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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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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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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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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及詢答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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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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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主管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處理完畢,內容如審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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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主審「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營業部分,全部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會召集委員王進士及葉宜津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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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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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審查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五十七),對於是否延長特許年期,須經本院交通委員會審查通過乙案,檢送「高鐵延長特許期報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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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五十九),有關協調高鐵公司就未來營運計畫及財務改善方案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未經同意前不應同意延長該公司之特許年限乙案,檢送高鐵未來營運計畫及財務改善方案報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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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第1案及第2案,均暫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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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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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姚文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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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一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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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葉宜津等19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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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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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李昆澤等24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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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謝國樑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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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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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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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葉宜津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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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條文:第一項修正為:「於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不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對有關水域遊憩活動所為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命令者,由其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第二項修正為:「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增訂第三項為:「具營利性質者未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或傷害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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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條文:依委員葉宜津等20人提案,第一項序文修正為:「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增訂第一項第三款為:「擅入管理機關公告禁止進入之地區。」、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款移列增訂第二項並修正為:「其他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及危害安全之行為,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餘維持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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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依委員葉宜津等19人提案,修正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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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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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令定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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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停止其興建或營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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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停止興建或營運處分六個月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興建或營運許可。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星期一)上午9時6分至9時21分 @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這裡放一些可以連回去原資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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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星期一)上午9時6分至9時21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王委員進士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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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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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12時6分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3時30分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星期四)上午9時6分至12時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李昆澤 羅淑蕾 葉宜津 楊麗環 林國正 管碧玲 蔡其昌 王進士 陳雪生 李鴻鈞 劉櫂豪 陳根德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黃昭順 周倪安 吳育昇 李桐豪 邱文彥 廖正井 陳歐珀 楊應雄 江啟臣 鄭天財 李貴敏 賴振昌 邱志偉 蕭美琴 葉津鈴 陳亭妃 何欣純 蘇清泉 陳明文 簡東明 呂學樟 黃偉哲 王惠美 盧嘉辰 楊瓊瓔 徐欣瑩 孔文吉 賴士葆 許添財 林德福 廖國棟 蔣乃辛 吳育仁 陳淑慧 李應元 江惠貞 呂玉玲 張嘉郡 林淑芬 鄭汝芬 羅明才 陳怡潔 潘維剛
委員列席43人
主 席:王召集委員進士(1月5日上午及7日)
葉召集委員宜津(1月8日)
專門委員:黃輝嘉
主任秘書:金允成
紀 錄:簡任秘書 李美珠 研究員 游亦安 簡任編審 陳淑玫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鄧可容 薦任科員 郭佳勳
1月5日(星期一)上午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
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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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詢答及處理)
(本日會議由交通部部長葉匡時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尹承蓬報告後,計有委員李昆澤、羅淑蕾、葉宜津、楊麗環、林國正、管碧玲、蔡其昌、李鴻鈞、陳雪生、劉櫂豪、陳根德、邱志偉及及王進士等13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葉匡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尹承蓬、民用航空局副局長方志文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鄭汝芬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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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及詢答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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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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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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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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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主管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處理完畢,內容如審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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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部主管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處理完畢,內容如審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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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主審「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營業部分,全部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會召集委員王進士及葉宜津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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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主審「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營業部分,全部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會召集委員王進士及葉宜津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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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審查結果
交通部主管 -
通過決議2項
1.鑑於開放分散式所有權及共同持有權之商務航空營運模式,事涉跨部會事項,主管機關除參考國外作法及經營模式進行可行性評估外,更應積極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例如相關飛機停機費用之調整,以及分散式管理權是否等同於租賃營運模式,相關的稅則及權利金如何分配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李鴻鈞 李昆澤 王進士 劉櫂豪
2.鑑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當初國營化過程乃是將全台灣所有原港務局港口全體公司化,以專業化角度切割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管理)及交通部航港局(公權力)。而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卻僅單就全國機場中最賺錢之桃園國際機場公司化,其他機場(只剩松山跟小港兩機場賺錢)則仍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管轄,導致台灣機場一國兩制,且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機場資產活化成效不彰。因此,建請主管機關應針對相關法令及實務運作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全國機場與桃園國際機場公司化之可行性」書面評估報告。 -
提案人李鴻鈞 李昆澤 王進士 劉櫂豪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含桃園機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149億2,756萬9,000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10億7,976萬3,000元,減列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0億6,976萬3,000元。
3.稅前淨利:原列38億4,780萬6,000元,增列1,000萬元,改列為38億5,780萬6,000元。 -
(三)服務成本部分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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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28億9,323萬5,000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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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通過決議14項
1.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閒置之4筆土地、面積16,893.82平方公尺(約5,110坪),尚處閒置狀態;應依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之規定,妥善運用、創造收益,不宜任其閒置。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措施書面報告。 -
提案人楊麗環 陳雪生 林國正 劉櫂豪
2.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租給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維修飛機之廠棚,原是租給兩家國籍航空維修自家航空公司飛機,但現在都替其他航空公司維修服務,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除收取租金收入外,並應檢討有無違反租約內容,未收取合理權利金,以避免圖利業者,於2週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楊麗環 陳雪生 林國正 劉櫂豪
