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星期四)9時5分至13時 @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星期四)9時5分至13時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吳委員宜臻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星期一)上午9時4分至12時32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滄敏 吳宜臻 柯建銘 呂學樟 紀國棟 蔡其昌 尤美女 王惠美 王廷升 謝國樑
    委員出席10人
    列席委員:廖正井 江啟臣 蕭美琴 黃偉哲 李桐豪 管碧玲 羅淑蕾 陳明文 孔文吉 周倪安 盧嘉辰 賴士葆 許添財 林德福 楊麗環 鄭天財 馬文君 賴振昌 吳育仁 江惠貞 陳碧涵 蔣乃辛 簡東明 邱文彥 張慶忠 邱志偉 潘維剛 黃昭順 蘇清泉 薛 凌 葉津玲 陳淑慧 蔡錦隆 呂玉玲 王進士 徐欣瑩 羅明才 高金素梅 陳怡潔 莊瑞雄 李貴敏 徐志榮 劉櫂豪 蔡煌瑯
    委員列席44人
    請假委員:顏寬恒
    委員請假1人
    主 席:吳召集委員宜臻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黃吉祥
    科 長 周厚增
    專 員 蔡國治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為「0211高雄監獄六囚挾持事件」案,邀請法務部部長、矯正署署長、高雄監獄前典獄長陳世志、前戒護科長王世倉、本案受懲處人員及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就「法務部兩次調查報告涉有隱匿,迄今真相未明,及請高雄監獄提供案發起、迄連續之錄影畫面」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有委員林滄敏、柯建銘、呂學樟、紀國棟、蔡其昌、吳宜臻、黃偉哲、尤美女、劉櫂豪、周倪安、邱志偉、葉津鈴提出質詢;委員莊瑞雄、潘維剛、王惠美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提案
    一、「請法務部於本會期結束前研擬充實編制內心理師及社工師員額之具體方案,並規劃十年以上長刑期及高風險收容人進行定期之精神健康心理評估措施,提報行政院儘速研擬,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鑒於犯罪行為不僅是個人選擇的結果,社會結構、犯罪行為人之背景、社經條件、階級、成長歷程、精神狀態等,對於犯罪之成因影響更大。矯正機關存在不僅是將犯罪人與社會隔離,欲降低再犯率,必須配合系統性的專業心理輔導及療程,給予收容人積極的輔導及治療。
    然而截至2014年底止,全台49監所目前僅僅有台北監獄、桃園女監有配置專門心理師可進行心理諮商;其他監所雖有教誨師,與收容人比例卻太過懸殊,例如:高雄第二監獄2800位收容人僅配有6位教誨師(負責個案比為1:467);其他監所之教誨師負責個案量約為1:600-700。在教誨師案量繁重並需身兼行政職之情形下,殊難想像尚有餘力與收容人個別深入晤談,更奢談達成矯治與教化之任務。
    現行監所管理實務上因講究效率、數據、欠缺經費而採用引進「宗教志工」之手段,然而演講、佈道、念佛等雖可達到「本日教化人次400人」的漂亮數據,卻欠缺專業的心理諮商訓練、相應的督導機制,宗教志工是否理解並恪守諮商倫理不對晤談之收容人造成二度傷害?教誨師如何評估個別收容人是否需要更深入的處置?不無疑問。對於收容人心理層面、降低再犯可能之影響,根本無從檢驗。
    矯正機關編制欠缺專業心理師、社工師,外部志工教誨成效無從檢驗等問題,雖經民間團體疾呼、並於矯正署監所興革小組提出討論,仍未見無具體改善作為。爰要求法務部於本會期結束前研擬將心理師及社工師優先列入監獄及少年矯正單位編制之具體方案,並規劃十年以上長刑期收容人及高風險者進行定期之精神健康心理評估措施,提報行政院儘速研擬,並將:提供諮商者具備相當之心理諮商專業、案量比例是否合理、諮商時數與品質、收容人是否得定期與固定人員進行諮商、專業倫理之貫徹等,納入對各監所考核評鑑列管事項,函知各監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呂學樟
    連署人:蔡其昌 吳宜臻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主席:因在場人數不足,上次會議議事錄稍後確定。
    繼續報告。
  • 項目
    二、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 主席
    請法務部羅部長報告。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是 貴會第8屆第7會期全體委員會議,瑩雪應邀列席就本部主管之業務提出報告,深感榮幸。對於各位委員長期以來對本部的鼓勵、支持和鞭策,謹表示由衷之謝忱。以下謹就本部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及未來施政重點等扼要報告,敬請指教。
    壹、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
    一、嚴正執行法律,為民伸張正義
    (一)掃毒聯線行動,兩岸邊境防制,全面圍堵毒品
    積極推動「防毒拒毒緝毒戒毒聯線行動方案」,成效良好。本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會同財政部關務署等單位組成聯合專案小組,於103年底破獲蔡○明走私第二級毒品大麻案、游○斌等人走私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案、鄭○宇等人走私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案,創下國內毒品查緝史上最高量紀錄。
    (二)嚴懲黑心廠商,凍結帳戶資產,確保飲食安全
    本部所屬檢察機關本於「司法為民」理念,持續與食品安全衛生主管機關緊密合作,共同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務使民眾食的安心,用的放心。
    (三)防範金錢暴力,淨化選舉風氣
    對於103年底九合一選舉,採取有效溝通及縝密防範措施,督導所屬檢調機關強力查賄制暴作為,嚴懲金錢、暴力介入選舉,成效良好。
    (四)查扣犯罪所得,績效歷史新高
    推動查扣犯罪所得機制,103年度各地檢署查扣犯罪所得120億1千921萬7,540,遠超過歷年所查扣金額,維護被害人求償權利,成效顯著。
    (五)維護清新校園,阻絕毒品進入
    為有效阻絕新興毒品流入校園,在充分掌握校園各個主要毒品來源管道後,對於校園毒品之供應管道,給予致命的打擊與摧毀,維護青少年學生純淨的學習空間。
    (六)推動替代治療,協助民眾戒癮,斷絕毒品危害
    推動「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有效降低毒品危害,協助民眾戒斷毒品。
    (七)查察地下電台,追查偽劣禁藥,維護全民健康
    行政院成立跨部會「加強取締偽劣假藥及非法廣播電臺」專案,杜絕業者利用廣播電臺、電視頻道誇大不實之廣告推銷禁藥,危害民眾健康,執行成效良好。
    (八)防制電話詐欺,部會聯手合作,掃蕩詐騙集團
    跨部會組成「反詐騙聯防平台」,密切合作查緝、溝通及預防,避免民眾受騙;與大陸地區、東南亞國家合作,打擊境外電信詐騙犯罪,成效良好。
    (九)查處地下錢莊,打擊黑道幫派暴力討債
    鑒於黑道幫派常以暴力討債謀取暴利,對於社會治安危害甚鉅,各地檢署將地下錢莊及暴力討債集團列為強力掃蕩肅清之對象,加強偵辦。
    (十)推動金融證照,厚實專精訓練,防制財經犯罪
    推動實施金融證照三級制度,厚實專精訓練;各檢察署針對經濟、金融重大犯罪,指定實務幹練之檢察官專責偵辦,有效遏制財經犯罪。
    (十一)查處人口販運,具體保障人權,名列亞洲第一
    美國國務院於103年6月21日公布「2014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我國獲評為防制績效第一級國家;各地檢署加強偵辦防制人口販運案件,有效防制人口販運犯罪。
    (十二)尊重智慧財產,嚴辦盜版仿冒
    美國貿易代表署公布「特別301」檢討名單,將我國自「一般觀察名單」除名,各地檢署偵辦智慧財產專利案件,成效良好。
    (十三)保護婦幼安全,嚴查性侵家暴
    跨部會共同訂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強化相關人員專業訓練、訂定標準流程以及危險評估複核機制,達到防止再犯情事發生。
    二、強化廉政革新,建立乾淨政府
    (一)整合肅貪能量,強化廉政革新
    強化本部調查局及廉政署整體肅貪能量,落實執行「法務部廉政署與法務部調查局肅貪業務聯繫作業要點」;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確定判決定罪率達73.5%。
    (二)掌握貪腐風險因子,建構防貪機制
    辦理「正本專案」等4案專案清查,厚植國計民生;深化預警作為,消弭貪污犯罪於未然;強化防貪效能,研提防貪建議或措施,簽陳機關首長核定並追蹤辦理。
    (三)鼓勵民眾舉發貪瀆,全民監督政府
    研議「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鼓勵民眾勇於檢舉貪瀆不法之政策,達成民眾對「貪污零容忍」目標,並積極蒐報貪瀆不法案件線索,全力查辦。
    (四)深入偵辦貪瀆弊案,揪出貪官污吏
    深入偵辦貪瀆不法,例如:基隆市議會前議長黃○泰涉嫌利用職權詐領公款案、內政部營建署辦理機場A7合宜住宅案涉嫌收賄案等。
    (五)推動行政透明措施,落實陽光法案
    擇定「建管業務」為行政透明優先推動項目,由本部廉政署全面督同各縣市政府推動;辦理審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逾期及申報不實案、審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等。
    (六)推動各級機關強化廉政會報組織與功能
    推動各級機關成立廉政會報,由機關首長親自主持,並就機關重大弊案及專案稽核成果提出報告與討論,彰顯政府打擊貪污決心,有效強化廉政組織與功能。
    (七)辦理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溝通及請託關說登錄
    辦理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溝通活動;受理「請託關說」登錄;製作「我國廉政政策」等7門多媒體數位學習課程供公務員學習;辦理建管法紀專案講習、「圖利與便民」法紀溝通活動。
    (八)召募廉政志工,推動社會參與
    推動「全民督工」、「廉政故事媽媽」、「訪查工作」、「反貪倡廉」等4種類型廉政志工業務;督促所屬各政風機構建構廉政平臺,對於民眾反映事項,均移請相關單位妥處。
    (九)防杜採購弊案,建置稽核平台
    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政府採購聯合稽核平台」,針對潛在異常之政府採購案,函轉權責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查察,防杜採購弊案。
  • 項目
    三、完善檢討機制,落實人權保障
    (一)統籌各機關全面檢討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
    本部統籌兩公約法令及行政措施檢討業務,截至103年12月止,列管之263案中,無須修正及已完成修正者計210案,占79.85%;未完成修正者53案,占20.15%。
    (二)建立人權缺失之監測、督考及改善機制
    建置「國際人權專家『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專案追蹤」子系統,於本部人權大步走網站公布最新資料供各界監督;研究設置國家人權機構之可行途徑;提出評論報告初稿,待完成定稿後,提供相關部會據以修正初步回應表內容。
    (三)針對地方政府初、中、高階公務人員進行人權教育訓練。
    (四)辦理本部「103年法制作業實務、法規異動通報及兩人權公約教育訓練」。
    (五)以多元方式傳達人權理念
    舉辦「人權影展評析」活動,以電影內容做為溝通素材,邀請學者於影後評析。
  • 項目
    四、加強法律宣導,促進法制進步
    (一)持續投入調解教育訓練資源,為民服務更夠力
    與19個直轄市、縣(市)政府合辦調解實務研習會,提升調解人員法律素養及調解技巧;受理調解事件,有效疏減訟源,節省司法資源。
    (二)協助機關與民眾正確適用個資法
    派員至公務機關宣導個資法;於本部全球資訊網設置個人資料保護專區,主動釐清錯誤觀念,回應人民對個資法疑義。
    (三)宣導行政程序法,協助行政機關正確適用法令
    合辦行政程序法基礎班與進階班課程;不定期受邀前往各機關宣導;作成行政程序法函釋提供書面法律諮商意見。
    (四)提供法規研修諮商,促進法制作業進步
    出席法規研修諮商會議,提供書面意見,對於各機關之法規研修及法律適用,助益甚大。
    (五)協助中央各機關請撥國家賠償金
    103年度中央機關辦理國家賠償金請撥案件,共計27件,累計賠償金額5,016萬5,763元。求償收入4萬5,000元。
  • 項目
    五、強化行政執行,貫徹社會公義
    (一)發揮行政執行效益,落實政府公權力
    本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自90年1月至103年12月止,共徵起4,211億6,102萬1,838元,有效落實政府公權力,增加國庫收入。
    (二)加強滯欠大戶執行,實現社會公義
    針對有蓄意脫產或惡意拒繳之滯欠大戶,積極調查義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並有效運用各式執行措施,強化執行成效。
    (三)擴大實施多元繳款便民措施,並廣為溝通
    本部行政執行署陸續推動多元化繳納行政執行案款之便民措施,並廣為溝通,便利義務人繳款,落實為民服務品質。
    (四)執行新思路,推動黃昏法拍會
    本部行政執行署嘉義、臺南分署公開以創新之黃昏市集方式集中拍賣或變賣義務人之動產,並架設網路商城平台,順利協助義務人清償其積欠國家公法債務,解決商品或農產品滯銷問題。
  • 項目
    六、推動獄政改革,提升矯正成效
    (一)創新設計自營產品商標,提升矯正機關形象
    本部矯正署設計全新自營作業商標LOGO,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獲准,持續推廣「矯正出品.實在安心」之品牌形象,打造矯正機關作業技訓產品優良口碑。
    (二)落實「矯正創新、精進教化」具體作為
    強化收容人家庭支持教育,促進家庭和諧;推動人文藝術活動,開啟矯正機關文化創意;強化技能訓練,增進就業謀職能力。
    (三)形塑文學監獄,深化生命教育成效
    舉辦收容人藝文競賽─小說創作比賽;結合社會資源舉辦讀書會或文學團輔等相關課程。辦理「心六倫」巡迴演講、生命教育種子師資培訓班,深化及延續生命教育成效。
    (四)脫胎與築夢,推動多元職訓與就業媒合
    持續推展「脫胎.築夢─收容人多元就業媒合方案」,舉辦收容人就業博覽會,媒合收容人就業,增加就業媒合成功率與穩定度。
    (五)啟用矯正藝文展示館,展現藝文技訓成果
    將原臺東看守所舊址整修為「矯正藝文展示館」,於103年11月3日舉行落成啟用典禮及揭牌儀式,作為收容人藝文與技訓成果之展場,展現矯正機關深耕藝文教化成效。
    (六)修正「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遴選機制透明化
    研修「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完成相關法制作業並發布施行,使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法制化。
    (七)收容人納入健保,提升矯正醫療品質
    各矯正機關與逾90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合作,於機關內提供各科門診醫療服務,並於鄰近醫事機構設置戒護病房,,保障就醫權益,收容人納保後對健保醫療滿意度逾9成。
    (八)推動兩岸獄政交流,關懷陸方臺籍收容人處遇
    主辦第四屆海峽兩岸收容人書畫及工藝聯展及第三屆兩岸及香港矯正(實務)研討會等;派員前往香港懲教署及大陸雲南及廣西省監獄系統參訪並探視10名臺籍收容人;賡續推動兩岸獄政交流。
    (九)強化國際矯正交流,致力走向國際
    邀請韓國所望矯導所所長來臺以「韓國民營監獄介紹」為題進行專題演講;辦理國際交流,計有韓國、日本、美國、尼加拉瓜、多明尼加等官員、學者來臺參訪交流。
  • 項目
    七、強化反毒成效,深化司法保護
    (一)持續推動修復式司法,搭建兩造溝通橋梁
    將「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推廣至各地檢署,截至103年12月止,計開案859件,49%已進入對話(424件),其中71%已達成協議。
    (二)設置司法保護中心,聯結司法社政資源
    推動設置司法保護中心試行方案,各地檢署設置司法保護中心,受理法定通報、關懷通報及轉介協助案件。
    (三)反毒總動員,全民動起來
    於本部全球資訊網「法治教育」專區整合納入「無毒家園」等網站;辦理「反毒教育博覽會暨人才培訓」活動;辦理「防毒保衛站」計畫;辦理反毒影片託播案;發行2014「無毒大丈夫」漫畫專刊;辦理「2015少年踹輪─太子反毒大無畏」活動。
    (四)強化毒防中心功能,強化戒毒決心
    辦理戒成專線,提供24小時不打烊服務;推動家庭支持方案,強化戒毒決心。
    (五)淨化選風,確保民主政治核心價值
    辦理「i幸福─選舉不買票不賣票要檢舉」反賄選溝通活動,拓展溝通之廣度與深度,使相關訊息深入社區鄰里,強化民眾公民社會責任,杜絕賄選不法情事。
    (六)修正「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強化兒少犯罪預防機制
    修正完成以三級預防為架構之跨部會合作「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
    (七)推動多元化更生保護服務,重建家庭支持功能
    拓展多元化更生保護扶助措施,整合社會資源,提供多元化服務;結合民間資源推動更生人家庭支持服務方案。
    (八)強化犯罪被害人保護,促進生活重建
    實施「一路相伴法律協助專案」;對殺人案件被害人遺屬全面提供法律服務;辦理溫馨專案;加強「安薪專案」;以緩起訴處分金補助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學費等。
    (九)分齡、分眾溝通,提高法治教育效益
    辦理法治教育演講及活動;製播「教育百分百之『法務漫步』」節目;辦理「童.新.原」權益保障全民廣播插播卡徵件競賽;辦理「結髮(法)一輩子」法治教育漫畫競賽;辦理法治教育影展。
    (十)發揮社會勞動效益,共創雙贏
    各地檢署「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共新收8,709件,對社會勞動人、社會及國家創造三贏局面,創造相當3億6,188萬9,040元的產值回饋社會,節省3,608萬4,006元矯正經費。
  • 項目
    八、拓展國際交流,推動司法互助
    (一)推展國際司法互助,共同打擊跨國犯罪
    落實執行臺美司法互助案件、臺越民事司法互助協定;與無邦交但有實質關係國家進行良性司法互動;推動洽簽司法互助合作協定,有效打擊跨國犯罪。
    (二)健全國內法制,研擬相關法案
    積極研擬「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並就「引渡法」邀請專家學者共同研商修正草案。
    (三)參加國際組織,拓展國際合作
    加入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組織(APEC)反貪及透明論壇(ACTWG)及反貪腐執法合作網(ACT-NET)、亞太區追討犯罪所得機構網絡(ARIN-AP),積極參與國際間反貪、反洗錢、資產返還等會議,進行國際司法互助交流。
    (四)廣大興28號漁船事件,積極伸張正義
    菲律賓檢察官於103年3月18日起訴本案8名被告,我國依法提供菲國提出之調查取證等司法互助請求協助。菲巴丹島地方法院於同年11月24、25日進行審理程序,請求案發當時在船上之死者之子洪○智出庭作證協助調查事實真相。
    (五)開創臺英引渡先例,實現司法正義
    我國向英國請求引渡酒駕撞死送報生後潛逃之英籍人士林○穎,蘇格蘭愛丁堡地方法院於103年6月11日宣判將引渡林○穎返臺服刑,蘇格蘭部長並於8月1日同意,開創臺英司法互助良好先例。另民事求償部分亦獲英國皇家法院承認我國民事判決得據以執行。
    (六)與大陸地區全面司法互助合作,落實協議合作精神
    落實執行兩岸司法互助,將潛逃至大陸地區重大罪犯遣返回臺;兩岸檢警機關合作共同破獲各類重大刑案;推動「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將5名在大陸服刑臺籍受刑人接返回臺;打擊兩岸跨境毒品犯罪;推動犯罪資產查扣及返還。
  • 項目
    九、強化企業肅貪,精進調查作為
    (一)維護國家安全,防制滲透洩密
    本部調查局全力維護國家安全與防制洩漏國家機密,成效良好。
    (二)落實國土保育政策,加強查察偵辦
    加強偵辦破壞國土及環保案件,落實國土保育政策,成效良好。
    (三)打擊經濟犯罪,強化企業肅貪
    全力偵辦經濟犯罪、民生犯罪等案件;成立「企業肅貪科」,強化企業肅貪;與企業聯繫,建立共同打擊企業貪瀆之夥伴關係。
    (四)防制洗錢犯罪,加強國際合作
    全力防制不法資金透過洗錢漂白等案件;透過國際合作交換洗錢犯罪情資,擴大國際防制洗錢成效。
    (五)防制駭客攻擊,維護資通安全
    全力偵辦電腦犯罪,避免政府機關被駭客攻擊,影響資訊安全。
    (六)提升鑑驗技能,強化科學辦案
    受理院、檢機關囑託鑑定之各類鑑驗案件;持續遵照ISO 17025國際認證規範,進行鑑驗工作。
