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星期四)9時至13時30分 @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星期四)9時至13時30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呂委員學樟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星期三)上午9時4分至11時55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柯建銘 蔡其昌 紀國棟 呂學樟 吳宜臻 尤美女 林滄敏 王廷升 王惠美
    委員出席9人
    列席委員:陳明文 李貴敏 黃偉哲 楊應雄 李桐豪 孔文吉 許添財 段宜康 周倪安 盧秀燕 林德福 江啟臣 賴振昌 邱文彥 蔣乃辛 薛 凌 蔡錦隆 邱志偉 陳亭妃 陳怡潔 何欣純 呂玉玲 陳節如 徐欣瑩 徐志榮
    委員列席25人
    請假委員:顏寬恒 謝國樑
    委員請假2人
    主 席:吳召集委員宜臻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黃吉祥
    科 長 周厚增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第3頁,草案第五條第二項文字「其名下財產不計入第一項第三款之可處分之資產」、「無扶養事實得不計入」分別修正為「其名下財產不計入前項第三款之可處分之資產」、「無扶養事實者得不計入」)
    二、邀請法務部部長、內政部次長、衛生福利部次長,就「慈濟基金會善款引發之爭議,研擬宗教法人納入財團法人法,或另立宗教法人法管理。」列席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有委員柯建銘、蔡其昌、紀國棟、呂學樟、陳明文、吳宜臻、陳節如、尤美女、林滄敏提出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 項目
    二、處理銓敘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保險管理及監理業務」之「業務費」編列150萬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 項目
    三、處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高階文官訓練進修規劃遴選、成績評量」經費及「訓練進修政策法規研擬與解釋」之大陸地區旅費各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 主席
    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 處理、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其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共5案:

  • 一、處理、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其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共5案

    (一)處理考試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法制業務」120萬2,000元之五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處理考試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施政業務及督導」1,260萬6,000元之五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處理考試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議事業務」323萬6,000元之五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審查銓敘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考試院主管第3項銓敘部決議(一)、(二)、(三),檢送預算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五)審查銓敘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人事法制及銓敘」編列662萬4,000元,凍結四分之一及除人事費與退休人員之退休撫卹給與以外之所有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廢止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案。

  • 二、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廢止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案。
  • 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併案審查(一)委員呂學樟等25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黃昭順等19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陳超明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併案審查(一)委員呂學樟等25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黃昭順等19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陳超明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吳宜臻等16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六、審查委員吳宜臻等16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主席:作以下決定:報告事項第二案、第三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確定。
    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今日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至感榮幸,也非常感謝 貴院委員對考試院所提各項法案與預算案的支持與指教。 貴院審議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通過凍結本院預算相關決議共三項,以下謹就 貴院決議,向各位委員提出說明,敬請 指教。
    壹、第2目「議事業務」323萬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文官制度之性別平等促進規劃與具體措施」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
    為推動公務機關性別平等,考試院暨所屬銓敘部基於公務人員人事法制主管機關立場,積極擬具性別平等促進規劃與相關具體措施。茲分述如下:
    一、落實性別平權於人事法制,建構公務機關無性別歧視環境
    為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施行法,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考試院及銓敘部已分別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及性別平等小組,定時召開性別平等會議,檢視法規及行政措施是否確實符合性別平等;又為評估主管法案對不同性別者所造成之影響,銓敘部業已完成主管法律案件「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等5件性別影響評估(如附件1);復為強化公務同仁性別意識與知能,消除性別歧視,倡導性別平權觀念,同時將性別平權落實於人事法制中,銓敘部分別於103年7月10日及同年12月12日邀請性別平等小組專家學者辦理2次性別平等法制專題演講。
    二、持續推動各機關甄審及考績委員會符合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原則
    為使各機關於組設甄審及考績委員會時,符合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原則,銓敘部在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尚未完成修正前,於102年11月25日以行政指導方式,函請各機關於組設甄審及考績委員會時,應符合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之原則。案經該部於103年8月13日辦理通案調查,實際執行成效已較102年提升,其中組設甄審委員會符合性別比例之機關,已由56.28%提升至70.00%;組設考績委員會符合性別比例之機關,已由44.95%提升至56.53%;合併組設甄審暨考績委員會符合性別比例之機關,已由61.29%提升至77.60%。有鑒於全國已有半數以上機關之甄審及考績委員會組成符合上開性別比例原則,成效顯著,銓敘部爰再於103年12月8日函請中央暨地方各主管人事機構,持續依該部上開102年11月25日行政指導辦理。
    三、積極建議各機關優先晉升表現優異且具發展潛能之少數性別人員
    (一)鑒於公務人員陞遷法係以功績制度拔擢人才,是以,對於公務人員陞任高階主管職務,並未因性別差異而採取不同陞任措施;另考量機關首長負政策成敗之責,爰許其得遴用理念相同之人員擔任高階主管職務,其免經甄審(選)職務範圍,以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規定之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等職務為限。
    (二)復鑒於性別平等為政府現行既定政策,宜由機關首長於用人時據以落實,並就性別保障部分審慎衡酌。惟為促進文官制度之性別平等,銓敘部業以102年4月26日通函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如在不違反績效陞遷原則,各機關職務出缺遞補人員時,在候選人員資歷相當情形下,於考量機關性別比例現況後,建議優先晉升表現優異且具發展潛能之少數性別。
    經檢視「全國公務人員人數及性別比率─按簡薦委任(派)分(98年底至103年9月)」統計資料,近年簡任(派)官等女性比率,亦即高階官等女性比率已由98年之24.1%、99年之25.9%、100年之27.3%、101年之27.9%、102年之28.8%,提升至103年9月之30%,103年12月底之30.2%,呈現逐年提升趨勢(如附件2)。復查102年9月底迄103年9月底全國公務人員主管及非主管比率(按性別分),其中女性主管人員比率已從102年9月底之33.79%、102年底之34.08%,提升至103年9月之34.71%,103年12月底之35.0%(如附件3),顯見銓敘部多次以行政指導方式通函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配合辦理促進性別平等相關事項,已獲致具體成效,爾後該部仍將致力於推動性別平等促進事宜,有效提升高階官等女性公務人員比率。
    貳、第3目「法制業務」120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公務人員人權訓練課程內容之具體改善作法」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
    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業於主管之各項訓練中,安排人權相關議題之訓練課程
    (一)課程安排
    1.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以下簡稱基礎訓練)安排有「人權議題與發展(含國際人權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國際公約及CEDAW)」,另安排有「性別主流化」專題演講主題。
    2.晉升官等訓練
    保訓會辦理晉升官等訓練,包括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等,於訂定年度各項訓練課程中,均安排有「人權政策與發展」或「人權議題與保障」課程(均含兩公約及CEDAW);另安排有「性別主流化」專題演講或授課科目。
    3.高階文官中長期發展性訓練
    保訓會於年度高階文官培訓相關課程,安排有「廉能政府與人權法制」、「性別平等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之課程,並敦聘相關領域講座,以落實人權公約之精神與內涵,強化我國高階公務人員之性別意識、兩性平等尊重及兩性社會價值觀,彰顯我國政府持續推動性別平等、符合國際公約規範之努力。
    4.數位學習課程
    除上述實體訓練課程外,保訓會所屬國家文官學院於「文官e學苑」網路學習平台內,亦自製或提供法務部等機關製作之人權議題相關數位學習課程,復於102年1月開設「性別主流化」數位學習專區,提供性別主流化數位課程,加強宣導性別主流化觀念,擴大學習效果。
    (二)課程教材:上開編有教材之課程,其素材來源均請法務部協助撰寫及修正,其課程重點略為:
    1.兩公約之沿革、制定兩公約施行法的意義及兩公約及其施行法之主要內容:兩公約施行法規定兩公約具有國內法之效力,應瞭解其相關內涵。
    2.介紹兩公約所保障之權利,及於執行公務時如何落實該等權利之保障。
    3.介紹CEDAW之沿革、所保障之權利及CEDAW施行法之意義。
    4.我國現行重要人權保障推動機制及對於人權發展未來的規劃與展望。
    5.部分教材輔以「案例解析─從我國司法院的解釋,印證兩公約保障之人權」,加強學員對於兩公約在我國司法實務上實踐過程之瞭解。
    二、保訓會辦理行政院以外機關人權影響評估研習班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2條第3項規定:「公務人員專業訓練、一般管理訓練、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及前項所定以外之公務人員在職訓練與進修事項,由各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辦理或授權所屬機關辦理之。」爰本案人權訓練課程,於公務人員在職訓練部分係由各主管機關依權責辦理。復為期督促各機關重視法規研訂時之人權影響評估,由保訓會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業務分工,分別針對行政院以外機關、行政院所屬機關(含縣市政府)相關業務人員,開設人權影響評估研習班。
    查保訓會前於103年1月8日訂定「人權影響評估研習班實施計畫」,並於103年2月25日針對行政院所屬機關以外之法規、計畫審議、政策管考相關人員實施人權訓練,俾使人權影響評估及重大政策管制考核能落實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精神。
    本次研習先由國立政治大學廖副教授元豪講解人權之基本概念,連結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內涵,並解說與人權議題相關之大法官會議解釋,務求理論與實務結合。再由實務界之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楊參議筱雲,講解CEDAW之沿革與意義,輔以相關案例,深入淺出闡釋CEDAW內涵。其後,由國立中正大學黃教授俊杰說明人權影響評估之意義與運用,透過實際案例解析並與研習人員互動Q&A,加強相關業務主管或承辦人員之人權影響評估能力。
    三、持續精進課程教材及授課方式
    綜上,保訓會除透過現行相關訓練課程及網路數位學習等機制,加強一般公務人員對於兩公約人權議題、CEDAW及性別主流化之認知外,針對行政院以外機關辦理法規、計畫審議、政策管考相關人員,辦理人權影響評估研習,普獲參訓人員肯定,反映對於實際公務運用確有助益,未來仍將持續規劃相關課程。
  • 有關精進課程教材及授課方式分述如次
  • (一)課程教材

    保訓會所屬國家文官學院除已針對各項訓練課程完成編碼及模組化,以利搭配教材、師資及教學方法做連結外,本項訓練並將持續請法務部等相關機關蒐集及撰擬合適之人權議題相關公務個案及實務案例,以充實並精進本項課程之授課內容。
  • (二)授課方式

