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繼續開會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星期四)9時10分至10時24分 @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席:吳委員宜臻)
  •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星期四)9時10分至10時24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吳委員宜臻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進行今日議程所列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 併案審查(一)委員吳宜臻等36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李慶華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潘維剛等27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五)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現在請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因為第一位提案人是本席,而現在會場沒有其他委員可以代理主席,我就站在主席台簡單說明一下。
    我所提的民法親屬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最主要是針對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離婚事由的部分,並增列了一個新的分居制度,分居制度是要解決夫妻長期可能為了種種理由,不管是所謂的正當理由,譬如工作或是長年在外等事由,或是一些不正當的情形,譬如家暴、感情純粹不和或是其他的家庭原因,導致雙方長期沒有共同居住在一起的問題。因為沒有居住在一起,導致造成其中有一方沒有辦法利用現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的10款破綻事由來請求裁判離婚。如果用現行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的重大事由,想提起婚姻的離婚裁判之訴,往往自己必須處於無過失狀態,這是很不容易的。譬如最早可能是因為感情不和,為了一些因素自己先行離家,經過十幾年分居在外之後,再想回來處理這個婚姻的時候,就沒有一個主動提起的理由,雖然對造可能也想試著結束這段婚姻,但他可能永遠都不想當原告,只想當被動的一方。
    因此,我們的法律到底是不是要適當介入這段婚姻,還是就容任他長期留在外面,我們是覺得法律應該給他一個基本追求幸福的權利,但是對於相對人所沒有得到的照顧,或是相對法律制度面保障不足或不夠的部分,就應該透過一個制度的設計,讓婚姻的圓滿可以讓每個人都得到適當的補償,也可以適當的追求到自己的幸福。我們認為離婚法應該適當導入分居制度,讓分居制度可以更圓滿解決現代人的婚姻制度,甚至不需要對簿公堂。我講的對簿公堂,是很多人為了想使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的裁判離婚,都必須舉證,明明可以善好收場、明明可以有圓滿結局,但是為了要提起裁判離婚之訴,卻要拿著錄音機去蒐證,蒐證之後導致雙方的心結更深,要談一般的離婚協議就更不容易。對於這樣的狀況,我們認為法律其實不應該變成使夫妻收場不好的幫兇,所以我們認為要適當在法律中導入分居制度。
    當然我們所採取的分居制度,並不是所謂的分居前置主義,這跟西方基督教國家或天主教國家規定去法院提起離婚裁判之訴前,要先分居6個月或幾個月不同,這個分居制度事實上跟離婚事由是並行的,也就是夫妻如果認為雙方需要冷靜,也沒有那麼快想要去談離婚的話,可以先進入分居制度,其實這也是讓現代的夫妻可以有另外一個選擇的機會。以上是本席針對提案的說明,讓大家知道我們希望能在現代人的婚姻中提供更多的選擇,而這個選擇是能讓我們的夫妻真正好聚好散,也能在好聚好散的過程中妥適照顧到弱勢、妥適照顧到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及妥適照顧彼此雙方的情感狀態。
    再來請提案人李委員慶華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潘委員維剛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潘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李委員俊俋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接下來請民法的主管機關法務部謝次長針對提案來做說明跟回應。
    謝次長榮盛: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 大院吳委員宜臻等36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李委員慶華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潘委員維剛等27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李委員俊俋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李委員俊俋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至感榮幸。謹將本部意見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關於吳委員宜臻等36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民法第1052條「向法院請求離婚」即裁判離婚,係指有民法所定之離婚原因時,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提起離婚之訴,法院認為有理由時,以判決解消婚姻關係之離婚方式。另多數學者及實務見解認為民法第1053條、第1054條所定期間,性質上為除斥期間。是草案第1052條第1項、第2項「請求離婚」修正為「提起離婚之訴」,第1053條「有請求權」、「不得請求離婚」修正為「得提起離婚之訴」、「不得提起離婚之訴」,第1054條「有請求權」、「不得請求離婚」修正為「得(草案似誤繕為『有』)提起離婚之訴」、「不得提起離婚之訴」,本部敬表贊同。

  • 一、民法第1052條「向法院請求離婚」即裁判離婚,係指有民法所定之離婚原因時,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提起離婚之訴,法院認為有理由時,以判決解消婚姻關係之離婚方式。另多數學者及實務見解認為民法第1053條、第1054條所定期間,性質上為除斥期間。是草案第1052條第1項、第2項「請求離婚」修正為「提起離婚之訴」,第1053條「有請求權」、「不得請求離婚」修正為「得提起離婚之訴」、「不得提起離婚之訴」,第1054條「有請求權」、「不得請求離婚」修正為「得(草案似誤繕為『有』)提起離婚之訴」、「不得提起離婚之訴」,本部敬表贊同。
  • 草案第1052條第1項列舉之裁判離婚事由,增訂「施用毒品、酗酒、賭博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賦予他方配偶得依此事由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另現行條文第10款「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修正為「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且未受緩刑宣告」,明確排除受緩刑宣告之情形,本部均敬表尊重。惟就現行條文第7款「有不治之惡疾」、第8款「有重大不治之疾病」及第9款「生死不明已逾三年」部分,揆諸此等事由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於當事人雖無責任,基於目的主義仍有規定之必要,且其列舉規定於第1項,亦有別於同條第2項之概括離婚事由,尚須由法院判斷是否「難以維持婚姻」,故刪除現行條文第7款至第9款,似有未妥。

