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104年4月22日(星期三)9時1分至14時36分 @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席:(吳委員育仁代):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104年4月22日(星期三)9時1分至14時36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鄭委員汝芬
    主席(吳委員育仁代):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4年4月20日(星期一)9時15分至12時58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劉建國 吳育仁 陳節如 蘇清泉 江惠貞 林鴻池 鄭汝芬 王育敏 田秋堇 徐少萍 林淑芬 楊玉欣 趙天麟 楊 曜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林德福 吳秉叡 許添財 盧秀燕 盧嘉辰 周倪安 楊應雄 黃偉哲 李桐豪 黃昭順 鄭天財 張慶忠 江啟臣 蔣乃辛 呂學樟 邱文彥 潘維剛 李貴敏 葉津鈴 楊瓊瓔 管碧玲 邱志偉 賴振昌 陳亭妃 何欣純 陳怡潔 羅明才 陳淑慧 廖國棟 高金素梅 徐欣瑩 林滄敏 劉櫂豪 顏寬恒
    (委員列席34人)
    主 席:鄭召集委員汝芬
    專門委員:黃中科
    主任秘書:劉錦章
    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葉淑婷
    薦任科員 江建逸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 定:議事錄確定。
  • 項目
    二、邀請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就「藥品主成分及賦形劑之原料應如何依藥事法、中華藥典規範及相關法規管理」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經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姜署長郁美提出報告。委員劉建國、吳育仁、陳節如、蘇清泉、江惠貞、林鴻池、鄭汝芬、王育敏、林淑芬、徐少萍、田秋堇、楊曜及趙天麟等13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覆。)
    決 定
    一、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楊玉欣及潘維剛等2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覆。
  • 項目
    三、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通過臨時提案7案

    一、有關2013年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主動清查賦形劑變更,是否需要進行BE之試驗案,請於104年4月24日前提供審查3841件變更申請案之製造廠、品名、許可證字號、許可證持有者等細目,以及歷次審查、逐案評估、比對之會議記錄;資料需含由3841件變更為54件藥品、33件,最後評估為9件應重新執行BE試驗之詳細評估紀錄,以及9件應重新執行BE試驗之執行情形。並於三日內提供102年1月7日署授食字第1021100058號公文內容所提的相關詳細資料。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劉建國  陳節如
    二、有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日前所預告「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草案」,其中七項加工助劑為既有容許使用之溶劑,但部分項目從不得殘留放寬為允許殘留,包括己烷、丙酮、乙酸乙酯等三項,此外更新增五項原本未核可使用之加工助劑,包括丁烷、二氯甲烷、丁酮、丙烷、甲醇等,引起食安諸多疑慮,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草案」之修正應參考日本、CODEX等標準,並加強現有許可溶劑使用的查察,特別是各類食用油脂中己烷的殘留量。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劉建國  陳節如
    三、鑑於目前食品、藥品攙偽不實部分,皆有法源依據得以開罰,然對於健康食品部分,卻存在許多模糊空間,讓廠商得以規避現行法規,可能危害國人健康,爰建請衛生福利部,針對健康食品部分,加強稽查其成分、原料來源之安全性,並研議針對健康食品訂定更完整之規範,保障全體國人健康。
  • 提案人
    江惠貞  鄭汝芬
  • 連署人
    林鴻池  蘇清泉
  • 項目
    四、鑑於國內75家使用碳酸鈣、碳酸鎂製藥的藥廠,竟有32家、46款藥物出問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不可繼續放任,除了此次稽查之碳酸鈣、碳酸鎂外,更應全面清查指示用藥。此外,源頭管理是主流的藥品管制制度,不該進入生產鏈的原料進入生產,不管最終產品檢驗是否合格都是違法,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加強源頭管理部分,不分高、低風險,尤其民眾常用藥的品項,加強稽查及檢討此次缺失,保障全體國人健康。
  • 提案人
    江惠貞  鄭汝芬
  • 連署人
    林鴻池  蘇清泉
  • 項目
    五、英式紅茶飲料店「英國藍」其飲品玫瑰花茶被驗出12項農藥殘留,包含已禁止使用多年DDT殺蟲劑。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於二週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近兩年所有「玫瑰茶」數量及查驗結果等相關資料,以昭公信。
  • 提案人
    劉建國  鄭汝芬
  • 連署人
    陳節如  江惠貞  蘇清泉
  • 項目
    六、臺灣爆發嚴重的藥安問題。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三年內本次使用允成、誼興公司所提供碳酸鎂(鈣)原料之GMP藥廠後續查廠摘要及PIC/S GMP查廠摘要。
  • 提案人
    劉建國  鄭汝芬
  • 連署人
    江惠貞  蘇清泉
  • 項目
    七、例如亞硫酸鹽在藥品中被當作抗氧化劑,有可能會造成皮膚癢、蕁麻疹的過敏反應,再嚴重一點的過敏反應,會造成病人低血壓、甚至失去知覺,所以賦形劑雖然沒有藥效,但是可能會造成病人的過敏。為使醫療人員充分掌握藥品成分對於療效之影響,並可讓民眾在選擇藥品時避開某些含致敏賦形劑成分,使有過敏體質的民眾得以事先預防,避免發生過敏,爰要求藥品仿單應自105年1月1日起新製造輸入產品全面完成標示賦形劑成分名或品名。
  • 提案人
    鄭汝芬
  • 連署人
    徐少萍  江惠貞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開會。
    二、邀請勞動部陳部長雄文、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就「以RCA案檢視我國職業安全衛生、職業醫學、環境保護的政策成效」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 主席
    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 審查(一)委員楊玉欣等25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 主席
    請提案人楊委員玉欣說明提案旨趣。
    楊委員玉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修正案,主要是討論外籍勞工工作年限問題,現行法有12年限制,而這12年的限制會導致什麼樣的問題呢?我從三個角度來談。第一,失能家庭和失能者最痛苦的事,就是雙方已經建立高度信賴感和高度默契,而且外籍看護工照顧技術也已經非常純熟,雙方形同家人,建立深厚情感,郤因為法令限制,被迫被拆散,失能者和失能家庭必須重新聘僱、重新適應、重新訓練,這些問題會導致重度失能家庭以及失能者適應不良,心理嚴重失落,陷入嚴重的痛苦、悲傷和憤怒,甚至死亡案例,嚴重損害了失能家庭和失能者的權益。第二,對外籍看護工而言,這樣的規定事實上也是不公平,一個人在一個國家投入12年時間,積極認真學習適應一個國家的文化、語言及學習照顧極困難的個案,當他技術漸臻成熟時,卻因法令限制,被迫要轉往其他國家工作,徒增外籍看護工的身心及經濟壓力,更違反外籍勞工的自主意願及選擇權,嚴重違反人權保障原則。第三,12年的限制,讓我們國家成為全世界人才培訓中心。一個有照顧病人12年臨床經驗的人,他非常懂得如何照顧這些極重度的失能者,事實上,根據統計,外勞平均到我國工作6年左右,就不會再來了,所以持續願意再來的人是越來越少,而這些人正是最優質的,和被照顧家庭也都有相當好的關係,更重要的是,如果他們可以待到12年,顯然他們對這個照顧工作、照顧家庭的情感是非常深厚的,但是我們卻拱手讓人,把這些優秀的人拒絕在門外,讓他們到全世界各地去,這不僅沒有解決我們國家的照顧需求,還跟現在國際人才競爭趨勢背道而馳,對我們國家而言是非常嚴重的損傷。
    其實這個問題包括今天在立法院已經處理過4次,包括91年、96年、101年都有處理年限問題,也就是大家都知道,這些優質的人是我們必須爭取的,本席等委員提出修正案,並不只是針對年限問題,而是希望設計一個留才機制,設計一個續留的標準,讓這些符合優質標準的人才,可以留下來。此刻我們台灣是需要這些人來解決國家照顧需求,這也是本席提案的精神和目標,敬請各位委員支持、指導,謝謝。
  • 主席
    請提案人江委員惠貞說明提案旨趣。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承續剛剛楊委員有關留才機制的修法意旨,事實上,我們可以從一些數據上發現,6年至7年可以說是所有來台外勞人數的高峰,之後7年以上還願意繼續留在台灣的人數是劇降的,相關數據顯示,來台的各國及各類型外勞,未滿1年者大概是十六萬五千多人,到了5、6年,還有1萬5,855人,可是6年以上的各類外勞,事實上已經劇降到4,000多人,7年以上到8年剩下一千多人,也就是說台灣用了這麼多精神訓練他們,讓他們在這邊工作,不但適應這裡的文化,技術上也受到一定的訓練。我曾經看過一個聘有外勞的家庭,他的雇主出入到郵局、銀行領錢,都是由外勞作為替代人力,由此可以充分想見,這個家庭是多麼相信這位家事外勞,當然這也許是個案,但由此我們可以清楚知道,這中間十多年的相處,雙方培養出多麼深厚的情感。
    再者,這次本席提案將年限從12年延長為15年,我知道這是一個比較消極的因應法案,但是其重點來自家庭看護的需求,我們接到很多家屬陳情,他們認為老人家已經被照顧到八十幾歲、九十幾歲,甚至滿百年紀,如果要再換看護勞工,那種適應能力真的不是一般家屬可以想像的。我們當然不希望國內民眾過度倚賴、傾斜外籍勞工,可是針對現有的看護工,因為他們的熟悉度及能力表現,我們是不是應該給他們機會?其實這不但是給這些外籍勞工機會,也是給本國需求雇主一個機會,我們當然不希望新的勞工源源不斷從國外來,我們也希望國內的本勞能夠有更好的職場環境、更好的薪資條件讓他們就業,可是對於已經在這邊待了很多年被雇主信賴的外勞,我們希望有一定的留才機制,當然這個留才機制可能需要非常廣泛且多樣的討論,也要考慮到社會的接受度,這些都要深入探討,所以本席才提出在留才機制相關條文還未成形、修法通過前,我們先將年限從12年延長到15年。針對這點,希望社會各界及委員會可以多所討論,並予以肯定接受。謝謝。
  • 主席
    請提案人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
    請勞動部陳部長報告。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今日欣逢大院召開第8屆第7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雄文應邀向 貴委員會就RCA案件檢視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及成效議題作專案報告。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政策之支持與策勵,茲謹就RCA案件之檢討分析及今後強化職業安全衛生採行措施,向各位委員報告,敬請不吝指教。
    壹、緣起
    美國無線電公司於民國56年來台灣投資設立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以下簡稱RCA公司)(59年設立總廠於桃園,並於竹北、台北市、宜蘭設分廠),75年桃園廠被美國奇異(GE)公司購併,77年再被法國湯姆笙(Thomson)公司購併,直到81年該公司桃園廠關廠並停止生產。83年經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趙少康署長舉發該廠長期挖井將廢溶劑排入廠區,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後續因多位前RCA勞工及附近居民罹癌,懷疑與該公司對於化學溶劑之管理與處置不當有關,並經多次陳情、抗爭及訴訟,希望爭取相關權益。
    貳、事件原因檢討分析
  • 作業及暴露概況:

  • 一、作業及暴露概況

    RCA公司主要生產電子、電器類產品(以電視機電腦選擇器為主),59年設廠至81年關廠為止,期間達22年,勞工人數達2萬至3萬人,製程中需使用含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數種溶劑清洗零件及產品,勞工可能暴露於有害之作業場所,此外,該廠區因違法將廢溶劑排入地下水井,導致該地區之土壤與地下水遭受污染,勞工又以受污染之地下水作為飲用及盥洗用水,可能導致勞工經飲食、皮膚、呼吸等途徑,暴露於具致癌及毒性之化學溶劑。事件爆發後,共有1300多人罹患癌症。
  • 事件之原因探討:

  • 二、事件之原因探討

    以RCA公司在台設廠期間,廠方是否因管理、處置化學溶劑不當而使勞工罹病?以60年代、70年代之時空背景,受限於化學物質危害認知、流行病學證據、環境監測及控制管理技術等因素,對於化學溶劑之管理法規制度較不完備,一般勞工對於安全衛生的認知亦較欠缺,當時主管機關(台灣省工礦檢查委員會及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北區勞工檢查所)雖已實施檢查並依法處分,惟隨著科技、資訊及管理技術之發展,當時確實有許多可檢討改進之處,包括作業環境測定、勞工健康檢查及相關暴露資料,因要求保存年限不足及未能真實反映勞工暴露情形,不利勞工作為職業病因果關係認定之參考,相關措施均已於後續法令修正時予以強化。此外,國際上對於致癌性化學物質之認定,亦隨科學事證而趨明確,以本事件危害性較高之三氯乙烯為例,依國際癌症研究總署(IARC)之分類,76年列為第3類(無法分類人類致癌物質),84年改列第2A類(很可能人類致癌物質),至101年再更新為第1類(確定人類致癌物質);四氯乙烯則於84年由第3類改列為第2A類。
    本部於該事件發生後,為釐清該廠罹癌勞工是否屬職業疾病,於87年至90年期間,曾由本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邀集國內學者專家組成顧問小組10人(包括王榮德、林瑞雄、劉紹興……等)進行為期三年多之流行病學調查研究,研究結果未能證實罹癌率顯著高於一般民眾,亦即無法明確認定顯著異常,惟基於協助罹病勞工及人道關懷立場,當時已由本部及相關機關提供前RCA公司必要之行政協助。
    參、本部歷年對於原RCA勞工協助事項
  • 一、協助原RCA勞工健康檢查及追蹤分析

    協助原RCA員工分別於87年、90年、97年及101年實施健康檢查,計4,251人次參加,經費合計935萬元,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衛生福利部及本部分攤。
  • 二、勞工保險放寬殘廢給付標準及慰助金

    本部90年10月21日增列勞工保險給付標準表,對於RCA員工罹患乳癌而切除乳房者予以給付,並以人道照顧及關懷,對於RCA勞工如罹患癌症,給予關懷補助每人3萬6,000千元,至92年底共給付390人,1,407萬元。
  • 提供訴訟扶助與保證金:

  • 三、提供訴訟扶助與保證金

    91年原RCA員工236人向板橋地方法院申請假扣押RCA公司資產,由本部協助出據1,000萬元之擔保,惟RCA公司在台已無財產,遂撤銷假扣押,並將該1,000萬元保證金歸還本部。
    肆、本部因應RCA事件強化職業安全衛生之採行措施
    鑑於RCA設廠期間,對於危害性化學品之管理、勞工暴露監測及健康檢查等管理機制尚欠周延,為避免發生類似案件,本部於近年來已透過法令研修及管理制度之推動,逐步強化我國職業衛生管理工作,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一、法規及制度面
  • (一)建立危害性化學品源頭及重點管理機制

    由於化學品種類眾多,以往對於化學品危害及勞工暴露情形多未能掌控,爰參考國際作法及化學品公約,會同相關部會共同推動化學品管理合作方案,並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建立93,000筆化學物質清單,未列於清單之新化學物質,與環保署共同合作建立新化學物質源頭登錄管理制度,未經核准登記不可運作。此外,對具危害之化學物質約1萬9,000種,將藉由化學品危害辨識、運作資料及暴露情形,篩選具有致癌、致突變及生殖毒性(CMR物質)及其他作為重點管理對象約三千餘種,分階段公告納入管制許可及流佈備查等管理。
  • (二)強化勞工暴露評估及建置資料庫

    為延長疑似致癌物環境測定及健康檢查紀錄保存期限,已於91年修正「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及「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規定三氯乙烯等疑似致癌物之相關執行紀錄保存年限,由10年延長為30年;另職安法新增建置危害性化學品資料庫、勞工作業環境監測資料庫及勞工健檢資料庫等勞工暴露相關資料,俾作為評估勞工罹患職業疾病因果關係之參考。
  • (三)增列勞工健康檢查後之管理機制

    強化勞工特殊健康檢查分級篩選及品質管理,健檢結果之異常檢出率,已由99年之0.5%逐步提升至103年之2.14%(韓國13.1%、日本4.2%);另於職安法增訂雇主對於健檢異常勞工,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健康指導、適性評估及配工措施建議,俾對健康異常勞工提供專業協助。
    (四)推動勞工健康服務制度,提升勞工健康照護率:
    增訂事業單位50人以上規模者(現行為300人或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100人),應僱用或特約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及職業病預防等服務,我國勞工健康照護率已由98年之10%逐漸提升至103年之16%。
    (五)強化職業疾病鑑定機制
    職業疾病之判定,需職業專科醫師綜合考量疾病診斷、工作暴露、時序性、流行病學調查證據及其他因素,由於職業疾病往往因潛伏期長,暴露事證不易取得,致職業病之認(鑑)定經常產生爭議。本部設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受理勞保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求鑑定案件,提供專業意見作為行政處分之參考。惟隨著醫學、科技與流行病學研究之發展,考量部分疑似職業疾病個案因暴露證據不易取得而影響勞工應有權益,爰於98年修正鑑定作業程序要點,原鑑定結果除「職業疾病」及「非職業疾病」選項外,對於個案暴露資料雖不完全,尚無法確認為「職業疾病」,惟其工作暴露屬高危險群,無法排除疾病與工作之因果關係者,增列屬「執行職務所致疾病」之選項,罹病者得據以向勞保局請求職業傷病給付。職業病獲得給付之件數,已由97年之前每年約300件,成長至近年平均約八百餘件,成長近3倍。
    二、執行面
    (一)加強高風險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
    為預防勞工暴露於危害性化學品之相關危害,本部將對有機溶劑作業等高風險工作場所實施職業衛生專案檢查,每年至少檢查5,000家次事業單位。
    (二)建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體系
    本部自91年起逐步推動委託各區大型醫院成立職業傷病防治中心,並結合就近區域建構職業傷病診治服務網絡,全國共設有8家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及65家網絡醫院,提供職業傷病醫療、診斷、調查、復工評估、轉介及相關諮詢等服務,以提供職災勞工更親近性之服務,總服務人次每年計一萬六千餘人次。
    (三)成立輔導團隊協助暴露評估、作業環境改善及健康管理
    委託職業安全衛生團體提供事業單位化學品暴露評估、輔導改善。並分區設立勞工健康服務中心,協助中小企業及勞工強化職業衛生及健康管理。
    伍、本部於本案法院判決後對於原RCA勞工之協助措施
    台北地方法院對於本案之判決,採認所謂蓋然性因果關係理論,認為在公害事件上,因果關係存在與否之舉證,無須嚴密的科學檢證,只要達到蓋然性舉證及證明被告之行為所增加之危險,已達「醫學上合理的確定性」即可。本部尊重法院判決並基於關懷勞工立場,將主動採取以下措施:
    一、前RCA勞工已歷經多年陳抗及訴訟,為避免未來官司持續纏訟而使勞工身心俱疲,並照顧受害勞工權益,針對判決書經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之A類(罹病死亡)及B類(罹患癌症等疾病)勞工名冊,將召開專案會議研商,如確認得歸屬為「執行職務所致疾病」者,將依勞工保險相關規定核發職業災害給付。
    二、提供判決書C類(未罹病者)勞工之健康檢查。
    陸、結語
    推動及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為本部一貫之政策與努力目標,RCA事件提供政府機關鑑往知來的具體案例,爰除強化職業衛生暴露評估與職業病預防體系外,對甫全面施行之職業安全衛生法,本部今後將致力落實各項新制度之推動與執行,以保障工作者安全與健康。
    再次感謝 貴委員會提供本部報告的機會,敬請各位 委員隨時不吝鞭策與指教。
    以上報告,並祝
    主席、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其次,針對「就業服務法第52條條文修正草案」報告如下。
    壹、前言
    就業服務法自81年5月8日公布施行迄今,期間為因應促進國民就業,增進社會與經濟發展之需要,歷經13次修正。對於第52條有關外籍勞工累計在臺工作年限規定,均由委員提案修正漸進延長,前於86年、91年及96年分別修正不得逾3年、6年及9年,嗣經101年2月再修正為不得逾12年。茲謹就委員所提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內容,進行下列報告。
    貳、外籍勞工開放採補充性原則
    為落實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本部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兼顧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引進外籍勞工不會變相成為移民等基本立場下,對於國內所缺乏之基層勞工,採取補充性原則開放引進外籍勞工。另就外籍勞工政策重要議題,皆透過勞資學政代表組成之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進行社會對話,以彙整社會意見尋求共識。
    參、外籍勞工在臺概況
    一、外籍勞工在臺人數
    至104年2月底,外籍勞工在臺人數總計55萬7,774人。其中以印尼勞工23萬3,229人最多,其次為越南勞工15萬1,776人。另外籍勞工從事製造業工作計31萬8,165人最多,其次為從事看護工作計22萬1,854人。
    二、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期間
    外籍勞工在臺人數總計55萬7,774人,其中合法有效聘僱外籍勞工計51萬3,570人,另行蹤不明外籍勞工計4萬4,204人。分析合法有效聘僱外籍勞工人數,其中在臺工作未滿3年計39萬7,428人最多(佔整體人數71.25%);另在臺工作達9年以上有3,888人(佔整體人數0.75%),其中9年以上未滿10年計1,452人(占整體人數0.26%),10年以上未滿11年計1,562人(占整體人數0.28%),11年以上未滿12年計874人(占整體人數0.15%)。
    外籍勞工在臺工作達9年以上,以從事家庭看護工作2,904人最多,其次為製造業工作779人;再依國籍區分,越南勞工3,142人最多,其次為菲律賓籍及泰國籍,分別為356人及352人。若以性別分,女性3,347人、男性541人。
  • 上開表二至表四統計人數均不含行蹤不明外籍勞工44,204人。
    肆、法案影響評估
    有關延長外籍勞工累計在臺工作年限至15年,本部前於103年10月14日召開跨國勞動力政策諮詢協商小組第20次會議,經勞資學政代表討論,支持在外籍勞工補充性原則及不影響國人就業下,漸進式延長外籍勞工在臺工作年限。因此,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對於移民、國人就業、外籍勞工人數、經濟社會發展及社會安定之影響評估,說明如下:
    一、不會造成外籍勞工變相移民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規定及國籍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外籍勞工在臺工作居留期間,不列入申請永久居留或歸化我國籍之居留期間計算,已可避免外籍勞工變相移民。
    二、不致影響國人就業機會
    雇主需符合聘僱外籍勞工資格,並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進行國內求才,招募不足部分才能引進外籍勞工。當外籍勞工聘僱許可屆滿時,雇主均須再次以合理勞動條件踐行國內招募程序,進行國內求才,不因延長外籍勞工工作年限影響國內招募程序,不致影響本國勞工就業。
    三、不會額外增加外籍勞工人數
    延長外籍勞工工作年限,非放寬雇主聘僱外籍勞工資格,僅留下符合雇主需求之外籍勞工,不會額外增加外籍勞工引進人數,對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亦具有正面助益。
  • 有助穩固勞雇關係降低育才成本

  • 四、有助穩固勞雇關係降低育才成本
    產業外籍勞工工作數年後,工作技能已達熟練,並與雇主維持良好勞雇關係,延長工作年限可使表現良好外籍勞工繼續留臺工作,節省訓練成本與時間,避免優良外籍勞工轉至鄰近國家工作;另家庭看護工與被看護者及雇主家庭已建立穩定照護默契及信賴感,且已適應被看護者生活習慣,延長工作年限可使被看護者得到妥適照顧,勞雇關係相處融洽可降低發生勞資爭議情事。
  • 鄰近國家外籍勞工工作年限規定較我國寬鬆

  • 五、鄰近國家外籍勞工工作年限規定較我國寬鬆
    鄰近國家地區如香港、韓國及新加坡與我國相同,皆開放引進外籍勞工作為補充人力,但香港及韓國均未針對外籍勞工累計工作年限設定上限;又新加坡之外籍勞工工作年限原則為6年,但外籍勞工來自菲律賓及泰國等特定國家,工作年限為10年,另外籍勞工具基礎技術,工作年限可達18年;外籍家事勞工則無工作年限限制。
  • 勞資學政代表支持漸進放寬年限