    為避免本項訓練過度偏重於抽象之人權概念,保訓會所屬國家文官學院將參採委員意見,強化實務案例之探討或進行模擬實作等授課方式,透過師生互動,使學員對於我國現行重要人權保障推動機制及未來人權發展之展望,更加瞭解,並能實際運用於公務中。
    參、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1,260萬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職等標準研修進度與未來規劃」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條規定,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同法第六條規定,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是考試院於民國76年訂定職等標準、職務列等表,作為機關職稱選置及職務列等之準據,其後職等標準未再修正,職務列等表則曾多次修正。
    茲為研修職等標準,銓敘部前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考選部組成職等標準檢討改進研究專案小組及工作小組,原擬參酌考選部國家考試職能分析推動委員會工作進度及職能評估結果,修正各職等涉及職務內涵之規範文字,惟因上開核心職能,係針對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分析各該類科薦任第六職等至薦任第九職等之核心職能,所描述者係各類科之工作及所需知能,與職等標準所描述乃各類科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等文字相異,尚難以具體運用。
    嗣經銓敘部考量,現行職等標準之規範架構乃針對委任第一職等至簡任第十四職等,分別規定其職責程度及所需知能,其中「職責程度」之描述具有不確定性,「所需知能」雖係以其任職經歷、銓敘等級或考試資格作為進用條件,惟亦無從以人員進用條件作為評量職務列等高低之有效標準。以職等標準之研修須先確認該標準規範內容之整體結構,始得就各職等之內容研訂適當標準,如欲全盤檢討研修,有相當之複雜度及困難度,爰參酌人事總處意見,先就職等標準與現行法規不符之處進行研修。
    至職等標準研修進度部分,依銓敘部之規劃,預計於104年上半年邀集各機關開會研商,並預定於104年度內將具體結果函送本院審議;另銓敘部亦將續就職等標準之原則性架構及其存廢等再行研議,重行檢討職等標準之定位,再將相關研議結果陳報本院審議。茲以本院考試委員亦曾於多次會議中提出檢討研修現行職等標準之意見,未來銓敘部將相關研修職等標準之具體結果送請本院審議時,本院將審慎核議,以完備官制官規內涵。
    復以職等標準乃係因應76年人事制度改為官職併立制度時,為利將原簡薦委制度及職位分類制下之各種職務,按其工作職責與所需資格列入職務列等表所訂定之規範,乃屬靜態衡量工具。又本院核議各機關組織編制案,均係依任用法第六條、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以下簡稱配置準則),以及歷來本院會議相關決議等,核議其職稱、官等職等之訂列,尚與職等標準無直接關聯,惟以職等標準為官制之重要關鍵,將其重新定位,涉及層面廣泛,乃須審慎研議。
    另針對貴院委員所提部分行政機關簡任職等人員增加之情形,本院於審議相關機關組織編制案時,為避免類此現象之發生,針對配合機關改制而修正其組織編制之案件,於核議過程中除請銓敘部積極協洽人事總處等相關機關,避免列等較高職務之增加外,並已責成銓敘部研修配置準則及相關法規,以維持機關各官等職務配置員額之衡平。
    肆、結語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考試院乃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各項業務之推展,均有賴預算之配合。有關本院上開經凍結之預算,敬請准予動支,以利政務推動。最後,謹就各位委員對文官法制之用心及關注,表示敬意與感謝,敬請繼續給予支持與指教。
  • 主席
    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榮幸受邀到貴委員會報告,首先對於各位委員歷來對於本部預算及相關法案的支持與協助,表達誠摯的謝意。今天銓敘部的報告可以分成三個部分,第一個就是關於預算解凍的部分,大院審議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通過凍結本部預算並須向貴委員會提出報告之決議共5項,謹依序向各位委員報告如下:
    壹、決議事項(一),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系統之使用及管理」之「個人電腦及筆記型電腦」編列579萬5,000元,凍結二分之一,並就3項提案理由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一案,謹就本部個人電腦購置及使用情形說明如下:
    一、本部執行情形
    (一)查本部104年度欲汰換之230台個人電腦及11台筆記型電腦均係民國96至98年所購置。除於101年度編列相關預算進行汰換外,其後並未編列個人電腦購置費用,以致已逾使用年限個人電腦數量占本部全部307台個人電腦數量達78.50%;另查前述個人電腦設備,其作業系統均為微軟公司之Microsoft WindowsXP,該公司自103年4月起,已終止其技術支援及版本更新,若未能適時更新,存有高度之資訊安全風險。
    (二)為配合行政院民國100年12月30日通過「網際網路通訊協定升級推動方案」,本部於102年已完成骨幹暨區域網路設備之重新建置,除作為連接本部各大樓、各樓層電腦網路及對外網際網路之連線服務,以及銓敘網路作業系統應用程式伺服器之網路流量負載平衡服務,並同時支援網際網路IPv4/IPv6雙通訊協定外,另,為有效管理網路資訊設備,亦建立完整網路管理、監控及預警系統,惟上開設備皆已逾使用年限,無法納入上開控管機制,宜予汰換,以利管理。
    (三)本部業於去(103)年10月建置「全國公務人力資料雲端服務平台」,提供全國公務人力共通性資料介接服務;復為配合國家節能減紙政策,響應行政院「永續能源政策綱領」之「電子公文節能減紙續階方案」內有關電子公文節能減紙相關措施,本部於103年12月已完成「公文線上簽核系統」建置並已於本(104)年3月23日正式上線。上開老舊設備已無法因應本部雲端應用及公文線上簽核等系統對高效能電腦系統需求,宜儘速進行汰換,以符合本部業務推動所需。
    (四)綜上,本年度欲汰換之老舊個人電腦,不僅其作業系統已無原廠更新及維護支援,且硬、軟體規格已無法因應本部對高效能電腦系統需求,亦無法整合於現行網路資訊安全環境進行管理,爰請核予解除凍結,以達到全面汰換目標。
    二、相關檢討情形
    本部囿於舊資訊處理環境限制,如已汰換之公文製作須於WindowsXP及MS Word 2002環境下方能作業,是以,近年已為配合及響應行政院相關政策,建置及汰換多項資訊系統,惟在預算額度控管及資訊人力限制下,多年來均未能編足汰換費用。於完成本次汰換後,本部將依該標準表編列原則,每年以不逾員額人數之1/5比例,逐年汰換已逾使用年限個人電腦。
    三、未來努力方向
    (一)資訊科技發展迅速,技術推陳出新,相關硬、軟體系統日益龐大複雜,以近二年本部所建置骨幹暨區域網路設備、全國公務人力資料雲端服務平台及公文線上簽核系統等,其複雜度已逾民國94年所建置之文書作業電子化暨檔案管理系統,亦為98、100年所建置之行政單一入口網系統(EIP)及薪資發放管理資訊系統數倍以上,是以,本部除須適時引進尖端技術,亦亟須即時更新不符高效能電腦系統使用之終端設備,方能配合本部銓敘業務推動之需要。
    (二)由於網際網路應用普及,相關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議題,已成為全國公務機關最重要的課題,本部除加強資訊安全設備之購置及汰換外(如核心交換器、防火牆、防毒軟體等);另終端電腦設備亦為資訊安全維護之重要環節。本次老舊電腦於適時更新後,亦能收資訊安全管理之綜效。
    四、結語
    本項被凍結之預算係應本部實際需求覈實編列。若經費不足,將影響銓敘業務推動及資訊安全,本項預算實有維持之重要性。爰懇請大院能同意解除凍結本部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系統之使用及管理」之「個人電腦及筆記型電腦」編列579萬5,000元之二分之一,以利本部業務之順利推動執行,並維護本部資訊安全。
    貳、決議事項(二),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編列662萬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本部研修職務列等標準,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一案,謹就本部研修職等標準之規劃及進度說明如下:
    一、職等標準為職務列等訂列之輔助規定
    按76年間實施之官職併立制度,其制度設計之基本精神,是綜合原有簡薦委制度與職位分類制度之優點,將官等、職等予以併列,為達成兩制合一之目的,使每一個職務在「簡薦委制」(職務等級較長,多跨列數個等級)及「職位分類制」(每一個職位均歸列一個職等)之差距間取得適度平衡,並得適應用人需要,乃在職務列等方面採取較為彈性之「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之作法。因此,76年1月16日施行之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六條明定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與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表,依機關層次、業務性質及職責程度,由考試院定之。
    據上,前開任用法所定機關層次、業務性質及職責程度3項因素(按91年1月29日修正公布之任用法修正為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次),為職務列等訂列之3項評比要素,而職等標準將各機關各職系之職務,依上開3項評比因素,序列為十四職等,並分別訂定各職等之標準;各職等之標準,係綜合用以分析各職務所在機關層次、業務性質及職責程度之因素敘述,其內容敘述包含工作複雜性、所受監督、所予監督、所循例規、與人接觸、所需創造力、職權範圍與影響及所需資格條件等8項,是任用法相關法規,已將影響職務列等高低之重要因素含括在內,惟因職等標準對各職等內容及所需資格之描述已與現況未符,為完備人事法制,本部將就職等標準進行研修,相關規劃及進度說明如後。
    二、本部研修職等標準相關規劃及進度
    (一)規劃情形
    按職等標準係描述各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該標準自76年1月14日考試院訂定發布迄今,均未修正。本部前為因應中央及地方機關組織調整及公務人員職務列等通盤檢討,業於100年11月14日邀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考選部共同組成職等標準檢討改進研究專案小組及工作小組,擬配合未來職務列等之結構性變動,併同整體檢討現行職等標準。為期縮短職等標準檢討研修期程,本部爰於101年6月6日書函請人事總處先就職等標準之規範架構提供原則性意見;嗣經人事總處同年11月8日函復建議就職等標準與現行法規有不一致部分予以修正。
    (二)研修方向
    茲以現行職等標準之規範架構,係針對委任第一職等至簡任第十四職等,分別規定各職等之職責程度、所需知能,其中「職責程度」之描述具有不確定性,「所需知能」雖具體規定以任職經歷、銓敘等級或考試資格作為進用條件;惟亦無從以人員進用條件作為評量職務列等高低之有效標準。以職等標準之研修須先確認該標準規範內容之整體結構後,始得就每一職等之內容研訂適當之標準,如欲就職等標準加以全盤檢討研修,具有相當之複雜度與困難度,且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業務變動情形較大之相關機關組織法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是現階段檢討職等標準,尚無法將中央機關職務列等通盤檢討情形納入研修範圍。因此,目前本部擬就職等標準與現行法規不符之處先行研修,俟行政院組改底定及未來職務列等通盤檢討調整之變動情形有具體結論,再相應配合檢討。
    (三)研修進度
    本部業擬具職等標準修正草案,於本年3月27日邀集人事總處等相關機關開會討論,並循本部修規程序辦理完竣後,於本年4月30日函陳考試院審議。本次研修重點如下:
    1.各職等之描述,將地方機關職務變動情形予以納入:
    各職等標準之第一段內容,其中依76年當時中央機關、省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規定之職等情形予以描述部分,因89年臺灣省政府組織之調整,及88年至99年間地方制度法多次修正,省政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組織已有調整,部分關鍵職務之列等已於地方制度法、職務列等表中規定;惟職等標準之描述並未將地方機關之變動情形納入,如直轄市政府人事等一條鞭機關(構)首長(主管)之列等列至簡任第十三職等。是以,為符現況,職等標準中各職等描述配合列入上開地方機關之職務。
    2.各職等所需資格條件,配合任用法、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規定予以修正:
    各職等標準之第二段敘述,有關各職等之所需資格條件部分,因考試法、任用法已多次修正,例如考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任用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並已修正各等考試所取得之任用資格;以及任用法第十七條所定官等之晉升,除升官等考試及格外,尚包含升官等訓練合格。是以,相關職等所需資格條件已有不同,爰配合法制規定予以修正。
    三、本部核議行政院組改機關職務列等,均嚴格控管,避免機關藉由組改調高職務列等
    依任用法第六條規定,職務列等之訂列應綜合考量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次等3項評比因素,故實務上本部核議各機關組織編制,就業務性質相近之同層級機關衡平性加以衡酌時,會就影響職責程度之各項因素加以綜合考量,包含組織規模大小、所屬機關數多寡、所轄區域大小等。又以中央各級機關組織編制於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施行前,機關所置各職務均以組織法律規定,部分職務列等情形或有參差,為避免機關相互援引藉由組織調整提高職務列等,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相關會議審查組改機關組織法規時曾決議略以,若無移入移出區塊業務,為符精實效益,宜就現行組織設置現行列等及現有員額調整配置;本部於核議組改機關職務列等時,亦係依此原則,如機關層級、業務性質及職責程度未明顯變動者,原則維持原列等;部分機關首長職務列等變動,係因機關層級變動,或原列等結構特殊,故參照性質相近之同層級機關(構),依其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規定,於列等上限不變下調整。嗣後本部審核各機關組織編制,仍將嚴格控管,避免機關藉由修編個別調整職務列等,致影響整體職務列等衡平之情事發生。
    四、結語
    健全的文官制度,是國家穩定發展的中道力量,本部掌理全國公務人員之銓敘,對於完備文官制度之健全,自屬責無旁貸。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表為官規官制之重要關鍵,其中職等標準之研修須先確認該標準規範內容之整體結構後,始得就每一職等之內容研訂適當之標準,涉及層面相當廣泛,牽一髮而動全身,須審慎為之,始能克盡其功,是懇請大院能同意解除凍結本部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編列662萬4,000元之五分之一,俾利本部賡續積極檢討研修職等標準,以期建立完善之文官法制。
    參、決議事項(三),第5目「公務人員保險管理及監理」項下「公務人員保險管理及監理業務」之「業務費」編列150萬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本部就「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殘廢給付標準」法規名稱與生殖失能給付之規定,重新依照人性尊嚴、性別平等之理念予以檢討修正,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一案,謹說明如下:
    一、公保「殘廢」用語之檢討
    (一)現制「殘廢」用語之沿革
    查公保「殘廢」用語緣自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目前國內法規仍使用「殘廢」用語者,尚有保險法等102種法規。據此,該用語仍為我國目前法制之通用用語。
    (二)對於大院上開決議,業經詳予檢討處理,謹說明如下:
    1.就公保殘廢標準,本部曾於88年間,研修公保法令-改以身心障礙分類及等級規定辦理。惟實務執行上因公保殘廢給付與身心障礙認定規範立意不同,致生窒礙(如身心障礙無生殖失能項目,身心障礙不要求須確定成殘等),爰前經大院委員提案,於89年修正,回歸現行認定方式。爰審酌現行法規定有「身心障礙」用語者,其標準之認定,絕大多數均採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是為避免公保改使用身心障礙用語造成法律適用上之窒礙及混淆,已參考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失能」用語修正之。
    2.考量公保殘廢用語之修正尚涉及其他法規需配套修正-計有法律8種(修法之發動,部分屬考試院,部分屬行政院)、法規命令18種。上開法規之修正,係採包裹立法方式處理;法律案部分,業經考試院104年4月23日院會審議通過,並以同年月27日函分別送大院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法),以及會銜行政院同意送大院審議(公教人員保險法、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二、公保殘廢給付標準有關女性生殖能力喪失標準之檢討
    (一)公保殘廢給付標準附表編號第4-19及4-20號所訂生殖能力喪失之部分殘廢標準,對男性無年齡限制,對女性卻以不得逾45歲為限一節,於103年修法時,曾徵詢台灣婦產科醫學會並經該學會表示意見以:從醫學角度而言,婦女嘗試生育的年齡雖有延後,但從生理的角度而言,其生殖能力實際並未延後,爰仍建議維持原訂之45歲限制。次據中央健康保險署97年至101年統計數據,女性44歲以下生產者,占99.91%,45歲以上生產者,僅占0.09%,此亦可佐證以45歲作為女性生殖能力顯著較低之分界點,尚符合實際情況。
    (二)女性生殖能力喪失定有年齡限制,主要在排除因自然老化所造成生殖能力減損之影響,且該限制並無提案理由中所述性別歧視問題-據統計數據顯示,女性符合法定條件而得請領給付之件數,確實顯高於男性(公保被保險人中,男性與女性比例為1:1,其中女性生殖失能給付案件約占99.6%)。至於男性生殖能力之判斷標準所以無年齡限制,係因男性在就業年齡上限(以公務人員65歲為屆齡退休)之前,其生殖能力要自然老化到無精蟲,幾乎是不可能;此從近年(99至103年11月)僅3件男性生殖能力喪失給付案件,年齡則落在40至49歲間可為證明。
    (三)公保殘廢給付的建制目的是為分擔被保險人因身體器官受傷害或罹患疾病,造成功能永久喪失,進而對其「工作能力」與「生活品質或經濟生活」造成相當程度影響時,能提供予合理的經濟補貼與支援。因此,考量生殖能力本會隨年齡增長而衰退,且自然老化對身心機能之影響本即非屬給付範圍,加上生殖能力減損是僅對被保險人生活品質有影響,這相較於公保同為部分殘廢等級之其他殘情,確會影響被保險人之「工作能力」及「生活品質或經濟生活」來說,基於給付權益衡平考量,實無法就女性生殖能力喪失的認定標準再予放寬。
    (四)若依提案意見,就女性生殖能力喪失認定標準研議刪除其年齡限制,則恐有以下問題而礙難採行:
    1.從給付權益衡平而言,女性年逾45歲後,至平均停經年齡期間,不論該段期間是否罹有傷病,在醫學上已認其生殖能力即有顯著衰退;該因老化而致生殖能力減損者若予補償,將有給付過寬而有給付失衡問題。進而不合理加重公保財務負擔(預估將較現制增加2倍以上之財務負擔)。
    2.相關研究顯示,子宮切除之絕對必要性向係具高度爭議的婦女醫療議題-例如年過35歲之女性罹患子宮肌瘤雖係婦科最常見之疾病,惟該良性病變絕大多數不會威脅性命(切除確可減緩因該症狀所帶來困擾,但非絕對必要性切除)。是若刪除年齡限制,恐無法完全排除因給付經濟誘因而提高非必要性子宮切除之道德風險,進而不合理增加公保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財務負擔。
    3.若為儘量避免上述問題,在刪除女性年齡限制之情況下,勢必須在子宮切除部分,增加必要之配套-將切除範圍修正為「根除性切除(含子宮、子宮頸及淋巴均切除)」。然因生殖能力會隨年齡增長顯著衰退,故仍無法避免自然老化而致生殖能力減損者申請補償,進而有給付過寬之失衡問題,亦將會不合理加重公保財務負擔問題。
    三、結語
    本項被凍結之預算係每年依例予以編列者,若經費不足,將影響公保業務之監督管理及推動發展,進而影響公保被保險人權益及其他相關人員之權益,爰本項預算實有維持之重要性。懇請 大院能同意解除凍結本部104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公務人員保險管理及監理」項下「公務人員保險管理及監理」之業務費150萬4,000元之五分之一,以利公保管理及監理業務之順利推動執行,俾維護全體被保險人權益。
    肆、決議事項(六),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編列659萬2,000元,凍結四分之一,俟就本部為臺灣省政府任用郭冠英案,向貴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以及決議事項(八),除人事費與退休人員之退休撫卹給與以外之所有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俟本部對郭冠英退休案,向貴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等2案,謹說明如下:
    一、郭君任用案處理情形
    (一)郭君任用案之銓敘審定
    郭君經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省府)派任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並於103年3月10日到職。郭君前雖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自98年10月2日生效,惟其再任時已過停止任用之3年期限,亦尚未達應予屆齡退休之年齡65歲,且上開職務擬進用非現職公務人員,因已無考試錄取人員可資分發,業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同意省府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郭君亦未具其他不得擔任公務人員之消極要件,本部爰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規定予以銓敘審定。
    (二)郭君任用案經監察院對省府提出糾正之後續處理監察院於103年7月3日對省府任用郭君案提出糾正,並請相關機關就糾正案或調查意見之研處情形函送該院,嗣該院就相關機關函復結果進行審議後,認為省府未依公告內容舉行面試,其甄選程序欠缺完備性,於103年10月20日函請本部表示意見,以事涉用人機關辦理甄選之實際運作情形,本部業依監察院審核意見,循一定行政程序徵詢相關機關(省府及人事總處)意見,依省府說明,郭君任用案之甄選公告內容與省府歷來實際運作之情形似無明顯不同之處,爰本部據以於103年12月17日函復監察院參考。
    嗣本(104)年2月10日監察院再函送審核意見,請本部續辦;其審核意見提及該院「已認定省府未依其公告內容舉行面試,其甄選程序欠缺完備性,惟是否影響省府任用郭冠英之有效性,仍請本部本於權責儘速認定。」以省府任用郭君,係屬該府首長用人權責,本案既經監察院認定其甄選程序欠缺完備性,爰函請省府妥處並就其函復內容所涉疑義,再函請相關機關釐清後,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二、郭君退休案處理情形
    郭君於103年7月16日屆齡退休案,前經省府以同年4月25日函及同年7月2日函送本部;惟以郭君103年3月任用案既經監察院提出糾正,並責成省府等相關機關應依法為適當處置。爰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條等所定「合法任用並經依法銓敘審定之現職公務人員始為退休法適用對象」,在監察院對其任用之糾正案後續審議結果確定前,本部尚無從審定其屆齡退休案,並業以103年5月26日及7月8日書函請省府俟依監察院糾正結果妥處後,重行報送本部。本部上開處理方式,係在現行法制下所為處理,符合依法行政之原則;為符合現行退休法令規定,本部將視相關機關對郭君任用案後續處理結果,依法辦理。
    三、相關檢討與改進方向
    為防範未來發生類此情事,本部已著手就公務人員任用、陞遷、退休法制進行檢討:
    (一)本部已邀集相關機關組成「公務人員復職及再任相關問題檢討改進研究專案小組」及工作小組,分別於103年10月15日及11月14日召開工作小組第1次及第2次會議,另於103年12月26日召開上開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通盤檢討公務人員經依法撤職、休職及免職後之復職、再任等相關事宜,如:依法撤職及免職者,擬再任參加公開甄選之相關程序規定,應否作特殊之規範或限制;或依法撤職、免職或撤銷任用者再任公職之年齡,應否增列較嚴格之規定等。
    (二)本部亦研議修正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就各機關職缺辦理公開甄選舉行面試或測驗等程序及評分標準等予以妥適規範,如:首長綜合考評之配分比重應以各主管院陞任評分標準所定綜合考評之百分比為上限(按:目前各主管院所定綜合考評比重多為20%)等,作為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作業之準據。上開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於本年1月30日邀集相關機關召開會議研商。
    四、懇請大院支持事項
    以本部確係在尊重監察院權限及符合現行公務人員任用、陞遷及退休等法制規定,並兼及社會觀感,審慎處理郭君任用案及退休案之後續事宜,且已積極就相關規定妥為檢討。考量大院凍結旨揭預算,將嚴重影響本部銓敘法制及實務業務之推動,進而影響全體公務人員權益,懇請准予動支。
    第二個案子就是考試院於本(104)年4月16日函請大院審議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廢止案,及配合擬具之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之一修正草案,在此也表達由衷的謝意。以下簡要提出口頭報告,敬請指教:
    壹、修法緣起
    考試院為健全人事制度發展及回歸憲法考試用人意旨,於98年6月通過之文官制度興革規劃方案中,請本部研究廢止派用條例。另大院預算中心自100年度起,歷年進行預算評估作業時,均請本部檢討派用條例存廢,其中103年1月14日第8屆第4會期第18次會議通過之「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決議以,派用條例與憲法未合,請本部檢討派用人員派用制度存廢,並研議派用人員落日期限規範,本部爰配合據以研議廢止派用條例。
    貳、派用條例衍生問題
    派用條例前於58年4月28日制定公布,是時為配合推動國家建設等重大政策,利於機關及時遴補所需專業人力,爰明定臨時機關與有期限之臨時專任職務,得以學、經歷進用派用人員,對早期發展國家重大建設著有成效;惟隨時空環境變遷,派用條例施行迄今衍生下列問題:
    一、派用人員久任偏離立法原意,並與考試用人精神未符:
    派用條例屬臨時性用人措施,派用人員權利宜與公務人員有所區隔;惟其薪給、考成、退休等,均準用公務人員法律規定,致派用人員權益保障與任用人員幾無差異。且臨時派用機關久設,派用人員長期任職,逕以學、經歷進用,毋須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已偏離派用條例立法原意,與憲法所定公務人員應經公開競爭考試及格意旨未盡相符。
    二、派用官等資格條件過為寬鬆,與考試任用之人員有失衡平:
    派用條例所定各官等資格條件,與任用法相較,過於寬鬆,如以晉升薦派(任)資格為例,公務人員經普考及格後,縱歷年考績均列甲等,至少須8年始能敘至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其後尚須經升官等考試及格或升官等訓練合格,始取得薦任資格;惟派用人員僅需以專科以上學歷派用,縱歷年考成均列乙等,僅須任職滿6年,即取得薦派資格,在現行考試用人制度下,顯失衡平。
    參、派用條例廢止評估
    考試院102年10月17日第11屆第256次及歷次會議均決議,為減少派用機關未來改為任用機關後人員留用問題,派用機關人員出缺時,優先考量由現職派用人員移撥安置或派用職務以具任用資格之考試及格人員擔任。爰現行中央及地方各派用機關依上開考試院決議,均已未再依派用條例新進未具任用資格之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廢止有其可行性,說明如下:
  • 一、派用機關得循考試管道遴補人力

