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星期一)9時4分至13時10分 @ 本院群賢樓201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星期一)9時4分至13時10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201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雪生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下午4時7分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星期三)上午9時3分至12時40分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星期四)上午9時6分至12時45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寶清 陳歐珀 李昆澤 劉櫂豪 顏寬恒 蕭美琴 林俊憲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鄭天財Sra.Kacaw 鄭運鵬 陳雪生 葉宜津 陳素月 李鴻鈞 趙正宇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陳亭妃 劉建國 江啟臣 黃昭順 黃偉哲 徐榛蔚 孔文吉 賴士葆 洪慈庸 徐國勇 徐永明 林為洲 盧秀燕 蔣乃辛 羅明才 周陳秀霞 邱志偉 陳明文 管碧玲 王惠美 賴瑞隆 何欣純 張麗善 高金素梅 許淑華 呂玉玲 姚文智 陳怡潔 許毓仁 黃國昌 林德福 邱議瑩 吳志揚 廖國棟Sufin.Siluko 盧秀燕 李彥秀 陳 瑩 蔡易餘
    陳賴素美 陳其邁 鍾孔炤
    委員列席42人
    主 席:葉召集委員宜津
    專門委員:黃輝嘉
    主任秘書:金允成
    紀 錄:簡任秘書 李美珠 研 究 員 游亦安 簡任編審 陳淑玫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鄧可容 薦任科員 黃姵瑜
    薦任科員 郭佳勳
    3月7日(星期一)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邀請交通部部長陳建宇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由交通部部長陳建宇報告後,計有委員鄭寶清、陳歐珀、李昆澤、劉櫂豪、顏寬恒、蕭美琴、林俊憲、簡東明、鄭天財、鄭運鵬、葉宜津、陳雪生、陳素月、李鴻鈞、趙正宇、鍾佳濱、徐榛蔚、邱志偉、賴瑞隆、高金素梅及劉建國等21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陳建宇、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主任秘書王偉、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主任秘書吳嘉昌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葉宜津質詢另提書面補充意見,及委員莊瑞雄、江啟臣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 項目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 通過臨時提案14項

    一、原住民族是靠山吃山、靠海吃海的民族,臨海的原住民族生活慣俗即係於鄰近海域以潛水或竹筏捕魚,以供作生活之需。惟原住民依傳統生活慣俗於岸際以魚槍捕魚時,經常遭到海巡署以違反「漁業法」或「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函送漁業或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辦理及處罰。
    查「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係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訂定之,其規範均係一般性規定,並未考量原住民持魚槍捕魚之生活慣俗,故而產生原住民持魚槍下海捕魚即變成違法行為之問題。
    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已明定原住民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於原住民族地區得依法從事獵捕野生動物非營利行為,及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一項規定,原住民自製之魚槍係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不適用該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均已明白宣示國家法律對於原住民基於生活之需而持魚槍捕魚行為,已不是違法行為;且「發展觀光條例」對於原住民持魚槍捕魚之行為,並無禁止規定,爰要求交通部應檢視「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不利原住民族供作生活之需而持魚槍捕魚之限制及處罰規定,儘速檢討修正,以保障原住民族的傳統漁獵權利。
  • 提案人
    鄭天財
  • 連署人
    陳歐珀  鄭運鵬  趙正宇  李昆澤  葉宜津    簡東明  李鴻鈞  陳素月
    二、鑑於高雄市那瑪夏、茂林、桃源區因民國99年改制為直轄市範圍後,因無自治財源,財政反而比先前更加困窘而無法負擔區域內道路修復工程,因此,爰建請交通部公路總局考量認養如那瑪夏區內青山產業道路為台29線替代道路養護工作,以儘量降低地方負擔。
  • 提案人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雪生  李鴻鈞  陳素月
  • 項目
    三、民國一○一年新竹縣司馬庫斯大車禍後,交通部公路總局公告491處路段、22處省道,全國共計達513處禁行大客車,其中又包括許多原鄉道路如台29線0k~35k(那瑪夏─甲仙);但時過境遷,禁令應隨時空環境而調整,不應影響當地觀光發展,因此爰要求交通部研議已改善或省道予以開放。
  • 提案人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雪生  李鴻鈞
  • 項目
    四、桃園市辦理生活圈道路工程之新建及改善工程,向交通部公路總局爭取經費補助,原已核定之計畫,在桃園市升格為直轄市後,公路總局以其補助計畫排除直轄市而停止補助,致使桃園市多項道路工程斷炊。桃園市升格之後,統籌款沒有增加,工程補助款卻大量減少,無異是對桃園市民之懲罰。爰建請交通部應考量桃園市財政收支之情況,應即回復原已核定之生活圈道路工程之新建及改善工程之各項補助款。
  • 提案人
    鄭運鵬  鄭寶清  趙正宇  鄭天財  李鴻鈞    葉宜津  李昆澤  陳歐珀  陳素月
  • 項目
    五、桃園市歷年來創稅能力高居全國第三位,但獲配的統籌分配款及補助款卻是6都中最少,人均分配亦為全國倒數。以103年為例,桃園市稅捐實徵淨額為1847億餘元,僅次於台北市及新北市,但回撥到地方之統籌分配稅及補助款僅為616億餘元,遠低於台北市的1,361億餘元、新北市的1,174億餘元,亦不及台南市的638億元。桃園市為6都中最晚改制,空有直轄市之名,稅入不足,卻有眾多建設急需投入,爰建議交通部對鐵路地下化工程,採舊案變更,市府負擔比例應採專案協商,提高中央補助比例,比照台南市或高雄市之標準。
  • 提案人
    鄭運鵬  趙正宇  鄭寶清  鄭天財  葉宜津    李鴻鈞  李昆澤  陳歐珀  陳素月
  • 項目
    六、桃園機場捷運工程延宕多時,目前機電系統中,包括直達車與普通車的平均速率,直達車行車時間、最小班距等都還未達合約標準,測試過程中亦頻傳出安全問題,引發社會各界高度質疑,為確保系統安全及測試結果的公正性,並降低民眾疑慮,爰此,要求交通部於1個月內組成獨立公開的專家監理調查小組,全面檢視機場捷運工程各項安全疑慮。
  • 提案人
    李昆澤  劉櫂豪  葉宜津  鄭運鵬  蕭美琴    李鴻鈞  趙正宇  陳素月
  • 項目
    七、鑑於桃園機場捷運至今六度跳票,成為史上最高跳票紀錄工程,經查從2014年11月27日到2015年2月26日,共有40次滑軌事故,其中15次發生在雨天,滑軌距離超過100米,至今找不到原因,足見滑軌問題複雜。加上目前負責該案之機電設施承包商丸紅公司與下包商的合約糾紛,導致號誌系統狀況仍頻,包括軌道電路信號占據、號誌無線電斷訊、轉轍器異常等,行車安全因此受影響,系統整合測試、營運前試運轉均未通過合約標準,為避免本案成為交通部的大巨蛋案翻版,恐出現政府與設備商簽署不平等條約,除造成民眾搭乘安全疑慮,更形成國庫嚴重虧損,交通部應儘速將本會委員要求資料送達,如送達情形不理想,本會將成立調閱專案小組,以利從嚴監督。
  • 提案人
    林俊憲  鄭運鵬  趙正宇  葉宜津  李鴻鈞    陳素月
  • 項目
    八、桃園捷運綠線以111年通車為目標,但桃園市區公車目前的使用率卻僅3%。因此,為提升桃園捷運的搭乘率,交通部應優先補助桃園市捷運先導公車營運,以培養搭乘公車人口成為捷運人口,增加將來的捷運搭乘率。
  • 提案人
    趙正宇  劉櫂豪  鄭運鵬  林俊憲  陳素月    葉宜津
  • 項目
    九、由於已開發國家普遍實行燃油費的徵收,並且已有完整的徵收體系,同時,為減少燃油的消費量並提高能源利用。因此,建請交通部盡速研擬汽車燃料使用費「隨油徵收」政策,以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誘使民眾減少開車意願,而轉搭大眾運輸。
  • 提案人
    趙正宇  劉櫂豪  鄭運鵬  林俊憲  葉宜津    陳素月
  • 項目
    十、鑒於國道服務區商品售價透明化,高公局關於商品售價訪查結果每半年公布於該局網站上,供用路人查閱。
    原每半年定期送交通委員會備查之「服務區商品售價訪查表」,考量節能減碳無紙化,推動綠色環保,紙本報告可無需再行提送。
  • 提案人
    李昆澤  劉櫂豪  葉宜津  蕭美琴  陳素月
  • 項目
    十一、台九線花蓮段拓寬工程是新、舊政府共同關注的交通問題,其拓寬工程在多方努力之下,亦將逐步完成。然而,公路建設不應只著重於道路的修整,在尋求安全性與便利性的目標之外,亦應思考在地特色、景觀及產業之連結。爰此,建請交通部會同文化部、內政部、國發會等有關單位,共同研擬「台九線拓寬暨地方產業、觀光發展」之計畫。
  • 提案人
    蕭美琴  劉櫂豪  林俊憲  葉宜津  趙正宇    陳歐珀  李昆澤  陳素月
  • 項目
    十二、104年9月23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決議:「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就每週五、六、日及三日以上連續假日的東部幹線臺鐵火車,其自強號車票應以身分證G、U、V及設籍宜、花、東民眾優先,且預購車票者,車票上應具搭車者姓名,搭車時須持身分證等證明文件,並於一個月內就前揭內容提出具體執行方案。」。
    有鑑於花蓮縣及臺東縣沒有高鐵、沒有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花東鄉親僅能依憑臺鐵做為唯一交通運具,而政府投入8百多億元交通建設經費改善花東鐵路服務及購買臺鐵新車廂,其主要目的即在保障花東地區鄉親「行」的基本權利。交通部及臺鐵局不應繼續漠視往返花東鐵路車票,每逢連續假日,一開賣即就被秒殺,花東鄉親返鄉車票一票難求,交通權利被觀光遊客排擠的嚴重問題。
  • 爰建請交通部及臺鐵局應辦理下列三項事項

    (一)基於宜花東民眾返鄉迫切之需,應比照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辦理返鄉專車之疏運專案模式,臺鐵局就本次清明節四天連假,對宜花東地區所增加之所有加班車,均限身分證G、U、V及設籍宜花東民眾以二方式購票:(1)現場購票者,應持身分證明文件至各車站購票。(2)以網路訂票者,應持身分證明文件至台鐵各車站或郵局取票。
    (二)依照104年9月23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決議,一個月內就前揭決議內容提出具體執行方案。
    (三)臺鐵局第四代訂票系統,於往返宜花東地區的車票上,應增加記名式或身分證車票售票功能,俾利未來開辦身分證G、U、V及設籍宜花東民眾優先購買火車票。
  • 提案人
    鄭天財  陳歐珀  鄭運鵬
  • 連署人
    趙正宇  李昆澤  劉櫂豪  蕭美琴  簡東明    李鴻鈞  陳素月
  • 項目
    十三、對於台鐵10年購車計畫,目前招標作業屢受外界質疑,因此台鐵應於520前暫停所有未公告之招標作業。
  • 提案人
    葉宜津  林俊憲  鄭運鵬  陳素月
  • 項目
    十四、為造就地方觀光產業振興,持「優質團」簽證赴台陸客,旅遊業者帶領至特定購物點得增為兩處,以提升觀光外匯成長。
    (一)觀光局要求旅遊業者對待持優質團簽證赴台陸客,需有別一般簽證,於旅遊行程中三分之一的天數,安排入住星級酒店;每人每日餐標提升至500元台幣等,優化旅遊品質的諸多規定,立意良善。因此選擇參加優質團的陸客,多數較具消費能力,且有購物需求的高端旅客。
    (二)觀光局卻訂定「持優質團簽證的陸客,A類購物站只能擇一前往」等相關購物限制,明顯違反陸客的購物需求,壓縮地方產業的生存空間,抑制觀光外匯的成長。
    (三)持優質團簽證赴台陸客,旅遊業者帶領至A、B類特定購物點得增為兩處,請交通部觀光局於1個月內照提案內容研議修正相關配套,以促進地方觀光產業發展,並提升觀光外匯成長。
  • 提案人
    陳雪生
  • 連署人
    鄭天財  簡東明  李昆澤  陳素月  葉宜津
    3月9日(星期三)
    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石世豪列席就「近來媒體併購案及反媒體壟斷事項」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石世豪報告後,計有委員林俊憲、鄭寶清、陳歐珀、李昆澤、劉櫂豪、葉宜津、鄭運鵬、鄭天財、陳素月、蕭美琴、趙正宇、黃國昌、邱志偉、徐永明及蔡易餘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石世豪、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組長朱萍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簡東明、李鴻鈞及顏寬恒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 通過臨時提案5項

    一、荷蘭商NHPEA公司申請轉投資吉隆等12家有線電視公司案(中嘉案)已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NCC應就相關新事證,重新審議。
  • 提案人
    鄭寶清  陳歐珀  劉櫂豪  葉宜津  李昆澤  趙正宇
    二、針對「中嘉轉售案」(荷蘭商NHPEA Chrome Holding B.V .申請多層次轉投資吉隆等12家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案),相關單位對本案之審議過程存有重大爭議;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所作決議,除程序上仍有重大瑕疵及疑慮;此外,「中嘉轉售案」顯有脫法行為,不符法律規範意旨,復有造成媒體壟斷之情事;另查立法院過半數委員業於1月28日提出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重新審議本案,並作出不予通過之決議之共同聲明;爰嚴正要求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撤回「中嘉轉售案」案之原決議,並重新審議,以維公益。
  • 提案人
    葉宜津  劉櫂豪  鄭運鵬  李昆澤  鄭寶清  蕭美琴  陳素月
    三、對於近來媒體併購案頻傳,尤以「中嘉轉售案」之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所作之決議最引起爭議,除程序上仍有重大瑕疵及疑慮,實質上亦顯有脫法行為。對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仍無視外界疑慮,繼續審查其餘併購案,實無公信力可言。爰嚴正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7月前,不得對相關併購案作出處理之決議。
  • 提案人
    葉宜津  李昆澤  鄭運鵬  劉櫂豪  鄭寶清  蕭美琴  陳素月  趙正宇
    四、由於原住民族電視臺目前係透過中新1號及2號衛星播送電視節目,而中新1號即將於105年10月停止傳輸原民臺電視訊號,屆時恐影響3萬戶收視戶權益。
    另為使原民臺納入數位無線電視頻道,提升收視觸達率,特參酌公股處理條例規定,於104年6月16日修法三讀、104年7月1日公布施行「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規劃分配之。」及第三項:「本基金會得委託經營無線電視之機構播送原住民族電視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受廣播電視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之規定。意即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所需用電波頻率完成規劃分配前,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得委託『經營無線電視之機構』播送原住民族電視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受廣播電視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為使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得委託公共電視播送節目及廣告,保障3萬戶收視戶權益,並提供多元收視方式,擴大原民臺收視群眾,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協助原民臺節目及廣告經由公共電視播送。
  • 提案人
    鄭天財
  • 連署人
    劉櫂豪  陳歐珀  李昆澤  趙正宇  葉宜津
    五、鑑於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修正通過後,已賦予原文會以租用方式取得新系統開播所需之無線電波頻道法源;但為趕在今年8月1日原視得正式啟用新系統,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和相關主管機關交通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協調作業程序並釐清相關爭議,協助原民台於期限內能納入無線電視頻道正式播出。
  • 提案人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雪生  葉宜津  趙正宇
    3月10日(星期四)
    邀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許俊逸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許俊逸報告後,計有委員鄭寶清、鄭運鵬、李昆澤、簡東明、鄭天財、林俊憲、蕭美琴、葉宜津、陳歐珀、李鴻鈞、陳雪生、趙正宇及劉櫂豪等13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許俊逸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顏寬恒、許淑華及陳素月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復。
  • 通過臨時提案4項

    一、鑑於外流機捷測試報告指出,在短短4個月內竟然出現4000多次異常狀況,攸關安全的核心機電系統有「滑軌、出軌、急煞、幽靈列車」等問題,甚至2月26日發生滑軌1330公尺的離譜情形,與交通部稱機捷系統整合測試達97.5%可用度相距甚遠。原本肩負管控公共建設計畫執行,設計要督導加強施工進度、品質管控,主動發現問題,徹底監督公共工程。卻發生公共工程委員會以片面公文建議高鐵局,強調桃園捷運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時,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得必要時減價驗收。顯示工程會根本就是護航重大瑕疵工程的護航會,與當初成立宗旨嚴重背離,形同虛設,故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將相關資料送廉政署查明是否有人謀不臧情事,並將重大工程案件嚴重落後50%以上(含)的工程案件,彙整後提書面報告給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徹底監督行政效率不彰的工程會。
  • 提案人
    林俊憲  蕭美琴  葉宜津  趙正宇  陳歐珀  劉櫂豪
    二、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政府採購法第10條之規定,主管政府採購爭議事項申訴之處理。但對於台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卻主動邀行政院交通環境資源處、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召開會議,並做出建議結論要求高鐵局對於旨揭計畫採取減價收受方案。嚴重違反政府採購法所定爭議處理程序,更違反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採購爭議所應處於中立、公平之角色,更有圖利廠商之嫌,枉顧民眾交通權益。爰要求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請辭負責,以維公共工程委員會信譽及政府採購法之公平性。
  • 提案人
    葉宜津  鄭寶清  鄭運鵬  李昆澤  林俊憲  蕭美琴  趙正宇  陳歐珀  劉櫂豪
    三、桃園機場捷運自2006年發包以來,花費1138億元新台幣,至今施工超過10年仍未完工。桃園機場捷運工程隸屬公共工程委員會列管重大工程,恐有督導不週之虞,是以要求公共工程會針對桃園機場捷運從招標以來至施工時種種缺失,提出考核報告送交本院交通委員會。
  • 提案人
    李鴻鈞  鄭運鵬  葉宜津  鄭天財  簡東明  趙正宇  陳歐珀  劉櫂豪
    四、有鑑於公共工程品質低落甚至施工延期時有所聞,現行政府採購法規定針對上述問題,仍未能有效進行防制,是以公共工程委員會近期提出「停工終解約管控」、「推動開工要件」與「公共工程全面評分」等新制度來提升公共工程品質。由於上述制度缺乏法源依據,且並未具有相關強制規定及處罰條款,以致於無法用於拘束各行政機關,更難以達到淘汰不良廠商的目的,是以建請公共工程委員會應於半年內將上述制度納入政府採購法予以法制化並加入相對應的罰則,藉以落實公共工程委員會對於公共工程的督導與考核職責。
  • 提案人
    李鴻鈞  葉宜津  鄭運鵬  簡東明  趙正宇  陳雪生  陳歐珀  劉櫂豪
    散會
  • 主席
    繼續報告。
    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石世豪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 主席
    現在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報告。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本會基於「通訊傳播基本法」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所賦予的任務,積極辦理通訊傳播監理相關業務,104年下半年本會相關施政成果,分為下列4大項:「健全通訊傳播發展」、「維護通訊傳播秩序」、「增進大眾通訊傳播權益」、「本會期立法計畫」;本會完成行動寬頻(4G)業務後續釋照,並加速推動行動寬頻網路建設,以期讓民眾享受優質且價格合理的高速行動寬頻服務。另為因應數位匯流產業發展,本會完成匯流五部法典草案,並於104年12月提報行政院審查,以期帶動業者創新服務及增加經營彈性,並建立公平競爭及健全發展的通訊傳播環境,提供民眾更好、更新的通傳服務。
    以下謹就本會期重要業務及施政計畫提出報告。
    在健全通訊傳播發展方面,有以下幾項重點:
    一、完成行動寬頻業務後續釋照
    行動寬頻業務自102年完成釋照後,得標業者在本會協助下積極投入基地臺建設工作,自103年5月底開始陸續開臺提供4G服務,截至104年12月底,4G用戶數已達1,157萬戶。根據資料顯示,我國民眾平均每戶每月使用流量高達10GB以上。在行動數據需求仍不斷增加之情況下,為維持我國通信產業健全穩定之發展,需要持續規劃釋出行動寬頻的頻譜。
    行政院於104年2月13日修訂「第一類電信事業開放之業務項目、範圍、時程及家數一覽表」,新增釋出行動寬頻業務2500MHz及2600MHz頻段。本會依序於3月辦理釋照規劃公開說明會,並於7月16日會成發布釋照管理規則修訂條文。
    本會於7月22日公告受理申請行動寬頻業務及執照底價,本次釋照作業分2階段辦理,第1階段為申請者資格審查,總計有5家業者通過審查。第2階段競價作業自11月17日進行至12月7日,共15天總計142回合,得標價總計新臺幣279.25億元。本次釋照後將對我國行動通訊投入更多頻譜資源,提供民眾更優質的4G服務。
    二、推動行動寬頻網路建設
    本會參與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規劃「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其中基礎建設組由本會主責,負責協調相關機關推動加速行動寬頻網路布建,主要任務為:加速無線寬頻布建基礎建設、電磁波教育宣導、推動共構共站行動通訊平臺、建置新世代電波監測系統、前瞻性頻譜規劃等;藉此加速4G網路基礎建設,增進民眾對4G網路效益的認知,以利建構行動寬頻友善環境,讓民眾皆能隨時隨地使用行動寬頻上網服務。
    102年11月行政院第3372次會議決議:「加速推動行動寬頻網路建設,讓所有民眾都能早日享受優質且價格合理的高速行動寬頻服務。」本會依決議積極拜會各縣市政府,陸續邀請相關部會及22縣市政府等公務機關(構)、電信產業協會參加「無線寬頻基礎建設小組」工作會議,就架設基地臺法規鬆綁、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公有建物及土地供架設基地臺的管考獎勵辦法、基地臺站點協調與出租收費、改善運輸系統沿線行動通信服務品質及電磁波宣導等事項進行討論,至104年12月底已召開29次會議。
