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星期三)9時至11時59分 @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星期三)9時至11時59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  席 薛委員凌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14時2分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星期三)上午9時18分至11時37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1月12日)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1月14日)
    出席委員:許添財 吳秉叡 林德福 賴士葆 賴振昌 費鴻泰 盧秀燕 翁重鈞 李應元 薛 凌 蔡正元 羅明才 孫大千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李桐豪 黃昭順 陳歐珀 孔文吉 楊應雄 廖正井 廖國棟 李貴敏 黃偉哲 蔣乃辛 江啟臣 陳碧涵 劉櫂豪 管碧玲 陳其邁 蕭美琴 周倪安 蔡錦隆 陳亭妃 許智傑 蘇清泉 吳育仁 葉津鈴 何欣純 簡東明 李昆澤 楊瓊瓔 王進士 林淑芬 江惠貞 呂學樟 邱議瑩 邱文彥 王惠美 潘維剛 趙天麟 高金素梅 陳怡潔 楊麗環 蔡其昌 曾巨威 顏寬恒 呂玉玲 徐欣瑩 鄭汝芬 鄭天財 吳育昇 陳根德 林滄敏
    委員列席49人
    主 席:林召集委員德福
    專門委員:黃素琴
    主任秘書:林上民
    紀 錄:秘 書 郭錦貴 研究員 曾郁棻 編 審 汪治國
    科 長 蔡明哲 專 員 陳品華
    104年1月12日(星期一)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邀請衛生福利部蔣部長針對「高雄氣爆事件,高雄市政府有無浮濫發放各界善款」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配合公益勸募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政府機關(構)有上級機關者,應於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備查之規定,本次會議之專題報告再議。)
  • 討論事項

  •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存款保險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會計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期貨交易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信託業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10案。

  • 二、審查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存款保險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會計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期貨交易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信託業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10案。
  •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魏明谷等17人擬具「銀行法刪除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院委員潘維剛等20人擬具「銀行法刪除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院委員陳根德等38人擬具「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1人擬具「銀行法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5人擬具「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4人擬具「銀行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林佳龍等18人擬具「銀行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8案。

  • 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魏明谷等17人擬具「銀行法刪除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院委員潘維剛等20人擬具「銀行法刪除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院委員陳根德等38人擬具「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1人擬具「銀行法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5人擬具「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4人擬具「銀行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林佳龍等18人擬具「銀行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8案。
  •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9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孫大千等19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4案。

  • 五、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9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孫大千等19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4案。
  •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保險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3人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保險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6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1人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案等6案。

  • 六、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保險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3人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保險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6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1人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案等6案。
    (經委員林德福說明提案要旨,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主任委員、財政部張部長提出報告及就委員提案回應後,計有委員許添財、吳秉叡、賴士葆、賴振昌、林德福、曾巨威、盧秀燕、林淑芬、李桐豪、蔡正元、羅明才等11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張部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主任委員予以答復。)
  •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潘維剛、薛凌、李應元、翁重鈞、費鴻泰、林滄敏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答復。
    三、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四、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分送各相關委員及本委員會。
  • 決議

    壹、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審查結果:第五條條文,照案通過。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德福補充說明。
    貳、審查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存款保險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10案,審查結果如下:
    一、審查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存款保險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審查結果:第二條條文,照案通過。
    二、審查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審查結果:第三條條文,照案通過。
    三、審查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審查結果:第三條條文,照案通過。
    四、審查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審查結果:第三條條文,照案通過。
    五、審查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會計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審查結果:第三條條文,照案通過。
    六、審查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期貨交易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審查結果:第四條條文,照案通過。
  • 審查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七、審查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審查結果:第三條條文,照案通過。
  • 審查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八、審查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審查結果:第二條條文,照案通過。
  • 審查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信託業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九、審查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信託業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審查結果:第四條條文,照案通過。
  • 審查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審查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審查結果:第三條條文,照案通過。
  • 以上10案均已審查完竣,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德福補充說明。

  • 十一、以上10案均已審查完竣,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德福補充說明。
  • 其他事項

  • 今日討論事項第一、二案,本席要求議事人員先行完成各法案審查報告,並儘速提報院會。
    (經徵詢在場委員意見,均無異議。)
    104年1月14日(星期三)
  • 決議

    壹、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8案。
  • 一、審查結果

    (一)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照委員魏明谷等人、委員潘維剛等人提案通過,予以刪除。
    (二)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依委員陳根德等人提案,修正第二項為「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其餘照案通過。
    (三)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照委員李桐豪等人提案通過。
    (四)第七十二條之二條文,照委員盧秀燕等人提案通過。
    (五)第七十五條條文,依委員林佳龍等人提案,修正第二項第四款為「提供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化藝術或公益之機構團體使用,並報經主管機關洽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增列第五項為「第一項所稱自用不動產、第二項所稱非自用不動產、主要部分為自用、短期、就地重建之範圍,及第二項第四款之核准程序、其他銀行投資、持有及處分不動產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其餘照案通過。
    (六)第十一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七十四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七)通過附帶決議1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擴大銀行投資購併能量,將投資限額由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修改為淨值之百分之四十,為兼顧金融市場穩定及不同規模銀行之衡平發展,並考量投資風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擇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銀行投資概況及風險管制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盧秀燕  賴士葆  李應元  林德福
    二、以上8案均已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德福補充說明。
    貳、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一、審查結果

    (一)增訂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依行政院提案,第五項句末增列「,且不得超過三十年。」,其餘照案通過。
    (二)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六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增訂第三章之一章名、第二十二條之十二、第二十二條之十三、第二十二條之十四、第二十二條之十五、第二十二條之十七、第二十二條之十八、第二十二條之十九及第二十二條之二十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德福補充說明。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4案。
  • 一、審查結果

    (一)第十條條文,依委員盧秀燕等人提案,修正第三項「…充分瞭解方式為之,並應全程錄音錄影。其內容…」為「…充分瞭解之文字或其他方式為之,其內容…」;增列第四項為「金融服務業提供之金融商品屬第十一條之二第二項所定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者,前項之說明及揭露,除以非臨櫃之自動化通路交易或金融消費者不予同意之情形外,應錄音或錄影。」,其餘照委員盧秀燕等人提案通過。
    (二)增訂第十一條之二條文,依行政院提案,修正第二項為「前項所定複雜性高風險商品類型,由主管機關定之。」,其餘照案通過。
    (三)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二條及第三十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增訂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三、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一、第三章之一章名、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條之二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以上4案均已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德福補充說明。
    肆、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6案。
  • 一、審查結果

    (一)第二十九條條文,依委員賴士葆等人提案,修正第三項為「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主動為通知。」,其餘照案通過。
    (二)第六十四條條文,依委員蕭美琴等人提案,修正第二項首句「要保人故意隱匿」為「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及刪除句末「或因過失遺漏者,」等文字,其餘照案通過。
    (三)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依委員謝國樑等人提案,修正為: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人應退還溢繳之保險費。」
    (四)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依委員謝國樑等人提案通過。
    (五)增訂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四條文,依委員賴士葆等人提案,修正為「保險業應於其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網站公告現行銷售中保險商品之契約條款,並公開揭露該等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保險商品資訊。」。
    (六)第一百六十三條條文,依委員賴士葆等人提案第九條,修正增列第六、七、八項為:
    第六項「保險經紀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並負忠實義務。」
    第七項「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者,應明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
    第八項「前項書面分析報告之內容及報酬收取標準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七)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條文,依行政院提案、委員賴士葆等人提案第九條,修正為「違反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所定管理規則中有關財務或業務管理之規定、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八)第八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四、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七十八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九)增訂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第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條文,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十一)委員蕭美琴等人提案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二、以上6案均已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德福補充說明。
  • 通過臨時提案1案

    有鑑於隨著台灣產業急遽轉變及世界金融發展趨勢,交通銀行、中小企業銀行、信用合作社均已陸續改制為商業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加強對碩果僅存之大型專業銀行予以轉型之輔導,或者應擴大保證功能,以促進貿易功能,或者協助其改制為商業銀行。相關具體輔導措施及進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個月內答復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提案人
    盧秀燕  許添財  羅明才  賴振昌  林德福  蔡正元  李應元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林委員德福等提出2個復議案,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提出2個復議案,內容如下:
    一、針對104年1月14日本委員會第21次會議審查通過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其中第146條之5決議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爰此修正通過之第168條第5項第2款內有關「……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三項……。」之項次應配合改為「……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二項……。」提請公決。
    二、針對104年1月14日本委員會第21次會議審查通過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決議交付黨團協商。惟案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說明後,同意不須交付朝野協商,並請提報院會。提請公決。
  • 林委員德福等所提復議案

    一、針對104年1月14日本委員會第21次會議審查通過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其中第146條之5決議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爰此修正通過之第168條第5項第2款內有關「……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三項……。」之項次應配合改為「……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二項……。」提請公決。
  • 提案人
    羅明才  林德福
  • 連署人
    盧秀燕  蔡正元  李應元  費鴻泰  賴振昌  賴士葆
    二、針對104年1月14日本委員會第21次會議審查通過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決議交付黨團協商。惟案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說明後,同意不須交付朝野協商,並請提報院會。提請公決。
  • 提案人
    羅明才  林德福
  • 連署人
    盧秀燕  蔡正元  李應元  費鴻泰  賴振昌  賴士葆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2個復議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議事人員配合修正。
    繼續報告。
    二、邀請財政部張部長就「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受理、稽查及審理之作業標準與精進措施」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 主席
    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 審查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2人擬具「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薛凌等21人擬具「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5人擬具「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4案。
    主席:本日議程合併報告及詢答,分別審查。
    請提案人高委員志鵬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高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江委員惠貞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盧委員秀燕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盧委員不在場。
    現在輪由本席說明提案旨趣,請吳委員秉叡暫代主席。
  • 主席(吳委員秉叡代)
    請提案人薛委員凌說明提案旨趣。
    薛委員凌:主席、各位委員。本席等21人有鑑於過去國安基金的操作動向不明,引發社會、媒體過度的揣測,為使國安基金之操作符合政府公開資訊原則,讓國安基金之運作更透明化,強化市場信心,爰提案修法。本席等要求國安基金將持股資訊應依規定改為按季公告上季基金已處分資訊,資訊內容應包含基金運用規模與收益、股票投資標的類別、國內外委託基金代操之投信績效統計表、平均持股成本及買賣超情形等,以昭公信,強化市場穩定功能。透過開放資料的作為,彰顯開放政府的價值,敬請大家支持。
  • 主席
    請財政部張部長報告。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貴委員會就「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受理、稽查及審理之作業標準與精進措施」議題,邀請本部專題報告,本人承邀列席,至感榮幸。謹就相關作業規定及精進措施簡要報告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現行作業規定
    為使各稅損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有一致性準據,本部訂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除關稅外,中央及地方各項稅捐均適用之。該要點對於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之受理、稽查、審理、審議及裁罰、行政救濟、罰鍰執行、罰鍰劃解及違章證物處理等均有明確規範。各稅捐稽徵機關對於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之處理,應分設稽查及審理單位分別辦理,茲就受理、稽查及審理之標準作業程序擇要說明如下:
  • 受理及稽查

  • 一、受理及稽查
    (一)登錄列管
    受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應設置專簿登記或登錄電腦列管。
    (二)就檢舉內容判斷有無調查必要
    詳予查明檢舉書是否具備檢舉人、被檢舉人之基本資料、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等,如經查檢舉不實、係依據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經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機關調查審理中或他人檢舉在先之案件者,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不提供或認無調查必要者,應將決定及理由告知檢舉人。
    (三)有調查必要者,進行調查事實及證據
    1.稽查人員執行任務前,應蒐集有關資料,分析研究實地稽查時可能發生之情況及處理方法,必要時並得訪問或約請檢舉人說明詳情,再行著手稽查。
    2.為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受稽查人,攜帶有關帳據限期到達辦公處所,以供查核並備詢,通知書應記載訊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逾期無正當理由拒不應詢或提供帳據者,得逕依查得資料依法核辦。
    (四)查無違章漏稅情事案件之處理
    經稽查認為無違章漏稅情事之案件,應於限期內將稽查情形簽報,並將稽查結果、理由及法律依據通知檢舉人或原移送機關,敘明「如有新事證,應於文到10日內提出,逾期即行結案」。
    (五)違章事證具體明確案件之處理
    經稽查發現違章事實具體明確者,應取具受稽查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之承諾或作成談話筆錄,連同違章證物等簽移違章案件審理單位辦理。
  • 審理

  • 二、審理
    (一)派案及登錄列管
    違章漏稅案件之審理,以收案日期、違章案號及審理人員排定順序輪分派查為原則,但得視案件之繁簡或審理人員之專長,分稅設組順序輪派;違章漏稅案件之派案、核定、補稅、裁罰及移送開徵等均登錄電腦列管。
    (二)涉嫌違章納稅義務人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帳證資料
    涉嫌違章納稅義務人對於其所提供之文件或稽查人員查獲之帳證及有關之談話筆錄,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其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時,由審理單位派員陪同。
    (三)製作裁處書稿
    審理單位審理完竣後製作裁處書稿(代審查報告)載明受處分人基本資料、違章事實、查獲經過、違反及適用法條、核定稅額、罰鍰金額或倍數暨不服違章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等,加註審查意見後,連同相關證據層轉審核及提裁罰審議小組審議。
    (四)審議及裁罰
    各稅捐稽徵機關得設置裁罰審議小組審議各項稅捐應處罰鍰案件,但合於免罰標準及簡易、明確違章案件得不提審議小組審議。
    (五)裁處書連同繳款書送達受處分人
    審查單位於裁處書稿核定或裁罰審議小組決議後,將裁處書移送業務單位,業務單位應於期限內填寫繳款書連同裁處書送達受處分人。
    (六)通知檢舉人領取獎金
    稅捐稽徵機關收到受處分人繳納之罰鍰且俟罰鍰處分確定後,應提成獎金通知檢舉人限期領款;經核定、議決或行政救濟確定不罰之檢舉案件,亦應告知檢舉人。
    貳、檢舉案件辦理情形
    依據統計資料,100至102年本部各地區國稅局接獲檢舉案件每年平均約2萬9千餘件,其中經查無違章漏稅者每年平均約2萬3千餘件,亦即屬違章案件每年平均約5千5百餘件(違章比率約18.8%)、核定補徵本稅新臺幣(下同)5億6千萬餘元、裁處罰鍰4億6千萬餘元(合計約10億2千餘萬元,平均每件補徵本稅及罰鍰約18萬餘元),每年平均發放檢舉人獎金約2,173件、金額約5千2百萬餘元、平均每件檢舉獎金約2萬4千餘元(詳附表)。
    附表
  • 資料來源
    各地區國稅局
    參、精進措施
    為精進各稅捐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之品質及效率,本部將督促加強辦理下列事項:
    (一)強化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
    稅捐稽徵機關進行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之調查及審理,除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主動協助釐清事實外,並應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之規定辦理。
    (二)強化一致性處理機制
    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涉及跨機關時,除相互通報採一致性處理原則外,應透過相關聯繫會議進行案例研討及經驗分享,以避免案件處理歧異而產生徵納爭議。
    (三)成立「問題解決小組」
    針對案情複雜案件,由相關主管及熟稔業務人員等組成問題解決小組,透過集思廣益,共同研商明確可行之解決方案,以提升案件處理效能。
    (四)加強教育訓練
    舉辦訓練講習會,邀請專家學者就法律規範、調查案例等提供專業知識及實務經驗等,以提升法治觀念及精進查核人員之知能。
    (五)落實租稅教育
    針對納稅義務人常發生錯誤案例及最新法令發布新聞稿,並適時對外舉辦各種租稅教育講習會,藉由主動提供租稅資訊及面對面溝通,提升納稅義務人稅務知識,減少徵納雙方認知差異。
    (六)強化考核機制
    透過平時及年度考核,發現缺失並建置自我省察及檢討機制,以改進缺失,精益求精。
    肆、結語
    為提升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之處理品質,本部將持續督促各稅捐稽徵機關稽查或審理違章漏稅案件時,應注意人、事、時、地等要件,慎重查核,公正判斷,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減少徵納雙方爭議。
    以上報告 敬請 指教。
  • 主席(薛委員凌)
    請財政部吳部長就委員的提案說明、回應。
    吳次長當傑: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貴委員會審查 大院高委員志鵬等22人擬具「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江委員惠貞等18人擬具「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與薛委員凌等21人及盧委員秀燕等35人擬具「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本人承邀列席,至感榮幸。以下謹就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對上開修正草案之意見提出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高委員志鵬等22人擬具「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有關增訂第5條第3項部分:查與國安基金委員會設立近似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等基金,僅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係依其條例第12條之規定,訂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規則」。國安基金就關於組成委員、會議召開頻率、討論事項等,於國安基金管理條例第6條及「國安基金動用作業要點」已有相關規定,尚無需另為明定委員會會議規則之訂定法源。建議維持原條文。
  • 二、有關刪除第9條部分

