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主席
    二、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保留協商。
    報告院會,本案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之各單位預算及決議等均暫行保留,做以下決議:併案請王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本院外交及國防、經濟、財政三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世界貿易組織(WTO)總理事會通過「修訂馬拉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議定書」,將「貿易便捷化協定」納入WTO協定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經濟、財政三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經濟、財政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外字第1044100476號
  • 速別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 附件
    如說明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世界貿易組織(WTO)總理事會通過「修訂馬拉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議定書」,將「貿易便捷化協定」納入WTO協定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4年03月18日台立議字第1040701159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
  • 行政院函請審議世界貿易組織(WTO)總理事會通過「修訂馬拉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議定書」,將「貿易便捷化協定」納入WTO協定案審查報告

  •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世界貿易組織(WTO)總理事會通過「修訂馬拉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議定書」,將「貿易便捷化協定」納入WTO協定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3次會議分別報告後,決定
    「交外交及國防、經濟、財政3委員會審查」。
    二、外交及國防、經濟、財政3委員會於104年4月27日舉行第1次聯席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召集委員蕭美琴擔任主席,外交部政務次長高振群及所屬相關人員、經濟部政務次長卓士昭、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副總談判代表曾永光、財政部政務次長吳當傑、關務署署長饒平、法務部法制司主任檢察官呂建興、衛生福利部國際合作組主任商東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際處簡任技正唐淑華、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長林志鴻等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 三、外交部政務次長高振群就行政院提案提出說明
  • (一)緣起

    貿易便捷化自93年納入WTO杜哈回合談判議程,歷經多年談判,終於上(103)年11月27日在WTO總理事會採認修正WTO協定議定書,將「貿易便捷化協定」納入WTO「貨品貿易多邊協定」之一,WTO秘書長Roberto Azevedo鼓勵會員儘速完成國內程序,以利該協定儘早生效實施。
  • (二)批准「貿易便捷化協定」之相關程序

    依據我國「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相關規定,條約案應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並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咨請總統批准;主辦機關應即送外交部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發接受書,完成接受手續。因此本案經大院審議通過後,將依據上述準則處理,呈請總統頒發接受書後,本部將請我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進洽WTO秘書處辦理存放事宜。
    此外,倘接受「貿易便捷化協定」修正議定書之會員總數越快達致WTO協定所訂三分之二門檻,「貿易便捷化協定」將愈早生效。
  • (三)貿易便捷化協定對我之經貿外交意涵

    「貿易便捷化協定」係WTO第九屆部長會議之重要成果,亦為WTO成立以來,第一個獲通過之多邊貿易協定,為停滯已久之WTO注入談判動能,亦為對成員之一大鼓舞。自WTO「杜哈回合」談判進度延宕以來,全球經貿發展重心遂從多邊轉向雙邊經貿談判,洵非資源有限的開發中會員(含我國)所樂見;而WTO之談判功能,也隨著FTA/RTA之興盛,遭到質疑。此次「貿易便捷化協定」之通過,讓WTO各國重拾談判信心及動能。WTO秘書長Roberto Azevedo已請各成員續秉持合理、實務、彈性之態度推動後續之談判,以期在本(104)年12月召開之第10屆WTO部長會議有所進展。對刻正積極爭取進一步融入國際經濟整合的我國而言,亦得在雙邊管道之外,續於多邊談判中拓展商機,爭取我國經貿利益。
  • (四)結語

    透過WTO等國際經貿組織爭取參與國際經濟整合,以拓展國際經貿空間為政府之重要工作,我國採認通過貿易便捷化協定將有助降低貨物進出口成本及提升通關便利,並有助展現我國對WTO成立後第一個多邊協定之支持,更展現我推動經貿自由化的決心,敬請各位委員鼎力支持,以便早日完成相關法定程序。
  • 四、經濟部政務次長卓士昭就行政院提案提出說明
  • (一)背景說明

    貿易便捷化(Trade Facilitation, TF)協定之目的在於簡化通關、邊境查驗所需文件及程序之措施,以降低跨國貿易的交易成本。依據OECD研究顯示,貿易便捷化具有活絡國際貿易之效能,其重要性不亞於降低或消除關稅及其他非關稅障礙。
    WTO於91年宣布展開杜哈回合的談判之後,於93年決議將「貿易便捷化」納入談判議題。本項協定草案是102年12月WTO在印尼峇里島召開第9屆部長會議所達成「峇里套案」三大成果之一;亦是杜哈回合長達12年的談判以來,所達成的第一個新多邊協定。此一突破性進展,不僅落實「峇里套案(Bali Package)」之執行,亦恢復會員對多邊貿易體制之信心,為「後峇里(post-Bali)工作計畫」之推動挹注動能。
    依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103年2月所公布資料顯示,透過貿易便捷化協定之執行,可降低全球貿易成本11.7%~15.1%,且執行程度越高,低所得及中低所得國家受惠程度越高。另依據中華經濟研究院WTO及RTA中心研究顯示,透過貿易便捷化協定生效所帶來之交易成本降低及通關效率提升之效益,預估可促進我GDP增加38.58億美元,總產值增加55.59億美元,總出口、總進口額可分別增加32.26億美元及27.94億美元。
  • (二)貿易便捷化協定架構及要點

    本協定共3節24條,內容係由會員依據90年杜哈部長宣言授權,就GATT第5、8、10條有關貨品轉運、貿易程序與規費、法規透明化等條文提出具體規範,以及提供開發中及低度開發國家之能力建構與優惠待遇,要點臚陳如次:
  • 1.第I節(第1~12條)

    (1)法規透明化措施:主要規範進出口相關資訊應即時公布,並儘可能上網;法規修正時應提供貿易商表達意見之機會;建立邊境加強控制或查驗之通知機制等。
    (2)簡化貿易程序與規費規定措施:主要規範進出口規費金額應與所提供通關服務之成本相當;會員應儘量簡化進出口或轉運之程序及文件要件,並儘量建置單一窗口,以利廠商提交進出口或轉運相關文件等。
    (3)強化轉運自由之措施:主要規範會員對於轉運之規費、文件或程序等要求,亦不得構成貿易障礙。
    (4)關務合作措施:主要規範會員間之資訊交換合作,以防止或查緝廠商不法行為,確保國際貿易秩序。
    2.第II節(第13~22條):主要規範開發中及低度開發會員之特殊及優惠待遇,包括會員如何提供或要求技術、財務、能力建構等協助。
    3.第III節(第23、24條):主要規範協定監督協調機制及最終條款,如設立貿易便捷化委員會(Committee on Trade Facilitation)、設立貿易便捷化國家委員會(National Committee on Trade Facilitation)。
  • (三)貿易便捷化協定生效之時間表

    貿易便捷化協定之修正議定書獲得WTO總理事會通過後,將由會員進行國內批准程序,並於獲得三分之二會員批准並存放後之第30日起,即對完成存放之簽署會員生效。
    我國在貿易便捷化的表現及通關效率在國際上已具備先進國家水準。關於貿易便捷化協定之義務,財政部等貨品輸出入規定主管機關業檢視並確認協定生效後立即實施沒有困難。
  • (四)結語

    貿易便捷化協定是所有WTO會員歷數年之先期蘊釀及近10年之談判所共同完成,為杜哈回合談判第一個通過之多邊貿易協定,它不僅恢復會員對多邊貿易體制之信心,亦為WTO「後峇里工作計畫」之推動挹注動能,有助我深化參與國際經濟整合;我國亦能藉以爭取營造對我業者有利之國際經貿環境,尤其我主要出口市場中國大陸、東南亞國協(ASEAN)國家等,其進口通關程序較繁複、法規資訊亦相對不足等,透過貿易便捷化協定之規範要求改善,對於提升我國出口至該等國家具明顯助益。
    我國貿易依存度極高,去年進出口合計占GDP比重已達111.0%,鑒於貿易便捷化協定重要性不亞於降低或消除關稅及其他非關稅障礙,本人在此懇請大院優予審議通過我國與其他WTO會員共同採認之貿易便捷化協定案,儘速完成我國批准該協定之程序,共同促成WTO貿易便捷化協定能順利於104年12月在肯亞奈洛比舉行之第十屆部長會議前生效,為我業者創造最大的貿易利益和商機。
  • 五、財政部政務次長吳當傑就行政院提案提出說明
  • (一)前言

