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星期一)9時3分至15時43分 @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星期一)9時3分至15時43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呂委員學樟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星期四)上午9時14分至11時57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謝國樑 蔡其昌 呂學樟 詹滿容 尤美女 王惠美 林滄敏 吳宜臻 顏寬恒 柯建銘 王廷升
    委員出席11人
    列席委員:江啟臣 黃偉哲 楊應雄 楊麗環 李桐豪 陳明文 許添財 李貴敏 楊瓊瓔 吳育昇 孔文吉 邱文彥 邱志偉 賴振昌 周倪安 潘維剛 陳雪生 陳怡潔 陳歐珀 蕭美琴 劉櫂豪 陳淑慧
    委員列席22人
    主 席:呂召集委員學樟
    專門委員:楊育純
    主任秘書:陳清雲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周厚增
    科 長 陳杏枝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總統府主管收支部分。
    二、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預算凍結項目共2案:
    (一)總統府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預算五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國家安全會議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凍結「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部分經費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審查國家安全會議函送「國家安全會議借調問題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本日會議採綜合詢答,委員呂學樟、蔡其昌、謝國樑、詹滿容、尤美女提出質詢;委員吳宜臻、王惠美、顏寬恒、林滄敏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總統府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項 總統府,無列數。
    第2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項 總統府13萬1,000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無列數。
    第3項 國史館25萬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45萬1,000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項 總統府198萬6,000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無列數。
    第3項 國史館86萬6,000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4萬2,000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項 總統府31萬5,000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2萬8,000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260萬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98萬4,000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1項 總統府11億2,738萬1,000元,照列。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總統府105年度預算編列「總統副總統就職經費」4,131萬1,000元,經查近幾任總統副總統就職經費編列差異甚大,第9任編列698萬2,000元,第10任編列1,750萬8,000元,第11任編列6,958萬3,000元,第12任3,984萬7,000元及第13任504萬1,000元,雖有新任及連任之分,惟經費落差過大,若加上通貨膨脹亦不至於有如此大之差異,為體恤政府財政困難,撙節一次性之支出,建議減列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呂學樟
    連署人:詹滿容 謝國樑
    2.有鑑於總統、副總統在其任內對國家之辛勞及貢獻,其卸任後仍為國家形象之表徵,具有尊崇之地位本應給予適當之禮遇。然卸任正、副元首雖已無職務,但具有崇隆之地位,對外更代表國家形象,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4項之規定,元首任內執掌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事項,雖卸任其言行仍有一定之影響力,如其言行失當更涉犯外患罪,將嚴重損害國家形象、主權及利益,不僅浪費公帑且喪失禮遇之精神,有違人民期待與情感。建議第9屆卸任總統禮遇刪減三分之二並凍結三分之一,待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學樟
    連署人:詹滿容 謝國樑
    3.總統府105年度預算書所列預算員額為566人,而104年8月底實際員工人數僅491人,實際員工與預算員額之差額達75人,占預算員額之13.25%,另該府103年度人事費賸餘數達4,360萬餘元,占當年度人事費預算總數之6.54%。
    依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各機關應適時檢討輔助單位人力配置及運用情形;經檢討有節餘人力者,應配合減列預算員額、列管為出缺不補或調整為業務單位人力。」
    又,105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4點之(六)規定:「……1.各機關配置員額,……,檢討原配置人力(含超額員額)實際運用情形,合理核實編列各機關預算員額數,避免編列之預算員額未確實進用,影響人事費之有效執行」;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5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4點之(二)規定:「……5.各機關105年度預算員額,……,本精實撙節原則,……,以不超過104年度所列預算員額總數為原則,另應核實減列列管出缺不補之預算員額缺額,並檢討核實減列已無業務需求之預算員額,避免編列之預算員額未確實進用,造成政府資源閒置與浪費。」
    另至104年8月底止,總統府技工、工友及駕駛之實有人數126人,而105年度預算員額卻仍編列153人,差額已達27人,在政府為貫徹工友、技工及駕駛員額精簡政策,執行全面凍結不得新僱之情形下,允宜覈實調減其預算員額,以符規定。
    爰此,建請總統府於106年預算案核實編列人事費用。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謝國樑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2億0,146萬2,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國安會105年度預算案之人事費中,編列政務人員待遇2,200萬元,係1位秘書長、3位副秘書長、6位諮詢委員之待遇。惟關於6位諮詢委員部分,國家安全會議除於其組織法第9條定有諮詢委員之人數外,關於諮詢委員之性質、職務及有給或無給等與組織相關之事項,該組織法並未明文定之,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又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聘用作業要點所規範內容,涉及官制官規並關係諮詢委員權益。惟有關與組織相關之官制官規事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3款規定,「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應以法律定之」;另同法第6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故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之待遇位階未於其組織法中明定,卻另訂其他內規定之,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
    另依司法院釋字第282號解釋理由書:「……至國民大會代表在特定情形下,例如集會行使職權時,所得受領之報酬,以及其他中央民意代表所得受領之待遇,均涉及人民之納稅負擔,自應分別以法律明定其適當之項目及標準,始得據以編列預算支付之。」
    爰此,要求國家安全會議儘速制定其諮詢委員之性質、職務及有給或無給之相關法律案。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謝國樑
    第3項 國史館2億0,957萬9,000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9,661萬6,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查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第1點規定:「各機關聘用人員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以所任工作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除機關組織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其員額以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5%為原則。」且行政院99年3月30日發布之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各機關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之管理及進用,應確實依下列原則辦理:一、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之進用,應以專業性、技術性及臨時性業務需要為基礎,專案計畫或擔任工作已完成者,應檢討不再續聘僱。二、對於長期以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辦理之業務,應檢討其續聘僱之必要性,如屬經常性業務者,應由編制內職員辦理。……。」
    臺灣文獻館105年度聘用人員預算員額10人,占整體預算員額57人之比率達17.54%;且綜觀該館聘用人員之配置單位及其工作內容,不難發現部分人員工作項目實屬經常性業務,工作內容並非該館現有人員所無法擔任者,工作項目也非具特殊專業性。爰此,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應全面檢討聘用人員經辦業務性質,降低聘用人員占預算人數之比率。
    ※註:1.資料來源,臺灣文獻館提供。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謝國樑
    (三)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總統府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預算凍結項目共2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四、「國家安全會議借調問題檢討報告」案: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五、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 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 一、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 主席
    首先說明本次會議為10月5日星期一、10月7日星期三及10月8日星期四三天一次會議。其中10月5日及7日是審查法務部及所屬105年度預算案;10月8日是審查考試院及所屬105年度預算案、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和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今天進行審查法務部及所屬105年度預算案。
    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今天瑩雪應邀列席 大院第8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報告「法務部主管105年度施政計畫及收支預算案」,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給予法務工作之鼓勵和支持,表示由衷之感謝。
    105年度本部主管預算案係依施政重點,本零基預算精神,通盤檢討原有業務計畫與新興計畫,按輕重緩急優先順序編列而成。以下謹就本部主管「104年度施政績效與預算執行情形」、「105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期績效」及「105年度預算配合施政計畫之編列情形」等三大部分,向各位委員提出扼要報告,敬請 指教。
    壹、104年度施政績效與預算執行情形
    一、本部104年度施政計畫,均按預定進度配合預算,順利進行,主要成效簡要說明如下:
    (一)建立廉能政府
    1.整合肅貪能量,強化廉政革新
    訂頒「法務部廉政署與法務部調查局肅貪業務聯繫作業要點」,強化良性互動,提升肅貪之動能與效率;與企業建立共同打擊企業貪瀆之夥伴關係,協助企業內部肅貪;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確定判決定罪率達72.1%。
    2.掌握貪腐風險因子,建構防貪機制
    規劃辦理「清源專案─水利工程採購執行情形」等4案專案清查;深化預警作為,提出預警消弭貪污犯罪於未然;研提防貪建議或措施,簽陳機關首長核定並定期追蹤辦理。
    3.鼓勵民眾舉發貪瀆,全民監督政府
    研修「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積極蒐報貪瀆不法案件線索,受理貪污情資及辦理行政肅貪等。
    4.深入偵辦貪瀆弊案,揪出貪官污吏
    主動發掘深入偵辦貪瀆不法,偵辦國防部軍品採購弊案、花蓮縣議會議長楊文值等辦理議會屋頂消音增設等工程招標涉嫌不法案等。
    5.推動行政透明措施,落實陽光法案
    建置財產申報查核平臺,透過網路向政府或金融機關(構)取得財產資料,提供政風機構辦理查核作業,並藉該平臺取得財產資料提供申報人申報財產,刻進行試辦作業。
    6.推動各級機關強化廉政會報組織與功能
    由機關首長親自主持廉政會報,就機關重大弊案及專案稽核成果提出報告與討論,彰顯政府打擊貪污決心。
    7.辦理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導及請託關說登錄
    辦理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導;辦理「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中「請託關說」案件登錄;製作「我國廉政政策」等7門多媒體數位學習課程等。
    8.召募廉政志工,推動社會參與
    推動「全民督工」等4類型廉政志工業務;建構廉政平臺,以「有感關懷部落族群」等主軸,對於民眾反映事項均移請相關單位妥處。
    9.防杜採購弊案,建置稽核平台
    防杜採購弊案,運用「政府採購聯合稽核平台」機制,將潛在異常政府採購案件函轉權責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查察。
    10.推動「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內法化
    制定公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由總統簽署「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加入書,刻由外交部辦理送存聯合國秘書長等程序。
    11.推動國際廉政交流
    派員參加APEC第20次反貪腐及透明化專家工作小組會議,會中提報我國執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情形,強化交流及分享廉政經驗。
    12.加強偵辦賄選,淨化選舉風氣
    由各地檢署積極指揮警、調機關加強選舉查察,遏止金錢及暴力介入選舉,淨化選風。
    (二)落實人權法治
    1.統籌各機關全面檢討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
    統籌辦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法令及行政措施檢討業務。
    2.建立人權缺失之監測、督考及改善機制
    建置「國際人權專家『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專案追蹤」子系統,定期公布於本部「人權大步走」網站,供各界監督;召開會議廣泛蒐集各界對於我國設立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機構可行性意見等,並已函請監察院研議具體可行規劃方案。
    3.針對地方政府公務人員進行人權教育訓練
    舉辦104年度人權業務人員研習班,強化地方公務人員對兩公約之認知。
    4.以多元方式宣導人權理念
    辦理「人權影展賞析」活動,邀請高中師生參加人權議題之探討,提升青少年學習成效。
    (三)建構現代法制
    1.結合公私部門資源,提升調解人員素質為民服務更夠力合辦調解實務研習會,103年度全國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比例77.16%。
    2.協助機關與民眾正確適用個資法,創造溫暖法制環境派員至公務機關宣導個資法,並於本部全球資訊網設置個人資料保護專區,回應人民對個資法相關疑義。
    3.宣導行政程序法,協助行政機關正確適用法令
    合辦行政程序法基礎班與進階班課程,不定期受邀前往各機關宣導。
    4.提供法規研修諮商,促進法制作業進步
    出席法規研修諮商會議,提供書面意見,促進各機關法制作業進步。
    5.協助中央各機關請撥國家賠償金
    (四)全力打擊犯罪
    1.查扣不法所得,杜絕犯罪誘因
    落實執行「查扣犯罪所得專責機制試行要點」、「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等措施,斷絕不法僥倖者之犯罪誘因,伸張司法正義並維護公益。
    2.圍堵毒品流通,斷絕毒品來源
    以各地檢署為指揮中心,建置強大緝毒網絡,長期性持續性掃蕩中小盤毒販,成效顯著。例如:檢警調在高雄市查獲利用快遞貨運之4大箱貨品,起出安非他命毒品70餘公斤,毒品量足供280萬人吸食,為國內破獲販毒集團利用重症病人為毒品走私中繼站之首例等。
    3.落實替代治療,提升戒癮成效
    推動減害政策,對毒品施用者以「病犯」視之;實施「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4.查察偽劣禁藥,維護國人健康
    成立跨部會「加強取締偽劣假藥及非法廣播電臺」專案,並落實執行,成效良好。
    5.嚴懲電話詐欺,痛擊詐騙集團
    跨部會組成「反詐騙聯防平台」,密切合作,避免民眾受騙;透過「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聯繫平臺,藉國際司法互助合作,防止此類案件蔓延。
    6.掃蕩地下錢莊,嚴禁暴力討債
    將地下錢莊及暴力討債集團,列為各地檢署強力掃蕩肅清之對象,各地檢署成立「查緝民生犯罪專責小組」,指派專責檢察官加強查緝。
    7.確保食品安全,追查黑心商品
    透過臺高檢署「查緝民生犯罪聯繫窗口」,跨部會共同研商與查緝黑心商品,讓國人食得安心,用得放心。
    8.防範經濟犯罪,精實財金訓練
    推動實施金融證照三級制度,檢察官等同仁於考訓合格且領有中級以上之證照,方可偵辦重大金融、經濟犯罪案件,並加強對經濟犯罪之偵辦。
    9.防制人口販運,績效亞洲居冠
    美國國務院於104年7月27日發布「2015年人口販運報告」,我國已連續第6年名列這項報告防制人口販運成效最佳的第一級名單。
    10.偵辦盜版仿冒,尊重智慧財產
    重視保護智慧財產案件,美國貿易代表署之「特別301」檢討名單已將我國自「一般觀察名單」除名,足證我國尊重並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成效,深受國際社會肯定。
    11.嚴防性侵再犯,確保婦幼安全
    跨部會制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精準篩選出有性侵再犯危險之個案,施以複合式監督與管控,必要時並輔以電子設備嚴密監控。
    (五)推動司法互助
    1.推展國際司法互助,共同打擊跨國犯罪
    落實執行臺美司法互助案件、臺越民事司法互助協定;與無邦交但有實質關係國家進行良性司法互動;推動洽簽司法互助合作協定打擊跨國犯罪。
    2.健全國內法制,研擬相關法案
    研擬「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研修「引渡法」;成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相關作業要點研修小組」,健全兩岸司法互助作業規範。
    3.參加國際組織,拓展國際合作
    積極參與國際檢察官協會、亞太反洗錢組織等重要國際會議,深化跨境犯罪偵辦交流。
    4.廣大興28號漁船事件,積極伸張正義
    我國籍漁船廣大興28號遭菲律賓公務船槍擊案,經菲國最高法院裁定移轉管轄至馬尼拉地方法院開庭,我方由法醫研究所及內政部警政署派員至菲國出庭,俾案件順利進行。
    5.開創臺英引渡先例,實現司法正義
    我國向英國請求引渡酒駕撞死送報生後潛逃之英籍人士林克穎一案,蘇格蘭高等法院於104年6月24日提出意見書,針對林克穎爭執我國法理地位及未獲公平審判之部分駁回上訴,維持地方法院之判決結果,再度肯認我國之法理地位,並認定林克穎在我國訴訟程序中受到公平審判,符合歐洲人權公約之規定。
    6.完成首例受刑人跨國移交,建立與跨國受刑人移交範例
    臺德簽署「中華民國與德國移交受刑人及合作執行刑罰協議」後,本部接獲德籍在臺受刑人S君之移交申請,經審議後審認符合遣送條件同意遣送,解交德方人員返國服刑。
    7.與大陸地區全面司法互助合作,落實協議合作精神
    將潛逃至大陸地區重大罪犯遣返回臺;兩岸檢警機關合作共同破獲各類重大刑案;落實推動「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打擊兩岸跨境毒品犯罪;推動犯罪資產查扣及返還。
    (六)強化行政執行
    1.發揮行政執行效益,落實政府公權力
    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累計自90年1月至104年6月底止,共徵起4,363億4,061萬4,237元,對落實政府公權力,增加國庫收入,成效良好。
    2.加強滯欠大戶執行,實現社會公義
    針對有蓄意脫產或惡意拒繳之滯欠大戶,積極調查義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並有效運用多元執行措施,強化執行成效。
    3.擴大實施多元繳款便民措施,並廣為溝通
    行政執行署陸續推動多元化繳納行政執行案款之便民措施,並廣為溝通,便利義務人繳款,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4.推動執行筆錄電腦化,強化公信力
    行政執行署規劃推動筆錄電腦化,進行試辦作業成效良好;另訂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筆錄電腦化實施要點」,函頒各分署作為實施依據。
    5.賡續推動行政執行命令電子交換作業,節省公帑及人力
    推動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交換作業,使金融機構達節能、減紙、減人力之效益,達即收即扣之行政目的,促進政府與民間部門之溝通及服務。
    (七)加速獄政改革
    1.落實「矯正創新、精進教化」具體作為
    強化收容人家庭支持教育,促進家庭和諧;推動人文藝術活動,開啟矯正機關文化創意;強化技能訓練,增進就業謀職能力。
    2.結合藝文活動推展生命教育,提升矯治成效
    辦理「心六倫」巡迴演講、深耕計畫等,深化及延續生命教育成效;舉辦「文藝高強.穿越時空」收容人小說創作新書發表會;舉辦讀書會或文學團輔等相關課程。
    3.脫胎與築夢,推動多元職業訓練與就業媒合
    持續推展「脫胎.築夢─收容人多元就業媒合方案」,舉辦收容人就業博覽會,媒合收容人就業,媒合率65.9%。
    4.辦理大專院校矯正微電影比賽,展現透明開放之矯正新象
    辦理「大專院校矯正微電影創作比賽頒獎典禮暨發表會」,將作品公布於矯正署網站「微電影專區」,展現矯正新象。
    5.發揚傳統工藝,矯正機關花燈齊耀中都
    104年臺灣燈會各矯正機關踴躍參與花燈競賽,再度蟬聯機關團體組燈王寶座,計有74座花燈作品獲獎,延續傳統工藝、深耕藝文教化之理念。
    6.實施突擊檢查,落實督導考核
    督導各矯正機關落實執行各項勤務規定,矯正署無預警前往臺中監獄等機關實施突擊檢查,檢查結果均未發現重大違禁品,將以保密方式,繼續不定期突檢所屬矯正機關。
    7.落實「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遴選機制公平公開
    辦理外役監受刑人遴選會議,透過外部專家與實務工作人員以公正及公平的遴選制度,充實補足外役監獄收容缺額,發揮中間性處遇功能。
    8.擴大辦理應變演習,深化重大危安事件因應機制
    因應高雄監獄發生受刑人脅持監所主管企圖脫逃事件,指定臺北監獄擴大辦理「104年度矯正機關聯合示範應變演習」,深化重大危安事件之因應機制。
    9.收容人納入健保,提升矯正醫療品質
    二代健保施行後,各矯正機關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合作,提供各科門診醫療服務,並於鄰近醫事機構設置戒護病房,保障就醫權益,收容人納保後對健保醫療滿意度逾9成。
    10.持續強化國際交流,致力走向國際
    持續配合各部會協助接待國外團體至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參訪,藉此宣傳我國獄政制度,從交流過程中,藉由國外制度及經驗作為未來獄政興革之參考。
    (八)深化司法保護
    1.持續推動修復式司法,搭建兩造溝通橋樑
    將「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推廣至各地檢署,以被害人與加害人為核心,促進雙方真誠溝通,提供司法制度外的人性化選擇,其中71%已達成協議。
    2.設置司法保護中心,聯結司法社政資源
    於全國地檢署設置司法保護中心,受理法定通報、關懷通報及轉介協助案件,成效良好。
    3.多元反毒宣導管道,推展全民反毒意識
    維護本部「無毒家園」網站;規劃辦理「無毒有我.有我無毒」師資進階培訓活動;辦理反毒創意表演藝術競賽;建立「Line」通訊平臺反毒生活圈群組;製作「三隻小豬」反毒電子繪本;號招優質名人溝通拒絕毒品、健康免疫之觀念等。
    4.強化毒防中心功能,提升戒毒效能
    辦理戒成專線,提供24小時不打烊服務;推動家庭支持方案,強化戒毒決心。
    5.淨化選風,確保民主政治核心價值
    訂定第九屆立法委員暨第十四任正副總統選舉之選舉反賄選宣導計畫,函送各地檢署、本部廉政署落實執行。
    6.推動「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強化兒少犯罪預防機制
    各參與部會每年均訂定年度重點工作項目,強化本方案之運作效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均配合全力推動。
    7.推動多元化更生保護服務,重建家庭支持功能
    拓展多元化更生保護扶助措施,整合社會資源,提供多元化服務;結合民間資源推動更生人家庭支持服務方案。
    8.強化犯罪被害人保護,促進生活重建
    實施「一路相伴法律協助專案」;對殺人案件被害人遺屬全面提供法律服務;辦理溫馨專案;加強「安薪專案」;以緩起訴處分金補助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學費等。
    9.落實法治教育,健全品格發展
    辦理法治教育演講及活動;辦理節目專訪及播放溝通;製播「司法保護月」專案;辦理法治教育漫畫競賽等。
    10.發揮社會勞動效益,共創雙贏
    落實「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創造相當3億多產值回饋社會,節省國庫矯正經費。
    (九)提升資訊功能
    1.擬訂「政府機關(構)資安事件數位證據保全標準作業程序」,並開發「數位證據保全自動化蒐證工具」,強化證據保全之效果。
    2.推動資料開放,開放成效高居各部會之冠。
    3.推廣全國法規資料庫成為法治教育平台,促進法規資料公開。
    4.積極規劃推動資安應辦事項,強化整體資安防禦能力。
    5.建置電子郵件威脅防護系統,延長資安防禦縱深。
    6.辦理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及矯正資料庫管理平台系統第2期再造作業,提升資料關聯性與正確性。
    7.完成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案件起訴書資料交換機制,便利業務推動。
