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星期五)上午10時41分 @ 本院議場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星期五)上午10時41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洪副院長秀柱
    副秘書長 王全忠
    副秘書長:出席委員90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宣讀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8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疏漏之處,作以下宣告:第8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 項目
    二、總統咨,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提名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等四位為大法官,咨請同意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全院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四、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五、本院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六、本院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七、本院委員鄭麗君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八、本院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九、本院委員尤美女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十、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十一、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民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十二、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十三、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十四、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0人擬具「森林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十五、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8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十六、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9人擬具「電業法第六十二條及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十七、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9人擬具「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十八、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9人擬具「勞動教育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十九、本院委員吳宜臻等17人擬具「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十、本院委員潘維剛等36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十一、本院委員潘維剛等3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十二、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十三、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十四、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十五、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7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國民黨黨團有異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二十六、本院委員陳淑慧等23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十七、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十八、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十九、本院委員廖正井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十、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十一、本院委員邱文彥等29人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十二、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十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報告院會,報告事項第三十四案、第一六五案至第一六八案民進黨黨團及台聯黨團有異議;第三十五案及第一七○案民進黨黨團有異議;第三十六案至第三十八案、第一六二案至第一六四案及第一六九案台聯黨團有異議;第三十九案至第一六一案國民黨黨團有異議,逐案列入公報紀錄,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宣讀後,均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十四、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十五、本院委員陳淑慧等30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十六、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十七、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十八、本院委員楊應雄等19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3、14次會議、第5會期第9、10、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十九、本院委員李俊俋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四十、本院委員陳唐山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四十一、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四十二、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9人擬具「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四十三、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九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四十四、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四十五、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審計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四十六、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四十七、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四十八、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刪除第六十一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四十九、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五十、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五十一、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五十二、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五十三、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4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五十四、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五十五、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五十六、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二、第五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五十七、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五十八、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五十九、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政治檔案法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3、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六十、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六十一、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赦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六十二、本院委員尤美女等3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六十三、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廢止核能發電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六十四、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六十五、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六十六、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六十七、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六十八、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六十九、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七十、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4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七十一、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條約締結法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七十二、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9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七十三、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七十四、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七十五、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七十六、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七十七、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5人擬具「難民法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七十八、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七十九、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八十、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臺灣電力公司龍門核能電廠停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八十一、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8人擬具「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八十二、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八十三、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1人擬具「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八十四、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9、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八十五、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八十六、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八十七、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八十八、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公證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八十九、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九十、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九十一、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九十二、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九十三、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九十四、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刪除第七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九十五、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廢止「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九十六、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九十七、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九十八、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九十九、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共同管道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2人擬具「中資來台投資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一、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二、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三、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五、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六、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6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3、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七、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3、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八、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2人擬具「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2、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九、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一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一二、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一三、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一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一五、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一六、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一七、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一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服制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一九、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二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二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二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二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二五、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教育基本法增訂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二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二七、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二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二九、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三一、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三二、本院委員薛凌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三三、本院委員薛凌等2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三四、本院委員薛凌等2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三五、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三六、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三七、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三八、本院委員葉宜津等30人擬具「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三九、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四一、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四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四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四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四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四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四七、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四八、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四九、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廢止「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五一、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