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 繼續開會(15時2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證券交易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五十四年六月十九日全文修正迄今,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布施行。近來全球景氣疲弱,國內及國際股市受經濟指標轉弱影響,持續低迷,為健全國內資本市場發展,爰擬具本條例第二條修正草案,調降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適用之證券交易稅稅率,並明定施行日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證券交易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五十四年六月十九日全文修正迄今,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布施行。近來全球景氣疲弱,國內及國際股市受經濟指標轉弱影響,持續低迷,為健全國內資本市場發展,爰擬具本條例第二條修正草案,調降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適用之證券交易稅稅率,並明定施行日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 證券交易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五十四年六月十九日全文修正迄今,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布施行。鑑於近來全球景氣疲弱,國內及國際股市受經濟指標轉弱影響,持續低迷,為健全國內資本市場發展,爰擬具本條例第二條修正草案,調降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適用之證券交易稅稅率,並明定施行日期。
    主席:本案經本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 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
    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7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行政院函請審議「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案。(本案經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決議: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行政院函
  • 受文者
    立法院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 發文字號
    院臺經字第1020158723號
  • 速別
    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 附件
    如文
    主旨:函送「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請查照審議。
    說明:
    一、本案經提102年12月26日本院第3378次會議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檢送「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含總說明)1份。
  • 正本
    立法院
  • 副本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含附件)
  • 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總說明

  • 為提升經濟成長動能及國家競爭力,以自由經濟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先行模式鬆綁法規,便捷人員、貨物及技術之流通,以為我國產業注入活水、發揮產業優勢,提供全球加值服務,達到參與國際區域經貿整合之目的,爰擬具「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明定本條例主管機關、示範區管理機關、管理機關權限、管理機關得設置基金、管理機關為維護示範區運作得收取相關費用、第一類示範事業、第二類示範事業、區內一般事業及設置執行業務、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草案第一條至第十二條)
    二、第二章示範區之申設與管理,包括:
    (一)示範區之設立規定,既有園區得申請設立為示範區;中央或各地方政府得申請設立示範區之相關程序、申請審核及其他細部事項規定。(草案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
    (二)新設示範區之都市計畫變更、非都市土地變更、既有園區之土地使用及環境影響評估程序、新設示範區土地取得方式、開發方式、原有產業使用土地之處理、示範區內土地租用、示範區內廠房及員工宿舍興建、開發前禁止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轉讓、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之轉讓、示範區之廢止等規定。(草案第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
    三、第三章對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之待遇,明定外國人來臺得於抵達我國時申請簽證之便利措施,及大陸地區人民得由具一定規模之示範事業代為申請商務居留等規定。(草案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條)
    四、第四章租稅措施,明定有關吸引臺商及企業資金回流投資示範區、示範事業之專業人士租稅優惠、鼓勵外國貨主運用國際物流配銷服務等租稅優惠措施。(草案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
    五、第五章未稅貨物與勞務之規範,明定有關貨物通關、電子帳冊與遠端稽核、稅費徵免、視同出口、營業稅稅率為零、簽審規定、未開放陸貨之輸入、委受託業務、主動申報補稅、年度盤點及結束盤點、實地查核與分級管理等規定。(草案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六條)
    六、第六章產業活動,明定有關農業加值產業之衛星農場、醫療社團法人董事規範、本國醫師兼職服務時數之限制、國際醫療機構排除全民健保適用、國際醫療機構應繳納特許費等相關規定。(草案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三條)
    七、第七章教育及專業服務業,明定教育及專業服務業等相關規定。(草案第五十四條至第六十一條)
    八、第八章罰則,明定違反本條例之相關罰責。(草案第六十二條至第七十二條)
    主席:本案經本次會議決議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及民主進步黨黨團另提案交付黨團協商。
  • 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

    本院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針對第8屆第8會期第1次議程討論事項第4案─行政院函請審議「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案,擬請院會交付黨團協商。
  • 提案人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 民進黨黨團提案

