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財政委員會「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紀錄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星期三)9時4分至11時27分 @ 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與會的學者專家、政府機關代表,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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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財政委員會「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星期三)9時4分至11時27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 席 薛委員凌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與會的學者專家、政府機關代表,大家好!
有關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六條文,其內容涵蓋公司盈餘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保留盈餘不分配予股東時須暫繳稅款,分配個人股東時尚得抵繳個人綜合所得稅、103年5月新修訂後得抵繳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之半數等等問題。故本院委員吳秉叡等人及委員廖正井等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均已由院會交付本委員會審查。
因該等修正草案影響層面相當廣泛,社會各界非常關心,且有各種不同的聲音與意見,為慎重起見,本席特應其他委員同仁之要求,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四條:「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行公聽會。」及第五十六條:「公聽會以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為主席,並得邀請政府人員及有關人員出席表達意見,並依正反意見之相當比例邀請」等規定,舉辦今日的公聽會。感謝各位學者專家、政府機關代表撥冗參加,更期待各位針對今日的題綱議題暢所欲言,踴躍並充分表達,提出寶貴的意見,作為本委員會未來審查該法案之參考。
另外本席也要特別藉此機會說明,本次公聽會完全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辦理,主要目的是在提供委員同仁對任何法案產生疑慮而需要與各界討論溝通尋求共識的一個平台;本席擔任本會期召集委員,負責排定議程與主持會議,並讓議事能夠順利進行,這是召委的基本責任。本席要特別強調的是本次公聽會絕無外界所謂的存有其他特定立場,但有心人士卻故意曲解指稱「準備讓財政健全方案破功」,這對本席造成很大的誤解,本席深感遺憾,特此予以澄清。謝謝大家!我們現在按議程接續進行。
現在開始發言,因為登記的委員很多,每位委員發言8分鐘,得延長2分鐘,需要發言的委員請向主席台登記。委員發言與學者專家發言交叉進行,全部與會人員發言完畢之後,再請行政機關就部會業管權責整體回應。依慣例,公聽會不處理委員所提之臨時提案。
現在請財政部張部長發言。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貴委員會召開「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本人承邀列席報告,至感榮幸。以下提出簡要報告:
一、我國實施兩稅合一制度之目的及變革原因
(一)我國於86年度以前,營利事業之盈餘,除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其稅後盈餘分配予個人時,並課徵綜合所得稅(此為獨立稅制);自87年度起實施兩稅合一制度,分配股利時,公司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可以扣抵個人綜合所得稅,其目的在於促進投資以帶動經濟成長,本質為對投資所得之租稅優惠。
(二)惟經研究及實證分析,我國實施之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度,對於促進投資無明顯助益。又據統計,51.7%股利可扣抵稅額集中於適用稅率30%以上之高所得者;10餘年來國庫減少稅收近兆元(參次頁圖),已影響財政健全,各界迭有修正兩稅合一制度之建議。為改善所得分配、適度提高高所得者對社會之回饋,並充裕國庫稅收,爰參考國際稅制改革趨勢(詳附表1),並參考國內各界意見(詳附表2),有些甚至主張要廢除,我們採比較緩和的做法,建議予以減半,而非廢除。103年6月4日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調整股東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
二、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為財政健全方案短期稅制改革一環,並有完整配套措施
(一)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為財政健全方案短期稅制重要改革措施,其配套措施之稅式支出152億元,包括自104年度同步提高單身者之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由7.9萬元至9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額度各由10.8萬元提高至12.8萬元,合計有700萬民眾受惠。又增列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三成減除及放寬研發投資抵減適用條件,研發投資抵減率15%、抵減年限1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3年,擇一適用,以嘉惠企業。
(二)據統計,截至102年12月31日,營利事業87年度以後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約1兆4,055億元,按目前每年分配1,000億元速度,約14年始能分配完畢,倘允許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仍可全數扣抵,14年內財政健全方案將無稅收挹注,而相關之減稅回饋方案已如期實施(詳附表3),如此,國家財政將更形惡化。
三、各界關切問題之回應
(一)所得稅法修正後,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對金融業、股市、股東之衝擊為何?
1.依臺灣證券交易所1998年度至2012年度加權股價指數及成交總金額資料,兩稅合一實施後,即使股東可扣抵稅額100%扣抵,加權股價指數互有起伏、成交總金額亦呈上下波動,顯見稅制因素與我國資本市場長期發展並無顯著連動性(參見下圖)。
2.投資人是否決定投資股市及參與除權息,其投資動機多元,可能為賺取利益、或資產配置,其行為決策則受國內外總體經濟、政治局勢、公司體質、交易資金成本、市場消息、技術經驗等因素影響,稅負尚非重要考量因素。
3.兩稅合一稅制調整係財政健全方案之一環,國家財政健全,經濟方能永續成長。
(二)所得稅法修正後,溯及至87年之後到104年修正條文生效間之公司未分配盈餘是否公平?
1.86年12月30日公布所得稅法第66條之6已明定,營利事業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時,應以「盈餘分配日」法律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按各股東獲配股利淨額計算其可扣抵之稅額,併同股利或盈餘分配。
2.本次修正僅調整股東可扣抵稅額之計算公式,並自104年1月1日開始施行,並未變更上開原則。對於施行日前股東已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並無影響,亦不影響公司帳上之累積未分配盈餘,未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三)如何確保87年之後到104年修正條文生效間之未分配盈餘分配時股東之權益?
1.在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下,股東係以其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抵繳其綜合所得稅。公司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金額並不等同股東之抵稅權,在公司分配盈餘前,股東並無實際獲配可扣抵稅額,其單方面對於公司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期待,並非抵稅權,尚無應保護之信賴利益。
2.依德國財務法院及聯邦憲法法院實務見解,所得稅係「期間稅」,課稅要件(例如稅率、稅額計算方式、減免規定等)變更乃常見之法律現象,均不認係「溯及既往」;且世界各國修法後亦自次年起施行,不生信賴保護爭議。
四、結語
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為財政健全方案短期稅制改革一環,相關配套措施已陸續實施,與世界各國採取相同處理方式,於修法後自次年起實施,並未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敬請各位委員及各界代表支持。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註:上表所稱「傳統法」與一般認知之「獨立課稅制」(例如我國86年度以前採行之營利所得課稅制度)概念相近;而所稱「修正傳統法」則係針對股利所得給予優於其他資本所得之租稅待遇,屬兩稅部分合一之方法。 -
主席請吳委員秉叡發言。
吳委員秉叡: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今天主席召開這場公聽會,是因為本席提出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但是看到今天的媒體報導之後,本席與薛委員一樣,難免會覺得非常不公平。
媒體報導我們想把可以抵減的稅率一半拿掉,根本就沒有報導事實。大家知道,今年3月修法的時候,對於將來分配盈餘在10%的繳稅之後可以保留盈餘,抵繳稅款從100%剩下50%,如果向後生效,沒有任何人反對,今天在場的立委也都是支持的,但是裡面最大的問題是溯及民國87年到103年,因為照政府的法律規定,原本繳完17%的營所稅再多繳10%的稅金之後可以保留盈餘,而這個保留盈餘依照法律的規定就取得可以抵繳稅款的權利,但是修法以後卻溯及既往,把人家這十幾年來已經取得的權利予以減半。
我覺得任何讀法律的人看到這一條規定的修正都會覺得不公平。部長在上任的時候,我還清清楚楚地記得當天我對您的質詢,因為你是從賦稅署來的,我期許你不要變成一個課稅部長、查稅部長、加稅部長。但是你在今年3月提出財政健全方案的時候,把人家已經取得抵繳稅款的權利予以減半,個人認為你在財政委員會是沒有說清楚的。當時你提出的財政健全方案要為國家多收稅金的心願,我們都給你支持,可是修正完之後,各方向我們查詢、說明,我們也一再向財政部表達我們的修法是希望向後生效,不希望人家已經取得或是可得一舉取得的權利予以溯及剝奪。如果這個方式可以的話,我們的租稅法定主義形同具文,因為我明年也可以修一個法,再把已經取得可以抵繳的權利全部都拿掉,照你的邏輯、你剛才的說法來講,這有沒有違反你所謂的所得稅法期繳的問題?
另外,你又講延緩繳14年,這是不對的,跟你自己所講的理由自相矛盾。你說所得稅的課徵時間是以盈餘分配的那一年,所以這跟延緩幾年有什麼關係?假設今天有沒有溯及的可以把人家減半,以及全額可以抵徵,無論是哪一個方案,都是要等到盈餘分配那一年,你才有收稅,你現在把人家可以扣抵的越少,人家分配的意願就越低,以前已經保留盈餘的,分配的意願就越低,怎麼會有什麼延緩繳納14年的問題?
