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繼續開會(18時25分)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三十五案。
  • 三十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8人、委員蘇清泉等23人、委員徐少萍等17人、委員陳節如等19人、委員林世嘉等21人、委員田秋堇等27人分別擬具「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委員蔡錦隆等24人、委員吳宜臻等24人分別擬具「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委員蔡錦隆等24人擬具「醫事爭議處理法草案」及委員吳宜臻等24人擬具「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討論決議
    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6會期第18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現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十六案。
  • 三十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討論決議
    交黨團進行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5會期第10次會議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現已完成協商,宣讀協商結論。
  •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 法案名稱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協商時間
    103年12月12日(星期五)中午12時05分至12時15分
  • 協商地點
    立法院紅樓201會議室
  • 會議主持人
    陳委員碧涵
  • 協商結論
    照審查會通過條文通過。
  • 主 持 人
    陳碧涵
  • 協商代表
    何欣純  陳淑慧  廖國棟  陳學聖  鄭麗君  柯建銘  費鴻泰  林岱樺  蕭美琴  賴振昌  周倪安  蔡其昌  葉津鈴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一章章名及第一條。
  •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修正草案(二讀)

  •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因應高等教育發展趨勢,提升教育品質,增進教育績效,並促進學校財務之彈性運作,國立大學校院應設校務基金,特制定本條例。
  • 主席
    第一章章名及第一條均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以下簡稱校務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 主席
    第二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 第 三 條  校務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但不包括第二款第四目之補助或收入。
    二、自籌收入,其項目如下:
    (一)學雜費收入。
    (二)推廣教育收入。
    (三)產學合作收入。
    (四)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受贈收入。
    (七)投資取得之收益。
    (八)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第四目所稱政府科研補助,指政府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等相關規定,為促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對國立大學校院所為之補助。
  • 主席
    第三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 第 四 條  校務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學及研究支出。
    二、人事費用支出。
    三、學生獎助金支出。
    四、推廣教育支出。
    五、產學合作支出。
    六、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
    七、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 主席
    第四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章章名及第五條。
    第二章 組 織
    第 五 條  校務基金應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擔任,其餘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前項委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擔任,委員任期二年。
  • 主席
    第二章章名及第五條均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 第 六 條  管理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校務基金年度概算擬編之審議。
    二、校務基金經費收支及運用之績效考核。
    三、年度財務規劃及年度投資規劃之審議。
    四、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之審議。
    五、其他關於校務基金預決算、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之審議。
  • 主席
    第六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國立大學校院為強化內部控制及確保其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度總收入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應置隸屬於校長之專任稽核人員一人至數人;必要時,得設專責稽核單位,並置稽核主管一人。
    二、年度總收入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得準用前款規定,或置隸屬於校長之兼任稽核人員。
    專任及兼任稽核人員應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所需人力由各校現有預算員額內調整,稽核主管並得以契約進用。
    前項稽核人員執行第八條任務時,其迴避事項由教育部定之。
  • 主席
    第七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 第 八 條  國立大學校院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人事、財務、營運及關係人交易事項,涉及校務基金交易循環之事後查核。
    二、現金出納及壞帳處理之事後查核。
    三、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股票、債券與固定資產等之稽核及盤點。
    四、校務基金各項業務績效目標達成度之定期評估、稽催及彙整報告。
    五、校務基金運用效率與各項支出效益之查核及評估。
    六、其他專案稽核事項。
    前項第一款所定交易循環,包括收入循環、採購與支付循環、薪資循環、財產管理循環、投資循環、融資循環及研發循環等。
    國立大學校院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並作成年度稽核報告,向校務會議報告。
  • 主席
    第八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章章名及第九條。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第 九 條  國立大學校院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校務基金,依法辦理。
    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主席
    第三章章名及第九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為確保校務基金永續經營,並提升其對校務發展之效益,國立大學校院於提出年度投資規劃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投資下列項目:
    一、存放公民營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三、投資於與校務發展或研究相關之公司及企業,除以研究成果或技術作價無償取得股權者外,得以自籌收入作為投資資金來源。