    世界貿易組織(WTO)自2004年杜哈回合7月套案將貿易便捷化納入談判議程,至2012年12月峇里部長會議始達成協議。該協定係為改進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5條、第8條及第10條等有關轉運自由、貿易程序與規費及法規透明化等規定,期使國際貿易更為簡易、便捷,成本更低廉。
    貿易便捷化協定(FTA)第I節(第1條至第12條)包括改善法規透明化、貿易程序與規費、強化轉運自由及會員間關務合作之措施等;第II節(第13條至第22條)為針對開發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會員之特殊暨差別待遇條款;第III節(第23條至第24條)則規範WTO及會員應設立或維持貿易便捷化協調機制及最終條款。
  • (二)國內程序

    經濟部函請本部等20餘個貨品輸出入規定主管機關檢視協定內容,並確認協定生效後立即實施貿易便捷措施(第I節第1條至第12條)尚無困難,且國內法規尚無需配合修改之處;經濟部爰於103年5月28日報奉行政院核閱後,完成提交我國A類措施(協定生效後立即實施)通知。
  • (三)與財政部業務相涉內容
  • TFA與財政部業務相關部分為第1條至第12條

    第1條:進出口相關資訊應即時公布,並儘可能上網;設立查詢點,以答復利害關係人之合理查詢。
    第2條:法規修正時提供貿易商機會表達意見;生效前儘速公告;於適當情況下,邊境機關提供貿易商等利害關係人經常性諮商。
  • 第3條
    會員應受理並於合理期間內回復廠商提出貨品稅則、原產地等預先核定之申請。
  • 第4條
    提供廠商受海關行政處分後訴願或司法救濟程序管道。
    第5條:基於安全衛生因素,應在邊界建立加強控制或查驗之通知機制;進口貨物遭查扣進行檢驗者,應立即告知進口商;初次測試不合格時,得(may)提供第二次測試機會。
  • 第6條
    進出口規費相關資訊應公布;規費金額應與服務成本相當;罰鍰金額應與違規情節嚴重性相當。
  • 第7條
    貨物通關與放行。
  • 第8條
    邊境機關合作。
  • 第9條
    於海關監管下為進口而進行之貨物移動。
  • 第10條
    進出口及轉運程序。
  • 第11條
    轉運自由。
  • 第12條
    關務合作。
  • (四)我國海關對TFA規定符合度之評估

    1.我國關務國際化與現代化之推動成效顯著,現行法規或措施除TFA規定第3條貨物原產地之預先審核及第7條第8項快遞貨物限重之相關規定外,大致均已符合WTO TFA之規範,我國已向WTO提報A類措施,協定生效後即可實施。
    2.按原產地預先審核制度待建置,其實施範圍限於不適用優惠貿易待遇之貨物,本署刻研擬增訂非優惠性原產地預先核定之相關規定,以為因應。另第7條第8項快遞貨物限重之相關規定,我國現行快遞貨物通關辦法雖訂有快遞貨物之重量限制,惟對於超過重量上限之貨物,仍可依一般空運貨物之通關方式,享有快速放行之待遇,並未違反WTO TFA之精神。
  • (五)未來推動方向及結語

    TFA涉及關務部分,除非優惠性原產地預先核定外,我國均已實施,未來將配合TFA相關規範,修正關稅法、加強通關便捷、增進公共資訊透明化、對我關員宣導使其瞭解TFA、簡化關務程序,必要時提供師資協助開發中及低度開發國家會員能力建構,以貢獻我國之力,俾使我國在國際海關間提供更明確、有效率、及順暢之貿易環境。
    六、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詢答及大體討論後,旋即對本案進行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交換意見,並徵求在場委員同意後,將全案審查完竣:協定名稱及各節條文,均照案通過。
  • 七、爰經決議

    (一)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蕭召集委員美琴補充說明。
    八、檢附「行政院函請審議世界貿易組織(WTO)總理事會通過「修訂馬拉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議定書」,將「貿易便捷化協定」納入WTO協定案」乙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蕭召集委員美琴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無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並依條約案處理例逕做以下決議:世界貿易組織(WTO)總理事會通過「修訂馬拉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議定書」,將「貿易便捷化協定」納入WTO協定,照案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 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合作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7人擬具「合作社法第三條之一、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文彥等20人擬具「合作社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討論決議
    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現已完成協商,現在宣讀協商結論。
  •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 法案名稱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合作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7人擬具「合作社法第三條之一、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邱文彥等20人擬具「合作社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協商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星期四)下午4時
  • 協商地點
    立法院紅樓202會議室
  • 協商結論

    1、 第三條之一
    第三條之一  信用合作社、保險合作社,分別依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之規定;其未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
    合作社經營之業務以提供社員使用為限。但政府、公益團體委託代辦及為合作社發展需要,得提供非社員使用。
  • 前項提供非社員使用應受下列限制

    一、政府、公益團體委託代辦業務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且非社員使用不得超過營業額百分之五十。
    二、為合作社發展需要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業務,不得超過營業額百分之三十。
    前二項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收益,應提列為公積金及公益金,不得分配予社員;其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業務項目、範圍、基準、限額、收益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第七條之一第一項中:「主管機關」修正為「政府」;「獎助民間」修正為「獎助合作社」,其餘文字照審查會通過條文通過。
    三、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增列第九款:「九、違反第三條之一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收益處理及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有關非社員使用合作社服務之業務項目、範圍、基準、限額、收益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經依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按次處罰逾三次,屆期仍未改善。」,其餘文字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四、第七十四條之一前文中「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為「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第一款修正為:「一、違反第三條之一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收益處理及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有關非社員使用合作社服務之業務項目、範圍、基準、限額、收益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第三款中「第一項」後增加「及第四項」等四字,其餘文字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五、其餘條文,均照審查會通過條文通過。
  • 協商主持人
    吳育昇  
  • 協商代表
    周倪安  費鴻泰  廖國棟  賴振昌  葉津鈴  尤美女  林淑芬  蕭美琴  柯建銘  李桐豪  蔡其昌(柯代)   賴士葆  林德福  黃偉哲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一條。
  • 合作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第 一 條  為健全合作制度,扶助推展合作事業,以發展國民經濟,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
    本法所稱合作社,指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
  • 主席
    第一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 第 三 條  合作社得經營下列業務
  • 一、生產
    經營各種生產、加工及製造之一部或全部業務。
  • 二、運銷
    經營產品運銷之業務。
  • 三、供給
    提供生產所需原料、機具或資材之業務。
    四、利用:購置生產、製造及儲銷等設備,供生產上使用之業務。
  • 五、勞動
    提供勞作、技術性勞務或服務之業務。
  • 六、消費
    經營生活用品銷售之業務。
    七、公用:設置住宅、醫療、老人及幼兒社區照顧相關服務等公用設備,供共同使用之業務。
  • 八、運輸
    提供經營運輸業所需服務之業務。
  • 九、信用
    經營銀行業務。
  • 十、保險
    經營保險業務。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
    前項第九款、第十款之業務不得與前項其他各款業務併同經營。
  • 主席
    第三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之一協商條文。
    第三條之一  信用合作社、保險合作社,分別依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之規定;其未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
    合作社經營之業務以提供社員使用為限。但政府、公益團體委託代辦及為合作社發展需要,得提供非社員使用。
  • 前項提供非社員使用應受下列限制

    一、政府、公益團體委託代辦業務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且非社員使用不得超過營業額百分之五十。
    二、為合作社發展需要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業務,不得超過營業額百分之三十。
    前二項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收益,應提列為公積金及公益金,不得分配予社員;其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業務項目、範圍、基準、限額、收益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
    第三條之一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合作社之責任及主要業務,應於名稱上表明。
    非經營本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業務,經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者,不得用合作社名稱。
  • 主席
    第六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之一協商條文。
    第七條之一  政府應以自行辦理、獎助合作社或結合民間資源等方式,提供多元化獎勵與扶助措施,辦理下列事項,以健全及強化合作社組織:
    一、宣導合作制度。
    二、辦理合作教育訓練。
    三、輔導合作社之發展。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前項業務,並落實合作社之獎助,應設置合作事業發展基金;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訂定之。
  • 主席
    第七條之一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合作社設立人應召集創立會,通過章程,選舉理事、監事,組織社務會,於一個月內,檢具創立會會議紀錄、章程及社員名冊,以書面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為成立之登記。
  • 應登記之事項如下