    針對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議程,國民黨團變更議程逕將尚未經經濟、財政、內政三委員會聯席審查會審查完竣之「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然本草案涉及諸多重大議題;爰針對討論事項第4案「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案,請交黨團協商。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本案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 五、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吳宜臻等21人擬具「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案;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及能源部產業發展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貿易商務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中小企業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吳宜臻等32人擬具「經濟及能源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暨委員吳宜臻等24人擬具「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
    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7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 六、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黃昭順等21人、委員林岱樺等27人、委員尤美女等16人、委員鄭天財等18人、委員吳宜臻等3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獸醫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業金融局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農業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吳宜臻等27人擬具「農業部農村再生及人力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及委員尤美女等20人擬具「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農業部森林及保育署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
    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7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一)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及「交通及建設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暨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案。
  • (二)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王廷升等25人擬具「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組織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組織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機廠組織通則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
    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以上二案經第7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八案。
    八、(一)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鄭汝芬等24人、委員田秋堇等16人、委員吳宜臻等20人、委員鄭天財等18人、委員葉宜津等23人分別擬具「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資源部氣象局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森林及保育署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資源部水保及地礦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環境資源部地礦及地質調查局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資源部下水道及污染防治局組織法草案」、委員呂學樟等29人擬具「環境資源部下水道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呂學樟等23人擬具「環境資源部下水道及環境工程局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管碧玲等20人、委員黃昭順等25人分別擬具「環境資源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資源部森林及自然保育試驗所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環境教育及訓練所組織法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7人擬具「化學安全管理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林國正等16人擬具「環境資源部化學安全管理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呂學樟等26人擬具「環境資源部化學品及污染管制局組織法草案」案;及委員吳宜臻等21人擬具「環境資源部核能安全署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以上二案經第7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九案。
  • 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大陸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
    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7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案。
  • 十、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親民黨黨團及委員林正二等25人分別擬具「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及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暨行政院函請審議「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
    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7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現在休息20分鐘。
    休息(15時5分)
    繼續開會(15時53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一案。
  • 十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募兵制推動暫行條例草案」及委員陳鎮湘等31人擬具「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
    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7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協商已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處理。現在進行廣泛討論,每人發言3分鐘,請賴委員振昌發言。
    賴委員振昌:(15時54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今天要表決募兵條例這一案,雖然台聯黨只有三席,進行表決時,我們一定會輸,但是我們要很嚴正表達我們對於這個法案的疑慮。
    第一,這是一個錢坑法案,根據國防部自己所講,這個法案一年差不多要1,000億的人事維持費,這些錢要從哪裡來?第二,面對台灣的少子化,我們以後每年要維持20萬的兵源,然而一年出生的嬰兒差不多才20萬,扣掉一半的女生,男生也才約10萬人,一年要20萬的兵源,分5年服役,一年也差不多要4、5萬的男生去當兵,我們要去哪裡找這麼多的兵源?所以這是一個非常荒謬的法案。我們要採全募兵制,錢從哪裡來?役男從哪裡來?這些都是存在的事實。
    何況台灣根本沒有這個條件實施全募兵制,因為就全世界來講,只要有敵國外患的國家,幾乎都採徵兵制,沒有採全募兵制,如南韓、以色列。有敵國存在的話,我想採用全募兵制是不可行的制度,除非我們完全不將中共的威脅當一回事,才有這個條件實施全募兵制,但是很遺憾地,中共迄今從未放棄武力犯台,他們還有1,500枚的飛彈對準我們,在這樣的情形之下,若要說我們沒有敵國外患,根本就是自欺欺人。如果我們為了選票,要花那麼多的經費,通過這個錢坑法案,而不考慮台灣少子化的問題,兵源根本不可能完全採用募兵制的情形下,我們認為這個條例是非常不可行的。
    我們台聯黨認為這部分應該要審慎評估,這是和國家國防安全有關的,不是比黨的委員有多少,不是比投票的比例有多少,即使票再多,通過這個法案,對國家的傷害、對國民的傷害,就安全而言,我們認為其中的道理非常清楚,這絕對不是比票數的多寡就可以決定,應該要以國家的長治久安、以國家的安全為第一考量。對於立法院今天要採取強行表決的方式,我們感到非常遺憾,謝謝。
  • 主席
    請葉委員津鈴發言。
    葉委員津鈴:(15時57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今天非常沉痛地在這裡對募兵制的推動感到期期不可。今天的表決,依國民黨的強勢、優勢一定可以通過,問題是通過了以後,我們的國防能強化嗎?還有我們的財政能負擔嗎?為什麼都還沒有經過仔細地精算,就要很倉促地為一個人的政策推這個募兵制度?該制度一旦通過後,就無法恢復徵兵制度,而兵源不足的問題和財政困難的問題就會更加嚴重。以去年的出生率而言,有從軍志願者,還達不到1萬人的兵源,拋棄徵兵制度以後,如募不到兵源時,我們的國防要怎麼辦?有了這個募兵制度以後,如果我們的執政者對經濟、社會層面都沒有積極作為,造成社會對立、階級對立時,窮人只好當兵,富人就不用當兵,那這個社會的不安會更加恐怖!階級對立後,變成不定時炸彈,那就處處會有危險機率,所以我在這邊要奉勸執政黨─國民黨的立委們,為了往後社會的安和,希望今天這個募兵制暫行條例不要強行通過,讓我們社會能夠繼續有一個和諧的環境,不要製造階級對立,不要讓這些窮人只能當兵,這樣的話太危險了。本席在此深切呼籲國民黨,不要製造我們國家的災難!謝謝大家!
  • 主席
    請周委員倪安發言。
    周委員倪安:(16時1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如此倉卒的要通過這樣一個募兵制法案,本席在此要表達非常沈重也非常深切的憂心。我們都知道目前全世界只有27個國家是採行全募兵制,以台灣目前的狀況,真的適合完全實施募兵制嗎?對於全募兵制,我們準備好了嗎?台灣少子化情況非常嚴重,而2029年可能就是我們現在要做這個募兵制的一個很大危機,目前5歲的孩子,在18年後就可以當兵,但是我們的兵源嚴重不足,以現在國防部的預測,軍官4萬人、士官4萬人、士兵8萬人,加總起來16萬左右的軍隊,真的足以防衛我們台灣嗎?國民黨口口聲聲喊著要和平,但和平不是放下武器,和平有時候是需要有堅強的武力做後盾。以韓國為例,韓國經濟雖然不斷成長,但是他們的男子仍然要被徵兵2年時間,他們的經濟有因此衰退嗎?國民黨的說法簡直是在欺騙人民!
    我們是應該負起捍衛台灣的責任,這也是這個時代所有年輕人義不容辭的事,在此本席提供國防部一個建議,就是我們應該要做改良式的徵兵制。所謂改良式徵兵制就是將目前徵兵兵員薪資提高2倍,讓被徵兵的年輕人薪資不至於只有3、5,000元,或6,000元這麼低,讓他們的薪資可以來到12,000或15,000元,也讓他們負有捍衛國家的責任,我們認為這樣子就可以對募兵制募不到兵員的情況有所改善,也讓我們所有全國人民可以一起捍衛國家。謝謝!
  • 主席
    請陳委員鎮湘發言。
    陳委員鎮湘:(16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剛才幾位委員的報告,本席認為有在此澄清的必要,他們誤解了!我是一個40年的老兵,以往我們的兵役是2年,而我們的武器,在當時來講,2年訓練是足夠的,但是每次的選舉,都會以役期減少為誘因,幾次役期的減低,造成了現在不足1年的役期,而今天的武器是不斷更新,如果人員訓練成熟就離開了,那對國家是一種浪費,對戰力也是一種減損,所以我們不得不做這樣的選擇,今天募兵制是唯一解決辦法,只許成功,不能失敗。
    各位都了解,中共在內蒙舉行的「朱日和」軍演是針對性的,我們的敵情威脅並沒有減低,沒有國防就沒有一切,我們現在處在徵募交界之處,是最危險的時刻,我們在部隊如何攻擊敵人?是半渡而攻擊!今天,徵募交界就是我們的弱點,如果我們不能儘快通過募兵制條例,增加我們的誘因,我們的戰車出不了大門,我們的軍艦出不了港口,國家危險啊!所以本席要在此呼籲,我們要有募兵制,那就當然要有誘因,所謂待遇、出路、尊嚴,這方面當然要考慮到國家的財力,同時,全民也應該要有共識,不管誰的孩子來當兵,但絕不能有我的孩子不當兵就解決了。另外,我們政府也要有決心,所有部會要一起參與,當然,最重要的,國軍要爭氣,我們共同努力,期盼大家支持這個法案,讓它順利通過,為我們國家永保我們的戰力。謝謝!
  • 主席
    請黃委員偉哲發言。
    黃委員偉哲:(16時7分)主席、各位同仁。待會兒院長要主持表決的議題是募兵制推動暫行條例草案,雖然名之為暫行,但實際上卻是長行,大家想想看,過去老人年金也是採行暫行條例,可是暫行了一、二十年還在暫行,所以大家在看待這個募兵制暫行條例時,應該要有一個可長可久的規劃。過去許許多多的爭議,在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時,可以保留的保留了,可以表決的表決了,可以協商的也協商了,在此,我們必須把我們民進黨的立場跟各位報告,其中對於第五條有關退除役軍人水電優待部分,這在現今社會是有相當高的爭議的,可是在這個部分,政黨其實還是可以做一定程度的協商。
    針對募兵制的推動,我們都知道,每個政黨的領導人,甚至國家領導人,都已經做出政治承諾,跟各位報告,我們真的回不去了!這個時候如果真的沒有募兵制,而回復到過去的徵兵制,這樣的政治責任大家都承擔不起。國家不能一日無國防,有國防也不能一日無兵,那我們到底要什麼樣的兵?其實大家心知肚明,現在的兵可不可以真的擔負起國防的重責大任。如今募不到兵,募兵制的支票一再跳票,然後國防部怎麼處理?就是加薪、加薪再加薪,光是用這種增加待遇的誘因,就可以讓國家募到足夠的兵嗎?而且是能夠打仗的兵嗎?我們真的滿懷疑的。
    雖然待會兒要進行逐條表決,但還是請各位做為國家長久計的深思,不管明年1月16日之後是哪一個政黨執政,我們都希望國家的兵役制度能夠做長久而長遠的規劃,而不是且戰且走的暫行條例,謝謝各位。
  • 主席
    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分別對本案提出修正動議。
  • 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
  •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募兵制推動暫行條例草案」及委員陳鎮湘等31人擬具「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草案」案提出修正動議如下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 民進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

