麟  田秋堇
    46、
    據查,99年度起就業安定基金預算增編勞工權益基金分預算,其收入來源除少數為財產收入(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其餘係部分由國庫補助,部分由就業安定基金撥入,以104年度該基金之業務計畫(勞工權益扶助計畫)收入來源為例,即分別為:財產收入22萬3千元、國庫撥款收入3,500萬元及就業安定基金撥入收入659萬,共計4,181萬3千元。
    經查,該項計畫自開辦以來,每年預算執行率大約為6成,102年更下降為5成,另因各地方政府紛紛開辦類似方案,可預見該計畫業務量勢必下降。
    又查「勞動部勞工法律扶助實施要點」中,有關勞工可申請法律扶助之原因或事實,勞政主管機關皆有採用行政權介入的空間,如:對企業勞動檢查、開罰等等,亦即於既有架構下就能夠解決絕大多數的勞資爭議,而訴訟曠日廢時,將導致勞工無額外心力另覓新職,連帶影響生計之維持。
    綜上,因該計畫每年預算執行率皆僅達5、6成,且為避免勞動部藉此將業務委託相關團體,推卸其維護勞工權益之基本職責,以致勞工法定權益受損卻無法獲得即時、有效之協助,爰刪除104年度補助勞工權益基金獎補助費之4成,共計1,400萬元。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林淑芬  田秋堇
    47、
    104年度勞動部及所屬預計運用派遣人力969人、預算金額5億3,039萬7千元,勞務承攬2,289人,預算金額11億5,9754萬4千元,共計3,258人,預算金額合計16億9,015萬1千元。
    經查,依民法規定:承攬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在承攬業者依承攬契約而指派所屬勞工(擔任履行輔助人)至定作人處提供勞務之場合;勞動承攬外觀上似乎與勞動派遣相近,但二者間主要差異在於:承攬業者並未將指揮監督權讓與定作人,而勞動派遣部分,要派機構則可直接指揮監督使用派遣勞工。
    又查,由於各界對於政府部門帶頭使用派遣人力多所撻伐,行政院於99年即鼓勵行政部門辦理勞務採購時,應優先評估以勞務承攬方式辦理;但由勞動部及所屬進用之承攬人力的工作內容觀之,多數工作要派機構仍須直接行使指揮監督權,勞動部及所屬卻為配合行政院降低派遣勞工人數之要求,特意忽略派遣與承攬之差別,導致派遣人力人數雖然降低,但勞務承攬卻不斷增加之怪象。(詳見附表)
    綜上,勞動部為勞政最高主管機關,未明確定義派遣及承攬造成各界多有誤解,已屬失職,甚者,帶頭將應運用勞動派遣人力之事項,任意以勞動勞務承攬為之,更屬不該,爰凍結勞動關係業務預算1,000萬元,待勞動部明確定義勞動派遣與勞務承攬、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改善計畫與具體實施期程,並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林淑芬  田秋堇
    48、
    104年度勞動部於勞動關係業務之輔導工會組織健全發展項下,編列5,873千元辦理全國模範勞工選拔暨表揚等系列活動及全國模範勞工獎金、出國經費,以及補助全國性工會辦理五一勞動節表揚大會。
    惟依勞動部所列舉勞動關係業務工作計畫內容,包含輔導工會組織健全發展、建構協商式勞資夥伴關係、督導處理勞資爭議及落實大量解雇保護機制、推行勞動教育,規劃輔導民間團體辦理勞動事務進修教育,以及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等,並無前項相關業務計畫。為撙節政府支出,爰提案刪除5,873千元。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趙天麟  劉建國
    49、
    104年度勞動部預算勞動關係業務下編列輔導工會組織健全發展預算2,649萬元,按預算書說明為輔導工會組織健全發展,經查仍有部分新創地方工會組織,因屬於分級單位,不熟悉勞動相關法令,在勞資會議、團體協約、公司福委會等等團體組織中每每受限於上級單位,在公司內部會議中無法形成代表性意見,爰提案建請凍結本項預算數500萬元,請勞動部應與地方分級工會團體召開座談會,審慎瞭解地方基層意見,完成溝通意見報告後,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50、
    104年度勞動部強化勞資夥伴關係─0200業務費編列5,130千元,相關費用運作主要包含台美勞工合作計畫、研修契約法制、參加國際研討會、培育集體協商人才等等。培育集體協商人才計畫具體內容不明,預算說明空泛,監督不易,且部分業務屬於出國業務事項,計畫內容與具體效益不明,相關業務預算編列應撙節使用,以發揮預算最大效益。建請刪減600千元。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趙天麟
    51、
    勞動契約法自民國25年公布,卻遲遲無法施行,勞委會86年決定,將重點勞動契約議題增訂於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專章中,暫緩提出勞動契約法之修正草案,勞動部於民國99年提出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規劃符合當代勞動環境的勞動法令,卻碰上派遣議題等爭議而擱置,最終決定另提出勞動契約專法,也連帶使重要勞動契約議題繼續擱置。
    民國101年即有立委指出,我國有包括勞動契約法等許多法案躺在行政院內遲未能上路,督促政府盡速施行。當時的勞工委員會回應,勞動契約相關法制多年來皆列為勞委會之施政重點,勞委會並從未中斷勞動契約之相關研修工作,然而至今「競業禁止條款」、「最低服務年限」等重要勞資關係仍依法無據,勞工碰上與雇主簽訂不合理之競業禁止與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仍時有所聞,對勞工之保障顯然有欠周延。
    爰此,凍結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勞動關係業務預算1,500千元,待勞動部提出具體立法時程報告,方可解凍。
  • 提案人
    江惠貞
  • 連署人
    蔡錦隆  王育敏  鄭汝芬
    52、
    有鑑於勞動部近期檢查派遣業者明顯增加,然違法比率仍高,應提升檢查家數與頻率。查勞動部99年度及100年度業者違反勞動法令比率介於73%至90%之間,101年度兩次專案檢查雖下降至53%及36%,然102年度違反比率回升至63%,派遣業者未能顧及勞工權益等情事仍有待改進。勞動派遣為我國重大勞動議題,不容任何輕忽怠惰。爰此凍結勞動關係業務下強化勞資夥伴關係經費1,000千元,待勞動部提出說明方案,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蔡錦隆
  • 連署人
    王育敏  楊玉欣
    53、
    勞動關係業務工作計畫內容主要有四大項:輔導工會組織健全發展,建構協商式勞資夥伴關係、督導處理勞資爭議及落實大量解僱保護機制、推行勞動教育,規劃輔導民間團體辦理勞動事務進修教育;以及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依勞動部統計,102年勞資爭議案件計23,927件,爭議人數35,465人,雖然是自94年以來最低,但若與101年比較,爭議案件則增加704件;其次,若按爭議類別,各行業多以「工資爭議」為主,僅農、林、漁、牧業、製造業以「給付資遣費爭議」為主,分占25.30%、30.47%;再者,勞資爭議終結案件經「調解」及「協調」成立之比率占57.33%,雖較上年增加1.37個百分點,似有再加強空間。由上述統計得知勞資爭議「人數」雖減少但「件數」卻增加,顯示當前勞動市場及勞動條件存在問題仍多,未見勞委會提出積極因應對策;其次,有關補助勞工權益基金部分,於預算書當中亦未見有資訊充分揭露。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02強化勞資夥伴關係、03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合計刪減200萬元。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林淑芬  陳節如
    54、
    104年度勞動部預算勞動關係業務下編列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4,873萬3千元,其中編列邀請美國專業人員來台講授不當勞動行為及裁決機制業務需要140萬元,經查勞動部去年度編列該項預算數僅為80萬元,年年編列該項預算,卻未見其美國專業人員代表性為何及講授課程相關報告,爰提案建請刪除本項預算數50萬元,以撙節預算。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55、
    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二十五條明定,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或是同法第三項亦規定,勞資爭議經雙方事人書面同意,得不經調解,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意指,勞資爭議涉及權利事項,需以雙方同意才能交付仲裁為原則。
    勞資爭議中權利事項屬於法定權益,原則上以司法訴訟為原則,為了節省訴訟曠日廢時的成本,爰修法雙方同意即可申請仲裁縮短訴訟曠日廢時問題。惟自2011年完成修法後,依據102年度勞動統計年報,勞資爭議申請仲裁案件數僅7件,權利事項經調解不成立,絕大部分的案件仍採司法途徑。
    勞資爭議仲裁具有準司法之效果,絕大多數案件選擇司法途徑恐與勞資雙方對於仲裁機制相當陌生有關。勞動部應修改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25條,要求調解記錄應記載事項中,要求調解委員會或調解人告知雙方當事人格甕同申請交付仲裁。
    綜上,為減少勞資爭議訴訟成本,欲增加仲裁機制的使用率,爰提案凍結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業務費5,000千元,俟勞動部完成前項修改辦法並提出書面報告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趙天麟  劉建國
    56、
    104年度勞動部健全勞資爭議處理機制─0200業務費編列12,587千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台美勞工合作計畫、研習活動、參加國際交流、行政管理系統擴充等等。其中行政管理系統擴充編列5,388千元,預算說明內容不明,相關行政系統與資訊業務監督不易。出國交流事項,計畫內容與具體效益不明,相關業務預算編列皆應撙節使用,以發揮預算最大效益。建請刪減900千元,其餘凍結1,000千元。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趙天麟
    57、
    104年度勞動部健全勞資爭議處理機制─0200業務費編列4,750千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座談會與輔導民間勞動事務研修等業務。相關辦理成效說明不足,未來具體規劃內容不明,相關業務監督不易。建請凍結1,750千元。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趙天麟
    58、
    104年度勞動部於勞動關係業務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業務,編列4,566千元,辦理工會面對貿易自由化衝擊影響座談會、產業勞動權益宣導、管理及維護勞動關係資訊服務系統、協助建構企業內勞資爭議處理制度及紛爭處理措施。查因應貿易自由化預算,係為可能受衝擊產業勞工的補救措施之專款預算。惟前項預算應以一般公務預算辦理,爰提案全數刪除。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趙天麟  陳節如
    59、
    行政院「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就加強輔導型、受衝擊、受損及可能受貿易自由化影響4類型產業,分別提供振興輔導、體質調整及損害救濟等3種策略之協助措施,自99年至108年預計投入952億元經費,以提升其競爭力及輔導轉型。而勞動部該項預算係為辦理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之相關業務,根據經濟部統計處統計101年度歇業工廠家數為2,504家,102年度為3,356家,年增34.0%,主因是101年適逢工商及服務業普查而停辦工廠校正,致公告廢止家數較少比較基數較低所致;然歇業工廠家數增加亦是不爭事實,所謂「穩定勞資關係」計畫之執行多淪為紙上談兵,無論座談會、業務宣導或獎補助均無顯著成效,故為撙節政府支出,建議刪減200萬元。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林淑芬  陳節如
    60、
    104年度勞動部因應貿易自由化─0200業務費編列4,202千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座談會、政策宣導等業務。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之經費103年度改列公務預算,惟截至103年度7月底執行率偏低,允應強化經費運用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俾資源確實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建請減列1,500千元。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趙天麟  田秋堇
    61、
  • 104年度「勞動福址退休業務」存在下列問題

    一、年度預算扣除統收統支作為「規劃商港相關工勞工福利,增進馬頭工人福祉」用途的20,979千元之後,勞動福祉退休司年度預算僅剩28,704千元,故相關計畫更應用在刀口上,以杜絕浪費。
    二、檢討參加協會之必要性,例如國際社會福利協會(中華民國總會)、美國員工協助專業協會(EAPA)以及中華民國退休基金協會等;其次,每年派員參加EAPA年會,公務出國報告應於返國一個月內完成,議程應以中英文呈現,並應於次年預算書內說明「建議」之參採情形。
    三、分支計畫「05落實勞工退休制度」委託辦理「延後退休制度」可行性方案研究,應交由勞研所辦理即可,本計畫預算應全數刪除;另延後退休對公營事業勞工較為有利,對私營企業則助益不大。
    四、勞動福祉退休司應說明勞動基金監理會議及查核審閱辦理情形。
    五、輔助縣市勞工育樂中心部分,應公布中心使用率:輔助托兒福利業務部份,應注意區域分配,避免集中化現象;策辦勞工服務工作部分,應著重弱勢勞工之協助輔導。
    綜上,爰建議刪減2,000千元(含「延後退休制度」750千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林淑芬  陳節如
    62、
    104年度勞動部於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之推動職工福利,改善勞工生活,編列4,900千元補助縣市勞工育樂中心設備汰舊換新、加強消防安全設施及提倡正當勞工休閒等活動。惟實務上,部分地區勞工育樂中心的功能卻僅成為一般住宿旅館。為彰顯勞工育樂中心以勞工權益為核心精神,勞動部應檢討補助方式,強化勞工育樂中心教育、宣導勞工權益功能,爰提案凍結2,000千元,俟勞動部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趙天麟  陳節如
    63、
    104年度勞動部預算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推動職工福利,改善勞工生活編列577萬8千元,其中為輔助縣市勞工育樂中心設備汰舊換新、加強消防安全設施及提倡正當勞工休閒等活動需業務費490萬元,惟預算書並未揭露需要更換之設備項目,且編列於一般事務費項下,並未編列於設備費用項下,不利監督,爰提案建請本項預算凍結70萬元,待勞動部提出需汰舊換新之設備及必要性之報告後,經委員會同意,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64、
    104年度勞動部預算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輔助托兒服務服務編列894萬5千元,為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施、辦理企業托兒觀摩、宣導、座談服務等等,惟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而本法施行逾十年,依據勞委會101年僱用管理性別平等概況調查,250人以上企業中尚有22.7%未設置任何托育措施或設施,且多數集中於都會地區,爰提案建請凍結本項預算數150萬元,待勞動部研擬如何提高250人以上企業設置或提供托兒設施比例以營造友善勞動職場之報告後,經委員會同意,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65、
    有鑑於勞動部102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性別平等概況調查,250人以上企業中尚有20.9%未設置任何托育設施或措施,顯見勞動部對於有子女托育需求之勞工,未有全面之照顧與規劃。爰此,凍結「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輔助托兒福利服務」預算10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未提供企業托兒設施或措施之事業單位進行調查,確實掌握「撫育6歲以下子女且有托育需求之勞工比例較高,但未設置任何托育設施或未提供托育措施的事業單位」名單,並對此類事業單位,提出普設托育設施或措施之具體輔導做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66、
    104年度勞動部05落實勞工退休制度-0200業務費編列1,850千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研討會、政策宣導、委託研究等業務。因應勞工退休福祉不應僅侷限會議與宣導等業務,應具體落實相關執行層面。系爭預算有浮編之虞,執行監督不易,建請減列850千元。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趙天麟  田秋堇
    67、
    有鑑於近年重大勞資爭議,如華隆頭份廠、榮電公司財務困難積欠工資、聯福製衣等多家關廠歇業等案,肇因於雇主積欠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勞動部因未能有效督導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確實掌握雇主是否依法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落實查察處罰,嚴重影響勞工權益。截至103年6月底事業單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家數提存率僅73.04%,且102年度催繳家數達39,248家,處罰家數卻僅80家;103上半年度催繳家數達25,723家,處罰家數卻僅117家,使事業單位未依法提撥亦有恃無恐、勞動部怠忽職守。爰此凍結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下落實勞工退休制度經費100萬元,待勞動部提出說明方案,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蔡錦隆
  • 連署人
    王育敏  楊玉欣
    68、
    104年度勞動部預算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落實勞工退休制度編列185萬元,為研議、檢討勞工退休法制,辦理相關法令研修及諮詢事宜及委託辦理「延後退休制度」可行性方案研究等,我國勞動基準法強制規定勞工退休年齡從60歲延後至65歲,主因為我國平均餘命延長,近年來因經濟因素,加上新加坡則正研議將二度就業勞工年齡上限由65歲提高至67歲,民間仍有呼聲要求再次延後退休年齡,然延後退休年齡仍須注意中高職位不易釋出,所造成的失業風險,及年輕人就業市場之衝擊,甚至對於傳統產業中高齡勞動者之體力剝削等,爰提案建請凍結本項預算數80萬元,待勞動部提出「延後退休制度」可行性方案研究之必要性後,經委員會同意,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69、
    勞動部今年度進行組織改造,部下已設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作為勞工相關議題的研究中心,並增設勞動關係研究等業務,理應將勞動研究相關業務移交研究所承辦,方符合專業事權劃分原則,然而勞動部本部與所屬機關103年度與104年度卻仍持續辦理政策研究業務,有疊床架屋之嫌,
    查國發會為評估施政績效,制定「提升研發量能」指標其衡量標準為「勞動部本部」之「(年度行政及政策類研究經費÷年度預算)×100%」,並由各部會訂定年度目標值,但各部會附屬單位之研究預算並不計入績效標準。勞動部組織改造後之研究業務應移交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然而勞動部為了符合國發會所訂指標,103、104年度仍然編列預算作為勞動部本部之研究預算。究其所以,僅是為了符合國發會績效指標,而犧牲專業事權劃分。
    爰此,凍結104年度落實勞工退休制度業務中研究經費750千元,待勞動部提出研究工作有業務重疊疑慮之具體改善作為,方可解凍。
  • 提案人
    江惠貞
  • 連署人
    鄭汝芬  楊玉欣
    70、
    104年度勞動部於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之因應貿易自由化,提升勞工福祉,編列2,500千元,辦理勞工支持服務,強化勞工身心適應。查103年辦理情形,勞動部僅到各縣市政府於平日辦理宣導說明會,出席人員多為事業單位人資及自營作業者,對於基層勞工宣導實質效益有限,爰提案全數刪除。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趙天麟  陳節如
    71、
    查勞動法令禁止懷孕女性上夜班是要保護母體與胎兒的健康,同時規範如果懷孕女工要求調至簡易輕便工作,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調降薪資。上述法律保護措施之目的是希望打造友善懷孕環境,讓想生育的婦女可以不要工作上的牽掛,安心的懷孕。惟實務上運作上有下列問題:
    一、查勞基法第二條工資定義,包含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二、從事日夜輪班工作的護理人員,或是科技業輪班作業員,一旦懷孕,主管將其調離夜班,懷孕女工就會失去夜班津貼。對女工而言,選擇日夜輪班工作是基於經濟考量,夜班津貼對他們而言就是養家的工資!
