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紀錄繼續開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星期二)下午5時 @ 本院議場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1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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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星期二)下午5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蔡副院長其昌
副秘書長 王全忠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1分鐘。
現在進行第一案,請提案人吳委員志揚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現在進行第二案,請提案人曾委員銘宗說明提案旨趣。
曾委員銘宗:(17時)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2人鑑於金融科技FinTech的發展,將產生新形態的數位金融商業模式,但目前政府體制下,經濟部掌管電子商務、金管會主管傳統金融、科技部主管網路科技,未來數位金融商業發展業務將跨及傳統金融、網路科技及電子商務,且將衍生專利權保護、網路交易安全等問題,在現有政府權責下,單一部會管理難以因應業務發展需要,因而建請行政院成立「任務編組」,以協調統合金融科技發展政策,俾利金融科技之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二案
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2人,鑒於金融科技FinTech的發展,將產生新形態的數位金融商業模式,業務範圍將跨及傳統金融、網路科技及電子商務,建議行政院成立「任務編組」,以協調統合相關業務發展政策,結合專利權保護申請、資通安全建置之整體規劃,俾利台灣在金融科技時代即將來臨之際取得先機。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2016年被認為是金融科技元年,隨著FinTech世代來臨,不僅顛覆傳統金融業的商業模式,未來將隨時隨地可洽辦金融業務,對人民日常生活的交易習慣更產生巨大改變。
二、從傳統的零售銀行、貸款融資、證券、期貨、保險、財富管理等傳統金融業務,至現今新型態的電子支付、P2P貸款、數位貨幣、機器人運用、生物辨識技術運用、大數據分析、區塊鏈技術應用等,正重塑金融服務的新面貌。新型態的數位金融商業模式,傳統思維下的單一部會負責管理,已不足以因應當前發展趨勢。
三、現今體制下,經濟部掌管工商業管理事項、金管會執掌金融機構之監理、中央銀行主管貨幣政策、科技部職司科技和資安之發展研究。未來電子金融商務的發展著重於金流、物流、資訊流之結合,業務範圍將跨及傳統金融、網路科技及電子商務,且衍生專利權保護、網路交易安全等問題,在現有政府權責下,單一部會管理難以因應業務發展需要。
四、建請行政院成立「任務編組」,作為垂直整合之平台,橫向溝通之橋樑,擬定產業發展政策,並全盤檢討傳統商業法規是否適用於現今金融科技所產生的新形態商業模式,俾利台灣能在FinTech世代取得先機、突破重圍,帶動經濟整體之發展! -
提案人曾銘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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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孔文吉 黃昭順 林德福 賴士葆 許淑華 柯志恩 廖國棟 王惠美 江啟臣 徐志榮 林麗蟬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第三案,請提案人李委員彥秀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現在進行第四案,請提案人林委員德福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現在進行第五案,請提案人江委員啟臣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現在進行第六案,請提案人羅委員明才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現在進行第七案,請提案人賴委員士葆說明提案旨趣。