    一、名稱。
    二、業務。
    三、責任。
    四、社址。
    五、理事、監事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職務、住所。
    六、社股金額繳納方法。
    七、各社員及準社員認購之社股及已繳金額。
    八、關於社員、準社員資格及入社、退社、除名之規定。
    九、關於社務執行及職員任免之規定。
    十、保證責任合作社之社員,其保證金額。
    十一、關於結餘分配及短絀分擔之規定。
    十二、關於公積金、公益金之規定。
    十三、定有解散事由時,其事由。
    前項登記事項,除第五款年齡、出生地、職務及第七款外,有變更時,應於一個月內為變更之登記。在未登記前,不得以其變更對抗善意第三人。
    合作社章程有修改時,應經社員大會之決議,並於決議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檢具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為變更之登記。
  • 主席
    第九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之一。
    第九條之一  合作社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責任。
    三、社址。
    四、組織區域。
    五、經營業務種類。
    六、社股金額及其繳納或退還之規定。
    七、保證責任合作社社員之保證金額。
    八、社員及準社員之權利及義務。
    九、職員名額、權限及任期。
    十、營業年度起止日期。
    十一、結餘分配及短絀分擔之規定。
    十二、公積金及公益金之規定。
    十三、社員及準社員資格、入社、退社及除名之規定。
    十四、社務執行及理事、監事任免之規定。
    十五、定有存立期間或解散事由者,其期間或事由。
    十六、其他處理社務事宜。
  • 主席
    第九條之一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章章名。
    第三章 社員社股及餘絀
  • 主席
    第三章章名照審查通過之章名通過。
    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或資格之一者,得為合作社社員:
    一、有行為能力。
    二、受輔助宣告之人經輔助人書面同意。
    具有下列情形或資格之一者,得依章程規定申請為有限責任合作社準社員:
    一、六歲以上之無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三、不具章程規定社員資格之有行為能力人。
    準社員除無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表決權外,其權利、義務與社員同。
    合作社選舉罷免之種類、候選登記、資格審查程序、投開票、選舉結果與罷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
    第十一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合作社成立後,自願入社者,應有社員二人以上之介紹,或以書面請求,依下列規定決定之:
    一、加入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合作社,應經理事會之同意,並報告社員大會。
    二、加入無限責任合作社,應由社務會提經社員大會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通過。
    新加入之社員或準社員,合作社應於許其加入後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 主席
    第十四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合作社得將其應得股息及結餘撥充之。
  • 主席
    第十九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社員非經合作社之同意,不得讓與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但社員所有之社股經依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納入破產財團或依法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不在此限。
    社股受讓人或繼承人,應承繼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時,除依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加入合作社者外,退還其股金。
  • 主席
    第二十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社股年息不得超過百分之十;無結餘時,不得發息。
  • 主席
    第二十二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合作社結餘,除彌補累積短絀及付息外,應提撥百分之十以上為公積金、百分之五以上為公益金與百分之十以下為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
    前項公積金,已超過股金總額二倍時,合作社得自定每年應提之數。
    社員對於公積金,不得請求分配。
    第一項公益金為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資產負債表項下之負債科目,應供社會福利、公益事業及合作事業教育訓練與宣導用途使用,不得移為他用;合作社解散後,亦同。
  • 主席
    第二十三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合作社結餘,除依前條規定提撥外,其餘額按社員交易額比例分配。
    前項餘額,經提出社員大會決議不予分配時,得移充社員增認股金或撥作公積金。
  • 主席
    第二十四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出社社員,得依章程之規定,請求退還其股金之一部或全部。股金計算,依合作社營業年度終了時之財產定之。但章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 主席
    第三十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  合作社設理事至少三人,監事至少三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任之。
    社員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者,不得為合作社之理事或監事。
  • 主席
    第三十二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連選得連任。
  • 主席
    第三十三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應於年度終了時,製作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產目錄及結餘分配或短絀分擔案,至少於社員大會開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提報社員大會。但召集臨時社員大會,不在此限。
    前項財務報表之內容、會計事務之範圍、財務處理、費用支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書類,合作社應於社員大會承認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派員實地查核,必要時,並得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合作社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前項查核種類、方式、程序與主管機關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
    第三十六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九條。
  • 第三十九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監查合作社之財產狀況。
    二、監查理事執行業務之狀況。
    三、審查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書類。
    四、合作社與其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合作社。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監事行使職權方式、程序、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監查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
    第三十九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條。
    第四十條  監事不得兼任理事、事務員或技術員。
    曾任理事之社員,於其責任未解除前,不得當選為監事。
    理事、監事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性質相同之同級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與合作社有競爭關係之團體或事業之職務。
    合作社之組織系統、員額編制、人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
    第四十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一條  (刪除)
  • 主席
    第四十一條刪除。
    宣讀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五條  合作社會議之召開,規定如下:
    一、社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社務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三、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四、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 主席
    第四十五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章章名。
    第六章 監督、解散及清算
  • 主席
    第六章章名照審查通過之章名通過。
    宣讀第五十四條之一。
    第五十四條之一  主管機關對合作社之社務及財務應予指導、監督。
  • 主席
    第五十四條之一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四條之二。
    第五十四條之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合作社之業務應予指導、監督。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業務,得視需要,訂定有關合作社業務經營之輔導、管理、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 主席
    第五十四條之二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四條之三。
    第五十四條之三  主管機關應對合作社實施稽查、考核及獎勵,並得視需要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合作社對於前項之稽查、考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一項之稽查及考核,得委託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稽查與考核方式、項目、實施期程及對象、輔導管理措施、程序、等級評定、獎勵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
    第五十四條之三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五條之一協商條文。
    第五十五條之一  合作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
    一、申請成立登記,所載事項或繳交文件有虛偽情事,經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
    二、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公告廢止其登記。
    三、依第五十一條規定,經一定期限內通信表決,社員逾半數不表示意見。
    四、連續二年未召開年度社員大會,經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公示送達或公告限期召開,屆期仍未召開。
    五、違反第十條之一或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依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按次處罰逾三次,屆期仍未改善。
    六、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經依第七十四條第四款規定,按次處罰逾三次,屆期仍未改善。
    七、有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情事,未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為解散之登記。
    八、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二項規定,經依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五款規定,按次處罰逾三次,屆期仍未改善。
    九、違反第三條之一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收益處理及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有關非社員使用合作社服務之業務項目、範圍、基準、限額、收益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經依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按次處罰逾三次,屆期仍未改善。
    主管機關依前項為解散之命令,除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外,應公告廢止其登記,命合作社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清算。
  • 主席
    第五十五條之一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十條。
    第六十條  合作社之解散,其清算人以理事充任。但合作社章程另有規定或經社員大會選任者,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合作社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有可歸責於理事之事由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改任清算人。
    清算人應於就任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陳報該管主管機關備查;其由法院選任者,並應陳報法院備查。
  • 主席
    第六十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十三條。
    第七十三條  合作社理事或清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關於通知期限之規定。
    二、違反第五十一條或第六十四條關於通知或公告期限之規定。
    三、違反第六十條第四項規定。
    有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事者,除處以罰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 主席
    第七十三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十三條之一。
    第七十三條之一  合作社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八條關於登記、開始經營、報請備查或核定期限之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一項關於通知或公告期限之規定。
  • 主席
    第七十三條之一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十四條。
    第七十四條  合作社理事、監事或清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規定備置、製作、造具、陳報、報告、提交相關簿冊、書類,或為不實之記載。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社員及合作社債權人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查閱書類。
    三、違反第四十條之一或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
    四、有第五十六條規定情事,不為宣告破產之聲請。
  • 主席
    第七十四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十四條之一協商條文。
    第七十四條之一  合作社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條之一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收益處理及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有關非社員使用合作社服務之業務項目、範圍、基準、限額、收益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
    四、違反第四十條規定。
    五、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二項規定。
  • 主席
    第七十四條之一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十五條之一。
    第七十五條之一  刪除。
  • 主席
    第七十五條之一刪除。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增訂合作社法第七條之一及第五十四條之一至第五十四條之三條文;刪除第四十一條及第七十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三條、第三條之一、第六條、第九條、第九條之一、第三章章名、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六章章名、第五十五條之一、第六十條及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合作社法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五十四條之一至第五十四條之三條文;刪除第四十一條及第七十五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一條、第三條、第三條之一、第六條、第九條、第九條之一、第三章章名、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六章章名、第五十五條之一、第六十條及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於完成立法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2分鐘。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10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非常高興「合作社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終於在各方折衝之下順利通過,合作社法自民國23年制定公布,當時是在中國大陸時制定該法;日據時期合作社在臺灣非常的蓬勃發展,但是到國民政府之後,合作社發展方向走偏了,以致臺灣社會對合作社有著非常大的污名,甚至最近發生故宮消合社依其職務之方便,經由販售故宮紀念文物給非社員獲取盈利,更造成社會對合作社的污名。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合作社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特別明定合作社以供社員使用為限,若經政府、公益團體委託代辦、或合作社業務發展需要,得提供非社員使用,但非社員使用不得超過營業額50%;為合作社發展需要提供非社員使用業務,不得超過營業額30%;同時,非社員使用獲取的收益,都應提列為公積金或公益金,不得分配給社員。我們希望藉由修法將「合作社法」回歸合作社的根本精神,兼具公益性質;同時,若合作社違法將非社員使用的收益分配給社員,可罰4,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若遭處罰3次仍未改善,主管機關得命令該合作社解散。我們期待未來合作社能夠真正達到生命、生活、生產、生態「四生一體」的國民經濟發展。
    聯合國將2012年訂為「國際合作社年」,雖然臺灣並非聯合國會員,但是,今日立法院通過「合作社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我們期待與國際接軌,並能夠促進臺灣社會經濟發展。最後,本席再次感謝各黨對「合作社法」的努力。謝謝。
  • 主席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10時8分)主席、各位同仁。合作社依平等互惠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式,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是一種庶民的、社會的、草根的事業,特別是透過社員民主決策模式,更能夠兼顧經濟、社會、文化等不同面向的發展。
    國際合作聯盟曾宣告,「合作社以服務社員為原則,部份對非社員服務」,所以在這一波修法中,我們提案要求合作社應回到服務社員的本質,對於提供非社員使用的營業額比例訂定上限,以避免合作社的委託業務多於本業,甚至對於非社員使用之收益提列為公積金及公益金,且不得分配予社員,藉以促進合作社之發展,更增加社會公共利益。
    我們期許合作社能朝向社會企業的發展為方向,其經營動機是為達到社會目的,成為一種扶助弱勢的庶民經濟,而非如一般企業僅只是以營利為最大目標。
    此外,台灣已經邁入老年化的社會,合作社能提供一種照顧模式,對老人、身心障礙者提供生活消費照顧,勞動合作社甚至有機會以回歸到社區照顧方式來提供老人照顧服務,發揮社會福利照顧之角色,彌補政府長期失能的一環。對於今天合作社法的大幅修正,我們感到非常欣慰,更感謝所有參與合作社法修法的團體及委員。謝謝。
  • 主席
    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內字第1044000613號
  • 速別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3年09月24日台立議字第1030703664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案,係經103年9月12日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
    「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4年4月27日本院第8屆第7會期本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將本提案提出審查,邀請內政部部長陳威仁列席說明並備質詢,另請財政部、法務部等派員列席備詢,會議由召集委員張慶忠擔任主席。
  • 三、行政院提案要旨

