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紀錄繼續開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星期二)上午9時11分 @ 本院議場 (主席:(洪副院長秀柱):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星期二)上午9時11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洪副院長秀柱
    副秘書長 王全忠
    主席(洪副院長秀柱):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 四、(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未含經濟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討論決議
    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關於104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之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依分配表及日程分送各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 發文字號
    台立財字第1042100654號
  • 速別
    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含信託基金)部分審查報告(附件一、二)
    主旨:檢送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關於104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之審查報告(附件一、二),請提報院會併「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討論,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103年9月30日台立議字第1030704023號函。
    二、本會前報請院會討論之「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未及列入該審查總報告中者,尚餘經濟委員會之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之非營業預算部分,將俟各該部分之審查報告送達本會後,再行彙報院會併案討論。
    三、旨揭委員會審查結果,均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該委員會之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不含附件)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附件一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勞動部主管
  • 通過決議1項

    1.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作業環境監測及暴露評估等制度,為落實制度之推動,爰請勞動部於104年度就我國作業環境監測現況進行檢討分析,並研提具體推動規劃,以強化高風險行業之暴露評估、調查及監督管理機制,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執行情形。
  • 提案人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楊 曜 
    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3,693億3,905萬6,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693億3,905萬6,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 (三)解繳國庫淨額
    無列數。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
    無列數。
  •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
    無列數。
  • (七)補辦預算部分
    無列數。
  • (八)通過決議2項

    1.自營作業者職場暴露很有可能是各行各業中最為惡劣者,勞動部應即調查研究暴露狀況與健康情形統計資料,並與一般民眾作對照比較,同時規劃必要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執行情形。
  • 提案人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楊 曜 
    2.104年度預算書揭露,勞保普通事故老年、失能及死亡給付之過去服務應計給付精算現值約8兆6,976億元,扣除截至103年6月底已提存普通事故責任準備6,479億元,尚有約8兆0,497億元未提存責任準備,是各類退休保險基金中最龐巨者,責任準備提存比率僅7.45%,財務缺口龐大。作為勞工經濟安全後盾之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勞保業務部分)責任準備提列不足,財務缺口龐大,允應儘速研謀對策,並持續溝通年金制度改革方案,以避免造成政府未來鉅額財政負擔,並保障勞工老年經濟安全。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趙天麟 
    二、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原列167億6,313萬元,除配合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勞工委員會第4目「勞資關係業務」之「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補助勞工權益基金之獎補助費216萬5,000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政府撥入收入」之「國庫撥款收入」216萬5,000元外,減列5億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5億0,216萬5,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2億6,096萬5,000元。
    2.基金用途:原列166億4,298萬2,000元,除配合基金來源修正,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勞工權益基金「勞工權益扶助計畫」216萬5,000元(科目自行調整)外,減列「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廣告費」92萬元、「促進國民就業計畫」5,000萬元(含「專業服務費」1,000萬元、「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2,000萬元、「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1,000萬元)、「外籍勞工管理計畫」700萬元(含「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200萬元、「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500萬元)、「提升勞工福祉計畫」之「服務費用」180萬元(含「旅運費」、「一般服務費」及「業務宣導費」),(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6,188萬5,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5億8,109萬7,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1億2,014萬8,000元,減列4億4,028萬元,改列為本期短絀3億2,013萬2,000元。
  • (三)解繳國庫
    無列數。
  • (四)補辦預算部分
    無列數。
  • (五)通過決議20項

    1.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預計運用編制外人力合計3,345人,預算金額合計18億0,254萬7,000元,包括:臨時人力656人、預算金額3億6,670萬元,派遣人力939人、預算金額5億1,617萬5,000元,勞務承攬1,750人,預算金額9億1,967萬2,000元。
    經查,編制外人力既分臨時、派遣及承攬三類,足見其工作性質或內容應有所差異,否則何須區分為三類人力?但就勞動力發展署所提供之資料顯示:其運用之臨時、派遣及勞務承攬之工作內容多有類似,甚至相同。
    又查,由於各界對於政府部門帶頭使用派遣人力多所撻伐,行政院於99年即鼓勵行政部門辦理勞務採購時,應優先評估以勞務承攬方式辦理,而勞動力發展署為配合行政院之要求,雖逐年降低派遣勞工人數,但卻造成勞務承攬不斷增加之怪象。(詳見附表),且為適當維護派遣人員之勞動權益,行政院於99年已頒訂「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卻未對勞務勞務承攬之勞動權益訂定相關保障規定,故以承攬取代派遣,恐影響勞工權益更鉅。
    綜上,勞動部為勞政最高主管機關,未明確定義派遣及承攬造成各界多有誤解,已屬失職,而所屬勞動力發展署應以勞動派遣人力之事項,任意以勞動勞務承攬為之,更屬不該,爰凍結5億元,(扣除用人費用及「以服務費用支付編制外之進用人力、派遣人力及勞務承攬所需經費」),待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改善計畫與具體實施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林淑芬 田秋堇 
    2.10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業務宣導費共編列1億4,360萬6,000元,但其基金用途明細表說明欄中,僅列出勞動部編列800萬元、勞動力發展署編列3,504萬元,高達該項預算7成之1億0,056萬6,000元皆未列出,已造成立法院審議預算之障礙。
    其次,其所明列勞動部及勞動力發展署所編列之預算,皆為「政策宣導經費」,然,若施政得民心,則由中央政府各部會首長或相關業務主管官員以記者會形式即可宣達政府政策、進行政策宣導,不但民眾信服,媒體亦會正面報導、流傳;但若施政每每與人民站在對立面,則灑大錢所作宣傳,反會產生負面效果,更為浪費公帑之行徑。
    綜上,爰凍結10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業務宣導經費相關預算二十分之一,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完整說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林淑芬 田秋堇 
    3.10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國外旅費」編列979萬元、「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2萬6,000元,共計991萬6,000元。
    據查,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1項規定略以:「……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由此可知,就業安定基金之設置目的在:「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不宜擴張解釋為前述所有事項皆得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另查,立法院審議9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案即有「就業安定基金編列赴外國考察費用,屬於政策面之規劃,若屬於職業訓練局(現為勞動力發展署)固有之職掌,請該局檢討應儘量編入公務預算中」之決議,惟104年度國外及大陸地區旅費仍於就業安定基金預算中編列。
    據上,前述旅費之編列,不但顯有恣意擴充基金用途之嫌,更有藐視立法院決議之實,爰將104年度「國外及大陸地區旅費」凍結5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林淑芬 田秋堇 
    4.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每年皆編列龐大數額之捐、補助費,約占整體基金預算4成;如:103年度基金預算總額為165億0,411萬5,000元,捐、補助費編列72億0,248萬5,000元,占整體預算比率43.64%,而104年度基金預算總額為166億4,298萬2,000元,捐助、補助與獎助費編列67億8,590萬3,000元,占整體預算比率為40.77%。
    經查,103年10月初立法院陳節如委員辦公室為審查預算之需,向勞動部及所屬索取有關捐、補助費之相關法規,惟勞動力發展署未提供就業安定基金之相關資料,另查,如此龐大金額之預算,勞動力發展署卻未於官方網站設有專區,以致多有民眾及團體反映:無法簡便查詢到所需之相關申請捐、補助費規定,又查,因查核機制形同虛設,導致諸多弊病因而產生,如:100年開辦之充電加值計畫,因其查核機制僅為:不預告訪視及電話訪查,且未落實執行,不肖廠商即利用此漏洞欲詐領經費,金額高達1億8,000萬元,雖經及時發現,而未使該廠商得逞,但已顯示查核機制須有所檢討、改進。
    據上,為期國家資源有效運用,爰凍結捐、補助費1億元,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改善計畫與具體實施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林淑芬 田秋堇 
    5.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編列523萬元之委外研究經費如下附表。勞動部近兩年委外研究報告公開情形在101年10項僅6項公開,102年8項僅1項公開,未符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及第7條第1項應主動公開之原則。為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並增加研究報告實際運用效率,如附表之研究報告未全數公開前,爰凍結本項預算50萬元,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單位
    千元
  • 提案人
    田秋堇 
  • 連署人
    劉建國 林淑芬 
    6.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青年就業計畫」編列6億8,770萬2,000元以促進青年就業,惟103年8月統計結果,該月整體失業率為4.08%,其中青少年(15-24歲)失業率為13.25%,為整體失業率之3.25倍,顯示青少年失業率仍居高不下,並未改善。勞動部辦理促進青年就業方案之有效性有必要持續研討修正。改善青年就業問題刻不容緩,爰此,凍結870萬元,待勞動部就青年就業問題提出具體改善辦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楊 曜 劉建國 林淑芬 
    7.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共編列9,300萬元。
    經查,新上任之毛內閣將「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列為其施政方針報告中之「加強弱勢照顧、實踐社會公義」政績之一,且得意洋洋地宣稱:目前已協助9,456名婦女完成創業,創造2萬6,019個就業機會。
    但對照該項措施近年來之執行率之低落(詳見附表),此項計畫竟能列為「政績」簡直滑天下之大稽,爰依執行狀況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0萬元,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改進計畫與具體實施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林淑芬 田秋堇 
    8.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編列9,300萬元。有鑑於勞動部為協助有心創業之婦女及中高齡民眾創業,開辦「微型創業鳳凰貸款」方案,提供婦女及中高齡民眾融資信用保證、補貼貸款利息,減少其創業障礙,創造就業機會。惟100年至103年10月底止,每年度民眾申貸微型創業鳳凰貸款之件數分別為714件、587件、438件及336件;貸款金額分別為4.24億元、3億元、2.37億元及1.90億元,可見民眾申貸之意願有逐年下降之趨勢。爰此,凍結「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1,00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前開方案之創業顧問課程準備、創業市場分析、商機媒合等面向進行通盤檢討,並研提增加民眾申貸款意願之具體改善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9.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實施計畫」編列1,370萬元。有鑑於勞動部為協助失業但有意創業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開辦「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給予民眾申請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並提供融資信用保證與補貼貸款利息。惟101年至103年10月底止,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之累積貸款件數僅14件,核貸金額710萬元,促進就業人數僅28人,申貸創業貸款之失業者屈指可數,其促進就業之政策效果明顯不彰。爰此,凍結「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實施計畫」274萬元,待勞動部針對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方案,提出有效之擴大宣傳策略,另檢討現行創業培訓課程之設計,增加失業民眾申貸之意願,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10.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編列1億5,487萬元。有鑑於申請外籍看護之雇主,須先經各縣市長照個管中心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無法滿足其照顧需求者,始能向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外籍看護工之作業程序,以滿足民眾實際照顧需求,兼顧國內長期照顧服務體系之發展及本國勞工之就業權益。惟觀諸外籍看護工申審機制與國內照顧服務體系接軌方案之執行情形,從95年至103年10月底止,每年成功推介本國照顧員及國內居家照顧服務補助之案件,均未及於0.2%,可見該方案媒合本國服務員之成效不彰。爰此,凍結「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800萬元,待勞動部會同衛生福利部通盤檢討民眾申請、使用現行長照服務體系所面臨之困境,針對如何有效推介、媒合本國照顧服務員,排除民眾使用國內長照資源之障礙,減輕民眾照顧負擔,研提具體可行之改善對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11.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辦理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等相關事項」編列9,290萬8,000元。有鑑於102年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指出,雇主曾以直接聘僱方式引進外籍看護工的比率,僅有16.08%;事業單位以直聘方式引進製造業與營造業之外籍勞工比率更不及2%。經查申請文件複雜、不知辦理程序、無後續代辦及管理服務,均是民眾未以直接聘僱方式引進外勞之主因。爰此,凍結「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辦理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等相關事項20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有聘僱外籍勞工需求之雇主,廣為宣傳外勞直聘制度,積極與外籍勞工來源國溝通協調,即時更新直接聘僱跨國選工管理服務網路系統之資訊,使該資訊平台確實發揮功能,俾減輕勞雇負擔,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12.99年度起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預算增編勞工權益基金分預算,104年度「勞工權益扶助」計畫項下,編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法律扶助行政及教育訓練費用340萬元、補助訴訟律師費用4,400萬元、補助勞工訴訟期間生活費用103萬5,000元、補助民間團體辦理法律扶助業務軟體及設備維護費用20萬元及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工訴訟扶助專業人員費用632萬7,000元,共計5,496萬2,000元。
    經查,該項計畫自開辦以來,每年預算執行率大約為6成,102年更下降為5成,另因各地方政府紛紛開辦類似方案,可預見該計畫業務量勢必下降。
    又查「勞動部勞工法律扶助實施要點」中,有關勞工可申請法律扶助之原因或事實,勞政主管機關皆有採用行政權介入的空間,如:對企業勞動檢查、開罰等等,亦即於既有架構下就能夠解決絕大多數的勞資爭議,而訴訟曠日廢時,將導致勞工無額外心力另覓新職,連帶影響生計之維持。
    綜上,因該計畫每年預算執行率皆僅達5成至6成,且為避免勞動部藉此將業務委託相關團體,推卸其維護勞工權益之基本職責,以致勞工法定權益受損卻無法獲得即時、有效之協助,爰凍結「勞工權益扶助計畫(除補助勞工訴訟期間生活費用外)」3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林淑芬 田秋堇 
    13.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業務計畫─勞工權益扶助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4,523萬5,000元,目前相關單位歷年來皆已有編列預算極力推廣宣傳有關勞工福利、權益、教育訓練等業務,有關「勞工訴訟法律扶助,補助訴訟律師費用」,此項目應逐年降低補助費,才能代表相關單位有落實執行督促之情形,102年度勞工申請律師訴訟補助案件2,146件,核定1,585件,駁回案件為561件,相較之下103年度預估2,200件明顯有偏高之虞,需如何落實降低案件申請率,應加以嚴格審慎評估;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14.行政院103年推出「社會企業行動方案」,宣示103年為「社會企業元年」,顯見於先進國家蓬勃發展之社會企業風潮,也逐漸影響我國企業與非營利組織思維,以往政府、企業、NPO之社會三部門之界線已逐漸模糊,需要透過政府之法規調適與轉型輔導等政策給予協助。
    社會企業模式既是世界各國企業社會責任與非營利組織轉型之重要課題,我國行政院亦宣示103年為「社會企業元年」,則相關計畫與績效指標自然需完善、可資課責。行政院推出「社會企業行動方案」,羅列整體計畫說明與方針,然針對103年度所辦理之成效以及104年之年度計畫,方案書中尚欠缺完整說明,還需勞動部進一步補充,方能滿足國人對於勞動部輔助推動社會企業所應有之課責。爰此,請勞動部1個月內以書面提出103年度之辦理成效及104年針對促進發展社會企業之具體年度計畫與績效指標。
  • 提案人
    江惠貞 
  • 連署人
    蔡錦隆 王育敏 鄭汝芬 
    15.目前就業安定基金辦理之創業貸款包括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就安基金為配合創業貸款政策,爰編列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計畫、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與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實施計畫之經費,惟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之預算執行率自101年度起逐年下降,103年度至10月底止執行率僅約2成,顯示預算編列未盡覈實,恐有高編之情事。
    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遴派110位以上創業顧問,提供前、中、後期之免費諮詢輔導服務,協助排除創業障礙。每年度提供170場以上之創業研習課程(入門班、進階班、精進班、企業觀摩等),強化民眾創業知能。
    為強化本項計畫執行成效,請勞動部2個月內以書面提出強化執行率之具體作為,以達成提供婦女中高齡國民及失業者發展微型企業,創造就業機會之政策目標。
  • 提案人
    江惠貞 
  • 連署人
    鄭汝芬 楊玉欣 
    16.先進國家經驗顯示,石綿與其他危害性纖維造成呼吸系統疾病,經過二、三十年後,案例可能會大量浮現,為及早因應,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針對胸腔相關疑似職業病之勾稽、通報、調查與認定及建立暴露量測、分析、認證等相關專業技術能量之機制,進行規劃研究,研究成果由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署納入政策規劃參考。
  • 提案人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楊 曜 
    17.為落實職業衛生管理及提升職業衛生專業人員之本職學能,以強化管理成效,爰請勞動部就職業衛生管理機制涵蓋之相關計畫(如暴露評估、工業通風、個人防護等)及高階職業衛生人員專業提升之規劃,研提具體之推動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執行情形。
  • 提案人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楊 曜 
    18.有鑑於日前印尼政府宣布變更勞動人口輸出政策,可能牽動我國產業人力結構。根據勞動統計月報指出,至103年10月底止,國內外勞人數達540,253人,其中印尼外勞有226,391人,占現有外勞人數之41.9%;從事看護工等社福類工作為主的印尼籍外勞,現有173,213人,占全體社福外勞人數之79.6%。可見我國外勞過於集中部分輸出國之問題亟待改善。又原擬凍結「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辦理與外籍勞工來源國業務聯繫等相關事項」預算二分之一,經向提案委員妥適說明開放外勞來源國主要考慮因素,目前透過外交管道研議引進緬甸及斯里蘭卡勞工之可行性,惟勞工引進之合作需雙邊在平等互惠原則下進行,非我單方面可推動,勞動部將與外交部持續洽商可能引進國家之合作意願。爰建請勞動部持續強化經費運用控管,並增加外勞來源國、避免外勞來源過度集中特定國家。
  • 提案人
    劉建國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19.根據審計部10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各地方政府運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款,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轄區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計畫,經審計部審計核有下列缺失:(1)職業重建服務窗口部分: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不足或配置不均;個案管理服務結案率偏低;個案管理員未專人專用等;(2)職業輔導評量服務部分:職評單位評估是否受理評量案件之回復,未依規定時限辦理;職評個案之服務天數逾越規定時間;同一個案(身心障礙者)以不同計畫申請輔導評量服務,就業服務資源有重複之虞;職評單位未依契約規定提送個案追蹤紀錄表,地方政府即全數給付契約價金;未依契約規定辦理服務績效評鑑等;(3)職業訓練部分:結訓學員訓後就業率偏低;重複參訓比率偏高;委辦職訓機構未積極開拓就業機會;未及早規劃職業訓練課程,倉卒辦理招標作業,影響辦訓品質;辦訓地點及開班時間過於集中;委訓單位未落實辦理訓後穩定就業情形之追蹤、輔導等;(4)支持性就業服務部分:部分支持性就業服務人員之開案量、新案比率、就業推介成功或穩定就業人數未達預計目標;部分支持性機構就業服務人員未專職從事支持性就業服務工作;部分支持性機構評鑑成績連年未盡理想,未能有效促請改善;未追蹤參與就業後適應團體個案之就業情形,致難評估執行成效;計畫賸餘款暨收受委辦機構違約金罰款未按比率繳還就業安定基金;支持性機構開發之就業機會尚未互通、支援等;(5)庇護性就業服務部分:部分庇護機構未足額進用庇護性員工;庇護工場之輔導及評鑑作業未臻落實;部分庇護工場財務制度未臻健全;部分庇護工場未依規定確實登錄個案服務輔導紀錄;或未依規定提報庇護性員工之勞動契約書,地方政府亦未訂定核備程序及作業方式等;(6)視覺障礙者就業促進部分:補助按摩師製作工作服,部分受補助對象未持有視覺障礙按摩或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未於規定期限核發穩定就業補助款,復未覈實查核,致有視障按摩業者死亡年餘,仍繼續支領穩定就業補助款;補助設立中型視障按摩院所計畫,未公開補助申請之相關資訊;核定私人按摩院所之補助經費差距甚大,未考量資源之平均分配等;(7)其他:包括部分地方政府執行就業安定基金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款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計畫之預算執行成效欠佳;視障者行動能力不佳,影響參加職業訓練意願;部分職務再設計補助個案之審查期間超逾規定;自行訂定核發業務輔導員考核獎金標準等未盡周妥情事,爰要求勞動部加強對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及考核,並將相關改善措施計畫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鄭汝芬 
  • 連署人
    徐少萍 蘇清泉 江惠貞 徐欣瑩 
    20.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協助雇主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與工作環境,提升勞工就業意願,創造在地工作機會」編列預算數1億0,742萬1,000元,其中3,055萬5,000元為建構轄內產業安全衛生平台,辦理臨廠診斷輔導、觀摩會及改善示範,所需旅運費、講師費、場地費等相關業務。職業安全衛生法開章明義即揭示:「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該法之第2條第1款明訂「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但未見勞動部對於「自營作業者」之職業安全衛生改善提出具體規劃,諸如其暴露現況並提供必要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可落實體保護基層勞工,以符合本項「提高勞工就業意願,創造工作機會」之目標。請於1個月內重新提出落實改善「自營作業者」職業安全衛生之具體可行方案。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乙、衛生福利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84億2,064萬8,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276億5,852萬1,000元,減列「管理及總務費用」之「服務費用」100萬元(含「印刷裝訂與廣告費」50萬元、「公共關係費」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6億5,752萬1,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7億6,212萬7,000元,增列100萬元,改列為7億6,312萬7,000元。
  • (三)解繳國庫淨額
    無列數。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2億0,514萬1,000元,照列。
  •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
    無列數。
  • (七)補辦預算部分
    無列數。
  • (八)通過決議7項

    1.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療藥品基金之母基金編列業務成本與費用3,237萬3,000元。醫療藥品基金之設立,主要任務為辦理國民醫療與健康服務,並加強醫學研究,提高所屬醫療機構醫療水準,持續配合行政院公立醫院多元化經營方案,規劃公立醫院功能重整。104年度該基金之醫療機構共計26個,104年度醫療藥品基金業務收入編列273億4,144萬1,000元,其中母基金之預算為3,237萬3,000元。
    部立醫院之營運績效經常成為檢討重點,然而,部立醫院有其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發展之重要性。因此,整體國民健康與公共衛生政策之落實,乃至於防疫與災難救援等調度,皆須仰賴中央主管之部立醫療體系做為核心,配合地方主管之基層醫療體系,落實一致性規劃與執行效益。部立醫院不在盈餘最大化,應該更加發展「在地特色醫療」,並投入「被私立醫療部門忽視的公共衛生與弱勢醫療照護」,這些都需要加強政府資金介入。
    爰此,凍結醫療藥品基金之母基金預算1/20(161萬8,000元),待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針對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之在地特色醫療發展提出檢討與規劃報告後,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田秋堇 林淑芬 
    2.衛生福利部醫療藥品作業基金編列「其他業務收入─其他補助收入」中對所屬醫院之補助經費計35億0,657萬1,000元。
    查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26家,其中約三分之二位於偏遠離島地區或為特殊功能醫院,受人口數、就醫量之限制,經營較為不易,且自92年至104年公務預算補助遞減45.56%(由45.02億元減少至24.51億元),但所屬醫院自92年至103年醫療淨收入決算卻逐年成長,由175億元增加至227億元,約成長29.71%。
    請衛生福利部積極督導所屬醫院更有效提升營運績效,做好成本管控,強化營運管理並加強所屬人員教育訓練提升專業能力,並落實公醫照顧偏鄉離島及弱勢之責,且維持醫療水準及服務品質。
  • 提案人
    蘇清泉 
  • 連署人
    蔡錦隆 江惠貞 
    3.104年度醫療藥品基金「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訓練費用中之「旅運費」編列890萬2,000元。經查研究發展旅運費,係為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提供員工教育訓練與研究考察相關費用,以為提升醫療服務技術與品質或業務所需。並請衛生福利部積極督導各院本於撙節開銷之前提妥善覈實支用該旅運費,以確實提升各院服務品質與專業滿足民眾需求。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田秋堇 趙天麟 
    4.衛生福利部醫療藥品基金104年度業務成本與費用共編列268億8,372萬2,000元,經衛生福利部說明,主要用途為留任優秀醫院醫護人員,醫院醫護人員為醫院的資產,截至103年12月底,扣除一級單位以上主管缺額、留職停薪、考試分發列管、機要職缺、商調或遴補中等5類員額數,該部所屬醫院職員空缺率為3.46%,已較103年8月底之7.98%下降4.52%,編制醫事人力更由100年底3,111人增加至103年底3,477人,共366人,增加幅度達11.76%,顯示該部及所屬醫療機構均努力於人員補實,且獲得成效。
    為提升醫療服務品質,保障病人權益,同時確保執業醫事人員合理工作負擔,爰請衛生福利部持續要求所屬醫院維持醫事人員工作之穩定,研訂改善工作環境之條件,強化內部溝通及人員向心力,降低離職率且提供當地民眾適切之醫療服務。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5.104年度醫療藥品基金係為便利地區民眾醫療照護,增進衛生醫療事業發展,提升醫療服務品質而設置,主要任務為辦理國民醫療與健康服務,並加強醫學研究,以提高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之醫療水準。
    查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約三分之二多位處偏遠離島地區或為特殊功能之醫院,受當地人口數、就醫量、特殊群體服務之限制,經營較為不易;另為配合國家公共衛生政策,公醫使命及任務,並提供弱勢族群之照護。
    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督導所屬醫院強化醫護人員招募、發展重點科別、提升醫院營運、進行垂直及水平資源整合,建立即時監控之營運管理指標並進行列管,針對未達成營運目標值之醫院進行檢討改善策略輔導。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6.有鑑於彰化縣人口129萬4,433人,老人人口16萬8,254人,已達12.99%,比全國老年人口比11.56%高出1.29%,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將彰化醫院列為「老人醫療示範中心計畫」醫院,以因應高齡化社會來臨。
  • 提案人
    鄭汝芬 
  • 連署人
    江惠貞 蘇清泉 王育敏 
    7.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網頁,公布院所別之醫療品質資訊─醫院總額指標計29項,分析103年第1季及第2季其中2項指標分析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之醫療照護品質發現:(1)部分醫院之「門診手術(含體外震波碎石術)後2日以內急診或住院率」指標值遜於分區及全國指標值,門診手術照顧品質待提升;(2)部分醫院「出院後3日以內同院所再急診率」大於健保署分區業務組及全國指標值,宜改善住院醫療照顧品質。
    綜上,對於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前述2項醫療品質指標值,遜於分區及全國標準之醫院,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加強督導與協助部屬醫院,具體提升照護品質之工作計畫,以提升病患對醫院信心,並維護醫院聲譽。
  • 提案人
    蘇清泉 
  • 連署人
    蔡錦隆 江惠貞 
    二、作業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5億0,296萬9,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3億4,852萬3,000元,減列「管理及總務費用」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4,832萬3,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1億5,444萬6,000元,增列20萬元,改列為1億5,464萬6,00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1億2,000萬元,照列。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億3,963萬8,000元,照列。
  •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
    無列數。
  • (七)補辦預算部分
    無列數。
  • (八)通過決議2項

