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17次會議紀錄繼續開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星期二)中午12時6分 @ 本院議場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回頭處理討論事項第四案,即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本案經本次會議決議,協商有結論時提出本次會議處理,現已完成協商,宣讀協商結論。)
  • 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17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星期二)中午12時6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王院長金平
    洪副院長秀柱
    秘書長 林錫山
    副秘書長 王全忠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回頭處理討論事項第四案,即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本案經本次會議決議,協商有結論時提出本次會議處理,現已完成協商,宣讀協商結論。
    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案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 時  間
    103年12月22日(星期一)下午3時12分
    103年12月24日(星期三)上午9時36分
    103年12月30日(星期二)上午10時23分
    104年1月6日(星期二)下午4時30分
    104年1月9日(星期五)上午10時
  • 地  點
    二樓宴客廳
    壹、討論程序
    一、協商順序為先行討論通案決議,再依審查總報告所列各委員會營業部分及非營業部分之順序討論,已協商過之單位原則不再處理。
    貳、決定事項
    一、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所列未送院會處理項目,除確有窒礙難行者再協商,依協商結論通過外,其餘均照各委員會審查會議決議通過。至送院會處理項目,協商有結論者,依協商結論通過;協商未獲結論者,交付表決,並依表決結果通過。
    二、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協商結論,均應依通案決議辦理,不再逐一於各單位協商結果敘明。各單位均應切實依通案決議覈實分別刪減,惟各委員會審查刪減數如逾通案決議刪減比例,以各委員會審查刪減數為準;未達通案決議刪減比例,則增加減列不足之數。
    參、通案決議
  • 新增通案決議7項

    (一)行政院及各相關主管單位應立即責成所屬之各國營事業,應審酌其事業之特殊性,全面檢討適用提撥職工福利金規定之合理性,並自105年度起,衡酌實際經營績效,提撥合理更合乎社會公平正義的職工福利金。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二)根據102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所載,截至該年度止,中央政府轉投資民營事業計155家,期末實際總投資金額達4,009億5,901萬餘元。而其中多數被投資事業負責人(董事長、總經理)係由各該主管機關核派,即政府具有實質控制力,應可視為政府之從屬公司,惟卻缺乏完整之投資績效、派任或推薦負責人、董事…等資料,資訊透明度不足,不利外界監督,並屢遭外界抨擊負責人支領優渥報酬或自我酬庸情事,損及政府施政形象。有鑑於此,行政院應責成各公股事業主管機關於104年度起將所轄具經營主導權事業之投資績效、派任或推薦負責人、董事名單、報酬、席次及出席比率等資料彙整,按年送立法院。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三)自88年度起計有台灣機械等10家機構因民營化、結束營業等原因結束事業進行清理,惟截至目前尚有部分未完成清理,包括台灣中興紙業、高雄硫酸錏、台灣省農工企業、台灣電影文化事業、台灣汽車客運等,清算程序遲遲未能完成。其中雖部分因訴訟案件尚待審理無法完成清算作業,惟部分個案係行政作業延宕所致。公司法等相關法規雖未明訂須於特定期間內完成清理,然清理延宕導致國家每年仍須編列相關人事、行政費用支應。為避免清理費用持續發生及債務擴大,除訴訟案件待法院審理部分外,行政院應責成相關單位限期完成清理工作,有關之清理人力並應儘量由主管機關派兼,並自本預算案三讀通過後,由各該主管機關按季就該等結束事業清理工作之執行情形、預計完成期限及人力配置等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四)根據10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所載,該年度23個特別收入基金中,有多達8個基金15項業務計畫經費編列不足,而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金額高達84億餘元,包括離島建設基金、研發替代役基金、學產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其中部分基金更出現同一計畫年年超支情事,明顯濫用預算執行彈性。
    依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5目規定:「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之精神,特別收入基金本應衡酌財務資源可能流入情形,據以規劃辦理符合設置目的之各項計畫用途之支出,亦即應本量入為出原則規劃及執行年度預算。行政院同意屬「政事型」功能之特別收入基金比照「業權型」之作業基金適用超支併決算之作法,不僅有違預算法有關特別收入基金設置之意旨,亦有規避國會監督之嫌;為避免預算執行彈性遭致濫用,導致經費無法有效控管,爰自105年度起,各該特別收入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費用支出不得以併決算方式辦理。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五)查政府於推動離岸式風力發電計畫,未顧及國家安全和領海水情資料之機密性,讓中國的工作船登堂入室,後經在野黨委員極力反對,方暫停中國工作船進入我國內水進行工作;另發生有中國船偽造船籍參與我軍事重地太平島碼頭建造工程之情。
    為維護台灣的國家安全,爰要求中央政府各部會及所屬單位所規劃、推動之各項計畫,如確因作業需要,並經尋無國內、國際船隻可供使用,而須使用大陸工作船(含陸資權宜籍船舶)或租傭大陸船舶(含陸資權宜籍船舶)於我國各港口間進行運送作業,暨審核民營業者申請相關船隻來台作業等,應強化類似案件審查作業及程序,由國安單位召開專案審查會議發給無國安疑慮證明文件後,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第29條及第30條法制精神,訂定標準審核作業程序,以更嚴格、縝密態度處理相關個案審查事宜,以兼顧國家安全及國家整體經濟發展。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管碧玲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六)經濟部主管之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3年8月21日民營化,該公司10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可免予審議,惟該公司103年度尚應依預算法第85條第1項第4款規定編列移轉民營預算,並依同法第2項規定:「應依預算程序辦理」。另請行政院配合提出修正「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部分)」,以併入本案協商處理。
    (七)有關行政院以經濟部主管之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8月21日民營化,所提出配合修正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部分),逕併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審議。
    肆、營業部分
    經濟委員會
    甲、經濟部主管
  • 新增決議1項

    1.針對經濟部未遵守立法院所作「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在未完成立法程序前,不得釋股。」、「在進行中油、台電及漢翔公司釋股時,應先與各該工會進行協商取得協議,並須送民營化計畫書至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進行釋股工作。」等預算主決議,亦公然違反103年5月29日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再次通過之決議「因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涉及國防工業自主及國防安全,且民營化對於勞工影響甚鉅,故為確保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計畫不會危及國防工業自主及國防安全,並顧及員工權益,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之釋股進程執行前,應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送相關報告評估及執行計畫經同意後,始得進行。」,未修法完成、未經國會審議民營化計畫書、未經國會同意執行計畫,就公然藐視國會,以本應依法註銷之預算而未註銷之保留預算,逕行以保留逾13年之預算,辦理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釋股民營化作業,在2014年8月恣意完成釋股作業,實視權力分立與制衡、國會監督於不顧;且曾傳聞疑有「賤賣」與「公關股」等情事,爰依據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104年度經濟部預算決議:將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釋股全案移送監察院、檢調機關查察。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黃偉哲
    一、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八)新增決議1項

    1.查台糖公司雖已設有不同事業部之經營模式,惟大部分的事業部長年虧損,台糖公司靠賣土地變相製造盈餘;另查,台糖公司產品之品項過多,甚有委外加工之品項發生食安問題,讓人民連國營事業之品牌都無法信任。綜上,爰要求台糖公司應重行檢視各該事業部設置之必要性,並針對台糖公司生產或台糖相關品牌之產品品項,尤以食品或民生相關物品部分,重行檢討,避免因過多品項而無力生產或管理,導致捲入食品安全問題或造成民生損害,並請台糖公司將相關檢討及改善規劃之報告,於2個月內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八)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13項,修正為

    13.油價高漲,引發物價波動,各界因而要求檢討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之營運績效。面對外界批評,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未積極檢討改善營運績效,而以推動民營化作為因應之道。民營化之目的在於提升企業經營績效,活絡市場競爭,引進民間投資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然而,最早推動民營化之英國,面臨公共服務品質大幅下降,民眾負擔卻越來越高之窘境,國內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後,網路寬頻上網費用排名世界第二,但平均下載速度為倒數第四。民眾並沒有因為民營化得到更大的好處,反而會因為私人企業私人「利潤至上」的目標深受其害,而整體企業的效率也不一定提升。綜上
    ,中油公司釋股時,須先將中油公司民營化計畫書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昭順 徐耀昌 楊瓊瓔 簡東明
  • 新增決議2項

    1.針對發電用天然氣之銷售、代購,同為經濟部國營事業之台電公司卻屢屢指稱另一國營事業台灣中油公司所售天然氣價格過高,近來台電稱中油未隨國際價格同幅調降天然氣價格,先前在103年8月時台電更曾「抱怨中油賣給台電的天然氣太貴」,並指出若「台電能自行掌控半數發電成本,並比照燃煤8成長約、2成現貨的採購方式。以103年6月的國際價格來看,台電評估一年可省78.96億元,以每戶每月用電500度的家庭計算,一年可省240元電費。」;經濟部主管國營事業此等透過輿論相互指責之情事,實為荒謬,亦顯示經濟部、中油公司、台電公司自101年6月的所發布的推動國營事業經營改革根本是空話一場,居然連最基本的發電天然氣價格,經濟部主管的國營事業台電自己都懷疑另一家國營事業的採購及出售價格,然而,人民到底因為國營事業的黑箱而多繳了冤枉錢?爰此,要求台灣中油公司應針對近三年度天然氣價格、發電用天然氣價格之訂定,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2.要求台灣中油公司辦理釋股、民營化之作業,應依照立法院通過俟「中油公司民營化計畫書」送立法院並經審議通過後,始得進行民營化釋股等相關決議辦理,於立法院未審議通過中油公司民營化計畫書前,不得辦理釋股、民營化作業,以杜圖利特定對象、賤賣國家資產之情。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6,665億8,859萬1,000元,照列。
  •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
    原列6,947億2,235萬5,000元,減列「用人費用」項下「津貼─其他津貼」之兼任公務車駕駛加給1,400萬元、「服務費用」3,300萬元(含「郵電費」500萬元、「旅運費」800萬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2,000萬元)、「水力發電費用」1億元、「火力發電費用」250億元、「核能發電費用」3億元、「購入電力」
    35億元、「輸電費用」1億元、「配電費用」1億元、「行銷費用」2億5,000萬元、「管理費用」2,000萬元、「研究發展費用」1億元、「其他營業外費用」2億0,700萬元(含「資產報廢損失」2億元、「什項費用」項下「材料及用品費─用品消耗」700萬元),共計減列
    297億2,4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6,649億9,835萬5,000元。
    3.稅前淨損:原列281億3,376萬4,000元,減列297億2,400萬元,改列為稅前淨利15億9,023萬6,000元。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
  • 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1項,修正為

    1.查危險核能四廠雖暫時停工、封存,但後續若再啟封必將耗費巨資,並引發社會重大爭議;另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封存經費,第1個年度即需96.16億元(含封存影響數40.09億元、封存用人費7.82億元、核能四廠建廠資金成本48.25億元),封存核能四廠第1個年度居然就要近百億元,且實際封存計畫進行後,不知還會有多少預算黑洞;危險核能四廠自設計伊始至停工封存,外在的斷層、海底火山威脅依舊,且核能四廠之設計、施工、品保、安檢等,更是問題重重、積弊難解,爰針對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繼續計畫─核能四廠第一、二號機發電工程計畫103年度預算編列81億2,327萬9,000元,除為因應安全檢測已動支、已發生權責者外,其餘
    不得動支,並要求經濟部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未來年度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業務計畫」項下不得繼續列有「核能四廠第一、二號機發電工程計畫」,建請評估將核能四廠轉變為非核能發電之可行性。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黃偉哲 陳明文
  • (八)新增決議5項

