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星期四)9時39分至13時24分 @ 紅樓302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星期四)9時39分至13時24分
    地  點 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呂委員學樟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星期三)上午9時18分至12時51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呂學樟 吳宜臻 紀國棟 尤美女 蔡其昌 顏寬恒 柯建銘 王惠美 王廷升
    委員出席9人
    列席委員:陳歐珀 楊麗環 賴振昌 李桐豪 李貴敏 陳碧涵 周倪安 劉櫂豪 蔣乃辛 管碧玲 邱文彥 陳亭妃 廖國棟 鄭汝芬 潘維剛 呂玉玲 徐志榮 蘇清泉
    委員列席18人
    請假委員:謝國樑 林滄敏
    委員請假2人
    主 席:吳召集委員宜臻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黃吉祥
    科 長 周厚增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繼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二)委員潘孟安等17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趙天麟等2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潘孟安等21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蔣乃辛等25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尤美女等2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楊玉欣等2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楊曜等1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法律扶助法修正第三條、第十四條及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十一)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呂學樟、吳宜臻、紀國棟、尤美女、柯建銘、蔡其昌、劉櫂豪提出質詢;委員謝國樑、顏寬恒、林滄敏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提案條文及修正動議均宣讀完畢)
    二、本案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
    三、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 處理、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共9案:

  • 一、處理、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共9案

    (一)處理法務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各檢察署「檢察業務」5億9,650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並就5項提案凍結理由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處理法務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各項法規問題研究」496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處理法務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矯正業務」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凍結1,000萬元,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四)處理法務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執行案件處理」11億1,543萬7千元凍結1,000萬元,並就3項提案凍結理由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五)審查法務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檢察業務」項下「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483萬7千元凍結五分之一,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六)處理法務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司法保護業務」之「獎補助費」1億1,673萬4千元凍結200萬元,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七)處理法務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貪瀆預防業務」912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八)處理法務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矯正行政業務」凍結200萬元,並就2項提案凍結理由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九)處理法務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業務」1,563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並就2項提案凍結理由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審查法務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主管財團法人設置任務已達成,或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或已無營運實益、績效不彰、性質或業務相近者,提出具體退場或整併計畫及時程之報告,請查照案。

  • 二、審查法務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主管財團法人設置任務已達成,或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或已無營運實益、績效不彰、性質或業務相近者,提出具體退場或整併計畫及時程之報告,請查照案。
  •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條例」案。

  • 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條例」案。
  • 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6人擬具「民法刪除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四、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6人擬具「民法刪除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民法總則編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六、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民法總則編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七、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主席
    請法務部羅部長報告。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今天瑩雪應邀至 貴委員會就本部主管104年度9案預算凍結事項之決議辦理情形、針對主管財團法人提出具體退場或整併計畫及時程之專案報告、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條例」案及各委員針對民法所提條文刪除、修正草案等案提出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長期給予法務工作的鼓勵與支持,表示由衷感謝。以下謹就前述各項議案,向各位委員扼要說明,敬請 指教。
    壹、本部主管104年度預算凍結事項報告
    一、有關本部各檢察署「檢察業務」5億9,650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下列5項提案凍結理由,向 貴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說明如下:
    (一)有關民眾對法官與檢察官處理案件之公平公正性觀感不佳,請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之專案報告乙項,說明如下:
    1.本部已於102年11月6日以法檢字第10204557860號函檢送「法務部就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決議建請『法務部分析無罪判決之原因,並研擬檢察官濫行起訴、上訴之具體措施或管考方式等』報告」及於103年4月16日以法檢字第10304510800號函檢送「法務部就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決議建請『法務部針對檢察官濫權或疏失之情形,強化究責及管考機制』之報告」予貴委員會,各該報告中已對具體行政管考措施提出說明。
    2.檢察官係法治國家之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辦理刑事案件時,應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非以使被告定罪為唯一目的,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致力於真實發現,兼顧被告、被害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參與刑事訴訟之權益,並維護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平衡,以實現正義。檢察官起訴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可能係因自由心證主義之下,法官對於法律之解釋適用及所採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不同所致,不宜全部歸咎於檢察官濫權起訴。
    3.88年司法改革會議召開後,本部始終致力於強化檢察官之舉證責任,並將精緻偵查、提升檢察公信力列為重要之政策目標。82年至今,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案件終結案件數量增加幅度高達87.6%,但以通常程序提起公訴之案件占有犯罪嫌疑案件的比例則從82年的87.8%,下降到103年的36.4%,103年度之全般案件定罪率亦已達96.7%,可佐證本部長期以來對於降低起訴率、提高定罪率之努力。
    4.為督促檢察官審慎起訴,本部於102年第2次、103年第1次、第2次檢察長會議均要求各檢察長持續督導所屬檢察機關,加強協同辦案之機能,嚴守程序正義,減少法律爭議,隨時補強證據,持續努力,提升人民對於檢察官職務之信賴。並於「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與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檢察官辦案品質之考評,應依「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檢察官平時考評紀錄表」及「檢察官職務評定表」所列細目綜合評核,以辦案成績作為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案品質考評之重要參據,以回應人民對於檢察官辦案品質之高度期待與要求。另曾以98年7月1日法檢字第0980802583號函督促所屬檢察官審慎起訴。未來,本部仍將本諸司法為民之理念,持續努力,提升人民對於檢察官職務之信賴。
    (二)有關請本部提出『檢察署組織法』及『檢察官法』草案是否可行之評估報告,並就『法院組織法』第92條明定之「書面指揮制度」具體執行情況提出說明及統計數據乙項,說明如下:
    1.檢察官雖非從事審判工作,但所執掌之犯罪偵查、訴追及指揮執行確定裁判之工作,均是為實現國家刑罰權極為重要之任務。如法官與檢察官不立於同一部法典中,將難以確保檢察官於執行職務時,不受來自行政及政治之壓力與干預。且檢察官與法官之特質雖有不同,但二者共同行使國家司法權,追求公平正義之目標,並無二致,並無必要單獨另立檢察署組織法或檢察官法。
    2.又決議內容所提要求本部就法院組織法第92條書面指揮部分做說明乙節,經查法院組織法第92條係規劃審判長對律師等之警告或禁止代理或辯護等事宜,與書面指揮制度並無相涉。
    (三)有關針對檢察官濫用起訴、上訴、不起訴及強制處分等裁量權之情形,歸納類型並建立判斷標準及具體究責、管考措施乙項,說明如下:
    1.本部已擬具「為解決檢察官濫權上訴之問題,並提升檢察官上訴之司法品質,建請法務部高檢署等相關單位,應就目前相關上訴情形,定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專案報告」乙份,於102年3月11日以法檢字第10204513800號函大院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大院於102年10月23日以台立院議字第10207043840號函復本部上開經費准予動支。又於102年11月6日以法檢字第10204557860號函檢送「法務部就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決議建請『法務部分析無罪判決之原因,並研擬檢察官濫行起訴、上訴之具體措施或管考方式等』報告」。另於103年4月16日以法檢字第10304510800號函檢送「法務部就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決議建請『法務部針對檢察官濫權或疏失之情形,強化究責及管考機制』之報告」予貴委員會,各該報告中已對具體行政管考措施提出說明。
    2.檢察官係法治國家之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辦理刑事案件時,應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非以使被告定罪為唯一目的,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致力於真實發現,兼顧被告、被害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參與刑事訴訟之權益,並維護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平衡,以實現正義。檢察官起訴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或上訴案件經法院駁回,亦可能係因自由心證主義之下,法官對於法律之解釋適用及所採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不同所致,不宜全部歸咎於檢察官濫行起訴或上訴。
    3.88年司法改革會議召開後,本部始終致力於強化檢察官之舉證責任,並將精緻偵查、提升檢察公信力列為重要之政策目標。82年至今,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案件終結案件數量增加幅度高達87.6%,但以通常程序提起公訴之案件占有犯罪嫌疑案件的比例則從82年的87.8%,下降到103年的36.4%,103年度之全般案件定罪率亦已達96.7%,可佐證本部長期以來對於降低起訴率、提高定罪率之努力。
    4.為督促檢察官審慎起訴、上訴,本部於102年第2次、103年第1次、第2次檢察長會議均要求各檢察長持續督導所屬檢察機關,加強協同辦案之機能,嚴守程序正義,減少法律爭議,隨時補強證據,持續努力,提升人民對於檢察官職務之信賴。並於「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與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檢察官辦案品質之考評,應依「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檢察官平時考評紀錄表」及「檢察官職務評定表」所列細目綜合評核,以辦案成績作為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案品質考評之重要參據,以回應人民對於檢察官辦案品質之高度期待與要求。另曾以98年7月1日法檢字第0980802583號函、101年3月12日法檢字第10104008510號函、102年1月15日法檢字第10200507110號函、102年3月25日法檢字第10204515950號函督促所屬檢察官審慎起訴、上訴。未來,本部仍將本諸司法為民之理念,持續努力,提升人民對於檢察官職務之信賴。
    (四)有關就廢除死刑各項問題規劃政策推動方向及提出具體措施乙項,說明如下:
    1.死刑廢除涉及特定地區歷史文化傳統及人民對公平正義之認知,非一蹴可及,為了解國民對死刑廢除與否之看法,本部已多次辦理專業之民調意見,仍有七至八成民眾反對廢除死刑,有高達81.6%民眾贊成逐漸減少死刑使用即可。
    2.目前本部致力於審慎使用死刑,同時廣納社會各界意見,研擬相關配套措施,期待凝聚社會共識,以逐步減少使用死刑,除已廢除唯一死刑之規定外,並持續檢討相對死刑之必要性。除檢討修正實體法外,並向刑事訴訟法主管機關司法院提出多項修法建議,最高法院亦已採納本部之建議,決定該院對於死刑案件均經過言詞辯論始能判決,以提升死刑判決之謹慎與正當性。以上各項措施均見本部對於廢除死刑及死刑案件之慎重態度。
    3.本部為使社會各界對死刑議題有更多溝通及對話管道,自98年以來,多次舉辦與死刑議題有關之公聽會、研討會,並於全國各機關實施兩公約種子教育訓練及專題演講等宣導、教育活動,期以廣泛社會參與之方式,凝聚全民共識。
    (五)有關請本部成立「刑事案件覆審小組」並研擬具體覆審標準乙項,說明如下:
    1.我國刑事訴訟制度與美國所採陪審制不同,起訴案件之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均由職業法官組成之法院為之。檢察官負有嚴格之舉證責任,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亦得聲請調查證據,法院為發現真實,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並採無罪推定原則與證據裁判主義。對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明,係採嚴格證明之法則,刑訴法並明定嚴格之證據排除法則。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如有不服,得上訴於上級法院救濟,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第二審法院亦為事實審,得進行證據調查,糾正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之錯誤。
    2.我國刑事訴訟法為發現實體真實,救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之錯誤,追求判決具體妥當性之要求,已定有再審之制度。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受判決人、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均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3381號令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並已放寬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之事由。
    3.綜上,檢察官如發現確定判決有刑訴法第420條第1項各款之事由,即得依職權為被告利益聲請再審,爰無設立「刑事案件覆審小組」之必要,且應由檢察官依具體個案情節審酌依刑訴法第420條第1項何款之規定聲請再審,尚難研擬具體之覆審標準。
    二、凍結本部「一般行政」項下「各項法規問題研究」496萬3,000元十分之一,請本部提出兩公約相關修正立法與時程報告後,始得動支乙項,說明如下:
    (一)截至104年1月31日止,列管之263則案例中,違反兩公約尚未修正完成者計有44案,包括法律案31案、命令案12案及行政措施案1案,辦理情形分述如下:
    1.法律案31案(內政部15案、法務部6案、司法院6案、勞動部3案、通傳會1案),於立法院審議中計27案、司法院研議中計1案、主管機關研議中計3案。而未能如期完成修正之法律案,或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或因涉及相關團體之利益,而未能如期完成修正。
    2.命令案12案(內政部),命令案係因需配合母法修正,以致未能如期完成。
    3.行政措施案1案(法務部),行政措施案係有關監所超額收容問題,在進行部分監所增擴建工程後,超收比例已由一年前之平均20%下降至15%,本部將繼續督導改善。
    (二)前開各該法案未能如期完成檢討之原因,除涉及本部外,尚涉及其他機關權責,且本部主管之法律案為羈押法修正草案,亦已於立法院委員會審議中。是以,本部主管以外之法令未能如期完成修正,並非本部可自行掌握,惟行政院已積極促請各權責機關於第8屆會期中儘速完成法令修正事宜。
    三、凍結本部「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司法保護業務」之「獎補助費」200萬元,請本部將業務上所得之更生保護、犯罪被害人保護相關報告、預決算書、規範等政府資訊依法公開,並向 貴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項,說明如下:
    (一)關於本部補助財團法人更生保護會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資訊已登載於「法務部全球資訊網首頁/資訊公開/應主動公開資訊/支付或接受之補助」項下。
    (二)為強化資訊公開內容,本部特於全球資訊網,另闢「財團法人專區」(路徑:法務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務部簡介/重要措施/保護司/財團法人專區),分別公布更生保護會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預算書、決算書,以及本部實地查核(評鑑)報告與遴(核)派董事長公開資訊。
    (三)本部編列捐助更生保護會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獎補助費」,乃彰顯國家對此政策之重視與落實,使更生人順利自立更生及保障犯罪被害人之權益,倘減少政府補助款,恐將導致業務推動困難。
    四、有關廉政署「廉政業務」項下「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業務」1,563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下列2項提案凍結理由,向 貴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項,說明如下:
    (一)請廉政署於預算總說明關鍵績效指標之衡量標準加入其他法案如揭弊人保護法、政風人員職權行使法之立法規劃進程乙項,說明如下:
    1.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法草案送立法院審查作為衡量標準,非屬寬鬆
    此二法修法草案雖已完成,惟本部尚在辦理法制作業中,包括:確認草案條文文字、法案衝擊影響評估及性別影響評估等作業,俟完成後,始能函報行政院審查,而行政院審查時,尚須邀集相關主管機關與會,徵詢意見,再由本部整合後,提出行政院版草案,函送 大院審議,過程須審慎周延,避免產生爭議,影響修法進度,故將此二法修法草案函送 大院審議作為衡量標準,應屬適當。
    2.將揭弊人保護法之立法規劃進程加入關鍵績效指標之衡量標準
    本部前經邀集機關、學者及民間團體召開11次「揭弊者保護法法制化草案條文審查會議」後,業於103年12月31日將「揭弊者保護法」草案陳報行政院,刻由行政院就本部草案函詢各機關立法建議中。是依 大院提案理由所示,本草案業經本部研處完竣,並陳報行政院在案,後續立法進程本部將配合行政院法制作業期程辦理。惟行政院於彙整各界意見後,是否參酌各界意見而對於本部提送草案內容及立法策略有不同考量?另配合整體政策是否於本會期即能將本法草案排入大院議程?諸此變數均會影響本法草案之立法規劃進程非本部所能擬定,是以本法草案建請不予納入關鍵績效指標之衡量標準。
    3.將政風人員職權行使法之立法規劃進程加入關鍵績效指標之衡量標準
    本部廉政署自100年7月成立迄今,為因應當前國家廉政情勢,對於政風人員所應為之業務事項仍持續修正調整中,諸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相關修正草案,仍於行政院審議中,於前開廉政法規修正案之立法作業完成前,仍無法確認政風人員相關職權行使之內涵,對於「政風人員職權行使法」之研訂將產生影響。復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政風人員應秉承機關長官之命依法辦理政風業務,本部廉政署於研擬「政風人員職權行使法」時,尚須多方徵詢各相關機關之意見,是以立法前置準備作業將較為複雜耗時,難以事先評估「政風人員職權行使法」之立法規劃進程,爰建請不予納入關鍵績效指標衡量標準。
    (二)請廉政署規劃強化貪污犯罪追討之相關政策工作乙項,說明如下:
    1.我國目前為APEC反貪腐及透明化專家工作小組(Anti-Corruption and Transparence Experts' Working Grouping, ACTWG or ACT)成員之一,並已建立反貪執法網絡之專責聯絡點,建構反貪執法網絡(ACT-NET),強化國際合作。廉政署相關人員業於103年8月赴北京參與ACT-NET第一次會議,會中就ACT-NET之設立及運作方式進行研討;隨後於103年9月前往泰國曼谷參加「建立利用金流分析技術及偵查情資,起訴貪污和洗錢案件,有效定罪並追回犯罪資產的最佳模式,以促進區域經濟整合能力建構研討會」。未來將藉ACT-NET之機制,持續與其他反貪腐組織交流聯繫,尋求各項正式與非正式的國際合作。
    2.囿於重大貪瀆犯罪常於犯罪後在海外隱匿龐大犯罪所得,為避免被告於偵審程序中將犯罪所得移轉第三人,實有必要於偵查中即發動相關查扣作為,為此,廉政署均依「檢察機關查扣犯罪所得專責機制試行要點」辦理,凡於辦理貪瀆案件時,均就公務員所得財產詳加清查,並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五、凍結「廉政業務」項下「辦理貪瀆預防業務」912萬9千元十分之一,請廉政署研擬廉政宣傳改善方法,納入檢舉管道、揭弊者保護與獎勵等有助於增進揭弊誘因之資訊,並向 貴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項,說明如下:
    (一)為深化公務員廉潔意識及凝聚全民反貪共識,廉政署103年分別針對公務員、學校、企業、民眾策劃並推動相關廉政及誠信教育之宣導如下:
    1.公務員部分:擇定機關員工亟需瞭解之議題,辦理19場次「建管人員」專案法紀宣導、114場次「圖利與便民」專案宣導;並委託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製作「我國廉政政策」、「公務員法律責任及案例說明」、「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案例說明」、「陽光法案」、「公務機密維護」、「行政透明」及「國際廉政趨勢」等7門多媒體數位學習課程;研編小額補貼防貪案例,加強全國各機關公務員對侵占、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案件之違法性認知。
    2.學校部分:協同教育部辦理「第七屆全國法規資料庫競賽活動」,將「誠信與廉潔」納入活動內容;並協同教育部、臺北市政府及臺中市政府等機關政風機構,辦理「103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誠信研習營活動」,讓參與的學生經由廉政、誠信議題的討論,瞭解廉政及誠信的重要性;以「我國應訂定機關內部不法資訊揭露者保護法」為議題,辦理「第八屆廉政盃大專校院校際辯論比賽」,邀請我國、馬來西亞、澳門、香港等地大學共24隊辯論團隊參加,讓參與之學生參與、思考廉政議題,提升大學生對廉政議題的重視。
    3.企業部分:辦理「2014躍進國際.企業治理競爭力論壇」,擴大廉政署與外商及企業人士之交流;並協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辦理8場次「103年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與企業社會責任座談會」,透過標竿學習引導企業團體履行誠信經營與社會責任,以建立優質、廉潔、效率之經營環境。
    4.以「堅持廉潔,開創未來」及「廉潔與社會」為主題,辦理微電影徵件競賽活動,鼓勵創作者將廉政觀念融合於影片之中,期藉由活動讓社會大眾關心廉政議題。
    (二)本(104)年度持續規劃分別就公務員、學校、企業、民眾,將檢舉管道、揭弊者保護與獎勵等有助於增進揭弊誘因之資訊納入宣導內容,茲分別說明如下:
    1.賡續辦理「圖利與便民」及「公務員詐領小額補貼款項案例」等專案宣導,以「圖利與便民」、「小額款項補助」為主題製作數位教材。
    2.配合近來肅貪查處案件,規劃研編適當教材,如「駐外人員」防貪指引,提升公務員的法令認知。
    3.將審議式民主理念融入「青少年誠信研習營」,結合臺灣透明組織等民間團體,擇定廉政議題,進行不同面向探討,提升學生對廉政及誠信的認識。
    4.規劃以動畫方式製作「廉政宣導─鼓勵檢舉篇」,內容包含「檢舉管道」、「檢舉獎勵措施」、「檢舉保護措施」、「受理檢舉事項」及「鼓勵自首」等5項主題,提供廉政署及各政風機構運用。
    六、有關矯正署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2億1,872萬5,000元,凍結200萬元,並就下列2項提案凍結理由,向 貴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項,說明如下:
    (一)有關請矯正署會同相關單位,規劃及提出少年矯正機構各項問題之改善措施,包括配置專任專業之教學、輔導及輔導就業人力,並具體檢討改善「少輔院及矯正學校雙軌並行」模式衍生之問題乙項,說明如下:
  • 1.矯正學校部分

