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星期一)11時6分至11時39分 @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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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星期一)11時6分至11時39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呂委員學樟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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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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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0時36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王惠美 柯建銘 蔡其昌 吳宜臻 謝國樑 顏寬恒 尤美女 林滄敏 紀國棟 呂學樟
委員出席10人
列席委員:黃偉哲 李桐豪 孔文吉 黃國書 鄭天財 蕭美琴 陳雪生 管碧玲 蔣乃辛 邱文彥 陳明文 陳亭妃 賴振昌 徐欣瑩 廖國棟
委員列席15人
請假委員:王廷升
委員請假1人
主 席:吳召集委員宜臻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黃吉祥
科 長 周厚增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繼續併案審查(一)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張嘉郡等21人擬具「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四條、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進行大體討論、逐條審查。
二、「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第三條、第四條、第四條之一、第四條之二、第五條、第六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草案第四條,各提案條文「台灣地區法定繼承人」更正為「臺灣地區法定繼承人」、委員劉建國等18人及委員陳亭妃等19人提案第一項末句文字「聲請」更正為「申請」,及委員張嘉郡等21人提案第二項首句文字「受無罪裁決者」更正為「受無罪判決確定者」;草案第四條之一,委員劉建國等18人及委員陳亭妃等19人提案第二項句首文字「內部政」更正為「內政部」。)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四、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五、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宜臻出席說明。
六、委員陳亭妃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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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劉泓志君等100件請願案。
(一)劉泓志君等為建請儘速修正「羈押法」第六條等規定請願案。
(二)劉泓志君等為建請儘速修正「羈押法」請願案。
(三)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民事訴訟法」,抗告費用1000元必須還原告請願案。
(四)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民事訴訟法」,抗告費用1000元必須還原告請願案。
(五)劉泓志君等為要求「刑事訴訟法」立法管控─於地檢署或警局,待開偵查庭等待時間之警械使用時機及管理請願案。
(六)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第90條,限制檢察官警察亂用手銬以正人權請願案。
(七)劉泓志君等為請通過增訂「刑事訴訟法」第90條之1條文草案,有關濫用手銬問題請願案。
(八)劉泓志君等為建請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為訴訟中可釋憲請願案。
(九)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為訴訟中可釋憲,不受理詳敘理由、期限規定請願案。
(十)劉泓志君等為建請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條文請願案。
(十一)劉泓志君等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條文─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應修正為所有法院請願案。
(十二)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2條為人民可提出非常上訴請願案。
(十三)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41條條文,為人民可直接提出非常上訴請願案。
(十四)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41條及第442條為最高檢駁回可救濟請願案。
(十五)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41-442條為強制掛號回文及寫理由請願案。
(十六)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因為詐欺刑責提高,必須修正為詐欺可三審,方合憲請願案。
(十七)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及「刑法」,為詐欺可上訴到最高法院請願案。
(十八)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刑事訴訟法」,管控檢察官當庭表示要告原告誣告,不另立案號,直接突襲問供之不當行為請願案。
(十九)劉泓志君等為要求立法嚴格管控法官與律師及檢察官之不當接觸請願案。
(二十)劉泓志君等為警銬應比照「警械使用條例」第2條警棍,訂出使用警銬時機方明確合憲請願案。
(二十一)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縱然法官寫不可以上訴,仍可依法上訴請願案。
(二十二)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增加錯誤管轄之聲請的法律授權請願案。
(二十三)劉泓志君等為要求「刑事訴訟法」修法明定為檢察官針對案件必須起訴不起訴,不可以簽結請願案。
(二十四)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5項為司法院必須就檢舉法官案件明確掛號回文並可救濟請願案。