    1.台灣電力公司雖已於102年9月11日將電價費率計算公式(簡稱電價公式)修正案送交本院,惟台電公司之電價公式修正案全數以長期資金成本為投資報酬率之估算基礎,除恐有推高合理利潤之虞,更欠缺成本控制誘因與有效抑減成本之機制(例如仍未考量管理、效率、支出浮濫,或不當投資等長期令國人詬病問題)。加以,該公司有關購電之價格、數量及合約期限等均頻遭非議,並經監察院糾正在案,又購電量占供電總量之比重已逾2成(103年度預計約22%),購電費用占台電公司銷售成本比率高達24%,顯示購電費用占整體供電成本之比重不低,相關資訊允應公開透明化,惟修正案卻將購電費用併入「燃料」項目,而未單獨列示購電成本,有欠妥適。此外,台電公司累積鉅額虧損,部分或因電價未能合理反映燃料成本上漲所致,惟部分或有可能係因無效率、費用與獎金福利浮濫、或不當投資所造成,皆未經釐清虧損之原因與責任歸屬,並精算不可歸責部分之回收年限,即籠統以「重建成本」之名目,竟全部轉嫁由全民負擔,實有不當。基此,顯見台電公司之電價修正公式,仍存有相當多爭議及未盡適妥之處,無法充分反映電價成本,為避免造成百姓負擔產生民怨,爰建請台電公司應即重新檢討電價公式修正案,審慎研酌,並於3個月內再重新修正提出合理之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修正案送至立法院審議。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2.有鑑於台灣電力公司持續嚴重虧損,然該公司不但未能反思公司虧損及經營績效不彰等問題癥結(譬如常為人詬病之管理缺失、無效率、或獎金、福利名目浮濫,或不當投資等因素肇致墊高供電成本…等),竟一昧只想以調漲電價方式解決公司之虧損;行政院、經濟部及台灣電力公司自102年度,在無視國會之監督權力,完全漠視全國人民之生活痛苦下,竟逕自宣布調漲電價迄今,造成物價因此持續上漲且「已經回不去了」。爰此,為避免電價調漲造成之物價波動,造成百姓生活繼續苦不堪言,進而影響台灣經濟情勢,促使台灣總體經濟更加雪上加霜,建議經濟部及台灣電力公司自103年度起,在未經國會同意調漲電價前,不得逕自調漲電價;且在近期國際燃煤、原油及天然氣價格皆大幅下跌之情勢下,亦建議台電公司應即調降電價,藉以平抑物價、紓解民怨。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3.有鑑於台電公司向民營電廠(IPP)之購電價格遠高於自行發電成本、購電數量未能考量實際用電需求及購電合約期限竟長達20年以上等問題,不但徒增供電成本,更企圖將電價成本轉嫁予全民埋單,極不合理。爰此,為符合公司經營之成本效益,及避免無謂之購電支出增加全民負擔,要求台電公司應針對購電合約條件、計價公式內涵以及購電量等購入電力問題立即與民間電廠(IPP)重新談判,除應減少民營購電量之經營改善目標外,更應以合理之購電價格,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台電公司與民營電廠購售電合約檢討結果專案報告。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4.查危險核四雖暫時停工、準備封存;但是,後續若再啟封必將耗費巨資,並引發社會重大爭議;另查台電提出之封存經費,第1個年度即需96.16億元(含封存影響數40.09億元、封存用人費7.82億元、核四建廠資金成本48.25億元),封存核四第1個年度居然就要近百億元,且實際封存計畫進行後,不知還會有多少預算黑洞;危險核四自設計伊始至停工封存,外在的斷層、海底火山威脅依舊,且核四廠之設計、施工、品保、安檢等,更是問題重重、積弊難解;爰建請:
    (1)經濟部及台電公司儘速提出將核四廠轉變為非核能發電或停建核四之具體計畫。
    (2)運轉中之核電廠不再變更燃料池設計、不申請延役,宜提出提早除役之可行性評估並積極進行相關作業規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黃偉哲
    5.新北市蘆洲區為台灣六個直轄市所轄之「區」人口密度排名第三,僅次於永和區及大安區。惟蘆洲區作為人口密集之都會區,卻仍有部分高壓電塔未地下化,其中永安里、九芎里、延平里、長安里居民深受高壓電塔鄰近之困擾,長期與高壓電塔為鄰,且住家與電塔間距不到一公尺,開窗伸手即可觸碰電塔塔體,嚴重影響當地民眾居住品質及對居民健康產生不良影響。建請台灣電力公司儘速將高壓電塔蘆洲─東林線17號至24號電塔全線地下化,並儘速於蘆洲區中山一、二路附近及17號電塔疏洪道處設置連接站,將17號至24號沿路之高壓電塔分段下地,以提供蘆洲區居民良好、健康之居住環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黃偉哲 林淑芬
  • 本項有黨團提案2案,送院會表決

    1A.鑑於核四雖暫時停工、準備封存,但後續若再啟封必將耗費巨資,並引發社會重大爭議;另查台電提出之封存核四經費,第1個年度即需96.16億元(含封存影響數40.09億元、封存用人費7.82億元、核四建廠資金成本48.25億元),且實際封存計畫進行後,不知還會有多少預算黑洞;核四自設計伊始至停工封存,外在的斷層、海底火山威脅依舊,而核四廠之設計、施工、品保、安檢等,更是問題重重、積弊難解;爰要求經濟部及台電公司應儘速提出停建核四之具體計畫,且運轉中之核電廠除不得再變更燃料池設計外,並不得申請延役。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1B.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民主進步黨及台聯立法院黨團提案:「要求經濟部及台電公司應儘速提出停建核四之具體計畫,且運轉中之核電廠除不得再變更燃料池設計外,並不得申請延役。」乙案,建議刪除本項提案。
    說明:
    (1)基於立法院於102年2月26日通過朝野黨團協商,作成「除已發包及安全檢測工作外,暫停施工」之決定,且為化解國人對於核四之疑慮,行政院江前院長於103年4月28日宣布:「核四1號機不施工、只安檢,安檢後封存;核四2號機全部停工」。
    (2)江前院長表示,政府採取之做法是希望能夠替下一代保留能源選擇的空間。依目前客觀資料顯示,如果真的立即廢除核四,甚至核一、核二、核三也停止運轉,則臺灣整體的能源供應將會產生非常大的衝擊。
    (3)運轉中核電廠燃料池之設計變更均經原能會審查通過,無安全疑慮。
    (4)經濟部刻正辦理全國能源會議,針對核四停工後之未來用電需求如何滿足,以及能源政策之調整方向集思廣益,以為因應。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四、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經濟部主管之漢翔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3年8月21日民營化,該公司10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可免予審議,連同經濟委員會審查通過之相關決議31項,亦均不予處理,全數刪除。惟該公司103年度尚應依預算法第85條第1項第4款規定編列移轉民營預算,並依同法第2項規定
    「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五、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
    原列180億7,181萬4,000元,減列「
    專案計畫─繼續計畫」6億2,117萬3,000元(含「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工程」4億2,774萬3,000元、「大肚、龍井高地區一帶供水計畫」1億1,528萬元及「大安大甲溪水源聯合運用輸水工程計畫─大甲溪輸水管路及周邊自來水幹管埋設工程」7,815萬元)、「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8,799萬6,000元,共計減列
    7億0,916萬9,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173億6,264萬5,000元。
  • (八)新增決議1項

    1.馬政府二度油電雙漲,造成萬物齊漲,造成民眾極大痛苦,爰此,要求台灣自來水公司應由節流做起,針就該公司過高的漏水率先行改善,降低因漏水所生損失,同時須穩定民生用水之價格,不得任意調漲之。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黃偉哲
    其餘均照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財政委員會
    乙、財政部主管
    一、中國輸出入銀行
    (二)營業收支部分: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
  • 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1)項,予以刪除

    (1)中國輸出入銀行103年度「業務費用─旅運費」項下編列「國外旅費」311萬2,000元,係派員赴國外參加國際會議、業務洽談及輸出保險國際研討會等所需經費。惟該行近幾年預算書,均未列明各類出國費用分配情形,及檢附派員出國計畫相關書表,無法獲悉該行編列出國計畫內容、類別、金額、人數及國家等資料,致無法瞭解其編列是否確屬業務需要,或出國人數及天數有無秉持精簡原則等,不利立法院審議其合理性。爰針對「業務費用」項下「旅運費」之「國外旅費」311萬2,000元,予以凍結二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計畫詳細內容及經費用途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秉叡 許添財 薛 凌
    二、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營業收支部分: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
  • 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1)至(12)項,予以刪除

    (1)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服務費用」項下編列「旅運費」預算數1億4,359萬1,000元,惟查101年度決算數僅9,588萬6,000元,增幅達49.75%,顯然「旅運費」編列預算過高,具有相當可供撙節支出之空間。考量國家財政困難,應戮力創造最高效益,爰針對「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103年上半年度支給情況,始得動支。
    提案人:薛 凌 李應元 吳秉叡 許添財
    (2)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服務費用」項下編列「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預算數4億3,206萬4,000元,惟查101年度決算數僅2億9,407萬5,000元,增幅達46.92%,顯然「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預算過高,具有相當可供撙節支出之空間。考量國家財政困難,應戮力創造最高效益,爰針對「服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103年度上半年支給情況,始得動支。
    提案人:薛 凌 李應元 吳秉叡 許添財
    (3)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服務費用」項下編列「修理保養與保固費」預算數5億2,181萬3,000元,惟查101年度決算數僅4億2,844萬5,000元,增幅達21.79%,顯然「修理保養與保固費」編列預算過高,具有相當可供撙節支出之空間。考量國家財政困難,應戮力創造最高效益,爰針對「服務費用」項下「修理保養與保固費」,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103年度上半年支給情況,始得動支。
    提案人:薛 凌 李應元 吳秉叡 許添財
    (4)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服務費用」項下編列「公共關係費」預算數6,244萬6,000元,惟查101年度決算數僅5,135萬3,000元,增幅達21.6%,且100年度決算數也僅為5,092萬6,000元,顯然「公共關係費」編列預算過高,具有相當可供撙節支出之空間。考量國家財政困難,應戮力創造最高效益,爰針對「服務費用」項下「公共關係費」,予以凍結五分之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薛 凌 李應元 吳秉叡 許添財
    (5)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材料及用品費」項下編列「使用材料費」預算數6,057萬3,000元,惟查101年度決算數僅3,504萬4,000元,增幅達72.84%,顯然「使用材料費」編列預算過高,具有相當可供撙節支出之空間。考量國家財政困難,應戮力創造最高效益,爰針對「材料及用品費」項下「使用材料費」,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103年度上半年支給情況,始得動支。
    提案人:薛 凌 李應元 吳秉叡 許添財
    (6)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材料及用品費」項下編列「用品消耗」預算數2億1,351萬1,000元,惟查101年度決算數僅1億5,185萬6,000元,增幅達40.6%,顯然「用品消耗」編列預算過高,具有相當可供撙節支出之空間。考量國家財政困難,應戮力創造最高效益,爰針對「材料及用品費」項下「用品消耗」,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103年度上半年支給情況,始得動支。
    提案人:薛 凌 李應元 吳秉叡 許添財
    (7)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管理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1,272萬5,000元,包括會計師及精算師公費、法律事務費、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委託調查研究(信評)費用、電腦軟體服務費用、保警及保全費用等項目。經查,專業服務費近5年來預算執行率為97年度22.17%、98年度39.01%、99年度19.09%、100年度22.23%及101年度22.35%,執行率皆低於4成。鑑於避免浮編預算及節約開支,予以凍結五分之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添財 李應元 薛 凌 吳秉叡
    (8)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預算案編列營業費用6億7,415萬3,000元,包括經營保險及投資之業務費用及管理費用等,較101年度決算數5億4,158萬9,000元,增加1億3,256萬4,000元。依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來營業費用預算數與執行結果,97至101年度決算數均不超過6億元,導致歷年度營業費用決算數均低於預算數,預算執行率平均僅約八成左右。且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截至8月底營業費用執行數3億5,765萬餘元,占全年度預算案之51.87%,預估全年度營業費用不超過101年度決算數5億4,000餘萬元,因此102年度編列營業費用預算數6億8,000餘萬元,仍有高估情事。爰予以凍結103年度「營業費用」預算五分之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秉叡 薛 凌 李應元 許添財
    (9)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預算案之「業務費用」及「管理費用」科目下,各編列「超時工作報酬」386萬5,000元及266萬6,000元,其中分別編列超時加班費236萬6,000元及131萬8,000元,合計368萬4,000元。經查,歷年超時加班費之預、決算數差異甚大,預算恐有寬編。綜上,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超時工作報酬決算數年年較預算數減少甚多,103年度編列預算368萬4,000元,恐有高估,爰此,予以凍結五分之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添財 李應元 薛 凌 吳秉叡
    (10)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編列大陸地區旅運費270萬8,000元,分別列示於業務費用235萬5,000元及其他營業費用35萬3,000元。查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近年國內旅費之實際執行情形,100年度:預算數101萬元,決算數12萬1,000元,執行率僅11.98%;101年度:預算數268萬8,000元,決算數36萬6,000元,執行率僅13.62%;102年度:預算編列268萬8,000元,截至8月底實支數26萬1,000元,占年度預算數僅9.71%。執行率明顯不佳,預算或有浮編,爰予凍結大陸地區旅運費五分之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秉叡 薛 凌 李應元 許添財
    (11)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預算案於「業務費用」項下編列「公共關係費」450萬元,與102年度相同,係因應經營環境之競爭激烈,加強與客戶往來關係以爭取業務之需要。經查,公共關係費占該公司103年度營業收益超過4,500萬元部分之比率為8.01‰,已逾所得稅法規定之交際費用認列標準,與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規定不符,爰予凍結五分之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添財 李應元 薛 凌 吳秉叡
    (12)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預算「其他營業費用」編列379萬元,較102年度預算案316萬8,000元,增加62萬2,000元,增幅為19.63%。查該科目包括「研究發展費用」及「員工訓練費用」,預算分別為19萬元及360萬元,其中研究發展費用預算則與102年度相同,係主要用於編製臺灣金控英文年報之翻譯費用、支付會計制度評審委員審查費,過去預算執行率偏低,而員工訓練費用應以撙節為原則,爰予以凍結「其他營業費用」預算五分之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添財 李應元 薛 凌
  • (八)新增決議1項