    (1)新收學生個案分析報告及就學輔導處遇計畫格式,業經誠正中學於103年1月檢討,已重新訂定統一格式。
    (2)關於特殊教育資源一節,矯正署已於104年2月16日函示少年矯正機關配合國教署函頒之「少年矯正機關特殊教育支持網絡計畫」成立特殊教育專責組織,負責規劃及辦理相關特教業務。
    (3)收容少年基本學力不足一節,俟教育部將收容少年資料建置於科技化評量系統後,再依學力檢測結果申請104年度之相關補助,俾加強實施補救教學。
    (4)追蹤輔導一節,矯正署業於103年8月25日邀請司法院少家廳及衛福部社家署召開「研商加強受感化教育處分少年出院校之追蹤輔導機制會議」,會中決議建立各單位追蹤輔導承辦人之窗口,並請各社政單位及各少年法庭(院)按月將少年之追蹤資料函送少年矯正機關後,每季陳報矯正署備查,以落實追蹤輔導機制。
  • 2.少年輔育院(以下簡稱少輔院)部分

    (1)桃少輔超額收容一節,截至目前已無超收之問題。另為減少寢室內戒護死角,矯正署亦於103年6月增設3支監視器,俾防杜欺弱凌新之行為。
    (2)每班超出法定人數上限一節,104學年度桃少輔預計規劃增設汽車科1班,彰少輔規劃增設汽車及時尚造型科各1班,嗣後將能逐步降低每班人數。另桃少輔編制員額部分,目前主任管理員已達滿編預算員額4名,又預計核給該院3名約僱員額。另北監管理員2名及桃監管理員1名仍持續支援該院。
    (3)缺乏專業輔導人力一節,少輔院目前係依相關規定延聘教誨志工,以為因應。另為明確訂定輔導人力編制之法源依據,矯正署業於刻正研擬之「少年矯正機關收容處遇實施條例草案」中,增列相關規定。另少輔院均按規定將相關資料分析後,決定分班、分級之施教方法,即為個別化輔導計畫之一環。又對於毒品犯及性侵犯,亦實施專業教育與身心治療等專業課程,此亦為個別化處遇之具體作為。
    3.矯正署刻正研擬「少年矯正機關收容處遇實施條例」,邀集各少年矯正機關共同與會討論,針對不足處予以法制化或檢討修正,以維護收容少年之處遇權益。是以,矯正署業積極改善少年矯正工作,以精進收容少年處遇。
    (二)有關請矯正署就各監所性侵害、性霸凌案件提出具體改善措施,檢討修訂「各監所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措施」,函知各監所,並納入對各監所之考核評鑑列管事項乙項,說明如下:
    為強化矯正機關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防治措施,矯正署相關精進作為如下:
  • 1.性侵害事件通報機制

    透過各種管道,持續加強職員及收容人相關防治教育與宣導,除每月業務視察宣導事項重申各矯正機關應參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有關責任通報之規定外,另納入103年11月26日教化主管班及12月4日初任教化人員班之在職訓練。前項通報處理機制及防治作為,業列為矯正署年度業務評比項目,並列入視察人員視察業務之重點項目,將督促所屬機關落實執行。
  • 2.加強性侵害防治等教育訓練

    於三等特考監獄官班及四等特考監所管理員班養成教育中排定外,並列入初任及在職之矯正人員、替代役管理幹部等班別之訓練課程。截至103年12月底,矯正署共計辦理38場訓練班次,調訓人數計2,244人次。另於103年12月4日、18日及25日辦理3期少年矯正機關管教人員反霸凌研習班,參訓人數計有270名。
  • 3.強化案後保護服務措施

    (1)矯正署刻正積極研擬矯正機關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防治措施及處理流程,並函知所屬機關確實辦理,以提供被害人心理輔導、驗傷採證、醫療照護、法律諮詢等相關保護協助,減少重複詢問及注意個人隱私,以避免其遭受第2次傷害。上開防治及處理規定,將列為矯正機關年度業務評比之重點項目。
    (2)考量各矯正機關非皆編有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員等專業人員,為強化是類案件發生後輔導機制,矯正署積極與衛生福利部協調,請其協助指派專業人力投入,提供心理輔導、諮詢服務、法律扶助等相關保護服務措施,以完善被害人保護服務措施。
    七、凍結矯正署「矯正業務」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000萬元。俟矯正署針對監所管理、戒具使用等提出具體改善措施,制定「監所人權之各項具體改進措施」追蹤管考表,定期於監所興革小組每次會議中報告各項措施辦理情形,並向 貴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說明如下:
    (一)為落實依法行政、杜絕人權爭議,矯正署自102年6月11日起通函所屬機關禁止使用皮手梏,闡明監獄行刑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戒具以腳鐐、手梏、聯鎖及捕繩為限。又為避免適法性之爭議,亦不得假固定保護或其他醫療照護之名義使用皮手梏。並督飭各矯正機關非經醫囑,不得任意施用如約束衣、約束毯等其他具有拘束人身自由效果之醫護器材,以免因使用不當造成收容人身心受創或權益受損。
    (二)經查102年迄今,臺北監獄計有收容人李文卿遭同房劉姓收容人連續多日間歇式踢打、收容人陳國寶持作業工具剪刀自刺左胸口及收容人林偉孝疑似施用戒具期間昏迷等3起死亡事件。該監於第一時間發現上開3起事件時,皆即時採取緊急醫療處置並戒送死者至醫療院所急救,惟仍未能挽回死者生命。矯正署對於上開事件均要求臺北監獄主動向家屬、媒體詳為說明經過,並應全力配合接受司法及監察單位之調查、偵辦及函詢等作為,如有發現相關人員涉有行政違失,矯正署亦將視情節輕重,追究責任,絕不寬貸。
    (三)為督飭改正並避免類似情事再發生,矯正署針對上開死亡事件皆逐案深入檢討,並請臺北監獄針對缺失研擬興革改善措施;另並函囑所屬各矯正機關,將各專案檢討報告列為機關常年教育教材,於勤前教育或常年教育向值勤同仁講解及宣導,各機關亦應就報告所列檢討及改進事項,針對各項勤務及規定逐項檢視,達成強化處理戒護事件能力。
    (四)為使矯正人員使用戒具之程序及方式有所遵循,並保障收容人人權,矯正署於102年7月10日訂定「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施用戒具要點」,明定戒具施用事由、程序及方式等規範,並建立矯正機關每月紙本陳報施用戒具情形之機制,以強化督導管考機制。復為提升各機關戒具使用數據之分析與即時管考之功能,於103年7月起將前開紙本報表改為電子系統陳報,以利及早發現矯正機關使用戒具情形有異情事,矯正署得以即行督飭改正。為求審慎,矯正署104年並將戒具使用列入機關平時視察及年度業務評比重點,俾落實相關法令規定及妥慎施用之原則。
    (五)關於推動戒具使用法令之進度,目前「羈押法修正草案」仍於立法院審議中,另法務部自101年8月起邀集各相關公務部門代表及專家學者審慎研議「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最近一次會議於104年1月21日召開,惟因業務涉及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教育部(終身教育司、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社會及家庭署、中央健康保險署、心理及口腔健康司、醫事司及保護服務司)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故將俟凝聚各界共識後儘速陳報行政院核轉大院審議。
    (六)為強化外部檢視矯正機關管理機制,嗣後各矯正機關使用戒具情形,矯正署將列入監所興革小組會議之報告事項,適時說明矯正署相關具體措施,以杜絕戒具使用不當之爭議,兼顧人權之保障。
  • 有關行政執行署「執行案件處理」11億1,543萬7千元,凍結1,000萬元,並就下列3項凍結理由,向 貴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項,說明如下:

  • 八、有關行政執行署「執行案件處理」11億1,543萬7千元,凍結1,000萬元,並就下列3項凍結理由,向 貴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項,說明如下

    有關本案3項決議均為要求行政執行署及所屬就滯欠大戶案件提出強化管控機制、提升執行率及研擬行政執行法之相關修法,爰彙整說明如下:
    (一)行政執行署(執行署)對於移送執行之個人滯欠金額累計1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滯欠金額累計1億元以上者,列管為滯欠大戶案件:
    據統計90年1月至104年3月止,滯欠大戶案件累計已清償金額為2,037億3,047萬餘元,至104年3月止,滯欠大戶待執行金額為1,279億676萬餘元,已獲致具體成效。
  • (二)滯欠大戶執行遭遇之困境

    移送執行時欠稅之營利事業多已無營業,或係人頭公司、虛設行號,又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行蹤不明或已潛逃出境,而義務人財產狀況多已改變或無財產可供執行,又或義務人之不動產已設定高額抵押,致無拍賣實益等因素,導致執行困難。
  • (三)關於強化滯欠大戶案件控管機制之主要處理措施

    行政執行署成立「加強滯欠大戶執行督導小組」,定期召開會議討論,以提升執行效能;各分署成立滯欠大戶執行專案小組,每2週召開滯欠大戶會議,檢討執行情形、研擬改進措施及追蹤案件之後續辦理情形;滯欠大戶案件之辦理情形,列為年度執行業務檢查重點項目,督促各分署加強是類案件之執行。
  • (四)關於提升滯欠大戶案件執行效率之主要處理措施

    1.分署應詳查義務人之資產及資金流向,並查明義務人是否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或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運用獎勵制度鼓勵民眾檢舉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及奢華行為;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為公司負責人者,分署得命渠等履行義務,亦得依法予以限制住居或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行政執行法第24條各款所列之人,於喪失資格或解任前,具有報告及其他應負義務或拘提、管收、限制住居之原因者,得於執行必要範圍內命其履行義務或予以限制住居或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
    2.各分署與移送機關建立滯欠大戶案件之橫向聯繫機制;行政執行署與財政部賦稅署定期召開「欠稅移送執行案件業務聯繫會議」;針對食安、環保等社會矚目之滯欠大戶案件,各分署於案件移送前即得與主管機關及檢察機關進行橫向聯繫,以即時掌握義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防止藉機脫產等。
    3.對於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之義務人,行政執行法修正草案已增訂得公開義務人姓名等資料之規定。
  • 有關最高法院檢察署之特別偵查組不論在制度設計,亦或考察先進國家司法潮流,皆無存在之必要,為避免擴大弊端,於修改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前凍結「檢察業務」項下「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483萬7千元五分之一,並向 貴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項,說明如下:

  • 九、有關最高法院檢察署之特別偵查組不論在制度設計,亦或考察先進國家司法潮流,皆無存在之必要,為避免擴大弊端,於修改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前凍結「檢察業務」項下「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483萬7千元五分之一,並向 貴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項,說明如下

    (一)前言
    民國93年初,大院委員及各界鑑於當時國內頻頻發生眾所矚目之重大案件,都遲未能破案,又隨著社會關係日益複雜,犯罪轉為組織化、企業化、多樣化,複雜之程度與往昔不可同日而語,而跨轄區、跨國際之犯罪更明顯增加。凡此都不是以傳統方式,由檢察官單打獨鬥所能處理,經朝野協商於95年1月13日完成修法。最高法院檢察署於96年4月2日依法成立「特別偵查組」(下稱特偵組),並於同年4月9日開始運作。
    (二)偵辦成果
    特偵組所偵辦案件均為特殊重大之貪瀆等案,對象為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等,或跨轄區,或跨審級,案繁責重。自96年4月2日成立,迄103年12月止,受理案件共計2,839件,其中已結2,794件,未結45件。
    (三)最高法院檢察署對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刪除之意見
    經審慎研議後,特偵組仍宜維持繼續存在為宜,謹簡述如下:
    1.特偵組之特性在於跨越轄區、審級辦案,其定位及功能並非廉政署所得以取代。
    2.特偵組秉持「不偏不倚、毋枉毋縱」辦案原則。
    3.維持特偵組之存在,比較符合人民對於澄清吏治之期待。
    (四)特偵組目前之運作說明
    顏總長自去年接任以來均嚴守分際,特偵組偵辦相關案件亦均遵守法定程序進行,並無濫權或違法情事;且目前仍有頂新政治獻金案等多件專案正積極進行偵查中;另透過司法互助途徑積極凍結或追討拉法葉弊案及陳前總統水扁貪污案之海外不法所得,並已獲得相當成果。
    (五)特偵組未來偵辦展望及重點方向
    維護公義社會、建立廉能政府,是國家的重要基本政策,「國際透明組織」評估各國貪腐印象指數,在排名前十名的國家,都是經濟非常發達、競爭力非常強的國家,顯示國家的清廉度與國家的競爭力有密切的關係。為實現全民所期待的檢肅黑金、反貪倡廉政策目標,未來特偵組的工作重點如下:
    1.配合國家廉政行動方案,積極查緝高階公務人員重大貪瀆弊案
    (1)優先清查司法、金融、重大工程、巨額採購等類業務之重大貪瀆犯罪。並依「最高法院檢察署執行正己專案作業要點」,專責偵辦司法官貪瀆案件。
    (2)積極追查貪瀆犯罪財產,並尋求跨國司法互助,循線追蹤境外洗錢所得,積極請求跨國查扣貪瀆犯罪資產。
    (3)加強行政肅貪,對未構成貪瀆犯罪而涉有行政疏失或違反法規者,結案後,函請公務員所屬或其上級機關,追究相關人員之行政責任。
    2.落實執行淨化選舉風氣實施方案
    依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落實執行淨化選舉風氣實施方案,積極查察有關賄選、暴力介入選舉之全國性舞弊刑事案件。
    3.嚴格遵守程序正義,提高起訴定罪率
    為符合人民對肅清貪腐、建立清廉政府的殷切期待,將積極提升起訴案件之蒐證與論告品質,有效提高起訴定罪率。為使特偵組能順利運作,發揮其功能,敬請同意解除本(104)年度凍結之業務費預算96萬7千元。
    貳、針對主管財團法人提出具體退場或整併計畫及時程之專案報告
    一、更生保護會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係依專法設立
    按更生保護及犯罪被害人保護為我國刑事政策之重要一環,然我國並未設立執行更生保護及犯罪被害人保護之公務機關,而係制定專法,成立更生保護會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辦理各項更生保護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措施,各該財團法人均有設立之必要。
    二、更生保護會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營運良好
    本部依「更生保護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規定,指揮、監督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其年度預、決算書均依規定,於規範期限內陳報本部審查,並由本部函送大院審議。
    本部除辦理財團法人實地業務查核作業外;復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機制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前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經依前述各項評估及查核,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年度工作目標均已達成,且營運良好。
    三、無其他性質或業務相近之財團法人
    更生保護會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係依更生保護法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成立,依據國家政策執行各項更生保護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並無其他性質或業務相近之財團法人可提供相近之服務。
    綜前所述,更生保護會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仍有存續運作之必要。
    參、廢止「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條例」案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條例於57年11月27日公布施行,並於69年8月1日修正,其係為確立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之編制、員額人數及各科室業務職掌而制定。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改制為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總統於102年5月22日制定公布「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並自102年7月1日施行。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一條規定:「法務部為辦理司法人員之培訓業務及犯罪、刑事政策研究,特設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另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及第22條第1項規定:「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爰將「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條例」廢止。
    上開廢止案,經行政院於102年6月27日以院授研綜字第1022260563號函請大院審議廢止。
    肆、貴院各委員針對民法所提條文刪除、修正草案
  • 一、關於賴委員士葆等人擬具「民法刪除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現行民法第166條之1第1項規定訂立契約約定負擔移轉、設定或變更不動產物權之義務者,須透過公證制度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杜絕事後爭議。然此強制公證規定,與我國不動產交易實務現況未盡相符,為緩和強制公證制度之衝擊,爰設有第2項規定,於未依第1項規定公證之契約,若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惟此項規定,卻使第1項之預防訴訟目的減損殆盡。
    又民法第166條之1規定之施行,不但可能增加民眾不動產交易成本,妨礙不動產市場發展,轉嫁效應造成對於未來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授信作業將產生延遲及增加企業與民眾之融資成本更大的經濟負擔。又目前公證人執業人數現況,難以因應每年龐大之不動產交易需求量,且其執業地區大都在都會地區不合實際需要。大院賴委員士葆等人提案予以刪除,本部敬表贊同。
    又民法債編修正條文與民法債編施行法修正條文,兩者之施行日期,原則上應為一致,大院委員所提民法債編施行法修正草案增訂第2項,並為同時兼顧法律修正與施行之彈性需求,爰規定「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並將現行條文第2項及第3項依次遞移為第3項及第4項。上開修正應屬妥適,本部亦贊同。
  • 二、關於委員賴士葆等人擬具「民法總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按101年1月11日公布,自101年6月1日施行之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八章,就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已有整體規範,且非訟事件法有關失蹤人財產管理之規定(第108條至第120條),已於102年5月8日配合刪除,民法總則編第10條規定:「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自應配合修正,大院委員所提修正草案規定:「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本部敬表贊同。
    又考量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於家事事件法已有整體規範,且家事事件法已定自101年6月1日施行,是以,民法總則第10條之修正應定自公布日施行,民法總則施行法亦應同步修正,以資配合。
    伍、結語
    本部掌理全國法律事務、檢察、矯正、司法保護、廉政、調查及行政執行等業務,各項業務之推展,均有賴預算之配合,有關本部上開經凍結之預算,敬祈各位委員准予解除,以利相關政務之推展,另對於上開大院關切之事項,本部將秉持上述政策方向,並從「以民為本」之觀點出發,以保障人民權利,維護民眾福祉。謝謝!
  • 主席
    請提案人賴委員士葆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賴委員不在場。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第一位登記發言的王委員廷升之質詢改以書面提出,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王委員廷升書面意見