賴委員士葆:(17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5人臨時提案,公共自行車第三人責任險自去年八月開辦以來,迄今無任何縣市交通單位投保,無疑使行人曝險於人車共道制度中。有鑑於此,為使微笑共駛理念不留遺憾,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應儘速參照國外經驗,研擬以使用者習慣為基礎之公共自行車納強制責任險的執行計劃,以免發生事故時受害民眾求償無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七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5人,接獲民眾陳情指出,公共自行車第三人責任險自去年八月開辦以來,迄今無任何縣市交通單位投保,無疑使行人曝險於人車共道制度中。有鑑於此,為使微笑共駛理念不留遺憾,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應儘速參照國外經驗,研擬以使用者習慣為基礎之公共自行車納強制責任險的執行計劃,以免發生事故時受害民眾求償無門。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據內政部警政署103年統計,近三年台灣地區發生1萬7千多件自行車車禍,造成2萬5千多人受傷,163人死亡,肇事原因大都是騎單車者違規;十大肇因除了闖紅燈、逆向、突然變換車道或轉彎,酒後騎單車肇事也擠上第7名。此外,台北市交通大隊統計,102年自行車取締件數為522件,103年996件,104年1,343件,有逐漸增加的趨勢。 -
提案人賴士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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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林德福 王育敏 江啟臣 李彥秀 柯志恩 陳宜民 曾銘宗 陳雪生 蔣萬安 張麗善 林麗蟬 羅明才 蔣乃辛 徐榛蔚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第八案,請提案人盧委員秀燕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盧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現在進行第九案,請提案人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現在進行第十案,請提案人簡委員東明說明提案旨趣。
簡委員東明:(17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9人,鑑於目前「原住民專門人才獎勵要點」補助體育傑出人才僅限於:世界亞奧運賽事正式項目、中華民國全國運動會亞奧運項目等等,卻缺乏補助原住民身心障礙運動賽事項目,比如世界聽障奧運會(2009年由台北市主辦,中華台北拿下11金11銀11銅,奪牌數世界第5)、世界聽障籃球錦標賽等,對原住民身心障礙之優秀體育人才亟為不公,為鼓勵原住民優秀身心障礙體育人才,爰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將身心障礙賽事正式項目納入補助範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十案
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9人,鑑於目前「原住民專門人才獎勵要點」補助體育傑出人才僅限於:世界亞奧運賽事正式項目、中華民國全國運動會亞奧運項目等等,卻缺乏補助原住民身心障礙運動賽事項目,比如世界聽障奧運會(2009年由台北市主辦,中華台北拿下11金11銀11銅,奪牌數世界第5)、世界聽障籃球錦標賽等,對原住民身心障礙之優秀體育人才亟為不公,為鼓勵原住民優秀身心障礙體育人才,爰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將身心障礙賽事正式項目納入補助範圍。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
一、查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專門人才獎勵要點」
體育傑出人才,參加下列賽會競賽項目獲得前六名者:
1.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
2.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
3.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
4.國際世界運動會協會主辦之世界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
5.國際大學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大學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
6.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正式錦標(盃)賽。
7.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亞洲正式錦標(盃)賽。
8.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及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屬奧運、亞運正式競賽項目。
