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紀錄繼續開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星期二)上午10時31分 @ 本院議場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回頭處理討論事項第一〇五案「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協商有結論時,提出本次會議處理」,現已完成協商,宣讀協商結論。)
  •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星期二)上午10時31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王院長金平
    洪副院長秀柱
    副秘書長 王全忠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回頭處理討論事項第一〇五案「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協商有結論時,提出本次會議處理」,現已完成協商,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 一、時間
    104年6月10日(星期三)上午10時30分
  • 二、地點
    本院二樓宴客廳
  • 三、協商主題
    研商「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相關事宜。
  • 四、協商結論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修正如下:
    第一百五十五條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 協商主持人
    羅明才
  • 協商代表
    呂學樟  葉津鈴  李桐豪  廖國棟  林德福  賴士葆  曾巨威  柯建銘  潘維剛  李應元  蔡其昌  賴振昌  黃偉哲(柯代)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一百五十五條協商條文。
  •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第一百五十五條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 主席
    第一百五十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修正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回頭處理討論事項第八十三案「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等5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協商有結論時,提出本次會議處理」,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 時  間
    104年6月1日(星期一)下午4時
  • 地  點
    2樓宴客廳
  • 協商主題
    海洋委員會相關組織法草案
  • 協商結論

    一、海洋委員會組織法應於本會期完成二讀、三讀立法程序,海洋委員會成立後立刻組成海洋保育署及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並於12個月內完成協商整合移撥事宜後正式成立。
    二、海洋保育署未成立前,其擬移撥之業務,仍由其他政府機關(構)依據原有職掌繼續執行。
    三、海巡署組織法、海洋保育署組織法及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三案應於本屆院會進行二讀、三讀,於進行立法程序時,不得進行表決。
  • 協商主持人
    王金平
  • 協商代表
    呂學樟  廖國棟  柯建銘  蔡其昌(柯代)   黃偉哲(柯代)   田秋堇  賴士葆  李桐豪  林德福(賴代)   賴振昌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 時  間
    104年5月22日(星期五)上午10時
  • 地  點
    紅樓302會議室
  • 協商主題
    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
  • 協商結論
  • 一、「海洋委員會組織法」修正如下

    第 一 條  行政院為統合海洋相關政策規劃、協調及推動,並辦理海域與海岸巡防及海洋保育、研究業務,特設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二、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三、海洋環境保護、資源管理、永續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污染防治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四、海域與海岸安全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五、海洋文化與教育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海洋科學研究與技術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七、海洋人力資源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八、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與國際合作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九、所屬海洋研究及人力發展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海洋事務統合事項。
    第 三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第 四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第 五 條  本會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 一、海巡署
    規劃與執行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
  • 二、海洋保育署
    規劃與執行海洋保育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在不逾編制員額二分之一範圍內,就官階相當之警察、軍職人員及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第 八 條  本會成立時,由其他機關移撥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第 九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二、「海洋委員會組織法」增列第二條立法說明如下

    海洋事務(Marine Affairs)包括海洋政策、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海洋環境保護、海岸及海域管理、水下文化資產監護及海洋資源之統籌研究、規劃、協調與推動等事項。
    三、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委員會審查時所做附帶決議1項予以刪除。
  • 四、另做附帶決議1項