    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總統令公布,行政院定自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後,茲以本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申請發給代為標售、讓售或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價金,因登記名義人多於日據時期或光復初期即已死亡,迄今全體繼承人眾多,倘有部分繼承人不願會同、行蹤不明或有其他情形未能會同具領土地價金,將肇致全部繼承人均不能領取,影響權利人權益;另鑑於現行登記簿上所有權權利範圍登記空白之土地,亦存有相關權利人難以申辦更正登記等問題,爰參酌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五條及依民法第八百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擬具「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增訂權利人已死亡,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
    (二)增訂所有權權利範圍登記空白土地之清理有關事宜。(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之一)
    (三)增訂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
  • 四、內政部部長陳威仁說明

    (一)行政院版修正緣由
    本部為解決臺灣光復初期辦理土地總登記,遺留至今土地登記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問題,制定地籍清理條例,奉總統令於96年3月21日公布,行政院定自97年7月1日施行。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均已辦理完成14類土地之清查及公告程序,並持續受理民眾申報或申請登記。刻正就權利人逾期未申報或申請登記之4類土地(如神明會、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之土地),辦理代為標售作業。迄今已公告清理15萬2千餘筆土地,其中重新辦竣登記6萬7千餘筆,依104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約1,500億元,另代為標售而標出土地計3,298筆(標出價金69億2千萬餘元),經二次標售未完成標售而囑託登記國有土地計4,469筆。
    因迭有民眾及立法委員反映,上述經代為標售、讓售或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價金,如因權利人死亡,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由其繼承人公同共有,則須由全體繼承人會同申請始能發給。倘有部分繼承人不願會同、行蹤不明或有其他情形未能會同具領土地價金,將肇致全部繼承人均不能領取,影響其權益。另現行登記簿上所有權權利範圍登記為空白之土地,相關權利人難以申辦更正登記,亦造成土地無法處分利用。
    (二)行政院版修正重點
    針對前述問題,本部爰研議修正重點如下2項:
    1.增訂代為標售及囑託登記為國有土地之原權利人如已死亡,其土地價金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申請發給。(修正草案第14條、第15條)
    2.增訂現登記簿上所有權權利範圍登記空白之土地,如經清理公告,而逾期無人申請更正登記者,將按登記名義人數均分權利範圍空白部分。(修正草案第31條之1)
    (三)結語
    本次行政院版修法後,可解決繼承人無法全體會同申請發給價金之情形,並積極清理所有權權利範圍登記為空白之土地,以保障真正土地權利人權益,有助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土地稅收。
    五、經說明及詢答後,進行逐條審查,委員對於行政院提案針對代為標售及囑託登記為國有土地之原權利人如已死亡,其土地價金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申請發給(第十五條),及增訂經清理公告現登記簿上所有權權利範圍登記空白之土地,如逾期無人申請更正登記,登記機關逕為更正登記之規定(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咸予肯定。爰決議:「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一條之一、第四十三條,均照案通過。」。
    六、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張召集委員慶忠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七、附條文對照表1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張召集委員慶忠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經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十四條。
  • 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第十四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保管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之價金。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價金,扣除百分之五行政處理費用、千分之五地籍清理獎金及應納稅賦後,以其餘額儲存於前項保管款專戶。
    權利人自專戶儲存之保管款儲存之日起十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時,按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之價金扣除前項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實收利息發給之。
    前項權利人已死亡者,除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土地外,得由部分繼承人於前項申請期限內按其應繼分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第三項期間屆滿後,專戶儲存之保管款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之儲存、保管、繳庫等事項及地籍清理獎金之分配、核發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
    第十四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依第十一條規定代為標售之土地,經二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囑託登記為國有。
    前項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權利人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時,依該土地第二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自登記國有之日起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所需價金,由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支應;不足者,由國庫支應。
    前項權利人已死亡者,除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土地外,得由部分繼承人於前項申請期限內按其應繼分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 主席
    第十五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一條之一。
    第三十一條之一  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登記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且現仍空白者,除依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得由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更正登記者外,由權利人於申請登記期間內,申請更正登記。
    前項權利人為數人者,得經權利人過半數之同意,由權利人之一,申請更正登記。
    未依前二項規定申請權利範圍空白之更正登記者,由登記機關依下列原則計算新權利範圍,並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逕為更正登記:
    一、登記名義人為一人者,為該權利範圍空白部分之全部。
    二、登記名義人為數人者,按其人數均分該權利範圍空白部分。
    前項所稱權利範圍空白部分,為權利範圍全部扣除已有登記權利範圍部分之餘額。
    第三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更正登記,無須經他項權利人之同意,且不受限制登記之影響。
  • 主席
    第三十一條之一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主席
    第四十三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增訂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地籍清理條例增訂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並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討論事項處理到此為止,下午5時起處理臨時提案,現在休息。
    休息(10時20分)
    繼續開會(17時)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1分鐘。
    進行第一案,請提案人陳委員碧涵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碧涵:(17時)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1人,有鑑於文化軟實力有助於拓展我國的國際參與,可以使國際更加認識我國,進而產生認同,乃至支持我國參與國際組織與大型活動。外交人員為外交的第一線尖兵,應具有一定程度的藝文涵養與熟悉國家的藝文發展特色,以勝任文化外交尖兵角色。爰此,建請行政院責成外交部,會同文化部等相關部會於「外交領事人員暨外交行政人員及僑委會僑務人員專業講習班」及「外交部新近調部同仁講習班」課程內規劃表演藝術欣賞、藝文團隊參訪等文化參與活動,提升外交人員對我國文化藝術內涵的素養,期能掌握文化藝術最新脈動,成功扮演文化外交的使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一案