  • 六、勞資學政代表支持漸進放寬年限
    本部103年10月14日召開跨國勞動力政策諮詢協商小組第20次會議,經勞資學政代表討論,在外籍勞工補充性原則及不影響國人就業下,支持漸進式延長外籍勞工在臺工作年限。
    伍、未來推動作法
    基於國內社會目前對於取消外籍勞工工作年限及開放外籍勞工移民,尚無共識;又我國工作人口預估自105年起逐年減少約18萬人,為解決國內中長期基礎技術人力不足問題,行政院已於104年1月20日召開人才政策會報第4次會議,通過推動「補充藍領技術人才」案,決議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及本部跨部會研擬建立外籍藍領技術工配額評點機制。
    如外籍勞工在臺工作達一定期間且具一定技術能力資格條件,符合外籍藍領技術工配額評點機制,將核發特殊聘僱許可,轉為基礎技術人力續留臺工作,不受工作年限限制。另外籍勞工轉為基礎技術人力並在臺繼續工作及居留一段時間後,如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等規定,得申請永久居留。前開配額評點機制並預訂105年底前完成規劃並推動。
    陸、委員提案修法評估意見
    一、楊玉欣等25位委員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增訂授權本部制定外籍勞工續留標準,不受12年工作期間之限制,並於修法公布後2年內完成相關法制作業,及增訂過渡條款,於本部制定續留標準前,允許雇主得申請展延外籍勞工工作期間,展延期間至續留標準公告施行後6個月為止
    (一)委員提案增訂外籍勞工續留標準,讓符合標準者不受12年工作年限限制,因形同取消外籍勞工工作年限之限制,將使外籍勞工無限期在臺工作,但其在臺工作居留期間,依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或國籍法規定,仍不得列入申請永久居留之居留期間計算,將衍生銜接移民制度議題,又因涉及人口政策、移民政策、勞動政策及社福政策,宜審慎研議及尋求社會共識。
    (二)另委員提案在未建立續留標準前,得給予外籍勞工6個月過渡期,考量社會對於漸進延長外籍勞工工作年限較有共識,本部支持工作年限延至15年,並將研擬建立外籍藍領技術工配額評點機制,未來如外籍勞工具基礎技術且在臺工作達一定期間,並符合特定資格條件,可核發特殊聘僱許可,轉為基礎技術人力續留臺工作,將於105年底前完成規劃並推動。如修正條文通過後,目前累計工作期間將屆滿12年之外籍勞工,可延長在臺工作至107年,並可接軌外籍藍領技術工配額評點機制續留臺工作,並無過渡期間之需要。
    二、江惠貞等19位委員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將外籍勞工工作年限延長至15年,並刪除聘僱期間屆滿需出國1日,始得入國工作
    (一)委員提案修正延長外籍勞工工作年限至15年,有助穩固勞雇關係與節省訓練成本,並留用優秀外籍勞工,且不影響國人就業及不額外增加外籍勞工人數等影響,本部敬表支持。
    (二)另委員提案刪除第52條第4項但書規定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等文字,建議仍應保留,否則將擴大限縮外國專業人員等其他對象累計工作年限。
    (三)委員提案刪除外籍勞工聘僱期間屆滿需出國1日始得入國工作部分之規定,因大院已於103年10月1日修正通過,並於103年10月24日交由黨團協商中,建議不納入本次修正範圍。
    三、蔣乃辛等24位委員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將外籍勞工工作年限由12年放寬到15年,並對情況特殊及有長期照護需求者可不受15年限制
    (一)委員提案延長外籍勞工工作年限至15年,有助穩固勞雇關係與節省訓練成本,並留用優秀外籍勞工,且不影響國人就業及不會額外增加外籍勞工人數,本部敬表支持。
    (二)對於委員提案增訂情況特殊及有長期照護需求者可不受15年限制。考量取消外籍勞工工作年限,社會尚未有共識;另本部刻正研擬建立外籍藍領技術工配額評點機制,未來如外籍勞工具基礎技術且在臺工作達一定期間,並符合特定資格條件,可核發特殊聘僱許可,轉為基礎技術人力續留臺工作,可解決情況特殊及有長期照護需求者需求,故宜審慎研議及尋求社會共識。
    柒、結語
    開放引進外籍勞工係補充國內基層勞動力不足之權宜措施,並應符合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等目的。經評估延長外籍勞工在臺累計工作年限至15年,不會造成外籍勞工變相移民、不致影響國人就業機會、不會額外增加外籍勞工人數、有助穩固勞雇關係節省訓練資源,且能減少工作空窗期,對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有正面助益。是以,漸進放寬外籍勞工在臺工作年限具社會共識下,外籍勞工在臺累計工作年限適度放寬乙案,應可推動。
    以上報告,敬請
    指教,並祝主席、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 主席
    請環保署謝主任秘書報告。
    謝主任秘書燕儒:主席、各位委員。環保署主任秘書謝燕儒代表環保署就RCA案件檢視我國職業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職業醫學的政策成效進行報告。感謝各位委員對於環保政策的支持與鼓勵,並請不吝指正。
    RCA公司於59年設廠,81年關廠,83年被舉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其場址位置位於桃園市中華路及富裕街交接處,占地面積約7.2公頃南側為住商混合區北側為密集住宅區。RCA場內主要廠房及附屬建物皆已拆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已禁止民眾使用地下水。
    91年開始前桃園縣政府公告「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原桃園廠」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本署依據前桃園縣政府初步評估結果,於93年3月公告為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一直到98年10月26日,RCA公司整治計畫歷經前桃園縣政府9次審修,本署同意備查,整治計畫原核定期限至100年5月6日。不過,因必須視其整治成效,所以經過幾次變更,最後是在102年6月24日,要求展延至104年6月23日完成整治。
    有關整治技術部分,主要是採取對土壤較為友善的生物技術,利用現地的菌種和微生物採取還原脫氯的注入系統,主要有196口的注入井,配合整治成效,目前維持50口注入井的操作。主要是糖蜜及乳酸鈉注入,利用現地菌種處理。監測系統總共有51口。
    接下來跟各位委員報告有關場址內污染整治概況。在四氯乙烯部分,其管制標準是0.05mg/L,在96年調查時,有31口超標,到103年12月,已全數達到標準。三氯乙烯部分,其管制標準是0.05mg/L,在96年調查時,有28口超標,到103年12月,已全數達到標準。98年11月起,有關三氯乙烯和四氯乙烯污染物,從9口一直到目前的連續十季,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都沒有超過。至於氯乙烯部分,其管制標準是0.02mg/L,在103年6月調查時,還有6口超標,103年9月有3口,103年12月有5口,這大概有符合我們的整治成效,就是逐漸從四氯乙烯、三氯乙烯一直到氯乙烯,大家可以看到成效是已經顯現。
    剛剛提到的是場址內的整治現況,現在要講的是場址外地下水污染整治現況。總共有29口監測井,執行單位分別是桃園市環保局17口,RCA公司12口,每半年監測一次。場址外監測情形,在四氯乙烯部分,有5口超過管制標準,地下水檢測值超標濃度介於0.0517-0.0983mg/L間,較高濃度超標1倍。
    在三氯乙烯部分,有3口超過管制標準,地下水檢測值超標濃度介於0.055-0.291mg/L間,較高濃度有兩點,大概是超標6倍和2.5倍。
    有關RCA場址外地下水四氯乙烯污染濃度分布情形,我們是在不同時間監測,高濃度主要分布在RCA場址北側;三氯乙烯污染濃度分布情形,我們在不同時間監測,發現高濃度主要分布在RCA場址北側和東側。
    有關地下水超標情形:監測頻率場內是每季1次,場外是每半年1次,超標井數,103年12月場內是5口,場外部分,則分別有三氯乙烯3口、四氯乙烯5口,仍然有超標情形。
    感謝大院在今年2月4日修正通過水污染防治法,對相關行為是有遏止效果,最主要的部分報告如下:
    一、強化刑責處分:修正第三十六條對於未取得許可證排放有害健康超標之刑責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至1,500萬元罰金。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更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鼓勵檢舉不法: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以鼓勵內部員工檢舉不法,減輕或免除其刑。第六十六條之四增訂檢舉獎勵金之規定,以鼓勵民眾檢舉不法。
    三、追繳不法利得及避免脫產: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二對於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行為所得利益之範圍內,予以追繳。第七十二條之一增訂主管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之規定,以遏止違法業者脫產。
    綜上,水污染防治法本次修法為強化刑責及罰則、追繳不法利得、鼓勵檢舉不法及資訊公開,相關措施亦可鼓勵及促使全民參與監督,以制裁故意非法業者,防範類似RCA案之再次發生。
  • 未來工作重點

