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星期四)9時13分至12時15分 @ 紅樓302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星期四)9時13分至12時15分
    地  點 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呂委員學樟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星期一)上午11時6分至11時39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紀國棟 呂學樟 蔡其昌 吳宜臻 柯建銘 尤美女 王惠美 顏寬恒 林滄敏 王廷升
    委員出席10人
    列席委員:江啟臣 黃偉哲 盧嘉辰 陳歐珀 孔文吉 李桐豪 陳明文 盧秀燕 許添財 周倪安 劉建國 薛 凌 林德福 黃昭順 吳育仁 江惠貞 簡東明 張慶忠 李貴敏 蔣乃辛 邱文彥 蕭美琴 蘇震清 管碧玲 蘇清泉 蔡錦隆 陳亭妃 葉津玲 高金素梅 楊麗環 王進士 賴振昌 陳怡潔 徐志榮 劉櫂豪 鄭汝芬 楊瓊瓔 陳淑慧 廖國棟 潘維剛 吳育昇 張嘉郡 呂玉玲 高志鵬
    委員列席44人
    請假委員:謝國樑
    委員請假1人
    主 席:呂召集委員學樟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黃吉祥
    科 長 周厚增
    專 員 蔡國治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審查劉泓志君等100件請願案。
    (一)劉泓志君等為建請儘速修正「羈押法」第六條等規定請願案。
    (二)劉泓志君等為建請儘速修正「羈押法」請願案。
    (三)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民事訴訟法」,抗告費用1000元必須還原告請願案。
    (四)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民事訴訟法」,抗告費用1000元必須還原告請願案。
    (五)劉泓志君等為要求「刑事訴訟法」立法管控─於地檢署或警局,待開偵查庭等待時間之警械使用時機及管理請願案。
    (六)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第90條,限制檢察官警察亂用手銬以正人權請願案。
    (七)劉泓志君等為請通過增訂「刑事訴訟法」第90條之1條文草案,有關濫用手銬問題請願案。
    (八)劉泓志君等為建請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為訴訟中可釋憲請願案。
    (九)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為訴訟中可釋憲,不受理詳敘理由、期限規定請願案。
    (十)劉泓志君等為建請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條文請願案。
    (十一)劉泓志君等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條文─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應修正為所有法院請願案。
    (十二)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2條為人民可提出非常上訴請願案。
    (十三)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41條條文,為人民可直接提出非常上訴請願案。
    (十四)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41條及第442條為最高檢駁回可救濟請願案。
    (十五)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41-442條為強制掛號回文及寫理由請願案。
    (十六)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因為詐欺刑責提高,必須修正為詐欺可三審,方合憲請願案。
    (十七)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及「刑法」,為詐欺可上訴到最高法院請願案。
    (十八)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刑事訴訟法」,管控檢察官當庭表示要告原告誣告,不另立案號,直接突襲問供之不當行為請願案。
    (十九)劉泓志君等為要求立法嚴格管控法官與律師及檢察官之不當接觸請願案。
    (二十)劉泓志君等為警銬應比照「警械使用條例」第2條警棍,訂出使用警銬時機方明確合憲請願案。
    (二十一)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縱然法官寫不可以上訴,仍可依法上訴請願案。
    (二十二)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增加錯誤管轄之聲請的法律授權請願案。
    (二十三)劉泓志君等為要求「刑事訴訟法」修法明定為檢察官針對案件必須起訴不起訴,不可以簽結請願案。
    (二十四)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5項為司法院必須就檢舉法官案件明確掛號回文並可救濟請願案。
    (二十五)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3條及第26條條文請願案。
    (二十六)劉泓志君等為要求增訂「刑事訴訟法」─增加各地地檢署必須定期將判決案數、罰金數及緩起訴案數罰金數,提供法務部及立法院審核請願案。
    (二十七)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請願案。
    (二十八)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起訴之法官對明顯無理由之檢察官起訴案件,不得先行傳訊被告請願案。
    (二十九)劉泓志君等為要求增訂「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及第385條,增加二審法院不送三審之罰則,及最高法院必須審當事人案件之收上訴狀之規定請願案。
    (三十)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民事訴訟法」,不因法定代理人換人必須中止審判等規定請願案。
    (三十一)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法解決地方、高等法院故意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73條及第300條規定,並請司法院解釋修法前如何處理請願案。
    (三十二)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法解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故意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73條及第300條規定,故意不糾正錯誤檢察官起訴法律請願案。
    (三十三)劉泓志君等為要求開除法務部全部人員,預算為零,重新應徵人請願案。
    (三十四)劉泓志君等為要求因應時代改變,修正「民事訴訟法」等,有關當事人出國,因管理室收信造成時效過期之狀況請願案。
    (三十五)劉泓志君等為要求因應時代改變,修正「民事訴訟法」等,有關當事人出國,因時效自管理室收信日起算,造成時效過期之狀況請願案。
    (三十六)劉泓志君等為要求明定檢察署處理一案之檢察官,不可同檢察官處理該案之誣告及偽證案件請願案。
    (三十七)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請願案。
    (三十八)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241條及第242條條文,告發的檢察官案件由其他檢察官偵查請願案。
    (三十九)劉泓志君等為要求立法國庫署必須公布罰鍰罰金及來源單位,健保署、地檢署等必須公布罰鍰罰金繳交狀況請願案。
    (四十)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司法院組織法」等,司法院必須回答人民法律問題請願案。
    (四十一)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建請推動「國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立法工作,並將其所提草案逕行朝野協商,以解國家當前之危難困境請願案。
    (四十二)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國務院組織法」之立法請願案。
    (四十三)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之立法請願案。
    (四十四)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緊急命令法」之立法請願案。
    (四十五)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台灣特色社會轉型正義實施期間懲治叛亂條例」之立法請願案。
    (四十六)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台灣特色社會轉型正義實施期間貪污治罪條例」之立法請願案。
    (四十七)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之立法請願案。
    (四十八)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之立法請願案。
    (四十九)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之立法請願案。
    (五十)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之立法請願案。
    (五十一)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之立法請願案。
    (五十二)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刑法總則」之立法請願案。
    (五十三)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行政處罰法」之立法請願案。
    (五十四)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行政訴訟法」之立法請願案。
    (五十五)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仲裁法」之立法請願案。
    (五十六)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反間諜法」之立法請願案。
    (五十七)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行政強制法」之立法請願案。
    (五十八)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行政復議法」之立法請願案。
    (五十九)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檔案法」之立法請願案。
    (六十)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立法法」之立法請願案。
    (六十一)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拍賣法」之立法請願案。
    (六十二)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檢察官法」之立法請願案。
    (六十三)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法官法」之立法請願案。
    (六十四)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公證法」之立法請願案。
    (六十五)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行政監察法」之立法請願案。
    (六十六)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之立法請願案。
    (六十七)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突發事件對應法」之立法請願案。
    (六十八)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行政許可法」之立法請願案。
    (六十九)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信訪條例」之立法請願案。
    (七十)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三讀表決通過其所提「行政院組織法」請願案。
    (七十一)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彈劾馬總統請願案。
    (七十二)劉宇宸君為請願立即三讀表決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警察法」請願案。
    (七十三)劉宇宸君為請願立即三讀表決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反洗錢法」請願案。
    (七十四)劉宇宸君請願文書為請願立即三讀表決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武裝警察法」請願案。
    (七十五)劉宇宸君為請願立即三讀表決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請願案。
    (七十六)劉宇宸君為請願立即三讀表決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民法通則」請願案。
    (七十七)劉宇宸君為請願立即三讀表決通過本人所提「中華民國住居委員會組織法」請願案。
    (七十八)謝評全君為建請檢討中央法規標準法、地方制度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本法案請願案。
    (七十九)謝評全君為建請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增訂有關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審理規定請願案。
    (八十)謝評全君為建請審酌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賦予人民人權受害時得以有效救濟請願案。
    (八十一)謝評全君為建請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暨兩公約施行法之規定,修正「刑法」第271條條文請願案。
    (八十二)謝評全君為建請修正「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將非婚生子女……中之「視為」改為「推定」請願案。
    (八十三)謝評全君為建請(一)修正「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增訂廉政機關;(二)修正「中央行政機關總員額法」第3條第1項規定,增訂調查機關、廉政機關與附屬機構,並確認第4類之員額請願案。
    (八十四)謝評全君為建請審酌修正「刑事訴訟法」之偵查章節,增修「為偵查犯罪,依法蒐集聲紋與指紋」條文,並符合授權明確性下賦予主管機關訂定施行細則請願案。
    (八十五)謝評全君為建請裁撤法務部,並將檢察、調查、廉政與警察機關改隸屬於司法院請願案。
    (八十六)謝評全君為建請審酌廢除兩公約施行法請願案。
    (八十七)基隆市政府函轉基隆市議會第十七屆第九次定期會暨第二十七次臨時會議決通過呂議員美玲動議:「建請立法院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草案』,應更慎重研討後再行修正,以符合實際需求。」請願案。
    (八十八)廖秋傑君為建請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8條養老年金及遺族年金給付,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員工應比照私立學校被保險人先適用請願案。
    (八十九)劉明賢君為同父異母兄弟不肯扶養老父,本人又無財力負擔,陳請制定撫養老人之法令請願案。
    (九十)金華君為壹周刊爆料7月1日馬英九須向美國繳稅(RIS),事實證明馬氏有2個外國籍,建議彈劾馬總統請願案。
    (九十一)蔡曾奇君為檢察官、法官濫權遮蔽、消滅犯罪證據,建請建立全民公聽法庭審理委員會,受理特殊無法自救者之申訴案,由TV媒體公開播放審議程序請願案。
    (九十二)蔡曾奇君為使法官獨立審判權是遵守程序法暨實體法,確實維護司法公開公正之尊嚴,建請立法中華民國公民有效監督之參審權,設立全民公開審理法庭機制請願案。
    (九十三)蔡曾奇君為建議公民參審制(亦即陪審團監督機制)立法,以杜絕司法檢調濫權請願案。
    (九十四)洪聖凱君為建請修正刑法,增列結夥3人以上犯傷害罪、毀損罪、恐嚇罪與恐嚇取財等罪,加重處罰之規定請願案。
    (九十五)洪聖凱君為建請就假釋規定修法請願案。
    (九十六)楊晉旭君為建議廢止人民必須委任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之規定請願案。
    (九十七)劉家梅君為陳請停止「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之審議請願案。
    (九十八)朱旺星君為有關建議103年罪犯假釋條例,續提補充理由請願案。
    (九十九)林樹德君為有關成立工會未依法辦理公開徵求會員要求補正事,提起行政訴訟未得到合理救濟1案,建議修正法官法、行政訴訟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等司法改革請願案。
    (一○○)王光明君為受刑人無期徒刑撤銷假釋並執行20年,惟執行20年徒刑卻適用無期徒刑之累進處遇規定,致執滿20年無縮短刑期之望,陳請修法匡正法制請願案。
    決議:以上各案均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處理,敘明理由及處理經過,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散會
    主席:由於在場委員人數不足,議事錄暫時保留。
    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 處理、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其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共10案

    (一)處理司法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4款該院主管部分通過決議第(一)項預算凍結案(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民事事件業務經費」及「辦理刑事案件業務經費」,共計7億1,226萬2,000元,凍結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處理司法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一)(歲出預算第4款第1項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1億2,097萬8,000元,凍結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處理司法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二)(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1億2,097萬8,000元,凍結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四)審查司法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七)(第7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1,131萬5,000元,凍結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五)處理司法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十七)(凍結司法院104年度人民觀審制度推動經費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六)處理司法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十八)(凍結本院104年度歲出預算第4款第1項第7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編列1,131萬5,000元三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七)審查司法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三)(104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4款第1項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4,849萬3,000元,凍結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八)審查司法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四)(「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少年及家事行政與法案研修」之「業務費」209萬6,000元,凍結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九)審查司法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五)(「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項下「捐助民間機構及團體經費」之「獎補助費」2,336萬6,000元,凍結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審查司法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六)(歲出預算第4款第1項第7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1,324萬9,000元,凍結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主席:現在在場委員人數已足,先確定議事錄。
    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接下來進行預算凍結項目的報告,請司法院林秘書長報告。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對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所作預算凍結決議共十項,今天我們有準備一份詳細的書面報告,但因為這十案中很多提案理由有子項目,書面報告非常長,所以我僅則要選擇幾項委員比較關心的案子做口頭說明。
    第一案,有關最高法院恣意決定是否公布民、刑庭會議的決議。自103年12月起,最高法院已將民、刑庭會議的決議張貼於網站。
    第二案,應提出103年11月起受理民眾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准駁情形、依據、理由及類型之統計及分析。本案我們已提出相關統計數據的分析,如附件1。
    第四案,有兩項提案都是認為法官個案評鑑制度尚有改善的空間。關於這部分,我們正在草擬法官法及法官評鑑制度修正的相關規定,屆時會再提送大院貴委員會審議。另外,本案提到應修正法律扶助法,讓法律扶助基金會的經費來源更為多元化。這部分,我們提出法律扶助法的修正草案,修正的內容朝這方向努力,本案已送交大院,希望能儘速審議,當然,在此案中我們也會加強有關法律扶助基金會的監督跟管理。
    第五案,有關觀制審的部分,提案的理由是希望能擴大舉行模擬法庭,104年度應再增加2個法院進行模擬法庭。事實上,我們今年增加宜蘭和花蓮兩個地院進行模擬法庭的活動,現在共有6個地方法院在進行模擬法庭。司法院也要求實行模擬法庭時要一併運用影子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使模擬法庭進行包含陪審制及參審制在內的活動。
    第七案,應完整揭露103、104年度編列、執行之政策宣導廣告經費情形。本案我們已提出相關的數據,如附件2。
    第八案,有關於民眾對於調解委員不適任案件中之救濟管道以及調解委員退場機制提出有效之具體建置規劃。關於這部分我們已經開始規劃。
    第九案,有關司法院辦理補(捐)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修正案。我們跟各相關單位討論後已提出修正案,相信今年各單位提出補、捐助的申請應該會有所改善。
    最後,第十案,有關通譯的問題,要增加司法通譯人力,強化訓練及提供外語版的訴訟文書等事宜。我們已盡力在推行相關的措施。
    這10個案子裡提案理由的子項目非常多,在書面報告中都有詳細說明,請各位委員參酌,以上簡單報告,謝謝。
  • 主席
    請問其他列席機關有無補充報告?(無)無補充報告。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至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首先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主要是討論預算凍結解凍案的議題,凍結預算是立法院的一種手段,從2000年政權移轉以前,預算凍結的案子不像現在這麼多,2000年以後,因為國民黨發動大量的藍綠對決,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凍結的預算將近二、三千件,每次解凍都要經過朝野協商,讓大家覺得非常痛苦。今天也是審查預算凍結案解凍的問題,其實現在預算凍結案的數量都很少了,為什麼立法院需要對預算進行凍結的手段呢?這樣看起來像做兩次審查,經過總統公告,預算就不能使用,事實上,這樣做主要目的是希望司法院補足一些立法院的要求。
    尤其這次有關觀審制的問題,乃是司法的一個大變革,在談觀審制以前,我們先談幾個層次的問題,最近我們開始要修憲,呂學樟委員就坐在主席台上,他向馬總統報告國民黨的修憲案的內容主要是大法官人數減半、監察委員減半、考試委員減半,請問秘書長,你對大法官人數減半的看法如何?
