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星期三)9時4分至16時31分 @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星期三)9時4分至16時31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其邁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5年5月23日(星期一)上午9時6分至下午2時21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黃昭順 徐榛蔚 姚文智 莊瑞雄 李俊俋 楊鎮浯 洪宗熠 賴瑞隆 陳超明 林麗蟬 Kolas Yotaka 陳其邁 吳琪銘 趙天麟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鄭天財Sra.Kacaw 陳亭妃 陳歐珀 葉宜津 林德福 李昆澤 徐永明 顏寬恒 簡東明 吳志揚 蔣乃辛 黃偉哲 李彥秀 陳明文 王惠美 邱志偉 劉世芳 馬文君 林俊憲 高金素梅 呂玉玲 陳賴素美 徐志榮 鍾孔炤 劉櫂豪 蔡易餘 周陳秀霞 鍾佳濱 呂孫綾 羅明才
    委員列席30人
    請假委員:陳怡潔
    委員請假1人
    主 席:陳召集委員其邁
    專門委員:張禮棟
    主任秘書:鄭光三
    紀 錄:簡任秘書 賈北松
    簡任編審 周志聖
    科 長 吳人寬
    專 員 喻 珊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處理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客家委員會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計9案。
    (本次會議由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李永得報告;委員黃昭順、莊瑞雄、姚文智、李俊俋、陳超明、楊鎮浯、Kolas Yotaka、賴瑞隆、徐榛蔚、林麗蟬、趙天麟、陳其邁、鄭天財、徐志榮、吳琪銘、鍾孔炤等16人提出綜合質詢,均經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李永得及所屬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洪宗熠、徐榛蔚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客家委員會另以書面答復。)
    決議:
    壹、報告及詢答完畢。
    貳、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客家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復。
    參、處理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客家委員會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計9案:
    一、客家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推動海外合作交流工作」500萬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客家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客家特色產業創新發展計畫─客家文化產業輔導創新育成計畫」預算7,200萬元,凍結2,000萬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客家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客庄智慧樂活4G應用服務計畫」預算2,700萬元,應俟該計畫經行政院核定,將報告送至本院內政委員會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客家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客家文化產業發展─客家文化產業行銷推廣」預算1,500萬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五、客家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協助營造客家文化及產業生活環境」凍結5,000萬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六、客家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教育推展」3,000萬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解凍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七、客家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客家文藝發展之推動與輔助」獎補助費5,000萬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八、客家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推動客家整合行銷傳播業務」辦理客家文化資源調查等經費2,484萬5,000元,凍結500萬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九、客家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1,000萬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以上九案均准予動支70%;其餘繼續凍結,俟客家委員會向本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肆、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客家委員會預算凍結計9案,業經審查完竣,擬具處理報告,提報院會。
    其 他 事 項
    針對第9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臨時提案第一案、第二案所作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復議通過,並由黃召集委員昭順另定期處理。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 項目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選舉業務」凍結5,000萬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即可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 主席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 處理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計2案。

  • 一、處理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計2案。
    (一)行政院函送該院105年度預算各科目共凍結1億3,140萬3千元之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密)行政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預算200萬元之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 處理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臺灣省政府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計2案。

  • 二、處理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臺灣省政府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計2案。
    (一)臺灣省政府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國外旅費」前往美國敦睦訪問2人7天預算26萬9,000元,全數凍結,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臺灣省政府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施政業務」預算2,967萬6,000元,凍結四分之一,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處理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中央選舉委員會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計1案。

  • 三、處理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中央選舉委員會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計1案。
    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項下「兼職費」715萬5千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處理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主管─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計7案。

  • 四、處理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主管─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計7案。
    (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項下「企劃管理作業」編列91萬元,凍結45萬5,000元,俟「海巡人員任用條例草案」推動情形陳報行政院經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通訊資訊管理作業」中「海巡岸際雷達系統換裝計畫」編列2億6,000萬元,凍結2,000萬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單位預算14億3,880萬2,000元,凍結2,000萬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2項決議(一),「海洋巡防業務」凍結5,000萬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海洋巡防總局單位預算66億8,482萬7,000元,凍結2,000萬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3項決議(一),「海岸巡防業務」凍結2,000萬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單位預算60億2,146萬3,000元,凍結2,000萬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陳秘書長美伶: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列席貴院內政委員會,係就行政院105年度被凍結的預算提出解凍專案報告,懇請予以支持解凍,以利業務之推動。
    依貴院審議行政院105年度預算案所作凍結預算的決議,須進行專案報告者共有5案,凍結金額計1億3,140萬3千元,另須提出書面資料始得動支者1案,凍結金額計200萬元。現謹就各凍結案委員關心之相關議題,並配合新情勢及政策方向報告如下:
    壹、凍結項目及擬請解凍之說明
    一、有關全院預算除人事費外凍結四分之一,計1億489萬9千元部分
    有關凍結之事由係責成行政院對兩岸關係應有積極作為。按520蔡總統就職演說中已明確說明,政府會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處理兩岸事務。本院為最高行政機關,定恪遵總統之指示處理兩岸各種事務,推動兩岸關係的和平穩定發展。
    二、有關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凍結四分之一計309萬元部分
    (一)有關檢討「一人一案,長期陪伴」政策之執行方式及適用範圍
    高雄氣爆事件後,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立即啟動社工一對一關懷,協助傷患就醫、就養、復建、就學等需求,和104年6月27日八仙樂園粉塵爆燃事件之「一人一案,長期陪伴」的作法相同,也受到家屬的肯定。
    (二)有關修正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委員兼職費支給方式
    1.為回應貴院決議,審議委員會委員兼職費支給方式,已檢討修正為主任委員與委員仍維持按月支給8千元及4千元,惟應按實際出席比率計發;至當月未開會時,均不得支領兼職費,並自105年4月1日起實施。
    2.105年5月11日貴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將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由本院改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並廢除審議委員會,未來如三讀通過,本院將配合辦理後續事宜。
    (三)有關本院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於104年10月7日做出訴願決定,撤銷勞動部對國立成功大學未為兼任助理納入勞保開罰之相關行政處分事宜
    兼任助理本質為學生,與學校間向認屬學習、教育的一環,如無完備配套法制,驟認具勞雇關係全面納保,將嚴重影響師生倫理與校園學習環境,並衝擊勞保基金營運,且勞動部及教育部104年6月始訂定執行原則,未給予學校緩衝處理期間即進行開罰,業經監察院糾正。本院訴願會委員係本於法學專業作成撤銷罰鍰處分的決定,無違反迴避規定。另本院業經檢討調整訴願會組成,增聘具勞工法專長學者擔任訴願會委員。未來並將賡續敦促勞動部與教育部協調推動相關配套措施,期協助大學解決問題及提高學生安全保障。
    (四)有關為協助原民會及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原文中心)有足夠員額以推展業務,本院應儘速落實貴院103年1月14日及104年12月1日所作之兩項決議部分
    為落實貴院相關附帶決議,並配合原民會組織法於103年3月26日施行,本院於同年月24日核定調整原民會職員預算員額為195人、編制員額為205人。另配合原文中心組織法於105年1月15日施行,核定原文中心職員預算員額為24人、編制員額50人。經統計自99年起迄今的5年內,本院已核增原民會及原文中心職員預算員額72人,成長幅度達49%。
    三、有關第5目「聯合服務業務」凍結1,000萬元部分
    「聯合服務業務」科目編列南部聯合服務中心興建辦公廳舍計畫屬於以前年度之歲出保留數238萬4千元,及104年度預算數5,320萬1千元,已配合工程實際施工進度及契約規定,於104年度7月份及12月底全數撥付完畢,執行率達100%。又105年度預算按實際執行需求賡續編列第5年經費8,541萬6千元。基本上,這是一個工程興建的分年編列預算,所以我們期待委員能夠予以解凍,105年才能按工程的進度,儘速予以完工。
    四、有關第7目「災害防救業務」凍結四分之一計202萬9千元部分
    內政部所擬具之「大型活動安全管理方案」,業經本院於104年11月18日核定。另內政部於104年11月2日函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界定適用範圍及安全管理職責,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自治管理大型群聚活動的準據。事實上,地方也都依照內政部的規定,配合完成相關的規範。
  • 有關第11目「新聞傳播業務」凍結五分之一,計1,138萬5千元部分

  • 五、有關第11目「新聞傳播業務」凍結五分之一,計1,138萬5千元部分
  • 本院新聞傳播業務主要辦理事項為

    (一)政府施政訊息主動發布,加強媒體聯繫,促進與社會大眾深度溝通。
    (二)針對當前施政主軸─創新、就業、分配達成永續的目標,透過電視、廣播、網路媒體及政府機關公益文宣資源通路等,以淺顯易懂文字,多元活潑行銷方式,擴大與社會溝通。
    (三)運用新媒體溝通管道,加強與社會各界及青年族群互動。
    (四)加強部會橫向聯繫與協調,並建立快速溝通平台。
    本項業務希望能夠予以解凍,本院一定會撙節支應,並在最適當的情況宣導政府相關的業務。
  • 有關第6目「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凍結200萬元部分

  • 六、有關第6目「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凍結200萬元部分
    有關完備建置國家級反恐訓練中心及重大危安應變機制計畫,本院已於105年3月22日以院臺安字第1050157243號函將書面報告送貴院內政委員會及全體委員。
    貳、亟需解除凍結經費之理由
    有關行政院105年度預算係覈實編列,且均係推動各項業務計畫所必要的經費,並無任何浮編,為利業務之推動及顧及民眾之權益,貴院所凍結之預算亟需解凍,懇請支持,本院一定會善用資源嚴謹執行每筆預算。
    有關各項被凍結預算的內容與詳細報告,向委員做以上的報告。因為現在已經是年度中了,我們被凍結的預算超過了四分之一,為了讓業務能夠順利的推動,希望能夠予以解凍。事實上,行政院105年度的預算還是核實的編列,這些都是非常必要的預算,為了讓業務能夠順利推動,為了讓施政能夠展現績效,懇請各位委員,在今天進行詢答之後,能夠解凍這些預算,至於相關詳細的說明,還有各單位回應的意見,請委員參考書面報告。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 主席
    請臺灣省政府施主席報告。
    施主席俊吉:主席、各位委員。首先很感謝各委員對臺灣省政府相關業務之指導與支持,今天遵照 大院議事之安排,就105年度預算案所作決議預算凍結計2案,就其辦理情形簡要報告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 壹、105年度臺灣省政府預算凍結項目

    一、臺灣省政府「一般行政」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編列「國外旅費」26萬9,000元,全數凍結,說明如下:
    (一)本府自民國68年起,至民國89年,共計與美國42個州政府締結姊妹省州關係,迄今已長達36年。
    (二)自99年迄今,為協助政府進行雙方文化、經貿、教育、農業、體育、環保等各項交流,加強姊妹省州之友好實質外交關係,與該州政府及議會領袖會晤,簽署雙方友好共同聲明,並宣慰僑胞,每年均由主席率不同人員出訪,出訪人員並無重複性甚高情形。
    (三)因近五年來由於出國參訪前均作縝密規劃,計有18團來台互訪,提高美國各州政要來台雙方交流之意願,成效良好。
    二、臺灣省政府「施政業務」預算2,967萬6,000元,凍結四分之一,計741萬9,000元乙案,說明如下:
    (一)本府102及103年度曾與鄉鎮區公所合辦各項活動,採分攤方式負擔部分經費,並無補助地方政府情形,亦無政黨差別待遇(例如民進黨花蓮市公所、國民黨臺東市公所),104年度起改由本府自行辦理跨域農特產品觀光行銷活動,全部經費均由本府負擔。
  • (二)105年度擬辦理各項業務情形

    1.民政社衛業務:編列273萬6,000元,包含辦理地方基層芳草人物表揚活動、慶祝臺灣光復71週年活動、「健全地方自治、提升行政效能」研討會、模範父親及模範母親表揚活動及環保節能研討會。
    2.經建財務業務:編列226萬1,000元,包含辦理跨域經濟及績優創新創業企業交流、觀摩研討會及辦理地方特色產業、觀光旅遊活動等。
    3.教文及資料業務:編列2,352萬2,000元,包含辦理「探索中興人文之旅」中、小學生參訪活動、資料館營運策略聯盟活動、支援各項藝文展演活動、舉辦本省績優書院表揚暨全國書院聯誼觀摩活動、績優詩社表揚活動、績優「臺灣文史教育人員」及「臺灣鄉土文史教育暨藝術社教有功人員」表揚活動、臺灣省14縣市「百年樹人績優學校」表揚活動、讀經推廣、全國經典總會考、頒獎典禮活動及省政資料館屋頂防漏及零星修繕工程。
    4.法規業務:編列115萬7,000元,包含辦理法制訴願業務研討會、「國家賠償實務研習班」、「法制人員研習班」、法規說明會及教師再申訴案件評議。
    貳、鑑於臺灣省政府係行政院派出機關,配合中央政策辦理各項業務,懇請各位委員支持,並同意相關經費之動支,俾使各項業務能順利推展,謝謝!
    主席:向委員會報告,各位桌上有一份資料,這是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解凍案的書面報告,上面有加上「密」字,所以提醒各位離開時,請把這份書面報告留在桌上,因為稍後會予以回收。
    請中選會劉主任委員報告。
    劉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大院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審查結果,決議(一)第2目選舉業務凍結5,000萬元,中央選舉委員會就「開票所禁止民眾攝影相關函釋停止適用」、「地方民意代表出缺遞補或補選適用法規檢討」、「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辦理選舉期間延長1個月之必要性」及「監察小組委員競選活動期間執行監察職務每日工作費檢討」等4案提出相關書面報告送大院內政委員會後,即可動支。爰依上開決議,本會業以105年2月5日中選主字第1053850023號函提交本案書面報告到院。
    另決議(二)本會105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項下「人員維持費」中「業務費─兼職費」經費2,862萬元,凍結四分之一(715萬5千元),俟向貴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今日貴委員會安排本會報告預算凍結案,至為感謝。
    查上開決議(二)預算凍結項目,本會經擬具「各地方選舉委員會委員及監察小組委員兼職費支給可行性及合理性專案報告」,並以105年2月25日中選人字第1053750064號函送大院在案(如附件),請各位委員參考。謹摘要說明如下:
    一、各選委會委員及監察小組委員兼職費支給合於現行規定
    現行兼職費依行政院核定標準發給金額如下:直轄市選舉委員會之委員及監察小組委員6,000元、縣市選舉委員會之委員及監察小組委員4,500元。每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的委員有9至13位,監察小組的部分,雖然選舉時委員人數有達39人,可是平時只有3至5位常兼的委員,因此,這部分的費用、數字其實不大。各選委會委員之職務性質係以開會型態為主,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其兼職費按月支給並依實際出席比率計發,如未能每月舉行會議一次,屬非可歸責委員情形,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行政院人事政局)93年4月26日局給字第0930013676號函釋,仍得發給兼職費。
    另監察小組委員並非以開會型態為主,監察業務係隨時保持待命狀態,抑或於戶外值勤,其實委員中有很多位都是律師,而這些待遇對他們的收入來說,其實是微薄的。爰此,監察小組委員按月支給兼職費。
    二、各選委會委員兼職費支給方式可行性之檢討
    為審慎辦理前開大院決議事項及瞭解各選委會之問題,徵詢可行性意見,本會以104年11月11日中選人字第1043750438號函請各選委會就前開大院決議事項表示意見,分述如下:
    (一)未能每月召開委員會議之原因
    所屬選委會委員會議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爰配合選務相關時程召開委員會,如遇緊急事項以書面徵詢委員同意,於下一次委員會議追認。最近我們函請各縣市選委會,儘量每個月都要召開一次委員會議,除了應該討論、決定的事情之外,對於中央所頒給的各種管理事項的說明、政令,都可以藉此機會來向委員說明。惟提會討論事項較少且無急迫性時,則當月未召開會議,將議案併於一次委員會中處理,提升效率。另召開委員會宜視實際選務需求而定,重視開會之成效,而非開會之次數,其召開次數仍由各選委會依其選務運作需要,彈性處理。
    倘規定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委員會議方可支給兼職費,似限縮置委員之功能僅於會議議決事項,有失委員會設立宗旨及職責,例如:委員尚需具備與民眾、社團溝通協調能力傳達政府政策及擔負選務各項宣導工作,非僅於會議中議決事項之功能。
    (二)不宜改依出席次數按次支給兼職費之分析
    委員會議組成係組織準則明定,所聘委員在各領域亦具一定身分地位,並具備專業素養及判斷,於辦理中央及地方選舉時,負責審議各項選舉議案、爭議事件處理及行政罰鍰裁定等重要性工作,對民主政治發展之重要性不言可喻,其性質與一般審查委員會議迥異,不宜採行依實際出席次數按次支給方式,且「論次計酬」有失尊重,仍請維持現有兼職費支給方式。
    三、現行兼職費支給方式之合理性
    各選委會監察小組委員之職責並非以開會型態為主,尤以選舉違規案件之處理,並非選舉期間終了即行結束,如遇有訴訟而須重新調查情事時,更須監察小組委員處理。另各選委會平時設置常任監察小組委員3至5人,人數並不多,僅於辦理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聘任臨兼之監察小組委員,以應各選舉區監察職務執行之需要,選舉結束即予解聘。爰此,監察小組委員職務係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建請維持按月支給兼職費。
    另各選委會委員兼職費支給方式之合理性,說明如下:
    (一)目前各選委會委員之遴派,係各選委會提報參考人選名單,函報本會轉報行政院同意後聘派之,任期四年,均為無給職,成員包含法律專業、公務部門、社會賢達、民意領袖、地方仕紳等領域共同組成,於辦理選舉時,負責審議各項選舉議案、爭議事件處理及行政罰鍰裁定等重要性工作,為能順利完成選舉工作,亟需倚重各委員之專業知識、人脈及資源,適時排除、解決選舉狀況及爭議,提供最佳建議及方法,換言之,在各種爭執演變為嚴重之前,可以經他們的協調,讓這些爭議得以解決,讓選事務得以順利進行。故其職務與一般會議需要而專案聘請之委員性質不同,基於會務運作且需長期了解選務工作,應按現行支給方式較為宜。
    (二)選務工作具有高度政治性,稍有偏頗恐引發爭議,為維護選務超然獨立立場,委員需經常性地接觸選務工作,除了解及研究各項選務作業規定外,仍需蒐集各方反應意見及需求,針對選舉概況掌握在地脈動以發揮職務功能,思考選務各方面是否有改善之空間,並透過委員會議充分討論。再者,經決議案件多涉重大權益,如有外界或候選人有疑義,需透過法律途徑處理,委員仍需擔負審定之責。
    (三)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同法第45條之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不得有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為候選人站台或亮相造勢、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宣傳……等相關活動。顯見各選委會委員兼任期間身分與行為皆受相關法令限制,負有公正執行選務工作之責任及義務,且相關處罰非常的重,相較於收到的待遇,讓我們覺得應維持現行待遇支給的方式。
    綜上,各選委會委員為常設性質,如遇緊急事項則以書面徵詢委員同意,以因應處理選務突發狀況,其職責非僅限於參與會議為已足,且各選委會均建議維持現行兼職費支給方式,以維護委員之權益。此外,本會業以104年11月23日中選秘字第1043650360號函轉各選委會,請依組織準則規定,原則每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並將會議紀錄函報本會備查,藉以強化各選委會功能。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經凍結之預算係為確保各選委會選務作業順遂進行,敬請 各位委員惠予同意動支預算。謝謝。
  • 主席
    請海巡署李署長報告。
    李署長仲威: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本署主管105年度預算解凍案進行報告,深感榮幸。以下謹就 大院審議本署主管105年度預算凍結決議提出專案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導及支持。
    壹、凍結項目
    大院審議本署主管105年度預算,決議預算凍結7項,須提出21案專案報告,本署3項4案、海洋巡防總局2項12案、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2項5案,其中海洋巡防總局報告整併為2項7案,合計提出本署主管7項16案專案報告,謹就各案辦理情形向各位委員摘要報告。決議摘要請參閱附件1,各案解凍專案報告請詳附件2至22。
    貳、辦理情形
    一、海岸巡防署部分
    本署105年度預算,除為維持海巡任務通訊、獎勵諮詢人員及維持經常作業項目外,並包含海巡基地籌建及未來發展、南沙太平島交通基礎整建工程、海巡岸際雷達系統換裝等分年辦理之延續性計畫,所編預算均對海巡任務推展具有必要性、效益性及時效性,已秉撙節原則覈實編列,建請同意解除凍結。謹依 大院所作之3項4案凍結決議報告如下:
    (一)「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項下「企劃管理作業」編列91萬元,凍結45萬5,000元,就海巡人員任用條例草案推動情形提出專案報告
    為符海岸巡防任務特性及管理一元化,本署89年起即成立專案小組研擬「海岸巡防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研訂專用官制官規制度。鑑於海巡任務特殊性、預算員額、政府財政及考試院政策規範等因素限制,現階段推動確有困難。時值組織改造,為完善海巡人力政策與規劃,本署於104年12月14日報請行政院同意本署暫緩推動上開草案研擬事宜,行政院於105年1月15日函復同意。
    行政院雖同意本署暫緩推動上開草案,本署仍在權益衡平原則下,妥慎辦理各項人事管理作業。在尚未訂定專屬人事制度前,將恪依 大院指導原則,致力保障各類人員權益,確保人事調節功能與運作正常。(請參閱附件2)
    (二)「海巡岸際雷達系統換裝計畫」編列2億6,000萬元,凍結2,000萬元,就海巡岸際雷達系統建置情形提出專案報告
    岸際雷達系統為本署海巡勤務之耳目,現用雷達系統因逾使用年限、故障頻繁、關鍵零組件停產及修復不易等因素,影響整體海域船隻目標監控能力,為提升現用舊式雷達使用效能,本署奉行政院核定於103至106年度辦理「海巡岸際雷達系統汰換計畫」,引進新一代固態雷達收發信機及雷達操作系統,強化偵蒐能力,有效擴大及嚴密海域監控範圍。
    103年度汰換本署北部地區所屬單位相關雷達系統與設施,104年度汰換2套雷達操作系統、6處天線機組及14處基礎設施,預算執行率分別為99.94%及100%,如期如質達成建置目標。105及106年度規劃辦理雲嘉南、高屏、花東、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雷達系統建置,藉以全面提升本署勤務能量。(請參閱附件3)
    (三)105年度單位預算編列14億3,880萬2,000元,凍結2,000萬元,就下列2案提出專案報告
    1.文、軍、警、關務人員間職權分配、人員配置及其任用管理與權利義務案
    本署及所屬係納編軍職、警察、關務及一般公務人員四種官制人員,本署為軍、警、文併用,海洋巡防總局為警、文併用,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4個地區巡防局為軍、文併用,總(大)隊以下則為全軍職單位。各類人員之任用及管理均依各機關組織法規定辦理,採「四軌併行,多元管理」方式執行。
    為符海岸巡防任務特性及管理一元化,本署89年起即成立專案小組研擬「海岸巡防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研訂專用官制官規制度。鑑於海巡任務特殊性、預算員額、政府財政及考試院政策規範等因素限制,現階段推動確有困難。時值組織改造,為完善海巡人力政策與規劃,本署於104年12月14日報請行政院同意本署暫緩推動上開草案研擬事宜,行政院於105年1月15日函復同意。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未來海岸巡防機關組織結構、人力編配等,均朝向岸海合一、人力統合運用之目標規劃,使人力資源運用更具彈性,有效推展海巡任務,型塑優質海巡人力。在尚未訂定專屬人事制度前,將恪依 大院指導原則,致力保障各類人員權益,確保人事調節功能與運作正常。(請參閱附件4)
    2.海域及海岸巡防情勢與執行業務所需的人力、裝備與設備等之整建案
    在海域及海岸巡防情勢方面,由於兩岸海域高度重疊,大陸漁船常伺機進入我方海域作業,主要越界海域為金門、馬祖、澎湖及北方三島海域(彭佳嶼、花瓶嶼、棉花嶼);臺日於102年4月10日簽署《臺日漁業協議》後,漁業糾紛案件大幅減少,且均未發生於協議適用海域;臺菲於104年11月5日簽署「臺菲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因雙方對協定內之「鄰接區」尚存執法歧見,使「我國漁船作業南界限」內12浬之重疊專屬經濟海域,成為我國漁船作業高風險海域;南海因戰略位置重要且資源豐富,各聲索國紛紛主張主權,尤以中、越、菲三方為最,近期中國大陸在南沙填海造陸及美、日等積極介入,使南海情勢愈趨複雜。
    為捍衛我國主權、漁權,本署依法採取「驅離」、「扣留」、「留置調查」、「沒入漁獲(具)」、「罰鍰」及「沒入漁船」等六大執法手段,強力取締越界中國大陸漁船;持續嚴密執行臺日、臺菲海域周邊巡護,依漁汛期或突發事件需要,適時調整巡護頻率與密度;定期派遣大型巡防艦執行東、南沙海域巡護,另因應南沙太平島碼頭竣工,已派駐2艘100噸級巡防艇,以提升周邊海域執法及人道救援能力。
    在執行業務所需人力、裝備及設備方面,本署配合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請增預算員額、逐年請辦考試補充基層人力需求、持續推動募兵政策招募志願役人力、因應東南沙戰備任務需要確保東南沙人力充足、配合組織改造增加人力運用彈性,並賡續辦理各項重要計畫,分年籌補各項勤務裝備,以強化海上岸際勤務執行能量。(請參閱附件5)
    二、海洋巡防總局部分
    本署海洋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海洋總局)105年度預算,除為執行海上巡護任務之艦艇所需油料、歲修、保險等相關經費、海事人員專業與在職訓練及維持經常作業項目經費外,尚包含艦艇特別檢驗(大修)經費、辦理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艦艇新建與延壽計畫及臺中港海巡基地新建工程計畫等所需經費,所編預算均對海巡任務推展具有必要性、效益性及時效性,已秉撙節原則覈實編列,建請同意解除凍結。謹依 大院所作之2項12案凍結決議,整併為2項7案報告如下:
    (一)「海洋巡防業務」編列31億3,519萬1,000元,凍結5,000萬元,決議須提出專案報告計10案,經整併為5案報告如下:
    1.500噸級以上艦艇停航天數過長、臺南艦海損、102-104年出國報告上傳率不到5成及海巡人員勤務未落實事件等案改善作為
    海洋總局500噸級以上艦艇停航天數過長,主要原因為大型艦船施作歲大修(特檢)主機維修工序浩繁費時、採購法程序繁瑣、多數產品及組件仰賴進口、料件停產籌補不易、隱蔽損壞不易預知、國內修船產業產能不足及保固爭議尚待釐清等。海洋總局已採行建立必要備品機制、將新造艦艇維修需求納入規範、鼓勵同仁累積維修能力,以及每日控管妥善狀況等精進作為,以縮短艦艇停航天數。
    有關臺南艦發生3次嚴重海損,海洋總局已深究此案及懲處疏失人員,為降低海損,持續加強人員訓練、適時發布技術通報、利用視訊經驗分享等精進作為,迄今未再有如臺南艦之嚴重海損情事。另該總局102至104年出國案件計12案,皆依規定傳送至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
    至於海巡人員勤務未落實方面,謹就個案報告如下。海巡人員處理漁事糾紛遭大陸漁船「閩平漁7666號」強行載走案,已召開檢討精進會議,研議策進作為並將本案製作案例教材加強宣導、要求海巡隊落實勤前教育、調撥非致命性彈藥處置突發狀況、製作登檢查稽表、加強登檢技巧訓練,以及每半年實施1次登檢模擬演練等作為。
    104年9月9日發生中國艇「霧隱號」於桃園海岸擱淺,本署所屬巡防單位未能即時察覺,於勤務執行上確有檢討與精進空間。經檢討主要係雷達操作人員未能有效判定可疑目標及岸際巡邏人員未能依轄區地形深入查察肇生。本署除懲處違失人員外,並加強雷達操作人員職能訓練、要求各地區巡防局督飭所屬巡防區執勤官(員)及雷達作業士應定期實施轄區現地勘查、彈性調整巡邏方式或派遣前推人員予以巡查監控、深化執勤人員危機應變意識等改善作為。
    金門海巡隊扣留越界大陸快艇,於移船作業遭其中4名大陸船員趁隙駕船逃逸案,已檢討執行疏失,並將戒護工作採行兩名人力戒護一名漁民方式編排、立即切斷油路與電路、移動2艘以上大陸船舶時隔離同艘船員、幹部親赴現場督導等策進作為,以防類案再生。(請參閱附件6)
    2.臺中港海巡基地新建工程地質改良及建造過渡期間大型船艦停泊之配套規劃案
    「臺中港海巡基地新建工程計畫」基地位於臺中港北泊渠底端,計畫期程為104至107年,規劃興建海巡碼頭與辦公廳舍。為改良該基地鬆軟土質,本計畫採用「擠壓砂樁」工法進行土地改良及搭配前端碼頭採「棧橋式」設計,強化耐震力、確保結構安全,並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專業審議通過。臺中港原規劃配置大型巡防(救難)艦5艘,分別為2000噸級(臺南艦)1艘、1000噸級(苗栗艦)1艘、500噸級(金門艦、臺北艦及臺中艦)3艘。目前租用臺中港中突堤20號碼頭泊靠3艘500噸級巡防艦,至於臺南艦及苗栗艦,在建造過渡期間,則以就近就便方式先泊靠高雄港(南機隊碼頭)或臺北港(北機隊碼頭)。本署將落實監督、管制執行臺中港海巡基地工程,以有效整合中部地區海巡執法能量。(請參閱附件7、8)
    3.艦艇養護費逐年增加惟整體艦艇平均妥善率卻逐年降低,且維修期程偏高之艦艇逐年增加,就艦艇保險及養護維修作業提出精進作為案
    依船舶法規定,各噸級艦艇每年須定期檢驗,5年內須特別檢驗,為確保艦船艇適航性及符合法令規範,海洋總局須辦理維修作業,確保人、船安全。102至104年度整體妥善率雖呈下降趨勢,惟仍符合該總局「1/3執勤、1/3待命、1/3維修」之67%以上規定範圍。海洋總局艦船艇,因船齡普遍偏高、隱蔽性損壞無法預知、大型艦船主機維修工序浩繁費時、採購法程序繁瑣、多數產品及組件仰賴進口、料件停產籌補不易、國內修船產業產量不足及保固爭議尚待釐清等因素影響,致艦艇維修期程較長。
    經檢討以簽訂開口合約、運用備份料件、建立必要備品機制、新造艦艇維修需求納入契約規範、賡續辦理長期維修合約、爭取經費購買備用主機等精進作為,以縮短艦艇維修期程、提升艦艇妥善率,遂行海巡任務。
    臺南艦發生3次重大海損後,海洋總局深刻檢討,採取加強人員訓練、適時發布技術通報、利用視訊經驗分享等策進作為,整體海損率已大幅降低。在保險成效方面,以相同保險內容比較,104年度出險率較102年度大幅降低199.95個百分點,參與艦船艇保險投標廠商,由102年2家增至105年5家,顯見海損管控及艦艇保險已有顯著成效。(請參閱附件9、10、11、12)
    4.100噸巡防救難艇燒缸事件檢討案
    海洋總局100噸級巡防救難艇28艘新造案,第1艘10051艇因施工期程延宕、主機交貨較晚及海上公試缺失改善等致逾期103日,超出履約期限90日以上,海洋總局因而拒收該艇,船廠爰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申請履約調解;10052艇在高雄外海發生主機出現異常減當機情形,經檢查發現主機燒缸。鑑此,爰將10053艇召回原廠施作預防性檢查,以確保船艇性能及品質。
    為保障機關權益,避免燒缸情形再次發生,海洋總局邀集專家學者、船廠代表研商決議,要求10051艇實施累計200小時實船海上全馬力測試,對於燒缸之10052艇比照主機量產型最嚴格測試標準,於英國主機原廠實施88小時全馬力運轉測試,測試後均無異狀。為求審慎,該總局再次邀集船舶中心、中國驗船中心、法國驗船協會、專家學者及船廠開會,確認本型艇主機性能符合契約要求。截至目前,10051、10052、10053、10055、10056、10057、10059、10060艇均已交船服勤;其餘20艘艇,依契約建造中。(請參閱附件13)
    5.落實艦機組合作業,提升三度執勤效益案
    海洋總局首艘配備飛行甲板之臺南艦於95年建案時,本署邀集相關單位召開跨部會審查協調會,達成暫以減列輔降系統及機庫設備,以及機庫先設計為救難設備空間,作為平時巡防、救難任務使用之共識,並修正計畫經行政院核定,後續「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之巡防艦,均遵循前述之規劃設置原則辦理。
    為提升飛行甲板使用效益,海洋總局積極協調國防部海軍司令部與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進行落艦訓練,在安全第一原則下,依巡防艦噸位由大至小循序推動,3000噸級宜蘭艦、高雄艦於104年6月6日海安八號演習呈獻落艦成果;2000噸級新北艦於104年9月23至24日在臺北港及附近海域完成落艦訓練,臺南艦俟大修結束即推動落艦訓練;1000噸級苗栗艦於105年4月27至28日在臺中港及附近海域完成落艦訓練,桃園、臺東及屏東艦訂於6月及9月辦理落艦訓練,務求發揮飛行甲板之最大效益。
    經評估推動艦機組合可提供擔任搜救現場平臺、迅速反應遠距離案件、供直升機海上執勤故障時緊急落艦與海上油料補給延展空中能量,可有效提升三度空間執勤效益。(請參閱附件14、15)
    (二)105年度單位預算編列66億8,482萬7,000元,凍結2,000萬元,就下列2案提出專案報告
    1.海洋總局所屬人員進用情形案
    海洋總局為因應人力短缺,除以「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請增船艦需求人力,經行政院核增628人外,並逐年檢討現有員額及提列考試分發需求員額,已向行政院請增預算員額509人,惟因「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限制,請增員額並未獲足額撥給,僅獲撥231人。
    因請增預算員額不易,為因應每日海上勤務所需,海洋總局除將各隊人力暫以最低執勤人力配置、機動調整各隊艦船艇歲(大)修人力,以及補充其他正常服勤艦船艇人力之措施外,並配合新造艦艇交船進度,賡續向行政院請增預算員額或增列各種考試職缺分發人力,以應海上勤務人力需求。(請參閱附件16)
    2.霧隱號事件、海洋保育裁罰、沿近海漁業資源管理暨漁業執法研習之人員訓練及法治教育進行情形案
    為免霧隱號事件類案再生,本署除已懲處相關違失人員外,並採取加強雷達操作人員職能訓練、要求各地區巡防局督飭所屬巡防區執勤官(員)及雷達作業士應定期實施轄區現地勘查、彈性調整巡邏方式或派遣前推人員巡查監控、強化執勤人員教育訓練及深化其危機應變意識等策進作為。
    在提升海洋保育裁罰方面,有關101至103年海洋總局執行海洋保育共查獲748件,僅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裁罰75.8%,主要係其中114件(15.24%)因漁船於公告禁止線內附近海域作業(屬誤差範圍海域),爰主管機關不予處分。海洋總局為提升裁罰率,已指導各海巡隊查處違規捕魚案件,應積極登檢,並完整蒐集相關事證,俾供主管機關裁處。截至104年12月底止,海洋總局函送沿近海違規漁業計141件,其中不予處分僅7件(5%),較101至103年不予處分案件率減少10.24個百分點,顯見沿近海執法效能已有提升。
    至於「沿近海漁業資源管理暨漁業執法研習會」參訓率過低,主要係該研習會為漁業署辦理,因該署每年提供參訓名額有限,已請各海巡隊利用常年訓練或其他集會時機,參考該研習會最新講義等教材,每半年自行規劃訓練課程,並鼓勵同仁參與外單位辦理或海巡隊自行辦理之漁業資源保育相關訓練,相關參訓人員均造冊列管。(請參閱附件17)
    三、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部分
    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以下簡稱海岸總局)105年度預算,係為推動募兵招募作業、強化東南沙地區防務、維護岸際雷達系統與港區監視系統、汰換海巡任務用車等應勤裝備、辦理海巡基層營舍新(改)建工程及其他維護經常作業項目,所編預算均對推展海巡任務、維護岸海秩序與強化搜救能量具有必要性、效益性及時效性,已秉撙節原則覈實編列,建請同意解除凍結。謹就 大院所作之2項5案凍結決議報告如下:
    (一)「海岸巡防業務」編列6億5,842萬8,000元,凍結2,000萬元,就下列3案提出專案報告
    1.巡防人員不足改善方案、岸際雷達維保勤務規劃、各地區巡防局經費編列總體檢案
    為改善巡防人員不足,避免「霧隱號」事件類案再生,經檢討勤務執行情形,以適時查察雷達航跡研判或通報海上可疑目標、每日邀集轄屬單位召開勤務會報、督飭所屬巡防區執勤官(員)及雷達作業士定期實施現地勘查、機動調整巡邏方式或派遣前推人員巡查監控等強化勤務效能作為,有效掌握轄區特性及機動派遣勤務,並戮力推動人力招募,提升巡防執勤能量。
    為因應岸際雷達系統故障無法運作可能產生之偵蒐罅隙,採鄰近雷達擴大偵蒐範圍涵蓋彌補、增派前推守望哨協助監控海面、重點時段派遣督巡組加強岸際巡邏等勤務措施,以確保海面監控能量。105年4月30日止岸際雷達妥善率達99.72%,高於目標值90%,維護情形良好,可有效維持12浬海域監視能量。
    各地區巡防局編列之一般事務費與招募宣傳經費,係依行政院及海岸總局相關規定覈實編列;一般事務費各工作項目編列標準,非均以人員作為計列單位,係依各地區巡防局實際執行各項巡防工作所需預算編列,經衡酌應屬妥適。(請參閱附件18)
    2.港區監視系統維修保養逾期修復管控改善情形案
    港區監視系統於90至92年間建置,使用迄今已達12至14年(使用年限5年),因設置於港區或岸際碼頭,鹽(濕)分重且易遭海(風)浪侵襲等天候影響,不易維持系統妥善。經檢討近3年損壞報修案件數及逾期修復件數雖降低,逾期比率卻不降反升,係因裝備拼修種類繁多維修不易、承商採多次叫修合併維修、履約之設備較多且線路系統複雜、接替維修人員維修經驗不足,造成逾期修復率上升及妥善率下降。
    為改善逾期修復情形,提升系統妥善率,海岸總局積極督導及管控修保廠商辦理修復,對重要漁港或契約妥善率低於50%之嚴重地區,通知廠商加派維修能量;要求承商利用保養時機對可能發生之損壞先行實施故障排除;對故障率高之設備進行弱點分析,研擬維修作法並經驗傳承。經執行相關管控措施後,截至105年4月底,年度逾期修復率已由104年8月底止42.8%降至25.1%,妥善率由91.5%提升至94.5%,逾期修復及妥善率均有明顯改善。(請參閱附件19)
    3.各項營舍整建工程辦理之必要及迫切性案
    海岸總局所屬駐用營舍計516處,多係國防部移交之老舊、結構堪慮、空間不符駐用需求之營舍,經通盤檢討組織調整後仍有駐用及改善需求計68處。囿於經費需求龐大,經依個案急迫性,整體考量新、改建優先順序,擬訂「十年營舍整建規劃」,規劃分3階段辦理。第1階段於105至107年執行,規劃辦理20處營舍新、改建、先期規劃或都市計畫個案變更。105年度海岸總局暨所屬4個新(改)工程計畫係辦理6處新建、5處改建及1處先期規劃,合計改善12處營舍,以確保駐用安全及改善基層人員駐用環境。(請參閱附件20)
    (二)105年度單位預算編列60億2,146萬3,000元,凍結2,000萬元,就下列2案提出專案報告
    1.所屬人員進用及志願役招募情形案
    海岸總局各地區巡防局所屬岸巡總、大隊各下轄不同編制安檢所或機動巡邏站,其勤務規劃受季節、環境、列管船舶等因素改變,為確保勤務之靈活性,岸巡總、大隊係隨機配合現況彈性調整人力配置,避免產生勤務罅隙,並配合組改及募兵制作業期程,適度調整各總、大隊之編制,以切合實需。
    海岸總局自102年即積極推動各項招募工作,如成立專責招募單位、運用多元管道刊播廣告、掌握相關就業活動,主動協調爭取設攤、定期召開會議檢討成效、比照國防部核發「戰鬥部隊勤務加給」及「留營慰助金」提高招募誘因等作為,俾於107年底前完成志願役人力轉換需求。海岸總局秉持人力靈活運用與彈性配置原則,並致力推動招募,藉優質服役環境,提升人員留營意願及吸引社會青年投入海巡行列。截至105年4月底,整體編現率達87.87%,其中志願役人力占60.99%,招募成效已顯著提升。(請參閱附件21)
    2.就霧隱號事件、海洋保育裁罰案件,以及沿近海漁業資源管理暨漁業執法研習參訓,提出人員訓練及法治教育進行情形案
    有關霧隱號事件,如前向各位委員報告,本署已深刻檢討疏失、懲處違失人員、改善勤務作為與執法措施、強化教育訓練、深化執勤人員危機應變意識及相關專業素養。
    為有效遏止非法漁業,提升海洋保育案件裁罰率,海岸總局將持續利用各種勤教時機,加強所屬人員海巡勤務及安檢相關法令訓練,並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遂行漁業違規查緝工作。截至105年4月底,除非屬海洋資源保育事項而不予處分案件及尚待漁政機關依權責認定各2件外,整體核處率提升至93.85%,並無證據不足不予核處案件。
    沿近海漁業資源管理暨漁業執法研習係由漁業署辦理,每年僅能提供海岸總局4場次,計100人次參加講習。101至103年提供海岸總局參訓名額300員,參訓人數254員,參訓率達84.67%。海岸總局自105年起,依據「本署105年強化沿近海漁業執法訓練指導計畫」規劃於安檢幹部在職訓練及常年訓練時機,針對特定漁業自辦執法訓練,以提升基層漁業違規查緝職能,保障合法漁業從業人員權益。(請參閱附件22)
    參、結語
    本署主管105年度預算,業經 大院審議通過,本署刻依施政計畫審慎督促全力積極辦理中,前揭各案預算解凍案,敬請 貴委員會同意動支,俾利各項業務順利推展。
    最後再次感謝委員對本署的愛護與指導,以上報告,敬請 指教,並敬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平安如意。謝謝!