    一、持續針對場內、外定期監測,並協助環保局加強宣導,於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使用地下水。
    二、督導環保局落實監督責任,至少每2個月進場巡查,如有發現違反土污法情事,則依法予以處分。
    三、持續督導環保局定期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以掌握該場址改善確實依整治計畫執行。
    四、嚴格要求RCA公司須將場內及場外地下水污染物處理至管制標準以下,以維護附近居民健康及用水安全。
    以上報告,非常感謝大院提供這個說明機會,並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謝謝!
  • 主席
    請衛福部國民健康署游副署長報告。
    游副署長麗惠: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大院第8屆第7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議,召開「以RCA案檢視我國職業安全衛生、職業醫學、環境保護的政策成效」會議,謹由本人代表在此提出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壹、RCA污染物質對健康影響
    美國無線電公司(Radio Company of America, RCA)於56年於桃園設廠,因該工廠作業所使用之清洗溶劑,包括氯化烷烯化合物,多年來未妥善處理廢棄溶劑,而嚴重污染土壤與地下水,造成該公司員工罹癌的職業病案例。
    依據83年環保署委託計畫調查發現,RCA桃園廠附近水井多種氯化烷烯污染物中,以三氯乙烯及四氯乙烯為濃度最高的。國際癌症研究署(IARC)2014年將三氯乙烯列為Group1(Carcinogenic to humans)及四氯乙稀列為Group 2A(probably carcinogenic to humans)。長期暴露三氯乙烯,會影響之目標器官包括:肺、心臟、肝、腎、中樞神經系統、皮膚、眼睛。長期暴露四氯乙烯,會影響之目標器官包括:肝、腎、眼睛、肺、中樞神經系統、皮膚。
    另National Toxicology Program(NTP)於2002年出版的致癌物報告第十版(10th Report on Carcinogens)將三氯乙烯列入合理預期為人類致癌物(Reasonab1y anticipated to be human carcinogens)。
    貳、衛福部因應作為
    一、83年參加環保署之「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廠址地下水污染調查小組」。87年本部參加行政院召開跨部會的「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原桃園廠場址暨桃園縣蘆竹鄉鎘污染事件專案小組」。
    二、配合勞動部、環保署共同提供RCA員工健檢
    於87年、90年、97年及101年,基於人道關懷立場提供相關健康檢查。
    (一)87年勞動部提供735名員工健康檢查。
    (二)90年配合勞動部及環保署共同提供2,846名員工健康檢查。檢查結果與鄰近居民體檢結果比較,發現員工肝實質病變比居民少、員工紅血球數、血色素比居民低,員工腎結石、蛋白尿情形比居民高。
    (三)97年配合勞動部及環保署共同提供504名員工健康檢查。健檢結果在癌症篩檢部分相較於同年齡一般民眾而言,子宮頸抹片、胸部X光、乳房攝影等檢查異常比例與異常項目並無明顯差異。
    (四)101年配合勞動部及環保署共同提供166名員工健康檢查。健檢結果顯示,約53.6%有體重過重現象、25.3%血壓偏高、39.2%膽固醇過高等,皆為代謝症候群的主要相關因素。
    (五)本部目前持續提供40歲以上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及4大癌症篩檢等服務,倘RCA員工符合上述服務資格,可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接受各項預防保健服務。
    三、提供台灣台北地方法院,RCA員工癌症診斷結果為RCA案訴訟之需求,於102年1月21日及103年1月17日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來函,提供RCA員工罹癌及診斷情形。
    四、辦理「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受僱勞工健康照護文獻評估及政策分析研究」
    本部國民健康署93年委託國立台灣大學王教授榮德辦理「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受僱勞工健康照護文獻評估及政策分析研究」,結果發現員工肝實質病變顯著比居民少,而脂肪肝顯著比居民多。另王榮德教授於89年進行的「地下水污染地區居民之健康風險評估」研究發現,RCA桃園廠下游地區成人居民合理的最大暴露之致癌風險為2.3x10的負3次方,而致癌風險可接受範圍一般公認是介於10的負6次方~10的負4次方,前者是後者的十倍到一千倍。另非致癌風險之危害指數為一六.九,一般公認危害指數不超過一,前者是後者一六.九倍。
    五、推動職業醫學發展
    (一)為均衡各科專科醫師人力,目前對於專科醫師訓練容額均訂有管制措施,職業醫學科每年訓練容額約為20位,迄104年4月20日,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執業人數計300人。
    (二)現為推動我國勞工健康服務制度,本部將針對勞動部第二專科(職業醫學科)培育計畫,由勞動部每年提供10名雙專科訓練獎勵名額,鼓勵巳取得其他專科證書者,投入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行列,研議每年增加第二專科(職業醫學科)之10位訓練容額。另本部網頁已架設「醫事人員執業登記資料查詢」服務,提供職場查詢醫師執業及專科專長資訊,以資利用。
    參、總結
    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對業務推動之支持與協助,在此敬致謝忱。尚祈 各位委員繼續給予支持。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委員如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11時30分開始處理臨時提案,並詢問委員意見。
    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先請教部長,勞動部已經搬到新莊了嗎?
  • 主席
    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 陳部長雄文
    主席、各位委員。那是一部分的單位。
  • 江委員惠貞
    部長的辦公室還沒有搬到新莊嗎?
    陳部長雄文:沒有,還在延平北路。
  • 江委員惠貞
    所以才會發生座車失竊事件嗎?
    陳部長雄文:因為那棟大樓總共有23樓,勞動部只租了其中的6到9樓。
    江委員惠貞:我看幾個比較重要的署與司都已經到新莊,部長沒有考慮未來也將辦公室遷到新莊去嗎?
    陳部長雄文:新莊的辦公大樓已經分配完,現在已經滿了。
    江委員惠貞:已經滿了,所以那邊還是沒有部長的位置?
    陳部長雄文:當初在前任部長的判斷下,可能沒有考慮到要搬過去。
    江委員惠貞:這部分還是要以安全為要,畢竟部長每天公事繁忙。
    再請教部長,這次RCA案法院所作的判定,雖然已經時隔十幾年,不過在這十幾年當中,我們可以看到對於勞工法令的保護措施或全世界對於毒物、致癌性化學等相關物質的認定也都有許多不同的見解與進步。最重要的是事情發生到現在,民眾最需要瞭解的是這次法院採取蓋然性因果關係的判定,才有辦法從過去職業疾病的鑑定區分出職業病或非職業病,現在你們也列了一項名為「執行職務所致疾病」。雖然你們在報告中說,在這十幾年當中歷任的主委與勞委會到現在的勞動部,對於RCA陳情的員工與事件都做了許多行政上的協助,那些都已經告一段落,現在是一個很重要的分界嶺,接下來勞動部要如何協助這些勞工做職災的給付,或是提供更多行政的協助,部長是否可以利用一些時間來說明?
    陳部長雄文:由於過去的時空背景不同,17年前,我們曾經做過一次流行病學調查,當時判斷是認為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江委員惠貞:就是因為這個長達三年的研究,讓這些打官司的RCA員工幾乎沒有生路、沒有未來,當然也因為時空背景的不同,我們無法太過苛責。我剛剛也講過很多事件的發展是不斷的時移事轉,不過還好有非常多具正義感的律師很認真地去面對這樣生命攸關的問題,最重要的是他們現在仍處在長期的受害中,這個部分也提醒我們政府未來在進行行政程序的過程中。過去可以的,不表示現在可以,過去不行的,也不表示我們現在不應該再重新檢定或審視。我想從這個事件中,我們得到非常大的啟示與教訓。我看報紙報導說,您會再從寬檢視,我們絕對不會計較您一定要遵循過去所做的報告,因為過去做決定的不是你,當時你不是主委,也不是部長。第二,雖然法律、法人是延續的,畢竟現在已經改變很多,現在你們應進一步對已經死亡、罹癌的勞工或未發病工人部分作檢視,畢竟在人數上還是有差異,現在總共有529名員工求償27億,但是法院所認定的只有445位,這中間的差距和金額都應該釐清,加上這家美國公司現在也脫產了,我們如何透過外交或透過什麼關係,讓這些員工能夠得到實質賠償,這部分你們後續打算怎麼做?
    陳部長雄文:這可分兩部分,第一,向RCA公司求償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我們首先考慮的是這些勞工經過這麼多年的訴訟,現在法院有一個比較具體的判例出來……
    江委員惠貞:你們應該不用等到定讞吧!現在一審已經這麼明確,應該可以直接進行後續的動作。
    陳部長雄文:是,我們會依照一審的判決結果邀請相關的專家進行討論,依我看合理的蓋然性判斷與執行職務所致疾病,這兩者是很接近的理念,就是說沒辦法用科學的方式找到足夠的證據證明因果關係……
    江委員惠貞:因為有的潛伏期時間太長,尤其當時也沒有這麼好的證據保全機制。
    陳部長雄文:所以才透過合理的蓋然性,這與我們後來在98年修訂職業病的認定新增加一類,就是「執行職務所致疾病」的概念,其實就是不必然要提出因果關係達50%以上的條件,這兩者之間是有相當的關連性,希望能將這兩者間的概念加以整合,就可以將這些案例判定為職業病。
  • 江委員惠貞
    那為什麼還要再經過專家學者的審視呢?
    陳部長雄文:因為這是兩種概念,我們只是要再聽取大家的意見,法院判定的合理概然性是一種概念,而當初修法所用的執行職務所致疾病是另一種概念,這兩個概念,依我現在所看的資料,有相當大的……
    江委員惠貞:基本上,本席認為這應該已經需要行政很強力的公開介入。
  • 陳部長雄文
    我們就直接介入
    江委員惠貞:你的介入,如果還需要再審視,讓大家七嘴八舌都來參與提供意見,如果在審議的過程中,有專家或學者堅持更僵化、更嚴謹的規則,否則以後將會不得了的看法,然而過去我們台灣是以產業經濟為導向,歷經將近幾十年之後,其實問題都是現在才產生,其所產生的職業病不會在短短五年、十年形成;很多可能是二十年、三十年後,直到現在才可能形成;就像食安的問題也都不會馬上呈現出病症徵狀直接的因果關係讓你看,其實是因為我們國內在這方面一直都沒有做持續性的資訊研究與累積。台灣這幾年是進步了,可是進步不能只往未來所發生的事件做處置,對於過去已經發生的這些前段事情也必須要負責、面對,我想這個案子會成為職業災害疾病上很重要的認定分水嶺,你們應該可以馬上行政,因為行政的裁量就看你的膽識與處置,這也不是看你膽子大不大,而是政府要不要負責任並面對。
    陳部長雄文:政府一定會負責任,這點委員可以放心,但是在行政作業之前,說實在的,我也是第一次看到「合理蓋然性」這樣的名詞,我們必須要找一些專家提供一些諮詢的意見,它與我們希望放寬的「執行職務所致疾病」之間,我們希望這兩個概念是具有重疊性並有交集的,對我們來說,依照現有的法令就可以直接判定是屬於職業病。
    江委員惠貞:我們今天也邀請了很多位學者專家,在此本席想麻煩輔仁大學林瑜雯副教授跟我們作說明,其實現場在座的學者專家這麼多,我們真的很擔心光現場這麼多專家學者的意見,如果不一致的話,政府要如何強力介入?因為這是一個法律判定的問題,還有概念解釋的問題。
    陳部長雄文:法律判定一定是我們參據的重要依據,專家只是再給我們多一些……
    江委員惠貞:今天委員會也邀請各位專家學者與會,現在就請林副教授針對剛剛本席所問的問題提供我們一些意見。因為現在政府已經決定必須要強力介入和面對,但是行政工作上又必須要再開諮詢會議,以便將各方的意見彙整,以解釋蓋然性的因果關係或過去的認定,包括一般性因果關係、疫學的因果關係和增加罹病危險的因果關係,這許多相關名詞,各國翻譯也都不同,就這方面林教授是否可以給我們一些意見,真的有必要再做這方面的認定和釐清嗎?
  • 主席
    請輔仁大學醫學院公共衛生學系林瑜雯副教授發言。
    林瑜雯副教授:主席、各位委員。其實這個案子已經很清楚,記者就報導說,在法院所發的新聞稿裡就有說是過度暴露,所以這已經是一個很明顯的證據,我不懂勞動部要如何去重建未來的證據?因為他已經不存在,所以其實就像剛剛委員所說的,「因」的部分在這個案例裡其實已經消失了,我們不可能重建,當年勞動部並沒有留下任何的資料,剛剛部長的解釋是時空的關係,所以我不認為再透過這樣的開會可以將「因」的部分再弄清楚。
    江委員惠貞:而且可能會越來越複雜,意見可能會越來越多,有的人可能會堅持法律的嚴謹度,有的人可能會覺得定義要更拘謹,所以教授是否認為這部分可以直接進行認定、直接做給付或直接去做各種的行政協助?
    林瑜雯副教授:我想暴露是很確定的存在事實,所以因是存在的,只是很遺憾的是這個因已經消失了,在過去法院幾次論證的證據內都有相當的數據可以證明這些勞工已經是過量暴露,所以強力的行政介入應該是一件對的事情。
    江委員惠貞:謝謝林教授。部長,我真的很擔心在座的學者專家,如果意見都不一樣的話,你要如何做最後裁示?所以你就直接擔負起來,該面對的就是要面對,而且後續最重要的是你如何與RCA這家美國公司聯絡?甚至總公司還在不在,你可能也不知道。
    陳部長雄文:剛剛答詢委員時,我已經說明,我們一定會強力介入,一定會依照法院的判例做處理,原則上大方向就是依照法院確定的判決……
    江委員惠貞:那需要多久?因為我很擔心時間拖越久,對這些人的傷害越大。
    陳部長雄文:不會,很快就會跟我們現在所做的執行職務所致疾病做判定,因為我們還需要認定,因為法院的這個名詞在我們法律裡面是找不到的,所以必須要找法律名詞來與這樣的概念結合,我們就可以做處理。
    江委員惠貞:部長,如果你不斷的在堅持這個部分,我告訴你將會為德不卒,其實從你上任以來,我們知道包括關廠工人和許多問題,你都直接面對,你也想盡辦法運用各部會的力量一起共同面對、解決,你是歷任部長和主委當中得到很多掌聲的人,我們希望就這部分你能更加速、加快和明確的來面對並解決這件事情,謝謝。
  • 陳部長雄文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楊委員玉欣發言。
    楊委員玉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主席優先把時間讓給我,因為他知道我非常關心失能家庭照顧問題,而他對此也非常關懷,本席非常感謝。首先本席要請各位行政官員觀賞一段影片,希望我們在處理所有法案時,能看到這些人到底是怎麼生活的,我們到底有沒有走進他們的家庭?我們到底該怎麼幫助他們?以及我們的幫助夠不夠?
    (影片播放)
    楊委員玉欣:我想要請教部長,在看完影片以後,您覺得這些失能家庭或外勞的訴求是什麼?
  • 主席
    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他們跟他們所長期照顧的人已經產生相當的感情,而且互相依賴,所以他們希望能夠繼續留下來。
    楊委員玉欣:部長,本席所提版本的訴求是什麼?
  • 陳部長雄文
    就是希望對外籍看護工在台灣工作不要有年限的限制。
    楊委員玉欣:不,本席的訴求是設定一個留才機制,就是像剛才所播放影片中的這些人,如果能夠留在台灣、適應我們的文化,已經學會照顧氣切、三管的病人,很多重度病患都找不到穩定的照顧者,所以我們應該要積極設法留下這些已經在台灣工作了12年的人。本席也常常說,如果反對者可以在一個月之內找到替代的人力進入這些家庭,我就撤銷所有關於外勞政策的案子。我們之所以這麼迫切,就是因為每天都遇到這些病人,他們要的不是隨便就換人照顧,現在3年就強制一定要出國,這些家庭要重新訓練新來的人,要重新適應、再次疲憊不堪,這是非常辛苦的過程。所以本席的訴求並不是為了解決15年年限的問題,因為15年到了,他們還是要面對同樣的問題。我們的訴求就是採留才機制,一定要設計一個續留的標準來留住這些人。在報告裡面有提到,我們會有一個補充藍領技術人才的方案,這就解決了我現在要談的留才機制問題,對嗎?
    陳部長雄文:是,我們正在擬訂外籍藍領技術人才的留才機制。
    楊委員玉欣:部長,本席做了相關的分析,我的版本是要求將這個留才機制入法,你們的建議是不要入法而直接用法律解釋,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解釋就可以了。但是本席是要直接入法,就是加到第五十二條裡面,這樣做有什麼好處?我的版本要定二年的過渡條款,你們說這個草案會在105年提出來,如果這邊能夠入法的話,我們就可以依法行政,如果只是用法律解釋,並沒有約束力,行政單位可以做也可以不做,雖然現在有一個政策方向,可是並沒有法律的約束力。此外,政策會不會延續?如果入法了就會延續,可是如果不入法,政策未必會延續。
    最後,你們說如果入法就會有移民居留的問題,但是你們的人才政策裡面也有提到,要工作一定時間才得申請永久居留,所以你們要做的事情跟本席要做的事情很接近,我主張直接入法,你們主張用法律解釋,我們需要用多一點時間來討論。但是我要建議各位,如果這個事情是可行的、是根本的,而你們的說法是不必修法,那麼過去從91年、96年到105年,這樣的不作為是陷立法委員於不義,讓所有的立法委員每三年要接受無數痛苦家庭的陳情,讓立法委員跟民間意識形態對戰,讓整個社會每三年就撕裂一次,因為外勞的議題就是很嚴重的意識形態問題。所以如果可以不必照本席的建議修法而你們就可以做的話,那麼過去這十幾年來,從91年之後每三年的修法,實在是陷每位立法委員於不義,而且也讓所有處於水深火熱的失能家庭求助無門,我覺得這是非常不應該的事情。所以本席主張留才機制要入法,否則我們每三年都要再處理一次這種問題,這樣會讓所有的委員非常辛苦,也會造成社會的撕裂,這是我的看法,我們可以等逐條審查的時候再來討論。
    陳部長雄文:基本上,關於我國的移民政策,台灣社會一直都不接受外國移民,但是這幾年隨著勞動力愈來愈不足,從今年開始每年會缺少18萬人的勞動力,所以大家已經開始願意正視這個問題。所以現在不只是勞動部,行政院各部會也都希望能夠像過去引進白領技術人員一樣來引進藍領的技術勞工,在一段時間之後就給他們永久居留權,我們已經在檢討這個移民政策了,然後再配合我們今天的修法。社會要慢慢形成共識,我們才可以去推這個政策,過去一提到要讓外國人取得永久居留權,社會上大部分的人都反對,但是現在已經有慢慢鬆動的跡象了。
    楊委員玉欣:謝謝部長,本席並沒有責怪您,您非常積極任事,我非常肯定您。本席希望可以透過這一次修法的機會來做,因為要修法非常困難,也許我們可以再努力一點,讓這個部分法制化、更為周全,讓這些失能家庭得到更好的保障,謝謝。
  • 陳部長雄文
    謝謝。
  • 主席
    請林委員鴻池發言。
    林委員鴻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RCA公司這個事件歷經14年的纏訟,法院開庭58次,受害者多達數千人,在4月17日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對445人賠償5億6,445萬元,這是國內受害人最多、所造成污染最嚴重、訴訟時間最久的職災事件。針對這件事情,現在RCA的員工也在外面提出他們的訴求,當然他們非常關注的就是勞保對職災給付的認定問題。部長,關於這些職災的認定,是由一個鑑定小組來做,但是現在法院的判決寫得非常清楚:在公害環境中有曝露就有損害。此外,RCA所使用的有機溶劑裡面有很多的致癌物,像三氯乙烯跟四氯乙烯根據國際癌症研究署的研究就是致癌物,也有將三氯乙烯列為合理預期為人類致癌物的報告,這些報告都已經非常具體而明顯。關於職業災害,部長有沒有考慮就這個案件組成一個專案小組來做認定?這樣速度應該會更快一點。
  • 主席
    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法院的判決已經非常的清楚,所以我們會依照法院的判決,而且在審理過程有很多學者專家提出證詞,這些都是我們會採證的依據。外界可能有誤解我們之所以要開一個會是因為要重啟職災認定的過程,其實並不是這樣,我們基本上依照法院的判決就已經可以認定這是職災了,現在的問題就是要如何跟現行機制互相結合,讓我們循行政程序很快的完成認定,就可以透過勞保的機制給予職災的給付。因為過去這些人已經取得一般的給付,如果經認定為職災,應該還可以領取一些給付,我們就這部分會努力來做。
    林委員鴻池:部長,所以你認為依據法院的判決和人證、物證來判斷,基本上符合職災的要件,不過還要進行一定的程序才能領勞保給付。
    陳部長雄文:是,就是審件程序。
  • 林委員鴻池
    大概要多久的時間?
    陳部長雄文:我們還沒有看到判決書的內容,判決書應該是很厚。
  • 林委員鴻池
    你們是否可能組成一個專案小組來處理?因為這樣速度會更快一點。
    陳部長雄文:我們現在就有一個職災的鑑定委員會,會直接處理這個案子。
  • 林委員鴻池
    會儘快開會嗎?
    陳部長雄文:會儘快,但是我要跟各位委員報告,現在我們看到的很多資料都是法院的新聞稿或一些專家的敘述,還沒有看到法院判決書的內容,等我們看到判決書以後,我們就會把這些事證送到鑑定委員會去做處理。
  • 林委員鴻池
    那職災的勞保給付是針對法院判決勝訴的445個人嗎?
    陳部長雄文:對,我們先針對這個部分做處理。
    林委員鴻池:站在勞動部代表維護勞工權益的立場,如果部長用這樣的態度,似乎是太消極了一點,只考量到法院判決勝訴而可以得到賠償的這445個人,其實這幾十年來到底有多少RCA的員工受害?當然,有些人並沒有罹病,但是如果你們認定只有法院判決要賠償的這445個人,其實很多員工都有病痛,只是由於一些原因而沒有參與訴訟。所以本席在此要請部長好好思考,勞動部應該要替勞工爭取權益,更何況這些勞工都長期曝露在有毒、致癌的環境之中,不管是從呼吸道吸入,或是皮膚直接接觸,還是透過飲用水喝到身體裡,他們都長期曝露在這樣的環境之中。當時這四百多人有去進行訴訟,但是其他沒有參與訴訟的員工,如果認定他們不符合職災的標準,那就好像是一刀兩切,一邊是、一邊不是,請問標準到底在哪裡?標準難道就是看誰有去告,有告就有機會、沒有告就沒有機會?很多勞工並不清楚這樣的狀況,所以請部長好好去思考要如何確保這445個人以外勞工的基本權益。
    陳部長雄文:我們也正在思考委員所提的這個問題,我一直說對於法院已經判定的就先處理,因為這都已經很具體了,我們不需要再問專家的意見或重新進行認定,很快就可以處理。但是如果要從法院已經很具體認定的這445個人再往外,未來有很多勞工會提出這樣的要求,這又要透過什麼樣的機制,是不是還要請專家對一些個案再去做認定,可能又會曠日廢時,所以對於其他沒有提起訴訟的勞工到底要用什麼方式來處理,我們還在研究之中。
    林委員鴻池:部長,對於這445個人以外的員工,你們現在打算怎麼做?
    陳部長雄文:因為我們現在對這445個人要怎麼做都還沒有完全確定,我們要等看到法院的判決書,在第一階段先處理這445位的部分,並以此為基礎,再考慮要如何處理其他部分。
    林委員鴻池:對於部長這樣的答復,不只在外面陳情抗議的勞工無法接受,本席也無法接受,我相信在場所有的人聽到你這樣的回答,都會覺得你心中完全沒有想到要怎麼樣捍衛勞工的權益、要怎麼樣協助勞工,如果是經濟部站在他們的立場來考量,有時候我們會體諒他們有他們的立場,但是你是站在勞動部的立場,你這樣的回答真的是令人失望。本席要求勞動部針對這445個人要儘快處理,對這445個人以外的員工,譬如說在RCA營運期間工作了5年、10年甚至15年但是沒有提起訴訟的人,你們應該好好思考要如何處理。
    另外,針對法院判賠5億6,445萬元這個部分,勞動部有沒有思考要如何確保他們的權益?據我了解,勞動部以前也曾經出資提供假執行處分的擔保金,這一次法院判賠5億6,445萬元,如果要假執行就要提供三分之一的擔保金,法院當然也可以裁決不必繳到三分之一這麼多,不過對於這些勞工來講,確實還是有困難,你們有沒有想過要如何協助勞工?
    陳部長雄文:我們會配合法院最後所做的決定,如果勞工有需要,我們一定會支持、協助。
    林委員鴻池:勞工確實會有困難,所以他們要向勞動部提出申請嗎?
    陳部長雄文:對,因為有一個團體在協助他們,如果最後針對這五億多的賠償金要採取一些後續的法律作為,我們勞動部都會支持。
    林委員鴻池:針對這五億六千多萬,勞動部有沒有什麼具體積極的作為可以來協助勞工?還是要勞工自行提出,你們有想過要採取什麼樣的具體作為嗎?
    陳部長雄文:我們還不知道這五億多的賠償金在之後會發生什麼問題,如果對方照法院判決賠償,那就不會有問題了。
    林委員鴻池:如果不賠呢?你們要先預想後面會發生的問題,現在只是一審判決,還沒有定讞,萬一後面出了問題要怎麼辦?
    陳部長雄文:我們現在也有想到,如果被告提起上訴,或是在判決定讞之後對方不賠,那當然就要啟動其他的法律機制,我們勞動部都會提供協助。
  • 林委員鴻池
    包括提供擔保金來假執行嗎?
    陳部長雄文:對,也可能是訴訟費用。
    林委員鴻池:本席希望你們要好好保障勞工權益,因為他們是弱勢,而且身上都有很多病痛,所以請勞動部拿出具體行動來支持這些受害的勞工,好不好?
  • 陳部長雄文
    是。
  • 主席
    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這個會期本席今天是第一次從9點一直坐到現在,因為如果能把這兩個議題處理好,台灣才是一個進步的國家;如果處理得不好,台灣就沒有資格稱得上是一個進步的國家。我為什麼這麼講?針對RCA事件及楊委員所提的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修正案,如果台灣真的重視人權,從人本的角度,其實這些事情早就解決、早就不應該有這麼多的限制;誠如剛才部長所言,這些事情也不用等到法院判決了。這裡有兩篇報導,一個是4月18日下的標:「RCA案無顯著相關,勞動部:曾委外研究3年」;隔了3天,在4月21日由同樣一家媒體同樣一個記者做的報導:「RCA職業病補償有譜」;消息來源統統是來自勞動部。以部長的處事態度,從所謂關廠工人的案例來看,加上現在的資訊又這麼發達,未必要等收到法院判決書那天才能明瞭法院判決書的內容,現在部裡面應該馬上就很清楚法院到底如何判決、依據的又是什麼。剛才在跟委員的討論中,部長也已經清楚的答復了,所以部長應該不需要說等接到法院判決書才有後續作為。關於職業衛生安全,我剛才聽陳老師說,臺灣一直強調的是安全、是後續補償問題,有誰重視衛生這一塊?在場的勞動部相關官員有哪個人具有職業安全衛生這樣的專業背景,可否打個招呼?好,有兩位。這兩位未來在相關職業病的認定小組或相關會議中,都會出席表達意見嗎?有機會嗎?
  • 主席
    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這兩位中有一位是職安署張代理署長,這個小組他本來就要參與。
    劉委員建國:張代理署長,你怎麼看待RCA這件事?
  • 主席
    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張代理署長說明。
  • 張代理署長金鏘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就是會照報告上所說的程序……
  • 劉委員建國
    你們要不要等收到法院判決書?不用吧?
    陳部長雄文:這個我們已經開始啟動了,剛才委員說看到報紙前後兩篇的報導,後面那篇報導是我親自開會之後,才做了這樣的政策決定,我們要正面的面對、處理這件事;前面那篇報導則是基層同仁按照過去十幾年的答復,發了一個新聞稿,其間的差異在此。這表示我們勞動部已經啟動因應法院判決而採取正面回應。
    劉委員建國:所以還是要看部長的回應、部長的智慧、部長的魄力,對不對?4月18日那篇報導是部裡相關同仁依照以往的說詞,4月21日那篇則是部長正面回應,表示政策上已經朝這個方向去走了。
    陳部長雄文:是,我們內部已經開過會了。
    劉委員建國:今天召委把這個案子排入議程討論,基本上就是要看部長有更積極的態度與方向來處理,所以不需要等到法院判決書,我這麼講應該不為過吧?
    陳部長雄文:我估計這整個程序最起碼還需要二、三個月的時間,於此期間我們會做各種行政程序及徵詢專家意見。這中間法院判決書一定會進來,畢竟行政部門要做任何行政處分還是要有個依據,報章媒體當然是一個媒介,但畢竟不是正式、完整的一個報告。
    劉委員建國:我知道,我要強調的不是法院判決書有沒有進來,然後你們能不能啟動進行什麼樣的討論,基本上,這個方向已經定了嘛!
  • 陳部長雄文
    對。
    劉委員建國:我只是有點納悶,剛才有委員特別提到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其中寫得很清楚,部長不能馬上依據這條來處理嗎?
    陳部長雄文:這個案子因為勞動部在17年前做了一個研究,使得勞動部過去十幾年都是採取同樣一種說法;到我任內時,剛好法院有這樣的判決,我們等於要做一個u-turn的大轉彎,但行政程序還是必須比較緩和的處理,能夠順利的把它認定為職業病,這個過程可能還是需要的。
    劉委員建國:誠如剛才部長所講,法院用了「合理蓋然性」這個名詞,我想你也應該是第一次聽到吧!
    陳部長雄文:這個聽說是日本那裡的用語,大概也是指某種合理的因果關係。
    劉委員建國:我們應該配合法院承審法官,對於別人沒辦法做的、沒辦法引用的,法官可以做這樣的依據來判決。這個事情已經17年,到今天換了一位新部長,現在也依據法院的判決而重新啟動,從這三天報紙報導的轉換,可以看到勞動部對這件事確實有不同的思維。但我們有更高的期待,在看到法院判決之後,再依據剛才我講的第三十四條,我想這個方向應該就很明確了,然而部長又說不一定能保證成功,不知道是不是因為剛才的地震或是因為你的車子被偷,讓你的思考邏輯交錯、打結了。我認為你當然不會因為這個刺激而有所轉換,也不要說這件事17年前是如何,現在又如何,我們衛環委員會在本會期處理過一件36年前無法解決的事──米糠油事件,針對多氯聯苯中毒者給與補償。在那個過程中,沒有人敢碰,政府官員每個人答非所問,說是針對當時的背景、情況,無法檢測出來,也沒有預警保護的相關措施,如要政府提供相關補助,確實於法無據;各種理由一大堆,但我們委員會還是訂定出來了,一個條文一個條文都相當清楚。到最後,共識都已經決定,條文也已經快過了,結果針對這些罹難者,希望政府給他們相關補償時,大家還在care名稱;care名稱也還ok,竟然還討價還價,到底要給10萬還是給20萬,最後在牆角裡面決定是20萬,案子通過了;這是一個政府不應該有的過程。我用這個例子講給你聽,當然這兩件事的狀況不太一樣,但我只是提醒部長,你有你的魄力、你有你處理的經驗,目前既然已經決定這樣的政策方向,希望你可以在委員會很清楚的跟委員表達,我們也可以適度的提供一些意見給你們參考。
    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給我這個機會,我必須說,這件事在我們內部討論時,我提出了大方向,但是我還沒有說服部裡部分的技術官僚。我是一個政務官,可是我還是必須說服內部的事務官,這是為什麼我到現在還不敢說百分之百的原因,但是我一定朝這個方向,在社會各界期盼下,我們會依照法院的判決,跟內部同仁做好溝通。
    劉委員建國:所以剛才我才會請教部裡究竟有幾位具有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背景的同仁,如果可以的話,也請讓我們委員會瞭解在溝通協調過程,有哪幾位的意見是相左到非常嚴重的,我們會努力的試著跟他們溝通。
    陳部長雄文:這是我的責任,行政體系內部的溝通、形成共識……
    劉委員建國:促成公平正義、遲來的正義,大家可以共同努力,立法委員也不能壓迫官員一定要做什麼改變,大家可以根據專業、經驗和平理性地討論,對此,衛環委員會的委員應該扮演相關的角色。但是當部長已經明確對外表達整個政策方向時,如果還有不具備這個背景的相關官員發表一大堆意見,可能會比江委員剛剛講的狀況更糟糕,我們邀請專家學者來,他們不會七嘴八舌,反而是勞動部中沒有這種背景的官員在七嘴八舌,那真的很糟糕,我們必須深刻了解,不要發生部長來本會報告時還有部分官員堅持反對,這樣部長站在備詢台答復委員的過程中也會覺得很尷尬。
    陳部長雄文:這幾天已經開過一、二次會了,大家已慢慢有共識,會逐漸朝我提出來的方向發展。
    劉委員建國:最後,我想請教郭工業衛生技師,什麼求償方式可以給勞動部比較好的方向?
  • 主席
    請南科產經協會郭泰麟名譽理事長發言。
    郭泰麟名譽理事長:主席、各位委員。以前陳菊擔任勞委會主委時曾主動提出如何協助受害者的方式,包括假扣押、醫療照顧、職業病的認定等,現在法院是用概然率、相對風險認定,在高院終判確認或沒確認之前,勞動部應該對外宣示5.6億和受害者的期待相差甚遠,5.6億這個數字從何而來?其實,RCA的價值不在不動產、設備,而是它的品牌和專利技術,才能吸引中國第一大的TCL公司併購,所以現在要追究賠償責任,並釐清誰是控股公司,我相信勞動部已經做了努力,只是沒有公開講出來而已。我們希望能在短時間夠確保受害者的權益,雖然法院判決了,但這是跨國追求賠償的行動,自救會沒有那麼多資源做這些事,目前台灣能到美國去的學者專家只有2個,一個是我,一個是陳志傑,我們有美國執照,也在美國開業過,在有限的資源下,希望勞動部能一起整合,並請委員督促。
    劉委員建國:好,郭理事長明確表達是勞動部的態度問題,態度確定,然後對外宣示,應該是比較具體可為的方向,但還是要部長認同郭理事長剛才的具體建議,請問部長可以接受嗎?
    陳部長雄文:我們一貫的態度是正面面對法院的判決,剛剛郭理事長講的是另外一個層面的問題─確保5.6億的賠償能取得,這部分勞動部會積極協助。另外,這些勞工是不是能認定為職災,給予職災的給付,這部分勞動部已經在處理,這兩個層面我們都會積極處理。
    劉委員建國:楊委員所提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本席是共同提案人,因為我非常認同,如果有空,部長應該到這些失能者的家庭看看,親自感觸一下。剛才第一個外籍看護說她已經來了快12年,也就是說她的大限已經到了;另外,她還說她回家會不開心,因為她會捨不得。一個外籍看護工可以在台灣待12年,如果沒有感情,沒有辦法相處這麼久,所以這牽涉的不只是專業,還有感情。而且她可能是這個需求者最信任的一隻右手、一雙腳,我們設限一次3年,她還可以延長到12年,如果因時間到了被迫離開,等於把這個需求者的手腳統統拿掉,在此情況之下,台灣怎麼是一個進步的國家?如果連人本立場都不顧,就沒有辦法稱為進步的國家,這是我簡單的看法,謹提供給部長參考,希望修法時部長能支持。有關你們的版本,剛才楊委員已經講得很清楚,我就不再贅述,我覺得透過法律的修正、部長的魄力,應該可以讓這些失能的家庭者在整個台灣的進步過程中得到更好的照顧,我想這是很大的功德,台灣話說:「惡驚雄,雄上驚無天良」,部長,你是有天良的人,你的名字也取得很好,你是一個英雄,相關的法案──包含RCA的問題,在你任內應該可以得到圓滿、進步的處理方式,謝謝。
  • 陳部長雄文
    謝謝委員。
  • 主席
    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 主席(陳委員節如代)
    現在繼續開會。請吳委員育仁發言。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RCA這個案子暴露出我們在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上需要補強的地方還非常多,陳部長上任後解決了兩個陳年舊案,一個是16年前的關廠歇業工人就業貸款訴訟案,勞工逆轉勝了,之前的官員用比較僵化的法律思考及嚴格的法律證據原則來認定,法院站在不同的角度做出決定,讓勞動部好辦事。RCA的案子也是一樣的概念,勞動部、衛福部和環保署在嚴格的證據法則下,勞工暴露在化學災害的資料不足,無法舉證出因果關係,官方資料也不夠齊全。甚至今天衛福部提出的健康報告中也指出,過去的健康檢查並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三氯乙烯有機溶劑導致這些員工罹癌比率高。今天有關RCA的判決有意思的一點是,它似乎是從環保的公害事件來認定的,接下來要由勞動部接招,也就是如何認定它在職業安全衛生上屬於職業疾病,所以今天很多委員很關切勞動部之後的態度會如何。
    過去我們對RCA這個案子在法院訴訟上一直不看好,因為當時的證據保全、官方資料及暴露風險的資料都不齊全,要認定和癌症的因果關係不是那麼強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裡面有提到職業病鑑定委員會,勞工保險的體制裡面也有職業病認定的程序。剛才很多委員提議把蓋然性因果關係和職業病認定上執行職務所致疾病這兩者能勾起來,引起了熱烈的討論。部長在答詢時表示要用非常耐心溝通的態度,希望在專案會議上能認定它屬於執行業務所致疾病,然後勞工保險規定核發職業災害給付,部長覺得成功的比率有多高?
  • 主席
    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現在政策上決定用這個方向來處理,剛才委員也特別提到,這個案子最早是從環境污染事件發現地下水被污染,進而發現很多員工有罹癌的現象,再去尋找中間的關連性。是不是這些勞工在作業場所就已經受到暴露,或是使用地下水以及盥洗時所用的水都受到污染?這些都可能造成他們的疾病,這也是過去認定上因果關係比較薄弱的原因。不過現在法院已經把兩者連在一起,用合理蓋然率方式來認定,我們當然表示尊重以及支持這個結果。現在就是要把判定的結果和依照勞動相關法令認定的執行職務所致疾病的法理概念結合起來,就可以認定它是職業病。
    吳委員育仁:這個判決給我們非常大的省思,現在院外有很多團體在抗議,今天議程排定RCA這個案子是本席建議召委的。上禮拜四判決時,我們一直注意判決結果,同時準備了正反兩面的意見。當時我們希望星期一排此案,可是因為某些因素而移到星期三,這代表立法院對此案的重視,而且也有很多職業災害的勞工很殷切地期待。
    在這個事件中,我們注意到現場勞工暴露的證據,依照目前暴露的評估辦法,環境監測資料是雇主主動申報的嗎?是用什麼方法來建置?
  • 主席
    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張代理署長說明
    張代理署長金鏘:主席、各位委員。雇主要做作業環境測定,那是他們的資料。
    吳委員育仁:現在比較大的質疑是,雇主主動提報的環境監測資料如果不夠完全,是否足以代表現場所有勞工的暴露情況?未來如果還有三氯乙烯等有害化學災害,要如何根據雇主提供的環境暴露資料來和職業病有效連結?
    張代理署長金鏘:作業環境測定只是職業病認定的一部分資料而已,還需要其他證據……
  • 吳委員育仁
    例如什麼?
  • 張代理署長金鏘
    例如健康檢查報告。
  • 吳委員育仁
    可是健康檢查報告有時是很多年之後才呈現的。
  • 張代理署長金鏘
    所以我們現在繼續為這些沒有生病的勞工做健康檢查。
    吳委員育仁:根據很多學者專家的看法,現場勞工暴露的證據是非常重要的,本席想請教張振平副教授,針對RCA這個案子,你覺得未來有關勞工暴露證據的資料該如何蒐集?該如何避免這種事情再度發生?
  • 主席