    海洋保育署未成立前,其擬移撥之業務,仍由其他政府機關(構)依據原有職掌繼續執行。
  • 協商主持人
    呂學樟
  • 協商代表
    邱文彥  葉津鈴  賴士葆  廖國棟(賴代)   林德福(賴代)   柯建銘  蔡其昌(柯代)   黃偉哲(柯代)   李桐豪  賴振昌  田秋堇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  間 104年6月15日(星期一)中午12時30分
    地  點 議場主席休息室
  • 協商主題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草案案
  • 協商結論
  • 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修正如下
  • 名稱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
    第 一 條  海洋委員會為辦理海域及海岸巡防業務,特設海巡署(以下簡稱本署)。
  •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權益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海事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
    四、海域至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
    五、公海上對中華民國船舶或依國際協定得登檢之外國船舶之登臨、檢查及犯罪調查。
    六、海域與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
    七、海域及海岸之安全調查。
    八、海岸管制區之安全維護。
    九、海巡人員教育訓練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海岸巡防事項。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由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其中一人兼任;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 第 五 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 一、各地區分署
    執行轄區之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
  • 二、偵防分署
    執行海域、海岸犯罪及安全調查事項。
    第 六 條  本署因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第 七 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或軍職人員及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第 九 條  本署與所屬機關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第 十 條  本署及所屬機關為應任務需要,所需人員得以兵役人員充任之。
    前項兵役人員,另以編組表定之。
    第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協商主持人
    呂學樟
  • 協商代表
    邱文彥  葉津鈴  周倪安  田秋堇  李桐豪 柯建銘  廖國棟  蔡其昌(柯代)   賴士葆 黃偉哲(柯代)   林德福(賴代)   賴振昌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 時  間
    104年6月15日(星期一)中午12時30分
  • 地  點
    議場主席休息室
  • 協商主題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草案案
  • 協商結論
  • 一、「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修正如下
  • 名稱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
    第 一 條  海洋委員會為辦理海洋生態保育與海洋資源永續管理業務,特設海洋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二、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與復育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三、海洋保護區域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
    四、海洋非漁業資源保育、管理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五、海洋污染防治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
    六、海岸與海域管理之規劃、協調及配合。
    七、海洋保育教育推廣與資訊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八、其他海洋保育事項。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五 條  本署依據區域生態環境特性及管理需要,得設分署,執行海域與海岸生態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育、海洋生物資源利用之調查、規劃、協調、巡護與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本署因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第 七 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九 條  本署及所屬機關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第 十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並增列附帶決議1項

    第八條之編制表,薦任以下官等職等之人員,得視任務之需要,由官階相當之警察、關務人員或軍職人員派充之。
  • 協商主持人
    呂學樟
  • 協商代表
    邱文彥  葉津鈴  周倪安  田秋堇  李桐豪  柯建銘  廖國棟  蔡其昌(柯代)   賴士葆  黃偉哲(柯代)   林德福(賴代)   賴振昌
    主決議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草案第2條第2款規定:「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及復育之規劃、協調及執行。」因農業部漁業署亦有漁業資源保育之職掌事項,為明確區分權責,爰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成立後,其中有關涉及海洋漁業(Fisheries)資源生物多樣性保育、復育之規劃及執行事項,由農業部漁業署負責。
  • 提案人
    邱文彥  葉津鈴  
  • 連署人
    呂學樟  柯建銘  蔡其昌(柯代)   
    黃偉哲(柯代)   賴士葆  廖國棟(賴代)   林德福(賴代)   賴振昌  李桐豪  田秋堇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 時  間
    104年6月15日(星期一)中午12時30分
  • 地  點
    議場主席休息室
  • 協商主題
    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草案案
  • 協商結論
  • 一、「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制定如下
  • 名稱
    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
    第 一 條  海洋委員會為辦理海洋政策規劃、海洋資源調查、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產業及人力培育發展業務,特設國家海洋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
  • 第 二 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政策之研究。
    二、海洋研究與發展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三、海洋研究與發展成果及技術之推廣。
    四、海洋研究與發展之資訊蒐集、人才培育引進及國際合作。
    五、海洋保育與海巡執法人員之教育、訓練、認證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海洋政策、研究及人力發展事項。
    第 三 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或教授以上資格聘任;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其中一人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第 四 條  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五 條  本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海洋委員會核定。
    第 六 條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協商主持人
    呂學樟
  • 協商代表
    邱文彥  葉津鈴  周倪安  田秋堇  柯建銘  蔡其昌(柯代)   黃偉哲(柯代)   李桐豪  廖國棟  賴士葆  林德福(賴代)   賴振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稍後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有委員邱文彥擬請撤回邱委員文彥等34人擬具之「海洋委員會教育及訓練所組織法草案」。
  • 邱委員文彥撤案聲明

    本院委員邱文彥等34人擬具「海洋委員會教育及訓練所組織法草案」,因該一機關功能已併入「國家海洋研究院」,爰請撤案。
    敬致
    議事處
    邱文彥
    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主席:請問院會,對議案撤回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同意其撤回。
    本案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本案名稱。
  • 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二讀)