二、為鼓勵原住民優秀身心障礙體育人才,爰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將身心障礙賽事正式項目納入補助範圍。 -
提案人簡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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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林為洲 呂玉玲 林德福 楊鎮浯 江啟臣 張麗善 鄭天財 廖國棟 許淑華 陳雪生 王惠美 曾銘宗 蔣乃辛 孔文吉 馬文君 林麗蟬 李彥秀 徐榛蔚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第十一案,請提案人王委員育敏說明提案旨趣。
王委員育敏:(17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3人,鑑於環保署資料顯示,燃放鞭炮與焚燒紙錢之宗教民俗活動,致使PM2.5 指數飆升,造成空氣污染加劇,民眾可能因而引發後續健康問題。爰建請環保署研擬針對民俗活動之空汙防治對策,並會同內政部積極輔導寺廟及民間宗教團體,斟酌改用環保金爐、電子鞭炮等祭祀替代品,以減少空氣污染。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十一案
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3人,鑑於環保署資料顯示,燃放鞭炮與焚燒紙錢之宗教民俗活動,致使PM2.5 指數飆升,造成空氣污染加劇,民眾可能因而引發後續健康問題。爰建請環保署研擬針對民俗活動之空汙防治對策,並會同內政部積極輔導寺廟及民間宗教團體,斟酌改用環保金爐、電子鞭炮等祭祀替代品,以減少空氣污染。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環保署於今(105)年4月8日起,首度針對大甲媽祖遶境進行空氣品質即時監測,根據環保署民俗活動監測資訊平台顯示,大甲媽祖遶境期間,PM2.5 指數普遍超過標準值,最高測得每立方公尺1,400微克,超過標準40倍。
二、根據台灣健康空氣行動聯盟研究顯示,每年大甲媽祖遶境因燃放鞭炮、焚燒紙錢,產生大量細懸浮微料,可能導致民眾出現呼吸道及肺部不適,以及誘發心臟病、高血壓、腦血管疾病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三、爰建請環保署研擬針對民俗活動之空汙防治對策,並會同內政部積極輔導寺廟及民間宗教團體,斟酌改用環保金爐、電子鞭炮等祭祀替代品,以減少空氣污染。 -
提案人王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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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李彥秀 蔣萬安 林為洲 林德福 許毓仁 陳雪生 簡東明 曾銘宗 羅明才 蔣乃辛 張麗善 林麗蟬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第十二案,請提案人黃委員偉哲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現在進行第十三案,請提案人蔣委員萬安說明提案旨趣。
蔣委員萬安:(17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今年第十七週(4月24日至30日)全國門、急診腸病毒就診人次共計11,174人次,較前一週上升25.8%,已突破流行閾值(11,000人次),宣告全台灣正式進入腸病毒流行期。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加強防疫宣導,事前規劃緊急應變機制,落實就醫分流及轉診制度,以保障國人身體健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十三案
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1人,鑒於今年第十七週(4月24日至30日)全國門、急診腸病毒就診人次共計11,174人次,較前一週上升25.8%,已突破流行閾值(11,000人次),宣告全台灣正式進入腸病毒流行期。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加強防疫宣導,事前規劃緊急應變機制,落實就醫分流及轉診制度,以保障國人身體健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資料顯示,今年第十七週(4月24日至30日)全國門、急診腸病毒就診人次共計11,174人次,較前一週上升25.8%,已突破流行閾值(11,000人次),且累計10縣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新北市、台東縣、嘉義縣、苗栗縣、彰化縣、花蓮縣)門、急診腸病毒就診人次超過流行閾值,已宣告全台正式進入腸病毒流行期。