    1.查立法院審查98年度預算通過決議:【98年度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編列擬出售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億6,865萬9,000股及出售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977萬2,500股,應全數刪除。且往後年度,非事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將持有之金融保險機構股份編列預算出售;若有違反本決議,財政部應將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及編列預算人員,以藐視國會及失職罪責,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針對臺灣金控集團釋出金融保險機構股份時應受到上述決議限制乙情,鑒於該集團旗下子公司臺灣銀行資本嚴重不足,而計算銀行BIS比率時,金融相關事業股權需從自有資本全數扣除,對該子銀行資本計提影響甚大,進而影響業務發展。故若對該子銀行目前轉投資事業中,除政策性持股外,對持股比率低且不具經營主導權者、或股權尚高雖派有董事,然對其經營決策亦未具決定權者,倘能適時釋出,將有助該子銀行資本適足率之提升。
    惟該子銀行對上開非屬長期股權核心之事業擬編列釋股預算欲出售或降低持股時,依上述決議,須向立法院報告並獲同意後始得編列,其時間落差長達2年,恐錯失處分利機,影響投資收回效益。爰建議解除本項決議之限制,准臺灣金控集團依照國營事業預算規定程序辦理。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 (九)新增附帶決議1項

    1.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資本適足率如何改善,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書面報告並送各黨團。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五、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營業收支部分: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
  • 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1)、(5)項,予以刪除

    (1)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係由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改制而來,廠房設備及營運規模係奠基於法律保障之菸酒專賣制度,卻每年度均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之最高上限標準提撥職工福利金,不但極不合理且未能反映實際經營績效,應改按營業收入總額之0.10%及下腳收入30%提撥較為妥適。因此,103年度預算案編列職工福利金1億6,712萬9,000元,予以凍結十分之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添財 吳秉叡 李應元 薛 凌
    (5)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研究發展費用」項下「用人費用」之「獎金」,100年度決算數3,689萬8,000元,惟101至102年度之預算金額分別為2,678萬4,000元及3,263萬5,000元,明顯有浮編現象,且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酒廠虧損或產能利用率偏低,營運績效不佳,淨利亦大幅衰退,爰103年度「研究發展費用」項下「用人費用」之「獎金」預算2,277萬9,000元予以凍結十分之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秉叡 李應元 許添財 薛 凌
    其餘均照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交通委員會
    甲、交通部主管
  • 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1項,修正為

    1.對於交通事業之警察業務,其有人事費、業務費均由基金支出者,如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其有僅業務費由公司支出者,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編列港務警察局業務費9,460萬3,000元,亦有其全部由警政署預算支出者,如鐵路警察、國道警察。其預算編列方式紊亂,無齊一標準,爰要求交通部與內政部確實檢討其預算編列不一之情況。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劉櫂豪 管碧玲
    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含中華郵政綜合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二)營業收支部分:
  • 1.營業總收入
    原列3,474億4,228萬2,000元,
    配合減列轉投資計畫─「中華郵政綜合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2,000萬元,本項應隨同減列1億4,407萬1,000元,另減列「郵費折讓」1億元、「代理收入」項下「郵務代售商品手續費」1,460萬元,增列「什項營業收入」900萬元,增減互抵後,
    計減列4,967萬1,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473億9,261萬1,000元。
  •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
    原列3,364億8,858萬7,000元,
    配合減列轉投資計畫─「中華郵政綜合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2,000萬元,本項應隨同減列2,801萬1,000元,另減列「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0萬元、「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之「外包費」7,000萬元、「專業服務費」1,000萬元、「郵件處理費」項下「服務費用」5,000萬元、「員工訓練費用」1,000萬元,共計減列
    1億7,801萬1,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363億1,057萬6,000元。
  • 3.稅前淨利
    原列109億5,369萬5,000元,增列
    1億2,834萬元,改列為110億8,203萬5,000元。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 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1項,予以刪除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保經代」的預算,尚須分別經業務主管機關─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後始得經營。鑑於迄至102年9月底止,該公司均尚未正式向業務主管機關遞件申請營業許可,該新辦業務能否順利於103年度營運仍屬未定,該公司逕於103年度編列相關預算之合理性待酌。爰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就預計開辦之綜合保險經紀業務全數凍結相關預算,申請進度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俟申請通過後,即全數解凍。
    提案人:楊麗環 盧嘉辰 陳根德 羅淑蕾
        葉宜津 管碧玲 劉櫂豪 魏明谷
  • 新增決議1項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原規劃成立「中華郵政綜合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惟迄今仍未與業務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達成共識,行政院已於103年9月同意撤銷該投資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將不再進行相關籌設作業,爰103年度轉投資預算2,000萬元及「中華郵政綜合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同意刪除。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
    原列52億8,780萬4,000元,
    配合減列轉投資計畫─「中華郵政綜合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2,000萬元,本項應隨同減列594萬6,000元,另減列5,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5,594萬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2億3,185萬8,000元。
  • 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1項,修正為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103年度編列31億9,059萬3,000元,本計畫擬於103至109年度投資221億7,690萬8,000元於桃園機場捷運A7站開發案之產業專用區購置B標土地19.4公頃,將台北郵件處理中心、愛國大樓、電子郵件列封中心及全國九處物流倉儲場地整合至本案郵政物流園區,區內設置北台灣郵件作業中心、物流中心、資訊中心、訓練中心、工商服務中心及相關公共設施。
    惟本案所擬購置產業專用區土地,其原徵收變更案承諾41.6公頃之產業專用區僅完成22.2公頃之標售,產業前景不明,且徵收民地作業所採預標售方式造成土地所有權人高度相對剝奪感及分配不正義之疑慮,迄今仍未完成所有徵收搬遷補償及安置或協調作業。爰此,針對103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專案計畫─新興計畫」─「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31億9,059萬3,000元,
    凍結二分之一,俟機場捷運A7站區段徵收作業完成辦理拆遷、遷移、安置、徵收、協調及地主發回土地分配之行政程序,
    並將建置計畫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楊麗環 羅淑蕾
        盧嘉辰 劉櫂豪 魏明谷 蔡其昌
  • (八)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2項,予以刪除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其103年度編列之績效獎金係以1.2個月為基礎,符合立法院決議,但其常以併決算方式增發績效獎金。為避免規避立法院決議情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其績效獎金支出應於預算額度內發放,非經立法院同意,不得以併入決算方式辦理。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羅淑蕾 蔡其昌
        魏明谷 盧嘉辰
  • 新增決議1項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專案計畫─繼續計畫」項下「購建郵政局所計畫」編列3億8,457萬4,000元。查該公司歷次購建局所計畫於興建完成後,實際投資報酬率常低於原預期報酬率,因投資效益不佳,導致延長計畫回收年限。於財政拮据之際,舉債業已逼近上限,本應周延評估各項計畫之效益;爰此,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近3年度「購建郵政局所計畫」之具體效益及檢討,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
    原列201億8,965萬元,
    配合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辦理「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2001-2014年」15億元及「臺北機廠遷建建設計畫」16億7,957萬5,000元,共計減列31億7,957萬5,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70億1,007萬5,000元。
  • 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1項,予以刪除

    1.臺灣鐵路管理局103年度預算案,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預算,其中包括賡續辦理「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103年度預算125億元,投資辦理城際客車及區間電聯車購車計畫。經查本計畫預定辦理新購車輛612輛及汰換車輛898輛。惟截至102年8月底止,累計汰換車輛數為364輛,換算執行率僅40.53%,較預定汰換數量落後534輛,落後幅度達59.47%。至購置車輛部分,累計購置數量523輛,亦較預定進度落後32輛,顯示汰換車輛計畫之執行,已較預定進度嚴重落後。爰要求交通部再督促臺灣鐵路管理局審酌各項計畫實際進度及預算執行能力,重新檢討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前,凍結五分之一。
    提案人:林國正 葉宜津 羅淑蕾 楊麗環
        管碧玲 劉櫂豪 魏明谷
  • (八)新增決議2項

    1.臺鐵票務爭議接連不斷,適逢節慶連假更有一票難求情事,造成東部地區民眾返鄉困難,票務系統更有不便民眾訂購,並屢傳遭不當壟斷之情形。爰要求臺灣鐵路管理局針對票務系統及其穩定度應即檢討改善,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2.臺鐵車站屢屢發生公共安全問題,對於旅客服務及公共安全影響甚大。爰此,要求臺灣鐵路管理局針對各車站內外周邊環境及旅客公共安全情形應即通盤檢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三、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
  • (八)新增決議1項

    1.審計部已近3年度於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針對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港區碼頭使用情形不佳提出審核意見。但依據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近2年來自營碼頭使用情形,除高雄港之使用率達八成以上,其餘各港之使用率均未達七成,其中蘇澳港及花蓮港甚至未達五成。爰此,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港區自營碼頭使用率及其規劃期程通盤檢討,提出改善措施,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四、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含桃園機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二)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140億8,100萬2,000元,照列。
  •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
    原列105億1,236萬3,000元,減列1億元(科目自行調整,不含桃園機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機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用人費用」項下「董(理)監事」100萬元,共計減列1億0,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4億1,136萬3,000元。
  • 3.稅前淨利
    原列35億6,863萬9,000元,增列
    1億0,100萬元,改列為36億6,963萬9,000元。
  • (八)新增決議3項