    立法院民進黨黨團,針對國民黨團所提「募兵制推動暫行條例」第五條之修正動議,擬具再修正動議如下: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 主席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本案名稱及第一章章名。
  • 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草案(二讀)

  • 名稱 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
  • 審查會通過章名

    第一章 總則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章名

    第一章 (刪除)
  • 主席
    本案名稱照審查會通過之名稱通過。
    第一章章名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予以刪除。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為推動募兵制,依法保障軍人權益,鼓勵國人志願服役,特制定本條例。
  • 主席
    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 主席
    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 一、現役軍人
    指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志願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
  • 二、退除役軍人
    指依法退伍除役之前款人員及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人員。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 一、志願役現役軍人
    指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志願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
  • 二、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指依法退伍除役之前款軍人。
  • 主席
    第三條照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章章名。
  • 審查會通過章名

    第二章 待遇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章名

    第二章 (刪除)
  • 主席
    第二章章名照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予以刪除。
    宣讀第四條。
  •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 四 條  現役軍人得支領戰鬥部隊加給及留營慰助金;並應衡酌募兵需求,提高志願役勤務加給及地域加給之給與。
    前項加給或慰助金之發給條件及額度,由主管機關擬訂;關於戰鬥部隊加給及留營慰助金應依留優汰劣,長留久用原則,並依服役年限,採取級距發給,以強化招募及留營誘因,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志願役現役軍人得支領戰鬥部隊加給及留營慰助金;並應衡酌募兵需求,提高志願役勤務加給及地域加給之給與。
    前項加給或慰助金之發給條件及額度,由主管機關擬訂;關於戰鬥部隊加給及留營慰助金應依留優汰劣,長留久用原則,並依服役年限,採取級距發給,以強化招募及留營誘因,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主席
    第四條照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 五 條  退除役軍人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之家屬住宅自用生活所需之水電得予優待;其申請、審核程序、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會同經濟部定之。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刪除)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之家屬住宅自用生活所需之水電得予優待;其申請、審核程序、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會同經濟部定之。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表決次序為先表決民進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如果沒有通過的話,接著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倘若兩者都不通過的話,就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今天上午院會在變更討論事項提案順序時,羅委員明才與國民黨黨團提案意見一致。
    現在按鈴7分鐘。
    (按鈴)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照民進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6人,贊成者37人,反對者49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37人
    蔡煌瑯  薛 凌  吳宜臻  陳節如  尤美女  陳亭妃  柯建銘  蔡其昌  劉建國  陳其邁  陳素月  葉宜津  邱議瑩  莊瑞雄  許智傑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黃偉哲  黃國書  楊 曜  許添財  李俊俋  趙天麟  吳秉叡  高志鵬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姚文智  管碧玲  陳明文  蘇震清  李昆澤  田秋堇  鄭麗君  蕭美琴
  • 二、反對者
    49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李貴敏  林德福  賴士葆  曾巨威  蔡正元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廖國棟  盧嘉辰  王廷升  鄭汝芬  呂學樟  江惠貞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馬文君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滿容  詹凱臣  李慶華
  • 三、棄權者
    0人
    主席:現在就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進行表決,贊成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8人,贊成者52人,反對者3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本案依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52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李貴敏  林德福  賴士葆  曾巨威  蔡正元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蔡煌瑯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廖國棟  盧嘉辰  王廷升  鄭汝芬  呂學樟  江惠貞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馬文君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滿容  詹凱臣  李慶華
  • 二、反對者
    36人
    薛 凌  吳宜臻  陳節如  尤美女  陳亭妃  柯建銘  蔡其昌  劉建國  陳其邁  陳素月  葉宜津  邱議瑩  莊瑞雄  許智傑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黃偉哲  黃國書  楊 曜  許添財  李俊俋  趙天麟  吳秉叡  高志鵬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姚文智  管碧玲  陳明文  蘇震清  李昆澤  田秋堇  鄭麗君  蕭美琴
  • 三、棄權者
    0人
    主席:蔡委員煌瑯聲明方才表決係按「反對」,列入紀錄。
    宣讀第三章章名。
  • 審查會通過章名