二、由於腸病毒的傳染力極強,在家庭及教育機構等處最容易傳播,不僅可經由接觸或以飛沫方式感染幼兒而造成,也可能經由接觸無症狀帶病毒家長或病人的口鼻分泌物、咳嗽、打噴嚏飛沫,或吃進被含有病毒之糞便所污染的食物而受傳染。
三、再根據臺灣地區歷年監測資料顯示,幼童為感染併發重症及死亡之高危險群體,重症致死率約在3.8%至25.7%之間。引起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之型別以腸病毒71型為主,今年累計通報腸病毒重症已超過二十五例,其中就有三例確定是感染腸病毒71型。
四、為因應腸病毒疫情流行,及避免今年流感流行時,急診室一床難求的情況再度發生,本席建請衛生福利部針對家長、幼童及各機關學校加強防疫宣導,並針對腸病毒疫情事前規劃緊急應變機制,落實就醫分流及轉診制度,以保障國人身體健康。 -
提案人蔣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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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孔文吉 王育敏 楊 曜 吳玉琴 黃秀芳 張麗善 林淑芬 李彥秀 蔣乃辛 馬文君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第十四案,請提案人周委員春米說明提案旨趣。
周委員春米:(17時7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與邱委員志偉、莊委員瑞雄等15人臨時提案,鑑於台灣四面環海,具有發展藍色經濟優勢,應善用海洋資源帶動偏鄉發展,爰請交通部復駛台鐵舊東港線,以建構便捷交通網,串連重要觀光資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十四案
本院委員周春米、邱志偉、莊瑞雄等15人,鑑於台灣四面環海,具有發展藍色經濟優勢,應善用海洋資源帶動偏鄉發展,爰請交通部復駛台鐵舊東港線,以建構便捷交通網,串連重要觀光資源。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六都相繼升格,中小型城鎮及鄉村面臨邊緣化之困境,除以整合與合作的方式均衡區域發展外,強化中小型鄉鎮及鄉村的核心潛力亦為政府的重要課題。
二、台鐵舊東港線兼具交通與觀光之特色,可連結屏東縣東港鎮及大鵬灣國家風景區,形成藍色海洋旅遊金三角;以東港鎮特有的漁村人文風情,大鵬灣國家風景區豐富的漁業資源及多樣性的海岸景觀,並引進國際賽車活動等,以鏈結遊憩據點、發展智慧觀光。
三、今年年初,國家發展委員會亦規劃「藍色經濟發展構想」,選定屏東縣東港鎮、大鵬灣風景區及小琉球做為示範區,依其績效指標之評估,可有效大幅增進旅遊人數及消費,實有復駛之實益。 -
提案人周春米 邱志偉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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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陳賴素美 何欣純 張廖萬堅 尤美女 蔡易餘 陳明文 顧立雄 陳曼麗 段宜康 鄭運鵬 吳思瑤 林俊憲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第十五案,請提案人蔡委員適應說明提案旨趣。
蔡委員適應:(17時7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與陳委員歐珀、鄭委員寶清、吳委員琪銘等14人,鑑於目前護照規費1,300元,然而實際上,單本護照成本僅699元,與規費定價相比,明顯偏高,有失合理。考量近年護照發放量逐年增加,去年度發放數量逾200萬本,顯見我國人民護照辦理之需求。外交部領事局去年度護照規費收入約26億元,為年度單位歲出預算兩倍。參酌外交部領事局的成立目的,應以服務民眾為其本務,而非謀取利益。因此,基於目前護照規費超過合理收益範圍,建請外交部領事局將現行護照規費降至1,000元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目前的護照規費為1,300元,但經估計一本護照的實際成本卻是699元,二者差距甚大,可知目前護照規費明顯偏高。
二、又參照上表發現,我國人民辦理護照是逐年增加,至去年止已超過一年兩百萬本,顯見我國人民辦理護照需求踴躍,據此外交部就辦理護照所增加之器材或人力成本,應可填補,尚無有虧損之虞。
三、次按,參酌外交部領事局成立的目的,乃在於提供服務於人民,而非以營利為目的,謀取利益。
四、惟外交部領事局去年度的護照規費,收入達26億元,是年度單位歲出預算的兩倍,足以證明,該局就辦理護照所訂的價格,已偏離該局成立的目的。
五、故綜上所述,建請外交部領事局將現行規費降至1,000元整。以上,謝謝。 -
第十五案
本院委員蔡適應、陳歐珀、鄭寶清、吳琪銘等14人,鑑於目前護照規費1,300元,然而實際上,單本護照成本僅699元,與規費定價相比,明顯偏高,有失合理。考量近年護照發放量逐年增加,去年度發放數量逾200萬本,顯見我國人民護照辦理之需求。外交部領事局去年度護照規費收入26億元,為年度單位歲出預算兩倍。參酌外交部領事局的成立目的,應以服務民眾為其本務,而非謀取利益。因此,基於目前護照規費超過合理收益範圍,建請外交部領事局將現行護照規費降至1,000元整。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目前的護照規費為1,300元,但經估計一本護照的實際成本卻是699元,二者差距甚大,可知目前護照規費明顯偏高。
