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各黨團所提變更議程動議。)
  • 繼續開會(14時32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各黨團所提變更議程動議。
    民進黨黨團所提變更議程動議共13案,先進行第一案。
    一、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擬請將原列討論事項第30案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麗君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有關18歲投票權之修憲提案),變更為討論事項第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蔡其昌 柯建銘 黃偉哲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現在按鈴7分鐘。
    (按鈴)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本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2人,贊成者41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41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吳宜臻  陳節如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蔡其昌  李桐豪  劉建國  陳其邁  陳素月  葉宜津  邱議瑩  莊瑞雄  許智傑  何欣純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楊 曜  李俊俋  趙天麟  吳秉叡  高志鵬  李應元  段宜康  姚文智  管碧玲  陳明文  蘇震清  李昆澤  田秋堇  鄭麗君  蕭美琴
  • 二、反對者
    51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蔡正元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吳育仁  陳根德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凱臣  李慶華
  • 三、棄權者
    0人
  • 主席
    現在進行第二案。
    二、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擬請將原列討論事項第13案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高志鵬等37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有關18歲投票權之修憲提案),變更為討論事項第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蔡其昌 柯建銘 黃偉哲
    主席:丁委員守中及馬委員文君聲明方才的表決係按「反對」,特此更正,列入紀錄。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本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41人,反對者5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41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吳宜臻  陳節如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蔡其昌  李桐豪  劉建國  陳其邁  陳素月  葉宜津  邱議瑩  莊瑞雄  許智傑  何欣純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楊 曜  李俊俋  趙天麟  吳秉叡  高志鵬  李應元  段宜康  姚文智  管碧玲  陳明文  蘇震清  李昆澤  田秋堇  鄭麗君  蕭美琴
  • 二、反對者
    53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蔡正元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凱臣  李慶華
  • 三、棄權者
    0人
  • 主席
    現在進行第三案。
    三、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擬請將原列討論事項第9案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亭妃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有關18歲投票權之修憲提案),變更為討論事項第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蔡其昌  柯建銘  黃偉哲
    主席:張委員嘉郡聲明前二案的表決係按「反對」,特此更正,列入紀錄。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本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41人,反對者5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41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吳宜臻  陳節如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蔡其昌  李桐豪  劉建國  陳其邁  陳素月  葉宜津  邱議瑩  莊瑞雄  許智傑  何欣純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楊 曜  李俊俋  趙天麟  吳秉叡  高志鵬  李應元  段宜康  姚文智  管碧玲  陳明文  蘇震清  李昆澤  田秋堇  鄭麗君  蕭美琴
  • 二、反對者
    53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蔡正元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丁守中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凱臣  李慶華
  • 三、棄權者
    0人
  • 主席
    現在進行第四案。
    四、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擬請將原列討論事項第11案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盧秀燕等3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有關18歲投票權之修憲提案),變更為討論事項第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蔡其昌  柯建銘  黃偉哲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本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41人,反對者5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41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吳宜臻  陳節如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蔡其昌  李桐豪  劉建國  陳其邁  陳素月  葉宜津  邱議瑩  莊瑞雄  許智傑  何欣純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楊 曜  李俊俋  趙天麟  吳秉叡  高志鵬  李應元  段宜康  姚文智  管碧玲  陳明文  蘇震清  李昆澤  田秋堇  鄭麗君  蕭美琴
  • 二、反對者
    53人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蔡正元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凱臣  李慶華
  • 三、棄權者
    0人
    主席:孫委員大千聲明方才表決係按「反對」,特此更正,列入紀錄。
    現在進行第五案。
    五、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擬請將原列討論事項第12案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麗君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有關18歲投票權之修憲提案),變更為討論事項第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蔡其昌 柯建銘 黃偉哲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本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41人,反對者5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41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吳宜臻  陳節如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蔡其昌  李桐豪  劉建國  陳其邁  陳素月  葉宜津  邱議瑩  莊瑞雄  許智傑  何欣純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楊 曜  李俊俋  趙天麟  吳秉叡  高志鵬  李應元  段宜康  姚文智  管碧玲  陳明文  蘇震清  李昆澤  田秋堇  鄭麗君  蕭美琴