    第三章 尊嚴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章名

    第三章(刪除)
  • 主席
    第三章章名照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予以刪除。
    宣讀第六條。
  •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 六 條  各級政府機關施政,應恪遵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之基本國策規定,尊重與保障現役軍人及退除役軍人。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六 條  (刪除)
  • 主席
    第六條照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予以刪除。
    宣讀第七條。
  •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 七 條  教育部應規劃將志願入營服役納入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生涯發展輔導機制。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六 條  教育部應規劃將志願入營服役納入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生涯發展輔導項目。
  • 主席
    第七條照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為提供志願役現役軍人之多元進修管道,主管機關得協調大專校院,以外加名額方式,專案核定於營區內開設學位在職專班。
    前項在職專班招生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學位授予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
  • 陳委員鎮湘等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主管機關得協調大專校院,以外加名額方式,專案核定於營區內開設學位在職專班,以增進現役軍人之學能及尊嚴。
    前項在職專班之專案核定事宜、招生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學位授予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七 條  為提供志願役現役軍人之多元進修管道,主管機關得協調大專校院,以外加名額方式,專案核定於營區內開設學位在職專班。
    前項在職專班招生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學位授予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
  • 主席
    第八條照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
  •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 九 條  主管機關得協調輔導會或勞動部等機關開放所屬職業訓練機構之證照訓練班部分員額供現役軍人參訓,以精進其專業技能。
    現役軍人於服役期間,經權責長官核定,得於公餘時間參加前項訓練班。
    第一項參加證照訓練人員有關學費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依其服務機關規定辦理。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主管機關得協調輔導會或勞動部等機關開放所屬職業訓練機構之證照訓練班部分員額供志願役現役軍人參訓,以精進其專業技能。
    於戰備無虞下,志願役現役軍人於服役期間,經權責長官核定,得於公餘時間參加前項訓練班。
    屆退一年內之志願役現役軍人,應由主管機關協調輔導會或勞動部依屆退人員意願,進行前項民間專長訓練。
    參加證照訓練人員有關學費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依其服務機關規定辦理。
  • 主席
    第九條照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章章名。
  • 審查會通過章名

    第四章 出路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章名

    第四章 (刪除)
  • 主席
    第四章章名照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予以刪除。
    宣讀第十條。
  •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 十 條  志願役軍官、士官預備役人員,依規定志願再服現役或期滿繼續服役者,其期間為三年以下。
    退伍之女性軍官、士官未志願服預備役者,得視軍事或任務需要,依志願再服現役或期滿繼續服役。
    志願士兵後備役及常備兵後備役人員依規定志願再服現役或期滿繼續服役者,其期間為四年以下。
    前三項再服現役或繼續服役之對象、條件、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志願役軍官、士官預備役人員,依規定志願再服現役或期滿繼續服役者,其期間為三年以下。
    退伍之女性軍官、士官未志願服預備役者,得視軍事或任務需要,依志願再服現役或期滿繼續服役。
    志願士兵後備役及常備兵後備役人員依規定志願再服現役或期滿繼續服役者,其期間為四年以下。
    前三項再服現役或繼續服役之對象、條件、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
    第十條照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一條。
  •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構)、單位、部隊及學校辦理勞務採購,其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應將廠商進用退除役軍人,列為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
    前項評選項目之配分或權重,由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構)、單位、部隊及學校依個案屬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定之。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一條  (刪除)
  • 主席
    第十一條照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予以刪除。
    宣讀第十二條。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及學校辦理未達依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勞務採購,於合理價格者,應由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個人、法人或團體優先承包。但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個人、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
    前項採購之適用範圍、合理價格、無法承包情形、處理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輔導會定之。
  • 陳委員鎮湘等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構)、單位、部隊及學校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勞務採購,於合理價格者,應由退除役軍人之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其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
    前項採購之適用對象與條件、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輔導會定之。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涉及營區安全、武器裝備研製維修、軍品運輸及其他軍事安全相關之勞務採購,主管機關應於採購公告明訂廠商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之最低比例。
    前項採購涉特殊軍事安全或技術者,應由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法人或團體優先承包,其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輔導會訂定之。
  • 主席
    第十二條照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三條。
  •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十三條  公民營事業機構與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給予賦稅減免:
    一、進用服役滿六年(含)以上之退除役軍人,但每人以一次為限。
    二、進用因公傷殘之退除役軍人或其配偶。
    三、進用因公殉職軍人之配偶。
    前項賦稅減免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三條  (刪除)
  • 主席
    第十三條照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予以刪除。
    宣讀第十四條。
  • 審查會通過條文
  • 第十四條  退除役軍人享有下列措施

    一、對有創業意願者,輔導會得予創業輔導及補助。
    二、申請輔導會就學補助者,就學期間得發給就學生活津貼。
    三、參加輔導會或其委託辦理訓練班別以外之職業訓練,得予補助。
    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優先進用退除役軍人,辦理績效優良者,政府應予以獎勵。
    輔導會以外之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參加職業訓練後之退除役軍人就業績效優良者,政府應予以獎勵。
    前三項所列補助與獎勵之資格、項目、金額、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 第十一條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享有下列措施

    一、對創業者,輔導會得予創業輔導及補助。
    二、申請輔導會就學補助者,就學期間為中低(低)收入戶得發給就學生活津貼。
    三、參加輔導會或其委託辦理訓練班別以外公告之職業訓練,得予補助。
    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辦理績效優良者,政府應予以獎勵。
    輔導會以外之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參加職業訓練後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績效優良者,政府應予以獎勵。
    前三項所列補助與獎勵之資格、項目、金額、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 主席
    第十四條照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方才第五條表決,林委員滄敏及顏委員寬恒聲明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三條不予採納;陳委員鎮湘等提案條文第十四條不予採納;陳委員鎮湘等提案條文第十五條不予採納;陳委員鎮湘等提案條文第十六條不予採納。
    宣讀第五章章名。
  • 審查會通過章名

    第五章 附則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章名

    第五章 (刪除)
  • 主席
    第五章章名照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予以刪除。
    宣讀第十五條。
  •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募兵制各項措施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實施。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  政府機關執行募兵制各項措施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實施。
  • 主席
    第十五條照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六條。
  •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機關主管之法規與本條例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條例施行期間內完成檢討修正、廢止及制(訂)定。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三條  政府機關主管之法規與本條例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條例施行期間內完成檢討修正、廢止及制(訂)定。
  • 主席
    第十六條照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七條。
  •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未於前項期間內依前條規定完成法規修正、廢止及制(訂)定者,本條例繼續施行。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主席
    第十七條照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草案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審查會通過之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