  • 二、草案第1052條第1項列舉之裁判離婚事由,增訂「施用毒品、酗酒、賭博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賦予他方配偶得依此事由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另現行條文第10款「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修正為「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且未受緩刑宣告」,明確排除受緩刑宣告之情形,本部均敬表尊重。惟就現行條文第7款「有不治之惡疾」、第8款「有重大不治之疾病」及第9款「生死不明已逾三年」部分,揆諸此等事由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於當事人雖無責任,基於目的主義仍有規定之必要,且其列舉規定於第1項,亦有別於同條第2項之概括離婚事由,尚須由法院判斷是否「難以維持婚姻」,故刪除現行條文第7款至第9款,似有未妥。
  • 草案第1052條增訂第3項夫妻分居達3年以上者,得提起離婚之訴,並設有公平條款(苛刻條款),賦予法院裁量權,得駁回離婚之訴,另增訂分居專節,於草案第1058條之1至第1058條之6,就分居之方式、期間、權利義務等加以規定。鑒於是否於民法增訂分居規範,係屬婚姻制度之重大變革,對夫妻雙方及子女權利義務影響甚大,其相關問題均有待釐清,本部為求審慎,自103年9月起先後4次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團體於103年9月3日、9月29日、10月31日及12月12日召開「民法親屬編增訂分居制度修法會議」、「民法增訂分居制度意見徵詢座談會」,以廣徵各界意見。於上開修法會議及座談會中,就分居之類型、期間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進行充分討論,與會人員多認為分居制度與離婚率之高低,並無必然關聯,而不應以分居制度作為離婚緩衝之機制,且「事實上分居」之問題亦亟待解決。考量分居制度牽涉層面甚廣,此部分宜由本部詳加研議後,再行修法,敬請 大院斟酌。

  • 三、草案第1052條增訂第3項夫妻分居達3年以上者,得提起離婚之訴,並設有公平條款(苛刻條款),賦予法院裁量權,得駁回離婚之訴,另增訂分居專節,於草案第1058條之1至第1058條之6,就分居之方式、期間、權利義務等加以規定。鑒於是否於民法增訂分居規範,係屬婚姻制度之重大變革,對夫妻雙方及子女權利義務影響甚大,其相關問題均有待釐清,本部為求審慎,自103年9月起先後4次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團體於103年9月3日、9月29日、10月31日及12月12日召開「民法親屬編增訂分居制度修法會議」、「民法增訂分居制度意見徵詢座談會」,以廣徵各界意見。於上開修法會議及座談會中,就分居之類型、期間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進行充分討論,與會人員多認為分居制度與離婚率之高低,並無必然關聯,而不應以分居制度作為離婚緩衝之機制,且「事實上分居」之問題亦亟待解決。考量分居制度牽涉層面甚廣,此部分宜由本部詳加研議後,再行修法,敬請 大院斟酌。
    貳、關於李委員慶華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民法第1052條之1於98年4月29日增訂時,未配合調整第1053條文字,又第1052條設有2項規定,故參酌李委員草案,民法第1053條建議修正為:「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得提起離婚之訴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提起離婚之訴。」。
    參、關於潘委員維剛等27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草案第1030條之1第2項增訂「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時,應注意調整或免除剩餘財產分配額之事項。查草案第1款至第3款僅係將立法理由予以明定,而第4款「違反婚姻忠誠而侵害婚姻之圓滿性者」及第5款「施以家庭暴力者」,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考量夫妻財產之增加與對家庭之貢獻等因素有別。惟此涉及法院審酌判斷之職權及實務運作,宜由司法院表示意見。
    二、草案第1030之3增訂第2項舉證責任倒置規定,本部敬表尊重。
    三、民法第1053條及第1054條就第105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6款及第10款之離婚事由為除斥期間之規定,係因各該事由不以繼續狀態為要件,有離婚請求權之夫妻一方自應於知悉或情事發生後,早日決定是否訴請離婚,以免離婚請求權長久存續,致婚姻關係處於不安定之狀態。草案刪除第1053條,就第105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情形,取消事前同意、事後宥恕、較短除斥期間經過之離婚訴權限制,而併入草案第1054條規定,僅受較長除斥期間之限制。此一修正,對於得請求離婚之他方而言,有較長之思慮期間,決定是否訴請離婚,應屬有利,本部敬表尊重。
    肆、關於李委員俊俋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概括離婚事由,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具有破綻主義之精神,但如足以構成離婚原因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此為所謂消極破綻主義,乃為公允所設。關於本項但書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婚姻如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本旨。」對此,學者間尚有仁智之見,有認為基於自己清白(clean hands)之法理,不應肯定單方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並採取與上述最高法院決議相同之見解;另有認為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不應擴張解釋,在雙方均有責之情形下,仍應讓彼此可訴請離婚為妥;亦有從立法論上,認為應刪除第1052條第2項但書關於限制有責配偶離婚請求之規定。
    二、草案第1052條第2項修正增訂「其事由雙方均屬有責時,亦同」,使夫妻雙方均有責時,雙方均得請求離婚,惟此是否變更消極破綻主義之精神,造成離婚門檻降低,仍須審慎評估。故此部分宜併由本部配合上述是否訂定分居制度專條綜合研議,併案討論及廣徵各界意見後,再行修法,敬請大院斟酌。
    伍、關於李委員俊俋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有關未成年子女受扶養權利之確保及父母扶養義務之履行,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第190條及第193條已有相關規範。倘認草案有明定之必要,是否斟酌於家事事件法中修正,宜由司法院表示意見。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法務部的說明,請問其他機關有無補充說明?