  • 二、反對者
    53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蔡正元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凱臣  李慶華
  • 三、棄權者
    0人
  • 主席
    現在進行第六案。
    六、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擬請將原列討論事項第34案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桐豪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有關18歲投票權之修憲提案),變更為討論事項第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黃偉哲 蔡其昌 柯建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本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5人,贊成者41人,反對者5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41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吳宜臻  陳節如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蔡其昌  李桐豪  劉建國  陳其邁  陳素月  葉宜津  邱議瑩  莊瑞雄  許智傑  何欣純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楊 曜  李俊俋  趙天麟  吳秉叡  高志鵬  李應元  段宜康  姚文智  管碧玲  陳明文  蘇震清  李昆澤  田秋堇  鄭麗君  蕭美琴
  • 二、反對者
    54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蔡正元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凱臣  李慶華
  • 三、棄權者
    0人
    主席:陳委員學聖聲明方才所有表決係按「反對」,特此更正,列入紀錄。
    現在進行第七案。
    七、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擬請將原列討論事項第37案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慶華等3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有關18歲投票權之修憲提案),變更為討論事項第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蔡其昌 柯建銘 黃偉哲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本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40人,反對者53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40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吳宜臻  陳節如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李桐豪  劉建國  陳其邁  陳素月  葉宜津  邱議瑩  莊瑞雄  許智傑  何欣純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楊 曜  李俊俋  趙天麟  吳秉叡  高志鵬  李應元  段宜康  姚文智  管碧玲  陳明文  蘇震清  李昆澤  田秋堇  鄭麗君  蕭美琴
  • 二、反對者
    53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蔡正元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呂學樟  江惠貞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凱臣  李慶華
  • 三、棄權者
    1人
    蔡其昌
    主席:蔡委員其昌聲明方才表決係按「贊成」,邱委員志偉聲明方才所有表決係按「贊成」,特此更正,列入紀錄。
    現在進行第八案。
    八、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擬請將原列討論事項第35案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顏寬恒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有關調降政黨門檻至3%之修憲提案),變更為討論事項第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蔡其昌 柯建銘 黃偉哲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本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5人,贊成者42人,反對者52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42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吳宜臻  陳節如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蔡其昌  李桐豪  劉建國  陳其邁  陳素月  葉宜津  邱議瑩  莊瑞雄  許智傑  何欣純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楊 曜  邱志偉  李俊俋  趙天麟  吳秉叡  高志鵬  李應元  段宜康  姚文智  管碧玲  陳明文  蘇震清  李昆澤  田秋堇  鄭麗君  蕭美琴
  • 二、反對者
    52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蔡正元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林滄敏  江惠貞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黃志雄  楊麗環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凱臣  李慶華
  • 三、棄權者
    1人
    呂學樟
  • 主席
    現在進行第九案。
    九、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擬請將原列討論事項第26案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楊曜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有關基本國策中保障離島地區人民之修憲提案),變更為討論事項第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蔡其昌  柯建銘  黃偉哲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本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5人,贊成者42人,反對者5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42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吳宜臻  陳節如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蔡其昌  李桐豪  劉建國  陳其邁  陳素月  葉宜津  邱議瑩  莊瑞雄  何欣純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楊 曜  邱志偉  楊應雄  李俊俋  趙天麟  吳秉叡  高志鵬  李應元  段宜康  姚文智  管碧玲  陳明文  蘇震清  李昆澤  田秋堇  鄭麗君  蕭美琴
  • 二、反對者
    53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蔡正元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費鴻泰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凱臣  李慶華
  • 三、棄權者
    0人
    主席:林委員郁方聲明方才所有表決係按「反對」,特此更正,列入紀錄。
    許委員智傑聲明方才表決係按「贊成」,特此更正,列入紀錄。
    現在進行第十案。
    十、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擬請將原列討論事項第27案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吳育昇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有關基本國策中國民教育權之修憲提案),變更為討論事項第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蔡其昌  柯建銘  黃偉哲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本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6人,贊成者42人,反對者5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42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吳宜臻  陳節如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蔡其昌  李桐豪  劉建國  陳其邁  陳素月  葉宜津  邱議瑩  莊瑞雄  許智傑  何欣純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楊 曜  邱志偉  李俊俋  趙天麟  吳秉叡  高志鵬  李應元  段宜康  姚文智  管碧玲  陳明文  蘇震清  李昆澤  田秋堇  鄭麗君  蕭美琴