    8.參採發展趨勢增進本部網站功能,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十)精進調查作為
    1.維護國家安全,防制滲透洩密
    調查局全力維護國家安全與防制洩漏國家機密,成效良好。
    2.落實國土保育政策,加強查察偵辦
    落實國土保育政策,加強偵辦破壞國土及環保案件,成效顯著。
    3.打擊經濟犯罪,維護經濟秩序
    全力偵辦經濟犯罪、民生犯罪等案件;繼續強化打擊企業貪瀆決心,全力偵辦企業貪瀆案件。
    4.防制洗錢犯罪,加強國際合作
    防制不法資金透過洗錢漂白等案件;透過國際合作交換洗錢犯罪情資,擴大國際防制洗錢成效。
    5.防制駭客攻擊,維護資通安全
    全力偵辦電腦犯罪,避免政府機關被駭客攻擊,維護資訊安全。
    6.提升鑑驗技能,強化科學辦案
    受理院、檢機關囑託鑑定各類鑑驗案件;持續遵照ISO17025國際認證規範,進行「濫用藥物實驗室」等鑑驗工作。
    7.擴大宣導教育,預防犯罪衍生
    受理民眾舉報商品囤積專線電話,刊登簡潔明瞭之短語,並辦理聯合溝通活動,提升預防犯罪成效。
    8.加強為民服務,營造幸福有感
    針對經濟弱勢族群提供免費鑑定服務;辦理親緣鑑定案件;免費協助民眾進行火焚及污破損鈔券鑑定等,深獲社會肯定。
  • 預算執行情形

  • 二、預算執行情形
    (一)歲入部分
    本部主管104年度歲入法定預算數97億2,349萬2,000元,截至104年8月底止,累計分配數67億427萬1,000元,累計實收數88億5,050萬3,000元,執行比率為132.01%。
    (二)歲出部分
    本部主管104年度歲出法定預算數300億6,207萬7,000元,截至104年8月底止,累計分配數220億6,002萬2,000元,累計支付數208億2,169萬1,000元(含暫付數3億3,178萬元),執行比率為94.39%,各項業務計畫推動堪稱順利。
    貳、105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期績效
    一、修法打擊犯罪,體現司法為民
    (一)提高鑑驗品質修正「法醫師法」規範
    推動「法醫師法修正草案」,送請大院審議中,期能儘速通過。
    (二)督導總統立法委員選舉查察工作
    秉持「公正」、「嚴密」與「迅速」原則,以「查得深」、「辦得準」及「判得重」為工作目標,適時展現政府公權力,嚴懲不法,遏止違法行為影響選舉結果。
    (三)推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再修正
    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修正內容恐造成實務執行困難,有再研議修正之必要,本部與司法院提出該法修正草案送請大院審議,期能儘速通過。
    (四)增修「刑法」部分條文阻絕犯罪誘因
    研擬「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化查扣沒收機制,讓心存僥倖之歹徒無法從中獲利,有效降低犯罪獲利之誘因與動機。
    (五)翻修「律師法」並融入國際時勢潮流
    針對「律師法」相關議題全面檢討,積極尋求律師公會及審、檢、學各界意見,作為修法參考,俾更加完善。
    (六)修正「洗錢防制法」增訂資恐罪刑化
    研擬「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提升我國防制洗錢評等。
    (七)研擬「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施行法」
    研擬「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施行法草案」,送請大院審議中,期能儘速完成立法。
    二、建立廉能政府,提升國家競爭力
    (一)強化廉政風險管控作為,加強法紀宣導
    機先掌握機關潛存廉政風險因子,預擬防制作為,維護機關清廉形象;規劃辦理專案廉政法紀宣導,使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有所依循。
    (二)建置國土保安廉政平臺
    函發「政風機構協助檢察機關查緝國土保育犯罪推動作法」,協助檢察機關查緝國土保育犯罪,並將加強各機關橫向聯繫,廣蒐國土保育犯罪情資。
    (三)充實廉政法規立法
    研訂「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研修「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研修「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研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四)整合肅貪、防貪能量,強化廉政革新
    推動「行動政風」,確立「防貪先行,肅貪在後」工作原則,落實「政風機構預警作為案件分案處理原則」;辦理專案清查,提供機關執行業務之興革建議。
    (五)成立「廉能專案」,落實執行肅貪工作
    積極發掘並偵辦重大貪瀆案件,融入大數據之新思維,將強化情報線索分析運用,落實執行肅貪工作。
    (六)多元創新思維,推動企業肅貪工作
    調查局成立「企業肅貪科」,將持續建置專業人力、集中辦案能量、提升案件質量及強化新聞行銷,推動企業肅貪。
  • 推動國際及兩岸司法交流,打擊跨境犯罪

  • 三、推動國際及兩岸司法交流,打擊跨境犯罪
    (一)積極洽簽司法互助協定
    與各國洽商推動刑事司法互助合作協定之簽署,建立制度化且橫跨偵查、起訴、審判及執行等面向之合作。
    (二)加強國際交流合作
    持續與國際組織建立溝通窗口,保持密切聯繫,透過國際會議及研討會平台,與各國專責反貪污或司法互助之政府機關(構)人員交換經驗,相互學習。
    (三)持續合作打擊兩岸跨境犯罪
    持續對兩岸跨境電信詐欺、毒品、人口販運、食品安全、農產品走私、偽劣藥品及廣西南寧詐騙等案件,依兩岸司法互助協議聯繫機制,積極合作打擊犯罪。
    (四)積極促請陸方遣返特定要犯,符合人民期待
    持續追查潛逃大陸地區之臺灣刑事犯大陸地區之行蹤、聯絡資訊,促請陸方落實執行人員遣返事項。
    (五)專業交流,法治對話
    強化與大陸地區交流研習,彰顯我方執法注重程序正義與維護人權要求,引領大陸地區之法治發展,落實司法互助協議的合作事項。
  • 主動檢討修正法律,符合潮流貼近民意

  • 四、主動檢討修正法律,符合潮流貼近民意
    (一)體察民眾需求與國際趨勢,推動研修個人資料保護法制
    推動「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第6條、第41條、第45條、第54條)修正草案,期能在本會期中完成立法;持續蒐集外國個資保護最新立法或修法資訊,以利未來修法政策與國際接軌。
    (二)完備民事法律體系,消除民怨並適應社會變遷
    健全財團法人法制,強化監督機制;研議於「民法」「親屬編」增訂分居制度,減緩離婚之衝擊;落實同性伴侶權益保障,研議同性伴侶法制;研擬「民法親屬編」增訂「意定監護制度」規定;研修「信託法」,健全信託法制。
    (三)完備行政法制,追求公益與私益之衡平
    推動「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研提「行政程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研修「行政執行法」;研修「政府資訊公開法」。
  • 端正矯正風紀,展現矯正新象

  • 五、端正矯正風紀,展現矯正新象
    (一)增加外役監獄收容員額,完備收容人復歸社會之中間處遇
    依據「矯正機關管教人員增補計畫」,視軟、硬體整備及人力配置狀況,逐步增加外役監獄收容員額,達到核定收容員額之目標。
    (二)紓緩矯正機關超額收容現象,提升收容品質
    加強實行檢察及司法系統之轉向處遇及矯正系統之假釋制度,紓解超額收容問題;滾動檢討「紓解監所超收擁擠策略─法務部矯正署改善監所十年計畫規劃報告」。
    (三)研提「矯正機關智慧監控系統建置計畫」,降低戒護事故
    本部將以智慧科技技術強化戒護安全設施,全面檢討建置矯正機關智慧監控系統,期能掌握機先,降低事故發生之可能或其嚴重性,並以科技技術輔助人力之不足。
    (四)擴大酒藥癮醫療量能
    持續辦理「矯正機關藥癮、酒癮戒治醫療服務獎勵計畫」,使矯正機關與醫療機構建立合作機制,共同發展矯正機關內酒、藥癮處遇模式。
    (五)辦理全國矯正機關教化藝文及作業技訓聯合展示(售)會
    推廣矯正機關教化藝文、作業技訓之豐碩成果,展現收容人文創巧思,提升犯罪矯治成效,於104年9月3日至13日,假臺北市松山文化創意園區辦理完畢,成效顯著。
    (六)續辦兩岸收容人藝文聯展及實務研討會,並關懷陸方臺籍收容人處遇
    強化兩岸獄政交流,參加2015兩岸獄政研討會及第五屆海峽兩岸收容人書畫及工藝聯展。
  • 強化反毒、性侵犯監控機制,完備司法保護體系

  • 六、強化反毒、性侵犯監控機制,完備司法保護體系
    (一)盤整反毒資源,防制各級毒品氾濫
    盤整政府各項反毒資源,建構完整毒品圖像,連結政府與民間資源,形成反毒防護網,防制各級毒品氾濫。
    (二)強化性侵犯監控機制,維護婦幼安全
    維護婦幼安全,妥適運用科技監控及測謊設備,精進付保護管束之性侵害加害人社區處遇。
    (三)強化更生人社會支持與復歸網絡
    銜接矯正、觀護、更生保護與社區輔導,持續推動更生人家庭支持方案及就業服務。
    (四)整合公私資源,預防犯罪避免再犯
    整合部會力量與民間資源,推展毒品防制、人權尊重、拒絕賄選與法律宣導工作。
    (五)賡續推動修復式司法,建構完整司法保護體系
    強化對犯罪被害人保護及補償工作,協助犯罪被害人重建生活,賡續推動修復式司法。
  • 籌辦兩公約報告,檢討人權法令缺失

  • 七、籌辦兩公約報告,檢討人權法令缺失
    (一)籌辦兩公約第二次定期報告及國際審查會議
    將依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16次會議決議規劃之期程,辦理報告撰寫及審查事宜。
    (二)賡續督促各機關檢討法令缺失
    持續積極督促各機關檢討國家人權報告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提及之法令及行政措施缺失。
    (三)持續研究設置國家人權專責機構之可行性
    俟監察院提出有關我國成立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專責機構可行性議題對案,全案陳報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
  • 彰顯公義與關懷,提升行政執行效能

  • 八、彰顯公義與關懷,提升行政執行效能
    (一)加強辦理滯欠大戶案件,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召開滯欠大戶執行督導小組會議,針對個案遭遇之困難共同研商解決,並強化機關間協調聯繫管道;針對滯欠大戶妥善運用法律所賦予之強制措施,杜絕投機心態。
    (二)案件分類管理,關懷經濟弱勢族群
    對於滯欠特專及滯欠大戶案件,依法妥慎運用各種執行措施,實現社會公義;對於「經濟弱勢族群」,儘量給予義務人以分期方式繳納欠款,展現關懷之情。
    (三)督導行政執行業務,確保公法債權實現
    積極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事件,妥善運用各種法律工具,加強執行動產、不動產,提升拍賣成效及執行效率。
  • 整合資訊系統再造,提升行政效能

  • 九、整合資訊系統再造,提升行政效能
    (一)規劃辦理「政府機關(構)資安事件數位證據保全標準作業程序」、「數位證據保全自動化蒐證工具」試行及推廣作業,以提升政府機關數位證據保全能力。
    (二)持續辦理行政執行機關案件管理系統再造作業,提升行政執行效率。
    (三)辦理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及矯正資料庫管理平台推廣作業,提升檢察與矯正系統資料運用。
    (四)持續推動檢察機關書類製作與筆錄系統功能精進案,強化檢察官辦案便利性。
    (五)持續推動公務統計作業,提升作業效能及作業一致化。
    (六)更新資安事件監控平台,強化資安事件偵防能力。
    (七)強化鑑識與科技蒐證設備量能,提高鑑識效率。
    參、105年度預算配合施政計畫之編列情形
    一、歲入部分
    本部主管105年度歲入預算,經衡酌以往年度實收情形,共編列97億1,110萬1,000元,較104年度97億2,349萬2,000元,減少1,239萬1,000元,減少比率0.13%,主要係各檢察機關「沒入金」及「罰金罰鍰」繳庫數減少所致。
    二、歲出部分
    本部主管105年度歲出預算編列317億6,568萬元,較104年度法定預算300億6,207萬7,000元,增列17億360萬3,000元,增幅比率5.67%,茲就其主要增減項目及金額分別說明如下:
    (一)主要增列項目,包括:
    1.增列員工升等晉級、撥補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差額、司法官退休退養給付等人事費4億2,875萬6,000元。
    2.增列緩起訴處分及認罪協商判決金提撥補助款及行政管理費部分6億3,676萬6,000元。
    3.增列收容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補助經費3億3,153萬1,000元。
    4.增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擴建辦公廳舍暨第一、二辦公大樓整修工程中程計畫1億6,685萬元。
    5.增列補助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辦理追蹤輔導藥癮者專案人力、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藥癮者生活安置及戒癮、建置毒品防制網站與毒品資料庫整合運用系統等經費8,650萬元。
    6.增列矯正署宜蘭監獄擴建工程計畫6,206萬7,000元。
    7.增列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房舍建物耐震補強工程及戒護安全設施經費6,232萬6,000元。
    8.增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新建辦公廳舍裝修、設備購置等經費5,863萬8,000元。
    9.新增矯正署臺南第二及八德外役監獄等人事費及基本維運經費2億1,500萬元。
    10.新增臺高檢署、臺北地檢署博一及採購大樓計畫經費6,203萬3,000元。
    11.新增廉政署辦公廳舍遷移整修計畫1億3,296萬1,000元。
    12.新增檢察卷證數位化暨獄政假釋無紙化計畫9,870萬元。
    13.新增矯正署臺中監獄矯正教育館工程計畫4,254萬9,000元。
    14.新增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辦公廳舍自有化中程計畫5,000萬元。
    15.新增調查局偵緝車汰換計畫5,000萬元。
    16.新增調查局亞太電信新世代核心網路通訊監察系統建置、訓練用子彈及建置國安情報整合中心等經費1億1,200萬元。
    17.新增司法官學院宿舍區建築物老舊樓板發生混凝土剝落改善計畫2,282萬元。
    (二)主要減列項目,包括:
    1.減列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由庫撥補額5億4,426萬6,000元。
    2.減列收容人給養經費1,841萬元。
    3.減列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辦公房舍增建計畫5,082萬3,000元。
    4.減列調查局建置中華電信公司HiNet數據通訊監察系統建置計畫5,518萬8,000元。
    5.減列矯正署臺北監獄新(擴)建工程計畫8,643萬3,000元。
    6.減列臺灣新竹地方院法院檢察署新建辦公廳舍裝修、購置設備經費1,250萬元。
    7.減列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辦公廳舍新建工程家具及內部設備購置經費4,764萬8,000元。
    8.減列調查局資訊設備汰換計畫5,685萬1,000元。
    9.減列調查局強化國安體系防護及科技偵蒐系統中程計畫1,170萬元。
    10.減列調查局「通訊監察光碟自動分配輸出處理系統」設備費1,19820萬元。
    11.減列檢察機關及調查局選舉查察相關經費1,478萬1,000元。
    三、本部主管105年度預算結構分析
  • (一)歲入部分
    依來源別性質分析
    1.罰款及賠償收入95億1,027萬5,000元,占主管歲入預算97.93%。
    2.規費收入395萬7,000元,占主管歲入預算0.04%。
    3.財產收入1,941萬5,000元,占主管歲入預算0.20%。
    4.其他收入1億7,745萬4,000元,占主管歲入預算1.83%。
  • (二)歲出部分

    1.按機關業務屬性區分
    (1)法務部13億1,123萬4,000元,占主管歲出預算4.13%。
    (2)檢察機關(包括最高法院檢察署、7個高等法院暨分院檢察署、21個地方法院檢察署等共29個機關):100億7,886萬5,000元,占主管歲出預算31.73%。
    (3)廉政署:5億7,077萬4,000元,占主管歲出預算1.80%。
    (4)矯正機關(包括矯正署、26個監獄、2個少年輔育院、2個少年矯正學校、3個技能訓練所、7個戒治所、20個看守所、18個少年觀護所等共79個機關):125億5,557萬5,000元,占主管歲出預算39.52%。
    (5)行政執行機關(包括行政執行署及13個分署):13億2,840萬3,000元,占主管歲出預算4.18%。
    (6)調查局:55億3,611萬2,000元,占主管歲出預算17.43%。
    (7)訓練研究機關(包括司法官學院及法醫研究所等2個機關):3億8,471萬7,000元,占主管歲出預算1.21%。
    2.按用途別區分
    (1)人事費:225億6,120萬2,000元,占主管歲出預算71.02%。
    (2)業務費:50億3,464萬6,000元,占主管歲出預算15.85%。
    (3)獎補助費:24億348萬4,000元,占主管歲出預算7.57%。
    (4)設備及投資:17億1,235萬8,000元,占主管歲出預算5.39%。
    (5)第一預備金:5,399萬元,占主管歲出預算0.17%。
    肆、結語
    本部掌理全國法律事務、檢察、廉政、矯正、司法保護、調查、行政執行及司法官培育等業務,本部主管105年度預算案係配合各系統施政計畫重點,因應各項業務推展所必需,就目標、效益作整體性檢討,並審慎衡酌各項業務需求擬訂編列。敬祈各位委員鼎力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羅部長。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
    首先請顏委員寬恒發言。
    顏委員寬恒: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由於法務部以個資法為由,拒絕提供103年度法醫研究所所有兼任法醫師解剖及死因鑑定的案件數量及所支付的報酬,本席現在只能以該所提供給監察院從98年到102年的資料作參考。依法醫師法第四十七條各款取得法醫師證書共37人,依第三條取得法醫師證書者有27人,也就是已經有64位,但是依照監察院的報告,法醫所從98年到102年總共解剖了5,344件,死因鑑定5,390件,其中委外辦理的部分,每年都達到5成以上。
    本席所提供的表格有列出數字,101年度委外解剖高達1,167件,占全年62%;死因鑑定占全年61.33%。兼任法醫師所支領的報酬,總額最高前3名都是固定的人,都在四、五百萬以上。102年度委外解剖占全年55%,死因鑑定一樣超過55%,支領報酬最高的前3名是相同的兼任法醫師,只是排名不同而已,金額卻大大提升。本席有三個問題要請教部長:第一,為什麼解剖及死因鑑定分配要由少數的兼任法醫師執行?第二,為什麼編制內的法醫師解剖一件的報酬是5,000元,而兼任法醫師的報酬卻是1萬9,000元?第三,本席辦公室正式發文要求貴部提供103年度的相關資料,但是貴部以個資法為由拒絕,是不是有什麼不可告人的事情?
  • 主席
    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我對委員的問題逐一說明如下。確實我們有委外的狀況,原因是我們編制內的人員太少,在工作量大的時候就不得不委外,都是由各地檢署參考過去合作辦理案件執行法醫工作成效較好或是效率較高者,他們自己決定要委託哪些人。確實如委員點出的問題,有幾位委外兼任法醫的整年報酬有達到四、五百萬之多,所以我們今年有考慮要改善這個現象,可能我們會想辦法從其他單位再挪編一位員額,改編為專任法醫的職位,以後委外的數量就會減少,會節省很多公帑。
    有關委外兼任法醫的報酬遠高於專任法醫,這是因為兼任法醫沒有領薪水,完全是以個案計酬,有整體解剖及部分器官解剖,所以會有不同費用,整體算起來確實比專任法醫高很多。實際上,專任法醫的資格條件更高,如果能夠增加專業法醫的名額,不但可以節省公帑,對鑑定品質應該也會有些幫助,我們現在正研議這個方向,朝這個方向去做。
    再就個資的問題,我們檢察司因為個資的關係,對幾位兼任法醫是以A、B、C為代號,其他數字則是完全提供,包括辦理案件數、鑑定及解剖費用等都有呈報給委員。我們希望能夠兼顧委員質詢案件的需要,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我們要透漏個人收入可能會跟法律有所牴觸。
    顏委員寬恒:部長剛才說法醫員額太少,請問太少的原因為何?為什麼十多年來沒有培訓?要對已經取得證照的法醫師做專科訓練,你不去做這個事情,只推說員額太少。再者,委外法醫執行一個案件的報酬是1萬9,000元,編制法醫的報酬是5,000元,為什麼差那麼多?難道是外面的技術比較好嗎?而且兼任法醫就固定那三個人,每人接好幾百件案子,所領的報酬每年都超過500萬,高出編制法醫太多了。本席並不想揣測是否圖利這幾位,尤其每次前3名都同樣這三個人,為什麼不培訓有證照的法醫師,讓他們成為專科法醫師?而且這幾位所謂顧問法醫師都有固定的工作,應該相當忙碌,本席的資料顯示他們每年都執行四、五百件,領超過500萬的酬勞,他們不眠不休所做出的解剖、鑑定報告的品質,你們能夠信任嗎?目前法醫所編制3位法醫師,各地檢署有24位法醫師,總共有27位,為什麼這27位沒有辦法做這個工作?一定要外聘這些人來做這些工作嗎?剛才部長所講的理由都是倒果為因,其實我們在十多年前就制定法醫師法,相關單位是為了保護少數利益者而故意不培訓嗎?如果是的話就是行政怠惰!現在新竹、苗栗、台東三個地檢署沒有法醫師,立法已經超過10年,施行9年,總共大概17年的時間,所以本席不接受部長的說法,你有什麼看法?
    羅部長瑩雪:我們可以編制多少法醫是有員額限制,我們現在想再增加法醫,必須要從其他機關像是檢察機關挪借、改編,才能夠再增加一人,所以不是我們想要增加員額就可以增加。這是第一點向委員報告。
    其次,有關他們的資格條件,其實跟法醫師法的規定有關係,我們在這次全面檢討法醫師法時,也希望就這部分做一些改進,對於解剖和死因鑑定能力強的人,能夠多挪置到我們的工作群裡面。
    繼續請涂所長向委員補充說明。
  • 主席
    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涂所長說明。
    涂所長達人:主席、各位委員。現在法醫所編制內的法醫師只有三位,受到組織法的限制而沒有辦法再增加,現在我們向部裡面報告,部長也很支持,我們希望增加法醫師的名額。現在會集中在少數兼任研究員身上,一方面是因為所裡面的三位編制內法醫師不足以負擔全國所有的解剖業務,必須仰仗兼任研究員。本人從6月任職以來,我發現兼任研究員確實有薪酬偏高的情形,目前我們已經跟部裡面報備實施集中解剖制,將來在兼任研究員薪酬的部分會逐漸降低,編制內法醫師的負擔就會相對增加一些。目前分布在各地檢署的法醫師,好像都不能做解剖和鑑定,我們會考慮培訓的部分要如何進行,謝謝。
  • 羅部長瑩雪
    我想再向委員補充一點……
    顏委員寬恒:本席發言時間結束了。剛才所長提到要檢討組織法、要增加員額,這些都是對的,也要去做,否則你如何減少外聘的員額和數量?你們自己內部不增加員額,反而以委外酬庸的方式,不免讓外界多加揣測,現在人民對台灣司法的看法很不一致,絕大多數民眾都沒有什麼信心,都是從一些枝微末節衍生出來的。外聘人員所做的解剖和相驗數量這麼多,酬勞也很高,編制法醫師會有什麼樣的感受?你們沒有讓他們有升遷和晉級的機會,你怎麼減少外聘人員?希望部長要正視這個問題,可以嗎?
    羅部長瑩雪:是的,我們會檢討。謝謝委員。
  • 顏委員寬恒
    謝謝部長。
  • 主席
    請詹委員滿容發言。
    詹委員滿容: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禮拜三,本委員會在本席的建議下,參訪了矯正署台北看守所,期間我們特別去瞭解矯正署下的一些作業情形,也在呂召委領導下召開座談會,做了初步的瞭解,因為時間的關係,沒有做很深入的瞭解,謝謝羅部長今天所作的施政與預算報告。本席覺得印象比較深刻的是北所所標榜的區隔內外的不是牆,而是人心,且收容所替受刑人在未來出獄後做了舖路的工作,包括烘焙、紡織、藍染、畫畫等,都做了非常人性的管理,我們也有機會對收容人廣播、講話,之後也收到受刑人的一封信,稍後我再跟大家分享。另外,在國際的司法互助合作方面,大家都非常重視受刑人的人權問題,稍後本席也會就這方面請教部長。
    我們在參訪看守所後的隔天收到一位受刑人寫的一封信,信中提到5月1日在馬總統宣布法務部應該研議減刑的可行性和草案,受刑人非常期待這樣的結果。請部長分享最近英國法院代表團來台灣參訪的情況,他們有沒有跟部長分享心得?
  • 主席
    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指的應該是英國的人權專家針對林克穎的案件、對監所人權狀況評估這件事情,我們事後覺得這位專家真的非常、非常專業,他看事情的深度和廣度都超乎我們原來的想像,本來我們擔心監獄那麼擁擠、空間那麼狹窄、設備那麼老舊,會不會分數被評得非常低,以致被認為我們是不尊重人權的國家,甚至認為我們的監獄看守所不人道。經過他的調查,他也訪視了幾位受刑人、收容人,有兩個讓他印象深刻的地方,使得整個報告對我們的肯定多於否定。其一,他訪視一位受刑人,他問這位受刑人對監所有沒有什麼抱怨,這位受刑人抱怨一件事情,就是有一天他身體不舒服,他跟主管報告,主管居然拖延了一個小時才讓他見到醫生。而英國人權專家嚇一跳,不瞭解受刑人對等一個小時還會抱怨,因為在很多國家,就算是要跟自己的私人醫生看診恐怕都要更長的時間,這點讓他印象非常深刻。其二,儘管我們的設備老舊,很多資源也比不上國外,可是他訪問我們的監所管理員,發現他們都非常有工作熱誠跟理想,工作態度及對受刑人都很好。基於以上兩點,使得這位專家對我們的印象大為良好,報告結果也讓我們鬆了一口氣,我們沒有因為監所物資缺乏而失掉分數,反而他認為我們的管理面和矯正機關協助當事人的服務品質勝出一籌。很感謝委員關心這個事情。
    詹委員滿容:謝謝部長,確實我們發覺醫療跟人性管理讓人印象深刻。此外,呂委員特別留意到矯正機關的戒護人員人力有明顯不足,法務部規劃的作法包括增列人員維持費及醫療訓練費等等,部長剛才報告矯正業務編列125億5,557萬多,業務將近占歲出預算的4成左右,是否貴部也做過成效評估?包括受刑人的出獄就業狀況及累犯率降低等等。
    羅部長瑩雪:其實這125億多是包括51個機關共同合起來的總預算,還不包括矯正機關。簡單來講,這個預算要供應六萬多位收容人每日的飲食、膳食費用,以及包括人事等種種方面的費用,真的非常拮据,但是對受刑人的輔導、矯正和照顧,尤其是協助他們出獄後能夠回歸社會,這是非常重要的工作,所以我們努力結合各方資源,包括邀集宗教團體及民間熱心人士到監所,比如請身懷傳統絕活的老師傅教授受刑人技藝,幫他們發展各式各樣藝術、文化等才華,或是培養工作技能,讓受刑人出獄之後能夠重新站起來,找回自己的信心。
    詹委員滿容:謝謝,真希望媒體多多報導一些正面的故事。另外,本席也留意法務部增列八千六百多萬的反毒預算,請問部長,當前有沒有任何反毒政策的規劃?
    羅部長瑩雪:其實從江宜樺院長就非常重視這一部分,因為國內毒品犯的人數居高不下,而且青少年拉K人數一直增加,這會影響到國家未來的國力和整體國民素質,他認為這件事情必須全面檢討,過去的反毒措施績效不佳,所以我們擬訂一個「有我無毒,反毒總動員」的計畫,經過毛院長非常認真地幫我們檢查審視,他很強調要增加一個綜合規劃組,讓我們能夠將所有的相關數據彙整起來,做一個毒品犯罪研究分析,使我們以後反毒政策會更加的精準有力,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剛剛委員所提到的問題,關於這8,650萬元的預算主要用在三個地方,一個是補助地方政府的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加強他們人員的素質,因為所有地方放出去的吸毒收容人,他們之後需要協助,都是靠地方的毒危中心來執行,如果人員的力道不夠,恐怕工作會做不好,而且我們將本來不包括在他們服務範圍內的拉K也增加進去,所以必須給予補助。第二個,增加像中途之家等機構的設置補助經費,因為這也是吸毒收容人要回歸社會一個很重要的中間站。第三個重點就是我們毒品資料庫的建立,使我們全國打擊毒品犯罪相關有用的數據都能夠彙整起來,以利將來查緝毒品的績效更能夠提高。
    詹委員滿容:最後一個問題,司法科技業務的編列有689萬元的預算,關於使用科技來監控的可行性,您認為如何?執行上有何困難?
    羅部長瑩雪:這一塊要非常審慎的評估,因為之前在第二代、第三代的監控設備,在提出報告時,我就注意到像這樣一個監控設備,它的效益可能無法如外界所期待的那麼高,因為它有很多死角及盲點,甚至它看不到被監控的人實際行為,只知道他大概的位置,甚至有時候連位置都不一定能精準地掌握,做為一個輔助工具,我們可以加強運用以節省我們人力的浪費,但是不要以為就可以有效達到百分之百的管控,用於核准假釋或強制治療的工作上也都不可以輕忽,還是要非常的嚴謹。
    詹委員滿容:謝謝部長,也在此特別謝謝您領導的各單位部屬對本席辦公室的協助。
    主席:現在輪到本席發言,請詹委員滿容暫代主席。
  • 主席(詹委員滿容代)
    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我要請教部長,我之前在總統府有提出具體建議,希望今年是抗戰勝利70周年,我們是不是可以對在監服刑的受刑人,針對輕罪、微罪或是65歲以上初犯的受刑人,建議總統做一個減刑的動作?將對社會治安不會造成影響的這些人放出來,我相信可以解決監獄裡面人滿為患的問題,依照教育刑的目的,也能讓他們在家裡與家人互動,在心境上對其有更大的幫助。目前減刑的部分,總統府透過行政院有要求法務部針對全國減刑做研討,研討的結論到底為何?前幾天我與詹滿容召委一起去北所,受刑人針對減刑的部分也提出反映,連最模範的北所都超收40%,那其他的單位呢?是不是針對此部分先做回答?