本席提出修正案的時候,還考量到你講到長期不分配的確對國家財政有所影響,所以才設了一個5年的緩衝期。我那個5年的緩衝期設下去,過去十幾年未分配的盈餘反而會在這5年裡面去分配的可能性更高。假設你不是,就是規定這個稅率抵繳可以從100%變成剩下50%,卻沒有規定什麼時間之前必須分配的話,我跟你說,5年之內它也不會分配,你能夠抵繳得越少,它分配的時間就越晚,就長期不分配。
今天這是基於法律上的信賴保護原則及租稅法定主義原則的精神。或許你可以從文字上巧妙地迴避,可以經過迂迴的解釋而主張這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但是實施的結果,大家將心比心,如果你是企業的經營者,你就會覺得為什麼過去都照政府的法令規定再提撥10%的稅金之後可以保留盈餘,如果讓這個保留盈餘取得將來分配到個人的時候可以抵繳的權利會被溯及,十幾年的努力全部都沒有用,會被法令突然之間的修改,變成一次要處理。
再來,企業之所以會保留盈餘,很大的原因是因為它必須做長期的投資,很多保留盈餘已經做了固定資產設備投資了,你教他們在半年之內要變現分配給股東,等於逼他們賤賣資產、逼企業瓦解,這個也沒有道理。此外,你要人家在半年之內把十幾年來的保留盈餘全部一次分配,所有股東的稅率很可能都會被提高到最高的級距,本來可以逐年處理或是分5年處理,要不然你過去不要這樣規定,至少不用把十幾年累積的盈餘一次分配,導致每個人的稅率都被提到最高。
今天大家在這裡談的是可以討論的問題,所以才需要召開這場公聽會。到底有沒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有沒有違反租稅法定主義,是今天修法的重點,可是財政部透過新聞的處理,用放新聞的方式,讓我們這些主張這種看法的委員變成在媒體上吃悶虧。
部長,上個禮拜你還在這裡講,對於大戶條款,你尊重立法委員的提案,不管過不過,你都接受。結果今天這個提案還在公聽會的階段,只是要討論這到底合不合理。我相信今天參與的學者專家也是持兩方意見,而不是單方意見,但是透過媒體的報導,只看到委員的提案會傷害你過去的租稅改革、破壞你們的政策。本席提出這個修正案從頭到尾全部是著眼於已經取得的信賴利益及租稅法定有沒有被傷害的問題,這是歸於法制國高位階的法秩序的問題,你不要用那麼low的說法,包括這樣會傷害多少稅收、我們要破壞你的財政健全方案。我們沒有這樣的想法。我們只想到在課稅的時候也要講道理,對於人家已經取得的權利可不可以這樣溯及的剝奪?這是需要考慮的。有沒有違反租稅法定主義的原則?這也是過去我在這裡質詢你的重點。
我私底下一直與財政部溝通,但是你們堅持,你的意見從頭到尾都沒有變過,都是今天這樣的說法。陳情人有很多意見,你有沒有看過?結果你們堅持你們的看法,所以才有今天的公聽會。在開公聽會的前一天,透過記者放這樣的消息,在媒體上打擊想要提案修法、想要講道理的立法委員,我覺得很不可取。以上是我的意見,謝謝。 -
主席請國立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黃耀輝教授發言。
黃輝耀教授: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我10點要上課,謝謝各位讓我提前發言。我個人的意見,也有提供書面資料,請各位做參考。我個人的看法如下,第一、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是立法院今年5月16日才審議修正通過,如果現在以溯及既往的理由來修正的話,社會大眾會質疑立法院當初審查時,為何沒有注意到這個問題,5月才修正通過,如果現在就要修改,將會產生朝令夕改的問題,立法、修法最好還是慎重一點,以免引起社會觀感不佳,這是第一點。
第二,我個人認為,就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六來看,其實沒有涉及到溯及既往的問題,也沒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因為該條文所指的保留盈餘分配所計算的時間,按照計算公式來看,其分子與分母的餘額並未因修法而改變,完全依照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以當天的保留盈餘數來計算它的稅額扣抵比率,既然沒有修改計算比率跟扣抵額的始點,也就是盈餘分配日,嚴格來講,並未違反法律不溯既往的問題,也未違反信賴保護的問題。事實上我可以用另外一個例子來比喻,大家都知道公司的未分配盈餘,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就如同是公司的儲蓄,儲蓄會產生利息所得,假使稅法修正要針對利息增加稅負,並沒有人會說因為修改對利息的課稅,而利息所得又來自儲蓄,所以將來利息所得要增加的稅負,只能適用於未來增加儲蓄所產生的利息所得,這是一樣的概念。所以嚴格來講,不論是理論上或是法律上的見解,我個人不認為它有涉及到溯及既往或違反信賴保護的問題。
第三,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按照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六修正,當初是包裹立法,大家都認為立法目的是為了社會公平而課徵的富人稅,事實上在立法之前的各個階段有很多主張,甚至有人主張將兩稅合一完全廢除,而不是扣抵率減半。所以後來修正通過的版本,其實算是比較溫和的作法,如果按照當初很多人的主張,是要完全廢除兩稅合一的。現在如果主張要再修訂,最好要拿出一個新的事證,提出客觀、專業以及嚴謹的實證資料,證明在修法之後,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六扣抵率減半之後,對經濟造成很大的衝擊,使得經濟成長率下降以及許多產業都受到影響,又無助於所得分配改善,找出證據證明許多人可能就不參加除權除息,然後就賣股票,最後是中低所得者承接股票,變成稅負由低所得者負擔。如果沒有提出證據,我認為社會大眾很難信服,光一個溯及既往的理由就要修正法律。所以我建議立法院或財政部參考以前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實施階段,訂定每兩年檢討一次的機制,利用這種滾動式的管理方法,例如在實施兩年之後,有新的資料、有實證的資料出來了,我們再請專業的團隊做研究,評估所帶來的衝擊是否真的很大、對所得分配有無改善以及是否對經濟的衝擊都是負面等等,再做為是否要進一步修法的參考依據,我覺得這樣做會比較客觀,也比較不會引起爭議。
第四、我要特別提出,現在如果要對於一個還沒付諸實施的法律進行修法,可能要注意財政紀律的問題,因為當初通過稅額抵減率減半條款時,財政部是搭配其他減稅措施,當時稱它為回饋稅,已經提高了個人所得稅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以及免稅額,這都造成稅收很大的損失,這是一種包裹立法。如果現在立法院要再修法,回饋措施又沒有一併檢討修訂,一定會造成財政惡化,而且依據預算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徵詢行政院之意見,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必要時,並應同時提案修正其他法律」。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也規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需增加財政負擔者,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所以,主張修法者應該考慮到這不是單一的修法,而是涉及許多法規及條款的修正,它是屬於包裹立法,如果這次要修法的話,顯然就涉及減少歲入,所以主張修法者必須負責提案,將當初配套的減稅法律或其他法律一併修訂,以維持原有稅收,以免導致財政惡化。以上是個人的意見,供各位參考,謝謝。 -
主席請成功大學何志欽執行副校長發言。
何志欽執行副校長:主席、各位委員。今天非常有意義,能就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在公聽會發表我個人的淺見,提供各位委員先進做為參考,我的意見基本上在書面資料裡,有比較詳細的表列,我主要針對三個部分發言,第一,有關法律疑義,關於法律溯及既往的運用或是信賴保護的適用;第二,兩稅合一部分扣繳,新的制度對於公平和效率的影響,在效率方面,也就是當初設立兩稅合一,全額抵繳主要的目的是要增加投資的效率,另外對於公平的影響,就是對於租稅公平所產生的影響;第三,修法之後對於財政健全的影響,這也可以分為兩部分,一個是國家債務及財政紀律的問題,另外一個是相關配套措施已經上路,如何讓施政更具效率。
第一是關於第一點法律爭議的問題,第一個部分是有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因為本次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六的條文的修正條文,已明定自104年1月1日分配股利,構成自然人股東股利收入時,只有新法的適用,所以在實行分配之前所做的盈餘累積的過程,也就是未分配盈餘的累積,並不受新法的限制,所以股東取得股利時,才發生課徵個人所得稅的問題,自應適用取得股利時的法律規定,對於10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分配的股利仍然可以適用舊法,並無溯及既往的問題。
第二就是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公司是法人,股東是自然人,這是不同權利主體,公司盈餘必須經過公司股東會的決議才能進行分配,股東才有獲得股利分配的權利。在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的制度之下,股東必須以獲配股利淨額的可抵繳稅額,抵繳其個人綜合所得稅稅負的義務。在公司分配盈餘之前,股東並無實際獲配可扣抵稅額,只是股東個人對於公司分配可抵繳稅額主觀的期待,主觀期待並非客觀實際的法律權益,所以並沒有信賴保護問題。