    1.有關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104年度預算案,編列出國計畫經費13萬3,000元赴中國大陸考察管制藥品製藥廠─北京萌蒂製藥有限公司,並參訪其原料藥供應廠商,期藉實地參訪第1級、第2級管制藥品製劑與原料藥製造廠,以評估大陸第1、2級管制藥品原料藥供應臺灣之可行性,惟中國大陸藥品安全法規較國際寬鬆,且常有生產品質低劣之情事,故不宜只偏重成本考量。
    據悉大陸藥政管理已採用PIC/S GMP相關規定,並積極準備申請加入PIC/S GMP稽查組織。本計畫參訪之北京萌蒂製藥有限公司係外資投資機構,其製藥廠係遵循歐盟PIC/S GMP相關規範建造啟用於2011年,應有值得前往參訪之價值。
    且鑑於我國與大陸已於99年12月簽訂「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將醫藥衛生問題納入兩岸合作範圍,協議兩岸在符合國際間公認之標準下,推動雙方醫藥品標準規範調和,強化安全管理機制,確保醫藥品安全與品質。爰請衛生福利部為擴增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貨源,規劃輸入中國大陸第1、2級管制藥品原料藥供應臺灣醫療使用,該等物資應先經我國藥品查驗登記核准後方才引進,為國人醫療用藥安全把關。
  • 提案人
    江惠貞 楊 曜 吳育仁 
  • 連署人
    徐少萍 蘇清泉 田秋堇 趙天麟 
    王育敏 鄭汝芬 
    2.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104年度預算案之專案計畫編列「管制藥品製藥工廠廠房新建暨整建工程計畫」經費1億1,230萬3,000元。經查,『管制藥品製藥工廠廠房新建暨整建工程計畫』迄103年9月預算執行率偏低,累計預算執行率僅6.91%,顯示預算執行進度嚴重落後。又因工程流標爭議,已較預定期程延宕半年,致原定106年能否順利完成驗收與辨理移交接管作業,令社會懷疑,屆時將導致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掌控風險增加。雖經衛生福利部說明後,提案委員已瞭解原因,惟為避免預算執行進度落後,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嚴格監督本工程,期能如期如質完工,以製造更多優良品質之第一、二級管制藥品供醫療使用,維護國人用藥安全。
  • 提案人
    吳育仁 
  • 連署人
    王育敏 鄭汝芬 
    三、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5,716億0,974萬1,000元,配合業務總支出減列「保險成本」之「呆帳」1億元,隨同修正減列「保險收入」之「收回安全準備」1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715億0,974萬1,000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5,716億4,644萬8,000元,減列「業務成本與費用」之「醫療成本」中「門診醫療成本」700萬元(含「專業服務費」200萬元、「材料及用品費」500萬元)、「保險成本」之「呆帳」1億元,共計減列1億0,7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715億3,944萬8,000元。
    3.本期短絀:原列3,670萬7,000元,減列700萬元,改列為2,970萬7,000元。
  • (三)解繳國庫淨額
    無列數。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
    無列數。
  •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
    無列數。
  • (七)補辦預算部分
    無列數。
  • (八)通過決議10項

    1.根據衛生福利部103年6月間最新公布之國人10大死因,惡性腫瘤已連續第32年蟬聯10大死因榜首,平均每100人即有29人死於惡性腫瘤。又依據該部最新衛生公務統計,94年至100年度每年惡性腫瘤發生人數分別為6萬8,907人、7萬3,293人、7萬5,769人、7萬9,818人、8萬7,189人、9萬0,649人及9萬2,682人,呈上升趨勢。依中央健康保險署統計資料,102年度癌症醫療點數之前3名分別為「女性乳房惡性腫瘤」、「氣管、支氣管及肺癌」、「大腸惡性腫瘤」等3類,又102年度前揭惡性腫瘤就醫人數相較96年度成長率分別為62.42%、58.16%及50.23%,增幅頗大。惡性腫瘤人數大幅增加,健保就相關病症所支付之醫療點數成長率亦居高不下,造成健保財務沉重負擔,請衛生福利部及國民健康署確實推動相關預防保健計畫,提升防治惡性腫瘤之成效,並有效減輕健保財務負擔。
  • 提案人
    江惠貞 
  • 連署人
    吳育仁 徐少萍 蘇清泉 
    2.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其會議內容實錄及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等相關資訊應予公開」。然現階段「全民健保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定會議」之會議內容雖以錄音檔方式呈現,但一般約5至7個鐘頭的會議錄音,對於民眾或專家學者欲了解會議內容,曠日廢時且效益不彰。
    爰此,請中央健康保險署對於「全民健保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之實錄公開方式進行改善,應將會議過程以分段錄音方式公開,以利民眾之資訊獲取及監督。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田秋堇 林淑芬 
    3.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並得邀請藥物提供者及相關專家、病友等團體代表表示意見,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經查,102年度二代健保上路至今「全民健保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定會議」已運行2年之久,然而該會議之召開,即便是罕見疾病用藥之審議,也未曾依據健保法第41條第2項規定,邀請相關病友團體與會表示意見。
    爰此,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此後召開「全民健保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定會議」時,應積極依法強化病友團體之參與。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田秋堇 林淑芬 
    4.根據「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定辦法」第4條規定,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定會議(以下簡稱共擬會議)之成員中,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共13席,占會議總體人數之四成三,雖已較103年9月10日該辦法修正前比例為低,然因共擬會議係採「共識決」裁決,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仍有大多數影響力。再者,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團體所推派代表之立場,多以所屬總額部門之立場,以及新藥納入給付可能對總額影響為考量,恐多持反對新藥納入健保給付之意見。
    爰此,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共擬會議之組成比例,應有積極檢討之修正機制,並應考慮各方推薦人選之衡平性。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田秋堇 林淑芬 
    5.鑒於高齡社會來臨,國內老年、失能人口持續增加,眾多行動不便患者因交通、環境障礙難以外出就醫,請衛生福利部參考日本在宅醫療照護服務經驗,運用全民健保基金,於半年內提出我國「居家醫療照護」服務方案。
  • 提案人
    楊玉欣 
  • 連署人
    吳育仁 林鴻池 
    6.要求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04年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整合照護試辦計畫」辦理半年後,研議居家醫療與其他居家照護、長照十年計畫的資源整合的可行性。
  • 提案人
    鄭汝芬 
  • 連署人
    江惠貞 蘇清泉 王育敏 
    7.依據101年衛生福利部死因統計資料顯示,約13,000人死於慢性肝病、肝硬化及肝癌,約占死亡人數8%,其中慢性肝病及肝硬化占全國主要死因的第9位,肝癌占全國主要癌症死因的第2位,肝癌死亡人數9,116人,約占所有癌症死亡人數的18.6%。雖然慢性肝病、肝硬化及肝癌死亡率長期趨勢已在過去10年由上升趨勢轉為持平,但仍影響著國人健康甚鉅。爰要求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提高B、C型肝炎陽性個案之後續追蹤率及治療率。
  • 提案人
    鄭汝芬 
  • 連署人
    江惠貞 蘇清泉 王育敏 
    8.中央健康保險署為鼓勵醫院重視護理照護,自98年度起,在醫院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其分配中,以專款項目推動「健保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截至103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已編列91億元推動前揭方案。然根據中央健康保險署統計,101年度及102年度獲得獎勵款之醫療院所中,將獎勵款運用於增聘護理人力之比率分別僅24.8%及34%,顯示多數醫院並未積極增聘護理人力。因此,中央健康保險署計畫自104年度起,將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項目自專款項目移列至一般服務項目,預算額度暫列20億元,未來該項目預算額度將隨協定之成長率浮動,經費主要將用於調增住院護理之支付標準,支付方式預定將與護病比作連動。爰要求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持續要求醫療院所將護病比資訊透明化,並落實住院護理支付與護病比連動機制。
  • 提案人
    鄭汝芬 
  • 連署人
    江惠貞 蘇清泉 王育敏 
    9.健保實施至今屆滿20周年,中央健康保險署日前舉辦研討會,檢視健保各項問題。專家學者指出,健保實施20年,國人每年就醫次數和住院次數均有增加趨勢,臺灣人每年就醫次數高於歐美先進國家(100年國人每年門診就醫次數為15.1次,加拿大7.9次、法國8.5次、德國11.1次),而每千人口的5歲至60歲死亡率也居高不下。根據國際醫學期刊「新英格蘭雜誌」調查,受訪29國中,臺灣民眾對醫療滿意度為倒數第三,國衛院溫啟邦教授也指出,健保實施後,國人餘命未明顯延長、死亡率未下降。另健保財務依現行二代健保制度,預計106年度將發生短絀,國家發展委員會估計2018年臺灣將進入高齡社會,屆時健保財務恐更艱鉅。
    遠見雜誌亦在健保實施20周年前夕,針對基層醫療從業人員做健保滿意度大調查,有62.1%認為整體醫療品質下滑、91.8%對未來感到悲觀、63.3%覺得用藥品質變差。而臺灣整體醫療環境,亟待改善的問題前三名依次為:民眾不當使用醫療資源、醫護人力短缺、健保不斷壓低給付。綜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今(104)年4月啟動第三代健保改革討論時,將上述問題納入改革方向,包含:補充保費合理性檢討、改以家戶總所得制計費、公衛預防支出太少、如何抑制醫療資源之濫用、保大病不保小病之可行性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劉建國 
    10.中央健康保險署自98年起以專款項目推動「健保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截至103年度,已編列91億元。惟實施期間,因屢延宕公告實施日期,且欠缺經濟誘因,導致無法有效改善護理人力不足情況,經監察院糾正衛生福利部在案。醫改團體亦批評,有醫療院所濫用獎勵款,甚至挪用為禮品禮券等用途,導致護理人力無法有效提升。有鑑於自104年起,三班護病比將正式納入醫院評鑑,爰要求衛生福利部落實住院護理支付與護病比連動制度,並於104年9月要求效法英國衛生部規定,須上網公布「病房實際護病比」、「評鑑標準值」等數據資料,讓民眾及護理團體共同監督醫院護病比情形。
  • 提案人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劉建國 
    四、作業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869億7,362萬1,000元,配合業務總支出減列「行銷及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萬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其他業務收入」之「其他補助收入」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69億7,262萬1,000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869億7,362萬1,000元,減列「行銷及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69億7,262萬1,000元。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 (三)解繳國庫淨額
    無列數。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億1,119萬6,000元,照列。
  •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
    無列數。
  • (七)補辦預算部分
    無列數。
  • (八)通過決議4項

    1.以100年度至102年度政府管理之退休或保險基金投資績效資料觀之,101年度及102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收益率,均遠低於勞工保險基金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益率;又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含新舊制)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102年度之收益率,均較101年度有所提升(分別約增0.10個百分點至2.13個百分點),僅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反降低1個百分點,顯示該基金過去投資績效相對欠佳,允宜確實檢討改善。茲103年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收益率已提升至6.05%,請基金運用單位應持續精進基金投資策略,以提升基金運用績效。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田秋堇 趙天麟 
    2.依據勞工保險局統計,97年10月至103年10月因恢復戶籍而領取國保老年年金給付者總計8,587人,顯示在現行規定下,確有部分非長期居住國內之國民短暫加保後,即可領取每月至少3,500元老年年金給付之情形,且如已取得給付資格後返回僑居地,仍得繼續領取。此不公平現象勢將增加政府之財政負擔,應確實檢討投保及領取老年年金給付之資格未有居住時間限制之疏漏,衛生福利部應於2個月內提出修法見解,補強投保及給付資格條件之合理性,俾利社會福利資源有效配置。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江惠貞 鄭汝芬 
    3.鑒於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給付溢領情形仍持續發生,甚至過去監察院於101年間提案糾正國保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所列違失之一為民眾溢領國保給付相關事項;惟查截至103年10月底止,國保給付溢領情形仍持續發生,尚未能有效針對違失事項切實改進。截至103年10月底止,溢領各項給付之人數較102年底淨增加2,030人,溢領金額則淨增加1,780萬1,000元,顯示於辦理前揭措施後,溢領情形仍持續發生,凸顯中央主管機關所研提各項改善措施之執行成效欠佳,仍待切實檢討改善。爰要求針對國民年金保險溢領問題提出專案改善計畫,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育仁 
  • 連署人
    王育敏 鄭汝芬 
    4.有鑑於臺灣高速鐵路有限公司累積虧損嚴重,政府於該公司財務重整過程中政治考量凌駕專業判斷,導致錯失改革良機,更衍生特別股贖回之法律訴訟,且無法於立法院通過高鐵財改方案。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更於103年11月提案要求交通部研議將退休撫卹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及郵政儲金等四大基金納入財改勸募對象,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監理會近期亦將立案討論是否由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部所提高鐵財改方案指出參與增資者「最高」可獲5.9%投資報酬,且因延長特許40年,每年可因降低折舊攤提節省71億元。但該報酬之計算採內部報酬率(IRR)法,並非保證每年可獲取該報酬;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表示,目前高鐵特別股累積未付股息為141億元,累積虧損為470億元,合計為611億元,攤提7年計每年高達87億元,仍將持續處於虧損狀態,更何況今年要新增苗栗、彰化和雲林等3個車站,勢必新增高鐵公司支出。
    104年度預算衛生福利部公務預算編列的167億元,是補103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的欠款。從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的預計平衡表可以看出來,104年度”中央應負擔款項其他財源收入”應為335億元,衛生福利部竟未編列任何預算撥補。中央政府帶頭欠費,將造成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對未來保險給付能力信心產生動搖,導致僅百分之五十被保險人繳交保費。
    如今又傳出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要投資一個目前處於虧損狀態,也看不到將來可能獲利的公司。
    有鑑於以上理由,爰禁止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臺灣高速鐵路有限公司。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田秋堇 林淑芬 
    五、特別收入基金─健康照護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101億3,257萬3,000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163億0,079萬9,000元,減列醫療發展基金1,400萬元(含「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500萬元、「推動弱勢族群醫療照護計畫」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500萬元、「醫療及照護機構應變保全和醫療及照護品質提升計畫」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400萬元)、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補助經濟困難者健保費計畫」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1,000萬元、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計畫」300萬元(含「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萬元、「專業服務費」100萬元、「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100萬元)、「衛生保健計畫」中「衛生保健工作」之「提升中老年健康促進方案」30萬元、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疫苗基金「疫苗接種計畫」之「服務費用─旅運費」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食品安全保護計畫」500萬元,共計減列3,3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2億6,749萬9,000元。
    3.本期短絀:原列61億6,822萬6,000元,減列3,330萬元,改列為61億3,492萬6,000元。
  • (三)解繳國庫
    無列數。
  • (四)補辦預算部分
    無列數。
  • (五)通過決議48項