    1.桃園機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將由母公司兼任為原則,無額外薪資;另董監事亦採無給制,僅依規定編列出席車馬費。該公司業務範圍應排除公權力部分,並不與民爭利,以不影響現有保全業者,於桃園國際機場已執行業務範圍為原則。
    2.103年度桃園機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費用」共編列816萬9,000元,為「水電費」、「郵電費」、「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公共關係費」……等。查桃園機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乃以現有航警人力不足支應機場安全維護作業及現有保全業者不具機場保全專業為由,103年度擬轉投資2億元成立桃園機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第1年員工人數295人,預計至107年度增為695人。然機場安全維護依法乃航空警察之責,相關業務與安全維護應變計畫未釐清核定前,仍將面臨保全人員與航空警察職權範圍難以劃分的問題;且長期而言桃園機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用人費用」將日益墊高,成為整體營運之人事成本。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就轉投資成立桃園機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所涉維安業務計畫、財務計畫,及與航空警察局協調等相關事宜,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魏明谷
    3.桃園國際機場為國家門面,係本國對外主要國際機場,其設施管理攸關國家形象,歷年來卻出包不斷,舉凡施工不慎,水淹航廈、工作圍籬倒塌、地勤車衝撞飛機等嚴重損及國家形象之情形。桃園航空站已改制為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多年,惟機場服務品質未如預期提升,甚至每況愈下。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旅客場站安全及服務、場站內外與周邊勤務管理及安全維護情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其餘均照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伍、非營業部分
    內政委員會
    甲、內政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營建建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
  •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2案,送院會表決

    1A.「營建基金—住宅基金」項下103年度「新北市林口區—國民住宅興辦事業計畫」預算編列38億8,419萬元,爰針對103年度該計畫所需經費38億8,419萬元,建議全數刪減。並要求營建署應立即停止進行「新北市林口區—國民住宅興辦事業計畫」。
    說明:
    (1)「營建基金—住宅基金」項下「新北市林口區—國民住宅興辦事業計畫」,辦理新北市林口區國民住宅計3,018戶,期程102年至107年、資金約需171億6,000萬元,102年度編列6億7,244萬元,103年度編列38億8,419萬元。
    (2)惟,本案係因應2017年世界大學運動會選手村興建,由營建署提供土地與資金委由台北市辦理,並在世大運結束後由新北市辦理住宅配售(租)作業,與目前住宅法「社會住宅」的立法精神不合。
    (3)另外住宅基金係屬預算法中「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的作業基金,但在「新北市林口區—國民住宅興辦事業計畫」卻未說明之後住宅配售(租)收入的歸屬,也不符預算法的規定。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1B.103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提案:「住宅基金編列新北市林口區─國民住宅興辦事業計畫38億8,419萬元,建議全數刪減,並要求營建署應立即停止進行新北市林口區─國民住宅興辦事業計畫」乙案。建請刪除本項提案。
    說明:
    (1)林口國宅興建計畫業經行政院101年8月10日核定,該國宅興建經費係由住宅基金於102至107年度編列預算支應,完工後先配合2017年世大運暫借作選手村使用,收回後再配合當時住宅政策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出售(租)對象、資格及出售(租)方式及轉售限制條件等,據以辦理;其出售(租)收回款額將繳回住宅基金循環利用。
    (2)依行政院103年2月25日函示「住宅基金103年度預算案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為應新北市林口區-國民住宅興辦事業計畫,順利推動執行之業務實需,原則同意先行辦理。」興建工程所需經費自103年3月起,按月撥付臺北市政府,預計截至12月底撥付16.58億元。
    (3)本案倘停止興建,除須依約賠償廠商損失及已興建資金無法回收;另配合2017年世大運選手村使用,未能於105年12月底前完工,將嚴重影響國家形象及顏面,爰建請刪除本項提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 (八)新增決議7項

    1.內政部部長李鴻源於就任之初,曾提出將閒置校舍再利用改建為社會住宅之政策,惟部長就任迄今已逾1年,仍未見任何實際案例推動。立法院審議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曾通過決議要求內政部應於6個月內(102年7月15日前)提出「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內政部遲至9月30日始提出草案報行政院,未遵守立法院決議於期限屆滿前提出,應予譴責。經查內政部及所屬機關仍有不少閒置宿舍待利用,內政部應於1個月內清查其所屬閒置廳舍,提出空間活化再利用方案,區位合適者,應整理或改建作社會住宅使用。
    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段宜康
    2.為安置921地震受災戶,內政部營建署受委託於南投竹山柯子坑開發興建一般住宅透天厝98戶,七樓公寓式平價住宅56戶,共計花費4億餘元,並於92年12月30日完工,93年5月3日複驗合格後移交南投縣政府接管,並供受災戶承購或承租之用,查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於95年2月4日適用期滿止,南投竹山柯子坑新社區一般住宅計98戶皆未售出,另平價住宅計56戶僅出租8戶,其餘餘屋於96年9月27日完成點交予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南投分處,並負責進行標售,點交迄今一般住宅98戶中標出30戶,一戶無償供法務部調查局使用,剩餘67戶未標脫,另平價住宅48戶全數無償撥用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使用;經媒體批露,該國宅工程品質欠佳且地處偏遠,致使921災民不願入住,成為「蚊子國宅」,使政府照顧災民之美意無法落實,公帑顯係虛擲。查該社區係由營建署負責開發興建監造,並完成複驗,惟災民入住該國宅後,表示有水電不通屋內滲水等狀況百出,顯見建造品質低劣,相關興建與驗收程序恐有疏失,爰要求營建署進行了解並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段宜康 陳其邁 黃文玲
    3.迄102年8月底尚有89戶未售國宅,其中未出租戶數為39戶,完工日期多迄今逾10餘年,甚有達20餘年者,鑒於未售國宅水電費等相關維護管理費用不貲,對於短期內仍無法售出之國宅,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要求住宅基金應積極研擬運用措施,如做為社會住宅出租運用等方式,俾免閒置資源且浪費國家預算。
    提案人:姚文智 陳其邁 李俊俋
    4.營建署無視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02年5月20日決議,縱容台北市政府僱派包商進入林口國宅預定地進行施工,恣意砍伐樹木,造成大量珍貴樹木枯死,應負督導不週之責,營建署應檢討追究失職人員責任,對於後續樹木移植工程應妥為監督,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善後處置措施。
    提案人:陳怡潔 姚文智 李俊俋 陳其邁
        段宜康
    5.住宅基金近年度陸續辦理新北市林口區國民住宅興辦事業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興辦社會住宅、辦理租屋服務平臺等計畫,上開計畫為住宅政策之重要內容,惟各項計畫資訊公開程度顯有不足,年度預算書並未詳述各該計畫辦理及執行情形,公眾難以監督並及時掌握預算執行成效,爰要求內政部營建署應於立法院每會期開議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上開計畫執行情形書面報告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周倪安
    6.國民住宅條例已於今(2014)年12月23日經立法院通過廢止;該條例廢止後,國民住宅所有權人若欲移轉房地產權,將不受本條例及相關法規對於設籍年限之限制。惟行政院於2012年8月10日核定興建之「新北市林口區國民住宅興辦事業計畫」,預定興建3,018戶國民住宅,先作為2017年世界大學運動會選手村,世大運結束後,將交由新北市政府辦理配售(租)作業,預估售價每坪13.9萬元。該一國宅未來的搶購與轉售熱潮已可預見,為避免該末代國宅賣斷後政府喪失政策工具,國民住宅再度淪為市場炒作標的,內政部應將林口國宅轉作示範性社會住宅,專供出租使用。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7.行政院於前院長吳敦義任內為解決十大民怨,於99年3月10日核定「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經費由新市鎮開發基金支應並分年編列預算辦理,內政部據以辦理「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用地預標售)案」。前營建署署長葉世文涉嫌收賄,向各大財團兜售A7案,遠雄建設集團董事長於法庭證稱A7案交付葉500萬元,潤泰集團尹衍樑亦指稱葉向其索賄並指可提高容積率等語。不肖官員假居住正義政策,為貪贓枉法劣行,並使得標廠商保證獲利近百億。A7合宜住宅因惡質官員從中牟利導致財團獲致超額利潤,已損及全民利益,內政部應與得標廠商重新議約,追討不當得利,並將所得作為興辦社會住宅之用。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二、作業基金─中央都市更新基金
  • (八)新增決議4項

    1.中央都市更新基金103年度預算「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其他業務費用」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私有老舊公寓大廈整建維護規劃設計與工程施作5,000萬元。」經查「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整建維護工程」之優先施作項目為一般俗稱的「建築物拉皮」(建築物立面及綠、美化改善等),建築物整建維護不應以美觀改善為優先,應優先就難以重建方式進行都市更新之住戶,改善居住者之安全與舒適問題,補助建築物改善耐震防火等安全問題、水電維生管路之改善、無障礙設施或通用設計等,內政部應即修正相關補助辦法,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周倪安
    2.中央都市更新基金預算書表編製內容過於簡略,包括長期投資(不動產投資)採彙整揭示,不利瞭解案件辦理情形及各項經費性質,未來應參照營業(作業)基金所編「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預期進度明細表」格式,編製長期投資─不動產相關書表,並依個案列舉相關明細,包括個案情形或各類費用累計情形,及相關預估投資報酬率;繼續經費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過去年度累積之不動產投資明細亦應詳列。另捐、補助資訊揭露不足,難窺基金資源分配,未來應具體列明補助與捐助事由、對象名稱及金額,並敘明編列計算基礎。其他長期負債部分應將債務發生年度、對象、償還期間及償還財源明細等詳實編列,以利立法院審議。內政部營建署並應於1個月內將上開各項資料,補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周倪安
    3.中央都市更新基金103年度編列「都市更新投資」8億7,098萬5,000元辦理政府為主之都市更新案招商投資開發,另編列3億元辦理都市更新產業行動計畫補助項目。有鑑於興辦只租不賣之社會住宅係住宅法賦予各級政府之法定義務,爰要求「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應將社會住宅之興辦納入爾後中央政府辦理都市更新投資與補助之重點,並修正「社會住宅長期推動方案」,另應就已進行中之案件納入社會住宅興辦之可行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評估報告。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4.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辦理各不動產投資之土地入帳及評價方式不一致,且偏離市價,除與商業會計法規定不符,恐將造成及嗣後不動產投資評估價格、公共設施受益費估列與計算相關成本之低估,肇致決策偏誤,損及國家利益。立法院審議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中央都市更新基金通過之決議:「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於98年度由國庫撥充4億元成立,並於99年度將『中山女中南側都市更新案土地』,國庫資產作價以核定當期公告地價計撥入基金財產,總價值5億8,645萬6,500元。為符合商業會計法所定,資產取得以公平價值入帳之原則,故要求開發完成後應重新辦理資產重估,以避免未來更新案招商之成本低估,影響基金收益。」除上開「中山女中南側地區都市更新案」外,未來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辦理之所有案件,包括103年度辦理之「鼎興營區都市更新案」及「新北市板橋浮洲榮民公司及周邊地區合宜住宅投資興建計畫」之公共設施與商業區開發等,均應比照立法院100年度決議內容辦理。
    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周倪安
    其餘均照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甲、國防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
  • (八)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2項,修正為

    2.有鑑於國軍各軍事投資建案均是在立法院同意預算後執行,且各項武器裝備的採購,無論是委託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辦理,還是經由商購、軍售的管道,不但金額龐大且後續維持費用更是驚人,是以國防部應於102年度開始,每項武器設施之建案「作戰需求測試計畫(機密者除外)」所作檢測應編撰報告,
    視立法院委員所提,以書面送交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馬文君 陳唐山 詹凱臣
    二、作業基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
  • (八)新增決議1項

    1.國軍眷村改建工程,經查至102年底止,該基金仍有臺北市政校後勤區、屏東縣崇仁新村及屏東縣共和新村等3處眷村改建工程案尚未完成,無法依行政院核定計畫於102年底前完成,不利眷戶安置,除已違背行政院不得再有延誤之要求外,亦有負國防部務求於期限內完成改建之囑,國防部應檢討查究承商責任依契約追償,並要求國軍眷村改建等工作完成後,應即辦理清理工作,並歸還基金墊款後,餘存權益解繳國庫。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三、資本計畫基金─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
  • (五)新增決議1項