    附件1 海岸巡防署主管105年度預算凍結決議摘要
    壹、「海巡人員任用條例草案」應儘速推動以配合組織再造,爰凍結45萬5,000元,俟陳報行政院,經行政院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後,始得動支。(附件2)
    貳、海岸巡防署103至106年度辦理海巡岸際雷達系統換裝計畫,截至104年8月底止執行率為77%。惟日前中國籍船隻霧隱號,雖曾遭海巡艦艇攔查,惟卻輕易放走船隻,幾日後該船竟而順利靠泊至桃園竹圍漁港岸際,並順利接應到在台旅遊脫團之兩名大陸籍人士。期間海岸巡防署每日固定於海上巡邏之警艇、岸際觀通雷達,均未曾標註到此艘中國籍不明船隻,顯見查察勤務出現重大漏洞。爰予以凍結2,000萬元,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附件3)
    參、海岸巡防署105年度單位預算凍結2,000萬元,俟海岸巡防署就下列各案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海岸巡防署各類人員間職權分配、人員配置及其任用、管理與權利義務,應有整體規劃,以利我國海域及海岸巡防業務順利進行。爰予凍結部分經費,俟就文、軍、警、關務各類人員間職權分配、人員配置及其任用、管理與權利義務,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附件4)
    二、海岸巡防署在執行相關業務時能量實有不足。爰予凍結部分經費,俟就海域及海岸巡防情勢與執行業務所需的人力、裝備與設備等之整建,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附件5)
    肆、海洋巡防總局105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凍結5,000萬元,俟海洋巡防總局就下列各案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凍結「海洋巡防業務」部分經費,俟提出改善方案,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附件6)
    二、海洋巡防總局臺中港海巡基地新建工程,應審慎規劃辦理地質改良工程,過渡期間大型船艦之停泊,皆未有完整配套規劃,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就地質改良工程及過渡期間大型船艦停泊之配套規劃,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附件7)
    三、海洋巡防總局臺中港海巡基地新建工程計畫,本案工址主要為砂質土壤,於工程進行中倘遇不確定天然因素(如地震或颱風),恐造成土壤液化及流失等現象;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大型船艦已陸續交船,卻未提出處理其建造過渡期間之泊靠需求。爰予以凍結部分經費,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附件8)
    四、海洋巡防總局艦艇維修期程逾年度三分之一(122日)之艦艇數逐年增加,且佔實際艦艇數比例也逐年提高,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就其原因及如何降低艦艇維修期程,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附件9)
    五、海洋巡防總局102至105年度艦艇養護費預算逐年增加,整體艦艇平均妥善率仍未見提升;又近年來維修期程偏高之艦艇逐年增加。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附件10)
    六、海洋巡防總局艦艇養護費逐年增加,然艦艇維修妥善率卻逐年降低,自100至104年度8月底,整體艦艇妥善率從79.4%降至73.4%,顯見海洋巡防總局養護維修作業有待改進,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就艦艇維修妥善率之提高,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附件11)
  • 凍結海洋巡防總局部分經費,俟就艦艇保險及養護提出精進做法,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七、凍結海洋巡防總局部分經費,俟就艦艇保險及養護提出精進做法,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附件12)
  • 凍結海洋巡防總局部分經費,俟100噸級巡防救難艇燒缸事件檢討完竣,並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八、凍結海洋巡防總局部分經費,俟100噸級巡防救難艇燒缸事件檢討完竣,並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附件13)
  • 據審計部102年審核報告指出,海洋巡防總局未積極協調空勤總隊,確認溝通艦機組合,臺南艦及新北艦自99及101年陸續交船後,飛行甲板之相關設備仍閒置未用,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就與空勤總隊、海軍已訓練完成及未來訓練計畫,如何提升三度空間執勤效益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九、據審計部102年審核報告指出,海洋巡防總局未積極協調空勤總隊,確認溝通艦機組合,臺南艦及新北艦自99及101年陸續交船後,飛行甲板之相關設備仍閒置未用,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就與空勤總隊、海軍已訓練完成及未來訓練計畫,如何提升三度空間執勤效益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附件14)
  • 海洋巡防總局近年籌建配有直升機平台或機庫之巡防救難艦,未事前妥就直升機平台及機庫之設置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並據以評估設置之必要性,亦未積極協調內政部空中空勤總隊確認需求、給予協助、溝通艦機組合作業及艦載直升機相關準備作業,致延宕取得甲板認證、加(改)裝相關設備及人員訓練等時程;該總局雖已於104年度完成3000噸之宜蘭艦、高雄艦之落艦訓練,惟接續之2000噸及1000噸之落艦組合訓練於今仍未有確切之期程。爰予以凍結部分經費,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十、海洋巡防總局近年籌建配有直升機平台或機庫之巡防救難艦,未事前妥就直升機平台及機庫之設置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並據以評估設置之必要性,亦未積極協調內政部空中空勤總隊確認需求、給予協助、溝通艦機組合作業及艦載直升機相關準備作業,致延宕取得甲板認證、加(改)裝相關設備及人員訓練等時程;該總局雖已於104年度完成3000噸之宜蘭艦、高雄艦之落艦訓練,惟接續之2000噸及1000噸之落艦組合訓練於今仍未有確切之期程。爰予以凍結部分經費,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附件15)
    伍、海洋巡防總局105年度單位預算凍結2,000萬元,俟海洋巡防總局就下列各案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依審計部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103年度海洋巡防總局所屬海巡隊共計21隊,以艦艇數所評估合理人數需計2,643人,但實際人數僅2,353人,實際人數與合理人數差額達10%。爰予凍結部分經費,俟就其所屬人員進用情形,向大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附件16)
    二、日前發生中國艇「霧隱號」於桃園海岸擱淺,署長指出3項錯誤,包括(1)海洋巡防總局所屬新北艦曾登船檢查卻未發現狀況;(2)該船擱淺前雷達曾發現此船,但操作雷達人員卻誤判雷達光點而未回報;(3)海岸巡防總局所屬人員沒落實巡邏。另外,依據審計部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101至103年海洋巡防總局執行海洋保育查獲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僅截罰75.8%,最後因證據不足而不予處分或未結案件,分別占15.24%及8.96%,海洋巡防總局執法及蒐證能力顯有不足。但同期海岸巡防總局所屬人員對「沿近海漁業資源管理暨漁業執法研習會」的參訓率過低,而海洋巡防總局甚或未將所屬人員參訓情形予以記錄列管,顯屬不當。爰予凍結部分經費,俟就其所屬人員訓練及法治教育進行情形,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附件17)
    陸、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5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岸巡防業務」凍結2,000萬元,俟海岸巡防總局就下列各案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凍結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部分經費,俟提出巡防人員不足改善方案、岸際雷達維保勤務措施規劃、各地區巡防局經費編列總體檢,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附件18)
    二、海岸巡防總局所屬各地區巡防局港區監視系統近3年來損壞報修案件數及逾期修復件數雖然降低,然逾期比率卻不降反升,且妥善率從102年的99.0%降至104年91.5%,亟待改善,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始得動支。(附件19)
    三、海岸巡防總局近年來持續辦理各項營舍整建工程計畫,主要為解決部分營舍結構安全堪慮影響人員安全,以及因應安檢所站裁併精簡營舍數量合併駐用等等,但仍應通盤考量所屬營舍改建之必要及迫切性,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附件20)
    柒、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5年度單位預算凍結2,000萬元,俟海岸巡防總局就下列各案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依據審計部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103年底海岸巡防總局編制員額1萬971人,但現有員額僅7,573人,其中編現比未達50%者達到28個單位,最基層的安檢所占了24個,海岸巡防總局人員進用與配置顯有問題。另外政府推動全募兵制,但截至104年8月底為止,志願役人力占軍職人員比例僅達60.5%。其中志願役士兵招募達成率僅82%,海岸巡防總局志願役人力招募能力也顯有問題,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就其所屬人員進用及志願役招募情形,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附件21)
    二、日前發生中國艇「霧隱號」於桃園海岸擱淺,署長指出3項錯誤,包括(1)海洋巡防總局所屬新北艦曾登船檢查卻未發現狀況;(2)該船擱淺前雷達曾發現此船,但操作雷達人員卻誤判雷達光點而未回報;(3)海岸巡防總局所屬人員沒落實巡邏。另外,依據審計部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101至103年海岸巡防總局執行海洋保育查獲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僅截罰55.38%,最後因證據不足而不予處分或未結案件,分別占3.08%及41.54%,海岸巡防總局執法及蒐證能力顯有不足。但同期海岸巡防總局所屬人員對「沿近海漁業資源管理暨漁業執法研習會」的參訓率僅6.48%,基層機動巡邏站及安檢所人員的參訓率僅5.84%,顯屬不當。爰予凍結部分經費,俟就其所屬人員訓練及法治教育進行情形,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附件22)
    附件2 海岸巡防署海巡人員任用條例草案推動情形,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23款第1項之決議事項(一)】辦理。
    (二)海岸巡防署「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項下「企劃管理作業」共編列91萬元,查海岸巡防署成立以來軍警文人員併用,由軍職、警察、關務、一般公務人員組成,依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9條規範,相關人員之任用仍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海巡人員任用條例草案」應儘速推動以配合組織再造,爰凍結45萬5,000元,俟陳報行政院,經該院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背景說明
    (一)為符海岸巡防任務特性及管理一元化,本署89年起即成立專案小組研擬「海岸巡防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因所訂之「官制官規」等規範,與現行法規及人事政策有所扞格,且適逢組織改造,爰未獲相關機關支持。
    (二) 大院96年12月18日第6屆第6會期第15次院會三讀通過,本署組織法第22條修正草案維持現行法,不予修正,並附帶決議:「要求本署應對各種身分人員一體重視,以因應所屬單位人事調節及維持機關正常運作」。
    (三) 大院102年12月2日第8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請本署檢討任用一元化,提出「海岸巡防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邀集相關單位討論人員一元化推動情形。本署103年5月29日赴 大院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准予備查在案。
    三、海岸巡防人員人事條例辦理情形
    (一)「海岸巡防人員人事條例草案」,係研訂一套專用官制官規制度,受海巡任務特殊性、預算員額、政府財政及考試院政策規範等因素限制,現階段推動確有困難。惟為利海巡機關長遠發展及人力資源運用管理,仍宜適時盱衡時勢與機關任務,結合特有的組織文化,檢討建立與時俱進之人事制度。
    (二)時值政府組織改造,未來成立海洋委員會,統合、協調及推動海洋相關政策規劃、辦理海域與海岸巡防、海洋保育及研究業務,本署將改隸為其所屬機關。基此,為利完善海洋(巡)人力政策與規劃,本署於104年12月14日報請行政院同意本署暫緩推動「海岸巡防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研擬事宜,行政院於105年1月15日函復同意暫緩推動。俟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及國家海洋研究院成立且施行一段時間後,視整體海洋(巡)事務、任務需求、組織發展、多軌人事制度與同工不同酬情形,再行通盤檢討研處推動。說明如下:
    1.鑒於組改後各機關人事制度仍採「軍警文併用」,並據以推動「岸海合一」制度,現階段若採一元化人事制度,將受「單一人力進用,尚受員額限制」、「國家財政困難,經費成長有限」、「人員權益保障,人力轉換費時」、「戰備演訓任務,文職較易受限」、「岸海管轄遼闊,任務屬性特殊」限制,爰本署將朝「爭取員額預算,匡定人力基準」、「結合業務內涵,調整待遇差距」、「進用多元人力,提升工作效能」、「簡化業務流程,精實基層組織」方向努力,因應任務需求,檢討人事制度。
    2.查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組織法經 總統104年7月1日公布在案。各機關因應任務需求,海洋委員會軍、警、關務任用比例不得超過1/2,海巡署為軍警文併用,海洋保育署薦任以下職務方得用軍職人員,至國家海洋研究院則為全文職機關,爰屆時人事制度允宜維持四軌併行、多元管理方式。
    四、結語
    行政院雖已同意本署暫緩推動「海岸巡防人員人事條例草案」,本署仍在權益衡平原則下,妥慎辦理各項人事管理作業。在尚未訂定專屬人事制度前,恪依 大院指導原則,致力保障且一體重視各類人員權益,確保所屬機關人事調節功能與運作正常。考量本署適逢組織改造作業,為利各項重大政策規劃、法規研議遂行,爰建請同意解除預算凍結。
    附件3 海岸巡防署「海巡岸際雷達系統換裝計畫」凍結2,000萬元,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23款第1項之決議事項(二)】辦理。
    (二)海岸巡防署103至106年度辦理海巡岸際雷達系統換裝計畫,截至104年8月底止執行率為77%。惟日前中國籍船隻霧隱號,雖曾遭海巡艦艇攔查,惟卻輕易放走船隻,幾日後該船竟而順利靠泊至桃園竹圍漁港岸際,並順利接應到在台旅遊脫團之兩名大陸籍人士。期間海岸巡防署每日固定於海上巡邏之警艇、岸際觀通雷達,均未曾標註到此艘中國籍不明船隻,顯見查察勤務出現重大漏洞。爰予以凍結2,000萬元,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霧隱號事件
    (一)概況說明及檢討
    鑒於日前發生中國籍「霧隱號」救生艇於桃園海岸擱淺,經本署深切檢討本案疏失主要係雷達操作人員未能有效判定可疑目標及人員職能訓練尚須強化,另岸際巡邏部分雖於船艇擱淺期間規劃6組巡邏勤務,未能依轄區地形深入查察,致使案件肇生。
    (二)精進作為
    本署已懲處違失人員,辦理職能課程教育訓練、提升雷達操作人員素質;要求各地區巡防局督飭所屬巡防區執勤官(員)及雷達作業士全體人員,應定期實施轄區現地勘查,如發現地形、地貌有所改變致守望無法通視,妥以彈性調整巡邏方式(汽、機、步巡)或派遣前推人員予以巡查監控,改善勤務作為與執法措施,同時強化教育訓練,深化執勤人員危機應變意識及相關專業素養。
    (三)雷達系統於本案功能
    舊式雷達系統針對「霧隱號」之監控,經回放原始航行軌跡發現,該可疑目標光點於距岸2.8浬(5.2公里)處呈現時有時無現象,約至距岸1.5浬(2.8公里)處,雷達系統自動判定可疑船隻,並由雷達操作人員進行確認鎖定,該船持續朝向岸際移動時,雖目標訊號較弱,惟尚可辨識,就本案而言,雷達系統對「霧隱號」確可掌握及標註。
    三、海巡岸際雷達系統換裝計畫概況說明
    為提升現用舊式雷達使用效能,本署奉行政院核定於103至106年辦理汰換作業,引進新一代固態雷達收發信機及雷達操作系統,並經104年度建置實際驗測結果,針對類似「霧隱號」大小目標,偵蒐距離約可達11浬,對近岸及小型目標亦可提升偵蒐能力,有效擴大及嚴密海域監控範圍,目前計畫執行進度及後續年度規劃內容如下:
    (一)103年度:編列預算3,000萬元,汰換本署北部地區所屬單位相關雷達系統與設施,並於103年12月23日如期如質驗收啟用,預算執行率99.94%。
    (二)104年度:編列預算1億元,汰換2套雷達操作系統、6處天線機組及14處基礎設施,並於104年12月24日如期如質驗收啟用,預算執行率100%。
    (三)105年度:編列預算2億6,000萬元,規劃辦理雲嘉南、高屏、花東及澎湖等地區4套雷達操作系統(含37處雷達訊號擷取器)、24處岸際雷達天線機組、16處雷達站基礎設施建置,以及因應組織改造各執勤作業室整建作業。
    (四)106年度:編列預算3億5,156萬元,規劃辦理完成金門及馬祖等地區2套雷達操作系統(含11處雷達訊號擷取器)、27處岸際雷達天線機組、27處雷達站基礎設施、6處港區雷達、5處彌補雷達、6輛機動雷達車相關裝備交貨與建置事宜。
    四、賡續執行計畫之必要性及急迫性
    (一)關鍵料件缺乏故障頻傳,致勤務罅隙及人力負荷
    現用雷達操作系統(VTS)國外製造廠商已於96年起停止生產相關設備,近年來主要核心設備故障比率達51%,致維護承商辦理維修時已無零料件可供替換,一旦設備故障,將使系統停止運作或僅能以雷達站單機作業執勤,影響整體勤務運作,單機作業導致問題說明如下:
    1.無法即時掌握海域目標動態
    目標狀況及交接需由人工以電話方式通報,無法以系統自動傳達,喪失即時掌握海域船隻動態的能力。
    2.影響勤務指揮派遣
    各級勤務指揮中心無法即時獲得海面漁船及可疑目標資訊,影響指揮官狀況掌握、勤務派遣及部署。
    3.人員勤務負擔加重且管理易生危安
    勤務指揮中心雷操手需前推雷達站作業,以彌補監控間隙,在政府持續推動募兵制政策下,兵源將逐漸短缺,增加本署勤務派遣人力負擔,且雷達站多處偏遠地區,易生管理及危安因素。
    (二)設施老舊、效能遞減,嚴重影響海域監控
    舊有雷達系統使用迄今已有14年,雖可勉力維持運作,惟因設備確已老舊,且目標偵蒐顯示狀況不佳(雨干、浪干及系統雜訊過多),在非海象極佳狀況,失去動力小船筏(類似霧隱號事件)若與海浪同向同速漂近岸際,將影響雷達操作人員對於目標之辨識,不利本署有效執行海域船隻動態偵蒐與目標掌握能量,威脅國家海域安全及人民權益。
    五、檢討及策進作為
    岸際雷達系統為本署海巡勤務之耳目,更為海域船隻動態情報偵蒐主要手段,現用雷達系統因逾使用年限、故障頻繁、關鍵零組件停產及修復不易等因素,影響整體海域船隻目標監控能力,爰本署除積極執行系統換裝作業外,避免「霧隱號」類案發生,要求以下作為:
    (一)加強人員操作訓練
    新式雷達操作系統具自動鎖定可疑目標功能,較舊式系統靈敏,將持續加強雷達作業人員操作能力及經驗,若遇無法判定狀況,立即與(前推)守望及外勤人員核對,以達「不錯」、「不漏」、「不放」之目標。
    (二)嚴格落實複式監看
    要求值勤官(員)嚴格落實本署雷情顯示系統監看、督導稽核作業規定,適時與雷達操作人員查核海面目標,並運用雷情顯示系統與守望及督巡人員實施目標通報交接及清查核對,以確保船筏動態掌控之精確度。
    六、結語
    本署103及104年執行本計畫建置作業均如期如質達成目標,經驗證新建置系統,確已較舊系統具備偵蒐涵蓋範圍更廣、小型目標辨識能力提升及操作功能便利等效能,後續尚須辦理雲嘉南、高屏、花東、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建置,藉以全面提升本署勤務能量,爰建請同意解除預算凍結。
    附件4 海岸巡防署就文、軍、警、關務各類人員職權分配、配置及其任用管理與權利義務,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23款第1項之決議事項(十)1.】辦理。
    (二)因為海岸巡防署成立的背景及任務性質需求,未來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的人員進用,仍然保持現行文職、軍職、警職及關務人員併用的制度。但各類人員的訓練養成各有不同,而且各類人員間職權分配、人員配置及其任用、管理與權利義務,應有整體規劃,以利我國海域及海岸巡防業務順利進行。爰予凍結部分經費,俟就文、軍、警、關務各類人員間職權分配、人員配置及其任用、管理與權利義務,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背景說明
    (一)本署及所屬機關成員係納編軍職、警察、關務及一般公務人員等四種官制人員組成,各類人員之任用均依各機關組織法規定辦理,爰本署之人事管理制度係採「四軌併行,多元管理」方式執行迄今。
    (二)為符海岸巡防任務特性及管理一元化,本署89年即成立專案小組研擬「海岸巡防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因所訂之「官制官規」等規範,與現行法規及人事政策有所扞格,且適逢組織改造,爰未獲相關機關支持。
    三、辦理情形
    (一)人員職權分配、配置及其任用、管理與權利義務
    各類人員之任用及管理規範,係依本署組織法第21條規定,納編人員之權利義務,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依各該人員身分之相關法律規定辦理。又同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海巡人員之任用及管理,在專屬法律未施行前,本署及所屬新進人員任用及管理,依其相關法令辦理。依本署組織法及所屬機關組織條例(通則),本署職務為軍、警、文併用,海洋巡防總局職務為警、文併用,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4個地區巡防局職務為軍、文併用,總(大)隊以下則為全軍職單位。渠等之職權係依其所屬機關(單位)業務職掌而定,非依身分別而有所不同。
    (二)人事管理原則
    本署自成立,對各類人員人事管理,均依大院96年12月18日第6屆第6會期第15次全院聯席會審議本署組織法第22條修正草案之附帶決議:「在未能訂定專屬人事制度前,保障現有人員權益,對各種身分人員一體重視,以因應所屬單位人事調節及維持機關正常運作」之原則辦理,目前尚無窒礙難行之處,爾後繼續秉持此原則辦理。
    (三)暫緩推動海岸巡防人員人事條例
    因現階段推動海岸巡防人員人事條例確有困難,本署於104年12月14日函報行政院同意本署暫緩推動「海岸巡防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研擬事宜,行政院於105年1月15日函復同意暫緩推動。未來視整體海洋(巡)事務推動、任務需求、組織發展、多軌人事制度與同工不同酬情形,再行通盤檢討推動。
    四、未來海巡機關人員規劃
    (一)現行海巡機關組織結構,由於岸、海分離設計,人員難以交流,人力調度運用有失靈活。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未來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國家海洋研究院除外)組織法令均規定各編制表內職缺採軍警文併用,確保用人彈性;各類人員之任用、管理與權利義務,仍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並予以維持保障。未來海岸巡防機關組織結構、人力編配等,將由現行「岸海分立」朝向「岸海合一」,人力統合運用之目標規劃。
    (二)本署用人原則係唯才是用,依專業專長、適才適所派職,未來機關改制,編成人員仍以本署現行人員為主,爰組改後,為利勤(業)務無縫接軌、人員安置順遂、避免影響同仁工作士氣,各類人員之移撥安置,將依「員額配置規劃」、「隨同業務移撥」、「派任相當職務」及「不涉身分變更」原則辦理;至各項人事任用管理,除就預算、員額及任務推行綜合考量,保障現有人員權益,對各類人員一體重視外,並依「配合組織發展,重視核心職能」、「工作績效導向,品操風紀並重」、「結合任期遷調,岸海交流歷練」及「兼顧身分衡平,適才適所適用」原則辦理。
    五、結語
    配合政府組織改造,海岸巡防機關組織結構、人力編配等,均朝向岸海合一、人力統合運用之目標規劃,各機關編制表內職務均採「軍警文併用」,屆時岸海人力得以相互交流,人力資源運用更具彈性,俾有效推展海巡任務,型塑優質海巡人力。在尚未訂定專屬人事制度前,恪依 大院指導,致力保障且一體重視各類人員權益,確保人事調節功能與運作正常。本署肩負多元任務,爰建請同意解除預算凍結,俾利業務遂行。
    附件5 海岸巡防署海域及海岸巡防情勢與執行業務所需的人力、裝備與設備等之整建,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23款第1項之決議事項(十)2.】辦理。
    (二)海岸巡防署的成立,在於辦理海域及海岸巡防業務,維護海域及海岸秩序,與資源之保護利用,確保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而實際上,海岸巡防署除辦理相關法令的執法工作外,諸如護漁工作或駐防太平島等,實際上都隱含有避免國軍介入相關爭議,降低直接軍事衝突的意涵。但海岸巡防署在執行相關業務時能量實有不足。爰予凍結部分經費,俟就海域及海岸巡防情勢與執行業務所需的人力、裝備與設備等之整建,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背景分析及說明
    (一)海域情勢分析
    1.兩岸部分
    兩岸海域高度重疊,大陸漁船時常伺機進入我方海域作業,不僅影響我漁民權益,更引發社會關注;大陸漁船主要越界海域為金門、馬祖、澎湖及北方三島海域(彭佳嶼、花瓶嶼、棉花嶼),本署依法採取「驅離」、「扣留」、「留置調查」、「沒入漁獲(具)」、「罰鍰」及「沒入漁船」等六大執法手段強力取締。
    2.臺日部分
    臺日於102年4月10日簽署《臺日漁業協議》,雙方漁船在協議適用海域內作業不受對方干擾,我漁民在該海域亦增加4,530平方公里作業區域。協議簽署後臺日漁業糾紛案件大幅減少,且均未發生於協議適用海域,顯示臺日穩定實踐漁業協議相關共識下,東海整體情勢相對和平穩定。
    3.臺菲部分
    102年5月發生「廣大興28號」案後,臺菲雙方隨即展開3次漁業會談及多次非正式協商,研議重疊專屬經濟海域執法規範建立。歷經兩年多努力,終於104年11月5日簽署「臺菲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將「避免使用暴力或不必要武力」、「建立緊急通報系統」及「建立迅速釋放機制」等3項共識納入規範,保障我國漁民在重疊專屬經濟海域之合法作業權益;惟雙方對協定內之「鄰接區」尚存執法歧見,使「我國漁船作業南界限」內12浬(即菲國主張之領海外12浬)之重疊專屬經濟海域,成為我國漁船作業高風險海域。
    4.南海部分
    南海因戰略位置重要且資源豐富,各聲索國紛紛主張主權,尤以中、越、菲三方為最,近期中國大陸在南沙填海造陸及美、日等積極介入,甚至不惜訴諸國際法庭,使南海情勢愈趨複雜。
    (二)執行業務所需的人力、裝備與設備等之整建
    本署為因應多元任務,歷年均依組織法規範、預算與員額空間,以多元管道進用各類人力。近年配合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及募兵制政策之推動,逐年將義務役轉換為志願役、檢討艦船艇合理配置人數,進用警職人力與請辦海巡特考,並因應組織改造,適時檢討人力編成結構,提升人力效益、建構海巡優質專業人力。為充實海洋事務能量,本署賡續辦理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南沙太平島交通基礎整建工程、海巡基地籌建及未來發展計畫、海巡岸際雷達系統換裝計畫等重要計畫,並籌補各項勤務裝備等,進度與預算均依計畫期程推動。
    三、嚴密海岸巡防勤務辦理情形
    (一)強力掃蕩越界中國大陸漁船
    兩岸海域高度重疊,大陸漁船時常伺機進入我方海域作業,不僅影響我漁民權益,更引發社會關注;大陸漁船主要越界海域為金門、馬祖、澎湖及北方三島海域(彭佳嶼、花瓶嶼、棉花嶼),本署依法採取「驅離」、「扣留」、「留置調查」、「沒入漁獲(具)」、「罰鍰」及「沒入漁船」等六大執法手段強力取締。
    (二)專屬經濟海域巡護
    臺日、臺菲重疊海域是我國漁民傳統作業海域,本署持續依「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調派大型艦船艇,嚴密執行周邊海域巡護,並依漁汛期或突發事件需要,適時調整巡護頻率與密度,捍衛主權、漁權。
    (三)維護南海權益
    本署除強化東沙島與南沙太平島戰備與防務,捍衛島嶼主權,並定期派遣大型巡防艦船執行東、南沙海域巡護。另因應南沙太平島碼頭竣工,為提升周邊海域執法及人道救援能力,本署已派駐2艘100噸級巡防艇。
    四、執行業務所需人力及整建裝備與設備
    (一)強化海上勤務執行能量,請增必要預算員額
    本署配合「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檢討合理配屬人數,100至105年逐年請增預算員額628人。委請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分年招訓,視艦艇實際建造期程及人力實際進用情形,請增職員預算員額。截至目前,已增撥231名員額(101年度58名、102年度30名、103年度89名、104年度27名、105年27名)。
    (二)多元進用優質專業人才,補充基層人力需求
    1.104年度
    本署依實際任務需求、組織結構及缺額情形,適時增補人員。104年度辦理海巡特考,招考三等海巡行政類科15人與海洋巡護類科輪機組10人;警察特考三等水上警察類科33人、四等水上警察類科航海組36人與輪機組35人;一般警察特考四等水上警察類科輪機組35人;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錄取人員12人;各軍事院校正期生27人。
    2.105年度
    規劃請辦海巡特考三等海洋巡護類科輪機組15人、海巡行政類科26人;警察特考三等水上警察類科32人、四等水上警察類科輪機組38人、航海組40人;一般警察特考四等水上警察類科輪機組44人、航海組38人;向國防部申請正期軍官41人(陸軍官校20人、國防大學15人、國防醫學院6人)、常備士官二專班76人。
    (三)賡續強化募兵政策推動,有效完成人力轉換
    1.招募成效
    為提升招募成效,加強招募社會青年、在營常備兵及新訓中心在訓新兵轉服,並規劃開闢替代役男轉服、志願士兵再入營等招募管道,104年計畫招募1,445人(專業軍官125人、專業士官20人、志願士兵1,300人),其中專業軍官錄取127人,達成率101.6%;專業士官錄取20人,達成率100%;志願士兵錄取1,400人,達成率107.69%。
    2.招募策進作為
    (1)透過「強化招募宣導能量」及「降低錄取人員流失」等具體策略,開拓志願役人力多元進用管道,使志願役人力「招得來」、「留得住」。
    (2)為提高志願役人員調任基層服務意願,增加招募誘因及留營成效,經行政院104年11月12日核復同意本署所屬安檢所、機動巡邏站及東、南沙指揮部所屬岸巡中隊等海巡部隊,少校以下軍官、士官及士兵每月增支3,000元海巡部隊加給;基層志願士兵簽訂留營,支給留營慰助金,並自105年1月1日生效。
    (四)因應東南沙戰備任務需要,確保東南沙人力充足
    因應南沙指揮部防衛火砲操作人力基本需求,除調整修正該指揮部副指揮官編階外,並調配東沙指揮部26員人力至南沙指揮部。本署業修正志願役人員輪調作業規定,實施本、外島平衡調撥及人員交流,獲行政院同意調高地域加給,以及本於權責調整官士兵配比、調高服役東南沙地區軍職人員之偏遠地域資績加分、適度放寬報考志願士兵標準。現階段原則鼓勵本島現職人員志願至外離島地區服役,如離島地區人力仍有不足時,則比照國防部作業方式,採抽籤方式補充必要人力。
    (五)因應組織改造,完備人力資源管理
    配合政府組織改造,海岸巡防機關組織結構、人力編配等,均朝向岸海合一、人力統合運用之目標規劃,編成人員仍以本署現行人員為主,組改後為利勤(業)務無縫接軌、人員安置順遂、避免影響同仁工作士氣,除國家海洋研究院外,各機關編制表內已規範職務均採「軍警文併用」,屆時除現有岸海人力得以相互交流,人力資源運用將更具彈性。組改後本署任務不減反增,且任務具特殊性、危險性及執法性,爰軍警人力仍將是基層執勤主力,為有效執行任務,本署仍將視任務需求,多元進用軍、警、文各類人力,期以多元進用優質人力,提升組織運作效能。
    (六)整建裝備與設備
    為充實海洋事務能量,本署賡續辦理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南沙太平島交通基礎整建工程、海巡基地籌建及未來發展計畫、海巡岸際雷達系統換裝計畫等重要計畫,上開計畫均已簽訂契約,且依計畫期程推動,並分年籌補各項勤務裝備,充實海巡建設、提升勤務效能。
    五、結語
    (一)為維護我國海域資源,本署強化部署陸船越界頻繁海域與威力掃蕩越界陸船,嚴密執行專屬經濟海域巡護,強化東沙島與南沙太平島戰備與防務,維護南海權益。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人力編配朝向岸海合一規劃,人力運用更具彈性。為充實海洋事務能量,本署賡續辦理各項重要計畫,並分年籌補各項勤務裝備,充實海巡建設、提升勤務效能。
    (二)海岸巡防工作是國家安全、社會安定與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石,面對未來挑戰,本署將以更堅強的裝備、更成熟的技能、更積極的態度,秉持「鎮海經略、無遠弗屆」的願景,戮力執行海巡勤務,爰建請同意解除預算凍結,俾利本署業務遂行。
    附件6 海洋巡防總局500噸級以上艦艇停航天數過長等案改善作為,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2項之決議事項(一)1.】辦理。
    (二)海洋巡防總局104年截至8月止,500噸級以上艦艇停航天數過長、臺南艦自99年交船至103年底發生3次嚴重海損、102-104年度出國計11次,僅5次上傳出國報告至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我國漁船新方八六八號等事件疏失,顯示海巡人員勤務未落實,凍結部分經費,俟提出改善方案,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500噸級以上艦艇停航天數過長
    (一)背景說明
    1.500噸級以上艦艇配置數量
    2.船舶法檢查規定
    (1)依船舶法23條規定,船舶未依規定檢查合格,並將設備整理完妥,不得航行。
    (2)定期檢查:依據船舶法第26條規定,船舶每年需實施定期檢查,爰海洋總局各艦船須實施歲修,以確保適航性。
    (3)特別檢查:依據船舶法第25條規定,船舶5年內須施作1次特別檢驗,爰海洋總局各艦船須實施大修,以確保適航性。
    (4)定檢與特檢之差異:主要區別在於特檢規定須檢驗主機內部機件情形(即「開放性檢驗」)。海洋總局艦船施作大修時,須將主機吊離船體,實施維修及檢驗;歲修則不須。
    3.大修作業因涉及主機維修,工序浩繁費時(如切割、吊離、拆解、檢查、量測、清洗、組裝、測試及回裝等)、艦船船齡老舊零件取得不易、待料期長及國內維修能量有限等因素,平均維修日數約需360日;歲修作業平均維修日數僅需63日。
    (二)艦船艇停航天數過長原因
    1.工序浩繁費時
    大型艦船艇所用主機為高速主機(屬小型),有別商船所用中低速主機(屬大型),其維修工法亦不同:
    (1)海洋總局艦船艇主機大修時,均須入塢(或上架)切割船體,將整部主機移出,送至工廠施作,待維修完畢後再重複上述程序,完成維修。
    (2)商船主機大修時,可於船體中進行各缸維修。
    (3)由於艦船艇進塢(或上架)、切割船體、出塢(或下架)、主機維修等工序耗時,造成維修期長。
  • (4)海洋總局艦船與商船主機大修差異

    2.遵循採購法規,程序繁瑣
    維修建案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巨額採購公告期為28日(以電子領標方式,公告期至少須25日),且決標後始能下訂貨物,如遇市場未備現貨之料件,須待原廠開工再行生產料件,延長維修時程。
    3.獨家專利產品,仰賴進口
    艦船艇多數產品及組件涉及專利,國內無法取得,須向國外原廠採購,且國外廠商由下單至出單均有一定標準作業流程,無法縮短交貨期程。
    4.過期停產料件,籌補不易
    老舊艦船艇年限多逾十年以上,且非商界常見船型,零件停產,須洽原製造商重新開模特製,如無法特製,則須整組更新,耗日費時且增加維修經費支出。
    5.隱蔽潛藏損壞,不易預知
    艦船艇常年於惡劣海象執行任務,造成船體變形或機器異常磨耗之隱蔽性瑕疵,於維修進塢、上架期間經拆解檢測,始能發現損壞並辦理後續擴充作業,致無法於預定期間完成。
    6.國內修船產業,產量不足
    因國內修船業產能有限,遇維修案增加時,須待廠商有閒置產量後(船塢、架場、人力等),方能進行維修,使艦船艇停航維修天數延長。
    7.履約保固爭議,尚待釐清
    依契約規範,廠商須對維修項目保固1-2年,期間如有故障,須先釐清雙方責任;為維護機關權益,常須至公共工程委員會或法院申請調解或仲裁,影響妥善率。
    (三)縮短停航天數精進作為
    1.建立必要備品機制
    噸位較大之艦船艇因備料成本較高,業者多無簽訂開口合約意願,可於新造艦船艇,適度提升預算,建立必要備品機制,避免待料期過長。
    2.新造艦艇維修需求納入規範
    將新造艦船艇2~5年維修需求納入契約規範,免除訪商及行政作業,大幅縮短維修期程,督促廠商提升建造艦船艇時之整體品質,嚴格控管。
    3.鼓勵同仁累積維修能力
    為培養同仁自力維修能力,鼓勵同仁發現故障時,優先自行排除,累積維修能力,方能確保艦船艇之妥善率。
    4.每日控管審查妥善狀況
    將停航待修(含歲、大修)之艦艇列入每日勤務審查會議管制,並於每日風管會議及每週主管會報檢討各海巡隊艦船艇現況,有效控管妥善率。
    三、臺南艦發生3次嚴重海損
    (一)背景說明
    臺南艦於100-102年間發生與商船碰撞、金門地區觸底及東沙地區擱淺等3次海損事件,停航天數共計848天,維修金額計3億8,119萬餘元,讓民眾對海洋總局艦船艇適航性與勤務人員適格性產生疑義,為此,海洋總局已深究此案及懲處相關疏失人員,以示警惕。
    (二)行政責任
    1.與商船碰撞海損
    針對航行誤判及避碰過失,核予艦長及駕駛員各記一大過處分,並調整服務地區;大副監督管理不周,記過二次處分。
    2.金門地區觸底
    針對艦長倒俥時,未考慮港口處水下狀況(消波塊),又未將船艉朝向安全水域(航道),致船體及俥葉觸底受損,顯有疏失責任,核予艦長申誡二次處分。
    3.東沙地區擱淺
    針對東沙擱淺情形研判,艦長未作正確定位,致船位偏差,造成此次重大海損,核予艦長記一大過處分,並調整為非主管職務;其餘相關失職人員,大副申誡二次處分,駕駛員記過一次處分。
    (三)降低海損精進作為
    1.持續加強人員訓練
    召集各艦船艇長與輪機長集中訓練,提升其專業知能;持續利用各種時機,如年度艦艇養護督導及各項訓練(保養、檢驗)講習,宣達各項航行與維保注意事項。104年度已辦理主輔機維保講習及船級檢驗等8場次,145人次參與。
    2.適時發布技術通報
    將艦船艇設備資訊、操作技術等最新相關訊息,列入技術通報,即時教導同仁操作與維保程序,避免重蹈覆轍。104年度已發布6則技術通報,並請各海巡隊利用集會時強化宣導。
    3.利用視訊經驗分享
    對海損發生原因及自力維修之案件,利用視訊會議,召集同仁共同研討、分享,除可凝聚共識外,更可降低海損率。104年度已辦理6場次,1,106人次參與。
    四、102-104年出國報告上傳資訊網
    (一)出國報告規定
  • 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規定

    1.各機關以政府經費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實習及其他公務有關活動之人員,除屬機密性質外,應提出出國報告。
    2.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3個月內將審核完成並奉核定之出國報告電子檔傳送至資訊網,並登錄出國報告相關資料。
    (二)出國報告處理情形
    海洋總局102-104年9月止出國案件計11件,嗣配合參加「104年美國海岸防衛隊登檢帶隊官班訓練」案(出國期間自104年10月26日至12月3日),增加為12案,均已傳送至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並完成點收。
    五、海巡人員遭「閩平漁7666號」強行載走案
    (一)背景說明
    104年8月12日海洋總局新竹海巡隊處理我國漁船「新方868號」與大陸漁船「閩平漁76666號」漁事糾紛案,登檢同仁曾一度未能將大陸漁船有效控制致其持續駛離,經緊急調度其他巡防艇支援,強勢執法,貫徹公權力,終以優勢能量控制人船並押返偵辦。
    (二)檢討精進作為
    1.召開檢討精進會議
    海洋總局於104年8月19日召集各海巡隊以本案為例,就「如何避免類案再度發生」及「發生後如何應處」等議題召開會議,復於10月14日召開「應處防制中國大陸籍漁船強制案精進作為會議」,研議策進作為供日後登檢陸船施訓教材使用,於11月4日函發各海巡隊。
    2.落實勤前教育
    要求海巡隊落實勤前教育,宣達各項勤務要求,下達當航次執勤重點,並由駐區督察進行督導。
    3.案例教育宣導
    將本案製作案例教育,於12月18日函發各海巡隊,請各隊於集會時機或常訓加強宣導,建立海巡人員心理防禦建設,提升敵情觀念,避免類案重蹈覆轍。
    4.調撥非致命性彈藥
    調撥霰彈(破門彈)與TC-67催淚手榴彈予處置越界陸船頻繁之海巡隊,並由特勤隊指導使用技巧及要領,以利處置突發狀況。
    5.製作查稽表格
    依海洋總局登檢相關規定,另行製作登檢查稽表,於11月4日函發各海巡隊,由登檢小組長於登檢前後,依查稽表逐一檢視,再由艇長或帶班幹部複式確認,確保裝備攜帶及各式準備、清查無虞。
    6.登檢模擬演練
    常年訓練增納反挾持演練課程,擬訂相關狀況,由各海巡隊每半年實施1次登檢模擬演練,並須有紀錄可稽,強化同仁處置突發狀況應處能力。
    7.精進應變能力
    訂定海洋總局「登檢遇大陸漁船拒不停航受檢處理要領」,於11月4日分行各海巡隊,除要求各海巡隊確依本要領,加強各項登臨、檢查等技能外,並併入強化登檢訓練內容。
    8.登檢技巧訓練