  • 二、反對者
    54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蔡正元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呂學樟  江惠貞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凱臣  李慶華
  • 三、棄權者
    0人
  • 主席
    現在進行第十一案。
    十一、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擬請將原列討論事項第36案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天財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有關保障原住民族之修憲提案),變更為討論事項第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蔡其昌  柯建銘  黃偉哲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本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7人,贊成者42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42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吳宜臻  陳節如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蔡其昌  李桐豪  劉建國  陳其邁  陳素月  葉宜津  邱議瑩  莊瑞雄  許智傑  何欣純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楊 曜  邱志偉  李俊俋  趙天麟  吳秉叡  高志鵬  李應元  段宜康  姚文智  管碧玲  陳明文  蘇震清  李昆澤  田秋堇  鄭麗君  蕭美琴
  • 二、反對者
    55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蔡正元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凱臣  李慶華
  • 三、棄權者
    0人
  • 主席
    現在進行第十二案。
    十二、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141案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6人及委員趙天麟等22人分別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0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0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擬請院會變更為討論事項第4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黃偉哲  蔡其昌  柯建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本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7人,贊成者42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42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吳宜臻  陳節如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蔡其昌  李桐豪  劉建國  陳其邁  陳素月  葉宜津  邱議瑩  莊瑞雄  許智傑  何欣純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楊 曜  邱志偉  李俊俋  趙天麟  吳秉叡  高志鵬  李應元  段宜康  姚文智  管碧玲  陳明文  蘇震清  李昆澤  田秋堇  鄭麗君  蕭美琴
  • 二、反對者
    55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蔡正元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凱臣  李慶華
  • 三、棄權者
    0人
  • 主席
    現在進行第十三案。
    十三、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原列討論事項第142案併案審查委員陳其邁等22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刪除第九十五條之三條文草案」案,擬請院會變更為討論事項第41案。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黃偉哲 蔡其昌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本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6人,贊成者41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41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吳宜臻  陳節如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蔡其昌  劉建國  陳其邁  陳素月  葉宜津  邱議瑩  莊瑞雄  許智傑  何欣純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楊 曜  邱志偉  李俊俋  趙天麟  吳秉叡  高志鵬  李應元  段宜康  姚文智  管碧玲  陳明文  蘇震清  李昆澤  田秋堇  鄭麗君  蕭美琴
  • 二、反對者
    55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蔡正元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凱臣  李慶華
  • 三、棄權者
    0人
  • 主席
    現在接續處理台聯黨團所提變更議程動議。首先進行第一案。
    一、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針對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114案─(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8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楊麗環等40人擬具「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擬請院會改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1案,是否有當 敬請公決。
  • 提案人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主席:陳委員歐珀聲明對方才所有的表決均係按「贊成」,特此更正,列入紀錄。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本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8人,贊成者42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42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吳宜臻  陳節如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蔡其昌  李桐豪  劉建國  陳其邁  陳素月  葉宜津  邱議瑩  莊瑞雄  許智傑  何欣純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楊 曜  邱志偉  李俊俋  趙天麟  吳秉叡  高志鵬  李應元  段宜康  姚文智  管碧玲  陳明文  蘇震清  李昆澤  田秋堇  鄭麗君  蕭美琴
  • 二、反對者
    55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蔡正元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凱臣  李慶華
  • 三、棄權者
    1人
    陳歐珀
  • 主席
    現在進行第二案。
    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針對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115案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及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一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擬請院會改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2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本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7人,贊成者43人,反對者5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43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吳宜臻  陳節如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蔡其昌  李桐豪  劉建國  陳其邁  陳素月  葉宜津  邱議瑩  莊瑞雄  許智傑  何欣純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楊 曜  邱志偉  李俊俋  趙天麟  吳秉叡  高志鵬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姚文智  管碧玲  陳明文  蘇震清  李昆澤  田秋堇  鄭麗君  蕭美琴
