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星期一)9時4分至14時54分 @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
  •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星期一)9時4分至14時54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詹委員滿容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星期一)上午9時3分至12時34分、下午2時8分至3時43分;10月8日(星期四)上午9時2分至下午1時17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顏寬恒 謝國樑 呂學樟 詹滿容 蔡其昌 王廷升 林滄敏 尤美女 王惠美 吳宜臻
    委員出席10人
    列席委員:江啟臣 段宜康 黃偉哲 李桐豪 許添財 盧秀燕 羅明才 蕭美琴 邱文彥 潘維剛 楊瓊瓔 陳歐珀 賴振昌 葉津鈴 蘇清泉 蔣乃辛 李俊俋 陳亭妃 陳怡潔 姚文智 簡東明 楊麗環 李昆澤 劉櫂豪 周倪安 李貴敏 陳明文
    委員列席27人
    主 席:呂召集委員學樟
    專門委員:楊育純
    主任秘書:陳清雲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周厚增
    科 長 陳杏枝
    專 員 蔡國治
    10月5日(星期一)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本日會議委員顏寬恒、詹滿容、呂學樟、謝國樑、蔡其昌、王惠美、林滄敏、劉櫂豪、段宜康、許添財、蘇清泉、李俊俋、尤美女、王廷升提出質詢;委員吳宜臻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96項 法務部801萬9,000元,照列。
    第97項 司法官學院1萬9,000元,照列。
    第98項 法醫研究所2萬9,000元,照列。
    第99項 廉政署1億1,935萬2,000元,照列。
    第100項 矯正署及所屬294萬元,照列。
    第101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9萬2,000元,照列。
    第102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8,000元,照列。
    第103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萬元,照列。
    第10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31萬2,000元,照列。
    第10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28萬9,000元,照列。
    第10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279萬元,照列。
    第10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24萬1,000元,照列。
    第10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億3,158萬6,000元,照列。
    第10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9,950萬元,照列。
    第11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1億6,031萬1,000元,照列。
    第11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億4,510萬4,000元,照列。
    第11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4億2,017萬9,000元,照列。
    第11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7,586萬2,000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3億0,405萬1,000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8,503萬5,000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8,030萬3,000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2,555萬1,000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6,323萬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6億2,882萬6,000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億3,831萬9,000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4,869萬9,000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1,660萬5,000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4,108萬7,000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5,605萬3,000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7,724萬8,000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3,651萬6,000元,照列。
    第127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3,520萬4,000元,照列。
    第128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357萬4,000元,照列。
    第129項 調查局133萬1,000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84項 法務部127萬5,000元,照列。
    第85項 司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86項 矯正署及所屬1萬7,000元,照列。
    第87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萬9,000元,照列。
    第88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4萬元,照列。
    第89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5萬1,000元,照列。
    第90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0元,照列。
    第9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3萬4,000元,照列。
    第92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5,000元,照列。
    第93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7,000元,照列。
    第94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7,000元,照列。
    第95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4,000元,照列。
    第96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萬4,000元,照列。
    第97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3,000元,照列。
    第98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99項 調查局240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06項 法務部22萬5,000元,照列。
    第107項 司法官學院9萬8,000元,照列。
    第108項 法醫研究所8萬元,照列。
    第109項 廉政署3萬5,000元,照列。
    第110項 矯正署及所屬1,261萬7,000元,照列。
    第111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03萬2,000元,照列。
    第112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1萬3,000元,照列。
    第113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萬6,000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萬4,000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萬4,000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4萬4,000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9,000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29萬5,000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萬2,000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5萬4,000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7萬7,000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2萬3,000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6萬3,000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26萬4,000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8萬9,000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1萬9,000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2萬1,000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4萬3,000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3萬3,000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6萬8,000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6萬4,000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2萬5,000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2萬2,000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4萬8,000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4萬2,000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1萬4,000元,照列。
    第137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6萬元,照列。
    第138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4,000元,照列。
    第139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2,000元,照列。
    第140項 調查局215萬6,000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10項 法務部59萬4,000元,照列。
    第111項 司法官學院15萬1,000元,照列。
    第112項 法醫研究所,無列數。
    第113項 廉政署9萬1,000元,照列。
    第114項 矯正署及所屬8,083萬6,000元,照列。
    第115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88萬6,000元,照列。
    第116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40萬8,000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37萬6,000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45萬2,000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4萬7,000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38萬5,000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21萬7,000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6萬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2,163萬5,000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551萬9,000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4萬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7萬2,000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68萬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580萬9,000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139萬3,000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44萬5,000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401萬2,000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77萬6,000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65萬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97萬2,000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129萬7,000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304萬6,000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0萬3,000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87萬1,000元,照列。
    第139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57萬7,000元,照列。
    第140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33萬2,000元,照列。
    第141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34萬6,000元,照列。
    第142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3萬8,000元,照列。
    第143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2萬3,000元,照列。
    第144項 調查局91萬5,000元,照列。
    三、歲出部分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
    第1項 法務部13億1,123萬4,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近十年間,台灣社會之家庭型態改變甚大,結婚率逐年下降、離婚率逐年升高、新移民人數增加等等,不同以往之親密關係法制問題也逐漸浮現:過去「警告逃妻」廣告造成婚姻中弱勢女性被惡意離婚,近年來則有研究指出外籍配偶被家暴離家後,本國配偶以「同居義務」訴請離婚,致使外籍配偶除失去婚姻,尚可能遭到遣返,被迫與子女分離,「同居義務」之規範是否已造成弱勢配偶權益受損?又如同居伴侶之人數逐漸上升,除家暴法已保障受暴同居伴侶之權益,親屬繼承或相關法律亦應全面檢討,爰請法務部召集研修小組,擬訂相關具體修法規畫及期程,於2016年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謝國樑 王廷升 蔡其昌
    (二)法務部主管105年度於「獎金」科目編列32億5,893萬7,000元,係考績獎金、年終工作獎金、查賄獎金、模範公務人員獎金、獎章獎勵金及其他業務獎金等,其中「其他業務獎金」科目計編列1億0,567萬8,000元,包含法務部「查賄獎金」250萬元、法醫研究所「法醫病理專科醫師獎金」198萬元、矯正署及所屬「醫師不開業獎金」81萬6,000元、行政執行署及所屬「執行績效獎勵金」6,818萬2,000元、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毒品等獎金」3,000萬元、調查局「偵破重大案件有功人員獎金」220萬元等,惟除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毒品等獎金」獎金外,其他業務獎金多無法源,僅以行政院核定之要點作為核發依據,有欠妥適。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14號解釋文、第282號及第443號解釋理由書、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規定,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或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暨待遇涉及人民納稅負擔,應以法律明定,始得據以編列預算公務人員之待遇,爰要求法務部配合考試院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制化作業辦理。
    提案人:王惠美 呂學樟 王廷升 林滄敏 顏寬恒 尤美女 詹滿容
    (三)據統計,101至103年度毒品查獲量分別為2,622.4公斤、3,656.5公斤及4,339.5公斤,顯示近年我國毒品查獲量正逐年增加,近3年成長65.48%。鑑於毒品犯罪乃治安問題之主源,為避免毒品毒害國人健康,爰建議法務部建構社會安全網,整合政府部門各項毒品犯罪資訊,運用大數據(big data)分析,以掌握毒品犯罪情勢變化。此外,針對毒品來源地集中於中國部分,應透過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積極展開兩岸毒品犯罪之查緝活動。
    提案人:王惠美 王廷升 林滄敏 顏寬恒
    (四)各矯正機關超額收容情形嚴重,經立法院、監察院、審計部及國際人權專家多次促請改進,多年來未見改善成效;依法務統計顯示,截至104年7月底,矯正機關超額收容8,583人,超收比率達15.62%。矯正署雖不斷擴增監所,惟此種作法未從源頭抒源,治標不治本。
    2015年8月24日法務部矯正署「有效改善目前監獄收容情況」專案報告指出,矯正機關超額收容之相關因素:整體犯罪案件逐年增加,特殊犯罪人口比例偏高;尤其是新入監人數逐年成長,公共危險罪(95.5%屬酒醉不能安全駕駛)收容人持續增加。另外,民國95年刑法新制(廢除連續犯改一罪一罰及三振法案)之效應逐漸浮現,使超額收容現象更嚴竣,囚情管理複雜化。
    據法務統計,近年來,在各種犯罪類型中,毒品、竊盜、公共危險(95%為酒駕)所占比例同時是刑事案件及監所收容人比例的前三名。目前各矯正機關收容人中,毒品犯比例占46.95%、單純吸食占16.73%,亦即監獄裡將近半數均為毒品犯,實為超額收容重要原因之一。另外,103年度各檢察署執行公共危險罪人數占全部有罪人數的37.6%,意味著該年度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新入監受刑人幾乎都是因為酒駕被關。
    惟觀察近年犯罪類型,新入監人數持續增加之主因,恐與刑事立法政策不斷傾向「重刑化」,關係較為密切。尤其是特定類型犯罪如酒駕、毒品等社會觀感不佳之行為,幾乎年年修法加重刑度。例如自88年將酒駕列為公共危險罪後,該類型犯罪之入監人數15年來膨脹了將近10倍(自88年1,189人增加為103年10,168人),難道是飲酒者激增10倍?遑論民國93年起,毒品罪收容人之數量即遠高於其他類型犯罪收容人,均占每年收容人總數的45至47%之間。
    上開數據揭示,大批進入刑事司法系統的犯罪類型恐怕是無法還原成法益受損的「道德恐慌」。這些行為的入罪化多半是為回應社會大眾對於媒體操作「特定犯罪現象」時憂慮惶恐的政治性產物。例如,法務部「紫錐花運動」、「反毒戰爭」,擬將K他命由三級毒品提升到二級毒品;因葉少爺酒駕事件,社會輿論疾呼酒駕致死加重刑期等等。因而造成「成罪條件寬鬆,刑責不斷加重,入監人數不斷增加,監所人滿為患」的現象。
    然而刑罰提高,是否對於遏止犯罪有所幫助?不無疑問。諸如藥癮、酒癮、竊盜等,多為社會問題,一味提高刑罰以滿足一時的輿論激情,非但無法解決社會問題,恐將因監獄的標籤貼在不被社會所接受的群體身上,反而製造更多社會問題,成為監所人滿為患的幫兇之一,並在超額收容嚴重衝擊刑罰有效執行、監所本應具備的教化功能失靈的問題下,不斷惡性循環。
    矯正署於報告中也承認,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自87年公布施行以來,施用毒品犯出監追蹤5年再犯率達七成左右,屢屢為監察、立法機關要求檢討,以司法抗制施用毒品之政策實有澈底檢討、改弦易轍之必要。2013年國際人權專家審查我國人權境況之結論性意見,即建議我國政府應採取有效減少監所收容人數之措施,包括放寬嚴苛之施用毒品政策。近年歐盟會員國推動以公共衛生觀點處理施用毒品問題,不僅愛滋感染率、吸毒死亡人數減少,且將監所收容費用移作治療費用,更有助提高戒毒人數、降低吸毒人數。國內許多刑事及社會學研究已指出,成癮者多半是社會底層邊緣人,而吸食行為與心理、社會網絡等支持系統等關連甚強,戒癮治療除需要醫療配套措施外,同時極需社政系統的介入及輔導。
    法務部身為刑事政策主管機關,並負有統合作為刑事政策執行結果之獄政系統之責,對於上述毒、藥癮、酒駕政策及各類犯罪行為之刑罰實效,與監所超收、人力不足、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責無旁貸。請法務部澈底檢討整體刑事政策、三振法案之作用及缺失,提出修正計畫,並就現行毒、藥癮及酒駕政策之作用及不足,如何連結成癮者所需的醫療、社會資源網絡以替代單純物理監禁,以降低再犯率等問題,通盤檢討,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詹滿容 蔡其昌 呂學樟 王廷升
    (五)我國於2009年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於2013年舉辦我國落實人權公約國家報告之初次審查,國際專家於會後結論性意見提出我國之通姦罪對人民私人生活過度侵擾,違反人權公約,應予檢討。惟法務部檢察司代表於2015年9月出席第2次定期報告之檢視會議時,明白表示法務部反對通姦除罪化。
    縱不論通姦罪之存在如國際專家所言,有侵害人民隱私權之虞;我國有學者及法官就通姦罪之告訴、撤回告訴、定罪率等等數字進行性別分析,研究結果與過去認為「通姦罪」是「大老婆」對付出軌男人工具之「大老婆迷思」不同,統計顯示我國歷年來之通姦罪有追訴女性、撤回對男性告訴之性別不平等現象,亟待改變。法務部近年來除進行不斷複製「大老婆迷思」之民意調查,並未進行比較法研究或實證研究,就通姦除罪與否之政策研擬,實有不足之處。
    為使政策研擬能確實遵循人權及性別平等法理,停止對人權侵害並改善性別不平等現況,爰請法務部重新統計並分析通姦罪於告訴、撤回告訴、起訴、緩起訴、定罪等各階段之性別差異,綜合比較法上之最新進展,具體研擬通姦罪相關修法方向,並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提案人:尤美女 蔡其昌 呂學樟 王廷升
    第2項 司法官學院2億2,327萬5,000元,照列。
    第3項 法醫研究所1億6,144萬2,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第2目「法醫業務」項下「法醫病理鑑定及指導地檢署法醫業務」編列3,313萬5,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5年度法醫研究所「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科目編列2,826萬1,000元,包括顧問醫師解剖及死因鑑定費2,376萬1,000元、編制內法醫解剖及死因鑑定費450萬元。
    查法務部各地方檢察署目前共有24名法醫師,根據其職務說明書顯示,有關屍體相驗、解剖與鑑定事項之工作項目即占80%,惟實務上卻被法務部認定尚無能力遂行全部法醫師任務,致使法醫研究所每年仍須編列2、3千萬元經費,外聘18名顧問法醫師執行刑事解剖及死因鑑定任務。又該所分配工作並不平均,幾乎全部集中在少數幾名顧問法醫師身上,除有圖利特定對象之指責外,亦有解剖及鑑定品質不佳之疑慮。
    再查法醫研究所負有培訓法醫人員之法定任務,惟自該所成立17年及法醫師法制定10年以來,各地方檢察署法醫師仍然無法遂行各類法醫任務,每年仍須編列大筆經費外聘顧問法醫師,該所實應負最大之責任,爰請法醫研究所研提培訓及改善計畫。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謝國樑 呂學樟
    2.依法務部提供之數據,每年全國檢察署受理之法醫解剖及死因鑑定案件,合計約2,300至2,800件,且大多數地檢署設有公職法醫師,但其中絕大部分案件(82至83%)仍交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下稱法醫所)辦理。僅有台中、基隆,及南投、雲林地檢署(後兩者在10件以內),實際將一部分的解剖、死因鑑定案件交給公職法醫師,其餘檢察署均將全數案件交由法醫所辦理。由公職法醫師進行解剖、死因鑑定之案件,僅占全國總件數之一成,而法醫所辦理之案件則高達82%。造成中央、地方鑑驗案件分配高度不均,地方空有公職法醫師的現象。
    表1 102至104年度1至8月全國各地檢署受理解剖案件統計
    來源:法務部
    惟法醫所編制內之法醫師人數僅有3人,長期以來,有高達半數以上之鑑驗案件(1,200至1,300件),係仰賴法醫所委外之兼職法醫師協助辦理(如下表2)。而法醫所委外鑑驗案件,同時也有分配不均、集中於特定人的現象。監察院103年度司調字第0016號調查報告指出,法醫所98至102年度分別聘有十餘人不等之兼任法醫師,惟實際案件數量之分配上,卻很兩極:劉○勳、陳○宏、饒○東、孫○棟等4人每年度動輒分配2百餘件;惟其餘之兼任法醫師每人每年度往往只受理不到10件(如下表3)。
    表2 法務部法醫所102年起至104年8月31日止受理解剖及死因鑑定案件結案件數表
    表3 法醫所98至102年度兼任法醫師案件數分配情形
    單位:件
    中央、地方鑑驗案件分配不均,且中央的兼職法醫師間案件分配兩極的現象,造成我國法醫解剖、死因鑑定案件,幾乎集中由7名法醫師辦理(法醫所編制內3名、兼職法醫師4名),而有以下問題:
    (1)案件分配極度不均、少數法醫壟斷解剖及鑑定業務,鑑驗經驗及智識傳承出現斷層現象。
    (2)又我國目前負責法醫解剖、死因鑑定的主要幾位法醫師,每人每年平均約須負擔約300多件解剖及死因鑑定案件,等於每天一件,且案件散在全台各地;惟人之時間、精力均為有限,過度之案件量負擔,必然會影響鑑驗報告之效率、品質及正確性。
    (3)本應職司解剖及死因鑑定之公職法醫師,僅得從事相驗業務,甚至已出現「流浪法醫師」。但政府每年另需額外編列約4至5千萬之高額業務費用支應上開鑑驗業務(編制內、外法醫按件計酬之解剖費加鑑定費,分別為每人4,300元/件、19,000元/件)。102年度編制內、外承辦業務量最多之法醫師,法醫所支付之薪資或報酬,每人約400至600萬元。
    法醫解剖、鑑定於我國刑事訴訟實務上,對被告及被害人之影響甚鉅,亦可能成為冤案成因之一,不可不慎。如知名之江國慶案(DNA鑑定錯誤)、蘇建和案(骨骸鑑定錯誤)、徐自強案(創傷照片鑑定爭議)、洪仲丘案(死亡原因問題)、鄭性澤案(死亡時間鑑定爭議)等,法醫鑑驗本身即是案件重要爭議。
    為提升我國鑑驗實務品質,並解決法醫世代斷層引發之問題,爰請法醫所積極培訓各地檢署公職法醫師進行解剖及鑑定案件之辦理,並妥適分配案件數量,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呂學樟
    (二)查法醫師法制定已近10年、施行亦已9年,惟因法務部檢察司及法醫研究所執行不力、怠於進行培訓工作,致讓各地方檢察署法醫師現仍遭法務部認定尚無能力遂行全部法醫師任務,且因檢察司行政怠惰,並未積極爭取預算、補充缺額,目前全國19個地方檢察署還有新竹、苗栗、臺東等3個地檢署的法醫人數是掛0。爰建請法醫研究所盡力排除外務,增加各地方檢察署法醫師培訓能量及專業深度;檢察司積極尋求上級支持,編列相關預算,開出名額,好讓考選部辦理考試,以補足缺額,並可減少流浪法醫師數量。
    提案人:顏寬恒 呂學樟 謝國樑 王廷升
    第4項 廉政署5億7,077萬4,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根據法務部103年統計年報,99至103年度檢肅貪瀆案件之定罪率分別為84.8%、75.1%、74.1%、72.7%及70.3%,顯示定罪率逐年下滑,肅貪績效有待提升。為強化肅貪績效,落實各項肅貪作為,爰請廉政署逐年提高「移送檢察機關之貪瀆案件定罪率」之年度目標值(105年度為75%,應逐年提升並以80%為目標),並研擬提升檢肅貪瀆成效之具體辦法,於2015年底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謝國樑 王廷升 蔡其昌
    (二)近年來,各先進國家對於吹哨者(whistleblower)均有積極的立法措施,有以單一立法規範者,亦有以分別立法方式規範者。針對公司外部及內部監控機制等公司治理,我國雖亦有許多立法和行政上的革新,唯獨對吹哨者的相關措施一直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過去總統及法務部長多次宣示,要於101年底前完成《揭弊者保護法》立法,卻因故一再延宕,至今亦未見於廉政署關鍵績效指標中。爰此建請廉政署擬訂《揭弊者保護法》立法規劃與預定時程,於2015年底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謝國樑 王廷升 蔡其昌
    呂學樟 詹滿容
    (三)根據中正大學犯罪防治中心公布之「104年上半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報告資料,針對「政府整頓貪污之滿意程度」調查,有高達82%民眾不滿意。該中心並指出,無論針對政府或權責單位維護廉政之效能而言,以清廉為口號之當前政府仍有許多進步與努力空間,顯示國人對於政府整頓貪瀆成效之評價欠佳。有鑒於《反貪腐公約施行法》已通過,廉政署應依此施行法重新檢討「反貪、防貪、肅貪」等廉政工作主軸,落實廉政監督機制,以提升民眾對廉政之信心。爰請廉政署研擬、規劃反貪腐公約施行法如何精進廉政工作並提升國民對廉政之信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蔡其昌 呂學樟 王廷升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125億5,557萬5,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長期以來,矯正機關存在超額收容問題,不僅增加戒護管理風險,更有礙對收容人教化、技訓、輔導措施之品質。經查,矯正署於100年成立後,為紓解監所超額收容問題,已研擬及規劃改善監所十年計畫。目前各矯正機關持續辦理中之監所改善計畫計有2項,為101年度起辦理之臺北監獄新(擴)建工程計畫及103年度起辦理之宜蘭監獄擴建工程計畫,分別預計於105年9月底及106年底完工。惟截至104年7月底止,臺北監獄新(擴)建工程計畫及宜蘭監獄擴建工程計畫之累計執行數各為1億0,672萬8,000元及747萬1,000元,整體執行率僅三成,進度明顯落後。為紓解矯正機關超額收容情形,要求矯正署立即檢討改進,並積極辦理改善監所計畫。
    提案人:王惠美 林滄敏 顏寬恒 詹滿容
    王廷升
    第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3億2,840萬3,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以近年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列管之滯欠大戶人數及待執行金額觀之,截至103年底,滯欠大戶個人537人、法人172人,待執行金額為1,279億餘元,占全部待執行金額2,118億餘元之60.40%;截至104年7月底,列管之滯欠大戶個人624人、法人186人,共計810人,待執行金額約1,280億元,占全部待執行金額2,056億餘元之62.23%,顯示滯欠大戶之人數及待執行金額均較103年底增加。
    近年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列管滯欠大戶之人數及待執行金額統計表
    單位:人;新臺幣千元
    ※註:資料來源,行政執行署
    又目前徵起金額雖已逾4,000億元,然截至104年7月底止,滯欠大戶待執行金額逾1,280億元,且每滯欠大戶平均待執行金額近1億6,000萬元,爰此,要求行政執行署繼續強化控管機制,並提出相關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謝國樑 王廷升 蔡其昌
    第7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1億8,391萬3,000元,照列。
    第8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億7,672萬9,000元,照列。
    第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億8,477萬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億3,896萬4,000元,照列。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億6,364萬9,000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5,414萬6,000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775萬2,000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億2,268萬2,000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2,412萬6,000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8,992萬3,000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2,330萬7,000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1,886萬3,000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1,019萬7,000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億2,854萬4,000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9,414萬4,000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6,329萬9,000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1,907萬3,000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7,631萬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5億4,655萬3,000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億9,968萬1,000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9,061萬8,000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2,925萬2,000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8,110萬6,000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7,662萬5,000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0,177萬7,000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7,799萬9,000元,照列。
    第33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1,896萬6,000元,照列。
    第34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5,098萬5,000元,照列。
    第35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1,491萬2,000元,照列。
    第36項 調查局55億3,611萬2,000元,照列。
    四、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五、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10月8日(星期四)
    討 論 事 項
    二、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三、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四、併案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五、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採綜合詢答,委員顏寬恒、呂學樟、蔡其昌、詹滿容、謝國樑、尤美女、許添財、吳宜臻提出質詢;委員王惠美、林滄敏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53項 考試院,無列數。
    第54項 考選部,無列數。
    第55項 銓敘部,無列數。
    第56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無列數。
    第5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56項 考試院2,582萬5,000元,照列。
    第57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60項 考試院5萬元,照列。
    第61項 考選部5萬元,照列
    第62項 銓敘部20萬2,000元,照列。
    第63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2,000元,照列。
    第64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497萬5,000元,照列。
    第65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62項 考試院25萬9,000元,照列。
    第63項 考選部660萬元,照列。
    第64項 銓敘部46萬1,000元,照列。
    第65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萬7,000元,照列。
    第66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8,000元,照列。
    第6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8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二)歲出部分
    第5款 考試院主管
    第1項 考試院3億5,246萬5,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項:
    1.兩公約及其施行法通過以來,人權保障成為我國政府焦點業務之一,為加強一般公務人員對兩公約人權議題之認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自99年起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加入人權議題相關課程。惟人權訓練課程施行成效如何,若自各機關函報行政院之各法案觀之,對人權影響之評估內容大多簡略,顯見公務人員人權教育訓練仍有待強化。
    為避免公務人員人權訓練過度聚焦於抽象之人權概念,以致實際運用不易,宜增加實務案例探討,或以工作坊形式進行模擬實作。爰請考試院會同所屬各部會研擬公務人員人權訓練課程內容之具體改善作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顏寬恒 蔡其昌
    2.為落實人權保障,行政院規定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審查時,應對人權之影響有完整之評估。惟參立法院審議103及104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決議事項可悉,各機關函報行政院之法案多未落實此法規影響評估之要求,即便有進行人權評估者,內容亦大多簡略;另各計畫案之審議,及各重大政策之管考,亦均尚未建立人權影響評估作法。爰請考試院建立合理、進步之人權影響評估具體操作方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顏寬恒 蔡其昌
    3.考試委員係學術及專業程度頗高之政務官,平日雖參與該院各項會議,然囿於所討論議題較為專業冷僻,外界不易得知每位考試委員之貢獻程度,考試院網站首頁並未設置明顯專區可供查詢,恐不利考試委員業務成果能見度之提升。為彰顯考試院之功能與績效,其業務成果之社會能見度允可設法提升,建議考試院除出版例行刊物外,另於該院網站明顯處設置專區,將歷屆考試委員之各項表現成果,以屆次別、年度別、委員別、議題別、出席考試院會議及各項審查會情形(包含出席率)、形成政策之重要建言等,分門別類,並提供查詢功能,俾利社會各界可隨時查詢瞭解其職權行使情形。
    提案人:尤美女 蔡其昌 顏寬恒 詹滿容
    4.經查委任及薦任官等公務人員女性比率均高於男性,惟簡任官等男性比率達69.8%,女性僅有30.2%,顯見官等愈高,女性比率愈低。簡任官等部分,不僅性別比例失衡,訓練進修的性別比率更有劇烈差異,簡任官等訓練進修的性別比例,男性超過七成而女性不足三成。考試院雖已於101年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但對於促進國家考試、文官制度之性別平等,顯有極大改進空間,爰請考試院提出文官制度(含升遷、訓練)之性別平等促進規劃與具體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蔡其昌 謝國樑
    5.103年3月靠內定及首長加分而從最後一名成為第一名正取的郭冠英,任職4個月就退休,如此「上下交相賊」,令全國人民都無法接受。儘管銓敘部早就承認郭冠英的任用資格有瑕疵,但對於監察院的詢問,銓敘部僅表示,「不會故意拖延此事」、「為了慎重起見,銓敘部已函請相關機關表示意見,希望從法制上釐清」,但至今仍無法給出清楚的交代。104年3月,新聞報導指出:「銓敘部長張哲琛3日表示,外界一直質問銓敘部為何不核定退休案,但其實都不是重點,『問題不在退休,在任用』,也強調這件事今年一定會落幕。」如今已屆年末,爰建請考試院督促銓敘部,於104年年底之前針對郭冠英退休案做出決議,給社會大眾合理交代,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蔡其昌 謝國樑
    6.現行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考試委員名額定為19人。此係1947年時因應中國幅員考量之下的決定,前考選部、銓敘部次長徐有守先生在2002年的一場座談中提到:「行憲以後我國才有考試委員,行憲以前是沒有考試委員的,來到台灣以後,大家都知道有個不成文法,華北、華中、華南若干省,一個省一個考試委員,然後西北、東北、西南地區各一個加起來19個考試委員,因為全國不止19個省」
    19名考試委員之設置,實有超越組織任務需求之嫌,對照同為憲法規定應設置之政務委員,業務項目擴及跨部會,包含內政、外交、國防、交通、財政、經濟、教育等政策與法案之全國性事務,人數亦僅有7至9人。相較之下,考試院為「獨立考選、銓敘文官」之目的,設置19個具憲政地位之特任官,104年度且編列19名考試委員相關預算6,000餘萬元,是否妥適,應重新評估。爰建請考試院成立專案小組研究評估縮減考試委員人數,有效縮減員額,俾節省公帑。
    提案人:尤美女 蔡其昌 謝國樑
    第2項 考選部3億4,592萬3,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近年來國考試題爭議不斷,重複出題情況一再發生。例如:98年警察特考考題與警專期末考題雷同、消防警察特考亦與警專模擬考雷同,且100年公務員特考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之資訊科學組整份試題,與97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之資訊處理類科試題完全重複,近來亦發生102年度高普考人事行政類科之「現行考銓制度」考題照抄98年地方特考,國考試題品質備受疑慮。國考出題品質屢次遭到質疑,考選部卻未有有效的因應調整,104年8月,又遭踢爆律師考試綜合法學(二)第28題,與103年該項考試的題目幾乎相同。爰凍結考選部試題研編及審查中題庫之編製及審查項目預算十分之一,共計83萬9,000元,請考選部提出切實改進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顏寬恒 蔡其昌
    第3項 銓敘部243億0,980萬5,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1.104年8月,審計部全面清查公務員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之情形,初步判定約千人屬違法兼職並適用公務員懲戒法,均須移付懲戒;超過百人實際參與經營或領有報酬屬情節重大者,均應予以停職。為杜絕公務員違法兼職問題,銓敘部訂定公務員違法兼職8種樣態,供各機關認定,然而,這樣的做法無法彌補公務員服務法於兼職規定的疏漏之處,而難達到治本效果。有鑑於公務員服務法自民國28年10月制定迄今僅修正4次,相關兼職規定未能與時俱進,爰建請銓敘部依社會環境變遷,檢討修正有關規範公務員兼職之相關規定,於第8會期結束前以書面方式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蔡其昌 謝國樑
    2.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第2項明文規定:「各機關組織法規未規定,由各機關首長命令指派或權責機關核准成立任務編組之主管職務,不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然而,行政院組織調整啟動後,部分機關為應業務所需,爰依規定於處務規程設置之「常設性任務編組」,卻可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與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相關規定未盡相符,亦有悖司法院解釋意旨,不僅合理性及正當性可議,並有違組織改造之精實原則。爰請銓敘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檢討常設性任務編組單位支給主管職務加給之妥適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蔡其昌 謝國樑
    第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億8,056萬1,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1.經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之高階文官培訓計畫,其訓練成效追蹤,係透過參訓學員自身、長官、同儕及部屬,對受訓學員訓前、訓後職能提升情況之看法予以瞭解,惟此360度之評鑑方式,恐缺乏中立性表達看法之誘因,其信度可議;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採定期或不定期發放問卷方式,瞭解學員訓後職務升遷情形以追蹤訓練成效,然問卷結果恐難解釋升遷與訓練有顯著相關,由於未接受高階文官訓練者亦有升遷之可能,故以升遷與否斷定訓練之有效性亦有待商榷。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參考其他訓練機關之訓練評估經驗,研擬修正評鑑方式使其兼具信度、效度。
    提案人:尤美女 顏寬恒 詹滿容 蔡其昌
    2.為有效提升女性公務人員各官等訓練進修人數比率,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發函各機關依權責研議在相同條件下優先遴選女性公務員參訓,並研議於在職訓練開辦女性專班等措施,以增加女性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比例,促進性別平權。
    提案人:尤美女 蔡其昌 謝國樑
    第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3億2,371萬4,000元,照列。
    第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4,122萬9,000元,照列。
    第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8億8,208萬9,000元,照列。
    (三)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草案第六條,照考試院及委員蔣乃辛等22人提案通過。
    (二)草案第十一條(含附表一),除第二項第五款後段文字「領受月撫慰金之遺族,有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停止領受月撫慰金之權利。」刪除外,餘照考試院及委員蔣乃辛等22人提案修正通過。
    四、「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草案第三條、第十二條、第二節節名、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三條,均照考試院、行政院及委員蔣乃辛等20人提案通過。
    (二)草案第五十一條,照考試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五、「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草案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均照案通過。
    六、第三案至第五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出席說明。
    七、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散會
    主席:報告委員會,議事錄第17頁「第7款」之下「第6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更正為「第68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 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收支部分(不含審計部及所屬)。