我再舉兩例說明,第一個是消費稅,消費稅課徵在消費行為發生時,如果更改消費稅與營業稅的稅率,是在行為發生時,或是新法適用之後,才採用新法的稅率,至於有消費行為所必須具備的消費能力,就是所得累積,這不在討論的範圍。第二個例子是遺產稅,遺產稅課徵是在死亡行為發生財產移轉時,在生前所進行的財產累積也不適合用於新法相同的,我們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稅額來抵繳股東得到股利分配之後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在分配時,我們適用新法,但是因為要做公司未分配盈餘的累積,這應該不受新法的限制。所以用3個條件來講,課徵時是充分條件,但是有做消費能力和遺產能量的累積以及盈餘的累積,這些是能夠達成課徵行為的必要條件,這並未有信賴保護的問題。
兩稅合一目前由全額抵繳改為半數抵繳對於公平和效率的影響,這是租稅學者最注重的問題,我相信當年訂定兩稅合一全額抵繳的初衷,也是希望增加投資效益,根據多位國內外學者的研究,國內學者包括蘇建榮、許嘉棟及曾巨威等,運用產業投資函數及相關的計量模型研究所得的結果,在投資收益方面,其實並不是非常大,收益相當有限,當然模型設定的過程不同,有不同的計量結果,但是基本上,從這幾位重要的學者所做的研究中,也發現廠商投資行為,主要的誘因是決定於現金流量和產業的加速效果,租稅的部分做成投資誘因的增加,甚至投資行為大幅度的改變,這種可能性並不高。
對於租稅公平方面,可分為兩個部分,一個是水平的公正,亦即相同的所得數額,如果因為不同的所得來源,而有不同的租稅差別待遇,而且差別待遇是非常高的話,這有違水平公正的原則。而自然人在接受股利所得時,因為有營所稅的抵繳,所以實際有效的稅額是低於薪資所得,這是違反水平公正的原則。另外是垂直公正,在所得高端,股利所得占的比例很大;在所得低端,勞動所占的比率很大。股利高端的股利所得是屬於課稅能力能量較高者,其受到的租稅優惠比能量較低者來得多,其實是違背了垂直公正,也就是違背量能課稅的原則。
最後一點要向各位報告對於財政健全的影響,我們知道近年來政府面對重大建設,讓國家財政的負擔及未償還稅務餘額逐年攀升,加上少子化及老年化的趨勢,所以,財政健全方案主要目的是在公平及效率之外,再增加財政永續,因此,兩稅合一的新法對這部分是有極大的幫助。
最後,我說明一下自己對於兩稅合一整體的看法。目前財政部的作法是把所謂全額抵繳改為部分抵繳,現在是50%,其實在我自己跟陳聽安老師所做的研究裡,這不是最佳方式,是次佳的作法,但是因為稅改及租稅公平的路程非常艱鉅,所以有一點像當年完全的稅改,在所得稅沒有提出之前,我們是用最低稅負,這是先求有再求好,希望能夠踏出第一步的想法。照我個人自己的研究,如果希望把主要的問題解決,那需要用諾貝爾獎得主莫爾里斯(James A. Mirrlees)所提出自有資本扣除額的方法,就是Allowance for Corporate Equity的方式,如果把公司債發債的利息成本和股東增資的股息成本都從盈餘中扣繳,就不會有重複課稅的問題,所以,收公司債利息的自然人和收公司給予股利的自然人在申報自然人綜合所得稅時,就沒有重複課稅的問題,不過那是一個比較完整、最optimun的想法,需要各界共同努力,但是部分抵繳是邁進的第一步,報告完畢。 -
主席請東吳大學會計系楊葉承副教授發言。
楊葉承副教授: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吳立委跟薛立委能舉辦這次的公聽會,探討是否違反信賴保護的問題,個人深表敬佩,但是我的觀念跟兩位立委有些不太一樣,在此陳述一下個人的意見。第一,我們的所得稅法是每年申報一次所得稅的期間稅,所以,我們每年都在檢討扣除額、免稅額或是稅率等,這是很常見的現象,對於各種減免,我們隨時可以依照現有的規定,或是實施的成效是否需要做變更來進行檢討,所以這種隨時的改變,從次一年度適用是很常見的情形,並未有信賴保護的問題。這樣一個法律中規範的一般性租稅減免,我認為是相當常見的,各種稅法都有,這跟我們政府立法邀約,譬如促產條例,各位收到促產條例的邀約而新增投資,政府要給予各位的保護,當時在立法所謂最低稅負的時候,也曾經對這塊做了信賴保護的排除部分適用,這部分是很明確的,到底是優惠特別立法還是所得稅的一般租稅減免?如果是一般租稅減免,我們隨時去更改、檢討、取消或增加新的適用是很正確的方式,很多國家的兩稅合一制度從完全扣抵改為部分鼓勵所得免稅或部分扣抵也都是隔年就適用,我想這是國際的慣例與趨勢,財政部這一次的修正要從明年度起適用,我覺得並沒有違背信賴保護的問題。
第二,所得稅法實施兩稅合一前的修法,86年12月30日公布時,很清楚的看到,盈餘分配是依照當時法律規定的稅額比率及公式去計算,所以當你在分配時,稅額扣抵比例是多少就可以取得那樣的扣抵權,股利只要經過分配就取得扣抵權,沒有經過分配也就沒有產生所得,也就不會被課稅,自然也就沒有扣抵權的適用,況且股東結構隨時會改變,現在、明年與後年的課稅對象事實上都在改變,所以並沒有信賴保護的問題,也就是說,只要股利沒有發放,所得沒有實現,就沒有取得扣抵權,在沒有取得扣抵權之前,我們去變更扣抵比率,也就沒有信賴保護違反的問題。
第三,歐洲國家在實施兩稅合一制度後慢慢有些思考,認為兩稅合一不是為了促進投資,產業界認為這樣可能會打擊投資意願,我的博士論文就是在研究兩稅合一,其實兩稅合一對投資意願的影響很有限,因為目的是要避免重複課稅,實施的結果,很多國家慢慢發現到個人與公司之間還是有所不同,公司還是有其承擔權利或負債的能力,也應該有相當的納稅能力,所以兩稅分開課徵並不一定會重複課稅,臺灣已經採取兩稅合一扣抵制,事實上已經消弭了部分重複課稅,美國與很多國家也都沒有採用兩稅合一制度,所以我們在檢討之後發現這樣的效果不是很確定,國家財政也不是很健全,我們讓有錢人多回饋一點,事實上並沒有違反兩稅合一的初衷,它還是有降低各位稅負的影響,例如兩稅分開課徵,最高稅負是55%,兩稅合一後完全抵繳變成40%,就算改為部分扣抵大概是增加到46.5%到48.5%之間,仍然比沒有實施兩稅合一低很多,所以政府並沒有剝奪各位抵稅權的問題,而是經過多年實施後發現了一些問題,成效有待檢討,我們做了新增的檢討,我認為應該予以肯定,這並沒有違背信賴保護原則。
葛克昌老師、陳清秀老師等法律專家的意見書提到,依照各國與德國的判例,認為這都沒有違反所謂的信賴保護,他們的國家實施兩稅合一制度,修正制度也是立即實施,所以我國如果能夠維持這樣的制度,但是對於扣抵公式或比例予以修減,且從明年度適用,我相信並沒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以前我們也曾經將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從36萬降低至27萬,後來就直接適用,並沒有區分民國80之前的儲蓄適用36萬的扣除額,民國80年之後的儲蓄則適用27萬的扣除額,租稅的一般減免是隨時可以變更修訂,並沒有說已經取得扣抵權36萬之後就不能再降低,我想這是不正確的,所得實現後才有扣抵權、抵免權,沒有實現的所得就沒有產生扣抵權,而且依照行為時的法律所做的扣抵與抵免是最正確的方式。
個人的意見認為,這次公聽會可以幫助各位釐清這部分到底有沒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從個人意見與一些法律專家的意見來看是沒有的,而且減少部分扣抵之後,仍然會比沒有實施兩稅合一的稅負更低,因為是55%降到46.5%,雖然比之前高,但這是企業界、有錢大股東對社會的基本回饋,個人覺得敬佩。謝謝。 -
主席請淡江大學產業經濟學系莊孟翰教授發言。
莊孟翰教授:主席、各位委員。從理論與實務面來說,再從課稅與繳稅人的立場來看,這裡面是有比較對立的角度,至於有沒有信賴保護或溯及既往,我覺得這是見仁見智的問題,但是以我聽到的情況來說,投資人與資方的確有這樣的疑慮。
首先,我們一定要肯定財政部的財政健全方案,因為將國家國庫的困窘或M型社會、所得分配的問題納入考慮絕對是正確的,財政部剛才提出的資訊,我們都非常認同。至於剛才提到抵減對於投資效果的影響好像滿有限的,我個人的看法是,如果能夠從另一個角度去思考,可能可以注意到,最近GDP一直成長,我們的經濟成長還算不錯,今年的GDP大概有15兆9,000多億,但為什麼個人的所得好像卻減退了,這裡面是不是與整體經濟結構有關,例如說臺灣接單海外生產的比例居然高達53%,如果這些問題都沒有解決,以財務分配的角度來看,多課一些稅或對有些人多課稅都是合理的,但這是不是能對將來的經濟成長或所得分配達到一定的效果,這是可以思考的。我一直覺得,如果大家有這樣的爭議,進而提出104年到108年的緩衝期,那麼有沒有可能去尋求折衷解決的方案,不要讓國庫的稅收減少那麼多,但是也不要讓投資人質疑信賴保護原則或溯及既往的問題。
第二,我們應該考慮如何防止資金外流的問題,儘管看到最近滬港通、大戶條款延緩三年實施的問題,我個人覺得最近這幾年,我們有很多資金大量流入日本、馬來西亞、泰國或柬埔寨去投資,到目前為止,可能連財政部都不曉得到底有多少資金流出,當然,當年流進來的有多少,我們可能也沒有辦法完全掌握,因為有很多基本上還是地下經濟。我覺得規劃一個很好的租稅環境很重要,所以從財產三分法的角度來看,國人的傳統習慣是現金、股票、房地產,如果現金的利率太低,很多資金就會跑到股票與房地產,而大戶條款與剛才討論的抵減問題是不是對股票一樣有影響,因此在這裡都不是很理想的情況下,很多資金就會跑到房地產,而全球房地產指南(global property guide)指出我們的房價與租金比例64倍是全球最高,租金報酬率1.57%是全球最低的,所以我們幾乎沒有投資工具,錢就只能往外跑了,因此並不只有所得稅法的問題而已,從另一個角度去思考能不能有不同的思維?這幾年最主要還是錢多利率低,若以房地產的價、量、稅來說,如果稅不要太高,讓它能夠流通,相對來說稅是可以增加的。