    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黃廳長說明。
    黃廳長梅月:主席、各位委員。今日代表司法院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吳委員宜臻等、潘委員維剛等分別擬具的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李委員慶華等、李委員俊俋等擬具的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第一千零五十八條的修正草案提出說明,深感榮幸,僅就跟本院業務相關的部分,扼要說明於後,敬請指教。
    首先就吳委員宜臻等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李委員俊俋等擬具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修正草案的部分提出說明。針對吳委員宜臻所提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的條文,把請求離婚的部分修正為提起離婚之訴,我們查閱現行民法的立法體例,對於形成之訴的用語,是「提起某某之訴」跟「請求」兩種並存。就婚姻的部分,在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條、第九百九十條、第九百九十一條、第九百九十五條及第九百九十七條都是用「請求撤銷」的用語;但是在親子事件的部分,第一千零六十三條關於婚生否認之訴、第一千零六十七條關於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又是用委員今天建議的體例。委員所建議的體例可能是為了讓立法體例能夠一致,而且也比較貼近跟符合事件的性質,所以有關這部分的草案,本院敬表尊重。
    其次是關於修正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把施用毒品、酗酒、賭博致不堪共同生活列做離婚的事由;同時修正第八款,把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確定,增列一個未受緩刑的宣告,這些都是屬於立法政策的考量,我們也敬表尊重。但本院意見跟法務部一樣,對於現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跟第九款的內容,我們仍然建請維持。
    再來是有關新增分居制度的部分,現行民法雖然沒有分居制度的明文,但是在第一千零一條的但書規定如果有正當理由的時候,是可以不同居;第一千零一十條第二項及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之一也肯認夫妻因為難以維持共同生活而不同居的時候,他可以申請改用分別財產制,在有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的時候,也可以就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權益來做協議,或者是請求法院酌定。現行的司法實務上,我們一向是允許成立別居的和解,對於分居協議書也准予公證,所以目前我國雖然沒有分居制度的明文,但實質上我們是有分居制度的雛形。在實務的運作方面,法院對於難以維持共同生活而事實上分居的夫妻,大部分都是依照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來判決准予離婚,其中分居期間未達三年而判准離婚的,更是不在少數。如果如委員剛剛所講引進分居制度,讓現行婚姻品質不佳的當事人有多一樣選擇的話,我們會建議增訂分居要達到一定期間才能請求離婚的情形,在制度的設計上,不要造成民眾形成對現行制度更加不利益的結果。有鑒於分居制度所牽涉的層面其實非常廣泛,包括分居期間夫妻要不要互負忠誠的義務、分居期間所生的子女有沒有婚生推定的適用、默示的分居或口頭協議的分居效力,跟書面協議的分居或宣告分居是否具有等同的效力,這些議題其實影響的層面都非常深遠。
    李委員俊俋等所擬具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修正草案有關破綻離婚機制的修正,其實也跟分居制度的引進,以及事實上分居在實務運作都有相當程度的關聯,所以這兩個部分我們會建請是不是先由主管機關來做通盤的研議,使其整個制度的體制規定跟體系脈絡能夠一貫,避免滋生歧異,這部分也建請委員參酌。
    李委員慶華等18人擬具的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修正草案,這是因應原來法條疏漏所做的修正,本院也敬表贊同。
    李委員俊俋等17人擬具的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修正草案的部分,委員是就夫妻離婚之後,為了確保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所做的規定,立法用意是希望讓未成年子女在成長的階段,都能獲得充足的扶養。本院也對委員致力於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權益深感敬佩,但是這一項扶養費的確保,優先於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在實務運作的結果,會不會反而去影響經濟上弱勢配偶的分配利益,似乎還有值得斟酌的空間,也如法務部代表剛剛所言,依照現行家事事件法第一百條等之規定,法院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請求,是可以命扶養義務人提出擔保,來達到確保給付的作用。這樣的規定其實跟委員提案希望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立法目的是相同的,現行法律既然已有相關的保障機制,這一條是不是還有修正的必要,我們也建請再行斟酌。
    最後針對潘委員維剛等24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部分,首先針對草案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增定第二項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審酌事項,這些本來就是屬於法院在判決時應該予以通盤考量的事項,似乎可以無庸規定。另外第四款跟第五款所列的事由,現行法制受害的一方,本來也可以向他方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如果這兩款事由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時候,再來就相同事由加以考量,會不會有重複評價的疑義,我們也建請能夠斟酌。其次是有關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三第二項,就夫妻一方跟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的情形,增訂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但是夫妻的一方在婚姻存續當中,如果就婚後財產去做了無償的行為,假如損害到他方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話,他方配偶依法本來就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但是草案關於舉證責任的倒置規定,範圍擴及到夫妻財產制消滅的前五年,所以當事人必須就這五年內各項的生活支出都要一一舉證,容易造成實務運作上的窒礙,所以本條有沒有增訂的必要,我們也建請再予斟酌。至於有關刪除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並且就事由的除斥期間統一規定在第一千零五十四條,這是屬於立法政策的考量,本院敬表尊重,如果有進入逐條審議的話,我們再針對各條表示本院的意見,以上說明,敬請指教。
    主席:謝謝司法院,其他列席機關有無補充說明?(無)無補充說明。現在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現在輪到本席發言,請蔡委員其昌暫代主席。
  • 主席(蔡委員其昌代)
    首先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法務部在報告時回應本席所提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案,大部分你都說敬表贊同,但是我有看到關鍵,認為分居制度在我們婚姻制度裡面是一個變革,所以看起來認為不宜或是不適合還是需要再討論。我想問法務部,有關分居相關修法的部分你們總共開了幾次會?會中反對的學者是持什麼樣的理由?什麼叫婚姻制度變革,婚姻制度在親屬編本來就非常重大,是我們婚生的推定、親屬關係的發生,所有我們在民法親屬編所建構的家庭關係大概都以婚姻為基礎,你們開了幾次會,會中學者到底他們的反對意見是什麼?你可不可以告訴我。你不能說制度很重要所以你們不能修,如果今天社會有需要,為什麼不修?
    我還是要再次提醒,我們看到非常多的夫妻,不管是之前相關的新聞事件發生時,有些人是將他的眼光著重在通姦罪要不要除罪化,可是本席認為討論通姦罪要不要除罪化,不如務實來談民法分居制度的部分。讓一個婚姻真的有出口可以好聚好散,為什麼不要處理?為什麼不在這個制度裡面讓婚姻有適當解決管道?次長,告訴我反對的學者到底說了什麼好不好?因為我們都沒有在現場,沒有看到你們有提供資料。
  • 主席
    請法務部謝次長說明。
    謝次長榮盛: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分居制度我剛剛有提到我們也非常重視,所以法務部在去年9月3日、9月29日、10月31日及12月12日,另外在12月22日及12月31日分別召開4次的研討會與座談會,因為與會學者意見很分歧,當時……
    吳委員宜臻:我知道,我要知道學者最主要的反對理由是什麼?