  • 一、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收支部分(不含審計部及所屬)。
    主席:現在先介紹本週的會議議程。本週一(星期一)、週三(星期三)、週四(星期四)3天為一次會議,其中今天上午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收支部分(不含審計部及所屬);下午1時開始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14日及15日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今天上午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收支部分(不含審計部及所屬),現在進行報告。請監察院傅秘書長報告。
    傅秘書長孟融:主席、各位委員。孟融謹代表監察院報告105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編列情形,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五方面:壹、104年度施政績效;貳、104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參、105年度施政目標、重點及預期績效;肆、105年度預算配合施政計畫之編列情形;伍、應興應革事項。茲就各主要項目概要說明如后:
    壹、104年度施政績效
    一、積極處理人民陳情,致力紓解民怨
    監察院積極處理人民陳情案件,104年1月至9月書狀收受4,021案(10,047件),扣除屬程序性質書狀(包括已進入司法、行政救濟程序者、併案處理、送行政機關參處等)後,需進一步查處案件為679案(727件)。104年1月至9月,因監察權行使所發揮之為民平反案件(註1)累計為250案。
    註1:「為民平反案件」係指(1)本院核派委員調查,凡調查報告涵蓋財務增益、行政變革、法令增修、懲處失職人員或維護民眾權益者。(2)本院委員核批函請行政機關查處,致人民權益獲得救濟或保障,相關機關對違失公務人員進行懲處或相關機關因而改善其制度或修正法令者。
  • 落實調查業務,糾彈違法失職

  • 二、落實調查業務,糾彈違法失職
    104年1月至9月核派調查案件167案,調查委員共計386人次;提出調查報告158案,成立彈劾案10案(23人)、糾舉案1案(1人)、糾正案65案,並函請各機關改善共133案。經由縝密之調查程序,確實掌握問題關鍵,落實查察違失,函請機關檢討改善,進而提出糾彈案,致力監督行政機關,追究相關行政責任。
  • 強化審計職權合作,督促政府施政效能

  • 三、強化審計職權合作,督促政府施政效能
    審計部依據審計法第17條及第69條,對「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各機關之績效,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函報監察院處理,監察院按其違失情形,並視其輕重程度,或派監察委員調查,或函各該機關查處,俾及時遏阻違失擴大。
    而政府資源有限,應整合資源,集中有限人力,化繁為簡,因此監察院與審計部除依本身職權行使外,更加強雙方的共同合作,提升辦案效率,並慎選社會關注及攸關國計民生案件,全面重點查察,縮短調查時程,追根究柢。104年1月至9月,審計部函報監察院計有165件,其中派監察委員調查者27件,以確實追究各機關違失責任,發揮監察審計加乘功效。
  • 提升巡察功能,瞭解地方民瘼

  • 四、提升巡察功能,瞭解地方民瘼
    為紓解民怨,發掘民隱,104年1月至9月,已巡察中央機關(構)32次,瞭解其施政情形,並提出巡察意見750項,經主管機關處理後,檢討改善96項,另研修法規5項。巡察地方機關35次,收受人民書狀368件,並於巡察現場受理人民陳訴,亦請各該機關就陳訴內容說明處理情形,或督促相關機關加速改善或處置,有效扮演人民與政府間之橋梁。
  • 辦理監試工作,落實考試公平公信

  • 五、辦理監試工作,落實考試公平公信
    為落實考試之公平、公信,監察院依監試法,應考試院之請,推派監察委員監試。104年1月至9月,已推派監察委員監試88人次。
  • 力行廉政查核,彰顯廉政職能

  • 六、力行廉政查核,彰顯廉政職能
    為提升廉政職能,強化廉政案件查核作業,104年1月至9月,廉政委員會計審議廉政案件437案,其中審議查核案計324案,裁罰處分32件,裁罰金額1,305萬元,分就各法裁罰件數及處分比例詳述如表2:
    註:政治獻金審議查核案數,係因逾期申報違反政治獻金法規定,而全數裁罰。
  • 多元宣導廉政業務,促進政治參與

  • 七、多元宣導廉政業務,促進政治參與
    監察院於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等陽光四法相關業務,深感法令宣導之重要性,為期能藉由擴大宣導涵蓋率,達到「防範為主,裁罰為輔」之積極效益。截至104年9月止已舉辦50場次陽光四法宣導說明會;為全面推展「讓財產申報像網路報稅一樣便利」之既定政策,並服務申報人辦理104年財產定期申報,已辦理「公職人員網路授權介接財產資料及申報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與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說明會8場次。另為因應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服務擬參選人瞭解政治獻金法令規定,將於北、中、南部辦理4場政治獻金法令宣導說明會,並於全國372處數位看板輪流播放陽光四法法令規範,隨時更新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重大即時訊息及函釋資料,供外界掌握最新資訊。
  • 廉政業務法制合作,強化防貪肅貪網絡

  • 八、廉政業務法制合作,強化防貪肅貪網絡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與法務部廉政署賡續不定期就陽光四法之法制面與執行面進行意見交流,透過業務聯繫方式,分享資源及查核工具,結合司法調查權,強化防貪肅貪網絡。
    積極參與法務部及內政部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相關修法會議、公聽會及諮詢會等,主動積極提出修法意見,並配合貴院審議該等法案,共同促使陽光四法更加務實,俾臻完善。
  • 整合系統作業,充實廉政E化

  • 九、整合系統作業,充實廉政E化
    監察院自98年起持續建置財產申報查核平臺及電子閘門系統,與各財產管理機關(構)介接各項財產資料,105年將持續以網路取代光碟媒體介接臺灣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保險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暨證券商等共97家機關(構)及公司資料。
    104年底監察院並與法務部合作,推動「讓財產申報像網路報稅一樣便利專案」,申報人及其配偶辦理線上授權後,監察院及法務部即可透過介接方式,向各受查調機關查調特定申報日(104年11月1日)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財產資料,提供申報人辦理104年財產網路定期申報之參考。
    又為方便政治獻金受贈者即時查證不得捐贈者資料,監察院賡續協調中央及地方機關持續提供最新資訊,計有中央選舉委員會、財政部、經濟部商業司、科技部新竹、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屏東縣政府、新北市政府社會局、連江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中港分處、高雄分處、屏東分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等14家機關(構),分別以憑證、WebService、SFTP或批次上傳等方式進行資料維護,近期亦將與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協調系統資料介接。
  • 致力人權保障,拓展國際監察交流

  • 十、致力人權保障,拓展國際監察交流
    為發揮監察院保障人權之效能,本院配合「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兒童權利公約(CRC)」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內國法化,並透過調查權之行使,監督各級政府機關落實國際人權義務。104年1月至9月,本院提出調查報告經相關委員會完成審議之154案調查案件中,涉及各類人權議題者計84案(占54.5%)。
    另於104年7月31日舉行「監察院104年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保障研討會」,計有來自各原住民鄉、人權團體、政府機關及學術界等代表260人蒞會,共同就原住民土地政策、制度及執行現況等問題,討論因應對策及改善方向。對於研討會發掘之重大人權問題,監察院已推派委員進行調查2案,並將4項議題函請行政院及原住民族委員會查明見復,以關注問題改善成果,善盡人權保障職責。
    監察院與國際監察、人權機構持續保有良好互動,即使在有限經費預算下,仍努力對外拓展國際監察空間,增進本院於國際社會之能見度。
    烏拉圭人權保障暨護民官署吉昂絲護民官(Mirtha Guianze)應邀於104年6月29日至7月3日訪華。訪華期間蒞院拜會,代表該署簽署「中華民國監察院與烏拉圭人權保障暨護民官署合作瞭解備忘錄」,並於院會發表演說,再添國際交流新頁。
    貳、104年度預算執行情形
    一、歲入部分
    本院104年度歲入預算數1,252萬5千元,截至104年9月止,累計分配數934萬2千元,累計實收數2,076萬2千元,占累計分配數執行率為222.24%。
    二、歲出部分
    本院104年度歲出預算數7億2,026萬5千元,截至104年9月止,累計分配數6億176萬3千元,累計支用數5億3,734萬1千元,占累計分配數執行率為89.29%。
    參、105年度施政目標、重點及預期績效
    監察院依據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得就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設施進行調查,提出糾正案,促其注意改善。另依據陽光四法職司財產申報受理、政治獻金專戶設立許可、陽光四法裁罰與法定公告及受理民眾查閱申請等業務。監察院一秉專業、獨立及公正行使職權,發揮澄清吏治、保障人權及安定社會之功能,並促進國家廉能政治發展。
  • 茲將監察院施政核心工作、目標與重點及預期績效臚列如后