    三、對於有養家壓力的女工而言,因為懷孕調離夜班導致薪水下降,女工不敢懷孕。萬一懷孕了,女工怕調降薪水繼續從事夜班工作,恐造成流產的風險且增加勞資爭議。綜上,勞動部應盡速檢討相關法令疑義,爰提案凍結104年度預算2,000千元,俟勞動部提出相關具體解決方案,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趙天麟  陳節如
    72、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為8,571千元(上年度預算為707,586千元,本年度預算因移除補助辦理勞工退休金業務,故僅剩8,571千元,成為中華民國預算最少的司處級單位),問題如下:
    一、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業務量減少人員是否隨之減少?若沒有,則應新增一些相關業務及計畫,避免浪費公務人力。
    二、出席美國勞動基準協會年會之出國報告,應於返國後一個月內完成,以102年為例,報告(共12頁)拖至2個月始完成,內容欠缺相關議程,且應於次年度預算書內說明「建議事項」參採情形。
    三、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今年8月29日召開第28次會議,邀請勞、資、學、政四方委員共同與會討論,達成共識決議:自104年7月1日起,基本工資由19,273元調整至20,008元,調升735元,調幅約3.81;每小時基本工資則比照每月基本工資之調幅,由115元調整至120元。對此,立法院預算中心建議:(一)基本工資調整未有明確法則,勞、資、學、政各方常難達共識;(二)宜明訂基本工資調整公式並定期調整,以減少不確定性及杜絕爭議。
    綜上,爰建議凍結五分之一,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林淑芬  陳節如
    73、
    104年度勞動部預算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編列851萬1千元,為健全合理工時制度,勞動部近日通過縮短工時計畫草案,雖將法定工時將由現行雙週84小時,降為每週40小時外,卻將每月加班上限從現行46小時提高到60小時。根據勞動部統計資料指出台灣勞工2012年平均工時為2,140.8小時,在其列比之全球十大主要國家韓國(2,090.0)、新加坡(2,402.4)、香港(2.392.0)、日本(1,745.2)、美國(1,789.9)、加拿大(1,710.0)、法國(1,479.0)、德國(1,396.6)及英國(1,654.0)位居第3高,僅次於新加坡與香港,顯示我國勞工時甚長,勞動條件仍待改善,勞動部雖下修法定工時,卻提高加班時數,仍無法讓勞工工時獲得緩解,爰提案建請本項預算凍結100萬元,待勞動部提出如何合理改善勞工工時之改善計畫報告後,經委員會同意,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74、
    經查,由於今年(103年)8月29日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第28次會議時,部分委員提議應建立常態性討論機制,故勞動部於11月4日成立基本工資工作小組,且旋即召開會議,除確立基本工資工作小組之組成及議事規範外,且決定另增邀具代表性之資方團體代表3名共同參與,並以每季集會一次為原則,就基本工資審議相關事宜詳加研究。
    又查,由於基本工資之審議年年皆於胡亂喊價中訂定,是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本屆(第8屆)第5會期第24次會議,通過1項臨時提案,要求勞動部爾後應將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委員發言摘要及會議紀錄與相關資料(如提供委員之各項經濟指標及就業狀況變化數據及分析等等),全數公開上網,以受社會各界公評。
    綜上,勞動部所設之基本工資工作小組,其討論過程亦應受前開決議之規範,爰凍結104年度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數100萬元,待勞動部將工作小組之參與成員發言摘要、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全數公開上網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林淑芬  田秋堇
    75、
    104年度勞動部落實勞動基準法-0200業務費編列2,203千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研習會、政策宣導、出國訪問等業務。因應勞動基準法業務,是否應出國訪問值得商榷,相關計畫與效益不明。且包含業務聯繫會報與研討會,相關業務是否流於形式與參訪,監督不易。系爭預算有浮編之虞,建請減列560千元,剩餘部分凍結1,500千元,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趙天麟  田秋堇
    76、
    有鑑於我國去年(102)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人數有2,297人,且青少年於寒暑假期間打工之情形日益普遍,但實務上常見雇主指派未滿十六歲之受僱者從事危險工作,導致其發生傷亡意外;或雇主任意苛扣未滿十六歲受僱者之薪資、僱用前未徵得兒少家長同意等違反勞動基準法與相關法規之情事。爰此,凍結「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之「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預算10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提升未滿十六歲受僱者之法定權益認知,並督促雇主落實勞基法及相關法令有關保護未滿十六歲受僱者之規定,及加強未滿十六歲受僱者之勞動檢查等,提出具體可行之改進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77、
    國內勞工超時工作、過勞問題嚴重,過去以為年紀較輕、學歷較低、在小企業工作的勞工,較有超時工作風險;但最新研究發現,超時過勞族群的特徵已有改變,年紀較大、學歷越高、在大企業工作者,超時工作風險反較高。學者分析,碩士以上的工作者多進入知識密集產業,更易被冠上責任制而超時工作。
    台北醫學大學以主計總處人力資源調查資料進行分析研究發現,在1981年、1991年時,中高齡勞工超時工作風險都比青年低;但到2001年後,65歲以上者的風險高於25歲以下者。1981年到2001年間,教育程度越高、超時工作風險越低;但到2011年,碩士學歷以上工作者反有較高超時工作風險。另2001年間,任職公司的員工數越多,超時工作風險越小;但到2011年,反變成在5百人以上企業任職者,超時工作風險最高。以往高齡工作者因較有經驗、對工作駕輕就熟,不易超時工作;但知識經濟下對專業能力要求越來越高,加上退休年齡逐漸延後,高齡工作者也難逃魔掌。
    爰此,凍結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下健全合理工時制度業務費用十分之一,待勞動部提出有效降低高齡、高學歷、任職大企業者超時工作之配套措施之後,方可解凍。
  • 提案人
    江惠貞
  • 連署人
    蔡錦隆  鄭汝芬  王育敏
    78、
    據世界經濟論壇2014公布之全球競爭力評比,台灣全球排名由去年12名降為14名,其中台灣女性勞動參與比率僅為男性之0.75,排名第89名顯現勞動市場之性別平等現象仍有改善空間,包括:高齡女性參與率過低,55歲以後女性勞參率快速下降低於四成,尚無明顯改善;102年女性平均薪資為男性平均薪資之81.46%;近五年女性從事派遣等低薪非典型工作高達男性之三倍;近十年男性以工業為主,女性以服務業為主之職業區隔現象亦未有重大變化,加以2014年2月間美國國務院發表「2013各國人權報告」指出,台灣外勞、外籍漁工遭雇主剝削,並表示外籍勞工未能與本國勞工享有同等對待,普遍超時工作、缺乏法律保護等問題。綜上,顯見本項健全就業平等法制,落實職場平權業務未見成效。本項預算,爰全數刪除,是否得當?提請公決。
  • 提案人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楊 曜
    79、
    104年度勞動部勞動就業平等法制─0200業務費編列4,318千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研議費用、政策宣導、諮詢會議等業務。相關費用不應流於會議等非實質協助之宣傳性質,應投入資源進行相關實質協助。系爭預算監督不易,效益不明,預算說明不清。建請減列650千元,剩餘部分凍結1,000千元,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趙天麟
    80、
    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資源調查」指出,民國102年「部分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就業者占該性別就業者比率」之調查數據,女性為7.85%,高於男性之6.22%,兩者相差1.63%,且有逐年擴大之趨勢(101年1.39%、100年1.09%);次依同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受僱員工薪資調查」,女性之平均時薪為233元,約為男性平均時薪278元之83.9%。可見我國女性從事非典型工作之比率偏高、薪資未能有效提升,已影響女性工作權益之保障。爰此,凍結「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健全就業平等法制,落實職場平權─業務費」預算四分之一,待勞動部針對女性低薪及從事非典型工作比率逐年增長之問題,提出具體可行之改善對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81、
    有關勞動部104年度「勞動法務業務」預算,存在下列問題:
    一、《勞動部處務規程》第11條規定,勞動法務司掌理事項包括:勞動法制之規劃及協調;勞動法規審議作業之處理;勞動法規適用疑義之研議及諮詢;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訴願案件之處理;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之爭議審議事項;訴願及爭議審議案件類型化之研究以及其他有關勞動法制事項。
    二、《勞動部處務規程》勞動法務司掌理事項列有「訴願及爭議審議案件類型化之研究」,但查104預算書內並無該項之計畫。
    三、勞動部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及爭議審議委員會均聘有部外委員,編列相關業務費用,然除了訴願審議委員會有《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可資依循外,法規委員會和爭議審議委員會尚缺前述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有違「依法行政」精神。
    綜上,爰建議凍結五分之一,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林淑芬  陳節如
    82、
    104年度勞動部預算勞動法務業務編列800萬2千元,為辦理勞動法規整理計畫及勞動法規之審議,我國1996年「勞基法」訂定第84條之1「責任制條款」,長期被被批評是「血汗條款」,原因依照「勞基法」規定,勞工正常工時為每日8小時、每月加班不能超過46小時,但依據「責任制條款」,特定職務的勞僱雙方可約定超出法規的工時,並送各縣市勞工局處核備後生效,包括保全員、空服員等,共有50種職類適用責任制,社會各界呼籲要求廢除責任制工時聲音日甚,勞動部雖曾於2011年做檢討,排除醫護人員(不含醫師)、托兒所保育員、旅館鋪床工等職業適用責任制,又於今年度宣布14類職務明年元旦起將不再適用責任制,惟仍有部分職類勞工長期受限於責任制工時,爰提案建請本項預算凍結100萬元,待勞動部提出逐步廢除責任制職類計畫報告後,經委員會同意,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83、
    104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01勞動法務─0200業務費1,395千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法規整理、法規鬆綁、研討會議等業務。相關費用多為日常業務,是否應另編列預算,值得商議。此外,系爭業務不應流於會議等非實質性質,應投入資源進行實際執行。預算監督不易,效益不明,具體內容不清。建請減列550千元。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趙天麟
    84、
    104年度勞動部03訴願審議─0200業務費2,412千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法規整理、會議參考資料、期刊購買、辦公事務等業務。相關費用多為日常業務,是否應另編列預算,值得商議。系爭業務不應流於日常事務等非實質性質。預算監督不易,效益不明。建請減列578千元;剩餘凍結500千元。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趙天麟  田秋堇
    85、
    主決議
    根據勞工委員會民國103年僱用管理性別平等概況調查,民國102年提供育嬰留職停薪之事業單位,對於員工復職之安排,仍有逾一成比率無法確保能回復原職,並保障原有工作福利及條件等,均存有顧慮,顯見民眾對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仍有顧慮,爰要求勞動部研議強化相關權益及復職保障措施,並將相關措施及計畫送至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鄭汝芬
  • 連署人
    蘇清泉  徐少萍  江惠貞  徐欣瑩
    86、
    主決議
    雇主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已達99.77%,勞工退休權益已獲相當保障,惟仍有部分事業單位未依法提撥,爰要求應由制度面及法制面研擬有效因應措施,以確保勞工權益,並將相關改善措施計畫送至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鄭汝芬
  • 連署人
    徐少萍  蘇清泉  江惠貞  徐欣瑩
    87、
    決議
    有鑑於勞動部每年編列委外研究預算甚多,然卻未主動向外界公開,實有違政府資訊公開之目的!為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爰建請勞動部應檢討全面公開委託之研究報告,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並增加研究報告之實際運用效益。
  • 提案人
    徐少萍
  • 連署人
    蘇清泉  楊玉欣  徐欣瑩
    88、
    決議
    有鑑於本院審查100年度、102年度及103年度勞動部預算案時均做成決議,請勞動部儘速研擬完成勞動派遣相關規定,以明確規範暨保障勞雇雙方權益,勞動部雖稱所擬「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已於103年2月間函送行政院,然迄今仍未凝聚各界共識完成法制化作業,實不利勞工權益保障!爰建請勞動部應適度提高對派遣業者勞動檢查之家數及頻率,並儘速完成派遣業管理及派遣勞工權益規範及保障之法制化作業。
  • 提案人
    徐少萍
  • 連署人
    蘇清泉  徐欣瑩  楊玉欣  
    89、
    決議
    有鑑於雇主積欠退休金及資遣費影響勞工生活甚鉅,勞動部負勞工權益保障之責,惟長期未有效督導及處理雇主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關廠工人貸款爭議等案件!爰建請勞動部應儘速對足額提撥退休金研議明確標準,並建立雇主積欠退休金及資遣費之相關勞工保障機制,且積極督促地方政府依表定時程全面清查未足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金之企業,以保障勞工權益。
  • 提案人
    徐少萍
  • 連署人
    楊玉欣  蘇清泉  徐欣瑩
    90、
    決議
    有鑑於勞動部所經管之基金近年來委託投信業者操作,經常爆發代操弊端,造成基金蒙受損失,影響基金權益及勞工權益甚鉅!爰建請勞動部除應持續檢討監督管理制度外,並應盡速就現行委託國內外投信業者過於集中問題審慎檢討因應,以適度風散風險,維護基金與勞工之權益。
  • 提案人
    徐少萍
  • 連署人
    蘇清泉  徐欣瑩  楊玉欣
    91、主決議
    為辦理協助勞工因應貿易自由化之相關業務,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各706萬6千元、5億2,545萬3千元及730萬5千元,合計為5億3,982萬4千元。
    查103年度勞動部共編列此計畫公務預算達5億4,509萬6千元,然而截至103年7月底止執行數僅1億3,037萬9千元,整體執行率23.92%,部分經費如勞動部之「勞工福利業務─因應貿易自由化,提升勞工福祉」及勞動力發展署「泰山職訓中心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就業」等預算甚尚未動支。
    經費執行率偏低可能是需求被高估,也可能是經費錯置。爰建請勞動部強化經費運用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避免政府公帑不必要之浪費。
  • 提案人
    蘇清泉
  • 連署人
    吳育仁  楊玉欣  徐少萍
    92、主決議
    依據勞保局104年度預算書揭露,勞保普通事故老年、失能及死亡給付之過去服務應計給付精算現值約8兆6,976億元,扣除截至103年6月底已提存普通事故責任準備6,479億元,尚有約8兆0,497億元未提存責任準備,責任準備提存比率僅7.45%。
    勞保基金現行實際費率8.5%,與勞保局101年度委託精算之最適費率27.84%差距甚大,導致基金收支失衡,精算勞保基金將於107年首次出現收支不足,116年起出現累積虧損。
    面對我國高齡化、少子化趨勢,及勞保制度高給付、低費率之設計,將導致基金收支不平衡及負債世代移轉問題日益嚴重。爰建請勞動部盡速研謀對策,並持續溝通年金制度改革方案,以避免造成政府未來鉅額財政負擔,並保障勞工老年經濟安全。
  • 提案人
    蘇清泉
  • 連署人
    吳育仁  楊玉欣  徐少萍
    93、主決議
    勞動部對勞動派遣業者之勞動專案檢查,102年度違反勞動法令家數比率為63%,較101年度的53%及36%提高許多。但102及103年勞動部的檢查頻率卻由每年兩次減少為每年一次,檢查家數也下降為60家。業者違規率提高的同時,勞動部的檢查卻降低,恐怕讓業者有恃無恐。
    爰建請勞動部適度提高對於勞動派遣業者之專案檢查之頻率及家數,以監督業者對勞動條件適法性之遵循情形。
  • 提案人
    蘇清泉
  • 連署人
    吳育仁  楊玉欣  徐少萍
    94、主決議
    近年來發生之重大勞資爭議,如華隆公司頭份廠、榮電公司財務困難積欠工資,聯福製衣、太子汽車等多家關廠歇業勞工因貸款還款爭議持續抗爭等,肇因於雇主積欠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勞動部因未能有效督導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確實掌握雇主是否依法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落實查察處罰,嚴重影響勞工權益,引發社會動盪不安,核有疏失,業經監察院於102年6月間糾正在案。
    雇主積欠退休金及資遣費影響勞工生活甚鉅,勞動部負勞工權益保障之責,惟長期未有效督導及處理雇主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關廠工人貸款爭議等案件,爰建請勞動部儘速對足額提撥研議明確標準,並建立雇主積欠退休金及資遣費之相關勞工保障機制,以保障勞工權益。
  • 提案人
    蘇清泉
  • 連署人
    吳育仁  楊玉欣  徐少萍
    95、主決議
    事業單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金準備是否足夠之清查,係由各地方政府或權責單位針對轄區內「已開戶未按月提撥」或「尚未開戶」之事業單位,進行專案查核,違法者依法處罰,再由勞動部就各地方政府或權責單位之查核情形予以督導。截至103年6月底事業單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家數提存率僅73.04%,尚有近3成之事業單位未依法提存。
    為避免雇主積欠勞工退休金再度發生,爰建請勞動部依本院審查103年度勞動部主管預算案時決議:「鑑於現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僅規定雇主應提撥薪資2%做為退休準備金,相較於勞退新制規定的6%提撥下限,現行舊制提撥比率過低,對勞工保障不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督促地方政府加強清查未依法開戶及已開戶之企業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於今年年底前提出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使事業單位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保障勞工權益。」督促地方政府依表定時程全面清查未足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金之企業,以維護勞工退休權益。
  • 提案人
    蘇清泉
  • 連署人
    吳育仁  楊玉欣  徐少萍
    96、主決議
    勞動部下設「勞動政策諮詢會」,是為了廣徵勞資學政各界對於勞動政策之施政作為建議,邀集各部會、學界、勞工團體、資方團體共同討論勞動政策,是勞動部與各部會及民間團體的政策平台,勞動部升格前勞委會下即有類似會議,讓各界聲音能妥善進入勞動部並發揮多元參與功能,然勞動部成立近一年後,此「勞動政策諮詢會」至今仍因故未能召開,無法彰顯勞動政策廣納各方意見的決策精神。爰此,建請勞動部應於一個月內檢討「勞動部勞動政策諮詢會設置要點」,盡速實施每季一次的例行會議,並納入婦女團體與身心障礙團體代表,讓各方建議能順利進入勞動部,強化勞動政策參與機制,成為決策的一環,進而落實勞動政策符合民意及社會現況之目的。
  • 提案人
    江惠貞
  • 連署人
    王育敏  徐少萍  蘇清泉
  • 97、主決議

    大法官釋字第578號:「國家為改良勞工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之政策」、「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分別規定雇主負擔給付勞工退休金,及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義務,作為照顧勞工生活方式之一種,有助於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整體社會安全與經濟發展」,故知勞工退休金對勞工退休生活之重要性。
    104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落實勞工退休制度」之經費185萬元,然本項計畫未能有效督導各直轄市及縣市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確實掌握雇主是否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嚴格落實相關查察處罰,嚴重影響勞工權益,此經監察院102年6月間糾正在案。目前舊制勞工退休金未足額提撥,多依最低提撥率2%提撥退休金,然截至103年6月底,家數提存率僅73.64%,顯示雇主積欠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情形仍然嚴重,影響勞工生活甚鉅。故要求勞動部必須更加積極督導地方政府,努力提高家數提存率,俾保障勞工權益,並列入勞動部補助各縣市政府之考核項目。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林淑芬  陳節如
    98、
    勞工保險(含職災保護)及農民保險行政事務費之法定上限比率為應收保費之5.5%,相較於公教人員保險、國民年金保險、以及就業保險之3.5%高出2%。
    再參以近年(94-102)勞保局辦理勞保、農保及職災保護行政事務費實支率僅1.30%,本項預算行政事務費之補助依法定比率編列,合理性待酌。
    本項預算,爰先減列800,000元。是否得當?提請公決。
  • 提案人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楊    曜
    99、
    勞工保險局於103年2月17日改制為公務機關後,104年度基本行政工作維持-0200業務費328,622千元,相關包含1.印刷等行政費用4,325千元,2.媒體宣傳27,501千元,3.法規彙編與人事月刊898千元,4.藝文康樂活動3,352千元等項目。相關預算使用內容空泛,預算效益應再行評估,相關文康與印刷經費應撙節使用。建請減列0200業務費用3,000千元,其餘部分凍結1,500千元,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趙天麟  田秋堇
    100、
    鑒於勞保局辦理納保業務,應查核事業單位是否有高薪低保違法情事,經常以函文要求事業單位提供給付薪資轉帳證明。若事業單位以發放現金的方式而非轉帳,稽查人員並不會要求事業單位提供薪資受領之員工親筆簽名清冊,亦無從得知事業單位申報勞工薪資的真實性,又如何有效稽察事業單位高薪低保違法之情事。顯然,勞保局稽查怠惰,不僅造成勞保基金實質收入的損失,更有損勞工未來請領相關給付權益。
    為落實確實繳交社會保險費用,避免僱主以發放現金方式規避政府稽查,勞保局應檢討核對事業單位給付工資之方式,例如要求事業單位應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必須檢附工資受領簽名清冊作為查核依據。爰提案凍結二分之一104年度一般行政之「0200業務費」預算,俟勞保局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能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趙天麟  陳節如
    101、
    104年度勞保局於一般行政之設備及投資合計編列3,676千元,分別辦理「汰購高速摺紙機、LED跑馬燈、按鍵電話交換機、監視器、電動訂書機及電動雙孔打孔機等機械設備」、「汰購冷氣機、投影機、櫃台及表格櫃、沙發椅組、碎紙機及蒸飯箱等雜項設備」,為撙節政府支出,爰提案刪除2,000千元。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趙天麟  陳節如
    102、
    104年度勞保局於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編列局長特別費158千元,為撙節政府支出,爰提案全數刪除。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趙天麟  陳節如
    103、
    104年度一般行政費2,682,979千元,其中:
    一、0300設備及投資0306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為102,845千元,針對資訊業務經費較上年度增列電腦主機系統租用案應用系統移轉與重新開發等經費28,530千元,此項目經費是否有超編情形?其次,說明3.「維護e化服務系統、網路申辦系統、電子郵件系統、資料庫系統、資訊安全防護及應用系統」委外作業等,需業務費35,116千元;與說明7.「維護個人電腦及電腦機房相關設備、電腦機房操作委外等」,需業務費6,572千元,委外作業是否有「資安」風險?且相關計畫內容應送交委員會參考,以利審查,並評估效益,避免預算浪費。
    二、勞工保險業務涉及投保人個資,故有關「資安」問題相當重要,「資安」項目包括:檔案保護機制、傳輸保護機制、使用者權限機制、列印檔案流向保護機制、資料庫查詢紀錄、通訊軟體使用紀錄與內容記錄以及上網紀錄與限制上網等,以上,勞工保險局資訊室是否已完備?若有,請提供細項。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3,000千元,其餘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林淑芬  陳節如
    104、
    勞工保險局104年度03資訊業務-0200業務費359,898千元,相關包含1.購置、印刷等各類業務所需報表及資訊耗材行政費用14,890千元。相關耗材與印刷預算使用監督不易,是否應編列高額預算應再行說明,相關資訊報表與耗材應撙節使用。建請減列0200業務費用900千元,其餘部分凍結1,000千元,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趙天麟
    105、
    104年度勞保局於一般行政之資訊業務的設備及投資編列102,845千元,除了辦理資訊系統維護之外,新增軟體購置費11,157千元、汰換硬體設備12,244千元,與系統開發費12,717千元,為撙節政府預算支出,爰提案酌刪20,000千元。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趙天麟  陳節如
    106、
    104年度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編列6億3,167萬5千元,其業務為企劃管理業務及給付各類保險業務等,根據勞保局2012年精算結果,勞保將於13年後破產,而為延緩勞保財務惡化速度,政府去年端出勞保年金改革草案,但在行政院人事更迭、勞動部部長換人後,年金改革方案遲無下文。又勞保費率將於明年度調漲,加上職災保險費用開徵在即,未來勞工經濟等於雪上加霜。立法院內多數立委提案之勞保條例虧損由政府撥補乙案,主管機關遲不入法,對勞保財務狀況更是隱憂,即使勞保費率明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一年也僅能幫勞保基金多挹注一百多億元,但勞保一個月相關給付就要兩百多億元,年增保費都還不夠月付給付拖愈久,勞保財務恐怕愈難救。爰建請本項預算凍結半數3億元,待勞動部提出相關勞保財務健全方案可行措施後,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107、
    勞工保險局104年度-01企劃管理業務-0200業務費52,137千元,其中業務內容有關:辦理企劃研究、法律事務,編印專書等業務編列2,898千元;辦理業務研討會及講習會4,501千元;辦公事務用品、報章雜誌等3,499千元等業務。相關耗材、消耗品與研討會預算使用監督不易,是否應編列高額預算應詳加說明,相關經費應撙節使用。建請減列0200業務費用1,000千元,其餘部分凍結1,500千元,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趙天麟
    108、
    有鑑於詐領勞保給付之事件頻傳,不論是勞保黃牛誤導民眾詐領保險金、以高薪低報方式規避高額保費、或以低薪高報方式溢領勞保年金,對勞保財務之健全均產生衝擊。爰此,凍結「保險業務」項下「納保業務」預算300萬元,待勞工保險局針對勞保給付方式與措施,提出更具體完善之做法,使被保險人更清楚瞭解勞保給付流程,避免被保險人因不諳申請給付作業,給予勞保黃牛介入之契機;另針對易高薪低報之高風險族群擴大抽查,勾稽比對異常波動之薪資,且檢討年度調薪百分之十五免查核機制,避免被保險人以取巧方式,破壞勞保財政收支衡平,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109、
    104年度勞保局於保險業務之納保業務編列72,103千元業務費,執行業務項目之一,落實符合勞、就寶投保條件之事業單位皆能善盡社會責任,依規定為所屬員工申報參加勞、就保,保障勞工權益,並促進保險業務健全發展。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與就業保險法,分別規定勞保僅要求五人以上事業單位之受雇者為強制納保對象,就業保險則是以有受雇就應強制納保。
    查勞保局103年9月統計月報,勞工保險職業工會加保人數達231萬2,292人,實務上不乏受雇於四人以下事業單位之勞工自行找職業工會加保,基於勞工可能不熟悉法令與自身權益,很可能忽略雇主應為勞工申報就保。
    惟貴局查核事業單位是否確實申報勞、就保,以民眾申訴檢舉案件為大宗。況且民眾多檢舉雇主未加保勞保,勞保局又未針對就業保險進行專案稽查,無法獲知四人以下事業單位是否確實替勞工加保就業保險之情形,勞保局應加強就業保險稽查,以免損及勞工權益,危及就業安定,爰提案凍結2,000千元,俟勞保局提出檢討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趙天麟  陳節如
    110、
    本項預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項下編列317,025千元,補助職業工會及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之行政事務費。惟查前述保費收繳作業,經勞保局查核被保險人之加保資格、投保薪資及重複納保情形不符規定比率甚高,顯示審核作業未盡確實;部分職業工會及漁會未設有勞保專戶,或積欠勞工保險費等情事,財務管理未臻健全,可見勞保局並未提高訪查家數及頻率,且未督促其改善。爰此,本項預算,先減列82,000元。是否得當?提請公決。
  • 提案人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楊 曜
    111、
    依據104年度「保險業務─保費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辦理職業工會,漁會及機關團體被保險人加保資格審查,投保薪資查核,異動表處理,保險費計算更正等事項7,719千元。經查職業工會及漁會應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第2項規定,以其名義開立勞工保險專戶儲存預收勞保費,以保障預收保險費之資產安全性及專款專用,惟截至103年8月底止,因「未提供收繳明細表」或「未設立勞保專戶」而遭停補助103年1月份至6月份行政事務費者,計有79個工會。此外,各職業工會或漁會每月向會員收取之勞保費,如未依勞保條例規定期限彙繳至勞保局,造成其所屬會員之各項給付遭暫行拒絕給付,對所屬會員之權益影響至鉅,據勞工保險局統計,截至103年9月16日,計有桃園縣大客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等10個職業工會積欠勞工保險費已逾繳費寬限期。而部分職業工會及漁會未設立勞保專戶或積欠勞工保險費,且審核被保險人之加保資格、投保薪資未盡確實,及有重複納保情形,顯示財務管理未臻健全,勞工保險局應提高訪查家數及頻率,以督促其儘速改善。擬凍結上開預算十分之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審議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育仁
  • 連署人
    蘇清泉  王育敏
    112、
    104年度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編列汰換首長座車預算63萬5千元,為撙節經費,避免浪費公帑,建請應延長首長座車之使用年限,爰建請本項預算全數刪除。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113、主決議