  • 謝次長榮盛
    是不是因為……
    吳委員宜臻:不能因為大家各自表述,你自己沒有一個標準,就說統統都沒有辦法。
    謝次長榮盛:報告委員,當時會議的過程是林司長參與,我請林司長做說明。
  • 主席
    請法務部法律事務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秀蓮: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當初我們在討論的時候,針對學者專家的會議,與會的學者專家較多傾向可以訂分居制度。因此法務部試著草擬條文也列了議題,但是在開了4個學者會議之後,我們再找相關團體開會令我們很驚訝的是說,像剛剛司法院廳長的報告裡提到,我們今天分居是要解決什麼問題,就是要解決分居夫妻他們沒有辦法離婚的問題。因此,相關的團體認為目前的狀況已經改變很多了。依照統計最近3年來,裁判離婚占離婚比率只有1成,協議離婚占9成。在1成當中,用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去判決離婚大概有7成。
    吳委員宜臻:我知道,現在法院的實務都是用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所以實務上有非常多學者都認為,我們已經慢慢的從有責主義走向破綻主義,這個我都曉得。本席只是要跟你談的是你們在開會的時候,這些學者專家難道只是一直告訴大家這是離婚的破綻事由,其實分居制度裡面處理比較多的是因為被迫分開之後,其中一方是不是有盡到子女扶養義務,如果沒有盡,你應該反過來用「苛酷條款」,還是不准他。
    我們婦女團體在推這樣的法案時,看到的不是只有單純的婚姻破綻,相對也課予這些其實有刻意要用工作或其他疏離、疏遠的關係讓這個婚姻慢慢走向可以符合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重大事由。可是我們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重大事由,它又要弄成一個有責一個無責,就是本席講的蒐證,會弄得不好聚也不好散,其實會讓一些經濟的強勢者,他會刻意利用事實上的分居狀態,利用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重大事由,還是有可能離婚。讓弱勢一方錢也沒有、小孩也沒有,甚至被離掉也都還不知道,甚至離婚要贍養費,當然目前我們民法贍養費不一定要是經濟弱勢才有可能。就搞得他接下來的生活其實是有問題的。
    甚至在分居的過程裡面,夫妻其中有一方,早就跑掉了,10年都沒有養小孩,可是當年是太太被打跑的,結果是先生來打了個裁判離婚,太太又沒有辦法證明是被打跑的時候,你要去反過來證明這10年沒有撫養小孩及盡照顧義務。我們法院現在都傾向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重大事由破綻,我知道。可是他沒有處理分居期間的親屬、扶養甚至住居所等問題,所以婦女團體才認為說我們來正視這個問題。
    既然我們實務上已經走向破綻,所以我們也沒有所謂社會溝通的障礙,大家都不會認為分居制度的導入是鼓勵離婚,既然不會被誤認為鼓勵離婚,就好好的處理其權利義務關係。你們在開會的時候都沒有跟學者說重點不在前面而是在後面,重點在婦女團體很在乎,我們就加一個「苛酷條款」,義務沒有盡的,還有相關權利沒有符合弱勢一方的,當然用「苛酷條款」,法院反而應該要賦予他苛酷條款去駁回原告的起訴。
    林司長秀蓮:報告委員,因為我們法務部的立場並不是不訂,本來是打算訂裁判離婚……
    吳委員宜臻:好啦,我跟你說不要跟我討論這個,我也很驚訝李委員俊俋也提了一個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的修法,結果你們的回應與答復也是說好像擺明要將我們的婚姻走向破綻。你剛剛不是說我們實務上大部分有7成的案件用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走向實質上的破綻。那麼本席的分居制度你認為不宜、不妥、不當,連李委員俊俋簡單的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簡單的修法,你們也不認為適合。
    林司長秀蓮:報告委員,不是這樣的意思,我們意思是說我們原來要訂裁判離婚……
  • 吳委員宜臻
    你們報告不是也是這麼說嗎?李委員俊俋提案部分。
    林司長秀蓮:不是這樣的意思,我們意思說我們原來要訂裁判分居與協議分居,但是這樣整個條文訂下來之後,有一些委員及相關的團體認為有問題,因此,我們傾向剛剛委員所提的在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訂為裁判離婚的事由,再訂一個「苛酷條款」。
    吳委員宜臻:對不起,法務部林司長,次長也在這裡。這個法案是本席以前與婦女團體草擬的。本席當時是拜託民進黨籍第6屆、第7屆的黃委員淑英提案,她也沒辦法說服你們。然後到了第8屆,本席當時提案出來也拜託法務部要召開修法會議及提出版本,我現在只問你一句話,請問法務部有沒有版本?
  • 林司長秀蓮
    您是說現在的版本嗎?
    吳委員宜臻:針對分居也好,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一條也沒關係,你法務部有沒有修法的版本?
  • 林司長秀蓮
    我們內部有討論、有草案。
    吳委員宜臻:沒有出來嘛!你們就故意壓著嘛!你們不尊重立法院啊!你們就是在看啊!看你們婦女團體所推出來的這些委員有什麼本事啊!你們就等啊等。我還是強調第6屆、第7屆還要到第8屆,社會也經過十年的變遷了,你們還是告訴我們說:不宜、不適合、不妥、不當,然後版本都不出來一直壓著,那個壓箱寶什麼時候要出來?可以見人了嗎?