    1.104年度醫療發展基金「推動弱勢族群醫療照護計畫—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2,400萬元,存在下列問題:
    (1)針對計畫中「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偏遠地區(含山地離島)及長照資源不足地區在地長期照護人員教育訓練計畫1,500萬元」,過去辦理長照教育訓練,強化在地人提供長期照顧的知能,充實當地的長期人力,過去兩年辦理教育訓練僅僅84場教育訓練,共2,158人次(偏遠地區、山地離島共1,834人次),然對於投入長照之人力是否有所增加?應於預算書中詳細說明,以利預算審查。
    (2)104年度繼續編列預算,預計辦理幾場教育訓練?訓練課程內容能否提升受訓人員知能?亦應說明清楚,否則計畫內容易流於空洞,經費運用亦易生流弊。
    (3)計畫中「設置長照服務網絡發展暨品質提升—專案辦公室、輔導中心900萬元」,請問全國目前有幾間長照服務專案辦公室、輔導中心?現在已是E化時代,難道目前全國長照服務專案辦公室與輔導中心皆無網路服務嗎?故應提供104年度須增設或修繕網路設備專案辦公室與輔導中心之預算明細表。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十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2.104年度醫療發展基金「心理及口腔健康品質提升計畫」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3億3,895萬7,000元,存在下列問題:
    (1)本業務計畫之104年度預算較103年度大幅成長1億5,295萬7,000元,然計畫內容說明仍然過於簡略,例如計畫中「強化特殊族群照護績效計畫8,700萬元」,過去每年度皆辦理強化急重症照護網絡,均衡醫療照護資源,強化偏遠地區及弱勢族群照護,強化成癮防治服務,加強特殊族群處遇服務,整合及加強心理健康基礎建設等相關執行計畫,過去該計畫辦理之執行率年年提升,已有達到相當規模,而不解的是,為何104年度仍然編列如此多之預算?有無新增計畫項目?哪些項目須再提升?缺乏評估效益?
    (2)其次,社區有關精神病患緊急處置方案;以及醫療院所推動家暴、性侵、吸毒父母等心理支持方案,是否包括在計畫內容當中?擴大特殊需求者口腔整合性照護服務,其量能為何?針對以上,衛生福利部如何執行辦理?例如如推動家暴、性侵心理支持方案,是加強宣導,還是補助相關費用給於病人就醫呢?而增加口腔整合性照護服務量能,有關口腔須照護病人是否已有下降趨勢?若有下降為何還須增加照護服務量?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3.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療發展基金「心理及口腔健康品質提升計畫」編列3億3,895萬7,000元。根據健保資料,全臺精神分裂症患者約10萬人,若包含憂鬱症等患者則有18萬人。雖然不論患者病情多嚴重,只要及早治療並穩定用藥,都可控制;但仍有許多案件是在社區中的精神病患者,可能因沒有監護人或保護人,未按時服藥,送醫後又出院,不斷惡性循環,造成居民極大困擾,里長、員警也束手無策,只能寄望有機構能進行長期安置。
    然醫療發展基金「心理及口腔健康品質提升計畫」經費,較103年度多編列1億5,848萬7,000元預算,欲辦理社區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緊急處置方案等事項,而緊急處置方式,除了緊急送醫,還包括機構安置,但顯然在基層案件處理中,要做成機構安置處置相當困難。故凍結「社區精神復健服務提升計畫」2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社區精神病患者長期安置擬定積極策略後,始可動支。
  • 提案人
    江惠貞 
  • 連署人
    吳育仁 徐少萍 蘇清泉 
    4.104年度衛生福利部健康照護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計畫」之「加強少子女化婦幼健康照護服務」下,編列「辦理經濟弱勢生殖健康服務方案」經費3,000萬元。
    103年8月國民健康署提出「人工生殖三階段補助」引起各界討論,然而至今無論是醫學界、民間團體、相關學者……等仍多有爭議。舉例而言,中研院學者曾指出補助人工生殖對於總生育率提升不太有幫助,影響不到1%,並點出年輕人不婚不生之主要因素為工作和經濟壓力;婦女團體亦曾提出質疑表示,人工生殖補助非全額,中低收入戶恐難負擔,甚或出現「財政逆分配」的現象,另後續的養育負擔,對於中低收入戶,是否也該有相對養育配套考量;開業婦產科醫師也擔憂人工生殖補助的年齡設定,造成鼓勵晚婚晚生的政策誘導現象。也因此該方案至今仍遲遲難以明確訂出人工生殖補助方案之明確執行細節。
    爰此,凍結「加強少子女化婦幼健康照護服務」下「辦理經濟弱勢生殖健康服務方案」費用3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該計畫方案提出草案內容及補助標準之依據後,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田秋堇 林淑芬 
    5.104年度衛生福利部健康照護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中「衛生保健計畫」之「兒童視力、聽力保健計畫」編列2,115萬1,000元。有鑑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調查發現,國內學童年齡越大,近視比率有增加趨勢,幼兒園大班到國小一年級的學童,近視盛行率從7.1%飆至17.9%,還未上國中之學童就有高達三分之二比例近視,國小學童近視盛行率亦逐年上升。爰此,凍結「兒童視力、聽力保健計畫」215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出104年度學童使用3C產品導致近視相關學術研究計畫,避免學童再度因使用3C產品造成視力惡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江惠貞 楊玉欣 林鴻池 
    6.104年度健康照護基金之醫療發展基金預算編列「醫學中心支援離島及偏遠地區計畫」3億5,000萬元。查若干公立區域及地區醫院急診轉院率較該計畫未實施前增加,請衛生福利部加強計畫執行效能,於年底前提出執行成效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
  • 提案人
    吳育仁 
  • 連署人
    王育敏 鄭汝芬 
    7.有鑑於醫事及護理人員為影響醫療品質良窳之關鍵,惟部分部立醫院編制醫師及護理人員缺額嚴重,雖改以增聘約用人員,或藉由「護理改革近中程計畫」增加護理人力因應,但僅能短期紓解人力不足之困境,仍有影響醫療品質之虞。請衛生福利部提出104年度具體改善醫院護理人員執行護理專業,及照顧工作內容執行成效報告,以持續改善護理勞動條件與有效提升工作效率,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江惠貞 鄭汝芬 
    8.104年度健康照護基金項下「藥害救濟基金中藥害救濟給付計畫」5,085萬元,為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產生之藥害救濟給付,經查該基金102年度藥害救濟案件共170件,給付決算數3,903萬1,000元,104年度編列與103年度同,給付金額大幅成長,為維護國人用藥安全,請衛生福利部持續進行藥品安全監視,加強藥品風險管控措施,期以預防藥害之發生。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9.有鑑於電子菸有不同形態的商品,以五顏六色包裝及水果口味誘惑年輕人使用,導致下一代有尼古丁成癮風險,顯見電子菸以不同形式、非法管道進到國內,為數不少的業者透過非法管道販賣,嚴重危害國人健康。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及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個月內共同研擬對民眾宣導其為違法產品,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輸入或販賣均將依藥事法、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處罰之規劃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江惠貞 鄭汝芬 
    10.104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計畫」之「服務費用—旅運費」編列192萬7,000元,針對計畫中,推動菸害防制相關業務,參與國際會議、研習及交流等國外旅費111萬7,000元,但對於擬前往國際、擬拜會或視察機構、拜會內容、預計前往時間、以及旅費明細表等資訊均未於預算書顯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確實詳列並嚴格監督審查,為實質監督出國計畫效益,請衛生福利部於2週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11.104年度健康照護基金之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編列衛生保健計畫51億1,217萬8,000元,經查「衛生保健計畫」項下「推動主要癌症篩檢」編列21億5,045萬8,000元,包括辦理婦女乳癌、子宮頸癌、50歲至74歲民眾大腸癌篩檢,與未做抹片婦女人類乳突病毒(HPV)檢測服務。惟癌症自71年起即高居國人死因第一位,且發生率呈逐年增加趨勢,至102年止,子宮頸癌、乳癌、大腸癌及口腔癌篩檢率為76%、36%、38%及55%,除子宮頸癌因實施期間較長多為人知外,其餘篩檢率過低,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提昇民眾癌症篩檢率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12.國民健康署推動衛生保健相關業務,編列參與國際會議、研習及交流、參與公共衛生會談及諮商、國外進修及訓練等國外大陸地區旅費768萬8,000元。然計畫未提供擬前往國家、擬拜會或進修訓練機構、會談內容、預計前往時間、以及旅費明細表等資訊;其次,對於前往中國參與會議或訓練,亦未知係以何名義前往?明顯出現公務預算編列詳細而基金預算編列寬鬆之現象。國民健康署應嚴加監督審查出國計畫預算編列,並於2週內將出國規劃內容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13.104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之衛生保健計畫「旅運費」編列1,301萬元。經查,該預算102年度決算金額為1,143萬8,000元,103年度預算經費亦僅1,260萬9,000元。其中包含大陸地區旅費等項目,相關業務赴大陸考察之必要性值得商榷,旅運費相較103年度與102年度皆大幅增加,相關費用運作內容不明,監督不易,為撙節預算並發揮最大效益,並於2週內將赴大陸地區出國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田秋堇 趙天麟 
    14.104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計畫」之「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1億3,899萬元,針對計畫中「衛生保健工作、罕見疾病等醫療照護、癌症防治工作等項目」,過去衛生福利部透過編印教材單張海報、網路、各項媒體宣導廣告活動等,將相關政策及防治措施,向國人積極宣導;應適時檢討,使民眾皆能知悉及嚴謹監督審查。爰請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針對「衛生保健工作、罕見疾病等醫療照護、癌症防治工作等項目」之編印教材單張海報、網路、各項媒體宣導廣告成果,提供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15.健康照護基金中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之「衛生保健計畫」中部分捐助、補助與獎助係用於推動社區及職場健康促進工作,辦理健康體能相關業務、推動社區健康營造工作、健康職場推動計畫及特殊傷病健康危害相關等計畫,然而職場健康促進工作之補助與勞動部之相關補助是否有重疊的問題,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針對104年「推動社區及職場健康促進工作」之補助規劃內容,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徐少萍 蘇清泉 江惠貞 
  • 連署人
    王育敏 鄭汝芬 
    16.有鑑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調查顯示,2012年12歲兒童齲齒指數為2.5顆,是新加坡的2倍,香港的6倍,現行雖有免費未滿6歲及未滿12歲弱勢兒童每半年牙齒塗氟政策,惟102年3歲─5歲塗氟率仍僅52%,顯見政府對口腔健康政策及家長對孩童牙齒注重之知識宣導亦需再加強。
    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編列足額預算,加強推動兒童牙齒塗氟服務,並提出有效提高塗氟率之具體措施,俾改善學童齲齒率,並積極宣導家長注重兒童牙齒清潔,以維護我國兒童口腔健康。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江惠貞 鄭汝芬 
    17.健康照護基金所屬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計畫中有關「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計畫」係採公開招標委託各級醫院辦理「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計畫」,於全國22縣市擬設置50家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每家最高新臺幣120萬元,然此一計畫與既有之兒童發展評估資源是否有疊床架屋之處,這50家評估中心的預期效用為何,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徐少萍 蘇清泉 江惠貞 
  • 連署人
    王育敏 鄭汝芬 
    18.有鑑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調查發現,國人愛吃燒烤又缺乏運動,長期不只有肥胖問題,也是造成大腸癌人口數上升主因之一,大腸癌已連續6年蟬聯國人十大癌症發生數第一名;經查衛生福利部「第2期國家癌症防治計畫─癌症篩檢」計畫,將原核定癌症篩檢率計畫目標從50%下修至40%,102年度大腸癌篩檢率僅有38%,亦未達修正後計畫目標,顯見不符癌症防治之預期成效。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提出大腸癌篩檢率提升方案,並於1個月內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江惠貞 鄭汝芬 
    19.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推動之幼兒常規接種結合型肺炎鏈球菌疫苗(PCV)政策,可保護幼兒免於受到肺炎鏈球菌之侵襲,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充分運用多元管道加強本項政策之衛教宣導,確保高接種率,才能有效保護幼童健康並發揮群體免疫效益。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20.為提升疫苗接種相關醫護人員之專業度,並維護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與流感疫苗資訊系統穩定運作,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加強醫師、護理人員疫苗接種實務及資訊系統運用之教育訓練,以提供民眾更好的衛教與接種服務。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21.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NIIS)運行超過10年,舊系統效能不彰,已無法滿足現行衛生單位之預防接種業務管理等需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規劃於104年進行系統改版作業,惟應確保該項改版作業如期順利進行,以有效提升預防接種資料之追蹤、管理與統計效能。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22.疫苗接種需要完善的疫苗冷運冷藏設備,始能達到接種效益,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嚴謹督導審查補助各縣市購置汰換疫苗冷運冷藏之相關設備經費並應妥善運用;另針對老人、幼兒及弱勢對象疫苗接種診察費補助計畫,亦應落實執行,以確保接種品質與效益。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23.近年來食安問題頻傳,重創政府威信,嚴重威脅全民健康,政府為防範與解決食安問題所設置之食安基金編列4,600萬元,未來必須依法用於食品安全保護計畫,積極落實食安事件中消費者之權益保護。
  • 提案人
    徐少萍 蘇清泉 江惠貞 
  • 連署人
    王育敏 鄭汝芬 
    24.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設立之法源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之1,已於103年11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基金之用途由原訂之3項擴增為5項,本(104)年度基金應依修法後之新增法定用途項目支用。未來編列食安基金預算,應依修法內容明確編列律師報酬、訴訟費用及檢舉獎金。104年度食品安全保護計畫擬執行之人體健康風險評估等工作,應於制定計畫後與縣市政府充分協調,並經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決議後推動執行。基金補助人體健康風險評估等計畫之主持人及審查委員,必須嚴格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及利益主動揭露,並確認過去5年內與食品業者無相關合作或利益關係。
  • 提案人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劉建國  
    25.104年度健康照護基金新設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落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規定之1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保障食品安全事件消費者之權益,得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精神而設立,以保障食品安全事件消費者之權益。經查基金用途4,600萬元,包括:補助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之消費訴訟、人體健康風險評估暨訴訟協助相關費用4,300萬元。未來應依法落實食品安全保護計畫相關補助工作,以確保食安事件之消費者權益。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26.104年度醫療發展基金於心理及口腔健康品質提升計畫項下,編列「辦理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共計9,095萬7,000元。
    經查,該筆款項現階段僅補助予「招收牙醫PGY之醫院」,並無包含診所部分。然而現階段仍有許多牙醫師畢業後是到牙醫診所進行PGY訓練,換言之,診所若聘用PGY牙醫師,則亦存在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之事實。因此,在牙醫診所符合實地訪查(評核標準)的前提下,招收PGY牙醫師,應與教學醫院同享有PGY補助之資格。
    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應於醫療發展基金編列PGY訓練費用時,一併考量牙醫診所提供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之費用補助,以提供牙醫界教學醫院外之診所,對於甫畢業牙醫師的訓練誘因。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田秋堇 林淑芬 
    27.104年度醫療發展基金中共編列「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共計15億5,279萬9,000元。該筆經費係自104年度起,才由公務預算改為編列至醫療發展基金當中,而其中公務預算撥補8.5億元。104年度醫療發展基金之菸捐獲配金額對於「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所需額度,並無全面支應之空間,換言之,其餘約7億餘元之經費係由醫療發展基金累積賸餘支應。
    醫事人員為我國醫療體系之根本,且現行更有五大皆空問題,以及未來將逐步將住院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等考量。另因醫學系學制將由7+1改為6+2,未來年度將出現PGY人數提升之情況,若醫事人員培訓經費不甚健全,亦將影響醫事人力之訓練。再者,長遠而言「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經費若高比例須由醫療發展基金支應,未來必定嚴重排擠其他醫療保健用途之分配使用。
    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應考量施政優先順序及成本效益,審慎規劃「臨床醫事人員培訓」之財源,以確保臨床醫事人力培訓之財務健全,並兼顧其他醫療保健費用之分配。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田秋堇 林淑芬 
    28.為提升國內精神病患照護品質,減輕家屬照顧壓力,請衛生福利部正視社區照護模式對精神病患之助益,運用醫療發展基金充裕精神疾病社區照護資源,於半年內提出具體改善方案。
  • 提案人
    楊玉欣 
  • 連署人
    吳育仁 林鴻池 
    29.衛生福利部編列醫療發展基金補助「生育事故救濟」,但因該計畫規定只限於「機構」、雙方和解後才能申請,迭生以下幾種爭議:(1)被雇醫師願意和解,但診所負責人不願意;(2)病人不願意和解、醫師願意;(3)原主治醫師離職、原診所更換名稱。爰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通盤檢討醫療發展基金補助試辦計畫之成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劉建國  
    30.102年度藥害救濟案件共170件,給付決算數3,903萬1,000元;104年度之預計藥害救濟案件數及給付數分別為173件及5,085萬元,與103年度相同,但比102年度大幅成長,主要原因為死亡給付案件數增加,以及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之平均每案救濟金額提高所致(詳見下表),衛生福利部應釐清原因,並加強防制藥害。
  • ※註
    1.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立法院預算中心。
  • 提案人
    江惠貞 
  • 連署人
    吳育仁 徐少萍 蘇清泉 
    31.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104年度預算案編列兒童視力、聽力保健計畫經費2,115萬1,000元。經查:國小一年級及六年級近視率呈逐年成長趨勢,而高度近視易造成眼睛疾病併發症,影響個人健康之重大損害,主管機關應設定具體目標,研擬改善方案,加強辦理國小學童近視預防業務。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田秋堇 趙天麟 
    32.新國民病「大腸癌」是國內罹癌人數最多的癌症,每37分就有1人罹患。尤其近年許多名人相繼罹癌,其中青壯年個案更時有所聞。根據臺灣癌症基金會調查發現,6.8%表示本身有大腸瘜肉,以比例推算,臺灣可能有將近71萬年輕人身陷大腸瘜肉陰影下。大腸癌早期無明顯症狀,病人往往因發現排便習慣改變、血便等症狀才就醫,此時病程大多已進入二期到三期,因此養成早期篩檢習慣,是避免癌症發生或惡化的良方。建請衛生福利部增加大腸癌免費篩檢對象,將40歲以上一親等曾有大腸癌家族史者,納入每2年1次的免費糞便潛血篩檢範圍,並持續加強推動提高篩檢率,以達早期發現早期治療目的。
  • 提案人
    江惠貞 
  • 連署人
    吳育仁 徐少萍 蘇清泉 
    33.人類乳突病毒是導致子宮頸癌之主因,抹片檢查則是早期發現子宮頸癌最有效的篩檢工具。然而仍有許多婦女因「害羞」、「怕麻煩」、「不敢上門診」等原因,不願至醫療院所進行子宮頸抹片檢查。根據國民健康署資料顯示,國民健康署曾於96年─97年補助5縣市衛生局辦理婦女40歲至69歲且10年以上未做抹片婦女之HPV檢測結果,發現HPV陽性者後續約有6成至7成會去做抹片檢查,且陽性婦女抹片檢查結果為高度癌前病變及以上者,為當年有做抹片婦女的18倍。更於99年8月起,提供HPV檢測服務於36歲以上且6年以上未做抹片婦女以及30歲以上身心障礙之婦女,請符合資格者速洽各地衛生所索取「HPV採檢套組」。
    104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編列「未做抹片婦女人類乳突病毒(HPV)檢查」預算2,000萬元,係針對36歲至69歲且6年以上未做抹片檢查之婦女,提供HPV檢測,立意甚佳,但執行率仍需加強。
    爰此,請國民健康署除應提升多年未做抹片婦女之子宮頸癌篩檢率,另應強化HPV採檢之推廣,有效提高篩檢率,亦應針對該項目之推廣困境進行分析與檢討,以落實疾病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之目標。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田秋堇 林淑芬 
    34.我國自2002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始課徵菸品健康福利捐,而後經歷2006年與2009年次調漲,至2014年底已課徵12年。菸品健康福利捐除了多數補助予全民健康保險外,第二高比例即作為相關菸害防制與癌症防治之用。多年來國民健康署致力於菸害防制不遺餘力,而2014年2月亦表示國家癌症防治計畫之第三期重點為「強化受惠一生的─『預防』」,其中菸害防制仍是重點項目之一。
    依據國民健康署網站之癌症發生統計資料顯示,國人「肺、支氣管及氣管的癌症之人口標準化發生率」,整體來看自1996年的每十萬人口由25.88提升至2011年的34.04;另尤以女性攀升的趨勢較高,1996年係每十萬人口16.04,2011年卻升至24.79,換言之,2011年女性肺、支氣管及氣管癌症之每十萬人口發生率約為1996年之1.55倍。菸害防制推動多年,然肺部相關癌症發生率仍持續上升,除菸害防制外,亦應針對室外及室內空氣污染等相關因應措施之衛教知識進行推廣與宣導。
    爰此,請國民健康署協同相關部會與地方政府,積極針對空氣污染之保健、預防措施……等進行衛教推廣。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田秋堇 林淑芬 
    35.鑒於《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經去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已於今(104)年1月16日正式生效,本次修法新增病人及家屬心理支持、生育關懷、照護諮詢等服務,請衛生福利部運用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於半年內提出具體落實方案。
  • 提案人
    楊玉欣 
  • 連署人
    林鴻池 吳育仁 
    36.我國各縣市現均已設置聯評中心,而國民健康署「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計畫(101年─103年)需求說明書」雖規定聯評時效為「初評個案需於45天內」完成評估,惟未明定時效管控誘因或扣款機制,致部分疑似發展遲緩兒童個案等候評估時間過長,初評個案超過45天者,101年度及102年度各占各年度初評個案總數之31.43%及23.86%,至於所有個案候評時間為57天以上者,100年度至102年度各占所有個案總數之19.00%、19.04%及14.74%,102年度比率雖有下降,惟候評時間仍過久,爰要求國民健康署應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縮短疑似發展遲緩兒童個案等候評估時間,以掌握早期療育契機。
  • 提案人
    鄭汝芬 
  • 連署人
    江惠貞 蘇清泉 王育敏 
    37.根據國民健康署「101年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研究」,高中生嚼檳率為0.6%,高職生嚼檳率為5.6%,夜校生嚼檳率為12.1%(高中職合併嚼檳率為3.4%),而國中學生嚼檳率為1.5%;另在檳榔致癌認知率部份,高中生檳榔致癌認知率為36.3%,高職生檳榔致癌認知率為45.0%,夜校生檳榔致癌認知率為38.1%(高中職合併認知率為40.7%),而國中學生認知率為49.1%,顯見學生族群對檳榔危害的認知有極大改善的空間,爰要求國民健康署應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
  • 提案人
    鄭汝芬 
  • 連署人
    江惠貞 蘇清泉 王育敏 
    38.國民健康署2009年「國民健康訪問調查(NHIS)」結果顯示,婦女不做抹片的原因依序為「覺得身體健康沒有需要(42.5%)」和「太忙沒有時間(20.1%)。婦女不願作乳癌篩檢主要原因為「覺得身體健康沒有需要(57%)」、「太忙沒有時間(22.6%)」和「覺得不好意思(6.6%)」。另外,沒做過大腸癌篩檢的原因以「覺得身體健康沒有需要」占75.4%為最主要。由NHIS調查發現民眾常因忙碌、自覺身體健康、沒有症狀,而未接受癌症篩檢服務,錯失早期發現早期治療的時機,爰要求國民健康署應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加強民眾端之宣導與提高醫療端及社區端之癌症篩檢率。
  • 提案人
    鄭汝芬 
  • 連署人
    江惠貞 蘇清泉 王育敏 
    39.103年喧騰一時的黑心油團體訴訟,民眾委託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進行團體訴訟案件僅761件,其中有4成受理案件,因購買單據、個人身分資料未完整提供,亟待補正。由於黑心油事件非第一時間爆發,消費者相關購買憑證蒐羅不易,但法律求償在乎時效、依據,若沒有發票等相關購買憑證,縱使食安基金進行補助、公部門提供協助,也很難對黑心業者求償。目前公部門正推行電子發票,電子發票資料可存放在雲端,且可存放7年之久,遇到任何消費案,都可以提出購買證明。衛生福利部應加速宣導食品業者改用電子發票,同時簡化電子發票儲存雲端流程,讓民眾能快速習慣改用電子發票,以維護自身消費權益。
  • 提案人
    江惠貞 
  • 連署人
    吳育仁 徐少萍 蘇清泉 
    40.有鑑於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IPD)易隨流感升溫,103年IPD個案數為587例,其中未滿1歲個案為11例,其中2例死亡,致死率為18.2%。今(104)年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再度擴大公費施打範圍至全國1歲以下嬰幼兒,亦通過肺炎鏈球菌結合型疫苗可用於6歲~17歲青少年之主動免疫接種,尤其針對患有氣喘、糖尿病、心臟病等慢性疾病青少年更是重要防疫工具。然國外研究顯示肺炎鏈球菌疫苗施打率需達7成2以上,才能形成有效保護。據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加強宣導50歲以上成人患有慢性病或65歲以上長者、大於2個月新生兒,以及6歲~17歲青少年患有氣喘、糖尿病、心臟病等慢性病患者,接種肺炎鏈球菌結合型疫苗,提升抗體免疫力,以對抗流感併發症之威脅。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江惠貞 鄭汝芬 
    41.有鑑於國內近期發生多起諾羅病毒感染疫情,特別是學校畢業旅行、旅行團於渡假村等大規模之群聚感染事件,經疫情調查顯示,旅宿餐飲業者在營業及飲食衛生管理仍有改善的空間。縱諾羅病毒非傳染病防治法中之法定傳染病,惟其傳染力極強,對國人健康造成相當威脅。據上,衛生福利部應會同教育部、交通部,就觀光產業衛生管理及校園病毒性腸胃炎防治事項進行研議,加強督導地方縣市政府,落實校園內及旅宿餐飲業者營業衛生,確保民眾飲食安全及旅遊品質。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江惠貞 鄭汝芬 
    42.有鑑於衛生福利部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已進行兒童醫學及健康研究中心的設置規劃,惟104年度總經費需求預算數為1億元,國衛院雖已編列5,400萬元,仍有4,600萬元之缺口待補足,惟現行醫療發展基金無一相關計畫費用,然兒童預防保健工作刻不容緩,該中心亦已規劃於今(104)年4月份成立,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全力補足今年度不足的預算數,以達增進兒童健康福祉之目標。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江惠貞 鄭汝芬 
    43.103年度衛生福利部健康照護基金之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中新增「改善醫病關係、漸少醫療糾紛」之目標,其指標為「降低生育相關之產科醫療事故訴訟鑑定案件」。而於104年度預算中,衛生福利部更將前述關鍵績效指標擴大,再涵蓋「手術麻醉訴訟鑑定案件之降低」於此目標當中。
    依據衛生福利部健康照護基金之年度關鍵績效指標,自103年度起涵蓋醫療糾紛項目,可見衛生福利部對於醫療糾紛問題之重視。然而,各科別均存在醫療糾紛之可能,即便衛生福利部現階段先以麻醉科、生育風險提出相應機制,亦應儘早完成醫療糾紛處理與醫療事故補償的全面性規劃。
    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積極推動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之立法,以保障醫病雙方之相關權益。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田秋堇 林淑芬 
    44.根據國民健康署統計資料指出,民國95年度我國國小一年級、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三年級之近視盛行率分別為19.6%、61.8%、77.1%及86.1%,至99年度國小一年級及國小六年級近視盛行率更分別上升為21.5%及65.9%,近年來智慧型手機風行,學童每每成為低頭族,無正確使用習慣下,易產生高度近視。高度近視易併發視網膜剝離、青光眼、黃斑部病變及白內障等,造成個人健康之重大損害及全民健康保險支出之增加,請國民健康署檢討國人學童近視盛行原因積極改善,以有效改善國人近視及高度近視罹患率,俾利國民健康。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45.鑒於新北市、臺北市推廣社區安寧照護已有初步成果,由住家附近之醫院或診所醫師就近提供安寧照護服務,擴大參與安寧照護之醫師範圍,讓末期病患回歸社區在地安老,帶著尊嚴走完人生最後一段旅程。請衛生福利部參酌新北市、臺北市經驗,積極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推廣社區安寧服務。
  • 提案人
    楊玉欣 
  • 連署人
    徐少萍 吳育仁 
    46.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7條規定訂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已於104年3月16日修正公布,然其中第6條規定:「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專業人員,指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社會工作師、醫師、護理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及物理治療師。」因職能治療師與物理治療師於醫院復健科一同從事與兒童發展相關之專業服務;與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及社會工作師於醫院精神科一同從事與兒童心理相關之專業服務;職能治療實屬醫療專業一部,職能治療師係專業團隊一員,缺漏恐對保障兒童及少年權益與促進福利有所疏漏,故衛生福利部應儘速修正該《細則》,將職能治療師納入《細則》第6條所稱之「專業人員」範圍。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47.鑒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在就業市場競爭,為了支持其長期就業需要,所成立之庇護性就業服務機構──庇護工場,因兼有其它額外的功能,如職業重建、訓練、過渡就業場所、與治療等。我國於87年開始設置庇護工廠,由原來的100多家發展至103年的156家左右,對身心障礙者助益甚大,惟庇護工場要能長期性經營,仍需政府協助,因此,97年1月23日修正的《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其中,優先採購一定比率為百分之五,顯已無法符合現有庇護工場家數之成長,故衛生福利部應提出可行性方案,有計畫性的優先採購庇護工場產品;其次,儘速檢討修正該《辦法》,提高優先採購比率。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48.鑒於全臺各地安寧資源分布極為不均,在50個次醫療區中有將近五分之一(9個)次醫療區全區內竟無任何類型之安寧資源,雲林縣在醫改會評估指標總量的充足性(機構《病床、共照、居家》內不足、安寧病床有減少趨勢),以及分布的可近性當中,皆顯示均待加強,故衛生福利部應透過醫療網計畫,仿照日本以社區公衛群方式結合在地基層院所,以統合社區資源,提升社區安寧資源,減少無效醫療折磨,讓民眾好命善終,並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提出報告。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六、特別收入基金─社會福利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26億9,043萬6,000元,照列。
    2.基金用途:31億9,702萬4,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5億0,658萬8,000元,照列。
  • (三)解繳國庫
    無列數。
  • (四)補辦預算部分
    無列數。
  • (五)通過決議8項