  • 名稱 海洋委員會組織法
  • 主席
    本案名稱照協商通過之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協商條文。
    第 一 條  行政院為統合海洋相關政策規劃、協調及推動,並辦理海域與海岸巡防及海洋保育、研究業務,特設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主席
    第一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協商條文。
  • 第 二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二、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三、海洋環境保護、資源管理、永續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污染防治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四、海域與海岸安全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五、海洋文化與教育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海洋科學研究與技術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七、海洋人力資源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八、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與國際合作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九、所屬海洋研究及人力發展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海洋事務統合事項。
  • 主席
    第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協商條文。
    第 三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 主席
    第三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協商條文。
    第 四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主席
    第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協商條文。
  • 第 五 條  本會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 一、海巡署
    規劃與執行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
  • 二、海洋保育署
    規劃與執行海洋保育事項。
  • 主席
    第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協商條文。
    第 六 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 主席
    第六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協商條文。
    第 七 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在不逾編制員額二分之一範圍內,就官階相當之警察、軍職人員及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 主席
    第七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協商條文。
    第 八 條  本會成立時,由其他機關移撥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 主席
    第八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協商條文。
    第 九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主席
    第九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海洋委員會組織法(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處理黨團協商所作之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

    海洋保育署未成立前,其擬移撥之業務,仍由其他政府機關(構)依據原有職掌繼續執行。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進行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草案。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本案名稱。
  •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草案(二讀)

  • 名稱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
  • 主席
    本案名稱照協商通過之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協商條文。
    第 一 條  海洋委員會為辦理海域及海岸巡防業務,特設海巡署(以下簡稱本署)。
  • 主席
    第一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協商條文。
  •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權益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海事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
    四、海域至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
    五、公海上對中華民國船舶或依國際協定得登檢之外國船舶之登臨、檢查及犯罪調查。
    六、海域與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
    七、海域及海岸之安全調查。
    八、海岸管制區之安全維護。
    九、海巡人員教育訓練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海岸巡防事項。
  • 主席
    第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協商條文。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由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其中一人兼任;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 主席
    第三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協商條文。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 主席
    第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協商條文。
  • 第 五 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 一、各地區分署
    執行轄區之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
  • 二、偵防分署
    執行海域、海岸犯罪及安全調查事項。
  • 主席
    第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協商條文。
    第 六 條  本署因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 主席
    第六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協商條文。
    第 七 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 主席
    第七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協商條文。
    第 八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或軍職人員及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 主席
    第八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協商條文。
    第 九 條  本署與所屬機關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 主席
    第九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條協商條文。
    第 十 條  本署及所屬機關為應任務需要,所需人員得以兵役人員充任之。
    前項兵役人員,另以編組表定之。
  • 主席
    第十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一條協商條文。
    第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主席
    第十一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草案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進行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草案。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本案名稱。
  •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草案(二讀)

  • 名稱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
  • 主席
    本案名稱照協商通過之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協商條文。
    第 一 條  海洋委員會為辦理海洋生態保育與海洋資源永續管理業務,特設海洋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 主席
    第一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協商條文。
  •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二、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與復育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三、海洋保護區域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
    四、海洋非漁業資源保育、管理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五、海洋污染防治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
    六、海岸與海域管理之規劃、協調及配合。
    七、海洋保育教育推廣與資訊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八、其他海洋保育事項。
  • 主席
    第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協商條文。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主席
    第三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協商條文。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主席
    第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協商條文。
    第 五 條  本署依據區域生態環境特性及管理需要,得設分署,執行海域與海岸生態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育、海洋生物資源利用之調查、規劃、協調、巡護與管理事項。
  • 主席
    第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協商條文。
    第 六 條  本署因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 主席
    第六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協商條文。
    第 七 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 主席
    第七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協商條文。
    第 八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主席
    第八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協商條文。
    第 九 條  本署及所屬機關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 主席
    第九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條協商條文。
    第 十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主席
    第十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草案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處理黨團協商所作之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

    一、第八條之編制表,薦任以下官等職等之人員,得視任務之需要,由官階相當之警察、關務人員或軍職人員派充之。
    二、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草案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及復育之規劃、協調及執行。」因農業部漁業署亦有漁業資源保育之職掌事項,為明確區分權責,爰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成立後,其中有關涉及海洋漁業(Fisheries)資源生物多樣性保育、復育之規劃及執行事項,由農業部漁業署負責。
    主席:請問院會,對上述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進行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草案。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本案名稱。
  • 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草案(二讀)