  • 二、反對者
    54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蔡正元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江惠貞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凱臣  李慶華
  • 三、棄權者
    0人
  • 主席
    現在進行第三案。
    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針對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116案─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5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2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八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佳龍等22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佳龍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19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4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魏明谷等20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擬請院會改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3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本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7人,贊成者42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42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吳宜臻  陳節如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蔡其昌  李桐豪  劉建國  陳其邁  陳素月  邱議瑩  莊瑞雄  許智傑  何欣純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楊 曜  邱志偉  李俊俋  趙天麟  吳秉叡  高志鵬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姚文智  管碧玲  陳明文  蘇震清  李昆澤  田秋堇  鄭麗君  蕭美琴
  • 二、反對者
    55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蔡正元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凱臣  李慶華
  • 三、棄權者
    0人
  • 主席
    現在進行第四案。
    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針對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137案─(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反媒體壟斷法草案」及委員楊麗環等22人擬具「跨媒體壟斷防制法草案」案(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媒體壟斷防止暨多元維護法草案」案,請審議案,擬請院會改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4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本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葉委員宜津聲明方才表決係按「贊成」,特此更正,列入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8人,贊成者42人,反對者5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42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吳宜臻  陳節如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蔡其昌  李桐豪  劉建國  陳其邁  陳素月  葉宜津  邱議瑩  莊瑞雄  許智傑  何欣純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楊 曜  邱志偉  李俊俋  趙天麟  吳秉叡  高志鵬  李應元  段宜康  姚文智  管碧玲  陳明文  蘇震清  李昆澤  田秋堇  鄭麗君  蕭美琴
  • 二、反對者
    56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蔡正元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許淑華  孔文吉  陳歐珀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凱臣  李慶華
  • 三、棄權者
    0人
  • 主席
    現在接續處理國民黨黨團所提變更議程動議。首先進行第一案。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6)次會議建議變更議程,原列討論事項第114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改列討論事項第42案,其餘討論事項,依序排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主席:各黨團對本案均無異議,本案作如下決議:「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一四案改列為第四十二案。」
    現在進行第二案。
    二、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6)次會議建議變更議程,原列討論事項第115案:「行政院函請審議『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等案」,改列討論事項第43案,其餘討論事項,依序排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主席:各黨團對本案均無異議,本案作如下決議:「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一五案改列為第四十三案。」
    黃委員昭順、林委員滄敏聲明方才所有表決係按「反對」,特此更正,列入紀錄。
    現在進行第三案。
    三、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6)次會議建議變更議程,原列討論事項第116案:「行政院函請審議『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等案」,改列討論事項第44案,其餘討論事項,依序排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主席:報告院會,各黨團對本案均無異議,本案作如下決議:「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一六案改列為第四十四案。」
    現在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 時  間
    104年6月12日(星期五)上午11時30分
  • 地  點
    議場主席辦公室
  • 決定事項

    一、各黨團同意委員李慶華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為討論事項第40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增列為第45案、委員李貴敏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為第71案、委員丁守中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為第72案、委員呂學樟等29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為第105案;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增列為第106案;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七條文草案」增列為第107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增列為第108案。
    二、委員李應元等18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為第73案、委員許添財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為第74案。