    依據103年11月21日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供職災專款中所編列之「職業傷病防治與重建」,據資料顯示,「職業傷病防治與重建」的預算數由101年62,648千元至103年143,500千元(表一),然其主要工作為建構職業病防治中心及網絡醫院,及門診及相關服務的例行業務,連續三年的工作,制度及行政皆應已成熟,而屬例行性的工作項目。104年度的同一工作項目編列173,500千元,較103年度增加30,000千元,卻未提供增列預算數的計畫說明,請於一個月內提供104年度「職業傷病防治與重建」的相關預決算名細表。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114、
    104年度勞動力發展署及其附屬單位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共編列預算5億2,545萬3千元,除各分署管理業務實際涉及受損害勞工之職業訓練重建等,其餘多數為資料蒐集、分析、業務訓練、管考、宣導費用等行政作業,對於受損企業勞工權益保障並無實際幫助,爰建請本項預算刪除1千萬元,以撙節預算。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115、
    104年度勞動力發展署「一般行政」合計編列2億9,598萬1千元,其中存在下列問題:
    一、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04年度公務預算及就業安定基金因業務所需,除正式人力外,尚需進用為數眾多的臨時人員、承攬人力及派遣人力等非典型人力。組改前,職訓局及所屬運用正式人力為944人,而非典型人力為2,881人,是正式人力944人的3.05倍。組改後,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04年度預算案(公務預算及就業安定基金),非典型人力計3,461人,是正式人力1,100人之3.15倍(表一),可見組改後仍未有效改善非典型人力偏高之現象。
    二、勞動力發展署為勞動力之主管機關,但聘任非典型人力之比重過高,顯然不符合社會期許,惟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應全面檢討非典型人力之運用,過度仰賴非典型人力辦理常態性工作,容易影響機關長期業務之運作,宜盡速改進。
    基於上述理由,為撙節政府支出,建議刪減3,000千元,其餘凍結3,000千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116、
    首先,監察院糾正案文(102財正0052)糾正勞動部與教育部忽視實習醫學生在教學醫院實際「從事工作、領有報酬」之事實,認定無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之適用,對於實習醫學生之權益及身心安全,未能提供適當保障,均有違失;但勞動部就該糾正案文之回函(院臺勞字第1020075658號)中,竟僅針對住院醫師、實習醫學生納入勞動基準法一事回覆,在在顯示勞動部對勞工基本權益之保障,完全卸責。
    其次,有關勞動基準法技術生專章疑義,勞動部(原勞工委員會)曾於97年2月19日邀集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召開相關會議,會中決議技術生及性質相類似之人,可循以下原則視具體個案勞務提供過程做事實認定:(一)為學習技能,接受雇主一定強度的長期訓練(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職類(三)非以取得報酬為目的(四)雇主在訓練和養成能力過程中,有一定的指揮監督權;據此,醫學實習生應可受認定為「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似之人」;但觀諸該次會議紀錄,本應強力捍衛勞工權益之勞動部,卻在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強力反對下,做出:原則上除建教合作、產學合作關係屬技術生訓練關係外,餘如依學程要求或相關規定從事見習或實習之學生、寒暑假從事實習或見習之學生、參與教育實習課程之實習學生、實習醫學生、實習護士,尚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技術生;勞動部此舉,無異顯示其枉顧勞工權益已達極致,且失職程度更應受嚴厲譴責。
    此外,一向阻擋醫學實習生納為勞動基準法所稱「技術生」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近期對相關議題一律回應:此為勞動部之權責,非為本部(教育部)所能掌控,而其於本(103)年10月21日邀集相關部會及團體所召開之「醫學生於醫院實習之勞動權益保障」協調會會議結論之後續辦理事項,略以:「…建請勞動部再予以考量比照技術生專章研議修訂勞動基準法保障實習醫學生權益之可行性…」,是以:此議題完全為勞動部權責內可決定之事,勞動部不須教育部同意,即可逕行依事實認定:醫學實習生為勞動基準法所謂之技術生,並應準用勞動基準法。
    綜上所述,爰要求凍結勞動力發展署104年度一般行政(「人員維持」除外)預算數1,500萬元,待勞動部公告:醫學實習生適用勞動基準法技術生之相關規定,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林淑芬  田秋堇
    117、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明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參考外勞引進警戒指標,邀請政府、勞工、學者共同討論決定是否要限縮或開放。惟自就業服務法通過至今,勞動部甚至編列研究預算委託學者研究具體指標,卻未依法擬定外勞警戒指標,卻僅邀請官方認可的勞、資、政三方代表密室咨詢協商商討。
    雖然勞動部強調外籍勞工屬於補充性人力,仍以本國人就業優先,事實上,勞動部卻沒有做任何國內就業市場衝擊評估。為求政府機關應依法行政、決策過程應公開透明,勞動力發展署應公佈外勞警戒指標,並建置民眾參與跨國勞動力咨詢會議小組的機制,爰提案凍結二分之一,俟勞動部提出上述可行性方案書面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趙天麟  陳節如
    118、
    有鑑於勞動力發展署組織改造後非典型人力偏高情況仍未改善。查勞動部發展署前身─職業訓練局,截至102年底非典型人力(含臨時人力、承攬人力、派遣人力)高達2,881人,佔正式人力數之3.05倍,組織改造後104年度預算案非典型人力數高達3,461人,佔正式人力數之3.15倍。組織改造後勞動力發展屬非典型人力運用未見改善,過度仰賴非典型人力辦理常態性工作,有害整體行政業務發展。爰此凍結一般行政下基本工作維持經費1,000千元,待勞動力發展署提出改善方案後,經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蔡錦隆
  • 連署人
    王育敏  楊玉欣
    119、
    一、以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獲配經費補助就業安定基金辦理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計畫,需獎補助費6,000千元,但歷年來執行率未達8成,96年度、97年度、98年度至102年度之執行率各為22.06%、34.27%、25.12%、73.39%、77.45%及50.61%(表一)。另許多案件並未按時程執行,就業安定基金運用公益彩券回饋各計畫,即部分計畫執行率欠佳。再者,據審計部查核地方政府運用就業安定基金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款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計畫之結果可悉,100年度至102年度各地方政府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計畫分別為2,196萬4千元、1,341萬7千元及1,361萬5千元,惟於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職業訓練服務、支持性就業服務、庇護性就業服務、視覺障礙者就業促進等部分之運用情形均有未盡周妥情事,已影響其實際運用成效,可見其計畫之可行性與妥適性,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成效。
    二、據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今年11月22日發佈的「IMD全球人才報告」,台灣全球排名第27名,是近10年來最差。在IMD的各項子指標中,我國表現最差的項目是「人才流失」與「對外籍技術人才的吸引力」排名滑落,突顯出政府延攬外國人才政策未能有效吸引外國優秀人士來台。
    三、根據英國牛津研究機構及國際知名人力資源管理顧問公司韜睿惠所發表之「全球人才2021」預測,我國將在2021年成為人才供需落差最嚴重的國家,簡言之,2021年我國將因「國際事務人才」嚴重不足,而成為全球人才最缺乏的國家。由此可見,顯示人才的缺乏將會拖國家競爭力,政府所推動的「育才、留才及攬才整合方案」仍有加強空間。
    四、依照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目前我國開放引進外籍專業人員的工作有6類,分別為「專門性或技術性」、「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學校教師」、「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至專任外國語文老師」、「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宗教、藝術及演藝表演」。截至103年8月有效聘僱許可人數為2萬7741人。其中,擁有碩士學歷的外國人有4171人、博士學歷的外國人有1221人,擁有碩博士學歷的外國人約只占2成,多從事於教育服務業、製造業及批發與零售業,從事於科學及技術服務者未達總人數之1成。由此觀之,應正視外籍專業人士來台所會面臨的障礙與限制。
    基於上述理由,為撙節政府支出,建議刪減10,000千元(含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5,000千元,其餘凍結10,000千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表一 單位
    新臺幣千元
    資料來源,勞動力發展署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120、
    查勞動力發展署於機場設置服務站,從事外國人入境注意事項,並宣導外國人在台工作相關權益事項。惟近年勞動力發展署以政府採購勞務外包方式委託資方團體經營,除此之外,外籍勞工入境後多由仲介協助完成出關程序。不免令人質疑,在入境程序過程中,資方與仲介如何進行有效勞工權益宣導。勞動力發展署應檢討服務站委託資方團體管理適切性,爰提案凍結預算1,000千元,俟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確保資方團體確實做到勞工權益宣導檢討報告書,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趙天麟  陳節如
    121、
    104年度勞動力發展署綜合規劃項下編列預算628萬4千元,為辦理重要業務效益評估及專案管考60萬元、編印機關年度業務報告28萬5千元、加強職業訓練國際交流合作34萬元及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475萬6千元等。多數預算支出項目皆與103年度雷同,又其承辦單位預期效果評估為1年接待外賓約100名,就費用額度與預期效果相較,顯有未盡說明之處,查其102年度預算數與決算數並無增減,為避免淪為消化預算,爰建請本項預算刪除20萬元,以撙節預算。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122、
    有鑑於勞動部統計,截至今年10月底止,15至24歲者失業率高達12.66%,為整體失業率之3.18倍,乃102年、101年全年平均之3.15倍、2.99倍,且數據有逐年攀升之趨勢,顯見近三年勞動部對於青(少)年產、學、訓之接軌政策執行,仍有不足,導致學用落差情形嚴重。爰此,凍結「綜合規劃」預算五分之一,待勞動力發展署通盤檢討現行青(少)年職業訓練與就業政策,針對青(少)年就業諮詢輔導、加強學校與職場連結、落實平等勞動待遇,避免因年齡產生薪資與福利之歧視、增加青(少)年失業給付等就業支持措施,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123、
    一、按就業服務法第58條第2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倘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縱使不可歸責於雇主,仍必須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時,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該規定等於變相懲罰不可歸責的雇主,徒增等待期間的照顧空窗。雖然勞動部表示係為避免在台外籍勞工人數大量快速增加、防止變相鼓勵或放任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等道德風險,惟上述問題應以其他方式解決,而不是把所有不利益全部轉嫁給失能者承擔。
    二、按《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第20條規定,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重新招募時,於原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外國人出國前,不得引進替代外國人或接續聘僱原外國人。上述規定使雇主面臨在空窗期間內尋找短期看護人力的問題,更讓前後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完全沒有重疊或緩衝時間進行工作交接,嚴重影響被看護者及其家屬之權益。主管機關所持理由略以保護國人就業權益、防止變相移民、避免造成社會問題及妨礙我國產業發展等,惟上述理由與「一進一出」原則有何關連性,非無疑義。特別是入出國及移民法迭經修正,外籍勞工已無變相移民之疑慮;交接重疊期僅屬於短期措施,並未進一步影響國人就業,更無妨礙產業發展之疑慮。
    綜上所述,上述規定過度限制人民權利且欠缺正當性,並造成失能家庭照顧空窗,爰凍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綜合規劃」預算1,000千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二個月內提出修正草案,並至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玉欣
  • 連署人
    王育敏  吳育仁  蘇清泉
    124、
    有別於產業外勞的聘僱以營利為其目的,雇主聘僱外籍看護是因為國內公共化照顧服務無法滿足失能者的照顧需求,因此二者關於就業安定費的收取與使用應有所區別。尤其研究指出,引進外籍看護影響國人就業情形有限,因此向雇主收取就業安定費以促進本國勞工就業的正當性即有待商榷。退步言,「外國人聘僱管理」亦為就業安定基金的法定用途,如何促進雇主與外籍看護和睦共處(包括勞動條件、紛爭處理)即屬於管理項目之一,惟主管機關並未設立相關機制(例如外籍看護休假時提供替代照顧人力),導致「弱弱相殘」的情形仍時有所聞。爰凍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綜合規劃」預算1,000千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二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至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玉欣
  • 連署人
    王育敏  蘇清泉  吳育仁  江惠貞
    125、
    一、鑒於我國目前已洽定且開放引進的外勞來源國,僅有印尼(43%)、越南(26%)、菲律賓(19%)、泰國(12%)、馬來西亞及蒙古(均不滿1%)等六國,其中社福外勞更有超過八成來自印尼。如此過度依賴單一來源國,容易因為偶發事件(例如廣大興案、越南發生排華浪潮)或來源國政策改變(例如印尼政府宣布2017年起分階段停止輸出家事類勞工)而面臨缺工危險。此外,國際人流競爭激烈,鄰近各先進國家與我國一樣,都有超高齡化而欠缺照顧人力之困境,平均可支配所得遠高於我國者如日本、香港一旦提高外勞薪資,我國失能家庭將面臨無力負擔本勞,也找不到外勞照顧人力的困境。雖然勞動部宣稱已請外交部就開發新外勞來源國提供評估意見,惟迄今尚無具體進展;此外,對於國際人流競爭的態勢也缺乏掌握以尋求因應之道。
    二、為減輕雇主及外勞負擔,使外勞無須透過仲介公司引進,勞動部自96年底設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推動外勞直聘制度。然而,根據102年度外籍勞工運用及管理調查報告指出,9成8的雇主未曾以直接聘僱方式引進外勞,主要原因包括「沒時間親自辦理」、「無後續代辦及管理服務」以及「申辦文件複雜」,導致外勞直聘制度的便捷性不足,普遍性遲遲無法提升。
    綜上述,目前聘僱外籍勞工面臨來源國短缺問題,且國內直聘制度普及率有待改善,影響國內雇主權益甚鉅,爰凍結勞動力發展署「綜合規劃」預算1,000千元,俟勞動力發展署於一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與具體期程,並至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玉欣
  • 連署人
    王育敏  吳育仁  江惠貞  蘇清泉
    126、
    因應貿易自由化政策,預算執行已逾3年,相關成效不彰,且目前國內青少年失業率為整體失業率之3倍餘,相關改善青年就業問題刻不容緩,應調整整體預算投入效益,以國內就業市場改善為重。此外,貿易自由化相關政策內容,諮詢會議等,即編列預算超過2百萬元。另辦理國際論壇亦編列1,913千元,相關內容欠缺說明,效益不明,有浮編預算之虞。建請減列800千元。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趙天麟
    127、
    因應貿易自由化政策,預算執行多年,相關成效不彰,且目前國內發展署轄下各分署因辦訓容量不敷需求,失業者職前訓練除部分自行辦理外,另委託民間團體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相關政策成效不佳,但匯辦各單位辦訓業務之經費即編列超過百萬,預算使用值得商榷。相關計畫內容欠缺說明,效益不明,有浮編預算之虞。建請減列1,000千元。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趙天麟
    128、
    104年度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編列1億9,685萬8千元,其中除對特種基金補助外,為辦理就業服務國際交流及督導就業服務業務,惟日前即傳出有部分業者,公然以「就業服務站」為招牌,提供相關就業服務推動就業服務站,導致民眾受害,顯見督導工作不確實,爰提案建請本項預算刪除20萬元。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129、
    勞動部日前(12/6)宣布,研擬於近期內放寬85歲以上巴氏量表未達95分之輕度失能老人得申請外籍看護工,引發長期關心長照政策之社福團體及勞工團體強烈抗議,除表達一再開放外籍看護工將使社區式長照服務難以建立之外,亦十分憂心危及中高齡、二度就業女性之就業機會。
    經查,目前外籍看護工已達21萬5千餘人,其中男性不到1%,絕大多數的外籍看護工所從事的工作主要是照顧工作,然而,兼作清潔、家事、托育以及其他家務工作時有所聞,導致外籍看護工勞動條件堪慮。而此次放寬申請外籍看護工之85歲以上輕度失能者,並非需要24小時全時、一對一照顧者,以現況來說,多數可透過短時數的居家服務、家事清潔或煮餐等,即可支持老人維持一定的生活品質。而此部分的勞動,目前絕大多數是中高齡或二度就業的女性所從事,一旦放寬外籍看護工申請條件,恐將嚴重影響此族群女性之就業機會。其次,中高齡女性再就業,實屬不易,一旦就業機會遭侵蝕,恐使其墮入經濟困境。
    爰此,提案凍結就業服務預算二分之一,待勞動部邀集學者專家、婦女團體、勞工團體以及實務工作者,針對放寬外籍看護工申請條件對中高齡二度就業婦女就業之影響進行性別影響評估,包括開放85歲以上輕度失能者申請外籍看護工之政策,且能確保無負面影響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趙天麟  陳節如
    130、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透過自辦、委辦及補助地方政府方式,辦理各項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項目,並運用各項就業促進工具及資源,提供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服務。然而,考察身障就業實際推動狀況,目前存在以下待改善情況:
    一、身障就業服務人力採計畫型人員進用,不穩定性高,薪資待遇不佳亦缺乏升遷管道及未來願景,致使就服人員流動頻繁,不利於專業經驗累積;此外,現行「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獨漏「職務再設計專員」之專業資格要求,導致目前有部分縣市之職務再設計專員,因不理解各障礙類別之限度與需求,無法提供符合身心障礙者實際需求之職務再設計服務,也缺乏障礙者輔具需求評估專業能力,未能落實政府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之美意。
    二、學習障礙者無法充分理解自己能力與工作的特性,各種學習障礙類別差異性大,又缺乏外顯特徵,再加上一般雇主對學習障礙者不理解,容易造成學習障礙者在求職過程中,遭到許多挫折,常成為邊緣性弱勢就業者。台北市政府為強化學障就業服務,目前已訂有「學習障礙者就業轉銜服務方案」,反觀中央主管機關不僅欠缺針對學習障礙者之就業服務規劃,其「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中可延長見習期限之障別,也未列入學習障礙者,顯見勞動力發展署忽視學習障礙者特殊需求。
    三、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內容包括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提供就業所需之輔具、改善工作條件、調整工作方法等,其中改善工作條件已包括提供手語翻譯服務予聽障者、提供視力協助人員予視障者,協助聽障與視障者排除工作障礙、增進工作效能,卻無提供支持人力予重度肢體障礙者,導致重度肢體障礙者難以外出工作。
    四、據審計部查核結果,主管機關針對庇護工場之輔導及評鑑工作有待加強,部分庇護工場發生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員工、財務制度不健全、未依規定提報勞動契約書及個案輔導紀錄等情況;且部分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執行成效欠佳,顯見勞動部制定補助計畫之餘,未落實庇護性就業服務之管理及考核工作,亦未嚴格督導地方政府建立完善之庇護工場輔導及管理機制。
    綜上所述,為督促勞動力發展署改善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辦理狀況,爰提案凍結「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預算十分之一(946千元),俟行政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二個月內針對上述缺失提出改善方案,並至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玉欣
  • 連署人
    王育敏  吳育仁  蘇清泉  江惠貞
    131、
    勞動力發展署104年度「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計畫項下編列436萬6千元,辦理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工作許可審核事宜。經查:依在我國就業之外籍專業人員之統計資料,從事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者2,533人未達總人數之1成,相關外籍人力引進,高階人才比率較低,是否符合國內市場需求,值得商榷。預算使用效益待檢討,建請減列500千元。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趙天麟
    132、
    104年度勞動力發展署於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業務,編列4.366千元,辦理外國灣業人員、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工作許可之文件處理及資料建檔等一般行政性事務工作。惟103年度執行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問題如下:
    一、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勞動力發展署身為外籍勞工主管機關,卻對外勞申訴統計沒有做進一步分析,次查勞動有關外勞定期統計報告,僅有雇用外勞與管理調查報告,內文皆以僱主角度分析外勞在台情形,而欠缺以外勞的角度分析,宜予以檢討。
    二、另依據勞動部公布102年度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報告指出,高達9成8的雇主未曾以直接聘僱方式引進外籍勞工,未使用的原因以「沒時間親自辦理」、「無後續代辦及管理服務」及「申辦文件複雜」三項最多,分別各占64.7%’、54.6%、54.3%。顯然,政府機關應增加雇主運用直接聘僱中心誘因,提高直接聘僱率。
    三、由於勞動部有條件同意藍領外籍移工轉換僱主,造成移工不滿現行勞動條件只能選擇逃逸。惟僱主為限制移工行動自由,先是替移工選擇開設金融非通儲帳戶(只能在開戶金融機構領錢),又經常以強迫儲蓄為由擅扣工資待約滿再返還,甚至違法代為保管其金融帳本、印章與護照。實務上。經警察機關查獲行蹤不明移工多半有儲蓄金提領需求,卻礙於金融機構規定,即便移工在台北收容所,必須由民間團體協助至南部開戶金融機構領款;或是因不良僱主或仲介刻意刁難延遲返還,或刻意不返還相關證件,導致部分移工登機遣送回母國時,仍無法提領在台工作儲蓄金(勞動薪資所得)。勞動力發展署身為管理外勞政策主管機關應盡速協同金管會銀行局、內政部移民署共同商議解決問題機制。
    四、綜上,爰提案全數凍結,俟勞動力發展署提出可行的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趙天麟  陳節如
    133、
    有鑑於勞動力發展署辦理「外國人聘雇許可及管理」,惟吸引高階人才之成果有待提升。查我國就業之外及專業人員之統計資料,截至103年8月底有效聘雇許可人數為2萬7,741人,除4人學歷不詳外,國中學歷含以下有176人、高中學歷有4,708人、大專學歷有1萬7,746人、碩士學歷有4,171人、博士學歷有1,221人,碩博士之專業人員僅占2成。從事行業前3名分別為教育服務業、製造業及批發零售業,佔總人數之66.82%。不只無法吸引高學歷人數,亦無法將人力運用於高獨特性、高專業性之行業,吸引外才成效僅僅造成排擠我國勞動就業。爰此凍結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聘雇許可及管理經費2,000千元,待勞動力發展署提出說明方案後,經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蔡錦隆
  • 連署人
    王育敏  楊玉欣
    134、
    有鑑於勞動部統計,截至民國103年10月底止,我國外籍勞工行方不明未查獲之人數達43,192人;次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至民國103年6月底止,「在台出生非本國籍兒童及少年特殊個案」共有77案。實務上,逃逸外勞在台生育之未成年子女,因生父不詳、生母失聯等原因,成為無國籍或非本國籍兒少之案件數,有逐年上升之趨勢,嚴重損及未成年子女權益。爰此,凍結「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預算100萬元,待勞動力發展署針對外籍勞工之管理及預防逃逸機制,研提具體可行之改善措施,並會同內政部警政署與移民署,加強逃逸外勞之查緝,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135、
    一、 按就業服務法第57條規定,雇主不得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因勞動部嚴格規定「家庭幫傭工作」與「家庭看護工作」的內容,雇主聘僱外籍看護只能從事照顧「被看護人」日常生活的相關工作,導致實務上經常出現民眾誤觸法律而受罰之情形。然而,家庭幫傭及看護均屬於家事服務工作,如同家庭成員分擔家務一般,工作內容實難以切割。衡酌每個家庭的家事服務需求不盡相同,硬性區分家庭幫傭及看護的工作內容,顯然不符合家庭僱用之實際需要;再加上政府規定相同的薪資水準,進而衍生出「不同工卻同酬」的不合理結果(看護只要照顧「被看護人」,幫傭可以照顧全體「家庭成員」)。上述工作內容的不當限制,已過度介入雇主與外籍看護之間的契約關係,更使得勞雇雙方動輒得咎,外籍看護無法爭取較高的薪資,雇主的家事服務需求也無法得到滿足。
    二、 另查勞雇雙方相處難免發生不適應的情形,但由於國內外勞政策高度管制,目前外勞仍不得自由轉換雇主,必須經雇主同意或發生勞資爭議時,才能夠轉出。然而,一方面雇主擔心照顧人力出現空窗,加上必須負擔外勞轉出後的安置責任,大大降低雇主同意外勞轉出的意願;對外勞而言,來台工作必須支付鉅額仲介費,轉出之後未必能順利找到工作,勞雇雙方因此被迫處於緊張關係,最後逼得外勞只能選擇逃跑,最後承擔不利益的還是失能者與雇主。
    綜上所述,勞動力發展署對於外勞管理問題徒增許多不必要之限制,更使得勞雇雙方欠缺合理的退場機制,爰凍結「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預算1,000千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二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至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玉欣
  • 連署人
    王育敏  吳育仁  江惠貞  蘇清泉
    136、
    104年度勞動力發展署「分署管理」,五個分署合計編列13億4,198萬2千元,其中存在下列問題:
    一、為了改善以往就業服務制度僅能發揮消極性的失業給付功能,是於2003年實施就業保險法,提供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失業認定的整合性之三合一就業服務流程,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單一窗口的方式提供整合性就業服務,冀於提供失業認定服務之餘,一併提供就業重回職場,及安排職訓之職能轉化等機會。
    二、觀察勞動力發展署轄下各分署進行「三合一」就業服務成果,就推介就業比率而言,99年度為74.08%,其後100年度至103年度上半年各為72.58%、62.31%、66.01%及73.08%,均未達99年度之水準,顯示近年來須加強就業媒合服務,以協助失業者重回職場。另外,安排職訓比率99年度為19.76%,100年度至103年度上半年逐漸下滑,分別為17.05%、9.50%、6.47%以及6.09%(表一)。綜合上述問題,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管理」、「桃竹苗分署管理」、「中彰投分署管理」、「雲嘉南分署管理」,及「高屏澎東分署管理」等提供之「三合一」就業服務,為民眾尋求就業、轉業或職能強化之重要媒介,惟近年推介就業及安排職訓之功能有減弱趨勢。
    三、職業訓練局當初在規劃「三合一」就業服務流程時,也為其訂立了整合性、便捷性、全人化、個別化與可近性的五大目標。但在實務的推動上,顯然並未達成當初所預設之目標,可見仍有許多功能待修正與強化的空間。
    基於上述理由,為撙節政府支出,建議刪減35,000千元(包括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25,000千元),其餘凍結20,000千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資料來源
    勞動力發展署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137、
    104年度勞動力發展署於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管理業務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6,744千元預算,其中辦公室硬體修繕與特別費合計2,940千元(如下表),基於國家財政困窘,為撙節政府支出,爰提案刪除1,000千元。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趙天麟  陳節如
    138、
    104年度勞動力發展署於桃竹苗管理業務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2,992千元預算,其中辦公室硬體修繕與特別費合計3,588千元(如下表),基於國家財政困窘,為撙節政府支出,爰提案刪除六分之一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趙天麟  陳節如
    139、
    104年度勞動力發展署於中彰投管理業務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2,992千元預算,其中辦公室硬體修繕與特別費合計2,355千元(如下表),基於國家財政困窘,為撙節政府支出,爰提案刪除六分之一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趙天麟  陳節如
    140、
    104年度勞動力發展署於雲嘉南管理業務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2,992千元預算,其中辦公室硬體修繕與特別費合計3,635千元(如下表),基於國家財政困窘,為撙節政府支出,爰提案刪除六分之一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趙天麟  陳節如
    141、
    104年度勞動力發展署於中彰投管理業務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2,992千元預算,其中辦公室硬體修繕與特別費合計2,355千元(如下表),基於國家財政困窘,為撙節政府支出,爰提案刪除六分之一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趙天麟  陳節如
    142、
    104年度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管理」,編列1億927萬2千元,其中存在下列問題:
    一、近年來,為落實訓、考分離制度,及落實推動技術類操作人員應通過技術檢定之規定,使持有結業證書的專業人員其技術與專業知識符合實務需求並具備公信力,針對參加技術類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者,其測驗必須經技術士技術檢定合格者,才具有該項操作人員資格。總計目前有:堆高機操作、三公噸以上移動式起重機、三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第一種壓力容器、鍋爐等職業,已改採技術士技能檢定方式辦理結訓測驗。堆高機操作職類自2009年已改採技術士技能檢定、起重機操作職類自2011年也已改採技術士技能檢定,唯其術科測試場地設置及機具設備分佈極度不平均(表一)。
    二、術科實習場地均須勞動部評鑑合格方可使用,但因初期設置場地不足,故勞動部以鼓勵方式尋求普遍設置場地,但違法使用地目之事時有所聞。例如:使用農業用地作為術科處理場地。
    三、堆高機與起重機操作者資格,以技能檢定方式辦理,因報名受訓開班人數的限制,開班時間不固定,且等待測驗時間冗長,使產業界人才培訓出現斷層,無法立即獲得需要之人力。
    基於上述理由,為撙節政府支出,建議刪減20,000千元(包括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5,000千元),其餘凍結20,000千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資料來源
    技能檢定中心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143、
    104年度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管理業務編列1億927萬2千元,為辦理技能檢定相關技術工作,惟仍不時傳出技能檢定費用上漲、考場集中於中北部、考題方向與實務脫節等等情形。技能檢定成果影響考生權益甚鉅,檢定結果更能有效降低失業率,應特別留意實務發展及社會脈動。又我國職訓課程對於失業被保險人參加職業訓練,提升就業技能,並保障其訓練期間生活,發給生活津貼,立意甚佳,但仍對於高中畢業未升學或就業者,或少年虞犯之就業困境未有相關權益之輔導措施,或職訓課程公益名額之釋出,顯有未盡之處,爰建請本項預算凍結900萬元,待勞動部提出有關青少年職業訓練課程之規劃辦理情形後,經委員會同意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144、
    主決議
    勞動力發展署104年度「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計畫項下編列4,366千元,辦理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工作許可審核事宜。根據英國牛津研究機構及國際知名人力資源管理顧問公司韜睿惠悅所發表之「全球人才2021(Global Talent 2021)」報告預測,台灣為在8年後(2021年)人才供需落差最嚴重之國家。至2021年我國將因「國際事務人才」嚴重不足,而成為全球人才最缺乏國家。加上兩年後台灣人口老化、高等教育品質不足,屆時台灣面臨人才失衡及人才斷層之隱憂已是須正視之議題,否則將嚴重拖累台灣競爭力。吸引高階人才之成果尚待提昇,允應持續檢討引進外籍專業技術人員適度鬆綁之可行性,以吸引國際人才。依我國就業之外籍專業人員之統計資料,截至103年8月底有效聘僱許可人數屬大專學歷者約占總人數之6.4成,碩士及博士等高學歷之專業人員約為2成;又依其從事之行業別分,前3名為教育服務業、製造業及批發與零售業約占總人數之66.82%,從事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者未達總人數之1成,吸引高階人才之成果尚待提昇,應正視外籍專業人士進入國內市場之障礙及限制,以吸引外國優秀專業人士來台。綜上,面對人才外流問題,世界各國競相採取優惠措施延攬國際人才,以強化人才競爭力。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允應持續檢討外籍專業技術人員政策以吸引國際人才,俾提升國際競爭力。
  • 提案人
    吳育仁
  • 連署人
    王育敏  蘇清泉
    145、
    我國引進外勞人數逐年累增,有助緩和國內產業及照護人力需求,惟行蹤不明外勞人數已超逾4萬餘人,爰要求勞動力發展署加強相關外勞之權益維護及查察、管理等機制,並將相關施政計畫送至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鄭汝芬
  • 連署人
    徐少萍  蘇清泉  江惠貞  徐欣瑩
    146、
  • 主決議

    根據英國牛津研究機構及國際知名人力資源管理顧問公司韜睿惠悅所發表之「全球人才2021(Global Talent 2021)」報告預測,台灣為在8年後(2021年)人才供需落差最嚴重之國家。
    依在我國就業之外籍專業人員之統計資料,截至103年8月底有效聘僱許可人數為2萬7,741人,依其從事之行業別分,前3名為教育服務業、製造業及批發與零售業各為7,636人、5,550人及5,350人,合計1萬8,536人,約占總人數之66.82%,從事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者2,533人未達總人數之1成。
    為避免人才外流、專業人才空洞化情形造成國內產業發展危機,爰建請勞動部檢討引進外籍專業技術人員適度鬆綁之可行性,以吸引國際人才,俾提升國際競爭力。
  • 提案人
    蘇清泉
  • 連署人
    吳育仁  楊玉欣
    147、
  • 主決議

    勞動力發展署失業者職前訓練甚大比重係委託民間團體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惟結訓後就業率不及各分署自辦訓練,允應配合產業需求及參訓人力妥為規劃職訓課程,檢討改進相關職訓課程之執行及管考作業,並加強結訓後就業媒合,以提昇辦訓成效,促進失業勞工就業。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趙天麟
    148、
    經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與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雖分別直隸於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經濟部,但勞動檢查業務則由勞動部規劃督導。
    又查,100年度至103年度截至11月底各工業園區及加工出口區自行辦理勞動檢查之家數各為101家、51家及114家及83家(詳見附表),大致皆呈現檢查次數過少之問題,尤有甚者,如:加工出口區屏東分處、加工出口區中港分處等,自100年度來竟完全未辦理任何勞動條件檢查,此將不利督促事業單位建置勞工之合理勞動條件。
    爰要求凍結職業安全衛生署104年度一般行政(「人員維持」除外)預算數2,000萬元,待職業安全衛生署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改進計畫與具體實施期程,並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林淑芬  田秋堇
    149、
    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及政策預期效益,提及「持續建構全國性職業衛生系統,全國還測資料庫與勞工健康檢查資料庫須有效結合與運用,將作為勞工作業場所暴露評估及改善之依據」,惟職場暴露監測技術具有高度專業性,完整的監控計畫與實地有效的監測會加入很多成本,雇主與顧問公司申報數據會甘願花至國家所謂的職場暴露資料庫,如何認證以及如何檢測數據的真實性。為確保經通報之量測數據的正確性與堪用性,爰凍結預算二分之一,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提出具體規畫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趙天麟  陳節如
    150、
    104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署02基本工作維持─0300設備及投資費5,971千元,相關費用用途建置整體行政、決策支援系統等,類似之建置計畫每年進行,預算使用是否符合最大效益,應具體說明,以避免浮編預算之虞。建請減列971千元。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趙天麟
    151、
    104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編列3億715萬7千元,按預算書說明為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加強職業傷病通報、補助與重建、加強勞動監督檢查及落實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與管理等業務,細查其預算項目,執行面多偏向危險性機械設備,惟國內勞工超時工作頻傳,且多為知識密集產業,勞動部實應擴大勞檢專案,將知識密集產業納入,如新聞媒體之記者、資訊或科技研發單位之研發人員及金融理財人員等。爰提案建請凍結本項預算數1,000萬元,待勞動部提出擴大媒體、金融業及資訊業研發人員勞檢專案報告後,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152、
    據查,由於勞動部早已於八十年十月七日公告新聞供應業和新聞出版業(八十年十月七日台(80)勞動一字第二六三八七號公告),為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一;然而,卻屢見從事該行業之勞工,其工作負荷遠超過正常範圍,明顯有違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甚或無法得到其他相關勞動法規之保障;惟因該行業之職業屬性特殊,往往造成認定雇主違法有所困難,如:曾進行相關勞動檢查之台北市即表示:媒體記者之出勤紀錄極難認定。
    又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即因前開原因,於本屆(第8屆)第6會期第10次會議(會議召開日期為:10月20日),通過1項臨時提案,內容略以:……針對新聞供應業和新聞出版業難以認定違反相關勞動法規提出因應對策,並將其納入「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條件相關法令實施計畫」之勞動檢查重點對象。
    再查,此臨時提案通過後,職業安全衛生署即於11月20日邀集該行業之勞、資雙方召開落實勞動基準法因應對策會議,並於會議結論強調:「相關會議結論,將提供本部政策及訂定新聞業檢查指導之參考。」
    綜上,爰凍結104年度職業安全業務預算數3億715萬元7千元之1/10,共計3,071萬5,700元,待職業安全衛生署依對前開會議所得結論,提出相關政策參採狀況及新聞業檢查指導,並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田秋堇  林淑芬
    153、
  • 104年度「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分支計畫存在下列問題

    一、說明6.「推動無災害工時紀錄及導入職場風險評估活動,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水準,維護無災害時紀錄填報系統,需業務費400千元」;以及說明8.「全國勞動檢查資訊系統維護,需業務費850千元」;此兩項業務並無成效且每年浮報,應酌予刪減。
    二、說明11.「辦理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重大火災、爆炸、公用起體及毒性化學物質等災害防救及緊急應變機制等業務計畫,並實施業務督導考核,需業務費100千元」;預算雖不多,但應屬環保署負責。
    三、說明12.「汰換及購置檢查員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具、檢查訓練器材裝備、工作服及辦理職業衛生檢查儀器校正及維護修理等,需業務費516千元」;按:舊裝備、設施是否已經報廢?若沒,則有重複報購之嫌。
    綜上,爰建議刪減1,000千元,其餘凍結2,000千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節如  林淑芬
    154、
    104年度為推廣系統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提升職場風險管理績效,並辦理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訪查及管理績效認可業務,編列365萬元。經查:101年度及102年度參與之事業單位成長甚少,僅各微幅增加12家及15家,累計各為274家及289家,綜觀該二制度之推動情形,近兩年來推動情形不甚理想,預算執行不力,建請減列系爭預算500千元。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趙天麟  田秋堇
    155、
    有鑑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及第32條規定,雇主對勞工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且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惟實務上雇主對於勞工可能遭受之職場暴力,往往未規劃相關預防及因應機制,致使消費糾紛發生時,常見第一線勞工頻遭顧客言語辱罵、威脅及肢體傷害,其職場安全明顯缺乏保障。爰此,凍結「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預算十分之一,待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加強相關法令宣導,督促雇主落實勞工安全教育訓練與安全防護措施,提出具體可行之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156、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3年2月甫經由組織改造成立,其任務為完備職業災害勞工保護體系、提供安全勞動力之需要、強化勞動場所安全健康、規劃與執行職業安全衛生、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勞動檢查及監督等相關業務。
    然而,成立至今超過9個月,職安署的官方網站資訊仍不充備,除介面陽春、指標錯誤外,許多便民功能尚未建置。以台北市勞動局為例,其網頁介面、功能甚至比中央單位的職安署更齊全,更建置提供勞工詢問勞動權益之勞資信箱並針對各項勞工可能產生的勞資議題提供問答專區等,此些功能於職安署網站皆付之闕如。網站功能的不健全,難謂當初組織改造工作之規劃沒有疏漏。
    此外,隨著手機應用程式逐漸普及,開發實用性強之手機應用程式亦應是政府積極研議之方向,勞工議題以及可能碰到之爭議、糾紛形形色色,透過單一窗口之手機應用程式給予勞工更便利之爭議解決管道、法令或權益查詢等便民措施,是科技網路時代的電子化政府更形重要之任務。爰此,凍結職業安全衛生署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業務1百萬元,待職安署提出官方網站具體改版以及手機應用程式開發計畫,方可解凍。
  • 提案人
    江惠貞
  • 連署人
    蔡錦隆  王育敏  鄭汝芬  
    157、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4年度在「職安全衛生業務─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計畫項下,編列365萬元預算,推廣系統化職業安全衛生制度,並辦理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查訪及管理績效認可業務。雖職安署致力推動事業單位參加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自願性認證,但經102年度的統計發現,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的事業單位中,約96%之事業單位未確實推動安全衛生自主管理。再者,最近兩年參加系統自願性認證,和通過績效認可的參與事業單位成長趨勢緩慢,推動情形不甚理想,有需要檢討並且研議改善對策,以提升職業安全衛生水準及職場風險管理績效,故請勞動部職安署盡速研擬改善對策,並加強督促改善,以保障勞工之勞動條件,爰凍結104年「職安全衛生業務─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計畫相關經費二分之一,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議後同意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育仁
  • 連署人
    王育敏  蘇清泉
    158、
    104年度「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分支計畫,其中說明4.「結合外部組織防災資源,建立大型企業伙伴、工程專業伙伴、工業區伙伴關係及相關團體等,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合作及宣傳事項,需業務費1,179千元」;查本分支計畫存在下列問題:只做公共關係,毫無其他具體成效;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亦未顯現出來;據勞動部統計:100 年台灣每個工作天至少有一名勞工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至少有11人傷殘到失去工作能力,還有150人因工作導致傷病,約每13分鐘就有一起職災事件。
    再者,說明11、12、13項均為輔導及改善鑄造業工作環境,其中內容多半為衛生環境,但該分支承辦單位為該署職業安全組且其分支用途別為建構職業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與其內容不符,顯然有預算編列不實的問題。
    綜上,爰建議刪減本分支計畫7,000千元(包括說明第11及12項業務費一半及第13項補助費之一半,以符合科目預算內容),其餘凍結2,000千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159、
    說明11及13兩項皆規劃「鑄造業」為輔導產業類別,合計預算金額7,005千元,佔年度預算26.4%。對照說明12,該項辦理入場輔導與協助工作……,未明訂特定行業編列300千元,僅以300千元處理所有產業的輔導,卻獨厚鑄造業,如此預算編列未有合理說明且有失公允。
    爰提案刪除第11項業務費1,120千元。並凍結第13項5,885千元,待提出合理說明並向本委員會報告解經同意後再行解凍,是否得當?提請公決。
  • 提案人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楊 曜
    160、
    現行之暴露評估(作業環境測定)辦法中,責成雇主通報,導致呈報數據明顯低估,勞動部未盡稽核之責,有失勞動部保護勞工的天職,此不正確之暴露資料,日後甚至可能變成雇主『員工未過量暴露』的證據,反而傷害勞工。應即刻(本年度內)調整暴露評估計畫執行方式,確保採樣量測數據之正確性與堪用性。建議相關經費預算分支計畫「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26,518千元)凍結二分之一(1/2),在完成調整規劃與重新推動之後,並向本委員會報告且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楊 曜
    161、
  • 104年度「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分支計畫存在下列問題

    一、說明1.「推動危害性化學品分類標示全球調和制度及網頁資訊維護、訂(修)定安全資料表、辦理化學品危害預防宣傳、輔導與監督管理,發展化學品管理工具及應用推廣與宣傳,需業務費2,988千元」;按:本案已實施建置完成,該筆計畫預算恐涉及重複浮報。
    二、說明2.「研修(訂)職業衛生危害預防法規,規劃建立職業衛生危害暴露評估及提升控制設備效能之專業審核機制,辦理勞工作業環境測定資料庫維護及監督管理,需業務費1,620千元」;按:本計畫並無成效可言。
    三、說明8.「辦理優先管理化學品與管制性化學品管理及許可申請作業,需業務費1,000千元」;按:本計畫外界質疑將與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的安衛技術中心消化此預算。
    綜上,爰建議刪減1,000千元,其餘凍結2,000千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林淑芬  陳節如
    162、
    03之說明項目1推動危害性化學品分類標示全球調和制度及網頁資訊維護……等編列業務費2,988千元應屬溢編。
    蓋全球調和系統(GHS)的資料應由化學品供應商提供且全球同步,此一工作項目自97年起已推動輔導化學品管理及通識措施多年,廠商應已具獨立作業的能力,政府部門僅需進行基本的維護,無須再投入大量資源操作,僅需簡單的維護即可,故經費無需近300萬的額度,爰提案先行刪除本項預算1,500千元。是否得當?提請公決。
  • 提案人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楊 曜
    163、
  • 104年度「加強勞動監督檢查」分支計畫存在下列問題

    一、本計畫預算承辦單位包括綜合規劃及職業衛生組、職業安全組及各中心,但外傳是與台科大教授群分享此項預算。
    二、因行政區域劃分改制六都,中央勞檢權逐漸下放委託地方,勞動部職安署勞動監督檢查業務量下滑。
    綜上,爰建議刪減1,000千元,其餘凍結1,000千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節如  林淑芬
    164、
    有鑑於地方勞動局自行辦理勞動檢查次數逐年降低,100年度至103年度截至7月底各地方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檢查之家數各為6,443家、5549家、4055家及2044家,大致呈現逐年減少之趨勢,恐不利督促事業單位營造合理之勞動環境。爰此凍結職業安全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下加強勞動監督檢查經費2,000千元,待職業安全衛生署提出說明方案,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蔡錦隆
  • 連署人
    楊玉欣  王育敏
    165、
    說明6結合外部組織防災資源,建立大型企業、工業區及相關團體等夥伴關係,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合作事項,編列業務費107千元。
    本項預算與預算書第21頁說明4重複編列,請相關單位說明分開編列之原因後並向本委員會報告解經同意後再行解凍。是否得當?提請公決。
  • 提案人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楊 曜
    166、
    104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列汰換首長座車,時值國家財政拮据,人民薪資水準降低,應延長公務車使用年限,爰提案建請購置首長座車預算全數刪除,以撙節經費。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167、主決議
    分析民國100至102年度各勞動檢查機構辦理勞動條件檢查,移送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裁罰案件(12,813件)發現,截至民國102年底,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尚未結案者1,890件,其中逾3個月者1,154件,占未結案件數之61.06%,另已結案之10,923件,其辦理時效(以結案日期與移送日期之相距日數)逾3個月者計1,796件,占已結案件數之16.44%;顯示部分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對於勞動檢查機構移送案件並未有效控管處理時程,致久懸未結或處理日數過長,恐影響勞動條件檢查之執法成效。爰要求勞動部加強追蹤機制,除每半年檢視移送案件,函請尚有未結案件之地方主管機關儘速結案外,有關各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移送案件之結案情形,應於針對地方政府執行勞動行政業務督導考核試辦計畫中,增列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及勞動條件檢查案件移送處分情形,作為考核地方主管機關之績效指標,並將相關改善措施計畫送至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鄭汝芬
  • 連署人
    徐少萍  蘇清泉  江惠貞  徐欣瑩
    168、主決議
    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已陸續修訂相關過勞認定參考指引外,為強化職場預防重於治療之觀念及雇主對勞工身心健康之重視,並於職業安全衛生法增(修)訂課予雇主應重視並採取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責任之相關條文與罰則,惟有關過勞及工作相關精神疾病之預防,涉及工業衛生與職業醫學專業領域,事業單位相關管理經驗恐有不足,難以採取有效之預防性措施,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積極輔導雇主強化照護勞工身心健康之責任,促使依勞工身心健康需要合理調整作業方法、安衛設施、工時管理、人力配置等,並依據我國勞工身心狀況及工作型態等,研議適合我國職場推動之安衛模式,以落實促進職場工作者之身心健康,並將相關措施計畫送至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鄭汝芬
  • 連署人
    徐少萍  蘇清泉  江惠貞  徐欣瑩
    169、主決議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持續使用「職災保護基金」(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業務)進行多項職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等業務,其次,據悉也已進行多項大規模的補助輔導計畫,其中不乏多年型的重複計畫,卻從未對立法院提出具體完整之規畫及成果報告,儼然已為貴單位之小金庫,有鑑於此,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於兩個月內提出104年度動支基金的完整規畫說明及過去3年相關基金之使用狀況。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170、
    104年度勞動基金運用局編列勞動基金運用業務1,912萬4千元,其業務為審酌市場情勢、擴大建構自營個股投資組合、強化國外多元投資組合、精進委託經營策略,勞動基金資產配置導入風險預算,強化風險控管及強化稽核效能,提升受託機構管理機制等等。根據今周刊雜誌調查:民眾對於「退休前完成退休金規畫」,回答「沒信心」或「完全沒信心」者比例達到65%;令人意外的是,距離退休年齡愈久的受訪者,沒信心的比例愈高,距離退休25年以上的受訪者,回答「沒信心」或「非常沒信心」的比率高達73%。更令人訝異的是該次調查指出,有高達七成上班族不願意參與自提6%薪資投入勞退基金!透過進一步調查,發現民眾對於政府管理退休金普遍沒信心,其原因包括「勞保基金可能破產」、「政府管理弊案叢生」及「政府管理績效不佳」等。主管機關實應強化國人對退休之信心,爰建請本項預算凍結半數900萬元,待勞動部提出如何提高國人對於參與自提退休金意願報告及強化退休基金帳戶之相關管理報告後,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171、
  • 104年度勞動基金運用業務─分支計畫「02基金業務之研考及控管」存在下列問題

    一、「派送人員參加退休基金業務相關之國際會議及委託經營機構實地訪察」,需業務費796千元,唯查近3年(2011-2013)出國報告,其結論與心得幾乎圍繞在這樣的主軸上面:「勞工退休基金為目前國內政府基金中成長速度最快者,預估這樣的成長情形還將持續10年之久,而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勞動基金運用局)身為基金的管理機關,自將積極關注國內外市場經濟情勢變化及投資機會,期透過適當的資產配置以及對市場情勢的掌握,獲取退休基金長期穩定的合理報酬,以保障勞工退休生活福祉。」似有淪為會議大拜拜之舉;其次,至香港實地訪察部分,請提供計劃書。
    二、0215資訊服務費6,551千元,針對委外維護行政資訊、勞保基金與風控等應用系統及電腦設備,因相關費用編列過高,需提供相關明細內容,避免有編列浮濫之虞。
    三、0300設備及投資─0306資訊軟硬體設備費6,271千元,針對說明14.「辦理個人電腦、主機設備、機房設備、消防、不斷電設備汰換及購買軟體授權」,15.「強化風險控管與資產配置,整合基金帳務及擴增基金業務資訊系統功能」16.「為利勞保及就保等基金稽核業務推動,新增勞保及就保等基金國內外自營系統稽核控管功能」,以上相關系統,對於政策辦理執行是否具有必要性與重要性,應嚴格審查,需提供相關明細內容,避免有編列浮濫之虞。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2,000千元,其餘凍結2,000千元,俟行政院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林淑芬  陳節如
    172、
    勞研所為政府打造安全健康勞動環境之重要研究智庫,惟現今我國職業災害死亡千人率仍高於歐美先進國家,允應全面檢討研究議題設定之策略,並積極推廣研究成果應用。惟該所為研究機構,委辦費用超過千萬,相關委外成效不明,業務是否應大幅委外值得商榷。建請減列委辦費1,500千元。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趙天麟
    173、
    勞研所為研究機構,編列高額國內旅費,具體內容不明,相關費用應撙節使用。為避免經費監督不易,並避免浮編預算之虞。建請減列國內旅費900千元。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趙天麟
    174、
    據查,去年(103年)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主動提出將對身心障礙勞工進行系統性的研究計畫,但後續進度卻遲遲不見進展;如:第1次會議於今年2月27日召開,第2次會議卻遲至8月8日才召開,另,該所承諾6月即可提供之「近中長程規劃架構」,更拖延到10月才提供。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主動關懷身心障礙勞工之舉,實應獲各界感佩,但實際進度卻不盡理想,諸如:何以103年已將至年底,卻僅開過兩次會議,而承諾要於6月底提供之「近中長程規劃架構」,又拖延近4個月,直至10月才提供。
    綜上,爰凍結104年度該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預算之1/10,共計1,900萬元,待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提出具體之近中長程研究計畫及實施期程,並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林淑芬  田秋堇
    175、
    104年度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編列辦理工作生活平衡與友善職場研究、勞資關係與勞動條件研究預算2,200萬元,為辦理僱傭關係、勞資關係之研究、辦理勞動條件及基準、職場平權之研究、辦理勞工保險、勞工退休制度之研究、辦理勞動教育福利之研究及辦理職業災後保護及重建之研究。惟近年來通訊軟體發達,雇主於下班時間透過通訊軟體傳遞工作頻繁,為因應新時代之通訊技術,如何確保勞工勞動條件之保障,成為勞動部最新的課題,爰提案建請本項預算凍結900萬元,待勞動部提出雇主於下班時間以通訊軟體交辦工作之如何確保勞工工時保障之報告後,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176、
    有鑑於民國90年公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以來,政府陸續推動各種降低職業災害之預防政策與措施,我國職業災害死亡千人率已從0.077‰(89年)降至0.030‰(102年),惟相較於新加坡(0.021‰)、加拿大(0.022‰)、英國(0.004‰)等先進國家,職業災害死亡千人率仍然偏高。經查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針對職災鑑定技術、職災分析與調查、先進國家安全檢查技術、國內產業相關安全問題等,雖持續進行相關研究,惟為撙節開支,相關研究應於合理預算額度內執行,爰刪除「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項下「機電、營造、化工安全技術及安全管理研究」預算200萬元。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江惠貞  徐少萍
    177、
    勞動部勞研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業務104年度編列進行勞動市場、勞動關係、職業安全、職業衛生、職業危害評估及及勞工安全衛生展示等之研究經費1億9,000萬元。
    我國職業災害每1,000人之死亡人口1995年至2012年分別是83人、93人、84人、85人、77人、30人、33人、32人,8年來平均65人。雖近年有下滑之趨勢,但仍但仍高於法國20人(2008年)、加拿大22人(2010年)、德國20人(2008年)、英國5人(2011年)等歐美先進國家,職業安全水準尚有強化空間。勞研所為政府打造安全健康勞動環境之重要研究智庫,惟現今我國職業災害死亡千人率仍高於歐美先進國家。爰此,凍結勞研所有害物風險評估、控制技術及健康管理研究業務預算100萬元,待勞研所從我國產業面、職業安全環境面、法規面、執行面提出我國職業災害死亡率偏高之原因與具體降低職災死亡率之建議報告,方可解凍。
  • 提案人
    江惠貞
  • 連署人
    蔡錦隆  鄭汝芬  王育敏
    178、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長期以高額經費委託辦理期刊編印,但未見有論文品質與國際競爭力提升,科技研發成果運用及技術轉移與國際交流均未有明顯績效,分支計畫06「辦理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展示,研發成果推廣與國際交流」(27,587千元)凍結百分之三十,俟重新規劃推動並向本委員會報告且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楊 曜
  • 主席(陳委員節如代)
    我們現在開始審查。
    無提案部分,均照列。
    處理勞工保險局歲入部分。針對這部分,只有陳委員節如等所提的第1案。請行政部門說明。
  • 羅局長五湖
    (在席位上)我們儘量努力。
    主席:本案通過,照列。
    處理第2案。請勞動部職安署傅署長說明。
    傅署長還然: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雖然有減列,但是,過去幾年它的執行率大概都是57%左右。主要原因在於這幾年持續減災,加上我們宣導。所以,事業單位的違反率減少了。
    主席:是違反率減少,還是你們的查察減少?
