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紀錄繼續開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星期二)上午9時20分 @ 本院議場 (主席:蔡副院長其昌)
  •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星期二)上午9時20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蔡副院長其昌
    秘書長 林志嘉
    副秘書長 王全忠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委員鄭麗君等65人建請決議:行政院及教育部撤銷2014年2月發布之普通高級中學國文及社會領域課程綱要微調,並全面暫緩十二年國教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研修及審議程序,俟今年5月20日新政府上任後,就十二年國教新領綱之研修與期程,再進行通盤檢討。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主席
    現在宣讀提案內容。
    本院委員鄭麗君等65人,有鑑於教育部二○一四年二月發布之普通高級中學國文及社會領域課程綱要微調,其訂定程序違反公開透明、專業治理、由下而上及社會充分參與之原則,其微調內容違反史實,不符專業,為威權統治卸責,造成公眾譁然,並引發全國高中生發起反黑箱課綱學運。其爭議未解,十二年國教新課綱之研修又倉促進行,社會公眾之不安更甚。為避免學生受教權持續受害,爰要求行政院及教育部撤銷二○一四年二月發布之普通高級中學國文及社會領域課程綱要微調,並全面暫緩十二年國教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研修及審議程序,俟今年五月二十日新政府上任後,就十二年國教新領綱之研修與期程,再進行通盤檢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二○一四年二月發布之普通高級中學國文及社會領域課程綱要微調,其制定過程充滿爭議。首先,教育部任令未經授權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社會、語文領域檢核工作小組」發動課綱微調,提出草案。而課綱微調之發動、後續草案之研修及教育部課程審議會之審議,均密而不宣,以違反常理之速度,草率通過課綱微調,違反程序正義。而其微調之內容充滿文化霸權論述,違反台灣多元民主之社會共識,甚至在討論人權保障之內容中,取消我國的白色恐怖、良心犯之舉例,意圖為威權統治卸責。此外,其微調內容甚至有多處違反專業之錯誤,微調之課綱品質堪虞。
    教育部突襲性之課綱微調,爭議迭起,造成台灣公眾之譁然,高中學生更發起跨校性串連,進行反黑箱課綱之抗議運動。此次教育部之課綱微調,之所以完全失去社會之信任,究其原因,在於教育部違反公開透明、教育專業治理、共識形成應由下而上形成以及應讓社會充分參與之原則,其對學生之受教權益之傷害甚鉅。而在課綱微調爭議未解之際,教育部又倉促進行十二年國教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研修及審議。十二年國教新課綱從高中往下貫通至國中、小,對教師之教學與學生之學習權益影響更大。在課綱微調之爭議未解,現有課綱制定程序未完整檢討、教育專業社群及社會公眾未充分討論溝通之前,不應倉促完成研修及審議之程序,而重蹈課綱微調之覆轍。爰要求教育部撤銷二○一四年二月發布之普通高級中學國文及社會領域課程綱要微調,並全面暫緩十二年國教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研修及審議程序,俟今年五月二十日新政府上任後,就十二年國教新領綱之研修與期程,再進行通盤檢討。
  • 提案人
    鄭麗君
  • 連署人
    江永昌  王定宇  蔡適應  尤美女  林淑芬  吳秉叡  張宏陸  吳思瑤  莊瑞雄  吳焜裕  余宛如  邱議瑩  鄭寶清  黃偉哲  羅致政  陳賴素美 段宜康  陳曼麗  邱志偉  何欣純  徐國勇  黃國書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玉琴  Kolas Yotaka     林靜儀  陳 瑩  許智傑  鍾孔炤  周春米  陳亭妃  林俊憲  趙天麟  李俊俋  蔡易餘  王榮璋  陳其邁  劉世芳  蔡其昌  蘇巧慧  蔡培慧  鍾佳濱  顧立雄  賴瑞隆  陳歐珀  林岱樺  陳素月  葉宜津  張廖萬堅 姚文智  趙正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劉建國
    高志鵬  楊 曜  黃國昌  黃秀芳  管碧玲  李昆澤  吳琪銘  蕭美琴  洪慈庸
    主席: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經大體討論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現在請提案人鄭委員麗君說明提案旨趣,發言時間為5分鐘。
    鄭委員麗君:(9時22分)主席、各位同仁。非常感謝64位本院委員連署本席的提案,要求行政院及教育部撤銷103年2月發布之普通高級中學國文及社會領域課程綱要微調,並全面暫緩十二年國教領綱之研修及審議,至5月20日新政府上任後,再進行通盤檢討。這個提案是新國會回應新民意,回應許許多多學生、學者、老師以及公民社會發起反黑箱課綱,捍衛教育不受政治介入的具體作法。請問有哪個民主國家,學生所讀的教科書是圈圈圈或是叉叉叉所制訂及審議的?即便行政法院判決教育部應該公開所有課綱的研修、審議的過程、參與的委員及相關資料,至今教育部仍然拒絕公開,嚴重違反程序正義。這不是黑箱,什麼才是黑箱?身為民意代表,我們必須說:人民有權拒絕黑箱課綱!
    此外,微調的課綱內容充滿一元的文化霸權論述,違反台灣多元民主之社會共識,微調的內容有多處遭學者、專家指證錯誤,品質堪慮,更甚者微調課綱將台灣曾經經歷的白色恐怖及良心犯等情事,自公民科課綱例示中刪除,意圖為威權統治卸責。而在威權課綱未拆之際,教育部又進行十二年國教的新課綱,以更大的黑箱研修,讓教育界與台灣公民社會難以接受。雖然,在新國會及新民意的要求下,十二年國教新課綱業已暫緩,但是違反程序正義,充斥威權統治疑慮的黑箱課綱微調一日不撤銷,對台灣教育的傷害就一日不減。
    有人說,微調課綱可以等新政府520上任後,再處理即可;但是我們必須說,四月份老師們即將進入選書的階段,這個違反程序正義的微調課綱,仍將以新版教科書進入校園。馬政府所犯下的過錯,應該在下台前自行修正,以展現對新民意的尊重。張善政院長曾經在接受本席質詢的時候說,他願意尊重立法院的決議,只要本院議決,就撤銷微調課綱;但是教育部日前表示,如果立法院議決,他們尊重,但不可行,撤銷黑箱課綱,將會導致教學現場無綱可循。
    2008年馬政府上台後,新教育部長鄭瑞城曾經將杜正勝部長任內已經公布的國文及歷史科課綱喊停。我帶來當時的公文,這一份是杜正勝部長在97年1月24日公布,有關98年8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普通高中課程綱要,這是杜部長在卸任前所公布的,原來要實施的課綱。在鄭瑞城部長上任後,97年11月25日他就發布教育部令,將當時杜前部長所公布的課綱,另案發布實施日期,並且宣示在前開兩科新修訂課程綱要未發布內容及實施日期前,依之前所發布的普通高中課綱暫行綱要之國文及歷史科內容實施。也就是說,鄭瑞城部長曾經將杜部長公布的課綱暫緩,並且僅以教育部一紙令文,就能夠銜接之前的舊課綱。
    所以,在現行的新舊教科書並行的情況下,只要將黑箱微調課綱撤回,書商便可開始印製舊版教科書,教育部宣布立即回到101課綱,即可解決無綱可循的問題。所以,教育部完全沒有任何實務上、執行上的藉口,本席的提案敬請全院公決。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大體討論,請登記第一位的許委員智傑發言,發言時間為3分鐘。
    許委員智傑:(9時28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教育部黑箱課綱的問題,當時很多的學生及社會各界一起出來反對黑箱課綱,本席認為教育部是「蚊子叮牛角,沒一點感覺,這是什麼頭殼?」,簡直就是「頭腦硬梆梆」,一點都不在乎社會的觀感。社會反對黑箱課綱,其實就跟當時的黑箱服貿一樣,對於課綱、服貿等各項議題,我們都希望能夠公開的討論,公開的接受不同意見,大家可以一起討論最好的方向。教育部卻總是整個掩蓋,就連課綱委員會的成員,他們都不願意公布,因此在行政法庭也輸了,但他們還是恣意妄為,所以對於整個黑箱課綱的過程,本席覺得非常痛心!為什麼要用政治抹煞正常委員會的運作?我們呼籲,未來能公開課綱委員會所有的委員名單,讓各種不同立場、不同見解的委員,都能在委員會中公開討論,而且公開表示自己的意見。如此,未來所有的課綱爭議都可以用公開透明的方式討論,並找出最恰當的方式,而不是像鐘擺一樣,出現某種意識型態,如白色恐怖,就將鐘擺擺到一邊,出現另一種意識型態時,又擺向另一邊,永遠在兩邊擺來擺去,如果課綱委員會沒有公開,將是未來爭議不斷的源頭。
    本席在此提出兩項主張:第一,我們要求未來的政府及課綱委員會用公開的方式處理課綱問題。第二,針對目前的課綱爭議,民進黨鄭委員麗君及所有委員已連署提案,希望教育部能迷途知返,不要恣意妄為,並且暫時停止課綱微調,520之後,新政府一定會給大家公平、公正的課綱宣示,讓社會有方向及程序步驟可循,以得到合法且為人民可共同接受的好課綱,謝謝。
  •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9時31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鄭委員麗君及本院其他64位委員所提出的這項決議案非常重要,攸關我們下一代的教育,以及制訂課綱的過程中所必須踐行的程序正義。去年反黑箱課綱的運動風起雲湧,這些年輕學子們的要求其實很卑微,就是希望教育主管機關能夠在公開透明、多元參與、尊重專業的程序中,制訂可長可久、適合他們這一代學習的課綱。但非常遺憾,因為去年國會結構的關係,原要求送到本院審查的課綱,暑假時卻沒有完成這項本院應肩負的職責及工作,正因如此,當臺灣社會對新的政府及國會有高度期待時,馬政府及教育部實在不應該於卸任之際,強推這樣的黑箱課綱。本人謹代表時代力量黨團全力支持鄭委員及本院其他65位委員所提之提案,並敬請本院其他同仁共同支持這項提案,還給年輕學子們一個乾淨、透明、專業的課綱,謝謝。