    我國教育水準較派用條例制定公布施行時逐漸提昇,且公務人員考試制度日臻健全,現行辦理工程業務之臨時機關所需人力,已可循公務人員考試所設置工程相關類科,及任用機關之各種用人管道遴補人力;倘依任用法等規定無法遴補所需人力而仍有以學、經歷進用人員需要,亦得依現行聘僱人員相關法規進用。
  • 二、派用機關前已逐步改為任用機關

    派用條例所定臨時專任職務(依原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協助留學生回國服務實施要點進用),自該要點於84年停止適用後,不得再新進是類派用人員;至臨時機關部分,自85年起,已陸續改為任用機關,目前僅餘因辦理工程業務成立之交通部、直轄市政府所屬臨時機關;其中交通部三級派用機關,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亦已規劃改為任用機關,相關組織法草案正於大院審查中。
    肆、任用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之一修正草案修正重點
    本案函請廢止派用條例,除併同刪除派用條例於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法源依據外,為避免現職派用人員之派用失所附麗,參考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廢止時之作法,配合於任用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作為現有派用人員繼續任職之法源依據。依本部銓審資料庫統計迄至本年4月30日止之資料,現職派用人員計3,028人,其中臨時機關派用人員2,329人、臨時專任職務派用人員179人、前已由派用機關改制為任用機關留任或繼續派用之派用人員520人,以下按派用人員類型之相關配套規劃,分別說明:
  • 一、臨時機關派用人員

    具現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改依任用法等規定任用。未具現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依考試院歷來處理方式,本應留任原職稱原官等職務至離職時為止;惟審酌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組織法等草案,其101年12月28日大院朝野協商結論版本,業規範未具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於9年過渡期間內,得繼續適用派用條例規定,爰比照規範於9年過渡期間內,得繼續適用原派用條例辦理陞遷,過渡期滿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 二、臨時專任職務派用人員

