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3時26分 @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16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3時26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其邁
    主席:出席委員16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5年3月21日(星期一)上午9時3分至12時1分
    下午2時30分至3時59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德福 張宏陸 段宜康 莊瑞雄 黃昭順 陳怡潔 蔡易餘 許淑華 李俊俋 許毓仁 趙天麟 賴瑞隆 姚文智 周陳秀霞 洪宗熠 陳其邁 Kolas Yotaka 徐榛蔚 林為洲 顧立雄 周春米 吳琪銘 尤美女 陳超明 林麗蟬 楊鎮浯 柯建銘
    委員出席27人
    列席委員:劉櫂豪 鄭天財Sra.Kacaw 王定宇 劉世芳 江啟臣 李昆澤 黃偉哲
    邱議瑩 陳歐珀 鄭運鵬 鄭寶清 徐永明 吳志揚 徐國勇 陳亭妃 孔文吉 陳明文 盧秀燕 賴士葆 管碧玲 蔣乃辛 呂玉玲 葉宜津 王惠美 林俊憲 蕭美琴 高金素梅 何欣純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邱志偉 張麗善 趙正宇 羅明才 鍾孔炤 陳賴素美
    委員列席35人
    主 席:黃召集委員昭順
    專門委員:張禮棟
    主任秘書:鄭光三
    紀 錄:簡任秘書 賈北松
    簡任編審 周志聖
    科 長 吳人寬
    薦任科員 賴映潔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政黨法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4人擬具「政黨法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黃偉哲等18人擬具「政黨法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政黨法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高志鵬等22人擬具「政黨法草案」案。
    六、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政黨法草案」案。
    七、審查親民黨黨團擬具「政黨法草案」案。
    (本次會議經委員黃昭順〔代表國民黨黨團〕、葉宜津、陳亭妃、陳怡潔〔代表親民黨黨團〕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政務次長陳純敬報告;委員林德福、張宏陸、莊瑞雄、黃昭順、陳怡潔、蔡易餘、李俊俋、賴瑞隆、許淑華、趙天麟、楊鎮浯、洪宗熠、姚文智、Kolas Yotaka、陳其邁、徐榛蔚、林為洲、陳超明、林麗蟬等19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政務次長陳純敬、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副處長謝美玲、法務部法制司檢察官宋文宏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段宜康、陳亭妃、吳琪銘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二、第一案至第七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確定。繼續報告。
    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 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 一、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說明:本案係第9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 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案係第9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 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案係第9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現在進行提案說明,首先請民進黨黨團代表柯委員建銘說明提案旨趣。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人今天謹代表民進黨黨團針對地制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提出說明,此修正案主要內容是把地方議會正副議長乃至於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選舉一律改為記名投票。為何改為記名投票?當然這絕對是一個政策選擇的問題,為了健全地方制度及確保地方民意代表的不可收買性,換言之,這是為了處理賄選的問題,當然也為了貫徹政黨政治的理念。我們都知道,地方議會的議長、副議長選舉,乃至於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常常有賄選介入,成為賄選的溫床,我們今天要談的就是地方自治的陽光法案。當然,要抓賄選非常困難,除非驗指紋,台灣地方自治實施這麼久,我們是否應共同思考,如何將地方自治制度上最底層的一環清掃一番,讓政黨政治的理念能夠徹底地貫徹,這種政策的選擇絕對有賴大家共同思考。
    內政部的報告中提到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問題,本席要說明的是,本條文的修正絕對不涉及違憲的問題,為什麼呢?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明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憲法所規定的選舉須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修正條文採記名投票,是否有違憲之虞?本席要強調的是,因為地方議會正副議長及代表會正副主席之選舉並非憲法所規定的選舉,所以本條文的修正並無違憲之虞;但是憲法對於立法院正、副院長的選舉有規定,憲法第六十六條明定「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我們一定要先把有無違憲之疑慮釐清,地方議會議長及副議長、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之選舉並非憲法所規定的選舉,這一點我要言明在先。希望各位委員同仁大家共同來思考,如何讓台灣的地方自治、地方政治走向陽光化,讓政黨政治的理念能夠徹底貫徹,這是本席代表民進黨黨團提出修正草案的主要意旨,也請各位委員予以支持。
  • 主席
    請陳委員亭妃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亭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的修法方向非常一致,重點在於未來如何讓正副議長選舉的亮票行為能夠確認屬於責任政治的範圍,甚至可以讓它在法的位階上獲得授權處理。我們討論此案時應該看到,因為正、副議長選舉亮票有罪無罪的問題,各法院都有不同的看法,而且有的法院判有罪,有的法院判無罪,檢察總長顏大和為了統一法律見解,於2015年1月15日針對無罪定讞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也於同年9月做成決議,認定議員投票選舉正副議長只涉及議員個人政治意向及理念,非國家機密與國家事務無關,亮票不構成公務員洩密罪,應判決無罪,同時也駁回顏大和檢察總長所提的非常上訴。最高法院的決議對司法系統內部產生效力,亦即之後類似議長選舉亮票的案件,終審各刑事庭都會作成無罪認定,下級審法院如果判決有罪,也必遭最高法院撤銷。在法的部分,許多法界人士也認為應該有一個比較統一的處理方式,而不是每一次在正副議長選舉時就讓檢察官、調查單位大陣仗的全員出動進行蒐證,蒐證之後提起公訴又遭法院判決無罪,豈非勞民傷財。
    我們認為直轄市、縣市議會正副議長的選舉乃是全國百姓矚目的焦點,所有政黨都會推出一組候選人,這一組候選人等於是對選民交代,各政黨的民意代表是透過民主程序所產生,當然他所有的投票行為也應該被監督,我們希望在監督的前提下,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應予以修正,將正副議長之選舉改採記名投票為之。易言之,地方民意代表在選舉正副議長的過程中可以亮票,這也是民意代表對自己的選民及所屬政黨的交代,因此我們引用最高法院所做決議的精神,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但令人非常遺憾的是,今天內政部所提出的說明不但引用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而且在整個說明內容中僅表示「不宜」,請問這個問題該如何處理、解決?如果「不宜」就不處理,那未來地方議會正副議長的選舉是否又要面臨地方制度法跟司法院最終判決的不同而勞民傷財?所以我們認為這部分應該在今天儘速修正通過,讓正副議長的選舉可以亮票,可以記名投票,讓政黨政治變成負責任的責任政治。
    主席:報告委員會,因為部長下午兩點有一個重要的活動必須參加,大約一點就必須離開,所以建議今天中午繼續審查,若無爭議就把它審完,讓部長可以提早離開。
    黃委員昭順:(在席位上)中午不休息,是不是?
    主席:對,因為部長必須先離開。
  • 黃委員昭順
    (在席位上)所以一點要結束?
  • 主席
    盡量。
    黃委員昭順:(在席位上)如果部長要走的時候,我們還在處理……
  • 林委員德福
    (在席位上)我看部長走就結束了吧!
    主席:還有次長仍在場。我希望若無爭議,會議能夠早一點結束,所以宣布中午繼續開會,因為新北市那個活動很重要,部長本人一定要到,我也准假了,向委員會作以上報告。
    請林委員俊憲說明提案旨趣。
    林委員俊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台灣各縣市正副議長及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主席之選舉,長期以來充滿賄選,嚴重影響各級民意機關的形象,我們不能昧於事實,這是台灣民主的恥辱。從每一次正副議長或是正副主席的選舉,金錢暴力介入傳聞不斷,也讓司法單位疲於奔命,我們應該杜絕這種現象。再加上2015年最高法院已經駁回檢察總長所提的非常上訴且做成明確的決議,正副議長以及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主席的選舉並非憲法所規定秘密投票應保護的選舉行為範圍內,而是各民意機關的議事行為,所以亮票並不違法,最高法院的解釋非常清楚。因此,本席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我們應該明確規定,將地方議會正副議長及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主席的選舉罷免制度改為記名投票,以杜絕賄選暴力金錢收買,同時這也有利於各政黨彰顯黨紀,讓各政黨的黨紀更可強力要求,同時也讓民意代表必須向人民負責,讓人民知道民意代表的投票行為,對於台灣的民主制度,這是一個陽光法案。以上說明,謝謝各位。
  • 主席
    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內政業務推動的關注與指導,表示由衷的感謝之意。今天貴委員會開會審查陳委員亭妃、民主進步黨黨團及林委員俊憲等人分別所提地方制度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修正草案等3案,本部應邀列席報告並備詢,深感榮幸。
    有關陳委員亭妃等人提案修正本法第四十四條,刪除直轄市、縣(市)議會正、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主席之選舉、罷免「以無記名投票」之文字,並增訂第二項「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規定,以及民主進步黨黨團及林委員俊憲等人分別提案修正本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將上揭人員之選舉、罷免投票方式由「無記名投票」修正為「記名投票」,謹將本部參考意見說明如次:
    一、本法第四十四條「以無記名投票」之規定,係依國人長期以來對於「對人採無記名」、「對事採記名」之投票認知,並參照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等相關規定所定,其立法目的係為保障投票權人其自由意志能免於不當干擾,謹先說明。
    二、採「記名投票」固然可以使投票者負擔政治責任,並貫徹政黨政治的理念,惟欲達此目的亦可由政黨循黨紀約束或妥慎進行候選人提名等方式處理;再者,地方制度法係各級地方立法機關一體適用,而依103年選出之地方民意代表黨籍分析,鄉(鎮、市)民代表以無黨籍居多數,一律採「記名投票」,對未經政黨推薦之地方民意代表是否有其必要,似可再行考量。
    三、本部曾就此議題於103年7月4日召開座談會,徵詢學者專家、直轄市、縣(市)政府與議會及相關機關意見,多數與會者認為,改採記名投票尚須考量對目前查察賄選、保障投票自由等制度之衝擊,建議審慎為宜;又地方正、副議長選舉投票方式應有統一作法,由中央明定,不應授權由地方立法機關自行規定。至於是否刪除「無記名投票」之文字,地方議會意見亦不一致。
  • 由於各界對直轄市、縣(市)議會正、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主席之選舉、罷免採記名投票是否可達到防堵買票之目的,抑或反而有利買票者檢驗,仍有不同意見,建請一併考量。

  • 四、由於各界對直轄市、縣(市)議會正、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主席之選舉、罷免採記名投票是否可達到防堵買票之目的,抑或反而有利買票者檢驗,仍有不同意見,建請一併考量。
    以上報告,敬請各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10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8分鐘,得延長2分鐘,在第一位委員發言結束後截止發言登記。
    第一位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幾個問題就教於部長,目前開放大陸人士購買不動產是否設限僅能作為自住或辦公廳舍使用?
  • 主席
    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 陳部長威仁
    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 林委員德福
    最近內政部是否要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 陳部長威仁
    是。
    林委員德福:請問未來陸資取得不動產後,只能作自住、辦公使用,不得出租,若有出租事實將要求其出售,否則就要廢除其許可,是嗎?
  • 陳部長威仁
    是的。
    林委員德福:據你所知,內政部已經查獲數件違規案件,這些案件是委託仲介業者出租,還是自行出租?
    陳部長威仁:有關這部分,我必須再詳查,我不記得那麼多。
    林委員德福:希望你詳查後,將資料提供給我和本委員會。
  • 陳部長威仁
    是。
    林委員德福:再請教部長,內政部報告提到,國人長期以來的認知是,對人採取無記名、對事採取記名。此外,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其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投票人之自由意志免於受到不當的干擾。但對於行政院長的不信任案、總統罷免案是否成立,現行法律是採取記名投票,沒錯吧?
  • 陳部長威仁
    是。
    林委員德福:這似乎已經打破對人採無記名的原則,依你的看法,針對現在的民意對民意代表的投票行為,究竟應如何來監督?
    陳部長威仁:剛才報告中提到,採記名投票的方式固然可以貫徹政黨意志,但是現在除了直轄市外,一般縣市鄉鎮之無黨籍民意代表的比例還是相當高,如果一律採記名的話,反而無法尊重他們自由選擇的權利,這是我們所擔心的。此外,本來採記名投票是希望防止賄選,但大家也知道,如果採記名的話,反而可能會造成你收了錢,別人就知道你投給誰的情形,這也是另一個考量。
    林委員德福:如果採記名投票,會不會造成暴力和金錢介入的問題更嚴重?
    陳部長威仁:去年座談會時,也有專家學者提出這樣的看法。
    林委員德福:將來就是要讓議長或院長主持議事能夠中立,但如果採記名投票的話,這就有待商榷了,因為要讓議長中立化,但如果亮票後就可以知道誰不是支持者,這樣的情形會不會讓未來議事運作上產生偏頗?請問部長的看法為何?
    陳部長威仁:議長都是中立的主持議會,我們擔心的是改了制度之後是否會更好,所以希望在改的過程中,能更審慎地聽各方的意見。上回舉辦座談會時,其實也有地方的民意機關來參加,他們的意見及看法也不一致,所以針對這個議題,我們覺得還要尋求更多的共識。
    林委員德福:部長剛剛有特別提到,本席認為未來要是採取記名投票,固然可使投票者負擔政治責任,並且貫徹政黨政治的理念,但請各位委員要考慮到,對未經政黨推薦的民意代表而言,一律採取無記名投票是否有其必要性?以無黨籍民意代表為例,103年九合一選舉結果出爐,據分析,選出的鄉鎮市長及市民代表中,是不是以無黨籍者占多數?
    陳部長威仁:是,從103年的資料看來,在縣市議員部分,無黨籍占30%;在鄉鎮民代表部分,占65.5%。
    林委員德福:所以無黨籍人數還是占多數,請問民進黨及國民黨分別占多少?
    陳部長威仁:有關這部分,我們沒有……
    林委員德福:你們沒有作進一步分析,是嗎?無黨籍候選人未經政黨推薦就出來參選,如果一定要採記名投票的話,我認為這對無黨籍代表來說並不公平。請問司法院代表今天有來嗎?因為檢察總長顏大和對高雄議長選舉亮票一案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已經在2015年9月1日作成決議,認定議長選舉亮票不構成公務員洩密罪,因此駁回非常上訴,這樣一來,是否等於議長選舉亮票為無罪?
  • 主席
    請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楊法官說明。
    楊法官坤樵:主席、各位委員。針對那件個案,由於檢察官通常是以洩漏秘密的罪名起訴,有關秘密的部分,最高法院的決議認為這不構成刑法上所稱的秘密,所以為無罪。
    林委員德福:既然最高法院予以駁回,是否等於議長選舉亮票是無罪?
    楊法官坤樵:如果單就亮票行為來看,法院是認定無罪,至於有無賄選或其他因素,則需視檢察官起訴的範圍而定。
    林委員德福:最高法院做了統一見解後,有很多議員亮票,是不是因此簽結不起訴?有沒有這檔事?
    楊法官坤樵:這部分是法務部檢察官的職權,司法院並不了解,謝謝。
    林委員德福:如果法院統一見解是亮票無罪的話,等於未來不論是議長或代表會主席等選舉,投票人想亮票就亮,不想亮票就不要亮,因為人家可能是無黨籍的,憑什麼要亮票或記名給別人看?亮票等於是讓你看到我投你一票,部長你說是不是呢?
    陳部長威仁:針對最高法院的見解,我們不便表示意見,但是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是主張選舉要平等、要秘密投票,如果法院認為這樣的方式不違反公務機密,我想這是法院的見解。
    林委員德福:民進黨提案修改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要將地方民意代表機關正副首長的選舉、罷免的方式,由無記名投票修正為記名投票,且其中一項修法理由為避免虛耗國家司法資源。但隨著最高法院的決判,議員亮票不構成公務員洩密罪,這樣一來,今後選舉正副議長時,大可大大方方地亮票,請問此次民進黨修改地方制度法有關無記名投票的部分,是否還有意義?站在中選會的立場,你們覺得既然可以亮票,那改為記名投票還有意義嗎?
  • 主席
    請中選會選務處莊處長說明。
    莊處長國祥:主席、各位委員。選罷法規定無記名投票,投完票後不可出示他人,否則就有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罰則。地方制度法也規定秘密投票,但未規範投票後不可出示他人的罰則。
    林委員德福:我剛剛特別提到,既然都可以亮票,等於與記名投票相同,既然記名投票無罪,為何會需要國家的司法資源?有些無黨籍的認為,憑什麼要我記名投票?以後選出來的議長或院長要維持議事中立,但因為他可以知道你有沒有投他一票,這會使得未來行使權利時無法中立化,會產生偏頗,部長認為呢?
    陳部長威仁:沒有錯,如同剛才中選會所說,如果維持現在秘密投票的方式,應該要在地制法的適當地方加上「投完票不可出示他人」的條文,而且訂有相關罰則,這樣才會完整。但現在因為沒有罰則,所以亮票也沒有罪,其實兩個制度各有利弊,所以大家要做選擇。
    林委員德福:為慎重起見,103年11月29日舉辦九合一選舉後,不是有問各地方議會的意見嗎?
  • 陳部長威仁
    對。
    林委員德福:是否能在520前問完各地方議會意見後,再請內政部和中選會就他們的看法再斟酌意見?
    陳部長威仁:如果委員希望的話,我們可以再正式函文給各民意機關,請他們就此議題表示意見。
    林委員德福:我認為應該要,最起碼要徵詢一下,要讓議長主持議事能夠中立化,如果真的採記名投票的話,還是有很多後遺症,因此我認為如要修改這部分,還是要審慎,當然正反意見都有,我也不是全然反對,謝謝。
  • 主席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黃委員昭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先引用去年7月4日柯建銘委員在立法院進行監察委員選舉時所講的一段話,在此提出來讓大家參考。柯委員當時說,我們國會要投票,一定要注重民主機制,所以他提出一個很卑微的要求,這也是以前曾經朝野協商過的,就是投票的時候不亮票,且要以最嚴厲的態度遵守自主投票的民主機制。這是去年國會進行監察委員同意權投票時,民進黨黨團對國民黨的要求,相信大家應該對這段歷史還記憶猶新。當時就是規定國會自主民主規範,一定要按照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不能亮票、一定要秘密投票,這是去年發生的事。
    請教中選會,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就規定得很清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議長選舉就是「人」的選舉,因此為保障選舉公平競爭的特性,應該以無記名的方式為之。請問這幾個提案中,有沒有違反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
  • 主席
    請中選會選務處莊處長說明。
    莊處長國祥:主席、各位委員。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中有關「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應該是指總統、副總統以及立委的選舉,這部分原來規定在憲法本文中,現在規定在增修條文內。另外,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分別是規定有關縣市長及縣市議員的選舉,並規定由人民直接選舉,這些才是屬於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所規定之選舉。
    黃委員昭順:針對由人民直接選舉的部分,也是要採無記名投票吧?
  • 莊處長國祥
    是。
    黃委員昭順:而且要秘密投票,對吧?所以選舉過程中,可以將手機帶進去嗎?
  • 莊處長國祥
    不可以。
  • 黃委員昭順
    不可以的原因是什麼?
  • 莊處長國祥
    為了確保投票的秘密。
    黃委員昭順:是為了確保大家投票的自由和秘密,憲法所有的條文都規定很清楚。另外,當時高雄市議會發生議員亮票被移送法院一事,檢方本來要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提出統一見解後,又有問題,當時法務部長表示不排除聲請大法官解釋,請問後來有聲請大法官解釋嗎?
  • 主席
    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沒有。其實這段歷史我不太清楚,但司長說……
    黃委員昭順:請司長說明。因為當時法務部長說得非常清楚,說要聲請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的判決是否違憲,當時新聞寫得也很清楚,因此本席想知道法務部後來有沒有聲請大法官解釋?
  • 主席
    請法務部法制司宋檢察官說明。
    宋檢察官文宏:主席、各位委員。據我了解,目前沒有聽說這個訊息,至於實際上有無提出聲請,因為……
    黃委員昭順:我想大家都記得當時部長對外的發言,但對於後來他們有無聲請解釋一事,你們並不知情,你們沒有打電話回去問法務部部長有沒有去聲請?
    宋檢察官文宏:有關這部分,我們了解後再向委員報告。
    黃委員昭順:你現在就幫我問,因為今天要釐清這件事情。如果沒有聲請,本席還是要要求法務部,因為這個很清楚,當時最高法院判決後,法務部長正式對外表示他要聲請大法官解釋,因此本席今天正式要求你,既然你今天代表法務部出席,就應該要清楚知道法務部在過程中所做的各項攻防,因為當時檢方還提出非常上訴,顯然最高法院與檢方的見解有一定程度的差異,所以才會提起非常上訴。本席現在想知道的是,在非常上訴和最高法院的見解之間,如果有違反憲法規定的話,大法官就會做相關解釋,這樣一來,今天的提案就沒有討論的餘地了,所以如果完全沒有聲請的話,本席就要求法務部要聲請釋憲,所以等一下請你們打電話回去問。
  • 宋檢察官文宏
    好。
    黃委員昭順:有關這次提出來的議題,據我所知,在全世界的國會選舉中,大概只有美國採記名投票,對嗎?
  • 陳部長威仁
    是。
  • 黃委員昭順
    那其他國家的情形為何?
    陳部長威仁:以我們所掌握的資料看來,日本、韓國、英國、德國、法國、加拿大及澳洲的一些洲都是採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黃委員昭順:再請教部長,你現在對於國民黨、民進黨、無黨籍、親民黨或時代力量等等政黨,在國內各議會的席次是否了解?以嘉義議會為例,民主進步黨有幾席?
    莊處長國祥:不好意思,這部分我們……
  • 黃委員昭順
    你沒有去了解嗎?