  • 主席
    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很關心我們受刑人超收的問題,這確實是很嚴重的問題,所以委員的建議我們也非常的重視。總統府透過行政院,希望本部做研究,我們也努力去蒐集各方的資料,包括前幾次減刑之後所產生的效應,目前我們發現有一些狀況還在繼續發生中,希望這些狀況能夠更加釐清之後,再來做決定。最近發現,因為上次減刑刑期有計算錯誤,以致於減刑後的刑度比他已經執行的刑期還短,結果會變成衍生國賠的問題,導致工作人員要賠。當時會計算錯誤,是因為同一個時間大量的工作……
    呂委員學樟:部長,不能因為行政上的疏失,而讓一個德政打折扣,不能因為行政程序上的小問題,來影響到減刑的實施,這都是公務人員太保護自己的緣故。那麼很簡單,我設定輕罪、微罪及65歲以上初犯的犯人,放出來對社會治安不會造成影響的人,但是排除像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犯人。本席今天要推動全國減刑的最重要的動機在這裡,你說上次辦理減刑時,因為你們行政上的疏失計算錯誤,那是公務人員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不要再因犯錯而受到處罰,所以減刑動作就不要做。那麼到底要不要做?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我們並不是確定不要做,而是因為……
  • 呂委員學樟
    你現在研討的結果為何?
    羅部長瑩雪:我們目前在做的一些事情,就如同委員剛剛所講,我們已經提醒矯正署,像年齡大的、初犯且沒有再犯可能性的犯人,希望能夠儘量從寬假釋。對那些短期刑的犯人,我們還用專案提報,不要像過去的做法,所有假釋全部一整批送到矯正署。
    呂委員學樟:這是一個具有宣示性的意義!你現在正在做,問題是你做了,我們沒有人知道,你只是按照那個程序走而已。我的意思是政策上的一個宣示,你們要不要推動全國的減刑?你們研究的結果為何?你不但要給我一個答復,也要給總統府一個答復。你給總統府的答復是什麼?
  • 羅部長瑩雪
    我們還沒有正式的答復。
    呂委員學樟:還沒有答復,已經是多久以前的事情了?你們的效率怎麼會是這樣?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因為事情還在繼續進行中,所以我們希望顧全更多面向,剛剛委員所指教的幾個重點,我們也都會注意。
    呂委員學樟:第二個問題,前幾天本席與國民黨黨團召開記者會,這個記者會的內容是質疑蔡英文豪奢5萬元的募款餐券,可能涉及違反政治獻金法及賄選,因為我們當時看到一個驚心動魄的畫面,有一個鄉親參加蔡英文募款餐會,他秀了一張5萬元的募款餐券,然後他說已經買了30張,結果工作人員就將他鎖喉並拉到旁邊去,不讓他繼續說。我們看到這一幕時,當然會覺得怎麼會是這樣,因為我記得在民進黨執政時,當時的法務部部長是陳定南,依照我們政治獻金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他已經劃下一個紅線。
    從三隻小豬向平民百姓募款,其中有小朋友的壓歲錢或是午餐費。現在變成豪奢的5萬元一張餐券,動不動就辦50桌、一百多桌,都在高級的六星級大飯店裡面吃飯。
    當時為了這個事情,剛好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在開會,陳明堂次長接受媒體的訪問時提到,民國90年10月民進黨的主流聯盟,為了籌措立委選舉的經費,舉行了募款餐會,每張餐券5萬元,當時民進黨籍的法務部部長陳定南,公開警告認購餐券者,如果另邀第三者去吃免費的選舉飯可能涉及賄選。但是現在蔡英文不去質疑已故的陳定南對賄選所認定的標準,而是抹黑陳明堂次長、羅部長、顏檢察總長,說你們是政治打手。你們覺得冤枉不冤枉啊?
    羅部長瑩雪:是,我們真的是……
    呂委員學樟:到底這個募款餐會的紅線在哪裡?之前陳定南部長所劃下的紅線,到目前為止還算不算?請說明一下。
    羅部長瑩雪:是,那個原則應該還是存在,這是一個通案的標準。
    呂委員學樟:還是存在,那檢察總長認為呢?
  • 主席
    請法務部最高法院檢察署顏檢察總長說明。
    顏檢察總長大和: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政治餐會本身,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政治獻金法規定是准許的,但是裡面有些規範,根據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它裡面特別規定有關政治餐會這部分,有一定的金額限制;另外,假設說買餐券轉送給別人時,依目前現行的「賄選犯行例舉」本身就有明文規定,我們已經在歷次選舉當中都有在執行,報告完畢。
    呂委員學樟:蔡英文席開上百桌,一張餐券5萬元,一晚就募得七千多萬元,總計18場的餐會要募得四億多元。根據媒體報載,民進黨籍的縣市首長、民意代表、企業或建商來認購,而且他們還有責任額度,我也覺得很奇怪,由你拿募款的經費,然後要民進黨的民意代表、立法委員他要去還人情。這樣遊走在政治獻金法的邊緣,而且餐會是全程不公開,我剛剛有講到,買餐券的支持者就炫耀一張要5萬元,他買了30張,此話一出馬上被鎖喉架走,我們真的很好奇,他們是不是有什麼不可告人的祕密?
    請教羅部長,地檢署或最高檢有沒有主動偵辦或是啟動調查?剛剛檢察總長已經講得很清楚,那已經是違法的作為並超過標準,對不對?請說明一下。
    羅部長瑩雪:如果檢察官自己看到這些畫面或是接到檢舉,他應該會主動辦理,但是實際上有沒有,我就不確定。
    顏檢察總長大和:報告委員,有關募款餐會販賣餐券的收入,它是政治獻金收入,這是監察院在陽光法案特別明文規定的,所以政治餐會販賣的餐券,需依照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要開立正式收據,同時根據此網站裡面還特別規定,監察院會派人查察,至於委員剛才……
  • 呂委員學樟
    政治獻金法是行政罰。
  • 顏檢察總長大和
    對。
    呂委員學樟:本席今天跟你討論的不是政治獻金法的行政罰,那是監察院的事情。我要跟你談的是賄選,這才是刑罰,對不對?違反政治獻金法頂多是罰款,但是對比支持者被鎖喉拖走,恐怕涉及觸犯賄選,才是蔡英文所害怕的。陳明堂政次才重申陳定南對於募款餐會餐券的一個見解,蔡英文就害怕地跳出來,抹黑他為政治打手,根本「此地無銀三百兩」,本席在這裡要籲請檢調單位一定要積極的調查。
    我要請教羅部長及顏檢察總長,蔡英文一張5萬元的餐券、一桌50萬的豪奢餐會,究竟有多麼不敢見人,餐會工作人員涉嫌鎖喉拖走支持者,檢調有沒有主動偵辦?有沒有涉及違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傷害罪及第三百零四條的強制罪?不管是犯其中任何一條都是公訴罪,檢方是不是應該儘速調查及約談,說不定會有意外的收穫。
    顏檢察總長大和:委員所提這個案本身,臺南地檢署曾經根據民眾的檢舉,他們已經在分案處理當中。
    呂委員學樟:好,另外,我認為該查、該辦就應該依法來辦,民進黨高雄市黨部主委陳啟昱說:「公務人員不要變成政治打手的工具,如果有這樣的情事,將來政黨輪替後,我們一定會請相關單位來追究」。這番言論無疑是在恫嚇公務人員,陳明堂次長,這番話感覺好像是針對你,次長,你真的很冤枉,根本就跟你沒有一點關係,記者會是我們國民黨團召開的,你只是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接受記者訪問時說,陳定南部長當時劃下的紅線是如此,結果就被當成眼中釘,你要好自為之,所有官員現在都人心惶惶,對不對?我在此要再次請問顏檢察總長和羅部長,你們會不會害怕被政治清算?
    顏檢察總長大和:認識我的人、了解我的人,沒有一個人會認為我是一個政治打手。
  • 呂委員學樟
    羅部長呢?
    羅部長瑩雪:我也有這個自信,我一點都不害怕。
    呂委員學樟:我希望司法單位尤其是法務部一切依法行政,在政治鬥爭非常嚴峻的時刻,選舉即將到來,什麼話都會出來,你們一定要站穩立場,謝謝。
  • 主席(呂委員學樟)
    請謝委員國樑發言。
    謝委員國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檢察總長經過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就任總長之後大概有多少時間了?
  • 主席
    請法務部最高法院檢察署顏檢察總長說明。
  • 顏檢察總長大和
    主席、各位委員。已經一年五個多月。
    謝委員國樑:大家對於之前發生在最高檢察署的許多事情想必記憶猶新,印象深刻,因此本席特別關心總長就任後,最高檢察署的相關業務包括非常上訴等。同時,上一任的檢察總長是在爭議當中離開職務,所以我也想了解在行政中立以及司法的獨立性、客觀性、公正性,總長有哪些具體的作為?
    顏檢察總長大和:我在去年5月擔任檢察總長以來,自認是秉持著行政中立、對外司法獨立來主持特別偵查組的業務。在這段期間,我鼓勵最高法院檢察署的檢察官對於確定的判決,假設認為判決是違背法令的就要儘量提起非常上訴,並不一定要自己非常有把握才提出。由於目前最高法院司法實務的運作,二審上訴到三審幾乎有85%以上都是用程序駁回,有時候難免會造成民怨。因此我鼓勵檢察官假設認為判決違背法令,就要提起非常上訴。所以在最近這一年來,我們檢察官主動提起非常上訴有顯著的增加。
  • 謝委員國樑
    我們期許最高檢察署永遠都能公正、客觀、超然辦理所有的案子。
    接著我要用類似的問題來請教部長,兩年前的9月5日或6日發生的那件事,是本席在司法委員會10年來記憶最深刻也最沈痛的一件事。當初我認為是法務部最好部長之一的曾勇夫在不明不白的情況下必須辭職,過去就過去了,我不會再去講當初馬總統如何如何或是誰如何如何。本席關心的是,這些檢察長無一不是在司法機關歷練三十年以上,部長以人權律師的身分要帶領法務部團隊作戰,一路以來的心路歷程如何?你自認是否扮演好這個角色?
  • 主席
    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像認為我是在驚濤駭浪中擔任這個工作,其實我覺得我很幸運,因為部裡面每個系統都是人才濟濟,都是非常優秀的同仁在共同努力。我也向同仁一再表示,我們是工作夥伴,我們都是國家的公務員,不是任何政黨的公務員。我們秉持這樣很正直的態度,心裡沒有什麼牽掛和負擔。我自己不是國民黨或任何政黨的黨員,我一直想著我們是效忠國家,不是效忠個人。不管是對我賞識提拔的長官,我都覺得我們不該有個人之私和政黨之私,也不該有系統之私和黨派之私,應該一心做為國家的公務員,做好自己該做的事,而且要和其他的系統團結合作。因為一個國家如果四分五裂,絕對會分崩離析,絕對是敗亡的徵兆。所以大家要摒除門戶之見、本位主義,努力朝一個共同目標前進。我們要和其他國家競爭是多麼的辛苦,如果自己還不團結,怎麼能做出好的成績來?所以我很慶幸我到部裡面之後有這麼多同仁的幫助,包括在座的顏總長及檢察長等等,我們真的是一個團結的團體,因此比起別的部會,我可能還更輕鬆,因為我得到同仁很大的幫忙。
    謝委員國樑:時間過得很快,轉眼已經兩年,我看著你從一位法學專精但歷練或判斷比較生嫩的部長,到現在你的表現真的是很不錯,我講話是非常客觀的。
  • 羅部長瑩雪
    謝謝委員。
    謝委員國樑:在這個會期或是在馬總統明年5月19日任滿之前,你希望留下深刻印象、希望在剩下時間完成的任務有哪些?請向大家報告一下重點。
    羅部長瑩雪:第一個重點是矯正體系需要再加強,不論是人力、物力或是制度面的支持,要做好這一塊才能使國家社會的治安安定更加提升。這牽涉到很多層面的工作,需要大家共同的努力。
    第二點是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方面,這幾年來已經見到相當的成效,我們甚至派了很多檢察官到大陸去講課或演講,包括總長在內,我覺得對他們法治觀念的影響是很深很遠的。事實上,他們也已經修正了很多制度,朝向我們的方向在發展。我們不但希望得到對岸的幫助,在毒品犯罪及各項重大犯罪方面提高偵辦的效率,也希望在合作的過程當中使對岸更加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讓兩岸的安定更加持續穩定。
    謝委員國樑:謝謝部長。接著請教行政執行署張署長,張署長接任以來一直替國家把關、替國庫把關,希望為國家維持更多的公平正義,找回更多的資源。
  • 主席
    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張署長說明。
  • 張署長清雲
    主席、各位委員。這是我們的職責。
  • 謝委員國樑
    請問最近的業務執行情況如何?
    張署長清雲:一直都在正常進行中,我們還是本著過去的原則,對於惡性的積欠大戶加強執行,但如果是弱勢的義務人,我們就會從寬處理。一般來講,我們都還是維持這樣的狀況在進行,業務績效也都還算良好。
  • 謝委員國樑
    最近有什麼比較值得提出來的追稅案件或成績可以跟大家分享?
    張署長清雲:最近所處理的幾個案子,時間都已經非常久遠,其實我們本身沒有兩岸司法互助或國際司法互助,但因牽涉到積欠義務人及其他刑事案件,所以透過兩岸司法互助之後把他們帶回台灣來,接著讓我們能夠強力執行,大概有一、兩件都收回上億的積欠稅捐。比較特別的是我們與其他機關的合作,例如桃園機場白牌計程車的黃牛案造成對國門極大的形象危害,我們和航空警察局、桃園機場公司、交通部合作,把這一類的惡性機場計程車黃牛趕出機場。另外,我們也到偏遠地區設了幾個服務據點,可以提供偏遠地區弱勢住民適當的協助。
    謝委員國樑:謝謝,你辛苦了,因為詢答時間有限,如果還有要請教的地方,我再補充請教你。
  • 張署長清雲
    謝謝。
  • 主席
    請蔡委員其昌發言。
    蔡委員其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來本席今天沒有打算要問這個問題,但因為剛才主席義正詞嚴在這裡發表了一番他的見解,所以本席被迫要來問幾個問題。為什麼本席本來不打算問這個問題?因為站在法務部的立場、站在司法檢調的立場,只要有犯罪的事實,你們該查就查、該辦就辦,所以我覺得這沒有什麼好問的。關於民進黨辦募款餐會一事,因為我們沒有黨產、我們太窮了,所以我們只能透過民眾來募款,不管金額大小,我們曾辦過五百元一場,也辦過五萬元一場,從民進黨創黨到現在已經數十年了。對於我們所辦的每一場餐會,檢調人員都會在外面錄影蒐證,過去一貫如此,民進黨也很習慣了,其實這樣也很好,如果有什麼不法都應該去查。但是今年不大一樣,國民黨氣急敗壞,好像不努力處理一下民進黨不大甘願的樣子。不過這也沒什麼關係,我剛才已經講過,原本這也沒什麼好問的,有問題的該查就查,這是很正常的。
    但是我覺得這樣的指控讓我不得不講幾句話,請問部長,你有沒有懷疑過國民黨都不用辦募款餐會,卻一樣有數千萬甚至馬上就會上億的經費,請問他們的錢從哪裡來?不知道有沒有非法情事、不知道有沒有一次就用整皮箱裝的錢?這些我不知道啦!因為我這個人沒有證據,我就不會指控人家,我只能說我不知道。只是說如果合法辦五萬元的餐券就要被質疑和挑戰,那麼那個不用辦餐券、錢就會自動進來的又要怎麼說?我不知道他們的錢是怎麼來的?我希望你有空去瞭解一下就好了,因為我不知道他有沒有犯罪,所以我不會隨便指控人家或是叫你們一定要去查。同樣的道理,現在國民黨一大堆在指控,那你會不會害怕如果現在就不從,會不會馬上就被政治清算?人家質疑說如果現在你們不怎麼樣做的話,以後就會遭到政治清算,我看不用那麼久,如果現在不從、不按照執政黨的指示,不知道你和顏總長會不會馬上就被政治清算?
  • 主席
    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不會的,我很確定不會。
    蔡委員其昌:是嘛!應該都要不會嘛!而不是說現在就恐嚇你們說未來會被政治清算,我多擔心你們如果不從執政黨的話,現在就會被清算,真的不應該這樣子啦!有證據就辦,該辦的就去辦,不要管藍或綠,這樣才是最好的,我也必須義正詞嚴的講這句話,雖然我現在面帶微笑。道理很清楚,我們不去處理這種沒有證據的指控,只是繪聲繪影的在講,如果只是繪聲繪影就要辦的話,那麼案件應該有很多,恐怕辦不完。
    總長不用說明,請你回座,我來請教部長就可以了。
    主席:總長,因為你是有任期制的,他拿你無可奈何,所以你不用講。
    蔡委員其昌:主席,你應該要中立一點,我並沒有挑戰你,你發言的時候,我也是坐在下面好好聽你講,為什麼換我發言的時候,你就要插話?這樣不好啦!主席應該要中立對不對?因為你剛剛講那一段話,引發我的感想,所以我不得不在這個台上說一下,本來我今天並沒有要問這個問題,而是因為你剛才問了人家會不會被清算,所以我就擔心現在他們會不會被人家清算,我跟你的擔憂是一樣的。
    在此想請教部長幾個問題,三年前我們基於平權的概念,所以取消法務部監所管理員身高的限制,但是我看媒體的報導,最近好像又要恢復身高的限制,男性身高必須在165公分以上,女性身高必須在160公分以上,原住民可以矮一點,原住民男性必須在158公分以上,原住民女性必須在155公分以上,請問你們有沒有這樣的決定?
    羅部長瑩雪:關於監所男性管理員身高必須在165公分以上,女生管理員身高必須在160公分以上,的確有這樣的規定,其實這有很重要的原因,因為……
  • 蔡委員其昌
    為什麼有很重要的原因?你可以告訴本席嗎?
    羅部長瑩雪:因為現在國民的平均身高,男性好像是171.7公分,如果監所管理員的身高低於平均身高的話,可能會像上次一樣,發生某一位管理員是紙片人的現象;還有最近宜蘭監獄的HIV收容人把日光燈管打破想要自殘,兩、三個人都制服不了他,還要找別的管理員才能制服他。管理員在工作上常常都是要用到體能和體力的,如果沒有這種限制的話……
    蔡委員其昌:部長,你覺得身高矮的人,體能就比較不好,體力就比較不好、力氣比較小,是不是這樣的意思?
    羅部長瑩雪:這是一個大概的講法,因為我們這個標準……
    蔡委員其昌:這個要先釐清,關鍵在哪裡?監所的管理安全很重要,這一點本席絕對支持,但是你的邏輯是身高矮小的人,體力、能力、條件就很差……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還有一個重點……
    蔡委員其昌:部長,你知道武學大師葉問身高幾公分嗎?
    羅部長瑩雪:我不知道,可能不高吧!
    蔡委員其昌:我是學歷史的,我去考證出來了,葉問的身高是163公分,所以他不能去考監所管理員。這是你講的嘛!你覺得身材矮小、力氣不夠、沒有辦法制服那些像高雄監獄暴動的受刑人,但你不要忘記葉問只有163公分喔!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有一個狀況我們也要考慮到,一個監所管理員通常是一個人要管幾十個人,甚至是上百人……
  • 蔡委員其昌
    這些我都清楚。
    羅部長瑩雪:請委員讓我講完,有時一個監所管理員甚至要管二百個人,其實平常也沒有人在跟他比武功,他一個人站在那邊,大家都是看他這個人的氣勢,如果管理員很矮小的話,可能氣勢就鎮不住當場的狀況。
    蔡委員其昌:不會,我看到葉問大師嚇都嚇死了。
    羅部長瑩雪:那是因為他的功夫聲名遠播,要是一般人,可能……
  • 蔡委員其昌
    你知道陸軍兩棲偵蒐營──俗稱海龍蛙兵有沒有身高的限制?
  • 羅部長瑩雪
    這個我不知道。
    蔡委員其昌:我告訴你,沒有身高的限制。
  • 羅部長瑩雪
    可是他們有很多嚴格的體力測試。
    蔡委員其昌:對,關鍵來了,所以法務部考試應該怎麼考?不是限制身高,只要武功高強、體力超好、能力超強,一拳可以打死一頭牛,管你的身高幾公分呢!
  • 羅部長瑩雪
    那樣我們可能徵選不到幾個人了。
    蔡委員其昌:不會這樣子,一個人的身高180公分,手無縛雞之力的人很多。
    羅部長瑩雪:是沒有錯,但是體能的標準要多少,要不要再限制體重或其他方面?
    蔡委員其昌:所以法務部應該好好研究一下,你們怎麼去找到體能好、力氣大的人?不是去限制身高。
    羅部長瑩雪:還有一個條件,就是人數要足夠。
    蔡委員其昌:網路上的網友說,這個只想到自己,自己怎麼方便,表面的條件先定好165公分,看起來漂漂亮亮、高高的,實質上手無縛雞之力。部長,這是違反人權的,我贊成法務部要找到力氣最大、體能最好、跳得高、跳得遠的人來當監所管理員,但是跟身高沒有必然關係。你限制身高的條件,這是違反人權,沒有平權概念,是倒退的作法啦!
    羅部長瑩雪:如果我們在報考的健康檢查表裡面要求做體能測試,會增加報考人很大的負擔,因為這樣的一個測試費用可能不便宜,有多少機關可以做這樣的測試?
    蔡委員其昌:所有對人權的保障都會很麻煩,我們現在直接用嚴刑拷打最快,都不需要溝通,抓到犯人直接槍斃最快,都不需要成本。在一個民主法治社會概念裡面,犯人的管理是必然的成本,民主重視溝通,我們重視最基本人權的保障,人權哪裡不需要成本?但是捍衛人權的基本價值,怎麼可以講麻煩,所以我們乾脆限制身高165公分。我剛剛講過,我們的兩棲部隊身高不到165公分,武力高強的人多的是,葉問大師的身高也不過163公分,法務部去做這樣的身高限制,本席堅決反對,我覺得保障人權應該重視的,你剛剛講的我都同意,要有體力,讓大家覺得他體力好、跳得遠、跑得快,這些條件我統統同意,但是不可以去限制身高,這是最基本人權的ABC。
  • 羅部長瑩雪
    我們的監所舍房觀察孔有一定的高度。
  • 蔡委員其昌
    幾公分你知道嗎?
  • 羅部長瑩雪
    監所舍房觀察孔的高度是144.9公分。
  • 蔡委員其昌
    所以呢?
    羅部長瑩雪:管理員的身高至少要一百五十幾公分以上,才會到達這個高度。
    蔡委員其昌:你現在告訴我,管理員的身高限制165公分,這是什麼意思?
    羅部長瑩雪:他除了要能夠很輕鬆看到觀察孔之外,外觀看起來還要有一定能力的印象。
  • 蔡委員其昌
    你還是重視外觀。
    羅部長瑩雪:因為在管理的時候,本來就是他一個人……
  • 段委員宜康
    (在席位上)原住民為何可以比較矮?
    蔡委員其昌:我本來想要問,段委員在席位上已經受不了先問了,原住民的管理員比較矮是怎麼樣?
    羅部長瑩雪:那是原住民族委員會爭取的結果,細節背後……
    蔡委員其昌:所以我們應該更努力來爭取,原住民的監所管理員身高可以158公分。
    羅部長瑩雪:應該有他們的理論基礎,就是體格一般都比較強。
    蔡委員其昌:部長荒腔走板,不要再回答了,你不覺得你愈回答愈離譜嗎?你不覺得你愈回答愈荒謬嗎?這個理由不通,選擇有能力的人跟身高沒有關係。
    羅部長瑩雪:這一點我們可以跟考試院研究,看什麼方法比較……
    蔡委員其昌:去研究一下,這個條件不通,部長聽我問完就知道了,想辦法找到那些強而有力的人,本席百分之百支持。
    最後,我看統計數據,我們的菸毒犯現在占監所服刑的人數接近五成,百分之四十幾?
  • 羅部長瑩雪
    46%。
    蔡委員其昌:最近這3年還是逐年增加,在這種情況底下,校園毒品還沒有算三級毒品,因為吸食K他命還不會被抓到監所裡面。菸毒犯的再犯率相當高,這個一定要想辦法處理一下,因為家長很擔心,你看監所人滿為患,菸毒犯就占了將近五成。
    羅部長瑩雪:是,我們非常支持。
    蔡委員其昌:這幾年我常常在問,可是法務部看起來也沒有什麼比較好的方法。
    羅部長瑩雪:如果你看我們反毒總動員的計畫,其實各個面向我們有很多新的作法,希望能夠……
  • 蔡委員其昌
    有沒有什麼比較有效的方法?
    羅部長瑩雪:有很多,包括加強場所負責人的責任,就是一個場所裡面如果有人吸毒,負責人必須通報,諸如此類的譬如要設立一個綜合規劃組,主要要整合所有相關的資訊,研擬更好的政策。
    蔡委員其昌:因為我的發言時間已經結束,部長是不是把方法寫成書面給我好不好?
  • 羅部長瑩雪
    好。
    蔡委員其昌:這個問題我們長期要關心,這個數字如果明年還是不降,法務部真的不及格。
    羅部長瑩雪:那個數字有兩面的意義,一方面是查緝的成效很好,數字會提高;另一方面是毒品問題更嚴重,數字也會提高。究竟從哪一方面去解讀?我們還要看具體的狀況。
    蔡委員其昌:法務部再加油一下,這個很重要。
    羅部長瑩雪:好,謝謝!
  • 主席
    請王委員惠美發言。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羅部長,你在這裡訓練兩年多,我看都沒有進步,因為我剛剛聽你在答復蔡委員的質詢,我實在聽不下去。你們的一些政策制定真的要平民化一點,不要都是天龍國的一些想法,第一,你們的專業如果認為監所管理員的身高一定要165公分,但是唯恐165公分以下、真的武力高強、有那個能力的人,你們就附加一個但書,對不對?請有武術的譬如空手道的幾段之後,全部都招收。
  • 主席
    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建議,這個建議很好。
    王委員惠美:原民會爭取身高的條件,你們就下降一、兩公分,我覺得你們沒有把握住公平正義原則,差一、兩公分你就被罵得慘兮兮的,有那個必要嗎?之後你們在擬定政策過程中,很多東西都要去評估。
    這段時間本席在基層跑,發現問題很大,第一,現在毒品年輕化,甚至國小就有學生沾毒品,問題真的非常嚴重,連本席在地方拜訪時「歐巴桑」都在講,過去村莊裡頭有兩、三個「辶日迌囝仔」,兩、三個或三、五個聚集在一起,現在不是這樣,毒品已經蔓延到校園去,包括黑幫,你們有什麼具體的作法?