從財政部所公布的歷年各類賦稅實徵淨額來看,最近一直提出要實施房地合一實價課稅,雖然還沒有正式實施,但是財政部也加強了查緝查漏稅,我想效果會慢慢顯現,包括囤房稅等等,稅基稅率的提高,這部分對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遺產及贈與稅來說,其實都有提升,如果看歷年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地價稅真的有提高,土地增值稅在去年度已經到了1,000億,今年度可能會更高,房屋稅、契稅、印花稅等也都提高,特種貨物稅也提高,而房地產是其中之一,而為追緝逃漏稅就會跑到綜合所得稅,以後是財產交易所得與綜合所得是分開的,所以如果從整體稅制規劃的角度來看,短期的損失在以後的財產稅可能可以補回來,102年的總計稅收已經到了1兆8,000多億,預估今年度將會更高,這是值得我們去思考的。因為今年1月到11月已經累計了1兆8,545億,全年可能可以突破2兆,所以我是比較傾向於如何在整體稅制規劃方面來綜合評量,對於短期的問題,等一下業界或許也會表達意見,我們綜合一下,看看能不能有個綜合性的折衷方案來解決這樣的衝擊。以上報告,謝謝。 -
主席請臺灣綜合研究院戴肇洋研究員兼企劃主任發言。
戴肇洋研究員兼企劃主任:主席、各位委員。很高興有機會接受邀請來參加今天的公聽會,在提出個人意見之前,首先要先肯定財政部,因為財政部從6年前實施史上最大的減稅方案後,今年很勇敢的提出稅制健全化的方案,並朝此方向去努力,本人在此要先肯定他們的用心。
這幾年臺灣的財政日益惡化,政府赤字已經接近6兆元,如果再加上潛藏負債,數字就更高了,這一點我就不再提了。今年6月公布股利扣抵減半後,這半年間我也聽到很多業界朋友對此議題提出不同的看法,我將其歸納為三點,第一,有人質疑實施之後會不會造成投資人的投資偏好轉換,甚至墊高股市籌募資金的成本?畢竟臺灣股市有6成以上是散戶、小投資人。第二,扣抵減半是不是會造成很多投資大眾不願意長期投資,甚至在每年除權除息前造成賣壓,很多業界朋友都提到這一點,這樣將不利資金回流,甚至影響股市的中長期發展。第三,這次的修正只針對所謂股東、散戶,法人的部分似乎被忽略了,這樣是否有違公平正義的原則?因為很多大股東都是上市公司的董監事,他們可以成立很多法人機構來避稅,相對的,小投資人恐怕就沒辦法了,這一點是民眾對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六條文修正案的最大質疑。
從國家健全財政的角度來說,有所得就要課稅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但是我們也別忘了,面對整個環境的改變,徵稅的過程也應該考慮到相關的缺失,我滿同意剛剛黃教授所說的,新法還沒有上路之前就貿然翻案,包括之前的大戶條款,為什麼當時修法時沒有好好考量,沒有更周延的去考慮那些負面、不利因素並將其減少到最低?所以我贊成新法先上路實施一段期間,不管是二年或三年,之後再來重新檢討修正,以免造成社會大眾對於國家政府的不信任,以目前社會對政府不信任氛圍的日益升高,我想這不是很好的現象,所以是不是先讓這個制度上路實施,等到相關數據出來之後,再來檢討其利弊,甚至是修法。
將來如果要修法,我先提出一些個人的淺見,未來的可扣抵稅額是否以每筆為基礎,每筆超過10萬或一定金額以上才減半扣抵,一定金額以下就完全扣抵,用以保護小額的投資人。目前綜所稅的儲蓄免稅額可以到27萬,是不是可以比照處理,每年27萬以下的股利就完全抵扣,超過27萬以上的就採取累計方式來抵扣,這是不是比較折衷的辦法?任何的稅制改革不外乎公平正義、社會公義及永續發展等幾個原則,任何財稅改革都要考慮到國家的永續發展。以上是我個人的淺見,就教於各位,謝謝。 -
主席(吳委員秉叡代)請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余俊明秘書長發言。
余俊明秘書長: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我先感謝立法院財委會邀請本會代表產業界提出我們的想法,民國87年財政部為了解決股利所得重複課稅的問題,把原本採行的獨立課稅制修正為完全設算的扣抵制,回顧民國87年以前的稅制,除了對公司盈餘課徵25%的營所稅之外,公司分配盈餘給股東時,再依照股東個人的綜合所得稅稅率來課徵個人綜所稅,以當時綜所稅最高稅率40%來計算,股利所得的租稅負擔在公司跟個人的階段兩者合計,最高可以高達55%,造成股利所得的重複課稅,此外,由於股利所得在公司及股東兩階段的重複課稅,造成稅負跟其他各類所得相比顯然會比較重,形成各類所得之間稅負不公平的現象,所以這是民國87年兩稅合一的修法背景,但到今年民國103年6月4日新修正通過的所得稅法,兩稅合一的制度從完全設算的扣抵調整到部分設算的扣抵,稅額扣抵的比率降為50%,因此對於重複課稅問題,我們認為是循改革的措施來借屍還魂。
如果租稅公平是我國租稅政策依循的最高指導原則,那麼,財政部為了健全國家財政跟改善所得分配的情形,應該要循著比較好的方式,而不應該遵循這種重複課稅的手段,而且部分設算的扣抵法,加上新修正最高個人綜所稅的稅率45%,無異是將股利所得的實質租稅負擔率推升到49.675%以上,且因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不以財務所得為基礎,諸如期末評價之未實現兌換損益及各類損費之認列限額等諸多因素,亦可能將股利所得的租稅負擔率提高至50%以上,這會影響到企業的經營及投資,這是本會對這個事情的第一個看法。
第二是有關法律不溯及既往的部分。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是行政法的核心東西,要考慮到的是安定性、既得權利的保護,但我們覺得103年這個稅法的修正造成稅捐規劃的不安定。如果這個法律要溯及既往,必須要有四個前提:第一、要有可預見性,第二、要消除舊法的不確定性,第三、要填補法律的漏洞,第四、要有重要的公益考量,但是我們深深覺得在民國103年6月份所得稅法的修正並不符合這四個前提,因此造成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股東獲配股利的淨額可扣抵稅額從原來可扣抵稅額的半數來作調動已經溯及到既往,而且沒有保護到人民的信賴利益,雖然營利事業所得這個法案公布以後到103年底,也就是下個禮拜,之前這個緩衝期間分配盈餘可以適用修正前的規定,但過渡條款在特定情況下對企業還是有很多窒礙難行之處,而且訂定之緩衝期間是否過度匆促?這部分應作調整。
以上是我們公會代表產業的一環向各位所作的報告。謝謝。 -
主席請薛委員凌發言。
薛委員凌: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今天舉辦此一公聽會重點在於讓產業界、學者專家來闡述正反兩面的意見,但我們看到今天報紙大剌剌地登得這麼大,好像公聽會具有什麼象徵、意義,而並不是審法案,這個被曲解了,我覺得非常遺憾。
我們現在不談加稅、減稅的立場問題,我們看到數據,都知道GNP(國民生產毛額)打從民國88年到97年,或民國90年到97年這8個年頭當中,我們的未償餘額是1.3兆,我們GNP是成長3.3兆;其次,打從民國98年到現在103年,就是馬政府執政時期,這六年多我們的未償餘額跳到1.4兆,而GNP是成長2.1兆,可見速度是緩慢的,這就是所謂的數據會說話。
在座與會的都是教授、講師,剛剛我聽到幾個教授講,公司繳納營所稅的金額不等同於股東的抵稅,不應混為一談。試問,我們今天要訂出58%的扣減額,實際的研究報告是隨性訂定的,還是怎麼訂定的?不知道這58%是因何而來的?等一下對這個要講清楚。再來,我們都非常清楚兩稅合一不是租稅優惠,在座的老師們在上課時應該會說不能重複課稅,所以才有兩稅合一,我想課是這樣上的、老師是這麼教的。但如果今天有這個爭議,那麼民國87年的兩稅合一就是錯的囉?如果是錯的,那時是國民黨執政,所以國民黨需要跟台灣人民來個實質的道歉才對。
我們可以看到中央政府一年未償餘額增加的速率是快的,人家增加的速率是緩慢的,而我們是從民國98年以後急速上升,我想在座的學者專家應該是清楚的。馬英九執政這六年多舉債多少?扁政府執政時又舉債多少?還有國民生產毛額是多少?這都有數據。我們今天應該探討的並不是加稅、減稅的問題,而是為什麼我們這個國家負債這麼多、原因出在哪裏,是政策錯誤、人為因素?這些都要搞清楚,這是我個人的看法。
我們都知道兩稅合一是在民國86年訂定、87年上路的,那時的邱正雄前部長講,一個重複課稅,一個是扭曲公司籌資的管道。為什麼這樣子?重複課稅的原因,一筆所得分別課營所稅、綜所稅,等於課兩次稅,如果今天是要50%,正確的話,是0或是100,怎麼會是50%?這怎麼訂定出來?部長要交代清楚配套到底是如何?我們都非常清楚,如果說是扭曲公司籌資管道,那麼舉債部分怎麼辦?舉債的利息可抵稅或發行股東,最後是發股,問題是,債會擴大股市的萎縮,這是大家非常清楚的,在座的老師也非常清楚。我們的政府對過去企業所賺的錢應該重複課稅嗎?今天大家有正反兩面不同的看法,我的看法是你應該重複課稅嗎?第二點,財政部應該是要從根算起,是從1要扣100,或者是零,應該是這個做法才對,而不是50%,這是我個人的看法。再來是有關配套原則,未分配盈餘10%的調整到底是要降低,還是要平穩?這些都是要講出來的,因為一個錯誤的財政政策,譬如證所稅,就導致稅收短收將近千億,原因就是政策錯誤,我們容許政府繼續做錯誤的政策、還讓行政官員亂花錢嗎?今天課不課稅,我都沒有意見,但是我們的錢跟負債部分是需要重新檢討,這才是正道。
另外,我剛剛聽到一些學者專家的發言,本席有一點意見,在座的學者有些是教授級的專家,教課書都教我們要避免重複課稅,上課時講的是一套,事實上又是另外一套,是兩套標準,我不知道是不是隨著風向球轉來轉去。如果在座的專家學者在上課、在書本裡面講的是要避免重複課稅,但實際上卻是要重複課稅,那些受教的莘莘學子以後是不是會錯亂呢?我不知道!謝謝。 -
主席請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賴正鎰理事長發言。
賴正鎰理事長: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我們討論的這條法律條文已經修法完成,也準備在元月份就要實施了,所以在這裡我們不針對名詞,也不針對它的歷史演進、法律問題做過多的闡述,但是我有收集一些企業界的感受,在這裡做簡單的報告。我強調這是一個感受,也是一個感官,有很多感受不是學理就能夠說服他們,因為他們的感受就在那裡啊!