  • 名稱 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
  • 主席
    本案名稱照協商通過之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協商條文。
    第 一 條  海洋委員會為辦理海洋政策規劃、海洋資源調查、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產業及人力培育發展業務,特設國家海洋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
  • 主席
    第一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協商條文。
  • 第 二 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政策之研究。
    二、海洋研究與發展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三、海洋研究與發展成果及技術之推廣。
    四、海洋研究與發展之資訊蒐集、人才培育引進及國際合作。
    五、海洋保育與海巡執法人員之教育、訓練、認證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海洋政策、研究及人力發展事項。
  • 主席
    第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協商條文。
    第 三 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或教授以上資格聘任;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其中一人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 主席
    第三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協商條文。
    第 四 條  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主席
    第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協商條文。
    第 五 條  本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海洋委員會核定。
  • 主席
    第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協商條文。
    第 六 條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主席
    第六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協商條文。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主席
    第七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草案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於完成立法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2分鐘。
    請邱委員文彥發言。
    邱委員文彥:(11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過去二十五年來,本席起草許多海洋藍圖,例如,1996年大選「海洋國家的願景」、2000年向總統府提出「海洋事務部籌設構想書、編撰2001年「海洋白皮書」與2006年「海洋政策白皮書」及2007年「海洋教育白皮書」、起草2008年「藍色革命、海洋興國」競選政策,以及2002年「黃金十年、國家願景」有關海洋與濕地的保護策略等。我和黃煌雄監察委員也主辦過3屆「海洋與台灣研討會」,歷次宣言或行動綱領,都一再呼籲國家應設海洋主管機關。
    然而四分之一世紀我一貫的主張,政府卻躊躇不前,我們對海洋是多麼的無知和懼怕,海洋設部真有那麼困難嗎?海巡署早在2008年就提出「海洋部組織法草案」,和本席的「漁業及海洋部組織法」內容雷同,成立海洋部只是有無魄力和遠見、做與不做的問題。由於無法一步到位,我們只能在院版海洋委員會和海巡署組織架構外增列海洋保育署和國家海洋研究院兩個新單位。
    未來海洋學子的出路將會十分寬廣,可以通過特考、高普考到新的機關服務,或是到國家海洋研究院從事相關研究工作。從今而後,台灣將邁向海洋國家的新紀元,我們至盼行政院能夠給予新機關足夠的經費與人力,並加速整併工作,我們更期待全民親海、知海、愛海,勇敢邁向海洋,明智利用海洋,在國際上找回台灣的尊嚴和價值,創造歷史長河中璀璨的海洋篇章。我的書面建議請列入紀錄。
    今天四法能夠通過,也特別感謝各黨團的委員,謝謝。
  • 邱委員文彥書面意見