    羅部長瑩雪:第一,我們把三級毒品的吸食者納入地方毒危中心輔導的對象,過去地方只輔導一、二級毒品,對三級毒品這一塊青少年比較……
  • 王委員惠美
    那是抓到的。
    羅部長瑩雪:第二點,我們會加強宣導,跟教育部很多合作,我們希望校方能夠及早發現,或高危險群所謂好奇誤食的青少年,能夠及早介入協助。
    王委員惠美:教育部長講,你們的源頭沒有管好,到底是教育部的問題,還是你們的問題?
    羅部長瑩雪:這要齊頭並進都要做,毒品源頭從海外進入,甚至先驅原料的管制,我們都必須做,查緝毒品要做,防制預防吸毒要做,治療戒毒等各方面都要做,所以我們反毒總動員就是各個面向凡是跟吸毒有關係的都要做。
    王委員惠美:我看你的數據,101年查緝的毒品是2,622公斤,到103年查緝到毒品4,339公斤,在查緝的量上有明顯的增加,面對這樣的結果,到底是你們法務部執行效率佳,還是國內毒品氾濫的問題有越來越嚴重的趨勢?
    羅部長瑩雪:這裡面有很大一塊是兩岸共同打擊毒品犯罪的成效,由於兩岸共打這一塊成效顯著,特別是發現好幾個製毒工廠,以及破獲有史以來最大規模透過海運與空運販毒的案件,以前因為沒有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協議,相關販毒案件情資來源有限,以致破案率不是那麼高,現今在這個協議積極運作下,成效顯著。剛才蔡委員在質詢時,我主動說明目前國內監所收容的毒品罪犯已增加到46%,而這裡面還可以拆成兩塊,一塊是屬於單純吸毒,一塊則是販運製造毒品,其中單純吸毒的犯罪案件目前呈現下降的趨勢,販運製造毒品的犯罪案件反而逐漸有增加的現象。
    王委員惠美:也就是說,買賣毒品的犯罪案件反而在增加,這種狀況我們認為反而更為嚴重。
    羅部長瑩雪:可是這也顯示我們查緝的力道很強,才能破獲這麼多販運製造毒品的犯罪案件。
    王委員惠美:現在毒品的外包裝不再只是以藥丸的樣式呈現,還有巧克力形狀,或是包裝成咖啡包、茶包等等,讓人真的防不勝防,請問部長,你們對這些新款毒品要如何進行防制?
    羅部長瑩雪:誠如委員所說,目前毒品的外包裝可以說千百種,像牛奶針、糖果的型式,毒販一直不斷在推陳出新中,對這部分,為掌握情況我們已跟衛福部通力合作,並建立毒品資料庫,希望將所有相關資料,以及院長所指示的……
    王委員惠美:你們說要引用大數據,請問部長是否已經開始這項工作?
    羅部長瑩雪:在衛福部主導之下,目前我們已經在綜合規劃組內建置這個系統。
  • 王委員惠美
    你們預計何時開始運作?
  • 羅部長瑩雪
    我們已經開始在運作了。
  • 王委員惠美
    有沒有做出什麼績效?
    羅部長瑩雪:在研究分析方面可能還需要一些時間,但是相關資料都已經輸入系統中。
    王委員惠美:因為現在大家都很迷信大數據,所以,什麼時候我們可以期許你們的大數據系統在最短期間內,把最近輸入的訊息做個統計與研究分析,並把研究分析結果作為未來擬訂政策的參考?
    羅部長瑩雪:因為這一塊是由衛福部主導,所以,相關時程如何,可能要問衛福部。
    王委員惠美:雖然是由衛福部主導,但你們還是要關心,不是推給衛福部主導之後,你們就不關心了。接下來我要問一個本來是你們該關心的問題,結果你們都推說衛福部不主導,即有關全民健保的部分,今年預算編了13億多,對這樣的全額補助,符不符合公平正義?請問部長,你認不認同這樣預算的編列?
    羅部長瑩雪:其實,我們並不太贊成。
    王委員惠美:部長所謂「並不太贊成」究竟是「不太贊成」,還是不得不這樣編列?
    羅部長瑩雪:我們建議修改相關法律條文,但後來並未修改。
    王委員惠美:你們講了幾年要修改,但到現在你們有沒有主動提出什麼修正條文?
    羅部長瑩雪:我們有建議,但是衛福部不接受,所以,在相關修正條文沒有通過的情況下,我們只有照編預算。
    王委員惠美:但不可否認的,你們也不認真,對不對?事實上,你們可以找委員提案,並請他們支持通過,到現在你們對這件事仍然只停留在行政部門對行政部門階段,所以,在衛福部不接受的前提下,你們對這件事好像也顯得可有可無,是不是?須知,目前國內景氣非常差,被裁員的民眾都還要自己付健保費,甚至為依附其眷屬還不得不到公所繳納,實在很可憐,犯罪被收容人卻完全由全體納稅人來負擔,這樣的政策合情、合理嗎?
  • 羅部長瑩雪
    我也覺得不公平。
    王委員惠美:既然部長也認為這樣的預算編列非常不公平,你就要很認真對相關法規進行修正,不能說這跟自己無關,就不去做了。
    羅部長瑩雪:是,我們有很積極地去建議,只是過去提出的修正案沒有被採納,讓我也覺得無可奈何。事實上,這項預算的執行也增加監所管理人員很多工作,他們每年都要計算每位被收容人要繳的保費……
    王委員惠美:我還是要在此向法務部提出呼籲,政府這項預算的編列,在民眾的觀感上實在太差了,哪來的公平正義,根本是不公不義!殊不知每年編列十三億多的預算,我們可以做多少事情!
  • 羅部長瑩雪
    是啊!
    王委員惠美:接下來本席要問的是有關目前監所超收的問題,請問部長有何具體的做法?
    羅部長瑩雪:針對監所超收的問題,我們有訂定10年計畫,目前已經執行一部分,包括擴增3個外役監,至於從國防部移過來的台南第二監獄與八德監獄……
  • 王委員惠美
    這兩個監獄移撥過來是不是快要一年的時間?
    羅部長瑩雪:沒有到一年,今年7月16日才移至法務部。
  • 王委員惠美
    現在是否已經開始收容受刑人?
  • 羅部長瑩雪
    我們已經開始收容受刑人了。
  • 王委員惠美
    總共收容多少人?
    羅部長瑩雪:目前我們還是在整理的狀況,所以,現在各進來四十幾人整修建物,等整修到一定程度之後才能收容更多的受刑人。
  • 王委員惠美
    法務部是在7月份才接收這兩個監獄嗎?
  • 羅部長瑩雪
    是在7月16日才成立。
    王委員惠美:你們是何時從國防部的手上正式接收這兩個監獄?就我的印象,好像已經接收很久了,對不對?
  • 羅部長瑩雪
    是在103年。
    王委員惠美:法務部既然在103年就已經接收這兩個監獄,為什麼到現在部長告訴我們你們仍未整修完成?
  • 羅部長瑩雪
    因為在此之前行政院還未核准我們成立這兩個監獄。
    王委員惠美:就是因為你們行政效率差所導致,怪不得民眾把政府罵得要死!殊不知法務部一再對外宣示你們非常重視人權,現有監獄超收的情況,部長在102年上任時就已經知道,你們也提出一項10年的計畫,目前這項計畫的執行,特別是有關新建的部分顯得非常緩慢,對不對?
    羅部長瑩雪:我們一直在進行這項計畫的執行,包括台北監獄……
    王委員惠美:跟你們本來計畫的時程相比,新建部分的速度已經變得很慢了,請問部長,你到底有沒有在進行檢討?
    羅部長瑩雪:像剛才提到的這兩個監獄,我們必須等到人事總處核定員額之後,我們才能夠進行接下來的整建工作。另外,還要有相關預算的編列,機關的擴建與整修方能進行。
    王委員惠美:如果每個人的想法都像部長一樣,行政效率一定很差,須知,現在時代已經不一樣了,本席現在發現我們國家發展最大的阻力竟然是公務人員,民間不僅非常有活力,還有相當大的創意,公務人員反而阻礙他們的發展,像剛才提到國防部移給法務部的兩個監獄,去年就已經正式移撥過來,到現在你們應該有一年的時間可以來做整修的工作;既然部長一再對外宣稱現有監獄超收的情況有多麼嚴重,一年前已經提供你們場地,部長居然拖到今天還在進行整修的工作,當然,我們也知道這中間有很多行政程序要走,但這些程序有很多可以一併進行,不是嗎?
    羅部長瑩雪:機關的成立係牽涉到人跟錢及組織等各方面的核定,這些都必須經過上面的核定,不是法務部自己可以做主的。
    王委員惠美:照部長所說,都是上面的問題,但請問部長,你有沒有跟上面據理力爭?
    羅部長瑩雪:有,我們一直都在努力爭取中。
    王委員惠美:最後本席要請教部長的是,由於監所超收已導致教化人員也面臨相當大的壓力,雖然從預算書我們看到你們都有編列相關經費,可是我得到的訊息卻是說你們招收人員不足,請問部長,真正的原因究竟為何?
    羅部長瑩雪:就是因為教化人員的工作量太大,而且工作環境也很危險,同時,危險勤務津貼又很低,換言之,他們的待遇非常低,相對被要求的工作負擔又很多……
    王委員惠美:這樣惡性循環下去,恐怕以後沒有人會願意來,對不對?
    羅部長瑩雪:沒有錯,所以……
    王委員惠美:未來招收人員不足的比率就會越來越高,我相信目前國內監所的情況,恐怕是世界上最慘的,連大陸都比我們好多了!
    羅部長瑩雪:所以,我們要努力改善。首要工作就是跟人事總處爭取員額與待遇。
    王委員惠美:請問部長,你要如何改善教化人員所面臨的壓力與工作環境?如若不然,監所的問題恐怕永遠無解。
    羅部長瑩雪:我們要增加員額,而且要提高人員的待遇。
  • 王委員惠美
    這之間究竟是雞生蛋還是蛋生雞的關係?
    羅部長瑩雪:我覺得這些問題之間都有關係,現在應該先從管理人員的結構進行改善,其中主任管理員的員額太少,且升遷管道非常狹窄,另外,他們的危險津貼比警察人員在學校上課的人還要少。我們都知道,監所管理人員所處的工作環境實在非常危險,舉個實例來說明,上個月宜蘭監獄有一位HIV的受刑人,把日光燈管打破企圖自殘,經過好幾位管理人員合力才將其制伏,有多位管理人員因此而受傷,像這樣整天都處在高度緊張與危險的工作環境中,如果政府提供給他們的只是微薄待遇與偏低的危險津貼,當然是留不住人!有鑑於此,我們一直在向行政院爭取改善中。
    王委員惠美:教化員進到監所服務之後,他們的流動是在監所內部還是可以調動到外部單位?
    羅部長瑩雪:如果其他機關有公開招考人員時,教化員本身也具有公務人員資格時,他就可以去應考。
    王委員惠美:如果他們考上其他機關,就可以調到其他機關服務,否則,就只能在監所內進行封閉式的調動,對不對?
    羅部長瑩雪:或者他們也可以辭職不幹,做自己想要做的事。
  • 王委員惠美
    最近各地監所的教化員提出辭職的有沒有很多?
  • 羅部長瑩雪
    各地監所缺人的比率一直都很高。
    王委員惠美:對這部分的改善,我們不是沒有給你們支持,對你們編列的預算,我們都是照給,但因為你們招收不足,才搞成現在1:9.7貽笑國際的比率出來。
    羅部長瑩雪:這次我們有擴大招考,就是因為國防部移撥過來兩個監獄的成立,還有一些增加的員額……
  • 王委員惠美
    你們總共招考多少人?又目前還有多少缺額?
    羅部長瑩雪:這次總共招考150名約聘人員,報考的有五百多位。
    王委員惠美:你們招考「約聘人員」,請問誰要來?
    羅部長瑩雪:就是因為以前這方面的人力很少,所以,這次我們擴大招考。
    王委員惠美:在招考約聘人員時,你們有沒有提供一些比較好的誘因?比如在約聘幾年之後,若表現不錯者就可以轉任正式人員等等。
    羅部長瑩雪:他們還是要通過國家考試才能轉成正式人員,當然,對表現不錯者,我們可以續聘;至於委員提到的誘因,因為這牽涉到我們國家整個考試制度,以及考試法的相關規定,不是我們可以自作主張的。
    王委員惠美:制度是可以變的,像榮總的護士就是慢慢朝自行招考的制度在做改變,總之,制度都在你們的手上,部長自己要懂得如何運用,否則,監所恐怕永遠都會處於缺人的情況。
    羅部長瑩雪:是,謝謝委員的指教。
  • 主席
    請林委員滄敏發言。
  • 林委員滄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九合一選舉總共有多少涉及賄選的案件?
  • 主席
    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我不記得了,可否由同仁說明。
    林委員滄敏:本席替你提供,我知道你很忙,你也不用心,沒關係啦!我們看了九合一選舉的資料,執行力實在很差,你應該知道選舉罷免法有規定,這種司法案件多久要審理完畢,你知道嗎?
  • 羅部長瑩雪
    6個月。
    林委員滄敏:對,現在已經多久了?
    羅部長瑩雪:審理是法院的事,我們也沒有辦法控制它。
    林委員滄敏:我知道,司法一體,但法務部就推給司法院,司法院又推給法務部,台灣的政府只有一個。請主席記得,到時候再幫忙向司法院講一下。另外,到現在已經執行的有幾件?
  • 羅部長瑩雪
    判決確定後執行的嗎?
    林委員滄敏:對,你都不知道?
  • 羅部長瑩雪
    今天沒有帶資料過來。
    林委員滄敏:我告訴你,只有3件,審結的有58件。現在又要選舉了,我們不能老是讓選舉風氣敗壞。檢察總長,你們的選舉查賄小組正式掛牌了,對不對?
  • 主席
    請法務部最高法院檢察署顏檢察總長說明。
  • 顏總察總長大和
    主席、各位委員。對。
    林委員滄敏:目前有一些候選人一直在宴客、送東西,甚至於綁樁等等,司法案件就是要秉公處理,一切依法,但是我正式要求檢舉時,你們竟然回復不確定他到底要不要選。請問檢察總長,如果他正式掛名某某候選人,且交付收受有對價關係,那他有沒有違反刑法?
    顏檢察總長大和:我們現在司法實務上,候選人本身是不是賄選並不以他登記為要件,只要他對外表示,或某個政黨已經推薦他擔任候選人,他也對外活動了,有賄選動作的話,就構成賄選行為。
    林委員滄敏:法律見解是一致性的,沒有特例,檢察總長,希望我們不分彼此,不要讓選風敗壞,九合一選舉既然有這麼多賄選案,可見得台灣司法的執行力越來越差。廉政署組織法是在本席擔任書記長時通過,部長知道廉政署的所有起訴案件總共有多少嗎?
  • 羅部長瑩雪
    好像……
    林委員滄敏:你也不知道,沒關係,本席再告訴你,起訴的有二千多件,起訴的人有七千多人,公務人員占三千八百多人。
    羅部長瑩雪:那是全國的,不光是廉政署。
  • 林委員滄敏
    我是說廉政署的。
  • 羅部長瑩雪
    廉政署的話是二百多件。
    林委員滄敏:這些等於是全國的案件,我想最重要的是,我們可以看到歷年來,從84%、75%、74%,一直降到現在的70%,到底是犯罪手法提升?或者是我們的執行力、效率變差?
    羅部長瑩雪:這個問題很複雜,我們很重視,一直在分析。
    林委員滄敏:當然複雜,有那麼單純的話,就不用設法務部,也不用設廉政署了。
  • 羅部長瑩雪
    我們一直設法在改善這個問題。
    林委員滄敏:改善是改善,當時要成立廉政署時,很多人有意見,本席一直要求,因為過去政風沒有法律權力,所以我們要求,要賦予廉政署跟地檢署檢察官一樣的法律責任和權力,可是我發覺這個效率好像越來越差。本席希望應該查核的就要去查核,如果有不法、不忠,馬上就要依法辦理,好不好?
  • 羅部長瑩雪
    好。
    林委員滄敏:效率要提升,而且如果沒有違法的,我們也建議,不管是誰,應該還人家清白,這樣可以做到嗎?
    羅部長瑩雪:好,當然應該這樣做。
    林委員滄敏:不過定罪率逐年下降,不起訴率還是相當高,我們也要正視,以後要檢討包括檢警建案的重要性,建案的重要性如果沒有的話,案子再怎麼辦都辦不成,好不好?
  • 羅部長瑩雪
    好。
    林委員滄敏:有關矯正業務,本席一直建議,高中課程的文憑要能銜接,可是現在他到了高二,出了矯正機關以後,就沒有辦法拿這個文憑去銜接,繼續升學,部長知道嗎?
  • 羅部長瑩雪
    我知道。
  • 林委員滄敏
    要怎麼改進?
    羅部長瑩雪:這個問題的第一個因素是出在他們進去一年多就離開,因為感化教育裁定雖然是3年,但是執行一年多之後,如果情況良好的話,就可以提早離開,所以他不管是在輔育院或者誠正中學……
    林委員滄敏:部長錯了,依我們的國教法,或教育部的規範,不管是到哪裡,到哪個業務,不管是學分制也好,或者國教法也好,你要讓他能夠繼續銜接。
    羅部長瑩雪:那是國民義務教育,到國中為止,這一點我們確實有去做。
  • 林委員滄敏
    現在是十二年國教了。
    羅部長瑩雪:不是,高中的部分不是義務教育,是免試升學,不是義務教育。
    林委員滄敏:包括他要降級都有困難,你相不相信?
    羅部長瑩雪:因為很多這些孩子在進去之前,在學校就已經脫節了,所以他們的學力可能趕不上。
    林委員滄敏:那個是過去,因為你的矯正業務是要看未來。
    羅部長瑩雪:是,所以我們其實很希望……
  • 林委員滄敏
    未來是不是很重要?
  • 羅部長瑩雪
    是很重要。
    林委員滄敏:另外,現在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為什麼現在矯正業務中,女生不得就學。
    羅部長瑩雪:沒有說女生不得就學,只是因為她們人數太少,可能高三根本成不了班,所以才沒有辦法開班。
    林委員滄敏:不管多少人,這是應盡的教育責任,所以你們要想辦法克服,好不好?
  • 羅部長瑩雪
    好。
    林委員滄敏:你剛剛答詢時提到,矯正業務管理員的招生不足。
    羅部長瑩雪:這次招的還好,這次有五百多人來報名。
    林委員滄敏:你們剛剛提到矯正機關管理員的身高一定要多少,及政策福利、保險等等,我建議部長和署長,你們拿過去和現在做一個比較,本席過去也擔任過榮譽職,所以我也了解整個監獄的管理辦法,你們應該把過去的制度和現在的制度做個比較,才會知道過去的制度是怎麼樣,你認為現在的福利會比過去差嗎?
    羅部長瑩雪:例如警察的危險津貼一直調升,從二千多元調到八千多元,我們現在還停留在20年前。
    林委員滄敏:我們也一直希望你們提升,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是我參與通過的法案,我最清楚,通過以後,整個職務加給和福利方面的預算有沒有較過去增加?
    羅部長瑩雪:因為不核給,我們就沒有辦法編預算。
    林委員滄敏:對,但總之是有增無減,對不對?
  • 羅部長瑩雪
    是。
    林委員滄敏:所以我們不能老是把福利差當作口號,因為這個因素,在招生的時候,人家會拿別的地方來比較,那怎麼不跟檢察官比?怎麼不跟法官比?按照公務人員的規範,它有它的制度,它有它的設計,不過我們也建議,希望讓這些管理辦法公布,讓大家了解以前的福利是這樣、保險是這樣,現在我們增加了、更好了,不要當主管的動不動就說我們現在福利不好、保險不好、什麼都不好。這是我的建議,我的論述你應該了解,是不是?
  • 羅部長瑩雪
    是。
    林委員滄敏:另外,最重要的,我們最近一直在取締酒駕,今年到目前為止有六萬多件,再犯率有3成7,我發覺這些酒駕的人,尤其是有酒癮的人,我們不應該把他判罪,應該是用強制的保安處分,過去我們建議過,你們好像有在研議,有沒有?
    羅部長瑩雪:有,事實上,我們也請衛福部一起,現在已經共同指定了121個醫療機構,可以幫忙做酒癮的戒治,這些當然是一個治本的方法。
  • 林委員滄敏
    有酒癮的人數和比例相當高。
    羅部長瑩雪:對,但是這是因為前兩年法律剛修正,所以數字會暴增,但是最近這幾個月,已經有一點點開始減少,也就表示這個政策有效,而且已經使得一年的車禍死亡人數已經減少了好幾倍。
    林委員滄敏:20年來的車禍死亡率是降到最低,這值得肯定,但我們要治標、治本,希望能夠真正解決,讓他遠離酒癮。
  • 羅部長瑩雪
    好。
  • 主席
    請劉委員櫂豪發言。
    劉委員櫂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部長,剛才你也提到現在的監所機關,無論是戒護人員或其他行政人員,流動率都相當大。
  • 主席
    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 羅部長瑩雪
    主席、各位委員。主要是管理和教化人員。
    劉委員櫂豪:應該是教化和管理人員流動率很大,這是一個事實,這牽涉到工作負荷量的問題,你剛才也提到,你想辦法希望能把這些管理人員和教化人員的穩定性提高,請問你有沒有什麼方法?
    羅部長瑩雪:當然,一個是管理人員的組織結構,像我們主任管理員的比例非常低,現在是1比8。
    劉委員櫂豪:就是把工作量合理化,我用白話來講,一個人也許本來是管10個受刑人,希望能夠把它下降,這是第一個。
  • 羅部長瑩雪
    是。
    劉委員櫂豪:除此之外,還有沒有其他方法?
    羅部長瑩雪:教化人員也是一樣,當然還有工作環境和設備,我們也都希望有專案去提升。
    劉委員櫂豪:部長講的都是通案,我講一個具體的例子,本席在這邊提過很多次,像台東有幾個特色,台東監所特別多,這大概是以前那個年代的關係,不過往好處想,它也提供很多就業的機會,不過現在也面臨了一個你剛才講的,除了工作量的負荷不了及流動率高以外,台東監所還有一個和其他監所不一樣的地方,以泰源監獄為例,你有沒有去過泰源監獄?
    羅部長瑩雪:去過,非常偏遠。
    劉委員櫂豪:從台東的主要生活圈到泰源監獄來回差不多95到100公里,用比較合理的路線來算大概90到100公里之間,那是相當遠的路途,台東又和外縣市不一樣,我們也沒有大眾運輸系統,不要說地鐵,地鐵當然沒有,至於公車,就算等到了,到上班的地方可能也過中午,已經遲到很久了,所以本席在這邊一再要求,在泰源監獄工作原本還能穩定,但這一兩年面臨很大的流動率,有沒有這樣的數據?
    羅部長瑩雪:因為交通車被取消,使得很多人不願意到那邊上班,所以這也是我們極力向主計總處爭取的,因為它的環境狀況特殊,不能比照其他的機關。
  • 主席
    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陳專門委員說明。
  • 陳專門委員莉容
    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大院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曾決議……
    劉委員櫂豪:我知道,你不要把責任推給立法院,立法院當然是整體來審預算,但是法務部日前行文到主計總處的時候,你們回的那個文,坦白講,我的國文程度還算不錯,我本來以為你們答應了,後來再看一看,其實你們是否定的。立法院所作的決議是全國一體適用的,我承認,立法院是大家共同議決,但是問題在行政院、主計總處就沒有為這些比較偏遠、比較特殊的公務人員據理力爭,連你們這關都打回票了。
    陳專門委員莉容:跟委員報告,我們為了公平一致性的原則,有很多機關報來,我們的說法都是一致的。
    劉委員櫂豪:當然,所謂的公平,行政機關或政府花那麼多錢請高階的公務人員處理什麼事情?就是要處理差別待遇嘛!如果要用一套標準全國一體適用,我們電腦按一按就好了啊!
    陳專門委員莉容:因為台東還有地域加給,如果機關認為有需要的話,像中央警察大學也是跟……
    劉委員櫂豪:你們要想一個變通的方式,除了主計總處,法務部也要想辦法,因為台東今天如果有一些運輸系統可以搭乘,而且方便上下班,我們還要求你開交通車的話,坦白講,這有違公平原則,我同意。問題是台東根本就沒有這樣的交通運輸系統可以讓你選擇,你要讓每個人每天都開50公里去上班,監所的工作負荷又這麼大,難怪流動率這麼高。我手邊雖然沒有明確的數字資料,不過泰源監獄去年到現在大概要請調的人都破百,署長應該有這個資料,要請調的教化人員和管理人員都破百,難怪你留不住人,你要據理力爭,不然在過渡時期你們要自己提個方案,你現在不要說立法院刪交通費的問題,你們自己要據理力爭、跟主計總處溝通,不然你們訂一個方法,地方有客運,也沒有看到你們用心下去和他們協調開車的時間,或者透過補貼票價等等的方法,或者用三年、五年的時間,我們和客運系統來談,大家看看有沒有什麼方法,而這三年主計總處同意讓你們先開交通車,不然你們交通車怎麼辦?國家的財產有兩輛在那邊,都是新車,我看一輛都要兩、三百萬。
  • 羅部長瑩雪
    是。
  • 劉委員櫂豪
    你再放個兩、三年就壞掉了。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公共汽車不一定能夠解決我們的問題,因為我們的管理員是隔日制的,或者有的是三班制,他們的上下班時間和公車時間、一般人上下班時間不一樣,所以即便有公車,例如到11、12點很晚收班,都不見得搭得到。
    劉委員櫂豪:部長,你既然要講這樣,你要和行政院好好溝通,行政院第一關主計總處就打回票了。
    羅部長瑩雪:是,我們繼續努力。
  • 劉委員櫂豪
    難怪在台東泰源監獄、泰源技訓所上班的同仁流動率會這麼高。
    羅部長瑩雪:是,確實。
    劉委員櫂豪:署長,裡面受刑人有沒有2,000人?