    主席:大體討論結束,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九屆第一會期第六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四案「本院委員鄭麗君等65人,建請決議:行政院及教育部撤銷2014年2月發布之普通高級中學國文及社會領域課程綱要微調,並全面暫緩十二年國教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研修及審議程序,俟今年5月20日新政府上任後,就十二年國教新領綱之研修與期程,再進行通盤檢討」案,擬請院會逕付二讀。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逕附二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
    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交付黨團協商。
  •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6)次院會討論事項第4案:「本院委員鄭麗君等65人,建請決議:行政院及教育部撤銷2014年2月發布之普通高級中學國文及社會領域課程綱要微調,並全面暫緩十二年國教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研修及審議程序,俟今年5月20日新政府上任後,就十二年國教新領綱之研修與期程,再進行通盤檢討,請公決案」,建請將本案交付朝野黨團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決議:「本案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本院親民黨黨團,建請決議:針對2015年10月29日陸菲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做之管轄權裁決,中華民國最高民意機關立法院,據諸事實、法理,依我國之領土主權與國民授權,做成向國際聲明之3項國會決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主席
    宣讀提案內容。
    本院親民黨黨團,提案建請本院做成如下決議:「針對2015年10月29日陸菲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做之管轄權裁決,中華民國最高民意機關立法院,據諸事實、法理,謹依我國之領土主權與國民授權,做成向國際聲明之國會決議如下:一、無論就歷史、地理及國際法而言,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與東沙群島(總稱「南海諸島」)及其周遭海域屬中華民國固有領土及海域,中華民國對該四群島及其周遭海域享有國際法上之權利,任何國家無論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予以主張、占據,或任何國際仲裁之片面決定,中華民國政府一概不予承認。二、南海諸島中,有關太平島,中華民國已實質占有、有效統治超過半世紀,島上諸般民生行政及軍事建設備具。二○○八年及二○一六年,我國家元首陳水扁總統及馬英九總統,均親往太平島視察駐守人員及島嶼建設,確定我國主權占有事實。中華民國作為一獨立自主之主權國家,自一九一二年肇建至今,國祚從未間斷,且中華人民共和國自一九四九年成立以來,其治權從未及於中華民國主權統治之領土,台海兩岸既由兩個政治實體分治,有關太平島、中洲礁及東沙群島等南海諸島主權歸屬,如前所述,向由中華民國政府不間斷實質占有、有效統治,殆無疑義,絕非中國大陸、任何其他國家,或任何國際仲裁所能挑戰或改變。三、有關上述我國擁有之南海諸島包括太平島之主權,中華民國政府從過去到未來,將持續進行對外及對內兩方面之主權維護行動。對外方面:中華民國政府將持續積極向國際社會宣達我國南海諸島主權相關文件、太平島島嶼地位要件及其享有海洋權利之證明,以及我國實質占有、有效統治太平島、東沙群島等事實證據,俾免其不辨真實、混淆視聽;並向歷來無權聲索我國主權島嶼之相關國家,包括菲律賓、越南、馬來西亞、大陸等等國家或地區,持續宣示我國絕不動搖之主權立場。對內方面:中華民國政府將賡續進行太平島之一切行政與建設,包含強化駐軍、鞏固軍備、學術研究、觀光旅遊、民生設施、交通通信、環境保護、資源探勘等所有項目。」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旨趣、大體討論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現在提案黨團之委員皆不在場,亦無委員登記發言。
    現有親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
  • 親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親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5案「親民黨黨團,建請決議:針對2015年10月29日陸菲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做之管轄權裁決,中華民國最高民意機關立法院,據諸事實、法理,依我國之領土主權與國民授權,做成向國際聲明之3項國會決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院總第99號委員提案第18238號),提議逕付二讀。
  • 提案人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逕付二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
    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交付黨團協商。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九屆第一會期第六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五案本院親民黨黨團,建請決議:針對2015年10月29日陸菲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做之管轄權裁決,中華民國最高民意機關立法院,據諸事實、法理,依我國之領土主權與國民授權,做成向國際聲明之3項國會決議,擬請院會交黨團協商。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本案決議:「本案交付黨團協商,並由親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建請決議: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暫停審議中嘉轉售案,俟新政府組成後,重新檢視本案是否有壟斷言論之虞再行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主席
    宣讀提案內容。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鑑於邇來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併購案件爭議不斷,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近期通過中嘉轉售、送交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一案,已有壟斷言論疑慮和違法爭議,並嚴重影響民眾對政府公權力之信任,在新的民意已經選擇了不同政黨執政後,政府部門也將人事改組之際,爰提案要求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暫停審議該案,俟國家機關相關部會改組後,重新檢視本案對言論壟斷審查之疑義,再續行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通過遠傳公司以認購公司債、迴避「黨政軍條款」入主中嘉一案,引發眾多爭議。《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規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依照該「黨政軍條款」,政府持有遠傳公司股份,遠傳公司不得投資中嘉有線系統公司,但遠傳公司卻以迂迴手法取得中嘉業務,引發專家學者的疑慮。
    二、針對專家學者疑慮,NCC以「遠傳在此案是以債權人方式持有,並沒有觸犯相關法規」等說詞回應,但根據《證交法》第一、第二和第六條相關條文推論,「公司債券」應屬於投資範疇,因此,遠傳公司以認購公司債的方式,實屬違反「黨政軍條款」。
    三、對於存有重大爭議的中嘉轉售案,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應先暫緩審議,待新政府組成後,再續行審議。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徐永明
    主席: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旨趣、大體討論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現在請徐委員永明代表時代力量黨團說明提案旨趣,說明時間為5分鐘。