    一、不動產交易公證在世界先進國家均採取強制公證制度,且其複雜度較一般動產高出許多,也較易產生紛爭,是否有必要讓專業的公證人參與不動產交易契約之作成,相關部會應審慎評估。
    二、公證人具有專業法律人士,經過嚴格法律訓練,相較於一般地政士無法擔負法律責任而由買賣雙方自負風險實屬不同,公證人對於減少訟源實有助益。
    三、我國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自民國八十八年修訂迄今尚未施行,既為凍止狀態,是否待現況更趨完備時再來施行,並與國際接軌。
  • 主席
    現在休息1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
    接下來輪由本席發言,請吳委員宜臻暫代主席位。
  • 主席(吳委員宜臻代)
    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4月15日、也就是兩個禮拜以前,總統在府內宴請部分立法委員,席間本席特別以適逢今年為抗戰勝利70週年向總統提出建議。大家可能會覺得抗戰70週年與法務部一點關係都沒有。事實上總統就任迄今已經接近7年,總統的特權很多,比方憲政機關的提名權、大赦、特赦、減刑、回復名譽等,這些都是總統的權限。鑑於目前監獄人滿為患導致囚情不穩,造成很大的困擾,法務部常常提出要求,希望我們協助解決。當前國防部雖已提供兩處軍監,但法務部因人力不足,仍繼續與各單位溝通,其實這些做法都緩不濟急,所以我當時建議總統針對輕罪、微罪、年齡超過65歲或釋放之後對社會治安沒有影響的在監受刑人,推動全國性的減刑,馬總統當即表示會請行政院及法務部協調、研擬相關的方案。請問羅部長,馬總統有給行政院指示嗎?行政院有沒有給你指示?請說明。
  • 主席
    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 羅部長瑩雪
    主席、各位委員。行政院有指示、交代我們要研議這個減刑的可能性、可行性。
  • 呂委員學樟
    法務部有在研擬了嗎?
    羅部長瑩雪:我們正在研究,因為減刑牽涉很廣,根據過去幾次減刑的經驗,當然有利有弊,各項做法也都不盡相同,所以如果要再次減刑的話,我們也要思考如何朝向最可行、最不容易出錯,而且負面效益比正面效益小很多的方式。我們現在正在徵詢各方的意見,另一方面也要再研析如何執行會比較可行、利大於弊。
    呂委員學樟:當然,法務部也好,司法院也好,有時候會過度地保護自己。減刑是非常複雜的問題,面對的是每個受刑人的權益,大家都會據理力爭,所以在程序上如果不夠完備的話,可能會使執行的檢察官或法官莫名其妙地惹火上身。但是我覺得這個減刑具有象徵性的意義,畢竟監獄人滿為患是一個事實,現在社會人心浮動也是事實,既然如此,我們必須提出解決的方案。
    就像以前我們推動成立廉政署一樣,當初廉政署成立的時候,我也是反對的,媒體問我馬總統為什麼要成立廉政署,我回答的第一句話就是:疊床架屋。當時媒體報導立法委員呂學樟批評廉政署的成立是「疊床架屋」,馬總統就很緊張。我當時到菲律賓去拜訪新竹市的姊妹市,府裡來電問我人在哪裡,我說在菲律賓,他們說總統召開記者會宣佈要成立廉政署,我回答說既然記者會已經開了,那其他細節就等回去再討論,回來後本席問總統為何要成立廉政署,總統說這是要宣示肅貪及推動廉政業務的決心,是一個象徵性的意義,後來與總統溝通結果,本席表示成立廉政署是沒有問題,但希望廉政署在肅貪部分的業績是零,總統問怎麼讓業績是零呢?我說很簡單,廉政署的業務應該放在防貪、反貪和肅貪三個重點,如果廉政署成立一事宣導得宜,讓所有公務人員不敢貪、不會貪也不想貪的時候,自然肅貪的業績就會是零,這也表示防貪及反貪做得好,這是一種象徵性的意義,而現在我們成立廉政署了,業務也推動了。本席的意思是對減刑這種有象徵性意義的事要有一種人同此心的胸懷,在不影響社會治安之情形下,讓輕罪、微罪、偶犯或可能是冤獄的受刑人也有機會與家人團聚,相信這對於社會的動盪不安應該會有彌平的作用,所以本席建議法務部要積極地去推動減刑,至於相關的配套細節,只要標準訂定完成後,譬如以年齡來算,將65歲以上受刑人以年紀較大列入考慮等,不要把標準訂得太複雜,儘量將所有事情化繁為簡。今天之所以會造成這般許多地方窒礙難行甚至許多法律互相牴觸的情況,一方面是立法院自己要對立法品質不好有所檢討,另一方面則是行政部門故步自封,僅持著保守、保護自己的心態,才造就今天的局面,會造成今天社會這樣的情況,包括你我,我們都有責任。所以本席認為要積極地推動減刑,至於要何時推動?本席希望在7月前一定要提出相關方案,如果沒有提出方案,等於是將馬總統的話當作馬耳東風,請問這樣可以嗎?當然不可以!因為推動全國減刑其實也是法務部最重要的工作之一,這是你們的工作!應該要一肩挑起,找出最好的方法來解決社會的問題、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以及囚情不穩的問題,這不是只由我們協助你們,或是你們只在程序上做而已,這個宣示性的意義是很重要的!
    本席推動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判刑六個月者得改服社會勞動役時也被人批評,被綠營用斗大的字寫著「藍委推動有錢不用關,沒錢要抓進去關」,後來推動社會勞動役後,學界、司法界、律師界及社會大眾一致叫好,這表示我們就是應該要勇於創新,勇於去做這些事情,這才是解決社會亂象的方式之一,所以本席希望羅部長回去以後可以積極地考量,我們等一下也會提出一個提案要求你們,包括請人事行政總處支援監獄人事方面一併作考量,希望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最好在5月底前,用一個月的時間好好研究,一定要有進度,而不是只說不做,德國人有句話說speaking is cheap,doing is expensive,說話很便宜很簡單,但是本席要求你們doing、doing、doing,就是要去做,本席覺得這才是最重要的工作,讓社會覺得政府有在關心人民,不只是關心社會大眾,還有關心在監的受刑人,在對社會治安沒有影響的前提下,何樂而不為?請你們好好去思考,本席一定會提案要求你們在最短的時間內擬訂相關辦法,然後再向行政院和總統報告。
    羅部長瑩雪:好,謝謝。
  • 主席(呂委員學樟)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 尤委員美女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羅部長有看過最近一期壹週刊上的報導嗎?
  • 主席
    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 羅部長瑩雪
    主席、各位委員。看到了。
    尤委員美女:「矯正署顢頇,銬手曬豬肉少年悲歌,彰化少輔院徹夜私刑鎮壓」這麼大篇幅的報導!今天要討論的是關於矯正署預算的解凍案,我們一再提到有關戒具的使用及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要將少輔院變成矯正學校等部分,但是截至目前為止你們似乎沒有任何作為。
    羅部長瑩雪:關於將少輔院變成矯正學校一事,其實行政院先前已核定停止這個推動計畫,之後也請我們再研議,我們也研議了,因為這兩個制度的改變牽涉到很多利弊得失,甚至雙軌進行產生的一些負面效應,這些負面效應可能導致這些輔導措施不能融通貫徹,反而造成更多問題。
  • 尤委員美女
    請問矯正學校與少輔院二者都屬於感化教育嗎?
    羅部長瑩雪:其實現在所有的監獄都是以教育刑為理念,都是以教化為主,並不是以應報主義的觀念去執行。
    尤委員美女:但你們在4月17日提供給院長的「少年矯正教育現況檢討與策進作為」報告中,也提到矯正學校是以教育為主,矯正為輔,而少年輔育院是以戒護第一,教化為先,二者分工合作相輔相成,所以顯然這二者是不同的,矯正學校是以教育為主,矯正為輔,重點在於教育這些孩子使其能夠回歸社會,少年輔育院則是以戒護第一,就是讓這些孩子乖乖地待在少輔院,不要搗蛋,而這些收容在少輔院的孩子很多都是因為竊盜,可能是在超商偷東西等,然後被判感化教育的。
    羅部長瑩雪:這種初犯竊盜的情形幾乎不會去少輔院,以這次事件的少年來說,他是打破汽車車窗再竊盜車內的東西,是屬於加重竊盜罪。
    尤委員美女:對啊,他也是打破車窗偷東西而已!
    羅部長瑩雪:但若委員仔細看壹週刊這篇報導的話,就會知道當時情況是多麼地嚴峻,多麼地難以控制。
    尤委員美女:那為何發生那麼重大的事件,你們卻是最近才做報告?
  • 羅部長瑩雪
    不是最近才做報告。
  • 尤委員美女
    去年8月你們就知道了嗎?
    羅部長瑩雪:彰輔院有向我們報告,但是以一般事件向我們報告,不是以特殊事件……
  • 尤委員美女
    發生那麼大的事情卻只以一般事件提出報告!請問有懲處嗎?什麼時候懲處的?
    羅部長瑩雪:後來有懲處,但因為那件事情沒有失控,他們以並無失控的標準來說明……
    尤委員美女:這20幾位學生像曬吊在曬衣架上的豬肉般被吊了10個小時,這算沒有失控?
    羅部長瑩雪:因為那是晚上,所以「曬豬肉」這種說法是媒體故意這麼寫的……
    尤委員美女:那架子有150公分高,請部長把手這樣一直舉著10個小時,看看那會怎樣!而且手還是被銬住的,連上廁所都不行,就地拉屎拉尿!請問矯正學校最重要的目的是什麼?這些孩子之所以會被判感化教育就是因為整個社會出了問題,因為家庭功能失調,導致他們沒有得到愛、沒有得到尊重,今天他們犯了錯,請問將他們送到矯正學校或少輔院最重要的目的是什麼?就是要讓他們知所悔改,讓他們可以被矯正,但是如果他們送到裡面後受到的是更非人道的待遇─甚至是酷刑,且將他們的尊嚴踐踏到體無完膚的時候,你知道這些人出社會後會變成怎麼樣嗎?他們會變成比陳進興還要更恐怖的人!
    羅部長瑩雪:大家好像很容易覺得少年就是很溫順,很容易管束的,所以……
    尤委員美女:我們沒有說少年很溫順,是我們的社會將他們變得不溫順了,今天將他們送到輔育院,主要目的就是希望他們放下對社會的憤怒與仇恨,但現在你們反而是加深他們對社會的憤怒與仇恨,如果不想放他們出來,除非能將他們終生監禁。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用說得很容易,我們要教化、感化、用愛心,但是請問委員……
  • 尤委員美女
    但是不能用酷刑吧?
    羅部長瑩雪:沒有要用酷刑,我們是嚴禁酷刑。
    尤委員美女:把一個人的手吊在單槓上10小時不能去廁所,不能夠喝水,這樣不算酷刑?
    羅部長瑩雪:不是這樣的,媒體的報導與事實是有差距的,他們其實……
    尤委員美女:部長,請問你在現場嗎?署長也不在現場啊!
    羅部長瑩雪:我們雖然不在現場,但後來有去調查,而且媒體也不在現場啊!
    尤委員美女:沒錯,但媒體是從這些學生口中得知訊息的。
    羅部長瑩雪:我們難道不是嗎?我們也是從工作人員及各個角度去詢問的,難道媒體問的角度會比我們多嗎?
  • 尤委員美女
    請問你們是在第一時間就知道的嗎?
  • 羅部長瑩雪
    相關單位有通報我們。
  • 尤委員美女
    那請你們提供通報的資料。
    羅部長瑩雪:這是去年8月29日的通報資料,是矯正署的全體通報與彰化少年輔育院的個別事件通報,去年8月事件發生後他們就馬上通報了,並不是現在才通報。
  • 尤委員美女
    請問通報內容是什麼?
  • 羅部長瑩雪
    是說有21名學生在8月28日晚間17點10分本院違規考核班……
    尤委員美女:所以你們覺得這樣的處置沒有任何的不當?包括把人銬在曬衣架上,而且這不是第一次,已經是第三次了,還有白天銬在那裡的,甚至還有沒穿衣服的!本席今天舉這個例子只是希望你們能夠確實檢討戒具的使用,總應該有個SOP,總應該要注意到人格吧!因為少輔院─不論是桃少輔或是彰少輔都已經出了人命,桃少輔買泓凱事件至今都沒有下文,所有相關人員都調走,而且沒有任何一人受到懲處,監察院也正在調查中,但是,你們卻完全不知反省,還自認為做得很好,沒有任何錯誤。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檢察長還在就事件調查中,而且我們會反省檢討。
    尤委員美女:你們有反省檢討?那請問至今有誰受到懲處?桃少輔買泓凱事件有誰受到懲處?到今天為止都還是說是他自己愛單手做伏地挺身,做到自己死掉的,這真是個破天荒的大笑話!你們應該回去自我檢討!
    另外,今天有人提到高雄大寮事件的重罪累犯不能夠假釋,請問這件事是否也應讓受刑人在進去監獄時就能夠得知?但是你們都沒有將這些訊息告知受刑人,讓他們痴痴地等,等到申請假釋的時候才告訴他們根本不夠資格申請!
    羅部長瑩雪:有告知他們,如果我們沒告知的話,他們怎麼會知道呢?其實在入監、新收時我們都會將相關規定、權益及申請管道等資訊予以告知。
    尤委員美女:是嗎?法務部104年3月26日的函內提到:刑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重罪累犯不適用假釋係屬法律構成要件的認定,各機關依前科記錄及判決書內容向受刑人說明其不適用假釋之情形為單純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性質上屬於觀念通知,自無需另以書面通知受刑人,而且既然尚未作成處分,當非屬申訴救濟之範圍,應俟符合假釋要件時,如循不服不予假釋決定之途徑提出救濟……。意思是說這只屬於觀念通知,所以其實也不需通知受刑人,等到他們申請假釋被駁回後,如不服處分再循行政程序提請救濟。
    羅部長瑩雪:委員誤會了那個函的解釋,該函的意思是指不需依行政程序法有書面通知的程序,但我們在新收時都會將資訊告訴受刑人,因為有很多相關的法律權益,包括現行考核分數、作業成績分數等幾項分數怎麼記分,然後要如何晉級……
    尤委員美女:所以在進去時你們就會告訴他們是屬於重罪累犯,不能夠申請假釋?
    羅部長瑩雪:關於重罪累犯適不適用假釋的部分,因為有很多爭議,其實際狀況並非那麼單純……
    尤委員美女:所以本席就在質問這一點,剛才你說在進去時就會告訴他們這些訊息,現在又說沒有了?
    羅部長瑩雪:請委員讓我清楚說明這問題的狀況,比如受刑人有五個罪裁定執行後,其中只用一個執行刑,但這五個執行刑裡的刑罪有些是可以假釋,有些是不行的,這時候要透過計算才可得知何種情形得申請假釋,這是很複雜的,當教化科審查其假釋條件,認為符合時……
    尤委員美女:所以在那時候受刑人才會知道自己完全不能夠假釋?還是能夠讓他在進去的時候就會知道希望在哪裡,無望在哪裡,如果不能出去或必須被關30年,他們也可以對自己的人生做一些計畫,有一些交代,而不是在他們非常努力過後來申請時,你們才告知:你不能假釋,因為你本來就不合格!
    羅部長瑩雪:不是這樣,我們會依照指揮書上所列的罪名告訴他們什麼罪可以假釋,什麼罪不能假釋,但是……
  • 尤委員美女
    本席問的就是你們什麼時候告知的?不要在受刑人去申請的時候才告知他說不行申請!
    羅部長瑩雪:在新收的時候就會告知他們哪些罪不能假釋,哪些罪可能可以假釋,至於何時能假釋,則需視後面的狀況而定,因為還有累進處遇縮短刑期的問題。
    尤委員美女:那當然,本席只是要知道受刑人是有完整資訊管道得知自己權益為何,既然你們說在新收的時候就有告知,那請你們提供新收告知的相關資料給我們。
  • 羅部長瑩雪
    我們可以提供資料向委員說明。
    尤委員美女:另外,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是你們訂的,但卻未公告實施,從民國88年迄今十幾年一直都擺在那裡,因此委員才提案建議將其廢除,但公證人公會卻發表聯合聲明說不能刪除,既不實施又不廢除,這到底算怎麼回事?而且該條第一項規定需公證,第二項卻規定沒有公證一樣可以發生效力,你們集國內所有專家對於民法債篇做了修正,卻訂出一個第一項和第二項互相矛盾的法條,通過之後又不公告實施,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 羅部長瑩雪
    我們曾就要在何時實施在96年、100年及102年向司法院詢問過三次。
    尤委員美女:司法院告訴我們說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是由法務部主審,所以是法務部不公告,現在法務部卻說是司法院不想實施,這到底是誰的事?
  • 主席
    請司法院民事廳陳廳長說明。