    本院委員陳碧涵等11人,有鑑於文化軟實力有助於拓展我國的國際參與,透過文化交流,可以使國際更加認識我國,進而理解、認同,乃至支持我國參與國際組織與大型活動。外交人員為外交的第一線尖兵,應具有一定程度的藝文涵養與熟悉國家的藝文發展特色,以勝任文化外交尖兵角色。爰此,建請行政院責成外交部,會同文化部於「外交領事人員暨外交行政人員及僑委會僑務人員專業講習班」及「外交部新近調部同仁講習班」課程內規劃表演藝術欣賞、藝文團隊參訪等文化參與活動,提升外交人員對我國文化內涵的認知與文化知覺。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馬總統於2008年提出應以「文化優先」、「文化統合」作為施政方針,以文化外交作為「活路外交」策略。透過展現我國豐富且深的文化內涵,使國際理解我國,進而產生國格、國族認同,為實質軟性的外交策略。
    二、外交人員為我國與國際接觸的第一線,其行為表現、言論思想都會影響國際友人對我國的印象,然而外交新進人員的文化訓練課程卻少以發揚我國文化為主題進行課程的設計安排,雖有重點文化參訪、美食文化引介、人文講座課程,但課程內容不夠多元,尚不足給外交人員足夠的文化知識以培養基礎文化外交能力。
    三、外交人員所需具備的文化能力,除自身的文化知覺外,應包含對我國人文、歷史、科學、體育的了解,並能掌握社會思想的進程與常民生活體感,有將知識轉化為語言進行分享的能力。
    四、文化是變動的,外交人員對我國文化的脈動應有敏銳的覺察,透過回訓機制能使外交人員更積極地觀察社會,以確切呈現真實的臺灣印象。
  • 提案人
    陳碧涵
  • 連署人
    陳學聖  邱文彥  江惠貞  張慶忠  陳根德  王進士  陳淑慧  吳育昇  孔文吉  蔣乃辛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案,請提案人盧委員秀燕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盧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三案,請提案人李委員桐豪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桐豪:(17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及林委員滄敏、盧委員嘉辰、羅委員明才等16人,有鑑於「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思維,男性照顧者若因照顧上需要,被迫離開職場,往往須承受較大的社會壓力,然而多元社會下男性擔任家庭照護者日漸增加,在情緒無處排解情況下,也較傾向以工具性方式解決問題,導致許多家庭悲劇發生,建請政府應積極建立男性照護者友善環境,並推廣照護者性別平權概念,以及研討相關支持系統政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三案

    本院委員李桐豪、林滄敏、盧嘉辰、羅明才等16人,有鑑於「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思維,男性照顧者若因照顧上需要,被迫離開職場,往往須承受較大的社會壓力,然而多元社會下男性擔任家庭照護者日漸增加,在情緒無處排解情況下,也較傾向以工具性方式解決問題,導致許多家庭悲劇發生,建請政府應積極建立男性照護者友善環境,並推廣照護者性別平權概念,並研討相關支持系統政策。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日前台北市發生腦麻患者父親,因承受不住長期照護下經濟及心理壓力,在徵詢兒子同意後,手刃至親的悲劇。另一則新聞,淡水84歲老翁照顧妻子長達十年,不希望妻子在受病痛所苦,在刺死妻子後自刎。根據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統計,2011年至2014年發生25件照顧悲劇,分析這些案例可歸納出三大趨勢:高齡化、男性化及劇烈化。
    二、近年來男性照顧者有逐年增加趨勢,比起過往男性照顧者人數攀升3成,根據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專線服務統計,僅有15%男性照顧者曾透過電話求助,男性照顧者對於問題的闡述通常也較輕描淡寫,情緒也較為壓抑。
    三、傳統價值上「男主外女主內」的分工,使男性家庭照顧者承受沉重的社會壓力。因家庭成員長期照護上需求,男性照顧者被迫離開職場,失去經濟來源,則必須仰賴家族其他成員或政府經濟上支援。無經濟收入男性往往必須忍受嚴厲的社會眼光,若無好的情緒出口,恐採取激烈化的手段來處理問題。建請政府應積極推廣、宣傳照護者性別平權的概念,建立男性照護者友善照護環境,並研討相關支持系統政策。
  • 提案人
    李桐豪  林滄敏  盧嘉辰  羅明才
  • 連署人
    詹凱臣  許淑華  陳根德  楊玉欣  蔣乃辛  呂學樟  葉津鈴  賴振昌  吳育昇  陳鎮湘  簡東明  王育敏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四案,請提案人徐委員少萍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徐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五案,請提案人呂委員學樟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呂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六案,請提案人李委員貴敏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貴敏:(17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及本院同仁陳委員鎮湘、詹委員凱臣、陳委員碧涵、楊委員玉欣等32人,有鑑於我國勞動人口數自民國104年後起持續下降,嚴重影響台灣未來發展。又,世界各國(包括:美國、德國及日本等國)為因應高齡化、少子化之衝擊,並強化國家競爭力與經濟戰略地位,皆已積極投入並推動智慧城市、電動車、智慧機器人、智慧醫療、智慧通訊、電子金融等規劃,並將其列為發展重點,以朝向電子化或智慧化方向發展。為迎接全球智慧化時代來臨,爰建請行政院儘速責成相關單位,整合國內相關產業技術力量,鼓勵研發,以提高或開創臺灣產業競爭力優勢,並及時掌握未來商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六案

    本院委員李貴敏、陳鎮湘、詹凱臣、陳碧涵、楊玉欣等32人,有鑑於我國勞動人口數自民國104年後起持續下降,嚴重影響台灣未來發展。又,世界各國(包括:美國、德國及日本等國)為因應高齡化、少子化之衝擊,並強化國家競爭力與經濟戰略地位,皆已積極投入並推動智慧城市、電動車、智慧機器人、智慧醫療、智慧通訊、電子金融等規劃,並將其列為發展重點,以朝向電子化或智慧化方向發展。為迎接全球智慧化時代來臨,爰建請行政院儘速責成相關單位,整合國內相關產業技術力量,鼓勵研發,以提高或開創臺灣產業競爭力優勢,並及時掌握未來商機。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世界各國為因應國內人口結構少子化、高齡化、勞動力減縮等問題,皆已擬定政策,朝向數位化、虛擬化、網路化之智慧生產系統模式發展,利用數位機器人(Intelligent Robot)、物聯網(Internet of Things)與大數據(Big Data)及自動化生產設備之結合,朝向產業智能化、工廠智慧化與系統虛擬化方向發展,藉以節省人力,加速提升產業附加價值。
    二、有鑑於台灣產業向來以電子、資通訊及精密機械產業最具優勢,如能有效整合前述產業之力量,共同投入研發,發揮產業聚集之綜效,加速產業朝向產業智慧化升級,打造產業創新服務之新價值,進而協助推升電子、資通訊及精密機械廠商進入「智慧自動化」市場,再造國內產業新榮景。爰建請行政院儘速責成相關單位,整合國內相關產業技術力量,鼓勵民間參與研發,分享成果,以提高或開創臺灣產業優勢,及時掌握未來商機。
  • 提案人
    李貴敏  陳鎮湘  詹凱臣  陳碧涵  楊玉欣
  • 連署人
    盧嘉辰  徐少萍  鄭汝芬  徐志榮  王育敏  潘維剛  林鴻池  許淑華  李桐豪  呂學樟  李鴻鈞  蔡正元  廖國棟  吳育仁  林德福  盧秀燕  江惠貞  蔣乃辛  蘇清泉  王廷升  陳超明  陳學聖  林滄敏  張慶忠  陳淑慧  丁守中  楊麗環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七案,請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
    江委員惠貞:(17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1人,鑒於近日知名的台東民宿被檢舉竊占國有地,並且是以農舍之名興建違法經營的民宿,地檢署與縣府已介入調查。我國近年來民宿業蓬勃發展,然而豪華農舍違規經營民宿事件也屢見不鮮。非法民宿之經營,極可能造成民眾旅遊之危險,甚至可能經過破壞水土保持的方法違規興建違章建築經營,對環境造成負面影響,各式爭議都需要各級政府、各部會嚴格把關。鑑此,建請交通部、環保署、農委會等相關部會,針對我國觀光地區嚴重之非法民宿現象提出改善措施及配套,並增加稽查人力與稽查品質,務必保障國民前往旅遊之住宿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七案