    徐委員永明:(9時40分)主席、各位同仁。其實此案非常清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過遠傳公司以認購公司債、迴避「黨政軍條款」入主中嘉一案,引發眾多爭議。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規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依照該「黨政軍條款」,政府持有遠傳公司股份,遠傳公司不得投資中嘉有線系統公司,但遠傳公司卻以迂迴手法取得中嘉業務,引發專家學者及社會的疑慮。
    其實在委員會質詢的時候,我有問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他們也明白表示,其實他們清楚知道遠傳是希望以透過公司債的方式取得中嘉,也深知如果未來他們直接投資,以黨政軍條款來審議的話是不可能通過的。也就是說,政府清楚知道背後的所有者或權力影響者是誰,他們也清楚知道如果不透過公司債的方式,遠傳是不可能取得中嘉的,所以這案子明顯是政府、是所謂的獨立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意識地包庇個別公司或財團來取得媒體經營權。其實黨政軍條款規定得非常清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在規定如此清楚的情況下,主管機關竟然有意識地包庇,甚至在說帖中都清楚地說他們知道中嘉與遠傳之間的關係,並且在附加決議中還要求中嘉自己成立內部小組,以規範監督他們與遠傳之間的關係。但我覺得這些都是掩耳盜鈴,本黨團認為如果讓這件案子成立,不就證明政府與財團之間有包庇關係?政府為了維護財團權利,不斷用其方法在法律上擴張解釋,針對專家學者的疑慮,我們認為NCC以「遠傳在此案是以債權人方式持有,並未觸犯相關法規」等說詞回應,是完全不能成立的。所有臺灣民眾和媒體都知道遠傳在買中嘉,可是不論在NCC的說帖或議決中,都完全看不到遠傳對中嘉的影響力,但本案是明顯觸犯黨政軍條款的。
    因此本黨團認為,這樣的案子應該在新政府組成之後,再交由經濟部投審會來審議,而不該在舊政府明顯包庇遠傳的情況下,貿然交予經濟部投審會,未來應該要有更適當的討論和更廣泛的檢討。就算認為黨政軍條款有問題,也應該在修法後再進行處理,而不是在修法前,就清楚透過公權力去維護個別財團,並觸犯黨政軍條款,讓財團得以購買系統業者。這樣的案例顯示在整個政權交接過程中,政府是如何擴張它的權力去維護個別業者的利益,甚至觸犯法律,這樣的情況不該發生在民主的臺灣,更不用提它未來對於言論市場及媒體環境的影響。所以,本黨團認為中嘉案應該終止審議,敬請公決。
    主席:本案現在進行大體討論。請莊委員瑞雄發言,發言時間為3分鐘。
    莊委員瑞雄:(9時45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黨團要針對中嘉案特別提出幾點看法,中嘉案這種明顯迴避黨政軍條款的作為,引起社會廣泛討論,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卻僅以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中嘉轉售案沒有結合的情形而為認定,並依照公平交易委員會決議之附負擔方式處理,並未對各界提出的疑慮加以審查,相信這樣的審查並不符合法律意旨,其中存有重大的疑慮。當社會大眾有如此重大疑慮時,此案就應該要特別考慮,也就是說,在社會大眾之疑慮未獲得澄清之前,應該要制止這種迴避黨政軍條款的脫法行為。
    此案受社會大眾最大非議之處在於遠傳與地方系統業者有密集的業務往來,而政府必須考量到,遠傳用規避黨政軍條款、以債做股的方式入主中嘉,這很明顯是個脫法行為,如果不加以制止的話,未來企業間的投資勢將產生爭相規避法律之虞。既然社會大眾對本案討論了這麼久,立法院必須對社會做出明確的回應,其實本案還會影響到言論集中化的問題,也就是說,附負擔並未對於「言論集中化是否影響公共利益」有所限制,何謂「影響公共利益」的標準亦有待社會大眾去釐清,這樣才能讓大家更加放心。
    投審會審查中嘉轉售案最令外界詬病的是,其審查密度到底為何?對於歷次聽證會、公聽會及各界的疑慮部分,其實它並沒有加以澄清。況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等4位委員的任期將在105年7月31日屆滿,是否適合再處理這樣的重大案件,這部分都是有疑慮的,所以我們認為本案應該暫停審議,謝謝。
    主席:大體討論結束,現在進行處理。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九屆第一會期第六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六案「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建請決議: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暫停審議中嘉轉售案,俟新政府組成後,重新檢視本案是否有壟斷言論之虞再行審議」案,擬請院會逕付二讀。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逕付二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
    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交付黨團協商。
  •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6)次院會討論事項第6案:「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建請決議: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暫停審議中嘉轉售案,俟新政府組成後,重新檢視本案是否有壟斷言論之虞再行審議,請公決案」,建請將本案交付朝野黨團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決議:「本案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5人,建請決議:成立「立法院遷建台中規劃委員會」,辦理本院相關遷建事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主席
    宣讀提案內容。
    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5人,擬議成立「立法院遷建台中規劃委員會」,辦理相關事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鑒於本院為最高民意機關,乃現代國家民主憲政之表徵,實應符合先進國家國會建築群體整體莊嚴性之經驗。惟因我國建政時代背景,除現址不符土地使用分區規範外,並需長年支付台北市政府高額租金,加以現行院區散處各方、廳舍雜亂,建築規劃與空間使用不易統合,本院先進委員爰此已三度推動遷建計畫,然皆因故延宕,正賴本屆委員重啟本院新址選定及編列遷建預算等事宜。
    二、再借鑑世界20多個主要國家,如美國、加拿大、中國大陸考量國家總體安全、區域均衡發展等因素,實施政經分離制度;南非則更把國會、行政首都、司法首都皆分開於不同城市。此外,南韓將行政首都機能從首爾分離,以世宗市為新行政首都,達致「雙核首都」之功能目的,亦可參酌。
    三、茲以國內目前政治及經濟中心皆為台北市,造成資源過度集中、南北發展失衡。另考量地形、天災、核災風險等因素,以及台中地理位置居於台灣中心、陸海空交通便利、腹地廣大、土地量足,實足堪此重任,爰建議將本院遷至大台中,實施政經分離,達致國家安全及區域均衡發展之目的。
    四、綜上所述,建請成立「立法院遷建台中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由本院各黨團推派委員,負責規劃與監督本院遷建相關事宜,包含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一)本院新址之評選與規劃。
    (二)本院新院區與建築群之規劃與設計,包含國會議事廳、立法諮詢中心、國會圖書館、委員研究室、委員宿舍及相關之附屬空間與設施等。
    (三)本院遷建之財務規劃與預算編列。
    (四)本院遷建之監督。
    五、基於本院新院區與廳舍之興建必須善用國家財政資源、杜絕浪費,本委員會成立後須另訂監督辦法,以化解社會大眾之疑慮。
  • 提案人
    顏寬恒
  • 連署人
    高金素梅 陳雪生  何欣純  林為洲  盧秀燕  許淑華  曾銘宗  黃昭順  鄭天財  馬文君  許毓仁  陳超明  廖國棟  林麗蟬  江啟臣  簡東明  王惠美  張廖萬堅 徐志榮  黃國書  李鴻鈞  孔文吉  張麗善  呂玉玲
    主席: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大體討論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現在請提案人顏委員寬恒說明提案旨趣。
    顏委員寬恒:(9時50分)主席、各位同仁。鑒於本院為最高民意機關,乃現代國家民主憲政之表徵,為符合先進國家國會建築群體。惟因我國建政時代背景,除現址不符土地使用分區規範外,並需長年支付台北市政府高額租金,加以現行院區散處各方、廳舍雜亂,建築規劃與空間使用不易統合,本院先進委員爰此已三度推動遷建計畫,然皆因故延宕,正賴本屆委員重啟本院新址選定及編列遷建預算等事宜。再借鑑世界20多個主要國家,如美國、加拿大、中國大陸考量國家總體安全、區域均衡發展等因素,實施政經分離制度;南韓並將行政首都機能從首爾分離,以世宗市為新行政首都,實現「雙核首都」之功能目的。茲以國內目前政治及經濟中心皆為台北市,造成資源過度集中、南北發展失衡。另考量地形、天災、核災風險等因素,以及台中地理位置居於台灣中心、陸海空交通便利、腹地廣大、土地量足,實足堪此重任,爰建議將本院遷至大台中,實施政經分離,達致國家安全及區域均衡發展之目的。綜上所述,建請成立「立法院遷建台中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由本院各黨團推派委員,負責規劃與監督本院遷建相關事宜,包含(一)本院新址之評選與規劃。(二)本院新院區與建築群之規劃與設計。(三)本院遷建之財務規劃與預算編列。(四)本院遷建之監督。基於本院新院區與廳舍之興建必須善用國家財政資源、杜絕浪費,本委員會成立後須另訂監督辦法,以化解社會大眾之疑慮,作以上說明,謝謝。