  • 主席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正在大院審議中,所以,有關大法官人數減半的部分,必須看修法以後的條文。
    柯委員建銘:這和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無關,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是談另外修憲的層次,現在是請問您針對大法官人數減半的問題有什麼看法。
  • 林秘書長錦芳
    我認為這需要經過評估。
  • 柯委員建銘
    因為你們是當事者。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以提升效率為最優先的考慮,要有適當的人員。
    柯委員建銘:換句話說,現在的大法官沒有效率嗎?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這是因為制度使然,制度使得大法官的效率會變得比較慢。
  • 柯委員建銘
    這何以是制度使然呢?
    林秘書長錦芳:因為大法官是15個人一起開會,沒有分組或其他的機制,而且意見必須全體一致才能通過,如果讓大法官法庭化、司法化,就可以像一般法院在審理案件一樣,有一個主筆的大法官,這樣效率會比較高。
    柯委員建銘:這是制度的問題。針對大法官人數減半的問題,你認同嗎?
    林秘書長錦芳:這個問題需要評估人數,我沒辦法在這裡做結論。要評估如果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通過,大法官的人數需要多少。
    柯委員建銘:人數減半假如是國民黨的共識,只要民進黨跟進,修憲案馬上就會通過,現在已經有這樣的趨勢和方向了,馬總統還要送監察委員的人事案和大法官同意權到立法院,我們認為這些案子應該停止送過來。
  • 林秘書長錦芳
    這個議題也是要經過立法院討論。
    柯委員建銘:這是第一個層次問題,第二個是憲法訴願制度的問題,針對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目前朝野一直沒有共識,我知道為這個問題你們也很頭痛,所以我們要提出憲法訴願制度,你認為這次修憲要處理憲法訴願制度嗎?
  • 林秘書長錦芳
    這部分由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或司法院組織法處理即可。
    柯委員建銘:我們是否需要動用修憲程序來處理憲法訴願制度呢?現在在修憲,一些民間司改會的團體也在討論這個問題。事實上,有關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到目前為止很難有共識,我覺得這兩個問題要從最高上位思考。
    另外,有關是否要成立觀審制,事實上,我們認為觀審制還需要檢討陪審及參審的問題,所以在預算凍結案中一直要求你們去模擬有關陪審制的問題,還有,要擴大舉行人民參審,以日本整個司法制度的改變為例,他們在全國進行為期五年的模擬試驗,然而,我們現在只有一點點經費,只能讓少數法院進行模擬。到目前為止,你們所進行的模擬法庭跟民間學者專家團體的認知間,還是存在很大的差距,所以,先請教你一個問題,被凍結的預算案裡有提到你們應該與民間團體合作,對這部分你們現在有沒有在進行?
    林秘書長錦芳:有跟民間團體,像律師公會等等。
    柯委員建銘:但是民間團體認為沒有。另外,還有一個部分很重要,就是起訴狀一本的問題,關於起訴狀一本的問題,現在有沒有在模擬法庭裡面開始處理?
    林秘書長錦芳:也有,在模擬法庭的過程裡面有把起訴狀一本的精神確實納入,並且也使得一般老百姓……
    柯委員建銘:尤其關於觀審制現在有兩個問題,一個是起訴狀一本,另外一個就是表意、表決的問題,這兩個問題並沒有解決嘛!長期以來,關於刑訴、起訴狀一本,大家都討論了很多,你們現在和法務部一直沒有辦法對焦,包括刑事訴訟法整個都不能動,裡面的人權改革也不能動,最主要就是因為長期以來司法院和法務部是一種對抗的關係。現在關於起訴狀一本,我們有叫你們要在半年內送來,是不是這樣?你們做得到嗎?你今天來報告就必須要面對這個問題啊!我們有提案並作成決議,請你們於半年內將起訴狀一本送過來,你們有辦法嗎?
  • 林秘書長錦芳
    可以。
  • 柯委員建銘
    可以嗎?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研修會現在已經完成的是折衷式的卷證不併送,但是主要就是法務部有意見。
  • 柯委員建銘
    法務部反對嘛!
  • 林秘書長錦芳
    確實是這樣。
  • 柯委員建銘
    那你剛才還說可以在半年內送過來!這是中華民國司法史、司法制度上的一件大事情。
  • 林秘書長錦芳
    我們會彙整各方的意見再送出來。
    柯委員建銘:在這些問題沒有解決以前,坦白講,賴院長提出觀審制這個問題根本就是要拿來當做司法改革的一個包裝乃至於遮羞布都不可得。我們談觀審制已經談這麼久了,賴院長一上台就要推行,但是立法院一直反對,一直有不同的聲音,包括學者專家也有不同的聲音,像模擬法庭要模擬到什麼程度?持平而論,這並不是可以那麼快實施的,這一屆的總統大概也碰不到這個問題了!上次在2012年的時候我們合作通過法官法,馬總統拿來當做他的政績說司法改革也有法官法,可是他是反對法官法的人,如果不是你也很認真,大家撐到最後一刻,我們的蔡主席也同意讓這個法案通過,不過即使通過了,還是有需要修正的部分。
    本席現在是要告訴你,關於觀審制,現在只剩下9個月就要選舉了,你們目前還在模擬,今天我們為什麼要凍結你們的預算,就是一種很大的明示,就是要清楚的告訴你,這一任的總統不要想觀審制度法能夠通過了,下一任的總統對於整個司法改革是怎麼樣,這是他的責任。像大法官530號解釋出來也形同具文,司法院也沒有變成審判機關嘛!所以大法官釋憲就沒有效了。關於這個問題,司法院和法務部長期以來存在對抗關係,包括審檢分隸、起訴狀一本、折衷式卷證不併送等等,這些都是很大的問題,法務部不可能那麼快讓你們通過,所以你自己心裡面要有個底。坦白講,對於要在台灣來進行觀審、參審或陪審團制,大家都有一些理想和期待,我個人雖然是主張陪審團制,但是時機和環境是否已經成熟,大家心裡面都知道這還有一段路要走,因為整個司法改革要討論的問題很多。由於時間的關係,關於今天的預算解凍案,我們比較著重的點是法律的修正,事實上,立法委員很少會去卡預算案,只是要你們來報告一下,之後再來追你們的態度和立場而已。這麼多年來司法院的預算什麼時候被砍過?大家都很尊重預算獨立,重點就是法案要怎麼修、制度要怎麼變革,這才是今天的重點。今天中國時報的短評寫了一篇文章,我都懷疑是你們去搞的,你知道我在講什麼嗎?
  • 林秘書長錦芳
    我知道。
    柯委員建銘:公懲法已經30年沒有修了,在立法院四進四出,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這個禮拜才審查一次就送出委員會,我們辦公室和尤美女委員的辦公室一起找你們司法院私下來談,非常用心在處理這個問題,只審查一次而已,條文之多,關係到整個制度的變革,如何去抓這些貪官污吏,這裡面還牽涉到公務人員退休法,不是只有公懲法,還有一些競合的問題,我們也想要修法官法,還有陸海空軍懲罰法,這是因為發生直升機的事情。所以應該要併案來處理,結果這個短評卻說什麼躺在立法院,過去30年都沒有修,現在已經排在禮拜五院會討論事項的第十八案,這樣夠快嗎?你們竟然發動讓人家寫那種短評,這樣來污衊立法院,老是搞這種事情啊!30年沒有修,在委員會很快的審查通過,我們辦公室和尤美女委員的辦公室花了多少時間來討論法的競合,你們竟然發動中國時報寫這種文章說躺在立法院、立法委員都不做事,立法院老是被污衊!都已經決議不需協商,排在本禮拜五院會就要通過的第十八案,持平而論,我認為裡面還有一些問題需要討論,可是我們都很配合你們。像家事事件法也是這樣,你們的版本後來被改了80%以上,我們還用最快的速度來通過,完全顛覆你的思維,在那個時候有沒有卡你們?都沒有啊!
    所以本席希望輿論界不要這樣,這個短評的題目是「追討貪官退休金的問題」,裡面說公懲法還躺在立法院。已經30年沒有修了,在立法院四進四出,在宣讀完條文之後再進行討論,大家就是希望朝好的制度去改變,看要如何去追回這些退休金,這些都是我們很在意的事情,將來還是要送監察院彈劾,公懲會還要法庭化並進行審理之後才能夠追回來,這是程序的問題,還有一些法的競合也要去處理好。我們已經是立法院裡面最配合的程度,在4月1日審查就一次通過了,你們竟然還發動媒體說立法委員怠惰,這是對立法院的污衊,不是對我個人的污衊,如果是對我個人的污衊,我就上法院去處理了。你們不可以污衊我們,你們應該要解釋啊!你們有沒有去跟中國時報溝通?這到底是誰寫的?你根本就不敢回答,因為這就是你們發動的嘛!可以這樣嗎?
    林秘書長錦芳:這不是我們發動的,委員有一點誤會了。
    柯委員建銘:如果有誤會,你們也應該要去跟中國時報溝通,弄清楚到底是怎麼一回事,立法院都被抹黑了,之前在立法院已經四進四出了,我們在4月1日進行審查,修正是一個好的方向,法律有些競合,本席對一些條文有意見,因為有這麼多的法律需要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要修、法官法要修、陸海空軍懲罰法要修、公懲法也要修,因為會發生競合,所以應該要有一個規定從其重的條文,可是到目前為止都還沒有處理,如果發生了競合,社會的期待就會落空。所以整個法的完備性要搞好,坦白說,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立法委員大家的想法都是一致的,就是如何打擊罪犯,沒有人傻到那種程度會去卡你們,好不好?
  • 林秘書長錦芳
    好。
    柯委員建銘:本席希望你們要正式去向中國時報問清楚這件事情,並請他們進行更正,禮拜五就要通過了,真的是速度最快的,第十八案不需朝野協商,廳長也來我們辦公室討論,他多辛苦啊!我們和尤美女委員連週末也在討論,我們的事情一大堆,在跟你們談完以後,又找國防部來談與陸海空軍懲罰法之間競合的問題,就是在上禮拜五而已,立法院夠不夠認真?所以本席希望你們不要得了便宜又賣乖,像這是不對的事情,司法院應該要向中國時報抗議或予以說明。我們幫你們通過這個法,至少你們要做到這個,這樣才算有得到基本的公平對待,好不好?
  • 林秘書長錦芳
    好。
  • 主席
    請蔡委員其昌發言。
    蔡委員其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司法官預算的解凍案召開會議,剛剛柯總召已經提出了大的問題,其實立法院對司法院的預算長期以來都相當的友善,但是本席對司法院就預算的使用還是有很多非常不滿的地方,我挑幾個最誇張、最離譜的例子來讓秘書長參考。秘書長,我們104年度的施政計畫綱要其中有一個部分就是對於法院法治教育的宣傳,司法院也弄了一個法治教育網,請問你們一年花了多少錢?
  • 主席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 林秘書長錦芳
    主席、各位委員。那個網站是我們自己維護的。
  • 蔡委員其昌
    沒有委外嗎?
  • 林秘書長錦芳
    那個部分沒有委外。
  • 蔡委員其昌
    是由哪一個單位負責?有多少同仁在負責經營這個網站?
  • 林秘書長錦芳
    資訊處。
  • 蔡委員其昌
    資訊處每年用多少人力、花多少錢在處理所謂的法治教育網?
    林秘書長錦芳:由於法治教育網牽涉到各廳處的業務,各廳處都會寫跟他們業務相關的東西並放在上面。
  • 蔡委員其昌
    由誰統籌管理?還是沒有人在管理?
