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繼續開會
103年12月31日(星期三)9時6分至11時1分 @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今日討論事項。)
  •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103年12月31日(星期三)9時6分至11時1分
    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  席 楊委員瓊瓔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今日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送經濟部函報所屬台電公司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之修訂擬議,請查照乙案。
  • 主席
    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新電價費率計算公式擬議及委員提案。
  • 新電價費率計算公式擬議

    依據電業法第60條:「電價之訂定,應以電業收入,抵償其必需成本,並獲得合理之利潤。合理利潤,應以有效使用中之固定資產重置現值及營運資金為基準,並參酌當地通行利潤率計算之」之規定,並參酌經濟部能源局召開「電價公式專家小組」會議學者專家意見、中華經濟研究院舉辦「電價計算公式」座談會專家意見、102年7月5日經濟部會議決議及行政院8月7日召開有關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修訂之審查會議結果,檢討修訂電價費率計算公式如下:
  • 電價費率計算公式

  • 一、電價費率計算公式
    (一)每度平均電價=
    燃料+稅捐及規費+合理利潤+(折舊+利息)
    +(用人費用+維護費+其他營業費用)
    +所得稅─綠色電價收入─其他營業收入
    ───────────────────────────+每度重建成本
    售電度數
    (二)合理利潤=(有效使用中之固定資產重置現值+營運資金)×最適自有資金率(30%)×投資報酬率(10年期公債殖利率5年平均值+風險貼水)
    合理利潤計算公式內含之各項計算因子,分別定義如下:
    ■有效使用中之固定資產重置現值=(取得或上次重估價值─折舊準備累計額)×重估年份躉售物價總指數÷取得資產或上次重估年份躉售物價總指數
    ■營運資金235億元。
    ■最適自有資金率(30%)
    合理利潤係用戶給與電業自有資金之報酬,其額度宜有所規定,建議比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優惠貸款要點」有關貸款金額不得超過計畫所需資金之70%規定,訂定最適資本結構,將權重配比訂為外借資金70%、自有資金30%。
    ■風險貼水
    基於電業永續經營之目的,並為台電公司民營化作準備,以給投資人適當誘因,風險貼水之合理範圍,建議由政府籌組之「電價費率審議會」,考量國內資金市場利潤率水準、經濟成長趨勢及電業永續經營等因素後核定。
  • 公式相關計算因子檢討

  • 二、公式相關計算因子檢討
    (一)電業必需成本項目
    1.原公式甲與公式乙僅費用歸屬不同,其計算結果相同;為使公式簡化、易懂,避免混淆,新電價費率計算公式僅以公式乙方式表示,並將「稅捐及規費」予以單獨設項後,重新排序、組合並定義新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之各成本項目。
    2.電價費率計算公式成本項目,建議分為「燃料」、「稅捐及規費」、「折舊及利息」、「用人費用、維護費、其他營業費用」及「所得稅」等五大群組,進行管控。內容如下:
    ■「燃料」群組
    本群組包含台電公司經由自有發電機組提供電力及民營電廠購電轉售所支付之燃料成本。
    立法院原核定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中,購電費用列於「其他營業費用」項下,民國84年政府開放民間設立發電廠,並由台電公司與民營電廠業者訂定購電合約躉購電能,購入電力成本占售電成本比重已有大幅增加,且民營電廠發電所需燃料費依約係單獨設項,業者因燃料價格波動而增減支出,依購電合約燃料費調整機制,均轉嫁台電公司負擔。換言之,無論台電公司以自有發電機組發電,或向民營電廠購電,均負擔燃料成本,並受市場燃料價格及發購電量變動影響而有所增減。
    民國92年以來國際能源價格大幅上漲及高成本潔淨天然氣發電增加,目前發購電所負擔之燃料成本已占總售電成本六成以上,發購電燃料成本成為售電成本變動最主要來源,並為影響電業永續經營之重大關鍵因素。
    為明確表達燃料成本及其對電價之影響,並便於管控本項重要之變動成本,建議將購入電力所發生之燃料成本自「其他營業費用」項目中區分出來,併入燃料群組計算,至於購入電力而發生之其他成本仍歸屬「其他營業費用」。
    ■「稅捐及規費」群組
    本群組建議單獨設項管控,其目的在呈現電業依據法令規定必須繳交之各項「稅費」負擔。其項目包含繳納土地稅、房屋稅、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空氣汙染防制費、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及其他各項依法負擔之稅費;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IFRS各業適用用途別科目及編號」,本群組項下之各項成本負擔,統列於「稅捐及規費」科目項下。
    ■「折舊及利息」群組
    台電公司為資本密集產業,固定資產投資金額龐大,資金回收期長,本群組之成本即在反映電力設施投資之回收(即折舊)及借款所負擔之資金成本(利息),當電力設施完工加入系統後,即依可使用年數分年固定金額轉攤折舊而回收資金,至於利息則隨借款餘額變化及市場利率而有所增減,故本群組之成本屬性絕大多數為不可控之成本。
    由於本群組內含之「折舊」部分,係隨著電力設施新增或除役而有所變動,該項費用之高低主要視購置或建造時市場價格及不同發電類型投資決策而定;「利息」部分則會隨借款本金及市場利率而變動,故本群組應以實際發生之成本,適時檢討。
    ■「用人費用、維護費、其他營業費用」群組
    本群組內之成本項目繁多,一般業界亦有簡化以「運維費」名稱總括表達,成本屬性為半變動,受售電度數、法令及物價波動等因素影響而有增減,同時亦受經營效率良窳之影響;由於成本項目繁多,建議劃成單一群組,並參考上述成本變動因素,加以管控。
  • ■「所得稅」群組

    本群組包括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其金額視公司盈餘多寡,及出售土地資產有無,依相關法規,覈實計算。
    (二)合理利潤
    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中之「合理利潤」為提供台電公司以自有資金投入電業固定資產及營運資金用途之報酬,其計算公式如下:
    合理利潤=(有效使用中之固定資產重置現值+營運資金)×最適自有資金率(30%)×投資報酬率(10年期公債殖利率5年平均值+風險貼水)
    依立法院民國58年原核定公式,合理利潤係以「費率基礎」乘上「投資報酬率」計得,而其中「費率基礎=年終營運中重置固定資產現值─已完工未清償債款+營運資金」;本次檢討結果因已納入最適自有資金率之設計,建議刪除原公式中「已完工未清償債款」項目,至於投資報酬率之計算及營運資金規模,經考慮國內資金市場及台電公司營運現況,建議予以修訂。有關修訂後合理利潤之相關計算因子及參數之說明如下:
    1.有效使用中之固定資產重置現值
    配合電業法第60條規定之用語,新公式改以「有效使用中固定資產重置現值」取代現行公式「年終營運中重置固定資產現值」用語,其實質內容及計算方法仍維持現行做法。
    2.營運資金
    營運資金方面,建議採用台電公司營運之「現金轉換循環天數」乘上「每天營運現金支出」方式設算,經依台電公司101年實際營運情形試算結果,營運資金建議由現行90億元調整為235億元。
    3.最適自有資金率(30%)
    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中「合理利潤」項目,係用戶給與電業自有資金之報酬,其額度宜有所規定,故資金結構之比重,亦即自有資金及外借資金權重配比,建議比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優惠貸款要點」有關貸款金額不得超過計畫所需資金之70%規定,將權重配比訂為外借資金70%、自有資金30%。
    4.投資報酬率(10年期公債殖利率5年平均值+風險貼水)
    由於電業為資本密集產業,固定資產投資金額龐大,資金回收期長,故無論自有或外借資金成本率均應以長期資金成本角度衡量。因此,投資報酬率經檢討宜參考不同時期市場利率水準予以調整,至於計算方法建議採用「10年期公債殖利率5年平均值」之無風險利率,加上一定範圍之「風險貼水」設算,做為電業經營之合理利潤率。有關風險貼水部分,基於電業永續經營之目的,並為台電公司民營化作準備,以給投資人適當誘因,建議由政府籌組之「電價費率審議會」,考量國內資金市場利潤率水準、經濟成長趨勢及電業永續經營等因素後核定。
    另由於本次公式修定已納入最適自有資金率之設計,亦即明定「有效使用中之固定資產重置現值+營運資金」之30%,作為計算合理利潤之費率基礎,故刪除原核定計算公式中之「已完工未清償債款」。
    (三)綠色電價收入
    配合能源局規劃之綠色電價擬議方向,台電公司向認購綠色電力之用戶所收取之電費收入,與按電價表計得之電費收入,其差額為綠色電價(附加費)收入;該項收入係用以扣抵台電公司所申請之再生能源電能補貼,爰為完整揭露該項金額,並凸顯再生能源政策,建議「綠色電價收入」單獨列項在公式內扣除。
    (四)每度重建成本項
    民國92年以來受國際燃料價格大幅上漲及高成本潔淨燃氣發電增加之影響,目前台電公司發購電所負擔之燃料成本占總售電成本比率已達6成以上,惟受政府照顧民生及減緩產業衝擊之政策考量,電價調整並未能合理反映燃料成本的上漲,且長期低於售電成本情況下,導致台電公司95年起開始出現虧損,除動用歷年累積之法定公積與保留盈餘727億元彌補虧損外,截至102年6月底累積虧損已高達2,278億元。
    考量電業永續經營,改善財務結構之必要,建議納入「重建」概念,於電價費率計算公式另附加「每度重建成本」項,其額度訂為每度0.1元,分年彌補至該累積虧損2,278億元,至填補完成為止。
  • 電價費率檢討調整之運作機制

  • 三、電價費率檢討調整之運作機制
    經參酌歷次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修訂之審查會議結果,研擬未來電價檢討調整之運作機制如下:
    (一)啟動時機
    自102年10月1日第二階段電價調整後實施。
    (二)作業程序
    1.台電公司應於每年7月底前提報經濟部電價檢討建議方案。
    2.每年8月底前由主管機關召開「電價費率審議會」,檢討電價合理性、必要性及電價漲跌之調整幅度。
    3.若電價應調整,其調整時間訂為當年10月1日。
    (三)核算每度平均電價
    1.檢討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中之所有成本項目及合理利潤。
    2.為使電價調整能配合燃料價格漲跌及時反映,每年調整電價所檢討之成本項目,將採當年上半年實績數及下半年預估數之完整一個年度為基礎計算,並由「電價費率審議會」考量各項成本之合理性及經營效率等因素後核定。
    3.每年依電價費率計算公式檢討後所計算之每度平均電價與當時實際收費之每度平均電價差額,則為本次電價調整之依據。
    (四)建議成立「電價費率審議會」