    現行是類人員,依考試院84年1月19日第8屆第208次會議決議,得繼續留任至派用期限屆滿時為止,期限屆滿,機關基於業務需求考量,得酌予延長,每次不得逾3年,且得以註銷原職改設簡派職務方式晉升官等。爰基於與前開臨時機關派用人員之衡平,比照規範於9年過渡期間內,得繼續依上開決議,晉升官等及延長派用期限,每次以3年為限。過渡期滿後,如機關業務需要,僅得於原職稱原官等職務延長派用期限,每次仍以3年為限。
    三、派用條例廢止前已由派用機關改制為任用機關,依各該組織法規留任或繼續派用之派用人員:
    為維持法秩序,是類人員均仍依原組織法規辦理,如外交部等機關及僑務委員會駐外機構留任派用人員,於派用條例廢止後,仍繼續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分別適用原派用條例辦理陞遷,及留任原職稱原官等職務至離職時為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等所屬機關留任派用人員,仍繼續依各該組織法規等規定留任,亦即留任原職稱原官等或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伍、結語
    本案經於102年11月20日、103年5月16日二次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外交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科技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相關機關開會研商,各機關就廢止派用條例及訂定9年過渡期間均表支持,並無不同意見。嗣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04年2月11日再次邀集交通部、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機關研商,咸認可配合廢止派用條例。準此,為健全人事制度發展,早日落實考試用人意旨,派用條例有廢止之必要,敬請各位 委員先進鼎力支持。
    最後一項就是公保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公保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大院很多委員都非常關心,其中壹、第三十六條「生育給付」的修正,係比照勞保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修正增訂,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本來只能補助1個人,現在勞保條例已經修正規定,如果有雙生或三生的話,生育給付要比照增加給付,針對各位委員提的意見,我們非常尊重並予以支持。
    貳、公保法第四十八條「擴大公保年金適用對象」之修正,基本上我們當時定訂有關公保修正案的大原則就是退休制度裡面已經有年金化的,是按照基本給付的0.75%;沒有年金的,就提高到1.3%。因為去年法條通過的時候,時間非常趕,實際沒有支領年金的在第一階段實施的只有私校的教職員,但實際上沒有年金的,除私校教職員外,還有很多單位,所以對於委員的提案我們敬表同意,但須符合(一)合理保障有關公保被保險人老年生活的保障;(二)國家資源的合理分配;(三)公保及政府財務負擔;(四)世代正義;(五)社會觀感等原則。目前公保法對於擇領年金者訂有「合併退休金及公保年金」的所得上限限制,也就是30%的上限,就已有的2層月退休金、一次退休金辦理優惠存款,且年資長的被保險人而言,恐無法冷到給付率0.75%之基本年金,是為避免擴大公保年金的適用對象之美意,反而造成外界增加負擔卻沒有享受到基本年金的保障,所以大院各委員所提的第四十八條的修正意見,基本上我們就是遵照這個大原則酌予調整,就是沒有年金的,我們在第二階段實施,這裡面包括第一、經濟部所屬生產事業的機構;第二、財政部底下的單位,比如,中保公司及菸酒公賣局,第三個,造幣場及印製場這些沒有退休金的單位及其他駐衛警,這些人都納入第二階段實施的對象。我們算了一下,第二階段實施的人數大概是19,000多人,敬請委員支持。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 主席
    請經濟部人事處吳處長說明。
    吳處長基安:主席、各位委員。今日承蒙貴委員會併案審查「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讓經濟部有機會向各位委員報告,至感榮幸。以下謹就本案涉及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適用公保年金部分,提出口頭報告,敬請指教。
    按經濟部所屬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約15,000人,依現行規定退休僅能領取一次退休金,且不得辦理優惠存款,又103年1月14日修正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僅納入私立學校被保險人並追溯自99年1月1日起優先適用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經濟部所屬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尚不適用年金規定,退休生活較無保障,形同年金世代孤兒。
    考量保險給與年金化係時代潮流,對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退休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生活較有保障,爰所提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8條修正草案規定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年金給付率為1.3%,經濟部敬表支持,並仍請溯自99年1月1日適用。以上報告,敬請 指教!謝謝。
  • 主席
    請財政部人事處鍾處長說明。
    鍾處長振芳: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修正草案,本部經徵詢所屬事業機構及工會的意見,台灣銀行、土地銀行及中國輸出入銀行在不保障基本年金的規定,我們的這些機構暫時不納入公保年金適用對象。以上報告,謝謝。
  • 主席
    現在請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
    請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
    請柯委員建銘暫代主席。
  • 主席(柯委員建銘代)
    請呂委員學樟說明提案旨趣。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公教人員保險法在103年元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保險對象是私立學校教職員,而且讓他回溯到99年元月1日,我想我們做的那件事情是經過很多的努力,當然最後是功德圓滿,不過真的是為德不卒,包括經濟部油電糖水同仁、交通部五大工會及財政部金融機構人員,他們確實有繳公保,但他繳了公保又不能享受公保年金的權利,變成是公保年金的孤兒,爹不疼、娘不愛,明明是自己繳的錢,為什麼不能算呢?所以這一次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特別排了這個議案來做審查,最重要就是要解決這個問題,畢竟人口老化是當前許多國家面臨的共同問題,藉由推動年金制度的方式來保障國民老年的基本經濟安全,已經成為世界潮流的一個趨勢,但是我們在103年修正施行的公教人員保險法,只有對私立學校的教師適用,對於絕大多數的公營事業員工卻沒有適用的一個規定。據了解公營事業員工大多是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他們任職時是需經過國家考試取得任用資格,跟政府具有公法上的僱傭關係,而且他們在任職的時候大多被強制加入公教人員保險,但退休後卻沒有辦法享有公保各類保險養老年金給付的標準,顯失公平。有鑑於此,本席及許多委員大家共同提案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修正,使國營事業公務員兼勞工身分者亦可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三款規定,享有支(兼)領一次退休(職、伍)金給與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之適用,以保障他們退休後的生活。
    此外,今日本席提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修正草案提案的最大目的是,為了顧及國家財政負擔及符合公平正義原則,避免部分國營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員工及其駐衛警人員,未領有月退休金、亦未享有優惠存款者成為年金孤兒。所以今日提案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讓參加公保卻未領有月退休金、亦未享有優惠存款者應先行適用,並排除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政務人員等適用之。謝謝。
  • 主席(呂委員學樟)
    請黃委員昭順說明提案旨趣。
    黃委員昭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本席非常感謝主席,因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修正草案可說是歷經一波十折,從去(103)年1月14日立法院針對私立學校教職員工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事實上,我們有很多參加公保的同仁,未領有月退休金、亦未享有優惠存款,他們實為年金孤兒。方才,我與柯委員建銘、部長討論此事,包括經濟部的油、電、糖、水及駐衛警,以及財政部、交通部等單位尚有許多人被排除在外。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修正草案送至立法院十幾次,被退回院會,在104年1月6日立法院提出復議,又於在104年4月17日經由表決,始能在此進行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修正草案之討論。方才我看到柯委員建銘進來時,我超開心的再次與他溝通。今天報告的時間已經拉得滿長的,我希望私立學校的部分追溯至99年,當然,我們必須顧慮國家資源的合理分配及政府對公保財務的整體負擔,如何在這過程中取得公平正義的合理點,本席希望主席與柯總召在會議結束前能夠做比較好的協商,讓這項制度能夠正式啟動,這才是我們今日安排審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修正草案的主要目的。最後,我要再次謝謝呂委員學樟。以上。謝謝。
  • 主席
    請陳委員超明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超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本席謹就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修正草案提出說明,目前少子化與人口老化實為臺灣兩大社會現象,政府應特別重視與因應。政府為了保障人民老年基本經濟生活安全規劃了年金制度,以逐月領取─活愈久、領愈久的方式,以取代一次性給付。今日我們要特別強調國營事業員工兼具勞工身分者,他們雖有參加公保,但他們投保的經費卻是繳給國營事業,並由國營事業自負盈虧給付相關退休金,所以他們不但未領退休俸,而且只能領取一次退休金,並非如同公教人員的公保經費交由退撫基金,再由退撫基金給付退休金。依照現今政府推動強制型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年金已成為既定政策,譬如勞工可領取勞保年金之給付;公務人員可領取退撫基金之月退俸;未參加任何保險者,可領取國民年金。最重要的是,自民國103年1月14日修正施行「公教人員保險法」,私立學校教職員也納入公保,可享有月退俸之保障。針對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員工及地方政府所屬事業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以及任職於私立學校以外之駐衛警察人員,卻未能一體適用相關規定。本席建議,針對國營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員工及其駐衛警人員,應納入年金給付。凡是未領有月退休金,亦未享有優惠存款的國營事業員工,本席提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使是等人員適用公保養老年金之相關規定,以落實社會保險之公平正義,並維護該等人員勞動之尊嚴,保障其老年基本經濟生活安全。以上建議,敬請公決。謝謝。
  • 主席
    請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
    蔣委員乃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鑑於勞工保險條例去(103)年修正後已增列「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比例增給」之「雙胞胎領雙倍」條款,但公務人員並未享有相關規定。為替女性公教人員爭取應有之權益,本席等提案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爰增訂「雙胞胎領雙倍」條款,被保險人如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依比例增加給付。
    其次,政府近年來大力推動年金制之最終目的是,最終目的是讓所有被保險人都能成就一個年金,以照顧退休人員的老年生活,然而,去(103)年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時,部分未支領月退俸及未領優惠存款之被保險人卻被遺漏,顯有不公。為保障全體被保險人同享一致、公平的對待,所以本席等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就是希望能讓沒有領月退俸,也沒有領優惠存款的國營及公營事業人員也能納入公保條例裡,就像剛剛陳委員講的那樣。
    國保年金從民國97年開始實施,勞保年金從民國98年開始,至於公保在99年以後都可以實施年金。因此對於這部分的修改,我也希望能納入其中。因為過去立法院在審議的時候,由於考慮到公保的退撫與年金的問題,兩者相加不得超過一定的比例。可是我剛才提到的那些沒有月退俸也沒有優惠存款的人員,他們並沒有退撫就只有單純的年金問題,所以本席希望能藉這次修法將他們納入公保條例裡,並追溯自民國99年開始實施。謝謝。
  • 主席
    請吳委員宜臻說明提案旨趣。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公保年金事實上是老年照顧的一部分,尤其是當我們談到公務員或是公保體系的時候,這部分我們其實都一直很關心。上次修公保法的時候,我們只面對了私立學校關於年金孤兒的部分,同時對於這些私立學校的教師,我們也溯及既往,計算其退休的年資,因此也照顧到非常多的私校教師。
    然而,本席後來發現,目前公保法所納入對象的範圍,其實有非常多是像經濟部所屬的國營事業以及駐衛警等人員,這些人都是弱勢,而且他們在公保年金的制度中仍然是孤兒,並不像外界所稱的公務員那樣有豐厚的退撫金,更何況還是支領外界所指責所得替代率高達100%或120%的退撫金,對此我們應該要適當地面對所謂的年金孤兒,故本席提出此法案。當然本席所提出的這個案子並未溯及既往,不過我仍認為我們應該要好好地正視這個問題,同時也要把公保年金的缺口,包括到底有多少人、金額有多大,都能獲得本委員會及本院所有同仁的支持,儘早補足年金孤兒的缺口,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首先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張部長,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要審查法案及預算解凍案,待審查的法案包括公保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以及廢止派用人員派用條例,至於預算解凍案的部分則是關於銓敘部與考試院的預算。
  • 主席
    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 張部長哲琛
    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柯委員建銘:這些案子全都包在一起,算是滿多的。不過其中的重點只有一個,就是公保法第四十八條,所有的委員都在思考這一條到底該怎麼處理。請問民國97年國民年金上路了對不對?
  • 張部長哲琛
    對。
    柯委員建銘:民國98年勞保年金也上路了,104年1月14日……
  • 張部長哲琛
    公保的部分是103年。
  • 柯委員建銘
    那私校呢?
  • 張部長哲琛
    私校有先上路。
    柯委員建銘:將私校教職員納入公保年金的那次修法,其實立法院在西元2000年的時候就有意處理了,但這個法案卻拖了14年。因為私校的所得替代率比較低,也沒有其他的退休年金,所以103年審理私校教職員納入公保年金的那次,確實經過許多溝通,後來我和王院長主持朝野協商才好不容易把這個法案通過了。
    張部長哲琛:對,當時我們兩人都在。
    柯委員建銘:當這個案子通過之後,其他的壓力就來了,這也是我們要面對的。因為大家都會看,幾乎只剩國營事業人員成了年金孤兒,一定是這樣子的嘛!當國營事業的員工成了年金孤兒,這段時間我們朝野立委都接獲很多陳情,而他們工會也滿負責與團結的,同時也有在思考這個問題,他們說的也不是沒道理,我想每位立法委員都有仔細聽他們的陳情。
    今天我們要面對這個問題,應該可以從幾個層面來談,首先今天的法案總共有5個版本,包括呂學樟委員、黃昭順委員、蔣乃辛委員、陳超明委員以及吳宜臻委員的這5個版本,事實上版本間不見得完全一樣。在過去二、三個月的時間裡,我不斷地和張部長討論該如何解決國營事業人員為年金孤兒的問題,我也能感受到你非常有誠意地來辦公室跟我討論過很多次,所以你也提出了一個版本。
  • 張部長哲琛
    對。
    柯委員建銘:你的態度非常正確,但是你拿給你們國民黨……
    張部長哲琛:態度如果是對的,委員就應該支持。
    柯委員建銘:本來我們要提你的那個版本,不過又不好意思。但賴士葆委員後來也不提了,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會這樣,早知如此,我們就提了。
    面對這些種種問題,其實應該要看什麼呢?就是去看各版本的差異在哪裡。各版本之間主要的差異就是在範圍要多大、要不要回溯以及要多少錢,差不多就是這幾項。另外,公平性以及國家財政的問題等也都要列入考慮。
    我們這一屆立委在江宜樺擔任行政院院長的時代也一直要處理年金改革的問題,但年金改革又因牽涉到退休撫卹條例,像18%的優惠存款以及所得替代率的問題等全都夾雜在一起。事實上,公保法的修正案在上一屆的總統選舉前,立法院也曾經在委員會討論過,但是都沒有結果,因為這些都還是要配合年金改革。
    本席在此要問幾個重要的問題,大家應該要誠懇地面對這個問題,到底這個適用範圍要多大?各版本的差異點到底在哪裡?今天的法案算下來共有6個版本,其中一個版本是銓敘部提的。今天要審這個法案,主要是針對這些沒有18%優惠存款又沒有月退俸的國營事業人員,但銓敘部所提的這個版本只排除了優存的部分……
    張部長哲琛:基本上,我們的版本主要是在排除已經支領月退金或有優存的部分。
  • 柯委員建銘
    這是一個前提嘛!
  • 張部長哲琛
    這點非常清楚。如果抓住這個原則……
    柯委員建銘:如果已經有了18%的優存,再給他月退金,就真的要考慮了對不對?
  • 張部長哲琛
    對。有月退金就……
  • 柯委員建銘
    對於其他的版本你有什麼看法?
    張部長哲琛:其他版本在很多地方都有疏漏,但是我們定出這個原則以後就不可能有這樣的疏漏了。
    柯委員建銘:對,把防線一劃……
    張部長哲琛:這樣一劃就很清楚了,就像我剛剛跟柯委員報告的,一共有1萬9,000人,與陳超明委員……
  • 柯委員建銘
    紅線一畫下去之後經濟部會反彈。經濟部方面的數字是1萬6,000。
    張部長哲琛:第1個,1萬3,000人全部包括在裡面;第2個是駐衛警;第3個是編制內約聘雇人員;第4個是中央存保,他們實際上沒有退休金。
  • 柯委員建銘
    臺北自來水公司呢?
    張部長哲琛:第5個,菸酒公司。
  • 柯委員建銘
    新竹自來水公司跟臺北自來水公司也有嗎?
    張部長哲琛:他們沒有退休金,而且他們絕對不會投保。
  • 柯委員建銘
    新竹瓦斯管理處也有嗎?
  • 張部長哲琛
    有。第6個是造幣廠、台銀人壽保險公司以及自來水事業處。我們是按照道理……
    柯委員建銘:按照道理重新劃定的結果,在範圍內的是哪些人?
  • 張部長哲琛
    這是非常清楚的。
  • 柯委員建銘
    這樣金額才算得出來。
  • 張部長哲琛
    對。
    柯委員建銘:假如紅線是畫一半,像有的版本排除……
    張部長哲琛:按照我們的版本,可以增加的人數大概是1萬9,000人,至於因為這些人數需要增加的經費方面,基本年金就按照年齡去換算,只有一千九百多萬……
  • 柯委員建銘
    國家1年要花多少錢?
    張部長哲琛:超額年金的話是由政府負擔,於是會增加1,400萬,所以加起來總共是3,300萬。
    柯委員建銘:加起來的結果,國家1年總共要付多少錢?
    張部長哲琛:三千三百多萬。另外,原先的保費方面,政府還是要負擔2億4,000萬……
  • 柯委員建銘
    政府1年差不多要付多少?
    張部長哲琛:如果是2億4,000萬加上1億4,000萬的話,實際上一共是3億8,000萬。假如他們要加入的話費率要提升,而且經過我們初步精算的結果,這些人的平均費率要提升到3.4%,也就是說他們要增加一點保費,大概是250元。
    柯委員建銘:好,紅線一畫範圍就可以確定,金額也能夠量化出來,可是現在還有另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回溯與否。經濟部說要回溯……
  • 張部長哲琛
    實際上經濟部……
  • 柯委員建銘
    你們說回溯的話要增加5倍的經費。
  • 張部長哲琛
    當時私校部分有回溯是因為立法院的決議。
  • 柯委員建銘
    他們本來在勞保。
    張部長哲琛:柯委員應該也記得,當時在審查的時候,很多委員對於要不要回溯有很多意見,我們可以找出當時的會議紀錄。由於當時立法院確實做了一個決議,說私校教師……
  • 柯委員建銘
    現在要看的是你的態度。
    張部長哲琛:對於包括國營事業在內的第2批人員也實施以後要不要回溯,我們沒有任何意見。依法通過以後……
    柯委員建銘:你對此是保留的,對不對?
  • 張部長哲琛
    我是採取保留的態度。
    柯委員建銘:對於這個問題有不同的意見。基本內容是一定要的,因此我們要先談清楚,事實上有些版本的範圍擴張得很大,有主張擴大到所有公務人員、可以領月退或領優存的不可以等等,你們應該先針對這5、6個版本精算出來,這樣大家心中才有個底,知道有沒有可能做到。
    張部長哲琛:如果將我們現在擬出的草案條文再放寬的話,這些人實際上不見得會獲得好處,因為公保法規定公保年金加上退休年金不能超過80%……
  • 柯委員建銘
    所得替代率還要談……
  • 張部長哲琛
    納進來的話不見得划得來。
  • 柯委員建銘
    這是很複雜的計算公式。
  • 張部長哲琛
    剛剛財政部的代表已經講了……
    柯委員建銘:有所得替代率的問題。今天審查公務人員相關法案,受到高度矚目,而且5、6個版本都不一樣。你們注意看吳宜臻的版本,它跟你們以前拿給我的版本排除了民代及政務官,然而現在有其他的版本把民代跟政務官也放進來,這樣民代跟政務官的社會形象會怪怪的。
  • 張部長哲琛
    我尊重委員會的決定。
    柯委員建銘:民代立法將自己放進來是有難度的。除了吳宜臻的版本以外,其他的版本都有,銓敘部的版本沒有。
  • 張部長哲琛
    我們的版本沒有。
    柯委員建銘:本席要點出,我們面對這個法案,需要考慮年金孤兒的問題如何解決、範圍怎麼確定以及要不要回溯,尤其是其他版本還有納入民代及政務官的主張,因此這些問題一定要釐清,此外,將來當然還是有所得替代率的問題。基本上,對於年金孤兒的議題,目前立法院朝野的接受度應該是沒有問題的,至於法案今天能夠討論到什麼程度就不知道了,可能還是要進行朝野協商。
    另外,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一定要廢除,都經過五十幾年了。
    張部長哲琛:58年到現在已經有50年之久了,當時有時代的目的,可是現在實際上……
    柯委員建銘:那個目的也被濫用了,像中選會、經濟部等機關都有此類人員。事實上,當初是為了國家建設才訂定派用人員派用條例;這早就要廢了,其實你們在98年的國家文官改革就想廢了。
    張部長哲琛:實際上在84年已經停止留學生進用了,其次,最近2年,對於派用人員的進用我們都已經禁止了。
    柯委員建銘:在處理交通部組織法的時候曾經吵過了,因為9年以後……
    張部長哲琛:9年以後問題大部分都解決掉了,因為剩下的沒多少人了。
    柯委員建銘:廢止這個條例以後有助於制度化,因此我們予以贊成。
    本席重申,有關公保法修正的議題,既然私校已經通過了,國民年金有了,勞保年金也有了,剩下的這部分大家要嚴肅面對,並共同處理,好不好?
  • 張部長哲琛
    預算解凍案也要支持。
    柯委員建銘:預算解凍案比較小件,反正你們都花得差不多了。
  • 張部長哲琛
    謝謝。
    主席:現在輪到本席發言,請吳委員宜臻暫代主席。
  • 主席(吳委員宜臻代)
    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我聽過了銓敘部的報告跟財政部人事處的說明,其實本委員會排定公保年金相關法案,最重要的目的是要解決急需解決的問題─年金孤兒,其中包括了經濟部及交通部的國公營事業,還有財政部的金融機構。一般來講,是就沒有月退的部分進行處理,但是沒有月退的人其實還滿多的。民國103年公告的公保年金適用範圍,將國營行庫的人員排除在外,而且我剛才也聽到處長說財政部反對納入公保年金,認為他們享有優惠存款。事實上,依據財政部所屬公營銀行13%優惠存款改進方案的規定,有關國營行庫人員民國97年元月1日之後的服務年資,在計算退休金時即不再享有年利率13%的優惠,改以3年的利率加3%計算,這對97年元月1日以後入行的員工非常不利。由於泛公股銀行員工得享有勞保年金,但是國營行庫人員並沒有月退俸,僅以行庫存款額度最高500萬元,按3年利率也就是0.85%減1.49%再加3%利息做為退休金領取的數額。即使這些員工能夠存滿500萬,以最高利息4.44%來推估,每個月他們只有領18,708元,這樣可以維持老人生活的需要嗎?據了解,中央銀行、臺銀、土銀及中國輸出入銀行等4個行庫的人員,除了司機、工友與技工以外,均為公保的被保險人,因為不是公務員,就沒有月退俸,退休金僅以優惠存款最高500萬來計息;從銓敘部認定的優惠存款來看,包括民國84年以前18%,民國86年至96年底是13%計息,民國97年元月1日起3年利率加3%利息。公保年金排除國營行庫人員,對97年元月以後進用人員受優存新制的衝擊是最大的,而且公保年金上路以後,保費的費率由現行8.25%急速地調升,銓敘部有沒有考慮將民國97年元月以後,國營行庫進用人員,列為公保年金的適用對象?
  • 主席
    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提醒,這次的第二階段,如果大家有共識,就沒有支領月退休金或優惠存款的人員是我們未來要考慮的問題。委員提到的兩點,第一,84年以後的就沒有18%。第二,金融機構在97年以後就沒有13%,這個問題部裡已經跟交通事業、金融機構他們協商過,所以現階段在實施的時候,這種情形不會發生,不過未來就需要考慮。今天像這些沒有月退休金的人員,以後如果領18%或13%優存制度有所調整時,我們就必須要做通盤的檢討。
  • 主席
    請財政部鍾處長說明。
  • 鍾處長振芳
    主席、各位委員。未來我們希望所有國營事業員工都能納入年金制度。
    呂委員學樟:部長最關心的是預算解凍的問題,還有公保年金,我們必須全力以赴,我想今天的共識應該滿高的。但有一件事情與銓敘部有關,即:監察院對中研院研究員黃國昌參與太陽花學運有否違失,要求銓敘部及中研院來檢討改進,請問檢討改進進度到哪裡?根據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員黃國昌參與103年3、4月間太陽花學運是否有違失乙案,監察院在今年4月16日通過調查報告,要求銓敘部及中研院應該檢討改進,針對中研院研究員是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的相關規定,銓敘部是法規的主管機關,認為應該適用公務員服務法,與一般行政機關的公務人員並無不同,自應尊重法規主管機關的見解。中央研究院對這個解釋,如果有不同的見解,應該申請大法官統一解釋或以提案修法的方式,明確規定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的特性,以便適用相關的行政倫理規範。針對監察院的檢討改進意見,目前銓敘部如何處理?
    另針對黃國昌參與太陽花學運,雖是利用請休假的方式,但部分請假是以事後補請的方式辦理,且獲得其機關首長准假,其程序是否合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一條相關規定?監察院對此部分提出質疑,銓敘部表示會審慎的研議,訂定相關判斷的具體標準,以便機關首長來遵守認定。目前研議改進的進度如何?相關判斷具體的標準為何?
    張部長哲琛:第一,我們非常明確的函復監察院,黃國昌是中央研究院研究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這是很明確的。87年我們就解釋過……
    呂委員學樟:組織法已明定,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助理都是公務人員。
    張部長哲琛:我非常同意呂委員所說,他必須要遵照公務員服務法去執行。第二監察院確實有來函,我們已經組成專案小組正在積極協調溝通,同時也在跟中央研究院探討,因為他目前還有刑事案─煽動案,我們併同目前的刑事案,一併做通盤檢討。第三,關於他請假的部分,經與人事室主任密切聯繫,最後他告訴我,他有請假,請假是事前還是事後,我們沒有辦法做判斷,我想這部分……
    呂委員學樟:也就是說,他的主管極力維護他就對了。
    張部長哲琛:所以我們會提供資料給監察院,希望監察院做進一步的調查。
  • 主席(呂委員學樟)
    請馬委員文君發言。(不在場)馬委員不在場。
    請蔡委員其昌發言。
    蔡委員其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要處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即公保法第四十八條的修正。對於這一條的修正,基本上本席希望藉由這一次的修法,讓國家不再有公保年金的孤兒或棄兒,我們一路從國民年金、勞保年金、103年把私校相關人員納入之後,還有一部分,包括駐衛警、國營事業的部分員工。希望透過這一次的修法,把該排除的排除,在大家的版本裡面,幾乎都是領月退俸的、有優存的,就直接排除,我們要解決剩下的這一塊,不希望這次處理完之後,還有人有沒領年金的問題,這應該是我們修法的意義與精神。這次修法的版本很多,部長曉得這次修法適用的人數大概範圍有多大?
  • 主席
    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第一,落實蔡委員當時的意見與原則,與我們的意見完全一致,如果按照這個原則處理,這次要適用的為一萬九千多人,包括駐衛警、經濟部有關的事業機構人員,再加上早期編制內的約聘僱人員,這部分人數並不多,還有中央存保、菸酒公司、印刷廠、印製廠、地方政府自來水事業處以及新竹的瓦斯管理處。這次經過全面的篩選,我們想……
    蔡委員其昌:部長說有一萬九千多人,請問國庫要增加多少支出?
    張部長哲琛:基本年金我們增加一萬九千多元,基本年金0.75%部分,實際上由準備金支付是1,900萬,如果是超額年金─0.75%到1.3%要增加1,400萬,這兩個加起來共3,300多萬。
    蔡委員其昌:本席之所以會問這個問題,是因為這個法案送來時,我們問銓敘部到底適用範圍有多少人?國庫要增加多少支出?銓敘部告訴我的助理說不知道。我們說不知道要怎麼審查,這是多荒謬啊!於是銓敘部的同仁很辛苦的連夜加班到8點多,當他們把資料傳到本席辦公室時,還特別跟我助理交代「跟委員說這是粗估,不算數的。」部長現在又把粗估的資料拿來這裡當銓敘部的看法。部長曉得我們理性在看這個問題的時候,它的重要關鍵就是我剛剛問的那兩個問題,我們的孤兒或棄兒到底還有多少?因為委員的版本不只一個,院裡面自己也有一個版本,修不同的版本,所適用的人數也不同,所以今天銓敘部到立法院報告的時候,要清楚告訴我們某某委員的版本,我們適用範圍多少,國庫支出多少;如果今天過了誰的版本,適用範圍有多少,國庫支出多少,這樣才能讓立法院理性討論。請部長,不要再陷我們於不義了,我們可是很專業的,部長知道我的意思嗎?
    張部長哲琛:我知道你的意思,我們部裡面的同仁絕不會欺騙委員,他們也不敢。
    蔡委員其昌:我知道他們不會欺騙,既然立法院在委員會已經排定要討論這個法案,無論是主或被動,行政部門不可能沒有最基本的資料,立法委員不可能有這些資料,但是我們在立法、修法做決定的時候,必須清楚地去做統籌性的判斷,到底還有多少人,政府的支出需要多少。你們那樣的做法就是草率。今天要討論公保法第四十八條,這麼重要的事情,行政部門似乎沒做好準備就送到立法院來審查,立法院總被別人罵形象不好,可是像這種案子,我們覺得不是立法院的問題,我們很認真跟你們要資料,你們卻沒有。部長知道我的意思嗎?
    張部長哲琛:我懂委員的意思。第一,會發生這樣的情況,主要是因為當時有5個版本提出來。第二,在這麼多版本中,銓敘部自己要拿定一個版本。第三,有關數據部分,並不是馬馬虎虎的算出來,也是經過詳細精算的。第四,我要同事馬上送資料給各位。這整個程序上有瑕疵,我們以後會改進。
    蔡委員其昌:你的程序讓我感覺到,銓敘部根本沒有準備好的情況下,貿然將這個法案送到立法院來讓我們決定。本席剛剛也說過,很多立法委員是很認真、很專業的,並不是你們送案子來,我們就要從中挑一個。我的立場一開始就表明清楚,我是希望解決的,可是像今天這樣的法案,這麼草率的案子,我就不會在委員會中做決定,我個人的主張就是今天不能做決定,因為沒有數字,你沒有辦法說服我或是我來決定怎麼樣的版本好。我剛剛也跟你講過,這個資料,銓敘部告訴本席的助理這只是粗估的數字,萬一就粗估的版本做出決定,如果與事實差距過大,我們這樣的修法就過於草率,如果差距一點點還算合理,不可能數字完全一模一樣,但也不能說差距很大,所以我才要問不同的版本,應該給我們不同的資料,也就是經過銓敘部評估之後,A版本適用範圍有多大,政府得花多少錢?B、C版本也要有同樣的評估,我們才能理性的評估與考量,進行公保法第四十八條修法,讓年金孤兒的問題一次解決。所以我還是覺得,這些數字要在我們做決定之前……
    張部長哲琛:我剛剛問過主辦司司長,星期五下午已將這5個版本影響的人數及金額,都送給各位委員參考,因為時間比較晚……
    蔡委員其昌:我知道,版本已經拿到了,我還把它做成PowerPoint。但是這個過程讓我膽戰心驚,很難下這種決定,這個數字到底是真是假,考試院本身有沒有把握?我其實是很懷疑。
    張部長哲琛:你要相信我是念財務的,我對數字敏感性應該很夠的。
    蔡委員其昌:簡單的說,這是你背書的數字?
    張部長哲琛:是,我背書的數字。
  • 蔡委員其昌
    你這個版本是以考試院的版本作基礎?
  • 張部長哲琛
    是以我們銓敘部提出的版本。
    蔡委員其昌:如果以其他版本做基礎的話,數字的差距大概多大?
    張部長哲琛:因為人數多少不一樣,有些版本是把所有的人都納入實施,就會牽涉到五十幾萬人,影響非常大;有些人的版本,人數比我們還少,如陳委員超明的版本只限制在經濟部,約一萬六千多人,所需要的經費就比較少;蔣委員乃辛的人數跟我們差不多,吳委員宜臻也有提案,她的內容跟我們都部分一致,其中有關公職人員還有關……
    蔡委員其昌:我了解,雖然不知你們何時可以做好,但既然你說各版本間有不同差距,那就要給我不同的計算方式。其次,你的計算方式包含回溯在內嗎?也就是一萬九千人,加上國庫支出……
    張部長哲琛:沒有回溯。至於私校教職員為何可以回溯?因為那是立法院所做的決定,決議從99年1月1日開始。而本法,目前立法院並沒有做任何決定,也正在修法,一旦法通過以後,就從法通過後開始實施。
    蔡委員其昌:現在部長講的是銓敘部的版本,但其他委員所提版本也是有回溯條款的。如果大家覺得應該討論一下回溯,請問這要花多少錢?我希望能有這部分資料,且銓敘部有必要讓大家了解,讓社會輿論及媒體瞭解差距何在。
    張部長哲琛:如果要回溯的話,可以追溯到5年……
  • 蔡委員其昌
    金額差距是多少?
  • 張部長哲琛
    現在金額增加5倍。
    蔡委員其昌:不會有其他差距出現?就是差5倍,乘以5?
    張部長哲琛:對,乘以5。
    蔡委員其昌:銓敘部要儘快提出相關數字,不然要我們現在作決定實在過於草率。要解決問題的立場,我個人支持;但如此處理事情、討論事情的方式,我實在無法接受。謝謝部長。
  • 張部長哲琛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3月時,本席曾經質詢過部長這問題,也提醒部長公保年金孤兒有哪些?一旦這些人納入後,溯不溯及既往以及資金缺口等問題。接下來本席要請教與公保法有關的問題。
    依照本席或其他委員所提版本,把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的油水糖電員工全部納入,再加上北水、駐衛警等,在不回溯的前提下,費率是否需要調整?上次討論私校教職員問題時,我記得私校教職員的費率與一般公務員並不相同,私校教職員是13%,一般公務員則在8%左右,而養老給付的計算方式也不一樣。這其實會影響公保準備金與給付問題,可否請張部長說明一下?
  • 主席
    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費率確實有差別。在尚未實施年金制時,所有費率都是8.25%,但我們準備在明年調整費率,並分有年金與沒有年金的差別費率。吳委員剛剛提到私校教職員問題,他們已經實施年金制,其給付若以依照1.3來計算的話,則費率標準為13.4%。所以一旦這些人納進來,其費率標準就是13.4%。
    吳委員宜臻:也就是說,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員工,或者早年有些駐衛警原本參加公保,之後沒了退撫條件,如果要把這些人納進來的話,那麼費率部分就是13%……
  • 張部長哲琛
    13.4%。
  • 吳委員宜臻
    至少要比照私校教職員的費率?
  • 張部長哲琛
    跟私校教職員一樣。
    吳委員宜臻:那麼養老給付部分呢?給付率也與私校教職員相同,還是與一般公務員相同?我問的是計算方式。
  • 張部長哲琛
    一樣是1.3。
    吳委員宜臻:與私校教職員相同?現在公保拆成兩部分,其中一個就是有沒有享有退撫金……
    張部長哲琛:因為沒有月退金,所以還是以1.3來計算。
    吳委員宜臻:還是以1.3來計算。所以一旦納入通過後,費率就得立即調整,對不對?
  • 張部長哲琛
    對。
    吳委員宜臻:我記得在修公保法時,針對費率上下限曾加了15%還是13%的蓋子?
  • 張部長哲琛
    15%。
    吳委員宜臻:以15%的費率上限來計算夠嗎?如果依照幾個委員所提版本計算下來,似乎是不大夠。
    張部長哲琛:在所有的基金裡面,公保準備金的財務是非常健全的,所以應該沒有問題。
  • 吳委員宜臻
    目前公保準備金有多少?
    張部長哲琛:2,200億,投保人數為57萬人。
  • 吳委員宜臻
    所以應該是夠的。那麼負債呢?
    張部長哲琛:沒有負債,這是淨值。
    吳委員宜臻:關於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員工,目前台電大概有12,000人,如果1.3來計算,平均每人每月要2.2萬。至於中油則有3,600人,台水1,800人,台糖657人,北水680人,駐衛警2,000人。在這些人中,有些可能已經退休了,卻尚未申領公保給付,請問這些人算進去了嗎?我記得在修年金相關法案時,確實有一群人在等公保年金化,一旦公保年金化實施之後,就要提出申請公保年金給付。部長,我剛剛念的這些人有算進去嗎?
    張部長哲琛:沒有,因為不追溯的話,就不受到影響。現在問題在於追溯,只要追溯的話就會有影響。
    吳委員宜臻:所以我問的就是溯及的狀況與範圍、人數,畢竟他們還沒領啊!前年我們曾討論年金改革,特別是私校教職員部分時,這些人就已經在等了!
    張部長哲琛:如果有追溯的話,這些人就包括在內;如果不追溯的話,就不包括在內,只能領一次金。
    吳委員宜臻:我剛剛念的,不包括已經辦理退休,但尚未申領公保的人。你們有這方面的統計人數嗎?
  • 張部長哲琛
    大概有四千到五千人。
    吳委員宜臻:如果不溯及的話,這些人就不納入?
    張部長哲琛:對,不納入,只能領一次金。
    吳委員宜臻:針對原來公保的年金改革,你們到底推不推?我記得3月時曾經問過。
    張部長哲琛:從我管財務的立場來說,我認為一定要推!不過我們是採緩步漸進、階段式方式來推。
    吳委員宜臻:可是你們沒有動作啊!前幾天才公布了最新的國債鐘數字,讓大家知道我們的負債狀況真的非常嚴重!最近苗栗縣的負債問題吵得沸沸揚揚,說不定最後中央還必須背負地方債務,倘若在國債鐘上再加上地方負債,我想數字將會非常可觀。如果哪一天地方政府債務出狀況,必須向中央借錢來周轉,我想說不定連中央政府都有問題。當然,我們最後還有印鈔票一途……
  • 張部長哲琛
    印鈔票就……
    吳委員宜臻:這是開玩笑的啦,不過我還是要問,年金改革到底推不推?究竟遇到什麼困難?
  • 張部長哲琛
    年金改革的相關法案全部都送到大院審議了。
  • 吳委員宜臻
    關院長離開前講得那麼大聲……
    張部長哲琛:其實改革案已經出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現在就等朝野協商了。不過現在朝野一直沒有共識,所以不可能有協商。我個人以為,我們不能等到協商有結論才來推,才來改革,我們已經在逐步依階段進行中了。
    吳委員宜臻:針對兩層年金部分,部長原本說要說服公務員支持,因為最大的不瞭解或阻礙,是害怕擔心退休後養老給付會減損、縮水,所以基層公務員的反應是比較重要的,也必須在法案還沒過之前做溝通。我知道你們有辦座談會,不過那時候是在風頭上,而國民黨的賴士葆委員也說要做APP推廣,請問你們現在還有用APP在推廣嗎?