    莊處長國祥:對,要再查。
    黃委員昭順:因為我不確定手中的資料是否正確,所以要請教你們。台南市無黨籍的議員有幾席?我手中資料顯示,台南無黨籍議員是10席、親民黨是1席。如果每次選舉過程中,或者每個提案裡面都充滿著政治算計的話,小黨席次和其應有的權利就可能會被剝奪掉。此外,我們說要遏止賄選,但這樣的情形會不會導致賄選情況變嚴重,反而變成保障賄選?
    陳部長威仁:在過去的座談會中,有委員提到這樣剛好可以檢驗賄選有沒有照約定,而有關這方面的看法,確實是見仁見智。
    黃委員昭順:我再提一個最實際的例子,這次宜蘭民進黨是當選12席,國民黨當選11席,親民黨當選1席,無黨籍有10席,結果最後是民進黨當選議長。如果大家都用這種方式來選舉,是不是會侵犯了無黨籍、親民黨在投票行為上應有的主張?我們能不能說他們也是賄選?
    陳部長威仁:的確有些不是多數的政黨會選擇和其他政黨合作,或是以開放投票的方式來處理,也就是開放讓黨員依自己的意志來投票。我剛才特別報告過,以全省鄉鎮市民代表來講,無黨籍的還是居多數,占65.5%。
  • 黃委員昭順
    這個比例算是非常的高。
  • 陳部長威仁
    縣市議會部分是占30%。
    黃委員昭順:比例也是很高。除了立法院以外,包括議會和鄉鎮代表,無黨籍的席次都很高。
    陳部長威仁:地制法雖然不規範立法院,但是立法院是最高的民意機關,現在還是採無記名投票。
    黃委員昭順:檢察官好像已打過電話,你是不是要向我說明?
  • 宋檢察官文宏
    業務司還沒有給我們回覆。
    黃委員昭順:沒關係。最後本席要提醒部長一件事,第一點是任何提案都不能違反憲法的規定,第二點是一定不可以侵犯小黨的權益。我們不能說在國家制度裡面,無黨籍就附庸在某個政黨裡面。大家都說需要陽光法案來保證不賄選,可是司法單位本來就該努力防止賄選,不管是地方選舉或是人民直接投票的選舉,這幾年大家對防止賄選的要求是相當地高,但是我們不能因噎廢食,因為賴清德就去修改相關規定。我們覺得非常奇怪,如果這樣講的話,那宜蘭這個例子怎麼辦?這要算是誰的條款?嘉義的又要怎麼處理?再以彰化為例,無黨籍有11席,國民黨24席,民進黨15席,不能說民進黨過半或是國民黨過半或是無黨籍應有的權益,都要為了賴清德一個人而去作違反憲法的改變。本席要求部長、中選會及法務部,如果法務部還沒有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那麼請內政部主動聲請,可以嗎?
    宋檢察官文宏:業務司回報說,目前還沒有提這個釋憲案。
    黃委員昭順:從去年到現在,部長在電視上一直明白地表示,我可以把相關紀錄調出來給你。請你回去轉告部長,說了就不要忘記,說了就要做,而且這牽涉未來選舉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環,請宋檢察官回去向部長反映。陳部長,司長跟你說什麼?
    陳部長威仁:他是說釋憲或不釋憲關係到判決,最好還是由法務部聲請。
    黃委員昭順:本席正式要求宋檢察官,請你回去請法務部長提出,請大法官會議作解釋,謝謝。
  • 主席
    請莊委員瑞雄發言。
    莊委員瑞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本委員會答詢時,我期待各位官員能拿出專業,不要隨便講。在國會問政時,每一位立委會提出不同的看法。請問部長,現行法律規定無記名投票若改成記名投票,你們認為有哪裡違憲?
  • 主席
    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現在議會正副議長選舉並不是憲法規定的選舉,所以我們沒有說它違憲,我們只是說憲法對一般選舉揭櫫了一個原則,要改變這樣的原則必須非常慎重。
    莊委員瑞雄:宋檢察官,部長的講法我可以接受,剛才有人一直談要提起非常上訴,甚至要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請你用你的專業來告訴國人,這個規定哪個部分違憲,需要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其次,本案要如何提起非常上訴?請你告訴我。
  • 主席
    請法務部法制司宋檢察官說明。
    宋檢察官文宏:主席、各位委員。聲請釋憲應該是針對確定判決所適用的法律,認為有違反憲法上的規定,所以聲請大法官解釋。就議長亮票這部分,檢察官起訴主要是基於刑法的規定,在判決中或許有引用到憲法的規定,就這部分,因為之前的情況……
    莊委員瑞雄:可以聲請早就聲請了,可以提起非常上訴也早就提起了,宋檢察官,有沒有提起非常上訴過?
  • 宋檢察官文宏
    有。
    莊委員瑞雄:確定判決認為被告無罪,檢察總長如何提起非常上訴?在程序上馬上會被最高法院給駁掉。
    宋檢察官文宏:這件事有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也因為這個非常上訴的案子先召開一次會議,目前我們知道的訊息是這樣的。
    莊委員瑞雄:你可不可以告訴我一下,為被告的不利益耶!原審判決在二審就定讞,無罪判決以後,檢察總長如何針對無罪判決來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如何膽敢不從程序上把你們給駁回?
    宋檢察官文宏:我目前的了解是,非常上訴是針對確定判決,二審是不是確定判決……
    莊委員瑞雄:我還會不知道非常上訴是針對確定判決嗎?那是最基本的條件啊!我要講的是,原審已經判決無罪,檢察總長如何針對被告的不利益提起非常上訴?這不是很怪嗎?
    宋檢察官文宏:根據我目前手上的資料,最高法院確實針對我們提起非常上訴進行實質審理,並且表示他們在判決上的意見,他們應該不是從程序上把這個案子駁回。
    莊委員瑞雄:你們那個是上級審和二審之間判決兩歧,要藉著提起非常上訴讓最高法院去作統一見解,在這裡不要誤導了。本席要再請教部長,去年你們換柱時有個場合很好玩,你們有很多黨代表主張說要採無記名投票,你還記得嗎?
    陳部長威仁:有,有這樣主張。
    莊委員瑞雄:結果在處理過程中,國民黨的會議主席林豐正竟然裁示舉手表決,我舉這個例子就是為了說明投票行為到底是要對誰效忠……
    陳部長威仁:它是一個人民團體,可能和這個不太一樣。
    莊委員瑞雄:你講對了,本案涉及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選舉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的規定,但正副議長選舉到底算不算是一項選舉還是一個大問題,請問是不是這樣?
    陳部長威仁:是的,目前它並不是選罷法所明定的……
    莊委員瑞雄:如果法令只是訂爽的,違反也沒有關係的話,那要這樣的條文做什麼?那哪能稱為法律?那已經變成道德了。
    陳部長威仁:當時我也說過如果要維持無記名投票的話,建議對於亮票的行為必須要有罰則、必須要有相對應的規範。委員說得沒有錯,雖然現在規定無記名,但法院的解釋卻是亮票不算觸犯妨礙秘密罪,所以在執行上有一點困難。
    莊委員瑞雄:大家不要再互相欺瞞了,我們聽了都很想笑。國民黨的講法很簡單,現在國民黨有多進步你知道嗎?你們說公民進入投票所投票時記名、亮票,都是違反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甚至我剛才還聽到你們在討論如果買票的人可以藉由亮票來監督被買票的人,那將會助長買票行為,聽起來像是在繞口令,其實本席的感觸很深,為什麼我的感觸很深?國民黨買票已經買了上百年,現在大家還要來爭論這個問題,我覺得很沒意思。到底被選出來的人權力來自於哪裡?他們應該要受到監督才對。
    陳部長威仁:沒有錯,但我們也要知道選民並沒有政黨,選民所選出的民意代表並不代表……
    莊委員瑞雄:不是啦!部長你這是預設立場的反射,你想要說的是經過投票所選出來的民進黨籍民意代表就得效忠民進黨,國民黨籍民意代表就得效忠國民黨,可是有很多人都是無黨,我知道部長所說的概念,可是無黨的民意代表權力來源還是來自於人民,人民也可以監督啊!不是這樣嗎?
  • 陳部長威仁
    所以我剛才講……
    莊委員瑞雄:所以我們都不要預設立場,本席也沒有預設立場,以前……
  • 陳部長威仁
    各有利弊啦!我剛才已經說過這各有利弊。
    莊委員瑞雄:以前你們還是大黨時,你們很喜歡亮票,現在換我們變成大黨,大家也認為亮票似乎挺不錯的,可見想法都會有重疊,所以不要在那邊囉哩八嗦,本席講話很實在,我的意思是說當現行法無法規範違反行為時,像這樣的盲腸法律根本沒有用,難道不是這樣嗎?
    陳部長威仁:剛才我已經講過,如果維持無記名投票,應該要有關於亮票的相對應規定或罰則。
    莊委員瑞雄:剛才黃昭順委員提及2014年立法院行使監察院人事同意權時,國民黨也曾說要亮票,當時我們就說這樣是在破壞民主制度,大家不要再爭論了,這樣惡性循環並不好,你看美國聯邦政府從第102屆開始,參眾議院舉行所有議案的投票時都是攤在陽光下的。
    陳部長威仁:關於議案的部分,我們主張要記名,但是有關人事的部分,過去的一般處理原則大概都是不記名,記名是例外的。
    莊委員瑞雄:在議會和立法院當中的投票行為到底算不算是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所規範的範圍,這都還要打一個大問號。
  • 陳部長威仁
    是的。
  • 莊委員瑞雄
    你看講到最後我們兩個人就有共識了。
  • 陳部長威仁
    這一點的確是這樣。
    莊委員瑞雄:本席認為我們應該從權力來源去思考正本清源的方法,老百姓選出我們這些民意代表,讓老百姓知道我們這一票蓋給誰,我覺得這並不是壞事,個人認為這樣才真正對得起我們的選民,這樣才無負於人民的託付,攤在陽光下讓老百姓知道其實是好事。關於這個案子,請行政部門不要過分抗拒,此一時彼一時,其實大家都已經厭煩了。
    陳部長威仁:我們只是把各種利弊說給大家聽而已,我們尊重委員最後的決定。
    莊委員瑞雄:現在大家都比較開放了,政黨沒有永遠獨大的,你看國民黨以前占了四分之三席次,之後變成三分之二,之後又變成拚過半,結果現在變成在野黨,誰又知道現在最強大的政黨能維持多少年?本席認為正本清源的方法就是一次解決,不然每一次遇到議長選舉時,大家就又要開始爭論、開始擔心,檢調單位也一直在關注到底是誰亮票或走票,司法機關無端介入這樣的爭端,真的是沒完沒了,而且這樣也不好,謝謝。
  • 主席
    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陳委員怡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過去民進黨在野時,一天到晚都說黨意不要凌駕民意,現在要修正這條條款,姑且不論這到底是賴神條款、李全教條款或面子條款,本席認為今天的修法其實是民進黨的不謙卑條款,為什麼我會這樣講?剛剛聆聽提案說明時,有委員說這次修法是為了彰顯黨紀,這樣的意思我聽不太懂,這是不是代表只要違背民進黨的黨意就都得要修法?我聽起來的感覺是這樣子,不知部長以為如何?這是不是所謂的不謙卑條款?
  • 主席
    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修正這條條款的主張主要是來自於有人認為有些政黨的民意代表違背黨意,如果透過記名的話,可能比較容易監督;其次是要促使選民知道他們所選出來的某一個政黨的民意代表把票投給誰,他們的主張是這樣子,但是我們必須提醒大家,在討論這個議題的時候,應該要考慮到小黨的權利,因為小黨不過半,針對某些議題他們必須與其他政黨合作,如果大家都記名的話,恐怕未來小政黨運作的空間會限縮,因為某些議題他們是與這個政黨合作,某些議題他們卻是和別的政黨合作,如此一來,會不會有所影響?這也是我們擔心的地方。
    陳委員怡潔:我想聽聽看部長的態度如何,姑且不論剛才莊委員所說的,搞不好哪天哪個政黨又會輪替變成大黨,黨意不能凌駕民意乃是之前民進黨在野時不斷強調的一點,現在外界有很多人都認為這其實是特定條款,現在地方首長幾乎都是民進黨籍,在這種情況下,這條條款是不是可以稱之為不謙卑條款?如果民進黨或國民黨所提出來的人選很優秀,那麼小黨和在野黨都有可能會支持,也有可能是這樣的狀況,如果有一天我們想要支持某個人,這樣對於其他政黨而言其實也是一種壓力,因為我們也必須亮票給他們看,這樣看起來他們完全執政之後,是不是就是不謙卑的態度,所以這樣的條款是否可解釋為不謙卑條款,我現在想聽的就是部長的態度。
    陳部長威仁:我剛才也特別提到,尤其是愈基層的民意代表,其無黨籍的比例很高,所以為何一定要他用記名的方式來表達意見呢?這樣是否過度影響他的自由意志?
    陳委員怡潔:這樣聽起來,部長似乎也不支持民進黨黨團的提案?
  • 陳部長威仁
    我是持比較保留的態度。
    陳委員怡潔:另外,針對亮票不等於賄選等問題,剛剛其他委員在質詢也有提到,請問部長認為亮票法制化是否為解決地方議會買票賄選的最有效手段?
    陳部長威仁:我覺得如果要維持無記名投票的話,需將禁止亮票的相關條文及罰則列入,這樣才會完整。
    陳委員怡潔:所以應該要把相關的罰則列入?但我之所以跟你討論這問題,是因為其實亮票有不同動機,當然政黨為了維持紀律是可以要求的,像民進黨可以為了政黨紀律而要求亮票,但是黨紀不能完全排除利益勾結的部分,你同意吧?
  • 陳部長威仁
    是。
    陳委員怡潔:市議會與立法院之生態壁壘分明,也不見得一樣,所以亮票無罪不表示讓期約受賄的投票行為取得合法公開自證依約投票的依據,你認同嗎?
    陳部長威仁:是,在現在各級民意代表中,除了縣市鄉民代表外,立法院是最高的立法機關,雖然它不屬於地制法或選罷法所規範的範圍,但是現在立法院也還沒有修改,因此我們認為如果從中央到地方都採取同樣的方法,不管是採記名或不記名,大家一起適用,可能會減少一些不必要的爭議。
    陳委員怡潔:針對部長剛剛說的適用問題,假設以後正副議長都改成亮票的話,看起來像是在幫助賄選,因為這樣會讓行賄者及收賄者都有依據,會變成「我給你看,我有投給你喔!」的情況。現在是採不記名的方式,如果真的有賄選,相信司法單位會介入調查,且花錢買票不見得是票票入匭,但是如果以後改成記名投票,反而讓行賄、收賄雙方都有依據,所以我不認為這樣可以端正選風,你覺得亮票可以端正選風嗎?
    陳部長威仁:去年舉辦座談會的時候,也有很多專家學者這麼主張,認為以反賄選方式將法條修改為記名的理由,大家並不能完全同意。其實我不是認為不可以用記名,而是如同剛才所說,對於以這樣的理由來減少賄選的說法,大家的意見還不太一致。
    陳委員怡潔:所以有沒有可能助長賄選的選風?也不要說是助長,等於是說……
    陳部長威仁:委員剛才說的沒錯,也有人主張收賄者收了錢後,行賄者就可以驗證收賄者是否投票給他,對反賄選是沒有幫助的。
    陳委員怡潔:我們也剛剛講到態度的問題,如果以後地方選舉、正副議長選舉都要亮票的話……
    陳部長威仁:是記名,不是亮票。
    陳委員怡潔:意思一樣嘛,我想問的是,如果以後議員可以亮票的話,那選民也可以亮票嗎?以總統選舉為例,以後選民出去就說我是支持宋楚瑜、我也可以亮票。但是現在的感覺是,選議員亮票、記名是無罪,這樣一來,以後選民可能會認為既然你們都可以這樣做,為什麼我不能表態?本席之所以會這麼說,就如同部長所說,這不是國家機密,所以沒有違反國家機密的問題,是個人傾向或一般投票行為的問題,如果這樣的話,請問選民未來可不可以亮票?他也可以選擇亮票啊,選民亮票也無罪啊!這就是我想跟你討論的問題,畢竟憲法跟刑法都是保障無記名投票,但既然以後市議員亮票都無罪了,那保障的原因為何?
    陳部長威仁:其實這就是憲法的根本精神,希望能夠尊重選舉人秘密選擇的自由。
    陳委員怡潔:假使以後選民這麼做呢?譬如說選民之後去投票所,也把票秀出來給人看,到時會不會被判罪?
    陳部長威仁:現行的選罷法有相關罰則,但以委員剛才的邏輯來看,是會有這樣的……
    陳委員怡潔:對啊,如果未來一致採此種方法的話,這樣選民也有他個人投票傾向的權益,如果未來都不約束地方市議員或立法院正副議長的選舉的話,那選民呢?這道理是一樣的。
  • 陳部長威仁
    邏輯是一樣的。
    陳委員怡潔:既然邏輯都一樣,部長雖說有相關罰則,但怎麼有理由罰他?因為你們都這麼做了,為何選民不能這樣做?
    陳部長威仁:對,這樣人民就會挑戰罰則的正當性。
    陳委員怡潔:所以部長也覺得這部分不合理嘛?剛剛部長也提到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部分,你說它也沒有違反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部長為什麼會這麼覺得?
    陳部長威仁:因為它不是憲法所規定的選舉,它不是一般的……
    陳委員怡潔:但憲法不可能細列每項選舉,它是一個綱要,是規定最主要的概要,因此不可能每一樣都仔細明列清楚。
    陳部長威仁:就像是人民團體也有選舉,人民團體到底是用什麼方式,本身機關也可以做決定。
    陳委員怡潔: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本條也沒有說是哪種選舉,所以部長不能因為520後要卸任了,就覺得好像沒有灰色空間,你覺得是不是也有灰色空間?
    陳部長威仁:不是,這個是我們從……
  • 陳委員怡潔
    這聽起來不像你的態度啊!
    陳部長威仁:這是依法論法,從精神上來說,即使它沒有明列,就「人」選舉部分而言,如果沒有特殊理由,還是要參照憲法的精神,採秘密、無記名的方式來投票。
    陳委員怡潔:所以還是限制在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框架嘛!而不是像你剛才回答莊委員說「對,這沒有關係。」我認為這一定有關係的,就像我說的,憲法最主要是規範綱要問題,且該條也有列明是「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請問部長是否覺得有灰色空間?
    陳部長威仁:是,所以他們說要釋憲……
    陳委員怡潔:我要問的是,針對民進黨的修法內容,先不要說是違憲,但是不是在灰色地帶遊走?
  • 陳部長威仁
    我們在報告中有說明清楚……
    陳委員怡潔:沒關係,你只要表明你的態度就好了,520後內政部長又不是你了,你在緊張什麼?
    陳部長威仁:我的態度就是,在沒有更好的方法及達到更多共識以前,維持現狀可能會比較沒有爭議。
  • 陳委員怡潔
    所以你覺得呢?
    陳部長威仁:我覺得如果要改記名的話,可能還要達到更多的共識。
  • 陳委員怡潔
    這樣有沒有違憲?
    陳部長威仁:依法來說,它的精神不合,至於是否違憲方面,因為它不屬於憲法所規定的選舉。
    陳委員怡潔:所以你的答案就是默認它在灰色空間遊走,就是為特定的人士去做修法、修正,部長認同嗎?
  • 陳部長威仁
    我想各有主張啦。
    陳委員怡潔:不要說各有主張,部長認不認同?還是各有主張等於是認同我的說法,就是不謙卑條款啊!好啦,你笑我就知道你的意思了。
  • 主席
    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蔡委員易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剛剛在台下聽你回答,我聽得非常生氣,你剛剛在回答陳委員的時候,不斷地強調在憲法精神之下,你認為這樣是有問題的,當她進一步問你有沒有違憲時,你又不敢說有違憲。延續剛剛的話題,請部長先說明一下你的立場為何?
  • 主席
    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我的立場剛才說清楚了,因為議會的議長、副議長的選舉不屬於憲法所規範的選舉,目前看起來是沒有違憲的,但是憲法揭櫫對人的選舉都是採祕密選舉的方式,所以就精神來講,我們要改變……
    蔡委員易餘:部長所強調的是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
  • 陳部長威仁
    它的精神。
    蔡委員易餘: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採直接、平等及無記名。
  • 陳部長威仁
    對。
  • 蔡委員易餘
    你所指是這樣的問題。
  • 陳部長威仁
    精神。
    蔡委員易餘:我想要問的是憲法事實上在對人的投票,是全部都採不記名嗎?
  • 陳部長威仁
    一般都是這樣。
  • 蔡委員易餘
    憲法有沒有例外?
  • 陳部長威仁
    我現在沒有想到有例外。
    蔡委員易餘: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關於行政院長的不信任案,立法院的投票是記名投票還是不記名投票?
  • 陳部長威仁
    那是記名。
    蔡委員易餘:記名投票,這個是不是對人事的表示意見?
  • 陳部長威仁
    那是重大的……
    蔡委員易餘:人事就是人事,跟重不重大有什麼關係,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那不是選舉,那是同意權的行使。
    蔡委員易餘:對,同意權的行使。
  • 陳部長威仁
    不是一般所謂的選舉。
    蔡委員易餘:一樣嘛!基本上,對行政院長人事問題……
  • 陳部長威仁
    你也可以講對這件事情的決定。
  • 蔡委員易餘
    它本身帶有人事性質。
  • 陳部長威仁
    對。
    蔡委員易餘:它在人事性質時就採取記名投票,基本上,憲法規定的不記名,就是一個秘密投票的原則,所謂行使秘密投票,就是儘量不要讓投票人在投票當下產生不正當的干擾,對不對?