    1.國軍營舍改建基金成立迄今15年之久,並自101年度起將軍事工程及設施納入辦理,為支應龐大工程資金需求,持續檢討不適用營地陳報行政院核納基金來源清冊,以增加基金來源。近年來由於土地處分受限500坪以上不再標售,並透過標租、設定地上權、有償撥用等多元方式活化利用,例如空軍總部開發等案,故要求國防部針對總冊土地之活化、開發方式及土地處分情形,按季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
    (二)業務收支部分:
  • 1.業務總收入
    原列24億9,163萬2,000元,
    配合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補助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代榮民工程公司舉借款利息」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億8,663萬2,000元。
    2.業務總支出:
  • 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1)項,予以刪除

    (1)有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所列「業務外費用」5億0,440萬7,000元,101年度決算數為3億4,390萬1,000元,明顯寬列57%,顯示該基金預算浮編,並與實際支用有所落差,爰予凍結十分之一,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書面報告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陳歐珀 邱議瑩
  • 3.本期賸餘
    原列11億5,515萬1,000元,
    增列40萬元,改列為11億5,555萬1,000元。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新增投資1億元,收回投資1億9,823萬3,000元,均照列。
  •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1案,送院會表決

    1.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以欣雄天然氣公司未能配合落實安置政策,不符原始投資目的為由,於103年度編列處分欣雄公司股權預算,包括收回投資2億8,633萬2,000元及處分賸餘4億5,471萬6,000元,計7億4,104萬8,000元。安置基金近幾年投資欣雄天然氣公司之報酬率尚稱穩健,101年度及102年度之投資報酬率分別為13.62%及15.72%,安置基金處分此一報酬率較佳之事業股份,卻增加持有報酬率較低之事業,如欣欣水泥等,且僅以未能配合落實安置政策為由,其投資決策之合理性顯然有待商榷;為免國家資產遭任意處分,爰全數刪除103年度處分欣雄公司股權預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蔡煌瑯
  • (八)新增決議2項

    1.「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安置基金管理委員會及龍崎工廠、清境農場、武陵農場、福壽山農場、彰化農場、嘉義農場、屏東農場、花蓮農場、台東農場等9個附屬單位預算分預算,支出皆有編列「獎金」科目,包含年終、考績及績效獎金之編列,其中年終獎金皆編列1.5個月、考績獎金編列由0.8~2個月不等,另編列績效獎金1.5~2.2個月不等。惟查,其獎金編列方式皆與公務人員核發標準不但明顯不符,顯有違法編列績效獎金之虞;基此,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及其各附屬單位分預算之「獎金」編列預算,自104年度應予檢討與法不符之「績效獎金」發放標準,並將檢討報告送至立法院。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2.有鑑於全國25家天然氣公司中,就有17家是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之直接或間接轉投資的「欣」字輩天然氣公司,所投資天然氣公司之市占率總和超過66%。然其中欣隆、欣湖、欣桃、欣林、欣嘉、欣屏等6間天然氣公司之董事長不但皆由退輔會核派,並皆由退役將官擔任,顯然對該等公司已實具經營主導權;另,欣欣、欣中、欣彰、欣南、欣高、欣雄、大台南區等7間天然氣公司之董事長為特定政黨人士擔任;而轉投資之欣雄、欣彰、欣南等3家公司之董事長竟皆為同一人,實有不當,顯見退輔會轉投資之天然氣公司不但未以專業經營為考量,更多由特定政黨人士及退役高階將領擔任董事長,明顯有圖利及酬庸特定人士之虞。
    另依據監察院103年之調查報告指出,近4年來待遇最高的是在99年派任某家天然氣公司董事長的退將,年薪達430萬元,而年薪達300萬元者也有8人。從99年到102年10月,退輔會薦派副總經理以上職務的天然氣公司有12家,共34位。其中,33位是退役將領,一位屬校級。
    爰此,為避免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轉投資之天然氣公司繼續淪為退輔會的「禁臠」,變相成為「豢養肥貓」的機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如何提升經理人專業有效經營及轉投資計劃之經營績效」報告。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二、作業基金─榮民醫療作業基金
    (二)業務收支部分:
    2.業務總支出:
  • 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1)項,予以刪除

    (1)有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臺北榮民總醫院之加護病房未設家屬休息室,致病房外家屬必須向住院病房借用盥洗設備,令民眾感到極為不便亦有打擾住院病人之虞。為彰顯榮民醫院醫療服務品質,爰凍結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業務外費用」預算2億4,095萬7,000元,六分之一,俟臺北榮民總醫院設置加護病房家屬休息區盥洗設備供加護病人家屬使用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陳歐珀 邱議瑩
    其餘均照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經濟委員會
    甲、行政院主管
    一、作業基金─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644萬4,000元,照列。
  •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2案,送院會表決

    1A.查立法院於審議100年度「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時,業已全數刪除假組織改造之名所編列的「國發大樓興建計畫」預算,然於103年度國家發展基金中再次編列「國發大樓規劃興建計畫」,除藐視國會決議外,更有「換個招牌就要新蓋大樓」之情事。查國發會之改組,係整併研考會、工程會部分單位、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等,僅單位間的整併而非新設,但是「換個招牌」卻規劃斥資8億6,063萬1,000元,來蓋「國發大樓」,實與政府組織再造之政府瘦身及機關間整併以發揮人力、資源運用縱效之目的相悖;復依據預算書所揭露原經建會之自有的辦公房屋有2棟,面積約5,929坪,另國家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也有台產懷德大摟7樓房舍419坪,加上研考會自有辦公房舍面積約2,213坪,合計高達8,561坪,遠比國發大樓興建計畫總樓板面積為6,443坪,還要多出2,118坪,現有的坪數就比要新蓋大樓的坪數還多,為何還需要蓋新大樓?國家發展委員會執掌國家整體發展政策之規劃,除應考量整體國家資源之妥善配置外,更應充分掌握國家資源之運用效率;爰全數刪除103年度國家發展基金之「國發大樓規劃興建計畫」預算451萬5,000元,俾以節省公帑,並避免國家資源遭錯置。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1B.103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民進黨及台聯立法院黨團提案:「全數刪除103年度國家發展基金之國發大樓規劃興建計畫預算451萬5千元,俾以節省公帑,並避免國家資源遭錯置。」乙案。建請刪除本項提案。
    說明:
    (1)國家發展委員會職掌業務符合基金用途(法規面),且國發基金之執行有賴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員推動(實質面)。
    (2)組織改造國發會整併原經建會、原研考會、工程會等機關,散分多處辦公,對行政效率不利。新建國發大樓供國發會、基金會使用,可增進效率(新建面積較原面積少,效率高)。
    (3)國發大樓計畫之執行,可提高基金房地產運用效益:
    完成後原使用大樓可出租,所得歸繳基金,將提升財產運用收益。
    管理會遷入國發大樓,騰出之台產懷德大樓7樓辦理出租。
    前研考會、主計總處電資中心辦公空間歸還國產署統籌使用。
    (4)綜上,爰建請刪除本項提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 (八)新增決議2項

    1.查近年來國家發展基金─各項投資預算之執行,除有預算執行率嚴重偏低之情形外,更有新增直接投資案件數量及金額偏低,信託投資案件比重卻大幅提升,因此降低監理密度,並喪失對投資案件監督考核功能,有悖離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所定國家發展基金設置目的之疑慮;且針對信託投資案件部分,更遭監察院於103年6月針對國家發展基金「…將匡列之資金交由文化部代為執行,並容忍該部將過半資金再交由專業管理公司辦理投資評估、審議核決及投資後管理,投資評估審議之嚴謹度又遜於文化部自行辦理,且該部迄未自行辦理,國發基金亦未善盡監督之責,核均有怠失。另所投資之對象多屬已發展成熟不乏資金來源之企業,且過於集中娛樂影音事業,實需資金挹注扶植之新創、微型文創企業,反無法獲得專業管理公司之投資,而文化部未採取改善對策,國發基金亦未確實把關,投資審議會徒具形式、聊備一格,未能積極發揮功能,皆有未當。以上核均有違失」,提出糾正在案。為防杜國家預算資源遭不當配置或黑箱濫用,爰要求:
    (1)國家發展基金針對各項投資,就信託投資部分給予管理顧問公司之管理費等經費,應通盤檢討,並應訂定上限之規定。
    (2)國家發展基金應每半年將「各項投資」項下各該信託投資之投資管理顧問公司之名稱、其所協助投資之對象(名稱及其所屬業別)、投資計畫或投資合約之主要內容及投資金額、投資成效之檢討,及其管理費用,彙整製表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利國會監督。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2.有鑑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為協助遭ECFA等貿易自由化衝擊的產業,支應受貿易自由化衝擊產業之資金需要,並協助調整其經營型態,自100年度起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優惠貸款」,計畫貸款總額度為200億元(103年度編列6億元),貸款對象主要係為「經濟部定義之因應貿易自由化需調整體質之產業」,預計實施期程為99年度起至108年度止(計10年計畫)。惟囿於經濟部對「因應貿易自由化需調整體質之產業」及「因應貿易自由化的受損產業認定機制」皆定義不明,致目前貸款對象未定,加上申請標準與門檻嚴格,造成承貸銀行迄今仍未能行文至各營業單位並開辦該項貸款業務。又鑑於經濟部未能明確定義「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優惠貸款」之產業對象,致貸款計畫延宕迄今仍未進行,恐使期待資金支援之業者陷入「看得到,吃不到」之窘境,喪失政府扶助業者之美意;為促使該方案發揮實質效益,協助業者改善產業結構,提昇國家產業競爭力,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於3個月內洽經濟部、勞動部等相關部會,規劃完整配套措施、落實該項計畫預算之運用及提出具體可行之改善方案(包括補助資格應納入「因產業外移而失業之勞工」,並加速審查受自由貿易衝擊企業名單,檢討媒合機制…等等問題),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二、特別收入基金─離島建設基金
  • (五)新增決議2項

    1.查離島建設基金─基金用途項下列有「補助離島地區辦理消防、醫療及環保建設計畫」,惟現行離島地區除有醫療資源不足情形外,更有醫療緊急後送作業冗長程序導致嚴重影響離島居民生存權之情事,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即會同相關部會與地方政府,通盤檢討各該離島地區之醫療資源、緊急後送機制,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與改善措施之專案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2.查離島建設基金98年、99年、101年及102年有多項計畫超支併決算之情形,且超支比率及金額偏高,而超支原因主要係執行以前年度計畫,顯見離島建設基金未能覈實編列預算,更有未妥適控管經費之情事;爰要求離島建設基金針對98年度起超支併決算情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三、特別收入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
  • (五)新增決議2項

    1.依據預算法第50條及第39條,以及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相關編製規定,各基金本應評估其「業務實需,擬具業務計畫後,按計畫別逐一編列,並應敘明計畫內容及預期成果。」;惟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自設置以來,預算書中基金用途項下所列「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花東地區永續發展投資計畫」之編列過為簡略,且103年度之「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花東地區永續發展投資計畫」亦有未說明各項補助子計畫之詳細內容及預期成果,投資計畫之依據未經核定前即編列高額預算,委託調查研究費未依規定詳列計畫名稱、內容摘要及各計畫經費等情事;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於其官方網站及「花東地區永續發展主題網」,將已執行完畢、執行中及已規劃完成之各項細部計畫之主要內容、預算編列及執行,以及補捐助、委辦等明細資料上網公開,每半年並須函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2.查行政院已於103年10月29日核定之「花東產業六級化發展方案」,本方案中「財務規劃」明列「計畫執行所需經費原則應優先檢討由公務預算編列支應,必要時得申請花東基金補不足。」;爰此,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彙整103年度及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中有關「花東產業六級化發展方案」之預算配置、計畫內容等資料,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乙、經濟部主管
  • 新增決議1項