    為加速4G基礎建設的布建,原民會、農委會、國防部亦依循行政院政策,針對屬於開發工業資源、建設公用事業、改善營區內外通信等面向,積極制定、修正法規,或給予適法性的解釋,以改善行動寬頻網路的涵蓋,提升原鄉地區、農業地區、營區的通信品質。另內政部亦於104年12月修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的「殯葬用地」,增列「電信、微波收發站(含基地臺)」為可使用項目(細目)。此外,經本會協調各部會與縣市政府,自103年9月起至104年12月止,新增釋出或由3G升級4G站點已達329處。
    行政院並依電信法第32條第5項:「行政院應考核中央及地方機關、國營事業管理或所有之土地、建築物提供設置管線基礎設施、無線電臺之績效,並每年公布之。」規定,於103年8月訂頒「推動公有建物及土地設置基地臺績效評量原則」,104年度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推動績效業經105年3月1日本會無線寬頻基礎建設小組第31次會議通過,將報請行政院確認後辦理敘獎事宜。
    自103年3月12日起,本會陸續核發行動寬頻業務(4G)系統架設許可,為協助加速4G基地臺基礎建設,本會除加快基地臺架設許可審核速度,並由專人管控申請案件的審查及核發進度,確實掌握4G建設時程,落實本會協助加速4G基地臺基礎建設政策。至105年1月31日止,本會共發出6家業者電臺執照3萬9,329臺,另尚有基地臺架設許可3,914臺,合計基地臺建設總數4萬3,243臺。
    三、加速有線電視數位化
    我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的整體系統頭端和傳輸網路數位化比例已達100%,家戶端滲透率至104年第4季約達89.85%,相較於101年第4季數位化普及率21.03%,已大幅增加68.82%,顯見數位化潮流已形成。
    本會除積極推動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法外,並運用既有行政措施促進業者數位化進程,例如:於費率審議、換照、評鑑等重大審議案時,具體要求業者進行數位化投資;以全數位化為條件重新受理新進業者參進,協助產業提升有線電視纜線的價值,讓消費者享有更多樣寬頻匯流服務及高畫質節目內容,並透過纜線頻寬有效運用,使有線電視寬頻形成第2條高速寬頻網路,具體作為如下:
    1.推動「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實驗區行政計畫」,引導有線電視產業數位升級,搭配2臺機上盒供訂戶免費借用,調整數位切換條件及強化消費爭議處理機制。
    2.鼓勵有線電視數位化發展,請地方政府審酌數位化程度,納入費率審議考量。透過數位化政策及地方政府鼎力支持,督促業者加速推動數位化工作,讓民眾早日享有數位化的成果。
    3.整合資源擴大宣導,建立跨域合作模式,藉由整合中央及地方政府力量,透過跨部會合作宣導有線電視數位化政策;並持續運用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提供誘因,補助系統數位化建置費,提高業者投資數位化意願,以期「取之於有線、用之於有線、普及於民」,逐步提升數位化。
    4.邀集系統經營者提出加速數位化方案,協助地方政府共同推動有線電視全面數位化,提升電子資訊服務效能,並提供民眾更多元加值服務選擇。
    5.運用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資源,補助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於偏遠地區或數位服務示範區辦理「促進數位普及發展建置費」補助計畫,以加速提升全國有線電視數位化普及率。
    至104年,臺南市轄內4家系統經營者與嘉義縣、市轄內3家系統經營者均已全部完成100%全數位化,將提供結合有線電視數位化後的高速寬頻上網服務,推動與數位內容、雲端應用及物聯網等服務,嘉惠嘉南平原區域的收視戶。
    有線廣播電視法業於105年1月6日修正公布施行,依該法第48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應於該法104年12月1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首次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前,完成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其未完成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換發經營許可執照。上開規定將賦予業者應推動數位化的義務,可有效促進有線廣播電視全面數位化。
    四、規劃無線廣播電臺釋照
    依據 大院100年6月三讀通過的廣播電視法修正條文,主管機關可審酌廣播頻率為有限的公共資源,考量廣播事業設立目的、開放目標、消費者權益及公共利益需要,不受預算法第94條規定限制,彈性採取適當方式釋照。
    本會依行政院核定政策就細部規劃再進行討論,103年3月本會第584次委員會議通過釋照規劃草案,並於103年4月召開公開說明會,經參採公開說明會及廣播業者所提意見,本會調整原規劃方案並於104年5月陳報行政院核定,經行政院104年11月函復,全區性及區域性廣播事業的許可,仍採先審查後競價方式,社區性廣播事業的許可,則採先審查後抽籤方式辦理;釋照張數亦維持為全區性廣播事業1張,區域性廣播事業(FM中功率)9張,社區性廣播事業調頻(FM小功率)22張、調幅(AM小功率)2張。本會已研提「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草案,並依法制作業程序蒐集外界意見,修正後辦理公告,以做為後續受理申請、審查、競價、抽籤及履行保證金繳交等依據。
    五、深化國際交流合作
    (一)104年9月1日至3日本會翁委員柏宗率團赴蒙古烏蘭巴托與蒙古通訊傳播監督委員會(Communications Regulatory Commission)進行雙邊交流,自本會於99年3月與蒙方簽署「通訊傳播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以來,雙方依備忘錄所訂內容,歷年來多次進行官式互訪,本次臺蒙雙邊會議著重於資訊分享,並就匯流法規的傳播內容架構管理方向、下世代行動通信、電信監理計畫有關號碼可攜等議題進行交流。
    (二)104年10月5日至9日本會陳委員憶寧率團赴美國華盛頓參加國際通訊傳播協會(IIC)第46屆年會及國際管制者論壇,會議主題為「回應管制顛覆的發展模式(Developing Models in Response to Regulatory Disruption)」,並擔任分組報告講者,於會中說明管制者在匯流時代所面臨的困境與契機,分享我國實務案例。
    (三)104年10月12日至15日本會出席「2015國際電信聯合會世界電信論壇(ITU TELECOM World 2015)」,透過相關議題的討論分析,掌握通訊傳播的最新發展,作為我國通訊傳播管理政策制訂的重要參考。
    (四)104年10月19日至23日本會組團赴紐西蘭奧克蘭出席「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電信暨資訊工作小組(TEL)第52次會議」,本次會議主題為「透過亞太夥伴關係塑造未來」「打造包容經濟,建立美好世界(Building Inclusive Economies,Building a Better World)」,四項優先領域包含「提升經濟整合」、「提升中小企業在區域與全球市場之參與」、「投資人力資本發展」、及「建立永續且具韌性之社群」,並擔任監理圓桌會議講者,分享我國數位匯流經驗。
    (五)104年10月26日至28日本會虞副主委孝成率團出席2015年亞洲有線暨衛星廣播電視協會(Cable and Satellite Broadcast Association of Asia,CASBAA)年會和政策圓桌論壇,以「掀起浪潮(Making Waves)」為主題與來自亞太地區國家管制者討論,藉由各國政府管制機關與國際電視頻道業者的交流對話,除深入了解業者想法及對各國政府政策期待,更體認到亞太地區國家對OTT議題,因國情不同,而有不同的管制思維。
    (六)104年12月3日本會出席韓國內容規範委員會(KCSC)舉辦的「2015年國際圓桌論壇」,以「於智慧媒體環境打擊兒童色情散布:對策與國際合作」為主題,本會代表於會中分享我國網路兒童色情的管制架構、相關規範及案例,並與各國進行交流。
    在維護通訊傳播秩序方面,則有以下幾項重點
    一、促進電信業者導入資通安全機制
    為因應通訊技術演進,強化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能量,本會於103年8月發布修正「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並於104年11月發布修正「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將民國98年起已實施的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要點予以法制化,強化電信事業資安管理措施。
    強化電信業者資通安全的修法重點除規範機房安全管理外,並增訂電信事業委外進行資訊軟體設計、系統維運或測試作業的資安要求;針對有資安疑慮的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與一般業務申請者,增訂應檢附資通安全防護與偵測設施自評測試報告及資通安全管理驗證合格證明等文件;就經營者資通安全管理,亦授權主管機關得進行查驗。針對國家安全考量因素,並於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增訂主管機關對於網路建設計畫做出准駁決定時,應配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辦理;既有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或申請人需於一定期間通過資通安全管理第三方驗證,以加強電信用戶個人資料保護措施。
    為強化第一類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與防護體質,本會續將比照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於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及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增訂機房安全管理及資安防護相關規範,俾保障電信用戶資料與電信網路安全。
    二、積極防範電話詐騙
    (一)強化跨部會橫向聯繫提升防制功效
    藉由參與行政院治安會報(及幕僚工作會議)、強化網路犯罪防治機制會議、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網際犯罪偵防體系跨部會協商平臺、防制電信詐欺技術諮詢小組等跨部會工作平臺,強化跨部會橫向聯繫提升防制功效。
    (二)研析詐騙手法並督導業者配合執行防制對策
    邀集警政單位及電信業者共同研析電信小額付費詐騙的技術手法及防制對策,再督導電信業者落實執行相關防制對策,包含:交易流程雙向簡訊認證、詐騙關鍵字過濾及異常提醒功能、境外通聯國際來話顯示、配合刑事局免費發送反詐騙宣導簡訊、加強網頁宣導詐騙樣態及防範措施、加強客服人員教育訓練、臨櫃受理民眾小額付費申請、民眾臨櫃設定專屬交易認證碼、電信費與小額付費帳單分別開列等措施。
    (三)防制小額付費詐騙執行成效
    電信業者配合刑事警察局發送反詐騙宣導簡訊,104年發送5,808萬餘次。依刑事警察局提供資料,手機簡訊惡意連結小額詐騙發生案件已從103年6月最高的468件逐月下降至105年1月發生件數為5件,相關措施確已達到防制成效。
    三、健全有線電視產業競爭秩序
    (一)成立跨部會溝通平臺,維護消費者收視權益
    為維護消費者的收視選擇權益,本會與公平交易委員會已成立溝通協調平臺,未來將持續與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地方政府共同密切注意產業秩序及消費者權益維護,如有濫用市場力量及不公平競爭情事,將依法究責。本會促請各頻道代理商、頻道商與申請跨區經營的業者洽談頻道授權時,考量企業永續發展及消費者實質受惠,並應注意衛星廣播電視法及公平交易法等相關規定,積極進行洽談、建立互惠機制,必要時亦可依有線廣播電視法向本會申請爭議調處,儘速達成授權協議,創造業者與消費者雙贏。
    (二)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區調整
    我國有線電視經營區自83年公告,全國分為51個經營區,取得營運許可系統經營者計59家(含播送系統),其中獨占經營者(1區1家)達35區,雙占經營者(1區2家)有12區;另有3家播送系統在臺東縣關山、成功及金門縣、連江縣等地經營。綜觀市場呈現獨、雙占經營結構,業者無法發揮經濟規模及效率,消費者亦無從選擇。
    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的競爭、擴大市場經濟規模、提升電視數位化、增加民眾多元選擇,本會於101年7月公告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劃分及調整,以直轄市、縣(市)為最小經營地區,並受理申請。復於102年5月補充公告,讓業者自主提出3組以上基本頻道,增進消費者更優質多元的服務選擇。截至105年1月底,已有13家業者(提出15件申請案)取得籌設許可,10家獲得分期營運許可。
    四、強化行動電話基地臺管理
    (一)為推廣電磁波正確知識,使國民了解政府對基地臺安全的相關管制規範,期能降低抗爭,至105年1月31日本會在各縣市已辦理124場公務與地方電磁波知識說明及溝通座談會,宣導人次達10,620人,提供民眾、本會及專家學者互動溝通的機會。
    (二)引導業者進行基地臺共構及美化,本會持續督導業者符合「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基地臺共站共構比例規定,加強基地臺融入景觀,維護整體環境。104年12月統計2G、3G基地臺共構比例合計達76.9%,4G基地臺共構比例達73.6%。
    (三)為改善國家公園行動通信涵蓋,本會持續每季召開檢討會議,邀集內政部營建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及相關業者討論解決相關問題。至105年1月,已召開提高行動電話通訊涵蓋率協調會議達26次,完成站點:擎天崗遊客服務中心、二子坪、大屯遊客服務中心、觀霧遊憩區、觀霧管理區、新中橫監工站,新中橫站、排雲山莊站、砂卡礑停車場、寧安橋、溪畔舊省道、流芳橋、九曲洞東側橫坑、九曲洞西側橫坑、燕子口隧道橫坑、慈母橋停車場、綠水合流、文山、台江六孔管理站等19站新設行動通信基地臺,提供通訊服務,保障遊客安全。
    五、維護電波秩序
    (一)為維護無線電波秩序,在查察違法設立非法廣播電臺方面,經由聯合取締小組各機關全力配合強力查緝取締後,自102年3月5日起非法廣播電臺已全面匿跡停止播音,惟104年7月於金門地區偵測發現1臺復播,經蒐證後依法完成取締作業,目前已無非法廣播電臺。為防範非法廣播電臺復播,本會持續加強監測及配合聯合取締小組作業機制。
    (二)本會秉持「導禁兼施」原則,除嚴密監測及查察,遏阻非法廣播電臺復播外,依據行政院核定「第11梯次第1階段廣播電臺釋照規劃」,刻正積極規劃釋照作業,鼓勵廣播媒體產業升級整併,頻率普遍均衡分配,回歸小功率電臺在地性特色及促進多元文化發展,採階段滾動式釋照,活化頻率資源,增加媒體近用。
  • 在增進大眾通訊傳播權益方面的重點工作如下

    一、促進通訊傳播普及服務
    (一)促進電信普及服務
    1.為因應偏遠地區民眾對寬頻網路服務的需求,本會已於104年完成公告指定中華電信公司於桃園市等7縣市的部落鄰計20個建設點,提供105年度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2.為滿足偏鄉地區視訊、多媒體及電子商務的應用需求,改善並提升寬頻服務的品質,本會將持續督導普及服務提供者,提升寬頻速率,使偏遠地區民眾得以合理的價格申裝穩定、快速、高品質的市內數據電路及寬頻上網服務;至104年12月偏鄉地區既有寬頻戶12Mbps涵蓋達96.02%。
    (二)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
    1.為協助偏遠及離島地區有線電視數位普及發展,本會於104年初規劃辦理「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澎湖本島以外之偏遠離島及花東地區促進數位普及發展」補助計畫,期有效提升花東地區及澎湖縣七美、望安等偏遠離島地區的數位化普及率,以符合 大院交通委員會決議對上揭地區優先補助推動數位化建置。
    2.本會運用有線基金補助業者推動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自104年7月至12月總計完成46件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計畫,已撥付補助金額約達新臺幣3億745萬元。105年度賡續辦理促進數位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補助計畫,花東、離島區域建置及促進數位有線電視普及服務補助計畫,預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1.5億元。
    3.本會與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密切合作,輔以費率管制及政策宣導計畫,督促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積極推動數位化建設,截至104年第4季的統計資料,全國有線電視數位化普及率已達89.85%,符合本會整體施政方針,並持續向全面數位化的政策目標邁進。
    二、辦理防救災簡訊傳送系統
    有關防救災區域簡訊系統(LBS),行動電話(2G)及第三代行動通信(3G)通信業者皆已具備提供LBS服務功能,並與內政部消防署「訊息服務平臺」完成介接,該署訂定的「防救災雲端計畫─訊息服務平臺使用管理規範」業於104年4月函頒,各防救災主管機關可依管理規範的規定使用該平臺發送區域簡訊,即時傳送各種防救災緊急應變資訊給指定區域內的用戶,以達知災、避災及離災的功效,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
    有鑑於行動通信系統發送災害區域緊急簡訊,每分鐘最多為2,000封,無法應付大量時效性緊急訊息發送。為因應緊急災害所需通報時效性,我國亟需建置災防告警細胞廣播系統(PWS,Public Warning System),方可在極短時間內,以廣播方式大量傳遞訊息給可能發生或已發生災害區域的手機用戶,爭取避災時效。基此,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業與行動寬頻業者完成統一訊息交換格式確認,並將「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統一訊息交換格式草案」函送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經濟部及交通部),且各中央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於104年10月30日至11月16日,公布統一訊息交換格式。
    為配合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於細胞廣播服務訊息碼的規劃,本會於104年12月發布修正「行動寬頻系統審驗技術規範」,增訂災防告警細胞廣播的訊息碼及系統審驗相關規範,亦督導行動寬頻通信業者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規定,於核心網路建置細胞廣播控制中心(Cell Broadcast Center,CBC),各行動寬頻通信業者已具備提供災防告警細胞廣播(PWS)訊息的發送能力,並完成與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災害訊息廣播平臺介接。
    另為確保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系統能夠正常運作,業於105年1月5日在屏東縣滿州鄉部分區域進行災害告警訊息發送測試,5家4G電信業者細胞廣播控制中心,皆可成功發送訊息。
    各電信業者行動寬頻CBC/PWS系統技術審驗訂於105年3月前完成審驗,本會俟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與電信業者完成實機介接測試後,預訂於105年4月公布實施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使災害防救的發布工具更完備,進一步提升災害防救告警能量。但實際時程須視各部會推動進度而定。
    三、推動建築物電信設備寬頻化
    為加速我國寬頻(光纖)網路建設,本會已依行政院數位匯流發展方案,研提建築物電信設備管理規則及相關技術規範修正案,將光纖列入一定規模以上新建築物建造時必備電信線路,逐步推動新建築物自備寬頻化電信相關設備,辦理進度如下:
    (一)「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修正案業於104年8月5日發布,並訂於發布日後1年實施。
    (二)本案修正重點為公有建築物、集合住宅、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且使用類別為商業類或辦公、服務類等新建建築物,規範應設置光纖相關設施。
    四、強化寬頻上網服務品質監理
    為加強固定通信寬頻網路服務品質監理,並促成業者良性競爭以提升固網寬頻上網服務水準,本會持續督導業者公布每月固定通信寬頻網路裝機統計速率,並責成業者每年定期辦理廣告速率達成率服務品質項目自評作業,104年自評作業已於12月底辦理完成。
    五、保障通訊服務消費者權益
    本會定期召開「討論業者客服處理申訴案件事宜」會議,並按月公布電信業者消費爭議數量、申訴類別,統計104年8至12月通信申訴案件數總計共3,720件,依其電信項目進行分析,以行動通訊類申訴案件居多(共3,151件、占84.7%),本會針對消費者申訴最多的業者列為重點輔導對象,要求提出改善措施。另外,本會每月定期公告通訊消費申訴監理報告於本會網站(http://www.ncc.gov.tw/chinese/news.aspx?site_content_sn=3052&is_history=0),期以資訊公開透明方式促進通訊服務市場有效競爭,加強消費者保護。
    六、增進傳播內容品質及視聽眾權益
    (一)建構全民參與的內容共同規範網絡:本會持續透過各種方式促使業者建立媒體自律機制,並引進社會他律機制,以建構全民參與的內容共同規範(co-regulation)網絡。
    1.推動媒體自律
    本會在104年間辦理4場廣播內容、2場電視內容業務的研討會,協助業者掌握法規的變動,增強法規知識跟自律的知能。
    (1)為協助業者培養專業能力,熟悉政府相關法令,本會辦理專業研習,如有相關法令變動,亦隨時向業者宣導或說明講習,於104年辦理「探討媒體製播新聞內容座談會」、「電視內容規範暨營運管理研討會」,邀請學者專家、機關代表、產業協會與新聞頻道業者共同探討電視製播內容涉及不當性別觀點的案例、新聞媒體報導災難及社會新聞案例,與電視從業人員進行面對面交流討論,俾強化媒體自律及提升內容品質。
    (2)104年已在花蓮、臺中、高雄、臺北舉辦「廣播內容規範暨製播交流」分區研討會,課程涵蓋法規宣導及廣播實務,除了協助業者掌握法規變遷,增進法律及自律知能,輔助其提升節目多元性及整體品質外,並因應數位化的媒體競合環境規劃專題課程,增強業者的節目製作及行銷能力。本研討會邀請各區廣播電臺及公(協)會代表參與,期匯集產官學的構思建議,營造廣播產業發展的新契機。
    2.納入公民參與的他律機制
    (1)為廣納社會各界多元觀點以落實傳播內容監理,本會定期邀集公民團體、專家學者及節目實務工作者等不同領域專業人士代表,召開「廣播電視節目諮詢委員會議」,針對涉違法節目或廣告內容提供諮詢意見,104年至105年2月1日共召開5次會議,對涉嫌違法的節目或廣告內容提供諮詢意見,計32案。
    (2)為廣納社會不同理念與觀點,建構公民團體參與傳播監理機制及擴大全民監督不良傳播內容,本會建置「傳播內容申訴網」,鼓勵公民(團體)對監理業務政策提供建言,協助監督違規傳播內容,104年至105年1月止共受理申訴案2,652件。
    (二)規範修訂及法律執行
    配合105年1月6日修正公布施行的廣電三法,本會預計半年內增訂子法計44項,其中內容監理子法計22項,包括廣播電視法7項,衛星廣播電視法15項,本會將研訂本國自製節目認定與應遵行事項辦法(暫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暫定)、電視、廣播節目置入行銷及贊助辦法(暫定)等法規,後續將依相關法制作業辦理。
    (三)強化兒少上網安全機制
    1.邀集各相關單位不定期召開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網路內容安全分組會議,加強政府機關間橫向連繫,共同處理不當網際網路內容,自99年6月至105年1月共召開18次會議。
    2.成立「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為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第1項賦予本會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等任務,本會已召集教育部、內政部、文化部、經濟部及衛生福利部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102年8月1日成立「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統籌辦理兒少網路安全工作,104年截至12月辦理成果摘要如下:
    (1)於網站提供國內外免費過濾軟體及國內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包括固網及行動通信業者)過濾服務的資訊,推廣民眾選擇使用。
    (2)深入各級學校校園宣導保護兒少上網安全相關概念,尋求相關企業或社團機構支持,共同參與網路不當內容通報工作,已至10家企業、機構及25所各級學校辦理宣導。宣導方式亦包括網路,例如iWIN網路贏家粉絲團舉辦「艾網」漫畫有獎徵答,於節日舉辦粉絲留言按讚贈獎活動,並定期發布網路安全小故事、圖片、新聞或影片,吸引粉絲。