    四、其他具有收益性及安全性,並有助於增進效益之投資。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投資額度上限,由教育部定之。
    學雜費收入及其他自籌收入具有特定用途者,不得作為第一項第三款投資資金來源。
    國立大學校院為處理第一項投資事宜,應組成投資管理小組,擬訂年度投資規劃及執行各項投資評量與決策,並定期將投資效益報告管理委員會;投資管理小組成員之選出方式、應具備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規定,由各校自行定之。
    前項投資規劃及效益應納入各校財務規劃報告書、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並送教育部備查。
  • 主席
    第十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校務基金預算之編製,應以國立大學校院中長程發展計畫為基礎,審酌基金之財務及預估收支情形,在維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餘之原則下,定明預估之教育績效目標,並納入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由國立大學校院公告之。
    校務基金應配合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執行,國立大學校院並應於次年度公告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
    前二項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及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之格式內容、公告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主席
    第十一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章章名及第十二條。
    第四章 會計及財務
    第十二條  校務基金之會計事務,由教育部統一訂定會計制度,供各校依據其學術研究及教學之特性,訂定以績效為導向之會計處理原則,據以辦理。
  • 主席
    第四章章名及第十二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校務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校務基金來源為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自籌收入,不在此限。
    國立大學校院應針對前項自籌收入自行訂定收支管理規定,並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受教育部之監督。
  • 主席
    第十三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國立大學校院受贈之財產,除屬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附有負擔之情形外,以受贈學校為管理機關,教育部為主管機關,免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 主席
    第十四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以國立大學校院名義設立之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由校長或校務行政主管為當然董事者,應定期提交財務報表及董事會會議紀錄予管理委員會。必要時,管理委員會得邀請擔任財團法人當然董事之校長或校務行政主管列席報告。
    國立大學校院不得藉由前項財團法人,承攬公民營機關(構)委託之研究案或產學合作案。
  • 主席
    第十五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章章名及第十六條。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國立專科學校及其他公立大專校院設有校務基金者,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 主席
    第五章章名及第十六條均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主席
    第十七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於完成立法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2分鐘。
    請賴委員振昌發言。
    賴委員振昌:(18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很謝謝各位委員的辛苦,讓「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修正通過。本席曾擔任大學校長,也主持過校務基金的運作,深切知道國立大學校務基金原來有很多地方窒礙難行、綁手綁腳。這次條例修正有兩個主要特點,第一個,對國立大學的財務運作有大幅鬆綁;第二個,課予學校負起績效責任。關於鬆綁財務運作,明訂基金來源除政府撥款外,另有自籌部分,以前有五大自籌項目,這次擴大自籌項目,最主要是併入學雜費,能擴大校務基金運用的範圍。還有,以前只能就捐贈收入部分轉投資,然而因為很多捐贈收入已有指定用途,所以如此規定並不實際,因此擴大自籌收入較符合實際需要。至於課予學校負起績效責任部分,則為加強內控,建立稽核制度,由學校校長主持內部稽核制度。內部稽核人員也大幅放寬,不再以具公務員或相關資格為主。以上改變預期能讓國立大學的校務基金運用更有彈性、更符合實際需要。本席相信本法的修正通過對健全大學校務基金會有很大幫助。謝謝。
  • 主席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十七案。
    三十七、本院委員江啟臣等41人,建請針對現行憲政制度窒礙難行之處,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及立法院組織法第九條成立修憲委員會,設置審查小組,廣開公聽會,凝聚社會共識,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賦予之職權,提出憲法修正案,交由中華民國人民複決,回應國民對立法院之託付及期待,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討論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6會期第18次會議決議:「逕付二讀交付黨團協商。」因尚待協商,現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十八案。
    三十八、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建請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九條之規定組成修憲委員會,進行相關修憲案之審查,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討論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6會期第18次會議決議:「逕付二讀交付黨團協商。」因尚待協商,現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十九案。
    三十九、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為回應廣大民意訴求,建請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成立「憲政改革委員會」之特種委員會,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討論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6會期第18次會議決議:「逕付二讀交付黨團協商。」因尚待協商,現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十案。
  • 四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秉叡等20人擬具「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秉叡等20人及委員李應元等21人分別擬具「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討論決議
    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6會期第18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現已完成協商,宣讀協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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