第一點,這一次所得稅法修正對營利事業跟個人的影響很大,公司的大股東因為減半課徵,再加上個人綜所稅最新的累進稅率已經調高到45%,所以相對的他覺得他的負擔很重。另外,很多小股東的應退稅額也可能會減半,所以這個影響的層面不止是大股東而已,連小股東也會受到影響,所以是全面性的影響。第二點,我國股市的相關稅務規定很多,有千分之三的證券交易稅、股利所得課徵2%的健保補充費以及年成交易10億以上的要繳交證所稅,這些稅務讓我國誠實納稅人的負擔在全球是名列前茅的。第三點,儘管財政部說明沒有違反溯及既往原則課稅,我剛剛強調這是一個感受,我想很多民眾並沒有感受到這沒有違反溯及既往原則,大家覺得這個政策是有溯及既往的,它會嚴重影響人民修法前所取得的權益及合理信賴。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扣抵,應該要載明適用於104年度以後公司繳納的稅額,否則就有違信賴保護原則。第四點,剛剛薛凌委員有特別提到,現在扣抵稅額減半,但是對未分配盈餘卻加徵1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這個部分,這一次並沒有把它當做一個配套措施,予以相對調整,我們覺得這是很遺憾的事,所以我在這裡做簡短的報告跟建議,就是在相關的配套措施還沒有完備以前,在人民的疑慮還沒有破除前,我們建議不要貿然實施,甚至建議應予暫緩。謝謝。 -
主席(薛委員凌)請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范良棟秘書長發言。
范良棟秘書長:主席、各位委員。很榮幸今天能夠代表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在立法院的公聽會就今天的議題表達企業界的看法。企業在稅後盈餘的分配,可能是因為長遠營運資金需求考量,暫時留存收益未於當年度分配給股東,現在政府頒布新法規,明年1月1日以後分配股利者,股東所扣抵的稅額可能只能用半數扣抵,這樣當然對股東的權益會有影響。剛才我們也聽到財政部有很多的配套,這些我們也都瞭解,事實上,針對這個議題,工商協進會已經向財政部反映過一、二次,財政部的說法是,從6月份法案通過到明年1月之間,有半年的緩衝期,企業可以運用這個期間決定要保留盈餘,還是要再次分配,或是辦理盈餘轉增資,實已顧及營利事業分配盈餘實務作業的需要,這是財政部的說明。但是企業界的看法是,這件事情關係到企業長期營運計畫及股利發放政策,(例如,平穩股利發放)之重大變動,這種變動對長期經營的影響非常大,而且在實務上,企業界除非有重大企業併購的情況,否則通常一年只會開一次股東會、分配一次股利或是盈餘。現在因為新法規的頒布,企業界還要再開一次股東會議研議保留盈餘的用途,除了會耗費相當大的成本損及投資者權益外,還影響企業長期投資發展計畫的推展。第三點,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六訂有股東可扣抵稅額上限的規定,在實務上如果企業有轉投資公司且獲配股利的時候,公司階段繳納的所得稅帶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計算出股東可扣抵稅額的比率,將會超過法定規定的限額。所以,在實務上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不一定能在一個年度內全數分配。換句話說,在今年度內就把從87年累計到現在的一次配完,在實務上是不可行的。第四點,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六訂有企業分配盈餘時,需要不同盈餘年度的稅額扣抵比率的上限。換句話說,所得稅法本身已經有計算可以實際扣抵比率,而且規定它的年度。在這種情況下,不至於在年度上會有混淆的現象。另外,第六十六條之九也規定,企業應就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盈餘年度的來源做明確的劃分。根據這樣的說明,實務上企業針對保留盈餘科目的記帳方式,本來就已經有區分年度的表達。所以,如果政府將來願意就適用股東可以扣抵稅額減半的盈餘年度來做區分,那企業界在作業上並不困難,我想,如果能夠挑一段時間的股利所得做不同的處理,我們在作業上是可以配合的。
剛才也談到信賴保護和不溯既往原則,也許企業界和學者、政府的觀點不太一樣,就我們工商協進會而言,看法跟商總一樣,投資人是做長遠規劃,政府突然要做這樣的改變,應該有適當的時間、適當的配套以及過渡條款,來減輕人民因為信賴舊法規所生的利益損害,這是我們工商界所希望的。許多學者提到,不溯及既往是因為公式本身並沒有變,但我要特別強調,原本是可以全額扣抵,現在改成減半扣抵,問題就出在這個地方,長期以來,我們業界因為認為可以全額扣抵,才會有現行規劃,要在短期間內改變,只有半年的時間應變,我們認為不太夠。我非常感謝立法院財委會讓我們工商界在這個場合做意見的表達,以上意見請各位參考。謝謝。 -
主席請安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陳兆宏會計師發言。
陳兆宏會計師:主席、各位委員。我有提供書面資料給各位,針對今天要討論的3個議題,我們大概都有表示意見,我的口頭報告主要是針對信賴保護部分,表達、陳述個人的看法。有非常多學者認定,這次修法原則上不涉及信賴保護問題,但我個人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很多學者是以所得稅屬於期間稅的角度,一個年度就結束了,所得稅法修正之後,從下一年度起適用,確實因為有期間稅的普遍性,所以通常不涉及溯及既往問題。我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假設我們今天提到的是扣繳稅款,發出薪資扣繳憑單之後,103年度的扣繳憑單抵的就是103年度的所得稅,日後若要修改這部分規定,由於年度已結束,納稅人也沒有留下餘額,當然不會涉及溯及既往問題。但我們今天處理的是公司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的問題,根據財政部統計,這個帳戶餘額有1兆4千多億,如果把扣抵權減半二分之一,等於影響7千多億,所以剛才會有那麼多企業界代表都表示,就他們的觀感認為,這有涉及信賴保護,這是當然的,因為企業有7千多億不見了。所以,我要跟各位強調的是,扣繳稅款確實屬於期間稅,但可扣抵稅額是保留盈餘,屬於累積數,是從87年累積到現在,累積多少錢到現在還沒有分配?有1兆4千多億。如果現在突然說這1兆4千多億裡頭有二分之一以後都不能提了,數字有7千多億,企業經營者就會認為涉及信賴保護問題,從數字上來說,這是當然會有的感受,只是就學理來說,也許學者有不同意見。期間稅確實是所得稅大致上的型態,但就本案而言,涉及到的是保留盈餘的累積數,以及可扣抵帳戶餘額的累積數,重點是它屬於累積金額,而不是期間金額。學會計的人會談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損益表屬於期間報表,資產負債表就是累積餘額,今天涉及的就是累積餘額的問題。所以我認為本案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信賴保護原則,而這又與另一概念結合,也就是有沒有溯及既往問題。溯及既往通常分為2種情況,一種是「真正溯及既往」,一種是「不真正溯及既往」。以我個人的了解,這個案子所涉及的問題屬於「不真正溯及既往」,在我提供的資料中提到,林錫堯大法官在大法官解釋文中常常有很精闢的見解,他提過何謂「不真正溯及既往」,就是「適用於過去發生、但現在仍存在、尚未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可扣抵帳戶餘額其實就屬於這種情況,所以我個人認為,這就是「不真正溯及既往」,會涉及信賴保護的利益到底有沒有大於這次立法所要維護、或者想要達到的公益目的。這不見得是當然違憲,所以中華民國這樣修法也不見得一定涉及違憲問題,只是確確實實涉及信賴保護的考量,這是我個人的第一個淺見。
另外,有非常多學者專家剛才提到為什麼不涉及信賴保護原則,角度之一是他們認為這並不是租稅扣抵權,而只是一種期待。但我也有不同想法,現行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只要1個人就可以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只要2個人就可以成立,在1個人就可以成立有限公司的情況下,他隨時可以決定盈餘要不要分配,記在公司的可扣抵稅額其實都是經營事業所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在過去的稅制上,他在任何時候分配的盈餘都可以扣抵,他只是暫時決定不分配,也可以今年決定分配,所以,與其稱之為期待權,其實我覺得更接近扣抵權,特別是在3、4個人組成的企業或家族企業,本來就可以自行任意決定要不要分配盈餘。即使是經營的大股東,例如上市櫃公司的大股東,在公司治理上,其實還是一定程度可以決定自己何時分配、何時以可扣抵稅額抵繳個人的綜合所得稅,所以真的不是像樂透一樣、單純受他人決定的費用,而是一種期待權,而且我認為,它在一定程度上還更接近扣抵權,這是我個人的不同看法。如果原先的爭議只是在扣抵權和期待權這件事,也許我們應該有不同的思維。