    電價合理化攸關電業永續發展,建議儘早完成新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之審定,並建議政府應成立「電價費率審議會」,建立一套公正、公開、透明之電價專業審查制度,使電價審議回歸市場機制,達成使用者付費、照顧民生需求,提升能源使用效率、節能減碳之目標。
  • 委員提案

    1、
    針對審查「行政院函送經濟部函報所屬台電公司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之修訂擬議」案,於未釐清虧損原因與責任歸屬,並精算回收時間,即籠統以「重建成本」名目將全部累積虧損轉嫁由全民負擔,實非合理,爰針對「新電價費率計算公式擬議」部分,其中:
    「一、電價費率計算公式」─
    「(一)每度平均電價=
    燃料+稅捐及規費+合理利潤+(折舊+利息)
    +(用人費用+維護費+其他營業費用)
    +所得稅─綠色電價收入─其他營業收入
    ───────────────────────────+每度重建成本
    售電度數
  • 爰要求

    (1)刪除「+每度重建成本」部分。
    (2)刪除「二、公式相關計算因子檢討」…「(四)每度重建成本項」部分(含其說明文字)。
    (3)「新舊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之修正對照表」亦請就「修正後」欄位中所列「1.每度平均電價」部分,刪除「+每度重建成本」部分,及刪除「修正說明」欄位中第四點:「四、考量電業永續經營,改善財務結構之必要,建議納入「重建」概念,於電價費率計算公式另附加「每度重建成本」項,分年彌補該累積虧損2,278億元,至填補完成為止。」。
  • 提案人
    黃偉哲  陳怡潔  蘇震清  葉津鈴  楊瓊瓔  陳明文  
  • 連署人
    鄭汝芬  廖國棟  王惠美  黃昭順
    2、
    針對審查「行政院函送經濟部函報所屬台電公司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之修訂擬議」案,行政院函送之修訂擬議中「一、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中,就「(一)每度平均電價」之計算,分別有「稅捐及規費」群組、「所得稅」群組,依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5次會議通過:「…新版電價費率計算公式既已有『稅捐及規費』等法令規定必須繳交之各項稅費負擔,實已包含『所得稅』。爰要求新版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不須另列該項目,避免重覆訂定。」之決議,提請刪除「一、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二、公式相關計算因子檢討」─(一)「電業必需成本項目」、「新舊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之修正對照表」以及「電業必需之各項成本、費用之定義」中列有「所得稅」或「所得稅群組」部分。
  • 提案人
    黃偉哲  楊瓊瓔  陳怡潔  陳明文  蘇震清  葉津鈴
  • 連署人
    鄭汝芬  廖國棟  王惠美  黃昭順
    3、
    針對審查「行政院函送經濟部函報所屬台電公司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之修訂擬議」案,行政院函送之修訂擬議中,於「一、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二)合理利潤」,其中包括「風險貼水」,並就「風險貼水」部分,與「二、公式相關計算因子檢討」─「4.投資報酬率(10年期公債殖利率5年平均值+風險貼水)」部分,以及「新舊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之修正對照表」之「修正後」欄位中「2.合理利潤之計算」項下「合理利潤計算公式內含之各項計算因子,分別定義如下」,其中「風險貼水」部分,均列有「基於電業永續經營之目的,並為台電公司民營化作準備,以給投資人適當誘因,風險貼水之合理範圍,建議由政府籌組之「電價費率審議會」,考量國內資金市場利潤率水準、經濟成長趨勢及電業永續經營等因素後核定。」之說明文字;惟電力市場之自由化、民營化議題,涉及國家總體能源政策及電業法之修正,均應審慎討論,實不應先行於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中預設立場,爰提請刪除「並為台電公司民營化作準備,以給投資人適當誘因,」等字。
  • 提案人
    陳怡潔  楊瓊瓔  黃偉哲  蘇震清  王惠美  陳明文  
  • 連署人
    鄭汝芬  葉津鈴  廖國棟  黃昭順
    4、
    針對審查「行政院函送經濟部函報所屬台電公司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之修訂擬議」案,行政院函送之修訂擬議中列有「合理利潤」,就「合理利潤之計算」,「合理利潤=(有效使用中之固定資產重置現值+營運資金)×最適自有資金率(30%)×投資報酬率(10年期公債殖利率5年平均值+風險貼水)」;查核算「合理利潤」之費率基礎中「最適自有資金」未明確定義,其以(有效使用中之固定資產重置現值+營運資金)×最適自有資金率(30%)為核算合理利潤之基礎,惟何謂有效使用中之資產?又合理電能備用容量率應以多少為基準?該基準值之核定機關層級?其超逾備用容量目標值部分之產能,如何核算並排除?均待釐清之外;復查「合理利潤」之計算因子中,全數以長期資金成本為投資報酬率之估算基礎,實欠妥適,擬議所提修正公式之中,籠統按10年期公債殖利率之5年平均值加風險貼水為投資報酬率,並據以核算合理利潤,顯然與資金市場行情有間,恐有推高合理利潤之虞,而導致高估每度平均電價之情事;爰提請審查會針對「一、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二)合理利潤」部分、「二、公式相關計算因子檢討(二)合理利潤」部分、「新舊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之修正對照表」之「修正後」欄位中所列「2.合理利潤之計算」部分、「電業必須之各項成本、費用之定義」部分,以及涉及「合理利潤」計算之「營運資金之計算」部分,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 提案人
    黃偉哲  陳怡潔  陳明文  蘇震清 葉津鈴
  • 連署人
    鄭汝芬  王惠美  廖國棟  黃昭順  
    5、
    針對審查「行政院函送經濟部函報所屬台電公司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之修訂擬議」案,針對修訂擬議所提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之修正,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修正案存有未盡妥適之處」,包括:仍欠缺成本控制誘因與有效抑減成本之機制,對「管理失靈、無效率、支出浮濫,或不當投資等問題,…,仍未見針對前述缺點進行檢討修正或改善。」;另於本案之公聽會中,學者已指出:電業法第六十條電價之訂定,係以電業收入,抵償其「必需成本」,法律規定係為「必需成本」;然而,行政院函送之修訂擬議,於電價費率計算公式設計的是所謂的「真實成本」,但獨占的台電公司其所謂「真實成本」,並非是企業在最有效率的經營之下而產生的最低成本,使用這個公式就會把諸如「無效率的成本」完全轉嫁給民間負擔,而這就是最大的問題所在。另查,就資費計算公式之設計,「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中就資費公式訂有減項之「X:調整係數」之體例,爰要求:
    1.於「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一)每度平均電價」之計算式中,分子部分,於「─其他營業收入」後,增列「X(調整係數)」並列為減項,亦即增列「─X(調整係數)」。
    2.增訂調整係數之說明為:「經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應剔除之費用,例如剔除「管理失靈、無效率、支出浮濫或不當投資等」相關費用。
  • 提案人
    蘇震清  黃偉哲  葉津鈴  陳明文  陳怡潔  楊瓊瓔  黃昭順  王惠美
  • 連署人
    廖國棟  鄭汝芬
    6、
    針對審查「行政院函送經濟部函報所屬台電公司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之修訂擬議」案,「肆、新電價費率計算公式擬議」─三、電價費率檢討調整之運作機制─(四)建議成立『電價費率審議會』」部分,查現行法律並無得以設置「電價費率審議會」之法律或法律授權規定,另查,同為經濟部主管之「天然氣事業法」,就價格之審議則由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二條明文規定「審議會」之組成,另查,「經濟部組織法」及「能源局組織法」中均無得以組成「審議會」之法律授權,而行政院函送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之修訂擬議案,提出建議成立『電價費率審議會』」部分,並於「每年8月底主管機關召開『電價費率審議會』,檢討合理性、必要性及電價漲跌之調整幅度」,除該審議會之組成涉及法律之修正外,擬議中所提出之「電價費率檢討調整之運作機制」,亦與「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電業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有所扞格,爰針對「肆、新電價費率計算公式擬議─三、電價費率檢討調整之運作機制」部分,提請保留,送黨團協商,並請行政院儘速提出配套之「電業法」及相關法律之修正草案,以符法治規範、依法行政原則。
  • 提案人
    黃偉哲  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陳怡潔  楊瓊瓔  王惠美
  • 連署人
    李慶華  廖國棟  黃昭順
    7、
    針對審查「行政院函送經濟部函報所屬台電公司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之修訂擬議」案,「肆、新電價費率計算公式擬議」─三、電價費率檢討調整之運作機制─(四)建議成立『電價費率審議會』」部分,為維護審議之公平,避免黑箱,避免未遵行利益迴避,爰要求:
    1.電價費率審議會組成時,行政部門及所屬推派或可實質控制之審議會成員,不得超過2/5。
    2.於近三年內有與台電公司有委辦、委託研究關係人士,不得為電價費率審議會成員。
  • 提案人
    黃偉哲  陳怡潔  蘇震清  楊瓊瓔  陳明文  葉津鈴
  • 連署人
    李慶華  王惠美  廖國棟  黃昭順
    8、
    針對審查「行政院函送經濟部函報所屬台電公司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之修訂擬議」案,於「一、電價費率計算公式」─
    「(一)每度平均電價=
    燃料+稅捐及規費+合理利潤+(折舊+利息)
    +(用人費用+維護費+其他營業費用)
    +所得稅─綠色電價收入─其他營業收入
    ───────────────────────────+每度重建成本
    售電度數
  • ,修訂擬議公式中定有「燃料」群組,惟按擬議中所列「電業必需之各項成本、費用之定義」中,「燃料」之定義,包括「自發電燃料」(包含