  • 主席
    請司法院資訊處葉高級管理師說明。
    葉高級管理師雅倫: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要求各廳處定期提供有關法治教育的資料,由我們進行更新資料的作業並進行整合,我們也有做網頁的動畫,讓民眾的印象更為深刻。
    蔡委員其昌:秘書長,今天處長沒有來,那就請你代為回答。剛剛回答得非常好,本席也期待司法院所做的法治教育網,這是為了要教育民眾,你們也有做了一些動畫,目標非常的遠大,可是我們來看看這個教育網實際上到底是什麼情形。第一,內容沒有更新,我們知道,我們立法院在去年104年2月大修了家暴法,司法院的法治教育網卻還在討論98年4月的家暴法,秘書長,本席並不是只過了10天、20天就來問你,都已經過了幾個月,司法院對家暴法如此重視、社會也非常關心,這個網站上卻還是在討論98年的家暴法。
    本席之所以會知道,就是因為我朋友小孩的老師出了家庭作業,請他們來這個網站進行法治教育,學生照這個網站的內容所寫的答案卻被老師打叉,老師說寫錯了,學生覺得很奇怪,司法院網站的資料怎麼會錯呢?本席認真的詳究,原來上面還是98年的資料,錯得多離譜!這不是小修,如果只有修一點點那就算了,可是並不是這樣。像最基本的家庭暴力範圍,新修正條文和舊法的內容已經差很多了,實施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等行為都包括在裡面。其次,保護令的範圍擴大了,新的條文規定禁止對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通常保護令的期間從一年變為二年。本席只是隨便舉幾個例子,因為大家對家暴法都很清楚,所以我不需要多講了,家暴法都已經大修了,這個網站的內容卻還是98年的資料。
    我們再來看,這個網站有提供連結,但是連不上法學資料檢索系統,連不上內政部兒童局,連不上內政部社會司,連不上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連不上外國人在台生活諮詢服務網,本席還很認真的去查為什麼連不上,原因很簡單,因為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的網址已經改了,可是司法院的法治教育網還在連結舊的網址;內政部兒童局、內政部社會司在組改之後都已經調整了,所以當然就連結不上了,不但內容沒有更新,連結也有問題。
    剛剛資訊處的同仁說要進行法治教育,要讓國小三、五年級的學生都可以懂,真的是這樣嗎?我們來看看這裡的法律用語有多艱澀,你們有一個連結是在教小孩關於少年事件的案例,我隨便找一個準強盜罪的案例,這裡面講了一個故事,內容寫得很好,是用白話文寫的,所以大家都看得懂,但是在說明裡面卻是寫:「本案傷害部分乃實施準強盜非行之當然結果,實務上不另論處」。你覺得一個小學生、國中生、高中生乃至於不是唸法律系的大學生,有幾個人聽得懂「本案傷害部分乃實施準強盜非行之當然結果」這句話?當然,對律師、法律系的學生來講很簡單,不過其實要解釋起來也不一定很簡單,我問了兩個法律系的學生,他們的解釋不大一樣。請問這到底是要寫給誰看的?這是要讓專家看的教育網,還是要讓一般小老百姓看的教育網?本席常常在講,不然就不要做,我們給你們預算、人員,大家都說監獄人滿為患,所以要想辦法來做法治教育,司法院是最高的司法機關,可是你們的法治教育網卻是這樣。
    我們來看下一頁,這是閱讀介面,簡單講就是,我要從「認識法院」點進去之後,是長得這個樣子,你直接用了一個圖檔,秘書長,你是欺負人家老花眼嗎?這個字就是這樣,我把圖片點到一半,字就模糊到看不清楚了,這還不是最小的,還有更小的。下一頁。這是怎麼了?我是要拿放大鏡來看嗎?這就是「認識法院」,要認識法院可能戴了老花眼都還不能認識啊!所以,秘書長,剛剛委員提觀審制度等都是司法大改革,但我也認為司法院的其他部分,對台灣來講,也是司法上的大改革啊!如果一個法制教育網我們都沒有辦法把它落實,把它做好,我們奢談司法改革。
    上一次本席問你,從法官法評鑑到現在大家、立法院、社會關心的觀審制等等,小事都沒有辦法讓人民信任的司法院,小事都沒有辦法做好的司法院,奢談一個大的司法改革?今天本席只是舉了一個很小的例子,你們都有專人在處理這個網頁,我們不是沒有給你人、給你錢,我們一向對司法院預算相當客氣,但是我們不希望看到同仁執行預算的結果,政府都是在做這種聊備一格的事,司法院的網站都不更新了,請問你要告訴社會,該由誰去做這個事情,誰去更新呢?小朋友學校的家庭作業Homework就出這個題目讓他們做,家長覺得這個題目很荒謬,就跟本席陳情,秘書長,要不要改一下?
    林秘書長錦芳:對,當然要改,委員指教法制教育網的這些問題,我覺得非常汗顏,這是不應該出現的錯誤,我們一定會虛心的檢討、改進,希望不要再有人向您陳情。
    蔡委員其昌:好,真的要做,秘書長,我知道你管的都是很大的東西,滿腦子想的都是司法非常大的issue,這個我很清楚,但是我們有分工,有其他執行的同仁,本來本席今天是要請資訊處處長上台好好的問,資訊處到底在管什麼?但是他沒有來,你身為司法院秘書長,他們都是你的下屬……
  • 林秘書長錦芳
    對。
    蔡委員其昌:要緊盯他們,人民的信任都是從這些東西看起,人民不可能到司法院去做些什麼,唯一跟司法院有接觸的,就是可能會上你的網站看看,如果你做的「零零落落」,人民要怎麼去相信政府,好不好?加油!
  • 林秘書長錦芳
    謝謝。
    主席:接下來輪到本席發言,請尤委員美女暫代主席。
  • 主席(尤委員美女代)
    請呂委員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柯建銘委員質詢提到有關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為什麼要這麼猴急?法官法也拖了很久的時間,司法院大法官第530號解釋令以及司法院組織法等也都沒有修正的問題,他找了一些理由跟你對談。第530號解釋令當時是黃越欽委員主動申請調查,內容是有關司法院、法務部在沒有法律的授權下,發佈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應行注意事項、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人民訴訟權利或人權有關之行政命令、法規或內規?它嚴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跟中央法規標準法相關規定,所以聲請解釋。第530號解釋令解釋以後,在最後加了一段,它說,為符合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制憲的本旨,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懲會組織法,應自本解釋令公布日起,兩年內要檢討修正。所以當時我們認為法院不是不告不理嗎?既然大法官接受聲請解釋令是監察院提請聲請的,跟司法院組織法有什麼關係?跟法院組織法有什麼關係?跟制憲本旨有什麼關係?跟司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有什麼關係?換句話說,它有涉及訴外裁判的嫌疑。
    其實我很對不起翁岳生院長,他對我很不錯的,包括我的小孩結婚,他來幫我證婚,但是公歸公、私歸私,因為你有訴外裁判的嫌疑,所以我堅持司法院組織法沒有辦法修,講坦白的,他就是要把最高行政法院、最高法院、公懲會幹掉!要把多軌變成單一軌,這樣的情況我沒有辦法接受,所以我跟他說,很抱歉!我沒辦法跟你修。到目前為止,也沒有修!換句話說,這有沒有違憲之虞,我們覺得很奇怪?不過有一點我覺得司法院是值得肯定的,在修法官法時,司法院的版本是依照大法官第530號解釋令,換句話說,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跟公懲會是已經走入歷史了,沒有了,在這樣情況下,他提了一個法官法版本,當時在府裡面討論的時候,本席把這個問題提出來。我說,司法院組織法還沒有修,法官法應該依照現行司法院組織法來做,怎麼會依照未完成修法的來做呢?所以有這樣的一個結果,其實司法院也算是從善如流,我也跟現任的蘇永欽副院長,當時他是教授,我跟他建議這個第530號解釋令有這樣的疑慮,是不是依照現行司法院組織法結構由我來提一個法官法版本,他支持我的做法,畢竟是要依照現行司法院組織法做一個修正。最後,從民國76年就沒有修正過的法官法,歷經好幾次進出立法院,也在您的任期內完成了。我要公開地肯定林秘書長做事非常的認真,當初立法院審查法官法總共有9項提案,再加上修正動議共計14案,經過議事人員逐字逐句宣讀的文字超過60萬字。由於當天開會至晚10時45分才宣布休息,我必須搭乘11時高鐵回新竹,隔天議事人員繼續宣讀法官法。猶記得秘書長即便火氣大到嘴角長出水泡,依然非常辛苦的全程陪同。
    經過我們多方面進行協調,最後本委員會才審查通過法官法。事實上,司法院並非無所作為,其因在於各種因素所致,當然,我們在推動議案要有方法,並按照步驟執行。事實上,凡是對的事情,我們一定全力支持,大家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都是法理之爭,而非無的放矢。雖然司法院是很保守的單位,但對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則以開放的心態進行討論,我們希望為此開一扇窗,以利人民了解司法院的審判過程。本席認為,司法院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在大方向上很正確,而且你們也很有心推動如此先進、開放的觀審制度,只不過在執行過程中,偶爾會有小鼻子、小眼睛的時候,或許受限於經費的關係,致未能大開大合的全面實行,而許多民眾亦不了解人民參與審判的實質內容。誠如當初審查法官法時,我們堅持檢察官準用法官法之規定,但民間司改會人員不贊同,另提議修訂檢察官法、司法官法,但我堅持檢察官應準用法官法。倘若當時我們鬆手而另立檢察官法,如今檢察官就變成司法行政官,他們勢必無法享有與法官相同待遇,所以我們在立法時必須全盤考量。
    有關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雖然我們一開始提出觀審制度,或許因觀審制與參審制、陪審制屬於較為創新的名詞,大家對此感到陌生。如果我們回歸由人民參與審判,這些問題我們都可以再商量,共同協調法案名稱。當我們要解決一項問題,就必須思考問題的成因、有哪些解決方法及哪個是最好的解決辦法,並依照審查程序進行多方面的溝通。事實上,當初我們出發點實在是立意良善,而且是司法院開風氣之先主動提出修法,大家理應支持你們,但因一般人對這些問題不夠深入了解,而有諸多意見。如同本席處理政府組織改造而推動行政法人法時,行政法人法為了學習英國文官制度,以避開文官制度的束縛。以國家兩廳院、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等研究單位用人情況為例,國家兩廳院藝術總監並不會參加全國公務人員考試;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碩、博士級研究人員也不會參加全國公務人員考試,為了專業人士避免受到文官制度的束縛,我們透過類似行政法人的方式處理。一開始有許多港務局人員及大學校長為此緊張不已,港務人員擔心未來港務局改為行政法人,未來推動港市合一政策,港務局將改隸地方政府,甚至學校校長也憂心忡忡表示,未來學校校產可能會被幹掉,紛紛向立法委員陳情,本席為此還替委員同仁上課,特別解釋行政法人的相關規定。依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明定,凡屬中央政府管轄之事務,當然不屬於地方政府管轄,主要針對某些專業的工作進行業務分工,而且透過公務預算但可避開文官制度的束縛,所以你們必須不厭其煩地向他們說明、解釋。雖然你們的立意良善,出發點也很好,或許其中牽涉到政治因素所致,以致大家擋來擋去,本席認為彼此溝通才是首要之務。針對人民參與審判的部分,既然我們認為在立法方向與作為都是很正確,但請司法院林秘書長努力思考,在做法上有沒有更好的方法,並與委員同仁溝通,我們願意全力支持你。今日會議審查司法院及其所屬預算凍結項目與金額雖然不多,我們仍需完成相關程序。
  • 林秘書長錦芳
    好的。謝謝。
  • 主席(呂委員學樟)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王委員惠美、王委員廷升及陳委員淑慧均不在場。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日會議審查司法院及其所屬預算凍結項目,本委員會很早就安排解凍案時程,司法院也有做出一些回應,但這些回應尚需本席三催四請,你們才提出相關報告。在司法院及其所屬預算凍結項目中有一項解凍案,其中涉及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的部分,雖然我們在法院組織法中已做修正,但因大院堅持非要加諸刑責不可,以致我們無法順利通過相關法案。事實上,此事牽涉自103年11月至104年1月司法院及各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收結及准駁情形表,我們發現駁回率還是相當高,幾乎到76%,而且駁回的最重要原因,還是因為未獲開庭在場陳述之人的書面同意。你們定的「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八條,其實本身就違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事實上我們都知道整個法庭的活動要透過影音光碟才能夠完整呈現,既然要完整呈現的話,身為訴訟的當事人或參與整個活動的人,當然有權利申請紀錄法庭活動原貌影音光碟的copy。但是到目前為止,由於你們頒布的那個辦法要求要經過在場人員的同意才能給,以至於申請幾乎都是被駁回的,而且也經過律師團體及民間團體不斷的抗議。今天法案還卡在那理,在這樣的情況下,你們能不能先針對自己頒布的行政命令─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採取措施進行修改?至少讓它先上路,否則累積的民怨會是相當高的。你們一直在擔心會被拿來濫用,可是我們看到去申請影音光碟進行法官評鑑的只有2件,占不到1成,因此你們只憑這麼少的案例一直擔心會被濫用是不合理的。你們擔心他們會隨便濫用,然而事實上是沒有的,結果你們還對假想的東西設立刑責並堅持一步都不肯讓,導致這個問題一直擺在那理。請問林秘書長,你們有沒有辦法在法案通過之前,先修改你們的影音辦法?
  • 主席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我們可以研究。法院組織法有關法庭錄音的法案一讀通過了,目前在等待協商,我們希望能夠儘快完成協商程序並通過立法。究竟怎麼樣才比較妥適,我們會再跟委員討論。
  • 尤委員美女
    我們希望能夠多研究一下。
  • 林秘書長錦芳
    好。
    尤委員美女:另外,通譯牽涉人民的訴訟權,因為他們必須要能夠聽得懂法官在講什麼,法官也必須聽得懂人民在講什麼,所以通譯其實是滿重要的,我們也知道你們不斷的努力改善。我們從你們提出的資料看到文書的譯本方面,關於民庭的通知跟送達證書的通知,高院只提供英文跟日文,但是現在東南亞的移民很多,你們是不是能夠加速推動東南亞多國語言的翻譯本?否則拿了一份文件就像是天書,他們根本不知道那是什麼東東。再者,高院建置的部分好像應該要加強,包括少年法庭的通知、少年法庭的送達證書、刑事傳票、形式送達證書、證人結文及鑑定人同意結文,一大推的文書都只有英文跟日文,這部分是不是能夠加強東南亞語系的譯文並逐步建構?其次,少家廳建置的部分已經有很多語言了,如果能夠再增加柬埔寨跟緬甸的話更為妥適。民庭的部分你們已經建構很多語言,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假如有餘力的話,是不是能再增加東南亞跟緬甸語系的譯文?另外行政廳的部分你們也建構了好幾個語言,但是在馬來西亞的外配也越來越多的情況下,如果可以的話,是不是再建構馬來西亞的語言?法務部今天沒來,他們目前只有建構越南的語言,這其實是不夠的,我們希望能夠加強。
    關於法官評鑑的部分,目前能夠申請法官評鑑的團體是有限的。其實法律扶助基金會這麼多年以來,承辦的案件幾乎有四萬多件,而且建構了所有律師很重要的平台,這對於法官或檢察官有所不當的評鑑是很有幫助的。你們是不是可以讓法扶基金會也能夠申請成為評鑑單位?他們當然要經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司法院的同意,我不曉得你們是不是同意法扶依照「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進行申請,讓他們成為評鑑的單位?