我剛才提到,假設涉及「不真正溯及既往」,我們就要評價一下,這次立法所要達到的公益目的到底有沒有超過信賴保護利益,如果超過信賴保護利益,就不涉及違憲,如果信賴保護利益很大,理論上就會涉及違憲。我們只能說自己才疏學淺,不敢表示什麼意見,但許多學者專家可能認為,根據租稅法定主義的理論,租稅一事對國家來說非常神聖,我在書面資料裡也提供黃俊杰教授的看法,他認為,原則上,租稅的安定性是法治國家中非常重要的部分,所以我們還是認為,本法在修正時,確實應該詳加考慮信賴保護利益,特別是根據財政部的統計,影響金額有1兆4千多億的二分之一,也就是7千多億。
接下來,我要進入最後一個部分,就是如何處理修法過渡時期。財政部的說法是允許業者在103年度分配盈餘,這樣過去所有可扣抵稅額都可以抵,原則上,這是滿好的思考,但我必須提醒,對企業界來講其實會有困難,第一,公司財務報表上有多少保留盈餘,不代表公司就有多少現金,公司可能在一時之間其實沒有那麼多現金可以分配。另外,一個企業可能在100年度、101年度或102年度產生重大虧損,雖然過去繳過很多稅記在可扣抵稅額,但現在真正的餘額是累計虧損,在103年度完全無法分配,這樣的情形是完全無從救濟的。另外,剛才有非常多專家學者提到,因為中華民國有扣抵稅額上限的計算問題,可能公司只剩下100萬的保留盈餘,可扣抵稅額餘額卻是1千萬,可能是因為後來有點虧損等情況,所以,假設要分配,公司會受到稅額扣抵比例上限非常大的傷害,它能不能透過103年度盈餘分配解決這個問題,確實會有一些爭議。
我建議一種補充救濟方式,既然現在財政部有一個非常大的困難,就是明年度500多億的預算已經編列好了,而這筆預算的前提是明年度分配的可扣抵稅額就會減半。委員提出的修法建議是,103年度以前的盈餘只要在108年度之前全額分配,都可以全額扣抵,但這會導致財政部的預算完全沒有辦法達成,也就是說,104年度分配的要當然是103年度以前的盈餘,這時就已經是二分之一扣抵了,這對於財政部預算的衝擊非常大。我個人有個折衷性建議,如果能夠完全救濟信賴保護當然最好,如果不能,而是一定要採用財政部規劃的作法,就是透過分配來處理,我建議可以把條文修改為把102年度以前的盈餘分配下來,這樣104年度在分配時,理論上,應該先分配103年的盈餘,否則就要加徵10%,這樣絕大多數企業會先分配103年度的盈餘,因為103年的盈餘不受新條文的保護,也就是只能減半扣抵,但假設企業願意超額分配,分配到更早之前的盈餘,國庫就會增加更多稅收,但企業仍然可以依照信賴保護原則,享受百分之百的扣抵,這也是這次立委修法提案中非常重要的精神之一,也就是把緩衝期截止期限從103年度延長到108年度,更重要的其實是可以分配102年度之前的盈餘,因為102年度之前的盈餘扣抵確實沒有溯及既往的問題,但是103年度的盈餘真的應該小心處理。這是我個人淺見,謝謝。 -
主席請台灣科學工業園區同業公會許新民會計師發言。
許新民會計師:主席、各位委員。我代表台灣科學工業園區同業公會在此表達訴求,第一,同業公會很感謝財政部在訂定法案時考慮的一些過渡期間,這個過渡期間是今年6月到年底,但是實務上,同業公會在訪查過程中發現這個過渡期間作用並不大。原因如下,我們先考慮到,實務上,財政部曾經在民國78年發出第00561號函,公布平衡股利政策,內容是這麼說的:「各公開發行公司於訂定盈餘分配案時,宜儘量保留適額之未分配盈餘或提列一定比率之特別盈餘公積,並採行平衡股利政策,以穩定證券市場,維持長期投資者之利益」。換句話說,園區的公開發行公司必須尊重這種平衡股利政策,不能把盈餘分配光。
其次是上市櫃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民國89年1月3日,財政部證期會發布了第100116號函,鼓勵上市櫃公司採用健全股利政策,當時的文是這麼說的:「公司所制定之股利政策應具體明定發放股利之條件、時機、金額、種類等內容,並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穩定之經營發展。未來分派之股利,應依所訂之股利政策執行,本會並將列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之審查事項」。換句話說,財政部所發行的平衡股利政策與健全股利政策是公開發行和上市櫃公司必須遵行的,他們不能把股利一次分配掉,而且上市櫃公司因應健全股利政策,必須把平衡股利政策列入章程。103年度的盈餘分配案,必須按照原先章程所定的平衡股利政策發放,無法一次分配光,即使公司願意配合,也必須在今年度先修章程、廢棄平衡股利政策,明年在分配盈餘時,才能將股利一次分配光。所以,實務操作上其實是有困難的。而且公司法規定,即使公司在上半年股東常會不通過盈餘分配案,而是委由下半年的臨時股東會通過,下半年的臨時股東會仍然必須由上半年董事會編製盈餘分配案時的章程,適用的還是上半年的平衡股利政策,即使公司在上半年修章,下半年的臨時股東會仍然無法把盈餘分配光。所以在實務上,配合公司法,以及財政部所發布的平衡股利政策與健全股利政策,其實都無法將股利分配掉,尤其是對公開發行公司與上市櫃公司來說,這種問題會特別明顯。如果能夠有比較長的過渡期,上市櫃公司與公開發行公司也許有機會做盈餘分配。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是關於是否涉及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的問題,同業公會的意見是,民國87年實施兩稅合一,當時財政部公布了兩稅合一所得稅法疑義解答,其中指出兩稅合一是消除營利所得重複課稅的稅制,認為公司為法律的虛擬個體,不具備獨立納稅能力,僅是把盈餘傳送給股東的導管。這是在兩稅合一制度實施當時,財政部向全國大眾公布的疑義解答。投資大眾或公司經營階層的見解其實也是一樣,也就是說,公司是虛擬個體,所繳納的稅捐都是預付股東的稅捐,計入可扣抵帳戶的稅額其實就是未來可以兌現的票據,透過股票轉讓,哪怕是把這樣的票據背書轉讓給下一手,在公司結算盈餘上來講,就屬於扣繳稅款,跟一般薪資扣繳稅款並沒有差別。所以,一般業界對這一點的見解可能會跟財政部現在的見解不太一樣。
綜合以上所講的,就園區同業公會來說,因為公開發行和上市櫃公司有平衡股利政策與健全股利政策的要求,需要更長時間、也就是更長的緩衝期,來消化過去盈餘的分配,而且他們也沿用了87年度所得稅法疑義解答的見解,就是把公司視為虛擬個體,所繳的稅收都是股東的預繳稅款,基於這兩個觀念,同業公會固然尊重法律的施行,但請求給予較長過渡期間,讓企業能夠做適當處理。謝謝。 -
主席請西華大飯店簡炎申律師發言。
簡炎申律師:主席、各位委員。我代表西華大飯店說明他們對本案的想法,但是從法律面考量。剛才部長提到一個問題,企業光是保留盈餘就有1兆4千多億,財政部想透過修改法案的方式把這1兆4千多億逼出來分配掉。但是同樣的,我們要回歸歷史背景,在民國87年本法修正時,修正了第六十六條之六,也修正了第六十六條之九。第六十六條之六與第六十六條之九是配套法案,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公司保留盈餘加收10%營所稅之後可以保留,所以,這是給業者的胡蘿蔔,也就是業者可以多繳10%保留盈餘稅,之後就可以保留盈餘。請問,立法當時有沒有聲明能保留多久?有沒有限定攤提時間?沒有。實務運作上,從87年到現在為止也沒有任何法條限制保留盈餘應該在哪個年度內攤提,所以才會累積到如部長所言有1兆4,000多億未發放保留盈餘。在這種狀況之下,方才兩位會計師也提到兩稅合一的精神,兩稅合一公式是虛擬的課稅主體,所以,用100%抵稅方式在發放之後由個人所得稅中扣抵是一個合理的制度。但現在我們面臨一個問題不是今年5月修法通過之後的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六有什麼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或者溯及既往的問題,而是最後規定沒有針對87年到102年之間的未發放保留盈餘該如何處置的問題,這是一個不恰當的處理。我們考慮一個問題,當初給我們一個胡蘿蔔─繳10%營所稅,讓業者可以保留盈餘,在87年到103年之間可以不限制年數的保留攤提,愛怎麼攤就怎麼攤,只要經過股東會決議就可以。但是今天又要求於104年全部適用新標準,雖然第六十六條之九並沒有廢掉,還是可以保留10%,但這面臨一個問題,之後再使用時,保留盈餘所得可扣抵稅額就必須減半,這個問題該怎麼處理?