    陳廳長駿璧:主席、各位委員。民國88年修正公證法時,法務部正好也在修正民法債篇,由於公證法擬採行民間公證制度,所以才有這樣的條款。目前法院與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的件數一年約有8萬6,000多件,但法院僅有47位公證人,可以辦理公證的民間全職公證人也只有96位,我們擔心的是這樣的人力是否可以應付這樣的業務量。
  • 尤委員美女
    但是民間公證人的說法是業務量根本就不夠。
    羅部長瑩雪:他們說的是現在,但若以全國不動產交易數量來看,一年恐有幾百萬件。
    尤委員美女:為何條文第一項規定需要公證,第二項又說不公證一樣發生效力?如果這樣規定,請問誰會去公證?到底當初的立法目的為何?民間訂定物權契約時若擔心有問題或發現有問題時,他們自己就會去公證,既然不需要強制公證,請問本條規定目的為何?是為了替公證人找業務嗎?
    羅部長瑩雪:我認為還是有作用的,比如簽約後不能馬上過戶時……
    尤委員美女:如果他們擔心這一點,本來就可以去公證。
    羅部長瑩雪:從這個角度來看,第一項還是鼓勵了很多人去公證。
  • 尤委員美女
    這個在公證法中已有規定。
  • 羅部長瑩雪
    民法中如果沒有這個規定……
    尤委員美女:你的意思是民法中如果沒有規定,人民就不知道要去公證?所以人民看不懂公證法只看得懂民法?
  • 羅部長瑩雪
    民法是一般普遍會被注意到的法律。
    尤委員美女:本席告訴你,整本六法全書人民都看不懂。
  • 主席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從101年擔任立委以來,分別從司法院及法務部主管業務推動原住民司法權益的保障,司法院的部分是在所有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成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包括民、刑事及行政訴訟,法務部的部分則是在48個地檢署設置專辦原住民案件的檢察官,雖然如此一來原住民案件有很大且很好的發展,比如法院甚至是最高法院的判決都非常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及相關制度,但是檢察體系卻仍有很多需加強之處。對於法務部辦理研習時安排到台東等地實地走訪以瞭解原住民相關文化的作法,本席也予以肯定,在此首先要請問台東地檢署黃檢察長,上次卑南族舉辦大獵祭時,你在任嗎?
  • 主席
    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長說明。
  • 黃檢察長玉垣
    主席、各位委員。去年12月31日時我在那裡。
    鄭委員天財:對於發生這樣的事情,你覺得可以有什麼改善的作法?
    黃檢察長玉垣:對於原住民文化,我們向來非常尊重,我之前也沒有……
    鄭委員天財:本席問的是前段處理方式,他們說有請示過檢察官的意見。
    黃檢察長玉垣:當時警方問的是在一輛車子中發現槍枝,是否應以現行犯處理,委員應很瞭解,當時的前提作業是在這個重點。
    鄭委員天財:姑不論這個個案有罪無罪,本席只問你,你認為在整個執行層面的作法上有什麼可改進之處?
  • 黃檢察長玉垣
    這涉及司法警察在取締有無過失或查緝……
    鄭委員天財:這就不對了!你們根本沒有檢討,在卑南族辦理一個非常盛大、神聖的文化祭儀中,你們卻逮捕了他們的獵人,這些人中有業經申請可以合法使用槍枝者,且所用槍枝也是合法的,你們卻在儀式進行中以現行犯將其逮捕,如果你們在大甲媽祖繞境活動時將主持人抓走,這還得了嗎?這是同樣的狀況。
    其次,他們是合法申請,容或所用的獵槍有疑問,但很清楚的,他們並不是要以獵槍去殺人放火而是在進行大獵祭,你們一定要以現行犯逮捕嗎?何況最高法院認為警政署所訂自製獵槍定義逾越了法律授權,很多原住民案件都因此被判無罪,在這樣明確的事實和法律下,你們還要將其視為現行犯逮捕,導致大獵祭因此中斷。難道這個不必檢討嗎?
    黃檢察長玉垣:據我瞭解,臺東縣警察局就這方面有做內部的檢討。
  • 鄭委員天財
    因為他們會問你們。
    主席:黃檢察長,檢察官是偵查的主體,好不好?
  • 黃檢察長玉垣
    是。
  • 主席
    你不要「一推二六五」。
    鄭委員天財:每一個狀況他都有向你們檢察官請示,你知道嗎?每一個環節喔!在當時因為已經有很多人抗議了,他每一環節都向檢察官請示,這就是警察執法的僵化啊!認定他們就是現行犯。現在我們要檢討的是,你可不可把人名登記起來,槍枝先保管,既然你認為不合法,就先把槍枝保管起來,然後讓大獵祭繼續進行,可不可以這樣做?
    黃檢察長玉垣:可能每次的情況不一樣,不過委員的這個建議……
  • 鄭委員天財
    我們講通案。
  • 黃檢察長玉垣
    我們會去瞭解。
    鄭委員天財:如果你這樣講,以後還有很多祭典。
  • 黃檢察長玉垣
    陸續為之我知道。
  • 鄭委員天財
    現在是布農族的祭典。
    黃檢察長玉垣:而且還有打耳祭,沒有錯,陸續都有……
  • 鄭委員天財
    就是這個時候。
  • 黃檢察長玉垣
    我們就是希望更瞭解原住民使用槍械的方式。
    鄭委員天財:不是。總長,你剛剛有聽了嗎?第一個,他是合法申請,然後他拿的獵槍是被警政署認為不同意的,但是最高法院說,這是逾越法律的授權,是這樣的情況之下,何況他不是去殺人,很清楚沒有殺人的犯意,而且條例明定只有行政罰,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規定只有行政罰,沒有刑罰,這麼明確,一定要用現行犯來認定嗎?如果你不做統一的見解,或是辦案的共識,任由各檢察官去處理,法務部再去辦多少研習。因為檢察官會換啊!所以辦案的共識很重要,請總長說明。
  • 主席
    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顏檢察總長說明。
    顏檢察總長大和:主席、各位委員。我會建議在座所有原住民鄉的地檢署檢察長,在每個地區的檢警研習會議上,針對原住民的生活方式,還有原住民法相關規定,跟一般平地法律有些不同的地方,深刻地加以檢討與討論。
  • 鄭委員天財
    你要一下子瞭解我們的文化也不容易啦!
  • 顏檢察總長大和
    對。
    鄭委員天財:我只不過是從法律的層面,我現在跟你談法律的層面。
    顏檢察總長大和:沒有錯,因為委員也特別提到,最高法院曾經對原住民使用槍械方面有一些符合原住民習慣的部分判無罪,相關地檢署應該拿來做參考,也請我們的檢察官確實瞭解。
    鄭委員天財:總長,在立法院行使檢察總長人事同意權的時候,我就跟你談論這個事情,希望你當上總長之後能夠召集各地檢署,統一做一個辦案的共識,你到現在還沒有答復我。你那時候還跟我說你會做,在你當上總長之後你會做,到現在還是沒有。
    顏檢察總長大和:報告委員,檢察總長的職權只能針對個案指揮,對於一般性的部分,檢察總長沒有檢察行政權,所以我會建議譬如臺高檢署,怎麼利用適當時機加以討論。
    鄭委員天財:這是你的答復,等一下我把這個資料給你,你以前的答復不是這樣回答,不是像剛才這樣回答的,你說願意辦理,就是要召集,我是要求你凝聚辦案的共識,當然我是用了統一見解,應該是辦案的共識。我們換一個角度好了,如果一個檢察官或是一個警察遇到這樣的案子,我剛剛講的,他的獵槍合法申請,然後獵槍不合規定,他去狩獵,而且是在文化祭典當中,不管打耳祭還是大獵祭,檢察官或警察可不可以把他登記起來、照相起來,然後把不合規定的獵槍拿回去保管,要求獵槍持有者在祭典完畢之後幾月幾日再來報到,這樣有沒有問題,有沒有違法?
    顏檢察總長大和:假如按照法律規定這一部分可以的話,當然就沒有問題,因為每一種情況的狀況不一。
    鄭委員天財:不是,這是一種情況而已,所有的案子都只有一種情況而已,我剛剛講的那一個案子,我沒有講某一個個案,你不要擔心個案的問題,如果是這樣的話,法務部再辦多少場研習也沒有用。好不好?
  • 顏檢察總長大和
    好。
  • 主席
    請王委員惠美發言。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部長,我們彰化有一所少年輔育院,據說為了鎮暴而施刑,將21位收容所的少年徹夜銬在曬衣架上,法務部跟矯正署到底知不知道這件事?
  • 主席
    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在事發第二天結束的時候,他們就有通報到矯正署,矯正署也有把每天例行的通報轉報給法務部,他們當時認為情況有控制,所以就照一般事件通報,是有通報。
  • 王委員惠美
    有沒有把收容人銬在曬衣架上?
    羅部長瑩雪:實際狀況與媒體報導的有很大的出入,事實狀況是,他們的曬衣場有兩個部分,一個是室內,一個是室外,而且事情發生之後,因為少年在舍房裡面咆哮,又有罵髒話、踢門等等很多激烈的動作,甚至破壞門鎖,所以管教人員只好把一些……
    王委員惠美:到底是什麼原因?照理講收容所是要教育、輔導少年,是什麼事件引發這些少年在那邊咆哮呢?
    羅部長瑩雪:因為已經是休息時間,他們幾個人在那邊聊天的聲音很大,妨礙到其他少年的作息,所以工作人員請他們降低音量,他們就心生不滿,開始咆哮、謾罵等等,然後集結其他人呼應他們,開始……
    王委員惠美:這就是他們的報告內容嘛!在這個過程中,各相關教室應該有非常多監視器,你們有沒有確實去調查這個事件?還是像你們所講的,監委已經在調查此案了,我們絕不護短,到底什麼才是事實,什麼才是詳情,你們法務部知道嗎?
    羅部長瑩雪:當時的狀況我們依照他們的報告,就認為應該是那樣,當時沒有調查。
    王委員惠美:事後呢?週刊現在報導出來了,你們調查過了沒有?
    羅部長瑩雪:我們有再去瞭解實際的狀況,所以我剛剛才講,媒體報導有一些出入。我剛剛還沒有講完,並不是把21人帶到曬衣場銬到早上。
    王委員惠美:一個、兩個,還是21個?
    羅部長瑩雪:零零星星地帶出去,然後又分散到別的地方去,因為他們當時覺得好像開始要下雨了,所以帶到室內曬衣場,有人在走廊,也有人在樓梯,有人在其他地方,為什麼要把他們分散?因為他們聚在一起就很容易滋事……
    王委員惠美:另外,聽說有一名收容人長期被關在陰暗的考核房,最後導致精神異常,有沒有這件事?
    羅部長瑩雪:我們有去瞭解這件事情,但是來沒有得到完整的回覆。
    王委員惠美:什麼時候開始瞭解的?長期被監禁,這個問題很嚴重,如果真的有這種案例,那就表示我們的管教真的有問題。
  • 主席
    請法務部矯正署巫署長說明。
    巫署長滿盈:主席、各位委員。這是一個很特殊的個案,這個少年本身就是因為精神狀態不是很穩定……
    王委員惠美:照理說,如果精神狀態不穩定,你們就應該將他送到精神病院治療才對。
    巫署長滿盈:是,當時他是因為違規,所以才到考核房。剛才委員提到為什麼他待在考核房這麼久,那是一個很特殊的個案,因為他在違規房時又再度違規,所以他……
    王委員惠美:那表示對他的輔導方式還是無法教化他,有沒有更好的方式?這樣變成一個案例,在裡面一年多,沒有病也關出病來了,更何況你們又說他還有所謂精神上的障礙,這很嚴重。
    巫署長滿盈:因為他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所以平常都有安排精神科看診。
    王委員惠美:法務部是法治國家的法制單位,怎麼可以罔顧人權?這些兒少的權利到底在哪裡?
    羅部長瑩雪:其實根本講起來,應該要有專責機構去收容及照顧這些孩子,但是因為目前太缺乏這些配套的其他相關專業……
    王委員惠美:包括這些少年人,你怎麼落實獄改的改革?
    羅部長瑩雪:我們只能加強,比如教育體系的連結,資源的互通,我們其實也跟教育部以及相關機關……
    王委員惠美:講都會講,但怎麼落實?
    羅部長瑩雪:就是爭取更多其他資源,包括教育部提供的一些資源,如特殊教育……
    王委員惠美:另外,我現在滿擔心的,洪仲丘的事件引發很大的風波,據說這兩年來,彰化少年輔育院有多達十幾位學生被操到身體不適而就醫,出現所謂的橫紋肌溶解症,洪仲丘也是因為這個狀況過世的,兩年有十幾位學生出現這種狀況,到底你們是怎麼管教的?怎麼會搞成這種狀況呢?現在在裡面被你們照顧的小孩,家長要不要擔心哪一天小孩會出現什麼狀況?雖然這些小孩一開始不乖,但他還是有他基本的人權。
    巫署長滿盈:在少年輔育院裡面,本來就有體育的課程,所以發生了橫紋肌溶解症,就是因為他們上體育課……
    王委員惠美:是因為上體育課,還是因為他們不乖,被罰伏地挺身、仰臥起坐?
    巫署長滿盈:這是他們體育課程裡面的,因為學生都很愛面子,譬如要做20下,他們可能就硬撐……
    王委員惠美:上體育課就出事情?不是因為行為偏差,老師處罰他?這不一樣。如果上體育課就已經導致橫紋肌溶解症的話,是現在的年輕人太不耐操,還是你們的體育課過重了?
    羅部長瑩雪:有些孩子,尤其是青少年,很容易有好勝心,認為輸人不輸陣,譬如老師要求伏地挺身20下,他們大概會做得比20下更多,這種較勁心理,當他自己體力無法負荷時……
    王委員惠美:這二十幾個小孩到底是被罰,還是只因為單純體育課所造成的?如果是體育課所造成的,那麼體育老師就有問題了。
    巫署長滿盈:他們是有一個體適能的活動,譬如做伏地挺身時,老師就是規定大家做20下……
    王委員惠美:奇怪!外面學校在做的時候都不會發生這種狀況,在這邊就會發生這種事?這部分你們回去要再瞭解詳情,好不好?
    巫署長滿盈:是。針對這個問題,輔育院已經做了改善,當時連續發生這幾個個案,學生都馬上送醫,回來都……
    王委員惠美:我想我們專業的訓練應該要再加強,好不好?
  • 巫署長滿盈
    是。
    王委員惠美:再來本席要請教一個最近很熱門的問題,就是反霸凌,請問部長,我們到底有沒有法可以管理霸凌的問題?
  • 羅部長瑩雪
    委員指的是媒體網路霸凌嗎?
  • 王委員惠美
    對。
    羅部長瑩雪:其實我們現在不但有法,是一個相反的法……
    王委員惠美:所以不用特別做專法,對不對?
    羅部長瑩雪:對於匿名在網路上散布、誹謗他人的言論,我們的通保法沒有辦法去查,通保法禁止去調這樣的通聯紀錄,因為它不是重罪,所以我們現行刑法中本來就有誹謗罪、公然汙辱罪這些罪名,這些都是犯罪行為,但是我們的通保法妨礙偵辦這些行為。所以我們一再呼籲修改通保法,把這些障礙消除掉,使網路言論不至於失控到這種程度,害到……
  • 王委員惠美
    有沒有必要設專法?
  • 羅部長瑩雪
    我是不反對……
    王委員惠美:用專法來討論會不會更快?畢竟現在網路反霸凌已經變成大家的共識,而且如果只單純修通保法,未必能夠涵蓋所謂的網路,現在的時代確實不太一樣,變化很快,網路又是新興的,現在又是一個趨勢,如何落實網路反霸凌,我想不是單單只有這個女星的事,連一些高中生等等,在這裡面都有一些狀況,有百分之三十幾的人甚至想要自殺,這部分真的很嚴重,針對網路霸凌的事件,如何落實讓民眾具有法治觀念,如何因應及防治,請法務部提出解決的措施,好不好?
  • 羅部長瑩雪
    好。
    王委員惠美:另外,本席滿擔心的,國內毒品的問題一直非常嚴重,我看到你們的數據,針對毒品犯罪的部分,這5年多來花了非常多錢在宣導、查緝等等方面,你們也編列了許多經費、差旅費,可是這5年來的比率不減反增,到103年甚至高達46.3%,到底原因為何?
    羅部長瑩雪:雖然比率好像沒有降,但是實際數量上是有慢慢在緩步下降。
  • 王委員惠美
    我看關在監獄裡的犯人有一大半都是毒品犯。
    羅部長瑩雪:對,因為比率是要以總數做基數來計算,實際上從102年還是103年開始,毒品犯的件數已經在緩步下降。
    王委員惠美:可是現在接觸毒品的年齡層逐漸下降,現在毒品甚至都侵入到小五生了,這件事情你知道嗎?
    羅部長瑩雪:我知道,報告委員……
    王委員惠美:為什麼?是因為家庭的關係、同儕之間的關係,還是因為好奇?到底怎麼回事?
    羅部長瑩雪:我覺得是同儕的關係,年輕人容易群聚,互相學習的現象很嚴重,所以我們很重視這件事情,法務部已經擬了一個「有我無毒」反毒總動員的計畫,現在正在請行政院審查當中。
    王委員惠美:針對這部分要拜託部長,從小五就在吸毒,這實在是有點誇張。另外我看到數據顯示,大部分毒品的來源還是來自於校外人士比較多,所以控管源頭這部分真的也非常重要,為了安定下一代的成長,我拜託你們思考如何有效截斷毒品來源,遏止青少年濫用毒品,拜託你們多用點心思,好不好?以上。
    羅部長瑩雪:好,謝謝。
    主席:霸凌專法也可以解決通保法的相關問題,因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當然可以有一個特別的規定。