(二十五)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3條及第26條條文請願案。
(二十六)劉泓志君等為要求增訂「刑事訴訟法」─增加各地地檢署必須定期將判決案數、罰金數及緩起訴案數罰金數,提供法務部及立法院審核請願案。
(二十七)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請願案。
(二十八)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起訴之法官對明顯無理由之檢察官起訴案件,不得先行傳訊被告請願案。
(二十九)劉泓志君等為要求增訂「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及第385條,增加二審法院不送三審之罰則,及最高法院必須審當事人案件之收上訴狀之規定請願案。
(三十)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民事訴訟法」,不因法定代理人換人必須中止審判等規定請願案。
(三十一)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法解決地方、高等法院故意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73條及第300條規定,並請司法院解釋修法前如何處理請願案。
(三十二)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法解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故意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73條及第300條規定,故意不糾正錯誤檢察官起訴法律請願案。
(三十三)劉泓志君等為要求開除法務部全部人員,預算為零,重新應徵人請願案。
(三十四)劉泓志君等為要求因應時代改變,修正「民事訴訟法」等,有關當事人出國,因管理室收信造成時效過期之狀況請願案。
(三十五)劉泓志君等為要求因應時代改變,修正「民事訴訟法」等,有關當事人出國,因時效自管理室收信日起算,造成時效過期之狀況請願案。
(三十六)劉泓志君等為要求明定檢察署處理一案之檢察官,不可同檢察官處理該案之誣告及偽證案件請願案。
(三十七)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請願案。
(三十八)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241條及第242條條文,告發的檢察官案件由其他檢察官偵查請願案。
(三十九)劉泓志君等為要求立法國庫署必須公布罰鍰罰金及來源單位,健保署、地檢署等必須公布罰鍰罰金繳交狀況請願案。
(四十)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司法院組織法」等,司法院必須回答人民法律問題請願案。
(四十一)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建請推動「國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立法工作,並將其所提草案逕行朝野協商,以解國家當前之危難困境請願案。
(四十二)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國務院組織法」之立法請願案。
(四十三)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之立法請願案。
(四十四)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緊急命令法」之立法請願案。
(四十五)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台灣特色社會轉型正義實施期間懲治叛亂條例」之立法請願案。
(四十六)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台灣特色社會轉型正義實施期間貪污治罪條例」之立法請願案。
(四十七)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之立法請願案。
(四十八)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之立法請願案。
(四十九)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之立法請願案。
(五十)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之立法請願案。
(五十一)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之立法請願案。
(五十二)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刑法總則」之立法請願案。
(五十三)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行政處罰法」之立法請願案。
(五十四)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行政訴訟法」之立法請願案。
(五十五)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仲裁法」之立法請願案。
(五十六)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反間諜法」之立法請願案。
(五十七)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行政強制法」之立法請願案。
(五十八)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行政復議法」之立法請願案。
(五十九)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檔案法」之立法請願案。
(六十)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立法法」之立法請願案。
(六十一)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拍賣法」之立法請願案。
(六十二)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檢察官法」之立法請願案。
(六十三)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法官法」之立法請願案。
(六十四)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公證法」之立法請願案。
(六十五)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行政監察法」之立法請願案。
(六十六)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之立法請願案。
(六十七)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突發事件對應法」之立法請願案。
(六十八)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行政許可法」之立法請願案。
(六十九)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信訪條例」之立法請願案。