    (七)擴大溝通交流,預防犯罪衍生
    受理民眾舉報商品囤積專線電話,刊登簡潔明瞭之短語,並辦理聯合溝通活動,提升預防犯罪成效。
    (八)加強為民服務,營造幸福有感
    針對經濟弱勢族群提供免費鑑定服務,辦理親緣鑑定案件,並免費協助民眾進行火焚及污破損鈔券鑑定等,深獲社會大眾高度肯定。
  • 項目
    十、強化資訊功能,提升行政效能
    (一)整合檢察、矯正系統再造作業,提升資料正確性。
    (二)推動刑事案件當事人報到自動化機制,強化便民服務品質。
    (三)完成檢察機關書類自動加密機制,避免書類資料不當外洩。
    (四)完成環保資訊系統跨系統連結作業,便利環保案件偵辦。
    (五)完成政風業務管理資訊系統再造,加速廉政革新工作。
    (六)賡續推動行政執行命令電子交換作業,節省公帑及人力。
    (七)參採發展趨勢增進本部網站功能,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八)加強個資保護,防範個資檔案外洩。
    (九)研擬數位證據保全標準作業程序,強化證據保全效果。
    貳、未來施政重點
    本部除前述「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中應辦理事項將賡續辦理外,未來重要施政重點摘要如下:
    一、主動檢討修正法律,符合潮流貼近民意
    (一)完備民事法律體系,體察民意與國際趨勢
    健全財團法人法制,強化監督機制;研議於「民法親屬編」增訂分居制度,減緩離婚之衝擊;落實同性伴侶權益保障,研議同性伴侶法制;研擬「民法親屬編」增訂「意定監護制度」規定。
    (二)體察民眾需求與國際趨勢,推動研修個人資料保護法制
    推動「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第6條、第41條、第45條、第54條)修正草案;持續蒐集外國個人資料保護最新立法或修法資訊,以利未來修法政策與國際接軌。
    (三)完備行政法制,追求公益與私益之衡平
    推動「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研修「行政程序法」;研修「行政執行法」;研修「信託法」;研修「政府資訊公開法」。
    二、檢討人權法令缺失,籌辦兩公約報告
    (一)籌辦兩公約第二次定期報告及國際審查會議
    本部將依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16次會議決議規劃之期程辦理報告撰寫及審查事宜。
    (二)賡續督促各機關檢討法令缺失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下設之「法令檢討小組」將持續召開會議,本部將積極督促各機關檢討國家人權報告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提及之法令及行政措施缺失。
    (三)持續研究設置國家人權專責機構之可行性
    本部將依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16次會議決議辦理國家人權機構之研究規劃。
    三、提升行政執行效能,彰顯公義與關懷
    (一)加強辦理滯欠大戶案件,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召開滯欠大戶執行督導小組會議,針對個案遭遇之困難共同研商解決,並強化與各移送機關及相關機關之協調聯繫。針對滯欠大戶或其負責人,妥善運用法律所賦予之強制措施,杜絕其投機僥倖心態。
    (二)案件分類管理,關懷經濟弱勢族群
    對於滯欠金額達1百萬元以上特專及滯欠大戶案件,將依法妥慎運用各種執行措施,實現社會公義;對於無能力繳納健保費之「經濟弱勢族群」,儘量給予義務人以分期方式繳納欠款,展現關懷之情。
    (三)督導行政執行業務,確保公法債權實現
    積極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事件,妥善運用各種法律工具,加強執行動產、不動產,提升拍賣成效及執行效率,確保實現國家公法債權。
    四、提升國家競爭力,建立廉能政府
    (一)強化廉政風險管控作為,加強法紀宣導
    研擬現階段廉政風險管控具體作法,機先掌握機關潛存廉政風險因子,預擬防制作為;辦理「推動廉政評鑑方案」委託研究案;辦理專案廉政法紀宣導,提升行政效率。
    (二)建置國土保安廉政平臺
    規劃建置「國土保安廉政平臺」,研擬「推動國土保安廉政平臺實施計畫」,將擇定3至4個政風機構試辦。
    (三)充實廉政法規立法
    研訂「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辦理「私部門公益通報者保護法」立法研究;研修「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研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四)建置「貪瀆情資知識庫」,提升貪瀆定罪率
    增強肅貪能量、精進偵查技巧,將涉及集團性、結構性、長期性之貪瀆犯罪均列為優先處理案件;透過前期辦案模式,提升貪瀆定罪率;建置智慧型「貪瀆情資知識庫」,為膠著案件提供具體及有效情資,提升偵辦效能。
    (五)整合肅貪、防貪能量,強化廉政革新
    踐行「行動政風」,確立「防貪先行,肅貪在後」工作原則,落實「政風機構預警作為案件分案處理原則」;規劃並督導所屬政風機構辦理專案清查,提供機關執行業務之興革建議;辦理「正本專案」清查後續追蹤及策進事項辦理。
    (六)執行「廉能專案」,確保清廉執政
    本部調查局為貫徹政府推動廉能政治之重大政策,並確保公職人員清廉執政與問政。自103年6月20日起,成立「廉能專案」,將積極發掘並偵辦重大貪瀆案件。
    五、修法打擊犯罪,體現司法為民
    (一)推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再修正
    「通訊保障及監察修正條文」施行後,部分修正內容恐造成實務執行之困難,有再研議修正之必要。本部已與司法院共同對該法全面檢討改進,並提出完整修法草案送請 大院審議,期能儘速通過完成修法。
    (二)加強沒收機制增修刑法部分條文
    研擬「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化查扣沒收機制,澈底讓心存僥倖之歹徒無法從中獲利,有效降低犯罪獲利之誘因與動機。
    (三)翻修「律師法」並融入國際社會潮流
    針對「律師法」相關議題全面檢討,積極尋求律師公會及審檢學各界意見後,提出「律師法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查。
    (四)修正「洗錢防制法」及推動防恐
    研擬「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除修正洗錢罪構成要件,並增列資助恐怖主義及恐怖分子犯罪,朝向降低洗錢罪之前置犯罪門檻、資助恐怖主義行為刑罰化等方向修法。
    (五)提高鑑驗品質檢討「法醫師法」規範
    研擬「法醫師法不分條文修正草案」,依法醫師之專業區分其得執行之業務,法醫師執行檢驗業務,病理專科法醫師執行解剖及死因鑑定業務,送行政院審查中。
    (六)督導查察賄選工作,斷黑拔金淨化選風
    將全力完成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後續查察賄選工作,並配合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布之選舉進程,執行105年第14屆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9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之查察賄選整備工作。
    六、推動司法交流,打擊跨境犯罪
    (一)積極洽簽司法互助協定
    將積極與各國洽商,推動刑事司法互助合作協定之簽署,建立制度化且橫跨偵查、起訴、審判及執行等面向之國際及兩岸司法合作。
    (二)加強國際交流合作
    持續與國際組織建立溝通窗口,保持密切聯繫,透過國際會議及研討會平台,與各國專責反貪汙或司法互助之政府機關(構)人員交換經驗,相互學習。
    (三)研擬「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施行法」
    研擬「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施行法草案」,陳報行政院。
    (四)持續合作打擊兩岸跨境犯罪
    持續對兩岸跨境電信詐欺、毒品、人口販運、食品安全、農產品走私及廣西南寧詐騙等案件,依兩岸司法互助協議聯繫機制,積極合作打擊犯罪。
    (五)積極促請陸方遣返特定要犯,符合人民期待
    將持續追查該等刑事犯在大陸地區之行蹤、聯絡資訊,促請陸方落實執行人員遣返事項。
    (六)專業交流,法治對話
    加強兩岸司法交流,彰顯我方執法注重程序正義與維護人權要求,引領大陸地區之法治發展。
    七、端正矯正風紀,展現矯正新象
    (一)執行矯正機關「端正風紀,從心做起」實施計畫
    落實執行矯正機關「端正風紀,從心做起」實施計畫,淨化戒護區;加強機關同仁考核與查察,強化監督考核責任象;各機關依計畫全面自我體檢,藉由業務的自我強化及督導考核機制,達到端正風紀之目的。
    (二)紓緩矯正機關超額收容現象,提升收容品質
    加強實行檢察及司法系統之轉向處遇及矯正系統之假釋制度,有效紓解超額收容問題。研提「紓解監所超收擁擠策略─法務部矯正署改善監所十年計畫規劃報告」。
    (三)擴大酒藥癮醫療量能
    辦理「矯正機關藥癮、酒癮戒治醫療服務獎勵計畫」,促使矯正機關與醫療機構建立合作機制,共同發展矯正機關內酒、藥癮收容人處遇模式。
    (四)執行矯正機關戒護安全管理改革措施,強化安全與秩序
    針對本年2月11日高雄監獄發生受刑人集體挾持監所主管企圖脫逃事故,經檢討並擬具「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戒護安全管理檢討改進措施」,將落實執行,強化矯正機關安全與秩序。
    八、強化監控機制,完備司法保護體系
    (一)盤整反毒資源,防制各級毒品氾濫
    盤整政府各項反毒資源,進行效益最大化之配置與分工,並建構完整毒品圖像,掌握毒品問題之變化,連結政府與民間資源,形成反毒防護網,防制各級毒品氾濫。
    (二)強化性侵犯監控機制,維護婦幼安全
    為維護婦幼安全,妥適運用科技監控及測謊設備,並精進付保護管束之性侵害加害人社區處遇。
    (三)強化更生人社會支持與復歸網絡
    銜接矯正、觀護、更生保護與社區輔導,持續推動更生人家庭支持方案及就業服務,強化社會支持與復歸網絡,提升社會對更生人接納度。
    (四)整合公私資源,預防犯罪避免再犯
    整合部會力量與民間資源,積極推展毒品防制、人權尊重、拒絕賄選與法律溝通工作,以預防犯罪並避免再犯。
    (五)賡續推動修復式司法,建構完整司法保護體系
    強化對犯罪被害人保護及補償工作,協助犯罪被害人重建生活,且賡續推動修復式司法,促進社會和諧,建構完整之司法保護體系。
    九、整合系統再造,建構現代化資訊
    (一)推動檢察書類製作系統再造,提供更快捷便利作業環境。
    (二)推動行政執行機關案件管理系統再造作業,擘劃跨機關案件資料整合機制。
    (三)建置先進持續性資安威脅防護機制,強化資安防禦作業。
    、結語
    國際透明組織於2014年12月3日公布2014年清廉印象指數,我國分數為61分,在全球175個受評國家及地區中總排名第35名,分數與2013年相同,名次進步1名,連續2年向上提升,勝過8成納入評比的國家,顯見推動廉能政府措施已獲致具體成效。
    展望未來,瑩雪將依據行政院施政方針,秉持「堅守社會正義、確保環境永續,以及追求經濟繁榮」的施政原則,以「資訊更公開、決策更透明、介面更親民」的方式,接納更多元意見,推動各項貼近民眾需求的政策及改革。瑩雪將以謙虛、誠懇的態度,與本部暨所屬機關同仁賡續以「專業、熱忱、公義、關懷、效能」的精神,貫徹寬嚴並濟的刑事政策,除厲行偵查作為,嚴正執行法律,確保民眾權益外,並兼顧柔性司法,建構公開、透明、親民的司法環境,讓民眾安心、放心,擁有幸福的生活。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大家!
    主席:在場委員人數已經足夠,進行議事錄之確定。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質詢時間為10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
    現在請顏委員寬恒質詢。
    顏委員寬恒: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寮監獄挾持事件本質上就是監獄管理問題,在此本席曾不只一次的在發言台上質詢羅部長,矯正機關為刑事司法體系的最後一環,兼具教化的功能,現今已從傳統的消極拘禁走向積極的教化、改善、輔導,目的就是要讓受刑人能夠悔改向上,適於社會生活。受刑人拘禁於監獄當中,除了面臨一般人的生老病死之外,還要面對監獄帶來的身心靈壓力,且監獄又是一個小型社會的縮影,充斥著各種犯罪的態樣,需要相當多的專業人員來投入矯正的行列,但是監獄長期以來被一般民眾認為是黑暗、污穢的場所,所以讓一些專業的人士卻步,而矯正人員又要面對受刑人的各種問題,甚至於威脅,所以經年累月之下形成一個巨大的壓力,而且長期受到漠視,加上國人傳統觀念都認為到矯正機關任職是那些社會地位較低的人,所以很容易造成相關人員流動率很高。
    在此提出幾個問題。第一,現在戒護人力不足,以台中監獄為例,現在日間的工廠戒護主管一人就要管理一百多位受刑人;夜間舍房勤務方面,管理員可能就要面對三、四百人,以台中監獄現在的情況,夜間上班人員只有六十幾位,扣除備勤的人員等,只有三十幾人要去管理5,600人,如果發生了什麼緊急事故,在人力調派不足之下,屆時會發生什麼狀況將會很難想像,而且近期你們又要成立台中外役分監,可是人力的配置又沒有增加,加上我也沒有看到你們提出相關計畫,則接下來的人力維護問題該如何處理?
    還有收容空間的問題,每位委員都有提到嚴重超收的問題,統計到104年1月,超收比例大概是15%,核定、法定的人數是五萬四千多人,現在則是收容了六萬三千多人,當然這裡面有很多的問題,包括酒駕的問題以及重罪累犯不得假釋的規定等,所以造成監獄嚴重超收,使得所有的受刑人在裡面的生活品質、活動空間,甚至於他們的環境、衛生等,都有很多的問題。本席這裡有一則本月5日的媒體報導,就是「強幫獄友打手槍照三餐操」,一個犯了竊盜罪的人被送到台北看守所去執刑,然後被關在一個有9位受刑人、5坪大的房間,雖然9位受刑人被關在一起,但仍在眾目睽睽之下,被獄友強行猥褻,兩個月內光是檢察官調出監所錄影帶來看,就總共有14回,而這是有看到的部分,是檢察官有調到資料的,沒有調到的次數有多少,我們並不知道。所以本席要請教部長,這個案子之所以爆出來是因為受害人出獄之後敢於提出告訴、舉發,所以這個案子才會讓社會知道,但如果他沒有勇氣來揭發,這個案子就石沈大海了。且報紙上還說,加害人還透過第三者告訴他,希望他撤告,然後會給他一定的錢以進行和解,而這位受刑人在監獄裡面已經是犯罪之人了,使得這樣就變成了一個案外案,就是在犯罪當中又連續犯。我想以上這只是一個個案,看不到的還很多,所以在這裡我可以做一項假設,管理人員嚴重不足,這是一個事實,但是另外一個想法就是管理人員失職,對於這些監視系統所錄製下來的影像,從來都沒有去檢視,而且就算在檢視過程有看到內容,可是卻寧願息事寧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把這個當成一回事,就是當成沒有發生一樣,甚至有人懷疑,管理人員可能認為受刑人出獄後會不敢舉發。
    事實上,矯正署碰到的問題很多,比方說教化人力的部分,台中監獄現有21名教誨師,其中有4名還要支援南投、南屯、苗栗、台中等分監,所以扣除這些人之後,整個台中監獄只有11位教化人員,但其收容人數是5,600人,比例是高達1比509,除了一般的教誨、教化之外,他們還要負責受刑人假釋的呈報等工作,這些負擔都很沈重,而且容易受到處分,所以在這些過程當中,很多現任科員都不願意轉任,而這也是造成人力嚴重不足的原因之一。
    再來就是關於教化的部分,之前我們就已經提過很多次,即我們的比例是全世界最高的,就是1比14.3,美國是1比4.8、香港是1比2.4,所以人力不足的問題應該要趕快進行調整、提出計畫,包括到底需要多少經費、需要多少場所等,不要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否則這樣對受刑人來說,真的是枉顧人權,不管是身體上的傷害或是精神上的傷害,還有這些管理人員,真的是有功無賞、打破要賠,稍微一點點事情就可能會掀起很大的風波。
    還有,關於高雄大寮監獄這次發生的事件,6位受刑人在自戕之後,是否有經過法醫的解剖?
  • 主席
    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 羅部長瑩雪
    主席、各位委員。有。
  • 顏委員寬恒
    法醫的解剖報告已經公開了嗎?
  • 羅部長瑩雪
    對。
  • 顏委員寬恒
    大家是不是都可以去檢視?
    羅部長瑩雪:6位都是單一貫穿型的接觸型槍傷,就是用槍抵著自己的頭射擊,然後一槍致死的。
    顏委員寬恒:我的問題不是當時槍是如何擊發的,而是你們的驗屍單位,就是法醫研究所,事實上,法醫研究所隸屬於法務部,然後這個案子發生的地點是歸矯正署管的,而矯正署是隸屬法務部。
  • 羅部長瑩雪
    但這是不同的體系。
    顏委員寬恒:我知道這是不同的,但還是有瓜田李下之嫌。
  • 羅部長瑩雪
    這是由檢察官指揮去實施鑑定的。
    顏委員寬恒:我知道,但檢察官也是隸屬於法務部啊!所以現在是難杜攸攸之口,讓這些有權利說話的人就一直提出批評。像大家都知道的李昌鈺博士,他是一位鑑識專家,本身並未在任何一個政府單位工作,即不屬於聯邦調查局,也不隸屬於法務系統,而是在康州大學的犯罪學系中的實驗室,所以是一個第三方、客觀的單位,反觀法務部下的法醫研究所或是法務部下的犯罪調查單位,這些單位都在法務部底下,這就會讓所有的人有機會懷疑這份報告是不客觀的。
    羅部長瑩雪:第一,檢察機關高雄地檢署在偵辦案件時是一個司法獨立的單位;第二,在整個過程當中,所有的相關人,包括12位警方的狙擊手在屋頂上看到整個過程,全部都有詢問過了,加上還有很多監視器的畫面、文件,以及同一工場(第10工場)的四十幾位受刑人,還有六十幾位工作相關的工作同仁提出的現場經歷報告等,是很多資料彙集在一起整理出的事實真相,這些都可以供外界檢驗。昨天有幾位立委到高雄監獄進行實地查看,也可以就更多疑點提出深入的了解與澄清,對於外界的質疑,我們都可以一一提出證據與其他資料來佐證與釋疑。
    顏委員寬恒:剛才本席關心過矯正署這49個執行單位的人力配置與資源分配,這些才是真正的問題,如果不從根本來解決,以後要再發生怎麼樣的監獄風雲是很難推測的,所以收容空間的改善及教化人員與戒護人員一定要到位,並且要符合比例,不然你認為他們是超人嗎?希望他們做事,但是待遇卻那麼低,他們跟一般警察根本就不能比,不論是待遇或地位,也就是主、客觀條件都不夠,要如何讓這些人去投入心力,現在很多人都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認為不做不說就不會有事!部長,本席希望你能對獄政提出一些貢獻。
    羅部長瑩雪:是,我們會努力這樣做。
    顏委員寬恒:好,謝謝部長。
  • 羅部長瑩雪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柯委員建銘質詢。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昨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去高雄大寮監獄考察,很多委員都很關心也很熱心的全程參加,在針對這部分請教部長之前,我先談一個大家比較質疑的問題,照道理來說,法務部的業務報告應該要求各地檢察長都要列席,過去立法院都是這樣的,不能比照法院組織法規定檢察總長在審查預算時才列席,對於這一點,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後可能要檢討這件事情,這部分是不能比照的。坦白講,法院組織法中有關檢察總長的同意權,乃至於檢察總長只有針對預算案與法律案才需到立法院列席等規定是澈底違憲,民進黨黨團,包括召委都一直主張法院組織法要重新修正,當初的立法背景就是這些查緝黑金行動中心想轉制為特偵組,要提高位階,所以來立法院遊說,後來案子就逕付二讀,因此,檢察總長的位階比法務部部長還低,也無關憲政層次,為什麼要同意權的行使?還綁一個規定來逃避立法院的監督,這是澈底違憲、違法,這一部分將來要繼續修正。
    為什麼本席今天要講這件事情?我手中這張新聞稿是最高法院檢察署3月10日發布的,是有關於徐佳青在美國的演講,對此,她已經道歉了,那是嚴重的凸槌,而且言過其實,她已經鄭重道歉了,但是卻引來大家最近的討論。這個事件在3月9日見報後,3月10日當天報紙就有特偵組要把這個案子列為查字案的消息,最高法院檢察署還慎重的發出新聞稿表示「本署特別偵查組(下稱特偵組)已於104年3月10日分查字案辦理」,檢察官辦案當然可以使用傳聞證據,有人檢舉都可以,但是自從九月政爭之後,我們一直強調檢察官形象如何重塑比較重要,如何澈底中立化,不要變成執政黨的機器,就算2016民進黨執政,我們也認為這樣的分際應該嚴守,自從發生九月政爭之後,現在黃世銘也被判有罪了,但是卻還讓人民的想法停留在檢察官是辦綠不辦藍,阿扁的案子已經搞了這麼久,也澈底查得很清楚了,但是徐佳青的演講內容見報後,馬上列為查字案,若以同樣的情況來比較,馬英九的案子,現在特偵組還在查,也傳了很多人,這點我們都予以肯定,但是周玉蔻是在12月23日在電視上爆料,在周玉蔻之後,還有段宜康等人都一直爆料,但特偵組都不查,特偵組是到什麼時候才開始要查?直到馬英九提告周玉蔻時,特偵組才開始傳訊周玉蔻,部長,這二個案子還是會讓人感覺你們是辦綠不辦藍!有關陳水扁的案子是一見報後就馬上發新聞稿表示列為查字案,但是馬英九的政治獻金案,電視每台天天都在談,大家都在看,民眾心中充滿疑問,但特偵組不動如山,直到馬英九提告後才不得不開始處理,就你自己站在督導的角色來看,你認為這二個部分有沒有差別待遇?這到底是怎麼回事?讓人家認為國家的檢察官、特偵組還是執政黨的工具!
  • 主席
    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對於特偵組所偵辦的案件,我從來都不介入,也不過問他們的任何一個動作。
    柯委員建銘:我知道,但是你是上級,你們天天在一起開會……
  • 羅部長瑩雪
    倒也沒有天天……
    柯委員建銘:你們常常在開會,都在咬耳朵啊,都在做上級指導啊!