二、又參照上表發現,我國人民辦理護照是逐年增加,至去年止已超過一年兩百萬本,顯見我國人民辦理護照需求踴躍,據此外交部就辦理護照所增加之器材或人力成本,應可填補,尚無有虧損之虞。
三、次按,參酌外交部領事局成立的目的,乃在於提供服務於人民,而非以營利為目的,謀取利益。
四、惟外交部領事局去年度的護照規費,收入達26億元,是年度單位歲出預算的兩倍,足以證明,該局就辦理護照所訂的價格,已偏離該局成立的目的。
五、故綜上所述,建請外交部領事局將現行規費降至1,000元整。 -
提案人蔡適應 陳歐珀 鄭寶清 吳琪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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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楊 曜 林昶佐 呂孫綾 陳亭妃 羅致政 葉宜津 王定宇 林俊憲 陳賴素美 鄭運鵬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回頭處理第一案,請提案人吳委員志揚說明提案旨趣。
吳委員志揚:(17時9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吳志揚、徐榛蔚等11人,鑑於化粧品製造廠商為確定其產品未對人體產生不當反應,會先以動物實驗確定安全疑慮後,再進入人體臨床實驗。然其動物實驗方式卻極為殘忍與不道德。歐盟已於二○一三年禁止其境內銷售任何經過動物實驗、或含有經動物實驗成分之化粧品;其中包含在境外進行動物實驗之化粧品,也在禁止販售的範疇。世界各國中諸如印度、以色列、澳洲等國,已有現行法令或審議草案,明定禁止販售或測試以動物實驗的化粧產品。為顧及我國國際聲譽,保護動物權益,特建請行政院儘速召集所屬機關與相關單位就國內化粧品廠商以動物作為實驗對象提出檢討,並訂定相應規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一案
本院委員吳志揚、徐榛蔚等11人,鑑於化粧品製造廠商為確定其產品未對人體產生不當反應,會先以動物實驗確定安全疑慮後,再進入人體臨床實驗。然其動物實驗方式卻極為殘酷與不道德。歐盟已於二○一三年禁止其境內銷售任何經過動物實驗、或含有經動物實驗成分之化粧品;其中包含在境外進行動物實驗之化粧品,也在禁止販售的範疇。世界各國中諸如印度、以色列、澳洲等國,已有現行法令或審議草案,明定禁止販售或測試以動物實驗的化粧產品。為顧及我國國際聲譽,保護動物權益,特建請行政院儘速召集所屬機關與相關單位就國內化粧品廠商以動物作為實驗對象提出檢討,並訂定相應規範。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一般使用之化粧品需與人體長時間接觸,化粧品廠商為確保產品成分不含有刺激性、毒性,不會引發人體不良反應。故此廠商有時會先以動物進行試驗,證實並無安全疑慮,再進入人體臨床實驗。然而為獲得正確檢測結果,對動物所做之實驗,其方式極為殘酷與不道德。以「Draize測試」為例,由於兔子眼睛結構眼淚並不會流出來,實驗中檢測物質不會因為淚水而沖洗掉。故此廠商為檢測其化粧品及清潔產品,對人體眼睛是否有害或確定刺激影響程度時,經常以兔子作為實驗。實驗人員強迫將檢測物質滴入拘禁的兔子眼中,許多兔子有出現眼睛刺痛、潰爛、出血甚或失明的現象,其中更有在實驗過程中掙扎而折斷脖子。
二、隨著科技日新月益的進步,科學家逐步研發其他具有人道、不需實驗動物的檢測方式。例如科學家近年研發的Eytex與Skintex,一則為以豆類製成物品,另一為南瓜皮製成物品,都適用於5,000種有毒物質的體外檢測。除了可讓動物免於實驗過程中的痛苦與折磨外,兩種替代檢測方式其成本僅需動物實驗一半,更能取得到客觀之實驗數值資料。
三、歐盟化粧品指令(2003/15/EC,公布於2003年2月27日),分階段逐步限制化粧品成品與原料,利用動物作為檢測實驗對象。其內容大致為:(一)若研發出其他有效替代檢測方式,立即禁止該項動物實驗檢測;(二)至2004年9月止,終止利用動物測試化粧品;(三)到2009年3月止,禁止化粧品原料以動物進行實驗;(四)到2013年3月止,禁止對動物進行重複劑量毒性試驗(repeated-dosetoxicity)、生殖毒性試驗(reproductive toxicity)與毒物動力學(toxicokinetics)等三項試驗,並逐步禁止販賣以動物作為實驗的化粧產品。世界各國中諸如印度、以色列、澳洲等國,已有現行法令或審議草案,明定禁止販售或測試以動物實驗的化粧產品。為顧及我國國際聲譽,保護動物權益,特建請行政院儘速召集所屬機關與相關單位針對國內化粧品廠商以動物作為實驗對象,提出檢討與相應規範。 -