    「A.發電及生火用燃料:包括發電及生火用低硫燃料油、超級柴油、燃煤、天然氣及核燃料等」、「汽油及其他用油:各種工程及公務用車輛,依『營業基金預算共同項目編列標準』訂頒車輛耗油標準計算及焚化爐等設備所需其他用油辦理」,與「B.購入電力燃料:向民營電廠購電所需支付之燃料款項」二者);惟查發電用之「燃料」自購入至耗用轉化為電能供應,中間尚有燃料貯存管理及資金成本等問題,且社會長久質疑之燃料採購價格,更待儘速釐清,此外,汽油及其他用油是否皆為必需成本?復查,台電公司之購電費用已達全部銷售成本二成以上,且頻遭非議,現以科目合併方式隱含於擬議所提修正公式之「燃料」項目中,頗值商榷,監察院糾正案業已指出:購電費用占整體供電成本之比重不低,但相關資訊未公開透明化;另外,台電向民營發電廠的購電預算,不減反增,104年度台電向IPP(民營電廠)購電預算總金額較103年度增加18億1,849萬4千元,更較102年度決算數大幅增加(如附圖所示);惟購電預算大幅增加之必要性、合理性未釐清前,恐怕擬議所提修正公式中所列「燃料」定義項下之「購入電力燃料」部分,亦將造成「每度平均電價」之計算失衡,致使民眾增加不合理之電價支出;爰針對「一、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一)每度平均電價」部分、「二、公式相關計算因子檢討」─「(二)電業必需成本項目」─「2.電價費率計算公式成本項目」─「『燃料』群組」、「新舊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之修正對照表」(含修正說明部分)及「電業必需之各項成本、費用之定義」之中,燃料、燃料群組、及其相關定義及說明等,均予以保留,送黨團協商。
  • 提案人
    黃偉哲  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陳怡潔  李慶華  楊瓊瓔  王惠美  廖國棟
  • 連署人
    黃昭順
    9、
    針對審查「行政院函送經濟部函報所屬台電公司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之修訂擬議」案,修訂擬議中所提「合理利潤計算公式」,內含之各項計算因子,其中包括「風險貼水」,惟於修訂擬議中,就「風險貼水」因子,並無具體建議,僅僅「建議由政府籌組之「電價費率審議會」,考量國內資金市場利潤率水準、經濟成長趨勢及電業永續經營等因素後核定。」;惟查「風險貼水」乃計算合理利潤之重要因素,其高低大小將直接影響合理利潤之金額,進而影響電價高低,攸關民眾權益,若未能明訂風險貼水之大小區間及範圍,未來恐發生行政部門透過電價費率審議會提高風險貼水藉以調漲電價之虞;爰請經濟部及台電公司儘速提供風險貼水之合理範圍建議值,並請審查會針對合理利潤之計算」─「風險貼水」部分,予以保留,送黨團協商。
  • 提案人
    黃偉哲  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陳怡潔  楊瓊瓔  王惠美  廖國棟
  • 連署人
    黃昭順
    10、
    查台電公司不單是國營事業,且是國內有關電力供應之獨占事業,其既為獨占事業又是公用事業之情形下,其實不應該有利潤,否則便是與民爭利。在經濟學上,獨占事業獲有獨占利益,而這個獨占利益就是人民的成本,所以台電這個獨占事業先天上全民就付出成本,如果它有利潤,那麼人民更是付出加倍的成本,也就是雙重的損害;而且通常、一般所謂合理利潤,必須要有跟它類似的企業在類似的情況之下會有類似的收入跟利潤才叫做合理的利潤,它具有客觀的標準,但台電是獨占事業,全國就只此一家,找不到其他發電公司能在相同的條件、情況之下有相同獲利的標準作為參考,所以這個合理利潤,聽起來很好聽,但它其實會變成主觀的利潤,而這個主觀的利潤就是一個率斷,等於是它要賺多少就賺多少;在國內電力市場,台電尚為獨占之綜合電業,其電價費率公式,不應設計有「合理利潤」;爰要求台電公司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之修訂擬議,應刪除擬議中所提出之「合理利潤」改列累積虧損攤提,並要求經濟部及台電公司應重新擬議後再函送立法院審定之。
  • 提案人
    葉津鈴  黃偉哲
  • 連署人
    蘇震清  陳明文
    11、
    訂定合理電價非僅經濟部、台電公司之事,政府應跨部會考量國家整體財政及民眾經濟負擔,並健全台電財務,以達電業永續經營,爰請依以下原則修訂電價費率計算公式:
    一、包括所得稅、土地稅、房屋稅、印花稅、使用牌照費等稅捐及規費,應與財政主管機關研商修法減免。
    二、另成立台電重建基金,解決台電虧損問題。
    三、核四封存費用不計入電價。
  • 積極檢討台電用人費用、營運績效,並提出有效改善計畫。

  • 四、積極檢討台電用人費用、營運績效,並提出有效改善計畫。
  • 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不向台電收取代操作費用。

  • 五、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不向台電收取代操作費用。
  • 電價精神在於反映真實成本,故公式中不宜再列入合理利潤。

  • 六、電價精神在於反映真實成本,故公式中不宜再列入合理利潤。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廖國棟  李慶華  陳怡潔  鄭汝芬  黃昭順
    12、
    電業屬資本密集、投資大而回收慢之產業,應有合理利潤,方可從事相關設施更新改善,維持供電品質;惟因電價又與民生花費及工商成本息息相關,新電價公式中「合理利潤」之投資報酬率有必要加以限制,爰建議投資報酬率3%至6%並隨GDP連動。
  • 提案人
    黃昭順  王惠美
  • 連署人
    張嘉郡  陳怡潔  黃偉哲  廖國棟  李慶華  鄭汝芬
    13、
    針對102年9月行政院函送經濟部函報所屬台電公司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之修訂擬議,電價每年調整,其調整時間訂為當年10月1日,並未考慮燃料市場價格波動應及時反應,爰建議電價公式有關「燃料」項目部分因燃料價格變動而產生之溢、短收影響數,應以「每度燃料費調整項」附加(附減)於每度電價,每六個月調整一次,並公告燃料價格變動情形。
  • 提案人
    黃昭順  楊瓊瓔  陳怡潔  王惠美  黃偉哲
  • 連署人
    張嘉郡  廖國棟  李慶華  鄭汝芬
    14、
    為保障全民利益,落實電價合理化,爰建議「電價費率審議會」之組成,委員人數中屬政府部門不得超過1/3;電價費率審議應採公開透明方式進行,各項經營資訊及績效指標應充分、完整揭露,以建立一套公正、公開、透明之電價專業審查制度,使電價審議回歸市場機制,達成使用者付費、照顧民生需求,提升能源使用效率、節能減碳之目標。
  • 提案人
    黃昭順  李慶華  王惠美  陳怡潔  楊瓊瓔  黃偉哲  
  • 連署人
    張嘉郡  廖國棟  鄭汝芬
    15、
    電業屬資本密集產業,其固定資產投資金額龐大,故需有合理利潤因應電業建設資金需求。但以往台電賺錢時,所有盈餘除依法提列法定公積外,均分配現金股利繳庫,電力建設所需資金均由舉債而來,一旦虧損,財務結構便急速惡化,爰建議電價公式中之「合理利潤」於既有累計虧損未完成彌補之前,應以用於改善台電財務結構及充實電力建設資金為原則,非經立法院同意,不得分配現金股息。
  • 提案人
    黃昭順  李慶華  葉津鈴  王惠美  楊瓊瓔  陳怡潔  蘇震清
  • 連署人
    張嘉郡  黃偉哲  廖國棟  鄭汝芬
    16、
    102年9月行政院函送經濟部函報所屬台電公司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之修訂擬議,為符合綠能發展、推動能源轉型,建議電價應納入發展再生能源及節能減碳之政策目標。
  • 提案人
    黃昭順  陳怡潔  楊瓊瓔  王惠美  黃偉哲  葉津鈴  李慶華
  • 連署人
    張嘉郡  廖國棟  蘇震清  鄭汝芬
    17、
    鑑於社會各界不斷關切台電公司經營績效,本院審查新電價公式時,應要求台電公司持續進行經營改善,爰台電公司應於新電價公式通過後,每半年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經營改善報告,俾使社會各界能夠瞭解台電公司經營績效。
  • 提案人
    黃昭順  楊瓊瓔  王惠美  葉津鈴  黃偉哲  李慶華
  • 連署人
    張嘉郡  廖國棟  蘇震清  陳怡潔  鄭汝芬
    18、主決議
    針對102年9月行政院函送經濟部函報所屬台電公司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之修訂擬議,新版電價費率計算公式附加之「每度重建成本」0.1元既非現行電價公式中既有之項目,且新版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中已列有「合理利潤」,應可以讓台電公司逐漸彌補累積虧損,爰要求刪除「每度重建成本」0.1元,減少民眾電費負擔。另新版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中已有「稅捐及規費」等法令規定必須繳交之各項稅費負擔,實已包含「所得稅」,爰要求不須另列該項目,避免重覆。電價公式應能即時反應燃料市場價格波動,爰建議電價公式中,有關「燃料」項目部分因燃料價格變動產生之溢、短收影響數,應以「每度燃料費調整項」附加(附減)於每度電價中,每六個月調整一次,並公告燃料價格變動情形。目前國際燃料價格大幅下跌,台電公司於電價公式通過後,應儘速依程序完成第一次電價檢討調整。
  • 提案人
    黃昭順  楊瓊瓔  王惠美  葉津鈴  陳怡潔  黃偉哲  廖國棟
  • 連署人
    張嘉郡  李慶華  蘇震清  鄭汝芬
    19、
    國際燃料價格近來大幅下跌,民眾紛紛要求各項相關民生物資亦應反映燃料價格跌幅於價格作出適當調降措施,電價攸關民生,台電公司身為國營事業,自應作為降價調整的啟動示範,引導相關物價隨同原物料漲跌調整,以符民眾期望,爰建議台電公司應於電價公式通過後,儘速依程序完成第一次電價檢討。
  • 提案人
    黃昭順  楊瓊瓔  王惠美  陳怡潔  黃偉哲  葉津鈴  李慶華
  • 連署人
    張嘉郡  廖國棟  蘇震清  鄭汝芬
    主席:針對今天所要討論的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之修訂擬議內容及委員提案19案,12月18日第15次會議審查本案時,通過5項決議,第1、2項屬於程序問題,我們已依照第1、2項之決議召開公聽會,所以不列入審查報告;第3項改為附帶決議,列入審查報告;第4、5項重建成本每度0.1部分,刪除部分已經通過,和今天討論的相關提案一併處理。
    陳委員明文有程序問題,請陳委員發言。
    陳委員明文:主席、各位同仁。之前我們針對電價費率計算公式進行綜合質詢之後,主席裁示請他們召開公聽會,可否請部長簡單說明學者專家在公聽會表達的意見及台電的立場,做為今天審查新版電價費率計算公式的參考,之後主席再裁示審查新版電價費率計算公式的程序,俾利會議進行。今天委員提出19個提案,我們要了解學者專家對新版電價費率計算公式的意見與想法到底如何,才能了解公聽會的說法和台電的想法是否吻合、哪個部分是他們可以接受的,這樣我們才知道接下來要如何審查新版電價費率計算公式。
    主席:上次舉行公聽會總共邀請14位分屬各政黨的專家學者出席,其中有11位學者專家提出建言,另外,黃委員偉哲也提出建言,這部分公報資料都有記載。
    上上次會議已經詢答完畢,之後也召開公聽會了,依照議事規則,以往議事人員都不會宣讀行政部門所送的提案,但因本席對這個案子特別慎重,所以剛剛特別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委員的提案和行政部門送來的資料。若依議事規則,我們原本可直接進入協商,但剛剛陳委員建議,先請行政部門說明專家學者在公聽會提出的意見,以及這個禮拜整合之後,行政部門的立場為何。其實一案一案討論跟請他們一併說明是一樣的,但因我們是採取合議制,所以本席建議請行政部門就12位出席者在公聽會提出的意見,以及他們回去之後所做的修正、立場提出說明。
  • 陳委員明文
    他們沒有提出修正耶!