  • 張部長哲琛
    有。
    吳委員宜臻:你們有去推廣嗎?一旦新法通過後,多少費率繳多少錢,養老給付、退撫怎麼計算……
  • 張部長哲琛
    公保法修正後我們就會做……
    吳委員宜臻:你們到底還有沒有在推?你不能都推給立法院,說「這是因為立法院不協商,所以現在沒有進度,其實你們很想做年金改革」,法案送出委員會後,你們就一推了事!
  • 張部長哲琛
    不會。
    吳委員宜臻:我如果沒記錯的話,去年之前,立法院有部分委員會覺得有壓力,因為基層的軍公教公務員有反彈,第一,他們覺得被污名化了;第二,他們認為有些公務員的所得替代率並不比其他人高;第三,他們對於你們推動的一層年金、兩層年金根本搞不清楚,擔心自己的既得利益會馬上受損,當初你們在審查法案時,或許來不及對數萬名公務員做說明,但現在有空了,為什麼整個動作都停下來了呢?然後就把責任推給立法院,說立法院沒有協商。
    張部長哲琛:不會,你應該很瞭解,我們絕對沒有停擺,我們實際上都有在做……
  • 吳委員宜臻
    我是問你那個簡單的APP到底還有沒有在廣告啊!
  • 張部長哲琛
    有廣告。
  • 吳委員宜臻
    還有在說嗎?我沒有看到相關的文宣啊!
    張部長哲琛:如果有必要的話,我可以把我目前規劃有關年金推動的整個策略和步驟提供給你……
    吳委員宜臻:你們現在到底有對基層公務人員說明什麼?我覺得好像整個都停下來了,大家以為你們都不做了。
    張部長哲琛:今天鹿副主計長也在場,事實上,我有找各部會來開會。
    吳委員宜臻:還有陸續在推動嗎?你們做了哪些事?有召開座談會或是與軍公教的退休協會做溝通嗎?我感覺上你們根本沒有動作。我的意思是說,如果真的要做,不管將來立法院通過的所得替代率最後是訂在哪裡,如果真的會影響到政府整個債務的狀況,長期而言,還是要去面對啦!
  • 張部長哲琛
    好的。
    吳委員宜臻:所以你們就要去慢慢推動與說服,這樣才能達成共識嘛!
  • 張部長哲琛
    好的。
    吳委員宜臻:但我覺得你們現在好像是假裝不知道,都把責任推給立法院,說這是因為立法院沒協商,所以無法通過,會後可不可以請你告訴我,從去年送出委員會躺在協商階段後,你們做了哪些努力,好不好?
  • 張部長哲琛
    我可以列一個表。
    吳委員宜臻:以及今年打算如何和基層公務員做溝通,可以嗎?
  • 張部長哲琛
    好。
    吳委員宜臻:因為我想要知道你們在年金改革上做的努力,另外,APP的部分也要拜託部長,既然花錢做了,請告訴我它的下載率到底有多少,以及它的成效,好不好?
  • 張部長哲琛
    好。
  • 吳委員宜臻
    謝謝。
  • 張部長哲琛
    謝謝。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王委員廷升及王委員惠美均不在場。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今天是審查公教人員保險法,而這裡面是牽涉到年金孤兒的問題,但我們一直在講的是年金為什麼要做改革,就是因為軍公教和勞工的保險並不一樣,所以退休給付也不一樣,這是當初我們推動年金改革一項非常重要的因素,因為無論是第一層、第二層,或是這兩個加起來所謂的退休所得替代率到底是多少,這樣無論是如何去給付,都會是一個比較公平的算法。另外,在計算退休給付時,這樣會比較有標準可採,因為我們都知道勞保並不是以任職最後最高的薪資來計算,而是平均幾年的薪資,但公務員的薪資卻是一直往上升的,包括公營事業在內也是如此,他們的薪資都是一直往上疊上去,當他們在計算退休給付時,就是以最高的薪資來做計算,面對這些不公平的情況,造成同樣是退休人員,同樣是為國家做事,今天老年退休時,國家應該給予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但大家的立足點卻不一樣,計算的方式也不一樣,造成退休後的所得替代率並不一樣,難怪會造成社會上的忿忿不平,認為不正義的聲音也因此而沸沸揚揚,因此而引發了年金、退休金的改革。
    前兩年我們在討論這個問題時,也確實非常努力在做,但至今一切停擺,讓人民覺得改革根本是改假的,否則為何改了老半天卻毫無動靜。前一陣子你們把私校年金孤兒的部分先通過,但今天我們看到國營事業的部分又來了,對此大家的共識是,如果沒有享有優惠存款利息或月退休金,同意讓這些真正的孤兒能夠更放寬一點,讓經濟部的油、電、糖、水人員部分能夠做處理,請問經濟部是只有這四類人員嗎?還是還有其他人員?
  • 主席
    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經濟部的油、電、糖、水已經全部包含在裡面了,還有其他沒有支領月退休金的人員,例如:財政部的菸酒公司、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造幣廠、印製廠。
  • 尤委員美女
    這些都沒有?
    張部長哲琛:對,都沒有。
    尤委員美女:今天大家最關心的是適用的範圍,但你們剛才回答時卻讓人以為只有經濟部的油、電、糖、水人員,可是你現在卻越講越多了。
    張部長哲琛:今天我們是要敲定一個原則,凡是沒有支領月退休金或優存的人員全部都納入,這在第二階段會去推動。
  • 尤委員美女
    所以現在整個範圍到底包含哪些人?你們有明細嗎?
    張部長哲琛:有,除了經濟部的國營事業外,還有中央銀行的造幣廠、財政部的菸酒公司、臺灣銀行人壽公司及印刷廠、金管會的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經濟部的生產事業、自來水公司、新竹瓦斯公司及駐衛警,還有編制內的聘僱人員,事實上,我們已經做了全面的清查,所有人加起來大概是1萬9,000人。
  • 尤委員美女
    1萬9,000人?整個費用呢?會增加國家多少支出?
    張部長哲琛:我剛才有提到,如果準備金要負擔是1,900萬,超額年金部分要增加負擔是1,400萬,加起來是3,300萬,這是第一年所增加的經費。
  • 尤委員美女
    一年全部加起來是3,300萬?
  • 張部長哲琛
    對。
  • 尤委員美女
    所以國庫財務是負擔得起的?
  • 張部長哲琛
    沒問題。
    尤委員美女:另外,關於預算解凍的部分,其中一項是女性割除子宮的部分,這個問題我們已經談很久了,但你們今天提出來的報告依然是我行我素,當然你們有提出很多理由,包括女性嘗試生育的年齡雖然延後,但是生殖能力並沒有延後,請問部長,你知不知道女性的生育能力是跟什麼有關?是跟他的年齡有關,還是跟月經有關?今天你們要去計算女性是不是有生育能力,不就是和女性的月經到底什麼時候來和什麼時候結束有關嗎?
  • 張部長哲琛
    我想應該是和月事有關係吧。
    尤委員美女:沒有錯,所以依照台北市衛生局網站上所列的統計資料,女性停經的平均年齡是51.2歲,但是你們仍然鎖定在45歲,認為45歲以後生育的女性很少,但生育少其實是和生育的意願有關,與他們的月事到底是什麼時候停止是無關的,所以今天你們用年齡去做標準本來就是有問題的,而且你們將年齡設定在45歲,你們的根據、證據到底在哪裡?你們完全沒有提出來,也沒有提出統計數據,只是一直堅持女性四十五歲以後,即使她的子宮切除掉,就不能再領取產婦給付;另外,產婦這兩個字是歧視的字眼,今天所有勞保都改成失能給付了。
  • 張部長哲琛
    我們都改了。
  • 尤委員美女
    什麼時候要改?
  • 張部長哲琛
    我們已經送到院裡來了。
    尤委員美女:今天你們在擔心會不會有道德的風險,請問女性切除子宮是自己拿刀子切掉嗎?還是透過醫生,今天如果醫生有專業,你沒有罹患癌症或什麼病變,會動不動就要病人把子宮切掉嗎?以前的確是如此,所以我們說,很多婦產科大樓都是建構在女性的子宮上面,因為醫生把女性的子宮或卵巢一個一個切掉,用這種方式領取健保費。後來2010年高醫也爆發切除子宮盜領健保費問題,健保局才開始嚴格查核,讓我們看到切除子宮的人數嚴重下降,問題在哪裡?你說,女性只要把年齡拿掉,就會有道德風險。今天你看到詐領健保費的情況是什麼?醫生去找45歲以下的女性,偽造病歷,本來病人沒有罹患癌症,卻把她的子宮切除掉,告訴病人,反正你已經不再生產了,子宮留著沒有用,就可以切除掉,我再給妳100萬元。你看到所謂的道德風險,是醫生加上黃牛串通起來,不在於年齡,你今天一直用年齡做限制,本身就構成歧視,因為對男性不做年齡限制。
    張部長哲琛:委員可不可以容許我補充三點?第一,這是一個統計資料,確實女性幾乎有百分之九十九都在45歲以下願意生育,縱使她停經可能在51歲;第二,確實有道德風險,如果你把45歲的規定拿掉,很多人都為了支領更多的殘障給付……
    尤委員美女:這是我剛剛一再肯定的事實,今天不是女性自己拿刀把子宮切除,一定要透過醫生。
    張部長哲琛:剛剛尤委員不是舉一個例子,高雄醫院也是……
    尤委員美女:如果所有的醫生都是非常有道德的,不會去詐領健保費,今天道德風險從哪裡來?如果今天女性可以拿著刀子把自己的子宮切除,我承認絕對會有道德風險,但是今天是透過醫生,如果醫生都是有醫德的話。
    張部長哲琛:這裡面最主要的考慮,不僅公保有這種情形,勞保也要考慮到,目前很多事情公保和勞保要一起做通案考慮。
    尤委員美女:對,沒有錯啊!所以這兩個方面我們一直在努力,努力非常多年,你們的看法全部一樣。
    張部長哲琛:委員可不可以允許做附帶決議,要求我們跟勞動部一起研究?因為如果要更動,一定會動到勞保,勞保影響更大,茲事體大。
    尤委員美女:你們現在是兩邊互相推諉,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不,我不推諉。
    尤委員美女:勞保主管部門說,你們公保沒有廢;公保主管說,勞保也沒有廢,就是你們兩個……
    張部長哲琛:委員就責成銓敘部邀請勞動部、學者專家,在短期內做通盤檢討。
    尤委員美女:好,你們再去研究,這是第一個。第二,郭冠英事件你們到底要拖到什麼時候?
  • 張部長哲琛
    我們不會拖太久。
    尤委員美女:你們已經承認他的任用有瑕疵,任用的監督機關不是你們嗎?
    張部長哲琛:我們只是審定退休案的機關,目前我們已經去函給臺灣省政府,實際上監察院講得很清楚……
  • 尤委員美女
    省政府給你們答覆了沒有?距離我們上一次質詢已經那麼久了。
    張部長哲琛:監察院已經講得很清楚,郭冠英的任用程序不完備,我們要求補正程序。
    尤委員美女:你已經請他補正多久了,他給你答覆了嗎?
    張部長哲琛:假如他沒有辦法補正,程序該怎麼做,我們就怎麼做。
  • 尤委員美女
    期限定在什麼時候?
  • 張部長哲琛
    我們會很快。
  • 尤委員美女
    等你們做好之後我們再解凍。
  • 張部長哲琛
    不需要啦!
  • 主席
    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張部長,今天要處理的幾個解凍案,其中有一個比較單純的是,你們要廢止派用人員任用條例?
  • 主席
    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 張部長哲琛
    主席、各位委員。是啊!
    管委員碧玲:我是想請部長留意一件事,中央政府所屬機關有派用機關的,在修正行政院組織法的時候已經把它納入落日條款,放在組織法裡來處理。
    張部長哲琛:對,要法制化。
    管委員碧玲:所以他們的任用將來有法制化,其實是合法的,雖然交通建設部分還沒有通過。
    張部長哲琛:當時有決議,九年……
    管委員碧玲:這是一種。另外一種是地方政府的狀況,部裡有沒有掌握,有沒有什麼地方政府還有派用機關?
    張部長哲琛:有,高雄市政府。
  • 管委員碧玲
    高雄市有兩個。
  • 張部長哲琛
    所以我們會同意比照。
  • 管委員碧玲
    同意比照怎樣的法律程序?
    張部長哲琛:這個法通過以後,我們同意地方政府援引比照。
    管委員碧玲:我們現在要處理的是依法行政,你要同意地方政府比照,要有一定的法制或行政程序,你要怎麼讓地方政府比照,不能夠一紙涵,因為涉及重大法制、人事制度,所以要怎麼比照,你不要讓他們落空了,變成全部違法,對不對?
  • 張部長哲琛
    我請鄭司長來說明一下。
  • 主席
    請銓敘部銓審司鄭司長說明。
    鄭司長政輝:主席、各位委員。派用條例廢止以後,已經沒有派用條例了。
  • 管委員碧玲
    那些派用機關與人員怎麼辦?
  • 鄭司長政輝
    今天在任用法裡面有增訂相關的條文。
    管委員碧玲:在哪一個任用法,有配套進來了?
  • 鄭司長政輝
    第三十六條與第三十六條之一。
    管委員碧玲:今天任用法的配套有進來,是嗎?
    鄭司長政輝:對,他們都可以適用。
    管委員碧玲:這個配套進來以後,其他各級政府相關機構的派用機關就全部比照,就是九年後不能升等,但是任用現狀承認合法化,是不是都比照這個條例?
  • 張部長哲琛
    是的。
  • 管委員碧玲
    交通建設部怎麼辦?
  • 張部長哲琛
    也是一樣。
    管委員碧玲:交通建設部分沒有通過比較無所謂,因為今天任用法通過他們也適用,是不是?
  • 張部長哲琛
    是的。
    管委員碧玲:這樣比較不會遺漏掉,讓現存的任何派用機關或派用人員一夜之間變成黑機關、黑官了。
    張部長哲琛:不會,實際上我們也查了,高雄市政府有兩個單位是派用的。
    管委員碧玲:對,高雄捷運局與高雄拆除大隊是派用單位。好,可以比照,今天這兩個法配套如果有通過,一定要一起通過。另外,今天朝野討論的焦點就是有關公保法第四十八條的修定,我們要處理年金孤兒的問題,今天早上我一路聽下來,其實朝野的共識很高,銓敘部比較可惜的是,對於實際數字還沒有非常仔細地提供給我們做依據,目前只有一個初估,每年政府的保費支出增加2.4億元?
  • 張部長哲琛
    對。
    管委員碧玲:另外有兩筆,一筆分擔?
  • 張部長哲琛
    還有年金自己本身要負擔。
  • 管委員碧玲
    年金本身是負擔1,900萬元。
  • 張部長哲琛
    還有超額年金1,400萬元。
    管委員碧玲:超額年金是政府出,所以年金準備金增加1,900萬元?
    張部長哲琛:政府出1,400萬元,整個增加3,300萬元。
    管委員碧玲:政府支出的就是2.4億元加1,300萬元,總共2億5,300萬元,這是政府每年所增加的支出?但是它能夠解決一萬多個年金孤兒的問題。
  • 張部長哲琛
    是的。
    管委員碧玲:本席今天早上剛好收到一份資料,滿有意思的,就是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對於我們年齡的劃分標準有一個新的規定,世界衛生組織經過對全球人體素質與平均壽命進行測定,對人類年齡劃分的標準做了一新的規定。如果把我們的一生分為5個年齡段,請問部長,你認為66歲到79歲之間是老年人抑或是中年人?
    張部長哲琛:就我們現在的看法,應該是屬於老年人,加上法律規定國人超過65歲以上就可以請領老人津貼。
    管委員碧玲:但根據聯合國對實際年齡所做的劃分,卻是將66歲至79歲一段視為中年人,80歲至99歲則為老年人,100歲以上就是長壽老人,這大概跟醫療衛生的發達有關,所以,聯合國從體質上來看做了這樣的劃分,請你們參考。不過,本席的意思倒不是說要根據聯合國的劃分……
  • 張部長哲琛
    這跟目前很多人延退(延長服務年資)也很有關係。
    管委員碧玲:聯合國對各階段年齡的劃分,能否作為延長退休年齡的依據,我覺得這個問題還有待觀察,本席今天還不想討論這個問題,我今天要跟你們探討的重點是孤兒年金問題,這的確是需要我們解決的問題,因為我們的平均餘命不斷地在延長,加上老年人口也不斷在增加,所以,我們希望孤兒年金的問題能在政府財政可以負擔的情況下早日給予解決,目前大家對這個方向的共識還滿高的,稍後主席若在詢答完後繼續處理條文,可能也接近中午或是下午的時候,我希望到那時你們能把這部分的數字弄得更精確,因為我們還要考量回溯的問題,究竟該不該回溯,我認為這其中牽涉到邏輯理論公平正義的部分,同時,它也有政府實際財政負擔的部分,就政府實際財政負擔來說,你們到今天幾乎未提出任何數字……
    張部長哲琛:如果比照私校教職員,就必須回溯到99年1月1日起算,也就是要回溯5年,所需要增加的經費就是5倍。
    管委員碧玲:回溯5年必須增加5倍的經費,也就是要增加十幾億的經費,是嗎?
  • 張部長哲琛
    對。
    管委員碧玲:基於公平正義的理論,本席認為,這種處理方式會出現一個很大的漏洞,我們把已經退休的人員跟現在還未退休並有公保的國營事業員工作一比較,後者原來不必負擔成本,但考量到支領年金以後的成本,現職人員的保費就要再增加,所以,他們是有負擔的,也是有貢獻的。至於已經退休的人,每個月就不需要增加因為年金制度之下所須增加保費的費率,事實上,你們也無從要求他們來負擔這部分的費率。基於上述,就理論與邏輯而言,已經退休人員被回溯改成年金制度時,在保費的計算上是建立在一個比較不公平的基礎上,因為他們沒有對年金制度負擔過任何保費,他們過去所負擔的乃是針對一次領的保費,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對。不過,經濟部的想法是希望能追繳。
    管委員碧玲:如果可以追繳保費,請問要追繳幾年?我認為這也是一個問題。
  • 張部長哲琛
    私立學校為什麼可以同意追繳?主要原因是立法院同意這樣做。
    管委員碧玲:還有另外一個原因是,當時私校教職員公保轉勞保,在制度上是被禁止的;至於國營事業的員工可否將原來的公保轉成勞保,他們跟私校教職員相比,是不是有選擇性?請部長對這部分作一了解。
  • 張部長哲琛
    好的。
    管委員碧玲:本席對這部分尚無定論,只是將來我們要討論是否回溯等諸多問題時,必須先把這部分作一釐清,因為若要回溯勢必讓政府財政上多增加5倍的負擔;同時,我們還要考量到保費必須符合公平正義的法理,對這部分有沒有相關配套,我們都要一併處理。坦白說,今天議程上所列的各個版本都沒有回溯條款,希望在處理條文的時候,對剛才提到的一些問題銓敘部都要做好準備。
    張部長哲琛:是,謝謝委員的指教。
  • 主席
    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立法院在進行與修憲相關的工作,本席剛好擔任修憲委員會的召委,今天正好要進行第10場的公聽會,在舉辦完10場公聽會之後,我們就要進行正式的實質修憲討論,在這次修憲公聽會的討論中,學者專家對考監兩院委員的任期、職權與定位問題都提出很多不同的意見,因為現行憲法對於考試委員的人數,並沒有做明確的規範,而是依據考試院組織法的規定,將考試委員的人數定為19人,請問秘書長,對這樣的人數規定是否適當?
  • 主席
    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考試委員定為19人,從民國36年運作到今天,可以說一切都很順暢……
    江委員啟臣:所以,你認為目前考試委員19位是很適當,不需要做任何增減,是嗎?
  • 李秘書長繼玄
    對。
    江委員啟臣:考試院主管公務人員的任用、撫卹、退休,以及今天我們所討論的公教人員權益法案,也都是由考試院提出,但實際上負責執行的則是行政院的單位,對不對?
    李秘書長繼玄:對,大概有95%都是以這種方式運作。
    江委員啟臣:95%距離100%已相去不遠,儘管都是行政院的單位在負責執行,但有權修法的提案單位或是提出相關意見的卻是考試院,因此,有學者專家認為這樣的安排不太合理,因為考試委員只有19人,負責執法的都是行政機關,也就是說,行政院才是受到考試相關法規規範的主要母體,請問秘書長,這種設計合理嗎?
    李秘書長繼玄:我覺得這種設計也滿妥當的,因為根據憲法規定,考試院為全國最高考試機關,主管考選、任用等十一項職掌。
    江委員啟臣:這樣的設計從民國36年開始運作到現在,中間還發生國民政府播遷來台,就台灣目前的環境,面對考試院存在的定位與考試委員任期等問題,秘書長的看法如何?本席並沒有主張考試院一定要廢,而是提出這個問題,讓大家好好討論一下。首先對考試委員的任期,我認為大大不合理,不僅跟民意代表的任期不相同,跟大法官的任期也不相同,現今民意代表的任期大部分是四年,至於大法官的任期則是一任八年,不得連選連任,而且每四年還要做部分改選,我們看考試委員的任期一任六年,如獲連任就十二年,就其職業生涯考試委員的職務居然就占去一大半,而且法上也沒有規定連選不得連任,所以,搞不好有考試委員一幹就十八年,甚至幹到二十四年,這樣制度的設計,請問秘書長是否認為妥當?
    李秘書長繼玄:按照憲法規定,只有司法院大法官不得連任,這乃是基於司法官的經驗傳承與政策延續的考量,所以,大法官採取參差任期制……
    江委員啟臣:我了解這是任期交錯制,其實,我個人認為考試委員也應該比照這樣的任期制度。
    李秘書長繼玄:考試委員之所以不用比照,原因是考試委員並沒有不得連任的規定,而且歷屆……
    江委員啟臣:如果我們把法改為不得連任,並跟大法官一樣一任八年,每四年改選一半,這樣修法第一個我們顧及到考試委員的任期不會太長,第二個也顧及到不要全部一次改選。現在一次整個都要改選,舊的也沒有留半個下來,這樣要怎麼傳承?沒辦法傳承。
  • 李秘書長繼玄
    江委員這個想法很有創意。
    江委員啟臣:這不是創意,現在大法官就是這樣實行。
    李秘書長繼玄:目前考試委員可以連任,而且歷屆提名都有部分保留名額,所以考試院的政策得以存續。
    江委員啟臣:你說的部分保留,就是他幹了6年,然後再幹6年,就是12年,有一點變相保障一個人的職務12年,這是不公平的。
    李秘書長繼玄:目前在運作上很順暢,至於需不需要……
    江委員啟臣:而且只要經歷過1次立法院同意權的行使,哪有這麼好的工作,第一任就6年,同意之後又再6年,兩次就12年,有這麼好找的工作,那我也要找,大家都想找,這會變相形成人家有不好的想像。當然,修憲機關是在立法院,我提出來只是想問,考試院在運作上有沒有思考過這一類問題,其實外界對考監兩院的意見很多。
  • 李秘書長繼玄
    對。
    江委員啟臣:我也沒有時間在這邊討論,我提出來本來是想問你的意見,可是你的意見都是依據憲法。接下來再請教實質的問題,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明白規定,這在99年有修正過,增訂兩個公務人員因公死亡的類型,包括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者危險以致死亡。我覺得這符合社會大環境的改變,但是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的規範,在因公死亡的認定上,還停留在古老的時代:第一、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第二、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第三、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第四、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為什麼你們主管的公務人員撫卹法修改了,而交通部郵電人員的退休撫卹卻不需要修改?每次要引用的時候,還要再回過頭來,用公務人員撫卹法來補足。為什麼交通部不修改呢?這就是考試院跟行政院不是同一個院的問題,才導致修法的落差。
    李秘書長繼玄:江委員,這個問題我倒不了解,我回去再了解一下,看看交通部為什麼還沒有修正?
    江委員啟臣:這個部分是屬於銓敘部在管嗎?部長有沒有什麼意見?我手邊就有一個實際的案例,你們知道在最偏遠和平的郵局,中華郵政不仁道到什麼地步嗎?他們只派一個郵務士負責和平分局郵務,他每天工作,最後死在路上。事情發生在1月份的時候,他從和平的谷關回豐原的路上,中間停下來到東勢河濱公園籃球場坐一坐、看一看,結果卻暴斃死亡。這個案到現在郵局不給他辦因公死亡,主要是相關規定中沒有寫「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因為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撫規範中還沒有改。
  • 主席
    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第一、這個案子屬行政院交通部郵政總局的事情,所以我不了解;第二、今天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也在座,我們會去函人事行政總處,希望人事行政總處幫我們查明。
    江委員啟臣:我覺得這非常不合理,現在大家都在講過勞致死,政府相關規範……
  • 張部長哲琛
    現在已經分得很細。
    江委員啟臣:但有的有規範,有的沒有規範,到底應該看誰的?主管機關一下考試院,一下交通部,一下行政院,連第四十八條也是有這個問題存在,就是你改了失效以後,又發覺哪些沒有改,都是這樣的問題。因為法的權責機關沒有做適度整合,考試院掌管很多行政院人員的法律,但不主掌行政院的業務。
  • 張部長哲琛
    對。
    江委員啟臣:所以很多法律的修法考量不實際,或者沒有跟上時代,最後變成提案機關的權力是考試院,行政院反倒沒有提案權。
    張部長哲琛:江委員講的沒有錯,按照憲法增修條款及官制官規的解釋,都是銓敘部的職權。至於管理部分,我們則授權人事行政總處代為管理。既然有這種事情,我們會透過人事行政總處幫忙查明。
    江委員啟臣:我剛剛質詢有兩個重點:第一、考試院本身的定位到底在哪裡?哪些應該獨立出來由考試院來做?哪些其實可以回歸行政部門來做?這部分還是要做釐清,否則一天到晚就針對枝枝節節的法做討論,老實講沒有什麼意義,因為討論之後還是一樣,有提出來的就有修,沒有提出來的,還有一大堆沒有修。至於第四十八條你今天處理了所謂郵、電、糖、水的員工退休問題,但後面其實還有一堆要解決的。
  • 張部長哲琛
    我們全部考慮了。
    江委員啟臣:今天要一次搞定,是不是?
    張部長哲琛:今天基本上有一個原則,就是沒有支領月退休金的人,全部都包含在裡面。
    江委員啟臣:所以這次處理完,不會再有漏網的?
  • 張部長哲琛
    不會。
  • 江委員啟臣
    確定嗎?
  • 張部長哲琛
    是的。
    江委員啟臣:好,謝謝。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盧委員秀燕、黃委員偉哲、陳委員歐珀、周委員倪安、許委員添財、邱委員志偉、孔委員文吉、鄭委員天財、李委員桐豪、蔡委員錦隆、黃委員昭順、邱委員文彥、薛委員凌、蘇委員清泉、陳委員碧涵、陳委員亭妃、劉委員櫂豪、賴委員振昌、紀委員國棟、李委員貴敏、蔣委員乃辛、簡委員東明、徐委員欣瑩、蕭委員美琴、陳委員超明、楊委員麗環、陳委員學聖均不在場。
    在座有王廷升委員,請王委員廷升發言,發言時間為5分鐘。
    王委員廷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針對剛剛江啟臣委員提及「公務人員撫卹法」的部分就教。這個週末本席回到花蓮,日前大家都很關心的新聞,就是吉安派出所副所長藍周信遭到酒駕撞死的報導。事實上,他在地方警察弟兄中是一個典範,為了把各種酒駕事故降低,雖然身為副所長,仍然親力親為,照樣到街上取締酒駕。所以多年以來,大家都知道,他在把自己生死置之度外的情況下取締酒駕,不但19年來考績甲等,最近5年還獲得嘉獎23次、記功13次,像這種情況,本席相信警政署絕對優先採用現在撫卹法中,冒險犯難因公殉職的撫卹。本席在這裡是不是可以拜託部長,如果這個案子來到銓敘部,當然是依法,但不需要太多的折衝,好不好?
  • 主席
    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 張部長哲琛
    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案子我們目前還沒接到。
    王委員廷升:因為還在警政署,這是上禮拜的事情。
    張部長哲琛:像這類有關因公撫卹的審查案件,我們有成立一個專案小組,我回去會交代召集人吳次長注意。不過我希望警察單位主管機關,一定要把整個來龍去脈,譬如把因公犯難被車撞死的原因,講得越詳細越好。
  • 王委員廷升
    好。
  • 張部長哲琛
    而且我們會提到審查小組討論。
    王委員廷升:好,本席也會提醒一下警政署注意。現在回過頭來談談軍公教人員在整個公務體系中,舉凡年終慰問,一直到所謂社會保險的年金,這些涉及社會公平正義的事項,紮紮實實都是考試院及銓敘部主導。不但由銓敘部主導,標準也由銓敘部訂定。但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及本席極力追求的是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並同時顧及退休者安定養老的制度。由於花蓮軍公教勞苦功,所以本席要替他們說兩句話,特別是年終慰問金的事。這固然有財務考量,但本席認為,當時政府做這個決定時,並沒有完整的考量。之前私校教職員年金通過,所以我們今天才來討論國公營事業人員年金問題,如果銓敘部在考量這些事情時有比較完整的制度,相信社會絕對會對政府有感。本席希望執政黨,尤其是銓敘部,當然也包括行政院高層,將年終慰問金級距化,甚至年紀級距化,或者支領的退休金也級距化,因為年紀越長,對國家的貢獻也越大,所以支領的級距能夠從2萬到3萬,或3萬以上,甚至加上條件限制。就是以級距化來考慮年終慰問金的發放,甚至可以隨著政府經濟指數成長或衰退來考慮,好不好?
    張部長哲琛:有關年終慰問金的部分,是屬於行政院主管的業務。
    王委員廷升:沒有錯,但是部長也可以提出建議。
    張部長哲琛:如果行政院要做檢討,會邀請銓敘部參與。
    王委員廷升:是,麻煩銓敘部再溝通一下。
    張部長哲琛:我會把王委員的意見提出來,跟行政院做個檢討。
    王委員廷升:剛剛已經討論很多國公營事業員工,包括郵電糖水、經濟部、財政部、健保局、勞保局,甚至駐衛警等等,他們都有公務人員兼具勞工的身分。但現行的公保法的確遺漏了這一群。經過討論目前大家準備要給他們公平正義的對待。長期以來,本席不論在國是論壇,或在上個會期中都不斷強調,任何年金養老都不能犧牲掉任何一個族群,這才是公平下義。
    張部長哲琛:我們以後的政策考慮一定要周延,免得引起老百姓的批評。
    王委員廷升:好。大法官釋字第434號解釋提到公平性及一致對待,我希望今天能把這一群被年金遺漏的孤兒彌補過來,讓我們的制度能夠更完備,好不好?
  • 張部長哲琛
    謝謝王委員。
  • 王委員廷升
    謝謝部長。
  • 主席
    請王委員惠美發言。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從今天的答詢過程來看,大家都滿肯定部長這次要解決年金孤兒的用心。
  • 主席
    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 張部長哲琛
    主席、各位委員。謝謝。
    王委員惠美:但比較遺憾的是,在整個報告中並沒有看到你們的財政評估報告。我想你們應該有做,可是並沒有列出來給各個委員看,這是比較遺憾的部分,所以會後請補給各位委員。再來,我期望你的公平正義原則,還是要遵守住,好不好?
  • 張部長哲琛
    好。
    王委員惠美:接下來,我想請教秘書長,請問今年國考已經報名完了嗎?
  • 主席
    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 李秘書長繼玄
    主席、各位委員。對。
    王委員惠美:據說國考的報名人數,最高曾經達到15萬6千多人,反觀今年只剩下10萬多人,但今年考試錄取名額聽說更多。換句話說,參加考試人員急劇下降,錄取名額則更高,在此情況下,如何確保考進來公務人員的素質是高的,此其一;第二、對於你們的回答,本席不太能認同。根據考選部的分析報告,人數下降是因為經濟景氣轉好,跟工作機會增加有關。請問在考試人數逐年不斷下降的狀況下,我們有沒有針對這個問題研究過,未來如何為國家取得優秀人才?
    李秘書長繼玄:報名人數從15萬降到今年10萬9千人,而且連續4年下降,到底原因是什麼?考選部一直還沒有做正式的研究,只說可能是景氣好,或者是什麼……
    王委員惠美:這樣講好像不對,現在景氣好到哪裡?如果你到民間去,民間會告訴你好到哪裡,讓人家感覺公務人員好像不食人間煙火。
  • 李秘書長繼玄
    所以這個問題應該有一個專案的研究。
  • 王委員惠美
    要研究多久?
    李秘書長繼玄:不曉得,因為……
    王委員惠美:秘書長,你看要研究多久?
  • 李秘書長繼玄
    這是考選部的事情……
    王委員惠美:現在坊間在講,公務體系已經變成阻礙國家發展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因為公務人員的生活相當安逸,完全沒有辦法跟上時代脈動。身為為國舉才的單位,如何在未來舉才過程中,或在培訓公務人員、為國舉才的過程中破除民間疑問?
  • 李秘書長繼玄
    民間會有這種說法往往是以訛傳訛。
    王委員惠美:不是以訛傳訛,現在真的感覺是這樣。
  • 李秘書長繼玄
    但我們也必須承認有99%的公務員都是很戮力從公的。
    王委員惠美:雖然戮力從公,但有些真的是趕不上時代。
  • 李秘書長繼玄
    對。
    王委員惠美:還有很多公務人員連FB和Line都不用,不僅跟不上時代,更不要說其他3C產品及訊息來源。當你的訊息都跟不上時代的時候,又要如何知道呢?像你們今天提的解凍案報告,本席看了覺得很生氣。你們對職等標準的研修進度跟未來的規範,已經研究了幾年,結果竟告訴我們這個真的很繁複、很繁瑣,要我們再給你們時間?這法條從76年用到現在,而你們的回答讓我實在不能接受,所以怎能解凍?
    李秘書長繼玄:剛才我在報告的時候有講,銓敘部在4月30日有來文表示,因為這個問題相當複雜,所以現在銓敘部把跟法律不和的部分先加以修改,最主要是牽涉到兩個問題:一是整個行政院組改;一是中央、地方政府的職務類等。由於這兩個問題都還沒有定案,所以職等標準在一時之間還無法處理,必須等這個定案之後才能夠從頭來做。
  • 王委員惠美
    你看要等到幾年後?
  • 李秘書長繼玄
    大概快了。
  • 王委員惠美
    還要幾年?
  • 李秘書長繼玄
    希望組改今年能夠完成。
    王委員惠美:你們的藉口就是組改,但這只是一個原則性的東西,所以我不認為你這種說法能夠說服我們。如果今年組改通過,你這個14職等的相關標準,到底多久可以完成?
  • 李秘書長繼玄
    原則上銓敘部會在1年之內提出一個完整的……
    王委員惠美:為什麼人家覺得你們跟不上時代,就是這樣啊!什麼東西動不動就是1年、2年、3年,國家的進步就這樣1年、2年、3年地拖,拖得都跟不上時代了。再來,我覺得比較好笑的是,行政院要催生公私部門吹哨者保護的專法,未來對於公務人員揭弊者,研議給予人身安全保護措施。據說,這項法案在考試院會中,進行了非常熱烈的討論,結果你們的官員卻表示,如果法案真的通過,公部門會人心惶惶。我就覺得滿奇怪的,照理說,有吹哨者保護專法,會人心惶惶的應該是行政院相關部會吧?怎麼變成考試院在保護勞工,反而是你們在害怕呢?保訓會到底要不要受理我們的申訴、我們的保障?所以我覺得滿奇怪的。
    李秘書長繼玄:第一、如果吹哨者沒有適當的節制,會牽涉到濫告、浮告的問題,也會牽涉到人權的問題;第二、會牽涉到機關組織文化的問題。
  • 王委員惠美
    這個跟考試院有關係嗎?你是保障一般民眾、一般公務人員的權益啊!
    李秘書長繼玄:對,但他在公務機關裡面……
    王委員惠美:你們要訂定框架,不要變成好像是在害人,或者影響到考績等等。
    李秘書長繼玄:考試院的決議,是請人事行政總處轉告行政院。所以行政院擬好之後,會知會考試院,讓考試院能夠一同來會文,行文給立法院。
    王委員惠美:我再問最後一個問題,現在有考委說每個人要寫2千字的工作報告,請問開始了沒有?
    李秘書長繼玄:這是有一位考試委員提出來的,我想目前大部分委員在進行中吧!
  • 王委員惠美
    有這樣在做?
  • 李秘書長繼玄
    我還沒有一個一個去問。
    王委員惠美:到底有沒有做成決議?還是他覺得領那麼多錢,享有那麼多福利,沒有做一點事情,覺得對國家、對人民對不住,所以他要來做這些東西?
  • 李秘書長繼玄
    我回去了解一下。
    王委員惠美:怪不得人家要把考試院給廢掉,秘書長要加油!好不好?
    李秘書長繼玄:好,謝謝。
    主席:報告委員會,登記發言委員已全部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各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報告及詢答完畢。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處理考試院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共5案。
    現作以下決議: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 王委員惠美
    (在席位上)我有異議。
    主席:我先處理一下會議時間,今天會議延長到所有的案子審查完竣為止。
    要不要請銓敘部或考試院上來說明?
    王委員惠美:我在司法委員會待好多年了,從以前我就一直跟你們講這個職等一定要改,否則,整個地方的行政會有問題,講了兩、三年,到現在你們還給我回答這個東西,我實在不太能接受。
  • 主席
    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這筆經費請委員准予動支以後,我會請銓敘部加快速度,全力來進行,好不好?
  • 主席
    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剛剛王委員所提甚是,職務列等76年就訂定了,到現在幾乎有30年之久,其實我到部裏時就要求同仁通盤檢討,但在通盤檢討時遭遇到兩件事情,一是行政院組改,另一是地方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造成我們必須因應新的改變再作檢討。我們的確有在做,剛剛秘書長也講,我們已經提出有關職等標準的修正草案送請考試院審議了,至於整個通盤檢討,剛剛秘書長也建議等到組改,因為行政院還有7個部會的組織法還沒有通過,組改完成後,剛剛秘書長說是一年,我說是半年,我們就將整個通盤檢討陳報出來。
  • 王委員惠美
    現在變成組改後半年內處理?
    張部長哲琛:半年,我們銓敘部做,我負責任。
    王委員惠美:好,總是有點進度了。
  • 主席
    要不然你們草擬一個附帶決議?
  • 張部長哲琛
    把我的話列入紀錄。
  • 主席
    是……
    尤委員美女:你現在是針對所有的報告事項跟討論事項,還是只有在報告事項?
    主席:討論事項的第一案,解凍案的部分。王惠美委員,他剛才已經有答復,都會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將來他也必須給我們回覆,好不好?謝謝。
    討論事項第一案通過。
    接下來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第二案是廢止案,作以下決議:同意予以……
  • 尤委員美女
    你剛剛那個解凍案應該要逐項處理吧?
    主席:我們是處理討論事項的第一案,如果是……
    尤委員美女:等一下,你是說討論事項的解凍案,還是指整個……
    主席:討論事項第一案剛才已經通過了,解凍案已經過了。
    尤委員美女:沒有啊,你不能這樣含糊通過。
  • 主席
    因為討論事項第一案是處理、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其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共5案。
    尤委員美女:應該逐案討論,怎麼可以就這樣含糊過去呢?
    主席:那是因為時間的問題。沒有關係,如果要逐案處理,那麼我們就回過頭來再次處理。
    請問各位,對討論事項第一案解凍案的第(一)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請問各位,對討論事項第一案的第(二)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請問各位,對討論事項第一案的第(三)案有無異議?
  • 尤委員美女
    有意見。
  • 主席
    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向委員補充報告,有關本案性平部分,我們今年加強的做法一共有四點,第一,我們和世新的性別研究所合辦活動,這是創舉;第二,我們院內自己辦一個CATI的民調,將性平問題納入議題;第三,上個月我們的性平委員會開會時訂定105年到107年的性平工作計畫;第四,保訓會開設CEDAW相關概念和公約保障的權利、性平影響評估,性別平等種子人員研習等課程,所以委員要求的事項我們已逐項進行了。
    尤委員美女:我們可以看得到你們努力的痕跡,其中關於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的部分,你們有發函給所有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的人事機構及法務部、全國機關的電子公布欄、人事行政總處,但你們既然發函希望大家能遵守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的規定,為什麼在你們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裏面關於甄審委員會的組成中都沒有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的規定?你們可否在這裏直接明定?因為你們用發函的方式機關可以不理。
  • 李秘書長繼玄
    我想這個可以修法來解決。
  • 尤委員美女
    那只涉及你們的組織規程。
  • 主席
    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尤委員對性平案的重視,實際上,我們也一直在推,目前考績委員會、甄審委員會也通函各機關,希望單一性別比例不要低於三分之一,我也知道,目前有些效果尚不顯著,但第二階段我們會照尤委員的意見去修法。
  • 尤委員美女
    我們希望你們在考績委員會的組織規程及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裏面……
  • 張部長哲琛
    我們7月份可以送出來。
    尤委員美女:那麼,我們今天是不是就作個附帶決議或提案?
    張部長哲琛:附帶決議可以嗎?我在這邊講7月份送出來,我絕對不會跳票。
  • 主席
    有承諾就好了。
    尤委員美女:好,那我們就作個附帶決議。
    主席:其實你的質詢已經列入紀錄了,而且他也承諾,公告在公文書上都沒有問題。
    張部長哲琛:尤委員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我也一定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如果我沒有做的話,你……
  • 尤委員美女
    那我們就作個附帶決議。你說7月可以提出來?
    張部長哲琛:對,我們7月份可以提出來。
    尤委員美女:好,那我們就作個附帶決議要求你們月底前提出來。
  • 張部長哲琛
    我6月份就函報考試院。
  • 主席
    7月以後就送出來。我們簽字一下。
    張部長哲琛:我們函報考試院時也給委員抄本,請委員指教一下。謝謝。
  • 主席
    這樣還要附帶決議嗎?3個月內可以嗎?
  • 張部長哲琛
    可以。
  • 主席
    尤委員美女等有一附帶決議。
  • 尤委員美女等所提附帶決議