3.依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11條第2項:「民航局經管園區之公有土地,得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機場公司開發、興建、營運使用……。」同條例第18條第1項:「民航局經管園區之財產,除公有土地依第11條第2項規定辦理外,其餘財產得以出租、作價投資方式,提供機場公司使用……。」,故交通部訂定作價投資原則,桃園國際機場各類財產除公有土地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外,其餘財產依移轉時之淨值辦理作價投資。
查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迄103年9月底閒置場所,尚有圓山空廚等4筆建物、面積16,893.82平方公尺(約5,110坪)為閒置狀態;而該公司所擬改善措施,其中圓山空廚10,787.17平方公尺因建物結構受損,擬予拆除,土地未來用途另作規劃;而舊69KV變電站1,952.49平方公尺因建物設置用途特殊,擬於設備報廢後,提供空側作業使用;保稅倉庫4,066.28平方公尺因產業結構變遷,無廠商承租,除供航空科學館遷館館藏暫置場所,以及部分空間租予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其餘空間擬租予航空公司作為航材倉庫使用。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需支付土地租金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建物則係政府之投資,實應妥善運用、創造收益,不應任其閒置。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積極辦理土地利用活化,並每半年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送資產運用效益檢討報告。 -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葉宜津 蔡其昌 劉櫂豪
4.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迄103年9月底,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尚有4筆共計5千餘坪之建物仍處閒置狀態,其中圓山空廚10,787.17平方公尺因建物結構受損,擬予拆除,土地未來用途另作規劃;而舊69KV變電站1,952.49平方公尺因建物設置用途特殊,擬於設備報廢後,提供空側作業使用;保稅倉庫4,066.28平方公尺因產業結構變遷,無廠商承租,除供航空科學館遷館館藏暫置場所,以及部分空間租予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其餘空間擬租予航空公司作為航材倉庫使用。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積極檢討資產運用效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蔡其昌 葉宜津 管碧玲 李昆澤 劉櫂豪
5.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編列「旅運費」751萬6,000元,惟預算書中並無表列該公司出國計畫,不利立法院審查。為免立法院淪為橡皮圖章,爰建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從104年度起於預算書中清楚表列出國計畫,以利審查。 -
提案人蔡其昌 葉宜津 管碧玲 李昆澤 劉櫂豪
6.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預算案編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之專案計畫「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道面整建及助導航設施提升工程計畫」12億2,435萬4,000元,計畫期間自95至104年,投資總額104億4,623萬5,000元,該計畫已修正降低投資總額與延長工期,惟以後年度仍需編列約三成經費,且截至103年9月整體執行率仍偏低。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積極檢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蔡其昌 葉宜津 李昆澤 管碧玲 劉櫂豪
7.建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實踐企業社會責任,每年將部分盈餘提撥成立基金會,持續關懷弱勢,並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贊助身障與弱勢團體及低收入戶免費參訪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希望讓這群鮮少出門的身心障礙朋友與弱勢團體及低收入戶感受社會溫情。 -
提案人楊麗環 陳雪生 林國正 劉櫂豪
8.有鑑於桃園國際機場管制哨的航警執勤打混摸魚新聞層出不窮,日前上班偷懶,還被民眾拍到航警在值勤時打瞌睡。103年度也發生不少民眾違規闖入管制區的烏龍事件。桃園國際機場聲稱航警不足,已達危險邊界,實際上卻是航警沒事,有時間打混摸魚。爰此,要求相關單位正視航警值班鬆懈問題,並且對有失職紀錄的航警從嚴懲處,並加以列管,以確保航警認真值勤。 -
提案人羅淑蕾 陳雪生 劉櫂豪 李鴻鈞
9.針對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光是在103年就出現至少5次安檢疏失,目前安檢大隊需求數還有148名警力缺口,在人力嚴重不足的情況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為整建第二航廈出境安檢區(包含擴增空間、整建地坪及天花板),並且將原本的9條安檢擴增為12條,已於103年10月27日起分階段進行施工,整建過程每階段採取封閉2條安檢線,施工期間預計至104年2月10日。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在警力不足情況下還擴增安檢線,增加安檢漏洞的可能性。爰此,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在第二航廈安檢區整建完成前,除了補足原有的安檢警力缺口,更要配合增加的安檢線所需的安檢警力。 -
提案人羅淑蕾 陳雪生 李鴻鈞 劉櫂豪
10.針對各國際機場紛紛絞盡腦汁吸引旅客停留多消費,例如荷蘭阿姆斯特丹的史基浦機場,更是把海尼根在市中心區的餐廳拉進機場內,讓習慣在機場內喝點小酒的歐美旅客開心消費。德國法蘭克福機場送購買免稅品的折價代幣,新加坡樟宜機場更是大手筆拿出新加坡幣5,000萬元(約新台幣12億元),發獎金給多載轉機客到新加坡的航空公司。然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設置一些小餐車的攤位,讓國外旅客把口袋裡的銅板全部花光,實在是過於消極。爰此,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提出創新想法,引進國內具特色的商品外,也要依照旅客需求增加免稅商店營業項目,提高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非航空收入。 -
提案人羅淑蕾 陳雪生 李鴻鈞 劉櫂豪
11.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自99年成立迄今,各類影響機場形象事件接連出現,影響國家形象,甚至危及飛航安全。究其發生原因主要係營運管理失當、設備規劃設計欠佳、未確實辦理相關設施維護作業,或決標廠商工程品質瑕疵所致。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每每對意外事件發生雖加以檢討並研提改善措施,但由事件接連發生結果觀之,改善效果欠佳,營運管理制度尚待提升。爰此,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允應確實檢討改善,實不容相關缺失一再發生,且建立嚴謹之危機處理機制與品質管理制度,並落實執行。 -
提案人林國正 陳根德 王進士 劉櫂豪
12.據審計部決算報告指出,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1及102年連續2年,於購建固定資產計畫執行情形中,保留占可用預算數都高達七成以上,計畫執行進度落後,已嚴重影響旅客服務品質及飛航安全。爰此,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辦理計畫後續事宜,提升預算執行率,日後亦須加強改善預算擬編作業,避免類此缺失再度發生。 -
提案人林國正 陳根德 王進士 劉櫂豪
13.桃園國際機場之行李分檢系統位於航廈底層,因原始設計高度不足,且因輸運需求,其車道連通停機坪,致難以設置空調區劃,又運輸車輛常時廢氣排放,該工作環境對操作行李分檢作業之勤務人員極不友善,夏季炎熱時更顯惡劣。
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於6個月內研擬可行之行李分檢作業環境空氣淨化改善方案,並設置空氣汙濁偵測及警示設備。 -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葉宜津 蔡其昌 劉櫂豪
14.桃園國際機場第一、二航廈的容量為3,200萬人次,103年超過3,400萬人次,尖峰時間非常擁擠。機場擴充有其必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刻正進行第三航廈建設相關規劃,並也獲得跨黨派縣市首長支持,然相關期程預定104年年中決定國際競圖,完工時間遠在6年之後,鑑於桃園國際機場現有航廈空間已趨飽和,然客貨運量仍持續成長,未來機場擁擠情形將更形惡化,相關機關現有第三航廈建設期程規劃過於緩慢,爰請交通部與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提升建設效率、簡化行政流程,儘速完成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廈之興建。 -
提案人陳根德 陳雪生 林國正 劉櫂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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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臨時提案4項
1.過去交通部嚴格取締台灣的白牌車違法招攬共乘,外商Uber打著創新的大旗,102年7月引進國內,但違反經營運輸業之規定,交通部除加強取締,亦應正視嶄新科技與搭乘服務,研議納入現有法規中,讓運輸業能夠有正面的發展,也能提高計程車產業的品質,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楊麗環 陳雪生 林國正 劉櫂豪
2.「復興航空GE222飛航事故」至今已五個月,為保障旅客生命安全,降低失事風險最好的辦法是交通部應建立更嚴格的放飛標準及研議修改機組員工時及休時規定,並於2週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楊麗環 陳雪生 林國正 劉櫂豪