    林司長秀蓮:草案是我們司內部討論,打算提到我們修法委員會討論。
    吳委員宜臻:你們大概是在試所有委員的耐性,包含試我們這幾個婦女團體所推出來的委員,其實我告訴你,我還是要再次強調,這個分居制度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案,其實不單純只是解決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裁判離婚事由,所謂分開居住之後的夫妻誰可以提其離婚,其實這個在談修法,大部分的人都著重在現況已經是如此,已經走向比較多的破綻,所以我們要處理的反而是因為利用這個制度,沒有正視到弱勢的經濟條件,相對其中夫妻之一方,刻意用這個制度,他離開了這個婚姻之後,把經濟弱勢放在那裡,沒有解決子女的扶養、家庭費用的問題、另外一方夫妻的權利義務,然後有可能被經濟強勢的一方,就隨便用你們破綻的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就處理掉了。其實我們當時討論到後來,我們發現應該回過來著重在這裡,把事情講清楚,結果你們還是留在過去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不要一直走向破綻,好像讓我們容易離婚。我再一次告訴你們,這個分居制度,為什麼花那麼多時間,不是放在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為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謂的分開居住,事實上分居也好或分居達一定期間得提起裁判離婚,不管是導向破綻也好或是導向適當地走入破綻也好,已經在我們臺灣討論至少10年以上,那個不是真正重點,重點是在經濟弱勢者,我們有沒有透過民法的部分適當的處理之後,讓這個社會已經面對到婚姻要走向裁判離婚、走向破綻的時候,他可以回過來處理弱勢的問題。你們覺得為什麼通姦罪除罪化,大家都在笑臺灣沒有辦法除罪,說只剩下臺灣、中國、其他少數未開發的國家及宗教國家才有通姦罪,那是因為婚姻裡面的弱勢得不到適當的財產補償。我看潘委員維剛提了一個財產分配的部分,有非常多的人是在經濟強著主導的離婚之下一毛錢也拿不到,所以反而要利用裁判離婚回過來檢視他有沒有盡他的義務,如果真的要離,也是留下適當的補償才能離,你們在審分居制度時候都沒有看到這一點,我是覺得非常的遺憾,等你們等那麼久,第8屆也等很久,拜託你們的壓箱寶會後拿出來給本席可以嗎?你們的壓箱寶不能拿出來嗎?你們的分居草案。
    林司長秀蓮:那個是我們司內討論,還沒有提出到我們的……
    吳委員宜臻:那你們的正式版本什麼時候可以出來?你們至少要告訴我什麼時候?就是撐著!就是撐著!我在這裡也要告訴我們婦女團體,我們臺灣幾個對於想要追求幸福也好,希望婚姻能夠同時兼顧保障經濟弱勢的所有的女性,今天想要有一個公平婚姻制度,你們法務部真的該打!真的是該打!第6屆、第7屆、第8屆從黃委員淑英一直到本席,這樣的提案都還不足以讓你們趕快有一個相對版本,然後同樣的說法,不斷地說服你們都還聽不下去,真是遺憾,以上。
  • 主席(吳委員宜臻)
    請蔡委員其昌發言。
    蔡委員其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清官難斷家務事,在討論婚姻包括分居制度的形塑或將分居法制化,本席支持吳委員宜臻版本。其實我必須誠實的說我是開放的,或許法務部有不一樣的意見,就如同剛剛吳委員宜臻所講,社會現況正在發生,需要有法律的協助,來解決包括婚姻也好、分居也好,弱勢的一方如何得到他該有的保障,所以我的態度是開放的意思是說,法務部應該趕快有版本。在立法的工具上,我們差距太不對等,你們有龐大的行政資源、公權力可以調用相關數字的資訊、人力的資源、開各式各樣的研討會。立法委員相對的在這資訊與各方意見的整合與蒐集上我們太不對等了,但是在這麼不對等,法務部擁有這麼大力量情況之下,正如同剛剛吳委員宜臻所講這麼多屆以來,我認為太怠惰了。司長,我剛開始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光我自己簽屬的版本,我也都覺得還有漏洞,它可能在婚姻的夫妻雙方關係的態樣裡面還是有不臻周全的地方,但是我還是要全力支持,為什麼?我在等你們。行政機關總是相對擁有更多的資源、可以聽更多人的聲音,然後在立法院裡面趕快的找到一個可以妥適解決的方案出來,這就是今天我在這裡要先提的原因。所以剛剛我很遺憾,看起來好像到今天為止,法務部還是不能有一個比較好的想法,我常常在講立法是這樣的,清官難斷家務事,這裡面會有程度上的差別,如果我們不能全面性的解決有困難,至少我們可以先部分解決,這立法能有一百分最好,不能有一百分我們先求有五十分也總比零分好。所以次長,有沒有什麼方向是可以很具體的在分居制度裡如何去保障弱勢,讓這些在婚姻底下相對弱勢者,在經濟上、子女的養護照護上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協助,而不是到最後在強勢者主導之下,沒錢、沒人、沒孩子什麼都沒有。
  • 主席
    請法務部謝次長說明。
    謝次長榮盛: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法務部的立場跟委員一樣,我們是開放的,我們沒有特定的立場要訂或不訂,去年我們召開了很多公聽會,有4次修法的會議還有2次的座談會。但是與會的代表、專家學者意見並不一致,我這邊有一個議題的統計─我國民法是否應該增訂分居制度?贊成9票反對9票,這個議題法務部的立場是開放的,但是專家學者與會的還是有很多的意見,共識並沒有達成……
    蔡委員其昌:次長,這個邏輯、這種民調是荒謬的問法,你為什麼不向反對者說,如果我怎麼訂你要不要改支持?這道理很簡單嘛!你不能只讓我回答支持或反對,如果我叫有條件的支持,可不可以這樣?那你為什麼不設一個項目,請問一下,如果有條件的狀況下你支不支持?所以你們設計這種題目表示你們根本就不想,哪有人問別人支持還反對,我修正可不可以?我修正過後支持可不可以?那麼我算支持還算反對?次長,這種回答就凸顯你們法務部真的就如同吳委員宜臻所講推、拖、拉。
  • 謝次長榮盛
    那只是其中一個議題而已。
    蔡委員其昌:你在立法院不能這樣回答我,那麼我還需要你做什麼,我就自己做民調就好了,要進入細節問到底反對者不希望把所謂分居制度化,他的條件、擔憂、顧忌到底是什麼?我們到底能不能解決他們的問題?我剛剛也講過,如果100分的做不到,對於他們有疑慮的部分就先不處理,我們先處理大家沒有疑慮的部分,也就是先通過50分的版本總可以吧,畢竟現況已經在發生了,如果沒有我們所謂的那種弱勢,我們不會沒事找事,本席說的弱勢不一定是婦女,也有弱勢的男人,在沒有分居制度的規範下,可能沒錢、沒人、什麼都沒有,這是實際在發生的狀況,就因為選民服務有這樣的陳情案例,所以我們才會急著想要以法律來處理這個問題,希望能保障這些人,這個部分已經談了好幾屆了,如果現在的社會沒有這樣的問題,我又不是閒到沒事做所以才要制定這樣的制度,次長,你懂我的意思嗎?我問的是你的態度,至少可以聚焦在大家沒有意見的部分,有沒有哪些是我們可以先修法、先去做的?
  • 主席
    請法務部法律事務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秀蓮:主席、各位委員。法務部的立場不是不訂定,我們原來是參考吳委員的版本來討論的,司內也擬出比較詳細的條文,但是因為後來相關婦女團體認為不要訂定比較好,所謂不要訂定是指不要訂定分居制度,但是我們認為問題還是要解決,所以我們改變方向,採取吳委員的方式,……
    蔡委員其昌:把問題解決,但不是以分居制度的方式來解決,是不是這樣?
    林司長秀蓮:對,要兼顧到……
    蔡委員其昌:好,那要怎麼改?