提案人吳志揚 徐榛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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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林麗蟬 黃昭順 蔣乃辛 蔣萬安 李彥秀 簡東明 柯志恩 許毓仁 曾銘宗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回頭處理第三案,請提案人李委員彥秀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彥秀:(17時11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鑒於我國護理人員過勞時有所聞。嚴苛之職場勞動環境與違反勞動權益政策,造成第一線護理人員疲於奔命,甚至導致醫療體系運作困難,更危害病人性命。面對長期畸形之護病比以及醫院評鑑制度,以及超過可負荷之病人量,讓護理人員在盡力達成醫療照護之下,卻也使得醫護病之關係隨之惡化,造成國內許多護理人員服務之熱情消耗殆盡,欲選擇轉換跑道。面臨國家醫療體系崩壞在即,台灣醫護人員權益與醫療品質甚有不當與不公允,仍勢必有再檢討之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三案
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鑒於我國護理人員過勞時有所聞。嚴苛之職場勞動環境與違反勞動權益政策,造成第一線護理人員疲於奔命,甚導致醫療體系運作困難,更危害病人性命。面對長期畸形之護病比,以及超過可負荷之病人量,讓醫護人員在盡力達成醫療照護之下,卻也使得醫護病之間關係隨之惡化,造成國內許多護理人員服務之熱情消耗殆盡,欲選擇轉換跑道。面臨國家醫療崩壞在即,台灣醫護人員權益與醫療品質甚有不當與不公允,仍勢必有再檢討之處。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根據ICN Asia Workforce Forum資料,2013年台灣護理人員平均服務年資僅13年/(12-14年),10家醫院就有9家缺護理師,有執照之護理人員僅6成留在臨床照顧病人。顯見台灣嚴苛之工作環境,然已徹底澆熄國內護理人員服務之熱情。
二、依據2011年OECD各國每千人口執業護理人員數統計,國內平均每一位護理人員服務之人口數是挪威的2倍、日本的1.6倍;然而臨床護理人員照顧病人數則是美、日、澳的2至3倍。
三、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自98年至102年5月為止,全台各地共發生681件醫院內的暴力事件,其中又以『急診室暴力』佔最大宗,平均2.4天就發生一件;2006年台灣急診醫學會亦曾進行調查,發現在台灣有八成的急診醫護人員曾遭受威脅,有四成曾受到暴力攻擊。一個維持醫療運作最重要的白衣天使,卻成為血汗護理師。
四、2015年,衛福部才將全日平均護病比納入醫院評鑑。但現實狀況是評鑑時期之護病比,卻是平常不負責臨床照護之其他具有護理師執照者,例如護理長等列入計算;只有數字符合,但並非真實之護病比。
五、依據Aiken研究結果顯示,平均護理人力照護4位以上,每增加一位病人,病人30天之內死亡之風險增加7%;如照護6位病人,風險則大於14%。面臨國內長期惡劣醫療勞動環境與違反勞動權益政策,以及逐年醫療院所所增加之病人數,已超過第一線醫護人員可負擔之病人量,遂已造成醫療體系運作困難,更危害病人性命,讓醫護病之間關係更隨之惡化。
六、依據勞動部統計公布,2014年於全台479間醫院進行專案檢查,僅200間符合規定,其餘皆有超時、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之情況,然此現象已長期存在國內許久。其次,根據105年3月統計,國內護理人員執登人數為152,821人;領照人數(最大證書)為262,212人,而執業率僅58.3%(如扣除65歲以上領照9,668人,則執業率是60.5%)。面臨國家醫療體系崩壞之可能,導正國家醫療政策與保障護理人員權益是有必要及迫切之處。 -
提案人李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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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陳雪生 陳超明 許淑華 王育敏 林麗蟬 黃昭順 蔣萬安 陳宜民 蔣乃辛 林為洲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回頭處理第九案,請提案人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
蔣委員乃辛:(17時12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蔣乃辛、徐榛蔚、王惠美等18人,有鑑於101年底本院完成緊急醫療救護法修法三讀,要求公共場所須配置簡易電擊器(AED),截至今年二月底已裝設一萬多台,但調查發現,有四成民眾聽過AED,但高達82%的民眾不會使用。為維護民眾生命安全,提高緊急事故存活率,本席等要求行政院將救護教育落實到各級學校;提高公共場所、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自動心臟體外電擊器(AED)裝設率;創設APP緊急救護教學軟體,透過視訊系統宣導、教育與指導進行緊急醫療。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九案