  • 林秘書長錦芳
    申請以後再說。我請黃廳長說明。
  • 主席
    請司法院行政廳黃廳長說明。
    黃廳長國忠:主席、各位委員。法扶基金會的扶助律師本身就會在各個律師公會登錄,由於各個律師公會本身就是申請評鑑的團體,所以我們認為目前法扶基金會應該還不用具有申請評鑑的資格,因為申請的團體在現行法下就已經充足了。
    尤委員美女:當然是沒有錯,但是不是每一位都那麼熱心。說實在的,很多律師即使遇到不適任的法官,開完庭回來以後頂多臭罵一頓就算了,然後就開始忙其他的案件。相對的法扶基金會有整個回報機制,他們必須在這個回報機制進行填寫,因此法扶基金會不需要再進行整理,然後才透過律師公會,如果是透過律師公會的話還要由各個律師自己去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這麼多年以來慢慢樹立了自己的聲望,在有這樣現成的基金會,而且所有案件都有嚴格的流程回報機制的情況下,如果能從這裡作為把關的關口,對法官或檢察官的評鑑是有幫助的。我相信所有法官跟檢察官,都希望自己是在非常具有榮耀,同時非常友善的環境工作,沒有一個人希望一顆老鼠屎弄壞一鍋粥。人民通常不會去講哪一位法官很棒,大部分都講哪一位法官很爛,結果一個人就讓所有法官都蒙羞。我相信所有法官都希望汰換不適任的人,藉此維持非常良好的工作環境,這樣每一位法官都會覺得很有榮譽感,因此法官評鑑不見得是在打壓好的法官,事實上是在剔除壞的法官,讓好的法官能夠安心的工作而且有榮譽感。讓法扶基金會進來作為申請評鑑的單位是時候了。可不可以?
  • 林秘書長錦芳
    他們是法人……
    尤委員美女:對,他們要經過董事會。
  • 林秘書長錦芳
    要向主管機關的法務部申請。不是由司法院審核。
    尤委員美女:法扶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法務部,不是你們?
  • 林秘書長錦芳
    對啊。
    黃廳長國忠:評鑑團體中財團法人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法務部,秘書長的意思是這樣。
  • 尤委員美女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你們嘛。
  • 林秘書長錦芳
    不是。
  • 黃廳長國忠
    不是。
  • 尤委員美女
    你們是法扶的主管機關嗎?
  • 林秘書長錦芳
    是監督機關。
  • 尤委員美女
    你的意思是法扶不需要經過你們的同意?
    林秘書長錦芳:法扶作為申請法官評鑑的團體,要經過法務部同意。
    尤委員美女:好,他們會送到董事會去,司法院在董事會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因此我們希望你們能夠一起促成這件事情。
    另外有關調解委員的部分,我們知道你們目前也有對調解委員進行評核的工作,但是我們也發現其中幾乎都是法官,是不是能夠納入外部的委員?在評核的過程裡,法官當然是完全聽調解委員的。我們希望能夠知道評核的標準是什麼,是不是只用調解達成率作為認定是不是好的調解委員的標準,或以他們在調解過程是否更能體諒當事人、聽聽當事人的聲音,是否具有性別意識等等為標準。請問這部分是不是能考量納入外部委員,甚至是專業人員,包括心理方面的專業人員等等?
  • 林秘書長錦芳
    目前法院院長可以指定專家或學者做為調解委員的評核或評鑑委員會之委員。
  • 尤委員美女
    但是統計資料顯示好像沒有外部委員。
  • 林秘書長錦芳
    實際上是沒有指定。
    尤委員美女:對,沒有半個是外部委員。
  • 林秘書長錦芳
    可是他們可以指定。
  • 尤委員美女
    希望司法院在這部分能不能加強?謝謝。
    林秘書長錦芳:好,謝謝。
  • 主席
    請紀委員國棟發言。
    紀委員國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關於本席上次跟你講的那件事情,你有沒有回去和院長稍微研究?
  • 主席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他知道這件事情,知道那個雜誌有這樣一段話,他也有發新聞稿澄清他本身是絕對不可能的。
    紀委員國棟:對,我只是要提醒秘書長,你是最重要的幕僚長,也是司法界的前輩,在立法院答詢時,很多事情都要很小心。本席只要提醒你這點而已,舊事就不再重提。
    林秘書長錦芳:好,謝謝。
    紀委員國棟:我直接問你,大家知道這些解凍案的凍結原因,剛剛幾個委員也講過,不管是問案態度、決議為內部參考或駁回率等等,請問你們今天要求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解凍這些項目有無具體的說明和理由?
    林秘書長錦芳:有,我們的書面……
    紀委員國棟:我方才有聽到秘書長的報告,但是你覺得最重要的是哪一點?
  • 林秘書長錦芳
    其實每項都很重要。
  • 紀委員國棟
    你們都已達成了嘛!
    林秘書長錦芳:譬如第一項要求最高法院要公布其決議,不然,人家都不曉得決議為何,但是這又作為判決的依據。關於這項,最高法院自去年12月已將決議公開張貼於網站,類似這樣,很多項都有說明。
    紀委員國棟:秘書長知道為何本席要問這個問題嗎?因為司法院平常到本院列席時,都只有司法院秘書長,大致以您為主,各法院的院長一般很忙,大概除審預算外,也不太有時間來,所以司法院和最高法院、高院或地院間的聯繫恐怕還要加強。因為司法院的有些想法或辦法不見得獲取各級法院的認同,就我的感覺,這樣表示你們的內部意見整合方面沒有做得比檢查系統好。請教秘書長的看法?
  • 林秘書長錦芳
    因為各法院是以審判案件為主……
    紀委員國棟:對,我知道法官是獨立的。本席意指法院內部有行政人員,院長雖然是法官,但也是行政人員,甚至包括你和各院院長間的聯繫恐怕都不太夠。
  • 林秘書長錦芳
    這倒不會。
  • 紀委員國棟
    現場很多院長是學長、朋友和親戚……
  • 林秘書長錦芳
    委員可以問問。
    紀委員國棟:本席不能講誰,可是我都很瞭解,所以司法院的事情不要騙我,我很瞭解。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有意見會隨時溝通,這是沒有問題的。
    紀委員國棟:我講個題外話,2004年總統大選後不是有爭議事件嗎?
  • 林秘書長錦芳
    是驗票事件。
    紀委員國棟:高層派本席負責到台中地院看驗票情形,當時院長很客氣,他說了些話耐人尋味,我現在覺得好玩。他很老實跟我說,若有時間,很歡迎我們常去指導行政上須改進之處,但是個案都不能談,談到個案的話,法官馬上上網檢舉,到時會「吃不了,兜著走」。我當然知道現在年輕法官的思維,你們有時好意提醒他們,好言規勸,他們卻認為你們干涉他們審判。現今的領導方面和以前是完全不一樣的。2004年迄今已過10年,本席對此的記憶猶新。
    前幾天我們和考選部、考試院提到法官考試規則,他們本來想分成二階段,之後好像各方面的反彈非常大。他們認為縱使要施行,也要等到這屆法律系學生畢業後,以後再施行。我覺得這踢到鐵板。現在法官這麼年輕,才二十幾歲,我知道他們很優秀,他們會考上法官,都是一流人才,但是本席怕他們有些出身於較好的家庭,萬一真有人不知人間疾苦,那麼要如何呢?現在是血淚斑斑,本席講的不是司法界,而是在政府部門,我當然不能講誰,他也都是常勝軍,是人生勝利組,不曉得人生有酸甜苦辣。因此,有些法官在判決上會流於武斷。關於這方面,即使考試規則不能改變,請問司法院有沒有配套的加強措施呢?光是訓練是不夠的。
    林秘書長錦芳:照法官法,以往進用法官是考試,以後則已確立多元進用的原則,希望儘量遴選有經驗的、優秀的律師、檢查官,甚至學者來擔任法官。特別是遴選有經驗的律師和檢察官的部分目前是我們積極在努力的。依法官法通過時的立法院附帶決議,法官法通過後10年內,儘量不要有太多考試進用的法官,考試進用者要降到20%以下。我們也朝這方面努力。
    紀委員國棟:這顯然還是沒有符合標準,尚未達到我們預期的目標。
    林秘書長錦芳:這總是要漸進,無法一時都不用考試,全部都遴選律師,這樣也不行,會有問題的。
    紀委員國棟:考試是幾千年來的制度,怎麼可能現在說改就改?不可能啦!我們的考試制度當然是最公平的,而且好像亦行之多年,全世界也都這樣做,不過,因為很年輕的法官顯然或許有盲點,所以希望司法院在這方面一定要加強,好不好?能當上法官都非常優秀,我們想考法官都考不上,對不對?本席所講是真的,我們很多以前的法務部部長都考不上法官,不只我而已。重點是能考上表示很會考試,卻不見得很會辦案。
  • 林秘書長錦芳
    對。
    紀委員國棟:我就怕這個落差,偏偏會辦案者都考不上,當如何呢?你們想個辦法吧!我們很想辦案,可是考不上,也不能辦。本席語重心長,雖然有點像寓教於樂,但是這是很嚴肅的問題。法官這麼認真,為何外界講到法官,好像都是恐龍法官?很奇怪!秘書長要想辦法。若你們認為外界誤會了,你們沒有那麼多恐龍法官,那麼身為司法最高行政官署,你們有沒有責任扭轉外界的觀感呢?有啊!如果你們不是恐龍法官,便要扭轉外界的觀感,要說外界錯了、誤解了。然而本席並未看見你們有何具體作為,秘書長知道嗎?
  • 林秘書長錦芳
    我知道。
    紀委員國棟:讓民眾知道政府在做什麼很重要,你們不要「笑罵由他,好官自我為之」,認為反正民眾也不能奈你們何。這樣不好,很可惜!這麼多優秀的國家公器大部分都非常好,卻遭受外界莫須有的批判,如此一點道理都沒有。你本身也是法官,所以知道。
  • 林秘書長錦芳
    我是。
    紀委員國棟:應該要do something,這句話現在很流行,你們要做點事情。跟院長講,要做點事情。他沒做過法官,可是要做點事情,提升法官在社會的地位,所謂地位,就是社會觀感,好不好?
  • 林秘書長錦芳
    好。
  • 紀委員國棟
    有關偵察中與審判中的裁定需要不需要合議庭的問題……
  • 林秘書長錦芳
    羈押嗎?
    紀委員國棟:對,我認為這問題要趕快做處理。上次我請教過秘書長,譬如一些大案,法官與檢察官的看法完全不一樣,幾乎南轅北轍。檢察官聲請羈押,法官就讓他交保;檢察官只好一直提起抗告,而法院也一直駁回,只把交保金提高。假設法官堅持到底,檢察官也堅持到底,秘書長,請問到底要抗告幾次、裁定幾次?我認為這樣不好,有點流於意氣之爭。當然,真理越辯越明,也可以讓當事人受到比較審慎的對待,可是外界會認為檢方與院方看法差異太大,如此會讓民眾產生錯覺,甚至認為當中是不是有不當力量介入?如果兩邊都很堅持,會讓覺得流於意氣之爭,或者有不當力量介入,這樣會有後遺症。有想過要如何改進嗎?
    林秘書長錦芳:最高法院對於相關裁定也表示過意見,對羈押案件被撤銷發回後,仍由原庭原法官處理,會有影響法院公平之虞。
    紀委員國棟:我知道這項規定,但如果改成高院裁定後,地檢不能再提起抗告呢?我認為這樣才能解決問題,請司法院想一下。我擔心這類情形越來越多,交保金從一億加到十幾億,反正你堅持你的,我堅持我的,這樣不只當事人備受煎熬,全國民心也會備受煎熬。秘書長,這類問題很多,找時間我們私底下再討論,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添財發言。基於人道考量,許委員發言完畢後,休息10分鐘。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基於人道考量,我要認真為苦難的同胞說話。請問秘書長在司法界服務多久了?
  • 主席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 林秘書長錦芳
    主席、各位委員。三十幾年。
    許委員添財:也就是歷經威權時代與總統直選的民主開放時代。如果把政治分水嶺在這三十幾年中畫出分界,那麼威權時代的司法與民主開放已經十幾年的時代,秘書長感覺有何大不同?
  • 林秘書長錦芳
    審判獨立是最明顯的改變。
  • 許委員添財
    以前有多大的不獨立?現在又改善多少?
    林秘書長錦芳:在以往的年代,司法行政比較會有指導性質出現,但近年來,已經沒有這樣的現象了。
    許委員添財:最近最大的改變就是軍法審判回歸司法,對不對?
  • 林秘書長錦芳
    這也是進步的一點。
    許委員添財:這是一個改變,因為軍方沈淪墮落,威權獨裁又專制,因而不符合時代需求。所謂權力使人腐化,演變到最後,就是成為全民公敵,致使公民走上街頭,造就了這一夕間的改變!我們的司法改革要等到這樣嗎?不符人民期待,不符時代要求,一旦累積到相當程度,只要找到引爆點,將造成整個司法系統的崩潰危機。司法自律是讓好人出頭,讓想改革者儘快擁有改革的權利與機會,這是司法院院長與秘書長要做的事。大家都知道我們的司法需要改革,可是司法院長上台迄今,卻沒有人感覺到他有想改革的企圖心、理想性與行動力,好像沒事就好了。我認為責任在司法院長,可是要當好司法院長又談何容易?除必須德高望重、學有專精外,還要經過長期的歷練,且至少沒出過問題,形象還不錯的,這在我們國家已經不多了。在已經不多的範圍中,又要懂得如何進行改革的責任,確實非常不容易!總括這一切,問題出在總統!不管誰要選總統,必須就改革向人民承諾。現在大家對法官有所要求,可是法官良莠不齊,且好人難出頭,好人只會累死,好的法官也會累死,至於不好的法官吃香喝辣。所以,如何讓好法官在社會上被看見,得到支持,產生示範作用,讓法官界爭相以其為楷模,這是院長、秘書長要努力的,不是嗎?
  • 林秘書長錦芳
    是。
    許委員添財:既是如此,為何要像其他單位一樣,做一般民調呢?為什麼不對從法庭出來的被告、律師做不記名的印象與重點問答,再私下統計?如此即可知道哪個法院的印象得分最高,哪個最差,同時進一步做明察暗訪與內部瞭解,為何這個法官好,那個法官差?這樣需要花到一千多萬嗎?做真的事情,錢花的反而少;做假的事情,錢花的反而多,因此財政失敗就是政治失敗,政治失敗就是行政失敗。財政為施政之母,不管是財經部門還是司法、教育部門均然。只要相同的錢可以發揮更大的效益,將產生良性的循環,如此,財源將會更充裕,也因此我才會說只要財政失敗,一切就會失敗,因為財政與施政互為因果。不要說沒錢就不能做事,就是沒錢才要變有錢,而這過程,需要會做事的人來進行改革。大家都會爭預算,但在財政困難、財經破滅、經濟沈淪二十年的國家裡,我們希望看到的是有為政務官與首長站出來說,這些錢我不要,我照樣可以做得很好!我希望看到有人向人民這樣說,向監督者這樣說,向自己的部屬這樣說:雖然錢少,但你們的福利、尊嚴都不會減少,我們一起來改革,這是一點建議,你有聽到我的重點吧?