    (一)國安基金過去進場資金係優先向金融機構融資,目前與銀行團所訂定之聯合授信契約計息方式,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再行減碼,利率尚稱合理。至國安基金向四大基金借用,係屬備用性質,國安基金成立迄今尚無動用前例。
    (二)國安基金向四大基金徵調借用資金,因影響四大基金原有資產配置規劃,故明定應給予適當之補償及收益;且部分基金依其所負任務訂有法定最低收益率,爰立法當時參酌上述規定並酌予加碼制定。
    (三)國安基金借用上述各基金之收入來源來自社會各界,包括資方、廣大勞工及公務人員等為保障工作、生存及退休等權益所提撥,如國安基金對上開基金借款,除該基金原有之保證收益外,給予一定程度之加碼,應屬妥適。建議維持原條文。
  • 有關修正第13條第2項、增訂第3項規定部分:

  • 三、有關修正第13條第2項、增訂第3項規定部分

    (一)國安基金係以穩定國家金融為設置目的,與四大基金以其個別任務與績效為考量有別;又國安基金之任務執行(進場)並非隨事件落幕旋即停止(退場),常須待事件對國家安定之影響趨微甚或穩定後始告終止。
    (二)如於事件結束後之當季公告,可能於安定任務尚未達成「前」即須公告相關資訊,將形成股市波動及投資人預期心理之虞,與國安基金管理條例第16條「獲悉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操作計劃應行保密」之規定,顯有未合。建議第13條維持原條文。
  • 有關新增第13條之1部分:

  • 四、有關新增第13條之1部分

    (一)按99年12月2日大院第7屆第6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臨時提案第7案:「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已經退場、結束運作,有關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出清後,國家金融安定基金操作績效、過程及選股標的,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按規定於手續完成後1個月內公布揭露,以供立法院監督」,復依99年3月29日 大院第7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會議,通過「國安基金應於『事後』逐季公布國安基金進出比例或數值等與股市漲跌關係圖表,以供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及外界暸解」。國安基金前於最近一次任務執行完畢後,業依上開決議內容於財政部網站公布各相關資訊。
    (二)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法律、法規命令除同法第18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應主動公開;惟國安基金管理條例之立法意旨為避免市場運作受到不當干擾,且相關借款或委託操作等契約,簽訂後備而不用,其契約期間並非僅於事件期間,為避免對市場秩序造成影響,仍應依國安基金管理條例第16條保密規定,不宜對外公開。
    (三)至建議國安基金管理委員會各委員對委員會議決議得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併予公告(新增第13條之1第6項)乙節,目前委員會議紀錄對於會中委員所表達意見,均作成決議遵照辦理,並於下次召開會議時再於會中確認,且國安基金成立迄今,委員對於決議事項尚無不同意見。建議第13條之1免予新增。
  • 有關修正第14條部分:

  • 五、有關修正第14條部分

    (一)查國安基金會計制度業依會計法及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設計,提經國安基金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報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施行。
    (二)另有關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等,國安基金對於委託進場操作、委託處理資產等事項,業均訂有符合內稽內控精神之相關辦法。為避免市場運作受到不當干擾,建議第14條維持原條文。
  • 有關增訂第16條第3項及第4項部分:

  • 六、有關增訂第16條第3項及第4項部分

    (一)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係期公職人員能藉由申報財產之作為,檢視其職務與財產有無利益輸送或衝突等,旨在確保公職人員之廉潔,與國安基金條例中要求相關人員保密並禁止交易之作為規範目的有別。
    (二)國安基金管理條例第16條已明定知悉委員會決議事項、操作計劃者應行保密,並不得於相關金融市場從事買入或賣出行為,違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其所規範責任,相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義務更為重大。
    (三)又國安基金部分委員係由 大院各黨團推薦之學者專家兼任,國安基金並非常態性執行安定任務(進場操作),且任務之執行係委託專業機構辦理;如要求委員於任職期間須申報財產,恐影響專業、優秀人員之擔任意願。
    建議第16條維持原條文。
    貳、江委員惠貞等18人擬具「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本草案就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103年1月29日公布施行之「勞動部組織法」名稱變更勞動部,修正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部」,以符法制,敬表贊同。另依102年1月1日公布施行之「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原行政院主計處名稱亦變更為「行政院主計總處」,建議併予修正,俾資周延。
    、薛委員凌等21人擬具「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下稱國安基金)之可運用資金額度及來源,依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下稱國安基金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辦理。為使國安基金之運用仍能充分受民意機關監督,並使社會大眾了解其運作情形,國安基金管理條例第13條明定,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依決算法辦理決算,並將收支及運用情形按季公告。另 大院財政委員決議,於進場任務執行完畢後將國安基金進場執行安定任務之過程、操作績效等情形,於執行完畢後1個月內公布,國安基金已依上述規定公布相關資訊,應已足供 大院及民眾監督。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肆、盧委員秀燕等35人擬具「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國安基金係為因應國內、外相關事件發生,確實影響金融市場秩序或損及國家安定之虞,始依據國安基金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經委員會決議後動用。因會計年度開始前尚無法確知未來金融市場是否發生重大事件、究否確達動用基金之條件、動用期間長短及可能動用之金額;又平時未執行安定任務期間,除零用金之存款收入及庶務性支出外,無其他特殊收支。鑑於執行前訂定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實有困難,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以上說明,敬請 各位委員惠予指教與支持。謝謝!
    主席:現在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質詢時間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10時截止質詢登記,11時左右休息10分鐘。
    首先請吳委員秉叡質詢。
    吳委員秉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去年下半年發生頂新魏家事件後,關於貸款限制問題,當時金管會曾主任委員銘宗表示要採取赤道原則,不知部長是否贊成?
  • 主席
    請財政部張部長答復。
  • 張部長盛和
    主席、各位委員。贊成。
  • 吳委員秉叡
    赤道原則是什麼意思?
    張部長盛和:赤道原則就是不貸款給違反社會責任的企業,也就是要收回資金。
  • 吳委員秉叡
    你知道奇力光電事件嗎?
  • 張部長盛和
    知道。
    吳委員秉叡:奇力光電現在還欠各銀行團聯貸56億,近千萬元員工資遣費及將近8,000萬元積欠工資都沒有給付,你知道嗎?
    張部長盛和:我不清楚詳細內情,但我看過臺灣銀行的報告。
    吳委員秉叡:群創持有奇力光電34%股份,所以群創是奇力光電最大的股東,奇力光電刻正向法院聲請破產,就法律觀點而言,所謂破產就是剩餘財產的清理,所以奇力光電已經進入破產程序,奇力光電積欠員工8,000萬元工資,依規定,無預警資遣應該多付一個月工資,目前台南市政府對奇力光電提起集體訴訟中,昨天本院通過的債清法規定員工的資遣費將來列為第一順位的債權,跟有抵押權的順位一樣,但這不代表能處理,請問群創放任奇力光電破產,56億貸款不還,近千萬員工資遣費不付,這樣算有盡到社會責任嗎?
    張部長盛和:基於公司治理原則,對個案的貸款我不涉入,但我有請臺灣銀行寫報告,他們認為群創目前是國內第一大、世界第三大的面板廠,國內的面板就業人口10萬人,其中群創就占了3萬人,這兩年來在台南創造了五千多個就業機會。
    吳委員秉叡:我今天早上就看過那個報告了,因為禮拜一我就跟臺銀預告今天要質詢這個問題。
  • 張部長盛和
    他們認為可以創造三贏、面板業可以走出低潮。
    吳委員秉叡:你我都有看報告,我們都記得內容,我現在要跟你探討的是報告沒有的部分,臺銀現在要聯貸750億給群創,當然會為他們講盡好話,請問群創最大的老闆是誰?
  • 張部長盛和
    郭台銘。
    吳委員秉叡:是鴻海郭台銘,一個規模這麼大的老闆,動輒開口要投資幾千億,連奇力光電8,000萬員工資遣費都不處理,還口氣那麼大,用大財團的角度教訓台灣人民,動輒表示要在哪裡投資幾千億,結果投資在哪裡?他不是要捐給台大醫院150億嗎?錢在哪裡?奇力光電34%的股權握在群創手裡,依你剛剛講的赤道原則,聯貸750億給群創顯然違反赤道原則,群創為什麼不先把這8,000萬處理掉?為什麼不想辦法幫奇力光電解決這個問題?奇力光電欠銀行團56億,當初這些銀行可能是背負政策目標才貸款給奇力光電,因為總統曾表示不救DRAM就不配當總統,結果一背背了幾千億,現在背56億算什麼?但是你們要為哀哀無告的員工解決資遣費問題,以免他們像國道收費員一樣到處抗爭。部長,請你轉告臺銀,請他們勸告群創,如果銀行團真的要聯貸750億給群創,8,000萬資遣費應該好好處理,有錢有勢的人,只要來源正當,我們都支持,但是他們要有同理心,群創屬於世界百大公司,卻積欠孫公司員工8,000萬資遣費,不論到哪裡都說不過去。
    張部長盛和:聯貸800億部分是借新還舊,原來貸款1,080億,現在借800億、還1,080億,銀行團還可以收回280億。另外,奇力光電積欠8,000萬部分,我們會轉達。
    吳委員秉叡:2013年8月7日,媒體做了一篇非常詳細的報導,據報導,群創要跟銀行團聯貸二、三百億,銀行團拒絕,理由是:群創對奇力光電倒債、破產事件沒有負起社會責任,有損他們的債信。我覺得這個道理現在還存在,他們能向銀行團貸款,不是因為奇力光電這個招牌,而是看到奇力光電後面的群創及群創後面的鴻海,因而認為借給奇力光電沒有關係,哪知道奇力光電借了之後倒債,聲請破產,甚至連積欠員工的錢都不還。本席認為,2013年8月7日銀行團不願貸款給群創是有道理的,為什麼?因為群創背後的鴻海不願為孫公司負責,放任它破產,破產程序結束之後,奇力光電欠的錢就成為永久呆帳,因為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股東只為其出資額負責任,所以奇力光電的破產程序結束後,銀行團就要永遠背這個呆帳。當初銀行團就是用這個理由拒絕聯貸二、三百億給群創,時隔一年多,過去存在的狀況仍未解決,奇力光電的負債與員工問題都還沒有處理,結果現在臺銀要聯貸七百五十億,唯一的差別只有利率從1.8調到2.194,利率調高對銀行是好事,但是這七百多億的聯貸仍然是沒有擔保品的,對企業作沒有擔保品的放款,是看它的信用與社會責任,我贊成借新還舊,但是2013年人家借它的這兩、三百億也是為了要借新還舊,當初銀行團不借它的理由至今都沒有變動,結果現在準備要借更大條的七百五十億,我聽說2月10日要簽約,時間迫在眉睫,到時候本院已在休會中,這個錢也借走了。
    所以我們摸著良心想想看,一個這麼大的企業,放任它的孫公司倒閉,不負社會責任,它的企業信用問題及背後不放貸的原因仍然繼續存在,本席認為,這部分對社會需要有充分的說明;光是借新還舊、光是群創現在財務狀況有所改善,這樣的理由恐怕沒有辦法杜悠悠之口,請部長回去再清查一下。我再提醒一次,2013年8月7日工商時報報導得很清楚,不願意借貸的原因是奇力光電破產,群創不負責任,銀行認為已喪失企業信用,所以不願意聯貸這兩、三百億,為什麼到了2015年,在這些問題既沒有解決也沒有改變的情況下,反而要借給它?
    另外,令我最不忍的是,奇力光電近千名員工,你們說安置了二百多個,還有七百多個員工哀哀無告,不給資遣費,還要人家去打官司,這一點請群創也要負起企業責任。
    請問主席,這兩點可否請財政部了解狀況後,再給我一份報告?
  • 主席
    好。請許委員添財質詢。
  • 許委員添財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有想到在本會期最後一次委員會會臨時改排這個題目嗎?
  • 主席
    請財政部張部長答復。
  • 張部長盛和
    主席、各位委員。我想應該是上星期媒體大幅報導北區國稅局查柯P的案子。
  • 許委員添財
    是這樣子嗎?
  • 張部長盛和
    我自己想的。
    許委員添財:過去很多知名的大人物被檢舉逃漏稅,好像都沒有什麼讓社會一新耳目、得以看到你們公正廉能的印象。
    張部長盛和:剛剛的報告已提到,每年2萬9,000件,81%是不實的檢舉,所以國稅局花費很多的人力在這裡。
    許委員添財:是沒有錯;所以針對今天的題目,本席想請教兩個問題。第一個是被檢舉人是大人物的時候,你們怎麼處理?
  • 張部長盛和
    我們受理的時候……
    許委員添財:要國稅局長、承辦員去面對這樣的大人物,這麼龐雜的稅務問題,為什麼不組成專案呢?請教部長,到目前為止,國稅單位一共接受了多少連勝文被檢舉逃漏稅的案子?有沒有統一歸戶,然後專案處理?
  • 張部長盛和
    受理的件數大概有八、九百件。
  • 許委員添財
    八、九百件?每一件都沒問題?你們都詳細查過?
  • 張部長盛和
    都在查核中。
    許委員添財:從第一件到最後一件,整個時間有多長?到現在都還在查核中?這個報告一下,大家都很有興趣。
    張部長盛和:我們對個案要保密,像柯P的……
    許委員添財:這個事情不叫個案哦!第一件是什麼時候被檢舉的,最新一件是什麼時候被檢舉的,期間長達幾年,怎麼八、九百件都在查核中呢?
  • 張部長盛和
    沒有提供事證的就會結案。
    許委員添財:有些有錢人的富二代、富三代,3歲就開始被檢舉逃漏稅,查到他30歲,都還沒查出結果,他的財產卻一直增加,3歲小孩也有豪宅,這太離譜了!本席不是在責怪什麼人,但是讓一個國稅局長、一個稅務人員去面對這麼大的人物,連門都進不去!美國查稅沒辦法查的時候,是僱直昇機把告知單空投下去,再拍攝下來,說你不能沒有接到我的通知;大案子甚至要動用FBI。當初甘迺迪總統要處理他太太的好朋友歐納西斯逃漏稅案的時候,曾動用CIA,但是對方太厲害,旁邊都是律師,都有非常精密的設計,也拿他沒辦法。
    第一個,你對連勝文的案子沒辦法交代,他的財富在遽增,世界各國都有他的產業及投資。
    張部長盛和:我們有一致性的處理,也會盡能力來查。
    許委員添財:好,你盡能力啦!當然會盡能力,誰敢在這邊說不會盡能力呢?
    第二個是更大咖的馬總統英九先生,他一共被告逃漏稅有幾件?你們連動都不敢動!
  • 張部長盛和
    他也被檢舉了6件。
    許委員添財:請教部長,贈與子女、親友跟生活費要如何釐清?小孩子明明已經成年並且在賺錢,還寄生活費給他,這部分不算贈與嗎?
    張部長盛和:一般還在就學、扶養的,學費、生活費……
    許委員添財:就學也要有合理的標準,不能說學費只有3萬,卻寄二、三十萬美金給他。
    張部長盛和:學雜費都可以扣掉,贈與的額度在220萬以內……
    許委員添財:所以你們的作業規章沒有明細及標準,行政授權太大,遇到大人物的時候就出現大漏洞,但是遇到升斗小民的時候,小酷吏就出來了,他很認真辦案,天天加班整人家,太不合理了。
    請問在場各位局長,有沒有遇到這種拿他沒辦法的?小酷吏有些承辦人員很認真,但是冥頑、殘酷不講理,這些都需要做心理輔導,專業上要再訓練,看起來好像很認真,其實是在整人家,浪費國家行政資源,破壞政府的形象。先請臺北國稅局何局長答復。
  • 主席
    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何局長答復。
  • 何局長瑞芳
    主席、各位委員。臺北國稅局目前沒有。
    許委員添財:目前沒有,那過去有沒有?
  • 何局長瑞芳
    要查看過去資料。
  • 許委員添財
    還要查看資料?不敢面對嗎?
    北區國稅局呢?
  • 主席
    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李局長答復。
    李局長慶華: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我們並沒有接獲這樣的反映,但是如果真的……
    許委員添財:如果有反映,你們也裝作不知道。
    中區的情況呢?
  • 主席
    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阮局長答復。
  • 阮局長清華
    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是沒有。
    許委員添財:沒有發現?或者是不敢面對?我知道,對於這個小酷吏,現在官不聊生,怎麼樣有保障?
    南區有沒有這個情形?
  • 主席
    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洪局長答復。
    洪局長吉山: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都會跟同仁溝通,避免這樣的情形發生。
    許委員添財:有,但是你們儘量溝通,還是拿他沒辦法。
    高雄國稅局呢?
  • 主席
    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吳局長答復。
  • 吳局長英世
    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沒有。
    許委員添財:真的沒有嗎?你們很難做!部長要做你們的後盾,像這種的你們要調他去訓練,他的案子換別人辦辦看,不要讓他這麼辛苦!一個案子辦兩年、整人家兩年,他天天在玩喔?不是,他天天都很認真。
    部長,李敖是不是大人物?
  • 張部長盛和
    委員要質詢什麼事情?
    許委員添財:他的案子,就是檢舉逃漏稅啊!他公然在國際媒體說幾年前的事情,原來是花兩、三百塊吧?
    張部長盛和:李敖的案子,在我的印象中已經結案了,他的書都送到行政執行處拍賣了,已經結案了。
    許委員添財:但是他的墨寶──就是宋代書法名家周越的墨跡,雜誌寫他當年是用新台幣兩百塊在地攤買的,經過30年的研究以後證明是真跡,所以一賺就是300萬美金。他公然在國際媒體這樣宣稱,結果你們的賦稅署還是什麼單位拿他沒辦法、找不到他的金流,資金的來往沒有證明,你們永遠找不到!但他賺了300萬美金,你們拿他沒辦法,這不是向國稅局、臺灣的情治單位挑戰嗎?拿他們沒辦法。所以,遇到大人物逃漏稅,你們就龜縮、無奈了。
  • 張部長盛和
    沒有……
    許委員添財:連勝文、馬英九,包括李敖。
  • 張部長盛和
    都不會啦!
    許委員添財:沒有人敢動李敖,我今天也不敢用句號,是用問號,我也嚇得要死,他是提告專家。
    遇到小酷吏整小老百姓的事情,我們今天討論這個題目不是要指責、質詢誰,而是大家遇到大人物就組專案小組,甚至跨部會合作。像柯P一樣,他一個人就把整個臺灣拿起來了,因為大家沈悶太久了。至於大人物連勝文,有七、八百件,他統統不會疏忽、漏掉,查到現在都沒下文;馬英九先生的部分才開始,匯給子女的都是生活費,生活費的標準也沒有出來;而李敖公然在國際媒體說他賺錢,你們拿他沒辦法。
    張部長盛和:委員,容我說一句話。
    許委員添財:幾句話都可以,你儘量說。
    張部長盛和:雜誌說他賺了多少,如果沒有任何事實,還是沒有辦法核課。
    許委員添財:人家檢舉,還鬧出……
    張部長盛和:認定事實應憑證據,沒有證據沒有辦法認定。
    許委員添財:沒有錯,現在這些大家都知道,沒抓到以前,大家都沒做錯事,但要抓到很困難,問題就在這裡。這裡有整份檢舉書,有人30歲做他的助理,研究出來以後,忽然間自己的名字不見了,結果研究出來的報告被他拿去賺錢,所以他幾年來到處奔走、天天提告,沒有用。我也不是神仙或有通天眼,知道他在什麼時候拿什麼錢做什麼事,但是國稅局對這種案子要專案處理,盡其所能。你剛才提到了要盡力嘛!
  • 張部長盛和
    是。
    許委員添財:像這種跨國性質、大人物的案件,你們就組專案小組,跨部會處理,情治單位統統可以動用!為什麼?殺雞儆猴,以後這些大人物就不會心存僥倖,會好好地報稅。不是這樣嗎?
    張部長盛和:是。我剛剛有報告,現在國稅局裡面對重要的問題會成立問題解決小組,當然沒有什麼跨部會的,因為逃漏稅還沒有到要跨部會處理的地步。
    許委員添財:重大逃漏稅,有跨國行為,就是國際型的經濟犯罪。調查局都有經濟犯罪的中心……
    張部長盛和:如果有涉及刑責,我們都移送給調查局。
  • 許委員添財
    從來沒有合作過嘛?有沒有?
    張部長盛和:有,我們跟調查局的關係非常密切。
    許委員添財:你看,今天講的這幾個大人物,你們沒有一件辦得讓社會大眾一新耳目!好啦!共同努力。謝謝。
    張部長盛和:好,謝謝。
  • 主席
    請林委員德福質詢。
    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都知道馬來西亞商IOI集團要投資101,說是昨天已經完成補件給投審會,而且又匯入了251億,2個月以後就與相關部會共同審查。部長有沒有什麼看法?
  • 主席
    請財政部張部長答復。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也有掌握到這個案子,投審會已經接到這些訊息,正在審理中。基於公共利益、國家安全、文化認同,臺北市政府已經表達反對的意見。我們看了他們的股本,大概七億多,負債是244億,就是在251億裡面,當然我們也會表達意見,他們可能有資本弱化的一個現象。
  • 林委員德福
    站在財政部的觀點、看法……
  • 張部長盛和
    我們的立場沒有改變。
  • 林委員德福
    一樣是反對?
  • 張部長盛和
    是。
    林委員德福:美國總統歐巴馬將針對高收入者以及大型金融業者調高稅率,對中產階級減稅,部長有沒有什麼看法?
    張部長盛和:這跟我們去年的財政健全方案如出一轍,完全一樣。我們去年就調高金融稅、增加富人稅、降低薪資所得者的稅負,標準扣除額提高。
  • 林委員德福
    所以你們比歐巴馬還要更往前進一步?
  • 張部長盛和
    但是我們的做法可以說是完全一樣。
  • 林委員德福
    未來還有沒有再修正的空間?
    張部長盛和:目前這個案子自今年1月1日已經開始生效,正在實施中。
  • 林委員德福
    就是40%調到45%?
    張部長盛和:對,接著兩稅合一的扣抵減半,再來是金融業營業稅從2%調高到5%,完全是一致的做法。
    林委員德福:之前委員有特別提到,大咖的包括連勝文、馬總統,還是說有人檢舉的,他們是否有逃漏稅?最近我們都知道,柯市長因為他父親借他1,000萬,結果造成餘波蕩漾,他一直有這種看法,好像就是要辦綠不辦藍。依財政部的立場,你們有沒有什麼想法?
    張部長盛和:我在這裡很嚴肅地回應委員的質詢,我擔任國稅局局長十年半,歷任扁政府8年、國民黨二年半,在局長任內從來沒有政治辦案。我當政次、部長任內也沒有什麼政治辦案,所以國稅局是行政中立的。剛剛我們有報告是一致性的處理原則,不管是大人物、小人物,案子一進來就封住名字了,後續其他人看不到名字、只有案號,所以是一致處理的。
  • 林委員德福
    絕對公平、客觀?
  • 張部長盛和
    對。
  • 林委員德福
    絕對沒有藍綠之分?
    張部長盛和:沒有顏色,只看有沒有具體事證。
    林委員德福:我認為應該要如此。不要說每次查案就好像是辦綠不辦藍,包括很多司法單位也是一樣,好像只有辦綠而不辦藍。
    張部長盛和:那是有心人士的質疑,各位怎麼知道國稅局的同仁全部是藍的呢?
    林委員德福:所以你要澄清,現在就是讓你澄清的機會!
  • 張部長盛和
    沒有這件事!就是行政中立。
    林委員德福:好,謝謝。
    再請教部長,媒體報導,有委員提案要修改國安基金的條例,增訂護盤任務,結束後當季就須公告國安基金持股的資訊。財政部目前持保留態度,請問你們到底認同或不認同?
    張部長盛和:我們認為,國安基金不是一個常態性運作的基金,它是當人民的信心喪失、股市有失序之虞時,為了國家安定才進場,所以十幾年來也不過進場5次。
    林委員德福:你認為沒有必要,是不是?
    張部長盛和:沒有必要。而且目前運作得好好的,資訊也很公開透明,結束以後也公開資訊。
    林委員德福:要是公告持股的狀況,難道就一定有負面的影響嗎?你認為呢?
  • 張部長盛和
    如果在執行中是不宜。
  • 林委員德福
    執行中當然不宜!事後……
    張部長盛和:對,但結束後現在也有公布資訊。
  • 林委員德福
    到底整個國安基金有誰在做監督?
    張部長盛和:有一個委員會,是各黨派推薦的,目前台聯、民進黨、國民黨都有推薦委員。
    林委員德福:換句話說,是跨黨派組成委員會。
    張部長盛和:是,跨黨派推薦的。
  • 林委員德福
    上面就沒有再設一個監督單位?
    張部長盛和:副院長主持,執行秘書是我們的政務次長,委員是跨黨派推薦的。
    林委員德福:媒體報導,按照立委的提案,等於是讓這些國安基金的概念股提前曝光。護盤任務結束後,當季揭露或按季公告上季已處分的資訊,就是提前曝光了嗎?你認為呢?
    張部長盛和:我們剛剛的報告裡面有講到,大院有決議,在結束後1個月內公布,也要結算。什麼叫做結束?要整個事件完全結束,就是不會再進場,這一段就結束了,我認為那個可以公布。
    林委員德福:以目前整個的做法,是不是就一定看得出來國安基金進出場的狀況,依您看呢?
    張部長盛和:目前是沒有進場,沒有出場,但是上一次出場的時候,結束後的資訊都公告了,所以我認為現在運作得好好的,有一些可以改進的地方,我們可以改進。
    林委員德福:如果看得出來進出場的狀況,是不是表示國安基金操盤一定會虧損,依您看呢?
    張部長盛和:上一次是大賺,因為國安基金會進場的時候都是最低點。
    林委員德福:我為什麼要跟你探討這一點,主要就是很多名嘴在媒體上經常爆料、披露,好像他是當事者一樣,講得活龍活現的。要是在過去,當然股市最低迷的時候國安基金會去護盤,但事後公布給大家瞭解,我認為這也是對的。
    張部長盛和:是,事後可以公布,事實上立法院都有決議,現在也在公布資訊了。
    林委員德福:目前你有沒有考慮檢討土地地上權的地租?但是地上權、住宅不是買斷,居住年限愈長,講實在話是愈不值錢,但租金卻愈來愈貴。隨著未來的土地、房屋稅基墊高租金,是不是會加速影響地上權的市場?
    張部長盛和:地上權在我國是一個很年輕的新領域,目前地租的部分是按照公告地價課5%,但如果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條例,也就是促參法,那個可以打6折到3%,目前是……
    林委員德福:但事實是,要是租人家五十年、七十年,但最後稅基是一直在墊高的,這樣他繳的稅愈多,到了最後的年限,對於跟你承租地上權的人來說愈來愈不划算。稅基愈來愈高,他收的錢說不定不夠繳租金,這都有可能。你有沒有什麼做法?
    張部長盛和:當然這個有很多反映,我們也在檢討,不過這牽涉到合約,像過去一些已經標出去的地上權,有些回過來說能不能用新的規定,譬如我們過去是50年,現在改為70年了,舊案能不能改為70年?這個我們做不到。同樣的,地租也是一樣,是一個契約關係,他說過去用地租的5%,以後要降到3%、2%,我們沒辦法。但是,公告地價因為地方政府是3年調高一次,確實有委員講的問題。
  • 林委員德福
    你認為這個有沒有短、中、長期的因應對策?因為這個問題的確存在。
    張部長盛和:是,這個我們來研究,好不好?看看長期之下這個要怎麼樣處理,我們有蒐集各國的資料,像中國大陸、新加坡都還沒有這樣的案例。在新加坡,99年也都還沒有到期的案例,因為他們在一定的年限之後就全部都要拆掉、換屋;中國大陸也還沒有,地上權的案子可以說是很年輕。
    林委員德福:最後一個問題,空總的舊址土地所有權屬於國有財產署,但因地處臺北市的市中心,行政院一年前指示國發會與臺北市政府共組開發規劃與推動小組,目前設定的開發定位是文化、創意、產業專用區。請問臺北市柯市長丟出的「要地不要錢」說法是不是真的?
    張部長盛和:這個是管主委跟他溝通,我們也是看媒體才知道的。在一開始,中間那一棟,就是空軍總部那一棟,現在臺北市劃為文史古蹟,所以那個是不能開發的,那裡不能開發,等於心臟區就不能開發了,只有周邊的部分。那個文史古蹟要開發,只能朝文創的方向來開發。現在柯P也知道,大概他認為開發的地有限,所以說要錢,最初是要錢,現在又改為要換地。如果全部都要劃為文史古蹟,不能開發了,中央也沒有什麼好處。
    林委員德福:行政院1年前定位開發為專用區的指示,柯市長上任以後會不會有所變化?
  • 張部長盛和
    已經在變化了。
    林委員德福:依財政部的立場,未來你們要怎麼去做?
    張部長盛和:土地一定要地盡其利,而且不能無利可圖。如果開發的結果,到最後是我們給他另外一塊地,可是這裡都是文史古蹟,又不能開發,那中央也沒得到什麼好處,所以這需要溝通。
    林委員德福:好,謝謝?
  • 張部長盛和
    謝謝。
  • 主席
    請賴委員士葆質詢。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接著剛才林委員德福的話,現在看起來,空軍總部,就是俗稱臺北的帝寶這一塊,這樣子的話,開發價值幾乎就沒有了嘛!你們要不要用類似管中閔主委的做法,去看看他,他已經隔空喊話了,說要地他給你,問題是你說:「那個不值錢,我不要。」,是這樣子嗎?還是……
  • 主席
    請財政部張部長答復。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今天的報紙報導,昨天管主委已經去看他了。
    賴委員士葆:對,我知道。
    張部長盛和:在行政院,空總這塊地是國發會在負責,不是財政部負責的。
  • 賴委員士葆
    所以跟你們無關?
    張部長盛和:跟我們有關,這個土地的所有權在國產署,當然國防部還沒移交過來,改成非公用以後,就是在國產署,但是我們會盡力協助……
  • 賴委員士葆
    這一塊地不是國發會的?
    張部長盛和:不是,但這件開發案是國發會負責的。
  • 賴委員士葆
    可是地是你們的。
    張部長盛和:對,還沒有移撥過來。
  • 賴委員士葆
    就快變成你們的了。
    張部長盛和:是。但開發案是整個行政院、中央的事,不是國產署的事,也不是財政部的事。
    賴委員士葆:所以以地換地找你沒用,要找管主委?
    張部長盛和:這個要好好算一下,看看到底要朝什麼方向開發、最後的獲利是多少,因為要由中央、地方分潤。
    賴委員士葆:昨天管主委跟他談花博那一塊地,我看談得也不錯啊!
    張部長盛和:是,我想可以談。
    賴委員士葆:可以談,你們去找他一下啊!
  • 張部長盛和
    我不是負責空總的開發案。
    賴委員士葆:所以請管主委繼續談,是不是?