    1.經查各衛生福利部所屬機構均編列會費預算繳交國際社會福利協會中華民國總會、祥和社會福利志願服務聯盟、臺灣社會工作專業協會、臺灣輔導與諮商學會、臺灣失智症協會、中華民國傷殘重建協會、中華民國啟智工作專業人員協會、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中華民國智障者體育運動協會等民間團體之會費。各機構參加團體類似,但又有些許差異,顯見端賴機構主管之意願而參加。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就各部屬機構參與民間團體會員情形,包括經費節省、參與人數、實質效益等面向進行檢討。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劉建國 田秋堇 
    2.鑑於102年度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預算12億2,036萬7,000元,實際執行結果,決算數8億7,387萬7,000元,執行率為71.61%,結餘金額高達3億1,699萬2,000元,顯見執行成效不佳;然今年新通過法令所定需設置家暴及性侵害防治基金,預估每年至少編列1億元預算,惟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可撥入上開防治基金之金額未達500萬元,經費尚有不足,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因應新通過法令,增加編列適足公務預算充實「家暴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所需經費,以回應社會需求,解決社會問題。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江惠貞 鄭汝芬 
    3.有鑑於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制度,可協助老人充分運用自有資產養老,落實在地老化之理念,提供老人經濟安全與生活照顧之保障,惟自101年度起每年匡列3千餘萬元辦理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制度計畫,由於申請條件限定65歲以上無法定繼承人,且房屋無貸款及公告現值不超過社會救助法所定之中低收入戶,標準過於嚴格,以致截至103年底卻無人提出申請,執行數為零。由於試辦期間至106年底,衛生福利部應於2個月內針對問題癥結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以避免社福資源運用無效益。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江惠貞 鄭汝芬 
    4.為協助弱勢家庭解決子女照顧問題,前內政部兒童局自98年與101年起分別推動辦理「建構家庭福利服務系統實驗計畫」及「兒童及少年家庭支持服務中心競爭型計畫」,補助地方政府建置以家庭為中心之福利輸送體系;然101年度及102年度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9縣市設置14個服務據點,預算執行率分別為63.55%及75.41%,然101年度及102年度各有桃園縣、澎湖縣、金門縣與嘉義市等4個縣市預算執行率未及7成惟部分縣市之計畫執行率偏低;另查全國單親家庭服務中心共45處,計有28處單親家庭服務中心與家庭福利服務中心設置於同一行政區,重疊比率高達62.2%,且其服務內涵與家庭福利服務中心服務弱勢家庭所需相近。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於2個月內研議於整合各縣市既有之單一功能服務中心,輔導其轉型為「兒少為重、家庭為本、社區為基礎」之家庭支持服務中心之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江惠貞 鄭汝芬 
    5.有鑑於「衛生福利部審查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推展社會福利計畫處理原則」,對於優先補助申請計畫僅限於創新性、實驗性、整合性、中長程計畫,並未涵蓋新通過法令所定應辦理及得辦理事項項目,且未明訂各項福利領域之分配基準,僅針對前3年補助計畫之執行比與核銷比逕予統計分析後,即作為各福利領域之分配基準,顯未臻妥適。衛生福利部應於2個月內針對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計畫之審議,將新通過法令所定應辦理及得辦理事項項目列入優先補助原則,並訂定明確、合理、正當、公平之分配機制,提出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江惠貞 鄭汝芬 
    6.有鑒於國內家庭照顧者已攀升近100萬人(至少90萬人),以照顧者每天平均照顧13.5小時,每小時200元計算,每年為國家省下9,855億元的支出,但相對獲得國家的支持服務卻非常有限,導致照顧者的悲劇新聞層出不窮(其中9成為男性照顧者),更有相當高比例的照顧者有精神衰弱、憂鬱傾向,甚至確診罹患憂鬱症以及慢性疾病,家庭照顧者的處境實在讓人堪慮。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正視家庭照顧者的權益保障與促進,妥善運用相關資源,於2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玉欣 
  • 連署人
    林鴻池 吳育仁 
    7.有鑑於現行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政策僅強調片段的提供,不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行其是,補助項目與金額也無法涵蓋身障者的全人需求,例如居家生活無障礙環境的改善、無障礙交通接駁以及就學、就業、就醫與就養等特殊需求。為透過輔具或硬體設備的改善,有效串連身心障礙者的各種生活情境,減少對照顧人力的依賴,以達到自立生活的目標,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正視身心障礙者的輔具需求,於3個月內提出身心障礙者「自立居家生活系統」的實驗與改善計畫可行性評估,以建立完整的輔具服務模式。
  • 提案人
    楊玉欣 
  • 連署人
    徐少萍 吳育仁 
    8.為提供弱勢家庭整合性及近便性之服務,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各縣市設置家庭福利服務中心,101年度及102年度補助9縣市設置14個服務據點,惟部分縣市之計畫執行率偏低,又針對現行已設置之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及單親家庭服務中心,功能名稱相近,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強化其預防服務及輔導轉型,積極整合區域福利資源網絡,以提升社福資源運用效益。
  • 提案人
    鄭汝芬 
  • 連署人
    江惠貞 蘇清泉 王育敏 
    丙、環境保護署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原列64億8,433萬9,000元,增列「財產收入」中「利息收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6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4億9,033萬9,000元。
    2.基金用途:原列72億9,417萬6,000元,減列「空氣污染防制計畫」1,030萬元{含「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規劃」之「服務費用」330萬元〔含「旅運費」30萬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萬元、「專業服務費」200萬元(含「辦理空氣污染防制法容許增量限制模擬及策略研析計畫」100萬元)〕、「移動污染源管制」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100萬元、「推動都市綠化及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500萬元、「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策略」之「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萬元}、「資源回收管理計畫」之「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中「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200萬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900萬元(含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策略規劃」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300萬元、「提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整治技術工作」中「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之「強化兩岸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交流與合作等相關業務」300萬元、「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勵」300萬元)、「環境教育推動計畫」之「環境教育策略之推動、檢討及資訊」、「推動環境教育認證」、「辦理環境教育與環境講習」、「辦理環境教育活動或計畫」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2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3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2億7,087萬6,000元。
    3.本期短絀:原列8億0,983萬7,000元,減列2,930萬元,改列為7億8,053萬7,000元。
    (三)解繳國庫:0元,照列。
  • (四)補辦預算部分
    無列數。
  • (五)通過決議30項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轄「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部分及「環境教育基金」,104年度總收入為64.84億元。另期初現金剩餘有133.4億元,期末現金剩餘有125.3億元,另編列利息收入約4,500萬元。有超過125億元的現金存在銀行1年,利息收入4,500萬元,年利率僅千分之3.6,顯不合理。
    104年度預算中,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年收入37.7億元,結餘65億元、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年收入13.1億元,結餘32億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年收入9億元,結餘25億元、環境教育基金年收入3.5億元,結餘2.5億元,各項基金似乎收了太多錢,允宜檢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不斷成立各種環保基金,僅以行政命令規範費率與基金分配辦法,有變相實質加稅之嫌,又規避稅則法定主義原則,再管理失當,基金餘額共在銀行中凍結了超過200億元資金,對於民間資金的週轉流動產生負面效果,降低經濟活動的規模何止數倍於200億元,影響民生經濟發展。
    爰凍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及環境教育基金等4個非營業基金用途預算百分之十,於澈底檢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設置相關基金的法理依據、適切性與必要性及各基金費率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備查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田秋堇 林淑芬 
    2.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規劃」之專業服務費編列3億6,470萬2,000元,存在下列問題:
    (1)計畫內容說明第21、「空氣品質監測(包含一般監測站、光化監測站(車)及PM2.5手動採樣測定、比對作業規劃及數據分析等)品質保證查核工作等」需2,000萬元,該項目性質與第16、「辦理全國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定期保養維護、校驗,不定期故障排除檢修調教、零件組與標準氣體供應及安全檢查與品質內稽管制作業等」內容大致相同,該兩項目需合併執行辦理。
    (2)專業服務費包括委聘專業機構或人員(會計師、精算師及特約聘僱人員等)提供服務之費用;查104年度共有33項計畫,然而多個計畫內容大多重複,例如辦理空品區空氣品質改善策略及研析計畫,竟然需要960萬元,應予以刪減;其次,應提供各計畫明細表,俾利瞭解支出及用途。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林淑芬 
    3.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規劃」之專業服務費編列3億6,470萬2,000元。臺灣目前的空氣污染防制總量管制,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2條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必須會同經濟部方能分期分區公告實施,環保權責一直被限制在經濟部,然而隨著時代的演進,環境保護的意識逐漸取代工業時期以發展為重的情形,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在2年多來,不斷呼籲行政院針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2條提出行政院版本,以整合朝野意見,為民謀福。
    在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院會總質詢中,委員趙天麟再度建請行政院應儘快提出行政院版本,然而所收到的回覆,竟是裁示在不修法的情況下,執行總量管制,形同退回原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仍究受限於經濟部的管制考核,亦無視立法委員之修法及監督職權。
    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中編列「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規劃」之相關業務費用,該署不思從源頭控管、積極爭取修法,卻輕易撤守應以專業設置總量管制之角色,其成果與歷年鉅額預算不成比例,恐無助空氣污染防制減量。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5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空氣污染管制法第12條之修正期程,以及「辦理推動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制度」、「辦理空品區空氣品質改善策略及研析計畫」、「辦理空氣污染防制法容許增量限制模擬及策略研析計畫」之計畫預算使用報告,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楊 曜 
    4.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規劃」之專業服務費編列3億6,470萬2,000元。查該基金10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專業服務費」預算僅3億5,977萬5,000元,102年決算數2億2,906萬3,000元,104年度大幅增加至3億6,470萬2,000元。計畫內容說明包含:辦理全國細懸浮微粒手動監測計畫、細懸浮微粒質量濃度與成分採樣及監測計畫等。依據該署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及超級監測站監測結果,PM2.5之監測濃度,在西半部地區亦呈現由北到南濃度增加之趨勢,雲嘉南與高屏地區濃度較高,中部地區35μg/m3次之,北部及竹苗地區約30μg/m3,而東部地區亦低於西半部地區,約為20μg/m3。全國PM2.5近年平均濃度約為32~37μg/m3,反觀美國PM2.5年平均濃度標準15μg/m3,顯示國內尚有減量空間。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國內污染源減量及境外傳輸影響控制效益不佳,預算執行不力。此外,104年度編列高額預算910萬元辦理空氣品質管理法規及政策研討等業務,預算有浮編之嫌。爰「專業服務費」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5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陳節如 趙天麟 
    5.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規劃」之專業服務費編列3億6,470萬2,000元。有鑑於每年秋冬季節,臺灣西部地區因受大氣擴散條件不佳影響,空氣品質不良天數偏高,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及超級監測站監測結果顯示,PM2.5之監測濃度在西半部地區呈現由北到南增加之趨勢,尤其嘉南、高屏地區濃度較高,約為40μg/m3左右;另據研究顯示,境外傳輸對我國細懸浮微粒濃度亦屬重要影響因素,顯見細懸浮微粒之成因分析、監測採樣及降低技術亟待改善。爰此,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5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細懸浮微粒管制與改善策略,以及境外傳輸之監測與技術提升,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江惠貞 徐少萍 
  • 6.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移動污染源管制」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1億9,020萬元。存在下列問題

    (1)計畫內容中包含「排氣檢驗管制核章計畫、汽車污染排放管制執行計畫」,應將相關計畫統籌執行辦理,不適宜編列各項執行計畫來增加預算費用,以防止基金有浮濫編列。
    (2)機車排氣定檢站應定期評鑑或考核,並每年檢討,俾讓新成立之機車行有機會申設機車排氣定檢站。
    (3)本專業服務費共有18個計畫,請提供近3年委辦單位名稱,決算報告以及104年度明細表。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林淑芬 
    7.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移動污染源管制」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費編列15億1,073萬3,000元,存在下列問題:
    (1)依行政院102年核定「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辦理推動低碳垃圾清運工作,104年度已配合本項目編列2,970萬元,補助政府機關辦理換購低碳垃圾清運車輛,針對於「補助政府機關辦理替代清潔燃料車輛示範運行、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設置更新設備、使用中汽油車及柴油車污染改善管制工作」預算金費高達2億7,000萬元,對於行政院已有相關計畫編列預算,對於該項目預算編列有超支之餘。
    (2)本用途之預算15億1,073萬3,000元,較103年度的14億1,781萬4,000元,增加9,291萬9,000元;也比102年度決算數12億2,182萬9,000元,增加2億8,890萬4,000元,顯示補助預算大幅增加,卻未說明增列項目,且明(104)年進入選舉期,補助預算大幅提高,又未詳細說明細項,令人質疑。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1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林淑芬 
    8.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移動污染源管制」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費編列15億1,073萬3,000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移動式污染源管制計畫中,以推廣國人使用電動車輛作為減低空氣污染防制物質的計畫之一,然因價位仍高、未廣設充電站以及維修費用昂貴等問題,民眾汰換使用低污染車輛之意願未見顯著提升;國外雖已領先發展相關產業,卻亦面臨整合問題,各大電動車廠在電池性能、規格等方面仍未統一,甚至差距很大,未來政府將如何補助?將以何種規格為補助對象?都應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規劃補助預算前,應審慎規劃並加強宣導;101年度補助民眾購買電動輔助自行車9,491輛,102年度卻下滑至7,900輛,預算執行恐缺效益,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中編列補助民眾汰換電動車輛相關預算,在效益未彰、未來方向不明的執行之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年度補助計畫實施前,對整體推廣環保能源車輛政策進行檢討,爰凍結相關預算1億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推廣政策檢討與詳細歷年預算執行數據,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9.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移動污染源管制」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費編列15億1,073萬3,000元。有鑑於二行程機車因添加機油與汽油混合燃燒不完全,嚴重時即成道路上常見之烏賊車,多為民眾所詬病;查103年度截至8月底止,通知二行程機車應到檢數為175萬5,369輛,實際到檢數為88萬0,616輛,到檢率為50.17%,與同期之四行程機車到檢率72.48%相較,二行程機車到檢率明顯偏低。爰此,凍結「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之移動污染源管制「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1億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提高二行程機車到檢率,督促各縣市政府環保局加強路邊攔檢及加強機車排氣檢驗等工作,提出具體有效之改進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江惠貞 徐少萍 
    10.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推動低碳永續家園─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用─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2億元,作為「補助地方政府推動低碳永續家園建構等相關計畫」,較103年度3億8,000萬元,減少1億8,000萬元是否因執行成效不佳,缺乏效益評估所致,使104年度預算大幅度減列;其次,102年度決算數為1億4,604萬2,000元,足見預算仍有餘裕,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林淑芬 
    11.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及改善─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用─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4,700萬元,因水污費往年皆被刪除,104年度基金收入若通過,則基金支出之相關計畫將首度執行,因無相關年度決算數或計畫報告可供參考,新計畫內容應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各委員辦公室參考,以示對於首次實施之計畫審慎辦理,為監督預算是否落實,以及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林淑芬 
    12.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規劃─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編列127萬1,000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確實撙節支出,落實運用在空氣品質測站設置場所之安全維護等工作,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以確保設施及人員安全。
  • 提案人
    劉建國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林淑芬 
    13.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編列「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規劃」之「專業服務費」,請該署撙節支出,並落實精準模擬及掌握PM2.5來源,加強相關管制措施,適時修正空氣污染防制相關法令,將總量管制精神推廣至全國空品區,3月底前並提出具體時程,以有效削減污染物排放。同時該署應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中央氣象局及媒體研商溝通,以利民眾掌握相關訊息。另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與地方政府研商,在適當地點增設必要的測站,提供更完整的空品資訊。
  • 提案人
    劉建國 田秋堇 趙天麟 楊 曜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節如 林淑芬 江惠貞 徐少萍 
    14.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污染物排放量規模、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及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應儘速檢討修正。「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應於104年3月31日前公告施行,其餘3項於104年5月31日前完成修正草案預告。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15.2014年7月31日深夜發生高雄石化氣爆事件,政府與民間投入救災的同時,全臺也驚覺原來高雄背負的經濟發展重任,竟是讓277萬市民承受著石化工業等重工業發展的沉痛苦果,產業轉型的民意也呼聲四起。
    從1968年第一座輕油裂解廠設置於高雄市楠梓區中油高雄煉油廠算起,高雄市民與石化業為鄰已有47年,比設在雲林離島的六輕石化專區更久遠許多,高雄市民呼吸的空氣含有石化業排放(或逸散)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高雄的重要河川後勁溪有中油偷排的廢水,環境品質十分惡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曾在2010年10月舉行一連3天的六輕總體檢研討會,但高雄民眾至今卻未能充分得知石化業對於高雄市的環境(包括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毒化物、溫室氣體)、水資源、社會文化、健康、經濟究竟造成什麼影響。
    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協助或補助高雄市政府執行石化業對環境影響總體檢,於1年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林淑芬 
    16.104年度環境保護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移動污染源管制」項下「辦理移動污染源排放總量推估及管制縣市執行成效考評計畫」及「辦理車輛排放二氧化碳管制綠色運輸制度計畫」,應於1個月內提出計畫績效評估說明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鄭汝芬 
  • 連署人
    徐少萍 蘇清泉 江惠貞 徐欣瑩 
    吳育仁 
    17.鑑於二行程機車污染嚴重應加強淘汰,又電動車推動成效不彰,應有完善的電池統一、電池交換及充電等配套措施,及適當的補助措施,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對於前述配套措施,提出改善方案及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劉建國 田秋堇 趙天麟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節如 林淑芬 江惠貞 徐少萍 
    18.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編列「推動都市綠化及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計畫」,請該署提供近2年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公有裸露地綠化之補助明細,並就補助審查依據及原則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建國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林淑芬 
    19.海洋中之廢棄物不僅污染海洋,亦可能造成海洋生物誤食,並經由食物鏈回到人體,另塑化劑可能造成內分泌異常等疾病,政府機關應加強源頭管制、宣導塑料減量,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半年內提出廢棄物源頭管制與宣導計畫,以維護海洋環境。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楊 曜 
    20.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日前與地方環境保護局召開公聽會,部分意見認為應逐年降低補助汰換垃圾清運車輛,但將造成地方機關反彈,目前各地方垃圾車本已不足,該政策更將壓縮清運時間,恐將造成更大的民怨,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持續增加補助,並於3個月內提出各縣市垃圾清運車輛補助計畫。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楊 曜 
    2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4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編列「辦理輔導執行機關加強辦理資源回收等工作」之業務預算,主要係針對22縣市環保局及鄉鎮公所辦理實地現勘、輔導及資料查核等工作(含社區、學校、機關及團體),並辦理執行機關資源回收承辦人教育訓練課程。亦加強推動離島偏遠地區及漁港辦理資源回收工作,結合宗教或節慶等大型活動擴大整體資源回收效益。該署自87年起推動資源回收工作,全國資源回收率自87年5.87%提升至102年43.0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持續加強推動輔導執行機關及離島偏遠地區提升資源回收成效,103年全國資源回收率應達44.6%以上。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楊 曜 
    2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基金下各項計畫編有「材料及用品費」,供專案耗材及文書使用,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104年度環境保護基金預算中「一般行政管理計畫」又再編有大額「材料及用品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爾後年度應於預算書中敘明編列項目、內容,並撙節開支覈實支用,杜絕浪費情事。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楊 曜 
    23.高雄旗山地區日前發現有不肖業者將廢爐渣回填農田地,造成當地土壤與地下水質遭受污染,甚至有地表水體呈藍色異相,而該處位屬於「水質水量保護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至今卻未有積極預防或長期監測行動,請該署積極關注本案,並督導協助高雄市政府進行土壤及地下水監測工作,於104年2月底前完成監測計畫之核定,以掌握當地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狀況。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楊 曜 
    24.為發展我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技術,協助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業者拓展大陸市場與東南亞市場,編列兩岸交流費用1,124萬7,000元,應加強我國人員與技術之管控,避免人才與技術流失,以維護我國為亞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技術交流樞紐之地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並應於104年9月前,將交流內容與計畫執行成果彙整提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25.有鑑於103年截至9月底止,累計公告列管控制及整治場址共5,159處、已完成整治2,562處、未完成整治者計有2,597處。經查各類污染控制場址中,農地土壤遭受重金屬污染之主要污染成因,係工廠非法排放廢污水至灌排渠道中;加油站與儲槽之主要污染成因,係儲槽或管線老舊、腐蝕失修、破裂洩漏、操作管理不當等;工廠之主要污染成因,係製造、生產過程中原料存放、產品製成與廢棄物處理不當。另查102年度新增公告列管控制及整治場址亦有83處,顯示仍有諸多土壤或地下水遭污染之餘之場址待查證,且未完成整治解除列管之場址甚多。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落實地方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業務考核機制,積極督導地方辦理污染場址整治,以及在查證作業過程加強因果關聯性建立等法律作業,藉以提升污染責任人追查成效,及時追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代為支應之污染整治費,俾維護土壤及地下水品質。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江惠貞 徐少萍 
    26.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下各項計畫編有材料及用品費,供專案耗材與文書使用,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4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預算中一般行政管理計畫,又再編有大額材料及用品費,雖以支用屬性依會計科目分別開支,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秉持撙節原則,審慎開支,避免浮濫情事。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楊 曜 
    27.近來有網友透過民間「PM2.5空氣污染防制監測」網站,進行整日的超細懸浮粒子濃度觀察,將觀察的結果放到臉書上,並將污染源鎖定為「六輕」。政府提供的數據經過民間視覺化後,在臺灣地圖上形成中臺灣的「黑丸」現象,引起各界熱烈討論。
    所謂「PM2.5」是「直徑小於2.5微米細懸浮粒子」的簡稱。這種微小粒子能在大氣中長久停留,隨呼吸進入體內,可積聚在氣管或肺中,因此也被稱為「可入肺顆粒物」。甚至,PM2.5同時會將所吸附的重金屬或是有毒微生物帶入人體內,影響可能涉及人體全身。
    PM2.5也極容易造成心血管疾病,濃度越高,天氣朦朧感越嚴重時,發病率就越高;也易降低患者的抵抗力。美國心臟協會估計當空氣被PM2.5污染後就導致美國每年約60,000人死亡。吸入的PM2.5有50%會沉積在肺中造成肺部硬化,其含有害的物質,如多環芳香烴等致癌物質,更是造就肺癌的頭號殺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儘速針對中臺灣「黑丸」現象提出調查報告,並加強空氣中微細懸浮粒子監控計畫與技術,才能讓民眾遠離空氣污染毒害。
  • 提案人
    江惠貞 
  • 連署人
    吳育仁 王育敏 
    28.為防制空氣污染,建立污染者付費制度,《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而空氣污染防制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俾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以及提高生活品質。因此,為落實專款專用原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規定,訂定《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成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有關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宜。而基金管理委員會係依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7條規定成立,設置委員17人至23人,其中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應占該會名額三分之二以上,且環境保護團體代表不得低於該會名額9分之1;基金會專責審議空氣污染防制費各項徵收與運用相關事宜,以確保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所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執行事項包括:學童呼吸系統健康檢查、空品淨化區(環保公園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推廣液化石油氣(LPG)為燃料之瓦斯車、推廣電動機車政策、對地方補助款之分配、委辦計畫間之整合與成效等,外界矚目,然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機關,包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對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之相關決策資料,例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歷次會議資料及紀錄,均未對外公開,不利公民團體及國人瞭解空氣污染防制費之運用策略及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配合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之相關成果。故為確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的有效合法運用,避免空氣污染防制政策受到特定團體左右,基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1個月內公開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相關資訊,俾利公民團體和國人的監督,確保空氣污染防制政策執行的品質。
  • 提案人
    劉建國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林淑芬 
    29.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法檢討,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收得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為能有效運用,同時避免外界質疑,基金應按一定比例分採「信託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
    (1)「信託基金」:主要用途為支付經公告應回收之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補貼及其相關費用,並比照現行中央機關其他信託基金,其費用收支由主管機關負責監督,每年隨同預算案送立法院審查、監督之。
    (2)「特別收入基金」
    A.主要用途
    補助、獎勵或輔導執行機關、公私立機關學校團體執行廢物品及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作業及離島或偏遠地區運費等支出。
    廢物品及容器之稽核認證、宣導、基金委託金融機構收支及保管、查核公告指定責任業者申報繳費等支出。
    建置或污染改善、回收再生再利用、減量技術及費率等資料查詢、蒐集或研究支出。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與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有關之用途。
    B.本基金依預算法由立法院審查、監督之。
  • 提案人
    劉建國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林淑芬 
    30.為達成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提高生活品質之目的,以落實專款專用原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有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水污染防治基金、環境教育基金,各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歷次會議資料及紀錄,未對外公開,不利公民團體及國人知悉環境保護策略及污染防制工作之相關成果。避免各基金受特定團體之左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公開相關資訊,以利引進民間公民團體之監督力量,確保環境保護政策執行之品質。
  • 提案人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林淑芬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鄭召集委員汝芬出席說明。
    附件二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勞動部主管
    一、勞工退休基金(舊制)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55億8,212萬1,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原列28億9,978萬1,000元,減列「手續費費用」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管理費用」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億8,478萬1,000元。
    (四)本期賸餘:原列226億8,234萬元,增列1,500萬元,改列為226億9,734萬元。
    二、勞工退休基金(新制)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576億2,832萬8,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原列1億8,584萬5,000元,減列「手續費費用」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呆帳提存─滯納金」500萬元,共計減列7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7,884萬5,000元。
    (四)本期賸餘:原列574億4,248萬3,000元,增列700萬元,改列為574億4,948萬3,000元。
    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7億6,772萬8,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1億5,922萬9,000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6億0,849萬9,000元,照列。
    乙、環境保護署主管
    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56億6,445萬2,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49億3,633萬9,000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7億2,811萬3,000元,照列。
  • (五)通過決議1項

    1.電動車使用後廢乾電池雖適用於目前廢乾電池回收體系辦理,惟二次鋰電池中部分回收價值低(例如鋰鐵電池),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6個月內完成評估不同補貼費率之可行性。
  • 提案人
    吳育仁 
  • 連署人
    江惠貞 徐少萍 
    二、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87萬3,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900萬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712萬7,000元,照列。
  • (五)通過決議1項

    1.有鑑於清潔人員為配合民眾作息或天然災害後清理環境之需要,工作時間常為清晨或深夜,天色昏暗之際易發生交通事故、隨車滑落或墜落,執行清理工作時發生意外時有所聞。以臺北市為例,實施「垃圾不落地」計畫後,清潔人員與車輛嚴重短缺,平均1位清潔人員要負責600位市民的垃圾清運,有時甚至身兼多職,導致清潔隊員工作量日益加重,發生職業災害之可能性亦相對提高。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研提具體輔導教育計畫,並督導各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公所加強辦理清潔人員勞工安全教育訓練。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江惠貞 徐少萍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鄭召集委員汝芬出席說明。
  • 主席
    請鄭召集委員汝芬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依處理預算案之議事成例,按單位或基金別逐項宣讀後均暫行保留,俟協商後再行處理。
    宣讀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甲、勞動部主管通過決議部分。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勞動部主管
  • 通過決議1項