    三、委員孫大千等21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自財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增列為第75案。
    四、行政院函請審議「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增列為第109案,其餘議案依序排列。
  • 主 持 人
    王金平
  • 協商代表
    賴士葆  廖國棟(賴代)   林德福(賴代)   李桐豪  柯建銘  蔡其昌(柯代)
    黃偉哲(柯代)   賴振昌  葉津鈴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作以下宣告
    「104年6月12日朝野黨團協商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委員李慶華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為討論事項第四十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增列為第四十五案、委員李貴敏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為第七十一案、委員丁守中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為第七十二案、委員呂學樟等29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為第一○五案;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增列為第一○六案;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七條文草案』增列為第一○七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增列為第一○八案。
    二、委員李應元等18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為第七十三案、委員許添財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為第七十四案。
    三、委員孫大千等21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自財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增列為第七十五案。
    四、行政院函請審議『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增列為第一○九案,其餘議案除已決定者外依序排列。」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一、(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未含經濟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關於104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之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關於104年度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關於104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以上四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5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
    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5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報告院會,本案已完成協商,整理協商資料中,作以下決議:「協商結論彙整後,提出本次會議處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5人擬具「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田秋堇等26人擬具「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3、5會期第1、13、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 發文字號
    台立社字第1034500953號
  • 速別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 附件
    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5人擬具「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26人擬具「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擬具審查報告,復請查照,並請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3年3月5日台立議字第1030700866號、102年5月29日台立議字第1020702260號、103年4月30日台立議字第1030701346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5人擬具「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26人擬具「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審查報告

  • 一、本案係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次會議、第3會期第13次會議、第5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3年4月14日、16日及5月14日分別舉行第8屆第5會期第14次及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5人擬具「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26人擬具「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由徐召集委員少萍擔任主席,邀請衛生福利部邱部長文達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另亦邀請法務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派員列席備詢。
  • 三、本案提案要旨概述如下
  • (一)行政院提案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七十六年六月十九日公布施行,迄今已逾二十六年,歷經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九十一年七月十日、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及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四次修正。考量國內等待器官移植人數中,以腎臟器官等待人數最多,而腎臟移植之來源包括活體捐贈,經參考美國及荷蘭之施行方式,將原本二組以上因ABO血型或HLA免疫不相容無法直接捐贈予親屬之捐贈者,與他方親屬互相配對,以完成活體非親屬間之捐贈。又為呼應世界衛生組織(WHO)「人體組織、細胞及器官移植指導原則」、世界醫學會(WMA)「人體器官組織移植聲明」及伊斯坦堡宣言之精神,增訂及修正相關規定,爰擬具「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1.修正活體器官捐贈之共通原則並增訂腎臟配對捐贈移植規定,另近年醫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活體肝臟捐贈移植案件,經審議通過比例極高,顯示醫院已具足夠之自行審查能力,爰刪除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以提升移植時效性。(修正條文第八條)
    2.加強對活體器官捐贈者之保障,增加醫師告知對象與內容,以及移植醫師或醫院為其後續定期追蹤檢查之協助義務。(修正條文第九條)
    3.為加強器官移植之管理,對施行器官摘取、移植之醫院、醫師與眼角膜摘取技術員之條件及資格等事項,授權另訂定辦法。另為符合世界衛生組織「人體組織、細胞及器官移植指導原則」及伊斯坦堡宣言之精神,增訂病人至境外施行器官移植於國內醫院接受移植後續治療者,相關資料通報義務。(修正條文第十條)
    4.無償捐贈係本條例之重要精神,增訂仲介器官移植者或非以無償捐贈之刑責,並配合整併及修正相關罰則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一)
  • (二)委員楊玉欣等25人提案

    鑒於現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規定,器官捐贈意願人以書面表達器官捐贈意願後,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應將其加註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此規定有侵害意願人隱私之虞,爰提出法律修正案,經意願人以書面同意後,始得加註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尊重意願人之自主意願。說明如下:
    1.依據現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器官捐贈意願人以書面表示同意器官捐贈,「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加註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意願人無法自主表達是否同意將器官捐贈意願揭露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等於強制公開意願人之器官捐贈意願,有侵害個人隱私之虞。
    2.為尊重意願人之意願,使意願人能完整表述個人器官捐贈意願,本修正草案增列規範,當意願人以書面表示同意後,中央主管機關始得將其加註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 (三)委員田秋堇等26人提案

    鑑於當前國際移植醫學原則、倫理政策及國際立法趨勢,包括馬德里決議、世界衛生大會63.22決議、世界衛生組織(WHO)「人體組織、細胞及器官移植指導原則」、世界醫學會(WMA)「人體器官組織移植聲明」,及2008年伊斯坦堡宣言所達成之共識及原則,均聲明國家有責任提供自給自足的器官、防止器官衰竭並禁止器官買賣、器官移植商業化及防制器官移植旅遊,故參照歐美亞洲等先進國家之立法例,爰擬具「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1.根據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統計,我國目前等待接受器官移植病人高達8,299人,其中以等待腎臟移植人數最多,有6,330人,但一年只移植300人,因此修法放寬腎臟配對捐贈移植規定。另查心跳停止後捐贈現已佔歐洲國家三至四成的屍體捐贈比例(包括肝臟,腎臟及肺臟),馬德里決議則提出並建議屍體捐贈應包括心跳停止跳動及腦死後之器官捐贈,爰修訂器官捐贈者死亡之判定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逐年公告開放無心跳器官移植之種類。
    2.由於全球性移植器官短缺問題,器官移植旅遊已成為全球醫學倫理及國際人權重大議題,尤其是強摘及盜賣活體器官不只涉及器官買賣法律問題,更違反國際刑事法中的反人類罪。爰增訂有關禁止器官仲介買賣、境外移植旅遊之相關條文內容及罰則。
    3.禁止使用死刑犯器官為國際移植界之共識亦為國際醫學組織所倡導,我國應廢除執行死刑規則之相關捐贈規定,以符合國際移植醫學倫理標準,本法中爰明文修訂之。
  • 四、衛生福利部次長林奏延說明

    (一)背景說明
    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76年6月19日公布施行,迄今已逾26年,歷經82年5月21日、91年7月10日、92年1月29日及100年12月21日4次修正。考量國內器官移植技術日益進步,原有之器官捐贈移植規定,已無法符合現行醫療實務,爰就理論及實務層面通盤考量,擬具修正草案,並於103年1月17日報請 大院審議。
    (二)行政院版本修正重點
    本次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十條,其要點如下:
    1.修正活體器官捐贈之共通原則,並增訂腎臟配對捐贈移植規定,另近年醫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活體肝臟捐贈移植案件,經審議通過比例極高,顯示醫院已具足夠之自行審查能力,爰刪除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以提升移植時效性。(修正條文第八條)
    2.加強對活體器官捐贈者之保障:增加醫師告知對象與內容,及移植醫師或醫院為其後續定期追蹤檢查之協助義務。(修正條文第九條)
    3.強化器官移植之管理及加速全國性眼角膜保存庫之建置:對施行器官摘取、移植之醫院、醫師與眼角膜摘取技術員之條件及資格等事項,授權另訂辦法。另為符合世界衛生組織「人體組織、細胞及器官移植指導原則」及伊斯坦堡宣言之精神,增訂病人至境外施行器官移植回國接受後續治療者,通報相關資料之義務。(修正條文第十條)
    4.無償捐贈係本條例之重要精神,增訂仲介器官移植者或非以無償捐贈之刑責,並配合整併及修正相關罰則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一)
    (三)影響評估
    本案如蒙 大院通過,將有以下重大影響:
    1.對於始終高居等待器官移植人數第1位之腎臟人數,因活體腎臟移植之群體配對捐贈模式之納入法律,可望每年增加一成移植案例,而獲得部分舒緩。(見附表)
    2.呼應世界衛生組織(WHO)「人體組織、細胞及器官移植指導原則」、世界醫學會(WMA)「人體器官組織移植聲明」及伊斯坦堡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stanbul),針對仲介器官移植者或違反無償捐贈者課以刑責,具有醫事人員資格者,並得廢止醫事人員證書。此外,國人至境外施行器官移植回國接受後續治療者,應通報相關資料,將可杜絕器官移植買賣、器官移植旅遊等非法交易商業化之弊端。使政府得以掌控國人赴境外移植情況,並彰顯我國對人權之重視。
    3.修正活體器官捐贈之共通原則,刪除醫院尚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個別案件之規定,移植時效得以提升。
    (四)對於楊委員玉欣、紀委員國棟等25人所提草案意見
    有關楊委員玉欣、紀委員國棟等25人所提案之本條例第6條草案,與院版之差異,主要在於為尊重意願人之意願,使意願人能完整表述個人器官捐贈意願,增列「經意願人以書面表示同意意願註記」,中央主管機關始得加註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之規範。本部說明如下:
    1.本部於100年12月21日增訂本條例第6條第2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書面同意加註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記載規定,使健保IC卡加註器官捐贈意願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意。查國外先進國家多以駕照作為民眾表達死後捐贈意願之載具,但國內自推動器官捐贈以來,均以器官捐贈同意卡為之。鑑於健保IC卡之隨身攜帶率遠高於器官捐贈同意卡,希望藉由健保IC卡註記,讓第一線醫護人員能立即辨識病人是否同意器官捐贈,在盡力救治無效後,且病人無法清楚表達意識之情況下,作為決定器官捐贈之依循,並可讓家屬瞭解病人生前之意願,以協助其達成助人心願。
    2.現行實務上,縱使生前簽署捐贈同意書表達捐贈意願,醫療人員及社工人員仍須與捐贈者家屬充分溝通、說明,仍需依據醫療法取得家屬同意後,始進行器官摘取,絕不會因為健保IC卡之加註,即使家屬反對,就強摘器官。
    3.如願意器捐卻不願意註記於健保IC卡,醫院及未能於第一時間得知死者之器捐意願,將影響器官勸募機制啟動之起始點。而器官移植是分秒必爭,健保IC卡作為醫院及醫事人員得以快速了解其意願、把握時效進行器官勸募工作之載具,減輕現代人卡滿為患的困擾,進而提升器官捐贈率,對於器官摘取的時效性影響甚鉅!有其必要性。
    五、經與會委員充分討論、審慎研酌後,爰經決議:
    (一)委員田秋堇等26人提案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均保留。
    (二)委員楊玉欣等25人、委員田秋堇等26人提案第六條條文及委員楊玉欣等4人所提第六條條文修正動議均保留。
    (三)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田秋堇等26人提案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條文均保留。
    (四)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一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田秋堇等26人提案通過。
    (五)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除第四項照委員田秋堇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為:「醫院為配合器官捐贈風氣之推動,應主動建立勸募之機制,向有適合器官捐贈之潛在捐贈者家屬詢問器官捐贈之意願,以增加器官捐贈之來源。」外,其餘各項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六)委員田秋堇等26人提案第十二條條文及委員田秋堇等3人所提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動議均保留。
    (七)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除將第一項第二款句中文字「牙保」修正為「媒介」外,餘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田秋堇等26人提案通過。
    六、本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並由召集委員徐少萍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七、附條文對照表1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徐召集委員少萍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 主持人
    徐少萍            
  • 協商代表
    葉津鈴  周倪安  賴振昌  趙天麟  田秋堇  陳節如  柯建銘  江惠貞  蘇清泉  鄭汝芬  黃偉哲  蔡其昌  林鴻池  王育敏  廖國棟  林德福  楊玉欣  吳育仁  賴士葆  李桐豪  
    主席:請問院會,對上述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四條協商條文。
  •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第 四 條  (維持現行條文)
  • 主席
    第四條維持現行條文。
    宣讀第六條協商條文。
    第 六 條  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經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