    傅署長還然:安全衛生是沒有減,但是,工地的水準確實有提升。因為這個部分……
    主席:那要增加給你們做事的話,你們怎麼樣?可以嗎?
    傅署長還然:不,這是歲入。實際上,這個部分真有進步。
  • 主席
    還是要做啊!
    傅署長還然:對,有做。或者,增列數增加2千萬元,我們再努力看看,好不好?
    主席:好。2千萬元,照列。
    處理第3案。請勞動部職安署傅署長說明。
    傅署長還然: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是因為新的職安法把建築物內的升降梯以前跟營建署共管的部分,改為特別法優先;所以,切過去給它。如此一來,一年大概會減少一百四十幾萬元,所以,這部分幾乎是核實編列。升降梯既已移到營建署,我們本身就不檢查了;因為特別法優先。
    主席:你們不爭了,是不是?
  • 傅署長還然
    對。
  • 主席
    你們去年跟今年差很多耶。
    傅署長還然:沒有。就差142萬元。一座大概是兩、三千元,我們大概……
    主席:對。我現在就只要差額給你們增列,也沒增加多少;就是給你們增列了去年與今年的差額。
  • 傅署長還然
    沒關係。
  • 主席
    照列。
    接下來,處理歲出部分。
    處理第4案。本案是本席所提的提案。
    請勞動部勞保司石司長說明。
    石司長發基:主席、各位委員。在1,152億元當中有1,136億元都是法律義務的支出,另外,有六億多元是補助以往直轄市欠費的部分。也就是說,有將近1,142億元是直接進到基金裡面,並沒有給民間或團體來申請。另有一個9億元的部分,就請……
    主席:我看了社家署裡面的網站,很清楚;而且,他們有提供申請補助的手冊。你們的卻都很亂,還要到各部會去抓。我覺得,你們應該弄一個專區;然後,弄個手冊出來。我的要求是這樣子。
  • 石司長發基
    好。
  • 主席
    做得到嗎?請勞動部綜規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厚誠:主席、各位委員。委員的建議,基本上,我們各個司處都有做。
  • 主席
    什麼時候可以做好?
  • 王司長厚誠
    我們在一個月內建立一個專區。
    主席:做了之後,來本委員會報告,就解凍了。先凍十分之一,是這樣嗎?
    石司長發基:委員,可否凍少一點?就凍個一億元左右,好不好?
    主席:兩億元啦!太少的話,你們就做得很慢。
    石司長發基:好,那我們就盡力做好。
  • 主席
    處理第5案。
    請勞動部綜規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厚誠: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垂詢的部分,就是關於宣導費的部分。現在老百姓都希望能夠知道我們的政策和服務,所以我們針對這部分也辦了很多宣導的活動,包括勞保的部分、托兒的部分。另外,我們也對一些……
    主席:你們的宣導費用,在公務部門是編列5千萬元,在基金則是編列一億四千多萬元。
    王司長厚誠:沒有,我們宣導費的部分就是五千多萬元而已啊!
  • 主席
    公務基金五千多萬元。
  • 王司長厚誠
    對。
    跟委員報告。基本上,因為現在很多老百姓希望透過各種管道去瞭解這些事情。現在我們除了印製宣導品及舉辦宣導活動以外,還要透過廣播、媒體的宣傳,讓他們可以很清楚。這部分的預算能不能維持原編列數?
  • 主席
    請勞動部勞保局羅局長說明。
    羅局長五湖:主席、各位委員。這裡面包括勞保局部分的三千多萬元,這部分不是在推展政策,而是在跟老百姓說明「如何來申請給付、不要去找黃牛以及怎麼樣去查自己的投保薪資等等。」所以,對老百姓而言,是與他們的切身關係十分密切的。事實上,好幾次委員會也都決議要求我們加強去說明,所以這個部分委員可否儘量讓我們有做事的空間?
    主席:你們自己講,刪減多少?
  • 王司長厚誠
    跟委員報告。這部分可否刪1/20就好?
  • 主席
    1/20是多少?
  • 王司長厚誠
    是256萬元。
    主席:刪減後面的137萬,好不好?
    王司長厚誠:好,謝謝委員。
  • 主席
    科目自行調整。
  • 王司長厚誠
    是。
    主席:處理第6案。提案人田委員秋堇不在場,本案保留。
    處理第7案。請提案人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提出這個提案,主要是因為你們編列的國內旅費跟其他部會比較起來,相對高了一點,因此我主張減列90萬元。你們有來溝通過,現在請你們說明。
  • 主席
    請勞動部關係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厚偉:主席、各位委員。其實勞動部很多工作都是必須透過各地多場的研習會進行溝通和座談;甚至為了處理重大爭議,我們都得到各縣市去。所以,我們的差旅費確實需要比較多,可否請委員把這部分的刪減降為20萬元,讓我們在工作上能夠比較方便?
  • 楊委員曜
    好。
  • 王司長厚偉
    謝謝委員。
    主席:第7案,改為減列20萬元。
    處理第8案。本案及第9案的提案人都是楊委員曜。
    請勞動部勞退司孫司長說明。
    孫司長碧霞: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勞動部過去的委外研究報告公開比率比較低的部分,本部已在11月25日通函各單位「將來有關這類研究案要以公開為原則」,今後各單位都會配合辦理。因此我們建議這個研究案的費用不要刪減,可否改為一個主決議,由我們來改善。
  • 主席
    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可以改為主決議,但你們很多的委外事項還是要以公開、透明為原則。
  • 孫司長碧霞
    是。
  • 主席
    第8案改為主決議。
    處理第9案。請勞動部綜規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厚誠: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的出國旅費今年總共編列了222萬元,較103年度編得少。事實上,我們是核實編列的;因為我們有例行的會議以及不定期的會議。
  • 主席
    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部分的預算數確實不多,我建議減列60萬元。
  • 王司長厚誠
    可否少刪減一點?30萬元好不好?
  • 楊委員曜
    好。
  • 王司長厚誠
    謝謝委員。
  • 主席
    真是沒原則!
    第9案,改為減列30萬元。
    處理第10案。本案的提案人是本席。
    請勞動部勞保司石司長說明。
    石司長發基:主席、各位委員。勞保條例當中針對「職業災害未超過兩年請假致留職停薪之勞工」的規定,與勞基法的規範有點不一樣。事實上,我們剛剛已研究過,我們願意遵照委員的指示,將來在職災勞工保險法的部分,把它修正調整過來。然後,此一項目剛剛已經在前面第4案時提到1,142億元這個部分凍結2億元。
  • 主席
    你們那麼久以來都沒發現這兩個條文有矛盾嗎?
    石司長發基:它裡面有些規範並不見得適用在勞動基準法,因為勞保條例施行的對象不完全是勞動基準法的適用對象。不過,為了進一步保障勞工,我們願意將來在職災保險法裡把「留職停薪」這個規範刪除。
  • 主席
    多久要做?
    石司長發基:委員是要求我們要提報告,我想,我們很快就會回應說,我們將來會配合到法律裡面做處理。
  • 主席
    對啦!這邊刪除才比較平等。
    石司長發基:對,我們願意刪除。
  • 主席
    這邊是凍結而已。
    石司長發基:對。剛剛是同一個科目,前面的第4案是凍結2億元。
    主席:這部分是一千多億元,凍1/10,才一百一十多億元。
    石司長發基:可是,這裡面都是給勞工朋友保險的補助費,包括勞健保補助費。這樣對勞保、對基金來講,也是比較有幫助的。
    主席:好,凍2億元。
  • 石司長發基
    謝謝。是「併第4案凍結2億元」嗎?
    主席:沒有,剛剛第4案是凍結2億元,本案改為凍結2億元,總共是凍結4億元。
  • 石司長發基
    這跟第4案是一起的。
  • 主席
    哪裡有一起?你這個總數不一樣啊!
    石司長發基:第4案裡面含有我剛剛提到的9億元那個部分,所以實際上兩個是一樣的。
    主席:改為凍結3億元,減1億元了。好了,沒關係!報告後就解凍了。
    石司長發基:好,謝謝。
    主席:第4案凍2億元,本案改為凍結1億元。兩者合起來凍結3億元。對不對?
  • 石司長發基
    是。
  • 主席
    第10案改為凍結1億元。
    處理第11案。提案人劉委員建國不在場,本案保留。
    處理第12案。本案提案人是林委員淑芬。
    請勞動部勞保司石司長說明。
    石司長發基:主席、各位委員。林委員這個提案最主要是提到,勞工的紓困貸款當中,如果碰到領取勞保老人年金的時候,要扣抵到二分之一,委員認為這比銀行三分之一的門檻來得高。其實在銀行扣到三分之一的話,大概是說他都沒有財產可執行的時候,扣他薪水的三分之一。而我們這個部分,沒有去查勞工還有多少財產,就算他有財產,我們還是扣到二分之一。不過如果考慮到弱勢勞工,我們願意檢討這個部分,將來看看是否能夠對這個部分再扣得少一點?所以,我們希望這部分的預算能夠維持。
  • 主席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講到這件事情,我覺得你們從來都不知道反省。事實上,所有紓困貸款的求償,都是循著司法、民法的程序來追討債權。後來,王如玄擔任勞委會主委時,便宜行事,把勞工的紓困貸款透過修法,直接從勞保的老年給付扣抵。本來勞工需要紓困時,就是已經走投無路了沒得選擇,非借不可。然後勞動部就便宜行事,說:「以後我們不追討了,就從你的老年給付直接扣。」這是對勞工最大的欺負啊!讓勞工預支自己的老年給付來紓困給自己,這裡面根本沒有紓困的屬性!2009年或更早,包括借貸給銀行,都是拿特別預算、特別基金,特別找一筆錢出來借。對於勞工,你們直接這樣修法,實在很欺負勞工。
    其次,你們對於老年給付是怎麼扣的呢?你們是說:「你一個月領多少,我們直接扣二分之一。」我的意思是說為什麼薪水的求償沒有抵押品?在抵扣薪水的時候,總要考慮到這個老年勞工未來的生活要怎麼過吧?結果,你們只是便宜行事,說「我直接扣一半,比較快。」這樣能快一點把錢要回來。司長,現在請領老年年金給付的,一個月平均是領多少錢?
  • 石司長發基
    大約一萬四千元左右。
    林委員淑芬:你們讓他紓困貸款10萬元,然後,扣掉他7千元,他一個月只剩7千元。你覺得他可以過日子嗎?為什麼銀行根據民法追討債權,都還想到扣三分之一。你這裡卻認為,每個月扣下二分之一,比較快抵扣完。既可省麻煩,又可省行政程序?你們有沒有想過,你們這樣的做法讓老年勞工怎麼過活?雖然平均每個月的老年年金給付額是一萬四千元左右,事實上,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人都領不到一萬四千元。平均起來,最多的是領1萬元左右的。你扣下一半,領1萬元的人,抵扣之後,就只剩下5千元了。要怎麼過日子?這樣的做法不用改嗎?可見你們就是行政本位,只想到錢快點追討回來,花的時間愈短愈好。我們是要人民本位耶!你們修法直接扣抵已經非常不道德了!還這樣子做?這件事情要不要檢討?
    石司長發基:委員,我們願意檢討。這個部分其實並不是在王前主委任內修法的。在92年開始實施時,當時就有整個扣抵的規定了。
    林委員淑芬:但是,修法是誰修的?
  • 石司長發基
    當然是勞委會修的。
  • 林委員淑芬
    是哪一年修的?
    石司長發基:當時是訂定一個扣抵辦法,它是一個法律……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講的是修法,從法律裡面直接做的,就是王如玄時代嘛。不要再吵了!這個是不用爭執的嘛!你要不要重新修回來?我沒有跟你討論這個哦!我們現在要你扣抵不得超過三分之一或比照民法的一般規定,保留三分之一!
  • 石司長發基
    我們願意。
    林委員淑芬:留給幾口飯給老工人吃,不行嗎?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我們再講就業保險制度,關於就業保險經費,到今年為止看到的數字是,失業勞工在職訓練、失業勞工給付的錢已經少於育嬰留職停薪的津貼了。我的意思是說,就業保險的失業金給付和在職訓練才是這筆錢成立的核心目標,結果你們對核心業務的給付因循舊的規定,民眾只要失業就來請領,各地的職訓所行禮如儀的辦理這個例行性業務,難道你們沒有任何的更新和改革?就這樣一直做,做到有一天你會發現留職停薪津貼一年已經給付六億兩千三百多萬,相關的失業給付只有五億兩千多萬,你們已經是本末倒置,已經忘本了,你懂我在講什麼嗎?
    石司長發基:我知道,委員是指宣導的部分。
    林委員淑芬:不是宣導,這筆錢最核心要做的業務當然是要給失業的勞工,不管是津貼還是在職訓練。我們在公共場所及大眾運輸上可以到看到申請留職停薪津貼的宣導,希望大家能多多使用,但是我們從來沒有看到你們使用公共的廣告來宣導,說失業了不要煩惱,因為有在職訓練可以參加。你們的在職訓練有符合年輕人的需要還是都設定為中高齡?在職訓練的項目有沒有更新、失業津貼有沒有需要變更?這些都要去想,你們要與時俱進,你們要改革啊!結果你們的例行性業務就行禮如儀做到今天,回過頭我們幫你發現了這個津貼給付的錢比留職停薪的錢還要少,你不覺得這個比例讓你們的核心業務看起來變得很怪嗎?
    主席:好啦!要凍結多少說一下,才170萬元而已。
    林委員淑芬:這筆錢是研議經費,不是津貼,其實你們都沒有在動腦筋,也沒有在研議。老實說,我知道大家例行性的行政工作很忙,所以來不及思考,可是你們真的要好好惕勵自己有什麼可以再繼續做,有什麼是需要幫人民再想更多的,如果在這個位置上沒有在想這件事情,那這樣子對嗎?只是行禮如儀是對的嗎?所以預算還是減列63萬元,凍結三分之一。
    石司長發基:委員,我們願意努力去檢討,所以這個部分可不可以不要減列?讓我們能夠多去思考要怎麼處理。
    林委員淑芬:自從昨天審完環保署以後,我就有更深的體悟,其實每一個部會的每一筆預算都有編列可被減列的空間,我想不要減列太多,減50萬元,好不好?預算就不凍結了,研議經費而已,本來就是你們的本業。
    石司長發基:不是,再少一點,因為勞保司的預算一年才700萬左右。
    林委員淑芬:沒有,這個是研議經費。
  • 石司長發基
    可是這裡面還包括宣導和其他業務。
  • 林委員淑芬
    宣導在每一個部門都編列很多啦!
    石司長發基:沒有,我們的編列有限。
    主席:等一下,趙委員的案子也是一起的。
    林委員淑芬:好,放在一起討論,趙委員要不要先講?
  • 主席
    趙委員的第13案是凍結100萬元。
    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很支持林淑芬委員的意見,宣導這種東西在明年的選舉年會特別敏感,自我的強化管理會比宣導還有用,剛才我沒有聽到林淑芬委員要怎麼處理,我是提案凍結100萬元。
  • 主席
    她要減列50萬元。
  • 趙委員天麟
    那就看主席怎麼裁示。
  • 主席
    請勞動部勞保司石司長說明。
    石司長發基:主席、各位委員。能不能凍結20萬,讓我們可以做事?因為我們的經費非常拮据。
    主席:剛才說減列50萬元,你現在要減列30萬元是不是?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減列30萬元,凍結40萬元。
  • 石司長發基
    真的太多了。
  • 林委員淑芬
    (在席位上)太少了吧!這樣好像很丟臉。
  • 主席
    妳的解凍條件是什麼?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就是三分之一要執行,金額不要再二分之一,然後對於他們的……
  • 主席
    這是政令宣導的預算。
    石司長發基:這不是只有宣導,還包括各種業務研議。
    主席:大家想想看,要不然就保留,先溝通好再說。
    請吳委員育仁發言。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司長,你們這個宣導是做哪方面的宣導?
  • 主席
    請勞動部勞保司石司長說明。
    石司長發基:主席、各位委員。主要是一些溝通說明會,其實我們還有其他業務要處理,有時候要開會研議,這些都需要經費。
    吳委員育仁:好。在歲末的時候用勞保的錢來做10萬元的紓困貸款,這個在過去有很多討論也有很多爭議,一開始推出紓困貸款的時候,很多勞工都非常讚賞有這樣的措施來協助他們渡過難關,這筆錢在未來請領的時候會扣除,林淑芬委員提到這一點我覺得非常好,勞保局要扣抵二分之一確實是高,因為勞工他還是會還嘛!
  • 石司長發基
    是。
    吳委員育仁:剛才林委員說要寫主決議,我覺得也不錯,基本上就用三分之一慢慢還,本來是還二分之一,現在還三分之一,我覺得這是一個不錯的方向,反正那個錢也是屬於他的。至於你們整個宣導和各方面的狀況,我知道你們可能要去宣導請領手續,告訴大家規劃辦理或是資格的審核。你應該好好向委員說明,希望委員能夠高抬貴手,以利於你們去做事。但是在扣抵的部分,我覺得未來你們要朝三分之一這個方向來規劃。
    石司長發基:可以,我們會朝這方面來處理。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預算減列30萬元,不予凍結,寫一個主決議。
  • 石司長發基
    可以。
    主席:預算減列30萬元,不予凍結,作主決議,趙委員和林委員一樣。
    請徐委員少萍發言。
    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個提案的預算就減列30萬元,對於紓困貸款的部分我也覺得抵扣二分之一太多了,勞工真的沒有辦法生活,扣三分之一還可以,所以這個案子非常好,我希望你們一定要做。
  • 主席
    請勞動部勞保司石司長說明。
  • 石司長發基
    主席、各位委員。是。
    徐委員少萍:還有宣導的部分,剛才林委員的意思你們可能沒有聽清楚,她說你們一再強調育嬰留職停薪的津貼,事實上你們的費用應該要用來宣導如何領取失業給付和職業訓練,你們在這部分變成本末倒置。現在育嬰留職停薪變成馬總統的政績,所以到處都在宣導,這當然很好,可是這個費用應該要包括領取失業給付和職業訓練的宣導。本席認為職業訓練真的要好好宣導,譬如在基隆市和平島那邊有一個就業中心的訓練所,其實很多人都不知道那裡有一間訓練所也有在介紹職業,所以你們真的要大力宣導,讓大家知道你們對於失業的百姓做了很多就業的訓練。我覺得淑芬的意思可能是這樣,育嬰津貼當然很好,但是也不要忽略其他應該做的工作。
  • 石司長發基
    是。
  • 主席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順便問一個問題,你們除了給付津貼以外還有很多宣導的費用,以育嬰津貼來看,103年到現在花了六億多,這裡面的宣導費用和廣告費用是多少?
  • 主席
    請勞動部勞保局羅局長說明。
    羅局長五湖:主席、各位委員。那個廣告費和業務費不在這6億裡面,6億是另外的錢。
  • 林委員淑芬
    那你們編列的失業以及在職訓練的相關預算……
    羅局長五湖:剛才委員提到失業給付的宣導,那確實是個問題,因為勞保局在宣導的時候會把它包整套,譬如生小孩可以領生育給付和育嬰津貼,然後可以育嬰留停,我們會從這個角度去做。但是職業訓練是在發展署那邊,所以以前我們兩邊在宣導的時候,可能就沒有針對失業者特別去提職業訓練……
  • 林委員淑芬
    你們兩邊都沒做啊!
    羅局長五湖:現在委員提到這一點,我想我們可以再檢討,我們原本是從生育者生育的角度把它整個包起來……
    林委員淑芬:我是說原本叫老闆繳這筆錢是要做失業救助,發到後來都是在補助生小孩留職停薪,你不覺得有點怪怪的嗎?
    羅局長五湖:對,委員剛才提到一個是6億,一個是5億,因為今年剛好是失業給付最低潮的時候,所以育嬰津貼才會超過失業給付。
    林委員淑芬:失業給付最低潮,今年的失業率是最低的嗎?
    羅局長五湖:對,今年的失業給付比往年都領得少,今年的失業率是最低的。
    林委員淑芬:失業給付比往年領得少不是因為失業率降低,而是因為他已經領過一次,之後沒有工作就不能再領,所以長期失業的人增加了。
  • 羅局長五湖
    失業率還是有降低。
  • 主席
    對啦!
    林委員淑芬:第一次失業的人減少,但是長期失業的人增加了,哪有降低?
  • 主席
    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林委員剛才所提的,我們可能要從另外一個面向來討論,針對失業給付這一塊,今年的失業率的確有降低。至於生育給付這一塊,這幾年的生育率本來就有提高,而且是大大的提高,到了今年才又微降,對不對?你去看今年新北市的歡樂耶誕城,滿坑滿谷都是小孩,這些都是從民國99年、100年、101年、102年一路出生的小孩,因為這幾年的出生率比較高,所以生育給付相對就會高,這個數字是浮動的,你們要把這個數字的概念弄清楚。
    沒有錯,我們本來最重要的就是扶持,對於失業者要正確的去輔導讓他知道訊息。今天早上我有機會去桃竹的就業服務站,我發現那裡非常人性化,不曉得部長去看過沒有?那裡和板橋的就業服務站不一樣,你到舊式傳統的就業服務站求職要坐在開放式的櫃台,老實講,失業有時候會覺得很沒有臉面,如果本身是高學歷或是高階主管失業的就更不敢走進去。我建議你們去那個地方看看,它不是櫃台,而是one by one個別的開放式空間,然後又有一點小封閉,唯一的缺失就是被詢問的那個人本身不是正職人員,我的意思是說其實你們也在進步,你們好好的說明一下你們做的業務,好不好?
    主席:本案減列30萬元,不予凍結,作一個主決議。
    接下來處理第14案、第15案。林淑芬委員是減列100萬元,趙天麟委員是凍結200萬元。
    請勞動部勞保司石司長說明。
    石司長發基:主席、各位委員。林委員是希望我們的宣導不一定要在平日辦,在假日也能夠辦,其實我們這個宣導最主要是針對各單位的勞保承辦人員。因為他們通常是種子的對象,而且經常會接觸到勞保或人事業務,如果由他們來做處理,可以把資訊傳達給所有的勞工朋友,他們的上班時間大概都在平日。至於趙委員是希望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的機制,其實現在已經有一個失能評估的機制,我們也願意遵照趙委員的指示做進一步的研議,針對失能評估的提早退休機制,希望將來能夠提報告到委員會來,所以是不是可以讓預算盡量保留?
    主席:對於身心障礙勞工的退休,你們有一個規定。
    石司長發基:對,失能評估。
    主席:年齡沒有限制,對不對?
  • 石司長發基
    對。
  • 主席
    現在趙委員提的是不是這個東西?
  • 趙委員天麟
    (在席位上)對。
  • 主席
    法已經有了。
    石司長發基:我們願意照趙委員的指示,進一步提出報告。
  • 主席
    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 趙委員天麟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那個機制是怎麼樣?
  • 主席
    請勞動部勞保司石司長說明。
    石司長發基: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機制主要是針對比較年長的勞工朋友,當他覺得身心沒辦法負荷的時候,我們現在有一個醫療團隊,成員包括醫生和復健師,如果他們評估他的勞動力減損到一定程度,譬如70%,這時候他訧可以領到相關的年金。失能年金和老年年金的計算方式是一樣的,過去曾經提到要55歲或是50歲才可以領,如果透過這個方式甚至可以提早,不一定要達到這個歲數就可以領到。
  • 趙委員天麟
    現在已經開始在做了嗎?
    石司長發基:正在做這些部分,已經開放這樣的管道做處理。
    趙委員天麟:好,其實本席的目的就如同陳節如委員所說,請領標準要全國適用,但是對於一些身心障礙的勞工,他們在經過一個嚴格審慎的處理程序之後,應該就不受到那個既有規定的限制。
  • 石司長發基
    對。
    趙委員天麟:請你們提報告讓我瞭解現在的執行情況如何,好不好?