    肆、105年度預算配合施政計畫之編列情形
    本院105年度預算,係依據本院施政計畫並考量政府財政狀況,覈實編列。105年度歲入預算編列2,263萬3千元,主要為違反陽光四法之規定予以裁罰之收入,及出售本院公報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專刊之收入。
    本年度歲出預算合計8億2,180萬8千元,較104年度預算增加1億154萬3千元,主要係增加撥補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差額、推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全面服務申報人」計畫與古蹟修復及辦公大樓耐震能力補強工程等經費。
    伍、應興應革事項
    一、檢討制度,強化監察功能
    (一)加速議決速度,落實懲戒效能
    本院通過之彈劾案,依法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或職務法庭)審議(或審理),部分因涉及刑事案件,案情較為複雜,懲戒機關審議(或審理)過程費時,易使外界誤解監察權不彰。為發揮監察功能,除積極追蹤停止審議案件及未結之案件,建立本院與懲戒機關共識外,對於已議決或判決之案件,賡續追蹤各機關有無違法執行被彈劾人之升遷異動、考績等事項,落實追蹤控管後續執行情形,俾提升懲戒之效能。
    (二)提出修法意見,健全懲戒制度
    為期建立更健全的公務員懲戒制度,針對公務員懲戒法之修正,本院歷來均與司法院持續溝通。司法院前於103年3月14日檢送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請本院表示意見,對於草案內容與本院職權有關之部分,業已綜整委員建議意見,提經本院院會討論通過後函請司法院參處。該法修正案業經 貴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104年5月20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058171號令公布。
    二、落實政府財政監督及績效審計
    (一)建構緊密的專案平臺
    持續與審計部進行合作與案件交流,對於審計部查核過程發現涉有行政違失案件,得報本院作為職權行使參考;本院處理案件若發現涉及審計職權者,亦函請審計機關本於職權查處,雙方密切合作,匡正積弊。
    (二)強化審計部函報案件之研析及處理
    審計部依據審計法第17條、第20條及第69條等規定函報本院之查核案件,本院均深入瞭解審計部審核報告資料,研擬因應措施,並作為監察職權行使之重要參據。
    (三)透過審計案件強化地方巡察深度
    審計部函報案件如涉及地方機關違失,亦提供各地方巡察組參考,俾強化各地方業務聯繫及資訊蒐整作業、強化地方機關巡察深度。
    三、積極回應人民期盼,落實人權保障業務
    (一)蒐整機關通案及制度性違失案件
    針對本院已處理之案件深入分析,找出共通性缺失;或主動發掘制度性之核心問題,經研析後做為監察職權行使之參據,俾促進政府善治。
    (二)主動研析人權重大案件,強化外界交流溝通
    本院除受理各項涉及人權議題陳情案,更主動研析國內人權重大案件是否存在政府作為與消極不作為之違失,俾由民眾觀點探尋施政問題,強化案件處理之深度與廣度。
    (三)提供多元陳情服務,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本院陳情受理中心係第一線幫助陳情人瞭解監察職權及陳情案件處理流程之窗口,實際運作上,本於為民服務精神,陳情受理中心人員不僅受理陳情案件,尚需適時答復民眾相關法律或行政程序等問題。是以,陳情受理中心除彙整本院職權及陳情受理資訊,製作海報與傳單供民眾索取外,另綜整出各類案件之救濟途徑,提供民眾相關之指引和說明,並適時檢視更新相關訊息,透過多元陳情服務,提升民眾對本院服務之滿意度。
    陳情受理中心規劃於每年度安排心理輔導與諮商等相關訓練課程,使同仁、志工與民眾溝通時,能以冷靜、正面的態度面對,以同理心傾聽陳情民眾的心聲,除以專業處理,更發揮愛心、耐心之服務精神,俾有效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及本院形象。
    四、提升監察權調查效率,加強協查人員訓練
    (一)建構簡易案件調查機制,快速為民紓困
    目前法院有設置「簡易庭」快速處理簡易案件。同理,可參考「簡易庭」精神,建構「簡易調查機制」,就事證明確或案情單純之簡易案件,由委員直接辦理約詢後,逕行提出調查報告函復陳訴人,減少調卷、候卷、約詢、諮詢、履勘作為,以快速回覆民眾,紓解民困。
    (二)建置重要調查案例資料庫,快速掌握問題焦點
    將本院重要調查案例予以分類建置資料庫,以利透過此資料庫即時蒐集資料、快速掌握問題爭點,並落實人權保障,及時回應民眾期盼。
    (三)善用調查案件諮詢會議,強化監督深度與效果
    藉由調查案件專家學者諮詢會議之機會,增進資訊交流,並掌握社會脈動及實務意見;同時規劃建構「諮詢會議錄音資料庫」(事先徵得諮詢委員同意後始錄音並納入資料庫),作為未來類似調查案件之重要參考,以快速掌握問題焦點,發掘機關違失,強化監督深度與效果。
    (四)精進在職訓練,強化跨域協查能力
    持續辦理協查人員在職訓練,並鼓勵人員充實跨領域專業能力,建構協查人員廣博學識,強化調查案件之專業分析及論證,精進跨領域專業能力。
    陸、結語
    以上,謹就本院104年度施政績效與預算執行情形、105年度施政重點與預算編列情形及應興應革事項作簡要報告。本院發揮監察職權,為民把關,杜絕浪費,亦要求自己策勵未來、精益求精。敬請指教支持!謝謝各位委員。
    敬祝各位
    政躬康泰,萬事如意!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6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截止發言登記。
    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臺南市長賴清德為了議長操盤失誤、政治鬥爭而不進議會備詢,合計234天。剛開始賴清德表示議長選舉司法未釐清前不進議會,結果因違反地制法遭監察院彈劾,並移送公懲會懲處;後來他又嗆說如果公懲會做出處分,他會打憲法官司,不容許監察院違法擴權,他會結合社會各界力量廢掉監察院。聽到這樣的發言內容,請問秘書長有什麼看法?你們被指控違法擴權,他還說要把監察院廢掉,對此你有什麼看法及說明?
  • 主席
    請監察院傅秘書長說明。
    傅秘書長孟融: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監察院是全國最高的監察機關,中央與地方的官員如有違法失職,我們都可以行使監察權。當然,地方民選的首長依照地方制度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必須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也是我們監察權行使的對象,所以我們是依法執行職務。經過委員的調查以後提出彈劾案,當然,被彈劾人一定有其辯解的理由,但是監察委員的彈劾當然也有其道理,本案經過提出彈劾之後就移送司法院公懲會審議。
    關於本案主要的調查事實與彈劾的理由,我已經準備相關的資料加以說明。第一,依照憲法賦予的職權,本院可以調查民選的縣市首長。第二,按照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市長需要列席市議會,而且依照議會的規定,經過議員的提議,並經57位議員之中有22位議員的連署,就應該召開臨時會與定期會。而且我們也向內政部查詢過資料,法律的主管機關對於地方的事項有解釋在案,所以這是合法召開的會議,依照地方制度法的規定,市長一定要列席、報告,而且要接受質詢並說明。此外,如果市長不列席議會,會影響地方議會與機關雙方的制衡性。大法官會議第498號解釋也有提到被彈劾人……
    呂委員學樟:秘書長,地方議會與立法院一樣,一年有兩個會期,依照地制法相關的規定,地方議員如果沒有報到、沒有參加這兩個定期會,就會被自動除名。地制法第四十八條已經規定得很清楚,他不願意進入議會備詢,好像比你們還大,他以為自己比總統、大法官還大,甚至恐嚇你們,援引大法官會議的解釋,聲稱你們違法擴權,還要把你們廢掉。事實上,廢掉監察院與否也不是他的權力,而是立法委員的權力。
    請秘書長說明一下,賴清德被彈劾是因為未進議會備詢違反了地制法,還是因為人為決策不當,導致登革熱疫情失控,或是兩者皆有?你剛才提到是因為他沒有到議會備詢而違反地制法,對不對?第二,針對登革熱疫情失控的部分,你們有沒有彈劾?我認為他是明顯瀆職。
    我們來看看賴清德,網軍稱他為「賴神」,其實他是「賴皮鬼」,只管政治鬥爭,不管百姓死活,真的是登革熱再大,都沒有賴皮鬼大,放著登革熱疫情失控。請問秘書長,你知道現在全國登革熱疫情病例有幾例嗎?
  • 傅秘書長孟融
    知道。
    呂委員學樟:21,761例,其中臺南市有幾例,你知道嗎?
  • 傅秘書長孟融
    知道。
    呂委員學樟:18,383例,很嚴重耶!難怪人家說水清無魚,人不要臉的時候是天下無敵。你們在彈劾賴清德的時候,他有沒有到場或書面說明?
    傅秘書長孟融:這個彈劾案是因為他不進入議會,後來他還是有進入議會。在彈劾案的過程裡面他有到場說明,但是跟他進入議會做報告是另外一件事情。至於登革熱的案子,……
  • 呂委員學樟
    當初賴清德說不進議會的理由消失了嗎?
  • 傅秘書長孟融
    他最後是有進議會。
    呂委員學樟:這個理由沒有消失,但是他進議會了,什麼鬼話都是他在說,因為他認為自己是神。既然當初彈劾賴清德是因為他違反地制法,賴清德草菅人命、決策失當,導致登革熱疫情全面失控,監察院該不該調查?該不該再彈劾?到底是他違法,還是你們擴權?你們監委就再彈劾他一次吧!
    傅秘書長孟融:報告委員,針對登革熱的問題,我們有派委員調查,還在調查當中。
  • 呂委員學樟
    有在調查?
  • 傅秘書長孟融
    是。
    呂委員學樟:這是人命關天的事情,他真的是太疏忽了,包括他的副市長講出那種話,辯稱登革熱的死亡率只有八千分之一,事實上,登革熱的疫情不但會危及身家性命,現在連觀光客都不敢到臺南,這都是決策的失誤、瀆職、怠忽職守所造成的結果。
    第二,副秘書長在監察院任職很久了,有幾年?
  • 主席
    請監察院許副秘書長說明。
  • 許副秘書長海泉
    主席、各位委員。26年。
  • 呂委員學樟
    你之前的職務是什麼?
  • 許副秘書長海泉
    業務處處長。
    呂委員學樟:所以你對監察業務其實非常嫻熟。明年元月16日總統及立委選舉即將到來,雖然目前已經有政治獻金法、遊說法等等陽光四法,問題是你們在執行政治獻金法的過程當中到底發生哪些困難?是不是能請你扼要地說明幾點?
    許副秘書長海泉:比如委員在選舉過程中所收的政治獻金,依照現行的規定,如果不收就要在1個月內返還,或是在兩個月繳庫,這對競選的擬參選人都滿困擾的,我們建議延到選舉完當申報政治獻金申報書時才做最後處理,我們已就這個案子向大院建議。另外,有關罰則的部分,目前規定擬參選人收受一個行為是罰20萬到100萬元,事實上,當事人可能收受一筆錢2,000元或5,000元,這樣有違憲法的比例原則,我們也具體建議這部分修法,從20萬降為6萬元,100萬提升為120萬元,這些草案也已經送到貴院了,我們在執行上確實會碰到這些很困擾的問題。
    呂委員學樟:事實上,立法院本身也要檢討,針對政治獻金法,選舉人在面對熱心好意來捐助的民眾,實在沒有時間去查證該公司去年是賺錢或虧本,在人情義理上,也不太可能當面問捐助者這個問題。況且查證的時間為1個月,那時都還在選舉,就算選舉結束,善後的事情還很多,所以1個月返還確實是很大的問題,我們沒有時間去查證。再就柱柱姐的情況,如果今天她不選了,她要在1個月返還,這可以做到嗎?這麼多筆要如何返還呢?所以政治獻金法裡面有關這個部分還需要補強。再就2個月就要繳庫,其實連查證的時間都不夠了,要處理的時間也不夠,真的是不符社會的情況。再者,對捐贈者而言也很奇怪,除了捐贈金額之外,還要罰捐贈金額的兩倍,這也不符比例原則。
    另外,副秘書長剛才提到一個行為就要罰20萬到100萬元,如果是捐贈5,000元,這算不算一個行為?如果算是一個行為,那是不是要罰20萬到100萬元呢?如果裁罰金額最低是6萬元,比如捐5,000元,結果罰6萬元,這符合比例原則嗎?請執行機關提供一些意見和書面資料給行政院和立法院,尤其提供給內政委員會參考。對於執行者會碰到的困難,立委當然要檢討所立的法怎麼會偏離社會常情這麼多呢?顯見立法品質有問題。況且現在有新的問題了,若是柱柱姐現在不選了,如果他被迫不選,依政治獻金法,他的政治獻金要不要還給人家?
    傅秘書長孟融:依照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這不能再使用……
  • 呂委員學樟
    那用掉的怎麼辦?
    傅秘書長孟融:已經用過的,將來在會計申報報告書裡面要列為支出,剩餘的要繳庫,這在政治獻金法裡面有明文規定,如果決定不選或不能參選等等情形,就要在3個月內將會計報告書申報出來,向監察院申報,監察院依照申報書再做查核、審查。
    呂委員學樟:他本來是總統候選人,如果他不再是總統候選人,但他要競選其他的,他還是候選人,是否可以移作他用呢?
    傅秘書長孟融:條文規定,不選以後所剩下的錢就是要繳庫,這部分要結束掉;至於委員所提剩餘款的部分,擬參選人競選之後的剩餘款在4年之內可以另外作一些用途,和根本沒有參選是做不一樣的處理。
    呂委員學樟:我是指參選的職位不同,這樣的情況可不可以……
    傅秘書長孟融:要重新設立一個專戶,如果他已經參選,不管有沒有當選,但是有剩餘款,依照規定,剩餘款可以在4年內做比如從事公職選舉等等之用,這都可以,但這是不一樣的事情。
    呂委員學樟:法隨時轉,這是新的問題,立法委員以前也沒有想過這個問題,將來政治獻金法就這個部分要更為完備,執行機關也可以提供一些意見給我們,好不好?
  • 傅秘書長孟融
    是。
  • 呂委員學樟
    謝謝。
    主席:呂召委問政認真,意猶未盡,請提書面報告,謝謝。
    請蔡委員其昌發言。
    蔡委員其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先向主席報告,本席稍後也有可能會意猶未盡,希望也給我多一點時間。
    請教傅秘書長,平常您在監察院會不會特別留意立法院司法委員會的每位委員所關心和長期注意的議題,你會特別去注意嗎?
  • 主席
    請監察院傅秘書長說明。
  • 傅秘書長孟融
    主席、各位委員。本院業務處的統計資料是有這方面的……
  • 蔡委員其昌
    你有認真大概看一下每位委員的問政情況嗎?
  • 傅秘書長孟融
    都會來報告這方面的事情。
    蔡委員其昌:不知道是你漏看還是同仁不夠用心,本席過去在交通委員會,這兩個會期擔任黨團幹事長,所以大概都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我就不談以前了,本席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是有系統的一系列在追查每一個單位的什麼問題,你曉得嗎?我就告訴你好了,你大概不知道,本席是很有系統在觀察與政府部會單位的網站,你們每年編列經費去架設網站、維護網站,政府編列了經費,但錢有沒有用在刀口上?還是用來聊備一格、只是浪費掉?此其一。再者,你們提供給民眾的資訊到底有沒有正確?此其二。我兩個會期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已經是針對第八個單位,之前我已經檢查過七個單位,所架設的網站都零零落落、荒謬離譜,沒有把人民的錢當作錢在用,監察院是本席檢查的第八個單位,你們跟人家差不了太遠。
    請問秘書長,你上過你們的網站嗎?
    傅秘書長孟融:我是看過啦,我們有綜合規劃室……
    蔡委員其昌:所以你比較少用,都是底下的同仁在處理,對不對?你知道監察院的網站裡面有個「兒童網」,有沒有?
  • 傅秘書長孟融
    有。
    蔡委員其昌:我告訴你這個「兒童網」有多離譜,你們還在MSN圖示下載,MSN已經倒了,這個軟體也沒有再使用了,已經結束了,而你們到現在還在MSN圖示下載?下載這個圖要做什麼?就沒有這個軟體可以用了。在本席更年輕的時候,當然我現在也很年輕,那時MSN是很熱門的軟體,大家都用MSN交流,可是現在這個已經落伍了,沒有人在用這個了,也沒有這個軟體可以使用,你們還要人家下載?
    再來,你們有一個電子書叫「啄木鳥的法寶」,可是點進去沒有任何東西啊!另外,還有一個替小朋友介紹監察職權的數位課程,點進去也是什麼都沒有。
    本席再請教秘書長一個問題,現在監察院院長是誰?
  • 傅秘書長孟融
    當然是張博雅。
    蔡委員其昌:我也覺得當然是張博雅,好,我們來看看監察院怎麼教兒童。「監察院好好玩」是要大家猜猜看,第五題是問現在的監察院院長是誰,答案二是王建民,答案三是王建,答案三是對的答案,告訴小朋友監察院院長是王建。秘書長,你們的網站竟然告訴人家現在監察院院長是王建!這是對的答案?
    再看你們手機可以下載的行動版,在行動版裡面,你們的調查報告讓民眾可以透過行動裝置來瞭解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可是你們還停留在103年8月14日,網路版比較近是104年,但手機版是103年8月;另外,糾正案文也是停留在103年8月,彈劾糾舉文也是停留在103年;以英文告訴外國人目前監察院所查的事件,這部分停留在2010年,這是做歷史搜尋嗎?
    監察院網站看起來很貼心,告訴人家字體可以選小中大,服務老人家需要比較大的字體,這個不錯,我總算找到可以稱讚監察院網站的地方,比別的單位稍微貼心一點點,有可以選字體大小的功能,所以本席就很認真的點選不同大小字體,可是這個大中小的差異在哪裡呢?只有左邊「認識監察院公告訊息、監察成果、監察統計、陳情專區」的字體有稍微變大,我想看陳情書範例的內容,不管點選小中大字體都是一樣大,應該講都是一樣小啦!好不容易監察院有一個比較貼心的設計,結果點出來還是一樣,就是做表面功夫啦,我常常講這就是政府的心態。
    其實本席不是第一次在此檢查政府的網站,從考試院的物價資訊看板平台、司法院的法治教育網、立法院的IVOD、勞動部、矯正署,前幾天剛檢查完臺灣文獻館,現在換監察院。你們好歹也看看蔡其昌之前在委員會問什麼、關心什麼,我就算問了,大家也痲痺了,沒有人想管,那乾脆把網站廢掉,政府還可以省錢,我已經在這裡講第八次了!我認為要做就做最好的,不要浪費人民的納稅錢,每次都幹這種事情,不然就是做一半。現在電子化趨勢讓大家編預算架設網站,結果架了之後呢?要不是錯誤的訊息,就是聊備一格,要不就是事情做一半,這都是民脂民膏,我們還要年金改革,人民怎麼可以接受政府這樣使用錢呢?
    傅秘書長孟融:報告委員,這個已經改了,是否可以請綜合規劃室主任和資訊室主任說明?
    蔡委員其昌:好,請說明為什麼現在院長還是王建。
  • 主席
    請監察院綜合規劃室汪主任說明。
    汪主任林玲:主席、各位委員。實際上,綜合規劃室和資訊室一直有做更新,您提到監察院院長這個題目,其實我們是有更新過,請教委員下載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 蔡委員其昌
    昨天才下載。
  • 汪主任林玲
    我們再去查明。
    蔡委員其昌:絕對不會有問題,不然你可以直接在這裡上網嘛!
  • 主席
    請監察院資訊室蔡主任說明。
    蔡主任芝玉: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字體的部分,因為有涉及到網頁版型的部分,因為是不一樣的版塊,所以我們在調整方面的確有疏漏,這部分我們馬上做改進。
    蔡委員其昌:我沒有要特別怎麼樣,我只是希望針對政府長期以來的問題做一些處理。
    汪主任林玲:向委員補充報告,您所提字體大小一事,如果我們用網頁來看是可以放大字體,我們已經做這樣的更新。
    蔡委員其昌:這個我都知道啦,但是就這個點選而言,人家現在可以做touch find know這個事情,可是很多人上網的螢幕就不是touch find know,還是要去點選上面大中小的字體。我只是告訴你,你們有做大中小字體的貼心設計,就要一路把問題做到好,就讓字體真的變大,否則做不到就拿掉這個,不要讓人家覺得政府做事情就是這樣。坦白講,如果今天是公司,那絕對不會這樣幹,為什麼?因為透過這個網站,對方就會是客戶嘛,而公家和民營的差別,就是大家會覺得公家就是隨便弄弄就好了,反正有就好了啦!你們懂我的意思嗎?我所要強調的是這一點。秘書長,我的意思就是把網站好好的清理一遍,政府的腦筋都沒有轉過來啦!
  • 傅秘書長孟融
    我們有隨時更新。
    蔡委員其昌:秘書長,就是有很多地方沒有更新,你們也承認不對了,就不用再多做說明了。
    傅秘書長孟融:事實上我也瞭解,因為我都有看過公文,所以更新應該是……
    蔡委員其昌:好啦!沒有關係,你不要再解釋了,大家都有看到,問題就在這裡,我只是要告訴你,現在的年輕人甚或多數民眾都已經習慣網路世代的到來,就我個人而言,我的選區裡面有3個服務處,我的服務處接受選民陳情的量尚且不到網路的五分之一,我的虛擬店面的量早就是實體店面的5倍了,時代真的不同了,這才是政府和民眾溝通的關鍵。我一再提醒政府要怎麼做,講了那麼多年也沒有人要聽,好啦!沒有要聽就算了啦,接下來搞不好就換政府了,到時再好好的唸一唸、修理一下。
    再請教秘書長一個問題,媒體大肆報導,對於柯文哲市長的政治獻金,其中包括未達投票年齡的年輕人捐款1,000元給柯市長,然後監察院去函要求他說明,請問有沒有件事情?
  • 傅秘書長孟融
    有。
    蔡委員其昌:請問監察院發這些文的用意為何?我在媒體上看到,收到文的對象有年輕人、小baby,因為爸爸可能用小baby的名義去捐款,都是小額的錢,請問監察院發文請這些人來說明的用意為何?
    傅秘書長孟融:因為捐款人為未成年人,所以要請法定代理人來說明,依照政治獻金法的規定,未成年人是不可以捐給擬參選人的。
    蔡委員其昌:程序的方面我懂,因為他們不符合政治獻金法的規定,所以你們要做這個動作。
  • 傅秘書長孟融
    是。
    蔡委員其昌:秘書長,我第一個問題是,你們會不會覺得你們是拿著大砲在打小鳥?
    傅秘書長孟融:因為這是法律的規定,我們是執行機關,不是法律的主管機關。
    蔡委員其昌:秘書長,我接下來要做一件事情,請你也要這樣做喔!假設我打算找一群未成年人,捐款給我的對手,每個人一筆都捐100元,然後捐100筆就好,免得捐太多給我的對手,這樣不行,請問這種情形你們會如何處理?
    傅秘書長孟融:擬參選人在收受政治獻金前,要先自行查證。
    蔡委員其昌:那問題來了,假設我的對手找一個未成年人捐100元給我,請問我要如何查證此人是否成年?
  • 傅秘書長孟融
    要問這個人到底是不是成年人……
    蔡委員其昌:他在看到我的帳號後,就直接匯款給我。
    傅秘書長孟融:除非捐款人是匿名的,匿名捐贈不得超過1萬元。
    蔡委員其昌:就如同我剛剛舉的例子,他就是捐100元。
    傅秘書長孟融:如果捐款人有提供姓名、住址的話,當然可以透過內政部戶政系統來查詢。
    蔡委員其昌:請問要如何透過內政部戶政系統查詢,你把相關程序告訴我,該怎麼做?
  • 傅秘書長孟融
    也可以行文去內政部詢問。
    蔡委員其昌:也就是說,只要有一個人匯100元給我,我就要寫一封公文去問內政部這個人到底有沒有成年?
  • 傅秘書長孟融
    也可以選擇不收啊!
  • 蔡委員其昌
    他就直接匯100元到我的戶頭裡嘛。
    傅秘書長孟融:如果擬參選人不願意處理的話,可以選擇退還或繳庫。
    蔡委員其昌:我知道,但是對很多候選人而言,都要靠小額的捐款,假如有個人直接匯100元到我的戶頭,我要怎麼知道他是不是成年人,有沒有資格捐款?所以請問我要怎麼處理?
    傅秘書長孟融:所以如果捐款人有資料的話,擬參選人要自己查證,若沒有資料的話,就等於是匿名捐獻。
  • 蔡委員其昌
    我現在就是假設他有資料嘛。
    傅秘書長孟融:那要麼就退還,要麼就去查證。
  • 蔡委員其昌
    我現在就是問你要怎麼查證啊?
  • 傅秘書長孟融
    就行文去內政部詢問。
    蔡委員其昌:所以只要有一個人捐一筆100元,我就要行文去問內政部這個人可不可以捐款,是嗎?
  • 傅秘書長孟融
    因為法律就是這樣規定。
    蔡委員其昌:我知道,你現在不用怕嘛,你就直接告訴我,如果法律規定的太荒謬,我們今天就將問題凸顯嘛!讓朝野重視現今的政治獻金法,是監察院根本沒辦法做的嘛。
    傅秘書長孟融:如果我們在實務上有碰到一些困難或民眾有反映的話,我們都會反映給主管機關作為修法的參考,甚至貴院在審查這項法案的時候……
    蔡委員其昌:那我直接問你,你覺得現行法令這樣規定合不合理?
    傅秘書長孟融:因為實務上已經發生這麼多的案子,所以我們認為是可以做檢討的,但是仍需先達成共識後,才能修改這個法,我們反映這個問題。
    蔡委員其昌:秘書長,你現在先暫時不要那麼緊張,這不是你的錯,你不要防禦心那麼強,本席只是問你,我要凸顯的是這個狀況是否合理嘛!現在你的意思很簡單,有個人我並不認識他,然後他捐100元給我,且有留下姓名,所以是有資料而不是匿名的,而身為一個候選人,當我收到這筆100元後,我的處理方式就是要馬上行文到內政部去查明此人是否能夠捐錢給我,請問現行的程序是不是如此?
    傅秘書長孟融:如果捐款人有留出生年月日等資料,就可以判斷其是否成年,如果不知道的話,要行文去內政部詢問。
  • 蔡委員其昌
    我現在就是假設我不知道嘛。
    主席:因為時間的關係,本席請委員將其他的項目以書面方式答詢,謝謝。
    蔡委員其昌:主席,呂委員講得比我還久。
  • 主席
    謝謝蔡委員。
    蔡委員其昌:你這樣當主席不行啦!要麼就是大家都不可以,不然的話你為什麼要……
  • 主席
    等一下我會將我的質詢時間分給兩位。
    蔡委員其昌:主席,沒有這樣分時間的啦!你這樣當主席……
  • 主席
    蔡委員請回座。
  • 蔡委員其昌
    為什麼我要回座?
  • 主席
    請傅秘書長回座。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主席,抗議!剛剛其他委員超過時間時你沒有處理,現在卻這樣處理。
    蔡委員其昌:主席,什麼叫做你的時間可以分給別人?
    主席:我現在告訴你我要怎麼處理,好嗎?
  • 蔡委員其昌
    不行啊!為什麼?
  • 主席
    什麼叫做不行?
  • 蔡委員其昌
    什麼叫你的時間可以分給別人?
    主席:請蔡委員回座,要不然我們就先暫停。
    蔡委員其昌:暫停就暫停啊!為什麼我要回座?當主席的還可以把時間分給別人?你還可以在那裡講!本席要求議事人員解釋給主席聽,可不可以這樣子做?
  • 主席
    休息五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蔡委員繼續發言。
    蔡委員其昌:主席,委員尊重立法院的主席,我向你鞠躬敬禮,哪怕我對你的主持不滿,我程序上還是向你敬禮,當主席要記得回禮,這叫基本禮貌啦!
    主席:我很想回禮,但是因為你沒有注視,所以我回禮你也沒有看見吧!
    蔡委員其昌:什麼叫你回禮我沒有看見?我有沒有看見並不重要,這裡是國會的殿堂,不管我們兩個意見再怎麼不同,但因為你現在是主席,你代表著司法委員會。
    主席:我現在回敬,謝謝蔡委員指教。
    蔡委員其昌:好啦,我不想和你爭,算了,我已經氣到說不出話來的。
    秘書長,所以我的意思很簡單,當我們都覺得是不是這樣的做法,反而會導致大家以後會找漏洞去鑽,譬如說我今天對呂學樟委員不滿意,我就找了一堆人通通捐100元給他,讓他疲於奔命地去查這些捐款人是不是外國人、有沒有滿18歲等一大堆問題,這樣一來,這個競選總部光忙這項作業就忙瘋了,所以他根本沒辦法這麼做!但假使今天不做這個動作,極有可能就會變成因為捐款人未滿18歲,所以擬參選人就要被罰6萬到20萬,這個問題是非常嚴重的,秘書長你說是嗎?
    傅秘書長孟融:如果將來貴院在審查政治獻金法相關的修法問題,這部分當然是屬於貴院的職權。
    蔡委員其昌:因為你是監察院的,我當然是這樣主張,請問你是否也同意本席的說法?
    傅秘書長孟融:實務上當然有碰到這些問題,這部分就看實務上有沒有需要檢討的地方,當然有關這部分的意見,我們首先會反映給法律的主管機關─內政部,而內政部在修法的時候會考慮這個問題,最後再將提案送到貴院來,貴院也可以在修法時表示意見。
    蔡委員其昌:這部分應該朝這個方向去處理,不然這樣的規定不合理,假如我要陷害呂學樟的話,很簡單,我就找100位未成年人,一人捐100元就好,錢由我來出,然後他就要為這些100元疲於奔命,最好他查不出來,他查不出來到時候就慘了,因為要罰6萬到20萬,我只花100元,他卻要花20萬,所以基本上根本沒有辦法做到這樣子,好不好?
    傅秘書長孟融:其實在實務上,3萬元以下不一定會有詳細的資料,而這次會罰是因為有詳細資料。
    蔡委員其昌:我現在是假設有資料的,就像你們這次發給柯P的都是有資料的,然後他因此就慌了手腳,不知該如何處理,所以這部分我們來修法改一下,不然這樣是行不通的,執行上是有問題的,謝謝。
    主席:謝謝,本席第一次主持會議,有些生澀,如果有讓各位感到不禮貌的地方,我向各位道歉,希望很快能夠熟稔議事的規則,也順便溫柔的提醒各位委員遵守議事規則詢答時間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的決定,謝謝。
    接下來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監察院的重要職權當然就是糾正、彈劾、糾舉及審計權,而現在最大的部分都是糾正案,但是糾正案糾正了老半天,卻似乎效力不彰,就以郭冠英的案子為例,監察院提出了糾正案後,至今政府部門還在互相踢皮球,你們要求省政府、銓敘部要去處理這個部分,但至今雙方卻還在互相踢皮球,當監察院提出一個糾正案後,政府單位卻在互踢皮球,請問你們的對策是什麼?
  • 主席
    請監察院傅秘書長發言。
    傅秘書長孟融: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糾正後要行文給機關,請上級機關督促改進,並予以回報,有關郭冠英的案子是因為我們曾經糾正過臺灣省政府,而他們討論的結果是認為這件案子是任用的問題,而不是退休的問題,我知道的訊息是這樣。
    尤委員美女:沒錯,他們說是任用問題,所以要銓敘部去處理。
    傅秘書長孟融:為解決這個問題,臺灣省政府的說法是,人事的問題不適用行政程序法方面的規定,所以銓敘部就針對此問題行文給法務部來解釋這個情形,所以有關任用案的問題,他們還在討論中。
  • 尤委員美女
    請問法務部解決了嗎?
  • 傅秘書長孟融
    據目前的資料是還沒有解釋這個問題。
    尤委員美女:對,所以沒有一個部門會幫你們把責任承擔起來的。
    傅秘書長孟融:不是這樣子說,因為……。
    尤委員美女:所以當各個部會互相踢皮球的時候,身為監察院,請問你們能夠做什麼?
    傅秘書長孟融:如果相關機關長期不回答,依照監察法規定,我們可以質問他們。
  • 尤委員美女
    請問你們質問了誰?
  • 傅秘書長孟融
    現在因為有碰到法律上的問題……
    尤委員美女:對,因為大家互相踢皮球,所以你們就不曉得要質問誰,而這件事至今已經一年多了,卻還在踢皮球,所以難怪有人罵說,監察院簡直就是蚊子院,可以將它廢掉。監察院現在最多的功能就是糾正案,但是卻沒有一個機關要甩你們,另外有關彈劾案方面,彈劾案要追究的是什麼?其實是政治責任嘛!但現在彈劾案必須送到司法院的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去,然後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就雷聲大、雨點小,最後又輕輕地放下,所以你們也沒辦法處理彈劾案,事實上政治責任歸政治責任,法律責任歸法律責任,但是我們又將兩者攪和在一起,所以在這種情形之下,監察院的職權就如同人民所講的效能不彰。剛剛講到陽光四法,陽光四法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就是財產申報,而在這方面你們有提出了讓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像網路報稅一樣便利專案,請問這部分已經開始實施了嗎?還是只是一個構想?
    傅秘書長孟融:今年年底就打算開始實施,我們已經有參與這件事了。
    尤委員美女:所以這項專案是指可以透過網路連線,讓財產能夠清楚地呈現出來,就像報稅一樣,民眾只要上網,所有的財產資料就會跑出來,請問是這樣子嗎?
    傅秘書長孟融:我稍微解釋一下,因為這個措施必須要使用自然人憑證,如果申報人和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起授權給監察院來查詢間接資料,假設11月1日是定期的日期,那個日期裡的財產就會顯現出來,之後他來申報時就會非常簡便。
    尤委員美女:這是一個便利的措施,而我們之所以要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最主要就是希望能夠透過財產申報來讓他們的資訊可以公開、透明,同時當申報人的財產有不當變動的時候,我們也能夠知道其中是否有貪瀆的事件,對不對?
  • 傅秘書長孟融
    對。
    尤委員美女:但是,從2008年起你們還規定說,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其全年度財產超過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且無正當理由者,將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請問截至目前為止,有任何一件案件被罰過嗎?沒有嘛。所以雖然我們的貪污案件很多,當然或許其中有很多是被冤枉的,但是不乏三不五時就會有報紙刊登出某個貪污案件,但貪污案件似乎從來都沒有在財產申報中被呈現出來,所謂的陽光四法,其財產申報的目的在哪裡?你們原本是抽查5%,但現在發現你們抽出來的很多都是小公務員,然後你們在他的財產中查到什麼?可能查到他的郵局戶頭裡有應結案卻沒有結的100元,所以他是漏未申報,但真正不當變動的大筆金額卻又不在你們查察的範圍內。
    傅秘書長孟融:有關貪瀆案件這部分,法務部會定期將涉貪人員的資料報到監察院。
    尤委員美女:所以是事後才報,等於是法務部已經發現人員涉貪後,監察院才去查。
  • 傅秘書長孟融
    因為這部分資料我們還可以再查
  • 尤委員美女
    但你們沒有辦法主動從財產申報的資料中發現嘛!
    傅秘書長孟融:除非有人檢舉,否則如果他想要故意隱匿,就如同法律上的刑事責任一樣,對方有時候會故意隱匿不讓別人知道……
    尤委員美女:所以就像你們資料中所寫,一個是完全要靠別人去檢舉,另一個是申報人的生活和消費顯然超過他的薪資收入,但請問你們如何得知?有那麼多公務人員在申報,請問你們要如何知道誰的生活和消費顯然超過其薪資收入?
  • 傅秘書長孟融
    我們是用年度對比的方式去查到這些異常的現象。
    尤委員美女:年度對比方式是指說你們有一個機制,還是仍然以抽5%去做年度對比?
    傅秘書長孟融:因為我們有實質審查,現在不只做形式上的對比而已,還有實質對比的問題。
  • 尤委員美女
    你說的實質對比是指每一筆都去對比嗎?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從有關機關查到他的實質財產狀況後,利用兩個年度的資料來對比出來。
  • 尤委員美女
    請問現在一年的申報總數有幾件?
    傅秘書長孟融:到9月份為止,大概是七千三百多件。
  • 尤委員美女
    全國需申報的才七千三百多件?
    傅秘書長孟融:向監察院申報的是七千三百多件,而有的是向法務部申報的。
  • 尤委員美女
    所以七千多件全部都是實質審查?
    傅秘書長孟融:其中5%是一定要審查,其他異常現象或是貪瀆等也是要列入審查,全部加起來,102年大概有448件是實質審查的。
  • 尤委員美女
    所以七千多件中只有四百多件是實質審查?
    傅秘書長孟融:我印象中103年是449件,實質審查的比例大約5.7%或5.6%左右,而往年加起來,平均大概是百分之七點多,這些都是指實質審查的部分,我們不是只有形式審查而已。
    尤委員美女:既然你們的機制已經能把所有的資料連線起來,所以在電腦設計下,總可以有個示警的效果,當發現某個財產呈現不當的情形時,就能夠加以示警,然後你們就可針對示警的部分去做實質調查,而不是只抽5%,然後審查那些雞毛蒜皮的案件,就如同蔡委員剛才說的政治獻金法,真正的大筆的錢人家是不用申報的,幾百萬、幾千萬都是私底下給了了事,連收據也沒有,你們如何知曉?只會花大筆力氣去查捐贈100元、200元的小朋友和未成年人,難道我們的監察院真的只能打蚊子而不能打老虎嗎?
  • 傅秘書長孟融
    不是。
    尤委員美女:秘書長剛才一直在說依法行政,依法固然沒有錯,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條規定是死的,你們要抓住的是立法精神,而非只在意文義的解釋,口口聲聲說法就是這樣規定的,「三隻小豬」就是這樣產生的,對不對?當你採用這種方式時,這次的選舉就會變得很精彩,大家都捐100元給對方候選人,請問捐款時會寫明出生年月日嗎?不會嘛!頂多只會寫明身分證字號和住址而已,請問憑這些資料如何查證捐款人年齡?你剛才說只要捐錢就要查,……
  • 傅秘書長孟融
    不是!不是!我不是……
    尤委員美女:每天有上萬筆資料進來,這些候選人為了查明每筆資料的正確性,還得去函戶政機關詢問捐款人年齡,以便確定能否收這筆捐款,依照規定,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捐款均可匿名,現在是具名的小額捐款,只寫上名字和地址,請問如何得知這是何人?這樣的去函查詢一方面會癱瘓戶政機關,再方面因案件甚多,戶政機關可能無法在一個月內提供答復,而依規定候選人卻需在一個月內將捐款返還,這些都是問題,所以政治獻金法真的需要做全盤修正,雖然修法權責不在你們,可是你們是執法單位。
    傅秘書長孟融:據我所知,政治獻金法已經提出修正且正在大院進行協商中。
  • 尤委員美女
    但本席剛才說的幾點似乎都不在修正範圍內。
  • 傅秘書長孟融
    貴院可依職權做修正。
    尤委員美女:修法當然是我們的職權,但你們是執法單位,本席希望你們能依照該法的立法精神去執行。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是執法機關,在修法時都會將執行經驗反映出來,不過修正案現在已經送到貴院,如何修正,係屬貴院職權。
  • 尤委員美女
    謝謝秘書長。
  • 傅秘書長孟融
    謝謝委員。
    主席:本席雖已登記發言,但限於時間,改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監察院以書面答復。
  • 詹委員滿容書面意見