    二十一世紀的海洋,不是籓籬、阻礙或足跡的終點,而是無限機會和文明發展的基盤。
    過去二十五年來,我起草許多海洋的藍圖。例如,1996年大選《海洋國家的願景》,2000年向總統府提出《海洋事務部籌設構想書》,編撰2001年《海洋白皮書》、2006年《海洋政策白皮書》及2007年《海洋教育白皮書》、起草2008年《藍色革命、海洋興國》競選政策,以及2012年《黃金十年、國家願景》有關海洋與濕地保護策略等。我和黃煌雄前監委也主辦過三屆「海洋與台灣研討會」,歷次宣言或行動綱領,都一再呼籲,國家應籌設海洋主管機關。
    然而,四分之一世紀我一貫的主張,政府卻躊躇不前,我們對海洋是多麼無知和懼怕啊!海洋設部,真有那麼困難嗎?海巡署早在2008年就提出「海洋部組織法」草案,和本席「漁業及海洋部組織法」內容雷同,成立海洋部只是有無魄力和遠見,做與不做的問題而已。
    由於無法一步到位設部,我和呂學樟、田秋堇、葉津鈴等委員遂積極主張,在院版「海洋委員會」與「海巡署」組織架構外,增列「海洋保育署」和「國家海洋研究院」兩個新單位,始成功能完整、小而美的海洋主管機關(如附件,請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這段艱辛過程,卻經過驚濤海浪和無數險阻。今天海洋組織四法通過,我要感謝本院王院長、洪副院長、呂學樟召委、各黨派委員、議事處所有同仁、海洋界專家學者及民間環保人士的全力支持。
    未來海洋學子的出路將十分寬廣,可以通過特考、高普考,到海巡署、海洋保育署和地方政府服務,或是到國家海洋研究院,從事法政、科研或教育訓練等研究工作。從今而後,台灣將邁向海洋國家的新紀元。我們至盼行政院能夠給予新機關足夠的經費和人力,並加速整併工作。我們更期待,全民親海、知海、愛海,勇敢邁向海洋,明智利用海洋,在國際上找回台灣的尊嚴和價值,創造歷史長河中璀璨的海洋篇章。
    (附件)
    一、海洋保育署組織架構之建議
    海洋保育是海洋事務中「重中之重」的業務,但相關執掌卻分散於各部會中,人員資源相當短缺。例如,海洋污染雖為環保署主政,且制定有「海洋污染防治法」的作用法,但據該署稱,僅三人負責該項業務,由於無人無船,海域除污還須依賴海巡署協助;海岸管理亦為重要之海洋事務,但《海岸管理法》僅及於3浬或水深30公尺的海域,3浬至12浬的海域沒有相關法律可完善管理,未來千架風機和其他海域如何區化與配置,顯然欠缺通盤規劃;我國雖有野生動物保育法,但海洋保護區業務在農委會僅一位兼職人員辦理,白海豚或藻礁保護至今成效未彰。因此,「海洋保育署」設立的目的,在統合整併我國有關海洋保育職能分岐的現況,以海洋永續為目標,並推動藍色國土的規劃。未來應統整海洋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海岸與海域管理、海洋生態保育及復育、海洋保護區、島礁永續發展等,除增列必要人員外,應非造官運動。未來執掌與組織架構,建議如下之附圖。
    二、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架構之建議
    「國家海洋研究院」應包括海洋法政、海洋生態保育、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災害防治、海洋能礦探勘、海洋產業發展、海洋基礎科學、海洋教育訓練及海洋資訊中心等研究所(參見如下之附圖);並由行政院優先協調將國內海洋相關研究機構如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港灣技術研究中心及科技部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台灣海洋研究中心等現有人力與資源作為推動基礎,逐步整合與擴充,以收事半功倍之效。未來並得視各區域產學研發基礎條件、港灣發展現況、可發展用地及國家需要等因素,設置區域分院,並決定各研究所之區位。
  • 主席
    請葉委員津鈴發言。
    葉委員津鈴:(11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海洋組織法三讀通過讓我感觸良深,台灣四面環海,海域面積是陸域的4倍到5倍,但是國土規劃、資源保育、國際事務、環境保護乃至於環境教育,均因過去重陸輕海而被輕忽。馬政府放棄藍色革命、海洋興國政見中的海洋部,僅設立海洋事務委員會,雖然在朝野立委的努力與堅持甚至揚言杯葛所有組織改造法案之下,才讓行政院接受增設三級機關的海洋保育署及海洋研究院,但卻在海巡署有意想將軍人塞入海洋委員會及海洋保育署組織內的情況下,違反憲法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的規定,組織法修法進度一度停擺,最後在數度溝通協調後才得以保留保育署及海洋研究院的文官體制整體性,希望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及海洋委員會設立之後,能夠讓台灣逐步邁入真正的海洋國家。
    在這裡我也謝謝邱文彥委員多年的努力,謝謝他!
  • 主席
    請賴委員振昌發言。
    賴委員振昌:(11時8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很高興今天看到海洋委員會組織法順利三讀通過,我們都知道,海洋委員會組織法順利通過代表一個新的意義,因為台灣是海島國家,我們應該是一個具有海洋文化的海洋國家,但很遺憾的是,以前我們對於海洋一直都非常疏忽,所以今天能順利完成立法程序,讓我們有個海洋專責或應負擔義務的組織存在,對於以後推展海洋事務、培養國人的海洋文化及海洋精神是非常有幫助的。我們應該有整體規劃,台灣四面環海,從岸邊到近海、中海、沿海之間其實是無限寬廣的,但是以前我們真的都沒有做整體規劃,台灣雖然是海島國家,但是人民對海洋卻非常陌生或疏於接近,今天這樣的開始,我們認為只是踏出第一步,以後我們還可以完成其他更遠的夢想。
    這次海洋委員會組織法的推動是由執政黨非常專業、非常認真的邱文彥委員等提出的,各位可能會感到很奇怪,我們台聯黨雖然是反對黨,但是我們尊重專業及他們所提法案的內容,所以我們全力以赴地支持,讓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能完成立法,我們相信這不僅展現立法的意義,更展現出朝野委員對於法案尊重專業的精神。謝謝。
  • 主席
    請周委員倪安發言。
    周委員倪安:(11時11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海委會組織法的通過讓人很興奮,但也有些許遺憾。興奮的是,中華民國政府遷移到台灣,在66年之後,終於由大陸性國家體制開始走向海洋立國;但遺憾的是,我們沒有辦法真正成立海洋部。這個委員會將要辦理海域、海岸巡防及海洋保護、研究業務等,希望海洋委員會的成立能夠讓台灣人民更加認識海洋,同時也能用心保育海洋。
    眾所皆知,中華民國的體制由過去的秋海棠來到台灣立國,海洋是我們的母親,海洋是我們應該熟知的,然而台灣人民對它總是非常陌生,所以我們對於海洋委員會寄予厚望,期盼藉由更深入的研究,讓台灣人民能夠更親近海洋、更愛護海洋,同時在海洋立國的道路上可以走得更加順利、平安,也讓世界各國看到台灣。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11時13分)
    繼續開會(11時25分)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八十八案。
    八十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簡東明等22人擬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內字第1044000097號
  • 速別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委員簡東明等22人擬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2年05月22日台立議字第1020702003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 審查委員簡東明等22人擬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 一、委員簡東明等22人提案,係於102年5月10日第8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4年1月12日舉行第8屆第6會期第34次全體委員會議,將本案提出審查,邀請提案委員簡東明說明提案要旨。上開會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林江義列席說明並備質詢,另請內政部、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國防部、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文化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勞動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等派員列席備詢,會議由召集委員吳育昇擔任主席。
  • 三、委員簡東明等22人提案要旨