    (1)海洋總局於104年1月12日至30日辦理美國海岸防衛隊機動輔訓團「登檢執法師資班」暨「登檢執法訓練班」,請美國海岸防衛隊教授「登檢執法師資班」、「登檢執法訓練班」課程,講授教學技巧、登檢執法、課程計畫擬定等,全面提升登檢專業技能,保護執法人員安全。
    (2)將談判技巧訓練課程納入105年訓練流路,訓練執勤人員於面臨陸船抗拒配合時,登檢小組長應善用談判技巧,先行建立同理心與互信共識,妥適安撫陸船漁工情緒,適時隔離首謀者及助勢者,化解挾持危機,俟優勢人力增援後,再行攻堅制伏。
    9.建立教育訓練
    針對帶案處分之大陸漁船船體結構、機件及機艙等設備,檢視其機艙佈置(含操作),拍攝教學影帶,彙整建檔,於12月25日函發各海巡隊,請其利用各集會場合或常訓進行教育訓練,俾同仁進入機艙後,尋找主機控制面板、控制電源開關、強制斷油、關閉海底門或破壞主機使其停俥。
    六、「霧隱號事件」
    (一)背景說明
    104年9月9日17時,海洋總局新北艦於富貴角西北方37浬處(限制水域外)登檢「霧」船,未發現違法情事,淡水海巡隊並將上情通報第三(桃竹苗)巡防區。
    (二)事後檢討
    經本署深切檢討,本案疏失主要係雷達操作人員未能有效判定可疑目標與人員職能訓練尚須強化,以及岸際巡邏人員未能依轄區地形深入查察,致使案件肇生。
    (三)精進作為
    本署已懲處違失人員,辦理職能課程教育訓練、提升雷達操作人員素質;要求各地區巡防局督飭所屬巡防區執勤官(員)及雷達作業士全體人員,應定期實施轄區現地勘查,如發現地形、地貌有所改變致守望無法通視,妥以彈性調整巡邏方式(汽、機、步巡)或派遣前推人員予以巡查監控,改善勤務作為與執法措施,同時強化教育訓練,深化執勤人員危機應變意識及相關專業素養。
    七、金門查獲中國快艇越界後逃逸案
    (一)背景說明
    104年9月19日金門海巡隊一舉扣留3艘越界大陸快艇,並對快艇上大陸船員(計8男1女)進行留置調查,於執行移船作業時,其中4名大陸船員趁隙駕船逃逸,該隊雖立即派艇追緝,惟該船仍航出我方海域,進入大陸管轄海域。
    (二)事後檢討
    1.戒護人力派遣不足
    分隊長黃恆鈞僅派遣3人戒護大陸船員進行移船,有派遣不足調度不當之處。
    2.查扣快艇未斷油斷電
    執勤人員為日後移船作業便利,未立即將快艇油管及電瓶拆除。
    3.戒護人員無警覺性
    該隊缺乏警覺性及危機意識,移船時未將同船人員分散隔離至其他船舶,致同艘船4人有機可乘,駕船逃逸。
    4.幹部未親自督導
    案發時主辦分隊長黃恆鈞於勤指中心準備接受媒體採訪有關扣留3艘快艇案事宜,隊長黃宣凱正接待前來致意之金門縣政府人員,未於現場督導移船事宜。
    (三)精進作為
    1.審慎安排戒護工作
    未來相關戒護工作,提領之人數採戒護人力2對1(兩名戒護一名漁民)方式編排。
    2.查扣快艇斷油斷電
    爾後有取締越區快艇,應立即將該艇油路切斷、電瓶接頭拆除,並拔除鑰匙,避免大陸漁民有機可乘。
    3.移動查扣大陸船舶原則
    除派遣足夠人力戒護,並登上大陸船舶警戒外,有移動2艘以上大陸船舶時,並隔離同艘船員,以防共同趁隙逃逸。
    4.幹部親赴現場督導
    幹部除派遣任務外,應恪守當責精神,親自至現場督導執行至任務完成。
    八、結語
    海洋總局為海上執法機關,為確保所屬艦船艇執行所賦予任務,所有艦船艇均須實施定期檢驗或特別檢驗等作業,為縮短艦艇停航天數,研擬建立必要備品機制、新造艦艇納入維修規範、鼓勵同仁累積維修能力、每日控管妥善狀況等精進措施,未再有如「臺南艦」之嚴重海損情事;因公出國案件係執行太平洋巡護任務、偵辦案件、專業訓練、參訪及國際會議等公務必需,且皆已傳送資訊網;「閩」船等事件發生後,海洋總局深切檢討執行疏失,並致力研擬相關策進作為,以防類案再生。
    附件7 海洋巡防總局臺中港海巡基地新建工程地質改良工程及過渡期間大型船艦停泊之配套規劃,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2項之決議事項(一)2.】辦理。
    (二)海洋巡防總局臺中港海巡基地新建工程計畫編列第1年經費1億元,然臺中港屬砂質土壤,應審慎規劃辦理地質改良工程,而該工程預計於107年中完工,過渡期間大型船艦之停泊,皆未有完整配套規劃,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就地質改良工程及過渡期間大型船艦停泊之配套規劃,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背景說明
    「臺中港海巡基地新建工程計畫」基地位於臺中港北泊渠底端,規劃興建長度約407公尺之海巡碼頭及總樓地板約7,288平方公尺之辦公廳舍,計畫總經費8億7,737萬1,938元,計畫期程由104至107年分4年編列預算。
    三、地質改良工程辦理情形
    (一)編列相關經費,改良鬆軟土質
    本案依據內政部「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及交通部公布之「港灣構造設計基準─碼頭設計基準及說明」審慎辦理液化潛能評估、地質改良及結構設計等,並編列地質改良經費8,320萬元。
    (二)評選結構設計,強化安全標準
    依據工程設計人員表示,有鑑於臺中港各碼頭在921地震時,災損最嚴重為「重力式沉箱」碼頭,然而「棧橋式碼頭」於震災後幾乎沒有損壞,爰對前端碼頭採「棧橋式」設計,強化耐震力並具良好消波效果,以確保結構安全。
    (三)延聘專家審查,從嚴把關安全
    為求計畫完備並合乎使用需求及安全性,聘請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港灣技術研究中心、國立成功大學水利及海洋工程學系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工程處等專家學者協助審查設計藍圖。
    (四)陳報工程會進行專業審議通過
    本計畫採用「擠壓砂樁」工法進行地質改良及搭配前端碼頭採「棧橋式」設計,強化耐震力、確保結構安全,業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進行工程專業審議通過。
    四、過渡時期大型船艦泊靠規劃
    (一)臺中港大型巡防艦配置情形
    1.海洋總局中部地區機動海巡隊(駐臺中港)原規劃配置大型巡防(救難)艦5艘,分別為2000噸級(臺南艦)1艘、1000噸級(苗栗艦)1艘、500噸級(金門艦、臺北艦、臺中艦)3艘。
    2.因應臺灣週邊海域情勢變遷,為確保國家海洋權利及漁訊時期維護漁民作業安全,爰將2000噸級(臺南艦)調整進駐高雄港,以強化臺菲及東、南沙等南方海域巡防能量,捍衛主權漁權;1000噸級(苗栗艦)於104年8月25日交船,並於105年1月25日加入服勤行列。
    3.臺中港大型巡防(救難)艦,目前租用中突堤20號碼頭泊靠,租用碼頭長度150公尺、水深9公尺,配置長50公尺躉船台2座,僅可規劃4艘500噸級巡防艦(船長60-65公尺)併靠船席;臺南艦船長98.5公尺,苗栗艦船長87.6公尺,無法與現有3艘500噸級巡防艦同時併靠(3艘併靠有阻礙航道之虞)。
    (二)過渡時期泊靠規劃
    1.現有500噸級巡防艦3艘(金門艦、臺北艦、臺中艦)仍泊靠中突堤20號碼頭。
    2.苗栗艦依勤務巡弋範圍指泊於高雄港(南機隊碼頭)或臺北港(北機隊碼頭),以解決臺中港未完工前之泊靠問題。
    3.由於臺菲海域漁事糾紛不斷、南海情勢詭譎多變,以及鮪魚汛期攸關漁民生計等因素,爰調整臺南艦暫時支援南機隊執行臺菲與東南沙海域巡防任務,以強化該海域巡防能量,俟南方海域情勢緩和後再配合工程完工,返回臺中母港。
    五、結語
    為有效整合中部地區海巡執法能量,本署將落實監督、管制執行臺中港海巡基地工程;為改良鬆軟土質,編列相關經費,對前端碼頭採「棧橋式」設計,強化耐震力、確保結構安全,並邀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設計藍圖;在該基地未完工前過渡時期,以就近就便方式先泊靠高雄港(南機隊碼頭)或臺北港(北機隊碼頭),以解決臺中港海巡基地新建工程及過渡時期大型艦艇安全泊靠問題。
    附件8 海洋巡防總局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建造過渡期間大型船艦停泊配套規劃,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2項之決議事項(一)3.】辦理。
    (二)海洋巡防總局臺中港海巡基地新建工程計畫,105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1億元,惟本案工址主要為砂質土壤,於工程進行中倘遇不確定天然因素(如地震或颱風),恐造成土壤液化及流失等現象,其變數仍為甚大;計畫雖預計於107年中始完工,惟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大型船艦已陸續交船,卻未提出處理其建造過渡期間之泊靠需求。爰予以凍結部分經費,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背景說明
    「臺中港海巡基地新建工程計畫」基地位於臺中港北泊渠底端,規劃興建長度約407公尺之海巡碼頭及總樓地板約7,288平方公尺之辦公廳舍,計畫總經費8億7,737萬1,938元,計畫期程由104至107年分4年編列預算。
    三、砂質土壤地質改良工程辦理情形
    (一)編列相關經費,改良鬆軟土質
    本案依據內政部「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及交通部公布之「港灣構造設計基準─碼頭設計基準及說明」審慎辦理液化潛能評估、地質改良及結構設計等,並編列地質改良經費8,320萬元。
    (二)評選結構設計,強化安全標準
    依據工程設計人員表示,有鑑於臺中港各碼頭在921地震時,災損最嚴重為「重力式沉箱」碼頭,然而「棧橋式碼頭」於震災後幾乎沒有損壞,爰對前端碼頭採「棧橋式」設計,強化耐震力並具良好消波效果,以確保結構安全。
    (三)延聘專家審查,從嚴把關安全
    為求計畫完備並合乎使用需求及安全性,聘請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港灣技術研究中心、國立成功大學水利及海洋工程學系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工程處等專家學者協助審查設計藍圖。
    (四)陳報工程會進行專業審議通過
    本計畫採用「擠壓砂樁」工法進行地質改良及搭配前端碼頭採「棧橋式」設計,強化耐震力、確保結構安全,業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進行工程專業審議通過。
    四、過渡時期大型船艦泊靠規劃
    (一)臺中港大型巡防艦配置情形
    1.海洋總局中部地區機動海巡隊(駐臺中港)原規劃配置大型巡防(救難)艦5艘,分別為2000噸級(臺南艦)1艘、1000噸級(苗栗艦)1艘、500噸級(金門艦、臺北艦、臺中艦)3艘。
    2.因應臺灣週邊海域情勢變遷,為確保國家海洋權利及漁訊時期維護漁民作業安全,爰將2000噸級(臺南艦)調整進駐高雄港,以強化臺菲及東、南沙等南方海域巡防能量,捍衛主權漁權;1000噸級(苗栗艦)於104年8月25日交船,並於105年1月25日加入服勤行列。
    3.臺中港大型巡防(救難)艦,目前租用中突堤20號碼頭泊靠,租用碼頭長度150公尺、水深9公尺,配置長50公尺躉船台2座,僅可規劃4艘500噸級巡防艦(船長60-65公尺)併靠船席;臺南艦船長98.5公尺,苗栗艦船長87.6公尺,無法與現有3艘500噸級巡防艦同時併靠(3艘併靠有阻礙航道之虞)。
    (二)過渡時期泊靠規劃
    1.現有500噸級巡防艦3艘(金門艦、臺北艦、臺中艦)仍泊靠中突堤20號碼頭。
    2.苗栗艦依勤務巡弋範圍指泊於高雄港(南機隊碼頭)或臺北港(北機隊碼頭),以解決臺中港未完工前之泊靠問題。
    3.由於臺菲海域漁事糾紛不斷、南海情勢詭譎多變,以及鮪魚汛期攸關漁民生計等因素,爰調整臺南艦暫時支援南機隊執行臺菲與東南沙海域巡防任務,以強化該海域巡防能量,俟南方海域情勢緩和後再配合工程完工,返回臺中母港。
    五、結語
    本署將管制執行臺中港海巡基地工程,並編列相關經費改善其鬆軟土質,以有效整合中部地區海巡執法能量;在臺中港海巡基地新建工程未完工前之過渡時期,大型船艦以就近就便方式先泊靠高雄港(南機隊碼頭)或臺北港(北機隊碼頭),以解決其泊靠問題。
    附件9 海洋巡防總局艦艇維修期程逾年度三分之一之艦艇數逐年增加原因及降低艦艇維修期程精進作為,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2項之決議事項(一)4.】辦理。
    (二)海洋巡防總局艦艇維修期程逾年度三分之一(122日)之艦艇數逐年增加,且占實際艦艇數比例也逐年提高,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就其原因及如何降低艦艇維修期程,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背景說明
    海洋總局係維護國境安全之第一道防線,肩負維繫人民生活安定、保護海洋生態的責任,在符合法令規範下,實施船舶定期檢驗或特別檢驗,確保人安、船安。
    三、維修期程逾年度三分之一之艦艇數逐年增加原因
    海洋總局截至104年8月止,逾最低使用年限之艦船艇計133艘,占所有艦船艇79.16%,船艇老舊,其機械、裝備故障率提高,且為通過航政機關檢驗,辦理年度歲修或大修作業等因素,維修期程逾年度三分之一(122日)之艦艇數逐年增加。
    (一)工序浩繁費時
    大型艦船艇所用主機為高速主機(屬小型),有別商船所用中低速主機(屬大型),其維修工法亦不同。
    1.海洋總局艦船艇主機大修時,均須入塢(或上架)切割船體,將整部主機移出,送至工廠施作,待維修完畢後再重複上述程序,完成維修。
    2.商船主機大修時,可於船體中進行各缸維修。
    3.艦船艇進塢(或上架)、切割船體、出塢(或下架)、主機維修等工序耗時,造成維修工期長。
    4.海洋總局艦船與商船主機大修差異表
    (二)遵循採購法規,程序繁瑣
    維修建案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巨額採購公告期為28日(以電子領標方式,公告期至少須25日),且決標後始能下訂貨物,如遇市場未備現貨之料件,須待原廠開工再行生產料件,延長維修時程。
    (三)獨家專利產品,仰賴進口
    艦船艇多數產品及組件涉及專利,國內無法取得,須向國外原廠採購,且國外廠商由下單至出單均有一定標準作業流程,無法縮短交貨期程。
    (四)過期停產料件,籌補不易
    老舊艦船艇年限多逾十年以上,且非商界常見船型,零件停產,須洽原製造商重新開模特製,如無法特製,則須整組更新,耗日費時且增加維修經費支出。
    (五)隱蔽潛藏損壞,不易預知
    艦船艇常年於惡劣海象執行任務,造成船體變形或機器異常磨耗之隱蔽性瑕疵,於維修進塢、上架期間拆解檢測,始能發現損壞並辦理後續擴充作業,致無法於預定期間完成。
    (六)國內修船產業,產量不足
    因國內修船業產能有限,遇維修案增加時,須待廠商有閒置產量後(船塢、架場、人力等),方能進行維修,使艦船艇停航維修天數延長。
    (七)履約保固爭議,尚待釐清
    依契約規範,廠商須對維修項目保固1至2年,期間如有故障,須先釐清雙方責任;為維護機關權益,常須至公共工程委員會或法院申請調解或仲裁,影響妥善率。
    四、降低艦艇維修期程精進作為
    (一)簽訂開口合約提升效率
    針對噸位較小之20噸、35噸及RB艇建立開口合約,廠商可配合維修能量,依合約規範靈活預排維修期程,亦可提升行政效率。
    (二)建立必要備品機制
    因噸位較大之艦船艇備料成本較高,業者多無簽訂開口合約意願,可於新造艦船艇,適度提升預算,建立必要備品機制,避免待料期過長。
    (三)新造艦艇維修需求納入規範
    將新造艦船艇2至5年維修需求納入契約規範,免除訪商及行政作業,大幅縮短維修期程,督促廠商提升建造艦船艇時之整體品質,嚴格控管。
    (四)賡續辦理長期維修合約
    為維持艦艇整體妥善率,賡續辦理20、35噸及RB巡防艇長期維修合約,其內容包括大修、歲修、各式航修、保養等作業,俾減少行政作業程序、招標次數(天數)與艦艇停航天數,並可由同廠商負責同噸級船艇之維修,保固責任明確。
    (五)爭取經費購買備用主機
    為縮短大型艦大修期程,利用同型主機以置換方式維修,新主機移入使用,舊主機移出維修,不僅可先讓艦船服勤,縮短維修期程(可節省約180天),節省二次進塢之費用,修復後亦可再依上述工序,使用於其他大型艦大修上。現行大型艦均無備用主機,如能爭取經費購買備用主機(2至4部、每部約需1億5,000萬元),必能縮短大型艦大修期程。
    五、結語
    海洋總局艦船艇,因船齡普遍偏高、隱蔽性損壞無法預知、多數料件停產取得不易、國內修(造)船業產量有限等影響,致艦船艇維修期程長;經檢討以簽訂開口合約、建立必要備品機制、新造艦艇維修需求納入契約規範、賡續辦理長期維修合約、爭取經費購買備用主機等相關精進作為,俾縮短維修期程,遂行海巡任務。
    附件10 海洋巡防總局整體艦艇平均妥善率未見提升原因及提升艦艇妥善率精進作為,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2項之決議事項(一)5.】辦理。
    (二)海洋巡防總局102至105年度艦艇養護費預算逐年增加;104年度截至8月底止,平均妥善率降至73.4%,艦艇養護費逐年提高下,整體艦艇平均妥善率仍未見提升;又100至103年度艦艇維修期程逾122日(即年度有三分之一時間處於維修者)之艦艇數分別占各該年度實際艦艇數之8.8%、18.3%、16.2%及22.0%,顯示近年來維修期程偏高之艦艇逐年增加。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背景說明
    海洋總局係維護國境安全之第一道防線,肩負維繫人民生活安定、保護海洋生態的責任,在符合法令規範下,每年實施定期檢查與歲修,每5年實施特檢與大修,確保人安、船安。
    三、艦船艇養護費歷年預算、決算及妥善率情形
    為維持艦船艇機械設備堪用及符合法令規定,須編列預算辦理維修作業,102至104年度整體妥善率雖呈下降趨勢,惟仍符合海洋總局「1/3執勤、1/3待命、1/3維修」之67%以上規定範圍。
    四、100至103年度艦艇維修期程逾122日之艦艇數逐年偏高原因
    (一)大修艦船艇數量,逐年增加
    為符合航政機關規定,海洋總局須於有限預算,辦理特別檢驗、大修作業,考量勤務需求及艦船艇狀況,排定當年度可施作大修艘數(如下表);當年度無法施作大修之艦船艇,僅能延後,造成須大修艦船艇逐年增加。另艦船艇大修所需工期較一般歲修工期長,影響整體妥善率。
    (二)工序複雜,大修工期長
    艦船艇所用主機為高速主機(屬小型),與商船所用中低速主機(屬大型)不同,其維修工法不同。海洋總局艦船艇主機大修時,均須入塢切割船體,將整部主機移出,送至工廠施作,待維修完畢後再重複上述程序完成主機維修;商船主機大修時,可於船體中進行各缸維修。由於艦船艇進塢或上架、切割船體、出塢或下架、主機維修等工序耗時,造成維修工期長,妥善率下降。
    (三)隱蔽潛藏損壞,不易預知
    各噸級艦船艇常年於惡劣海象執行各項巡護、救難、救生任務,造成船體變形或各項機器裝備異常磨耗,水線下或隱蔽性部分須經拆解檢測後,方能發現機械零件損壞或不堪使用,並依採購法辦理後續擴充及給予廠商適度之追加工期(如料件採買或由國外進口需時較長),造成維修期程加長,妥善率下降。
    (四)履約保固爭議,尚待釐清
    依契約規範,廠商須對維修項目保固1至2年,期間如有故障,須先釐清雙方責任;為維護機關權益,常須至公共工程委員會或法院申請調解或仲裁,造成停航期限長,影響妥善率。
    (五)勤務運作,與民迥異
    海洋總局艦船艇常年面臨各種海象,執行各項勤務,如登檢、巡護、救難、查緝及為民服務等任務,船舶操作方式須機動、靈活、迅速到達現場(常需全馬力),與民間商、貨輪航行經濟航速,安全到達目的地,有極大差異,因此機械設備故障率較高,所須維修項目增加,影響維修妥善率。
    五、降低艦艇維修期程精進作為
    (一)簽訂開口合約提升效率
    針對噸位較小之20噸、35噸及RB艇建立開口合約,廠商可配合維修能量,依合約規範靈活預排維修期程,亦可提升行政效率。
    (二)建立必要備品機制
    因噸位較大之艦船艇備料成本較高,業者多無簽訂開口合約意願,可於新造艦船艇,適度提升預算,建立必要備品機制,避免待料期過長。
    (三)新造艦艇維修需求納入規範
    將新造艦船艇2至5年維修需求納入契約規範,免除訪商及行政作業,大幅縮短維修期程,督促廠商提升建造艦船艇時之整體品質,嚴格控管。
    (四)賡續辦理維修長期合約
    為維持艦艇整體妥善率,賡續辦理20、35噸及RB巡防艇長期維修合約,其內容包括大修、歲修、各式航修、保養等作業,俾減少行政作業程序、招標次數(天數)與艦艇停航天數,並可由同廠商負責同噸級船艇之維修,保固責任明確。
    (五)爭取經費購買備用主機
    為縮短大型艦大修期程,利用同型主機以置換方式維修,將新主機移入使用,舊主機移出維修,不僅可先讓艦船服勤,縮短維修期程(可節省約180天),節省二次進塢之費用,修復後亦可再依上述工序,使用於其他大型艦大修上。現行大型艦均無備用主機,如能爭取經費購買備用主機(2至4部、每部約需1億5,000萬元),必能縮短大型艦大修期程。
    六、結語
    海洋總局所屬艦船艇,因船齡普遍偏高、隱蔽性損壞無法預知,且多數料件已停產取得不易,以及國內修(造)船業產量有限等影響,致艦船艇維修期程長;經檢討以簽訂開口合約提升效率、建立必要備品機制、新造艦艇納入維修規範、賡續辦理維修長期合約、爭取經費購買備用主機等相關精進作為,俾縮短維修期程,維持艦船艇妥善,有效遂行海巡各項任務。
    附件11 海洋巡防總局提高艦艇維修妥善率,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2項之決議事項(一)6.】辦理。
    (二)海洋巡防總局艦艇養護費逐年增加,然艦艇維修妥善率卻逐年降低,自100至104年度8月底,整體艦艇妥善率從79.4%降至73.4%,顯見海洋巡防總局養護維修作業有待改進,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就艦艇維修妥善率之提高,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艦艇養護費預算、決算及平均妥善率
  • 海洋總局100至104年度8月止艦艇養護費預算、決算及平均妥善率如下表
  • 單位
    千元;%
    三、艦艇維修檢討說明
    (一)艦艇妥善率計算說明
    1.艦艇妥善率=(365─維修或停航日數)÷365×100%。
    2.艦艇妥善率以整體艦艇數之1/3維修、1/3待命及1/3服勤為原則,妥善率目標為67%以上。
    (二)航政法規定
    依船舶法規定,海洋總局各噸級艦艇每年須定期檢驗(歲修)或每5年內須特別檢驗(大修),以通過航政機關之檢驗,確保艦船艇適航性。
    (三)艦船艇數量
    截至104年8月底止海洋總局艦船艇共計168艘。
  • 1.巡防艦
    16艘(3,000噸2艘、2,000噸4艘、1,000噸2艘、500噸8艘)。
  • 2.巡護船
    5艘(1,000噸3艘、800噸1艘、200噸1艘)。
  • 3.巡防艇(100噸級以下)
    147艘。
    4.逾最低使用年限艦船艇數量:依國有財產財物標準分類最低使用年限,鋼質船使用年限10年(逾使用年限計有22艘);塑鋼(FRP)船使用年限8年(逾使用年限計有111艘),超過年限之艦船艇共計133艘,占79.16%。
    (四)整體妥善率未提升原因
    海洋總局自100至104年度8月底,整體艦艇妥善率從79.4%降至73.4%,原因分析如下:
    1.整體運作,與民迥異
    2.大修數量,逐年增加
    為符合航政機關規定,海洋總局須於有限預算,辦理特別檢驗、大修作業,考量勤務需求及艦船艇狀況,排定當年度可施作大修艘數(如下表);當年度無法施作大修之艦船艇,僅能延後,造成須大修艦船艇逐年增加。
  • 單位

    3.工序複雜,大修工期長
    艦船艇所用主機為高速主機(屬小型),與商船所用中低速主機(屬大型)不同,其維修工法亦不同。海洋總局艦船艇主機大修時,均須入塢切割船體,將整部主機移出,送至工廠施作,待維修完畢後再重複上述程序完成主機維修。艦船艇進塢或上架、切割船體、出塢或下架、主機維修等工序耗時,且為必要,造成維修工期長。
    4.隱蔽損壞,不易預知
    各噸級艦船艇常年於惡劣海象執行各項巡護、救難、救生任務,造成船體變形或各項機器裝備異常磨耗,水線下或隱蔽性部分須經拆解檢測後,方能發現機械零件損壞或不堪使用,並依採購法辦理後續擴充及給予廠商適度之追加工期(如料件採買或由國外進口需時較長),造成維修期程加長,妥善率下降。
    5.國內產能量有限
    因國內修船產業量有限,遇艦船艇維修案量增時,須俟待廠商有閒置產量後(如船塢、架場、人力等),方能維修,延長停航天數。
    四、提高艦艇維修妥善率改善措施
    (一)確切掌控維修期程
    1.統計各艦船艇當年度維修需求
    依航政主管機關登載檢查紀錄簿之檢查期限及項目,調查各艦船艇當年度維修需求,主動調配各艦船艇維修期程,力求維修數之均衡,維持海巡能量。另確認維修項目列入維修標案中,避免後續擴充或追加,徒增維修期程。
    2.編列維修期程預定表控管執行
    完成維修需求統計後,排訂計畫性維修期程預定表,逐隊、逐艇掌控期程,於表列時程前1個月確認維修項目,以落實進度符合維修期程。
    (二)充分運用備份料件
    在新造艦船艇時將所需大型備品備齊,如遇大修或重大損壞時,先查詢倉儲備料,利用備料更換,減少停航天數,儘快恢復服勤,以有效維持艦艇妥善率。
    (三)設立督工幹部查核督工
    設立北、南督工小組長,並由具輪機專業知識人員擔任,每日查核督工人員,除有效減少督導人力派遣,更可妥適規劃督工勤務、維修進度管制、溝通協調維修船廠,進而掌握維修品質。
    (四)建立必要備品機制
    因噸位較大之艦船艇備料成本較高,業者多無簽訂開口合約意願,可於新造艦船艇時,適度提升預算,建立大型且必要備品機制,避免待料期過長,有效減少停航天數。
    (五)新造艦艇維修需求納入規範
    將新造艦船艇2~5年維修需求納入契約規範,免除訪商及行政作業,大幅縮短維修期程,督促廠商提升建造艦船艇時之整體品質,嚴格控管。
    五、結語
    為執行各項海巡任務,海洋總局艦船艇常須於惡劣天候下執勤,爰需足夠預算辦理維修,確保適航性。海洋總局經深切檢討,以確切掌控維修期程、運用備份料件、設立督工幹部查核督工、建立必要備品機制、新造艦艇2至5年維修需求納入契約等精進作為,提高艦艇維修妥善率,俾遂行海巡任務。
    附件12 海洋巡防總局艦艇保險及養護精進作為,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2項之決議事項(一)7.】辦理。
    (二)海洋巡防總局近年雖建造大量新式艦艇,以汰換老舊艦艇,但艦艇養護費逐年增加,然而整體艦艇維修妥善率並未明顯提升;又103年度艦艇維修日數超過122日(一年之三分之一)者占艦艇總數比例達22%,例如「臺南艦」,99年交船到103年發生3次重大海損事件,維修金額達3億8千餘萬元,停航天數更達848天,嚴重影響整體勤務進行,俟就艦艇保險及養護提出精進做法,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背景說明
    海洋總局為海上執法機關,係維護國境安全之第一道防線,肩負維繫人民生活安定、保護海洋生態的責任,在符合法令規範下,每年實施定期檢查與歲修,每5年實施特檢與大修,確保人安、船安。
    三、艦船艇養護說明
    (一)艦船艇養護費歷年預算、決算及妥善率情形
    為維持艦船艇機械設備堪用及符合法令規定,須編列預算辦理維修作業,102至104年度整體妥善率雖呈微幅下降趨勢,惟仍符合海洋總局「1/3執勤、1/3待命、1/3維修」之67%以上規定範圍。
  • 單位
    千元;%
    (二)艦船艇養護費預算增加原因
    1.汰除舊艦船艇噸數遠不及新造噸數
    依101至104年度8月底止統計,汰除老舊及不符維修效益之艦船艇以100噸級以下巡防艇為主,計有60噸級以下20艘、100噸級1艘、巡護船3艘、大型艦1艘,合計25艘;新造艦船艇以100噸級以上為主,計有100噸級5艘、巡護船2艘、1,000噸級1艘、2,000噸級1艘及3,000噸級2艘,合計11艘。新造艦船艇噸數遠較汰舊噸數為大,就艦船艇養護經費而論,噸數越大,其經費需求相對提高。
    2.老舊艦船艇比例高
    依國有財產財物標準分類最低使用年限,鋼質船使用年限10年,塑鋼(FRP)船使用年限8年,海洋總局逾使用年限之艦船艇計133艘,占目前艦船艇計168艘之79.16%,為維持其妥善,亟須增加養護經費。
    四、維修日數超過122日說明
    (一)103年度維修日數超過122日艦艇統計
    103年度總艦艇數191艘(含躉船台),維修日數超過122日者,計42艘,占整體比例達22%,統計表如下。
    (二)維修日數超過122日原因
    1.工序浩繁費時
    大型艦船艇所用主機為高速主機(屬小型),有別商船所用中低速主機(屬大型),其維修工法亦不同。
    (1)海洋總局之艦船艇主機大修時,均須入塢(或上架)切割船體,將整部主機移出,送至工廠施作,待維修完畢後再重複上述程序,完成維修。
    (2)商船主機大修時,可於船體中進行各缸維修。
    (3)由於艦船艇進塢(或上架)、切割船體、出塢(或下架)、主機維修等工序耗時,造成維修工期長。
    (4)海洋總局艦船艇與商船主機大修之差異
    2.遵循採購法規,程序繁瑣
    維修建案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巨額採購公告期為28日(以電子領標方式,公告期至少須25日),且決標後始能下訂貨物,如遇市場未備現貨之料件,須待原廠開工再行生產料件,延長維修時程。
    3.獨家專利產品,仰賴進口
    艦船艇多數產品及組件涉及專利,國內無法取得,須向國外原廠採購,且國外廠商由下單至出單均有一定標準作業流程,無法縮短交貨期程。
    4.過期停產料件,籌補不易
    老舊艦船艇年限多逾十年以上,且非商界常見船型,零件停產,須洽原製造商重新開模特製,如無法特製,則須整組更新,耗日費時且增加維修經費支出。
    5.隱蔽潛藏損壞,不易預知
    艦船艇常年於惡劣海象執行任務,造成船體變形或機器異常磨耗之隱蔽性瑕疵,於維修進塢、上架期間經拆解檢測,始能發現損壞並辦理後續擴充作業,致無法於預定期間完成。
    6.履約保固爭議,尚待釐清
    依契約規範,廠商須對維修項目保固1至2年,期間如有故障,須先釐清雙方責任;為維護機關權益,常須至公共工程委員會或法院申請調解或仲裁,影響妥善率。
    五、臺南艦發生3次海損
    (一)案由說明
    臺南艦於100至102年間發生與商船碰撞、金門地區觸底及東沙地區擱淺等3次海損事件,停航天數計848天,維修金額計3億8,119萬餘元,使民眾對海洋總局艦船艇之適航性與勤務人員之適格性產生疑義。為此,海洋總局深究此案,並懲處相關疏失人員,以示警惕。
    (二)行政責任
    1.與商船碰撞海損
    針對航行誤判及避碰過失,核予艦長及駕駛員各記一大過處分,並調整服務地區;大副監督管理不周,記過二次處分。
    2.金門地區觸底
    針對艦長倒俥時,未考慮港口處水下狀況(消波塊),又未將船艉朝向安全水域(航道),致船體及俥葉受損顯有疏失責任,核予艦長申誡二次處分。
    3.東沙地區擱淺
    針對東沙擱淺情形研判,艦長未作正確定位,致船位偏差,造成此次重大海損,核予艦長記一大過處分,並調整為非主管職務;其餘相關失職人員,大副申誡二次處分,駕駛員記過一次處分。
    六、縮短艦船艇維修期程及降低海損精進作為
    (一)縮短艦船艇維修期程精進作為
    1.簽訂開口合約提升效率
    針對噸位較小之20噸、35噸及RB艇建立開口合約,廠商可配合維修能量,依合約規範靈活預排維修期程,亦可提升行政效率。
    2.建立必要備品機制
    噸位較大之艦船艇因備料成本較高,業者多無簽訂開口合約意願,可於新造艦船艇,適度提升預算,建立必要備品機制,避免待料期過長。
    3.新造艦艇維修需求納入規範
    將新造艦船艇2至5年維修需求納入契約規範,免除訪商及行政作業,大幅縮短維修期程,督促廠商提升建造艦船艇時之整體品質,嚴格控管。
    4.賡續辦理維修長期合約
    為維持艦艇整體妥善率,賡續辦理20、35噸及RB巡防艇長期維修合約,其內容包括大修、歲修、各式航修、保養等作業,俾減少行政作業程序、招標次數(天數)與艦艇停航天數,並可由同廠商負責同噸級船艇之維修,保固責任明確。
    5.爭取經費購買備用主機
    為縮短大型艦大修期程,利用同型主機以置換方式維修,將新主機移入使用,舊主機移出維修,不僅可先讓艦船服勤,縮短維修期程(可節省約180天),節省二次進塢之費用,修復後亦可再依上述工序,使用於其他大型艦大修上。現行大型艦均無備用主機,如能爭取經費購買備用主機(2至4部、每部約需1億5,000萬元),必能縮短大型艦大修期程。
    (二)降低海損精進作為
    1.為降低承保風險,增加保險市場信心,擬定精進作為如下:
    (1)持續加強人員訓練
    召集各艦船艇長與輪機長集中訓練,提升其專業知能;持續利用各種時機,如年度艦艇養護督導及各項訓練(保養、檢驗)講習,宣達各項航行與維保注意事項。104年度已辦理主輔機維保講習及船級檢驗等8場次,參與人次145人。
    (2)適時發布技術通報
    將艦船艇設備資訊、操作技術等最新相關訊息,列入技術通報,即時教導同仁操作與維保程序,避免重蹈覆轍情事。104年度已發布6則技術通報,並請各海巡隊利用集會時強化宣導。
    (3)利用視訊經驗分享
    對海損發生原因及自力維修之案件,利用視訊會議,召集同仁共同研商、分享,除可凝聚共識外,更可降低海損率。104年度已辦理6場次,1,106人次參與。
    2.保險成效
    各型艦船艇為國家重要財產,管理人員應善盡管理人之責。臺南艦自發生3次重大海損後,海洋總局竭盡所能,痛定思痛,深刻檢討,避免類案發生。截至104年度8月底止,「臺南艦」均未發生海損。以相同保險內容(全險但排除機械海損)比較,104年12月止出險率(出險率=出險總金額/保險契約金額)為25.05%,較102年度出險率225%,大幅降低199.95個百分點;參與艦船艇保險投標廠商,由102年2家增至105年5家,顯見海洋總局海損管控已有顯著成效。
    七、結語
    為縮短艦船艇維修期程,海洋總局逐一檢討、報廢老舊故障率高之艦船艇,並研擬簽訂開口合約、建立必要備品機制、新造艦艇2至5年維修需求納入契約等策進作為,期能提升妥善率,維持海巡能量。為降低海損,研擬持續加強人員訓練、適時發布技術通報、利用視訊經驗分享等策進作為,整體海損率已大幅降低。
    附件13 海洋巡防總局100噸巡防救難艇燒缸事件檢討,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2項之決議事項(一)8.】辦理。
    (二)海洋巡防總局艦艇建造及維修中最大的建案:100噸級巡防救難艇卻在預校期間發生燒缸事故,28艘艦艇起造至今,已有1艘被拒收,2艘召回,為確保國家財產權益,保護海巡官兵執勤安全,爰凍結部分經費,俟100噸級巡防救難艇燒缸事件檢討完竣,並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背景說明
    (一)海洋總局100噸級巡防救難艇新造案,第1艘10051艇於104年2月16日完工,期間船廠因施工期程延宕、主機交貨較晚及海上公試缺失改善等,致逾期103日,超出履約期限90日以上,海洋總局於104年3月11日函文船廠拒收該艇,船廠於104年4月9日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申請履約調解。
    (二)10052艇於104年5月8日,在高雄外海發生主機出現異常減俥當機情形,經檢查發現主機燒缸;鑑此,10053艇亦召回原廠施作預防性檢查,以確保船艇性能及品質。
    (三)工程會於104年5月20日召開「10051艇拒收案履約調解」會議,因船廠未釐清10052艇主機故障原因,海洋總局主動提出「暫停調解」,並經工程會同意。
    三、燒缸事件檢討辦理情形
    (一)為驗證本型艇MAN主機性能品質及杜絕外界疑慮,海洋總局於104年5月27日邀集財團法人船舶暨海洋產業研發中心(以下簡稱船舶中心;SOIC)、中國驗船中心(CR)、法國驗船協會(BV)、專家學者、船廠代表等開會討論,決議採取下列作為:
    1.比照主機量產型最嚴格測試標準,於英國主機原廠實施88小時不間斷全馬力運轉測試。
    2.要求10051艇實施累計200小時實船海上全馬力測試,避免燒缸情形再次發生。
    (二)如主機無法通過驗證,則認定為契約「重大瑕疵」,海洋總局將進行以下求償計畫:
  • 1.依契約第8條第19、20款
    解除契約。
  • 2.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
    退還10052、10053艇及進行求償。
    (三)驗證情形
    1.88小時全馬力運轉測試
    (1)於104年9月6日至英國MAN主機原廠,配合主機廠生產線運作,選擇即將組裝至10061艇之主機進行測試。
    (2)會驗人員計有船舶中心2人、中國驗船中心1人、法國驗船協會1人,共計4人。(以上各機構均為船運界具有威信之驗證機構)
    (3)本項測試於104年9月11日1230時執行完畢,無異狀。
    2.累計200小時海上全馬力測試
    (1)依契約進行海上全馬力測試44小時,另自104年6月26日至9月11日,出海37次,累計實施156小時,合計200小時。
    (2)會驗人員計有船舶中心、中國驗船中心、法國驗船協會及接艇輪機長等人共同會驗。
    (3)本項測試於104年9月11日1125時執行完畢,無異狀。
    (四)後續處置
    1.海洋總局業於104年9月16日再次邀集船舶中心、中國驗船中心、法國驗船協會、專家學者、船廠等開會討論,確認本型艇主機性能符合契約要求,本建案持續執行。
    2.船廠於104年9月16日向工程會申請「10051艇拒收案調解」,105年3月28日完成「調解成立書」,計罰81日,該艇於5月12日交船服勤。
    (五)目前最新進度
    1.10051、10052、10053、10055、10056、10057、10059、10060:已交船,正常服勤中。
  • 2.其餘20艘
    依契約持續建造中。
    四、結語
    海洋總局秉持一貫嚴謹態度,兼顧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依約要求監造品質。對於燒缸之10052艇比照主機量產型最嚴格測試標準,於英國主機原廠實施88小時全馬力運轉測試,並為避免燒缸情形再次發生,要求10051艇實施累計200小時實船海上全馬力測試,以保障機關權益。
    附件14 海洋巡防總局提升三度空間執勤效益,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2項之決議事項(一)9.】辦理。
    (二)據審計部102年審核報告指出,海洋巡防總局未積極協調空勤總隊,確認溝通艦機組合,臺南艦及新北艦自99及101年陸續交船後,飛行甲板之相關設備仍閒置未用,業經監察院決議糾正,為避免購置先進設備無法發揮最佳效益,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就與空勤總隊、海軍已訓練完成及未來訓練計畫,如何提升三度空間執勤效益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背景說明
    海洋總局首艘配備飛行甲板之臺南艦建造計畫,於95年建案時,本署邀集行政院秘書處、前行政院研考會、前行政院主計處等單位,召開跨部會審查協調會,獲達成暫以減列輔降系統及機庫設備,以及機庫先設計為救難設備空間,作為平時巡防、救難任務使用之共識,並修正計畫於95年7月28日經行政院核准,後續「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之巡防艦,均遵循前述之規劃設置原則辦理。
    三、艦機組合訓練推動情形
    (一)執行規劃原則
    由於艦機組合作業具有風險性,在安全第一原則下,海洋總局與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共同積極推動,研訂任務與設備需求、辦理飛行甲板認證、協調海軍進行落艦訓練事宜、編撰作業程序等配套措施,依巡防艦噸位由大至小、直升機由小至大,循序推動。
    (二)3,000噸級巡防艦艦機組合訓練推動情形
    1.協調海軍代訓飛行甲板人員
    (1)海洋總局102年8月26日觀摩海軍艦機組合操演,並協請海軍訓練巡防艦落艦作業人員,獲得初步同意。
    (2)海洋總局持續協調並報請本署協助下,海軍副司令102年12月9日拜會海洋總局,同意設立專班訓練巡防艦飛行甲板作業人員。
    2.辦理空中進場管制官訓練
  • (1)時間
    103年3月4日至4月3日及8月11日至9月12日。
  • (2)地點
    空軍航空技術學院。
  • (3)人員
    宜蘭艦與高雄艦各2員。
    (4)目的:人員訓練完成,在視距外以無線電及雷達引導直升機至巡防艦上空,並管制附近空域,維護飛航安全。
    3.採購飛行甲板作業人員裝備
    為確保同仁執行艦機作業安全,海洋總局參考美國海岸防衛隊艦機作業程序手冊規範之裝備,規劃採購飛行甲板作業裝備,洽詢國外原供應製造廠,取得相關規格與國內經銷商資訊辦理採購,並於103年6月11日決標。
    4.委託海軍訓練飛行甲板作業人員
  • (1)時間
    103年9月22日至26日。
  • (2)地點
    海軍技術學校。
  • (3)人員
    3,000噸宜蘭艦與高雄艦飛行甲板作業人員各22員。
    (4)目的:訓練合格,取得證書,具備落艦作業能力。
    5.完成起落艦組合訓練
  • (1)時間
    104年3月9日至17日。
  • (2)地點
    左營港及附近海域。
    (3)人員:海洋總局與空勤總隊共同聘請2位國外飛行教官,指導宜蘭艦及高雄艦人員。
  • (4)目的
    雙方艦機完成首次落艦組合訓練。
    6.直升機起落艦公開操演
  • (1)時間
    104年6月6日。
  • (2)地點
    高雄港及其外海。
  • (3)人員
    宜蘭艦、高雄艦及空勤總隊所屬人員。
    (4)目的:海安八號演習正式公開操演驗證,將直升機起落艦推動成果呈獻國人。
    (三)2,000噸級巡防艦艦機組合訓練推動情形
    1.與海軍高層工作會談幕僚會議
  • (1)時間
    104年4月30日。
  • (2)地點
    海洋總局簡報室。
  • (3)主持人
    海洋總局巡防組朱組長清和、海軍司令部戰訓處王代副處長國強。
  • (4)目的
    協調海軍協助「飛行甲板作業人員」及「直升機進場管制官」訓練。
  • (5)決議
    海軍同意於104年6月22日及11月30日分別辦理2班次飛行甲板訓練。
    2.新北艦直升機起落艦設備會勘
  • (1)時間
    104年5月1日。
  • (2)地點
    新北艦。
    (3)人員:海洋總局潘前副總局長進家等9人、空勤總隊董總隊長劍城等8人、海軍司令部周上校肇成等14人,共同會勘新北艦。
    (4)目的:依照海軍提供之美軍規範進行檢視,並依空勤總隊需求採購籌補新北艦設備(104年9月8日完工)。
    3.拜會空勤總隊長
  • (1)時間
    104年5月12日。
  • (2)地點
    空勤總隊。
  • (3)人員
    龔前總局長光宇及董總隊長劍城。
    (4)目的:提高合作機制,加速推動落艦。
    4.委託海軍訓練飛行甲板作業人員
  • (1)時間
    104年6月22日至26日。
  • (2)地點
    海軍技術學校。
  • (3)人員
    2,000噸級新北艦及臺南艦飛行甲板作業人員各25人。
    (4)目的:訓練合格,取得證書,具備落艦能力。
    5.新北艦直升機落艦組合訓練
  • (1)時間
    104年9月23日至24日。
  • (2)地點
    臺北港及附近海域。
  • (3)人員
    新北艦與空勤總隊人員。
  • (4)目的
    完成新北艦海上落艦訓練。
    6.空中進場管制官訓練
  • (1)時間
    104年11月23日至12月25日。
  • (2)地點
    空軍航空技術學院。
  • (3)人員
    2,000噸級新北艦與臺南艦各2人。
    7.臺南艦落艦組合訓練
    臺南艦105年3月起進行大修,並配合大修一併整備所需設備,預計106年1月大修結束後即與空勤總隊直升機規劃推動落艦訓練。大修期間,海洋總局將與空勤總隊先行推動1,000噸級巡防艦落艦訓練,持續積極辦理,絕不懈怠。
    (四)1,000噸級巡防艦艦機組合訓練推動情形
    1.函請海軍賡續辦理105年訓練
  • (1)時間
    104年8月11日。
    (2)目的:訓練合格,取得證書,具備落艦作業能力。
    (3)結果:海軍司令部104年8月25日函同意105年上、下半年各送訓4員直升機空中進場管制官;1,000噸級桃園、臺東與屏東艦每艦25員之飛行甲板人員訓練需求,共計75名,納入105年訓練流路班次。
    2.辦理空中進場管制官訓練
  • (1)時間
  • 甲、苗栗艦及桃園艦
    104年11月23日至12月25日。
  • 乙、臺東艦及屏東艦
    預訂於105年6月6日至7月9日。
  • (2)地點
    空軍航空技術學院。
  • (3)人員
    苗栗艦及桃園艦各2人;臺東艦及屏東艦暫訂各2人。
    3.委請海軍訓練飛行甲板作業人員
  • (1)時間
  • 甲、苗栗艦
    104年11月30日至12月4日。
  • 乙、桃園艦及臺東艦
    105年4月11日至4月15日。
  • (2)地點
    海軍技術學校。
  • (3)人員
    苗栗艦25員;桃園艦及臺東艦暫訂各25員。
    4.苗栗艦直升機起落艦設備會勘
  • (1)時間
    105年2月3日。
  • (2)地點
    苗栗艦。
    (3)人員:海洋總局姚副總局洲典等12人、空勤總隊洪組長勝榮等7人、海軍司令部林中校育丞等7人,共同會勘苗栗艦。
    (4)目的:依照海軍提供之美軍規範進行檢視相關落艦設備,若符合空勤總隊需求,則進一步協調落艦訓練期程。