    鑑於國軍歷年兵力大幅精減,眾多上尉無法晉升,服役15年被迫退伍,不符支領終身俸,為維退休後生計與子女教養,迫切需要轉業機會;另少校軍官雖可服役20年支領退休俸,但受服役年限限制,則在青壯被迫退伍。都無法與公教人員不分職等都可服務到65歲相比,凸顯工作權短少20年以上。因此,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5條之1所定「上校以上軍官」才能應考,顯已不符當前推動募兵制重大轉型所需退輔措施,廣拓軍人「出路」之需要,應作必要合理之修正,本諸留優汰劣,長留久用,強化招募及留營誘因之原則,提供最近3年考績甲等、服役10年以上且服滿最少年限者,及體恤作戰、因公傷殘者,在其屆退之前,能有參加考試轉任公職,繼續為國所用之機會,而軍文年資併計也可紓解退撫基金壓力。同時,在國安會等7個分發任用機關(單位)外,應再檢討增加與國防事務及軍職專長較為密切,及行政院與考試院會同認定之機關(構)分發任用;並且,與其他特考一致,限制6年內不得轉調,取消終身不得轉調限制。建請考試院儘速研擬修正比敘條例第5條之1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4條第1項後段,彰顯政府機關大破大立,全力支撐兵役制度重大轉型工程之決心。
    國軍退除役軍人特考及格人員,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僅能分發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亦不符當前推動募兵制重大轉型所需退輔措施,廣拓軍人「出路」之需要,應比照上開比敘條例,檢討增加與國防事務及軍職專長較為密切,及行政院與考試院會同認定之機關(構)分發任用。建請考試院儘速先行檢討現行考試科目及考試方法,並同時研擬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強化招募及留營誘因,助益推動募兵制。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完成三讀後,有委員登記發言,請陳委員鎮湘發言,發言時間為2分鐘。
    陳委員鎮湘:(16時45分)主席、各位同仁。鎮湘非常的感動,也非常感謝院長6次的協商,以及黨團與所有同仁們的鼎力支持,使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終於能夠順利通過,本席在此再次感謝大家。
    募兵制的推動只是一個開始,我們為何訂定暫行條例,因為其待遇、出路及尊嚴有很多都涉及到相關部會,包括國防部、退輔會、內政部,甚至是考選部、教育部都有,我們更期盼能夠在未來幾年、下個任期之前能將相關子法制訂完畢,這樣的配套才算成功,我們更期盼國防部的執勤單位以此為依據,在未來招兵方面真正做到所謂量足質優、留優汰劣,真正在我們手中打造一支無堅不摧的武力,這樣才行。
    我們看到9月3日中共擴大閱兵,這個我們同樣能做到,只要努力,我們還能做得比他們更好,只要大家有這個信心。募兵制4年只是一個開始,希望能夠更長的替我們國家盡一份應有的責任。
    總而言之,今天再次感謝大家,祝福大家健康、平安、順利。謝謝。
  • 主席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二案。
    十二、(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應元等26人、委員王育敏等24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5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呂玉玲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楊玉欣等25人、委員江惠貞等19人及委員蔣乃辛等24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
    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以上二案經第7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三案。
    十三、(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曾巨威等25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林國正等19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五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以上五案經第7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四案。
  • 十四、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六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淑慧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8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31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31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8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
    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7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五案。
  • 十五、本院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外國人投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孫大千等26人擬具「外國人投資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
    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7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六案。
  • 十六、本院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華僑回國投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
    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7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七案。
  • 十七、本院經濟、內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簡東明等48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
    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7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八案。
    十八、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根德等16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 發文字號
    台立財字第1042100913號
  • 速別
    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 附件
    如說明三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6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毋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 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 貴處104年5月27日台立議字第1040703310號函。
    二、本會經於104年6月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對本案進行審查,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羅召集委員明才補充說明。
    三、檢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 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6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 壹、委員陳根德等16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104.5.15)報告後決定
    「交財政委員會審查」,本會爰於104年6月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對本案進行審查。會議係由羅召集委員明才擔任主席,會中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主任委員銘宗提出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外,另亦邀請法務部派員列席備詢。
    貳、提案委員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主任委員銘宗說明
    一、陳委員根德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資料)
    鑒於現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申請評議事件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成立調處、評議、和解、調解或仲裁,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如果爭議處理機構需待申請評議事件已經法院判決確定,始能作成不受理決定,可能造成金融消費者同時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又向法院提起訴訟,若爭議處理機構與法院見解不一致,將造成法院及爭議處理機構見解矛盾之情形,對金融消費者以及爭議處理機構徒增困擾,凸顯本條規定之不當。故為維護保障金融消費者之權益及避免法院及爭議處理機構見解矛盾之情形,爰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主任委員銘宗說明
    本次委員提案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係考量金融消費者同時向法院提起訴訟,又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恐造成法院及爭議處理機構見解矛盾之情形,對金融消費者以及爭議處理機構徒增困擾,亦使爭議處理機構之資源虛耗等,爰修正第2項第8款「經法院繫屬」,爭議處理機構即可決定不受理。本會敬表尊重。
    惟如照提案內容修正,現行規定「已經法院判決確定」之情形,即未規定可決定不受理,恐生適用之疑義,故除委員提案修正之規定外,現行第2項第8款「經法院判決確定」之情形,仍宜保留可為不受理決定;另為維護本條修正前已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且已繫屬法院中等金融消費者之權益,建議增訂此類案件不適用應決定不受理之規定。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主管機關首長說明並進行詢答後完成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第二十四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肆、本案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伍、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羅召集委員明才補充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羅召集委員明才補充說明。(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毋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二十四條。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第二十四條  (維持現行法條文)
    主席:第二十四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本案決議:「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九案。
    十九、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桐豪等19人擬具「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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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 發文字號
    台立財字第10421009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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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說明三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李桐豪等19人擬具「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毋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 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 貴處103年6月12日台立議字第1030703383號函。
    二、本會經於104年6月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對本案進行審查,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羅召集委員明才補充說明。
    三、檢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本院委員李桐豪等19人擬具「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 壹、委員李桐豪等19人擬具「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103.5.30)報告後決定
    「交財政委員會審查」,本會爰於104年6月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對本案進行審查。會議係由羅召集委員明才擔任主席,會中請提案委員李桐豪說明提案要旨,再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主任委員銘宗提出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外,另亦邀請法務部派員列席備詢。
    貳、提案委員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主任委員銘宗說明
    一、李委員桐豪說明提案要旨
    鑑於過去發生金融機構之財務及業務狀況顯著惡化,甚至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一。但主管機關並未積極處理,延宕多時,致使政府設置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之金融機構,合計賠付2,875億元,徒增社會鉅額成本。為使主管機關能及時並有效執行金融機構之危機處理,爰參酌銀行法第六十四條,提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主任委員銘宗說明
    關於委員提案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將金融控股公司之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補足資本,修正為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補足資本案,有助於金融市場之穩定,本會敬表尊重。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提案委員及主管機關首長說明並進行詢答後完成審查,審查結果:照案通過。
    肆、本案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伍、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羅召集委員明才補充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羅召集委員明才補充說明。(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毋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五十三條。
  •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第五十三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所受之增資處分,金融控股公司應於持股比例範圍內為其籌募資金。
    金融控股公司之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一者,應即召開董事會,並通知監察人列席後,將董事會決議事項、財務報表、虧損原因及改善計畫函報主管機關。
    金融控股公司有前項情形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補足資本。
    金融控股公司為辦理前項之補足資本,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以含當年度虧損之累積虧損,於當年度中辦理減少資本及銷除股份,並就所減資本額辦理現金增資,以補足所銷除之股份。
  • 主席
    第五十三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案。
    二十、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應元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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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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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說明三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毋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 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 貴處103年10月15日台立議字第1030704486號函。
    二、本會經於104年6月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對本案進行審查,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羅召集委員明才補充說明。
    三、檢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 壹、委員李應元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103.10.3)報告後決定
    「交財政委員會審查」,本會爰於104年6月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對本案進行審查。會議係由羅召集委員明才擔任主席,會中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主任委員銘宗提出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外,另亦邀請法務部派員列席備詢。
    貳、提案委員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主任委員銘宗說明
    一、李委員應元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資料)
    為加強董監事獨立性,擬要求法人董監事之代表人,應計入親屬限制規範,特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主任委員銘宗說明
    考量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二項訂有除外規定,較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更具彈性,為利本會管理公開發行公司之完整性,爰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另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四項對於董事、監察人之間親屬關係之限制,其規範對象已涵括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爰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主管機關首長說明並進行詢答後完成審查,審查結果: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肆、本案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伍、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羅召集委員明才補充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羅召集委員明才補充說明。(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毋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二十六條之三。
  •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第二十六條之三  (維持現行法條文)
    主席:第二十六條之三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本案決議:「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現行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一案。
    二十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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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 發文字號
    台立財字第10421009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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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
  • 附件
    如說明三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毋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 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 貴處103年6月12日台立議字第1030703431號函。
    二、本會經於104年6月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對本案進行審查,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羅召集委員明才補充說明。
    三、檢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 壹、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103.5.30)報告後決定
    「交財政委員會審查」,本會爰於104年6月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對本案進行審查。會議係由羅召集委員明才擔任主席,會中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主任委員銘宗提出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外,另亦邀請法務部派員列席備詢。
    貳、提案委員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主任委員銘宗說明
    一、李委員俊俋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資料)
    鑒於證券交易法為公司法之特別法,股份有限公司若未於證券交易法有特別規定者,即應回歸適用公司法之規定,故若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與公司法之規定一致時,證券交易法即無重複規定之必要,爰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主任委員銘宗說明
    考量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二項訂有除外規定,較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更具彈性,為利本會管理公開發行公司之完整性,爰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另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四項對於董事、監察人之間親屬關係之限制,其規範對象已涵括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爰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主管機關首長說明並進行詢答後完成審查,審查結果: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肆、本案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伍、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羅召集委員明才補充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羅召集委員明才補充說明。(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毋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二十六條之三。
  •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第二十六條之三  (維持現行法條文)
    主席:第二十六條之三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本案決議:「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二案。
    二十二、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國防部函送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4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外字第1044100843號
  • 速別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 附件
    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國防部函送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4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4年3月18日台立議字第1040701160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國防部監督─行政法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4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 壹、「國防部監督─行政法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4年度預算書」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3次會議決定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本委員會於104年6月8日舉行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提出審查,由召集委員蕭美琴擔任主席,國防部常務次長許培山、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院長張冠群等及行政院主計總處科長林秀春應邀列席說明、備詢。茲將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之口頭報告摘要如后:
    一、前言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依立法院通過之設置條例於103年4月16日轉行政法人,並依立法院104年1月23日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決議,將104年度預算送立法院審查。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4年度預算係依「預算法」、「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行政院「行政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並參照「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本具體、精實原則編成。
    二、業務計畫概況
  • (一)營運計畫