  • 陳部長威仁
    是。
    蔡委員易餘:在民主政治的代議政治所揭櫫的民主責任及代議政治責任原則下,我要行使對正、副議長的投票權,讓選民知道我的投票意願,這樣符不符合民主的代議政治?
    陳部長威仁:如果修法的出發點是為了讓政黨貫徹政黨的意志,約束黨員,我覺得應該循政黨內部的約束。
  • 蔡委員易餘
    為什麼你就要把它定義為政黨要約束黨員?人民選我出來……
    陳部長威仁:第二個,如果選出來的……
  • 蔡委員易餘
    我去行使……
  • 陳部長威仁
    我剛才講過很多民意代表是沒有黨的。
    蔡委員易餘:對,所以我說內政部長一直繞在黨的這個議題,你一直想像無黨籍的民意代表投正、副議長就不用表態,這是什麼邏輯?部長,我聽不懂。
    陳部長威仁:不是,剛才……
    蔡委員易餘:無黨籍的民意代表一樣要對選民有所交代。無黨籍的也可以說對民進黨所規劃的議長不滿意,對國民黨規劃的……
  • 陳部長威仁
    那剛才也是一樣。
  • 蔡委員易餘
    我可以投自己啊!
    陳部長威仁:剛才陳委員就有提議,我們一般選民可不可以亮票?可不可以……
  • 蔡委員易餘
    你怎麼會扯到選民?選民當然不可以亮票。
  • 陳部長威仁
    一樣是選舉嘛!
    蔡委員易餘:部長,你這樣就扯太大,我現在跟你講的是代議政治,亦即間接民主的投票行為,我在行使正、副議長的投票時,該不該讓我的選民知道……
    陳部長威仁:我不認為議長的選舉是代議政治,這單純只是議員選議長而已。
    蔡委員易餘:議長很重要,議長是未來整個主持議事……
  • 陳部長威仁
    這跟代議政治無關。
    蔡委員易餘:主持議事當然是代議政治的一環。部長,我再跟你說,剛剛莊瑞雄委員談到,過去不記名投票是為了防止賄選,你也笑了。我告訴你,你知道那是一段歷史,過去地方不管代表會、議會選舉,民進黨幾乎都沒得拼,兩組人都是國民黨與無黨籍在拼,國民黨也買票、無黨籍也買票。每個人都賣票而且還會重複收,這個收、那個也收,在當時的時空環境下就是為了杜絕賄選才規劃無記名投票。那是在當時,你知道現在時代走到哪邊了?現在這個時代已經有很多議員有足夠的公民意識,別人要跟他買票會拒絕。當他拒絕的同時,拒絕的意思要怎麼表現出來?就是要記名投票。現階段已經不像過去,兩組人都買票,買到「麋糜卯卯」,只有透過記名投票,才可以真正在現階段……
    陳部長威仁:反面的意見也會認為說,收了我的錢就驗證你有沒有投給我,這是正反兩面都會有這樣的解釋
    蔡委員易餘:部長,我們還是要再去檢討,為什麼檢察官抓賄選永遠抓不到,因為都在抓亮票。如果現在已經確定原則,他沒有收錢,他要行使沒有收錢的意志,所以記名投出來。如果你認為另外一組記名投票會讓賄選展露出來,這就是檢察官的責任,所以兩件事不能混為一談。
    陳部長威仁:沒錯,賄選跟亮票是兩回事,賄選是現在的法令上不會因為你有沒有亮票,而作為他是不是抓賄選的依據。
    蔡委員易餘:部長,我們再確認一個問題,你認為在議長選舉時國民黨比較會買票還是民進黨?
    陳部長威仁:這個我不知道,我想應該都差不多。
  • 蔡委員易餘
    喔!你竟然有辦法跟我說差不多。
  • 陳部長威仁
    這是看人而不是看政黨。
    蔡委員易餘:你認為在議長選舉時,國民黨比較會買票還是無黨籍比較會買票?
    陳部長威仁:我的回答還是一樣,看人而不是看那個政黨,國民黨絕對不會主張要買票。
  • 蔡委員易餘
    部長是國民黨的?
  • 陳部長威仁
    我是國民黨。
    蔡委員易餘:我給你一張統計表,這是2014年因為賄選被判刑的名單,我唸給你聽,有台中市楊永昌及林榮進被判決當選無效,這是國民黨的,台南李全教一審無效,他是國民黨,高雄蔡金晏、新竹謝希誠、新竹吳菊花、新竹黃永傳、苗栗陳漢清、張家靜、彰化的施性鍾、屏東陳昭忠、台東高美珠、澎湖陳百川、顏嘉弘、金門林孫全及楊萬山,這15位是國民黨的,所以國民黨共15位。我現在唸無黨籍,新北廖裕德、高雄楊見福、苗栗的呂明亮、彰化張永泉、屏東盧文瑞、宜蘭林東成、澎湖吳文相、金門陳玉珍及石永城,這8位是無黨籍。回到部長說的國民黨與民進黨差不多,民進黨也很遺憾有2位,苗栗許櫻萍及桃園郭榮宗也是一審被判當選無效。台聯也有1位是張晉婷。所以這樣比較起來,國民黨15位因為賄選被判當選無效,無黨籍也有8位賄選,所以部長剛剛說的違反無黨籍的投票意識,這個假設會成立嗎?如果無黨籍本身也有可能會賣票,你這樣的假設就完全不成立。
    陳部長威仁:不是,剛才我說的記名、不記名跟買票賄選,其實沒有說記名就可以杜絕買票,這是在歷次的座談會中大家所強調的,因為記名反而可以驗證買票的成效,所以這一點,大家怎麼去解釋這樣的疑問。
    蔡委員易餘:對!這個假設是兩組人都買票,如果是兩組人都買票的話,記名投票就會呈現出部長你所說的,但是如果是一組人買票,另外一組人是不買票的、另外一組的議長人選是不買票的,那無記名投票是不是反而才是增加困擾,是不是?
  • 陳部長威仁
    我想都一樣。
  • 蔡委員易餘
    什麼都一樣?不同。
  • 陳部長威仁
    都一樣啦!
    蔡委員易餘:如果只有一組人買票,只有一組人買了它黨的人。
  • 陳部長威仁
    那也要看買了之後有沒有效。
    蔡委員易餘:買了有沒有效?那它黨的人是不是就可以這樣去貫徹了?我現在說的是如果我現在買了它黨的人的狀況,無記名投票是不是反而會助長這種狀況,為什麼部長你就是不肯承認這種狀況?因為你覺得我是在講李全教,一說到李全教,你就覺得很鬰卒,所以就不想繼續說下去了。
  • 陳部長威仁
    跟那個沒有關係。
    蔡委員易餘:跟那個沒有關係,那你現在說啊!
  • 陳部長威仁
    我們是就事論事。
    蔡委員易餘:好,就事論事。
    陳部長威仁:剛才陳委員也說過,要考慮到小黨的發展空間及個人的選擇,也許親民黨的黨員覺得民進黨推出的議長候選人非常好,他要投給他,但是副議長他願意投給另外一個人,因為他覺得那個人也非常好,他有他的選擇自由啊!
  • 蔡委員易餘
    他可以選啊!就記名投票啊!讓人民知道嘛!
    陳部長威仁:對,但是記名投票以後,會影響到他將來在整個黨團的運作,這些都是有可能的。
  • 蔡委員易餘
    為什麼部長你一定要假設黨團會干擾呢?也許黨團規劃的是好的人選。
    陳部長威仁:要改變一個制度,要改變的這個制度要比原來的更好,而不是說也有缺點,我們要想辦法把這個缺點拿掉,這樣制度才能改得更好。
    蔡委員易餘:對啦!但是就是沒有辦法否認,記名投票跟無記名投票都有它的優缺點,但是記名投票可以防止賄選的行為,連別黨的也一起買進來。
    陳部長威仁:我同意這兩種各有利弊,但是就賄選的部分來講,如果說因為賄選就要用記名投票,這點我比較不認同。
    蔡委員易餘:這個時代賄選之所以會這麼的高漲,就是因為無記名投票。謝謝。
  • 主席(洪委員宗熠代)
    請賴委員瑞隆發言。
    賴委員瑞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好,部長辛苦了。
  • 主席
    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 陳部長威仁
    主席、各位委員。哪裡。
    賴委員瑞隆:在談地方制度法之前先請教一下,3月8日部長在詢答的時候有說,內政部每年都有去函給婦聯會,就是有關婦聯會的問題,要求婦聯會要改善。
    陳部長威仁:不是改善,是要它提供相關的資料。
    賴委員瑞隆:對,21號的時候,部長那天好像請假,我問次長的時候,次長有說3月10日跟3月14日有連續發2次的公文去提醒他們,但是沒有消息,我那天有請次長,他也答應我會在一個禮拜內拜訪婦聯會的負責人,如果婦聯會還是堅持不提報的話,內政部會有一些處理的方案。部長,一個禮拜過去了,3月21日到今天、3月28日已經一個禮拜過去了,不知道婦聯會那邊,次長有沒有去拜訪、或是部長有沒有去拜訪?他們的回應是什麼?
    陳部長威仁:我們沒有去拜訪,但是我們有發公文過去,婦聯會也有初步的答覆,但是因為我們所要的資料還有一些地方有疑問,所以我們又再度去函,希望他們能夠提供我們更多的資料。
    賴委員瑞隆:次長那天是跟我說,他們都不理,所以他要拜訪他,所以後來內政部是沒有去拜訪?
    陳部長威仁:我們聯繫的結果,他們說他們會發公文答覆我們。
    賴委員瑞隆:他們會發公文答覆內政部,那這個答覆你們滿意嗎?
    陳部長威仁:因為有一些問題還沒有釐清,所以我們再度去函希望他們能夠提供更多的資料。
  • 賴委員瑞隆
    它提供了些什麼樣的資訊?還有什麼沒有釐清?
  • 陳部長威仁
    我請司長跟你報告。
  • 主席
    請內政部民政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清淇: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它主要是說它每一年都有繳稅,它只提供這樣,它就認為已經很清楚了。
  • 賴委員瑞隆
    這個跟社會的認知差很多。
    林司長清淇:我們已經再度去函,請他們把我們要的資料提供出來,跟委員報告,我們已經發函了。
    賴委員瑞隆:好,部長,如果婦聯會願意提供的話,應該是很快的,上次部長也提過了,希望他們儘速的提供相關的資訊。
  • 陳部長威仁
    是。
    賴委員瑞隆:如果它再不提供的話,部長能不能夠有一些手段來對婦聯會做一些處理?
    陳部長威仁:照目前的法令,我們對政治團體是沒有強制力的。
  • 賴委員瑞隆
    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能不能採用?就是人民團體妨礙相關公益。
    陳部長威仁:參照過去的立法意見,政治組織的模式是不適用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
  • 賴委員瑞隆
    所以沒有任何可以採用的空間嗎?
  • 陳部長威仁
    是。
  • 賴委員瑞隆
    所以如果婦聯會完全不願意配合的話……
  • 陳部長威仁
    就目前來講是沒有任何法律有強制力。
    賴委員瑞隆:好,部長,這個請你再慎重,看可不可以再去找找看其他的方式,婦聯會的部分政府不應該完全對它是無能為力的。
  • 陳部長威仁
    好。
    賴委員瑞隆:做為政黨跟政治團體的最高主管機關,我覺得應該要有一些作為,好嗎?
  • 陳部長威仁
    是。
    賴委員瑞隆:好,回到今天的主題,有關地方議會的選舉,從1994年開始,桃園縣議長的選舉賄選、宜蘭縣議長賄選、基隆市議長賄選、雲林縣議長賄選,2003年金門縣議長賄選。還有2002年高雄市正副議長賄選非常的嚴重,44個議員裡面有34個議員涉案。到了2006年台南縣議長賄選、2010年屏東縣議長賄選、2012年嘉義市議長賄選、2014年屏東縣議長賄選、2014年台南市議長賄選。這一段時間以來就有超過11件的議長選舉賄選案,部長認為這些賄選案跟我們的議長選舉制度有沒有關係?
    陳部長威仁:我想選舉涉及到賄選的因素有很多,但硬要說跟記名投票或是無記名投票有關,我想這個欠缺相關證據的連結。
    賴委員瑞隆:部長認為有沒有關係?你的看法,你認為沒有?
    陳部長威仁:我很難判斷,因為這個很難判斷它有連結。
    賴委員瑞隆:我舉個例子,待會也許還有時間給你講。我舉個例子, 2年前的高雄市的議長選舉,那應該是我看過高雄最乾淨的一次議長選舉,因為那一次民進黨採用亮票的方式,對選民完全負責,所以不止民進黨沒有這個問題,我看其他的政黨大概也沒有人有花任何的賄選費用,所有的態度都很明顯,每一個議員的態度都很明顯,我舉這個例子就是要講,剛才部長說它不一定有關係,但是部長的心裡應該很清楚,其實真的是有差的,採用記名投票這個方式對賄選這一塊確實是有一定的影響力的,因為人民的選舉意志,代議士在議長選舉的時候就把它表達出來,所以基本上沒有太多的空間,會當選的大概也知道就是會當選,也不用花錢就會當選。不會當選的,就算花了錢,也不會當選,基本上這樣選舉就會乾淨很多,不知道部長你同不同意這樣的看法?
    陳部長威仁:我還是一句話,賄選與否跟亮不亮票,或是跟投票記名、不記名,我覺得它沒有必然的連結。
    賴委員瑞隆:沒有關係,部長,我的看法是這樣,人民的部分不記名投票是為了要保障他個人投票的意向跟自由,但是我認為,代議士的部分其實是責任政治的一環,當然你剛一直反駁政黨,但我倒是不從政黨的角度來談,我覺得是責任政治,因為人民選給這個代議士,基本上是期待你去支持他所支持的一些政策或是意向等各方面,所以我覺得代議士有責任要讓投給你的人知道,到底你是支持誰,你在議長選舉時是支持誰,你的政策方向是支持誰,部長同意這個方向嗎?
    陳部長威仁:我覺得選民關心的應該是代議士是不是支持我喜歡的政策、民眾所關心的事情,對於是誰來辦這個事,依我做為一個選民來講,我不關心是誰做了事,我關心的是他做了什麼事。
    賴委員瑞隆:部長,其實選民都很關心你做了什麼、你投給了誰,因為議長或者國會領袖其實對整個的影響都是非常大的,若沒有那麼大的影響,那過去就不會有那麼多人用賄選的方式來處理,在影響很大的層面下,人民會期待所投的議員再投出來的議長,是可以符合他的想法的,如果我知道你所投的人不是我所認知的那個人,那麼下次再選舉時,他可能就會認為你沒有支持我。
    陳部長威仁:其實議長就是議會的主席,但是議會的議事都是採用一般的議事規則,都是……
    賴委員瑞隆:部長,你身為內政行政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你這樣的講法不會太天真了嗎?你難道真的不知道嗎?地方上的議長難道真的只有主席這樣一個角色嗎?
  • 陳部長威仁
    我是說理想性本來就應該如此。
    賴委員瑞隆:但是實際上是不是這樣?部長,你說實際上是不是這樣?你不要講理想性的,實際上是不是這樣?他就只是一個主席而已嗎?影響力這麼小嗎?如果他的影響力這麼小,那麼為什麼大家要花這麼多的錢去買一個議長?
    陳部長威仁:所以這是我們更應該要討論的地方,我們應該要討論的是,議長除了主持議事之外,是不是還要有更多的權力?
    賴委員瑞隆:部長,你的處理方法讓我覺得你沒面對實際的問題,你應該了解,我現在講這個不是為了國民黨或是民進黨,我覺得要為台灣建立一個責任政治的體制,長遠來說,這個走下去對台灣的民主政治才有幫助,你支持了誰,你就要勇敢的公開,人民跟代議士應該是要分開的,人民的部分採秘密制是要保障他的,但是既然你出來參選代議士,人民支持你,那人民就會想要知道你到底是支持誰,而一個議會的議長是非常重要的,部長你同意吧!議長很重要。
    陳部長威仁:議長是很重要,但是我剛才說的……
  • 賴委員瑞隆
    他不是只有你剛才講的那個主席的角色。
    陳部長威仁:民眾關心的是議員替我們做了什麼事,至於是誰來替我們做,我還是認為他們不是那麼的在乎。
    賴委員瑞隆:部長,你這樣講讓我覺得你脫離現實很遠,你應該也了解,地方議長的影響力確實是有的,而且還不小,他的影響力是存在的。剛才有很多人提到,憲法增修條文也提到不信任投票也是可以採記名投票的方式,這表示憲法也對「人」的去留有記名的制度存在,部長剛剛也提到,議長選舉並不在這個範圍內,所以這個部分應該沒有問題,如果有問題的話,大法官早就處理了,而且大法官釋字第449號也有講到:「我國立法委員非純粹的自由選任,言行必須受到選民的監督,若行使同意權不採記名如何對選區的立法委員投票立場加以監督。」同樣的,我認為對議員也有類似責任政治的角度,這樣人民才有辦法可以監督他們所選出來的議員,我還是想要再問一下部長,你同不同意這樣的看法?
    陳部長威仁:我剛才說過,立法院是最高的民意機關,現在立法院也還沒有改。
    賴委員瑞隆:沒有,我認為長遠上就是要改變。
    陳部長威仁:如果要改,我覺得要一致,這樣會比較好。
    賴委員瑞隆:所以其實部長也同意,大家討論過後,如果大家都願意來改變的話,你也同意中央跟地方一起來改?
    陳部長威仁:我是說,最好要有一致性,但是我要強調的是,共識性還要再加強,因為還有很多不同的聲音。
    賴委員瑞隆:部長,責任政治很重要的,部長應該同意這件事?
  • 陳部長威仁
    當然。
    賴委員瑞隆:所以如果有辦法讓代議士,不管是立委或是議員,代議士的角色能夠讓人民清楚的知道你做了什麼重要的決定,我想這個應該更符合責任政治的規則。
    陳部長威仁:對,做了什麼事情的決定是很重要的,至於對人方面,在我來講不是那麼重要。
    賴委員瑞隆:我再跟部長補充一下,2015年因為高雄的亮票事件,後來檢察總長有提出非常上訴,最後最高法院駁回,認定亮票無罪,所以大法官跟最高法院其實都有類似這樣的思考,把這個視為責任政治的一部分。
    陳部長威仁:我認為它不一定是把這個視為責任制,而是因為這個選舉它不屬於選罷法裡面所規範的範圍。
    賴委員瑞隆:最高法院也表示,議長選舉亮票並不是洩密,議員應該對選民及所屬的政黨負責,所以議員的亮票動機是基於對選民監督負責,所以我想最高法院其實也有類似這樣的見解,所以部長其實真的可以再思考、用更開闊的角度。大法官跟最高法院的見解其實是有類似這樣的空間的,部長可以再……
    陳部長威仁:是,我剛才說過了,正反兩個……
    賴委員瑞隆:好,另外前兩天、昨天我有看到國民黨的書記長林德福說,這是因人設事,民主政治怎麼可以這樣子搞,我認為這件事情不是對賴清德的因人設事,這件事很早民進黨就有提過了,包括早期的林濁水就有提過了,但是被否決過很多次,他希望可以採記名投票,西元1993年的時候他就提過了,過渡期間也提過很多次,希望可以採記名投票,但是都被否決掉,包括這次陳菊市長也有提出來過,賴清德市長也有提出來,所以我希望不要再講這是什麼賴清德條款,我覺得不要把它搞成是一個人的因素,我認為這是長期以來責任政治的建立,部長,你同意這樣的看法嗎?
    陳部長威仁:我還是一句話,責任政治跟這個沒有必然的關係。
    賴委員瑞隆:部長,你認為這是因為賴清德一人的因人設事嗎?你認為是嗎?
  • 陳部長威仁
    社會自有判斷。
  • 賴委員瑞隆
    你個人的看法呢?你認為是嗎?
  • 陳部長威仁
    我儘量中性的來看待。
    賴委員瑞隆:我剛講的賴清德、陳菊,包括以前的林濁水都有提過這件事情。
  • 陳部長威仁
    我儘量中性的來看待。
    賴委員瑞隆:好,謝謝部長。
  • 主席
    請楊委員鎮浯發言。
    楊委員鎮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早。今天早上不管是哪一個立場的同仁,大概都已經充分而且反覆的一直在表述他們的想法,在我開始講之前,我還是想要先聽一下你對這件事情的基本看法?
  • 主席
    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我覺得雖然憲法沒有把議長、副議長的選舉列為它所規範的範圍,但是我們對於「人」的選舉通常是採不記名的秘密投票,這樣對於尊重選舉人的自由選擇是比較好的。
    楊委員鎮浯:好的,謝謝部長,其實早上各方面的論述都已經非常多了,我想表達一下我自己的幾點看法,其實就像部長所提到的,之前也有專家學者提到過不同的意見,事實上,如果你了解基層的選舉實務的話,你就會知道,真正要杜絕賄選的方法應該是在查賄,而不是在制度上來牽就它,其實在我看來,這個只會保障什麼?只會保障以後會減少抽籤的情況,因為大家都很有把握,知道自己會有幾票,自己會很有把握有幾票,其實在很多地方上的議會或是鄉鎮代表主席選舉上,其實常常會出現抽籤的狀況,這個修法通過之後,以後可能就不會有抽籤了,為什麼?因為在選舉的過程中,大家都很有把握,但是這個有把握的方式未必是因為政黨的約束,因為還有很多方法可以讓他有把握,部長你同意嗎?
    陳部長威仁:是的,這個在座談會裡面也有提到,因為可能會有脅迫或是其他不當的手段來影響選舉人的投票意志。
    楊委員鎮浯:沒有錯。所以我要表達的重點是什麼?其實透過這樣的改變,我相信這個社會上已經爭論過很久了,各種意見都有,但普遍都有一個共識,就是沒有任何一個單一的手段就能夠杜絕賄選,不是改變一個制度就能夠杜絕賄選,這句話部長同意嗎?