    (3)每兩個月定期邀集兒福、家長團體及相關業者代表召開諮詢座談會,針對104年宣導策略、修正各協會(台灣網際網路發展協會、電信產業發展協會)的網站自律規範等議題進行討論並諮詢相關意見。
    (4)「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104年共受理6,785件申訴,其中5,580件涉及兒少身心健康議題,又以「色情猥褻」占絕大部分(約93%),以案件IP位置而言,境外約占74%,遠高於境內的26%;該機構接獲民眾申訴後,依照個案性質函轉國內外相關單位或團體處理,請網路平臺業者協助下架移除等,平均可在4日內回覆申訴民眾。
    (5)104年5月起,擴大原iWIN網路成癮諮商熱線(電話02-3393-1885)服務,受理民眾網路霸凌申訴案件,並提供相關管道諮詢服務,以爭取在第一時間疏導網路霸凌所造成的傷害;另104年7月起,促成8家國內外主要社群媒體業者(如Facebook、Yahoo!奇摩等)提供網路霸凌申訴管道,並與iWIN反霸凌專區網頁作介接。
    (四)提升媒體識讀能力
    1.推廣適齡兒童電視節目標章措施
    為提升兒童電視節目供給質量,本會結合民間力量推廣適齡兒童電視節目標章措施,鼓勵電視業者製播適齡兒童電視節目及協助家長為家中兒童選擇適合收視的電視節目。104年12月5日辦理104年下半年評選結果發表記者會,計有20家電視臺、90個兒童節目獲得適齡標章認定。
    2.補助廣電事業辦理媒體識讀教育活動
    為提升社會大眾媒體識讀素養,鼓勵廣播電視事業、大專院校及相關民間機構等單位,共同強化國人近用通傳媒體的觀念和效能,包括增加認識媒體、解讀媒體等知能,以及尊重性別平等、不同族群、身心障礙者傳播權益等議題,本會發布「一百零四年度補助辦理媒體識讀教育活動作業要點」,104年計核定補助11件申請案,總撥付補助金額新臺幣73萬6,184元,參與媒體識讀研習課程學員總人數為1,779人。
    (五)公布「推動無障礙通訊傳播近用環境行動方案」(草案)
    為建立身障者通訊傳播近用無障礙環境,本會成立專案小組,於104年共召開9次工作會議,並對外召開7次諮詢會議,於105年1月20日公布「推動無障礙通訊傳播近用環境行動方案」(草案),未來將賡續邀集身障團體、產業代表、專家學者及各行政機關代表召開四方會議,透過四方對話,廣納不同專業,以拉近需求面及供給面落差,透過政府各部門及民間組織的合作,保障身心障礙者知的權利。
    有關本會期立法計畫方面,本會已提出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函請行政院轉 大院審議;另為因應數位匯流,已規劃研擬通訊傳播匯流法典草案,函請行政院審議中,分述如下:
    一、推動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立法
    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前於102年4月26日函請 大院審議,惟未能於上屆完成立法程序,本會爰重行送請 大院審議,期盼能順利完成立法。
    本草案共計有50條,內容主要分為三大架構:
    (一)維護資訊及意見的競爭環境
    為維護資訊及意見競爭環境,就廣播電視事業水平及跨業整合設定管制標準,以降低資訊集中的影響力。
    (二)保障新聞專業自主與強化自律
    為保障新聞專業自主與強化自律,賦予新聞報導利害關係人更正、答辯權,要求新聞頻道訂定涉己事件處理原則、獨立編審制度、編輯室公約、設置新聞倫理委員會、申訴機制等自律措施等,提升整體新聞製播品質及專業素養。
    (三)提升公民自主管理能力
    為落實提升公民自主管理能力,明定廣電事業提供時段或頻道、製播弱勢族群視聽內容,同時得補助人民團體或公益財團法人辦理媒體識讀教育,提升公民媒體素養。
    我們也非常期待各黨團能夠就法案提出對案,讓反壟斷的規範更臻於完善。
    二、推動通訊傳播匯流法草案
    鑒於科技匯流業已成既定趨勢,逐漸弭除傳統通訊傳播產業間壁壘分別的界線,跨媒體的經營亦影響新世代通訊傳播技術與服務發展模式,為因應數位匯流發展趨勢及產業推動契機,加速我國數位匯流發展,健全通訊傳播秩序,使產業回復其應有的市場活力,並就我國未來成為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議(Trans-Pacific Partnership;TPP)會員國所須履行的法規調和義務預作因應,本會在維護通訊傳播安全及網路穩定品質的前提下,基於自由及開放的共通目標研議制定匯流五法「電子通訊傳播法」、「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電信事業法」、「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管理條例」與「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與頻道事業管理條例」等草案,業於104年12月31日送請行政院審查。
    匯流五法草案係針對變動中的「電信/廣電」產業狀況,評估產業客觀現實及未來發展趨勢,對於不符匯流趨勢、過度干預人民自由或阻礙創新與開放的管制規範及監理措施,經通盤檢視後解禁或鬆綁不必要管制,重新調整傳統依業別不同,導入層級化水平管制架構,使市場透過競爭而達服務的最佳化,政府僅在市場失靈時針對特定的行為採取必要的矯治措施。
  • 通訊傳播匯流五法制定要旨如下

    (一)維護網際網路多元、自由、平等基本價值,以平等關係規範提供電子通訊傳播服務者及其使用人間的權利義務,以調和雙方權義關係,定紛止爭,並建構彈性自由的使用環境以促進電子通訊傳播流通,維護國民言論與秘密通訊自由。
    (二)鼓勵競爭,降低提供公眾服務的電信事業參進門檻,僅在市場競爭機制無法調節運作或失靈時,本會透過對於課予具有顯著市場地位者特別管制措施方式介入管制。
    (三)充足電信基礎建設,構建無所不在的優質網路,適應物聯網、智慧城市的發展,解除現行電信事業始得建置電信網路的限制,惟為顧及公共安全,對於連接公眾電信網路提供公眾電信服務的電信網路,或使用頻率、電信號碼的電信網路,應有必要管制程序,以維護公眾電信網路品質、安全及信賴、確保資源合理使用及效率,並增進技術發展及互通應用。
    (四)對於現階段經營仍以高度垂直整合並以內容為主的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考量其服務具有即時性、深入家庭及型塑民眾對外在社會認知的影響力,仍予以必要的參進管制,並預留其朝中高度匯流方向發展空間。
    本會對於各界提出的意見,將持續與相關政府機關、學術界、公民團體、產業公協會及社會各界對話溝通,以期獲得最大共識,並將相關建議及意見繼續納入參考並配合修正、調整及補充法案草案,積極協助行政院審查後轉請 大院審議。
    陸、結語
    本會於104年下半年雖已達成若干施政成果,惟為因應數位匯流不斷的挑戰,本會除積極辦理通訊傳播監理相關業務,完備通訊傳播匯流發展的法規環境外,未來,本會仍將以「興利除弊、為民謀福、共創多贏」等理念,持續推動通傳業務的監理與管制革新,尋求公眾最大福祉,並使民眾享有更高品質及多元的通訊傳播服務未來亦將於大院監督之下,持續推動相關業務。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先宣告以下事項: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10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暫訂上午10時30分休息10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質詢登記;各委員如有提案,亦請於10時30分前提出,以便議事人員彙整;原則上中午不休息,請工作人員準備便當。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請李委員昆澤質詢。
    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2G、3G、4G的使用者非常多,全臺灣目前有高達2,800萬個門號,影響到所有民眾生活、工作、學習以及休閒的一個重要部分就是智慧手機。102年11月在本席的要求之下,針對消費者跟電信業者的爭議,及時成立了電信服務消費爭議處理中心,接獲民眾的消費爭議申訴案件非常多。104年一整年就有9,081件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其中以行動通訊所占的比率最大,高達86%,最多的還是在於訊號的連線品質部分,行政院消保處所接到申訴案件也有相同的問題。
    現在使用4G的消費者也越來越多,去年使用4G的用戶大概只有12.5%,經過一年,使用4G手機的比率已高達43%,但4G消費者對於連線的品質,還是有相當大的怨言,認為4G的連線品質還是跟3G一樣,或是在相當多特定的地方,還是有收訊品質不佳的情況出現。目前針對各家業者4G訊號所涵蓋的人口比率,中華電信、遠傳、台哥大等幾家業者幾乎有99%的涵蓋率,較差的亞太電訊也達93%,當然主委也知道涵蓋的人口比率並不等於連線的品質比率。
  • 主席
    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 石主任委員世豪
    主席、各位委員。確實如此。
    李委員昆澤:我們於102年11月三讀修正通過電信法第三十二條,要求行政院必須考核中央及地方行政機關,針對其國營事業所有的土地、建物應提供作為基地台的設置,就這部分目前的狀況如何,請簡單說明。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部分確實有納入研考事項,不過因為各部會通常會以所謂的「正當理由」作為拒絕提供公有建物或土地的藉口,其所謂的正當理由,我們也不好深究,就像委員所了解的,順利完成協商架設站數所占的比例並不高。
    李委員昆澤:對,比例非常低。目前申請有執照的基地台大約有3.9萬台,以103年為例,中央連同地方政府只設置111處,中央及地方政府按照電信法第三十二條應該要提供建物或土地的,但在3.9萬台中竟然只設置111處,以致於基地台連線通訊品質還是讓民眾產生很大的不滿,就此,政府應負起比較積極的責任。
    石主任委員世豪:確實有委員所說的問題,不過有關基地台站點的選址,業者可能也有一些信號涵蓋技術的考量,有時政府機關願意提供的建物和土地未必是最好的建置點。當然,也確實如委員所提及的,各機關以所謂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土地和建物的比例,還是滿高的。
    李委員昆澤:我們希望NCC能在電信業者、公務機關之間扮演更積極的協調角色,讓公有建物的土地或建物建置基地台的數量能大幅增加,在3.9萬台中,中央及地方政府所提供的只有111處,因此其所扮演公共利益的角色應更為提升,因為這也關係到民眾上網的品質,行動電話訊號的穩定,請NCC要加強督促。
    另外,目前全台發有執照的基地台總共有3.9萬台,根據各家的事業計畫書,我們看到中華電信和遠傳目前的進度超過,獲得架設許可的還有千餘台,不過亞太、台灣之星、台哥大都沒有達標,目前完成的進度,遠傳完成了125%,中華電信103%,台哥大只有79%,台灣之星62%、亞太31%,當然整個事業計畫書所載進度是到108年底止,但是為了提供消費者更好的通訊品質,NCC也要督促相關業者,依照他們的事業計畫書針對基地台所申請的相關進度,也應該加強督促以保障民眾通訊的品質。
    石主任委員世豪:首先我們一定會遵照委員所要求督促業者按照事業計畫書來建設,不過要補充說明的是,如果業者所標得的頻段不同,其所需要有效涵蓋的基地台建設數量可能會有出入。其次,除了落實委員所要求按照事業計畫書從事建設之外,其實我們也會在消費端做上網品質的量測,做好速率量測,以督促業者加強……
    李委員昆澤:我們現在看到許多電信業者在自己的官網或針對媒體所作的宣告,都認為他們測試自己4G的上網速度是第一名,台灣大哥大號稱他們3G、4G的上網速度是第一名,還說他們是經過國際測速平台全台實測最快的電信業者,此外中華電信的官網也載明他們下載及上傳的速度最快,並經過多家媒體實測結果所肯定,其實這些業者所引用的不論是媒體、測速軟體或是相關的測速結果都沒有一定的標準,因為這些都是未經官方審慎嚴謹所訂下的標準,另外測量的地點也有問題,畢竟測量地點、位置、數量也都與測量的品質有關。
    石主任委員世豪:沒錯,確實。
    李委員昆澤:我曾多次要求NCC針對4G的上網測速,應擬定標準並對外公告,NCC於去年曾公告3G速率測量的結果,並且言明第四期將公告4G的測量結果,本席聽說NCC將於年終公布,是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我們在第一季時就會有初步測量的結果,在完成相關資料檢視與比價作業之後就會對外公布。
    李委員昆澤:這一定要讓民眾對整個資訊有明確了解,不能任由這些業者對外大肆宣稱自己的上網速度最快,每家都聲稱自己上網的速度最快,那就很奇怪。
    另外,NCC要如何驗證規範以確保消費者不會受到這些業者不實宣傳的欺騙,這也是NCC的責任,主委必須確實督促他們能夠做到。此外,NCC也要積極促進身心障礙者的媒體資訊近用權,現在針對視障朋友,只有公視有口述影像節目,這口述影像節目非常重要,能夠讓視障朋友瞭解節目的內容跟狀況,在身心障礙者權利國際公約中對此有明確規範,國內則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通訊傳播基本法,此二法都明確保障身心障礙朋友的媒體資訊近用權,歐盟有23個國家都以法律明文訂定,雖然有6個國家沒有以法律明文訂定,但也都訂有明確的方案,美國的聯邦通訊委員會還訂有口述影像指南,該委員會並且更進一步明確要求收視率前25大的電視台,每年要製播50小時以上的口述影像節目,但台灣卻只有公視在做,而且只做18個小時,美國是50小時,且前25家大的電視台都要做口述影像節目。通傳會身為主管機關,必須擔負督促這些業者的社會責任。對這個問題,請主委簡單說明。
    石主任委員世豪:謝謝委員提到這個問題,我們在業務報告裡面提到所謂的無障礙行動方案,其實不只是法令有要求政府要投入資源,民間也要配合,最重要的是要將整個機制整合起來。有關委員所提的口述影像問題,其實口述影像必須有一定的專業訓練,所以相關部會正在努力作人才養成,目前先從公視開始,下一步會擴及無線電視台,從50小時增至100小時。
    李委員昆澤:所以這是本席的具體要求。另外,對於聽障朋友來說,視訊手語顯得非常重要,可是臺灣的節目只有在總統候選人政見發表會及某些特定場合才會有視訊手語服務……
  • 石主任委員世豪
    前年台北市長競選辯論會上就有了。
    李委員昆澤:我認為應該讓視訊手語服務更多的聽障朋友,這對於他們在使用媒體資訊時的權利而言非常重要。由於視訊手語對網路的需求較大,雖然目前業者有基本優惠措施,但往往都是贈送簡訊通數之類的,對聽障朋友來說助益不多。我記得NCC曾舉辦過這類會議,會中聽障朋友也提出具體要求,他們認為價格低廉、流量充足才是他們所要的……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會朝建構整個環境著手,否則以單一措施來講都是不夠的。
    李委員昆澤:台哥大在這方面有相關的優惠方案,譬如身障的優惠是3GB,但學生方案的優惠卻是5GB,我認為主委應對此進行瞭解才是。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我們會做進一步的瞭解。
    李委員昆澤:我認為要把視聽障朋友近用媒體的權利作為電信事業換照、評鑑與審查的事項之一,並訂出更明確的標準……
  • 石主任委員世豪
    其實我們都有納入考量。
    李委員昆澤:不要只作為宣示性項目,而是要列為具體的必審項目,讓業者瞭解自身的社會責任,保障身心障礙朋友在媒體的近用權。這點請主委嚴加督促,謝謝。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謝謝委員督導。
    主席:在場委員人數已足,現在先確定議事錄。
    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請葉委員宜津質詢。
  • 葉委員宜津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主委記得黨政軍退出媒體的最後期限為何時嗎?
  • 主席
    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 石主任委員世豪
    主席、各位委員。應該是在第一次修正的……
    葉委員宜津:我告訴你,是2005年12月26日,在這天前黨政軍必須退出媒體。主委在NCC夠久,所以我要再請問主委,華夏所投資持有的中廣股權是什麼時候賣的?又是賣給誰?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更早了,應該是民國95年賣給榮麗。
    葉委員宜津:那時候主委應該是在NCC擔任副主委,我認為好聽、悅悅、播音員及廣播人根本是四家空殼公司,其資金來源是趙少康,相信NCC也清楚知道,也就是國民黨。無論是四家空殼公司還是趙少康以個人名義買的,依照NCC的標準來看,應該都還符合黨政軍的條件不是嗎?
  • 石主任委員世豪
    委員講的是榮麗再把所得的華夏持股賣給這四家公司嗎?
    葉委員宜津:是,那時候你們為什麼會准?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要是買賣的是持有中廣股份的上層公司股份,不過當時也加了一些附款要求。
    葉委員宜津:所以你們都知道,而且你的記性還不錯,都還記得附款要求。其實轉讓契約書清清楚楚寫到,要連帶負責55億本票,也就是趙少康與四家簽了55億本票,且中廣的股票還質押給國民黨或國民黨指定的第三人。國民黨還推派一定比例的董監事,指派財務主管,1,000萬以上的資金借貸尚須經國民黨同意,這些都清清楚楚寫在上面,這還達不到黨政軍標準嗎?還不夠清楚嗎?你們怎麼會准?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剛才已經說明過,當初所交易的是,持有中廣股份的上層投資公司交易,並非直接買賣中廣股權……
    葉委員宜津:榮麗和這四家公司簽約的情形,相信你也清楚,怎麼會准賣給這四家呢?你們很清楚,是不是?還是因為在那個時代實在沒辦法抵擋從上面來的壓力?
    石主任委員世豪:就我本人來說,並未感受到外界壓力。
    葉委員宜津:你喜歡國民黨,所以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石主任委員世豪:並非如此,當時我也寫了意見書。
    葉委員宜津:既然有寫意見書,代表你很清楚,而且不大贊同黨政軍假裝退出媒體,其實並未退出。我們再看清楚一點,現在你是主委,非副主委,所以我想知道這件事是不是還有所補救?因為這件事媒體寫得很大,尤其這是人民的財產,是中廣接收自日本放送的資產,理當屬於政府,但是很遺憾,他們依舊嘴巴說一套、做一套,還是不還給國家與政府。唯一還的是我去提告的,起訴書是我寫的。國民黨說黨產之所以大量減少,就是少了板橋火車站一筆、八里幾筆以及花蓮民勤段的幾筆,這些都是中廣的土地,都是我押著交通部去提告贏回來的土地,怎麼可能因為這樣而大幅減少?別騙人了!還不知有多少千億呢!
    現在回到NCC身上。相信你們很清楚契約,欣裕台是國民黨黨產公司也很清楚,這是國民黨財務委員會寫的,欣裕台資產有49.06億,其中中廣股款債權達47億。上面還寫,等中廣把不動產分割成立新公司,股權轉移我方後實現,至於是什麼新公司相信主委很清楚。對於中廣,過去我們曾期待NCC追回來,而我現在要請NCC特別特別注意,中廣還未收手,它還繼續想要脫產,因為政黨輪替了,超過七成的人民要求國民黨將國家人民的財產還回來,所以中廣現在向你們提出分割減資案,對不對?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是。
  • 葉委員宜津
    你們會不會准?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已經函詢財政部與交通部,對委員所關切的部分,交通部認為如果通過分割減資案的話,將會影響國家追償的擔保。
    葉委員宜津:但是國民黨也不是省油的燈,分割減資如果沒有過,它就準備要現金減資。國民黨自己都說有47億在中廣,如果再用分割減資或現金減資去洗錢,你們還要繼續假裝不知道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報告委員,有些面向確實要比較謹慎,就前階段的作業,我們特別去問了國家資產管理主管機關及委員剛剛提到的土地送偵要追償的主管機關,就多年使用土地不當得利的債權保障部分,交通部明確表示,如果減資分割完成的話,會影響國家追償之擔保。當然國家機關在行政上必須有一致的態度。
    葉委員宜津:所以,拜託你們要趕快,不要故意拖延,讓他們有脫產的機會。
    請各位看一下中廣的董監事名單,請注意這幾個人名──曾忠正、鄭世芳、黃士庭,後來他們都被換掉了,你知道為什麼嗎?因為曾忠正是裕晟投資的董事長,裕晟投資百分之百是光華投資去投資的,全世界都知道光華投資是國民黨的公司;鄭世芳是帛琉大飯店的總經理,帛琉大飯店是國民黨的黨產,這是公開的秘密;黃士庭的啟盛公司也是國民黨的黨產。所以他們要趕快換人,而這也都清楚明白的顯露出來,國民黨因為政黨輪替,忙著要將黨產脫手。
    本席剛剛在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聯席會中做提案說明時,說過我因為多年來調查國民黨黨產,得到社會的信賴,是我主動提出訴訟,押著交通部告贏,所以社會對我有信任,最近有很多人向我檢舉國民黨的黨產已經淪落到私人名下,因為他們急著要脫手。我認為這樣不只對整個國家、社會、人民不公平,連對國民黨、國民黨黨員都不公平,因為國民黨的黨產,他們背負著社會大眾的指責,結果他們看不到也摸不到,現在就要到私人手上了。
    像這樣的模式不也是一個嗎?今天大家對趙少康可能還信得過,因為他打了白紙黑字的契約,之所以會打這些契約,是因為之前曾發生過變成私人的財產的情形。針對這個部分,希望NCC配合財政部及其他單位趕快處理,不要像交通部一樣,這才是國家社會之福。
  • 石主任委員世豪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鄭委員寶清質詢。
    鄭委員寶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主委,我們的黨政軍能否經營媒體?
  • 主席
    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 石主任委員世豪
    主席、各位委員。依現行法令是不可以。
    鄭委員寶清:不可以,所以要管制,對不對?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是。
    鄭委員寶清:既然台灣的政黨不可以經營媒體,請問中國共產黨可否經營台灣的媒體?
    石主任委員世豪:其實依常理推,就是不可以,因為它有限制投資項目,目前完全不准許。
    鄭委員寶清:所以國民黨不可以,民進黨不可以,共產黨也不可以,對不對?
  • 石主任委員世豪
    對岸其實連法人都不可以。
    鄭委員寶清:中國共產黨的愛奇藝與樂視網已經進入台灣,主委知道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跟委員報告,我剛剛說的是廣電媒體,廣電媒體是指領有本會所發的廣播電視執照的媒體,委員所提到的……
  • 鄭委員寶清
    你們不發執照就不管了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兩個視訊串流媒體,屬於內容供應業,依目前部會之間的職掌分工,很明確是由文化部負責。
  • 鄭委員寶清
    所以你們管偷錢不管搶錢?
    石主任委員世豪:跟委員報告,本會在民國95年成立時,行政院的權限分配如此,97年政黨輪替的時候,再確認一次。之前是交給新聞局,之後是交給文化部,本會從未負責境外媒體落地管制事宜,一直都是由新聞局與文化部負責。
  • 鄭委員寶清
    我們就是開大門?這與成立NCC的目的不一樣。
    石主任委員世豪:跟委員報告,我剛剛特別說明的是媒體落地這件事情,其權限一直都留在原來的新聞局與後來的文化部,如其投資屬於禁止投資項目的話……
    鄭委員寶清:所以經過你核准的就管理,不經過你核准的就不管理,是不是這樣?
    石主任委員世豪:獨立監理機關的權限都是根據法律所授權,之後行政院在做權限劃分的時候,本會很多職掌都受到限縮。
    鄭委員寶清:你講得真好。本席再請教主委,資安在台灣是一片混亂。請問我們的資安究竟由誰負責?
    石主任委員世豪:各個部會都有類似的權限,不過張院長把最主要的資安技術集中在科技部。
  • 鄭委員寶清
    營運管理呢?
    石主任委員世豪:營運要看它所設目的事業為何,可能是軟體製作業,可能是平台業,也可能是IDCG房,它涉及不同的資訊內涵,還要看它個別的資訊活動是在哪一個目的事業上。
  • 鄭委員寶清
    資安的政策規劃歸哪個部會管?
    石主任委員世豪:行政院目前有一個資安辦公室,統合各個不同的部會,做整體的協調。
  • 鄭委員寶清
    你推得清清楚楚!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我是跟委員報告現在的行政分工。
    鄭委員寶清:行政院資安會報紀錄,特別提到這個交NCC處理。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負責的是手機內建的軟體,開機就會出現的那個部分是我們處理的。
    鄭委員寶清:其他統統不管?照行政院的紀錄,你們負責所有資安的規劃。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我們不太可能有那麼大的職掌。
    鄭委員寶清:行政院資安會報的紀錄,是要交給你們。
    石主任委員世豪:據我所知,沒有這麼大的範圍。我請羅處長來答復。
  • 主席
    請通傳會基礎設施事務處羅處長答復。
    羅處長金賢:主席、各位委員。誠如主委剛剛所說,國家資通安全會報包括行政院資通安全辦公室負責的是政策的規劃,各個目的主管機關要負責其所業管的事項,本會所轄包括第一類、第二類業者的資安部分在管理規則中都有詳盡的要求和規定。另外,去年對手機出廠的認證是我們,外接軟體的部分是由經濟部負責。做以上說明。
    鄭委員寶清:主委,照主委剛剛的說明,這些都不關你的事情,你都不管,也不去院會裡面處理這些事情嗎?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我們最多只能提醒其他部會。
  • 鄭委員寶清
    你有提醒?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在部會協商的時候,經常有部會提醒我們不要管他們的事情。
    鄭委員寶清:主委,現在整個臺灣對OTT的管理像開空城一樣,跟木馬屠城記一樣已經進到臺灣來了,你們也不管?
    石主任委員世豪:委員如果想完整瞭解OTT的架構,我們很願意說明,目前某報所載的是指串流影音媒體,不是全部的OTT。
  • 鄭委員寶清
    包含了「愛奇藝」、「樂視網」等。
  • 石主任委員世豪
    基本上是串流影音的部分。
  • 鄭委員寶清
    它們一樣會進來嘛!所以你不可以講這些跟你無關。
    石主任委員世豪:跟委員報告,其實臺灣的民眾透過internet可以很輕易的接收到來自全球的訊息,臺灣在資訊的自由度上面,一直都在全世界名列前茅。
  • 鄭委員寶清
    跟你們的職掌有衝突時也不處理嗎?
  • 石主任委員世豪
    要看具體涉及的是哪個面向。
    鄭委員寶清:剛才說到黨政軍不可以經營媒體,現在共產黨的黨政軍都進來了,你們都無動於衷?