五二、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9人擬具「檔案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五三、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8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五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五五、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五六、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五七、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五八、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五九、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預算法第五十四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六一、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6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六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職業學校法」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六三、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高級中學法」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六四、行政院函請審議「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六五、行政院函請審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六六、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五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六七、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六八、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四條、第八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六九、行政院函請審議「民選地方行政首長薪給退職撫卹條例草案」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2、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七○、行政院函請審議「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七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七二、行政院函請審議「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一七三、行政院函請審議「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一七四、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一七五、監察院函請審議「審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一七六、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一七七、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近年降低漏水率成效」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七八、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核四廠轉變為非核能發電之具體計畫及運轉中電廠不申請延役等事宜,檢送檢討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七九、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推動鳳山污水處理廠回收臨海工業區使用乙案,檢送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一八○、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土地使用效率不彰造成工業區土地閒置,應儘速研謀解決對策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乙案,檢送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一八一、經濟部函,為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一八二、經濟部函,為104年3月13日修正發布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八條條文,定自104年3月13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一八三、(密)經濟部函,為有關該部及相關部會與陸方召開經合會貨品貿易工作小組會議事宜,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八四、(密)經濟部函,為有關該部投資業務處擬與陸方召開經合會投資工作小組會議,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八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五)、(二十七)、(三十一)及第4項決議(一)、(二)、(八),檢送說明資料彙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八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有關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四)、(七)、(十四)、(三十四)及(三十五),檢送說明資料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八七、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間業者質疑政府服貿協議開放印刷業可能危害國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八八、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辦理「金曲獎」、「金音獎」、「流行音樂辦公室」及「拓展流行音樂國際市場」計畫相關委辦案件調查報告及文件,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一八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應檢討轄下基金是否須整併或裁撤並提出書面報告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員工宿舍租金與市價過度背離造成國庫短收,應即檢討租金標準,並將所有機關宿舍之彙整資料提出書面報告乙案,業已備妥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九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自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止,全國食用禽蛋除洗選蛋外,應以二氧化氯燻蒸消毒處理,並由特約或執業獸醫師(佐)開立燻蒸證明,始得運出養禽場」公告之附件,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一九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美國明尼蘇達州(Minnesota State)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一九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美國堪薩斯州(KansasState)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一九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美國密蘇里州(Missouri State)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一九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美國阿肯色州(Arkansas State)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一九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美國威斯康辛州(Wisconsin State)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一九七、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青班海外宣傳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一九八、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近年來參加海外華文函授學生人數逐年遞減且各年課程結業人數始終偏低,應積極研議有效提升學員入學意願之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一九九、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展「雲端翻轉學習計畫」詳細狀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內政部、交通部函,為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交通兩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交通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二○一、內政部函送「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與瓜地馬拉共和國內政部移民總局間有關移民事務與防制人口販運合作協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本院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有關第4項評估成立專責單位食品安全委員會及第11項研議成立食品安全與風險評估專責獨立機關的可行性等,檢送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二○三、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業者對其輸入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保存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二○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罕見疾病醫療補助辦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二○五、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二○六、衛生福利部函,為本院修正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部分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有關訂定罕見疾病藥物補助相關事宜,檢送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社會保險司近5年長照保險規劃業務委託之全部研究案相關計畫成果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要求各縣市衛生局落實「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之配套措施等,檢送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二○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美容醫學品質改善措施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執行「生技醫藥國家型計畫」,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二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執行「精進關鍵途徑法規科學與提升臨床試驗法規環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將「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擴展為全院就醫適用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二一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侵權案件辦理情形暨相關維權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二一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展覽及文物徵集等多元詮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一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院史資料蒐集整理暨相關展示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一六、教育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運動彩券」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二一七、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等教育輸出計畫辦理情形與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二一八、教育部函送「本土語文列為國中必修、高中校訂課程之方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二一九、教育部函送「推動及落實本土文化具體方案報告─在國民中小學教育及文創產業面向」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二二○、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優質高中職學校資訊公告於十二年國教網,僅公告優質名單未公告廢止名單及原因,不利家長及學生對相關資訊之掌握乙案,檢送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二二一、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僅公告獲優質認證之合格學校,未公告廢止學校及原因,不利家長及學生對資訊之掌握;合格教師比率偏低之學校仍列為優質認證學校,影響認證之公信力等,檢送檢討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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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二、科技部函送「我國研發人才主力成長趨緩改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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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三、科技部函送「小米手機系統內建軟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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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四、科技部函送「強化產學小聯盟計畫與鄰近產業聚落相關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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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五、科技部函送「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提升研發專利產業價值與改善專利管理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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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六、科技部函送「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強化研發專利產業應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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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七、科技部函送「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之實驗補助檢討報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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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八、科技部函送「科技部縮短研究產出與經濟產值落差之改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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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九、科技部函送「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績效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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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科技部函送「海研五號替代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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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一、科技部函送「海洋研究船未來營運與管理模式改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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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二、科技部函送「科技部聘用人力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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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三、科技部函送「4G產學整合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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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四、科技部函送「我國物聯網創新應用研發發展方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二三五、科技部函送「產學小聯盟計畫與鄰近產業聚落相關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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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二三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有關「保險業務發展基金與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合併案」及「金融研究發展基金與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合併案」之可行性評估意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三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人民幣在臺違法流通使用聯合查察小組」遏止人民幣在臺違法流通使用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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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九、司法院函,為本院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時通過附帶決議,檢送涉及該院業務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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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行政院函送「