    請長榮大學職業與衛生學系張振平副教授發言。
    張振平副教授:主席、各位委員。我覺得在新的職安法規當中,一定要要求雇主必須去做。現在有一個小問題就是官方到底要不要順便偶爾抽查採樣一下,就目前的資料來看,根本就沒有這樣的制度,我認為這方面可能要稍微輔助一下,也就是某些部分不能完全相信雇主的說法,官方應該要偶爾抽查一下,在這種相輔相成的做法之下,資料會比較能夠保全。像RCA當年所有的資料都是由雇主自行保存,結果全部都丟掉了,我認為將來相關的資料、證據都要儘量設法留在政府機關,這樣比較容易採證。
    吳委員育仁:誠如張教授所言,之前都是由雇主自己主動提出資料、檢測報告或作業環境測定。請問在目前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當中,有沒有規定保存期限是多久?
  • 張代理署長金鏘
    現在已經改成30年了。
    吳委員育仁:問題是雇主保存在哪裡?是他們的檔案室嗎?如果他們說已經丟掉了,企圖藉此湮滅證據的話,那該怎麼辦?
  • 張代理署長金鏘
    資料一定會傳到我們的資料庫裡面來。
  • 吳委員育仁
    固定都會傳到你們的資料庫去是嗎?
  • 張代理署長金鏘
    對。
  • 吳委員育仁
    是存在雲端嗎?請問是用什麼方法傳送的?
  • 張代理署長金鏘
    現在我們建有作業環境測定資料庫、勞工健康檢查資料庫及化學品資料庫。
    吳委員育仁:所以職業安全衛生署已經建置這樣的資料庫,資料上傳之後就可以保存是嗎?
  • 張代理署長金鏘
    是的。
    吳委員育仁:現在的問題在於雇主自己做的部分到底是不是準確,未來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改善?對於有害化學物質及有機溶劑之作業環境,我們該如何加強勞動檢查?目前職安署有沒有任何輔助做法?
    張代理署長金鏘:我們有稽核機制,同時也有第三者認證及技士簽證的機制。
  • 吳委員育仁
    目前有多少人認證?
  • 張代理署長金鏘
    實驗室都要認證。
    吳委員育仁:這個問題非常大,我覺得勞動部應該要利用RCA的判決,好好重新省思一下,這樣才能對大家有幫助,謝謝。
  • 主席(吳委員育仁代)
    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提出總質詢到現在已經過了一個月,請問部長,你在總質詢的時候答應我什麼事情?
  • 主席
    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 陳部長雄文
    主席、各位委員。就是有關研究助理的事情。
    陳委員節如:還有什麼?你忘記了對不對?另外還有醫學實習生的事情,總共就是這兩件事情對不對?
  • 陳部長雄文
    對。
  • 陳委員節如
    現在的狀況怎麼樣?
    陳部長雄文:我們已經針對草案跟他們開過會,也都討論過了。
    陳委員節如:結論是什麼?現在外面有人因為RCA提出抗議,你保證這23萬人不會抗議嗎?你可不可以說明一下你們到底要怎麼處理?
    陳部長雄文:現在草案都已經擬好了,應該在……
  • 陳委員節如
    你們擬定了什麼草案?就是指導原則嗎?
    陳部長雄文:對,是指導原則。
    陳委員節如:勞動部碰到教育部、衛福部之後就是轉彎,如果我是一個企業主,我說我來弄一個指導原則,這樣可以嗎?你們自己都不遵守勞基法的規定,叫人家怎麼遵守呢?
    陳部長雄文:我們也有邀請學生工會來討論指導原則,這可以保障他們的權益。
  • 陳委員節如
    他們能夠接受嗎?
  • 陳部長雄文
    目前他們對於這個版本還……
    陳委員節如:如果他們能夠接受的話,為什麼檢舉函會一直送到本席這裡來?他們所檢舉的事件非常多,我現在都還在處理。
    陳部長雄文:目前我們還沒有發布,因為教育部和衛福部的版本還沒有準備好,但我們已經和學生工會那邊談過了。
  • 陳委員節如
    你們現在的原則是採取個案處理對不對?
  • 陳部長雄文
    目前是個案處理。
    陳委員節如:23萬人的一成就是兩萬多件,如果一件、一件處理的話,不會把勞動部搞死嗎?這該怎麼辦?你要這樣處理嗎?為什麼勞動部一碰到學校、醫院就轉彎?
  • 陳部長雄文
    因為他們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教育部和衛福部。
    陳委員節如:現在學校把責任完全推給教授,他們說這是教授應該要負擔的,請問你們的看法怎麼樣?這樣合理嗎?你們不要覺得研究助理和研究計畫臨時工很輕鬆,有時他們必須在實驗室裡面待到天亮。
  • 陳部長雄文
    我們覺得學校應該要負起……
  • 陳委員節如
    難道部長不知道研究助理的工作很吃力嗎?而且有些計畫必須到外面去巡訪。
  • 陳部長雄文
    我以前做研究的時候……
    陳委員節如:為什麼這部分不納入整體的管理機制當中,還要另外訂定指導原則?
    陳部長雄文:其實指導原則也有其法定效力,假設……
    陳委員節如:裡面只提到目的、定義、學校、學生,根本沒有什麼法定效益嘛!
    陳部長雄文:主要是把勞僱關係及教學關係釐清,如果違反這項原則的話,我們未來裁罰就……
    陳委員節如:你們這樣通案認定,完全是在打自己的臉,你不認為嗎?學校還說如果兼任教學助理又兼任計畫助理的話,就只能二擇一,要求他們辭去其中一項工作,請問這是勞動部所認定的態度嗎?包括學校的教授和管人事的人都不清楚法令,竟然還要逼著學生辭去一份工作,其實勞保的認定是兩份工作的薪水合起來就可以了對不對?
  • 主席
    請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厚偉:主席、各位委員。針對這部分,我們會去瞭解學校是不是有強迫……
  • 陳委員節如
    只要薪資加總就可以認定了嘛!
    王司長厚偉:對,一個雇主有好幾份薪水加在一起當然就沒有問題,委員關心的是學校刻意要求學生以後不能做那麼多份工作……
    陳委員節如:更離譜的還有,學校竟然要求學生簽下「以學習為主之實質義涵,而不是勞務付出」的切結書,這樣的解釋可以嗎?
  • 陳部長雄文
    那是因為教育部希望這樣……
    陳委員節如:這完全違反勞動法規的規定,結果你們碰到教育部就完全沒有辦法,請問這是怎麼回事?
    陳部長雄文:我們是依照實質認定。教育部一直希望訂定相關規則,可是我們看了之後也覺得這並不合乎我們的原則,所以我們一直都沒有同意教育部所提出的版本。我們自己會訂定我們的指導原則,跟教育部所提出來的不一樣。
    陳委員節如:他們這樣騙學生,叫學生簽下切結書,切結書的內容就是「以學習為主之實質義涵」,請問你們的認定是如何?可以這樣嗎?
  • 陳部長雄文
    這個我們不認定……
    陳委員節如:他們就是這樣騙學生,他們認為學生簽了切結書之後就沒有勞僱關係了。
    陳部長雄文:就我們的認定而言,那個切結書是不具效力的。
    陳委員節如:高教工會檢舉了許多事情,包括台大、師大都延遲給薪,你們有沒有接到相關訊息?
    陳部長雄文:有,現在都已經……
  • 陳委員節如
    你們要不要加以處罰?
    陳部長雄文:已經罰了,好幾件都已經罰了。
    陳委員節如:我希望部長能夠拿出魄力來,你說要解決事情,結果卻變成學校和助理之間簽訂不合理契約;你說草案可以解決一切問題,結果還是沒有解決啊!雖然不斷發生薪水遲領、工作時間延長的問題,但學校好像都覺得這是理所當然的。
    陳部長雄文:這是在過渡期,現在我們正在把整套規範弄清楚,我們要把相關的認定下達到學校一段時間,讓他們都能夠遵守。
    陳委員節如:你們要去跟學校上課,不要讓學校為所欲為,這些學生都在幫教授做事情,說難聽一點,教授的研究計畫全部是從他們那裡出爐的,結果還這樣剝削這些學生,有23萬人!
    陳部長雄文:方才委員建議我們要跟學校做這樣的說明,我們已經安排了。
  • 陳委員節如
    什麼時候?
    陳部長雄文:5月13日先從南部的成大開始,然後再到各區辦理。
    陳委員節如:將來在這部分勢必會有很嚴重的問題,我剛剛也提到,有的是在研究室,有的要出訪查詢,甚至要在圖書館查很多資料,這個不是剝削、這個不是勞僱關係是什麼?難道要放任到這些學生當中有人出問題、有人過勞死了,你們才要來處理嗎?每次都是這樣!部長,你還是要用指導原則來處理嗎?這個都已經觸犯勞基法了嘛!
    陳部長雄文:這個指導原則下去之後,應該就會有明顯改善了,我們現在都在跟學校做最後的協商、溝通。
    陳委員節如:另外,對於現在我提出來的問題,你們答復我的卻是103年4月10日教育部的函說要訂定一個專法,一體保障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之權益,這個文是你們發的,勞動部是答非所問!這個問題接下來要如何解決?
  • 主席
    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劉司長說明。
    劉司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很關心實習醫學生,我們也找實習醫學生團體開過會,他們也了解實習醫學生要做完全的保障必須制定一個專法,現在他們有草擬一些條文,我們正與他們進行溝通,協助他們朝專法方向去做,因為實習醫學生團體認為朝專法的方向才是完整保障他們權益的方式,我們現在正積極協助他們。
    陳委員節如:醫學生的部分要訂專法,這些助理人員、助教要訂出一個指導原則,如果以後再有一個企業也訂定一些奇奇怪怪的東西出來,整個國家要有幾個法?
  • 陳部長雄文
    這些都是有特殊……
  • 陳委員節如
    勞動部要有魄力嘛!
  • 陳部長雄文
    因為這些都是特殊的族群……
  • 陳委員節如
    特殊的情況很多啊!兩、三人的小企業、小公司都很特殊啊!
  • 陳部長雄文
    那是直接適用勞基法。
    陳委員節如:有3位委員提出外勞工作年限要延至15年,但是勞基法,現在規定滿15年就可以辦退休了,不是嗎?
  • 陳部長雄文
    滿15年就可以領年金。
    陳委員節如:你們在103年3月31日提出要修訂勞保條例第二十七條之一,就是要他們一次領,如果是15年的話,你們是否要考慮這些外勞可以領年金?
    陳部長雄文:關於可以領年金或一次領,因為當初委員有這個提案,但是在討論過程中,部分團體也擔心這是不是有人權的顧慮。
    陳委員節如:本席認為要解決外勞問題,還不如趕快跟移民署修訂移民法,才是長久之計在少子化的衝擊下,藍領勞工勢必會缺乏,所以不是只有在這個問題上去做解決,將來還有勞工、工程等問題。部長,到底要不要延長?
  • 陳部長雄文
    這確實是個大問題。
    陳委員節如:你們正面臨非常大的問題,我可以體會那些家庭的情形,可是你們要替這些待在台灣15年的勞工想想辦法,你們一直不去修訂移民法,只是在這裡一直補,現在要延至15年,將來還要延至18年、21年,這不是一個長久之計!
    陳部長雄文:我們剛才也說明,正在訂一個外籍技術工的留才專案,這個是行政院交下來的,由國發會推動、勞動部配合,未來藍領外籍勞工在台灣工作一定時間,如果他有一些技藝的話……
    陳委員節如:其實你們也在研究,1月20日你們在行政院的會議不是正提出補充藍領外籍技術人力的報告嗎?你們說技術純熟的外勞難以用基本工資讓他們留下來,提到要延長年限、考量人權,提供久居留或移民的機會,這些問題你們跟相關部會研擬相關解決方案了嗎?
    陳部長雄文:勞動部已經在著手,這是國發會主政、跨部會的方案,預定105年要確定,所以委員方才所提的問題就可以銜接,屆時藍領外勞就可以留下來。
  • 陳委員節如
    還需要多久時間?你們不要讓委員3年就提1次。
    陳部長雄文:不會,105年就定案了。
  • 陳委員節如
    105年就要定案移民政策、移民法?
  • 陳部長雄文
    就是藍領外籍技術人員的部分。
  • 陳委員節如
    要另外訂一個專法來處理?
    陳部長雄文:這不需要訂專法,就是我們政策訂了之後,當然其他機關要配合……
  • 陳委員節如
    我覺得長久之計還是要修訂移民法。
    陳部長雄文:對,謝謝委員的指教。
  • 主席
    請蘇委員清泉發言。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RCA在民國75年被GE併購,民國77年又被法國湯姆笙集團併購,現在這個公司是歇業?
  • 主席
    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81年該公司桃園廠就關廠並停止生產,所以它現在在台灣已經算是沒有在運作了。
    蘇委員清泉:環保署的報告提及,現在關於土地污染、環境改善的部分,美國那裡還有在付錢,請問現在付錢的是美國哪家公司?
  • 主席
    請環保署謝主任秘書說明。
  • 謝主任秘書燕儒
    主席、各位委員。它在美國還有公司。
  • 蘇委員清泉
    也叫做RCA?
  • 謝主任秘書燕儒
    對。
  • 蘇委員清泉
    所以這個公司沒有消滅?
  • 謝主任秘書燕儒
    對。
    蘇委員清泉:這是環境污染,那時候的署長是趙少康,他們是鑿井把部分有機溶劑排到井裡面,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還有員工直接暴露在有機溶劑之下,造成鄰近居民、員工的健康問題,現在我們要善後,關於環境的部分,它有繼續在付錢,至於百姓受害、傷亡的部分,它應該也有責任,RCA就是Radio Company of America,美國是全世界最注重個人權益和法治的國家,他們沒有理由把這個爛攤子丟給台灣政府,請問部長的看法為何?
    陳部長雄文:我個人也認同委員的說法,所以現在對於法院的判決,我們希望RCA能負起責任。
    蘇委員清泉:法院的判決就是你們最好的憑據。本席的第一個問題是,他們的員工有兩萬多人,附近的居民有多少人?現在你們給我們的data當中,死亡的有61人,癌症發病、正在治療中的有243人,有症狀尚未發病的有141人,這些是確定的嗎?其他的受害者或員工,他們如果要做篩檢,美國RCA應該要支付這些費用,如果真的確定的話,本席的第二個問題,就是希望政府能夠比照多氯聯苯油症患者,讓這九百多人納入健保重大傷病給付範圍,在福利方面也給他們補償,讓事情圓滿、完善地解決最重要。
    陳部長雄文:我們從87年開始幫他們做健康檢查,每3年做一次,已經做了4次,都是政府出錢,有四千兩百多人接受檢查,發現其中有些人有症狀,後續就會進入我們協助的體系。
    蘇委員清泉:現在第一個要確定的是鑑定要統一,這些人最多只有2萬人,如果這些人認為自己有症狀,你們就來檢查,對於檢查之後確診的人用特別條例來照顧,我看朝野立委都不反對,對於這些人,我們有責任來照顧。至於經費,RCA要負責,因為它真的是違法在先,造成這些問題,部長和主秘認為如何?
    謝主任秘書燕儒:環境的部分我們還是持續要求他們負起責任,整治到結束為止。
    蘇委員清泉:如果我們立一個特別條例,部長看法如何?
    陳部長雄文:如果能夠通盤來考量,我們當然也支持,現在問題是剛剛委員說錢要RCA出,我們現在希望這個判決RCA會有正面的回應,這個條例定出來才不會落空。
    蘇委員清泉:這就是談判的問題,我們跟美國那邊談判時,AIT和外交部要出面。
    我現在要請教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王助理教授和台北醫學大學蔡助理教授,你們從今天早上聽到現在,我剛才說要立特別條例,兩位看法如何?
  • 主席
    請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黃玉立助理教授發言。
    黃玉立助理教授: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討論了很多關於RCA案事後賠償的事情,而職業衛生相關工作其實從勞工安全衛生法時代就已經開始推動,這幾十年來有很多制度並沒有確實去執行。RCA案纏訟過程相當漫長,有很多人雖然勝訴,但是命已經沒了,我們現在花很多時間在討論如何賠償,可是如果一直沒有去預防和控制造成危害的原因,將來恐怕會有更多類似RCA案的案件繼續發生。我藉這機會呼籲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法既然已經修法,而且開始執行了,相關行政管理措施及相關規定一定要趕快去推動和執行。謝謝。
  • 蘇委員清泉
    謝謝。請蔡老師也說一下。
  • 主席
    請台北醫學大學蔡奉真助理教授發言。
    蔡奉真助理教授:主席、各位委員。勞動部是一個很辛苦的單位,但是只有勞動部正確而積極的作為才能讓勞工受惠,RCA案纏訟十來年,終於得到一點點微小的正義,但是話說回來,賠償畢竟不是長久之計,必須要系統性的解決問題,就像剛剛黃老師說的,從源頭來預防才有辦法減少後端的賠償,尤其錢的賠償無法彌補一個人幾十年的生命,補不了他的幸福,也補不了他的人生,如果可以,法律應該發揮更積極的作為,在前端做為預防和控制的手段,我們還是很希望勞動部多費心。謝謝。
  • 蘇委員清泉
    謝謝兩位老師。
    對於部長的勇於任事,我要給你按「讚」,包括華隆關廠員工的事情,你處理得很好,後續事情況處理得怎麼樣?差不多了吧?
    陳部長雄文:因為當初有提異議之訴,現在都已經撤下來了,法院收到他們的撤告之後,開始準備分配,時間由法院掌控,所以我們沒有辦法確定。
    蘇委員清泉:華隆廠案從李登輝時代、陳水扁時代到馬英九時代,歷經3位總統,再講是誰的錯,真的是很無聊的事情,在你這裡做過完善的解決,我要給你按「讚」。
    ETC案也是一樣,跟遠通簽約的是陳水扁政府,在陳水扁當總統,林陵三當交通部長時,本來是要跟中華電信簽的,後來變成跟遠通簽,還產生一大堆弊端。毛治國當交通部長時去善後,而政府是延續的,繼續執行政策的結果,現在那些收費站都拆除了,全部改用ETC,似乎很進步,但是也產生一些問題,現在來怪馬英九,這樣有道理嗎?我期許陳部長用處理華隆案的精神好好解決ETC的問題,收費員沒有多少人,希望你能勇於任事,解決問題。百姓就是我們的子民,我們好好照顧他們,你提出優惠的處理方案,朝野立委沒有人會去阻擋,大家都會支持你。同樣的,法院已經針對RCA案作出判決,這個案子也是從李登輝時代、陳水扁時代到馬英九時代,歷經3位總統,你現在把它解決,更好。但是我也要問:陳水扁執政8年有做什麼事嗎?沒有。所以現在大家指責馬英九,真是無聊!請部長針對這件事情說明你的看法。
    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指教。對於RCA這個案子,我也覺得法院的判決給我們一個很好的基礎,我們希望能正面、快速地處理這件事情。
    蘇委員清泉:我剛才提到的特別條例,我們來研究看看。
    陳部長雄文:對,我們也可以來考慮。
  • 主席
    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RCA的工人歷盡磨難,受盡折磨,經過千辛萬苦,好不容易在今天得到一審勝訴的好消息,但是這個勝訴給他們的並不完全是高興,因為當初有529名工人提出訴訟,求償金額是27億,而現在被法院認定可以得到賠償的人只有445名,而且賠償金額只有5.6億,現在我們擔心連這5.6億都只是畫餅充飢。剛才郭理事長已經說,勞動部應該有所作為,我認為勞動部應該進行國際訴訟,跨國求償,我們很清楚,雖然RCA已經撤離台灣,但是他們在2004年在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和法國總理見證下簽署約定,公司合併,所以我們認為,今天這個公司還在、資產也還在的情況下,要勞工或民間的律師進行跨國訴訟是非常困難的,因此勞動部應該負起責任,規劃委託法扶基金或以其他方式進行,勞動部應該擔起這個責任,不應該把這個責任丟給民間的律師、丟給已經受害數十年的勞工。
  • 主席
    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謝謝田委員提醒,法院判賠5.6億的判決已經確定了,如果RCA也願意賠償的話,這個問題就很單純,如果RCA不願意負起這個責任,當然就要進行後續的法律程序。後續法律程序的進行有幾種模式:一個是工商團體出面處理,另一個就是委員剛才建議的,勞動部主動出面找專業律師合作,協助進行法律訴訟,有需要的話,我們願意承擔這個責任。
    田委員秋堇:勞動部現在就應該進行規劃與研究,不要再請工商團體出面,這個訴訟已經進行了二十幾年,苦守寒窯的時間已經超過王寶釧,如果還要他們自己去想辦法實在沒有道理。
    陳部長雄文:我剛才講了,我們絕對不排斥承擔這個責任,但過去這麼多年、這麼多律師,花了這麼多心血進行這件事,他們已經有個組織在進行,所以我們要和這個組織討論,看他們是否願意把後面的程序交給政府協助,或者是他們要繼續進行,這點必須尊重他們。
    田委員秋堇:如果只是民間團體到國外打跨國官司,這些跨國公司根本不會重視我們,如果是勞動部出面又另當別論。由勞動部出面並和長期關心RCA員工的律師合作,或是透過法扶基金會,我都沒有很強烈的意見,我只是要求勞動部開始進行規劃,RCA知道勞動部出面後,搞不好他們就自認為這攤跑不掉了,乾脆認賠5.6億了事,這樣或許比較容易拿到這筆賠償金。如果政府、勞動部都不吭聲,那麼RCA會認為他們理睬一個在聯合國沒有任何名分的地方法院幹什麼?他們當然不理睬,看誰命比較長,這些勞工老的老、病的病,戲棚下站久了看是誰的?到時不是更慘嗎?勞動部現在就放出勞動部已經開始做這樣規劃的風聲。部長是否可以做此承諾?
    陳部長雄文:我們很願意承擔這個責任,前提是儘快和工商團體洽談,如果工商團體同意的話,我們當然可以開始規劃後續的工作。
    田委員秋堇:要如何預防RCA的狀況不再發生、RCA的悲劇不再重演,勞動部現在有個很重要的機制,就是作業環境監測的資料庫。這個資料庫很重要,是一個暴露評估的資料庫,但這個資料庫是由廠商自主通報勞動場域環境資料暴露的數據,就如我們修正食管法時最害怕的就是廠商自主管理,因為我們不知道廠商報上的資料是對、是錯?勞動部有沒有人力去追蹤?如果報上來的資料錯誤會有什麼樣的懲處?這麼多年來,你們發現報上來的資料有幾件是有問題的?
  • 主席
    請勞動部職安署張代理署長說明。
  • 張代理署長金鏘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已經委託專業機構在抽測。
  • 田委員秋堇
    什麼時候開始委託專業機構抽測?
  • 張代理署長金鏘
    今年開始。
    田委員秋堇:今年開始抽測,所以到現在為止抽測了四個月,有沒有發現什麼不實的資料?
    張代理署長金鏘:職安法公布後,這個制度才開始。
    田委員秋堇:我為什麼用剩下的三到五分鐘質詢這件事,因為如果未來勞工告雇主工作場域違法導致勞工生病,法官去查勞動部暴露評估資料庫,結果都沒有問題,那勞工不是穩死無望了?這樣不是比RCA還慘?與其如此,不如不要有這個資料庫,既然要有這個資料庫就一定要有一個綿密的機制。我查了一下,你們的資料庫比食管法的追蹤、追溯、強制登錄還不如。我要請教陳志傑教授,陳教授這樣一路看下來,是否發現什麼問題?,
  • 主席
    請國立台灣大學陳志傑教授發言。
    陳志傑教授:主席、各位委員。首先謝謝主席、吳委員及田委員讓我們這些專業有曝光的機會,我們是職業衛生學會,主要職責是預防保護,不讓職業病再發生。整個會議進行下來,我們認為對RCA自救會的人員該補償、該賠償的當然要做,但是勞動部恐怕要花更多的心思在預防保護上面。剛才部長的報告中也提到了預防保護,但是我們看來是有點輕輕帶過,因為我們檢視勞動部現行的計畫,如九大職業病中心、健康服務中心等等,在在告訴我們仍然有職業病繼續在發生,這表示現在的作為仍然不足。
  • 田委員秋堇
    也就是說職場工作環境仍然在繼續導致勞工生病受害。
    陳志傑教授:對,每年還是有,這其間有個很重要的問題,現場都有專業的管理員、管理師,但這些人員的本職學能是不夠的,我們學會很希望能看到這些專業人員的本職學能有系統的規劃、提升,如有可能甚至能和國際接軌,我是國際職業衛生學會理事長,其中一項工作就是做各國專業人員的認證,這也是我們建議勞動部儘速採行的。
    田委員秋堇:郭理事長認為在作業環境監測執行相關人員的本職學能及培訓管考的機制方面,勞動部是否做得足夠?
  • 主席
    請南科產經協會郭泰麟名譽理事長說明。
    郭泰麟名譽理事長:主席、各位委員。這方面還是很缺乏,受過幾個小時訓練的管理師來做這一塊,是否有能力在作業環境監測中選擇正確的設備、做正確的採樣點,將相關的資料做得很完整、真實的反映出來,這些確實是有疑問的。
  • 田委員秋堇
    郭理事長認為這些在現場做管考、監測的人才是真正的核心嗎?
    郭泰麟名譽理事長:如果資料統統錯了,後面的資料會有什麼用呢?
  • 田委員秋堇
    整個制度設計就會變成一場空。
    郭泰麟名譽理事長:其間的因果關係很難建立,所謂的「因」就是原本暴露評估的證據何在、真不真實、正不正確,能不能有效利用,如果這一塊做不到,我們就對不起RCA的員工,對不起台灣的勞工。
    田委員秋堇:勞動部規定這些專業人員的訓練時間是每兩年六個小時,這樣夠嗎?
  • 郭泰麟名譽理事長
    六個小時到底能學什麼?搞不懂。
  • 田委員秋堇
    應該再增加多少時間?
    郭泰麟名譽理事長:如照陳教授所說,如依據IOHA、AIHA或美國與歐盟的規範,應該很有制度的規範PDC,比如60小時、30小時的訓練,學分、課程的設計必須有專業老師為之等等,這樣才可以和現場實際相切合,這才算是有效的訓練。
  • 田委員秋堇
    我認為勞動部應有一委員會管理作業環境監測資料庫。
    郭泰麟名譽理事長:最好有第三方的稽核機制,這樣的抽查才是真正的抽查,而不只是書面上的報告,以後如果資料都上雲端的話,至少當季或當月都有生命統計資料,就如我們做人口學、生命統計等資料,這不牽涉到個資,有一些預警的現象出來,我們可以很準確的判斷而立即介入、事先防止,所以我們希望勞動部在這個機制方面能有所作為。
  • 田委員秋堇
    請部長說明一下。
    陳部長雄文:對於作業場所的監測,目前已有一定的機制,但剛才幾位專家也提到其中的專業人員是否合格,是否要透過事後的訓練加以補強的問題。
    田委員秋堇:現在人類每年創造出來新的化學品有成千上萬種,所以再教育是非常關鍵的。
    陳部長雄文:我們會檢討,如果每兩年6小時的訓練不足夠的話,是否要重新安排課程與時數,當然是可以檢討的。此外,廠商自主監測的資料都進入我們的資料庫中,我們對這些資料本身的可信度當然要做抽測與確認,我們也會檢討現在的機制夠不夠,一方面是我們自己派勞動檢查員抽測、檢查,另一方面是請第三公正委外單位做抽測、檢查。
    田委員秋堇:請勞動部召開一個作業環境監測資料庫檢討會議,邀請學者專家參加。
  • 陳部長雄文
    可以。
  • 田委員秋堇
    如果勞動部認為我們適合旁聽的話也請通知我們。
  • 陳部長雄文
    好。謝謝委員。
  • 主席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
    現在進行第1案。
    1、
    據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曾因台灣大學、成功大學之臨時工及相關助理之勞動權益,由於校方漠視相關勞動法令,甚至公然違法,而通過一項決議,內容略以:「綜上所述,爰要求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一、澈查前述臺灣大學及成功大學違反相關勞動法規之舉,若查證屬實,應立即開罰。……」
    復查,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即以此為據,於去年(2014年)12月4日至成功大學進行勞動檢查,並明確與校方表示:除計畫兼任助理仍有討論空間外,如:專案工作人員、臨時工(含工讀生)及獎助學金教學研究助理等,皆被定義具勞工身分,均須納入勞健保。
    但據成功大學某計畫兼任助理陳情,其於去年向勞動部檢舉,且勞動部最終確認其與國立成功大學具僱傭關係,是以校方應為其投保勞健保,但由於其同時任教學助理,不清勞動法規之校方,竟以:因為投保單位是成功大學,且聲稱:勞工在同一投保單位內只能用「單項工作」加保,是以要求他必須辭掉其中一份工作。
    經查,勞保條例並未規定,在同一投保單位身兼數職,只能用「單項工作」加保,且在同一投保單位身兼數職,投保薪資應將薪資加總即可,該校上開作法,無異顯示其對勞動法規無知至極點,更明顯侵害勞工之工作權,另據了解,此一狀況並非個案,職是之故,顯見國立成功大學違法狀況十分嚴重。
    此外,高教工會去年底,對臺灣大學、師範大學延遲給薪及未替兼任助理納保提出檢舉,勞動部並因此開罰,但校方不但未依法改善,反將罰單轉交給負責研究計畫的教授繳納,此舉根本為轉嫁雇主責任、刻意製造師生矛盾,其更宣稱若再受罰,將比照原作法處理,顯為目無法紀之極致。
    因前述大專院校已多次誤解勞動法規,導致勞工權益嚴重受損,爰要求勞動部,應於一星期內徹查其是否有違法之舉,若查證屬實,應立即開罰,且應於一個月內針對相關人員進行勞動法規教育,並將相關報告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劉建國  林淑芬
  • 主席
    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羅局長說明。
  • 羅局長五湖
    主席、各位委員。是否可以將倒數第三行的「一個星期」改成「兩個星期」?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1案除將「一個星期」修正為「兩個星期」外,其餘均照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2案。
    2、
    職場性騷擾事件時有所聞,根據勞動部僱用管理性別平等概況調查報告顯示,有依法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事業單位逐年上升,員工規模越大訂定比例也越高,調查也顯示,事業單位沒有訂定性騷擾防治辦法最大宗之原因,是因「不知道有此規定」,佔未訂定之事業單位之50%。鑑此,建請勞動部擴大宣導,於兩個月內提出勞動部針對提升相關法律宣導辦法之檢討報告,讓各事業單位確實知曉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違反法律規定,損及勞工權益。
  • 提案人
    江惠貞  吳育仁
  • 連署人
    楊玉欣  蘇清泉  鄭汝芬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2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3案。
    3、
    鑒於現行職業災害保險行業別費率僅依職業傷病給付情形判斷,惟部分行業存在危害健康之物理性、化學性、人因性環境,職業病給付風險高,如未納入考量,並未反映該行業職業安全衛生實際情形,爰提案要求勞動部應將職業健康危害程度因素納入職業災害保險費率計算基礎,並於兩周內將書面報告送交本委員會。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劉建國  田秋堇
  • 主席
    請勞動部勞動保險司石司長說明。
  • 石司長發基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建議將「兩週」修正為「一個月」。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3案除「兩週」修正為「一個月」,其餘均照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4案。
    4、
    要求勞動部應於3個月內檢討完成勞保職業病種類項目及大型公害職災案件之認定方式,並送交本院社會福利暨衛生環境委員會
    查RCA之445名員工,因為該公司使用之有機溶劑罹患癌症,向業者求償,歷經57次開庭、15年纏訟,終於在今(2015)年4月17日一審判決獲賠5.6億元。惟RCA受害員工至今未獲勞動部認定其罹病為職災。
    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1520號認定勞委會應放寬勞工之舉證責任;因該案之白血病潛伏期較久,勞工當年之工作場所,目前勞工無從進入,且蒐證涉及高科技器材,當年工作環境係屬軍事單位,是否具有苯、游離輻射、電磁場,調查困難,若均要求同樣強度之證據證明力,勞工權利將永無實現可能性,此時,勞工之舉證責任,應予適度降低。故該案件既有「同工作地點白血病群聚」、「原告致癌時序性相符」、「排除其他可能致病因子」的前提,只要沒有其他足以排除「白血病是因工作環境造成」之消極要件存在,縱無更積極之證據,亦應認定「白血病是因工作環境所造成」
    爰此,要求勞動部應於3個月內修正完成勞保職業病種類項目,並完成檢討大型公害職災案件之認定方式;如參考上述之「同工作地點有群聚之罹病情形」、「致病時序性相符」、「排除其他可能致病因子」、「沒有其他足以排除罹病是因工作環境造成之消極要件存在」,及本次RCA判決中之「合理蓋然性」理論等,送交本院社會福利暨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劉建國  陳節如  尤美女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4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5案。
    5、
    針對巿面上連鎖茶飲店茶葉及原料頻頻出包,除驗出有農藥殘留外,之前還發生毒澱粉、甜味劑等事件,直接威脅人體健康。
    爰提案要求衛福部應在一週內清查巿面上連鎖冷飲(含茶飲)店使用茶葉及各原料的食用安全性,並在四月底前公開所有檢驗結果,還人民安心喝飲料的小確幸。
  • 提案人
    劉建國  林淑芬  田秋堇
  • 主席
    請衛福部國民健康署游副署長說明。
  • 游副署長麗惠
    主席、各位委員。建議將第二段「爰提案要求衛福部應在一週內清查……並在四月底前公開所有檢驗結果。」修正為「……爰提案要求衛福部應在一週內啟動清查……並在二週內公開所有檢驗結果。」
  • 林委員淑芬
    (在席位上)可以。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5案除將第二段修正為「爰提案要求衛福部應在一週內啟動清查……並在二週內公開所有檢驗結果。」外,餘均照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6案。
    6、
    RCA污染工殤案,纏訟十一年,一審雖然勝訴,但RCA案並未結束,資方仍可上訴。勞工相對於資方是弱勢的一群,更應在事前受到政府的保護,而不是發生工傷事件,政府才提出補救之道。
    爰提案要求勞動部應製發勞工權益之相關公告,以及雇主違反時之申訴電話、申訴處所,並要求雇主將上述公告張貼在勞工工作場所明顯處,並列入勞動檢查項目,用以提醒雇主並事先保護勞工。
  • 提案人
    田秋堇
  • 連署人
    楊玉欣  劉建國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6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7案。
    7、
    RCA污染工殤案,自救會向資方求償廿七億元,纏訟十一年,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自救會勝訴,資方應賠償五億六千四百四十五萬元。一審雖然勝訴,但RCA案並未結束。
    請問勞動部如何處理由檢測機構所申報的環境監測數據?備查?還是備而不查?國內工作環境的化學物質濃度是否超過法規標準的紀錄,勞動部如何處理?
    請於二週內提供完整的分析資料及處理紀錄給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本委員。並應研擬公告測定資料的政策,如同衛福部公告十大死亡原因的方式,公告周知國人勞工的工作環境中,暴露量最大的化學物質及相關資料。
  • 提案人
    田秋堇
  • 連署人
    劉建國  楊玉欣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7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8案。
    8、
    勞動部應和教育部合作,針對職場安全衛生健康之教育,從學校教育開始薰陶,讓每位國人皆具有基本職場安全衛生健康意識,以提升國人對自己工作環境之要求,進而讓企業無法規避法規來欺騙勞工,基此,勞動部應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具體實施方案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建國  吳育仁
  • 連署人
    田秋堇  陳節如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8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9案。
    9、
    鑑於RCA案,勞動部的職業衛生政策推動執行確有不足。爰此,要求勞動部應於二週內提出具體規劃及職業衛生勞動檢查員的專業能力提升和補充足夠執行人力的檢討報告,並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田秋堇  陳節如
  • 主席
    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張代理署長說明。
  • 張代理署長金鏘
    主席、各位委員。建議將「二週內」改為「一個月內」。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9案除將「二週內」改為「一個月內」外,餘均照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10案。
    10、
    有鑑於工作場所因有機溶劑揮發、化學物質外洩,致使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之案件時有所聞,顯見我國勞工之職場安全仍待改善。爰此,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就勞工所處之作業環境條件、接觸有毒或危險物質之可能性、暴露或接觸有害物質之時間與頻率……等因素,儘速研擬完成職災高風險工作場所之認定標準,並針對上開高風險工作場所,每年定期實施職業衛生檢查,俾維護勞工職業安全。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楊玉欣  吳育仁
  • 主席
    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張代理署長說明。
  • 張代理署長金鏘
    主席、各位委員。建議將倒數第3行中之「認定標準」改為「分級原則」。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10案除將倒數第3行中之「認定標準」改為「分級原則」外,餘均照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11案。
    11、
    台版「永不妥協」、纏訟多年的RCA污染工殤案,台北地方法院更一審於4月17日宣判,賠償受害人共5.6億元。然而RCA經轉手數次後,在台已無資產可查扣,倖存者要如何才能拿到賠償金?
    按RCA的品牌與專利技術後來屬於中國TCL-Thomson合資控股公司(TTE),該公司2004年是在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與法國總理拉法蘭見證下簽署成立,由TCL主導占67%股份,Thomson占33%,雖然RCA當時對臺灣勞工的傷害不是中國造成的,但是我們仍要呼籲北京當局:督促TCL集團在進行跨國併購的同時,權利義務必須概括承受,負起企業社會責任,還給台灣受害勞工一個公道。