    1.科研計畫:預計收入28億7,655萬8,000元,投入成本與費用27億8,339萬7,000元,目的為提供國軍各項自製武器系統研發服務,達成國防自主之目標。
    2.軍種委託計畫:預計收入180億5,108萬1,000元,投入成本與費用174億6,647萬3,000元,目的為提供國軍各項武器系統產製及支援國內外武器系統達到裝備妥善率之要求及其相關維修服務。
    3.科專計畫:預計收入8億8,172萬1,000元,投入成本與費用8億5,316萬5,000元,目的為配合經濟部(技術處)科技專案政策,將國防科技衍生之相關技術能量,經由科專計畫轉化,運用至相關民生產業。
    4.其他政府機關委託計畫:預計收入4億0,517萬6,000元,投入成本與費用3億9,205萬4,000元,目的為配合政府協助傳統產業轉型、中小企業產業升級政策,將國防科技衍生之相關技術能量,經由政府機構各項專案計畫移轉運用至相關民生產業。
    5.民間委託計畫:預計收入7,029萬4,000元,投入成本與費用6,801萬7,000元,目的為配合政府協助產業升級政策,將國防科技衍生之相關技術能量,移轉運用至相關民間產業、財團法人及國營事業等。
  • (二)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

    為配合業務需要,104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6億5,449萬5,000元,資金來源均為自有營運資金,主要用於房(建)物、購置生產及研發等裝(設)備,完成後可提昇本院之營運能量。
    三、政府機關核撥經費(含補、捐助)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4年度接受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計45億8,799萬元,含核撥軍職及現職公務員待遇8億2,971萬1,000元、科專計畫8億8,172萬1,000元、科研計畫28億7,655萬8,000元。
    四、預算編列情形
  • (一)收支預算編列情形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4年度計編列業務收入231億1,454萬1,000元,業務成本與費用230億6,836萬4,000元,業務外收入1億5,639萬7,000元,業務外費用2,267萬元,收支相抵後計稅前本期賸餘1億7,990萬4,000元。
  • (二)年度賸餘分配情形

