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紀錄104年6月12日(星期五)
@ (主席:)
  • 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紀錄
    104年6月12日(星期五)
  • 主席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三案。
    二十三、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尤美女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 發文字號
    台立憲字第1043000132號
  • 速別
    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尤美女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須交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 貴處104年4月22日台立議字第1040701807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審查本院委員尤美女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修正草案」案報告

  • 一、本案係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
    「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 二、本案提案要旨概述如下

    (一)2005年第七次修憲,設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幾可謂之全世界數一數二的高修憲門檻。
    (二)此一修憲門檻設立之後,大幅提高未來修憲成本,以致於過往數次修憲倡議均不了了之。然而,現行憲法未臻完備,以致於在實際政治運作上迭生爭議,數度造成難以解決之憲政困境,影響國家發展甚鉅。雖然,為了政治穩定,設立一定之修憲門檻有其必要,然而過高門檻不僅有違比例原則,更易因政治僵局難以解決,反而破壞政治穩定。
    (三)憲法修正案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後,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方能通過,此一「雙四分之三」門檻,使憲法修正案通過困難性大增,宜下修為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後,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通過。
    (四)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後,尚須全民公投複決,絕對多數同意後才算通過。過去台灣已舉辦六次全國性公民投票,在六案皆採絕對多數制的情況下,平均投票率僅有35.71%,且沒有任何一次投票率超過50%,可見過高的公投門檻,反使公投全然失其本意。除此之外,反對公投命題者,可以透過不投票等低成本手段達成反對效果,更使投票呈現出的贊成/反對圖像失真。相反的,若改為簡單多數決,無論贊成者或反對者,雙方都有誘因關心、理解公投內容,並進行投票,反而易使其投票率較絕對多數決制為高,爰此建議將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修正為簡單多數決制。
    三、依本院第8屆修憲委員會第3次召集委員會議決議:本會修憲提案之審查,依提案條文條次順序分為9項議題,前9場會議每場各處理1項議題,並分別作成結論,第10場會議總結處理所有結論並完成審查。
    (一)本會爰於104年5月1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鄭麗君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李召集委員俊俋擔任主席。決議:
    1.有關討論議題「人民之權利義務—人性尊嚴等項」,決議如下:
    (1)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之1條文,以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637號)為版本,並將委員李貴敏等6人,委員鄭麗君、尤美女等5人及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中(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716號)第1條之2之條文內容等修正動議,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本議題憲法本文部分,以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636號)為版本,並將委員尤美女等5人針對憲法第7條、第8條之1條文及委員尤美女等3人針對憲法第16條條文之修正動議,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另委員鄭麗君等31人提案(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411號)因已併入其所提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636號討論,爰不予處理。〕
    2.本次會議各提案文字在不改變原意下,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二)本會於104年5月20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陳亭妃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3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37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由呂召集委員學樟擔任主席。決議:有關本日討論議題「選舉及被選舉-選舉人及被選舉人年齡調降」之修憲提案,另定期處理。
    (三)本會於104年5月21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李召集委員俊俋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不在籍投票制度」(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以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及第4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為版本,及委員李俊俋等5人針對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及第4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予以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2條第1項及增訂第10條第1項之內容因已併入委員吳育昇等33人提案,爰不予處理。
    3.委員鄭麗君、尤美女等4人,及委員吳育昇等8人所提決議,因亦無共識,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四)本會於104年5月25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賴士葆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學樟等5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吳召集委員育昇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總統、副總統與行政院-內閣人事副署權、解散國會權、內閣官吏得由立法委員兼任」(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以委員賴士葆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為版本,及委員李俊俋等4人針對委員賴士葆等33人提案中,有關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關於總統、副總統與行政院部分)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有關本議題委員呂學樟等50人提案,其中第2條第2項、第5項,第3條第1項、第2項之內容;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3條第1項、第2項之內容;及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2條第5項、第3條第1項、第2項之內容,因已併入委員賴士葆等33人提案,暫不予處理。
    (五)本會於104年5月27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呂學樟等5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恆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由江召集委員啟臣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立法院-立法委員席次選制、政黨門檻、原住民委員席次保障、立法委員兼任內閣官吏等」(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經討論後,獲致共識,同意將現行取得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政黨席次,由現行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調降為獲得百分之三以上之政黨。
    2.本議題委員呂學樟等50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1項、第2項;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1項、第2項;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1項、第2項、第9項;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2項;及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2項、第9項,均暫不予處理。
    3.另因委員顏寬恒有異議,將顏寬恒等30人提案,送朝野黨團協商。委員李俊俋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併送朝野黨團協商。
    4.議程所列有關本議題之各項修正草案中,其餘非涉及本議題之條文及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六)本會於104年5月2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江召集委員啟臣擔任主席。決議:
    1.有關討論議題「司法院-司法院大法官人數、任期等」(以下稱「議題1」),決議如下:
    (1)關於「議題1」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5條(修正第1項及刪除第3項)之「議題1」內容,及委員尤美女等3人針對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第5條內容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另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內,其餘非涉及「議題1」之內容,暫不予處理。
    2.有關討論議題「考試院-考試院廢止及其職權移轉、明定考試委員人數、考試委員任期等」(以下稱「議題2」),決議如下:
    (1)關於「議題2」委員陳其邁等31人提案,其中第3條增列第5項至第7項,刪除第6條;委員陳亭妃等31人提案,其中第3條增列第5項至第7項,刪除第6條;委員葉宜津等29人提案,其中第3條增列第5項至第7項,刪除第6條;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第6條第2項,增列第3項及第4項;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第6條;及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6條第2項,增列第3項,以上條文之「議題2」內容,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議程所列「議題2」之各項修正草案內,其餘非涉及本議題之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七)本會於104年6月1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呂學樟等5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四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由吳召集委員育昇擔任主席。決議:
    1.有關討論議題「監察院-監察院廢止及其職權移轉、監察委員任期、監察委員人數等」(以下稱「議題1」),決議如下:
    (1)關於「議題1」委員呂學樟等50人提案,其中第7條增列第3項;委員李俊俋等31人提案,其中第4條增列第9項及第10項,增訂第4條之1,刪除第7條;委員陳其邁等31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7項,增列第9項至第13項,刪除第7條;委員陳亭妃等31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7項,增列第9項至第12項,刪除第7條;委員葉宜津等29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7項,增列第9項至第13項,刪除第7條;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7條第2項、增列第3項及第4項;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增訂第4條之1及第7條;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7條第2項,增列第3項,第4項;以上條文之「議題1」內容,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議程所列有關「議題1」之各項修正草案內,其餘非涉及「議題1」之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2.有關討論議題「省縣自治-省政府廢止」(以下稱「議題2」),決議如下:關於「議題2」以委員李俊俋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為版本,及委員李貴敏等5人針對該修正草案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予以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八)本會於104年6月3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楊曜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昇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天財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鄭召集委員麗君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基本國策-延長接受國民教育年齡、離島地區居民權益保障、人權立國、基本權保障並與國際接軌、原住民族權利保障等」,決議如下:
    1.委員楊曜等30人提案,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吳育昇等32人提案,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3.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其中第10條之內容,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另委員李俊俋等3人、委員尤美女等5人及委員李貴敏等5人分別針對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其中第10條之內容所提修正動議內容,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該提案第10條之1內容,與委員李貴敏等9人針對該內容所提修正動議內容,因討論無共識,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4.委員尤美女等40人提案,因討論無共識,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5.委員鄭天財等31人提案其中第10條及增訂第10條之1內容,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委員鄭天財等31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0條之2及第10條之3內容,因討論無共識,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九)本會於104年6月4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鄭麗君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由呂召集委員學樟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憲法修正案之提出-憲法修正程序」(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委員鄭麗君等29人提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其中第12條之內容、委員尤美女等33人提案、委員李俊俋等30人提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第12條之內容及委員廖國棟等7人針對委員鄭麗君等29人提案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均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及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內,其餘非涉及本議題之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十)本會於104年6月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由鄭召集委員麗君擔任主席。經報告9項議題審查會議結論後,進行討論事項,有關討論議題「選舉及被選舉年齡-選舉人及被選舉人年齡調降」(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有關本議題憲法本文部分:
    (1)委員陳亭妃等33人、委員盧秀燕等38人、委員鄭麗君等33人、委員李桐豪等33人及委員李慶華等39人等分別擬具之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條文修正草案,經討論未獲共識,均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尤美女等34人擬具之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條文修正草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有關本議題憲法增修條文部分:
    (1)委員高志鵬等37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麗君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條之1條文草案,經討論獲致共識,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另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條之1、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條之1、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0條第2項及委員李貴敏等32人提案其中第8條增列第2項,以上條文之內容,均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十一)本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不在籍投票制度,委員鄭麗君、尤美女等4人,及委員吳育昇等8人所提決議,因亦無共識,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決議分列如下:
    1.關於不在籍投票之議題,係涉及投票權之行使方式,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並未限制投票方式。故不在籍投票之採行,實無須修正憲法,由立法院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即可;爰請修憲委員會針對本次會議討論不在籍投票制度之議題,因本屬法律位階層次之議題,無須修正憲法,本次會議所列不在籍投票制度相關條文,均維持現行規定,不予修正,應由本院內政委員會審查不在籍投票制度之相關法案。