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二四一、財政部函送有關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案件類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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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二、財政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連年虧損、營運績效不佳之桃園、南投、埔里、屏東酒廠暨桃園印刷廠等,檢送營運狀況改善及產銷策略書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四三、財政部函送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檢討轉投資事業投資狀況並予以改進之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四四、財政部函送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提臺銀人壽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四五、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請更正前送101年10至12月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彙整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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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六、交通部函,為有關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3年度「人民陳情業務外包費」編列88萬8,000元,為確保資料保密與後續處理追蹤,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二四七、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6項決議(二十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四八、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6項決議(二十八),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四九、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6項決議(三十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五○、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6項決議(三十二),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五一、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6項決議(三十四),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五二、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八),檢送檢討方案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五三、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6項決議(四十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五四、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6項決議(四十三),檢送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五五、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旅客場站安全及服務、場站內外與周邊勤務管理及安全維護情形,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二五六、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港區自營碼頭使用率及其規劃期程通盤檢討,提出改善措施,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五七、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近3年度「購建郵政局所計畫」之具體效益及檢討,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五八、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會同財政部研議各機關使用逾10年以上公務車輛於報廢後採逐件拍賣方式,以及地方蚊子館如何與補助款連結提出相關辦法等2案,檢送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五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會同財政部檢討提高冷氣機汰換使用年限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六○、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統計隨身GO」APP增置全文檢索功能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六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更新「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六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總處及銓敘部儘速研擬提出獎金法制化之法案送本院審議乙案,檢送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六三、銓敘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關於人事行政總處及該部儘速研擬提出獎金法制化之法案送本院審議乙案,檢送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六四、中央銀行函送強化「人民幣在臺違法流通使用聯合查察小組」功能,有效遏止人民幣在臺私下交易行為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六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藉此廢油事件之教訓,積極完善法制規範妥善處理廢油,加強稽查與取締以杜絕此類情事再次發生乙案,檢送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六六、(密)外交部函送臺巴(巴拉圭)工業區處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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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六七、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要求警政署於6個月內提出人力改善、還警健康計畫,送內政委員會審查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六八、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航務、機務及飛安」中「參加會議、會勘直升機起降場、督導勤務演訓等」編列347萬5,000元,凍結100萬元,俟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六九、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國家重要濕地復育」原列1億1,2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七○、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原住民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103至106年)」7億7,47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七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102至105年)計畫」合計1億9,4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七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一般事務費」凍結4,000萬元,俟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七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公共建設業務」凍結1,900萬元,俟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七四、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國際招商及改善投資環境之道」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七五、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投資環境及排除障礙,吸引質優外商來臺投資」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七六、經濟部函送「104年度第一期稻作停灌休耕及未來稻作停灌休耕實施相關建議」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七七、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工業區長期未設廠土地應研議訂定原價買回及預收保證金制度等配套措施,要求購地廠商限期完成建廠使用或釋出土地機制並提出專案報告乙案,檢送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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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七八、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加強宣導綠能利用方案並積極與環境保護署研商如何強化碳足跡標示制度乙案,檢送專案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七九、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工業區土地供需平衡及使用效率提出檢討改善之道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二八○、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要求會同科技部在3個月內就「科技保護法」立法狀況進行專案報告乙案,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二八一、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離岸風力相關規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二八二、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104年度民營電廠購電計畫及相關預算說明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二八三、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應加強宣導鼓勵傳銷商納入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並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八四、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擬定回饋機制並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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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八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創業拔萃方案暨國際創新創業園區推動做法」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二八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關離島地區醫療資源及醫療後送機制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二八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提出轉投資事業專案報告乙案,業已備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二八八、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編列50億8,669萬3,000元,凍結四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八九、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編列50億8,669萬3,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九○、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公路總局及所屬「一般事務費」之環境佈置、場地清潔、保全及禮貌服務考核獎牌製作4,265萬2,000元凍結四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九一、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民旅遊事業管理與推廣」費用2,522萬1,000元,凍結四分之一,俟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觀光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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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九二、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航政業務規劃及督導」編列3億79萬1,000元,凍結四分之一,俟提出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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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九三、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臺灣鐵路管理局」項下「高雄機廠遷建潮州及原有廠址開發計畫」編列12億9,855萬9,000元,凍結四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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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九四、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日月潭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及「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之「重要觀光景點中程計畫(101至104年度)─日月潭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計2億8,656萬8,000元,凍結四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九五、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觀光業務管理與服務及從業人員訓練」編列經費398萬元,凍結四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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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九六、交通部函,為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3年度預算決議,針對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損益之預、決算數差異提出檢討及改進報告,並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專案報告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九七、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民旅遊事業管理與推廣」編列經費2,522萬1,000元,凍結四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九八、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觀光業務調查與規劃」之「業務費─委辦費」1,291萬5,000元,凍結四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九九、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旅館及民宿之管理與輔導」編列經費770萬5,000元,凍結四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關於「路政管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一、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觀光業務調查與規劃」編列經費1,910萬6,000元,凍結四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二、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七),「汽車燃料使用費經徵管理」1,198萬1,000元,凍結四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三、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八),「汽車燃料使用費經徵管理」1,198萬1,000元,凍結四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四、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九),「汽車燃料使用費經徵管理」1,198萬1,000元,凍結四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五、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旅館及民宿之管理與輔導」之「業務費」共計編列676萬2,000元,凍結200萬元,俟提出訓練計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六、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部分計畫應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七、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要求民用航空局應參考各主要國家或地區機場較為成功之商業化案例,在3個月內提出國內各航站經營改善策略,以及各航站3年內收支平衡計畫專案報告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八、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關已結束事業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104年第1季清理工作之執行情形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九、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預算凍結2,000萬元,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一○、科技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派遣人力及業務承攬」30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一一、科技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高速計算與網路應用研究計畫」1,00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一二、科技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太空科技發展與服務計畫」36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一三、科技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一般行政」1,00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一四、科技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高等研究園區開發業務」1,00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一五、科技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