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紀錄104年6月1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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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紀錄
104年6月12日(星期五) -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六案。
十六、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麗君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函 -
受文者議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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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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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台立憲字第1043000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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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別最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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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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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鄭麗君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須交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 貴處104年3月18日台立議字第1040701152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議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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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本院委員鄭麗君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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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係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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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提案要旨概述如下
(一)維護個人尊嚴,保障人權,乃國家存在的目的,立憲主義追求的最高價值。近年隨著民主化發展腳步,我國社會在人權保障方面固有相當進展,但在憲法人權保障的規定上,卻顯得相對落後。中華民國憲法對第一代基本人權,亦即自由權之保障,固有相當程度著墨,但對第二代基本人權,亦即社會權之保障,卻已與時代脫節,遑論1970年後增加的第三代基本人權,憲法可謂付之闕如。再者,諸多憲法未明文規定的基本人權,在近10餘年來透過司法院解釋亦有許多矚目的良性進展,然而受限於憲法人權清單遲未能「與時俱進」影響,新興人權僅能依靠查閱司法院解釋片段拼湊而得,此種法制落後現象,實質對人民造成戕害並有礙於國民法律意識之形成與法治教育之推廣。
(二)我國憲法之人權清單若能充分保障人民之各種權利,並與國際人權保障趨勢及相關國際人權公約接軌,將置人民於憲法周全的人權保護傘下,無須擔心自身權利遭國家任意侵奪,爰提出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1.增訂人性尊嚴條款,明定所有國家機關均有保障及維護人性尊嚴之義務。(第六條之一)
2.增訂保障之自由及權利之拘束範圍。(第六條之二)
3.修正並擴充平等權之保障內涵。(第七條)
4.修正並擴充人身保護條款,納入正當法律程序精神。(第八條)
5.增訂人民身體及精神不受傷害,不受殘酷、非人道待遇之規定。(第八條之一)
6.增訂人民有入出國境之自由及不得驅逐或放逐之規定。(第十條)
7.修正並擴充表見自由之保障內涵,並確保人民知的權利與傳播媒體之多元性及頻道資源之合理分配使用。(第十一條)
8.修正並擴充秘密通訊自由內涵,並納入居住與隱私權。(第十二條)
9.修正並擴充信仰宗教自由之保障內涵,並明定國家不得優遇或歧視任何宗教或信仰。(第十三條)
10.增列遊行自由。(第十四條)
11.明定國家應提供救助與照顧予貧困、急難或遭遇特殊境遇之人民,並明定財產權保障與國家徵收人民財產之憲法分際。(第十五條)
12.勞動三權明文入憲。(第十五條之一)
13.環境權明文入憲。(第十五條之二)
14.增列人民有公平、公開及迅速審判之權利,並明定無罪推定原則。(第十六條)
15.確立人民為學習權主體、私人興學自由及學習、發揚其固有語言、宗教及文化傳統之權利(第二十一條)
16.修正概括性人權保障條款。(第二十二條)
17.賦予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之憲法明文基礎(第二十四條之一)
18.賦予國家誠實遵守國際規約之義務(第二十四條之二)
三、依本院第8屆修憲委員會第3次召集委員會議決議:本會修憲提案之審查,依提案條文條次順序分為9項議題,前9場會議每場各處理1項議題,並分別作成結論,第10場會議總結處理所有結論並完成審查。
(一)本會爰於104年5月1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鄭麗君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李召集委員俊俋擔任主席。決議:
1.有關討論議題「人民之權利義務—人性尊嚴等項」,決議如下:
(1)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之1條文,以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637號)為版本,並將委員李貴敏等6人,委員鄭麗君、尤美女等5人及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中(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716號)第1條之2之條文內容等修正動議,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本議題憲法本文部分,以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636號)為版本,並將委員尤美女等5人針對憲法第7條、第8條之1條文及委員尤美女等3人針對憲法第16條條文之修正動議,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另委員鄭麗君等31人提案(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411號)因已併入其所提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636號討論,爰不予處理。〕
2.本次會議各提案文字在不改變原意下,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二)本會於104年5月20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陳亭妃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3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37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由呂召集委員學樟擔任主席。決議:有關本日討論議題「選舉及被選舉-選舉人及被選舉人年齡調降」之修憲提案,另定期處理。
(三)本會於104年5月21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李召集委員俊俋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不在籍投票制度」(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以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及第4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為版本,及委員李俊俋等5人針對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及第4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予以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2條第1項及增訂第10條第1項之內容因已併入委員吳育昇等33人提案,爰不予處理。
3.委員鄭麗君、尤美女等4人,及委員吳育昇等8人所提決議,因亦無共識,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四)本會於104年5月25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賴士葆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學樟等5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吳召集委員育昇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總統、副總統與行政院-內閣人事副署權、解散國會權、內閣官吏得由立法委員兼任」(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以委員賴士葆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為版本,及委員李俊俋等4人針對委員賴士葆等33人提案中,有關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關於總統、副總統與行政院部分)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有關本議題委員呂學樟等50人提案,其中第2條第2項、第5項,第3條第1項、第2項之內容;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3條第1項、第2項之內容;及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2條第5項、第3條第1項、第2項之內容,因已併入委員賴士葆等33人提案,暫不予處理。
(五)本會於104年5月27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呂學樟等5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恆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由江召集委員啟臣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立法院-立法委員席次選制、政黨門檻、原住民委員席次保障、立法委員兼任內閣官吏等」(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經討論後,獲致共識,同意將現行取得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政黨席次,由現行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調降為獲得百分之三以上之政黨。
2.本議題委員呂學樟等50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1項、第2項;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1項、第2項;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1項、第2項、第9項;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2項;及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2項、第9項,均暫不予處理。
3.另因委員顏寬恒有異議,將顏寬恒等30人提案,送朝野黨團協商。委員李俊俋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併送朝野黨團協商。
4.議程所列有關本議題之各項修正草案中,其餘非涉及本議題之條文及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六)本會於104年5月2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江召集委員啟臣擔任主席。決議:
1.有關討論議題「司法院-司法院大法官人數、任期等」(以下稱「議題1」),決議如下:
(1)關於「議題1」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5條(修正第1項及刪除第3項)之「議題1」內容,及委員尤美女等3人針對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第5條內容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另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內,其餘非涉及「議題1」之內容,暫不予處理。
2.有關討論議題「考試院-考試院廢止及其職權移轉、明定考試委員人數、考試委員任期等」(以下稱「議題2」),決議如下:
(1)關於「議題2」委員陳其邁等31人提案,其中第3條增列第5項至第7項,刪除第6條;委員陳亭妃等31人提案,其中第3條增列第5項至第7項,刪除第6條;委員葉宜津等29人提案,其中第3條增列第5項至第7項,刪除第6條;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第6條第2項,增列第3項及第4項;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第6條;及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6條第2項,增列第3項,以上條文之「議題2」內容,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議程所列「議題2」之各項修正草案內,其餘非涉及本議題之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七)本會於104年6月1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呂學樟等5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四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由吳召集委員育昇擔任主席。決議:
1.有關討論議題「監察院-監察院廢止及其職權移轉、監察委員任期、監察委員人數等」(以下稱「議題1」),決議如下:
(1)關於「議題1」委員呂學樟等50人提案,其中第7條增列第3項;委員李俊俋等31人提案,其中第4條增列第9項及第10項,增訂第4條之1,刪除第7條;委員陳其邁等31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7項,增列第9項至第13項,刪除第7條;委員陳亭妃等31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7項,增列第9項至第12項,刪除第7條;委員葉宜津等29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7項,增列第9項至第13項,刪除第7條;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7條第2項、增列第3項及第4項;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增訂第4條之1及第7條;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7條第2項,增列第3項,第4項;以上條文之「議題1」內容,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議程所列有關「議題1」之各項修正草案內,其餘非涉及「議題1」之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2.有關討論議題「省縣自治-省政府廢止」(以下稱「議題2」),決議如下:關於「議題2」以委員李俊俋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為版本,及委員李貴敏等5人針對該修正草案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予以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八)本會於104年6月3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楊曜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昇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天財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鄭召集委員麗君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基本國策-延長接受國民教育年齡、離島地區居民權益保障、人權立國、基本權保障並與國際接軌、原住民族權利保障等」,決議如下:
1.委員楊曜等30人提案,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吳育昇等32人提案,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3.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其中第10條之內容,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另委員李俊俋等3人、委員尤美女等5人及委員李貴敏等5人分別針對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其中第10條之內容所提修正動議內容,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該提案第10條之1內容,與委員李貴敏等9人針對該內容所提修正動議內容,因討論無共識,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4.委員尤美女等40人提案,因討論無共識,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5.委員鄭天財等31人提案其中第10條及增訂第10條之1內容,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委員鄭天財等31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0條之2及第10條之3內容,因討論無共識,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九)本會於104年6月4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鄭麗君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由呂召集委員學樟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憲法修正案之提出-憲法修正程序」(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委員鄭麗君等29人提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其中第12條之內容、委員尤美女等33人提案、委員李俊俋等30人提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第12條之內容及委員廖國棟等7人針對委員鄭麗君等29人提案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均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及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內,其餘非涉及本議題之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十)本會於104年6月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由鄭召集委員麗君擔任主席。經報告9項議題審查會議結論後,進行討論事項,有關討論議題「選舉及被選舉年齡-選舉人及被選舉人年齡調降」(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有關本議題憲法本文部分:
(1)委員陳亭妃等33人、委員盧秀燕等38人、委員鄭麗君等33人、委員李桐豪等33人及委員李慶華等39人等分別擬具之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條文修正草案,經討論未獲共識,均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尤美女等34人擬具之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條文修正草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有關本議題憲法增修條文部分:
(1)委員高志鵬等37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麗君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條之1條文草案,經討論獲致共識,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另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條之1、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條之1、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0條第2項及委員李貴敏等32人提案其中第8條增列第2項,以上條文之內容,均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十一)本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不在籍投票制度,委員鄭麗君、尤美女等4人,及委員吳育昇等8人所提決議,因亦無共識,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決議分列如下:
1.關於不在籍投票之議題,係涉及投票權之行使方式,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並未限制投票方式。故不在籍投票之採行,實無須修正憲法,由立法院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即可;爰請修憲委員會針對本次會議討論不在籍投票制度之議題,因本屬法律位階層次之議題,無須修正憲法,本次會議所列不在籍投票制度相關條文,均維持現行規定,不予修正,應由本院內政委員會審查不在籍投票制度之相關法案。 -
提案人鄭麗君 尤美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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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陳其邁 李俊俋
2.不在籍投票已有近一百個國家實施,台灣地區歷次民調民眾支持度高達六成以上,為擴大公民參與、降低選舉成本,國民黨主張增修憲法推動不在籍投票,並授權以法律定之,但排除中國大陸地區之台灣公民,仍需返回台灣投票。 -
提案人吳育昇 徐少萍 丁守中 江啟臣 江惠貞 吳育仁 呂學樟 楊瓊瓔