  • 主席
    請法務部矯正署巫署長說明。
  • 巫署長滿盈
    主席、各位委員。沒有。
    劉委員櫂豪:應該有一千多人,教誨師有多少人?
  • 吳署長滿盈
    大概7、8個。
    劉委員櫂豪:有再大的愛心、再大的耐心,一個人要教誨二、三百人,你要他怎麼教誨啊?光要輔導這些受刑人,要怎麼輔導?第一,光是工作量就這麼大了。第二,他住市區,因為台東不一樣,台東的生活圈都會在市區比較多,小孩子上學、居住都在市區,我們當然會希望他也住在泰源裡面,但是有事實上的困難,他選擇住市區的機率很高,你叫他每天開車50公里去上班,下班再開50公里回來,人之常情,我們如果在那邊上班,第一個念頭一定是想辦法調其他單位,雖然風景很好,但是每天上下班開車要100公里。
    羅部長瑩雪:對,家庭很難兼顧。
    劉委員櫂豪:你要想辦法,你身為部長,有些大事情、大制度當然要去著墨,不過這兩年裡面,我看大的事情也很難去著墨,而這在你看來是小的事情,你好歹做一下,我在這邊講多久了?你現在不要推給立法院,連第一關主計總處都沒有溝通好。
    羅部長瑩雪:是,我們會再努力。
  • 劉委員櫂豪
    你有什麼具體的方法?
    羅部長瑩雪:我們也許再把人員流動的狀況,再補充資料向主計總處爭取。
    劉委員櫂豪:如果不開的話,你們那兩輛新車怎麼辦?你們現在已經有公車了,有2輛巴士,那怎麼辦?主計總處也不管這個嗎?我覺得這也很奇怪,你放那兩輛新車也不開。
    陳專門委員莉容:其實它還是可以開,但是要向員工酌收交通車油料的成本,就可以處理了。
  • 劉委員櫂豪
    有沒有什麼具體方法?
    陳專門委員莉容:有些機關其實也有交通車,交通車還是照開,只是向員工酌收成本。
    劉委員櫂豪:主計總處不是這樣為國家考量,數字上好像你一年為國家省了50萬、100萬,就泰源監獄來講,你沒有想到為了省那50萬,你對國家造成更大的損失,因為在裡面服務的基層人員人心浮動、留不住人,工作品質也不好。泰源監所一年將近100個人請調,國家還不重視這個問題,卻重視冷冰冰的一年省50萬,這裡面好幾個檢察長都在台東待過,王添盛檢察長、張檢察長都在台東待過,他們知道台東的地理位置特殊,法務部要感謝台東人民,你現在能到哪個縣市蓋新的監所?你這幾年有蓋新的監所嗎?
    羅部長瑩雪:沒有,只有擴建。
    劉委員櫂豪:所以你要感謝台東這塊土地,在以前台東沒有大學的年代,我們都說台東有很多大學,有泰源大學、岩灣大學、東成大學、臺東大學、綠島大學,這些大學都是監所,過去已來不及講,不過現在已經是既成事實,你們好歹也給在台東這些技訓所、監所上班的基層公務人員好一點的環境,連這種事情都沒有辦法解決。如果要一體標準,冷冰冰地跟我講這種數字標準,以後也不用設高級公務人員,以後准或不准用電腦按一按就好,電腦說不行,我就說不行就好了。我們國家花那麼多錢請高階的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就是在處理這些應該差別處理的事務,你要運用你的智慧和方法去處理,這個時候你們就要勇於任事、差別處理。立法院的預算審查只是立一個原則,你們要勇於處理例外狀況,就好像我們離島偏鄉地區會給予加給一樣,泰源監獄的流動率講了多少次,我不騙你,你今年不處理的話,請調的人一定又破百。
    羅部長瑩雪:我們兩個新監成立就很多人來報名,都希望調離那個地方。
    劉委員櫂豪:無論部長的任期多久,本席期待你在這件事情上能夠做出一個成績來。
  • 羅部長瑩雪
    好。
  • 主席
    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肅貪是法務部的重要任務,廉政署從民國100年7月20日成立以來,到現在是第3位署長,賴署長上任的時間很有趣,賴署長在2014年5月27日上任,上任3天,5月30日北檢就指揮廉政署去搜索了葉世文的住處和辦公室,葉世文案就爆發了,時間沒有錯吧?過了一個月,去年的6月25日,新北市副市長許志堅在市長朱立倫宣布要競選連任的第二天,新北市政府就發布許志堅副市長要在6月30日退休、離職,當時就有一些傳聞說許志堅副市長會離職是因為他擔任浮洲合宜住宅的評審。過了一年,到了今年的7月29日,一樣是北檢指揮廉政署搜索許志堅,許志堅案爆發,許志堅案爆發看起來好像跟浮洲合宜住宅沒有關係。如今葉世文案已經起訴了,今年3月一審也依收賄、勒索和財產來源不明判了19年有期徒刑,從去年的葉世文案到今年的許志堅案,葉世文案當然也不是賴署長上任3天就突然立了這個案,然後就辦出來了,一定是在賴署長之前,賴署長之前是朱署長,甚至說不定是更早的周署長就開始辦了,葉世文案辦一辦,今年有許志堅案,許志堅案也不會是今年才辦。我要問的第一個問題,去年爆發的葉世文案和今年爆發的許志堅案是在同一個案子裡面的兩個不同的部分?或者在偵查過程是兩個獨立的案子?
  • 主席
    請法務部廉政署賴署長說明。
    賴署長哲雄:主席、各位委員。誠如委員剛才所提的,這兩個個案都不是在我就任後才分案,在更早之前就已經立了廉查案在辦,剛才委員也提到這兩個案,確實是一個案裡面的不同部分。
    段委員宜康:它確實是一個案裡的不同部分,所以這一個案到現在結束了沒?
    賴署長哲雄:因為受限於整個檢察官的偵查計畫和署裡面的偵查能量,這部分目前都還在處理當中。
    段委員宜康:也就是說,葉世文案和許志堅案是一個案裡面的兩個部分,去年引爆了一部分,今年引爆了一部分,所以這個案子看起來沒有結束,可是它也有可能一部分已經結束了,才會偵結、起訴、判刑,我們看這個案子的時候,我不曉得部長會不會跟我有同樣的疑問,如果遠雄行賄了葉世文,那麼遠雄在其他的案會不會行賄其他的官員?或者葉世文只在遠雄這個案收賄嗎?去年其實有很多人問這個問題。而許志堅案從去年傳聞到此刻,在7月或者在9月又有一次的搜索,對不對?許志堅案會不會再延燒?因為現在也還不知道。但是我的疑問在於,如果假設在葉世文案爆發的2年前就開始了所有的偵查作為,這裡面有監聽、跟監,這裡面有拍到的照片、有監聽的錄音帶,這裡面有調了很多的公文,也有搜索的作為,經過了一年多,引爆了第二個部分,叫做許志堅案,我的疑問和我的質疑是這樣,請部長聽清楚,我認為或者我所聽到的,這裡面牽涉到的層級高到過去的行政院長,高到過去的行政院副院長,高到過去的行政院秘書長,高到不只一位的內政部部長,高到有直轄市的市長,高到有地方的局處首長,都被掌握了證據,我講的如果不是事實,署長也可以隨時糾正。我的意思並不是說他們就有罪,但是被掌握的證據,被掌握了應該繼續往下偵辦的證據,從葉世文案辦到現在,合理來說大概有4年的時間,居然只辦出一個葉世文和只辦到一半的許志堅,我很懷疑那個案子剛有一個葉世文和一個許志堅,它還會不會繼續往下辦?或者我這樣問,如果去年廉政署沒有聽到蔡仁惠打電話到遠雄說要去拿錢,沒有拍到蔡仁惠拖了一個行李箱離開遠雄,葉世文案會爆發嗎?署長能不能告訴我?
    賴署長哲雄:因為實際案件的偵辦有一定的步驟,在處理的時候,我們也會看案情的需要再做進一步的處置,誠如剛才委員所垂詢的各項,都是屬於調查中事項,我真的沒有辦法給委員一個答案。
    段委員宜康:我再問第二個問題,在偵辦葉世文案或許志堅案的過程中,廉政署有沒有向部長匯報相關的案情、偵辦的過程?
  • 主席
    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沒有,完全沒有。
  • 段委員宜康
    因為如果跟你匯報就違法了。
    羅部長瑩雪:是,具體個案我們不會介入。
    段委員宜康:這就好像馬總統聽檢察總長匯報一樣,那就違法了。請問廉政署和調查局,在你們偵辦所有貪瀆案件時,在還沒有偵結、案子還在進行,有沒有跟你們任何上司、上級,包括從總統府到行政院、國安會、國安局、法務部,做過任何形式的說明、報告跟提示?在兩位任內有沒有?
    賴署長哲雄:在廉政署的屬性上,我們是一個司法檢察機關,因為檢察官有期前派駐本署進行期前辦案,所以也有檢察機關的性質,因此在處理個案的時候,我們不曾、也不會向所屬上級首長作案情報告。
  • 段委員宜康
    請你記得今天的答案。
  • 主席
    請法務部調查局汪局長說明。
  • 汪局長忠一
    主席、各位委員。調查局針對廉政肅貪案件不會向上級報告。
    段委員宜康:我今天問的葉世文案和許志堅案,調查局有沒有參與偵辦?
  • 汪局長忠一
    本局沒有參與。
    段委員宜康:你們在去年成立一個廉能專案,這是在去年6月4日,當時的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到調查局視察引起軒然大波的時候,調查局在6月20日就設立了廉能專案,而且發了新聞稿,對不對?時間沒有錯吧?
  • 汪局長忠一
    應該沒錯。
    段委員宜康:他去視察,你們就成立了廉能專案,6月20日宣布成立廉能專案,這個專案是不是要經過法務部同意?
    汪局長忠一:這是一個強化工作性質的,因為牽涉到獎勵的問題,我們這個專案主要有三個目的。
  • 段委員宜康
    需不需要經過法務部?
  • 汪局長忠一
    不用。
    段委員宜康:所以你們上次副局長來向我報告,你們廉政處長來向我報告說這個專案一定要經過法務部同意,他是在騙我嗎?
    汪局長忠一:因為我們專案裡面牽涉到對同仁的獎勵要一次記一大功,這個規定要報法務部,所以我們報法務部核備是因為牽涉到獎勵的問題。
    段委員宜康:所以你們6月20日宣布了這個專案,你們7月16日還在內簽,你們就先宣布了這個廉能專案,這個專案把要情蒐的對象分為六個部分,裡面有包括中央民意代表,包括我們主席在內,包括中央部會的政務官,包括部長在內,沒有錯嘛!所以媒體報導說有5,000人,所以這5,000人平時你們就要建立檔案、蒐集資料,有任何可能牽涉到廉政問題的任何傳聞、媒體報導,你們都要蒐集,這叫做建立案源,這是你跟我講的。
  • 汪局長忠一
    這是加強我們肅貪案件的線索發掘。
  • 段委員宜康
    發掘線索?
  • 汪局長忠一
    對。
    段委員宜康:也就是說在這個廉能專案之前,我們都不會去發掘線索,所以需要有一個廉能專案,之後我問你們成績,你們給了我幾個案子,其實都是舊的案子,也就是早就在查了,所以我就在懷疑,我提出我的疑問,你們既然可以把舊的案子拿來查一查,我能不能請部長下令,我看廉政署在處理葉世文案和許志堅案這個大案子的時候,看起來有顧忌。能不能請部長下令,請調查局參與偵辦,讓兩個單位能夠競爭,讓我們看看到底是誰能夠把葉世文案和許志堅案分別只是一小部分的大案子,在最短的時間內查個水落石出,對社會交代,不要讓大家看了覺得打了一個大問號,為什麼一個這麼大的案子,結果出來了是兩個小嘍囉,一個是營建署署長,一個只是新北市的副市長,承擔所有的罪名,在背後的那些大人的面紗竟然沒有被揭露,部長能不能研究一下?
    羅部長瑩雪:我們法務部已經訂了一個調查局跟廉政署聯合作業聯繫要點,就是在很多案件,他們需要共同工作的時候,他們可以依照那個要點的機制去合作。
    段委員宜康:所以你不覺得我要求法務部下令讓調查局協助,調查局有二千多人,廉政署編制只有一百多人,不到二百人。
  • 羅部長瑩雪
    他們需要的時候就會自動依照那個要點合作。
    段委員宜康:所以,如果他們不覺得有需要、不提出要求,調查局就不會去查這個案子,你覺得這是我們偵辦重大弊案、重大廉政案件應有的態度嗎?我請法務部重新考慮,重新協調,要求加強偵辦,謝謝。
  • 主席
    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一事請教羅部長的意見,如果我們不要再蓋監獄,也不要再擴張監獄,但基於實際的需要,闢建毒犯專用的監獄,你的看法如何?
  • 主席
    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集中同一性質、同一類型的收容人,確實在教化、在課程規劃上有很便利之處。
  • 許委員添財
    所以你認同?
    羅部長瑩雪:對,但是因為現在……
    許委員添財:請教更專業的問題,因此矯正需要專業上的考量,所以一般刑犯的監獄跟吸毒犯的監獄不同,不是賣毒者而是吸毒者,通常賣毒的人大概也會吸毒吧?
  • 羅部長瑩雪
    有少數。
  • 許委員添財
    有沒有專門賣毒品而不吸食毒品者?比較少吧?是少數吧!
    羅部長瑩雪:也有少數,有一部分。
    許委員添財:收容吸毒犯的監獄跟一般監獄的條件應該不同吧?肩負矯正任務的人員,其專長也應該不同吧?是不是這樣?
    羅部長瑩雪:若從戒治的角度來說,它當然有一套特別的、專業的技術……
  • 許委員添財
    所以你都認同嗎?
    羅部長瑩雪:對,但是……
    許委員添財:你們每一年編列預算增建監獄以改善超額收容的問題,就人道或效率角度考量都是應該的,比如我們開會當中休息10分鐘還可以延長,因為人道考量,不要抽菸抽一半忍不住那個邊際效應,這些我都可以體諒,所以我自我罰站,對不對?但是在監獄裡面的受刑人,你不能讓他們的人道處遇條件就這麼差,本席一直建議,我們有許多廢棄的營區等等,可以改闢成專門收容吸毒犯的監獄,也不用再花錢,就是所謂閒置空間的再利用。我們也希望有一天,吸毒犯的比例、人數越來越低,但現在剛好相反,吸毒犯占整個在監受刑人的比率在提高……
    羅部長瑩雪:整個毒品犯的比率在提高,但是單純吸毒的……
    許委員添財:對啊!比率在提高啊!比率提高的結果,讓該受到特別環境處遇的毒品受刑人的條件也不好,因為人太多、太擠,連帶地也讓其他的受刑人的環境不好。再請問你,毒品案的受刑人跟一般刑案受刑人會被安排同處於一間牢房嗎?
  • 羅部長瑩雪
    有些會。
  • 許委員添財
    有些會喔?
    羅部長瑩雪:因為在監獄裡面,大家都不能吸毒,監獄是無毒的環境。
    許委員添財:對,大家都不能吸毒,但是吸毒者的身體反應、狀況、作息都會不一樣啊!當他毒癮發作時,恐怕是無法控制脾氣的,這怎麼會一樣呢?受刑人也許本來脾氣越來越好,結果因為吸毒者控制不了而受到影響,所以亂成一團嘛!
    羅部長瑩雪:不是,報告委員,如果他的斷癮治療尚未完成、結束之前,所方不會把他跟一般受刑人放在一起。
    許委員添財:對啊!如果他的毒癮戒治已完成,你就不應該再關他,因為他是因吸毒而進去的,毒癮已經消除,你就要給予假釋等等,這些都是可以考量的,不一定判多久就一定要關多久啊!這樣沒有彈性嘛!
    羅部長瑩雪:不是,報告委員,毒癮有兩種……
    許委員添財:從人道、從效率、從個別的待遇跟國家總體應有的矯正效益來看,這些都是衝突的,為什麼不做一個調整呢?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該關多久是法院判的,我們不能去申訴……
    許委員添財:沒有錯,但是這要整體考量啊!你可以向行政院長建議,行政院長可以向總統建議,總統可以找司法院協調啊!國家是一體的,政府是一致的……
  • 羅部長瑩雪
    報告委員……
    許委員添財:你不要「報告委員」啦!報告那個沒有用啦!我無意在此跟你爭論,但我的意見如果是符合專業的、是符合事實需要的、是多贏的而非多輸的,那就應該去研究嘛!
  • 羅部長瑩雪
    是。
    許委員添財:關於資源的調整,今天台灣的資金那麼多,沒有地方用,利息那麼低,國內沒辦法用,拿到國外去,資源分配不均,資源配置效率有問題,這是誰的責任?連司法資源、連監獄的資源,你都沒辦法透過調整的方式使其更合理化,提高效率、提高人道處遇的水準,在同樣的經費、同樣的人員的條件下,這都是可以做到的啊!這點你應該聽得懂。
    其次,毒品犯的人數雖然在下降,但是平均年齡卻年輕化,這是不得了的狀況。
    羅部長瑩雪:對,那是三級毒品拉K的問題。
    許委員添財:毒品犯年輕化的速度太快了,對不對?
    羅部長瑩雪:針對這一塊,我們在反毒總動員的計畫中也有很多想法及作法,我們會陸續推動。
    許委員添財:縱然你有很多作法、很多想法,但問題現在仍繼續存在,所以要更加精進。
  • 羅部長瑩雪
    是。
    許委員添財:這是一個趨勢,一個問題連續出現2年、3年就不應該了,總統一任的任期才4年,一個問題連續出現2年,總統都應該自責,前一任出現的問題,到了這一任若繼續惡化,那首長都應該謝罪啊!不然換新的首長幹什麼?不僅僅是總統,部長也是這樣,署長也是這樣啊!大家要有進步的決心跟責任感,要講方法,如果不是你這個單位可以獨力單獨處理的,那就要透過跨際的整合,這是你們應該做的啊!
    再者,你們的作法跟社會的觀感剛好呈現相反的趨勢,近年來食安問題那麼嚴重,屢屢爆發食安事件,結果檢察機關的起訴率跟司法機關的定罪率卻都在降低,這簡直是跟國人作對啊!我們大家越來越害怕,結果你們表現的讓我們越不敢相信,這種狀況連續幾年了!是不是因為司法怠惰,所以把定罪率降低,讓檢察官認為與其被判無罪,乾脆就不要起訴了!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對社會衝擊越大的,民眾認為罪惡程度越大的案件,治罪率越低、拖延時間越久,這表示什麼?魔鬼藏在細節中,當中那個魔鬼就是錢。大家都知道那是貪污,大家都知道賣有毒食品或是不良藥品是形同販毒,大家認為那是罪不可赦的,結果對他的懲罰效率反而相反,那表示什麼?所以貪污亡國。台灣的貪污不但尚未根治,而且我認為隨著假民主化還在惡化當中,這是不應該的。這不是指責誰,每個人都要自責,自問盡了力沒有?國人要自責是否選對了人,組成的政府怎麼這樣子,不是嗎?我們要進步啊!從這幾個問題就知道了,你的預算我們並未刪減多少。剛才我提的幾個問題,你們整理一下,可以進行資源的調整,這是很容易處理的。以我的經驗,資源調整的效益太高了,反敗為勝靠的就是資源調整,一樣的槍、一樣的子彈、一樣的兵力,會打仗跟不會打仗就取決於資源的調配是否正確。謝謝。
  • 主席
    請李委員桐豪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黃委員偉哲發言。(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請蘇委員清泉發言。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辛苦了。廣大興案件的受害漁民住在屏東小琉球,也是本席的選區,司長後來也跟我一起去。在廣大興案件之前,我們對菲律賓一向示弱,從未好好表現,大家一直罵馬英九有多差、多差,實際上他做了很多事情,這件事就是最讚的。廣大興事件發生時,我們要求菲律賓緝兇並將兇手移送法辦,還要賠償,若菲律賓拒絕,我們就要停止菲勞進口並凍結雙方的貿易等等,做得很好,最後菲律賓政府也和我們談判並屈服了。菲律賓政府也將幾位兇手起訴了,菲律賓政府派遣特使裴瑞茲來台,此案我從頭到尾追蹤,包括陪裴瑞茲搭海巡署的船隻到小琉球向家屬致意並送上慰問金以及召開國際記者會等等我都在場,我真的非常佩服,法務部在這一事件也表現得非常好,包括檢察官及法醫。我要問的是,現在菲方起訴了,我們的檢察官及法醫也出庭了,所長,你們的法醫是去作證的,請問菲方的要求為何?
  • 主席
    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涂所長說明。
  • 涂所長達人
    主席、各位委員。菲律賓的法庭第一個就是要審查我方負責解剖的法醫師是否具有醫師的資格、醫師的執照。
    蘇委員清泉:所以醫師執照是最基本的,就是medical license。跟各位報告,我是醫師公會全聯會的理事長,台灣的醫學生要接受7年醫學院的訓練。能夠進入醫科的學生都是非常聰明的,從小都是班上第一名、第二名,很少是第三名以外的學生。在7年的醫學院生涯中,第4年要考Part 1,第7年要考OSCE,OSCE是什麼?就是臨床實地考,就把美國的那一套都拿過來,分成一關、一關、一關、一關,總共有12關、13關,臨床實地考是有假病人,有simulation的模型病人等等,非常、非常地嚴。OSCE考完之後,畢業還要考Part 2,Part 2考完之後,還要一年的PGY,一年的PGY之後當兵的去當兵,沒當兵的進入教學醫院,從住院醫師到專科醫師要4年,4年之後若要走次專科,像我要走次專科就還要再2年,所以是7加1加4加2,這樣幾年了?這就是一個醫師的養成,這樣才能當起碼的專科醫師,要當主治醫師還很拚呢!連菲律賓這種國家,法醫你要做解剖、做鑑定,連它都要求我們要有medical license,我方去的醫師是誰?
    涂所長達人:報告委員,是潘志信醫師。
  • 蘇委員清泉
    是法醫所自己的醫師嗎?
  • 涂所長達人
    是法醫所編制內的法醫師。
  • 蘇委員清泉
    他有什麼資格?
    涂所長達人:他原先曾在新竹醫院當過醫師,也任職過疾管局,後來在民國九十幾年轉任法醫所,還曾奉派到美國。
    蘇委員清泉:據我所知他有醫師證書,還有解剖病理的專科醫師證書,還有法醫師證書,他有三項資格,所以法醫師法此事要慎重,一定要好好地處理。台灣具有西醫的醫師執照者就有4萬4,000人,其中90%都是qualified,都是專科醫師,你不去求這個正途,自己搞一個法醫師,我就不曉得民國94年為什麼會通過這個法醫師法,這真的是很荒唐的事。你為了沒有人可以解剖而去設立法醫師,製造無限的爭端,現在為了那些考過的三、四十個人,你要替他們找出路,就是我們主席講的公平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此事要好好地處理。站在醫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的角度,我很怕你讓他們可以解剖、做醫學鑑定,將來出具的鑑定報告恐怕會被質疑,甚至還會被告喔!醫界若有人因為鑑定報告而被告,我們絕對要求法醫師出庭,第一個就是先質疑你的資格,連菲律賓這種國家都這樣要求了,我們竟然還走回頭路。所以如果法醫師不具有medical license,而是醫事人員後來才去唸的,我們也要給予保護,那是真的,這些法醫師可以做相驗工作,但如果談到解剖,我認為他們不能主刀,應該只是協助,至於做鑑定,本席期期以為不可,部長,你的看法如何?
  • 主席
    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很贊同委員的見解,確實是這樣,因為國家的法醫鑑定是非常重要、非常專業的,我也曾經在法庭上聽到被問倒的法醫,就是他未受病理專科醫師的訓練,可是卻要就死因做判斷,講起來他所受的訓練跟他執行的業務其實是有所差距的,所以為了改善這個情形,我們才修法。
    蘇委員清泉:你現在好像在幫他們解決問題,我跟你講,你是在害死他,將來讓他被質疑他的鑑定報告有問題。我告訴你,醫界的人都很聰明,一定告到你們走投無路,醫界的人去讀法律、拿到律師執照也有一堆,若是法醫師被控告,法醫的解剖或鑑定又出錯,或者拿到外面再鑑定時出問題,你們不是在保護他,你們在害他。對於拿到法醫師證照的這些同仁,我希望他們如果要出任法醫師,要再去考學士後醫學系繼續讀4年,接受正規的訓練之後再當法醫師,否則我們在此修正法醫師法,部長,雖然你的出發點是「愛之」,但結果真正「害之」。
    羅部長瑩雪:是,我很贊同此一見解。
    蘇委員清泉:請問所長,你的看法如何?
  • 涂所長達人
    我也贊同。
    蘇委員清泉:現行法醫師法到今年12月28日就會出問題,所以要好好修改,我完全沒有排斥之意,我也很贊同主席的看法,所以一定要妥善的解決,這是非常非常重要的。我再講一次,不論是在歐洲或美國,一定是透過正規的醫師管道拿到專科醫師,甚至拿到次專科醫師證書後再取得法醫師資格,他們在解剖的時候同時就會錄音,而後轉成文字檔,這是何等慎重。現在的犯罪方法五花八門,犯案的手法、用的工具、藥物更是不勝枚舉。
    日前我跟尤美女委員、呂學樟委員參訪法醫所,我再一次肯定法醫所具有一流的人才,但是只有二流的設備、三流的房舍,他們的房舍實在有夠土,連我們三位立委都認為那種辦公環境若外賓來參觀會笑死,所以要寬列經費。我會趁這次總質詢的機會跟院長講,要用專案的方式讓你們趕快興建新的廳舍,弄一個比較像樣的環境,現在的房舍實在笑死人了!