(七十)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三讀表決通過其所提「行政院組織法」請願案。
(七十一)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彈劾馬總統請願案。
(七十二)劉宇宸君為請願立即三讀表決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警察法」請願案。
(七十三)劉宇宸君為請願立即三讀表決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反洗錢法」請願案。
(七十四)劉宇宸君請願文書為請願立即三讀表決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武裝警察法」請願案。
(七十五)劉宇宸君為請願立即三讀表決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請願案。
(七十六)劉宇宸君為請願立即三讀表決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民法通則」請願案。
(七十七)劉宇宸君為請願立即三讀表決通過本人所提「中華民國住居委員會組織法」請願案。
(七十八)謝評全君為建請檢討中央法規標準法、地方制度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本法案請願案。
(七十九)謝評全君為建請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增訂有關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審理規定請願案。
(八十)謝評全君為建請審酌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賦予人民人權受害時得以有效救濟請願案。
(八十一)謝評全君為建請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暨兩公約施行法之規定,修正「刑法」第271條條文請願案。
(八十二)謝評全君為建請修正「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將非婚生子女……中之「視為」改為「推定」請願案。
(八十三)謝評全君為建請(一)修正「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增訂廉政機關;(二)修正「中央行政機關總員額法」第3條第1項規定,增訂調查機關、廉政機關與附屬機構,並確認第4類之員額請願案。
(八十四)謝評全君為建請審酌修正「刑事訴訟法」之偵查章節,增修「為偵查犯罪,依法蒐集聲紋與指紋」條文,並符合授權明確性下賦予主管機關訂定施行細則請願案。
(八十五)謝評全君為建請裁撤法務部,並將檢察、調查、廉政與警察機關改隸屬於司法院請願案。
(八十六)謝評全君為建請審酌廢除兩公約施行法請願案。
(八十七)基隆市政府函轉基隆市議會第十七屆第九次定期會暨第二十七次臨時會議決通過呂議員美玲動議:「建請立法院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草案』,應更慎重研討後再行修正,以符合實際需求。」請願案。
(八十八)廖秋傑君為建請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8條養老年金及遺族年金給付,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員工應比照私立學校被保險人先適用請願案。
(八十九)劉明賢君為同父異母兄弟不肯扶養老父,本人又無財力負擔,陳請制定撫養老人之法令請願案。
(九十)金華君為壹周刊爆料7月1日馬英九須向美國繳稅(RIS),事實證明馬氏有2個外國籍,建議彈劾馬總統請願案。
(九十一)蔡曾奇君為檢察官、法官濫權遮蔽、消滅犯罪證據,建請建立全民公聽法庭審理委員會,受理特殊無法自救者之申訴案,由TV媒體公開播放審議程序請願案。
(九十二)蔡曾奇君為使法官獨立審判權是遵守程序法暨實體法,確實維護司法公開公正之尊嚴,建請立法中華民國公民有效監督之參審權,設立全民公開審理法庭機制請願案。
(九十三)蔡曾奇君為建議公民參審制(亦即陪審團監督機制)立法,以杜絕司法檢調濫權請願案。
(九十四)洪聖凱君為建請修正刑法,增列結夥3人以上犯傷害罪、毀損罪、恐嚇罪與恐嚇取財等罪,加重處罰之規定請願案。
(九十五)洪聖凱君為建請就假釋規定修法請願案。
(九十六)楊晉旭君為建議廢止人民必須委任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之規定請願案。
(九十七)劉家梅君為陳請停止「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之審議請願案。
(九十八)朱旺星君為有關建議103年罪犯假釋條例,續提補充理由請願案。
(九十九)林樹德君為有關成立工會未依法辦理公開徵求會員要求補正事,提起行政訴訟未得到合理救濟1案,建議修正法官法、行政訴訟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等司法改革請願案。
(一○○)王光明君為受刑人無期徒刑撤銷假釋並執行20年,惟執行20年徒刑卻適用無期徒刑之累進處遇規定,致執滿20年無縮短刑期之望,陳請修法匡正法制請願案。
主席:現在開始處理討論事項所列100件請願案,請議事人員宣讀。
(一)劉泓志君等為建請儘速修正「羈押法」第六條等規定請願案。
(二)劉泓志君等為建請儘速修正「羈押法」請願案。
(三)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民事訴訟法」,抗告費用1000元必須還原告請願案。
(四)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民事訴訟法」,抗告費用1000元必須還原告請願案。
(五)劉泓志君等為要求「刑事訴訟法」立法管控─於地檢署或警局,待開偵查庭等待時間之警械使用時機及管理請願案。
(六)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第90條,限制檢察官警察亂用手銬以正人權請願案。
(七)劉泓志君等為請通過增訂「刑事訴訟法」第90條之1條文草案,有關濫用手銬問題請願案。
(八)劉泓志君等為建請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為訴訟中可釋憲請願案。
(九)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為訴訟中可釋憲,不受理詳敘理由、期限規定請願案。
(十)劉泓志君等為建請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條文請願案。
(十一)劉泓志君等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條文─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應修正為所有法院請願案。
(十二)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2條為人民可提出非常上訴請願案。
(十三)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41條條文,為人民可直接提出非常上訴請願案。
(十四)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41條及第442條為最高檢駁回可救濟請願案。
(十五)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41-442條為強制掛號回文及寫理由請願案。