    林司長秀蓮:在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以分居作為離婚的原因之一,但是要注意弱勢團體,也就是要訂定苛酷條款,因為這個方向兩個不一樣,所以……
    蔡委員其昌:你們要直接在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處理的版本什麼時候可以送來立法院審查?這個就是問題嘛!現在的問題就在於你們都不處理,我們提出的修法版本你們反對,這個我沒有意見,因為我剛才說過,我們採取開放的態度,我不覺得我們的版本是100分,所以我們開放讓你們的版本進來,但是你們都不提出來,所以我才罵你們怠惰啊!你們不作為啊!
    林司長秀蓮:委員,草案要報行政院,行政院政務委員要開會……
  • 蔡委員其昌
    什麼時候?已經好幾屆了!
    林司長秀蓮:我們還再找專家學者再來開會,因為當時……
    蔡委員其昌:次長,你給個時間嘛!我至少要檢驗你,因為我還要選立委,我還會當選,我還要來問你這件事情,你不能每一屆都一直拖啊!
    謝次長榮盛:不會拖啦,因為我想……
    蔡委員其昌:那你講個時間,立法院的第幾屆?第12屆、第13屆?總要講個時間出來嘛!
    謝次長榮盛:有關時間點的部分,我不能輕易說出哪一屆哪一屆,在這種情況下,委員的意見及我們要斟酌的……
    蔡委員其昌:好,那你告訴我,你們什麼時候能把案子送到行政院會?這個案子什麼時候能出法務部?
    謝次長榮盛:這個時間我不能隨便講,萬一……
    蔡委員其昌:沒有隨便,這是承擔!次長,每個法案都要有進度與方向,如果每個案子都講不出目標與方向,國家要怎麼運作?
    謝次長榮盛:委員,司長的意思是半年,希望在半年內能達成共識,然後送到行政院……
    蔡委員其昌:好,沒有問題,我就等你,但是不能沒有時間,一屆拖過一屆!
    謝次長榮盛:我說的半年是指送到行政院,到行政院之後的時間我們就沒有辦法控制了。
    蔡委員其昌:沒有問題,你就講出來,至於滿意不滿意,委員會可以再討論,但是你們不能連個時間點都不知道,就只說要研究討論、研究討論,要討論到什麼時候!
  • 謝次長榮盛
    好。
    蔡委員其昌:這個很重要,因為你提出半年的時間,所以如果你們半年後沒有把案子送到行政院,我就會罵你,到時候可不會像現在這樣和藹可親,我凶起來也很凶喔,半年後我就會嚴格監督了!
    謝次長榮盛:好的,謝謝委員。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紀委員國棟、呂委員學樟、周委員倪安、簡委員東明、邱委員文彥、賴委員振昌、陳委員亭妃、黃委員偉哲、楊委員麗環、蔣委員乃辛、廖委員國棟、呂委員玉玲及吳委員育昇均不在場。
    報告委員會,登記發言的委員已全部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另有呂委員學樟及顏委員寬恒等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現有尤委員美女要求發言,我們先休息5分鐘,休息之後再請尤委員發言。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尤委員美女發言,發言時間為6分鐘。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審查的是吳委員宜臻及其他幾位委員分別提案修正民法相關條文,其中一個修正重點是要訂定所謂的分居制度,這牽涉到我國的離婚到底要不要採取破綻主義,外國大都是採取破綻主義,而我們則是處於兩個極端,一個是非常簡單的協議離婚,可能幾個鐘頭就能完成離婚程序了,另外一個是非常困難的程序,要經過法院層層把關,必須舉證證明婚姻已經破裂、沒有辦法維持共同生活,我們的制度就是這樣的兩種極端。外國所採取的破綻主義是不會去問當事人為什麼要離婚,大家好聚好散,其最終目的是離婚效果,包括子女監視權、探視權及扶養費有沒有好好處理、財產分配及贍養費有沒有公平合理的處理,重點就是對子女的傷害要減到最小,如果沒有處理好,法院就不會准予離婚,如果處理好,那大家就好聚好散,一切OK了,所以外國是採取破綻主義,這跟我們所採取的兩個極端制度─簡單的協議離婚與艱難的判決離婚不同。
    在我國,若是要採取判決離婚,就是要讓法院介入其中去判斷誰對誰錯、是否符合所謂的離婚要件,對此,我不知道法務部有沒有針對離婚的情況做過相關的統計,婦女團體不斷要求、不斷努力,以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為由請求離婚的人比以前多,以前幾乎不太可能以此款訴請離婚,而現在則是比較容易了,請問對於法條所列各款離婚事由的適用比率,你們有沒有相關的統計數字?吳委員宜臻等所提修正案擬將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有不治之惡疾」、第八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及第九款「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予以刪除,因為這幾款都沒有所謂的歸責問題,第一項其他各款都是因為可歸責一方的事由,另一方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而這三款都是不可歸責的事由,但當初立法時將其訂定於條文中,依據我們的瞭解,實務上很少使用這三款作為請求離婚的事由,所以吳委員宜臻等所提修正案擬將這三款刪除,但是你們覺得不應該刪除,請問你們有沒有相關的統計數字?
  • 主席
    請法務部謝次長說明。
    謝次長榮盛: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司法院有統計,以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與第二項事由來說,目前實務上大都以第二項較多,將近有7成……
  • 尤委員美女
    有7成?
    謝次長榮盛:對,將近7成。
    依據司法院102年所做的統計資料顯示,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部分,第一款1件、第二款16件、第三款140件、第四款5件、第五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1,083件、第七款「有不治之惡疾」1件、第八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1件、第九款「生死不明已逾三年」2件、第十款「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41件,至於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為由訴請離婚的有二千八百多件,司法院有相關的統計數據。
    尤委員美女:所以第一項的十款事由中,以不堪同居之虐待與惡意遺棄這二款為由者最多嘛!
    謝次長榮盛:對,以惡意遺棄為由者最多。
    尤委員美女:惡意遺棄的理由是什麼?以前很多人是以送達不到的方式來證明,現在是否仍然採用這樣的方式?你們有沒有統計過以惡意遺棄為由請求判決離婚的對象的身分?有沒有區分本國配偶或外配?