    5.苗栗艦直升機落艦組合訓練
  • (1)時間
    105年4月27日至28日。
  • (2)地點
    臺中港及附近海域。
  • (3)人員
    苗栗艦與空勤總隊人員。
  • 目的
    完成苗栗艦海上落艦訓練。
    6.桃園及臺東艦直升機起落艦設備會勘
  • (1)時間
    105年5月13日。
  • (2)地點
    桃園艦及臺東艦。
    (3)人員:海洋總局朱主任秘書清和等8人、空勤總隊王副總隊長啟通等5人、海軍司令部林中校育丞等8人,共同會勘桃園艦及臺東艦。
    (4)目的:依照海軍提供之美軍規範進行檢視相關落艦設備,若符合空勤總隊需求,則進一步協調落艦訓練期程。
    7.預劃1,000噸桃園艦、臺東艦及屏東艦直升機起落艦組合訓練期程
    考量1,000噸級各艦交船、裝砲、落艦設備整備與海軍代訓人員等工作期程,桃園艦暫訂於105年6月辦理落艦訓練;臺東艦及屏東艦暫訂105年9月辦理落艦訓練。
    四、提升三度空間執勤效益分析
    本署推動巡防艦與直升機進行組合作業,以提升三度空間執勤效益如下:
    (一)擔任搜救現場平臺,供直升機吊掛轉運獲救之遇難者結合直升機可迅速馳援之優勢,輔以飛行甲板作為傷患安置基地,增加「承載人數」。直升機空間有限,若滿載傷患,可立即降落或吊掛至附近之巡防艦飛行甲板,將獲救人員安置於現行規劃之機庫空間(獲救人員收容中心),爭取救援時效。
    (二)艦機配合迅速反應遠距離案件,參照日本海上保安廳針對不明入侵領海之外籍船舶策略,先行將特殊警備隊人員以直升機運至1200噸級波照間級巡視船(僅配置飛行甲板無機庫),再換乘小艇執行任務,實際可運用於快速反應遠距離遭挾持之漁船案件。
    (三)直升機海上緊急落艦
    直升機於海上執勤時,遇有油料不足或機件故障等狀況,可供緊急降落並載回維修,提升海上勤務安全。
    (四)延展直升機空中能量
    直升機滯空能力有限,若能改善本署巡防艦現有之儲油槽設備(3,000噸級宜蘭艦、高雄艦及2,000噸級新北艦、臺南艦),提供直升機海上油料補給,當可有效延展空中能量,本署與空勤總隊將逐步進行評估,共同推動。
    五、結語
    海洋總局積極協調海軍與空勤總隊進行落艦訓練,於安全第一原則,與空勤總隊通力合作及海軍司令部協助下,依噸位大小循序推動,已陸續完成3,000噸級宜蘭艦與高雄艦、2,000噸級新北艦及1,000噸級苗栗艦直升機落艦,將持續積極推動2,000噸級臺南艦及1000噸級桃園、臺東、屏東艦落艦,務求發揮飛行甲板之最大效益。經評估推動艦機組合可提供擔任搜救現場平臺爭取救援時效、直升機海上執勤緊急落艦提升海上勤務安全、直升機海上油料補給延展直升機空中能量,提升三度空間執勤效益。
    附件15 海洋巡防總局落實艦機組合作業,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2項之決議事項(一)10.】辦理。
    (二)海洋巡防總局近年籌建配有直升機平台或機庫之巡防救難艦,未事前妥就直升機平台及機庫之設置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並據以評估設置之必要性,亦未積極協調內政部空中空勤總隊確認需求、給予協助、溝通艦機組合作業及艦載直升機相關準備作業,致延宕取得甲板認證、加(改)裝相關設備及人員訓練等時程,而使臺南艦及新北艦自99年及101年陸續交船後,飛行甲板之相關設備長期閒置;該總局雖已於104年度完成3,000噸之宜蘭艦、高雄艦之落艦訓練,惟接續之2,000噸及1,000噸之落艦組合訓練於今仍未有確切之期程,後續是否仍有延宕,實屬未知。爰予以凍結部分經費,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背景說明
    海洋總局首艘配備飛行甲板之臺南艦建造計畫,於95年建案時,本署邀集行政院秘書處、前行政院研考會、前行政院主計處等單位,召開跨部會審查協調會,獲暫以減列輔降系統及機庫設備,以及機庫先設計為救難設備空間,作為平時巡防、救難任務使用之共識,並修正計畫於95年7月28經行政院核准,後續「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之巡防艦,均遵循前述之規劃設置原則辦理。
    三、2,000噸級艦機組合作業推動情形
    (一)與海軍高層工作會談幕僚會議
  • 1.時間
    104年4月30日。
  • 2.地點
    海洋總局簡報室。
  • 3.主持人
    海洋總局巡防組朱組長清和、海軍司令部戰訓處王代副處長國強。
  • 4.目的
    協調海軍協助「飛行甲板作業人員」及「直升機進場管制官」訓練。
  • 5.決議
    海軍同意分別於6月22日及11月30日辦理2班次飛行甲板訓練。
    (二)新北艦直升機起落艦設備會勘
  • 1.時間
    104年5月1日。
  • 2.地點
    新北艦。
    3.人員:海洋總局潘前副總局長進家等9人、空勤總隊董總隊長劍城等8人、海軍司令部周上校肇成等14人,共同會勘新北艦。
    4.目的:依照海軍提供之美軍規範進行檢視,並依空勤總隊需求採購籌補新北艦設備(104年9月8日完工)。
    (三)拜會空勤總隊長
  • 1.時間
    104年5月12日。
  • 2.地點
    空勤總隊。
  • 3.人員
    龔前總局長光宇及董總隊長劍城。
    4.目的:提高合作機制,加速推動落艦。
    (四)委請海軍訓練飛行甲板作業人員
  • 1.時間
    104年6月22日至26日。
  • 2.地點
    海軍技術學校。
  • 3.人員
    2,000噸級新北艦及臺南艦飛行甲板作業人員各25員。
    (五)完成新北艦直升機落艦組合訓練
  • 1.時間
    104年9月23日至24日。
  • 2.地點
    臺北港及其外海。
  • 3.人員
    空勤總隊馮隊長凡等5人及新北艦徐艦長國鈞等31人。
  • 4.執行成果
    完成新北艦落艦訓練(港內落艦9次、航行落艦9次)。
    (六)空中進場管制官訓練
  • 1.時間
    104年11月23日至12月25日。
  • 2.地點
    空軍航空技術學院。
  • 3.人員
    2,000噸級新北艦與臺南艦各2人。
    (七)臺南艦落艦組合訓練推動情形
    臺南艦105年3月起進行大修,並配合大修一併整備其所需設備,預計106年1月底大修結束後即與空勤總隊直升機規劃進動進行落艦訓練。大修期間,海洋總局將與空勤總隊先行推動1,000噸級巡防艦落艦訓練,持續積極辦理,絕不懈怠。
    四、1,000噸級艦機組合作業推動情形
    (一)函請海軍賡續辦理105年訓練
  • 1.時間
    104年8月11日。
    2.目的:訓練合格,取得證書,具備落艦作業能力。
    3.結果:海軍司令部104年8月25日函同意105年上、下半年各送訓4員直升機空中進場管制官,1,000噸級桃園、臺東與屏東艦每艦25員之飛行甲板人員訓練需求,共計75名,納入105年訓練流路班次。
    (二)空中進場管制官訓練
  • 1.時間
  • 甲、苗栗艦及桃園艦
    104年11月23日至12月25日。
  • 乙、臺東艦及屏東艦
    預訂於105年6月6日至7月9日。
  • 2.地點
    空軍航空技術學院。
  • 3.人員
    苗栗艦及桃園艦各2人;臺東艦及屏東艦暫訂各2人。
    (三)委請海軍訓練飛行甲板作業人員
  • 1.時間
    104年11月30日至12月4日。
  • 2.地點
    海軍技術學校。
  • 3.人員
    苗栗艦25員;桃園艦及臺東艦暫訂各25員。
    (四)苗栗艦直升機起落艦設備會勘
  • 1.時間
    105年2月3日。
  • 2.地點
    苗栗艦。
    3.人員:海洋總局姚副總局洲典等12人、空勤總隊洪組長勝榮等7人、海軍司令部林中校育丞等7人,共同會勘苗栗艦。
    4.目的:依照海軍提供之美軍規範進行檢視相關落艦設備,若符合空勤總隊需求,則進一步協調落艦訓練期程。
    (五)苗栗艦直升機落艦組合訓練
  • 1.時間
    105年4月27日至28日。
  • 2.地點
    臺中港及附近海域。
  • 3.人員
    苗栗艦與空勤總隊人員。
  • 4.目的
    完成苗栗艦海上落艦訓練。
    (六)桃園及臺東艦直升機起落艦設備會勘
  • 1.時間
    105年5月13日。
  • 2.地點
    桃園艦及臺東艦。
    3.人員:海洋總局朱主任秘書清和等8人、空勤總隊王副總隊長啟通等5人、海軍司令部林中校育丞等8人,共同會勘桃園艦及臺東艦。
    4.目的:依照海軍提供之美軍規範進行檢視相關落艦設備,若符合空勤總隊需求,則進一步協調落艦訓練期程。
    (七)預劃1,000噸桃園艦、臺東艦及屏東艦直升機起落艦組合訓練期程
    考量1,000噸級各艦交船、裝砲、落艦設備整備與海軍代訓人員等工作期程,桃園艦暫訂於105年6月辦理落艦訓練;臺東艦及屏東艦暫訂105年9月辦理落艦訓練。
    五、結語
    海洋總局積極與空勤總隊通力合作及海軍司令部協助下,依噸位大小循序推動落艦訓練,已陸續完成3,000噸級宜蘭與高雄艦、2,000噸級新北艦及1,000噸級苗栗艦直升機落艦,將持續推動2,000噸級臺南艦及1,000噸級桃園、臺東、屏東艦落艦,發揮飛行甲板之最大效益。
    附件16 海洋巡防總局所屬人員進用情形,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2項之決議事項(二)1.】辦理。
    (二)依審計部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103年度海洋巡防總局所屬海巡隊共計21隊,以艦艇數所評估合理人數需計2,643人,但實際人數僅2,353人,實際人數與合理人數差額達10%。海洋巡防總局新籌建艦艇陸續交船成軍,但若沒有足夠且專業的人員,將使海洋巡防總局執法事倍功半。爰予凍結部分經費,俟就其所屬人員進用情形,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人員請增情形說明
    (一)依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逐年請增員額
    「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增建船艦需求人力,經行政院核增628人,配合現行員額管制政策提出申請。海洋總局逐年向行政院請增預算員額,並依請增員額數增列人事費需求。
    (二)請增員額受限,致影響用人規劃
    海洋總局逐年檢討現有員額及提列考試分發需求員額,向行政院請增預算員額計509人,惟因「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限制,請增員額並未獲足額撥給,僅獲撥231人,不足差額278人,致影響請辦各種考試計畫及用人規劃。
    三、人力不足因應措施
    (一)員額運用受限,各隊人力彈性調整
    因上開請增預算員額不易,各隊人力暫以最低執勤人力配置,並機動調派各隊艦船艇歲(大)修人力,補充其他正常服勤艦船艇人力,以因應每日海上勤務所需。
    (二)依現有預算員額請辦各種海上專業考試,補充人力
    1.104年
    水上警察特考3等、4等計104人、一般水上警察特考4等28人、海巡特考3等海洋巡護類科9人,合計141人。
    2.105年
    水上警察特考3等、4等計110人、一般水上警察特考4等82人、海巡特考3等海洋巡護類科15人,合計207人。
    3.106年
    水上警察特考3等、4等計137人、一般水上警察特考4等74人、海巡特考3等海洋巡護類科10人,合計221人。
    (三)賡續向行政院請增預算員額
    1.請增105年預算員額155人,經行政院104年7月3日函暫核撥27人,海洋總局將再行檢討員額情形,賡續向行政院請增預算員額。
    2.配合行政院106年預算員額請增作業,已於105年4月22日函行政院請增海洋總局職員預算員額212人。
    3.上開已規劃請辦各種考試錄取員額需求外,另依請增員額獲得情形,增列一般水上警察特考或海巡特考考試職缺,以適度調補海勤人力。
    四、結語
    海洋總局配合行政院員額管制政策,檢討預算員額運用,除視預算員額缺額情形,提列年度各項考試需求外,並配合新造艦艇交船進度,賡續向行政院請增預算員額或增列各種考試職缺分發人力,以應海上勤務人力需求,所編預算確有所需,爰建請同意解除預算凍結。
    附件17 海洋巡防總局人員訓練及法治教育進行情形,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2項之決議事項(二)2.】辦理。
    (二)日前發生中國艇「霧隱號」於桃園海岸擱淺,海巡署完全不知情。署長指出3項錯誤,包括(1)海洋巡防總局所屬新北艦曾登船檢查卻未發現狀況;(2)該船擱淺前雷達曾發現此船,但操作雷達人員卻誤判雷達光點而未回報;(3)海岸巡防總局所屬人員沒落實巡邏。另外,依據審計部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101至103年海洋巡防總局執行海洋保育共查獲748件,但最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僅截罰75.8%,最後因證據不足而不予處分或未結案件,分別占15.24%及8.96%,海洋巡防總局執法及蒐證能力顯有不足。但同期海岸巡防總局所屬人員對「沿近海漁業資源管理暨漁業執法研習會」的參訓率過低,而海洋巡防總局甚或未將所屬人員參訓情形予以記錄列管,顯屬不當。爰予凍結部分經費,俟就其所屬人員訓練及法治教育進行情形,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霧隱號事件」
    (一)背景說明
    104年9月9日17時,海洋總局新北艦於富貴角西北方37浬處(限制水域外)登檢「霧」船,未發現違法情事,淡水海巡隊並將上情通報第三(桃竹苗)巡防區。
    (二)事後檢討
    經本署深切檢討,本案疏失主要係雷達操作人員未能有效判定可疑目標與人員職能訓練尚須強化,以及岸際巡邏人員惟未能依轄區地形深入查察,致使案件肇生。
    (三)精進作為
    本署已懲處違失人員,辦理職能課程教育訓練、提升雷達操作人員素質;要求各地區巡防局督飭所屬巡防區執勤官(員)及雷達作業士全體人員,應定期實施轄區現地勘查,如發現地形、地貌有所改變致守望無法通視,妥以彈性調整巡邏方式(汽、機、步巡)或派遣前推人員予以巡查監控,改善勤務作為與執法措施,同時強化教育訓練,深化執勤人員危機應變意識及相關專業素養。
    三、沿近海違規漁業案件裁罰說明
    (一)近年我國沿近海地區從事違法拖網、破壞漁業資源情形,常為社會關切重點,為強化違法漁業取締工作,海洋總局及所屬海巡隊配合漁業署及地方政府依《漁業法》第44條各款規定公告事項,執行違法漁業之取締、蒐證、函(移)送事宜。
    (二)海洋總局101至103年函送沿近海違規漁業案件計748件,其中不予處分案件計114件(15.24%),經查係漁船於公告禁止線內附近海域作業(屬誤差範圍海域),爰主管機關(漁業署或各縣市政府)作成不予處分決定。
    (三)海洋總局104年12月24日止函送漁業署或各縣市政府沿近海違規漁業計141件,其中不予處分計7件(5%),較101至103年不予處分案件率減幅達10.24個百分點,顯見沿近海執法效能已有提升。
    (四)為提升執法品質,海洋總局已指導各海巡隊於海上查處違規捕魚案件,應積極登檢,並完整蒐集相關事證,俾供主管機關(漁業署或各縣市政府)裁處,提升裁罰率。
    四、「沿近海漁業資源管理暨漁業執法研習會」參訓情形
    (一)「沿近海漁業資源管理暨漁業執法研習會」係漁業署辦理,邀請各縣市政府漁政單位、海洋總局、海岸巡防總局各機關一線單位人員,共同研習與交流沿近海漁業執法業務及執法經驗。
    (二)海洋總局101至104年參與上開研習會18場次,訓練計230人次,均造冊列管。
    (三)因每年參訓名額有限(約60名),為發揮最大研習效益,薦選各海巡隊業務主管、承辦人及艦艇幹部為主要參訓人員,俾達成下列目標。
    1.與在地縣市政府漁政單位人員建立協調聯繫管道,有助於交流業務及執法意見。
    2.提升海巡單位業務人員知能,有助審查違法(規)案件構成要件與適法性,以及降低函送案件未予處分率。
    3.艦艇幹部參訓,結合在艇訓練及處理違規案件時機,將研習成果轉授同仁。
    (四)訓練精進作為
    1.請各海巡隊利用常年訓練或其他集會時機,參考最新「沿近海漁業資源管理暨漁業執法研習會」講義等教材,每半年自行規劃2小時以上訓練課程,並要求所屬外勤及業務相關人員,每人至少參加1次,以熟稔漁業執法職能。
    2.鼓勵同仁參與外單位辦理或各海巡隊自行辦理之漁業資源保育相關訓練,參訓人員造冊列管。
    3.101至104年止,自行辦理「海洋環境保護及漁業資源維護專業訓練」計4場,共計訓練125人次,相關人員均造冊列管。
    五、結語
    為提升沿近海違規漁業案件裁罰率,已指導各海巡隊查處違規捕魚案件,應積極登檢,並完整蒐集相關事證,俾供主管機關裁處;為因應「沿近海漁業資源管理暨漁業執法研習會」提供參訓名額有限,請各海巡隊利用常年訓練或其他集會時機,參考最新研習會講義等教材,每半年自行規劃訓練課程,並鼓勵同仁參與外單位辦理或海巡隊自行辦理之漁業資源保育相關訓練,且賡續落實管控訓練人員,爰建請同意解除預算凍結。
    附件18 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巡防人員不足改善方案、岸際雷達維保勤務措施規劃、各地區巡防局經費編列總體檢,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3項決議事項(一)1.】辦理。
    (二)查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4年8月止岸際雷達發生高達192次故障,故障天數累計156天,顯示我國海域監視出現嚴重漏洞;104年8月止實際港監系統數量較103年減少220座,損壞並待修港監系統數量竟提高,嚴重威脅岸海安全;各地區巡防局一般事務費下編列海岸管制等經費,每位人員分配到經費額度並未一致,專業軍官及志願士兵招募宣傳,各地區巡防局經費也未盡相同,對於經費之規劃,有失公平;104年9月12日「霧隱號事件」,巡防人員勤務統合顯有疏漏,致使海面目標脫管情事發生。爰凍結部分經費,俟提出巡防人員不足改善方案、岸際雷達維保勤務措施規劃、各地區巡防局經費編列總體檢,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執行概況說明
    (一)巡防人員不足改善方案
    1.案情研析
    海岸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接獲「霧隱號」擱淺岸際乙案通報,然巡防區未能即時有效整合所轄單位勤務擴大偵蒐能量,遂延宕查緝時效,勤務統合顯有疏漏。本案發生於南沙崙區域(守望監控無法通視之處,且適逢中油實施油管鋪設施工致遮蔽視線)雖有6組機動巡邏勤務行經該區域,惟未即時察覺該目標擱淺於岸際,岸際巡邏未能落實,於勤務執行上實有檢討與精進空間。
    2.強化勤務效能作為
    (1)為發揮統合岸海能量,強化整體勤務效能,雷達航跡研判或通報之海上可疑目標時,巡防區執勤官(員)即向召集人回報,依雷情作業傳遞作業規定,有效統合指揮、管制、通報各單位,適時前往查察,惟於狀況(海面目標)尚未明朗確認之情況下,應本「追本溯源」之精神與敏感度,整合轄區內各式勤務,包含岸際雷達監看及在航艇等勤務能量,依研判目標可能航向予以查處,並完成預置兵力先期部署等作為。
    (2)巡防區依據「巡防區勤務統合執行計畫」每日邀集轄屬單位召開勤務會報,就轄區情資內容、各任務單位勤務規劃情形,據以研析並整合調整勤務派遣。另為有效強化勤務規劃與勤務效能,巡防區每月定期邀集轄內各任務單位主官(管)及相關幹部召開勤務研討會報,檢討轄區整體勤務規劃與執行情形,藉由綿密之溝通及意見交換,有效整合岸、海勤務,提升執勤效能。
    (3)為落實轄區現地勘查,督導驗證勤務紀律,以有效掌握轄區特性與彈性機動勤務派遣,已要求各地區巡防局督飭所屬巡防區執勤官(員)及雷達作業士應定期實施轄區現地勘查,如發現地形、地貌有所改變致守望無法通視,機動調整巡邏方式(汽、機、步巡)或派遣前推人員予以巡查監控,藉各級督導人員稽查驗證與通聯紀錄管制,以達有效強化勤務紀律之目的。
    (4)各地區巡防局指導所屬岸巡總、大隊定期與轄區岸際工程施作(如桃園中油煉油廠管線施工等)、重大民生基礎設施(如大潭火力發電廠、永安天然氣廠等)或友軍駐防區域(如高雄柴山軍事管制區等)實施支援協定簽署及加強巡查等作為,俾有效強化勤務查緝效能。
    3.提升人力招募
    (1)為提高募兵成效,海岸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海岸總局)除積極辦理「拓展校園宣傳管道」、「善用本署招募網站」及「檢討預算刊登廣告」等作為外,並戮力推動本署「提升募兵招募成效具體策略」(計有強化招募宣導量能、加強招募社會青年、降低錄取人員流失、提高留營轉服比例等4大面向27項措施)。義務役人力部分,已協調國防部於國軍兵員徵集無虞下,滿足海岸總局人力需求。
    (2)截至105年4月底,整體編現率達87.87%,志願役招募成效亦顯著提升(104年軍官錄取率101.6%,士官錄取率100%,士兵錄取率107.69%),志願役人力占軍職人員比例已達60.99%,未來賡續提高招募人力及進用替代役,將可提升執勤能量。
    (二)岸際雷達維修保養及無法運作時之勤務措施規劃
    1.岸際雷達系統維修保養執行概況
    104年78處岸際雷達故障全年平均可運作天數361.61天,妥善率達99.07%(361.61/365),截至105年4月止妥善率達99.72%,均高於目標90%,維護情形良好,可有效維持12浬海域監視能量。
    2.岸際雷達系統無法運作時之勤務因應措施
    為確保海面監控能量,遇岸際雷達系統無法運作時,採「鄰近雷達擴大偵蒐範圍涵蓋彌補」、「通報在航艦艇前往該海面進行監控與查察」、「增派前推守望哨協助監控海面」、「重點時段派遣督巡組加強岸際巡邏」及「調派機動雷達車支援」等勤務因應措施,倘遇颱風影響所致多處雷達同時故障之大規模災損,則要求承商「優先搶修相鄰雷達同時故障無法運作之站台,首要修復其中一組天線及收發信機」,避免產生大範圍海面偵蒐空窗,減少不可運作時間,降低海域偵蒐罅隙。
    3.經統計,104年至105年4月底止,由岸際雷達系統協助查獲走私偷渡、救生救難、越區捕魚、驅離船隻、取締破壞資源等計741件,可有效支援海域執法、海事服務及海洋事務等海巡任務遂行。
    (三)港區監視系統維修保養及改善措施規劃
    1.港區監視系統維修保養執行概況
    為將有限經費發揮最大效益,海岸總局自98年起整合各地區巡防局設備數量與預算,並於「101至103年港區監視系統維修與保養」(計155處867具)合約屆期前,重新檢視港區監視系統設置之地區特性、港區幅員、功能、治安狀況及勤務實需等面向後,檢討汰除可一眼通視與功能弱化之漁港或泊地計61處234具,加上100年建置之興達港新式港區監視系統14具,計94處647具攝影機組,納入「104至106年港區監視系統維修與保養」賡續維保,以維持全系統正常妥善,涵蓋範圍包含臺灣本島、金門、馬祖、澎湖、彭佳嶼、基隆嶼、龜山島、小琉球、東沙、南沙、蘭嶼、綠島等地區。
    2.損壞待修數提高原因說明
    104年8月底止,港區監視系統損壞待修數175具(待修比率27%),較103年同期67具(待修比率7.7%)增加108具,係因「蘇迪勒颱風」及其外圍環流影響,造成港區監視系統一次性損壞328具(損壞比率50.7%)。倘扣除上開天災之損壞未修復數135具,正常損壞待修數僅40具,較103年同期67具為低。截至105年4月底止,損壞待修數僅餘6具(待修比率0.9%),顯見受天災影響之損壞設備均已完成修復。
    3.強化勤務作為
    (1)已要求汰除港區監視系統之安檢所落實轄區調查,定期就港區下水道、涵洞、空屋、船舶停泊位置、其他易為從事走私、偷渡利用之設施或港區地形要點及死角等,持續滾動式修正港區基礎資料,並列為每日勤務巡查重點,以強化港區安全整備工作。
    (2)已要求所屬遵照「港區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規定」與「104至106年港區監視系統維護管理指導要點」,針對港區監視系統損壞單位,依勤務區塊或視需要調整、增派勤務人力,避免人為疏失肇生勤務罅隙。
    (四)各地區巡防局經費編列總體檢
    1.一般事務費預算編列說明
    各地區巡防局所列之一般事務費,係依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及「海岸巡防總局所屬各地區巡防局共同性費用預算編列標準表」編列,主要係為辦理海岸管制、查緝走私、港口安檢等部隊加菜金、各項講習書籍印製、有線電視收訊與義務役離營座談、諮詢聯誼、偵查案件及海巡服務等;人員體檢、水質檢驗、醫療管理、武器彈藥管理、環境清潔與行政事務等;文康活動、專業軍官及志願士兵招募宣傳、大陸船舶越界人船留置勤務等所需經費。
    2.志願役招募宣傳經費編列說明
    海岸總局及所屬105年度招募宣傳經費編列464萬8,000元(海岸總局157萬9,000元、北部地區巡防局35萬2,000元、中部地區巡防局80萬2,000元、南部地區巡防局143萬元、東部地區巡防局48萬5,000元),北部地區巡防局因與海岸總局屬同一地域,其招募經費採統籌規劃方式辦理;又東部地區巡防局編制規模較小,需求人力較低,致北部地區巡防局與東部地區巡防局編列較低。
    3.各地區巡防局一般事務費與招募宣傳經費之預算金額,係依行政院及海岸總局訂定之相關規定覈實編列;一般事務費各工作項目編列標準,非均以人員作為計列單位,係依各地區巡防局實際執行各項巡防工作所需預算編列,經衡酌應屬妥適。
    三、結語
    海岸總局為改善巡防人員不足,每日邀集轄屬單位召開勤務會報,並要求各地區巡防局督飭所屬巡防區執勤官(員)及雷達作業士定期實施現地勘查,以有效掌握轄區特性及機動派遣勤務;為因應岸際雷達系統故障無法運作時,採「鄰近雷達擴大偵蒐範圍涵蓋彌補」、「增派前推守望哨協助監控海面」、「重點時段派遣督巡組加強岸際巡邏」等勤務措施,以確保海面監控能量;為改善港區監視系統維保,要求汰除港區監視系統之安檢所落實轄區調查,系統損壞單位,則要求所屬依勤務區塊或視需要調整、增派勤務人力,避免人為疏失肇生勤務罅隙;一般事務費與招募宣傳經費,係依行政院及海岸總局相關規定覈實編列,經衡酌應屬妥適。海岸總局及所屬所編預算確有所需,且已本撙節原則編列,爰建請同意解除預算凍結。
    附件19 海岸巡防總局港區監視系統維修保養逾期修復管控改善情形,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3項決議事項(一)2.】辦理。
    (二)海岸巡防總局所屬各地區巡防局港區監視系統近3年來損壞報修案件數及逾期修復件數雖然降低,然逾期比率卻不降反升,且妥善率從102年的99.0%降至104年91.5%,亟待改善,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始得動支。
    二、港區監視系統維修保養執行概況
    (一)海岸總局港區監視系統於90至92年間完成建置,使用迄今已達12至14年(使用年限5年),因設置於港區或岸際碼頭,鹽(濕)分重且易遭海(風)浪侵襲等天候影響,不易維持系統妥善。
    (二)為將有限經費發揮最大效益,海岸總局自98年起整合各地區巡防局設備數量與預算,並於「101至103年港區監視系統維修與保養」(計155處867具)合約屆期前,重新檢視港區監視系統設置之地區特性、港區幅員、功能、治安狀況及勤務實需等面向後,檢討汰除可一眼通視與功能弱化之漁港或泊地計61處234具,加上100年建置之興達港新式港區監視系統14具,計94處647具攝影機組,納入「104至106年港區監視系統維修與保養」賡續維保。
    三、港區監視系統逾期修復原因
    (一)港區監視系統建置期程早已超過壽限甚久,原規格料件多已停產,致裝備拼修結果種類繁多,常有零件修復後,同機組另一零件接連故障,導致承商往返頻繁不及維修之情形。
    (二)承商基於成本考量,對較偏遠及故障狀況複雜之安檢所,採多次叫修合併維修處理,減少前往次數,造成維修時程延宕。
    (三)104年履約之港區監視系統多位於大型港口,設備較多且線路系統複雜,查修不易;經統計,94處履約處所於102至103年逾期修復比重為69.5%及88.7%,顯見賡續維保處所多屬維修不易地點。
  • 備註
    逾期修復比率=個別逾期修復數/年度逾期修復總計
    (四)104年起,承商部分維修人員或地區分包商未再承接,致後續接替人員維修經驗不足。
    四、逾期修復管控改善措施
    (一)積極督導及管控港監系統維保廠商辦理修復
    1.安檢所依契約至E化平台實施故障報修後,管制承商於維修期限內完成修復。
    2.總、大隊每週一至「E化平台」對逾期未修復設備實施催修,並每季至安檢所實施履約督導,管制報修及管控承商修復情形。
    3.各地區巡防局每半年至所屬單位實施現地督導,對重要漁港或設備損壞嚴重(契約妥善率低於50%)之岸巡總、大隊,通知承商加派維修能量。
    4.整體妥善率低於90%或地區巡防局個別妥善率低於70%時,管制承商於3日內提出說明,10日內完成改善,未於期限改善即加重計罰。
    (二)有效提升監視系統妥善
    1.已要求承商利用保養時機對可能發生之損壞先行實施故障排除,降低故障率。
    2.對故障率高之設備進行弱點分析,研擬維修作法並經驗傳承,避免維修人員交替致逾期修復。
    3.如為線路老舊斷損或因地理環境阻隔無線訊號等因素,導致影像回傳品質不佳,要求承商即依漁港環境重新規劃訊號線路架構更新,避免報修頻繁,影響妥善率。
    4.經評析104年逾期修復率增加,乃強風侵襲造成老舊線路斷裂,且原有維修接點太多查修不易,為減少逾期修復,承商已對損壞線路全面換新,並加派工班,搶修損壞設備。
    5.統計至105年4月底,逾期修復率由104年8月底止42.8%降至25.1%;妥善率亦由104年8月底止91.5%提升至94.5%。
    五、結語
    港區監視系統自90年建置迄今,確實發揮勤務協勤之功能(早期預防、有效嚇阻、逆向稽查、節約人力),為維系統正常運作,海岸總局執行相關管控措施後,逾期修復及妥善率已明顯改善,105年度預算係依契約應付價金覈實編列,確有其必要性,爰建請同意解除預算凍結。
    附件20 海岸巡防總局各項營舍整建工程之必要及迫切性,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3項決議事項(一)3.】辦理。
    (二)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5年度「營舍整建工程計畫」共編列6,628萬1,000元,其中新增基層營舍新建工程計畫編列第1年經費總計1,969萬7,000元。查海岸巡防總局近年來持續辦理各項營舍整建工程計畫,主要為解決部分營舍結構安全堪慮影響人員安全,以及因應安檢所站裁併精簡營舍數量合併駐用等等,但仍應通盤考量所屬營舍改建之必要及迫切性,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預算編列情形
    海岸總局及所屬105-107年基層營舍新建工程計畫(22處營舍新、改建工程)預算,係依據實際駐用人數、空間需求及「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共同費用編列標準與相關規定辦理,各工程需求如下:
    (一)海岸總局暨所屬改建工程計畫
    計畫總經費1,642萬1,000元,分2年辦理,105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999萬1,000元,包含「海岸巡防規劃及管理」工作計畫項下編列67萬6,000元,以及「地區海岸巡防工作」工作計畫項下編列931萬5,000元。
    (二)北部地區巡防局基層營舍新建工程計畫
    計畫總經費6,171萬3,000元,分3年辦理,105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315萬2,000元。
    (三)中部地區巡防局基層營舍新建工程計畫
    計畫總經費3,948萬1,000元,分3年辦理,105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138萬8,000元。
    (四)南部地區巡防局基層營舍新建工程計畫
    計畫總經費3,002萬5,000元,分3年辦理,105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584萬2,000元。
    (五)上開計畫105年度計編列2,037萬3,000元。
    三、新建必要性與急迫性說明
    (一)海岸總局暨所屬駐用營舍計516處,經通盤檢討組織調整後仍有駐用及改善需求計68處,囿於經費需求龐大,為有效改善基層人員駐用環境,經依個案急迫性,整體考量新、改建優先順序,據以擬訂「十年營舍整建規劃」,規劃區分3階段(105至107年、108至110年及111至114年)辦理,第1階段預定於105至107年執行,規劃辦理20處營舍新、改建、先期規劃或都市計畫個案變更等項。
    (二)上開第1階段新、改建需求,依主辦機關分4個計畫建案,105年各計畫工作項目(12處)如下表。
    四、結語
    海岸總局所屬各級營舍眾多,且多係國防部移交之老舊、結構堪慮、空間不符駐用需求之營舍,爰分階段編列預算辦理營舍新、改建,105年度海岸總局暨所屬改建工程等4個工程計畫係辦理13處營舍新、改建,以確保駐用安全及改善基層人員駐用環境,所編預算確有所需,爰建請同意解除預算凍結。
    附件21 海岸巡防總局人員進用及志願役招募情形,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3項決議事項(三)1.】辦理。
    (二)依據審計部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103年底海岸巡防總局編制員額1萬971人,但現有員額僅7,573人,其中編現比未達50%者達到28個單位,最基層的安檢所占了24個,海岸巡防總局人員進用與配置顯有問題。另外政府推動全募兵制,但截至104年8月底為止,志願役人力占軍職人員比例僅達60.5%。其中志願役士兵招募達成率僅82%,也低於同期專業軍官招募達成率的102%、專業士官的100%,海岸巡防總局志願役人力招募能力也顯有問題,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就其所屬人員進用及志願役招募情形,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志願役招募概況及人力進用現況說明
    (一)為配合政府募兵政策,海岸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海岸總局)自97年起即積極規劃招募作業,原規劃係自97至103年,分7年擴大辦理志願役人力招募以利人力轉換,惟囿於國家財政狀況,未能足額獲得募兵所需經費;至募兵制實施計畫核定後,海岸總局自102年起積極辦理招募,迄今實際執行時間僅3年。
    (二)近3年招募成效
    1.102年
    專業軍官需求293人,錄取261人,錄取率89.08%;志願士兵需求1,600人,錄取900人,錄取率56.25%。
    2.103年
    專業軍官需求298人,錄取261人,錄取率87.58%;志願士兵需求1,300人,錄取人數1,135人,錄取率87.31%。
    3.104年
    專業軍官需求125人,錄取127人,錄取率101.6%;專業士官需求20人,錄取20人,錄取率100%;志願士兵需求1,300人,錄取1,400人,錄取率107.69%。
    (三)海岸總局各地區巡防局所屬岸巡總、大隊各下轄不同編制安檢所或機動巡邏站,其勤務規劃受季節、環境、列管船舶等因素改變,為確保勤務之靈活性,岸巡總、大隊係隨機配合現況彈性調整人力配置,避免產生勤務罅隙,編現率應以各總、大隊為計算基準,截至105年4月底整體編現率達87.87%,如持續提高招募人力及進用替代役,將可持續提升執勤能量,另配合組改及募兵制作業期程,各總、大隊之編制亦將作適度調整,以切合實需。
    三、招募推行精進作為
    海岸總局積極推動各項招募工作,並集中有限資源戮力執行,逐年提升志願役人力,俾於107年底前完成志願役人力轉換需求,推行概況如下:
    (一)成立專責招募單位
    為落實招募工作推展,海岸總局於103年12月5日訂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招募中心設置要點」,採任務編組方式於各地區巡防局成立招募中心,並明訂其任務、責任區域、編組成員、任免核布權責與經費來源等事項。
    (二)運用多元管道刊播招募形象廣告
    招募形象廣告分別於電影院、電視牆、便利商店及客運媒體等管道辦理刊播,提升招募曝光率與宣傳效益。
    (三)掌握校園相關就業活動,主動協調爭取設攤
    積極拓展校園宣導、就業博覽會、熱門運動賽事、地方大型節慶活動設攤,以及善用外部機關宣傳能量等方式,藉由活動人潮提升海巡招募曝光率。
    (四)比照國防部核發「戰鬥部隊勤務加給」及「留營慰助金」提高招募誘因
    為提高海岸總局招募誘因及基層志願士兵留營意願,爰積極研議勤務加給及留營慰助金支領方式,經行政院同意自105年1月1日起發放。
    (五)定期召開招募會議,檢討招募成效及措施
    為有效推動各項招募措施,海岸總局除定期邀集所屬機關(單位)召開會議實施管考外,且特向行政院爭取同意海岸總局及所屬上士以下士官不列計預算員額,以提高招募誘因及激勵士氣,並獲行政院同意在案。研訂「士官與士兵選訓晉任資績計分標準表」及規範薦訓員額分配機制等,建立志願士兵公平合理之晉任薦訓機制,有效拔擢表現優異之志願士兵,提升招募成效。
    四、結語
    海岸總局秉持人力靈活運用與彈性配置原則,並致力推動招募,期藉優質服役環境,提升人員留營意願及吸引社會青年投入海巡行列,截至105年4月底,整體編現率已達87.87%,其中志願役人力占60.99%,招募成效已顯著提升,且所編預算對海巡任務遂行確有所需,爰建請同意解除凍結。
    附件22 海岸巡防總局霧隱號事件、海洋保育裁罰案件,提出人員訓練及法治教育進行情形,以及沿近海漁業資源管理暨漁業執法研習參訓說明,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3項決議事項(三)2.】辦理。
    (二)日前發生中國艇「霧隱號」於桃園海岸擱淺,海巡署完全不知情。署長指出3項錯誤,包括(1)海洋巡防總局所屬新北艦曾登船檢查卻未發現狀況;(2)該船擱淺前雷達曾發現此船,但操作雷達人員卻誤判雷達光點而未回報;(3)海岸巡防總局所屬人員沒落實巡邏。另外,依據審計部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101至103年海岸巡防總局執行海洋保育共查獲65件,但最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僅截罰55.38%,最後因證據不足而不予處分或未結案件,分別占3.08%及41.54%,海岸巡防總局執法及蒐證能力顯有不足。但同期海岸巡防總局所屬人員對「沿近海漁業資源管理暨漁業執法研習會」的參訓率僅6.48%,基層機動巡邏站及安檢所人員的參訓率僅5.84%,顯屬不當。爰予凍結部分經費,俟就其所屬人員訓練及法治教育進行情形,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霧隱號事件
    (一)概況說明
    鑒於日前發生中國籍「霧隱號」救生艇於桃園海岸擱淺,經本署深切檢討本案疏失主要係雷達操作人員未能有效判定可疑目標及人員職能訓練尚須強化,另岸際巡邏部分雖於船艇擱淺期間規劃6組巡邏勤務,未能依轄區地形深入查察,致使前揭案件肇生。
    (二)登檢情形
    海洋總局派遣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新北艦前往查看了解,並施放工作小艇登檢,查無不法,且因當日海象不佳(風力6至7級、浪高3米),工作小艇有航安顧慮,為顧及同仁安全,先收回工作小艇。因當時天候海象雷達無法鎖定該艇,為免發生其他緊急事故,海洋總局再派遣海巡隊搜尋,惟均無所獲,並將搜尋情形通報第三巡防區。
    (三)雷達操作判讀情形
    1.案情研析
    本案「霧隱號」救生艇而言,雷達對近岸目標之掌握能力,雖目標航跡信號微弱,惟其迴跡尚可辨識無窒礙,顯見雷達操作人員專業研判能力有待提升。
    2.強化勤務作為
    (1)為有效強化雷達操作人員職能訓練,海岸總局、各地區巡防局勤務指揮與巡防區統合中心於104及105年教育訓練預算,均併同年度業務督訪、現地踏勘預算覈實編列,實施勤指通報處置、118海巡服務專線、雷達傳遞作業與稽核作法、可疑目標研判處置及復查缺失改進。
    (2)為期有效「先知快報、即時應處」,以達雷情偵蒐「不錯、不放、不漏」之目標,研訂雷達操作選員規範、訂定前推見學勤務計畫、建立完備評鑑驗證機制、強化管考作業明確獎懲,並對勤務指揮及雷達系統操作、成功與失敗案例、實務應處作為,辦理職能課程教育訓練,以提升雷達操作人員素質。
    (3)經統計,104年至105年4底止,由岸際雷達系統協助查獲走私偷渡、救生救難、越區捕魚、驅離船隻、取締破壞資源等計741件,可有效支援海域執法、海事服務及海洋事務等海巡任務遂行。
    (四)岸際巡邏執行情形
    1.案情研析
    「霧隱號」擱淺於桃園南沙崙岸際區域(守望監控無法通視之處,且適逢中油實施油管鋪設施工致遮蔽視線),期間海岸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雖編排6組機動巡邏勤務隊行經該區域,惟未即時察覺該目標擱淺於岸際,岸際巡邏未能落實,於勤務執行上實有檢討與精進空間。
    2.強化勤務作為
    (1)為落實轄區現地勘查,督導驗證勤務紀律,以有效掌握轄區特性與彈性機動勤務派遣,要求各地區巡防局督飭所屬巡防區執勤官(員)及雷達作業士全體人員,應定期實施轄區現地勘查,如發現地形、地貌有所改變致守望無法通視,妥以彈性調整巡邏方式(汽、機、步巡)或派遣前推人員予以巡查監控,由各級督導人員稽查驗證與通聯紀錄管制,以有效強化勤務紀律之目的。
    (2)各地區巡防局指導所屬岸巡總、大隊定期與轄區岸際工程施作(如桃園中油煉油廠管線施工等)、重大民生基礎設施(如大潭火力發電廠、永安天然氣廠等)或友軍駐防區域(如高雄柴山軍事管制區等)實施支援協定簽署及加強巡查等作為,俾有效強化勤務查緝效能。
    三、海洋保育
    (一)概況說明
    近年沿近海漁業面臨的問題,包括漁業資源過度利用、海域生態環境遭到污染、重要棲地生態環境被破壞及違法漁撈作業等,惟漁業資源是一種再生性資源,為免資源過度利用,影響其再生能力,須從減少對資源之捕撈壓力、創設良好生態環境著手,並逐步推動責任制漁業,建立國人保育觀念,以落實漁業資源管理工作。本署負有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維護之責,99年起,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沿近海漁業管理執法合作專案計畫」,協助執行「拖網漁業」、「刺網漁業」、「魩鱙漁業」、「飛魚卵漁業」、「珊瑚漁業」、「燈火漁業」及「鯖鰺漁業」等多項資源養育工作,迄104年止,處理漁業違規案超過700件,足以彰顯本署對漁業資源維護強烈企圖,有效遏止非法採捕珊瑚漁業行為。
    (二)海洋保育案件移送裁罰核處情形
    1.為貫徹執行海洋生態保育與漁業資源維護,海岸總局依據「海岸巡防總局所屬機關(單位)執行海洋生態保育與漁業資源維護實施計畫」,督導所屬執行海洋生態保育及漁業資源維護各項勤務規劃與查緝工作,並對違法案件進行蒐證、處理、管制、陳報。
    2.經統計,101至103年處理維護海域海岸資源案件計367件,成果顯著。
    3.本項函送之65件海洋保育案,係漁港違規查緝部分,截至105年4月底,除非屬海洋資源保育事項而不予處分案件及尚待漁政機關依權責認定各2件外,整體核處率已提升至93.85%(61/65),無證據不足不予核處案件。
    四、沿近海漁業資源管理暨漁業執法研習參訓情形
    (一)本研習會辦理目的,係為本署人員具備港口及海域執法專長,漁政人員熟稔漁業法令相關職能,以及藉教育訓練交流海上、漁港及岸際執法經驗,結合執法能量,打擊非法漁業行為,維護漁業資源。教育訓練研習場次、時間、地點、課程、講師安排及所需經費(差旅除外),均由漁業署支應,每年僅能提供海岸總局人員4場次,計100人次參加講習。
    (二)有關參訓率偏低問題,係因審計部以海岸總局101至103年研習會參訓人數254員,除以103年各總、大隊(含安檢所、機動巡邏站)志願役人數3,919員而得;倘以參訓人數254員,除以分配訓額300員之方式計算,參訓率達84.67%(尚未扣除休假、差勤或其他事故)。
    (三)海岸總局自105年起,依據「本署105年強化沿近海漁業執法訓練指導計畫」規劃於安檢幹部在職訓練及常年訓練時機,針對特定漁業自辦執法訓練,以提升基層漁業違規查緝職能,保障合法漁業從業人員權益。
    五、結語
    本署職司海域、海岸巡防及執法任務,維護海域環境與延續海洋生態,乃本署「海事服務」之重點工作,近期霧隱號案件,本署已深刻檢討疏失、懲處違失人員、改善勤務作為與執法措施、強化教育訓練、深化執勤人員危機應變意識及相關專業素養;為有效遏止非法漁業,海岸總局將持續利用各種勤教時機,加強所屬人員海巡勤務及安檢相關法令訓練,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遂行漁業違規查緝工作,維護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工作。所編預算對海巡任務遂行確有所需,爰建請同意解除預算凍結。
    主席:現在開始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8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6分鐘,得延長2分鐘,第一位委員發言結束後截止登記。
    第一位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恭喜你又升官回到行政院。
  • 主席
    請行政院陳秘書長說明。
  • 陳秘書長美伶
    主席、各位委員。不敢。
    鄭委員天財:今天處理行政院的預算凍結案,請教秘書長,不同族群的文化,比如客家、閩南、漢族、原住民族或國外其他民族的文化,有沒有上下優劣的區分?