    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1人,鑒於近日知名的台東民宿被檢舉竊占國有地,並且是以農舍之名興建違法經營的民宿,地檢署與縣府已介入調查。我國近年來民宿業蓬勃發展,然而豪華農舍違規經營民宿事件也屢見不鮮。非法民宿之經營,極可能造成民眾旅遊之危險,甚至可能經過破壞水土保持的方法違規興建違章建築經營,對環境造成負面影響,各式爭議都需要各級政府、各部會嚴格把關。鑑此,建請交通部、環保署、農委會等相關部會,針對我國觀光地區嚴重之非法民宿現象提出改善措施及配套,並增加稽查人力與稽查品質,務必保障國民前往旅遊之住宿安全。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近日知名的台東民宿被檢舉竊占國有地,並且是以農舍之名興建違法經營的民宿。此知名民宿耗資逾億元興建,坐落台東縣海岸公路旁,一晚住宿費比許多當地觀光飯店要貴,除了違法經營,許多設施都是違章建築,地檢署與縣府獲報後介入調查。
    二、我國各地方縣市近年來全力發展觀光,民宿業蓬勃發展,然而豪華農舍違規經營民宿事件也屢見不鮮,甚至根據台東縣政府統計,當地合法民宿約7百多間,然而非法民宿粗估卻超過千間,比合法民宿還多,新聞媒體報導全台各地非法民宿經營新聞也時有所聞,中央部會應提出有效改善配套。
    三、民宿興建之初衷,是「民宅有多的空房,可以空出來給遊客住」,消防逃生、防火設施等設備亦有嚴格規定,保障民眾人身安全,然而許多非法民宿多藏身公寓,令稽查人員疲於奔命。民宿常見違規問題,除了消防逃生,就是依規定民宿經營不得超過5間房間,有業者在同一區域申請多張證照,使房數規模直逼小型旅館,造成爭議。
    四、非法民宿之經營,極可能造成民眾旅遊之危險,甚至可能經過破壞水土保持的方法違規興建違章建築經營,對環境造成負面影響,各式爭議都需要各級政府、各部會嚴格把關。鑑此,建請交通部、環保署等相關部會,針對全台地區嚴重之非法民宿現象提出改善措施及配套,並增加稽查人力與稽查品質,務必保障國民前往旅遊之住宿安全。
  • 提案人
    江惠貞
  • 連署人
    林鴻池  詹凱臣  許淑華  李貴敏  徐欣瑩  吳育昇  徐少萍  王育敏  邱文彥  楊玉欣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八案,請提案人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
    蔣委員乃辛:(17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蔣乃辛、丁守中等23人,針對健保署台北信義門診中心設在北市多年,每年造福眾多台北市的居民,且主要看診民眾以年長與年幼的族群為主,早已成為地區醫療守護者,但因原「健保局」改制為行政機關「健保署」後,面臨存廢的問題。惟該門診中心成立多年,台北市病患與年長民眾,均長期在門診中心就診,一旦裁撤,勢必影響該地區數萬民眾的就醫權益。為保障民眾就醫權益,本席等要求行政院將臺北信義門診中心改為部立台北門診中心,由部立或國立醫院接管,繼續服務台北市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八案

    本院委員蔣乃辛、丁守中等23人,針對健保署台北信義門診中心設在北市多年,每年造福眾多台北市的居民,且主要看診民眾以年長與年幼的族群為主,早已成為地區醫療守護者,但因原「健保局」改制為行政機關「健保署」後,面臨存廢的問題。惟該門診中心成立多年,台北市病患與年長民眾,均長期在門診中心就診,一旦裁撤,勢必影響該地區數萬民眾的就醫權益。為保障民眾就醫權益,本席等要求行政院將臺北信義門診中心改為部立台北門診中心,由部立或國立醫院接管,繼續服務台北市民。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提案人
    蔣乃辛  丁守中
  • 連署人
    李貴敏  鄭天財  王惠美  邱文彥  陳碧涵  呂學樟  簡東明  鄭汝芬  吳育昇  詹凱臣  李桐豪  徐志榮  江惠貞  蘇清泉  潘維剛  王育敏  張慶忠  黃昭順  孔文吉  王進士  陳根德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九案,請提案人鄭委員汝芬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鄭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十案,請提案人陳委員淑慧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十一案,請提案人王委員育敏說明提案旨趣。
    王委員育敏:(17時7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王育敏、楊玉欣等13人,有鑑於現行腸病毒門診就診人次破萬,急診就診病例千分比首度超過預警值,顯見國內腸病毒已進入流行高峰期。惟現行未有全國一致性通報機制及停課標準,逕依各縣市政府自行決定,在欠缺全國性標準作業流程下,疫情恐有擴散可能。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建立疫情統一通報機制,並會同教育部研議各級學校、教(托)育機構一致性之停課標準,以建立安全防疫網絡,確保兒少健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十一案

    本院委員王育敏、楊玉欣等13人,有鑑於現行腸病毒門診就診人次破萬,急診就診病例千分比首度超過預警值,顯見國內腸病毒已進入流行高峰期。惟現行未有全國一致性通報機制及停課標準,逕依各縣市政府自行決定,在欠缺全國性標準作業流程下,疫情恐有擴散可能。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建立疫情統一通報機制,並會同教育部研議各級學校、教(托)育機構一致性之停課標準,以建立安全防疫網絡,確保兒少健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統計,國內第18周腸病毒門、急診就診人次均呈上升趨勢,近四周急診腸病毒就診人次,分別為314、307、427、465;近四周門診腸病毒就診人次為5,426、6,672、8,025、1萬340,顯見國內腸病毒疫情即將進入流行高峰期。
    二、目前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僅公布「腸病毒防治工作指引」,小學低年級、幼兒園、托育機構,於一週內同一班級有兩名以上(含兩名)幼(學)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病毒感染時,得依教(托)育機構所在縣市之停課決策機制,決定該班級是否停課與停課天數,各縣市不一之停課標準與通報機制,恐致防疫出現漏洞。
    三、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建立疫情統一通報機制,並會同教育部研議各級學校、教(托)育機構一致性之停課標準,以建立安全防疫網絡,確保兒少健康。
  • 提案人
    王育敏  楊玉欣
  • 連署人
    許淑華  蔣乃辛  邱文彥  李貴敏  江惠貞  顏寬恒  詹凱臣  陳根德  林滄敏  吳育仁  蔡正元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二案,請提案人楊委員玉欣說明提案旨趣。
    楊委員玉欣:(17時9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楊玉欣、李貴敏、陳鎮湘、呂玉玲、陳怡潔等23人,有鑑於行政院農委會水保局推動農村再生計畫成果豐碩,不但讓傳統農村環境改頭換面、活化農村土地、吸引青年返鄉發展、傳承農村文化及特色,更吸引眾多遊客前往休閒旅遊,產值極為可觀。然為因應超高齡社會的來臨,發展農村社區無障礙旅遊已刻不容緩,爰建請行政院農委會於農村再生計畫培根訓練納入無障礙課程,同時修改《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將無障礙列為計畫之必要條件,促進農村再生計畫再升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十二案

    本院委員楊玉欣、李貴敏、陳鎮湘、呂玉玲、陳怡潔等23人,有鑑於行政院農委會水保局推動農村再生計畫成果豐碩,不但讓傳統農村環境改頭換面、活化農村土地、吸引青年返鄉發展、傳承農村文化及特色,更吸引眾多遊客前往休閒旅遊,產值極為可觀。然為因應超高齡社會的來臨,發展農村社區無障礙旅遊已刻不容緩,爰建請行政院農委會於農村再生計畫培根訓練納入無障礙課程,同時修改《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將無障礙列為計畫之必要條件,促進農村再生計畫再升級。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為解決國內農村所面臨人口外流與高齡化嚴重、基礎設施不足、發展緩慢、生活環境特色喪失,以及農村發展嚴重落後等問題,近年來行政院農委會致力於推動農村再生計畫,透過培根訓練培養及強化在地居民對農村再生之知識與技能,促進其永續發展。
    二、其中,農村再生培根計畫至104年4月累計已培訓2,208社區,並試辦青年回鄉築夢計畫,累計輔導316社區及720人次的農村青年返鄉服務。同時農委會更大力推動農村休閒旅遊,舉辦「農村產業體驗踩線團活動」,依遊程主題、季節時序分類規劃128條農村遊程,至今已吸引逾6,050萬人前往農村休閒旅遊,創造產值超過新臺幣305億元。許多經過培訓改造的社區都已經變成著名的觀光旅遊景點,不但活絡農村經濟,更為國人增加許多休閒旅遊的好去處。
    三、可惜的是,過去推動農村再生並未將無障礙環境議題列為訓練課程,也未將無障礙環境的改善列為必要條件,使得身障朋友、銀髮族、行動不便者甚至是娃娃車都經常被排除在台灣農村的自然景觀與鄉土風情之外。其實,超高齡社會已經悄悄來臨,高達200億元的無障礙旅遊商機已逐漸獲得重視,改善農村社區無障礙環境實已刻不容緩。
    四、綜上,建請行政院農委會於農村再生計畫培根訓練納入無障礙課程,同時修改《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將無障礙列為計畫之必要條件,以發展農村社區無障礙旅遊,促進農村再生計畫再升級。
  • 提案人
    楊玉欣  李貴敏  陳鎮湘  呂玉玲  陳怡潔
  • 連署人
    林鴻池  王育敏  江惠貞  徐少萍  吳育仁  盧嘉辰  蔣乃辛  廖正井  蔡正元  林郁方  林滄敏  陳根德  吳育昇  詹凱臣  簡東明  鄭天財  賴振昌  周倪安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三案,請提案人簡委員東明說明提案旨趣。
    簡委員東明:(17時10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3人,鑑於內政部辦理中之「殯葬設施示範四年計畫」即將於105年後結束,但屏東縣山地原鄉包括霧台、泰武、春日、獅子、牡丹鄉等各鄉,因山區偏遠、廠商投標意願低、鄉公所人力不足等因素,興建納骨牆及納骨塔之工程進度落後,恐怕無法於期限內完工。但山地原鄉因可葬地不足,引起家屬間為爭地糾紛不斷,亟需政府延續辦理此政策。因此,本席爰提案要求內政部加強輔導山地原鄉興建殯葬設施,並考量於必要時,「個案延長」山地原鄉辦理期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十三案

