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財政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43分 @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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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財政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43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 席 徐委員國勇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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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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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財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財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星期三)上午9時3分至12時52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曾銘宗 吳秉叡 黃國昌 賴士葆 盧秀燕 王榮璋 徐國勇 余宛如 費鴻泰 羅明才 李應元 陳賴素美 江永昌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劉建國 林德福 李彥秀 黃偉哲 徐永明 鍾佳濱 邱志偉 鄭運鵬 高金素梅 王惠美 黃秀芳 管碧玲 陳明文 陳亭妃 江啟臣 周陳秀霞 孔文吉 柯志恩 張麗善 蔣乃辛 鍾孔炤 廖國棟 邱議瑩 李鴻鈞 吳焜裕 陳學聖
委員列席26人
主 席:盧召集委員秀燕
專門委員:黃素琴
主任秘書:林上民
紀 錄:簡任秘書 郭錦貴 研究員 曾郁棻 簡任編審 汪治國
科 長 蔡明哲 薦任科員 謝禎鴻
105年3月23日(星期三)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
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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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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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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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記帳士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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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記帳士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經委員曾銘宗說明提案要旨,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王主任委員儷玲回應委員提案及財政部張部長盛和報告行政院提案內容後,計有委員曾銘宗、吳秉叡、黃國昌、賴士葆、盧秀燕、王榮璋、徐國勇、余宛如、費鴻泰、林德福、羅明才、江永昌等12人提出質詢,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王主任委員、財政部張部長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李應元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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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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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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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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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第一案
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一、審查結果
(一)第八條、第十三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均照案通過。
(二)第四十八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盧召集委員秀燕補充說明。
第二案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記帳士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繼續審查。 -
通過臨時提案1案
基於企業社會責任(CSR)已為國際潮流,然我國至今尚未建立相關法令規範,僅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99年2月公布「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無母法授權),另於104年4月公布全體上市櫃公司之治理評鑑及編製公司治理指數,惟尚未建立全面性社會責任評鑑及其指數之法令。其所造成的影響,不僅讓會計師及專業認證單位在承辦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時無所遵循,也間接影響國外公司投資我國企業(因對方需遵循該國法規,有投資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企業之規範)。另一方面,我國勞動基金在立法院要求下,須投資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企業,然礙於我國至今仍未建立專屬法規,勞動基金運用局只能參考民間自辦的企業社會責任評鑑辦理選股,屢屢發生爭議。爰因此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6個月內研議全面性的企業社會責任母法及相關管理辦法,以因應時代需求。 -
提案人余宛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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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吳秉叡 黃國昌 江永昌 陳賴素美 徐國勇 羅明才 費鴻泰
散會
主席:由於在場委員人數不足,議事錄暫時保留。
繼續報告。
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王主任委員儷玲就「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RF,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等結構型商品之發行與監理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
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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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整理提出「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草案」提報院會案。
主席:報告委員會,首先進行審查總報告草案,再進行專案報告。請議事人員宣讀審查總報告草案相關事項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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