    二、經死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
    前項第一款書面同意應包括意願人同意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卡),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意願人書面表示同意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加註於健保卡,該意願註記之效力與該書面同意正本相同。但意願人得隨時自行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並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註記。
    經註記於健保卡之器官捐贈意願,與意願人臨床醫療過程中明示之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以意願人明示之意思表示為準。
    第一項第一款書面同意,應由醫療機構或衛生機關以掃描電子檔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
    中央主管機關應責成中央健康保險署,並應會商戶政單位或監理單位對申請或換發身分證、駕照或健保卡等證件之成年人,詢問其器官捐贈意願,其意願註記及撤回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 主席
    第六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協商條文。
    第 八 條  醫院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除第二項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捐贈者應為二十歲以上,且有意思能力。
    二、經捐贈者於自由意志下出具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之書面證明。
    三、捐贈者經專業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確認其條件適合,並提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
    四、受移植者為捐贈者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
    成年人或十八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得捐贈部分肝臟予其五親等以內之親屬;十八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經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得捐贈部分肝臟予其五親等以內之血親。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以上,包含法律專家學者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醫院以外人士應達五分之二以上;任一性別委員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委員會之組織、議事、審查程序與範圍、利益迴避原則、監督、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配偶,應與捐贈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待移植者於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須接受移植治療者,不在此限。
    腎臟之待移植者未能於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範圍內,覓得合適之捐贈者時,得於二組以上待移植者之配偶及該款所定血親之親等範圍內,進行組間之器官互相配對、交換及捐贈,並施行移植手術,不受該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器官互相配對、交換與捐贈之運作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第十條之一第二項之專責機構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 主席
    第八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醫師自活體摘取器官前,應注意捐贈者之健康安全,並以可理解之方式向捐贈者及其親屬說明手術之目的、施行方式、成功率、摘取器官之範圍、手術過程、可能之併發症及危險。
    醫師施行器官移植時,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捐贈者於捐贈器官後,有定期為追蹤檢查之必要時,移植醫院或醫師應協助安排。
  • 主席
    第九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條協商條文。
    第 十 條  醫院、醫師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資格及器官之類目,始得施行器官之摘取、移植手術。但配合第十條之一第二項設立之全國性眼角膜保存庫之眼角膜摘取,得由眼角膜摘取技術員為之。
    前項醫院應具備之條件、醫師及眼角膜摘取技術員之資格、申請程序、核定之期限、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施行器官移植之醫院,應每六個月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及格式,通報下列事項:
    一、摘取器官之類目。
    二、捐贈者及受移植者之基本資料。
    三、受移植者之存活狀況。
    四、移植器官之機能狀況。
    五、摘取器官及施行移植手術之醫師或眼角膜摘取技術員姓名。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病人至中華民國領域外接受器官移植後,於國內醫院接受移植後續治療者,應提供移植之器官類目、所在國家、醫院及醫師等書面資料予醫院;醫院並應準用前項規定完成通報。
  • 主席
    第十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條之一。
    第十條之一  醫療機構應將表示捐贈器官意願者及待移植者之相關資料,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其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成立專責機構,推動器官捐贈、辦理器官之分配及受理前項、前條第三項與第四項通報、保存及運用等事項,必要時並得設立全國性之器官保存庫。器官分配之內容、基準、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醫療機構與有關機構、團體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之表示捐贈器官意願者、待移植者及受移植者之姓名及相關資料,不得無故洩漏。
    醫院為配合器官捐贈風氣之推動,應主動建立勸募之機制,向有適合器官捐贈之潛在捐贈者家屬詢問器官捐贈之意願,以增加器官捐贈之來源。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死後捐贈者之親屬,酌予補助喪葬費;其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
    第十條之一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二條協商條文。
    第十二條  任何人提供或取得移植之器官,應以無償方式為之。
  • 主席
    第十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田委員秋堇等提案條文第十二條之一不予增訂。
    宣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經摘取之器官及其衍生物得保存供移植使用者,應保存於人體器官保存庫。
    前項人體器官保存庫之設置,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其設置者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應具備之設施、許可之審查與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人體器官保存庫保存器官,得酌收費用;其收費應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 主席
    第十四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六條協商條文。
    第十六條  仲介器官移植或器官之提供、取得,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之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醫事人員違反第一項規定且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事人員證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為醫事人員且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事人員證書:
    一、醫師違反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規定。
    二、醫療機構以偽造或虛偽不實之內容,通報第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資料。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違反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醫院或醫師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之資格。