    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3人,鑑於內政部辦理中之「殯葬設施示範四年計畫」即將於105年後結束,但屏東縣山地原鄉包括霧台、泰武、春日、獅子、牡丹鄉等各鄉,因山區偏遠、廠商投標意願低、鄉公所人力不足等因素,興建納骨牆及納骨塔之工程進度落後,恐怕無法於期限內完工。但山地原鄉因可葬地不足,引起家屬間為爭地糾紛不斷,亟需政府延續辦理此政策。因此,本席爰提案要求內政部加強輔導山地原鄉興建殯葬設施,並考量於必要時,「個案延長」山地原鄉辦理期限。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原鄉公墓改善經費昂貴(含前置規劃設計、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計畫),需經費1千萬元以上。若為新建火化場殯儀館,則需4千至8千萬元之間。
    二、根據加上內政部「殯葬設施示範計畫補助作業要點」,協助山地原鄉公墓改善,原住民山地鄉(區)公墓改善及更新,中央補助比率:1.直轄市(財力二級以下):50%,2.縣(市):80%。意即以山地鄉來說:縣政府及鄉公所仍須負擔20%費用,可說是沈重的負擔。
    三、因此,本席爰提案要求內政部加強輔導山地原鄉興建殯葬設施,並考量於必要時,「個案延長」山地原鄉辦理期限。
  • 提案人
    簡東明
  • 連署人
    孔文吉  高金素梅 林鴻池  邱文彥  許淑華  詹凱臣  江惠貞  呂學樟  李貴敏  徐少萍  陳根德  楊玉欣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四案,請提案人江委員啟臣說明提案旨趣。
    江委員啟臣:(17時12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江啟臣、楊玉欣、王育敏等17人,有鑑於勞動部雖每年暑期都會辦理工讀專案勞檢,然而勞檢成效不佳,與實務狀況有落差;以去年暑期的打工專案勞檢為例,勞動部共抽檢一百家業者,僅查到兩家有青少年打工時薪未達基本工資,但根據台少盟的問卷調查顯示,實際上卻有五成的打工族時薪未達基本工資。爰此,建請行政院及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檢討實施勞動檢查之區域範圍,產業類別,擴大青少年打工族之勞動檢查對象,以有效保障青少年打工族的基本工資,及加班費、休假日之給予等勞動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十四案

    本院委員江啟臣、楊玉欣、王育敏等17人,有鑑於勞動部雖每年暑期都會辦理工讀專案勞檢,然而勞檢成效不佳,與實務狀況存有落差;以去年暑期的打工專案勞檢為例,勞動部共抽檢一百家業者,僅查到兩家有青少年打工時薪未達基本工資,但根據台少盟的問卷調查顯示,實際上卻有五成的打工族時薪未達基本工資。爰此,建請行政院及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檢討實施勞動檢查之區域範圍,產業類別,擴大青少年打工族之勞動檢查對象,以有效保障青少年打工族的基本工資,及加班費、休假日之給予等勞動權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日前發布「青少年打工族勞動權益認知問卷調查」結果,全台十五到十八歲青少年打工族中,五成時薪未達一一五元基本工資,只有四成雇主幫他們加入勞保,且四分之一受訪者曾遭扣薪。
    二、另根據統計顯示,全台青少年打工族平均時薪一○七元,五成二未符合最低基本工資,甚至有兩成五時薪不到一百元。其中雲嘉南、中彰投、東部及離島,超過六成的時薪都不到一百元。
    三、雖然勞動部每年暑期都會辦理工讀專案勞檢,然而勞檢成效不佳,與實務狀況亦有落差,以去年暑期的打工專案勞檢為例,勞動部共抽檢一百家業者,僅查到兩家有青少年打工時薪未達基本工資,但根據台少盟的問卷調查顯示,卻有五成的打工族時薪未達基本工資。
    四、爰此,建請行政院及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檢討實施勞動檢查之區域範圍,產業類別,擴大青少年打工族之勞動檢查對象,以有效保障青少年打工族的基本工資,及加班費、休假日之給予等勞動權益。
  • 提案人
    江啟臣  楊玉欣  王育敏
  • 連署人
    李貴敏  蔣乃辛  蔡正元  呂玉玲  簡東明  鄭天財  張慶忠  楊麗環  王進士  廖國棟  陳鎮湘  陳根德  廖正井  盧嘉辰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五案,請提案人吳委員育昇說明提案旨趣。
    吳委員育昇:(17時13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吳育昇等13人,我們有鑒於在新北市的「關渡大橋」是聯繫北投、淡水、八里、泰山等地之重要橋梁,自民國72年10月落成以來,已無法承載逐年成長的車流量。關渡大橋車流龐大,以及車道空間有限,導致交通事故頻傳,本席建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應儘速完成「關渡大橋引道改善工程」(淡水往五股方向橋樑引道增加一車道),以緩解關渡大橋車流,並增設道路監視器,降低事故發生,並在不影響關渡大橋安全結構整體承載、耐震及損及橋梁結構下,進行橋面拓寬研究,規劃汽、機車分道的可行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十五案

    本院委員吳育昇等13人,有鑒於「關渡大橋」自民國72年10月落成以來,已無法承載逐年成長的車流量。關渡大橋車流龐大,以及車道空間有限,導致交通事故頻傳,本席建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應儘速完成「關渡大橋引道改善工程」(淡水往五股方向橋樑引道增加一車道),以緩解關渡大橋車流,並增設道路監視器,降低事故發生,並在不影響關渡大橋整體承載、耐震及損及橋樑結構下,進行橋面拓寬研究,規劃汽、機車分道的可行性。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關渡大橋」為淡水、八里、五股、北投等地區對外交通之重要聯絡橋樑,連繫了淡水河兩岸,串起了北海岸的公路系統。故關渡大橋車流量龐大,因此時常發生車禍,導致用路人生命財產的損失。
    二、關渡大橋因年代久遠,橋面車道過窄,難以消化車潮。最塞路段為五股端下橋匝道,礙於機車道僅1公尺寬,導致常與汽車爭道,事故頻傳。根據公路總局統計,淡水往來八里、五股交通量,平日上、下班尖峰時段,每小時小客車車流量均突破2,100輛;例假日尖峰時段平均有1,846輛。
    三、交通部公路總局應儘速完成「關渡大橋引道改善工程」(淡水往五股方向橋樑引道增加一車道),以緩解關渡大橋車流,並將周邊交通動線、行車視線、行穿線及道路標示一併納入規劃改善。
  • 提案人
    吳育昇
  • 連署人
    蔣乃辛  許淑華  邱文彥  楊玉欣  林滄敏  詹凱臣  顏寬恒  江惠貞  吳育仁  李貴敏  徐少萍  廖正井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六案,請提案人羅委員明才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十七案,請提案人何委員欣純說明提案旨趣。
    何委員欣純:(17時14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1人,針對今年四月大旱,且天氣驟寒,造成台中地區益全香米難以授粉,農民無法收成,重創香米產地,損失難以估計,政府迄今仍未提出具體因應措施,爰提案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儘速清查本次農民的損失,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予以專案救助,並檢討對天然災害造成農損之對應措施以及時協助受災農民。(二)積極推廣主動預警、對極端氣候之防護技術預防措施,並於災害發生時推動復耕指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十七案