    主席:陳委員,請聽主席裁示。
    陳委員明文:我的意思是,他們沒有提出。
    主席:請行政部門先說明公聽會提出的建言及他們的立場,說明完,我們就逐案協商討論。
    陳委員明文:其實新舊版都沒有變,新版只增加規費和重建成本而已,根本沒有修正,導致我們不知道今天到底是要審查新版電價費率計算公式,還是要審查浮動計價公式。學者專家在公聽會提出的意見,台電到底有沒有聽進去?他們的態度如何?如果他們的態度已經有所轉變,學者專家針對必須成本、真實成本及無效率成本提出的意見,他們都聽進去了,並提出計算公式,對我們的提案能快速回應,今天的會議當然很快就可以定案了。什麼是合理利潤?合理利潤是多少?有沒有屋頂?如果沒有屋頂,以後萬一油價一直上漲,該怎麼辦?這些問題學者專家在公聽會已經提出來了,請他們適度回應、說明以後,我們才能進行討論。
    主席:今天本來就是要一案一案實質討論,有委員建議請行政部門先一併說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在先請行政部門說明,說明之後,再逐案協商。
    另有新增提案3案。
    20、
    102年9月行政院函送經濟部函報所屬台電公司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之修訂擬議,為落實使用者付費,電價不應有民生補貼工業之情況;並建議政策性負擔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一定期限內達成編列預算俾補足目標,之後即不得列入必需成本,轉嫁用戶負擔。
  • 提案人
    陳怡潔  楊瓊瓔  黃昭順  黃偉哲  
  • 連署人
    李慶華  葉津鈴  王惠美  張嘉郡  鄭汝芬  廖國棟  蘇震清
    21、
    台電財務狀況惡化,累積虧損1,900億餘元,資本額已虧掉近6成,為改善台電財務結構,爰建議台電先行辦理減資後再增資。
  • 提案人
    黃昭順  王惠美  張嘉郡
  • 連署人
    李慶華  陳怡潔  廖國棟  
    22、
    針對102年9月行政院函送經濟部函報所屬台電公司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之修訂擬議,電價每年檢討,其調整時間訂為當年10月1日。考慮台電燃煤長約採購價格每年於第二季議定,適用一整年之特性,爰建議電價每年依公式整體檢討調整一次,期間按每半年之週期,就「燃料」項目因燃料價格變動而產生之溢、短收影響數,以「每度燃料費調整項」附加(附減)於每度電價,適時調整。
  • 提案人
    陳怡潔  楊瓊瓔  黃昭順  黃偉哲  王惠美  葉津鈴  張嘉郡  廖國棟  
  • 連署人
    李慶華  鄭汝芬  
  • 主席
    請經濟部鄧部長說明。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奉主席指示,現謹就公聽會當天大多數委員所提的意見及本部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首先,當天有12位學者專家出席,根據我的觀察,對於要不要建立公式方面,有2位委員認為台電的績效必須先改進,等電力自由化完成以後再訂公式,其他10位則認為要訂定公式,這10位委員都認為公式的訂定如果能早一點完成更好。
    第二,幾乎所有委員都認為重建成本要拿掉,我們也同意,其實上次在委員會報告的時候,也有一個決議案,就是要把重建成本拿掉,學者專家的意見跟各位委員一致,我們同意計價公式把重建成本剔掉。
    第三,會中討論比較多的是合理利潤,其中一位委員認為台電公司是公營企業,不應該有利潤;另外一位委員認為台電的虧損及未來的建設都需要資金,合理利潤應該提高一點;兩者的看法不一致。中華經濟研究院梁啟源董事長抱持比較中間的看法,他認為台電的合理利潤如果參考國際上類似國家、電廠的做法,訂為6%比較合理,關於這一部分,我們也認為應多參考國際上的例子,其實各國的情況也不一樣,有些國家的規模跟我們一樣,他們訂定的合理投資報酬率是10%,但大多數國家是8%,這個部分,我們願意多聽委員的意見。
    第四,對成立一個獨立、公開、公平的委員會方面,多數委員都認為應該有這個機制。
    第五,多久調一次?有些委員認為要一個月調一次,有些委員主張一年調一次,我們認為半年調一次在操作上、反映燃料價格上應該是可行的,但是我們可以多聽取大家的意見。
    與會委員對台電績效改進有很大的期許,希望我們多加油,這是我們要持續努力的。最後,大家對自由化的期許也很高,有關自由化的推動,我們已經有法案在行政院,我們會請行政院儘速修正電業法,之後再送請大院審查。
    主席:委員要聽的是台電的立場,對不對?
  • 陳委員明文
    (在席位上)對。
    主席:有關公聽會的總結,台電的立場為何?請台灣電力公司黃董事長說明。
    陳委員明文:(在席位上)希望台電的立場要講清楚,有關學者專家的意見,剛剛部長的說明比較模糊。
    主席:台電目前的立場究竟如何,請台灣電力公司黃董事長說明。
    黃董事長重球:主席、各位委員。非常謝謝各位委員的指教,有關公聽會的意見,剛才部長講得非常清楚,第一,很多委員認為電業要自由化,不過這涉及電業法修法,大家也都有共識,認為這是比較中長期的工作,短期之內,這個公式還是必要的。第二,大家談的比較多的是合理利潤,行政院送到大院的公式中有一個合理利潤,合理利潤是沿用原來電業法第六十條的規定,電業法第六十條規定「合理利潤,應以有效使用中之固定資產重置現值及營運資金為基準,並參酌當地通行利潤率計算之。」,當初這個法律是這樣寫,不過在過去69年立法院訂定合理利潤時,是用「費率基礎×投資報酬率」的名詞,投資報酬率當然就會考慮利率高低。上次公聽會時有人提到這個投資報酬率可以是零,或者可以高到15%,我想比較多委員的意見是介於3%到6%之間,如果台電照公式裡的投資報酬率3%到6%計算,以現在我們的資本額3,300億算出來,ROE大概是3.7%到5.8%間。觀諸國內一般上市公司,尤其是大型傳統股上市公司ROE資料,台塑是8.5%、亞泥是8.04%、台泥是10.24%、台汽電是7.45%;數字比較大的,例如正新是26.2%、台積電24%,這些都是上市公司,可以查得到他們的ROE相關資料。當然,營運形式有所不同,但這些都只是參考數據,我們也可以找別的國家相關業別的ROE,譬如日本電力公司,ROE是8%,我們當然也希望可以查到別的國家相關公司數據,但有的國家是使用ROA。以台電立場,以目前10年期公債殖利率來說,我們願意認同學者認定的3%到6%間的投資報酬率,這是有關合理利潤部分。
    接下來有關調整頻率問題,當初我們在報這個公式時,每年一定根據這個公式進行全盤檢討,以確定每個項目,然後再作必要調整,其實在這個公式裡,最大幅度波動的項目就是燃料,其他項目每年波動的幅度並不大,所以就有人提出如果燃料價格下降很快時要不要即時反映的問題。事實上,我們可以半年,或是有必要時一季調整一次,這個在操作上是……
  • 陳委員明文
    (在席位上)中油多久一次?
  • 黃董事長重球
    中油油價是一個禮拜一次。
  • 陳委員明文
    (在席位上)你們要一年一次嗎?
  • 黃董事長重球
    不是。
  • 陳委員明文
    (在席位上)你現在送來就是一年一次啊!
    主席:陳委員,你讓黃董事長全部說明清楚,我們協商時,再一案、一案詢問。
    陳委員明文:(在席位上)沒有啦!我只是告訴他,人家中油是一個禮拜一次。
    黃董事長重球:但是中油是每次顧客去加油,都是銀貨兩訖,而台電賣的電,是透過不同燃料同時發電,我們同時有用核能、煤、天然氣、油等,等於是放在一籃子裡,一籃子的用料又有夏天、冬天不同狀況,譬如冬天時,很多機組要大修,所以冬天和夏天用的比例又都不一樣,而且這跟用戶用電的行為也有關係,如果用戶用電行為多,有時候備用容量就會用到比較貴的燃料油,所以整個用電在國際電業的操作方式……
  • 陳委員明文
    (在席位上)主要是要反映成本。
  • 黃董事長重球
    對!
  • 陳委員明文
    (在席位上)那你們要什麼樣的時間點可以反映成本?
    黃董事長重球:基本上,整個成本我們是建議一年檢討一次,可是針對燃料部分,因為燃料也是我們所有成本項目中波動比較大的部分……
    陳委員明文:(在席位上)就像你講的,所有成本的關鍵就是燃料的成本啊!這是你自己講的啊!
  • 黃董事長重球
    現在就是波動比較大的部分。
    陳委員明文:(在席位上)所以這是個會有波動的成本,會有波動的成本,你說一年計算一次,這樣怎麼會反映成本呢?