    陳部長威仁:是,所以我剛才一再的強調,賄選與否跟記名投票的制度沒有絕對的關係。
    楊委員鎮浯:對,所以本席在這邊要表達一個重點,我再重覆一次,本席不認為哪一個制度就是絕對好的,但是想要只透過一個制度的修訂就來杜絕賄選,本席認為不可能。
  • 陳部長威仁
    完全同意。
    楊委員鎮浯:好,既然是不可能,那麼涉及到一個普遍性、一致性的,以後各級民意機關普遍都要適用的一個修法,我們就應該要審慎為之,所以在這邊本席強烈的希望,我們在這個委員會或是我們在院會,都不要率而的就這個議案來提出我們自己的決定,應該要召開公聽會,在公聽會裡面讓各種意見、正反的意見都能並呈,達到大多數的社會共識之後,我們再來往前推進,部長同意本席這樣的建議嗎?
  • 陳部長威仁
    非常贊成。
    楊委員鎮浯:哦!你對我真不錯,每項都非常的贊成。
    陳部長威仁:這也是我們的報告裡面特別強調的,要凝聚社會更多的共識。
    楊委員鎮浯:沒有錯,所以我覺得我們在這裡不應該去強調任何單一制度的優劣,而是要更普遍、更全面的來思考。這是本席對於這個地制法修訂的看法。
    另外有一個問題,部長,我請教一下,這是臨時考題,金門國家公園占金門土地的多少,你知不知道嗎?
    陳部長威仁:至少有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大概是這樣。
    楊委員鎮浯:我要誇獎你,你答對了,是四分之一,那在這四分之一裡面,民地大概占了多少?
  • 陳部長威仁
    民地滿多的。
  • 楊委員鎮浯
    大概超過三成。
  • 陳部長威仁
    對。
    楊委員鎮浯:大概也是三分之一,我看到媒體報導,全國9座的國家公園要開始啟動試點收費,目前這個收費標準出來了沒有?
    陳部長威仁:沒有,我們也不會有統一的收費方式,大概會先從停車場。或是一些特殊的景點才會規劃。
    楊委員鎮浯:部長,沒有關係,因為我等一下要趕飛機,所以我直接跟你講。
  • 陳部長威仁
    好。
    楊委員鎮浯:我直接跟你說我的要求,金門四分之一的土地是國家公園管的,裡面有三分之一是金門人的私人土地,但據我所知,在這個規劃的收費裡面,對本地居民沒有優惠,你覺得合理嗎?
    陳部長威仁:我想這個都還沒有定案,辦法還沒有出來。
    楊委員鎮浯:好,希望我得到的訊息是還沒有定案……
  • 陳部長威仁
    還沒有。
    楊委員鎮浯:那我在這邊要跟部長要求,我希望在這種情況下,金門國家公園跟金門居民的關係本來就不好了,現在還不給人家優惠,部長你要慎重的考慮,本席要求,國家公園在收費的時候一定要把當地居民的優待納入考量,並且要有一個明確的優待方法,好不好?
  • 陳部長威仁
    好。
    楊委員鎮浯:好,謝謝部長。
  • 主席
    請陳委員超明發言。
    陳委員超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好,我今天先給你表達關於地制法的意見,不然三立新聞都說我不給官員回答,說我暴走、說我講粗話,我完全沒有那樣的情形,三立的記者大概跑了、不在了,所以我感到非常的遺憾,大家可以把錄音帶調出來,所以你今天先表達你對地制法的看法,就是有關於無記名投票跟記名投票。
  • 主席
    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覺得要修改變成記名投票要非常的慎重,因為這裡面所講到的都是因為賄選才要來改變這樣的制度,但是我們覺得賄選跟記名投票沒有必然的等號。
    陳委員超明:我為什麼要這麼講?大概所有的委員裡面,有選過副議長、議長的就只有我一個,我當初選議長的時候,也是轟動全國的新聞,但是我沒有被抓,是別人被抓,今天所有的民主政治都是基於法治,法治是一個理論、一個大家所遵循的規範,但是憲法裡面已經有規定了,我們要以普通、平等、直接以及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如果要改,那先修改憲法。今天我們的習慣是,對人的時候是無記名投票,對事的時候是記名投票,但是行政院長任命的同意權是不同的一種狀況,今天為什麼我要特別的談這件事情?我們從一個觀點來看,議員經過人民選舉後產生,代表的是一種民意,但是什麼叫民意呢?議長有好的人選,也有壞的人選,黨所提出來的人選就一定是好的嗎?這是一個question mark,所以這裡面會產生很多的問題,如果我這個議員要投票選議長,那這時候是我的自由意志,也代表選他的人民之意志,是民意比較重要,還是黨意比較重要?這是大家要考慮的範圍。另外,跑票就代表賄選,那亮票是不是也代表賄選?這個我等一下再教你學問是在哪裡,好不好?所以這裡面各有爭論的地方,但是我今天要跟部長說,任何的議長選舉都跟行政首長絕對息息相關,行政首長的意志可以帶動整個議長跟議員的選舉,所以這裡面如果有跑票或是怎麼樣,其實要查賄,我敢講,先從縣長或是直轄市長的選舉裡面先查,因為很多的交易、很多的條件都是在那邊談成的,因為直轄市的市長、縣長有行政權,他可以動用很多的資源,這是大家一直都沒有發覺的問題,所以今天在討論要改為記名投票或是無記名投票,我要跟部長報告,這面是跟行政首長有關係。
    我以臺北市來算,國民黨有28席、民進黨有27席、新黨2席、民國黨1席、無黨籍1席,國民黨28席再加上新黨2席就有30席,就有贏面了,但是要贏的話,最少要有32席,為什麼國民黨在台北市會贏?我相信這是因為柯市長是新任的,他對議事的操作、運作不熟悉,行政首長在這邊可以運作的空間是非常的大,很多事情我們都知道,就因為他是新的市長。27席比28席,結果卻是國民黨贏了這一席,這表示選議長的人非常的努力,非常的肯於拜票,因為議員要選議長,這個議長的關係好壞等等都會牽扯在一起,並不是只有賄選。然後來講桃園市,國民黨29席、民進黨20席,但是還有無黨籍9席、台聯1席、綠黨1席,民進黨得到22席,而國民黨的29席加上無黨籍的9席剛好是37席,因為他是新的市長,所以他不會運用這種空間。部長不用怕,我敢講,直轄市、包括縣市長的影響力太大,沒有選過的人不知道,但選過的人都知道,黨提名的人選大概都是市長提名的,我跟你講,實際上就是如此,所以為什麼這裡面的差異,今天問題這麼大?台中市國民黨有28席、民進黨27席、無黨籍6席、親民黨2席,開票出來是34席跟27席,民進黨是27席,這表示無黨籍那6票跑到國民黨那邊,平時功夫就要做好,平時就要跟人家往來,不是說黨提名的人就一定會當選,不要有這樣的觀念。再來,我講最重要的,台南市跟高雄市的這個選舉很有意思,高雄市國民黨有24席、民進黨33席、親民黨1席、台聯1席、無黨籍7席,結果票開出來,民進黨拿下39席,國民黨跑了一席,變成23票,這裡面的功夫是在哪裡?我相信這不是做議長的人厲害,是當市長的人厲害,他一定有去拜託無黨籍、台聯、親民黨,請他們把票投給他,所以他才能夠拿下那麼多的票,今天這個新聞為什麼會鬧得那麼大?不是有什麼變化,是民進黨他們自己不敢講,台南市議長的選舉,民進黨要贏綽綽有餘,國民黨只有16席,民進黨有28席、無黨籍12席、台聯1席,所以這裡面他們要贏綽綽有餘,但最後卻是國民黨29票、民進黨28票,我跟你講,我得到的消息,民進黨提名的人選,聽說民進黨有好幾個議員,我不能講粗話,不然等一下報導又出來了,民進黨已經有好幾個議員怒在心裡了,不拜票、不拜訪,好像穩當選的,竟然這樣選舉,民進黨有人跑票,你們應該要檢討,你們黨的權威不是非常高嗎?你們要以民意為主,不要聽黨意,就像我們召委陳其邁常常告訴我:「不要聽國民黨的,要以民意為優先。」
    部長,今天這件事為什麼會鬧得這麼大?陳菊的成功代表他為人成功,所以我在此要建議台南市長要謙卑、謙卑、再謙卑,不要你做了市長之後,議員好像是你管的,這個議長的選舉套句台灣話:「大便可以吃,你就會吃。」那個選舉是很痛苦的,我們選過的人都一清二楚,所以最後高雄市才會獲得大勝,台南市民進黨卻從可以贏得綽綽有餘變成選輸,面子掛不住。而且這裡面還有一種現象你要知道,任何的市長在議長選舉完了之後,大家都會非常的和好,不會去惹事情,你尊敬我、我尊敬你,因為縣市的事務還是要推動的,但是這次的失敗,我敢講是自己內亂,就我的了解,是提名人選不當,不要你提名的人選不當,大家反對,你就要來修改地制法,要由無記名投票變為記名投票。我講的這些,我相信部長應該了解我話中的涵意,民主政治本來就有很多的花招跟方式,尤其議會是代議政治,記名投票會產生很大的後遺症,議長的選舉叫做什麼?叫做「願賭服輸」,常常都是一票之差,常常都是抽籤抽不到,我碰過這種場合很多次了,所以今天在這裡我也不能講這是因人設事,但是本來可以贏得綽綽有餘,但最後卻輸掉了,這要檢討的是自己的提名制度,候選人也要檢討,幕後那個提名的人也要檢討,你提出來的人選要讓眾人信服,不是說有錢就可以買到票,而是平常要有往來,人情要做足,所以對於今天要將無記名投票改為記名投票,我們真的要慎思,這沒有什麼人對、沒有什麼人錯,民主政治本來就是多方運作,我建議還是採無記名投票,選贏、選輸是一回事,各憑本領、各顯神通,尤其在代議政治裡,你說選舉的時候要聽黨的話,但這個黨意等於是在指使議員的民意反映,這個我要報告讓部長了解,你聽了我這些話之後,你有沒有什麼樣的想法?
    陳部長威仁:是,我贊成剛才委員所說的,就是要改變這個制度一定要非常的慎重,將投票改為記名投票的方式是不是就可以解決大家所擔心的賄選問題,其實有很多的專家學家也對這樣的論調有所質疑。
    陳委員超明:大家都不了解一點,行政的賄選很嚴重,你當過副市長,你有沒有參與過議員的議長選舉,你老實說?
  • 陳部長威仁
    沒有。
  • 陳委員超明
    你都沒有?你都沒有涉入?
  • 陳部長威仁
    沒有。
  • 陳委員超明
    那你覺得市長、縣長對議長的選舉影響大不大?
    陳部長威仁:當然,這無可厚非,縣長一定很希望選出來的議長……
    陳委員超明:因為縣長希望第一,選出來的人是可以聽他話的人。第二,是要能力差的人,這樣他才可以聽他的指揮。這是大家都了解的事情,一個能幹的人每天都跟他槓上,那他要怎麼樣來推展政務?我把這些話都說出來讓大家了解實際上的內幕是怎樣,其實議長的選舉跟市長的選舉是息息相關的,要查這些就先從行政首長那邊去查,這樣就能了解很多的內幕。
  • 陳部長威仁
    是。
  • 主席(陳委員其邁)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先請教司法院跟法務部,因為今天主要的問題還是在於憲法的層次,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的很明確:「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就是如果憲法有別的規定,當然就可以有不同的處理,「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我們今天討論的是要把現在的無記名投票改為記名投票,所以先回歸到憲法,從憲法相關的條文來看,總統選舉,當然,它有寫「選舉」兩個字,立法院的立法委員也是選舉產生的,另外立法院的院長、副院長是互選的,這也是選;監察院的院長、副院長也是監察委員互選的,這個就有提到選舉。另外,縣長、縣議員在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六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裡也都有規定,都是經由選舉產生的,但針對憲法別有規定外的部分,有誰可以回答?有沒有別的法令?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憲法別有規定外」,當然包括憲法本文和增修條文,憲法裡面有哪些有規定可以用記名投票?有沒有?
  • 主席
    請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楊法官說明。
    楊法官坤樵:主席、各位委員。向委員報告,除了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外,並沒有具體的就個別的選舉應該採什麼方式來做其他的說明,現在的問題是,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句的部分:「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從今天上午的討論裡,主要的爭議點是在於,議長的選舉並不是憲法裡面所明定的一種選舉,這個在解釋上是不是有不同的解讀空間,這部分委員可能有不同的想法。
    鄭委員天財:加上「選舉」這2個字,如果可以做不同的處理規範的話,請教你,鄉鎮市長的選舉、鄉鎮市民代表的選舉、村里長的選舉,憲法裡面有沒有明定?沒有嘛!對不對?憲法裡面沒有明定,憲法裡面定的只有縣議員、縣長以上,它只有提到這個部分,所以如果你要把它解釋成,因為憲法裡面所講到的各種選舉是指憲法裡面所提到的選舉才算,那我剛才講到的鄉鎮市長的選舉、鄉鎮市民代表的選舉、村里長的選舉,是不是都可以採記名投票?
    楊法官坤樵:向委員報告,剛剛委員所提到的可能都是針對人民選舉投票所產生的這些職位。
  • 鄭委員天財
    議員的選舉憲法裡面已經有明定了。
    楊法官坤樵:議員選舉議長的部分,議員的身分跟一般的人民是否相同?這個可能可以再思考,謝謝。
    鄭委員天財:好,你對憲法的解釋非常的寬鬆,當然,你這個論點是一種。那法務部呢?
  • 主席
    請法務部法制司宋檢察官說明。
    宋檢察官文宏: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我們是贊成司法院的意見,就是從文意上來看,憲法規定的這些直接、無記名,當然是以憲法所規定的選舉為主要。
  • 鄭委員天財
    就是憲法有定的才算是嗎?
  • 宋檢察官文宏
    對。
  • 鄭委員天財
    那鄉鎮市民代表我們可以改成記名投票囉!
    宋檢察官文宏:我想這個規範的解釋不一定是這樣,因為它這邊寫的是本憲法規定的是採無記名,但對於憲法所沒有規定到的是不是就能採這個,我覺得這個解釋上不一定。
  • 鄭委員天財
    如果我們也提修法要把鄉鎮市長跟……
    宋檢察官文宏:我覺得這個可能還是要從整個憲法的精神,就是有關於地方自治的規範的精神來看,不一定這邊明示其實就有排除其他利用這樣的法理來做這樣的解釋,因為法律的解釋有很多種的方法,這邊沒有寫到的並不代表它就可以採用其他的方式,這個還是要看整個規範的解釋來決定。
    鄭委員天財:所以這個部分你是贊成的,對不對?
  • 宋檢察官文宏
    委員的意思是贊成什麼?
  • 鄭委員天財
    就是贊成今天的提案。
    宋檢察官文宏:沒有,因為一開始柯委員已經有提過,記名與否是由政策決定,基本上,法務部對這一點並沒有特別的立場。
  • 鄭委員天財
    所以你們不考慮、不討論憲法的層次?畢竟整個國家、社會必定會有這樣的意見。
    請問司法院,你們認為這是不違憲的嗎?
    楊法官坤樵:目前大法官解釋中,只有釋字第499號解釋認定國民大會修憲程序二、三讀採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是違憲的。至於對人的投票,大法官並沒有具體的解釋,自然也就沒有針對這部分明確表示是否違憲。我剛才的陳述是就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文意來做說明;至於有無違憲,我們覺得日後如果有具體個案,可能還是會由大法官審理,我們並沒有具體的意見。
    鄭委員天財:你的意見其實已經說明這不違憲了,你知道嗎?你剛才的回答已經表達出它是不違憲的。
    楊法官坤樵:司法院對這個議案的立場,其實是尊重大院的形成,我們沒有特別的意見。
    鄭委員天財:不,你剛才的論點是不違憲,你知道嗎?當然,我們委員同仁有提到憲法關於行政院長不信任案的投票規定,但那是不信任案,而不是選舉;另外,立法院同意權之行使也不是選舉,所以具名與否都不會涉及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請問你今天的回答是代表司法院的立場嗎?
  • 楊法官坤樵
    我剛才的陳述是就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文意來做解釋。
    鄭委員天財:對啊!你對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解釋就是所謂「選舉」不一定屬於憲法所規定的範圍,憲法並沒有提到議長要由議員互選嘛!你認為因為憲法沒有規定,所以它就不受憲法規範,而是地方自治的一環啊!憲法沒有規定議長、副議長要由議員互選,不像立法院長、監察院長和副院長有規定要互選。因為憲法沒有規定議長、副議長要由議員互選,所以如果地方制度法規定要記名投票,你認為並不會違反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你的論述是這樣啊!所以你已經做了不違憲的論述了,你知道嗎?
    楊法官坤樵:我們認為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句是有解讀的空間,可是我剛才的陳述並沒有具體地說我們認為是否違憲……
    鄭委員天財:既然有解讀的空間,那就沒有違憲的疑慮了嘛!
    楊法官坤樵:今天內政部提出來的說帖也沒有具體說明這樣是否違憲,他們也是提到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所揭示的原則,認為文意上可能會有解釋的空間。我們尊重大院形成的過程,我剛才陳述的只是就第一百二十九條的文意做說明,並沒有具體的立場。
    鄭委員天財: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剛才也提過,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都不屬於憲法條文裡所規範的選舉,那是不是也可以改為具名投票?這一點你們回去再研究一下,謝謝。
  • 楊法官坤樵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徐委員榛蔚發言。
    徐委員榛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想請教部長,內政部是不是有制定、頒布會議規範?
  • 主席
    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 陳部長威仁
    主席、各位委員。是。
  • 徐委員榛蔚
    部長對會議規範第五十五條應該很清楚吧?
    陳部長威仁:我不是那麼清楚,我請司長來向委員說明。
  • 主席
    請內政部民政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清淇:主席、各位委員。第五十五條是規定表決的方式,包括舉手表決、起立表決、正反兩方分立表決、唱名表決和投票表決。而投票表決的部分,會議規範裡面規定,對人的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對事的表決以記名投票表示負責。
    徐委員榛蔚:對人是無記名,對事是記名以示負責,對不對?
  • 林司長清淇
    對。
    徐委員榛蔚:請問部長,檢舉違建需要具名嗎?
    陳部長威仁:一般來講,對於人民的陳情,我們會希望他勇於負責,所以必須具名,但是政府會予以保密。
    徐委員榛蔚:對,雖為具名檢舉,但是會有保障、保護。很多社團的選舉,包括選舉社長、會長、理事長等,基本上,對人的投票都是不記名,對不對?
  • 陳部長威仁
    對。
    徐委員榛蔚:如果記名的話,就會影響到人和人之間的感情,是不是?
  • 陳部長威仁
    是。
    徐委員榛蔚:所以在會議規範裡面,本來就是規定對人不記名、對事記名以示負責。我們今天討論的是投票是否要記名,剛才鄭委員提到了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為什麼我們今天要討論這個部分?對人不記名、對事記名不是已經行之有年了嗎?為什麼這一次要把這件事拿出來討論?
  • 陳部長威仁
    因為有委員提案。
    徐委員榛蔚:我看到報告書的總論也是堅持一直以來都是對人不記名、對事記名。人家說立法就是修法的開始,修法不應該這麼輕易地提出來,尤其這已經是行之有年的制度了,如果對人要記名的話,這不是行民主之倒車嗎?請問部長對此有何看法?
    陳部長威仁:所以我們希望慎重為之。雖然修法主要的論點是避免賄選,但是根據我們的認知,賄選和記名與否不能劃上等號,兩者之間並無必然的因果關係。
    徐委員榛蔚:基本上,民主的機制走到現今,英國、韓國、日本上下議院都是採無記名投票,在內政部的選舉規範裡面也是維持對人無記名、對事記名。法律應該一體適用,不能因人設事,這次提出修法會讓大家很清楚地聯想到和臺南市議會的事情有關。如果對人真的採記名制,影響的層面會非常、非常地大,而且剛才部長也說,對人不記名不等於賄選,是不是這樣?
    陳部長威仁:是,記名不等於會減少賄選,這兩者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徐委員榛蔚:是,我們要想想看,本院院長是無記名投票,目前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和議長也都採無記名投票。建立一個制度真的很不容易,但是要破壞很簡單,就像我們今天討論的這個問題一樣,要破壞真的很簡單,所以在修法的同時,我們要審慎地考量,不應該因人設事或因政黨的私利、個人的利益而修法。所以本席還是要再次表明,我支持內政部的意見,維持原案:對人不記名、對事記名。以上,謝謝。
  • 陳部長威仁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今天所有的爭議都來自於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對不對?
  • 主席
    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 陳部長威仁
    主席、各位委員。不必然。
    李委員俊俋:不必然,那還有什麼?
  • 陳部長威仁
    因為我們只是……
    李委員俊俋:其實有些和第一百二十九條沒關係,對不對?
  • 陳部長威仁
    對。
    李委員俊俋:但是記名與否是根據第一百二十九條來的,包括地方制度法現行的規定也是如此。
  • 陳部長威仁
    對。
    李委員俊俋: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對不對?
  • 陳部長威仁
    對。
  • 李委員俊俋
    請問什麼叫做憲法規定的選舉?
    陳部長威仁:我們剛才也說明過,議長、副議長的選舉不屬於憲法規範的範圍,當然,也有人認為這有解釋的空間。
    李委員俊俋:部長,其實憲法規範的選舉,應該是指選罷法所規定的由人民直接行使投票的選舉,沒有錯吧?