    陳秘書長美伶:應該沒有區分,只是多元呈現。
    鄭委員天財:國家肯定多元文化,尤其針對原住民族部分特別明定於憲法,但是很遺憾地,全國人民都在觀看、全世界各國也都非常關注的520就職大典中,偏偏其中有一個時段是所謂的台灣之光紙風車劇團的表演,司儀特別提到西方的宗教信仰流傳到臺灣,改變了原住民們許多粗獷而草莽的習俗,對於這樣的表達或形容,你的意見如何?
  • 陳秘書長美伶
    我想這個表達需要做些檢討。
    鄭委員天財:前天在教育文化委員會,雖然這不是文化部主管的業務,但基於文化部的立場,鄭麗君部長認為台灣仍然存在深刻的殖民政權的觀念,尤其是一般文化相關的團體,他對此表示道歉。我不認識紙風車劇團,也沒有看過他們的表演,只是他們在就職大典中的表演透過電視的報導,讓原住民族感到非常憤慨。
    國家對於原住民族的文化到底重不重視?今天處理的預算解凍案也論及此事。畢竟秘書長剛上任,去年或前年這些業務都不是你所主管,本席也要請相關負責的常任事務官要瞭解,就原住民族文化跟客家文化兩者做比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的預算員額是34人,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的預算員額只有24人,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是最早成立的,因為很早成立,所以員額遲遲無法成長,而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因為是較晚期成立的,所以一下子就核定很多的員額。以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來講,它的面積廣達42公頃,遠大於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原住民族有16族,陳秘書長知道吧?光在你待過的台南就有很多族,各個族群都有,對不對?
  • 陳秘書長美伶
    對。
    鄭委員天財:16個族群的歌舞文化、傳統建築及語言等等各方面所需要展現的,然後它還要負責協助活化29個地方的館舍,所以它的預算員額實在太少。事實上立法院在去(104)年就做了一項決議,今天議程所列的預算解凍案,當初之所以凍結的原因就是針對文化發展中心的問題,結果你們今天的報告中還去牽扯到原民會,原民會103年就已核定了預算員額,我們關切的是104年度的狀況,所以才會凍結105年度的預算。何況立法院院會在104年12月1日做成決議,希望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的預算員額要達到34人,相較於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完全沒有成長,這部分請秘書長回去後再好好考量一番。
    有關於轉型正義這部分,昨天媒體報導前天召開的行政立法座談會決定,原住民族的轉型正義這一次不列入整個促進轉型正義的法案中,請問是否有這回事?
    陳秘書長美伶:報告委員,明天下午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將審查委員的提案,我們也知道原住民的轉型正義一直都是蔡總統的政見,所以未來一定會在這部分有所著墨。
  • 鄭委員天財
    那為什麼前天晚上會說要脫鉤處理?
    陳秘書長美伶:那是一個內部的溝通平台會議,我們當天並沒有做成決議。
    鄭委員天財:好。秘書長,你要跟院長及蔡總統建議,原住民族的轉型正義要列為最優先。
  • 陳秘書長美伶
    是的。
    鄭委員天財:要列為最優先,為什麼?因為這是清清楚楚、不用調查的事實,尤其是原住民族土地的部分,根本就不用調查,清朝就已經定調了,大清律令怎麼說呢?民越界入生番地,視同越盜出關塞,「民」是指清朝的人民,就是漢閩客族,清朝的人民越界進入生番地視同「出盜」,強盜的盜,這是非常嚴重的,就像出山海關一樣,視同出盜越關塞,所以這部分是非常清楚的,沒有必要還要等什麼提升層級到總統府設置真相和解委員會,還要調查,3年以後提出調查報告,這個哪需要調查?不用調查。何況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已經明定,政府應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至今藍綠執政十幾年了,希望新政府能特別重視原住民的轉型正義,尤其是原住民族土地的問題,謝謝。
    陳秘書長美伶:好,謝謝委員。
    主席:依照慣例,我們要尊重委員發言的時間,請議事人員不要隨便按鈴,若是發言時間結束主席會用其他方式提醒委員,不要用按鈴的方式,鈴聲響起很敏感。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黃委員昭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及秘書長這兩天應該有看到日本共同社所發布的新聞稿,新聞稿聲明「他們5月23日獲悉,臺灣20日上臺的民進黨蔡英文政權將在近期撤回向日本東京都沖之鳥島海域的專屬經濟區(EEZ)派遣的巡護船等。此外,蔡英文政權同一天還表示,撤銷認為沖之鳥『不是島嶼,而是岩礁』的國民黨馬英九前政權的主張。在新政權上臺後,日臺關係或將邁向改善。」日本共同社的位階如同臺灣的中央社,對不對?日本共同社發出這樣的新聞稿即表示他們和我們之間應該有一定程度的默契或協調,日本首相的弟弟在4月29日有與蔡總統見面,當然那時他的態度就已不太一樣,但至少還是握著拳頭說,他一定要堅守護漁的工作。請問在看到這樣的新聞稿後,你們是否有做澄清?
  • 主席
    請行政院陳秘書長說明。
    陳秘書長美伶:主席、各位委員。5月23日總統府有發布新聞稿,昨天……
    黃委員昭順:我有看到總統府的新聞稿,但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島」和「礁」的爭議,你們並沒有針對這部分做任何的辯解。海巡署昨天也發布一份新聞稿,而且這份新聞稿正好配合日本共同社的新聞,把我們原本的說「沖之鳥礁」改為「沖之鳥公海海域」,請署長說明為什麼你們做這樣的更改?
  • 主席
    請海巡署李署長說明。
  • 李署長仲威
    主席、各位委員。海巡署是一個執法的單位。
    黃委員昭順:我沒有說你們不合法,但是你們以前的新聞稿是寫沖之鳥礁附近公海的作業。要改善臺日關係是大家都可以接受的,但是任何的改善、任何的協調、任何的談判我們都必須堅守立場。我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我們簽訂臺日漁業協議時,海巡署很清楚我們派了多少艘船到釣魚台;再者,臺菲協定談判時,我們的態度多麼強硬。請問署長,為什麼你們的新聞稿把沖之鳥礁改成沖之鳥公海的海域?
    李署長仲威:有關沖之鳥是島還是礁的問題,其實日本在2008年就向聯合國提出申請……
    黃委員昭順:這部分我們很清楚,請問署長,為什麼你們要把沖之鳥礁改掉?
    李署長仲威:它現在是一個有爭議的海域,我們只是說它是公海的海域。
    黃委員昭順:請問署長,依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島的必要條件為何?
  • 李署長仲威
    適宜人類居住、具有經濟價值、是自然形成。
    黃委員昭順:秘書長是學法律出身,請問「礁」的定義為何?
    陳秘書長美伶:因為我非國際法專業,所以對它的定義……
    黃委員昭順:你不清楚,所以行政院對於他們發出這樣的新聞稿沒有意見?
    陳秘書長美伶:沖之鳥國際海域的爭議事實上是存在的,既然它還在爭議的階段,我們這種稱呼是完全中性,而且沒有……
  • 黃委員昭順
    我們任何的談判絕對不可以犧牲國家的主權及漁民的利益。
  • 陳秘書長美伶
    當然不會。
    黃委員昭順:島的條件還有一項是當滿潮時,頂部要露出海面,請問沖之鳥礁的面積有多大?
  • 李署長仲威
    兩個榻榻米大。
  • 黃委員昭順
    會露出海面嗎?
  • 李署長仲威
    退潮時會露出海面。
    黃委員昭順:我問的是滿潮時會露出海面嗎?署長還幫日本辯解。還有,請問沖之鳥礁適合人居住嗎?
    李署長仲威:是礁還是島,由聯合國島礁的……
    黃委員昭順:如果我們在未談判前就自我投降。你們回顧一下,當時我們在釣魚台海域派了多少船隻,這部分莊瑞雄委員最清楚;還有關於臺菲海域的問題我們是如何談判,當我們的船長被扣押時,我們的態度多麼強硬,如此才把那兩個海域談下來。現在這是第三個海域,7月1日之後你們要開始談判,對不對?
    李署長仲威:我們從5月1日開始執行護漁的任務,從5月19日迄今在那裡護漁的兵力沒有改變過,政府的態度也沒有改變過。
    黃委員昭順:你們沒有改變,我們替你們喝采,但是共同社的新聞表示你們即將要撤回,而且要改變位置。
    李署長仲威:我在這裡可以很明確地向委員報告,沒有……
    黃委員昭順:請問署長,你們會在200浬的海域內護漁嗎?你能否在此向漁民們保證,在此爭議尚未有定論前,只要海巡署在的一天,200浬的經濟海域就是漁船可以作業的範圍?
    李署長仲威:護漁是海巡署主要的任務,我可以肯定地向委員報告,我們一定會執行護漁的任務。
    黃委員昭順:200浬是非常重要的範圍,因為島和礁的差別就在於這200浬的經濟海域。
    李署長仲威:它現在是有爭議的,為什麼我們要在這個爭議點上爭執,針對實質的效益是不是比較好?
    黃委員昭順:當時的釣魚台和臺菲海域有多少爭議啊!那時的爭議比現在更嚴重,但是我們拿出我們的態度。
    李署長仲威:我們的態度很明確,我們一直持續進行護漁。
    黃委員昭順:請問署長,關於日本共同社的新聞稿,今天回去後你們能否發新聞稿更正?
    李署長仲威:在他們發出新聞的第一時間,我們就發布新聞稿聲明我們護漁的決心及作法。
    黃委員昭順:他們新聞稿的文字寫明「日本東京都沖之鳥島海域」,已經自己將「島」加上去,結果你們發布的新聞稿卻從原本的沖之鳥礁變成沖之鳥公海海域,請問所謂公海海域的範疇為何?
  • 李署長仲威
    除了它的領海以外的其他地方就是公海。
    黃委員昭順:請問署長,今日的會議結束後,你們要不要發新聞稿澄清?這是責任。你剛才說你們絕對不會撤回,而且在我們200浬的專屬經濟海域當中……
    李署長仲威:先說明一點,委員說的專屬經濟海域不是我們的,島的主權也不屬於我們。
    黃委員昭順:請署長明確的告訴我們的漁民,他們能不能繼續那裡作業?
    李署長仲威:我可以明確的說,他們可以在那邊捕魚,維護他們作業安全,是海巡署的責任。我肯定的講,他們的安全我一定負責。
    黃委員昭順:好。日本共同社新聞稿的內容寫沖之鳥島海域,既然他們可以把「島」字加入,為什麼你們不能加上「礁」?
    李署長仲威:報告委員,我們實質的利益比較重要。
    黃委員昭順:從釣魚台一直到臺菲漁業協定,你應該也很清楚,我們那時候多硬啊!
    李署長仲威:我們現在也很硬,我們沒有把兵力撤回來……
    黃委員昭順:你們沒有把兵力撤回來是應該的,在聯合國還沒有做裁決前,若是把礁改成島,代表我們不戰而退。我覺得這是很丟臉的一件事,而且也是很不應該的一件事,這關係到我們的主權,難不成在談判的過程中,我們要未戰先降嗎?這是喪權辱國的事情,本席在這裡再一次向你表示抗議,若按照國際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全世界沒有國家會說只有兩個榻榻米大的地方是島。日本從2008年迄今一直說它是島,而我們一直說它是礁,就是因為經濟海域的緣故,結果我們沒有談判就先處理,這是非常奇怪的一件事,本席不能認同,而且向你們提出嚴正的抗議。如果你們不能對日本共同社的新聞做出更正,我認為你們是喪權辱國,我再一次提出最嚴正的抗議。
  • 李署長仲威
    我可以再宣示一次我們的立場嗎?
    黃委員昭順:你的立場很清楚,你們應該向日本抗議,你連聯合國所規定島跟礁的條件都還搞不清楚。我在這裡再一次嚴正抗議,對於主權的談判,我們絕對不能當縮頭烏龜,如果是一個縮頭烏龜的政府,臺灣的人民一定會提出嚴正的抗議。
  • 主席
    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本席要聲明我的態度,要求我們的政府機關去更正別的國家通訊社的新聞,我前所未聞,這是一個國際笑話,海巡署應該表達你們繼續護漁,維護臺灣的立場。
    其次,今天我們要討論預算解凍,向來在談預算解凍時我不會談到其他政策的問題,我認為現在的預算解凍有兩個主要的部分,第一,現在行政院剛接手上任,應該放手讓你們去做,但是其中有需要調整之處,你們必須趕快檢討裡面的內容,而後重新提出,這部分你們可以接受吧?
  • 主席
    請行政院陳秘書長說明。
    陳秘書長美伶:主席、各位委員。可以,謝謝委員。
    李委員俊俋:先請問秘書長,關於行政院預算解凍的重點有兩個部分,第一是有關公審會,剛才你也講的很清楚,你們今年的方式已經改變,而立法院在審查公投法時也做了修正,要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所以未來不會有這個問題,這點應該沒有什麼爭議。第二是關於新聞傳播業務,上次我們凍結的理由是因為行政院的發言室,尤其是行政院對於新媒體平台的經營莫衷一是,包括成立行政院官方網站、臉書、APP及Youtube頻道「行政院開麥啦」,請問行政院童發言人是否瞭解這些內容?
  • 主席
    請行政院童發言人說明。
    童發言人振源: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初步瞭解這些狀況,也有瞭解過去同仁們運作的情形。
  • 李委員俊俋
    你認為過去這些作法的績效好不好?
    童發言人振源:行政院的臉書目前約有8萬個粉絲,若是要透過這個平台進行行銷,目前還有很大改善的空間,我們會努力。
    李委員俊俋:這筆預算被凍結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為沒有達到它的效果,目前行政院臉書的粉絲人數有8萬8,484人,而且從520到今天(5月24日)就成長了1萬人,這表示過去經營了那麼久的時間粉絲人數只有7萬多人,和我的臉書粉絲人數差不多,包括賴清德市長、陳菊市長、柯文哲市長、鄭文燦市長、林佳龍市長及朱立倫市長的臉書都比行政院的臉書更受歡迎,請問你能否在此承諾,行政院對這部分的經營絕對會重新檢討?
    童發言人振源:我們絕對會重新檢討,而且希望有很大改善的空間。
    李委員俊俋:上次被凍結的原因就是這樣,所以現在要求你們重新檢討應該很合理,也是今天預算是否要解凍的主要原因,如果這部分沒有處理的話,問題就來了。希望秘書長及發言人對於這部分重新檢討,至於重新檢討後是否放行,我們下午再討論。
  • 童發言人振源
    謝謝委員。
    李委員俊俋:接著,行政院預算被凍結另外一個很大的原因是因為你們很多依照處務規程所成立的辦公室或委員會有疊床架屋的情形,請問秘書長對這部分是否瞭解?
    陳秘書長美伶:我瞭解,總共有7個常設性的任務編組。
    李委員俊俋:其實我們同意任務編組的部分,因為一定要有任務編組才有辦法推動政策,但是對於重複性的部分,你們是否應該重新檢討?舉例來說,你們現在有食安會報,另外還有食安辦公室;有消保處,另外還有消保會;有性平處,另外還有性平會;有科技會報,另外還有科技會報辦公室。請問秘書長,這些單位的差別在哪裡?
    陳秘書長美伶:辦公室的部分有專責的同仁負責平常的業務,會報則是開會的模式,而且會報有院外的專家學者等委員參與。
    李委員俊俋:其實會報就是為了整合大家的意見而開會,實際執行業務的單位則是各個辦公室,難道不能把會報交給這些辦公室辦理,例如由食安辦公室負責統籌召開食安會報的相關事宜嗎?
  • 陳秘書長美伶
    可以。
    李委員俊俋:未來你們可以檢討這部分嗎?因為這是兩套預算,你們的預算中有食安會報的預算,也有食安辦公室的預算,這就是上次預算被凍結的理由。
  • 陳秘書長美伶
    會報的部分應該是只有開會時候的預算。
    李委員俊俋:我的意思是,如果有重複的話,以後這些會報就交給相關的辦公室,對不對?比如食安會報,它的範圍很廣,是一個跨部會的會報,其實現在有食安辦公室,就由食安辦公室來統籌行政作業而已。
    陳秘書長美伶:事實上也是由他們來統籌,如果運作上有需要檢討……
  • 李委員俊俋
    但是你們的預算上是編兩筆。
  • 陳秘書長美伶
    兩個科目嗎?
    李委員俊俋:秘書長,我現在告訴你,請你們把這個部分統統帶回去檢討。
  • 陳秘書長美伶
    好。
    李委員俊俋:該怎麼樣就怎麼樣。另外,我們很關心下面4個聯合服務中心,聯合服務中心的成立是因為各地方的需求,我們也有這種需求,但是聯合服務中心到底能扮演什麼角色?我現在要求一點,就是聯合服務中心的人員算不算公務員?有的是公務員,有的不是,對不對?
    陳秘書長美伶:應該是這樣,他們的進用方式不同,但是……
    李委員俊俋:他們的進用方式不同,但還是要依照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去處理,沒有錯吧?
    陳秘書長美伶:對,那當然。
    李委員俊俋:我現在要求,過去一再有的情形就是拿聯合服務中心的預算去做個別特定政黨的補助,甚至聯合服務中心的執行長或副執行長去參與助選的工作,這個部分可不可以要求未來行政院嚴加督導?
    陳秘書長美伶:因為他們都是公務員,都要依照行政中立法……
  • 李委員俊俋
    都要依照行政中立法來處理。
    陳秘書長美伶:對,沒有錯。
    李委員俊俋:我在這裡要求秘書長,請你回去交代這4個中心,他們要做的工作是服務的工作,不是到處助選的工作,更不能拿聯合服務中心的預算去補貼、做特定政黨的助選,可不可以?
  • 陳秘書長美伶
    我贊同委員的意見。
    李委員俊俋:麻煩要記得把這個意見帶回去,謝謝。
  • 陳秘書長美伶
    好。
    李委員俊俋:第三個部分是省政府,我在這裡表達我的態度,我認為省政府是應該要廢掉的機關,但是依照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省政府還留在那裡,大法官會議也解釋的非常清楚,它還是一個憲政機關,我們也沒辦法,但是這個憲政機關已經不是地方自治團體了,也無事可做,請問施主席,你知不知道省政府還被監察院糾正過?監察院說,省政府無政可施,省諮議會無事可議,浪費國家公帑,所以我也要求行政院要重新檢討這個問題。我們立法院要做的是,我們會提出修憲案處理省政府的問題。現在這個都不存在了,都沒有事可辦了,結果搞了老半天,你們現在沒有什麼太多的功能。省政府今天被凍結2筆預算,一個是出國費用。我問一下省主席,你出國的時候職稱是什麼?
  • 主席(莊委員瑞雄代)
    請臺灣省政府施主席說明。
  • 施主席俊吉
    主席、各位委員。我出國的英文名稱叫做Governor of Taiwan。
  • 李委員俊俋
    您跟臺灣總統的區別是什麼?
  • 施主席俊吉
    我想外國人大概分不太清楚。
    李委員俊俋:所以這個才是真正的問題,也請施主席帶回去檢討。
    接下來我想請教海巡署,署長新就任非常辛苦,請教署長,現在海巡署有兩個最大的問題,第一個問題是海巡署的定位到底在哪裡?海巡署本來要併入海洋事務部,我的了解是過去海巡署動員了老半天,希望把海巡署裡面的官都可以升一升,現在海洋事務部的設置被我們暫緩,所以海洋事務部與海巡署的定位到底要怎麼樣?我想署長要想清楚,未來我們會請你來做業務報告。
    我先說明我的態度。我認為海巡署未來應該做的就是海岸巡防、海岸安全的工作,所以海巡署、消防署、警政署及資安處統統是跟國家安全有關的單位,我建議或者是成立一個國土安全部,或者是讓這4個單位併入內政部所轄。這是我的態度,至於你們有什麼態度,請你們到時候提出來,可以嗎?
  • 主席
    請海巡署李署長說明。
  • 李署長仲威
    主席、各位委員。可以。
    李委員俊俋:今天海巡署的預算被凍結最主要的理由還是招募的成效不足,所以請你們下午針對你們在招募的成效上做了哪些努力做一個說明,可以吧?
  • 李署長仲威
    可以。
    李委員俊俋:我今天要告訴大家,今天大家都是新上任,重點在哪裡?原來的預算是前面的政府編的,現在你們還是必須執行,這是政府的規定、預算法的規定,但是這裡面的預算有沒有討論的空間?如果其中有你們認為不適當、該處理、或是有其他做法的,統統必須加以處理。今天預算的解凍是讓你們有放手去做的空間,我希望秘書長、施主席、童發言人及李署長回去重新檢討這些預算到底碰到什麼樣的障礙、未來要朝哪個方向。我必須先講一句,如果到了今年年底、9月以後的會期再審預算的時候,我就不是這種態度、不是這麼客氣了,你們必須把預算的處理方法、施政的方向及內容講清楚,要改掉過去照本宣科、應付了事的陋習。
    署長,我最後再問你一次,海巡署現在對沖之鳥海域相關的護漁行動有沒有改變?
    李署長仲威:報告委員,沒有改變。
    李委員俊俋:如果政府沒有下令的話,你還是堅持護漁到底,對不對?
  • 李署長仲威
    對。
    李委員俊俋:這就是你的立場,所以你該講的應該就是這樣而已,對不對?
  • 李署長仲威
    對。
    李委員俊俋:好,謝謝。
  • 李署長仲威
    謝謝委員。
  • 主席(洪委員宗熠代)
    請莊委員瑞雄發言。
    莊委員瑞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昨天我看到童發言人出來說明我們與日本對沖之鳥水域的談判情況如何,剛剛我也聽到黃昭順委員對海巡署署長的質詢。我想請教秘書長,其實漁民很關心那個水域,就算不是漁民也非常關心。
  • 主席
    請行政院陳秘書長說明。
  • 陳秘書長美伶
    主席、各位委員。對。
    莊委員瑞雄:我看會到沖之鳥水域的差不多都是本席選區的漁船比較多,所以我更想了解。今天看到署長的答詢以後,我開始喜歡你,態度就是要強硬一點。剛才我們黃昭順老大姊好像對你有點不開心,但這是人之常情、很正常,你的前任署長是誰,你知道嗎?所以難免啦!你把自己的立場講好就好。
    我想請教署長,先不管沖之鳥是島或礁,日本軍艦現在有沒有在這個水域日本所主張的200浬裡面?
  • 主席
    請海巡署李署長說明。
  • 李署長仲威
    主席、各位委員。沒有。
  • 莊委員瑞雄
    什麼時候消失的?
  • 李署長仲威
    昨天開始他們就陸陸續續……
    莊委員瑞雄:所以本席在這裡要求,只要日本的軍艦沒有退出200浬,我們就不能退,可以做得到嗎?
    李署長仲威:可以,那個原則也是這樣子。
    莊委員瑞雄:所以我就知道你們一定有「喬」好,要講清楚,要讓民眾知道。我如果是漁民,我第一個想知道的就是,不管你們談什麼,只要不進入人家的12浬、200浬的水域裡面,我的漁船可不可以進去捕魚?
  • 李署長仲威
    可以呀。
    莊委員瑞雄:你直接講就好了,還搞了一個早上,就是可以。我們也期待這個水域的緊張關係可以降低,我看昨天發言人講的讓人家都聽不懂,現在署長這樣講,等一下如果有人再問發言人,你可以講的更清楚了吧?
  • 主席
    請行政院童發言人說明。
    童發言人振源:主席、各位委員。好,謝謝委員。
    莊委員瑞雄:你不會就告訴我,我替你問。我認為這個議題是全國大家都在關心的,過去執政黨跟中國在談的時候,態度就是要降低風險,大家好好來談,要比較和氣一點,為什麼會這樣?兩個政黨不一樣。中國國民黨面對中國的時候,態度會比較和緩一點,不能講它不對,他們比較好,我們民進黨本來就跟人家不太好。所以當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可以談的時候,他幹嘛要打仗?這你不能講他不對,可是當民進黨執政跟日本可以談的時候,你幹嘛要很強硬?又不是腦袋被敲壞了,我都不認為中國國民黨過去的做法一定都是錯的,但是現在可以談,所以不要說得那麼厲害,說什麼「不戰而屈人之兵」,不要抱持這種想法,但重點是要維護我們漁民的生存,讓漁民可以在公海自由捕魚的權利不能被剝奪,希望署長就這部分能很盡責的維護。
    再請教署長,現在大家談護漁,今天我們預算要解凍了,圖片上這艘台南艦有2,000噸,對嗎?可是他卻連續三年海損,2011年很厲害自己才2,000噸卻去撞人家的6.5萬噸,一撞下去結果自己受傷;2012年在金門料羅灣觸底;2013年在東沙海域擱淺,我算一算從2011年到2013年總共912天,結果光是停航就停了848天,開什麼玩笑!一艘船約14、15億,總共912天,就能停航848天,如果要派這艘台南艦前往護漁,是要怎麼護漁?
    李署長仲威:我幹了一輩子的海巡,看到這種狀況我也覺得非常遺憾。
    莊委員瑞雄:還不是在馬路上開車,整個海洋那麼大,到底是怎麼開的?總共912天,就能停航848天。
    李署長仲威:特別跟委員報告,經過這3次的海事案件之後,海巡署也做了一些深切的檢討,所以也有一些精進的作為,未來我們會在訓練方面,以及技術的維持上再強化,船艦在海上航行,國際避碰章程是最重要的行動……
    莊委員瑞雄:對,是訓練啊!
  • 李署長仲威
    要熟悉就必須加以訓練。
  • 莊委員瑞雄
    真的是要訓練。
    李署長仲威:第二、要了解水文的狀況,不該去的地方就不要去……
    莊委員瑞雄:這些你回去說給你的小兵聽,不必在這裡說給我聽。誰不知道今天要預算解凍,就是你們沒錢了,要拿這筆經費去修理船艦,對嗎?
    李署長仲威:我的意思是我們會加以檢討,該做的精進作為我們會落實去做,避免這種事情再度發生,這條船真的是……
    莊委員瑞雄:這條船是中邪了嗎?三次事件的船長都不一樣嗎?怎麼開到這條船全都會出事?一艘船造價14億,總共才912天,就能停航848天,誰來開誰就會出問題,所以必須加強訓練,還有執行任務的規劃也有待加強。
  • 李署長仲威
    是。
    莊委員瑞雄:接下來第二張圖,我看了之後很不滿,過去我們常說再苦也不能苦孩子,但是我看你們都是在苦基層,看這些資料就知道是什麼人每天都在熬夜值勤,絕對不會是將官,一定是基層;查緝走私偷渡也不是將官;冒死偵防警戒台灣海灣線也是這些基層人員,但是你去看岸巡總局今年公布的體檢補助表,其也適用國軍人員健檢的收費標準,亦即我們三軍總醫院健康檢查的收費標準,你看表格上岸巡總局的部分有軍職、警職、文職,有關軍職部分49歲以下,你把它從1,838元降到1,103元,少了735元;50歲以上者本來是4,120元,你把它降到2,472元,減少1,648元;軍階比較低的都降了,但是將級的體檢7,758元卻原封不動,並不是7,758元很多,只是你砍底下基層的,卻獨留這些將官的,我如果在你的岸巡部門,我都覺得不服氣,署長,你有何看法?
  • 李署長仲威
    我同意委員的看法。
    莊委員瑞雄:秘書長,合理嘛!整個海巡署裡面有海巡也有岸巡,結果你們這樣做讓人覺得海巡就高人一等,因為海巡補助數額都沒有變,大家同樣都是將官,但海巡將級的體檢,卻都比岸巡還要高,你講個道理給我聽,雖然只是一張表,但是你們也必須有個道理,右邊文職的部分,49歲以下,從1,838元降到1,103元,少了735元;50歲以上者,從4,120元降到2,472元,少了1,648元;文職正副首長部分,從1萬4,000元降到1萬元,減少了4,000元,40歲以上及高危險者從3,500元降到2,100元,減少1,400元,唯獨中間將級的體檢部分,一毛都沒有減,甚至連人事行政總處所管的文職人員健檢補助,你們也把人家降低,哪有一個單位裡面,只因為一個叫岸巡,一個叫做海巡,整個健檢的補助數額就不一樣?這是誰弄的?你們是在鬥爭嗎?
  • 李署長仲威
    我們請海岸巡防總局跟委員說明。
  • 主席
    請海巡署海岸巡防總局許總局長說明。
    許總局長績陵: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官兵同仁的健檢費編列的額度不一,主要是受到預算整體壓縮的結果所致,若要足額編足的話……
    莊委員瑞雄:你說這些我哪裡聽得懂,說什麼預算壓縮,那你為什麼不去砍海巡的補助,而專砍岸巡的補助?這樣說法實在不通。秘書長,這樣說得通嗎?
    陳秘書長美伶:我同意委員的意見,我想這部分要再重新加以檢討,因為每個人的生命權的價值都是同樣的。
    莊委員瑞雄:真的,署長,你有聽到嗎?
    李署長仲威:我也向委員保證,我們回去就會馬上進行全盤檢討,大家應該都是一致的。
    莊委員瑞雄:捍衛國土,保衛漁民這是你的專業。至於健檢要花多少錢,這部分你不懂,如果你懂這些,你就不會擔任署長,因為那不是你最為專注的……
  • 李署長仲威
    但必須要秉持大家公平的原則。
    莊委員瑞雄:對,擔任一個大家長,就是要有此風範,哪有你在擔任署長,下面卻暗自分為海巡、岸巡而相互扣減?這樣說來實在不通,必須要改。
  • 李署長仲威
    是。
    莊委員瑞雄:好,謝謝。
  • 李署長仲威
    謝謝委員。
  • 主席(李委員俊俋代)
    請洪委員宗熠發言。
    洪委員宗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是處理行政院、臺灣省政府、海巡署及中選會的預算解凍案,本席先說一下本席的立場,各位上任才第五天,原則上本席一定會支持預算解凍,讓你們好好了解業務,但本席也要強調,針對臺灣省政府,本席的原則還是認為一定要廢除,在支持預算的狀況下,也要釐清此次預算解凍及未來省政府的業務狀況。這次欲解凍的國外旅費為26萬9,000元,請問施主席可以解釋一下大概有哪些人會運用到這筆國外旅費嗎?
  • 主席
    請臺灣省政府施主席說明。
    施主席俊吉:主席、各位委員。過去這是省主席出訪與臺灣省政府有姊妹州省關係,包括美國42個州以及世界上其他國家的姊妹州預算,26萬9,000元很可能就是省主席帶一名隨員。
    洪委員宗熠:錢非常少,所以本席認為這個應該要解凍,才26萬9,000元而已。另外,施政業務部分凍結了1/4,金額為741萬9,000元對不對?
  • 施主席俊吉
    是。
  • 洪委員宗熠
    待會本席再回頭與你討論施政業務。臺灣省政府105年度總預算是多少?
    施主席俊吉:總共預算包括人員費用與業務費用,大概是1億5,000萬左右。
    洪委員宗熠:在這1億5,000萬當中,你知道人事費占了多少嗎?
    施主席俊吉:人事費大概占2/3,是9,500多萬元。
  • 洪委員宗熠
    為什麼會占這麼多?
    施主席俊吉:因為省政府仍有預算員額56人,現在減為53人,這是職員的部分,另外還有20幾名是工級人員。如果洪委員容我說明,省政府在民國90年時職員有502人,到現在(105年)剩下56人,表示過去15年減少了10倍;若與5年前比較,在101年,我們的預算員額是96人,101年至105年5年之間已經減掉一半,現在剩下53人,所以確實有按照委員會及委員的意願,若有人退休就不補,儘量朝向人員精簡方向一直縮減下來。
  • 洪委員宗熠
    請問主席看過103年7月的監察院一份調查報告嗎?
  • 施主席俊吉
    我沒有看過。
    洪委員宗熠:這份報告內容有2個重點,方才李俊俋委員也秀過一次,第一個是精省後臺灣省政府事實上已無政可施,無公可辦,卻仍維持數十人之員額編制,以數億計之預算編列,就有效管理與節省公帑而言,殊不可取。
    施主席俊吉:跟洪委員報告,由於臺灣省政府仍然是一個憲政機關,要支援行政院院本部派出機構,以及留存下來的少數業務,最重要是有一個省政資料館,臺灣自光復以來很重要的所有施政資料均集中於此處,這部分原來就需要一些員額……
    洪委員宗熠:主席,我打斷一下。我繼續念第二個重點,這是針對臺灣省諮議會,內容如下:精省後,臺灣省政府既無政可施,臺灣省諮議會自無事可議,卻仍然維持數十人之員額編制;我覺得這也是需要檢討的。
    施主席俊吉:請容我報告一下,省諮議會不是在省政府裡。
    洪委員宗熠:我知道,這是監察院在同一時間所作出的調查報告。在這份報告出來的時候,媒體就曾經報導臺灣省政府職員、技工的年薪平均每人是120萬元,這是103年時媒體的報導。現在本席又查了預算,105年度平均年薪還達到85萬元,這些人的薪水非常非常非常高,對不對?
    施主席俊吉:省政府許多公務人員在正常銓敘下,職等隨著年資提升,所以這是正常的薪資情況。有關委員提到的103年,我這裡的資料顯示103年時職員有80幾位,現在已經降為53位,當時的工級人員有43位,現在已經降為26位,3年來已經減少了40%左右。
    洪委員宗熠:也是同一時間(103年)的媒體報導,臺灣省政府編列加班費359萬元,就已經說沒有班可以加、沒有事可做啦!但是今(105)年預算中的加班費還達到279萬元,這個數字你有看到嗎?
    施主席俊吉:剛才李委員已經特別強調,下會期要重新編列下年度的預算,到時我一定會好好檢討,既然公務已經沒有那麼多,是不是還需要有這麼多金額的加班費。但我也可以向洪委員說明,臺灣省政府應該有9位委員,我是兼省政府委員並為主席,事實上,臺灣省政府的9位委員也只派了1位,那就是我。
    洪委員宗熠:據本席私下了解,主席的業務非常多,身體也要顧好。臺灣省政府是行政院派出的機關,剛剛也有委員問到,總共有4個聯合辦公室,這4個聯合辦公室是不是也是行政院派出的機關?
    施主席俊吉:那是屬於行政院,不屬於省政府。
    洪委員宗熠:我知道,這4個行政院派出來的4個辦公室所管轄及業務範圍和臺灣省政府有重複,是不是?
  • 主席
    請行政院陳秘書長說明。
    陳秘書長美伶:主席、各位委員。那4個聯合服務中心目前是院本部的內部常設任務編組單位,負責的業務是協助行政院在地方上服務性質的工作,和省府還是有所區隔。
  • 洪委員宗熠
    省府也是行政院派出的機關啊!難道不用協助行政院嗎?
    陳秘書長美伶:那是憲法上的派出機關,是獨立的機關,而4個服務中心則是我們的內部單位。
    洪委員宗熠:本席今天所要講的重點是,廢省一事已經談論那麼多年,關於省的部分,除了精省,包括人員編制及業務狀況都是越來越少,我們希望未來可以達到廢省這個目標。
    施主席俊吉:同意,謝謝。
    洪委員宗熠:好,謝謝。
  • 主席
    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陳委員其邁):現在繼續開會,請賴委員瑞隆發言。
    賴委員瑞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辛苦了,你之前在行政院待過很長的一段時間,後來到臺南市政府協助賴市長也做的很好,請問現在回到行政院有沒有什麼特別的想法?
  • 主席
    請行政院陳秘書長說明。
  • 陳秘書長美伶
    主席、各位委員。擔子更重、責任更大。
    賴委員瑞隆:我想大家都一樣,不只是新政府,包括我們身上的擔子也很重,其實可以看出人民對新政府有很高的期待。新政府上任後的這幾天我看到一些問題,例如端午節國道夜間收費的問題,林全院長對這件事好像有一些看法,請問針對處理的過程有沒有需要檢討改進的部分?
    陳秘書長美伶:任何重大政策的研擬,事前皆應經過妥慎的規劃,也需考量預期的效應及配套。對於這個政策,交通部其實已經過長期的討論,也有以很多數據作為依據,希望能夠採用此政策。一般而言,這種連續假期的疏運計畫最少應該在一個月前向民眾說明,不過因為我們520才上任,上任後距離端午節只剩不到一個月的時間,而交通部希望儘快讓民眾知道這樣的構想,事實上,賀陳部長也有向院長報告過。
  • 賴委員瑞隆
    在宣布之前有先向院長報告過嗎?
    陳秘書長美伶:對,有跟院長報告及討論,考量到夜間駕駛的肇事率較高,再加上端午節是所有的節日中移動人數最少的節日,所以院長希望先以試辦的形式進行,關於這部分我們會再做檢討。
    賴委員瑞隆:林全院長提到「任何涉及人民收益的事,未來都要謹慎處理,希望內部多一點討論。」院長語意給人的感覺好像也認為快了一些,而我個人認為在新政府上臺之後,不管是部或院的起手式都應該要更完整,如果這部分有經過更充分的討論會更好。秘書長是行政院中很重要的成員,小英總統也提過,她期待新政府是一個溝通的政府,雖然新政府剛成立時會接得沒有那麼順暢,但希望未來能儘快建立起內部的溝通平台,對於重大的政策,各部會間能妥善準備後再對外說明,我想這樣會比較好一點。
  • 陳秘書長美伶
    謝謝。
    賴委員瑞隆:這部分是給秘書長一個建議,你們固定會召開很多的會議,都可以處理這個部分。
    其次,前陣子大家都很關心中華民國行政院的臉書,因為政府換了,所以在政策上也做了改變,包括對學生撤告的部分,請問秘書長有沒有覺得其中有哪裡怪怪的?
    陳秘書長美伶:報告委員,因為螢幕距離我有點遠,我看不太清楚委員所指是哪個部分。
    賴委員瑞隆:有兩個部分,第一,臉書的文字上寫「感恩會結束,台南市賴市長特別陪我看了一下路旁的水溝蓋」,這是以行政院院長的名義發布的消息,然而新的院長已經上任,現在的行政院院長已經改為林全院長的相片,但這是舊的資料,看起來就讓人覺得有點突兀。像總統有個人的臉書,例如蔡英文總統的臉書或馬英九總統的臉書,裡面若是發布這類的訊息就還好,但是像行政院這種屬於政府機關部門的臉書,我傾向於不要有那麼重的個人色彩,這樣會比較中性。因為院長可能會更動,更動之後的歷史資料看起來就會很奇怪,所以也許可以不用放院長的照片,在描述上以院的角度發言即可。雖然這是幕僚作業很細節的部分,我建議可以從較中性的角度出發,而不一定要以第一人稱發表,這部分的建議提供給秘書長參考。
  • 陳秘書長美伶
    謝謝。
    賴委員瑞隆:再者,關於省政府的部分,因為省政府及省諮議會每年要花費約2億元的經費,從以前開始大家對它的效益及功能就有很多意見,請問秘書長及施主席對這部分的看法為何?
    陳秘書長美伶:我完全支持李俊俋委員剛才的說法,因為它現在是憲法上的派駐機關,所以我們還是必須維持其存在,但是對於它的組織、人員及經費的部分我們可以儘量精簡,最後達到真正的廢省。
    賴委員瑞隆:原本的政府時代與現在新政府時代有很多需要調整的部分,如果政府要更有效率、更有效益,人和錢都要用在刀口上,這是一項很重要的工作,而且涉及很多部會,在組織的部分要麻煩院長、副院長及秘書長多費心,考量如何在短期內達到最有效益之運用,並且全盤思考在長期的人力及經費上應如何做有效的運用,我們也認同這部分應該做長遠的調整。請問主席對這部分有何看法?
  • 主席(李委員俊俋代)
    請臺灣省政府施主席說明。
    施主席俊吉:主席、各位委員。我非常瞭解省政府在現行憲政體制上的地位及依法必須存在的原因,在資源的運用上,省政府一定會朝著節約方向,並順著公務人員自動退休的方式,讓預算員額持續下降,不浪費公帑。
    賴委員瑞隆:兩位不論是身為公務人員或是學者皆非常優秀,依你們原先在民間機關任職的角色,若是看到這樣的狀況一定也會認為這需要做一些調整,希望你們能本於這樣的初衷,讓大家感受到新政府耳目一新的作法,思考如何在既有的架構下,儘快將人力做有效率的調整。
  • 施主席俊吉
    謝謝。
    賴委員瑞隆:另外,請問署長,護漁的任務執行到5月31日嗎?
  • 主席
    請海巡署李署長說明。
  • 李署長仲威
    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階段是到5月31日。
    賴委員瑞隆:原本是說一個月的時間,所以現在你們已經在準備撤回中了嗎?