    (一)台灣許多原住民族居住地區長期安裝戶外之碟型天線,因天然災害頻繁,早已損壞,故有全面提升更新之必要。
    (二)再者,因公視基金會之無線電視頻道空間,乃優先提供「客家電視台」使用,以致於「原住民族電視台」長期並未納入無線電視頻道。(因此,亦不受101年6月30日無線電視數位訊號轉換之影響)加上,原住民族事業基金會礙於廣播電視法§4Ⅱ「……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之規定,無法取得無線電頻道空間,以經營原住民族電視台。
    (三)因此,除應該要求行政院應增加經費挹注原住民族地區家戶:「整套共碟接收設備費用」以外,更應修法放寬限制,增加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職權:改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交通部,共同規劃、設置目前原民台所最急需之「電波頻道」。
  • 四、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林江義說明

    按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依法取得電波頻率一節,本會敬表支持,惟因取得電波頻率前,需先依廣播電視法第10條規定取得無線電視台執照,而執照取得需先行投入設備及建築等資本。前項資本粗估約新臺幣30-40億元,後續更需逐年編列設備維護經費,就當前政府財政衝擊甚鉅,相關機關已有討論,惟尚未達成共識。
  • 五、委員鄭天財、邱文彥、盧嘉辰、簡東明、高金素梅、廖國棟等6人所提修正動議
  • 第 四 條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之規劃、製播、經營及普及服務。
    二、原住民族文化及傳播出版品之發行及推廣。
    三、原住民族文化傳播網站之建置及推廣。
    四、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傳播等活動之輔導、辦理及贊助。
    五、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及傳播等工作者之培育及獎助。
    六、其他與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事業及傳播媒體有關之業務。
    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交通部會同主管機關規劃分配之。
    前項電波頻率尚未完成規劃支配前,本基金會得委託財團法人公共電視基金會播送原住民族電視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受廣播電視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六、經說明及詢答後,進行逐條審查,委員對於修法意旨咸表支持,爰決議:「條文保留」。
    七、本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並由召集委員吳育昇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八、附條文對照表1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現在請吳召集委員育昇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 時  間
    104年5月12日12時45分至13時45分
  • 地  點
    立法院紅樓202會議室
  • 協商主題
    委員簡東明等22人擬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 主持人
    吳召集委員育昇
  • 協商結論