    1.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作業環境監測及暴露評估等制度,為落實制度之推動,爰請勞動部於104年度就我國作業環境監測現況進行檢討分析,並研提具體推動規劃,以強化高風險行業之暴露評估、調查及監督管理機制,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執行情形。
  • 提案人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楊 曜 
  • 主席
    勞動部主管通過決議1項保留協商。
    宣讀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部分。
    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3,693億3,905萬6,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693億3,905萬6,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 (三)解繳國庫淨額
    無列數。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
    無列數。
  •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
    無列數。
  • (七)補辦預算部分
    無列數。
  • (八)通過決議2項

    1.自營作業者職場暴露很有可能是各行各業中最為惡劣者,勞動部應即調查研究暴露狀況與健康情形統計資料,並與一般民眾作對照比較,同時規劃必要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執行情形。
  • 提案人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楊 曜 
    2.104年度預算書揭露,勞保普通事故老年、失能及死亡給付之過去服務應計給付精算現值約8兆6,976億元,扣除截至103年6月底已提存普通事故責任準備6,479億元,尚有約8兆0,497億元未提存責任準備,是各類退休保險基金中最龐巨者,責任準備提存比率僅7.45%,財務缺口龐大。作為勞工經濟安全後盾之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勞保業務部分)責任準備提列不足,財務缺口龐大,允應儘速研謀對策,並持續溝通年金制度改革方案,以避免造成政府未來鉅額財政負擔,並保障勞工老年經濟安全。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趙天麟 
  • 主席
    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二、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部分。
    二、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原列167億6,313萬元,除配合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勞工委員會第4目「勞資關係業務」之「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補助勞工權益基金之獎補助費216萬5,000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政府撥入收入」之「國庫撥款收入」216萬5,000元外,減列5億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5億0,216萬5,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2億6,096萬5,000元。
    2.基金用途:原列166億4,298萬2,000元,除配合基金來源修正,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勞工權益基金「勞工權益扶助計畫」216萬5,000元(科目自行調整)外,減列「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廣告費」92萬元、「促進國民就業計畫」5,000萬元(含「專業服務費」1,000萬元、「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2,000萬元、「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1,000萬元)、「外籍勞工管理計畫」700萬元(含「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200萬元、「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500萬元)、「提升勞工福祉計畫」之「服務費用」180萬元(含「旅運費」、「一般服務費」及「業務宣導費」),(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6,188萬5,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5億8,109萬7,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1億2,014萬8,000元,減列4億4,028萬元,改列為本期短絀3億2,013萬2,000元。
  • (三)解繳國庫
    無列數。
  • (四)補辦預算部分
    無列數。
  • (五)通過決議20項

    1.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預計運用編制外人力合計3,345人,預算金額合計18億0,254萬7,000元,包括:臨時人力656人、預算金額3億6,670萬元,派遣人力939人、預算金額5億1,617萬5,000元,勞務承攬1,750人,預算金額9億1,967萬2,000元。
    經查,編制外人力既分臨時、派遣及承攬三類,足見其工作性質或內容應有所差異,否則何須區分為三類人力?但就勞動力發展署所提供之資料顯示:其運用之臨時、派遣及勞務承攬之工作內容多有類似,甚至相同。
    又查,由於各界對於政府部門帶頭使用派遣人力多所撻伐,行政院於99年即鼓勵行政部門辦理勞務採購時,應優先評估以勞務承攬方式辦理,而勞動力發展署為配合行政院之要求,雖逐年降低派遣勞工人數,但卻造成勞務承攬不斷增加之怪象。(詳見附表),且為適當維護派遣人員之勞動權益,行政院於99年已頒訂「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卻未對勞務勞務承攬之勞動權益訂定相關保障規定,故以承攬取代派遣,恐影響勞工權益更鉅。
    綜上,勞動部為勞政最高主管機關,未明確定義派遣及承攬造成各界多有誤解,已屬失職,而所屬勞動力發展署應以勞動派遣人力之事項,任意以勞動勞務承攬為之,更屬不該,爰凍結5億元,(扣除用人費用及「以服務費用支付編制外之進用人力、派遣人力及勞務承攬所需經費」),待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改善計畫與具體實施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林淑芬 田秋堇 
    2.10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業務宣導費共編列1億4,360萬6,000元,但其基金用途明細表說明欄中,僅列出勞動部編列800萬元、勞動力發展署編列3,504萬元,高達該項預算7成之1億0,056萬6,000元皆未列出,已造成立法院審議預算之障礙。
    其次,其所明列勞動部及勞動力發展署所編列之預算,皆為「政策宣導經費」,然,若施政得民心,則由中央政府各部會首長或相關業務主管官員以記者會形式即可宣達政府政策、進行政策宣導,不但民眾信服,媒體亦會正面報導、流傳;但若施政每每與人民站在對立面,則灑大錢所作宣傳,反會產生負面效果,更為浪費公帑之行徑。
    綜上,爰凍結10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業務宣導經費相關預算二十分之一,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完整說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林淑芬 田秋堇 
    3.10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國外旅費」編列979萬元、「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2萬6,000元,共計991萬6,000元。
    據查,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1項規定略以:「……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由此可知,就業安定基金之設置目的在:「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不宜擴張解釋為前述所有事項皆得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另查,立法院審議9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案即有「就業安定基金編列赴外國考察費用,屬於政策面之規劃,若屬於職業訓練局(現為勞動力發展署)固有之職掌,請該局檢討應儘量編入公務預算中」之決議,惟104年度國外及大陸地區旅費仍於就業安定基金預算中編列。
    據上,前述旅費之編列,不但顯有恣意擴充基金用途之嫌,更有藐視立法院決議之實,爰將104年度「國外及大陸地區旅費」凍結5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林淑芬 田秋堇 
    4.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每年皆編列龐大數額之捐、補助費,約占整體基金預算4成;如:103年度基金預算總額為165億0,411萬5,000元,捐、補助費編列72億0,248萬5,000元,占整體預算比率43.64%,而104年度基金預算總額為166億4,298萬2,000元,捐助、補助與獎助費編列67億8,590萬3,000元,占整體預算比率為40.77%。
    經查,103年10月初立法院陳節如委員辦公室為審查預算之需,向勞動部及所屬索取有關捐、補助費之相關法規,惟勞動力發展署未提供就業安定基金之相關資料,另查,如此龐大金額之預算,勞動力發展署卻未於官方網站設有專區,以致多有民眾及團體反映:無法簡便查詢到所需之相關申請捐、補助費規定,又查,因查核機制形同虛設,導致諸多弊病因而產生,如:100年開辦之充電加值計畫,因其查核機制僅為:不預告訪視及電話訪查,且未落實執行,不肖廠商即利用此漏洞欲詐領經費,金額高達1億8,000萬元,雖經及時發現,而未使該廠商得逞,但已顯示查核機制須有所檢討、改進。
    據上,為期國家資源有效運用,爰凍結捐、補助費1億元,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改善計畫與具體實施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林淑芬 田秋堇 
    5.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編列523萬元之委外研究經費如下附表。勞動部近兩年委外研究報告公開情形在101年10項僅6項公開,102年8項僅1項公開,未符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及第7條第1項應主動公開之原則。為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並增加研究報告實際運用效率,如附表之研究報告未全數公開前,爰凍結本項預算50萬元,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單位
    千元
  • 提案人
    田秋堇 
  • 連署人
    劉建國 林淑芬 
    6.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青年就業計畫」編列6億8,770萬2,000元以促進青年就業,惟103年8月統計結果,該月整體失業率為4.08%,其中青少年(15-24歲)失業率為13.25%,為整體失業率之3.25倍,顯示青少年失業率仍居高不下,並未改善。勞動部辦理促進青年就業方案之有效性有必要持續研討修正。改善青年就業問題刻不容緩,爰此,凍結870萬元,待勞動部就青年就業問題提出具體改善辦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楊 曜 劉建國 林淑芬 
    7.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共編列9,300萬元。
    經查,新上任之毛內閣將「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列為其施政方針報告中之「加強弱勢照顧、實踐社會公義」政績之一,且得意洋洋地宣稱:目前已協助9,456名婦女完成創業,創造2萬6,019個就業機會。
    但對照該項措施近年來之執行率之低落(詳見附表),此項計畫竟能列為「政績」簡直滑天下之大稽,爰依執行狀況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0萬元,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改進計畫與具體實施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林淑芬 田秋堇 
    8.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編列9,300萬元。有鑑於勞動部為協助有心創業之婦女及中高齡民眾創業,開辦「微型創業鳳凰貸款」方案,提供婦女及中高齡民眾融資信用保證、補貼貸款利息,減少其創業障礙,創造就業機會。惟100年至103年10月底止,每年度民眾申貸微型創業鳳凰貸款之件數分別為714件、587件、438件及336件;貸款金額分別為4.24億元、3億元、2.37億元及1.90億元,可見民眾申貸之意願有逐年下降之趨勢。爰此,凍結「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1,00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前開方案之創業顧問課程準備、創業市場分析、商機媒合等面向進行通盤檢討,並研提增加民眾申貸款意願之具體改善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9.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實施計畫」編列1,370萬元。有鑑於勞動部為協助失業但有意創業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開辦「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給予民眾申請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並提供融資信用保證與補貼貸款利息。惟101年至103年10月底止,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之累積貸款件數僅14件,核貸金額710萬元,促進就業人數僅28人,申貸創業貸款之失業者屈指可數,其促進就業之政策效果明顯不彰。爰此,凍結「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實施計畫」274萬元,待勞動部針對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方案,提出有效之擴大宣傳策略,另檢討現行創業培訓課程之設計,增加失業民眾申貸之意願,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10.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編列1億5,487萬元。有鑑於申請外籍看護之雇主,須先經各縣市長照個管中心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無法滿足其照顧需求者,始能向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外籍看護工之作業程序,以滿足民眾實際照顧需求,兼顧國內長期照顧服務體系之發展及本國勞工之就業權益。惟觀諸外籍看護工申審機制與國內照顧服務體系接軌方案之執行情形,從95年至103年10月底止,每年成功推介本國照顧員及國內居家照顧服務補助之案件,均未及於0.2%,可見該方案媒合本國服務員之成效不彰。爰此,凍結「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800萬元,待勞動部會同衛生福利部通盤檢討民眾申請、使用現行長照服務體系所面臨之困境,針對如何有效推介、媒合本國照顧服務員,排除民眾使用國內長照資源之障礙,減輕民眾照顧負擔,研提具體可行之改善對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11.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辦理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等相關事項」編列9,290萬8,000元。有鑑於102年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指出,雇主曾以直接聘僱方式引進外籍看護工的比率,僅有16.08%;事業單位以直聘方式引進製造業與營造業之外籍勞工比率更不及2%。經查申請文件複雜、不知辦理程序、無後續代辦及管理服務,均是民眾未以直接聘僱方式引進外勞之主因。爰此,凍結「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辦理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等相關事項20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有聘僱外籍勞工需求之雇主,廣為宣傳外勞直聘制度,積極與外籍勞工來源國溝通協調,即時更新直接聘僱跨國選工管理服務網路系統之資訊,使該資訊平台確實發揮功能,俾減輕勞雇負擔,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12.99年度起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預算增編勞工權益基金分預算,104年度「勞工權益扶助」計畫項下,編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法律扶助行政及教育訓練費用340萬元、補助訴訟律師費用4,400萬元、補助勞工訴訟期間生活費用103萬5,000元、補助民間團體辦理法律扶助業務軟體及設備維護費用20萬元及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工訴訟扶助專業人員費用632萬7,000元,共計5,496萬2,000元。
    經查,該項計畫自開辦以來,每年預算執行率大約為6成,102年更下降為5成,另因各地方政府紛紛開辦類似方案,可預見該計畫業務量勢必下降。
    又查「勞動部勞工法律扶助實施要點」中,有關勞工可申請法律扶助之原因或事實,勞政主管機關皆有採用行政權介入的空間,如:對企業勞動檢查、開罰等等,亦即於既有架構下就能夠解決絕大多數的勞資爭議,而訴訟曠日廢時,將導致勞工無額外心力另覓新職,連帶影響生計之維持。
    綜上,因該計畫每年預算執行率皆僅達5成至6成,且為避免勞動部藉此將業務委託相關團體,推卸其維護勞工權益之基本職責,以致勞工法定權益受損卻無法獲得即時、有效之協助,爰凍結「勞工權益扶助計畫(除補助勞工訴訟期間生活費用外)」3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林淑芬 田秋堇 
    13.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業務計畫─勞工權益扶助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4,523萬5,000元,目前相關單位歷年來皆已有編列預算極力推廣宣傳有關勞工福利、權益、教育訓練等業務,有關「勞工訴訟法律扶助,補助訴訟律師費用」,此項目應逐年降低補助費,才能代表相關單位有落實執行督促之情形,102年度勞工申請律師訴訟補助案件2,146件,核定1,585件,駁回案件為561件,相較之下103年度預估2,200件明顯有偏高之虞,需如何落實降低案件申請率,應加以嚴格審慎評估;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14.行政院103年推出「社會企業行動方案」,宣示103年為「社會企業元年」,顯見於先進國家蓬勃發展之社會企業風潮,也逐漸影響我國企業與非營利組織思維,以往政府、企業、NPO之社會三部門之界線已逐漸模糊,需要透過政府之法規調適與轉型輔導等政策給予協助。
    社會企業模式既是世界各國企業社會責任與非營利組織轉型之重要課題,我國行政院亦宣示103年為「社會企業元年」,則相關計畫與績效指標自然需完善、可資課責。行政院推出「社會企業行動方案」,羅列整體計畫說明與方針,然針對103年度所辦理之成效以及104年之年度計畫,方案書中尚欠缺完整說明,還需勞動部進一步補充,方能滿足國人對於勞動部輔助推動社會企業所應有之課責。爰此,請勞動部1個月內以書面提出103年度之辦理成效及104年針對促進發展社會企業之具體年度計畫與績效指標。
  • 提案人
    江惠貞 
  • 連署人
    蔡錦隆 王育敏 鄭汝芬 
    15.目前就業安定基金辦理之創業貸款包括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就安基金為配合創業貸款政策,爰編列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計畫、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與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實施計畫之經費,惟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之預算執行率自101年度起逐年下降,103年度至10月底止執行率僅約2成,顯示預算編列未盡覈實,恐有高編之情事。
    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遴派110位以上創業顧問,提供前、中、後期之免費諮詢輔導服務,協助排除創業障礙。每年度提供170場以上之創業研習課程(入門班、進階班、精進班、企業觀摩等),強化民眾創業知能。
    為強化本項計畫執行成效,請勞動部2個月內以書面提出強化執行率之具體作為,以達成提供婦女中高齡國民及失業者發展微型企業,創造就業機會之政策目標。
  • 提案人
    江惠貞 
  • 連署人
    鄭汝芬 楊玉欣 
    16.先進國家經驗顯示,石綿與其他危害性纖維造成呼吸系統疾病,經過二、三十年後,案例可能會大量浮現,為及早因應,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針對胸腔相關疑似職業病之勾稽、通報、調查與認定及建立暴露量測、分析、認證等相關專業技術能量之機制,進行規劃研究,研究成果由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署納入政策規劃參考。
  • 提案人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楊 曜 
    17.為落實職業衛生管理及提升職業衛生專業人員之本職學能,以強化管理成效,爰請勞動部就職業衛生管理機制涵蓋之相關計畫(如暴露評估、工業通風、個人防護等)及高階職業衛生人員專業提升之規劃,研提具體之推動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執行情形。
  • 提案人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楊 曜 
    18.有鑑於日前印尼政府宣布變更勞動人口輸出政策,可能牽動我國產業人力結構。根據勞動統計月報指出,至103年10月底止,國內外勞人數達540,253人,其中印尼外勞有226,391人,占現有外勞人數之41.9%;從事看護工等社福類工作為主的印尼籍外勞,現有173,213人,占全體社福外勞人數之79.6%。可見我國外勞過於集中部分輸出國之問題亟待改善。又原擬凍結「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辦理與外籍勞工來源國業務聯繫等相關事項」預算二分之一,經向提案委員妥適說明開放外勞來源國主要考慮因素,目前透過外交管道研議引進緬甸及斯里蘭卡勞工之可行性,惟勞工引進之合作需雙邊在平等互惠原則下進行,非我單方面可推動,勞動部將與外交部持續洽商可能引進國家之合作意願。爰建請勞動部持續強化經費運用控管,並增加外勞來源國、避免外勞來源過度集中特定國家。
  • 提案人
    劉建國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19.根據審計部10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各地方政府運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款,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轄區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計畫,經審計部審計核有下列缺失:(1)職業重建服務窗口部分: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不足或配置不均;個案管理服務結案率偏低;個案管理員未專人專用等;(2)職業輔導評量服務部分:職評單位評估是否受理評量案件之回復,未依規定時限辦理;職評個案之服務天數逾越規定時間;同一個案(身心障礙者)以不同計畫申請輔導評量服務,就業服務資源有重複之虞;職評單位未依契約規定提送個案追蹤紀錄表,地方政府即全數給付契約價金;未依契約規定辦理服務績效評鑑等;(3)職業訓練部分:結訓學員訓後就業率偏低;重複參訓比率偏高;委辦職訓機構未積極開拓就業機會;未及早規劃職業訓練課程,倉卒辦理招標作業,影響辦訓品質;辦訓地點及開班時間過於集中;委訓單位未落實辦理訓後穩定就業情形之追蹤、輔導等;(4)支持性就業服務部分:部分支持性就業服務人員之開案量、新案比率、就業推介成功或穩定就業人數未達預計目標;部分支持性機構就業服務人員未專職從事支持性就業服務工作;部分支持性機構評鑑成績連年未盡理想,未能有效促請改善;未追蹤參與就業後適應團體個案之就業情形,致難評估執行成效;計畫賸餘款暨收受委辦機構違約金罰款未按比率繳還就業安定基金;支持性機構開發之就業機會尚未互通、支援等;(5)庇護性就業服務部分:部分庇護機構未足額進用庇護性員工;庇護工場之輔導及評鑑作業未臻落實;部分庇護工場財務制度未臻健全;部分庇護工場未依規定確實登錄個案服務輔導紀錄;或未依規定提報庇護性員工之勞動契約書,地方政府亦未訂定核備程序及作業方式等;(6)視覺障礙者就業促進部分:補助按摩師製作工作服,部分受補助對象未持有視覺障礙按摩或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未於規定期限核發穩定就業補助款,復未覈實查核,致有視障按摩業者死亡年餘,仍繼續支領穩定就業補助款;補助設立中型視障按摩院所計畫,未公開補助申請之相關資訊;核定私人按摩院所之補助經費差距甚大,未考量資源之平均分配等;(7)其他:包括部分地方政府執行就業安定基金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款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計畫之預算執行成效欠佳;視障者行動能力不佳,影響參加職業訓練意願;部分職務再設計補助個案之審查期間超逾規定;自行訂定核發業務輔導員考核獎金標準等未盡周妥情事,爰要求勞動部加強對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及考核,並將相關改善措施計畫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鄭汝芬 
  • 連署人
    徐少萍 蘇清泉 江惠貞 徐欣瑩 
    20.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協助雇主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與工作環境,提升勞工就業意願,創造在地工作機會」編列預算數1億0,742萬1,000元,其中3,055萬5,000元為建構轄內產業安全衛生平台,辦理臨廠診斷輔導、觀摩會及改善示範,所需旅運費、講師費、場地費等相關業務。職業安全衛生法開章明義即揭示:「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該法之第2條第1款明訂「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但未見勞動部對於「自營作業者」之職業安全衛生改善提出具體規劃,諸如其暴露現況並提供必要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可落實體保護基層勞工,以符合本項「提高勞工就業意願,創造工作機會」之目標。請於1個月內重新提出落實改善「自營作業者」職業安全衛生之具體可行方案。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 主席
    二、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乙、衛生福利部主管一、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部分。
    乙、衛生福利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84億2,064萬8,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276億5,852萬1,000元,減列「管理及總務費用」之「服務費用」100萬元(含「印刷裝訂與廣告費」50萬元、「公共關係費」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6億5,752萬1,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7億6,212萬7,000元,增列100萬元,改列為7億6,312萬7,000元。
  • (三)解繳國庫淨額
    無列數。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2億0,514萬1,000元,照列。
  •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
    無列數。
  • (七)補辦預算部分
    無列數。
  • (八)通過決議7項

    1.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療藥品基金之母基金編列業務成本與費用3,237萬3,000元。醫療藥品基金之設立,主要任務為辦理國民醫療與健康服務,並加強醫學研究,提高所屬醫療機構醫療水準,持續配合行政院公立醫院多元化經營方案,規劃公立醫院功能重整。104年度該基金之醫療機構共計26個,104年度醫療藥品基金業務收入編列273億4,144萬1,000元,其中母基金之預算為3,237萬3,000元。
    部立醫院之營運績效經常成為檢討重點,然而,部立醫院有其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發展之重要性。因此,整體國民健康與公共衛生政策之落實,乃至於防疫與災難救援等調度,皆須仰賴中央主管之部立醫療體系做為核心,配合地方主管之基層醫療體系,落實一致性規劃與執行效益。部立醫院不在盈餘最大化,應該更加發展「在地特色醫療」,並投入「被私立醫療部門忽視的公共衛生與弱勢醫療照護」,這些都需要加強政府資金介入。
    爰此,凍結醫療藥品基金之母基金預算1/20(161萬8,000元),待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針對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之在地特色醫療發展提出檢討與規劃報告後,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田秋堇 林淑芬 
    2.衛生福利部醫療藥品作業基金編列「其他業務收入─其他補助收入」中對所屬醫院之補助經費計35億0,657萬1,000元。
    查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26家,其中約三分之二位於偏遠離島地區或為特殊功能醫院,受人口數、就醫量之限制,經營較為不易,且自92年至104年公務預算補助遞減45.56%(由45.02億元減少至24.51億元),但所屬醫院自92年至103年醫療淨收入決算卻逐年成長,由175億元增加至227億元,約成長29.71%。
    請衛生福利部積極督導所屬醫院更有效提升營運績效,做好成本管控,強化營運管理並加強所屬人員教育訓練提升專業能力,並落實公醫照顧偏鄉離島及弱勢之責,且維持醫療水準及服務品質。
  • 提案人
    蘇清泉 
  • 連署人
    蔡錦隆 江惠貞 
    3.104年度醫療藥品基金「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訓練費用中之「旅運費」編列890萬2,000元。經查研究發展旅運費,係為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提供員工教育訓練與研究考察相關費用,以為提升醫療服務技術與品質或業務所需。並請衛生福利部積極督導各院本於撙節開銷之前提妥善覈實支用該旅運費,以確實提升各院服務品質與專業滿足民眾需求。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田秋堇 趙天麟 
    4.衛生福利部醫療藥品基金104年度業務成本與費用共編列268億8,372萬2,000元,經衛生福利部說明,主要用途為留任優秀醫院醫護人員,醫院醫護人員為醫院的資產,截至103年12月底,扣除一級單位以上主管缺額、留職停薪、考試分發列管、機要職缺、商調或遴補中等5類員額數,該部所屬醫院職員空缺率為3.46%,已較103年8月底之7.98%下降4.52%,編制醫事人力更由100年底3,111人增加至103年底3,477人,共366人,增加幅度達11.76%,顯示該部及所屬醫療機構均努力於人員補實,且獲得成效。
    為提升醫療服務品質,保障病人權益,同時確保執業醫事人員合理工作負擔,爰請衛生福利部持續要求所屬醫院維持醫事人員工作之穩定,研訂改善工作環境之條件,強化內部溝通及人員向心力,降低離職率且提供當地民眾適切之醫療服務。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5.104年度醫療藥品基金係為便利地區民眾醫療照護,增進衛生醫療事業發展,提升醫療服務品質而設置,主要任務為辦理國民醫療與健康服務,並加強醫學研究,以提高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之醫療水準。
    查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約三分之二多位處偏遠離島地區或為特殊功能之醫院,受當地人口數、就醫量、特殊群體服務之限制,經營較為不易;另為配合國家公共衛生政策,公醫使命及任務,並提供弱勢族群之照護。
    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督導所屬醫院強化醫護人員招募、發展重點科別、提升醫院營運、進行垂直及水平資源整合,建立即時監控之營運管理指標並進行列管,針對未達成營運目標值之醫院進行檢討改善策略輔導。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6.有鑑於彰化縣人口129萬4,433人,老人人口16萬8,254人,已達12.99%,比全國老年人口比11.56%高出1.29%,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將彰化醫院列為「老人醫療示範中心計畫」醫院,以因應高齡化社會來臨。
  • 提案人
    鄭汝芬 
  • 連署人
    江惠貞 蘇清泉 王育敏 
    7.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網頁,公布院所別之醫療品質資訊─醫院總額指標計29項,分析103年第1季及第2季其中2項指標分析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之醫療照護品質發現:(1)部分醫院之「門診手術(含體外震波碎石術)後2日以內急診或住院率」指標值遜於分區及全國指標值,門診手術照顧品質待提升;(2)部分醫院「出院後3日以內同院所再急診率」大於健保署分區業務組及全國指標值,宜改善住院醫療照顧品質。
    綜上,對於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前述2項醫療品質指標值,遜於分區及全國標準之醫院,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加強督導與協助部屬醫院,具體提升照護品質之工作計畫,以提升病患對醫院信心,並維護醫院聲譽。
  • 提案人
    蘇清泉 
  • 連署人
    蔡錦隆 江惠貞 
  • 主席
    一、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二、作業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部分。
    二、作業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5億0,296萬9,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3億4,852萬3,000元,減列「管理及總務費用」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4,832萬3,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1億5,444萬6,000元,增列20萬元,改列為1億5,464萬6,00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1億2,000萬元,照列。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億3,963萬8,000元,照列。
  •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
    無列數。
  • (七)補辦預算部分
    無列數。
  • (八)通過決議2項