  • 陳部長威仁
    是。
  • 李委員俊俋
    應該是這樣吧?
  • 陳部長威仁
    是。
    李委員俊俋:所以我在班上選班長並不在這個範圍內,對不對?
  • 陳部長威仁
    對。
    李委員俊俋:立法院選舉正副院長也不是依照選罷法來處理,請問是依照什麼法?
  • 陳部長威仁
    應該是立法院的規則。
    李委員俊俋: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至於鄉鎮市長或其他選舉,剛才其他委員也提過了。現在唯一的問題是議會的部分,目前直轄市和非直轄市的議長選舉是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不對?
  • 陳部長威仁
    對。
  • 李委員俊俋
    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採無記名投票的立法理由是什麼?
    陳部長威仁:我不了解過去的立法理由是什麼,但是我想它應該是參考了……
  • 李委員俊俋
    那是內政部主管的啊!
  • 陳部長威仁
    應該是參考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精神。
    李委員俊俋:它參考了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但事實上不是這樣嘛!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內容是「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憲法規定的是什麼?是指人民直接行使投票的選舉,沒有錯吧?
    陳部長威仁:沒有錯,我不是說地方制度法不能夠另為規定,但是就人的部分,我們認為應該要參考憲法。
    李委員俊俋:沒關係,我們先確定這個原則。當初地方制度法的立法原意只是沿用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平等、直接、無記名的精神,對不對?它並沒有考量到議長、副議長、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都不是憲法規定的選舉事項,沒有錯吧?
    陳部長威仁:是,是這樣。
    李委員俊俋:如果它不是憲法所規定的選舉行為,請問它是什麼行為?其實立法院選舉正副院長和議會選舉正副議長很清楚地就是議會行使自治項目之一嘛!這個叫議會自治,部長同意嗎?
    陳部長威仁:它可以說是議會內部的選舉,但是因為過去我們認為……
    李委員俊俋:就像選班長是班級的自治事項一樣,議會選正副議長也是自治事項、自律行為,沒有錯吧?
  • 陳部長威仁
    是。
    李委員俊俋:換言之,選正副議長是議事行為,而不是一種選舉行為,沒有錯吧?
  • 陳部長威仁
    很難分得這麼清楚。
    李委員俊俋:很難界定,其實現在的問題就出在很難界定嘛!所以我要非常清楚地告訴部長,這不是憲法所規定的選舉。那是不是所有的選舉都適合比照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辦理?事實上也不是如此。
  • 陳部長威仁
    沒有錯。
    李委員俊俋:本來就是這樣!當初地方制度法沿用了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概念,但這適不適合應該要討論。
    陳部長威仁:是,可以討論。
    李委員俊俋:這就是我們今天討論的目的,好,謝謝部長。
    關於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和地制法第四十四條,剛才我們討論到是否有違憲的爭議,請問楊法官,最後的決定權在誰身上?
  • 主席
    請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楊法官說明。
  • 楊法官坤樵
    主席、各位委員。大法官。
    李委員俊俋:到目前為止,有沒有人曾經提出釋憲案,要求大法官解釋?
  • 楊法官坤樵
    就我目前的了解是沒有。
    李委員俊俋:所以這其實是現實上運作的問題,而不是憲法的爭議問題,沒有錯吧?
  • 楊法官坤樵
    目前看起來是這樣。
    李委員俊俋:不管情況如何,最後判定它到底合不合憲的人還是大法官,對不對?
  • 楊法官坤樵
    對。
    李委員俊俋:好,謝謝。
    剛才部長有提到記名與否和賄選無關,請問宋檢察官,你的看法為何?
  • 主席
    請法務部法制司宋檢察官說明。
    宋檢察官文宏:主席、各位委員。我想部長的意思是,記名與否和賄選的查察是否有必然的關連性,這可以再討論。
    李委員俊俋:現在採無記名投票,一樣有很多人在賄選,對不對?
  • 宋檢察官文宏
    對。
    李委員俊俋:法務部有沒有統計過,採無記名投票或是採記名投票,哪一個賄選的比例比較高?
  • 宋檢察官文宏
    我們沒有這方面的統計資料。
    李委員俊俋:你們當然沒有這方面的資料,因為從頭到尾都是採無記名投票。我現在要一個答案,從法務部的立場來講,不論採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是不是只要有賄選的情事,你們就會去查;只要有賄選,你們就會起訴?是不是這樣?
    宋檢察官文宏:從投票行收賄的要件來看,就是他對於投票權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是投票權人對於他的投票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
    李委員俊俋:不管是記名投票或無記名投票,只要他有期約行為、賄選的事實,法務部就該查,對不對?
    宋檢察官文宏:對,用什麼選舉方式產生並不會影響那個要件。
    李委員俊俋:對,這本來就是你們法務部該做的。所以我們現在確定了兩件事情,第一、從司法院的角度來講,違憲與否是由大法官決定,沒有人提,我們就不處理。第二、不管是記名投票或無記名投票,只要有賄選或期約之情事,法務部就要偵察、偵辦;如果真的有這樣的事情,檢察官就會起訴。
    部長,這兩個原則確定之後,我們要討論的就很清楚了。剛才有人說這是賴清德條款、是為了以後賄選方便,其實和這些都無關嘛!我們今天爭議的只有一點,就是這到底是選舉投票行為,還是議會自治事項,沒錯吧?
  • 陳部長威仁
    是。
    李委員俊俋:部長,依你所知,地方制度法修正案是這一次才有委員提嗎?
  • 陳部長威仁
    以前應該有人提過。
    李委員俊俋:以前也有,所以和臺南賴清德一點關係都沒有嘛!
  • 陳部長威仁
    我儘量持中性的態度。
    李委員俊俋:事實上,李全教也被起訴了,沒有錯吧?
  • 陳部長威仁
    是。
  • 李委員俊俋
    李全教的選舉是採無記名還是記名?
  • 陳部長威仁
    無記名。
    李委員俊俋:對!所以一樣嘛!記名與否和選舉沒有關係,會賄選的還是會賄選;會買票的還是會買票嘛!所以現在的問題在於我們對執行面的看法。部長,你剛才提過,所有的選舉最好都具一致性,對不對?
  • 陳部長威仁
    對。
    李委員俊俋:我剛才已經告訴你,目前立法院正副院長的選舉是用「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來規範,對不對?
  • 陳部長威仁
    是。
    李委員俊俋:那你知不知道這一次國會改革,我們也把這個部分改了?我們認為未來立法院正副院長的選舉應該採記名投票,你知道理由是什麼嗎?
  • 陳部長威仁
    我不清楚。
    李委員俊俋:你不清楚,那我告訴你,理由就是我們是民意代表,我們的投票行為、意見表達,每一項都必須讓人民監督。我們必須公開、明明白白地告訴選民,我選哪一位當議長;對於這個案件或法案,我是投贊成或反對。請問你贊不贊成這樣的概念和做法?
    陳部長威仁:接受選民充分的監督,這一點我當然支持。
    李委員俊俋:這一點你認同,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但是我一再強調,改變這樣的制度還必須考慮到其他層面。
    李委員俊俋:是否要改變還得考慮其他因素,所以除非你能證明採無記名會比記名更不容易賄選,你才有辦法處理,也才能說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的堅持是對的。可是沒有!剛剛我們已經討論過,不論記名與否,會賄選的就是會賄選,沒有錯吧?
  • 陳部長威仁
    是。
    李委員俊俋:所以我要非常清楚地強調,修正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六條和賄選、黨紀都無關,最重要的是我們要明確地界定這到底是一種選舉行為,還是議會的自治行為,如此而已。
  • 陳部長威仁
    但是我也強調……
    李委員俊俋:沒關係,我知道你的態度,也知道你現在也很難表態。在我的認知裡面,這就是議會自治事項。身為民意代表,我們就必須對民眾公開,包括我選誰當院長、選誰當議長、我對於每個法案的投票意向、同意權的行使,統統都應該向民眾公開,這才是我們修正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六條的原因。地方制度法只是沿用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但是現在發現這根本不屬於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的事項,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我剛才也說明過,在基層的議會或代表會裡面,沒有黨派的民意代表還是很多,我覺得如果要維持它的機密性、秘密性……
    李委員俊俋:這就是我要問你的事情。你一再強調要保障無黨籍和小黨,因為他們也有不表態的權利,那我要請教你,即使是無黨籍或小黨,他們也是民意代表,對不對?從議會自治的角度來講,即使是小黨或無黨籍,他要投給誰或支持什麼法案,也應該對人民公開啊!沒有錯吧?
    陳部長威仁:對事,我覺得應該要公開,但是對人……
    李委員俊俋:對事要公開,為什麼對人不用公開?
  • 陳部長威仁
    因為他有他的……
    李委員俊俋:因為我已經拿了錢,但是我沒有投給你,所以如果對人要公開,我會比較擔心,是這樣嗎?
  • 陳部長威仁
    這和拿錢沒有關係。
    李委員俊俋:沒有關係啦!我今天主張地制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六條要修法的理由只有一個,非常清楚,這是議會自治事項、議事行為,而不是選舉行為。所以任何對人或對事的投票,我都必須向選民公開,就是如此而已!過去就是因為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六條的概念不夠清楚,才會造成部分不太理解狀況的檢察官依照洩漏國家機密以外之秘密罪起訴,所以後來才會有所謂的統一解釋,希望大家不要處理,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但是如果為了這一點他已經解釋過了,……
    李委員俊俋:今天我們就是要正本清源,把它視為一個議事項目,以後就不會有這種問題了,沒錯吧?對於這一點,也許我們兩個的意見不一樣,你現在也很難表態,但我要非常清楚地告訴你,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都是議會的自治事項,就讓議會自行處理,不要用地制法或選舉罷免法來干涉,因為這不是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範的範圍,不適用直接、平等、無記名之規定,謝謝。
  • 陳部長威仁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張委員宏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延續剛才李俊俋委員的問題,請教宋檢察官,如果在正副議長選舉時亮票,你認為以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起訴合理嗎?
  • 主席
    請法務部法制司宋檢察官說明。
    宋檢察官文宏:主席、各位委員。這涉及到第一百三十二條秘密事項解釋的問題,今天很多委員也有提到這一點,其實最高法院對這個部分已經有提出他們的意見,原則上,我們對於最高法院的意見表示尊重。
    張委員宏陸:尊重什麼?我就是被起訴者之一,我就是被起訴的人!我非常不認同!我在選舉的時候已經告訴我的選民我要投給誰,我的政黨也提出要求,報紙都登了,請問我洩漏了什麼機密?
    宋檢察官文宏:最高法院非常上訴那個意見是在104年做出來的,依照之前最高法院的見解,他們認為這構成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罪,檢察官基於最高法院這樣的……
    張委員宏陸:我知道最高法院的解釋,我現在是問你,你認為這合理嗎?報紙都已經登了,網路上也看得到,這早就不是秘密了,全國、甚至全世界都知道我們要投給誰,何來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你不覺得很奇怪嗎?這哪是什麼機密?全世界都知道了!
    宋檢察官文宏:如果是秘密事項,不管是在議會投票或是在議會以外的地方,它都會是秘密事項,我想檢察官起訴……
    張委員宏陸:不!它已經不是秘密了,對不對?
    宋檢察官文宏:不是,那個……
    張委員宏陸:事實上,它已經不是秘密了,我認為用這一條起訴真的是引用法條錯誤。那為什麼引用法條錯誤?因為你找不到其他法條來起訴嘛!剛才李俊俋委員已經講了,這是議會自治事項嘛!
    宋檢察官文宏:我想應該不是這樣子。以亮票這個行為而言,最高法院在104年之前的判決都是認為它構成了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張委員宏陸:時間有限,你一直講最高法院會浪費我的時間。現行法律中對亮票有處罰規定的是哪幾個?
  • 宋檢察官文宏
    選罷法和公民投票法有亮票的規定。
  • 張委員宏陸
    還有呢?
  • 宋檢察官文宏
    目前我知道的是選罷法和公民投票法。
  • 張委員宏陸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沒有嗎?
    宋檢察官文宏:對,我說的選罷法就包含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和……
    張委員宏陸:就是這3個,對不對?只有這3個。
  • 宋檢察官文宏
    對。
    張委員宏陸:會有這個規定是因為在投、開票所不應該有亮票的行為,對不對?
  • 宋檢察官文宏
    對。
    張委員宏陸:議員在議會選議長,單憑檢察官違法蒐證就可以認定哪個議員有無亮票,你覺得這有沒有執法不公的問題?
    宋檢察官文宏:我想是不是違法蒐證,這個……
    張委員宏陸:在議會開議期間,如果你要進去蒐證或對議員採取任何行為,要不要經過議長或議會同意?
    宋檢察官文宏:委員提到的這個問題,最高法院在判決裡面有做了一部分的說明,不過我們一開始就講過,這是最高法院的見解,我們……
    張委員宏陸:你一直在講最高法院,這樣我請一台答錄機來就好了啊!我要講的是,檢察官沒有經過議會的同意就進去蒐證,然後再以角度不一樣為由,某一黨的議員,其亮票行為都不算亮票;其他黨的議員就算是亮票;實際上沒有亮票的,你也說他有亮票。我覺得這是執法不公,不可以再這樣了!所以要解決這個問題,當然要從制度面著手。
    請問部長,你覺得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哪一個比較大?
  • 主席(李委員俊俋代)
    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 陳部長威仁
    主席、各位委員。在我們的制度設計上是均權。
    張委員宏陸:可能是某些長官授意或是怎麼樣,司法權、行政權在未經准許的情況下去議會、立法機構蒐證或做任何行為,你認為這樣適當嗎?
    陳部長威仁:大家應該要各司其職,至於適不適當,我想應該視個案而定。
  • 張委員宏陸
    但是要尊重議會。
    陳部長威仁:要尊重,但是他有他的職權。
    張委員宏陸:如果你要進去的話,是不是應該告知議會或立法院?
    陳部長威仁:是,根據我們的了解,現在檢察官要搜索都會尊重民意機關。
    張委員宏陸:應該要這樣,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對,現在大概都有這樣的尊重。
    張委員宏陸:現在有,但是當時新北市議會就完全沒有啊!警察偷偷跑去那邊秘密蒐證,現場發生什麼事就隨便他們講,這種情況你認為還可以再發生嗎?
    宋檢察官文宏:據我所知,我們在新北市議會蒐證的時候,有通知議會的秘書長,也就是綜理行政事務的最高長官,並不是像委員所講的……
  • 張委員宏陸
    你們沒有通知啦!你們是遭到抗議之後才補的啦!我會不知道嗎?
  • 宋檢察官文宏
    我這邊得到的訊息是這樣子。
    張委員宏陸:我會不知道嗎?我認為三權本來就要互相尊重。當然,對於洩密或具名與否,各方的看法不一,所以我要請教部長,你覺得是記名投票要查賄選比較容易,還是不記名投票比較容易?
    陳部長威仁:我剛才在回答李俊俋委員的時候也提到,記名投票和賄選沒有必然的關係。
  • 張委員宏陸
    我當然知道沒有絕對相關。
    陳部長威仁:記名投票是否就會減少賄選,這沒有必然的關係。
    張委員宏陸:我知道不必然,我問的是你認為哪一種要查賄選比較好查?
  • 陳部長威仁
    我覺得很難判斷。
    張委員宏陸:你覺得很難判斷,那法務部呢?
    宋檢察官文宏:我剛才已經說明過了,投票記名與否和查察賄選是沒有關連性的。
    張委員宏陸:以你的實務經驗,哪一種比較好查?
  • 宋檢察官文宏
    我想每個個案的情況……
    張委員宏陸:如果事後要追查,哪一種比較好查?
    宋檢察官文宏:在查察案件時,我想應該不需要真的查到他到底有沒有投票給這個議長,才能證明他有沒有收錢、收賄的行為。需不需要做到這種程度,可能要看法院這邊的要求,如果法院對於這種案件的要求是……
    張委員宏陸:以我在議會那麼久的經驗,如果是記名投票,誰投給誰很清楚,不用在那邊猜他投給誰,對不對?如果已經證明有金流或其他賄選方式,佐以他的投票意向,不是會比較好查嗎?
    宋檢察官文宏:一般應該是這樣,有留下紀錄當然是比較好查。
    張委員宏陸:一般是這樣,對不對?
  • 宋檢察官文宏
    是。
    張委員宏陸:一般就是這樣嘛!好,我只要這句話就好了,謝謝你。
    請問部長,根據法律規定,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對不對?
  • 陳部長威仁
    這是憲法的規定。
    張委員宏陸:對,憲法的規定。立法委員是不是應該在每年2月1日和9月1日報到?
  • 陳部長威仁
    是。
    張委員宏陸: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三條,直轄市議員或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對不對?
  • 陳部長威仁
    對。
  • 張委員宏陸
    請問解職的定義是什麼?
    陳部長威仁:就是解除職務,喪失他原來的身分。
    張委員宏陸:對,根據地制法的規定,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如果直轄市議員或縣市議員選上更高的職位是視同解職嗎?
  • 陳部長威仁
    我請司長來向委員說明。
  • 主席
    請內政部民政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清淇:主席、各位委員。地制法是規定視同辭去原職,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
    張委員宏陸:如果是直轄市議員,是由誰來通知?
  • 林司長清淇
    直轄市議員由行政院通知。
  • 張委員宏陸
    如果是縣市議員呢?
  • 林司長清淇
    縣市議員由內政部通知。
  • 張委員宏陸
    請問這次有多少議員辭職或解職?
  • 陳部長威仁
    委員是問選上立委的嗎?
  • 張委員宏陸
    對。
  • 陳部長威仁
    都辭掉了。
    張委員宏陸:都辭掉了,因為你們一直要求人家辭嘛!對不對?你們是不是一直要求人家辭?
  • 陳部長威仁
    就任的時候就要辭了。
  • 張委員宏陸
    請問民意代表可不可以兼職?
  • 陳部長威仁
    沒有說不可以。
    林司長清淇:不得兼任公務員和各級民意代表,也不能互兼。
    張委員宏陸:立法委員可以兼任市議員嗎?不行嘛!如果是公職,就只能擇一,對不對?
  • 林司長清淇
    對。
    張委員宏陸:地制法明明就有規定「就職時視同解職」,不是嗎?
  • 林司長清淇
    對。
  • 張委員宏陸
    請問我們的法律見解是什麼?為什麼行政機關一定要要求人家辭職?
    林司長清淇:如果我們不要求辭職,在議會裡面,他那個職位是存在的,既然存在,就會產生一些爭議,所以我們會要求已經就任……
    張委員宏陸:哪裡有爭議?你剛才不是也講了嗎?地制法規定視同解職,這是你剛才講的耶!
    林司長清淇:對,視同辭去原職,如果他不辭掉的話,行政機關還要去解除其職務。
  • 張委員宏陸
    地制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是什麼?
  • 林司長清淇
    第七十九條是因案必須要解職的規定。
  • 張委員宏陸
    從頭到尾都沒有「因案」這兩個字喔!
  • 林司長清淇
    但是我們……
  • 張委員宏陸
    從頭到尾都沒有寫到「因案」兩個字喔!你把法條看清楚再回答我的問題。有沒有「因案」?你看清楚再回答我。
    林司長清淇:對啊!第七十九條是有下列情事者要解除其職權或職務,譬如他有判決……
    張委員宏陸:第七十九條第九款規定「有本法所定應予解除職權或職務之情事者」,我今天提出這一點的原因是,我認為行政機關不應該這樣叫人家辭職就辭職,而是要訂定一個全國統一的標準,各級民意代表這麼多,不是只有議員選上立法委員會有這個問題,鄉民代表選上議員也同樣要面對這種問題啊!全國應該統一解釋、統一處理,你覺得應不應該?
  • 林司長清淇
    應該啊!現在地制法就是這樣規定的。
    張委員宏陸:沒有,如果他另行就職就視同解職了,不是嗎?可是你剛才說你們都會要求人家辭職啊!
    林司長清淇:我們要求辭職是因為這樣我們就不需要去辦解職,他如果辭掉就不需要解職,但是因為他沒有辭,所以職位……
    張委員宏陸:對嘛!所以是你不想去辦解職嘛!因為你不想辦解職,就要求人家辭職,行政機關該做的沒有做嘛!我的意思是,事情不要有兩套標準,這樣全國很亂啦!以後要解職就統一解職,要辭職就統一辭職,不是你們叫人家辭職就辭職,不然何必訂定這項規定?我就有遇到這樣的狀況啊!我希望你們回去研究一下,好不好?謝謝。
    陳部長威仁:我了解,謝謝委員。
  • 主席
    請陳委員其邁發言。
    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目前涉及地方議會亮票的案例,無論是在法院審理或是在檢察署的部分,請問宋檢察官,你們起訴的法條是什麼?判決有罪的法條是什麼?
  • 主席
    請法務部法制司宋檢察官說明。
    宋檢察官文宏:主席、各位委員。針對亮票的部分,今天很多委員都有提到,就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陳委員其邁:洩密罪,對不對?
  • 宋檢察官文宏
    對。
  • 陳委員其邁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呢?
    宋檢察官文宏:我想如果判有罪,應該也是依照起訴的法條來判其有罪。
    陳委員其邁:按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的法條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洩密罪,法官如認為他引用的法條錯誤,可否變更起訴法條?
    宋檢察官文宏:我想這是同一案件的問題;基本上若法院認為它是同一案件,起訴事實範圍一致的話,是可以做起訴法條的變更。
  • 陳委員其邁
    他可以嘛!對不對?