    羅部長瑩雪:沒有,像這種事情,他們也不會跟我講,我也不會知道。
    柯委員建銘:以法務部長的立場,甚至是退出來,以法律人的立場或平頭百姓的立場,你認為這二個案子是不是有差別待遇?
    羅部長瑩雪:委員,所有的案件都沒有完全相同,比如說……
  • 柯委員建銘
    都是總統的案子啊!
    羅部長瑩雪:對,但一位是現任總統,一位是卸任總統。
    柯委員建銘:都是高度矚目的案子,哪裡不相同?
  • 羅部長瑩雪
    每一件事情都不會完全相同。
    柯委員建銘:你認為這二個案子差在什麼地方?馬英九的案子被電視炒作了幾個禮拜,報紙的報導及名嘴的評論已經讓全國人民都高度矚目,但特偵組不動如山;反觀徐佳青的演講內容一見報,馬上列為查字案。這麼簡單的邏輯判斷,就算你拋開法務部長與律師的身分,以一般老百姓的立場來看,你覺得這樣有沒有怪怪的?有沒有差別待遇?
    羅部長瑩雪:我不知道他們的考量,但是他們是獨立作業……
    柯委員建銘:你不知道他們的考量,但是你應該注意這個案子嘛!
  • 羅部長瑩雪
    我不會指導他們或介入……
    柯委員建銘:不能再這樣搞下去了!我們希望檢察官的形象能夠重塑,士氣能夠提升,讓他們成為永遠不介入政治的中立化角色,這才是國家之福!我現在問你,你答不出來,如果退出法務部長的立場,你知道一般老百姓的看法是怎麼樣的嗎?網路上大家是怎麼看待這個事情的?部長,再怎樣你都是位部長,整個法務部的行政與監督都是你的責任,對於這件事情,我希望你要特別注意,特偵組及包括你底下所屬的檢察官,檢察是一體的,是不是這樣?這個部分要特別注意!
  • 羅部長瑩雪
    是。
    柯委員建銘:因為這實在會重傷特偵組,本來我對新的特偵組還有很大的期待。
    另外,比較簡單的,假如一個案子一審跟二審的罪數不同,原本一審時是兩項罪名,二審時變成三項罪名,因為現在是一罪一罰,結果二審調查的結果發現被告所犯的案子罪名增加,罪數也增加了,所有的罪都有想像競合的空間,所以這種狀況應該是數罪併罰,對不對?
  • 羅部長瑩雪
    現在就是一罪一罰。
    柯委員建銘:對,那就是數罪併罰,當然就不是接續犯了,對不對?我想這樣講,大家很清楚,一審判兩個罪,二審判三個罪,一審判決被告的罪數是一個,二審判決時認定被告的罪數增加三個,數罪皆有想像競合,因此採一罪一罰,絕對不是接續犯,這個法理上沒有錯吧!既然你也認為沒有錯,我回頭來談黃世銘的案子。黃世銘一審時判決兩個罪:違反洩密罪與通保法,二審判決時就翻案了,判決時增加一個違反個資法的罪名。當然二審被判決的罪數也較起訴時增加了,因為他洩密了很多次,包括跟馬英九講,包括記者會等等,他所犯的罪並非接續犯,而應數罪併罰,結果呢?黃世銘的案子還是只增加一個月的刑期,由此可以看出國民黨還是有介入司法。為什麼黃世銘一案判決後,我會倡議檢察官應該提起非常上訴的理由即在於此,聯合報等諸多媒體都在批評我,我認為這部分應該統一解釋。這樣的判決根本是枉法裁判,部長跟主席都是法律人,也都當過律師,這是枉法裁判,當然檢察官應該提起上訴,要統一解釋這個問題,否則形同宣示司法是可以操作的。前調查局葉局長洩密就被關了將近兩年,黃世銘觸犯三個罪卻不必被關,先被判決五個月、六個月、六個月,後改為判決六個月、五個月、六個月,全部均可易科罰金。因為黃世銘被判決有罪,馬英九卸任以後就會面臨刑事的訴追,我們也看到,昨天黃帝穎律師也按鈴控告馬英九,但是更早之前台北地檢署檢察長楊治宇就曾行文給我,表示總統不受刑事訴究,卸任以後另行偵辦。馬英九卸任以後馬上就要面對這個官司,所以他為什麼一直踩在「大是大非」的說法上罵朱立倫,這涉及他將來訴訟策略的問題。針對這兩點,領導特偵組的檢察總長應該提起非常上訴,司法院應該統一解釋,這不是追殺不追殺的問題,這是法律上一個非常典型的判決,會影響司法體系的公信力,所以為什麼我說檢察總長應該提起非常上訴,做統一解釋,重點即在於此。
    今天除了談最近特偵組的作為,我們還是很期待特偵組好好辦案,好不好?檢察總長不可以跟總統見面,從陳聰明任檢察總長至今,只有黃世銘天天去看馬英九,天天在通電話。他的論點是總統有檢察一體的權力,這根本是瞎扯嘛!我們的檢察總長居然認為因為他是總統任命的,所以總統也有檢察一體的權力,因此任何司法個案要跟總統報告,他的官司已經輸了,他說他是偵辦行政不法,而非刑事不法,行政不法案件的偵辦權限也不在特偵組,尤其對於徐佳青這個事件,特偵組前後的作為兩相對照,全國老百姓都認為特偵組還是辦綠不辦藍,這是非常嚴重的事情。
    回到今天的主題,有關最近發生的大寮監獄挾持事件,昨天司法委員會的委員都很認真地到現場去看,我認為制度面跟法律面都必須修正,以下我簡單地提出四點,請部長好好思考。坦白講,被關的人天天都想要出來,這是天經地義的事,他也想好好表現,但是我們現在的假釋制度沿用過去英國將被關犯人送去澳洲的所謂「恩典制」,用記點方式來決定假釋與否是一種恩典,表現好壞與否可能深受人為的操作,這不是制度的問題,現在全球都將假釋予以明確的制度化。為什麼以前新竹少監會暴動,乃至於這次發生的大寮事件,最主要是受刑人覺得沒有希望,所以有關於刑法第七十七條的三振條款,可能要好好討論,這部分大家要思考一下。每一個人都想改過自新,重新回到社會,一旦讓他完全沒有希望時,這一定是發生事件最主要的根本原因,當然其他原因,我們也要討論。前幾年輿論在討論民國100年時,馬英九是否會減刑,有人提議要減刑,馬英九根本不可能減刑,但此一提議使監獄內的受刑人都產生期待,後來失望後搞得差點暴動,你可以想像,過去新竹少監兩次事件發生時,我都在現場,最主要就是這個問題。所以你一定要思考三振條款這個問題,當然此案也要朝野各界及社會大眾共同來思考。
    第二個比較重要的就是,法務部對假釋制度不能再繼續採取恩典式的作法,監獄行刑法規定的很清楚,累進處遇二級報假釋委員會,假釋委員會通過後送到法務部後就應該放了,現在叫立委天天去關說,因為每一個受刑人都找得到立委,當然主客易位,每天立委變成「細漢仔」來向你拜託,然後又說什麼關說,這是一個選民陳情服務案件,這個問題法務部不能再這樣自行私設刑堂,這是違反人權的,一旦釋憲絕對輸的。過去就是有人提出釋憲聲請案,因為多關一天就違憲了,因為滿期以後要辦出獄手續,第二天才能出去,有人就這部分提出釋憲而被判決違憲,我們就修改監獄行刑法。所以這個部分一定要澈底解決,我們一直要求法務部將監獄行刑法修正案送過來,羈押要平行看待,另外還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等,這些相關法案必須重新修正並加以制度化,受刑人的成績到了就應給予假釋,若決定不予假釋,現在也沒有申復制度。
    現在提審法都通過了,他可以上法院尋求行政救濟,因此法務部修法時要開始思考,什麼案子一定報三次,社會眾所矚目的案件一定一直拖,因為法務部不想惹麻煩,所以監獄行刑法乃至於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的修正要讓假釋制度化,不可再私設刑堂。另外,假釋申請案若未能獲得假釋委員會通過,應該要有申復制度,讓受刑人可以申請複查,甚或上法院尋求救濟,這是提審法的精神,大法官會議第702及第710號解釋文都已做出相關解釋。我知道你要修法,當然是不是可以跳過申復制度,讓受刑人直接尋求行政救濟?這是人權,如果能這樣,大家就能很平穩的認為,只要我好好表現,不會因為自己得罪誰而有不平的對待,若因為過去自己在外面惡名昭彰,所以一定會被關到刑期期滿才出獄,這當然就會發生暴動,這才是問題的癥結,所以我們必須修正監獄行刑法。另外,目前監獄中小偷與菸毒犯的人數最多,約占了40%,監獄品質當然會不好,吸毒犯除了應接受戒治之外,以往立法院也修正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務部擬建立「毒品犯總歸戶資料庫」,美沙冬替代療法要如何落實?當然,若一談到除罪化,就沒有人敢再講了,但整體制度要如何改變,法務部應與衛福部共同討論,以提出解決之道。以上是第三點。
    第四點,法務部已經接收兩個軍事監獄,不但未增加人力,經費也不足,至於這部分的問題要如何解決,我相信立法委員都會幫你們處理,至於你們要如何排除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範,我們會與人事總處及行政院好好地討論,無論如何,經費與預算都必須增加,這些都是要由支出面去解決的問題,這才是根本解決之道,否則其他都是行政措施的問題。像子彈和槍械不應該放在一起,否則兩者會一併被囚犯給搶走,這些都是攸關技術性的問題,你們也都一直設法改進。本席希望部長在有限的任期內能夠真正做些好的事情,讓社會大眾改變對你的看法,這些都是從制度面、法律面要去檢討的問題,當然,我會代表民進黨黨團提出修正案。
    以上是本席所提出的意見,另請部長轉達外界對司法的感覺是辦綠不辦藍給特偵組了解,因為辦案的速度明顯不同。
    羅部長瑩雪:好的,謝謝。
  • 主席
    請呂委員學樟質詢。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104)年1月2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恐怖情人條款」,將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納入家暴法的保護範圍,希望可以藉由保護令的聲請,保障被害者的安全,讓這一類恐怖情人、校園情殺案等等有所減少。雖然本法規定此條文公布1年後才施行,造成法律空窗期令人具有想像空間,因而未能了解具體成效,但據媒體報導,部分加害者認為,國內現已漸漸走向廢死的趨勢,現今很少有人因殺人而獲判重刑,所以對於犯下殺人等重刑不以為意,殺人如同殺狗一般。
    我們都知道,去(103)年9月,台大生張彥文當街砍殺前女友47刀致死事件,引起全國譁然,短短不到半年的時間,近日又發生嘉南藥理科大黃姓學長(黃仲佑)求愛不成、狠殺學妹的校園情殺案。近年恐怖情人相關事件逐年增加,除了顯示部分年輕學子在處理感情的EQ不足之外,部長認為這和目前國內逐步推動廢死,將廢除死刑設為終極的目標,以及我們透過修法將絕對死刑之罪刑改為相對死刑的趨勢有關嗎?你認為像黃仲佑這種先殺後姦,再焚屍的行為應不應該判死刑?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像這種人神共憤的案件,社會大眾普遍認為應判其死刑,一則維護社會治安;二則還給被害人公道,但是,在國際間廢死的長期趨勢方向上,我國也不得不朝此方向執行。事實上,這還需要社會大眾取得高度共識,在未獲得共識之前,不可能遽然廢死。目前從法院判決或法律而言,我們都沒有廢死,如果有判決的話,還是會依法執行。所以有些人誤以為國際或民間有廢死的呼聲,所以無論做多麼可惡的壞事都不會獲判死刑,但事實證明不然,譬如鄭捷北捷殺人事件,法院判處其4個死刑,這也會讓那些懷有僥倖心理或以為殺人可以免死者的免死想像因而破裂,所以事實證明並非如此。
    呂委員學樟:根據101年法務部委託民意調查顧問公司進行死刑議題民調顯示,76.7%的民眾不贊成廢除死刑,85.2%認為廢除死刑將影響治安。由此可知,一般民眾普遍反對廢除死刑,因為死刑具有威嚇性、間接節省監獄成本、間接解決再犯與監獄超收等等問題。近年歐盟積極推動廢死,本席因擔任中華民國與歐洲議會友誼協會的會長,所以常常與他們論及廢死問題,即便廢除死刑顯然已成為國際趨勢,我還是提出法務部的民調資料給他們看,向他們說明我國是採用漸進式廢除死刑,廢死仍是我們的終極目標,但我們無法制定達成目標的期限。此外,我國並非歐盟的會員國之一,廢除死刑是加入歐盟的必要條件,難道他們願意讓臺灣加入歐盟嗎?這根本是不可能做到的事情,畢竟我們在亞洲,而不是在歐洲。令我感到憂心的是,雖然我國朝向廢除死刑制度邁進,但是我們在具體作為上並沒有落實。現在被判死刑三審定讞者有五十幾位,對不對?
  • 羅部長瑩雪
    現在有四十幾位。
    呂委員學樟:即使殺人罪大惡極,這確實會讓人覺得仍存有一線的希望,包括鄭捷在內,難道他們真的就不怕死嗎?
  • 羅部長瑩雪
    他的官司尚未三審定讞。
    呂委員學樟:針對廢死問題,本席認為法務部應該對外表態,重新聲明廢除死刑為我國的終極目標,但是,現階段仍然要依法執行,而且要嚴格執行、效率要高,如此才能遏止現行的歪風。現今有許多年輕學子的法律知識不足,以為殺人無罪,再加上網路發達,覺得甚麼都無所謂。若我國要朝廢除死刑制度邁進,法務部應該要擬出替代方案與相關的配套措施,但是目前你們也無法提出相關配套措施。
    羅部長瑩雪:是的,確實非常困難。
    呂委員學樟:當歐盟的議員與我對談廢死問題時,我也沒有辦法回答,只能強調中華民國為民主法治國家,請他們尊重我國採用漸進式的廢死。
    實際上,依照現今社會氛圍,我們也無法廢死。據了解,有五成的人同意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來代替廢除死刑;不過,也有人表示此違背監獄和刑罰教化受刑人並協助其回歸社會的目的。所以本席建議參考德國,讓終身監禁的受刑人仍有假釋的機會,但我們採取高門檻、嚴格的假釋審查,且同時著重協助更生人回歸社會的努力。請問法務部目前傾向以何種方式來替代死刑?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就長期監禁而言,無論是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譬如日前高雄監獄事件的6位受刑人都是獲判有期徒刑,只是他們的刑期較長,但是,大家已經看見他們的情緒壓力,對於監獄管理而言,這些都是很大的危機,等於是不定時炸彈。如果監獄中有較多囚犯屬於無法假釋的長期刑,甚至是終身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對於監獄管理而言是更大的壓力,對監所人員來說,甚至連性命安危都會受到波及。所以目前監所的管理人力,主要因為工作太辛苦,導致人員流動性太大,通常人員的資歷較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我們提出這樣的想法,我們並不敢這麼做,這真的是太沈重的負擔。
    呂委員學樟:好的,我了解。再者,對於性侵害累犯,學者多主張終生監禁,法務部有對此看法如何,是否贊成?
    羅部長瑩雪:我認為這部分尚需再研究,這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我無法很簡單的答復。
    呂委員學樟:事實上,廢死的推動不應只為順應國際潮流,且短期之內更無法一蹴可及,本席期許法務部在保障生命權益與伸張司法正義之間求取一個適當的平衡點,以兼顧人權保障、國法尊嚴與民意三方面,好嗎?
  • 羅部長瑩雪
    好的。謝謝。
    呂委員學樟:其次,民進黨發言人徐佳青日前在美國達拉斯臺美同鄉會演講時驚爆陳前總統曾向建商募款,金額高達幾十億元。請問部長,目前特偵組針對此事有無分案調查?
    羅部長瑩雪:我只是看到報載,特偵組有分案。
    呂委員學樟:前些時日有名嘴爆料,指出有12名電子企業老闆2007年在一場聚會上捐2億元政治獻金給馬總統的幕僚,為此檢方大動作調查,並傳訊不少業者和前後任官員,馬總統也說他願意配合約談,以釐清真相。對照陳水扁接受建商數十億捐款,不僅金額更為龐大,且消息來源出自民進黨發言人之口,我相信此與名嘴爆料馬總統之幕僚收獻金一事的可信度更高。本席期許特偵組千萬不要厚此薄彼,一定要加快腳步儘速約詢事件相關人等,以釐清案情,給國人一個明確的交代,好嗎?請部長向檢察總長轉達此事。
    羅部長瑩雪:好,我相信他們一定會很認真、公正的處理。
    呂委員學樟:另外,有關保外就醫公平性之探討,方才部長也提及,日前高雄監獄發生囚犯挾持人質事件,其中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他們認為陳前總統保外就醫極不公平,他們之前就已經嗆聲,如果阿扁可以保外就醫,他們就要鬧監。
    矯正署於3月10日發布新聞稿指出,陳前總統保外就醫是經擴大醫療鑑定小組鑑定,且符合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在監不能為適當醫治」之事由,所以才核准,所有受刑人均一體適用,並未獨厚特定人。但是據了解,依矯正機關初步調查,病況可能符合保外醫治基準人數計有83人。
  • 羅部長瑩雪
    他們是說「可能」。
    呂委員學樟:但是據媒體及學者專家估計,目前我國類似陳前總統病情程度的在監受刑人應約有600至800人,請問為何會有如此大的人數落差?既然是一體適用,這些人為什麼不能受到醫療鑑定小組的眷顧而獲保外就醫的機會呢?如此顯然有失公允,難怪他們會反彈。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監所及矯正署的調查報告是就每一所監獄的具體實際狀況逐一調查,至於學者說的五、六百人的數字是從何而來?我們無從可知,他的依據為何?我們還需要再了解。或許他們沒有向矯正署要資料,我們很難說他們講的……
    呂委員學樟:之前就有受刑人在出獄後表示,通常受刑人要病危到快死了,獄方醫療人員出具病危通知書之後,才有可能獲准保外醫治,若對照陳前總統保外就醫的標準來看,顯得寬鬆多了!此次高雄監獄發生囚犯劫持人質事件,保外就醫制度的不公也是導火線之一,保外就醫問題重重,審核程序不透明,難免令人有身分關係的聯想。本席認為法務部與矯正署與其爭執保外就醫的公平性,不如引入專業醫療入監,是不是可以考慮在臺灣北、中、南設立3個醫療專監,專監自聘專業醫師及自設醫療設備,讓生病受刑人直接移至醫療專監服刑,如此就可在獄中獲得治療,既可維護受刑人的身心健康,又可杜絕社會大眾對保外就醫制度不公的悠悠眾口。目前法務部有考慮設立醫療專監嗎?
  • 羅部長瑩雪
    我們本來就設有醫療專監。
  • 呂委員學樟
    監獄不是只有培德醫院嗎?
    羅部長瑩雪:方才委員提及,為何有些囚犯至死都無法保外就醫?其實是有的,依矯正機關初步調查結果顯示,病況可能符合保外醫治基準的人數計有83人,其中有25位受刑人的病況符合保外醫治基準,並有16人已經保外就醫、另外9位受刑人是其家屬不願意具保,所以有很多是受刑人的家屬放棄,並不是都如外界所想像,只要符合保外醫治條件,他們就會很快來辦理相關手續,實際情況並非如此。事實上,矯正機關辦理保外醫治的核准率非常高,譬如去(103)年與前(102)年核准率都高達百分之九十幾以上,今(104)年截至目前為止,申請保外就醫申請核准率幾乎是百分之百。
    呂委員學樟:針對保外就醫一事,法務部應該站穩立場,第一要透明、第二要標準一致、第三要公平,唯有如此才能解決問題,否則法務部難杜悠悠之口。謝謝。
  • 羅部長瑩雪
    是的。謝謝。
  • 主席
    請紀委員國棟質詢。
    紀委員國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昨天司法委員會到高雄大寮監獄考察,我雖然沒有去,但是從報紙可以得知,其中還是有很多需要改進或是讓人無法釋疑的地方。例如那6位自裁的受刑人沒有畫面,你們解釋說可能是他們把監視器的鏡頭撥開。你們要這樣解釋,我不反對,但是你們要提出一套人家會相信的理由。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各個監獄都有這種情形,就是擁擠、設備老舊、各種軟硬體不足。在那裡要關那麼久,而且重刑和輕刑犯關在一起,有些人想跑,有些人不想跑,會造成很大的問題。剛才也有委員問到,如果未來有所謂的終身監禁,你們是否考慮分開來安置,包括借用現在的軍事監獄?署長,你們必須正視這些問題,因為它們可能會有連帶關係,請署長簡單說明一下。
  • 主席
    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答復。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昨天司法委員會的各委員包括林滄敏委員、尤美女委員、柯建銘委員的助理以及召委,都到高雄實地訪察。考察之後,我們在最快的時間立刻把所有委員指教的問題加以彙整,今天早上就針對委員的疑問說明我們要改善的措施以及策進作為。
    關於監視器鏡頭的部分,我特別問過高雄監獄前典獄長陳世志,當時他有看到現場狀況,戒護科長也有看到受刑人用竹竿把鏡頭往上移開。我們可以了解這些受刑人為什麼這樣做,因為他們怕自己的活動狀況被中央台所監控,而事實上也是如此。這整個過程,包括從什麼時候開始沒有錄到畫面,我們把所有資料都送到地檢署,……
    紀委員國棟:好,我暫時相信你的說法。你剛才說受刑人用竹竿就可以把鏡頭撥開,未來是否考慮把監視器設在幾個制高點,讓人無法移動。現在這6個人不會講話了,你們把責任都推給他們,如果是事實就好了,如果不是事實,豈不是像黑道被查到帶槍,就推說是某個死掉的黑道大哥給他的,反正死無對證。
    吳署長憲璋:未來對監控的相關問題,包括設置點、安全性等等都會再作考量。
    紀委員國棟:除了外界及委員的質疑,你們內部也要啟動綿密的調查機制,不要人家講到哪裡,你們才調查到哪裡。更重要的是你們自己發現問題,並且主動解決問題,這樣才值得稱許。如果是人家講到哪裡,你們才調查到哪裡,就稍嫌被動了。
    由於時間有限,我無法講到三振條款,現在重刑犯關了幾十年的所在多有,請問超過20年的大概有多少人?