科技發展趨勢分析與資訊服務計畫」2,00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一六、科技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建構全國實驗動物資源服務中心計畫」96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一七、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價值產值化」各項子計畫國際輸出成效,擴張文創產業海外市場等,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一八、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跨域加值」所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一九、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大專院校退場及系所更名、停招相關機制」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三二○、教育部函送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極地研究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二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要求通盤檢視農業特別收入基金各計畫之合宜性,有效運用預算資源提升農牧戶之農業所得,以及積極協助青年農民及輔導青年從事農業,並研提具體計畫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二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會一級主管退休後即轉任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院長並支領高薪,要求應即參酌監察院糾正案文檢討妥適性,並將處理情形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乙案,檢送相關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二三、財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逐年提出減債計畫案,檢送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二四、衛生福利部函送「促請國民年金監理及爭議審議委員踴躍出席會議具體改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二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放射性物料管理」10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二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核子保安與應變」原列1,263萬1,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二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天然游離輻射偵測」原列1,034萬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二八、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放射性物料管理作業」原列1,857萬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二九、僑務委員會檢送「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運作情形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志工服務照顧榮民作業」之「獎補助費」9,205萬8,000元,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報告院會,報告事項第三三一案至第四○八案,其中台聯黨團就第三三八案至第三四六案、第三四八案、第三四九案、第三七三案至第三七五案及第三八二案擬提議改交審查,惟民進黨黨團有異議;第四○九案台聯黨團有異議,逐案列入公報紀錄,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宣讀後均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三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七),針對「醫政業務」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三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八),針對「健全醫療衛生體系」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三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九),針對「健全醫療衛生體系」(排除保險費、臨時人員酬金)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三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針對「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三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三),針對「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三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六),針對「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三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一二○),針對「醫政業務」預算凍結2,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三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一),針對「導入健康風險評估科技及精進我國食品安全」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本案有台聯黨團提議改交審查,但民進黨黨團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三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二),針對「基本工作維持」之署長特別費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本案有台聯黨團提議改交審查,但民進黨黨團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三),針對「食品管理業務」之健康食品查驗登記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本案有台聯黨團提議改交審查,但民進黨黨團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四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四),針對「區管理中心業務」之輸入食品邊境查驗及市售食品衛生安全品質監測計畫預算凍結2,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本案有台聯黨團提議改交審查,但民進黨黨團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四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五),針對「區管理中心業務」之輸入食品邊境查驗及市售食品衛生安全品質監測計畫預算凍結3,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本案有台聯黨團提議改交審查,但民進黨黨團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四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六),針對「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之傳統小型食品加工業衛生安全風險分析與輔導計畫預算凍結18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本案有台聯黨團提議改交審查,但民進黨黨團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四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七),針對「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之食品安全守護聯盟計畫及教育訓練預算凍結4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本案有台聯黨團提議改交審查,但民進黨黨團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四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八),針對「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辦理強化食品源頭管理機制相關業務之委辦費凍結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本案有台聯黨團提議改交審查,但民進黨黨團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四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九),針對「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辦理強化食品源頭管理機制相關業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本案有台聯黨團提議改交審查,但民進黨黨團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四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三十三),針對「一般行政」(人事費除外)之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四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一),檢送「噪音管制、非游離輻射室內外長期檢測技術及光污染防制」預算凍結1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本案有台聯黨團提議改交審查,但民進黨黨團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四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二),檢送「大氣細懸浮微粒及其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量測技術開發與應用、細懸浮微粒污染源鑑認與控制策略研究」預算凍結2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本案有台聯黨團提議改交審查,但民進黨黨團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四),檢送「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委辦費凍結1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五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五),檢送「一般行政」(不含人事費)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五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六),檢送「環境影響評估」預算凍結1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五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八),檢送「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凍結百分之三十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五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十),檢送「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凍結1億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五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十四),檢送「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凍結1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五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三),檢送「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凍結5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五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五),檢送「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凍結3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五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七),檢送「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預算凍結5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五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九),檢送「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預算凍結2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一),檢送「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預算凍結3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六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二),檢送「區域環境管理」預算凍結2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六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八十四),檢送「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委辦費凍結3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六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3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6、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六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一般行政」2,300萬元預算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6、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六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原列5億6,400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六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業務費」中「國外旅費」5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六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項下「書畫展覽」原列1,238萬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六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之「人員維持」原列4億7,643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六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圖書管理研究及展覽」中「圖書文獻展覽」3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辦公廳舍及其他建築修繕等費用1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七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辦理身心障礙及社會弱勢之推廣與納入績效指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七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配合辦理「霧峰北溝文創園區方案」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七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15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本案有台聯黨團提議改交審查,但民進黨黨團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七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侵權問題處理情形暨相關維權機制」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本案有台聯黨團提議改交審查,但民進黨黨團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七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785萬4,000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本案有台聯黨團提議改交審查,但民進黨黨團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七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故宮行動電子化服務計畫」1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七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安全管理維護」5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七八、財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9項決議(六),凍結「關稅業務」1億1,579萬元預算五分之一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七九、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六)─「租設溫哥華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2、6、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八○、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七)─「設置巴黎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2、6、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八一、外交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及「訪賓接待」中北美司經費2,000萬元,俟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八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八),檢送「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不含人事費)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本案有台聯黨團提議改交審查,但民進黨黨團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八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二),檢送「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八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七),檢送「加強心理健康促進工作」預算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八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一),檢送「強化護理人力培育與提升專業知能」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八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二),檢送「推動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八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五),檢送「醫院營運輔導」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