(十二)本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立法院-立法委員席次選制、政黨門檻、原住民委員席次保障、立法委員兼任內閣官吏等,本議題經討論後,獲致共識,同意將現行取得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政黨席次,由現行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調降為獲得百分之三以上之政黨。
四、本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決議:「增訂第6條之1、增訂第6條之2、第7條、第8條、增訂第8條之1、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增訂第15條之1、增訂第15條之2、第16條、第21條、第22條、增訂第24條之1、增訂第24條之2,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本案條文均已處理完畢,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經黨團協商。」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並由委員鄭麗君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院會討論本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六、附條文對照表及立法院第8屆修憲委員會9項議題審查會議結論各1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鄭委員麗君補充說明。(不說明)鄭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團協商」,現有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分別提議本案請王院長召集協商。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第16案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麗君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請王院長召集協商。 -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黃偉哲 蔡其昌 柯建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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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6)次院會討論事項第16案:「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麗君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建請由王院長召集協商,俾利儘速完成立法程序,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提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作以下決定:「請王院長召集協商,協商有結論時,提出本次會議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七案。
十七、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函 -
受文者議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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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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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台立憲字第1043000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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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別最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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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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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須交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 貴處104年3月18日台立議字第1040701153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議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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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本院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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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係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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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提案要旨概述如下
(一)「權力分立與制衡」理論雖強調透過分散國家權力來防止統治者濫權,保障人民自由,然國家權力之分割亦應考量機關權責獨立與政府運作效率。查孫文憲法設計之初,並未著眼於權責獨立與制衡觀念,其對五權關係之定位乃「合作非分工,共治非牽制」;換言之,五權指涉的是「五個機關分治而非五種權力分立」,此不僅與西方「權力分立制衡」理論貌似而質異,更造成今日文官體制由行政、考試二元管理,監察權力由監察、立法兩院分享等,職能重疊,權責不清之亂象。況且,憲政機關數目由三個增生為五個,將直接提高溝通成本,降低國家競爭力,也容易引發機關間憲政糾紛,損害政治安定性。
(二)由於三權憲政架構已普及於多數民主國家,而台灣之五權體制不但舉世僅見,運行至今亦多所矛盾,是故各界對改革憲政架構的呼聲早已蜂擁而起。民國八十年、八十一年兩次修憲即賦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法制化之法源,並限縮、移轉考試院部分職權。監察權部分,民國八十一年修憲,將原監察院之人事同意權轉移至立法院,監察院也由民意機關改制為準司法機關;民國八十六年修憲,將總統副總統彈劾權移轉至立法院;而民國八十九年修憲,將任命考試委員、監察委員之同意權移轉由立法院行使。至此,考試權及監察權之內涵,及其與行政權、立法權之相對關係產生實質改變,五權分立架構不復往昔,修正後之憲政架構已傾向三權分立。
(三)然查兩院復行至今,效率不彰,且諸多重大彈劾案之裁決屢生爭議。考試院部分,不僅對考績法、年金改革等重大法案立場與行政院相左,態度反覆以致修法停滯,又考用未合一,易使國家用人無法適才適所,效能不彰。凡此種種爭議導致續推憲政改革,廢除考試、監察兩院之修憲呼聲再度湧現。
(四)綜上,爰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規定,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凍結憲法中考試院、監察院之相關條文,並將兩院職權整併入行政院與立法院;明定行政院設獨立機關,掌理國家考試及公務人員銓敘、撫卹、選用等法制事項;於立法院設審計部及人權委員會等兩獨立機關,司職審計權及國家人權政策制定與實踐。修正要點茲羅列如下:
1.為避免人事行政二元化之設計影響行政權之完整性,並兼顧用人機關對選用、銓敘、保障等事項之自主性,茲將憲法有關考試院之職權移至行政院,於行政院下設獨立機關行使之,並停止適用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中有關考試院之條文。〈增訂第三條第五項、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並刪除第六條〉
2.廣泛調查權力原為國會監督行政部門之重要手段,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立法院調查權乃本其固有之權能所享有之輔助性權力,然現今憲政設計將調查權賦予無立法與政策制定權力的監察院,造成調查權僅能消極地就違法失職提出糾正、糾舉以及彈劾。為完善國會職能,茲將憲法有關監察院之調查、彈劾、糾舉、糾正職權移至立法院,並停止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中有關監察院之條文,使立法院成為行使調查權之惟一機關。〈修正第四條第七項、增訂第四條第九項及第十項並刪除第七條〉
3.為保障人權並評估國家施行相關人權公約之情形,茲於立法院創設人權委員會,其功能為定期擬具國內人權保障與實踐評估報告,並提出政策建議。〈增訂第四條第十一項〉
4.審計權旨在考評政府財政收支、預算執行及施政效率,爰仿美國制度,將人權立國審計部門歸屬於立法院,以收監督制衡行政部門之實效。〈增訂第四條第十二項〉
三、依本院第8屆修憲委員會第3次召集委員會議決議:本會修憲提案之審查,依提案條文條次順序分為9項議題,前9場會議每場各處理1項議題,並分別作成結論,第10場會議總結處理所有結論並完成審查。
(一)本會爰於104年5月1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鄭麗君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李召集委員俊俋擔任主席。決議:
1.有關討論議題「人民之權利義務—人性尊嚴等項」,決議如下:
(1)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之1條文,以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637號)為版本,並將委員李貴敏等6人,委員鄭麗君、尤美女等5人及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中(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716號)第1條之2之條文內容等修正動議,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本議題憲法本文部分,以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636號)為版本,並將委員尤美女等5人針對憲法第7條、第8條之1條文及委員尤美女等3人針對憲法第16條條文之修正動議,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另委員鄭麗君等31人提案(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411號)因已併入其所提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636號討論,爰不予處理。〕
2.本次會議各提案文字在不改變原意下,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二)本會於104年5月20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陳亭妃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3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37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由呂召集委員學樟擔任主席。決議:有關本日討論議題「選舉及被選舉-選舉人及被選舉人年齡調降」之修憲提案,另定期處理。
(三)本會於104年5月21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李召集委員俊俋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不在籍投票制度」(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以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及第4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為版本,及委員李俊俋等5人針對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及第4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予以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2條第1項及增訂第10條第1項之內容因已併入委員吳育昇等33人提案,爰不予處理。
3.委員鄭麗君、尤美女等4人,及委員吳育昇等8人所提決議,因亦無共識,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四)本會於104年5月25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賴士葆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學樟等5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吳召集委員育昇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總統、副總統與行政院-內閣人事副署權、解散國會權、內閣官吏得由立法委員兼任」(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以委員賴士葆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為版本,及委員李俊俋等4人針對委員賴士葆等33人提案中,有關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關於總統、副總統與行政院部分)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有關本議題委員呂學樟等50人提案,其中第2條第2項、第5項,第3條第1項、第2項之內容;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3條第1項、第2項之內容;及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2條第5項、第3條第1項、第2項之內容,因已併入委員賴士葆等33人提案,暫不予處理。
(五)本會於104年5月27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呂學樟等5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恆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由江召集委員啟臣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立法院-立法委員席次選制、政黨門檻、原住民委員席次保障、立法委員兼任內閣官吏等」(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經討論後,獲致共識,同意將現行取得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政黨席次,由現行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調降為獲得百分之三以上之政黨。
2.本議題委員呂學樟等50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1項、第2項;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1項、第2項;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1項、第2項、第9項;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2項;及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2項、第9項,均暫不予處理。
3.另因委員顏寬恒有異議,將顏寬恒等30人提案,送朝野黨團協商。委員李俊俋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併送朝野黨團協商。
4.議程所列有關本議題之各項修正草案中,其餘非涉及本議題之條文及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六)本會於104年5月2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江召集委員啟臣擔任主席。決議:
1.有關討論議題「司法院-司法院大法官人數、任期等」(以下稱「議題1」),決議如下:
(1)關於「議題1」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5條(修正第1項及刪除第3項)之「議題1」內容,及委員尤美女等3人針對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第5條內容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另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內,其餘非涉及「議題1」之內容,暫不予處理。
2.有關討論議題「考試院-考試院廢止及其職權移轉、明定考試委員人數、考試委員任期等」(以下稱「議題2」),決議如下:
(1)關於「議題2」委員陳其邁等31人提案,其中第3條增列第5項至第7項,刪除第6條;委員陳亭妃等31人提案,其中第3條增列第5項至第7項,刪除第6條;委員葉宜津等29人提案,其中第3條增列第5項至第7項,刪除第6條;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第6條第2項,增列第3項及第4項;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第6條;及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6條第2項,增列第3項,以上條文之「議題2」內容,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議程所列「議題2」之各項修正草案內,其餘非涉及本議題之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七)本會於104年6月1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呂學樟等5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四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由吳召集委員育昇擔任主席。決議:
1.有關討論議題「監察院-監察院廢止及其職權移轉、監察委員任期、監察委員人數等」(以下稱「議題1」),決議如下:
(1)關於「議題1」委員呂學樟等50人提案,其中第7條增列第3項;委員李俊俋等31人提案,其中第4條增列第9項及第10項,增訂第4條之1,刪除第7條;委員陳其邁等31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7項,增列第9項至第13項,刪除第7條;委員陳亭妃等31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7項,增列第9項至第12項,刪除第7條;委員葉宜津等29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7項,增列第9項至第13項,刪除第7條;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7條第2項、增列第3項及第4項;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增訂第4條之1及第7條;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7條第2項,增列第3項,第4項;以上條文之「議題1」內容,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議程所列有關「議題1」之各項修正草案內,其餘非涉及「議題1」之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2.有關討論議題「省縣自治-省政府廢止」(以下稱「議題2」),決議如下:關於「議題2」以委員李俊俋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為版本,及委員李貴敏等5人針對該修正草案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予以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八)本會於104年6月3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楊曜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昇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天財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鄭召集委員麗君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基本國策-延長接受國民教育年齡、離島地區居民權益保障、人權立國、基本權保障並與國際接軌、原住民族權利保障等」,決議如下:
1.委員楊曜等30人提案,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吳育昇等32人提案,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3.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其中第10條之內容,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另委員李俊俋等3人、委員尤美女等5人及委員李貴敏等5人分別針對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其中第10條之內容所提修正動議內容,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該提案第10條之1內容,與委員李貴敏等9人針對該內容所提修正動議內容,因討論無共識,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4.委員尤美女等40人提案,因討論無共識,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5.委員鄭天財等31人提案其中第10條及增訂第10條之1內容,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委員鄭天財等31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0條之2及第10條之3內容,因討論無共識,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九)本會於104年6月4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鄭麗君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由呂召集委員學樟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憲法修正案之提出-憲法修正程序」(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委員鄭麗君等29人提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其中第12條之內容、委員尤美女等33人提案、委員李俊俋等30人提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第12條之內容及委員廖國棟等7人針對委員鄭麗君等29人提案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均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及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內,其餘非涉及本議題之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十)本會於104年6月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由鄭召集委員麗君擔任主席。經報告9項議題審查會議結論後,進行討論事項,有關討論議題「選舉及被選舉年齡-選舉人及被選舉人年齡調降」(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有關本議題憲法本文部分:
(1)委員陳亭妃等33人、委員盧秀燕等38人、委員鄭麗君等33人、委員李桐豪等33人及委員李慶華等39人等分別擬具之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條文修正草案,經討論未獲共識,均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尤美女等34人擬具之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條文修正草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有關本議題憲法增修條文部分:
(1)委員高志鵬等37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麗君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條之1條文草案,經討論獲致共識,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另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條之1、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條之1、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0條第2項及委員李貴敏等32人提案其中第8條增列第2項,以上條文之內容,均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十一)本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不在籍投票制度,委員鄭麗君、尤美女等4人,及委員吳育昇等8人所提決議,因亦無共識,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決議分列如下:
1.關於不在籍投票之議題,係涉及投票權之行使方式,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並未限制投票方式。故不在籍投票之採行,實無須修正憲法,由立法院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即可;爰請修憲委員會針對本次會議討論不在籍投票制度之議題,因本屬法律位階層次之議題,無須修正憲法,本次會議所列不在籍投票制度相關條文,均維持現行規定,不予修正,應由本院內政委員會審查不在籍投票制度之相關法案。 -
提案人鄭麗君 尤美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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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陳其邁 李俊俋
2.不在籍投票已有近一百個國家實施,台灣地區歷次民調民眾支持度高達六成以上,為擴大公民參與、降低選舉成本,國民黨主張增修憲法推動不在籍投票,並授權以法律定之,但排除中國大陸地區之台灣公民,仍需返回台灣投票。 -
提案人吳育昇 徐少萍 丁守中 江啟臣 江惠貞 吳育仁 呂學樟 楊瓊瓔
(十二)本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立法院-立法委員席次選制、政黨門檻、原住民委員席次保障、立法委員兼任內閣官吏等,本議題經討論後,獲致共識,同意將現行取得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政黨席次,由現行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調降為獲得百分之三以上之政黨。
四、本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決議:「第3條、第4條、第6條、第7條,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本案條文均已處理完畢,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經黨團協商。」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並由委員陳其邁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院會討論本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六、附條文對照表及立法院第8屆修憲委員會9項議題審查會議結論各1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陳委員其邁補充說明。(不說明)陳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現有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分別提議本案請王院長召集協商。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第17案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請王院長召集協商。 -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黃偉哲 蔡其昌 柯建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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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6)次院會討論事項第17案:「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建請由王院長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提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作以下決定:「請王院長召集協商,協商有結論時,提出本次會議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八案。
十八、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函 -
受文者議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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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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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台立憲字第1043000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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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別最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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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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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須交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 貴處104年3月18日台立議字第1040701154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議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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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本院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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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係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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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提案要旨概述如下
(一)現代法治國家,以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作為憲政機關之常態,機關間相互制衡,避免國家權力太大而有侵害人權之虞,但中華民國憲法畫蛇添足,硬是加至五權的結果,就是讓考試院功能不彰,幾乎所有權限皆可被行政權所涵蓋;制度上,國會調查權原為民意監督行政部門的重要手段,但依據現行憲法規定,將此一調查權劃歸由無立法及政策制訂權限的監察院行使,而監察院既作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理應針對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之行為時,提出彈劾與糾舉案,以懲違失。
(二)不過,令人可議的是,馬英九總統提名的監察委員,在針對一審判決有罪的張通榮關說案以及黃世銘洩密案時,紛紛上演迴避、流會、院長違法干預個案等戲碼,最後兩案各經兩次彈劾皆未過關,形成「刑事不法,無礙官箴」的離譜現象,顯見監察院已經無法超然獨立行使職權,不僅於形式上使立法權無法針對行政權行使有效的監督,實質上亦已自我閹割、無法發揮應有的憲政功能,廢除監察院已成時代的趨勢、憲政的必然。基此,台灣社會應正視監察院的存廢問題,溯本正源廢除憲政功能不彰的監察院,一來節省公帑,又可使立法院成為行使調查權之唯一機關,而達成權責相符的憲政常態。
(三)查監察院103年年度預算逾7億2千4多萬,人員維持費用達6億多萬,又察院以糾正、糾舉與彈劾權來監察政府及各級公務人員,在制度和精神上當然必須是公正超然。然而長期以來由於監察委員的運作並不健全,也偏離應有的民主規範,再加上國民黨黨意又駕馭了監察院的實際運作,監察院在國人中已經淪落到極為不堪的地步。
(四)我國憲法獨創五權分立制,惟考試院與監察院的設立,素有爭議,也始終無解。每有修改憲法為三權分立的呼聲時,即遭保守者指為毀憲,流於意識形態的爭辯,模糊問題焦點。08年八月,監察院隨著王建院長的到任,經常佔據很多媒體版面,再度引起監察院是「憲政盲腸」還是「政治防腐劑」的討論,也讓我們有機會聚焦監察院存廢的憲政層次。又,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監察院的職權為行使彈劾、糾舉與審計權。憲法本文的設計,監察院屬民意機關,但經過修憲後,監察院已非民意機關,卻仍保有西方國會的彈劾、糾舉與審計權。修憲後的監察院,不僅造成制度上的扞格,通過的彈劾糾舉決議,往往緩不濟急,且應送司法院所屬的公懲會審議,監察院充其量只是彈劾糾舉的發動機關,沒有制裁權限,沒有牽制力量,功能不彰。隨著時間與環境的變化,監察院的設立目的已經不合時宜,檢視他的法定職權(包括公務員財產申報在內),不但行政、立法與司法部門可涵蓋,發揮的功效,更非監察院可比擬,監察院早已名存實亡,每年尚且支出近八億元預算,其中人事費六億多,支出與效益不成比例,實在是浪費公帑。因此,吾人回顧國家近年來發生那麼多大事,八八風災、蘇花公路土石崩落、台中夜店大火、大埔案、郭冠英案、葉世文與黃景泰收賄案……,也沒聽說監察院打了哪隻老虎,真不知是國民黨執政下沒有老虎,還是老虎太多,監察院不知從何打起?
(五)另據憲法第九十七條、增修條文第七條之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之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糾正及審計權。其中彈劾、糾舉二權,係在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時,經委員會決定得提出彈劾案或糾舉案,然其最後仍移由司法院下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確定其懲戒方式,故屬於司法權之範圍;另糾正權係對於各行政機關有違法或失職情事時,得提出糾正案,僅具有督促效果,惟對於行政機關之監督,本即屬國會之權限;又行政機關之施政與預決算均受國會監督,審計權亦與立法權混淆。是以,現行監察權之行使範圍多與其他憲法機關權限重疊,監察院之存在,實屬疊床架屋,徒生爭議。為達成中央政府組織精簡、節省公帑之目的,以及健全憲政體制,明確權力分立關係,以落實民主政治,特提案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將監察院予以廢除並相關職權移轉至其他機關,以利民主政治之正常發展。
(六)由於三權憲政架構已普及於多數民主國家,而台灣之五權體制不但舉世僅見,運行至今亦多所矛盾,是故各界對改革憲政架構的呼聲早已蜂擁而起。民國八十年、八十一年兩次修憲即賦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法制化之法源,並限縮、移轉考試院部分職權。監察權部分,民國八十一年修憲,將原監察院之人事同意權轉移至立法院,監察院也由民意機關改制為準司法機關;民國八十六年修憲,將總統副總統彈劾權移轉至立法院;而民國八十九年修憲,將任命考試委員、監察委員之同意權移轉由立法院行使。至此,考試權及監察權之內涵,及其與行政權、立法權之相對關係產生實質改變,五權分立架構不復往昔,修正後之憲政架構已傾向三權分立。
(七)然查考試、監察兩院復行至今,效率不彰,且諸多重大彈劾案之裁決屢生爭議。考試院部分,不僅對考績法、年金改革等重大法案立場與行政院相左,態度反覆以致修法停滯,又考用未合一,易使國家用人無法適才適所,效能不彰。凡此種種爭議導致續推憲政改革,廢除考試、監察兩院之修憲呼聲再度湧現。我國歷經七次修憲,囿於結構與歷史因素,對於憲政體制,未能作完整的、全面的設計與修改。台灣民主在穩定中向前邁進,但憲政與法治的基礎,仍待建立共識與內涵,如何經過充分的民主審議過程,凝聚全民的最大共識,逐步修正合於台灣發展的一部憲法,是憲政的挑戰,也是台灣民主能否深化、政治能否穩定的重要議題。
(八)、綜上所述,特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改憲法中考試院、監察院之相關條文,並將兩院職權整併入行政院與立法院;明定行政院設獨立機關,掌理國家考試及公務人員銓敘、撫卹、選用等法制事項;於立法院設審計部獨立機關,司職審計權政策制定與實踐。修正要點茲羅列如下:
1.為避免人事行政重疊性化之設計影響行政權之行使,並兼顧用人機關對選用、銓敘、保障等事項之自主性,茲將憲法有關考試院之職權移至行政院,於行政院下設獨立機關行使之,並停止適用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中有關考試院之條文。〈增訂第三條第五項、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並刪除第六條〉
2.廣泛調查權力原為國會監督行政部門之重要手段,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立法院調查權乃本其固有之權能所享有之輔助性權力,然現今憲政設計將調查權賦予無立法與政策制定權力的監察院,造成調查權僅能消極地就違法失職提出糾正、糾舉以及彈劾。為完善國會職能,茲將憲法有關監察院之調查、彈劾、糾舉、糾正職權移至立法院,並停止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中有關監察院之條文,使立法院成為行使調查權之唯一機關。〈修正第四條第七項、增訂第四條第九項及第十項並刪除第七條〉
三、依本院第8屆修憲委員會第3次召集委員會議決議:本會修憲提案之審查,依提案條文條次順序分為9項議題,前9場會議每場各處理1項議題,並分別作成結論,第10場會議總結處理所有結論並完成審查。
(一)本會爰於104年5月1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鄭麗君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李召集委員俊俋擔任主席。決議:
1.有關討論議題「人民之權利義務—人性尊嚴等項」,決議如下:
(1)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之1條文,以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637號)為版本,並將委員李貴敏等6人,委員鄭麗君、尤美女等5人及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中(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716號)第1條之2之條文內容等修正動議,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本議題憲法本文部分,以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636號)為版本,並將委員尤美女等5人針對憲法第7條、第8條之1條文及委員尤美女等3人針對憲法第16條條文之修正動議,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另委員鄭麗君等31人提案(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411號)因已併入其所提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636號討論,爰不予處理。〕
2.本次會議各提案文字在不改變原意下,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二)本會於104年5月20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陳亭妃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3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37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由呂召集委員學樟擔任主席。決議:有關本日討論議題「選舉及被選舉-選舉人及被選舉人年齡調降」之修憲提案,另定期處理。
(三)本會於104年5月21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李召集委員俊俋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不在籍投票制度」(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以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及第4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為版本,及委員李俊俋等5人針對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及第4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予以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2條第1項及增訂第10條第1項之內容因已併入委員吳育昇等33人提案,爰不予處理。
3.委員鄭麗君、尤美女等4人,及委員吳育昇等8人所提決議,因亦無共識,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四)本會於104年5月25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賴士葆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學樟等5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吳召集委員育昇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總統、副總統與行政院-內閣人事副署權、解散國會權、內閣官吏得由立法委員兼任」(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以委員賴士葆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為版本,及委員李俊俋等4人針對委員賴士葆等33人提案中,有關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關於總統、副總統與行政院部分)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有關本議題委員呂學樟等50人提案,其中第2條第2項、第5項,第3條第1項、第2項之內容;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3條第1項、第2項之內容;及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2條第5項、第3條第1項、第2項之內容,因已併入委員賴士葆等33人提案,暫不予處理。
(五)本會於104年5月27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呂學樟等5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恆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由江召集委員啟臣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立法院-立法委員席次選制、政黨門檻、原住民委員席次保障、立法委員兼任內閣官吏等」(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經討論後,獲致共識,同意將現行取得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政黨席次,由現行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調降為獲得百分之三以上之政黨。
2.本議題委員呂學樟等50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1項、第2項;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1項、第2項;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1項、第2項、第9項;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2項;及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2項、第9項,均暫不予處理。
3.另因委員顏寬恒有異議,將顏寬恒等30人提案,送朝野黨團協商。委員李俊俋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併送朝野黨團協商。
4.議程所列有關本議題之各項修正草案中,其餘非涉及本議題之條文及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六)本會於104年5月2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江召集委員啟臣擔任主席。決議:
1.有關討論議題「司法院-司法院大法官人數、任期等」(以下稱「議題1」),決議如下:
(1)關於「議題1」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5條(修正第1項及刪除第3項)之「議題1」內容,及委員尤美女等3人針對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第5條內容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另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內,其餘非涉及「議題1」之內容,暫不予處理。
2.有關討論議題「考試院-考試院廢止及其職權移轉、明定考試委員人數、考試委員任期等」(以下稱「議題2」),決議如下:
(1)關於「議題2」委員陳其邁等31人提案,其中第3條增列第5項至第7項,刪除第6條;委員陳亭妃等31人提案,其中第3條增列第5項至第7項,刪除第6條;委員葉宜津等29人提案,其中第3條增列第5項至第7項,刪除第6條;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第6條第2項,增列第3項及第4項;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第6條;及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6條第2項,增列第3項,以上條文之「議題2」內容,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議程所列「議題2」之各項修正草案內,其餘非涉及本議題之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七)本會於104年6月1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呂學樟等5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四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由吳召集委員育昇擔任主席。決議:
1.有關討論議題「監察院-監察院廢止及其職權移轉、監察委員任期、監察委員人數等」(以下稱「議題1」),決議如下:
(1)關於「議題1」委員呂學樟等50人提案,其中第7條增列第3項;委員李俊俋等31人提案,其中第4條增列第9項及第10項,增訂第4條之1,刪除第7條;委員陳其邁等31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7項,增列第9項至第13項,刪除第7條;委員陳亭妃等31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7項,增列第9項至第12項,刪除第7條;委員葉宜津等29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7項,增列第9項至第13項,刪除第7條;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7條第2項、增列第3項及第4項;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增訂第4條之1及第7條;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7條第2項,增列第3項,第4項;以上條文之「議題1」內容,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議程所列有關「議題1」之各項修正草案內,其餘非涉及「議題1」之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2.有關討論議題「省縣自治-省政府廢止」(以下稱「議題2」),決議如下:關於「議題2」以委員李俊俋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為版本,及委員李貴敏等5人針對該修正草案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予以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八)本會於104年6月3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楊曜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昇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天財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鄭召集委員麗君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基本國策-延長接受國民教育年齡、離島地區居民權益保障、人權立國、基本權保障並與國際接軌、原住民族權利保障等」,決議如下:
1.委員楊曜等30人提案,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吳育昇等32人提案,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3.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其中第10條之內容,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另委員李俊俋等3人、委員尤美女等5人及委員李貴敏等5人分別針對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其中第10條之內容所提修正動議內容,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該提案第10條之1內容,與委員李貴敏等9人針對該內容所提修正動議內容,因討論無共識,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4.委員尤美女等40人提案,因討論無共識,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5.委員鄭天財等31人提案其中第10條及增訂第10條之1內容,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委員鄭天財等31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0條之2及第10條之3內容,因討論無共識,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九)本會於104年6月4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鄭麗君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由呂召集委員學樟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憲法修正案之提出-憲法修正程序」(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委員鄭麗君等29人提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其中第12條之內容、委員尤美女等33人提案、委員李俊俋等30人提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第12條之內容及委員廖國棟等7人針對委員鄭麗君等29人提案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均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及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內,其餘非涉及本議題之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十)本會於104年6月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由鄭召集委員麗君擔任主席。經報告9項議題審查會議結論後,進行討論事項,有關討論議題「選舉及被選舉年齡-選舉人及被選舉人年齡調降」(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有關本議題憲法本文部分:
(1)委員陳亭妃等33人、委員盧秀燕等38人、委員鄭麗君等33人、委員李桐豪等33人及委員李慶華等39人等分別擬具之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條文修正草案,經討論未獲共識,均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尤美女等34人擬具之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條文修正草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有關本議題憲法增修條文部分:
(1)委員高志鵬等37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麗君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條之1條文草案,經討論獲致共識,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另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條之1、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條之1、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0條第2項及委員李貴敏等32人提案其中第8條增列第2項,以上條文之內容,均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十一)本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不在籍投票制度,委員鄭麗君、尤美女等4人,及委員吳育昇等8人所提決議,因亦無共識,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決議分列如下:
1.關於不在籍投票之議題,係涉及投票權之行使方式,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並未限制投票方式。故不在籍投票之採行,實無須修正憲法,由立法院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即可;爰請修憲委員會針對本次會議討論不在籍投票制度之議題,因本屬法律位階層次之議題,無須修正憲法,本次會議所列不在籍投票制度相關條文,均維持現行規定,不予修正,應由本院內政委員會審查不在籍投票制度之相關法案。 -
提案人鄭麗君 尤美女
-
連署人陳其邁 李俊俋
2.不在籍投票已有近一百個國家實施,台灣地區歷次民調民眾支持度高達六成以上,為擴大公民參與、降低選舉成本,國民黨主張增修憲法推動不在籍投票,並授權以法律定之,但排除中國大陸地區之台灣公民,仍需返回台灣投票。 -
提案人吳育昇 徐少萍 丁守中 江啟臣 江惠貞 吳育仁 呂學樟 楊瓊瓔
(十二)本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立法院-立法委員席次選制、政黨門檻、原住民委員席次保障、立法委員兼任內閣官吏等,本議題經討論後,獲致共識,同意將現行取得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政黨席次,由現行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調降為獲得百分之三以上之政黨。
四、本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決議:「第3條、第4條、第6條、第7條,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本案條文均已處理完畢,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經黨團協商。」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並由委員陳亭妃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院會討論本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六、附條文對照表及立法院第8屆修憲委員會9項議題審查會議結論各1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陳委員亭妃補充說明。(不說明)陳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經交由團協商」,現有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分別提議本案請王院長召集協商。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第18案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部分條修正草案」案,本案請王院長召集協商。 -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黃偉哲 蔡其昌 柯建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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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6)次院會討論事項第18案:「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建請由王院長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提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作以下決定:「請王院長召集協商,協商有結論時,提出本次會議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九案。
十九、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函 -
受文者議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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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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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台立憲字第10430001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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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別最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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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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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須交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 貴處104年3月18日台立議字第1040701155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議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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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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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係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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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提案要旨概述如下
(一)「權力分立與制衡」理論雖強調透過分散國家權力來防止統治者濫權,保障人民自由,然國家權力之分割亦應考量機關權責獨立與政府運作效率。查孫文憲法設計之初,並未著眼於權責獨立與制衡觀念,其對五權關係之定位乃「合作非分工,共治非牽制」;換言之,五權指涉的是「五個機關分治而非五種權力分立」,此不僅與西方「權力分立制衡」理論貌似而質異,更造成今日文官體制由行政、考試二元管理,監察權力由監察、立法兩院分享等,職能重疊,權責不清之亂象。況且,憲政機關數目由三個增生為五個,將直接提高溝通成本,降低國家競爭力,也容易引發機關間憲政糾紛,損害政治安定性。
(二)由於三權憲政架構已普及於多數民主國家,而台灣之五權體制不但舉世僅見,運行至今亦多所矛盾,是故各界對改革憲政架構的呼聲早已蜂擁而起。民國八十年、八十一年兩次修憲即賦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法制化之法源,並限縮、移轉考試院部分職權。監察權部分,民國八十一年修憲,將原監察院之人事同意權轉移至立法院,監察院也由民意機關改制為準司法機關;民國八十六年修憲,將總統副總統彈劾權移轉至立法院;而民國八十九年修憲,將任命考試委員、監察委員之同意權移轉由立法院行使。至此,考試權及監察權之內涵,及其與行政權、立法權之相對關係產生實質改變,五權分立架構不復往昔,修正後之憲政架構已傾向三權分立。
(三)然查兩院復行至今,效率不彰,且諸多重大彈劾案之裁決屢生爭議。考試院部分,不僅對考績法、年金改革等重大法案立場與行政院相左,態度反覆以致修法停滯,又考用未合一,易使國家用人無法適才適所,效能不彰。凡此種種爭議導致續推憲政改革,廢除考試、監察兩院之修憲呼聲再度湧現。
(四)綜上,爰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規定,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凍結憲法中考試院、監察院之相關條文,並將兩院職權整併入行政院與立法院;明定行政院設獨立機關,掌理國家考試及公務人員銓敘、撫卹、選用等法制事項;於立法院設審計部及人權委員會等兩獨立機關,司職審計權及國家人權政策制定與實踐。修正要點茲羅列如下:
1.為避免人事行政二元化之設計影響行政權之完整性,並兼顧用人機關對選用、銓敘、保障等事項之自主性,茲將憲法有關考試院之職權移至行政院,於行政院下設獨立機關行使之,並停止適用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中有關考試院之條文。〈增訂第三條第五項、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並刪除第六條〉
2.廣泛調查權力原為國會監督行政部門之重要手段,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立法院調查權乃本其固有之權能所享有之輔助性權力,然現今憲政設計將調查權賦予無立法與政策制定權力的監察院,造成調查權僅能消極地就違法失職提出糾正、糾舉以及彈劾。為完善國會職能,茲將憲法有關監察院之調查、彈劾、糾舉、糾正職權移至立法院,並停止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中有關監察院之條文,使立法院成為行使調查權之惟一機關。〈修正第四條第七項、增訂第四條第九項及第十項並刪除第七條〉
3.為保障人權並評估國家施行相關人權公約之情形,茲於立法院創設人權委員會,其功能為定期擬具國內人權保障與實踐評估報告,並提出政策建議。〈增訂第四條第十一項〉
4.審計權旨在考評政府財政收支、預算執行及施政效率,爰仿美國制度,將人權立國審計部門歸屬於立法院,以收監督制衡行政部門之實效。〈增訂第四條第十二項〉
三、依本院第8屆修憲委員會第3次召集委員會議決議:本會修憲提案之審查,依提案條文條次順序分為9項議題,前9場會議每場各處理1項議題,並分別作成結論,第10場會議總結處理所有結論並完成審查。
(一)本會爰於104年5月1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鄭麗君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李召集委員俊俋擔任主席。決議:
1.有關討論議題「人民之權利義務—人性尊嚴等項」,決議如下:
(1)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之1條文,以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637號)為版本,並將委員李貴敏等6人,委員鄭麗君、尤美女等5人及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中(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716號)第1條之2之條文內容等修正動議,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本議題憲法本文部分,以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636號)為版本,並將委員尤美女等5人針對憲法第7條、第8條之1條文及委員尤美女等3人針對憲法第16條條文之修正動議,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另委員鄭麗君等31人提案(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411號)因已併入其所提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636號討論,爰不予處理。〕
2.本次會議各提案文字在不改變原意下,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二)本會於104年5月20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陳亭妃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3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37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由呂召集委員學樟擔任主席。決議:有關本日討論議題「選舉及被選舉-選舉人及被選舉人年齡調降」之修憲提案,另定期處理。
(三)本會於104年5月21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李召集委員俊俋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不在籍投票制度」(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以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及第4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為版本,及委員李俊俋等5人針對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及第4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予以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2條第1項及增訂第10條第1項之內容因已併入委員吳育昇等33人提案,爰不予處理。
3.委員鄭麗君、尤美女等4人,及委員吳育昇等8人所提決議,因亦無共識,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四)本會於104年5月25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賴士葆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學樟等5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吳召集委員育昇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總統、副總統與行政院-內閣人事副署權、解散國會權、內閣官吏得由立法委員兼任」(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以委員賴士葆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為版本,及委員李俊俋等4人針對委員賴士葆等33人提案中,有關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關於總統、副總統與行政院部分)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有關本議題委員呂學樟等50人提案,其中第2條第2項、第5項,第3條第1項、第2項之內容;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3條第1項、第2項之內容;及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2條第5項、第3條第1項、第2項之內容,因已併入委員賴士葆等33人提案,暫不予處理。