    建請考試院銓敘部修訂相關法規納入「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原則
    經查我國公務員女性人數雖較多,但官等愈高、女性比例愈低。行政院已制定「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其中要求政府各機關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使女性觀點得以參與各項公共決策。為使我國文官升遷制度及職場環境去除性別歧視、落實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爰請考試院銓敘部於三個月內修訂「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使各機關之考績委員會、甄審委員會的委員組成,均納入「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原則,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王廷升  呂學樟
    主席:尤委員,有些特殊的機關可能很難達到這樣的標準,要不要補充寫除特殊機關,就是排除……
  • 尤委員美女
    他們訂定規則時就會去排除了。
    主席:好,那就這樣。
    請問各位,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討論事項第一案的第(三)案准予動支,提報院會,並增列附帶決議。
    請問各位,對討論事項第一案的第(四)案有無異議?
    尤委員美女:有,對討論事項第一案的第(四)案第(三)個決議我有意見。
  • 主席
    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我還是拜託尤委員不要刪這筆預算,可以作成附帶決議以責成銓敘部,我們會會同勞動部……
  • 尤委員美女
    45歲女性割除子宮的部分呢?
    張部長哲琛:到時候將45歲的限制拿掉,但這牽涉的不只有公務人員,也涉及勞工部分,我們會跟勞動部再作專案研究,再儘速提報貴委員會。
    尤委員美女:好,但你們幾個月內可以提出來?兩個月?
  • 張部長哲琛
    因為勞動部……
  • 尤委員美女
    那你們要多久?
  • 張部長哲琛
    3個月好嗎?
    主席:好,以3個月去研議。
  • 針對討論事項第一案的第(四)案第(三)個決議增列一項附帶決議
  • 尤委員美女等所提附帶決議