    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1人,針對今年四月大旱,且天氣驟寒,造成台中地區益全香米難以授粉,農民無法收成,重創香米產地,損失難以估計,政府迄今仍未提出具體因應措施,爰提案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盡速清查本次農民的損失,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予以專案救助,並檢討對天然災害造成農損之對應措施以及時協助受災農民。(二)積極推廣主動預警、對極端氣候之防護技術預防措施,並於災害發生時推動復耕指導。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近年全球氣候變遷,極端天候的頻繁出現導致看天吃飯的農民面對遠較過去嚴峻的風險。本(104)年度適逢大旱,而四月驟寒,在台中地區益全香米結穗時難以授粉,導致結出的穗都是「空包彈」,台中大里、霧峰、烏日等益全香米產地損失難以計數。
    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四點第一項未列入上開天然災害,而由主管機關專案救助。上開地區於15日、18日進行勘災建請行政院針對本次農損災情詳加了解後,酌情予以補助,並給予諸如復耕指導及緊急復原補助。
    三、農林漁牧等一級產業對氣候變化甚為敏感,但現行科技仍難以完全掌握氣候變化,在極端天候日益增加的情況下,政府除應積極推動相關災害之預警預防措施,亦有必要加強研發農作物防護措施並落實推廣,以降低農民耕種風險,提高農業生產競爭力外,也可減少國家因災害付出之損失。
  • 提案人
    何欣純
  • 連署人
    李應元  陳其邁  陳亭妃  鄭麗君  田秋堇  許添財  姚文智  賴振昌  管碧玲  尤美女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八案,請提案人徐委員欣瑩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徐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十九案,請提案人賴委員士葆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賴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二十案,請提案人吳委員宜臻說明提案旨趣。
    吳委員宜臻:(17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吳宜臻等11人,有鑒於2008年所制定之「客家基本法」未將支持客家產業經濟發展之「客家產業發展基金」明定列入法條之內,且多次於2008年及2012年皆淪為選舉口號,假借「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混充專屬發展客家產業經濟之「客家產業發展基金」,完全不見行政院在政策支持客家產業之誠意。爰此,本席提出設立十年三十億之「客家產業發展基金」,發展推動客家產業研發創新、客家創新商業服務、客家農特產品品牌及行銷通路建立等政策計畫,以利客家重點發展地區中小企業可持續發展具有客家文化特色之重點產業,以及客家文化創意產業研發轉型,並持續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二十案

    本院委員吳宜臻等11人,有鑒於2008年所制訂之「客家基本法」未將支持客家產業經濟發展之「客家產業發展基金」明訂列入法條之內,且多次於2008年及2012年皆淪為選舉口號,假借「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混充專屬發展客家產業經濟之「客家產業發展基金」,完全不見行政院在政策支持客家產業之誠意。爰此,本席提出設立十年三十億之「客家產業發展基金」,發展推動客家產業研發創新、客家創新商業服務、客家農特產品品牌及行銷通路建立等政策計畫,以利客家重點發展地區中小企業可持續發展具有客家文化特色之重點產業研發轉型及支持客家文化創意產業。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推動設立「客家產業發展基金」具體完善中長程政策綱要計畫,編列十年三十億預算,以落實客家產業升級轉型之長程目標,並提出「客家中小企業研發補助計畫」以鼓勵客家產業研發轉型,並配套設立「客家特色產業技術服務中心」及「客家服務業創新暨科技應用中心」等兩大中心,協助客家產業業者開發新產品、新服務及新商業模式,跳脫客委會長年以設計包裝之傳統行銷補助政策,讓業者充分發揮創意,讓政府協助業者轉型。
    二、推動設立「客家特色產業技術服務中心」,有效輔導客家中小企業對研發升級、商業模式及服務創新進行產業提昇。
    三、推動設立「客家服務業創新暨科技應用中心」,有效輔導客家商業服務業轉型升級,並將客家服務業導入智慧生活、餐飲科技、服務業科技化等現代商業經營模式,以利客家產業能升級進入可複製連鎖,可建立標準服務流程,可透過科技化增加顧客體驗之「新興文化服務業」。
  • 提案人
    吳宜臻
  • 連署人
    陳素月  葉宜津  李應元  管碧玲  莊瑞雄  李俊俋  蕭美琴  陳亭妃  陳節如  蔡煌瑯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十一案,請提案人陳委員學聖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二十二案,請提案人顏委員寬恒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顏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二十三案,請提案人李委員昆澤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二十四案,請提案人羅委員建國淑蕾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二十五案,請賴委員振昌代表台聯黨團說明提案旨趣。
    賴委員振昌:(17時17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鑒於行政院曾於民國96年建置「清查不當黨產向全民交代」網站,刊登不當黨產相關資料,供民眾隨時查詢;但該網站卻於民國97年即遭移除,導致國人無法瞭解不當黨產之清理現況。此舉已於人民、政黨及政府間,形成不公平之差別待遇,為使我國政黨政治健全發展,政黨財務透明公開,落實民主憲政發展,實踐公平正義,要求行政院應恢復「清查不當黨產向全民交代」網站並應確實清查,供全民隨時查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二十五案

    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鑒於行政院曾於民國96年建置「清查不當黨產向全民交代」網站,刊登不當黨產相關資料,供民眾隨時查詢,並瞭解政府辦理清查之目的、進度與成果;但該網站卻於民國97年即遭移除,導致國人無法瞭解不當黨產之清理現況。過去發生各級政府將國家財產無償贈與特定政黨,此舉已於人民、政黨及政府間,形成不公平之差別待遇。因此,為使我國政黨政治健全發展,政黨財務透明公開,落實民主憲政發展,實踐公平正義,要求行政院應恢復「清查不當黨產向全民交代」網站並應確實清查,供全民隨時查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監察院於民國90年4月間對早年核准由國民黨轉帳撥用之國有特種房地、撥歸經營之19家日產戲院、接受贈與之地方所有土地及建物調查指出,過去各級政府將國家財產無償贈與中國國民黨之行為,已在人民及政黨之間形成不公平之差別待遇,顯與憲法平等精神有悖,「涉有違失」,並囑行政院應確實澈底清理、依法處理。
    二、政府清查追討政黨不當取得之國家資產,係實現轉型正義、維護國家財產權益之必要作為。因此,要求行政院應立即恢復「清查不當黨產向全民交代」之網站,且刊登資料內容須包括「中國國民黨、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轉投資事業以法人股東身分當選他公司董監事投資事業一覽表」、「黨職年資併計公職退休年資」、「中國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或使用國家資產之土地清冊」等資料,以向全國人民交代。
  • 提案人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二十六案,請提案人賴委員振昌說明提案旨趣。
    賴委員振昌:(17時18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與本院委員等16人,鑑於近期發生數十起青年、學生,遭遇租屋糾紛,甚至遭受司法訴訟之災,本席認為,大學生、青年人正值初入社會之際,但面對社會上各種租賃契約,卻顯示出非常不足的法律知識與概念,然而目前國、高中並無完備的法學教育,僅以公民課中法學概論就以為學生上過法學教育,因此本席認為應該在國、高中課程裡面加入法學訓練,讓學生有充分地法律知識。是否有當,請公決。
  • 第二十六案

    本院委員賴振昌、李貴敏、徐欣瑩、莊瑞雄、呂玉玲等16人,鑑於近期發生數十起青年、學生,遭遇租屋糾紛,甚至遭受司法訴訟之災,本席認為,大學生、青年人正值初入社會之際,但面對社會上各種租賃契約,卻顯示出非常不足的法律知識與概念,然而目前國高中,並無完備的法學教育,僅以公民課中法學概論就以為學生上過法學教育,因此本席認為應將青年、學生最常遭遇的法條彙整,並加入國高中課程,讓學生能有充分法律知識。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大學生、初入社會的青年,正是最常在外租屋,面臨各種法律問題的時期,然而在國高中教育中,僅在公民課中將法學概論納入一章節中,致使學生沒有充分概念去檢視各種合約以及社會上種種法律問題。
    二、學生未來較可能較常碰到的法律問題,如民事借貸、租賃相關法規或刑事傷害、公然侮辱等,應彙整出來,並列入相關的公民法學課程中,讓學生能具有充分的法律常識,應對未來大學租屋甚至進入社會後所面臨的法律問題。
    三、此次租屋糾紛,更傳出大學教官替學生與房東交涉時,險些被惡質房東控告,過往學校都將學生校外法律糾紛交與教官負責,但教官是否有足夠的法學知識能應付複雜的法律問題,因此本席建議各大專院校應該設立一個專門的法律窗口,來受理學生法律問題的諮詢及協助學生處理常見如房屋租賃、打工契約、勞健保問題。
  • 提案人
    賴振昌  李貴敏  徐欣瑩  莊瑞雄  呂玉玲
  • 連署人
    李俊俋  邱議瑩  管碧玲  江惠貞  邱文彥  吳育昇  許淑華  陳怡潔  周倪安  鄭天財  楊玉欣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十七案,請提案人王委員進士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王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二十八案,請提案人黃委員偉哲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7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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