    關於 監察院於預算科目中所列「交通及運輸設備」計畫編列汰換已逾使用年限之公務車16輛,共計一千四百七十二萬元。請 貴院兼顧考量預算經費節省、各相關決議案以及環保、安全等要素,合理並詳細說明編列預算之必要性。
  • 主席
    現在休息3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王委員廷升發言。
    王委員廷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從監察院提出的報告中可知,貴院的業務包括處理人民的陳情案,致力於抒解民怨,但更重要的是糾彈違法失職,督促政府效能,瞭解民隱民瘼,彰顯廉政職能,以及強化防貪肅貪功能,但從過去幾個預算會期可以看出,立法院對於監察院現有功能的彰顯度有些意見,所以本席首先要請教秘書長的是,監察院的功能到底是在打老虎是拍蒼蠅?或許過去主官管行事上的特質讓社會有些不理解之處,現在張院長新上任,請問能否透過新的作為,使監察院的職能讓社會耳目一新,重新建立起對監察院的信心?
  • 主席
    請監察院傅秘書長說明。
    傅秘書長孟融:主席、各位委員。監察院是依照憲法增修條文及監察法的規定執行應有的職權,但外界一直著重於彈劾案件數的多寡,其實監察院對這類事情的處理是包含多方面的,包括彈劾、糾舉、糾正和函請改善,現在謹從績效和相關數字方面向委員提出說明。從第五屆上任以來,在接獲人民書狀和多方資訊後,僅一年多的時間,派查案件就有312件,其中有178件提出調查報告,提出糾正案的有67件,提出彈劾案計15件,但有2件未獲通過,另有1件糾舉案,函請各機關改善的有143件,各機關接獲本院函請改善和糾正後自行處理的結果是議處人員104人、自行懲戒1件。從財政績效方面來看,從第五屆上任到現在,節省公帑計57億225萬元,政府增加的收入計有19億3,985萬元,合計達76億3,000多萬元,這當中有幾個令人矚目的案子,比如節省自來水公司漏水成本、國防軍事工程規劃不當遭調降經費、減發台電不休假加班費等;再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收回被佔用的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並向佔用者收取補償金;加強對牌照稅的稽查,特別是身心障礙者免稅部分,增加國庫收入;督促經濟部工業局落實研究成果到產業界,以上諸端合計為國庫增加76億多元。
    另外,因為監察院提出糾正案、調查意見並請改善,行政機關具體改善就有1,095項、增修法令有185項、廢止法令55項,所以我們是各方面都有處理的。
    王委員廷升:秘書長提出各項包括調查、整體政府在預算上的效能,的確一年兩個多月來做了很多事,本席基於現有五權憲法上監察院的機制,當然贊成而且支持監察院的運作。秘書長剛剛講了那麼多案例,本席認為監察院的效能一定能夠再提升,我記得蔡其昌委員早上點了一個網站,那時候我在協調一些地方事務,雖然沒有把聲音打開,但是我很明顯看到,鏡頭上是有關讓兒童認識監察院的網站,只是此路不通,那個網站是被停格的,無所謂。本席要指出來的是,監察院對民隱民瘼的瞭解,除透過監察委員下鄉巡察以外,還包括很多案件的登錄,雖然百姓有收到監察院的回函,但是對這些案件應該更深入調查,甚至對公共危險案件採取更主動的態度;我看到尤美女委員也提到,包括公務員財產調查,並不適用簡單的隨機抽樣,還有很多明確的案子,監察院並沒有主動調查。
    本席在這裡利用最後的1分鐘質詢有關復興航空的事情,事實上,本席質詢很不喜歡點出公司名稱,此次之所以提及,是因為我在交通委員會已講了好幾次。復興航空當時在花蓮的航線,老是半小時、一個小時、乃至一個半小時(90分鐘)的delay,因此本席要助理向復興航空公司詢問,為什麼一年來有將近十幾次的延誤,讓消費者的權益受損。本席當時要求民航局向復興航空做各種調查,甚至要求復興航空改正,民航局提醒本席,復興航空已經扣了一點,按規定機師如果發生差一點失事的危機事件應該停飛,但復興航空在某一次飛航差一點撞上大肚山的情況下,還是讓機師繼續駕駛。本席提起這些案件的時候,雖然澎湖空難還沒有發生,基隆河空難也還沒有發生,但本席認為對於時事、事件應更積極、主動地深入瞭解。本席身為國會議員,對交通部民航局與民用航空器危機處理所做的提醒,很明顯地並沒有人去投案、向監察院檢舉,監察院似乎也沒有深入調查,或許這個已經成案,也或許沒有。本席要提醒的是,如果監察院要瞭解民情民隱,甚至公務效能,就應該更主動、積極。我們對於兩次空難的不幸罹難者抱予相當慰問之意及不捨的心情。在此麻煩傅秘書長一起努力,我相信張院長也願意讓監察院的功能繼續發揮,使政府的效能更好,百姓也能夠更安居樂業,好不好?
  • 傅秘書長孟融
    謝謝王委員的指教!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許委員添財、鄭委員天財、陳委員明文、陳委員歐珀、楊委員麗環、邱委員文彥、廖委員國棟、陳委員亭妃、蘇委員清泉、王委員進士、陳委員怡潔、賴委員振昌、葉委員津鈴、楊委員瓊瓔、張委員慶忠、簡委員東明、周委員倪安、高委員金素梅、何委員欣純、李委員貴敏、王委員惠美、吳委員育昇及謝委員國樑均不在場。
    請林委員滄敏發言。
    林委員滄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建議司法委員會,可能大家業務上比較忙,如果允許的話,以後希望不要有時間的考慮,不是針對某個單位,請儘量開放時間讓大家能夠充分發言,因為快到選舉了。本席要請問監察院秘書長,第一,在政治獻金法裡面的捐贈,目前存在最嚴重的問題,你知道是什麼問題嗎?
  • 主席
    請監察院傅秘書長說明。
    傅秘書長孟融:主席、各位委員。就是捐贈人的身分問題,還有超過額度等等這些問題,都是在……
    林委員滄敏:我建議你們要去檢討,這種問題事關法律與公正性,不容許有所疏忽,以目前來講,第一,你們在系統的設計上可能就有問題,因為所有的政治獻金規定一個月內就不得返還,對不對?可是這一個月的規定是很嚴重的,大家都在選舉,相當忙,萬一發生像捐給柯文哲1,000元政治獻金的情形,疏忽了就要被處罰鍰對不對?返還還在其次,你知道現在問題多嚴重嗎?你們的系統設計,右上角有關於虧損、外資問題的查詢,本席查詢了以後,系統裡面顯示並沒有問題,但查完兩個月以後,我卻發現你們存的檔案有標示一個紅點,這個紅點表示裡面有問題,如果申報了、確認了,按照電子公文文書處理法,只要上網公證了,你就要確認喔!站在法律原則上,這就視同是法律喔!你跟國稅局不管是哪個單位,都必須隨時隨地每天上網查詢,把所有的資料都更新,秘書長,你要聽啊!
  • 傅秘書長孟融
    我知道。
    林委員滄敏:我現在不是要你答詢,這是正確的喔!如果在第2個月出現了紅點問題,那我該怎麼辦?繳還也違法,跟監察院查處,結果回復居然是什麼?秘書長你知道嗎?你聽懂嗎?
    傅秘書長孟融:如果有問題,我們都會先請申報人來說明……
    林委員滄敏:對,所以我現在告訴你,我問他這個問題是哪裡來的,他怎麼跟我回答你知道嗎?他跟我說這個比例很小。在座的各位,這視同法律耶!如果你們有誤差、有問題,監察院要去檢討、要去負責耶!而不是申報人要負責。秘書長,我這個論述你應該瞭解吧?
    傅秘書長孟融:是,我知道。
  • 林委員滄敏
    你有認同嗎?你沒有去更正耶!不是要追究我責任耶!反而我現在要追究你責任耶!你聽懂嗎?
    傅秘書長孟融:如果有盡查證的義務,他有留下紀錄的話,那當然我們不會去處理這個事情。因為既然有盡查證的義務……
    林委員滄敏:是啦!我現在告訴你,你們不能答復說誤差點很小,這個說出去會讓人家笑掉大牙!中華民國的監察院,在電子公文裡面查證的事實要正確,因為這有法律的問題。因此,本席在此要建議,你們是不是要把政治獻金法稍微放寬一下,不要說一個月返還,我的建議秘書長認同嗎?因為選舉大家都很忙,到選舉最後的兩、三個月,幾乎連吃飯睡覺的時間都沒有,哪還有時間想誰要捐助,那個根本就不重要了。
    傅秘書長孟融:報告委員,修法的時候好像有考慮到這些問題,現在已經在貴院審查當中……
    林委員滄敏:我是在跟你探討這個問題,至於其他委員的問題,是其他委員的問題啦!
  • 傅秘書長孟融
    我知道。
  • 林委員滄敏
    我已經發覺這個問題是權利……
  • 傅秘書長孟融
    有包括進去。
    林委員滄敏:跟法律問題,好不好?
    傅秘書長孟融:好,謝謝指教。
    林委員滄敏:以後我希望不要再發生這種事情,當然我們會建議,希望你們有更周延的法律讓大家都能遵守。
  • 傅秘書長孟融
    謝謝指教。
    主席: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詢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會及本委員會。
    現在進行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監察院主管收支部分的處理,先處理歲入部分,再處理歲出部分,請宣讀歲入部分的預算數。
  • 105年度監察院歲入預算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58項 監察院2,230萬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1,760萬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460萬元
    第3目 賠償收入10萬元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66項 監察院22萬8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21萬8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1萬元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69項 監察院10萬5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10萬5千元
  • 主席
    請宣讀歲入部分之提案。
    1、
  • 機關﹙單位﹚名稱
    監察院   單位:新臺幣千元
    歲入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以下各項僅填寫擬提案部分)
  • 工作計畫名稱
  • 預算金額
    千元
  • 預算書頁次
  •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 預算金額
  • 預算書頁次