  • 李署長仲威
    我們還是持續在海域……
    賴委員瑞隆:7月份才會開始臺日協商,請問在這段時間內,你們還會出動嗎?
  • 李署長仲威
    我們會持續進行護漁的工作。
    賴委員瑞隆:只要有需要,你們就會持續進行嗎?
  • 李署長仲威
    是。
    賴委員瑞隆:若是漁民或國家有相關的需要,請你們務必立即協助。接著,你們固定有一些公海的巡護規劃,而這次出動護漁的艦艇是宜蘭艦及巡護九號,請問這樣對於你們例行的工作會不會產生影響?
    李署長仲威:在漁汛期中,我們的兵力運用會比較拮据。
    賴委員瑞隆:由於在漁汛期時海巡署會協助相關的護漁工作,所以兵力會比較拮据,對嗎?
  • 李署長仲威
    對。
  • 賴委員瑞隆
    後續的調度部分沒有問題嗎?
  • 李署長仲威
    我們一定勉力執行。
    賴委員瑞隆:護漁對海巡署來說是一項重要的工作,還是請你們持續協助。
  • 李署長仲威
    是的。
    賴委員瑞隆:再來,我看到你們的船艦每年大概有三分之一是在做相關的修護,這方面未來有一些精進改善方案嗎?
    李署長仲威:任何裝備一定要定期維修才能維持裝備的妥善,所以每年都要定期檢修,更換必要的零附件;每5年必須經過大修,大修之後,驗船協會才可以給執照。
    賴委員瑞隆:因為國艦國造也是蔡總統的政策方向,所以希望修護的相關部分能儘量在國內做,特別是高雄的造船產業相當強,希望這一塊能儘量留在這裡。當然,有些部分也許是需要由國外引進的,但是如果可以,希望儘量協助,不只是國防部,海巡署也有相當多船艦,應該要促進地方發展。
    李署長仲威:是的,我們也會朝這個方向努力。
    賴委員瑞隆:海巡署過去有很多人力都是由軍警人員任用,這也是一直為大家所詬病的。未來的海洋委員會其實是一個很重要的部會,因為台灣是海洋國家,而海巡署也扮演很重要的角色,但我看這兩、三年你們還是大量進用一些軍官。海巡署組織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軍職人員的任用不得逾越編制的三分之二,且要逐年降低,施行8年後應以文職人員為主;可是由102年、103年、104年來看,你們各錄取超過1,000位軍職人員,希望署長上任後能夠重新評估,不要只站在本位思考,應站在整個國家制度方面,未來的海洋委員會應建立更多專業文職人員。另外,希望漁業這一塊也能思考進來,讓海洋委員會甚至是海洋部有更完整的功能,署長在其間扮演一個很重要的工作。
    李署長仲威:是,謝謝委員。
  • 主席
    請陳委員其邁發言。
    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大家都在討論沖之鳥相關的爭議,本席與莊委員瑞雄及賴委員瑞隆都來自高雄,高雄東港有很多遠洋漁船,每年4、5月時,都會有一些鄉親的船隻到沖之鳥附近海域捕魚,我跟地方漁會或漁民朋友聊過,他們說這已經有數十年之久;到了6、7月,這些漁船就到菲律賓附近捕魚,因為他們是跟著黑潮往南移動,因此,海巡署的護漁工作就必須隨著任務做一些調整。
  • 主席
    請海巡署李署長說明。
  • 李署長仲威
    主席、各位委員。是。
    陳委員其邁:剛才賴委員秀出來的相關資料及本席要就教的重點,就是海巡署的船艦部署及如何利用有限資源做最有效的利用來保護漁民權益,這也是我們最關心的部分。
    接著我要先回到相關爭議這部分,請問發言人,我們中華民國的主張是認為我們有沒有擁有太平島的主權?
  • 主席
    請行政院童發言人說明。
  • 童發言人振源
    主席、各位委員。我想有。
    陳委員其邁:簡單講,我們是太平島主權的聲索國,對不對?
  • 童發言人振源
    沒有錯。
    陳委員其邁:以太平島為例,我們是不是太平島周邊南海海域主權爭議的繫屬國?
  • 童發言人振源
    我想應該是的。
    陳委員其邁:關於沖之鳥的主權爭議,不管它是礁或是島,我們有沒有聲稱有主權?我們是不是所謂的聲索國?
    童發言人振源:我想目前這是一個國際爭議海域,我們對這個島部分並沒有特別強調主權的主張。
    陳委員其邁:對於沖之鳥,不管它是礁或是島,以你的認知或以你的瞭解,世界各國對於沖之鳥屬於日本到底有沒有爭議?有沒有異議?有沒有主張?
  • 童發言人振源
    這確實有些爭議……
    陳委員其邁:我現在講的是主權,對於擁有沖之鳥這一塊的主權,有沒有爭議?不是經濟海域,我現在問的是主權。
  • 童發言人振源
    沖之鳥這一塊地方應該是屬於一個國際爭議的地方……
    陳委員其邁:我再重複我的問題,這有兩部分,一個是經濟海域部分,我知道這個有爭議;但是在主權歸屬部分,對於日本擁有沖之鳥的主權,不管它是礁或是島,有沒有爭議?
    童發言人振源:就我的瞭解,應該是沒有。
    陳委員其邁:所以我們不是沖之鳥主權的聲索國,全世界國際社會對於沖之鳥屬於日本,大家沒有異議,但它過去是我們漁民4、5月的傳統漁場,我們漁民都在那裡捕魚,這幾年下來,包括新政府上任後,我們對於沖之鳥附近海域漁權的主張、立場,有沒有改變?
  • 童發言人振源
    我們對於護漁及漁民可以進入那個漁場捕魚的立場是沒有改變的。
    陳委員其邁:對,所以政府的態度從來沒有改變過,我們過去對於沖之鳥漁權的主張跟現在我們對沖之鳥漁權的主張從來沒有變過。漁權假如有爭議,日本認為他有200浬經濟海域,這涉及他的資源、漁權,屬於經濟海域利用的範圍,國際對此有沒有爭議?
    童發言人振源:這部分確實有爭議,日本在2008年曾向聯合國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提出申請,聯合國2014年同意沖之鳥北邊可以延伸經濟海域,南邊部分則請日本進一步提供資料,但到目前為止他們並沒有提供,所以這部分並沒有作出最後決定,它是有爭議的。
    陳委員其邁:我現在舉幾個例子,我們跟菲律賓有些經濟海域是有重疊的,所以在北緯幾度線那裡有一個暫定執法線,大家約定成俗,或說是大家長久以來的默契就是那條線,包括2013年5月14日,我們海巡署的船也只是到那條線,有沒有往南跨?
  • 童發言人振源
    沒有。
  • 陳委員其邁
    馬政府時有沒有往南跨?
  • 童發言人振源
    沒有。
    陳委員其邁:關於漁權的歸屬,以臺灣與菲律賓為例,這是經過大家長久以來的默契,或者說是經過聯合國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判定,我這樣講有沒有錯?
  • 童發言人振源
    應該沒有錯。
    陳委員其邁:所以回歸到整個漁權爭議,日本到底有沒有擁有沖之鳥的經濟海域?我們政府的態度是認為我們有漁權,漁民有權在那裡捕魚,所以漁船到哪裡,我們海巡署的艦隊就應該到哪裡,假如漁民的安全受到威脅、作業受到威脅,海巡署的船是不是能保證去到那裡?我們國會要求政府就是要保證,海巡署能不能保證?
    李署長仲威:海巡署絕對可以保證漁船作業的安全,這是我們最主要的職責。
    陳委員其邁:本席來自高雄,我也要求我們漁船作業到哪裡,海巡署就應該保持能隨時支援漁船的作業,這才是護漁,所以硬扯所謂的礁或所謂的島,有什麼意義?是礁或是島,到底由誰認定?是海巡署署長認定嗎?
  • 李署長仲威
    不是。
    陳委員其邁:請問發言人,它是礁是島,到底經濟海域有多少,這是誰認定?
  • 童發言人振源
    是由聯合國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認定。
    陳委員其邁:是不是馬總統認定?馬總統把他那一套沒有讀通的書拿出來,他之前說是島,現在說是礁,改天他「吃西瓜反症」,又說這是島,改來改去,這是馬總統認定嗎?我不是在講馬總統怎麼樣,而是這是不是我方政府認定?主權的歸屬,它到底是島還是礁,是交由聯合國大陸礁層界線委員會認定,對不對?
  • 童發言人振源
    對。
    陳委員其邁:所以政府應強烈主張我國漁民在沖之鳥擁有捕魚的權利,這樣才能跟日本交涉,對不對?
  • 童發言人振源
    對。
    陳委員其邁:對於護漁工作,政府絕對會貫徹決心,現在的狀況是,7月要和日本談,雖然4、5月的魚汛期已經過了,萬一6月又有一艘東港或高雄的漁船跑去沖之鳥,我們要怎麼處理?這是大家關心的重點。對此,本席有幾個主張,第一、我們要進行外交交涉,還是要先跟日本談,我們認為我們的漁民可以在那邊捕魚,這要跟日本交涉,這是我們長期的主張;第二,海巡署要隨時待命,萬一有漁權爭議,面對日本的執法,我們要保護漁民的安全。希望行政院可以在此宣示立場。
    童發言人振源:我們護漁的決心非常堅定,絕對會充分保障漁民的權益。
    陳委員其邁:希望政府能持續體恤南部的漁民,台灣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但是在國際現實上,我們必須以最有效的資源,全力捍衛漁民的權益。
    目前海巡署整體艦隊的調度情況如何?漁民在周邊海域捕魚的情況又是如何?
  • 李署長仲威
    目前在北邊台日協議的海域裡面有兩艘。
  • 陳委員其邁
    在菲律賓南部呢?
  • 李署長仲威
    在菲律賓南部有3艘艦船。
  • 陳委員其邁
    菲律賓東邊和西邊呢?
    李署長仲威:東邊有兩艘,西邊有一艘。
    陳委員其邁:根據往年的例子,我們對沖之鳥、菲律賓、釣魚台、彭佳嶼海域的部署狀況如何?今年因有沖之鳥爭議,因而以沖之鳥為主,請問海巡艦隊及整個資源的配置如何?
    李署長仲威:以往魚汛期的兵力派遣以台菲、台日這兩個協議為重點,今年沖之鳥海域則提前一個梯次,原來也有兵力要到這個海域進行巡護任務,中西太平洋漁業協定的時候,每年有兩個梯次,時間是7月到9月,期能把兵力的運用和魚汛高峰期錯開,但因今年提前了,所以今年的兵力使用會比較拮据。
    陳委員其邁:署長,我們還是有一些期許,此事無關藍綠,希望海巡弟兄辛苦一點,因為周邊有事,都是由第一線的海巡署處理,6、7月是菲律賓的魚汛期,現在高雄、東港的漁船都跑到那邊,希望海巡署特別留意相關周邊海域的治安狀況,以保護漁民的安全。
  • 李署長仲威
    是。
  • 主席(陳委員其邁)
    請陳委員超明發言。
    陳委員超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恭喜你榮任行政院秘書長,堪稱任重道遠,希望台灣能因此而提升。但是今天我一直懷疑台灣的價值在哪裡,有關太陽花學運問題,你們說這是告訴乃論案件,是政治事件,所以撤回告訴;何謂政治事件?你們如何認定?今天院長沒有來,你是秘書長,請你告訴我,否則我不知道我在台灣要如何看待事情,你們為何認定它是政治事件?
  • 主席
    請行政院陳秘書長說明。
    陳秘書長美伶:主席、各位委員。這個訴訟案件絕對不是純粹的法律事件,我想大家都同意。
    陳委員超明:你們判斷它是政治事件,不要扯到法律,你如何確定它不是政治事件而是法律事件?請你講清楚。上次我請人解釋這個問題,包括幾位前院長,大家都不敢跟我解釋,你要永遠記得,這件事情一旦做下去,以後我只要對政治不滿,請學生去抗議,就可稱為政治事件喔!這件事情是你個人主觀的認定嗎?前後朝的做法怎麼會有這麼大的差距,我實在想不通。
  • 陳秘書長美伶
    我們撤的是告訴乃論的部分。
    陳委員超明:前朝要告,後朝不要告,觀念歧異太大了。
  • 陳秘書長美伶
    刑法的告訴乃論本來就比較偏向……
    陳委員超明:秘書長,我的時間有限,照你這樣講,等一下主席不讓我多講話,我就糟糕了,因為我還有很多問題要問。
  • 主席
    你儘量講。
  • 陳委員超明
    好。
    陳秘書長美伶:刑法有公訴、告訴乃論,當時立法的政策……
    陳委員超明:你們現在的心態就像當初的陳水扁總統一樣,我當選了,不然你們要怎樣?
  • 陳秘書長美伶
    不是。
    陳委員超明:你們沒有聽到地方有很多反映聲音嗎?到底誰對誰錯,基層警察人員當初是為了保護你們才去執法,結果現在那幾個人還說要追緝元兇,他們有寬容、忍讓、包容嗎?今天我如果繼續質詢下去,可能會扯得沒完沒了,新任的蔡總統一再表示要謙卑、謙卑、再謙卑,我發覺你們都沒有這麼做,而且新任官員都不到國民黨這邊,只到民進黨那邊,甚至還在那邊吃飯,這件事情剛好被我看到,不要那麼看輕我們,我不是說你們要來,起碼要禮貌性地來打一聲招呼嘛!
    陳秘書長美伶:我們有去拜會,但是都被拒絕了。
    陳委員超明:我們知道事情要怎麼做,有關太陽花運動,請你們把江宜樺前院長及另外幾篇評論帶回去看,你們以後不要被公民團體運動綁架,有關服貿協議,我們開了多次會議,結果你們說是黑箱作業,在公民運動期間,我們問那些小朋友什麼是服貿、什麼是兩岸條例?結果沒有人知道,可見年輕人雖關心國事,但並未了解實情,所以你們做這件事一定要非常慎重,不要自以為是、自以為大、一點也不謙卑,請你到警界走一走,現在基層員警一定會懷疑自己為什麼要替你們這麼做,以後就讓官員自己出來,這三篇文章請你好好看。最近我心裡感觸很深,深覺:亡台灣者,非中國大陸也,而是台灣自己內部亂掉。你們如果再這樣放縱,這樣亂修改法令,國永無寧日,一定會給台灣人帶來苦難;沒有人敢講這種話,但我比較直,我覺得台灣現在正處於價值混淆的時代。你來,我很歡迎,以前你們要解凍預算時,我都幫你們解凍,而且還拜託民進黨立法委員,現在今天這樣的狀況,解凍還是要問幾個問題,好不好?我給你3篇文章,你好好唸一唸。
    陳秘書長美伶:好,謝謝委員。
    陳委員超明:第二個問題,我想請教省政府。請問省主席,你貴姓?
  • 主席
    請臺灣省政府施主席說明。
  • 施主席俊吉
    主席、各位委員。我叫施俊吉。
    陳委員超明:抱歉,省長、省主席很大,我比較不認識。你曉得在內政委員會中,有幹過省議員,而且跟省政府、省議會關係非常密切,只有我一個人嗎?所以之前省政府、省議會的預算,我都苦苦哀求、拜託陳其邁、李俊俋讓預算通過,他們都主張要廢掉,說這是一個累贅的機關,秘書長的看法怎麼樣?你們現在講新民主、新民意,當初所有民進黨立委都說,要把省政府、省議會廢掉,還有南部聯合中心那個主任在哪裡?你們說那個都是酬庸人事,國民黨怎麼這麼爛啊!但現在你們繼續保留,請你講一個立場,不然你們坐這個位置,怎麼思想、方法馬上就改變了?我的價值又在哪裡?當初我們苦苦要求省政府要留下來;但你們說,民進黨執政一定廢掉,我不曉得我現在要如何來做?
  • 施主席俊吉
    仍然請陳委員繼續督導省政府的業務。
    陳委員超明:我現在要說省政府廢與不廢的問題,反而你叫我督導省政府,我不想再督導了,我要學民進黨把它廢掉,何必去督導呢?這樣才是新民主、新民意。
    施主席俊吉:在憲政之下,它仍然是個憲政機關。
    陳委員超明:早先沒有這樣說啊!我今天是點醒你們一個問題,為什麼當初苦口婆心說,各有困難,各有立場,我希望各位當選的民進黨立委,能夠發揮你們的道德勇氣,把省政府、省議會與聯合服務中心全部廢掉,當初為了保留這些,我真的很「艱苦」,因為我對省政府和省議會,特別有感情,才會苦苦要求,既然新的民意起來,秘書長把它廢掉,好不好?回去要不要報告你們院長,因為當初所有民進黨立委,都主張要廢掉省政府,如果你們今天不支持他們的新民意,我會看輕你們這些官員,也會看輕你們這些立法委員,應該講話算話,不然當初的義正嚴詞,有時候被你們感動,想一想真的想把它廢掉,現在時代來臨了,也該到廢掉的時候了,請施主席不要那麼堅持,好不好?
    施主席俊吉:報告委員,我想今天民進黨委員在質詢時,也是維持一貫的立場……
    陳委員超明:不要再多講了,我想看看民進黨立委,他們的態度怎麼樣?
    施主席俊吉:它是憲政機關,在預算上應該要有一些節約,在人員上也應該逐步刪減,非常謝謝陳委員,以前對於省政府的支持。
    陳委員超明:報告省主席,當初是我全部一手承擔,我不能再擔當這個責任,我要支持民進黨委員,他們講的話及承諾有道理,應該全部把它廢掉,我不聽你解釋了。因為以前我們已經解釋過幾百遍,確實想不出什麼原因,所以要不要廢掉?何況,你跟你們的委員比較好講話,不要只向委員溝通要不要廢?我聽說有兩種不同意見,有很多人主張要廢,我現在也改過來,要把它廢掉,因為我為你們省政府、省議會與聯合服務中心揹的很苦,每次都差一點跪下來,請民進黨委員不要欺負省政府、省議會,因為他們以前也有功勞,就算沒有功勞,也有苦勞,這樣苦苦哀求才勉強通過,但是刪到只領薪水免做事情,你們都不曉得這個後果。我今天把事情講出來,因為主席容許我多講一下,請施主席回座。
  • 施主席俊吉
    謝謝。
    陳委員超明:我不會像你們那樣咄咄逼人,只是把我以前的「艱苦」說出來,希望你們能體諒一下。
    接下來,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童發言人。剛剛有講到沖之鳥的問題,我現在突然很懷疑,為什麼我們政府講的都不一樣,到底要信任前朝還是信任誰?我們談到沖之鳥時,一個是講護漁權、一個是談主權。你們剛剛談的很模糊,為什麼我們的船去那邊捕魚,你說那是公海海域,等一下又說是主權重疊?我現在也糊塗了,對於那3個榻榻米大的沖之鳥,你們說目前國際還在裁判中,既然在裁判之中,表示大家有辦法去進行,我得到的消息是,日本先把他抓起來,然後把好處給民進黨,現在大家都說,民進黨執政吃日本沙西米,吃得太多了,以致跟他們勾結在一起,為什麼日本以前會抓漁民,我們會很堅持的保護漁民,你現在卻撤回來?有種你就告訴你們院長,告訴我們新總統,護漁不能中斷,到7月再來談這個事情。我們仍然要繼續護漁,為什麼要撤回?為什麼只護漁一個月,難道我們是好欺負的?還是說,你是在研議繼續讓新政府、日本非常友好,讓兩邊吃沙西米,而且吃得很好,最好的鮪魚或什麼,都是你們在吃的。我不找你們署長談話,因為要不要護漁,這要報到行政院去決定。但就像那時候說的,我們有主權、漁權,在裁判未確定之前,應該保持我們國格,繼續為南部的漁民發聲。我在北部,和那邊沒有太大的關係,但我們苗栗艦有去護漁,所以我很關心。
  • 主席
    請行政院童發言人說明。
    童發言人振源:主席、各位委員。謝謝陳委員,政府護漁的決心非常堅定,在護漁行動上絕不改變。
    陳委員超明:你們講的很堅定,那為什麼要叫他們撤退?他們說是海巡署指示的。如果你真的有決心就再繼續護漁,日本再抓我們的漁民就用水槍打,不然就打一次看看嘛!我不是講他,是講你,因為你是決策者,他是執行者,你敢這樣做嗎?還是沙西米吃太多,現在兩家太好了?
    童發言人振源:這個業務是由海巡署署長做決定,但是剛剛……
    陳委員超明:海巡署怎麼敢去做決定?沒有你們的同意,他敢嗎?你不要隨便跟我講一講,我接觸政治也30年了,只是大家好來好去,不想點明而已,尤其陳其邁當召委的時候,我都很尊重他,所以講話都忍一半下來,請回去告訴他,不要這樣搞,搞到臺灣人都搞不懂,沖之鳥有人講是礁,也有人講是島,主權未定,我只有護漁,主權未定表示是公海,大家都能進去,這是很簡單的道理。
    我們想一想,不要說怎麼樣,現在又牽涉到南海和整個國際的關係,還有美國再回到東南亞的政策。看看昨天有關越南的新聞,美國說台灣很重要,我們也認為美國、日本是我們非常好的朋友,但你曉得美國開一張空頭支票,把越南加進來TPP嗎?我什麼都要給你,難道臺灣不重要嗎?我們也居於關鍵的地位!
    你們現在採取的作法叫做「遠交近攻」,我要加一句「遠親不如近鄰」。看看你的TPP,你的南進方向,政府應該要採取中立的立場,否則台灣會被你們弄垮,亡台灣者非他人,就是台灣人自己亡台灣人。我們的民粹非常、非常厲害,講到大家沒人敢講實話。本來大家期望民進黨執政,新政府能夠講實話,把問題點出來,但是沒有。我跟你講這些話真的很沉重,是因為看你年輕有為才講的。你把那幾篇文章好好唸一唸、看一看。你將來搞不好是當總統的人,跟陳其邁競爭的時候,我兩邊都會投兩票。
  • 童發言人振源
    謝謝委員。
    陳委員超明:我再提供一些資料給你。造船方面,包括100噸、2,000噸的船艦,在採購的時候發生很多事情,互相欺瞞,如果有這樣的情形,我堅持新政府要去了解一下。尤其很多文件是偽造的,所以2,000噸船艦開沒多久就開不動,回來了,也難怪你們要把護漁行動減短,大概這些船艦都是有問題的。下午進行預算解凍的議程時,我會和大家好好討論。謝謝。
  • 主席
    請海巡署李署長說明。
  • 李署長仲威
    主席、各位委員。謝謝。
  • 主席
    請Kolas Yotaka委員發言。
    Kolas Yotaka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早上我聽見署長唸了很長、厚厚一本解凍報告,我們當然了解,海巡署希望預算解凍,以便進一步改善海巡署軟、硬體等方面的各項建設。請問署長,你覺得過去8年來,海巡署表現的如何?
  • 主席
    請海巡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仲威:主席、各位委員。過去8年海巡署的表現,大家有目共睹,我認為在各項治安的維護上,他們都已經有相當的成效。
    Kolas Yotaka委員:日前發生屏東縣漁船事件,印象中是發生在520之前,而且不是第一次發生,屏東縣漁船進入台東蘭嶼周邊海域抗議。屏東漁民抗議的重點,就是剛剛大家一直在談的沖之鳥,他說蘭嶼又不是沖之鳥,為什麼蘭嶼人可以不准屏東漁船,進入蘭嶼10浬之內捕魚?我認為這種胡亂拼貼,把蘭嶼講成沖之鳥的說法,令我還滿錯愕的,但不知道您個人對這件事看法如何?
    李署長仲威:報告委員,我們海巡署是負責海域治安維護,至於漁船之間越區,那是漁權分配的問題,不是我們主管,那是屬於地方權責,所以沒有辦法答復委員這個問題。
    Kolas Yotaka委員:好,那我請你看一下,海岸巡防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款,裡面是不是有明確說,海巡署的業務,包括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的維護。
    李署長仲威:對,沒有錯。
    Kolas Yotaka委員:我們不討論比較複雜,沖之鳥是島或是礁的問題,而是討論比較簡單,講蘭嶼的主權問題,不講沖之鳥的主權問題。請問你認不認同,蘭嶼島跟蘭嶼周邊的海域,屬於當地原住民族達悟族,達悟族才可以優先使用島嶼跟這片海洋?
    李署長仲威:還是跟委員報告一下,像這種漁權、漁業的分配,真的不是我們業管,我們是漁業巡護,就是確保所有漁民作業時的安全,這部分真的不是我的業管範圍,所以我沒有辦法答復這個事情。
    Kolas Yotaka委員:沒關係,我跟您解釋一下,蘭嶼的飛魚季,是由大自然的自然生態形成,所謂的飛魚季大概在3月到6月,為什麼這段時間叫「飛魚季」?因為黑潮經過蘭嶼,就把飛魚帶進來,所以每年3月到6月,蘭嶼人的船不會跑到外面,我們可以看到,大部分人划的是拼板舟、無動力的船,他們也不可能跑到遠洋,連近海都不太可能,像這樣的船,只能在蘭嶼周邊海域3浬活動,蘭嶼人一年就等這麼一次,以人力划行拼板舟,或比較輕型的舢舨船,就在短短的3月到6月之間,在周邊3浬到6浬之內,把今年度所有要用的飛魚都捕上岸,這不是為了填飽肚子,還要完成各式各樣的儀式,所以這不止是文化,也是蘭嶼人的漁權,因為政府已經公布相關規定,劃測出來的漁權範圍。如果人民的漁權遭受傷害,你覺得海巡署要不要出來維護,人民在海上捕魚的安全?
    李署長仲威:漁民的作業安全,我們當然要維護。
    Kolas Yotaka委員:對,是漁民作業的安全,請問蘭嶼人出海作業的安全,你覺得要不要維護?
  • 李署長仲威
    當然要維護。
    Kolas Yotaka委員:你講得沒有錯,也是要維護。2005年行政院原民會已經公布並明確指出,每年3月到6月,蘭嶼6浬之內的海域,禁止10噸以上漁船去捕魚,禁止使用流刺網、追逐網、毒魚、炸魚等手段,但公布之後,外船入侵事件還是不斷發生。因此,2008年,臺東縣政府又公告,2月1日到7月31日這段期間,除了無動力船筏,例如達悟族的拼板舟,其他船筏也禁止在3浬之內捕魚,10噸以上禁止進入6浬之內,以流刺網進行捕魚作業,這也是政府規定的。2015年海巡署東部巡防局也發布,東部地區巡防局海洋漁業資源保護暨保有傳統文化計畫,並明確指出,海巡署在這個過程中,是負責漁船進出港檢查及海上查核工作,所以你們東部巡防局也清楚講出,海巡署在這裡面的相關角色;也就是說,不論依法、依相關規定或依相關行政處分,我們都看到蘭嶼原住民族有權利在3月到6月,於蘭嶼6浬之內捕撈飛魚。署長剛剛上任,您覺得過去幾年,海巡署的東部巡防局,有沒有很認真維護臺灣的東海岸,包括臺東、蘭嶼周邊原住民族的海權?
    李署長仲威:謝謝委員這樣講,我覺得非常遺憾的是,以前在執法上是有瑕疵,我們會馬上檢討,從明天開始,我們會認真的去執行。
    Kolas Yotaka委員:非常感謝署長,我想帶大家看看,最近剛剛發生的事,臺灣水上機車協會以特訓隊員的名義,申請進入蘭嶼,一時之間有二十多台海上摩托車,在飛魚季的海面上「轟隆轟隆」的高速飛馳,現在是5月,這件事發生在前幾天而已。臺東縣政府竟然核准這個隊伍進入蘭嶼,說他們要從事海上救難訓練,令當地居民很不滿,雙方吵成一團,甚至水上機車隊一怒之下,後來在自己的臉書上,用幾乎歧視的語言,罵達悟族人是野蠻人,你們這些番人!這些對蘭嶼的人來說,都是莫大的傷害。但我要問的是,這些事發生的時候,你知道海巡署在哪裡嗎?
    李署長仲威:再次向委員抱歉,我們在執法上是有疏忽。
    Kolas Yotaka委員:我們知道你們在開元港有安檢所,但是這個安檢所,只處理岸上的業務,如果蘭嶼周邊有發生衝突,你們岸巡會回報給值日室,值日室再回報給臺東富岡漁港的海巡,他們接獲通報之後,就算在第一時間趕到蘭嶼,從富岡到蘭嶼有九十幾浬,可能要兩個小時才會到,那時候人家吵架都吵完了,蘭嶼人也都被罵光了。這些事過去都發生過,署長剛剛上任,我對您也充滿期待,相信你一定是尊重原住民族的署長,所以您認為這個巡防機制,有沒有必要檢討?例如在3月到6月期間,海巡能否在飛魚季期間,不定時派出人員巡防,不要等到有人回報,出現爭議的時候再趕來,這樣已經來不及了。
    李署長仲威:既然已經有一個執法的規定,有這個辦法,我們會馬上檢討,看看能不能儘快派駐適當的兵力,進駐到蘭嶼去,以便可以就近執法。
  • Kolas Yotaka委員
    其實也不需要全年。
    李署長仲威:因為等到狀況發生以後,再從本島調派兵力去,在航程上浪費的時間,可能無法及時制止,關於這一點,我們會馬上做檢討。
    Kolas Yotaka委員:我們現在講的不是全年,所以東部巡防局不必很擔心,而是特別在3月到6月,這是政府表現尊重原住民族的決心,最近也有蘭嶼人跟我回報說,有中國探勘船隻進入蘭嶼海域,不知道海巡署有沒有取得相關的情資?因為中國海洋調查船,入侵中華民國海域,已經不是第一次,長久以來都有,曾經有一個名字叫做「向陽紅」,海巡同仁可能都還記憶猶新,中國船曾經逼近鵝鸞鼻南方24浬,同時停留在蘭嶼開元港西南方,大約6浬之處,這些情況都發生過。在最近5月的飛魚季,蘭嶼人發現有中國探勘船隻,又到蘭嶼附近,而且蘭嶼人用肉眼就可以看見,也看得出有中國相關的logo,不知道海巡署有沒有相關情資?
    李署長仲威:這些狀況,我們都能掌握,就是有中共的公務船舶,進入我們轄區裡面,我們都會馬上派船去處理這個事情,或監控、或併航,然後一直到他脫離為止。
    Kolas Yotaka委員:也有蘭嶼人回報說,如果經常有民眾舉報,擔心外船進入蘭嶼,接獲通報的海巡人員,都會安撫蘭嶼人說,外船只是停靠,沒有實際的捕魚行為,你們不用擔心,他們也就不用出動巡防了。你們有聽說這樣的事情嗎?
    李署長仲威:假如有這種狀況,我們會檢討,一定按照該有的程序去做。
    Kolas Yotaka委員:署長剛剛上任,希望您所帶領的海巡署,尤其是東部海洋巡防局的所有同仁,如果過去8年,你們還沒有學會,什麼叫原住民族文化;如果過去8年,你們還沒有學會,如何尊重東海岸的原住民族,包括阿美族在內,我們阿美族的漁民,多次想出海舉行海祭,卻被海巡同仁要求,要看見他們的漁民證或船員證,不然就不能出海去祭拜他們的祖先,並要求要先跑公文,等到公文都跑完之後,海祭的時間都已經過了。我們希望您所帶領的海巡署,在您的帶領之下,各位可以趕快把螺絲拴緊,同時在一週之內,把中國船進入蘭嶼海域的相關情資及報告,提供給本席。基本上,本席支持海巡署預算的解凍,但是希望海巡署加強東部巡防局,尤其東海岸海上治安的管理,並且做尊重原住民族的海巡署,您同意嗎?
  • 李署長仲威
    同意。
  • Kolas Yotaka委員
    謝謝署長。
  • 李署長仲威
    謝謝。
  • 主席
    請林委員麗蟬發言。(不發言)林委員不發言。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黃委員偉哲、賴委員士葆、吳委員志揚、李委員彥秀、林委員俊憲、蔣委員乃辛、陳委員明文、管委員碧玲、邱委員志偉、何委員欣純、簡委員東明、呂委員玉玲、蕭委員美琴、呂委員孫綾、張委員麗善、羅委員明才及鄭委員運鵬均不在場。
    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恭喜上任,期待很深。我今天有兩個議題要請教,直接跟解凍案有關的是第二個議題。第一個議題我跟Kolas委員不約而同,都想針對蘭嶼的問題就教。我們一直都認為,蘭嶼是中華民國的國土,是臺灣的一個寶貝,所以沒有選區或族群之分,而是我們要共同保護的文化及生態,也是很多族人生存的地方。
  • 主席
    請行政院陳秘書長說明。
  • 陳秘書長美伶
    主席、各位委員。對。
    趙委員天麟:為什麼要請教你,而不是請教海巡署,是因為有不同的角度,同樣先從飛魚季跟屏東的爭議來講,它其實已經是一個很緊張的狀態,據我們瞭解,對於當地的鄉長及漁民來說,目前正是飛魚季如火如荼的時候,這是他們的新年,也是很重要的文化祭典,很不巧的是,我們政府正在進行,史上最長的看守階段,所以政府毫無作為,導致兩個縣、兩個地區的民眾,陷入極大的緊張狀態,所以蘭嶼民眾不排除用最強烈的方式,直接來到臺灣,來到屏東抗爭,製造最激烈的衝突,讓臺灣本島的人感受一下,什麼叫做侵犯達悟族人文化及漁場的代價,這是不需要付出的代價,也是不需要發生的衝突。
  • 陳秘書長美伶
    那當然。
    趙委員天麟:現在已進到飛魚季的中後段,剛才署長的宣示,我們很尊重,但我認為行政院要發揮協調功能,看看怎麼樣協助蘭嶼鄉及恆春,趕快跟當地漁民進行溝通,這個部分一定可以圓滿,而且政府已經有政令及政策方向,所以我認為不要放任這件事,因為地方在既無力、又無奈的情況下,只好用強烈抗爭的方式,真的希望這件事不要發生。不止是這個部分,剛才Kolas委員也有提到水上摩托車,這是最近見諸報端的事,但對於沒有見諸報端的部分,包括現在從後壁港來,從臺東來的船隻、航班,有越來越多的觀光客,因為裡面沒有總量管制,也沒有比照阿朗壹古道,重視導覽的情況,所以現在呈現很紛亂的狀況,如果是來自於蘭嶼本地,因為他們很團結,也很重視自己的文化,所以他們的導覽很到位,但是來自後壁港的或其他不同旅行社帶來的導覽品質就亂七八糟,以致對蘭嶼不尊重的情況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比如不清楚飛魚季的禁制、破壞船隻,有些年輕朋友甚至做出一些不堪的行為,另外還因為有愈來愈多的人在那裡活動,導致污水問題愈來愈沈重、上次災難後水泥道路年久失修破破爛爛、雨季洪水的野溪防治等等問題,既然政府已經成立東部辦公室,且許執行長經驗豐富,本席希望政府會重視這些問題,並發揮各區辦公室的功能,請問秘書長能否做這樣的宣示?
    陳秘書長美伶:總統就職時特別說到我們這個政府就是要來解決問題的,非常感謝趙委員剛才點出所有相關問題,但這不是單一部會的問題,可能還涉及中央與地方的合作,所以我會將這些問題帶回去,不論是原住民的文化或漁民的權益,我們都會做通盤處理和解決。
    趙委員天麟:本席會和Kolas委員、陳瑩委員、劉櫂豪委員及屏東地方人士請蘭嶼的鄉長等朋友來到本島,以尊重他們為要,大家坐下來談,試著找到平衡點,降低衝突。
    陳秘書長美伶:我們一定會充分溝通,瞭解彼此的需求和看法,尋求一個最好的解決方式。
    趙委員天麟:鄉長曾經說過很多人都認識蘭嶼,但很少人認識蘭嶼的需要,現在新政府上台了,總統也宣示說會重視原住民,那就要讓他們有感,要有具體作為,而非僅是抽象的道歉而已。
    其次,今天討論的是預算解凍案,李委員俊俋關心的是臉書的部分,但實際上不僅是臉書上面的效益不彰,連APP的部分亦是如此,情況甚至嚴重到連審計部都對此提出意見,認為中央各部會到103年為止,已經設置了396個行動版網站、278個APP,開發成本高達2億5,140多萬元,今年4月28日審計長到本院報告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時,提到其中不僅有重複、雷同的部分,還有僅有單向宣傳沒有回饋意見以及沒有適時更新等諸多問題,導致的結果是民間已經開發政府又重複設置的APP有48個,超過一年沒有更新系統的APP有46個,超過一年沒有更新資訊的有21個,有14個APP上架一年下載次數未達500次,我們認為這些問題不是出在新的媒介,新的媒介是對的,我們觀察到童發言人在這方面的使用也非常活躍,問題是這裡面有沒有靈魂,是不是為了顯示這個政府很年輕,所以設立了好多臉書、APP、網站以交代了事,若果如此,那只是肥了網路公司,如果沒有精神、沒有靈魂在其中,網路使用者一看便知,當然會認為看了也沒用,隨即轉到其他的臉書、網站,本席的臉書閱覽人數有13萬人次,但那是我們苦心經營的結果,除了本人經營之外,還特別設了組別花時間專門回覆等,政府其實不需要有這麼多複雜的APP或網站,只要畢其功於幾個關鍵性卻能發揮效能的網站即可。以行政院的臉書為例,在android系統下的安裝次數落在1,000至5,000的級距內,這是中華民國最高行政首長所在的行政院,可是下載次數卻這麼低,南部服務中心APP的安裝次數更低到50至100的級距內,可見多沒有效能!再看看行政院APP的內容,資料最多的就是單方面灌給閱讀者的政令宣導,如果要查看首長行程,打開頁面可以看到院長、副院長、秘書長行程等,可是上面顯示的是陳秘書長今天沒有行程,而立法院改革後我們的會議狀況在電視、網路都有直播,你看看這不是笑死人了?利用立法院的直播或其他機制都比看你們的APP有效,所以本席希望你們能加油再加油,身為執政團隊,本席願意支持此一解凍案,也不否定這些新媒介,因為這些新媒介會比印出來的紙本等還有用,可是必須要有效能的予以活化,這樣我們支持此一預算才有意義,請問秘書長和發言人,在這方面有無辦法改正?
    陳秘書長美伶:非常同意趙委員的看法,這些工具都應該要有最高效益,所以我們要隨時檢討,其實我們之前就注意到這個問題,童發言人也已經在進行新聞處相關事項的檢討,請給我們一點時間,相信會讓大家耳目一新。
    趙委員天麟:我們對秘書長有高度期待,因為您在中央及地方的經歷都非常完整。利用最後一點時間請童發言人表達一些看法,你過去在兩岸關係相當多的合作及互動方面的表現都相當傑出,到目前為止,扮演發言人的角色也非常穩健,使用這些新媒介也使用得很精彩、很成功,請問你自己對這些幾乎停擺的APP或網站有什麼看法?
  • 主席
    請行政院童發言人說明。
    童發言人振源:主席、各位委員。目前臉書的部分是將所有新聞稿都放上去,造成一般民眾想要看行政院精彩的東西卻看不到,這確實有很大的問題,需做進一步調整。其次,一般民眾可能不希望看到這些新聞稿的全文,只希望瀏覽最精彩的部分,然後再連結出去。再者,就是委員剛才提到的整個核心要有靈魂,我們會對這三個部分做些修正。還有就是希望能結合相關活動,累積更多的粉絲和選用者,包括APP的部分都會做一定的修正。
  • 趙委員天麟
    我們期待改革後的精彩。加油!
  • 童發言人振源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姚委員文智發言。
    姚委員文智: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要恭喜童發言人,你在這段時間內不論是政策的說明或人事的公布,表現都非常穩健,不過本席今天要提的幾個問題大概都跟解凍案沒有關係。基本上,本席認為整個政府組織應該要隨著政務調整,不論是政策發展方向、推動的輕重,都要慮及面對問題時如何才能更彈性、更靈活、更有效能,俾達到完整的目標。根據本席的觀察,當我們遇到涉外事務比如肯亞詐騙集團人員遣回中國以及發生在馬來西亞、南韓和WHA的問題時,我們在國際輿論上的整體國家新聞戰力較諸以往真的差很多,過去我們有新聞局,但因為扮演媒體管理的角色而被認為角色錯亂,遂加以調整,將國家的輿論戰和與媒體的溝通都併入外交部,與電影相關的事業併入文化部,政府的政策說明則由行政院發言人擔綱,本席曾任新聞局長一職,前兩天和同樣擔任過新聞局長的李大維部長討論過此事,他的觀察和本席的類似,請問童發言人的觀察為何?
  • 主席
    請行政院童發言人說明。
    童發言人振源: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國際新聞這部分確實是歸到外交部的國際傳播司辦理,由於監察院提出糾正,所以我們又成立了國際新聞小組,負責全院的國際新聞行銷、外賓接待及宣傳業務等,該小組成員目前是借調三位外交部人員及二位我們自己的同仁兼任,因此工作能量確實相當有限,之前借調的三位外交部人員中一位已經回原單位,另二位也將歸建,所以我們正與外交部商調有能力者補充之。但即使如此,我們對外館資訊的掌控仍然相當有限,包括彙整傳回來的國際資訊和我們這邊取得資訊的時效和數量都相當有限,這是我們現在面對的第一個困境。第二個困境是目前各國駐台記者愈來愈少,台灣在區域中的能見度愈來愈差,因此國際宣傳就特別重要,目前的規劃是先彙整駐在中國大陸、新加坡、香港的國際記者,這樣至少能建立一個平台,有需要時可以主動將資訊傳送過去,他們若有問題也可同時回報,這是在人力和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先行為之的調整。至於國際的中文媒體方面,包括歐洲、美國、日本的中文媒體對於未來政府的行銷扮演著非常關鍵的角色,我們目前正對此進行建構中,希望強化國際行銷這方面的業務。
    姚委員文智:據本席所知,BBC好像正在尋找辦公室,過去很多國際媒體的總部都設在台北,現在則逐漸轉移,當然這和租金及其運作等有關,不過本席認為能留住一家是一家,這是我們未來要共同努力的方向。
    在這個場合,本席還要特別舉出一個例子,過去新聞局時代我們曾經討論過政府預算是否能支持執政黨政策的問題,國會對此也多所討論,當時新聞局有51個外館,遍布全世界,可以非常迅速的將世界各國的運作模式和實證經驗匯集回來,該份資料後來成為各大學研究新聞和國會運作的重要參考資料,綜觀最近我們國家在世界各地發聲的聲量和獲得各國民眾及政府理解的幅度,本席覺得是愈來愈縮減,而中國的力量卻愈來愈強大,他們的英文台CCTV從2006年開始,各種文攻武嚇都不斷在加強,所以本席認為行政院應該重新研究國家輿論的戰力,也許會和過去的新聞局不同,但要整合國內外新聞,成立國家新聞總署,把台灣國內、國外、駐台的各種媒體以及需要突破外交困境的各種努力做個整合,這是幾任新聞局長看到最近一連串國際事件後我們外交系統的分工和專業運作之後的感想,或許我們應該針對組織變革重新做一番思考。本席原本還想對於將海巡署升格為海洋部或海洋委員會一事提出看法,新任署長的專業並非在此,但本席希望他能對此有所瞭解。另外,省府組織雖然目前仍為憲法機構,但新團隊應該劍及履及的針對應如何縮編、如何符合時代需求有所考量。本席再強調一次,我們應該要隨著時代的需要,非常彈性、靈活、主動出擊的安排政府部門,不論是機關組織、人事、資源、預算都要符合時代的要求,如此才能呼應民意。
  • 童發言人振源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吳委員琪銘發言。
    吳委員琪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秘書長過去曾任台南市賴市長的秘書長,處理地震造成的維冠大樓和金融大樓事件時的效率甚獲民眾肯定,本席憂心的是學校土壤液化情形,依據本席的資料,有93間國小、27間國中和23間高中有土壤液化問題,導致學生、家長和民眾心生不安,請問行政院將如何協助教育部解決這些學校的土壤液化問題?畢竟一旦學生出了問題,縣市政府是無法承擔此一責任的。
  • 主席
    請行政院陳秘書長說明。
    陳秘書長美伶:主席、各位委員。過去土壤液化方面的資料並不完備,所以必須要有許多現勘資料進行匯集,前政府公布了一個三千分之一的液化潛勢圖,第二階段是要利用更多的現勘資料建立完整的資訊,但是光建立液化資料是不足的,後續要怎麼改善地質問題才是最重要的,政府政策是延續性的,新政府林院長當時也同意原來張院長提的安家顧園計畫包括老屋健檢、液化的部分。另外,我們也請台南市提出液化示範區計畫,所以委員所關心的問題,尤其是學校學生安全的問題,未來新政府一定會把它當作重大計畫進行。
    吳委員琪銘:全國總共有143間校舍有土壤液化問題,很多學童在那裡就學,如果未來又發生地震,這個後果絕對不是新政府能夠承擔的責任。所以土壤液化及學校問題一定要趕快解決。再者,很多過去的老舊房舍,尤其是學校部分,有一百多間學校過去沒有辦法取得使用執照,這些學校要怎麼處理?很多學生在那裡就學,可能是建築結構問題,過去的法規比較老舊所以無法申請建築執照。秘書長,這些老舊學校的問題未來要如何解決?