八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一一九),檢送「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八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一),檢送「檢疫防疫業務」預算凍結三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4項決議(二),檢送「健保業務」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九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7項決議(一),檢送「科技發展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九二、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一般行政」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九三、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九四、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關係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九五、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九六、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九七、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凍結227萬元,檢送相關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九八、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職業安全衛生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相關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九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社會保險行政工作」項下之「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四○○、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捐、補助費」預算凍結2億元,檢送相關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3、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四○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應用研究及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計畫」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相關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3、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四○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應用研究及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相關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3、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四○三、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之推動職工福利,改善勞工生活計畫中,補助縣市勞工育樂中心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相關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四○四、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四),針對「一般行政」凍結預算2,000萬元,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四○五、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四○六、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六),「納保業務」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四○七、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保險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四○八、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保險業務」預算凍結1億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四○九、行政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施政及法制業務」凍結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業務經費75萬元之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四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決定行政院相關部會應就申請加入國際組織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情形提出完整方案與評估向本會提出專案報告乙案,已完成報告,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一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一),檢送凍結「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1,162萬1,000元之十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一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三),檢送凍結「金融監理」1,963萬6,000元之五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一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2項決議(一),檢送凍結「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6,456萬3,000元之十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一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2項決議(二),檢送凍結「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941萬1,000元之十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一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一),檢送凍結「證券期貨市場監理」項下「業務費」1,022萬7,000元之十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一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三),檢送凍結「證券期貨市場監理」1,022萬7,000元之五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一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四),檢送凍結「證券期貨市場監理」預算之五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一八、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五),檢送凍結「證券期貨市場監理」1,022萬7,000元之五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一九、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4項決議(三),檢送凍結「保險監理」707萬5,000元之五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5項決議(一),檢送凍結檢查局「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3,625萬4,000元之十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二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5項決議(二),檢送凍結「金融機構檢查」項下「國內旅費」、「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共計1,388萬元之十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二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5項決議(四),檢送凍結「金融機構檢查」1,940萬2,000元之五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二三、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4年度「一般行政」預算凍結1,000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二四、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4年度「其他設備」項下「雜項設備費」之「國防部圖書館之陣營具及館藏資源」預算凍結600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二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4年度「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二六、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4年度「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二七、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4年度「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項下「戰略規劃及國防評估」、「國防資源管理」、「法務及督考」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二八、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4年度「後勤及通資業務」預算凍結500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二九、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4年度「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土地購置」及「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營產管理」2筆預算合計凍結661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三○、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4年度「軍事行政」項下空軍司令部預算凍結1,000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三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4年度「軍事行政」項下軍備局預算凍結500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三二、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4年度「一般裝備」項下海軍司令部「AAV7兩棲突擊車缺裝補充」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三三、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4年度「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預算凍結500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三四、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4年度「軍事人員」之「業務費」預算凍結500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三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4年度「土地購置」項下「土地收購與糾紛處理」預算凍結500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三六、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4年度「一般建築及設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三七、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4年度「其他裝備」項下「醫療裝備:國軍衛生部隊衛勤裝備整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三八、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4年度「一般建築及設備」預算凍結5,000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三九、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4年度「一般裝備」項下海軍司令部「升降船臺性能提升」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四○、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4年度「軍事人員」項下「軍法人員勤務加給」預算凍結500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四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4年度「一般裝備」預算凍結2,000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四二、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武器裝備與設施」預算凍結1億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四三、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4年度「一般行政」扣除「人事費」後,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四四、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4年度「軍事行政」預算凍結1,000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四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司法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4款該院主管部分決議第(一)項預算凍結案,有關凍結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民事事件業務經費」及「辦理刑事案件業務經費」7億1,226萬2千元之十分之一,應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四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司法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二),有關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1億2,097萬8千元之十分之一,應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四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司法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六),有關凍結第4款第1項第7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1,324萬9千元之十分之一,應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四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司法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五),有關凍結「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項下「捐助民間機構及團體經費」之「獎補助費」2,336萬6千元之十分之一,應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四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司法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四),有關凍結「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少年及家事行政與法案研修」之「業務費」209萬6千元之十分之一,應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司法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三),有關凍結第4款第1項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4,849萬3千元之十分之一,應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五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司法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十七),有關凍結人民觀審制度推動經費五分之一,應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五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司法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十八),有關凍結第4款第1項第7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1,131萬5千元之三分之一,應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五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司法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一),有關凍結第4款第1項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1億2,097萬8千元之十分之一,應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五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司法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七),有關凍結第7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1,131萬5千元之十分之一,應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五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五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名稱修正為「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並修正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五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五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五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商品特約檢驗辦法」第三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六一、本院經濟、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及內政部函為「商業團體分業標準」增訂「運動彩券經銷商商業」團體業別及業務範圍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六二、本院經濟、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及內政部函為「商業團體分業標準」增訂「水域遊憩活動商業」團體業別及業務範圍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六三、本院經濟、交通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及交通部函為修正「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六四、本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六五、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 項目