    依所得稅法編列營利事業所得稅3,058萬4,000元,稅後本期賸餘1億4,932萬元,解繳國庫淨額1,493萬2,000元。
  • (三)財務概況分析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至104年底預計資產總額224億0,208萬8,000元,負債總額74億4,654萬2,000元,淨值149億5,554萬6,000元。
    五、結語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後增加營業稅、軍文職員工各項補助費、保全、房屋稅、會計師酬金等營運負擔,為提升營運績效,將持續精實成本控制及提昇資源使用的效能,並致力國防科技研發、拓展國防及軍民通用技術,以達成本院改制目的,祈請立法院支持本院預算,俾利前述目標之達成。
    貳、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隨即進行實質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與交換意見後達成共識,將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4年度預算審查完竣: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一)業務總收入:232億7,093萬8,000元,照列。
    (二)業務總支出:原列230億9,103萬4,000元,減列「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中「一般服務費」2,000萬元、「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公共關係費」150萬元,共計減列2,1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30億6,953萬4,000元。
    (三)稅後本期賸餘:原列1億4,932萬元,增列1,784萬5,000元,改列為1億6,716萬5,00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原列1,493萬2,000元,增列178萬5,000元,改列為1,671萬7,000元。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6億5,449萬5,000元,照列。
  • 六、通過決議7項

    (一)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本(104)年度於「管理及總務費用─用人費用」科目中,為支應董、監事兼職費用,編列「董(監)事薪金」計268萬8,000元。經詢該等薪金給付對象包括兼任董事11人、專任董事2人、兼任監事3人及兼職秘書人員6人,其中14位兼任董、監事及6位兼任秘書共計20人,係以每人每月8,000元計列,共需192萬元,惟依行政院訂頒之「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公職兼職人員應比照相當簡、薦、委任等級,各月支最高3,000元、2,500元、2,000元,依行政院規定,該院兼職董監事及秘書人員計20人之兼職費預算實需數僅為38萬4,000元,顯未依規定標準計編。爰建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針對兼職費之支給標準研擬改進方案,並確實辦理。
  • 提案人
    黃偉哲  
  • 連署人
    蕭美琴  蔡煌瑯  
    (二)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4年度於「管理及總務費用─用人費用」科目中,為支應董、監事兼職費用,編列「董(監)事薪金」計268萬8,000元。經詢該等薪金給付對象包括兼任董事11人、專任董事2人、兼任監事3人及兼職秘書人員6人,其中14位兼任董、監事及6位兼任秘書共計20人,係以每人每月8,000元計列,共需192萬元。經查1.該院現屆兼任董事11人、監事3人,合計董監事為14人,依規定該院董事會每3個月開會1次,由於並非每月開會且臨時會議一般而言召開次數並不多,為節省支出,當應依前揭規定選擇依實際出席次數按次支給兼職費。如以其兼職董監事14人每年依法開會4次,並預估或需召開2次臨時會議,每次出席費2,000元計算,全年僅需16萬8,000元。2.公職兼職人員之兼職費部分:該院就6位派兼秘書辦理該院董事會會議經常性業務者,一概以每人每月支領8,000元計列,明顯違反上揭「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應比照相當簡、薦、委任等級,各月支最高3,000元、2,500元、2,000元之規定。如就該6人均以比照簡任最高可支領之每月3,000元標準計列,全年僅需21萬6,000元。故依行政院規定,該院兼職董監事及秘書人員計20人之兼職費預算實需數僅為38萬4,000元,卻以每人每月8,000元為薪給額度編列達192萬元,顯未依規定標準計編。爰建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針對兼職費之支給標準研擬改進方案,並確實辦理。
  • 提案人
    陳唐山  黃偉哲  蔡煌瑯  蕭美琴  
    (三)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多年來在各種高科技國防技術的研發上已獲得豐碩的成果,其研發能力日趨成熟,水準亦備受國際肯定,是為我國提升國防科技能力、建立自主國防工業不可或缺之樞紐。有鑑於新世紀戰爭型態的改變,高科技武器成為捍衛國家安全的重要關鍵,為了提升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研發能力以因應我國自主國防之需求,爰請國防部增加105年度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研究、發展經費之補助。
  • 提案人
    蕭美琴  黃偉哲  蔡煌瑯  
    (四)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4年度預算書於所附「公務車輛明細表」計列現有客貨車、警備巡邏車、儀具車、大貨車、大客車等各型車輛303輛,如扣除其中該院自承誤列已報廢或移交之車輛24輛,餘279輛公務車輛中,計有261輛掛軍用牌照,僅18輛掛一般民用牌照。惟該院自103年4月16日改制為行政法人後,已非國軍編制單位,並就其所營事業需繳交改制前所無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所使用之絕大多數各型車輛卻持續配掛軍用牌照,享免牌照稅及汽車燃料使用費優惠,核與相關規定未合。爰要求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換牌規劃報告,並於年底前提出執行進度報告。
  • 提案人
    黃偉哲  
  • 連署人
    蔡煌瑯  陳唐山  李桐豪  蕭美琴  
    (五)查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279輛公務車輛中,計有261輛掛軍用牌照,僅18輛掛一般民用牌照。惟該院自103年4月16日改制為行政法人後,已非國軍編制單位,並就其所營事業需繳交改制前所無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所使用之絕大多數各型車輛卻持續配掛軍用牌照,享免牌照稅及汽車燃料使用費優惠,核與相關規定未合。爰要求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換牌規劃報告,並於年底前提出執行進度報告。
  • 提案人
    江啟臣  詹凱臣  馬文君  黃偉哲  
    (六)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對兩岸空軍戰力評估,2025年起我國3種主力軍機將達8,000小時或25至30年之壽限,必須汰換,而同一時間共軍J-20、J-31等新一代匿蹤型戰機卻陸續成軍,造成兩岸空軍戰力此消彼漲,嚴重失衡。要避免我國空軍出現「戰力斷層」,雖可透過外購軍機彌補,然時空背景不比當年,仰賴外購不確定性高,故應以自主研發為首要目標。距「戰力斷層」之出現仍有10年時間,為儘早因應,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應逐年進行先期研發,累積研發能量,為戰機自製作好準備。
  • 提案人
    李桐豪  詹凱臣  陳唐山  黃偉哲  
    (七)根據預算書,104年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業務收入,仍逾九成來自國防部,公共關係費卻較前年度增加三倍,不符合公共關係費編列原則「除行政院專案核定有標準外,各基金應按業務需要核實編列,力求節約,非有具體理由,以不超過103年度預算數為原則。惟業務收入明顯衰退或年度預算產生短絀時,均應檢討減列。」,爰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桐豪  詹凱臣  陳唐山  黃偉哲  
  • 參、爰經決議