(五)本會於104年5月27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呂學樟等5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恆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由江召集委員啟臣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立法院-立法委員席次選制、政黨門檻、原住民委員席次保障、立法委員兼任內閣官吏等」(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經討論後,獲致共識,同意將現行取得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政黨席次,由現行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調降為獲得百分之三以上之政黨。
2.本議題委員呂學樟等50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1項、第2項;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1項、第2項;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1項、第2項、第9項;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2項;及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2項、第9項,均暫不予處理。
3.另因委員顏寬恒有異議,將顏寬恒等30人提案,送朝野黨團協商。委員李俊俋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併送朝野黨團協商。
4.議程所列有關本議題之各項修正草案中,其餘非涉及本議題之條文及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六)本會於104年5月2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江召集委員啟臣擔任主席。決議:
1.有關討論議題「司法院-司法院大法官人數、任期等」(以下稱「議題1」),決議如下:
(1)關於「議題1」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5條(修正第1項及刪除第3項)之「議題1」內容,及委員尤美女等3人針對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第5條內容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另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內,其餘非涉及「議題1」之內容,暫不予處理。
2.有關討論議題「考試院-考試院廢止及其職權移轉、明定考試委員人數、考試委員任期等」(以下稱「議題2」),決議如下:
(1)關於「議題2」委員陳其邁等31人提案,其中第3條增列第5項至第7項,刪除第6條;委員陳亭妃等31人提案,其中第3條增列第5項至第7項,刪除第6條;委員葉宜津等29人提案,其中第3條增列第5項至第7項,刪除第6條;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第6條第2項,增列第3項及第4項;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第6條;及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6條第2項,增列第3項,以上條文之「議題2」內容,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議程所列「議題2」之各項修正草案內,其餘非涉及本議題之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七)本會於104年6月1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呂學樟等5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四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由吳召集委員育昇擔任主席。決議:
1.有關討論議題「監察院-監察院廢止及其職權移轉、監察委員任期、監察委員人數等」(以下稱「議題1」),決議如下:
(1)關於「議題1」委員呂學樟等50人提案,其中第7條增列第3項;委員李俊俋等31人提案,其中第4條增列第9項及第10項,增訂第4條之1,刪除第7條;委員陳其邁等31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7項,增列第9項至第13項,刪除第7條;委員陳亭妃等31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7項,增列第9項至第12項,刪除第7條;委員葉宜津等29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7項,增列第9項至第13項,刪除第7條;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7條第2項、增列第3項及第4項;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增訂第4條之1及第7條;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7條第2項,增列第3項,第4項;以上條文之「議題1」內容,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議程所列有關「議題1」之各項修正草案內,其餘非涉及「議題1」之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2.有關討論議題「省縣自治-省政府廢止」(以下稱「議題2」),決議如下:關於「議題2」以委員李俊俋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為版本,及委員李貴敏等5人針對該修正草案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予以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八)本會於104年6月3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楊曜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昇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天財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鄭召集委員麗君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基本國策-延長接受國民教育年齡、離島地區居民權益保障、人權立國、基本權保障並與國際接軌、原住民族權利保障等」,決議如下:
1.委員楊曜等30人提案,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吳育昇等32人提案,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3.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其中第10條之內容,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另委員李俊俋等3人、委員尤美女等5人及委員李貴敏等5人分別針對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其中第10條之內容所提修正動議內容,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該提案第10條之1內容,與委員李貴敏等9人針對該內容所提修正動議內容,因討論無共識,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4.委員尤美女等40人提案,因討論無共識,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5.委員鄭天財等31人提案其中第10條及增訂第10條之1內容,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委員鄭天財等31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0條之2及第10條之3內容,因討論無共識,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九)本會於104年6月4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鄭麗君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由呂召集委員學樟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憲法修正案之提出-憲法修正程序」(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委員鄭麗君等29人提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其中第12條之內容、委員尤美女等33人提案、委員李俊俋等30人提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第12條之內容及委員廖國棟等7人針對委員鄭麗君等29人提案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均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及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內,其餘非涉及本議題之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十)本會於104年6月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由鄭召集委員麗君擔任主席。經報告9項議題審查會議結論後,進行討論事項,有關討論議題「選舉及被選舉年齡-選舉人及被選舉人年齡調降」(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有關本議題憲法本文部分:
(1)委員陳亭妃等33人、委員盧秀燕等38人、委員鄭麗君等33人、委員李桐豪等33人及委員李慶華等39人等分別擬具之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條文修正草案,經討論未獲共識,均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尤美女等34人擬具之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條文修正草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有關本議題憲法增修條文部分:
(1)委員高志鵬等37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麗君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條之1條文草案,經討論獲致共識,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另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條之1、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條之1、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0條第2項及委員李貴敏等32人提案其中第8條增列第2項,以上條文之內容,均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十一)本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不在籍投票制度,委員鄭麗君、尤美女等4人,及委員吳育昇等8人所提決議,因亦無共識,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決議分列如下:
1.關於不在籍投票之議題,係涉及投票權之行使方式,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並未限制投票方式。故不在籍投票之採行,實無須修正憲法,由立法院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即可;爰請修憲委員會針對本次會議討論不在籍投票制度之議題,因本屬法律位階層次之議題,無須修正憲法,本次會議所列不在籍投票制度相關條文,均維持現行規定,不予修正,應由本院內政委員會審查不在籍投票制度之相關法案。 -
提案人鄭麗君 尤美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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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陳其邁 李俊俋
2.不在籍投票已有近一百個國家實施,台灣地區歷次民調民眾支持度高達六成以上,為擴大公民參與、降低選舉成本,國民黨主張增修憲法推動不在籍投票,並授權以法律定之,但排除中國大陸地區之台灣公民,仍需返回台灣投票。 -
提案人吳育昇 徐少萍 丁守中 江啟臣 江惠貞 吳育仁 呂學樟 楊瓊瓔
(十二)本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立法院-立法委員席次選制、政黨門檻、原住民委員席次保障、立法委員兼任內閣官吏等,本議題經討論後,獲致共識,同意將現行取得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政黨席次,由現行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調降為獲得百分之三以上之政黨。
四、本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決議:「第3條、第4條、第6條、第7條,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本案條文均已處理完畢,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經黨團協商。」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並由委員鄭麗君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院會討論本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六、附條文對照表及立法院第8屆修憲委員會9項議題審查會議結論各1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鄭委員麗君補充說明。(不說明)鄭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現有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分別提議本案請王院長召集協商。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第19案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請王院長召集協商。 -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黃偉哲 蔡其昌 柯建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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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6)次院會討論事項第19案:「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建請由王院長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提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作以下決定:「請王院長召集協商,協商有結論時,提出本次會議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案。
二十、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麗君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函 -
受文者議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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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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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台立憲字第1043000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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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別最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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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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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須交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 貴處104年3月23日台立議字第1040701313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議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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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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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係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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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提案要旨概述如下
(一)憲法乃國家根本大法、同時亦為人民權利的保障書。從憲法學理觀之,現行中華民國憲法暨增修條文雖自1991年迄今歷經7次修正,對台灣政治的民主化與本土化不無貢獻。惟仍存有諸多年久失修、與時代脫節的落後之處亟待修正,俾使台灣民主憲政發展與時俱進。尤其台灣公民意識大幅覺醒,舉凡:選舉年齡降低至18歲、人權清單擴充、國會選制改革、確立總統權責…等課題,都成為邇來超越政治對立、吸引公民廣泛關注的憲政改革焦點。
(二)依據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1/4之提議,3/4之出席,及出席委員3/4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其中以公民複決,取代任務型國大複決,是主權在民、直接民權的落實,提供公民參與憲法修改機會,亦為一大進步。然而,公民複決同意票須超過選舉人總數1/2,其門檻之高,乃民主憲政國家所罕見,使得任何修憲提案事實上成了「不可能的任務」,飽受各界非議。
(三)為呼應社會憲政改革呼聲、創造憲法修改的可能性以還憲於民,爰提案修正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憲法修正案改由立法委員2/3出席,及出席委員3/4決議提出,同時選舉人投票複決部分,亦改為以有效同意票超過1/2即通過之。
三、依本院第8屆修憲委員會第3次召集委員會議決議:本會修憲提案之審查,依提案條文條次順序分為9項議題,前9場會議每場各處理1項議題,並分別作成結論,第10場會議總結處理所有結論並完成審查。
(一)本會爰於104年5月1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鄭麗君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李召集委員俊俋擔任主席。決議:
1.有關討論議題「人民之權利義務—人性尊嚴等項」,決議如下:
(1)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之1條文,以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637號)為版本,並將委員李貴敏等6人,委員鄭麗君、尤美女等5人及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中(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716號)第1條之2之條文內容等修正動議,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本議題憲法本文部分,以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636號)為版本,並將委員尤美女等5人針對憲法第7條、第8條之1條文及委員尤美女等3人針對憲法第16條條文之修正動議,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另委員鄭麗君等31人提案(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411號)因已併入其所提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636號討論,爰不予處理。〕
2.本次會議各提案文字在不改變原意下,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二)本會於104年5月20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陳亭妃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3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37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由呂召集委員學樟擔任主席。決議:有關本日討論議題「選舉及被選舉-選舉人及被選舉人年齡調降」之修憲提案,另定期處理。
(三)本會於104年5月21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李召集委員俊俋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不在籍投票制度」(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以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及第4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為版本,及委員李俊俋等5人針對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及第4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予以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2條第1項及增訂第10條第1項之內容因已併入委員吳育昇等33人提案,爰不予處理。
3.委員鄭麗君、尤美女等4人,及委員吳育昇等8人所提決議,因亦無共識,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四)本會於104年5月25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賴士葆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學樟等5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吳召集委員育昇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總統、副總統與行政院-內閣人事副署權、解散國會權、內閣官吏得由立法委員兼任」(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以委員賴士葆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為版本,及委員李俊俋等4人針對委員賴士葆等33人提案中,有關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關於總統、副總統與行政院部分)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有關本議題委員呂學樟等50人提案,其中第2條第2項、第5項,第3條第1項、第2項之內容;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3條第1項、第2項之內容;及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2條第5項、第3條第1項、第2項之內容,因已併入委員賴士葆等33人提案,暫不予處理。