    四六六、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7、8、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 項目
    四六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高成炎君為請儘速修正「公民投票法」,降低投票門檻,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 項目
    四六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9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六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鄭汝芬等15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4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七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1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主席:報告事項第四一○案至第四七一案除第四六五案及第四六六案民進黨黨團及台聯黨團有異議,第四六七案台聯黨團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及第四五五案至第四六○案同意展延審查期限外,其餘各案均准予備查。
    現在進行質詢事項。
  • 質詢事項

  •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 項目
    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衛福部社論「迎接外籍配偶營造多元臺灣」內文提及「現在卻是從東南亞進口外籍配偶」等語實為不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有關勞動部、教育部推動「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相關規定疑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四、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政府應對於顯示器的有害光源制定高能藍光之安全使用標準值,俾使民眾可以更健康安全的使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五、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實施二代戒菸治療試辦計畫」僅有低收入戶、山地原住民暨離島地區民眾免繳藥品部分負擔費用,建議將平地原住民納入補助範圍,以減少原住民族吸菸人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內政部消防署召開「年度評鑑業務減化會議」未開放基層同仁參與提供意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七、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建請中央應全面檢視各縣市政府消防員、義消裝備是否完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八、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空氣污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違建導致公共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攝影師或網站惡意散布模特兒不雅照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一、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業者販賣之包裝飲用水不符標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有效監管國軍現、退役機敏人員出入境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三、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政府應要求手搖杯飲料業者於商品上標示「高糖飲品、喝多傷身」相關字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太極門冤案自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違反程序正義及程序正當性,不應起訴而起訴、不應課稅而課稅、自始無效之冤錯案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五、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增加清泉崗國際機場的投資金額,精進設施並增加起降航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六、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新增的高鐵苗栗、彰化、雲林站預計將於12月通車,高鐵局需要求高鐵公司站站停靠班次務必依比例調降票價,不得和直達車一樣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高雄臨海工業區空氣污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道3號寶興段橋墩鋼樑固樁工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九、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近期國際油價遽跌,而國內油價緩跌,以致引發民眾質疑,中油應啟動檢討公式,並公開財報,讓外界檢視其人事成本、設備折舊及其他經營管銷開支是否合理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政策雙向溝通及如何達到「社會及全民共識」的目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高雄監獄挾持事件暴露獄政管理疏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數字科技(股)公司所經營之業務與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有所衝突,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能提出相關條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中棒球聯賽賽事轉播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智傑就因應少子化,建請增修「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二條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國民年金投保之門檻嚴格且因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1次領取之勞工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50萬元,此額度皆未隨物價上升而有變動,因此恐有導致民眾權益受損之可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相關規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相關規定疑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課綱微調上訴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政府應正視全民英檢將增設小學英檢乙節,並妥適以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三十、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惠貞就我國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輔具中心服務人數日增,惟城鄉分布不均,請檢討輔具資源中心設置地點與數量,於數量不足區域增設輔具資源中心,務求城鄉均衡,保障我國老者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用過核子燃料送往國外進行再處理」一案,希望原子能委員會儘速提出後續處理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人口老化快速,建議政府面對此波「銀髮海嘯」應儘速架構基本安全防護網,維護老人身心健康,給予基本生活保障,不僅是對老人基本人權保障,更是社會安定最重要基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彰雲嘉等地層下陷嚴重區域因應旱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政府推動加薪相關法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保障外籍家事勞工在臺工作之薪資、工時及休假等勞動條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細懸浮微粒(PM2.5)管制及總量管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核能後端營運基金正以113億元進行「核一、二廠高階核廢料境外再處理招標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內面臨嚴重旱象,應藉由清除水庫淤泥、海水淡化、污水轉化等方式多管齊下解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鑑於施行汽、機車行照免換發,且未隨車攜駕照、行照也不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此漏洞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制度完整性及實務上受害者之保障均造成衝擊,應立即補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政府須了解紙容器噴粉的成分及對健康的影響,俾確實為民眾安全把關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交通部與教育部推動「公車進校園」政策,學校也應加強學生交通安全教育,並以機車騎乘安全為重點。建請學校也應繪製學校周邊危險路段,並製作交通事故教案,提醒學生注意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監察院針對全台中小學校舍安全性進行調查,指稱全國三分之一中小學屬危險學校。無照公共建築物普遍存在於全國各地,這問題並非某單一縣市或鄉鎮得以根本解決,仍然有待內政部重視這全國性問題,以通案方式研議可行對策,予以有效改善,莫再讓這些陳年老問題繼續存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鐵多次因鋼軌斷裂造成誤點及行車安全,建議台鐵除了針對鋼軌材質疲勞老化以及焊接工法不良進行檢討,更應全面推動智慧化監測與管理,讓乘客與社會大眾安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臺灣手工業推廣中心向為國際觀光客參觀採購我國本土手工業商品之重要據點,近年來臺觀光旅客人數增加,惟101年度及102年度業務收入卻不增反減,且業務收入成長情形均低於來臺觀光人數成長率,營運恐屬消極,建請檢討策進,以掌握來臺觀光旅客成長之契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董監事兼職報酬超過行政院訂定標準,建請檢討改進。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近年補償業務之人力成本屢高於目標值,建請檢討該基金組織、人力配置及運用情形,以利降低人力成本。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一連串的食安風暴,重創人民對於政府的信心,特別是在塑化劑、毒澱粉、香精麵包、農藥殘留、化學湯頭、黑心油品、化學醃漬、飼料鴨血之後,最近又出現了黑心海帶的風波。雖然黑心食品的問題往往已經持續了很長一段時間,不能夠完全怪罪政府,但是在一連串的風波之後,遲遲無法提出有效的除弊措施、遏阻不肖廠商的黑心行為,讓全國演變到不知吃什麼才安心的窘境之下,便是政府的失職,期盼政府能夠利用接下來的這段時間,拿出魄力,讓人民重拾對於食品安全的信心、讓台灣的食品工業重新獲得外界的好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國際貨幣基金(IMF)於4月7日發布《世界經濟展望報告》,表示已開發國家或部分新興市場國家因受到人口老化拖累,除非對科技創新和基礎建設擴大投資、提高生產力,否則全球經濟可能陷入「長期成長停滯」,台灣長期的低薪讓經濟成長陷入惡性循環;建請行政院推動「加薪四法」,以提高消費及投資、促進生產,並帶動經濟成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所公布台灣地區各個縣市安寧療護資源的評比結果,發現:安寧療護的資源都是集中於大型醫院,至於,偏鄉地區則是出現「不得安寧」的照護遺憾,要求行政院面對此一醫療資源的社會不均問題,並提出有效解決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近年國內發生數次食安風暴掀起軒然大波,也引起國際媒體關注,衝擊台灣的國際形象,令台灣價廉物美的代工王國美名蒙上陰影,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處理食藥安全事件要尊重專業,應以民眾安全及需求為依歸,謀定而後動,尚未決定前則要廣納眾言,傾聽專家的意見,決定了之後就是貫徹到底,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南投市的垃圾臨時轉運站,屬於簡易型儲坑,暫存垃圾量約1-2天,遇焚化爐歲修或焚化餘裕量不足,需配合垃圾暫置作業。因南投市簡易轉運站功能設備簡陋不堪又多次發生自燃現象,要求行政院協助處理並經費補助。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網路社群、即時通訊軟體等新科技,可能成為洩漏個資與機密的潛在漏洞,嚴重者甚至危及國家安全;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應對資通訊安全,建立了更深刻的體認,亦即唯有強化公務部門保密素養和安全警覺,方能杜絕危安事件的肇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目前缺水問題,政府及民間都應重新思考水資源的管理,水的分配及運用要提高效率。水庫缺水,除民生動盪,更會衝擊經濟,因此水資源管理應從水利署提高位階,由國發會統籌管理規劃,政府不能再怠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陸海空軍懲罰法」已三讀通過,軍隊人權改革的成敗,必須仰賴幹部對於依法行政的理解與詮釋能力。各級主官尤應重視法紀教育及管教觀念。身為管教工作之執行者,必須以「警醒」的態度經營部隊,念茲在茲,切勿掉以輕心。唯有體認帶兵是一種使命、一份修持,方能提升管教素質,避免管教失慎案件再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高鐵田中站興建工程完工後,南投和名間兩地利用田中站的機會大增,唯南田路目前12公尺寬又有多處急彎的路況,不足以容納更大量的大眾運輸,拓寬與截彎取直以拉高安全性乃勢在必行,本席要求中央政府予以協助拓寬經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陳委員素月,鑑於家庭暴力防治法自1998年完成三讀至今,使許多獲得保護令之保護以及其他扶助、護衛、輔導與治療,惟通報案件每年均為10餘萬件,顯見家暴問題仍相當嚴重。但許多大陸籍配偶,藉由家暴法中,只要當事人請求保護,不必任何證明,社工就會提供當事人庇護及安置。在未經查證之情形下,即放任大陸籍配偶申請保護令,更藉此將兩人之子女帶離台灣,致使許多我國配偶因此失去與親生骨肉相見之權力。爰建請行政院責成衛生福利部針對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關無證據即可申請保護令等條文應研議提出相關配套措施,以維家庭和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徐委員志榮,針對衛生福利部即將於本(104)年6月實施新修正之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定,相關配套措施闕如(例如高層次加工基改食品之檢驗技術),將對民眾生活及食品產業有重大影響,建請行政院邀集衛生福利部、經濟部及主計總處等相關單位進行跨部會評估,完備配套措施後實施,以降低民眾恐慌及產業衝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徐委員志榮,有鑑於近來基因改造食品爭論不休,網路及媒體不實報導造成民眾恐慌及產業衝擊,請行政院參照農委會之做法,設置基因改造資訊專區,提供正確資訊並及時回應民眾之相關疑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食安風暴殷鑑不遠,還在全面處理之際,竟又傳出手搖茶農藥殘留事件,是否還有未爆彈仍在未定之天。爰此,為避免民眾繼續深陷手搖茶殘留農藥傷害之中,中央相關主管部會應須正視,進行預防下架並全面盤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近期食安問題頻傳,以致許多已取得認證標章或已通過檢驗合格之上游業者均受到影響,相關損害保護措施也缺漏不足。爰此,為降低中小企業的損害及消費者權益,相關政府部會宜對中小企業的集體求償機制提出檢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近期發生數十起年輕學生遭遇租屋糾紛之社會問題,多數原因係在於目前國、高中,並無完備的法學教育。爰此,政府不該再漠視此類社會問題,宜儘速提出有效方法讓年輕學子們補強該有的法律知識與法學教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近期網路霸凌事件頻傳,已形成重要的社會問題,不再只是冰山一角,更是國際關注的重要議題。爰此,為免真實社會與網路社會上的霸凌行為、事件及其負面影響,中央相關主管部會不應忽視,須重度正視霸凌問題,並儘速就法制面提出變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鄭委員汝芬,針對中興大學前校長彭作奎的女兒、藝人楊又穎疑似因網路霸凌自殺身亡,網路匿名言論假自由之名,行為禍影響他人社會之實,成了必須正視的議題。網路霸凌幾乎是全球性的現象。拒絕網路霸凌,歐盟自二○○四年起訂每年二月的第二個星期二為網路安全日;法國、加拿大2014年通過修法,加重處罰所有霸凌;美國也是到2015年1月,除蒙大拿州外、其他49州才訂立霸凌防治法,尤其明訂學校對各種電子形式的霸凌事件負管理責任;而霸凌犯罪者面臨罰款或入獄服刑,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鄭委員汝芬,針對新住民在臺灣人數已達50萬人,其子女亦突破20萬人,新住民及其子女在臺灣的權益與照顧上,成了必須正視的議題。如今行政院預計成立跨部會「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顯示了政府將未來焦點移到新住民或新住民二代的身上,如此可使其成為我國重要「新」的人力資產,也可以適時填補我勞動力的缺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呂委員學樟,有鑑於目前政府未禁止校園午餐使用經基因改造的食品,恐使團膳團體為壓低成本,拿國外用來作為動物飼料的基因改造黃豆製成孩童營養午餐,引起學童過敏,使校園飲食安全產生風險。為確保發育中孩童於校園用餐「食的安心」,本席建請行政院相關單位應全面禁止基因改造食品進入校園,並加強宣導飲食衛生安全教育,以利學童健康。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呂委員學樟,有鑑於媒體報導,3/12於竹北高鐵區著名的水岸第1排高級住宅路段上演警匪槍戰,引發附近居民惶恐,為防止再次發生光天化日之下於市區上演槍戰事件,本席建請警政署等相關單位應加強維護治安查察與宣導,保障民眾生命、財產與安全,以避免此類事件一再重演,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呂委員學樟,有鑑於目前警察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業務時,因「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及「道路交通事故資料委託書」於各地區警察機關的文件格式不一致,常造成事故當事人及保險從業人員所填具的申請書與當地警察機關交通隊格式不符遭退件,影響民眾申請理賠權益,爰建請內政部警政署應考量民眾及保險從業人員申請理賠時的便利性,規範各地警察機關交通隊於受理交通事故業務時,各項文件格式應趨於一致性,以維護民眾權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呂委員學樟,有鑑於去年全台降雨量大約只有歷年平均量的二至五成,造成全台水情吃緊,雖現部分地區已實行第三階段限水,但因距離豐水期尚有一段時間,若缺水問題持續惡化,必定會繼續衝擊民生用水,農業灌溉與工業用水。為確保未來有充沛與安全的水源可用,本席建請行政院相關單位應建立國家層級的節水型方案,並會同中央各部會與地方政府加強節水宣導、正視老舊水管的汰換,繼續積極推動污水回收再利用與加強水庫清淤,許民眾一個用水無虞的環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九、本院呂委員學樟,有鑑於教育部修正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其中第12條條文之修正,將教師參加介聘之資格從原規定「以在同一學校教學滿四學期以上為原則」,從嚴限制為「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此項修正案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及「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而以命令定之」之虞,為使符合教師法第一條保障教師工作權與生活之立法目的,依法保障教師參加介聘之工作權利,建請教育部重新檢視該條介聘辦法之適法性,且另外增訂特殊境遇的教師應排除第12條有關六學期方可介聘的限制。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故宮以「基於院區安全管理、概括承受原有福利會員工就業需要、尚無其他合適替代單位」為由,逕行委託該院員工消合社辦理文物複製品銷售及餐飲服務,違反採購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且歷次決標結果均未依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現行改善情形如何?請故宮博物院盡速提出相關策進方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一、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對岸對於我國故宮盜版、侵權之產品層出不窮,依照智慧財產局的說法,文物智慧財產權牽涉到《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導致我國僅能對陸方的版權局提出「希望協助處理」,請智財局盡速與故宮研擬,針對兩岸智慧財產權協議進行修改,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二、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在中國以人治為主、司法只是其政治運用的工具,其審理和犯罪蒐證程序,皆難以服人,一旦中方置之不理,我方無監督或制裁機制,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三、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教育部所使用的空汙旗過於標準寬鬆,以嘉義市為例,同一年(2014年)的資料用教育部及美國的空汙旗幟標準相比較,美國標準僅6天能達到健康標準,依教育部現行標準卻有167天顯示健康空氣。若此標準長久施行,非但無法達到教育民眾之目的,更容易誤導民眾,忽視PM2.5空汙議題的重要性,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四、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近期水情吃緊,然我國水價過低及水管漏水率過高均不利節水。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五、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我國政府勞動檢查職權在中央、地方間破碎劃分,不利貫徹勞動法令、保障勞工權益。在之前台中工安意外中,更出現中央、地方互踢皮球情形。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全文,均見本期質詢事項)