3.桃園國際機場南跑道整建工程已完工,即將進行北跑道整建,惟該工程預計104年1月中旬動工,勢將影響即將到來之農曆春節假期旅客疏運。近年由於桃園國際機場南北跑道輪流進行整建,班機延誤情形嚴重,春節期間由於旅客量大增,各家航空多大幅增加班次,若仍只以單跑道營運,相關延誤更形嚴重,爰建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協調施工廠商,於不影響工程品質與整體期程下,維持桃園國際機場春節期間以雙跑道營運。 -
提案人陳根德 陳雪生 林國正 劉櫂豪
4.近年APP手機軟體蓬勃發展,政府亦開發多款APP以提供便民服務,然而常因操作不便、功能不彰、資訊錯誤、外國語言介面不足導致怨聲載道。爰此,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應於1個月內徹查所開發APP軟體資訊是否正確、功能是否齊全、資料是否更新、操作是否方便,並將結果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
提案人蔡其昌 葉宜津 管碧玲 李昆澤 劉櫂豪
1月7日(星期三) -
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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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審查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五十七),對於是否延長特許年期,須經本院交通委員會審查通過乙案,檢送「高鐵延長特許期報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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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續審查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五十七),對於是否延長特許年期,須經本院交通委員會審查通過乙案,檢送「高鐵延長特許期報告」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12月2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
繼續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五十九),有關協調高鐵公司就未來營運計畫及財務改善方案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未經同意前不應同意延長該公司之特許年限乙案,檢送高鐵未來營運計畫及財務改善方案報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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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繼續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五十九),有關協調高鐵公司就未來營運計畫及財務改善方案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未經同意前不應同意延長該公司之特許年限乙案,檢送高鐵未來營運計畫及財務改善方案報告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12月2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以上2案合併報告詢答及處理,12月29日已報告,惟未詢答處理。本日合併詢答,計有委員葉宜津、羅淑蕾、李昆澤、李鴻鈞、林國正、管碧玲、蔡其昌、劉櫂豪、陳雪生、楊麗環、王進士、鄭汝芬、許添財、賴振昌、葉津鈴及周倪安等16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葉匡時、高速鐵路工程局局長胡湘麟、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范志強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張嘉郡、楊瓊瓔、吳育昇及王惠美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
討論事項第1案及第2案,均暫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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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討論事項第1案及第2案,均暫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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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臨時提案3項
1.針對高鐵旅客流量不如預期,而交通運具與其他商品不同,如果座位空著,就無法產生任何收益,故與其閒置浪費掉,還不如低價售出,至少可賺取微薄利潤,就如同航空公司販售即期票價一樣。一架飛機數百個經濟艙座位,在不同時段購買價格就不同。爰此,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應該規劃多樣性的票種,以及更多離峰時段優惠票,來吸引更多的乘客願意搭乘,創造最高的利潤。 -
提案人羅淑蕾 李昆澤 王進士
2.針對跨年連續假期長達4天,跨年疏運也發生高鐵班次不足的問題,除了民眾訂不到票,也對高鐵站聯外交通不便多所怨言。爰此,高速鐵路工程局須要求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和各縣市政府針對農曆春節假期,建請於起始以及收假日機動加開接駁公車,並且視人潮狀況彈性增加班次,讓民眾放假的小確幸不會淪為災難。 -
提案人羅淑蕾 李昆澤 王進士
3.查交通部於103年12月22日邀集財政部、財政部國庫署、經濟部、經濟部商業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高鐵聯貸銀行團等,召開有關高鐵財務協調會。
該會議經媒體披露相關內容與共識,惟交通部卻拒絕公布。爰要求交通部於2日內提供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前開會議之出席及列席名單(單位/職稱/姓名)、完整會議紀錄、會議結論或共識。 -
提案人管碧玲 蔡其昌 葉宜津 李昆澤
1月8日(星期四) -
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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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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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姚文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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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員姚文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2年10月2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
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一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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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一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1年10月3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
委員葉宜津等19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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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員葉宜津等19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10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
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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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30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
委員李昆澤等24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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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員李昆澤等24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2年6月3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
委員謝國樑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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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員謝國樑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1月8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
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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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2年1月18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