    吳署長憲璋:我們做過通案調查,重刑累犯不得假釋的有五百多人。
  • 紀委員國棟
    重刑累犯大概至少20年以上吧?
  • 吳署長憲璋
    是。
    紀委員國棟:如果他們現在40歲,關出來就是六、七十了,所以有些人會想要奮力一搏,拚不過去就早死早超生,以前不是常有人講說:二十年後又是一條好漢嘛。這些都是潛在的因子,我們不能講他們一定會有不法的動作,可是畢竟他們犯罪的可能性比較高,所以署長應該要預防。如果再一次發生類似事件,部長要保你也保不住了。署長,你知道嗎?
    吳署長憲璋:由於重刑的政策造成長天期的重大問題,受刑人因為失望而慢慢走上絕望。我們不希望如此,因此從矯正署成立之後就實施很多教化的作為,在這段期間就有生命教育等等作為。目前我們沒有足夠的空間和條件,但是如果能給我們足夠的人力和經費,……
    紀委員國棟:署長,我只是把問題點出來,這個問題太大了,我們再找個時間長談。不過我是為你著想,因為你過去表現很好,長官才把你留校察看。下次如果再發生問題,要求負責,那不是失去一位人才嘛!
    接著本席想請問廉政署賴署長,有民眾投訴在受訓中心感染諾羅病毒,聽說竟然很沒有人性,不但要自行前往,還要扣分,受訓中心還不當一回事,只怕外界知道。你們對子弟兵這麼不用心,你們不要忙案子忙到該照顧的都不會照顧了。署長,你們要怎麼檢討?
  • 主席
    請法務部廉政署賴署長答復。
    賴署長哲雄: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研習中心的學員確實在前些日子有些不適,送醫之後醫生說是感冒,我們的輔導員都是主動陪同他們就醫。這些學員並不是諾羅病毒,藉此機會向委員報告。基本上,研習中心受訓的都是在職的政風同仁,我們會盡所能給予最周全的……
    紀委員國棟:不能因為是政風人員就比較不關心,有差別待遇。
  • 賴署長哲雄
    我們是給予每位同仁同樣的關心。
    紀委員國棟:這雖然是小事,還是要提醒你們。另外,桃園合宜住宅案子是你們辦的還是調查局辦的?
  • 賴署長哲雄
    那是檢察官指揮廉政署辦的。
    紀委員國棟:另外,調查局的績效不錯,桃園、基隆等處的調查局都如火如荼在進行相關工作。在此本席想要請教一個大家比較少提到的問題,前陣子有人說IS有可能會攻擊101大樓,雖然這好像是國安問題,不是調查局所負責的問題,但針對這些有可能發生恐怖攻擊或大規模犯罪的事情,請問你們有沒有因應措施?
  • 主席
    請法務部調查局汪局長答復。
    汪局長忠一: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恐怖攻擊所涉國安團隊及行政團隊因應的問題,國家安全局及國安會都曾就此召開專案會議,大家就所屬各單位的分工也都有明確的釐清。本局所負責的職掌包括事前情資的蒐集、事中相關案件的偵辦、基礎設施的防護等等,對此我們也都做了模擬演練及因應準備。
    紀委員國棟:軍情局有人員涉及共諜案,現在被移送調查,藉著今天這個機會,希望局長能夠說明前一陣子的烏龍事件,也就是張顯耀共諜案到底是怎麼回事?你們辦得有聲有色,好像煞有其事的樣子,但外界到現在還在猜測。
    汪局長忠一:張顯耀案不能說是烏龍案,這個案件是在檢方指揮偵辦之下,由檢方來主導,本局就張顯耀涉案的部分,將相關資料移請檢方參考,最後檢方可能認為相關證據不足以依據相關法律進行偵辦,這部分我們也予以尊重。但是有關行政疏失或洩密的相關情節,其實還有一些值得行政機關進行處理及參考的部分,針對這方面,陸委會也做了相關處理,我們也都充分尊重。就整個案件來講,對於不當的行為及不法的部分,我們是做區隔加以處理的。
    紀委員國棟:我尊重你們的職權,你們基於職責所在也必須這麼做。現在你把責任推給檢察官,就像賴署長一樣,他剛才也說那是由檢察官指揮偵辦的,重點是在第一時間連本席也以為是真的,為什麼?因為調查局局長難得親自出動,這會讓外界有想像的空間。
  • 汪局長忠一
    我並沒有親自出動。
  • 紀委員國棟
    有啊!報紙說你趕快……
    汪局長忠一:沒有,因為當天是法務部的反賄選宣導會,所以記者在場,記者想要查證當天陸委會主委有沒有跟我聯絡,我只是被動的回應……
    紀委員國棟: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今天我並不是要故意刁難你,我只是說當時給人家的感覺確實是很特殊的,尤其你們同樣都是在行政團隊,我相信在公務的互動上也相當頻繁,你一下子做出這麼大的動作,你不覺得有點不妥嗎?
    汪局長忠一:我並不是刻意做這樣的動作,記者就當天陸委會主委有沒有跟我聯繫做查證,我只有說陸委會主委有跟我聯絡,就是如此而已。
    紀委員國棟:其實廉政署和調查局有很多業務具有重疊性,剛開始要成立廉政署的時候,其實我們都表示反對,並不是因為要獨厚調查局,而是我們認為這樣等於是疊床架屋,為什麼還要成立廉政署呢?廉政署成立到現在已經好幾年了,但辦過的案子也只有幾個。我希望你們能夠做出一點業績,不然大家就會覺得當初成立廉政署是錯誤的政策,署長知道我的意思嗎?最後你就自我期許講一下吧!
    賴署長哲雄:廉政署的三大工作主軸是反貪、防貪、肅貪,我們會傾我們所能全力以赴。
  • 主席
    請王委員惠美質詢。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法務部羅部長,你對今天的報告內容打幾分?
  • 主席
    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這是我們全體同仁共同努力做成的,我們只說我們儘量做好,但是很難替自己打分數,其實我也覺得有很多地方可以做得更好。
    王委員惠美:這就顯示法務部對於民眾的期許可能還沒有很清楚,沒有辦法掌握民瘼。首先,民眾一直在質疑法務部常常濫權起訴,在整份報告當中,我完全沒有看到你們針對這個部分提出說明,針對濫權起訴的部分,究竟你們做了什麼改善,定罪率到底有多高?這些你們完全不提。你們只是在報告當中提到赴學校宣導而已。除了濫權起訴之外,現在民眾最關心的就是獄政的改革,針對獄政改革的部分,本席實在看不出其中有什麼重要內容,你們只是說有一項十年計畫,大寮事件發生到現在已經一個月了,你們總應該有近程和長程的規劃吧!在部長的業務報告當中,我們完全看不到這些,我只看到你們的矯正機關很認真的在做logo、塑造品牌,請問這和獄改有什麼關係?這很重要嗎?
    羅部長瑩雪:這份報告是從法務部的角度去寫的,因為底下的單位很多,每個單位就只能就一個很簡單的重點概括的描述。事實上,針對高雄大寮監獄事件所做的檢討改進措施,我們已經提出一份很完整的報告,但是在……
    王委員惠美:我想你們大概就是說管理人員太少、監獄面積太小應該要予以擴建吧!所以還要把人和地方給你們,對不對?
    羅部長瑩雪:不只是這樣,其實我們有短、中、長期三個階段的革新措施,就短期而言,目前我們已經在進行強化械彈……
    王委員惠美:我看你們非常努力啊!竟然還要去做文化創意、人文活動,而且還提出非常多的精進提升方案,但是本席調出你們的矯正數據一看,卻發現慘不忍賭啊!在100個受刑犯當中,竟有70%至75%的比例都是再犯,這樣的數字告訴我們什麼?顯然我們的矯正業務是失敗的,針對這個部分,請問部長有什麼說法?
    羅部長瑩雪:以監所所收容的受刑人而言,事實上,就是在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都失敗之後,最後才會到監所來服刑。
  • 王委員惠美
    所以他們一而再再而三的進監所是合理的、是正確的嗎?
    羅部長瑩雪:不是合理的,而是說這種現象……
  • 王委員惠美
    你們要加油啦!
  • 羅部長瑩雪
    而且我們的教化人員嚴重不足……
  • 王委員惠美
    我想是不是哪個方法沒有完全做出來?
    羅部長瑩雪:所謂的文藝或文學教化,其實就是在幫助管理。這麼多年來,監所發生像這麼重大的事件並不多,主要是因為我們的教化也很努力,引進許多民間資源,事實上,如果只靠矯正系統的編制員額,那是嚴重不足的,幸而我們的社會還滿有愛心的,許多……
    王委員惠美:我常在想矯正體系的人就是固定那些人,我看到這次大寮事件的懲處名單之後一直搖頭,你們自己說是督導不周,結果卻還讓他繼續當組長,繼續督導全國的矯正業務;我看署長好像真的能力很強,沒有署長不行,所以他也繼續留任,如果是在國外的話,死了六個人,這樣的問題是非常嚴重的。當然在過渡時期我們還是要讓他們把問題找出來,但我看你們的報告當中寫的是「統禦領導無方」,既然是統禦領導無方,為什麼還可以繼續當組長?為什麼還可以繼續督導全國的矯正業務?這真的讓本席感到有點錯亂,請問部長怎麼說?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在矯正署裡面,每一個小組都是集體工作,並非單憑組長一人就能擬訂出訓練計畫。而且在訓練計畫中,不僅要延續過去多年來所累積、形成的基礎,還要凝聚……
    王委員惠美:部長,剛才署長在回答時,我就覺得很奇怪,竹竿可以把監視器移開,顯然在監獄裡面,連竹竿都很容易取得。
    羅部長瑩雪:他們是用鐵條撥開車檢站的監視器。原則上,那是受刑人不能過去的地方,但因為那天他們持槍挾持……
    王委員惠美:所以有委員期許你,要主動去發現問題!我建議你用一些非矯正署的人進去改革,搞不好會有不一樣的發現、不一樣的做法。
    其次,你們說矯正署有一個申訴處理小組,對不對?
  • 羅部長瑩雪
    對。
  • 王委員惠美
    目前全國大概幾個監所有這個小組?
    羅部長瑩雪:好像每個監所都有,而且它有民間的學者專家參與,所以這個機制……
  • 王委員惠美
    你確定嗎?
  • 羅部長瑩雪
    是。
    王委員惠美:據說這個小組是由監所自行決定要不要成立。本席向你們索取成員的名單,你們不敢給我,反而拿99年再犯率56.7%、100年50.3%這種數據給我。為什麼本席連索取名單都有問題?
    此外,監所的管理辦法竟然是放任各監所自訂,再報法務部核准,我覺得你們法務部非常失職,這種準則怎麼可以沒有一個全國性的標準呢?若是訂定準則之後,再由各監所依據各自的情況進行調整,我可以接受,現在怎麼會變成讓各監所自訂?那典獄長的權力就真的很大耶!本席要告訴你,很多癌末的受刑人都無法出來,但是你卻說只要申請就100%都准,聽起來好像是只要申請的人懂得門路,全部都可以出來。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不是這樣的,我是說前兩年申請通過的比率高達百分之九十幾;今年至2月底為止,有申請的都准。但是申請並不是……
    王委員惠美:部長,你要去了解一下,因為我們的行政程序真的是太慢了!癌末能夠撐多久?被判癌末,能存活3個月、6個月就很不得了了,可是你們的行政流程非常慢,一般申請保外就醫、沒有特權的人要回到家裡面,少說要等3、4個月,通常回家不到一個禮拜就死亡了,不然就是死在監獄裡面!
  • 羅部長瑩雪
    我請矯正署長來向委員說明。
  • 主席
    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答復。
  • 吳署長憲璋
    主席、各位委員。這樣講似乎不太……
  • 王委員惠美
    要不要我找幾個案例給你?
  • 吳署長憲璋
    不!這樣講不太正確。
  • 王委員惠美
    要不要找幾個案例給你看?
    吳署長憲璋:有案例,我們當然會……
    王委員惠美:你們位高權重,不了解基層的事情。
    吳署長憲璋:絕對不是這樣子,我們都是以最快的速度來處理,只要基層提報上來,即使在假日,我們都會核准。我們矯正署在處理相關業務時是很慎重的,不會有延誤……
    王委員惠美:對於這次大寮事件,大家高度質疑的就是保外就醫的問題嘛!本席問102年、103年有哪些人保外就醫,你們提不出數據來耶!你們反而告訴我,目前都是由各監所自行管理,那本席當然很質疑啊!檢察官、法官很認真地在進行案件的調查與審判,讓這些該被懲罰、行為該修正的人進入監獄,結果矯正署卻不斷地開後門,連向你要102年和103年保外就醫、戒護就醫的名單,你都說沒有控管……
  • 羅部長瑩雪
    沒有控管是什麼意思?
    王委員惠美:由於沒有控管,有些人出去接受醫治之後,身體變得很好,但仍然保外就醫,所以外界才會一直質疑我們,是不是有錢判生、沒錢判死,有權勢的人就能四處遊走?
    吳署長憲璋:委員,你剛才說我們沒有控管,但其實只要保外就醫,我們每個月都會派員去查看,「沒有控管」的說法完全與事實不符。
    王委員惠美:本席也覺得很奇怪,你們現在寫了6條標準,對不對?
  • 吳署長憲璋
    對。
    王委員惠美:最近本席遇到一個很奇怪的案例,不同的人在監所會碰到不一樣的標準,他說:「沒辦法,因為你的身體狀況和那個人的身體狀況不一樣,所以你是戒護就醫,另一個人是保外就醫。」同樣的病情在這個監所被判戒護就醫,在另一個監所被判保外就醫,拜託你告訴我,你們的標準何在?
    吳署長憲璋:委員,因為他的病況隨時在變化,假如……
    王委員惠美:這麼巧?這個監所說這樣,那個監所說那樣,外界當然會質疑啊!
    吳署長憲璋:以我們的立場,他早點出去不是更好嗎?我們何必找自己麻煩呢?對不對?我們絕對不會用不同的標準來看待。
    王委員惠美:部長,我把司改會執行長所講的一段話轉述給你聽:獄方因管理員不足,就讓大哥去管小弟,不能改變就和他們一起混。有受刑人曾經跟他說過,監所是他這輩子看過最黑暗的地方!請問部長對此有何回應?
    羅部長瑩雪:我想他的感受應該是根據他親身的經驗,不過那本來就是所有問題聚集的中心,自然很容易變成這樣。當然,我們不容許有大哥管小弟的事情發生,只要出現這種狀況,我們一定要想辦法制止。但是委員到現場視察時也看得出來,中央台只有2、3個工作人員,監視器卻有八十幾個,畫面一直在跳動,這麼少的人要管這麼多的人確實很吃力,所以我們正在檢討。
  • 王委員惠美
    你打算補多少人力?要在幾年之內補齊?這些數字我們完全看不到!你預計再給多少人?
    羅部長瑩雪:我們要全盤地檢討、計算,而不是隨便……
  • 王委員惠美
    幾年之後可以檢討出來?
  • 羅部長瑩雪
    我們在本會期結束之前會提出這方面的檢討。
    王委員惠美:好,加油!我們自詡是人權國家,現在連國外都很關注這些問題,請你們加油,好不好?
    羅部長瑩雪:好,謝謝。
  • 主席
    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
    請蔡委員其昌質詢。
    蔡委員其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有一些疑惑想要透過委員會的質詢就教於部長,我看到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已經在104年3月10日分查字案辦理民進黨前發言人徐佳青在公開演講時指稱陳前總統曾向建商收受幾十億元捐款等情事,請問部長,特偵組是否已分案偵查?
  • 主席
    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我是在報紙上看到的,應該是有。
  • 蔡委員其昌
    應該是有?
  • 羅部長瑩雪
    對。
    蔡委員其昌:這是特偵組的網站所發布的訊息,部長很少看嗎?
  • 羅部長瑩雪
    我不一定會看。
  • 蔡委員其昌
    你的幕僚會不會讓你看?
  • 羅部長瑩雪
    有時候會。
  • 蔡委員其昌
    什麼案子會?什麼案子不會?
    羅部長瑩雪:如果我有問到,他就會提;有時候他認為事情和部裡面有關,他也會給我看;但如果涉及偵查獨立的狀況,那就比較少。
  • 蔡委員其昌
    所謂「偵查獨立的狀況」是指偵查的內容是獨立的?
  • 羅部長瑩雪
    是。
  • 蔡委員其昌
    但這個事件本身不需要讓法務部長知道嗎?
  • 羅部長瑩雪
    這我看報紙就知道了。
    蔡委員其昌:你是看報紙知道的。我想請教部長,特偵組啟動調查的標準是什麼?什麼樣的案子,法務部所有的檢察單位(包括地方的檢察官)要分案調查?
    羅部長瑩雪:我想應該是他們覺得有可能涉及犯罪,只要有一點可能,他們就會分案了。
    蔡委員其昌:換言之,只要有一點點可能,他就分案了,對不對?
  • 羅部長瑩雪
    對。
  • 蔡委員其昌
    「聽說」算不算可能?
    羅部長瑩雪:那我就不知道他是聽誰說的,因為「聽說」有時候會出現說的人前言、後語自相矛盾,或是他講的內容顯然不實……
    蔡委員其昌:媒體比徐佳青更公開,因為它們是直接訴諸於社會大眾、不特定人。有些媒體直指頂新的門神是馬英九總統,說他收受了頂新非常多的政治獻金。部長,這個案子要不要辦?
    羅部長瑩雪:特偵組好像也辦了,而且是很認真地在辦。
    蔡委員其昌:你知道是多少天之後辦的嗎?這件事情經媒體揭露之後,每天講、每天講,你知道講了多少天之後,特偵組才終於行動了嗎?幾天?
  • 羅部長瑩雪
    我沒有去問。
    蔡委員其昌:我告訴你,媒體報導的時間是2014年10月16日,分案調查的時間是2014年12月25日,總共歷經71天,71天之後才對馬總統頂新門神案分案調查。
    另外,有民代直接在網路上對不特定人說,電子業和馬總統吃一頓飯,捐了2億元政治獻金,他講得信誓旦旦的,而且事後也沒有道歉。部長,你知道這個案子嗎?
    羅部長瑩雪:有很多爆料,我沒有注意。
    蔡委員其昌:沒關係,你知道幾天後特偵組分案調查嗎?
  • 羅部長瑩雪
    我不知道。
    蔡委員其昌:報導的時間是2014年12月25日,分案偵查的時間是2015年1月29日,總共31天。前發言人徐佳青講完,她馬上道歉,說她道聽塗說;其他那些案子是當事人一直講、持續地講,才引發更多媒體、更多人加入討論,一個是71天分案調查,另一個是31天分案調查。徐佳青講陳前總統的事情,你知道是幾天分案調查嗎?
  • 羅部長瑩雪
    我也不知道。
    蔡委員其昌:1天!講完馬上就分案調查。本席從不干預你們,該辦的就辦嘛!管他叫陳前總統、李前總統或是馬總統,有犯罪就要辦。本席一直很困惑,為什麼臺灣的司法得不到人民的信任?這就是原因所在!一個「聽說」、隔天當事人馬上出面說她亂講的案子,特偵組1天就分案調查,因為講的是陳前總統;馬總統頂新案講了71天才辦,電子業非法的政治獻金案講了31天才辦,難怪社會會懷疑!為什麼前者1天就辦;後者卻拖了1個月以上?而且還要每天講喔!萬一第2天不講了,特偵組可能就覺得沒人講了,算了!要連講71天、31天,特偵組才啟動調查。部長,你覺得問題出在哪裡?
  • 羅部長瑩雪
    我不知道他們考量的因素是什麼。
    蔡委員其昌:身為法務部長,對於辦案標準差距這麼大,你不需要表示你的態度嗎?
    羅部長瑩雪:因為每件事情的狀況不一樣,我不知道他們是不是有什麼不同的標準,但是我不能去……
    蔡委員其昌:那你告訴我,1天是什麼標準?
    羅部長瑩雪:我不能過問具體個案,因為這樣會被指責為干預個案。
    蔡委員其昌:我現在沒有要和你談這些個案。我不管個案要不要查,我也沒有阻止你去查,每個案子你都去查,我也沒有意見。
  • 羅部長瑩雪
    我不能查個案。
    蔡委員其昌:我沒有要你去查,你沒有聽懂我的話,我只是問你,同為政治獻金案,啟動偵查的時間差距卻如此遙遠,當國人面對不同的標準時,你叫人民如何相信司法是公正的?人民對司法怎麼會信服?