  • 主席
    現在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請宣讀。
  •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 時  間
    104年4月29日(星期三)下午3時30分
  • 地  點
    二樓宴客廳
  • 決定事項

    一、本(第7)會期延至6月16日(星期二)止。
  • 主持人
    王金平
  • 協商代表
    賴士葆  廖國棟  林德福(賴代)   李桐豪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黃偉哲(柯代)   柯建銘  蔡其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104年4月29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本(第7)會期延至6月16日(星期二)止。」
    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民進黨黨團所提變更議程動議。請宣讀。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8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討論事項擬請院會增列「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八屆第五會期第五次院會報告事項第四案委員鄭麗君等擬具『台灣與中國簽署條約及協議處理條例草案』、第五案委員姚文智等擬具『台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第六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台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第七案委員尤美女擬具『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第八案委員李應元擬具『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第九案台聯黨團擬具『台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及第十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案,並列為討論事項第1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
    既有異議,交付表決,現在按鈴7分鐘。
    (按鈴)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本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5人,贊成者40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40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吳宜臻  陳節如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蔡其昌  陳其邁  陳素月  葉宜津  邱議瑩  莊瑞雄  許智傑  何欣純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楊 曜  許添財  李俊俋  趙天麟  高志鵬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姚文智  管碧玲  陳明文  蘇震清  李昆澤  田秋堇  鄭麗君  蕭美琴
  • 二、反對者
    55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蔡正元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林國正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李慶華
  • 三、棄權者
    0人
    主席:陳委員學聖聲明方才表決係按「反對」,與國民黨團一致,特此更正,列入紀錄。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 討論事項

  •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羅淑蕾等18人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羅淑蕾等18人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討論決議
    交黨團進行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討論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現已協商完畢,宣讀協商結論。
  •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 法案名稱
    一、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8人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協商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星期四)下午2時42分至3時30分
  • 協商地點
    二樓宴客廳
  • 協商結論

    一、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
    1.第二項修正為:「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之定額或比率外,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 2.第三項首句修正為
    「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
    3.第四項首句修正為:「章程得訂明前項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
    4.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二、第二百四十條條文除第五項最後第三句「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修正為「依第一項規定,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外,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三、其餘條文均照審查會通過條文通過。
  • 主持人
    王金平
  • 協商代表
    賴士葆  廖國棟  林德福(代)    賴振昌  葉津鈴  蔡其昌  李桐豪  柯建銘      黃偉哲(柯代)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二百三十五條。
  • 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第二百三十五條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
  • 主席
    第二百三十五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協商條文。
    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之定額或比率外,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章程得訂明前項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 主席
    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百四十條協商條文。
    第二百四十條  公司得由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本條發行新股,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依證券管理機關之規定辦理者外,於決議之股東會終結時,即生效力,董事會應即分別通知各股東,或記載於股東名簿之質權人;其發行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息及紅利之分派,章程訂明定額或比率並授權董事會決議辦理者,得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依第一項規定,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或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主席
    第二百四十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百四十九條。
    第四百四十九條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主席
    第四百四十九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增訂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百三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公司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二百三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於完成立法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請李委員桐豪發言。
    李委員桐豪:(12時14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公司法修正案之通過是社會的期待,立法委員們也善盡職責,就委員會審查之結果詳細閱讀並做了部分修正,我們看到委員會審查的結果出現兩個錯字,一個是「專家」應改為「專案」,另一個「定率」應該改為「比率」,可見委員會也很急迫地想讓這個法案通過,但是審查確實有疏漏。而我們在這一次審查的過程裡面特別強調員工分紅費用化的概念,分紅是怎麼處理的,除了採費用的概念以外,更重要的是它可以用現金或股票的方式進行,委員會通過的審查條文是規定「發行新股」,如果是規定「發行新股」的話,就只有普通股,這對於整個企業的運作有非常大的傷害,我們希望能夠更有彈性,所以用「股票」來代替「發行新股」,結果就是各種類型的股票都可以分給員工。譬如說既有的庫藏股制度,當企業在市場上買到的股票也可以分給員工,我們還可以發限制性的股票,讓員工持有股票以後,在一定的時間之內先保留在手上,等到以後再賣掉。
    我們可以看到,這一次的修正增加了企業分紅的彈性化,而非單純的只是發行新股。所以就這一次的修法而言,我們真的是非常樂意看到這樣的結果,這是企業與員工的雙贏。但是我們也知道,在過去公司法修正的時候,並沒有罰則規定,導致企業濫用其權限而不給員工好處,對於這一點,我們特別希望經濟部和勞動部等主管機關要非常重視這方面的問題,謝謝。
  • 主席
    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廖委員國棟:(12時16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特別在此代表本黨團向全國的勞工朋友賀節,今天我們黨團由賴委員士葆領銜提案就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進行修正。這十幾年來薪資確實一直都沒有調漲,這一次公司法的修正,正應了最近大家都高喊的分配正義,國民黨能體會也瞭解社會這樣的呼籲,特別是勞工朋友的期望,所以在這一次透過四黨的協商,終於對公司法做了一個完整的修正。我們希望,社會的每一個人對整個社會的進步都有一份貢獻,而這些貢獻必須彰顯在他們的薪資和生活的改善上。我們希望,今天公司法的修正真的可以讓勞工看得到同時也吃得到,我們希望資方能有合理的利潤,但是也應該要讓每位做出貢獻的勞工朋友一起來分享其餘的利潤。最後,再次祝福所有的勞工朋友。在修正公司法之後,本來今天也要通過週工時40個小時的法案,但是由於程序延後了,我們在下週會繼續努力,謝謝。
  • 主席
    現在截止發言登記。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12時19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是5月1日勞動節,我們大家在這個地方送給勞工朋友一份賀禮,就是加薪法案正式三讀通過。在這個過程當中,有一些批評說這個法案並沒有意義,我向各位報告,怎麼會沒有意義呢?這個意義就是完全彰顯了分配正義。我們來看一個數字,今年我們的金管會主委正式對外表示,由於去年企業界獲利頗豐,今年現金股利正式分派超過1兆元,創歷年來的新高,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已經加薪或準備加薪的企業不到六成,因此這個法等於強制所有公司(包括上市櫃公司及有限公司都適用)按一定比例或額度把員工的酬勞分給員工,這樣的分配方式是訂在裡面的章程,要訂得非常清楚,所以它是有意義的。
    有人又批評說看得到吃不到,怎麼會這樣子?各位,過去沒有這個,是先繳稅再分紅,現在是先給酬勞再繳稅,也就是剛才尤委員所提到的,把員工的酬勞及該加薪的部分先給他們,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改變,很重要的革新,可以讓我們的勞工跟企業主一起努力打拚的結果讓大家一起來分享,真正地可以向分配正義邁進一步。為了要具體落實,我們希望大家一起來監督所有的企業有沒有藉故逃避這樣的一個法,如果未來真的還是有一些公司逃避,我們會進一步來處理。
    我再次恭喜所有勞工朋友,今天法案通過了,我們希望繼續就工時部分來努力。謝謝各位。
  • 主席
    請賴委員振昌發言。
    賴委員振昌:(12時21分)主席、各位同仁。剛才通過的公司法,其實是這次要修的加薪四法中的一部分,今天是勞動節,這件事對勞工福利來說是一小步,但是對於建立制度來說,在加薪四法這部分卻是向前邁進一大步。關於加薪四法,可能有人認為台聯黨既然極力推動監督條例,就可以會杯葛公司法的修正,其實這是兩件事,台聯黨從最開始的時候,就是支持公司法的修正,所以在朝野協商的時候,我們從來就沒有反對過,而且我們是一開始就簽名贊成的。
    今天順利通過公司法,我們固然非常欣慰,但是我們認為這對於員工的照顧或勞力的福利來講,這樣的成果還不能夠滿足,還是不夠的。我們知道,在加薪四法裡面,公司法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已。而且我們現在所提的加薪四法,固然有做到照顧員工,或讓員工有參與分配的權利,但是對於勞工來講,他們所要的,可能不是不定期的年底結果分享,而是經常性的薪資提升,我們認為除了加薪四法以外,更重要的是基本工資的合理化。目前臺灣基本工資顯著偏低,我們應該努力讓基本工資跟得上一般民眾的生活水準。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方才表決時,民進黨劉委員建國在變更議程的表決結果和民進黨是一致的。
    報告院會,上午討論事項處理到此為止,下午3時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現在休息。
    休息(12時24分)
    繼續開會(15時)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未含經濟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討論決議:請王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公務員懲戒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1、4會期第2、10、1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司字第1044300281號
  • 速別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公務員懲戒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 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1、 復 貴處101年5月16日台立議字第1010701607號、103年1月8日台立議字第1030700066號及103年10月1日台立議字第1030704021號函。
    2、 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公務員懲戒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4年4月1日(星期三)召開第8屆第7會期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上開草案;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呂召集委員學樟擔任主席,除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及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監察院、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防部等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提供意見並答覆委員詢問。
  • 貳、委員提案說明
  • (壹)委員李俊俋提案說明
    (詳見關係文書)
    為使公務員懲戒制度更臻完善,俾杜絕涉案公務員利用公務員懲戒法空窗期間,趁機辦理退休之爭議不斷滋生,爰擬具「公務員懲戒法第七條修正草案」。
  • (貳)委員賴士葆提案說明
    (詳見關係文書)
    針對彈劾移送之懲戒案件至今仍處於「停止審議狀態」之比率高達三成,嚴重影響彈劾懲戒實效;且其中不乏長期停止而已逾10年懲戒行使時效之情形,顯見公務員因案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實不適宜經議決停止懲戒案件審議。有鑑於此,爰提案修正本法第三十一條,明定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停止懲戒案件審議之議決,於公務員因案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不適用之,以兼顧彈劾懲戒實效與懲戒行使時效。
  • 參、機關代表說明
  • 一、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各位女士、先生:本人代表司法院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議,就本院函請審議「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及貴院委員所擬公務員懲戒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 貴委員會及各位委員長期對本院業務及法案之支持,表示由衷的敬佩與謝意。以下謹就上開草案,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一)修正緣由
    1.自74年5月3日現行公務員懲戒法(下稱公懲法)修正以來,政治、經濟及社會結構已有重大變革,公懲法制自須與時併進,以符實際。
    2.大法官已就公務員懲戒制度之程序保障、撤職停止任用期間、休職期間、懲戒權行使期間、再審議期間等作出解釋。為完善公務員懲戒制度,並加強保障公務員權益,須遵循前開解釋意旨及社會發展之需求,修正公懲法。
    3.公務員違法失職,旋即退休或離職,依現行懲戒制度,縱予撤職、休職、記過、申誡等,尚難發揮懲戒效果;即便予以降級、減俸,不過僅得於其再任公職時執行,未能有效處罰已離職公務員之違失行為,亦無法對現職公務員產生懲儆預防並維持官箴之目的,自有修正必要。
    4.現行法對停止審議期間未設限制,致有因停止審議期間過長,未能即時懲戒之情形,為提升效能,應一併檢討,爰擬具本修正草案。
    (二)修正重點
    本次修正以「懲戒實效化」、「組織法庭化」、「程序精緻化」為取向,期透過懲戒案件審判之司法化,達提升審理效能之目標。修正重點如下:
    1.「懲戒實效化」
    (1)明定已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之違失行為,亦適用本法。(修正條文第1條)
    (2)增訂軍職人員因案在公懲會審理中,或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不得申請退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8條)
    (3)增訂「免除職務」、「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罰款」三種懲戒處分及法律效果,暨增列撤職停止任用期間與休職期間之上限。其中「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除免除現職外,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用以淘汰不適任公務員。另增訂「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罰款」等財產性懲戒處分,對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人員,更能發揮懲戒實效。(修正條文第9條、第11條至第14條、第17條)