    張部長盛和:對,還請管主委談。
    賴委員士葆:對於除弊,大家是給予掌聲。我看陳長文就寫了嘛!這樣子的話,以後誰敢來做公務員!動不動就是後朝清算前朝,那怎麼辦?要除弊,全民絕對支持,可是造成那樣的氛圍,好像做什麼事情都錯,現在當公務員變成這個樣子啊!換了一個政府就統統錯,開始清算。部長覺得怎麼樣?
    張部長盛和:我覺得除弊應該要等到有弊的事實跟證據後,才開始公布。
    賴委員士葆:就是先蒐集好資料,而不是一開始就說有問題,然後才開始找資料。
  • 張部長盛和
    對!不是每一個都懷疑有弊案。
    賴委員士葆:現在看起來,台北市的BOT案每個都有問題,經過這樣一番喊話,這樣的氛圍已經造成了!
    張部長盛和:基本上,我們認為BOT是雙方都獲益,亞太經合會議APEC這兩年來都以PPP為核心議題,我們也積極參與,各國都在做,因為政府預算不足,經費有限,一定要有民間資金參與。
    賴委員士葆:可是經過這樣一搞,幾乎可以斷定台灣以後沒有BOT了,哪個政府敢做BOT?死定了!只要換個朝代,絕對說這些是弊端……
    張部長盛和:遊戲規則定好,契約定好,責任分擔清楚,就不會有爭議。
    賴委員士葆:其實把BOT整個掐死,非國家之福。
  • 張部長盛和
    沒有錯。
    賴委員士葆:而且BOT掐死的同時,也把所有的公務員統統打成一片,這很慘耶!
    張部長盛和:跟委員報告,過去10年,我們做PPP,就是BOT,大概有一千多件,為國家創造好幾兆收入,就以101這個簡單的案子來講,單單房屋稅、地租、權利金、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每年就有10億進帳,所以這是金雞母,類似這個案子,政府完全不必出錢,開發完成後,每年就有10億收入。
    賴委員士葆:部長剛剛提到為國家創造幾兆元收入,平均每年大概多少?如果是一兆多元,那平均每年就是1,000億左右。
    張部長盛和:不一定,因有大案、小案。
  • 賴委員士葆
    平均?
    張部長盛和:像京站這個案子,每年是4億,花園酒店,每年5,000萬,美麗信每年也有5,000萬收入,所以我認為BOT案是可以創造雙贏的。
  • 賴委員士葆
    所以BOT應該繼續走下去?
    張部長盛和:對!公共性比較小的,越容易成功。
    賴委員士葆:現在高鐵是一個hot potato,前幾天高鐵董事會開會,決定向政府求償,他們認為很多優惠價部分,要求政府買單,這部分大概是一、二百億,部長怎麼看?
    張部長盛和:將來他們求償,我想雙方都有利有弊,對政府有利的部分是,當初高鐵除了政府零出資外,還答應要回饋政府一千多億。其次,政府要求要有老人票、殘障票的優惠,當然差價是要合理算給他們。
    賴委員士葆:這部分大概200億左右,也就是1,000億回饋要拿,另外給他們200億,我們還拿800億,是不是這個意思?
    張部長盛和:另外還有其他的,就是他們求償的部分。
    賴委員士葆:他們還求償一個東西,就是因為金融海嘯,造成營量運不足,求償千億。
    張部長盛和:運量不足的部分,其實是沒有理由的。
    賴委員士葆:那個不通嘛!對不對?老人票、殘障票部分還有一點道理,但是我們就堅持他們承諾回饋政府1,000億,這部分的帳要算清楚!
    張部長盛和:所以到最後進入法律程序時,就會提出來。
  • 賴委員士葆
    你會擔心這個案子嗎?
  • 張部長盛和
    不會。
  • 賴委員士葆
    為什麼?
    張部長盛和:這個案子我大概有一定的了解,沒有什麼好擔心的。
  • 賴委員士葆
    什麼意思我聽不懂?
    張部長盛和:就是高鐵要求償的這些,政府也有部分是可以跟它bargain的地方,我們也有優勢,並不是沒有,像剛才講的,它要回饋政府……
    賴委員士葆:它要給我們1,000億,要這樣算帳!
  • 張部長盛和
    是。
    賴委員士葆:所以1,000億扣掉200億,我們還有七、八百億,就這點咬定,社會絕對支持。
  • 張部長盛和
    是。
    賴委員士葆:社會關心的是高鐵照常營運,票買得到,這比較重要,應該是這樣子吧?
    張部長盛和:這個不會有問題,現在整個方向就是如此。
    賴委員士葆:再過來就是接管問題,那就是法律程序了。
    另外,今天主席排這個議程很有意思,據我所知,檢舉案每年平均有兩萬多件,近3萬件,但最後裁罰的金額是4億6,000萬元,平均一件約1萬5,換句話說,都是小案子,本席要提的是,這裡面大家最confuse的是,不管什麼人都應該講清楚,有關贈與稅部分,國稅局是不是有一個SOP,就是親屬之間,包括兄弟姐妹、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等,如果匯款超過一定金額,一定視為贈與,除非有寫借據,是不是?
  • 張部長盛和
    基本上借據只是證據之一。
  • 賴委員士葆
    那還有什麼?
  • 張部長盛和
    譬如有固定的利息付出。
    賴委員士葆:譬如5年前爸爸給孩子500萬,5年內沒有還利息,如果到最後一年才還,對不起,那就不算,是不是?因為最後一年已經被抓到了。
    張部長盛和:是,如果沒還本、沒付息,又沒有借據,提不出任何借貸證據,老實講,怎麼說不是贈與呢?
    賴委員士葆:借據簡單,事後補,簽個字、蓋個章就好了,那還不簡單。
    張部長盛和:所以不只是借據,借據只是證據之一。
  • 賴委員士葆
    借據怎麼知道是現在才寫的或是5年前寫的?
    張部長盛和:我們有查過,寫借據的便條紙是民國103年印製,因此是盜填的。
    賴委員士葆:連紙都這麼厲害,都可以看得出來!
  • 張部長盛和
    因為那個便條紙上有印「民國103年印製1萬本」字樣。
    賴委員士葆:這是剛好有寫字的,如果是空白的呢?
  • 張部長盛和
    這就是我們國稅局厲害的地方。
    賴委員士葆:好!繼續厲害。請問,親屬之間只要有500萬以上的來往,電腦會不會主動跳出來查察有沒有贈與關係?
    張部長盛和:那不是檢舉案,而是個案選查,個案選查的條件,包括年齡大但財產突然暴減,或年齡輕但所得財產突然暴增,像這些電腦都會自動跳出來。
    賴委員士葆:各位聽清楚,今天部長把秘訣、knowhow都告訴大家了,我的解讀是,只要親屬之間的給予直接超過一定金額,譬如500萬元,電腦就自動跳出來,不用人家檢舉。
  • 張部長盛和
    這是個案選查。
    賴委員士葆:對啦!是電腦選的,不是張盛和選的,然後就看有沒有借據、有沒有付利息,沒有的話,就是贈與稅伺候,還要罰一倍,是不是?
  • 張部長盛和
    現在贈與稅是輕的。
    賴委員士葆:另外,針對歐巴馬提出的建議,你剛剛太客氣了,有沒有感覺歐巴馬的idea是抄襲你的?
  • 張部長盛和
    我想他是不是看了The Banker雜誌。
    賴委員士葆:喔!看到全球最佳財長張盛和,所以他看你的,幾乎都跟你的一樣。
  • 張部長盛和
    完全一樣。
    賴委員士葆:所以各位立委,我們要支持、要挺張部長,不要再去鬥,想要恢復,不必!你看!張盛和做的財改案,歐巴馬拿來學習,這多好啊!中華民國多偉大啊!我們台灣很有面子啊!是不是?全世界的趨勢、潮流如此,而且朱市長、朱主席的政見也是如此,讓有錢人多課點稅,也讓薪資所得者少繳一點,這是……
  • 張部長盛和
    這樣社會會比較安定。
  • 賴委員士葆
    現在全球租稅負擔率是不是從最後一名往前一點了?
    張部長盛和:現在還是差不多在最後,沒有往上。
  • 賴委員士葆
    現在是十三點多嗎?
  • 張部長盛和
    現在是12%。
    賴委員士葆:以前是12%,現在還是12%?
    張部長盛和:以前是12.6%,103年就剩下12%了。
  • 賴委員士葆
    怎麼會這樣?
  • 張部長盛和
    一方面也是GDP有成長啦!
    賴委員士葆:好,加油。
  • 張部長盛和
    謝謝。
  • 主席
    請盧委員秀燕質詢。
    盧委員秀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前天晚上桃園保齡球館發生大火,據了解,這是一個違建,不過從2007年開始公安檢查,中間經過35次的稽查,都說沒事。電視新聞報導,因為這個違建一樓是游泳池,而且是登記為私人游泳池,但是卻有營業,我想了解的是,這個違建有營業登記、有繳營業稅嗎?
  • 主席
    請財政部張部長答復。
  • 張部長盛和
    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問題請國稅局說明。
  • 主席
    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李局長答復。
    李局長慶華: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目前這個案子我們還沒有掌握它繳稅的實際狀況,但如果它真的有營業行為,以經營保齡球館行為來看,其實就是要辦營業登記,也要繳營業稅。
    盧委員秀燕:現在就是有一個盲點,雖然是違建,可是課稅還是依法課稅,對不對?
  • 李局長慶華
    是。
    盧委員秀燕:所以這兩者是沒有跟公安勾稽在一起的,換言之,雖然是違建,還是可以辦營業登記、還是可以做生意,因為可以做生意,消費者就會上門,但它的公共工程卻未必獲得保證,因為是違建,違建是沒辦法通過消防安全查核,可是政府仍容許它繳稅,容許它營業。那天還好是發生在晚上,如果發生在白天,死傷可能更嚴重,因為除了消防隊員以外,會有消費者進入,這樣的情形,是不是產生了很大的矛盾呢?
    張部長盛和:有繳稅,不代表合法,因為合不合法,另外有法令約束,包括建管法令、消防法令等各種法令,但只要有營業行為,我們就要課稅,就像有房屋,就要課房屋稅,不管是不是違建,所以這是兩回事。
    盧委員秀燕:那這兩者應該要如何勾稽?我的意思是,因為是違建,沒有通過消防安全檢查,可是政府卻容許它開門做生意,這樣一般消費者就會進出,在這種情況下,當他們進出這個地方消費時,並沒有獲得消防公安的保障,這中間的矛盾要如何連結?
    張部長盛和:有些市政府是有聯合稽查機制,就是由警察、建管、消防及國稅局等單位一起聯合稽查,如果是這樣,一發現有違反相關法令,相關主管單位就會查察。
    盧委員秀燕:當你們要課徵他們營業稅時,由於政府各單位是平行的,你們會不會告訴當地縣市政府相關單位表示該地點係屬違建?雖然國稅局有課稅,讓它做生意,但是違建,如果他們的公安一直無法通過檢查,營業稅也是如常照繳嗎?
    張部長盛和:如果建管單位、消防單位還沒有勒令它停業,因為營業執照也是建設局核發的,如果還沒有停止營業,我們就要課徵它的營業稅,不能業者還沒有停止營業,仍然繼續做生意,我們就不課稅。
    盧委員秀燕:本席認為全國的老百姓都應該知道這個矛盾點,就是人民去消費的地方,未必是安全的,政府核發營業登記證,也繳了營業稅,但不要以為開門做生意,就都是安全的地方。事實上,開門做生意的地方,政府也課了稅,可是它很有可能是公安不合格的地方,這點是很大的矛盾,本席認為一定要改革。
    再者,長期以來,政府好像只要課了稅,就不太管公安問題,不管是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都沒有把公安和繳稅link在一起,所以繳了稅就好像是收了保護費,政府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造成民眾消費的危險,以及消防人員執勤的危險。本席認為,有關違建執行事項,應該要強力處理,高雄氣爆還沒有半年,又發生桃園大火,造成這麼大的傷亡,不管是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都三令五申要查報違建、要拆除違建,可是我們看地方政府所編列拆除違建的預算,卻是少之又少,根本就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預算編這麼少,根本就是不太想執行,反正就是大家和稀泥,中央也沒有獎勵辦法。我記得半年前江宜樺院長處理食安問題時,曾經雄心壯志的表示哪個縣市食安問題處理得特別好,就要給它10億元的統籌分配款,當時還被我說不能從統籌分配款分配,這樣會排擠到教育經費,而是應該另外編列預算來獎勵、鼓勵做得好的縣市。現在從高雄到桃園,全國都處在一個不安全的公共環境中,我們的財政部、我們的中央政府,有沒有任何的獎懲措施?譬如執行違建拆除不力,統籌分配款要扣除,但如果執行得好,為避免排除教育等其他預算,會另外發予獎金,財政部可不可以在這方面快馬加鞭,制訂獎懲辦法,督促地方政府確實查報違建、拆除違建?
    張部長盛和:報告委員,統籌分配稅款的相關分配,法律已經有明文規定,大概沒有辦法因應這部分來修正……
  • 盧委員秀燕
    那透過專案呢?
    張部長盛和:那就看補助款有沒有可能。如果突然發生食安問題,要一筆錢,拆除違建,又要一筆錢,我想可能需要地方政府先籌措……
    盧委員秀燕:部長的意思是,如果食安方面的經費編列了,那拆除違建方面就沒有錢了,是不是?
  • 張部長盛和
    不是!不是!
    盧委員秀燕:那有沒有可能另外提撥,因為統籌分配款有三種,一種是一般分配款,一種是統籌款,另外一種是專案,如果統籌不動,可不可能透過其他專案方式來做?本席以為,為了表示中央政府對建築公共安全的重視,我們要透過獎金的處理,以扣除或加發方式處理。
    張部長盛和:這部分也許補助款比較有彈性,統籌分配稅款比較沒有彈性,因為它比較公式化。
    盧委員秀燕:如果由補助款來做,那你們的想法或是對行政院的建議會是什麼?
    張部長盛和:如果拆除違建變成各地方一致的目標,而中央也要予以鼓勵,也許可以用補助款鼓勵。
    盧委員秀燕:如果行政院提出這樣的專案,因為你們負責國家財政,是國家的財神爺、大帳房,如果國家馬上要推出這個專案,在財務上你們會全力支持?
    張部長盛和:因為補助款是支出面,屬於主計總處權責,但是我們是籌措財源的單位,而補助款也是在預算之中。
    盧委員秀燕:另外,如果執行不力者,你認為應該從什麼地方透過財務方面來予以處罰?你剛才說,如果要獎勵,可以透過補助款方式,但如果怠惰,譬如執行不力、視而不見,除了其他相關法令懲處外,在財務面上,你認為應該如何懲處?
    張部長盛和:這部分可以進行年度考核,主計總處對於各地方政府有一個預算的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可以透過考核方式,因為考核方式,也會影響到補助款。
  • 盧委員秀燕
    你們主不主張以財務方式加強這方面的處理?
    張部長盛和:可以啦!就是一個獎勵、一個懲處,就是以考核部分來懲處。
    盧委員秀燕:好,謝謝。
  • 張部長盛和
    謝謝。
  • 主席(李委員應元代)
    請薛委員凌質詢。
    薛委員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部長,你的黨籍是什麼?
  • 主席
    請財政部張部長答復。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我是國民黨,政務官一定是國民黨。
    薛委員凌:以財政部來講,如果長官是國民黨籍,而所屬基層承辦人員沒有藍綠問題,他們對於自己的長官是國民黨籍作何感想?有沒有偏差?
    張部長盛和:其實沒有什麼偏差,因為……
    薛委員凌:老闆是國民黨,所屬的成員敢不從嗎?
  • 張部長盛和
    他是按照法律來辦案。
    薛委員凌:但是老板是國民黨,而基層的公務人員會不會聽老板的指示呢?
    張部長盛和:我們沒有做政治指示,就只是做出的政策跟黨中央剛好是相契合的。
  • 薛委員凌
    但其他的長官是有這樣的狀況啊!你可以一個人就代表財政部嗎?
  • 張部長盛和
    我當然可以代表財政部。
  • 薛委員凌
    你可以左右他們全部的思想嗎?
    張部長盛和:就是政策方面,我是要負全責的。
    薛委員凌:你又扯到另外一個話題了。方才部長在答復時,似乎是話中有話,你真的很不簡單。
    另外,關於柯P跟柯爸爸的案子結案了嗎?
    張部長盛和:本來個案是要保密的,如果柯P家人不發布,國稅局是不會去發布的。
    薛委員凌:你是神探啊!因為有所謂103年的紙張,請問該案簽結了沒?
  • 張部長盛和
    我是不涉入個案的。
    薛委員凌:你是老板,請問該案簽結了沒?
    張部長盛和:有沒有簽結,可能要由國稅局來答復。
    薛委員凌:這麼大的案子,媒體、輿論都在討論。
    張部長盛和:這個案子一點都不大,因為也不過是1,000萬的借貸或是贈與,所以應該算是小案啦!
    薛委員凌:雖然部長認為是小案,但媒體、輿論就是報導得很大,所以該案簽結了沒?是簽結還是暫結呢?
  • 張部長盛和
    請李局長代為答復。
  • 主席
    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李局長答復。
  • 李局長慶華
    主席、各位委員。本案已經依照調查的事證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辦理完竣了。
  • 薛委員凌
    所以代表是簽結而非暫結?
  • 李局長慶華
    是的。
  • 薛委員凌
    他有沒有補稅呢?
  • 李局長慶華
    在此可能不方便把我們調查的結果來向委員報告。
  • 薛委員凌
    這是贈與稅還是綜所稅?
  • 張部長盛和
    這是個案……
  • 薛委員凌
    你們是依據什麼來處罰他們呢?
  • 張部長盛和
    也不一定有處罰啦!
    薛委員凌:你都知道他們103年的借據了,怎會不知道有沒有簽結?
    張部長盛和:我不是講柯P的案子,過去有查到借據……
    薛委員凌:部長是神探,所以都很清楚,我都是接著你的話在說。
    張部長盛和:若是屬於比較機密的個案就不宜公開,這是基於稅捐稽徵法的保密規定。
    薛委員凌:這是贈與稅還是綜所稅?有借據嗎?是簽結還是暫結?依據什麼罰則來處罰他?這些都應講清楚,何況都引起這麼大的波瀾了,何來秘密可言呢?而且你又是神探,你連103年的紙張都會知道,這個案子怎會不知道呢?
    張部長盛和:這個案子由國稅局來處理,我沒有涉入個案。
    薛委員凌:我要跟部長談的就是公平性問題,所以你總是要說清楚、講明白,方才你也把擔任局長、部長的豐功偉業都說出來了。
    張部長盛和:我們對當事人一定會好好交代,但這不宜對外公開。
  • 薛委員凌
    所以你不打算答復我了?
  • 張部長盛和
    稅捐稽徵法有保密的規定。
  • 薛委員凌
    所以你有時當神探、有時當白痴?
    張部長盛和:請委員多諒解,稅捐稽徵法有規定個案的部分要保密。
    薛委員凌:另外,部長有沒有去過夜店呢?
  • 張部長盛和
    沒有。
  • 薛委員凌
    你的小孩有去過夜店嗎?
  • 張部長盛和
    可能有一、兩次。
  • 薛委員凌
    部長可知夜店的收費模式?
    張部長盛和:我沒去過,所以不清楚。
  • 薛委員凌
    就是收錢、蓋章。部長知道章蓋在哪裡嗎?
  • 張部長盛和
    聽說蓋在手掌上?
    薛委員凌:可見你是知道的,方才為何裝迷糊呢?
  • 張部長盛和
    那是聽說的。
  • 薛委員凌
    方才你有提到與調查局有密切的合作。
  • 張部長盛和
    之前費委員質詢時有提到這是蓋在手掌上的。
  • 薛委員凌
    那夜店有沒有逃漏稅呢?
  • 張部長盛和
    要查到證據才能說他們逃漏稅。
  • 薛委員凌
    夜店有沒有開發票?
  • 張部長盛和
    夜店應該要開發票。
  • 薛委員凌
    現在台北市有多少家夜店?收了多少發票稅?
  • 張部長盛和
    本人請臺北國稅局何局長代為答復。
    薛委員凌:何局長,夜店有沒有開發票?
  • 主席
    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何局長答復。
  • 何局長瑞芳
    主席、各位委員。有。
    薛委員凌:舉例來說,男生入場費是1,000元,女生入場費較為便宜,約為五、六百元,進去後手腕蓋個章就了事了,哪有開發票呢?
  • 何局長瑞芳
    他們最後會結帳。
  • 薛委員凌
    有開發票?
  • 何局長瑞芳
    有。我們都有做統計。
    薛委員凌:局長這麼說,讓我覺得不可思議,1月19日的經濟日報報導你們是採愛心辦稅,就是針對夜店的部分,這與方才局長答復的是兩回事,而且如果你們有要求開發票,為何會採愛心發票呢?
  • 何局長瑞芳
    我們沒有所謂的愛心發票啊!
    薛委員凌:1月19日經濟日報有提到,要人誠實開發票和報繳營業稅,可見他們根本沒有開發票。
    何局長瑞芳:我們有去查核,查核的結果……
    薛委員凌:依據稅捐稽徵法,最低金額是2,000元,而他們的入場費是1,000元,基本上,如果要檢舉未開發票,也是要有人在那裡站崗採證,比方說有4萬元的收入,就要有40個人站在那裡採證,這樣才可以檢舉,對不對?局長,我有沒有講錯?你聽不懂我在講什麼?
  • 何局長瑞芳
    是。
    薛委員凌:除此之外,1月18日的蘋果日報也提到,女性稽查員取締不易,因為夜店出入分子是複雜的,這代表什麼意思呢?總之,18日、19日都有關於你們的報導。
  • 何局長瑞芳
    我們派去稽查的……
    薛委員凌:你們派女性稽查員去,然後又說出入分子太複雜,以致稽查上有點不便,這是否代表不要查了?
    何局長瑞芳:沒有,我們派的都是男生,都是跟警察局一起去稽查。
    薛委員凌:麻煩你回去好好看一下1月18日的蘋果日報,上面寫得非常清楚,雖然你說派的是男生,但卻對媒體表示,夜店出入分子複雜,稅務人員多為女性,為安全考量,不便到夜店稽查,所以就不要查了。
    何局長瑞芳:沒有,那是在一般的情況之下,現在的營業稅管區,很多都是女性稽查員……
    薛委員凌:好,請教部長,如果有收稅的話,則這幾間夜店對於營業稅的貢獻有多少?他們的貢獻多不多?
  • 張部長盛和
    本人請局長代為答復。
  • 薛委員凌
    你可是神探耶!怎會不知道?
  • 張部長盛和
    委員高估我了。
    薛委員凌:我怎麼敢高估你呢?事實上,對於這5家夜店,監察委員有去查察,他們發現5間店的營業稅是掛零的,但方才局長還說有收,所以情況究竟是如何?
    張部長盛和:那5間都查清楚了,有一間倒閉了;有一間剛剛才成立,進項稅額太多,因為營業稅是進項減掉消項,所以沒有應納稅額,總之,這5家都查明了。
    薛委員凌:之所以提出這個議題,豆漿店一杯豆漿18元,你們就派人在那裡站崗,看他們開發票,而夜店每人入場費1,000元,你們竟然沒有採取什麼行動,難道財政部跟他們有合夥關係嗎?畢竟你們跟媒體表示,女性稽查員在稽查上有不便的情況,但局長又說有去稽查,可是事實上確實是沒有的。
    張部長盛和:他們的意思是,臺北市國稅局女性稽查員比較多,查核不易,就是先提到有這個困難度……
  • 薛委員凌
    你又在做神探的解讀了。
    張部長盛和:他們會和警察一起去稽查,總之,這部分我們會再加強。
    薛委員凌:夜店外一罐啤酒只賣幾十元,但到了夜店裡,卻要價幾百元,這些都是營業稅要課的,可是都沒有去課,本席認為你們應該要澈底去查,這才是符合公平正義,對不對?
  • 何局長瑞芳
    他們是消費完以後用消費單開發票的。
  • 薛委員凌
    確實是沒有啊!局長有到過夜店嗎?
  • 何局長瑞芳
    沒有。
  • 薛委員凌
    那你怎麼這麼大聲的答復我?
  • 何局長瑞芳
    因為我們有……
    薛委員凌:方才部長提到,他的子女都有去過夜店,局長的子女有去過夜店嗎?
    何局長瑞芳:我們在跟警察聯合查緝的時候,都有先派員了解其營業狀況及如何消費、開立發票等問題。
    薛委員凌:總之,這是公平性的問題,尤其夜店很好賺,一杯豆漿18元你們都派人站崗了,反之,夜店每人入場費1,000元,就只是蓋個章,這樣就了事了?因此,請你們正視公平性的問題。謝謝。
  • 主席(薛委員凌)
    請李委員應元質詢。
    李委員應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方才部長在答復時有提到IRS的事情,現在給部長一點時間來做補充說明。
  • 主席
    請財政部張部長答復。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我要說明的是,美國財政部(IRS)跟我們在公權力上是差很多的,他們在某些場合是可以帶槍的,反觀我們就沒有什麼公權力,連要進入人家的處所進行稽查都沒有辦法,都還是要協同警察查緝,所以我才說兩者的公權力相差很多。
    李委員應元:的確,美國IRS就這部分的執行力是很強的,但協同警察機關也是可以達到同樣的效果,現在的問題是整個社會對於繳稅是國民義務這件事情的態度,事實上,沒有人喜歡繳稅,像美國的大企業也不斷逃到全世界,希望可以避掉一些稅,歐巴馬總統在前幾天的State of Union address中,還特別強調富人稅,類似這樣的追稅情況,其實是全世界性的,尤其在最近幾年貧富差距很大,讓全世界的青年都很不滿,所以我才說這是全世界性的,基本上,追稅是可以理解的,而部長的報告指出,一年被檢舉的有2萬9,000件左右,而不符合事實的有2萬3,000件。
  • 張部長盛和
    大概81%。
    李委員應元:所以只剩下五千多件,就是不到五分之一。
  • 張部長盛和
    18.8%。
    李委員應元:這代表浮濫檢舉也是一個問題,而我們有超過80%的浮濫檢舉,基本上,政府是好意,設置檢舉獎金來獎勵,也讓人民不要逃漏稅,同時也透過宣導,讓每個人盡到納稅的義務,但是在執行面上,你們在作業上是有很多值得檢討的空間。就我的了解,大部分稅務人員都是很客氣的,就像柯醫師的爸爸被檢舉一案,如果柯醫師不參選,以一個退休小學老師的身分,大概是不會被列為查稅的對象,現在之所以變成社會注目的議題,是因為他的兒子是柯P。但我們要強調的是,柯爸爸是一位八十幾歲的前輩,說話向來是輕輕委婉的說,所以讓人家更加的同情,再加上過去的一切過程,包括該有的轉帳程序等,如果換成是我,可能是做不到,不然就是不會注意到,就是和兒子之間關於財產的事情會有所忽略,比方說忘了要他寫借據、算利息,畢竟父子或是母子之間很少會發生這樣的事情,雖然每家的情況不一樣,像有的家庭兒子比較多,需要做一定的安排,以達到彼此之間的公平,不過也因為它有政治性,所以才導致這樣的結果。現在這件事情已經告一段落,而本席要強調的是,柯爸爸提到稅務人員的態度是謙虛的,但是我希望所有的稅務同仁也要了解這件事情的敏感性,理論上這是有其不必要性的,因為之前選舉期間,柯P的太太陳醫師就已經把相關利息的交易、存摺等都公諸於世了;另外,對待一位八十幾歲的人或是身障人士,還有沒有更好的方式來處理這樣的事情呢?
  • 張部長盛和
    有。
    李委員應元:既然人家老先生這麼的體恤,也不因他兒子當了市長所以說話就大聲了一些,表現的就是一位退休老師應有的典範,所以有些事情你們是該做,但在該做的範圍中,你們還是有一些值得檢討的空間。
    張部長盛和:委員的指教很好,在此回應委員兩點,第一,這個案子在選前就已經提出檢舉了,也因為其敏感度,所以北區國稅局在選前都沒有任何動作,怕會影響選舉,後來選舉結束,柯P當選了,加上檢舉案件一定要結案……
  • 李委員應元
    我並不是要追究這件事情……
    張部長盛和:方才委員說的確實是有改進的空間,比方說是老人家或是身障者,也許國稅局人員可以前去當事人的家裡。
  • 李委員應元
    我們的目的是希望國民和國家之間能夠互信……
    張部長盛和:5位國稅局局長都在這裡,應該都有聽到,而這部分是可以改進的。
    李委員應元:本席舉這個例子是要凸顯查稅的工作,還有檢舉的浮濫,老實說,我有碰到很多這方面的陳情案,有的理由合理,有的則是不合理,我就有碰到一個可能是職業檢舉人,而商場有商場的蟑螂、檢舉查稅有檢舉查稅的蟑螂,部長同意嗎?
  • 張部長盛和
    我同意。
    李委員應元:有些人到公司去上班,而他們上班的工作內容就是檢舉,這不是用不正當的手段,但是法院當中程序不正義的證據不得作為證據,這件事情攸關人民和政府之間的互信,所以是否有檢討的必要?
    張部長盛和:對於職業檢舉人,也許國稅局可以建檔。
    李委員應元:而且有人不做了,可能就叫別人來做,就像扒手也有所謂的扒手幫,有時都是一群人共同犯罪,其中有的就是用人頭。所以要思考如何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我們一方面強調納稅是義務,但卻有超過80%以上的檢舉是無效檢舉,也因此,舉證責任就顯得非常重要。這點請財政部務必改進。
  • 張部長盛和
    這點可以改進。