    羅部長瑩雪:是,謝謝委員。確實如此,剛才也有委員質詢我們是不是能夠活化、活用政府資源,其實我們很多廳舍都是將別的部會淘汰不用的建物撿來使用,當然像那麼老舊甚至不舒服的工作環境對我們的同仁而言確實很委屈,我們也有責任去改善,謝謝委員的支持。
    蘇委員清泉:我再次講,人員是一流的……
    主席:蘇委員,我先處理一下時間的問題,今天中午的會議延長到詢答結束為止。
    蘇委員清泉:關於法研所分成幾個組,當然有幾個小缺失,那一天我有提出來,所長要趕快改善。另外,關於經費的問題,主席跟我一定會全力幫忙,我再講一次,我已經要求行政院長,請他幫你們把房舍弄得標準一點。
  • 羅部長瑩雪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羅委員明才發言。(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
    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在還沒有進入預算審查之前,我想請教一個問題,最近法務部跟最高法院刑事廳針對一件事情見解不一樣,部長知道這件事嗎?
  • 主席
    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 羅部長瑩雪
    主席、各位委員。是關於犯罪所的……
    李委員俊俋:不是,我說的是選舉議長、副議長亮票的事情。
    羅部長瑩雪:我覺得這件事應該這樣講,過去法院的判決不一,檢察官都認為這個情況是有罪的,所以都起訴,但是法院有時候判有罪,有時候判無罪。
    李委員俊俋:現在最高法院刑事廳統一見解了,對不對?
  • 羅部長瑩雪
    對。
    李委員俊俋:我再請教,你曾經在去年12月23日說過,亮票本來就是違法的事情,違法就一定要辦。請問現在你是不是仍然堅持這個原則。
    羅部長瑩雪:因為現在變成兩種,一個是議員的選舉,一個是一般民眾的選舉。現在議員的選舉,既然最高法院……
    李委員俊俋:部長,我們來把它釐清一下,一般的選舉我們是依照普通、直接、無記名的概念進行,請你告訴我,如果是一般選舉,亮票的話,是會違反什麼法?
  • 羅部長瑩雪
    選罷法。
    李委員俊俋:除了選罷法外,還有什麼法?
  • 羅部長瑩雪
    應該就是這個吧!
    李委員俊俋:好,如果今天是議員的內部選舉,選舉議長、副議長,這是議事行為,還是選舉?
    羅部長瑩雪:它是議事行為,也是選舉。
  • 李委員俊俋
    也是選舉?
  • 羅部長瑩雪
    對。
    李委員俊俋:照你這麼說,它是一種選舉,還是要辦啊!
    羅部長瑩雪:它不是一般的選舉,問題是……
    李委員俊俋:它就是一個議事行為,對不對?再舉個例子,部長,如果今天有一個小學要選自治市市長,請問這是選舉,還是學校的內部行為?
    羅部長瑩雪:這應該是學校,因為選罷法沒有規範那些事情。
    李委員俊俋:所以你的標準到底是什麼?是所有的選舉行為,只要有亮票,就一律起訴,還是有分選舉的行為?
  • 羅部長瑩雪
    有。
    李委員俊俋:有的是議事裡面的運作,有的是在小學裡面的運作,也有的是一般的普通選舉,應該是這樣吧?
  • 羅部長瑩雪
    是。
  • 李委員俊俋
    那現在你的全國的標準是什麼?
  • 羅部長瑩雪
    當然是依照法律跟法院的實務見解。
    李委員俊俋:現在的選罷法跟刑法裡面,妨礙投票有規定,如果亮票的話,要科罰,對不對?所以這個部分就很清楚,就是一般投票不得亮票,但如果它是屬於議事行為,或是內部的選舉,包括立法院選議長、副議長,選院長、副院長,是可以亮票,沒錯吧!刑事廳現在的解釋,你們會遵從這個原則?
    羅部長瑩雪:對,刑事廳做這樣的解釋,我們……
    李委員俊俋:現在你們跟刑事廳的見解,沒有不一樣了?
    羅部長瑩雪:是。其實我們一直要趨近他們的見解,只是有時候會……
    李委員俊俋:那是因為他們判的結果不一樣嘛!不是因為你們法務部及各個地檢署的事,對不對?
  • 羅部長瑩雪
    是。
    李委員俊俋:好。我在這裡請部長做政策宣示,如果以後議長選舉有亮票的話,我們的地檢署都不會起訴。你可以做這樣的政策宣示嗎?刑事廳已經做決議了啊!
    羅部長瑩雪:刑事廳既然做了這樣的決定,地檢署當然就會照著這樣來辦。
    李委員俊俋:我請教在場的地檢署檢察長,如果部長做了這樣的宣示,你們會照做的請舉手。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是不是可以坐在席次上的……
    李委員俊俋:坐在席次上就可以,不必上來。既然部長做這樣宣示,以後議長、副議長的選舉都依照刑事廳的解釋,也就是不予起訴,贊成的請舉手。沒半個?
    主席:如果有對價關係的話,當然要起訴!
    李委員俊俋:主席,請不要幫我加問題。我現在的問題非常清楚,部長做了這樣的政策指示,請所有的檢察長表示一下吧!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好像以前有個慣例,就是坐在席次位置上的,沒有站在官員台這邊的,不能夠做答復。
    李委員俊俋:我只是請他們舉手而已。我要看看有多少地檢署檢察長聽你的!合理吧!我這樣的要求,不過分吧!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因為……
    李委員俊俋:就是你宣示的政策嘛!你剛剛宣示的政策是說,以後有關議長、副議長的選舉,屬於議事行為的,就不再起訴。我要看看,你做這樣的政策宣示,地檢署檢察長甩不甩你。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我剛剛的說法是,司法院既然做了這樣的解釋……
  • 李委員俊俋
    你們會尊重。
  • 羅部長瑩雪
    地檢署應該會照辦。
  • 李委員俊俋
    會照辦!
  • 羅部長瑩雪
    對。
    李委員俊俋:但是你講的話,他們不一定會聽,到時候就算是有再起訴的,你也沒辦法,對不對?所以,還是要尊重個案,你的意思是這樣嗎?
  • 羅部長瑩雪
    是。
  • 李委員俊俋
    那不是有講等於沒講。我剛剛問你的是政策指示。
  • 羅部長瑩雪
    是啊!
    李委員俊俋:對,那就好了,你身為法務部部長站在國會殿堂裡面說:有這樣的政策指示。請你記好這句話。
    事實上有關地制法第四十四條,有多位立法委員提出修正,只是現在卡住了。現在我們回到預算部分,請教部長,矯正署是你們的業務,對不對?。
  • 羅部長瑩雪
    是。
    李委員俊俋:在明年的預算裡面,有關監所設備維護部分,你們編了多少?
  • 羅部長瑩雪
    有好幾筆。
    李委員俊俋:兩億多,對不對?那是針對台北監所、台中監所、宜蘭監所做的處理,是不是這樣?署長,是的話,趕快幫部長回答。
  • 羅部長瑩雪
    其實不只是所屬機關的辦公廳舍……
    李委員俊俋:沒有關係。部長,我今天只是要問一件事情,你知不知道嘉義有個舊監獄?
  • 羅部長瑩雪
    知道。
  • 李委員俊俋
    嘉義舊監獄的主管單位是誰?
    羅部長瑩雪:講起來,現在是嘉義新監有派人順便管理。
  • 李委員俊俋
    你再講一遍。嘉義舊監獄現在的主管單位是誰?
  • 羅部長瑩雪
    還是矯正署。
    李委員俊俋:還是法務部。來,我們來看下一頁投影片。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八條規定「古蹟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現在舊監獄已經是國定古蹟,它的使用人跟管理人是誰?是法務部。下一頁。所以,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這都是法務部的事。我想請教,嘉義舊監獄依照法務部的規劃,是要做什麼用?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這件事情我知道,就是地方希望它發展成一個……
  • 李委員俊俋
    我只問你它要做什麼用?
    羅部長瑩雪:我們現在無法做另外的活化使用,因為我們的人力跟預算有限,沒有辦法接續這些……
    李委員俊俋:那是另外一個問題,我是說,現在做什麼用?
  • 羅部長瑩雪
    現在也是有……
    李委員俊俋:做獄政博物館,這是早就核定好的!
  • 羅部長瑩雪
    是。
    李委員俊俋:再看下一張。這是文化資產保存法的規定,管理人就是你們法務部矯正署的嘉義監獄。但是問題來了,比如第一期、第二期做獄政博物館的規劃,在第一期做完古蹟維修以後,第二期你們就沒有做了,法務部的說法是因為你們沒有錢,也沒有人。這個我也理解……
  • 羅部長瑩雪
    而且也沒有專業。
  • 李委員俊俋
    現在法務部準備怎麼做?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這件事我們一直希望地方政府能夠接手,事實上也有地方……
    李委員俊俋:但是現在嘉義市政府也告訴你說「我沒有錢,也沒有人」啊!
    羅部長瑩雪:可是在開會的時候,交通部各局處及文化部可以給予補助,但如果是法務部來做,他們就不能提供補助。
    李委員俊俋:請教部長,行政院有沒有協調過?
  • 羅部長瑩雪
    我不知道行政院有沒有……
    李委員俊俋:行政院協調過,還給你一個函,告訴你說,請法務部在行政院核定的預算裡面逐條、逐年編列,有沒有這件事?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我們其他的預算都已經……
    李委員俊俋:我知道你們沒有錢,但行政院就是這樣規定的,所以我講的沒有錯嘛!行政院規定你們要逐年編列。我請教你,從第一期做完到現在,已經幾年了?第一期是100年做完,署長,你都不知道嗎?第一期是100年做完,到現在已經104年,我們現在是編105年度的預算,對不對?
    我請教部長,105年你們有沒有編任何預算?
    羅部長瑩雪:好像沒有。報告委員,這件事情要跟本解決其實應該……
    李委員俊俋:根本解決的方法就是行政院剛剛的那個指示,這是包括文化部、你們、嘉義市政府都協調過的事,所以行政院才做最後的指示,要求法務部逐年編列,沒有錯吧!這是協調過的事,你們也不是第一年交,你們從第一期開始就不想做了。再看下頁。所以古蹟的進度,從100年7月18日第一期完工後,第二期從此不見天日,是吧!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我剛剛也說了,我們沒有這個專業,沒有專業怎麼編預算?
    李委員俊俋:你們有沒有專業,我知道!你們本來就沒有這個專業!
  • 羅部長瑩雪
    是啊!
    李委員俊俋:問題在於行政院還沒有改變它的指示之前,這還是你們的工作。
    羅部長瑩雪:之前有其他的委員來協調的時候,我們一直強力的建議,由地方政府接過去,文化局、交通部都可以提供補助,甚至我們都可以考慮……
    李委員俊俋:我已經跟你講得很清楚,我現在沒有追究你們有沒有錢,也沒有追究你們有沒有這個專業,我只追究一件事情,就是行政院這個指示還沒有更改之前,是不是仍然是法務部的責任?
    羅部長瑩雪:是,但是我們進行第二部計畫,要行政院核定,但是行政院……
    李委員俊俋:當然,我還沒有講完,你急什麼?所以我告訴你,在行政院的指示還沒有改變之前,仍然是你們法務部的責任。
  • 羅部長瑩雪
    對。但是……
    李委員俊俋:我現在要問的是,在行政院還沒有改變指示之前,你到底要提出什麼方法?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我們要提計畫給行政院。
  • 李委員俊俋
    你準備提出什麼方法?難道你就丟在那邊不管嗎?
  • 羅部長瑩雪
    我們還是希望嘉義市政府接手。
    李委員俊俋:你希望嘉義市政府做,你總要提出計畫來,怎麼要求嘉義市政府做,這個部分是行政院已經協調過!
  • 羅部長瑩雪
    我覺得這件事情也點奇怪。
    李委員俊俋:這整個案子是92年我擔任嘉義市副市長的時候去要求的,當時法務部、行政院都同意,現在你接了部長以後,連動都不動,沒有任何動作。部長,我只請教你一個問題,在行政院的指示還沒有更改之前,這是不是仍然是法務部的責任?
    羅部長瑩雪:對,所以我們現在就要……
    李委員俊俋:我不管你有沒有錢,有沒有專業,在行政院的指示還沒有更改之前,是不是仍然是法務部的責任?
    羅部長瑩雪:是,我們……
    李委員俊俋:既然是法務部的責任,請你告訴我,有關嘉義舊監獄的問題,你們準備怎麼解決?
  • 羅部長瑩雪
    我們還是希望跟地方政府協商。
    李委員俊俋:我已經告訴你,嘉義市政府沒辦法啊!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這樣不對,因為他是要發展地方……
    李委員俊俋:嘉義市政府告訴你他沒辦法,這樣是不對的,只有法務部才對?
    羅部長瑩雪:不是,這件事情……
    李委員俊俋:那你去告訴行政院說,行政院要求嘉義市政府來接!
    羅部長瑩雪:監獄管自己的矯正工作已經力有未逮了,還要加上文化、觀光,這有點是強人所難。
    李委員俊俋:部長,我要告訴你是,其實嘉義市政府對嘉義舊監獄的計畫,本來就有譜,他也希望接由嘉義市政府來處理,問題是現在的主管單位仍然是法務部,必須由法務部提報給行政院一個計畫,讓行政院更改計畫,而不是你法務部要幫嘉義市政府出多少錢,才可以把這個舊監獄移給嘉義市政府管理,這樣不但違反文資法,也違反行政院的決議,所以部長,我今天跟你講清楚,你要做的事情是什麼?你要做的事情是法務部至少要拿出誠意來告訴大家,你準備要拜託嘉義市政府接管,因為嘉義市要靠這個來發展觀光,所以請嘉義市接管,法務部要提出什麼樣的條件,因為根據行政院指示以及文資法的規定,現在的管理單位仍然是法務部,你不能就這樣丟著不管!謝謝。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邱委員文彥、潘委員維剛、楊委員瓊瓔、陳委員歐珀、賴委員振昌、葉委員津鈴、盧委員秀燕、蔣委員乃辛、蕭委員美琴、陳委員亭妃及陳委員怡潔均不在場。
    接下來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選舉要到了,我們知道反賄選是法務部非常重要的工作項目之一,所以你們每年都有編列預算在反賄選的宣導上面。部長,你知道今年你們的反賄選宣導工作,做了些什麼事?
  • 主席
    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已經做了一些事,包括請環島計程車……
    尤委員美女:你們的反賄選是叫女檢察官上去跳舞,叫男檢察官去打籃球,請問這樣跟反賄選的宣導有關嗎?
    羅部長瑩雪:不是,那是某些地檢署自己的活動,我們……
    尤委員美女:我知道,這是新北市的活動。
    羅部長瑩雪:我們的高檢就成立了一個查察賄選督導小組,各地檢也都成立了查察賄選執行小組。
    尤委員美女:新北地檢署最近的宣導反賄選活動,叫女檢察官跳拳擊舞吸睛,男檢察官打籃球進行鬥牛賽,你覺得這樣有達到宣導賄選的目的嗎?
  • 主席
    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周檢察長說明。
    周檢察長志榮: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我們這次反賄選是以運動當主題,運動當然就是要公平,強調奧林匹克的精神。
  • 尤委員美女
    運動跟賄選有什麼關係?
    周檢察長志榮:我們透過運動當主題來宣導反賄選,希望這個選舉能夠公平、公正、公開。
    尤委員美女:請問我們每年都編反賄選的經費,你們的成效是在哪裡?有因此而賄選減少嗎?有統計數字證明嗎?
    周檢察長志榮:跟委員報告,那天出席的里長大概有五、六十位,我認為還是有宣導的效果,而且我們透過這個活動……
    尤委員美女:我們的女檢察官穿著短褲跳拳擊舞,非常的吸睛,這跟賄選有關嗎?
    周檢察長志榮:我跟委員報告,倒不是這樣子,我們主要是宣導運動的公平精神。
    尤委員美女:好,你宣導運動的公平精神,女生跳舞、男生打球,請問這有沒有性別傳統的刻板印象?
  • 周檢察長志榮
    我們沒有刻意的去考慮這個因素。
  • 尤委員美女
    所以我說你們欠缺性別的觀點。
    周檢察長志榮:因為也是有女生打拳擊,雖然拳擊是傳統男生的活動。
    尤委員美女:這也就是你們一直是在固執的傳統裡面,女生就是要上家政課,男生就要上工藝課,我們常說,女生的家政很重要,因為女生要會做家事;男生本來應該要修水電,所以他應該要學工藝,對不對?
    周檢察長志榮:跟委員報告,這個事情我完全是請反賄選主任檢察官處理,這位主任檢察官本身也是女生,我想她沒有特別考慮到這些因素。
    尤委員美女:我知道,女生不見得就會有性別意識,對不對?法務部是性別人權公約的主責單位,所有的法則跟民法親屬編實體法的修正,也都是由法務部主導,這也是性別意識的部分,法務部不是也要扮演一個很重要的角色嗎?結果你們在做這些宣導活動的時候,完全都沒有把性別的觀點放進去,然後你說沒有考慮這一點!我當然知道你們沒有考慮到這一點,如果有考慮到,你們就不會這樣做了,對不對?我也知道你們都是把活動委外給公關公司去做,但是性別意識是什麼?就是你要隨時隨地的在你的政策裡面去考量,看有沒有複製傳統、刻板的性別角色嘛!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我提出一點我自己的看法,我覺得所謂性別平等應該是要尊重個人的特色狀況,而不是強制的一定是一半、一半,因為……
    尤委員美女:沒有錯,但如果你不斷的在複製男主外、女主內,或是女生就是要跳舞,男生要打球的觀念,就是不對的。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不是這樣,因為我們辦活動的時候,都會去問他們的興趣在哪裡。
    尤委員美女:我知道,雖然你們在辦活動的時候,沒有考量到這個問題,可是它所呈現出來的東西,就是不斷的在複製社會的這些傳統觀念,這就跟連續劇不斷的在複製傳統封建制度的觀念一樣。我今天只是提出這個問題,希望你們以後在辦理反賄選活動的時候,能夠注意與賄選效益有關的東西。
    接下來,我要請教部長的是,因為法務部是兩公約的主責單位,所以你們現在正緊鑼密鼓地提出第二次的國家報告。在上一次的國家報告,專家學者對「通姦除罪化」已經明白指出通姦罪是以刑法的手段,造成人民生活的無理侵擾,希望法務部能夠好好的檢討。另外,在看到韓國最高法院的判決也認為用刑法處罰通姦罪的本身是違憲的,我們法務部身為人權公約的主責單位,現在也在做第二次國家報告,前次專家學者已提到用刑法的手段勢將造成對人民生活無理的侵擾,現在你們又看到韓國的法院已宣判用刑法處罰通姦罪是違憲的,在這樣的前提下,請問法務部處理的方式如何?
    羅部長瑩雪:其實,就我個人的看法,也認為刑法不應介入婚姻與家庭……
    尤委員美女:如果照部長的看法,刑法不應介入婚姻與家庭,那麼,是不是該有更好的方式來做處理?所謂通姦除罪化乃是指除去刑法的究責,我們認為,未來的重點應該放在婚姻的諮商與協調、如何賠償所受到損害的一方,以及人格權受損害的金額能否提高等等擬訂相關配套措施,事實上,到現在已經過這麼久的時間,你們一再說要做問卷調查,難道你不知道法務部的問卷調查設計,仍然是以大老婆的迷思為架構,用一種類似政治正確的方式設計問題,比如先敘述一個案例,再問這樣的通姦罪能否予以除罪化?被問的人當然會選擇不能給予除罪化,這樣的問卷設計實在很難從其中看出真正民意。
    其實,犯通姦罪者,在我們的社會中一直都認為以男性居多,所以,很多人認為這是為保護女性而有的條款,可是當我們拿出相關的統計數字來看,被入罪的女性其實比男性還要多,因為很多妻告夫與外遇通姦的案例中,最後妻子都會撤回對夫的告訴,所以,通常都是外遇的第三者被判通姦罪,但事實上始作俑者是誰?當然是那位人夫,這些案例中包括提出告訴、撤回告訴、緩起訴及被起訴定罪等案件,你們有沒有去做個統計與分析?從這裡面你們是否看出什麼端倪,法務部針對這部分有沒有想出改善之道?
    羅部長瑩雪:這是一個牽涉到價值觀念的問題,我們確實需要尊重社會多數的共識。
    尤委員美女:不要老是告訴我,你們必須尊重社會多數的共識,坦白說,社會多數觀念的改進,仍然需要政府做一些引導,如果政府能將本席剛才提到一些統計數字向社會公布,讓社會大眾清楚看到相關案件的統計與分析,也了解為什麼原本是保護女性的法律,施行的結果反而是女性受害的人數比男性多,同時,這項法律規定也解決不了婚姻的問題,總之,法務部必須讓民眾看到這個問題的真正核心,而不是讓民眾誤以為法律上有個通姦罪就可以保證婚姻幸福美滿,試問有哪個抓姦者的婚姻是幸福美滿的?最終還不都是以離婚收場,可是在整個案件進行過程中夫妻雙方甚至第三者所受到的煎熬有多少,相信大家都不願意看到這樣的過程與結果;當婚姻亮起紅燈的時候,應該是雙方如何協調溝通,或是挽回婚姻或是好聚好散,這些才是政府應該引導民眾該做的事,不是動不動就弄一個問卷調查,設計一些很奇怪的問題,比如說「如果政府將通姦罪除罪化,老公就可以把小三帶到家裡,請問你贊不贊同?」,對這樣的問題設計,相信受訪的民眾沒有一位會贊同。
    羅部長瑩雪:我們不會這樣問,而是以客觀的立場來設計問卷的內容。
    尤委員美女:你所謂的客觀還是用政治正確的方式來設計,請部長不妨好好去看看你們設計的問卷內容就很清楚。
    羅部長瑩雪:對這個問題,我們不需要用到政治正確的方式,針對這個案子,法務部沒有任何預設立場。
    尤委員美女:因為人權兩公約及CEDAW公約的推動,法務部都是非常重要的單位,你們甚至還是CEDAW公約主責機關,所以,我希望法務部能有真正的性別意識,對於一些有爭議性的問題,不論是通姦除罪化,或是同志婚姻合法化的問題,不要老是告訴我們:廣大的民意還是持反對意見。事實上,婚姻法制的部分還不只是同志婚姻的問題,還包括婚姻年齡的問題、離婚之請求要不要用到破綻主義、在離不掉的情況下有沒有建構分居法制的必要,以及為因應整個時代與社會的變遷既有繼承制度是否應隨著做一些相對應的修法等等,都是法務部這個主責單位該做通盤思考的,但遺憾的是你們總以民意調查為由,認為社會大眾仍然反對,殊不知民意還是需要政府來好好加以引導,否則,我們需要這個政府幹什麼?所以,我希望你們針對這部分能站在性別的觀點,以及每一個人的人權都應該被尊重、被看重的角度,好好作一思考,並提出好的政策,成為政府部門中在人權方面最進步的主責單位。
  • 主席
    請王委員廷升發言。
    王委員廷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席是登記第六位發言,但剛才去開了一個與本席選區花蓮有關的記者會,所以,延到比較後面發言,坦白說,本席對法務部及相關單位的預算都非常關心,首先要在此跟部長談的是有關矯正機構人力的請增,請問部長在這方面跟人事總處協調得如何?
  • 主席
    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為因應國防部移轉過來的台南第二監獄及八德監獄,並加上台東、屏東外役監擴大所增加人力上的需求,行政院人事總處同意支援我們300人。
    王委員廷升:請問部長,300人夠不夠應付這幾個監獄的需求?
    羅部長瑩雪:當然是不夠用,因為這只是針對新增的兩個監獄與外役監的擴大,至於原有矯正單位整體51個監所也都是呈現人力不足的窘境,剛才幾位委員在質詢時也提及由於工作的環境太惡劣,以及所面臨的危險與壓力也非常高,致造成矯正人員的流動相當大,這樣惡性循環下去導致人力嚴重不足,所以,我們一直希望能改善現有人力結構,包括增加人數、升遷管道、加班費及危險津貼等等都要做合理的調整。
    王委員廷升:本席在此為何先提矯正單位這部分,主要是為避免上次高雄矯正單位因為人力不足所造成的憾事,在那次事件之後,全國人民都寄望於我們司法委員會能督促政府單任儘快做個改善,事實上,不論是呂召委或是廖召委,都非常了解國內現有矯正單位空間嚴重不足,他們希望能透過修法,讓一般受刑人移到一些空間比較寬鬆的外役監,並增加相關人力資源,同時,增加管理人員的升遷管道,俾讓一些年輕的矯正幹部能多一些激勵的效果,這樣人才留得住。因為據我們實地了解,由於矯正單位的工作相當多且壓力大,所以,很多矯正人員在通過專職考試之後,很快又轉到其他公部門服務了,在此情況下,對部長提出的人事請增案,本席一定會關心,並幫忙跟人事總處拜託,如同關心其他國營事業一樣,惟考量到對整體矯正單位幹部的激勵效果,進而使得人才留得住,希望部長也能多提出一些激勵的政策,畢竟矯正幹部平常跟受刑人生活在一起,好不容易培養起來的互信與友情,是推動矯正工作往前的重要憑藉,所以,對矯正人員,我們非常希望能把他們留住,而不是讓他們把矯正單位當成跳板,在進來一段時間後馬上又轉到其他公務單位,在花蓮縣政府我就看到有類似的情況。當然,一些年輕的矯正人員在轉任花蓮縣政府之後,也都表現得很優秀,甚至目前到立法院服公職的也都有,希望部長能注意這個問題。
    總而言之,本席非常關心矯正單位的人力資源與各種激勵與福利制度,在今年年初我參加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到花蓮自強外役監的考察活動,看到他們在推動有機無毒的耕種,讓受刑人能與時俱進,為花蓮整體好山好水也貢獻了一些力量。
    我們都知道,自強外役監在花蓮推動有機無毒耕種已行之有年,當有收成的時候,受惠的都是鄰近矯正機關的受刑人,甚至旁邊的光豐農會也想要向自強外役監採購受刑人所種的有機農產品,都還不見得能排得上隊,因此,可否請部長現在就給本席一個允諾,即未來能寬列這方面的預算?至於自強外役監能寬列到什麼樣的程度,我今天就不給部長配額上的壓力,請問部長,你能否對這件事給我們一個承諾?