    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本席基於好奇問一件事,這個事情可大可小,前幾天新聞報導前台中市長胡志強在公開場合表示,關於台北市的大巨蛋,他曾跟郝龍斌說過原來應該如何如何規劃,結果郝龍斌竟然回他:大巨蛋早就定案。如果我沒記錯的話,檢察總長所管的特偵組,在過去周玉蔻爆出馬英九紅頂商人案時,這些偉大的特偵檢察官的動作很慢,採剪報簽分案;而徐佳青在海外演講時爆料陳水扁收建商數十億,講完隔天馬上就簽分案,一回國就被傳喚。對不起,我比較了前面的這兩個案子。請問對於胡志強指出大巨蛋早就定案一事,你們有沒有去查這個偉大的大巨蛋建商有沒有進行政商之間的官商勾結?這還是在馬英九擔任市長任內早就定案的,並指示郝龍斌要馬規郝隨,你們有沒有查過?請問你們有沒有分案?有沒有傳喚?
  • 主席
    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顏檢察總長說明。
    顏檢察總長大和: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剛才委員所提到的兩個案子,我們特偵組有依照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
    吳委員宜臻:對前面兩個案子有差別待遇,但我現在問你的是這件案子有沒有?
    顏檢察總長大和:完全沒有。我們最高法院檢察署有馬上發布新聞稿澄清,根本就沒這回事。
  • 吳委員宜臻
    請問現在對這件案子有沒有在查?
  • 顏檢察總長大和
    這件案子本身……
  • 吳委員宜臻
    你們有沒有傳喚遠雄偉大的趙藤雄或是郝龍斌?
    顏檢察總長大和:假設符合特偵組該辦的案子,我們就會辦。
    吳委員宜臻:你們要清楚瞭解這個案子,甚至還要傳喚前台中市長胡志強。你們連徐佳青都傳了,為什麼胡市長不傳?講話的人、公開演講的人你們都不傳,你們特偵組到底在吃什麼飯吶?
    顏檢察總長大和:遠雄的大巨蛋定案,不一定就代表有犯罪。還要有犯罪嫌疑,也要有具體的證據,我們特偵組才會……
  • 吳委員宜臻
    你們這樣就有大小眼了。
  • 顏檢察總長大和
    我們沒有。
    吳委員宜臻:馬市長這樣定案,後來加上周玉蔻的爆料,還把郝龍斌找去關心,如果這樣都沒有嫌疑的話,我實在很懷疑為什麼你們對於徐佳青爆出陳前總統收受建商數十億的事情可以傳喚得這麼快。
  • 顏檢察總長大和
    不快。
    吳委員宜臻:你還敢講「不快」!總長,我今天質詢你只是在點破這件事而已。我要再次地強調,同時我也在這個委員會不斷地強調,在司法的眼中如果真有分藍綠、分大小,或鎖定特定人士,抑或不處理某些人士的話,我只能說司法真的沒得救了。我的提醒只是要告訴你……
    顏檢察總長大和:是,謝謝委員。
    吳委員宜臻:在大家忘記胡志強講了那句話的時候,本席就是要點你,看你會怎麼辦。
    顏檢察總長大和:謝謝委員,我們會該辦就辦。
    吳委員宜臻:請你們把案子帶回去,該剪報分案的就剪報分案,我們會等著。如果這件案子沒有立案的話,就坐實了這些特偵組檢察官眼中有權勢的說法。既然如此,這個單位不如廢掉算了。
    顏檢察總長大和:假設案子不在我們特偵組該辦理的範圍內,我們是絕對不會辦的。
  • 吳委員宜臻
    怎麼會不是呢?郝龍斌不是說早就有定案了嗎?他的前手不就是馬英九市長嗎?
  • 顏檢察總長大和
    不是……
    吳委員宜臻:如果你們連這個案子都不敢辦,特偵組就乾脆廢掉好了。總長可以請回了,主席,對不起,我不需要檢察總長的說明,我只要請他表態並告訴我們特偵組會怎麼處理這些早就定案的案子。
    顏檢察總長大和:我們是該辦就辦,不該辦的我們也不會辦。
    吳委員宜臻:可以了,你回座吧,沒關係了。我只是要讓大家知道,之前我一直強調的,我們很期待在地檢署以及司法執法人員的眼中,真的能夠不分藍綠和大小。但是當我們看到某些個案的時候,往往無法說明為何司法對於某些案子會動作快,有時候又動作慢。
    總長,不好意思,我剛剛的態度可能真的兇了點,但我只是要點出這件事情,希望特偵組的檢察官知道,如果這個單位不想被廢掉,也真的認為過去的徐佳青事件,你們不是故意找陳前總統開刀,那麼當周玉蔻在爆料馬英九的事情時,就應確實發動偵查權,同時司法權也要硬起來。請你們把這件事情也稍微瞭解一下,標準要一樣才行。
    接下來,我要請教署長,你剛才講了一句我實在聽不下去的話。什麼叫做在少年輔育院的這些學生為了比體力、愛面子,使得他們在進行體適能運動時普遍地出現橫紋肌溶解症的問題?你講的是什麼話!
    在你接下矯正署署長之前,我就不斷地告訴之前的那位署長,有位泰雅族原住民受刑人林偉孝死於北監,經法醫檢驗後發現其死因同為橫紋肌溶解症,請問此事件的發生難不成也是該受刑人好面子所致?你居然還能講這種話,這個案子都已經被週刊報導出來了,少輔院就是處置與管教不當。監所目前最大的問題就是,矯正署不斷地挾著矯正以及戒護安全之名,於管教時出現過當使用戒具之實。這方面你們難道都不管嗎?還敢講橫紋肌溶解的原因是小孩子愛面子!我實在是聽不下去!
    署長,今天有排審查你們的預算解凍案,你真的要我們解凍矯正業務的預算嗎?對於我之前不斷質疑的部分,先不談高雄監獄的大型事件,因為該事件已經大到有人死亡了,所以你們才會做出處分。
    本人以及尤美女委員之前在本委員會質詢時,本席也不斷地強調林偉孝死於北監的事件,至今沒有任何人出來負責。我有要求你追究懲處名單,你告訴我沒有任何一位管理員有疏失,但如果管理員沒有疏失的話,請問是不是同房的受刑人在虐囚?所以同房的受刑人是誰,你也要查出來。當我問你人名的時候,你們就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拒絕告知。請問監所的管理全都藏在桌子底下進行嗎?你們的犯罪黑數,比監所外面的犯罪黑數還要恐怖。
    署長,你要我們怎麼解凍?你們連少年都要欺負。每次提到戒護安全的時候,你們都會講這些少年壞的時候很壞,可是你們有沒有想過,你們對待這些少年的方式,到底是在提供教育,還是用那種對待大人的方法進行不當管教?這些年輕人的腦袋真有像大人一樣,足以明白身體上的虐待式管教嗎?署長,請你告訴我,今天要如何說服我們通過預算的解凍案?
  • 主席
    請法務部矯正署巫署長說明。
    巫署長滿盈: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台北監獄的林偉孝事件,相關人員的懲處我已於前幾天……
    吳委員宜臻:你發給我的公文上寫的是,沒有任何人有疏失,所以沒有懲處也沒有責任的問題,就連口頭的申誡都沒有。
  • 巫署長滿盈
    我這一、兩天……
  • 吳委員宜臻
    難道都沒有人有責任嗎?
  • 巫署長滿盈
    我這一、兩天已指示台北監獄一定要查處並追究相關人員在行政疏失上的責任。
    吳委員宜臻:真的是太誇張了,人死了卻沒有任何一個人需要負責。
  • 巫署長滿盈
    我們已經交代台北監獄去辦了。
    吳委員宜臻:如果你們的管理員不用負責的話,我就假設在獄中有人虐囚,而這個人也假設不是公務員,如果這個假設要成立,你也要告訴我是哪個受刑人有在現場出現。同房的這些獄友,到底是誰在虐待林偉孝,居然能將他虐待到死?結果,你們竟然會查不出來,我實在難以想像。你們北監居然可以這樣發公文,之前的署長就這樣拍拍屁股走了,實在很令人難過。我告訴你,我經常有看到這類的事件,北監只是其中的一個案子,還有之前的桃監,甚至是去年和前年,我們也有很多委員在質疑監所裡的性侵案件。
    我從未看過監所真有拿大刀一揮來針對這些管理員進行懲處或追究,大家就裝成一副沒事的樣子。我們也都知道,監所管理很辛苦,因為要以戒護安全為上,你們用盡了各種手段,就是怕受刑人會跑走、會暴動,可是你們相對地也應該要注意他們的安全呀!台灣到底是個人權國家,我們的矯正講的是教化,即使你們的教化矯正人員永遠也不相信矯正與教化有效,但你們還是要往這方面去做才對。我看了真的覺得很難過,請你給我一個交代,告訴我到底是怎麼回事。
    關於北監的這個案子,我是沒有去問地檢署,告訴他們人家都把責任推到你們的偵查不公開上了,但你們這些地檢署的檢察官到底有沒有去查過?還是只在現場走一趟行政鄉愿一下就了事了?結果被矯正署推說是偵查不公開,然而,即使說是偵查不公開,卻連一件偵查都沒發動,面對林偉孝的死,沒有人要負責,這是我最怕的結果。我至今還沒有去問桃園地檢署而是先問你,因為我相信只要行政懲處就好了,我相信行政的追究是將來可以管理與改善的,所以請你給我一個答案,可以嗎?
  • 巫署長滿盈
    是。
    吳委員宜臻:好,謝謝你,因為你都沒有提到要如何說服我,這樣要我們怎麼解凍矯正署的預算呢?等一下你就完蛋了,謝謝。
    主席:剛剛吳宜臻委員提到的特偵組,他們還真的是有分大小的,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確實有分特定對象,如果沒有到那個層級,還真的不是他們辦的。
    接著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媒體披露彰化少輔院發生駭人聽聞的事件,院方將院生用手銬銬在曬衣架上整夜,剛才羅部長答復尤委員美女時說因為事件發生當時是晚上,所以不能稱之為「曬」,那麼羅部長可以用一個字形容這叫什麼嗎?
  • 主席
    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 羅部長瑩雪
    主席、各位委員。這是限制他們的行動自由。
    段委員宜康:那應該叫做「吊」嗎?把他們吊在曬衣架上,吊了多久?時間最長的被吊了多久?照週刊的報導,上週彰化少輔院提出了一份檢討報告給法務部和矯正署,這個事件因此曝光,因為監察委員在調查,所以這個報告可能是要送給監察院的,到底有沒有這份報告呢?
  • 羅部長瑩雪
    是否可以請巫署長說明?
  • 主席
    請法務部矯正署巫署長說明。
    巫署長滿盈:主席、各位委員。有這個報告,但不是正式呈報上來的。
    段委員宜康:那這份報告是偷偷送給你們的,所以週刊的報導沒有錯,這份檢討報告是悄悄的提出的,昨天我的辦公室詢問矯正署,矯正署的回答是沒有這份檢討報告,應是週刊誤報,但今天已經要求彰化少輔院提出檢討報告。請問,檢討報告到底是昨天提出的還是上星期提出的?
  • 巫署長滿盈
    應該是在24日。
    段委員宜康:也就是上星期的,那麼矯正署為什麼告訴我們是週刊誤報?這顯然是在騙人。矯正署什麼時候知道彰化少輔院發生所謂的「搖房」、「暴動」或者「騷動」事件?
  • 巫署長滿盈
    這件事發生在103年8月28日。
  • 段委員宜康
    什麼時候知道的?
  • 巫署長滿盈
    104年1月26日。
  • 段委員宜康
    在103年8月的時候你們不知道嗎?
    巫署長滿盈:那個時候我們知道受刑人有上手銬,知道有違規事件。
  • 段委員宜康
    那時你們知道有這個違規事件?
  • 巫署長滿盈
    是。
    段委員宜康:矯正署的答復是在事情發生的當下,也就是8月,彰化少輔院即有通報,因為他們負有通報之責,只要有狀況就會立即通報,而通報的形式有很多種,可能是電話、傳真或系統通報,請問,他們是以什麼方式通報?
    巫署長滿盈:矯正署有個獄政系統,是透過網路通報。
    段委員宜康:我們問矯正署這個事件以什麼方式通報,矯正署說還要再去問,矯正署沒有辦法馬上回答。
  • 巫署長滿盈
    這個通報應該是例行的工作。
    段委員宜康:如果這個通報是例行的,表示這個事件並不嚴重,你現在告訴我,這件事情嚴不嚴重?部長,法務部告訴我們,從8月28日晚上七點多到8月29日早上八點多之間超過12個小時,其間是陸陸續續的銬人並帶回,所以沒有一個確切的時間,請問部長一個簡單的問題,被銬最久的時間是多久?
    羅部長瑩雪:昨天我們也問了當時執行的四名工作人員,但因為時隔已久,他們的記憶很模糊。
    段委員宜康:之所以會這樣就是因為沒有把這件事當作嚴重的事件,沒有去追究,因此現在已經沒有人記得。報導中提到有一個少年被關在考核房,部長知道考核房最長一次關多久嗎?在什麼狀況下會被關在考核房?
  • 羅部長瑩雪
    就是做了違規的事情。
    段委員宜康:每位新生都要先進考核房,部長和署長知道受刑人在考核房做什麼嗎?部長看過考核房長什麼樣子嗎?
  • 羅部長瑩雪
    我現在沒有看過……
    段委員宜康:我唸一段描述考核房的文字給部長聽:「考核房什麼都沒有,只有一塊木板鋪在地上,底下有一個馬桶,還有一個大水桶,木地板比較高所以水不會流上木地板。每個新生進去要住七天,門上有一塊塑膠板,門關上後,老師敲敲塑膠板,要我們開始靜坐,除了靜坐之外還做起立、蹲下、交互蹲跳、伏地挺身、鴨子走路,起立蹲下輕則100次,最平常的是500次,慘一點的話破千都有。鴨子走路在平時沒有什麼,但有時要從斜坡底下走上來就真的累死人,女生們一個拖著一個的肩膀或者手拉著手,像一串串的蜈蚣互相拉扯著往上走。我從來沒有受過體能訓練,第一天差點昏倒,幸好老師還有一點人性願意讓我們在旁邊休息一下下,就這樣每天流著汗、粗茶淡飯的日子一天一天的過去。」每位新生進去就先到考核房住七天,如果犯了錯也要關進考核房,一次就是七天,在考核房除了靜坐念經之外還做什麼事情呢?部長和署長記不記得2011年彰化少輔院發生了什麼事情嗎?
  • 羅部長瑩雪
    那個時候我還沒有到法務部。
    段委員宜康:當時有位呂姓少女在考核房被另外兩名少女性侵,據媒體報導,後來醫生在被性侵少女的下體找到兩根鐵釘,因為她放鐵釘來保護自己。坦白講,這些孩子無論犯了什麼錯畢竟都還是孩子,我們卻用這種毫無人道的方式來處理。我給你們看一些手畫的圖片:這是北監的違規房愛三舍,5坪大小要睡5個人,只有一個小窗戶,夏天只有一個小電風扇,個人的電風扇不能使用。他們確實是犯了錯,但需要受到這樣的對待嗎?違規房不通風,這和洪仲丘有什麼不一樣?
  • 羅部長瑩雪
    我們也很想改善。
    段委員宜康:你們很想改善,但事實上改善了沒有?你告訴我北監違規房的現狀是不是還是這樣?
    羅部長瑩雪:委員說5坪睡5個人,其實不止。
    段委員宜康:其實是5坪睡8個人,還包括廁所、浴室,部長的意思是北監的違規房不會比一般的房舍小,所以一般的房舍也一樣的不人道嗎?部長對於少年被關在考核房關到出了問題的報導沒有任何辯駁嗎?這是事實嗎?
  • 羅部長瑩雪
    委員指的是少女被性侵的事情嗎?
    段委員宜康:不是,我是指這次週刊報導的事件。
  • 羅部長瑩雪
    有些和事實有落差。
    段委員宜康:哪個部分有落差?對於某個部分,矯正署和少輔院沒有否認,你們說這個少年是注意力不足、過動症的患者,你們知不知道何謂注意力不足、過動症?你們哪一位可以解釋給我聽?
    羅部長瑩雪:他們送來的資料中應該有這樣的記載,應該是醫生的記載。
    段委員宜康:你們知不知道何謂過動?他有辦法控制自己嗎?這個孩子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司法處理方式不是給予治療而是把他關起來,關起來之後,他會不會犯錯?事實上他是會犯錯的。在我們的生活中和學校裡,常會有過動症、注意力不足的孩子造成其它孩子的困擾,但我們的教育體系不會以隔離、關閉的方式來對付他們而是用治療的方式處理,你們卻把他關起來,關在考核房中,這樣對不對?不知道行政院或衛福部對於法務部這樣處理一個身心障礙的孩子有何想法?不論他犯了什麼錯,你們竟然用這種方式對待他,你們真的是毫無人性、墮落到極點了,你們到底有沒有用心?你們到底是矯正還是隔絕或毀滅?你們的目的是什麼?你們答復尤委員的時候說當時是晚上,沒有太陽,所以那不是「曬」,那麼部長、召委、尤委員和我都上手銬,掛在衣架上一個晚上,好不好?
    羅部長瑩雪:那當然不舒服,我們處理事情的時候要衡量方式是否妥當。
    段委員宜康:矯正署給我的答復顯然是企圖掩蓋事實,法務部對此應該有個公開的態度而不是像新聞稿一樣的輕描淡寫,應該要追究責任,這是展現誠意的第一步。接下來就要針對這個事件所暴露的問題─包括少年觀護所、少年輔導院、矯正學校等所有的輔導及訓練方式重新檢視,對我這樣的要求,部長是否可以答應?
    羅部長瑩雪:可以,我們已經在檢討。
    段委員宜康:你們至少要承認自己誠意不足,坦白講,部長對尤委員的答復讓我非常生氣,顯示部長的誠意不足。
  • 羅部長瑩雪
    我很有誠意。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孔委員文吉不在場。請林委員滄敏發言,林委員發言完畢後休息5分鐘。
    林委員滄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審查預算解凍案,本席就法務部及司法的部分做一檢討。法官法已經施行將近兩年,現在是根據法官法在做評鑑,法務部所屬機關幾乎是沒有考績法的,對不對?
  • 主席