    1.有關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104年度預算案,編列出國計畫經費13萬3,000元赴中國大陸考察管制藥品製藥廠─北京萌蒂製藥有限公司,並參訪其原料藥供應廠商,期藉實地參訪第1級、第2級管制藥品製劑與原料藥製造廠,以評估大陸第1、2級管制藥品原料藥供應臺灣之可行性,惟中國大陸藥品安全法規較國際寬鬆,且常有生產品質低劣之情事,故不宜只偏重成本考量。
    據悉大陸藥政管理已採用PIC/S GMP相關規定,並積極準備申請加入PIC/S GMP稽查組織。本計畫參訪之北京萌蒂製藥有限公司係外資投資機構,其製藥廠係遵循歐盟PIC/S GMP相關規範建造啟用於2011年,應有值得前往參訪之價值。
    且鑑於我國與大陸已於99年12月簽訂「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將醫藥衛生問題納入兩岸合作範圍,協議兩岸在符合國際間公認之標準下,推動雙方醫藥品標準規範調和,強化安全管理機制,確保醫藥品安全與品質。爰請衛生福利部為擴增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貨源,規劃輸入中國大陸第1、2級管制藥品原料藥供應臺灣醫療使用,該等物資應先經我國藥品查驗登記核准後方才引進,為國人醫療用藥安全把關。
  • 提案人
    江惠貞 楊 曜 吳育仁 
  • 連署人
    徐少萍 蘇清泉 田秋堇 趙天麟 
    王育敏 鄭汝芬 
    2.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104年度預算案之專案計畫編列「管制藥品製藥工廠廠房新建暨整建工程計畫」經費1億1,230萬3,000元。經查,『管制藥品製藥工廠廠房新建暨整建工程計畫』迄103年9月預算執行率偏低,累計預算執行率僅6.91%,顯示預算執行進度嚴重落後。又因工程流標爭議,已較預定期程延宕半年,致原定106年能否順利完成驗收與辨理移交接管作業,令社會懷疑,屆時將導致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掌控風險增加。雖經衛生福利部說明後,提案委員已瞭解原因,惟為避免預算執行進度落後,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嚴格監督本工程,期能如期如質完工,以製造更多優良品質之第一、二級管制藥品供醫療使用,維護國人用藥安全。
  • 提案人
    吳育仁 
  • 連署人
    王育敏 鄭汝芬 
  • 主席
    二、作業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三、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部分。
    三、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5,716億0,974萬1,000元,配合業務總支出減列「保險成本」之「呆帳」1億元,隨同修正減列「保險收入」之「收回安全準備」1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715億0,974萬1,000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5,716億4,644萬8,000元,減列「業務成本與費用」之「醫療成本」中「門診醫療成本」700萬元(含「專業服務費」200萬元、「材料及用品費」500萬元)、「保險成本」之「呆帳」1億元,共計減列1億0,7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715億3,944萬8,000元。
    3.本期短絀:原列3,670萬7,000元,減列700萬元,改列為2,970萬7,000元。
  • (三)解繳國庫淨額
    無列數。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
    無列數。
  •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
    無列數。
  • (七)補辦預算部分
    無列數。
  • (八)通過決議10項

    1.根據衛生福利部103年6月間最新公布之國人10大死因,惡性腫瘤已連續第32年蟬聯10大死因榜首,平均每100人即有29人死於惡性腫瘤。又依據該部最新衛生公務統計,94年至100年度每年惡性腫瘤發生人數分別為6萬8,907人、7萬3,293人、7萬5,769人、7萬9,818人、8萬7,189人、9萬0,649人及9萬2,682人,呈上升趨勢。依中央健康保險署統計資料,102年度癌症醫療點數之前3名分別為「女性乳房惡性腫瘤」、「氣管、支氣管及肺癌」、「大腸惡性腫瘤」等3類,又102年度前揭惡性腫瘤就醫人數相較96年度成長率分別為62.42%、58.16%及50.23%,增幅頗大。惡性腫瘤人數大幅增加,健保就相關病症所支付之醫療點數成長率亦居高不下,造成健保財務沉重負擔,請衛生福利部及國民健康署確實推動相關預防保健計畫,提升防治惡性腫瘤之成效,並有效減輕健保財務負擔。
  • 提案人
    江惠貞 
  • 連署人
    吳育仁 徐少萍 蘇清泉 
    2.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其會議內容實錄及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等相關資訊應予公開」。然現階段「全民健保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定會議」之會議內容雖以錄音檔方式呈現,但一般約5至7個鐘頭的會議錄音,對於民眾或專家學者欲了解會議內容,曠日廢時且效益不彰。
    爰此,請中央健康保險署對於「全民健保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之實錄公開方式進行改善,應將會議過程以分段錄音方式公開,以利民眾之資訊獲取及監督。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田秋堇 林淑芬 
    3.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並得邀請藥物提供者及相關專家、病友等團體代表表示意見,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經查,102年度二代健保上路至今「全民健保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定會議」已運行2年之久,然而該會議之召開,即便是罕見疾病用藥之審議,也未曾依據健保法第41條第2項規定,邀請相關病友團體與會表示意見。
    爰此,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此後召開「全民健保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定會議」時,應積極依法強化病友團體之參與。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田秋堇 林淑芬 
    4.根據「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定辦法」第4條規定,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定會議(以下簡稱共擬會議)之成員中,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共13席,占會議總體人數之四成三,雖已較103年9月10日該辦法修正前比例為低,然因共擬會議係採「共識決」裁決,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仍有大多數影響力。再者,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團體所推派代表之立場,多以所屬總額部門之立場,以及新藥納入給付可能對總額影響為考量,恐多持反對新藥納入健保給付之意見。
    爰此,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共擬會議之組成比例,應有積極檢討之修正機制,並應考慮各方推薦人選之衡平性。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田秋堇 林淑芬 
    5.鑒於高齡社會來臨,國內老年、失能人口持續增加,眾多行動不便患者因交通、環境障礙難以外出就醫,請衛生福利部參考日本在宅醫療照護服務經驗,運用全民健保基金,於半年內提出我國「居家醫療照護」服務方案。
  • 提案人
    楊玉欣 
  • 連署人
    吳育仁 林鴻池 
    6.要求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04年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整合照護試辦計畫」辦理半年後,研議居家醫療與其他居家照護、長照十年計畫的資源整合的可行性。
  • 提案人
    鄭汝芬 
  • 連署人
    江惠貞 蘇清泉 王育敏 
    7.依據101年衛生福利部死因統計資料顯示,約13,000人死於慢性肝病、肝硬化及肝癌,約占死亡人數8%,其中慢性肝病及肝硬化占全國主要死因的第9位,肝癌占全國主要癌症死因的第2位,肝癌死亡人數9,116人,約占所有癌症死亡人數的18.6%。雖然慢性肝病、肝硬化及肝癌死亡率長期趨勢已在過去10年由上升趨勢轉為持平,但仍影響著國人健康甚鉅。爰要求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提高B、C型肝炎陽性個案之後續追蹤率及治療率。
  • 提案人
    鄭汝芬 
  • 連署人
    江惠貞 蘇清泉 王育敏 
    8.中央健康保險署為鼓勵醫院重視護理照護,自98年度起,在醫院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其分配中,以專款項目推動「健保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截至103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已編列91億元推動前揭方案。然根據中央健康保險署統計,101年度及102年度獲得獎勵款之醫療院所中,將獎勵款運用於增聘護理人力之比率分別僅24.8%及34%,顯示多數醫院並未積極增聘護理人力。因此,中央健康保險署計畫自104年度起,將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項目自專款項目移列至一般服務項目,預算額度暫列20億元,未來該項目預算額度將隨協定之成長率浮動,經費主要將用於調增住院護理之支付標準,支付方式預定將與護病比作連動。爰要求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持續要求醫療院所將護病比資訊透明化,並落實住院護理支付與護病比連動機制。
  • 提案人
    鄭汝芬 
  • 連署人
    江惠貞 蘇清泉 王育敏 
    9.健保實施至今屆滿20周年,中央健康保險署日前舉辦研討會,檢視健保各項問題。專家學者指出,健保實施20年,國人每年就醫次數和住院次數均有增加趨勢,臺灣人每年就醫次數高於歐美先進國家(100年國人每年門診就醫次數為15.1次,加拿大7.9次、法國8.5次、德國11.1次),而每千人口的5歲至60歲死亡率也居高不下。根據國際醫學期刊「新英格蘭雜誌」調查,受訪29國中,臺灣民眾對醫療滿意度為倒數第三,國衛院溫啟邦教授也指出,健保實施後,國人餘命未明顯延長、死亡率未下降。另健保財務依現行二代健保制度,預計106年度將發生短絀,國家發展委員會估計2018年臺灣將進入高齡社會,屆時健保財務恐更艱鉅。
    遠見雜誌亦在健保實施20周年前夕,針對基層醫療從業人員做健保滿意度大調查,有62.1%認為整體醫療品質下滑、91.8%對未來感到悲觀、63.3%覺得用藥品質變差。而臺灣整體醫療環境,亟待改善的問題前三名依次為:民眾不當使用醫療資源、醫護人力短缺、健保不斷壓低給付。綜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今(104)年4月啟動第三代健保改革討論時,將上述問題納入改革方向,包含:補充保費合理性檢討、改以家戶總所得制計費、公衛預防支出太少、如何抑制醫療資源之濫用、保大病不保小病之可行性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劉建國 
    10.中央健康保險署自98年起以專款項目推動「健保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截至103年度,已編列91億元。惟實施期間,因屢延宕公告實施日期,且欠缺經濟誘因,導致無法有效改善護理人力不足情況,經監察院糾正衛生福利部在案。醫改團體亦批評,有醫療院所濫用獎勵款,甚至挪用為禮品禮券等用途,導致護理人力無法有效提升。有鑑於自104年起,三班護病比將正式納入醫院評鑑,爰要求衛生福利部落實住院護理支付與護病比連動制度,並於104年9月要求效法英國衛生部規定,須上網公布「病房實際護病比」、「評鑑標準值」等數據資料,讓民眾及護理團體共同監督醫院護病比情形。
  • 提案人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劉建國 
  • 主席
    三、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四、作業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部分。
    四、作業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869億7,362萬1,000元,配合業務總支出減列「行銷及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萬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其他業務收入」之「其他補助收入」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69億7,262萬1,000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869億7,362萬1,000元,減列「行銷及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69億7,262萬1,000元。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 (三)解繳國庫淨額
    無列數。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億1,119萬6,000元,照列。
  •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
    無列數。
  • (七)補辦預算部分
    無列數。
  • (八)通過決議4項

    1.以100年度至102年度政府管理之退休或保險基金投資績效資料觀之,101年度及102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收益率,均遠低於勞工保險基金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益率;又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含新舊制)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102年度之收益率,均較101年度有所提升(分別約增0.10個百分點至2.13個百分點),僅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反降低1個百分點,顯示該基金過去投資績效相對欠佳,允宜確實檢討改善。茲103年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收益率已提升至6.05%,請基金運用單位應持續精進基金投資策略,以提升基金運用績效。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田秋堇 趙天麟 
    2.依據勞工保險局統計,97年10月至103年10月因恢復戶籍而領取國保老年年金給付者總計8,587人,顯示在現行規定下,確有部分非長期居住國內之國民短暫加保後,即可領取每月至少3,500元老年年金給付之情形,且如已取得給付資格後返回僑居地,仍得繼續領取。此不公平現象勢將增加政府之財政負擔,應確實檢討投保及領取老年年金給付之資格未有居住時間限制之疏漏,衛生福利部應於2個月內提出修法見解,補強投保及給付資格條件之合理性,俾利社會福利資源有效配置。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江惠貞 鄭汝芬 
    3.鑒於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給付溢領情形仍持續發生,甚至過去監察院於101年間提案糾正國保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所列違失之一為民眾溢領國保給付相關事項;惟查截至103年10月底止,國保給付溢領情形仍持續發生,尚未能有效針對違失事項切實改進。截至103年10月底止,溢領各項給付之人數較102年底淨增加2,030人,溢領金額則淨增加1,780萬1,000元,顯示於辦理前揭措施後,溢領情形仍持續發生,凸顯中央主管機關所研提各項改善措施之執行成效欠佳,仍待切實檢討改善。爰要求針對國民年金保險溢領問題提出專案改善計畫,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育仁 
  • 連署人
    王育敏 鄭汝芬 
    4.有鑑於臺灣高速鐵路有限公司累積虧損嚴重,政府於該公司財務重整過程中政治考量凌駕專業判斷,導致錯失改革良機,更衍生特別股贖回之法律訴訟,且無法於立法院通過高鐵財改方案。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更於103年11月提案要求交通部研議將退休撫卹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及郵政儲金等四大基金納入財改勸募對象,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監理會近期亦將立案討論是否由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部所提高鐵財改方案指出參與增資者「最高」可獲5.9%投資報酬,且因延長特許40年,每年可因降低折舊攤提節省71億元。但該報酬之計算採內部報酬率(IRR)法,並非保證每年可獲取該報酬;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表示,目前高鐵特別股累積未付股息為141億元,累積虧損為470億元,合計為611億元,攤提7年計每年高達87億元,仍將持續處於虧損狀態,更何況今年要新增苗栗、彰化和雲林等3個車站,勢必新增高鐵公司支出。
    104年度預算衛生福利部公務預算編列的167億元,是補103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的欠款。從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的預計平衡表可以看出來,104年度”中央應負擔款項其他財源收入”應為335億元,衛生福利部竟未編列任何預算撥補。中央政府帶頭欠費,將造成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對未來保險給付能力信心產生動搖,導致僅百分之五十被保險人繳交保費。
    如今又傳出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要投資一個目前處於虧損狀態,也看不到將來可能獲利的公司。
    有鑑於以上理由,爰禁止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臺灣高速鐵路有限公司。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田秋堇 林淑芬 
  • 主席
    四、作業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五、特別收入基金─健康照護基金部分。
    五、特別收入基金─健康照護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101億3,257萬3,000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163億0,079萬9,000元,減列醫療發展基金1,400萬元(含「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500萬元、「推動弱勢族群醫療照護計畫」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500萬元、「醫療及照護機構應變保全和醫療及照護品質提升計畫」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400萬元)、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補助經濟困難者健保費計畫」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1,000萬元、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計畫」300萬元(含「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萬元、「專業服務費」100萬元、「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100萬元)、「衛生保健計畫」中「衛生保健工作」之「提升中老年健康促進方案」30萬元、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疫苗基金「疫苗接種計畫」之「服務費用─旅運費」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食品安全保護計畫」500萬元,共計減列3,3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2億6,749萬9,000元。
    3.本期短絀:原列61億6,822萬6,000元,減列3,330萬元,改列為61億3,492萬6,000元。
  • (三)解繳國庫
    無列數。
  • (四)補辦預算部分
    無列數。
  • (五)通過決議48項