    提案
  • 擬增列數
    (增列藥品等相關費用之歲入)
  • 擬凍結數
    千元
    說明:
    105年度監察院於「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計畫下「物品」科目預算編列文具、紙張、照明、衛材、零配件等96萬元,內含監察院醫務室使用之藥品、衛生材料所需經費。該院自57年起設有醫務室,服務對象包含委員職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截至104年8月底現有藥劑員1人、護士2人,另外聘兼任醫師,每人每週定時輪班至院駐診1次。另該院醫療服務所使用藥品材料、衛生材料經費係由公務預算支應,近年(101-103年度)平均年約需32萬9千元,惟該院歷年歲入預算並未編列醫療服務相關收入項目,相較於其他機關設有醫務室(所),如總統府醫務所依對象訂定不同收費標準、立法院醫務室亦有收費。因此,為免該院醫務室提供完全免費服務變相成為員工之福利,監察院應於105年預算案編列收取藥品等相關費用之歲入。
    ※註:1.資料來源,監察院。
    2.104年度為截至8月底累計數。
  • 提案人
    尤美女
  • 連署人
    王廷升  吳宜臻
  • 主席
    現在針對歲入部分之提案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呂委員學樟:主席,有關剛才所唸的提案人跟連署人,我發覺吳宜臻委員沒有來簽到耶!沒簽到也可以嗎?
  • 尤委員美女
    提案也可以事先提啊!所以不一定要簽到啊!我剛剛有問過議事人員。
    呂委員學樟:議事人員,事先提可以嗎?
    陳主任秘書清雲:報告各位委員,有關提案連署,以往我們幕僚是以收到的實際為準,至於哪個時候所連署,我們不知道。
    呂委員學樟:就是說他今天到目前為止還沒來報到、沒有簽到,他可以這樣做嗎?
    尤委員美女:因為我們是三天一次會,所以……
    呂委員學樟:今天是這個禮拜的禮拜一,他還沒有簽……
    尤委員美女:因為是三天一次會,他如果第三天有來,就形同禮拜一有出席,不然就不能夠說是三天一次會啊!本來是應該當天出席當天簽名,結果現在是三天一次會,就變成不論是任何一天來出席,都變成回溯過去有出席,所以這裡……
    呂委員學樟:這可能會有一點問題,會不會有偽造文書之嫌?這是一個問題喔!如果他簽到了以後,那當然是可以,但如果沒有簽到,雖然最後一天來簽到當然也是可以,但在沒有簽到之前的連署,因為這是一個正式的公文書,我們在審查……
    尤委員美女:議事人員,連署是不是以簽到為前提?
    呂委員學樟:這部分可否去瞭解一下?因為我們還沒有開議,可否去瞭解一下?主席,我建議休息3分鐘,請議事人員去查一下,好不好?
  • 主席
    現在休息3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請謝委員國樑發言。
    謝委員國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我幫傅秘書長澄清一下,傅秘書長是正職的秘書長,不是副秘書長,只是姓傅,先確定一下。前兩天我看到報導,監察委員對於核能政策,甚至對於核四未來的情形表示關心,這件事情,不知道秘書長有沒有聽過?是否瞭解?
  • 主席
    請監察院傅秘書長說明。
    傅秘書長孟融:主席、各位委員。核能的問題,我們監察委員也有調查過,但是有沒有發表這個意見,我不太……
    謝委員國樑:因為我是看到媒體的報導。據你瞭解,監察委員關心核四的議題主要的原因為何?
    傅秘書長孟融:因為這是屬於行政的政策問題,監察院的執掌只是在於監督行政的違法或不適當的情況。
    謝委員國樑:在調查的過程或結論,你們是否有可能直接或間接的告訴行政部門應該支持核四的興建,或是推動廢除核四的主張?針對核四這部分,我想要瞭解監察委員可不可能有這種情形。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對於行政方面不能做指導,但是對於違失的部分,我們會提出糾正案、彈劾案或是函請改善案,這些都有可能提出來,但是對於政策的執行或方向等等,我們不會去指導。
    謝委員國樑:所以假如我們在談核四這個議題,你們不會針對支持核四或反對核四做明確的建議跟主張,但是在過程中,行政部門在執行這個政策時是否有違法、失職,監察院要調查,你是不是指這個意思?
    傅秘書長孟融:這個案子,我們會依照法定的程序來進行。
    謝委員國樑:好,我想是這樣比較恰當,今天我質詢這個的目的,其實就是要請你有機會的話,還是要跟監察委員做瞭解,我想這也是你們的責任,到底監察院應該要有的角色為何。不瞞你說,在你正式上任秘書長之前,過去幾年來,因為預算都是在這裡審,我在這裡也10年了,所以我們常常看到許多監察委員,其實已經不只對行政部門提出單純違法失職的調查跟舉證,而是對施政的恰當與否,透過調查提出他的意見跟看法,他的目的也是透過調查,希望導正或達成他希望的某種看法。秘書長是不是可以瞭解有沒有這種情形?今天在審查預算,大家算是一年才見一次面,監察院來立法院備詢,秘書長算是監察院的最高首長,你是不是也能夠在這裡保證,監察院絕對不會像過去一樣,或者也不要講過去,而是監察院絕對不會透過監察權的行使去影響行政權的方向,而只是對你們違法失職的部分進行調查,提出糾正以及彈劾。
    傅秘書長孟融:原則上當然就是這樣,我們對行政的違法、失職等等行使監察權,對於行政方面,我們不會做指導,這是必然的情形。委員的這些意見,我們可以帶回去再檢討。
  • 謝委員國樑
    我就當作你原則上有保證。
  • 傅秘書長孟融
    這本來就是監察權行使的規定。
    謝委員國樑:是,但是你要知道,在好好研究中華民國憲政制度的設計之後,其實監察權目前是沒有人可以作為制衡跟平衡的,所以當監察委員在過去數年間有這樣的情形時,其實不論是在立法院或是行政權都感覺到莫可奈何。只有一年一次可以跟你們提醒,所以每年你們一來,還是要跟你們提醒一下,如果你們有這種情形,我們能夠做的就是刪減或是凍結你們的預算,但這也並非是立法院所希望的,但是因為監察院過去大概也有這樣的情形,所以請你要多加注意。
    傅秘書長孟融:謝謝委員的指導,我們會將委員的意見帶回去研究。
    謝委員國樑:好,謝謝。
    主席:有關提案,連署人是否需要出席,請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陳主任秘書說明。
    陳主任秘書清雲: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委員連署的問題,在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八條規定「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十五人以上之連署;其他提案,除另有規定外,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有關連署的部分,各委員會組織法裡面沒有規定,依照議事規則第五十七條有一個橋樑條款的規定,其規定是「各種委員會會議關於連署或附議人數,應依本規則所定人數五分之一比例行之。」這是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以往我們在院會時,有關委員連署的部分,它是沒有再去查核委員是在哪個時候連署,我們也不知道,因為我們是按照形式,就是連署委員的形式有具備,以往都是這樣處理,報告完畢。
  • 主席
    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那是院會的部分,因為是委員的身分,當然有提案權跟連署權,這是委員的權利,所以你沒有分,你說院內、院外都沒有意見,就是讓它成案的問題。我們今天是在開委員會,委員會在審查的過程中,第一,大家仔細看一看,如果今天委員簽到不到5人,我們連開會都不能開,何況是委員會在審查或提提案的時候,當然是要在場的人來連署。我建議這個案子如果堅持要提案的話,因為剛剛蔡其昌委員有來發言,是不是請他來連署,或是請其他委員連署,讓它成案就可以?而不是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自己公開造假,明明吳宜臻委員現在是在苗栗、在選舉,難道他有分身在這裡幫他連署嗎?我覺得這是值得考量的,我們作為一位立法委員、立法者,自己本身可能還是要稍微嚴謹一點,我們當然承認他絕對有連署權,但問題是到目前為止,今天的委員會他還沒有來簽到,雖然議程的安排是三天一次會,只要他禮拜四再來簽到也是可以,就表示他這一週有出席,因為三天一次會,不管他是今天一大早來連署,或是最後一天禮拜四來連署都能成案,承認這三天他有出席;但是並不代表他現在不在現場,我們就可以公然代表他簽,或是說他原來以前簽了,這樣等於我們幫他造假,我覺得這點我們必須做一些思考,何況還有很多解決辦法,比方說,由我來幫忙連署,只要我們委員會的委員連署就可成案,然後再來討論也可以,或是讓它不成案,因為只有兩個人連署,當然就不成案,主要問題就在這裡,至於剛才議事人員提到的部分,係屬委員的身分,只要是立法委員當然就有憲法所賦予的提案權,本來就是這樣,這是不容否認的;但今天的情況是他明明沒有來簽到,我們卻要承認他有來簽到,並且參與連署的話,就顯得很奇怪,作為一位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委員,就這一點,大家應該要思考一下。
  • 主席
    還有其他意見嗎?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這裡不是所謂造假的問題,這是一個嚴肅的問題,我那個案子能否成案不重要,重要的是我希望我們委員會能訂出一個原則,在原則訂出來之後,大家並能共同遵守,其實三天一次會所代表的意義為何?會議第三天─禮拜四簽到為什麼能回溯變成禮拜一、禮拜三都有出席?既然有出席,為什麼他的連署是不成案的?所以這部分,我想是說不過去的。
    另外,今天所有的提案並沒有限制一定要當場連署才叫做連署,所以他可以事先連署,那為什麼事先連署就不算?此外,如果說這是依據我們立法院的議事規則,但是我們也看到其他的委員會,不管是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衛環委員會等,他們提案的連署與有無出席是不相關的,也非當然的,因此我認為這是一個嚴肅的問題。再者,三天一次會,如果他第三天才簽到,但是他在第一天提出書面質詢,如此他並沒有出席,但是他卻可以提出書面質詢,這樣到底有沒有效?所以我想這些部分都一定要作成決議,如果大家作成決議之後,以後不論怎麼樣,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大家都一同遵守的話,我沒有意見。
    呂委員學樟:我要再提醒大家,今天三天一次會是主席對議事的安排,所以就像今天如果沒有5位委員簽到的話,我們委員會連開都沒辦法開,這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是關於尤委員美女提及沒有來簽到,卻可以提出書面質詢,這當然可以,因為他是委員,他當然可以提出書面質詢,也因為他沒有辦法來,所以才提出書面質詢。但是在我們開議的過程中提出一個修正案或預算的刪減案或凍結案,在沒有來的情況下,則會讓外界質疑我們在造假,我們偽簽,最起碼之前也應該跟吳宜臻委員打個招呼,因此就這部分,我覺得我們應該更嚴謹來看待這件事。
    尤委員美女:主席,人沒有出席,可以提出書面質詢,那為什麼人沒有出席,就不能提出提案?他透過連署的方式提出提案,為什麼不可以?所以今天他只是人沒有出席,但事實上,他有看過議案,並且連署,而且我們也沒有規定在今天開會時,才能把所有的提案寫出來,而且所有的預算是早在幾個月前,就已經交給所有委員,因此我們提出提案絕對不會是在現場才寫出來,雖然一定是現場才提出來,但不會是現場才寫出來,那事先就準備好,事先連署,然後送到我們委員會來,為什麼不可以?就這部分請議事人員說明清楚。
    陳主任秘書清雲:報告委員,有關提案跟連署的問題,根據以往的案例,我們只看形式的提案,及連署委員的名單,並沒有再實質審核有無出席的情況,以往我們的作業方式,都是採取這種處理方式,至於未來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如果規定委員連署必須當天有出席,則我們尊重委員會的決議。
    尤委員美女:那就看我們到底希望怎麼樣,本席是希望把規則訂出來,讓大家共同來遵守,而不是就個案判定,今天忽然可以,明天又不行,忽東忽西的,我覺得不應該這樣處理,所以要把規則訂出來,至於規則如何訂定,本席沒意見。
  • 主席
    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
    請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陳主任秘書說明。
    陳主任秘書清雲: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有關委員提案連署的問題,是否需要當天有出席才能參與連署,我們就看委員會的決議。
  • 主席
    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委員會的提案,亦即在審查預算時或報告案時的一些提案、決議,因為三天一次會是給大家方便,所以我們也可以禮拜四再來簽到,問題是我們各委員會的議事程序、議事規則,本來就規定要有三分之一的委員簽到才能開會,院會也是一樣,提案則沒有問題,因為提案權本來就是立法委員的職權,這部分沒有問題,我們尊重,因為本來就是這樣。針對第1案,因為王委員廷升已經撤簽,只剩下兩人,所以就不成案了,也就處理完了。
  • 主席
    因為第1案不成立……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第1案是因為王委員廷升撤簽所以無法成立,而非吳委員宜臻的連署不生效?
    主席:因為王委員廷升撤簽,所以第1案不成案。
    請問各位,對歲入部分照列,有無異議?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雖然王委員撤簽了,但我還是有問題要請教監察院。
  • 主席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五院都設有醫務室,但其他四院醫務室的服務並不完全是員工福利。也就是說,即使去醫務室看醫生,還是要負擔一部分的自付額,可是監察院的醫務室卻是完全免費!立法院預算中心特別提到,只有監察院和其他四院作法不同!這是否應為員工的完全福利,或者應比照其他院酌收部分費用?好比健保,也收取自付額,不是嗎?這點監察院是不是應檢討一下?
  • 主席
    請監察院傅秘書長說明。
    傅秘書長孟融:主席、各位委員。這點我們需要檢討,雖然費用不多,只有20萬元,但仍須檢討。
    尤委員美女:費用確實不多,但畢竟不該獨厚監察院。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在蒐集資料進行檢討後,會考慮是否收取成本費。
  • 尤委員美女
    謝謝秘書長。
  • 傅秘書長孟融
    謝謝委員。
    主席:若在場委員無其他異議,歲入部分照列。
    現在進行歲出預算部分。
  • 105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

    第6款 監察院主管8億2,180萬8千元
    第1項 監察院8億2,180萬8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7億0,100萬8千元
    第2目 議事業務840萬5千元
    第3目 調查巡察業務1,938萬2千元
    第4目 財產申報業務812萬7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8,396萬4千元
      第1節 營建工程4,844萬元
      第2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1,472萬元
      第3節 其他設備2,080萬4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92萬2千元
  • 主席
    現在宣讀提案。
    2、
  • 機關﹙單位﹚名稱
    監察院
    歲出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以下各項僅填寫擬提案部分)
  • 工作計畫名稱
    交通及運輸設備
  • 預算金額
    14,720千元
  • 預算書頁次
    p.54
  •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 預算金額
  • 預算書頁次

    提案
  • 擬減列數
    14,720千元
  • 擬凍結數

    說明:
    105年度監察院於「交通及運輸設備」計畫編列汰換已逾使用年限之公務用車16輛,每輛92萬元,共計1,472萬元。
    惟本院審查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監察院主管部分)通過決議:「馬政府上台後不斷要求社會民眾響應節能減碳,且國民黨黨鞭亦曾公開表示,考監兩院都應視需要調減配車數目。……況且監察委員並不是每天同一時間都出外巡察,故要求未來監察院不得再為監察委員專屬備車,應採每日實際公務需求統籌調派,公務車至報廢年限後應不再補新車,司機也要遇缺不補。」
    該院甫於101年5月汰換首長專用車11輛,105年度復預計汰換16輛,適為監察委員人數,有為監察委員汰補專屬備車之嫌。
    又,依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十):「……通案檢討公務車輛汰換年限均延長2年,使用里程數不得低於12萬5,000公里,……。」該院預計汰換之16輛首長專用車自90年3月購置迄今,雖已近報廢年限(15年),惟行駛里程數逾12萬5,000公里者僅有2輛,而低於10萬公里者仍有8輛之多。即便該院現有公務車輛之車種及數量扣除預計汰換之車輛,尚有首長專用車11輛、公務轎車2輛、中型(21人-15人)大客車3輛及小客貨兩用車(7人座)2輛等18輛公務用車,已敷
    目前16位監察委員使用。
    爰此,刪除監察院105年度預算案之「交通及運輸設備」,共計14,720千元。
    ※註:1.資料來源,監察院及其105年度預算案。
    2.行駛里程數為自購置年月起至104年8月止。
    ※註:1.資料來源,監察院105年度預算案,本中心整理。
  • 提案人
    尤美女
  • 連署人
    蔡其昌  吳宜臻
    A、
  • 機關名稱
    監察院
    主決議
    「推動陽光四法業務e化」為監察院計畫重點之一,監察院自99年12月開放申報義務人得以自然人憑證,透過網路進行財產定期申報作業。然而,時至今日,申報之財產資料仍需由申報人自行蒐集,未如網路報稅主動提供之便利性。爰建請監察院研擬加強網路財產申報自動帶入財產資料等功能,俾提高其便利性與使用率。
  • 提案人
    尤美女  呂學樟
  • 連署人
    王廷升  蔡其昌
    B、
  • 機關名稱
    監察院
    主決議
    財產申報法立法目的,在於要求擔任重要公職人員能藉由財產申報釐清個人資產與職務之關係,同時透過透明、公開方式提供民眾監督政府之管道。由於需向監察院申報之人員均身居要職,一旦發生貪污舞弊情事,不僅斲傷政府形象,更甚者恐動搖國本。然而,監察院年抽核比率僅達法定最低標準5%,僅仰賴隨機抽樣且查核範圍偏低,且查核方式流於表面,恐無助於端正政風效能之發揮。爰此建請監察院針對現行財產申報制度之改善提出書面報告,改善方向諸如:加強篩檢財產增減達一定金額者、針對特定職位建立重點抽查名單等等,以強化財產申報之貪瀆查察效果。
  • 提案人
    尤美女  呂學樟
  • 連署人
    王廷升  蔡其昌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不管A案或B案,本席和王委員廷升均不撤案。
    主席:本席對第2案有點疑問,請呂委員學樟暫代主席。
  • 主席(呂委員學樟代)
    請詹委員滿容發言。
    詹委員滿容: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原本想質詢的就和本案有關,可否請秘書長在我們做決議前,就監察院汰換舊車編列新車做說明?
  • 主席
    請監察院傅秘書長說明。
    傅秘書長孟融:主席、各位委員。在編列預算之前,行政院曾就本院汰換新車召開會議討論過,主計總處也審查過,原則上行政院同意編列,因為這些車輛在明年4月將超過15年,到達報廢年限,且不得編列維修費用,不得編列油費,等於不能再用,致使我們可以使用的車輛減少。從安全性來講,老舊車輛在行駛時非常危險,勢必要更換;從環保面來講,老車子不環保,這點眾所皆知;就經濟面來說,新車可以節省油料費與維護費,每輛車每年大概可以節省五萬七千多元,這是精算過的。在調查與巡察業務方面,當委員出去時,同仁也一起出去,車輛安全性問題真的要考慮,否則會非常危險,所以這有其必要性;另外,現行車輛中有些得做不同用途,譬如比較大型的,主要是用於很多人出去時,較中型的則是用於調檔案等情形。
    詹委員滿容:謝謝傅秘書長,剛才我聽到你說明在環保、安全及公務方面需要編列這筆預算,但這個提案要求刪減,你有沒有其他要補充的意見?尤其是歲入部分會不會有增加的可能?
  • 傅秘書長孟融
    歲入?
    詹委員滿容:就是你們要汰舊換新,在汰舊部分有沒有增加收入的可能?
    傅秘書長孟融:對於這些將來要汰換的車輛,我們會依照法令規定來處理,以往有過捐給學校的情形。
  • 詹委員滿容
    目前還沒有編列在歲入預算中嗎?
  • 傅秘書長孟融
    是因為到明年。
  • 詹委員滿容
    好。謝謝。
  • 主席(詹委員滿容)
    預算處理完我們再休息。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院審查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曾通過一個通案決議:「馬政府上台後不斷要求社會民眾響應節能減碳,且國民黨黨鞭亦曾公開表示,考監兩院都應視需要調減配車數目。……況且監察委員並不是每天同一時間都出外巡察,故要求未來監察院不得再為監察委員專屬備車,應採每日實際公務需求統籌調派,公務車至報廢年限後應不再補新車,司機也要遇缺不補。」,惟誠如你今天所講,因為車輛已經超過使用年限,而且使用過勞,不但耗油,零件也需要維修,這我同意,但是你們報廢16輛,是不是一定要買16輛新車,還是應該要減?98年度所做的預算決議是說不是每一個委員就有一輛配車,而是可以共同使用,就像我們立法院,也是每天要登錄,看誰要用車,讓車子能夠達到最好的使用狀況。你們今天提出來的預算是16輛要報廢,換成16輛新車,還是等於每一位委員有一輛座車的數目,因此這個項目是否應該酌減?還是你們仍然要違反本院98年所做的這項決議?
  • 主席
    請監察院傅秘書長說明。
    傅秘書長孟融:主席、各位委員。貴院在98年確實有做成這項決議,可是在101年時貴院也同意我們按照業務需要來編列,而不再沿用貴院98年的這項決議。所以,當年就同意我們增購11輛左右的車輛。102年時貴院曾經要求我們那些汰換的車輛必須延長使用2年,公里數要達到12萬5,000公里,但是,因為我們的車輛當時都沒有達到標準,所以並沒有通過,並不是說我們不需要這些車輛。再者,我們監察院有監察委員使用車輛的規定,也一樣要按照規定來申請、派用。而且按照預算,我們是需要用的時候才進用,例如現在缺12位委員,將來一旦人數增加時,我們再逐漸購入,這是我們原本的計畫。所以,這個預算如果通過了,我們也不是一次全部購入而是按委員增加的情況而定,委員人數增加,我們配置的車輛、人力當然也要隨之增加。
    尤委員美女:可是,你們這筆預算是16輛車的預算,等於是汰換16輛,再買16輛所需的預算啊,並非如你所言的視需要……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並不是一次要買足,而是逐漸看人事進用的狀況再買。
  • 尤委員美女
    我建議這個案子保留到院長那邊去協商。
    主席:第2案保留。進行第A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進行第B案。
    請監察院傅秘書長說明。
    傅秘書長孟融:主席、各位委員。第B案的部分,我們原則上都同意,但是倒數第二行的「針對特定職位建立重點抽查名單等等」的文字,建議可否刪除?因為如果照上述文字通過的話,對被查核者會產生標籤作用,即你是針對某一些人,在這種情形下容易造成誤解,因此這段文字能否刪除?
  • 主席
    請問提案委員或連署委員有無異議?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可以啦!其中倒數第三行最後面文字是否改成:「加強篩檢財產增減達一定金額者或其他配套措施,以強化財產申報之貪瀆查察效果。」?即加上配套措施,至於措施內容,你們自己去研究。
  • 傅秘書長孟融
    好。
    主席:第B案將倒數第二行的「針對特定職位建立重點抽查名單等等」的文字刪除,以「其他配套措施」取代。即修正為:「加強篩檢財產增減達一定金額者或其他配套措施,以強化財產申報之貪瀆查察效果。」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針對歲出部分,提案皆已處理完畢,其餘委員提案未涉及歲出預算部分,均照列。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收支部分(不含審計部及所屬)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交由黨團協商。
    委員王惠美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王委員惠美書面意見