  • 石司長發基
    好。
    趙委員天麟:那我沒有意見,預算不予凍結。
  • 石司長發基
    謝謝。
    主席:你本來要凍結200萬,現在不予凍結。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他們所有的訓練業務或是宣導業務其實都是委辦出去,委辦誰呢?都是長期固定那幾個被委辦的人,包括各司、各處、各署。
  • 主席
    請勞動部勞保司石司長說明。
  • 石司長發基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這個是和縣市政府合作。
  • 林委員淑芬
    你應該要講縣市政府的總工會。
  • 石司長發基
    是縣市政府。
    林委員淑芬:這些總工會到底是找什麼樣的勞工去上課我們不知道,但是我們可以知道,如果是平日要上班的人,他是不可能去上課的,所以顯然去上課的都不是一般受僱者,可能是彈性比較大的自營業者或者是其他的。
    石司長發基:不是,我們每一年的對象都不一樣,譬如針對僱用30人以上或者50人以上,都不會重疊,大部分都是事業單位。
    林委員淑芬:你們辦理21縣市的宣導說明都在上班時間,然後你說去找各種不同產業的受僱員工來,不要騙人了,就不是啊!
    石司長發基:是,確實是。
    林委員淑芬:確實是,那上班時間怎麼來上課?
    石司長發基:剛才我有報告過,他們都要簽到,而且來的都是勞保業務或是人事單位的人。
    林委員淑芬:他有沒有寫在哪裡就職,他是做什麼的?
    石司長發基:有,甚至他的職稱都有寫出來。
  • 林委員淑芬
    職稱都有寫出來?
  • 石司長發基
    是。
    林委員淑芬:我們今天在談勞保的業務,勞保黃牛還是很多,你給他們上什麼課?
  • 石司長發基
    這裡面包括……
  • 林委員淑芬
    勞工保險法令?
    石司長發基:對,包括就保及職災等等,甚至還有綜合座談,總之就是雙向的溝通。另外,最新的相關令釋也都會在課程中宣導,甚至他們有任何的政策建議……
    林委員淑芬:若真是這樣做,而且多年來每年都會舉辦,為什麼還有這麼多的勞保黃牛?
    石司長發基:勞保黃牛是到一般醫療院所尋找那些失能的狀況想辦法領取高額給付,與一般民眾對於法令的了解……
    林委員淑芬:如果他們了解的話,應該可以自己去申請,為什麼還有這麼大量的勞保黃牛?其實不一定是詐領,有時候是因為不會申辦,才會請他們幫忙。
    石司長發基:這與整體自己辦理的比例相比,其實還算是少啦!
    林委員淑芬:全部都由自己辦理的比例有多高?勞保給付或相關給付,例如職災、勞退、老年給付及失業等等?
  • 主席
    請勞動部勞保局羅局長說明。
    羅局長五湖:主席、各位委員。一般都是由事業單位的經辦人辦理,每個單位都有勞保經辦人,因為公司必須要蓋章。
  • 林委員淑芬
    職災呢?
    羅局長五湖:職災也是一樣,單位要證明發生的經過,才能申請職災給付,所以一定要由單位辦理。至於委員所講的那些代辦的案件,其實多半發生在投保於職業工會的勞工,因為它與會員的關係並不是那麼密切,所以我們才會加強宣導,譬如勞保局在今年印製了70萬張的DM,就是放在醫院讓住院的病人拿取,讓他們知道可以申請什麼項目,而且可以直接找勞保局辦理。至於勞保司所提的研討會,就是請事業單位的經辦人來上課,因為是在白天的工作時間上課,所以會准他們的假。總之,對象就是事業單位的經辦人。
  • 林委員淑芬
    為什麼你比司長還更了解?
    羅局長五湖:司長剛才也有提過,大概是我聽得比較清楚,其實,重點就是沒有提到經辦人。
  • 主席
    每個事業單位都要派人參加吧?
  • 羅局長五湖
    就是負責辦理勞保的那個人。
    林委員淑芬:如果是這樣的話,全國總共有多少個事業單位?幾萬個?
  • 主席
    應該有很多。
  • 羅局長五湖
    現在投保的有五十幾萬。
  • 林委員淑芬
    五十幾萬?
    羅局長五湖:通常小單位比較不會參與,以每場200個來計算,一年這樣辦下來,其實我認為還是不夠。
  • 林委員淑芬
    一年辦下來有多少人參加?
    石司長發基:勞動保險司這邊是四千多人,另外,勞保局那邊……
    林委員淑芬:一年四千多人,基本上,必須辦100年才能全部辦完?
  • 石司長發基
    勞保局也有舉辦。
    林委員淑芬:既然如此,你們就應該要鎖定,所以是否應該再修正,強迫每個事業單位都要有一個類似消防管理人的勞動保險專責管理人或是承辦員?也可以修正你們的相關法令規定,要求事業單位成立一個勞保專責承辦員,該名承辦員必須上過課,如果有換人的話,也必須再去上課,而且全國的事業單位都要列入安排,讓大家都必須上過課。至少達10人或2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就必須這麼做,讓全國所有事業單位的承辦員都接受過這樣的訓練,這就是你們要思考的地方、這就是你們要做的革新,而不是要本席去替你們思考!現在消防局要求每一棟大樓、每一個事業單位都要有一個消防管理員,我們當然也可以有一個勞保業務的專責承辦員,進而訂定勞保業務專門承辦員的訓練計畫,所以這筆錢不要再說是要宣導什麼,因為所謂的宣導是一個什麼錢都可以花的概念。如果這是一個事業單位承辦員的訓練計畫,我們當然就都沒話說,而且會直接趕快通過,因為這是我們希望的、我們想要的!但是,如果不是這麼具體的話,我們真的不知道你們所謂的宣導究竟是要宣導什麼,搞不好拿去當作廣告經費也可以、拿去辦活動吃喝玩樂也可以,反正就是宣導嘛!
  • 石司長發基
    我們會朝這方面去努力。
    林委員淑芬:是否可以修正出一個具體的內容,我們就將減列改為凍結50萬?其實,我們凍結的目的是希望你們能修正你們的計畫,未來能朝向一個更具體落實於勞工權利保障的方向去進行。
    石司長發基:我們的經費很拮据,是否能夠只凍結10萬,讓我們盡量去努力?
  • 林委員淑芬
    只凍結10萬就乾脆不要凍結算了!
  • 石司長發基
    我們的經費真的很少。
    林委員淑芬:總共267萬,只凍結50萬,真的是不痛不癢!對你們而言或許是很多,但是,對本席而言,凍結並不是目的,因為你們現在提出的科目計畫說明都是空洞的、抽象的、不具體的,根本什麼都可以做,甚至亂花錢也可以,所以我們希望你們能建立一個制度,建立10人或2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要有一位專責勞動保險業務管理人的概念。
  • 主席
    應該沒問題吧?
  • 石司長發基
    是否能凍結少一點?
    林委員淑芬:只有50萬而已,還要再減多少?至少你們還有217萬?
    主席:你們只要提出這個計畫,讓林委員看過之後就可以解凍了。
  • 石司長發基
    能否稍微再把……
    林委員淑芬:減列100萬變成凍結50萬,這樣也沒什麼啊!
  • 石司長發基
    凍結30萬?
    林委員淑芬:如果你們全部改成本席所說的那個樣子,即使是不減列不凍結也都沒關係。
  • 石司長發基
    我們朝那個方向去努力。
  • 林委員淑芬
    連預算科目都要變更成那個樣子喔!
    石司長發基:能否做個主決議,讓我們朝那個方向去做?
    主席:本案保留,休息10分鐘,請各個單位與委員們再做溝通。
    休息
    繼續開會
  • 主席
    繼續開會。
    關於第14案及第15案,林委員,你是要提出主決議或是要怎麼樣?剛才你不是表示第14案要凍結50萬,但是勞保司希望能改為凍結30萬?
  • 林委員淑芬
    (在席位上)凍結50萬。
  • 主席
    那就凍結50萬。
    處理第16案及第17案。
    請勞動部勞保司石司長說明。
    石司長發基:主席、各位委員。林委員最主要的疑慮是有關於未來勞保職災保險的投保薪資上限,民間團體在某一次座談會中曾表達是否能夠再往上提高。而我們現在是按照43,900元的1.3倍,也就是以57,800元在職災保險法中做處理,因此,將來我們也願意針對這個部分是否要再適當提高進行檢討,希望委員能將此筆預算予以保留!
  • 主席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我們的關鍵不是在那個點,提高是為了給付,因為你們同仁草擬的職災生活津貼及給付所給付的金額實在是太低,低到對職災勞工而言真的是無法生存。然而,在開會時他們一再表示若將職災的給付提高會有道德風險,至於所謂的道德風險就是鼓勵一般的勞工發生職災,本席認為這樣的邏輯太離譜,應該針對這樣的說法向勞工致歉!其實,就是因為如此,我們才會認為你們這樣的說法就是不願意給發生職災的勞工錢。本席要再重申一次,第一,沒有一個勞工願意受傷、第二,勞工唯一能賣、能賺錢的工具就只有他自己的肉體,一旦這個肉體受傷的話,他不但無法賺錢,更嚴重的甚至還會拖垮家人。所謂的職災保險代表著國家對於勞工看護及看守的心意,整個社會透過整體的社會保險所要做的就是這件事情。因此,我們希望給付能夠真實的對他們實際生活需要有多一點點的幫助,然而這個多一點點若不從費率、從保險中增加收入,根本無法擴大支出,這才是我們提出此案的重點。
    石司長發基:我們並沒有對於職災的費率設限,將來可以視整個給付支出再來決定職災的費率。
    林委員淑芬:現有的費率是依照產業不同訂定,你們不太願意去動這一塊來增加收入,如此一來,只能就僅有的這一塊餅重新分配。但無論再怎麼重新分配,餅就只有這麼一點點,並沒有擴大,所以你說要再增加津貼給付,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正因為如此,我們才會說他們草擬的未來生活津貼案給付非常低,老實講,低到相當的離譜!
    主席:不過,關於職災保險費率的問題,不是也要和雇主分攤比例嗎?
    石司長發基:因為職災的費率比較低,所以在這方面……
  • 林委員淑芬
    職災費率現在平均是1/1000以下嗎?
    石司長發基:沒有,它是0.21%或0.20%左右。
  • 林委員淑芬
    也就是2/1000?
  • 石司長發基
    20/1000。
  • 林委員淑芬
    0.2%就是2/1000。
  • 石司長發基
    對。
    林委員淑芬:所謂的2/1000,如果付100萬的勞工薪水,大概就是繳2,000元,也就是說,假設以100萬僱用20個員工,大概就是繳2,000元。坦白講,這筆錢對老闆而言大概就是一頓餐費而已,不是很高啦!除了老闆共同給付的這些錢之外,未來還會有職災保險,等到相關保險開辦之後,你要思考的就是如何才能幫助發生職災的勞工,這就是我們的想法。至於我們刪除預算的原因,是因為保險司出席人員表示,不能給付太多,否則恐怕會有道德風險,導致大家都去製造職災的意外,本席就是因為這句話才要減列這筆預算。如果你願意修正這句話,以後不再出現這樣的言詞,畢竟這句話並不符合邏輯。
    石司長發基:我們有書面表達,將來不會用這種方式來說明。
  • 主席
    這句話是出現在哪裡?
    林委員淑芬:不論是開會時或面對媒體時,他們的說法都是如此,你應該要在此向勞工道歉!
  • 主席
    你應該要修正道歉、收回!
    林委員淑芬:不恰當啦!他在開會時就是以富士康為例,認為富士康那十幾跳都是一跳就有錢,所以大家都要去跳,問題是富士康的事情如何與職災勞工比擬?職災勞工發生職災並不是直接就可以領錢,還得經過復原以及鑑定,至於鑑定結果都還不知是否能夠通過、還不知是否真是因為職災所導致,總之有許多卡關的程序,最後的給付卻只有一點點!
    石司長發基:其實,當時我們的出席代表並不是認為勞工會用不當方式領取職災給付,不過,將來我們不會再提這種所謂道德風險的言詞、不會再提這種讓委員認為不恰當的言詞。
    林委員淑芬:這是非常不道德的!坦白說,職災保險法也都送出來了,根本沒什麼好研議的!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職災保險法還有許多需要溝通、需要協調之處,其實,保險法出來之後需要做的事更多,沒出來之前反而都沒事做。
  • 主席
    這個案子要如何處理?
  • 林委員淑芬
    其他委員是否有意見?
  • 主席
    不減列嗎?
  • 林委員淑芬
    不減列。
  • 主席
    不減列、也凍嗎?你們就發文道歉嘛!
  • 石司長發基
    我們寫一個主決議好了。
  • 江委員惠貞
    (在席位上)那就改為主決議。
  • 主席
    在主決議上表達悔過之意即可。
  • 石司長發基
    我們回去草擬一下。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草擬一下主決議,再交給林委員即可。
  • 主席
    本案就改為主決議。
    處理第18案,因為提案人趙委員天麟不在場,本案就予以保留。
    處理第19案,第19案和第20案可以併案處理。
    請勞動部秘書處廖處長說明。
    廖處長美娥:主席、各位委員。現在有個問題要先請示主席,由於第19案及第20案都是與一般行政有關的提案,另外,第21案到第28案也都是與一般行政之下再細項的部分有關,因此,能否一起併案討論?
    主席:但是,總數不太一樣啊!本席先請委員表達意見,因為總數不一樣,無法併案討論,而且本席與劉委員提案的預算總數才五億多。
  • 廖處長美娥
    這些都是在一般行政之下。
    主席:是否要併案一起討論?這裡有趙委員的第21案及第25案、林淑芬委員的第22案及第26案、蔡錦隆委員的第23案、楊曜委員的第27案及第28案,請問各位委員有何意見?是否要總刪?
    請蔡委員錦隆發言。
    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委員。本席所提的是第23案,行政單位有什麼意見?
  • 主席
    請勞動部秘書處廖處長說明。
    廖處長美娥: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希望一般行政這部分能統一整體酌減,至於科目的部分再由我們自行調整。
  • 主席
    統一減列。
  • 廖處長美娥
    對。
  • 主席
    現在減列的金額有400萬、100萬、10萬及二分之一。
  • 蔡委員錦隆
    本席提出凍結的金額很少。
  • 主席
    請勞動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益民:主席、各位委員。誠如本部同仁剛才的說明,從第19案到第28案都是同一個科目,就是因為……
    蔡委員錦隆:本席只要求凍結100萬,既然現在有這麼多案,你們的想法是怎麼樣呢?
    陳次長益民:因為有些委員要求凍結1,000萬、有些委員要求凍結5,000萬,不知大家能否同意我們建議一個數目,也就是凍結500萬?
    蔡委員錦隆:凍結500萬應該是可以接受,再看看其他委員是否有意見?大家就綜合一下,凍結500萬也可以啦!
    主席:但是,本席是要求凍結5,000萬喔!
  • 陳次長益民
    太多了。
  • 蔡委員錦隆
    現在就看大家的意見如何?本席是認為這樣做也可以啦!
  • 主席
    本席認為就把凍結的金額加起來平均一下即可。
  • 陳次長益民
    5,000萬太多了。
  • 蔡委員錦隆
    不要凍結5,000萬啦!
    主席:既然他們沒有來說明,那就表示可以啊!
    蔡委員錦隆:不要凍結5,000萬,太多了!主席,凍結500萬可以啦!
    主席:還有其他委員尚未表示意見,林委員,對於你所提的第22案及第26案是否要表示意見?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接到許多的陳情,發現地方政府勞政機關的專業度及人員訓練能力非常不足。然而,地方政府這些專業不足、訓練不足的承辦員所面臨的卻都是勞工的第一線業務,譬如外籍勞工的問題、勞資爭議及協調等等,因此,勞動部要如何才能讓地方勞政人員的專業及能力提升一點,本席認為這個問題必須要去思考。以你們的就業安定基金而言,其中有一些計畫補助,從擬訂補助計畫到考評、到要求他們的能力提升,這些都必須要公告上網,讓我們能夠看到地方政府執行的成果。有一些屬於發展署的部分,他們大概都有上網公告,但是,屬於非發展署的部分,譬如計畫中的最後3項,包括勞工退休準備金按月提撥查核作業計畫,由地方勞政人員負責,但是,這也是國家最大的痛、勞政最大的沈疴,因為勞工最大痛就是有沒有提撥、有沒有開戶、有沒有足額!既然你們將這項計畫交由地方勞政機關執行,還給予他們補助,那就應該要求他們必須公告上網,並視其成果再決定下次是否給予補助。因此,針對這個部分,如何提升地方勞政人員的專業及能力,透過補助提出能力要求,同時也要求公開透明,將成果呈現給大家看,究竟該如何改革?
  • 主席
    請勞動部勞退司孫司長說明。
    孫司長碧霞:主席、各位委員。我想就補助地方人力的部分做一點補充,目前所有補助地方的人力,在計畫中都有針對其績效的標準及年終的考核,作為下個年度補助的依據。關於委員剛才指示應將其績效公開,我們會針對這個部分再做改進,並依照這樣的原則辦理。
    林委員淑芬:屬於發展署的部分,有些是有公開的。
  • 孫司長碧霞
    是。
    林委員淑芬:至於非發展署的部分,誠如本席剛才所言,你們是計畫補助,但是,譬如勞退準備金足額提撥查核作業、勞退準備金按月提撥查核作業以及補助地方政府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基法,這些都沒有公開?
    孫司長碧霞:我們會遵照委員的指示,將他們的績效予以公開。
  • 林委員淑芬
    地方勞政人員的再訓練要怎麼辦?
    孫司長碧霞:每一年如果有新的規定或是在計畫開始的時候,我們都會邀請地方政府共同討論,再請他們依照此原則進行。
  • 林委員淑芬
    目前舊制提撥、開戶足額提撥是由誰執行?勞檢嗎?
    孫司長碧霞:地方政府,但是,如果勞檢單位有發現的話,當然也可以移送。此外,我們還特別補助地方的人力,針對未開戶的部分進行查核,今年都已經降到15,000戶了。
  • 林委員淑芬
    本席現在是要你說明哪個縣市的未開戶率最高?哪個縣市的不足額提撥率最高?哪個縣市連稽查都未曾進行過?
    孫司長碧霞:我們都有按月統計,會後可以提供給委員。
  • 主席
    會後提供給委員好了!
    孫司長碧霞:對,我們都有按月統計他們的檢查量。
  • 林委員淑芬
    再依據績效決定是否要給予他們補助。
  • 孫司長碧霞
    是。
    林委員淑芬:接下來是第26案的部分,其實這只是統計業務而已,不過,我們發現有2項業務只統計過一次就未曾再做過,分別是98年辦理的職業災害失能勞工之就業關懷調查報告及領取失業給付勞工之就業關懷調查報告。所謂失業率計算的是那些失業後有找工作的意願卻找不到工作的人,至於第一次就業者以及長期失業就放棄不想找工作者都不計算在失業率之內,因此,失業率的調查其實並不容易相當精準。現在要調查的這個部分是,領取失業給付的勞工最後是否有再繼續找工作,這個問題相當嚴重,失業久了就不想再找工作,因為遇到許多的挫折,即使再找也不會滿意,這樣的狀態究竟有多少,我們需要經過統計才能了解。另外,職災失能勞工回到職場的比例有多高或多低,同樣也是要經過統計,我們才能了解問題。如果連統計資料都沒有,根本無法陳述職災後失能者的需求是什麼,因為連統計、連資料、連報告都沒有!我們認為這兩件事情應該要列為長期追蹤,因此,理所當然是每年都要進行,怎麼會只做一年之後就都不做了?
  • 主席
    請勞動部統計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天賜: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提醒!職業災害失能勞工與請領失業給付勞工確實是我們應該要關懷的對象,但是,說實在的,因為現在的調查環境不是很好,有些民眾的受訪意願並不是很高。再加上我們的預算本來就有限,很多預算又是逐年刪減,所以我們有部分的調查要採取輪辦的方式辦理。是否能請委員同意這個案子不要凍結二分之一,否則,一旦遭到凍結之後,我們會有許多調查項目就無法執行?是否能讓我們把職業災害失能勞工的就業關懷調查列入104年度的調查計畫中,等到105年再辦理請領失業給付勞工的就業關懷調查,也就是將此案改為主決議,不要凍結二分之一?
    林委員淑芬:勞工工作及生活平衡調查這個項目有做、視覺障礙勞動者狀況調查這個項目也有做,你說今年做這個、明年再換做別的……
    主席:視覺障礙的人數很少,當然是很容易做啊!現在講的是一般的部分?
    劉處長天賜:定期性的調查我們會做,但是,對於一些不定期的項目,我們會根據預算……
  • 林委員淑芬
    本席認為這都需要長期追蹤。
  • 劉處長天賜
    是。
  • 林委員淑芬
    你說今年先做職災失能勞工的部分、明年再做領取失業給付勞工的部分?
  • 劉處長天賜
    是。
    林委員淑芬:這樣要如何看出問題的動態?它是一個動態的狀況,你要如何了解問題的狀況是怎麼樣?
  • 劉處長天賜
    我們就是隔幾年再做一次。
  • 林委員淑芬
    隔幾年再做一次就是無法掌握它的狀況。
  • 劉處長天賜
    是。
    林委員淑芬:你說是經費問題,但是,一千多萬無法做這個調查嗎?
    劉處長天賜:因為我們一年大概做7、8項的調查,有些調查……
  • 林委員淑芬
    一項要多少錢?
    劉處長天賜:一項就要看樣本數需要多少,如果是四、五千個樣本,大概就將近七、八十萬,而且要看問卷的長短。
  • 林委員淑芬
    你是說幾個問題?
  • 劉處長天賜
    如果是問卷的長短……
  • 主席
    四、五千個個案啦!
    劉處長天賜:以四、五千個個案而言,再視問卷的長短,若是大約30個問題……
  • 林委員淑芬
    你們進行調查時是如何取樣?為什麼要做到四、五千個?
    劉處長天賜:如果要推估到比較細的統計結果,樣本一定要具有代表性,所以要看推估的結果有多細,譬如要分類到某個行業、某個職類或者是某個地區,樣本數可能就要相對較多。
    林委員淑芬:但是,我們現在所講的這些應該都是全國性的?
    劉處長天賜:對,所以必須看將來推估的結果要分布到多細的程度。
  • 林委員淑芬
    你們做一項調查平均要多少錢?
    劉處長天賜:就看樣本數,如果是三、四千個樣本數,大約就要五、六十萬,因為我們的問卷有長有短。
    林委員淑芬:就算是60萬,8項總共也才480萬,但是,你們的業務費有一千多萬?
  • 劉處長天賜
    我們有其他調查還是要辦理。
  • 林委員淑芬
    還有哪些其他的例行性調查?需要花多少錢?
  • 劉處長天賜
    大約花了將近七、八百萬。
  • 林委員淑芬
    做什麼?
    劉處長天賜:像是人力需求調查、職類別薪資調查及勞工生活狀況調查,去年我們還辦了外勞管理關懷調查、育嬰留職停薪關懷調查、婦女產假調查及職業訓練調查等等。總之,就是有許多的調查,但是,有些調查並非固定每年都會辦理。
    林委員淑芬:部長,可否給我們一個5年計畫?對於職災失能的連續5年調查以及對於領取失業給付勞工的就業調查,檢視一下長期失業者的狀況究竟是如何?這2項計畫2個5年就等於是10筆經費,1筆經費如果是60萬,總共就是600萬。
  • 主席
    這不是每年都會調查嗎?
  • 林委員淑芬
    他們並不是每年調查。
  • 劉處長天賜
    我認為不需要每年調查。
  • 主席
    不是每一項都會在每年進行調查?
  • 劉處長天賜
    對。
    林委員淑芬:我們要藉由長期追蹤來建立一種模式,這也可能是需要的?600萬……
    劉處長天賜:大約3年做一次,這樣應該可以吧?不然就是2年做一次?
    林委員淑芬:好,那就是2年做一次,謝謝。
  • 主席
    林委員的第26案就改為主決議。
    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處長,剛才你提到有許多項目都是輪辦調查,是嗎?
  • 主席
    請勞動部統計處劉處長說明。
  • 劉處長天賜
    主席、各位委員。是。
    江委員惠貞:在本席的印象中,你們這種big data的東西不是應該有固定的數據模式,只要每年進行滾動式的數據調整而已嗎?
  • 劉處長天賜
    我們有些是定期性的調查、有些是非定期性的調查。
    江委員惠貞:根據本席所知,健保署所做的是針對2300多萬人口的全人口調查,每2年就會有統計動向調查報告書的發表,而且是固定式的?