  • 林秘書長錦芳
    知道。
    許委員添財:不要花很多錢就可以做事,因為感受最深嘛!被告進去、原告進去,出來之後不能暢所欲言,歪斜我的重點、對我的證據顧左右而言他,故意疏忽,他感受最深,出來咬牙切齒,那時候一訪問,馬上你就得到是哪一位法官這樣搞,有沒有這樣的情形,到第一線去嘛!為什麼叫民主?人民做為主人,你卻不直接跟主人接觸,而去找代理人、民調公司,找那些要搞賺錢的,結果是花了錢而效率卻差,不是嗎?我舉的這個例子,你認為有參考價值嗎?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講的這種,在法庭外面對於參與訴訟的人進行民調,這個各法院也有在做,我們有二種……
    許委員添財:提報告出來啊,你整理出資料啊!
    林秘書長錦芳:對,也有一般民眾對於法院的認知……
    許委員添財:要成為一個系統長期監控,才知道進步還是退步。
    有關冤獄的平反,我們希望轉型正義,個案、司法文化的部分,現在的習慣都希望事情不要來,有些比較棘手、社會矚目、爭議性較大的,很多法官都希望抽籤時自己不要被抽到,何況冤獄呢?那都還是已經審查過的案子了,就算做錯了也是過去的人審判錯誤,所以有關冤獄的平反、再審,不管現在法律怎麼修,已經成為事實了,要再進一步去努力,但是在既定的法律之下,你們的作為、態度是什麼?不要去假設這些人都是自認沒罪,希望能減輕罪刑,不見得要這樣想,很多人都是死不瞑目,所以再審就是一個指標,什麼時候可以提高?冤獄平反協會在去年接獲228件,比2013年接到的72件還多,表示期待能夠申冤的人越來越多,這是一個指標,而再審的成功率只有0.2%,太低了,要能夠拿到再審的門票是很困難的,能不能再審是司法體系決定的,而不是專業客觀的第三者決定的,在這樣的情況下,成功率又這麼低,這怎麼交代?這就是一個很明顯的指標,不要騙人,也不要騙自己!臺灣還有機會,但是時間不多了,不要以為拖過去就好,時代環境差太多了,以前亞洲四小龍,少數人受苦受冤沒關係,整體經濟會成長,但是現在呢?時代完全不同了,我說這些話不是為了自己,我都接受過考驗了,我可以平安過日子,我的孩子在科技方面也有他生活的保障,能力不比人家差,都沒有問題了,現在眼看這個好不容易爭取來的民主契機,新的時代我們卻這樣沈淪墮落,這樣的懈怠,如果看到問題,有人提出來,應該很快時間就要有明顯的進步與有效的改革,如果問題是一再提出,講的人就是多講的,聽的人看不起講的人,講的人也在自取其辱,我不是法律出身,也不是司法委員會的委員,我在財政委員會也不希望我講過的議題重新再講!聽聽我的話不錯啦,我不會害你,而且會照顧到你的子孫。
  • 主席
    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請周委員倪安發言。
    周委員倪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秘書長率領各法院院長到立法院來,本席的第一個問題想請問秘書長,為什麼是秘書長來列席而不是司法院院長來列席?
  • 主席
    這是院際平衡的問題。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 林秘書長錦芳
    主席、各位委員。這是依照院際之間的尊重。
  • 周委員倪安
    院長的身體好不好?
    林秘書長錦芳:院長身體很好,謝謝你的關心。
    周委員倪安:怕他身體有不好的狀況,所以由你來代打。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一向都是我代表司法院來列席。
    周委員倪安:今天本席想要問的是,在各種民調中,人民對於司法的不滿意度、不信任度都非常高,官方有6成以上,民間甚至有8成以上,賴浩敏院長還曾經說過「司法沒有辦法改革」這句話,人民想要建立民主國家,法制是很重要的基石,這一點你認同吧?
    林秘書長錦芳:對,當然。
    周委員倪安:有關法制的部分,從你們讀書、訓練開始就看到那個天平,因為要有公正的審判,可是剛才你回答許添財委員的詢答中也承認,在過去的時代可能會有行政司法不分的情況,行政要你們怎麼判,你們可能就會怎麼判,現在有很多問題,包括審判文書咬文嚼字讓一般人民看不懂、判決與人民的期待有很大的落差等,因此司法院也針對淘汰不適任法官方面訂出了一些規則,請問從有這些機制以來,全國淘汰了幾位法官?
    林秘書長錦芳:從有法官法之後起算,有少數幾位被撤職、停職。
  • 周委員倪安
    請將確定的數字於會後交給本席。
    林秘書長錦芳:好的,謝謝委員。
    周委員倪安:大家都說法官要獨立審判,可是現在卻往往變成法官「獨裁」審判,這是人民不能接受的。何況在你們發現這些法官不好將其淘汰之前,這些不良法官已經不知做了多少傷害人民之事,導致人民的財產、生命、青春遭到剝奪,請問這些要如何賠償?根本沒得賠!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現在說他不適任,是因為……
    周委員倪安:你們已經將他淘汰了,總有理由吧!
    林秘書長錦芳:是有理由的,比如現在被撤職的是因為在某一特定案件中收受賄賂,所以被淘汰。
  • 周委員倪安
    只有一位嗎?
    林秘書長錦芳:假如有幾位是這種情況,那就是所涉及的那幾個案件是有問題的,但不能因此說他過去所處理的所有案件都有問題,這需要證明。
    周委員倪安:我沒有這麼說,當然是要證明,但是你們會去詳查嗎?除了為某案判這位法官不適任外,會不會往前追溯?如果發現他所判的其他案件仍有問題,請問國家如何賠償因此受害的人民?本席並非說絕對會如此,只是認為既然你們已經判定他不適任,那麼他的不當判決不會只有個案而已,你們有無機制可以往前追溯他過去判了哪些案件?
  • 林秘書長錦芳
    如果有事證證明他所辦的案件有問題的話……
    周委員倪安:請將被淘汰法官的詳細資料送交本席,但不必詳列其姓名。
  • 林秘書長錦芳
    好的。
    周委員倪安:再者,有關如何提升裁判文書品質方面,請問能否白話文一點?
    林秘書長錦芳:對於這方面,我們正在努力,誠如委員所言,有些人確實不太看得懂裁判文書,不過現行法條的文字就不是白話文,是一種比較偏向教科體的書寫方式。
  • 周委員倪安
    你們有無對如何提升裁判文書品質方面進行專案研究?
  • 林秘書長錦芳
    現在刑事廳、少家廳都有一個裁判文書精簡小組進行這方面的研究。
  • 周委員倪安
    也請將這方面的資料提供給本席。
  • 林秘書長錦芳
    好的。
    周委員倪安:我們都知道法官養成教育非常重要,也知道現在有很多候補法官,請問全國有多少位候補法官?
  • 林秘書長錦芳
    所謂候補法官就是五年尚未……
  • 周委員倪安
    法官要培訓多久?
  • 林秘書長錦芳
    兩年。
    周委員倪安:法官在培訓兩年後就分發到各地去擔任候補法官,請問全國來算有多少位?
  • 主席
    請司法院人事處黃處長說明。
    黃處長麟倫:主席、各位委員。大概是700位左右,詳細數字等一下再提供給委員。
  • 周委員倪安
    請問這些候補法官每人手上平均有幾個案子?
    林秘書長錦芳:很多,端視地區法院的案件量而定。
  • 周委員倪安
    候補法官需要多久時間才能成為正式法官?
    林秘書長錦芳:需在候補五年、試署一年之後,經通過才能成為實授法官。
    周委員倪安:既然是候補法官,為何可以獨立審判案件?
  • 林秘書長錦芳
    有一些比較小的、輕微的案件……
  • 周委員倪安
    什麼是比較輕微的案件?
  • 林秘書長錦芳
    法律上有規定。
  • 周委員倪安
    既然稱為「候補」就表示他不是正式法官。
    林秘書長錦芳:他也是法官,只是他們的資歷需經層層考核,直到成為憲法上所稱的實授法官,受到許多法官相關的保障,兩者是不一樣的。
    周委員倪安:本席今天一開始就請教你為何我們的司法讓人民如此不信任的問題,你應該從這中間找出問題並設法解決。我們要問的是這些候補法官的養成夠不夠?即便這些人會考試、會讀書,學養沒有問題,但最為人詬病的就是這些人年紀輕輕,二十幾歲就成為法官,但缺乏社會歷練,很多社會上的事情沒有聽過、見過,當他對人民的食衣住行育樂、財產、貿易作判斷時,其能力是被質疑的,因為他對於經營模式、貿易來往可能根本毫無經驗,如何能獨立對其間產生的糾紛做出判決?請問人民可否要求由正式法官判案?
    林秘書長錦芳:一般地方法院訴訟程序是採合議審判制,雖然他是候補法官,但合議庭庭長是比較資深的法官,所以沒有這個問題。
    周委員倪安:可是他還是可以獨立審判,不是嗎?
    林秘書長錦芳:合議案件是三位法官一起辦理,他獨立判案的都是比較輕微的案件。
    周委員倪安:那是你的判斷,對人民來說,每個案件都是很重要的。
  • 林秘書長錦芳
    委員的說法也沒錯。
    周委員倪安:所以你們是否應該針對這部分做深切的檢討?另外,行政法院的人民勝訴率只有1%,而行政法官是來自普通法官,且只有三個月的訓練期,是否如此?
    林秘書長錦芳:他有經過一段時間的受訓,我記得是六個月。
    周委員倪安:不對!只有三個月,另外有一個半月要實習,可見行政法官的養成大有問題。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說的是職前訓練,由於他已具備基本的法學素養,所以這是為了承辦行政訴訟案件而加強的行政訴訟程序訓練。
    周委員倪安:我們的法官、司法人員需要更多的、更專業的在職訓練,這不是一個禮拜就可以達到的。
  • 林秘書長錦芳
    這個我們有在辦理。
    周委員倪安:不論是在美國或日本,本席都有看到派到當地進修的韓國司法人員,不僅是法官,還包括獄卒等人員,甚至還可以帶家眷一起去,進行為期一年或二年的在職訓練,用國家的錢繼續栽培他們,讓他們看看民主,讓他們知道怎麼去做,這是非常重要的部分,所以請秘書長這邊也要做研擬,讓這些法官和相關的人有機會去民主國家學習,到它們的學校和社會去做一、兩年的培訓,再過10年我們就會有很大的成長和進步,而不是只有一週,其實那個只是過水,沒有很大的意義。因為本席真的在國外有看到,所以特別給秘書長一個建議。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目前也有很多這樣的計畫,如果要派更多人的話,預算就要給我們更多一些,讓我們可以派很多法官出國進修。
    周委員倪安:如果這是有意義的事情,你看在座這些各院院長級的人物過去都是在威權時代成長,其實我覺得還有需要再教育,並不是已經貴為院長或是貴為高階主管就有足夠的民主素養和法治素養,畢竟我們國家有特殊的情況,所以這個部分您就編列預算然後把理由說清楚,我覺得我們立法院一定會舉雙手贊成。
    林秘書長錦芳:好,謝謝。
  • 主席
    請江委員啟臣發言。(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
    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秘書長和士林地院的林俊益院長,我特別點名林院長是因為他曾經備詢過,所以我就不要對其他院長突襲。
    秘書長,今天你們預算要解凍,對於人民不信任司法的這個統計數據,其實從第8屆第1會期一直到現在,這個問題不斷在重複。本席發現要下鄉才知道人民對司法的觀感,有時候從一些小事情就可以感受得到,人民對司法不信任是因為他們覺得在司法眼中不是平等的,有一些特別人物的案子就搞得定,一些有特權的人不管他有多麼委屈多麼冤枉,一般老百姓也覺得自己委屈,案子進了法院之後,有特權身分的案件就特別可以拖,請秘書長等一下再回答我。
    院長,你到士林地院,離開我們好像也快一年了。
  • 主席
    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林院長說明。
  • 林院長俊益
    主席、各位委員。是。
    吳委員宜臻:你知不知道士林地院有多少案件延宕超過5年、10年?對於各種案件的類型,士林地院有統計嗎?
  • 林院長俊益
    有統計。
    吳委員宜臻:有哪些案件類型?你們有沒有去盯是什麼原因造成的?有沒有公告讓百姓知道是什麼原因?到底是我們偉大的法務部檢察官壓案子,拖了5年、8年、10年才移審起訴,還是你們地院的法官沒有承擔能力,一件案子就壓了8年、10年,就你自士林地院所知道的、觀察的,你可以說明嗎?
    林院長俊益:就我去的一年多所看到的,有類似這些案件,但是這些案件基本上的本質是不好的,譬如重大的金融案件,還有牽涉的人比較多,主要原因是這樣子。
    吳委員宜臻:是嘛!我當然知道啊!這些案子是涉及比較多、標的比較大、有重要人物涉案或是被告,我也知道法官為了面對這些社會矚目案件,在程序上應該相對謹慎,可是在相對謹慎的過程中,這些開庭的過程到底哪一次開了準備庭,哪一次有調查證據,甚至移審是某年某月某日,我認為這些資訊應該公開,你覺不覺得士林地院就少了這個公開的資訊?搞不好很多人都認為士林地院躺了幾件案子,本席舉例好了,這個應該是社會矚目案件,我不曉得劉政池的七七行館案件現在是不是已經上到二審?如果還躺在士林地院弄那麼久,由於這個案件說大不大、說小不小,那大家就會覺得很好奇,是不是士林地院法官的眼睛是看著這個有特殊背景的人所以不敢判?到底開庭開了幾次?一般百姓竊占國土的案件大概開個3庭準備庭和4庭調查庭就結案了,就辯論終結了,為什麼你們這麼偉大,這種案件可以拖了10庭還在不斷的拖?像這種統計數據,你們的公開資訊都沒有出來,對不對?
    林院長俊益:關於劉政池案,其實我們受命法官非常的仔細認真,他在6個月內開很多準備程序,他有做切割,每一段、每一段做非常完整的準備程序,整個程序走完是非常緊湊而嚴密的。
  • 吳委員宜臻
    我知道啦!