(五)本會於104年5月27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呂學樟等5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恆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由江召集委員啟臣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立法院-立法委員席次選制、政黨門檻、原住民委員席次保障、立法委員兼任內閣官吏等」(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經討論後,獲致共識,同意將現行取得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政黨席次,由現行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調降為獲得百分之三以上之政黨。
2.本議題委員呂學樟等50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1項、第2項;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1項、第2項;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1項、第2項、第9項;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2項;及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2項、第9項,均暫不予處理。
3.另因委員顏寬恒有異議,將顏寬恒等30人提案,送朝野黨團協商。委員李俊俋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併送朝野黨團協商。
4.議程所列有關本議題之各項修正草案中,其餘非涉及本議題之條文及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六)本會於104年5月2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江召集委員啟臣擔任主席。決議:
1.有關討論議題「司法院-司法院大法官人數、任期等」(以下稱「議題1」),決議如下:
(1)關於「議題1」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5條(修正第1項及刪除第3項)之「議題1」內容,及委員尤美女等3人針對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第5條內容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另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內,其餘非涉及「議題1」之內容,暫不予處理。
2.有關討論議題「考試院-考試院廢止及其職權移轉、明定考試委員人數、考試委員任期等」(以下稱「議題2」),決議如下:
(1)關於「議題2」委員陳其邁等31人提案,其中第3條增列第5項至第7項,刪除第6條;委員陳亭妃等31人提案,其中第3條增列第5項至第7項,刪除第6條;委員葉宜津等29人提案,其中第3條增列第5項至第7項,刪除第6條;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第6條第2項,增列第3項及第4項;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第6條;及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6條第2項,增列第3項,以上條文之「議題2」內容,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議程所列「議題2」之各項修正草案內,其餘非涉及本議題之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七)本會於104年6月1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呂學樟等5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四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由吳召集委員育昇擔任主席。決議:
1.有關討論議題「監察院-監察院廢止及其職權移轉、監察委員任期、監察委員人數等」(以下稱「議題1」),決議如下:
(1)關於「議題1」委員呂學樟等50人提案,其中第7條增列第3項;委員李俊俋等31人提案,其中第4條增列第9項及第10項,增訂第4條之1,刪除第7條;委員陳其邁等31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7項,增列第9項至第13項,刪除第7條;委員陳亭妃等31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7項,增列第9項至第12項,刪除第7條;委員葉宜津等29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7項,增列第9項至第13項,刪除第7條;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7條第2項、增列第3項及第4項;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增訂第4條之1及第7條;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7條第2項,增列第3項,第4項;以上條文之「議題1」內容,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議程所列有關「議題1」之各項修正草案內,其餘非涉及「議題1」之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2.有關討論議題「省縣自治-省政府廢止」(以下稱「議題2」),決議如下:關於「議題2」以委員李俊俋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為版本,及委員李貴敏等5人針對該修正草案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予以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八)本會於104年6月3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楊曜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昇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天財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鄭召集委員麗君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基本國策-延長接受國民教育年齡、離島地區居民權益保障、人權立國、基本權保障並與國際接軌、原住民族權利保障等」,決議如下:
1.委員楊曜等30人提案,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吳育昇等32人提案,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3.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其中第10條之內容,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另委員李俊俋等3人、委員尤美女等5人及委員李貴敏等5人分別針對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其中第10條之內容所提修正動議內容,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該提案第10條之1內容,與委員李貴敏等9人針對該內容所提修正動議內容,因討論無共識,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4.委員尤美女等40人提案,因討論無共識,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5.委員鄭天財等31人提案其中第10條及增訂第10條之1內容,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委員鄭天財等31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0條之2及第10條之3內容,因討論無共識,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九)本會於104年6月4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鄭麗君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由呂召集委員學樟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憲法修正案之提出-憲法修正程序」(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委員鄭麗君等29人提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其中第12條之內容、委員尤美女等33人提案、委員李俊俋等30人提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第12條之內容及委員廖國棟等7人針對委員鄭麗君等29人提案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均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及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內,其餘非涉及本議題之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十)本會於104年6月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由鄭召集委員麗君擔任主席。經報告9項議題審查會議結論後,進行討論事項,有關討論議題「選舉及被選舉年齡-選舉人及被選舉人年齡調降」(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有關本議題憲法本文部分:
(1)委員陳亭妃等33人、委員盧秀燕等38人、委員鄭麗君等33人、委員李桐豪等33人及委員李慶華等39人等分別擬具之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條文修正草案,經討論未獲共識,均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尤美女等34人擬具之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條文修正草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有關本議題憲法增修條文部分:
(1)委員高志鵬等37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麗君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條之1條文草案,經討論獲致共識,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另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條之1、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條之1、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0條第2項及委員李貴敏等32人提案其中第8條增列第2項,以上條文之內容,均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十一)本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不在籍投票制度,委員鄭麗君、尤美女等4人,及委員吳育昇等8人所提決議,因亦無共識,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決議分列如下:
1.關於不在籍投票之議題,係涉及投票權之行使方式,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並未限制投票方式。故不在籍投票之採行,實無須修正憲法,由立法院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即可;爰請修憲委員會針對本次會議討論不在籍投票制度之議題,因本屬法律位階層次之議題,無須修正憲法,本次會議所列不在籍投票制度相關條文,均維持現行規定,不予修正,應由本院內政委員會審查不在籍投票制度之相關法案。 -
提案人鄭麗君 尤美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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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陳其邁 李俊俋
2.不在籍投票已有近一百個國家實施,台灣地區歷次民調民眾支持度高達六成以上,為擴大公民參與、降低選舉成本,國民黨主張增修憲法推動不在籍投票,並授權以法律定之,但排除中國大陸地區之台灣公民,仍需返回台灣投票。 -
提案人吳育昇 徐少萍 丁守中 江啟臣 江惠貞 吳育仁 呂學樟 楊瓊瓔
(十二)本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立法院-立法委員席次選制、政黨門檻、原住民委員席次保障、立法委員兼任內閣官吏等,本議題經討論後,獲致共識,同意將現行取得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政黨席次,由現行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調降為獲得百分之三以上之政黨。
四、本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決議:「第12條,依6月4日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本案條文均已處理完畢,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經黨團協商。」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並由委員鄭麗君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院會討論本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六、附條文對照表及立法院第8屆修憲委員會9項議題審查會議結論各1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鄭委員麗君補充說明。(不說明)鄭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現有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分別提議本案請王院長召集協商。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第20案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麗君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請王院長召集協商。 -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黃偉哲 蔡其昌 柯建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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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6)次院會討論事項第20案:「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麗君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建請由王院長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提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作以下決定:「請王院長召集協商,協商有結論時,提出本次會議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一案。
二十一、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函 -
受文者議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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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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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台立憲字第1043000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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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別最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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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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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須交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 貴處104年3月23日台立議字第1040701314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議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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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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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係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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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提案要旨概述如下
(一)選舉權年齡降為十八歲
現行憲法規定行使投票權的門檻為年滿二十歲,此為六十幾年前之制度設計。惟近年來絕大多民主國家,紛紛調降行使投票權的門檻,目前以18歲的門檻規定最為普遍,而我國是極少數還採二十歲投票門檻的國家。
此外我國兵役法第三條規定,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也就是說,年滿十八歲就開始肩負兵役義務。為使權利與義務相稱,投票與服兵役之年齡應有一致性之門檻。
(二)立法委員的席次分配應更忠實地反映民意
選舉制度應該要像一面鏡子,選舉結果的席次分配必須要能忠實地反映民意。但由於目前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關於立法委員產生方式,規定每縣市至少一人,以及在不分區立委員席次分配時採所謂的「並立制」,造成政黨得票數與所獲得席次不相稱,嚴重偏離「票票等值」的民主理想。
以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為例,連江縣產生的立委獲得二五二八票,而新竹縣產生的立委獲得十七萬一四六六票,得票數如此懸殊,顯示出票票不等值的嚴重性。由於「每縣市至少一人」之規定,有其歷史背景因素以及地方代表性之考量,因此不易變動。因此本草案採所謂的「聯立制」雙投票,來矯正票票不等值的現象。即讓各政黨當選的總席次,取決於政黨票的得票數。
(三)合理增加立法委員的名額
雖然沒有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公式,來決定一個國家最適當的國會議員人數,但目前立法委員的總席次只有113席,這在採單一國會,人口超過一千萬的國家中,可說是嚴重偏低。由於立法委員席次太少,可能造成對行政部門的監督不足,在議事討論上較不週延,或是議事上被少數人壟斷。
在OECD國家中,其人口在500之1500萬者,其國會議員名額最少者為澳洲,其下議院名額為148人,其他國家皆在150席以上。人口在1,500萬至9,000萬間,大約每10萬人產生一位國會議員。
由OECD國家的數據得出,一個中型國家的最小國會規模,一般皆不小於150席,故本修正案之立法委員席次就以150席為基準。並仿德國聯立制之作法,若有獨立候選人在區域選舉中當選,則總席次將跟著增加,因前述150席將分配給得票數超過百分之五的政黨。
(四)增加原住民立法委員席次
依現制立法院中只有六席原住民代表,若依本草案規定,各政黨在安排其政黨代表名單時,原住民的比例不得少於七分之一。依此設計,能參與不分區席次分配的政黨,至少都必須保留一席原住民代表,原住民總席次至少可增加到11席。
(五)合理調整國會修憲門檻
憲法是國家動用公權力,用以保障人民權益的最高依據。因此憲法必須能夠與時俱進,自我修正調整,以因應時代政治、經濟與社會變遷之挑戰,解決每個時代所遭遇的問題。這也是為什麼美國開國先賢傑佛遜會說,憲法是為活人而訂,每一世代皆應有其憲法。
「歐盟藉由法律到民主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 for Democracy Through Law)」還是在2009年底通過「論修憲報告(Report on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報告中指出: 在修憲的過程中會遇到兩個潛在陷阱。修憲的程序與門檻太僵硬或太嚴格,將封鎖修憲的可能性,剝奪多數公民希望憲政改革的期望。反之太鬆或太有彈性,將使得憲政秩序較不穩定,較不可預期。因此合理的修憲程序與門檻,就是如何在僵固性與彈性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 -
資料來源李應元辦公室整理自Report on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2010)
(六)合理調整公民複決的規定
國會議決後的修憲案,在某些國家須經公民複決程序。歐盟的報告中認為,公民複決應該是在憲法有要求時實施,不應用於凌駕國會修憲權責,或破壞民主原則。該報告不認為應以公民複決的門檻,來提高修憲的難度。該報告比較擔心的是像戴高樂,無視於憲法對於修憲程序的規定,逕行將自己的修憲主張交付公民投票。 -
資料來源李應元辦公室整理自Report on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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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李應元辦公室整理自Report on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2010)
但我國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的修憲門檻,要求必須經由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再經過過半數的選舉人投下贊成票,才能完成修憲程序。如此高的雙重修憲門檻,等於扼殺修憲的可能。活的人被死的憲法限制,這對實施憲政將是一大諷刺。