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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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3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
委員葉宜津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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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委員葉宜津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11月5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以上9案合併說明詢答及處理,本日會議由委員葉宜津、李昆澤及周倪安說明提案要旨,交通部常務次長范植谷及觀光局局長謝謂君分別說明並回應上述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李昆澤、葉宜津、羅淑蕾、蔡其昌、管碧玲、楊麗環、劉櫂豪、鄭天財及許添財等9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常務次長范植谷、民用航空局副局長方志文、觀光局局長謝謂君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王進士、林國正、鄭汝芬及李鴻鈞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併案審查「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9案,全部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四、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會召集委員葉宜津補充說明。 -
併案審查發展觀光條例相關修正草案9案之審查結果
一、第一條條文:依委員姚文智等21人提案,刪除末句「;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餘照案通過。
二、第二條條文:依委員葉宜津等19人提案,第八款修正為:「八、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其餘維持現行條文。 -
三、第五條條文照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通過。
四、第六條條文:第一項修正為:「為有效積極發展觀光產業,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就觀光市場進行調查及資訊蒐集,並及時揭露,以供擬定國家觀光產業政策之參考。」、增訂第二項為:「為維持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環境品質,得視需要導入成長管理機制,規範適當之遊客量、遊憩行為與許可開發強度,納入經營管理計畫。」。
五、第二十四條條文:依委員葉宜津等19人提案,第一項修正為:「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營業。」,其餘照案通過。
六、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九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七、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為:「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限制之,並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其禁止、限制、保險及應遵守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八、第三十八條條文照委員李昆澤等24人提案通過。
九、第五十五條條文: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三款移列第三項並修正為:「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視情節輕重,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第四項並修正為:「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營業。」、增訂第五項為:「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務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停業。經命停業仍繼續營業者,得按次處罰,主管機關並得移送建築主管機關,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必要可立即結束營業之措施,且其費用由該違反本條例之經營者負擔。」、現行條文第四項移列增訂第六項並修正為:「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停業。經命停業仍繼續經營者,得按次處罰,主管機關並得移送建築主管機關,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必要可立即結束經營之措施,且其費用由該違反本條例之民宿經營者負擔。」、增訂第七項為:「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擅自擴大營業客房部分者,其擴大部分,分別依前二項違規營業或經營行為論處。」、增訂第八項為:「違反前三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名稱、地址、負責人或經營者姓名及違規事項。」,其餘維持現行條文。 -
第六十條條文:第一項修正為:「於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不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對有關水域遊憩活動所為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命令者,由其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第二項修正為:「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增訂第三項為:「具營利性質者未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或傷害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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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第六十條條文第一項修正為:「於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不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對有關水域遊憩活動所為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命令者,由其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第二項修正為:「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增訂第三項為:「具營利性質者未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或傷害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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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條文:依委員葉宜津等20人提案,第一項序文修正為:「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增訂第一項第三款為:「擅入管理機關公告禁止進入之地區。」、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款移列增訂第二項並修正為:「其他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及危害安全之行為,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餘維持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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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第六十四條條文依委員葉宜津等20人提案,第一項序文修正為:「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增訂第一項第三款為:「擅入管理機關公告禁止進入之地區。」、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款移列增訂第二項並修正為:「其他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及危害安全之行為,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餘維持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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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依委員葉宜津等19人提案,修正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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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增訂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依委員葉宜津等19人提案,修正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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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通過臨時提案6項