    (4)明定懲戒處分之執行程序。如懲戒處分係公法上金錢給付者,主管機關或退休(職、伍)金之支給機關得以判決書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機關準用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並得執行退休(職、伍)金或其他原因離職之給與及遺產。(修正條文第74條)
    2.「組織法庭化」
    (1)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396號解釋意旨,爰明定公懲會以合議庭行審判程序。(修正條文第5條、第26條、第30條、第36條至第39條、第42條至第44條、第46條、第53條、第58條、第67條、第68條、第71條)
    (2)懲戒案件改由公懲會以合議庭行審判程序後,對於迴避事項自應有配套設計,爰明定迴避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27條至第32條)
    3.「程序精緻化」
    (1)增訂當事人得選任辯護人或委任代理人及其程序。(修正條文第33條至第36條)
    (2)明定懲戒案件停止審理程序之情形。(修正條文第38條、第39條)
    (3)明定懲戒案件審理之一般程序,諸如書狀提出、卷證閱覽、抄錄、影印及攝影、通知書及筆錄之製作、證據調查、不公開審理原則、移送案件之撤回。(修正條文第37條、第40條至第45條)
    (4)公懲會合議庭原則上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修正條文第46條)
    (5)明定公懲會合議庭審理案件時,審判長及受命委員之權限、言詞辯論程序及一造辯論之相關規定,並賦予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之機會。(修正條文第47條至第54條)
    (6)明定判決書之記載內容、送達、宣示及判決確定時點。(修正條文第58條至第62條)
    (7)增訂懲戒案件之審理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6條)
    4.其他修正重點
    (1)修正公務員應受懲戒之原因及要件,公務員之行為須因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或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且具有歸責性者,始得予以懲戒。(修正條文第2條、第3條)
    (2)被付懲戒人依本法第4條第1款或第5條規定停職後,如停職之事由業已消滅,爰明定其復職要件及方式。(修正條文第7條)
    (3)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583號解釋意旨,明定剝奪退休(職、伍)金及休職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為10年;降級、減俸、減少退休(職、伍)金、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為5年。免除職務及撤職處分,則無行使期間限制。(修正條文第20條)
    (4)明定同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處分;另明定同一行為不問是否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均得予以懲戒。(修正條文第22條)
    (5)增訂懲戒案件如移送程序或程式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應予補正之機會,如逾期未補正,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懲戒案件經撤回後,同一移送機關再行移送者,公懲會合議庭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修正條文第57條)
    (6)懲戒判決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鉅,爰參考相關訴訟法例,修正提起再審之訴之事由、提起期間、不變期間起算日及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之人,暨再審裁判之方式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等規定。(修正條文第64條、第65條、第68條至第70條)
    (7)明定本法修正施行後,就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懲戒案件、經議決尚未執行或執行尚未終結,以及對修正施行前公懲會議決提起再審之訴,適用新舊法之過渡條款。(修正條文第77條至第79條)
    (三)對於立法委員所擬修正草案之意見
    1.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公務員懲戒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1)委員提案修正要點
    現行公懲法僅規定違法失職之公務員,須於交付公懲會審議或由監察院提出彈劾,始得凍結資遣或退休申請之規定未臻完善,以致過去曾發生多起涉案司法官或公務員,利用本法空窗期間趁機辦理退休,造成縱使事後被彈劾或判決確定,該提早退休之公務員仍得繼續坐享各種豐厚退休福利,顯有違國民情感與社會公義。爰提案修正公務員懲戒法第7條,明定依第19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而尚未議決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以杜爭議。
    (2)司法院意見
    Ⅰ.本院於送請 大院審議之修正草案第1條,已增訂第2項規定,公務員退休(職、伍)或因其他原因而離職者(例如:辭職或資遣等),其於公務員關係存續之任職期間,如有本法第2條所列情事,亦應予以懲戒,避免其以離職為手段,規避懲戒責任。
    Ⅱ.為使離職公務員之懲戒具有實效,本院於修正草案第9條第1項第3款增設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之懲戒處分種類。又為達到對公務員輕度至中度違失行為懲戒之效果,於第9條第3項第7款增訂罰款之懲戒處分,其適用範圍包括現職及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人員。
    Ⅲ.依本院修正草案第74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收受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處分之判決後,應即通知退休(職、伍)金之支給機關(構),由支給機關(構)依第74條第1項規定催告履行及移送強制執行。復於修正草案第74條增設第3項規定,於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人員,因懲戒處分係對其任職期間之違法失職行為而作成,自得對其因服公職而領取之退休金或其他離職給與執行,不受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6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7條等規定之限制;若受懲戒人死亡者,並得對其遺產執行。
    Ⅳ.依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退休之公務人員,係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現職人員。」故公務人員申辦退休係以具「現職身分」為前題,經停(免、休)職等非現職人員,依法均不得申辦自願或命令退休。而依本法修正草案第5條規定,公務員如涉有違失行為,主管機關於依本法第24條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懲會審理前,認為情節重大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是各該主管機關本得依上開規定,對涉有違失行為之公務員停止職務,俾以防杜公務員於監察院提出彈劾或移送公懲會審理前申辦退休。
    (5)綜上說明,針對委員所指現行法之缺失,本院之修正草案已提出配套規定,爰請併案卓裁。
    2.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1)委員提案修正要點
    本條第1項停止審議之議決,無非係為避免懲戒處分有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卻發生認定結果歧異之問題,因而仿照刑事訴訟停止審判之例,賦予公懲會斟酌應否停止懲戒程序之權限,俾得因事至宜,固非無見。然經彈劾移送之懲戒案件至今仍處於「停止審議狀態」之比率高達三成,嚴重影響彈劾懲戒實效;且其中不乏長期停止而已逾10年懲戒行使時效之情形,顯見公務員因案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實不適宜經議決停止懲戒案件審議。有鑑於此,爰增訂本條第4項,明定第1項停止懲戒案件審議之議決,於公務員因案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不適用之,以兼顧彈劾懲戒實效與懲戒行使時效。
    (2)司法院意見
    Ⅰ.按懲戒案件係以刑懲並行為原則,同一行為,在刑事偵審中不停止審理程序;惟懲戒處分涉及犯罪是否成立者,基於訴訟經濟及證據共通原則,經公懲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停止審理程序。另考量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業已經由強化交互詰問制度,充實堅實的第一審;是同一行為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後,已有充分之證據資料,可供公懲會合議庭加以審酌。爰於本院送請大院審議之修正草案第39條第1項明定,僅得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以免懲戒案件因刑事案件久懸未結致生延宕,而無法對公務員之違失行為產生即時懲儆之實效。
    Ⅱ.此部分委員所提修正草案,與本院所擬修正草案第39條第1項,有時序上之差別,爰請卓裁。
    (四)結語
    司法院函請 大院審議之「公懲法修正草案」,契合當前實際需要,一方面增訂懲戒處分之種類及執行,解決現制對於離職公務員懲戒實效之問題;另方面依循大法官解釋內容,增列撤職停止任用期間及休職期間之上限、修正懲戒處分行使期間,並增訂審理程序及裁判之相關規定,期透過懲戒案件審判法庭化,加強公務員懲戒案件之程序保障,使公務員懲戒制度更為周延完善,以維護公務紀律、提升行政效能。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及支持,謝謝!
    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書面資料)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第74條有關「懲戒處分判決應為金錢給付之執行」部分意見如下

    1.按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第74條規定:「……但受懲戒人因懲戒處分之判決而應為金錢之給付,經主管機關定相當期間催告,逾期未履行者,主管機關得以判決書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機關準用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第1項)。主管機關收受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處分之判決後,應即通知退休(職、伍)金之支給機關(構),由支給機關(構)依前項規定催告履行及移送強制執行(第2項)。……」茲因公務員因公法上職務關係而有違法失職之行為,應受懲戒處分者,憲法已明定為司法權之範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6解釋參照),故此因行使司法權所發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核與行政執行法所稱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僅限於行政法上所產生,而由行政機關自力執行者不同。以同屬司法權行使之罰金、追徵、追繳裁判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司法院秘書長90年6月5日、同年6月1日(90)秘台廳民二字第09711號、(90)秘台廳民二字第09712號函參照)之執行為例,依刑事訴訟法第470條及第471條規定,亦係由檢察官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辦理,或於必要時,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為之,而非移由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是以,為使行政權與司法權明確劃分,有關因懲戒處分判決所產生之金錢給付義務尚不宜以立法形成之方式逕規定得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俾免與行政執行制度發生扞格。
    2.次按,「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裁定,負有公法上金給付義務……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已於101年1月1日改制為分署)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行政執行之執行名義僅限於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裁定,法院之判決並不屬之。惟前揭修正草案條文係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成之判決書為行政執行之執行名義,非屬前揭行政執行法明定之執行名義,似有紊亂行政執行制度之虞。
    3.末按,「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辦理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得囑託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1項復定有明文。查行使司法權所產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本以司法機關執行為原則,惟如考量因懲戒判決所產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部分執行事務仍有囑託行政機關代為執行之必要者,似得參照前揭立法體例,由主管機關向裁判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再依實際情形囑託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4.綜上,前揭修正草案條文將因懲戒處分判決所產生之金錢給付義務逕規定得以判決書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機關準用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似未符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制度設計之意旨,亦與行政執行法有關執行名義之規定不符,建請再行審酌。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後旋進行質詢,並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進入逐條審查;咸認公務員懲戒法自74年修正迄今將近30年,政治、經濟及社會結構重大變革,公務員懲戒法制亟待因應調整。又司法院大法官業就公務員懲戒制度之程序保障、撤職停止任用期間、休職期間、懲戒權行使期間及再審議期間等作出解釋。為完善公務員懲戒制度,並加強保障公務員權益,本案確有儘速完成審查之必要。爰經縝密研商後,將本案審查完竣,茲將審查決議列述如下:
    一、草案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至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二章章名、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章章名、第二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六十三條、第四章章名、第六十六條至第七十三條、第五章章名、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六章章名、第七十六條至第八十條,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草案第七十四條之立法說明,增列「一、按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第74條規定:『……但受懲戒人因懲戒處分之判決而應為金錢之給付,經主管機關定相當期間催告,逾期未履行者,主管機關得以判決書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機關準用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第1項)。主管機關收受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處分之判決後,應即通知退休(職、伍)金之支給機關(構),由支給機關(構)依前項規定催告履行及移送強制執行(第2項)。……』茲因公務員因公法上職務關係而有違法失職之行為,應受懲戒處分者,憲法已明定為司法權之範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6解釋參照),故此因行使司法權所發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核與行政執行法所稱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僅限於行政法上所產生,而由行政機關自力執行者不同。以同屬司法權行使之罰金、追徵、追繳裁判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司法院秘書長90年6月5日、同年6月1日(90)秘台廳民二字第09711號、(90)秘台廳民二字第09712號函參照)之執行為例,依刑事訴訟法第470條及第471條規定,亦係由檢察官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辦理,或於必要時,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為之,而非移由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是以,為使行政權與司法權明確劃分,有關因懲戒處分判決所產生之金錢給付義務尚不宜以立法形成之方式逕規定得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俾免與行政執行制度發生扞格。二、次按,『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裁定,負有公法上金給付義務……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已於101年1月1日改制為分署)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行政執行之執行名義僅限於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裁定,法院之判決並不屬之。惟前揭修正草案條文係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成之判決書為行政執行之執行名義,非屬前揭行政執行法明定之執行名義,似有紊亂行政執行制度之虞。三、末按,『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辦理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得囑託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1項復定有明文。查行使司法權所產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本以司法機關執行為原則,惟如考量因懲戒判決所產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部分執行事務仍有囑託行政機關代為執行之必要者,似得參照前揭立法體例,由主管機關向裁判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再依實際情形囑託行政機關代為執行。」等意見。)
    二、草案第五條,修正如下:
    第 五 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三、草案第十三條,修正如下:
    第十三條  剝奪退休(職、伍)金,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減少退休(職、伍)金,指減少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前二項所定退休(職、伍)金,應按最近一次退休(職、伍)或離職前任職年資計算。但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務員自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或自提儲金本息,不在此限。
    四、草案第二十條,除第一項末句文字「,不得予以剝奪退休(職、伍)金或休職之懲戒。」修正為「,
    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外,餘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五、草案第四十六條,除增列第二項文字「
    前項情形,經被付懲戒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請求進行言詞辯論者,不得拒絕。」外,餘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六、草案第六十四條,除第一項第六款修正為「
    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刑事判決,依其後之確定裁判已變更。」及第九款修正為「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牴觸憲法。」外,餘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七、草案第六十五條,除第二項文字「第六款」修正為「第
    九款」外,餘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八、現行條文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及現行第四章章名,均照司法院提案刪除。
  • 伍、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說明。
    二、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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