    我今天只問這個問題,你身為法務部長,理應維護司法公正,法務部是不是應該要有一致性的標準?不然以後你乾脆分出一個「聽字案」嘛!「聽字案」就是「聽說」就成案。只要有人「聽說」,我統統查,這就叫標準!你可能會說:「委員,不行,這樣太誇張了!如果有人隨便檢舉,我們就去查,這怎麼可以?」當然,我也覺得這不合理,我只是要求標準要一致,不要差這麼多。都是「聽說」,一個是在協會裡面對特定人演講,1天就分案調查;對馬總統的指控是對整個社會不特定人連續講了71天、31天,你們才分案調查,你們是想要向社會透露什麼樣的訊息?
    我再次強調,你不用回答這是個案,我沒有問你這些案子要不要查、該不該查,更沒有問你調查的進度如何。我只是想詢問法務部和部長,同是「聽說」,一個講了71天分案;一個是1天就分案,請問司法偵辦的標準在哪裡?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每件事情都不一樣,而且光是「聽說」的定義就很籠統了。只要是媒體發布訊息,或是不向地檢署、司法警察檢舉就能稱之為「聽說」的話,那真的是鋪天蓋地,太多、太多了!請問這些案件是不是有差別?一定有差別。可是差別為何、這些差別是否會影響到分案的時間,這些事情只有承辦檢察官知道。
    至於他們辦案到底公不公正,我覺得從他們偵結之後的結論比較能夠正確判斷,而不是在偵查不公開、所有狀況都還不知道的情況之下,就先說這兩件事情立案的時間應該要完全一樣或一定要怎麼樣。
    蔡委員其昌:這是司法能否得到社會信任的問題。我今天沒有要和你辯論,也沒有要針對個案討論,全世界都知道沒有任何一個案子會一模一樣。
  • 羅部長瑩雪
    是啊!
    蔡委員其昌:殺人有不同的殺法,搶劫有不同的搶法。
    羅部長瑩雪:是,案子會有不一樣的地方。
    蔡委員其昌:但是不會差得那麼離譜,一個是1天就偵辦,一個那麼多天才辦,沒有人這樣做的啦!
  • 羅部長瑩雪
    我們不知道具體的實際狀況是怎麼樣。
    蔡委員其昌:我沒有問你具體的實際狀況,我只是要告訴你,一個是1天就辦,一個是71天之後才要辦,如果法務部長也覺得司法可以這樣做,這樣的司法標準,人民是不會信服的。我只是要告訴你這件事,你不用對我說每件案子都不一樣,全世界沒有案子是會一模一樣的。我們之所以要訂定法律及程序,就是因為我們希望儘量不要有兩套標準,不要讓社會質疑司法的公正性,這才是關鍵!
    我們先不講貪瀆的部分,他們都有可能涉及收受非法的政治獻金。同樣都有可能是非法的政治獻金,徐佳青講完隔天就立刻分案偵辦,速度非常快;對於其他被講了1個月、2個月,而且是每天講的案子,我們卻可以拖著不動。姑且不論案件的內容為何,光是啟動調查的時間就讓我們覺得很懷疑。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這兩件案子,我都沒有介入。
    蔡委員其昌:你沒有一個案子可以介入啦!你不用跟我講這個,這我知道啦!
    羅部長瑩雪:對於馬總統的政治獻金案,爆料人周小姐在媒體上前前後後講得就不一樣,所以檢察官要確信方向,決定怎麼去……
    蔡委員其昌:對,她前後確實講得不一樣,可是徐佳青小姐前後也講得不一樣,你們1天就辦了;連讓她講第2次的機會都沒有,你們就辦了!周小姐前前後後講得不一樣,你們至少還聽周小姐第1天在A台講一套,第2天在B台講一套,第3天在C台又講一套,你們讓她講了七十幾天才辦!徐小姐只講了1天,你們連第2套都還沒聽就辦了。這之間的差別只需要常識就能判斷,不需要研讀六法全書,不需要律師高考及格,更不需要當到法務部長,這是常識!同為「聽說」,根據部長剛才的回答,你也知道周玉蔻翻來覆去講了很多套,所以你們等了71天才辦;可是你們完全沒有給徐小姐翻來覆去的機會就立刻偵辦,社會會理解成什麼?「阿扁就是該死,因為他叫陳水扁。因為他是民進黨的,所以讓他死沒關係。」社會的理解就會是如此嘛!
    我對於這些案子都沒有意見,你們本於偵查不公開的原則,該怎麼查、怎麼調動,我都尊重司法。我只是要告訴你,如果法務部老是在程序上搞這種事情,「聽說」的案子1天就辦,我也很怕耶!我一定要和他們打好關係,否則萬一有一天也有人「聽說」我怎麼樣,我會不會1天就被偵辦了?人心惶惶啊!我不想犯法啊!請問你們的標準何在?只要有人「聽說」,本席就可能會因為是民進黨員,隔天就被調查了;如果國民黨員,那沒關係,先「聽說」個2個月,再看情況怎麼樣。這是感受上的問題,偵查方法有雙重標準會讓大家無所適從、無所依據。要查誰我都沒有意見,但是這太誇張、太明顯了!馬總統的案子過了31天、71才查;徐小姐講的事情,你至少也裝一下,等20天之後再來查,結果是1天!1天!她連出面道歉,說她講錯的機會都沒有,你們就查了。馬總統的案子,你們反反覆覆聽了各種版本之後還是不知道要不要查,等到71天以後才決定調查;電子業的政治獻金案是31天後才查;而陳前總統的案子是1天就查。
    部長,我要再次強調,我對個案沒有任何興趣,我也不應該問你個案,我只是要告訴你,這是臺灣人民對於法務部偵查這些案子最基本的反應。人民對於司法公正的信任必須透過個案的長期積累,不應該老是發生這種事情。我真的不知道標準到底是什麼,法務部是否應該律訂什麼樣的條件、什麼樣的情況下要啟動偵查?而不是像現在這樣沒有標準,有的是1天,有的是71天。部長,這些都是社會矚目的大案子,司法公正性的建立不是單憑你一句「我不涉入個案」就能回應的。
  • 羅部長瑩雪
    不涉入個案也是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條件。
    蔡委員其昌:我知道,但不是這樣就足以回應。我今天指正的並不是個案問題,你聽清楚,這和個案無關!我只是不知道下次的標準到底是什麼?如果有人又被「聽說」,或是媒體又「聽說」誰怎麼樣,那是幾天之後要查?我的疑惑就只有這一點。
    主席:現輪由本席質詢,請尤委員美女暫代主席。
  • 主席(尤委員美女代)
    請吳委員宜臻質詢。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禮拜一本席質詢過高雄大寮監獄挾持事件,今天我要談的是我接到的陳情案。去年12月有一名受刑人林偉孝在北監死亡,當時他被用鐵鍊綁在走廊上,頭戴安全帽。這兩天,本席拿到了桃園地檢署的屍體相驗證明書,其中一個死亡原因和洪仲丘一樣,就是橫紋肌溶解,其他則是呼吸道外部阻塞、姿勢性窒息,表示他有可能是被虐死的。12月本席請矯正署回應這件事情時,也同時要求除了司法調查之外,矯正署必須追究相關責任,釐清到底是誰虐囚的,是管理員管教不當,還是有其他受刑人介入虐死這位受刑人?請問部長,到今天為止,你知道有任何人因此事而像雄監的人員一樣被懲處或追究嗎?
  • 主席
    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 羅部長瑩雪
    主席、各位委員。我只知道目前檢察官已經分偵字案在偵查了。
    吳委員宜臻:我問的是行政責任,我當然知道地檢署的作為。如果地檢署不追辦,是地檢署的檢察官該下台。
    羅部長瑩雪:關於行政懲處的部分,能否請署長說明?
    吳委員宜臻:到目前為止,我好像還沒聽說有任何相關行政人員被追究責任,一個人死在監獄裡面,卻沒有人負責!到底是誰該負責?
  • 主席
    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答復。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個問題,有關行政責任的部分,沒錯,目前我們確實還沒有做出懲處,我們要依據地檢署偵辦的結果才能……
    吳委員宜臻:這種事情,你懲處得那麼慢;高雄監獄一下子迸出突發得那麼慢,告訴你,戴安全帽。這兩天,本席已經你們還劫囚事件,社會高度矚目,你就懲處得那麼快。昨天本席有去高雄監獄,有好幾個管理員認為懲處得太快,事情沒有調查清楚,所以對你懲處的事證和理由感到不服。為什麼你對雄監和北監的懲處標準不一樣,速度也不一樣?
    法務部真的很糟糕!剛才有幾位委員質疑特偵組辦案時,藍綠標準不一樣,就連監所追究失職人員的標準和速度也不一樣。署長,你告訴我,這該怎麼辦?到目前為止,北監沒有任何人員必須負責,連簡單的報告都不用寫!還等待司法調查?現在只要去問司法有何動靜,就會被指責為委員關說、相關人員關說,這些事情還是石沈大海,難道就因為死者是受刑人、重刑犯,他就該死嗎?
    吳署長憲璋:報告委員,絕對不是這樣子,我們一直在密切注意案情的發展。
  • 吳委員宜臻
    你們啟動行政調查了嗎?都沒有嘛!我知道你們沒有啟動行政調查嘛!
    吳署長憲璋:行政調查的部分,我們當然要……
  • 吳委員宜臻
    你們都推給司法!
    吳署長憲璋:相關人員要負什麼樣的責任,必須要弄清楚……
    吳委員宜臻:說實話,對於獄政改革,我們都可以理解和同情,可是當發生因管理疏失、管理不當,甚至是惡意虐囚或惡意行為而導致的不法事件時,本來就要去查清楚啊!
    吳署長憲璋:我要再說明一下,對於虐囚這件事情,據我所了解……
    吳委員宜臻:我沒有說是你們喔!我是說你要查清楚。如果是同房的受刑人施虐的話,你們的管理員也應該要查清楚是誰下的手嘛!我從來都沒有說一定是管理員,但有人死掉是事實嘛!
  • 吳署長憲璋
    這一定會……
    吳委員宜臻:他死亡時被綁在走道上,脖子繫著鐵鍊,貼在牆壁上,而且你們也承認你們施以鐵鍊保護固定啊!請問這是戒具嗎?其次,你們以鐵鍊固定的時間已經明顯超時了,基本上就是保護管理不當嘛!你們的行為已經過當了,我只是沒有去質疑是誰……
    吳署長憲璋:林偉孝在監獄執行期間,因為精神上有問題,我們也送到臺中……
    吳委員宜臻:你們不要把責任推給死者,就像雄監一樣,最後都是死亡那6個人的錯,反正自戕的時候,監視器畫面也不見了,那就不要管死掉的人,不能這樣子啦!如果你們要用這種態度談獄政改革,那什麼時候才能夠真的……
    吳署長憲璋:絕對不可能這樣子!我要向委員報告,他曾經送到臺中……
    吳委員宜臻:我只問你,什麼時候要展開行政懲處?你們到底開始做了沒有?從前一天晚上到隔天死亡這段期間,有哪些管理員該負責?哪些人應該要注意其保護戒具而未注意,放任他在那邊窒息死亡?他和洪仲丘死亡的原因一模一樣,都是橫紋肌溶解,發生這樣的狀況,你難道不用追究、不用說明嗎?你不用追究嗎?最後就只是一句:聽北監的典獄長說,反正司法已經在調查了,不關我的事!可以這樣嗎?
  • 吳署長憲璋
    我沒有這樣說……
  • 吳委員宜臻
    那你承諾嘛!你回去要不要調查這件事?
    吳署長憲璋:當然要調查,這一定要……
    吳委員宜臻:可是你從來沒有展開行政懲處調查啊!那你告訴大家,什麼時候要開始?還是這個原住民該死,是不是?
  • 吳署長憲璋
    絕對不是這樣子。
    吳委員宜臻:雄監一案是因為社會高度矚目,大家都看到了,所以你們不得不懲處,還搞得大家上懲處名單,雞飛狗跳!你回去可以展開調查嗎?3天內可以給我一份基本的報告嗎?請你告訴我,前2天、前3天是由哪一位管理員負責;到底是誰決定施以戒具的,可以嗎?你告訴我,可不可以?
  • 吳署長憲璋
    現在絕對不是……
    吳委員宜臻:你告訴我,可不可以?
  • 吳署長憲璋
    這不是幾天要提出懲處報告……
    吳委員宜臻:你告訴我,可以嗎?要多久?
  • 吳署長憲璋
    我們一定按照……
  • 吳委員宜臻
    多久?
  • 吳署長憲璋
    現在我沒有辦法……
    吳委員宜臻:署長,你告訴我,要多久?如果你今天不回答,這個案子我絕對不會罷休!
    吳署長憲璋:假如相關人員有行政責任,他還要負起刑責。
    吳委員宜臻:你回去調查之後,什麼時候可以告訴我答案?請你告訴我,當天和前一天應該負責的人是誰;誰負責施以保護固定的戒具;是誰決定的?你就告訴我這幾個答案不行嗎?你在保護誰?你在維護誰?
    吳署長憲璋:我沒有需要保護任何人,但是我們也不要……
  • 吳委員宜臻
    你在保護誰?你在維護誰?
    吳署長憲璋:我們要毋枉毋縱,因為我們的同仁真的非常辛苦。他是精神病患,有23次違犯紀律的行為,當時是在他有自殺行為的情況之下……
    吳委員宜臻:署長,難道他就該死嗎?用鐵鍊把他綁在牆壁上,難道是因為他該死嗎?
    吳署長憲璋:絕對不是該死,不是該死。
    吳委員宜臻:你告訴我,他該死嗎?
    吳署長憲璋:絕對不是該死!絕對不是該死!我們非常關心他,絕對不是他該死。
    吳委員宜臻:那你要告訴我們,是誰下的決定?過程是怎麼樣?
    吳署長憲璋:這不可能馬上決定嘛!我們一定要把事情弄清楚,然後再……
    吳委員宜臻:署長,難道不用負責嗎?
    吳署長憲璋:我從來沒有說不負責,該負責的都要負責,包括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絕對不能逃避。
    吳委員宜臻:檢察司負責司法檢察行政作業,是部長室的幕僚,是相關行政部會的司法行政幕僚,所以一般地檢署在查相關行政人員的責任時,你們檢察司是不會提供法律意見的,對不對?
  • 主席
    請法務部檢察司張司長答復。
  • 張司長文政
    主席、各位委員。這要看議題和我們檢察司有無關連。
    吳委員宜臻:我不要問地檢署這個問題,否則又會變成我關說、我關心個案。如果我要查進度,我可以問你們嗎?你們知不知道進度為何?
  • 張司長文政
    獄方的懲處進度……
    吳委員宜臻:我只要知道地檢署有沒有在查、有沒有在動就好,我不關心實質進度,你可以知道他有沒有在查嗎?
  • 張司長文政
    地檢署正在分案調查當中。
  • 吳委員宜臻
    那我可以問你有沒有開庭、開過幾次庭嗎?
    張司長文政:進度和程序的部分,平常我們不會問得那麼詳細。
  • 吳委員宜臻
    你可以知道嗎?
  • 張司長文政
    要了解當然可以了解。
    吳委員宜臻:好,屆時請連同矯正署的答復一併送交給我,謝謝。
    部長,我記得第1天尤委員也有提過這件案子,有關北監的死亡事件,我只是要讓你知道,其實監獄的弊案和死亡事件很多,這只是冰山一角,平時沒有人去放大它而已。劫囚事件是因為整個事情的經過剛好都被媒體捕捉到,所以你們的動作才會那麼快。大家都很關心調查報告有沒有把事情說明清楚,可是不代表只有高雄監獄這些人應該要被調查清楚、要被懲處,也不代表只有這些受刑人有冤屈,沒有這回事。每一個死亡事件、每一件獄政改革都應該要讓我們了解。
    除了獄政之外,今天你在報告當中有提到查扣犯罪所得的事情。報告事項第1段提到,查扣犯罪所得的績效是歷史新高,今年查扣的犯罪所得金額高達約120億元,查扣其他案件之所得約為82億元。去年發生食安事件之後,我們曾經討論過一件事,因為對於犯罪的廠商或人士,你可以查扣他們的帳號,沒入其犯罪所得。可是基本上,倘若受害的程度無法量化為金額,特定被害人是無法直接求償的,所以最後那些犯罪所得會回到國庫,對不對?對於目前這麼多類型、這麼高額的犯罪所得,你是否認為我們應該建立一個機制,成立類似犯罪被害的補償基金,對特定的犯罪類型進行賠償?這筆基金可以成為賠償被害人的金錢來源,不要讓這些遭查扣的犯罪所得歸入國庫。你在今天的報告當中都沒有提到,你覺得這有沒有可能修法?
    羅部長瑩雪:是,我覺得有可能。事實上,我們已經在朝這個方向研議,例如販毒者的犯罪所得是否應該要提撥一部分作為反毒的基金;若是食安的犯罪問題,那加害人的犯罪所得是否也應該提撥一部分……
    吳委員宜臻:去年討論食安法時,法務部就有建議類似的修法方向,否則按照現行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不可能把這些錢發還給被害人或不特定的消費者。
    羅部長瑩雪:對,目前法律沒有規定,但是實務上,檢察官經常會扮演協調的角色,例如工廠積欠工資,檢察官會和銀行進行協商,在確保能夠支付工資的情況下,把部分查扣的金額解凍。
    吳委員宜臻:可是那不是普遍的債權人,對不對?
    羅部長瑩雪:對,不是普遍的……
    吳委員宜臻:查扣所得之後,並非受害人都能普遍獲得補償。
    羅部長瑩雪:對,如果要普遍就必須法制化。
    吳委員宜臻:部長,請你把這一點帶回去研議,因為這會涉及到修訂特別法時,有沒有必要在特別法中處理?還是要在刑法、刑事訴訟法中直接修正沒收犯罪所得的機制?這類檢察事務可能也要和司法院會銜,針對這個部分,我希望你們能夠善加處理,建立好的補償機制,這樣你們查扣犯罪所得的績效才能夠透過相關制度真正回饋給被害人,可以嗎?
    羅部長瑩雪:是,可以。
    吳委員宜臻:好,那就麻煩你了。
    汪局長,前幾天我有向你調閱104年縣市首長的查賄紀錄,後來我發現我少調了縣議員的資料,我要的是包含2014年在內,所有地方選舉的查賄案件,能否請你事後再把縣市首長和議員起訴、未起訴的案件交給我?我要的是你們調查站移送的案件,而不是地檢署的案件,可以嗎?
  • 主席
    請法務部調查局汪局長說明。
  • 汪局長忠一
    主席、各位委員。沒有問題。
    吳委員宜臻:你們有一些立案的原則,但有時候你們傳喚或立案之後卻認為不成案而不辦,這些案件也請一併說明,可以嗎?
    汪局長忠一:可以,但是我要向委員說明,所有賄選人的情資,我們都是提報給地檢署的選舉查察小組……
    吳委員宜臻:沒關係,我是好奇你們調查局到底問了哪些事情。因為地方上經常發生你把人家叫來問、最後不成案的情況,這到底是你們立案之後不成案、後續偵辦不成案,還是併案不成案?我想要知道你們調查站和地方機動工作站的運作情形。
    汪局長忠一:沒有問題,委員想要的資訊,我們都可以提供。
    吳委員宜臻:請你就調查局的部分進行說明,可以嗎?
  • 汪局長忠一
    沒有問題。
    吳委員宜臻:因為我拿到的縣市首長資料,其實大部分是以地檢署為主,可能是我的助理對於這些分類統計資料沒有特定要求的概念,不過我現在說得很清楚,就是你們調查局,可以嗎?
  • 汪局長忠一
    沒有問題、沒有問題。
  • 吳委員宜臻
    麻煩你在會後提供給我。
    第二個,在今天部長的報告裡面有一件事情,可能大家都不容易注意到,就是你們現在配合國安資通辦公室和行政院資通安全辦公室,有建置所謂持續性的資安威脅防護機制、強化資安防禦作業。我想冒昧地問一句:我們現在相關的國安法或相關的法律法源,是否已經確定把防止國內外駭客攻擊任何政府機關主機或是控管的任何公共設施的主機或號誌或私人醫院的主機的業務交給你們?像類似這樣的網路犯罪─也不能講完全是網路犯罪,因為如果層級再高一點,例如攻擊到水庫的機房,可能就會影響到整個社會安全的部分,我想問的是這個業務已經確定是你們在負責的嗎?
    汪局長忠一:不是。我們站在政府保防的立場,如果我們公部門的機關有遭受到駭客攻擊,需要我們協助調查或解決的時候,我們才介入。
  • 吳委員宜臻
    那如果不是公部門而是私人機關呢?
    汪局長忠一:私人機關因為牽涉到告訴乃論的問題,他們要提出告訴請求協助……
  • 吳委員宜臻
    才會由你們介入是不是?
  • 汪局長忠一
    是。
    吳委員宜臻:如果這些網路駭客的攻擊是持續性地來自海外的駭客或恐怖團體,那這部分是屬於你們的職責還是國安局的職責呢?