1.對於現行旅館業之區分,僅有觀光旅館、一般旅館及民宿3種,其種類區分過少,設立標準過於僵化。交通部應著手立法,將旅館業進一步區分,設立標準加以分隔,而非採一致標準,以提升我國觀光旅宿之多元化。 -
提案人葉宜津 蔡其昌 劉櫂豪 楊麗環 管碧玲 李昆澤
2.交通部觀光局自98年推動旅館業星級評鑑,全台目前共有2,918家一般或觀光旅館,截至103年6月參加者共515家,占總體比率17.6%,飯店業者參與不高的原因在於小旅社業者主要接待國內客人,或只是暫時休息的旅客,沒有極大誘因必要去參加這樣的評鑑制度。若業者通過評鑑而提高價格,相對有可能因此失去原本的客人,似乎得不償失。中大型的旅館參與意願不高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旅館本身生意就不錯,通過評鑑對生意沒有加分作用,業者只會覺得浪費錢。爰此,交通部觀光局應提供獎勵辦法,鼓勵國內業者參加星級評鑑,以求增加國際旅客或商務旅客數。 -
提案人羅淑蕾 李昆澤 葉宜津 蔡其昌 楊麗環 劉櫂豪
3.元旦連假凸顯出各知名旅遊景點,交通壅塞人滿為患,毫無旅遊品質可言,中央應和地方政府合作以APP資訊提供國人旅遊及塞車現況,並多開發新觀光景點並廣為宣導,以紓解各觀光景點的人潮,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楊麗環 劉櫂豪 王進士 葉宜津
4.交通部應正視低價陸客團錢留大陸旅行社,債留台灣不合理現象。嚴禁低價團來台,並爭取台灣旅行社到大陸設點招攬陸客來台。 -
提案人楊麗環 劉櫂豪 王進士 葉宜津
5.台灣開放陸客來台觀光及自由行人數倍增,因為規劃之初,並未訂定相關配套措施,國人旅遊品質相對受到排擠。交通部應協調相關單位檢討我國觀光政策,研擬配套措施及早因應,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楊麗環 劉櫂豪 王進士 葉宜津
6.我國觀光成長率103年世界第一,來台旅客人數激增,導致旅館數量不足,旅館價格居高不下,我國民眾及來台自由行旅客會透過網路入住日租套房,多為不合法經營品質不一,且衍生公共安全問題(並未經過相關單位檢核,衛生、消防及建築)及部分不肖業者詐騙旅客案例,但日租套房既方便價錢又親民,受背包客及學生歡迎,行政院除了要求中央和縣市政府應展開取締,觀光市場若確實有此需求,也應跨部會檢討現行旅館業相關管理、分類規定。 -
提案人楊麗環 劉櫂豪 王進士 葉宜津 李昆澤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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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業已說明及詢答完畢,進行逐條審查)
主席:「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3年10月1日說明及詢答;11月5日決定召開公聽會後另擇期繼續審查;公聽會業於11月17日召開完畢,並於11月25日送出公聽會報告,以供審查本案參考。
現在進行逐條審查,進行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於興建或營運期間,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管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理: -
限令定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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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令定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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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停止其興建或營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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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停止其興建或營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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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停止興建或營運處分六個月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興建或營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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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停止興建或營運處分六個月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興建或營運許可。
前項之處理於情況緊急,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之虞者,得令其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
依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其營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運許可時,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運輸服務,不使中斷。必要時,並得予以強制接管營運,其接管與終止接管程序、接管人職權、占有使用營運資產之權限、民間機構應配合事項、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四十三條之一。
第四十三條之一 前條第三項所稱接管營運,指就民間機構依本條例經核准經營交通建設所擁有或取得之資產設備、人員及技術等,由主管機關取得其營運權及管理權之相關行為。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四十三條之二。
第四十三條之二 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民間團體或個人為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主管機關或接管人就接管營運之處置或指揮,民間機構及其人員應配合辦理,不得違反。
主管機關或接管人為執行接管營運之任務,得遴選人員、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或調派其他機關(構)人員,組成接管小組,並得聘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有關事項,必要時,亦得指派或聘用經理人、特定技術或財務等專業人員。
接管營運期間,因執行接管營運任務所生費用、接管人及前項規定人員之報酬、薪資或出席費等,由民間機構負擔。
接管營運期間之營運收入不足支應維持營運所必要之費用,致有中斷營運之虞時,主管機關應為必要之處置;其費用由民間機構負擔。
接管營運期間之營運收入及支出,由主管機關或接管人支配管理;其營運收入,應優先支付前二項規定費用。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四十三條之三。
第四十三條之三 民間機構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之職權行使及決議內容,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對主管機關或接管人所為之處置、指揮不配合辦理或不負擔費用者,其行為及決議內容無效。
主管機關得於維持交通建設運輸服務之範圍內,停止民間機構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全部或部分之職權;經主管機關停止職權者,其行使職權之行為無效。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四十三條之四。
第四十三條之四 民間機構之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成員、經理人或其他人員,違反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或前條第二項規定,對主管機關或接管人所為之處置、指揮、處分不配合辦理或不負擔費用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停止或改正;屆期未停止或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四十三條之五。
第四十三條之五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終止接管營運;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之:
一、受接管營運之民間機構已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完成改善。
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營運之目的。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四十三條之六。
第四十三條之六 依本條例獎勵之民間機構,有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強制接管營運情事者,不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有關強制接管營運及第五十五條之規定。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針對今天的會議,作如下決議:
一、本案全部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二、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會召集委員王進士補充說明。
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散會。
散會(9時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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