  • 提案人
    鄭麗君  尤美女  
  • 連署人
    陳其邁  李俊俋  
    2.不在籍投票已有近一百個國家實施,台灣地區歷次民調民眾支持度高達六成以上,為擴大公民參與、降低選舉成本,國民黨主張增修憲法推動不在籍投票,並授權以法律定之,但排除中國大陸地區之台灣公民,仍需返回台灣投票。
  • flight is flight 711提案人
    吳育昇  徐少萍  丁守中  江啟臣  江惠貞 吳育仁  呂學樟  楊瓊瓔
    (十二)本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立法院-立法委員席次選制、政黨門檻、原住民委員席次保障、立法委員兼任內閣官吏等,本議題經討論後,獲致共識,同意將現行取得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政黨席次,由現行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調降為獲得百分之三以上之政黨。
    四、本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決議:「第12條,依6月4日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本案條文均已處理完畢,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經黨團協商。」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並由委員尤美女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院會討論本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六、附條文對照表及立法院第8屆修憲委員會9項議題審查會議結論各1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尤委員美女補充說明。(不說明)尤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現有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分別提議本案請王院長召集協商。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第23案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尤美女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請王院長召集協商。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黃偉哲 蔡其昌 柯建銘
  •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6)次院會討論事項第23案:「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尤美女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建請由王院長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提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作以下決定:「請王院長召集協商,協商有結論時,提出本次會議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四案。
    二十四、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 發文字號
    台立憲字第1043000134號
  • 速別
    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須交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 貴處104年4月22日台立議字第1040701809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審查本院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報告

  • 一、本案係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
    「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 二、本案提案要旨概述如下

    (一)有關行政院院長之任命,恢復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方得任命之。搭配行政院院長人事同意權由立法院行使之規定,明訂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新任人選未獲立法院同意前,其職務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
    (二)為平衡行政及立法之監督關係,解決朝野間因不斷杯葛而產生之僵局,爰規定當立法院通過閣揆不信任案,成功倒閣時,強制行政院院長應同時呈請總統解散國會。惟國會最終是否會被宣告解散、重新改選,或總統另行提名新任行政院院長人選交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總統得依國內政治情勢及多數民意,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五項賦予之權力握有最終決定權。換言之,總統有選擇再提出新任行政院院長人選重新組閣之機會,如果國會持續杯葛、無法順利組閣,總統亦有解散國會作為相抗衡之選項,以避免現行憲法制度下,朝野僵局無解之窘境。(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
    (三)為擴大立法委員之專業參與,廣納多元民意,滿足其於國會之代表性,同時因應立法委員得兼任行政閣員之體制變革,爰增加立法委員席次至一百五十人。(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
    (四)為使多元民意得進入國會,為人民權益發聲,爰降低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產生之政黨得票門檻至百分之三。(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二項)
    (五)為落實內閣制精神,增訂立法委員得兼任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等行政閣員。然為保持立法委員之專任性,避免監督者與被監督者角色受到混淆,紊亂國家體制,仍不許兼任其他官吏職務。(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九項)
    (六)現行憲法針對考試委員之人數及任期未明確規定,仰賴憲法授權考試院組織法訂之。根據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考試委員十九名;同法第五條規定,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第一項)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第二項)惟為確保其憲法地位,保障考試院組織、人數、任期之穩定性,爰於憲法增修條文中明定考試委員之人數。(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二項)
    (七)關於考試委員之任期改為八年一任,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藉由任期保障制度,確保其職權行使之公正性及獨立性。(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三項)
    (八)為使經驗傳承,同時避免若全部出缺可能之空轉情形,將考試委員之產生方式自民國一百零九年起仿效司法院大法官,改為任期交叉制。(增修條文第六條第四項)
    (九)為使新舊任監察委員經驗得以傳承,並確保其職權行使之公正性及獨立性,爰取消監察委員屆期制度,修正監察委員之任期為一任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三項)
    (十)為使新舊任監察委員任期交錯,經驗得以傳承,穩定監察制度發展,避免若全部出缺可能之空轉情形,爰參考司法院大法官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產生方式,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起採取任期交叉制。(增修條文第七條第四項)
    三、依本院第8屆修憲委員會第3次召集委員會議決議:本會修憲提案之審查,依提案條文條次順序分為9項議題,前9場會議每場各處理1項議題,並分別作成結論,第10場會議總結處理所有結論並完成審查。
    (一)本會爰於104年5月1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鄭麗君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李召集委員俊俋擔任主席。決議:
    1.有關討論議題「人民之權利義務—人性尊嚴等項」,決議如下:
    (1)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之1條文,以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637號)為版本,並將委員李貴敏等6人,委員鄭麗君、尤美女等5人及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中(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716號)第1條之2之條文內容等修正動議,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本議題憲法本文部分,以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636號)為版本,並將委員尤美女等5人針對憲法第7條、第8條之1條文及委員尤美女等3人針對憲法第16條條文之修正動議,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另委員鄭麗君等31人提案(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411號)因已併入其所提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636號討論,爰不予處理。〕
    2.本次會議各提案文字在不改變原意下,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二)本會於104年5月20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陳亭妃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3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37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由呂召集委員學樟擔任主席。決議:有關本日討論議題「選舉及被選舉-選舉人及被選舉人年齡調降」之修憲提案,另定期處理。
    (三)本會於104年5月21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李召集委員俊俋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不在籍投票制度」(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以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及第4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為版本,及委員李俊俋等5人針對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及第4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予以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2條第1項及增訂第10條第1項之內容因已併入委員吳育昇等33人提案,爰不予處理。
    3.委員鄭麗君、尤美女等4人,及委員吳育昇等8人所提決議,因亦無共識,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四)本會於104年5月25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賴士葆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學樟等5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吳召集委員育昇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總統、副總統與行政院-內閣人事副署權、解散國會權、內閣官吏得由立法委員兼任」(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以委員賴士葆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為版本,及委員李俊俋等4人針對委員賴士葆等33人提案中,有關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關於總統、副總統與行政院部分)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有關本議題委員呂學樟等50人提案,其中第2條第2項、第5項,第3條第1項、第2項之內容;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3條第1項、第2項之內容;及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2條第5項、第3條第1項、第2項之內容,因已併入委員賴士葆等33人提案,暫不予處理。
    (五)本會於104年5月27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呂學樟等5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恆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由江召集委員啟臣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立法院-立法委員席次選制、政黨門檻、原住民委員席次保障、立法委員兼任內閣官吏等」(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經討論後,獲致共識,同意將現行取得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政黨席次,由現行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調降為獲得百分之三以上之政黨。
    2.本議題委員呂學樟等50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1項、第2項;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1項、第2項;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1項、第2項、第9項;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2項;及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2項、第9項,均暫不予處理。
    3.另因委員顏寬恒有異議,將顏寬恒等30人提案,送朝野黨團協商。委員李俊俋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併送朝野黨團協商。
    4.議程所列有關本議題之各項修正草案中,其餘非涉及本議題之條文及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六)本會於104年5月2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江召集委員啟臣擔任主席。決議:
    1.有關討論議題「司法院-司法院大法官人數、任期等」(以下稱「議題1」),決議如下:
    (1)關於「議題1」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5條(修正第1項及刪除第3項)之「議題1」內容,及委員尤美女等3人針對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第5條內容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另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內,其餘非涉及「議題1」之內容,暫不予處理。
    2.有關討論議題「考試院-考試院廢止及其職權移轉、明定考試委員人數、考試委員任期等」(以下稱「議題2」),決議如下:
    (1)關於「議題2」委員陳其邁等31人提案,其中第3條增列第5項至第7項,刪除第6條;委員陳亭妃等31人提案,其中第3條增列第5項至第7項,刪除第6條;委員葉宜津等29人提案,其中第3條增列第5項至第7項,刪除第6條;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第6條第2項,增列第3項及第4項;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第6條;及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6條第2項,增列第3項,以上條文之「議題2」內容,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議程所列「議題2」之各項修正草案內,其餘非涉及本議題之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七)本會於104年6月1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呂學樟等5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四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由吳召集委員育昇擔任主席。決議:
    1.有關討論議題「監察院-監察院廢止及其職權移轉、監察委員任期、監察委員人數等」(以下稱「議題1」),決議如下:
    (1)關於「議題1」委員呂學樟等50人提案,其中第7條增列第3項;委員李俊俋等31人提案,其中第4條增列第9項及第10項,增訂第4條之1,刪除第7條;委員陳其邁等31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7項,增列第9項至第13項,刪除第7條;委員陳亭妃等31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7項,增列第9項至第12項,刪除第7條;委員葉宜津等29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7項,增列第9項至第13項,刪除第7條;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7條第2項、增列第3項及第4項;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增訂第4條之1及第7條;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7條第2項,增列第3項,第4項;以上條文之「議題1」內容,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議程所列有關「議題1」之各項修正草案內,其餘非涉及「議題1」之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2.有關討論議題「省縣自治-省政府廢止」(以下稱「議題2」),決議如下:關於「議題2」以委員李俊俋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為版本,及委員李貴敏等5人針對該修正草案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予以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八)本會於104年6月3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楊曜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昇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天財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鄭召集委員麗君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基本國策-延長接受國民教育年齡、離島地區居民權益保障、人權立國、基本權保障並與國際接軌、原住民族權利保障等」,決議如下:
    1.委員楊曜等30人提案,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吳育昇等32人提案,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3.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其中第10條之內容,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另委員李俊俋等3人、委員尤美女等5人及委員李貴敏等5人分別針對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其中第10條之內容所提修正動議內容,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該提案第10條之1內容,與委員李貴敏等9人針對該內容所提修正動議內容,因討論無共識,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4.委員尤美女等40人提案,因討論無共識,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5.委員鄭天財等31人提案其中第10條及增訂第10條之1內容,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委員鄭天財等31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0條之2及第10條之3內容,因討論無共識,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九)本會於104年6月4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鄭麗君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由呂召集委員學樟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憲法修正案之提出-憲法修正程序」(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委員鄭麗君等29人提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其中第12條之內容、委員尤美女等33人提案、委員李俊俋等30人提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第12條之內容及委員廖國棟等7人針對委員鄭麗君等29人提案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均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及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內,其餘非涉及本議題之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十)本會於104年6月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由鄭召集委員麗君擔任主席。經報告9項議題審查會議結論後,進行討論事項,有關討論議題「選舉及被選舉年齡-選舉人及被選舉人年齡調降」(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有關本議題憲法本文部分:
    (1)委員陳亭妃等33人、委員盧秀燕等38人、委員鄭麗君等33人、委員李桐豪等33人及委員李慶華等39人等分別擬具之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條文修正草案,經討論未獲共識,均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尤美女等34人擬具之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條文修正草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有關本議題憲法增修條文部分:
    (1)委員高志鵬等37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麗君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條之1條文草案,經討論獲致共識,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另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條之1、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條之1、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0條第2項及委員李貴敏等32人提案其中第8條增列第2項,以上條文之內容,均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十一)本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不在籍投票制度,委員鄭麗君、尤美女等4人,及委員吳育昇等8人所提決議,因亦無共識,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決議分列如下:
    1.關於不在籍投票之議題,係涉及投票權之行使方式,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並未限制投票方式。故不在籍投票之採行,實無須修正憲法,由立法院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即可;爰請修憲委員會針對本次會議討論不在籍投票制度之議題,因本屬法律位階層次之議題,無須修正憲法,本次會議所列不在籍投票制度相關條文,均維持現行規定,不予修正,應由本院內政委員會審查不在籍投票制度之相關法案。
  • 提案人
    鄭麗君  尤美女  
  • 連署人
    陳其邁  李俊俋  
    2.不在籍投票已有近一百個國家實施,台灣地區歷次民調民眾支持度高達六成以上,為擴大公民參與、降低選舉成本,國民黨主張增修憲法推動不在籍投票,並授權以法律定之,但排除中國大陸地區之台灣公民,仍需返回台灣投票。
  • 提案人
    吳育昇  徐少萍  丁守中  江啟臣  江惠貞  吳育仁  呂學樟  楊瓊瓔
    (十二)本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立法院-立法委員席次選制、政黨門檻、原住民委員席次保障、立法委員兼任內閣官吏等,本議題經討論後,獲致共識,同意將現行取得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政黨席次,由現行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調降為獲得百分之三以上之政黨。
    四、本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決議:「第3條、第4條、第6條、第7條,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本案條文均已處理完畢,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經黨團協商。」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並由委員江啟臣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院會討論本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六、附條文對照表及立法院第8屆修憲委員會9項議題審查會議結論各1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江委員啟臣補充說明。(不說明)江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現有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分別提議本案請王院長召集協商。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第24案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請王院長召集協商。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蔡其昌 柯建銘 黃偉哲
  •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6)次院會討論事項第24案:「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建請由王院長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提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作以下決定:「請王院長召集協商,協商有結論時,提出本次會議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五案。
    二十五、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俊俋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 發文字號
    台立憲字第1043000135號
  • 速別
    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李俊俋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須交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 貴處104年4月29日台立議字第1040702243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審查本院委員李俊俋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報告

  • 一、本案係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後決定
    「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 二、本案提案要旨概述如下

    (一)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必須因應時代政治、社會及經濟等變化與時俱進,以保障人民權益,解決不同時代所遭遇的政治課題。因此,憲法必須具備合理之修憲程序與門檻,倘若修憲門檻太過嚴格,將喪失修憲之可能性;倘若修憲門檻過低,則會破壞憲政秩序的穩定,因此合理的修憲門檻必須在僵固與彈性間找到平衡。
    (二)依據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於公告半年後,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始得通過。查現行憲法增修條文,需要雙重多數決並經公民複決之高門檻,已不符合國際潮流,且世界各國在國會修憲門檻少見有以四分之三之高門檻限制,我國修憲程序須國會四分之三出席及四分之三決議,並經公民複決總選舉人過半數的超高門檻,使修憲成為不可能的任務,憲法將無法隨政治、社會及經濟之變化而變遷,實非國家之福。
    (三)綜觀我國歷年公民複決投票率,歷次最高僅為45.17%,均未超過投票人口之半數,顯見公投複決門檻已屬過高,早已被外界譏為「鳥籠公投」。而修憲複決門檻更高過一般公民複決案,公民複決案在我國多次施行後皆無法通過,更遑論門檻更高之憲法修正案。查世界各國之公民複決門檻中,除丹麥對於投票率設有五分之二以上合格選舉人同意之門檻外,其餘國家多為無設投票率之簡單多數決規定,故我國之憲法修正門檻,實屬過高而不合理。
    (四)為落實社會共識並還憲於民,打破「鐵籠憲法」,爰建議我國修憲門檻應為漸進式之修正。爰修正為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而公民複決之門檻,即參考丹麥之立法例,由原須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之高門檻,略調降為須經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五分之二」,俾我國修憲門檻於僵固與彈性間找到平衡。
    三、依本院第8屆修憲委員會第3次召集委員會議決議:本會修憲提案之審查,依提案條文條次順序分為9項議題,前9場會議每場各處理1項議題,並分別作成結論,第10場會議總結處理所有結論並完成審查。
    (一)本會爰於104年5月1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鄭麗君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李召集委員俊俋擔任主席。決議:
    1.有關討論議題「人民之權利義務—人性尊嚴等項」,決議如下:
    (1)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之1條文,以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637號)為版本,並將委員李貴敏等6人,委員鄭麗君、尤美女等5人及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中(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716號)第1條之2之條文內容等修正動議,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本議題憲法本文部分,以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636號)為版本,並將委員尤美女等5人針對憲法第7條、第8條之1條文及委員尤美女等3人針對憲法第16條條文之修正動議,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另委員鄭麗君等31人提案(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411號)因已併入其所提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636號討論,爰不予處理。〕
    2.本次會議各提案文字在不改變原意下,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二)本會於104年5月20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陳亭妃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3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37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由呂召集委員學樟擔任主席。決議:有關本日討論議題「選舉及被選舉-選舉人及被選舉人年齡調降」之修憲提案,另定期處理。
    (三)本會於104年5月21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李召集委員俊俋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不在籍投票制度」(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以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及第4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為版本,及委員李俊俋等5人針對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及第4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予以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2條第1項及增訂第10條第1項之內容因已併入委員吳育昇等33人提案,爰不予處理。
    3.委員鄭麗君、尤美女等4人,及委員吳育昇等8人所提決議,因亦無共識,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四)本會於104年5月25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賴士葆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學樟等5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吳召集委員育昇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總統、副總統與行政院-內閣人事副署權、解散國會權、內閣官吏得由立法委員兼任」(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以委員賴士葆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為版本,及委員李俊俋等4人針對委員賴士葆等33人提案中,有關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關於總統、副總統與行政院部分)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有關本議題委員呂學樟等50人提案,其中第2條第2項、第5項,第3條第1項、第2項之內容;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3條第1項、第2項之內容;及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2條第5項、第3條第1項、第2項之內容,因已併入委員賴士葆等33人提案,暫不予處理。
    (五)本會於104年5月27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呂學樟等5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恆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由江召集委員啟臣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立法院-立法委員席次選制、政黨門檻、原住民委員席次保障、立法委員兼任內閣官吏等」(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經討論後,獲致共識,同意將現行取得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政黨席次,由現行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調降為獲得百分之三以上之政黨。
    2.本議題委員呂學樟等50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1項、第2項;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1項、第2項;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1項、第2項、第9項;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2項;及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2項、第9項,均暫不予處理。
    3.另因委員顏寬恒有異議,將顏寬恒等30人提案,送朝野黨團協商。委員李俊俋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併送朝野黨團協商。
    4.議程所列有關本議題之各項修正草案中,其餘非涉及本議題之條文及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六)本會於104年5月2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江召集委員啟臣擔任主席。決議:
    1.有關討論議題「司法院-司法院大法官人數、任期等」(以下稱「議題1」),決議如下:
    (1)關於「議題1」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5條(修正第1項及刪除第3項)之「議題1」內容,及委員尤美女等3人針對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第5條內容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另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內,其餘非涉及「議題1」之內容,暫不予處理。
    2.有關討論議題「考試院-考試院廢止及其職權移轉、明定考試委員人數、考試委員任期等」(以下稱「議題2」),決議如下:
    (1)關於「議題2」委員陳其邁等31人提案,其中第3條增列第5項至第7項,刪除第6條;委員陳亭妃等31人提案,其中第3條增列第5項至第7項,刪除第6條;委員葉宜津等29人提案,其中第3條增列第5項至第7項,刪除第6條;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第6條第2項,增列第3項及第4項;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第6條;及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6條第2項,增列第3項,以上條文之「議題2」內容,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議程所列「議題2」之各項修正草案內,其餘非涉及本議題之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七)本會於104年6月1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呂學樟等5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四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由吳召集委員育昇擔任主席。決議:
    1.有關討論議題「監察院-監察院廢止及其職權移轉、監察委員任期、監察委員人數等」(以下稱「議題1」),決議如下:
    (1)關於「議題1」委員呂學樟等50人提案,其中第7條增列第3項;委員李俊俋等31人提案,其中第4條增列第9項及第10項,增訂第4條之1,刪除第7條;委員陳其邁等31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7項,增列第9項至第13項,刪除第7條;委員陳亭妃等31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7項,增列第9項至第12項,刪除第7條;委員葉宜津等29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7項,增列第9項至第13項,刪除第7條;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7條第2項、增列第3項及第4項;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增訂第4條之1及第7條;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7條第2項,增列第3項,第4項;以上條文之「議題1」內容,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議程所列有關「議題1」之各項修正草案內,其餘非涉及「議題1」之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2.有關討論議題「省縣自治-省政府廢止」(以下稱「議題2」),決議如下:關於「議題2」以委員李俊俋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為版本,及委員李貴敏等5人針對該修正草案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予以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八)本會於104年6月3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楊曜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昇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天財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鄭召集委員麗君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基本國策-延長接受國民教育年齡、離島地區居民權益保障、人權立國、基本權保障並與國際接軌、原住民族權利保障等」,決議如下:
    1.委員楊曜等30人提案,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吳育昇等32人提案,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3.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其中第10條之內容,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另委員李俊俋等3人、委員尤美女等5人及委員李貴敏等5人分別針對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其中第10條之內容所提修正動議內容,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該提案第10條之1內容,與委員李貴敏等9人針對該內容所提修正動議內容,因討論無共識,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4.委員尤美女等40人提案,因討論無共識,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5.委員鄭天財等31人提案其中第10條及增訂第10條之1內容,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委員鄭天財等31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0條之2及第10條之3內容,因討論無共識,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九)本會於104年6月4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鄭麗君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由呂召集委員學樟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憲法修正案之提出-憲法修正程序」(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委員鄭麗君等29人提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其中第12條之內容、委員尤美女等33人提案、委員李俊俋等30人提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第12條之內容及委員廖國棟等7人針對委員鄭麗君等29人提案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均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及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內,其餘非涉及本議題之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十)本會於104年6月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由鄭召集委員麗君擔任主席。經報告9項議題審查會議結論後,進行討論事項,有關討論議題「選舉及被選舉年齡-選舉人及被選舉人年齡調降」(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有關本議題憲法本文部分:
    (1)委員陳亭妃等33人、委員盧秀燕等38人、委員鄭麗君等33人、委員李桐豪等33人及委員李慶華等39人等分別擬具之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條文修正草案,經討論未獲共識,均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尤美女等34人擬具之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條文修正草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有關本議題憲法增修條文部分:
    (1)委員高志鵬等37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麗君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條之1條文草案,經討論獲致共識,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另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條之1、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條之1、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0條第2項及委員李貴敏等32人提案其中第8條增列第2項,以上條文之內容,均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十一)本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不在籍投票制度,委員鄭麗君、尤美女等4人,及委員吳育昇等8人所提決議,因亦無共識,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決議分列如下:
    1.關於不在籍投票之議題,係涉及投票權之行使方式,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並未限制投票方式。故不在籍投票之採行,實無須修正憲法,由立法院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即可;爰請修憲委員會針對本次會議討論不在籍投票制度之議題,因本屬法律位階層次之議題,無須修正憲法,本次會議所列不在籍投票制度相關條文,均維持現行規定,不予修正,應由本院內政委員會審查不在籍投票制度之相關法案。
  • 提案人
    鄭麗君  尤美女  
  • 連署人
    陳其邁  李俊俋  
    2.不在籍投票已有近一百個國家實施,台灣地區歷次民調民眾支持度高達六成以上,為擴大公民參與、降低選舉成本,國民黨主張增修憲法推動不在籍投票,並授權以法律定之,但排除中國大陸地區之台灣公民,仍需返回台灣投票。
  • 提案人
    吳育昇  徐少萍  丁守中  江啟臣  江惠貞  吳育仁  呂學樟  楊瓊瓔
    (十二)本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立法院-立法委員席次選制、政黨門檻、原住民委員席次保障、立法委員兼任內閣官吏等,本議題經討論後,獲致共識,同意將現行取得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政黨席次,由現行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調降為獲得百分之三以上之政黨。
    四、本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決議:「第12條,依6月4日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本案條文均已處理完畢,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經黨團協商。」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並由委員李俊俋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院會討論本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六、附條文對照表及立法院第8屆修憲委員會9項議題審查會議結論各1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李委員俊俋補充說明。(不說明)李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現有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分別提議本案請王院長召集協商。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第25案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俊俋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修正草案」案,本案請王院長召集協商。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蔡其昌  柯建銘  黃偉哲
  •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6)次院會討論事項第25案:「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俊俋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建請由王院長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提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作以下決定:「請王院長召集協商,協商有結論時,提出本次會議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六案。
    二十六、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楊曜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 發文字號
    台立憲字第1043000136號
  • 速別
    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楊曜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須交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 貴處104年5月6日台立議字第1040702393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審查本院委員楊曜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報告

  • 一、本案係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
    「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二、本案提案要旨概述如下:鑑於離島地區之醫療衛生、交通水利等各項基礎建設長期遭到中央政府漠視,經濟發展明顯落後台灣本島,中央政府對離島地區之資源配置不足。顯見居民權益未受到中央政府重視,為保障離島地區居民之基本權益,特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依本院第8屆修憲委員會第3次召集委員會議決議:本會修憲提案之審查,依提案條文條次順序分為9項議題,前9場會議每場各處理1項議題,並分別作成結論,第10場會議總結處理所有結論並完成審查。
    (一)本會爰於104年5月1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鄭麗君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李召集委員俊俋擔任主席。決議:
    1.有關討論議題「人民之權利義務—人性尊嚴等項」,決議如下:
    (1)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之1條文,以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637號)為版本,並將委員李貴敏等6人,委員鄭麗君、尤美女等5人及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中(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716號)第1條之2之條文內容等修正動議,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本議題憲法本文部分,以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636號)為版本,並將委員尤美女等5人針對憲法第7條、第8條之1條文及委員尤美女等3人針對憲法第16條條文之修正動議,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另委員鄭麗君等31人提案(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411號)因已併入其所提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636號討論,爰不予處理。〕
    2.本次會議各提案文字在不改變原意下,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二)本會於104年5月20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陳亭妃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3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37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由呂召集委員學樟擔任主席。決議:有關本日討論議題「選舉及被選舉-選舉人及被選舉人年齡調降」之修憲提案,另定期處理。
    (三)本會於104年5月21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李召集委員俊俋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不在籍投票制度」(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以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及第4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為版本,及委員李俊俋等5人針對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及第4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予以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2條第1項及增訂第10條第1項之內容因已併入委員吳育昇等33人提案,爰不予處理。
    3.委員鄭麗君、尤美女等4人,及委員吳育昇等8人所提決議,因亦無共識,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四)本會於104年5月25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賴士葆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學樟等5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吳召集委員育昇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總統、副總統與行政院-內閣人事副署權、解散國會權、內閣官吏得由立法委員兼任」(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以委員賴士葆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為版本,及委員李俊俋等4人針對委員賴士葆等33人提案中,有關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關於總統、副總統與行政院部分)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有關本議題委員呂學樟等50人提案,其中第2條第2項、第5項,第3條第1項、第2項之內容;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3條第1項、第2項之內容;及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2條第5項、第3條第1項、第2項之內容,因已併入委員賴士葆等33人提案,暫不予處理。
    (五)本會於104年5月27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呂學樟等5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恆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由江召集委員啟臣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立法院-立法委員席次選制、政黨門檻、原住民委員席次保障、立法委員兼任內閣官吏等」(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經討論後,獲致共識,同意將現行取得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政黨席次,由現行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調降為獲得百分之三以上之政黨。
    2.本議題委員呂學樟等50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1項、第2項;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1項、第2項;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1項、第2項、第9項;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2項;及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2項、第9項,均暫不予處理。
    3.另因委員顏寬恒有異議,將顏寬恒等30人提案,送朝野黨團協商。委員李俊俋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併送朝野黨團協商。
    4.議程所列有關本議題之各項修正草案中,其餘非涉及本議題之條文及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六)本會於104年5月2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江召集委員啟臣擔任主席。決議:
    1.有關討論議題「司法院-司法院大法官人數、任期等」(以下稱「議題1」),決議如下:
    (1)關於「議題1」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5條(修正第1項及刪除第3項)之「議題1」內容,及委員尤美女等3人針對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第5條內容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另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內,其餘非涉及「議題1」之內容,暫不予處理。
    2.有關討論議題「考試院-考試院廢止及其職權移轉、明定考試委員人數、考試委員任期等」(以下稱「議題2」),決議如下:
    (1)關於「議題2」委員陳其邁等31人提案,其中第3條增列第5項至第7項,刪除第6條;委員陳亭妃等31人提案,其中第3條增列第5項至第7項,刪除第6條;委員葉宜津等29人提案,其中第3條增列第5項至第7項,刪除第6條;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第6條第2項,增列第3項及第4項;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第6條;及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6條第2項,增列第3項,以上條文之「議題2」內容,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議程所列「議題2」之各項修正草案內,其餘非涉及本議題之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七)本會於104年6月1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呂學樟等5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四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由吳召集委員育昇擔任主席。決議:
    1.有關討論議題「監察院-監察院廢止及其職權移轉、監察委員任期、監察委員人數等」(以下稱「議題1」),決議如下:
    (1)關於「議題1」委員呂學樟等50人提案,其中第7條增列第3項;委員李俊俋等31人提案,其中第4條增列第9項及第10項,增訂第4條之1,刪除第7條;委員陳其邁等31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7項,增列第9項至第13項,刪除第7條;委員陳亭妃等31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7項,增列第9項至第12項,刪除第7條;委員葉宜津等29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7項,增列第9項至第13項,刪除第7條;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7條第2項、增列第3項及第4項;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增訂第4條之1及第7條;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7條第2項,增列第3項,第4項;以上條文之「議題1」內容,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議程所列有關「議題1」之各項修正草案內,其餘非涉及「議題1」之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2.有關討論議題「省縣自治-省政府廢止」(以下稱「議題2」),決議如下:關於「議題2」以委員李俊俋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為版本,及委員李貴敏等5人針對該修正草案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予以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八)本會於104年6月3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楊曜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昇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天財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鄭召集委員麗君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基本國策-延長接受國民教育年齡、離島地區居民權益保障、人權立國、基本權保障並與國際接軌、原住民族權利保障等」,決議如下:
    1.委員楊曜等30人提案,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吳育昇等32人提案,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3.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其中第10條之內容,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另委員李俊俋等3人、委員尤美女等5人及委員李貴敏等5人分別針對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其中第10條之內容所提修正動議內容,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該提案第10條之1內容,與委員李貴敏等9人針對該內容所提修正動議內容,因討論無共識,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4.委員尤美女等40人提案,因討論無共識,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5.委員鄭天財等31人提案其中第10條及增訂第10條之1內容,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委員鄭天財等31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0條之2及第10條之3內容,因討論無共識,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九)本會於104年6月4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鄭麗君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由呂召集委員學樟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憲法修正案之提出-憲法修正程序」(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委員鄭麗君等29人提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其中第12條之內容、委員尤美女等33人提案、委員李俊俋等30人提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第12條之內容及委員廖國棟等7人針對委員鄭麗君等29人提案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均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及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內,其餘非涉及本議題之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十)本會於104年6月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由鄭召集委員麗君擔任主席。經報告9項議題審查會議結論後,進行討論事項,有關討論議題「選舉及被選舉年齡-選舉人及被選舉人年齡調降」(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有關本議題憲法本文部分:
    (1)委員陳亭妃等33人、委員盧秀燕等38人、委員鄭麗君等33人、委員李桐豪等33人及委員李慶華等39人等分別擬具之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條文修正草案,經討論未獲共識,均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尤美女等34人擬具之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條文修正草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有關本議題憲法增修條文部分:
    (1)委員高志鵬等37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麗君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條之1條文草案,經討論獲致共識,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另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條之1、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條之1、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0條第2項及委員李貴敏等32人提案其中第8條增列第2項,以上條文之內容,均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十一)本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不在籍投票制度,委員鄭麗君、尤美女等4人,及委員吳育昇等8人所提決議,因亦無共識,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決議分列如下:
    1.關於不在籍投票之議題,係涉及投票權之行使方式,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並未限制投票方式。故不在籍投票之採行,實無須修正憲法,由立法院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即可;爰請修憲委員會針對本次會議討論不在籍投票制度之議題,因本屬法律位階層次之議題,無須修正憲法,本次會議所列不在籍投票制度相關條文,均維持現行規定,不予修正,應由本院內政委員會審查不在籍投票制度之相關法案。
  • 提案人
    鄭麗君  尤美女  
  • 連署人
    陳其邁  李俊俋  
    2.不在籍投票已有近一百個國家實施,台灣地區歷次民調民眾支持度高達六成以上,為擴大公民參與、降低選舉成本,國民黨主張增修憲法推動不在籍投票,並授權以法律定之,但排除中國大陸地區之台灣公民,仍需返回台灣投票。
  • 提案人
    吳育昇  徐少萍  丁守中  江啟臣  江惠貞
    吳育仁  呂學樟  楊瓊瓔
    (十二)本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立法院-立法委員席次選制、政黨門檻、原住民委員席次保障、立法委員兼任內閣官吏等,本議題經討論後,獲致共識,同意將現行取得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政黨席次,由現行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調降為獲得百分之三以上之政黨。
    四、本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決議:「第10條,依6月3日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本案條文均已處理完畢,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經黨團協商。」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並由委員鄭麗君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院會討論本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六、附條文對照表及立法院第8屆修憲委員會9項議題審查會議結論各1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鄭委員麗君補充說明。(不說明)鄭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現有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分別提議本案請王院長召集協商。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第26案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楊曜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請王院長召集協商。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黃偉哲 蔡其昌
  •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6)次院會討論事項第26案:「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楊曜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建請由王院長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提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作以下決定:「請王院長召集協商,協商有結論時,提出本次會議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七案。
    二十七、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吳育昇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 發文字號
    台立憲字第1043000137號
  • 速別
    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吳育昇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須交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 貴處104年5月6日台立議字第1040702399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審查本院委員吳育昇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報告

  • 一、本案係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
    「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 二、本案提案要旨概述如下

    (一)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增列第十項第一款規定:為增加人民基礎學識能力,提升其追求人格健全發展之條件,俾符憲法保障人民受國民教育權利之規範意旨,並解決「國民教育」實施年限之違憲爭議,爰修正、延長國民接受國民教育之年齡為六至十八歲。又依學者之通說見解,憲法第一百六十條之「基本教育」即係指憲法第二十一條之「國民教育」而言,是故,為求法制用語之統一,免生爭議,爰將「基本教育」之用語修正為「國民教育」。
    (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增列第十項第二款規定:鑒於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對於自身最佳利益尚欠缺理解及判斷之能力,難以期待其能主動行使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而為使其具備維持生活、發展人格所應具有之最低限度之學識能力,爰明文規定父母或監護人有依法律使其六歲至十五歲之子女或受監護人接受國民教育之義務。
    (三)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增列第十項第三款規定:已逾學齡之失學民眾,其受國民教育之權利應同受保障,爰比照憲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併予規定之。
    三、依本院第8屆修憲委員會第3次召集委員會議決議:本會修憲提案之審查,依提案條文條次順序分為9項議題,前9場會議每場各處理1項議題,並分別作成結論,第10場會議總結處理所有結論並完成審查。
    (一)本會爰於104年5月1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鄭麗君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李召集委員俊俋擔任主席。決議:
    1.有關討論議題「人民之權利義務—人性尊嚴等項」,決議如下:
    (1)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之1條文,以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637號)為版本,並將委員李貴敏等6人,委員鄭麗君、尤美女等5人及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中(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716號)第1條之2之條文內容等修正動議,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本議題憲法本文部分,以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636號)為版本,並將委員尤美女等5人針對憲法第7條、第8條之1條文及委員尤美女等3人針對憲法第16條條文之修正動議,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另委員鄭麗君等31人提案(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411號)因已併入其所提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636號討論,爰不予處理。〕
    2.本次會議各提案文字在不改變原意下,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二)本會於104年5月20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陳亭妃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3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37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由呂召集委員學樟擔任主席。決議:有關本日討論議題「選舉及被選舉-選舉人及被選舉人年齡調降」之修憲提案,另定期處理。
    (三)本會於104年5月21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李召集委員俊俋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不在籍投票制度」(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以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及第4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為版本,及委員李俊俋等5人針對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及第4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予以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2條第1項及增訂第10條第1項之內容因已併入委員吳育昇等33人提案,爰不予處理。
    3.委員鄭麗君、尤美女等4人,及委員吳育昇等8人所提決議,因亦無共識,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四)本會於104年5月25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賴士葆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學樟等5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吳召集委員育昇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總統、副總統與行政院-內閣人事副署權、解散國會權、內閣官吏得由立法委員兼任」(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以委員賴士葆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為版本,及委員李俊俋等4人針對委員賴士葆等33人提案中,有關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關於總統、副總統與行政院部分)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有關本議題委員呂學樟等50人提案,其中第2條第2項、第5項,第3條第1項、第2項之內容;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3條第1項、第2項之內容;及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2條第5項、第3條第1項、第2項之內容,因已併入委員賴士葆等33人提案,暫不予處理。
    (五)本會於104年5月27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呂學樟等5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恆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由江召集委員啟臣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立法院-立法委員席次選制、政黨門檻、原住民委員席次保障、立法委員兼任內閣官吏等」(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經討論後,獲致共識,同意將現行取得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政黨席次,由現行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調降為獲得百分之三以上之政黨。