    羅部長瑩雪:委員的建議確實非常好,針對目前很多外役監的農場都朝無毒耕種的方式發展,我們覺得他們不光是對受刑人未來出去後發展事業有幫助,現在對我們國家與社會也做了一些貢獻,事實上,被收容人在現有農場中除種植有機青菜之外,所飼養的雞、生產的蜂蜜或其他農產品等等,也都是採取無毒有機的方式,至於所需要的經費,我們一定會儘力配合。
    王委員廷升:上次本席在這裡也向部長請益這方面的問題,即有關申請有機認證的費用,在花蓮來說可能比西部來得貴一些,譬如我們的農產品送到霧峰檢驗有無農藥殘留,每一件的費用是8,000元,而且必須等上10天後才能拿到檢驗結果,有鑑於此,本席一再要求農委會與農糧署應於花蓮成立一個有機無毒的認證機構,這也是自強外役監拜託本席希望部長能寬列預算的原因之一,其實,本席已經拜託農委會,希望他們能撥經費以協助自強外役監進行無毒有機的認證,惟農委會回答本席說他們的預算跟法務部監所的預算是分開編列的,因此,如果外役監或矯正單位要推動有機無毒耕種與有機農產品的認證,必須在法務部項下編列,所以,在此希望部長能考量到目前社會上對有機農產品認同的氛圍,以及維護受刑人健康,對現有監所推廣無毒有機耕種方式能寬列預算,這樣也可以讓受刑人提早為社會做一些奉獻,好不好?
  • 羅部長瑩雪
    好。
  • 王委員廷升
    謝謝部長。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楊委員麗環、姚委員文智及周委員倪安均不在場。
    報告委員會,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發言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現在休息,下午2時繼續開會,謝謝大家。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之處理。先處理歲入部分,再處理歲出部分。
    現在進行歲入部分。請宣讀預算數。
  • 105年度法務部主管歲入部分

    法務部主管97億1,110萬1,000元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96項 法務部801萬9,000元
    第1目 賠償收入801萬9,000元
    一般賠償收入36萬9,000元
    賠償求償收入765萬元
    第97項 司法官學院1萬9,000元
    第1目 賠償收入1萬9,000元
    一般賠償收入1萬9,000元
    第98項 法醫研究所2萬9,000元
    第1目 賠償收入2萬9,000元
    一般賠償收入2萬9,000元
    第99項 廉政署1億1,935萬2,000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1億1,929萬元
    罰金罰鍰1億1,929萬元
    第2目 賠償收入6萬2,000元
    一般賠償收入6萬2,000元
    第100項 矯正署及所屬294萬元
    第1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6,000元
    沒入金6,000元
    第2目 賠償收入293萬4,000元
    一般賠償收入293萬4,000元
    第101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9萬2,000元
    第1目 賠償收入9萬2,000元
    一般賠償收入9萬2,000元
    第102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8,000元
    第1目 賠償收入8,000元
    一般賠償收入8,000元
    第103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萬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51萬1,000元
    罰金罰鍰51萬1,000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41萬9,000元
    沒入金41萬9,000元
    沒收物變價無列數
    第3目 賠償收入8萬元
    一般賠償收入8萬元
    第10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31萬2,000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131萬2,000元
    罰金罰鍰131萬2,000元
    第2目 賠償收入無列數
    一般賠償收入無列數
    第10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28萬9,000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28萬9,000元
    罰金罰鍰28萬9,000元
    第10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279萬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279萬元
    罰金罰鍰279萬元
    第10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24萬1,000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24萬1,000元
    罰金罰鍰24萬1,000元
    第10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億3,158萬6,000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6億3,602萬9,000元
    罰金罰鍰6億3,602萬9,000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3億9,539萬8,000元
    沒入金3億9,163萬2,000元
    沒收物變價376萬6,000元
    第3目 賠償收入15萬9,000元
    一般賠償收入1萬5,000元
    賠償求償收入14萬4,000元
    第10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9,950萬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3億2,301萬元
    罰金罰鍰3億2,301萬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7,639萬3,000元
    沒入金7,552萬4,000元
    沒收物變價86萬9,000元
    第3目 賠償收入9萬7,000元
    一般賠償收入1萬3,000元
    賠償求償收入8萬4,000元
    第11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1億6,031萬1,000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9億4,643萬7,000元
    罰金罰鍰9億4,643萬7,000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2億1,375萬4,000元
    沒入金2億1,062萬8,000元
    沒收物變價312萬6,000元
    第3目 賠償收入12萬元
    一般賠償收入10萬元
    賠償求償收入2萬元
    第11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億4,510萬4,000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8億4,887萬4,000元
    罰金罰鍰8億4,887萬4,000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1億9,435萬8,000元
    沒入金1億9,304萬元
    沒收物變價131萬8,000元
    第3目 賠償收入187萬2,000元
    一般賠償收入1萬2,000元
    賠償求償收入186萬元
    第11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4億2,017萬9,000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2億7,774萬6,000元
    罰金罰鍰2億7,774萬6,000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1億4,227萬3,000元
    沒入金1億4,143萬4,000元
    沒收物變價83萬9,000元
    第3目 賠償收入1萬6,000元
    賠償求償收入1萬6,000元
    第11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7,586萬2,000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2億0,376萬7,000元
    罰金罰鍰2億0,376萬7,000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7,205萬2,000元
    沒入金7,147萬元
    沒收物變價58萬2,000元
    第3目 賠償收入4萬3,000元
    一般賠償收入4萬3,000元
    第11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3億0,405萬1,000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9億2,499萬9,000元
    罰金罰鍰9億2,499萬9,000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3億7,893萬2,000元
    沒入金3億7,494萬5,000元
    沒收物變價398萬7,000元
    第3目 賠償收入12萬元
    一般賠償收入9,000元
    賠償求償收入11萬1,000元
    第11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8,503萬5,000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1億3,945萬元
    罰金罰鍰1億3,945萬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4,555萬2,000元
    沒入金4,518萬4,000元
    沒收物變價36萬8,000元
    第3目 賠償收入3萬3,000元
    一般賠償收入1萬9,000元
    賠償求償收入1萬4,000元
    第11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8,030萬3,000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2億8,339萬8,000元
    罰金罰鍰2億8,339萬8,000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9,690萬1,000元
    沒入金9,535萬4,000元
    沒收物變價154萬7,000元
    第3目 賠償收入4,000元
    一般賠償收入無列數
    賠償求償收入4,000元
    第11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2,555萬1,000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1億3,747萬1,000元
    罰金罰鍰1億3,747萬1,000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8,803萬3,000元
    沒入金8,754萬7,000元
    沒收物變價48萬6,000元
    第3目 賠償收入4萬7,000元
    一般賠償收入2萬5,000元
    賠償求償收入2萬2,000元
    第11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6,323萬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2億1,931萬1,000元
    罰金罰鍰2億1,931萬1,000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4,364萬3,000元
    沒入金4,259萬2,000元
    沒收物變價105萬1,000元
    第3目 賠償收入27萬6,000元
    一般賠償收入8萬元
    賠償求償收入19萬6,000元
    第11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6億2,882萬6,000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4億5,036萬元
    罰金罰鍰4億5,036萬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1億7,842萬5,000元
    沒入金1億7,713萬9,000元
    沒收物變價128萬6,000元
    第3目 賠償收入4萬1,000元
    一般賠償收入6,000元
    賠償求償收入3萬5,000元
    第12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億3,831萬9,000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7億3,847萬7,000元
    罰金罰鍰7億3,847萬7,000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2億9,901萬元
    沒入金2億9,674萬4,000元
    沒收物變價226萬6,000元
    第3目 賠償收入83萬2,000元
    一般賠償收入3萬元
    賠償求償收入80萬2,000元
    第12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4,869萬9,000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2億6,509萬6,000元
    罰金罰鍰2億6,509萬6,000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8,360萬3,000元
    沒入金8,245萬9,000元
    沒收物變價114萬4,000元
    第3目 賠償收入無列數
    一般賠償收入無列數
    賠償求償收入無列數
    第12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1,660萬5,000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9,780萬5,000元
    罰金罰鍰9,780萬5,000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1,877萬2,000元
    沒入金1,839萬元
    沒收物變價38萬2,000元
    第3目 賠償收入2萬8,000元
    一般賠償收入2萬8,000元
    第12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4,108萬7,000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9,729萬8,000元
    罰金罰鍰9,729萬8,000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4,365萬8,000元
    沒入金4,344萬2,000元
    沒收物變價21萬6,000元
    第3目 賠償收入13萬1,000元
    一般賠償收入4萬3,000元
    賠償求償收入8萬8,000元
    第12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5,605萬3,000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1億2,767萬8,000元
    罰金罰鍰1億2,767萬8,000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2,830萬4,000元
    沒入金2,818萬4,000元
    沒收物變價12萬元
    第3目 賠償收入7萬1,000元
    一般賠償收入2萬8,000元
    賠償求償收入4萬3,000元
    第12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7,724萬8,000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1億4,442萬7,000元
    罰金罰鍰1億4,442萬7,000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3,282萬1,000元
    沒入金3,273萬8,000元
    沒收物變價8萬3,000元
    第12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3,651萬6,000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2,359萬7,000元
    罰金罰鍰2,359萬7,000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1,291萬9,000元
    沒入金1,277萬5,000元
    沒收物變價14萬4,000元
    第127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3,520萬4,000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1,694萬4,000元
    罰金罰鍰1,694萬4,000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1,816萬8,000元
    沒入金1,816萬8,000元
    第3目 賠償收入9萬2,000元
    賠償求償收入9萬2,000元
    第128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357萬4,000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77萬1,000元
    罰金罰鍰77萬1,000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280萬2,000元
    沒入金280萬2,000元
    第3目 賠償收入1,000元
    一般賠償收入1,000元
    第129項 調查局133萬1,000元
    第1目 賠償收入133萬1,000元
    一般賠償收入133萬1,000元
    第3款 規費收入無列數
    第84項 法務部127萬5,000元
    第1目 行政規費收入127萬5,000元
    審查費5,000元
    證照費127萬元
    第85項 司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1目 使用規費收入無列數
    資料使用費無列數
    第86項 矯正署及所屬1萬7,000元
    第1目 使用規費收入1萬7,000元
    場地設施使用費1萬7,000元
    第87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萬9,000元
    第1目 使用規費收入1萬9,000元
    資料使用費1萬9,000元
    第88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4萬元
    第1目 使用規費收入4萬元
    資料使用費4萬元
    第89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5萬1,000元
    第1目 使用規費收入5萬1,000元
    資料使用費5萬1,000元
    第90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0元
    第1目 使用規費收入1,000元
    資料使用費1,000元
    第9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3萬4,000元
    第1目 使用規費收入3萬4,000元
    資料使用費3萬4,000元
    第92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5,000元
    第1目 使用規費收入5,000元
    資料使用費5,000元
    第93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7,000元
    第1目 使用規費收入7,000元
    資料使用費7,000元
    第94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7,000元
    第1目 使用規費收入7,000元
    資料使用費7,000元
    第95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4,000元
    第1目 使用規費收入4,000元
    資料使用費4,000元
    第96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萬4,000元
    第1目 使用規費收入9萬4,000元
    資料使用費9萬4,000元
    第97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3,000元
    第1目 使用規費收入3,000元
    資料使用費3,000元
    第98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目 使用規費收入無列數
    場地設施使用費無列數
    第99項 調查局240萬元
    第1目 使用規費收入240萬元
    資料使用費無列數
    服務費240萬元
    第4款 財產收入無列數
    第106項 法務部22萬5,000元
    第1目 財產孳息12萬7,000元
    利息收入無列數
    租金收入12萬7,000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9萬8,000元
    第107項 司法官學院9萬8,000元
    第1目 財產孳息7,000元
    租金收入7,000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9萬1,000元
    第108項 法醫研究所8萬元
    第1目 廢舊物資售價8萬元
    第109項 廉政署3萬5,000元
    第1目 財產孳息無列數
    租金收入無列數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3萬5,000元
    第110項 矯正署及所屬1,261萬7,000元
    第1目 財產孳息457萬1,000元
    利息收入7萬1,000元
    租金收入450萬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804萬6,000元
    第111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03萬2,000元
    第1目 財產孳息159萬5,000元
    利息收入153萬5,000元
    租金收入6萬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43萬7,000元
    第112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1萬3,000元
    第1目 廢舊物資售價1萬3,000元
    第113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萬6,000元
    第1目 廢舊物資售價8萬6,000元
    第1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萬4,000元
    第1目 財產孳息4萬2,000元
    租金收入4萬2,000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5萬2,000元
    第11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萬4,000元
    第1目 財產孳息3,000元
    租金收入3,000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1萬1,000元
    第11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4萬4,000元
    第1目 財產孳息9萬8,000元
    租金收入9萬8,000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4萬6,000元
    第11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9,000元
    第1目 廢舊物資售價9,000元
    第11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29萬5,000元
    第1目 財產孳息25萬9,000元
    租金收入25萬9,000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3萬6,000元
    第11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萬2,000元
    第1目 財產孳息無列數
    利息收入無列數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8萬2,000元
    第12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5萬4,000元
    第1目 財產孳息2萬4,000元
    租金收入2萬4,000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3萬元
    第12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7萬7,000元
    第1目 廢舊物資售價7萬7,000元
    第12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2萬3,000元
    第1目 廢舊物資售價2萬3,000元
    第12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6萬3,000元
    第1目 財產孳息5,000元
    租金收入5,000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5萬8,000元
    第12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26萬4,000元
    第1目 財產孳息14萬6,000元
    租金收入14萬6,000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11萬8,000元
    第12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8萬9,000元
    第1目 財產孳息2萬6,000元
    租金收入2萬6,000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6萬3,000元
    第12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1萬9,000元
    第1目 財產孳息8,000元
    租金收入8,000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11萬1,000元
    第12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2萬1,000元
    第1目 財產孳息3萬6,000元
    租金收入3萬6,000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8萬5,000元
    第12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4萬3,000元
    第1目 財產孳息7,000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3萬6,000元
    第12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3萬3,000元
    第1目 財產孳息1萬8,000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11萬5,000元
    第13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6萬8,000元
    第1目 財產孳息4萬2,000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12萬6,000元
    第13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6萬4,000元
    第1目 財產孳息無列數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6萬4,000元
    第13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2萬5,000元
    第1目 財產孳息1萬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1萬5,000元
    第13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2萬2,000元
    第1目 廢舊物資售價2萬2,000元
    第13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4萬8,000元
    第1目 財產孳息3,000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4萬5,000元
    第13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4萬2,000元
    第1目 財產孳息6,000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3萬6,000元
    第13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1萬4,000元
    第1目 廢舊物資售價1萬4,000元
    第137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6萬元
    第1目 財產孳息5萬9,000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1,000元
    第138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4,000元
    第1目 廢舊物資售價4,000元
    第139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2,000元
    第1目 廢舊物資售價2,000元
    第140項 調查局215萬6,000元
    第1目 財產孳息159萬4,000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56萬2,000元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10項 法務部59萬4,000元
    第1目 雜項收入59萬4,000元
    其他雜項收入59萬4,000元
    第111項 司法官學院15萬1,000元
    第1目 雜項收入15萬1,000元
    第112項 法醫研究所無列數
    第1目 雜項收入無列數
    第113項 廉政署9萬1,000元
    第1目 雜項收入9萬1,000元
    第114項 矯正署及所屬8,083萬6,000元
    第1目 雜項收入8,083萬6,000元
    第115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88萬6,000元
    第1目 雜項收入288萬6,000元
    第116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40萬8,000元
    第1目 雜項收入40萬8,000元
    第117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37萬6,000元
    第1目 雜項收入137萬6,000元
    第118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45萬2,000元
    第1目 雜項收入45萬2,000元
    第11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4萬7,000元
    第1目 雜項收入14萬7,000元
    第120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38萬5,000元
    第1目 雜項收入38萬5,000元
    第121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21萬7,000元
    第1目 雜項收入21萬7,000元
    第122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6萬元
    第1目 雜項收入6萬元
    第123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2,163萬5,000元
    第1目 雜項收入2,163萬5,000元
    第124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551萬9,000元
    第1目 雜項收入551萬9,000元
    第125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4萬元
    第1目 雜項收入944萬元
    第126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7萬2,000元
    第1目 雜項收入907萬2,000元
    第127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68萬元
    第1目 雜項收入68萬元
    第128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580萬9,000元
    第1目 雜項收入580萬9,000元
    第129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139萬3,000元
    第1目 雜項收入1,139萬3,000元
    第130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44萬5,000元
    第1目 雜項收入44萬5,000元
    第131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401萬2,000元
    第1目 雜項收入401萬2,000元
    第132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77萬6,000元
    第1目 雜項收入77萬6,000元
    第133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65萬元
    第1目 雜項收入65萬元
    第134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97萬2,000元
    第1目 雜項收入197萬2,000元
    第135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129萬7,000元
    第1目 雜項收入1,129萬7,000元
    第136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304萬6,000元
    第1目 雜項收入304萬6,000元
    第137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0萬3,000元
    第1目 雜項收入90萬3,000元
    第138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87萬1,000元
    第1目 雜項收入87萬1,000元
    第139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57萬7,000元
    第1目 雜項收入57萬7,000元
    第140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33萬2,000元
    第1目 雜項收入33萬2,000元
    第141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34萬6,000元
    第1目 雜項收入34萬6,000元
    第142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3萬8,000元
    第1目 雜項收入3萬8,000元
    第143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2萬3,000元
    第1目 雜項收入12萬3,000元
    第144項 調查局91萬5,000元
    第1目 雜項收入91萬5,000元
    主席:歲入部分沒有委員提案,所以歲入部分均照列。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進行歲出部分。請宣讀預算數。
  • 105年度法務部主管歲出部分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317億6,568萬元
    第1項 法務部13億1,123萬4,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5億7,269萬2,000元
    第2目 法務行政3億6,988萬3,000元
    第3目 非營業特種基金無列數
    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億3,773萬1,000元
    第5目 第一預備金623萬7,000元
    第6目 司法科技業務9,870萬元
    第7目 司法官退休退養給付8,500萬元
    第8目 國家賠償金4,099萬1,000元
    第2項 司法官學院2億2,327萬5,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9,300萬1,000元
    第2目 司法人員訓練1億2,998萬2,000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29萬2,000元
    第3項 法醫研究所1億6,144萬2,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6,107萬2,000元
    第2目 法醫業務6,378萬2,000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無列數
    第4目 第一預備金19萬8,000元
    第5目 鑑識科技業務3,639萬元
    第4項 廉政署5億7,077萬4,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3億8,590萬8,000元
    第2目 廉政業務5,048萬9,000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億3,378萬1,000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59萬6,000元
    第5目 司法科技業務無列數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125億5,557萬5,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7,352萬7,000元
    第2目 矯正業務121億3,689萬2,000元
    第3目 改善監所計畫2億1,028萬3,000元
    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584萬3,000元
    第5目 第一預備金2,213萬3,000元
    第6目 司法科技業務689萬7,000元
    第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3億2,840萬3,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0,372萬1,000元
    第2目 執行業務3,125萬1,000元
    第3目 執行案件處理11億3,223萬5,000元
    第4目 行政執行機關擴(遷)建計畫5,000萬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381萬5,000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738萬1,000元
    第7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1億8,391萬3,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4,981萬2,000元
    第2目 檢察業務3,392萬3,000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17萬8,000元
    第8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億7,672萬9,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7億0,534萬2,000元
    第2目 檢察業務1億5,869萬3,000元
    第3目 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779萬8,000元
    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無列數
    第5目 第一預備金489萬6,000元
    第6目 司法科技業務無列數
    第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億8,477萬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7,710萬9,000元
    第2目 檢察業務747萬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19萬1,000元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億3,896萬4,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3,088萬8,000元
    第2目 檢察業務795萬5,000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12萬1,000元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億6,364萬9,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6,006萬9,000元