本院委員蔣乃辛、徐榛蔚、王惠美等18人,有鑑於101年底立法院完成緊急醫療救護法修法三讀,要求公共場所都要配置簡易電擊器(AED),截至今年二月底已裝設一萬多台,但根據調查發現,有四成民眾聽過AED,但高達82%的民眾不會使用,令人遺憾,空有AED卻無法發揮救人功效。為維護民眾生命安全,提高緊急事故存活率,本席等要求行政院將救護教育落實到各級學校,加強自救救人的智能;提高公共場所、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自動心臟體外電擊器(AED)裝設率;完善「行動急診室」雲端技術平台及創設APP緊急救護教育,透過視訊系統宣導、教育與指導進行緊急醫療。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提案人蔣乃辛 徐榛蔚 王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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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曾銘宗 廖國棟 黃昭順 王育敏 徐志榮 林麗蟬 羅明才 林德福 陳宜民 李彥秀 柯志恩 鄭天財 許淑華 簡東明 盧秀燕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回頭處理第八案,請提案人盧委員秀燕說明提案旨趣。
盧委員秀燕:(17時13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及王惠美等11位委員,有鑑於電視新聞已成為兒童認識世界的主要管道之一,傳播媒體對於兒童的成長極具重要性。依據中華傳播管理學會的調查指出,兒童透過電視獲知新聞比例占89.6%,但是比起歐洲許多國家早在1970年代就開始投入製作兒童電視新聞,台灣卻連公共電視都沒有製作兒童專屬的新聞節目。為維護我國兒童接收正確訊息的權益,具有公共服務性質的電視台,應製作兒童專屬的新聞節目。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八案
本院委員盧秀燕、王惠美等11人,有鑑於電視新聞已成為兒童認識世界的主要管道之一,傳播媒體對於兒童的成長極具重要性。依據中華傳播管理學會的調查指出,兒童透過電視獲知新聞比例占89.6%,更有78.62%的兒童固定收看電視新聞。且另有45.4%兒童看了電視新聞後,覺得社會很危險。台灣對於投注在兒童的媒體資源上相當匱乏,加上長期忽視兒童的傳播基本人權,嚴重扭曲了兒童接受外界訊息的正確性。比起歐洲許多國家早在1970年代就開始投入製作兒童電視新聞,台灣卻連公共電視都沒有製作兒童專屬的新聞節目。為維護我國兒童接收正確訊息的權益,具有公共服務性質的電視台,應製作兒童專屬的新聞節目。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傳播媒體對於兒童的成長極具重要性,根據「兒童權利公約第17條」應確保兒童可以從國內與國際各種不同來源獲得資訊與資料。「兒童電視憲章」也提出15項兒童傳播權利,包括兒童對於電視的觀點應該被傾聽和尊重。
二、歐洲許多國家早在1970年代就開始製作兒童電視新聞,且每天定時播出。這些兒童新聞多半是各國公共電視台製作,內容豐富且深具教育意義。反觀台灣傳播媒體內容對兒童不友善,連公共電視也沒有為兒童設計專門的新聞。
三、爰為保護兒童接受資訊的權益,本席要求行政院盡速研擬相關措施。 -
提案人盧秀燕 王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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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曾銘宗 黃昭順 鄭麗君 邱議瑩 鄭寶清 陳歐珀 賴士葆 呂孫綾 姚文智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回頭處理第六案,請提案人羅委員明才說明提案旨趣。
羅委員明才:(17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羅明才、陳雪生等19人,鑑於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宣布三月一日起調漲水價,然其所涉及區域尚包含新北市新店區、永和區、中和區、三重區與汐止區,對此新北市的民意代表完全沒有管道可以監督台北市政府的決議,更完全違反民主憲政體制下的制衡原則(checks and balances)。此外,台北市下設自來水事業處亦不符合<地方制度法>第18條所明定直轄市之自治事項。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應立即要求將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收歸台灣自來水公司,以統一自來水供應與調配水資源之管轄權。或是重新檢討行政區劃分,將北水處其他非位於台北市的供水區域一併納入台北市,以符合民主憲政體制下的制衡原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六案