(十六)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因為詐欺刑責提高,必須修正為詐欺可三審,方合憲請願案。
(十七)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及「刑法」,為詐欺可上訴到最高法院請願案。
(十八)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刑事訴訟法」,管控檢察官當庭表示要告原告誣告,不另立案號,直接突襲問供之不當行為請願案。
(十九)劉泓志君等為要求立法嚴格管控法官與律師及檢察官之不當接觸請願案。
(二十)劉泓志君等為警銬應比照「警械使用條例」第2條警棍,訂出使用警銬時機方明確合憲請願案。
(二十一)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縱然法官寫不可以上訴,仍可依法上訴請願案。
(二十二)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增加錯誤管轄之聲請的法律授權請願案。
(二十三)劉泓志君等為要求「刑事訴訟法」修法明定為檢察官針對案件必須起訴不起訴,不可以簽結請願案。
(二十四)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5項為司法院必須就檢舉法官案件明確掛號回文並可救濟請願案。
(二十五)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3條及第26條條文請願案。
(二十六)劉泓志君等為要求增訂「刑事訴訟法」─增加各地地檢署必須定期將判決案數、罰金數及緩起訴案數罰金數,提供法務部及立法院審核請願案。
(二十七)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請願案。
(二十八)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起訴之法官對明顯無理由之檢察官起訴案件,不得先行傳訊被告請願案。
(二十九)劉泓志君等為要求增訂「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及第385條,增加二審法院不送三審之罰則,及最高法院必須審當事人案件之收上訴狀之規定請願案。
(三十)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民事訴訟法」,不因法定代理人換人必須中止審判等規定請願案。
(三十一)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法解決地方、高等法院故意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73條及第300條規定,並請司法院解釋修法前如何處理請願案。
(三十二)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法解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故意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73條及第300條規定,故意不糾正錯誤檢察官起訴法律請願案。
(三十三)劉泓志君等為要求開除法務部全部人員,預算為零,重新應徵人請願案。
(三十四)劉泓志君等為要求因應時代改變,修正「民事訴訟法」等,有關當事人出國,因管理室收信造成時效過期之狀況請願案。
(三十五)劉泓志君等為要求因應時代改變,修正「民事訴訟法」等,有關當事人出國,因時效自管理室收信日起算,造成時效過期之狀況請願案。
(三十六)劉泓志君等為要求明定檢察署處理一案之檢察官,不可同檢察官處理該案之誣告及偽證案件請願案。
(三十七)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請願案。
(三十八)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241條及第242條條文,告發的檢察官案件由其他檢察官偵查請願案。
(三十九)劉泓志君等為要求立法國庫署必須公布罰鍰罰金及來源單位,健保署、地檢署等必須公布罰鍰罰金繳交狀況請願案。
(四十)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司法院組織法」等,司法院必須回答人民法律問題請願案。
(四十一)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建請推動「國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立法工作,並將其所提草案逕行朝野協商,以解國家當前之危難困境請願案。
(四十二)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國務院組織法」之立法請願案。
(四十三)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之立法請願案。
(四十四)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緊急命令法」之立法請願案。
(四十五)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台灣特色社會轉型正義實施期間懲治叛亂條例」之立法請願案。
(四十六)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台灣特色社會轉型正義實施期間貪污治罪條例」之立法請願案。
(四十七)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之立法請願案。
(四十八)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之立法請願案。
(四十九)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之立法請願案。
(五十)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之立法請願案。
(五十一)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之立法請願案。
(五十二)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刑法總則」之立法請願案。
(五十三)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行政處罰法」之立法請願案。
(五十四)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行政訴訟法」之立法請願案。
(五十五)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仲裁法」之立法請願案。
(五十六)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反間諜法」之立法請願案。
(五十七)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行政強制法」之立法請願案。
(五十八)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行政復議法」之立法請願案。
(五十九)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檔案法」之立法請願案。