  • 主席
    現有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
  • 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與國民黨團針對第九屆第一會期第六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七案「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5人,建請決議:成立「立法院遷建台中規劃委員會」,辦理本院相關遷建事宜。」案,擬請院會逕付二讀並交黨團協商。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林德福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逕付二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
    另,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同時提議本案交付黨團協商,因此本案決議:「本案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進行討論事項第八案。
    八、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第四十一案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四十二案委員葉宜津等22人擬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及第八十二案委員段宜康等26人擬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處理。)
    主席:本案經第9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現在進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提案黨團提議撤回。
  • 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案

    針對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第八案「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第四十一案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四十二案委員葉宜津等22人擬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及第八十二案委員段宜康等26人擬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第九案「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第七十三案委員徐國勇等27人擬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及第九十五案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第十一案「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第六十二案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修正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均同意各自撤回所提出之復議。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林德福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撤回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同意撤回,原報告事項各案均照第1會期第2次會議原作決定處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九案。
    九、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第七十三案委員徐國勇等27人擬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及第九十五案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處理。)
  • 主席
    本案經第9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現在進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提案黨團已提案同意撤回,請問院會,對本案撤回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同意撤回,原報告事項各案均照第1會期第3次會議原作決定處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十案。
    十、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廢止「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請審議案。
  • 主席
    本案經第1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交付協商。
  •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6)次院會討論事項第10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廢止『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案」,建請將本案交付朝野黨團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決議:「本案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一案。
    十一、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九屆第一會期第四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六十二案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修正草案」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
  • 主席
    本案經第9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現在進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提案黨團已提案同意撤回,請問院會,對本案撤回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同意撤回,原報告事項各案均照第1會期第4次會議原作決定處理。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下午5時起處理臨時提案,現在休息。
    休息(9時56分)
    繼續開會(17時)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1分鐘。
    進行第一案,請提案人吳委員志揚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二案,請提案人李委員彥秀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三案,請提案人江委員啟臣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四案,請提案人柯委員志恩說明提案旨趣。
    柯委員志恩:(17時1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1人,鑒於監察院於民國99年8月對教育部提出糾正案,指出教育部不應將高教系所評鑑結果與招生名額、獎補助及學雜費調整政策相結合,形成實質之獎懲機制。去年本院院會通過決議及大學法第五條修正,取消評鑑與學雜費調整的連動性,亦將評鑑與教育經費脫鉤;然而,若干大學校院反應,教育部並未確實改善,大學評鑑辦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也未修正。建請教育部應依據監察院之糾正及本院之決議要求,確切檢討改進,落實大學評鑑作為學校調整發展之參考,而非作為實質獎懲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四案