    第四條,照委員簡東明等22人提案及委員鄭天財等6人修正動議,文字修正為:「
  • 第 四 條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之規劃、製播、經營及普及服務。
    二、原住民族文化及傳播出版品之發行及推廣。
    三、原住民族文化傳播網站之建置及推廣。
    四、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傳播等活動之輔導、辦理及贊助。
    五、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及傳播等工作者之培育及獎助。
    六、其他與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事業及傳播媒體有關之業務。
    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規劃分配之。
    本基金會得委託經營無線電視之機構播送原住民族電視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受廣播電視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 協商主持人
    吳育昇
  • 協商代表
    賴振昌  賴士葆  葉津鈴  廖國棟  高金素梅 鄭天財  簡東明  林德福  柯建銘  孔文吉  李桐豪  蔡其昌  黃偉哲  周倪安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稍後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四條協商條文。
  •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第 四 條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之規劃、製播、經營及普及服務。
    二、原住民族文化及傳播出版品之發行及推廣。
    三、原住民族文化傳播網站之建置及推廣。
    四、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傳播等活動之輔導、辦理及贊助。
    五、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及傳播等工作者之培育及獎助。
    六、其他與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事業及傳播媒體有關之業務。
    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規劃分配之。
    本基金會得委託經營無線電視之機構播送原住民族電視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受廣播電視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 主席
    第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本案條文已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修正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於完成立法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2分鐘。
    請高委員金素梅發言。
    高委員金素梅:(11時29分)主席、各位同仁。這個案子在會期最後臨門一腳通過了,要感謝所有黨團願意在最後一刻簽字。本條例通過之後,將會大幅改善原住民部落收視、收訊。收視權是全民的共識,原住民地區地處山區,如果沒有一個直接頻道,過一陣子原住民就無法收到應該有的訊息,所以在本會期最後幾分鐘的臨門一腳,非常謝謝所有黨團的支持;同時我們也希望各個朝野黨團能夠支持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改變21年來對原住民的不公不義,謝謝。
  • 主席
    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11時31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通過了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要謝謝內政委員會委員的支持。本案最主要的是關於原住民族電視台申請專屬頻道之規劃、製播及經營,因為原住民族電視台也有經營專屬頻道的能力。其次,我們要請中央事業目的主管機關交通部,協助原民會、原文會規劃電視專屬頻道所需電波頻率。第三,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可以委託經營無線電視的機構,播送原住民族電視台的節目及廣告,也就是不一定要委託公共電視。
    除此之外,本席要發表一點感想,就是原住民有很多法案,我們幾位原住民立委都想努力推動在本會期通過,本席特別關心原住民族自治推動條例,該案在本院經過4次屆期不續審,本席很希望能夠在本會期通過。可是非常遺憾,該案已經得到國民黨、親民黨委員連署,最後民進黨團卻沒有簽名,以致於該案在本會期又功虧一簣。我希望在野黨團能夠了解原住民的主張和訴求,讓原住民族自治推動條例能夠早日通過,謝謝。
  • 主席
    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廖委員國棟:(11時33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條文能夠修正通過,可說是跨時代的修正,因為原住民族電視台設立之後,幾乎是寄居在公視之下,沒有獨立自主的空間,它所有的事務都必須受到公共電視的管理,相關法規也依據公視法而來。雖然原住民族電視台扮演的角色號稱代表台灣少數民族對外文化的傳播、輸送,但是它一直是「庶子」,今天本案通過後,我相信原住民族電視台已經從「庶子」的身分變為洪副院長所說的「正派」,有自己的決策權、發展權,這是跨時代的進步。
    在此我要再次呼應剛才幾位委員所說的,上上禮拜我們也通過了重要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案,這和今天修正通過的原住民族電視台法源依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條文一樣,都是非常重要的;此外,我們更關心原住民族自治推動條例,希望在本會期的最後一刻,民進黨團和台聯黨團能夠感同身受,用同理心來支持原住民族自治推動條例通過。
  • 主席
    請簡委員東明發言。
    簡委員東明:(11時35分)主席、各位同仁。首先,針對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通過,表示感謝。事實上,我們在102年就已經提出修正案,主要是因為原住民族電視台設立之後,我們看到原住民資訊、政府政策及文化的傳播效果非常大,但是主要還是頻道的問題,過去原住民族電視台都是依附在公共電視台之下,沒有專屬頻道,本條文修正通過後,原住民族電視台就能夠租用或設立自己的頻道,將來對於原住民族電視台轉播絕對有非常大的幫助。本案的修正通過,當然要感謝內政委員會和所有原住民的立法委員共同的努力。此外,我們還有很多重要條文,特別是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該案現在已經完成協商,希望能夠進行二讀、三讀,由於它關係整個原住民族的生存權,希望今天各黨派能夠重視弱勢族群,改變不公不義的政策,謝謝。
  • 主席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11時37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通過了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案,回顧本條例是在民國97年通過實施,基金會現在也已經成立了第二屆的董事會,但是對於原民基金會來經營原住民族電視台,卻因為本條例第四條規定得不夠清楚,經過很長時間的協調、溝通、解釋,原住民族電視台終於得以在103年1月1日回歸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來經營、製播。而今天修正的條文,就是在把經營、製播的文字明定於第四條中,讓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有很明確的職掌。第二個重點則是有鑑於電波頻率長期以來被忽視,我們在本條文中特別明定交通部應會同相關機關來分配電波頻率,而在分配之前,本條文特別明定由法律來排除廣播電視法第四條不得租借的規定。因此,本條文的修正通過對於原住民族電視台的經營、製播有非常大的幫助。非常感謝內政委員會的召集委員吳育昇,在上會期主持審查會通過本案,並在今年召集朝野協商,謝謝所有委員。
  • 主席
    田委員秋堇針對海洋委員會組織法等案之書面意見列入紀錄。
  • 田委員秋堇書面意見