    1.104年度醫療發展基金「推動弱勢族群醫療照護計畫—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2,400萬元,存在下列問題:
    (1)針對計畫中「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偏遠地區(含山地離島)及長照資源不足地區在地長期照護人員教育訓練計畫1,500萬元」,過去辦理長照教育訓練,強化在地人提供長期照顧的知能,充實當地的長期人力,過去兩年辦理教育訓練僅僅84場教育訓練,共2,158人次(偏遠地區、山地離島共1,834人次),然對於投入長照之人力是否有所增加?應於預算書中詳細說明,以利預算審查。
    (2)104年度繼續編列預算,預計辦理幾場教育訓練?訓練課程內容能否提升受訓人員知能?亦應說明清楚,否則計畫內容易流於空洞,經費運用亦易生流弊。
    (3)計畫中「設置長照服務網絡發展暨品質提升—專案辦公室、輔導中心900萬元」,請問全國目前有幾間長照服務專案辦公室、輔導中心?現在已是E化時代,難道目前全國長照服務專案辦公室與輔導中心皆無網路服務嗎?故應提供104年度須增設或修繕網路設備專案辦公室與輔導中心之預算明細表。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十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2.104年度醫療發展基金「心理及口腔健康品質提升計畫」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3億3,895萬7,000元,存在下列問題:
    (1)本業務計畫之104年度預算較103年度大幅成長1億5,295萬7,000元,然計畫內容說明仍然過於簡略,例如計畫中「強化特殊族群照護績效計畫8,700萬元」,過去每年度皆辦理強化急重症照護網絡,均衡醫療照護資源,強化偏遠地區及弱勢族群照護,強化成癮防治服務,加強特殊族群處遇服務,整合及加強心理健康基礎建設等相關執行計畫,過去該計畫辦理之執行率年年提升,已有達到相當規模,而不解的是,為何104年度仍然編列如此多之預算?有無新增計畫項目?哪些項目須再提升?缺乏評估效益?
    (2)其次,社區有關精神病患緊急處置方案;以及醫療院所推動家暴、性侵、吸毒父母等心理支持方案,是否包括在計畫內容當中?擴大特殊需求者口腔整合性照護服務,其量能為何?針對以上,衛生福利部如何執行辦理?例如如推動家暴、性侵心理支持方案,是加強宣導,還是補助相關費用給於病人就醫呢?而增加口腔整合性照護服務量能,有關口腔須照護病人是否已有下降趨勢?若有下降為何還須增加照護服務量?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3.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療發展基金「心理及口腔健康品質提升計畫」編列3億3,895萬7,000元。根據健保資料,全臺精神分裂症患者約10萬人,若包含憂鬱症等患者則有18萬人。雖然不論患者病情多嚴重,只要及早治療並穩定用藥,都可控制;但仍有許多案件是在社區中的精神病患者,可能因沒有監護人或保護人,未按時服藥,送醫後又出院,不斷惡性循環,造成居民極大困擾,里長、員警也束手無策,只能寄望有機構能進行長期安置。
    然醫療發展基金「心理及口腔健康品質提升計畫」經費,較103年度多編列1億5,848萬7,000元預算,欲辦理社區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緊急處置方案等事項,而緊急處置方式,除了緊急送醫,還包括機構安置,但顯然在基層案件處理中,要做成機構安置處置相當困難。故凍結「社區精神復健服務提升計畫」2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社區精神病患者長期安置擬定積極策略後,始可動支。
  • 提案人
    江惠貞 
  • 連署人
    吳育仁 徐少萍 蘇清泉 
    4.104年度衛生福利部健康照護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計畫」之「加強少子女化婦幼健康照護服務」下,編列「辦理經濟弱勢生殖健康服務方案」經費3,000萬元。
    103年8月國民健康署提出「人工生殖三階段補助」引起各界討論,然而至今無論是醫學界、民間團體、相關學者……等仍多有爭議。舉例而言,中研院學者曾指出補助人工生殖對於總生育率提升不太有幫助,影響不到1%,並點出年輕人不婚不生之主要因素為工作和經濟壓力;婦女團體亦曾提出質疑表示,人工生殖補助非全額,中低收入戶恐難負擔,甚或出現「財政逆分配」的現象,另後續的養育負擔,對於中低收入戶,是否也該有相對養育配套考量;開業婦產科醫師也擔憂人工生殖補助的年齡設定,造成鼓勵晚婚晚生的政策誘導現象。也因此該方案至今仍遲遲難以明確訂出人工生殖補助方案之明確執行細節。
    爰此,凍結「加強少子女化婦幼健康照護服務」下「辦理經濟弱勢生殖健康服務方案」費用3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該計畫方案提出草案內容及補助標準之依據後,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田秋堇 林淑芬 
    5.104年度衛生福利部健康照護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中「衛生保健計畫」之「兒童視力、聽力保健計畫」編列2,115萬1,000元。有鑑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調查發現,國內學童年齡越大,近視比率有增加趨勢,幼兒園大班到國小一年級的學童,近視盛行率從7.1%飆至17.9%,還未上國中之學童就有高達三分之二比例近視,國小學童近視盛行率亦逐年上升。爰此,凍結「兒童視力、聽力保健計畫」215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出104年度學童使用3C產品導致近視相關學術研究計畫,避免學童再度因使用3C產品造成視力惡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江惠貞 楊玉欣 林鴻池 
    6.104年度健康照護基金之醫療發展基金預算編列「醫學中心支援離島及偏遠地區計畫」3億5,000萬元。查若干公立區域及地區醫院急診轉院率較該計畫未實施前增加,請衛生福利部加強計畫執行效能,於年底前提出執行成效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
  • 提案人
    吳育仁 
  • 連署人
    王育敏 鄭汝芬 
    7.有鑑於醫事及護理人員為影響醫療品質良窳之關鍵,惟部分部立醫院編制醫師及護理人員缺額嚴重,雖改以增聘約用人員,或藉由「護理改革近中程計畫」增加護理人力因應,但僅能短期紓解人力不足之困境,仍有影響醫療品質之虞。請衛生福利部提出104年度具體改善醫院護理人員執行護理專業,及照顧工作內容執行成效報告,以持續改善護理勞動條件與有效提升工作效率,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江惠貞 鄭汝芬 
    8.104年度健康照護基金項下「藥害救濟基金中藥害救濟給付計畫」5,085萬元,為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產生之藥害救濟給付,經查該基金102年度藥害救濟案件共170件,給付決算數3,903萬1,000元,104年度編列與103年度同,給付金額大幅成長,為維護國人用藥安全,請衛生福利部持續進行藥品安全監視,加強藥品風險管控措施,期以預防藥害之發生。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9.有鑑於電子菸有不同形態的商品,以五顏六色包裝及水果口味誘惑年輕人使用,導致下一代有尼古丁成癮風險,顯見電子菸以不同形式、非法管道進到國內,為數不少的業者透過非法管道販賣,嚴重危害國人健康。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及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個月內共同研擬對民眾宣導其為違法產品,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輸入或販賣均將依藥事法、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處罰之規劃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江惠貞 鄭汝芬 
    10.104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計畫」之「服務費用—旅運費」編列192萬7,000元,針對計畫中,推動菸害防制相關業務,參與國際會議、研習及交流等國外旅費111萬7,000元,但對於擬前往國際、擬拜會或視察機構、拜會內容、預計前往時間、以及旅費明細表等資訊均未於預算書顯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確實詳列並嚴格監督審查,為實質監督出國計畫效益,請衛生福利部於2週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11.104年度健康照護基金之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編列衛生保健計畫51億1,217萬8,000元,經查「衛生保健計畫」項下「推動主要癌症篩檢」編列21億5,045萬8,000元,包括辦理婦女乳癌、子宮頸癌、50歲至74歲民眾大腸癌篩檢,與未做抹片婦女人類乳突病毒(HPV)檢測服務。惟癌症自71年起即高居國人死因第一位,且發生率呈逐年增加趨勢,至102年止,子宮頸癌、乳癌、大腸癌及口腔癌篩檢率為76%、36%、38%及55%,除子宮頸癌因實施期間較長多為人知外,其餘篩檢率過低,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提昇民眾癌症篩檢率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12.國民健康署推動衛生保健相關業務,編列參與國際會議、研習及交流、參與公共衛生會談及諮商、國外進修及訓練等國外大陸地區旅費768萬8,000元。然計畫未提供擬前往國家、擬拜會或進修訓練機構、會談內容、預計前往時間、以及旅費明細表等資訊;其次,對於前往中國參與會議或訓練,亦未知係以何名義前往?明顯出現公務預算編列詳細而基金預算編列寬鬆之現象。國民健康署應嚴加監督審查出國計畫預算編列,並於2週內將出國規劃內容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13.104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之衛生保健計畫「旅運費」編列1,301萬元。經查,該預算102年度決算金額為1,143萬8,000元,103年度預算經費亦僅1,260萬9,000元。其中包含大陸地區旅費等項目,相關業務赴大陸考察之必要性值得商榷,旅運費相較103年度與102年度皆大幅增加,相關費用運作內容不明,監督不易,為撙節預算並發揮最大效益,並於2週內將赴大陸地區出國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田秋堇 趙天麟 
    14.104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計畫」之「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1億3,899萬元,針對計畫中「衛生保健工作、罕見疾病等醫療照護、癌症防治工作等項目」,過去衛生福利部透過編印教材單張海報、網路、各項媒體宣導廣告活動等,將相關政策及防治措施,向國人積極宣導;應適時檢討,使民眾皆能知悉及嚴謹監督審查。爰請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針對「衛生保健工作、罕見疾病等醫療照護、癌症防治工作等項目」之編印教材單張海報、網路、各項媒體宣導廣告成果,提供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15.健康照護基金中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之「衛生保健計畫」中部分捐助、補助與獎助係用於推動社區及職場健康促進工作,辦理健康體能相關業務、推動社區健康營造工作、健康職場推動計畫及特殊傷病健康危害相關等計畫,然而職場健康促進工作之補助與勞動部之相關補助是否有重疊的問題,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針對104年「推動社區及職場健康促進工作」之補助規劃內容,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徐少萍 蘇清泉 江惠貞 
  • 連署人
    王育敏 鄭汝芬 
    16.有鑑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調查顯示,2012年12歲兒童齲齒指數為2.5顆,是新加坡的2倍,香港的6倍,現行雖有免費未滿6歲及未滿12歲弱勢兒童每半年牙齒塗氟政策,惟102年3歲─5歲塗氟率仍僅52%,顯見政府對口腔健康政策及家長對孩童牙齒注重之知識宣導亦需再加強。
    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編列足額預算,加強推動兒童牙齒塗氟服務,並提出有效提高塗氟率之具體措施,俾改善學童齲齒率,並積極宣導家長注重兒童牙齒清潔,以維護我國兒童口腔健康。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江惠貞 鄭汝芬 
    17.健康照護基金所屬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計畫中有關「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計畫」係採公開招標委託各級醫院辦理「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計畫」,於全國22縣市擬設置50家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每家最高新臺幣120萬元,然此一計畫與既有之兒童發展評估資源是否有疊床架屋之處,這50家評估中心的預期效用為何,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徐少萍 蘇清泉 江惠貞 
  • 連署人
    王育敏 鄭汝芬 
    18.有鑑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調查發現,國人愛吃燒烤又缺乏運動,長期不只有肥胖問題,也是造成大腸癌人口數上升主因之一,大腸癌已連續6年蟬聯國人十大癌症發生數第一名;經查衛生福利部「第2期國家癌症防治計畫─癌症篩檢」計畫,將原核定癌症篩檢率計畫目標從50%下修至40%,102年度大腸癌篩檢率僅有38%,亦未達修正後計畫目標,顯見不符癌症防治之預期成效。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提出大腸癌篩檢率提升方案,並於1個月內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江惠貞 鄭汝芬 
    19.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推動之幼兒常規接種結合型肺炎鏈球菌疫苗(PCV)政策,可保護幼兒免於受到肺炎鏈球菌之侵襲,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充分運用多元管道加強本項政策之衛教宣導,確保高接種率,才能有效保護幼童健康並發揮群體免疫效益。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20.為提升疫苗接種相關醫護人員之專業度,並維護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與流感疫苗資訊系統穩定運作,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加強醫師、護理人員疫苗接種實務及資訊系統運用之教育訓練,以提供民眾更好的衛教與接種服務。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21.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NIIS)運行超過10年,舊系統效能不彰,已無法滿足現行衛生單位之預防接種業務管理等需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規劃於104年進行系統改版作業,惟應確保該項改版作業如期順利進行,以有效提升預防接種資料之追蹤、管理與統計效能。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22.疫苗接種需要完善的疫苗冷運冷藏設備,始能達到接種效益,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嚴謹督導審查補助各縣市購置汰換疫苗冷運冷藏之相關設備經費並應妥善運用;另針對老人、幼兒及弱勢對象疫苗接種診察費補助計畫,亦應落實執行,以確保接種品質與效益。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23.近年來食安問題頻傳,重創政府威信,嚴重威脅全民健康,政府為防範與解決食安問題所設置之食安基金編列4,600萬元,未來必須依法用於食品安全保護計畫,積極落實食安事件中消費者之權益保護。
  • 提案人
    徐少萍 蘇清泉 江惠貞 
  • 連署人
    王育敏 鄭汝芬 
    24.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設立之法源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之1,已於103年11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基金之用途由原訂之3項擴增為5項,本(104)年度基金應依修法後之新增法定用途項目支用。未來編列食安基金預算,應依修法內容明確編列律師報酬、訴訟費用及檢舉獎金。104年度食品安全保護計畫擬執行之人體健康風險評估等工作,應於制定計畫後與縣市政府充分協調,並經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決議後推動執行。基金補助人體健康風險評估等計畫之主持人及審查委員,必須嚴格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及利益主動揭露,並確認過去5年內與食品業者無相關合作或利益關係。
  • 提案人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劉建國  
    25.104年度健康照護基金新設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落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規定之1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保障食品安全事件消費者之權益,得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精神而設立,以保障食品安全事件消費者之權益。經查基金用途4,600萬元,包括:補助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之消費訴訟、人體健康風險評估暨訴訟協助相關費用4,300萬元。未來應依法落實食品安全保護計畫相關補助工作,以確保食安事件之消費者權益。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26.104年度醫療發展基金於心理及口腔健康品質提升計畫項下,編列「辦理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共計9,095萬7,000元。
    經查,該筆款項現階段僅補助予「招收牙醫PGY之醫院」,並無包含診所部分。然而現階段仍有許多牙醫師畢業後是到牙醫診所進行PGY訓練,換言之,診所若聘用PGY牙醫師,則亦存在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之事實。因此,在牙醫診所符合實地訪查(評核標準)的前提下,招收PGY牙醫師,應與教學醫院同享有PGY補助之資格。
    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應於醫療發展基金編列PGY訓練費用時,一併考量牙醫診所提供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之費用補助,以提供牙醫界教學醫院外之診所,對於甫畢業牙醫師的訓練誘因。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田秋堇 林淑芬 
    27.104年度醫療發展基金中共編列「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共計15億5,279萬9,000元。該筆經費係自104年度起,才由公務預算改為編列至醫療發展基金當中,而其中公務預算撥補8.5億元。104年度醫療發展基金之菸捐獲配金額對於「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所需額度,並無全面支應之空間,換言之,其餘約7億餘元之經費係由醫療發展基金累積賸餘支應。
    醫事人員為我國醫療體系之根本,且現行更有五大皆空問題,以及未來將逐步將住院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等考量。另因醫學系學制將由7+1改為6+2,未來年度將出現PGY人數提升之情況,若醫事人員培訓經費不甚健全,亦將影響醫事人力之訓練。再者,長遠而言「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經費若高比例須由醫療發展基金支應,未來必定嚴重排擠其他醫療保健用途之分配使用。
    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應考量施政優先順序及成本效益,審慎規劃「臨床醫事人員培訓」之財源,以確保臨床醫事人力培訓之財務健全,並兼顧其他醫療保健費用之分配。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田秋堇 林淑芬 
    28.為提升國內精神病患照護品質,減輕家屬照顧壓力,請衛生福利部正視社區照護模式對精神病患之助益,運用醫療發展基金充裕精神疾病社區照護資源,於半年內提出具體改善方案。
  • 提案人
    楊玉欣 
  • 連署人
    吳育仁 林鴻池 
    29.衛生福利部編列醫療發展基金補助「生育事故救濟」,但因該計畫規定只限於「機構」、雙方和解後才能申請,迭生以下幾種爭議:(1)被雇醫師願意和解,但診所負責人不願意;(2)病人不願意和解、醫師願意;(3)原主治醫師離職、原診所更換名稱。爰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通盤檢討醫療發展基金補助試辦計畫之成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劉建國  
    30.102年度藥害救濟案件共170件,給付決算數3,903萬1,000元;104年度之預計藥害救濟案件數及給付數分別為173件及5,085萬元,與103年度相同,但比102年度大幅成長,主要原因為死亡給付案件數增加,以及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之平均每案救濟金額提高所致(詳見下表),衛生福利部應釐清原因,並加強防制藥害。
  • ※註
    1.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立法院預算中心。
  • 提案人
    江惠貞 
  • 連署人
    吳育仁 徐少萍 蘇清泉 
    31.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104年度預算案編列兒童視力、聽力保健計畫經費2,115萬1,000元。經查:國小一年級及六年級近視率呈逐年成長趨勢,而高度近視易造成眼睛疾病併發症,影響個人健康之重大損害,主管機關應設定具體目標,研擬改善方案,加強辦理國小學童近視預防業務。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田秋堇 趙天麟 
    32.新國民病「大腸癌」是國內罹癌人數最多的癌症,每37分就有1人罹患。尤其近年許多名人相繼罹癌,其中青壯年個案更時有所聞。根據臺灣癌症基金會調查發現,6.8%表示本身有大腸瘜肉,以比例推算,臺灣可能有將近71萬年輕人身陷大腸瘜肉陰影下。大腸癌早期無明顯症狀,病人往往因發現排便習慣改變、血便等症狀才就醫,此時病程大多已進入二期到三期,因此養成早期篩檢習慣,是避免癌症發生或惡化的良方。建請衛生福利部增加大腸癌免費篩檢對象,將40歲以上一親等曾有大腸癌家族史者,納入每2年1次的免費糞便潛血篩檢範圍,並持續加強推動提高篩檢率,以達早期發現早期治療目的。
  • 提案人
    江惠貞 
  • 連署人
    吳育仁 徐少萍 蘇清泉 
    33.人類乳突病毒是導致子宮頸癌之主因,抹片檢查則是早期發現子宮頸癌最有效的篩檢工具。然而仍有許多婦女因「害羞」、「怕麻煩」、「不敢上門診」等原因,不願至醫療院所進行子宮頸抹片檢查。根據國民健康署資料顯示,國民健康署曾於96年─97年補助5縣市衛生局辦理婦女40歲至69歲且10年以上未做抹片婦女之HPV檢測結果,發現HPV陽性者後續約有6成至7成會去做抹片檢查,且陽性婦女抹片檢查結果為高度癌前病變及以上者,為當年有做抹片婦女的18倍。更於99年8月起,提供HPV檢測服務於36歲以上且6年以上未做抹片婦女以及30歲以上身心障礙之婦女,請符合資格者速洽各地衛生所索取「HPV採檢套組」。
    104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編列「未做抹片婦女人類乳突病毒(HPV)檢查」預算2,000萬元,係針對36歲至69歲且6年以上未做抹片檢查之婦女,提供HPV檢測,立意甚佳,但執行率仍需加強。
    爰此,請國民健康署除應提升多年未做抹片婦女之子宮頸癌篩檢率,另應強化HPV採檢之推廣,有效提高篩檢率,亦應針對該項目之推廣困境進行分析與檢討,以落實疾病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之目標。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田秋堇 林淑芬 
    34.我國自2002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始課徵菸品健康福利捐,而後經歷2006年與2009年次調漲,至2014年底已課徵12年。菸品健康福利捐除了多數補助予全民健康保險外,第二高比例即作為相關菸害防制與癌症防治之用。多年來國民健康署致力於菸害防制不遺餘力,而2014年2月亦表示國家癌症防治計畫之第三期重點為「強化受惠一生的─『預防』」,其中菸害防制仍是重點項目之一。
    依據國民健康署網站之癌症發生統計資料顯示,國人「肺、支氣管及氣管的癌症之人口標準化發生率」,整體來看自1996年的每十萬人口由25.88提升至2011年的34.04;另尤以女性攀升的趨勢較高,1996年係每十萬人口16.04,2011年卻升至24.79,換言之,2011年女性肺、支氣管及氣管癌症之每十萬人口發生率約為1996年之1.55倍。菸害防制推動多年,然肺部相關癌症發生率仍持續上升,除菸害防制外,亦應針對室外及室內空氣污染等相關因應措施之衛教知識進行推廣與宣導。
    爰此,請國民健康署協同相關部會與地方政府,積極針對空氣污染之保健、預防措施……等進行衛教推廣。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田秋堇 林淑芬 
    35.鑒於《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經去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已於今(104)年1月16日正式生效,本次修法新增病人及家屬心理支持、生育關懷、照護諮詢等服務,請衛生福利部運用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於半年內提出具體落實方案。
  • 提案人
    楊玉欣 
  • 連署人
    林鴻池 吳育仁 
    36.我國各縣市現均已設置聯評中心,而國民健康署「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計畫(101年─103年)需求說明書」雖規定聯評時效為「初評個案需於45天內」完成評估,惟未明定時效管控誘因或扣款機制,致部分疑似發展遲緩兒童個案等候評估時間過長,初評個案超過45天者,101年度及102年度各占各年度初評個案總數之31.43%及23.86%,至於所有個案候評時間為57天以上者,100年度至102年度各占所有個案總數之19.00%、19.04%及14.74%,102年度比率雖有下降,惟候評時間仍過久,爰要求國民健康署應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縮短疑似發展遲緩兒童個案等候評估時間,以掌握早期療育契機。
  • 提案人
    鄭汝芬 
  • 連署人
    江惠貞 蘇清泉 王育敏 
    37.根據國民健康署「101年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研究」,高中生嚼檳率為0.6%,高職生嚼檳率為5.6%,夜校生嚼檳率為12.1%(高中職合併嚼檳率為3.4%),而國中學生嚼檳率為1.5%;另在檳榔致癌認知率部份,高中生檳榔致癌認知率為36.3%,高職生檳榔致癌認知率為45.0%,夜校生檳榔致癌認知率為38.1%(高中職合併認知率為40.7%),而國中學生認知率為49.1%,顯見學生族群對檳榔危害的認知有極大改善的空間,爰要求國民健康署應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
  • 提案人
    鄭汝芬 
  • 連署人
    江惠貞 蘇清泉 王育敏 
    38.國民健康署2009年「國民健康訪問調查(NHIS)」結果顯示,婦女不做抹片的原因依序為「覺得身體健康沒有需要(42.5%)」和「太忙沒有時間(20.1%)。婦女不願作乳癌篩檢主要原因為「覺得身體健康沒有需要(57%)」、「太忙沒有時間(22.6%)」和「覺得不好意思(6.6%)」。另外,沒做過大腸癌篩檢的原因以「覺得身體健康沒有需要」占75.4%為最主要。由NHIS調查發現民眾常因忙碌、自覺身體健康、沒有症狀,而未接受癌症篩檢服務,錯失早期發現早期治療的時機,爰要求國民健康署應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加強民眾端之宣導與提高醫療端及社區端之癌症篩檢率。
  • 提案人
    鄭汝芬 
  • 連署人
    江惠貞 蘇清泉 王育敏 
    39.103年喧騰一時的黑心油團體訴訟,民眾委託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進行團體訴訟案件僅761件,其中有4成受理案件,因購買單據、個人身分資料未完整提供,亟待補正。由於黑心油事件非第一時間爆發,消費者相關購買憑證蒐羅不易,但法律求償在乎時效、依據,若沒有發票等相關購買憑證,縱使食安基金進行補助、公部門提供協助,也很難對黑心業者求償。目前公部門正推行電子發票,電子發票資料可存放在雲端,且可存放7年之久,遇到任何消費案,都可以提出購買證明。衛生福利部應加速宣導食品業者改用電子發票,同時簡化電子發票儲存雲端流程,讓民眾能快速習慣改用電子發票,以維護自身消費權益。
  • 提案人
    江惠貞 
  • 連署人
    吳育仁 徐少萍 蘇清泉 
    40.有鑑於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IPD)易隨流感升溫,103年IPD個案數為587例,其中未滿1歲個案為11例,其中2例死亡,致死率為18.2%。今(104)年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再度擴大公費施打範圍至全國1歲以下嬰幼兒,亦通過肺炎鏈球菌結合型疫苗可用於6歲~17歲青少年之主動免疫接種,尤其針對患有氣喘、糖尿病、心臟病等慢性疾病青少年更是重要防疫工具。然國外研究顯示肺炎鏈球菌疫苗施打率需達7成2以上,才能形成有效保護。據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加強宣導50歲以上成人患有慢性病或65歲以上長者、大於2個月新生兒,以及6歲~17歲青少年患有氣喘、糖尿病、心臟病等慢性病患者,接種肺炎鏈球菌結合型疫苗,提升抗體免疫力,以對抗流感併發症之威脅。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江惠貞 鄭汝芬 
    41.有鑑於國內近期發生多起諾羅病毒感染疫情,特別是學校畢業旅行、旅行團於渡假村等大規模之群聚感染事件,經疫情調查顯示,旅宿餐飲業者在營業及飲食衛生管理仍有改善的空間。縱諾羅病毒非傳染病防治法中之法定傳染病,惟其傳染力極強,對國人健康造成相當威脅。據上,衛生福利部應會同教育部、交通部,就觀光產業衛生管理及校園病毒性腸胃炎防治事項進行研議,加強督導地方縣市政府,落實校園內及旅宿餐飲業者營業衛生,確保民眾飲食安全及旅遊品質。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江惠貞 鄭汝芬 
    42.有鑑於衛生福利部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已進行兒童醫學及健康研究中心的設置規劃,惟104年度總經費需求預算數為1億元,國衛院雖已編列5,400萬元,仍有4,600萬元之缺口待補足,惟現行醫療發展基金無一相關計畫費用,然兒童預防保健工作刻不容緩,該中心亦已規劃於今(104)年4月份成立,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全力補足今年度不足的預算數,以達增進兒童健康福祉之目標。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江惠貞 鄭汝芬 
    43.103年度衛生福利部健康照護基金之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中新增「改善醫病關係、漸少醫療糾紛」之目標,其指標為「降低生育相關之產科醫療事故訴訟鑑定案件」。而於104年度預算中,衛生福利部更將前述關鍵績效指標擴大,再涵蓋「手術麻醉訴訟鑑定案件之降低」於此目標當中。
    依據衛生福利部健康照護基金之年度關鍵績效指標,自103年度起涵蓋醫療糾紛項目,可見衛生福利部對於醫療糾紛問題之重視。然而,各科別均存在醫療糾紛之可能,即便衛生福利部現階段先以麻醉科、生育風險提出相應機制,亦應儘早完成醫療糾紛處理與醫療事故補償的全面性規劃。
    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積極推動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之立法,以保障醫病雙方之相關權益。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田秋堇 林淑芬 
    44.根據國民健康署統計資料指出,民國95年度我國國小一年級、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三年級之近視盛行率分別為19.6%、61.8%、77.1%及86.1%,至99年度國小一年級及國小六年級近視盛行率更分別上升為21.5%及65.9%,近年來智慧型手機風行,學童每每成為低頭族,無正確使用習慣下,易產生高度近視。高度近視易併發視網膜剝離、青光眼、黃斑部病變及白內障等,造成個人健康之重大損害及全民健康保險支出之增加,請國民健康署檢討國人學童近視盛行原因積極改善,以有效改善國人近視及高度近視罹患率,俾利國民健康。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45.鑒於新北市、臺北市推廣社區安寧照護已有初步成果,由住家附近之醫院或診所醫師就近提供安寧照護服務,擴大參與安寧照護之醫師範圍,讓末期病患回歸社區在地安老,帶著尊嚴走完人生最後一段旅程。請衛生福利部參酌新北市、臺北市經驗,積極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推廣社區安寧服務。
  • 提案人
    楊玉欣 
  • 連署人
    徐少萍 吳育仁 
    46.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7條規定訂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已於104年3月16日修正公布,然其中第6條規定:「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專業人員,指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社會工作師、醫師、護理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及物理治療師。」因職能治療師與物理治療師於醫院復健科一同從事與兒童發展相關之專業服務;與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及社會工作師於醫院精神科一同從事與兒童心理相關之專業服務;職能治療實屬醫療專業一部,職能治療師係專業團隊一員,缺漏恐對保障兒童及少年權益與促進福利有所疏漏,故衛生福利部應儘速修正該《細則》,將職能治療師納入《細則》第6條所稱之「專業人員」範圍。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47.鑒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在就業市場競爭,為了支持其長期就業需要,所成立之庇護性就業服務機構──庇護工場,因兼有其它額外的功能,如職業重建、訓練、過渡就業場所、與治療等。我國於87年開始設置庇護工廠,由原來的100多家發展至103年的156家左右,對身心障礙者助益甚大,惟庇護工場要能長期性經營,仍需政府協助,因此,97年1月23日修正的《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其中,優先採購一定比率為百分之五,顯已無法符合現有庇護工場家數之成長,故衛生福利部應提出可行性方案,有計畫性的優先採購庇護工場產品;其次,儘速檢討修正該《辦法》,提高優先採購比率。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48.鑒於全臺各地安寧資源分布極為不均,在50個次醫療區中有將近五分之一(9個)次醫療區全區內竟無任何類型之安寧資源,雲林縣在醫改會評估指標總量的充足性(機構《病床、共照、居家》內不足、安寧病床有減少趨勢),以及分布的可近性當中,皆顯示均待加強,故衛生福利部應透過醫療網計畫,仿照日本以社區公衛群方式結合在地基層院所,以統合社區資源,提升社區安寧資源,減少無效醫療折磨,讓民眾好命善終,並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提出報告。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 主席
    五、特別收入基金─健康照護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六、特別收入基金─社會福利基金部分。
    六、特別收入基金─社會福利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26億9,043萬6,000元,照列。
    2.基金用途:31億9,702萬4,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5億0,658萬8,000元,照列。
  • (三)解繳國庫
    無列數。
  • (四)補辦預算部分
    無列數。
  • (五)通過決議8項