  • 汪局長忠一
    這個是國安會裡面的一個小組專門在負責。
    吳委員宜臻:可是據我所知道的,國安局、國安會他們對於所謂的資訊安全部分,事實上有時候並不完全是負責持續性的駭客犯罪的防護。
  • 汪局長忠一
    因為行政院也有一個資安小組在處理這個問題。
    吳委員宜臻:那你們不覺得法令應該要稍微修改或是如何?其實很久以前我就有注意到這個問題,但是礙於相關法令的權責不太清楚,所以我才要確立你現在是負責國內機關的資安維護。
  • 汪局長忠一
    是。
    吳委員宜臻:只是被動的個案,不主動地防護跟監看,對不對?
    汪局長忠一:是,因為我們沒有這個能量。
    吳委員宜臻:好,那你們有沒有評估過,如果變成是主動的防護跟監看,對於國內或國外的恐怖攻擊、駭客駭進我們公共事業的相關主機資訊、重要的交通建設如機場相關的管制等等業務,你覺得應該要放在哪個法律裡面去處理?是由國安法規定但不屬於國安局?還是在你們調查局的相關組織業務裡面可以處理?
  • 汪局長忠一
    這個可能要整體考量。
    吳委員宜臻:如果要整體考量,你可不可以把這件事情帶回去?
  • 汪局長忠一
    可以。
    吳委員宜臻:可不可以幫我們研議一下,看看這個東西是由哪些機關或單位去進行相關的修法會比較好,可以嗎?
    汪局長忠一:可以,我們帶回去做研究。
    吳委員宜臻:如果有必要邀請國安局或國安會議的相關人員列席,也麻煩你們通知,可以嗎?
    汪局長忠一:這個事實上是沒有問題的,因為這是大家都非常重視的問題。
    吳委員宜臻:好,那就麻煩你,因為我看到你有談到資安、資通的部分。
  • 汪局長忠一
    是。
    吳委員宜臻:那就請你把這件事情帶回去,因為我認為權責不清楚,我認為我們政府除了所謂陸、海、空這些傳統的軍隊之外,所謂虛擬網路的防護牆到底要怎麼建置,不是單純所謂資訊安全這樣一個簡單的商業文件或是法律的字句就可以解決的,要談資安、資通,其實有時候上是上到國安層級、下是下到防制社會治安犯罪的層級,這個東西要怎麼聯繫,可能要請你多幫忙一下,因為我看到你已經先有這個業務報告的說明。
  • 汪局長忠一
    是。
    吳委員宜臻:所以麻煩你回去以後,聯繫相關的單位會同或會銜去研究一下,至少開一、二次會以瞭解一下這個方向,好不好?
    汪局長忠一:我們有研究過這個問題,但是是由國安會召集相關單位在研究。
    吳委員宜臻:沒關係,就麻煩你們整合一下,把這個報告內容給我,好不好?
    汪局長忠一:好,沒問題。
    吳委員宜臻:看看大概是應該從怎麼樣的方向修法,或是業務怎麼分配會比較好,可以嗎?
  • 汪局長忠一
    可不可以也包括我們的建議事項?
  • 吳委員宜臻
    可以。
  • 汪局長忠一
    謝謝委員。
    吳委員宜臻:好,謝謝。
  • 主席(吳委員宜臻)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
  • 臨時提案

    A、臺東卑南族巴布麓部落(亦稱寶桑部落)為舉行年度神聖祭儀mangayaw(大獵祭),依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向臺東縣政府提出申請,經臺東縣政府核准部落於祭儀狩獵期間(103年12月25日至同年月31日),於狩獵區域範圍(臺東縣東河鄉、成功鎮及長濱鄉)進行狩獵。
    部落族人103年12月29日依照傳統自部落出發,紮駐於臺東縣東河鄉七里橋畔營地,展開為期三天兩夜之祭儀,但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偵查隊隊長侯善容卻率3車10名員警,於同年月30日晚間23時15分,特別跨區前往東河鄉,將入山狩獵而在休息之9人包圍,核對其身分及進行盤查,並以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規定為由,將9人以現行犯逮捕之,帶至成功分局進行夜間偵訊直至同年月31日凌晨4:30完成警訊筆錄。雖其中有4人於盤查當時即已查明僅陪同未狩獵,但仍遭成功分局強制逮捕夜間偵訊,直至同年月31日早上10點才獲釋;另5人則被移送至地檢署,直到同年月31日晚間18點完成複訊後請回,導致巴布麓部落大獵祭祭儀因此中斷,部落族人一片譁然,憤而抗議警方侵害原住民人權及文化祭儀。
    警政署表示本案9人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規定,以現行犯逮捕之情事,係業經電話請示檢察官而為之。鑒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即在尊重原住民族權利下,逐步將原住民為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而製造或持有自製獵槍之行為,從刑事罰改為行政罰。且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5093號刑事判決已明白揭示,內政部警政署所訂定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自製獵槍定義係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已逾越法律之授權。基於尊重原住民族文化權,檢警機關應考量原住民於文化祭儀期間使用自製獵槍,其目的明顯係為祭儀及狩獵需要,而非作犯罪之用,其與意圖犯罪之人根本完全不同,如有原住民未經許可之自製獵槍等情事,應先由警方登記或保管,待文化祭儀結束後再到警局接受調查,不應以現行犯為由而逮捕之,導致文化祭儀被迫中斷,嚴重侵害原住民族文化權。法務部應就前揭意旨於二個月內會同警政署提出檢討改進報告。
  • 提案人
    鄭天財  顏寬恒  尤美女  吳宜臻  紀國棟  呂學樟
    B、鑒於監察院已於103年3月12日提出調查報告,認為法官科刑時,已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然監獄辦理假釋,就犯罪行為人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賠償損害情形又再予斟酌。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定增加法令所無之限制,對於此類犯罪行為人造成不利之結果,殊有不當。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之假釋審查參考原則各異,不同監獄的假釋作法造成不公平的結果。監禁為剝奪人身自由的處分,法務部允宜對各監獄的假釋審查參考原則建立客觀標準,以求公平。
    又全國矯正機關中,僅12個訂有僅供機關「內部參考」的假釋審查參考原則。且各矯正機關之參考原則各異,以初犯且輕刑犯之執行率為例,臺北監獄為50~55%、桃園女子監獄為50%;臺中監獄、臺中女子監獄、新竹監獄、嘉義監獄及宜蘭監獄為55%。為免發生各矯正機關濫用行政裁量權自訂假釋門檻,造成同案被告判處相同刑度,卻因於不同監獄服刑,數年後A被告假釋出獄,去探視B被告,不同監獄的假釋作法造成不公平的結果,建請法務部對各監獄之假釋審查參考原則建立客觀標準,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尤美女
  • 連署人
    吳宜臻  蔡其昌
    C、本院委員吳宜臻等人,有鑑於此次高雄大寮監獄挾持事件,幸警方配置部署得宜,於側門防堵六囚逃脫,為防止日後此種類似事件危及監所周邊居民安全,建請警政署與法務部應定期舉行防制演練,且應含下列事項:
    1.周邊區域民眾疏散計畫。
    2.監所管理人員定期打靶與槍械、搏擊訓練。
    3.監所與警方之警報系統定期維修檢驗。
    4.各監所出入口遇類似事件之警力配置演練。
    5.突發事件之醫療急救演習。
    以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吳宜臻
  • 連署人
    尤美女  蔡其昌
    主席:請問各位,對A案有無異議?
    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關於A案提及的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那是內政部制訂而且主管的法規,這一件是不是可以請內政部警政署會同法務部來做報告?因為他們本來就是主導這件事情的,我們去召集是有一點怪怪的。時間可不可以變成三個月?因為這確實是涉及跨部會的事情,會比較複雜。
  • 主席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昨天在內政委員會也質詢過警政署,因為這個要不要移送到地檢署,他們是依照你們的相關規定辦理,他們面對的是檢察機關的相關單位,所以他們不敢不送;這個是要送,我只是說可不可以慢一點送?也就是等到祭儀結束之後再送,所以這就涉及到你們的權責。
  • 主席
    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這是都可以檢討的,但只是說,因為檢察官認為要不要送,也是……
  • 鄭委員天財
    不是、不是。
    羅部長瑩雪:依照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的原則去決定,所以如果這個原則修改的話,或者辦法裡面有什麼新增規定的話,那檢察官自然要依法來辦理。所以這件事情是不是請警政署來主導,我們……
    鄭委員天財:內政部警政署希望是法務部主導,因為這涉及到要不要送,他們說他們不敢不送。
    羅部長瑩雪:不是!其實通常來講,現行犯是要現場逮捕,而現行犯的處理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所以要怎麼樣去執行,還是要依照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去執行。關於那個情況,比如說他在現場逮捕之後再去報告檢察官,其實時間也耽誤了;如果是不應該現場逮捕、應該稍緩處理的話,也是要由警方在第一線的作業速度來管控,所以我還是覺得要由警政署來主導這件事,其實法務部一定也會全力配合,關於相關的檢察官的部分,也會努力去檢討。
    鄭委員天財:主席,因為我昨天在內政委員會質詢警政署,他們說必須要聽檢察官的,所以還是要法務部啦!
    主席:應該是法務部吧?因為理論上司法警察是受檢方的指揮,他們有一些辦案的原則跟準則,他們只是在非符合現行犯的個案情況之下,是不是就可能要考量當天整個的文化祭儀或是特殊情況,然後去進行類似的辦案指揮啦!
    不然我們就請檢察司來說明一下。請法務部檢察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文政: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是非現行犯的話,就不會立即移送。
  • 羅部長瑩雪
    本來就不會。
  • 張司長文政
    那就不會發生這種問題了。
  • 鄭委員天財
    對啊!他們就是……
  • 張司長文政
    如果是現行犯的話……
  • 鄭委員天財
    是現行犯啊!是現行犯啊!
    張司長文政:是現行犯的話,這個……
  • 鄭委員天財
    所以可不可以暫緩移送?這涉及到你們的權責啦!
    羅部長瑩雪:現行犯的話,就是現場的警察人員自己要認定是不是犯罪。
  • 鄭委員天財
    是啊!他認為是啊!
    羅部長瑩雪:他們認為是不是,就是依照他們的……
  • 鄭委員天財
    不是、不是!
  • 羅部長瑩雪
    依照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裡面所謂的……
  • 鄭委員天財
    部長……
    主席:不然這樣好了,鄭委員,因為看起來是前提要件好像也有一些問題,不然就是請法務部針對辦案準則是否符合現行犯應立即逮捕的狀況,稍微跟司法警察這邊去會銜協調,如果沒有符合的話,你們就看看文字要怎麼修改,這樣子的話就可以由你們……
    鄭委員天財:不是!主席,這個只是要讓他們去開會啊!
  • 主席
    對啊!現在就是要他們去開會。
    鄭委員天財:這還要文字修改嗎?不用了,文字不必修了。
  • 羅部長瑩雪
    時間變成三個月……
  • 主席
    文字不必修?
    鄭委員天財:對呀!又沒有要他們改變,只是請他們開個會檢討是不是可以調整辦案作法,就這樣而已啊!
  • 羅部長瑩雪
    那可不可以在時間上考量?因為兩個部會要會集起來開會。
    主席:羅部長說有時間的問題,如果你要就要兩個月或……
  • 羅部長瑩雪
    三個月。
    鄭委員天財:兩個月好了,兩個月。
  • 羅部長瑩雪
    因為……
  • 鄭委員天財
    加一個月好了。
  • 羅部長瑩雪
    三個月是不是?
    鄭委員天財:加一個月,就是兩個月。
  • 主席
    他其實只是要你們就辦案準則開個會啦!
    鄭委員天財:對,開個會。
    主席:其實所有刑事訴訟的規定,現行犯有一定的法定要件嘛!至於在非現行犯的狀況之下,如何認定是所謂刑事訴訟法裡面的非現行犯?如果是這種非現行犯的話,就要去注意他們部落裡面當天有沒有一些文化祭儀或是特殊狀況,如果有,就不要用類似準現行犯或是現行犯的方式來認定,也就是不要有點類似過當,即認定過當的情形,所以你們可能要在討論之後訂出一些標準……
    鄭委員天財:就開會,只是要你們開會而已。
  • 主席
    或是就注意事項稍微討論一下、交辦一下這樣子啦!
  • 羅部長瑩雪
    好。
  • 主席
    鄭委員只是要求開會嘛!對不對?
  • 鄭委員天財
    對。
  • 羅部長瑩雪
    好。
  • 主席
    好不好?那應該沒有問題嘛!
  • 鄭委員天財
    改成兩個月。
  • 主席
    所以就照他的文字改成兩個月啦!好不好?
  • 羅部長瑩雪
    好。
    主席:那A案部分就是除了把時間改成兩個月之外,其餘照案通過。
    請問各位,對B案有無異議?
    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關於B案的部分,事實上在上會期就已經做過決議要我們檢討,我們已經也在做了。所以在一個月內就現在進度的狀況提出報告,應該沒有問題。
    主席:一個月內沒有問題,那B案照案通過。
  • 尤委員美女
    (在席位上)我補充一下這個部分。
  • 主席
    好。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我們在2014年就有提了,但是你們都沒有回應。
  • 羅部長瑩雪
    有在進行。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進行那麼久?那時候也是講要一個月內回復,但是也都沒有回復,所以我們今天又再提啊!
  • 羅部長瑩雪
    有回復。
  • 尤委員美女
    (在席位上)那你們假釋的標準有出來嗎?
    羅部長瑩雪:我們是在去年4月14日就函復立法院,也包括尤委員在內的幾位關心這個案件的委員。
  • 尤委員美女
    (在席位上)那你函復的內容呢?
    羅部長瑩雪:它的內容是檢送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這是我們大家自己檢討之後的一個……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對啊!但是你們事實上根本沒有照這個做,你們有太多所謂自由心證的部分,如果是這樣的話,今天就不會有那六個囚犯出現你們所謂自戕的狀況嘛!對不對?
    羅部長瑩雪:那部分就是執行面的問題,就是在這個裡面……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所以你們就要檢討你們那個標準,很多民意代表或立委都是受託就假釋的部分去詢問,如果你們有一個很客觀公正的標準在那裡,就不會有所謂關說的情形,我想在監獄裡面大家最憤憤不平的就是:憑什麼那些有關係的人就可以假釋?沒有關係的人就是一再地被駁回、時間一直拖?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實際上不是這樣,只是說要有一個客觀的標準,其實我想尤委員也知道,如果能夠那麼清楚地訂出來的話,那法院的判決都可以電腦化了、都不需要人去審查了!因為每一件事情狀況都不一樣,包括犯罪的案情、造成的傷害、社會的觀感、他在監獄裡面的表現等等,統統都要綜合評估,所以沒有辦法得出「如果在他性行考核幾分、作業幾分、操行幾分、他進來多久(服刑時間比例)、他的社會觀感是58分之內的情況下,什麼時候給他假釋?」的明確結果,很難……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我想這是六個囚犯的生命,不應該讓他們白死,不管他們是什麼樣的人,所以這裡就要痛定思痛,針對他們所提出的訴求──假釋,其實這個大家溝通已久,所以我們希望你們痛定思痛,好好去檢討,不要再用這種所謂冠冕堂皇的話來搪塞我們,可不可以?
    羅部長瑩雪:我們不是搪塞,我們是很努力在改進、在檢討。謝謝委員。
    主席:反正案子是已經有在做,你們就針對尤委員所認為的上次在2014年說明不足、不夠的部分,因為她其實不是要你們跟她說你們那個標準,而是你們實際上執行的狀況,或甚至是如果將來要重新檢討的那個方向,可能這個部分多加強說明,好不好?謝謝。那B案就照案通過。
    請問各位,對C案有無異議?
    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 羅部長瑩雪
    主席、各位委員。C案是我們本來就該做的。
  • 主席
    可以嘛!
    羅部長瑩雪:是,我覺得應該做。
    主席:好,那C案照案通過。
  • 我現在補充說明一下
    A案、B案、C案增加王委員惠美為連署人;C案另增加林委員滄敏為連署人。
    以上三個臨時提案處理完畢。
    接下來繼續進行詢答。請林委員滄敏質詢。
    林委員滄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羅部長,昨天我們特別到高雄大寮監獄看了一下,我們對全程的錄影帶都有去瞭解,所以我們有幾項建議。因為現在的監獄跟過去的監獄的確是差距很大,關於過去的監獄,當然那時候的時空背景是沒有科技化也沒有電腦化,而且現在整個監獄裡面都比較人性化,我想大家都應該清楚。目前因為時代的變遷、地球村的趨勢,我們監獄裡面的教化教育,我想在全球各國裡面,也深獲國際對我們的認同,尤其是我們彰化監獄,能夠成為監獄教化很好的一個國際指標,而且監獄內的作業也能夠跟廠商合作進行人才的培訓,這幾點都做得很好。我們不可否定矯正署的功能,但我們也要深深地檢討這些問題。本席希望的就是,因為法務部要面對所有管轄,包括調查局、廉政署,也包括矯正署等所有單位,必須積極、有魄力地面對和要求行政院,第一要補齊人員,第二是經費要足夠,第三是加強對危機處理的意識,不能再發生現在這種情況。現在少子化情形嚴重,連警察招募都有困難,更何況矯正署所有管理員的待遇都沒有辦法與警察相比,所以我們要加強訓練,有時候要請警政署代訓,或者請專業教官,這些問題包括沒有危機意識、狀況外,另外是做事草率,搜身流於形式。以後如果遇到高危險嫌犯,必須使用隨身金屬探測器,外加門框式探測器,人一通過就會發出警告聲響,這是最簡單的;另外,在人員的進出方面,不能使用通用門鎖,監所管理規則原本就有規定,對不對?
    另外,在衛生科等重要地方一定要有警鈴,要讓所有主管的會議室、典獄長會議室、寢室都能聽得到,不容許狀況外,因為意外的發生有好多種,監獄風雲,我想你們看多了,碰上一級劫囚、放火、擄人,你要怎麼處理?二級和三級又怎麼處理?要怎麼往上呈報?如果沒有辦法處理,現場主管、指揮官要怎麼馬上請求支援?我們看到,在這次事件中,一個多小時以內,只有一個派出所支援。應該在狀況發生第一時間,就請求地檢署檢察官派駐,指揮當地警察及特勤攻堅人員,只要他們進入監所,應該就不可能讓囚犯得到槍砲彈藥。另外,最重要的是,現在的訓練差距很大,以我的感覺,光是一把剪刀,有那麼多管理員,只要圍住即可;如果囚犯有6人,就派6名管理員,看是要用肉搏、用跆拳、用柔道,總之絕對要訓練,讓管理員可以近身奪槍、擒拿,這些訓練都是一定要的嘛!只靠最基本的架構,我們看不過去啦!另外是監視器,包括中央控制台,一切都很鬆散,中央控制台在幾分鐘之後接到通知、幾分鐘回報,你們一定要調查。
    典獄長也是很重要的,他犯了一個大忌,就是不容許要求部屬開門。而且每一個監所都務必要有防彈衣,管理員的待遇與警察相較有頗大差距,既沒有危險津貼,又沒有相關保險,「日頭赤炙炙,隨人顧性命」,每一個人都有家屬,如果被子彈打到怎麼辦?我也會建議你「趴著比較不會中槍」,相信也沒有人敢接近,管理員在獄所裡等於是放空。所以以後絕對要有防彈衣、防彈背心與防彈盔,還要有盾牌,這些配備,每個監獄一定要有,因為在攻堅時要用啊!
    另外,在處理保外就醫上,慎重最重要。長刑期的人,體弱、心理病是最重要的變數,這次6名囚犯也說明作案的最主要原因,就是為什麼陳水扁可以保外就醫,而他們就不可以?我想這是要檢討的。當然他們要提的是假釋,我是針對保外就醫,當然都要依照醫師的證明,但我們也希望整體制式化、制度化,稍微讓受刑人也能知道和了解。
    我們也要求法務部,除了增加整體人員、經費之外,也要考慮增設外役監,而且,醫護與健康環境也不容許缺乏,有的人身體狀況的確不佳,要看病的例子很多,而且監所醫師看不完,囚犯也要排很久,尤其是牙齒問題,在監獄裡面最嚴重,聽說排牙科至少要排兩、三個月。有時候,對於囚犯較常罹患的疾病,我們必須研究怎麼解決,我希望你們會同衛福部研究。在矯正業務方面,也就是對於吸食一級、二級毒品、K他命等囚犯,整個戒治所的處理必須以法律定之。我會在本會提案,要求法務部必須與衛福部共同配合,因為健保方面還是有很多需要,雖然受刑人現在有保險了,我們還是應該研究怎麼樣從心理治療以及戒治治療加以協助,光靠矯正署是不夠的,而且他們也不是專業。
    綜合以上幾點,我希望你們針對一些關到最後死亡、甚至因為重病、家人不予領回等問題,一定要好好提出具體方法,不能透過公基金等方式,這根本不適合,有些監獄是沒有問題,但有些監獄沒有資源,誰來負責?一定要有明確性,不能為監獄製造困擾,發生困擾又期待別人協助,這樣也會導致監獄日後發生問題。我也希望再檢討獄所內各科看診的情況,儘量能夠分批。其次,研究心理學的人也建議修正刑法三振條款,如果這種制度沒有達到效果,是不是要考量像過去一樣,被判無期徒刑的囚犯,坐牢十幾年以後,如果表現良好,就有機會減刑,以對他產生教化的功能?另外,假釋門檻最重要,不一定每一個監獄都一樣,因為監獄不同,每一名罪犯狀況也不同,包括是累犯、初犯,還有犯罪所得、有沒有與人和解等因素,都必須很清楚,而且在刑期方面,輕刑要服滿刑期6成、重刑者要7成,都要公開化,不是看有關係還是沒關係,因為整個審核過程都是委員制,每一個人都有其專業領域,要審核囚犯在監獄服刑期間表現是否良好、標準包括獎狀、有沒有貢獻、有沒有戒菸、戒酒等等,這些問題,我想都要好好加以省思。本席提出以上建議。
  • 主席
    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 羅部長瑩雪
    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指教。
  • 主席
    請段委員宜康質詢。(不在場)段委員不在場。
    本日會議延長到詢答結束。
    請尤委員美女質詢。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司法院組織法修法,對大法官候選人(也就是被提名人)增列了時任檢察官15年以上,成績卓著者。媒體揭露,法務部推出、提名的大法官候選人是司訓所、也就是司法官學院的林輝煌院長,請問法務部羅部長,是這樣嗎?