  • 宋檢察官文宏
    對。
    陳委員其邁:為什麼從來都沒有變更過?我們現在爭執的是洩密這個部分,如認為有違反其他的法令─選罷法或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刑法妨害投票罪,既然可適用其他法律,為什麼沒有去變更起訴法條,而逕依第一百三十二條的同意或不同意,就判決有罪或無罪的決定?
    宋檢察官文宏:可能是法院對於檢察官起訴所引用的法條,認為沒有需要變更……
    陳委員其邁:為何沒有需要變更?這意味著什麼?簡單來說,就是在其他的法令裡面是沒有規定的。本席這樣的推論,有沒有道理?你同不同意?因為其他法律沒有適用的!如果你認為它涉及到妨害投票就依刑法,如果違反選罷法就依選罷法來變更起訴法條,對不對?可是你們沒有啊!就只依洩漏國防以外的秘密罪去判決他有罪還是沒罪,從來沒有變更過起訴法條。所以從地方制度開始實施以來,地方議會議長的選舉涉及到的法條就只有第一百三十二條的妨害秘密罪。如果是妨害秘密罪,你把票投給誰,亮票是一種行為,投票之後我告訴我的黨團我投票給誰,告訴人民我投票給誰,這樣有沒有牽涉到妨害秘密的問題?對於他投票給誰,是他在政治上的一個表態,他沒有亮票,但是出來之後,大家都知道他把票投給誰。同樣的行為、樣態,一種是在議會裡面亮票,另一種是出來外面跟大家說他投票給誰。為什麼其他的行為就沒有妨害秘密的問題?
    宋檢察官文宏:委員的問題比較概括性;我們現在假設一個比較特定的情況,假設議長選舉應該是保守秘密的行為,那麼不管是在議會內或議會外,都會構成……
    陳委員其邁:如果這是洩漏國防以外的秘密,我在議場外說,或正式召開記者會,或是由我們的黨做決議,大家都同意,這怎麼會有洩密的問題?
    宋檢察官文宏:我的意思是,如果從法條解釋的一致性來說,它既然是一個秘密,不論在什麼場合洩漏,都會是一個秘密,都會……
    陳委員其邁:沒有錯,意思是這樣!所以他也不涉及洩密的問題嘛!我剛剛也說了,從你們起訴的法條及法院的判決來看,它都不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洩密罪,只是對它是否涉及妨害秘密罪的部分,大家對法令的解釋有所疑慮。你們提非常上訴到最高法院,可是最高法院在104年9月1日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就是採納否定說,所以對法令的解釋,現在有沒有一致性的看法?有啊!認為這屬於地方自治事項範圍。
    宋檢察官文宏:之前最高法院認為有罪,就是構成第一百三十二條……
    陳委員其邁:有時候有罪,有時候沒罪,對不對?
    宋檢察官文宏:所以我們提起非常上訴,認為在當時那個情況下,最高法院認為有罪的判決,高院認為無罪,我們認為有統一解釋法令的必要,所以才提起非常上訴……
  • 陳委員其邁
    結果是什麼?
  • 宋檢察官文宏
    最高法院認為沒有構成。
    陳委員其邁:最高法院最後的結論是,在未有刑法明文規範之前,宜由議會內部紀律加以處理,司法權不介入。所以司法權保持沈默,既然要由議會內部紀律加以處理,即屬議會內部事務,它是否涵蓋在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之內?
    宋檢察官文宏:因為這是最高法院的意見,我們給予尊重。
  • 陳委員其邁
    我請司法院來表示意見。
  • 主席
    請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楊法官說明。
    楊法官坤樵:主席、各位委員。如果從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文意及憲法其他規定來看,憲法並未就地方議會議長的產生方式做任何規定,所以它應該屬於憲法沒有規定的部分。
    陳委員其邁:除憲法規定的選舉事項外,現行法律中,對其他的選舉有什麼樣的規定?
    楊法官坤樵: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裡面,都對人民的投票方式做了規定。
  • 陳委員其邁
    憲法對地方制度有沒有做規定?
    楊法官坤樵:憲法部分沒有做具體的規定,是在地方制度法裡面由立法去形成。
    陳委員其邁: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都規定得很清楚,直轄市的自治是以法律定之,所以立法院才要修地方制度法。
    部長,我們釐清整個法律體系之後,一、憲法沒有規定;二、其他若有規定,亦散見其他法律,除刑法的妨害投票罪、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選罷法、公投法等規定外,其餘部分屬於地方自治事項,地方自治事項就是地方制度法的規定。所以地方議會在行使投票行為時,就該依最高法院的決議,由議會內部紀律加以處理,司法權不應該介入,因為它屬於地方制度地方自治事項。對不對?
  • 主席
    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是地方制度法所規定的事項,但是……
    陳委員其邁:所以我們現在爭執的只剩下一個問題,既然是地方制度之地方自治事項,我們要不要用法律規定要亮票、不亮票以及是否要給予相關的處罰規定?所以,也就只是剩下地方制度法的一個規定而已。
  • 陳部長威仁
    沒有錯。
    陳委員其邁:所以早上本黨委員才一直在問,現行地方制度的狀況究竟如何。買票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我們在立法時要去做衡平性的考量,不是這樣嗎?買票是國民黨比較多……
    陳部長威仁:買票與記名沒有絕對的關係,這也是我一再強調的重點。
    陳委員其邁:怎麼會沒有關係?買票大都是國民黨與無黨籍者,可是今天在這裡表示反對意見的都是國民黨,會買票的人卻說不能亮票,這不是很奇怪嗎?當然以後會怎麼樣,我也不敢保證民進黨籍的不會買票;但是過去在實務上所發生的,不論被政黨連坐的處罰規定或地方對議長選舉的買票案例來看,是國民黨和無黨籍比較多。會買票的政黨卻說不亮票,你不覺得很奇怪嗎?
  • 陳部長威仁
    要就事論事啦!
  • 陳委員其邁
    如果是不買票的政黨堅持不亮票……
    陳部長威仁:這個要就事論事,如果是記名投票,我的錢花下去,我就知道你有沒有把票投給我,可以威脅利誘,這會讓選舉人的自主性受到影響。
    陳委員其邁:部長,本席再用另外一個方式問你,選議長的時候,國民黨議員說他投給民進黨,這樣的事情發生在政黨政治之下,而且在這樣的時間點上,你不覺得很奇怪?
    陳部長威仁:這個部分,早上也有委員提到,要看這個人是好人還是壞人,當然也要有私下的交情。
    陳委員其邁:問題是在政黨政治之下,跨黨投票是相當異常的一件事情,因為他已經違反黨團運作或政黨運作的民主原則……
    陳部長威仁:這個部分,政黨自己可以去約束。
    陳委員其邁:沒錯,這是要約束;因為這也是選民的一個表態,你加入這個政黨,該政黨要求你投票給誰的時候,你卻違反黨的要求,黨當然要將你開除黨籍;但它與亮不亮票的規定沒有關係。在記名投票的時候,國民黨的投票給民進黨,之後被國民黨開除,這是在政黨自治的範圍內,並無爭執,它與記不記名投票無關。
    陳部長威仁:為了給政黨約束,而主張公開記名,這也說不過去啊!
    陳委員其邁:我們剛剛講過,最高法院也說這是地方制度地方自治事項;在政黨政治之下,要投票給誰,當然是依政黨的主張及意志去投票。如果他不符合政黨意志,政黨要以黨紀處分,也有黨紀處分的規範。
  • 陳部長威仁
    無黨籍的呢?
    陳委員其邁:無黨籍者就要對他的選民負責。所以我的意思是,這個不會影響到他投票的自由。
    陳部長威仁:如果這麼說的話,百姓在投票的時候,可以亮票,也可以記名,意思是一樣的。
    陳委員其邁:所以我們才說,第一、在政黨政治裡面,亮票本來就很正常,記名也很正常,不論你是有黨還是無黨。第二、會買票的政黨強烈主張不亮票,你不覺得這很奇怪嗎?
  • 陳部長威仁
    我們不要給誰安另外一個……
    陳委員其邁:我也沒有說國民黨,你不要對號入座;就實務上來看,過去是國民黨比較多……
  • 陳部長威仁
    可能國民黨過去的委員人數比較多。
    陳委員其邁:其實我們都知道,地方制度在自治過程中發生什麼問題,就是沒有亮票、沒有記名投票,才衍生出那麼多金錢介入的空間,就是因為這種制度規定,才會有人買票,一方面有黨意,一方面又想收錢,所以才會有這樣的結果。
  • 陳部長威仁
    不必然的關係。
    陳委員其邁:或是重複拿,也是有可能!
    所以,從過去的司法實務及現行地方制度實施的狀況來看,一、這屬於地方自治事項;二、我們認為現行制度沒有記名投票,是地方黑金政治的一個淵源。當然你也可以主張亮票如何查核,可以對照買票是否成功、增加買票投票率,只不過這是過去買票政黨的講法。所以國會在做判斷的時候,理解到地方議長選舉弊端叢生,須要做衡平性的考量;如果公開記名投票,會減少買票的弊端。這是選擇的問題。謝謝。
  • 主席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今天的書面報告提到相關學者專家開會是在103年,104年才有九合一的選舉。九合一選舉結束後,所有縣市議會在選舉議長、副議長的時候有沒有亮票,部長知道嗎?
  • 主席(陳委員其邁)
    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最高法院有那個解釋,所以有的是有亮票,沒錯。
    劉委員世芳:所以在實務操作上,不論是地方制度法、選罷法或政黨法,可否將它們綜整出來?因為我們是回應一般選民的需求,一般選民希望他們選出來的民意代表會按照他們的期望去選舉議長、副議長。對於這樣的方式,你認為用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這樣的名詞不當,那麼要用什麼樣的方式可以正式回應外界的要求?
    陳部長威仁:現行制度下,對亮票並無相關的罰則,不構成妨害秘密罪。事實上,政黨要求他亮票,就像委員說的有人在亮票……
  • 劉委員世芳
    亮票有很多種……
    陳部長威仁:現在沒有記名,可以讓選舉人有一個自由的空間……
    劉委員世芳:你的意思是彈性很大,要不要亮票都沒有關係,記名、無記名都可以,這樣不是很奇怪?
    陳部長威仁:我的意思是在現在的制度下,採無記名投票的情形……
    劉委員世芳:就莫衷一是嘛!像高雄市議會上回有人亮票,有人沒亮票,有人被罰,有人沒被罰,有人被起訴,有人沒被起訴,他們都是同一黨的議員,這樣不是很奇怪?
    陳部長威仁:如果我們繼續不記名投票方式,我認為應該加上罰責……
  • 劉委員世芳
    你說的是行政罰責?
    陳部長威仁:是刑法罰責;在目前的制度下,因為沒有罰責,所以有人亮票,也無法對他施罰……
    劉委員世芳:部長,亮票的情況有很多種,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亮票不只是把票掀起來,有人是在選票上弄出摺痕,或是讓後面的人看,這些都是亮票。
    照理說,從地方上選出來的議員有很多支持者,他應該很大方的說出他選誰當議長、副議長,不是為了新台幣去選,而是回應選民,而且議長、副議長選舉不是直接選舉,不是嗎?
    陳部長威仁:這種說法,我們都贊成;但為了尊重選舉人的自由意志……
    劉委員世芳:部長,針對地方制度法或是選罷法的修正,你們在103年開過會之後,104年有沒有再開會?這次是否因為林俊憲委員、陳亭妃委員提案要修改地方制度法,你們才要開會?還是你們根本就沒有要開會,等法律過了再說?這樣也未免太怠惰了吧!
    陳部長威仁:主要是因為這個議題還未在社會上獲得共識,我們認為憲法賦予人民秘密投票的權利,應該適用所有的選舉,會比較好。除非大家已經有相當的共識,否則要改成記名投票……
    劉委員世芳:你說的共識是什麼共識?如果所有的議員在投票前,都宣示要採取記名投票的話,這樣可以嗎?也就是自由、彈性的選擇。
    陳部長威仁:我們上回邀請專家學者及地方議會來開會的時候,包括地方議會……
    劉委員世芳:我們總共是23個縣市議會,你可以跟我說有多少縣市……
  • 陳部長威仁
    還有鄉鎮……
    劉委員世芳:本席想先了解,同意改採記名投票的議會有多少個?台南市議會在選舉的時候,被開除的民進黨籍議員一共有五名,你也知道他們最後發生什麼樣的事情。如果我們真想防止這類弊端發生,為何不用這個方式來做規範?你們為什麼要這麼堅持?
    陳部長威仁:我們要強調的是,賄選和記名投票沒有絕對的關聯性;但我們也不是說一定不能改,問題是「改」要改得好……
  • 劉委員世芳
    你認為要怎麼改才會改得好?
    陳部長威仁:記名投票在對選舉人自由意志的尊重上比秘密投票來得差,這點也是要思考的,同時還要考慮小黨的運作空間。
    劉委員世芳:你所謂的小黨就是指無黨籍者,是不是?
  • 陳部長威仁
    小黨或無黨籍可以聯合。
    劉委員世芳:其實議會行政人員所提意見並不代表議員本身的意思,只是為了防止其他的困擾而已。
    陳部長威仁:雖然不一定如此,但我認為這個問題可以更為周到的去請教大家的意見。
    劉委員世芳:除了記名和無記名投票外,有無第三種替代方案和選擇?部長有針此請教過學者專家嗎?
    陳部長威仁:這是非黑即白的問題,不是記名就是不記名。
    劉委員世芳:有無彈性?可否由各議會在選舉議長、副議長時自行決定?民權初步保障人權也保障選舉自由,也可以這樣做啊!
    陳部長威仁:這樣的話可能每次選舉都要有所變動,這也不好。在制度上應該是全國各縣市一致,才不會說這次採記名、下次採不記名,這樣可能會產生糾紛。
  • 劉委員世芳
    有糾紛總比查察賄選要好吧!
    陳部長威仁:因為選舉議長都是在選完議員之後舉行,屆時就一翻兩瞪眼,端視哪個黨的人數多而定,如果要為了這個再改變議事規則,一定會產生糾紛。
    劉委員世芳:部長知道嗎?上次高雄市議會選舉議長、副議長時,地檢署出動五組檢察官和五架監視錄影機,把所有議員當作殺人犯、兇手一樣監看著,目的就是要看選票上有無摺痕,有無亮票行為,這種把人當作準犯人監視的行為,是有人權思想嗎?但你只會說秘密投票是尊重選舉人的自由意志,本席認為你們實在太被動了,應該對這部分好好思考。拜託部長!
  • 陳部長威仁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吳委員琪銘發言。
    吳委員琪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瞭解地方制度法應該修正,所以今天要針此提出意見。民國99年,本席於新北市擔任市議員時,也曾發生賄選、亮票的情形,許多議員因此被約談,結果認罪協商的人被判刑兩個月,可是沒有認罪的卻都判無罪,請問這有公平可言嗎?現在討論的是記名投票問題,其實大家都很清楚,每次議長、副議長的選舉都吵得沸沸揚揚,這就顯示臺灣的選舉文化需要改變,過去基於信任民進黨,沒有亮票,可是我們是民進黨的選民支持當選的,如果不亮票,要如何對這些支持者交代?剛才部長說要有一致性,但這樣對我們來說就不公平,過去我們這些認罪協商的人被判兩個月徒刑,沒有認罪協商的那14人卻被判無罪,請問部長,未來是否要符合民意和民眾的期待,採記名投票方式?
  • 主席
    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今天上午已經對記名或不記名投票一事討論了很久,過去大家都說記名投票可以減少賄選情事,但其實這也是見仁見智,雖然憲法並未將議長、副議長的選舉規範在內,但其精神就是對人事選舉採秘密投票即不記名方式為之,尊重選舉人的自由意志,我不是說這不能改變,只是說社會各界對這方面的意見還很分歧。
    吳委員琪銘:部長也來自地方,對這些情形非常清楚,過去有關議長、副議長和鄉鎮代表會主席、副主席等的賄選案、跑票案都傳聞甚久,既然現在亮票已經無罪,那麼是否可全國一致的採用記名投票?這樣才符合民意。部長也很清楚,特別是南部,永遠為議會的議長、副議長和鄉鎮市代表會的主席、副主席的賄選案、跑票案爭議不休,所以本席要求全國一致的採用記名投票,這樣可以解決許多問題,既避免造成地方的困擾,又不會造成紛爭。剛才聽到陳其邁委員提到現在買票已經是公開為之,我們大家都來自地方,很清楚這些情形,為杜絕買票、跑票的問題,本席要求一定要採用記名投票。
    陳部長威仁:我們尊重大家充分討論後的決定,本部只是提出主張採秘密投票的理由給各位參考。
    吳委員琪銘:為符合民意,內政部可以舉辦民調,因為不論是民進黨或國民黨,在初選時舉辦的民調最科學、都是最準確也最符合民意的,所以本席建議內政部找幾家可靠的民調公司進行民調,相信這樣絕對能符合民眾的期待。
    陳部長威仁:委員的建議很好,我們回去研究一下。
    吳委員琪銘:本席謹提出以上意見,希望內政部能有所作為。謝謝!
  • 陳部長威仁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林委員俊憲發言。
    林委員俊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上午受訪時在媒體公開表示,如果在正副議長選舉中亮票的話有違憲之虞,是嗎?
  • 主席
    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我沒有這樣講,我是說憲法的精神是要尊重選舉人的自由。
  • 林委員俊憲
    媒體的報導卻是「部長表示此舉有違憲之虞」。
    陳部長威仁:我說的是若為了減少賄選而改採記名投票,我認為這兩者沒有絕對的因果關係。
    林委員俊憲:現在是立法和行政有不同看法,之前已有判例,最高法院的解釋這麼清楚,說正副議長和鄉鎮市代表會正副主席的選舉乃是民意機關本身的議事行為,和憲法保障人民秘密投票是不一樣的選舉行為,這哪裡有違憲之虞?難道最高法院的法官都不懂憲法嗎?部長不要亂湊!
  • 陳部長威仁
    我沒有亂湊。
    林委員俊憲:最高法院的解釋就是這樣啊!本席今天之所以也提案修正,是因為有法律根據,法界已經做出解釋,認為正副議長和鄉鎮市代表會正副主席的選舉已非憲法所保障的秘密投票的選舉行為,而是民意機關的議事行為,所以亮票無罪,這和違憲有什麼關係?
    陳部長威仁:委員將兩件事混淆在一起了,我並沒有說違憲,而是說改為記名投票會影響到選舉人的自由意志。
    林委員俊憲:「有違憲之虞」是媒體說的,本席現在幫你澄清。部長說他並沒有說「有違憲之虞」,你沒這樣說,對吧?
  • 陳部長威仁
    我是說這有討論的空間。
    林委員俊憲:說到正副議長選舉,是亮票好還是不亮票比較好?是記名投票好還是不記名投票比較好?其實各有優缺點,沒有一定。
  • 陳部長威仁
    我贊成這一點。
    林委員俊憲:尤其是在台灣,正副議長選舉施行秘密投票方式到今天,問題已經很嚴重了,我們得到了慘痛的教訓,凡是正副議長或鄉鎮市代表會正副主席的選舉都有嚴重的買票情形,當中充滿了金錢交易甚至是暴力恐嚇威脅,媒體經常有這類報導,而且很難查察,你身為內政部長,難道不知道嗎?你同意本席的看法嗎?
    陳部長威仁:不只是正副議長的選舉,臺灣的各項選舉都有賄選傳聞,但檢調單位都竭盡所能的查察。
    林委員俊憲:部長曾說過對正副議長選舉修為亮票即記名投票,社會沒有共識,對不對?
  • 陳部長威仁
    沒錯!
  • 林委員俊憲
    你怎麼知道社會沒有共識?誰告訴你的?
    陳部長威仁:103年7月4日我們曾召開座談會,當時……
  • 林委員俊憲
    憑一個座談會你就可以得知台灣人民的想法?
    陳部長威仁:我們也曾徵詢各縣市的意見,在我們掌握的7個縣市中,有2個縣市主張採記名投票,其他的……
    林委員俊憲:全民最大的共識就是反賄選,如果有某個方法可以減少甚至杜絕正副議長選舉的買票行為,就該採用那個方法,剛才法務部不也說記名投票比較容易偵辦嗎?
  • 陳部長威仁
    問題是怎麼能確定記名投票一定能杜絕賄選?
  • 林委員俊憲
    本席說的是「比較容易」、「有可能」減少或杜絕正副議長選舉買票的行為。
  • 陳部長威仁
    但是可能增加投票人被威脅利誘的機會。
  • 林委員俊憲
    不記名就不會嗎?
    陳部長威仁:一樣會,但是記名更可以驗收。
    林委員俊憲:臺灣對正副議長選舉採秘密投票方式已經施行多年,卻導致問題嚴重,部長不要昧於事實。
    陳部長威仁:我說的也是事實,不過我同意委員剛才說的這個問題沒有定論,但也不要把記名投票視為萬靈丹,認為可以解決賄選問題,我相信絕對沒有這回事。
  • 林委員俊憲
    但可以解決絕大部分的問題。
    陳部長威仁:太高估了,這不是必然的。
    林委員俊憲:你可以試試看啊!如果不改變就會成為一潭死水,會讓買票行為愈來愈猖獗。以台南為例,國民黨有16席議員,卻得了29票,厲害吧!你說這是怎麼選的!
  • 陳部長威仁
    可是也有人說可能是候選人的問題。
    林委員俊憲:是他長得比較帥還是比較會做人,所以大家都要投給他?本席認為這樣的修法改變,對各政黨都有好處,一方面可以彰顯黨紀,較能控制本黨議員的投票行為,一方面也顯示了民意代表向選民負責的態度。
    陳部長威仁:如果要靠修正地方制度法來彰顯黨的約束力,我覺得那個黨也很悲哀。
    林委員俊憲:可是有的黨就是很愛買票啊!剛才有人問到哪個黨最愛買票,部長認為呢?