(六十)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立法法」之立法請願案。
(六十一)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拍賣法」之立法請願案。
(六十二)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檢察官法」之立法請願案。
(六十三)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法官法」之立法請願案。
(六十四)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公證法」之立法請願案。
(六十五)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行政監察法」之立法請願案。
(六十六)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之立法請願案。
(六十七)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突發事件對應法」之立法請願案。
(六十八)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行政許可法」之立法請願案。
(六十九)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信訪條例」之立法請願案。
(七十)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三讀表決通過其所提「行政院組織法」請願案。
(七十一)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彈劾馬總統請願案。
(七十二)劉宇宸君為請願立即三讀表決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警察法」請願案。
(七十三)劉宇宸君為請願立即三讀表決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反洗錢法」請願案。
(七十四)劉宇宸君請願文書為請願立即三讀表決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武裝警察法」請願案。
(七十五)劉宇宸君為請願立即三讀表決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請願案。
(七十六)劉宇宸君為請願立即三讀表決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民法通則」請願案。
(七十七)劉宇宸君為請願立即三讀表決通過本人所提「中華民國住居委員會組織法」請願案。
(七十八)謝評全君為建請檢討中央法規標準法、地方制度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本法案請願案。
(七十九)謝評全君為建請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增訂有關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審理規定請願案。
(八十)謝評全君為建請審酌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賦予人民人權受害時得以有效救濟請願案。
(八十一)謝評全君為建請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暨兩公約施行法之規定,修正「刑法」第271條條文請願案。
(八十二)謝評全君為建請修正「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將非婚生子女……中之「視為」改為「推定」請願案。
(八十三)謝評全君為建請(一)修正「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增訂廉政機關;(二)修正「中央行政機關總員額法」第3條第1項規定,增訂調查機關、廉政機關與附屬機構,並確認第4類之員額請願案。
(八十四)謝評全君為建請審酌修正「刑事訴訟法」之偵查章節,增修「為偵查犯罪,依法蒐集聲紋與指紋」條文,並符合授權明確性下賦予主管機關訂定施行細則請願案。
(八十五)謝評全君為建請裁撤法務部,並將檢察、調查、廉政與警察機關改隸屬於司法院請願案。
(八十六)謝評全君為建請審酌廢除兩公約施行法請願案。
(八十七)基隆市政府函轉基隆市議會第十七屆第九次定期會暨第二十七次臨時會議決通過呂議員美玲動議:「建請立法院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草案』,應更慎重研討後再行修正,以符合實際需求。」請願案。
(八十八)廖秋傑君為建請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8條養老年金及遺族年金給付,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員工應比照私立學校被保險人先適用請願案。
(八十九)劉明賢君為同父異母兄弟不肯扶養老父,本人又無財力負擔,陳請制定撫養老人之法令請願案。
(九十)金華君為壹周刊爆料7月1日馬英九須向美國繳稅(RIS),事實證明馬氏有2個外國籍,建議彈劾馬總統請願案。
(九十一)蔡曾奇君為檢察官、法官濫權遮蔽、消滅犯罪證據,建請建立全民公聽法庭審理委員會,受理特殊無法自救者之申訴案,由TV媒體公開播放審議程序請願案。
(九十二)蔡曾奇君為使法官獨立審判權是遵守程序法暨實體法,確實維護司法公開公正之尊嚴,建請立法中華民國公民有效監督之參審權,設立全民公開審理法庭機制請願案。
(九十三)蔡曾奇君為建議公民參審制(亦即陪審團監督機制)立法,以杜絕司法檢調濫權請願案。
(九十四)洪聖凱君為建請修正刑法,增列結夥3人以上犯傷害罪、毀損罪、恐嚇罪與恐嚇取財等罪,加重處罰之規定請願案。
(九十五)洪聖凱君為建請就假釋規定修法請願案。
(九十六)楊晉旭君為建議廢止人民必須委任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之規定請願案。
(九十七)劉家梅君為陳請停止「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之審議請願案。
(九十八)朱旺星君為有關建議103年罪犯假釋條例,續提補充理由請願案。
(九十九)林樹德君為有關成立工會未依法辦理公開徵求會員要求補正事,提起行政訴訟未得到合理救濟1案,建議修正法官法、行政訴訟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等司法改革請願案。
(一○○)王光明君為受刑人無期徒刑撤銷假釋並執行20年,惟執行20年徒刑卻適用無期徒刑之累進處遇規定,致執滿20年無縮短刑期之望,陳請修法匡正法制請願案。
主席:報告委員會,現在案由已經宣讀完畢,但是因在場委員人數不足,先暫時休息5分鐘,請聯繫委員到場後再行處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有關人民請願案100案已宣讀完畢,請問各位,針對上述人民請願案有無意見?(無)若無意見,現在作以下決議:本次會議討論事項所列人民請願案均不成為議案,依本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散會。謝謝各位。
散會(11時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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