    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 羅部長瑩雪
    主席、各位委員。是對檢察官做評鑑。
    林委員滄敏:檢察官沒有考績法,你們對所有的司法─尤其是法務部和檢察官的評鑑做過民調,對不對?
  • 羅部長瑩雪
    是。
    林委員滄敏:根據民調的結果,人民對整個司法─尤其是法務部的評鑑感覺如何?
    羅部長瑩雪:我們有對檢察機關做評鑑,但沒有針對法務部做民調。
    林委員滄敏:你們當然不可能自我評鑑,你對檢察官辦案的看法如何?
    羅部長瑩雪:檢察機關有高檢署和最高檢察署,其實我們一直都在督促他們……
    林委員滄敏:那都無所謂,因為司法機關只有一個,是一體的,在整體的認定上,以往考績都有甲等、乙等、丙等之分,如果是丙等的話應該怎麼樣?
  • 羅部長瑩雪
    工作獎金會……
  • 林委員滄敏
    以前的比率是多少?
    羅部長瑩雪:大概是百分之二,我不確定。
    林委員滄敏:你不知道嗎?法務部本身就有資料,你回去看一下。根據法官法,檢察官的評鑑分為良與不良,不良的比例有多少?
    羅部長瑩雪:現在只分為「達良好」與「未達良好」,被評鑑為「未達良好」者通常是積案超過一定比率。
  • 林委員滄敏
    未達良好的比率是多少?
    羅部長瑩雪:比率很低,大概是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三。
    林委員滄敏:請你們把資料送來,我們公開讓社會大眾瞭解一下。
  • 羅部長瑩雪
    好。
  • 林委員滄敏
    現在對於司法品質的認定和以前有什麼差別?在比例及辦案方面有什麼差異?身為法務部長應該要知道這些。
    羅部長瑩雪:檢察官的評鑑要經過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審查,法務部只是根據他們的審查……
  • 林委員滄敏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檢察官代表是由誰遴聘的?
    羅部長瑩雪:超過一半是民選的,所謂的民選是由9位檢察官互相推選出來的,並不是法務部決定的,另外一些是法定的職務,也就是說民選的人數超過官派的人數。
    林委員滄敏:你們是否可以公開遴選辦法讓社會各界瞭解,以示公正?這樣同時也可以避免社會各界誤解只有特殊檢察官才能擔任評鑑委員。另外,現在所謂的辦案率和以前的辦案率相比較,認定上的差異性何在?
  • 羅部長瑩雪
    委員所講的辦案率是指正確率嗎?
    林委員滄敏:以前在整個檢察系統中,檢察官辦案的內容、起訴與不起訴的比率有沒有納入考績項目?
    羅部長瑩雪:這個比率沒有納入考績,但其正確率有納入。
    林委員滄敏:有,部長要搞清楚這點,請問王檢察長,這個比例有沒有納入?
  • 主席
    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王檢察長說明。
  • 王檢察長添盛
    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比率沒有納入評定良好或不良好的項目。
  • 林委員滄敏
    以前的考績法有沒有納入?
  • 王檢察長添盛
    以前有。
    林委員滄敏:對,以前的做法是有參考起訴率和高檢署駁回率,比如起訴率原本是100%,但有案件被高檢署退回、不起訴,那麼起訴率就會被打折扣了。
    王檢察長添盛:現在還是有計算這個比率,但未列為評定良好與不良好的基礎。
    林委員滄敏:我們來探討一下,王檢察長是否有發覺到高檢署檢察官和地檢署檢察官之間有抗衡的現象?你調出一些案件的資料就可以看出高檢署的駁回率、不起訴率及起訴率以及發回續查的案件多了多少。
    王檢察長添盛:委員說的是再議案件,全國平均大概多了百分之七十多,每個分檢又有不同。
    林委員滄敏:按照總比率數來看,按照兩年前的法官法和現在沒有考績法的情況來看,總表中的起訴率高不高?發回續查的有多少?從這些數據就可以看出辦案的品質何在、裁判力何在。我們代表民意,這是我們的職責。高檢署的檢察官有沒有一再地發回案件的情形?
    王檢察長添盛:有這種情形,但我們會儘量的避免。
    林委員滄敏:現在這種情況很嚴重,你知道發回續查率有多少嗎?你調兩年前和兩年後的資料相比較就知道為什麼人民對司法如此不信任,現在的檢察官權力很大。
    王檢察長添盛:委員講的是再議、發回續查和駁回的比率,我剛才已經報告了,大約是維持在百分之七十到百分之八十之間。
    林委員滄敏:你認為全國優秀的檢察官很多,但你知道有些檢察官並不適任嗎?
    王檢察長添盛:不適任者大概都是因為個案而引起的,當然因為品操或風紀……
  • 林委員滄敏
    以前的做法是評鑑結果不適任的話就要淘汰。
  • 王檢察長添盛
    以前適用考績法的時候是有這種情形。
    林委員滄敏:問題是現在沒有這種做法,對於這些問題要如何解決?
  • 王檢察長添盛
    現在有評鑑制度。
    林委員滄敏:雖然有評鑑制度,問題是誰要當壞人?
    王檢察長添盛:評鑑有外部委員,有很多律師、社會人士等等。
    林委員滄敏:可是外部委員評鑑都沒有納入剛才所說的那些比率。我發現監察院對法務部的糾正案件越來越多,這是不爭的事實,就如立法院一樣要接受各界對我們的評鑑。我是站在司法公信及法學緒論所講維護法律尊嚴的立場,有的檢察官辦案,刑事訴訟法猶如參考書,各自論述、各有各的法律見解。中華民國是法治國家,所以必須依法行政,可是我們卻好像在吹政治風,剛才有委員特別提到一個現象,只要電視一報導、名嘴一吹,你們馬上就處理,可是對有些案件卻不辦。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以後只要媒體一報導,你們就請那些人來說明,看他們以後還敢不敢講,對不對?這是社會的亂源,每個人都受害,部長有沒有被霸凌過?連總統都被霸凌過,請問還有哪個人沒有被霸凌過?我們要不要讓法律維護民主國家的人權和尊嚴?我們應該要從法律面做起,我們應該把過去法官法所賦予的正確方法重新拿出來,否則只有評鑑卻沒有納入考績,那有什麼用?有誰會尊重?今天法律問題層出不窮,這些人為所欲為,所以我建議主席,應該要修法的就修法,我今天語重心長就是希望法務部能夠受人尊重。
    主席:林委員所提的確實是一個問題,當初我們修正法官法設立個案評鑑是針對退場機制,結果竟然把考績法也刪除了,這是非常奇怪的事情,其實這兩者完全沒有關係。當初修正是針對檢察官的個案評鑑和團體績效的評比,怎麼會把考績法也刪除了?這點確實要好好的思考一下。
    現在休息五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李委員桐豪、紀委員國棟及周委員倪安皆不在場。
    請蔡委員其昌發言。
    蔡委員其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知道在整個檢察體系中,高檢有設立一個食品安全小組,請問那個小組的名稱是什麼?
  • 主席
    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王檢察長說明。
    王檢察長添盛:主席、各位委員。那個小組的名稱是「打擊民生犯罪小組」,食品案件是列在民生案件中處理。
  • 蔡委員其昌
    各地地檢有沒有這樣的小組?
    王檢察長添盛:各地地檢視其規模大小而定,屬於第一類的地檢都有指定專責檢察官辦理這樣的案件。
    蔡委員其昌:所有的地檢加起來,有多少檢察官是專責辦理這些案件?
    王檢察長添盛:這可能要統計一下,有時案件多的話,檢察長會再多指定檢察官辦理,所以數據不一定都一樣。
    蔡委員其昌:我覺得只剩下你們這個小組還有一點點希望,至於行政院的食安辦公室,我是建議他們早早關閉,根據媒體報導,只要你們一出動就有所斬獲,這些年來很多食安案件都是由檢察體系挖出來的,我看檢察長是食安最後的救星。
  • 主席
    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食安單位有些作為可能是外界不一定知道的,比如有些線索和資料是衛福部提供,然後由檢察官辦理的,也有一些情形相反,檢察官查到一些危險食品馬上通知衛福部,該下架、該特別處理的立刻處理,這些事情是一直在持續的、默默的進行,我們沒有對外發布新聞,外界可能不知道,但事實上一直有在運作而且越來越順暢。
    蔡委員其昌:台灣的問題食品已經到了人神共憤的地步,這些年來立法院不斷的修法,從各式各樣的角度來處罰,我看已經罰到都快和死刑差不多了,再罰下去只有槍斃了。我們想盡辦法,從刑罰、行政裁罰等各式各樣的角度來處罰,甚至拉高到行政院的層級,現在看來,我們對食品安全已經沒有辦法了,最後是不是乾脆抓到就槍斃算了!人民惶惶終日,我身為民意代表真的很無奈,每天都有人打電話:「請問蔡委員,什麼東西可以吃?」台灣人活在這種環境底下真是太可悲了,沒有東西可以吃。我們講源頭管理,結果就來個官商勾結,沒有任何方法可以解決,所以我剛才才會說請檢察長來當食安的民族救星好了。你們是不是可以發動檢察同仁對於這種案件多花一點力量?當然我們並不是沒有證據也硬要辦人家,實在是這種案子太多了,是不是除了行政體系─行政院的食安辦公室之外,檢察體系也做一些宣示、加強一點力道,多花一點力氣去查,要勿枉勿縱,讓人民信任一下,不然人民沒有任何東西可以信任,政府無法信任、司法無法信任、食品無法信任、宗教無法信任,活在台灣真的很可憐,沒有東西可以相信,這才是台灣不分藍綠真正最大的問題。部長和檢察長是否可以設法在內部做一些調整,多花一點力氣、多做一點宣示,由檢察體系針對不法的廠商、惡質的廠商及官商勾結的惡劣現象多做一些宣示、多花一些力氣進行調查與偵辦,可不可以做得到?
    羅部長瑩雪:我們在這方面確實很努力,即使在跨國司法互助上面,法務部還是有一份責任,以這次輻射食品事件為例,雖然測出的輻射量沒有超標,但其標籤所寫的產地不實,這也都是有問題的……
    主席:不好意思,部長,我先處理一下時間的問題。
    報告委員會,中午延長開會時間至全案審查完畢。
    羅部長瑩雪:我們在台北、新北、士林、台中四個地檢署查出相關案件後,都鎖定了一些廠商,他們的說法中還是有很多可疑、待查之處,我們已經透過法務部與外交部向日本請求協助,我們想知道日本出口商出口時記載的產地、製造商、製造地等的資料如何,以及他們的說法與國內廠商負責人的說法是否吻合,我們現在一定要查到水落石出,要弄清楚,法務部的責任我們不會推卸,我們也在積極努力的在做。
    蔡委員其昌:部長,對於過去的作為,我並沒有要提出任何的挑戰,只是認為應該還可以再多一點力道,因為大家現在束手無策,如果我們能多一點力道,不論是人力、宣示,讓整個檢查體系對於食品安全案件方面能夠多多著墨,這可不可以做得到?
    羅部長瑩雪:是,我們甚至各部會都投進來,包括經濟部……
    蔡委員其昌:沒有,部長,你就不要再扯到那邊去啦,我現在問的是你,你卻說各部會要加進來!部長,在法務部檢察體系中,可不可以做到多一點力氣、多一點宣示?
  • 羅部長瑩雪
    可以。
    蔡委員其昌:可以就好了,不需要說這麼多了,我們的發言時間非常有限!
    其次,大家對於網路霸凌非常關心,有關這個部分,這二年來我不斷與法界學者專家討論,包括網路高手們,我們知道想要制定網路反霸凌法是相當困難,主席很有心想要突破,但是以我這二年多來的研究,我認為難度非常高,因為這與網路的特性、言論自由有關,稍微一不小心就會產生火花,怎麼做文字上的拿捏與方向上的處理,經過這二年的研究之後,我認為這是相當困難的,至今還沒有一個方向。
    在個人方面,不論是言論自由或是個資保護,個資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當出現了所謂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對個資的保護就是不在此限,對於這個部分,我要談的是個資中的遺忘權,遺忘權有二個概念,加害者與被害者都有遺忘權,所謂加害者遺忘權就是某人雖然犯了錯,但是在經過法院審判與服刑之後,甚至他把所有事情都處理得妥妥當當,那麼這件事情在網路上是不是還會像現在這樣,隨便鍵入關鍵字,這些人過去所犯的錯誤就鉅細靡遺的全都跑出來了,這有爭論嘛!
  • 羅部長瑩雪
    是。
    蔡委員其昌:一方會覺得自己沒有重新做人的機會,這違背人權,但另一方卻認為必須了解這個人過去有沒有犯錯,這樣才能進行當下的判斷,爭議就來了,這種情況到底要怎麼處理?而被害者也有遺忘權,為什麼?在網路無國界的情況下,一個人曾經被抹黑或是一個人的不雅照片曾經被PO上網,如果經過法院三審定讞確定他確實是被抹黑或來源不法的不雅照片,或許部長可以要求臺灣的網路公司必須刪除、撤下來,但網路無國界,全世界其他網路怎麼處理?一個人的不雅照片可能等他當阿嬤後,他孫子上網Google之後還找得到他阿嬤年輕時候的不雅照,何其難過,又是何其令人感到不忍!
    部長,這是網路時代一個非常嚴肅的問題,不是大家爭先恐後,我二年多來為什麼花這麼多時間在做這個功課,原因就在此,它是未來時代中我們不能不去面對的情況,這些問題到底要怎麼解決、處理與討論?法務部與NCC對此應該是責無旁貸,部長,你同意本席的講法嗎?
    羅部長瑩雪:我同意,對於委員剛才講的見解,我非常欽佩,事實上,我們也一直有這樣的感覺,這有二大難題,一個是與言論自由之間的界線,一個是網路無國界所造成處理上的困難,這二個問題真的很難克服,我們現在還是在努力彙集各方的意見,看看有沒有可以突破的地方,這確實是個難題。
    蔡委員其昌:所以對於個資法第十九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與處理」與「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二者之間就由司法單位來做取捨,一個人曾經外遇,不論之後他選擇離婚或是和解,所有社會關係、道德責任及相關法律責任都處理完畢之後,要求網路公司把他外遇的事情下架,你認為這是他個人個資保護的問題還是這有更值得保護的重大利益?
  • 羅部長瑩雪
    我覺得這有更值得保護的重大利益。
  • 蔡委員其昌
    所以不應該被撤下來?
  • 羅部長瑩雪
    對。
    蔡委員其昌:對於你的這個講法,我想吳育昇委員大概會有意見。
    羅部長瑩雪:不是,我說的更重大利益是他自己的部分,他有權利被遺忘,對於過去的事情,我同意委員剛才的講法,他個人的行為所應該付出的代價都已經付出了,社會也應該要原諒他,人都要往前走,我們所有重大犯罪都有追溯時效,為什麼在網路上沒有時效的限制,這是一個考量,但是有沒有更重大的利益使其因此而不被遺忘,這也是值得討論的問題。
    蔡委員其昌:部長,我剛才舉的例子,你覺得他的資料可不可以從網路上被撤下來?
    羅部長瑩雪:如果只是外遇事件,我覺得應該被撤下來,因為沒有牽涉到更大的國家安全、國民健康的事件,如果是曾經在食品中下毒造成很多人健康上的傷害,這種嚴重的危害公共安全……
    蔡委員其昌:哪怕他負完法律責任,你都認為他的事件不應該下架?
    羅部長瑩雪:我這個覺得比較有討論的空間,但是外遇事件畢竟是個別被害人的狀況,相對的法益受害的範圍比較小,這都是法益競爭的問題,我覺得對於這部分,大家真的要仔細考量、深入討論,尋求一個共識。
    蔡委員其昌:部長,本席的發言時間到了,因為現在已經超過12點了,我就不浪費太多時間,我只是把問題點出來,我認為光是個資法第十九條的界定,很多事情都還不夠,我想這會讓司法同仁很難處理,法院的法官對此的取捨,就如同方才我所說,對於專門懲戒陳世美的人會認為這憑什麼可以被下架,萬一下個女生又受害怎麼辦?媽媽要替女兒找個好郎君,就會希望知道這個人有沒有這方面的前科,因此就不希望這樣的消息下架,以避免還有正當婦女再次受害,但是當時人自認為已經負完所有責任,有關他的消息就應該下架,你懂我的意思嗎?
    羅部長瑩雪:是,我懂。
  • 蔡委員其昌
    所以光是認定上就有一些討論的空間了。
  • 羅部長瑩雪
    是。
    蔡委員其昌:好,謝謝。
  • 羅部長瑩雪
    謝謝委員。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楊委員麗環、吳委員育仁、賴委員振昌、管委員碧玲、李委員貴敏、邱委員文彥、陳委員歐珀、蔡委員錦隆、蘇委員清泉、陳委員怡潔、簡委員東明、陳委員明文、黃委員偉哲、蕭委員美琴及江委員啟臣均不在場。
    報告委員會,登記發言委員已全部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顏委員寬恒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顏委員寬恒書面意見