剛剛聽了很多學者的意見,他們都在討論第六十六條之六沒有溯及既往的問題,也沒有信賴保護的問題,但是他們都搞錯了,我們現在討論的是87年到102年之間的保留盈餘該怎麼抵扣、有沒有過渡期間的問題,很多學者都說這沒有信賴保護、沒有溯及既往的問題,但是我要講一句話,大家都知道公教優惠存款18%的問題,請問,那有沒有信賴保護的問題?有沒有需要過渡的問題?同樣的問題在這個會議中,聽了半天,我只能說你們都沒有正視這個問題存在的是,從業者的角度來說,政府允許我們的不是無償得到保留的利益,而是我們付出10%的營所稅加碼,我們已經付出對價,而非無償獲得的,既然已經付出對價,法條也沒有限制該如何攤提、或者多少年數的攤提。今天卻突然告訴我們:對不起,你們必須在今年年底之前完成。我看到有些學者說這是過渡期間,就公司的角度而言,從6月到12月的6個月時間,談不上所謂的過渡期間。首先,開股東會是一個問題,剛剛會計師說了,保留盈餘發放的限額是一個問題,這都屬於技術層面的問題。事實上還有更大的問題,那就是公司產業界的問題,公司要如何籌措這麼大一筆未發放的錢,並且在年底前要發放出去?公司之所以會採取未發放盈餘的方式,正常公司是因為考慮到將來可能要增資,有長遠計畫要興建,因為考慮到未來增資會有困難,不如將盈餘保留下來,將來在增資作業時,就可以順勢利用保留盈餘直接增加,非常便利。所以,公司保留盈餘都有其目的性。當然也有人會說這是利用保留盈餘的稅額比較低(17%加10%,總共27%),可以躲避個人綜所稅。這種情形就和部長所說的1兆4,000億發放是一個很大的落差,以一個家族公司為例,如果不願意因為新修正的第六十六條之六條文而產生稅額損失時就繼續保留,反正沒差;但如果是一家正常上市櫃公司,當有盈餘,且股東會決議一定要發放的時候,公司如何籌措這麼多錢?時間只有6個月,而公司的資金不會閒置在銀行的活期存款或者定存裡,公司通常都會活用資金,一旦活用資金,要在6個月之內變賣公司資產籌措資金、向外舉債,然後發放給股東,那是不可能完成的。
所以,我們要討論的問題並不是第六十六條之六修法的當與不當,而是在第一百二十六條中的起用時間點能否增加一個緩衝期間,針對102年以前未發放保留盈餘能有一個適當年度去發放,承認他們仍然受87年到102年現行法律全額抵扣的保障,但是,是分年的期間,好讓公司有足夠的過渡時間將未發放盈餘攤提,也讓股東們感受到政府當年同意我們保留,現在要讓我們在一天之內發放,有的公司甚至沒開股東會,即便明天召開股東會也是來不及,一旦全部發放,請問他們適用的股利級數是不是一下就跳很高?因為他們可能已經累積10年未發放股利,結果必須在短時間內發放完畢,如此一來,他們個人的所得稅級距就會非常大。這就回到一個問題,其實所得稅的過渡期間只有一年一次,在這種狀況下,為勉強符合你們所謂的過渡期間,今年發放的結果將是股東們權益大量受損。如果是一家家族公司,大可採取全部保留在公司裡不要發放的策略就好。所以,部長希望1兆4,000億未發放盈餘能夠在發放後在個人所得稅中實現政府的稅收,可能還是達不到。以上是產業界的想法,也請各位先進指教。謝謝。 -
主席請東吳大學法律學系陳清秀教授發言。
陳清秀教授:主席、各位委員。很榮幸有這個機會來此參加公聽會,聆聽各位先進意見之後,綜合作一點補充。
剛剛有先進提到稅法是不是應該避免重複課稅的問題,有人說課稅就像拔鵝毛,拔一根鵝毛、二根鵝毛、三根鵝毛,其實拔到第二根鵝毛時就是重複課稅了。但我個人是理解為養雞生雞蛋,雞生了10顆雞蛋,課稅就是先拿走一顆雞蛋,還可以再拿第二顆雞蛋、第三顆雞蛋,其實從第二顆雞蛋以後就是重複課稅了,這可不可以呢?憲法規定還是可以的。就學者研究,所得稅和財產稅也是重複課稅,消費稅、特別消費稅、貨物稅、關稅、菸酒稅、營業稅也是重複課稅,所以,重複課稅並不被法律禁止,這可能是法律上要先釐清的問題。課稅是涉及侵害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所以要符合比例原則,不要過當。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提出一個半數理論的觀點,就像我剛剛說的養雞生雞蛋,10顆雞蛋裡最多可以拿走5顆,就是不要超過半數的意思,因此,所得稅、財產稅加在一起不要超過孳息、租金所得的50%,以此做為上限,這就是所謂的半數原則。
其次就是課稅要注意公平原則,也就是租稅正義,本案的情況是公司法人和自然人股東到底有沒有重複課稅?在法律上我們並不認為有重複課稅。在剛剛何教授提出的意見中,OECD三十幾個國家裡,對於公司和股東還是分開課稅,只是在經濟上有沒有重複負擔的情況,要給予減輕,而不是採取完全扣抵法,這表示公司是獨立法人,在法律上具有獨立人格,公司所得不代表自然人(股東個人)的所得,兩個是分開的。所以,在法律上不叫做重複課稅,頂多是有部分重複負擔,因此採取部分設算扣抵的策略,所以現行做法是符合世界各進步國家立法例,也符合世界潮流趨勢,是有正當性與合法性的。
至於是否違反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所得稅是年度稅、是期間稅,當年度經濟活動事實滿足課稅要件就成立納稅義務,根據大法官會議第717號及第620號解釋,都有提到課稅要件事實滿足實現時,已經落入新法時代,就要適用新法的觀點,這並未違反法律不追溯既往原則。當104年公司有盈餘分配,且股東拿到這筆所得,那就適用今年修正公布的法律,明年開始適用,所以,這完全沒有涉及法律不追溯既往原則。因為盈餘分配的經濟活動是到明年才實現課稅要件,所以就不涉及法律不追溯既往原則。大家可能會說過去之所以保留盈餘,是為了要節稅,但這是涉及過去納稅人採取的節稅策略規劃,而這個節稅策略規劃可能會有法律風險,過去享受到節稅租稅利益,以後無法享受租稅利益,這是自己要承擔的法律風險。就以保留盈餘分配來說,實質租稅負擔只有25.3%,但是勞動所得者的最高稅率是40%,所以,過去是一個不公不義的租稅制度,我們為保留盈餘減輕這麼多的課稅,本身就違反憲法上所謂的公平課稅原則,我們建議立法院應該針對這個問題加以解決。這樣一個不公不義的法律制度,修法只是使其回歸正途而已,既有所得就要課徵所得稅,都要適用40%的稅率,大法官會議解釋也說個人所得稅是採取收付實現原則,也就是會計學上的現金收付制。薪資所得者要繳40%所得稅,難道可以要求少繳一點嗎?所以,這樣不是不公平嗎?
大家想一想,資本利得和勞動所得的課稅到底是哪一個不公平?我覺得是對薪資所得者不公平,薪資所得者在稅法制度上是二等國民,其成本費用是不准扣除的,教授就是列為薪資所得者,我們的所有成本費用均不得扣除;但如果我是一名律師,成本費用100%可以扣除,如果我經營生意、事業,開設公司行號,成本費用也是100%可以扣除。我覺得立法院應該針對勞動所得者在稅法上屬於二等國民的問題加以解決才對,憲法規定要保障勞工權益,但勞動所得者在憲法上卻是享受不公平待遇,稅負累進稅率高達40%、45%,而且成本費用也不得扣除,是以毛收入當成所得課稅,我覺得立法院應該重視這個問題,建議立法院應該舉辦公聽會探討薪資所得者在稅法上是否遭受不公不義的待遇,這才是保障廣泛勞動階級的基本人權。
今天我們只是希望能夠回歸公平課稅原則而已,我個人認為本案根本未涉及法律不追溯既往原則,剛剛有先進提到過去的保留盈餘可能是為了租稅規劃,但講白一點,這是鑽法律漏洞,這是偷法行為,是租稅規避行為,既沒有實際上增資、投資設廠等經濟活動,只是純粹為了租稅規劃就故意保留盈餘不分配,我覺得財政部應該頒布一個解釋令函,因為這已經違反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是一個沒有正當性的租稅優惠,是在鑽法律漏洞,反而應該補稅才對。過去就是對資本利得過度寬鬆,因而產生不公平的待遇,對勞動所得者而言,這是一個不公不義的租稅制度,我們建議應該從這方面導正才對。其他部分就請各位先進參考書面資料,謝謝。 -
主席請東吳大學會計學系楊葉承副教授進行第二輪發言。
楊葉承副教授:主席、各位委員。針對剛才幾位先進的指教,我作一點回應。第一,兩稅合一是為了消弭重複課稅,但重複課稅到底有沒有真正存在,還是各方有爭議的問題。現在許多歐洲國家,包括德國,他們的法庭也判定法人也是有負擔能力的,法人是單獨存在,也有舉債等等權利義務的問題,所以,對法人課稅,再對股東課稅,到底有沒有存在重複課稅的問題,這在目前還是有爭議的。所以,還是有很多國家並未採行兩稅合一制。我們在87年採兩稅合一是希望能夠降低大家的稅負,刺激投資意願,避免扭曲企業財源籌措配置問題,因此就給予減免。如果發現這樣的效果不是很好,於是向上恢復部分課稅原則,仍然不存在重複課稅的問題。因為重複課稅在各國是有爭議的,我們為學生上課時也是這樣說的,並沒有告訴學生不能重複課稅,但實務上可以重複課稅。從頭到尾,重複課稅就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過去我們就不完全贊成兩稅合一制,原因就是我們不認同,重複課稅問題確實存在,這個問題還是有爭議的,否則美國也不會不實施兩稅合一,他們的稅負也是很重的。
第二,兩稅合一的修正是世界潮流,歐洲國家率先修正兩稅合一制度,台灣經過這麼久也做了檢討,這是世界潮流的問題,並不是台灣單獨修正而已。所以,我覺得這是符合世界潮流的修正。
第三,股利所得負擔了很多稅,包括健保的補充保費以及大戶條款,但大戶條款是針對證所稅,參加了除權才會有股利綜合所得稅的問題,棄權才會有證券交易所得稅,不會既要被課大戶條款的所得稅,又要被課綜合所得稅的股利所得,我想這是不會存在的問題。如果不賣股票就是股利所得稅,如果賣了就是證券交易所得稅,而且目前的大戶條款已經降到千分之一,就是1億元只課徵10萬元,稅負相當低。所以,我不覺得股利所得者或投資股票到底有多少重複課稅的問題,事實上公司賣東西要繳營業稅,有所得要繳所得稅,這是租稅的設計,各國皆然,不是課了證交稅又課所得稅,就是重複課稅。
還有先進提到保留盈餘的問題,陳清秀教授提到那是公司理財的抉擇,到底要什麼時候發放盈餘由公司自行決定,這不是政府承諾的租稅減免。在兩稅合一實施前,保留盈餘制度有設限,超額才加徵10%,而且不能抵扣,兩稅合一實施後,保留盈餘不設限,但通常要加徵10%;因此,不論什麼時候保留盈餘,當時的稅法規定都不一樣,那就要隨時承擔稅法改變的風險,因為政府並未承諾稅法永遠不會變,公司的理財不代表政府承諾的租稅減免,我想這兩者是要區分清楚的。