  • 主席
    第十六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六條之一。
    第十六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輸入之器官、組織、細胞,應立即封存,於一個月內退運出口、沒入或就地銷燬:
    一、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或輸出人體器官、組織、細胞。
    二、無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或輸出人體器官、組織、細胞之證明文件,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
    醫院、醫師或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
    三、違反第十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器官分配基準或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五、違反第十三條規定。
  • 主席
    第十六條之一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七條協商條文。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其為醫師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一、以偽造或虛偽不實之資格、條件等文件申請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之核定。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十條第二項所定醫院、醫師及眼角膜摘取技術員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四、違反第十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器官分配內容及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違反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醫院、醫師或眼角膜摘取技術員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之資格。
  • 主席
    第十七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醫院或醫師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
    二、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器官買賣、其他交易或仲介訊息。
    媒體經營者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亦同。
  • 主席
    第十八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八條之一。
    第十八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或退還收取之費用;屆期未改善或未退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人體器官保存庫設置者條件、應具備之設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收費規定,超額或自立名目收費。
  • 主席
    第十八條之一照審查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修正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至第十條之一、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至第十條之一、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處理黨團協商所作之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

    一、無心跳死亡雖為傳統判定死亡之觀念,惟為增加器官捐贈來源,另研議制定無心跳死亡器官捐贈判定之臨床指引(Guideline),供醫界參酌。
    二、器官自摘取至移植過程之時間多寡,影響後續器官功能及醫療品質,因此器官捐贈手術須移植團隊共同分工才得以完成。依現行規定,醫師不論執行摘取或移植手術,皆須具備衛生福利部核准之「器官摘取、移植醫師資格」;惟我國具備心臟或肺臟之摘取、移植醫師人數較少,且該類器官可承受缺血時間短(心臟4小時、肺臟6小時),考量器官摘取與移植二者手術技術門檻之差異性、醫院人力及國內移植醫院實務,衛福部應適度調整器官摘取、移植醫師條件以利於整體作業效率。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於「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及經總統令公布後六個月內,參酌國內各移植醫院之實際執行現況,重新檢討現行心臟及肺臟器官摘取、移植醫師之條件,分別訂定「摘取」及「移植」醫師之資格,以兼顧病人接受移植權利及移植術後品質。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2分鐘。
    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15時54分)主席、各位同仁。國內根據財團法人器官移植登錄中心的統計,現在有7,862人等待移植,影響著幾千人及幾萬個家庭的未來是否幸福,所以我們根據世界衛生組織「人體組織、細胞及器官移植指導原則」、世界醫學會「人體器官組織移植聲明」,以及馬德里決議和2008年伊斯坦堡宣言,我們進行這次修法,我們根據的就是這些國際上的共識及原則,國家有責任提供自給自足的器官,而且必須防止器官衰竭、禁止器官買賣、防止器官移植商業化、防止器官移植旅遊,以進行這次的修法。
    在提供國人自給自足器官方面,我們修法擴大了國內器官捐贈的來源,增訂行政人員在換發健保卡、身分證、駕照時須負起例行徵詢責任,還有活體移植條件的放寬。此外,我們還進行許多條文的修法,最重要是由於全球性的移植器官短缺的問題,器官移植旅遊已經成為全球醫學倫理及國際人權重大的議題,尤其是強摘及盜賣活體器官不僅涉及器官買賣法律的問題,更違反國際刑事法中的反人類罪,所以我們增訂有關禁止器官仲介買賣、境外移植旅行的相關條文內容及罰則。
    對於禁止使用死刑犯的器官,這已經是國際移植界的共識,也是國際醫學組織所倡導,所以我們將它訂定在移植相關臨床的指引裡面,明定我們國家不會使用死刑犯的器官進行移植。希望台灣的器官移植可以跟國際接軌,謝謝。
  • 主席
    發言登記截止。
    請徐委員少萍發言。
    徐委員少萍:(15時57分)主席、各位同仁。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草案在今天三讀通過,由於人體器官移植已經成為全球醫學倫理及國際人權的重大議題,尤其是強摘或是盜賣活體器官,涉及器官買賣等法律問題且違反國際刑事法中的反人類罪,因此,本席安排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草案議程,經過委員會審查及朝野協商,已達成共識,增訂禁止器官仲介買賣、境外移植相關罰則及規定。這次修法重點同時也包括死刑犯不得作為器捐的來源,過去台灣將死刑犯列為器捐來源,引發人權爭議,因此這次修法將死刑犯不得作為器捐的來源,這是非常明確的。
    另外,赴國外移植器官的病人回到台灣之後,一定要終身服用抗排斥藥,新法規定病人領取這個藥時必須向醫院如實申報器官來源,醫院也有通報的義務,沒有通報將罰3萬元至15萬元,如提供錯誤的訊息,即涉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刑責。另外,我們也放寬活體器捐的限制,原本需要兩位親屬同意,未來只要一位同意就可以。器捐登錄中心希望大家踴躍簽署器捐卡,中央健保署也會商請戶政單位及監理單位,對換發身分證、健保卡或駕照等證件的成年人,詢問其是否有捐贈器官的意願,這是很好的突破。
  • 主席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15時59分)主席、各位同仁。非常高興終於讓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修正條文通過,對於非法移植器官的部分,其實在國際之間非常重視,尤其很多人會到中國大陸來做非法器官移植,所以在這次的修法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第一:「病人至中華民國境外接受器官移植後,於國內醫院接受移植後續治療者,應提供移植器官類目、所在國家、醫院及醫師的書面資料予醫院;醫院並應準用前項規定完成通報」;第二:「任何人提供或取得移植器官,應以無償方式為之」;第三:第十六條規定,仲介器官移植或器官之提供、取得,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是會處以刑責的。本席認為,固然病人希望器官可以移植,但是不能夠把痛苦建立在別人的身上,所以希望這些器官的移植能夠有一定的規範可行;此外,我們嚴禁、拒絕所謂器官移植的買賣,每個人都可以立下器官捐贈的決定,但是不能將器官移植建構在別人的身上。另外,對於死刑犯的部分,一直是爭議之所在,而這次也在條文當中予以明文規定,讓爭議多時的器官移植問題得以塵埃落定。再次謝謝朝野立委大家共同的努力。謝謝。
  • 主席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請宣讀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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