    黃董事長重球:我跟陳委員報告,當燃料波動頻繁時,當然可以每季或每半年檢討,如果波動比較大,針對燃料波動部分檢討、處理,也是可以的,一般我們稱為燃料的調整項目,就是只針對燃料波動部分調整,從台電立場來看,當然可以做到每季一次,不過我要特別強調,過去我們在跟各行各業討論時,有一些行業反映太密集的波動,對工商業在處理時會有很多不方便之處,所以這部分還須跟更多行業來討論。就台電立場,我們來反映燃料的成本是可以的。
    陳委員明文:(在席位上)成本價格是否透明,這是現在社會所質疑的,但你們一直沒有提到這點,到底成本價格是多少?你們有沒有透明?就像人家講的,無效率的成本不算作你們的成本,這都要講清楚啊!這些在公聽會時不是都有提出來嘛!
    黃董事長重球:有關燃料成本,我們當然可以透明、公開,問題是當我們進口煤時,實際上是還有一些庫存在使用,所以對於實際上的成本……
    陳委員明文:(在席位上)針對煤的採購,有弊端的部分,你們要如何計算?像這種有問題的採購,要如何計算?這些都要全民買單嗎?這樣不對啊!
    黃董事長重球:我們現在採購程序都非常透明,每一筆採購資料都會上網。
    陳委員明文:(在席位上)上次我們不是說過,國際煤價下跌,但我們買的反而貴啊!這你應該很清楚!這都有問題啊!明明國際煤價下跌,我們卻買得比較貴,又要全民買單,然後稱這個為成本,這要怎麼計算?
    黃董事長重球:跟委員報告,台電公司負責電業經營,有部分是長約,有部分是短約,長約的部分是保量優先於保價,每年一個價格,採每年變動;短約部分,其實就是現貨,現在有需要,現貨市場是什麼價格,就買什麼價格,這個操作方式是兼顧整個電業的永續發展和穩定,加上價格變化,來綜合調整,這也是經過學者專家及我們內部委員會深入討論得出的結論,所以煤在世界上的牌價擺在那邊,但我們卻不一定吃得到。委員關心的這個問題,我們內部是非常公開透明,而且也有很多學者專家在監督。
    延續剛剛的說明,調整頻率如果波動太密集,我們可以每季,或至少平均半年調整一次,大概是這樣的情況。
    以上就公聽會上學者的意見,簡單說明如上。謝謝。
    陳委員明文:(在席位上)他們提出來的風險貼水,你們沒有立場嗎?
  • 黃董事長重球
    風險……
    主席:黃董事長,針對上次公聽會你們提出說明是對的,委員希望聽到的就是台電的立場,特別是大家關心的議題,譬如什麼時候調整?成本或是合理利潤,不管名稱是什麼,到底你們的立場是什麼?再來就是不能沒有一個緩漲機制,這點也請你們一併說明。你整體說明完畢後,我們就開始逐案討論。
    黃董事長重球:好。有關合理利潤有沒有緩漲機制問題,梁教授有提到,如果價格波動太快,他認為要有6%的上限,這點我們可以接受,就是每半年或每三個月檢討,如果一次要調漲超過6%,我們就設定上限為6%,這是可以接受的。
    至於風險貼水部分,這是財務專家的意見,就是你要給多少投資報酬率的問題,投資報酬率法律上寫的很清楚,就是參照當地的利率,所以我們參照當地利率,是10年期公債利率……
    陳委員明文:(在席位上)不是!他們有特別提到,你們不應該預設所謂的民營化前提,註明在說明裡,電業要自由化、民營化的議題,牽涉到整個國家總體能源政策,所以我們必須先修正電業法,這點公聽會時也有人提出來,現在你們的態度如何?
    黃董事長重球:文字上這樣寫,但離這個時間點太遠了,所以文字是可以拿掉。
    陳委員明文:(在席位上)文字可以拿掉嘛!昨天有人提出這個意見,你們的態度是可以拿掉嘛!
    黃董事長重球:不是風險貼水拿掉,而是因為要自由化的這個理由可以拿掉。
    陳委員明文:(在席位上)就是自由化的部分嘛!因為這牽涉到國家整體能源政策,不應該寫在你們的公式裡。
    黃董事長重球:對,不需要寫在文字裡。
  • 主席
    好。現在開始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協商,我們逐案討論。
    陳委員明文:部長、董事長,其實你們的計算公式,新舊都沒有改變啊!新的修正案只是加了一個規費和重建成本,其他和舊的都一樣,我真的不知道你們到底是在修什麼,只是把內容全部弄進來而已!本席認為,新的電價費率計算公式,還是應該訂明是浮動成本計算公式,這點有必要先釐清。
    主席:提案總共22案,加上1個臨時提案。我們一案、一案處理,各位委員亦可隨時補簽名為各提案之連署人。
    現在處理第1案,請行政單位說明。
  • 鄧部長振中
    第1案我們同意。
  • 陳委員明文
    「重建成本」部分同意啦!
  • 鄧部長振中
    對!「重建成本」拿掉。
  • 陳委員明文
    就是刪除「+每度重建成本」部分。這是黃委員偉哲、陳委員明文、蘇委員震清和葉委員津鈴的提案。
    主席:第1案與上次通過的第4案一樣,本案照案通過。
    處理第2案,請說明。
  • 鄧部長振中
    第2案我們也接受。
    蘇委員震清:跟上次一樣,上次已經通過了。
    主席:第2案跟上次第5案是一樣性質,行政部門也同意,即刪除有關所得稅部分。
    陳委員明文:因為你們的公式裡本來就有稅捐和規費,把所得稅部分整合到稅捐裡就好了,況且你們現在仍呈虧損狀況,根本就沒有所得稅問題,現在把所得稅提出來,只會讓人覺得很奇怪,對不對?同不同意?
  • 鄧部長振中
    可以。同意。
    陳委員明文:同意的話,就刪除。
    廖委員國棟:陳委員,不能這樣講,將來他們賺了錢,就有所得稅問題啊!
    陳委員明文:所以可以整合在稅捐及規費裡。稅捐本來就包括所得稅,現在特別拿出來,不是很奇怪嘛!
  • 廖委員國棟
    對啦!所得稅包含在前面的稅捐裡。
    陳委員明文:對!沒錯,就整合在稅捐裡,然後「所得稅」刪除。
    主席:第2案部分,我們感謝黃委員偉哲、陳委員明文、蘇委員震清、葉委員津鈴、鄭委員汝芬、廖委員國棟等提案,第2案和上次第15次會議的第5案一樣,一併通過。
    處理第3案。
  • 陳委員明文
    第3案就是剛剛提到的風險貼水部分。
  • 主席
    請行政部門說明。
  • 鄧部長振中
    第3案我們同意。
    陳委員明文:就是「並為台電公司民營化作準備,以給投資人適當誘因,」等字刪除,因為事實上這牽涉到國家整體能源政策。
    主席:第3案照案通過。不過這一案好像不是提案,是附帶決議喔!
  • 廖委員國棟
    哪一個?第3案嗎?
  • 主席
    應該是附帶決議。
    陳委員明文:第3案有提案啊!它的內容提到「基於電業永續經營之目的,並為台電公司民營化準備,以給投資人適當誘因,」就是把括弧裡的這些字刪掉啊!
    主席:對!就是內容照提案通過,但因為這是說明部分,所以把案子改為附帶決議通過。
    陳委員明文:以附帶決議通過,這是什麼意思?喔!我了解了,這部分是「說明」的部分,而我們是建議把「說明」裡的這段文字刪除,但這樣一樣可以以提案方式提出,為何要改為附帶決議呢?我不了解主席的意思。我們的提案就是建議「說明」裡的這些文字刪除,因為這樣的說明是不對的。
    主席:好啦!這樣了解,我們目的就是要刪除,而且要清楚,但因為我們現在正在協商審查報告,所以就轉到附帶決議,讓它通過,但內容是一樣的。
  • 陳委員明文
    我聽不懂。
  • 主席
    請幕僚人員說明清楚。
    黃專門委員素惠:不好意思,這是他們送來的,前面他們說明的部分,不會列到審查報告裡面,於會後……
    陳委員明文:好,這樣我懂了,就用附帶決議的方式。其實以提案通過也是一樣,就其說明欄裡面的部分,所以公告還是會寫的,是一樣的,所以也沒有什麼好計較,其實用提案來表示也是一樣的。就是提案把說明欄裡的文字刪除,所以也是一樣的,無須再用一個附帶決議,其實用提案,意思是一樣的,只是我們要告訴你們,照這樣通過也是一樣的,他們自然會照這樣去做,所以紙本寫出來之後,說明欄內就沒有這些內容了,所以是一樣的。
  • 主席
    做出來是……
  • 陳委員明文
    其實是一樣的。
    主席:等一下,讓我們先確認,第三案的內容是對的?
    陳委員明文:是對的,而且是……
    主席:不過就現在這個方式,請說明清楚。
    陳委員明文:主席,其實這部分用提案方式是比較有約束力,只是我們正在審查其公式內容,並沒有在審查他的說明欄,但是這部分,以後還是會在公告裡面寫出來,所以我們就刪除這部分說明欄的內容,用提案方式把它刪除,比較具有約束力,大概是這樣,好不好?一樣啦!問題不大,沒有什麼問題。
    主席:這要列入實質紀錄,請再說清楚。
    陳委員明文:好,如果你們決定這樣處理,那就這樣,本席尊重議事人員,如果議事人員認為這樣做不方便的話,我表示尊重。
  • 主席
    意思一樣。
  • 陳委員明文
    好啦!
    主席:第3案就改為附帶決議,列入審查報告內,這樣才比較清楚。
    陳委員明文:用附帶決議的方式通過,這樣對嗎?
  • 主席
    列入審查報告。
  • 黃委員偉哲
    以附帶決議的方式通過。
  • 陳委員明文
    好啦!我們尊重。
    主席:第4案是跟第12案相關。第4案有說要送黨團,第12案是說3%到6%,大家討論一下,
    陳委員明文:對,現在要討論的就是合理利潤。
    黃委員昭順:主席,我覺得這兩案最後還是要送朝野協商,因為他的數據與大家的想法差距很遠,所以3%到6%部分,我覺得還是要送朝野協商。
    黃委員偉哲:沒有,所以我們第4案上面是寫送協商……
    黃委員昭順:送協商?但我是具體說3%到6%,照我的部……
  • 主席
    你們的立場呢?你們行政部門也要有……
  • 黃委員昭順
    第4到第12案……
    蘇委員震清:主席,反正一案一案進行處理,要送協商就協商,要通過就通過;否則這樣會亂掉,而且也沒有比較快,一案一案進行處理比較快。
    主席:第4案送黨團協商,沒意見吧?好,第4案照案通過。
    繼續處理第5案。
  • 陳委員明文
    什麼送協商照案通過?