  • 陳部長威仁
    我認為這沒有定論。
    林委員俊憲:選罷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修正後,規定政黨要為買票負連帶責任,可以課以罰鍰,對不對?請問迄今為止,國民黨已經被罰了多少錢?
  • 主席
    請中選會選務處莊處長說明。
    莊處長國祥:主席、各位委員。這屬於法政處的業務,但我知道國民黨被罰得比較多。
  • 林委員俊憲
    占多少比例?
  • 莊處長國祥
    詳細數字我不清楚。
    林委員俊憲:占了將近九成!馬英九當黨主席的時候,國民黨有一年編了3,000萬準備金,結果因買票連帶處分被罰了4,500多萬,部長知道此事嗎?
  • 陳部長威仁
    我不瞭解。
    林委員俊憲:請中選會將資料給部長參考,他居然不知道哪個政黨比較會買票!選罷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修正後,規定一旦候選人因買票被判刑確定,所屬政黨要連帶罰款,本席要求中選會將該條文修正後至今年選舉,共有多少件裁罰、罰了多少錢的資料送給部長參考,同時也將此一資料給本席一份,這樣你就知道哪個政黨比較會買票了。不論是件數或罰款金額,國民黨都幾乎占九成。不過其實這也不能怪你,你畢竟是內閣閣員,要你說國民黨比較會買票也說不出口。
  • 陳部長威仁
    就事論事啦!
    林委員俊憲:如果是就事論事,你怎麼會不知道國民黨比較會買票?本席告訴你,大家都會改變的,我們當然希望每個政黨都愈變愈好,事實上現在買票已經愈來愈沒效果了,但是我們要相信制度不要相信人,所以要訂出完善的制度,正副議長選舉之所以有人敢買票,是因為不容易偵辦,如果能偵破,大部分都是因為窩裡反,議員自行投案,很少能從外突破的。至於跨黨派投票,雖然有可能發生,但非常不符合現況。
  • 陳部長威仁
    還要考慮無黨籍者。
    林委員俊憲:依照現在的選舉狀況、政黨政治,如果沒有政黨提名、支持,很難當選,如果他沒有投給本身政黨提名的正副議長就是跑票。
  • 陳部長威仁
    現在的鄉鎮市差不多有65%……
    林委員俊憲:會跑票的幾乎都是被買票的,不要在這裡騙人了。謝謝部長!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許委員毓仁、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柯委員建銘及黃委員偉哲均不在場。
    請高委員金素梅發言。
    高委員金素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雖然今天審查的是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六條,但是本席想請教部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第三十三條是地方選舉原住民議員、代表的規範,對不對?
  • 主席
    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 陳部長威仁
    主席、各位委員。我記不得那麼多條文。
    高委員金素梅:第三十三條是有關原住民議員、代表的規範,目前原住民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之分,若無法加以打破,恐會損及都會區原住民的選舉權及其他權益;以縣議員為例,因為彰化縣沒有山地鄉,所以沒有辦法選舉山地原住民議員,但是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應有一位平地原住民議員名額;現在彰化縣的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均已超過一千五百人,但彰化縣既沒有平地原住民議員,也沒有山地原住民議員,可見這個部分的確疏漏了彰化縣,因此第三十三條有修正的必要。
    至於鄉(鎮、市)區代表方面,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要按照平地原住民人口和總人口的比例選出,鄉(鎮、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至少要有一名平地原住民代表;但是以吉安鄉為例,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就沒有辦法投票給平地原住民代表,在此情況之下,如果我們不能把平地原住民和山地原住民的名詞打破,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很多具有原住民身分的議員、代表就沒有參政權,對此,希望部長能加以了解。
    陳部長威仁:好,我們願意研究。
    高委員金素梅:花東地區有非常多山地原住民已經不住在山地鄉,而是住在吉安鄉,人口超過一千五百人,但吉安鄉的山地原住民不能投票給平地原住民的代表,又沒有山地原住民代表產生,於是山地原住民族人只好投給漢族的代表,你不覺得很混亂嗎?
  • 陳部長威仁
    這部分的確可以檢討。
    高委員金素梅:其實原民會已針對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提出原住民各級民意代表選舉制度的研析報告,不知道部長拿到了嗎?
  • 陳部長威仁
    聽說剛拿到。
  • 高委員金素梅
    你看了嗎?
  • 陳部長威仁
    還沒有。
    高委員金素梅:希望你今天回去花點時間看一看,這個研析報告有提到本席剛剛所講的問題,我們最希望把山地和平地的區分拿掉,因為山地和平地是過去政府在統治措施上不當的區分,刻意模糊原住民族群差異的現實,分化原住民泛族群的和諧,如果立法委員沒有辦法打破平地和山地的區分,至少直轄市議員、縣議員及最基層的代表要加以打破,這樣就可以解決彰化縣沒有原住民議員、山地原住民族人要投給漢人代表的問題,因為第三十三條明確規範的對象是平地原住民,所以他們不能投給平地原住民的代表,如果不把這個拿掉,很多族人的參政權會被剝削。部長,你了解我的意思嗎?
    陳部長威仁:我了解,山地原住民人數不足一千五百人時,可否改投平地原住民部分,聽起來好像很有道理,但到底要不要把山地原住民和平地原住民打破,我們要尊重原民會的相關意見,我們會跟他們研究。
    高委員金素梅:原民會針對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所提的研析報告講得非常清楚,內容包括歷史沿革、憲法角度、不要模糊原住民內部族群的差異等,我們希望改以民族別區分,如果部長認為立法委員的選區太大,暫時不能改,我們也同意,但是地方選舉只有民族別,原住民就是原住民,不要分為平地原住民或山地原住民。
    陳部長威仁:這個改變除牽涉原住民和一般漢人的選舉之外,也會影響平地原住民和山地原住民的席次,所以我們還是要慎重考慮。
    高委員金素梅:在平地原住民和山地原住民沒有打破的狀況下,我們保障山地原住民可以在平地產生代表,也要保障彰化縣能選出一位原住民議員,請問部長同意嗎?
  • 陳部長威仁
    是。
    高委員金素梅:謝謝,請召委下次再安排會議審查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修正草案。
  • 主席
    好。
  • 高委員金素梅
    謝謝。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亭妃、周陳委員秀霞委員均不在場。
    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是有關直轄市、縣(市)議員代表名額的規定,本席特別針對第三項有關原住民代表部分提出一個修正案,明定山地原住民人口一千五百人以上者,在前目的總額外,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的鄉(鎮、市)代表名額。上星期五,院會已將本案付委了,本席之所以提出這個修正案,主要是因都會區有保障平地原住民,但沒有保障山地原住民,以竹東、大溪為例,原住民人數都已經超過了,有關這個部分,部長可否以外加方式來保障原住民的政治參與?
  • 主席
    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外加部分牽涉較大,我們會和原民會及相關單位進一步討論。
    孔委員文吉:目前縣市議員部分有女性保障名額,而且是內含的,這個問題我們已經提很久了,內政部能否重新考量?內政部也許認為山地鄉已保障山地原住民的參政權,但平地原住民在山地鄉是沒有被保障的,平地原住民的人數超過一定數額是有保障的,但是山地原住民人口超過一千五百人者並沒有保障。
    陳部長威仁:這個問題牽涉甚廣,包括員額、和其他非原住民議員名額之間平衡的問題,我們會和相關單位進一步討論。
    孔委員文吉:這是長年問題,不是現在才提出來的,我們希望透過修法方式根本解決山地原住民在平地、都會區的參政權。不久前,內政委員會也針對選罷法中之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名額提出修正,如果有人因案被停職,採取遞補方式,本席也有提出一個版本,根據目前的規定,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出缺才必須重行補選。
  • 陳部長威仁
    所有委員、民意代表都是這樣。
    孔委員文吉:現在平地區域是單一選區制,有出缺一定要重新補選,但是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保障3席,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保障3席,等於還是複式選舉,依照目前的規定,出缺二分之一以上必須以補選的方式辦理,不能遞補。
    陳部長威仁:基本上,我們的看法和委員一致。
    孔委員文吉:當時中選會主委認為要公平、公正、不影響選舉結果,這個問題不能因為是哪位立委提案就直接採取遞補方式,因為目前的區域選舉也是用補選的,針對山地原住民部分,本席也提了一個修正案,不一定要超過二分之一,只要有出缺就要重新選舉,因為原住民立法委員是全國性選舉,不是單一區域,這個問題應該召開公聽會聆聽各方意見,並尊重我們幾位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的意見,不宜貿然採取遞補方式。
    陳部長威仁:我們也不贊成採取遞補方式,一般而言,只有賄選這種特殊情況才會遞補。
    孔委員文吉:最近原住民選區因賄選被檢察官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的比例比區域立法委員還多,區域的反而沒事,每次選舉,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都有事,大家都很清楚,這次又有一位候選人被檢察官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事實上,4年前也有人提出這個案子,當時是透過親民黨黨團提案的,但是案子沒有出內政委員會,因為這牽涉我們幾位選舉產生的原住民委員,後來證明那些被檢察官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者是清白的,還是當選有效,所以我建議不要在目前這個時機提出這個版本,希望這次能慎重行事,在全國各原住民選區召開公聽會,俾集思廣益。4年前也提過改採遞補方式,只不過那次是親民黨黨團提案的,後來沒有成功,有關原住民的選制,希望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能考量原住民的選區幅員遼闊,屬於全國性的選舉,跟區域選舉不太一樣,應尊重民意,多召開公聽會,包括今天討論的議長、副議長公開記名投票。有關原住民立法委員部分,我認為可以修改,不一定要二分之一出缺才補選,而是只要出缺就補選,但不是遞補,這些都是可以討論的。有關都會區超過一千五百人以上部分,請內政部考量一下。
  • 陳部長威仁
    好。
  • 孔委員文吉
    考量看能不能用外加的方式。
  • 陳部長威仁
    我們來研究。
    孔委員文吉:好,謝謝。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鄭委員運鵬、廖委員國棟、吳委員志揚、盧委員秀燕、賴委員士葆、徐委員永明、蕭委員美琴、陳委員明文、蔣委員乃辛、陳委員歐珀、王委員惠美、呂委員玉玲、邱委員志偉、周委員春米、簡委員東明、何委員欣純、張委員麗善、李委員昆澤、尤委員美女、Kolas Yotaka委員及顏委員寬恒均不在場。
    趙委員天麟有會議詢問,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主席今天排這個案子,我心情非常激動,因為本席在第8屆任內已率先提過這樣的案子,當時在國民黨占多數的情況下,我們一直沒有機會好好審議這個案子,並且讓它通過。為什麼我會提這個案子?因為2002年本席第一次擔任高雄市議員的時候,恰逢最著名的正副議長賄選案,44位高雄市議員被起訴了34位,當時整個議會撐開保護傘,跟整個檢調、司法對抗,當時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因為我們沒有辦法採取記名投票,使得各種賄選樣態都藏在不透明的選舉方式中橫行,雖然我的案子來不及併進來討論,但是沒有關係,這個案子早一日通過都是正義的實現,所以我先跟各位表達我的心境。首先,我要從憲法的層次請教司法院代表,今天我仔細聆聽你上午跟委員之間的答詢,你說尊重立法院最後審查的結果,請問在憲法層次上你得以尊重立法院審查結果的法理基礎在哪裡?
  • 主席
    請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楊法官說明。
    楊法官坤樵: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早上整個討論過程最主要的爭議是,議長選舉如果改採記名投票會不會與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牴觸,由於司法院負責司法行政,不代表大法官,所以我們並沒有辦法具體地告訴您到底這樣的立法會不會違憲,我只是就第一百二十九條文義上的解釋來看,有關議長選舉的部分,憲法中的確沒有具體明確規定應該如何產生議長,所以初步看起來,立法院有立法形成的自由。至於以後有可能會產生違憲的爭議,屆時等到形成具體個案的時候再讓大法官表示意見,我們不方便先表示。
    趙委員天麟:對您的回答,我非常尊重。根據我們國家的法律體例,個案本來就可以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也會針對個案做出他們的看法。今天在我們審議的時候,由於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裡面的選舉樣態並沒有明定正副議長選舉的樣態,所以司法院代表在這個基礎上尊重立法院所做出的審查結果,是這樣嗎?
  • 楊法官坤樵
    是的。
    趙委員天麟:好,謝謝。也就是說,在法理上,我們立法院對有沒有違憲這件事情擁有判斷的權利及空間,所以在稍後的討論中,每一個政黨、每一個個別的委員要負責任地在這裡做出明確的態度及表態,並且為歷史負責。
    接下來我想請教法務部。我們來看一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的決議。針對最高法院就蕭永達議員等人的亮票案做出無罪判決,檢察官又提出上訴,這次的刑事會議決議做出了最後的判斷。我引述其中的關鍵內容如下,第一點提到,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於投票選舉議長、副議長時,其在選票上所圈選之內容,僅屬議員本身所保有之秘密,既非國家所保有之秘密,亦與國家政務或事務無關,自非屬上開公務秘密。第二點指出,該亮票行為自不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最重要是第三點,擲地有聲、鏗鏘有力地提到,又直轄市、縣(市)議員應對選民及所屬政黨負責,故該等議員於投票選舉議長、副議長時若有故意「亮票行為」,其動機有可能係為迎合選民監督或出於政黨之要求所致,未必與金錢或暴力介入有關。
    我上午有聆聽宋檢察官的回答,對於這樣的判決及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的決議,您表示尊重,是這樣嗎?
  • 主席
    請法務部法制司宋檢察官說明。
    宋檢察官文宏:主席、各位委員。對,基本上我們尊重它,但是我們認為在個案判斷上可以再討論。不過,因為他們已經做出這項決議,在具體個案上,檢察官日後在偵辦具體個案的時候還是會參考這部分的意見。
    趙委員天麟:好。請你看一個圖表,就是有關檢察機關自民國91年至103年正副議長選舉賄選部分查察案件執行情形。坦白講,這就是臺灣民主發展必經的陣痛過程,但這個陣痛期也太久了。從91年到103年每一年在選正副議長的時候都有賄選,每一年都有人沉淪,每一年都有人墮落。雖然國民黨占大宗,但民進黨也有,這已經不是專屬於國民黨的問題,雖然它占大宗、是絕對多數,所以這是我們必須共同面對的問題。從整個數字來看,315件、625人,橫跨在每一次的縣市議員選舉、直轄市市長選舉、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真的是一種恥辱,也是一個羞恥!所以當議員自律不可得,我們立法院就有責任用他律、用立法來約束這樣的行為。
    我首先要請教您的是,今天張委員宏陸在質詢您的時候,您提到個案上沒有辦法判斷,到底是亮票還是不亮票、記名還是不記名,對於查察事情的優劣很難判斷,但是您認為一般來講還是記名投票比較容易查察。我要進一步追問的是,2010年高雄市議會也發生正副議長相關的賄選案件,當時檢調單位的偵辦技巧多厲害,不僅調出錄影帶、觀看每一個議員投票的樣態為何,還去查驗選票上的指紋,查證選票是誰投的。我想請教您的是,就您的實務經驗來講,這樣的偵辦動作及技巧究竟是為了什麼目的?所為何來?
    宋檢察官文宏:如果以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洩密罪來講,主要是針對……
    趙委員天麟:不是亮票案,而是賄選案,是在調查有誰收受賄賂,因此而造成跑票的行為。
    宋檢察官文宏:我想那個應該是一個佐證,我剛才已經說明過,就是只要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的行為就已經構成賄選,跟他之後有沒有做……
    趙委員天麟:對,為什麼要去驗他的指紋呢?
    宋檢察官文宏:我想那個就是佐證,可以加強法官對他確實有違反……
    趙委員天麟:就是這張票到底是誰投的,對不對?
    宋檢察官文宏:對,可以加強法官的心證。
    趙委員天麟:對,這就是關鍵。也就是說,最高法院的見解是每一個人是為了所屬政黨、為了向投票給民意代表的選民負責。所謂的負責有很多樣態,今天有些委員表示,他們就是喜歡有人請他們吃飯、喝酒,就是喜歡有人跟他們做人際關係。沒關係,那就記名投票啊!你們就告訴選民,你們就是考慮這樣的人際關係,而不考慮到所屬政黨的利益及選民需求,可以啊!
    最後我要請教部長,在最後的關鍵時刻,其實每一個人都要為歷史負責,民進黨、國民黨、無黨籍、親民黨都有類似的情況,所以我們應該站在改革的同一邊,不是站在改革的對立面。我已經知道部長的答案,但是我要留在公報裡面做紀錄。我再請教您一次,在現在民意多數都傾向於應該讓記名投票來彰顯地方議員對於政黨及選民負責任態度的時候,您還是反對記名投票這項修法嗎?
  • 主席
    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我是說從賄選的角度,會不會產生賄選與記名投票沒有必然的關係,但是記名投票對於選舉人自由意志的尊重是比較不夠的,至於到底要採用哪一個方式是可以討論的。我也說明過,經過我們徵詢縣市政府的意見,有5個縣市贊成無記名投票,2個縣市贊成記名投票,而學者專家對於記名投票或不記名投票也有意見紛歧的現象。
    趙委員天麟:好,謝謝。
    最後我要特別向大家提起一個人,就是我們高雄市議員蕭永達先生。在過去的這些年裡面,他不斷地被纏訟,只是因為他負責任地亮票,但是他堅持不認罪,他認為這就是他對所屬政黨及選民負責任的態度。最後經過許多司法的折騰,最高法院及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最後的見解還給他一個公道。我覺得我們在修法的時候要紀念這個人及他勇敢的行為,我也藉此提醒所有的政黨,在待會審議的時候,每一個人所講的每一句話、所做的每一個判斷都會為歷史做見證、留下紀錄並負起責任。我個人的態度就是應該採取記名投票,為人民、為政黨負責,謝謝!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姚委員文智、段委員宜康、洪委員宗熠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以書面答復。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亦請以書面答復。
  • 姚委員文智書面意見

    1.正副議長選舉不記名投票,成為買票大漏洞?記名投票才是對選民負責,責任政治的展現!內政部與法務部是否認同這樣的見解?
    隨著政黨政治日臻成熟,有意賄選的人只需要買少數關鍵幾票,很容易推算所買的選票是否入匭,沒有必要「亮票」,反而是反賄選的政黨要求「亮票」,若是選舉改為「記名投票」,「賣票」者就無所循形。
    此外,議員到底票選何人為議長,如果保密不公開,不但選民無從評判究責,對於無端遭懷疑跑票、卻又苦於不能亮票以示清白之議員,是相當不公平的。
    日本、美國的議長選舉皆採記名投票,日本眾議院議長選舉更必須走到主持人面前公開亮票,如此才是落實責任政治,向選民負責的行為。民主國家於議長選舉都採取記名投票制,代表著記名投票方為民主的展現。基於責任政治之民主憲政原則,議員選議長不但可以亮票,而且「應該」對「全民」亮票。
    請教內政部與法務部是否認同這樣的見解?
    2.早在2012年全國地方議會聯誼座談時,已有刪除「不記名投票」規定之共識,內政部卻未有任何規劃以為因應?
    高雄市議會於2012年全國地方議會正副議長第7次聯誼座談會時提案,「建請主管機關研議修正地方制度法第44條及第46條,刪除無記名投票之規定」,並照案通過,代表全國的地方議會皆有修法的共識。內政部理應參酌地方議會共識,朝向刪除不記名投票方向進行修法。
    3.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2015年9月1日作成決議,「議員亮票不構成公務員洩密罪」,最高法院的決議除確認亮票並非違法外,更應進一步刪除不記名之規定,改採「記名投票」以示負責,內政部仍不贊成修法嗎?議員選舉正副議長乃公法上職務行為,與人民行使選舉權不同。前者係基於人民之付託,推出議事主席以促進代議士處理議事之效率,每位議員對於人民皆負「政治責任」,而履行正副議長選舉之「權限」;後者為人民依據憲法保障,行使基於「自由意志」之選舉「權利」。因此議員於議長選舉中記名投票,並不違反自由意志之權利,反而是責任政治的體現。
    4.臨時會成為議長鬥爭或是逃避司法程序的保護傘,除了正副議長投票記名必須討論外,是否也應一併討論召開臨時會的相關規定?
    地方制度法第34條規定,三分之一以上議員連署即可召開臨時會。但2015年台南市李全教議長為逃避1月6日台南地檢署提出的「當選無效之訴」的偵查庭,召開臨時會撐起保護傘。台南市議會恣意召開臨時會,只為滿足一黨或一己之私,浪費人民公帑,召開臨時會的相關規定是否過於簡化,內政部是否認同應修法讓召開臨時會的條件更加嚴謹,以避免成為特定人士逃避司法偵查的保護傘?