    李委員應元:這樣追下來,一年也不過五億多。臺灣因為制度性因素而導致十年來稅收損失達三千億,本席一直在追查這件事,最近有媒體報導,兩岸租稅協議應該會在半年至一年內洽簽,請問其真相如何?
    張部長盛和:真相是雙方已經有共識,宣導工作也做得差不多。我們派許次長前往大陸向各省台商進行宣導,而國內會計師公會的宣導也差不多完成,不過最後時程仍由陸委會評估。
    李委員應元:這樣錯了!去年財政部超徵了將近一千億稅收,大家聽了都很高興,畢竟這可以做多少與社會福利相關的工作?想想居家照顧預算只能編個一千萬、兩千萬,甚至有的縣市連預算都編不出來,所以這種涉及三百億乃至三千億的事,部長責無旁貸,怎能交給陸委會呢?這是政府該盡的責任,而作為執政黨的政務官,理當領導政策、據理力爭。部長,你應該在相關的黨團會議中明講,這件事拖太久了,尤其是對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三、第四十三條之四的修法太不負責任了!這還能叫執政黨嗎?這也是社會為何會反彈如此強烈的原因所在,因為涉及三百億甚至高達三千億的事你們不做!其實政府已經給了台商相當的適應時間,所以現在應該加速辦理,並透過大動作讓大家知道,這畢竟是全世界的事情,尤其與租稅透明度有關的事,已經不是一個國家的事。部長,我希望你能定下時間並告訴我,何時能完成這件事?
    張部長盛和:其他國家的租稅協議簽訂事宜,全部由財政部負全責;若涉及兩岸,就是由陸委會負責。
    李委員應元:我瞭解,但陸委會只負責談判程序的安排……
  • 張部長盛和
    到底要不要簽?何時簽……
    李委員應元:這是國內政治,況且立法院已經通過把案子送朝野協商,問題在於執政黨擋了下來!作為財政部長,應該據理力爭,沒有理由總統、院長會不接受你的專業建議。其實該注意到的人情、義理、時間都給了,也都兼顧了,也派員到大陸去向各省台商宣導了,這樣已經夠了!部長,何時完成這件事?你何時在黨團會議或內閣會議上強力提出主張?
    張部長盛和:如果兩岸租稅協議簽了,我就……
    李委員應元:財政部是兩岸租稅協議簽訂的主要幕後機關,所以你可以說時間成熟了,現在就該簽了,最好在半年內簽訂,這樣陸委會自然就會去談相關細節。
    張部長盛和:雖然監督條例沒過,但我們還是要依照監督條例的規定走,如國安評估等都是要做的,之後再交給陸委會做進一步考量。
    李委員應元:這是立法院所通過的事項,如果部長來溝通,我們沒有理由不同意。現在問題在於行政部門把這件事擋下來了……
  • 張部長盛和
    我們沒有擋。
    李委員應元:那就是國民黨擋的,國民黨要負全責!國民黨黨團必須儘快就這件事進行補正!我一再強調,這件事情行政部門的政務官就是部長,你是國之大臣,負責國家的重大政策,你責無旁貸啊!
  • 張部長盛和
    是。
    李委員應元:如果你一直閃爍,就失去你回鍋當部長的意義了。
    張部長盛和:我沒有閃爍,只要兩岸租稅協議一簽訂,我們就會立刻……
    李委員應元:要簽協議,你要提出主張啊!
  • 張部長盛和
    會。
  • 李委員應元
    這是所得稅法……
    張部長盛和:會,我瞭解委員講的,我們一定會盡到幕僚的責任,不過決定權是在陸委會,尤其兩岸事務的決定權一定是陸委會!
  • 李委員應元
    決定權是在總統啦!
  • 張部長盛和
    對。
    李委員應元:你是總統的部長,是院長的部長,而我們相信部長,也相信部長能總理一切,並瞭解其周延性,強烈提出主張。我當過部長,這些我都知道。我是苦口婆心,希望部長不要見樹不見林。謝謝。
    張部長盛和:好,謝謝委員。
  • 主席
    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請孫委員大千質詢。
    孫委員大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昨天媒體報導,美國總統歐巴馬宣示推動稅改以搶救美國中產階級,其實不只美國面臨這問題,在這幾年全球經濟嚴重不景氣的狀況下,全世界各國都面臨貧富差距越來越懸殊、中產階級快速流失的嚴重課題。這段時間政府推了很多稅改措施,有大大小小、各式各樣的案子,不知財政部是否思考過應該利用時間做整理?尤其過去的稅改措施中,有些可能沒有效果,有些可能不夠到位。坦白講,如果要對這些稅改方案做個最後總結的話,其實到目前為止並未達到預期效果,我想部長應該很清楚這點。請問財政部是否考慮就過去所提出的各式稅改方案做整理?我認為這就像一個病人,他全身上下有各種不同問題,也吃了一堆藥,但有些藥的作用是會相互抵銷的,以致完全沒有效果,因此必須整體去看全面性問題,把藥重新做調整,才能達到應該有的效果。部長,財政部是否考慮過利用此次休會時間,重新針對稅改做一次全面性的檢討?並提出一個全方位的稅改方案,最好是類似美國總統歐巴馬的稅改方向,以解決台灣現在的問題?
  • 主席
    請財政部張部長答復。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昨天看到歐巴馬總統所釋放出的訊息,我感到非常高興,因為方向與我們去年所做的完全一致,而我們已經先做了,他是未來要做的。其中,對富人與金融業多課稅、對中產階級減稅,這與我們去年做的完全一樣。再者,我們實施了兩稅合一減半扣抵,對收入一千萬以上的富人加課5%稅額,而金融業的營業稅也從2%恢復為5%,至於薪資所得者、身心障礙者及標準扣除額全部減課,若中小企業增僱員工亦得減課,所以方向是完全一致的,也讓我看了非常高興。
    孫委員大千:我們的方向也許是正確的,但一些稅制的設計上,尤其是實施一段時間後,是否需要進行調整?剛才部長提到,富人的所得課稅級距從40%提高至45%,這是本席所推動的方向,但經過一段時間的落實後,坦白講,本席也重新思考。當時之所以如此做,是希望對富人課稅,但最後究竟是課到富人的稅、課到資本家的稅,還是只課到高薪白領階級的稅?我認為這距離當初的目標是有一段落差的!我曾經在這個場合多次與部長討論這個問題,我們想課的是資本家的稅,是大家心目中真正富人的稅,而非高薪者!我想這點財政部的方向應該是一樣的,希望能課到那些有錢人的稅,但那些有錢人往往無須領薪水過日,即使有,也可能不屬於高薪者,有的甚至不在乎薪水多少,以致臺灣貧富差距不斷被拉大!該項稅制上路後,只是讓高薪白領階級負擔了更多的稅負,不過那些資本家、有錢人的問題,也許還無法真正處理到,請問財政部是否思考過這些問題?
    張部長盛和:這是我國稅制上的缺失,首先,綜合所得稅中資本利得太少,如土地交易所得未納入,只納入房屋,偏偏土地與房屋是分開的。其次,證券交易所得未納入,現在雖然有放,卻只有一點點。至於所得一千萬以上者加課5%稅額,這並非只課到薪資所得者,其實股利所得也占了很大一部分,尤其股利所得者不一定是薪資所得者,也許是大股東,其股利所得超過一千萬,相信這對縮減貧富差距有一定效果。
    孫委員大千:不無小補,不能說完全沒有貢獻,或者該說沒有完全精準地打中目標,卻有一定的效果。
  • 張部長盛和
    所以整個制度要改!
    孫委員大千:我可以了解部長所面臨的問題,也就是兩邊都難!像證所稅,如果真要處理,擔心會影響證券市場,而且對於課徵方式,各界也有不同意見。其他如房屋、土地稅制亦同,而且一旦房市、股市垮了,那就什麼都沒有了!現在部長是希望能生蛋,卻又不能殺雞,這就是你的麻煩點所在!因此,取得平衡點就變得很重要。部長,政策是需要做宣傳的,尤其要讓民眾在短時間內對稅制有所感受,那太難了。好比減稅,即使要報稅了,民眾的感覺可能還不是那麼強烈,或許直接發錢還來得實際,畢竟錢到手才是真的,這也是政府施政的困難所在。明明已經減稅了,明明對中產階級及薪資所得低的人做了很多賦稅減免,可是他並不會感謝你!他依舊覺得有錢人還是那麼有錢,也認為政府對有錢人太好……
  • 張部長盛和
    所以我們在這位置必須很堅定知道所做的是什麼事!對貧富差距有改善……
    孫委員大千:部長,把你剛才對我講的這一套,利用更多機會讓民眾知道!政府的政策不是一個、一個,而是全套的,唯有全套的政策才會達到效果,我認為政府有必要與媒體及學者、輿論做更多溝通,好讓民眾知曉。
    現在已經是1月,請問去年國家的稅收狀況如何?
    張部長盛和:和前一年同期相較,去年年底的稅收超徵一千兩百億,或者應該說成長一千兩百億。若與預算數相較……
  • 孫委員大千
    達到原先目標了?
    張部長盛和:超徵一千億。也就是和前一年相比,增加一千兩百多億;和當年度預算數相比,全國大概超徵近一千億,其中中央超徵六百多億,地方四百多億。
  • 孫委員大千
    超徵的原因為何?是哪個項目超徵了?
    張部長盛和:首先,景氣復甦是最大原因,因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增加最多,企業獲利也多。
  • 孫委員大千
    內需活絡起來了?
    張部長盛和:對,獲利很多。綜合所得稅中所分配的股利很多,以致綜所稅增加,而且景氣好轉後,營業稅、關稅都有增加,尤其關稅增加一百多億,營業稅也增加一、兩百億。
  • 孫委員大千
    財政部對這一千兩百億有做相關規劃嗎?
    張部長盛和:與前年相較增加一千兩百億,與預算數相比是一千億……
  • 孫委員大千
    對這所增加的一千億財政部有何規劃?
    張部長盛和:我們原本有編列釋股預算,現在就不執行了,股票也就留下來了,等待有需要時再用,如104年度若有需要再用。
    孫委員大千:所謂的未進行釋股,是指在未進行釋股的情況下仍超收一千億?
  • 張部長盛和
    對。
  • 孫委員大千
    如果釋股的話就會超收更多?
    張部長盛和:釋股所得並非稅收,而現在講的都是稅收,把稅收與預算數相比,我們的稅收是增加的,釋股部分則沒有進行。
    孫委員大千:也因此去年不需要釋股,可以把股票留著。請問這一千億財政部打算如何使用?
    張部長盛和:並非整個歲入都超徵,因為國產收入與規費部分是短徵的。也就是「稅」超徵,「費」短徵,兩者相加乘,最後淨數只增加95億。簡單說,在沒有釋股收入的情況下,費短徵,加上國產收入減少,所以去年總共超徵了95億。
    孫委員大千:國家財政的整體收入超收近一百億,對不對?
  • 張部長盛和
    差不多。
  • 孫委員大千
    債務問題呢?目前的債務狀況如何?
    張部長盛和:如果以前三年的GDP比例來計算,大概降至百分之三十六點多……
    孫委員大千:沒關係,就請凌署長上來答復。
  • 主席
    請財政部國庫署凌署長答復。
    凌署長忠嫄:主席、各位委員。103年度原本需要舉債的額度,執行下來大概少舉債七百億左右。
    孫委員大千:所以債務還是增加了,只是幅度沒那麼快?
    張部長盛和:應該說少舉債,GDP有成長,以致債務比例下降。
  • 孫委員大千
    去年一共舉債多少?
    凌署長忠嫄:原本編列兩千六百多億,最後執行約兩千億左右。
    孫委員大千:從李述德部長開始就有償債計畫,請問現在仍在執行嗎?
    張部長盛和:仍在執行,也就是把歲入的5%用於償債。像去年收入不錯,就可以少舉債,至於償債的5%照還。
    孫委員大千:也就是在雙重效果下,減輕債務壓力?
    張部長盛和:另外也會舉新還舊,讓高利率的變低利率。
    孫委員大千:好,謝謝部長,謝謝署長。
  • 張部長盛和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曾委員巨威質詢。
    曾委員巨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大家都很關心柯P雙親的贈與稅問題,剛才部長也做了答復。我認為當中有兩部分必須說清楚。其一,柯P講叫大的出來跟我講,部長,大的是誰?我知道國稅局最大咖是局長,不過碰到這種案子可以用這種態度嗎?納稅義務人可以說找大咖的出來講嗎?我們到底有沒有規矩?有嘛!是不是?
  • 主席
    請財政部張部長答復。
  • 張部長盛和
    主席、各位委員。沒錯。
  • 曾委員巨威
    如果我指定大咖就是你呢?
    張部長盛和:不是,他講的是國稅局。
    曾委員巨威:所以這件事情上,財政部應該對社會大眾有正確的教導。對事情的發生,也許他很生氣,也許他有委屈,也許有不滿,但話不能這麼講,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對,沒有錯。
    曾委員巨威:部長,你應該肯定我講得沒錯吧?
  • 張部長盛和
    沒錯。
    曾委員巨威:如果每一個人都這樣,那麼國稅局能應付嗎?
  • 張部長盛和
    這點電視上的名嘴已經評論了。
    曾委員巨威:這是不應該的。其二,如果看電視會覺得訝異,柯P的父母因為這件事被好多媒體請去表達當時的作為,我不談細節,部長也不談個案,但我希望部長藉此機會澄清一點,那就是社會觀點與稅法制度要求常常不一定會一樣!父母親給子女錢,父母會覺得這是人之常情,有什麼關係呢?他們節目上討論半天,最後說是借的,因為他們認為柯P暫時沒有薪水收入。不過他媽媽不經意講說,爸媽給他錢,借他錢,如果他可以還就還,如果他不能還也就算了!這是父母親的講法,是一般的人之常情。部長,如果最後結果是這樣,那麼你要講:柯媽媽,如果最後沒要他還,那就是贈與,是不是?
  • 張部長盛和
    沒有錯!
    曾委員巨威:我不管個案要怎麼處理,但如果最後真是如此,你就必須讓他知道,因為這不是媽媽的想法,而是稅法規定!
  • 張部長盛和
    沒有錯!
    曾委員巨威:對於柯P這件事,我認為部長應該利用這機會好好澄清,至於要如何處理個案,我沒有意見。
    其次,有關歐巴馬國情咨文一事,我知道部長非常辛苦,也對The Banker給予部長的榮譽表示肯定,但是講到歐巴馬真正的政策,我認為當中與我們存在的思維上的差異。第一,他強調資本利得稅,打算從現行的23.8%提高至28%,所以資本利得稅是稅改的一個關鍵。部長,你要把年收入1,000萬以上者,採最高的稅率,最高稅率從40%提高到45%,那是不一樣的概念,對不對?
  • 張部長盛和
    了解。
    曾委員巨威:所以部長要加油,如果你真的認為歐巴馬學你,你也回頭看看歐巴馬的作為,我們資本利得稅的部分是關鍵,我們要加強,這是第一點。
  • 張部長盛和
    了解。
    曾委員巨威:第二,我要提到的是,金融業的課稅其實跟EC課稅採用的方式是一樣的,因為在發生金融海嘯時,金融機構本身造成世界金融海嘯的困擾,所以很多國家都需要用特別的稅制,叫做Financial Transaction Tax的概念,它並不是在我們的正常稅制,從營業稅上著手的方式,當然我可以理解在台灣是有特別的顧慮,這也是你為什麼採用營業稅的原因。但是,就因為我們採用的是營業稅,它是一個正常的稅制,未來就會對我們正常稅制的定位產生困擾,但是人家的金融稅是針對問題及特殊情況來做處理,包括歐巴馬這一次的稅務改革也是如此,這中間是有差別的。部長,你還要加油,除了正常稅制以外,如果有必要,其實我們應該針對特殊狀況之下的特殊需求,好好地解決這樣的問題。
    第三,歐巴馬除了這一次以及在未來的作為以外,他在前面任期已經做了一些事情。我一再在這個場合也特別請求你幫忙,把稅率提高。美國在資本利得稅的部分,現在是23.8%,已經提高過一次了,當時的說法是稅率的提高叫做前門稅,開大門走大路,告訴大家要把稅率提高,但是美國還做了後門稅,用走後門的方式,就是把這些有錢人的扣除額加以限制,這是我一再在這個場合請求部長支持的部分,也就是我們要採用扣除額設限的機制,它採用的是phase out deduction scheme,當然這是所謂遞減式的方式,也因為前後門稅的改變,而讓它在解決富人稅的問題時得到更多支持。
    部長,我在這裡還是要懇求你,所得稅法第十五條已經按照你的方式通過了,在你未來剩下的短短任期中,我們再來共同思考推動,看看有沒有辦法讓台灣在所得稅扣除額的部分,做適當的約制,除了稅率以外,扣除額的部分能夠更合理。如果不能從全部扣除額來著手的話,至少薪資扣除額也可以再設法努力,那麼有錢的人,說不定他想要有一點點薪資扣除額限制的享受,所以這空間有一點點空間,因此我在這裡一方面肯定部長,另一方面也希望我們能再努力。
  • 張部長盛和
    是。
    曾委員巨威:接著我很快速的請教部長,回到今天主席排定這個議題的重要原因,亦即有關夜店的部分,請問部長,夜店的定義為何?
  • 張部長盛和
    夜店應該……
    曾委員巨威:這是一個通俗的說法,但是如果按照我們稽查及查稅的過程,夜店的定義為何?
  • 張部長盛和
    應該是指在深夜營業……
    曾委員巨威:不行,它應該是一般飲食業吧!
  • 張部長盛和
    不一樣。
    曾委員巨威:我手上有一份資料是國稅局輔導夜店營業人誠實報繳營業稅作業計畫,「夜店」變成大家共同使用的名稱了。
  • 張部長盛和
    現在有相習成俗的看法。
  • 曾委員巨威
    但問題是在法律上有夜店的名稱及定義嗎?
    張部長盛和:沒有,這是一般很通俗的說法。
    曾委員巨威:在所謂的課稅執行上,我覺得其實一開始這個名稱就會產生質疑跟困擾,更重要的是我們針對所謂的夜店,給予特別的輔導,部長覺得有必要嗎?針對夜店,我們是因為特別同情還是因為夜店特別沒有能力,那麼對於其他飲食業或一般行業呢?他們的納稅能力及記帳能力夠嗎?也不夠嘛!我們為什麼要為夜店開這個門?
    張部長盛和:委員也知道,從警察在夜店被打死之後,各界都關注夜店,所以我們當然也要做出回應。
    曾委員巨威:如果是這樣,其實站在財政部的立場,針對有需要幫忙及輔導的行業,我們都應該盡力協助,愛心是不分彼此的,大家共同……
  • 張部長盛和
    愛心辦稅是我們共通的原則。
    曾委員巨威:但是你們特別針對夜店,我真的是不知道這中間到底是碰到……
    張部長盛和:夜店就是因為各界關注,我們要加強查核,至於查核的辦法,就是用愛心辦稅的方式來查。
    曾委員巨威:那麼有許多需要幫忙的行業及店家,我建議我們都應該一併進行,好不好?
  • 張部長盛和
    是。
    曾委員巨威:另外,剛才部長特別提到美國IRS查核的能力及公權力很強,部長,我們一起努力,提出一個稅務警察的提案,好不好?我是講真的,我覺得現在我們在辦案時欠缺司法權力,我們必須找管區一起進行,既然有交通警察及一些專業的警察,為什麼我們不能有所謂的稅務警察呢?
    張部長盛和:委員提出要有稅務警察,我認為海關要先設立。
  • 曾委員巨威
    海關要先?
    張部長盛和:對,因為海關查緝走私,但是卻沒有任何公權力。
    曾委員巨威:沒問題,這部分也沒問題,我們來推動這樣的觀念,好不好?因為加強公權力是非常必要的,在查緝的過程中,其實稅務人員有很多風險。
    張部長盛和:海關應該要優先,我認為關稅比內地稅優先。
    曾委員巨威:好。再者,我要請教的是,現在如果按照你所提供的資料,所謂檢舉的案件,看起來最後成案的大概是20%左右,80%到最後其實都沒有成案,可能因為這樣,因此大家開始懷疑檢舉的效果不好。但是,我們這個社會其實有若干大案是靠檢舉而發現的,對於這些提供的資料,也許就稅務的角度來看是如此,我當然不知道詳細的狀況到底是如何,不知道那八成是不是真的是浮濫的檢舉,但是如果這樣的資料帶給我們這樣的印象,那麼其實是與社會的期待有很大的差別,有多少油品及食安的案子都是靠檢舉,所以檢舉在某種程度上還是扮演很重要的功能。
    我們現在碰到的問題是如何靠檢舉來協助我們,又不要檢舉太浮濫,即使他們變成專業的檢舉人又有什麼關係?只要檢舉能發揮功能,專業的檢舉人專門來做檢舉的工作也沒有關係。因此,我再請教部長,我們要設法制定一個揭弊者相關的法,好不好?
    張部長盛和:委員,其實我們的……
    曾委員巨威:我們共同來努力,一方面保護揭弊者……
    張部長盛和:我們的作業要點差不多已經達到這個目的了,對於浮濫檢舉的部分,我們就不受理,對於有具體事證的,我們就受理,我們差不多已經達到這個目的了。
    曾委員巨威:我們要從法制上根本解決這個問題,不是只有稅務的問題,所有的檢舉及揭弊案,我們統一制定一個雙方平衡的法制,如果能夠這麼做,不但稅務機關能適用,其他案子也可以適用。我們不能生活在矛盾當中,一方面要靠檢舉來查出許多真正的弊案,另一方面又擔心那些浮濫的案子造成我們的困擾。所以我們共同努力,針對這些問題,制定專法來解決,好不好?謝謝部長。
    張部長盛和:好,謝謝。
  • 主席
    請羅委員明才質詢。
    羅委員明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今天的議題來說,每一年有很多檢舉事項,請問部長,我們有沒有設檢舉獎金?
  • 主席
    請財政部張部長答復。
  • 張部長盛和
    主席、各位委員。有。
    羅委員明才:就去年的檢舉,大概有多少件違章漏稅的情形?
    張部長盛和:平均來說,檢舉成案的大約五千多件,約有兩千多件領到獎金,檢舉的獎金大概核發了5,200萬。
    羅委員明才:就單一個案,檢舉獎金有一個領獎上限……
  • 張部長盛和
    最高是480萬。
    羅委員明才:這種檢舉的方法,部長認為是否適當?
    張部長盛和:目前從比例來看,有81%是無效的檢舉,對於有效的檢舉,適度給予獎金是合理的,我們有這個機制已經篩選百分之八十幾的無效檢舉,我覺得是有它存在的價值。
    羅委員明才:剛才討論到夜店的問題,聽說台北市有很多夜店繳稅的情況都是掛零,為什麼差距這麼大?
    張部長盛和:報告委員,沒有這種事。
    羅委員明才:是不是因為在夜間稽查時,沒有人查核?我們看到夜店文化,很多時候都是滋事的地方,甚至還有吸毒等等狀況,很多年輕人都在夜店裡沈淪。我認為政府是一體的,不應該在出事後,把所有責任通通推給警政單位,像消防也是一樣,像日前發生火災的那個保齡球場已被認定是違章,可是它經營這麼久的時間,它是否有誠實繳稅?繳稅的狀況如何?稅務單位難道都沒有稽查過嗎?違章可以營業嗎?請部長答復。
    張部長盛和:我們統計全國的夜店大概有42家,其中11家營業稅為零,經過查證,台北市有5家營業稅為零,其中3家是成立未滿兩年,因為裝修費用很大,裝修費用的進項稅額還在抵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所以沒有實際繳稅;另外兩家辦理停業跟註銷登記。因此看起來,夜店也不是很好經營,這是台北市5家夜店的情形。
    羅委員明才:如果不好經營,為什麼人滿為患?而且我們看到電視拍攝的畫面,每次看到都是大排長龍的狀況,如果沒有利益,他們為什麼還要經營夜店呢?
    張部長盛和:不是,我的意思是有些夜店已經辦理停業及註銷登記了。
    羅委員明才:其實夜店是比較集中在精華區,譬如101周遭5公里內大概有幾家?你們有去查過嗎?
  • 張部長盛和
    我們對台北市的12家夜店都有掌握。
    羅委員明才:對於夜店文化,部長是支持還是反對?
    張部長盛和:其實沒有支持或反對,只要沒有犯法、犯罪,那是青少年一個娛樂的場所,我也沒什麼好反對的。
    羅委員明才:如果是正常、健康的娛樂,我覺得社會大眾都會認同,但是當夜色已黑、歌舞昇華時,很多地方容易淪為滋生犯罪溫床的地方,因為沒有人管,酒喝下肚之後,整個就天下大亂了,還可以挑釁警察、吃搖頭丸,然後就沈淪了。部長覺得這樣的文化適當嗎?有沒有可能仿效其他國家核發特別的執照及夜店的牌照,加強深度管理,除了稅務方面,不要讓他們有逃漏稅的情況以外,要讓它很容易而且完全受政府掌控,如果是優良的店家,可以繼續經營,如果違法或有不當行為的時候,就應該要採取霹靂手段,立刻給予強制的壓力,或是要求它改善。財政部有沒有考慮要核發特許的牌照?
    張部長盛和:夜店的管理不是財政部的職責,而是各地方政府的職責,包括核發營業執照等等,所以不是我們的權責。就我個人來看,許多年輕人都愛去夜店……
  • 羅委員明才
    為什麼不去打籃球呢?政府應該要輔導。
    張部長盛和:委員這樣講,才是健康的說法。
    羅委員明才:我看你很多事情都可以本著善心,比較站在宗教的方面談……
  • 張部長盛和
    如果從健康……
    羅委員明才:你可以輔導他們去聽演唱會、打籃球、打網球、下棋等等,這些健康的活動也都很好。台灣現在的迷思是沒有人輔導,台灣沒有職棒及職籃,什麼都沒有,所以讓這些年輕人無所適從,財政部是不是也可以盡一點力量,你們稽查過幾次夜店?有成效嗎?為什麼他們繳的稅是零?
    張部長盛和:那只有5家,剛剛講過了……
  • 羅委員明才
    生意都好得不得了。部長有沒有去過夜店?
  • 張部長盛和
    沒有。
    羅委員明才:這樣好了,改天我帶你去,我們去考察一下。
  • 張部長盛和
    不過那會影響我的作息。
    羅委員明才:我有一次去看,十點多還沒有什麼人,我心想這生意大概快倒了,後來等到我要離開時,才發現原來我們是LKK,夜店是十一點半之後,人潮才慢慢進來。部長說影響作息,是像部長這個年紀……
    張部長盛和:11點,我已經睡著了。
    羅委員明才:對,晚上11點這個時間,你是往門外走,結果11點以後,年輕人是往房子裡面進來,人山人海。難怪每次國稅局去看,都說沒有人,是真的沒有人嗎?因為查核的時間不對,如果禮拜五、禮拜六晚上11點半、12點去看,人是非常多,進進出出,那到底有沒有收門票、有沒有打統一發票,大家也不知道。
    張部長盛和:有,台北市國稅局全部都有統計,開立……
    羅委員明才:部長要不要說明一下稽查的情況是如何?我看警政單位很認真,他們可以站崗24小時,從晚上開始在那裡站崗,後來就散掉了。其實偶爾去很好,可是青少年或青年如果沈淪夜店就不太好。請問部長,你知不知道什麼是「撿屍」?
  • 張部長盛和
    我知道。
  • 羅委員明才
    什麼是撿屍?
  • 張部長盛和
    就是女性喝醉之後被男性帶走。
    羅委員明才:那麼如果是男性喝醉之後被女性帶走,這叫做什麼?
    張部長盛和:這種狀況很少,好像還沒看過這種狀況。
  • 羅委員明才
    那也是叫撿屍嗎?
  • 張部長盛和
    沒有看過。
    羅委員明才:你對撿屍的詮釋,我覺得是滿貼近潮流的,那麼你們如何稽查呢?
    張部長盛和:那不是我們的責任,財政部沒有這麼大的權責,撿屍也不是我們的責任。
  • 羅委員明才
    因為有稅的相關問題。
  • 張部長盛和
    撿屍不用課稅。
    羅委員明才:如果按照他們申報的情況,課予重稅,他們無法生存,就不會開夜店了。
    張部長盛和:稅並不是萬能,這還需要各方面,包括警察機關及道德層面等等,大家一起來勸說,人心要淨化。
  • 羅委員明才
    所以要淨化人心?
  • 張部長盛和
    對。
    羅委員明才:剛剛談到特殊的夜店牌照,部長會不會想辦法做特許這方面的規劃?
    張部長盛和:那是地方政府的權責,不是財政部的權責。
  • 羅委員明才
    這樣事情還是沒有辦法解決。
  • 張部長盛和
    應該要請市議員質詢柯P。
    羅委員明才:部長,中央跟地方有沒有可能來一次張部長跟柯P……
  • 張部長盛和
    我們請何議員來質詢柯P。
  • 主席
    部長亂發射流彈。
    羅委員明才:流彈發射到何議員身上。不過我還是認為要檢討一下,因為中央還是有對地方的統籌分配稅款,其實很多地方是環環相扣的。請問部長,目前台北市還欠多少欠中央的稅款?他們全部都要還嗎?台北市健保的欠款開始還了,那麼部長鼓不鼓勵其他縣市全部都要跟進?所謂親兄弟明算帳,應該要算清楚。
    張部長盛和:這部分應該都很清楚,現在台北市大概就只剩下健保費而已,其他的都很清楚,沒有什麼欠稅的問題。
    羅委員明才:好,我們鼓勵部長要召開中央張部長跟地方首長的會議,你們無冤無仇,可以針對問題,見面好好談。
  • 張部長盛和
    我在上禮拜才與地方首長召開地方聯繫會議。
  • 羅委員明才
    柯P有去嗎?
    張部長盛和:我們是與財政首長開會,就是財政處長跟財政局長。
  • 羅委員明才
    權限夠不夠?
  • 張部長盛和
    財政就是他們最高……
    羅委員明才:我希望遇到問題就解決問題,中央跟地方應該不分你我,大家一條心,該面對的問題,還是要面對,該解決的問題,還是要解決,包括夜店的問題、火災的問題以及社會治安的問題,請大家捐棄成見,直接面對問題,解決問題,謝謝。
    張部長盛和:是,謝謝。
    主席:部長,不要亂發射流彈喔!
    接下來登記質詢的黃委員偉哲、周委員倪安、邱委員文彥、楊委員麗環、劉委員櫂豪、楊委員瓊瓔、高委員金素梅、李委員貴敏、王委員惠美、賴委員振昌、費委員鴻泰、翁委員重鈞、盧委員嘉辰及李委員桐豪均不在場。
    今日登記質詢的委員,均已詢答完畢,報告及詢答完畢。
    林委員滄敏、費委員鴻泰及翁委員重鈞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請財政部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財政部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如吳委員秉叡有關奇力光電倒閉、員工資遣等相關資料,亦請於一週內送交各相關委員及本委員會。
  • 林委員滄敏書面質詢