  • 主席
    你們的提案啊!
  • 黃委員偉哲
    提案的內容就有寫送協商。
  • 主席
    第5案請行政部門說明。
    黃董事長重球:跟委員報告,這部分加一個項目是調整係數,其實這個項目在風險貼水本身就是一個調整項目,該說明欄是說,審議會如果審議要剔除,譬如管理失靈、無效率、支出浮濫或不當投資等相關費用,其實這在風險貼水討論時,審議會就是用這個風險貼水來剔除這個東西。
    蘇委員震清:黃董事長,調整係數也不是我們在講的,人家電信業也有調整係數,把這個放在這邊加進去,應該也沒什麼,如果真有意見的話,我們當然也不能堅持片面意見,所以我們建議還是送協商,因為這有討論的空間,重點在於這個調整係數確實有它的必要性,你們好好再看一下,我們建議送協商,好嗎?
  • 黃委員偉哲
    送協商好了。
    陳委員明文:我再講一下,其實這個問題值得大家談一下,這也是我為什麼要提出來的原因,其實召開公聽會時,也有很多學者專家提出這個問題,所以就無效率成本完全轉嫁給民間負擔是最大問題所在。其實我們一直在講,現在社會大眾最在意的就是我們成本價格透明化,什麼叫做成本價格?什麼叫做成品價格?就是我們有很多必須成本、有效成本,所以經營有效率的成本,才是必須成本,現在我們把很多無效率的成本,都計算進去之後,變成要全民買單,這種計算基礎就有問題,事實上,我們在討論這部分時,我們應該增列一個調整係數,目的就在這裡,我所說的就是這個重點,好不好?
  • 廖委員國棟
    同意。
    蘇委員震清:要說才會清楚,不是同不同意……
    主席:現在在場委員全部都支持送協商,所以針對這部分,我們請行政部門回去後一定要好好思考,待黨團協商時把它講清楚,該扣的就要扣,在場的委員都一致同意,請大家要簽名。
  • 蘇委員震清
    我們希望台電能真實改革。
  • 主席
    第5案送黨團協商。
    繼續處理第6案。
    陳委員明文:主席,這個案是很難送黨團協商,因為電價費率審議委員會,其實是一個黑機關,依據我們電業法的規定,根本就沒有所謂電價審議委員會這個組織,所以我們現在成立這個組織,然後要加以整併,這該怎麼辦?
    主席:那個問題,等到第7案再來討論。
    陳委員明文:不是,我先請部長答復。沒關係,這是第6案啦! 你現在決定要送協商,我現在想先請部長講一下就好……
  • 主席
    電價是第7案……
  • 陳委員明文
    第6案啦!沒那麼急……
  • 主席
    你們要併案討論嗎?
  • 陳委員明文
    你剛才不是說第6案要送協商?
  • 主席
    是第5案啦!第5案送協商。
    第6案,針對陳委員明文所說的,請說明。
    鄧部長振中:第6案是關於電價費率委員會檢討調整電價費率運作機制的部分,其實電價費率委員會並不是一個機關,所以沒有黑不黑的問題,它只是一個委員會,我們請他每3個月審查一次,或每6個月審查一次電價,該扣的扣、該加的加,決定一個額度,就是我們下一次的……
    陳委員明文:所以我才說,你們應該趕快提出一個案來做修正,以後你們就可以成立所謂的電價費率審議委員會。
  • 鄧部長振中
    運作方法我們會……
    主席:這個第6案沒問題,你本來就要依照……
    陳委員明文:有問題啦!現在我要說的是,現在你這個機構是一個黑機關,所以你們現在是於法無據,所以你們本來應該是一個公正、獨立的電價費率審議委員會,但是現在電業法裡面沒有法源,所以我們希望你們能提案就電業法的相關法律作修正,只要提出來,日後就電價費率檢討部分,你們就可以依據電費委員會加以修正。
    主席:針對第6案,陳委員明文所講的是對的,也就是剛剛部長跟董事長所報告的,該如何制定電價費率委員會的問題,因為目前還沒有設立,所以請你們要制訂出來,我們也同意送黨團協商,但也要請你們針對審議委員會,提出一個附帶決議,請你們盡快寫出來。
    蘇委員震清:後面有,不用寫了。
    廖委員國棟:其實我覺得我們通過之後,他們就非設不可,辦法自然就會出來。
  • 主席
    第6案就送黨團協商。
    蘇委員震清:在此,我要跟部長跟董事長講,天然氣事業法裡真的有明文規定審議會的組成法源,而今天我們又修訂所謂的電價制定公式,就是要讓他法制化?既然要法制化,提案裡有提到要組成一個審議會,但如果法的位階站不住,審議會就會變成黑機關,對不對?所以我們真的是語重心長,既然要制定公式,你們就應該明訂審議會,並盡速讓它法制化,所以你們要加快腳步,我們可以來協助你們,這樣大家都站得住腳,OK?
  • 主席
    作成附帶決議嗎?
    蘇委員震清:不用附帶決議,我們後面有寫,請行政院盡速提出配套之電業法及相關法令之修正草案,所以已經寫在裡面,不用再寫了。
    主席:第6案就照委員提案通過,包括現場的委員要補提的……
    陳委員明文:就是照案通過啦!送黨團協商,然後就是趕快提出一個電業法的修正配套草案出來。
    主席:對。現在處理第7案,請行政部門說明。
    鄧部長振中:第七案是將來這個委員會成立之後,行政部門所推派的代表不可以超過五分之二,而且3年內跟台電公司約定有委辦、委託研究的這些人士,不可以擔任審議會的成員。
    陳委員明文:有道理。好,通過。這沒有什麼問題,這個我們可以同意。
    主席:第7案跟第3案一樣,就改為附帶決議,列入審查報告裡。
  • 陳委員明文
    為什麼?就直接通過提案就好了。
  • 主席
    不是。跟說明的……
    陳委員明文:你的意思是這個案沒有在我們的公式內容裡面嗎?所以要用附帶決議的方式,但附帶決議的約束力會比較少,因為我們是用提案的方式,以後你們就可以根據我們的提案來辦理,所以以提案方式通過啦! 要不然用附帶決議,他們就說附帶決議沒有……
    主席:跟第3案一樣,也是用主決議。
    陳委員明文:主決議,當然可以。
    主席:第3案跟第7案都改為主決議,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第8案,請作說明。
    鄧部長振中:第8案的內容是關於費率的計算公式,費率計算公式裡的因子、項目及燃料統統都保留,這個案子的意思是幾乎要把整個公式燃料的部分要保留,我們看這個意思,這是黃委員、蘇委員提的。
    主席:這個你們應同意,這本來就是牽一髮動全身,我們大家互相尊重,照顧民眾,所以你在動的時候,要完全調整,我們委員提出寶貴意見,你們再整體好好加以調整。
    鄧部長振中:對,我們一定會把他考慮進去。
  • 主席
    第8案照案通過。
    處理第9案……
    陳委員明文:部長,這個案提得有道理吧?其實有很多的案,是你們沒有想到的,我們委員提的這個案是有道理的,坦白講……
    主席:第9案關於風險貼水,請行政部門說明。
    黃董事長重球:「風險貼水」部分是一般轉嫁用的名詞,跟風險運籌意思是一樣的,這是給審議會有個範圍去討論,亦即在決定合理利潤時,他參考當時10年期公債殖利率的範圍以供他參考,這就像……
  • 主席
    這沒有問題。
    黃委員偉哲:我沒有否定的意思,建議就送協商。
    主席:好,照案通過。
    陳委員明文:案由裡面寫得非常清楚,其實我們的意見都非常寶貴,計算合理利潤的主要因素還是高低、大小,直接會影響合理利潤的金額,所以我們希望要有大小區間的範圍,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小,要有一點範圍,不能沒有天花板,結果油價一直漲,漲到一桶120、130、150,你們也一直漲上去,這樣勢必會影響民生,這跟以前油電雙漲的道理是一樣的。
    主席:對,當然一定會有風險,這跟剛剛我們說的一樣,你們一定要有緩漲機制,這在你們審議委員會裡面都要制訂出來。第9案照案通過,至於委員提案的內容,請你們一定要詳實考慮,並予以採納。
    處理第10案,請行政部門說明。
    鄧部長振中:第10案是要把合理利潤這個項目,改為改列累積虧損攤提,我能否跟主席及各位委員提出一項建議,因為本案與第9案是相關的,所以能否併第9案來處理?亦即一併送黨團協商處理。
  • 葉委員津鈴
    可以啦!
    主席:本來你們所賺的,或是有虧損,依照會計法的規定,本來就一定要返還虧損,不能去分紅,因為不能違法。
    黃董事長重球:但是如果刪除合理利潤,萬一虧損補完之後就沒有合理利潤……
    所以我們送協商好了。
  • 鄧部長振中
    其實他這是同樣的意思……
    主席:其實這個不是送協商,你們還要協商什麼?
  • 黃委員昭順
    協商……
    主席:這不用協商,第9案如有通過,就是這個意思,第10案應該是,若要……
    陳委員明文:不是,現在第10案是這樣,就是「合理利潤」改列「累積虧損攤提」。
  • 蘇委員震清
    拿掉「合理利潤」?
    鄧部長振中:對啊,就把合理利潤拿掉。
  • 陳委員明文
    我們要求經濟部跟台電公司重新擬定後再函送立法院審定。
  • 主席
    改為「建請」能保留到你們的意思。
    葉委員津鈴:好啦,建請。
    主席:有保留你的意思就好,我們也尊重委員提案。
    廖委員國棟:好啦,併案送協商。
  • 陳委員明文
    好啦!
    主席:你看要改為建請或併第9案,這樣就解決了。第10案,我們把倒數第二行的「要求」改為「建請」。
    廖委員國棟:好,可以。
  • 在場人員
    這是要刪除合理利潤……
    主席:刪除合理利潤,不通。
  • 黃委員昭順
    送協商啦!
    主席:要不然就保留你的文字,併第9案做協商,好嗎?
  • 葉委員津鈴
    好啦!