    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1人,鑒於監察院於民國99年8月12日對教育部提出糾正案,指出教育部運用高等教育系所評鑑結果,將招生名額、獎補助及學雜費調整政策相結合,形成實質之獎懲機制,影響各校招生與校務發展,有違高等教育評鑑認可制設置初衷,且不符國際高等教育評鑑之趨勢。去年本院院會亦通過決議「建請教育部取消評鑑結果與學雜費收費調整之連動性」。再者,去年12月本院三讀通過大學法第5條修正,亦將評鑑與教育經費補助脫鉤。然而,近幾年若干大學校院反應,雖自99年經監察院提出糾正,但教育部並未確實改善,大學評鑑辦法第8條第2項及第3項迄今亦未修正,故而教育部仍可依據大學評鑑辦法,對於高等教育系所評鑑結果與招生名額、私校獎補助、學雜費調整、基本需求經費之績效型補助等相互連結。建請教育部應依據監察院之糾正及本院之決議要求,確切檢討改進,落實大學評鑑作為學校調整發展之參考,而非繼續以此作為該校招生名額、獎補助及學雜費調整之依據,形成實質之獎懲機制。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監察院於民國99年8月12日針對教育部提出糾正案,指出該部運用高等教育系所評鑑結果,將招生名額、獎補助及學雜費調整政策相結合,形成實質之獎懲機制,影響各校招生與校務發展,有違高等教育評鑑認可制設置初衷,且不符國際高等教育評鑑之趨勢。爰此,監察院除提案糾正外,亦將本案移送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
    二、去年本院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院會通過「建請教育部取消評鑑結果與學雜費收費調整之連動性」之決議,此外,去年12月本院三讀通過大學法第5條修正,亦將評鑑與教育經費補助脫鉤。
    三、然而,近幾年若干大學校院反應,尤其技職校院表示,雖自99年經監察院提出糾正,但教育部並未確實改善,大學評鑑辦法第8條第2項及第3項迄今亦未修正,故而教育部仍可依據大學評鑑辦法,對於高等教育系所評鑑結果與招生名額、私校獎補助、學雜費調整、基本需求經費之績效型補助等相互連結。換言之,評鑑未通過系所等同連坐懲處所屬學院,或對其他學院與整體校務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四、建請教育部應依據監察院之糾正及本院決議要求,確切檢討改進,落實大學評鑑作為學校調整發展之參考,而非繼續以此作為該校招生名額、獎補助及學雜費調整之依據,形成實質之獎懲機制。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賴士葆  陳學聖  許淑華  許毓仁  王育敏  鄭天財  呂玉玲  徐榛蔚  林為洲  林麗蟬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五案,請提案人孔委員文吉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孔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六案,請提案人廖委員國棟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廖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七案,請提案人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八案,請提案人賴委員士葆說明提案旨趣。
    賴委員士葆:(17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5人,觀政府積極建構全台自行車網路,以落實「綠色運輸」之環保趨勢;唯分析交通管制路網規劃,絕大多數是將人行道改為人車共道,隱含人車共道行駛路權相關規範未能釐清之缺,反成「流動路霸」害人害己。有鑑於此,為保障行人用路優先權,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應儘速檢討人車共道的相關配套措施,並研議強化自行車違規取締的可能性;同時針對改善現有道路設計來減緩主要道路車流量與車速,讓單車族可以安全回到馬路車道上之政策作法,並做一規劃暨執行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八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5人,觀政府積極建構全台自行車網路,以落實「綠色運輸」之環保趨勢;唯分析交通管制路網規劃,絕大多數是將人行道改為人車共道,隱含人車共道行駛路權相關規範未能釐清之缺,反成「流動路霸」害人害己。有鑑於此,為保障行人用路優先權,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應儘速檢討人車共道的相關配套措施,並研議強化自行車違規取締的可能性;同時針對改善現有道路設計來減緩主要道路車流量與車速,讓單車族可以安全回到馬路車道上之政策作法,並做一規劃暨執行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提案人
    賴士葆
  • 連署人
    王育敏  張麗善  徐榛蔚  楊鎮浯  李彥秀  曾銘宗  蔣萬安  簡東明  費鴻泰  徐志榮  許毓仁  林麗蟬  陳宜民  蔣乃辛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九案,請提案人簡委員東明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簡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十案,請提案人黃委員偉哲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十一案,請提案人林委員俊憲說明提案旨趣。
    林委員俊憲:(17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與莊委員瑞雄、許委員智傑等11人,鑒於入夏以來,登革熱病情猛烈,台南市已傳出首宗病例,近日台南市長賴清德也已宣布台南市正式進入登革熱的流行期,南市府衛生局也強調今年疫情比104年提早了兩個月,顯見疫情將比去年嚴峻。歷年來,登革熱之流行向以台南、高雄兩地為最,故建請行政院應儘速規劃在南部成立登革熱研究防治中心,以利研究疫苗及生態防治方法等等,維護民眾遠離登革熱的威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十一案

    本院委員林俊憲、莊瑞雄、許智傑等11人,鑒於入夏以來,登革熱病情猛烈,台南市已傳出首宗病例,近日台南市長賴清德也已宣布台南市正式進入登革熱的流行期,南市府衛生局也強調今年疫情比104年提早了兩個月,顯見疫情將比去年嚴峻。歷年來,登革熱之流行向以台南、高雄兩地為最,故建請行政院應儘速規劃在南部成立登革熱研究防治中心,以利研究疫苗及生態防治方法等等,維護民眾遠離登革熱的威脅。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登革熱(Denguefever),是一種由登革病毒所引起的急性傳染病,這種病毒會經由病媒蚊傳播給人類,並且一具不同的血清型病毒,分為四種型別,而每一型都具有能感染致病的能力。
    二、台灣位於亞熱帶地區,氣候熱中帶濕,是最適合病媒蚊的生長環境,若是輕忽大意,很容易就會成為登革熱流行的地區。
    三、台南、高雄兩地向為歷年來登革熱肆虐最嚴重地區。2015年台南市的登革熱疫情嚴峻,竟高達22,789人確診罹患登革熱,其中有112人不幸死亡,台南市民人心惶惶,聞疫色變,此疫情更重創台南的觀光景點、商家等產業,平時熱鬧的街道變得冷清蕭條。2015年高雄確診罹患登革熱的人數也有20,114人。(資料來源:疾管署傳染病統計資料查詢系統)
    四、防疫的需要性應重於事後的環境清查,為維護我國國人環境居住安全的保障,應在登革熱疫情尚未爆發之際,便進行防疫的動作,以避免疫情產生所產生的死亡,造成人民幸福家庭的遺憾。
    五、建請行政院應儘速規劃在南部成立登革熱研究防治中心,以利研究疫苗及生態防治方法等等,維護民眾遠離登革熱的威脅。
  • 提案人
    林俊憲  莊瑞雄  許智傑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鍾佳濱  吳思瑤  林淑芬  羅致政  張宏陸  吳琪銘  洪宗熠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二案,請提案人曾委員銘宗說明提案旨趣。
    曾委員銘宗:(17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1人,鑒於現行「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規定之申請補助流程,太過繁瑣擾民,建請衛福部檢討相關流程。目前身心障礙者輔具譬如助聽器、電動輪椅、電動代步車等等之費用補助都須經三道手續,第一道是申請核准,且必須檢具相關評估報告,第二道是購買,第三道才辦理報銷,這個過程通常耗費一個月至二個月,且必須要到醫院三至五次,還須自行負擔評估報告等相關費用,實在非常繁瑣,因此建請衛福部進行檢討相關程序和流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十二案

    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1人,鑒於現行「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規定之申請補助流程,太過繁瑣擾民,因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檢討簡化相關流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民國101年7月11日,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取得適用輔具產品,衛生福利部訂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等五大相關法源,雖立意良善,但實務上,身心障礙者在申請新制輔具補助的流程當中通常得耗費1-2個月、跑件3-5次,甚至自費3,000元不等的診斷評估報告,顯示現行流程過於冗長、繁雜又加重身心障礙者經濟負擔的問題,實存進一步檢討簡化之必要。