    2.本議題委員呂學樟等50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1項、第2項;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1項、第2項;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1項、第2項、第9項;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2項;及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2項、第9項,均暫不予處理。
    3.另因委員顏寬恒有異議,將顏寬恒等30人提案,送朝野黨團協商。委員李俊俋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併送朝野黨團協商。
    4.議程所列有關本議題之各項修正草案中,其餘非涉及本議題之條文及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六)本會於104年5月2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江召集委員啟臣擔任主席。決議:
    1.有關討論議題「司法院-司法院大法官人數、任期等」(以下稱「議題1」),決議如下:
    (1)關於「議題1」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5條(修正第1項及刪除第3項)之「議題1」內容,及委員尤美女等3人針對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第5條內容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另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內,其餘非涉及「議題1」之內容,暫不予處理。
    2.有關討論議題「考試院-考試院廢止及其職權移轉、明定考試委員人數、考試委員任期等」(以下稱「議題2」),決議如下:
    (1)關於「議題2」委員陳其邁等31人提案,其中第3條增列第5項至第7項,刪除第6條;委員陳亭妃等31人提案,其中第3條增列第5項至第7項,刪除第6條;委員葉宜津等29人提案,其中第3條增列第5項至第7項,刪除第6條;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第6條第2項,增列第3項及第4項;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第6條;及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6條第2項,增列第3項,以上條文之「議題2」內容,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議程所列「議題2」之各項修正草案內,其餘非涉及本議題之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七)本會於104年6月1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呂學樟等5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四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由吳召集委員育昇擔任主席。決議:
    1.有關討論議題「監察院-監察院廢止及其職權移轉、監察委員任期、監察委員人數等」(以下稱「議題1」),決議如下:
    (1)關於「議題1」委員呂學樟等50人提案,其中第7條增列第3項;委員李俊俋等31人提案,其中第4條增列第9項及第10項,增訂第4條之1,刪除第7條;委員陳其邁等31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7項,增列第9項至第13項,刪除第7條;委員陳亭妃等31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7項,增列第9項至第12項,刪除第7條;委員葉宜津等29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7項,增列第9項至第13項,刪除第7條;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7條第2項、增列第3項及第4項;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增訂第4條之1及第7條;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7條第2項,增列第3項,第4項;以上條文之「議題1」內容,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議程所列有關「議題1」之各項修正草案內,其餘非涉及「議題1」之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2.有關討論議題「省縣自治-省政府廢止」(以下稱「議題2」),決議如下:關於「議題2」以委員李俊俋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為版本,及委員李貴敏等5人針對該修正草案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予以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八)本會於104年6月3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楊曜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昇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天財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鄭召集委員麗君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基本國策-延長接受國民教育年齡、離島地區居民權益保障、人權立國、基本權保障並與國際接軌、原住民族權利保障等」,決議如下:
    1.委員楊曜等30人提案,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吳育昇等32人提案,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3.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其中第10條之內容,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另委員李俊俋等3人、委員尤美女等5人及委員李貴敏等5人分別針對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其中第10條之內容所提修正動議內容,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該提案第10條之1內容,與委員李貴敏等9人針對該內容所提修正動議內容,因討論無共識,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4.委員尤美女等40人提案,因討論無共識,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5.委員鄭天財等31人提案其中第10條及增訂第10條之1內容,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委員鄭天財等31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0條之2及第10條之3內容,因討論無共識,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九)本會於104年6月4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鄭麗君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由呂召集委員學樟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憲法修正案之提出-憲法修正程序」(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委員鄭麗君等29人提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其中第12條之內容、委員尤美女等33人提案、委員李俊俋等30人提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第12條之內容及委員廖國棟等7人針對委員鄭麗君等29人提案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均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及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內,其餘非涉及本議題之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十)本會於104年6月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由鄭召集委員麗君擔任主席。經報告9項議題審查會議結論後,進行討論事項,有關討論議題「選舉及被選舉年齡-選舉人及被選舉人年齡調降」(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有關本議題憲法本文部分:
    (1)委員陳亭妃等33人、委員盧秀燕等38人、委員鄭麗君等33人、委員李桐豪等33人及委員李慶華等39人等分別擬具之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條文修正草案,經討論未獲共識,均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尤美女等34人擬具之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條文修正草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有關本議題憲法增修條文部分:
    (1)委員高志鵬等37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麗君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條之1條文草案,經討論獲致共識,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另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條之1、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條之1、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0條第2項及委員李貴敏等32人提案其中第8條增列第2項,以上條文之內容,均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十一)本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不在籍投票制度,委員鄭麗君、尤美女等4人,及委員吳育昇等8人所提決議,因亦無共識,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決議分列如下:
    1.關於不在籍投票之議題,係涉及投票權之行使方式,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並未限制投票方式。故不在籍投票之採行,實無須修正憲法,由立法院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即可;爰請修憲委員會針對本次會議討論不在籍投票制度之議題,因本屬法律位階層次之議題,無須修正憲法,本次會議所列不在籍投票制度相關條文,均維持現行規定,不予修正,應由本院內政委員會審查不在籍投票制度之相關法案。
  • 提案人
    鄭麗君  尤美女  
  • 連署人
    陳其邁  李俊俋  
    2.不在籍投票已有近一百個國家實施,台灣地區歷次民調民眾支持度高達六成以上,為擴大公民參與、降低選舉成本,國民黨主張增修憲法推動不在籍投票,並授權以法律定之,但排除中國大陸地區之台灣公民,仍需返回台灣投票。
  • 提案人
    吳育昇  徐少萍  丁守中  江啟臣  江惠貞
    吳育仁  呂學樟  楊瓊瓔
    (十二)本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立法院-立法委員席次選制、政黨門檻、原住民委員席次保障、立法委員兼任內閣官吏等,本議題經討論後,獲致共識,同意將現行取得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政黨席次,由現行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調降為獲得百分之三以上之政黨。
    四、本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決議:「第10條,依6月3日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本案條文均已處理完畢,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經黨團協商。」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並由委員吳育昇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院會討論本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六、附條文對照表及立法院第8屆修憲委員會9項議題審查會議結論各1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吳委員育昇補充說明。(不說明)吳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現有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分別提議本案請王院長召集協商。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第27案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吳育昇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請王院長召集協商。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蔡其昌  柯建銘  黃偉哲
  •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6)次院會討論事項第27案:「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吳育昇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建請由王院長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提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作以下決定:「請王院長召集協商,協商有結論時,提出本次會議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八案。
    二十八、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 發文字號
    台立憲字第1043000138號
  • 速別
    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須交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 貴處104年5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40702720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審查本院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報告

  • 一、本案係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
    「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 二、本案提案要旨概述如下

    (一)維護個人尊嚴,保障人權,乃國家存在的目的,立憲主義追求的最高價值。近年隨著民主化發展腳步,我國社會在人權保障方面固有相當進展,但在憲法人權保障的規定上,卻顯得相對落後。中華民國憲法對第一代基本人權,亦即自由權之保障,固有相當程度著墨,但對第二代基本人權,亦即社會權之保障,卻已與時代脫節,遑論1970年後增加的第三代基本人權,憲法可謂付之闕如。再者,諸多憲法未明文規定的基本人權,在近10餘年來透過司法院解釋亦有許多矚目的良性進展,然而受限於憲法人權清單遲未能「與時俱進」影響,新興人權僅能依靠查閱司法院解釋片段拼湊而得,此種法制落後現象有礙於國民法律意識之形成與法治教育之推廣。
    (二)我國憲法之人權清單若能充分保障人民之各種權利,並與國際人權保障趨勢及相關國際人權公約接軌,將有助於提升台灣的國際能見度,並使人民得以於憲法保障環境下安居樂業,無須擔心自身權利遭國家任意侵奪,爰提出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1.增訂人性尊嚴條款,明定所有國家機關均有保障及維護人性尊嚴之義務。(第六條之一)
    2.增訂保障之自由及權利之拘束範圍。(第六條之二)
    3.修正並擴充平等權之保障內涵。(第七條)
    4.修正並擴充人身保護條款,納入正當法律程序精神。(第八條)
    5.增訂人民身體及精神不受傷害,不受殘酷、非人道待遇之規定。(第八條之一)
    6.增訂人民有入出國境之自由及不得驅逐或放逐之規定。(第十條)
    7.修正並擴充表見自由之保障內涵,並確保人民知的權利與傳播媒體之多元性及頻道資源之合理分配使用。(第十一條)
    8.修正並擴充秘密通訊自由內涵,並納入居住與隱私權。(第十二條)
    9.修正並擴充信仰宗教自由之保障內涵,並明定國家不得優遇或歧視任何宗教或信仰。(第十三條)
    10.增列遊行自由。(第十四條)
    11.明定國家應提供救助與照顧予貧困、急難或遭遇特殊境遇之人民,並明定財產權保障與國家徵收人民財產之憲法分際。(第十五條)
    12.勞動三權明文入憲。(第十五條之一)
    13.環境權明文入憲。(第十五條之二)
    14.住房權明文入憲。(第十五條之三)
    15.增列人民有公平、公開及迅速審判之權利,並明定無罪推定原則。(第十六條)
    16.確立人民為學習權主體、私人興學自由及學習、發揚其固有語言、宗教及文化傳統之權利(第二十一條)
    17.修正概括性人權保障條款。(第二十二條)
    18.賦予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之憲法明文基礎(第二十四條之一)
    三、依本院第8屆修憲委員會第3次召集委員會議決議:本會修憲提案之審查,依提案條文條次順序分為9項議題,前9場會議每場各處理1項議題,並分別作成結論,第10場會議總結處理所有結論並完成審查。
    (一)本會爰於104年5月1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鄭麗君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李召集委員俊俋擔任主席。決議:
    1.有關討論議題「人民之權利義務—人性尊嚴等項」,決議如下:
    (1)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之1條文,以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637號)為版本,並將委員李貴敏等6人,委員鄭麗君、尤美女等5人及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中(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716號)第1條之2之條文內容等修正動議,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本議題憲法本文部分,以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636號)為版本,並將委員尤美女等5人針對憲法第7條、第8條之1條文及委員尤美女等3人針對憲法第16條條文之修正動議,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另委員鄭麗君等31人提案(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411號)因已併入其所提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636號討論,爰不予處理。〕
    2.本次會議各提案文字在不改變原意下,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二)本會於104年5月20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陳亭妃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3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37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由呂召集委員學樟擔任主席。決議:有關本日討論議題「選舉及被選舉-選舉人及被選舉人年齡調降」之修憲提案,另定期處理。