    第2目 檢察業務344萬2,000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13萬8,000元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5,414萬6,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5,277萬7,000元
    第2目 檢察業務131萬8,000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5萬1,000元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775萬2,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683萬3,000元
    第2目 檢察業務86萬7,000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5萬2,000元
    第14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億2,268萬2,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8億8,601萬4,000元
    第2目 檢察業務8,087萬6,000元
    第3目 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5,423萬5,000元
    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78萬元
    第5目 第一預備金77萬7,000元
    第6目 司法科技業務無列數
    第15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2,412萬6,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3億9,794萬1,000元
    第2目 檢察業務4,451萬4,000元
    第3目 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2億8,134萬6,000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32萬5,000元
    第16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8,992萬3,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6億8,602萬2,000元
    第2目 檢察業務1億0,111萬8,000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28萬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55萬3,000元
    第5目 司法科技業務95萬元
    第17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2,330萬7,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5億3,618萬1,000元
    第2目 檢察業務8,262萬7,000元
    第3目 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1億0,362萬2,000元
    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無列數
    第5目 第一預備金87萬7,000元
    第18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1,886萬3,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6,243萬4,000元
    第2目 檢察業務5,620萬4,000元
    第3目 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無列數
    第4目 第一預備金22萬5,000元
    第19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1,019萬7,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7,631萬3,000元
    第2目 檢察業務3,372萬7,000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15萬7,000元
    第20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億2,854萬4,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7億4,057萬3,000元
    第2目 檢察業務1億7,782萬3,000元
    第3目 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300萬元
    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272萬元
    第5目 第一預備金59萬8,000元
    第6目 司法科技業務383萬元
    第21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9,414萬4,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7,177萬元
    第2目 檢察業務2,222萬1,000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15萬3,000元
    第22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6,329萬9,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3億0,711萬5,000元
    第2目 檢察業務5,081萬1,000元
    第3目 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510萬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27萬3,000元
    第23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1,907萬3,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7,838萬7,000元
    第2目 檢察業務4,051萬9,000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16萬7,000元
    第24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7,631萬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5,181萬8,000元
    第2目 檢察業務2,427萬4,000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21萬8,000元
    第25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5億4,655萬3,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4億5,723萬1,000元
    第2目 檢察業務8,795萬4,000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41萬8,000元
    第4目 司法科技業務95萬元
    第26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億9,968萬1,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8億2,565萬9,000元
    第2目 檢察業務1億2,015萬5,000元
    第3目 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4,453萬9,000元
    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861萬5,000元
    第5目 第一預備金71萬3,000元
    第27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9,061萬8,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5,460萬4,000元
    第2目 檢察業務3,580萬8,000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無列數
    第4目 第一預備金20萬6,000元
    第28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2,925萬2,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1,744萬5,000元
    第2目 檢察業務1,152萬3,000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28萬4,000元
    第29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8,110萬6,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5,428萬8,000元
    第2目 檢察業務2,655萬4,000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26萬4,000元
    第30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7,662萬5,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5,737萬1,000元
    第2目 檢察業務1,893萬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32萬4,000元
    第31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0,177萬7,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8,042萬5,000元
    第2目 檢察業務2,094萬4,000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40萬8,000元
    第32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7,799萬9,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7,260萬9,000元
    第2目 檢察業務532萬1,000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無列數
    第4目 第一預備金6萬9,000元
    第33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1,896萬6,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800萬3,000元
    第2目 檢察業務94萬7,000元
    第3目 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無列數
    第4目 第一預備金1萬6,000元
    第34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5,098萬5,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4,418萬4,000元
    第2目 檢察業務672萬5,000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7萬6,000元
    第35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1,491萬2,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279萬5,000元
    第2目 檢察業務205萬2,000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6萬5,000元
    第36項 調查局55億3,611萬2,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49億7,973萬2,000元
    第2目 司法調查業務2億3,284萬元
    第3目 鑑識科學及通訊監察業務1億3,516萬元
    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億5,795萬元
    第5目 第一預備金436萬元
    第6目 鑑識科技業務2,607萬元
  • 主席
    請繼續宣讀歲出部分之委員提案。
    1、
  • 機關﹙單位﹚名稱
    法醫研究所
    歲出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以下各項僅填寫擬提案部分)
  • 工作計畫名稱
    法醫業務
  • 預算金額
    6,378萬2千元
  • 預算書頁次
    【18】
  •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法醫病理鑑定指導地檢署法醫業務(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第一、二級)
  • 預算金額
    2,826萬1千元
  • 預算書頁次
    【18】
    提案
  • 擬減列數
    二分之一
  • 擬凍結數

    說明:
    一、本(105)年度法醫研究所「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科目編列2,826萬1千元,包括顧問醫師解剖及死因鑑定費2,376萬1千元、編制內法醫解剖及死因鑑定費450萬元。
    二、查法務部各地方檢察署目前共有24名法醫師,根據其職務說明書顯示,有關屍體相驗、解剖與鑑定事項之工作項目即占80%,惟實務上卻被法務部認定尚無能力遂行全部法醫師任務,致使法醫所每年仍須編列2、3千萬元經費,外聘18名顧問法醫師執行刑事解剖及死因鑑定任務。又該所分配工作並不平均,幾乎全部集中在少數幾名顧問法醫師身上,除有圖利特定對象之指責外,亦有解剖及鑑定品質不佳之疑慮。
    三、再查法醫所負有培訓法醫人員之法定任務,惟自該所成立17年及法醫師法制定10年以來,各地方檢察署法醫師仍然無法遂行各類法醫任務,每年仍須編列大筆經費外聘顧問法醫師,該所實應負最大之責任。爰予刪除本科目預算二分之一。
  • 提案人
    顏寬恒
  • 連署人
    謝國樑  呂學樟
    2、
  • 機關﹙單位﹚名稱
    法醫研究所
    歲出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以下各項僅填寫擬提案部分)
  • 工作計畫名稱
    法醫業務
  • 預算金額
    6,378萬2千元
  • 預算書頁次
    【18】
  •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法醫病理鑑定指導地檢署法醫業務(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第一、二級)
  • 預算金額
    2,826萬1千元
  • 預算書頁次
    【18】
    提案
  • 擬減列數
  • 擬凍結數
    三分之一
    說明:
    一、本(105)年度法醫研究所「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科目編列2,826萬1千元,包括顧問醫師解剖及死因鑑定費2,376萬1千元、編制內法醫解剖及死因鑑定費450萬元。
    二、查法務部各地方檢察署目前共有24名法醫師,根據其職務說明書顯示,有關屍體相驗、解剖與鑑定事項之工作項目即占80%,惟實務上卻被法務部認定尚無能力遂行全部法醫師任務,致使法醫所每年仍須編列2、3千萬元經費,外聘18名顧問法醫師執行刑事解剖及死因鑑定任務。又該所分配工作並不平均,幾乎全部集中在少數幾名顧問法醫師身上,除有圖利特定對象之指責外,亦有解剖及鑑定品質不佳之疑慮。
    三、再查法醫所負有培訓法醫人員之法定任務,惟自該所成立17年及法醫師法制定10年以來,各地方檢察署法醫師仍然無法遂行各類法醫任務,每年仍須編列大筆經費外聘顧問法醫師,該所實應負最大之責任。爰予凍結三分之一,俟該所研提培訓及改善計畫並向本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顏寬恒
  • 連署人
    謝國樑  呂學樟
    2-1、
  • 機關﹙單位﹚名稱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歲出
  • 工作計畫名稱
    法醫業務   預算金額:63,782千元   頁次:【P.10】
  •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法醫病理鑑定及指導地檢署法醫業務   預算金額:33,135千元   頁次:【P.18】
    提案
  • 擬凍結數
    11,045千元
    說明:
    依法務部提供之數據,每年全國檢察署受理之法醫解剖及死因鑑定案件,合計約2,300-2,800件,且大多數地檢署設有公職法醫師,但其中絕大部分案件(82-83%)仍交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下稱法醫所)辦理。僅有台中、基隆,及南投、雲林地檢署(後兩者在10件以內),實際將一部分的解剖、死因鑑定案件交給公職法醫師,其餘檢察署均將全數案件交由法醫所辦理。由公職法醫師進行解剖、死因鑑定之案件,僅佔全國總件數之一成,而法醫所辦理之案件則高達82%。造成中央、地方鑑驗案件分配高度不均,地方空有公職法醫師的現象。
    惟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編制內之法醫師人數僅有3人,長期以來,有高達半數以上之鑑驗案件(1200-1300件),係仰賴法醫所委外之兼職法醫師協助辦理(如下表2)。而法醫所委外鑑驗案件,同時也有分配不均、集中於特定人的現象。監察院103年度司調字第0016號調查報告指出,法醫所98~102年度分別聘有十餘人不等之兼任法醫師,惟實際案件數量之分配上,卻很兩極:劉○勳、陳○宏、饒○東、孫○棟等四人每年度動輒分配二百餘件;惟其餘之兼任法醫師每人每年度往往只受理不到10件(如下表3)。
    中央、地方鑑驗案件分配不均,且中央的兼職法醫師間案件分配兩極的現象,造成我國法醫解剖、死因鑑定案件,幾乎集中由7名法醫師辦理(法醫所編制內3名、兼職法醫師4名),而有以下問題:
    1.案件分配極度不均、少數法醫壟斷解剖及鑑定業務,鑑驗經驗及智識傳承出現斷層現象。
    2.又我國目前負責法醫解剖、死因鑑定的主要幾位法醫師,每人每年平均約須負擔約300多件解剖及死因鑑定案件,等於每天一件,且案件散在全台各地;惟人之時間、精力均為有限,過度之案件量負擔,必然會影響鑑驗報告之效率、品質及正確性。
    3.本應職司解剖及死因鑑定之公職法醫師,僅得從事相驗業務,甚至已出現「流浪法醫師」。但政府每年另需額外編列約四至五千萬之高額業務費用支應上開鑑驗業務(編制內、外法醫按件計酬之解剖費加鑑定費,分別為每人4,300元/件、19,000元/件)。102年度編制內、外承辦業務量最多之法醫師,法醫所支付之薪資或報酬,每人約400萬至600萬。
    法醫解剖、鑑定於我國刑事訴訟實務上,對被告及被害人之影響甚鉅,亦可能成為冤案成因之一,不可不慎。如知名之江國慶案(DNA鑑定錯誤)、蘇建和案(骨骸鑑定錯誤)、徐自強案(創傷照片鑑定爭議)、洪仲丘案(死亡原因問題)、鄭性澤案(死亡時間鑑定爭議)等,法醫鑑驗本身即是案件重要爭議。
    為提升我國鑑驗實務品質,並解決法醫世代斷層引發之問題,爰凍結法醫研究所105年度預算「法醫業務」項下「法醫病理鑑定及指導地檢署法醫業務」費用三分之一共11,045千元,直至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積極培訓各地檢署公職法醫師進行解剖及鑑定案件之辦理,並妥適分配案件數量,將辦理情形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尤美女
  • 連署人
    蔡其昌  呂學樟
    3、
  • 機關﹙單位﹚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   單位:新臺幣千元
    歲出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以下各項僅填寫擬提案部分)
  • 工作計畫名稱
    廉政業務
  • 預算金額
    50,489千元
  • 預算書頁次
    p.28
  •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辦理貪瀆及相關犯罪案件調查與督導業務
  • 預算金額
    24,775千元
  • 預算書頁次
    p.28
    提案
  • 擬減列數
  • 擬凍結數
    4,955千元
    說明:
    根據法務部103年統計年報,99年度至103年度檢肅貪瀆案件之定罪率分別為84.8%、75.1%、74.1%、72.7%及70.3%,顯示定罪率逐年下滑,肅貪績效有待提升。為強化肅貪績效,落實各項肅貪作為,建議凍結廉政署廉政業務項下「辦理貪瀆及相關犯罪案件調查與督導業務」業務費用五分之一,共計4,955千元,請廉政署逐年提高「移送檢察機關之貪瀆案件定罪率」之年度目標值(105年度為75%,應逐年提升並以80%為目標),並研擬提升檢肅貪瀆成效之具體辦法,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尤美女
  • 連署人
    謝國樑  蔡其昌
    4、
  • 機關﹙單位﹚名稱
    矯正署   單位:新臺幣千元
    歲出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以下各項僅填寫擬提案部分)
  • 工作計畫名稱
    改善監所計畫
  • 預算金額
    210,283
  • 預算書頁次
    【34】
  •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第一、二級)
  • 預算金額
  • 預算書頁次
    【  】
    提案
  • 擬減列數
  • 擬凍結數
    18,183千元
    說明:105年度矯正署「改善監所計畫」編列所需經費210,283千元,較104年度增加18,183千元。據了解,目前各矯正機關持續辦理中之監所改善計畫計有2項,為101年度起辦理之臺北監獄新(擴)建工程計畫及103年度起辦理之宜蘭監獄擴建工程計畫,惟截至104年7月底止,臺北監獄新(擴)建工程計畫及宜蘭監獄擴建工程計畫之累計執行數各為1億0,672萬8千元及747萬1千元,累計執行率分別為32.53%及16.84%,整體執行率僅30.66%,進度明顯落後。為督促矯正署儘快完成監所擴建工程計畫,紓解監獄超收問題,爰提案凍結105年度矯正署「改善監所計畫」增列之18,183千元,待矯正署提出檢討及改善計畫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林滄敏  顏寬恒  
    A、主決議
  • 機關名稱
    法務部
    近十年間,台灣社會之家庭型態改變甚大,結婚率逐年下降、離婚率逐年升高、新移民人數增加等等,不同以往之親密關係法制問題也逐漸浮現:過去「警告逃妻」廣告造成婚姻中弱勢女性被惡意離婚,近年來則有研究指出外籍配偶被家暴離家後,本國配偶以「同居義務」訴請離婚,致使外籍配偶除失去婚姻,尚可能遭到遣返,被迫與子女分離,「同居義務」之規範是否已造成弱勢配偶權益受損?又如同居伴侶之人數逐漸上升,除家暴法已保障受暴同居伴侶之權益,親屬繼承或相關法律是否亦應全面檢討?爰請法務部,擬訂相關具體修法規畫及期程,於2016年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謝國樑  蔡其昌  
    B、主決議
    案由:法務部主管105年度於「獎金」科目編列32億5,893萬7千元,係考績獎金、年終工作獎金、查賄獎金、模範公務人員獎金、獎章獎勵金及其他業務獎金等,其中「其他業務獎金」科目計編列1億0,567萬8千元,包含法務部「查賄獎金」250萬元、法醫研究所「法醫病理專科醫師獎金」198萬元、矯正署及所屬「醫師不開業獎金」81萬6千元、行政執行署及所屬「執行績效獎勵金」6818萬2千元、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毒品等獎金」3000萬元、調查局「偵破重大案件有功人員獎金」220萬元等,惟除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毒品等獎金」獎金外,其他業務獎金多無法源,僅以行政院核定之要點作為核發依據,有欠妥適。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14號解釋文、第282號及第443號解釋理由書、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規定,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或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暨待遇涉及人民納稅負擔,應以法律明定,始得據以編列預算公務人員之待遇,爰要求法務部應檢討改正,或予法制化。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林滄敏  顏寬恒  
    C、主決議
    案由:據統計,101年度至103年度毒品查獲量分別為2,622.4公斤、3,656.5公斤及4,339.5公斤,顯示近年我國毒品查獲量正逐年增加,近3年成長65.48%。鑒於毒品犯罪乃治安問題之主源,為避免毒品毒害國人健康,爰建議法務部建構社會安全網,整合政府部門各項毒品犯罪資訊,運用大數據(big data)分析,以掌握毒品犯罪情勢變化。此外,針對毒品來源地集中於中國部分,應透過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積極展開兩岸毒品犯罪之查緝活動。
  • 提案人
    王惠美  林滄敏  顏寬恒
    C-1、
  • 機關(單位)名稱
    法務部
    說明:
    各矯正機關超額收容情形嚴重,經本院、監察院、審計部及國際人權專家多次促請改進,多年來未見改善成效;依法務統計顯示,截至104年7月底,矯正機關超額收容8,583人,超收比率達15.62%。矯正署雖不斷擴增監所,惟此種作法未從源頭抒源,治標不治本。
    2015年8月24日法務部矯正署「有效改善目前監獄收容情況」專案報告指出,矯正機關超額收容之相關因素:整體犯罪案件逐年增加,特殊犯罪人口比例偏高;尤其是新入監人數逐年成長,公共危險罪(95.5%屬酒醉不能安全駕駛)收容人持續增加。另外,民國95年刑法新制(廢除連續犯改一罪一罰及三振法案)之效應逐漸浮現,使超額收容現象更嚴竣,囚情管理複雜化。
    據法務統計,近年來,在各種犯罪類型中,毒品、竊盜、公共危險(95%為酒駕)所佔比例同時是刑事案件及監所收容人比例的前三名。目前各矯正機關收容人中,毒品犯比例佔46.95、單純吸食佔16.73%,亦即監獄裡將近半數均為毒品犯,實為超額收容重要原因之一。另外,103年度各檢察署執行公共危險罪人數佔全部有罪人數的37.6%,意味著該年度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新入監受刑人幾乎都是因為酒駕被關。
    惟觀察近年犯罪類型,新入監人數持續增加之主因,恐與刑事立法政策不斷傾向「重刑化」,關係較為密切。尤其是特定類型犯罪如酒駕、毒品等社會觀感不佳之行為,幾乎年年修法加重刑度。例如自88年將酒駕列為公共危險罪後,該類型犯罪之入監人數15年來膨脹了將近10倍(自88年1,189人增加為103年10,168人),難道是飲酒者激增10倍?遑論民國93年起,毒品罪收容人之數量即遠高於其他類型犯罪收容人,均佔每年收容人總數的45-47%之間。
    上開數據揭示,大批進入刑事司法系統的犯罪類型恐怕是無法還原成法益受損的「道德恐慌」。這些行為的入罪化多半是為回應社會大眾對於媒體操作「特定犯罪現象」時憂慮惶恐的政治性產物。例如,法務部「紫錐花運動」、「反毒戰爭」,擬將K他命由三級毒品提升到二級毒品;因葉少爺酒駕事件,社會輿論疾呼酒駕致死加重刑期等等。因而造成「成罪條件寬鬆,刑責不斷加重,入監人數不斷增加,監所人滿為患」的現象。
    然而刑罰提高,是否對於遏止犯罪有所幫助?不無疑問。諸如藥癮、酒癮、竊盜等,多為社會問題,一味提高刑罰以滿足一時的輿論激情,非但無法解決社會問題,恐將因監獄的標籤貼在不被社會所接受的群體身上,反而製造更多社會問題,成為監所人滿為患的幫兇之一,並在超額收容嚴重衝擊刑罰有效執行、監所本應具備的教化功能失靈的問題下,不斷惡性循環。
    矯正署於報告中也承認,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自87年公布施行以來,施用毒品犯出監追蹤五年再犯率達七成左右,屢屢為監察、立法機關要求檢討,以司法抗制施用毒品之政策實有徹底檢討、改弦易轍之必要。2013年國際人權專家審查我國人權境況之結論性意見,即建議我國政府應採取有效減少監所收容人數之措施,包括放寬嚴苛之施用毒品政策。近年歐盟會員國推動以公共衛生觀點處理施用毒品問題,不僅愛滋感染率、吸毒死亡人數減少,且將監所收容費用移作治療費用,更有助提高戒毒人數、降低吸毒人數。國內許多刑事及社會學研究已指出,成癮者多半是社會底層邊緣人,而吸食行為與心理、社會網絡等支持系統等關連甚強,戒癮治療除需要醫療配套措施外,同時極需社政系統的介入及輔導。
    法務部身為刑事政策主管機關,並負有統合作為刑事政策執行結果之獄政系統之責,對於上述毒、藥癮、酒駕政策及各類犯罪行為之刑罰實效,與監所超收、人力不足、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責無旁貸。請法務部徹底檢討整體刑事政策、三振法案之作用及缺失,提出修正計畫,並就現行毒、藥癮及酒駕政策之作用及不足,如何連結成癮者所需的醫療、社會資源網絡以替代單純物理監禁,以降低再犯率等問題,通盤檢討,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 連署人
    蔡其昌  呂學樟
    C-2、
  • 機關(單位)名稱
    法務部
    說明:
    我國於2009年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於2013年舉辦我國落實人權公約國家報告之初次審查,國際專家於會後結論性意見提出我國之通姦罪對人民私人生活過度侵擾,違反人權公約,應予檢討。惟法務部檢察司代表於2015年9月出席第二次定期報告之檢視會議時,明白表示法務部反對通姦除罪化。
    縱不論通姦罪之存在如國際專家所言,有侵害人民隱私權之虞;我國有學者及法官就通姦罪之告訴、撤回告訴、定罪率等等數字進行性別分析,研究結果與過去認為「通姦罪」是「大老婆」對付出軌男人工具之「大老婆迷思」不同,統計顯示我國歷年來之通姦罪有追訴女性、撤回對男性告訴之性別不平等現象,亟待改變。法務部近年來除進行不斷複製「大老婆迷思」之民意調查,並未進行比較法研究或實證研究,就通姦除罪與否之政策研擬,實有不足之處。
    為使政策研擬能確實遵循人權及性別平等法理,停止對人權侵害並改善性別不平等現況,爰請法務部重新統計並分析通姦罪於告訴、撤回告訴、起訴、緩起訴、定罪等各階段之性別差異,綜合比較法上之最新進展,具體研擬通姦罪相關修法方向,並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 提案人
    尤美女
  • 連署人
    蔡其昌  呂學樟
    D、主決議
    案由:查法醫師法制定已近10年、施行亦已9年,惟因法務部檢察司及法醫研究所執行不力、怠於進行培訓工作,致讓各地方檢察署法醫師現仍遭法務部認定尚無能力遂行全部法醫師任務,且因檢察司行政怠惰,並未積極爭取預算、補充缺額,目前全國19個地方檢察署還有新竹、苗栗、台東等3個地檢署的法醫人數是掛0。爰建請法醫所盡力排除外務,增加各地方檢察署法醫師培訓能量及專業深度;檢察司積極尋求上級支持,編列相關預算,開出名額,好讓考選部辦理考試,以補足缺額,並可減少流浪法醫師數量。
  • 提案人
    顏寬恒  呂學樟  謝國樑
    E、主決議
  • 機關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
    近年來,各先進國家對於吹哨者(whistleblower)均有積極的立法措施,有以單一立法規範者,亦有以分別立法方式規範者。針對公司外部及內部監控機制等公司治理,我國雖亦有許多立法和行政上的革新,唯獨對吹哨者的相關措施一直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過去總統及法務部長多次宣示,要於101年底前完成《揭弊者保護法》立法,卻因故一再延宕,至今亦未見於廉政署關鍵績效指標中。爰此建請廉政署擬訂《揭弊者保護法》立法規劃與預定時程,於2015年底前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 連署人
    謝國樑  蔡其昌
    E-1、
  • 機關(單位)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
    說明:
    根據中正大學犯罪防治中心公布之「104年上半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報告資料,針對「政府整頓貪污之滿意程度」調查,有高達82%民眾不滿意。該中心並指出,無論針對政府或權責單位維護廉政之效能而言,以清廉為口號之當前政府仍有許多進步與努力空間,顯示國人對於政府整頓貪瀆成效之評價欠佳。有鑒於《反貪腐公約施行法》已通過,廉政署應依此施行法重新檢討「反貪、防貪、肅貪」等廉政工作主軸,落實廉政監督機制,以提升民眾對廉政之信心。爰請廉政署研擬、規劃反貪腐公約施行法如何精進廉政工作並提升國民對廉政之信心,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 連署人
    蔡其昌  呂學樟
    E-2、主決議
  • 機關(單位)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
    根據法務部103年統計年報,99年度至103年度檢肅貪瀆案件之定罪率分別為84.8%、75.1%、74.1%、72.7%及70.3%,顯示定罪率逐年下滑,肅貪績效有待提升。為強化肅貪績效,落實各項肅貪作為,爰請廉政署逐年提高「移送檢察機關之貪瀆案件定罪率」之年度目標值(105年度為75%,應逐年提升並以80%為目標),並研擬提升檢肅貪瀆成效之具體辦法,於2015年底前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 連署人
    謝國樑  蔡其昌
    F、主決議
    案由:長期以來,矯正機關存在超額收容問題,不僅增加戒護管理風險,更有礙對收容人教化、技訓、輔導措施之品質。經查,矯正署於100年成立後,為紓解監所超額收容問題,已研擬及規劃改善監所十年計畫。目前各矯正機關持續辦理中之監所改善計畫計有2項,為101年度起辦理之臺北監獄新(擴)建工程計畫及103年度起辦理之宜蘭監獄擴建工程計畫,分別預計於105年9月底及106年底完工。惟截至104年7月底止,臺北監獄新(擴)建工程計畫及宜蘭監獄擴建工程計畫之累計執行數各為1億0,672萬8千元及747萬1千元,整體執行率僅三成,進度明顯落後。為紓解矯正機關超額收容情形,要求矯正署立即檢討改進,並積極辦理改善監所計畫。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詹滿容  顏寬恒
    G、主決議
  • 機關﹙單位﹚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以近年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列管之滯欠大戶人數及待執行金額觀之,截至103年底,滯欠大戶個人537人、法人172人,待執行金額為1,279億餘元,占全部待執行金額2,118億餘元之60.40%;截至104年7月底,列管之滯欠大戶個人624人、法人186人,共計810人,待執行金額約1,280億元,占全部待執行金額2,056億餘元之62.23%,顯示滯欠大戶之人數及待執行金額均較103年底增加。
    ※註:資料來源,行政執行署。
    又目前徵起金額雖已逾4千億元,然截至104年7月底止,滯欠大戶待執行金額逾1,280億元,且每滯欠大戶平均待執行金額近1.6億元,爰此,要求行政執行署繼續強化控管機制,並提出相關報告送交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尤美女
  • 連署人
    謝國樑  蔡其昌
    主席:剛才宣讀之第3案改列為主決議E-2。各位委員,針對主決議的部分,是否就將連署人拿掉,一律改為提案人,這樣可以嗎?好,其他有關預算刪減或凍結的部分,我們先休息10分鐘,讓各單位與提案委員進行協商,謝謝。
    休息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第1案。
    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於提案1的部分,與提案2及2-1都是同一個科目,法務部建議併案處理,因為都是關於法醫研究所的提案,而且科目相同。各位委員,我們是否就依照提案1的協商結論處理?請宣讀協商結論。
    尤委員美女:剛剛已經和他們進行過協商,所以是凍結十分之一,而不是改成主決議。
  • 主席
    不是改成主決議?
    尤委員美女:凍結十分之一,並請他們盡快提出改善的計畫。
    主席:依照尤委員剛才所提,改成凍結十分之一。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提案1與提案2及2-1併案,改為凍結十分之一,按照修正動議通過。
    進行第3案。
    關於第3案的部分,法務部建議併E-2案,修正為主決議,這是屬於廉政署廉政業務的部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提案3與E-2案併案,修正為主決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4案。
    第4案是關於矯正署的部分,原本是凍結十分之一,法務部建議併F案,因為是同一個案子,改為F案的主決議。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主決議A案。
    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
    尤委員美女:關於這個部分,有幾個字需要修改。
  • 主席
    法務部有沒有意見?
  • 羅部長瑩雪
    剛才念的已經是修改過的意見。
    主席:既然已經修改過了,主決議A就照修正通過。
  • 尤委員美女
    最後一段的「召集研修小組檢視上述相關條文」要留下來。
  • 主席
    那部分已經劃掉了?
    尤委員美女:後來的協商結論是可以把這一段加進來,只要把「重新全面」拿掉。
    羅部長瑩雪:我們本來就會召集研修小組,所以把「全面」拿掉。
    尤委員美女:也就是「爰請法務部召集研修小組檢視上述相關條文,擬訂相關具體修法規畫及期程」,後面的文字都一樣。
  • 主席
    這裡面沒有條文啊?
    尤委員美女:把「重新全面」刪掉,而「民法親屬編、繼承編」改成「上述相關條文」。
    主席:我們不要自我限制,本席建議「檢視民法親屬編、繼承編」的部分,還是不要了,那是否要召集研修小組?
  • 尤委員美女
    應該要。
    主席:所以就是「爰請法務部擬訂相關具體修法規畫及期程」,按照剛才念的修正內容處理,可以嗎?
  • 尤委員美女
    不然就是把「召集研修小組」這幾個字留著。
    主席:「召集研修小組」,法務部有研修小組嗎?
  • 羅部長瑩雪
    有。
    主席:如果有的話,那就修改為「爰請法務部召集研修小組,擬訂相關具體修法規畫及期程」,這樣可以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另外,本席剛才提過連署人全部都改成提案人。
    進行主決議B案。
    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
  • 羅部長瑩雪
    最後一句話是否可以將「檢討改正」修改為「配合人事總處法制化作業辦理」?
    主席:就是改為「爰要求法務部應配合人事總處法制化作業辦理」,因為這是人事總處的權限,並不是法務部的權限。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 尤委員美女
    請將本席加入共同提案人。
    主席:尤委員加入共同提案人,另外,本席與王廷升委員及詹滿容委員也都加入共同提案人。
    剛才提到的「人事總處」,應該改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尤委員美女:這裡提到要法制化,其實,法制化應該是要立法規定吧?
  • 羅部長瑩雪
    人事總處會去修公務人員基準法和相關子法。
  • 尤委員美女
    那個部分是由他們去立法嗎?
  • 羅部長瑩雪
    所以我們才說要配合他們。
  • 主席
    進行主決議C案。
    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我們就照案通過。
  • 尤委員美女
    C案是要與C-1案合併嗎?
    主席:這兩案不太一樣,有些是酒駕的、有些是超額的。
    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主決議C案照案通過。
    進行主決議C-1案。
    最後一段的「爰凍結法務部……,直至」全部刪掉,再加一個字「請」,也就是「請法務部徹底檢討整體刑事政策、三振法案之作用及缺失,提出修正計畫,並就現行毒、藥癮及酒駕政策之作用及不足,如何連結成癮者所需的醫療、社會資源網絡以替代單純物理監禁,以降低再犯率等問題,通盤檢討,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另外,詹滿容委員及王廷升委員增列為主決議C-1案的提案人。
    進行主決議C-2案。
    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主決議D案。
    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進行主決議E案。
    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另外,提案人增列呂學樟委員、詹滿容委員及王廷升委員。
    進行主決議E-1案。
    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主決議E-2案已經併第3案處理,不再另行處理。同樣的,主決議F案已經併第4案處理,不再另行處理。
    進行主決議G案。
    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尤委員美女:關於主決議B案,原本是修正為「爰要求法務部應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但是,人事行政總處認為應該要把考試院放進去,因為母法是考試院的公務人員基準法,所以要加上考試院,改為配合考試院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主席:關於主決議B案,因為公務人員的官制官規是屬於考試院以及行政總處的權責,所以要增列「考試院」。
  • 尤委員美女
    也就是「應配合考試院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主席:再修正為「爰要求法務部應配合考試院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制化作業辦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主決議B案再修正通過。
    提案已全部處理完畢,其餘委員提案未涉及歲出預算部分均照列。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在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本次會議到此告一段落,現在休息,10月8日(星期四)上午9點繼續開會,謝謝大家。
    休息(15時43分)
User Info
顏寬恒
性別
黨籍
中國國民黨
選區
台中市第2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