    1.經濟部主管非營業基金,相關計畫及預算配置,應以照顧根留台灣之產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為主,透過輔導、補助等方式,具體協助根留台灣的產業進行產業升級、轉型,協助台灣製造產製品之行銷、推廣,並可透過設置國貨館、推動設置MIT產品專賣區、專賣櫃位等方式,協助根留台灣的本土廠商;並請經濟部通盤研擬具體計畫、推動措施,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二、作業基金─水資源作業基金
  • (八)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1項,予以刪除

    1.經濟部水資源作業基金103年度預算「銷貨成本」、「管理及總務費用」、「業務外費用」等項下「一般服務費」,均有編列經濟部水利署北區、中區、南區水資源局員工文康及體育活動費用,顯未落實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3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3點零基預算之精神,爰凍結103年度預算「銷貨成本」、「管理及總務費用」、「業務外費用」等項下「一般服務費」預算五分之一,俟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並經審查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國棟 李慶華
    連署人:張嘉郡 簡東明 楊瓊瓔
  • 新增決議1項

    1.為達綜合治水、流域治理之成效,經濟部水利署應就水資源作業基金與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所定「流域綜合治理計畫」間之關聯,及如何配合該治理計畫,通盤檢視相關預算之配置及運用,研提具體措施及未來年度之預算配置規劃,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三、特別收入基金─經濟特別收入基金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154億0,149萬5,000元,照列。
  • 2.基金用途
    原列179億0,825萬元,減列推廣貿易基金
    15億0,612萬元〔含「貿易推廣工作計畫」之「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212萬元、「專業服務費」350萬元(含委託辦理捐助法人、團體或商號參加國際展覽業務計畫50萬元、委託辦理台灣會展領航計畫200萬元及委託辦理發展暨舉辦大型活動計畫100萬元)及「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項下捐助個別廠商赴海外參加國際展50萬元、
    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擴建南港展覽館)計畫15億元〕、能源研究發展基金2,231萬9,000元(含「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之「服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31萬9,000元、「專業服務費」項下科技計畫2,000萬元及「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項下LED路燈節能示範計畫200萬元)、石油基金6,920萬元(含「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項下加氣站設置補助420萬元、中小企業購置節約能源設備優惠貸款利息補貼6,000萬元及電動車示範運行補助500萬元),共計減列
    15億9,763萬9,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3億1,061萬1,000元。
  • 3.本期短絀
    原列25億0,675萬5,000元,
    減列15億9,763萬9,000元,改列為9億0,911萬6,000元。
    四、特別收入基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103億6,710萬6,000元,照列。
  • 2.基金用途
    原列15億5,466萬5,000元,減列「服務費用」6,599萬元(含「印刷裝訂與廣告費」4,000萬元、「一般服務費」99萬元、「專業服務費」2,500萬元)、「材料及用品費」120萬元、「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計畫」
    3億1,000萬元(含「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6,000萬元),共計減列
    3億7,719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11億7,747萬5,000元。
  • 3.本期賸餘
    原列88億1,244萬1,000元,增列
    3億7,719萬元,改列為
    91億8,963萬1,000元。
  • (五)新增決議1項

    1.查核一廠到核三廠目前預定之除役時間分別為:107年12月5日(核一廠一號機)、108年7月15日(核一廠二號機)、110年12月27日(核二廠一號機)、112年3月14日(核二廠二號機)、113年7月26日(核三廠一號機)、114年5月17日(核三廠二號機)。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10月6日表示,核一廠一號機燃料池已近爆滿,但乾式貯存設施遲未取得竣工許可,以致103年底一號機就將無法正常運轉,比最快四年後屆齡除役的規劃提早停機;且除核一廠一號機的燃料池暫存空間幾乎爆滿,核二廠燃料池暫存空間也只能使用到2016年底,可見我國運轉中核電廠不只無法延役,更必須立即面對提前除役之問題。爰此,我國運轉中核電廠延役或除役與否,請立即檢討規劃相關方案,並請台電公司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黃偉哲 蘇震清 李慶華 尤美女
    連署人:葉津鈴 陳明文 潘孟安
    五、特別收入基金─地方產業發展基金
  • (五)新增決議1項

    1.查地方產業發展基金之設立,係為協助發展地方特色產業,以促進地區經濟繁榮,而地方特色產業之發展,亟需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相互合作,以收綜效,另查產業創新條例第五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訂定「地方產業發展策略」,為令國家預算資源得有有效配置、運用,並發揮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協力合作,帶動地區經濟繁榮之效果,爰要求經濟部及所屬工業局、中小企業處、地方產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須定期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就地方產業發展基金之預算配置及如何結合「地方產業發展策略」,協調、溝通,以令國家預算資源得以有效運用。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丙、農業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農業作業基金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2億3,794萬5,000元,增列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業務收入」314萬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4,109萬1,000元
  • 2.業務總支出
    原列2億1,440萬4,000元,減列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
    100萬元,其餘均照列,
    改列為2億1,340萬4,000元。
  • 3.本期賸餘
    原列2,354萬1,000元,
    增列414萬6,000元,改列為2,768萬7,000元。
  • (八)新增決議1項

    1.為避免台灣農業科技、技術、品種不當外流,衝擊我國農業及農民權益,爰要求:農業委員會針對台灣農業科技、技術、品種等,遭不當外流之情事,應即通盤調查,並應確實掌握外流至確實掌握中國之農業科技、技術、品種及其現況,並應強化風險管控及管理機制;針對涉嫌不法者,應即依法處罰或移送檢調機關查察。農業委員會應即釐清台灣未外流之農業關鍵技術、品種等,建置資料庫,強化管控,並明定應保護之農業關鍵技術審核指標。接受政府預算資源挹注之機關(構)、公法人及團體等,與農業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若有不當外流台灣農業科技、技術或品種之情,經調查屬實者,應即停止預算資源之挹注或撤銷其設立許可。針對台灣農業科技、技術、品種之外流情形之調查、管制措施之改進,農業關鍵技術之審核標準,請農業委員會於2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二、特別收入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 1.基金來源
    原列488億3,907萬4,000元,
    配合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農業委員會第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農業特別收入基金」5億3,708萬3,000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政府撥入收入」項下國庫增撥農村再生基金辦理農村再生規劃、人力培育、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等計畫所需資本性支出5億3,708萬3,000元;另增列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其他收入」2,000萬元,
    增減互抵後,共計減列5億1,708萬3,000元,其餘均照列,
    改列為483億2,199萬1,000元。
    2.基金用途:原列385億9,168萬9,000元,減列農業發展基金「農業研究、實驗、技術改進計畫」之「服務費用」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85億9,158萬9,000元。
  • 3.本期賸餘
    原列102億4,738萬5,000元,
    減列5億1,698萬3,000元,改列為97億3,040萬2,000元。
  • (五)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2、3項,予以刪除

    2.農業發展基金103年度「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編列1億8,648萬元,較102年度預算減少3,395萬2,000元,減幅15.4%,較101年度決算數增加9,147萬2,000元;然有鑑於國內長期存在農產品價格暴漲暴跌及產銷失衡等問題,但是農產品緊急調節處理措施反應遲緩、執行成效欠佳仍是屢遭質疑,爰凍結該計畫預算1,800萬元,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近3年來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啟動情形及辦理成效,並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農業發展條例提出全國農業產銷方案、計畫,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林岱樺
    3.103年度「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計畫」編列10億8,577萬8,000元,鑑於我國目前並無農業保險制度,發生天然災害時,農民僅能依靠政府救助因應,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於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多以現金救助、低利貸款、專案補助等方式。但政府或因限制過嚴,實質救助農民天然災害損失比率仍然偏低,導致農民仍必須自行負擔大部分損失,爰凍結1,000萬元,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簡東明 徐耀昌 楊瓊瓔 李慶華
  • 新增決議3項

    1.查農業特別收入基金─農村再生基金自100年基金設立以來整體預算執行率僅約5成,各項計畫執行成效亦欠佳,顯未能達成設立基金之宗旨;我國農村面臨人口老化及流出情勢嚴峻,而農村再生之推動與農業縣市之發展,息息相關,亟需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相互合作以為有秩序性、計畫性地推動農村活化,以活絡農村產業經濟,爰要求農業委員會針對推動農村再生業務及農村再生基金之運用,應由農業委員會建置與地方政府之溝通與協調平台,並定期舉行會議,就農村再生業務之落實推動、農村再生基金預算之配置、運用,詳加討論並合力推動之,以活絡農村,嘉惠農民。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2.依據農業統計指標,最新統計之「農牧戶之農業所得」,102年度農牧戶每戶平均年所得為98萬5,343元,反而較101年度99萬5,645元,不增反減,其中102年度農戶戶每戶平均年所得來自農業所得部分為21萬3,801萬元,較101年度的21萬5,795元,減少1,994元,來自農牧戶來自農業部分之所得減少。查「農業特別收入基金」103年度基金用途即編列385億9,168萬9,000元,「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更下設7個分預算:「農業發展基金」、「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漁業發展基金」、「漁產平準基金」、「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農村再生基金」,含括農、林、漁、牧以及農村再生等各類特殊用途,然而,鉅額預算資源,卻無法讓來自農業之所得可以提升,顯見中央農政部門之施政、預算之配置無法有效改善農民生活。爰要求農業委員會應通盤檢視農業特別收入基金中各計畫之合宜性及其預算之配置,並就如何有效運用農業特別收入基金之預算資源以提升農牧戶之農業所得,以及如何積極協助青年農民及輔導青年從事農業,研提具體計畫,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3.查農委會迄今未依農業發展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訂定:「全國農業產銷方案、計畫」,對於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預算,卻連年縮減,但是對於靠天吃飯的農民而言,每每一個天災全年辛勞可能就化為烏有,只能從「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獲得些許的補償,檢視農業特別收入基金──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計畫,101年度決算數24億0,923萬3,000元,103年度卻僅配置10億8,577萬8,000元,然而。人人都不願意看見天然災害發生導致農業損失,但本項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計畫之預算配置,政府本應寬列,且對於現金救助金額及門檻,更應符合農民及農業所需,適時調整,發揮實質協助農民之功能。另針對全球變遷氣候變遷下之新型態、複合式災害,中央農政部門更應正視其可能對農業產生之影響,基此,爰要求農委會應即針對全球氣候變遷下所發生的新型態的農業天然災害,或是複合式災害,通盤檢討現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相關規定及申請程序等,以照顧農民。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其餘均照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財政委員會
    甲、行政院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2.基金用途:
  • 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1)項,予以刪除

    (1)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103年度預算案編列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政府應負擔之各項支出共80億6,200萬7,000元,其中為因應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政府應負擔加發6個月薪給部分計1億2,658萬3,000元;惟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釋股預算係於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所編列,距今已逾10年,且尚有國防安全疑慮待解,故該基金所編列之民營化支出,於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計畫未確定前,不宜動支。爰此,凍結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編列漢翔公司民營化所需支出1億2,658萬3,000元預算全數凍結,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秉叡 許添財 李應元 薛 凌
        盧秀燕
  • (五)新增決議1項

    1.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主要用途為支應各民營化案件所需相關支出,惟預算書中「基金用途」僅揭露支出總額,並僅說明該項經費係預計支付移轉民營之公營事業應由本基金支應之相關支出,而未詳細列示每一個案所需之支出金額。此外,依據財政部彙整各該主管機關經算結果,未來30年政府需負擔之潛在支出高達1,565億元;依預算法第九條規定:「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者,應於預算書中列表說明;其對國庫有重大影響者,並應向立法院報告。」,惟該基金預算書中亦未列明。爰此,要求自105年度起,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應於預算書中列示各部會所屬事業民營化支出及未來潛在負擔,以利本院審議。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乙、財政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地方建設基金
  • (八)新增決議1項