    林院長俊益:是,謝謝。
    吳委員宜臻:我是法律人,實質個案我不介入,本席只告訴你,資訊的公開你們沒有提啊!大家就有恃無恐,認為法官就是畏懼權勢,眼中只有大官沒有小老百姓,對小老百姓就下重手。林院長請回座,謝謝你。
    秘書長,你們被凍結了一些關於司法行政或是相關宣傳業務的預算,我覺得司法院應該先針對各地地方法院有關積案、案件延宕和社會矚目案件作適當的資訊公開,對於目前案件的程序,譬如某個人的案件或是哪一個案件的進度到哪裡及已經開過幾次準備庭等作適當的公布。如果你覺得這樣太具體,你至少要告訴人家目前某一個法院或是最高法院現在有積案,辦案期限超過10年、超過8年的有幾件,分別是哪一種案件類型,是貪污案件、違反證券交易法、背信案、瀆職案還是其他的,這個訊息應該適當公開,甚至我建議你把移審的時間都公開。
    我知道有些案件其實是檢察官壓案壓太久,大家印象中新聞爆開的時候可能是6年前,結果檢察官一件案子可以辦3年然後不斷的簽結,簽結之後再拿出來炒,炒完最後決定起訴,那就是立法院有時候最喜歡講的,可能又選擇性辦案,可能眼中又看到誰指示辦案,反正他決定起訴,起訴之後百姓才恍然大悟:「這不是6年前辦過了嗎?怎麼現在又起訴了?」秘書長,相關統計的訊息公開要不要試著在司法院做做看?可以嗎?
  • 主席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可以嘗試,不過就個案而言,現在我們全國各法院都有,當事人可以隨時向法院去看案件的進度。
    吳委員宜臻:對當事人無所謂公開,當事人本來就知道案件的進度和類型。
  • 林秘書長錦芳
    有時候他們不曉得。
    吳委員宜臻:甚至他的律師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到什麼程度,所以沒有公開的問題。我們公開講的是一般公益的角度或是人民想要關心的部分,他能夠查詢得到甚至瞭解得到。我印象中這個法院有100件重大案件,為什麼這個法院的重大案件每天或是每一年都停在99件?大概一年平均結不到一件,類似的統計數據你可以按照內容稍微做一些統計。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內部有做這個統計,只是資料沒有公開。
    吳委員宜臻:應該要公開讓百姓知道。我告訴你,針對我們的司法威信,你說法官態度不好,你說審判過程中侵害百姓的權益,基本上那些都還是個案,司法的威信其實是在於普遍百姓的印象,大部分的人民對於司法不信任就是認為它裡面有特權。從過去指證歷歷的司法黃牛,認為有錢就能夠通的那個時代,慢慢過渡到現在認為有特權有背景的人就搞得定,甚至人家說這個瀆職案或是這些偉大政治人物的案件只要打超過10年就越判越輕,這些都是對司法的觀感,但是為什麼會這樣?過程要讓我們知道嘛!我們在面對很多公民團體監督的時候也比較好說明,相對的,你也沒有一定要把具體的個案資訊提出來。今天這個凍結案不管是刑事廳的業務或是司法行政相關業務,我知道之前提案凍結預算的委員在委員會中沒有提到這個部分,本席想拜託秘書長試著去做這件事情,可以嗎?研議一下。
  • 林秘書長錦芳
    好。
    吳委員宜臻:先告訴我有可能公開的程度,還有司法統計的分類,包含從最高法院、各高分院到各地方法院可以到什麼程度,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先,這個部分可不可以請你在一個月內先向我報告?
    林秘書長錦芳:好,我做一個規劃好了。
  • 吳委員宜臻
    可以嗎?
  • 林秘書長錦芳
    可以。
    吳委員宜臻:那這個部分我先謝謝你。最後,還有一件事情要拜託一下,我看到你們的宣傳,不管是法扶或是人民審判制度的部分,其實一般人民的司法或法制教育真的是不足啦!看到你們習慣性的宣傳方式,我覺得在鄉下還是要多一些管道,在場應該有花蓮地院的院長,舉手打個招呼就好,還有台東地院、南投地院和苗栗地院,大家覺得苗栗很近是北部,對不起,開車到苗栗要一個半小時。關於你們要推動的不管是參審或是程序監理人甚至是法扶的宣傳,有涉及到原住民一些法扶權利的部分,你們的宣傳管道在我看來還是偏重在北部。其實你們的宣傳應該試著到各地的地方法院,因為地方法院所接觸到的人民有使用司法的近便性。到底在鄉下的這些鄉親最常接觸的管道是什麼?如果本席沒記錯的話,你在台視、華視登廣告還不如在第四台登廣告,我知道各地區的系統台都有地方的公益頻道廣告,搞不好還不用錢,所以你們在宣傳上面要多注意。尤其像「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我看到你們的廣告都在台北轉運站車廂、飛碟電台和好事聯播網,那我反過來問你,有這麼多原住民都到北部打工了嗎?全部都是飛碟電台和好事聯播網,在我們苗栗南庄和泰安也有非常多原住民,那你怎麼去宣傳?他們也不一定知道啊!這些宣傳管道其實是要看內容,要澈底的離開台北,如果你的宣傳還是留在台北觀點,在推動制度的時候你就會發現有問題的都是外縣市,我想秘書長你最清楚。
    講到原住民,講到通譯,講到原住民法庭,我們以前委員會的同事鄭天財委員最喜歡談的就是通譯以及一些族群特殊的文化背景,他認為這些原住民都不清楚,所以他永遠在重複提這些事情。我認為你們的宣傳不足,所以下次在宣傳的部分請你因地制宜,你們要訴求的對象可能要離開台北,不要留在台北觀點,我本來要一個一個點名,後來想說不用了,因為錢都花了。你們接下來的宣傳如果來不及簽約的話,還有後年,我認為託播和廣告的對象應該調整,可以嗎?
  • 林秘書長錦芳
    可以。
    吳委員宜臻:好,那就麻煩秘書長,謝謝,以上。
  • 林秘書長錦芳
    謝謝。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薛委員凌、蔣委員乃辛、蔡委員錦隆、孔委員文吉、黃委員偉哲、蕭委員美琴及李委員貴敏均不在場。
    請林委員滄敏發言。
  • 林委員滄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針對中央政府總預算案104年的解凍案有幾項成效要來請益一下司法院林秘書長。
  • 主席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 林秘書長錦芳
    主席、各位委員。林委員好。
  • 林委員滄敏
    秘書長辛苦了。
  • 林秘書長錦芳
    還好。
    林委員滄敏:法官法通過兩年了,對不對?
  • 林秘書長錦芳
    對。
    林委員滄敏:已經實施了,對不對?
  • 林秘書長錦芳
    對。
    林委員滄敏:對於整個評鑑的效益,司法院做過民調,對不對?
  • 林秘書長錦芳
    有。
  • 林委員滄敏
    民調是怎麼樣?
    林秘書長錦芳:民調不是針對法官評鑑做的,而是一般性的民調。
    林委員滄敏:對於司法的信任度,國家司法體系的改革得到人民肯定的比例是多少?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有做過調查分析,在法官審判方面,對於法官開庭是否準時的滿意度將近80%。對於法官問案態度有66.2%認為不錯。法官開庭的效率大概60%,法官審判的公信力58%。
    林委員滄敏:秘書長,我們大體上來討論,本席沒有時間聽細節,因為我不是評審委員也不是民調公司。最主要是在法官法通過以後,包括妥速審判法也已經通過了,對不對?
  • 林秘書長錦芳
    對。
  • 林委員滄敏
    你們的執行情形怎麼樣?
  • 林秘書長錦芳
    那部分倒是很好。
  • 林委員滄敏
    我希望你們提供一些書面資料。
  • 林秘書長錦芳
    可以。
    林委員滄敏:你把妥速審判法按照整個程序和建置,包括地檢、地院還有多少案件未完成,提供書面資料給本席,好不好?
  • 林秘書長錦芳
    好。
    林委員滄敏:其次,過去的評鑑制度及考績法,你認為和現在的法官法有什麼差異?
    林秘書長錦芳:以往在考績法之下,法官的考績有甲等、乙等、丙等,現在實施法官法以後就沒有甲乙丙等的區別,它是用職務評定來取代考績,職務評定分為兩種,優良和……
    林委員滄敏:請問秘書長,什麼是「良」?什麼是「不良」?「良」的有多少?「不良」的有多少?
  • 林秘書長錦芳
    職務評定目前……
  • 林委員滄敏
    不良的比例有多少?
  • 林秘書長錦芳
    當然就比較低。
  • 林委員滄敏
    低多少?
    林秘書長錦芳:百分之九十七點多是優良的,職務評定達到優良。
  • 林委員滄敏
    97%。
  • 林秘書長錦芳
    差不多97.7%。
    林委員滄敏:這是良的,那不良的呢?
    林秘書長錦芳:是「未達良好」,不是「不良」。
    林委員滄敏:「未達良好」,不是「不良」。
    林秘書長錦芳:對,是「未達良好」,這個有差別。
    林委員滄敏:「未達良好」的標準,以過去的甲等、乙等及丙等來看,它是屬於哪一個類等?
  • 林秘書長錦芳
    相當於丙等。
  • 林委員滄敏
    請問不良的有多少?
  • 林秘書長錦芳
    百分之二點多。
    林委員滄敏:如果按照考試院的考績法,你說3%,我們不按照這樣嗎?
  • 林秘書長錦芳
    我們的丙等算最高了。
  • 林委員滄敏
    丙等最高?
    林秘書長錦芳:對,司法體系是這樣來看。
  • 林委員滄敏
    未達標準的這些比例數應該在每一個地區都有吧?少數啦!
  • 林秘書長錦芳
    畢竟是少數。
    林委員滄敏:這少數的百分之二點多影響司法界有多大,你知道嗎?
  • 林秘書長錦芳
    會有相當程度的影響。
    林委員滄敏:我想法律要有一致性,中華民國的憲法及法律,比如刑事訴訟法不是拿來做參考書啦!一案多判,而且一案做很多訴訟的案例,最近人民對此的觀感,比如有很多案件包括聲押和抗告,最多有多少次你知道嗎?
  • 林秘書長錦芳
    有一個好像是7次。
  • 林委員滄敏
    你把這個列表給我們好不好?
  • 林秘書長錦芳
    好。
    林委員滄敏:我們讓司法界的各位菁英來做一個評鑑,好不好?我來做一個問卷調查,站在法律人的見解,對於法律的裁判品質、法律的公正性、法律的信任度還有他的操守,我想是不容質疑的,我們預計用什麼法律及什麼案例,讓大家來做一個公正的處分。你看看,有7次自己判自己抗告,這就像自己打自己的嘴巴,以前歷史上有嗎?在法官法還沒有通過以前有嗎?
    林秘書長錦芳:有,就是羈押、抗告很多次,這樣來來回回的。
    林委員滄敏:我想我們也必須要檢討,這是第一個。第二個,目前很多老百姓對司法信任度的質疑在哪裡,你知道嗎?本席不針對個案,我們講通案,譬如最近的衛生食品管理法,對於比較簡易的混濁油就聲押到現在都沒有放;對於後來比較嚴重的污濁油之類的,這個都是全國性的,不是指定在哪個地方,可是有特權的人竟然罰2,000萬就能夠緩刑,甚至還能夠保有他的權利,你看看這是不是一案多判?你們在司法界的實務論壇要提出一個標準,讓老百姓能看到你們的公平性和裁判品質在哪裡。另外,最近立法院有一個委員也姓林,叫做林正二,他來找我,他說他很「衰小」,他到司法委員會來好像犯了大忌,被一罪兩判,他有一個民事的當選無效之訴,他再次參選又當選,結果又被判當選無效。秘書長,我想這個案例都很明確是可以公開的,在中華民國憲法賦予的法律行使上,對於法學緒論所訂定的部分,我們應該給老百姓一個明確的答復,要不要呢?
    林秘書長錦芳:不可能一個案子判兩次,大概就是刑事和民事吧!
  • 林委員滄敏
    對啊!就是兩次。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這是不同的,民事是當選無效,刑事是賄選之類的,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林委員滄敏:好。那本席來和你探討目前的人民觀審制,已經推行3年了。
  • 林秘書長錦芳
    對。
    林委員滄敏:到目前為止,你們的進度到哪裡?
    林秘書長錦芳:現在法案在大院,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正要討論。
    林委員滄敏:我知道。這個觀審制和你們現在所提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應該有很多委員提案。
    林秘書長錦芳:對,有7案。
    林委員滄敏:先進國家也有這種案例,英美都有,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對,都有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
    林委員滄敏:如果人民對法律的瞭解成熟,或許我們也可以循序漸進來實施人民參審制度。目前以觀審制度來講,你們已經準備好了嘛!
    林秘書長錦芳:是,我們有6個法院在試行。
  • 林委員滄敏
    都在實行?