    考試院銓敘部應邀集行政院勞動部、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檢討修正公保、勞保中之女性生殖系統之失能給付年齡限制
    經查我國於公務人員保險、勞動保險中均對於女性申請生殖系統之失能給付,加以45歲以下之年齡限制,形成對男性之生殖失能採實質認定、對女性之生殖失能除實質認定外,加以形式要件限制之情形,顯有違反憲法第七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之疑慮。爰此,請考試院銓敘部邀集民間團體、專家學者、行政院勞動部,檢討修正上開規範,並於三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王廷升  呂學樟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討論事項第一案的第(四)案第(三)個決議另增列以上附帶決議。
    請問各位,對討論事項第一案的第(四)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討論事項第一案的第(五)案有無異議?
    尤委員美女:有意見,這個就是有關郭冠英的案件,這個是凍結兩筆,而後面那筆金額滿大的,有七千多萬,我建議將後面的解凍,只凍結前面六百多萬的四分之一,也就是只凍結一百多萬就好。
    主席:六百多萬凍結四分之一,其實也還好啦。
    尤委員美女:就一百多萬而已,等他們將這件事解決後再解凍,而且他們也同意了。
    主席:基於立法經濟的考量,我們委員會不可能為了這個事情再開一次會。
    尤委員美女:那就請他們提書面再解凍,只要解決就好,因為……
    主席:沒有,這牽涉到其他機關的問題,包括省政府等相關機關。
    尤委員美女:沒有,現在就是省政府一直在推拖。
    主席:他剛才也答復過大家了,這個案子就不要堅持了,好不好?謝謝。
    尤委員美女:不行,因為他那個根本沒有處理嘛。
    主席:應該還好,那個會處理,他一定要處理。
  • 尤委員美女
    那等於無限期。
    主席:那一定會處理,但牽涉到其他機關。
  • 尤委員美女
    我們就凍結一部分而已。
    主席:不用啦,我剛剛已經講得很清楚,這牽涉到立法經濟的問題,我們必須作個處理。
    尤委員美女:那提書面報告就可以解凍了,我只是要凍結錢數少的部分,為的是促請他們趕快處理。
    主席:再增列附帶決議,好不好?部長,你們這邊要多久時間?3個月嗎?
  • 張部長哲琛
    (在席位上)兩個月。
  • 主席
    好吧。
  • 尤委員美女
    可否請銓敘部寫一下附帶決議?
    主席:請銓敘部寫一下。這部分暫保留,等一下再回頭處理。
  •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廢止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案。
    請問各位,對本案同意予以廢止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接下來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至第六案,如果各位沒有異議,我們就省略大體討論,進行逐條審查。
    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條文及修正動議。
  •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部分