    1.預算法第四條規定,基金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財政部主管之地方建設基金屬於作業基金,其設置目的依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原為協助推動地方公共建設、促進地方發展。然財政部多次修改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包括協助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專戶按月撥付地方政府之資金調度、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短徵影響地方政府年度預算之資金調度等,使該基金得以支應地方政府之財政需求,卻損及作業基金之有償性,不僅悖離該基金之設置目的,且有違基金之獨立性,儼然成為財政部的金庫。矧中央政府就地方財政問題應進行通盤檢討,亦有其他適法政策工具足補統籌分配稅款資金調度。爰要求財政部於3個月內就地方建設基金之用途進行通盤檢討,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二、作業基金─國有財產開發基金
    (二)業務收支部分:
    2.業務總支出:
  • 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1)項,予以刪除

    (1)鑑於歷年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預算執行率明顯過低(99年度:13.07%、100年度:27.03%、101年度:24.42%),足見基金預算之編列評估未盡周延詳盡,爰凍結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預算五分之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方案並具體說明103年度預算編列之合理性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盧秀燕 翁重鈞
        曾巨威 薛 凌 羅明才
    三、債務基金—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 1.基金來源
    原列9,608億9,096萬2,000元
    ,配合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國庫署第4目「國債付息」11億4,438萬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債務收入—債務付息收入」11億4,438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597億4,658萬2,000元。
  • 2.基金用途
    原列9,608億8,272萬9,000元,
    配合基金來源修正,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還本付息計畫—債務付息支出」11億4,438萬元,另減列「債務事務費支出」項下「服務費用」之「廣(公)告費」12萬5,000元外,共計減列11億4,450萬5,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597億3,822萬4,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823萬3,000元,增列12萬5,000元,改列為835萬8,000元。
    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 (五)新增決議1項

    1.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之重要業務之「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主要係捐助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推廣金融知識並辦理消費者保護業務,基於該中心成立主要目的為提供金融消費者一項具金融專業且能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相關爭議之機制。惟依據金管會提供資料顯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1年度受理評議案件合計2,504件,其中當年度已結案者1,843件,但結案時間超過3個月之比率達22.8%(見表1),高於保險事業發展中心97年度至99年度爭議調處結案時間超過3個月之比率分別為17.57%、3.20%及0.9%甚多,與該中心迅速有效處理相關爭議之成立目的不符。基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立即要求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研議改善,並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送至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其餘均照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丙、教育部主管
  • 新增決議1項

    1.為評估各大學校務基金執行之績效,教育部自100年度起將之納入大學校務評鑑辦理。大學校院校務評鑑之項目包括:學校自我定位、校務治理與經營、教學與學習資源、績效與社會責任、持續改善與品質保證機制等5大項,各校務基金之財務管理與營運績效等列入第2大項「校務治理與經營」之12項參考效標之一。惟查100年度辦理大學校務評鑑結果,對於部分短絀金額偏高大學校務基金之財務管理與營運績效,並未提出待改善事項或建議事項;或雖列為受評鑑大學之待改善事項,但改善成效不彰,甚至短絀逐年增加,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從99年度決算短絀44億元,到103年度預算短絀達59.7億元。
    鑒於大專校院必須有適足經費支應,方能擁有良好師資及教學設施,以確保學生學習品質及提升競爭力,爰要求教育部對各大學之校務評鑑應加強考核各校之財務管理與營運績效,以提升其開源節流成效。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蕭美琴 蔡其昌
    二十、作業基金─國立臺南大學校務基金
    (二)業務收支部分:
    2.業務總支出:
  • 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1)項,予以刪除

    (1)凍結「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管理及總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公共關係費」3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邱志偉 何欣純
    五十七、作業基金─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
  • (八)新增決議1項

    1.十二年國教於103年正式上路,基本精神為落實適性揚才、讓孩子多元發展,教育部推行「技職再造計畫」,大力推廣技職教育,為銜接產業與學界,更推動「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培育建教生職業技能為目標之機制。經查,該校務基金103年度編列「建教合作收支」及「賸餘預算數」之相關預算,近年來卻遠低於決算數;103年度「教學收入」項下之「建教合作收入」科目編列4億7,134萬元;「教學成本」項下之「建教合作成本」科目編列4億7,000萬8,000元,預計來自該項業務之賸餘為133萬2,000元,較102年度的200萬2,000元減少67萬元,減幅33.47%,明顯低估。有鑒於此,爰要求教育部應依照十二年國教推動技職教育之政策,參照過去實績確實編列。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戊、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
  • (五)新增決議1項

    1.馬總統曾於100年原能政策記者會中宣布,核一與核二不延役,台電預定於107年及108年將核一廠2部機組進行除役計畫,考量「除役基金籌措、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措施、場址拆除規劃、高放射性廢棄物後續管理、場址周遭環境及社會影響評估」。皆與核子反應器設備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權益息息相關,因此核電廠除役計畫,不僅由中央負責發號施令,地方政府也應擁有表達意見,進行監督除役之權利。
    有鑑於此,爰建請該基金業務中的「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工作計畫」,不應只編列業務宣導研習、人事費及辦公用品等行政事務費用,並自104年度起,應將地方政府監督除役過程之業務經費納入,包括「輻射劑量評估及廢棄物產量預估、使用何種拆除工法及全系統除汙作業等安全審查技術」,核實編列基金預算,以協助監督核子反應器除役過程。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庚、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
    一、作業基金─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 (八)新增決議1項

    1.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多年來代辦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生產之出版品、文物仿製品、藝術紀念品及品牌授權等商品銷售,雖自102年度起依立法院決議於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編列雜項收入預算,將委外經營銷售文物衍生商品及餐飲服務業務之盈餘繳回基金,惟該社仍保留歷年累計之龐大盈餘。然此累計盈餘,係來自運用國家財產之收益,將歷年累計之收益留置於該社自行運用,核與國有財產法第7條第1項:「國有財產收益及處分,依預算程序為之;其收入應解國庫。」規定未符,爰要求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結束受託經營業務時,應立即將歷年販售故宮委託代銷文物商品之累計盈餘,繳回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其餘均照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交通委員會
    甲、交通部主管
  • 新增決議1項

    1.針就桃園國際機場日前(103年5月)發生黑貓被安檢人員錯當鴉賞,柴油錯當蜂蜜等違禁品誤上飛機等離譜情事,連菲律賓都要求我國加強安檢,嚴重影響我國國際形象;連航空警察局局長都稱安檢人員「老的老、小的小」,精神與經驗無法勝任長時間站崗檢查。探究桃園國際機場安檢漏洞之主要原因在於人員的訓練不足,航警加安檢人力也嚴重不足。爰此,要求交通部應立即協同內政部,重新檢討人力配置與編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機場維安警力配置及安檢人員安檢作業改善報告。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一、作業基金─交通作業基金
    (二)業務收支部分:
  • 1.業務總收入
    原列538億1,584萬元,
    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審議結果,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業務外收入」項下「依法分配收入」隨同調整增列4,460萬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38億6,044萬6,000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401億0,977萬7,000元,減列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120萬元〔含「用人費用」750萬元(含「警察」500萬元)、「勞務成本」170萬元(含「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之「辦理為民服務暨活化資產專業設計規劃費」150萬元及「年報委製費用」20萬元)、「管理及總務費用」200萬元(自「服務費用」項下「一般服務費」之「外包費」與「專業服務費」之「松山機場民航關聯產業廊帶」中自行調整)〕、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2億4,141萬6,000元〔含「勞務成本」項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之「道路維護作業」2億2,461萬6,000元及「專業服務費」之「國道6號東延至花蓮初步踏勘研究」1,280萬元、「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一般服務費」之「局務簡介」400萬元〕、觀光發展基金2,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億7,261萬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98億3,716萬1,000元。
  • 3.本期賸餘
    原列137億0,606萬3,000元,增列
    3億1,722萬2,000元,改列為140億2,328萬5,000元。
  • (八)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50項,修正為

    50.鑑於台灣誌記載「一府二鹿三艋舺」俗諺,為描述清領時期台灣3大港市之盛況,可見安平及鹿港地區自18世紀中葉即是台灣名聞遐邇的港市,由於發展甚早,成了台灣早期文教、產經與民俗發展之重要據點,也因此孕育了特有之建築、廟宇宗教、民俗藝術、聚落組成等深具文化底蘊與歷史價值之人文風貌,更是國家重要資產,其永續發展與活化刻不容緩。惟地方資源原已不足,復以中央及地方政府長期來欠缺整體政策之規劃,導致兩地重要歷史文化資產屢屢出現維護與保存之困難。為永續安平及鹿港地區之建築、民藝、民俗等特有歷史人文資產,致力發展觀光及振興產業以繁榮地方,重現「一府二鹿三艋舺」之榮光,爰建
    議由交通部觀光局
    透過套裝旅遊、活動及行銷宣傳及整備旅遊環境等方式致力推展觀光,協助彰化縣及台南市二政府持續辦理觀光景觀設施之改善。
    提案人:魏明谷 李昆澤 劉櫂豪
  • 新增決議1項

    1.桃園航空城複雜且龐鉅,計畫內容一再變更,卻未能確實控管;復航空城計畫為愛台12建設列管項目,卻未隨計畫變更滾動式調整,且同期預算執行績效未具一致性,未能確實控管。惟交通部另於103年8月8日提供列管項目明細資料顯示,總經費降至2,362.17億元,累計至102年度可支用預算數為936.76億元,累計執行數為875.71億元,執行率為93.48%,與前揭網站公布績效不符,且交通部亦未敘明差異原因,顯未能確實控管相關績效,牽涉民眾權益甚鉅。爰此,要求交通部針對桃園航空城計畫之經費及辦理情形等資訊,應詳細揭露公開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其餘均照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乙、考試院考選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考選業務基金
  • (八)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4項(1)(2),分別修正為

    4.以下2項決議,合併通過:
    (1)考選業務基金自99年度成立以來基金賸餘逐年下降,99年度尚有6,091萬8,000元,至101年度時僅賸821萬2,000元,考選業務基金主要的收入來源為考試報名費,然公務人員考試和特種考試之報考人數逐年減少,導致賸餘數也逐年下降。考選業務基金103年度預算賸餘僅編列206萬元顯屬偏低,如未來考生又減少抑或因虧損而侵蝕基金淨值,恐有破產之風險,爰此,
    考選部允應檢討成本支出之合理性,並進行基金的危機控管。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柯建銘 尤美女 王惠美 廖正井
    (2)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應繳交報名費,而報名費之收費基準依規費法第10條規定,考選部應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訂定公務人員考試規費收費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費收費。惟考選業務基金自99年度成立後基金賸餘逐年下降,初期尚有6,091萬8,000元及3,369萬2,000元之賸餘,及至101年度則僅賸餘821萬2,000元,主要係辦理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合計短絀2,689萬8,000元所致,而專技人員考試則賸餘4,940萬5,000元,等同令專技考試考生多繳報名費,以填補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繳交報名費不足的部分,顯然在不同考試考生間形成不公,爰要求考選部應針對個別考試之試務成本予以精算。
    提案人:王惠美 廖正井
    連署人:吳宜臻 王惠美 尤美女
  • 新增決議3項

    1.為落實客家基本法第六條(重點發展區,應推動客語為公事語言,服務於該地區之公教人員,應加強客語能力)及第七條(因應客家公務之需求)之基本精神。爰建請考試院考選部應於國家考試制度(例如:客家事務行政類科)之應考科目列考客語,以確保客家文化主流化,保障多元族群之利益與公平。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2.查立法院於98年審查監察院預算時已做出取消監察委員監試酬勞之決議,且現今考試委員擔任典試業務時並無出席費用,監察委員與考試委員同為政務官,執行典試及監試本屬其法定職責。爰建請考試院考選部檢討與監察委員監試出席費相關之「勞務成本─試務成本─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之必要性。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3.查現今各類高普考試、特種考試及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考試之考試種類淨減2種,惟相關考試類科卻淨增44類、應試科目淨增115科,並考試類科多有重複,致命題費、審查費、閱卷費暨題庫建置等試務成本徒增且無實益,為秉撙節原則,要求考選部全盤檢討整合各類國考考試種類、考試類科暨應試科目,於3個月內提出整合方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預計於105年度著手實施。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其餘均照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甲、勞工委員會主管
  • 新增決議1項