  • 主席
    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 羅部長瑩雪
    主席、各位委員。是。
    尤委員美女:那你知不知道,民間團體今天也發表聯合聲明,有很多人跳出來反對?因為林輝煌院長其實就是美麗島事件的軍事檢察官,大家都知道,大法官的位置何其崇榮,其實就是整個司法改革與轉型正義的守護者,但他在高雄美麗島事件中擔任軍事檢察官時,把美麗島事件定調為「以暴引鎮,鎮而益暴」,且編造了「長短程奪權計畫」,以非法顛覆政府、而且著手實行這樣的重罪,對這些台灣民主先進都判以重刑。這樣的人,當然可能可以說是時代悲劇,因為在威權時代,當時他又是少尉軍法官,所以他也無能為力,但我們要看的就是,今日台灣社會為什麼一直擾嚷、一直沒有辦法平息紛爭,就是因為我們的轉型正義一直只做一半,我們全部的關注都在於被害者的補償,但當初的加害者有沒有反省?就像南非為什麼為人所稱道?就是因為他們的轉型正義做得很好,他們成立了真相調查委員會,讓所有當年加以迫害的這些人到電視上去深刻反省、道歉,再由社會給予原諒,讓整個社會上的種族紛爭、仇恨得以消弭,因此南非在舉世上算是轉型正義做得很好的。
    即使是德國,總理梅克爾訪問日本,也一直勸說日本政府要面對歷史,此外,德國人還有所謂的「華沙之跪」,顯示他們真的能夠非常謙卑,總理能在猶太人紀念碑前跪下,謙卑地道歉、認錯,只有這樣,今天的德國才能與法國等敵對國家消弭所有仇恨,共同促成今天歐盟的進步,所以只有面對歷史!
    今天台灣最慘痛的,就是大家都沒有辦法去面對歷史,我們的課綱微調已被法院判決它違反程序正義。大家可以看到,當整個轉型正義只走一半,在真相不明的情況下,我們好不容易才將檢察官列為大法官候選人,這是何其重要的推薦程序,法務部推出的代表,竟然是將美麗島事件定調為叛亂集團的軍事檢察官,這個部分連你們自己的檢察官都看不下去,並在網路上留言表示,如果他當時是身不由己,總是要有一點反思與反省吧!他說他在上林院長的刑事訴訟法時,林院長還洋洋得意的跟大家說:「你們知道我是誰嗎?我就是美麗島事件的起訴檢察官。」後來他去擔任司法官訓練學院(司法官訓練所)院長,到底有沒有去對民主、法制、自由、人權,這整個過程做深切的反思?也許他做了一些努力,找了一些老師來上課;但是我們也看到這位檢察官在留言版上寫著,林院長在這10年中,只是改了強制住宿制度,其他仍然是非常八股的內容。所以我們看到國內這些菁英從司法官訓練所出來之後,被大家罵成恐龍法官。試問這樣的人適合擔任大法官候選人嗎?
    除了檢察官在網路上留言,包括這些民間團體─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權會、守護民主平台、司改會、冤獄平反協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澄社等等,都站出來反對。對於這個部分,你們是不是應該要深思?當初在訂定司法院組織法的時候,就有很多人提出疑慮,檢察官適合擔任大法官候選人嗎?後來因為有人提到「審、檢、辯、學」應該都有,不能缺少檢。今天好不容易有這樣的機會,本席希望你們能好好去深思。可以嗎?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我們推薦的人選其實有二位,第一位是吳陳鐶,林院長是第二位……
    尤委員美女:我不管你們如何推舉,只是大家對當時將那些民主菁英定調為叛亂集團的美麗島事件軍事檢察官有意見,我想今天德國大概也不會讓納粹時代代表國家打壓異己的軍事檢察官來擔任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大法官,本席希望用這樣的比諭,讓你們去檢討。
    其次,在今天報告的第四頁「建立人權缺失之監測、督考與改善機制」,提到你們會建置「國際人權專家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專案追蹤」子系統,會去監督各個部會對結論性意見落實的情況。
    作為國家人權(即兩公約)的秘書處,要在國內推展人權的單位,對這些專家的結論性意見,我們看到了兩個,一個是婚姻平權的部分,在兩公約的結論性意見裡面,專家很清楚的說「對於政府在修法認可家庭多元性之前,先進行民意調查的計畫,表示擔心。政府對全體人民的人權有履行義務,且不應該以公眾之意見作為履行的條件。」這些國際專家在他們的結論性意見裡面,寫得清清楚楚。而且在你們今天的報告裡面,你們也在敦促所有部會要落實國際專家的結論性意見;結果你們自己卻公然違反。
    對於這項所謂的婚姻平權法案的立法,你們說因為人民有很多反對的意見,所以你們必須再做民意調查。甚至你們也在本委員會表示,要在去年12月底之前,對同志婚姻要如何保障,提出修法建議。如今都已經3月了,你們提出了什麼?是要修改民法,要另訂專法、還是要去所有的法律裡面逐一訂定?事實上本席在去年的公聽會裡面,說過給你們兩個月的時間提出修正法案,結果你們說:只是答應提出修法建議,問題是這個修法建議到今天都沒有提出來!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政策方向我們已經提出來了……
  • 尤委員美女
    你們提到哪裡去?根本就沒有給本委員會。
    羅部長瑩雪:我們在1月14日報行政院,行政院秘書處在2月11日正式回覆……
    尤委員美女:有沒有送到我們司法委員會?你們答應去年12月底要送來,現在都已經3月了,連影子都沒有看到。
    羅部長瑩雪:這一點我可能要再去確認一下,因為陳政次他……
  • 尤委員美女
    你們的結論是什麼?
    羅部長瑩雪:我們會參照兩個部分,一個是現在不需要修法的部分,如他們的醫療權等等,會同相關部會,現在就去處理,讓他們……
  • 尤委員美女
    你認為這樣就足夠保障了嗎?
    羅部長瑩雪:不夠;所以第二個部分就是要修改相關的法律,目前的方向是參照德國的同性伴侶制度,去建立我們自己的同性伴侶……
    尤委員美女:你的意思是他們不能夠結婚,但是可以同居?
    羅部長瑩雪:這需要國內觀念的轉變,我們的法律制度能夠配合得上,如果我們直接跳到同性可以結婚,我怕這個法案反而難以通過。
  • 尤委員美女
    你說這個同性伴侶法何時提出來?
  • 羅部長瑩雪
    我們還在研議當中。
  • 尤委員美女
    預計什麼時候?
    羅部長瑩雪:很多法案要開會討論,時程很難掌握……
    尤委員美女:總有個短、中、長程計畫;不需要修法的,先去處理,包括社會權的部分先給他們保障;第二個階段是訂定同志伴侶法;第三個階段再看看是不是能夠訂定同性婚姻法。是不是這樣?
    羅部長瑩雪:對。就像其他法案一樣,我們對同性伴侶法也是很密集的去開會討論,彙集大家的意見……
  • 尤委員美女
    你們最終程的計畫究竟需要多久的時間?
    羅部長瑩雪:很多時程我們很難訂定,比如像律師法就開了80幾次會議……
  • 尤委員美女
    能不能在這屆委員卸任之前提出來?
  • 羅部長瑩雪
    很難吧!因為這是個非常……
    尤委員美女:法務部在2001年呈報行政院的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第二十四條,即已明白規定國家應尊重同性戀者之權益,同性男女得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當時即已定調要保障同志的婚姻,馬政府上台之後,卻整個推翻,現在又要從頭來過嗎?事實上你們早已委託戴教授去對同志的權益作研究,厚厚的一本報告在法務部裡面都躺多久了,你們還要重啟爐灶,從頭再來?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之前並沒有確定同性伴侶的政策方向,這個政策方向……
    尤委員美女:他在報告裡面就是同性伴侶的建議,這個還需要很久的時間嗎?
    羅部長瑩雪:法律一定要完整、成熟之後,才能夠提出來,所以……
  • 尤委員美女
    需要多久?是不是要到下一屆立委的時候?
  • 羅部長瑩雪
    我們會儘快!
    尤委員美女:另外,在兩公約的建議報告裡面,提到通姦除罪的問題,韓國大法官會議最近也提出通姦除罪的解釋。其實國際專家來台檢視兩公約的時候,曾提到台灣刑法中的通姦罪違反性別平等,也侵害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十七條─對性自主的保障;他們還指出,即便法律平等處罰男性與女性,但調查顯示:實際執行上,女性在刑法程序中,面臨極度的弱勢,且侵害她們的尊嚴、隱私與平等。通姦行為可能在民事賠償、離婚過程或監護權上造成不利益,但通姦不應該是刑事犯罪,國家不能夠以任何刑罰如極刑、鞭刑、徒刑或罰金來加以處罰。這是國際專家所為的結論性意見。韓國都已經走在我們前面,將通姦罪除罪化,現在只剩下台灣和一些回教國家仍然留著所謂的通姦罪。通姦除罪,並不是通姦合法化。婚姻、情感的問題無法用法律來處理,應該用民事;婚姻靠的是經營,不是靠國家的公權力,深入到婚姻生活裡面,去破壞人家的隱私。政府要介入的是提供更多的婚姻諮商,怎麼去調解。國際專家都已經如此建議了,你們仍然說要做民意調查。
    在婚姻平權方面,國際的專家已經說了,人權是不能夠用所謂的民意調查來做決定。像韓國廢除通姦罪,也並不是50%以上的人民都贊成,但這已是時代的潮流。婚姻靠的是經營,不是靠國家公權力的介入,你把人抓回來,未必能將心抓回來。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通姦除罪化的法律修正,其實很簡單,就是那個條文要不要刪掉而已,這條法律如果得到民意支持的話……
    尤委員美女:你們現在就可以去做宣導啊!這個法律表面上是在保障女性,事實上它根本沒有辦法保障女性。根據統計,多數是男性通姦,但是被處罰、被判刑責的多數是女性,這會讓女性覺得我結了婚,躺在家裡就會有法律來保障我,事實上卻保障不了!這裡面獲利最大的就是徵信社,去抓姦的妻子還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無故侵入住宅罪、毀損罪、傷害罪等等,這些全都沒有告訴人民,讓大家誤以為,我只要結了婚,政府就會保障我的婚姻幸福美滿。這樣的東西需要你們透過教育、透過宣導,讓人民清楚的知道,沒有任何法律能夠保障你幸福美滿,這需要你們好好去經營自己的婚姻。對於這個部分,希望你們好好去處理。
    另外,律師法的部分,你們何時可以送進來?
    羅部長瑩雪:我們送到行政院,已經有一段時間了。因為這個法滿複雜的,所以行政院……
    尤委員美女:沒有錯,所以你們訂了將近10年……
  • 羅部長瑩雪
    因為它還要會司法院、考試院。
    尤委員美女:你們送行政院之前,不是就要會司法院……
    羅部長瑩雪:那是開會的時候,我們請他們來,正式成為行政院的版本,也就是定案之後還要開會……
    主席:在今天的業務報告裡面,法務部手上還有一些自己主責的修法、立法計畫,請你們整理一下,哪些法案已經送到行政院會,表列出來之後,提供給每位委員。
  • 羅部長瑩雪
    好。
  • 主席
    請鄭委員天財質詢。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魚槍,或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法律規定得很清楚,只有行政罰,沒有刑事罰。
    對於這種自製獵槍,部長剛剛一直提的那個辦法,是內政部根據本條例所訂定的子法,其對自製獵槍是以清朝時候前膛式獵槍來作定義。它經歷過法院很多的判決,尤其是102年最高法院的判決,在言詞辯論之後,認為該辦法所訂定的自製獵槍定義,已逾越法律授權,而判原住民無罪;很多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也都判原住民無罪,他們都是根據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認為這部分只涉及行政罰。
    本席從102年開始,就一直希望你們做檢討,法院既已判決,警政機關仍不改它的辦法,一直將這類案子移送地檢署。為了減少訟源,避免勞民傷財,你們是不是可以做統一的見解,建立辦案的共識,讓檢察官能夠有一個方向,不一定要移送、起訴?可是你們不敢,畢竟他們送來了,檢察官也就辦了,先起訴再說。事實上,後來也都無罪判決。
    其實大家知道,我們的獵人並不是要去殺人、放火,尤其是在這種祭儀活動中,他們都有申請。就今天討論的這個案子來說,台東市卑南族申請一年一度的大獵祭,縣政府核准他們去狩獵,就在祭儀進行期間,獵人去山上,其他族人就在山下等候。對於這個案子,最高法院認為這個辦法已逾越法律的授權,做了無罪的判決,何況他們是申請核准之後去狩獵的,是在祭儀活動裡面,他們並不是要去犯罪殺人,在此情形下,警察的辦案技巧、辦案方式,是需要檢討的。這就如同男女雙方正在進行婚禮時,即便發現他是通緝犯,也不會馬上把他抓走,還是會等到儀式完成後再帶走,對通緝犯都會這麼做,為什麼對原住民做不到?何況最高法院都已經判決無罪。所以,不論是法務部或是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該要做出統一的見解。
  • 主席
    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確實有把法院對原住民有利的判決,提供給地檢署參考,他們會看各個案例的實際狀況和法院的見解,去調整他們的作法。
    鄭委員天財:你那個方式比較消極,就是印出判決書給大家看一看,其實最好的方式是不要增加大家的辦案量,尤其是臺東籍的獵人,上高等法院要跑到花蓮、上最高法院要跑到臺北,勞民又傷財,最好的方式是協調最高檢察署做出一個統一的見解,檢察司要將如何偵辦這個案子的共識提出於檢察官會議中討論,而不是只把判決書發出去而已。
    今天所提的案例發生於去年年底,他們依法申請狩獵,而且那是卑南族一年一度、三天二夜的正式活動,也有向臺東縣政府申請狩獵獲准,所以就去狩獵,所有族人則在山下等候,準備迎接這些獵人,結果竟遭到移送。當時我也跟警方談了很多,我們當然知道第一線做判斷的是警察,但是他們都說是檢察官說要移送。基本上這個案子有9人上山狩獵,其中有5人獲准,共有6把槍枝,另外4人沒有槍枝,只是陪同狩獵而已;可是竟將這9人都帶走,偵訊十一個多小時,一直到第二天。當時警方有打電話給檢察官,檢察官說要移送。我們應該以這個個案去檢討整個辦案的方式,就警方而言這是現行犯,然而現行犯是不是一定要這樣處理?因為他對他人並無立即性危險。
    羅部長瑩雪:是的,委員剛才的提案我們同意,我們將會邀集警政署一起討論這件事,在執行上要如何做才能更加符合人情事理,不要執行過度。
    鄭委員天財:對,我之所以在此詳細說明,是因為我擔心未來開會時,你們會一直要求警政署。事實上,以他們的認知,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未合法攜帶獵槍就需移送,而且要馬上就抓走移送,這是他長年以來的辦案方式。然而,法務部做為檢察機關,當原住民正在進行祭儀活動,而且也有申請狩獵,只不過是獵槍不符合警政署的規定,而警政署的規定又經最高發院判決為逾越法律授權,這是非常清楚的事,在這樣的情形下,應該就沒有移送的急迫性。
    當然,部長並不會去主持這個會議,所以請檢察司司長主持會議時要把這個訊息說明清楚,請問司長是否清楚本席所提的問題?
  • 主席
    請法務部檢察司張司長答復。
    張司長文政: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非常了解委員的指教,委員也了解,如果司法警察機關第一次接觸到這個犯罪事實,而且也認為沒有現行犯的問題,他就沒有其他選擇,而必須移送至檢察官處,這沒有辦法,因為刑事訴訟法就是這樣規定。至於方才討論提案時談到,如果為非現行犯,那就不會有這種疑慮,可以有一些空間。
    鄭委員天財:我講了那麼多,司長還是沒有完全聽進去!我已經講了,就警方來說,他是現行犯;就中華民國法律對現行犯的認定,他並不是現行犯。我就是要你召開會議,因為最高法院已經有此判決,認為那個辦法逾越法律授權、是違法的,在已經有這樣判決的情形下,這樣的案子是否還要以現行犯來認定?這就是開會的最主要目的。
    張司長文政:報告委員,您方才所說的是一個案例,但是持有或使用槍械是不是都是那種案型……
    鄭委員天財:我並沒有要你所有案件都這樣處理,我是說在人家辦理祭儀期間;如果他是在平常期間去打獵、使用不合法的獵槍,那麼你們將他移送並沒有問題,我也不會有意見,就讓法院去處理。但是,首先最高法院現在已經判決這個辦法逾越法律的授權,而且他又已經申請狩獵獲准,正在辦理祭儀,在這種情形下可不可以慢一點移送?我並沒有說不要移送,我是請你們讓他把祭典活動完成之後再移送。基本上,我並不反對移送現行犯,但是這是否為現行犯已有法院判例,你可否做一點調整?你要移送我並不反對,我也不能限制你不移送,但是請你慢一點移送,好不好?
    張司長文政:我補充說明,這些問題就提出在會議中討論。
    鄭委員天財:但是那些觀念要先釐清,你才能做很好的處理。以上,謝謝。
  • 主席
    接下來登記質詢的黃委員昭順、廖委員正井、吳委員育仁、李委員貴敏、簡委員東明及孔委員文吉均不在場
    請管委員碧玲質詢。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今天質詢的重點仍是大法官推薦這件事,羅部長方才答詢時好像欲言又止,在所推薦的兩名大法官之中,林輝煌檢察官是美麗島事件的起訴檢察官,這件事在你推薦之前是否曾經想過、評估過?
  • 主席
    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我沒有特別注意這件事,可是我很在意他這二十多年來的表現。
    管委員碧玲:這件事無關他的表現,所關係到的其實是國家轉型正義價值面的問題,他的表現可能都很好,問題是在威權時期,他曾經配合威權政權,而不幸地在民主化過程的人權事件中淪為威權統治的共犯,做了一個歷史性的悲劇角色。在出現這樣一個歷史之際,基於轉型正義的史觀及價值觀的立場,當社會事後沸沸揚揚有這麼多的討論,請問部長現在的看法還認為他適合成為大法官嗎?
    羅部長瑩雪:其實,大法官的提名是總統職權,他只是建議我們就我們認為合適的檢察官當中推薦一些……
    管委員碧玲:正因為你是推薦單位,所以我才需要知道你現在對於這個推薦的看法為何。
  • 羅部長瑩雪
    現在我們社會對每件事的看法都很分歧。
    管委員碧玲:我要知道你的看法,就專指這件事,我想瞭解部長的看法。他曾經在威權時代是一個共犯,在此過程中,就他個人而言,對於此事他完全沒有做轉型正義的處理,整個國家已經知道美麗島事件不是叛亂事件而是一個白色恐怖時期、民主化過程中的一個冤案。此時你把起訴檢察官提名為大法官,現在你對此的看法是什麼?
    羅部長瑩雪:就我對林院長的觀察及他在司法官學院的經歷而言,他的觀念一直在轉變、進步,也跟很多國際思想有接軌,在國際法學座談會……
    管委員碧玲:你在替他講話,這些都是細節,本席想知道你的結論是什麼。他很好,就專業的領域而言,我也承認他做得很好。但我現在不談那部分,只問你現在被提示出來的這件事,因為事關我們再把美麗島事件拿出來做歷史定位,如果他真的去當了大法官,而他又什麼都沒有做,其實又事關我們最後再把它拿出來做歷史定位!我專問你這件事就好,你的答復是指他的專業表現足以蓋過這件事嗎?
    羅部長瑩雪:其實沒有一個人是完全沒有缺點,沒有一個人可以得到所有人的讚許。
    管委員碧玲:我談的是這個國家在此時此刻要把美麗島事件時代的起訴檢察官提名為大法官一事,我不是談他個人而是談這個事件及其所代表的歷史意義,你如何解釋當時威權體系打壓政治異己、打壓良心犯的司法及事件中的共犯、執行者?最重要的就是當時是藉他的手寫出那個起訴書,他在為這件事做定位,他是最重要的核心執行者,今天你要讓他當大法官,你認為這件事妥當嗎?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其實我們是把所有可能……
    管委員碧玲:你沒有回答我的問題,你現在的回答都不是本席要的。現在有人發現這件事了,我只問你,你對這件事有何看法?