    (三)本會於104年5月21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李召集委員俊俋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不在籍投票制度」(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以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及第4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為版本,及委員李俊俋等5人針對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及第4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予以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2條第1項及增訂第10條第1項之內容因已併入委員吳育昇等33人提案,爰不予處理。
    3.委員鄭麗君、尤美女等4人,及委員吳育昇等8人所提決議,因亦無共識,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四)本會於104年5月25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賴士葆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學樟等5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吳召集委員育昇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總統、副總統與行政院-內閣人事副署權、解散國會權、內閣官吏得由立法委員兼任」(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以委員賴士葆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為版本,及委員李俊俋等4人針對委員賴士葆等33人提案中,有關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關於總統、副總統與行政院部分)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有關本議題委員呂學樟等50人提案,其中第2條第2項、第5項,第3條第1項、第2項之內容;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3條第1項、第2項之內容;及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2條第5項、第3條第1項、第2項之內容,因已併入委員賴士葆等33人提案,暫不予處理。
    (五)本會於104年5月27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呂學樟等5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恆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由江召集委員啟臣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立法院-立法委員席次選制、政黨門檻、原住民委員席次保障、立法委員兼任內閣官吏等」(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經討論後,獲致共識,同意將現行取得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政黨席次,由現行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調降為獲得百分之三以上之政黨。
    2.本議題委員呂學樟等50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1項、第2項;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1項、第2項;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1項、第2項、第9項;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2項;及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2項、第9項,均暫不予處理。
    3.另因委員顏寬恒有異議,將顏寬恒等30人提案,送朝野黨團協商。委員李俊俋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併送朝野黨團協商。
    4.議程所列有關本議題之各項修正草案中,其餘非涉及本議題之條文及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六)本會於104年5月2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江召集委員啟臣擔任主席。決議:
    1.有關討論議題「司法院-司法院大法官人數、任期等」(以下稱「議題1」),決議如下:
    (1)關於「議題1」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5條(修正第1項及刪除第3項)之「議題1」內容,及委員尤美女等3人針對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第5條內容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另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內,其餘非涉及「議題1」之內容,暫不予處理。
    2.有關討論議題「考試院-考試院廢止及其職權移轉、明定考試委員人數、考試委員任期等」(以下稱「議題2」),決議如下:
    (1)關於「議題2」委員陳其邁等31人提案,其中第3條增列第5項至第7項,刪除第6條;委員陳亭妃等31人提案,其中第3條增列第5項至第7項,刪除第6條;委員葉宜津等29人提案,其中第3條增列第5項至第7項,刪除第6條;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第6條第2項,增列第3項及第4項;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第6條;及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6條第2項,增列第3項,以上條文之「議題2」內容,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議程所列「議題2」之各項修正草案內,其餘非涉及本議題之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七)本會於104年6月1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呂學樟等5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四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由吳召集委員育昇擔任主席。決議:
    1.有關討論議題「監察院-監察院廢止及其職權移轉、監察委員任期、監察委員人數等」(以下稱「議題1」),決議如下:
    (1)關於「議題1」委員呂學樟等50人提案,其中第7條增列第3項;委員李俊俋等31人提案,其中第4條增列第9項及第10項,增訂第4條之1,刪除第7條;委員陳其邁等31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7項,增列第9項至第13項,刪除第7條;委員陳亭妃等31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7項,增列第9項至第12項,刪除第7條;委員葉宜津等29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7項,增列第9項至第13項,刪除第7條;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7條第2項、增列第3項及第4項;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增訂第4條之1及第7條;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7條第2項,增列第3項,第4項;以上條文之「議題1」內容,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議程所列有關「議題1」之各項修正草案內,其餘非涉及「議題1」之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2.有關討論議題「省縣自治-省政府廢止」(以下稱「議題2」),決議如下:關於「議題2」以委員李俊俋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為版本,及委員李貴敏等5人針對該修正草案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予以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八)本會於104年6月3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楊曜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昇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天財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鄭召集委員麗君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基本國策-延長接受國民教育年齡、離島地區居民權益保障、人權立國、基本權保障並與國際接軌、原住民族權利保障等」,決議如下:
    1.委員楊曜等30人提案,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吳育昇等32人提案,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3.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其中第10條之內容,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另委員李俊俋等3人、委員尤美女等5人及委員李貴敏等5人分別針對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其中第10條之內容所提修正動議內容,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該提案第10條之1內容,與委員李貴敏等9人針對該內容所提修正動議內容,因討論無共識,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4.委員尤美女等40人提案,因討論無共識,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5.委員鄭天財等31人提案其中第10條及增訂第10條之1內容,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委員鄭天財等31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0條之2及第10條之3內容,因討論無共識,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九)本會於104年6月4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鄭麗君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由呂召集委員學樟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憲法修正案之提出-憲法修正程序」(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委員鄭麗君等29人提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其中第12條之內容、委員尤美女等33人提案、委員李俊俋等30人提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第12條之內容及委員廖國棟等7人針對委員鄭麗君等29人提案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均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及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內,其餘非涉及本議題之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十)本會於104年6月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由鄭召集委員麗君擔任主席。經報告9項議題審查會議結論後,進行討論事項,有關討論議題「選舉及被選舉年齡-選舉人及被選舉人年齡調降」(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有關本議題憲法本文部分:
    (1)委員陳亭妃等33人、委員盧秀燕等38人、委員鄭麗君等33人、委員李桐豪等33人及委員李慶華等39人等分別擬具之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條文修正草案,經討論未獲共識,均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尤美女等34人擬具之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條文修正草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有關本議題憲法增修條文部分:
    (1)委員高志鵬等37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麗君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條之1條文草案,經討論獲致共識,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另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條之1、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條之1、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0條第2項及委員李貴敏等32人提案其中第8條增列第2項,以上條文之內容,均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十一)本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不在籍投票制度,委員鄭麗君、尤美女等4人,及委員吳育昇等8人所提決議,因亦無共識,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決議分列如下:
    1.關於不在籍投票之議題,係涉及投票權之行使方式,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並未限制投票方式。故不在籍投票之採行,實無須修正憲法,由立法院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即可;爰請修憲委員會針對本次會議討論不在籍投票制度之議題,因本屬法律位階層次之議題,無須修正憲法,本次會議所列不在籍投票制度相關條文,均維持現行規定,不予修正,應由本院內政委員會審查不在籍投票制度之相關法案。
  • 提案人
    鄭麗君  尤美女  
  • 連署人
    陳其邁  李俊俋  
    2.不在籍投票已有近一百個國家實施,台灣地區歷次民調民眾支持度高達六成以上,為擴大公民參與、降低選舉成本,國民黨主張增修憲法推動不在籍投票,並授權以法律定之,但排除中國大陸地區之台灣公民,仍需返回台灣投票。
  • 提案人
    吳育昇  徐少萍  丁守中  江啟臣  江惠貞
    吳育仁  呂學樟  楊瓊瓔
    (十二)本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立法院-立法委員席次選制、政黨門檻、原住民委員席次保障、立法委員兼任內閣官吏等,本議題經討論後,獲致共識,同意將現行取得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政黨席次,由現行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調降為獲得百分之三以上之政黨。
    四、本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決議:「增訂第6條之1、增訂第6條之2、第7條、第8條、增訂第8條之1、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增訂第15條之1、增訂第15條之2、增訂第15條之3、第16條、第21條、第22條、增訂第24條之1,依5月18日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本案條文均已處理完畢,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經黨團協商。」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並由委員鄭麗君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院會討論本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六、附條文對照表及立法院第8屆修憲委員會9項議題審查會議結論各1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鄭委員麗君補充說明。(不說明)鄭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現有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分別提議本案請王院長召集協商。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第28案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請王院長召集協商。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蔡其昌 柯建銘 黃偉哲
  •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6)次院會討論事項第28案:「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建請由王院長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提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作以下決定:「請王院長召集協商,協商有結論時,提出本次會議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九案。
    二十九、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 發文字號
    台立憲字第1043000139號
  • 速別
    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業經審查完竣,須交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 貴處104年5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40702721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審查本院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報告

  • 一、本案係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
    「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 二、本案提案要旨概述如下

    (一)維護個人尊嚴,保障人權,乃國家存在的終極目的,立憲主義追求的最高價值。近年隨著民主化發展腳步,我國社會在人權保障方面固有相當進展,但在憲法人權保障的規定上,卻顯得相對落後。中華民國憲法對第一代基本人權,亦即自由權之保障,固有相當程度著墨,但對第二代基本人權,亦即社會權之保障,卻已與時代脫節,遑論1970年後增加的第三代基本人權,憲法可謂付之闕如。再者,諸多憲法未明文規定的基本人權,在近10餘年來透過司法院解釋亦有許多矚目的良性進展,然而受限於憲法人權清單遲未能「與時俱進」影響,新興人權僅能依靠查閱司法院解釋片段拼湊而得,此種法制落後現象有礙於國民法律意識之形成與法治教育之推廣。
    (二)我國憲法之人權清單若能充分保障人民之各種權利,並與國際人權保障趨勢及相關國際人權公約接軌,將有助於提升台灣的國際能見度,並使人民得以於憲法保障環境下安居樂業,無須擔心自身權利遭國家任意侵奪,爰提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1.增訂人性尊嚴條款,明定所有國家機關均有保障及維護人性尊嚴之義務。(第一項)
    2.增訂保障之自由及權利之拘束範圍。(第二項)
    3.修正並擴充平等權之保障內涵。(第三項)
    4.增訂人民身體及精神不受傷害,不受殘酷、非人道待遇之規定。(第四項)
    5.增訂人民有入出國境之自由及不得驅逐或放逐之規定。(第五項)
    6.修正並擴充表見自由之保障內涵,並確保人民知的權利與傳播媒體之多元性及頻道資源之合理分配使用。(第六項)
    7.修正並擴充秘密通訊自由內涵,並納入居住與隱私權。(第七項)
    8.修正並擴充信仰宗教自由之保障內涵,並明定國家不得優遇或歧視任何宗教或信仰。(第八項)
    9.明定國家應提供救助與照顧予貧困、急難或遭遇特殊境遇之人民,並明定財產權保障與國家徵收人民財產之憲法分際。(第九項)
    10.勞動三權明文入憲。(第十項)