  • 林秘書長錦芳
    有6個法院在進行模擬法庭。
    林委員滄敏:這應該是針對比較有爭議之處,也就是百分之二點幾比較需要的部分。我想大家不會針對個案來質疑司法的公正性,本席希望在進行的過程中,有關法律上的適用,包括參審制和觀審制都能夠透明化,讓國人能夠透過視訊及網路來增進對法律的見解。以目前來講,有很多法律我們必須透過法扶,剛才有委員特別提到有一些法律見解的不一致,譬如有特殊原因,原住民的生活習俗常常提到的,包括森林法等,這部分或許會在模稜兩可的範圍之內,讓人民覺得為什麼他可以做我就不可以做呢?有沒有違法的見解並不在於誰可以做或誰不可以做,我們希望法律是公平正義的,也能讓國人信任。法律是維持國家公平、公正,而且是保障人民的一道防牆火,所以大家要共同來維繫。對於整個預算我們都相當支持,但是本席也建議,以後司法院在司法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應該當花則花,對於不應該花的也要考慮當省則省,本席以上建議。
    林秘書長錦芳:好,謝謝。
  • 主席
    請賴委員振昌發言。(不在場)賴委員不在場。
    報告委員會,登記發言委員已全部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王委員廷升、王委員惠美、呂委員學樟及潘委員維剛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王委員廷升書面意見
  • 我國軍審制度曾是日本等國家參訪對象,然「軍事審判法」102年對於現役軍人非戰時犯罪業已回歸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審理,本席關心地方法院是否會因此造成人力之不足,相關部會是否有因應措施?對於審判過程文件如何確保不洩漏國防機密,是否加強與國防部再做檢討,以奠定司法公正與效率基礎。

  • 一、我國軍審制度曾是日本等國家參訪對象,然「軍事審判法」102年對於現役軍人非戰時犯罪業已回歸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審理,本席關心地方法院是否會因此造成人力之不足,相關部會是否有因應措施?對於審判過程文件如何確保不洩漏國防機密,是否加強與國防部再做檢討,以奠定司法公正與效率基礎。
  • 「刑事妥速審判法」對目前法院長年累積未完成審判案件數目,有減輕壓力之意義。然依昨日花蓮地方考察發現,花蓮高分院符合速審法第七條案件有11件,第八條案件有6件,而地院僅符合第七條1件,由此看來,實有全面檢討之必要。但司法為人民正義伸張之依歸,司法部門更應謹慎有效來運用。

  • 二、「刑事妥速審判法」對目前法院長年累積未完成審判案件數目,有減輕壓力之意義。然依昨日花蓮地方考察發現,花蓮高分院符合速審法第七條案件有11件,第八條案件有6件,而地院僅符合第七條1件,由此看來,實有全面檢討之必要。但司法為人民正義伸張之依歸,司法部門更應謹慎有效來運用。
  • 王委員惠美書面意見

    壹、去年雲林縣驚傳的「洋娃娃命案」,最近判決結果出爐了,女童母親獲判無罪,而法官認為嫌犯是因為女童哭鬧才加以毆打、綑綁凌虐,並沒有致她於死的動機,又考量嫌犯已經給死者家屬一筆慰問金和解,所以最後以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遺棄屍體罪合併判刑13年6個月。民間律師表示,「長期施虐更痛苦」,很多加害人以「不小心」、「一時衝動」來脫罪,對被害人很不公平,更主張加害人長期施虐,等於有殺害的意圖跟故意。
    針對這樣的判決結果,請問:
    1.司法院秘書長在2013年接受王昊姑姑(王薇君)陳情後的記者會上曾表示,「司法為人民存在」,法官獨立審判,但不該孤立大眾對法的期待;司法院基於維護法官審判獨立的原則,不會介入個案審理,也不宜對審理中的個案判決加以評論,但會盡力消除和民心的落差。惟過了兩年,法官對於兒虐案的判決,依舊悖離社會期待,為什麼?司法院做了那些改革?
    2.只要虐童加害人在受害兒童昏迷不醒時,試圖急救,就可被認定為沒有殺人犯意,法院此判例會不會為重大兒虐案件開啟減刑巧門?
    3.依「兒童保護聯盟」公布的「2014台灣兒童受保護權調查報告」,近五年來計有170件重大虐兒新聞,死亡兒少達126人。上個月18日,又發生一名母親將3歲女童,託付男性友人照顧,卻突然接到通知,小孩從樓梯上跌了下來。緊急送醫,還是宣告不治。由於孩子身上不但有新傷,還有舊傷,就怕又是王昊事件翻版!國內虐童案件層出不窮,是不是跟施虐者輕判案例,兒童權益未獲重視有關?
    貳、針對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聲押案,高院以「重大矚目案件,應組成合議庭,法官獨任裁定,程序不合法,且未明確說明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的事證,撤銷羈押裁定,再次發回北院重裁。」;但法官周占春,認為本件檢察官聲押案,不是《法院組織法》規定以合議審理的案件。且「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簡稱:法院辦理重大案件要點),不是法律,不能拘束法官。上下級法院對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審理方式持不同見解,法官一人一把號。
  • 請問

    1.司法院訂定「法院辦理重大案件要點」之目的為何?又規範之對象為何?法官是否應遵守?
    2.司法行政監督確實不能影響審判,但若全憑法官視個案決定,「法院辦理重大案件要點」是否還有存在之價值?司法院是否應思考「法院辦理重大案件要點」存廢之問題?
    3.我國刑事訴訟法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庭的攻防主體是檢辯雙方,法官聽訟後再作出事實認定據以判決;這樣的訴訟制度設計下法官的職權就像是球賽中的裁判員,但裁判不依比賽規則吹哨,怎麼叫球員信服?會有公平裁判的可能性嗎?
  • 呂委員學樟書面意見

    一、兩岸協商司法文書送達的進度及成效如何?
    台灣已與大陸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司法互助協議,根據該協議的規定,「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盡最大努力,相互協助送達司法文書」「受請求方應於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及時協助送達」,但據了解我方司法文件超過三個月仍無法送達的案件不在少數,且據媒體的報導我方部分司法文件因政治表述,國號稱呼等問題遭致拒收或退回,秘書長是不是有這種事?
    遭拒收或退回的案件到目前為止大約有多少?這難道不會影響我國民眾的權益嗎?司法院不是於一年前就要求陸委會和海基會與對岸協商,並透過兩岸兩會平台說明我方司法獨立的制度運作,促請陸方擱置爭議實務,推動落實深化協議之執行以維護兩岸民眾權益及福祉,目前協商的進度及成效如何?
    二、如何加強推動民事調解制度?
    民事調解制度目的在使當事人能自主、和諧解決紛爭,使其權利迅速獲得實現,又可節省當事人與法院的勞力費用及時間,進而提升裁判品質與合理分配司法資源;據了解,各法院自95年起積極推動調解制度,司法院為提升調解績效,已修正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1,包含:擴大強制調解及移付調解之適用範圍,並將調解成立,聲請退還所繳聲請費或裁判費比例提高為三分之二,新增第二審得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等規定,但由司法院公布的95年至102年各地方法院辦理民事調解事件收結情形的總表來看,自100年起調解績效呈現下滑及停滯的現象,請問司法院要如何強化及宣導調解業務呢?要如何提高調解的成立率,以紓解訟源及有效運用司法資源呢?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102年司法統計年報2.表內民事第一審調解事件終結件數係調解成立、調解不成立、駁回、撤回及其他件數之合計數。
  • 如何提升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審判效能?

  • 三、如何提升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審判效能?
    近年來國內陸續發生多起重大金融犯罪事件,依內政部警政署之警政統計年報,102年度查緝經濟案件中,違反金融者計2,715件、4,977人、估計金額達20億餘元,且依法務統計年報,102年度地方法院檢察署經濟犯罪案件新收及終結件數,分別為68件及282件,較101年度分別增加30件及52件,可知金融犯罪案件仍層出不窮。
    這類的犯罪案件影響國家經濟發展,危害社會金融秩序且涉及金融的專業領域,司法院要如何提升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審判效能呢?又要如何加強法官審判專業化的推動呢?
  • 法院應落實通保法第15條的規定

  • 四、法院應落實通保法第15條的規定
    依103年新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5條的規定,監察通訊結束時,執行機關應即敘明受監察人之姓名等,報由檢察官、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陳報法院,且除有具體理由足認通知有妨害監察目的之虞或不能通知之情形外,法院應通知受監察人;如檢察官、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逾1個月仍未為陳報者,法院應於14日內主動通知受監察人。
    但截至102年底,地方法院通訊監察結束暫不通知受監察人之案件為2,170件,其中經過時間逾1年以上計321件,占全部暫不通知件數之比率為14.79%,且較101年底之件數增加104件,這其中有無不當通訊監察等情事而不通知受監察人的情形呢?是否應進一步清查通訊監察結束暫不通知之案件的原因在那兒?有無違法監聽的情形呢?通保法第15條已明定監察通訊結束時之通知義務,目前各法院有依規定落實通知義務之執行嗎?
  •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為建立健全之法官制度,維護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保障法官之身分,並建立法官評鑑機制,淘汰不適任法官,以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爰於100年7月6日制定公布法官有關事項之專法─法官法(全文103條),共分11章,其章名分別為「總則」、「法官之任用」、「法官之司法倫理與監督」、「法官會議」、「法官評鑑」、「法官之保障」、「職務法庭」、「法官之給與」、「法官之考察、進修及請假」、「檢察官」及「附則」。
    據司法院之「102年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報告」,其中關於民眾對法院、法官信任程度乙項,調查結果顯示,民眾對法官之不信任比率為56.3%,高於信任比率(38.6%),且102年對法官之信任比率,較101年下降3.3個百分點,而不信任比率則增加5.1個百分點又依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於103年8月6日公布之「103年上半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報告資料,關於民眾對於法官信任度部分,有74.3%的民眾不相信法官處理案件是公平公正,與該中心102年全年度調查資料相較,民眾對於法官之信任度已較為提升(102年度不信任比率為81.2%),惟目前仍高達七成五之民眾並不信任法官,亦即僅有二成五信賴法官。
    本席認為雖然法官法已經通過許久,但是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度仍然沒有辦法有效提升,並且司法院近期以來也積極的主動修正許多的組織法並且新增許多人力,但是司法信賴度卻未見有效提升,顯見司法院對於相關預算的運用仍然有很大的改善之處,期盼司法院能夠妥善運用相關預算,為我國司法改革更向前邁進。
  • 主席
    現在處理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其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共10案。
    請問各位,對第一案有無異議?
  • 尤委員美女
    不用宣讀是不是?
    主席:現在是針對解凍案,之前已經宣讀過了,這個處理完之後我們才處理提案。
    尤委員美女:有關第一案的錄音光碟,本席還是希望司法院在法案通過之前能夠檢討修正你們的錄音辦法。
  • 主席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在法律修正前,我們會根據目前最大的共識,並參酌立法的精神先把那個辦法修正一下。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一案准予動支,提報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案准予動支,提報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案准予動支,提報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四案准予動支,提報院會,有無異議?
    尤委員美女:關於第四案的第6小案,那個法官法是不是要儘快送進來?
  • 主席
    法官法施行兩年後我們會檢討。
    尤委員美女:沒有啦!關於法官評鑑的部分有修正的必要,你們不是說有修正草案,是不是儘快送進來?還有第四案的第7小案,有關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監督管理辦理,這個部分你們是不是要配合修正?因為法律扶助法好像也在修改中。
  • 林秘書長錦芳
    (在席位上)法律扶助法已經送來委員會。
    主席:付委了是吧?好,那是我們的問題啦!
    請問各位,對第五案准予動支,提報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六案准予動支,提報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七案准予動支,提報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八案准予動支,提報院會,有無異議?
    尤委員美女:第八案是關於不適任調解委員的退場機制,我們是希望評核的部分能夠有外面的專業意見,這個部分我們今天有提一個臨時提案。
    主席:好,等一下再來處理。第八案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請問各位,對第九案准予動支,提報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案准予動支,提報院會,有無異議?
    尤委員美女:第十案關於通譯的部分,我們是希望還沒有語言的那個部分能夠繼續加強,尤其是高院,翻譯的部分太少了,只有英文和日文。
  • 主席
    請臺灣高等法院石院長說明。
    石院長木欽: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高院對於通譯人員的徵選目前已經擴及到剛才委員提到的東南亞國家這些人才,我們招考進來的通譯人才也包含這些人在內。
    尤委員美女:我現在是說你們那些文書的翻譯只有英文和日文,其他都沒有。
    石院長木欽:是,文書的部分我們可以根據委員這個要求,再做進一步的文件製作。
    尤委員美女:好,這方面希望你們能夠加強。
    石院長木欽:好,謝謝。
    主席:第十案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針對討論事項第一案到第十案的綜合處理,作以下決議:「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共計4案,請宣讀。
    A、
    請司法院及法扶基金會研擬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為個案評鑑之請求團體之具體配套措施及落實之時程規劃,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鑒於法律扶助基金會係國家對於需要專業性法律協助之弱勢人民提供制度性援助之平台,制度目的係維護民眾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同時也聚集了許多監督檢察、審判品質的在野法曹。又法扶基金會每年准予扶助案件已達四萬多件,全國扶助律師與各地法官、檢察官接觸之頻率極高。
    法扶基金會作為第一線接觸案件律師的匯集平台,派案及回報機制堪稱完整,如可進一步作為得請求法官評鑑或檢察官評鑑之團體,預期將有效率地提供案例供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監督及汰除不適任人員,不僅維護法律扶助之品質,同時也提升我國的司法環境。
    爰請司法院及法律扶助基金會研擬由法律扶助基金會依《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及《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規定,成為個案評鑑之請求團體之具體配套措施及落實之時程規劃,於一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柯建銘
  • 連署人
    蔡其昌  吳宜臻
    B、
    請司法院於二個月內重新檢討家事調解委員之評核機制,並明訂外部委員之參與
    《家事事件法》第23條明定強制調解原則,多數案件須先經調解程序,調解不成方得進入訴訟,因而家事案件處理之品質,亦有賴於家事調解制度之完善。司法院於2012年5月發布《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於第4條明定家事調解委員應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等,並於第30條規定每年定期評核,檢視委員是否適任。惟各法院之評核委員全由法院內部人員組成,未見有可評估「性別平權意識」、「多元文化觀點」之外部專業意見,亦罔論家事事件處理過程中其他視角:如社工專業、心理諮商專業、律師等之加入,難以達成第30條之規範要旨。
    爰此,請司法院於二個月內重新檢討家事調解委員之評核機制,於各法院之評鑑小組納入外部委員,並於《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予以明訂。
  • 提案人
    尤美女  柯建銘  蔡其昌  吳宜臻
    C、
    建請司法院於公務員懲戒法草案修正通過後,會同行政院、考試院訂定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明訂懲戒判決與行政懲處競合時之法律效果。
  • 提案人
    呂學樟
  • 連署人
    吳宜臻  紀國棟  林滄敏
    D、
    針對國民黨主張未來修憲重點,大法官人數應減半,從現行15人減為9人,故要求司法院應於三個月內提出相關評估報告,送交司法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柯建銘  吳宜臻  尤美女
    主席:針對第A案,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提案是建議司法院與法律扶助基金會來研擬,讓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為法官評鑑的請求團體,不過司法院好像不適合做這個工作,相關團體要成為能夠請求法官個案評鑑的團體要自己去申請,不是由公家機關幫助它來申請。如果司法院擔任這個角色會覺得很混亂,是不是就請法律扶助基金會依照相關規定自己去申請,或是向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不要讓司法院介入這個申請的程序。
    尤委員美女:最主要是因為司法院在董事會中扮演一個很重要的角色,當然他們第一個要先通過董事會的同意。
  • 林秘書長錦芳
    我們董事也不過2席而已。
  • 尤委員美女
    有實質影響力。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大家……
    尤委員美女:那司法院要表態嘛!讓法扶基金會能夠成為一個評鑑的申請單位,這一點你們同不同意?