為避免我國憲政發展陷入自我設限的僵局,應合理調整修憲門檻。故建議立法院的修憲案須經三分之二的立委出席,及出席立委三分之二之決議。且在公民複決時,有效同意票數超過反對票數即通過。
美國在制定全球第一部成文憲法時,華盛頓就曾說,因為制憲者之才智並非無限,所以必須藉由修憲來改進。近來由於時代變遷的步伐越來越快,對人民權利義務的挑戰也就越頻繁。當無法透過法律,憲政習慣,或憲法解釋等途徑來解決時時,修憲就是必要的解決之道。因此必須有合理的修憲機制,才能提供處理政治、社會與經濟衝突的安全瓣,達到穩定國家的功能。過去有些國人過度強調憲法的穩定性,認為頻繁修憲不是好現象。從各國的經驗來看,這也未必。反倒是不能更改不合理的憲法設計,讓人民失去對憲法的信心,那才是真的憲政危機。 -
資料來源李應元辦公室整理自: 1.Rasch& Congleton,「Amendment Procedures and Constitutional Stability」; 2.Report on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2010); 3.Dieter Grimm, 「The Basic Law 60-Identy and Change; 4.Wikipedia
三、依本院第8屆修憲委員會第3次召集委員會議決議:本會修憲提案之審查,依提案條文條次順序分為9項議題,前9場會議每場各處理1項議題,並分別作成結論,第10場會議總結處理所有結論並完成審查。
(一)本會爰於104年5月1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鄭麗君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李召集委員俊俋擔任主席。決議:
1.有關討論議題「人民之權利義務—人性尊嚴等項」,決議如下:
(1)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之1條文,以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637號)為版本,並將委員李貴敏等6人,委員鄭麗君、尤美女等5人及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中(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716號)第1條之2之條文內容等修正動議,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本議題憲法本文部分,以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636號)為版本,並將委員尤美女等5人針對憲法第7條、第8條之1條文及委員尤美女等3人針對憲法第16條條文之修正動議,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另委員鄭麗君等31人提案(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411號)因已併入其所提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636號討論,爰不予處理。〕
2.本次會議各提案文字在不改變原意下,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二)本會於104年5月20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陳亭妃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3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37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由呂召集委員學樟擔任主席。決議:有關本日討論議題「選舉及被選舉-選舉人及被選舉人年齡調降」之修憲提案,另定期處理。
(三)本會於104年5月21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李召集委員俊俋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不在籍投票制度」(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以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及第4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為版本,及委員李俊俋等5人針對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及第4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予以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2條第1項及增訂第10條第1項之內容因已併入委員吳育昇等33人提案,爰不予處理。
3.委員鄭麗君、尤美女等4人,及委員吳育昇等8人所提決議,因亦無共識,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四)本會於104年5月25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賴士葆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學樟等5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吳召集委員育昇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總統、副總統與行政院-內閣人事副署權、解散國會權、內閣官吏得由立法委員兼任」(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以委員賴士葆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為版本,及委員李俊俋等4人針對委員賴士葆等33人提案中,有關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關於總統、副總統與行政院部分)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有關本議題委員呂學樟等50人提案,其中第2條第2項、第5項,第3條第1項、第2項之內容;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3條第1項、第2項之內容;及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2條第5項、第3條第1項、第2項之內容,因已併入委員賴士葆等33人提案,暫不予處理。
(五)本會於104年5月27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呂學樟等5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恆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由江召集委員啟臣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立法院-立法委員席次選制、政黨門檻、原住民委員席次保障、立法委員兼任內閣官吏等」(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經討論後,獲致共識,同意將現行取得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政黨席次,由現行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調降為獲得百分之三以上之政黨。
2.本議題委員呂學樟等50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1項、第2項;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1項、第2項;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1項、第2項、第9項;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2項;及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2項、第9項,均暫不予處理。
3.另因委員顏寬恒有異議,將顏寬恒等30人提案,送朝野黨團協商。委員李俊俋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併送朝野黨團協商。
4.議程所列有關本議題之各項修正草案中,其餘非涉及本議題之條文及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六)本會於104年5月2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江召集委員啟臣擔任主席。決議:
1.有關討論議題「司法院-司法院大法官人數、任期等」(以下稱「議題1」),決議如下:
(1)關於「議題1」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5條(修正第1項及刪除第3項)之「議題1」內容,及委員尤美女等3人針對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第5條內容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另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內,其餘非涉及「議題1」之內容,暫不予處理。
2.有關討論議題「考試院-考試院廢止及其職權移轉、明定考試委員人數、考試委員任期等」(以下稱「議題2」),決議如下:
(1)關於「議題2」委員陳其邁等31人提案,其中第3條增列第5項至第7項,刪除第6條;委員陳亭妃等31人提案,其中第3條增列第5項至第7項,刪除第6條;委員葉宜津等29人提案,其中第3條增列第5項至第7項,刪除第6條;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第6條第2項,增列第3項及第4項;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第6條;及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6條第2項,增列第3項,以上條文之「議題2」內容,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議程所列「議題2」之各項修正草案內,其餘非涉及本議題之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七)本會於104年6月1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呂學樟等5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四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由吳召集委員育昇擔任主席。決議:
1.有關討論議題「監察院-監察院廢止及其職權移轉、監察委員任期、監察委員人數等」(以下稱「議題1」),決議如下:
(1)關於「議題1」委員呂學樟等50人提案,其中第7條增列第3項;委員李俊俋等31人提案,其中第4條增列第9項及第10項,增訂第4條之1,刪除第7條;委員陳其邁等31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7項,增列第9項至第13項,刪除第7條;委員陳亭妃等31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7項,增列第9項至第12項,刪除第7條;委員葉宜津等29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7項,增列第9項至第13項,刪除第7條;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7條第2項、增列第3項及第4項;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增訂第4條之1及第7條;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7條第2項,增列第3項,第4項;以上條文之「議題1」內容,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議程所列有關「議題1」之各項修正草案內,其餘非涉及「議題1」之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2.有關討論議題「省縣自治-省政府廢止」(以下稱「議題2」),決議如下:關於「議題2」以委員李俊俋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為版本,及委員李貴敏等5人針對該修正草案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予以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八)本會於104年6月3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楊曜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昇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天財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鄭召集委員麗君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基本國策-延長接受國民教育年齡、離島地區居民權益保障、人權立國、基本權保障並與國際接軌、原住民族權利保障等」,決議如下:
1.委員楊曜等30人提案,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吳育昇等32人提案,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3.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其中第10條之內容,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另委員李俊俋等3人、委員尤美女等5人及委員李貴敏等5人分別針對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其中第10條之內容所提修正動議內容,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該提案第10條之1內容,與委員李貴敏等9人針對該內容所提修正動議內容,因討論無共識,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4.委員尤美女等40人提案,因討論無共識,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5.委員鄭天財等31人提案其中第10條及增訂第10條之1內容,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委員鄭天財等31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0條之2及第10條之3內容,因討論無共識,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九)本會於104年6月4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鄭麗君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由呂召集委員學樟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憲法修正案之提出-憲法修正程序」(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委員鄭麗君等29人提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其中第12條之內容、委員尤美女等33人提案、委員李俊俋等30人提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第12條之內容及委員廖國棟等7人針對委員鄭麗君等29人提案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均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及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內,其餘非涉及本議題之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十)本會於104年6月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由鄭召集委員麗君擔任主席。經報告9項議題審查會議結論後,進行討論事項,有關討論議題「選舉及被選舉年齡-選舉人及被選舉人年齡調降」(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有關本議題憲法本文部分:
(1)委員陳亭妃等33人、委員盧秀燕等38人、委員鄭麗君等33人、委員李桐豪等33人及委員李慶華等39人等分別擬具之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條文修正草案,經討論未獲共識,均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尤美女等34人擬具之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條文修正草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有關本議題憲法增修條文部分:
(1)委員高志鵬等37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麗君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條之1條文草案,經討論獲致共識,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另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條之1、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條之1、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0條第2項及委員李貴敏等32人提案其中第8條增列第2項,以上條文之內容,均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十一)本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不在籍投票制度,委員鄭麗君、尤美女等4人,及委員吳育昇等8人所提決議,因亦無共識,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決議分列如下:
1.關於不在籍投票之議題,係涉及投票權之行使方式,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並未限制投票方式。故不在籍投票之採行,實無須修正憲法,由立法院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即可;爰請修憲委員會針對本次會議討論不在籍投票制度之議題,因本屬法律位階層次之議題,無須修正憲法,本次會議所列不在籍投票制度相關條文,均維持現行規定,不予修正,應由本院內政委員會審查不在籍投票制度之相關法案。 -
提案人鄭麗君 尤美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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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陳其邁 李俊俋
2.不在籍投票已有近一百個國家實施,台灣地區歷次民調民眾支持度高達六成以上,為擴大公民參與、降低選舉成本,國民黨主張增修憲法推動不在籍投票,並授權以法律定之,但排除中國大陸地區之台灣公民,仍需返回台灣投票。 -
提案人吳育昇 徐少萍 丁守中 江啟臣 江惠貞
吳育仁 呂學樟 楊瓊瓔
(十二)本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立法院-立法委員席次選制、政黨門檻、原住民委員席次保障、立法委員兼任內閣官吏等,本議題經討論後,獲致共識,同意將現行取得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政黨席次,由現行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調降為獲得百分之三以上之政黨。
四、本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決議:「增訂第1條之1、第4條、第12條,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本案條文均已處理完畢,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經黨團協商。」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並由委員李應元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院會討論本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六、附條文對照表及立法院第8屆修憲委員會9項議題審查會議結論各1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李委員應元補充說明。(不說明)李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現有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分別提議本案請王院長召集協商。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第21案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請王院長召集協商。 -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黃偉哲 蔡其昌 柯建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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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6)次院會討論事項第21案:「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建請由王院長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提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作以下決定:「請王院長召集協商,協商有結論時,提出本次會議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二案。
二十二、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尤美女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函 -
受文者議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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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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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台立憲字第10430001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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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別最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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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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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尤美女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須交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 貴處104年4月22日台立議字第1040701806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議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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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本院委員尤美女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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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係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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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提案要旨概述如下