    劉處長天賜:他們是屬於公務統計的蒐集,我們則是根據抽樣調查做出的結果,誠如我剛才所言,現在的調查環境不是很好,因為民眾的受訪意願很低。
    江委員惠貞:為什麼他們的公務調查就可以做好,而你們的民眾採樣就做不好?
    劉處長天賜:他們的資料是從平常進行的健保統計工作中產生,當然比較具有強制性。像我們的調查是抽樣式的將問卷寄給民眾填寫,然而,收到問卷的民眾未必全都會回答,所以有其相當的困難度存在,更何況,我們的抽樣一定要具有代表性。
    江委員惠貞:像這種調查應該是委託學術單位或研究單位,你們也不是自己做啊?
    劉處長天賜:有些調查是我們自己做,而且還要向民眾催回問卷。其實,有些調查是我們自己做、有些調查則是委外執行。
    江委員惠貞:譬如剛才林委員所提關於失業或失能的部分應該是屬於必要的調查,你們一定要累積一定的年份進行調查,如果只是採取輪辦調查的方式,事實上,調查結果的採信率會非常低。
    劉處長天賜:依照委員的指示,我們就改為2年做一次,長期下來應該可以看出它的趨勢。
    江委員惠貞:另外,關於第19案到第28案是否要統刪的部分,不知道主席是否可以做一個……
    主席:現在就是讓提案委員先發言,接下來還有楊曜委員及劉建國委員尚未發言。
    江委員惠貞:基本上,這個部分的總金額並不高,而且還是屬於行政工作。其實,我們都很清楚,當勞委會升格為勞動部時,人力及經費都沒有什麼增加,就由過去的小單位變成現在的大單位。如果我們今年對於他們行政業務經費這一塊動得太多的話,坦白講,這個部有沒有升格都是一樣的。因此,本席希望大家能在勞動部剛升格的這一、兩年盡量讓他們去衝一下、盡量讓他們的經費寬裕一下,對於經費能夠盡量減少凍結或減列。
  • 主席
    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對於業務費用有一些問題,事實上,我們發現勞動部每年大概都會編列一百多萬的經費作為舊檔案的整理、銷毀及人力外包,這個部分好像是每年都有,對嗎?
  • 主席
    請勞動部秘書處廖處長說明。
  • 廖處長美娥
    主席、各位委員。對。
  • 主席
    檔案整理及銷毀要用到一百多萬嗎?
    廖處長美娥:關於這個部分,因為我們的人力比較少,但是,每天除了有許多檔案要歸檔之外,另外像是同仁要調檔、或之前因為沒有線上簽核,必須要進行掃描、傳輸,這些都是每天都要做的例行性工作。但是,檔案室只有配置2名正式職員,在人力不足的情況下,現在只能採用派遣的方式,聘僱3位同仁協助這方面的工作,其實這筆經費是派遣同仁的薪水,所以每年都必須要編列。
    楊委員曜:檔案銷毀的部分可能會涉及到個資,聘僱派遣人力做這方面的工作是否會有個資外洩的麻煩?
  • 廖處長美娥
    我們在簽訂契約時都有簽訂所謂的保密條款。
  • 楊委員曜
    這個部分要相當注意。
  • 廖處長美娥
    是。
    楊委員曜:本席的提案是要減列100萬、凍結150萬,但是,剛才似乎提到整個大項是要凍結500萬?
  • 主席
    5,000萬啦!
  • 楊委員曜
    5,000萬嗎?
  • 廖處長美娥
    沒有要凍結5,000萬啦!
    楊委員曜:至於減列的部分,趙天麟委員的提案是減列10萬,本席這邊則是減列100萬,因為業務費裡還包括了法規彙編、資料印刷、藝文及文康活動等費用?
  • 廖處長美娥
    文康活動的費用是固定的。
    楊委員曜:能省則省,好嗎?
    廖處長美娥:我們有盡量節省了,只是希望委員能高抬貴手!
  • 楊委員曜
    你們打算要省多少?
    廖處長美娥:我們會盡量撙節,事實上,在行政院審查時已經統刪10%,現在是否能請委員高抬貴手,可以不減當然是最好!
    楊委員曜:不能不減,既然你們行政部門內部自己都減了,我們立法部門不減好像也是怪怪的!
    廖處長美娥:勞動部與其他部會相比,已經是很瘦了,如果委員再砍的話,我們可能就會見骨了!其實,我們真的是很可憐,行政費用真的是很少,是否能麻煩委員就……
  • 楊委員曜
    你們這筆錢……
  • 主席
    請勞動部陳次長說明。
  • 陳次長益民
    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是否能改為以凍結的方式處理?
  • 主席
    對啊!以本席的凍結5,000萬為準。
  • 楊委員曜
    凍結5,000萬也可以啊!
    陳次長益民:凍結500萬啦!委員,從第19案到第28案能否只凍結500萬?
  • 主席
    劉委員還未發表意見。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等到這個部茁壯能夠好好做事之後,你們要怎麼正常刪減都可以。
    主席:劉委員,你是否要發言?
  • 楊委員曜
    凍結5,000萬。
  • 陳次長益民
    委員是否能給我們檢討改進的機會?只要凍結500萬?
    楊委員曜:主席都說凍結5,000萬了,怎麼只凍結500萬?
    陳次長益民:在基本行政維持費的五億多裡有三億多是人事經費、有將近一億多是有關租金及水電等費用,真正的業務費其實並不高,差不多只有四千多萬而已。
  • 楊委員曜
    業務費只有四千多萬?
  • 江委員惠貞
    (在席位上)勞動部用的是勞委會的預算。
    陳次長益民:對,在這裡面只有這麼多。
    楊委員曜:既然只有四千多萬,那就凍結1,000萬好了。
    主席:楊委員說要凍結1,000萬,劉委員,你的意見呢?
    廖處長美娥:因為每位委員在一般行政的部分都有提案凍結或刪減,所以我們能否拜託委員統一凍結一個數目?
    主席:等委員全部都表達意見之後,我們再來處理。
    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既然每位委員都有提出刪減或凍結,你們就應該向下一位委員報告,到目前為止總共刪減了多少、凍結了多少,這樣才能讓後面的委員在發言時做出立即良善的判斷,是否應該繼續再增加刪減數或再增加凍結數,不然,本席一直聽到現在,只有聽到楊委員提出要凍結1,000萬而已!
  • 蔡委員錦隆
    (在席位上)本席有提出凍結500萬。
    劉委員建國:那是1,000萬加上500萬,也就是1,500萬嗎?如果是這樣的話,真的是很可憐,那麼本席就不要再凍結,直接改為刪減好了!如果蔡委員所提的凍結500萬是包含在楊委員所提的凍結1,000萬之中,凍結的總數當然就只有1,000萬而已,應該是這麼講才對嘛!
  • 主席
    本席提的凍結數還沒算進去?
    劉委員建國:對啊!主席提的5,000萬是否要加進去呢?如果把5,000萬加進去,那就變成6,500萬,或者他們所提的1,000萬與500萬都是包含在陳委員所提的5,000萬之中?如果是這樣的話,本席就不需要再講話了!坦白講,本席真的不太清楚,個別委員的部分要怎麼刪?剛才次長說多數是人事費,此外還有什麼費用?
  • 主席
    請勞動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益民:主席、各位委員。還有基本行政維持費,就是租金、水電費。
    劉委員建國:對,租金、水電費。那就是佔總數5億多的九成多了,所以你講的一般費用剩下……
  • 陳次長益民
    業務費剩下4,700多萬元。
    劉委員建國:這4,000多萬元中,可能個別委員有減列一些,有100萬元、200萬元或幾十萬元的都有,對不對?
  • 陳次長益民
    是的。
  • 劉委員建國
    我是看累積起來都還好。
    陳次長益民:但是,如果在4,000多萬元中凍結了500萬元,其實是蠻重的。
    劉委員建國:對呀,凍結500萬元已是很嚴重的,對不對?
    陳次長益民:是的。可否請委員支持,這幾個案子全部凍結合計500萬元?
  • 劉委員建國
    全部凍結合計500萬元?
  • 陳次長益民
    是的。
  • 劉委員建國
    那你要先和召委溝通。
    陳次長益民:報告召委,可以嗎?
    主席:他都沒來溝通,我的部分是5,000多萬元,他都沒來溝通,應該可以。
    陳次長益民:報告召委,我們懇求您的支持。
    劉委員建國:那5,000多萬元的部分,你都不去處理,卻來處理我這1,000萬元或500萬元的部分,不是很可笑嗎?我原本是要凍結1,000萬元,你說500萬元就好,我是可以接受,但是如果你們要減,我也會減的;否則你就要跟我說一般行政的績效或行政效率是如何,有好到可以用書面資料跟我報告,在你們勞動部的績效是很棒、非常優的,若是如此,我就一毛都不刪。
    陳次長益民:我想我們所有的行政作為,永遠都有改進的空間,但是我們一定會朝著止於至善的方向努力,對於委員的指教,我們都會遵照委員的指示去修正,並在限期內完成,還是請委員給我們一些機會,讓我們有檢討及改進的空間。
  • 劉委員建國
    有啊!你講的我就照你的意思。
    主席:為何我要凍結你們那麼多預算?因為你們的網頁上錯誤百出,資料也未更新,我們也跟你提過了。
  • 劉委員建國
    很好的行政效率!對。
  • 主席
    請勞動部資訊處黃代理處長說明。
    黃代理處長秋桂: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我們的網頁已在今年全部改版了,在委員的質詢內容中,包括工會最新消息的部分,有可能是我們所使用的名詞讓委員誤會,我們所要發佈的是工會的動態。但事實上我們是要讓整個勞動部相關業務單位的相關資訊,都能在此專區中呈現出來,讓工會只要直接進入此專區,就可以得到它所需要的相關資訊,所以才會出現勞保局的資訊出現在工會網頁專區裡。如果我們的「專區」名詞用得不夠好的話,可以再檢討。我們所有的網站每月都有專人進行檢視,整個網站的改版也都在今年完成了,因此還是要拜託委員支持我們。
    主席:工會最新消息的連結也沒有,你們現在有改嗎?我所看到的是並沒有改。完全是勞工保險發佈的消息,沒有與工會的連結。
  • 黃代理處長秋桂
    工會的最新消息……
    主席:完全是勞工保險發佈的消息,沒有與工會的連結。
    劉委員建國:我看你們的部分再說吧。我的部分先談,否則我佔太多時間也不好意思,我贊成凍結500萬元,好不好?但是關於行政效率,我的刪減理由寫得很清楚,他們提出的回應中關於第一、第二及第四的部分我都可以接受;但是關於第三點我還是不接受,所以,我就照那個金額刪50萬元。我原本是要刪400萬元,現在改為刪50萬元。
    主席:是刪50萬元,凍結500萬元?
  • 林委員淑芬
    (在席位上)是在處理一般行政嗎?
    主席:對,你們可以提出要加或減。
  • 劉委員建國
    這是我個別提出的部分。
  • 主席
    我知道是你個別提出的。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覺得你們今年雖然很好,各位勞動部的朋友們,你們想想看,去年是如何處理的?去年是扣除人事,全數凍結四分之一。今年有這麼好的態度,我們必須要承認的是來自於新的部長,因為我們真的認為,他有展現出願意解決勞工問題的魄力、能力及誠意,所以今天我們沒有談全數凍結,但也不表示我們就滿意了。例如,第一、有去清查舊制未開戶的數量是多少。第二、即便是開戶了,也未必是足額提撥,這個法定的2%,事實上如果真的倒了,是無法支應全部的退休金。所以,部長解決了華隆問題,關廠歇業工人是之前的問題,但是,這部分如果不處理好,可能還會有更多的案子產生。
    因此,唯有從行政作為中,才能防止未來大規模的抗爭。雖然你說在全面清查,但我們知道,迄今為止,如果連開戶都沒有,或是不足額提撥,應該是直接立即處分,然而我們卻看到你們並未如此做。以超商加盟店為例,連查處到雇主未為員工加保的情況,你們的行政作為還是優先輔導而不開罰。行政部門採取優先輔導而不開罰的作為,無異於自廢武功。因為這是權利事項,不是一般事項,法令的規定相當清楚,你們都不願意開罰,當大家都知道政府會先輔導,那麼誰要去遵守呢?如果你真的要改革,就應該直接開罰,在宣導兩個月之後,就全數開罰,而且沒有折衷,那麼大家就會馬上會來開戶,而且會足額提撥2%;但是,雖然是足額提撥2%,也是不夠賠的。
  • 主席
    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指教。上次主席也提到過,我們內部曾做了討論,尤其針對超商的部分,上次他們查了之後沒有罰,我們內部也做了檢討。現在是後續還有一些未落實的部分,我們查到就會立刻開罰。
    林委員淑芬:我是說舊制的部分,理所當然是直接開罰;而對於不足額提撥,也應該開罰,因為這已是違法的狀態。
    陳部長雄文:對,我們現在已經全面去清查了,剛才委員也有問各縣市的執行情形如何,其實幾個比較大的縣市,現在還剩下約15,000家還未開戶。
  • 林委員淑芬
    還是很多。
    陳部長雄文:去年委員在質詢此一問題時,是還有50,000家。我們在過去這一年,已經查了35,000家,還剩下15,000家,我們預計在明年的上半年全部查完。在清查的過程中,已經有很多是歇業了,所以其中真正的開戶率已達到89%。
    林委員淑芬:是,我要提醒部長,第一、沒有開戶已是大問題了;在開戶之後,現在的陋規是提撥2%才足額,則是另一件事;在這2%之後,他以後退休的足額提撥,又是一大段距離。所以,未開戶就馬上可以開罰,沒提撥2%,也是可以馬上開罰,因為每個案子,都有可能形成未來的大案子。特別是大規模、有經濟資本的企業,例如超商及連鎖店等超級大財團式的廠商,沒有加保是說不過去的。
    陳部長雄文:這我們可以向委員保證,第一批全部清查,還剩下約15,000家,在我們全部查完之後,剛才委員提到的情形,開戶還未足額提撥的部分,我們納為優先查的對象。其次,我們未來要修法,除了第二十八條,就是第五十六條,要求每個專戶,即每個企業主都應檢視其下一年所需的退休金,若是沒有足額提撥,在我們通知他之後,他未足額提撥,我們就可以開罰。所以,在修了第五十六條之後,我們就會有更好的工具。
    林委員淑芬:我覺得這是一個大方向,如果你真的能將此事做好,當然是一件功德無量的事。老實說,這是法定的事項,但是因為大家都不做,反而你現在去做,我們都要覺得你是功德無量,真是蠻荒謬的事!本席認為還是要抱持兢兢業業的態度,你們02項下的業務費,雖然很多都稱為業務費,但的確是還有8,000多萬元,所以我們總數凍結1,000萬元也不為過。
    主席:現在都已經凍結到1,500萬元了,你還在講1,000萬元。
  • 林委員淑芬
    全部是1,500萬元?那我就不堅持了。
  • 主席
    這還沒有加上本席與楊曜委員的部分。
    林委員淑芬:是5億元項下的凍結1,500萬元,還是8,000多萬元項下的1,500萬元?
    主席:現在來做個決議,蔡錦隆委員凍結的部分是1,000萬元,劉委員是凍結500萬元,林淑芬委員呢?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我是凍結8,900萬元項下的1,000萬元,是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
  • 主席
    再加凍結1,000萬元。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我沒有要加,而是要凍結在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
    陳部長雄文:拜託委員們支持,這整個項下的3億元是人事費。
    主席:林委員,妳是要在8,980萬元這部分凍結1,000萬元嗎?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人員維持是在01項,我不是要加,而是要凍結在02項下。
  • 主席
    是不是妳的第22案?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對,都一樣。
    主席:那妳的第26案呢?是不一樣的,那是1,111萬元。
  • 林委員淑芬
    (在席位上)他已同意兩年做一次了。
    主席:好,這就不凍了。那就是第22案,妳要在02項下凍結1,000萬元。
    先處理林淑芬委員的提案,在02項下凍結1,000萬元。
    本席與蔡錦隆委員、劉建國委員及楊曜委員的提案,到第28案為止,共凍結2,000萬元。
    楊委員曜:(在席位上)劉建國委員刪50萬元,我也刪50萬元。
    主席:楊曜委員及劉建國委員各刪50萬元,就是共刪100萬元,凍結2,000萬元。林淑芬委員特別要在02項下凍結1,000萬元。可以嗎?
    請勞動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益民:主席、各位委員。不是,林委員所提的是在02項下的。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只有九分之一,還好啦!
    主席:現在是在5億多元中凍結2,000萬元,刪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在5億多元中凍結2,000萬元,其中有1,000萬元要在02項下?
    主席:對,這樣就是3,000萬元,然後再刪100萬元。
    陳次長益民:可否懇求林委員,因為那8,000多萬元中有租金及水電費。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九分之一,才一個多月而已。
    陳次長益民:我怕的是與今年一樣,要到下下會期才解凍,那我們就會有困難。
  • 林委員淑芬
    (在席位上)那就在02項下凍結500萬元。
    主席:好,就凍結2,500萬元。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不是,是凍結2,000萬元。
    主席:我們凍結2,000萬元,妳本來是凍結1,000萬元,現在妳減了500萬元,在02項下凍結500萬元。
    陳次長益民:向主席報告,本來是刪100萬元,凍結2,000萬元,在這凍結的2,000萬元中,有500萬元要在02項下。
    主席:沒有這樣子,林委員是要在02項下凍結1,000萬元,現在是改為500萬元。我們幾個委員與蔡錦隆委員加起來是凍結2,000萬元。
    陳次長益民:蔡錦隆委員原先是凍結100萬元,而不是1,000萬元。
    主席:那麼他的部分不算,我們加起來就凍結2,000萬元。
    陳次長益民:請凍結2,000萬元,涵蓋02項下的500萬元。
    主席:好,就減列100萬元,500萬元是凍結在02項下,本席與劉建國委員及楊曜委員共凍結2,000萬元。
  • 陳次長益民
    是凍結1,500萬元。
    主席:沒有錯啦!減列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陳次長益民:好,謝謝委員。
    主席:接著處理第29案及第30案,二案都是綜規業務。
  • 江委員惠貞
    (在席位上)我們改為主決議。
    主席:江委員提案改為主決議,第29案等劉建國委員在場再處理。
    接著處理第31案及第32案。
    請勞動部綜規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厚誠: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計畫管考部分,向委員們報告,我們是在做施政措施的編審,另外也有為民服務的考評及創新獎勵,並辦理全國勞工行政聯繫研習活動。事實上,這200多萬元的經費是不多的。
  • 主席
    請楊委員曜發言。
  • 楊委員曜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是有多少?不夠用?
  • 王司長厚誠
    200多萬元是非常少的。
  • 楊委員曜
    200多萬元?不是吧?
  • 王司長厚誠
    是一年的經費。
  • 楊委員曜
    是454萬元。
  • 主席
    現在是在處理楊委員的第32案。
    王司長厚誠:在研究發展部分,有政策規劃、小型委託研究及政策評估,今年的委託研究案也辦了一些提升婦女勞動參與率的研討活動。
  • 楊委員曜
    你們辦了很多座談會及政策研析。
  • 王司長厚誠
    是的。
    楊委員曜:其實你們的計畫內容與教育,都沒有明顯讓大家感受到它的好。
  • 王司長厚誠
    我們可否提供今年所辦理相關活動的資料給委員?
    楊委員曜:你們可以提,但我們還是要刪。
  • 王司長厚誠
    經費真的是不多。
  • 楊委員曜
    我才建議減列80萬元。
    王司長厚誠:向委員報告,可不可以再少減一些?因為還有其他委員……
    楊委員曜:沒有,只有林淑芬委員是200萬元。
    王司長厚誠:二位委員加起來就很多了,向楊委員報告,30萬元好嗎?
  • 主席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先問王司長一個問題,今天12月18日是什麼日子?如果你答對了,我就可以不刪預算。我開始數到五,請你答出來。
  • 主席
    請勞動部綜規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厚誠:主席、各位委員。抱歉,我不知道。
  • 林委員淑芬
    你答不出來?
  • 王司長厚誠
    是國際移工日嗎?
    林委員淑芬:是的。但你已超過時間了,而且是屬下給你的暗示。今天是聯合國制定的國際移工日。你的400多萬經費中,要做很多宣導及座談,其實廣告費也有,還有含外賓的相關費用。基本上,我對你們的座談宣導滿存疑的,你們去年辦了2場促使雇主提升勞工薪資的政策工具座談會,辦了2場保護所有移工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座談會,至少我認識的國際移工組織都沒有人向我們說參加過你們辦的活動,或肯定你們真的辦得很好。所以,我不知道你們辦了這樣的座談會預期達到的目標是什麼?你們作為綜合規劃的單位,比較像幕僚單位,在這幾年的勞動政策努力工作,你們回饋給各業務單位什麼東西?你們辦這個座談達成了什麼目標和績效?請你報告一下。
    王司長厚誠:謝謝委員的提示,我們去年辦了一個保護移工和所屬家庭成員的諮詢委員會議,也請很了很多NGO、NPO團體參加,今年也委託學者專家針對保護移工和家庭成員……
  • 林委員淑芬
    你們委託誰辦理?
  • 王司長厚誠
    我們委託中華民國職業訓練的一個研究……
    林委員淑芬:你們委託一個不專業的團體,它不是一個移工團體。
    王司長厚誠:在這過程中,我們也開了2次焦點座談會,也找了國內相關的移工團體出席。
    林委員淑芬:移工團體有哪些?就像工會也有百百款,人有百百款,一樣米養百樣人,你們把資源給固定的工會,真正的工會、弱勢的工會永遠分不到資源。現在講到移工,移工的團體和NGO相對比較少,主要在倡議移工權利的團體,至少本席認識一些,但是我從來沒有看到他們參加你們的活動,也沒有看到你們的活動經費真正讓他們去使用的。
    王司長厚誠:基本上,因為我們是一個委託研究案,所以我們請他們參加我們的焦點座談,提供一些意見。
  • 林委員淑芬
    你們座談回饋到委託研究的成績在哪裡?
    王司長厚誠:因為今天剛開完審查會,我們大概在今年年底……
  • 林委員淑芬
    去年的呢?
    王司長厚誠:去年只是一個焦點座談,follow到今年的委託研究之用。
  • 林委員淑芬
    前年的呢?
    王司長厚誠:很抱歉,因為前年沒有辦這個活動,去年才開始。
    林委員淑芬:所以你們前年的錢不知道怎麼花的,我們希望政府不是行禮如儀地執行這些計畫,而是真正地把資源落實到社會上努力打拚的NGO身上。錢給真正想要做事、真正想要改造、改革這個社會的人士身上,讓他們可以回饋到你想要保護的移工或弱勢勞工身上。
  • 主席
    林委員希望刪減多少?
  • 林委員淑芬
    減列100萬。
  • 主席
    剛剛楊曜委員建議減列80萬。
  • 楊委員曜
    (在席位上)100萬就好。
  • 主席
    減列100萬。
    王司長厚誠:可否再少一點,因為我們的經費真的不多。
  • 林委員淑芬
    有用的啊!你現在把錢都委託給這些單位。
    王司長厚誠:因為我們把國內法制化之後,就像我們今天開會的時候,或是將來我們部門以及移民署、衛福部、教育部,檢討本身的法規針對國際移工部分要如何修法,我們可提供他們作為參考。
    林委員淑芬:其實我不想講,但是你講得冠冕堂皇,我本來就不忍心再吐你槽,你卻越講越離譜。在國際移工日的今天,如果臺灣對於國際移工有任何一絲的努力,在政策、法律或行政面有任何東西端得出來,我就全部讓你過。你們不但端不出來,反而更加打擊國際移工。我舉個例子,家庭看護的薪資跟外籍其他移工的脫鉤怎麼辦?外籍家庭看護的勞動條件一週工作7天,一年工作365天,性侵、騷擾、人身安全的通報率最高,你們怎麼辦?你們端出了什麼東西?外籍漁工還有要脫鉤處理的,你們還幫人家草擬漁業法的修法。
    王司長厚誠:跟委員報告,在今天的審查會裡,我們的學者專家也提出他們的研究,而且特別就剛才委員所提的問題提出看法。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告訴你,你不要講研究,研究是學者自己做的研究,或者你委託學者做的研究。我們現在要看的是勞動部端出什麼來保護國際移工啊!端出什麼啊?沒有嘛!還讓國際移工自身處於時時抗爭的狀況。
    王司長厚誠:因為它是一個初期的研究計畫,我們希望再往下走。
  • 林委員淑芬
    就減列100萬。
  • 主席
    請勞動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益民:主席、各位委員。可否改成凍結100萬?針對國際移工沒做好的部分,我們用104年的預算來加強。
  • 林委員淑芬
    綜合規劃司還需要你幫他們講嗎?他們自己不會講嗎?