    為確保受害勞工能儘速獲得賠償,爰提案要求勞動部進行跨國際求償訴訟負起代位求償的責任,出面替付出青春、血汗為台灣賺取大量外匯卻遭受不幸的RCA勞工求償。
  • 提案人
    田秋堇
  • 連署人
    劉建國  陳節如
  • 主席
    請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厚偉: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已經跟委員溝通過了,謝謝委員同意我們將倒數第3行之文字修改為「爰提案要求勞動部會同外交部、法務部與RCA受害勞工所組成之團體協商,進行跨國求償訴訟之準備,以協助勞工儘速獲得賠償。」
  • 主席
    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同意,另外第3行末句「倖存者要如何還」中之「還」為贅字,予以刪除。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11案照以上修正文字修正,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12案。
    12、
    勞動部於去(103)年12月初宣布,研擬於近期內放寬85歲以上巴氏量表未達95分之輕度失能老人得申請外籍看護工,違反勞動部先前申請外籍看護工之標準為「需24小時照顧」(中重度失能),引發長期關心長照政策之婦女團體、社福團體及勞工團體強烈抗議,除表達一再開放外籍看護工將使社區式及居家式長照服務難以建立、妨害長照體系健全發展之外,亦憂心將危及本國中高齡、二度就業女性之就業機會。
    我國引入外籍看護工的政策,雖勞動部一再重申外籍看護工乃是作為長照之補充性人力,然人數年年成長,91年我國社福外籍勞工為120,711人(其中家庭看護工110,378人),但迄103年底社福外籍勞工已成長為220,011人(其中家庭看護工達204,733人)。同期間,衛福部所發展的長照十年計畫『居家照顧』服務之本國籍就業勞工,僅從2,974人成長到7,675人。外籍看護儼然已成為我國長照的主要人力,而非補充人力。
    我國目前提供政府長照服務的基層人力,即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仍以中高齡、二度就業婦女為主,因此外籍看護工之申請標準或人數之修正、放寬,顯然將影響此一群體之工作機會。其次,勞動部雖三令五申表示,外籍看護工不得從事非關照顧的事項,然現實上外籍看護工兼做家務、清潔打掃、照顧幼兒等工作,時有所聞,除造成外籍看護工勞動條件惡化,使臺灣在外勞人權方面,屢遭美國國務院之年度各國人權報告非議,外籍看護兼做家務與保母的情況也使得本國籍女性就業機會遭到取代,影響甚鉅。再者,就近期勞動部研擬開放85歲以上輕度失能老人申請外勞的政策而言,由於輕度失能老人多數並不需要24小時、一對一的照顧,因此實務上現多以鐘點式的服務,例如:居家服務、家務清潔或協助煮餐為主,此部分尤其是目前基層中高齡女性重要且足以養家的工作機會。因此與照顧事務相關之勞動政策修正或變動,尤應注意對台灣社會女性就業及家庭生計之衝擊。此外,目前正於我國長照制度建構之關鍵時刻,社區型、居家型長照服務仍需更多本國人力投入,外籍看護工政策與本國服務建置與人力招募實有相互影響之高度關聯。
    根據勞動部103~105年推動性別主流化執行計畫,於計畫目標有加強中高齡婦女就業促進措施乙項,可見促進中高齡婦女就業乃為勞動部近期內推動性別主流化之重要事項。外籍看護工所從事之照顧工作為中高齡、二度就業基層婦女重要之工作機會,放寬外籍看護聘僱資格將產生本國勞動替代之情況。為確保本國婦女之勞動權益,爰要求勞動部檢討修正外籍看護工相關政策,並定期進行性別影響評估、社會影響評估,於一個月內提出強化本國照顧人力資源之具體措施及時程規劃,向本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林淑芬
  • 連署人
    田秋堇  陳節如
  • 主席
    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劉署長說明。
    劉署長佳鈞:主席、各位委員。建議將倒數第3行「……勞動部檢討修正外籍看護工相關政策,並定期進行性別影響評估、社會影響評估,於一個月內提出……」中之「修正」、「定期」刪除,並將「一個月內提出」修改為「二個月內會同衛生福利部提出」。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改成這個會期結束以前,如果改為「二個月」,這個會期結束時,我們還是沒有資料。
  • 主席
    可以嗎?
  • 劉署長佳鈞
    可以。
    主席:第12案除將倒數第3行「……勞動部檢討外籍看護工相關政策,並進行性別影響評估、社會影響評估,於本會期結束以前會同衛生福利部提出……」外,餘均照案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13案。
    13、
    請勞動部於一個月內規劃職業安全衛生專業人員本職學能提升,並與國際接軌,以獲得國際職業衛生協會的認証為目標。
  • 提案人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蘇清泉
  • 主席
    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張代理署長說明。
    張代理署長金鏘: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剛剛有跟田委員協調,建議將文字修正為「請勞動部於一個月內研議職業安全衛生專業人員本質學能提升,並與國際接軌,參考國際職業衛生學會等國際專業團體的再教育、認證過程,進行課程規劃。」
  • 主席
    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現在已經有本職學能提升機制,只是這個機制還要再檢討,因此本席建議修正為「請勞動部於一個月內研議職業安全衛生專業人員本職學能提升機制之更新……」,因為你們已經有本職學能提升,現在研議的是現行本職學能提升這個機制的檢討,但如果是檢討,就不應該是研議而是規劃,目前沒有的東西才需要研議,已經有的東西一定是規劃。
  • 張代理署長金鏘
    改成「規劃機制檢討」。
    主席:請行政單位提出修正文字,第13案照修正文字通過。
    進行第14案。
    14、
    一、RCA於來台投資設廠期間,因使用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溶劑,造成土地及地下水污染,勞動部(前勞委會)自民國64年至80年進行8次勞工檢查,但未能即時令其停工改善,僅以函請改善處置,實未善盡保障勞工之責。致影響該廠勞工日後健康,造成約1,375人罹癌,已216人陸續羅癌死亡。
    二、勞動部(前勞委會)曾於1998年、2001年、2008年、2012年主辦、由地方政府協辦,提供原RCA員工健康檢查或健康管理,2014年後卻讓原RCA員工依衛福部依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及免費癌症篩檢服務規定辦理,顯見勞動部未將原RCA員工作專案追蹤檢查。
    三、爰此,勞動部應持續結合地方政府,協助曾任職RCA員工及附近居民罹癌症或其他病變者,持續協助免費健康檢查並進行職業疾病或流行病學調查的協助。
  • 提案人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楊 曜  林淑芬
  • 主席
    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張代理署長說明。
    張代理署長金鏘:主席、各位委員。建議將倒數第3行「協助曾任職RCA員工及附近居民罹癌症或其他病變者,持續協助免費健康檢查並進行職業疾病或流行病學調查的協助。」修正為「協助曾任職RCA員工未罹病者,持續協助健康檢查。」
  • 主席
    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RCA員工即使現在未罹病也不表示沒有問題,所以還是應該繼續給予健康檢查,因為他們和已罹病員工呼吸一樣的空氣,二十幾年前張艮輝教授的碩士論文是調查RCA的空氣,3年前他們重現現場的空氣,把他調查的化學品混合在一起,請參與活動的人吸一口,我把頭伸進去的時候,不但沒有辦法呼吸,連眼睛都張不開,非常難受,後來主持活動的人叫我趕快離開那個袋子,當時我的眼睛都睜不開,而且眼淚直流,當我走過去的時候,有一個女工跟我說:委員,我們以前就是天天吸這樣的空氣。所以即使他們現在沒有檢查出癌症,也不表示沒有問題,所以應該繼續給予免費健檢。
    張代理署長金鏘:對,我現在就是改成未罹病者。
    田委員秋堇:癌症不會只得一個,也不是得了肝癌就不會得乳癌,還是要繼續檢查,看看有沒有新生的癌症,所以不應該只限於未罹病者,因為已罹病者也可能轉移。
    張代理署長金鏘:是,那我們就把「附近居民」刪除,改成……
    田委員秋堇:本席為何把「附近居民」寫進去,是因為RCA實在很「夭壽」,它把這些污染的水還打進地下水,我們都知道如果是打進地下水就不會只污染廠區,還會擴散出去。所以,本席才寫了「附近居民」,至於這個「附近」的界定,你們可以去規劃,如果你們認為這個超過勞動部的職掌,可以會同衛福部、環保署去做,本席都不會反對,但是不要剔除附近居民。本席只是要求你們協助他們去進行流行病學的調查而已。我講得有沒有道理?
    張代理署長金鏘:可以,那我們就不刪。
  • 田委員修僅
    你們再把文字修正一下。
    主席:好,本案文字尚待修正,稍後再處理。
    進行第15案。
    15、
    RCA員工自救案纏訟10多年,台北地方法院17日判決RCA等公司應賠償新台幣5億6,000多萬元,而外界目前關心RCA在台資產是否能支付賠償,而根據經濟部投審會表示RCA尚在台灣的資本額,該公司尚有10多億元,中間雖然該公司有想要辦理減資、個人股東想要轉讓,但投審會從未批准,因此爰要求勞動部應會同經濟部投審會及相關機關來處理RCA員工後續賠償事宜,並在RCA賠償事宜還未處理完前,要求勞動部協助勞工提出假扣押,凍結RCA在台之資產。
  • 提案人
    鄭汝芬  吳育仁  蘇清泉  王育敏
  • 主席
    請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厚偉:主席、各位委員。因為之前在處理的時候,他們說在國內並沒有資產可以抵押,是否容我們先去瞭解這件事,即改成「要求勞動部協助勞工先行瞭解RCA在台資產,並協助進行相關保護財產之動作」?
  • 林委員淑芬
    (在席位上)就沒有了還要……
    王司長厚偉:對,好像沒有了,但我們願意再瞭解看看,跟投審會……
  • 鄭委員汝芬
    (在席位上)有10億元嗎?
    主席:既然委員提案了,大概還有漏網之魚吧?
  • 王司長厚偉
    我們回去再瞭解。
  • 主席
    那就修正通過了。
    現在處理第13案。
    本案修正為「請勞動部於一個月內規劃職業安全衛生專業人員本質學能提升機制檢討,並與國際接軌,參考國際職業衛生協會IOHA等國際專業團體的再教育認證過程,進行課程規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其次,關於第14案,倒數第3行,修正為:「三、爰此,勞動部會同衛福部、環保署應持續結合地方政府,協助曾任職RCA員工、居民罹癌症或其他病變者,持續協助健康檢查並對RCA員工及附近居民進行職業疾病或流行病學調查的協助。」
    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張代理署長說明。
    張代理署長金鏘:主席、各位委員。持續健康檢查部分只針對RCA員工,流行病學調查部分則是針對RCA員工與居民。
  • 主席
    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不過,那個「應」字的位置有點奇怪,應該是「勞動部應會同衛福部、環保署持續結合地方政府,協助曾任職RCA員工進行免費健康檢查」吧?針對RCA員工的部分,為何連「免費」二字都拿掉了?
  • 主席
    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張代理署長說明。
    張代理署長金鏘:主席、各位委員。健康檢查是政府補助,所以也是免費的,意思是一樣的。
  • 田委員秋堇
    那也應該是寫:「協助、補助曾任職RCA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 張代理署長金鏘
    可以。
  • 田委員秋堇
    然後「持續協助健康檢查」就可以刪掉了。就是改成:「協助、補助曾任職RCA員工進行健康檢查並對RCA員工及附近居民進行職業疾病或流行病學調查的協助。」
  • 張代理署長金鏘
    是。
  • 田委員秋堇
    附近的員工至少要做職業疾病或流行病學調查吧?
  • 張代理署長金鏘
    是。
    田委員秋堇:好,謝謝。
    主席:本案就照田委員所說的文字修正,請主管機關再將整理好的文字提供給議事人員。臨時提案處理完畢,繼續進行詢答。
  • 主席(鄭委員汝芬)
    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會議除了RCA一案的報告詢答以外,也討論到修法。在進入實體審查之前,本席有幾個觀念性的問題就教於部長,此次有三個提案都跟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的修正有關,此修正案就是與延長外勞可以在台服務的年限有關,這個馬上就會面臨到一個問題,依照勞工保險條例,只要年滿60歲,投保年資合計達15年就可以請領老年給付,對不對?所以,假設我們開放到15年,第一個要面臨的就是這個老年給付的問題,假設我們開放了,大概在幾年以後會面臨到此一問題?
  • 主席
    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我們要是把年限修正為15年,因為這些外勞在臺灣服務了15年或回國,也差不多40歲左右,真正要能領老年給付者也要滿65歲,雖然他有15年的工作年資,但還是必須滿65歲。因此,其實還有二十幾年才會碰到這個問題,並非馬上就要面臨。因此,有關這個15年年資與領年金的部分,其實是可以脫鉤處理。
    楊委員曜:本席不認為如此,縱使不是馬上會面臨到這個問題,但也是遲早要面對的。台灣現在引進的外勞人數也是不少,最後會否造成我們勞保基金等的……
    陳部長雄文:現在外勞在臺灣做滿12年者才不過七、八百人,我們估計,滿15年者不到500人,屆時真正成就條件、能領年金者最多也不過500人,故對我們的財務是不會有問題的,但現在很多外勞的來源國,包括勞工本身都希望不要用年金的方式,而是領一次金的方式。
  • 楊委員曜
    剛才部長說有多少人?
  • 陳部長雄文
    滿15年者最多也不過五、六百人。
    楊委員曜:假設一次給付,我們政府就要付1億5,000萬左右。
    陳部長雄文:他本來就有權利可以領一次金,如果修改為領一次金的話,那本來就是他當初在臺灣繳的錢,他可以領回去。
    楊委員曜:現在人數雖然不多,但是修法通過之後,人數會不會變多沒有人知道。像這個問題,我個人比較傾向分類別來看,像屬人性比較強的家庭看護工可能應該要把它延長,其他的部分是否再議,就是不要一次全部放寬?
    陳部長雄文:事實上,從今年開始,我國藍領的勞動力每年大概缺18萬人,政府也在規劃如何引進外籍藍領勞工,這些已經在臺灣服務滿12年、15年的人,對臺灣這塊土地已經很熟悉,也有各自的人際關係,我們也接受他了,如果他能夠在此留下來,甚至取得我們的永久居留權,我們都是歡迎的。
    楊委員曜:我先提出剛才這個概念,亦即由屬人性強的家庭看護工來逐步修正,避免在修正之後造成財務狀況的不良,因為支出增加對於勞退基金本身就不是一件好事。
  • 陳部長雄文
    這個我們會注意。
    楊委員曜:屬人性強的例如家庭看護工可能就比較有需要,但替代性高的部分是否也要在此次一併開放,我們等到下午進行實質審查時再來討論。
    陳部長雄文:超過11年者,總共有874人,其中將近650人都是家庭看護工,所以這部分的調整,大部分還是家庭看護工。
    楊委員曜:部長是以現狀來做很概略的判斷,假設通過之後,誘因增加了,人數上會不會變得很多,這些我們都很難預測。
    陳部長雄文:以製造業的部分來講,目前有三十一萬多人,其中滿6年但未滿9年而留在臺灣的只有5,000人……
    楊委員曜:部長,這個我都知道,但你都是以現狀來分析,本席只是希望勞動部在休息時間想想看會不會造成本席剛才所提出的那種狀況。
    陳部長雄文:好,謝謝,我們會來考慮。
    楊委員曜:其次,談到勞退部分,我最近看到一個媒體報導指出因為高鐵的財務出現困難,交通部希望勞退基金投資高鐵。
  • 陳部長雄文
    我們也有看到報導。
    楊委員曜:假設行政院真的要求勞退基金投資高鐵,勞動部的立場是如何?
    陳部長雄文:整個高鐵財務重整計畫還需經過立法院審議,其中就會針對是要全民釋股還是原始股東分配,也包括四大基金要投資與否來審議,如果立法院審議結果是同意這樣的財務結構,我們當然就會配合。
    楊委員曜:勞退基金要投資高鐵的話,會經過立法院審議嗎?
    陳部長雄文:因為在其財務計畫中就有這個規劃,所以一定會在交委會審查時……
    楊委員曜:假設勞退基金要投資高鐵,你們能否到本委員會來報告?
    陳部長雄文:要看是否開聯席會議而定,這我就不清楚,但我知道……
    楊委員曜:因為高鐵其實連財務狀況都很難判斷,所以如果要貿然去投資,衛環委員會有義務與責任幫勞工們把基金看好。因此,萬一你們被政策指導要做這樣的投資,希望你們能夠到本委員會來跟委員們報告、討論一下。
    陳部長雄文:是,我們到時候也會跟交通部反映這個意見。
    楊委員曜:最後,關於RCA的案子,雖然這是遲來的正義,有時候遲來的正義就不是正義了,因為公司大概轉手好幾次,也到國外去了。我們的法律扶助可能也無法補助海外訴訟,對不對?
  • 陳部長雄文
    這部分未來會專案處理。
    楊委員曜:對,就是要專案處理。其次,之前有很多職業病的案例都是因為沒有資料或被認定為沒有因果關係而使職災給付的條件不成立,現在法院用了一個合理概然性的理由來認定其因果關係,勞動部對此應該要重新評估吧?
    陳部長雄文:RCA的案子,因為法院用了這樣的認定方式,我們會先處理這一塊,至於這個概念與我們現在所謂的「因執行職務所致其病」的關連性,我們後續會再仔細地來分析。
    楊委員曜:對,假如沒有法界提出有利的看法,有時候需要做比較寬的認定,你們可能不願意,可是,現在法院願意用這樣一個合理概然性來認定因果關係,很值得勞動部來做某些事情認定上的審思,因為勞工比較弱勢,資料大概都在資方,所以很多認定還是要站在勞工的立場,在法律可以涵蓋的範圍內作對勞工有利的解釋與法律適用,好不好?
    陳部長雄文:好,謝謝。
  • 楊委員曜
    謝謝。
  • 主席
    在王委員育敏質詢後休息20分鐘。
  • 主席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我要先問關於RCA的事情,在臨時提案裡面,本席本來以為RCA在台灣的資產還有10億,所以可以去追討,但就你們現在的瞭解是這10億統統都匯出台灣了。
  • 主席
    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對,好像多年前就已經匯出去了。
    王委員育敏:也就是說,目前他們在台灣已經沒有任何資產。
    陳部長雄文:對,我們願意協助自救會,勞動部出一千萬去執行假扣押,後來發現根本就查不到資產。
    王委員育敏:即使地院判決了5.6億,怎麼追討?將來我們追討成功的機率高嗎?因為他們在台灣沒有任何資產,那就是打國際訴訟了。
    陳部長雄文:對,因為RCA還是持續在運作的一個公司,是在海外,所以當然就必須要打國際訴訟。
  • 王委員育敏
    將來勞動部可以提供的協助是什麼?
    陳部長雄文:我剛剛也表示過,第一個,當然勞動部可以主動協助來打國際訴訟;第二個,我們也可以協助工商團體來打國際訴訟。這兩種模式都可以。
    王委員育敏:地院的判決是遲來的正義,但後續實質上可以追討得到的部分也滿重要的,希望勞動部站在關懷勞工的立場可以持續提供協助。
    另外,不只是RCA事件,前一陣子你們自己發布的新聞稿裡面,台灣有一個因溴丙烷溶劑造成職災的案例。這個案例所暴露出來的問題跟RCA大概有一點等同,工人因為這個有毒的有機溶劑而罹有職業病或發生職業災害,這其實是值得重視的。到底目前你們有沒有訂定出來,就是按照有機溶劑的毒性區分出哪一些是高風險的?就本席瞭解,特別是之前溴丙烷的案例,它並不是你們所列管的有機溶劑,但還是出了問題,而且是一段時間之後才發現的,在密閉空間裡面,他們好像是為了去清洗高爾夫球桿而集體產生這樣的職業病。到底這要怎麼樣去做預防?
    陳部長雄文:剛剛委員特別提到,對於這麼多不同的化學物質、有機溶劑,有機溶劑裡面又分為高風險、低風險的,目前我們針對高風險的部分都有一些具體的規範。
  • 王委員育敏
    連這種低風險、你們所不規範的部分也都發生問題啦!
    陳部長雄文:後來我們去蒐集了國際案例,非常地稀少,現在陸陸續續可能有些案例出來,針對這個個案我們也會向國際通報,自己也會做一些比較嚴密的處理。
    王委員育敏:我的意思是,未來可能還有類似溴丙烷的事情,或許在第一時間你們不認為它是個高風險物質,結果可能因使用不當,或是高密度、集中式的使用之後造成勞工的傷害,類似這樣子的事情你們要怎麼去預防?在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的第六條,你們有要求做一些必要的控制設備,但到底有沒有在做?另外,現行的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十條也有規定,這個你們到底有沒有在落實?我現在都高度懷疑,這些勞工在這樣的工作環境裡面,他們到底知不知道所使用的物質對身體會造成什麼樣的危害,而且應該在什麼樣的安全條件底下來執行工作?勞工都有被告知這樣的資訊嗎?這些資訊都透明嗎?你看看RCA事件,當年如果這些員工都知道他們所接觸到的大概是什麼樣的物質,事實上他們會為自己把關,知道這個工作自己可能要做多久、對身體所造成的危害是什麼。這一些你們都有落實嗎?
    陳部長雄文:就化學物質確實經常有一些新的科學證據出來,我們掌握到的科學證據是已經確定有危害的話,當然就會把它嚴密控管;有一些是到目前為止並沒有任何證據或發生危害的,當然就是屬於一般性的管理。委員剛剛所講的,事實上我們都會做一些專案檢查,針對高風險的部分都密集檢查,但是對一般性的部分就比較沒有那麼密集,像溴丙烷的案例,未來我們會針對這個做專案檢查。
    王委員育敏:勞工在第一線執行工作,整個職業環境的安全對他們來講非常重要,因為每天有8小時,甚至超過8小時在工作,所以本席希望你們可以去強化這部分,這種造成癌症死亡的案例,像RCA就有216個人過世,其實是一個滿大規模的集體職業傷害,希望將來可以減緩這種情況。
    接下來本席要問另外一個問題,就是今天有關修法的這個議題,現行的外勞政策到底是補充性的還是已經發展到替代性的?
    陳部長雄文:目前的國家政策,它還是補充性的。
    王委員育敏:外勞的開放,從3年、6年、9年、12年,到現在要往15年邁進,這一路的發展、演化,到目前為止全國有55萬名外勞,你認為我們還是屬於補充性的政策嗎?當一個外勞的使用,從3年開始,到現在可能要擴大到15年的時候,你認為它還是一個補充性的政策嗎?
    陳部長雄文:如果其他的機制沒辦法取代現在外勞所提供的服務,那就只好持續下去,就委員所說,好比家庭看護工,如果長照機制能夠儘快上路,當然這一塊的需求就會降低。現在還有一些製造業是3K產業,國人就是不願意去做,長期下來都會依靠外勞,這是事實上的問題。
    王委員育敏:所以,是不是有部分行業的外勞政策已經從補充性變成替代性,而且是無可替代?按照今天你們的報告,本席看下來的感覺就是,對於外勞的依賴,有一個部分已經達到完全依賴且不可替代的程度,你們的意思是這樣,就是沒有他們其實是不可以的,在台灣是沒有辦法。我們要不要承認這一點?
    陳部長雄文:其他相關部會的一些機制也都在建立中,所以我們現在就斷然決定的話,好比長照制度,衛福部已經很努力地在建置,如果建置好了,當然未來我們可以說對於家庭看護工的……
    王委員育敏:但是我們就外勞政策的年限,如果現在的12年放寬到15年,將來在機制建立完畢之後可以再倒退回9年或6年嗎?可以再重新修法、「倒退攄」這樣子嗎?
    陳部長雄文:我們現在的政策是希望跟移民接軌,到15年以後,那他們就不能再留了,但是如果我們可以選擇性地針對一些技術性的藍領階級,透過評點制讓他們取得永久居留權,這樣整個就可以銜接起來。
    王委員育敏:本席要問你的是,事實上現在我所看到的外勞政策,我們在書面上都說有總量管制、補充性的基本原則,而且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很明白寫著要訂定一個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到目前為止這個指標訂出來了嗎?本席要提醒的是,一路走來我們的外勞政策搖搖擺擺,曾經有一度有非常明確的立場,而到現在我看不到立場跟方向,甚至可能會因為個別性或一時的需求就很躁進、貿然地覺得「放寬很好」,就像你們的報告裡面,認為放寬只有百利而無一害,這其實也違反事實。我希望你們在做政策評估的時候,就正反、利弊都應該要一併揭露、審慎思考,這才是一個負責任的中央主管部會所該有的作為。但是,以這次你們提出來的報告,老實說,本席會認為你們是一面倒的,這樣並不好,因為個別委員不見得會看到整體政策長期地對於台灣發展產生的影響,以及其所碰觸到的議題,譬如延長15年所碰觸到的勞保議題,剛剛也有委員提出來,但是你們隻字未提,到底它實質會產生的影響跟變化是什麼,你們其實也沒有預估、呈現。
    本席希望,就整體的外勞政策,我們承認台灣有些產業是有需要外勞之處,但要去思考我們要使用多久,或是我們乾脆就承認,有一部分過去我們一直喊它是補充性的,其實不是,它已經完完全全變成替代性的,該承認的我們就承認吧!到底哪一些產業我們對於外勞已經是不可或缺,沒有外勞它沒有辦法運作下去?我們就承認。但是,本席不希望看到的是,冠冕堂皇地、我們一直喊它是補充性,但實質上我們的作為偏偏都不是這樣子,我覺得可以更務實地來看待到底台灣整體的外勞政策何去何從。這是一個很大的思維問題,本席不認為它只是一個短短的放寬年限的問題,一路上從3年、6年、9年、12年直到15年,幾乎是每到3年就自動放寬,就是這樣子啊!15年會不會是終點?我敢保證,可能還不會。如果今天我們沒有一個清晰的立場、將來的替代方式,15年之後,可能再接下來就是18年,因為每一個運用到外勞的家庭都有不得已之處,這個外勞跟了他15年,他當然希望這個外勞可以再跟著他直到18年啊!這個情有可原,我們也都可以理解,但是站在一個國家政策的高度,我們要認真的好好去思考。今天本席拋出問題,勞動部做為全國的勞動主管機關,希望你們在這個問題上的考慮要更審慎、周延,好不好?以上意見提供給部長參考。
  • 陳部長雄文
    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休息20分鐘,大家用餐。
    休息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如果勞動部專款專案補助RCA的工人到外國去求償,或者我們要再對他們做健康照護、做流行病學的研究,我覺得這些事情都非常地便宜行事,不要忘了,一、二十年來這一群工人靠的就是自己,自己打贏了官司,立委、行政官員就說:「我們專案補助你們,你們去外國求償。」,天哪!這太便宜行事,也太輕而易舉、太廉價了。除了給他們更多的資源以外,我們更要問問自己,立委要問他們自己、勞動部部長也要捫心自問,RCA的狀況到現在40年了,一路走來,台灣的法令、職業傷病保護已經完備了嗎?你覺得呢?
  • 主席
    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我覺得RCA這個案例當然是給我們一種很好的教訓,過去的法令確實是不完備。在過去這十幾、二十年,我們的勞動相關法令,尤其是對職業病或勞工作業場所的一些規範,他們……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問你,沒有缺點、全部都完備了嗎?
    陳部長雄文:當然不敢說沒有缺點,只是我們……
    林委員淑芬:那可不可以回答我,你認為現在哪些法令還有待加強?我覺得立委也要這樣子捫心自問,人家自己打勝官司,還要來這裡吃他們的豆腐,然後說什麼:「我們協助他們……」,不要講這個,立委的職責也是一樣,完備法令、把目前還有的缺失加以改進、把職業傷病方面國家、政府保護不夠的所有地方統統都做好。要做好的話,先問哪裡沒做好,只有知道哪裡沒做好,才能知道我們要把哪裡的洞給補起來!可不可以先回答我,你覺得現在整個職業傷病的預防、治療、重建方面還有哪幾個地方沒做好?
    陳部長雄文:我們在102年修正了職業安全衛生法,是把更多的機制都放進去了,所以在職災預防上面……
    林委員淑芬:不要講官話,這個法是本人跟傅還然主修的,舉這個法為例,你知道這個法裡面與職業病或RCA相關的是放在哪一條、規範了什麼嗎?你覺得都足夠了嗎?
    陳部長雄文:我沒辦法一條、一條地背起來,但是我知道,在那裡面尤其是對化學物質也全部要做各種分級分類的列管。
    林委員淑芬:還有哪裡?我覺得你都沒有檢討到哪裡有問題耶!我問的是你覺得現在職業病、職業傷害、職災、所有制度面的問題在哪裡,我覺得你到現在還講不出一個具體的問題!
  • 陳部長雄文
    我只是講到前面這一段。
    林委員淑芬:都還沒有,你可不可以單刀直入、直接講一下?
    陳部長雄文:當然後面的重建跟保險,就是職災保險法,我們現在也希望能夠把職災保險從勞保裡面單獨立法出來,對於後續的職業災害保險……
    林委員淑芬:部長,你這個是自打嘴巴,你們的職災保險法送到立法院來,執政黨行政院的提案被國民黨黨團退回,連程序委員會都反對你們的案子,你們都沒有去拜託國民黨黨團再幫你們增列,就一直讓它躺在那裡,變成無主孤魂,連程序委員會都不准你們列案,所以你今天講這個也是自打嘴巴!還有沒有?
    陳部長雄文:另外,就是勞工作業場所必須要做環境……
    林委員淑芬:部長,你不要再講了,我聽不下去,因為再講下去也是浪費我的時間,換我說給你聽。首先,職業傷病或職業災害如果以RCA化學品暴露傷害為例,從上游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這是環保署的業務,要做源頭登錄,不好意思,這個法也是本人修訂的。其次,在中游,化學品一進來或一製造第一線的管制登錄以後,事實上勞動部在勞委會時期就引以為傲的是,整個國家所有的毒性化學物質加化學品沒有任何的法規規範,也沒有任何登錄,也沒有暴露史的建立要求時,在勞委會時代我們就建立了六萬多種化學品的毒性毒理分析暴露資料,並要求所有雇主都要建立起來。但非常遺憾的是,雖然有法規,可是勞委會到現在的勞動部,都沒有法令規定要建立暴露史、建立暴露檔案,不只沒有人做,勞委會和勞動部也都不管,所以形同虛定這個法令。
    現在職安法因為第十二條,雇主對於中央機關訂有容許暴露標準的作業場所,要確保勞工的危害暴露低於標準值,所以有相關的子法規定。第一個子法規定在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我們訂定了作業環境的化學品監測、訂定了相當的暴露評估和所有的分析與規範。另外在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十條也有談到監測實施及監測結果處理,要求登錄到中央的網站上,監測計畫也要一併登錄上去,然後監測結果要保存三年,化學物質使用要保存三十年,粉塵的監測紀錄要保存十年,這些都是依據母法第十二條來的,但是母法第十二條是講什麼?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所指定的這些作業場所,要訂定環境監測計畫,然後要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的機構去監測。這個法是我們修的,在剛通過還沒有施行時,我就看到缺陷,我覺得有點說不過去,就是其中有道德風險,這個道德風險來自於一個雇主,去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的環境監測機構來施行監測,該機構是領這位雇主的錢,雇主請這個機構來監測他工廠的作業環境有沒有過度暴露,你猜這個機構會說他的工廠有過度暴露嗎?就像環評也是如此,環評報告書都是開發業者拿錢請專業機構來幫他們擬訂環境影響評估,所以沒有人會拿了錢還說該開發案會造成環境衝擊,這個就是問題嘛!
    即便是這樣子,我覺得母法也可以沒問題,但是子法的施行細則要怎麼定呢?就是不是由雇主自己去找機構來監測,而是雇主繳費委託機構代行監測,然後委託機構代行監測是要由勞動部來處理,我覺得這樣做,道德風險才會下降,這樣的監測才會真正落實到勞動、勞工保護,也才能避開道德風險。請問部長可否同意對此做修正?
    陳部長雄文:我覺得委員的建議有一定的道理,也有它的重要性,當然委員的立論就是道德風險,我們覺得專業的監測機構基本上也是一個經過國家認證的機構,他也應該要有他的職業道德,所以道德風險跟他本身的……
    林委員淑芬:對於職業道德,我們認為除了自律以外,他律更重要。我們明知道有道德風險,直接在制度面設計把道德風險下降,我覺得是責無旁貸的事情啊!可不可以回去檢討?
    陳部長雄文:這是可以討論的,不過其中會衍生更多的問題 ,因為我們收了錢以後,由勞動部再去委託這些檢測機構,又會變成少數人去決定檢測機構能否取得檢測的機會。
    林委員淑芬:不是,你應該認定哪些檢測機構是合格的,然後業者繳錢,你們再以抽籤或其他方式委託這些機構,今天就是你去幫他們做檢驗,我覺得你們就是要代政府檢驗啊!受政府委託去檢驗啊!這樣公權力才能夠彰顯。其次,我覺得你要回去檢討,看看能否想一想把這個道德風險降到最低。有關職業安全衛生,從RCA事件告訴我們的是,雖然毒性化學物質一進來就有源頭管理登錄,但是在中游,進到工廠裡面的使用規範更是重要,而使用規範中就會講到我剛剛所講的預防,職業傷病總是要做預防,所以你要先預防這裡過度暴露、這裡沒有安全疑慮,並把道德風險下降。如果預防做不好,還是受傷了怎麼辦?所以我們要看到的是,安全職業災害跟職業醫學都能步入正軌,朝向好的方向改進,從職災、職業醫學開始,然後我們要進入的是職業衛生的領域。但光是這裡,我們就看到你的九大傷病中心變成八大傷病中心耶!包括北區、東區、南區與中區,本來台灣有九大職業傷病防治中心,為什麼東部的中心跑掉了呢?
    陳部長雄文:本來慈濟醫院有配合,但是……
  • 林委員淑芬
    慈濟醫院為什麼不做了?
  • 陳部長雄文
    可能現在那邊的這種需求很低吧!就是那邊比較沒有這種勞工職災……
    林委員淑芬:你要小心你的論調喔!你的意思是說台灣東部沒有職業傷病的需求,你剛剛是這樣講喔!
  • 陳部長雄文
    我是說比較低。
    林委員淑芬:可是有沒有比較低,我們可以調查喔!
  • 陳部長雄文
    因為那邊比較沒有這種……
    林委員淑芬:那有一個就不是嗎?他怎麼解決?比較低還是有啊!其次,慈濟不做是因為沒有生意是嗎?
  • 主席
    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災保護組許組長說明。
    許組長莉瑩:主席、各位委員。是因為原來計畫主持人異動,他到台大醫院來,變成慈濟醫院裡面的專科醫師不夠,就沒有辦法接受委託……
    林委員淑芬:OK,我聽懂了,第一個是給付不多,因為你是計畫給付;第二,他們都是兼任的,因為是兼任的,當醫生調到台大去,那邊就沒人能做了。我要告訴你的是,我們國家是這樣放任職業傷病的預防與治療嗎?所以我們才講9家傷病預防中心變成8家,但不是8家耶!是整個東部都沒有耶!
    陳部長雄文:我們還是有,就是除了……
    林委員淑芬:有,你有網路醫院。
  • 陳部長雄文
    有網路醫院。
    林委員淑芬:網路醫院是職業傷害治療,而不是職業傷病防治,我們講的是防治中心耶!網路醫院是只有醫療治療,如果真的有外傷的話,也有外科醫師可以看病,這跟職業傷病門診無關。我現在要跟你講,這個就是漏洞!你應該怎麼補?就是有關職業醫學,你要有一個機制,而不是計畫型的,並讓職業醫學成為醫院的法定任務,對於要修什麼法令,要有什麼配套,你都要回去想,現在是你在當官,不是我在當官。你既然要領人民的薪水,就要為人民著想,而不是慈濟沒人就不做,或是你們計畫給人家太少錢,所以人家不做。能不能不要計畫型的給錢,讓它變成醫院的法定任務,難道你不用想嗎?部長,當官沒有那麼好當的,你們的職安署也沒有那麼好做,署長在那邊懸缺,只用代理署長,當初中捷發生意外,署長還可以準時下班,都沒有煩惱,我想代理署長應該回去檢討一下。部長,請你想辦法把職業醫學、把職業傷病門診變成醫院的法定任務,回去想一想該怎麼做,而不是讓醫院有意願就做,沒意願就空著,國家的職業傷病不是這樣子做的。
    再來是有關職業保險費率,現在你們的職保法被立法院國民黨黨團冰起來了,但是我要講,對於職業傷病,大多數的責任都要究責於雇主要負擔,並要肩負起這個責任,不知道部長同不同意?
  • 陳部長雄文
    這個我同意。
    林委員淑芬:所以怎麼樣可以彰顯雇主要承擔起這個社會責任,和他自己應盡的法律責任?首先,你們的職業保險費率其實滿低的,然後認定非常嚴格,給付又少,所以雇主都不用付什麼錢,然後課以雇主保存暴露紀錄,居然今年才要做!枉費91年就已經訂定了,但是從來沒有勞動檢查,也從來沒有執法過,所以現在才又開始來準備要做。雇主的風險很低,也不一定會認定是職業病,然後認定標準又這麼嚴格,給付也很低,費率又繳得少,所以每位雇主都敢不做好職業傷病的預防。如果現在要課以老闆更高強度職業傷病預防的法律和社會責任,那要怎麼做?我們要求我剛剛的提案,要把雇主承擔職災和職病的責任拉進來,你們現在法律是怎麼訂定費率的?他們現在的費率是三年調整一次,費率漲價是怎麼漲的,部長知道嗎?職保的費率是怎麼漲價的,你知道嗎?你們的邏輯是什麼?
  • 主席
    請勞動部勞動保險司石司長說明。
  • 石司長發基
    主席、各位委員。都是根據過去三年這些行業整個給付的高低來……
    林委員淑芬:我用白話文講,就好像保險公司的保險一樣,如果某個人常常請領,保險公司就會把這個人的保費增加,某職業如果給付請領的多,就會被增加保費,看起來好像合乎邏輯,但是不夠,我們認為要把職業傷害的風險納入,要把風險較高的相關職業傷害、職業暴露等風險較高的行業,依據這樣的行業比,本來就要訂出分級且不同的費率出來,這樣才能彰顯雇主要承擔職災和職業病的法律和社會責任。部長,對於才通過的法案可否回去檢討?
    陳部長雄文:剛剛委員這幾點建議,我想我們回去都會再檢討研究看看。
    林委員淑芬:好,現在時間到了,我最後說一句話就好,我們藍領移工在台的工作要從12年延長為15年,大家都在講退休金給付要怎麼辦,但是我要問你另外一件事情,你覺得藍領移工從12年變成15年,他們能不能有自由轉換雇主的權利?
  • 陳部長雄文
    現在只要三方合意或是雙方合意就可以轉換雇主。
    林委員淑芬:哪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的要件是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的事由者,就是外勞沒有犯錯的狀況,你們是框定他在性侵害、性騷擾這一類對不對?
    陳部長雄文:因為上次委員有問到這個問題,我們現在已經在檢討那些條件,基本上三方合意或雙方合意這個都已經存在,只是對於條件是否還要再放寬,我想這個部分我們會再處理。
    林委員淑芬:我的意思是留12年的都是外籍看護工,家庭看護工的勞動條件差,薪資跟勞基法脫鉤18年,沒有辦法勞動檢查,然後所受的待遇經常就是性虐待、性騷擾、精神虐待等等。所以你要跟我講說,你一來工作12年、15年,那你要再多一個配套說他有什麼權利可以更自由的轉換雇主,我覺得這也是人權之一啦!他們來讓你荼毒、虐待,一次長達15年,難道沒有自由選擇轉換雇主的權利?
  • 陳部長雄文
    這部分的配套我們會一併處理。
    林委員淑芬:這部分也要列入考量,謝謝。
    主席:接下來輪由本席發言,請林委員淑芬暫代主席。