最後,今天這個公聽會讓正反兩方有很好的辯論機會,但我覺得富人稅或回饋稅的公益性也滿符合社會的期待,如果大股東及股市投資人能夠支持這個制度,其公益性質遠超過損失的抵減稅額,以上是我個人的淺見。事實上,我們研究發現股市通過富人稅或回饋稅等財政健全方案,當天股市稅額扣抵比例高的公司並沒有下跌,反而是金融業在7月1日開始加徵時有下跌,但也馬上回復了。所以,股東是不是真的在乎這個?主要原因是這麼多年來股東結構早就改變,當時被扣10%的,現在可能已經離開這家公司,甚至已經賣掉了,所以,政府並未承諾保留盈餘永遠可以租稅減免。每個人租稅規劃或公司租稅規劃決策都可能有租稅風險,而這個風險是要自己負擔的。謝謝大家。
主席:現在請行政單位回應,請財政部張部長發言。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早上聽了大家的發言,有正面肯定的,也有提出修正意見的,因為意見非常多,但時間很有限,我就不一一針對各位的意見詳細回應,只對於比較重大及大家共同關心的幾點意見進行回應,分為下列五點:一、租稅法定主義。二、重複課稅。三、溯及既往。四、信賴保護。五、過渡期間。
一、有關租稅法定主義,其意義在於課稅要件應該在法律明定,納稅義務人的稅率、稅額計算、租稅減免規定等相關程序及罰則都要明定。而此次所得稅法修正完全符合租稅法定主義,我們只是將扣抵率從100%變成50%而已,並未違反租稅法定主義。
二、有關重複課稅的問題,重複課稅有形式重複及實質重複,形式的重複在稅目中,各國如果採取複合稅制(很多稅目,非單一稅制),就都是重複課稅。譬如,我們領到所得時課一次所得稅,所得用來消費時要課消費稅,所得用來買房子要課財產稅,所以,所得稅、消費稅、財產稅就是所謂的重複課稅,但這是稅制上允許的,就是形式上的重複,而非實質重複。實質的重複是對同一客體課兩次稅,那是會加重稅負,必須要減輕的。至於公司與個人的所得稅是不是重複課稅?在理論上有兩種,一個是法人實在說,一個是法人擬制說,剛剛學者專家也分從這兩個角度來探討。有人認為法人是實際存在的,其有法人人格、有姓名權、有財產權、有締約權,也有生命,所以法人是實際存在的,受國家保護,所以應該要繳稅。而法人擬制說則是法人離開股東就不存在,因此法人的租稅負擔是由股東負擔,是虛擬的,所以認為是重複課稅。這兩個極端的說法,目前大概已經融合。各國有傳統法的課稅都趨向部分修正傳統法,也就是部分合一,我們也可以看得出來,這兩個說法在集中。也就是說,公司繳的稅沒有100%一定要讓股東扣抵,因為那是100%擬制說,當然也沒有完全傳統的。連傳統法的美國也改為修正傳統法,完全傳統法的日本也改為修正傳統法,所以,這兩個說法都已經往中間靠攏了,就是朝部分合一制,並沒有要100%扣抵。
第三,關於溯及既往的問題,大家對此發表很多意見,但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最後法律的見解要由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620號講得很清楚,所謂溯及既往是指課稅構成要件在事實完全實現時適用,這次從扣抵100%改為扣抵50%,對103年以前所分配的股利,還是給股東100%扣抵,只是未來分配的課稅要件在新法實施以後只有50%扣抵,所以,沒有所謂溯及既往的問題,因為我們並沒有要將過去100%扣抵的部分追回50%,那才叫做溯及既往。對於未來扣抵50%並不叫做溯及既往,這是大法官會議第620號解釋,很清楚。而釋字第577號也講得非常清楚,原則上已發生的事件,新法規不得適用,但這裡的狀況是尚未分配,就沒有扣抵的權利。
第四,有關信賴保護的問題,對此大法官會議解釋也講得很清楚,釋字第520號提到,如果純屬對法規適用對象的主觀願望或期待,沒有信賴保護的適用。公司未分配盈餘,股東還沒拿到股利,怎麼會有所得?沒有所得又怎麼會有扣抵稅額呢?那只是主觀的期待,所以沒有信賴保護的問題。公司保留1兆4,000億的可扣抵稅額,表示長期沒有盈餘分配了,也分配不出去,這個稅額就永遠沒有辦法帶給股東,所以,這只是股東個人的期待,只要沒有得到股利,就不會有扣抵稅額。所以,這不適用信賴保護。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17號也說得很清楚,即使有所謂不真正的溯及既往,但據公益理由,也可不予以保護。此次改革完全為了財政健全,是為了公益的理由,並沒有所謂信賴保護的問題。
第五,有關過渡期間的問題,究竟要不要給102年以前的盈餘一段過渡期間?我要跟各位報告,此次是財政健全方案,在編列103年度預算時就發現國家財政再過一年就完蛋了,我們的負債比例達到38.6%,中央債限是40.6%,只剩下2%,大概就是不到3,000億的額度,每年赤字大概都在2,700億到3,000億之間,如果一年的赤字就突破債限,我們覺得不改革不行了。不然的話,如果將來再來一個莫拉克颱風,我們會連救災的錢都沒有,因此才會急著要財政健全方案,我們設定債限不得超過38.6%,保留2%是做為天災事變時使用。設定不得超過38.6%要怎麼辦?就是要將過去一些租稅優惠收回來,這完全是為了財政健全,這是公益的目的。如果需要過渡期間,那麼這5年就還是收不到每年的500億,意思就是還要再虧2,500億,我告訴各位,財政健全不能有過渡,因為只要一年就破表了。所以我要報告各位,公益比個人利益重要得非常多,因此,沒有過渡期間的問題。至於是不是可以像黃教授所說的可以滾動檢討?稅制本來就是滾動檢討,待實施一段期間之後,大家可以再檢討。此次有很多學者專家,包括中央研究院院士,都建議全部廢除兩稅合一,但我們是採緩和做法,如同方才陳清秀教授所言採半數原則,所以我們就減半,採緩和做法,並沒有一定要100%扣抵,基於公益目的進行稅法修正,因此給予一半的扣抵。所以,我認為這是溫和循序漸進的做法。至於未來實施一段期間之後,不是不可以再檢討,以上簡要回應,謝謝。
主席:謝謝部長的說明。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六的修正,是要將這些未分配盈餘還國債,因為這6年來馬政府的政策錯誤,導致稅收短少,今天這個修法就是為了要還國債,剛剛也有一些學者專家提到歐洲國家的狀況,但他們的社會福利做得非常好,如果這些該繳的稅最後是用到每個人民的身上,將我們國家的社會福利做得很好,我想大家都會非常樂意。但是,這個錢是要拿來還債的,這樣有道理嗎?公平嗎?公平正義又何在?
繼續請金管會黃副主任委員發言。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主席、各位委員。金管會奉派出席本日公聽會,主要是討論對於金融業及股東有什麼影響,我分幾點向各位報告。首先,財政健全方案相關條文是在今年5月16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站在金管會的立場,我們當然支持財政健全方案,因為我們瞭解,沒有健全的財政,金融業的發展也會受到影響,如果我們主權平等受到財政健全的影響,金融業的國際募資成本也會增加,因此,在這部分,我們是支持財政部的健全財政方案。
今天的議題主要是股利扣抵減半是否回溯的問題,因為這不是營業稅,所以對於金融機構本身並無特別影響,主要是金融業的股東,以及資本市場投資人日後在股利扣抵的權益受到影響。從投資人的立場來講,權益當然受到影響,至於影響什麼,我們可以想像得到的是有人可能會棄權息,可能在除權、除息之前以出售的方式表達最佳利益,但是,投資人的行為如何表達影響深遠,又要如何估計?此時此刻,我們不太能夠有真正量化的表達,但只能表達這是會影響投資人的行為。如果投資人覺得回溯到87年實施對他影響很大的話,對未來參與除權、除息的行為是會有影響,至於影響多少,老實講,我們現在很難估計,但確實會有影響,甚至未來上市櫃公司的股利政策會有一些調整,也許就少發一點現金股利,就用股票股利,或者用減資的方式退還給股東,這些都是因為稅負遊戲規則的調整而影響到上市櫃公司的股利政策,以及股東的投資行為,當然這就是影響到金融投資行為,但要說對市場衝擊是大、是中、是小,此時此刻真的不太容易斷論。
最後是關於剛才科學工業園區工業同業公會的會計師提到的問題,那就是民國89年證管會時期有一個令函,希望公司明定股利政策,當時可能是考量到公司在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發放上的取捨,我們當然希望能夠多回饋股東,所以希望在股利政策上能夠比較明確。當時那個令函只是要求明定股利發放條件、時機、金額及種類,配合公司長期規劃,希望公司有永續穩定的經營發展。證期局同仁特別提到,當年我們要求列入章程,但是,股利政策並不是那麼僵固,其實是滿有彈性的。因應此次法制調整,相關股利政策是否需要重修章程、可否及時調整等,我想這可能要看各公司的章程所規定的狀況。就我們初步瞭解,這方面應該滿有彈性的,但會後我們還會再瞭解一下,謝謝會計師所提供的高見。以上是金管會對今天公聽會提供的淺見,僅供主席及各位先進參考,謝謝。 -
主席請問有無其他單位需要回應?(無)
請問各位,是否需要進行第三輪發言?(否)
現作以下結論: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委員會應於公聽會終結後10日內,依出席者所提供之正、反意見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另,第五十九條規定:「公聽會報告作為審查該特定議案之參考。」所以,我們會把今日與會者所有的發言意見綜合歸納,並彙編成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今日出席的貴賓參考。感謝各位的出席,再次謝謝大家!
散會(11時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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