    陳次長益民:因為勞動部是一體的,懇請委員能夠支持。
    林委員淑芬:作為一個司長,作為一個幕僚單位,你回饋到各業務單位是什麼東西?如果你拿得出來,人家早就讓你過了。剛才我問你,這幾年綜合規劃司這個幕僚單位所花的錢雖然不多,如果你都拿得出成果來分享到各業務單位,人家就會趕快給你錢。你現在端不出東西來,還說去年做的就快要出來了。
    王司長厚誠:研究成果今年才會出來,就會分到各單位,這是真的。
  • 林委員淑芬
    過去的呢?綜合規劃司過去所有政策研究成果在哪裡?
    主席:先保留,你們再去跟林委員溝通。
    接下來第29案是劉建國委員提案,也是綜規業務,不過總數不一樣,劉委員的預算數是3,050萬,剛剛是450萬。
    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的是3,050萬,他們的是454萬。
  • 主席
    454萬是包含在3,050萬裡面。
    劉委員建國:對,如果以楊委員和林委員要刪減的100萬,是在3,050萬裡面?還是在454萬裡面?
  • 主席
    在454萬裡面。
    請勞動部綜規司王司長說明。
  • 王司長厚誠
    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
    劉委員建國:你不要再報告,我刪減的理由和他們不太一樣,我知道你們的經費不多,但是委員要求你們做一些事情,因為沒有看到成效而刪減預算,那是天經地義,也沒有什麼。如果3千多萬要刪個100萬、50萬在這裡要討論這麼久,其實也不太好,就像剛才5億多的經費,已經用了一個多小時,最後部長還被誇耀對勞工有一些貢獻、有些付出,我覺得後面還有很多預算,還有幾百筆,如果照這樣審,審到天亮也審不完。我剛才有跟楊委員講,我不知道你們能不能說服林委員,我的意思是這一目總是要刪,3千多萬、4百多萬刪個50萬、100萬,你們就哀聲連連,這樣不好。你看我的刪減理由也寫一堆,你們最後不要跟中國那邊互動、參訪,有的沒的,國家的勞動力、勞動人權,不需要你們再去跟他們溝通、交流、學習、觀摩,這是裝肖維。他們常常來,你就讓他們多過來,他們國家錢很多,我們也沒那麼窮,編這麼多經費去做這些事。我原本要刪500萬,我這是在整個目,和楊委員的30萬併在一起,楊委員後來跟林委員要刪到100萬,那也一樣,我的都在這100萬裡面。當然,如果可以說服他在大項裡面刪100萬,就不要再講了。
  • 主席
    請徐委員少萍發言。
    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記得以前審查預算時,劉建國委員應該也記得,例如大項3,050萬,如果大項刪了,底下小項又刪,可能就會重複。我記得以前我們當召委的時候,忘了當時是怎麼決定,大項刪了,小項又刪,就是重複。我覺得大家審預算要有共識,就是大項的不要刪,在小項裡面刪,因為大項刪了再刪小項目,等於都重複了,我記得以前碰到這種困難也是這樣解決。大項的部分就不要刪,大項裡面的小項再刪,因為大項刪完再刪小項,就搞在一起了,我記得以前也碰過這個困難。
    主席:大項有刪一點,他們自己去調配,至於細項的部分再說。
    請勞動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益民:主席、各位委員。第29案到第45案減列100萬,但是這100萬裡面,因為林委員希望……
  • 主席
    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什麼第29案到第45案減列100萬!這太少了,這一共16個案子,想要減列100萬就混過去嗎?其實可以直接從整個大的項目來處理,也可以如徐少萍委員講的,就是大項不討論,而處理細項,但是因為已經有委員提案是針對大項,困難點在這裡。整個綜合規劃業務,光是我的提案就有6個,可能就要減列200萬了,不要說其他的人,這是最少的,怎麼可能從第29案到第45案減列100萬。
  • 主席
    請勞動部綜規司王司長說明。
  • 王司長厚誠
    主席、各位委員。因為經費真的不多。
    楊委員曜:對,經費不多,但是我們刪的也不多。
    主席:楊曜委員的部分減列200萬,其他委員呢?
  • 楊委員曜
    我這裡就有6個案。
    主席:楊曜委員6個案減列200萬。劉委員在整個大項是說尊重林淑芬委員,減列100萬。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沒有,我是講「01」那一大項。
  • 主席
    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講的是大項,本來要減列500萬,但是我看各位同仁在細項部分已經刪減,我覺得已經討論一段時間,如果可以的話,就在大項裡面刪減。如果各位不願意的話,那當然不勉強,我就回到原本提案的大項的部分,就3,050萬的部分,原本減列500萬、凍結五分之一,就改為不凍結,減列50萬。
  • 主席
    劉建國委員的提案部分減列50萬。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大家就大項討論,所以案子涵蓋到第40幾案之後,我剛才只處理我的第26案。
  • 主席
    第44案也是你的。
    林委員淑芬:我講的只是綜合規劃司裡面的「01」項目減列100萬,如果從整個綜合規劃司的3,000萬來談,那就不是減列100萬。我特別要談我的第44案,我要全數減列。因為在選完之後,執政黨從行政系統到黨部系統都強調一件事情,就是臺灣的自由貿易包括服務貿易,方向顯然要大幅調整,這是選舉以前編列的預算和方向,現在要大幅轉向、大幅調整。因應自由貿易,勞工需要的是避免衝擊或衝擊帶來的因應,這些錢在發展署就編列了數億元,而在行政部門的公務預算裡面,每一個單位都編,每一個司、每一個業務單位都編,編了之後,看他們做了什麼。編了之後,他們就只做兩件事,第一件事就是花錢廣告,第二件事是辦座談會。從花錢廣告來看,看得到的都是單方向的說明,說明自由貿易經濟帶給臺灣多大的好處,從ECFA到服貿都在宣導這個,所有的廣告都在做這個,包括座談會也有一大部分都在講我們需要自由貿易、我們需要服務貿易。我們勞工不需要洗腦,老實說,自由貿易帶給勞工只有衝擊和痛苦,舉著經濟發展的大旗讓勞工犧牲。所以我今天要講的是,第一,整個選舉檢驗了現有執政方向,表現出對自由貿易特別是服務貿易的不信任。第二,真正要給勞工衝擊因應的發展署的預算我們同意,但是在公務預算裡面的洗腦宣導、洗腦式的座談,我們認為要全數減列。所以,綜合規劃業務經費3,000萬裡面的「06」因應自由貿易的規劃協調和勞工支持服務全數減列。「01」推動研究發展項下的454萬減列100萬。
    其次,綜合規劃司要做什麼?我來告訴你一件事情,綜合規劃要講的是臺灣能夠開創出來的就業空間在哪裡。在經濟層面、產業層面,我們至少發現一個地方,而且是政府未來要推動的,就是長照產業。長照服務業、長照產業已經訓練了10萬個長照服務員,長照保險要開徵、長照服務業要發展,服務的涵蓋率都不足,服務的提供率也都不足。這部分可以增加數萬個婦女就業機會,你們做過研議了嗎?你們做過評估了嗎?你們覺得這個地方值得一推嗎?當你們做出結果後,還要說服其他部會、說服人民,怎會沒有事情做?多的是可以做的,錢也可以給你們,只是要做在真正有用的地方,不是行禮如儀把錢花光就好。所以我個人主張「06」全數減列,「01」減列100萬。
  • 主席
    請勞動部綜規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厚誠:主席、各位委員。因為現在區域性經濟貿易整合可能不是只有ECFA,例如TPP、RCEP也都在做,包括臺紐之間簽訂區域貿易協議,這也是我們要去執行的。
    林委員淑芬:你們還有05的經費,05所有談判的經費統統都給你們啦。
    王司長厚誠:不是,這部分是針對區域經濟作宣導,剛才曾向委員報告過,我們要針對RCEP作宣導。
    林委員淑芬:05有給你們參與國際組織及經貿諮詢談判的費用,而且我覺得你們不要單向地宣導,只有政府在說自由貿易如何好的宣導、廣告、座談,我們不需要這種東西,勞工比你們還清楚自由貿易會帶來多大的衝擊。勞工需要的是實惠的東西,這個在發展署也有編列預算,勞工需要的是職訓,讓他們自我訓練進而升級,還有生活津貼補助,讓他們再受訓,這些我們統統都支持。至於這些廣告、宣傳是亂花錢,宣導自由貿易多好的,統統不需要。
  • 徐委員少萍
    (在席位上)保留啦!
  • 主席
    保留好了。
  • 林委員淑芬
    這可以處理啊!
  • 徐委員少萍
    (在席位上)先保留啦!
  • 林委員淑芬
    為什麼要保留?
    主席:保留好了,這一項三千多萬……
    林委員淑芬:05裡面有674萬,這裡的527萬全部都是宣導、座談的經費耶!錢要花在刀口上,如果這些錢要無限制地用在宣傳政府德政,宣傳自由貿易有多好,我告訴你,除非今天國庫充盈。更何況,現在你們的黨政高層都說這個政策要做調整。
    主席:這先保留啦,他們還有宣傳其他的,不是只有ECFA。
    林委員淑芬:不用宣導,我們需要的是衝擊補償。
  • 主席
    第44案保留。
    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勞動部來溝通過,第31案、第32案是同一個預算,我沒有辦法單獨處理。第44案和第45案也是同一個預算,我也沒有辦法處理。另外,第33案、第35案、第37案、第41案可以統一處理,本席原本要減列200萬,現在只要減列160萬,也就是每個案子40萬。
  • 主席
    請勞動部綜規司王司長說明。
  • 王司長厚誠
    主席、各位委員。可不可以減列100萬?
  • 主席
    請勞動部陳次長說明。
  • 陳次長益民
    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剛才說是120萬啊!
  • 楊委員曜
    好。
    主席:第33、35、37、41案減列120萬元,每案各30萬元。
    綜規業務部分從第29案開始,劉委員建國提議減列50萬,江委員惠貞的提案改主決議,第31、32案減列100萬,楊委員曜的第33、35、37、41案共減列120萬元。其他沒有辦法處理的暫時保留。然後接下來是田委員秋堇的提案,由於她不在場,就予以保留。
    王委員育敏的提案是怎麼樣?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本席的提案第36案改凍50,第39案改主決議。
    主席:第36案改凍50,第39案改主決議。
    趙委員不在場,提案保留。
  • 王委員育敏
    本席的第42案也改為主決議。
  • 主席
    第42案也改為主決議。
    第44案跟第45案保留。
    綜規司的部分就這樣子,會議進行到下午6時。
    接下來第46案是勞動關係業務,請勞動部關係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厚偉: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委員關心的訴訟扶助,事實上,我們今年做很大的變革,就是我們為了華隆案的訴訟編列了裁判費,所以明年需要的費用可能會比今年高,請委員在此關於補助勞工權益基金的部分不要刪減那麼多,可不可以減少刪減的數額?
    王司長厚誠:跟委員報告補充一下,剛才綜規司的科目可不可以自行調整?
    主席:對,可以。
  • 王司長厚誠
    謝謝。
    主席:請問,派遣跟承攬有什麼不同?
  • 王司長厚偉
    派遣跟承攬不一樣。
    主席:對,不一樣,解釋一下是哪裡不一樣?
    王司長厚偉:承攬基本上是完成一定物,然後才給付價金,派遣是勞務的提供,它是建立在勞務的提供上,並沒有完成一定的物,這兩個是完全不一樣。
    派遣勞工跟派遣公司是有從屬關係,這兩個也是不太一樣。
  • 主席
    現在勞動部在用的這兩個派遣人力一共是多少?
  • 王司長厚偉
    是第46案嗎?
  • 主席
    對。
  • 王司長厚偉
    第46案是勞工權益基金的部分。
  • 主席
    你們有多少派遣人力?104年度是969人嗎?
  • 王司長厚偉
    是包括發展署。
  • 主席
    承攬人力呢?
  • 王司長厚偉
    逐年降低了。
    主席:這個預算就編列五億多了,承攬人力是2,289人嗎?本席現在講的是104年。
  • 王司長厚偉
    對。
    主席:你們的預算數是11億,對不對?這樣加起來一共3,258人,要花上16億9,015萬1千元,花這麼多?你們的業務都往外給承攬跟派遣?
  • 王司長厚偉
    我們勞動部其實真的很努力在降低派遣人力的使用。
    主席:你們在103年、104年的承攬人力是有減少一點,但是並沒有減少派遣人力。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這個案子已經有共識了,是不是減列250萬元。
  • 陳次長益民
    (在席位上)第44案跟第45案。
    主席:好,這一目的第44案跟第45案就減列250萬元。
    剛剛那個是第47案,第46案是……
    王司長厚偉:報告委員,第46案跟第47案是不是請委員減少凍結金額?因為我們真的需要這些預算,特別是勞工權益基金……
  • 主席
    第47案是法扶的嗎?
  • 王司長厚偉
    是第46案。
  • 主席
    是第46案?
    王司長厚偉:對,如果可以的話,第46案減少刪除的部分,好不好?委員要刪除1,400萬元,可是明年會增加裁判費,特別是為了華隆案,我們在今年做了調整,裁判費的部分,我們可以補助。
    主席:現在本席這邊有個統計表,你們每年給法扶之後,他們用的不多,還有剩餘。
    王司長厚偉:決算數雖然是2,700萬元,但是我們今年已經自動減編到3,500萬元了,如果再往下減的話,我們每年本來是5,000萬元,但是今年……
  • 主席
    刪除1,000萬元?
    王司長厚偉:沒辦法,因為我們現在增加的裁判費,以一案是2萬元來算的話,預估要增加2,000萬元。
    主席:刪減700萬元,好不好?
    王司長厚偉:因為我們從5,000萬元自動減編成3,500萬元,已經減編了,以往都是5,000萬元,我們今年就編成3,500萬元,刪減300萬元,好不好?因為我們沒有增加裁判費。
  • 主席
    刪減400萬元。
    王司長厚偉:是,謝謝委員。
  • 主席
    處理第47案。
    請勞動部關係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厚偉:主席、各位委員。勞動關係的業務經費不是那麼多,但是因為有委員的指示,所以我們會趕快找一些學者專家……
  • 主席
    凍結1,000萬元。
  • 王司長厚偉
    可不可以……
    主席:是凍結100萬元,不是凍結1,000萬元,很少啊!
  • 王司長厚偉
    凍結100萬元是嗎?
  • 主席
    這個是凍結1,000萬元。
    王司長厚偉:不,凍結1,000萬元,這樣就太多了。
    主席:是本席看錯了,應該是凍結1,000萬元,你們編列九千多萬,將近1億元了,只凍結1,000萬元。
    王司長厚偉:這裡面非常多的錢,其中有很多的補助,是沒辦法變更,凍結200萬元,好不好?
    主席:那麼減半好了,就凍結500萬元。
    王司長厚偉:是,謝謝委員,凍結的科目是否可以自行調整?
    主席:好,你們自行調整。
  • 王司長厚偉
    謝謝。
  • 主席
    第31案跟第32案是減列54萬元嗎?
  • 王司長厚偉
    是凍結。
  • 主席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抱歉!本席再補充說明,第31案跟第32案本來減列100萬元,經過溝通變成減列尾數54萬元,但是在06項下因應國際貿易的527萬2,000元,我們要求減列說明欄第三及第四的兩項金額大概是250萬7,200元,保留第一跟第二讓他們使用者。
  • 主席
    減列250萬7,200元?
    林委員淑芬:對,說明欄第三及第四減列成零。
    主席:好,這樣可以啦!減列250萬7,200元,就是說明欄第三及第四的兩個項目。
    請徐委員少萍發言。
  • 徐委員少萍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大家看一下陳委員節如提案的勞動關係業務9,954萬減列1,400萬元……
  • 主席
    本席沒有減列。
    徐委員少萍:不要緊,你本來就寫減列啊!本席只是舉個例子,減列後剩8,554萬元,這是大項喔!剩下8,554萬元,現在由小項裡面去刪,統統加起來又刪了7,000萬元,請問,現在是要刪8,554萬元,還是小項的7,000萬元,為什麼不把這個事情搞清楚?以前就發生過這樣的事情,從大項刪的話,陳委員節如是9……
  • 主席
    調整嘛!
    徐委員少萍:怎麼可以調整?我們審查預算要弄得清清楚楚,9,954萬減列1,400萬元,剩下8,554萬元,小項有很多項,本席不知道有多少,只要加起來不到8,554萬元,請問,你是要刪減預算8,554萬元,還是小項加起來7,000萬元?如果是小項加起來的7,000萬的話,那麼在9,954萬中,假設陳節如委員刪1,400萬的提案通過的話,……
  • 主席
    沒有……
    徐委員少萍:剩下的8,554萬要不要刪?到底刪的是剩下的這8,554萬,還是要刪這個7,000萬的?我覺得要搞清楚,好不好?弄了半天,刪大項幹嘛?我覺得大項不應該刪,而應該是要從小項裡面刪,小項的預算加起來就是大項本來的九千多萬嘛!
    主席:徐委員,我剛經跟他們講好了,刪大項,他們會去做調整,你不用擔心。
  • 徐委員少萍
    他們要怎麼調整?
    主席:他們會自己會從總體做調整,我剛剛就已經跟他們講了。
  • 徐委員少萍
    你這樣子……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徐委員擔心的是兩個又加起來,那就會很高。
  • 徐委員少萍
    對啊。
  • 主席
    不會是一樣的科目啦。
    徐委員少萍:假設你不刪大項,其實大項可以不刪,就從小項去刪嘛,你刪掉那麼大的數字是甚麼意思啊?你憑甚麼刪那麼多?
  • 主席
    我沒有刪那麼多啊。
    徐委員少萍:我是舉個例子,你列出來是要刪那麼多嘛,對不對?既然小項你們又再刪,那大項就不要刪了嘛。
    主席:沒有,剛剛這兩個已經處理好了……
    徐委員少萍:不!我覺得這是不對的,這個問題不是現在才發生的,我以前當召委時就發生過,你要講道理啊。
  • 主席
    刪400萬。
    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委員。今天的預算審查甚至審到最小項,在最小項目的四個計畫中,指定這個計畫可做、給做、不給做、要刪多少、要保留多少、要凍結多少,沒有這樣處理的啦!如果你真的要採取這樣,我同意,但是徐委員的意思是你就不要動大框架,因為這會變成每一項都處理了,有的委員是不表示意見、有的委員表示這個大項要處理、有的委員是指定大項裡面的小項不要處理或不該處理或是要用甚麼手段處理,這都沒關係,你就選擇,如果要處理小項,大家就都來處理小項,不要小項處理了,大項又再砍一次,等到送請王院長進行政黨協商的時候又再統刪幾趴。我們是在想這樣的作法,你要有選擇性,到底你是要處理小項還是……
  • 主席
    我知道啦!
    江委員惠貞:但是你不是這樣做,今天你是處理小項,大項又要他們自己再做調整。
    主席:對啊,他們自己去調整,一點點而已啊!
    江委員惠貞:我的意思是,不管有意見或沒意見,小項已經逐項處理,那麼大項就不要再處理了,他們就知道總total要怎麼去算;而你不是這樣處理,你不但沒有把它加起來,而且總total又再砍一次,然後叫他們自己再去調整,這樣處理小項是甚麼意思?
  • 主席
    這個很多耶……
    江委員惠貞:例如剛才某個署或某個司的預算,既然你已經處理小項了,大項是不是就不要再統刪,然後再讓他們自己再去調整?這就沒有必要了,對不對?我想委員應該也可以接受這個方式,因為今天我們是對某個個別計畫有意見,要不然就是對個別計畫都沒有意見,就統刪百分之二十或是多少,這才叫做自行調整;而現在你不是這樣,而是逐項檢查之後,然後再告訴他:總數要再砍一個數字。這樣真的說不過去。
    主席:好啦,每位委員提案刪減的項目都不太一樣,那就每一位委員的加起來,再來總total做處理。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委員。兩位委員,我覺得這個見解不一,基本上並沒有規定只能處理大項、不能處理小項,也沒有規定處理了小項就不能處理大項,沒有這回事!要怎麼處理是由我們一起協調決定,主席是先處理小項,處理小項之時,他們認為我們都沒有表示反對,結果到大項卻還要再處理一次,但是那大概是你們的意見,而我的意思是,例如一般行政項下,有人對01、02、03特別有意見,當時我是鎖定某個地方有意見,但是有人說不用這樣,就一般行政統凍2,000萬,但是我說我要在02項下凍結500萬,亦即這2,000萬是含02項下這500萬。可是後來主席覺得,除了這2,000萬,另外加凍02項下500萬,我覺得這樣也可以,只要大家都同意就可以,如果大家表示意見認為不行就不行,所以主席沒有處理錯誤的問題,而是我們要怎麼決定的問題,基本上沒有只能處理小項、不能處理大項,或是處理了小項就不能再處理大項的規定。這沒甚麼,我覺得主要是大家來協調,看大家的意見如何。
    主席:我們現在處理到第3目,應該是第4目、第5目全部一起處理,以目為單位會比較清楚。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委員。我補充一下,我覺得以目處理的方式是對的,但是從剛才以目處理下來,我們有疑慮的是有點見樹不見林,大家都各自一直往上加,光小項加起來還不夠,連大項也一起加進來,這樣會有點失控。我了解方才徐委員所提的意見,我覺得不該只是見樹不見林,如果我們是整目處理的話,那就應該統整來看,也就是在小項處理完之後就統整來看。如果委員覺得這些小項可能刪得比較少,而有的委員的提案是要刪大項,那就再總體看是多少,而不是一直往上加。我們剛才的處理方式是,個別委員提的小項加起來,之後再加上大項,這樣可能會破表、有點暴衝,我覺得應該要回過頭來理性地整體檢視這一目可能要刪多少、小項要刪多少等等,我覺得這樣會比較合理。謝謝。
    主席:我知道啦,你們是怕刪太多,其實大家都針對他做事的項目來處理,這樣會比較健全。
    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委員。一個下午聽下來,以剛才林淑芬委員的提案來說,本來大家說那一目到第28案之前就統凍2,000萬,對不對?我想林委員也沒有意見,2,000萬就含他提案刪減的500萬,他就是要特別指定那一項要刪500萬,其他的1,500萬要怎麼勻支都可以;可是,主席卻裁示不行,除了2,000萬,還要再加那500萬,我一聽都愣住了!剛才林委員說,只要這2,000萬包含他提案要刪的那500萬,他就可以接受了,……
  • 林委員淑芬
    (在席位上)可是政府單位沒有反對啊。
    江委員惠貞:有誰敢反對你啊?本來是要刪500萬,求你求到反而變成要刪2,000萬!這已經不能接受了,加一加人事費、水電費只剩四千多萬元可以支用,而你還是要凍結2,000萬,而且凍結2,000萬還不夠,主席又說既然你指定,那就再加500萬!主席,這不是這樣處理的嘛。
  • 主席
    凍沒關係啦……
    江委員惠貞:甚麼叫「凍沒關係」?你沒做過行政,你不知道凍了之後,如果能發包的還沒關係,可是如果凍了之後不能發包的,縱使今天解凍了也來不及發包,那也沒有用。
    主席:以前做的都能發包,不是不能發包,是新項目才不能發包。
    江委員惠貞:不是,要看是甚麼項目,甚麼項目可以發包、甚麼項目是例行的。
  • 主席
    到現在為止都是舊的。
    江委員惠貞:拜託一下主席,今天既然我們坐在這邊審查,我們沒有提案並不表示沒有意見,對於有的委員的提案,我們覺得大家是不是可以商量一下,對不對?可是卻不是這樣,我們所提的意見,有哪一項你們接受了?那我們今天坐在這邊幹嘛?那很簡單,是不是我們沒意見就走了就算了?主席的意思是不是這樣?
    主席:這樣子,現在已經5點49分了,我們就處理到第3目為止,第4目留到下一次再審查。第3目結束了。
  • 江委員惠貞
    (在席位上)你是代理召委而已。
    主席:我代理召委,但我並沒有處理不當啊!你在幹甚麼?
  • 江委員惠貞
    (在席位上)……
    主席:我沒處理不當,第3目是大家都同意的啊。
  • 林委員淑芬
    (在席位上)沒那麼嚴重啦!
    主席:有啦,有採納你的意見啦!
    徐委員少萍:本席隨便舉例來說,例如你在大項減列8,000萬,小項加起來是減列了7,000萬,請問你:這樣是要減列8,000萬還是7,000萬?
  • 主席
    這還要談嘛。
    徐委員少萍:還要再談?我們審查預算就是要清清楚楚,不能只是要他們自行調整。我們是不是請主任秘書解答一下?大家困惑那麼久了!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不要再擴大了,大家讓情緒緩和一下,這是小事。
  • 徐委員少萍
    (在席位上)不是小事。
    主席:今天就處理到這裡,下次繼續審查。現在散會。謝謝。
    散會(17時50分)
User Info
田秋堇
性別
黨籍
民主進步黨
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