    一、經常有個案發現到,國稅局認定違章漏稅需待認定所得性質,但有部分個案國稅局則會自行認定,故相同案件竟為不同差別待遇,有違平等原則。亦有案件之刑事判決認定無逃漏稅捐,但稅捐稽徵機關仍認定有逃漏稅捐,國家機關標準不一,不符合法規明確性之要求。
    本席認為財政部應儘速制定查核之標準作業程序(即SOP),並督促各下級行政單位確實遵守,請問財政部是否同意?如財政部同意本席看法,需要多久的時間可以訂定完成?
    倘若有SOP後,稽徵機關人員依SOP,有應查核而不查核,或不應查核而去查核,其責任為何?
    二、稅捐機關檢舉案件是否經檢舉即受理該檢舉案?請財政部提供近5年之檢舉案件數、受理之案件數及其比例。若非檢舉即受理該檢舉案,檢舉查核之作業標準是否為承辦人員之裁量權限?承辦稅務人員如何認定「具體事實」內容?
    檢舉內容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具備以下資料:
    1.檢舉人姓名及住址。
    2.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被檢舉者如為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3.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依照內部作業標準程序,需有完整之檢舉資料或具體事實內容,始查核該檢舉案。則何謂「具體事證」,其內容為何?請財政部詳實說明。
    三、請財政部具體說明檢舉獎金如何發給及計算?
    四、有關查緝檢舉案件時,如何規範人民個人資料及隱私權不受侵害,若對人民隱私或名譽造成侵害,有無賠償或回復之處理機制?因在查核案件時,國家機關有其公權力,倘若調查結果發現該被檢舉人並無任何違反稅捐上之行為或納稅責任,如何回復人民之基本人權(包含但不限於隱私權、人格權等)?
    目前據知,無任何回復之救濟方案,如何能彌補人民之基本權受害?以及如何防止稅損稽徵機關假檢舉查核之名,行其他目的之實(例如:取得個人、法人之營業秘密或財務資料)?
  • 費委員鴻泰書面質詢