  • 主席(林委員淑芬代)
    請鄭委員汝芬發言。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請部長講話之前,我要先澄清一下,剛剛林委員有講到國民黨有擋人法案的部分,我目前雖然沒辦法證實,但是對於國民黨的委員來講真的有一點不公平,所以我要先澄清一下。
    剛剛我們在講職業病專科醫生的建立,但現在我們的防治中心剩下8家,雖然我們有網路通報的系統,但醫生好像對於通報的意願都不是很高,我相信你們都有數據,請問醫生網路系統通報的機率有高嗎?
  • 主席
    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 陳部長雄文
    主席、各位委員。一年大概有一萬六千多件。
  • 鄭委員汝芬
    那8個防治中心的通報呢?
    陳部長雄文:就是九大醫學中心,包括網路醫院整個的……
  • 鄭委員汝芬
    整個加起來是一萬六千多件?
  • 陳部長雄文
    對。
    鄭委員汝芬:那你有沒有辦法區隔開,看網路通報的部分有幾件?
  • 陳部長雄文
    這部分我們可以把它整理出來。
    鄭委員汝芬:要看一下啊!這樣我們才能瞭解為什麼網路通報的系統,醫生不願意去做這些繁雜的事情,然後我們要怎麼去改進與修改。現在是網路的時代,這也是一個很好的通報系統,這部分我們要如何去規範、如何去改善,會有網路通報,就是因為人力不足,但醫生要不要寫這些通報資料也是問題,所以我們也是要互相媒合一下,看要怎麼去做改善,有沒有辦法?
    陳部長雄文:現在我們就是用計畫補助的方式來鼓勵他們做,因為剛剛……
  • 鄭委員汝芬
    網路通報也是計畫補助?
    陳部長雄文:對,也是計畫補助,都有給他們一些經費的支持。
    鄭委員汝芬:那對於申請計畫的補助,你們應該有很明顯的數字啊!這不是在中心做的,而是在網路做的,來申請網路的部分,你們應該有數字,很清楚、很明確知道才對啊!對不對?
    陳部長雄文:有,這個數字都有,我們可以整理。關於這個網絡醫院,因為我們希望民眾到中心醫院的距離不要太遠,所以我們除了中心之外,周邊還會配置一些其他的小醫院跟它做搭配。
    鄭委員汝芬:這是幫我們勞工想了一個很好的配套方法,但是不曉得它的執行力有沒有彰顯出來?
    陳部長雄文:現在主要就是1年有一萬六千多件的門診或求助的勞工,我們覺得由這些專業醫師來協助勞工是有一定的成效。
    鄭委員汝芬:醫生沒有辦法協助他們工作的部分,他們只能協助職災這部分,對不對?
    陳部長雄文:對,勞工認為自己在工作上,不論是在勞力的,還是曝露在不良的環境下,健康可能受到影響,都可以到我們這些醫院求診,有專門的醫生幫助他們做診斷。
    鄭委員汝芬:他們在求診之後,有沒有辦法幫他們做整個工作的調整,勞動部有沒有辦法介入?
    陳部長雄文:基本上他們假使被認定是因為工作環境造成的,當然我們就會跟著去做。
    鄭委員汝芬:這有一點模擬兩可的感覺。因為一部分是很明確的職災,一部分是勞工覺得工作曝露在不良環境裡,他們的健康受到影響,由醫生來協助診斷。但是在工作的部分,你們沒有辦法進一步協助嗎?
    陳部長雄文:如果是因為工作場所的曝露而造成他們有職業病的話,我們當然會去檢查工作場所,要求雇主改善他們的工作環境。
    鄭委員汝芬:他們因職災受到傷害,沒有辦法進行目前的工作,那你們如何處理?是給予休假還是有其他方式?
    陳部長雄文:雇主要負起責任,要給一定的……
  • 鄭委員汝芬
    你們有沒有介入協調?
    陳部長雄文:會,因為這就進入職災體系了,我們當然就會課予雇主應該負起的責任,當然我們的職災保險也會給予一些保險給付,這兩方面的機制就會……
    鄭委員汝芬:勞動部門有給予這些勞工一部分金額的補貼,是不是?還是協助他們,他們目前沒辦法在工作……
    陳部長雄文:不是給勞工,勞工的部分是要判定為職業病,那就會進到保險的體系,透過職災保險來給他們一定的……
  • 鄭委員汝芬
    給付金額?
  • 陳部長雄文
    對。
  • 鄭委員汝芬
    你們是協助這部分?
  • 陳部長雄文
    對。
    鄭委員汝芬:若是給付金額後,他們還能回到職場工作,我們有沒有辦法協助他們呢?
    陳部長雄文:只要疾病康復之後,我們當然還是希望他們再回到職場,我們也會要求雇主要改善工作環境。
    鄭委員汝芬:因為這分成兩部分,一方面是雇主要改善工作環境,另一面是有關勞工的工作,因為受傷而接受治療,治療的期間,譬如休假6個月,之後要再回到職場上,有時候會受到某種困擾、某種因素阻擾其進入職場。類似這樣的案件,你們有沒有遇過?
    陳部長雄文:這是整套的機制,發生職災之後,第一個當然是要診斷、治療以及復健,復健之後,還是希望他們再就業,這是一整套的機制,我們現在也都按照這樣的機制進行。
  • 鄭委員汝芬
    你們都有按照專業的SOP進行嗎?
    陳部長雄文:對,都按照這樣的流程進行。
    鄭委員汝芬:因為這樣才有辦法真正照顧勞工,對於他們在職場上受到職災時,能夠有一些保障。
  • 陳部長雄文
    我們就是儘量從勞工的需求角度來協助他們。
    鄭委員汝芬:那也是勞動部應該要做的工作。另外我們看到RCA的案件,根據媒體報導,補償金額好像是10億還是7億?
  • 陳部長雄文
    5.6億。
    鄭委員汝芬:對,我們是補償5.6億,但是投審會那邊不是好像也留10億還是7億的金額嗎?
    陳部長雄文:沒有,那早就匯出去了。RCA原來……
  • 鄭委員汝芬
    那報紙是根據什麼而登載出來的?你們怎麼都不了解一下呢?
    陳部長雄文:不是,據我的了解,以前是有一個10億,後來就被匯出去了。
  • 鄭委員汝芬
    都已經匯走了?
  • 陳部長雄文
    對。
    鄭委員汝芬:針對這部分,如果要進行跨國的訴訟,那你們要如何幫助他們呢?
    陳部長雄文:有關後續的部分,當然我們有可能協助他們來做國際訴訟,或者是跟自救會的律師團討論看看要如何進行,因為要打國際訴訟,還有一個訴訟主體的問題,訴訟主體到底是勞工還是政府?委員都希望勞動部出面,但是我們還是要確認公司的訴訟主體為何。
  • 鄭委員汝芬
    勞動部當然要做勞工的前盾啊!
    陳部長雄文:我們一定會協助參與,但現在問題是到底我們是訴訟的主體,還是勞工為訴訟主體,政府來協助?這是兩種不同的模式。
    鄭委員汝芬:那請你們研究一下。我們也有法扶的律師,請他們來協助,好不好?
  • 陳部長雄文
    是。
    鄭委員汝芬:這部分請你們研究一下,看看用什麼方式可以真正協助他們,否則訴訟雖然贏了也沒有用啊!
    陳部長雄文:若是對方願意接受這樣的判決,也給予賠償的話,那就沒問題;若是他們不接受的話,當然後續就會啟動國際訴訟的機制。
    鄭委員汝芬:請你們儘速了解他們的資金到底是沒有了,還是留在這邊。
  • 陳部長雄文
    確定是沒有了。
    鄭委員汝芬:這樣真的是有點諷刺,我們在媒體上看到還有10億的金額。
    陳部長雄文:10億是好多年前的事情,當初我們自救會也曾經想要扣押他們的一些……
  • 鄭委員汝芬
    那我們的動作怎麼那麼慢?勞動部沒有協助自救會嗎?
    陳部長雄文:我們當時有提供1,000萬,讓他們去執行假扣押。
  • 鄭委員汝芬
    還是沒有成功?
    陳部長雄文:對,沒有成功。
    鄭委員汝芬:我們還是要加把勁,好不好?
    陳部長雄文:好,謝謝。
  • 主席
    請尤委員美女質詢。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的勞動部以前是勞委會,主要是在保障勞工的權益,對不對?
  • 主席
    請勞動部陳部長答復。
  • 陳部長雄文
    主席、各位委員。是。
    尤委員美女:RCA的事件經歷17年,他們自己打了15年的官司,今天法院判決好不容易給他們一個公道,當然這是遲來的正義,但是大家也知道,RCA也都脫產了,如果要進行國外的訴訟,我想國外的律師費就是一個天價,在這種情形之下,身為保障勞工的主管機關,要不要對RCA的這些受害者道歉?
    陳部長雄文:這件事情,因為當初勞動部也很努力的協助這些勞工,17年前勞動部也曾經請國內……
  • 尤委員美女
    所以你覺得勞動部在這十幾年來已經做得很不錯了?
  • 陳部長雄文
    也不是。
    尤委員美女:你知道這些勞工的訴訟為什麼一直沒有辦法有起色?因為勞動部在17年前委外做了一個鑑定,結果認為這些RCA的員工受傷害不是屬於職業傷害。
    陳部長雄文:當時確實有這個報告,沒有錯。
  • 尤委員美女
    沒有錯啊!所以這個報告變成是法院認定他們敗訴的原因。
    陳部長雄文:這我必須說時空背景有很大的不同,當時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在國際上也不認定是致癌物質,但是這幾年已經慢慢的在科學上確認為致癌物質。所以我們在17年前所做的調查,其中有時空背景以及科學證據的因素,我們不能用今天的時空背景來否定17年前所做的一些研究。
    尤委員美女:官司進行中,我想我們整個技術,不論是在鑑定的認定或是其他的事項等等,總是會有進步吧?在進步的過程中,對於職業病的認定,難道都沒有往前進嗎?一定要等到法院判決下來之後,你們才考慮將RCA認定為職業病?
    陳部長雄文:沒有,他們在進行訴訟的時候,事實上我們在98年就已經放寬職業病的認定,有關因執行職務所致疾病這部分,其實就已經把過去職業病要有50%因果關係的認定標準放寬,但是他們當時因為正在進行訴訟,他們再來跟我們申請,大家也不能預測勞動部的職災鑑定委員會會做何種決定,可能也會影響到他們訴訟的結果,所以當時大家都沒有啟動申請再認定的機制。
    尤委員美女:今天法院判決出來了,你們說會針對法院判決的被告所應該給付所謂的A類、B類以及C類進行處理,A類是罹病死亡,B類是屬於罹患癌症疾病,C類是還沒有罹患疾病者,你們針對A類及B類會召開專案的研商會議,確認其歸屬是否為執行職務所致疾病。這牽涉到當年在RCA工作的勞工至少有8萬人,而不是只有今天打官司的這些人,所以你們今天只是針對法院判決的結果作認定,這些原告哪些是屬於A類,哪些屬於B類,只針對這些人來做認定嗎?還是包括當年可能沒有錢或沒有參與集體訴訟的這些人呢?
    陳部長雄文:我們會分階段處理,先處理法院判定的這部分,因為這部分是我們可以立刻依照法院判定的結果來做處理。至於其他當初沒有提出申請、訴訟或是沒有來做健康檢查者,我們要認定的話,還有很多程序要進行。
    尤委員美女:那我問你,你們有沒有當年在RCA工作的員工名冊?
    陳部長雄文:我們是過去有請這些勞工來做健康檢查,總共有四千多人次來參加,那這些人都……
  • 尤委員美女
    8萬人跟4,000人差距太遠了吧!
    陳部長雄文:我們不敢判斷,但是當初我們都有通知,但是有進到這個體系,由政府免費幫他們進行健康檢查者共有四千多人次。
    尤委員美女:好,那依據目前你們的資料來看,曾經服務RCA的員工,一共有多少人?
    陳部長雄文:就我們的資料來看,RCA在最盛時期,員工是有兩萬多人。
  • 尤委員美女
    才2萬人嗎?
    陳部長雄文:對,他們最盛時期是兩萬多人,但是員工是不是來來去去,以至於有剛才委員所提到的數據,我也不敢確定。
    尤委員美女:因為依據他們勞保投保的紀錄,大概有八萬多人。
  • 陳部長雄文
    那可能有短期……
    尤委員美女:來來去去的,對不對?
  • 陳部長雄文
    對。
    尤委員美女:所以你們現在總要做一個追蹤調查吧!既然已經有勞保投保紀錄,可以從投保紀錄查出哪些人曾經在RCA工作,你們可以發通知,讓他們知道勞動部有這些的服務,請他們來做檢查,當然你們不能強迫他們非來不可,但至少政府的誠意到了,他們可能曾經在RCA服務過,只是工作很短的時間,所以沒有受到傷害,或者可能有的人根本是獨自躲在角落裡暗自哭泣。所以在這種情形之下,我們是不是能透過這些追蹤調查的方式,能夠找回這些人,提供健康檢查服務,甚至我們也可以做流行病學調查,因為那塊土地的污染是100%確定了,而且已經荒廢很久了,那麼這樣的污染難道對於人體沒有任何的傷害嗎?所以流行病學的調查是非常重要的。
    陳部長雄文:我們從87年開始通知RCA的員工來做健康檢查,87年、90年、97年以及101年,總共就是有四千多人來做健康檢查。剛才委員的要求,我們會再重新啟動看看,而且我們原來也希望針對RCA的員工繼續做健康的追蹤,所以這部分我們會做。至於流行病的調查及研究,我覺得還要多徵詢各界的意見,因為第一,時空背景都已經完全不存在了,場景都不在了……
  • 尤委員美女
    但是污染源還在啊!
    陳部長雄文:但是人都不在那裡了,製程也不在了,勞工也沒有曝露在那樣的場所,所以做那種流行病學調查……
    尤委員美女:沒有啊!水滲入到地下之後,可能會影響飲用水,還有空氣等等。所以流行病學的調查是要瞭解這塊土地到目前為止對於周遭居民的影響,並不是我們就要全部都把罹患癌症的人找出來,也許他們的身體指數有出現一些問題,因為這些都是屬於長期的狀況。
    陳部長雄文:剛才委員提的也是可以考慮的,這是從環境污染的角度去做的。
  • 尤委員美女
    沒有錯啊!
  • 陳部長雄文
    但因為我們本部……
  • 尤委員美女
    我知道那不是你們勞動部的事情……
    陳部長雄文:本部的職掌是考慮員工,但員工現在都已經沒有在工廠工作了,這個再做下去也沒有太多實際的作用。
    尤委員美女:我想這是你們要和環保署以及衛福部一起努力的。另外,現在你們在認定職業病的總類跟項目,其實還是趨於嚴格,所以這次法院的判決,甚至在98年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曾經對一個製造經國號飛機的航太工業,它的員工長期曝露在輻射性、放射性物質的環境中,因而得到白血病,所以法院判決認定沒有辦法請員工舉證證明「自己因為執行工作、曝露在這樣的工作環境所以導致罹患白血病」的因果關係,大家都知道在法律上因果關係的舉證最困難,舉證責任之所在就是敗訴之所在。所以法院在98年時認定,要求員工舉證證明這有因果關係是不可能的,因此當時才會採取蓋然率,同一工作地點有群聚效應,或是原告罹癌,時序性相符,或是其他可能致病的因子,用這樣的方式,再用蓋然率的方式計算,這樣才有可能證明他是屬於職業病,否則就會變成全部都不構成的狀況,要不然即使是他們在那裡執行職務所致之疾病,仍然必須證明其因果關係。所以重點在於因果關係的舉證,我們當然希望舉證責任轉換,如果能夠把它轉換為由雇主證明曝露的環境或是污染源對於員工的健康絕對沒有影響,如果雇主能夠證明,那就沒問題。如果到今天都還不肯修法,改變舉證責任的轉換,那就要變成是,職業病的認定必須要使用蓋然性的方式,而不能要求員工自行證明因為執行職務而導致疾病,以及兩者間的因果關係。
  • 陳部長雄文
    我們現在已經往應該由雇主負舉證責任的方向來調整。
    尤委員美女:好,希望你們盡快去修改。另外,包括在預算的部分,本席也一直提到的,就是割除子宮的問題,因為RCA的污染會影響女性月經的規律,其實就是影響到內分泌,因此造成罹患乳癌、子宮頸癌跟卵巢癌,RCA的許多女性員工都罹患這些癌症,這些你們原來都不認定屬於職業災害,不屬於勞保給付中的殘廢給付,經過這些女性員工不斷爭取,你們終於放寬乳房可以算是殘廢給付,但是對於所謂的子宮頸癌以及卵巢癌的部分,到今天你們還是認為那是一個生產的工具,女性45歲以後就不能生產了,所以那部分仍然不給付殘廢給付,你們這部分到底什麼時候要改?
  • 主席
    請勞動部勞動保險司石司長答復。
    石司長發基:主席、各位委員。如果這部分影響到其他臟器,除了子宮、卵巢,勞保都會有給付。
  • 尤委員美女
    我們現在說的是殘廢給付。
    石司長發基:殘廢給付這部分,其實我們開過很多次會議,關鍵的意見其實還滿分歧的。
    尤委員美女:你們老是找一大堆男性或是保守的人來講,為什麼男性的攝護腺或是睪丸割除沒有年齡限制?好,你們說他70歲、80歲,那麼為什麼女性就一律以45歲畫一條線?大家的平均壽命也都拉長了,所以這明明是性別歧視,我們已經質詢多少次了,你們還是不肯改,什麼時候要改?
    陳部長雄文:這個問題在委員提出來之後,我們也多次邀集專家進行討論,基本上是極端的沒有共識。
  • 尤委員美女
    極端沒有共識?我想你們應該換一些專家學者吧!
  • 主席
    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召委排審就服法第五十二條,主要是在討論是不是要讓相關家事外勞的工作期限由12年延長為15年。我必須說的是,社會上確實有許多這樣呼聲,在時間上我國開放外勞的時間對照到大家開始請外勞的時間可能也剛好走到了這個階段。相信很多委員都有接獲類似的陳情,為數眾多的民眾都有遇到類似的狀況,所以這確實是個值得討論的方向。
    以下,我想做一些關於配套上的提醒,如果這一條要進入審查,以下我提到的部分,將是我們要面對的課題,將配套做好才不致在年限延長後又衍生出新的問題來。首先是很多委員關心過的勞保老年年金給付,當年限延長到15年以後,就會出現外勞可以請領年金給付的問題。請問部長,現在是只能一次請領完畢對不對?
  • 主席
    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因為現在可以請領年金,所以我們才希望能透過修法,讓外勞可以領取一次給付,不要讓他們領年金。
    趙委員天麟:您的意思是,未來外勞工作滿15年後,他還是只能選擇一次給付嗎?
    陳部長雄文:不是,現在的法令是,不管是外勞還是本勞我們都會一視同仁地讓大家領年金。但是,由於外勞的來源國多次反應,當這些外勞回到他們國內後,我們每3個月或每次要發年金給他們時,有些住在偏鄉的外勞,事實上是很難領到我們的年金的,所以他們希望能選擇一次給付。國內已有委員提案將法令修正成外勞可以選擇一次給付,不過也有委員擔心如此將對外勞產生不同之對待,有違國民平等原則,因此這方面大家的看法都不同。
    趙委員天麟:對,確實如此。如果讓他們領取一次給付的話,或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如果我們讓他們可以請領老年年金到15年以後,政府要增加的費用可能就不在是少數,恐怕會有上千億元,或好幾千億元的支出,因此一次金的給付,或許可以減少政府財政上的負擔,然而,此舉卻同時會產生有違國民待遇原則的狀況。這個問題該怎麼解呢?畢竟這會涉及到很價值性的考量。
    陳部長雄文:政府沒有那麼多錢,我要跟委員報告一個數字,到目前為止,在我國工作的外勞,工作接近12年的只有八百多位,其實工作超過6年以後,大部分的外勞就不願意再來了。外國人也有自己的家庭,所以他們不見得會願意再來,至於那些願意再來的,都是他們與雇主之間相處得很好的,然而這個部分減少得很快,因此實際上這類的外勞只有八百多位。我們估計,如果將外勞的工作年限放寬到15年,屆期還願意留下來的,也不會超過500位。如果這500位符合請領年金資格的話,政府在這方面的負擔其實並不大。
    趙委員天麟:所以在政府財政負擔不大的情況下,讓法令不要違悖國民待遇原則,也不要有歧視的問題,就算讓他們請領年金也ok嗎?
    陳部長雄文:因為這部分並非勞動部的主張,而是這些外勞來源國以及外勞本身的主張,他們希望我們不要用年金的方式來發放,而希望以一次金的方式來領取。這些外勞回國之後,在台灣工作的這一段時間就會成為他們過去人生中的一段的歷史。再者,他們還要年滿65歲才能請領金年,但是他們要回國的時候也許才40歲,他們還要再等25年金年才能請領,許多外勞不願意等這麼久,所以這就是為什麼有許多外勞及其來源國會建議我們修法,讓外勞可以領取一次金而不是領年金。
    趙委員天麟:現在已經箭在弦上了,這個法案可能就要開始審查了,請問你們的態度是什麼?
    陳部長雄文:如果外勞能夠領一次金的話,這可能是最單純的處理方法,不但符合外勞本身的意願,也符合外勞來源國政府的意見。
    趙委員天麟:我是站在提醒的角度跟你說,如果政府認為此舉對我們的財政不會構成問題,而且領取一次金的方式又是外勞來源國的主張的話,我是希望你們能把這樣的主張確認清楚。比如他們要能透過正式外交的途徑表態,才不致……
    陳部長雄文:他們都有發正式的公文過來,這些外勞來源國的政府都希望我們能讓這些外勞領取一次金,尤其是泰國政府。
    趙委員天麟:好,以上是財政與年金的部分。另外,我還有一個提醒,如果外勞工作的時間已達15年,不管是你剛剛提到的800人還是500人,或是多少位,因為政策改到那邊,自然就會產生有此需要的外勞。根據目前的兩性工作平等法,外勞並無法因為懷孕或生子就解除其工作,或是中止聘僱與遣返。這些都已經不是理由了對不對?
  • 陳部長雄文
    沒錯。
    趙委員天麟:根據媒體之前的報導,許多移工的孩童,由於台灣採行屬人主義,約有150名孩童是父母在台灣工作而生下的,但是這些孩童的父母不一定有能力扶養他們,因此會有許多育幼院或社福機構將他們認養走。過去這些外勞是3年回國1次,所以在實務上,他們可能會在3年到了的時候,就把他們的孩子帶回去給母國家人照顧。現在我們也有討論到,關於3年讓他們回國一次的規定要不要變更,讓他們不需要3年到了就回去1次。若這項變更通過了,這些孩子該怎麼辦?目前這樣的孩子,據統計約有一百五十幾個,我們政府會提供什麼措施?此外,假設外勞在台工作的年限放寬到15年之後,屆時這些孩子最後可能就不再是小孩而成了青少年,對此政府又會有什麼配套?對於這些移工的孩童,勞動部有沒有什麼樣的規劃?
    陳部長雄文:跟委員報告,我們希望能在政策上取消3年就要強制外勞出國一次的規定,但是仍會要求雇主一定要給勞工回母國探望的條件,而且這部分雖然不會寫在法律裡面,也要寫在他們勞動契約裡面。我們會要求雇主每3年就要給勞工放假,讓他們可以回國探親,或是可以處理自己的私事。所以,我們雖然取消了每3年強制外勞回國一次的規定,但是此舉將能讓勞工與雇主之間有更好的彈性。不然,每次到了3年將屆的時候,雇主常會因為沒有找好替代人力的準備,而產生人力中斷的情形。如果讓這些外勞可以在雇主也方便的時間,比如在一年半或兩年的時候,當雇主家裡剛好有人能照顧需要看護的人時,雇主就能讓外勞先回去,等外勞再來台灣的時候就可以銜接上了。所以修法的意旨就是,不要強制外勞在第三年的那個點回國。
    趙委員天麟:是。因為先前有討論過這個課題,大家可能會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在移工孩童的問題上,我們既然沒有對這些外籍勞工以非人道或以奴隸式的對待,而是視為補充性的勞工人力,所以我們會遵循國民待遇原則,在包括基本工資等方面,我們都會予以尊重。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還請勞動部和衛福部共同關心移工孩童的問題,據統計既然這些人數已超過150人,就代表他們或許已形成了一個族群。剛才我們所討論的其實是一些很生硬的規定,包括他們3年一到之後要不要回去等,但在我們的實務上,他們在台服務的這三年,可能連放假的時間都很少,搞不好他們就是住在雇主的家裡面,24小時都要工作,他們不一定能看到自己的孩子,如果讓他們的孩子放在育幼院裡面,其狀況又是如何,對於這些問題,是不是可以請勞動部和衛福部持續關心?
    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提出來,事實上上次發生相關事件後,行政院已經成立了一個專案小組,召集我們勞動部、衛福部與內政部,大家會共同處理這些移工孩童的問題。
    趙委員天麟:好,你們會怎麼進行,是不是也可以讓本席和本委員會瞭解一下?
    陳部長雄文:好,我們會把目前行政院所討論到的階段,將資料提供給委員會。
    趙委員天麟:最後我還要再督促一下,勞動部已將家事勞工保障法的草案呈給行政院審議了對不對?
  • 陳部長雄文
    對。
    趙委員天麟:因為你們在去年6月19日已經發出一則新聞稿,目的是希望能讓家事勞工的薪水及其權益都能獲得相當的保障。這除了是人道的關懷,也符合實務的需要,此舉將能使外籍勞工的輸出國,有較高的意願把人送到台灣來當補充的勞工人力。請問這方面審議的進度是到哪裡,畢竟已歷時將近一年了?
    陳部長雄文:關於這個議題,當我們把本部的版本送到行政院之後,院裡已召開了一些預備會議,但社會各界的意見卻非常分歧,尤其是雇主的部分,因為他們要讓外勞每7天休假1天,同時還限定外勞每天只能工作一定的時數,這樣的規定與目前外勞的工作形態存在難以規範之處。比如,有些病人是白天都在睡覺,但是到了晚上才需要照顧,諸如此類的個案在規範上,確實會對雇主的管理造成很大的影響,所以目前社會上還沒有太高的共識。
    趙委員天麟:我知道,這部分確實很難做。但我要提醒的是,我們現在遇到了一個很險峻的問題,當其他國家給外勞的勞動條件逐漸提高或給予更多保障的時候,或是外勞母國的經濟條件成長之後,我們已經面臨了外勞來源國輸出勞工意願降低的問題,如果我們在這部分的保障持續沒有進展的話,我認為未來就算雇主得到了一點點小便宜,但所損失的則是整個外勞的勞動力市場,以上就是我的提醒。
  • 陳部長雄文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盧委員秀燕發言。(不在場)盧委員不在場。
    請徐委員少萍發言。
    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還是要延續剛才趙天麟委員的議題,也就是延長外籍勞工工作期限的問題。剛才部長講得很清楚,由於外勞來源國的要求,要讓外勞按月領取給付也是很麻煩的。也許這些外勞在母國所居住的地方地處偏遠,要發放給付給他們也真的是有其困難,所以我們是不是要修法將之改為一次給付?
  • 主席
    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這裡是有委員提案要改成一次給付,雖然上次有討論過,但是目前仍處於暫時擱置的狀態,仍未進行最後的處理。
    徐委員少萍:基於方便的理由,領取一次金不但外勞方便,我們也方便,可是政府有沒有想到,之前有討論過要讓外籍勞工的工資和本國勞工的工資脫鉤,對此我們期期以為不可,因為事關人權所以大家的工資應該都要一樣。假設政府將這部分的規定,讓外勞與本勞脫鉤,從原本的年金改為一次給付,雖然是基於對方的要求,但此舉是不是會讓其他的國家認為我們在人權方面存有缺陷?
  • 陳部長雄文
    這部分就是外界對此仍存有疑慮之處。
    徐委員少萍:不是疑慮,是真的會讓人有這樣的想法。雖然我剛才也說了,此舉對他們不但方便,對我們也方便,雙方都覺得很好,可是就人權來講……
  • 陳部長雄文
    這個……
    徐委員少萍:國外可能會質疑台灣本國勞工可以領年金,但對於那些原本年紀一到就可領取年金的來台外勞,為什麼要改成一次金呢?
    陳部長雄文:對此,我們也有去瞭解過,世界各國的社會保險,有時本國人和外國人的待遇不見得會完全一樣。
  • 徐委員少萍
    為什麼外勞的基本工資不能和本國勞工的脫鉤呢?我們就是希望能夠……
    陳部長雄文:基本工資不是保險,而是勞力的給付。
    徐委員少萍:可是兩者的觀念其實是一樣的,都是基於公平和人權,至少對我來說兩造的觀念是一樣的。
    陳部長雄文:沒有,對外國來說,年金或一次金的給付屬於社會保險的範疇,當地政府要對勞工的生活提供保險。但是當外勞都已經回到他們母國了,雖然我要給你年金,但是我也不能確定你是不是能真的拿到那筆錢。當外勞住在很偏遠的地方,最後拿到錢的,可能是被冒名領取的人,這樣就完全失去社會保險的意義,所以如果能讓外勞本人將一次金拿到手,反而才真的能保障到他。
    徐委員少萍:我懂,但是我現在唯一的疑慮就是其他國家對我國的觀感。
    陳部長雄文:在國際上,也有很多國家是這樣做的。
  • 徐委員少萍
    國際上是不是也有很多國家讓外勞和本勞的基本工資脫鉤呢?
  • 陳部長雄文
    目前沒有一個國家將基本工資脫鉤。
  • 徐委員少萍
    難道國外沒有定出基本工資嗎?
    陳部長雄文:定有基本工資的國家很多,但是沒有一國會將外勞和本勞的基本工資脫鉤。最常被舉到的例子就是新加坡與香港,新加坡並未定有基本工資,香港雖然定有基本工資,但是他們都沒有讓本勞與外勞的工資脫鉤。
    徐委員少萍:我也贊成讓外勞領取一次金,畢竟這是雙方都同意的,而外勞也唯有如此才領得到錢對不對?如果是按月給付的話,最後錢被誰領了,我們也不知道,只知道錢到對方國家後,可能就沒有下文了,所以外勞領取一次金是好的,對我們來講也很方便,亦即雙方都方便。只是,我對此舉會不會引起國際上對我國人權的質疑仍存有疑慮,畢竟勞工若能領取按月給付的年金,確實是比較有保障的。當然這是指一般而言,不過當對方為外勞時,可能就不是如此了。
    另外,本席還有一個問題,假設外勞是領取一次給付的話,當外勞符合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條件或死亡時,我們該怎麼處理這個部分?我們必須按月……
  • 主席
    勞動部勞保局羅局長說明。
    羅局長五湖:主席、各位委員。現在最麻煩的就是民國98年勞保年金通過之後,新進的勞工只能選擇領取年金,而死亡之後由於不能領取一次金,只能領遺屬年金,所以為什麼要修法也和這部分有關係。如果我們要給外勞遺屬年金,但我們卻很難查證外勞的家屬,包括要怎麼查證哪位外勞的家屬有沒有在念書,還是有什麼狀況,而且還是每年都要查證的話,這些手續對他們來說都很麻煩,因為他們還要到我們的大使館接受認證。就因為有很多人是在民國98年以後才引進的,所以這些外勞就不能選擇一次金。然而,在我們的法律上,只要沒有民國98年以前的年資就只能選擇領取年金,所以這也是為什麼要將外勞改成領一次金的原因之一。
  • 徐委員少萍
    所以是一起要改嗎?
    羅局長五湖:對,不然遺屬津貼是很難認證的。
  • 徐委員少萍
    這部分也要修對不對?
    羅局長五湖:對,那些都是一起放在這個案子裡面的。
    徐委員少萍:有一部分的委員會擔心勞保的財政問題,你也一再強調符合資格的外勞人數不多,目前大概有多少人?
  • 陳部長雄文
    大概才七百多人。
    徐委員少萍:符合工作15年以上的外勞只有五百多人。不過,也有委員提到,將來這些外籍勞工會不會變得愈來愈多,還是在看護工的部分,我們也要發展或訓練自己的長照人力?請問部長,你覺得未來符合資格的外勞會不會愈來愈多?如果愈來愈多的話,政府就要考慮到我們的財政是不是有辦法負荷這些一次金的發放,畢竟他們領取了一次金後,也是會影響到我們的母金。
    陳部長雄文:就算外勞愈來愈多也不會留在台灣超過15年。委員也可以看到,很多外勞在台工作6年以後,繼續留在台灣的人數就急速下降了。
  • 徐委員少萍
    數據就下降了。
    陳部長雄文:因為這些外勞還有自己的家鄉,台灣只是他們……
    徐委員少萍:我想這跟「人性」有關,再怎麼說家鄉還是會比這裡好。
    陳部長雄文:他們都要落葉歸根,所以還是願意回去的。
    徐委員少萍:親情還是在母國,所以我們才能肯定地說,在台工作超過15年的外勞不可能愈來愈多,也許短期內會變得很多,但是要在台工作這麼久的話,就不會有這麼多人了。這樣說的話,我是覺得合理,畢竟人都會思鄉也有親情。
    接下來我要問的是關於新住民工作權益的問題。最近社會上出現了阿帕契風波,其中就曝露出非法外勞的問題,所以也間接使新移民在求職上出現挫折。新移民在台灣有受到我們的保護,可是非法外勞就不同了,雖然他們有居留證,但是一般雇主也確實不清楚實際的狀況,到底對方是新移民還是非法的外勞,所以我覺得勞動部也要注意新移民的工作權,思考該如何去保護他們。
    陳部長雄文:新移民如果有居留證,就可以找工作,現在常常社會發生一個事件之後,民眾就會有一些過度地反應,等這個風波過一陣子消沈之後,應該會恢復常態。現在很多人都怕請到非法外勞,會有這樣的疑慮,但是我們也很難去告訴每一個人,說這不是非法外勞或這是非法外勞,假如新移民拿出居留證,可以很清楚地確認他可以居留的。
    徐委員少萍:雇主不知道那個居留證是真的,還是假的,也沒有辦法判斷,如果要保證新移民的工作權益,要怎麼宣導或幫助他們?對他們來講,可以說是受到侮辱,因為他本來有工作的權益,由於雇主的恐慌遭受解雇,就像部長所講的,可能是暫時的這段時間,我覺得新移民的工作權益不能被忽視,你們應該有職責在這段時間趕快去宣導。
    陳部長雄文:有些議題就是讓它冷卻就正常了,我們現在再去講的話,會把這個議題又炒得大家……
    徐委員少萍:不是,你應該告訴雇主們,假設他們認為新移民的證件有問題,有什麼管道可以知道那個證件是真的還是假的,應該這樣宣導才對啊!一般人看誰知道證件是真的還是假的。
  • 陳部長雄文
    都是移民署核發的居留證。
  • 徐委員少萍
    有什麼管道可以知道這個證件是真的?
    陳部長雄文:跟身分證一樣,是法定機關核發的。
    徐委員少萍:所以你們要跟移民署合作,移民署可以查得出來,你們要宣導一下。新住民跟我們是一家人一樣,他們的工作權益受損害的話,我們更應該保護,因為他們是弱者。好,謝謝!
  • 陳部長雄文
    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問部長,新移民與新住民是一樣的嗎?就是臺灣的新娘,只是她的居留還沒有拿到真正的身分證,這個區塊還是要釐清楚,他們對臺灣的貢獻,我們也是要先瞭解一下。
    接下來登記質詢的周委員倪安、蔣委員乃辛、劉委員櫂豪、邱委員文彥、廖委員國棟、陳委員亭妃、孔委員文吉、邱委員志偉、呂委員玉玲、潘委員維剛、何委員欣純、羅委員明才、呂委員學樟、李委員昆澤、李委員貴敏、林委員德福、陳委員歐珀、李委員桐豪、吳委員秉叡、賴委員振昌及楊委員麗環均不在場。
    本日會議詢答結束。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進行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
  • 江委員惠貞等19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二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五年。
  • 楊委員玉欣等25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二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
    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續留標準者,不受前項但書規定之限制。上述續留標準,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後二年內訂定之。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於前項續留標準公告施行前,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滿十二年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工作期間,至前項續留標準公告施行後六個月為止。
  • 蔣委員乃辛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二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五年,但情況特殊及有長期照護需求者,得不受此限。
  • 主席
    另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兩案。
  • 楊委員玉欣等所提修正動議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
    五年。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滿十五年,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得不受前項但書規定工作期間之限制。
    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提案人
    楊玉欣  徐少萍
  • 連署人
    蘇清泉  鄭汝芬  劉建國
  • 江委員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
    五年。
  • 提案人
    江惠貞
  • 連署人
    楊玉欣  徐少萍  鄭汝芬
  • 主席
    現在請楊委員玉欣發言。
    楊委員玉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召委,我想要對鄭汝芬召委表達最誠摯的敬意,非常謝謝鄭召委願意排程這個法案,也感謝部長的支持,感謝現場所有委員的支持。我最想要講的是我們今天看到這裡坐了一桌滿滿的勞工專家站在勞工的背後,可是這些失能家庭的代表連要找一個協會,找一個站在背後的人都找不到,這些家庭每一個都是水深火熱的,他們自然會遇到很多困難。各位,像我每天接電話都要接到晚上12點,還不敢不接,因為他們快要死了!我覺得就剩下政府了,政府應該要站在他們的背後!我的重點是不要讓這些人絕望,我們都知道,這些人是在做垂死的掙扎,沒有一個人會去想到母親節快要到了,可以出去外面慶祝。沒有!每一個人只是在爭取一個讓會照顧的人留下來,他們沒有花到國家任何一毛錢,沒有使用到國家任何一個社會福利,就是一個自力救濟的行為,只是卑微的請求,希望能夠讓會照顧他的人留下來。我非常感謝今天有這麼多委員的支持,我就說到這裡,感謝大家!謝謝!
    主席:本會於103年10月1日審查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四十八條之一修正草案,經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嗣經院會於103年10月24日第8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決議交付黨團協商,因本日審查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修正草案與前案相關,有3個提案、2個修正動議,均一併保留,併同前案交黨團協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交黨團協商。
    本次會議作以下決議:「一、審查楊委員玉欣等25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鄭召集委員汝芬做補充說明。二、本案需一同前案交由黨團協商。三、委員潘維剛、周委員倪安及楊委員瓊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記錄,刊登公報,並請書面答復。四、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及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期限。」
  •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RCA在台所製造的汙染至今已經超過了二十年,但是相關的汙染及所造成的傷害到現在都還無法解決,除了土壤及地下水已經被1,1-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四氯乙烯、1,1,1-三氯乙院、三氯乙烯等當時電子業常使用的具有揮發性之含氯有機化合物所汙染而造成了永久性的汙染之外,住在附近的居民及該廠的員工也都因為飲用了當地水源而造成了惡性腫瘤及癌症等相關嚴重傷害身體健康的情形。
    從污染事件爆發後,該廠員工自力救濟的過程可謂相當辛苦,從1998年開始組成自救會聘請律師,後來因為費用不足而解散了律師團,2004年由幾十位員工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才開始法律救濟程序,在本月的十七日終於獲得一審勝訴判決,而經過了十幾年的訴訟後,許多原告已經無法共同獲得這個勝利的補償,令各界感到相當遺憾。然而勞動部對於這些勞工有關職業傷害的認定問題則是在過去的十幾年舉棋不定,對於法律適用的條文經過了十幾年還是沒確定,並且還要經過專家學者認定才能確定法條,令人不經質疑這十幾年來勞動部的行政效率。
    本席認為RCA所造成的災害是全體國人的痛,而處理的過程經歷了政黨輪替至今仍然無法順利的解決,顯示整個國家的行政效率或是司法審判效率都有待檢討,因此國內各界應該要努力的協助這群受苦的國人,使受到傷害的他們能夠儘早得到應該受的補償,以撫慰受傷國人的痛。
  • 周委員倪安書面意見