    1.勞動部於改組後,成立「勞動基金監理會」,負責各項勞動基金投資運用之監督,攸關上千萬勞工權益及福祉,勞動基金監理單位之責任重大可見一斑,因此,監理會開會過程,應讓全體勞工清楚瞭解實屬必要。經查,現行勞動基金監理會之會議紀錄,並未記載會議實錄,爰要求未來勞動基金監理會之會議應比照全民健康保險會,會議7日前預告議程、會議後10日內公開會議實錄,並公開上網以為週知並提供社會大眾閱覽、監督。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一、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原列142億6,096萬5,000元,除配合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勞工委員會第3目「勞資關係業務」之「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補助勞工權益基金之獎補助費「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法律扶助行政費用」100萬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第2目「職業訓練業務」第4節「身心障礙者業務」之補助就業安定基金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計畫22萬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政府撥入收入」之「國庫撥款收入」100萬元及「政府其他撥入收入」22萬元外,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2億5,974萬5,000元。
  • 2.基金用途
    原列165億0,411萬5,000元,配合基金來源修正,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勞工權益基金「勞工權益扶助計畫」之「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之「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法律扶助行政費用」100萬元,
    另減列「勞工權益扶助計畫」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4億9,311萬5,000元。
  • 3.本期短絀
    原列22億4,315萬元,
    減列978萬元,改列為22億3,337萬元。
  • (五)新增決議1項

    1.鑑於勞動部設立免付費「1955專線」,提供外籍勞工和雇主諮詢及申訴,並為使申訴案件能及早處理,亦利用電子系統派請各地的勞工主管機關進行調查,並且持續追蹤和管理,然勞動部建立1955申訴專線,卻沒有針對專線申訴進行統計分析。例如社福外勞的緊急事項高於產業外勞。爰此要求勞動部儘速研擬周全之案件分類統計措施,健全申訴管道研究,以利勞動環境改善。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乙、衛生福利部主管
  • 新增決議7項

    (一)食品科學人才不等於食品安全人才;國內食科系所幾乎不開毒理與食品安全相關課程,教授們專長以食品化學、食品加工、健康食品、食品微生物與營養學為主,其專長為食品加工與製造,對食品加工衍生之安全問題缺乏專業訓練。反觀先進國家在食品藥物管理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相關單位都聘有很多具公共衛生與毒理學博士的專業人才參與化學品的評估與管理工作。爰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會同教育部等相關單位於3個月內檢討完成如何培訓我國食品安全人才及落實執行,並在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二)食品生產、製造、處理、儲存、運輸、零售、消費等每一階段皆須執行食品安全評估,且有整合不同部會,建構從農場到餐桌之食品安全預防策略之必要;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於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開議前研擬《食品安全基本法》草案,並納入跨部會之食品安全委員會之設置。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同時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衛生福利部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主管機關,應以身作則,即日起公布食品安全衛生檢驗資訊時亦應遵循上述法規辦理,以昭公信。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四)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第五項:「中央主管機關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依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公告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採取下列管理措施:一、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製造及加工之方式或條件。二、下架、封存、限期回收、限期改製、沒入銷毀。」然近幾次重大食安案件,頻有地方與中央處理疑慮食品下架不同步的狀況發生,導致銷售廠商及民眾無所適從,衛生福利部應於今年年底前研擬出疑慮食品下架之原則,並於1個月內公告標準作業流程,以杜絕類似狀況再次發生。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五)近年美容醫學興起,也產生許多醫美亂象,甚至衍生醫療糾紛,為保障民眾在美容醫學上的就醫安全及手術品質,請衛生福利部應在3個月內清查所有醫美診所,針對(1)醫美器材之品質管理(2)是否容留美容諮詢人員從事醫療行為(3)建立廣告監測查核機制(4)建置美容手術、針劑注射之執行方法、風險、副作用、併發症及後遺症發生機率、併發症及後遺症之處理方法等資訊,並公開於網路,以澈底保障民眾就醫安全。上開處理結果並應於104年4月30日函報立法院。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六)政府自2008年起推動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發展各項居家及社區式服務資源,佈建日間照顧中心。並於2011年起推動日間照顧「呷百二計畫」,已於102年達成全臺設置120所日照中心,遂於103年5月28日推出臺灣368照顧服務計畫,規劃每一個行政區設置日照中心為目標。
    依衛生福利部提供目前國內日照中心佈建情形,新北市16家日照中心,設置兩家的區域包含新店區、板橋區、三重區,設置一家的區域則是泰山區、新莊區、永和區、汐止區、土城區、淡水區、林口區、八里區、中和區、瑞芳區等,仍有其他行政區尚未設置日照資源。
    查新北市公共建設資源配置,蘆洲區、五股區發展相較於其他區域緩慢,為平衡區域發展,以及落實每一個行政區設置日照中心的目標,請衛生福利部應儘速於新北市蘆洲區、五股區設立日照中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林淑芬
    (七)為因應我國劇變之高齡化趨勢,以及高齡化社會中長者多重共病症與疾病特殊性之狀況,中央健康保險署推行「醫院以病人為中心門診整合照護試辦計畫」,然而整合性照護並非僅限參與該計畫之醫療院所所開立之診次才能達到「病人整合照護」之功效,經過完整專業訓練與甄審合格的老年醫學專科醫師亦是老年整合照護重要的執行者。
    經查,老年醫學專科醫師身為各醫療機構進行多科別藥物與照護整合之角色,因此病人於單一診次的藥物處方數與檢查項目可能較其他專科單一診次稍多,但可以減少病人多科就診之醫療耗用,然而健保申報時卻經常受到中央健康保險署忽略其整合專業與時間消耗之不當核刪,雖後續有其申覆機制,然行政程序來往,耗費之社會成本甚鉅。中央健康保險署應針對其他亦可達到「病人整合性照護」之門診或醫事人員,予以相對專業性的後續健保申報核刪處理機制,以作為對整合性照護人員之尊重與鼓勵。
    爰此,建請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老年專科及願意進行藥物與照護整合之相關醫事人員,研議申報註記或其他因應方式,以利申報後端之審核程序易於辨識,並直接委由整合專業之相關醫師進行審核,避免非整合照護專業醫師之不當核刪,導致後續申覆之行政程序上不必要的成本耗用。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節如
    三、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 (八)新增決議2項

    1.全民健康保險基金103年度預算案保險給付5,287億9,455萬7,000元,較102年度之5,094億7,914萬3,000元,增加193億1,541萬4,000元,經查我國每人平均門診次數及領藥次數逐年遞增,另依監察院102年調查報告顯示,國人異常就醫或重複領藥之情形過於浮濫,欠缺有效管理之管控措施。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責成中央健康保險署提出抑制健保資源不當耗用之改善方案,並於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田秋堇
    2.我國高齡化社會已為難以抵擋之趨勢,更甚者,超高齡化社會亦即將來到。對此,中央健康保險署雖已推出「醫院以病人為中心門診整合照護試辦計畫」,然而其成效仍有待加強。此外,整合性門診非為唯一具有整合性照護功能之機制,許多老年醫學專科醫師亦為整合照護中的主要執行者。
    經查,老年醫學專科醫師進行多科別藥物與照護整合之角色,因此於單一診次的藥物處方數與檢查項目可能較其他專科單一診次稍多,但卻可減少病人多科就診之醫療耗用。然而,全民健康保險申報時卻常受到中央健康保險署忽略其整合專業與時間消耗之不當核刪,雖後續有其申覆機制,然行政程序來往,耗費之社會成本甚鉅外,亦使專業人員灰心不已。中央健康保險署應針對其他亦可達到「病人整合性照護」之門診或醫事人員,予以相對專業性尊重。
    爰此,建請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醫院以病人為中心門診整合照護試辦計畫」之成效提出改善機制與未來規劃期程。並針對願從事整合照護機制之醫事人員,研議健保申報之特殊註記,以使全民健康保險申報後續之審核相關事宜得由整合性專業人士進行,降低行政程序往來之非必要成本。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五、特別收入基金─健康照護基金
  • (五)新增決議1項

    1.鑑於近來各地方政府普遍性加碼投入疫苗施打補助政策,然而,各疫苗種類及防範項目有所不同,各地方政府採購疫苗品項也有所不同,且坊間有許多不肖醫師以舊型疫苗混充或謊稱為新型疫苗,進而賺取價差從中獲利,民眾因衛教認知不足難以辨別,使得民眾防疫觀念混淆,且易造成國家防疫漏洞,爰此建請要求衛生福利部儘速研擬周全之衛教宣導措施,並提出相關配套辦法,審慎評估疫苗施打政策方針,以利國家防疫體系健全。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丙、環境保護署主管
  • 新增決議1項

    1.高雄氣爆事件凸顯國內面對大型化學災害應變能力不足,臺灣工業區與住宅區比鄰,又為地震頻繁的地區,人民遭受之風險高於其他國家。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災應變隊,委託學術單位經營管理,人員有責無權、流動頻繁,經驗無法累積,若遇化學災害,難以立刻應變,不只應變隊員自身暴露於高風險中,也可能因為現場應變不及,導致無法挽回之遺憾。針對此缺失,立法院預算中心及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皆曾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善。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104年度研議將毒災應變人力納入正式編制並提出改善方案,奉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其餘均照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陸、信託基金部分
    內政委員會
    照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照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財政委員會
    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 (五)新增決議1項

    1.有鑑於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創立乃係為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捐助款,該基金設立之目的在於對肇事逃逸或非被保險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無法獲得理賠時,由該基金給付。而基金係源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投保人繳交保費中提撥6%之分擔額,若不向肇事者求償,恐將助長肇事逃逸或未依法投保之投機心態,並形成社會資源配置不公平,惟該基金求償所得占補償金額之比率僅約10%,顯然該基金之求償績效不彰。因此,基於追償業務為強制肇事逃逸或未投保者負擔責任之最後防線,特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應加強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對肇事逃逸或未依法投保者之追償外,並應要求該基金精進追償業務之求償技巧,以提升求償效率。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其餘均照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乙、考試院銓敘部主管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 (五)新增決議3項

    1.有鑑於部分政府基金對於委外經營管理費用設有規定,例如勞退基金訂有管理費返還之規定、郵政基金未依虧損程度而分績效費率之級距等。爰建請退撫基金擬定管理費返還之相關規定。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2.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近年委外投信機構之操作績效觀之,顯未能有效規避市場風險,97年度至99年度之3年平均最低已實現年收益皆未達法定收益,迄今累計待撥補數額尚有29億餘元,且因提存嚴重不足暨現行提撥費率與最適費率相差數倍,財務收支未來將嚴重失衡。因此,為使受託單位良性競爭、提振整體績效,防杜財務缺口持續擴大,避免加重政府財政負擔,要求該基金應於4個月內提出具體規劃公教人員退撫基金財務具體改善對策(包含相關退休制度之再規劃修訂、資金比例分配、委託經營之分配比重法規修訂暨投資策略檢討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基金3年內平均年收益未達台銀2年期定存收益者,國庫應補足差額,然退撫基金在現行法令未對年收益為補充性規範下,逕以行政院主計總處之函示調整決算運用收益,並據以計算應收國庫補貼款,恐與母法有悖並影響國庫補貼數額,爰建議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檢討循法制程序明定年收益之可行性。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其餘均照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照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 持 人:王金平
    協商代表:柯建銘  費鴻泰  廖國棟  蕭美琴  蔡其昌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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