  • 主席
    第10案併第9案做協商。
    繼續處理第11案,第11案跟第2案是一樣的。請行政部門說明。
  • 陳委員明文
    這是誰提的案?
  • 王委員惠美
    我啦!
  • 陳委員明文
    什麼是台電重建基金?重建成本不是已經處理掉了?
    蘇委員震清:不好意思,我覺得如果要成立台電重建基金,第一點,台電現在虧錢,錢要從哪裡來?已經拿掉重建成本,怎麼還有重建基金?這個案真的會存在一些問題。
  • 主席
    可是他這個……
    蘇委員震清:不好意思,我覺得這個案撤掉比較好。
    主席:第11案撤案,因為我們已經在實質討論了。
    蘇委員震清:對啦,第11案撤掉好了,不好意思。
  • 主席
    第11案撤案。
    好,處理第12案,請說明。
    鄧部長振中:第12案就是合理利潤,在這邊是直接訂定3%到6%。
    蘇委員震清:我看這個案子也保留,因為這裡面涉及合理利潤,所以大家建議送協商好了,因為合理利潤有爭議。
  • 鄧部長振中
    但是他們一定不肯。
    蘇委員震清:不是,你送協商,我就可以再減少一點,合理利潤要不要存在還是一個問題,所以我的意思是送協商,好不好?
    黃委員昭順:送協商,我是同意的。
  • 主席
    第12案……
  • 黃委員昭順
    第12案送協商。
    蘇委員震清:對啊!送協商,因為合理利潤要不要存在?如果你們討論出存在一定要多少,我們再來訂。
  • 主席
    就跟你們剛剛提的案子一樣嗎?
  • 黃委員昭順
    對。
  • 主席
    第12案送黨團協商。
    處理第13案。
    鄧部長振中:每6個月調整一次,關於此機制到底要多久調整一次是我們一直在討論的……
  • 黃委員昭順
    送協商。
    蘇委員震清:這個要送協商,看是要2個月、3個月、半年還是一年,就送協商吧。
  • 廖委員國棟
    好啦!送協商啦!
    黃委員昭順:如果是3個月調一次的話,有時候會遇到夏季電價,所以我改6個月……
    蘇委員震清:對呀!所以我對此有很大的意見,既然這樣就送協商吧!
    黃委員昭順:因為如果二、三個月就要調一次的話,要是碰到夏季電價就變得很麻煩。
    蘇委員震清:到底要多久,大家還是要好好地再去思考。
  • 主席
    第13案送協商。
    處理第14案。請說明。
    鄧部長振中:第14案的內容是指,將來的費率審議委員會,屬於政府部門的委員人數不可以超過三分之一。
  • 蘇委員震清
    剛才的五分之二已經通過了。
  • 廖委員國棟
    我看還是送協商啦!
    蘇委員震清:不對,剛剛的五分之二就已經通過了,現在的三分之一怎麼還要送協商?
    廖委員國棟:我的意思是,剛剛的五分之二送協商。
    蘇委員震清:這個剛剛就已經通過了,你居然還要送協商?都已經通過了,這有什麼關係,不然等一下又變多了。
  • 主席
    黃昭順委員是不是……
  • 蘇委員震清
    就把這邊的三分之一改成五分之二……
  • 黃委員昭順
    我這邊的三分之一比那個五分之二還嚴格。
  • 主席
    蘇委員的比較寬鬆。
    黃委員昭順:對呀!他的比較鬆,我的比較嚴。三分之一比五分之二是不一樣,三分之一只有百分之三十幾而已……
  • 蘇委員震清
    不然這樣……
  • 主席
    我看就把五分之二……
    蘇委員震清:就照你的提案,但是再加上我提案的文字。
    黃委員昭順:沒關係啦!如果你還是堅持要定在五分之二的話我也同意,只是我認為不能讓他們占太多便宜。
    蘇委員震清:我知道,但是我提案裡寫的是「行政部門及所屬推派或可實質控制的成員」,所以不然就這樣好了,門檻就用你提的三分之一,但是再加上我的這段文字。
    黃委員昭順:不行,這樣沒有道理。
    蘇委員震清:什麼不行?不行就把掃把拿起來,看你還行不行?
  • 主席
    三分之一應該可以啦!
  • 黃委員昭順
    三分之一和五分之二兩案合併……
  • 蘇委員震清
    我剛剛就說過了嘛!就用你的提案再加上我的這段文字好不好?
    黃委員昭順:把兩個案子合併協商,不就沒事了嗎?
    蘇委員震清:好,就併案協商吧!把第7案拉回來和本案併案協商。
  • 主席
    用三分之一不就好了嗎?
    蘇委員震清:我知道,可是我認為還是要再加上「行政部門及所屬推派或可實質控制的成員」這段文字,這樣有什麼關係?
  • 黃委員昭順
    可是我覺得我的文字比較順眼。
    蘇委員震清:應該要加上這段文字,不然到時候大家隨便做怎麼辦?
  • 主席
    行政院哪有辦法控制!
    鄧部長振中:不是,這裡是指「提名」的部分。
  • 黃委員昭順
    我看就把兩個案子一起送協商。
    蘇委員震清:對,還是送協商再說吧!
    黃委員昭順:主席,把三分之一和五分之二這兩個案子一起送協商。
    主席:三分之一和五分之二這兩個案子的內容是不同的,蘇委員的五分之二還有包括……
  • 黃委員昭順
    把兩個案子拿起來……
    蘇委員震清:兩個案子併案協商,不然就讓兩個案子都通過。
  • 黃委員昭順
    併案協商。
    蘇委員震清:好,併案協商,不然就變成你說你的、我說我的了。黃委員,我尊重你,如果你要送協商的話,我們就送協商吧!
    黃委員昭順:你看到我規定得比較嚴,就說要尊重我……
    主席:黃昭順委員,我覺得你的提案比較有道理。
  • 黃委員昭順
    我的提案很好。
    主席:你的數字比較嚴格,我就不可能去通過一個比現在還鬆的……
    蘇委員震清:好,就把第7案和第14案兩案併案協商。
    主席:不用,這個案子不用送協商,目前已經是規定三分之一的話,怎麼可能去通過五分之二的?
  • 廖委員國棟
    所以要回頭處理第7案。
    主席:蘇委員,你再考慮看看。
    黃委員昭順:主席,送協商沒關係,反正都還要再處理過一遍,這個案子還要處理很久對不對?
    蘇委員震清:我建議改成「委員人數中行政部門及所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好不好?黃委員,就這樣改好不好?我尊重你,你到底有沒有在聽啊?
  • 黃委員昭順
    好啦!
  • 主席
    這樣對啦!
  • 蘇委員震清
    「政府部門」拿掉改成「行政部門及所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就好了。
  • 黃委員昭順
    可以呀!
    蘇委員震清:好,ok。
    主席:對,這樣比較好。
    廖委員國棟:主席,你還要再回頭處理第7案。
    主席:對,我現在正要處理第7案。第7案剛剛雖然已經通過,我們重新處理,將它併入第14案……
  • 蘇委員震清
    將部分文字修正後通過。
    主席:我們以第14案的文字修正通過,亦即文字修正為「委員人數中行政部門及所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黃委員偉哲:在第7案中還有一個第2點「於近三年內有與台電公司有委辦、委託研究關係人士,不得為電價費率審議會成員」,這個部分還是要留下來。
  • 主席
    有留。
  • 葉委員津鈴
    把我們的案子改成三分之一就可以了。
  • 黃委員偉哲
    對啊!把五分之二改成三分之一。
    王委員惠美:兩案並陳,一個是五分之二,一個是三分之一。
    蘇委員震清:對,就是把第7案和第14案併案。
    主席:把第7案和第14案合併,將第14案第二行的文字修改為「行政部門及所屬……」,再把第7案的第2項「於近三年內有與台電公司有委辦、委託研究關係人士,不得為電價費率審議會成員」加入,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 黃委員偉哲
    我再把精確的文字唸一遍:「委員人數中屬行政部門及所屬推派或可實質控制之審議委員成員」……
    主席:何必要說「控制」呢?這樣寫太難看了,改成「及所屬者」即可。
  • 黃委員偉哲
    改成「及所屬推派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主席:沒有「推派」,只要寫「所屬者」即可。
  • 黃委員偉哲
    只要「所屬」就好嗎?政府部門所屬者還是政府部門啊?這樣還要加「所屬」嗎?
    主席:不是這樣,用「及所屬」就對了。
  • 黃委員偉哲
    好。
    主席:剛剛通過的第7案取消,第7案與第14案合併討論,以第14案為主,將第14案第二行的文字修正為「行政部門及所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於近三年內有與台電公司有委辦、委託研究關係人士,不得為電價費率審議會成員」,以上就是第7案與第14案合併後的文字修正。
    黃委員偉哲:二案合併作文字修改後,提案委員就合併了。
  • 蘇委員震清
    都合併了。
  • 主席
    繼續處理第15案。
    請部長說明。
    鄧部長振中:建議電價公式中之「合理利潤」於既有累計虧損未完成彌補之前,非經立法院同意,不得分配現金股息。
  • 主席
    本來就不得分配現金股息。
    蘇委員震清:這一案就通過吧!沒問題,我們支持。
  • 主席
    這是一定要通過的。
    鄧部長振中:合理利潤在未彌補虧損之前,不得分配現金股息。
    主席:照案通過即可,你怎麼還講這麼長?
    第15案照案通過。
    處理第16案。
    鄧部長振中:關於第16案我們也可以接受,建議電價應該納入發展……
    主席:你們不是「可以接受」,你們是「同意」。
  • 鄧部長振中
    我們「同意」。
  • 主席
    第16案照案通過。處理第17案。
    鄧部長振中:第17案就是台電公司要持續進行經營改善,每半年要向經濟委員會提出經營績效改善的報告,使各界能夠瞭解。對此,我們接受。
  • 主席
    同意嗎?
  • 鄧部長振中
    我們同意。
  • 主席
    第17案照案通過。處理第18案。
    黃委員昭順:關於第18案的部分,建議將倒數第三行的「三個月」修改為「六個月」。
  • 主席
    第18案的提案人要把時間改為「六個月」。
    蘇委員震清:黃委員,關於油價調整的週期,之前已經說要送協商了,所以這邊的三個月或六個月也會有問題,是不是也將本案送協商?