    二、因此,本席建議衛生福利部修正「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針對新制輔具補助流程進行簡化,並降低診斷評估報告之自付費用,俾利真正落實照顧身心障礙朋友的政策意旨。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蔣乃辛  賴士葆  王育敏  鄭天財  柯志恩  黃昭順  林麗蟬  陳宜民  王惠美  李彥秀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三案,請提案人余委員宛如說明提案旨趣。
    余委員宛如:(17時7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6人,基於自「公司法」修正,新增「閉鎖型公司」等相關規範後,雖然有助於新創事業之開展,然目前包括會計業、法律服務業等支援性服務業業者,仍有實務作業上不熟悉之處。此外,此專章賦予公司更大自治彈性,由公司章程自訂閉鎖期間及脫離閉鎖期間股權分配及投票權計算等涉及股東權益及公司治理事項,皆與現行公司法之規範大不相同。若閉鎖型公司日後IPO,廣大投資大眾對於此種新型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架構及設計精神仍不清楚,恐將發生交易爭議,爰建請經濟部商業司加強與各地區會計師公會及律師公會合作,充分對其會員宣導本新制之實務作業重點,或以函釋方式明確法律精神,並利用各種管道,向投資大眾宣導此種新的公司股權架構與投資人之權益計算方式,以減少交易糾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十三案

    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6人,基於自「公司法」修正,新增「閉鎖型公司」等相關規範後,雖然有助於新創事業之開展,然目前包括會計業、法律服務業等支援性服務業業者,仍有實務作業上不熟悉之處。此外,此專章賦予公司更大自治彈性,由公司章程自訂閉鎖期間及脫離閉鎖期間股權分配及投票權計算等涉及股東權益及公司治理事項,皆與現行公司法之規範大不相同。若閉鎖型公司日後IPO,廣大投資大眾對於此種新型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架構及設計精神仍不清楚,恐將發生交易爭議,爰建請經濟部商業司加強與各地區會計師公會及律師公會合作,充分對其會員宣導本新制之實務作業重點,或以函釋方式明確法律精神,並利用各種管道,向投資大眾宣導此種新的公司股權架構與投資人之權益計算方式,以減少交易糾紛。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提案人
    余宛如
  • 連署人
    蘇震清  尤美女  陳 瑩  李俊俋  管碧玲  黃秀芳  黃國書  蕭美琴  段宜康  徐國勇  吳焜裕  賴瑞隆  吳玉琴  周春米  林靜儀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四案,請提案人羅委員明才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十五案,請提案人姚委員文智說明提案旨趣。
    姚委員文智:(17時8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3人,有鑑於言論自由是基本人權,保障言論自由政府責無旁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美洲人權公約》第13條及《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第9條中皆有明文保障言論自由;我國憲法亦明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1989年鄭南榕先生為爭取台灣人民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以公開演說宣示主張台灣獨立,即遭當時台灣高檢署以叛亂罪打壓。鄭南榕先生不惜以身殉道捍衛「言論自由」。今逢鄭南榕先生殉難27週年前夕,爰要求行政院應將4月7日訂為「國定言論自由日」,提醒國人勿忘言論自由之可貴。這是我擔任立委5年來第4次提案,其間中斷一次是因為太陽花占領立法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十五案

    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3人,有鑑於言論自由是基本人權,保障言論自由政府責無旁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美洲人權公約》第13條及《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第9條中皆有明文保障言論自由;我國憲法亦明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1989年鄭南榕先生為爭取台灣人民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以公開演說宣示主張台灣獨立,即遭當時台灣高檢署以叛亂罪打壓。鄭南榕先生不惜以身殉道捍衛「言論自由」。今逢鄭南榕先生殉難27週年前夕,爰要求行政院應將4月7日訂為「國定言論自由日」,提醒國人勿忘言論自由之可貴。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言論自由,是一種基本人權,指一個國家公民,可以按照個人意願表達意見和想法的政治權利,這些意見表達不用受政府的審查及限制,也無需擔心受到政府報復。
    二、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指出:「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言論自由,這項權利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美洲人權公約》第13條及《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第9條中皆有明文保障,我國憲法第十一條也明文保障此一基本人權:「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在在顯示,言論自由應受政府明文保障。
    三、言論自由是天賦人權,不容置疑。然而自由不會從天而降,要靠不斷爭取而來。1989年鄭南榕先生為爭取台灣人民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以公開演說宣示:「我是鄭南榕,我主張台灣獨立」,即遭當時的台灣高檢署以叛亂罪傳喚,鄭南榕先生為捍衛言論自由,衝撞當時政府禁忌,在雜誌上主張台灣獨立,並於1989年4月7日被捕前自焚殉道。此舉亦間接促成刑法第一百條的廢除,台灣人民也因此有了公開討論國家體制的言論自由,如今此事件屆滿27週年,為紀念此一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日子,行政院應將4月7日訂為言論自由日。
    四、根據「無疆界記者(RSF)」組織公布「年全球新聞自由度(Press Freedom Index)」報告。台灣曾在民進黨執政末期創下新聞自由度高紀錄,2007年、2008年連續兩年超越日本,名列亞洲第1名。反觀馬英九執政開始,排名年年倒退,2015年從47名退步到48名。新聞自由是言論自由中相當重要的一部分,評分更是倒退到近20年前的標準,顯見今日台灣的言論自由正不斷地受到壓縮。
    五、台灣歷經第三次政黨輪替,已走在民主深化的道路上,言論自由在不同的階段皆面臨不同的課題。為提醒全體國人時時檢視台灣言論自由的狀況,並思考台灣言論自由面臨的危機與未來將如何發展,爰要求行政院應將4月7日訂為國定言論自由日。
  • 提案人
    姚文智
  • 連署人
    鄭寶清  林俊憲  李俊俋  張宏陸  黃偉哲  邱議瑩  陳歐珀  李昆澤  莊瑞雄  顧立雄  鄭運鵬  林岱樺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六案,請提案人張委員麗善說明提案旨趣。
    張委員麗善:(17時10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1人,鑑於車輛行駛道路,常有車輛發生輪胎脫落,導致車禍發生,尤其發生在高速公路等封閉道路,造成車禍的危害更大。分析原因,大車輪胎脫落大多因長期行駛,未定期進行檢查導致行駛間螺絲鬆脫所致,也可能鎖太緊,長期超載造成金屬疲勞斷裂。不管原因為何,大型貨櫃車、砂石車、聯結車、大貨車、大客車等大車輪胎掉落造成交通事故,均較一般車輛更為嚴重,然而我國目前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罰則似乎過輕,無法收遏阻之效。也無事前預防或查驗的相關規定。有鑒於此,為保障道路安全,爰提案要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制定政策及增加查驗規定,督促業者進行定期維修檢查車輛安全的責任,以避免公路殺手造成公路隱患,降低事故發生的可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十六案