  • 羅部長瑩雪
    我們仍然是就可能人選中選出整體條件最優秀的來推薦。
    管委員碧玲:所以,雖然發生那件事,他仍然是所有值得推薦者中最優秀的兩名之一?
  • 羅部長瑩雪
    一則我們在考量……
    管委員碧玲:所以,你還是認為這個推薦OK?
    羅部長瑩雪:我們常把一個人過去的表現參照時間久遠來做取捨,例如累犯也都是五年內才算累犯……
  • 管委員碧玲
    你知不知道侵犯人權罪是沒有法律追溯時效?
    羅部長瑩雪:是,我知道……
  • 管委員碧玲
    所以這件事不能用法律追溯時效來看待。
    羅部長瑩雪:如果他有被定侵犯人權罪的話,理應另當別論,但是,那個案子確實……
    管委員碧玲:因為我們國家沒有這個法律啊!但是,當時那個事件是侵犯人權的案件,而且後來也獲得平反了!
    羅部長瑩雪:我相信委員很重視人權,也可能看過納粹犯行的相關電影,例如「為愛朗誦」……
    管委員碧玲:德國、英國、美國絕對不會像你這樣做這種推薦。重視人權的國家絕對不會,更何況對於這件事情,他連道歉都沒有過。
  • 羅部長瑩雪
    但是時空環境背景……
    管委員碧玲:你還是覺得他值得推薦,是不是?
  • 羅部長瑩雪
    目前看起來。
  • 管委員碧玲
    還是值得推薦?
  • 羅部長瑩雪
    因為那是很久以前的事情。
  • 管委員碧玲
    你仍然認為他值得推薦?
  • 羅部長瑩雪
    因為他後來的表現確實……
  • 管委員碧玲
    所以後功可以抵前過?
  • 羅部長瑩雪
    我是以我看到他這段時間的表現來說。
    管委員碧玲:我談的問題呢?怎麼定位?在這個時候竟然用如此的方式去詮釋歷史、詮釋美麗島事件,說是事過境遷了、可以原諒了,你應該是這樣的意思吧?美麗島事件對於政治異議份子的恐怖打壓,藉著林輝煌的被推薦,事實上傳遞出來的歷史論述就是事過境遷這麼久了,可以遺忘、可以原諒,所以他還是最優秀的大法官人選之一,你是這個意思嘛?
    羅部長瑩雪:不是,報告委員,我的意思是我們不該遺忘歷史,但我們應該試著去理解歷史為何會如此發展,其實像很多研究納粹事件的人最後會講到一個層面,人性其實差異不大,但他會在一個時空背景之下做出一些比較特別的事情,甚至是比較極端的事情,激起這樣表現的因素常常是一個制度面、法律面或一個威權體制下造成的狀況,因此個人的表現有時候其實是在選擇有限的情況下發生的。
    管委員碧玲:依你之言,全世界在追溯侵犯人權的罪犯都錯了,因為個人都該被原諒,因為是平庸的邪惡?
    羅部長瑩雪:不是、不是,我是說有限……
  • 管委員碧玲
    你是這樣理解的嗎?
    羅部長瑩雪:不是,我是說要理解,……
    管委員碧玲:要理解,然後還可以升官、做最高榮譽的國家大法官啊!你不僅理解他,還獎勵他哦!等於是在他人生最後替他做一個定位,那個定位就是國家的榮耀。
  • 羅部長瑩雪
    我認為他後來的表現……
    管委員碧玲:你認為我講的有沒有極端?我這樣講對不對?我的理解就是我們為這個人最後在台灣的歷史定位就是他是我們國家的菁英,然後我們讓他享有國家在法界最高的尊榮,所以我們給予肯定,最後是在歷史上替他蓋棺論定,用大法官的身分來酬庸他,為他做歷史定位哦!換言之,我們要理解那是不得已的,我們不但原諒,而且還讓他升官,而且給他最高榮耀,還讓他戴桂冠,現在是個這樣子啊!你願意這樣做?你仍然覺得這樣做是對的?
    羅部長瑩雪:大法官的工作其實是最注重其法學素養,……
    管委員碧玲:他是要解釋憲法,他是法界最高榮耀、法律的桂冠啊,你還替他辯解到這種地步!我現在要告訴你的是,你準備替他戴上這個桂冠,為他人生做歷史定位,而他個人對於當時在威權體制下成為共犯一事,連說一句話都不曾有過,還洋洋自得、引以為傲!
    羅部長瑩雪:他過去那段事情的評價如何,除了法務部本身有一些斟酌之外,總統在提名時……
    管委員碧玲:這個有普世價值的標準,現在我跟你談的都是人權問題,全世界在人權的觀點上所看待的侵犯人權事件已經都有定論了。你知道英國在追溯納粹時代一個才16歲的小警察在波蘭一個小鎮屠殺了一些猶太人,這件事一直到他八十幾歲已經是退休鐵路工人了還在追溯,英國的法院還對他判刑,把他收入老人監獄,為了這件事,英國法院還特別首度跑到波蘭進行現場會勘。英國把國際人權相關公約納為戰爭罪犯的法律,也是在當時制定的,後來相關法律的第一個案子就是此案。那個人已經是八十幾歲的退休老人了,在那個時代扮演了那樣的歷史角色,事件當時是發生在波蘭,但他都已經歸化為英國人、且在英國當鐵路工人一輩子,都已經是八十幾歲的退休工人了,英國法院還是把他抓來關在老人監獄,那個才叫做正義啊!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那是大不相同的案件,因為他是沒有經過審判、直接屠殺了這麼多人。林院長只是進行司法訴訟體系中的一小段而已,他並沒有……
    管委員碧玲:也不至於要讓他戴上國家法律的桂冠啊!那是更可怕的,因為他用司法的正當性去包裝人權的侵犯!
  • 羅部長瑩雪
    我不認為他會這樣。
    管委員碧玲:他正是如此,因為事實已經很明顯,歷史已經平反了,這個事件已經有定論了,當時的起訴就是一個人權的侵犯事件。總之,你還堅持?最後的結論是,部長還是堅持如此?
    羅部長瑩雪:我已經把案子提出去了,現在是總統在……
  • 管委員碧玲
    不需要補充意見?你也不會跟總統表示說兩人之中的另一人比較適合?你都不會這樣做?
    羅部長瑩雪:我們已經提出去了,本來就有排順序。
  • 管委員碧玲
    他排在第幾?
  • 羅部長瑩雪
    第二。
    管委員碧玲:有可能兩個人都被圈選上,所以你也不會撤回或加上補充意見?我關心的還是你個人的看法,而對於您今天個人的看法,我是很失望、驚訝的,我們一國的法務部長竟然認為他在當時那個時代所扮演的角色可以被理解、而且現在他適合擔任大法官,你的結論其實還是這樣!部長,我們今天的這些對話其實都留下歷史了,是你的立場必須這樣講還是你真誠地這樣信仰?你真誠地認為你剛才所言是你發自內心的真正想法嗎?
    羅部長瑩雪:是,我真的這麼想。
    管委員碧玲:所以,他值得被理解而且還值得讓他戴上桂冠,是嗎?是不是?
  • 羅部長瑩雪
    是。
    管委員碧玲:那你在我心目中也被定位了。我非常地遺憾,不應該、不應該,本來我對你還有期待,你竟然連說一句「會請他為那件事跟社會致歉」的話都沒有,你可以不必撤回,但你至少可以這樣表示,那樣的話,我對你還會有一絲絲的尊重。原以為你會建議他為這件事情對這個社會有一個說法,你連這一點都沒有做,還認為可以理解、他值得戴上桂冠、值得法界的最高榮耀,我很失望、我非常失望。
  • 主席
    接下來登記質詢的李委員桐豪、楊委員麗環、邱委員文彥、賴委員振昌及蔣委員乃辛均不在場。
    請周委員倪安質詢。
    周委員倪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針對高雄監獄一案,請問部長,你到現場去看過了嗎?
  • 主席
    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 羅部長瑩雪
    主席、各位委員。事發後沒有。
  • 周委員倪安
    事發前有?
    羅部長瑩雪:對,每個監所都要去……
    周委員倪安:所以事發至今,你也完全沒有去看過現場的情況,你得到的訊息都是來自矯正署或雄監的回報?
    羅部長瑩雪:是,當然他們還有檢附一些相關的截圖、照片資料。
    周委員倪安:對於你前後發表兩次完全不同的言論,也都是看報告而來?
    羅部長瑩雪:不是,其實第一次的報告中也參照典獄長接受採訪時的說法,而我們是在事發隔天就提出第一份報告,時間很倉促,資料也不盡完整。但是,第二份報告就已經請了六十餘位工作人員提出他們經歷的報告,加上42位受刑人的訪談紀錄……
  • 周委員倪安
    你在擔任部長之前是擔任律師?
  • 羅部長瑩雪
    我之前是當政務委員。
  • 周委員倪安
    在之前呢?你在民間是擔任律師?
    羅部長瑩雪:是,但我曾經在法務部工作……
  • 周委員倪安
    你學過一門「走動管理學」吧?
  • 羅部長瑩雪
    我知道。
    周委員倪安:今天發生歷史上這麼重大的一個劫囚事件,您到現在還坐在辦公室裡看報告?這不僅是匪夷所思,你有沒有一點點關心、一點點人權的概念?你認為這些囚犯該死,反正還好管理人員都沒事?事件發生至今剛好一個月,你還是這樣看報告!我告訴你,昨天我們去現場考察過了,關於現場監視器的部分,雄監有七百多支監視器……
    羅部長瑩雪:只有八十幾支,不到七百多支。
  • 周委員倪安
    你們昨天跟我們報告的是七百多支。
  • 羅部長瑩雪
    那是指包括……
    周委員倪安:全監有七百多支,但是,6囚死前的11個小時是完全沒有畫面的。
    羅部長瑩雪:那是因為他們所在的車檢處的監視器鏡頭遭到他們用鐵條撥上去所致,而且……
  • 周委員倪安
    你是看報告得知的嗎?
  • 羅部長瑩雪
    不只是報告。
  • 周委員倪安
    你有沒有去看畫面?
    羅部長瑩雪:有,有截圖的畫面,現場有兩個鏡頭被撥上去,第一個鏡頭被撥上去時,第二個鏡頭有照到囚犯去撥鏡頭的動作,他撥完第一個鏡頭後又轉頭去把第二個鏡頭撥向天花板。
  • 周委員倪安
    他為什麼要去撥動鏡頭?
  • 羅部長瑩雪
    因為他不想讓外界知道他們在裡面做什麼。
  • 周委員倪安
    裡面沿途都有監視器畫面啊!
    羅部長瑩雪:是,但是……
  • 周委員倪安
    為什麼他們不希望別人看到後段部分的畫面?
    羅部長瑩雪:因為他們在那邊對峙的時間比較多,也找到了鐵條。
    周委員倪安:你知道那個高度有多高嗎?我們也去看了現場的鐵條,鐵條並不長。
  • 羅部長瑩雪
    兩百多公分。
  • 周委員倪安
    那他為什麼不把鏡頭打破就好?
    羅部長瑩雪:不容易打破,他也不需要打破,因為撥上去後,鏡頭照不到,就達到他的目的了。
    周委員倪安:你知道除了那6個囚犯外,當時現場有誰嗎?
  • 羅部長瑩雪
    還有典獄長、戒護科科長。
  • 周委員倪安
    戒護科科長何時離開的?
  • 羅部長瑩雪
    戒護科科長是到最後事情結束後才離開。
    周委員倪安:不是,你們整個的調查是亂七八糟,而且是懸疑重重,所以,我認為這個案子應該要成立專案小組,專案小組不能只有檢察體系,因為這些人都在你的麾下。
  • 羅部長瑩雪
    檢察官是獨立辦案。
    周委員倪安:除了檢察署去調查矯正署,還要邀集調查局、警政署,總之你們要有專案的辦案人員,你們有去查嗎?這6個人求死的決心真的這麼強嗎?他們有的人進去三年多,完全沒有任何不良紀錄。現在這個畫面就是要讓你看現場的高度是這麼高,我們昨天去看了現場,看這個錄影畫面其實是浪費時間,你要去現場看才知道狀況。為什麼這些囚犯會知道要往哪裡跑,整個路線如此的熟悉?就連在雄監工作30年的管理員都不一定知道有槍的戒護科在哪個方位,結果這6囚犯完全沒有多跑路,其路線就是知道從工場出來先到達接見室,然後就到達戒護科,他們對整個路線的熟悉度其實是因為人謀不臧啦!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這是因為帶頭的鄭立德曾在雄監當過雜役及營繕隊隊員,比一般受刑人有較多的活動機會去看到監所的配置。至於接見室的部分,只要有家人來接見過的受刑人都會知道其位置所在,所以,他們才會從衛生科跑到接見室,這是目視就可以看得到的。
  • 周委員倪安
    那麼重點就是你們的管理非常鬆散。
    羅部長瑩雪:當然,管理部分需要加強。
    周委員倪安:事實上,在你們昨天的報告中指出,經過這件事之後,你們準備要花一、二千萬元去整修,包括現行的錄影功能非常不清楚,……
  • 羅部長瑩雪
    而且我們的畫面……
    周委員倪安:你們花經費下去,如果今天是發生在高雄,就改高雄的錄影設備;明天發生在臺北,就改臺北的設備,;後天發生在臺南……,其實整個的管理是很糟糕的,為什麼我這樣說?就算現在高雄監獄有七百多支錄影機,也應該要有重點錄影,重點的地方要清楚,整個花園也可以有錄影啊!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我們不知道他們會在哪裡鬧事,譬如工廠就有十幾支監視器,還有接見室、舍房等其他的地方。
  • 周委員倪安
    還有出入口……
  • 羅部長瑩雪
    出入口也都有監視器。
    周委員倪安:要汰換應優先汰換最重要、需要有清楚影像的地方,對不對?
    羅部長瑩雪:最重要的不只是這個,七百多支監視器要用多少人力來監看呢?我們有幾個人力能去監看視器畫面?
  • 周委員倪安
    我剛才才在問你這個問題……
    羅部長瑩雪:以目前人員配置的狀況,只有兩、三個人力,卻要監看這麼多畫面。
    周委員倪安:我這個禮拜一有質詢已經卸任的陳世志,我問他這六個囚犯在自殺的時候,他在距離多遠的地方?你記得他怎麼回答嗎?
  • 羅部長瑩雪
    他好像是說距離五、六公尺。
    周委員倪安:是。但你去看!請你到現場看!為什麼我說你要到現場看?他講距離五、六公尺,本來我也不知道有多遠,但是我昨天去看,是一公尺!就這這麼近!
  • 羅部長瑩雪
    報告委員……
  • 周委員倪安
    他可以在國會殿堂這樣隨便亂回答嗎?他也可以騙你啊!
  • 羅部長瑩雪
    報告委員……
    周委員倪安:你們現在把陳典獄長調職為矯正署綜合規劃組長,我不能明白啊!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人是移動的,不管是受刑人或受挾持的人質,包括典獄長……
    周委員倪安:反正他就是要看著他們死!我覺得你們的觀念非常奇怪,我們知道人會犯錯,但這些受刑人也該有人權,他們犯錯,你認為受刑人都該死……
  • 羅部長瑩雪
    沒有……
  • 周委員倪安
    然後要活受罪……
  • 羅部長瑩雪
    沒有!從來沒有!
  • 周委員倪安
    以報復他們過去所犯的錯誤嗎?
  • 羅部長瑩雪
    不是!
    周委員倪安:不是這樣嘛,你是一個有人權概念的部長嘛!是不是?
  • 羅部長瑩雪
    我們絕對不會這樣想。
    周委員倪安:所以現在監獄超收15.7%,超收八千多個受刑人,這樣的專案報告,您準備好了嗎?我們應該怎麼做?裡面超過一半以上是吸毒犯,……
  • 羅部長瑩雪
    沒有超過一半……
    周委員倪安:而且毒品方面的再犯率超過一半,第二個是竊盜、第三個是公共危險、第四個是詐欺,這些人一而再再而三的犯罪並不是法務部門可以解決的,應該要跟教育部、警政署等相關的單位一起宣導。我剛剛看了你的報告才知道,有毒品問題要打0800-077-885,你們要宣導,並跟警政署有相關的配合,拜託他們或和他們談,基本上監獄已經是非常後端,家裡如果有一個吸毒的孩子或成員,對整個家庭是非常大的傷害,甚至聽過家屬因此會非常害怕;同樣的道理,監獄裡的這些受刑人已經是在社會非常後端,你們還處理得這樣零零落落!
    你剛剛說受刑人當雜役之事,我問你,聽說有些人想盡辦法要當雜役,那就要給錢,給個五萬、十萬,他就可以開始魚肉其他受刑人……
  • 羅部長瑩雪
    我們查到一定會辦。
  • 周委員倪安
    這樣的事情時有所聞。
    羅部長瑩雪:如果有具體資料,我們一定送辦。
    周委員倪安:所以我們希望受刑人在監獄能活得有尊嚴,囚情穩定,獄官平安。
  • 羅部長瑩雪
    那當然。
    周委員倪安:今天發生這樣的事情,我沒想到部長你只是坐在辦公室吹冷氣、看報告而已。
    羅部長瑩雪:沒有,我們做了很多事情……
    周委員倪安:我認為應該要查扣高雄監獄從2月11日至2月12日逾24小時的錄影畫面,昨天我當場問蔡檢察長是否有查扣?他說有;我又問他查扣幾隻?他說不知道。他是這個案子的檢察長,他可以回答不知道?那他到底在辦什麼案子?
  • 羅部長瑩雪
    我想他沒有辦法完全了解每個個案的細節。
  • 周委員倪安
    你覺得這個案子重不重要?
    羅部長瑩雪:是很重要,但還是要由承辦檢察官去主導整個案件……
    周委員倪安:確實重要,然後要用更審慎的態度去做,這樣你們做不到嗎?還是認為這些受刑人都被判二、三十年,死一死就好了?你們的態度是這樣子嗎?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要偵查一個案件需要集中精神和力氣在有用的地方,你說總共好幾百支監視器,但是有些部分是完全沒有關係的。
  • 周委員倪安
    我們懷疑檢察官會和高雄監獄官官相護。
  • 羅部長瑩雪
    這不可能!
    周委員倪安:不可能?本席去年在行政院被警察攻擊,你們檢察體系也是在睡覺啊!對於我們的人權,你有什麼處理嗎?社會認為這些學生該被起訴?那我問你,當警察用鎮暴的武力去對付完全手無寸鐵的民眾和學生,這樣有人權嗎?你的人權公約讀到哪裡去了?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個案的事情……
    周委員倪安:這不是個案!全世界都看到太陽花學運,怎麼會是個案?
  • 羅部長瑩雪
    那就是個案啊!
  • 周委員倪安
    什麼個案?
  • 羅部長瑩雪
    為什麼不是個案?
    周委員倪安:對!228也是個案,剛剛管碧玲委員講的也是個案,每個都是個案!
    羅部長瑩雪:一個歷史事件是可以討論的,可是偵查中的案件……
    周委員倪安:這是去年才發生的,法務部應該要立竿見影、有效果,就像法官貪汙要判得重是為什麼?因為法官是要審判他人的罪,結果自己貪汙……
  • 羅部長瑩雪
    法官不是我們行政院……
    周委員倪安:雖然不是你們的職掌,但是整個社會上的氛圍是這樣,你們的地位和監獄裡受刑人的地位好像差很多,但是人權是基本一定要有的。我不能理解這六個受刑人求死的決心如此堅定,甚至到後來還能聊自己如何成長,從小無父無母,就在社會上混,他們這樣的情況,我們活在安樂、穩定環境中的人可能無法理解,但是這是我們社會的一部分。受刑人中吸毒犯有這麼多,竊盜犯中也有很多是因為吸毒,這些其實是息息相關的。
    羅部長瑩雪:是的,我們很注重這些事。
    周委員倪安:很多竊盜是微罪,這是可以透過教育去教導的,你坐在這裡,你做了什麼?
    最後我還要問一題,關於太陽花學運期間本席遭到攻擊的案子,你們有沒有依刑訴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續行偵查?如果檢察體系應續行偵查而不為,那麼檢察長有沒有失職?你要不要管?檢察長總歸你管了吧?
  • 羅部長瑩雪
    不是……
  • 周委員倪安
    也不是歸你管?
  • 羅部長瑩雪
    因為地檢是由高檢督導。
    周委員倪安:那我問你,這些被打的學生和民眾人權在哪裡?既然你是一個有人權概念的部長,那你可以寫報告啊!如果連這個都不為,那整個公署要如何正視聽?如何讓民眾服氣?請你好好思考一下。
  • 羅部長瑩雪
    謝謝。
  • 主席
    接下來登記質詢的楊委員瓊瓔、陳委員碧涵、邱委員志偉、蔡委員錦隆、陳委員亭妃、陳委員明文、蘇委員清泉、潘委員維剛、徐委員欣瑩、陳委員怡潔、莊委員瑞雄、陳委員淑慧、呂委員玉玲及許委員添財均不在場。
    所有登記質詢之委員均已質詢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部會機關提供之資料或書面答復,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散會。
    散會(13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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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寬恒
性別
黨籍
中國國民黨
選區
台中市第2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