    金管會在鬆綁業務開放的同時,也要同時考量風險控管與資本充足性,才能彰顯金融管理的本質。
    一、最近三年來,我國銀行業的獲利來自於國際業務分行(OBU)、國外分支機構的比重皆在三成以上,但是來自國外分支機構的獲利僅占全體獲利的9%左右。且OBU與國外分支機構的獲利,經常是使用台灣相對便宜的資金參與聯貸,對國外市場的開拓仍處於開始階段。
    二、OBU條例從民國72年開始,一直到近年銀行的OBU才快速發展,資產累積到1,700億美元,全體銀行去年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估賺850億元,年成長近60%,獲利來源主是聯貸案。
    三、為了發展台灣金融業的理財業務,金管會宣布未來會允許大陸投資人到證券商的國際證券部門(OSU)買賣台灣股票,引發了「中國大媽炒台股」的說法。這項增加台股動能的政策是正確的,但對於此項業務的效果有多大,可能還要評估。幾年前,金管會就開放大陸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買台股,但實際成效並不大。另外,去年12月大陸與香港開放「滬港通」,之後大陸人買香港股票並不活絡,而且遠遠不如香港投資人買大陸股票。
    四、除了鬆綁法規,讓業者大展身手外,事後監理及風險控管,尤其重要,因此任何開放新業務,都需有細部規劃。請金管會於三個月提供,我國開放大陸投資人到OSU買賣台灣股票之評估報告,包含後續配套措施、預估對台股動能的效益、是否允許融資融券、對於證券商的徵信與風險管理機制等。
  • 翁委員重鈞書面質詢