  • 主席
    本案送朝野協商。處理第19案。
    鄧部長振中:建議台電在電價公式通過後,儘速依程序完成第一次電價檢討。
  • 主席
    第19案照案通過。處理第20案。
    黃委員昭順:我們每一次在調電價的時候經常會有政策性的補貼,但是我覺得這個部分不應該由我們負擔,而這個部分也不能轉嫁給用戶,所以政府必須介入處理。不能讓送紅包的人在那邊送紅包……
  • 主席
    第20案照案通過。
    蘇委員震清:等一下,召委、部長和董事長,我是好意,你們要看清楚,責任是在你們的身上,如果你們同意的話就要照做,到時候你們可別又回來說教育部哪個單位的補貼費用屬於政策性的支出,所以負擔都跑到你們的身上,這部分的責任都已經回歸到各主管機關了,而且期限是多久?
  • 鄧部長振中
    這裡會有一定的期限。
    蘇委員震清:我贊成,我也挺你,但是你們就不能再改變了。
  • 主席
    本案照案通過。
  • 廖委員國棟
    改建議啦!
  • 蘇委員震清
    又變成「建請」了?什麼時候又變成「建請」了?
  • 廖委員國棟
    本來就是「建議」。
    蘇委員震清:建議像放屁,還讓他們領高薪,我最討厭這樣,不然一次就把「建議」拿掉。
    主席:好,第21案……
    蘇委員震清:主席,你好歹也要聽我講,把「建議」拿掉,要實質去做。本來就是要回歸各部門,寫「建議」根本就是空話。
    主席:我們在上個會期也有出現一個提案,今年台電是剔除5億元嗎?
  • 蘇委員震清
    召委……
    主席:台電董事長,你們是剔除五億多元嗎?你來為委員們說明一下。上次我們也有作成這樣的決議,103年度有將你們剔除五億多元嗎?
    蘇委員震清:我是好意,我們真的贊成要回歸各目的主管機關的本質進行補助,但是如果只寫「建請」的話,這樣是沒有約束力的。當然,如果你們一定要寫「建請」的話,我也不反對,但是我希望你們經濟部能提出一個實質的報告,告訴我們你們的期限到底還要多久才會真正地回歸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本質。如此,我們未來才比較好推動。你們再另外過來報告,寫一下就好了嘛!
  • 鄧部長振中
    這要跟行政院其他單位協調……
    蘇委員震清:如果永遠都用「建請」的話,實在很沒意思。
  • 主席
    大家的意思都一樣……
    蘇委員震清:大家都替台電講話,台電應該很高興才對。
    主席:是不是直接在「建請台電之後不得列入必需成本列,轉嫁給用戶負擔。」這句話後面加上期限?
    廖委員國棟:主席,給他們一個時間把報告提交給我們。
    主席:不是,我們直接把期限寫在後面就好了。
    廖委員國棟:給他們半年的時間,要他們在半年內提出……
    蘇委員震清:好,就半年。
    主席:在「轉嫁用戶負擔,」之後加上「並於半年內向經濟委員會提出……
  • 廖委員國棟
    專案報告。
    主席:這哪是專案報告,這應該是他們的計畫。
    黃董事長重球:現在行政院其實都有在協調各部會,協調的項目很多,而各部會會按照各自的情況與主計總處協商。
  • 主席
    就給你們半年。
    黃董事長重球:現在行政部門已經協商好幾次了,只是各部會有困難。
  • 蘇委員震清
    董事長與部長……
    黃董事長重球:我們只能提計畫,但是什麼時候完成我們就不知道了。
    蘇委員震清:董事長,你們就提計畫嘛!
  • 黃董事長重球
    當初總統是說要在10年內全部……
    蘇委員震清:10年內!要10年的話,說不定我們都被抬去種了!人的一生哪有一定,這樣太久了。你們就提出預算編列及所謂的期程規劃報告。
  • 黃董事長重球
    我們有建議了……
    蘇委員震清:部長和董事長,我們希望你們……
  • 主席
    我看就在3個月內……
    蘇委員震清:好,我贊成,就3個月。我們怕的是,如果沒有把期程定出來,就會變成只聞樓梯響,到最後你們還是又把電價的使用部分轉嫁到消費者身上,這樣對消費者就不公平了。如果政府要給補助,你們怎麼能把補助的經費轉嫁到消費者的電費中呢?你們不能這麼做。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轉嫁用戶負擔,」之後加上「並於三個月內提出規劃報告。」這樣可以嗎?
    蘇委員震清:這件事我真的希望我們要去追,如果我們沒有追出一個下落,沒有要求主管機關去處理,到時候真的又會轉嫁到用戶身上,這樣的電費計價公式就不合理了。
    主席:好,文字最後確認,在「轉嫁用戶負擔,」之後加上「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規劃報告。」,修正通過。
    處理第21案。
    蘇委員震清:黃委員,這樣做事態很嚴重,台電虧掉六成後,要減資再增資是事關重大,你們敢同意嗎?對此我沒有意見,但是這個問題很重要,如果大家都對黃委員的提案沒意見的話,我們就同意這麼做。
    黃委員昭順:對於虧損掉的一千九百多億元,如果沒有減資再增資的話,以後我就不知道要如何轉嫁了,所以這要慢慢地來……
  • 蘇委員震清
    你提案又是建議……
    黃委員昭順:我當然是很希望能夠馬上將它處理掉,但是總要給他們一點時間。如果這個案子不提出來的話,我覺得不但會對台電不公平,對我們也不公平。
  • 廖委員國棟
    研究啦!
    蘇委員震清:我知道這個狀況,其實用「建議」是沒有約束力的,只是在告訴他們實際上要這樣做,但是我認為這個問題事關重大,就應該要想清楚。當然,用「建議」也沒什麼關係,「建議」就只是建議而已,頂多就是把話說完之後就讓它隨風而逝了。
    黃委員昭順:沒有,我並不只是說說而已。
  • 蘇委員震清
    但實際上就是這樣。
  • 黃委員昭順
    不然我們就定出一個時間。
    蘇委員震清:好,時間你來定,我會同意你定的時間。
  • 黃委員昭順
    時間你定。
    蘇委員震清:什麼我定!你是提案人。不然部長和董事長你們來說說看好了,可不要開玩笑。
    黃董事長重球:現在減資完之後再增資,政府還要不要增資?政府在實際上就有財政問題。
    蘇委員震清:所以也只能提建議而已。如果要增資的話,請問增資的對象是誰?如果減資之後要增資,誰可以處理增資的對象?是要給全民,還是要給財團?這個案子只是建議而已,所以沒什麼關係,只是仍要以很嚴肅的態度來看待。
    黃委員昭順:這是我提本案的精神,我們不能不做這件事。然而,他們到底何時要做?這是個很重要的案子。
    蘇委員震清:好,就照建議通過,沒有約束力也沒關係。
  • 主席
    第21案照案通過。
    處理第22案。
    蘇委員震清:第22案保留送協商,因為這裡有週期的問題,可能會涉及到半年還是多久的時間。黃委員,這樣可不可以?
  • 黃委員昭順
    就保留送協商。
    蘇委員震清:送朝野協商是因為這個案子有涉及到週期的問題。召委,這樣可不可以?
  • 主席
    怎樣?
    蘇委員震清:將這個案子保留送協商,因為這個案子涉及週期,尚需討論。
  • 主席
    第22案你們打算怎處理?
  • 蘇委員震清
    保留送協商。
    主席:因為涉及時間的問題,所以第22案保留送黨團協商。
    另有一項臨時提案,請大家看一下。
    蘇委員震清:這個沒有什麼問題啦!臨提是建議性質,這無所謂啦!
  • 廖委員國棟
    可以啦!
    主席:好,臨時提案照案通過。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請議事人員補宣讀臨時提案。
  • 臨時提案

    針對經濟部擬於民國106年推動全面禁用水銀路燈政策,能源局亦積極研擬「LED路燈設置技術規範」以統一國內LED路燈規格,但技術規範修訂過程卻黑箱作業,能源局僅於民國103年9月到12月間召開過二次正式座談會,不但沒有彙整國內相關公協會的共識,能源局更將於104年1月逕行公告「LED路燈技術規範」,將嚴重衝擊國內LED產業,爰要求經濟部應充分凝聚彙整相關LED路燈公協會團體的專業意見,再行公告「LED路燈技術規範」。
  • 提案人
    陳明文  黃偉哲  蘇震清  楊瓊瓔  陳怡潔  廖國棟  王惠美
  • 連署人
    葉津鈴
  • 主席
    請議事人員宣讀協商結論。
  • 協商結論

    第1案照案通過。
    第2案照案通過。
    第3案照案通過。
    第4案照案通過。
    第5案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6案照案通過。
    第7案併入第14案討論。
    第8案照案通過。
    第9案照案通過。
    第10案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11案撤案。
    第12案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13案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14案修正通過,除將第二行文字修正為「委員人數中屬政府部門及所屬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於近三年內有與台電公司有委辦、委託研究關係人士,不得為電價費率審議會成員。」外,其餘照原提案內容通過。
    第15案照案通過。
    第16案照案通過。
    第17案照案通過。
    第18案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19案照案通過。
    第20案修正通過,除最後一行修正為「轉嫁用戶負擔,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規劃報告。」外,其餘照原提案內容通過。
    第21案照案通過。
    第22案保留,送黨團協商。
    臨時提案照案通過。
    主席:請問各位,對上述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今天非常感謝所有朝野委員與媒體朋友共同關心電費計算公式,大家都是希望讓民生的生活成本能夠下降,因應目前全世界燃料費降低,在這個時間點制定電價公式是最適當的時間,我們也歡喜今天的協商大家充分討論,特別是針對重建成本每度0.1元及計價所得稅等統統剔除已達成共識,雖然還有是月調、季調、半年調還是年調以及合理利潤到底是多少百分比等部分需經朝野協商,但最重要的是,我們在協商中完成一件事,也就是對於以往台電背負非台電電價成本卻因政策而納入電價成本部分必須剔除,台電須於3個月之內向本委員會提出規劃報告。
    報告委員會,今日會議作如下決議:「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經濟部函報所屬台電公司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之修訂擬議,請查照乙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楊召集委員瓊瓔補充說明。」
    本日議程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1時1分)
User Info
陳明文
性別
黨籍
民主進步黨
選區
嘉義縣第2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