    陳秘書長美伶:這確實是重大問題,台南有很多學校根本無法拿到使用執照,未來我們一定會把它當作重要計畫,尤其學校安全部份。我會跟院長報告,也會跟主責的政務委員報告,請他統籌協調這個部分,看未來預算要怎麼編列。
    吳委員琪銘:秘書長,請提供解決問題的改善計畫及時程給本席,包括土讓液化問題,好嗎
  • 陳秘書長美伶
    好。
    吳委員琪銘:劉主委,關於中選會的預算解凍案,本席有意見,因為過去中選會推動很多選舉的效率真的不彰,尤其黑函及惡質攻擊問題。本席上次質詢的時候有要求你們要提供相關資料,可是到現在你們還沒有提供給本席。未來新政府對選舉黑函及惡質攻擊方面要如何解決及策劃呢?
  • 主席
    請中選會劉主任委員說明。
    劉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黑函及攻擊行為不屬於行政法,是屬於刑事部分,這不是中選會可以處理的範圍。委員要的資料我們馬上送給委員,真的很抱歉,在我的印象當中不記得要準備這個資料,但是……
    吳委員琪銘:你要提出未來要如何改善,因為選舉時的文宣、網路或其它媒體部分一定要有辦法來規範,過去很多移送案件司法單位最後都是不起訴,所以針對這個問題我們一定要提出具體辦法,才能有一個乾淨的選舉。
  • 劉主任委員義周
    我瞭解。
  • 吳委員琪銘
    趕快把資料提供給本席。
    劉主任委員義周:我跟委員報告,這是法律問題,所以我必須跟法務部、內政部、NCC等單位協調。
    吳委員琪銘:你先提出一個辦法出來,好不好?
  • 劉主任委員義周
    好。
    吳委員琪銘:李署長,媒體報導說5月底要停止護漁計畫,有這件事嗎?
  • 主席
    請行政院海巡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仲威: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沒有這回事。護漁會一直持續進行。
    吳委員琪銘:漁民的權利我們一定要照顧,所以護漁工作一定要持續進行,好不好?
  • 李署長仲威
    好。
  • 吳委員琪銘
    謝謝。
  • 主席
    請高委員金素梅發言。
    高委員金素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請問你今天看了報紙了嗎?
  • 主席
    請行政院陳秘書長說明。
    陳秘書長美伶:主席、各位委員。這樣的距離很遠,我沒有看到,不好意思。
    高委員金素梅:看到沒有?昨天講沖之鳥經濟海域國際爭議仍在,對日態度軟化了嗎?我們的媒體訪問了童發言人,童發言人數度重申護漁決心堅定。本席請問,我們到底對日的態度有沒有軟化?
  • 主席
    請行政院童發言人說明。
    童發言人振源: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事實上沖之鳥經濟海域是一個國際爭議的地方,我們認為最重要是要維護漁民的權益,在這個過程裡面,我們必須要跟日方進一步協商。
    高委員金素梅:你知不知道2012年4月聯合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對日本提出的外大陸架跨界案已經做出決議,日本主張200浬是他的,但是聯合國已經駁回說,很抱歉,不是。所以我要請問,我們的漁民這次是在哪一個海域被抓?
    童發言人振源:跟委員報告,今天外交部條法司會公布一個……
  • 高委員金素梅
    請你回答。
    童發言人振源:針對過去的爭議,日本在2008年到聯合國礁層界限委員會提出申請……
    高委員金素梅:我剛剛已經講過,在2012年聯合國都已經駁回了嘛!所以我再請問,如果今天我們的行政院已經軟化了,然後你告訴我說這是有爭議的,事實上聯合國2012年4月已經駁回了,他不是有爭議,這是第一點我要說明的。第二點,外交部部長說台日7月協商漁權會比現在更多,很開心。我想請問,我們的漁民在12浬捕魚?還是在12浬外捕魚呢?
    童發言人振源:跟委員報告,剛剛提到的聯合國礁層界限委員會……
    高委員金素梅:你不要再重複了,你不是鸚鵡。
    童發言人振源:2014年的決定是沖之鳥北邊的經濟海域,但南邊部分日本還沒有提供進一步資料,所以目前為止,它是一個未定、是一個爭議的地方。所以我們希望透過協商跟日本方面能夠取得協議來維護我們的漁權,維護漁民的權益。
    高委員金素梅:還真會回答。還分北邊跟南邊,你們現在是跟著日本的腳步起舞,你們根本沒有根據中華民國的主權。抱歉!今天我們的漁民是在公海捕魚,結果他被捕,然後被捕了之後,你們告訴我們,因為這樣我們要跟日本坐下來談,談了之後,我們才能夠告訴你我們漁民的漁權會很多。我再請問,當你們要去談的時候,你談的是公海,還是日本12浬內的漁權?秘書長,這可能不是行政院發言人可以回答的問題。
    你們行政院已經討論過,今年7月要出去談,要怎麼幫我們的漁民達成最好的協議嗎?如果我們可以跟日本談,12浬之內我們的漁民可以不捕魚,給你們拍拍手!如果還是依照現在既有的,在100浬都不行的話,我告訴你,你們就是喪權辱國!請秘書長回答,你們這次出去要怎麼談?
  • 陳秘書長美伶
    我想談判一定有底線……
  • 高委員金素梅
    底線是什麼?
    陳秘書長美伶:我的意思是我們要開始進行溝通,我們當然是為漁民爭取最高的權益,這是我們的目標。
    高委員金素梅:什麼叫做最高權益?請你說清楚講明白,漁民都在聽。
    陳秘書長美伶:就是讓我們的漁民能夠維護他的生計,他可以非常自由的在……
    高委員金素梅:請你回答我,你們今天出去跟日本談12浬內我們的漁民可以捕魚,還是很抱歉200浬以外的公海都不行了?請回答。不要告訴我漁民的權利在哪裡,今天外交部長很高興,他說台日7月協商漁權會比現在多更多。好,多更多!在100浬我們的漁民都被抓了,請問往後我們的漁民是在100浬內會被抓呢?還是12浬內我們可以捕魚?我再重申,如果今天出去談判是在12浬之內我們的漁民可以捕魚。拍拍手!棒!小英政府的確是跟馬英九總統不一樣!如果你們今天出去談漁權更多,而且是在公海上,請問那有什麼好談的?現在在公海我們本來就可以去呀!更糟糕的是,我們的人在公海裡面,大陸漁船也去,菲律賓漁船也去,他們沒有被抓,只有我們被抓,而且是在小英上台的1個月內被抓,我們都覺得你們是套好招的,故意讓我們的漁民被抓,然後交錢送回來,我們才能夠跟日本談。我要講的是我們能跟日本談什麼呢。今天我們的漁民是在公海裡面被抓,要談什麼?你們開心什麼?我今天在這邊質詢的目的是,麻煩秘書長回去告訴行政院長,你們今天如果出去要跟日本談我們漁民的權益,必須是在12浬之內我們的漁民可以去捕魚,這才叫做漁權比現在多更多,而不是自我矮化,秘書長。所以我要請你們回去告訴我們的行政院長,千萬不要棄守自己。
    另外,我要再問一件事情,今天日本共同社報導,日方對民進黨政府多所期待,臺灣對福島5縣市食品進口禁令,可望在7月前放寬限制。我覺得好巧喔!我們去談漁權也是7月,福島進口的這些輻射食品也是在7月要放寬限制,請問這是行政院同意的嗎?
  • 陳秘書長美伶
    我們目前完全沒有這方面的訊息。
    高委員金素梅:好,如果沒有,行政院是不是要對這則新聞發出譴責?你們有什麼作法嗎?請問童發言人,我們對共同社的報導有駁回說你不可以這樣說,根本沒有這樣的事情,予以譴責嗎?
    童發言人振源:報告委員,昨天的記者會來了相當多日本媒體,我們都公開澄清,衛福部目前沒有這樣的規劃,我們也沒有這樣的訊息,必須經過科學證據評估之後,確保國人的健康才會開放。
    高委員金素梅:什麼叫做科學證據?今天他要賣東西給我們,他應該要提供危險證明,我們是買方,反而要自己去找證據說這是危險的。童發言人、秘書長,我必須講,你們不要抱著日本人的大腿,日本人到現在都還沒有跟我們的慰安婦道歉,你們就這樣投降了!所以本席建議,如果今天日本共同社說,7月前會放寬限制的這件事情是錯誤的,請你們正式提出聲明說不是,可不可以?
    陳秘書長美伶:我們真的是沒有這樣的訊息,我們可以澄清。
    高委員金素梅:正式行文給共同社,請他不可以亂說,可不可以?你們什麼時候做?
    陳秘書長美伶:那是媒體報導自由,我們恐怕沒有辦法行文,但是我們可以表達政府的立場。
    高委員金素梅:所以你在這邊很清楚地告訴國人,並沒有這件事?
    陳秘書長美伶:對,到目前我們確實無所悉。
    高委員金素梅:無所悉是什麼意思?是7月份會去跟日本談嗎?你們說7月要協商漁權,日本共同社剛好就講7月前會放寬限制,怎麼這麼巧都在7月?這難免會讓所有人有遐想,是不是我們的小英政府要用這些來出賣2,300萬國人健康?然後漁民的漁權本來就在公海,你們還要跟他們談判,這很莫名其妙耶!所以本席要求,當你們去談漁權的時候必須到立法院來報告,否則就是黑箱作業,可不可以?
  • 陳秘書長美伶
    我們都會按照一定機制進行。
    高委員金素梅:你們7月前去談判的時候,是不是要到立法院來說明?
  • 陳秘書長美伶
    這個都會照一定的……
    高委員金素梅:本席要求一定要,好不好?謝謝。
  • 主席
    請林委員德福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本次會議作以下決定:一、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外,其餘均已全部發言完畢,詢答結束。二、徐委員榛蔚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三、本次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及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 徐委員榛蔚書面意見

    預算解凍─行政院、海巡署、中選會、台灣省政府
    一、國家級反恐訓練中心
    1.請問陳秘書長,目前台灣有沒有恐怖攻擊的風險?我們可以看到,從去年11月的巴黎攻擊事件之後,馬前總統就指示行政團隊要以「嚴肅面對、審慎應處、隱而不顯、外弛內張」等等的原則,持續強化各項反恐應變作為,不曉得現在新政府剛就位,對於國土安全的影響評估、反恐情資的交流合作等等,和國家整體安全各個方面息息相關的事項,現在掌握的狀況?
    2.2017年8月19日到30日,我國將舉辦世界大學運動會,前任政府也原定規劃與國際召開研討會和系列的維安演習,現在中央的規劃?大型賽事的安全防護,我們做好準備了嗎?
    3.另外,國家級反恐中心的建置進度是說今年8月份可以完工,這不會跳票吧?請問陳秘書長,您認為警政署的層級,足夠能量管理國家級反恐中心嗎?未來在執行上遇到困難時,行政院將如何協助?會擴大共同主管的部會嗎?
    二、地方制度法問題,地方議長選舉不應記名投票
    1.雖然地方制度法是歸內政部主管的法規,但本席今天想就地方議會議長選舉的問題請教我們秘書長和中選會,畢竟行政院是綜管各個部會的行政事務,中選會也是掌管全國選舉相關事務的單位。
  • 2.本席舉一些法規來跟我們陳秘書長和周主委討論

    (1)內政部「會議規範」第55條明白規定「除對人之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外,對事之表決,以記名投票表示負責為原則。」。
    (2)憲法第129條明定「憲法所定之各種選舉,除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雖然這是針對憲法所規定各項選舉的規範,但是這揭示了一個重要的原則及精神,就是以無記名投票為原則,以記名投票為例外,所以一直以來,各級民意代表機關為能對民意負責與被監督,行使職權「對事記名,對人無記名」這不但是行之有年的規定,也是我國為了避免對人記名的弊端。
    (3)而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也規定「總統提出之候選人名單,經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5條規定:「有關人事問題之議案,不適用記名或點名表決方法」。
    2.可以看到,不管是本院的院長選舉,或是司法院大法官、監察委員及考試委員的同意權行使,還是地方議會的議長,現行的法規,對人都是以無記名方式來投票。
    3.民意代表對政策決定要負責,這是無庸置疑的,沒錯吧?但請教,難道採用無記名方式就不是負責的方式嗎?根據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中提到:「現代民主國家固多採自由委任而非強制委任,即民意代表係代表全國人民,而非選區選民所派遣,其言論表決對外不負責任」,這是考量民意代表必須站在整體國民或市民的利益上來做考量,也有自由的選擇意思,不然黨意、民意與國家利益有違背時,是要如何抉擇呢?陳秘書長、周主委,難道民意多數說健保要免費,就真的要免費嗎?
    4.如果對人事的投票或是同意權採取記名方式,會有發生幾種弊端的可能:第一、會使民意代表在不當,甚至不法的壓力下來行使投票。第二、讓賄選買票公然化、猖獗化之疑慮。(因為可以直接掌握誰有投,誰沒投,買票更容易)第三、恐有事後挾怨報復的情事發生。這也是我國現行各項對於「人事」的投票,都採取不記名的方式來制定與規範的重要考量原因,對不對?希望我們相關單位都能遵守既有的法律規範,不要造成未來政黨的意志凌駕於民意。
    三、海巡署護漁問題
    1.請問李署長,現在海巡署在沖之島礁海域的巡護執行情形?本席看到行政院發言人說,會視現實上巡護的情況而定,決定是否作適當巡護,會做最好的準備,所以現在的政府是已經有預設返航的規劃了吧?請問李署長,您曉得什麼叫做最好的準備?如何維護漁民的權益?具體的內容到底是什麼?
    2.還有,我們可以看到,以往我們政府都是稱「沖之鳥礁公海」,旦現在新政府好像改了稱呼,變成「沖之鳥海域」,去除了礁字;請問李署長,我們政府對於自己國土領域都沒有定見嗎?在520政黨輪替前,前總統馬英九都是要求公文書稱呼「沖之鳥礁」,所以在之前,海巡署新聞稿提到沖之鳥海域時,一律都是稱「沖之鳥礁公海」,但現在好像換了新政府,自己國家的主體意識就跟著變動了?
    3.本席看到,海巡署相關的說明是說,由於行政院針對沖之鳥礁爭議,「會尊重聯合國島嶼界限委員會的決定,在決定未出爐前,在法律上沒有特定的立場」,所以陳秘書長、李署長,未來我的政府都會尊重聯合國的決議?那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現在我們新政府也要尊重了?
    4.接著,可以看到,以前海巡曾經有過22個雷達站故障超過100天的驚人紀錄,其中,龜山島雷達站就曾經連續故障301天,海巡從民國103年開始編列經費進行全台岸際雷達的換裝作業,是年底能完成全台的換裝嘛?人家都說要記取錯誤,不曉得未來在岸際雷達的管理將如何進行?不會再發生故障超過幾百天卻沒有人去維修的狀況吧?又有類似的情形發生時,海巡單位將如何處理?除了雷達機器的維護,在操作人員的教育訓練與素質提升,現在有哪些作為?
    5.海巡是肩負保衛台灣海權、漁權的重要單位,也能讓國際間航行臺灣周邊海域船舶擁有更加安全的海域環境,希望我們海巡能加強提升軟,硬體設施與人力的招募、培訓,不要因為政權的輪替而在事務的進行有所中斷。
    主席:現在繼續處理報告事項第二案: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選舉業務」凍結5,000萬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即可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准予備查。
    現在休息20分鐘,下午繼續處理預算解凍案12案。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預算解凍案,共計12案。
    因為中選會劉主委要先行離開,所以我們先處理中選會的預算解凍案,再處理行政院的預算解凍案和臺灣省政府的預算解凍案,最後處理海巡署的預算解凍案。
    請輪到的機關首長再上來說明;再者,因為本席恐怕協商會沒有結果,所以請各位還是留下。
    現在開始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請行政部門說明。
    劉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兼職費是發給各選委會委員及監察小組委員的費用,715萬5千元的費用分攤到22個選委會,每個選委會大概只有一百多萬元,數目並不是很大;直轄市選委會的兼職委員一人可領6,000元,縣市選委會的兼職委員一人可領4,500元,這個數目不大,但是他們在協助辦理選務方面有相當大的功能。請各位委員是不是能同意解凍?
  • 主席
    請吳委員琪銘發言。
    吳委員琪銘:主席、主委。本席剛才質詢曾提到,中選會真的有點效率不彰,尤其在查察賄選、黑函等方面,我們可以說過去有很多社會問題都是由於選舉的因素。不過,這七百多萬元也不一定要凍結,我們主要希望你們提升行政效率,對於黑函等等問題,未來中選會要有改善措施,消除惡質的選舉文化,提升優質正面的選舉文化,請中選會提出具體報告。本席不堅持一定要凍結這筆預算但是希望你們的行政效率絕對要提升。
    劉主任委員義周:我們接受委員的意見,但是我再次和委員說明,我們無權處理和刑事有關的事件,像賄選的事件即是如此,中選會真的無權處理;至於黑函的事件,我們要和其他部會討論,才有辦法處理。
    吳委員琪銘:黑函的事件屬於中選會要處理的,過去有很多選區都有黑函的問題,我們也都反映到中選會,但是中選會真的沒有魄力。不是本席要在此要求,而是你們真的要提出成效。
  • 主席
    請中選會法政處賴處長說明。
    賴處長錦珖:主席、各位委員。黑函的事件分為兩個部分,一個是其內容涉及不實文宣,這是由檢察官處理;另一個是其內容沒有問題,只單純沒有簽名,這才是由我們以行政罰處理。現在我們的分工是這樣。
    吳委員琪銘:中選會可以開罰,但是你們都想省一事、少一事好了。
    賴處長錦珖:沒有,這都有處理啦!
  • 劉主任委員義周
    我們收到反映都會處理。
    陳委員超明:劉主委,本席參加競選幾十年,說到黑函,你們根本無法處理,因為你們還要判斷其真偽,就像我在競選時,被黑函攻擊好幾次,也只有告到檢察官那裡處理。
    當時審查預算時,委員要求中選會提出相關可行性報告等等,並表示這是為了選舉。其實現今的執政黨、那時的在野黨─民進黨都覺得監察小組委員有幫助國民黨選舉作弊的嫌疑。而今天執政黨才上任5天,就要讓這筆預算馬上解凍,這樣表示以前的人和事都沒有做錯,這是我們都很瞭解的事情。
    關於吳委員提出的黑函問題,中選會無法處理,你們只能在選舉時派監察小組委員巡視,但是具體效果卻沒有,本席相信這是你知我知。然而監察小組委員一定要存在,因為萬一投票時有衝突事件發生,案件送到中選會,才有人決定誰對誰錯,這已是事後的事情;但是許多事後的事情會難纏,這要視由誰執政,他們就會偏袒哪一方,大家對此都心知肚明。
    因此,召委、各位執政黨委員和主委,大家都瞭解當初要求凍結這筆預算的實情,我們說的都很實際。其實當時我們也有要求在選舉期間提供他們補貼。主委的看法如何?
    劉主任委員義周:各選委會的監察小組委員大部分是律師,對他們而言,律師兼任這個委員的待遇根本不算待遇。
    陳委員超明:在我看來,律師不多,兩、三位而已。
    劉主任委員義周:有很多是律師,臺北市、新北市選委會的監察小組委員都是律師,北部的比較多。
  • 陳委員超明
    北部的比較多。
    劉主任委員義周:其他地方的監察小組委員真的也有很多是律師,他們不在乎這個費用。
    陳委員超明:這表示國民黨做得很好,這筆預算才要全部解凍,如此一來,以前所有的批評、抹黑的話都不對。你們上任五天而已,主委上任比較久,比較特別,因為你從頭到尾……
  • 李委員俊俋
    他們是獨立機關耶!
    陳委員超明:對,他們是獨立機關。
  • 李委員俊俋
    他們沒換人啊!
    陳委員超明:他們沒換人,我現在知道,有想到他們沒換人。我也知道你是飽學之士,我不過稍微說錯,你就不要吐槽我了,好嗎?做人不要這樣,好嗎?
    本席現在想到中選會是獨立機關,主委以往表現得也很公正,憑良心講,不會偏袒哪一方,所以你才能留下來。
  • 劉主任委員義周
    謝謝。
  • 陳委員超明
    主席……
  • 主席
    沒意見嗎?
    陳委員超明:沒意見也可以,這表示國民黨做得非常好,所以新政府才上任5天,這筆預算就要解凍……
  • 李委員俊俋
    那個沒關係!
  • 陳委員超明
    怎麼會沒關係?什麼有黨派就完蛋了!
    主席:請問各位,有沒有具體的提案?
    陳委員超明:本席建議,新政府剛剛上任,這筆預算不要解凍,或不要完全解凍,50%解凍,另50%要再報告。
    這個書面報告可以,你們要常常來,大家才有感情……
  • 主席
    這個報告3月就送來……
  • 李委員俊俋
    苗栗選委會的部分凍結……
    陳委員超明:你要求凍結,我都沒有意見。
    主席:和各位委員說明,本案當時凍結的理由是因為兼職費用,我們要求他們提出兼職費支給可行性及合理性的評估。而主委3月就提送報告。
    本席看既然大家沒有特別意見,這就准予解凍。
    劉主任委員義周:不要凍結這筆預算,好不好?謝謝。
    主席:至於吳委員關心的黑函部分,請……
    劉主任委員義周:吳委員,中選會的效率沒話說,你一定有所誤解,我再和你解釋,好不好?謝謝。
  • 主席
    好不好?
    劉主任委員義周:我會再協調其他部會,之後再和您報告……
    主席:關於本案,大家要講好,因為主委要先離開。
    (協商結束)
  • 主席
    繼續開會。中央選舉委員會105年度預算一律解凍。
    現在繼續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 主席
    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其中第(二)案密件的書面報告已送到各位手上。
  • 陳委員超明
    本席記得最近立法院廢除行政院本來提議關於資安的……
  • 陳秘書長美伶
    行政法人……
    陳委員超明:不是,那個小組被廢除,這表示行政院很不重視資安,這時你們要解凍,我有異議。請問剛剛通過的那個是什麼?本來要成立一個……
  • 陳秘書長美伶
    行政法人啊!
  • 陳委員超明
    不是。
    資安技術中心被你們廢除,這筆預算就繼續凍結。因為你們廢除這個中心表示你們不關心資安,既然這沒必要,這筆預算就刪除。
  • 陳秘書長美伶
    這是兩件事情。
    陳委員超明:此一時也彼一時也,我不是要亂你們。
    陳秘書長美伶:這是兩件事情,這是國土安全的資安,不是那個資安辦公室的問題。
    陳委員超明:秘書長,要維護國土安全,如果沒有從資訊安全下手瞭解各方面,怎麼談國土安全?既然這個中心都廢除了,第四軍種也不知如何處理,這筆預算就繼續凍結,因為沒有必要。不是行政院提出書面報告後,這筆預算就解凍。大家認為資訊安全很重要,國土安全要控制得好,一定要有資訊,你們才能判斷,所以廢除這個中心好像不太好。
    委員凍結預算時要求行政院提出書面報告,本來你們提送書面報告後,這要同意解凍的,但是你們成立這個中心時還立一個法,現在被廢止,這表示你們認為資訊安全不重要。
    陳秘書長美伶:這不是資訊安全,而是……
  • 陳委員超明
    國家安全和資訊安全是息息相關。
    這當然是不同項目,本席要將其連在一起,資訊沒有安全,國土就不安全,為了國土安全,沒有什麼是不必要存在的。
    這要用於反恐業務,只差200萬元,也不用怕,因為沒有這200萬元而不能反恐,我也不相信,且你們連資訊安全相關單位都取消了。
    本席曾說過,我很尊重立法院的慣例,雖然當初委員答應行政院提送書面資料就讓其過關,但是我現在提出異議,前朝的行政院成立資安中心被廢除,而你們現在要談國土安全和反恐,但是反恐沒有資訊安全的話,你們要如何反恐?這是訓練費用嗎?總預算有多少?
  • 陳秘書長美伶
    那不是一個機關……
  • 陳委員超明
    那個國土安全的總預算有多少?
    陳秘書長美伶:那沒有總預算,這是它的單位而已。
  • 陳委員超明
    本席知道你們有一個反恐的……
  • 陳秘書長美伶
    475萬元。
    陳委員超明:我記得上次所有委員指出470萬元讓行政院對於反恐做不了事,且都說這470萬元是用於安插人事。再者,詢問他們國土安全事宜,他們也不行。現在你們要解凍這筆預算可以,這表示當初他們做的這個很好。當初行政院在說明時,說實在,委員認為沒必要,四百多萬元怎麼反恐。你們現在的反恐沒有新的主任嗎?
  • 陳秘書長美伶
    主任在場。
    陳委員超明:之前好像是位女性,現在你是主任。
  • 黃代理主任俊泰
    我是代理的。
    陳委員超明:你們能做出什麼具體的功業?你是現在新任命的,還是如何?
  • 黃代理主任俊泰
    我現在是代理的。
    陳委員超明:這個四百多萬元保留二百多萬元對於你們有何意義,當初大家說你們是沒有用的單位,一問三不知。問你們國防部部長是誰等等,你們說搞不清楚。比我們立委還不清楚。本席記得當初要凍結這筆預算是因為這個原因,當然這裡寫的都很有道理,再說會漏氣。
    現在一解凍這筆預算表示我們以前做得很好,你們說過的話都不承認。以前你們認為這做得不好,要凍結預算,要他們檢討。
    黃代理主任俊泰:報告委員,我可不可以先介紹國土安全辦公室的業務……
    陳委員超明:本席當過幾任立委,我曉得,你們以前被我們民進黨的好朋友認為很無能、很沒有作用。他們才會凍結這筆預算,怎麼現在新政府一上任就馬上說,這做得很好,這筆預算就要解凍。怎麼現在一回來,就馬上說做得很好,預算要解凍?你們不是只有5天而已嗎?再觀察一下也不錯啊!
    主席:等一下跟其他議題再一起處理。現在處理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部分,這部分處理完再說。當初我們作成的決議是送報告來就解凍,沒有同不同意的問題,現在他們已經將報告送來了。
    黃委員昭順:我有意見,主席,我要發言。新的國會新的政府,行政院新的政府成立後,對以往很多決議做了一定程度的改變,包括撤案等等,我想新國會也是新的委員進來,之前委員所做的決定並不能代表現在委員的意思,也就是不一定要按照那時候的決議來做,我想我們人數本來就比他們少,但是我們的立場是堅定要凍結,理由我也講的很清楚,包括行政院針對當初太陽花運動撤告一事,我們都尊重,我覺得你們做什麼事我們都尊重,但是我們立法院新的民意和以前的民意不一樣,現在的委員跟以前的委員也不一樣,所以當然可以做不一樣的決定。
    主席:這個案子當初是105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編列859萬3,000元,凍結200萬,當時的決議是等行政院提出完備建置國家級反恐訓練中心及重大維安應變計畫,向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這是我們當初做的決議。
    陳委員超明:現在新的民意有新的意見,現在那個計畫還在哪裡,不能只有幾句話就……
    李委員俊俋:我說明一下,當然這是新國會,我們要對所有選民負責,但是程序上,在預算解凍部分,本來就要看當初凍結的原因是什麼,這個案子非常清楚,就是國家級的反恐訓練中心要如何成立、設置的問題,前政府根本連提都沒有提,然後就編了預算,所以我們要求要針對國家級反恐訓練中心送書面報告來,送來之後,預算就解凍,現在書面報告送來了,從立法院角度來看,已經達成解凍的條件,就是這麼簡單。至於你對這樣的書面報告滿不滿意,那是另外一回事!當初是要求書面報告送來,我們就解凍,請看清楚這是國家級反恐訓練中心的書面報告,這和資安、新政府的新政策一點關係都沒有,就是行政院一個書面報告送來,預算就解凍,就是這樣而已,現在有沒有符合條件?做立法委員拜託一下,還是要對自己、對選民負責!當初為什麼凍結?現在為什麼解凍?要說明清楚,連項目都搞不清楚,這樣會貽笑大方。
  • 主席
    這部分准予動支。下一案……
  • 黃委員昭順
    我有意見!主席……
  • 主席
    這個沒有同不同意的問題啦!就是提出書面資料……
  • 黃委員昭順
    以前大家講說……
    主席:好,這個我來處理,大家有沒有意見?
  • 黃委員昭順
    有意見。
    主席:沒有意見,贊成給予解凍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黃委員昭順:沒關係,那我們就列入紀錄,就保留啊!
  • 主席
    反對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者少數,列入紀錄,本案准予解凍。
    黃委員昭順:主席,我們保留院會發言權,請註明。
    主席:我們現在是在協商,還不是表決,假如大家看起來氣氛……
    陳委員超明:沒關係,要表決就都表決。
    主席:假如要這樣,我們就……
    這個都不講道理嘛!
    黃委員昭順:你們以前都講我們護航,然後你們自己……
    主席:人家這個案子是書面送來,我們就要解凍……
  • 陳委員超明
    他們計畫到底好不好……
  • 主席
    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協商。
    陳委員超明:溝通、再溝通,協調、再協調,謙卑、再謙卑,把內政的立法委員召集起來說這麼做好不好?雖然200萬元,但是你表示誠意時,我們都沒有話講,到今天我們才看到這個「密」的資料,現在叫我講好話,我怎麼曉得怎麼講?當然,我們要承認一點,以前的立法院,只要行政單位送書面來,預算就解凍,我也要老實講,民進黨也留了一個善意在那邊,但是你也要跟我們報告一下,但是現在新的行政院聽說沒有耶!現在沒有協調通過,就舉手表決了,我是聽說現在都改為這樣了,到底是真的還是假的?因為我還沒有實際經驗過,那你們這樣做,會把王金平害慘了!本席點到這裡,你們聽懂嗎?聽說現在立法院只要一個月時間協調不成,就送表決,這個事情真的會很大,我順便說一下,讓你們了解,不要說我們傻傻的,我們是當家不鬧事,當初我們是很謙虛的拜託,不敢跟你們吵架咧!
    黃委員昭順:我想這個密件我也是剛剛才看到,其實不管怎麼講,整個密件,包括密件裡的資料我們是不是要同意,我想我們本來就是一個新的民意,請委員不要每項都說我們不懂,早上本席也提到,日本共同社新聞稿必須要更正,人家樓上外交委員會都已經做了決議,外交部長也同意要更正,結果我們內政委員會說更正會變成國際笑話!如果民進黨的委員現在護航到這種地步,比起以前講我們護航還要嚴重一百倍以上,這是昨是今非,這樣的狀況要我們支持這個預算,很抱歉!我們沒辦法支持,我寧可讓你們表決,我都不支持。
    李委員俊俋:主席,這個報告4月8日就已經送到立法院,正本送給黃昭順委員、陳超明委員、徐榛蔚委員,都有啊!所以是送到你們辦公室,那你們不看,我們也沒辦法,不要說人家不送來,今天才看到,這個並不是事實。
    陳委員超明:我剛剛問過了,他們說4月8日送的書面報告中,密的文件並沒有送過來,因為他們怕流出去,不然何必加個「密」字?如果是密件,我們就會特別注意啊!
  • 莊委員瑞雄
    解密了啦!
    陳委員超明:哪有解密?今天送來「密」那麼大字,又沒有擦掉!
    主席:我說明一下。這個正本,就是各位手上這份,是3月22日送到所有委員辦公室,大家都有拿到這一份,可能大家比較忙,沒有看到這一份,今天我們會議上又提供這份資籵,這是大家第二次看到這份資料,所以他們不是今天才送來!
    陳委員超明:好,我回去查一查,3月22日是送到立法院裡,還是送到委員辦公室?這個要澄清。再者,裡面有沒有密件?如果裡面沒有密件,偷偷給我,這個很重要,難得看到密的文件,怎麼會沒有給我,那我要檢討了。
    主席:各位,這個先保留,等一下再處理,我們現在在協商。我再重複說明,3月22日送到各委員辦公室,大家都拿到了,也看到陳超明委員的名字在上面,3月22日就送來了,你不能說你沒有看到啊!
    黃委員昭順:理論上,這種密件送來,應該要讓我們知道,而且要讓我們簽收,這個密件還要再收回去嗎?對嘛!還要收回去,理論上,我們每次在審閱密件資料,一定要先簽名,離開時,也一定要再交回去。主秘,這個還要交回去,對不對?本來就是要簽名,然後會後要交回去,如果密件是用這種方式送的話,那表示我們立法院也是很不謹慎。
    主席:3月22日就送過來了,請說明。
    黃代理主任俊泰:3月22日就以行政院函送來,正本送達包括內政委員會陳立法委員其邁、黃立法委員昭順……
    主席:所以這個計畫內容是三月二十幾號就送來了,是不是?
    黃代理主任俊泰:是,我們是用密件送的。
    主席:各位,請翻到第2頁,有沒有看到第1句:「中華民國105年3月……」,那時候就送來了。這部分等一下再回頭處理。
    現在處理行政院的第二個案子,就是有關台灣主權及主體性,對中國沒有具體明確因應作為部分,凍結1億0,489萬,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報告後,始得動支。大概那時候是在討論九三軍人節的狀況,就是連戰去參加閱兵的時候,當時我們認為行政部門對於連戰先生去參加九三閱兵的一些意見,所以當時我們提了一個凍結案,希望政府能夠表達明確立場,剛剛行政院已經有所說明,請問各位,還有沒有意見要表達?
    陳委員超明:那時候提案是說「對中國種種作為並沒有具體、明確的因應作為」,520以前,你們都在講國民黨跟中國大陸來往是賣台親中,我們覺得不是賣台,而是維持友好的關係,不要讓台灣的經濟,甚至各方面非常的動盪不安,那時候說以前沒有具體作為,到現在你們也認為選舉失敗就是對中國大陸政策的失敗,也就是沒有具體作為,那預算就繼續凍結啊!過去沒有具體作為,現在只過了5天,你就馬上要解凍,又要承認他以前的政策是對的,5天而已,你們做了什麼叫做「具體作為」?我是用這樣的邏輯推論,你現在解凍,表示你們也承認他以前是有具體作為,也不是賣台親中,是跟中國大陸正確的來往,所以你們5天之後馬上解凍,表示贊同國民黨以前的政策啊!
    陳處長春榮:這個案子原來在審查105年度預算時,是台聯立法委員提出來的,我們在委員會討論時,大家認為這個應該沒有什麼問題,所以這個案子就過了,到了朝野黨團協商時,台聯黨團又把這個案子重複提到王院長主持的協商會議中,雖然當時我們秘書長有去參加協商會議,但是我們根本沒有時間去說明,所以王院長就直接裁示凍結四分之一,本來是連人事費要一起凍,我們認為人事費一定不能凍結,所以後來才裁示扣除人事費後,凍結四分之一預算,原來在我們委員會中,當時是李委員擔任召委,那時候都討論過,也沒有問題,特別向各位委員說明。
    李委員俊俋:這個案子根本不是在內政委員會討論,內政委員會討論時根本沒有凍這個案子,這是王院長主持朝野協商會議時,台聯提出來的,所以跟內政委員會沒有關係,我們沒有做這樣的決議。
  • 主席
    各位還有沒有什麼意見?
    黃委員昭順:這個案子內容講得很清楚:「政府堅持兩岸關係定位為『一個中華民國、兩個地區』,呼籲陸方正視兩岸現實:大陸對臺政策有其一貫立場,政府堅持大陸政策既定主張,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及其授權制訂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政府在『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的基礎上,推動兩岸……呼籲大陸方面正視兩岸現實,面對中華民國客觀存在的事實。」我覺得內容寫得太好了,內容寫得好的不得了,也和最近新政府講的很像啊!所以現實沒有改變,亦即在對岸還沒有對我們有任何回應之前,預算就繼續凍結啊!
    李委員俊俋:黃委員,你講的是今年3月馬政府提的內容耶!今天的報告我不知道你有沒有看,今天的報告已經都不一樣了耶!
    陳委員超明:主席,我本來以為民進黨……
  • 黃委員昭順
    兩份報告差不多……
  • 李委員俊俋
    哪有兩個差不多?我們跟你們差多了。
    陳委員超明:好!好!差得很多,真的觀念差得很多。我本來以為民進黨也可以交朋友,台聯是民進黨的附隨組織,今天沒有人當選,你就把它推到那邊去,你們做人也要有情有義啊!你們當初兩個都在一起……
  • 主席
    好啦!不要離題發言。對於預算有沒有其他意見?
  • 黃委員昭順
    有意見。
    姚委員文智:超明兄,台聯沒有當選已經夠難過了,你還把他們說成是我們的附隨組織……
    陳委員超明:是附隨組織,而且現在又落井下石!
    姚委員文智:你就是落井下石,你知道嗎?
  • 主席
    好啦!各位還有什麼意見?
    黃委員昭順:我有意見。剛才李俊俋委員說凍結的項目我們都沒有看,你們看看他們寫的「請准予解凍之理由概要:一、政府對於兩岸關係的立場:政府會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再看最近我們參與WHA事件,蔡英文總統說以前的九二共識已經沒有了,對不對?然後就依據憲法,所以當時寫的理由在今天都還沒有改變,也就是沒有任何進展,那為什麼不凍?什麼理由不凍?台聯一離開,你們就推翻,當初你們那麼支持他,至少要再支持他們一下下。
    主席:不是台聯離開的問題,是國民黨離開政府的問題啦!政府都換了!各位還有沒有什麼其他意見?
  • 黃委員昭順
    反對。
    主席:反對什麼?我都還沒有說,你就反對。
  • 黃委員昭順
    我就反對……
    主席:我又還沒說什麼,你就反對!黃昭順委員的案我們要處理,她說反對,那我就不處理她的案子。各位有什麼意見?有人認為解凍,有人認為繼續凍結,先保留,我們等一下再回頭處理。
    接下來處理「施政及法制業務」凍結309萬元的案子,請問各位有什麼意見?
  • 黃委員昭順
    請主管單位說明這個案子現在的狀況如何?
    周主任國祥: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高雄氣爆發生後「一人一案」的案子,在委員會關切這項議題之後,我們正式發文給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局表示在高雄氣爆發生的當下,他們就已經比照這種方式來處理,他們認為他們照顧的方式、強度、面向、深度、廣度都已經符合民眾當時的需求,所以不需要將八仙塵爆的做法涵蓋到高雄去,他們覺得他們的處理已經夠了,而且大部分人都已經結束療程出院,剩下少部分的人他們可以繼續來執行,所以不需要再將八仙塵爆的模式套用在他們身上,謝謝。
    黃委員昭順:你是指針對「一人一案」的部分,不需要用八仙塵爆的什麼方式來做?
    周主任國祥:他們的做法和八仙塵爆的處理方式一模一樣,已經處理好了……
    主席:這是本席當時的提案,我的意思是說當初處理八仙塵爆事件是由行政院編列預算予以補助,而處理高雄氣爆卻是由高雄市政府自行編列預算,差別就在這裡,怎麼可以有差別待遇呢?如果有錯誤的話,以後就應該要改進,怎麼可以有差別待遇?為什麼高雄氣爆是由高雄市政府自己出錢,為什麼「同人不同命」?
    陳委員超明:本席比較care的問題正是李俊俋委員長期堅持的主張,我很欽佩他,他對法律的認知很正確,他說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應該廢除掉,這不能留在行政院,應該要回歸到選舉事務委員會。當初他一直這樣講,所以我記得很清楚,我很佩服他的法律觀點以及對事情的堅持,他幾乎天天質詢行政院,每個會期至少講兩、三次。現在已經在修法了,而且是由民進黨委員提出,雖然新的修正草案還沒有通過,但是內政委員會已經作成決議,要將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併到選委會去。雖然這部分所牽涉到的錢並不多,但我們必須把道理講清楚,現在我不知該如何下手比較好,請大家給我一些意見,我支持李委員,所以我先把預算凍結下來,這樣才能回歸到選委會。
    李委員俊俋:拜託你要稱讚我也要講得對才可以,我所講的意思並不是這樣啊!兩個禮拜前審議公投法的時候就已經把公投審議委員會廢除了,這是內政委員會所作的決議。我們對於審議委員會兼職委員的車馬補助費發放方式有意見,今天秘書長也說明得非常清楚,公投審議委員會未來廢除之後,當然就沒有這個問題;至於今年的部分要怎麼處理,秘書長也說明得很清楚,其實現在只剩下今年的部分要不要解凍,就只是這樣而已。
    陳委員超明:我是非常支持李俊俋委員的,如果不解凍,萬一它再回到行政院去,那就破功了。既然修法時已經讓它回歸選委會,那我們就要堅持到底,預算只要凍結一部分就好,我相信這個案子是針對公投審議委員會的。
    至於「一人一案」,主要是因為召委有憐憫之心,我也很支持必須照顧高雄市民,這部分等一下我們再把它講清楚。
    我絕對支持李俊俋委員,你堅持要廢除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對此我感到很欽佩,所以我認為預算一定要暫時凍結,看看修法的情形如何再作決定。
    李委員俊俋:同一目裡面有兩件事情,一個是高雄氣爆的事情……
    陳委員超明:我很欽佩你,你常常講公投審議委員會一定要移到選委會,你從一上任就一直在講這個問題,後來我才發覺你非常有學問,所以每次討論公投議題時我都不敢亂講話。
    李委員俊俋:你想要稱讚我,但卻搞錯了我的意思。公投審議委員會的預算在101年、102年的時候是編在選委會的預算當中,我們認為這樣是不對的,因為它是行政院主管的法案,所以應該要編在行政院的預算當中,行政院從善如流,後來也編在行政院的預算當中。至於公投審議委員會,我們一向的主張是公投審議委員會應該要廢除,就是這樣清楚、這麼簡單。
    陳委員超明:你是法律博士,我講的都是實在話,結果又被你說成這樣……
  • 李委員俊俋
    同一目裡面有兩件事情……
    陳委員超明:現在它的預算已經編在行政院的預算當中了,但是我們又修法把它調回選委會……
  • 李委員俊俋
    把它廢掉……
    陳委員超明:當然還沒有廢掉,但是內政委員會已經作成決議了,雖然我一再勸大家要深思熟慮,但你卻一直說選委會有足夠的能力可以做這樣的事情,當初也是你說相關預算不能編到選委會的預算當中,一定要編在行政院的預算當中,所以行政院才會從善如流。現在應該沒有什麼公投可以做,因為你們已經完全執政,但是以後公投會很多,過兩年我們會提出許多案子來公投,只是現在暫時不動而已。我們全力支持你,你卻又說預算要解凍,真的讓我很難做人,不曉得要聽哪一邊的才好,本來我很尊敬你的學術崇高地位,但我現在真的搞不清楚了。
  • 主席
    請問各位委員還有沒有意見?