    石主任委員世豪:報告委員,如果是指領有我們執照的廣電媒體,那就必須要處理,如果所投資的事業是投資中華民國境內限制投資項目的話,目前是先經過投審會,而這部分的目的主管機關是文化部。
    鄭委員寶清:本席認為你們內部可能要去討論這個事情,這已經非常嚴重了。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是。
    鄭委員寶清:另外,我們都知道NCC開始的時候,都是強調傳播,對吧?
    石主任委員世豪:其實我們從第1秒鐘開始,就處理很多的電信技術事項,每年的處置案裡超過三分之二以上,全部都是電信各種執照。
  • 鄭委員寶清
    對啊!所以電信執照還是你們在管理的。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各種電信,包括業餘無線電的……
    鄭委員寶清:換句話說,以現在的廣播跟通信來講,通信變得更重要,對不對?通信替代了很多廣播。
    石主任委員世豪:確實是,它提供了技術上的平台。
    鄭委員寶清:是啊!所以你們現在是管廣播,不管通信?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都管,要看哪一個面向。
    鄭委員寶清:我剛剛問你,你不是說OTT你們不管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報告委員,如果是串流影音媒體的話,確實現在沒有一個專門的業務在管理。
    鄭委員寶清:你們又把它劃分出來,說串流的部分跟我無關?
    石主任委員世豪:不是,我剛剛有跟您說明,OTT有很多種型態,你說的愛奇藝是串流影音媒體,它是其中一種。
    鄭委員寶清:對,它利用通信變成傳播,你們不管?
    石主任委員世豪:報告委員,OTT就是Over The Top,如果講籃球術語叫做「過人傳球」,就是最後一段的機房沒有通過我們現在所瞭解的廣電平台,所以它才叫做Over The Top,它現在跳過最後一段,顯然就是不進入我們的廣電平台,剛好就繞過所有現在NCC發照管理的廣播電視媒體,在各國也都是這樣,它叫做這個名字就是因為它跳過最後一段的平台,而且網際網路的技術非常容易截取。
    鄭委員寶清:所以你們要去研商如何管理這一段,不可以講只管理傳播不管通信。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我們沒有這個意思。
    鄭委員寶清:現在通信已經進入傳播,而且它的力量太強,現在所有媒體廣告通信的比例比一般的傳播的大太多,大概大3到4倍。
  • 石主任委員世豪
    網路廣告的量確實很大。
    鄭委員寶清:對啊!現在你反而去管小的不管大的,你們只管傳播,對通信進入傳播這一段你們反而不管,這部分更要管啊!你知道現在所有用通信的廣告流量遠遠比一般的傳播大3到4倍嗎?這還只是保守的估計。
    石主任委員世豪:如果有線跟行動平台加計的話,那個量至少是委員剛剛說的量以上。
    鄭委員寶清:在流量這麼大的情形下,NCC就必須負起責任,去整合這些東西。
    石主任委員世豪:跟委員報告,匯流五法中的電子通訊傳播法就有處理怎麼跨域去接合不同的目的主管機關,以及跨境跟各國的規範能夠銜接,但現行的法令都沒有。
    鄭委員寶清:最近科技部要成立國家資訊安全技術中心,你知道這件事情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其實更早期是研考會技服中心,是解決政府內部的資安問題,現在進一步升級法人化,其實大院已經通過它的設置條例了。
    鄭委員寶清:你剛剛提到了資安,請問我們對Ipsec有訂定規範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如果委員是指每一個4G行動基地台都要特別建置閘口的話,在技術跟業務上有不同評估。
    鄭委員寶清:那不是你們的問題,你們只是訂定規範而已啊!我是請教你,有沒有訂定規範?
    石主任委員世豪:要看委員是指資安的標準,還是要裝置特定的設備。
    鄭委員寶清:當然是資安的標準,有關資安的規範在你們管理之列啊!
    石主任委員世豪:有關基地台的資安,還是要請業務處處長回答,他比較瞭解。
    羅處長金賢:剛剛委員垂詢到有關Ipsec的部分,Ipsec是網際網路安全的標準,至於要不要導入到所有設備,就是另外一個層面,各國對此都有不同的作法,一般來講,我們比較會專注在基地台上面的Ipsec,這個部分要不要導入,各國都沒有強制的要求,我們現在還在評估中。
    鄭委員寶清:Ipsec主要是在強調通信的安全,是不是?
    石主任委員世豪:它是一種方法而已,我跟委員說明,安全其實有很多種達成的方式,不可以過度相信單一的設備,因為設備無法提供絕對的安全。其實系統要整個整合,軟硬體跟操作上面都要處理,委員所提的問題,我們一定會持續關注。
    鄭委員寶清:本席認為沒有資安就沒有國防,就沒有私人通信的自由,所以資安非常重要。我們希望NCC能夠全面檢討如何讓所有的部會能夠整合在一起,如果各做各的、各行其事,缺手缺腳,我們的國家會沒有未來,希望石主委能夠負起全部的責任。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我會在我的分內盡可能的努力。
    鄭委員寶清:好,謝謝。
  • 主席
    請劉委員櫂豪質詢。
    劉委員櫂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行動通訊幾乎已經是我們生活中的必備品,身為一個消費者,我相信所有的消費者都會遇到這樣的問題,那就是每家業者都聲稱他們的速率最快、品質最穩定,對一個消費者來講,他沒有辦法去分辨這幾家廠牌所說的內容正確與否,但是站在NCC的立場,應該基於你們的職責提供給消費者一個判斷的標準。簡單的講,現在的業者都號稱上網的速度多快,你們有無對此訂出標準?還是必須經過你們的同意後,業者才可以打上這樣的廣告詞,不然就算是不實廣告?請問石主委,你們有沒有這樣的規範?
  • 主席
    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大法官說廣告是商業言論,基本上,在我們現在的體制下,它是自由的。
    劉委員櫂豪:我知道廣告是言論自由,但我現在要跟你討論的是,廣告有分成示意及明白標示,比如業者聲稱「我的上網速度很快」,這個是言論自由,因為「很快」是沒有標準的,但如果有明確的說上網流量是多少,那就是有數字的,我認為講這個就必須要負責任。再者,我們很清楚上網的速率跟地區有關係,比如我大部分都在台東上網,所以我關心的是在台東上網的速率,暫且不談市區,市區還好一點,因為人口集中,我們關心的是,譬如關山、池上或者山區地方的上網速率是否跟業者所標示的相同?當然如果要業者細分到每個鄉鎮速率都相同,我知道有點困難,不過至少基於主管機關的立場,你們應該要求業者依照區域將速率標示清楚;換言之,如果要做到每個鄉鎮都標示,這當然有點困難,但是至少要標示區塊,不然消費者的期待值很高,認為可以達到一定速率,但實際上所購買的速率並沒有那麼快。基於主管機關的立場,你們是否有這樣的想法?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會做比較大範圍及客觀依據的量測,然後再公布結果,讓民眾很快就能比對。至於委員提出的意見,我們現行法制有兩套範圍是可以處理的:第一,是消保法上所提到的,譬如業者會來做廣告,這是最低履行義務,如果他們很清楚說出一個量卻又達不到的話,就必須擔負履行上的落差即所謂部分給付的責任問題。另外,是公平交易法規定,如果有引人錯誤的表示或表徵,這也是不公平競爭的行為。
    劉委員櫂豪:消費者沒有這個能力,我認為你們NCC是第一關,在最後如果雙方產生糾紛時,才會透過公平會或消保會尤其是透過消保會去做調整等等權益上的處理。基於主管機關的立場,是否要設立這項標準?現在坊間有那麼多的廣告,NCC有主動瞭解或者請他們說明標準在哪裡嗎?還是要求他們在廣告上要明示清楚?主委認為,這樣的要求是否過分?我們暫且不談那些你們做不到的要求,那是天方夜譚,我也不想這樣做。暫且不論我是基於立法委員的立場,如果我是基於消費者的立場向NCC提出這項要求,你們認為過分嗎?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我們會去瞭解實際的情況。
    劉委員櫂豪:主委,我們要理性去探討這個問題,基於消費者的立場,你認為這樣的要求過不過份?如果覺得過分,請說出理由,說不定我們可以接受;反之,如果覺得不過分,你也不必研究,應該往這個方向去做,也許這幾年來你們沒有注意到也沒有關心到的,現在做至少可以亡羊補牢。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真的會去瞭解這件事情,但是我們不能夠要求業者等到廣告審完之後才能播。
    劉委員櫂豪:我當然不會要求業者的廣告要經過你們的審核後才可以登,第一,你們沒有這個能力;第二,這也不是法治國家會要求政府機關去做的事情。現在有很多業者並非只強調速率很快,而是把數字都寫出來,我相信如果你們主動去查的話,會發現很多業者都有這樣的問題。所以我要求你們基於主管機關的立場要主動瞭解他們的標準在哪裡,要給消費者評判的標準,不然那麼多的業者把廣告詞都說得天花亂墜,消費者要相信誰?我們沒有依循的標準可以判斷。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與公平會都有關於上網速率達成比率是否太低以致於不實引人錯誤廣告的認定流程,基於各自職掌,所處理的方式也各有不同。
    劉委員櫂豪:既然你們有流程,這幾年你們的成果如何?
    石主任委員世豪:公平會是就檢舉的廣告是否有引人錯誤做處理,譬如他們的發射比率很低,所以有些看得到卻吃不到的,這就涉及不實或是委員所說的廣告了。
    劉委員櫂豪:你這樣的說詞,就讓我想起我在1992年、1993年唸大學選修財政學裡所談到的,有些存在社會上的事情是不合理的,但是為什麼它會繼續存在,因為民眾要集結在一起時必須付出很多成本,所以這個很困難。我忘記這個專有名詞了。你講的這件事情,就是反映到我當時唸大學時所學到的財政學問題。至於你講到公平會等等,但是消費者沒有那個能力集結在一起,或是調查這個到底有沒有符合在廣告上所稱的速率。我現在只有要求你做一件事情:NCC要扮演更主動的角色。我現在沒有要求業者的廣告要經過你們審核後才可以登,但是現在業者普遍有提出明確的數據,這是存在的事實。我現在要求NCC應該更主動去瞭解:第一,業者應說明這項速率的標準在哪裡,第二,基於主管機關的立場,必須要求業者將速率分區,不然現在業者所提的都是最快的速率、最大的容量,而且都是在基地台數量多的地方,事實上這是有城鄉落差的。本席在此要求,你們站在主管機關的立場來做這一件事情;暫且不談我是以立法委員的身分,而是基於消費者的立場,除非你認為我這樣的要求不合理,超乎你們的職權,理論上是有困難的、做不到的,你也要予以說明,也許我們可以討論、可以接受,但是如果你認為本席的建議是對的,我希望你們也能從這個方向去做。
    石主任委員世豪:委員,我剛剛所謂的要瞭解,就是委員剛剛所說的,我們要看這幾個個案要不要進一步探知其條件是什麼?是怎麼公布的?
    劉委員櫂豪:我接受,你們何時可以就這件事提出完整的方案?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今天就可以告訴委員多久可以給委員書面,但是我們會儘快完成最終的書面。
  • 劉委員櫂豪
    多久可以提出方案?
    石主任委員世豪:目前我不曉得多久,因為我不知道整個所涉及的面向有多廣,我們今天一定會給的答復是何時給委員最終的書面資料。
    劉委員櫂豪:本席在此要求你們要重視這件事情,因為如果NCC不做的話,消費者沒有那個能力做這件事情,我相信百分之九十九的消費者,除非是很內行才有辦法瞭解速率等等,不然沒有人可以做這件事情。如果政府不做的話,消費者只能很單純的一直付錢,付了錢也不知道享受了什麼品質,也無從去比較、去要求,一個單獨的消費者如何對抗那麼大的企業?請你們儘快提出整體作法,讓本席參考。
  • 石主任委員世豪
    好的。
    劉委員櫂豪:另外,前些日子美國發生情治單位要解讀恐佈份子iPhone密碼的法律戰,美國當然是由法院在決定這件事情。基於未雨綢繆,如果這件事情發生在臺灣,NCC會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或者你本人有什麼看法?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在國際報導上看到,這個案件並沒有談到FCC的角色,他們直接是由情治單位去申請禁制令。
    劉委員櫂豪:我的意思是要未雨綢繆,因為通訊會跟NCC發生一定的關聯,而資安的保護及國家安全難免會有扞格及衝突的時候,你對於這樣的事情有何看法?我現在是希望大家討論,並不希望這種事情發生在臺灣。
    石主任委員世豪:委員所說的很對,其實美國法院要審查行政機關的請求是否合法時,他們都很擔心,因為法官不太願意進入這種committee去做任何……
    劉委員櫂豪:主委,我先打斷一下!如果這件事情發生在臺灣,可能法院在審理時會請主管機關提供行政上的意見或請政府機關或學者當法律上的鑑定人;這件事情當然沒有在臺灣發生,我們也不希望發生在臺灣,但是如果遇到類似的事情時,NCC會扮演什麼樣的角色?你們從這裡面看出如何防範未然?如何在通訊私密的保護與國家安全找到平衡之處?
    石主任委員世豪:如果我們可以建立事前謹慎判斷,而且是符合法院保留憲法原則的話,其實會比較周延。
    劉委員櫂豪:礙於時間的關係,我提出以上意見供你們參考。謝謝!
  • 石主任委員世豪
    謝謝。
  • 主席
    請簡委員東明質詢。
    簡委員東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臺灣發生了天災,所以我們非常重視有關高抗災通信的問題,請問在這次的天災中,我們所建置的設施有沒有發揮功用、功效?
  • 主席
    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這次地震災情比較嚴重的是集中在都會區,所以我們原來的通信系統已經盡可能可以涵蓋了,這是我初步的印象,可能具體情形要請業管處……
  • 簡委員東明
    我指的是去年烏來的災情。
    石主任委員世豪:烏來地區是由北區監理處管轄,容我請蕭處長說明。
  • 主席
    請通傳會北區監理處蕭處長答復。
    蕭處長祈宏:主席、各位委員。烏來沒有建置高抗災平台,所以上次的風災其實是沒有幫助。
    簡委員東明:我們一再希望儘快做好預防性的設施,但是經過6年之後,到目前為止,我看到你們的書面資料,好像在這方面是寥寥無幾、真的不多,我真的非常擔憂,如果將來再度發生重大天災,可能會造成更大的災難,為此我每次質詢都一直要求NCC能夠加強。其實你們早就知道通信問題非常重要,據我所知,在八八水災之前,原鄉地區的每個村大概都已經提供衛星電話,但是衛星電話只要碰到下雨就會失效,只能收訊,不能發訊。所以當八八水災發生之後,整個山區到底發生了什麼狀況,我們都不知道,因為通訊完全中斷,造成了更大的災難,這點NCC也非常清楚。自八八水災發生後不到1年時間,你們設立了高抗災通信平台遠端視訊,相信主委應該還記得,在2010年6月27日,6大電信投入高抗災視訊的啟用,大家都很積極,也非常關心,當時馬總統及現任吳副總統同時主持啟用儀式。前行政院長也就是現任吳副總統當時信誓旦旦肯定這樣的設備是可以掌握將來天災的、無所不在的天網計畫,也能讓中央與地方都澈底掌握災情,請問主委,這項科技設置完畢之後,還有沒有其他相關的設施?
    石主任委員世豪:陸陸續續有其他高抗災通信平台的建設,不過……
  • 簡委員東明
    視訊部分沒有了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視訊部分要看各個點,就我所知,林邊溪邊應該也有視訊監控系統,要看參與建置的機關是否也設置了視訊回傳的線路。確實委員說的沒錯!因為衛星電話必須是在line offside狀態,直線距離之內不能有遮蔽,通常在風災、雨災時,正好烏雲密布,導致通信情況很糟,所以最好的形式是行動與固定的網路同時都有。
    簡委員東明:當時6大電信都有參與啟用典禮,我們認為將來建置之後,對於整個臺灣將來天災的發生在通信方面應該有很大的助益,但是就目前的狀況來看,我們不奢望這樣的設施,因為現在你們所做的大概都是高抗災通信平台,從99年到102年大概做了9處;從103年至105年這個階段,你們大概又改為推動防災共構共站行動通訊平台計畫,大概就是這兩個計畫,包括前面的高抗災通信的平台,做了9處,和後面的共構共站行動通訊平台,做了12處,這是不是你們目前的狀況?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是。
  • 簡委員東明
    這兩項設施有何不同之處?
  • 石主任委員世豪
    可不可以請北區處長回答?
    蕭處長祈宏:確實早期我們是推動高抗災平台,積極協調所有業者無條件幫忙、建置,發放經費。在4G釋出之後,確實國庫也收了一筆滿龐大的經費,之後行政院有從這筆經費中移撥部分用於成立防救災平台,即早期的高抗災平台。
  • 簡委員東明
    這個就是高抗災通信平台?
    蕭處長祈宏:這是高抗災平台,至於您說後續的12處……
  • 簡委員東明
    另外一個也是高抗災平台?
  • 蕭處長祈宏
    這也是高抗災平台。
  • 簡委員東明
    你們的共構共站行動通訊平台是什樣的設施?
    蕭處長祈宏:早期已經完成的是滿洲鄉,也是類似高抗災平台計畫,只是它沒有那麼堅固的建築物或那麼多人聚集的地方,但是確實當災害來臨時,救災通訊必須保持順通,所以我們儘量用現有的,譬如廢棄建築物,或者比較偏遠的地區沒有人在那邊,但是我們需要防災……
  • 簡委員東明
    但是你們不管是高抗災通信平台或共構共站行動通訊平台的預算都差不多。
    蕭處長祈宏:基本上,我們後續這些防救災平台預算並沒有上限的設定,地方政府如果有需要提出申請的話……
    簡委員東明:你們目前是等地方政府提出需求後才設置,都沒有積極去瞭解各地方的狀況到底需不需要。
    蕭處長祈宏:這確實是我們兩難之處。我更正一下說法,其實只要可以的話,我們是儘量在協調,譬如委員或其他地方政府召開協調會,如果要我們出席,我們一定出席;除此之外,我們會主動詢問各個比較偏遠的地方,如果他們需要也願意建置防救災平台,我們會請業者儘快評估,然後建置。
    簡委員東明:你們有沒有發現所設置的地方,包括前面的9處及後面的12處大部分都是在南部?
  • 蕭處長祈宏
    因為一開始是……
    簡委員東明:所以我剛才提到烏來有無建置,你也承認沒有,北部及中北部幾乎都沒有。唯一的共構共站的行動通訊平台是在台北市政府的體育局。
  • 蕭處長祈宏
    後來在苗栗的聯合大學和竹山這邊也有提出。
    簡委員東明:北區這麼大的範圍裡,你們只設在台北市政府的體育局,宜蘭、大同、南澳這次發生這麼大的災情,還有桃園復興等山區都有住家且為容易發生災害地區,可是你們設置的共構共站行動通訊平台卻集中在南部。
    蕭處長祈宏:北部地區,除了剛才提到的兩個點之外,其實復興鄉、三峽、尖石甚至是宜蘭南澳的朝陽社區都是目前很可能可以申請的地點,現在都在規劃中。
    簡委員東明:只是「很可能」?我們今天提出詢問了,你們還說「很可能」?萬一因為沒有這樣的設施導致發生重大災害的話,又要重新做檢討,你們未免太不積極了。
  • 蕭處長祈宏
    我們會再努力。
  • 簡委員東明
    你們的預算情況到底如何?
    石主任委員世豪:就我所知,預算的實際支用額度較編列數少很多,也就是說預算足夠但成案的不多,在這裡簡單說明幾個可能的障礙所在。第一個是地方政府可能需要協助我們尋找適當地點並取得建設的相關地上權。第二個是災防機關需要做出全國潛勢區調查統計,找出建置點以彌補通訊死角。基本上我們只是通訊主管機關並非災防主管機關,在兩者之間的意見整合方面其實我們也很痛苦,因為災防機關不積極,地方政府覓地的動作也很遲緩,以致於我們預算支用的額度很低,不過委員方才所說確實是很重要的事,還請委員在這件事情上協助我們,只有地方政府、災防機關和我們三方銜接起來,這些基礎設施才能有進一步的發展。
    簡委員東明:大家都很重視防災,我想地方政府亦然,有了預算卻沒辦法將事情做好,讓我們覺得這是在浪費公帑,這部分應該徹底檢討,否則一旦發生災害,到底是地方政府還是中央要負責?
  • 石主任委員世豪
    還請委員多多協助並加強督導。謝謝!