    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1人,鑑於車輛行駛道路,常有車輛發生輪胎脫落,導致車禍發生,尤其發生在高速公路等封閉道路,造成車禍的危害更大。分析原因,大車輪胎脫落大多因長期行駛,未定期進行檢查導致行駛間螺絲鬆脫所致,也可能鎖太緊,長期超載造成金屬疲勞斷裂。不管原因為何,大型貨櫃車、砂石車、聯結車、大貨車、大客車等大車輪胎掉落造成交通事故,均較一般車輛更為嚴重,然而我國目前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罰則似乎過輕,無法收遏阻之效。也無事前預防或查驗的相關規定。有鑒於此,為保障道路安全,爰提案要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制定政策及增加查驗規定,督促業者進行定期維修檢查車輛安全的責任,以避免公路殺手造成公路隱患,降低事故發生的可能。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車輛行駛道路,常有車輛發生輪胎脫落,導致車禍發生,尤其發生在高速公路等封閉道路,造成車禍的危害更大。大型貨櫃車、砂石車、聯結車、大貨車、大客車等大車輪胎掉落造成交通事故,均較一般車輛更為嚴重,然而我國目前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罰則似乎過輕,無法收遏阻之效。
    二、大型貨櫃車、砂石車、聯結車、大貨車、大客車等運輸行業的大車,由於長期進行運輸,經常於道路上行駛,尤其南來北往必須經由高速公路長距離行駛,道路交通安全尤為重要,如果不注意進行車輛零件檢測維修,那麼在行駛間造成剎車失靈、輪胎或零件脫落,將猶如公路殺手,對於其他用路駕駛的生命安全將造成難以估計的危害與威脅。
    三、增加對業者的責任。由於大型貨櫃車、砂石車、聯結車、大貨車、大客車,多數均為運輸業者所有。由於多數車輛非駕駛所有,因此,在車輛檢修上,駕駛可能有所疏忽,而業者如果基於減少維修支出的考量,將對道路安全造成潛在的巨大危害,爰提案要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制定政策及增加查驗規定,督促業者進行定期維修檢查車輛安全的責任,以避免公路殺手造成公路隱患,降低事故發生的可能。
  • 提案人
    張麗善
  • 連署人
    林德福  陳宜民  許淑華  柯志恩  鄭天財  許毓仁  林麗蟬  賴士葆  林為洲  王育敏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七案,請林委員昶佐代表時代力量黨團說明提案旨趣。
    林委員昶佐:(17時11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我國《憲法》第十四條明文保障集會之權利,政府自應以維護集會權利之自由行使為念,復參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規定外國人非經依法判定不得驅逐之意旨,查內政部於2015年7月15日召開之入出國及移民案件審查會第35次會議,依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下稱中正一分局)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432347200號處分書,認韓國Hydis公司勞工有危害我國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作成禁止入國處分;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業於同年8月7日,作成104年度北秩聲字第24號裁定撤銷上開中正一分局處分書,然內政部及移民署既未主動召開審議會撤銷禁止入國之處分,亦未主動告知上開處分,致Hydis勞工之基本權利之行使遭受侵害。尤有甚者,2016年3月7日Hydis勞工去函詢問是否准予入國時,移民署竟不告知渠等已遭禁止入國,致令Hydis勞工於2016年3月22日欲入我國時被遣返。為此,建請內政部及移民署應詳細說明入出國及移民案件審查會議之組成和決議方式,以及取消限制入國許可和通知當事人之程序。此外,內政部應就「處理韓國Hydis公司工會成員來臺陳抗事件侵犯人權及濫權逮捕之缺失」,向本院進行專案報告,並研擬修正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是否有當?提請公決。
  • 第十七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我國《憲法》第十四條明文保障集會之權利,政府自應以維護集會權利之自由行使為念,復參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規定外國人非經依法判定不得驅逐之意旨,查內政部於2015年7月15日召開之入出國及移民案件審查會第35次會議,依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下稱中正一分局)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432347200號處分書,認韓國Hydis公司勞工有危害我國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作成禁止入國處分;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業於同年8月7日,作成104年度北秩聲字第24號裁定撤銷上開中正一分局處分書,然內政部及移民署既未主動召開審議會撤銷禁止入國之處分,亦未主動告知上開處分,致Hydis勞工之基本權利之行使遭受侵害。尤有甚者,2016年3月7日Hydis勞工去函詢問是否准予入國時,移民署竟不告知渠等已遭禁止入國,致令Hydis勞工於2016年3月22日欲入我國時被遣返。為此,建請內政部及移民署應詳細說明入出國及移民案件審查會議之組成和決議方式,以及取消限制入國許可和通知當事人之程序。此外,內政部應就「處理韓國Hydis公司工會成員來臺陳抗事件侵犯人權及濫權逮捕之缺失」,向本院進行專案報告,並研擬修正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中正一分局於2015年6月9日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432347200號處分書,認定跨海來臺抗爭之八名Hydis勞工,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0條第2款規定,移民署並於次日依上開處分書,強制驅逐出國。惟臺北地院已於2015年8月7日,以104年度北秩聲字第24號裁定撤銷上開處分書,另為均不罰之諭知。
    二、內政部於2015年7月15日,召開入出國及移民案件審查會第35次會議,於第32案韓國Hydis公司工會成員來臺陳抗案件,就上開處分書之八名受處分Hydis勞工,及臺北地院檢察署點名單敘明有違反集會遊行法之二名外國人,以有危害我國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作成禁止入國之處分。惟上開處分所依據之中正一分局處分書,業經臺北地院撤銷,故禁止入國之行政處分亦失所附麗。然內政部及移民署迄今未曾召開審查會撤銷對Hydis勞工之禁止入國處分。
    三、經查移民署於2016年3月22日所提供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案件審查會第35次會議紀錄,並未敘明作成禁止Hydis勞工入國處分之過程,且審查會議僅持續70分鐘,卻審查多達35案,過程倉促草率;此外,與會之委員名單乃至紀錄人均以○○○表示,致本院無從監督審查會之組成及過程是否合法。故移民署應詳細說明該會議之組成、出席委員名單,以及會議細節。
    四、此外,決定禁止入國之處分,有以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點名單」作為判斷二名Hydis勞工違法之基礎。惟上開點名單尚非檢察機關作成違法與否判斷之公文書,審查會據此逕認二名Hydis勞工,違反集會遊行法、有危害我國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草率速斷,且失公允,移民署應提出具體之行政調查內容。
    五、末查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雖規定外國人入、出境之行政行為不適用該法之程序規定,惟因被處分人未受通知禁止入國處分,將使其難以及時救濟,且再次來臺時亦可能遭受拒絕入國之處分,致使損害擴大,徒增國家責任,前已有何丹霖拒絕入境案為鑑(臺北地院104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參照)。故內政部及移民署應研擬相關法規命令增訂送達、救濟教示與職權撤銷或廢止禁止入國處分之程序。亦即,禁止入境處分以送達予受處分人為原則,如不能送達,亦應使受處分人可得而知(如可透過我國駐外單位或網路查詢),並應於處分教示受處分人救濟之方式。對於因違法之事實遭遣返境管之當事人,併課予行政機關主動確認法院審理狀況,以及裁處被撤銷或無罪判決確定後,主動解除境管之義務。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回頭進行第二案,請提案人李委員彥秀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彥秀:(17時14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人,建請衛福部暫緩實施「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修正條文。該案引用醫療法第62條來限制執行美容醫學醫師之資格,規定非專科醫師者不得執行美容醫學之治療,於業界仍有諸多爭議,公會也有很多不同看法,故特建請衛福部暫緩實施,待徵詢多方意見後再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二案