    婆娑之洋、美麗之島,台灣位於亞熱帶,四面環海,又有黑潮流經,台灣國土面積僅為全球萬分之2.5,海洋生物物種卻占全球1/10。台灣海洋資源豐富多樣,本該有長遠的海洋政策,可惜政府長久以來以大陸思維治理海洋台灣。導致對於海洋資源研究、保育甚至海洋科技產業的發展,落後其他國家。甚至連國際學術確認之台灣特有亞種,俗稱媽祖魚的台灣白海豚,如今面臨滅絕命運,族群數量剩下80隻,卻完全沒有復育政策。
    台灣白海豚是個重要指標,牠的瀕臨滅絕代表台灣海洋環境的徹底破壞,代表台灣海洋保育刻不容緩,因此在兩年前我與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桃園在地聯盟、彰化環保聯盟、荒野保護協會、環境資訊協會、海龍王愛地球協會、台灣海域保育及監測協會……等環保團體、中研院邵廣昭、陳昭倫、陳章波……等海洋生態學者,共同努力催生海洋保育署,經過兩年多努力,終於完成這個歷史任務。
    有健康的海洋,就有豐收的漁民,也就有健康的人民,這就是海洋保育署與國家海洋研究院成立的目的。這次在政府組織再造中、歷經重重險組,感謝立院同仁,不斷協商,不分朝野,催生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這是台灣重要的里程碑,希望能為國家未來開創一片美好前途。
    主席:報告院會,因議程所列議案均尚待協商,休息協商,俟有協商結論後再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1時40分)
    繼續開會(17時57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請議事人員宣讀。
  •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 時  間
    104年6月16日(星期二)上午10時50分
  • 地  點
    議場主席辦公室
  • 決定事項

    一、各黨團同意定於9月15日(星期二)舉行第8會期第1次會議。
    二、本院針對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計畫」組成專案決策小組,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派17人、民進黨黨團推派10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立院新聯盟政黨各推派1人代表參加組成,互選召集人1人,進行運作。由經濟委員會派員擔任幕僚作業,小組成員名單請於6月29日前送交經濟委員會彙整。
  • 主 持 人
    王金平
  • 協商代表
    賴士葆  林德福(賴代)   廖國棟  柯建銘  黃偉哲(柯代)   蔡其昌  李桐豪  賴振昌  葉津鈴(賴代)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現在作以下宣告
    「104年6月16日朝野黨團協商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定於9月15日(星期二)舉行第8會期第1次會議。
    二、本院針對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計畫」組成專案決策小組,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派17人、民進黨黨團推派10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立院新聯盟政黨各推派1人代表參加組成,互選召集人1人,進行運作。由經濟委員會派員擔任幕僚作業,小組成員名單請於6月29日前送交經濟委員會彙整。」
    報告院會,本(第七)會期自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開議至今,通過法律案八十五案、預算案八案及其他議案三十九案,共計通過一百三十二項議案。包括:制定長期照顧服務法,全面照顧國人生活;通過教師待遇條例,保障教師權益;通過有限合夥法,提供企業經營多元彈性;制定條約締結法,將條約締結審議程序予以法制化;制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明定減碳目標,展現台灣保護地球環境的決心;通過海洋委員會等組織法,使台灣邁向海洋國家新紀元;修正陸海空軍懲罰法,整飭軍紀;修正公務員懲戒法,澄清吏治;修正公司法,使企業獲利分配員工;修正勞動基準法,縮短勞工工時;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有效運用人力資源;修正電影法,協助國片發展;修正所得稅法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健全不動產稅制;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住民族權益;修正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防止器官移植商業化;在會期結束前,並繼續通過法律扶助法、企業併購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等諸多法案之修正;此外,完成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的行使,並通過一百零四年度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案。
    民主國家透過國會,以代議政治的方式展現人民的力量。傾聽民意,是本院的責任;回應民眾的需求,為本院的神聖使命。在自由民主、意見多元的社會,我們除了要尊重個人,更要透過溝通協商,才能尋求最大交集,凝聚共識,逐步完成改革,在穩定中求發展。最後,感謝各黨黨鞭的協助及所有委員付出的辛勞,謝謝大家,散會。
    散會(18時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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