    前言:4/17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美國無線電公司RCA等賠償受害工人5.6億餘元,這件突如其來的新聞報導震撼社會,這件纏訟十五年更是台灣史上最嚴重、最黑暗工殤案,終於重見天日,讓國人深刻了解政府為求經濟發展,不顧環境保護,不管勞工健康、死活,不管勞工權益的又一案例,這件案更寫下許多血淚的故事,令國人感動、感慨、感傷,與好萊塢電影「永不妥協」劇情一樣,號稱為台灣真實版的「永不妥協」。
    RCA在1968年台灣經濟起飛時來台設立桃園、竹北廠20年,1988年分別賣給美國奇異公司與法國湯姆笙公司。3年後,湯姆笙發現RCA桃園廠地下水遭汙染,並在1992年關廠離開台灣。直到1994年6月才由立委引爆,RCA違法將有機廢料倒入水井,嚴重汙染土壤、地下水,超過1300名員工罹癌,其中221人已經死亡。這就是RCA可惡之處,賺飽後發現汙染關廠落跑,一走了之,尤其湯姆笙在1998年到1999年陸續將32億台幣匯至法國,明顯「惡意脫產」及躲避債務行為。
    全案529人求償,一審判賠445人,未獲賠84人,判准死亡員工47人(由家屬139人提告求償,死亡逾10年者不賠),每人獲賠92萬元至168萬元;患癌症但未死亡者243人獲賠,每人50萬元至447萬元;非癌症疾病者141人,每人30萬至153萬元。求償二十七億餘元,判賠5.6億餘元,法院判決不盡民意。
    1問:這個判決也可能看到拿不到,因為尚未定讞。而且,如果上訴,纏訟到何時難料。司法冗長更會讓受害人擔心害怕。請問勞動部、衛生福利部、環保署有何高見,能確保被害人最終獲得補償?具體而言,如何協助受害者向湯姆笙公司取得賠償?包括扣押該公司在台灣的財產或打國際官司?或者,至少將歷年來RCA與湯姆笙公司與受害者所繳稅金全部拿來做為賠償?
    2問:RCA案例顯示,勞動部、衛生福利部、環保署都因怠忽職守而造成嚴重的工殤案。RCA屬於「合法」的工廠,尚且如此。根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估計,目前全台未獲設立許可並經合法登記的工廠數量,至少達四萬,且多分布於新北、桃園、台中、彰化、台南、高雄等縣市。請問:勞動部長、衛生福利部長、環保署長是否進行全面性的工廠清查,俾了解是否有,或有多少合法與非法工廠,刻正進行令人髮指的環境汙染事件?
    3問:又,請問勞動部、衛生福利部、環保署今後將如何防止類似RCA的案例再次發生?
    勞動部長
    4問:去年十月至今年三月止,勞檢新聞媒體業五十七家次,違反勞基法有三十一家次,以記者工時過長、未設上下班打卡出勤記錄、未發加班費或補休、無例假日工休最多。但是,勞動部發布資料顯示,目前都只是意見陳述,請問:勞動部針對違法卻未裁罰的理由為何?
    5問:台北市勞動局20日也公布媒體勞檢結果,有34家業者違反勞基法;其中,4家知名平面、電視媒體有8項違規紀錄最多。媒體支付固定薪水卻壓迫記者無限制、無限量提供勞務。記者圈有個說法,「現在不努力工作、將來努力找工作」。記者害怕向資方反應會丟掉工作,自認倒楣或被迫接受,勞動部如何解決記者的難題?可罰違法的媒體嗎?
    6問:為什麼你一直贊成開放外勞人數越多越好?延長外勞工作年限越長越好?外勞由1989首度開放引進,到2007年為35萬7,337人,2008年為36萬5,060人;然而,到今年二月底卻已達55萬7,774人。七年來增加近二十萬外勞,數字驚人。其中,逃逸外勞4萬4,204人,佔8%,來得越多逃得越多。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去年台灣就業人口1,108萬,外勞就佔百分之五。由於本勞外勞基本工資不分、逃逸外勞增多,變造成台灣低薪、黑工充斥,除了排擠就業機會,也涉及影響社會治安以及國家安全。是否為了照顧少數財團、家庭,犧牲大多數台灣人的利益與社會資源,必須慎重考慮。
    7問:你在報告中稱引進外勞是彌補基層勞力不足,但是延長年限卻是在穩定外勞的工作條件與環境,反而可能排擠基層勞工工作機會,這種政策是否根本矛盾?引進外勞時間越久,他們就越會發展成各種團體,進一步主張各種權益,包括退休金、工作權、居留權等等。屆時,也可能出現激烈抗爭,逼迫政府就範。勞動部思考過這些問題嗎?有何準備嗎?因此,本席堅決反對「第三度」修正就業服務法,延長外勞在台工作年限至15年,以及反對取消工作滿三年需出國一日的規定。同時,本席也要求勞動部聯合其他部會全面檢討產業政策、勞動政策,甚至人口政策、移民政策才能根本解決問題。
  • 楊委員瓊瓔書面意見