    一、105年度汰換16台首長專用車輛,恐有為監委汰換專屬備車之虞
    105年度監察院於「交通及運輸設備」計畫編列汰換已逾使用年限之公務用車16輛,每輛92萬元,共計1千472萬元,係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共同性費用預算標準編列,車輛規格為2,500cc之一般公務轎車。
    1.本院審查9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過決議(十四):「為撙節政府開支,崇揚簡樸政風,中央政府五院除正副首長、部會首長(含政務委員)、副首長與次於部會首長及司法院大法官得配給專屬配車外,其餘應比照立法院公務車之制度與配車比例,不得提供專屬個別職務之配車。…。」又本院在審查98年度監察院預算時,也通過決議:「要求未來監察院不得再為監察委員專屬備車,應採每日實際公務需求統籌調派,公務車至報廢年限後應不再補新車,司機也要遇缺不補。」監察院明知105年度編列之「交通及運輸設備」預算已違反本院之決議,為何仍舊照列?
    2.據瞭解,監察院現有公務車輛含首長專用車28台、副首長專用車1台、其他特殊用途車輛2台、公務轎車2台、21人座大客車2台、15人座大客車1台、7人座小客貨兩用車2台及公務機車1台,總計39台。而以目前公務車輛配置來看,院長、副院長的座車是以其他特殊用途車輛(2台)作為各自的專屬配車,現有的首長、副首長專用車合計29台,配給正、副祕書長各一台專屬座車後,再扣除掉明年預計淘汰的16台車後,仍有11台的首長專用車輛,這11台首長專用車輛不足供其他16位監察委員進行調度使用嗎?
  • 監察院彈劾案成立無法獲得民眾認同
    1.2014年12月4日第5屆監委通過第1件彈劾案,台南地院檢察官吳岳輝、李宗榮2人因不當參與社交活動、接受招待,遭監察院彈劾通過。阿帕契事件,監察院在今年7月7日通過彈劾勞乃成、601旅人事科科長陶國禎和前601旅旅長簡聰淵。8月4日,監委以「聖人無法治國」彈劾台南市長賴清德。日前,10月6日監察院以8:1票彈劾糾纏女助理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惟今年5月7日復興澎湖空難造成48人死亡10人受傷,為什麼反而沒有通過彈劾?此案與台南地檢檢察官、阿帕契、賴清德市長及糾纏女助理的已婚法官案件相較,比較不嚴重嗎?
    2.從過去以來,監察院諸多作為,民眾認同度極低,請問:即便司法獨立,法院現在判決也努力在爭取民眾認同,監察院是否也應該爭取民眾認同?監察院可有何策進之道?
    3.2013年時,有32%民眾認為監察院應該廢除,但近期民調,更有58%網友認為,監察院應該廢除,請問 貴院如何因應?
    主席:上午會議到此結束,下午1時繼續開會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進行下午的議程。
    二、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
  • 主席
    請立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錫山:主席、各位委員。錫山奉邀列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立法院主管105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至感榮幸。
    歷年來,承蒙各位委員在各項施政及經費上給予指導與支持,使院務各項行政工作均能順利推展,錫山特別藉此表達最誠摯的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本院「104年度議事績效與預算執行情形」、「105年度預定工作項目」及「105年度預算案編列重點」等部分,扼要報告:
    壹、104年度議事績效與預算執行情形
  • 一、議事績效

    因應政府施政運作需要,本院配合完成各相關議案之立法程序,104年度截至第8屆第7會期止,共舉行會議20次,通過法律案144件、預算案41件、決算案8件、條約案2件、廢止案30件、同意權行使事項3件、本院內規1件及其他議案8件,合計237件。
  • 二、預算執行情形
  • (一)歲入部分

    104年度歲入預算數975萬5千元,截至9月底止累計納庫數1,693萬9千元,主要收入項目計有臺灣銀行、中華電信、中華郵政等使用本院房舍租金收入;出售廢舊物資收入;青年國會研習營報名費及委員團體保險經驗退費等雜項收入。
  • (二)歲出部分

    104年度歲出共區分「一般行政」等9項業務計畫科目,配合相關運作需要計列預算35億3,688萬1千元,截至9月底止累計分配數26億1,137萬7千元,累計支出數22億6,520萬元,預算執行率86.74%。
    貳、105年度預定工作項目
    賡續建立優質立法問政環境空間,強化議事行政與服務功能,有效支援委員議事問政,並根植與展現國會運作風貌,以符民眾期待與社會觀感,仍為本院105年度各項行政工作重點方向,其項目包括:
    一、賡續加強本院各項軟硬體設施維護作業,確保國會運作順暢。
    二、積極推動各項國會交流活動,協助拓展我國國際外交空間。
    三、撥補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差額,以符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維護勞工退休權益。
    四、賡續充實國會圖書與資訊相關資料,健全委員問政機能。
    五、加強議政史料蒐集與展示作業,活化民主政治史料價值與典藏機制。
    六、落實辦理職工教育訓練,提升職工各項行政支援之服務知能與專業能力。
    七、持續辦理青年國會研習營,活化並根植社會對國會運作認知與瞭解。
    八、汰換使用年限超過10年以上之公務車輛,維護行車安全,提升服務效能,增進委員問政效率。
    九、規劃辦理本院群賢樓、院區、議場及會議室等公共區域整修,以改善辦公環境,確保人員安全。
    參、105年度預算案編列重點
    本院105年度預算案仍賡續編列委員議事問政、各項行政支援及資訊服務與設備維護汰購等基本需求經費,其內容如下:
  • 一、歲入預算編列部分

    105年度歲入預算計編列1,102萬3千元,較104年度增列126萬8千元,增幅13%,預估收入來源包括臺灣銀行、中華郵政公司、中華電信公司等使用本院房舍之租金收入;出售廢紙廢料等資源回收收入;青年國會研習營報名費等雜項收入。
  • 二、歲出預算編列部分