    針對今天法務部函請解凍各檢察署「檢察業務」5億9,650萬6千元十分之一案,本席認為在未完成本院決議要求的情況下,解凍本案需要斟酌。在本院所通過的決議中載明:請法務部成立「刑事案件覆審小組」並研擬具體覆審標準,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但是法務部沒有成立「刑事案件覆審小組」,也沒有訂定所謂的「具體覆審標準」。
    如果這些條件統統都沒有做到,包括「刑事案件覆審小組」沒有成立、「具體覆審標準」也沒有擬具,那本委員會憑什麼要讓本案解凍?法務部必須提出具體說法說服本席,否則本席將不會答應解凍,這是對本委員會職權最基本的尊重,如果都沒有做到,我們很難就這樣讓解凍案過關。
    另外本席認為目前監獄在普遍超收的情形下,擴大進入外役監的適用範圍可行,但是因為性侵案件入獄的受刑人不應該納入。為了讓受刑人能在刑期滿後儘快回到社會生活,還有降低監獄的收容爆滿情況,這是可以考慮的方式。尤其外役監大多有傳授技能,使受刑人在服刑期滿之後能有謀生能力,減低再入獄風險,受刑人出獄後的再犯率較一般監所低,法務部的確該仔細考慮擴大施行的可行性。目前監獄管理的問題依然很嚴重,本席相信還有很多問題沒有爆發開來,希望法務部能夠記取教訓,不要再輕忽監獄管理的相關問題。
  • 主席
    接下來處理、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共9案。
    現在處理第(一)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
    尤委員美女:本席有意見,針對檢察業務的部分,有關書面指揮制度,星期二檢察司來討論時,也針對書面指揮制度提出看法,但是今天的報告就故意找碴、打臉,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二條寫錯了,應該是法官法第九十二條,對於書面指揮制度,檢察署是很清楚的,但是對於這部分卻完全都沒有提出要如何改善。
    另外,針對濫行起訴、上訴、不起訴應該如何改善的部分,那一天檢察司也有提到你們對於貪瀆案件有做一些分析,但是今天的報告卻都沒有看到,檢察官到底是不是有濫權起訴、上訴、不起訴處分的情況,應該歸納類型做為判斷標準與究責,但這些在報告中也沒有提到。
    另外,有關刑事案件的覆審部分,報告第三點提到,檢察官發現確定判決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各款事由,得依職權為被告利益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的規定就是希望能擴大再審,因為DNA的鑑定,以前是採用DQα鑑定法,所以都是不排除他到底是不是性侵的加害人,現在技術已經進步好幾千萬倍了,所謂「不排除」現在已經可以確定到底是不是他了,在這種情形下,美國就有覆判的制度,應該將過去因為DNA鑑定而被決有罪的人,把他們的檢體拿出來,把DQα檢測放進去後再做判斷,上次顏檢察總長說這在技術上是可行的,可是今天又說不需要去做,我們覺得當初審查預算審查了老半天,最後全部輕描淡寫就帶過了,我們要這樣放過嗎?這是不是需要考量一下?
  • 主席
    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剛剛委員提到的幾點問題,第一,關於檢察官處理案件的公平性及督導檢察官改善的作法,其實司長已經向委員口頭報告過了,這個部分我們其實是很努力,也一直在督促他們辦案的正確率、在法律見解上與法院的一致性、將案件正確率列為考評項目、進行內部檢討會議等方式去改善這些作法。至於民眾觀感的部分,我們也希望透過實際執行的成效,來引導、提升民眾對檢察官的信任度,這些作法不是靠宣導,而是靠實際的作為來改善,這些我們確實很努力的在做了。
    有關法院組織法的修正部分,因為組織法修正是司法院的主要權責,我們即使有意見,還是要由主管的司法院來提出修法。
    關於檢察官濫用起訴、上訴、不起訴處分、強制處分等裁量情形,這跟檢察官的辦案正確率其實是相關的,我們一再督促高檢署,而最高檢察署也一直有在督促,透過各種方式,包括研習會、檢察長會議來討論這件事情。
    至於要求未來統計書面指揮書的數據,可能會引發一些不好的效應,因為擔心被誤解為內部不合才不實施書面指揮,其實書面指揮在做法上可能比較不是那麼切合實際,所以這部分也是大家討論後獲致的看法。
    至於覆審小組的部分,覆審小組的成立可能會使現在刑事訴訟法的程序有很大的翻轉與變革,在實務上是否可行,目前看來希望不是很大,因為現有制度上,對於發現新證據進而尋求翻案是已經有現成的機制存在,這個部分是不是就不要再去做其他修正了。
    以上簡單報告,謝謝。
    主席: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王檢察長針對檢察官濫權起訴、濫行上訴的部分提出說明,具體的作為有哪些方法,這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常要求必須要做到的一件事情。
    王檢察長添盛: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對於檢察官的濫行起訴、濫行上訴一直都非常注意,尤其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每次審查預算時,都給我們很大的鞭策,我們也都利用整體性的檢察業務座談會召開時,要求各地檢或二審檢察長,回去對於比較特殊檢察官加以注意,尤其是對於起訴案件,如果認為是微罪,就大膽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如果收受判決後衡量法官認定事實或採證並沒有多大的違誤時,也不一定要上訴,這個我們都有做到,所以從統計數字可以看出來,最近幾年來,提起公訴的案件數都在逐漸降低,而且上訴案件也在降低,這都是為了達到規範不要濫行起訴、上訴的重要措施,謝謝。
  • 主席
    降低的比率有沒有明確的數據?
    王檢察長添盛:這個今天沒有帶來,但會後可以提供。
    主席:剛剛是高檢署王檢察長針對檢察官濫權起訴、濫行上訴等問題提出說明,因為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要求,他們就必須要來做說明。
    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剛剛看到所謂的解凍報告,其實尤委員要知道的是書面指揮制度,剛剛在答詢時,我也要求檢察總長,我們一直對於檢察官指揮一體的辦案指揮究竟是採取口頭指揮、書面指揮有疑慮?而書面指揮有沒有流於公文指揮或其他部分?對於書面指揮制度,總要跟大家說明嘛,如果真的有書面指揮,將來很多案子就查有可考,沒有所謂口頭暗示或其他,但是在今天所提出的解凍案報告中,我好像沒有看到書面指揮制度的說明、具體執行的狀況及相關數據,你至少要告訴我:對不起!因為本人對檢察體系不了解,我們也想知道真相,以免將來一直對檢察體系、各地檢署檢察長及檢察總長有這麼多的誤解與誤會,老是認為有人將手伸進司法,導致有辦綠不辦藍、執行標準不一的情況,而且我們更想知道,書面指揮在制度上到底該不該存在?若書面指揮制度應該存在,那就留存查考,讓大家必須面對而無法迴避。本席認為,應請高檢署檢察長說明,雖然你方才已經講了這麼多,但並沒有回答正題。至少本席與尤委員都想知道,有關檢察體系對書面指揮制度的態度為何?若你們持反對意見,原因為何,又會造成何種困擾?反之,你們是贊成並希望能夠實施推行,抑或是書面指揮制度只能管理那些可查考的案件,至於某些案件不做還是不做,而所謂的書面指揮制度,只是徒然流於形式?你們關於解凍案的相關說明,應該給予正面的答復,不然,本席認為你們方才的說明也不足以說服我與尤委員。謝謝。
  • 主席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今人權團體正持續救援冤案,我們希望沒有存在任何的冤案,才放寬第四百二十條「提起再審」的規定。事實上,這牽涉到以往建置DNA的技術不佳,導致DNA鑑定的HLA DQα的值只顯示不排除有無涉案,但DNA到底是否屬於嫌犯所有,這也並不清楚。現今整體技術已經獲得改善,透過DNA檢測即可知道嫌犯的身分,你們針對這部分應該做些篩選,而且DNA相關檢體都有標明案由並儲存在法務部,所以你們應該把這些檢體拿出來。原本我們希望採用美國覆判制度,DNA全面進行篩檢,但我們認為這樣的工程太過浩大,可能你們要先鎖定近三、五年DNA鑑定結果認定不排除的案件,重新調出相關檢體重新鑑定。如果鑑定結果確實不是他本人,這顯然就是冤案。既然你們發現這是冤案,理應提起再審並立即放人,如此才符合我們制定第四百二十條再審規定。
    猶記得在上次審查預算時,檢察總長也表示這部分是可行的,但檢察司的答復卻是不行,不知結果如何?請教顏檢察總長。
  • 主席
    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顏檢察總長說明。
    顏檢察總長大和: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本人認為,假設從判決書上看到,在沒有其他佐證的情況之下,某人因DNA檢驗後而被判刑,像這種純粹因DNA檢驗而被判刑的人,現今隨著科技日益進步,DNA檢驗技術已有進步,我們可以研究如何來處理。實際上,台灣高檢署上週曾經有位當事人向最高檢署聲請非常上訴與再審,但因該案件不符合聲請非常上訴的條件,再加上再審部分屬於高檢署的業務,因而將聲請狀送交高檢署。後來高檢署承辦檢察官針對這份DNA再做進一步的檢驗,根據檢定的結果,發現確實不是他的DNA,所以臺灣高檢署檢察官上週聲請再審。
    尤委員美女:如此說來,確實是有冤案存在。因為這些再審主要是案件已經宣判並執行中,所以我們不能夠讓這些冤案當事人繼續被關。請問最高法院檢察署對於冤案有何積極的作為?
    顏檢察總長大和:目前在實務上這是可行的,所以這部分沒問題,但實務上並沒有再成立「刑事案件覆審小組」的必要。
    尤委員美女:既然顏檢察總長認為,我們沒有成立「刑事案件覆審小組」,譬如針對過去幾年的案子進行過濾,然後……
    顏檢察總長大和:問題在於,我們要如何知道哪個案子是純粹因DNA檢定結果而遭判刑?所以這必須經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聲請。
    尤委員美女:當然可以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聲請」的管道來做,另一管道也可以由法務部通知、公告或設置專線,宣導:「若因DNA檢定結果而遭判刑有罪者,俟法律修改後,他可以提出聲請」。另一種情況是,因DNA檢體都由法務部保管,所以……
  • 顏檢察總長大和
    不一定。
  • 主席
    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不是在法務部,而是在地檢署……
    尤委員美女:因為最後執行一定會回到法務部,不然要送到哪裡?
  • 顏檢察總長大和
    不會。有可能在檢察機關或警察單位。
    尤委員美女:無論是檢察機關或警察單位,不都隸屬法務部?
  • 顏檢察總長大和
    沒有。
  • 羅部長瑩雪
    警察不是。
  • 顏檢察總長大和
    警察單位則由刑事警察局保管。
  • 尤委員美女
    法務部不是有法醫所?
    羅部長瑩雪:有些案件是送至法醫研究所,它的檢體有可能留在法務部,但檢體是否留存足夠的量,足以再進行鑑定,這將視個案情況而定……
    尤委員美女:沒有錯,其實我只要求法務要積極任事,顯然有人民聲請,像陳龍綺案就非常的明顯,俟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通過之後,不只是把它附在法案而已。政府相關單位不應讓冤案者繼續被關在監獄,本席建議從法醫研究所已經現存的DNA上面一定記有案號,你們調閱相關案號,便可了解哪些案子是純粹因為DNA檢定結果被判刑有罪,如果確實有的話,我想能夠救一案就是救了一條人命。
    羅部長瑩雪:我們必須再行研究是否有此可能,因為我們不清楚這麼多年累積下來有多少件,全部判決書要從第一審到最後一審……
    尤委員美女:本席只要部長表態,你只要告訴我Yes or No?而不是告訴我,你不知道有多少累積案,事實上,我也不知道有多少案件。本席要了解部長的態度是「願意進行清查,了解是否可行」,或另一種態度直接說「這不可行」。事實上,我只是希望了解部長對此事的態度。
    羅部長瑩雪:我們很願意做到像委員剛剛所講的,對社會大眾做宣導,尤其方才檢察總長提及具體的案件,當這個案件翻案成功,我們會利用這個案件向社會人眾做宣示,以提醒大家……
    尤委員美女:雖然這是一個管道,但是,這屬於比較消極的管道,你們有沒有可能有更積極的作為?
    羅部長瑩雪:這就是積極的態度。我們提供一個專線,如果有人發生同樣的情況,他們可以尋求協助。
    尤委員美女:這是一條管道,我們予以肯定,另外一條管道,你們能否請法醫研究所查明,到底有多少人因為DNA檢定結果被判刑有罪?
  • 羅部長瑩雪
    我們要再研究。
  • 尤委員美女
    最高檢署檢察總長對此有何看法?
    顏檢察總長大和:報告委員,目前法醫研究所有關DNA的鑑定是採用最新的技術,委員所關心的問題,可能是早先比較落後的DNA技術,事實上,以往與現在鑑定技術不同,現今鑑定技術較進步,有可能會鑑定出不同的結果。
  • 尤委員美女
    沒有錯啊!
    顏檢察總長大和:這部分要視具體個案而定,所以我們還是想以台灣高檢署案件聲請再審之後,萬一它真的翻案,我們可以運用這件案子進行宣導,讓社會大眾知道有此救濟制度。
    尤委員美女:因為要等到翻案,可能又經過好幾年之後,既然法律已有修改,我們希望能夠更積極地處理因DNA檢定結果被判刑有罪的部分。相信檢察總長也知道,這件事情可以做,而不是不能做,既然這只是為或不為之事,部長可以回答自己願意積極任事,不讓任何人因冤案而被關,所以你們立即針對DNA檢定結果被判刑有罪者展開清查。本席的要求會有困難嗎?我並沒有要求你們翻箱倒櫃去做嘛!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法醫研究所鑑定許多DNA案件,譬如發生空難時急需鑑定DNA的案件數量大增,所以他們累積DNA的數量可能很多的。
    尤委員美女:部長,因為你和我都沒去過法醫研究所,所以我們都不知道法醫研究所的實際情況。你能不能先回去查明清楚,不要再跟我講這些打高空的話,好不好?
  • 羅部長瑩雪
    我回去再了解。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一)案還有什麼意見?
  • 尤委員美女
    我們能否下次再解凍?
    主席:第(一)案在經過部長的說明之後,本案予以解凍。好不好?
  • 吳委員宜臻
    我們還沒有獲得答案。
    主席:有,方才高檢署檢察總長與法務部部長也有提到一部分,所以我們針對第(一)案改採附帶決議的方式處理,否則時間上可能會有問題。
    吳委員宜臻:好歹他要做說明,不然就太看不起本委員會了。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如果大院未能解凍這項業務費,我們會無法推動重大的食安問題……
    主席:本席建議,本案採用附帶決議方式執行……
  • 吳委員宜臻
    下次再解凍。
    主席:若下次再解凍,時間上可能會有些問題。
    請問各位,對第(一)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
  • 吳委員宜臻
    反對!
    主席:既有異議,我們必須進行表決。
    林委員滄敏:主席,最重要的是我們要解決問題,現在已經是5月份了,若相關預算不解凍,等同是你們既不給經費又不給人力,卻要求他們工作。我們應該要督促法務部執行,但預算必須依照分流分際的程序執行,馬上就到5月份了,相關預算的解凍不能不處理。本席建議,大家要理智處理,一方面要有所鞭策;另一方面也要思考如何督促,希望法務部在一個月內儘快提出並向本委員會說明。
    主席:方才我們做了許多的討論,這點確實非常的重要,所以這要兼顧。請尤委員針對第(一)案提出附帶決議,然後我們准予動支。方才林委員建議在一個月……
    吳委員宜臻:在他還沒有發言之前,本席先發言。坦白說,如果部會在凍結預算的說明都顯得零零落落的,我們希望檢察業務有不一樣的作法,也能夠有所改進,但是,連我們透過預算凍結案的方式,他都以簡單的兩行字、不到200字做這樣的說明,實在令人情何以堪?如果尤委員認為這樣的說明足夠,或是再給他們一次機會,可是,我個人認為這樣做實在很難看,而且這樣的說明確實不夠。我們希望要求制度上的說明與回應,連有些制度上的建請你們提出執行方案,或是你們可以提出做不到的理由而提出其他的替代方案,你們都沒有在書面報告中載明,也沒有說明清楚。當然我很謝謝高檢署檢察總長,你告訴我們,高檢署檢察官處理某些特定個案都非常的認真,不會礙於制度而會認真的偵辦,因而幫助個案當事人,事實上,我們不能只期待個案。坦白說,方才本席之所以會跳出來支持尤委員的建議,相關解凍案慢一點處理,我們並不是完全反對,而是這樣的說明確實不能看。尤委員,我個人真的是看不下去,不知你有何看法?
    尤委員美女:請他們再補資料,待吳委員宜臻擔任召委時,再安排他們報告。
    主席:本席建議請法務部就解凍案之理由於一個月內提出其具體說明的書面報告送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所以第(一)案等於是在附帶條件之下予以解凍。
    吳委員宜臻:給他們一個月的時間太長了,立法院在6月份往往趕著審查法案,這不可行。
    主席:我們是以附帶條件的方式讓他們的預算予以解凍,換言之,這部分是在一個月後才解凍,若他們沒有送交書面報告給本委員會,屆時相關預算便無法解凍。
  • 吳委員宜臻
    你的意思是在有附帶條件的情況下解凍?
    主席:對,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不是,那你們就下次再排入議程不就好了?
    主席:不是,這就在有附帶條件的情況下予以解凍,這在立法效率上……
    林委員滄敏:主席,如果法務部能夠在一週內將相關資料送至本委員會,那麼我們就以附帶決議的方式解凍相關預算。請法務部部長說明,你們可以做得到嗎?
  • 羅部長瑩雪
    改為兩個星期。好不好?
    林委員滄敏:部長建議改為兩個星期,那我們就改為兩個星期。
    尤委員美女:既然要改為在兩個星期送相關資料給我們,主席何不直接將此案排入議程?
  • 羅部長瑩雪
    因為議程何時排入都不一定……
  • 尤委員美女
    請主席下次再安排一次審查預算解凍案不就好了?
    吳委員宜臻:法務部在報告中,無論有沒有被點名都一定要講的,你們在備詢時也要補充說明。請檢察總長也來表達一些意見,針對書面答復的部分,也要做說明。好不好?
  • 顏檢察總長大和
    我可以提出口頭說明。
    吳委員宜臻:若你提出口頭說明,我會記起不來,怎麼辦?
  • 主席
    在國會殿堂中的每一句發言均列入會議紀錄。
    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顏檢察總長說明。
    顏檢察總長大和:主席、各位委員。依照現行檢察一體制度透明化實施方案已有書面指揮制度的規定,此外,法官法第九十二條與第九十三條均已明文規定,我們自有……
    吳委員宜臻:以實施狀況而言,各地檢署檢察官採用書面指揮制度,甚至你們有沒有做過檢察長與主任檢察官的問卷調查。依照檢察總長的意思是,目前你們都有在做,可是,我相信民間司改會及委員同仁之所以會有這樣的提議,一定基於成效不彰的問題,所以他們才會要求你說明執行狀況。我當然知道你們現在有在做,畢竟這不是新的政策。
  • 顏檢察總長大和
    對。
    吳委員宜臻:所以請你回去之後,再針對這部分進行說明。
    請你回去要求幾位很偉大的特偵組檢察官……
  • 顏檢察總長大和
    兩者一點關係都沒有。
    吳委員宜臻:本席認為,針對書面指揮制度,你們必須講清楚,若確實有窒礙難行之處,亦請你們據實告知,哪些制度可行、其實施的困難點為何?這些你們都要講清楚,而你們卻不講清楚。
  • 顏檢察總長大和
    其實我們一點困難都沒有。
    吳委員宜臻:既然你們一點困難都沒有,現今實施狀況卻是逐案都有……
    顏檢察總長大和:原則上,我們在面對書面指揮制度應先口頭溝通,若檢察官對於口頭溝通感到不服氣,檢察總長才……
    吳委員宜臻:如此說來,書面指揮制度確實是在下面的檢察官不服或釐清責任的時候才適用。
  • 顏檢察總長大和
    對。
    吳委員宜臻:你要說明清楚,不要只有口頭溝通。
    報告主席,能否要求他還是提出書面說明?因為我有老花眼,實在沒有辦法看立法院公報的小字體,所以我要求他提出書面報告。
  • 顏檢察總長大和
    我們在報告中會將……
    吳委員宜臻:請你們講清楚現今書面指揮制度的實施狀況,到底有哪些窒礙難行之處?誠如方才檢察總長所述,現行通常在檢察官意見不一致時才會利用書面指揮……
    顏檢察總長大和:據我的了解,書面指揮制度沒有什麼困難。
    吳委員宜臻:好,因為我們想知道書面指揮制度的實施狀況及各地檢署的狀況,甚至你們有透過正式或非正式的調查,這些資料我們都想知道,就請你們講清楚。早期檢察官改革協會或民間團體要進行非正式民調,到底檢察官對於某些制度是持贊成或反對的意見?有時候這不要由官方進行調查,但因你們都沒有做這樣的調查,所以請你們給我相關的說明,不要像法務部針對解凍報告只有提出短短的兩行字,我算過那不到200字。若你們以短短的200字欲解凍5,000萬元,這點我實在看不下去。好不好?
  • 顏檢察總長大和
    謝謝委員。
    吳委員宜臻:主席,我不知道法務部與最高檢察署要如何協調,如果他們可以補充相關資料,並於兩週內送給本席,這樣我願意讓步。可以嗎?
    顏檢察總長大和:可以。在兩個禮拜提出書面資料,再以附帶條件的方式予以解凍。
  • 吳委員宜臻
    我不是在說你啦!不要他們到時候又跳票了。
    林委員滄敏:不會啦!本席相信司法人員的頭腦都很好,他們勇於善辯,所以他們絕對會像撰寫論文一樣的準備相關報告。
    吳委員宜臻:一個一個問,部長可以嗎?部長,2個禮拜內告訴我,可以嗎?不要2頁啦!2頁5,000萬,真的很難看。現況的困境在哪裡?還是實施成效真的很好?你們要把執行狀況和碰到的困難講清楚。
  • 顏檢察總長大和
    因然這涉及每一位檢察長的領導能力。
    吳委員宜臻:你可以透過檢察長會議進行非正式民調或正式民調,如果大家反對,就採取不記名的非正式民調。
  • 顏檢察總長大和
    可以現在問嘛!
    吳委員宜臻:真的嗎?總長說現在問,反對書面指揮制度的請舉手。都沒有問題喔!真的是在指揮過程中意見不一樣,你們才不得不下書面指揮嗎?真的是這樣,請舉手。是嘛!不完全,要釐清責任?意見不一致時,要講清楚說明白,才要書面嘛!我大概知道法律人的性格是這樣,也不能說完全意見不一致,不管是釐清責任還是意見不一致,要講清楚說明白的時候,就要書面,對不對?好啦,我知道,不過還是請你們給我一個報告。
    尤委員美女:法務部書面報告的第(二)案就是剛剛的書面指揮,第(三)案是濫行起訴,這部分必須歸納類型,建立判斷標準、具體究責和管考措施,第五案的複審也要提出改善的具體積極作為,請法務部針對這些進行報告。
    主席:法務部、高檢署和最高檢察署都聽到了,本案就准予動支,並做附帶決議一項:法務部應就解凍案之理由於半個月內提出具體說明之書面報告,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尤委員美女:主席,是附帶解凍,還是先解凍。
    主席:這一定要先解凍,然後作成附帶決議要求他們,你剛才提的那些要求,他們必須具體提出來。
  • 尤委員美女
    這個部分可否在附帶決議中寫清楚。
    主席:我們都有紀錄,但是附帶決議不會寫得鉅細靡遺,但是委員提到的要求,他們都必須提出書面具體說明。
  • 尤委員美女
    我希望加上法務部第一案的第(二)點、第(三)點及第(五)點。