    主席:現在處理臨時提案,共計9案,先進行第1案。
    1、
    有鑑於現行通傳會所委託網路測速僅針對區域及速度快慢進行測試,這樣的資料對於消費者並無太大的幫助。此外,消費者除了對速度的追求,更在意「特定時段」對速度的需求是否能被滿足,因此離尖峰時段之速率資訊變得尤其重要,加上目前4G網路連線的穩定性仍舊不高,消費者雖繳交4G上網費用,卻常常被降到3G使用,顯然對消費者不公平。是以通傳會未來公佈測速速度時,應就離尖峰時段的速度及4G網路連線穩定性等相關數據一併公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李鴻鈞  陳歐珀  李昆澤  陳雪生  葉宜津  鄭寶清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
    請通傳會基礎設施事務處羅處長說明。
    羅處長金賢:主席、各位委員。由於「4G網路連線穩定性」乃是不確定的用語,而提案的重點在於將離尖峰數據一併公布,讓資訊透明,所以建議將上述幾字刪除。
    葉委員宜津:不能將「4G網路連線穩定性」全部刪除,可以將「穩定性」等三字刪除,因為穩定性無法數據化,改為「4G網路連線相關資訊及數據一併公布」。
  • 鄭委員運鵬
    提案中的「穩定性」是否專指連線品質而言?有時候在車上的連線品質就不穩定。
  • 羅處長金賢
    我們的測試會將移動的、定點的和消費端都包括在內。
    葉委員宜津:這些都是相關資訊,雖然穩定性無法數據化,可將「穩定性」三字刪除,但你們仍應公布擁有的資訊。
    主席:本案將「穩定性」三字刪除,修正通過。
    進行第2案。
    2、
    有鑑於防告警細胞廣播系統預計今年啟用,然而這套系統於手機用戶通話時,將無法收到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為求於災難來臨時,提醒鄰近所有手機用戶知災、避災及離災,並且避免手機使用者漏收災防訊息,建請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責成電信業者配合於發送災防訊息時,針對手機通話中的用戶,發送電信簡訊藉以告知警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李鴻鈞  陳歐珀  李昆澤  陳雪生  葉宜津  鄭寶清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
    請通傳會基礎設施事務處羅處長說明。
    羅處長金賢:主席、各位委員。手機通話中若要接收災防訊息,技術上3G手機必須掛斷後方能接收,4G手機則無這個問題,故建議將倒數第二行「發送電信簡訊藉以告知警訊」修正為「研議發送電信簡訊藉以告知警訊之可行性」。
    葉委員宜津:這是建請案,而且3G手機通話完畢後就可以接收簡訊,本案只是要求一定要發送簡訊而已,所以不用修正。
  • 主席
    本案照案通過。
    進行第3案。
    3、
    有鑑於匯流五法「電子通訊傳播法」、「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電信事業法」、「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管理條例」與「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與頻道事業管理條例」事涉未來臺灣廣電與電信的重要規範,其重要程度遠勝現有廣電三法。為求未來立法時能夠更加嚴謹去探討,建請通訊傳播委員會於兩週內將上述五部法案草案內容與相關參考資料送交本委員會各委員辦公室。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李鴻鈞  李昆澤  陳雪生  鄭寶清  葉宜津  陳歐珀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4案。
    4、
    鑑於美國影音串流服務(OTT)巨擘Netf11ix(網飛)在台設立子公司、開站後,中國兩大OTT業者「愛奇藝」、「樂視網」也準備於3/29進行開台。目前美國是採取正規軍作戰,在台設立分公司,而大陸的「愛奇藝」去年底已跨境透過「臉書」(Facebook)開設台灣站,且招收付費會員。惟目前NCC並未將OTT納入管理,而且無法可管,避免文化部無力審查中國節目透過OTT來台無限制播送下,除了「我是歌手」外,中國建國六十年的大戲「建國大業」等「強國」意識電影也進入台灣人眼球,但是相對台灣多元、民主的影音節目、涉及轉型正義的戲劇,卻無法讓中國人看到。建議主管機關NCC應拿出適度作為,儘速以行政手段,徹底監督中國OTT夠過闖空門的惡劣行徑,避免中國OTT業者開始對台灣進行軟性的媒體統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提案人
    林俊憲  陳歐珀
  • 連署人
    劉櫂豪  鄭運鵬  鄭寶清
  • 葉委員宜津
    倒數第三行的「OTT夠過」為「OTT能夠」之誤。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
    請通傳會電台與內容事務處謝處長說明。
    謝處長煥乾:主席、各位委員。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中國大陸方面的許可管制涉及不同主管機關,故建議將倒數第三行的「建議主管機關NCC」修正為「建議NCC及相關主管機關」。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修正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5案。
    5、
    OTT(Over The Top)已透過通訊,匯流進入傳播領域,NCC及相關單位,應訂定管理法規,以免形成管理漏洞,任由對岸長驅直入台灣廣電媒體。
  • 提案人
    鄭寶清  陳歐珀  鄭運鵬  葉宜津  簡東明  顏寬恒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
    請通傳會電台與內容事務處謝處長說明。
  • 謝處長煥乾
    主席、各位委員。建議將第二行的「相關單位」修正為「相關主管機關」。
  • 葉委員宜津
    同意。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修正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6案。
    6、
    遠傳與摩根士丹利亞洲私募基金(MSPE Asia)進行策略聯盟,透過購買公司債取代入股,入主台灣最大的有線電視系統商中嘉,符合廣電三法中的黨政軍條款規定。NCC今年1月27日以附負擔方式通過,並做成20項承諾事項,包括遠傳不得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經由契約或其他方式參與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等。惟查,遠傳早已直接介入中嘉各地平台長之高階主管人事,同時也明顯涉入中嘉更換基礎網路建設等實質經營內容,嚴重違反NCC附負擔,最高本應可廢止原處分要求,故建請NCC應本於權責,儘速釐清本案疑慮,還原社會真相,當疑慮尚未釐清,建請NCC立即退回重審,以維公信,避免造成社會對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提案人
    林俊憲  陳歐珀
  • 連署人
    劉櫂豪  鄭運鵬  鄭寶清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7案。
    7、
    中嘉案經通傳會調查並辦理聽證會、公聽會,歷時半年審查,認為未違反通傳會主管法令,並於申請人同意履行20項承諾後,附附款許可通過。如未來經濟部投審會通過投資許可後,爰要求通傳會依法審慎審查申請人的營運計畫,並嚴格要求其落實20項承諾事項。如該公司未確實履行承諾事項,通傳會應依法裁處,不排除廢止原處分的全部或一部,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及維持有線電視產業秩序。
  • 提案人
    陳雪生
  • 連署人
    顏寬恒  簡東明  鄭寶清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8案。
    8、
    通傳會為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審查各類型媒體併購案所為之決議及附附款,必須超出黨派之外,在政權更迭前夕仍應秉持憲法權力分立及法定職權辦理,以確保通傳市場公平有效競爭及保障消費者權益。
  • 提案人
    陳雪生
  • 連署人
    顏寬恒  鄭寶清  簡東明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9案。
    9、
    遠傳與摩根士丹利亞洲私募基金(MSPE Asia)進行策略聯盟,透過購買公司債取代入股,入主台灣最大的有線電視系統商中嘉,符合廣電三法中的黨政軍條款規定。NCC今年1月27日以附負擔方式通過,通過時間非常倉促,且舉行公聽會時間不足,造成社會極大動盪,當審查許可後,又不斷爆發遠傳再度介入中嘉人事、經營權,顯示主管機關NCC查察不力,甚至出現刻意隱匿真相之嫌,造成社會嚴重對立。故建議應將本案相關人員移送監察院調查,是否有公職人員行政怠惰疏失,遭致傷害政府威信。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提案人
    林俊憲  陳歐珀
  • 連署人
    葉宜津  鄭運鵬  簡東明  鄭寶清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
    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說明。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大院最後要如何處置,NCC沒有意見,監察委員也是依監察法行使憲法所賦予的職權,我們接受監察院所有依法調查和最終處置結果,至於大院要如何處理本案,謹請立法院考量本身立法權與監察權之間如何分工及如何發揮憲法賦予的職掌功能和角色,除此之外,本會沒有其他意見。
    主席:請問林委員,本案是建議NCC還是立法院將他們移送調查?
  • 林委員俊憲
    當然是我們移送啊!
    主席:這應該是在院會提案,在交通委員會不能提吧!
  • 林委員俊憲
    NCC當時設的20項限制其實有很大的漏洞。
    主席:那是由NCC移送還是我們?如果是立法院移送,要在院會提案。
  • 林委員俊憲
    當然是NCC送啊!
  • 主席
    如果NCC認為他們是合法的呢?
    葉委員宜津:林委員的意思是將NCC移送,不是由NCC移送,這是建議案,要在院會提案也可以啊!
    林委員俊憲:我們對NCC處理此案的作法非常不滿意,那20項限制根本無法約束遠傳。
    主席:所以是移送與本案有關的NCC相關人員,對不對?
    葉委員宜津:委員會的決議不是都會送院會嗎?本委員會做成決議後經由院會同意,這樣不行嗎?請議事人員說明。
  • 主席
    請本委員會金主任秘書說明。
    金主任秘書允成:主席、各位委員。現在處理的是在委員會提出的臨時提案,一旦通過,我們就直接行文給NCC,由NCC進行後續處理,由於這並非院會交付本會審查的案子,所以無法回報院會,由院會處理。現在有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是請NCC移送監察院,一種是由委員在院會提案。
  • 林委員俊憲
    那就到院會另外提案。
  • 主席
    本案暫不處理。
    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
    鄭委員寶清所提臨時提案第5案中的「對岸」改為「中國」,請議事人員修正一下。
    請顏委員寬恒質詢。
    顏委員寬恒: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通傳會石主任委員,您自己是否使用智慧型手機?
  • 主席
    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 石主任委員世豪
    主席、各位委員。有。
  • 顏委員寬恒
    您知不知道現在智慧型手機在民眾生活中所占的地位有多重要?
    石主任委員世豪:有人甚至放在床頭,整天不離身。
  • 顏委員寬恒
    那你會把手機放在床頭嗎?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我很少放在床頭。
    顏委員寬恒:目前國內共有五大電信,包括台灣大哥大、亞太、台灣之星、中華電信與遠傳電信,共同點就是技巧性的綁約,費率算一算都差不多,包括吃到飽、吃半飽、吃不飽在內有各種方案,算一算,每個月費用大概在599元到1,399元之間。這些費率是怎麼計算出來的?業者是否涉及共同壟斷、綁架民眾?請教主委,您認為業者提出這些費率是否物超所值、對民眾來說划算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關於值不值這件事,如果談的是CV值,而不是CP值,那可能每個人的衡量會有很大的差異,因為有人上網是為了做生意,那智慧型手機創造的價值可能很高;有人上網是要看串流影像,可能也會讓使用者感到很高的娛樂價值。有些人用手機是要發簡訊、有些人是要上社群媒體,最後價值如何,評價可能不同。但如果比較每個bit也就是每傳輸一個位元的成本,台灣在國際間算是低的,在ITO各會員國當中,台灣其實一直都是行動市場競爭最激烈的地區之一。
    顏委員寬恒:另外,關於手提電話,我們應該有共同經驗,就是講到一半自動斷訊,尤其在高鐵上更是常態,委員每天搭高鐵南下北上,但是在高鐵上幾乎都不太敢接電話,要是接了電話,講到一半卻斷掉,等一下接起來又要向對方道歉,解釋自己是在搭高鐵,稍後再回電,除了可能漏掉重要資訊,也可能造成對方誤會。網路就更不用談了,訊號更差。即使訊號這麼差,每個月還是會如期收到帳單,不會遲到,這對民眾是不合理的。
    此外,現在有很多老年人也學習上網,透過網路與子女或孫子女溝通、互動,請問通傳會可不可以針對65歲以上老年人提出優惠方案?希望主委針對本席剛才提的要求加以檢視,包括費率是否有再調降的空間、通話品質之改善,以及針對老年人的優惠方式。
    石主任委員世豪:針對委員剛才所說的,我分三個部分解釋,第一是行動資費方案與價格高低之合理性,第二是上網品質問題,第三是針對特定族群,特別是對老人家也就是資深公民的優惠,對於這三個部分,本會都會具體檢視,看看有什麼改善空間。
    我要特別向委員報告高鐵的情況,其實台鐵東部幹線也有類似情形,隧道通常是訊號最容易中斷的部分,當然還有其他通訊死角,解決方案各有不同。若是在隧道裡,通常需要業者布建溢播電纜,因為在隧道內收不到基地台訊號,透過溢播電纜,訊號就可以傳進交通工具。高鐵公司其實也在試圖解決剛才委員說的另一個問題,就是數據上網,這就不是通話。一般來說,語音品質的連線在系統建置中都是品質最高等的,數據上網則是IP封包,所以相對於語音來說,連網路徑品質不會那麼穩定,高鐵公司正在試圖設計一套系統,就是先用無線方式連接到車廂,在車廂內再提供Wi-Fi。同樣的解決方案,其實航空公司也已經在推動了,我最近一次出國就發現,有些航空公司以衛星將網路訊號連接到飛機,在飛機內提供Wi-Fi,但是我不敢嘗試,因為機內的Wi-Fi很貴,登錄之後就會另外計價。高鐵提供的方案不知道怎麼樣,如果是類似台灣各地的免費Wi-Fi,對民眾數據上網的需求應該有相當大的幫助。
    顏委員寬恒:再請教主委,台灣包括有線電視、無線電視在內,新聞媒體密度堪稱世界第一,有的挺藍、有的挺綠,立場非常明顯,各自有擁護的群眾和讀者,連蘋果日報都投其所好,知道把旗下的爽報分成藍、綠版,讓支持藍營或綠營的讀者各取所需,壁壘分明。請教主委,你認為這是民主國家的正常現象嗎?如果是,請主委發表你的看法。
    石主任委員世豪:不同國家在不同的民主成熟期會有類似情形,我自己才剛做完研究,其實美國在建國初期,聯邦黨人和民主共和黨人的對立大概遠勝於台灣現在的水火不容,但最後還是因為有政治智慧、肯包容的傑佛遜在1801年勝選,而且也免除他與共和黨人之間所有恩恩怨怨,美國人才會稱1801年是另一次很重要的美國革命,讓美國的民主真正穩健。我相信,一個成熟的執政黨應該會注意這種事情,因為挑撥族群之間的對立,甚至以此為由大規模追殺、即使對公務人員也從不手軟,對國家建設不是好事。
  • 顏委員寬恒
    請問台灣的傑佛遜是哪一位?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希望有一位有智慧的政治人物,最好是由一群有智慧的政治人物組成的政治團隊。
    顏委員寬恒:你認不認為台灣今天的藍綠分明、各說各話,是導致社會分裂的主要原因?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個人也有政治偏好,但不方便在現在的職務上做任何批評。
    顏委員寬恒:偏執解讀社會及政治現況,會讓民眾產生資訊不對稱,進而對藍綠的主張認同南轅北轍,本席相信,儘管政治立場不同,藍綠陣營提出來的主張,基本上都是希望為群眾爭取權益,但是不曉得為什麼,只要一上媒體就全都走樣了,對於這樣的怪現象,主委有什麼看法?
    石主任委員世豪:以本會職掌來說,也看過很多大院委員在特定頻道針對本會發表評論,我們當然會注意,與本會職掌有關者,如果我們可以改進,我們就會改進,但如果是不實者,我們也沒有更正委員的錯誤言論,因為我們認為言論自由在台灣是重要的價值,如果政治人物能加倍珍惜言論自由、維護這樣的自由環境,我個人就認為他們是有智慧的政治人物。
  • 顏委員寬恒
    言論自由重要還是維護社會理性、和諧重要?
    石主任委員世豪:其實言論自由很重要的一點在於每個人都知道自由是附帶責任的,如果以言論自由為名行攻擊別人之實,就不是真正自由的環境。
    顏委員寬恒:但現在傷害已經造成,如果台灣要走入和諧的社會,媒體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通傳會身為主管機關,未來有什麼樣的具體方法可以導正這樣的情形?
    石主任委員世豪:其實,我個人是比較樂觀相信,治療不當言論最好的方式就是更多的言論,矯治偏見最好的方式則是更多的事實,我比較偏好這樣偏向自由主義式的解決方式。有人比較希望管制、箝制,或剔除他不喜歡的言論,我個人則認為這樣的看法過於短見。
    顏委員寬恒:但我剛才已經提到,現在這麼多言論,導致民眾在吸收過程中資訊不對稱,也不曉得哪一種言論正確、哪一種不正確,然而這些言論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散播到群眾腦中,我們很擔心下一代,他們的思考邏輯會朝向正確方向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其實小朋友們也就是所謂的網路原住民擷取資訊的能力都比我們強很多,我們如果設下特別的牆,強制他們來看什麼樣的頻道或內容,或者不讓他們接觸特定內容,我認為經常是枉然的,其實他們是比我們更積極、更勇敢地看外在世界。網路其實帶給我們很多希望,當然也帶來很多風險,但我們本來就活在一個有風險的世界,每個人如果都知道自由的可貴,更會知道自由內含了責任。
    顏委員寬恒:要維護言論自由以及社會理性、和諧,還是要任由藍綠繼續對立?希望主委有一些積極的作為。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我相信散布仇恨絕非國家之福。
  • 主席
    請鄭委員天財質詢。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質詢之前,我先提一下,雖然3月9日的議事錄已經確定,但當天我對於通傳會提出的提案有一些筆誤,我的提案中寫的是中新二號衛星,實際上應該是中新一號衛星,不過不影響大局。
    主席:好,鄭委員要求對3月9日本會期第2次交通委員會的議事錄更正文字,因為沒有涉及實質修正,所以同意更正,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請鄭委員繼續質詢。
    鄭委員天財:無線數位頻道正在緊鑼密鼓推動,這是政府在全國推動的重要政策,原住民族地區尤其需要,它的必要性可以從以下數字來看。先看花蓮、台東有線電視的普及率,台東只有43%,花蓮52%,從花蓮和台東的地形也可以看出有線電視的普及率非常低,與西部地區的差距真的非常大。從花蓮、台東就可以觀察原住民地區,原住民族地區還在花東偏遠地區,例如山上,加上整個中央山脈,幾乎都是這樣,因此無線數位頻道就很重要。而長年以來,從還沒有通傳會的台灣省政府新聞處時代、新聞局,一直到現在,這個部分一直找不到很好的解決之道。上一屆也有幾位原住民立委提出修法,修正原民基金會設置條例,希望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所需用之電波頻率,能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規劃分配之。當然,這主要是交通部的工作,但通傳會基於整體收視權益,更需要本於組織法規範的權責、本於基本法所賦予的義務及權責推動,請問通傳會石主任委員,對於這個部分,你有什麼樣的推動方式?
  • 主席
    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基本法第三條涉及行政院與本會機關權責的劃分,根據委員引用的第十三條,國家針對收視的普及也有特別義務。本會組織法第一條則是規範賦予本會的任務,但是我要補充一件事,只要是本會的義務,我們會盡力履行,可是在機關分工上,行政院把很多權限保留給其他機關,例如委員剛才提到頻譜的規劃與分配權責,行政院一直不願意交給本會,所以,我們大概也只能請交通部在整體國家政策上相互配合。不過,在偏遠地區民眾的進用上,要考慮的是民眾實際上可以享用的通訊,以及可以接觸到的傳播內容,第1是委員剛才針對議事錄提到的衛星,它是涵蓋範圍最廣、最便捷的,但衛星有個問題,由於它屬於高頻傳輸,所以必須line offside,否則一旦有烏雲或特殊天候遮蔽,就容易干擾,訊號就會很差。無線在接收上相對比較方便,而且現在的數位無線能收到的台數也比較多,但無線也有問題,第1是終端裝置必須配合,包含戶內天線。現在都不裝戶外天線了,那戶內天線要怎麼搭配電視機或電腦等接收裝備?本會各區處確實已經協助各地區民眾,如果在訊號涵蓋範圍內卻收不到,我們都會協助民眾調整戶內天線以接收無線訊號。但地表無線電波還有一個問題,就是以我們現在所配的頻段,在地形比較破碎的區域,訊號會因為地形干擾,無法到達,因此本會也建置了數十台數位改善站,因為大的播送站無法很精準地把訊號送進破碎型的地形。委員應該也很清楚,例如南橫地區從台東海端開始訊號就很糟,這是因為地形限制的關係;花蓮在秀林或卓溪,也有很多地方訊號涵蓋度很差,我們就要針對特定地點改善訊號。如果在宜蘭,例如大同就因為是峽谷型地形,很多地區訊號也無法進入,我們要特別尋覓適當地點去補建補隙站,因為訊號之間原本會有縫隙。有線部分則是建置成本比較高,尤其台灣有很多地方屬於土石流潛勢區。
  • 鄭委員天財
    有線就不必討論了吧!
    在目前的情形下,原住民族電視台要怎麼做分為2個部分,第一就是無線數位頻道部分,通傳會要積極協助,交通部固然是主管機關,但交通部已經表示願意了,那後端的重要單位就是通傳會啦!要是交通部同意,你這邊可不可以馬上處理?
    石主任委員世豪:如果委員是指核配原住民族無線電視台所需頻率的話,當然需要有建台計畫,例如5家無線電視台在台北竹子山以及宜蘭七星嶺等地都建設了發射設備,我們會觀察原住民族無線電視台的涵蓋情況,如果有配套規劃,那麼只要給他們頻率就可以使用。如果原住民族無線電視台沒有相應的設施或建設,即使我們給了頻率,訊號也傳不出去。
    鄭委員天財:交通部、通傳會與原民會,包括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當然都要一起做啊!基於你的職掌,你也可以召集他們研究如何解決這個問題,畢竟原民會可能還要籌措經費,所以通傳會基於職掌,也可以協助啊!雖然我出身原民會,但總不能每次都是我來做。
    石主任委員世豪:委員真的很辛苦,而且在很多地方都做得很到位,一直到最後一呎,一定要把服務送到原鄉。
    鄭委員天財:所以,關於這個部分,我是期勉也是建議通傳會多主動。
    透過衛星當然是一定要的,即使你剛才講了那麼多,但畢竟傳輸是有死角的,所以中新一號或二號衛星都是需要的。問題在於中新一號衛星的合約10月就到期,而中新一號與二號衛星有不同任務,請問主委,中新一號能不能繼續服役?
    石主任委員世豪:就我所知,中新一號應該要除役了,也就是不再提供服務。
  • 鄭委員天財
    原因為何?
    石主任委員世豪:其實,每一枚衛星都有預設年限,稱為「壽年」,也就是說,能用多久都有預定期限。據我所知,中新一號與二號衛星都已經超過原本設計的使用年限,現在在太空中只是因為正好沒有故障,所以還在勉強使用,就一般衛星原本預定的使用年限來說,它們應該都已經逾期了。
    鄭委員天財:既然你說衛星有期限、應該除役,那麼就你或你的同仁專業的了解,根本之道是要怎麼處理?
    石主任委員世豪:基本上,我們會用替代衛星去接手,以中新一號來說,就是由中新二號去接替它的原有任務。早期衛星的效能比較有限,後來的新衛星效能則比較強,所以通常會以新一代衛星接手前一枚衛星的任務。當然,台灣在發射衛星上也比較辛苦,要靠其他國家協助,才能在軌道上獲得特定的衛星停駐點,要發射還要另外委請其他國際組織,我們通常會請歐盟協助,從南美發射福衛,其實都需要國際上的協助。
    鄭委員天財:我固然不了解科技,但為什麼中新二號無法完全取代中新一號?難道還是有一些落差?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我請本會基礎設施事務處羅處長答復。
  • 主席
    請通傳會基礎設施事務處羅處長答復。
    羅處長金賢: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您剛才提到的中新一號衛星是因為設備屆期,也就是年齡到了,必須除役,接手的是中新二號。雖然目前原住民用的機上盒分為舊的和新的,但兩種機上盒的訊號都會上溢,訊號就會從衛星上供應下來,所以舊機型和新機型機上盒都收得到,所以訊號源是沒有問題的。
  • 鄭委員天財
    所以是機上盒的問題?
    石主任委員世豪:對,因為機上盒內部有訊號接收轉換裝置。
    鄭委員天財:也就是說,是因為改為中新二號衛星傳送之後,原住民當初使用的機上盒沒有隨著更動,是不是這樣?
    石主任委員世豪:衛星的部分,有科技部和相關執行單位會注意,但機上盒是指設在民眾家裡,可以在接收訊號之後解碼的設備,如果全部重鋪一次會比較花時間,所以羅處長剛才提到,中新二號衛星已經直接把兩套系統信號都上列與下載,所以無論民眾家裡用的哪一種機上盒,都可以收到信號,也可以解碼訊號收看。
    鄭委員天財:我在原民會時,原住民就是透過小耳朵接收中新一號衛星的訊號,當時推行這個政策靠的也不是原民會的經費,而是另有一筆經費,當然還是由原民會執行。我們當初在執行時,也不只針對原住民收視戶,只要是原住民族地區的鄉、鎮、市,包括許多客家民眾,都包含在內。所以通傳會也應該研究怎麼樣擔起責任,主動推動。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我們會與相關機關協商。
  • 主席
    請陳委員歐珀質詢。
    陳委員歐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應整體數位匯流的發展趨勢以及產業推動之契機,通傳會一方面督促業者加速我國數位匯流之發展,另一方面也已經在去年12月31日將數位匯流五法送進行政院審議,請問通傳會石主任委員,通傳會對數位匯流五法的立法時程有何規劃?
  • 主席
    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如同對數位匯流發展方案的規劃,本會去年把法案送到行政院,行政院也已經召集相關機關,目前正加速審查。這確實是台灣早該跨出的一大步,雖然遲,但是我們仍然認為非常必要,而且有許多重要問題,尤其是與國際接軌的面向,台灣不能再錯過了。
    陳委員歐珀:我要提醒主委,台灣目前的數位匯流發展已經比部分鄰近國家落後,甚至在發展技術上與設備上比大陸還落後。在法律上,如果是公部門可以做的,希望通傳會加緊推動,尤其法案既然已經送交行政院,你在行政院若有機會發言,希望能儘速把數位匯流五法送來立法院。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是。
    陳委員歐珀:我之所以會這麼問,是因為大家都很關心,你能不能簡單向大家說明一下何謂數位匯流?