    謝次長榮盛:這是司法院統計的,我們沒有這部分的資料。
    尤委員美女:請問黃廳長,你們對於以惡意遺棄、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由請求判決離婚的部分,有沒有做身分別的統計?知不知道有多少外配是被以這二項理由請求判決離婚?
  • 主席
    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黃廳長說明。
    黃廳長梅月:主席、各位委員。我手邊有一份男女間年齡差距的資料,103年以惡意遺棄訴請離婚的部分來說,差距1至4歲者,男方是164件、女方63件,差距5至8歲者,男方144件、女方7件,至於更細目的統計數據,可能要回到司法院統計處再去進行瞭解,看看他們有沒有進一步的相關數據。
    尤委員美女:當我們要立法時,實證資料是非常重要的,黃廳長,你們今天沒有提供書面報告,是嗎?
  • 黃廳長梅月
    沒有。
  • 尤委員美女
    為什麼?法務部報告中有好幾個部分都提到要看司法院的意見。
  • 黃廳長梅月
    我剛剛有口頭報告。
    尤委員美女:這個修法固然是法務部主導,但是司法院是負責判決的,你們也應該要有報告。有關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方才次長報告的數據顯示,以第五款的惡意遺棄最多,再來是不堪同居之虐待,第三個是被判刑逾6個月的,其中第十款的一方被判刑是一翻兩瞪眼的東西,但是為什麼現在還有這麼多的離婚訴訟是以惡意遺棄為由?以前因為規定「妻以夫的住所為住所」,就有人會以無法送達的方式作為遺棄的證明,現在是不是仍然用這種方式在處理?是不是會有人以這種方式來對待外籍配偶?例如外配因家暴而逃離,但是外配沒有別的戶籍,所以法院仍然會向其原本戶籍地送達,然後其配偶就能用這種方式判決離婚成功,本席想知道現在這樣的案件到底還有多少,這種情況用身分別應該可以查得出來,如果到今天還有人以這種惡劣手段與妻子離婚,我覺得這部分應該再檢討,以前很多先生就採用這種手段來休妻,現在對於一般臺灣婦女已經沒有辦法用這種手段了,但是對於外配是不是還有人採取這種手段,我想要瞭解這方面的數據。
    另外,以第二項為由的有二千八百多件,將近7成,這表示法院也慢慢走向所謂的破綻主義,今天審查委員所提的分居制度,其實分居制度與破綻主義是搭配的,如果我們不再把這些款項分別列出來,只規定分居多久就能請求判決離婚,當然也可以把剛才案件數特別多的那三款留下來,因為大家可能會用到,但其他各款就可以刪除了,都以第二項的其他重大事由及分居多久時間來請求離婚就可以了,這也是一種方式。
    第一項第二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就是以前的通姦,以前有不少人會用這款事由來請求離婚,但根據剛才的資料,102年以此款事由訴請離婚的只有16件,為什麼?因為要使用這一款必須先去抓姦,現在要抓姦已經非常困難了,也就是要拿到證據是非常困難的,而且會有通姦行為的大部分也會伴隨著暴力或惡意遺棄等,所以可以採用第二項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為由,因為已經沒有辦法再繼續共同生活了。現在有個說法,如果我們把通姦除罪化,就沒有辦法拿到證據,也就沒有辦法以此款事由來請求判決離婚,但是現在通姦還沒有除罪,而102年以此款事由訴請判決離婚者也才只有16件,由此可以看得出來,這一款已經可以改用第二項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來處理了。
    本席希望法務部與司法院能夠全面檢討,看看我們是不是可以採取破綻主義搭配分居制度,並且把通姦除罪化,把此款事由刪除,潘委員維剛所提的修正案就是要搭配通姦除罪化把這款事由刪除,這些部分都請你們也一併研究,請法務部把相對版本提出來,是不是可以?
  • 謝次長榮盛
    可以。
    尤委員美女:事實上,吳委員所提分居制度的相關修正案擺在立法院已經很久了,我們都快要卸任了,但這個部分一直停滯在那裡,我們認為現在是個時機,應該要去重新檢討我們的婚姻及離婚制度,重點在於離婚的效果,家事事件法已經修正了,家事法院也設立了,其實重點都在於如何讓孩子受到最少的傷害,雙方仍然繼續照顧他,讓他的生活無虞、關愛依舊,所以所謂的探視權、會面交往權及扶養費、財產公平分配等才是最重要的,法院花很多時間去判斷誰對誰錯是沒有意義的,比較有意義的是要離婚的雙方當事人能好聚好散,所以重點應該是財產如何分配、孩子如何照顧等等。現在社會越來越紛亂、兇殺案件越來越多、犯罪年齡也逐漸下降,真的就是家庭結構的解崩,這個部分要怎麼處理是非常的重要,我們並不是要求大家不能離婚,因為在家暴家庭中長大的孩子也可能會受到影響,但是我希望離婚的重點能放在好聚好散,當然,婚姻的協調、調解等都非常重要,但怎麼樣好聚好散也很重要,這部分請你們好好去處理。
  • 謝次長榮盛
    是。
    尤委員美女:你們能不能儘快把版本送進來,也請把統計數據的分析拿出來,可以嗎?一個禮拜?
    黃廳長梅月:如果院裡面有做這樣的統計,一個禮拜之內應該是可以提出相關資料。
    尤委員美女:好,請你們一個禮拜之內提供資料。
    謝次長,你們的版本什麼時候可以提出來?
  • 謝次長榮盛
    我們希望儘量在6個月以內能夠……
  • 尤委員美女
    還要6個月這麼久?6個月我們都要卸任了!
  • 謝次長榮盛
    因為剛剛有一部分……
    尤委員美女:其實你們對這個部分已經研究很久了,……
    謝次長榮盛:對,我知道研究很久了。
  • 尤委員美女
    該有的都已經在那裡了!
    謝次長榮盛:我們儘量快啦,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下個會期拿出來,可以嗎?還有3個月啊!
  • 謝次長榮盛
    主管的法律事務司會儘量來努力。
    尤委員美女:這個法案已經放了那麼久,我們一直要求你們要好好處理啊!
    謝次長榮盛:好,謝謝。
  • 尤委員美女
    謝謝。
    主席:報告委員會,登記發言的委員已全部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委員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呂委員學樟及顏委員寬恒等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呂委員學樟書面意見

    一、國內性侵加害者鑑定制度是否夠完備?