    11.環境權明文入憲。(第十一項)
    12.增列人民有公平、公開及迅速審判之權利,並明定無罪推定原則。(第十二項)
    13.確立人民為學習權主體、私人興學自由及學習、發揚其固有語言、宗教及文化傳統之權利(第十三項)
    14.賦予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之憲法明文基礎(第十四項)
    三、依本院第8屆修憲委員會第3次召集委員會議決議:本會修憲提案之審查,依提案條文條次順序分為9項議題,前9場會議每場各處理1項議題,並分別作成結論,第10場會議總結處理所有結論並完成審查。
    (一)本會爰於104年5月1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鄭麗君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李召集委員俊俋擔任主席。決議:
    1.有關討論議題「人民之權利義務—人性尊嚴等項」,決議如下:
    (1)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之1條文,以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637號)為版本,並將委員李貴敏等6人,委員鄭麗君、尤美女等5人及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中(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716號)第1條之2之條文內容等修正動議,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本議題憲法本文部分,以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636號)為版本,並將委員尤美女等5人針對憲法第7條、第8條之1條文及委員尤美女等3人針對憲法第16條條文之修正動議,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另委員鄭麗君等31人提案(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411號)因已併入其所提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636號討論,爰不予處理。〕
    2.本次會議各提案文字在不改變原意下,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二)本會於104年5月20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陳亭妃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3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37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由呂召集委員學樟擔任主席。決議:有關本日討論議題「選舉及被選舉-選舉人及被選舉人年齡調降」之修憲提案,另定期處理。
    (三)本會於104年5月21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李召集委員俊俋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不在籍投票制度」(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以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及第4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為版本,及委員李俊俋等5人針對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及第4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予以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2條第1項及增訂第10條第1項之內容因已併入委員吳育昇等33人提案,爰不予處理。
    3.委員鄭麗君、尤美女等4人,及委員吳育昇等8人所提決議,因亦無共識,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四)本會於104年5月25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賴士葆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學樟等5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吳召集委員育昇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總統、副總統與行政院-內閣人事副署權、解散國會權、內閣官吏得由立法委員兼任」(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以委員賴士葆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為版本,及委員李俊俋等4人針對委員賴士葆等33人提案中,有關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關於總統、副總統與行政院部分)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有關本議題委員呂學樟等50人提案,其中第2條第2項、第5項,第3條第1項、第2項之內容;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3條第1項、第2項之內容;及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2條第5項、第3條第1項、第2項之內容,因已併入委員賴士葆等33人提案,暫不予處理。
    (五)本會於104年5月27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呂學樟等5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恆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由江召集委員啟臣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立法院-立法委員席次選制、政黨門檻、原住民委員席次保障、立法委員兼任內閣官吏等」(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經討論後,獲致共識,同意將現行取得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政黨席次,由現行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調降為獲得百分之三以上之政黨。
    2.本議題委員呂學樟等50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1項、第2項;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1項、第2項;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1項、第2項、第9項;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2項;及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2項、第9項,均暫不予處理。
    3.另因委員顏寬恒有異議,將顏寬恒等30人提案,送朝野黨團協商。委員李俊俋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併送朝野黨團協商。
    4.議程所列有關本議題之各項修正草案中,其餘非涉及本議題之條文及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六)本會於104年5月2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江召集委員啟臣擔任主席。決議:
    1.有關討論議題「司法院-司法院大法官人數、任期等」(以下稱「議題1」),決議如下:
    (1)關於「議題1」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5條(修正第1項及刪除第3項)之「議題1」內容,及委員尤美女等3人針對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第5條內容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另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內,其餘非涉及「議題1」之內容,暫不予處理。
    2.有關討論議題「考試院-考試院廢止及其職權移轉、明定考試委員人數、考試委員任期等」(以下稱「議題2」),決議如下:
    (1)關於「議題2」委員陳其邁等31人提案,其中第3條增列第5項至第7項,刪除第6條;委員陳亭妃等31人提案,其中第3條增列第5項至第7項,刪除第6條;委員葉宜津等29人提案,其中第3條增列第5項至第7項,刪除第6條;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第6條第2項,增列第3項及第4項;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第6條;及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6條第2項,增列第3項,以上條文之「議題2」內容,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議程所列「議題2」之各項修正草案內,其餘非涉及本議題之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七)本會於104年6月1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呂學樟等5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四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由吳召集委員育昇擔任主席。決議:
    1.有關討論議題「監察院-監察院廢止及其職權移轉、監察委員任期、監察委員人數等」(以下稱「議題1」),決議如下:
    (1)關於「議題1」委員呂學樟等50人提案,其中第7條增列第3項;委員李俊俋等31人提案,其中第4條增列第9項及第10項,增訂第4條之1,刪除第7條;委員陳其邁等31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7項,增列第9項至第13項,刪除第7條;委員陳亭妃等31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7項,增列第9項至第12項,刪除第7條;委員葉宜津等29人提案,其中第4條第7項,增列第9項至第13項,刪除第7條;委員江啟臣等34人提案,其中第7條第2項、增列第3項及第4項;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增訂第4條之1及第7條;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第7條第2項,增列第3項,第4項;以上條文之「議題1」內容,因討論無共識,均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議程所列有關「議題1」之各項修正草案內,其餘非涉及「議題1」之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2.有關討論議題「省縣自治-省政府廢止」(以下稱「議題2」),決議如下:關於「議題2」以委員李俊俋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為版本,及委員李貴敏等5人針對該修正草案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予以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八)本會於104年6月3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楊曜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昇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天財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鄭召集委員麗君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基本國策-延長接受國民教育年齡、離島地區居民權益保障、人權立國、基本權保障並與國際接軌、原住民族權利保障等」,決議如下:
    1.委員楊曜等30人提案,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吳育昇等32人提案,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3.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其中第10條之內容,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另委員李俊俋等3人、委員尤美女等5人及委員李貴敏等5人分別針對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其中第10條之內容所提修正動議內容,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該提案第10條之1內容,與委員李貴敏等9人針對該內容所提修正動議內容,因討論無共識,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4.委員尤美女等40人提案,因討論無共識,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5.委員鄭天財等31人提案其中第10條及增訂第10條之1內容,經討論獲致共識,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委員鄭天財等31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0條之2及第10條之3內容,因討論無共識,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九)本會於104年6月4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鄭麗君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柯建銘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由呂召集委員學樟擔任主席。決議:有關討論議題「憲法修正案之提出-憲法修正程序」(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本議題委員鄭麗君等29人提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其中第12條之內容、委員尤美女等33人提案、委員李俊俋等30人提案、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第12條之內容及委員廖國棟等7人針對委員鄭麗君等29人提案所提修正動議,因討論無共識,均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及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內,其餘非涉及本議題之內容,均暫不予處理。
    (十)本會於104年6月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修憲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由鄭召集委員麗君擔任主席。經報告9項議題審查會議結論後,進行討論事項,有關討論議題「選舉及被選舉年齡-選舉人及被選舉人年齡調降」(以下稱本議題),決議如下:
    1.有關本議題憲法本文部分:
    (1)委員陳亭妃等33人、委員盧秀燕等38人、委員鄭麗君等33人、委員李桐豪等33人及委員李慶華等39人等分別擬具之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條文修正草案,經討論未獲共識,均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委員尤美女等34人擬具之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條文修正草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有關本議題憲法增修條文部分:
    (1)委員高志鵬等37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麗君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條之1條文草案,經討論獲致共識,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2)另委員李應元等29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條之1、委員柯建銘等40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條之1、委員賴士葆等58人提案其中增訂第10條第2項及委員李貴敏等32人提案其中第8條增列第2項,以上條文之內容,均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十一)本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不在籍投票制度,委員鄭麗君、尤美女等4人,及委員吳育昇等8人所提決議,因亦無共識,均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決議分列如下:
    1.關於不在籍投票之議題,係涉及投票權之行使方式,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並未限制投票方式。故不在籍投票之採行,實無須修正憲法,由立法院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即可;爰請修憲委員會針對本次會議討論不在籍投票制度之議題,因本屬法律位階層次之議題,無須修正憲法,本次會議所列不在籍投票制度相關條文,均維持現行規定,不予修正,應由本院內政委員會審查不在籍投票制度之相關法案。
  • 提案人
    鄭麗君  尤美女  
  • 連署人
    陳其邁  李俊俋  
    2.不在籍投票已有近一百個國家實施,台灣地區歷次民調民眾支持度高達六成以上,為擴大公民參與、降低選舉成本,國民黨主張增修憲法推動不在籍投票,並授權以法律定之,但排除中國大陸地區之台灣公民,仍需返回台灣投票。
  • 提案人
    吳育昇  徐少萍  丁守中  江啟臣  江惠貞
    吳育仁  呂學樟  楊瓊瓔
    (十二)本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立法院-立法委員席次選制、政黨門檻、原住民委員席次保障、立法委員兼任內閣官吏等,本議題經討論後,獲致共識,同意將現行取得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政黨席次,由現行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調降為獲得百分之三以上之政黨。
    四、本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決議:「增訂第1條之1,依5月18日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本案條文均已處理完畢,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經黨團協商。」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並由委員鄭麗君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院會討論本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六、附條文對照表立及法院第8屆修憲委員會9項議題審查會議結論各1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鄭委員麗君補充說明。(不說明)鄭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現有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分別提議本案請王院長召集協商。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第29案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案請王院長召集協商。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蔡其昌 柯建銘 黃偉哲
  •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6)次院會討論事項第29案:「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建請由王院長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提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作以下決定:「請王院長召集協商,協商有結論時,提出本次會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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