    林委員滄敏:關於附帶決議第一案,為了解法務部矯正署的監獄管理規則及其應變能力,本席建議本委員會前往考察,但不要指明到哪一個監所考察,以抽查方式,到現場了解實際狀況,例如應變能力、整個通報系統等,以免以後再發生類似情況。
  • 主席
    考察是我們的權利。
    林委員滄敏:這是我的第一點建議,第二點,法官法必須把考績納入計算。
    主席:林委員的建議和這個案子沒有關係,列入紀錄,請法務部以書面答復。另外,我要跟尤委員說明,如果只指定法務部的第(二)點、第(三)點及第(五)點,其他部分就不用報告了,我的意思是全案都要來說明。
    尤委員美女:不用全案啦,只是再抄一次而已,哪有用?我要的是比較具體的,針對問題具體提出來,不要再寫一篇文章。
    主席:凍結案第(一)案准予動支,並做附帶決議一項:法務部應就解凍案之第(二)、(三)、(五)點理由,於半個月內提出具體說明之書面報告,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請問各位,對凍結案第(二)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請問各位,對凍結案第(三)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請問各位,對凍結案第(四)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請問各位,對凍結案第(五)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請問各位,對凍結案第(六)案有無異議?
  • 尤委員美女
    第(六)案不行啦!矯正署發生這麼大的事情。
  • 林委員滄敏
    請矯正署署長來說明啦!
    主席:署長要不要針對剛才委員的要求及質詢中有疑慮的部分說明一下?你們確實出了很多事,以後你們要怎麼做?
    尤委員美女:少輔院和矯正學校雙軌,本身就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另外,關於性侵、性騷擾的防治措施,你們可以參考家防會的性侵通報、處理方式,你們的具體措施完全沒有通報之後的處理情況,雖然你們有案後處理流程,但是具體措施中並沒有,這些你們都要改正啊!
    主席:尤委員,第(六)案是不是可比照第(一)案的方式,剛才你那些要求,我們也請他們……
    尤委員美女:不一樣啦,剛才檢察司凍結1億,但矯正署只凍結200萬而已,今天已經出了這麼大的問題,如果我們這樣解凍,會被人民罵死。
    主席:對矯正署而言,200萬應該還是……
  • 尤委員美女
    沒有問題啊!
    林委員滄敏:200萬不是很多錢,不必那麼麻煩,請矯正署針對委員的要求,儘速提出矯正業務和教化業務的報告,如果尤委員或本委員會有意見,我們隨時可以安排會議請他們來報告,總之,要針對這個問題解決,否則這筆錢也沒有辦法運用,現在已經5月了,我建議准予動支,我們都會配合處理。
    主席:法務部和矯正署可不可以針對剛才委員提的問題具體說明,本委員會會找時間到現場考察,到時候你們要針對今天委員質疑的部分提出詳細的說明。
    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 羅部長瑩雪
    主席、各位委員。好。
  • 主席
    凍結案第(六)案准予動支。
  • 尤委員美女
    不行啦!為什麼會變成這樣?
  • 主席
    我們到現場去……
    尤委員美女:現場看不出什麼,我才去看過,都是拿最好的給我們看。我們才去少輔院看過,他們講得多好啊!結果今天壹週刊報導的是什麼樣子,把人當成豬肉在那裡曬。
  • 主席
    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監所的預算一向都非常緊,這些業務費涉及引進外界的資源,例如支付醫護志工的車馬費等,都要由這個項目支出。
    尤委員美女:我們只有凍結,沒有刪減,所以不要跟我講這個,你們只要趕快改善,並把改善的具體方式拿出來,我們就解凍。
    羅部長瑩雪:改善當然要改善,但是如果沒有解凍,這筆錢是不能用的,可否像剛才主席指示的,容我們再提供資料跟委員報告,但是先讓我們解凍。
    主席:只有200萬而已,事實上,矯正單位的經費也滿拮据的,才會造成這樣的結果。第(六)案准予動支,但是我們一定會盯。
    尤委員美女:主席,他們報告的第六案和討論事項的第(六)案好像不一樣耶!
    主席:我們現在是處理預算解凍案部分,也就是討論事項第一案的(六)……
  • 林委員滄敏
    編號572。
    主席:我們依照議程審查,第(六)案就准予動支,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等一下,不行啦!這不是第(六)案,現在講的是第(八)案。
    主席:獎補助那200萬,辦理「司法保護業務」……
  • 林委員滄敏
    那個表排列的第9案。
  • 尤委員美女
    他們拿出來的書面報告跟我們的順序不一樣。
    主席:順序以我們排的議程為主,不是以他們的為主。
    如果沒有意見,第(六)案就准予動支。
    尤委員美女:等一下,第(六)案到底在哪裡?
    主席:第(六)案是討論事項第一案中之(六)處理法務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司法保護業務」之「獎補助費」1億1,673萬4千元凍結200萬元。
    尤委員美女:不是啦,他們的200萬是矯正業務,這邊是保護業務司、司法保護會的部分,兩者不一樣。
    林委員滄敏:是編號570和572啦,雖然我們看得懂也了解,但是你們的排序錯誤。
    主席:是我們的排序錯誤,還是他們的?
    林委員滄敏:法務部送給我們的,和院內排的不一樣。
    主席:你們依照之前的排序在排,但我們是依照議程的排序處理。法務部的報告案,和議程排的順序不一樣。
  • 尤委員美女
    我們的第(六)案是法務部報告裡面的第幾案?
  • 主席
    第7案。
  • 尤委員美女
    是第7案嗎?
  • 主席
    對。
  • 尤委員美女
    第7案是獎補助費。
    林委員滄敏:第9案啦!矯正行政業務,凍結200萬。
    尤委員美女:法務部拿出來報告的順序跟我們的順序不一樣,要怎麼看?
  • 主席
    矯正行政業務在議事日程的第(八)案。
    尤委員美女:我們剛剛討論的第(六)案,法務部的報告在哪裡?
  • 主席
    在第7案。
  • 尤委員美女
    他們的第7案?
  • 主席
    他們排的第7案。
    尤委員美女:第七案不能解凍,好幾條人命都還沒有處理,也都沒有懲處,北監和買泓凱的事情都還沒有處理。
    主席:我們今天是依照我們排定的議事日程發文順序處理,不是依據法務部報告案的排序處理,法務部要配合我們。如果各位對討論事項第一案中之第(六)案沒有意見,就准予動支。
    尤委員美女:第(六)案就是矯正署的,不能解凍。
  • 主席
    司法保護業務。
  • 尤委員美女
    對啊!
    林委員滄敏:司法保護就是更生、犯保,這些都是公益的,要通過啦!
    主席:對,就讓它過啦!第(七)案是貪瀆預防。
    尤委員美女:順序都亂掉了,我們的第(六)案就是法務部今天報告的……
  • 主席
    請拿一份議程給尤委員。
    尤委員美女:我有啊!法務部報告的順序跟我們的順序不一致,我剛剛是針對法務部的報告,因為沒有內容,所以我必須核對是在哪一個業務項下的多少錢,法務部的報告跟我們的議程不一致,其實法務部的第三案就是我們的第(六)案,第(六)案如果是這樣就沒有問題。剛剛的第(三)案不能……
  • 主席
    已經通過了。
    尤委員美女:第(三)案是「矯正業務」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法務部要整個退回去啦,你們的順序都跟我們不一樣,我們要怎麼審?
  • 主席
    法務部沒有照我們的議程排。
    如果各位對第(六)案沒有意見,就准予動支。
    第(七)案是「辦理貪瀆預防業務」,就是法務部的第8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第(八)案就是法務部的第9案。
  • 尤委員美女
    第(八)案不行。
  • 主席
    第(八)案是「辦理矯正行政業務」凍結200萬元部分。
  • 尤委員美女
    這個不能解凍。
  • 主席
    請法務部矯正署巫署長說明。
    巫署長滿盈: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個矯正學校與少年輔育院雙軌制的部分,國家政策上已經是希望維持雙軌制,至於少年輔育院與矯正學校哪個制度好,我們會再進一步做評估。外界都一直認為矯正學校的制度會比少年輔育院對少年來得好,但少年矯正學校所需要的人力與經費要比後者多出很多,換言之,假如少年輔育院在經費、人力上能夠像矯正學校一樣,即條件相符的話,少年輔育院也可以經營出跟少年矯正學校一樣的績效。我們當時之所以希望維持雙軌制,係因矯正學校是一種新的制度,我們希望先雙軌並行,然後再行評估出什麼樣的制度對少年最好。因為矯正學校畢竟還是一個正式的學校教育,也受到學制的規範,你要一些在一般學程包括高中、國中學習經驗受到挫折的學生在矯正學校中再接受這些學制的教育的話,其實對他們不一定好。基此,我們希望這個矯正學校與少年輔育院雙軌制度在維持一段時間後再繼續評估。至於少年輔育院這一次出了這樣的事情,其實少年輔育院在各方面也不一定像外界所理解的一定是以戒護為重,實際上,除了戒護是一切的基礎之外,他們也辦了很多學生的訓練班,甚至他們最近還讓該校的管弦樂隊到院外去參加比賽,也都表演的很棒。此外,他們訓練的拳擊選手到外面去比賽都得到很好的名次,甚至於現在有一個韓國口琴的協會知道我們彰化少年輔育院學生口琴方面訓練得很好,他們也來函邀請彰化少年輔育院學生能組團到韓國去表演。除了這幾天報紙所報導的這一個讓人感到很驚悚的事件之外,其實彰化少年輔育院也是有很正面的成績在,拜託委員能夠讓我們這個預算解凍,有足夠的經費去繼續努力、推動,敬請各位委員支持。
    主席:跟各位報告,這個本來就是雙軌制,一個是矯正學校,另一個是少年輔育院,依照刑法第十八條及第八十六條的規定,14歲到18歲的部分是減輕其刑,然後進入矯正學校;如果是14歲以下,則不負刑事責任,就是進少年輔育院(以前的感化院)。彰化少年輔育院發生這麼驚悚的事情,當然我們要予以譴責,而且要督促其改進,剛才署長也提到,該院也有正面、做得不錯的部分,整體來看,當然要深自檢討,但是,瑕不掩瑜。這個凍結案的金額也不是很多,只有200萬,是否就准予動支,但是請法務部要加強去督促?好。謝謝。
    處理第(九)案。
    尤委員美女:主席,剛才的第(三)案是矯正業務,所以剛才的第(三)案和他們報告中的第(六)案是互換過來的,所以,現在第(三)案應該是包括剛才吳委員宜臻一直在質詢的林偉孝事件、北監事件、桃少輔的買泓凱事件等,他們都沒有處理,而且連懲處都沒有。以桃少輔而言,他們還把所有相關人員都調離開來。
    主席:我剛才在登記委員發言完畢的裁示時,就已經做了一些處理。
  • 尤委員美女
    什麼處理?
    主席:請他們要答復啊!就是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這個已經講得很清楚了,我們在質詢時他們就必須要做這個動作。如果是照議事日程上第(九)案,針對「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業務」凍結十分之一部分,一千五百多萬的十分之一也才凍結一百五十幾萬,如果各位沒有異議,我們就准予動支。謝謝。
  • 尤委員美女
    第(三)案要凍結啦!
  • 主席
    第(三)案已經通過了。
    尤委員美女:第(三)案跟他們報告的根本就完全相反,他們報告的第(三)案根本就不是我們討論事項的第(三)案。今天法務部報告的第(三)案是在談……
    主席:已經通過的話,你要提復議才有辦法。
    林委員滄敏:主席,是否請法務部矯正署署長說明?委員所提的案件要求你們調查和懲處的部分,你們有沒有在做?大概何時可以完成?請你們向委員說明清楚。
  • 主席
    請法務部矯正署巫署長說明。
    巫署長滿盈: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三個案件,少年輔育院已經通過懲處,但尚未報到署裡面來。台北監獄的林偉孝一案,我這兩天知道此案尚未懲處時,已經通知台北監獄要去檢討,並且在最近要做出懲處。
    林委員滄敏:主席,本席建議,就照你剛才裁示的兩週內把懲處名單與法務部的報告一起送來,你們既然已經在辦了,加上尤委員要求,你們就把資料送來就好了。
  • 主席
    兩週可以嗎?
  • 林委員滄敏
    兩週可以啦!懲處不需要那麼久。
    主席:而且這件事情已經發生一段時間了,你們的效率應該要高一點。
  • 尤委員美女
    就是包括林偉孝的案件、買泓凱的案件及彰化少輔院的案件。
    主席:我們也想瞭解。那第(九)案准予動支,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處理討論事項第二案,即「法務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主管財團法人設置任務已達成,或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或已無營運實益、績效不彰、性質或業務相近者,提出具體退場或整併計畫及時程之報告,請查照案。」本案准予備查,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三案,即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條例」案。現在已新成立司法官學院,故本案准予廢止。
    處理第四案,即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6人擬具「民法刪除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  (刪除)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刪除,有無異議?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 尤委員美女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法務部同意刪除嗎?
  • 主席
    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既然司法院一直都不公布施行期限,我們已經去函問過三次,他們也都沒有提出時間,而且實務上確實有窒礙難行之處,根據我們剛才的瞭解,這種不動產交易案件一年約有兩百多件,包括建物與土地,就兩百多件的件數而言,如果以剛才司法院提出現有公證人數來看,民間有96人,加上政府機關的部分,總共也才一百多人,如果這些都要強制公證的話會變成每個公證人一年要多一萬多的案件,這個數量恐怕不是他們能夠消化的。
  • 尤委員美女
    那一條不是強制公證啊!
    羅部長瑩雪:如果不刪第二項的話,就等於是具文,因為第二項就已經把第一項推翻了,第二項等於是沒有去公證的話,你去登記也是有效。
    尤委員美女:對啊,你們當初怎麼會定這種法律?
    羅部長瑩雪:這是參考德國的制度,它有一個提示的作用。
    尤委員美女:德國的法律並非如此,他們只有第一項,沒有第二項。
    主席:這個條文是第二項否定第一項,基於大家對此還有一些疑慮,是否予以保留?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處理第五案至第七案,即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民法總則編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民法總則編施行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案之條文請一併宣讀。
  •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本施行法自民法債編施行之日施行。
    民法債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民法債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自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但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民法第六百八十七條及第七百零八條,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 民法總則編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 十 條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
  • 民法總則編施行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十九條  本施行法自民法總則施行之日施行。
    民法總則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報告委員會,現在處理討論事項的第五案至第七案,條文已宣讀完畢,現在逐案進行審查。
    首先處理第五案,請問法務部對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三十六條修正條文有無意見?
    羅部長瑩雪:(在席位上)本案與第四案是相搭配,所以保留。
    主席:因配合第四案另定期審查,故本案也是另定期審查。
    處理第六案,請問各位,對民法總則編第十條修正條文有無異議?
  • 尤委員美女
    本案是把非訟事件法改為家事事件法。
    主席:第十條照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七案,有關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九條照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委員會,以上各案除第四案、第五案另定期繼續審查外,其餘各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各案均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說明。
    現在處理提案,請宣讀。
    1、附帶決議
    有鑑於近來高雄監獄發生6名受刑人挾持監所主管企圖脫逃、桃園少輔院收容少年猝死、臺北監獄受刑人疑似遭受戒具不當使用致死。除顯示矯正機關管理問題外,並凸顯長久以來矯正機關人員不足與超額收容之問題。
    又103年初,法務部接收台南軍監獄及八德軍事看守所,迄今尚未能改制為司法監獄,以舒緩人犯。目前各矯正機關重罪累犯不得假釋之受刑人數節節攀升,且性侵犯、家暴犯、毒品犯等需專業處遇之收容人亦未減少,近日亦傳出媒體報導彰化少年輔育院不當管教事件,顯示矯正機關之管理壓力上升,教化品質亦因未能落實個別教誨,致收容人衍生情緒困擾及生活適應問題。收容人長期過度壓抑,容易對獄政管理產生不滿而以暴力相向。若無法適時補充戒護及教化人力,恐再發生類似重大暴力戒護事故。
    爰請法務部儘速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規劃增補矯正機關戒護及教化人力,惟在補充相關人力之時,法務部亦應儘速檢討國家刑事政策,研議將微罪、輕罪甚至毒品犯等相關犯罪,以易行處分或和醫院、民間收容、戒治機構合作,除治標更要治本,以舒緩監所收容壓力,並達到矯正效果,且於一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以落實矯正機構之矯正教化成效。
  • 提案人
    呂學樟
  • 連署人
    王惠美  尤美女
    2、提案
    建請廉政署依反貪腐公約逐項檢討我國防貪、肅貪工作之國際合作計畫,並於下會期於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鑒於《反貪腐公約施行法》已於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完成審議,即將三讀通過,該公約規範鼓勵各締約國應盡力與其他國家、國際組織、私營部門進行合作或交流協調,且根據公約內容,各種反貪腐之行政、立法、司法措施,均在國際合作、資訊交流之列。爰此建請廉政署依反貪腐公約逐項檢討我國防貪、肅貪工作之國際合作計畫,並於下會期於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 連署人
    吳宜臻  呂學樟
    3、提案
    建請廉政署將實際案例納入廉政宣傳及宣導教材,以提升宣導實效。
    依2013年清廉印象指數,我國全球排名進步1名,然據民意調查結果,約八成民眾不滿意政府整頓貪瀆案件績效。經查過去廉政署所規劃之宣導工作,如路跑或廣播廣告創作比賽,不僅與廉政業務宣傳相關性不大,且容易流於口號而無實際效益。爰此建請廉政署將近年來偵辦重大案件,如桃園合宜住宅案、海關縱放日核災區水產案等,納入廉政宣傳及宣導教材,透過實際案例宣導,達到防貪宣導實效。
  • 提案人
    尤美女
  • 連署人
    吳宜臻  呂學樟
    4、提案
    監獄存在的功能除了威嚇外,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一條規定可知,其目的是要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透過矯正與教化達到預防犯罪之目的,並培養受刑人第二(三)專長 ,以利日後回歸社會、適應社會。
    據法務部矯正署2014年資料顯示,全台49監所,已容納了63000人,與核定收容人數53000人相比整整超收1萬多人,監獄人滿為患,眾多受刑人共擠一室不僅生活環境惡劣,更衍生出疾病、衝突等問題受刑人,亦造成戒護人員難以控管囚情之窘境。
    爰建請法務部就受刑人再犯可能性進行評估,在排除危害社會情節重大者並增列65歲以上初犯老人優先適用之條款下,研議有限度的全國性減刑政策及相關條例,且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以維護人權、穩定囚情與監獄秩序,並間接改善當前監獄人滿為患與激勵受刑人改過向善回歸社會。
  • 提案人
    呂學樟  林滄敏
  • 連署人
    顏寬恒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1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2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3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4案有無異議?
  • 羅部長瑩雪
    請問「報告」指的是「書面報告」嗎?
    主席:不是「書面報告」,即我們會召開相關會議並邀請你們列席報告。
    請問各位,對第4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3時24分)
User Info
呂學樟
性別
黨籍
中國國民黨
選區
新竹市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