    105年度歲出預算計編列「一般行政」、「委員問政業務」等9項業務計畫經費共36億8,489萬元,較104年度增列1億4,800萬9千元,成長4.18%;惟若扣除撥補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差額及油料費標準調高等依法應增編之經費1億2,950萬8千元,則實質增列1,850萬1千元,實質成長0.52%。謹區分「委員問政專項」、「議事行政支援」、「一般建築及設備」等三大經費項目,扼要說明:
    (一)委員問政專項:本項次計編列14億1,041萬1千元,包括「委員歲費及公費」、「公費助理」、「國會交流事務」、「委員會館」、「問政相關業務」及「黨團補助」等6個工作計畫,均為委員問政議事及選民服務等所需經費。
    (二)議事行政支援:本項次計編列19億5,806萬9千元,包括「一般行政」、「議事業務」、「立法諮詢業務」、「國會圖書業務」、「公報業務」及「第一預備金」等6個工作計畫,主要為本院職工人員維持費及各項行政支援作業等所需經費。
    (三)一般建築及設備:本項次計編列3億1,641萬元,包括「營建工程」、「交通及運輸設備」、「其他設備」等3個工作計畫,主要為辦理本院群賢樓、院區、議場與會議室等公共區域整修、汰換使用年限超過10年以上之公務車輛暨資訊軟硬體設備經費、數位錄影系統儲存相關功能改善案、汰購印刷所印刷機器設備等資本支出經費。
    肆、結語
    以上謹就本院「104年度議事績效與預算執行情形」、「105年度預定工作項目」及「105年度預算案編列重點」等部分,提出簡要報告,藉供各位委員審議之參考,尚請各位委員仍秉一貫愛護之初衷,鼎力支持,敬請指教。謝謝!
  • 主席
    謝謝林秘書長。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下午2時截止發言登記。
    現有委員要求程序發言,請蔡委員其昌發言。
    蔡委員其昌:主席、各位同仁。本席是一位很守規矩的人,為了維護本席良好之形象,不要在立法院大小聲,所以我還是要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到底是要依照慣例,亦即像過去幾個會期以來一樣,主席視情況讓委員自由發揮,或是像其他委員會一樣,譬如本席過去長期在交通委員會,我們都很清楚詢答時間為幾分鐘就是幾分鐘,主席頂多再給30秒、1分鐘做結論,大概就很了不起了,不能像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大家都暢所欲言,一直講下去。本席一開始來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時也很不習慣,因為我不知道幾點要上台,完全看主席裁示,後來我也想說既然過去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慣例是如此,那就入境隨俗,本席每一次也都請助理多準備一些,反正這個地方可以暢所欲言。
    所以為了避免再發生類似早上新上任的主席和本席的衝突,因為這不是我們兩個的問題,而是我們到底要怎麼訂定制度、遊戲規則,現場也有3位委員,我希望我們能把這個程序做好,只有一個公平的遊戲規則,才不會出現委員之間的不愉快跟爭端,接下來我們還有好長的時間,至少到這個會期結束,我們都還要開好幾次會,所以如果這個問題不解決,恐怕往後還會持續發生。呂學樟委員主持的風格,大家都清楚,也會互相體諒,跟詹委員的風格顯然不同,既然不同,我們就應該把方法討論清楚,本席的形象良好,實在很不喜歡這樣罵來罵去,謝謝。
  • 主席
    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同仁。剛才因為蔡委員提到我個人的一個問題,所以我也必須跟各位委員說明,事實上我長期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大家都知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審查法案時都要非常嚴謹,但是在探討的過程當中,因為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發言的委員是比較少的,一般會來發言的委員,大家都非常用心及認真,我們當然都予以肯定,所以我長年在擔任主席的過程中,第一,我都會審酌時間性的問題,如果登記發言的人數或是現場人數比較少的時候,我有時候也會酌予延長發言時間,雖然不能說暢所欲言,但是有時候時間確實是不夠,我們會予以延長。我們訂的詢答時間有8分鐘得延長2分鐘,若是時間較短,也有詢答時間6分鐘得延長2分鐘的,當然也有10分鐘得延長2分鐘的狀況,依據時間的長短及需求,我們在議程上會做一些調整。
    第二,在發言的時間上,有些委員發言時欲罷不能,我會酌情,若是重點的部分,我會酌予發言時間,讓備詢機關能更為瞭解委員的訴求,但如果是說題外話,我就會站起來提醒委員時間到了,我想這是技巧性的問題。早上我確實做了最不好的示範,因為我是第一個發言,當時要發言的人並不是很多,我想時間比較充裕,所以我講的比較長一點,跟主席所宣告的詢答時間8分鐘得延長2分鐘確實是有落差,這部分我自己要檢討,但是我要呼籲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其實大家都很理性地探討一些問題,而且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確實是比較嚴謹的單位,大家的形象都不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委員也不要妄自菲薄,這個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委員包括王院長、洪副院長以及黨團的幹部,蔡其昌委員就是因為是黨團幹部,所以過來這個委員會,此外還有不分區的委員,例如尤美女委員、吳宜臻委員,以前也有李貴敏委員,現在他沒有在這個委員會。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有很多專業的委員,基於委員之間互相的尊重,我們也肯定他們,所以我一般在主持時,都會看狀況來做臨時的調整,當然我們也要肯定詹滿容委員,今天是他擔任召委的處女秀,第一次主持會議當然沒有這麼嫻熟,但是我們基於「能得相逢便是緣」,這是一個緣分,大家也能夠互相尊重,第一次難免比較生疏一點,但是沒有關係,已經不錯了,第一次主持就有板有眼,這已經很不容易了,而且人家一般是不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他能夠來,我們就已經很感謝了,當然他是接紀國棟委員的職缺。但是我覺得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秉持以往優良的傳統,委員之間彼此互相尊重,我們也希望主持會議能夠比較人性化一點、靈活性一點,當然我們會參照各種情形,有時候也會考量時間比較急迫,我相信早上詹滿容委員是因為考慮到下午1點就要審查立法院的預算,所以心裡比較急一點,但是我相信他沒有什麼惡意,最重要的是我自己的錯,因為我第一個發言,我做了最不好的示範,講了太多了,也請大家能夠體諒,我們大家一起來努力,謝謝各位。
    主席:謝謝蔡委員跟呂委員的指教,誠如剛才呂委員所說的,因為今天是本席主持會議的處女秀,有不當之處,請各位多多原諒,今天早上有二十多位委員登記發言,自己比較生疏,不曉得有很多委員其實沒有出現,時間可以寬裕一點。我是否可以這樣建議,以後輪到我主持會議時,假如議事人員給我的建議是詢答時間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我盡量依照這個原則來處理?倘使有問政必要,是否事先可以讓主席知道?我在可以通融的範圍內,一定通融,好不好?這樣的話,俾利議事順暢,因為有些委員已經告知我,譬如他4點一定得離開,而他是依照我們會議安排的狀況來計時何時出現,所以希望大家多多原諒,也感謝資深立委給我的指教。
  • 尤委員美女
    (在席位上)8加2……
  • 呂委員學樟
    (在席位上)8加2……
    主席:好,每位委員詢答時間改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請蔡委員其昌發言。
    蔡委員其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今天有兩個問題就教秘書長,第一,立法院所有的助理及委員只要有使用網路的,都可以發現立法院網路的速度真的是太慢了,我們平常也向資訊部門反映是不是可以改善網路的問題,我們都很難想像我們在家裡上網的速度都比立法院快得多,甚至到最後助理受不了,自己拿手機跟平板電腦直接查,立法院網路的速度真的太慢了。請問秘書長,這到底是什麼原因?可不可以解決?
  • 主席
    請立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錫山:主席、各位委員。技術上的問題,我請資訊處副處長說明,事實上我們是持續在改善當中。
  • 主席
    請立法院資訊處高副處長說明。
    高副處長振源:主席、各位委員。目前立法院的網路是走10G,最近造成的一些問題是因為剛好院裡的系統在做更新工作,造成委員不便,我們深感抱歉。
  • 蔡委員其昌
    這還要多久?
  • 高副處長振源
    大概預計到月底。
    蔡委員其昌:換言之,月底過後速度就比較正常了?
  • 高副處長振源
    是。
    蔡委員其昌:第二個問題,秘書長一定不知道,我就直接問你。我們要找資料或上中國的網站,為什麼都出現困難?我舉幾個例子,譬如中國軍網,甚至透過百度搜尋習近平,照片都無法顯現出來。人民網也是,透過微博也是同樣的狀況,這是什麼原因?為什麼我們在立法院對對岸進行搜尋時會出現這種狀況?
    高副處長振源:目前國家發展委員會對中國網站有做管制,如果院裡面要連線到中國網站是要透過代理伺服器的方式來做連接,亦即個人電腦上要做proxy的設定,那就可以連外面的網站。
  • 蔡委員其昌
    所以資訊單位可以幫我們的辦公室做這樣的設定嗎?
    高副處長振源:是,沒有問題。
    蔡委員其昌:這個麻煩一下,我們搜尋對方,所謂知己知彼,百戰百勝,所以我們時常會使用到中國法制網、中國教育網等等,這些都是我們研究兩岸關係或是研究對岸發展時,常常使用到的網路平台,但是都不能上,可不可以馬上幫我們改善?
    林秘書長錫山:委員,現在政府機關還是有管制,如果你說你願意這樣做,我們當然可以請他們幫忙,但是其他如果沒有要求的就不設定,我想我們是機關的一環,好不好?
    蔡委員其昌:是,我清楚。不過我們到底是防止人家來,防止駭客進來,但不能防到最後,我們連要出去都變成有困難,我的概念是這樣。另外,請問副處長,立法院網站中的數位學苑現在已經是停用狀態,對嗎?
    高副處長振源:日前我們因為考慮到這個功能改善,我們在上個禮拜已經先停用數位學苑的要點。
    蔡委員其昌:是不是因為成本很高?我們要再做數位學苑讓立法委員、國會助理或是立法院同仁透過線上學習,這個成本很高?停用是不是因為這個原因?
    高副處長振源:我們未來會在網站互動這部分再精進,所以經過內部的討論,未來希望強化跟使用者、學員互動功能的改善,現有的要點不符合使用。
    蔡委員其昌:其實政府有很多類似的網站,像考試院的文官e學苑、人事行政總處的公務人力發展中心都有很多線上學習的課程,既然有很多線上學習課程,我們立法院除非是要增加互動的部分,否則課程可以直接連結,現在立法委員、公費助理或立法院同仁應該都不可以上這些吧?立法院同仁我不知道,但至少委員跟公費助理都不行,有很多政府、行政部門花了很多錢架構起來的線上學習課程,我們應該直接取他們的資源就好了,只要給委員跟公費助理密碼,讓他們可以進去學習,我不知道立法院同仁有沒有,我認為立法院同仁也要有,用這樣的方式,我們可以省下一筆錢,不用再自己架設,我們又可以運用行政部門所有好的課程,大家想要線上學習的都可以使用。秘書長的看法如何?
    林秘書長錫山:我想跟蔡委員特別回報一下,因為現在整個系統還是能夠用,只不過它的內容跟有些部分要做精進,可能還會有一個互動式的精進,因為它使用的內規不符合使用,所以暫時先關閉,重新做精進之後,還會再開放。
    蔡委員其昌:精進之後再開放,這部分我沒有意見,我的意思是說政府、行政單位已經做了這些網站,因為數位學苑在概念上有很大部分是在線上學習,所以我認為應該讓立法院可以連結政府這些線上學習的課程,再加強進去。
  • 林秘書長錫山
    我瞭解你的意思。
    蔡委員其昌:這應該是很好的事情,也沒有多花到什麼成本,政府好不容易架了這麼大的系統,應該可以讓更多人使用,好嗎?
    林秘書長錫山:沒問題,因為明年的預算有關這一方面的整合,大概都有編列了。
    蔡委員其昌:好,這部分不要浪費掉了,這部分應該要做。另外談到設備,秘書長,我已經建議過很多次,當然不是跟你建議,而是在各種場合上都建議過。我都稱立法院委員會的會議室為石器時代的會議室,當然這是延續下來的,一路下來就是長這個樣子。我舉幾個例子來談,例如螢幕,某些位子基本上是看不到螢幕的,像我在質詢時,我每一次都會運用到螢幕,以前在交通委員會更誇張,官員都要站出來看螢幕,不然就是那裡再放一台,讓那邊的同仁也看得到,否則就是在桌面上裝設螢幕,就像我們的大院一樣,委員質詢時要讓官員看到的資料,有時候還有許多數字、圖片等等,是不是能在會議室的改善上,先處理螢幕的問題?
  • 林秘書長錫山
    沒問題。
  • 蔡委員其昌
    可以吧?
  • 林秘書長錫山
    這是我第一次在委員會聽到。
    蔡委員其昌:是,你第一次聽到。
    林秘書長錫山:桌面上的顯示方面,那時候院會也是我們跟行政院協商完以後才處理的。就像委員剛才提到的,看是要放在桌面上或是放在看得到的角度。我會針對這些問題進行思考。
    蔡委員其昌:這就是改善的第一點,事實上這是最基本的配備。
    林秘書長錫山:對,有改善的問題。
    蔡委員其昌:第二點,很多公民團體或獨立媒體,不斷要求到立法院的這個地方;我當然知道站在院長或秘書長的立場,對於開會的整體秩序跟安全維護有很多考量,因此標準的制定並不容易,但是我們的會議室能不能改善,同時思考如何將旁聽席區隔?簡單講,我們的會議室毫無安全可言,如果我們任意開放人家進來旁聽,而且他們對委員的發言不滿意的話,走過去偷打一拳都很容易。其次,大家對官員跟記者朋友的位子常常有歧見,我也看到教育文化委員會的召委跟記者差一點打罵起來了。這些問題,是不是要透過重新規劃委員會的會議室,安全的區隔旁聽席,並由立法院駐衛警進行安全維護的方式予以處理?我們本來就是民意機關,因此只要安全做好的話,讓多一點人旁聽,或者讓想要來的人可以有多一點機會,應該符合立法院作為民意機關的宗旨。我知道現在的狀況跟條件很困難,所以我才會說要改善會議室。我們的民主一路走到現在,經濟發展也到了這個局面,在沒有新國會而要用舊的國會進行修改的情況下,現在開會的條件跟民間一般的會議室相比,其實差距是非常遠的,這對整個立法過程都會有影響。請秘書長改進一下,好不好?
  • 林秘書長錫山
    我了解你的意思。
  • 蔡委員其昌
    可以吧?
    林秘書長錫山:這一間會議室嚴格來講還算好的,像群賢樓更小,隔起來的話委員要坐的位子都不夠。
    蔡委員其昌:是啊。是不是可以重新看看立法院要怎麼處理?對於要蓋新的國會,現在人民的支持度不是很高,所以我們只能就現有的設施想辦法,看要怎麼樣讓人民的參與度增加,怎麼樣讓會議的品質提升,怎麼樣讓現代的資訊可以很方便地被使用。這可能需要秘書長……
    林秘書長錫山:我們會找幾個大一點的會議室先試試看。我在這裡有一段時間了,每次就預算進行報告時,我都跟委員說明,首先,國會的軟硬體設施在現階段算是不怎麼理想,我也一再跟各位委員拜託,事實上整個國會的強化,很多問題都來自一個根源,就是國會沒有調查跟聽證,而且等一下委員會問到的問題都跟這個有關係。委員會除了像今天是預算審查之外,也有部長來報告的狀況,對此全世界是沒有人轉播的,反而都是撥款委員會、總理或首相蒞臨的重大演說或重大事項才有。因此這個問題如果挑一部分出來看的話,根本沒辦法看到整個問題。如果國會有調查跟聽證的話,每一個執政者在執政時要負相當的責任,不像現在質詢完畢,大家回去之後要由誰負責任呢?油電調漲或是某個問題……
  • 蔡委員其昌
    沒有下文。
    林秘書長錫山:對,沒有下文。每次預算審查備詢的時候,我都拜託各位委員,這是國會改革或改善行政效能最好的方式,而且真的是唯一的方式……
    蔡委員其昌:好,秘書長把問題講得更大了,它也是很關鍵的。
    林秘書長錫山:不是更大,我是說溯本追源,最嚴重的問題在這裡。
    蔡委員其昌:是很關鍵,但是要解決的問題很大……
    林秘書長錫山:修法而已,不會很大。
    蔡委員其昌:本席想找時間再來討論,所以今天只就基礎的東西……
    林秘書長錫山:好,我們一直很積極想推動,而且幕僚提供很多建議,我希望蔡委員可以參考,這對政府效能跟國會自主有絕對的影響。謝謝。
  • 蔡委員其昌
    謝謝。
  • 主席
    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林秘書長,立法院1年編列多少預算用於租金?
  • 主席
    請立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 林秘書長錫山
    主席、各位委員。五千多萬。
  • 呂委員學樟
    五千多萬的租金是付給誰?
  • 林秘書長錫山
    我們大概都是跟政府租的比較多。
  • 呂委員學樟
    跟哪一個單位租的?
    林秘書長錫山:臺北市政府跟新北市政府,前者比較多。
    呂委員學樟:光臺北市就五千多萬,還是有包括新北市?
  • 林秘書長錫山
    五千多萬包括了……
    呂委員學樟:堂堂一個國會卻是跟地方政府租房子,這不是笑話嗎?
    林秘書長錫山:我剛才特別提到,國會改建跟聽證及調查是國會的2個很重要的命脈。在座有很多與會計有關以及學有專精的人,可以知道我們每一年花這麼多錢之外還進行維護,跟蓋新設施的經費回推相較,成本是比較高的。我曾經講過很多次,也跟各位報告過。
    呂委員學樟:有沒有思考過遷到其到地方?其他地方很多,不一定要花錢,就算要花錢也是有限的,而且比1年花5、6,000萬的租金妥適。堂堂一個國會,裡面還有違章建築,另外光維修也要花很多錢。在1年要花這麼多錢的情況下,為什麼我們沒有思考是不是可以遷移?比方說遷到中山樓可不可以?中山樓不是國家的嗎?整修的花費有限……
  • 林秘書長錫山
    我們曾經在88年……
    呂委員學樟:那裏雕樑畫棟而且漂亮得很,也不會受到民眾包圍或有輕易侵入院區的狀況,同時管制也很方便。
    林秘書長錫山:我們曾經在88年做過這樣的評估,並選出仁愛路的空總,後來因為幕僚作業做到一個階段以後,要推派立法委員擔任興建委員會的委員,但是推派不出來,所以不是我不想推動,事實上很多人可能是顧慮到社會的感受等因素。站在內部需求或成本分析的角度,我個人覺得長期來看應該是要推動的。
    呂委員學樟:是有必要的,對不對?你看看澳洲,他們的國會不一定是在雪梨或墨爾本,而是在坎培拉。我們去參觀的時候,看到他們建築物的屋頂都是草皮,所以國會還是在人民的下面,它有一定的象徵意義。我們國會給人家的印象很不好,除了問政之外,議事效率不彰也一直有人提。議事效率不彰跟相關的議事規則以及職權行使法有關,事實上其中有很多地方互相扞格,比方說我們的政黨協商,由於3個人就成立1個黨團,假如黨團不簽字的話就會受阻。像我們提出1個修憲案要1/4以上的人提議,結果他們只要3個人不簽字就垮掉了,因此其實是有很多矛盾的。本席也有草擬提升國會議事效率的方案,包括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以及立法委員行為法等,很多部分我們都有在思考。如果國會裡面還有違章建築或是跟地方政府承租的建築的話,怎麼會讓人尊敬呢?絕對不會受到國人尊敬的。除了我們自己要表現之外,在很多部分我們都要努力。
    其次,本席在英國讀書的時候,有件讓我感到很羨慕的事,就是我常常會去看國會頻道,而且看到他們的首相(Prime Minister)跟在野黨的領導者在bargaining,談得很激烈同時進行言語交鋒,但是秩序還是很好。我們一直在推動國會頻道,事實上,這是公視都可以去做的事情,為什麼我們不去做?如果有長年的國會頻道進行播放的話,我相信所有立法委員為了個人形象或是給鄉親及選民交代,一定會盡其所能認真問政,因為民眾看得到委員在立法院的一舉一動。透過經常性的國會頻道播放,我相信我們的議事效率以及議事品質一定能夠提升。針對推動議事頻道,秘書長有沒有腹案?
    林秘書長錫山:您也是很資深的委員,應該可以理解國會頻道有同樣的問題。您剛才提到的內容,跟我方才向蔡委員答復的方向一致,事實上,世界各國很多國會在議事的運作上,頻道不是無限上綱的,就像你剛才所提到的,總理或首相蒞臨國會的重大演說等才有排入。我記得上個禮拜有很多公民團體看過院長,院長也提供相關數據跟他們對談。其實調查跟聽證如果很完整的話,未來國會會改善一半以上,而且政黨的交鋒等狀況,透過這個都可以很完整的呈現在民眾的腦海裡以及頻道上。現在就是沒有這個機制,變成……
    呂委員學樟:這個機制是我們自己要不要建立的問題,比方說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
  • 林秘書長錫山
    我們有推動。
  • 呂委員學樟
    釋字第585號解釋本來就賦予立法院調查權……
  • 林秘書長錫山
    還是要修法。
    呂委員學樟:相關的機制要配合修正,請問秘書處有沒有提供意見?
  • 林秘書長錫山
    有。
  • 呂委員學樟
    法制局有沒提供意見?
  • 林秘書長錫山
    我們大概從8年前……
    呂委員學樟:要由委員等人進行提案。之前我們在修憲的時候,把國民大會聽取總統進行國情報告的職權移到立法院,而且我們也修正好職權行使法了,只是有沒有執行的問題……
  • 林秘書長錫山
    我們願意……
    呂委員學樟:這部分我們必須趕快補強,在大法官解釋都已經明確指出的情況下,為什麼我們還是原地踏步,沒有動作?
    林秘書長錫山:我們願意提供有關這幾年幕僚提出,以及召集朝野協商情形的完整資料……
  • 呂委員學樟
    你給我或是委員會資料好不好?我也可以提案。
    林秘書長錫山:我藉著備詢的機會跟朝野委員特別報告,現在是很好的契機,因為整個國會要改選,同時總統大選在即,這真的對行政效能跟國會運作有絕對的影響。我再次跟各位報告,這是一個好的機會,不然只是修正議事規則或設置國會頻道的話,能夠改變這些問題嗎?很多重大議題,到最後就像剛才蔡委員講的,不了了之了。
    呂委員學樟:你在立法院也待非常長的時間了,假如你不了解的話可以請議事處長來。請問院會可以接受申請旁聽,而且有旁聽席,為什麼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卻規定委員會不能夠接受旁聽,其理由是什麼?你可不可以給我一個說明?你應該很清楚,對不對?
    林秘書長錫山:好。我來的時候本條就是如此規定了,而且這個議題曾經在朝野拿出來談,可是沒有共識。就像8年前我們提出了一套分為3個階段的國會改革方向跟策略,但是當初各政黨可能基於考量,通過了225位委員變成113位的法案;雖然當初民意的氛圍是這樣,可是到今天來看,這樣到底對不對?我們的幕僚當時提出希望是中選區,大概在160位左右,但是沒有被接受,所以我想這種東西……
  • 呂委員學樟
    我是針對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的規定。
    林秘書長錫山:那會變成要去修正,這不是幕僚能夠修正的,因此我一定會提出給朝野的委員,讓大家來……
    呂委員學樟:我的意思是當時訂定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委員會不接受旁聽的原因是什麼。
    林秘書長錫山:應該不是在位的這些人,因為這個規定已經很久了。
    呂委員學樟:當然不是,最起碼……
  • 林秘書長錫山
    要修改也沒有改過……
  • 呂委員學樟
    議事處的人應該了解吧?議事處處長了不了解當時的立法意旨?
  • 林秘書長錫山
    我看他那時候可能都還沒有來。
    呂委員學樟:當然還沒有來,但是議事處的人總是要了解立法意旨。
    林秘書長錫山:我剛才有跟蔡委員提到,我會找1、2間比較大的……
    呂委員學樟:不是,你誤會我的意思了,我認為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是有理由的,它的立法意旨很重要……
  • 林秘書長錫山
    我來的時候就已經是這樣。
    呂委員學樟:開委員會的時候,立法委員在問政過程中,不能受到來自利益團體或壓力團體的壓力,換句話說,他們絕對不能夠影響到立法委員問政。因此這不是場地的問題,而是要排除立法委員在問政過程裡,受到利益團體跟壓力團體的壓迫,導致他不敢講某些話……
    林秘書長錫山:對,那就是一個背景。
    呂委員學樟:或是順著他們的意思去講,結果沒有辦法秉公問政,所以你們要仔細看議事規則。開院會的時候可以旁聽,因為院會的旁聽沒有辦法影響議程,但是在委員會的時候,會議室比較狹窄,媒體記者基本上是報導我們問政的過程,因此沒有問題,但是一定要排除壓力團體或利益團體對立法委員進行壓迫。由此可見訂定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有一定的意義存在。
    最後,我要問一下秘書長,本院現在有113位委員,扣掉院長及副院長有座車之外,還有111位委員,依據105年的預算書,立法院有55台公務車,對不對?
  • 林秘書長錫山
    我們有45台7人座以下的小的公務車。
    呂委員學樟:7人座以下有45台,公務車總共有55台。
  • 林秘書長錫山
    連院長、副院長及隨扈車大概有74部。
    呂委員學樟:45台給111位委員用,平均1台車由幾個委員來用呢?大概是3位委員,對不對?第7屆時有多少位委員?
  • 林秘書長錫山
    113位。
    呂委員學樟:第6屆是225位。我們跟第7屆時相比的話,事實上已經算是改善很多了,不過現在派車的條件比以前嚴格,1個月還限制1位委員只能70個小時。當委員急需用車時,本席也遇到過這種問題,就是有派不到車的狀況,有一次我向助理說為什麼會沒有車呢?助理竟然安排計程車要我坐計程車過來,我說怎麼會安排不到車呢?他說安排不到車,所以就有這種派不到車的狀況,問題到底是出在哪裡呢?很奇怪耶!早上我們在審查監察院的預算時,尤委員美女還說他們在105年編了要採購18部車,監察委員1個人最少有1部車!
    立法委員在問政時,有些不分區委員是全國在跑,很多區域立法委員也都要跑行程,包括來開會等,使用的頻率可說是非常之高。結果現在我們還限制1位委員1個月只能有70個小時,這不是一個笑話嗎?自己都不尊重自己,誰來尊重你啊!叫我們搭計程車來立法院,這樣像話嗎?
    林秘書長錫山:委員,我想這也不是我個人所作的決定,因為有些委員使用頻率的關係,經費稽核委員作出這樣的一個決定。事實上,我有兩個方向要向委員報告,第一是站在公平時數的基礎上,第二是委員來台北的搭車方式改變了,因為有了高鐵的關係,所以,每位委員每次所用的車次及時間都減少了,不過使用的頻率反而增加了快1倍,問題就是這樣來的。然而其中有一個盲點,因為我們有113位委員,可是只有45部7人座以下的公務車,瞬間的配車量是不可能被滿足的,除非每人有1部車,或是我們規定兩個人1部,如果其中有1人不用,那還可以來協調一下。否則每次甲級動員或一開會的重要時刻,幾乎都會發生這種狀況,這一點還要請委員諒解。
    至於,每位委員能不能編列1部車,我想我也很希望這樣,因為如此就可以化解長期以來的問題。我還要跟各位報告一下,公務車原本是8年換一次,現在我們都改為10年,你說現在要買有可能嗎?這一點我也請委員要諒解。
    呂委員學樟:因為時間的關係,本席瞭解立法院公務車的司機都非常辛苦,交通科的調度也很辛苦,不但平日要配合委員,有時候連假日都要犧牲,甚至午餐及晚餐都無法正常用餐。本席在此必須向他們致謝及鼓勵他們,希望交通科能夠再接再厲,儘量讓每個委員在需要用車時都有車子用,好不好?
    林秘書長錫山:好,我想這也是我們努力的目標。
  • 呂委員學樟
    請努力一下。
    林秘書長錫山:我想再一次向委員報告,委員是基於好意,很坦白講,十幾年前就有委員曾經這樣提出,我們不知道被媒體K了幾天,我想我們不能不注意社會的觀感。現在大家幾乎都是坐高鐵來,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情事,我也有必要讓委員能夠瞭解這種情事,好不好?
    呂委員學樟:好,謝謝。
    主席:現在輪到本席發言,請呂委員學樟暫代主席。
  • 主席(呂委員學樟代)
    請詹委員滿容發言。
    詹委員滿容: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本席要特別感謝立法院人事處、秘書處、法制局、總務處及議事處,從7月20日本席報到宣誓就職以來,在很短的期間內,不管是搬遷、空間調整、立法院相關的議事規則及人事安排等,均給本席做了非常翔實及迅速的支援,這也讓我看到立法院的行政效率。在此順便介紹本席辦公室主任許峻賓先生,非常感謝各位在短期間給予他的協助。
    接下來本席要請教,有關預算當中的數位化部分,其中包括資訊服務及院內監視及智慧系統的安全升級,這讓本席聯想到我22歲到美國留學唸書時,同學們及在國際組織工作時的同仁們都問了我很多問題,包括為什麼台灣會有立法院的亂象,不管是打群架、扯頭髮或丟便當等,這些也都歷歷如在眼前。最近,親朋好友及政大學生也問到同樣的問題,就是立法院為什麼會有這樣的亂象,包括學生霸佔立法院,難道是因為我們的監防系統不夠好嗎?為什麼當時的群眾一號召,就發生霸佔政府及立法院的現象呢?本席請秘書長解惑。
  • 主席
    請立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錫山:主席、各位委員。呂委員現在在當主席,剛才我原本想插個話,但因為不好意思而作罷,現在也同步回應詹委員所提的問題。我不覺得要將整個社會亂象的責任都推給立法院,為什麼?我們常說行政及立法是車的兩輪,今天我才會一再強調聽證及調查的重要,還有一個原因就是為什麼社會沒有去探討,立法院不像美國國會,他們都是由國會議員提出。過去也好或現在也好,為什麼很多人不去探討,有關行政機關的立法計畫有沒有充分與國會溝通,或跟社會大眾呼應呢?如果沒有,到最後問題還是會停留在立法院,剛才我才會一直強調國會議事轉播的重要性,即聽證及調閱跟所謂的行政機關的立法計畫,在立法要形成一個立法概念及條文以前,如果有跟各黨團或相關團體溝通的話,我相信送到國會之後將會有不一樣的見解。
  • 詹委員滿容
    問政的網路資訊系統難道沒有透明化嗎?
    林秘書長錫山:我想這個不足以做一個牽制,聽證調查是有其法律位階,所以像學運,他們就認為最簡單、最容易凸顯的,就是占領國會啊!我一直強調……
    詹委員滿容:我們的安全措施,不足以防範占領國會嗎?
    林秘書長錫山:一下子來那麼多人,我們只有一百多個警衛,不管是監控也好,人員也好,是沒辦法完全應對。行政院是因為有那麼多的人力、物力,所以才能做這樣的處理。不過,我想社會不是對立,而是需要溝通的。另外,我剛剛也提到,針對行政機關提出的立法計畫,有時候院長也會要我們做一些模擬題,我舉一個簡單例子,回溯到三年半油電雙漲時,當時院長要我們做個報告,後來院長也對當初的行政主管機關──台電和經濟部表示,有三個理由希望他們能分三個階段來處理,最後……
    詹委員滿容:謝謝秘書長,因為時間關係,原諒我在此打斷你的發言。事實上,行政處理及與各部會的協調是兩回事,也就是說,今天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一方面我們要尊重法制,一方面我們又要呼籲人權安全,我們的行政單位──秘書處要如何取得平衡?我的意思是,針對群眾入侵立法院一事,你現在提的是各部會協調的事……
    林秘書長錫山:委員,或許我剛才有誤解,我們特別要提的是,我們一有情資,就立刻跟治安單位連繫,在人員及各項情資的互動上,我們都會做一些準備及加強。
    詹委員滿容:請問秘書長,針對這部分,我們有沒有完整的檢討報告,足以讓下次再發生類似情況時有更多的準備?
    林秘書長錫山:當然,我們有一個維安小組,是由副秘書長、警政署及相關地方分局、總隊等等組成,類似情形,會由維安小組處理。對於發生過的事件或因應措施,我們也都會有一些檢討及精進措施。
    詹委員滿容:秘書長剛剛也提到資訊連結,將近36年來,我不斷聽到國際人士不是當作笑話,就是充滿疑問的詢問,為什麼國家最高立法機構,沒有辦法落實法制規章?秘書長有空時,是不是可以把相關檢討報告提出來,讓民眾深入了解,為什麼立法院編列那麼多預算,但在人民的觀感,或是法制及人權的平衡上,立法院多數表決卻總是無法落實?是不是請秘書長提出充分報告?
    林秘書長錫山:就我們的部分,所謂人民對政府或某個議案有不同的看法,就如同剛才跟委員報告的,我們只有由各方面情資來疏解,能做的,我們一定會更精進的來努力。
  • 詹委員滿容
    謝謝秘書長。
  • 林秘書長錫山
    謝謝。
  • 主席(詹委員滿容)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提到我們的國會,走遍世界各國,在國家門面上,我們立法院跟人家比起來,真的是最上不了檯面的。當然,這裡面有很多困難,也許如秘書長剛剛提到的,或許現在正是一個全面檢討的時機。包括剛剛一直提到的聽證權及調查權問題,這其實也牽涉到監察院的存廢問題,所以必須從整體面來討論。此刻,我的想法是,如果大的問題無法立即解決,那麼我們就先從小問題解決起。上個會期,我曾經提議要求探討各國所謂的公視頻道及旁聽的問題,的確,我們立法院也做了一些研究,你們好像針對美國、德國、法國、日本做研究,並提出專案報告,是不是?
  • 主席