    1.經查各衛生福利部所屬機構均編列會費預算繳交國際社會福利協會中華民國總會、祥和社會福利志願服務聯盟、臺灣社會工作專業協會、臺灣輔導與諮商學會、臺灣失智症協會、中華民國傷殘重建協會、中華民國啟智工作專業人員協會、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中華民國智障者體育運動協會等民間團體之會費。各機構參加團體類似,但又有些許差異,顯見端賴機構主管之意願而參加。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就各部屬機構參與民間團體會員情形,包括經費節省、參與人數、實質效益等面向進行檢討。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劉建國 田秋堇 
    2.鑑於102年度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預算12億2,036萬7,000元,實際執行結果,決算數8億7,387萬7,000元,執行率為71.61%,結餘金額高達3億1,699萬2,000元,顯見執行成效不佳;然今年新通過法令所定需設置家暴及性侵害防治基金,預估每年至少編列1億元預算,惟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可撥入上開防治基金之金額未達500萬元,經費尚有不足,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因應新通過法令,增加編列適足公務預算充實「家暴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所需經費,以回應社會需求,解決社會問題。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江惠貞 鄭汝芬 
    3.有鑑於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制度,可協助老人充分運用自有資產養老,落實在地老化之理念,提供老人經濟安全與生活照顧之保障,惟自101年度起每年匡列3千餘萬元辦理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制度計畫,由於申請條件限定65歲以上無法定繼承人,且房屋無貸款及公告現值不超過社會救助法所定之中低收入戶,標準過於嚴格,以致截至103年底卻無人提出申請,執行數為零。由於試辦期間至106年底,衛生福利部應於2個月內針對問題癥結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以避免社福資源運用無效益。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江惠貞 鄭汝芬 
    4.為協助弱勢家庭解決子女照顧問題,前內政部兒童局自98年與101年起分別推動辦理「建構家庭福利服務系統實驗計畫」及「兒童及少年家庭支持服務中心競爭型計畫」,補助地方政府建置以家庭為中心之福利輸送體系;然101年度及102年度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9縣市設置14個服務據點,預算執行率分別為63.55%及75.41%,然101年度及102年度各有桃園縣、澎湖縣、金門縣與嘉義市等4個縣市預算執行率未及7成惟部分縣市之計畫執行率偏低;另查全國單親家庭服務中心共45處,計有28處單親家庭服務中心與家庭福利服務中心設置於同一行政區,重疊比率高達62.2%,且其服務內涵與家庭福利服務中心服務弱勢家庭所需相近。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於2個月內研議於整合各縣市既有之單一功能服務中心,輔導其轉型為「兒少為重、家庭為本、社區為基礎」之家庭支持服務中心之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江惠貞 鄭汝芬 
    5.有鑑於「衛生福利部審查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推展社會福利計畫處理原則」,對於優先補助申請計畫僅限於創新性、實驗性、整合性、中長程計畫,並未涵蓋新通過法令所定應辦理及得辦理事項項目,且未明訂各項福利領域之分配基準,僅針對前3年補助計畫之執行比與核銷比逕予統計分析後,即作為各福利領域之分配基準,顯未臻妥適。衛生福利部應於2個月內針對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計畫之審議,將新通過法令所定應辦理及得辦理事項項目列入優先補助原則,並訂定明確、合理、正當、公平之分配機制,提出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江惠貞 鄭汝芬 
    6.有鑒於國內家庭照顧者已攀升近100萬人(至少90萬人),以照顧者每天平均照顧13.5小時,每小時200元計算,每年為國家省下9,855億元的支出,但相對獲得國家的支持服務卻非常有限,導致照顧者的悲劇新聞層出不窮(其中9成為男性照顧者),更有相當高比例的照顧者有精神衰弱、憂鬱傾向,甚至確診罹患憂鬱症以及慢性疾病,家庭照顧者的處境實在讓人堪慮。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正視家庭照顧者的權益保障與促進,妥善運用相關資源,於2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玉欣 
  • 連署人
    林鴻池 吳育仁 
    7.有鑑於現行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政策僅強調片段的提供,不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行其是,補助項目與金額也無法涵蓋身障者的全人需求,例如居家生活無障礙環境的改善、無障礙交通接駁以及就學、就業、就醫與就養等特殊需求。為透過輔具或硬體設備的改善,有效串連身心障礙者的各種生活情境,減少對照顧人力的依賴,以達到自立生活的目標,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正視身心障礙者的輔具需求,於3個月內提出身心障礙者「自立居家生活系統」的實驗與改善計畫可行性評估,以建立完整的輔具服務模式。
  • 提案人
    楊玉欣 
  • 連署人
    徐少萍 吳育仁 
    8.為提供弱勢家庭整合性及近便性之服務,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各縣市設置家庭福利服務中心,101年度及102年度補助9縣市設置14個服務據點,惟部分縣市之計畫執行率偏低,又針對現行已設置之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及單親家庭服務中心,功能名稱相近,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強化其預防服務及輔導轉型,積極整合區域福利資源網絡,以提升社福資源運用效益。
  • 提案人
    鄭汝芬 
  • 連署人
    江惠貞 蘇清泉 王育敏 
  • 主席
    六、特別收入基金─社會福利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丙、環境保護署主管一、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部分。
    丙、環境保護署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原列64億8,433萬9,000元,增列「財產收入」中「利息收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6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4億9,033萬9,000元。
    2.基金用途:原列72億9,417萬6,000元,減列「空氣污染防制計畫」1,030萬元{含「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規劃」之「服務費用」330萬元〔含「旅運費」30萬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萬元、「專業服務費」200萬元(含「辦理空氣污染防制法容許增量限制模擬及策略研析計畫」100萬元)〕、「移動污染源管制」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100萬元、「推動都市綠化及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500萬元、「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策略」之「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萬元}、「資源回收管理計畫」之「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中「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200萬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900萬元(含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策略規劃」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300萬元、「提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整治技術工作」中「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之「強化兩岸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交流與合作等相關業務」300萬元、「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勵」300萬元)、「環境教育推動計畫」之「環境教育策略之推動、檢討及資訊」、「推動環境教育認證」、「辦理環境教育與環境講習」、「辦理環境教育活動或計畫」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2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3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2億7,087萬6,000元。
    3.本期短絀:原列8億0,983萬7,000元,減列2,930萬元,改列為7億8,053萬7,000元。
    (三)解繳國庫:0元,照列。
  • (四)補辦預算部分
    無列數。
  • (五)通過決議30項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轄「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部分及「環境教育基金」,104年度總收入為64.84億元。另期初現金剩餘有133.4億元,期末現金剩餘有125.3億元,另編列利息收入約4,500萬元。有超過125億元的現金存在銀行1年,利息收入4,500萬元,年利率僅千分之3.6,顯不合理。
    104年度預算中,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年收入37.7億元,結餘65億元、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年收入13.1億元,結餘32億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年收入9億元,結餘25億元、環境教育基金年收入3.5億元,結餘2.5億元,各項基金似乎收了太多錢,允宜檢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不斷成立各種環保基金,僅以行政命令規範費率與基金分配辦法,有變相實質加稅之嫌,又規避稅則法定主義原則,再管理失當,基金餘額共在銀行中凍結了超過200億元資金,對於民間資金的週轉流動產生負面效果,降低經濟活動的規模何止數倍於200億元,影響民生經濟發展。
    爰凍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及環境教育基金等4個非營業基金用途預算百分之十,於澈底檢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設置相關基金的法理依據、適切性與必要性及各基金費率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備查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節如 
  • 連署人
    田秋堇 林淑芬 
    2.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規劃」之專業服務費編列3億6,470萬2,000元,存在下列問題:
    (1)計畫內容說明第21、「空氣品質監測(包含一般監測站、光化監測站(車)及PM2.5手動採樣測定、比對作業規劃及數據分析等)品質保證查核工作等」需2,000萬元,該項目性質與第16、「辦理全國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定期保養維護、校驗,不定期故障排除檢修調教、零件組與標準氣體供應及安全檢查與品質內稽管制作業等」內容大致相同,該兩項目需合併執行辦理。
    (2)專業服務費包括委聘專業機構或人員(會計師、精算師及特約聘僱人員等)提供服務之費用;查104年度共有33項計畫,然而多個計畫內容大多重複,例如辦理空品區空氣品質改善策略及研析計畫,竟然需要960萬元,應予以刪減;其次,應提供各計畫明細表,俾利瞭解支出及用途。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林淑芬 
    3.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規劃」之專業服務費編列3億6,470萬2,000元。臺灣目前的空氣污染防制總量管制,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2條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必須會同經濟部方能分期分區公告實施,環保權責一直被限制在經濟部,然而隨著時代的演進,環境保護的意識逐漸取代工業時期以發展為重的情形,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在2年多來,不斷呼籲行政院針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2條提出行政院版本,以整合朝野意見,為民謀福。
    在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院會總質詢中,委員趙天麟再度建請行政院應儘快提出行政院版本,然而所收到的回覆,竟是裁示在不修法的情況下,執行總量管制,形同退回原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仍究受限於經濟部的管制考核,亦無視立法委員之修法及監督職權。
    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中編列「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規劃」之相關業務費用,該署不思從源頭控管、積極爭取修法,卻輕易撤守應以專業設置總量管制之角色,其成果與歷年鉅額預算不成比例,恐無助空氣污染防制減量。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5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空氣污染管制法第12條之修正期程,以及「辦理推動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制度」、「辦理空品區空氣品質改善策略及研析計畫」、「辦理空氣污染防制法容許增量限制模擬及策略研析計畫」之計畫預算使用報告,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楊 曜 
    4.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規劃」之專業服務費編列3億6,470萬2,000元。查該基金10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專業服務費」預算僅3億5,977萬5,000元,102年決算數2億2,906萬3,000元,104年度大幅增加至3億6,470萬2,000元。計畫內容說明包含:辦理全國細懸浮微粒手動監測計畫、細懸浮微粒質量濃度與成分採樣及監測計畫等。依據該署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及超級監測站監測結果,PM2.5之監測濃度,在西半部地區亦呈現由北到南濃度增加之趨勢,雲嘉南與高屏地區濃度較高,中部地區35μg/m3次之,北部及竹苗地區約30μg/m3,而東部地區亦低於西半部地區,約為20μg/m3。全國PM2.5近年平均濃度約為32~37μg/m3,反觀美國PM2.5年平均濃度標準15μg/m3,顯示國內尚有減量空間。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國內污染源減量及境外傳輸影響控制效益不佳,預算執行不力。此外,104年度編列高額預算910萬元辦理空氣品質管理法規及政策研討等業務,預算有浮編之嫌。爰「專業服務費」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5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陳節如 趙天麟 
    5.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規劃」之專業服務費編列3億6,470萬2,000元。有鑑於每年秋冬季節,臺灣西部地區因受大氣擴散條件不佳影響,空氣品質不良天數偏高,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及超級監測站監測結果顯示,PM2.5之監測濃度在西半部地區呈現由北到南增加之趨勢,尤其嘉南、高屏地區濃度較高,約為40μg/m3左右;另據研究顯示,境外傳輸對我國細懸浮微粒濃度亦屬重要影響因素,顯見細懸浮微粒之成因分析、監測採樣及降低技術亟待改善。爰此,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5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細懸浮微粒管制與改善策略,以及境外傳輸之監測與技術提升,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江惠貞 徐少萍 
  • 6.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移動污染源管制」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1億9,020萬元。存在下列問題

    (1)計畫內容中包含「排氣檢驗管制核章計畫、汽車污染排放管制執行計畫」,應將相關計畫統籌執行辦理,不適宜編列各項執行計畫來增加預算費用,以防止基金有浮濫編列。
    (2)機車排氣定檢站應定期評鑑或考核,並每年檢討,俾讓新成立之機車行有機會申設機車排氣定檢站。
    (3)本專業服務費共有18個計畫,請提供近3年委辦單位名稱,決算報告以及104年度明細表。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林淑芬 
    7.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移動污染源管制」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費編列15億1,073萬3,000元,存在下列問題:
    (1)依行政院102年核定「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辦理推動低碳垃圾清運工作,104年度已配合本項目編列2,970萬元,補助政府機關辦理換購低碳垃圾清運車輛,針對於「補助政府機關辦理替代清潔燃料車輛示範運行、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設置更新設備、使用中汽油車及柴油車污染改善管制工作」預算金費高達2億7,000萬元,對於行政院已有相關計畫編列預算,對於該項目預算編列有超支之餘。
    (2)本用途之預算15億1,073萬3,000元,較103年度的14億1,781萬4,000元,增加9,291萬9,000元;也比102年度決算數12億2,182萬9,000元,增加2億8,890萬4,000元,顯示補助預算大幅增加,卻未說明增列項目,且明(104)年進入選舉期,補助預算大幅提高,又未詳細說明細項,令人質疑。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1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林淑芬 
    8.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移動污染源管制」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費編列15億1,073萬3,000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移動式污染源管制計畫中,以推廣國人使用電動車輛作為減低空氣污染防制物質的計畫之一,然因價位仍高、未廣設充電站以及維修費用昂貴等問題,民眾汰換使用低污染車輛之意願未見顯著提升;國外雖已領先發展相關產業,卻亦面臨整合問題,各大電動車廠在電池性能、規格等方面仍未統一,甚至差距很大,未來政府將如何補助?將以何種規格為補助對象?都應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規劃補助預算前,應審慎規劃並加強宣導;101年度補助民眾購買電動輔助自行車9,491輛,102年度卻下滑至7,900輛,預算執行恐缺效益,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中編列補助民眾汰換電動車輛相關預算,在效益未彰、未來方向不明的執行之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年度補助計畫實施前,對整體推廣環保能源車輛政策進行檢討,爰凍結相關預算1億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推廣政策檢討與詳細歷年預算執行數據,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9.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移動污染源管制」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費編列15億1,073萬3,000元。有鑑於二行程機車因添加機油與汽油混合燃燒不完全,嚴重時即成道路上常見之烏賊車,多為民眾所詬病;查103年度截至8月底止,通知二行程機車應到檢數為175萬5,369輛,實際到檢數為88萬0,616輛,到檢率為50.17%,與同期之四行程機車到檢率72.48%相較,二行程機車到檢率明顯偏低。爰此,凍結「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之移動污染源管制「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1億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提高二行程機車到檢率,督促各縣市政府環保局加強路邊攔檢及加強機車排氣檢驗等工作,提出具體有效之改進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江惠貞 徐少萍 
    10.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推動低碳永續家園─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用─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2億元,作為「補助地方政府推動低碳永續家園建構等相關計畫」,較103年度3億8,000萬元,減少1億8,000萬元是否因執行成效不佳,缺乏效益評估所致,使104年度預算大幅度減列;其次,102年度決算數為1億4,604萬2,000元,足見預算仍有餘裕,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林淑芬 
    11.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及改善─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用─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4,700萬元,因水污費往年皆被刪除,104年度基金收入若通過,則基金支出之相關計畫將首度執行,因無相關年度決算數或計畫報告可供參考,新計畫內容應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各委員辦公室參考,以示對於首次實施之計畫審慎辦理,為監督預算是否落實,以及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林淑芬 
    12.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規劃─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編列127萬1,000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確實撙節支出,落實運用在空氣品質測站設置場所之安全維護等工作,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以確保設施及人員安全。
  • 提案人
    劉建國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林淑芬 
    13.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編列「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規劃」之「專業服務費」,請該署撙節支出,並落實精準模擬及掌握PM2.5來源,加強相關管制措施,適時修正空氣污染防制相關法令,將總量管制精神推廣至全國空品區,3月底前並提出具體時程,以有效削減污染物排放。同時該署應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中央氣象局及媒體研商溝通,以利民眾掌握相關訊息。另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與地方政府研商,在適當地點增設必要的測站,提供更完整的空品資訊。
  • 提案人
    劉建國 田秋堇 趙天麟 楊 曜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節如 林淑芬 江惠貞 徐少萍 
    14.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污染物排放量規模、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及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應儘速檢討修正。「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應於104年3月31日前公告施行,其餘3項於104年5月31日前完成修正草案預告。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15.2014年7月31日深夜發生高雄石化氣爆事件,政府與民間投入救災的同時,全臺也驚覺原來高雄背負的經濟發展重任,竟是讓277萬市民承受著石化工業等重工業發展的沉痛苦果,產業轉型的民意也呼聲四起。
    從1968年第一座輕油裂解廠設置於高雄市楠梓區中油高雄煉油廠算起,高雄市民與石化業為鄰已有47年,比設在雲林離島的六輕石化專區更久遠許多,高雄市民呼吸的空氣含有石化業排放(或逸散)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高雄的重要河川後勁溪有中油偷排的廢水,環境品質十分惡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曾在2010年10月舉行一連3天的六輕總體檢研討會,但高雄民眾至今卻未能充分得知石化業對於高雄市的環境(包括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毒化物、溫室氣體)、水資源、社會文化、健康、經濟究竟造成什麼影響。
    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協助或補助高雄市政府執行石化業對環境影響總體檢,於1年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林淑芬 
    16.104年度環境保護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移動污染源管制」項下「辦理移動污染源排放總量推估及管制縣市執行成效考評計畫」及「辦理車輛排放二氧化碳管制綠色運輸制度計畫」,應於1個月內提出計畫績效評估說明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鄭汝芬 
  • 連署人
    徐少萍 蘇清泉 江惠貞 徐欣瑩 
    吳育仁 
    17.鑑於二行程機車污染嚴重應加強淘汰,又電動車推動成效不彰,應有完善的電池統一、電池交換及充電等配套措施,及適當的補助措施,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對於前述配套措施,提出改善方案及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劉建國 田秋堇 趙天麟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節如 林淑芬 江惠貞 徐少萍 
    18.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編列「推動都市綠化及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計畫」,請該署提供近2年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公有裸露地綠化之補助明細,並就補助審查依據及原則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建國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林淑芬 
    19.海洋中之廢棄物不僅污染海洋,亦可能造成海洋生物誤食,並經由食物鏈回到人體,另塑化劑可能造成內分泌異常等疾病,政府機關應加強源頭管制、宣導塑料減量,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半年內提出廢棄物源頭管制與宣導計畫,以維護海洋環境。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楊 曜 
    20.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日前與地方環境保護局召開公聽會,部分意見認為應逐年降低補助汰換垃圾清運車輛,但將造成地方機關反彈,目前各地方垃圾車本已不足,該政策更將壓縮清運時間,恐將造成更大的民怨,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持續增加補助,並於3個月內提出各縣市垃圾清運車輛補助計畫。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楊 曜 
    2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4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編列「辦理輔導執行機關加強辦理資源回收等工作」之業務預算,主要係針對22縣市環保局及鄉鎮公所辦理實地現勘、輔導及資料查核等工作(含社區、學校、機關及團體),並辦理執行機關資源回收承辦人教育訓練課程。亦加強推動離島偏遠地區及漁港辦理資源回收工作,結合宗教或節慶等大型活動擴大整體資源回收效益。該署自87年起推動資源回收工作,全國資源回收率自87年5.87%提升至102年43.0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持續加強推動輔導執行機關及離島偏遠地區提升資源回收成效,103年全國資源回收率應達44.6%以上。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楊 曜 
    2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基金下各項計畫編有「材料及用品費」,供專案耗材及文書使用,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104年度環境保護基金預算中「一般行政管理計畫」又再編有大額「材料及用品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爾後年度應於預算書中敘明編列項目、內容,並撙節開支覈實支用,杜絕浪費情事。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楊 曜 
    23.高雄旗山地區日前發現有不肖業者將廢爐渣回填農田地,造成當地土壤與地下水質遭受污染,甚至有地表水體呈藍色異相,而該處位屬於「水質水量保護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至今卻未有積極預防或長期監測行動,請該署積極關注本案,並督導協助高雄市政府進行土壤及地下水監測工作,於104年2月底前完成監測計畫之核定,以掌握當地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狀況。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楊 曜 
    24.為發展我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技術,協助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業者拓展大陸市場與東南亞市場,編列兩岸交流費用1,124萬7,000元,應加強我國人員與技術之管控,避免人才與技術流失,以維護我國為亞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技術交流樞紐之地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並應於104年9月前,將交流內容與計畫執行成果彙整提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陳節如 田秋堇 
    25.有鑑於103年截至9月底止,累計公告列管控制及整治場址共5,159處、已完成整治2,562處、未完成整治者計有2,597處。經查各類污染控制場址中,農地土壤遭受重金屬污染之主要污染成因,係工廠非法排放廢污水至灌排渠道中;加油站與儲槽之主要污染成因,係儲槽或管線老舊、腐蝕失修、破裂洩漏、操作管理不當等;工廠之主要污染成因,係製造、生產過程中原料存放、產品製成與廢棄物處理不當。另查102年度新增公告列管控制及整治場址亦有83處,顯示仍有諸多土壤或地下水遭污染之餘之場址待查證,且未完成整治解除列管之場址甚多。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落實地方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業務考核機制,積極督導地方辦理污染場址整治,以及在查證作業過程加強因果關聯性建立等法律作業,藉以提升污染責任人追查成效,及時追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代為支應之污染整治費,俾維護土壤及地下水品質。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江惠貞 徐少萍 
    26.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下各項計畫編有材料及用品費,供專案耗材與文書使用,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4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預算中一般行政管理計畫,又再編有大額材料及用品費,雖以支用屬性依會計科目分別開支,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秉持撙節原則,審慎開支,避免浮濫情事。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節如 楊 曜 
    27.近來有網友透過民間「PM2.5空氣污染防制監測」網站,進行整日的超細懸浮粒子濃度觀察,將觀察的結果放到臉書上,並將污染源鎖定為「六輕」。政府提供的數據經過民間視覺化後,在臺灣地圖上形成中臺灣的「黑丸」現象,引起各界熱烈討論。
    所謂「PM2.5」是「直徑小於2.5微米細懸浮粒子」的簡稱。這種微小粒子能在大氣中長久停留,隨呼吸進入體內,可積聚在氣管或肺中,因此也被稱為「可入肺顆粒物」。甚至,PM2.5同時會將所吸附的重金屬或是有毒微生物帶入人體內,影響可能涉及人體全身。
    PM2.5也極容易造成心血管疾病,濃度越高,天氣朦朧感越嚴重時,發病率就越高;也易降低患者的抵抗力。美國心臟協會估計當空氣被PM2.5污染後就導致美國每年約60,000人死亡。吸入的PM2.5有50%會沉積在肺中造成肺部硬化,其含有害的物質,如多環芳香烴等致癌物質,更是造就肺癌的頭號殺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儘速針對中臺灣「黑丸」現象提出調查報告,並加強空氣中微細懸浮粒子監控計畫與技術,才能讓民眾遠離空氣污染毒害。
  • 提案人
    江惠貞 
  • 連署人
    吳育仁 王育敏 
    28.為防制空氣污染,建立污染者付費制度,《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而空氣污染防制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俾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以及提高生活品質。因此,為落實專款專用原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規定,訂定《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成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有關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宜。而基金管理委員會係依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7條規定成立,設置委員17人至23人,其中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應占該會名額三分之二以上,且環境保護團體代表不得低於該會名額9分之1;基金會專責審議空氣污染防制費各項徵收與運用相關事宜,以確保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所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執行事項包括:學童呼吸系統健康檢查、空品淨化區(環保公園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推廣液化石油氣(LPG)為燃料之瓦斯車、推廣電動機車政策、對地方補助款之分配、委辦計畫間之整合與成效等,外界矚目,然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機關,包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對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之相關決策資料,例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歷次會議資料及紀錄,均未對外公開,不利公民團體及國人瞭解空氣污染防制費之運用策略及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配合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之相關成果。故為確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的有效合法運用,避免空氣污染防制政策受到特定團體左右,基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1個月內公開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相關資訊,俾利公民團體和國人的監督,確保空氣污染防制政策執行的品質。
  • 提案人
    劉建國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林淑芬 
    29.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法檢討,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收得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為能有效運用,同時避免外界質疑,基金應按一定比例分採「信託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
    (1)「信託基金」:主要用途為支付經公告應回收之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補貼及其相關費用,並比照現行中央機關其他信託基金,其費用收支由主管機關負責監督,每年隨同預算案送立法院審查、監督之。
    (2)「特別收入基金」
    A.主要用途
    補助、獎勵或輔導執行機關、公私立機關學校團體執行廢物品及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作業及離島或偏遠地區運費等支出。
    廢物品及容器之稽核認證、宣導、基金委託金融機構收支及保管、查核公告指定責任業者申報繳費等支出。
    建置或污染改善、回收再生再利用、減量技術及費率等資料查詢、蒐集或研究支出。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與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有關之用途。
    B.本基金依預算法由立法院審查、監督之。
  • 提案人
    劉建國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林淑芬 
    30.為達成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提高生活品質之目的,以落實專款專用原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有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水污染防治基金、環境教育基金,各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歷次會議資料及紀錄,未對外公開,不利公民團體及國人知悉環境保護策略及污染防制工作之相關成果。避免各基金受特定團體之左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公開相關資訊,以利引進民間公民團體之監督力量,確保環境保護政策執行之品質。
  • 提案人
    田秋堇 
  • 連署人
    陳節如 林淑芬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鄭召集委員汝芬出席說明。
  • 主席
    丙、環境保護署主管一、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信託基金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甲、勞動部主管一、勞工退休基金(舊制)部分。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勞動部主管
    一、勞工退休基金(舊制)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55億8,212萬1,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原列28億9,978萬1,000元,減列「手續費費用」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管理費用」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億8,478萬1,000元。
    (四)本期賸餘:原列226億8,234萬元,增列1,500萬元,改列為226億9,734萬元。
  • 主席
    甲、勞動部主管一、勞工退休基金(舊制)保留協商。
    宣讀二、勞工退休基金(新制)部分。
    二、勞工退休基金(新制)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576億2,832萬8,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原列1億8,584萬5,000元,減列「手續費費用」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呆帳提存─滯納金」500萬元,共計減列7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7,884萬5,000元。
    (四)本期賸餘:原列574億4,248萬3,000元,增列700萬元,改列為574億4,948萬3,000元。
  • 主席
    二、勞工退休基金(新制)保留協商。
    宣讀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部分。
    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7億6,772萬8,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1億5,922萬9,000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6億0,849萬9,000元,照列。
  • 主席
    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乙、環境保護署主管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
    乙、環境保護署主管
    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56億6,445萬2,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49億3,633萬9,000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7億2,811萬3,000元,照列。
  • (五)通過決議1項

    1.電動車使用後廢乾電池雖適用於目前廢乾電池回收體系辦理,惟二次鋰電池中部分回收價值低(例如鋰鐵電池),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6個月內完成評估不同補貼費率之可行性。
  • 提案人
    吳育仁 
  • 連署人
    江惠貞 徐少萍 
  • 主席
    乙、環境保護署主管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二、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部分。
    二、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87萬3,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900萬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712萬7,000元,照列。
  • (五)通過決議1項

    1.有鑑於清潔人員為配合民眾作息或天然災害後清理環境之需要,工作時間常為清晨或深夜,天色昏暗之際易發生交通事故、隨車滑落或墜落,執行清理工作時發生意外時有所聞。以臺北市為例,實施「垃圾不落地」計畫後,清潔人員與車輛嚴重短缺,平均1位清潔人員要負責600位市民的垃圾清運,有時甚至身兼多職,導致清潔隊員工作量日益加重,發生職業災害之可能性亦相對提高。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研提具體輔導教育計畫,並督導各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公所加強辦理清潔人員勞工安全教育訓練。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江惠貞 徐少萍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鄭召集委員汝芬出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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