    一、「國防部監督─行政法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4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提報院會。
    二、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蕭召集委員美琴作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蕭召集委員美琴補充說明。(不在場)蕭委員不在場。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款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4年度預算書。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4年度預算書(二讀)

  • 一、業務計畫部分
    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一)業務總收入:232億7,093萬8,000元,照列。
    (二)業務總支出:原列230億9,103萬4,000元,減列「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中「一般服務費」2,000萬元、「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公共關係費」150萬元,共計減列2,1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30億6,953萬4,000元。
    (三)稅後本期賸餘:原列1億4,932萬元,增列1,784萬5,000元,改列為1億6,716萬5,00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原列1,493萬2,000元,增列178萬5,000元,改列為1,671萬7,000元。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6億5,449萬5,000元,照列。
  • 六、通過決議7項

    (一)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本(104)年度於「管理及總務費用─用人費用」科目中,為支應董、監事兼職費用,編列「董(監)事薪金」計268萬8,000元。經詢該等薪金給付對象包括兼任董事11人、專任董事2人、兼任監事3人及兼職秘書人員6人,其中14位兼任董、監事及6位兼任秘書共計20人,係以每人每月8,000元計列,共需192萬元,惟依行政院訂頒之「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公職兼職人員應比照相當簡、薦、委任等級,各月支最高3,000元、2,500元、2,000元,依行政院規定,該院兼職董監事及秘書人員計20人之兼職費預算實需數僅為38萬4,000元,顯未依規定標準計編。爰建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針對兼職費之支給標準研擬改進方案,並確實辦理。
  • 提案人
    黃偉哲
  • 連署人
    蕭美琴  蔡煌瑯
    (二)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4年度於「管理及總務費用─用人費用」科目中,為支應董、監事兼職費用,編列「董(監)事薪金」計268萬8,000元。經詢該等薪金給付對象包括兼任董事11人、專任董事2人、兼任監事3人及兼職秘書人員6人,其中14位兼任董、監事及6位兼任秘書共計20人,係以每人每月8,000元計列,共需192萬元。經查1.該院現屆兼任董事11人、監事3人,合計董監事為14人,依規定該院董事會每3個月開會1次,由於並非每月開會且臨時會議一般而言召開次數並不多,為節省支出,當應依前揭規定選擇依實際出席次數按次支給兼職費。如以其兼職董監事14人每年依法開會4次,並預估或需召開2次臨時會議,每次出席費2,000元計算,全年僅需16萬8,000元。2.公職兼職人員之兼職費部分:該院就6位派兼秘書辦理該院董事會會議經常性業務者,一概以每人每月支領8,000元計列,明顯違反上揭「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應比照相當簡、薦、委任等級,各月支最高3,000元、2,500元、2,000元之規定。如就該6人均以比照簡任最高可支領之每月3,000元標準計列,全年僅需21萬6,000元。故依行政院規定,該院兼職董監事及秘書人員計20人之兼職費預算實需數僅為38萬4,000元,卻以每人每月8,000元為薪給額度編列達192萬元,顯未依規定標準計編。爰建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針對兼職費之支給標準研擬改進方案,並確實辦理。
  • 提案人
    陳唐山  黃偉哲  蔡煌瑯  蕭美琴
    (三)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多年來在各種高科技國防技術的研發上已獲得豐碩的成果,其研發能力日趨成熟,水準亦備受國際肯定,是為我國提升國防科技能力、建立自主國防工業不可或缺之樞紐。有鑑於新世紀戰爭型態的改變,高科技武器成為捍衛國家安全的重要關鍵,為了提升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研發能力以因應我國自主國防之需求,爰請國防部增加105年度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研究、發展經費之補助。
  • 提案人
    蕭美琴  黃偉哲  蔡煌瑯
    (四)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4年度預算書於所附「公務車輛明細表」計列現有客貨車、警備巡邏車、儀具車、大貨車、大客車等各型車輛303輛,如扣除其中該院自承誤列已報廢或移交之車輛24輛,餘279輛公務車輛中,計有261輛掛軍用牌照,僅18輛掛一般民用牌照。惟該院自103年4月16日改制為行政法人後,已非國軍編制單位,並就其所營事業需繳交改制前所無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所使用之絕大多數各型車輛卻持續配掛軍用牌照,享免牌照稅及汽車燃料使用費優惠,核與相關規定未合。爰要求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換牌規劃報告,並於年底前提出執行進度報告。
  • 提案人
    黃偉哲
  • 連署人
    蔡煌瑯  陳唐山  李桐豪  蕭美琴
    (五)查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279輛公務車輛中,計有261輛掛軍用牌照,僅18輛掛一般民用牌照。惟該院自103年4月16日改制為行政法人後,已非國軍編制單位,並就其所營事業需繳交改制前所無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所使用之絕大多數各型車輛卻持續配掛軍用牌照,享免牌照稅及汽車燃料使用費優惠,核與相關規定未合。爰要求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換牌規劃報告,並於年底前提出執行進度報告。
  • 提案人
    江啟臣  詹凱臣  馬文君  黃偉哲
    (六)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對兩岸空軍戰力評估,2025年起我國3種主力軍機將達8,000小時或25至30年之壽限,必須汰換,而同一時間共軍J-20、J-31等新一代匿蹤型戰機卻陸續成軍,造成兩岸空軍戰力此消彼漲,嚴重失衡。要避免我國空軍出現「戰力斷層」,雖可透過外購軍機彌補,然時空背景不比當年,仰賴外購不確定性高,故應以自主研發為首要目標。距「戰力斷層」之出現仍有10年時間,為儘早因應,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應逐年進行先期研發,累積研發能量,為戰機自製作好準備。
  • 提案人
    李桐豪  詹凱臣  陳唐山  黃偉哲
    (七)根據預算書,104年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業務收入,仍逾九成來自國防部,公共關係費卻較前年度增加三倍,不符合公共關係費編列原則「除行政院專案核定有標準外,各基金應按業務需要核實編列,力求節約,非有具體理由,以不超過103年度預算數為原則。惟業務收入明顯衰退或年度預算產生短絀時,均應檢討減列。」,爰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桐豪  詹凱臣  陳唐山  黃偉哲
    主席: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4年度預算書照審查意見通過。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4年度預算書(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4年度預算書案照審查報告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因議程所列議案尚待協商,本次會議討論事項處理到此為止,並進行「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草案」協商,現在請各黨團負責人到後面主席辦公室進行協商。
    現在散會。
    散會(16時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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