    石主任委員世豪:簡單地說,就是原來電信與廣播電視涇渭分明的垂直管制模式,因為技術的進步,不再只是電信,也可以傳送廣播與電視相關訊號,剛才也有很多大院委員提到此事。如果仍然以傳統方式看廣電,可能會把廣電看小了,因為訊號在固定或行動平台上,包括衛星在內,都可以傳遞,而且不限於單一傳輸方式,中間甚至可以介接不同傳輸方式。第二,電信本身也不再像過去,只提供通話服務,幾乎所有連網、連線服務全都包含在內,眼前有一個更大的挑戰,就是全球很快就會有超過人口數的行動上網戶數,甚至有10倍於人口數的物聯網商機,坦白說,電信與廣電分開的舊有管制模式只有在我國加入WTO那一刻還勉強趕上時代,然而,現在距離當時已經超過14年,我國在制度上真的有很大的延宕,而且我國有很多管制措施根本是針對上個世紀其實早就應該立法規範的事,包括黨政軍不能控制媒體在內,我們早就應該用正面的態度去看待,實際上卻還留在法令裡,綁住很多產業調整、擁抱匯流甚至導入新設備、提供新服務的步伐,整個產業不只受到法規的限制,也受到政治的影響與干擾。其實,我們只要對照南韓,就知道自己落後非常多。
    陳委員歐珀:其實我只是針對數位匯流簡單提問,可是你好像把這幾年你在任的心聲都講出來了。
  • 石主任委員世豪
    這是我在實務上的心得。
    陳委員歐珀:實際上,我也知道通傳會有一些難為之處,但本席還是期待你們盡力而為。
    我之所以要問這個問題,是因為我們從2012年開始推動數位匯流,尤其是電視數位匯流以來,已經3年多,但根據2015下半年的數位匯流大調查,竟然有90.3%民眾表示沒聽過「數位匯流」這個名詞,主委,這表示什麼?表示我們的政策宣導太沒有效用了,也沒什麼進展。所以我在思考,能不能請你們加強宣導?至少讓民眾了解何謂「數位匯流」。誠如你剛才講的,我們已經延宕好幾年,台灣是這麼小的海島型國家,未來世界又那麼競爭,加上數位時代來臨,通傳會應該多編列預算推動、宣導,甚至也可以透過一些讓民眾易於了解的作法,尤其不要使用專業術語,而是用庶民語言,讓民眾了解政府在推動什麼政策,否則,有些專有名詞經常連我們都搞不清楚。你們甚至也可以做一個懶人包,協助民眾了解。我認為,這方面的工作應該確實推動、有效落實。其實我知道數位匯流五法的內容,我只是要提醒你,這個工作要加緊處理。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是。
    陳委員歐珀:我要談的第二點跟數位匯流也有一點關係,在我的選區裡,最近常常發生基地台爭議,不管是基地台擴建,或是原有基地台問題,每逢颱風過後,就會有人來反映相關問題,我自己也處理好幾件。基地台一擴建,民眾就誓死抗爭,我記得,上個月在彰化好像也發生嚴重爭議,業者以做大型招牌為幌子,結果一個晚上就蓋好基地台了。我們到國外看過,例如南韓的基地台就乾乾淨淨的,不像我們這裡的基地台遮遮掩掩。我問過相關人員,其實我們可以要求通訊公司整併基地台,也就是不同通訊業者的訊號可以整併在一處基座發射,何必要每家通訊業者豎立一支天線,還大小不一?結果東一組基地台、西一組基地台,有時同一地點同時有好幾座基地台,像航空基地一樣。我還發現,出租房屋架設基地台的屋主也不敢住在那裏,通常是向他人租房子,再轉租給通訊業者,屋主也通常以此為業,也就是出租給電信業者,賺取暴利,那還有什麼事情不敢做?其實,我認為權責單位還是通傳會,因為整個基地台的申請設立業務還是在通傳會。通傳會應該可以要求業者整併基地台吧!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我們確實要求業者儘量共站共構。
    陳委員歐珀:對啊!否則大家希望通訊品質能夠好,卻不希望基地台設在自家旁邊,偏偏就有不肖業者有通天本領,我指的是那些地主或屋主,至於業者的管理就靠通傳會了。你可以來宜蘭,我帶你去看,我自己就處理了好幾件。希望通傳會考慮制定SOP標準作業流程,也要對民眾擴大宣導整體措施,包括相關配套。據我了解,這點如果做得好,足以讓民眾安心,抗爭就不至於那麼嚴重。而且每家公司各架一支天線,整個屋頂上都是基地台,彷彿一處小型工業區,這樣很不好。視覺景觀不好加上安全擔憂,抗爭就愈演愈烈,通傳會可以想個辦法。
    通傳會在推動數位匯流上還要注意幾點,包括確保公共利益、維護消費者權益,不管是現有業者或新進業者,都不要惡性競爭,通傳會應該站在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角度,否則市場就可能遭到壟斷,尤其透過影視匯流,可能會影響我們的思想教育。假如業者有那種心態,傳送的內容也一定是利之所向,就會影響消費者權益。
    石主任委員世豪:委員說得沒錯,數位匯流五法並不是產業發展法,而是要為台灣營造更好的通訊傳播環境,這裡的環境當然包含製造業、服務提供業,更重要的是包含人民的通訊傳播使用條件,法律如果只看業者這一面,就是把法律做小了,尤其法律要是只考慮特定業者的利害,我相信沒有辦法維持很久。所以我個人最反對個案式立法、個案式干預,因為單一業者有特定立場,要是以他的利益為準而排除其他人,非產業之福,更非民眾之福。
    陳委員歐珀:站在立法委員的立場,我們也很為難,我們不願意為特定業者講話,只要原則定下來,我們就照著執行,比較有依據。
    我有一個問題想請教主委。這兩天,中國的OTT業者闖空門,登台沒人管。你們之前曾經公開表示,匯流五法將以商業模式進入台灣的境外影音OTT納管,要求得在台灣商業登記,這是你們之前講的。但是現在中國業者愛奇藝竟然未經登記就在台灣開站,而在報紙披露以後,你們竟然又說與匯流五法無關,經濟部投審會及陸委會等應有相當規範,那不就是皮球踢來踢去嗎?在我看來就是這樣,之前你們說一套,結果碰到中國就變樣了。
    石主任委員世豪:絕對不是在個案上改變。OTT納不納管涉及國家在國際社會上的整體經貿定位問題,我國電子通訊傳播法所提的是,原則上,每個人經營通訊傳播產業都是自由的,除非他經營的是管制產業,現有管制產業包括有線多頻道平台與電信事業,只要不經營管制產業,就是自由的。例如在現在的網際網環境裡,全民都可以是電商啊!個人可以提供創意、勞務、軟體或服務,其實每個人都可以在網路上開店,這才是自由社會。可是到什麼時候會涉及稀有資源、會涉及資訊安全、什麼時候又會涉及公共安全?就必須以不同層級納管。我們並不是盲目納管,更不會根據政治立場納管,法案應該要可長可久。
    陳委員歐珀:我了解你的說明,但是依照本席的看法,一般民眾會懷疑,為什麼美國業者需要辦理登記,中國業者卻不需要?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是因為美國業者比較笨、比較守法,還是你是配合馬總統,遇到中國就轉彎?這是我的疑慮。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個疑慮沒有事實基礎,本會從來不是這樣思考問題的。
    陳委員歐珀:可是該業者已經在台灣開站了,它有沒有商業登記?
    石主任委員世豪:根據OTT的產業結構,如果業者不想改善其最後一段的傳輸品質,就不需要在當地國落地。很多業者之所以在當地國落地,都是考量到最後一段傳輸品質的穩定,甚至提升,而各影音串流媒體經營策略不同,要不要落地,本來就可以自己選擇,本會在這一點並沒有差別處理。本會也沒有要求Netflix必須在台灣登記,是業者自己考量後認為必須在台灣提供比較好的服務,所以辦理相關商業登記程序。
    陳委員歐珀:所以,你的意思是說,我們不必要求OTT業者在台灣商業登記?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只是澄清,有些報導跟疑慮不是基於事實而來。
    陳委員歐珀:主委,你要把這句話講清楚。你的立場是不是,OTT業者進入任何一個國家,若是不考慮其收視品質,就可以直接進入當地?台灣也是這樣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本來就是internet mode,在這種情況下,業者的伺服器可以連接全世界所有的也就是每一部連網電腦。
  • 陳委員歐珀
    中國大陸就不是這樣喔!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本來就可以這樣。
    陳委員歐珀:他們不是這樣,他們只播他們自己的東西,不播台灣的內容喔!
  • 石主任委員世豪
    那是因為他們從平台語言上就處理掉了。
  • 陳委員歐珀
    所以我們也不能管制嗎?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我們不能強制這些網站在北京的伺服器也要上架台灣的鄉土劇。
  • 陳委員歐珀
    我們沒有這樣要求啊!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是我們沒有辦法要求。
    陳委員歐珀:我們只要求他們的業者來這邊,我方必須能做一點管制,我們哪有能力要求對方不管制我們?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就是TPP、Tisa或WTO規定的在地化措施,而在地化措施要看是否符合國際經貿的規範。
    陳委員歐珀:主委,對於這個案子,我認為你要好好思考。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認為非常重要,而且也建議新執政黨通盤思考這個重要的問題。
    陳委員歐珀:你不要管新執政團隊,畢竟你現在還是主委,至少要當到6月30日啊!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是7月31日。
    陳委員歐珀:對啊!我們現在問你了,你就要開始思考怎麼解決這個問題。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已經思考,而且也有對策了。
    陳委員歐珀:抱歉耽誤大家時間,請你把你的對策提供給我,我幫你宣傳。
  • 主席
    請鄭委員運鵬質詢。
    鄭委員運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剛才聽到多位委員質詢言論自由相關問題,通傳會石主任委員又是法律學者,廣受各界敬重,這一點我要先確認,因為質詢過程感覺上似乎稍微涉及政黨,例如質詢委員提到不該涉及藍綠、政黨,但剛才的詢答的確會讓人覺得委員有特定立場。我要針對一個與業務無關的問題,請教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的意見,在民國92年以前,台灣有刑法第一百條的爭議,這點你了解吧!
  • 主席
    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我也曾參與反對這條法律規定的行動。
    鄭委員運鵬:刑法第一百條的規定是:「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這是針對已實施之犯罪,因為已經行動了,當然就會觸犯內亂罪,但本條後面還有一項,就是「前項之預備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這就是刑法第一百條被認為該廢除的原因,因為這就是要罰思想犯。所以,你也贊成廢除本條,沒有錯吧!
    石主任委員世豪:對,應該廢除。
    鄭委員運鵬:言論自由大概就是這樣,過去二、三十年來,最重要的就是刑法第一百條的廢除。關於這項中華民國法律的沿革,維基百科也寫了,可以去查,大概與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委員會主導的立法院有關,而當時也是國民黨執政,我是向您說明一下背景。
    接下來我就要與您進行業務上的討論。首先,剛才有滿多委員問到愛奇藝這一類OTT網站的相關問題,我不針對內容,我認為台灣有言論自由,所以傾向統一的言論或傾向獨立的言論也都不再受到刑法第一百條的約束,這樣沒有錯吧!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是。
    鄭委員運鵬:所以,透過任何方式,包括平板、電視節目在內,要求中華民國被統一掉,也都應該享有言論自由,這也沒錯吧!
  • 石主任委員世豪
    但很可能會被認為是對我方很不友善的言論。
    鄭委員運鵬:是不友善,但是友善與否並非處罰標的,這樣也沒有錯吧!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是。
    鄭委員運鵬:我們來看一下愛奇藝網站,我不討論內容對我們友不友善,因為不重要。通傳會所管理的平台大致上是電視與廣播內容,所以我們現在研擬匯流五法,希望更進一步。所以,簡單來說,電腦、網際網路或平板上看到的內容,不屬於通傳會的主管範圍,這樣講對不對?
  • 石主任委員世豪
    這些不屬於廣播或電視型態。
  • 鄭委員運鵬
    但是看起來很像嘛!
  • 石主任委員世豪
    像。
    鄭委員運鵬:例如影片或卡通可以在電視上播放,也可以透過平板電腦或電腦播放,對不對?那我以愛奇藝網站在我的臉書頁面上連結的畫面與主委討論一下,即使不是通傳會業管也沒有關係,我只是請教你的意見。
    我都會看卡通,所以我透過臉書連線愛奇藝網站之後,都會跳出卡通,上面都是正體字。網站名稱叫做「愛奇藝台灣站」,畫面上的是卡通《龍心戰記》,如果大家手上有智慧型設備,只要點一下也看得到。網頁上寫使用的是國語,我在臉書上也看得到。主委,當你看到「國語」應該會認為是台灣在使用的國語吧!畢竟它是以正體字寫的「國語」,語言也註明為「國語」。但是我點進去看之後發現網頁以簡體中文寫著「欢迎南布柯大人驾到」,配音也是對岸口音也就是中國口音。所以,連結愛奇藝台灣站之後,即使內容是對台灣播送的,用的也是正體字,但是點進去之後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語,現在有這樣的問題。當然,兩岸往來已經很多,有台商不只自己在大陸,孩子也在當地上學,我相信他們看多了,所以這不是我要求的範圍,但大家可以認知到愛奇藝網站上的內容可能在電視上播出的問題。我剛才也請教過主委,電視內容屬於通傳會主管,無論數位匯流有五法或幾法都一樣,而愛奇藝網站上的內容在電視上也可以播,還可以設計成遙控器的形式。現在透過電視收看這些節目,其實除了機上盒或接有線電視以外,還可以透過PS4、XBOX ONE等遊樂器,只要這些設備連上網際網路、無線網路,或是透過小米盒子、Apple TV、Google TV等其他裝置收看,只有接線或技術與平台不同,甚至有些電視上也有電腦端子,除了遙控器不一樣以外,我們其實無法判斷電視上播的內容到底是透過網路平台還是透過有線電視平台傳送的,現在電視設計就是如此。
  • 石主任委員世豪
    其實Google TV早就是這樣了。
    鄭委員運鵬:對,Google TV好像就是這樣了。所以,假設我是使用者,會認為有線電視、衛星電視屬於通傳會的業管,但是只要換了一個盒子,不知道後面接的線長得是什麼樣子,但是可以認定不是由通傳會管轄,你認為這樣合理嗎?
  • 石主任委員世豪
    就目前法令來說就是如此。
  • 鄭委員運鵬
    匯流五法中是否考慮到這個問題?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考慮的是網路是否封閉、是不是可以控制的,已經跟現在的定義不同了,而且本來就應該根據整體環境的變化加以調整。
    鄭委員運鵬:但是這的確會發生在我們的生活裡,同一部電視機上面播的內容來源有時會令人混淆。
    現在在XBOX上或PS4上已經可以收看Netflix影音,中文名稱叫做網飛網,而且已經有收費機制,主委應該知道嘛!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是。
    鄭委員運鵬:愛奇藝也想設計收費機制,所以我今天要談的就是收費機制,因為業者的確要向我們的使用者收錢了,那麼我也希望業者在台灣納稅。假設我可以在電視上,或在電腦上透過匯流看到內容,業者也向使用者收費,政府卻收不到稅,你覺得這樣合理嗎?
  • 石主任委員世豪
    財政部可能會認為非常不合理。
    鄭委員運鵬:那通傳會是否打算提供計畫,也就是有必要彙整管理?即使不是彙整到通傳會的業務範圍,但是也要研究這些內容在同一個平台上運作到底對不對。
    石主任委員世豪:但是要課稅或是避免重複課稅,如果我沒記錯,應該屬於財政部的業務職掌。
    鄭委員運鵬:但是通傳會也許認為收費是你們的,例如有線電視收費,總算是通傳會的業務吧!
    石主任委員世豪:因為法有明確規定誰的費率要受到管制,連管制程序都寫得清清楚楚。
    鄭委員運鵬:那通傳會有沒有想過也一起匯流?假如在電視上播放要收費,卻因為電視機後面插的線不一樣,即使都是在電視上播出內容,某一段收費就歸財政部、另一段收費才給通傳會,其他收費又歸其他機關,你認為這樣好不好?我要說的是,愛奇藝網站、Netflix這些平台開始收費之後,根據我個人的認知,就會像計程車和Uber的爭議一樣,消費者可以用手機招台灣的計程車,也可以用手機打電話招Uber,兩者收費費率不同,交通部一開始也說這不是他們管的,因為Uber是透過網際網路招車。業者卻認為兩者性質一樣,都是計程車,除了顏色不同以外,其他方面對業者來說都一樣。所以,交通部門如果沒有跟著時代進步、沒有跟上現在技術平台的整合,就會變成這個狀況。本席問的是現在他們也在收費,且費率不按照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費率的標準去處理,這樣好不好?
  • 石主任委員世豪
    這個確實是公共政策上可以討論的問題。
    鄭委員運鵬:希望未來的時間裡NCC也考慮到這一點,的確,以前電視的插孔不一樣,現在一台電視裡面什麼都可以用了,我剛剛講,就是有線電視、網際網路的cable,甚至無線電視也可以了,可以透過Wi-Fi,大家都可以使用,所以這樣會造成混淆。至於內容部分就不是我討論的範圍了,這一點主委應該可以看得到,比如在這邊寫正體字的國語,送進去以後卻不是這樣,像今天的報告上面也有強化內容管理的方式。如果可以整合,不管什麼言論,你們也收到很多檢舉,像是強化兒少上網安全的制度都有在做,那樣子才有辦法處理,也才不會推來推去,這一點跟主委討論。
    今天這一份報告裡面,對過去委員會的決議都有列管,但少了一份,我不知道主委有沒有印象,去年12月4日朝野協商的決議,由前院長王金平主持,其第二點就有線電視法第四十四條維持現行規定做成的附帶決議如下:依104年12月4日立法院朝野協商決議,各黨團同意有關有線電視「分組付費」原則,其相關辦法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6個月內訂定,送立法院審查。
    主委知道嘛!沒有記錯的話,應該是12月20日左右,從那個月起算6個月的話大概是到520,時間剛剛好。
    NCC對分組付費的部分是不是有一些決議了?那個時候包含NCC有一個方案嘛?其他有5個方案。現在時間也快到了,就收費方式有沒有一些方向可以給大家……
    石主任委員世豪:行政計畫我們一直都在做,現在正在做意見溝通跟徵詢的過程。
    鄭委員運鵬:接下來如果可以分組分類的話,有沒有哪一個是比較偏好的,大家……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最終會向大院報告整體的規劃內涵是什麼。
  • 鄭委員運鵬
    所以現在還沒有決定?
    石主任委員世豪:其實各有利利弊,簡單的說,有幾個方案是業者提的,當然對他們特別有利,對於消費者未必是比較周延的照顧,我們要考量的是整體公共利益。
    鄭委員運鵬:評估時是透過哪些方式?徵詢當然是要的,有沒有做過民調,使用者比較希望的方式是怎麼樣?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儘可能地開放意見管道,大院的決議也希望我們做外部的意見徵詢。
  • 鄭委員運鵬
    所以現在還在徵詢階段?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是。
    鄭委員運鵬:但還是會照著朝野協商的決議,大概在520的那個時間可以有一個決定。
  • 石主任委員世豪
    一定會做。
    鄭委員運鵬:只是因為今天沒有結論,所以還沒有……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我們其實已經在進行了。
    鄭委員運鵬:好,所以這個目前是沒有方案就是了。
  • 石主任委員世豪
    還沒有定案。
    鄭委員運鵬:也期待NCC做成最後的決議,這對於大家收視權益的影響非常大。好,謝謝主委。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謝謝。
  • 主席
    請蕭委員美琴質詢。
    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剛剛也有其他委員提到,在許多地方針對基地台的設置,民眾普遍有相關抗爭活動,基地台設置的電磁波對人體健康的影響,也是大家的疑慮之一。這些影響的客觀資訊,以及基地台設置的相關規範,讓民眾知道的管道也相當有限,很多是經由網路的傳播以及口語相傳,但我認為要有一些建置,現行法規其實沒有包含公民參與的相關機制。
    你們的報告裡面提到,有辦一些電磁波知識的說明及溝通座談會,去年底的業務報告是寫有11場、這次的業務報告是寫124場,中間增加了100多場,請問這些場次都是辦在什麼地方?是因為地方民眾要求,還是你們到地方去辦的?
  • 主席
    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 石主任委員世豪
    :主席、各位委員。我請業管處處長做整體說明。
  • 主席
    請通傳會基礎設施事務處羅處長答復。
    羅處長金賢:主席、各位委員。電磁波宣導會推廣到各縣市政府、公務單位,還有由里長召集里民,盡量到各縣市去辦理宣導。
    蕭委員美琴:現在地方上對於電磁波以及基地台設置有疑慮,經里長要求,你們就會派人到地方去做相關辦法及民眾權益的說明?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我們會機動性的支援,也很感謝很多地方首長主動邀我們去參加他們的巡迴座談會,我們都去參加。
  • 蕭委員美琴
    目前是被動的受邀機制?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也有主動聯繫。我是特別感謝很多地方首長,他們到各鄉鎮做巡迴業務座談會的時候都邀我們到場。
    蕭委員美琴:也沒有限定,有的是鄉鎮首長,有的是村里長的要求……
  • 石主任委員世豪
    都有。
  • 蕭委員美琴
    你們都會全力配合嘛!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是。
    蕭委員美琴:希望能夠兼顧民眾的健康,尤其是他們對電磁波的量能有所疑慮,跟地方要確實做好溝通。
    剛剛有委員提出,有線電視數位化政策當中,全國的普及率相當高,已經有九成以上,但花東地區還是偏低。主委回應其他委員的時候提到一些偏鄉,譬如卓溪、秀林有一些交通跟地形障礙的問題,但事實上就有線電視的使用戶來講,這兩個區塊的人口相對是少的。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是。
    蕭委員美琴:以地形的障礙來陳述其普及率相對低的問題,邏輯上比較不通……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剛剛說明的是無線的傳輸模式,有線的部分,以花蓮來講,其纜線鋪設的距離比較長,每一個纜線可以到達的服務戶數比較少。不瞞委員,我剛到壽豐去居住的時候,那個村裡就沒有有線電視,經過很長一段時間爭取才拉了線。
    蕭委員美琴:第一階段是鋪設,就是有線電視的相關provider,第二階段……
  • 石主任委員世豪
    各種不同通路型式是不同的。
    蕭委員美琴:我現在是在問有線電視數位化的程度,沒有錯,很多地方確實並沒有提供相關的servers,礙於拉線的成本等等。你們的業務報告提到,有相關的補助方案。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是。
    蕭委員美琴:但這是針對業者的補助,對於需求端,也就是用戶本身權益的考量,以及哪一些地方是屬於優先要補助的,相關標準是如何訂定的?
    石主任委員世豪:分兩個部分來說,如果您說的是有線電視在未達區域之建設補助的話,業者原來就有建設計畫,但是有些特別區域的建設比較困難、成本較高,如果他們跟我們申請,有線基金都是業者繳的,不是政府的公款,我們會以都會區有結餘的款項去補助偏遠地區的建設。花東最明顯,但其實在新北也有很多偏遠區域,比如東北角這一大片,線路長、不容易維護、人口密度又低,也有業者會跟我們申請在這些區域布建的一些補助。
    蕭委員美琴:補助的標準是什麼?你說業者可以申請,例如你們手上有100件申請案,包括新北的偏僻地方、花東地區很多的村落及部落,撥用基金的準則、相關標準及優先順序是由誰做決定?