    林秘書長錦芳:你要看他們董事會有沒有通過,也要他們董事會通過。
    尤委員美女:當然沒有錯,我是說你司法院的態度呢?
    林秘書長錦芳:任何團體要成為評鑑的團體,只要它符合規定,我們都沒有置喙的餘地。
    吳委員宜臻:秘書長,法扶基金會按照章程可以申請做評鑑的團體嗎?有沒有一些除外或是特別規定?
  • 林秘書長錦芳
    章程沒有。
    吳委員宜臻:所以法扶基金會自己的董事會如果通過的話,它來做評鑑團體的申請基本上沒有太大的問題,在法制上沒有太大的問題,章程上也沒有特別的規定,沒有除外或是不得的事項。
  • 主席
    請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黃廳長說明。
    黃廳長國忠:主席、各位委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這裡涉及兩個,所以在法制面向必須去深思,如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司法院,我們協助它成為評鑑團體這是很吊詭的事情,因為它認為自己具有評鑑團體的適格性的話,它按照評鑑法官許可辦法的相關程序去向各該機關申請,那各該機關就有裁酌權去決定要不要讓它成為這個團體。
    尤委員美女:這裡就牽涉到法扶基金會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到底是司法院還是法務部,依他們的認知是司法院,因為依照「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第二條的規定,經許可設立三年以上,登記財產總額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對健全司法具有成效之財團法人得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對法官進行個案評鑑,所以現在牽涉到法扶基金會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司法院還是法務部,我不覺得是法務部耶!
    黃廳長國忠:現在法扶法第五條第一項只規定主管機關是司法院,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和法務部也許也沒有那麼搭軋……
    尤委員美女:所以你們要放棄,讓法務部成為他們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吧?
    黃廳長國忠:沒有,我的意思是我們帶回去看這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誰,因為法務部只是財團法人的主管機關,至於它是不是公益社團法人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這個我們會帶回去研究,不過目前法扶法第五條第一項只有明定我們是它的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沒有規定的。
  • 尤委員美女
    你覺得他們還有另外一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是法務部是吧?
  • 黃廳長國忠
    目前是沒有。
    尤委員美女:你們要拱手相讓,讓法務部進來?
    黃廳長國忠:沒有,我是說帶回去研究。
    主席:法扶基金會的預算來源是由司法院捐助的,如果由司法院來研擬法扶基金會成為一個評鑑團體確實是有一些疑慮,剛才廳長也提到它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不是司法院,對不對?不是主管機關,它是所謂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黃廳長國忠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這個部分我會帶回去和民事廳共同來研究。
  • 主席
    去研究、研擬一下好了。
    尤委員美女:請你們捐助,然後你們是主管機關,結果你們現在要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變成法務部,我還真的是第一次聽到。
  • 主席
    這個是評鑑的問題。
  • 黃廳長國忠
    目前我們不認為法務部可以介入這裡。
    主席:請吳委員宜臻發言,發言時間3分鐘。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我簡單問幾個問題,法扶基金會的章程有沒有規定它的業務項目可以擔任相關的司改評鑑,例如個案評鑑?如果沒有的話,在法制上有沒有可能對章程做一些修訂?其實這是我們要先注意的,這個問題請你們帶回去。當然作為本委員會的委員,我們應該也會要求法扶那邊看有沒有研議的可能性。本席只是要在這裡列入紀錄,我問你司法院,法扶基金會如果在法制上可以擔任評鑑法官的申請團體,或是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的評鑑團體,司法院會不會特別要求你們指派的董事反對申請?我只要問你,會不會特別明示、暗示不可以去決議,是不可以申請?會不會有這樣的指示?還是會樂見尊重章程尊重規定及尊重董事會的決議?你講嘛!表態一下,講清楚就好了。
  • 主席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 林秘書長錦芳
    主席、各位委員。我想我也尊重董事會的決議。
    吳委員宜臻:真的?你會不會私底下去指示,絕對不可以讓法扶基金會變成評鑑的團體?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到目前為止,好像也沒有特別去……
  • 吳委員宜臻
    沒有任何討論過?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沒有就這一部分討論。
  • 吳委員宜臻
    不會有這樣的指示?
  • 林秘書長錦芳
    我們好像從來沒有去指示。
    吳委員宜臻:法扶基金會在業務的推動上,若是章程符合,也沒有任何除外和不得之消極事項,如果董事會後來有決議,你們司法院會不會踩煞車?
  • 林秘書長錦芳
    不會啊!
  • 吳委員宜臻
    不會嗎?
    主席:我處理一下時間的問題,我們酌予延長開會時間到處理完畢。
    吳委員宜臻:所以不會,尤委員第一個擔心的是,你指派的2位董事,會不會在內部就舉手反對?如果是法制上的問題,因為它是財團法人,自己有應辦的業務事項;如果章程裡面沒有提到,在法制上可以說,沒有改章程的情況下,另外再去申請,我們回去也要研議一下。如果法制面沒有問題,司法院剛剛也表示過態度,不會特別指示他們說不要或反對,也不會暗示、阻擾,你們講過樂見尊重董事會的決議,你們只有2席,對不對?
  • 林秘書長錦芳
    對。
    吳委員宜臻:尤委員說有實質影響力,你會不會發揮、運用你的實質影響力?
    林秘書長錦芳:到目前為止,我們從來沒有去發揮實質影響力,董事會我們一向尊重他們。
  • 吳委員宜臻
    尊重?
  • 林秘書長錦芳
    多數人去討論。
    吳委員宜臻:我這樣問列入紀錄,大家看得到、聽得到。好,謝謝!
    主席:我建議,這個提案要把「請司法院及法扶基金會研擬」的文字中「司法院及」4個字拿掉;最後一段「爰請司法院及法律扶助基金會研擬」的文字中也把「司法院及」4個字拿掉,好不好?因為這本來是法扶基金會的事情,跟司法院沒有直接關係。
  • 尤委員美女
    (在席位上)我還是要請教一下。
  • 主席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秘書長,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第一條規定,本辦法依法官法第三十五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所以這應該是司法院定的,還是法務部定的?
  • 主席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 林秘書長錦芳
    主席、各位委員。是司法院定的。
    尤委員美女:第二條規定,財團法人或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合於下列要件者,得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對法官進行個案評鑑。這裡所謂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到底指的是誰?不就是財團法人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嗎?
  • 林秘書長錦芳
    要看每一個領域的法律規範。
    尤委員美女:這個辦法是司法院依據法官法所頒布的,今天法扶基金會要經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這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司法院,還是法務部?
  • 林秘書長錦芳
    我們回去研究一下。
    尤委員美女:你們真的不清楚,你們自己捐助的基金會,你們不是它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把它推給法務部是不是?
    林秘書長錦芳:它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該誰就是誰,不是我們要推……
  • 尤委員美女
    所以我才問你是誰。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現在不敢肯定,因為有一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尤委員美女:我只就法扶基金會,今天依照你們所頒布的評鑑許可辦法,要來申請……
  • 主席
    請司法院行政廳黃廳長說明。
    黃廳長國忠:主席、各位委員。司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裡面,沒有就法律扶助基金會部分規範是不是有它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但是法律扶助法第五條第一項明定,我們是主管機關;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規定,目前這一塊闕如,但是法務部組織法裡面有一款有帶到,他們主管的事項是法律扶助。所以我們才會說,這裡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到底是法務部,還是司法院?我們要帶回去研究。
  • 尤委員美女
    你覺得法律扶助基金會的目的事業是什麼?
  • 主席
    請司法院人事處黃處長說明。
    黃處長麟倫:主席、各位委員。法律扶助基金會目的事業就看法律扶助這個業務歸哪一個政府機關主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跟主管機關在法制上不見得是一樣的,法律扶助法所規定的主管機關是司法院,但是法人成立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不是司法院?就不一定了,譬如律師公會可以申請,因為律師公會主管律師業務,這個目的事業是屬於法務部;還有其他民間的社團,這些社團的目的事業可能是其他相關的業務。
    尤委員美女:我不管其他相關的業務,我只管法律扶助基金會,是司法院捐助成立的,主管機關也是你們,結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今天變成縮手了。如果你們願意拱手相讓,變成法務部進來,是不是……
    黃處長麟倫:我們會帶回去研議,以目前中央政府體制底下,法律扶助業務在法務部組織法裡明定是屬於他們的業務。
    尤委員美女:不屬於司法院的業務?為什麼是你們出錢,不是法務部出錢?
  • 黃處長麟倫
    因為我們是法律扶助法的主管機關。
    尤委員美女:為什麼法律扶助基金會是司法院出錢,不是法務部出錢?你們撈過界了?
    黃處長麟倫:當初法制上有一些大院的政策考慮,我們也曾經反映過,中央政府體制底下,法律扶助在法務部組織法裡明定屬他們的業務。
    尤委員美女:你的意思是司法院的錢太多了,所以出資設立法律扶助基金會,要不然本來是法務部要出資的。
  • 黃處長麟倫
    我們會把這個問題帶回去研議。
  • 吳委員宜臻
    (在席位上)司法院很蠢耶!
  • 主席
    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尤委員已經開一條路告訴你們了,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這個許可辦法下面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的不是只有一個法扶基金會,依照這個許可辦法,不但管法扶基金會,還管司改會與其他司改團體,如果這樣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統一規定就好了。
  • 黃廳長國忠
    (在席位上)司改會不是我們主管的。
    吳委員宜臻:我的意思是,你們不要特別針對法律扶助基金會,尤委員問的問題是,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這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其他司改團體或評鑑團體申請的時候,按照要件上所載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誰,就是誰。剛剛你們講的法扶法,是按照你捐助的實質影響力,還有法扶業務推動的部分,就透過董事與法律扶助法去處理就好了。我剛剛不是有問,法扶基金會的章程或法律扶助法裡面,有沒有提到可不可以接受個案評鑑、委託評鑑或申請評鑑團體,如果法律有規定,在業務上你們本來就可以去協助,直接照法律規定去執行就好了。拜託!不要浪費時間在這裡,可以嗎?文字上的修正我也建議,既然你們認為司法院沒有權力,或不需要去建議法扶到底該不該做,就直接建請法律扶助基金會研擬,讓它自己就法制面來處理,法制面能夠弄得了的話,司法院按照法扶法、實質2席董事去告訴它,你那個章程是不是符合,這樣就好了,不要在那邊答非所問,我實在聽不下去了。因為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跟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不是只有為法扶基金會量身打造,要件上面寫誰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是誰,如果按照各業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你們就是該業務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果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不要謹慎小心到不敢回答,好不好?不要浪費時間,我認為這個案子請主席裁示一下,把文字修正先處理掉,法制面的部分,如果真的有疑問再來處理,你們就同意了吧!不要那麼執著。
    主席:依照法官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財團法人或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經許可設立三年以上,財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社團法人之社員人數二百人以上,且對健全司法具有成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得請求個案評鑑者。換句話說,法律已經明定了,就不需要再講了,跟吳宜臻委員剛剛講的一樣,把「司法院及」4個字拿掉,讓法扶基金會去處理,他們如果要修改章程就讓他們去修改,是基金會的事情,好不好?法扶基金會也很奇怪,自己怎麼弄那些奇奇怪怪的事情,本來就可以啊!如果要爭取就變更你們的章程就好了。這個提案修正通過。
    尤委員美女:主席,你還是沒有抓到要點嘛,第二條規定要經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許可,但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明,這樣要經過誰的許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果是司法院,司法院……
    主席:我們不需要去為人作嫁,他們要請求評鑑,只要他們願意,向司法院反映就好,我們管太多幹嘛,他們內部事情去處理就好……
    吳委員宜臻:是啦,我也同意,如果我記得沒錯,大家都有社團經驗,我要向地方政府社會局去函,如果社會局退件,要求我要先詢問衛生局,我就依照一般社團的基本流程去走,至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退件但於法不合或怎麼樣,你們內部再去協調就好了,不要在這裡浪費時間!
    因為尤委員的這個案子在文字上並沒有去處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部分,如果是擔心司法院會反對,但是我剛才已經要司法院表態了,你們不會運用實質影響力,也就是那二席董事去反對嘛,你們就樂見就好,在法制上或法扶基金會業務許可下,就照尤委員的提案通過,好不好?沒有意見吧?主席,這樣可以吧?不要再處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了。
    主席:「司法院及」這幾個字拿掉嘛,就是很簡單的事情,法扶基金會要請求評鑑就請求評鑑,變更章程後就送主管機關─司法院,司法院如果同意就同意,不同意就不同意。
    本案就把「司法院及」等字刪除後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第B案。請問各位,對第B案有無異議?
  • 林秘書長錦芳
    (在席位上)有修正過了。
    主席:好,第B案的案由修正為「請司法院重新檢討家事調解委員之評核機制,並納入外部委員之參與」,說明的末段也比照修正為「爰此,請司法院重新檢討家事調解委員之評核機制,促請各法院之評鑑小組納入外部委員,以落實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之精神。」,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吳委員宜臻:時間啦,立法院通過沒有時間,還是要時間啦。
  • 主席
    把「二個月」刪掉了。
    吳委員宜臻:好,尤委員說OK就OK。
    主席:好,本案照上述文字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第C案。請問各位,對第C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尤委員美女
    本席要加入連署。
  • 主席
    第C案增列尤委員美女為連署人。
    現在處理第D案。
    其實這個提案有點怪,因為這是憲法增修條文明定的,當然立法院是修憲的發動機關,要將大法官變成9個人就9個人,他們也無法置喙什麼,這個提案是有點怪怪的。
  • 吳委員宜臻
    也許我們總召是要做問卷調查。
    尤委員美女:是要求他們提出評估報告,他們要去評估人員減少後對業務有沒有影響,立法院總要尊重其他機關,要減少其他機關的人員也要尊重人家的意見。
  • 主席
    修憲是我們的權限。
    尤委員美女:我們要傾聽人民的聲音,也要傾聽部會的聲音。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D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吳委員宜臻:我建議最好跟大審法一起,不然大審法會出狀況。
    主席:報告委員會,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2時15分)
User Info
柯建銘
性別
黨籍
民主進步黨
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