    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5人,建請衛福部暫緩實施「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修正條文。該案引用醫療法第62條來限制執行美容醫學醫師之資格,規定非專科醫師者不得執行美容醫學之治療,於業界仍有諸多爭議,故特建請衛福部暫緩實施,待徵詢多方意見後再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目前衛生福利部的部定23個專科中並無美容醫學專科,而美容醫學的治療亦無哪個部定專科特別專長於此領域。過往衛福部限定「特定」醫療往往指單一項目或是某一種特定醫療儀器,然美容醫學,涵括光電治療、針劑注射治療及美容手術等,將一門醫學領域全部納入列管,不符合比例原則。
    二、且美容醫學中之光電治療、針劑注射是一種技術簡單、風險很少的處置,在美國及加拿大等先進國家,不但不限制操作醫師之資格,連護士都可以執行。將整個美容醫學領域全部列管,似有過當。
    三、綜上,建請建請衛福部暫緩實施「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待徵詢多方意見後再議。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曾銘宗  蔣萬安  顏寬恒  簡東明  王惠美  柯志恩  陳宜民  張麗善  黃昭順  林麗蟬  王育敏  楊鎮浯  鄭天財  許淑華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回頭進行第三案,請提案人江委員啟臣說明提案旨趣。
    江委員啟臣:(17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2人,有鑑於經濟部日前決定自4月1日起新電價每度調降0.2693元,降幅9.56%是史上最大,降價後比2012年油電雙漲前更低,然而,民生消費市場,因為2012年油電雙漲導致飛升的物價,在今年油電價成本降低,價格調降時,卻無法回到過往。爰此,要求行政院物價穩定小組,除定期開會檢討物價,公布漲跌情形外,應於油價、電價調降之際,檢討三年來物價調整狀況,研議積極措施,打破物價的「向下僵固性」,降低民眾民生用品之消費壓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三案

    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2人,有鑑於經濟部日前決定自4月1日起新電價每度調降0.2693元,降幅9.56%是史上最大,降價後比2012年油電雙漲前更低,然而,民生消費市場,因為2012年油電雙漲導致飛升的物價,在今年油電價成本降低,價格調降時,卻無法回到過往。爰此,要求行政院物價穩定小組,除定期開會檢討物價,公布漲跌情形外,應於油價、電價調降之際,檢討三年來物價調整狀況,研議積極措施,打破物價的「向下僵固性」,降低民眾民生用品之消費壓力。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經濟部3月15日敲定4月1日新電價每度調降0.2693元,降幅9.56%是史上最大,降價後比2012年油電雙漲前更低,一般家庭每月用電500度為例,平均每月可省下134.65元;若是每月用電330度,則可月省88.86元。
    二、然而觀察民生消費市場,因為2012年油電雙漲導致飛升的物價,在今年油電價成本降低,價格調降時,卻無法回到過往。行政院主計總處指出,由於物價有「向下僵固性」,一旦漲價後就很難回降,因此,過去一年來油價和瓦斯價格雖然都大幅降價,但剔除價格波動較大的蔬果後,食物類仍呈上漲趨勢,許多民生用品並未跌價。
    三、行政院雖成立穩定物價小組持續關注民生物價,密切監控批發市場行情變動,並及時採取各項調配措施穩定物價,掌握農產品供需情形、預先採取因應措施。但該小組除每月例行性公布十七項重要民生物資的漲跌,針對某些特定產品價格的大起、大落予以調節外,對於整體消費市場價格的長期上揚,廠商分次、微幅調整造成的民生壓力,卻無能為力。
    四、爰此,要求行政院物價穩定小組,除定期開會檢討物價,公布漲跌情形外,應於油價、電價調降之際,檢討三年來物價調整狀況,研議積極措施,打破物價的「向下僵固性」,降低民眾民生用品之消費壓力。
  • 提案人
    江啟臣
  • 連署人
    蔣乃辛  蔣萬安  許毓仁  李彥秀  林麗蟬  楊鎮浯  陳雪生  許淑華  林為洲  鄭天財  費鴻泰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回頭進行第七案,請提案人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
    蔣委員乃辛:(17時16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6人,有鑑於歐盟已全面禁止在飼料中添加抗生素,美國亦將重新檢討,朝全面禁用方向規劃,臺灣目前仍允許使用11項飼料用抗生素。歐盟禁用的最大擔憂是動物抗藥性會轉移到人類,導致人類也產生抗藥性。WHO預估因耐藥性細菌而死亡的全球總人數將達到數百萬人,未來將超過癌症,恐成為人類頭號殺手。國衛院專家指出,畜牧、養殖業濫用抗生素將成為臺灣重大食安未爆彈。為維護民眾健康及杜絕多重耐藥性的超級細菌肆虐,本席等要求政府修法比照歐盟全面禁止飼料中添加抗生素,將「抗生素」列為肉品生產履歷之必載項目,落實資訊公開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七案

    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有鑑於歐盟已全面禁止在飼料中添加抗生素,美國亦將重新檢討,朝全面禁用方向規劃,臺灣目前仍允許使用11項飼料用抗生素。歐盟禁用的最大擔憂是動物抗藥性會轉移到人類,導致人類也產生抗藥性。WHO預估因耐藥性細菌而死亡的全球總人數將達到數百萬人,未來將超過癌症,恐成為人類頭號殺手。國衛院專家指出,畜牧、養殖業濫用抗生素所引發的食品安全會是繼黑心油後,將成為臺灣重大食安未爆彈。另根據農委會資料顯示,國內每年屠宰豬、牛、羊、雞、鴨、鵝、火雞超過二百萬噸,畜禽廢棄物約230萬公噸以上,這些都是耐藥細菌可能的傳染源!但令人驚訝的是農委會近三年畜禽水產品動物用藥殘留採樣件數平均只有42,300件左右,且逐年遞減中,104年採樣件數更驟減五千多件,這樣的檢驗能量,令人懷疑能否有效監控畜禽屠體、排泄物與廢棄物中殘留的動物用藥,再加上罰則偏低,業者根本有恃無恐的濫用抗生素。為維護民眾健康及杜絕多重耐藥性的超級細菌肆虐,本席等要求政府修法比照歐盟全面禁止飼料中添加抗生素;統整抗生素殘留檢驗與監管資料納入大數據,提供學界研究防治對策;修法將「抗生素」列為肉品生產履歷之必載項目,落實資訊公開化,讓民眾自由選擇安全的食材。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張麗善  鄭天財  曾銘宗  許毓仁  林麗蟬  許淑華  黃昭順  王育敏  林德福  柯志恩  江啟臣  林為洲  徐榛蔚  何欣純  羅明才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回頭進行第十四案,請提案人羅委員明才說明提案旨趣。
    羅委員明才:(17時18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1人,鑑於二月初發生南臺大地震。土壤液化、地質敏感區、山坡地住宅安全等居住環境議題受到民眾關切。除新北市政府已宣布將在三個月清查所有災害潛勢區,並將推動公辦都更、老屋健檢等行動方案之外,本席等建請行政院應要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儘快針對都市計畫中涉及山坡地、地質敏感區、土壤液化潛在區等優先提出通盤檢討。並請內政部針對住宅法、山坡地建築開發等相關管理法規以及過去三讀通過的國土計畫法一併檢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十四案

    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1人,鑑於二月初發生南臺大地震。土壤液化、地質敏感區、山坡地住宅安全等居住環境議題受到民眾關切。除新北市政府已宣布將在三個月清查所有災害潛勢區,並將推動公辦都更、老屋健檢等行動方案之外,本席等建請行政院應要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儘快針對都市計畫中涉及山坡地、地質敏感區、土壤液化潛在區等優先提出通盤檢討。並請內政部針對住宅法、山坡地建築開發等相關管理法規以及去年三讀通過的國土計畫法一併檢討,並應從嚴適用。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提案人
    羅明才  
  • 連署人
    曾銘宗  林德福  費鴻泰  蔣乃辛  李鴻鈞  蔣萬安  林麗蟬  陳怡潔  鄭天財  王育敏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繼續處理復議案。
    本院委員張麗善等24人,針對第9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第二十案委員蘇治芬等19人擬具「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案委員蘇治芬等19人擬具「漁會法第二十條、第五十條之一及第五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第二十二案委員蘇治芬等19人擬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 提案人
    張麗善  顏寬恒  許淑華  陳超明
  • 連署人
    林麗蟬  廖國棟  蔣乃辛  黃昭順  鄭天財  陳宜民  曾銘宗  李彥秀  王育敏  簡東明  費鴻泰  賴士葆  蔣萬安  徐榛蔚  孔文吉  呂玉玲  王惠美  吳志揚  柯志恩  許毓仁
  • 主席
    本案決議:「另定期處理。」
    現在散會。
    散會(17時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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