    石主任委員世豪:有一個基金設置管理辦法,偏遠地區的部分內政部有標準,在偏遠地區建置的時候,我們會用基金去補助相關的工程費用。
  • 蕭委員美琴
    有提出申請、法定認定的偏遠地區都能夠獲得滿足嗎?還是要有一些wait list、優先順序?
    石主任委員世豪:只要他們申請,我們一定給,反而是業者的申請不是很積極。
    蕭委員美琴:有什麼誘因可以鼓勵或促使業者,讓有線電視的普及率提升?尤其後期的有線電視數位化……
    石主任委員世豪:您剛才問到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可能在我們的能力之外,以花東為例,很多地方即使線路到了,因為要繳有線電視收視費,很多民眾可能會退租。所以即使線路有效到達,仍然沒有訂戶,要搭配的是中低收入在社會政策上的補助,這一點並不是硬體或技術工程的問題。
    蕭委員美琴:我在這裡也曾經詢問過,有線電視是訊息提供的選項之一,我們總是希望偏鄉的住戶有多元的訊息來源,而不是只有單一的訊息管道,網路是另外一個訊息管道,數位電視也是其中之一,現在很多人有MOD,這些眾多方案,也都讓訊息管道多元化,我們不該過度依賴單一的方式,應該是多種管道同時在進行,相關資源的配置上也要有一些均衡的考量。
    除此之外,在報告中所提及的不經濟地區的網路建置機制,就是我剛剛所講多元資訊方案的其中一個管道,希望這些管道同時在建置。上一屆我也曾經跟NCC了解相關的問題,所謂的不經濟地區,就是電信業者算了一算,他們覺得不划算,就不願意提供、去鋪設的地方,這些地方的住戶一樣繳稅、願意負擔跟其他國人一樣的價位,但他們卻收不到訊號,等於是少了這個選項。對一般住戶而言是一回事,甚至連偏鄉的公共服務體系,其成本也相對高,舉個例子,像玉里榮民醫院的分院部分的建置,中華電信用距離來計算,又如桃園的醫院,他們跟臺北榮總做醫療諮詢、資訊傳輸的費用、成本,本來偏鄉的醫療資源就不足,而且醫生難找、醫護人員更難留得住,這些地方反而更需要資訊的傳布,尤其是透過網路資訊傳播,但其成本卻非常高。由於距離計價,跟臺北總部相比產生了不公平的現象。我也曾經在這邊要求你們提出相關改善的方案,我想就這個事情再做一個追蹤。
    石主任委員世豪:就我所知,玉里醫院租用的電路應該已經補強了,有100-300MB的電路……
    蕭委員美琴:他們的寬頻確實補強了,但費用的落差問題,以及地方的成本,事實上還是一個非常沈重的負擔,對於偏鄉醫院而言真的是不公平。
  • 石主任委員世豪
    網路建設確實也要成本。
    蕭委員美琴:但以國家整體的角度,從公平性來講,你們自己也提出了原則,就是不經濟地區網路建置的相關協助機制,在報告裡面也提到了。對於偏鄉公共服務所需要的部分,成本相對高,而且資源更少的地方,你們應該要有一些相對的改善方案。譬如,剛剛提到,有線電視業者共同成立了相關基金以支應偏鄉地區建置系統服務的需求,對於相關電信網路服務的需求,事實上也可以考慮用這樣的一個模式來進行。
    石主任委員世豪:目前電信普及基金是在處理偏遠地區部分,可能沒有辦法負擔某些最基本的電信服務問題,但有關系統建設會涉及到的是,如果有網路的地方就沒有問題,沒有網路的地方,業者確定虧本的話,他們更不會把網路延伸到那邊。怎麼去拉近這個缺口,在制度設計上是很重要的。
    蕭委員美琴:其實我剛剛講的是兩回事,第一個部分,目前沒有網路的地方,或是固網、光纖要牽線的成本考量,涉及到非常偏遠的地方。第二個部分,現在已經有網路servers,如同剛剛主委所說,他們的頻寬、數據容量也已經升級,但卻因為距離而產生了一個很不公平的成本計價模式。
    石主任委員世豪:確實是距離愈長,網路建置成本愈高、電力所使用的成本也愈高,它確實是經濟運作的基本法則。怎麼拉近缺口,就是剛才委員所說的,是用業者的基金來處理,還是用其他的機制來處理,目前在電信普及基金上面是儘可能去救不經濟地區,其虧損由所有電信業者分攤,在制度上這一點已經做了。可是如果單純讓業者承擔企業社會責任,淨虧損地在很多偏遠地區推出服務的話,更可能的是他們會在偏遠地區卻步,乾脆不建網路,他們就不需要提供服務了,這一點反而對偏遠地區的民眾來說是加倍不公平的。要怎麼解決偏遠地區資源到位的問題,要把機制……
    政府不應該以拗業者的方式去提供服務,怎麼解決資源到位的這件事情,我想才是公共政策上值得討論的事情。
    蕭委員美琴:剛剛講的資源到位問題,事實上也產生了全國資源不平均的狀態,因為其地理位置、環境不均衡,是不是可以在相關的基金裡面,就這個原則本身去列去一些優先要到位的補助準則?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我們非常樂見有這樣的制度,也歡迎委員指導我們怎麼落實這個制度,在匯流法裡面就有這樣的建置。
    蕭委員美琴:因為時間關係我來不及詢問,有關防災機制的系統建置,非常樂見相關電信業者在你們的整合之下願意來建置。但是因為防災體系非常複雜,涉及到很多層次的主管機關對災害本質的認定問題,所以可能在時間上會延誤,甚至是最後誰有權限說他現在就要進行公共型態的發布作業?從公部門簽上去,一直到業者本身的private sector,整個流程的建置、相關資料,希望能夠提供給我,好不好?
    石主任委員世豪:好,我們提供給委員一份,也請委員加強督導,因為我們很擔心其他部會,腳步有點混亂……
  • 主席
    請林委員俊憲質詢。
  • 林委員俊憲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數位匯流五法大概什麼時候可以送出來?
  • 主席
    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目前行政院已經在加速、很密集地審查,我們正在進行第二輪跟各機關之間意見的協調。
  • 林委員俊憲
    預計什麼時候會送到立法院?
    石主任委員世豪:以行政院的規劃,是希望在4月底審結,5月可以送上行政院會議,大院在這個會期就可以看到了。
  • 林委員俊憲
    所以不受政黨輪替的影響?
    石主任委員世豪:如果新國會或執政黨對此案有意見,我相信行政院一定會納入考量。
    林委員俊憲:不是,我是說來得及在這個內閣的行政院院會通過嗎?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我剛剛已經跟委員報告目前行政院規劃的進度了。
  • 林委員俊憲
    你說5月送到立法院來?4月底……
    石主任委員世豪:行政院預定4月就完成審查,5月提行政院會議,如果決議通過就送大院。
    林委員俊憲:雖然數位匯流五法還在立法當中,但實際上也不能有法律真空的狀態。像最近很紅的數位影音串流服務,剛剛本會委員提到的OTT,OTT的大咖──美商Netflix在臺灣也很受歡迎。主委有看過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可能實際上受歡迎的程度跟報導有一段落差,因為他們在臺灣推的方案不夠親民。
  • 林委員俊憲
    比較貴是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不是,缺了一些Q-application。
  • 林委員俊憲
    你是說申請比較麻煩?你知道會員有多少嗎?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我不曉得。
    林委員俊憲:其實我也不曉得,看起來好像很受歡迎,但至少在OTT這個行業,現在大家爭先恐後都跑到臺灣來。
  • 石主任委員世豪
    臺灣也有本土的OTT。
    林委員俊憲:臺灣的三大電信產業恐怕也即將投入了,如中華電信、台哥大等等。但是其中中國的愛奇藝、樂視網進來了嗎?你知道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如果是在網路上可以點選觀看,那臺灣民眾很早就可以看到。
    林委員俊憲:當然,所以這些做OTT的公司到我們臺灣來,都是採用不同的模式,像Netfllix是在臺灣設立子公司,機房好像也設在臺灣,是不是?
    石主任委員世豪:機房設置地點,我還要具體了解,它在臺灣提供服務,如果有機房,甚至是比較好的網路,訊號品質也會比較穩定。
  • 林委員俊憲
    它在臺灣有申請設立公司?
  • 石主任委員世豪
    對!它有完成相關登記。
    林委員俊憲:那至少會受到我們法律的規範,可是中國的公司就不一樣,像愛奇藝、樂視網,他們是透過臉書招收付費會員,以此方式招募會員,但我們可以管理到他們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其實更早的土豆網等,我們在臺灣也都可以普遍看到他們的內容。
    林委員俊憲:所以現在是怎麼樣?不用管?無法可管?所以就算了?他們的經營也很奇怪,透過臉書轉址,中國的公司都是這麼做,可是他們的網址沒有寫.tw(代表臺灣),也沒有寫.cn(代表中國),我就覺得他們透過臉書轉址這樣的經營方式,感覺上好像是闖空門,他們照收會員,一樣賺錢,像愛奇藝臺灣站自己宣稱,光是在中國受歡迎的節目「我是歌手4」,點閱人數就超過40萬,表示有很多人看,像這麼熱門的OTT,NCC目前是怎麼管理?
    石主任委員世豪:如果是經營廣電業務,我們就要求他來申請,如果不申請就經營,我們是可以處罰的。如果他經營不是廣電業務,那就要看其他法律是如何規範。
  • 林委員俊憲
    這個算不算廣電業務?
  • 石主任委員世豪
    目前不是。
  • 林委員俊憲
    不算嗎?不然它算什麼業務?
    石主任委員世豪:如同委員說的,它是OTT。
  • 林委員俊憲
    OTT就無法可管?
    石主任委員世豪:OTT的英文是over the top,就是……
    林委員俊憲:就是跳過最後一段的平台,以後就不用管,匯流五法也管不到!
  • 石主任委員世豪
    匯流五法是不採……
  • 林委員俊憲
    匯流五法就是希望能管得到OTT這種的啊!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不是因為要管OTT,才特定制定匯流五法。
  • 林委員俊憲
    沒有錯啦!問題是你要把它改成水平式的管理……
    石主任委員世豪:要跟國際規範接軌,全世界如果是開放自由,臺灣就該是開放自由。
    林委員俊憲:那NCC做什麼用?NCC的功能是什麼?就像沒有匯流五法,實際上業者跑的很快,各式各樣的經營形式都超過你們NCC能夠作為的……
    石主任委員世豪:因為我們是依法行政,如果法律對我們綁手綁腳……
    林委員俊憲:當然要依法行政,不然不依法行政怎麼處理?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是。
    林委員俊憲:我們只是希望以後能有所規範,譬如匯流五法通過後,管得著OTT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就臺灣最該在意的部分,包含資安、服務品質、消費糾紛,應該要有適當規範。
    林委員俊憲:你又不回答我的問題!所以法律好像趕不上變化,趕不上網路媒體跨領域的混合經營。
    石主任委員世豪:即使對岸管那麼嚴,對岸人民還是一樣翻牆。
    林委員俊憲:本席又不是叫你管制,我們又不是共產黨,只是希望NCC要扮演起政府監理的角色。
  • 石主任委員世豪
    那要看法律授予我們什麼權限。
  • 林委員俊憲
    法律是你定的。
    石主任委員世豪:不是我定的,是大院制定的。
    林委員俊憲:你參與制定法律啊!你不要推給法律!要講法律的話,我們就來講法律。
  • 石主任委員世豪
    好。
  • 林委員俊憲
    NCC至少要建立你們的威嚴。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我們民主國家不想去……
    林委員俊憲:至少你有政府公權力的授予,你要代表人民,幫人民看好,就好像你在中嘉案對遠傳設下20條限制……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不是對遠傳,我們是對申請人。
    林委員俊憲:申請人實際就是遠傳啊!對不對?摩根史坦利是人頭,你睜眼說瞎話,對不對?
  • 石主任委員世豪
    大家都知道摩根史坦利在國際上的規模比遠傳大多了。
    林委員俊憲:不管是哪一家,你們設了20條限制,就要去執行,你對富邦設了25條限制,也要去執行,對不對?你代表政府耶!要幫人民看好!結果呢?業者違規偷跑,一看,原來是當時NCC所規定的不必主動稽核,也不用負責,而是由業者主動跟你們回報,看他們有沒有違規,哪有官員這麼好當的!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上週三已經說得很清楚,那是指整個中嘉集團在履行各項建設附款所建立的機制,這部分並沒有排除我們在電信法、有線廣播電視法上的調查權限。
    林委員俊憲:結果你們訂了這種規則,政府官員不必主動稽查,而是被動等被收購的中嘉來告訴你他們有沒有違規!
  • 石主任委員世豪
    看來委員是聽到誰說的。
    林委員俊憲:你上面寫的,第17條寫的,那20條限制中的第17條這麼寫的。
    石主任委員世豪:委員說有人跟你講,大概這就是消息來源,我們也確實查了,我相信委員回去可以跟消息來源印證一下,我們確實在查證。
    林委員俊憲:你現在在查證?這是你自己講的,查證後,會有個報告吧!
    石主任委員世豪:行政調查不一定都做報告,如果涉及違法,我們直接就處理違法事項。
    林委員俊憲:如果沒有違法,你就寫沒有違法、違規,對不對?那就是沒有這一回事!你這份報告要給我們,這是你自己提出來的。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的調查是機關依職權辦理,大院並不是調查的主體。
    林委員俊憲:主席,石主委自己講的,不是我講的,石主委說他們已經主動在調查中嘉案的收購者遠傳有沒有違反這20條限制,這是他自己講的,他們已經在調查了,那調查完的結論報告,可以提供給我們吧?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可以把結論告訴委員,也可以交給貴委員會。
    林委員俊憲:可以啊!我就是要這樣子,可以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剛剛已經跟委員報告過了,並不是所有的調查都有所謂的調查報告,我們不是地檢署,不會做完這個就會有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書。
    林委員俊憲:結論你說沒有就沒有喔!我是尊重你們的調查結論,我也不知道你是調查真的還是假的,但是要有人負責,我只要有人負責啦!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我們一定會把結果……
    林委員俊憲:如果沒有,你就說沒有,我也接受啊!不然我能怎麼樣?我又不能自己去調查,但你是官員,你就要負起該負的責任。你跟我說沒有,我們能怎麼樣?但是要有人負責,看看有沒有人說謊!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我們當然會調查,一定有結論。
    林委員俊憲:如果真的沒有,那就還業者清白,就這麼簡單啊!
  • 石主任委員世豪
    謝謝委員。
  • 林委員俊憲
    本來就是這樣子啊!不然你是在擔心什麼?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我沒有擔心什麼。
  • 林委員俊憲
    我這個要求有過分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不過分,我剛只是說不一定有書面報告,委員要知道結果,我們一定會向委員說明。
    林委員俊憲:沒有書面報告,你怎麼告知?打電話給我?
  • 石主任委員世豪
    結果可以告訴委員。
    林委員俊憲:正式提供給我們交通委員會,好不好?
  • 石主任委員世豪
    都可以。
    主席:石主委,我們委員質詢的項目你要回覆。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絕對沒有問題,我們一點都不擔心,我只是說沒有一個形式上的東西叫做「調查報告」,我們沒有這樣子的書面,但是我們一定會把結果告訴委員。
  • 林委員俊憲
    不然你要怎麼給我們?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我們一定會把結果跟委員說明。
  • 林委員俊憲
    口頭?不是口頭就是書面啊!
  • 石主任委員世豪
    委員要任何形式都行。
  • 林委員俊憲
    要不然就是到這裡來公開報告、公開講啊!
  • 石主任委員世豪
    都行。
  • 主席
    請石主委以書面答復好了。
  • 石主任委員世豪
    好。沒問題。
    林委員俊憲:我也沒有預設啊!我怎麼知道你調查的結果怎樣,但是我需要有人負責。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當然。
    林委員俊憲:如果沒有就沒有,有的話就依法處理。
  • 石主任委員世豪
    當然。
    林委員俊憲:是不是?就是這樣而已,我要看調查結果,如果沒有,那這個人要負責任。
  • 石主任委員世豪
    哪一個人?
    林委員俊憲:我怎麼知道是誰,看你們裡面是誰去調查的。
    石主任委員世豪:既然調查沒有,就表示沒有違法……
    林委員俊憲:沒有就沒有,我們能怎麼樣,官是你在當的,我們不接受又能怎麼樣?很清楚啦!有沒有違反你們的限制規定,有沒有介入中嘉的經營管理和人事,你很清楚啦!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我要調查之後才知道。
    林委員俊憲:好,謝謝。
  • 石主任委員世豪
    謝謝委員。
    主席:石主委,公務員依法行政。
  • 石主任委員世豪
    當然。
  • 主席
    對於所涉及的業務、所管轄的業務都要去了解。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沒問題。
    主席:委員有詢問,我們就書面答復,好不好?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任何形式都行。
    主席:好,請回座。
  • 石主任委員世豪
    謝謝。
  • 主席
    請李委員鴻鈞質詢。
    李委員鴻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主委,本席在很久之前就要求建置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系統,現在好像是7月1日可以正式上路,是不是?
  • 主席
    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大概分幾個段落,上週張院長已經公開說明了,涉及上游的政府災防訊息整合的平臺會在6月底完成,我們的部分已經在4月1日可以做整套的系統測試,全部都可以做完了。
    李委員鴻鈞:6月底完成,等於7月1日就可以正式上路了,是這個意思嗎?
  • 石主任委員世豪
    希望。
    李委員鴻鈞:以後比方在山區或哪些地區發生土石流或坍方,馬上在第一時間就可以告知民眾。好像今年1月15日在滿州鄉也做過測試?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是。
  • 李委員鴻鈞
    測試的結果好像5家都通過了?
  • 石主任委員世豪
    對。
    李委員鴻鈞:現在的問題是,以一般民眾所使用的手機而言,這個資源細胞廣播系統是不是每一種手機都可以收得到?
    石主任委員世豪:其實會涉及手機是不是按照那個規範去生產,我可以請業管處主管跟您說明。
    李委員鴻鈞:這涉及PWS技術,是不是?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是。
  • 主席
    請通傳會基礎設施事務處羅處長答復。
    羅處長金賢:主席、各位委員。現在一般舊的3G或4G手機裡面有3個訊息是可以收的,新的手機完全依照國際標準的話,各單位已經要求到24個訊息可以收。
    李委員鴻鈞:NCC現在要求,從3月1日開始,新的手機都必須要有這樣的技術支援?
  • 羅處長金賢
    我們是要求3月1日之後認證的新款手機必須要有24個訊息都可以接收。
  • 李委員鴻鈞
    等於3月1日以後買的手機百分之百可以有這種功能?
  • 石主任委員世豪
    要是按照新規範認證的手機。
    李委員鴻鈞:對於使用之前規格手機的一般百姓,你們同時要讓百姓知道自己用的是什麼手機,沒有辦法得到這樣的資源系統。
    石主任委員世豪:其實會內的委員在討論這個案子的時候,都一再要求宣導要做得很澈底,因為不只委員所說的手機種類,其實接取的服務類型也有一些限制,比如他開的是單純下載型模式,可能有一些限制,這些都要有完整的資訊告知。
    李委員鴻鈞:都一定要告知。甚至於你們在測試時也有測試通話的狀態,如果民眾正在通話的時候,就沒有辦法接收到這樣的訊息,有這個盲點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如果是3G手機的話,是沒有辦法的;但是如果是4G手機的話,它會強迫推出訊息。
    李委員鴻鈞:所以你們要告知百姓。現在講到3G、4G,其實有時候我也覺得現在的3G與4G有什麼差別?主委,你自己講。
    石主任委員世豪:第一個,3G、4G本身……
    李委員鴻鈞:你只要跟我講3G、4G現在實際用起來網路的速度就好了,有什麼差別?跟主委咬耳朵沒有用啦!實際上你們自己用用看。我想請問臺下的各位,先不講其他的,光是速度就好了,你們在實際使用4G與3G有什麼差別?沒什麼差別。
    石主任委員世豪:要看具體通信地點的條件而定,那確實會有差異。
  • 李委員鴻鈞
    差異不多。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會有差異。
    李委員鴻鈞:特別是在顛峰時間,4G或3G完全沒什麼用。我常常使用iPad去download一些東西,完全沒用,中間常常一下子就停擺,速度真的是慢得可憐。主委,你同意吧?
  • 石主任委員世豪
    要看委員的iPad設定是不是Wi-Fi優先。
  • 李委員鴻鈞
    有。
  • 石主任委員世豪
    因為Wi-Fi接取形式可能反而會造成障礙。
    李委員鴻鈞:我也不好意思講,尤其是中華電信,我常常都用中華電信,慢得像什麼似的,動不動就停止、堵塞、堵車。講真的,我們的網路速度明明已經到了4G了,但是我相信到了5G,問題還是存在,因為真正的核心問題沒有解決,所以還是有問題。
    石主任委員世豪:要看委員所碰到的問題是在哪裡,因為有時候終端裝置本身的處理速度也會是障礙之一;當然,就網路的選取模式而言,臺灣民眾普遍優先使用免費Wi-Fi的情況,反而會干擾後面4G信號的接收。
    李委員鴻鈞:對,所以問題還是很多。
    另外,前面有委員提到黨政軍退出媒體的問題,其實這涉及媒體整個競爭與壟斷的問題,以及自由媒體的自由性問題。國外一般自由民主國家的媒體,大概就是由所謂的財團經營,不是財團,也沒有辦法去經營媒體,這也是事實。我們政府的四大基金大概就是長期在股票市場、投資市場,有其一定的功能,所以才需要有政府四大基金,動輒就是幾千億元在市場上流動。這些實質上一定會有很多交叉持股,也一定會牽涉到媒體。
    石主任委員世豪:通常四大基金一定會買績優股,而這些績優股通常是大型公開發行公司都會持有的。
  • 李委員鴻鈞
    這些都是難免、跑不掉的。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是。
    李委員鴻鈞:簡單講,四大基金買了這些績優股之後,在他們的董事會當中應該沒有占有任何董事,應該都是零吧?
    石主任委員世豪:第一,他們是以投資為目的,並不是以參與經營為目的。第二,他們的買賣可能也要隨股市的變化而做處分。
    李委員鴻鈞:所以有些地方的法如果走的過度的話,反而會變成企業發展的緊箍咒,會有這種現象出現。憑良心講,追求媒體自由、媒體的公平性當然是理想,可是我從長期以來比較熱門的中嘉案及最近的東森案都看到一個狀況,就是會變成讓外資進來,但是外資進來究竟對我們臺灣的媒體有沒有做出貢獻?就像有線電視數位化,講中嘉就好了,外資對於有線電視數位化究竟做到了什麼?對不對?