    第三十六條  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聘用另以法律定之。
    第三十六條之一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廢止後,原依派用條例銓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臨時機關派用人員

    (一)具所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改依本法或原適用之任用法規任用。
    (二)未具所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於派用條例廢止之日起九年內,得適用原派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繼續派用,並自派用條例廢止滿九年之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二、臨時專任職務派用人員,於派用條例廢止之日起九年內,得適用原派用條例等相關規定繼續派用至派用期限屆滿時為止,並自派用條例廢止滿九年之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派用期限屆滿時為止。派用期限屆滿不予延長時,應辦理退休或資遣。但機關基於業務需要,認有延長之必要,得酌予延長,每次不得逾三年。
    三、派用條例廢止前已由派用機關改制為任用機關,依各該組織法規留任或繼續派用之派用人員,仍依原有之組織法規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臨時機關,應於派用條例廢止之日起三年內,修正組織法規為任用機關。
    派用條例廢止後,各機關組織法規與本條規定不符者,應依本條規定辦理。
  • 二、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
  • 蔣委員乃辛等22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六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
    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二個月生育給付。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比例增給。
  • 呂委員學樟等25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八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之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規定,限私立學校被保險人及未領有支(兼)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被保險人適用之。其他被保險人俟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適用之退撫法律及本法修正通過後施行。
    前項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而退保且符合養老給付請領條件及養老年金給付之起支年齡條件者,得溯及適用本法關於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之規定,並自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按月發給,不受第五十一條規定限制。
    前項被保險人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者,得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一次全數繳回承保機關後,申請改領養老年金給付;逾期不得再申請改領。
    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死亡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第一項被保險人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之保險費率,應依第八條所定精算機制,按年金所需費率覈實釐定之。
  • 黃委員昭順等19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八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之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規定,限私立學校被保險人及未領有支(兼)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被保險人適用之。其他被保險人俟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適用之退撫法律及本法修正通過後施行。
    前項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而退保且符合養老給付請領條件及養老年金給付之起支年齡條件者,得溯及適用本法關於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之規定,並自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按月發給,不受第五十一條規定限制。
    前項被保險人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者,得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一次全數繳回承保機關後,申請改領養老年金給付;逾期不得再申請改領。
    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死亡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第一項被保險人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之保險費率,應依第八條所定精算機制,按年金所需費率覈實釐定之。
  • 蔣委員乃辛等23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八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之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規定,限私立學校被保險人及無月退俸與未領優退存款之被保險人適用之。其他被保險人俟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適用之退撫法律及本法修正通過後施行。
    前項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而退保且符合養老給付請領條件及養老年金給付之起支年齡條件者,得溯及適用本法關於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之規定,並自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按月發給,不受第五十一條規定限制。
    前項被保險人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者,得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一次全數繳回承保機關後,申請改領養老年金給付;逾期不得再申請改領。
    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死亡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第一項被保險人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之保險費率,應依第八條所定精算機制,按年金所需費率覈實釐定之。
  • 陳委員超明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八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之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規定,限私立學校被保險人適用之。其他被保險人俟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適用之退撫法律及本法修正通過後施行。
    前項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而退保且符合養老給付請領條件及養老年金給付之起支年齡條件者,得溯及適用本法關於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之規定,並自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按月發給,不受第五十一條規定限制。
    前項被保險人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者,得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一次全數繳回承保機關後,申請改領養老年金給付;逾期不得再申請改領。
    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死亡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國營事業中經濟部所屬事業及台北自來水事業處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以及駐衛警察人員等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年○月○日本法修正後適用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規定,但計算啟始日以本法修正日為準。
    第一項被保險人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之保險費率,應依第八條所定精算機制,按年金所需費率覈實釐定之。
  • 吳委員宜臻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八條之一  前條第一項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規定,除私立學校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四十八條適用外,其他被保險人適用之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三款所定月退休(職、伍)給與,或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準用之。但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前項計算啟始日以本法修正日為準。
  • 主席
    現在宣讀修正動議。
  • 1、柯委員建銘等所提修正動議
  • 提案人
    柯建銘  尤美女  吳宜臻  陳超明  蔡其昌
  • 2、呂委員學樟等所提修正動議

    有鑑於人口老化是許多國家面臨的共同問題,藉由推動年金制度方式來保障國民老年基本經濟安全已成為世界潮流所趨,然103年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僅私立學校教師適用,但國營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員工及駐衛警人員,部分未領有月退休金亦未享有優惠存款制度者,仍缺乏社會保險之保障,儼然成為年金孤兒,為符合公平正義兼顧國家財政,在年金改革完成之前,讓參加公保卻未領有月退休金亦未享有優惠存款制度者先行適用,並排除政務人員適用。
  • 提案人
    呂學樟
  • 連署人
    徐志榮  王惠美  王廷升
  • 3、吳委員宜臻等所提修正動議
  • 提案人
    吳宜臻  尤美女  柯建銘
  • 連署人
    陳超明  蔡其昌
    主席:針對修正動議,提案委員增列黃昭順委員、王惠美委員。
    現在回頭處理討論事項第一案解凍案的第(五)案。
    現在處理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

    針對台灣省政府任用郭冠英案,請銓部於2個月內處理完畢。
  • 提案人
    尤美女  王廷升  王惠美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項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針對討論事項第一案的第(五)案現做如下處理:同意准予動支,提報院會,並作附帶決議一項。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討論事項第三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請問各位,對第三十六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十六條之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現在處理討論事項第四案「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請問各位,對第三十六條有無異議?
    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公教人員保險法此次一共只修了兩條條文,關於第三十六條,我想各位委員應該都沒有不同意見,就是增加了「第一項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前項標準比例增加。」這一項,我們銓敘部沒有不同意見。
  • 主席
    是依照蔣委員的提案嗎?
  • 張部長哲琛
    我們的文字比較清楚。
  • 尤委員美女
    你們的文字在哪裡?
  • 主席
    在關係文書院總第335號。
    張部長哲琛:呂委員的提案跟我們的意見一樣,就照呂委員的修正意見。
  • 主席
    就是照我們所提的修正動議?
  • 張部長哲琛
    是的。
  • 主席
    第三十六條就照我們的修正動議通過。
    提案條文與修正動議均已宣讀完畢。請各位委員看條文對照表跟兩個修正動議。針對第四十八條,銓敘部有沒有什麼意見?
  • 主席
    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針對第四十八條的兩個提案,唯一的差別就是一個可以追溯、一個不可以追溯。依部裡面的意思,還是不要追溯比較恰當一點,假設要追溯,會增加很多、很多的困擾。
    主席:可不可以折衷,比方說103年?就是去年,差1年嘛!
  • 張部長哲琛
    我們尊重委員會的意見。
    尤委員美女:不要啦!103年的話,回溯那一點點的理由是在哪裡?
    王委員惠美:有關私校部分,我們上一次通過的時候是在103年6月1日嗎?
    主席:對,我們是在103年元月份通過的。
    尤委員美女:但它有條款,是不是?
    張部長哲琛:實際上在條款裡面已經明定可以追溯,公保法是在去年元月份修正通過……
  • 主席
    那個金額不多。
    張部長哲琛:當時私校教職員追溯從99年開始。現在就國營事業部分要不要追溯、是不是要追溯到這麼久,我回去再……
    黃委員昭順:主席應該很清楚這個案子,當時在討論私校的時候他們就想要進來了,而且很多人就準備要退休,至於私校要回溯到99年,是因為99年我們有跟他們簽了一個協議,所以才會從99年開始。理論上,跟私校那個時間點相較,我覺得應該要從103年開始,這樣比較公平,再追溯到99年的話,我想外界的感覺就不好了,所以如果是追溯到103年的1月,大家應該比較可以接受。
    王委員廷升:可以,合理啦!
  • 尤委員美女
    是不是有日出條款?到底是6月還是1月?
  • 王委員廷升
    1月14日。
  • 主席
    請銓敘部退撫司呂司長說明。
    呂司長明泰: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的修法是在103年1月14日三讀通過,但它的正式實施時間是103年6月1日,是這兩個時間。看要如何追溯。如果要以實施時間的話,那就是103年6月1日。
    主席:日出條款就對了?銓敘部是建議在6月1日,我們的提案是……
  • 呂司長明泰
    不是……
  • 主席
    103年元月1日開始?
    呂司長明泰:這部分我們尊重委員的討論,我是說明……
    尤委員美女:6月1日才生效,怎麼可能回溯到生效之前的那6個月?它是1月1日通過,但6月1日才開始施行,即使要回溯也是要從6月1日開始,怎麼會是1月1日呢?而且公營的部分跟私校還是有所不同吧!
    張部長哲琛:剛才我們也做了說明,實際上生效日期是6月1日,那我們就按照這個來追溯。
    黃委員昭順:主席,6月1日可以啦!就追溯到6月1日也ok。
  • 張部長哲琛
    這是比較合理的時間。
  • 王委員惠美
    行政部門可以嗎?沒有問題嘛?
    張部長哲琛:可以,我們來處理。
  • 王委員惠美
    那就6月1日啦!
    黃委員昭順:抓6月1日為基準,這樣子來處理啦!
  • 主席
    要放在哪一個委員的修正動議裡面?
  • 黃委員昭順
    把它附在修正條文後面的說明欄裡面就可以了。
    主席:要整理一下,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能不能請銓敘部說明一下?修正動議有兩個,大同小異,差別到底在哪裡、你們的看法如何?否則的話,我們不曉得怎麼審。
    張部長哲琛:我的瞭解只是一個追溯、一個不追溯,其他條文的內容全部都是一致的。用任何一個版本,其中有關追溯的部分,從去年的6月1日開始追溯,把它列進去就可以了。一個是柯委員的提案,另一個是呂委員提案的,實際上這兩個版本就是一個版本,文字內容都一樣,只是有關追溯的規定不一樣,我們把它整合一下。
    主席:好,關於日出條款,現在請銓敘部去草擬一下,在修正動議裡面去增列。這部分暫保留。
    進行第四十八條之一。吳委員宜臻有提案跟一個修正動議,這是增訂的條文。
    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吳委員宜臻所增加的第四十八條之一是在明定適用對象,適用對象在第四十八條中已經訂定得很清楚了,沒有必要在這邊重複增訂,因此不需要。
  • 主席
    第四十八條之一不予增訂。
    現在休息10分鐘,大家用餐,等一下他們草擬完以後,我們做最後的處理,可以嗎?謝謝。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本席原來提的修正動議撤回,再提一個修正動議。
  • 呂委員學樟等所提再修正動議
  • 提案人
    呂學樟  尤美女  王廷升  王惠美
    主席:很明確的,這一次修訂的部分,回溯到103年6月1日;其次,排除中央民意代表,也就是立法委員跟政務人員。政務人員部分,有政務人員三法跟政務人員離職金的規定,所以把它排除;立法委員部分,雖然不能兼官吏,但他們在外面可以兼職,換句話說也予以排除,等於我們是揮劍自宮。
    請問各位,對再修正動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六案跟第五案併案審查,吳委員宜臻擬具的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不予增訂。
    以上各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各案均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說明;林委員滄敏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林委員滄敏書面意見

    張哲琛部長表示,公務員以「特聘專家」參與國共論壇,的確算是參與政黨活動,但公務人員雖然不能在上班期間參與政黨活動,但以休假方式「應該是可以的」。不過,對於國民黨國政基金會出錢讓公務人員參與國共論壇,「我認為是不妥適」。
  • 請問部長
    費用應該由誰出較適當?
    公務員以特聘專家名義參與國共論壇,以及用國民黨資源赴中,本席認為,透過交流來擬定政策,是有助益的。
  • 請問部長
    應該沒有違反行政中立法吧?
    2014年在職期間死亡而得到撫卹的201名公務人員中,以得到惡性腫瘤的人數最多,有87人,占43.28%;其次為心臟疾病有25人,占12.44%;休克有14人;罹患腦部疾病有13人;肺部疾病9人;車禍有9人。占最高比率的年齡層是46到50歲。
  • 請問部長
    公務員英年早逝對政府不事件好事?要如何來改善?公務員健康檢查不能提早發生來治療嗎?
    復興航空連2次空難,飛安會最終調查尚未出爐,卻傳出參與調查的資深調查官賓立亞4月跳槽到復興航空,飛安會執行長王興中坦言恐影響外界對飛安調查公正性的觀感,已函文請銓敘部解釋是否有違反旋轉門條款。
    請問部長:銓敘部是否已經研議,結果如何?真的沒有違反旋轉門條款?
    另外,從「落實我國基礎社會安全網絡,保障公保被保險人的老年經濟安全」之政策角度思考,去年6月1日實施的公保年金,其適用對象僅限於私立學校被保險人,本席認為,有必要修正。修正內容應該提供公保被保險人老年生活合理保障,同時要合理分配國家資源,避免造成公保及政府財政衝擊,並考量世代正義與社會觀感等。
    本席認為,現行公保法對於選擇領年金者定有「合計退休金及公保年金」之退休所得上限限制,就已有第2層月退休金、一次退休金辦理優惠存款,且年資長的被保險人而言,恐無法領到給付率為0.75%之基本年金,是為避免擴大公保年金適用對象之美意,反而造成部分被保險人需負擔年金之較高保險費,卻無法享受基本年金保障之情形,建議第48條修正條文,應考慮上述情形及處理原則,予以調整。
  • 請問部長
    銓敘部針對0.75%基本年金制度有何修正意見?
    針對生育給付,本席認為針對係雙胞胎者,應增加給付,公教人員保險法應增列第36條第3項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前項標準比例增給。
    為避免適用本法第17條及第19條規定計給養老年金給付之被保險人,其所領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超過最後在職加保投保俸(薪)額二倍之百分之八十。
    請問部長:是不是應該比照第16條第8項規定,增列第6項規定不能超過百分之八十?
    被保險人因原機關(構)學校民營化、整併或改制(隸)時,曾依規定領有本保險年資補償金者,於再參加本保險並請領養老給付時,依其原領取補償金法令規定,應將補償金繳回。為維持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者權益之衡平。
    請問部長:是不是應該增列第48條第8項明訂申請養老年金給付者,必須依原領取補償金法令所定應繳回金額繳回,始得依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
    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3時30分)
User Info
柯建銘
性別
黨籍
民主進步黨
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