(一)根據統計,我國二十歲的選舉權門檻,已落後全世界二百一十六個國家,其中絕大部分民主國家,年滿十八歲的公民即擁有選舉權。若聚焦東亞,更僅有我國及日本規定年滿二十歲的公民才有投票權。
(二)日本國會將於今年討論投票年齡下修的提案,此一提案已經獲得日本朝野政黨表態支持,預料應會順利通過,若然,則自2016年起,我國將是東亞諸國中,唯一維持二十歲具選舉權的高門檻。
(三)除了選舉權之外,我國被選舉權門檻亦有檢討空間,衡諸外國經驗,歐洲國家早有青年投入公職選舉的先例,其中不乏具競爭力的候選人,例如2002年,Anna Lührmann以19歲之齡當選德國國會議員,2009年,22歲的Amelia Andersdotter代表瑞典海盜黨(Piratpartiet)取得歐洲議會席次,而我國憲法卻規定23歲公民才具被選舉權。
(四)世代正義,是我國民主發展所必須正視的課題,若設置過高的年齡門檻,形同將年輕世代排除在體制性的公共事務參與之外。如果年輕人口沒有投票權,那麼政府或政治人物推動青年政策的誘因容易因此降低;另一方面,若具選舉權卻缺乏被選舉權,年輕族群也無法選出能夠代表自身群體的候選人。
(五)現代社會資訊流通快速,網路信息發達,且長時間的民主教育,讓人們自學生時代便開始關心公共事務,今日年輕人口溝通討論及分析批判能力,與威權時期實判若雲泥,因此,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門檻調整,實有必要。爰此提案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年滿二十歲時,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三、依本院第8屆修憲委員會第3次召集委員會議決議:本會修憲提案之審查,依提案條文條次順序分為9項議題,前9場會議每場各處理1項議題,並分別作成結論,第10場會議總結處理所有結論並完成審查。
(一)本會爰於104年5月1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鄭麗君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李召集委員俊俋擔任主席。決議:
1.有關討論議題「人民之權利義務—人性尊嚴等項」,決議如下:
(1)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之1條文,以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637號)為版本,並將委員李貴敏等6人,委員鄭麗君、尤美女等5人及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中(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716號)第1條之2之條文內容等修正動議,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本議題憲法本文部分,以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636號)為版本,並將委員尤美女等5人針對憲法第7條、第8條之1條文及委員尤美女等3人針對憲法第16條條文之修正動議,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另委員鄭麗君等31人提案(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411號)因已併入其所提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636號討論,爰不予處理。〕
2.本次會議各提案文字在不改變原意下,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二)本會於104年5月20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陳亭妃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3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37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由呂召集委員學樟擔任主席。決議:有關本日討論議題「選舉及被選舉-選舉人及被選舉人年齡調降」之修憲提案,另定期處理。
(三)本會於104年5月21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李召集委員俊俋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不在籍投票制度」(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以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及第4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為版本,及委員李俊俋等5人針對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及第4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予以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2條第1項及增訂第10條第1項之內容因已併入委員吳育昇等33人提案,爰不予處理。
3.委員鄭麗君、尤美女等4人,及委員吳育昇等8人所提決議,因亦無共識,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四)本會於104年5月25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賴士葆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學樟等5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吳召集委員育昇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總統、副總統與行政院-內閣人事副署權、解散國會權、內閣官吏得由立法委員兼任」(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以委員賴士葆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為版本,及委員李俊俋等4人針對委員賴士葆等33人提案中,有關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關於總統、副總統與行政院部分)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有關本議題委員呂學樟等50人提案,其中第2條第2項、第5項,第3條第1項、第2項之內容;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3條第1項、第2項之內容;及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2條第5項、第3條第1項、第2項之內容,因已併入委員賴士葆等33人提案,暫不予處理。
(五)本會於104年5月27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呂學樟等5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恆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由江召集委員啟臣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立法院-立法委員席次選制、政黨門檻、原住民委員席次保障、立法委員兼任內閣官吏等」(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經討論後,獲致共識,同意將現行取得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政黨席次,由現行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調降為獲得百分之三以上之政黨。
2.本議題委員呂學樟等50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1項、第2項;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1項、第2項;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1項、第2項、第9項;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2項;及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2項、第9項,均暫不予處理。
3.另因委員顏寬恒有異議,將顏寬恒等30人提案,送朝野黨團協商。委員李俊俋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併送朝野黨團協商。
4.議程所列有關本議題之各項修正草案中,其餘非涉及本議題之條文及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六)本會於104年5月2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江召集委員啟臣擔任主席。決議:
1.有關討論議題「司法院-司法院大法官人數、任期等」(以下稱「議題1」),決議如下:
(1)關於「議題1」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5條(修正第1項及刪除第3項)之「議題1」內容,及委員尤美女等3人針對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第5條內容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另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內,其餘非涉及「議題1」之內容,暫不予處理。
2.有關討論議題「考試院-考試院廢止及其職權移轉、明定考試委員人數、考試委員任期等」(以下稱「議題2」),決議如下:
(1)關於「議題2」委員陳其邁等31人提案,其中第3條增列第5項至第7項,刪除第6條;委員陳亭妃等31人提案,其中第3條增列第5項至第7項,刪除第6條;委員葉宜津等29人提案,其中第3條增列第5項至第7項,刪除第6條;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第6條第2項,增列第3項及第4項;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第6條;及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6條第2項,增列第3項,以上條文之「議題2」內容,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議程所列「議題2」之各項修正草案內,其餘非涉及本議題之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七)本會於104年6月1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呂學樟等5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四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由吳召集委員育昇擔任主席。決議:
1.有關討論議題「監察院-監察院廢止及其職權移轉、監察委員任期、監察委員人數等」(以下稱「議題1」),決議如下:
(1)關於「議題1」委員呂學樟等50人提案,其中第7條增列第3項;委員李俊俋等31人提案,其中第4條增列第9項及第10項,增訂第4條之1,刪除第7條;委員陳其邁等31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7項,增列第9項至第13項,刪除第7條;委員陳亭妃等31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7項,增列第9項至第12項,刪除第7條;委員葉宜津等29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7項,增列第9項至第13項,刪除第7條;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7條第2項、增列第3項及第4項;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增訂第4條之1及第7條;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7條第2項,增列第3項,第4項;以上條文之「議題1」內容,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議程所列有關「議題1」之各項修正草案內,其餘非涉及「議題1」之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2.有關討論議題「省縣自治-省政府廢止」(以下稱「議題2」),決議如下:關於「議題2」以委員李俊俋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為版本,及委員李貴敏等5人針對該修正草案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予以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八)本會於104年6月3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楊曜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昇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天財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鄭召集委員麗君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基本國策-延長接受國民教育年齡、離島地區居民權益保障、人權立國、基本權保障並與國際接軌、原住民族權利保障等」,決議如下:
1.委員楊曜等30人提案,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吳育昇等32人提案,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3.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其中第10條之內容,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另委員李俊俋等3人、委員尤美女等5人及委員李貴敏等5人分別針對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其中第10條之內容所提修正動議內容,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該提案第10條之1內容,與委員李貴敏等9人針對該內容所提修正動議內容,因討論無共識,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4.委員尤美女等40人提案,因討論無共識,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5.委員鄭天財等31人提案其中第10條及增訂第10條之1內容,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委員鄭天財等31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0條之2及第10條之3內容,因討論無共識,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九)本會於104年6月4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鄭麗君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由呂召集委員學樟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憲法修正案之提出-憲法修正程序」(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委員鄭麗君等29人提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其中第12條之內容、委員尤美女等33人提案、委員李俊俋等30人提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第12條之內容及委員廖國棟等7人針對委員鄭麗君等29人提案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均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及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內,其餘非涉及本議題之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十)本會於104年6月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由鄭召集委員麗君擔任主席。經報告9項議題審查會議結論後,進行討論事項,有關討論議題「選舉及被選舉年齡-選舉人及被選舉人年齡調降」(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有關本議題憲法本文部分:
(1)委員陳亭妃等33人、委員盧秀燕等38人、委員鄭麗君等33人、委員李桐豪等33人及委員李慶華等39人等分別擬具之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條文修正草案,經討論未獲共識,均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尤美女等34人擬具之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條文修正草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有關本議題憲法增修條文部分:
(1)委員高志鵬等37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麗君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條之1條文草案,經討論獲致共識,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另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條之1、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條之1、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0條第2項及委員李貴敏等32人提案其中第8條增列第2項,以上條文之內容,均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十一)本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不在籍投票制度,委員鄭麗君、尤美女等4人,及委員吳育昇等8人所提決議,因亦無共識,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決議分列如下:
1.關於不在籍投票之議題,係涉及投票權之行使方式,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並未限制投票方式。故不在籍投票之採行,實無須修正憲法,由立法院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即可;爰請修憲委員會針對本次會議討論不在籍投票制度之議題,因本屬法律位階層次之議題,無須修正憲法,本次會議所列不在籍投票制度相關條文,均維持現行規定,不予修正,應由本院內政委員會審查不在籍投票制度之相關法案。 -
提案人鄭麗君 尤美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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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陳其邁 李俊俋
2.不在籍投票已有近一百個國家實施,台灣地區歷次民調民眾支持度高達六成以上,為擴大公民參與、降低選舉成本,國民黨主張增修憲法推動不在籍投票,並授權以法律定之,但排除中國大陸地區之台灣公民,仍需返回台灣投票。 -
提案人吳育昇 徐少萍 丁守中 江啟臣 江惠貞 吳育仁 呂學樟 楊瓊瓔
(十二)本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立法院-立法委員席次選制、政黨門檻、原住民委員席次保障、立法委員兼任內閣官吏等,本議題經討論後,獲致共識,同意將現行取得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政黨席次,由現行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調降為獲得百分之三以上之政黨。
四、本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決議:「第130條,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本案條文均已處理完畢,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經黨團協商。」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並由委員尤美女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院會討論本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六、附條文對照表及立法院第8屆修憲委員會9項議題審查會議結論各1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尤委員美女補充說明。(不說明)尤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現有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分別提議本案請王院長召集協商。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第22案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尤美女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請王院長召集協商。 -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黃偉哲 蔡其昌 柯建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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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6)次院會討論事項第22案:「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尤美女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建請由王院長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提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作以下決定:「請王院長召集協商,協商有結論時,提出本次會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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