    石主任委員世豪:它最近幾年有在加速,前面幾年確實……
    李委員鴻鈞:那是後面逼著它嘛!要不然前面才大概30%、40%而已。那是因為後面逼著它,它不得不往前做。所以在這個狀況下,其實我們真的應該從合理的角度,而不是用一種百分之百理想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我們常常看到國內的媒體被外資炒來炒去,利潤翻了好倍,他們賺了錢以後就拍拍屁股走人,我們卻還在吵著股份應該如何、如何。我要語重心長地講,媒體對政府發展的影響真的落差太大,尤其臺灣只有這一塊餅而已,競爭力又那麼強,逼得媒體必須做出市場的區隔,所以想要朝著良性的媒體發展確實難度很高,對不對?主委做了這麼久,大概也看得到這種情況。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所以立場鮮明與市場區隔幾乎是同樣的操作模式。
    李委員鴻鈞:這就對了,所以就算黨政軍退出媒體,媒體的立場還是很鮮明,因為它必須做出市場區隔。就像你們在草擬的反媒體壟斷法,你們現在訂的標準是什麼?用收視率?如果用收視率就更扯了。媒體的收視率好,會有兩個狀況,表示它很努力地經營,很容易讓市場接受,這叫做收視率好,是不是?它的收視率越好,結果反媒體壟斷法卻越用這種收視率去做……
    石主任委員世豪:跟委員報告,它的收視率好,當然應該鼓勵,我們只是對於它在併購別的媒體加以規範而已。
  • 李委員鴻鈞
    你們應該用垂直的嘛!
    石主任委員世豪:它併購的時候,我們才會處理;它繼續提升收視率,這是好事,這不會管的。
    李委員鴻鈞:憑良心講,如果它的收視率好,是因為百姓願意接受它,就算它再去接受別的媒體,表示它經營的方向是好的,何樂而不為?這就是市場的淘汰率。就像剛才講的,有的媒體是做市場區隔,有的媒體不一定要做市場區隔,反而堅持它的原則。假使媒體堅持它的原則,收視率會高嗎?不一定會高,可是它願意賠錢做,那是它家的事,它有錢虧得起,雖然收視率大幅萎縮,可是媒體堅持的是它的理念,我們知道也有媒體願意這樣做;可是有的媒體必須生存,就要有高收視率,為了提高收視率,媒體自有一套的經營方向,但是反媒體壟斷法卻訂下門檻,我覺得我們的思維應該做一下調整才對。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一點並不是我們發明的,因為很多民主國家認為它的影響力大,所以不希望它把別人的空間也擠掉了,只有這樣的考量而已。
    李委員鴻鈞:我跟你講了,反正你就聽。聽得下去就聽,聽不下去,我也沒辦法,就是這樣子。就像我們現在要加入TPP、簽訂服務貿易協定,這些都是自由市場。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所謂的高度自由化的設計,它是WTO plus。
    李委員鴻鈞:沒錯,你都知道這是WTO plus,如果我們在修正廣電三法、內部的相關法令不去符合這些條件,那有什麼用?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我們會自外於國際社會。
    李委員鴻鈞:那就對了!所以現在我們很多都是閉門造車,關起門來喊爽的,把這些越來越限縮,這樣我們要怎麼跟世界接軌?
  • 石主任委員世豪
    確實很令人擔心。
  • 李委員鴻鈞
    我也不知道怎麼講。謝謝。
  • 石主任委員世豪
    謝謝委員。
  • 主席(李委員鴻鈞代)
    請陳委員雪生質詢。
    陳委員雪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中嘉案被媒體及立法委員那麼多委員講的這麼高調,很多人也搞不清楚到底中嘉案是怎麼回事。當然,本席很尊重公平會及NCC獨立審核相關媒體的併購案,分別就公平交易及媒體是否有壟斷等的專業議題所進行的審議過程,但是這個投資案衍生這麼多問題,NCC是不是有必要就外界所關切的疑點把它說清楚?有沒有中資?有沒有違法?還有,民眾在擔心什麼?是不是請石主委回答本席?
  • 主席
    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我們也很難得把本會審理有關摩根史坦利透過一個荷蘭商投資中嘉系統案的所有資料都上網公布了。跟委員報告,疑慮不等於事實,疑慮都是基於以往的經驗,認為有些地方怪怪的,所以提出問題,我們也逐一回答了。但是有很多人其實看了答案,還是堅持原來的問題,不會從原來的問題去看事實。有沒有中資這件事情其實是可以查的,當然,摩根史坦利是一個美國的金融相關產業,它讓遠傳去認購一百七十餘億的公司債,也是支付公司債利息的,而且利息也不是很低,所以就這件事情來說,是不是一定是所謂的規避等等?其實相關當事人都說過了,遠傳自己也說它是跟摩根史坦利合作這個案子,合作的形式就是購買公司債。買公司債這件事情其實也是將本求利,它付了錢,也會拿到利息,而且還是穩定的利息,以現況投資來說,不一定獲利,它還可以穩定地從公司債獲利。摩根史坦利投資這個案子,他們的設計與他們的前手私募基金MBK的目的是不太一樣的。私募基金比較是經營一個特許行業,所以它希望在經營結束之後有比較高的獲利基準。摩根史坦利跟我們說,它認為這是一個基礎建設投資案,只要它在投資始期與投資終期的中間有相當大的利差、可以獲利就夠了,而且他們說,以國際上一個基礎建設投資案與一個特許的限期投資案(就像私募基金去買中嘉),兩者的獲利水準是不一樣的。
  • 陳委員雪生
    為什麼會扯到中資呢?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也不懂為什麼去扯中資,因為有沒有中資進來,我們的金融主管機關……
    陳委員雪生:石主委,我覺得你們有必要對社會做個澄清。那麼多委員、那麼民眾在關心,被媒體寫成這個樣子,寫得很像就是中資進來、遠傳很像是幕後的黑手。我們希望看到的是,在追求國家競爭力及提升地方產業經濟的發展上,我們很樂見NCC石主委有這個能力來提升國內媒體競爭力,並創造未來的前景。
  • 石主任委員世豪
    謝謝。
    陳委員雪生:NCC已經通過的中嘉案及摩根史坦利外資投資案大概附了20個條件,所以是有條件的通過。請問主委,萬一申請人沒有執行這些條件,NCC要如何處置?
    石主任委員世豪:如果附款不履行的話,個別附款本身的違反就可以處理;如果影響到我們對原來的投資案所准許的基礎,我們可以廢止原來的許可。
  • 陳委員雪生
    可以廢止?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是。
    陳委員雪生:好,本席尊重獨立機關NCC有條件地通過摩根史坦利亞洲私募基金併購中嘉案。之前外界擔心遠傳是否入主的狀況,本席希望石主委應該著重於所負負擔後執行的情況確實能夠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並促進數位匯流,讓臺灣早一點在數位匯流的議題上有更亮眼的成績,好不好?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我們一定會全力以赴。
    陳委員雪生:另外,今天早上看到NCC的業務報告,其中提到104年年初規劃了促進有線廣播電視及發展,你們有去澎湖,有在做規畫……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的,也到馬祖。
    陳委員雪生:剛才李委員鴻鈞提到3G及4G有什麼不同,我正好碰到這樣的問題。主委也去過我住的地方,選舉期間我的手機在比較偏僻的死角就收不到任何電話,要透過中國的「中國移動」才能打電話出去,接到的電話全部都是來自中國移動,這個電話費要怎麼算帳?我很偷懶,沒有去看帳單,每次打電話的錢是算在我身上,還是算在中華電信的身上?我搞不清楚。你能不能幫我解惑一下?
    石主任委員世豪:報告委員,確實馬祖地區的民眾已經很困擾的問題就是一開機就變成漫遊,會造成在經濟上很大的負擔。我們已經跟對岸透過第三者的方式去協商,希望他們盡可能地把信號縮在他們服務的範圍內。委員很清楚,馬祖多山,蓋在馬祖島上的信號不容易涵蓋,因為受到地形影響,反而是對岸透過海面訊號直接過來,我們希望他們可以限縮他們訊號涵蓋範疇,第二個當然最重要的是,我們自己的電信業者,在基台布建上,應該儘可能涵蓋到所有需求地點,這兩方面才能解決問題。
    陳委員雪生:希望石主委對金門、馬祖、澎湖等離島地區可以更關注,雖然可能花費的成本會比較高,但是真的要注意到居民的權益。另外,最近我們的海纜斷了幾根,你知道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應該是好多次了,主要是海纜很容易被漁船作業時……
    陳委員雪生:我們被大陸漁民又砍掉兩根,所以講到有線、無線寬頻,上次我也跟你提過,馬祖這個地方很傷腦筋,除了做有線之外,也要做無線,這就是成本高的原因。在此,我要拜託NCC官員特別重視這個問題。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我們至少都會做微波備援,因為海纜在馬祖很容易被破壞。
    陳委員雪生:對!這非常重要。其實金門更嚴重,金門斷了四根,最近中華電信也重視這個問題,派人到福建跟漁民進行宣導。另外,再請教石主委有關早上顏寬恒委員提到的問題,在媒體部分,你們真的是無法可管嗎?沒有法令可規範嗎?主委你也碰過同樣的困擾,外界一再說中嘉案有中資介入、遠傳又怎樣怎樣,都是亂寫,如果沒有事實根據,難道只有法律途徑可以處理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甚至有幾個頻道是出席來賓沒有依據的指責我個人,我個人現在是政務人員,我會容忍這些言論,但是當我回復人民身分時,我會行使所有我法律上該有的權益。
    陳委員雪生:是的,你有沒有聽過一個故事,就是有個旅美博士、學者,當他回到台灣後生病了,他為什麼生病,你知道嗎?
  • 石主任委員世豪
    看電視嗎?
    陳委員雪生:看電視政論節目看到生病了,跑去看醫生,醫生開給他的藥方是不准看電視。結果他病好了之後又看,從神經病看到精神病!我記得年代有個主持人也跟我講過,以前沒有打某個黨收視率好像比較差,一打到什麼馬啦!牛啦!收視率馬上暴增,我不知道這是什麼現象,但是520後,政黨要輪替了,我不曉得這些媒體怎麼辦?究竟要罵哪一黨?罵藍的還是罵綠的?如果沒得罵,收視率不是一下又掉下來了?這樣的歪風,NCC無法可管嗎?難道你一定要當了自由人後,才能處理這樣的問題?
    石主任委員世豪:民主國家政務人員對人民的言論是有比較大的容許器度,但當我是人民時,我就沒有這個義務了。
    陳委員雪生:沒有根據的事無的放矢,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變成無政府狀態,NCC是主管官署喔!
    石主任委員世豪:報告委員,如果有違法,我們是可以介入處理,但是單純的政治立場,這是沒辦法……
    陳委員雪生:違法你們也沒有管,是我們老百姓自己到法院去提告啊!打官司要打很久,還會得罪人耶!難道公權力都不能施展嗎?
    另外,有關資安問題,很多人認為電話打到一半斷了,可能有人偷聽,現在這部分是有資安法規範,可能涉及三年左右徒刑,以前立法院電話也會被偷聽,現在很多委員還是很怕,怕國安局、清風園偷聽,我們也知道有些情治單位會跑到新加坡或其他國家去偷聽人家電話,難道偷聽立法委員電話、偷聽老百姓電話,沒什麼困難嗎?你知道還有哪些單位不受你們規範,可以偷聽我們的電話?你知道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技術上其實現在的監聽不會影響通訊品質,坊間傳聞收訊不好、有雜音,可能是被監聽,跟委員報告,現在都不會發生這種情況,而所有情治機關也都必須依法監聽。
    陳委員雪生:那國安局、清風園等單位偷聽我們電話,受法律規範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有專法規範,但不是本會執行那個法律。
    陳委員雪生:國家安全的帽子太大了,但國家安全也會妨礙到我們個人,也會影響到個資法。
  • 石主任委員世豪
    確實。
    陳委員雪生:所以變成大家還是會怕,我拜託──好啦!不管了!我還是講離島,有關金門馬祖澎湖等偏遠地區,雖然所花的成本會比較高,但還是拜託主委及NCC官員。謝謝。
    石主任委員世豪:必要時,我們會再去了解。謝謝。
  • 主席(陳委員雪生)
    請陳委員素月質詢。
    陳委員素月: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週三交通委員會針對中嘉案、媒體併購案及反媒體壟斷事項要求通傳會報告並備詢,朝野立委,包括本席,對中嘉案都提出很多質疑,我們看到石主委的表現,可說是辯才無礙、無懈可擊,不過上禮拜本席發言時,引述美國雲端服務供應商的統計資料提到,台灣上網速度排名從22名跌到33名,不但輸給我們的競爭對手韓國,而且下滑的幅度比中國還多,感覺那時候主委有點激動,有點上火,那時候你的答復是因為政治力干預,導致我們的網速下滑。當時因為時間關係,沒機會繼續就教,現在就請你簡單回答,你所謂的政治力干預是指什麼?你怎麼會這麼認為呢?
  • 主席
    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分幾個部分向委員說明。第一,委員所說的是Akamai的調查,其實它只是一個網路應用商,它是根據用戶使用他們網路上的各種應用程式下載速度來測量,簡單來說,這不是普查,所以這個調查的可信度,以Akamai的用戶來說,是可以參考,至於其他人來講,參考價值就沒有這麼高。第二,當天討論的是反壟斷和特定個案,中間是有些推論上的跳躍,因為台灣從事各種投資和建設,都有太多的過時法規和政治干預,這點是我上週沒有跟委員清楚交代的,這點在此向委員致歉。
    陳委員素月:在過時法規部分,我知道主委是法律專家,所以這個部分你在過去這段很長時間,就應該要努力。
    另外,我再請教主委,大概3月中旬,會有個國際級行動通訊大會要在台灣召開,你知道這個會議嗎?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應該是比較偏製造和標準制訂的組織。
    陳委員素月:就是新世代行動網路聯盟要來台灣召開會議,討論下一代5G行動通訊技術和標準的制訂,在這部分,NCC有沒有想過派人去了解?未來如果5G上路,跟NCC的業務是有直接相關,包括各項新型5G手機要在臺灣上市,還有通訊協定等等的配合,我想這不單單是這次邀請新世代行動聯盟的經濟部和教育部的事,跟NCC應該也有很密切關係,請問,NCC對於未來臺灣5G上路的評估及規劃如何?
    石主任委員世豪:報告委員,政府機關之間有職掌的分工,其實以我個人在這4年中參加3次的世界行動通訊論壇,大概都在談一樣的事情,世界行動通訊論壇的主要參與者為GSM製造商聯盟與全球主要電信營運商,目前有很多組織在競爭5G的標準制定權,譬如日、韓、中國大陸、歐洲、美國都在從事標準的整合與競爭,而經濟部工業局技術處、教育部、科技部及本會都會在不同執掌上就此有接觸。近年來,我發現一個關乎臺灣未來發展且可能使不上勁兒的問題,那就是委員所提到的:一件事情有很多部會在管,卻都只管一小塊,欠缺國家整體戰略層級的通盤規劃。5G何等重要,更不該分成小塊來個別處理。
    陳委員素月:主委既然有如此體會,是否曾就此向馬政府提出建言,建議整合一下?
    石主任委員世豪:與機關內部溝通有關的,我們都有在做,為此我還特別與鄧振中部長約時間見面,鄧部長還找了次長及相關局長來當面對話,因為這畢竟涉及國家整體戰略,對臺灣來說也是非常關鍵的重要問題。
    陳委員素月:現在是4G時代,5G也很快就會來臨,因為這畢竟是時代趨勢,所以我們應該做好準備,最好能馬上因應與規劃。十幾天前,大約在3月初,總統當選人蔡英文前往竹科訪問時,聯發科董事長蔡明介提到,我們過去發展第四代行動通訊時落後日韓,所以希望未來5G開通時能扳回一成。眾所皆知,臺灣是世界數一、數二的資通訊大國,快速便捷的行動通訊品質不只是民眾的殷切期盼,連國際知名的資通訊大廠聯發科都這樣講。報載NCC最近歡慶十週年時,主委提到在任期內最引以為豪的政績為4G建置,請問蔡明介這番話與感想是否在打臉主委?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不覺得這是在打臉。首先我必須澄清一點,那是記者所發的稿子,當天我們歷任主委各自分配,就本會重要政績各做項目說明,我被分配到那兩項,於是就說明那兩項,並不代表其他的不重要。謝謝委員讓我有機會說明澄清。其次,臺灣一開始在4G的規劃與釋照落後於鄰近國家,我接任時即落後至少兩年,不過後來拉短了,而且普及的速率很快,是全球第一。但是無論如何,我們在整體上確實落後了,我接任時就已經落後了。
    陳委員素月:聯發科是資通訊界數一、數二的大廠,董事長蔡明介說,臺灣在這方面的發展比先進國家慢了半年,所以不希望我們在5G發展上……
    石主任委員世豪:蔡董事長很客氣,其實應該不只半年。
    陳委員素月:在4G發展速度上我們落後了,所以未來5G時代的基礎建設是否更加重要?目前五大電信業者對於行動通訊網路建設是否仍有待努力?
    石主任委員世豪:5G仍在標準制訂階段,屬集團相互間的競合,在這個大局中臺灣能扮演多少角色,得視一路走來我們的長項與缺點而定。簡單說,我們在大型設備、系統網路與關鍵的智慧財產權相較其他國家,絕對不只蔡董事長所說的落後半年。但如果是零組件的生產製造與量的速度,那麼臺灣或許擁有相對優勢。這是如此嚴峻的議題,這不只是新政府,連現在的政府都必須做比較長遠的規劃,這確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 陳委員素月
    落後的原因何在?是設備不足?還是電信商對於基礎建設投資不足?
    石主任委員世豪:關鍵在於智慧財產權Essential IPR上,臺灣在這方面落後得很慘。
  • 陳委員素月
    那麼我們未來的努力方向何在?
    石主任委員世豪:要找最適合臺灣發展的niche,建立臺灣本身最完整的利害評估,尤其在加入大國集團競合時,我們必須固守住本土利益,這才是最重要的。
    陳委員素月:為了迎接5G時代,鄰近國家均已決定2020年投入5G商轉,以石主委你的評估規劃來看,臺灣5G何時可以商轉?
  • 石主任委員世豪
    我很高興這是下任主委要擔心的事。
    陳委員素月:當一天和尚撞一天鐘,石主委仍在位,就有責任思考這問題,而非丟給下一任主委。
    石主任委員世豪:當然不是,要克服並追上已落後兩年政策的辛苦我很清楚,也知道很艱困,但我實在無法給委員樂觀的答案。
    陳委員素月:臺灣周邊的國家均放眼2020年讓5G商轉,這四年時間看似很長,其實一轉眼就到了。日前某家電信商說5G對臺灣沒必要,目前4G就夠了,我認為這種思維會讓臺灣競爭力無法提升。尤其我們在4G的普及與行動通訊網路品質排名落後,所以我不希望再出現因為政治力因素而推得一乾二淨的事情來……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做得有多辛苦,相信委員很清楚。
    陳委員素月:所以大家要一起為了未來的資訊發展而努力。剛才主委語重心長提到整合問題,今天早上也有很多委員關心OTT及中國愛奇藝在臺灣落地播送的問題,主委說收費與否權責在財政部……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說的是稅收,尤其是邊境稅收、關稅,更是財政部執掌。
    陳委員素月:這就讓更人覺得政府各行其是了。一項重大投資案的審查,既涉及國安會,又包括經濟部投審會、NCC,至於OTT的稅收又關乎財政部,可見這就是未來政府必須思考整合的地方。在主委任內,我希望匯流五法能納入OTT,否則照目前數位化發展來看,對本土廣電產業將會非常不公平!謝謝。
  • 石主任委員世豪
    謝謝委員。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趙委員正宇、賴委員士葆、徐委員永明、蘇委員巧慧、徐委員國勇、吳委員志揚、廖委員國棟、陳委員亭妃、林委員德福、陳委員怡潔、徐委員榛蔚、陳委員明文、羅委員明才、管委員碧玲、陳賴委員素美、江委員啟臣、黃委員偉哲、王委員惠美、高委員金素梅、何委員欣純、周陳委員秀霞、林委員為洲及邱委員志偉均不在場。
    登記質詢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許委員淑華及趙委員正宇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針對今天會議作如下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復。
  • 許委員淑華書面質詢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今年成立滿十年,在產業有效競爭上,希望可以以更便宜的價格享受到更好的通傳服務;在推動通傳匯流上,可以看到過去常使用的機器越來越少,取而代之的是具備多元功能的連網設備;最後在維持獨立上,本席期待NCC也持續維護言論自由的多元性,確保社會仍有各種不同聲音的存在。
    NCC在今年度有新增一個「加速行動寬頻建設與服務計畫」,應該是為了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才產生的新計畫,請問「加速行動寬頻建設與服務」計畫的最主要工作是什麼?
    關於寬頻網路基礎建設暨電磁波溝通平臺、建置防救災共構共站行動通訊平臺、電波監測系統、行動寬頻釋照規劃、行動上網速率量測與基站資安檢測環境,在通傳基金業務已在辦理中,為什麼又弄一個業務相同的「加速行動寬頻建設與服務計畫」?中央政府歲出額度有限,為避免排擠其他重要施政,應該要檢討「加速行動寬頻建設與服務」計畫與通傳基金所辦業務內容是否雷同,並適當公開揭露內容與進度,以避免資源重複投入。
    本席請問關於網路上限制級的管理問題,NCC今年度的作為是什麼?在NCC官網上有一個「統計資料」,其中「台灣限制級網站自我標示比率情形」的統計資料只有到101年而已?是不是因為「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已於101年廢止,即使「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已廢止,本席建請NCC除現改採用TIWF(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的架構,應該建置兒少內容防護機制(兒少網路行為觀察、建立申訴機制、推動內容分級制度、過濾軟體建立、兒少上網安全宣導、網路平台業者建立自律機制)、電信業者建置簡訊過濾機制、並要求電信業者主動過濾不當內容、跨部會網路安全會議等方式,維護網路安全。
  • 趙委員正宇書面質詢

    一、從美國的Netflix(網飛)到中國的「愛奇藝」甚至同樣來自中國的「樂視網」皆對台灣影視市場蓄勢待發,文化部主管的「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節目進入台灣地區或在台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既有法令尚未觸及「網路串流平台」之規範,身為通訊傳播事業營運監督管理者,NCC如何看待「愛奇藝」以「境外」影音OTT的名義進來台灣,卻可以不用進行公司登記、不必相關法令限制、不必受到中資入台的嚴格審查,甚可賺取收視費用卻不必繳稅;同樣是網路串流平台,美國的Netflix(網飛)在台成立公司,乖乖繳稅受法規範,何以有此一國兩制之情形。
    二、面對「愛奇藝」這種沒有證照可供核發,也無從監督管理的業者,NCC切需擔負起相關責任。
    三、面對「愛奇藝」的一條龍經營策略,NCC保護本土製播產業,攸關台灣電視電影產業面對此波趨勢,以及在此競爭下鼓勵台灣媒體製播自製節目等存亡問題。
    四、主委曾表示「業者若要進入中華民國境內、要落地,應向文化部提出申請及登記,文化部會做通盤考量,NCC身為監理單位也會與文化部進一步討論。」NCC負有「通訊傳播境外事務及國際交流合作之處理」之業務責任,愛奇藝於本月29日即將開放來台,「跨境的電子傳輸相當自由,國內是否要對其規範,這要新國會來考量」,對此,NCC應有具體阻卻方案。
    五、分組付費到現在還莫衷一是,美國與中國都紛紛來台提供各種套餐吃到飽,NCC無新舊政府交接問題,分組費率的管制切請NCC費心擘劃。
  • 主席
    現在散會。
    散會(13時10分)
User Info
葉宜津
性別
黨籍
民主進步黨
選區
臺南市第1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