本院委員羅明才、陳雪生等19人,鑑於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宣布三月一日起調漲水價,然其所涉及區域尚包含新北市新店區、永和區、中和區、三重區與汐止區,對此新北市的民意代表完全沒有管道可以監督台北市政府的決議,更完全違反民主憲政體制下的制衡原則(checks and balances)。此外,台北市下設自來水事業處亦不符合<地方制度法>第18條所明定直轄市之自治事項。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應立即要求將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收歸台灣自來水公司,以統一自來水供應與調配水資源之管轄權。或是重新檢討行政區劃分,將北水處其他非位於台北市的供水區域一併納入台北市,以符合民主憲政體制下的制衡原則。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於1977年成立,為臺北市政府的直屬機關。除了供應自來水,管理和調配水資源也是其工作之一。其供水區域為臺北市、新北市三重區、新店區、永和區、中和區及汐止區7個里等。
二、新店全區即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供水區域,而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隸屬於台北市政府,故新北市的民意代表並無管道監督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日前的自來水鉛管問題,如今調整水價等,在在顯示違反憲政體制下民意機關監督制衡行政部門的體制設計。
三、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條所明定直轄市自治事項中之各款,第六款關於都市計畫及營建事項中包含直轄市下水道建設及管理。第八款關於水利事項中包含(一)直轄市河川整治及管理。(二)直轄市集水區保育及管理。(三)直轄市防洪排水設施興建管理。(四)直轄市水資源基本資料調查。並無明文規定「管理和調配水資源」作為直轄市自治事項。是以<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市政府設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其組織自治條例另定之。」顯有違反<地方制度法>之虞。 -
提案人羅明才 陳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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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賴士葆 江永昌 林德福 盧秀燕 蔣萬安 費鴻泰 林麗蟬 李鴻鈞 許毓仁 簡東明 曾銘宗 馬文君 張麗善 陳宜民 徐榛蔚 鄭天財 周陳秀霞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繼續處理復議案。進行第一案。
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事項第65案之決定提出復議。 -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另定期處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案。
二、本院委員林為洲、陳學聖等人針對第9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第5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廢止「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之院會決議,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規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
提案人林為洲 陳學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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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黃昭順 陳雪生 廖國棟 蔣乃辛 鄭天財 呂玉玲 柯志恩 徐志榮 陳宜民 徐榛蔚 簡東明 江啟臣 林麗蟬 陳超明 李彥秀 曾銘宗 賴士葆 馬文君 顏寬恒 蔣萬安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另定期處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散會。
散會(17時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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