    請立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 林秘書長錫山
    主席、各位委員。是。
  • 尤委員美女
    這樣的專案報告可以上網公告嗎?
    林秘書長錫山:我想提供給委員應該不會有問題,但因為這些屬於內部評估報告,所以都是提供給委員或助理參考,當然,要查詢也沒有問題,但如果是對外,因為這是幕僚研究的報告,所以不能代表立法院,而這也是預算中心或法制局長期以來的做法。
    尤委員美女:上次我們的提案希望你們能夠派員出國考察,針對這些議題加以研究,並把研究結果上網公告,既然你們已經有研究,也有結論出來,我想立法院是民意機關,加上目前政府也都在尋求所謂的公開透明,而一個民意機關的公開透明,更應該是我們最大的原則,是不是?
    林秘書長錫山:不會有問題,只不過這是幕僚作業,不能代表院裡的看法,這點我想……
    尤委員美女:那只是個建議,並不是結論啊!
    林秘書長錫山:這些研究我們都有分送給委員,在我們內部網路上也都有。
    尤委員美女:這個研究結論是怎樣?對於所謂的旁聽,不管是美國、法國、德國、日本,你們都有研究報告出來,也提到各國都允許旁聽,對不對?
    林秘書長錫山:沒有,院會當然是有旁聽,但委員會有的有,有的沒有。剛才我答復時也表示,會要求內部就一、兩間比較大的會議室試行,我想委員也很清楚,像群賢樓連委員要坐的空間都很小,如果再隔間當會議室,可能有困難,是不是讓我們先嘗試找一、兩間會議室試試看?
    尤委員美女:好,就是先有一個區隔……
    林秘書長錫山:對!對!不然像群賢樓一隔,可能連委員要坐的位子都沒有。
    尤委員美女:我想這牽涉到一個根本問題,就是其實應該重新找地方蓋個像樣的國會,裡面配備也應該要齊全,我想軟硬體方面都必須重新檢討,因為一個國家的國會不被人民尊重,那你說這個國家要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我想是有困難的,這也是為什麼太陽花學運會去占領國會,因為他們認為國會功能不彰,而國會功能不彰,我想不論是軟體、硬體全部都有欠缺,在這種情況下,當然就問題重重。我想人民對國會改革的呼聲是非常大的,是不是能夠趁著人民的呼聲,讓國會重新架構、重新檢討?在立法院最重要的當然就是秘書處,由秘書處提出一個跨時代的國會改革方案,這裡面包括硬體、軟體及整個制度的改革,我想這應該是需要的吧?
    林秘書長錫山:剛剛我也提過,聽證和調查我們提了大概有兩屆了,包括內規的修改,但都沒有一個黨團願意來談,所以我剛剛才說這是一個很好的契機。委員剛才提到太陽花學運,事實上就服貿議題,國會也是被動知道的,連我們幕僚長也不知道啊!我的意思是,大家一起來努力,未來改選後不管誰執政,國會議員應該要事先了解所謂的行政立法計畫,因為這是國家的計畫綱領,但目前我們是看不出來,就像委員提到的兩性平等要做評估一樣,國會才多少人,根本沒有這個能力,如果行政部門有依照委員所提的將評估報告送到我們這邊,我們就可以做一些差異性分析,但如果都沒有一個源頭,連立法計畫都沒有,等於是空白授權,那我想明年不管誰執政,整個大環境還是一樣的。
    尤委員美女:人民對國會的期待是非常殷切的,這是一個非常大的問題,很多事情如果沒有開始去做,就永遠是原地踏步,就以剛剛秘書長提到的性別平等部分,我們在2011年通過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事實上本席從進入立法院後,對這一塊一直非常關注,所以2011年通過CEDAW時,我們也做了附帶決議,要求政府應該依照公約規定,成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監督機制,其設置要點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跟考試院分定之。現在五院中除了我們立法院,其他四院都已經有設立所謂的性別平等委員會,期間,我們也質詢過好幾次,現在立法院終於設立了所謂性別平等專案小組,而這個專案小組主要是對性別平等事務的處理,在行政院的行政院性別平等專案小組設置要點規定,至少要有外部委員7到9位,且每4個月召開一次會議,但我們看立法院的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外聘委員才2位,而且一年開一次會,當然,立法院能夠設立性別平等專案小組,我們是覺得已經往前踏一步,也開會討論有關立法院哺乳室、廁所的設置等等問題,其中我們也做了一些分析統計,發現女性高階文官比例偏低、三年內只有一名女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圖書館使用比例女性偏低等等,這些統計數字所呈現的意涵是什麼?本席以為,針對這部分,是不是可以做出分析,進而提出改進方案,這樣才是我們設立性別平等專案小組的內部意義。另外,我們是不是也可以把一年開一次會改成每4個月開一次會?
  • 林秘書長錫山
    我會請小組召集人針對委員的建議來做。
    尤委員美女:本席希望能依照行政院的規定,再多聘幾位外部委員。另外,行政院各部會設置的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主要是針對內部的,至於整體部分,則設有行政院性別平等會,這是針對全國性平業務的督導及考核等等,同樣的,考試院也設有性別平等會,這不是針對考試院內部員工的性別平等事務,而是針對整個考試業務、考試制度可能面臨的性別不平等情況去研討,提出建言,甚至做改善,基此,我們希望立法院也能有性別平等委員會或性別平等會,針對整個立法,包括預算及法案上有關性別平等業務的評估,譬如行政院沒有把性別影響評估送進來,我們就要加以追蹤,或是我們自己有能力去檢討行政院所做的性別平等影響評估有沒有問題,然後向委員提出建議,希望有所改善。這就跟我們設了立法局及預算中心一樣,主要是希望可以提供委員意見,讓我們知道行政院的業務內容,可是從性別角度去分析的這一部分,目前是有所欠缺的,因此我們希望能有一個性別平等委員會或性別平等會,針對全國性別觀點的立法事項做一些評估。
    林秘書長錫山:委員這幾年對這個議題很關注,也很專業,我會要求我們法制局或預算中心,儘可能多召開會議,針對行政部門提出的評估報告做差異性分析,我剛才也特別提到我們會朝這個方向來做。不過,立法院是合議制機關,成立委員會是委員職權,不是職員職權,這個問題我也曾經跟院長報告過,希望能夠先徵詢各黨團意見,但好像大家要有共識不是那麼簡單,當然,就這個議題,我們還會再研究,然後向院長報告,請各黨團提出意見。我要再次強調,成立委員會是由委員主導,不是由我們幕僚來成立。至於為什麼當初會成立小組,和委員的意見有差異,這是因為國會是合議制,委員剛才也有提到,不管是內政部或哪個部會,他們有他們主事的、主管的事項及職權,而我們是一個合議制機關,這點希望……
  • 尤委員美女
    考試院也是合議制啊!
    林秘書長錫山:考試院是合議制,但他們有他們監管業務,就像銓敘、考選,這是不一樣的。
    尤委員美女:那這再研究,我希望可以列入到……
    林秘書長錫山:我想能做的,我們不會放棄。
    尤委員美女:好。另外,我們上次也提過了,有關立法院記者採訪證問題,依照大法官會議第689號解釋,新聞採訪行為為提供新聞報導內容所不可或缺的資訊蒐集,查證行為自應該為新聞自由所保障的範疇,所以新聞自由所保障的新聞採訪自由,並不是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的採訪行為,也應該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有新聞價值的資訊給大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與監督政府而從事的新聞採訪行為。今天我們立法院是一個民意機構,依照大法官會議解釋,新聞採訪並不只限於這些所謂大型新聞機構,一般人只要是為了提供具有新聞價值的資訊給大眾,那他所謂採訪的行為都應該受到憲法保障。今天我們看到很多獨立媒體,但他們的記者是進不來立法院的,也就是我們不發給他們採訪證,這個問題到底要如何解決?
    林秘書長錫山:委員,這可以分成兩個方向來談,第一,剛才我們特別提到,我們的空間實在有其困難之處。第二,我們針對這個議題研議各國情況,但包括非常民主的美國、日本、德國,他們也沒有開放所謂的個人記者採訪。我想我們會再努力,事實上我們請秘書處研擬相關法規,研究委員剛剛提到的問題。
    尤委員美女:但是各國並沒有限制所謂獨立媒體不能夠進入,而是限制不能把器材帶到裡面……
    林秘書長錫山:委員,我剛提到的美國、日本、德國,是沒有開放的喔!
    尤委員美女:他們是規定不能把器材帶進去,而不是沒有開放採訪。
    林秘書長錫山:沒關係,我們再來研究……
    尤委員美女:好,這部分我們再研究。謝謝。
  • 林秘書長錫山
    謝謝。
  • 主席
    請王委員廷升發言。
    王委員廷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秘書長也是立法院的老前輩,對於立法院的一景一木及任何事務,您都相當的熟稔。廷升是第7屆補選進來,針對偌大院區的經營管理真的有其困難在,不過本席看到秘書長帶領立法院同仁,真的是努力有方。今天您來出席立法院預算的審查會議,本席聽到同仁們對立法院事務多所建言,與其說您是來預算審查會備詢,不如說是大家給您很多提高預算效率的建議,以使院區的經營管理能夠更為有效。在這麼艱困的經營之下,您能將立法院的管理及制度化都做得這麼好,本席希望大家也多多來支持立法院預算的有效運用。
  • 主席
    請立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 林秘書長錫山
    主席、各位委員。謝謝王委員。
    王委員廷升:這是勉勵的言語,本席在此先回憶一下,我在99年時參與第7屆的補選,進入立法院之後,也感覺本院與其他國家的國會有所不同。本席在美國華盛頓特區(Washington, D.C.)唸書,他們的國會山莊(Capitol Hill)是非常雄偉及龐大的建築群,加上周邊的國會圖書館(Library of Congress),秘書長也去了好多次,不管是眾議院或參議院,均可以完全滿足國會議員在專業上的需求。國會圖書館有地下通道,以鐵道做為書本的運輸,如果有需求遞單的話,國會圖書館會透過鐵道的地下運輸,將資料送到各國會議員辦公室的助理手上。
    中華民國立法院的建築有其歷史淵源,如果本席聽聞的訊息沒錯的話,事實上是從校園改制的。假使能夠將麻雀雖小,可是五臟俱全的立法院建構好及做好制度化,真的是不容易啊!本席在此要向秘書長提出的不僅是建言而已,這也是本席的困擾,剛剛都是說好的部分,不過這部分也需要反映一下。本席手上這個錄音檔所錄下的情形,本席經歷過好幾次,在立法院各項設施滿意度的項下,本席對這項是相當不以為然的,這並非立法院同仁的過失,很明顯是中華電信的問題。同仁們可能也知道,我已經向總務處反映過好多次了,單純就講我的部分,別的同仁可能也反映過了。本席的辦公室常常在接到本席電話的同時,講到一半這個聲音就出現了。
    (播放錄音)
    王委員廷升:這聲音確實是我電話通訊中的雜音,而且這個雜音還不止一次而已。從99年本席擔任立委後,如果選舉期間在我的大哥大中出現這種雜音,或許檢警調認為需要蒐集各種資料,本席也不以為意,因為我原本就是正正當當的國民。然而很明顯的,這個雜音不是在選舉期間出現,更不是本席的大哥大,我的助理說當他跟外界通訊時也會有這樣的雜音,本席請過中華電信來探勘過,看看到底是什麼原因。時過半年了,這件事情也沒有辦法解決,中華電信說立法院的通訊系統比較複雜,我也認定是這樣子。剛剛還提到立法院的效能,以及全世界都會為了國會議員的質詢及通訊上的方便,本席真的要請秘書長能夠責成總務處來解決這件事情。
  • 林秘書長錫山
    我會要求總務處請相關單位或治安單位來幫忙測一下。
    王委員廷升:本席要肯定總務處,他們都有派人來,包括中華電信也來本席辦公室探討到底是什麼原因。比起立法院的尊嚴及整體對外溝通的部分,這都算是比較小的問題。
    本席還是回到美國華府的國會山莊,本席在那裡就學過,他們有一個頻道叫C-SPAN,也就是國會頻道(Congress Channel),早上很多同仁也關心到這個問題。整體而言,立法院在法語、西班牙語的節目,讓我們可以收到各方面的資訊,不過專屬國會的頻道到底是要由NCC來統籌,還是由國會自己來辦理呢?本席對此相當支持,如果百姓認為國會議員在國會問政,可能有些會讓人不盡理解或感到疑惑之處,比如為什麼會做這樣的表決或協商等,那是不是在適當的範圍內能有專屬的國會頻道,以使人民能夠充分來參與,不曉得秘書長認為如何呢?
    林秘書長錫山:我想跟委員報告,對於國會頻道的設置要用什麼樣的形式來呈現,我個人沒有特別意見。剛才我特別提到,從你的產出與內涵,比如要播什麼,我看在立法院就會吵不停了,光是8個委員會要播誰的呢?我一直跟委員報告,所謂部會在委員會的報告很少是在轉播的,對於撥款委員會或是重大議案,比如投票、不信任案或總統蒞臨國會演說等,大概都是播這些,因此很少在播委員會的質詢,我在評估報告中也寫得很清楚。這要有一個我們內部,還有委員會……
  • 王委員廷升
    大家同意的機制。
    林秘書長錫山:對,因此我才會說我個人不是反對,從88年以來,歷經所謂的公報上網、IVOD等,當時沒有資訊處,我還爭取設立了資訊處,因此我沒有理由不往前走。剛才我不斷一直在講,聽證及調查才能促使中華民國在台灣的行政效能能夠提升,還有讓國會也能得到有效的監督。有關行政的立法效能,包括與國會及社會公民團體的溝通,我相信現在不是要將所有問題都丟到國會來,這是我在此26年以來,很感傷的一種說法。因此我一直很期待,包括尤委員、呂委員、蔡委員及詹委員等可以去推動所謂的聽證及調查,明年正值改選,不管是不是政黨輪替,我想這可以約束政黨,對政府和人民要始終如一。
    王委員廷升:是,一個新的思維啦!
  • 林秘書長錫山
    不是因為你政黨輪替而來改變這個國家和人民。
    王委員廷升:沒錯,謝謝秘書長,我想以您這樣子的經驗,如果能夠在各黨之間達成共識就好。關於委員會開不開放,站在本席的立場是比較偏向於不要太過細瑣,但如果是院會的重要議題,乃至於其他的聽證之類,在我們國會專屬頻道還是有機會來讓大家知道。
    林秘書長錫山:當然,聽證和調查不能公開的就不公開,可以公開的一定要讓全國民眾知道,這是一個知的權利。
  • 王委員廷升
    對。
    林秘書長錫山:可以開放的一定要走向開放,至於過程中要隱密或是適度採取手段的,那當然另當別論。
    王委員廷升:沒錯,還是要有一個規範。
  • 林秘書長錫山
    我想全世界都一樣。
    王委員廷升:是,加油!秘書長。
  • 林秘書長錫山
    謝謝委員。
  • 王委員廷升
    謝謝。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之在場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對於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立法院盡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委員如有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立法院以書面答復。
    現在進行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之處理,首先處理歲入部分,再處理歲出部分。
    請宣讀歲入部分預算數。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20項 立法院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9項 立法院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2項 立法院686萬2,000元
    第1目 財產孳息567萬7,000元
    租金收入567萬7,000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118萬5,000元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3項 立法院416萬1,000元
    第1目 雜項收入416萬1,000元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380萬元
    其他雜項收入36萬1,000元
    主席:現在在場委員人數不夠,我們休息5分鐘。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能否待會兒再做決議,先唸歲出部分預算數?
    主席:好,謝謝尤委員的建議,我們先宣讀歲出部分預算數,等一下再做提案的決議。
    二、歲出部分
    第3款 主法院主管36億8,489萬元
    第1項 立法院36億8,489萬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8億7,052萬5,000元
    第2目 委員問政業務13億9,685萬1,000元
      第1節 委員歲費及公費2億9,272萬5,000元
      第2節 公費助理7億7,299萬4,000元
      第3節 國會交流事務4,260萬元
      第4節 委員會館1億3,836萬6,000元
      第5節 問政相關業務1億5,016萬6,000元
    第3目 議事業務1,078萬4,000元
    第4目 立法諮詢業務548萬元
    第5目 國會圖書業務4,113萬3,000元
    第6目 公報業務2,714萬7,000元
    第7目 黨團補助1,356萬元
    第8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3億1,641萬元
      第1節 營建工程1,500萬元
      第2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1,206萬元
      第3節 其他設備2億8,935萬元
    第9目 第一預備金300萬元
  • 主席
    現在宣讀歲出部分之提案。
    A、
  • 機關名稱
    立法院
    主決議─立法院應盡速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
    我國於2011年制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下稱CEDAW),並於立法通過時作成附帶決議:「政府應依公約規定,成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監督機制;其設置要點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分定之」。目前除立法院之外,各院或與既有「人權委員會」合併,或獨立成立,均已有「性別平等委員會」,惟立法院至今僅有推動「所屬員工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之「性別平等專案小組」,未如考試院成立院級委員會,延聘多位外部委員,積極就考試院相關業務之實施是否符合性別平等、消除性別歧視,每四個月召開會議、就各議題進行管考。為使我國立法權之行使亦納入性別觀點、積極管考,立法院應盡速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並將具體規畫及期程,於本會期結束前以書面方式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 連署人
    王廷升  蔡其昌
    B、
  • 機關名稱
    立法院
    主決議─立法院性別平等專案小組應加聘外聘委員、提高開會頻率
    立法院於2014年成立性別平等專案小組,旨在「推動本院所屬員工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惟第一屆及第二屆委員名單僅有兩位外聘委員,且均只開一次會,就相關性別統計亦無法提出分析及改善方案,顯無助於對於性平環境之改進。例如,就性別平等措施,過去兩年間,僅有提出哺乳、廁所設置之相關報告,對於女性高階文官比例較低、育嬰留職停薪於三年間僅有一位女性申請、圖書館服務對象之性別統計中女性人數較低等事項,均僅見統計未見分析及改善方案。
    反觀行政院針對各部會設置「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之要點,明白規定外聘委員應有三至七人、至少每四個月開會一次,本院之「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之外聘委員人數及開會次數顯然過低。為提升本院「性別平等專案小組」運作效率,立法院應檢討修正〈立法院性別平等專案小組設置要點〉,加聘外聘委員並提高開會次數。
  • 提案人
    尤美女  呂學樟
  • 連署人
    王廷升  蔡其昌
    C、
  • 機關名稱
    立法院
    主決議─立法院應規劃議案分析性別意識培力講座,強化法制局、預算中心研究報告之性別分析觀點
    立法委員就法案、預算案之研析及提出,除各委員辦公室延聘研究人力自行研議,亦有部分仰賴法制局及預算中心之研究報告。惟兩單位研究報告當中,除相關議案規範人數之「性別比例」提出建議,並未針對性別議題提出實質分析,例如行政院提出各法案均應進行「性別影響評估」,惟多數法案之性別影響評估均未落實,而法制局亦少有對此進行研究分析。
    立法院於103年度、104年度僅舉辦三次「性別意識培力」講座,其中兩場以性騷擾為主題,對研究人員之性別意識提升,助益甚微。為強化立委問政之性別視角,立法院應規劃於105年度舉辦議案分析性別意識培力之系列講座,並將具體規畫及期程,於本會期結束前以書面方式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呂學樟
  • 連署人
    王廷升  蔡其昌
    D、
  • 機關﹙單位﹚名稱
    立法院
    主決議
    2015年10月12日
    政府於2004年12月13日發布的有線電視頻道規劃與管理原則中,明白指定各有線電視的第3頻道為公用頻道,以落實社區民眾的「媒介接近使用權」;其積極目的在保障言論自由,落實民眾擁有表達意見之管道,促進社會多元發展。在專屬國會頻道尚未建置前,應妥善利用此類地方性有線電視公用頻道,播送國會議事影片,尤其有關重大民生議題或與特定地區密切相關之議案討論,更應讓其特定地區民眾,有充分管道得到有關資訊。又本院法制局於今(104)年已完成針對美國、德國、法國、日本國會議事轉播及相關制度之專題研究報告,其中指出美國、德國、法國、日本國會皆設有國會議事於電視頻道放映之機制。爰此,建請立法院偕同NCC及相關單位,盡速研擬有線電視公用頻道播送立法院會議之具體辦法與規劃時程,並送交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尤美女  呂學樟
  • 連署人
    王廷升  蔡其昌
    E、
  • 機關﹙單位﹚名稱
    立法院
    主決議
    2015年10月12日
    鑒於立法院為民意代表機關,其議事有公開之必要;惟《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種委員會開會時,除出、列席及會務工作人員外,不得進入旁聽。」
    另根據本院法制局今(104)年完成之針對美國、德國、法國、日本國會議事轉播及相關制度之專題研究報告,美國、德國及法國國會皆開放民眾旁聽。相關制度如下:
    美國:國會原則上開放民眾旁聽,以提高政府問政透明度。參、眾兩院院會原則上是開放旁聽與媒體採訪,只要旁聽席位置足夠容納,國會基本上都是歡迎民眾旁聽。院會開會雖可旁聽,但規定不准各家電視台攜帶攝影器材進入院會議場拍攝。依規定民眾如想出席旁聽院會,須事先向所在選區的議員申請,由議員辦公室代為辦理通行證。至於委員會以開放旁聽為原則,「眾議院議事規則」XI-2-(g)(1)及「參議院議事規則」XXVI-5-(b)均規定,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的會議應對公眾開放,除認為可能危及國家安全等因素不宜公開者外,皆應開放民眾旁聽。旁聽各委員會不需要申請通行證,採用先到先進入會場的方式,坐滿為止。
    法國:國民議會與參議院院會皆開放民眾旁聽,並將每日議程公告於各自的網站上,民眾事前可由兩院網站上了解旁聽議事之相關規範,入內議場旁聽時必須遵守規定。
    德國:聯邦眾議院院會及委員會公開會議開放旁聽,欲前往旁聽者應事先申請,於預約時間憑券入場,不得攜帶攝錄、傳送、轉播或複製影音訊號之器具,亦不得以行動表示贊同或反對、打岔呼叫、違反會議秩序,或作出干擾會議進行之行為,違反規定者,將被警告、訓斥或逐出會場。
    爰此,建請立法院應修正《立法院議事規則》有關民眾於委員會旁聽之規定,並送交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備查。
  • 提案人
    尤美女
  • 連署人
    蔡其昌  吳宜臻
    主席:現在回頭處理歲入部分,歲入部分無委員提案。
    請問各位,對歲入部分預算均照列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歲出部分之提案,先進行A案,請立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錫山:主席、各位委員。我剛才有答復尤委員,A案關於我們小組開會和增加外聘委員這個都沒問題,至於委員會委員的部分,我們會簽給院長,請他來召集朝野委員,A案的部分就如剛才我向尤委員報告的,應該可以啦!另外我把B案也報告一下,剛才我也向尤委員說明過,我們會增加開會次數和外聘人員。主席,我想都有做這樣的說明。
  • 主席
    委員對於B案有沒有其他意見?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立法院沒意見,我們就沒意見。
    主席:A案已經撤案,如果B案沒有其他意見就通過。
  • 尤委員美女
    (在席位上)A案有撤案嗎?他剛才是說沒有意見。
    林秘書長錫山:A案我剛才有向各位報告過,沒問題,小組的部分我們會來處理,委員會部分我會簽給院長,請他召集黨團協商,不過委員的提案文字可能要做修正,因為「本會期結束前」這不是我能夠掌握的,這是下年度的預算,要我現在馬上提出可能會有問題,這個預算決議是要在明年,我當然會簽給院長,我們盡速,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文字改成「盡速提出具體規劃及期程」,於本會期結束前以書面報告這個部分就刪掉,是不是可以?
  • 林秘書長錫山
    OK。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修正為「為使我國立法權之行使亦納入性別觀點、積極管考,立法院應盡速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並提出具體規劃及期程。」。
    林秘書長錫山:對,因為小組的部分我們一定會照委員的建議增加開會次數和外聘委員,這個沒問題。
    主席:好,A案倒數第2行文字修正為「並提出具體規劃及期程。」,以下文字刪掉,A案修正通過。
    請問各位,對B案有無異議?
    林秘書長錫山:(在席位上)同意,就是剛才我們報告的,增加外聘委員和開會次數。
  • 主席
    B案通過。現在處理C案。
    林秘書長錫山:(在席位上)把「本會期」拿掉,我們儘速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一樣,文字改成「為強化立委問政之性別視角,立法院應規劃於105年度舉辦議案分析性別意識培力之系列講座,並提出具體規劃及期程。」
    主席:好,倒數第2行改成「並具體規劃及期程。」以下刪除。
  • 尤委員美女
    (在席位上)把「將」改成「提出」。
    主席:文字修正為「並提出具體規劃及期程。」,C案修正通過。
    處理D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
    請立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錫山:主席、各位委員。我想D案有一個實質上的困擾,事實上我們之前就曾召集過NCC,由於黨政軍要退出媒體,而立法院是屬於「政」的一環,所以我建議把最後一句改成「盡速研擬運用有線電視公用頻道之可行性」,當然我們還會來努力,不過之前我們要運用他的幾個頻道他都反對,而且依法也不符,所以對於這樣的資源是不是讓我們再一次慢慢來努力看看?把文字改成「儘盡速研擬運用有線電視公用頻道之可行性」,好不好?
  • 尤委員美女
    (在席位上)到「運用公用頻道播送立法院會議內容之可行性」就好。
    林秘書長錫山:好,可以。
  • 主席
    D案倒數第2行文字改成「電視公用頻道播送立法院會議內容之可行性。」
  • 尤委員美女
    (在席位上)前面的「盡速研擬」之後要再加上「運用」。
  • 主席
    「盡速研擬運用」是嗎?
  • 尤委員美女
    (在席位上)對。
    主席:文字修正為「盡速研擬運用有線電視公用頻道播送立法院會議內容之可行性」,D案修正通過。
    處理E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
    請立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錫山: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委員所提的案子,我會把它提到朝野協商,因為這必須要修法,所以是不是就送交各黨團,然後建請朝野協商時研擬可行方案,就不做決議,這樣好不好?因為我們不能去主導黨團或是委員要怎麼修法。
  • 尤委員美女
    (在席位上)所以秘書長的建議是怎麼樣?
    林秘書長錫山:不做決議,就是我剛才向各位口頭報告的,我們會把委員的意見送給各黨團參考,然後提報朝野協商,就這個議題看大家有什麼決議,因為我們不能去主導。
  • 尤委員美女
    (在席位上)可不可以把這個也寫在裡面?改成建請立法院應修正……
    林秘書長錫山:分送黨團,然後呈給朝野協商,因為我們不能寫在那裡面,到時候有一些委員或是委員會會覺得這個委員會怎麼這樣。
  • 尤委員美女
    (在席位上)或是改成「建請立法院秘書處邀各黨團」。
    林秘書長錫山:不是,我們會將這個提案分送給各黨團參考,並呈送朝野黨團協商。
  • 主席
    委員還有其他意見嗎?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關於E案,剛才秘書長已經做了一些回應,會議紀錄裡面也會有,我建議這個案子要撤案,因為要不要修正議事規則是我們立法委員自己的職權,不是秘書處的職權,秘書處無法代替我們處理。
  • 林秘書長錫山
    (在台下)因為我們已經口頭報告……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而且我剛才發言時也提到,在立法要旨裡面有說明為什麼當時會訂定這個規定。我們立法院也有這麼長的時間,以前訂定這個規定時一定是有所考量,並且參酌國外立法例,讓國會議員問政時不致受到利益團體的壓迫,這是合理的。就算可以旁聽,會議室的設計也要有所變革,最起碼要類似議場,或者是空間比較大的時候,在後面隔一個旁聽席,絕對不可以干擾到我們問政。在設備沒有就定位之前,如果修正這個規定,會增加我們很多困擾,這是事實。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能不能改為「爰此,建請立法院秘書處將此議案送朝野黨團協商,予以研議。」?可是我們個別委員也不能提呀!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我們可以提案,提案後進入審查程序,最後一定要送朝野協商。這是我們自己的職權,秘書處是我們的幕僚單位,所以不是由我們建請他們修正,我們可以指示他們、要求他們,但程序要做到那個地步時,我們才有權,秘書處是沒有權的。
    王委員廷升:(在席位上)剛才秘書長也報告過,尤委員,這樣應該可以。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會列在議事錄裡面,這樣就好了。
    主席:E案就請秘書長送黨團參考,最後由朝野決定是否要協商。本案不做決議,撤案。
  • 尤委員美女
    (在席位上)還是要將本案送給黨團協商。
    林秘書長錫山:(在台下)會呀!事實上,這個案子在程序委員會會提出來。
    主席:提案已全部處理完畢,委員提案未涉及預算,歲出部分均照列。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畢,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今天的會議到此告一段落,10月14日(星期三)上午9時繼續開會,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審查司法院及所屬105年度預算案。現在休息。
    休息(14時54分)
User Info
呂學樟
性別
黨籍
中國國民黨
選區
新竹市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