  • 段委員宜康書面意見

    案由:鑑於每屆直轄市及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重新改選,乃為全國民眾注目焦點,其攸關地方政黨勢力重組、增減及政治局勢變化之關鍵,惟由於現行法令之規定,使地方民意機關正、副議長(或主席)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互選方式產生,然此選制卻易成為行、收賄投票之溫床,敗壞地方政治之選舉,嚴重違背選民之託付。綜上,要求應將地方民意機關政府首長選舉、罷免方式由無記名投票修正為記名投票方式,以健全地方制度,確保地方議會民意代表之不可收買性,貫徹政黨政治之理念。
    說明:
    一、地方民意機關正、副議長(或主席)改採由以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罷免,乃為地方制度法陽光法案之重要環節。然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亦規定:「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表示各政黨之民意代表是透過民主程序產生,故投票行為亦對選民及政黨負責,故應參酌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國會自律之精神,使地方民意機關正、副議長(或主席)選舉更臻完善。
    二、實務上,以無記名投票之選制,不僅讓司法機關調查、追訴地方民意機關正、副議長(或主席)之行、收賄投票犯罪,困難重重之外,更曠日廢時,且虛耗國家資源。故以記名投票方式之選制,方能促使中央級直轄市、縣(市)正、副議長選舉為一致性,以健全我國民主憲政發展。
  • 洪委員宗熠書面意見

    對於內政部今天提出的地方制度法第44條、第46條修正草案報告,報告中內政部表示,改採記名投票是否有違憲法129條之精神、是否不利於無黨籍民意代表自由意志之表達以及採記名投票是否反而有利買票者檢驗等說明。
  • 本席對此有幾點意見

    1.議長選舉並非憲法129條所規定之選舉,故不會有違憲之虞。另,本席認為議會之議員並非僅僅為一般投票權人,而是代議政治之延伸。代議政治本就有為民意負責之政治責任,最高法院一○四年刑議字第五號提案決議中也闡述『直轄市、縣(市)議員應對選民及所屬政黨負責,故該等議員於投票選舉議長、副議長時若有故意「亮票行為」,其動機有可能係為迎合選民監督或出於政黨之要求所致。』,依此判例,議員投票記名制實為為民意負責之政治責任。
    2.今日討論的地方制度法第44條、46條修正草案,是僅針對議會議長之選舉是否採記名制,依上例所述,記名制投票並非僅僅為政黨要求,無黨籍議員也需為其選民負責,故本席認為並不影響無黨籍之議員投票之自由意志。
    3.對於記名投票是否反而有利買票者檢驗一說。本席認為,議員為選民負責、受選民監督;若採記名制投票,議員所選之議長是否為合適之人選、是否有因受賄而違反民意等情節,選民自會檢視之。
    主席:現在進行法案的處理,請宣讀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之內容。
  •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四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
  • 陳委員亭妃等20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四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
  • 林委員俊憲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四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
  •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六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
    一、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提出。
    二、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七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代表會於五日內轉交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七日內將答辯書送交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代表,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三、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二十五日內,召集罷免投票會議,由出席議員、代表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四、罷免案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罷免為通過。
  • 罷免案如經否決,於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出。

  • 五、罷免案如經否決,於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出。
    前項第三款之罷免投票,罷免議長、主席時,由副議長、副主席擔任主席;罷免副議長、副主席時,由議長、主席擔任主席;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同時被罷免時,由出席議員、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一項罷免案,在未提會議前,得由原簽署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撤回之。提出會議後,應經原簽署人全體同意,並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議員、代表無異議後,始得撤回。
  • 林委員俊憲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六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
    一、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提出。
    二、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七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代表會於五日內轉交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七日內將答辯書送交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代表,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三、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二十五日內,召集罷免投票會議,由出席議員、代表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四、罷免案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罷免為通過。
    五、罷免案如經否決,於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出。
    前項第三款之罷免投票,罷免議長、主席時,由副議長、副主席擔任主席;罷免副議長、副主席時,由議長、主席擔任主席;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同時被罷免時,由出席議員、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一項罷免案,在未提會議前,得由原簽署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撤回之。提出會議後,應經原簽署人全體同意,並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議員、代表無異議後,始得撤回。
  • 主席
    另有賴委員瑞隆等人提出修正動議。
  • 賴委員瑞隆等所提修正動議

    說明:
    一、為淨化選舉風氣,鼓勵檢舉賄選,法務部特訂定「鼓勵檢舉賄選要點」,查獲立法院正、副院長或直轄市議會正副議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一千萬元。查獲縣(市)議會正副議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五百萬元。雖然有鼓勵檢舉賄選,但每次議長、副議長選舉賄選案之傳聞,仍然層出不窮,嚴重斲傷我國民主政治發展,故為有效或降低賄選事件之發生,地方議會之議長、副議長,以及地方代表會之主席、副主席選舉,應採記名投票為之,俾接受所屬政黨之約束與各界檢驗。
    二、政黨政治之本質,在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故原則上所屬政黨之代議士在選舉議長時,理應站在選民與政黨的立場,而不應接受買票去支持不同黨的成員,故採記名投票亦有利於選民、政黨監督民意代表之所作所為不負所託。
  • 提案人
    賴瑞隆
  • 連署人
    洪宗熠  張宏陸  顧立雄  李俊俋  
    主席:報告委員會,部長將於下午1時請假離開。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 主席
    不知道各位委員同仁有什麼意見?
    黃委員昭順:主席,內政部與中選會事實上已經有辦過公聽會了,能不能請你們現在把公聽會的紀錄給我們,讓我們參考一下?能不能請次長把公聽會當時的資料及大家的主張報告一下?
    陳次長純敬:上次我們在103年7月4日曾經為了這件事情請專家學者表示意見,大致上今天早上我們部長已經報告過了。如果以憲法來講的話,我們對事採記名投票,對人採不記名投票,主要就是希望在對人的時候,大家能夠憑著自己的自由意志決定。
    關於縣市議長或地方鄉鎮民代表會主席採記名投票的部分,主要還是著眼於杜絕賄選及為政黨負責等兩個重點,但是採記名投票能不能遏止賄選,正反兩面的意見都有,有人認為可能會助長賄選,有人則認為對於遏止賄選可能會有幫助。
    至於對政黨負責的部分,除了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院長之外,在地方性的民意代表機關中,譬如鄉鎮市層級,由政黨推薦的民意代表是少數,無黨籍的民意代表反而是多數,所以要地方民代為其所推薦的政黨負責的部分,可能也要多考量無黨籍的民意代表能否接受。簡單向各位委員做以上3點簡略的報告。
    主席:其他委員還有沒有意見?我剛才看了一下陳委員亭妃、林委員俊憲及民進黨黨團的版本,各位有沒有要表達意見?陳委員亭妃的版本提到選舉辦法另定之,我認為不必了,地方選舉有其記名投票的方式。
  • 陳委員亭妃
    就是直接記名投票。
    主席:對,所以如果陳委員亭妃的版本不增訂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話,其實各版本都差不多。
    林委員德福:主席,我表達一下。剛剛次長特別提到,因為無黨籍的民意代表還是占很多數,他們不必透過政黨推薦,所以採記名投票可以對政黨負責的理由,對無黨籍來講是無法成立的。
    而且還有一點,我認為採記名投票,讓大家知道哪些議員有沒有支持地方議會的議長之後,議長或主席能否維持中立還是值得探討的。尤其上次高雄議長選舉亮票一案最後經大法官解釋,確定議員亮票對議長表示相挺、支持並沒有涉犯妨礙秘密罪,是沒有問題的,就等於是公開了,所以其實今天就算是採秘密投票,要亮票還是可以亮票,我認為是可行的,不一定非得逼人一定要採記名投票。我認為這是比較民主的方式,不能逼人一定非得亮票,為什麼不能秘密投票,對不對?這對無黨籍真的不公平。而且議長產生以後要中立化,如果採記名投票,議長就知道哪些議員沒有挺他、沒有支持他,所有人的投票意向「全都露」,以後議長會不會有一些偏頗?記名投票與不記名投票都有其正反面,我認為有探討的空間,請大家研究看看。
    主席:先請趙委員天麟發言,接下來請莊委員瑞雄發言。
    趙委員天麟:大家都言之成理,我認為應該採取記名投票的原因是,最高法院的見解裡面有提到不只是為所屬政黨負責,也要符合選民的監督。如同今天很多委員都講到,有的是為了意識形態,有的是為了人際關係,有的是為了政黨,有的是為了選民。其實自由是相對的概念,憲法保障一般人民的自由,一般人民對自己負責就好了,可是民意代表是公僕,已經被人民選出來了,就應該公開透明,表達自己的立場及態度。議長會不會因為獲悉其他議員的投票意向而記恨,那是議長本身的民主修為、民主政治的風度及肚量的問題,我認為不應該在法制上討論,個人主張應該要對人民負責,也對政黨負責,所以應該採記名投票,謝謝。
  • 主席
    請莊委員瑞雄發言。
    莊委員瑞雄:主席、各位同仁。我的看法是,實務上即使不亮票,其實只要選出來,說不亮票是騙人的,大家都知道誰有沒有支持議長,這樣的推斷應該是合理的。
    另外,民意代表選出來以後,一定是獨立判斷、獨立行使職權,這是當然的,只是這是權的部分,但是負責任的部分呢?民意代表選出來以後,自己要投給誰、要做什麼事,都是民意代表自主的判斷,只是不該忘記選民可以依據民意代表的行為去做判斷與監督,所以我認為記名有其必要性。林委員提到亮票與否其實是自由的,確實如此,但也請勿忽略選民的監督。謝謝。
  • 主席
    請陳委員亭妃發言。
    陳委員亭妃:這是責任政治的一環,既然選民選了你,就必須對選民負責。既是如此,那麼代為執行的部分,自然也屬於選民監督的義務,選民會監督你到底投票投給誰,作為未來監督與評定的方向,這就是責任政治。另外,有人提到這樣對無黨籍人士非常不公平,怎麼會不公平?既然同樣是選民選出來的,也有投票意願,那麼選民當然有權瞭解你這一票到底投給哪一位議長或副議長候選人啊,我覺得這是沒有衝突的,不會因為沒有政黨,也不會因為改為記名投票就影響其權力,所以我不知道到底影響了什麼權力?這樣做反而是讓全民來監督,如此豈不是更好,還可以讓過程更透明、公開?其實每一次到了議長、副議長選舉就是賄聲賄影,這對每一個人都不公平!所以這是公平原則的問題!
  • 主席
    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選舉要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這是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且第一百二十九條還提到,「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透過今天的詢答,我想有一點已經表達得非常清楚,那就是立法院正、副院長及各議會的正、副議長的選舉,均非憲法所規定的選舉,而是一種議事行為罷了!既是議事行為,那麼民意代表在民眾面前,公開透明表達清楚所支持的人與所支持的議案是天經地義的,與賄選與否並無必然關係。因此,今天的爭議點在於,這到底是種選舉行為或議事行為?我認為這才是重點,而不是這樣一來會比較好抓賄選,更不是所謂的賴清德條款!其實早在第4屆就已經有人提案,上一屆趙委員天麟、陳委員亭妃也提案過,通通只是在界定議長、副議長選舉是一種議事行為,讓所有的民意代表向人民公開負責而已!
  • 主席
    請陳委員超明發言。
    陳委員超明:大家講的都有道理,但是選民並不一定認同你所選出議長,如果立法院規定院長、副院長選舉辦法另行定之,那麼我們在此就無須談那麼多。不知各位是否參選過議長、副議長?我選過,所以我一開始就強調,不能讓縣市長、直轄市長介入才能得到真公平,因為會操縱這類選舉的,大概就是縣市長與直轄市長,這是坦白話,大家也不必裝得好像多清白似的。如果大家還是爭執不下,那麼我建議不如依照地方自治條例規定,交由縣市政府及議會自行決定,如果各位覺得台南現行辦法不公平,那就改為亮票。不過當中涉及到議員的自由意志與行為,你們常常說不要聽國民黨的,要有個人意見,偏偏黨的議長、副議長提名往往都依據縣市長、直轄市長的建議而行,以致爭執不斷,我想這種狀況你們早晚都會遇上。尤其某黨勢力很弱,某黨一黨獨大時往往就會內鬥,這是無避免的。我認為這件事是面子問題,因為明明是會贏的局卻玩到輸?偏偏人家高雄陳菊就那麼厲害,可以大勝?其實只要分析幾個縣市就大概可以瞭解狀況。如果大家再這麼爭執不下,我建議不妨讓各縣市議會自行決定,看要記名投票或無記名投票皆可,至於立法院院長、副院長選舉則是以無記名方式行之,要說這是一種議事行為也可以,畢竟選議長是個人行為,是一種意思的表示,不一定黨推出的人選就能得到支持,所以國民黨也常常跑票啊!我認為實在是因為這次台南的選舉結果太突然,是民進黨沒有控制好,跑票了,而這才是問題所在!為什麼陳菊就不會跑票?桃園市為什麼不跑票?新北市為什麼不跑票?台北市為什麼不跑票?偏偏只有賴神的跑票?何況當中還有幾個新當選的市長根本不知道怎麼運作議長選舉呢!我只是提出建議,希望大家別用個別觀點來看待這件事,台南這個叫突變種,是意想不到的狀況!你們沒選過議長,所以我在這裡坦白說,其實為了選議長、副議長,如果大便可以吃就要吃,因為大家都在計算!請讓地方自行決定議長、副議長的選舉辦法。
  • 主席
    請賴委員瑞隆發言。
    賴委員瑞隆:代議政治的精神就是責任政治,所以面對重大政策與人事,代議士的態度應該讓人民清楚知道,並向人民負責。至於大家所擔心的問題,我認為一旦做出決定後就必須讓人民知道,如此可以讓人民在四年後再做決定要支持你或不支持你,所以還是必須採記名投票好讓人民知道。剛才有委員提到個案,也就是賴清德、陳菊或各地方狀況,其實現在地方有很多弊病,所以高雄市人民憤怒的聲音很大,我們也是採取了很多措施才讓人民知道投票的意志為何,據我所知,有位議員因為投錯票而承受很大壓力,所以我認為人民的意志才是最重要的,為了讓人民做選擇,唯有記名投票才是對人民負責的表現。爰此,本席提出修正動議做文字修正,將記名投票抓出,其實內容上與民進黨團版本差不多。以上意見供各位參考。謝謝。
  • 主席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黃委員昭順:早上質詢時我就提過,無黨籍人士占全國百分之三十幾,所以我們對這百分之三十幾要有一定程度的尊重。記得去年在行使監察委員同意權投票時,民進黨總召柯建銘打死都不准我們亮票,相信大家對此都還記憶猶新。坦白說,政黨提名的人究竟是優是劣,每個有投票權的人,包括我們立法委員與議員在內,都有一定程度的看法。正因如此,去年在行使監察委員同意權投票時我們否決了很多位人選,這是有史以來否決最多的一次。所以在幫政黨背書時要想想何謂民主制度?該如何執行所謂的民主制度?我想這是我們首先必須思考的。
    其次,高雄最高法院判決下來時,記得當天部長就說要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但是今天為止都沒有處理,所以依舊沒人知道這案子到底有沒有違憲?這是我們必須考慮的第二點。
    第三,記得在舉行公聽會時,會上確實分成兩派不同意見,所以是否能再召開一次公聽會?
    第四,剛才有人說投票者一定要亮票或不亮票,這樣才知道投票者支持與否。我當過三屆議員、八屆立委,在議長選舉時,我從未亮過票。趙委員來自高雄一定知道,陳田錨議長知道我投票支持他,但我不會亮票,也拿過清流永彰這類的匾額!所以亮票與否,視民意代表的自主性而定,並非來自硬性規定。我不亮票,但我投了很良心的票,因為我對我自己負責,非對政黨負責,我認為對政黨負責的說法未免有點言過其實。謝謝。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若無異議,我們就來處理。剛才國民黨委員提議召開公聽會,其實內政部已經辦過公聽會,內容大家也都知道,因此相關議題的討論社會各界都已然知悉。反正公聽會出來的意見還是有兩種,至於最高法院於104年就這件事也做過決議。我個人的看法是這樣的,大家講到投票自由,但我認為這無涉投票自由,亮票與否和記名與否都很自由,也沒有任何限制,有問題的是秘密投票,以及投票結果是否公布?換言之,是否保障議員秘密投票?或者應予適度揭露,讓社會大家瞭解議員的投票行為?坦白說,在地方自治選舉中這是否會涉及到買票,也就是大家一直以來所詬病的黑金政治問題!以上三點,是大家所考慮的重點,我們也必須據此做出決定。
    如果協商各位無法互相妥協,我們就按照議事程序來處理,不同黨團或不同委員有意見就等到朝野協商時再處理。
  • 林委員德福
    秘密投票……
    陳委員超明:依照地方自治,讓各地方自行決定,這裡不要這樣改啦!不然就去問各縣市議會意見,看他們要不要改!
  • 段委員宜康
    過去沒有贏面也是這樣要求。
  • 李委員俊俋
    意見不一樣就……
  • 黃委員昭順
    這要怎麼改革?這樣就可以保障買票……
    陳委員超明:只有國民黨買票,你們都沒有買票?有些話我只是不想講!
    主席:我覺得沒差,而且法務部和內政部說記名投票會助長買票,我認為講不通的!
    黃委員昭順:他都買票了,我還得亮票給他看,表示我投了,這樣會助長賄選!
    主席:如果要買票,不管亮不亮票都會買,反而亮票才不敢買!
    林委員德福:就算改成記名,正反情形一樣都會出現。改成記名投票,一旦承諾了,就可以透過記名來獲得保障,反之,可能會因此遭受恐嚇要脅,所以我說正反情形都會出現,不可能只有一種。再者,受賄的人可以藉此說,我有投,你看到了吧?所以我說正反面都有,不能為了杜絕賄選而改成記名,認為記名就不會賄選,根本沒有那種事,這點相信大家都心知肚明。
  • 主席
    剛剛法務部是說不記名比較不會賄選。
  • 陳委員亭妃
    但這是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林委員德福:不管是秘密投票或是亮票,都應該讓人自由選擇,不亮票就秘密投票,不能硬性規定非得記名投票,這樣也會比較靈活。況且無黨籍的人會說,憑什麼得記名投票?這又是對哪個黨負責?總得讓人有選擇的餘地吧?
    主席:依照憲法規定,地方自治屬於法律保留事項,所以我們必須在法律中規定,不可能授權地方政府自行決定,這樣會導致A縣市與B縣市不同,這必須有一致性規定,是我們必須處理的。
  • 陳委員超明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選舉又是根據哪一條法律規定?
    主席:那是另外一回事,這些剛才部長都說明過了。若各位無其他意見,我們現在就來處理,再講下去只是拖時間罷了,因為每個人意見都不一樣!
    黃委員昭順:鴨霸啦,你們執政就鴨霸啦!
    主席:越講越難聽了,我們來處理……
  • 陳委員超明
    你們鴨霸啦!
    黃委員昭順:鴨霸啦!退席抗議啦!完全執政,完全鴨霸!
  • 趙委員天麟
    關鍵的改革!
  • 陳委員超明
    哪有關鍵的改革?
    (協商結束)
    主席:協商告一段落,既然朝野意見不同,那就依照議事規則逐案處理。
    現在先處理修正動議,先處理賴委員瑞隆所提之修正動議。
  • 賴委員瑞隆
    (在席位上)撤案!
  • 主席
    賴委員撤案。
  • 陳委員亭妃
    (在席位上)我們以民進黨黨團版本為主。
  • 主席
    陳委員亭妃等撤案。林委員俊憲等撤案。
    請問各位,對民進黨黨團所提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不須經黨團協商……
  • 段委員宜康
    (在席位上)要協商。
    主席:本案須經黨團協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陳委員其邁補充說明。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
  • 賴委員瑞隆等所提臨時提案

    鑑於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為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政治團體,依人民團體法第34條規定:「人民團體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另根據政黨及政治團體財務申報要點第7條規定:「政黨、政治團體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受理申報機關函報上一會計年度之決算書表。」。且根據該會聲明表示,其每年皆向國稅局申報稅務,然該會立案多年,卻從未依法將預算、決算報主管機關核備。惟經立法院多次要求內政部,督促婦聯會提報財產狀況,該會仍未具體回應,爰此要求內政部需會同財政部於一周內,提供該會歷年勞軍捐及政府機關捐助、補助婦聯會之數額,及婦聯會之年度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該會於期限內若未依前述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內政部應依人民團體法第58條規定,進行下列處分:一、撤免其職員。二、限期整理。三、廢止許可。四、解散。並將處分結果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賴瑞隆  陳其邁
  • 連署人
    李俊俋  洪宗熠  莊瑞雄
  • 主席
    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純敬: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非常了解委員對婦聯會等政治團體的財產應向社會公開的要求,目前人民團體法修正的方向,對於財務的部分是有要求予以公開,但是本案倒數第4行提到內政部「應」依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可是這部分是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裁量,所以這部分應修正為「建議內政部依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辦理」。另外,本提案提到1週內要如何如何,其實不只現在,上次內政委員會討論相關案子時,我們也有表示1週內會再去拜訪他們的負責人,所以關於這個部分,還請大家斟酌一下。
    李委員俊俋:(在席位上)賴委員這個提案,我在總質詢也有提過,人團法第五十八條本來就有規定,即人民團體不依照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就有撤銷許可等方式可以處理,所以你們就是應作為而不作為,換言之,本來就應該這麼做,不應低度管制,這是沒有道理的,所以現在只是再次做出決議,請你們趕快去做這件事情。
  • 主席
    請賴委員瑞隆發言。
    賴委員瑞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次質詢時次長答應我1個禮拜內要拜會他們,結果你們並沒有去拜會,只是發了份公文,而他們的態度還是一樣,就是一直拖,因此,本席和李俊俋委員的共同看法就是,其實你們有作為的空間,但是遲遲不作為,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左列之處分:一、撤免其職員。二、限期整理。三、廢止許可。四、解散。其實你們有作為的空間,但是遲遲不作為,因此,本席認為你們在縱容婦聯會,所以希望這個案子今天能夠通過,給內政部更大的壓力去要求婦聯會,若婦聯會再不願意提供、不願意面對國人的要求,則你們就應採取上述的4項處分。謝謝。
    主席:本席建議就是「內政部應依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處理,若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則進行下列處分……
    李委員俊俋:(在席位上)修正為「該會於期限內若未依前述要求進行改善,內政部應依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處理」。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之文字修正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今日會議到此結束。散會。
    散會(13時26分)
User Info
黃昭順
性別
黨籍
中國國民黨
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