    據衛福部保護司公布之性侵害案件通報件數得知,性侵通報件數有逐年增加的趨勢,由2008年至2013年間,共計增加5,407件。我們都知道,對於一些中、高度性侵再犯危險者需加強監督,出獄後應配戴電子腳鐐,然而對於目前國內性侵加害者的鑑定制度,遭部分學者質疑不夠成熟,缺乏鑑定的專業人員,無法篩選真正需要治療或配戴腳鐐的對象,對此請法務部說明?
    二、電子腳鐐之缺點應如何改進?
    最近新竹及台中地區連續發生兩起性侵假釋犯剪斷電子腳鐐逃脫事件,這是國內實施電子腳鐐制度以來發生的第八起逃脫個案。從數據顯示,連續暴力性侵犯的再犯率高達百分之95,先前脫逃個案已造成不少無辜民眾受害。使用電子腳鐐是為監控犯人的動態,確保犯人沒離開被指定的範圍,或是沒有進入被禁止的區城,以確保民眾的安全,但一再發生電子腳鐐遭破壞脫逃的事件,不禁讓人質疑電子腳鐐是否形同虛設,對有心破壞的犯罪者,根本無法發揮監控功能嘛!目前電子腳鐐監控時間是否向韓國……等其他國家為24小時監控?有沒有監控空窗期?據了解,我國電子腳鐐外殼是塑膠材質,相較其他國家使用塑鋼製,明顯較容易破壞,難怪我國電子腳鐐掙脫案件明顯高於鄰近國家,且目前國內使用的GPS衛星定位功能的新一代電子腳鐐,雖可24小時全天監控,但仍會受地形,天候等因素影響其監控功能,針對電子腳鐐的這些缺點,法務部有何改善方法及配套方案?
    三、檢警為何沒第一時間發布完整訊息提醒民眾注意及協助查尋追緝呢?
    此次新竹之狼的脫逃案件發生在今年一月,由網友先發布脫逃訊息隨後立即在網路瘋傳,使得新竹地區的女性朋友人人自危,陷入恐慌,為什麼性侵犯的脫逃訊息是由網友來發布,檢警為何不在第一時間發布完整訊息提醒民眾注意及協助查尋追緝呢?逭四個月的脫逃期如果又有無辜民眾受害責任誰來扛?如此怠慢的通報機制,完全無視新竹地區民眾安危的做法對嗎?往後再發生此類事件應如何改進?
  • 顏委員寬恒書面意見

    對於今天要談的民法修正案,其實大多數是要談對於離婚條款的修正,不論是增加對未成年子女的保障,或者是對提出離婚條件的修正,這些種種都反應出大家對離婚議題的重視,本席是很樂見大家去探討這個議題。問題在於清官難斷家務事,我們究竟要在法律位階將離婚條款修到多仔細,本席覺得這部份真的要好好斟酌。本席也認為離婚跟結婚一樣,影響的不只是兩個人,而是兩家人,其中對未成年子女帶來的衝擊更大,我們在立法程序上,如何讓兩造的子女能夠有更多的保障,是我們該探討的重點,但是在政府方面,由於已經變成是跨部會的議題,相對的受到關注似乎相對變小,本席覺得需要好好的研議。其實離婚的案件數越多,對社會的衝擊也越大,司法院與法務部應該要多加關注離婚案件的相關分析。
    根據內政部的資料,103年國人結婚對數共計14萬9,287對,較102年增加1,651對或1.1%。103年結婚登記對數中,新郎及新娘均為我國籍者占86.8%,中外聯姻占13.2%。外籍與大陸港澳配偶中,為大陸港澳地區者占55.8%最多,為東南亞國籍者占27.7%次之,其他國籍者占16.5%。本席提出另一個看法供貴部參考。那就是外籍與大陸港澳配偶的增加趨勢似乎不可避免,但是我國針對新住民提供的婚姻諮詢協商部份明顯需要加強,像本席來自台中海線地區,就有很多的新住民夫妻。所以新住民的婚姻議題,本席非常能夠瞭解,所以特別強調,因為新住民夫妻溝通不良而造成離婚的可能性需要多注意。本席要特別提出一項問題,就是新住民離婚後常因為還沒有取得居留權,無法在臺灣居留,如果有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就會成為需要社會提供救助的對象。這會是長期影響台灣未來發展的重大議題,我們今天談離婚條款,這部份的問題,本席認為也需要司法院與法務部加以重視。
    另外我國102年每千對夫妻之離婚對數為9.9對,其中夫妻都是本國籍者為8.4對,中外聯姻者則高達25.2對,為夫妻都是本國籍者之3.0倍;如果與93年比較,以夫妻一方原為大陸港澳地區者由38.4對下降為22.4對的降幅比較大,夫妻雙方都是本國籍者由10.3對降為8.4對,夫妻一方原為東南亞國籍者則由28.0對增為30.4對。新住民的離婚比率明顯較本國籍者高,本席剛才就有提到新住民離婚後的子女問題,這方面我們必需要特別注意。同時有鑑於近來很多新型態的犯罪案件出現,而犯罪者的成長背景大多來自離婚或是家庭有問題的生活狀況。如果我們能夠出手拯救一個家庭,那麼對於社會而言就是減少犯罪的可能,少一個破碎的家庭,就是多一個幸福的成長空間。
    最後提到102年離婚者依其結婚年數分,以結婚未滿5年者占30.6%最多,5至9年者占24.4%居次,其後隨結婚年數增加而遞減。我國離婚狀況92年達歷年最高峰,92至95年間維持高檔波動,95年至102年則呈現波動緩減趨勢,102年平均每日離婚對數為146.85對,比101年減少5.71對,如與離婚最高峰之92年比較,平均每日離婚對數更減少31.22對或17.53%。換句話說結婚越久,離婚機率會越來越低,但是我們其實只要多些關懷,本席相信離婚的機率應該會再降低,這也是社會安定的力量,也請司法院能夠彙整婚姻官司判例,提供各界參考。
    主席:聽說今日是本席這個會期輪值召委的最後一次開會,安排了自己所提的修正案,但是卻沒有辦法完成審查。
    報告委員會,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0時24分)
User Info
吳宜臻
性別
黨籍
民主進步黨
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