    一、就服法規定,產業外勞與社福外勞在台工作許可期為3年,期限一到,雇主可再申請展延,但在台累計工作不得超過12年。江惠貞、蔣乃辛委員各自提案延長至15年,楊玉欣委員版本主張,授權主管機關制定續留標準,只要符合資格者就不受12年工作期間限制,免除每3年檢討一次年限的困擾。
    1.部長,針對上開委員提案版本是否支持?支持的理由為何?依目前估算實際在台工作可達15年的外勞人數?其影想層面是否過大?免除每3年檢討一次年限的困擾係良策?為何外界質疑聲浪仍大?其相關配套是否亦應趁此機會一併討論?舉如外勞來台工作卻無法自由轉換雇主其人身安全問題?家事外勞是否亦應納入勞基法保障?
    二、勞動部長陳雄文的座車被竊,令人驚訝的,失竊地點居然在勞動部大樓的地下停車場,儘管警方亡羊補牢8小時就逮到竊賊,但也突顯勞動部的維安工作形同「紙老虎」,萬一歹徒是有目的在車內放置炸彈,後果將不堪設想,必須重新檢討維安作為。
    1.部長,對此座車失竊事件的看法?公家機關維安是否有漏洞?改置危險爆裂物後果如何?貴部是否應重新檢視維安作為?8小時逮到竊賊係警方效率?抑或特殊身分所致?如何杜絕外界悠悠之口?
    三、RCA員工自救案纏訟十多年,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判決RCA等公司應賠償新台幣五億六千多萬元,全案可上訴。外界關心,RCA在台資產是否超過新台幣六、七億元,來支付賠償的金額
    1.部長,你是否認同遲來正義非正義?就你瞭解RCA在台資產支付賠償的金額是否足夠?如何防止其有脫產的行為?我政府部門是否亦應介入其禁止處分資產?或透透過外交途徑讓受害勞工盡速得到賠償?
    主席:本日會議到此結束,在結束之前,本席特別提醒,剛剛趙召集委員天麟要求提供的資料部分,請相關單位提供本委員會及趙召集委員。現在休息。
    休息(14時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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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惠貞
性別
黨籍
中國國民黨
選區
新北市第7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