    ‧對於外界就柯文哲房貸1,000萬的問題跟連勝文遭檢舉六百多次卻未接受國稅局約談,網路新聞卻作相對比較,請部長可否就兩件事情是否可以相對比較?讓社會大眾可以有正確的資訊。
    ‧檢舉獎金部分,針對所謂檢舉達人為了獎金,肆意四處檢舉各納稅人或公司,請問若是大量不實抹黑的檢舉,可否有機制可以排除?是否對這種無良的檢舉人有所處罰?
    ‧國稅局在調查案件時,當事人若是相關資料已久遠,無法提供紙本資料,國稅局承辦人員處理時的態度是否可以對當事人有利的事項辦理?將心比心,你難道會留多年前的收據嗎?本席連去年的發票都不一定留著。
    ‧資訊透明是現在大多數國人的希望,既然財政部認為有需要保密,是否可將國安基金運作的資料解密時間縮短?現在很多人都認為行政機關動不動就將文件資料加密,意圖使時間拉長,未來在追溯過程中,由於時間欠遠,無法有效處理。
    主席:現在進行法案審查,請議事人員宣讀各修正草案條文內容。
  •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高委員志鵬等22人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本基金設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基金運用事項之審議。
    二、本基金操作策略計畫之核定。
    三、本基金資金調度事項之審議。
    四、本基金財務報告及盈虧撥補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本基金管理、運用及公告事項之核擬。
    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中央銀行總裁、財政部部長、交通部部長、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銓敘部部長兼任及由主管機關就立法院各黨團推荐之學者、專家遴聘之。
    前項遴聘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聘期內因故改聘者,其聘期至原聘委員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會會議規則,由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
  • 江委員惠貞等18人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本基金設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基金運用事項之審議。
    二、本基金操作策略計畫之核定。
    三、本基金資金調度事項之審議。
    四、本基金財務報告及盈虧撥補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本基金管理、運用及公告事項之核定。
    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中央銀行總裁、財政部部長、交通部部長、行政院主計處主計長、勞動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兼任及由主管機關就立法院各黨團推荐之學者、專家遴聘之。
    前項遴聘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聘期內因故改聘者,其聘期至原聘委員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 高委員志鵬等22人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刪除)
  • 高委員志鵬等22人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本基金不受預算法有關規定之限制。但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依決算法辦理決算。
    本基金之收支及運用情形,按季公告之。依第八條動用資金者,於事件結束後之當季,應公告決策背景理由、委員會授權動用資金期間、動用資金之額度,並列明細表載明各交易標的種類之名稱、買與賣各別之數量及金額。
    前項季報於期間經過後十五日內送出並公告。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適度保留或解繳國庫;如有虧損,包括已實現或未實現虧損,由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編列預算時彌補之,由國庫彌補之虧損應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之限制。
    前項適度保留盈餘之比率或數額,由委員會定之。
  • 薛委員凌等21人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本基金不受預算法有關規定之限制。但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依決算法辦理決算。
    本基金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依規定按季公告上季基金已處分之資訊,資訊內容應包含基金運用規模與收益、股票投資標的類別、國內外委託基金代操之投信績效統計表、平均持股成本及買賣超情形等。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適度保留或解繳國庫;如有虧損,包括已實現或未實現虧損,由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編列預算時彌補之,由國庫彌補之虧損應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之限制。
    前項適度保留盈餘之比率或數額,由委員會定之。
  • 盧委員秀燕等35人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本基金不受預算法有關規定之限制。但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訂定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由行政院送立法院備查;會計年度結束後依決算法辦理決算。
    本基金之收支及運用情形,按季公告之。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適度保留或解繳國庫;如有虧損,包括已實現或未實現虧損,由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編列預算時彌補之,由國庫彌補之虧損應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之限制。
    前項適度保留盈餘之比率或數額,由委員會定之。
  • 高委員志鵬等22人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之一  本基金依第八條規定動用資金者,於事件結束並處理後三個月內,應於政府公報及本基金網站公告委員會會議紀錄,相關決策背景理由、委員會授權動用資金期間、資金運用計畫及策略、動用資金之額度,及執行成果暨檢討報告。同時,應於網站公告買賣委託及成交明細表,載明每日各交易標的種類之名稱、買與賣各別之數量及金額。
    前項執行成果暨檢討報告應表達財務效益及對市場之影響狀況。執行成果暨檢討報告之必要內容、格式,其他應公開資訊者及其事宜,由委員會定之。
    事件期間逾一年者,至遲於次年底決算時,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自本基金成立迄本條文生效日止,歷次動用資金者,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三個月內,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委員會會議紀錄、借款契約、委託專業機構進場操作契約,應於會議日或訂約日起三個月內,於政府公報及本基金網站公告。但符合第八條事件期間內應保密者,於事件結束後三個月內,於政府公報及本基金網站公告。
    各委員對該決議得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併同會議決議一併公告。
  • 高委員志鵬等22人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本基金應訂定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委員會通過後主動公開。
  • 高委員志鵬等22人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下列各款之人,獲悉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操作計畫應行保密,不得於第八條所定之市場為買入或賣出行為:
    一、第五條第二項之管理委員會委員。
    二、第七條之執行秘書與工作人員。
    三、第八條所定接受委員會委託之專業機構從業人員。
    四、從前三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者。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委員及人員,於任職期間應申報其持有及交易第八條第一項市場商品之名稱、部位、數量及金額。
    前項申報事宜,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因為現場委員人數不足,針對討論事項,作如下決議:「審查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2人擬具『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繼續審查。」
    本次會議為本會期最後一次會議,議事錄由主席核定後,本次會議議程均已審查完畢。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1時59分)
User Info
吳秉叡
性別
黨籍
民主進步黨
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