  • 黃委員昭順
    我支持陳超明委員的意見。
  • 主席
    這部分先保留。
    接下來處理「聯合服務業務」凍結1,000萬元的案子,請行政部門說明一下。
  • 陳處長春榮
    主席、各位委員。當時因為……
  • 黃委員昭順
    南部執行中心的主任是誰?
  • 陳秘書長美伶
    還沒有派。
    黃委員昭順:人都還沒有派,他們都還沒有進入狀況,預算就要解凍,這樣不是很奇怪嗎?剛剛許傳盛不是有來跟我打過招呼嗎?
  • 陳秘書長美伶
    許傳盛是東部聯合服務中心的……
    黃委員昭順:既然南部執行中心的主任都還沒有派,那就等到派了之後再來處理吧!
    陳委員超明:以前國民黨哪裡有這樣?聽到要開會,每一個人都會來這裡立正站好啊!
  • 陳秘書長美伶
    執行長今天有來啊!我是說南部聯合服務中心的執行長還沒有派。
    黃委員昭順:南部執行中心的主任都還沒有派,怎麼今天要解凍預算呢?
    陳秘書長美伶:這部分與工程建築有關,這是連續性的預算,其實這和人事沒有關係,而是機關本身要運作的問題,而且這牽涉到合約,如果工程款不付的話,就會有違約的問題。
  • 黃委員昭順
    究竟執行率是多少?這部分應該要來報告吧!
    陳秘書長美伶:關於執行率的部分,我剛剛在口頭報告當中已經報告過,現在已經執行到百分之百了。
    主席:這是莊瑞雄委員的提案,現在請莊委員發言。
    莊委員瑞雄:當初本席之所以提案凍結預算,乃是因為你們的執行率太低,既然現在已經達到百分之百,那就讓你們過關好了。
    黃委員昭順:執行長都還沒有派,本席認為這是不應該的,執行長都不在,那要叫誰來執行呢?
  • 陳秘書長美伶
    有主任啊!
  • 黃委員昭順
    不能這樣講啦!
    主席:預算並不是主任在執行,工程的部分是行政院……
  • 莊委員瑞雄
    以前是因為執行成效不彰……
    黃委員昭順:拜託!以前即使派了執行長,你們會給預算嗎?不要這樣子講好不好?護航也不是這樣護航的!
    莊委員瑞雄:這並不是在護航,當初本席提案凍結預算,主要是因為他們的執行率太低,上回我們討論時,他們的執行成效的確不好,所以我們才會凍結預算。剛才秘書長報告時說他們的執行率已經達到百分之百,既然都已經達到百分之百,還有什麼理由可以阻擋他們的預算?
    陳委員超明:如果合理的話,我們都會支持。我進到立法院之後,這4年來每次都會接到聯合服務中心的請託,因為所有民進黨委員都說要把聯合服務中心的預算刪掉。現在工程已經開始進行了,總算今天你們還有良心說要恢復預算,如果是在國民黨執政時代,我想你們一定還會有意見。
    現在建築已經完成了是嗎?究竟發包多少?預算多少?有沒有必要用到這1,000萬?發包的預算和實際發包的金額各是多少?請問預算原來編列多少?
  • 吳工務員韋宣
    4億多。
  • 陳委員超明
    發包的經費是多少?
  • 吳工務員韋宣
    工程發包的部分是2億9,000萬……
  • 陳委員超明
    所以是剩下1億多……
    吳工務員韋宣:但那是純工程款的部分,純工程款的部分是2億9,000萬,另外還有事後室內裝修及搬遷費用,所以總共是4億3,000萬。
  • 陳委員超明
    剛好是4億3,000萬?
    吳工務員韋宣:那是在計畫裡面,加起來是……
    在場人員:現在還沒有編完,往後的年度還要繼續編。
    陳委員超明:以後就要刪除掉了,我要支持民進黨的主張,因為他們說聯合服務中心是酬庸性質。請問三位執行長,以前國民黨執政時代是酬庸性質,那麼現在是不是酬庸性質?請你們說說你們的經歷讓我們瞭解一下,如果你們說的有道理,那我們就讓預算通過。以前你們說聯合服務中心的執行長都是酬庸制,被罵得狗血淋頭,請你們來報告一下,最好讓我們能夠信服,不然我們搞不懂為什麼以前是酬庸,現在就不是酬庸了?
    黃委員昭順:請召委稍微介紹一下,我們完全不認識也不行。以前你們說聯合服務中心是黑機關、是酬庸,而且講得很大聲,我們也想知道現在酬庸的有哪幾位,讓我們也瞭解一下啊!
    主席:改天我們再安排專案報告,請他們來說明好不好?因為今天是在處理預算解凍案。
  • 黃委員昭順
    三位已經在場的執行長就讓他們自我介紹一下吧!
  • 主席
    不用自我介紹啦!請秘書長介紹一下好了。
    陳委員超明:搞不好秘書長都還不太熟呢!竟然還要看資料!請問秘書長,前面這一位姓什麼?
  • 陳秘書長美伶
    是湯火聖。
    陳委員超明:你不要拿資料出來看,就讓我們考驗一下嘛!
    陳秘書長美伶:第一位是湯火聖,然後是許傳盛……
    黃委員昭順:這不是許傳盛,他和早上那一位根本不是同一個人,拜託好不好?
    陳秘書長美伶:早上是由許傳盛列席,下午是由副執行長田永彥列席。然後第三位是雲嘉南聯合服務中心的許根尉執行長,我們再把資料送給委員參考。
    黃委員昭順:湯火聖是我們以前的同事對嗎?按照民進黨以前的標準,他們說你們都是酬庸、都是黑機關,那我們就想看看你們是不是酬庸、是不是黑機關?湯火聖我就不講了,因為他是我們的好朋友。
  • 主席
    請針對預算內容發言好不好?我們等一下就要處理了。
    黃委員昭順:南部聯合服務中心連主任都還沒有派出來,到底你們在猴急什麼?
    主席:這部分的預算先保留,等一下再回頭處理。
    接下來處理「災防業務」凍結202萬9,000元的案子。
    周主任國祥: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個案子,當時凍結的理由是要求我們必須訂出大型活動安全相關法令或準則,事實上,去年8月八仙樂園事件發生之後,內政部已經訂定相關管理方案,而且已經在11月頒布施行管理方案及管理要點,謝謝。
  • 黃委員昭順
    作業要點能不能拿出來給我們看一下?
  • 周主任國祥
    是不是可以在會後再送一份到委員辦公室?
    黃委員昭順:我們連作業要點都沒有看到,怎麼會是會後再拿來?現在是在審查預算啊!
  • 周主任國祥
    我們馬上送一份給委員參考。
    黃委員昭順:安全管理方案我們都沒有看到,聚集安全管理要點我們也沒有看到,怎麼這樣子就要解凍呢?
    周主任國祥:報告委員,關係文書第433頁有相關方案的重點說明,包括分工、期程、管理要點及相關內容都有詳細的說明。
  • 陳委員超明
    當初是要求你們來作專案報告還是書面審查?
  • 周主任國祥
    是專案報告。
    陳委員超明:你這樣並不是專案報告,要每一條都報告才是專案報告啊!
  • 陳秘書長美伶
    剛才我有口頭報告過……
    陳委員超明:不能這樣子,我們要專案質詢啊!你們就只是用口頭帶過,我們都沒有質詢的時間,既然是要求專案報告,那就要特別安排一天來報告,而不是一般普通的報告,專案報告就是完全針對這項主題來報告,也就是特別安排一個時間專門來報告這個事項,既然是要求你們來作專案報告,那就應該特別安排一天讓你們來作報告。老實說,相關預算只有200多萬,把它刪掉也沒有什麼意思,但是程序要把它完成好不好?
    黃委員昭順:你們說關係文書第433頁有提到大型活動安全管理方案,因為當時發生八仙塵爆,所以本委員會作成許多決議,如果只是寫這幾個字就算對社會有交代,如果這樣就可以在未來舉辦大型活動時免除大家的恐懼,那我也服了你們,第433頁所寫的這些怎麼會是辦法呢?這根本不是辦法啊!
    周主任國祥:這是一個「方案」和執行的「要點」,只是摘要的內容而已,並沒有把……
  • 黃委員昭順
    所以你們的辦法並沒有送過來給我們嘛!
    陳秘書長美伶:這個「要點」都有依照法制作業訂好之後函頒給所有的機關,包含縣市政府,事實上都已經在執行了。
    陳委員超明:秘書長,新的民意已經產生了。以前還沒有新的民意,今天要解凍,就要專程做專案報告,尊重新的嘛,不然到時候新的說這樣就夠了。還好我是舊的,現在舊的只剩下我一個。
    主席:去年8月和11月,「方案」和「要點」都已經出來了,以前的政府沒有在半年前就把資料送來,新政府就要概括承受,趕快把資料送來。
  • 黃委員昭順
    你這樣說就……
  • 主席
    我說的是事實啊!8月就該送來了啊!
  • 黃委員昭順
    從以前到現在都是這種態度!不是護航就是……
  • 主席
    新政府概括承受啦!好不好?
    黃委員昭順:什麼概括承受!要把資料送出來,沒有看到資料、沒有報告以前不准動支啦!這跟我們當時凍結的項目不合嘛!
    吳委員琪銘:今天審查這麼多解凍案,大家都是立委,我覺得應該尊重我們這些新人。雖然過去不管是書面報告或口頭報告的事情我們都沒有參與,但還是要尊重我們,如果我們認為合理,該過就一定要過,不是只憑你們說哪裡有問題,這是多數決定的嘛!大家都是委員啦!以上是本席的建議。
  • 主席
    各位還有什麼意見?
    行政部門把「方案」和「要點」都送來,每個委員一份,還有我們內政委員會!
    黃委員昭順:後面是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耶!現在都還沒有報告,資料也沒送來!
    主席:今天就算是報告,過去我們的處理方式都是所有的案子都一起排,……
  • 黃委員昭順
    連資料都沒送來還叫報告啊!
  • 主席
    所以我說新政府要概括承受啊!去年到現在都沒送來!
    黃委員昭順:今天要審查都不送來,還怪舊的政府,這很奇怪耶!
    主席:我說資料出來就要送嘛,這麼簡單的道理,竟然都不送!
    陳委員超明:不是不送啦,是晚一點送。送來你們表示訂得好就通過了嘛,要是他們送過來,偏偏被你們說這一條不行、那一條不行,……
  • 主席
    負責任的政府不是應該馬上送嗎?
    陳委員超明:不是不負責任啦!是因為在這段期間尊重你們新政府、新執政、新思維,再重新檢討一下。
    主席:這都已經公告了,也都函給地方政府了嘛,這是舊政府當時在做的,新政府從520到現在沒有送,我們也要求他們要趕快送啊!「要點」11月2日就生效了,所以請趕快送來給我們所有的委員一人一份。
    現在繼續處理「新聞傳播業務」的部分。先請行政部門說明一下。
    童發言人振源:主席、各位委員。政府目前會針對重大政策,特別是像五大創新產業、五大創新研發計畫、五大社會安定計畫等等相關的政策,加強發布以及與媒體的聯繫。第二是會多運用多媒體、新媒體這方面的工具來進行相關的互動。第三是會強化雙方面的交流,比如說透過臉書或LINE等更多平台來進行交流。第四,我們會建立跨部會的聯繫,包括次長層級和辦公室主任層級,我們都會來建立。最後,我們會加強國際行銷,大概會把國際的媒體網路建構起來。以上說明,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 主席
    各位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
    陳委員超明:當初凍結預算的理由是行政院在YouTube開設「行政院開麥啦」頻道,但是訂閱的人數太少,不曉得520以前的訂閱人數和當初相比是多少?這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當初凍結還有一個理由,就是「全民募兵、家長安心」短片引起社會各界負面評價甚高,不利募兵制的進行。最近報紙報導很多的問題是不是和那支影片有關,還是別的影片?
    再者,「新聞傳播業務」的預算一共是5,692萬4,000元,你們接任的時候,新政府留給你們多少錢?你們查一下,留得少我就讓你們通過,留得多的話,我就要考驗你們的功夫好不好。這樣就很簡單嘛!
    童發言人振源:「內閣踹共」的部分我們會再做檢討,希望能夠更活潑、更有交流、更有對話性,這樣可以讓外界更加容易理解我們的政策,這是第一個要向委員報告的。
    第二,關於「全民募兵、家長安心」和預算的部分,請我們文傳處處長來說明。
    張處長文蘭:我們目前已經支出的部分是1,830萬元,……
  • 陳委員超明
    1,800多萬……
  • 張處長文蘭
    這是用掉的。
    陳委員超明:總數是5,600萬,用掉1,800萬,表示……
  • 張處長文蘭
    差不多用掉2,000多萬。
    陳委員超明:剛剛才說是1,800多萬,一下子又變成2,000多萬,怎麼可以這樣隨便說說!我以往都對你們很客氣,女孩子在講話,我都不敢大小聲。
  • 張處長文蘭
    謝謝委員。
    陳委員超明:你要瞭解,話講在最前面的是最準的。所以,5,600萬如果用掉1,800多萬……
  • 張處長文蘭
    還有……
  • 陳委員超明
    還有什麼?
  • 張處長文蘭
    還有49萬的設備費。
    陳委員超明:好,讓你加到1,900萬好不好?舊政府不敢亂花你的錢,現在應該還有3,700萬嘛!既然還有3,700萬可以用,有必要那麼快解凍嗎?如果解凍是要表現你的能力,……
  • 張處長文蘭
    3,700萬當中有1,000多萬是凍結的。
    陳委員超明:5,600萬凍了1,000多萬,你們現在還有2,000多萬嘛!
    張處長文蘭:報告委員,我們的業務……
    陳委員超明:不要那麼急,我這個人很好講話。我是要讓你們新政府展現能力,為什麼一就任就馬上要解凍?你們也稍微拖一下子,表現給我們看一下,讓我們心悅誠服。
    如果我算得不對,你說哪個是對的!我是不想常常跟你們在那邊算,其實你們至少應該還有2,500萬可以用啦!我已經把扣掉的錢從1,800萬跳到1,900萬,這樣就有3,700萬;凍結1,100萬,還有大概2,500萬可以用啦!童發言人那麼「緣投」,我看你有前途,本來是要讓你過,但是這一點你不要勉強,先把績效做出來,我們就讓你解凍。我是合情合理在講,你們還有2,500萬沒有用,有必要計較這一千一百三十幾萬嗎?算一下就曉得了啦!
    黃委員昭順:昨天你們的記者會就是用這個經費來做的,對不對?
    童發言人振源:我不知道是不是用這個錢,因為開記者會並沒有特別花錢。
    黃委員昭順:你不確定?一般來講是用這個業務的經費嘛,對不對?
  • 童發言人振源
    是的。
  • 黃委員昭順
    你難道還有其他的錢可以花嗎?
  • 童發言人振源
    對、對、對。
    黃委員昭順:是用這個經費嘛,應該是用這個嘛!
  • 童發言人振源
    應該是有運用到部分的經費。
    黃委員昭順:好,剛剛陳超明委員說你們還剩這麼多錢。我今天早上實在是沒有注意到你有來,你知道嗎?你昨天在記者會上說國際爭議仍在,媒體一直在問你,我們到底可不可以跑到200浬以內去抓魚,你總該給我們回答一下吧!可不可以啊?
    童發言人振源:跟委員報告,昨天的記者會日本媒體來的人相當多,所以我們也做了澄清,就是說這個護漁的決心絕對不會打折扣,……
  • 黃委員昭順
    你告訴我可不可以到200浬裡面!
    童發言人振源:這個要視具體的狀況來決定,剛剛海巡署也有做相關的報告,……
    黃委員昭順:剛才外交部長已經在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答應要去澄清,而且是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做的決議,我們內政委員會也不能退縮啦!
    童發言人振源:跟委員報告,這個海域是一個爭議性的地區,……
    黃委員昭順:你還這樣講!你講「爭議」我就不同意了。日本希望聯合國把它定為「島」,可是2012年聯合國已經把那個案子退回了。你現在是日本的發言人喔?
    童發言人振源:今天外交部條約法律司正式說明,針對這起沖之鳥經濟海域的國際爭議……
    黃委員昭順:我幫你更正,是鳥「礁」。
    童發言人振源:日本政府在2008年向聯合國大陸礁層界線委員會提出申請,結果該委員會在2014年4月贊成沖之鳥北邊可以延伸經濟海域,但南邊……
  • 黃委員昭順
    2012年把它退回去了。
    童發言人振源:我說的是2014年,那南邊……
  • 黃委員昭順
    你現在是日本的發言人嗎?
    童發言人振源:不是,這是本國外交部的資訊。
  • 黃委員昭順
    我想……
    姚委員文智:黃委員,讓他講完嘛!他講的是我們外交部的資訊。
    黃委員昭順:剛才我在外交委員會也有聽到他們在講,但是並沒有說同意它是一個島,到現在都沒有同意,所以本席要問的是,既然外交部長保證協商的漁權一定比現在還要多很多,那就要告訴我們,到底是可以進入200浬的範圍內去捕魚或是12浬啊!
    童發言人振源:這部分應由相關業務單位來做報告,而我跟委員報告的是,我今天看到外交部……
    黃委員昭順:如果你在這裡能夠保證把這個問題處理好,那我就通過這筆3,000萬的預算。你怎麼會說這個經濟海域是有爭議的,然後說它不能處理呢?這筆預算就是用在這上面,也就是要為我們國家的主權及人民講話,而不是幫日本講話。今天早上我沒發現你有來,如果我知道你有來,就會請你上來答復我的質詢……
  • 主席
    他有來啊!
    黃委員昭順:我沒有看到,而且主席又沒有介紹到他,所以我不知道啊!
  • 主席
    他有來啦!
    黃委員昭順:我剛才看到列席名單才知道他有來。反正這件事不急,就看童發言人的表現,如果你的表現不錯,這筆預算我們一毛錢也不會刪!
    童發言人振源:報告委員:第一,我們在昨天的記者會上已清楚說明,我們護漁的決心絕對不會打折扣,所以沒有要求我們的航艦撤返;第二,聯合國大陸礁層界線委員會在2104年4月贊成沖之鳥北邊可以延伸經濟海域,至於南邊則需日本提供進一步的資料,但日本迄今沒有提供,所以聯合國大陸礁層界線委員會並沒有做出決定,也因此,這是有爭議的。這是我們外交部條約法律司所提供的資訊。
    黃委員昭順:既然聯合國不敢給它肯定,而我們的外交部長又說協商的漁權一定比現在多很多,那麼如果你今天可以在這裡向本席保證,我們的船一定可以進入200浬內去捕魚,本席就無條件通過這筆預算;如果你不能保證,那很抱歉,這筆預算我不能讓它通過。
    主席:如果他向你保證,他就變成日本的發言人了!他要怎麼保證?
    黃委員昭順:他向我保證,才是中華民國的發言人啦!
    主席:我們政府的立場,就是去那邊強力護衛漁民的安全……
    黃委員昭順:今天外交部長都願意在外交委員會澄清及表示會努力了,我們內政委員會不能堅持嗎?
  • 主席
    你們要提案嗎?
    黃委員昭順:那就提案,他要保證可以進入200浬啊!
    主席:沒有人保證,這是你講的!
    黃委員昭順:李大維部長都講了,協商的漁權一定比現在多很多,所以如果他能保證,我一定為他鼓掌啊!
  • 主席
    那是在外交委員會啦!
  • 黃委員昭順
    外交、內政不是一體的嗎?
    主席:他是行政院發言人,他有他的權責,他是負責說明政府的立場啦!
    姚委員文智:聯合國都沒有保證了,你要他保證什麼?
    主席:好,各位,這個案子怎麼樣?
  • 黃委員昭順
    有意見啦!現在又不急!
  • 姚委員文智
    保留啦!
    主席:第6案保留,稍後再回頭處理。
    接下來處理臺灣省政府預算凍結案。首先是有關國外旅費的部分……
  • 黃委員昭順
    請省政府說明啦!
  • 主席
    請省政府施主席說明。
    施主席俊吉:有關省政府國外旅費26萬9,000元全數凍結這部分,省政府從民國68年開始到民國89年,曾與美國42個州締結姊妹省州的關係,而為維持這個關係,所以編列有出國旅費,這筆金額很少,之所以被貴委員會凍結,係因認定都是固定的人在出國,對此省政府已提出附表一有關出國人員的名單,證明這些隨行人員並不是那麼固定,也沒有偏好哪位員工。因此,省政府在此請求予以解凍,謝謝。
    主席: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
  • 黃委員昭順
    當時凍結的理由是什麼?
    陳委員超明:當時凍結的理由應該是常常到中國大陸訪問,而且都是那幾個人出國……
    施主席俊吉:這裡是寫說:第一,以前以省主席名義訪問美國姊妹州,陪同出訪人員重複性很高;第二,沒有所謂省政府的姊妹州規劃前來台灣互訪。但是事實上,我們附了兩個表,不僅有姊妹州來互訪,而且出國人員也不見得都是重複那些人。
    陳委員超明:你講的都是實話,但現在我對省政府是離情依依,所以我會讓這筆預算解凍;不過,你要記得,這些民進黨委員當初全力堅決廢掉聯合服務中心、廢掉省政府……啊!新的沒有啦!對不起,我講錯了,我這個人很實在,我道歉……
    姚委員文智:沒有聯合服務中心,你不要亂講!
    陳委員超明:有聯合服務中心,被你們廢掉了,都是酬庸黑機關啦!
  • 姚委員文智
    不要亂講!我是要廢掉省政府啦!你講省政府就好了。
    陳委員超明:可是有省政府就沒有省議會嘛!包括聯合服務中心,那時被你們罵得很慘,今天你們日子好過了……
    姚委員文智:聯合服務中心跟省政府沒有關係,好不好?
  • 陳委員超明
    我當然曉得沒有關係!
    主席: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
  • 黃委員昭順
    有意見。
    陳委員超明:反正就要被廢掉了,當初我一直拜託,但是下次我會支持新民意,把它廢掉。
  • 主席
    所以還要再繼續討論嗎?
  • 陳委員超明
    協商一下啦!
    黃委員昭順:上次民進黨不是說省政府應該要廢掉嗎?請問施主席,民進黨長期主張廢除省政府,所以你來這個位置,是不是也認為應該要先把它廢除再說?
    施主席俊吉:是,省政府一直在瘦身,從民國90年到現在,歷經15年,員額已經縮減了10倍,所以各位應該會逐漸感覺不到省政府的存在;但因它是一個憲政機關,必須要有一個最起碼的活動,以維持整個憲政體制的延續。
  • 陳委員超明
    此一時彼一時啦!
    姚委員文智:這沒有什麼此一時彼一時啦!在上屆立委最後所有的修憲提案裡面,民進黨的主張都一樣在那裡,過去我們不論是審查預算或是質詢,立場從來沒有改變,也就是說,如果透過修憲程序,省政府可以廢除,那我們是舉雙手、雙腳贊成,可惜上屆的修憲大業無法完成,所以就像剛才莊委員所言,省政府這個機關還是像盲腸一樣存在,我們只能先讓它逐步縮編,讓相關工作人員的待遇、支給獲得一定的處理,並且維持日常業務最低限度的運作,現在的狀況就是如此。事實上,早上我在質詢時已經請施主席未來要加快速度,把相關員額刪減到更低,所以我們前後的主張是完全沒有衝突的,請陳委員及黃委員弄清楚。
    陳委員超明:我支持姚委員說的,把它減得愈來愈低,但是盲腸沒有慢慢割掉的,都是一下子就割掉的啦!國民黨並不是不敢割,只是那時技術不是那麼好。我希望你們今天講的話要實現,把省政府廢掉!
    主席:我主張這筆預算繼續凍結,理由很簡單,因為省政府現有員額超過預算員額,換句話說,當時有一些人員是經過特別任命,並非預算編制人員,所以我要求把這些不當的人事浪費全部清除。請問1個月內是否可以處理好?
    陳委員超明:主席,沒有超過啦!要死的人沒差啦!
    主席:像什麼兒子、親戚朋友等等之類的,都要在1個月內全部清除,這樣可以嗎?這筆預算繼續凍結。
    黃委員昭順:我們支持。我們說要凍結,就被你們罵,其實這就是不應該的嘛!
  • 主席
    我是講道理啊!
  • 黃委員昭順
    我也要求凍結啦!
    陳委員超明:憑良心講,省政府的預算少得可憐,所以每次都來拜託我,因為我當過省議員,還好大家也都很同情我,讓它通過。其實省政府預算都已經被砍到骨頭裡面了,不要在骨頭裡面還要挑東西出來吃,你們執政時就讓它有一點延續的空間,畢竟省主席是知名的經濟學者,也是一位教授,雖然以前被虐待、被欺負,但是今天我不會這樣做,我是主張讓這筆預算解凍。
    主席:好,反正人力部分,請省政府做個檢討。
    黃委員昭順:主席,我還是有意見……
    主席:針對不當的預算員額,包括職員、工級人員、聘用及約聘雇人員,都要進行一次清查,並於1個月內將書面資料送交本院。
  • 黃委員昭順
    送交書面資料之後再來談解凍……
    主席:我是說繼續凍結,並沒有說要解凍啊!
    黃委員昭順:我們說要凍結,你就有意見;我們說不能解凍,你就罵我們……
  • 主席
    我是講道理啊!
    黃委員昭順:我們也是講道理啊!以前你們每次都罵我們護航,我們不想護航啊!
    主席:好,各位還有什麼意見?
    賴委員瑞隆:其實我認為這筆預算應該刪除,但因現在是凍結,我們不能做成刪除的決議,所以我支持主席建議的繼續凍結,亦即這個部分還是應該要維持原本的一貫性,但也請主席要求他們持續檢討,畢竟國家資源不該繼續浪費。
    主席:請省政府針對我們所講的職員、工級人員、聘用及約聘僱等相關人員,與現有業務一併做個檢討,因為凍省之後,你們的業務已經凍結,所以應該移撥的地方就要移撥,請於1個月內完成檢討,我們再來處理解凍的問題。如果各位沒有意見,省政府兩個預算凍結案都繼續凍結。
    接下來處理海巡署預算凍結案。
    黃委員昭順:第1案有關人事的部分,編列91萬為什麼被凍結45萬?還有,海巡人員任用條例草案現在情形如何?請海巡署說明。
    林處長欽隆:報告委員,大院在102年12月曾經做成要求海巡署推動人事一元化的決議,也就是要推動海岸巡防人員任用條例草案,但是經我們積極推動之後,大院在104年6月又通過海洋委員會及海巡署等4個組織法,而在通過這4個法案之前,大院對我們海巡署的人事任用進行過很激烈且詳盡的討論,既然現在這些法案都通過了,那就代表大院對我們海巡署人事已有新的規範,所以我們在104年12月……
    主席:等一下,現在臺灣省政府列席人員可以先行離席。
    請林處長繼續說明。
    林處長欽隆:因為大院通過海洋委員會及海巡署等4個組織法,讓我們的人事有了新的規範,所以我們在104年12月報請行政院同意,有關海岸巡防人員任用條例這個草案,我們就不推動了,因此,請委員會同意解凍我們的預算,畢竟這段時間,我們也都依照大院指示,針對海巡署相關人事,包括保障各類人員的權益及所屬機關人事調節的功能、調動等等,進行正常的運作,謝謝。
  • 主席
    你們這個解凍案有沒有經過王前署長看過並同意?
  • 林處長欽隆
    有。
  • 主席
    要迴避耶!
    黃委員昭順:迴避個鬼!當初我們在立法院通過海洋委員會等組織法時,是說什麼時候要成立?就是今年7月1日,對不對?
  • 在場人員
    7月4日。
    黃委員昭順:原本是說7月4日要成立,但是本會期開議之初,段宜康委員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表示,海洋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過程太過倉卒,沒有全面考量中央機關設置與行政資源的分配及合理性,而且有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虞,所以他把這個案子停掉了。處長,新的署長上任之後,你有向他報告嗎?整個人事是要重新再來過的……
    林處長欽隆:他不是停掉,而是要我們重新檢討,所以我們在……
    黃委員昭順:他不是要求重新檢討,而是要求暫緩實施,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是同意的。他那時候說這是很「鴨霸」、過分的組織編制。我已經把他的發言紀錄調出來了,他說:「一定要用不同的模式來籌組,如果沒有用不同的模式來籌組的話,那麼我是反對的。」這個提案是經過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同意的,連署人有段宜康、周春米、賴瑞隆、尤美女、顧立雄等等……
    林處長欽隆:報告委員,這個提案經大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通過並做成決議之後,行政院也表示尊重,所以我們的籌備工作暫緩了一陣子,但是行政院要我們在6月13日以前決定是否要在7月4日實施,因此,我們現在正在積極研議中。
    黃委員昭順:我再重述一次,段宜康委員在質詢時說:「海洋委員會組織法是一個糊塗的大立法,在行政院的版本中,海洋委員會下設只有一個三級機關,就是海巡署,把原來二級機關的海巡署變成三級機關,然後上面弄一個海洋委員會,這無非是要落實馬英九的政見。」蔡英文都當選了,你還要落實馬英九的政見嗎?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段宜康委員說:「又因個別立委有意見,立法院在審查的時候,東改一個、西刪一個,搞到後來四不像,最後三讀的版本,除了設海巡署,另外又加入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但保育署與研究院內部的單位是什麼、法制的職權是什麼都不知道,請問這樣像話嗎?」除了段宜康委員之外,田秋堇委員也強烈要求並力推國家海洋研究院,現在田秋堇應該是僑委會副主委,是行政院的高官耶!針對他們這些發言,你們還敢成立海洋委員會嗎?立法院已經做成決議了耶!
    林處長欽隆:不管是內政委員會或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所做的決議,我們都尊重,所以對於這部分,我們現在很積極的在研究中。
    黃委員昭順:從3月到現在,都已經兩個月了,你有很積極嗎?
    林處長欽隆:4月份時,我們跟行政院就已經研議好幾次了。
    黃委員昭順:所以你們不管立法院的決議,還是要成立海洋委員會嗎?你們還是要落實馬英九的政見嗎?當時我們是支持成立海洋部的,這也是賴瑞隆委員反對的原因,後來海洋部被馬英九改成海洋委員會,所以你們說這是馬英九的政見,那現在蔡英文當選總統了,你們還要支持嗎?這不是違反蔡英文的理想跟抱負嗎?我在這件事上,比較支持蔡英文。
  • 林處長欽隆
    謝謝委員指教。
    賴委員瑞隆:不管是海洋部或海洋委員會,都比現在的單位來得好,其實當初段委員的提案,對海洋委員會的架構有些不滿意,所以要求海巡署儘速調整,那是在舊政府時代,而新政府上任之後,必須儘速做一些相關的確認,對於行政院支持的部分,當然要跟立法院溝通。因此,我要向黃委員說明:第一,蔡英文總統絕對支持成立海洋部或海洋委員會這種更進步的思維;第二,就是因為大家不滿意現狀,所以要求海巡署儘速重新研議,包括國家海洋研究院、海洋保育署等等,然後報告給行政院、立法院了解。
    主席:這筆預算是「企劃管理作業」的部分,原編91萬,我們凍結一半,也就是45萬5,000元,凍結案由寫的是:「俟海巡人員任用條例草案推動情形呈報行政院,經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後始得動支。」現在行政院是否同意,已經表達意見了,請問是什麼時候表達意見?
  • 林處長欽隆
    105年1月。
    主席:所以是王前署長任內時,行政院表示同意,那還要凍結嗎?
  • 黃委員昭順
    要凍結。
  • 主席
    行政院已經表達同意了啊!
    黃委員昭順:行政院表達同意,但立法院不同意成立海洋委員會啊!而且還說這是糊塗大立法。我們已經糊塗一次,還要糊塗第二次嗎?還要落實馬英九的政見嗎?
  • 主席
    這是王前署長同意要解凍的案子啊!
    黃委員昭順:他同意,我不同意啊!
    賴委員瑞隆:黃委員,海洋委員會是否成立跟海巡署的預算是否解凍是兩件事,不應混為一談。海巡署的預算歸海巡署,是否要繼續凍結,大家可以討論,但是不要和海洋委員會的問題混在一起……
    黃委員昭順:行政院到底要把海巡署未來的組織變成怎樣?到現在為止,都沒有定論……
  • 主席
    這是企劃管理作業費啦!
    黃委員昭順:本席具體建議,請行政院先決定海巡署未來的組織編制,再來談預算解凍問題。
    主席:簡單的說,黃委員的意見是繼續凍結啦!
    陳委員超明:現在新民意出來了,所以你們口頭最大的力量就是你們代表的是最新民意,既然如此,不要拿舊的來套,否則就太沒志氣了!你們要解凍這筆預算,就要呈報新的民意給新的行政院,然後決定看是怎麼樣,如果他決定可以,我們就解凍嘛!
  • 主席
    就是呈報可以啊!
  • 陳委員超明
    是新的?還是舊的?是以前的行政院?還是現在的行政院?
  • 林處長欽隆
    105年1月15日……
  • 陳委員超明
    那是舊的行政院嘛!舊的行政院就是因為跟新民意有差距才會落選啊!我覺得這要讓新的行政院來做決定啦!
  • 主席
    新的行政院對這筆預算解凍也同意啊!
  • 陳委員超明
    相關文書在哪裡?
    主席:剛剛報告送來了,行政院都同意啊!
  • 陳委員超明
    都同意了嗎?
  • 黃委員昭順
    沒有啦!
  • 陳委員超明
    但是有立委不同意啦!
    主席:這個案由寫的就是俟行政院同意或不同意,請大家不要搞錯了!
    黃委員昭順:我再清楚講一次,行政院海洋委員會能不能在7月4日正式成立?這部分行政院今天無法告訴我們……
  • 主席
    第1案保留。
    現在處理第2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沒有意見?
    黃委員昭順:有意見,我的理由和剛才一樣……
    主席:這個跟組織無關,這是系統更新的部分……
    黃委員昭順:因為整個組織改變了以後,這部分到底要放在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還是海巡署?我們統統不知道……
  • 主席
    護漁是多麼重要的裝備啊!
    黃委員昭順:我們絕對支持護漁,但是連島跟礁都可以爭論了……
    主席:好啦!第2案保留,各位還有什麼意見?
    陳委員超明:我覺得這部分應該要通案處理,因為從雷達這部分來看,2億凍結2,000萬、14億凍結2,000萬、31億凍結5,000萬,6億凍結2,000萬、60億凍結2,000萬,一共是多少?這表示當初在審查海巡署預算時,民進黨立委也表達了善意,因為這麼大筆的預算,凍結這樣不算多,所以我希望今天大家能夠心平氣和,但是有幾個問題要請海巡署注意:第一,你們有些船開不出去,要檢討一下;第二,這2,000萬占整筆預算不到2%、3%;第三,現在沖之鳥礁的爭議,其實對你們一點影響也沒有,只是面子的問題,如果台日漁業協定有一個圓滿結果,包括我們的主權、漁業權等等不受影響,我們馬上就可以解凍這筆預算。其實以這個凍結比例來看,民進黨當初是全力支持海巡署的,所以根本沒差嘛!稍後協商時可以討論……
    主席:這是莊瑞雄委員的提案,請你尊重一下。
    陳委員超明:我尊重你們,但我也要表達一下,上一屆我們內政委員會審查這筆預算時,民進黨委員已經釋出善意,否則不可能凍結那麼少啦!我都稱讚你們了,是否可以協商一下?
    黃委員昭順:主席,我有意見。
    主席:這是裝備換裝的部分,跟組織有什麼關係?
  • 黃委員昭順
    要把裝備做好……
  • 主席
    裝備又不會寫說是海洋委員會或是什麼的……
    黃委員昭順:要把裝備做好,就是要護漁,所以再怎麼野蠻,也不可以把沖之鳥礁改成沖之鳥公海域……
    主席:好啦!你一直跳針,從早上開始就一直在講這個……
  • 黃委員昭順
    那本來就不可以啊!如果連這個東西……
    主席:這筆預算是王前署長同意的,新政府也同意,前後政府態度一致,怎麼大家還有意見?
    黃委員昭順:根本是昨是今非啦!在王前署長之後,就把沖之鳥礁改了……
    莊委員瑞雄:這筆預算是我提案凍結的,我認為討論這部分要拿出一點水準,因為它很重要。當初我之所以提案凍結這筆預算,係因霧隱號闖入台灣海岸,所以我要求海巡署改善,為的是保障國家安全,現在卻被扯上沖之鳥,簡直是胡扯,一點意思都沒有,如果大家要這樣瞎搞,那本席建議主席給陳超明委員和黃昭順委員1小時的時間,讓他們兩人先講一下,否則其他委員也要參與審查,我們就一筆、一筆來審查嘛!他們兩人剛才講的有道理的地方,本席都給予尊重,但如果把這筆預算牽扯到沖之鳥,那是怎樣?
  • 陳委員超明
    你說的是哪一艘船?
    莊委員瑞雄:你連哪一艘都不知道,還在那裡胡亂反對!
    陳委員超明:我沒有胡亂反對,我不知道你說的是哪一艘啊!
  • 莊委員瑞雄
    你根本是胡搞瞎搞嘛!
  • 陳委員超明
    我哪有胡搞瞎搞?
    莊委員瑞雄:大家講一次,那艘船叫做什麼,讓陳委員知道一下。陳委員聽過霧隱號嗎?
  • 陳委員超明
    大陸的?
    莊委員瑞雄:你連這個都不知道,還扯到沖之鳥;保護你家安全,你卻不要,簡直是傻子!整天在這裡講沖之鳥,你眼裡只有這個島嗎?
    陳委員超明:是礁,不是島。
    莊委員瑞雄:好啦!它是礁啦!我之所以凍結這筆預算,係因霧隱號闖入台灣海岸,讓我們覺得好像門戶洞開,所以要求海巡署改善之後再解凍。如果你要繼續凍結,理由只要讓我聽得下去,我也沒意見,但請不要扯到沖之鳥!
  • 主席
    好啦!我們同意解凍……
  • 黃委員昭順
    我有意見。
  • 主席
    你去跟王前署長……
  • 黃委員昭順
    在這裡不要談私事……
    主席:這不是私事,我是說王前署長……
    黃委員昭順:那是另外一回事。我剛才清楚說過,這個組織到今天為止還不確定,除非署長向我保證,7月4日能夠掛牌。你們可以掛牌嗎?
    李署長仲威:我們現在還在研究,然後還要報行政院……
  • 黃委員昭順
    所以我想這是兩個……
    主席:黃委員,尊重大家一下,好不好?現在我們討論的是換裝計畫的預算部分,你怎麼又在講前面的問題?你跟人家不一樣嘛!我們按照科目來審查嘛!
    黃委員昭順:我們弄了多久才把組織弄好,結果到了這個會期,卻差那麼多,在民進黨執政以前的這個會期開議之初,就做成決議把這部分停掉,副署長說明一下,段宜康委員是什麼時候提案做成決議?
    主席:等一下,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
    現在繼續處理第3案,大家有沒有意見?
    黃委員昭順:有意見,我現在把田秋堇在2015年6月16日臉書中所講的話告訴大家,她說海洋四法─海洋委員會組織法、海洋保育署組織法、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及海巡署組織法在今天早上三讀通過,她很開心,好像產婆看到孩子出生一樣,因為海洋保育署及國家海洋研究院這兩個名字是她取的,她是未來僑委會副主委。她還說這裡面有一個小秘密,那就是「兩年多前,我打聽到王院長在大議場後面的房間,和各黨團協商各部會組織法,於是趕快遊說邱文彥、姚文智委員一起闖進去,我不斷的鬧場、發言,擾亂所有程序,大談60年來一次的行政院組織法改造等等,結果當時大家本來弄好的組織法,就因為這個原因改成海洋委員會,希望明年7月4日能夠掛牌。」未料今年3月,段宜康說這是烏龍立法,殊不知在第3案裡面,我們所提的文、軍、警、關務各類人員職權分配、配置及其任用、管理與權利義務等等,其實跟未來的組織有著直接影響;而且段宜康委員還說,今年3月21日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包括海巡署、行政院秘書長、國發會副主委,統統都支持他的意見。很明顯的,這個案子已經本院院會三讀通過,但是段宜康委員卻說不能弄一個糊塗大立法,把這個東西東改一個、西刪一個。因此,今天要解凍這筆預算,必須先讓我們了解這些人員編制未來要怎麼做,如果當時的這些東西現在已經不存在,那解凍要做什麼?
    主席:黃委員說的都是海巡署的上級或平行機關的問題,跟我們現在討論的海巡署預算凍結案根本無關嘛!
    黃委員昭順:怎麼會無關?他們的組織到底要怎麼辦?如果7月4日就要掛牌,他們的人員編制是不是要重來?
  • 主席
    像岸際雷達換裝計畫……
    黃委員昭順:有關岸際雷達換裝計畫這部分,我剛才已經向莊瑞雄委員投降,因為他說是他要的,我說好,我們不是不能商量的嘛!
  • 主席
    我也向你投降!
    黃委員昭順:沒有,是我向你投降,對於這筆預算,我是有意見的。
    姚委員文智:投降的意思不就是沒意見嗎?主席,我有個具體建議,事實上,海巡署的岸際雷達系統跟沖之鳥完全沒關係,「岸際」兩個字聽一下,臺灣海岸附近就叫「岸際」。其實我可以理解黃委員所擔憂或質疑的部分,所以我具體建議,第1案,由於企劃管理作業確實牽涉到組織人事,那個案子就繼續凍結。但是其他有關海巡署岸際雷達換裝或海巡總局的幾個案子,包括臺中港新建工程、艦艇維護、提高妥善率等,過去我們只是透過預算凍結的程序讓他們能夠上緊發條,當初我們是這樣對待王署長的,民進黨的委員並沒有因為他私人的關係,也沒有因為他是哪個黨派而否定海巡署護衛海疆的立場,我們都是就事論事在進行,所以我覺得其他案子,大家就不要再講了,不要把其他的事情牽扯進來。
    我也要講個小故事,其實海洋部是馬英九的政見,結果完全跳票。國民黨真正在爭取海洋委員會的只剩下邱文彥委員,其他都是民進黨的委員。你剛剛念的那個小房間就是我、邱文彥委員和田秋堇委員不斷穿梭才促成的。但是為什麼後來在司法委員會大家還是覺得不滿意?其實在促成的過程中還有更多小故事,如果黃委員還要再堅持下去,我等一下可以公開跟大家講,就是因為它背後的運作、人事的考量才讓當年通過的事情拖了1、2年,沒有辦法繼續推動海洋保育和海洋研究的工作,邱文彥委員在這裡也是氣呼呼的。
    還要再講嗎?如果有需要,我等一下就真的講!現在這個架構是在各方面妥協的結果,非常委屈,我們所追求的海洋委員會或海洋部並非如此,所以段宜康委員才會認為我們應該重新來。重新來不是不要推動,錯了!重新來是要把它推動得更好,我相信新的署長和同仁都了解,海洋保育、海洋研究和海洋資源探勘都是非常重要的工作,這個組織是不健全的,所以司法委員會才會提出這樣的決議,不要亂湊!不要這樣。關於第1案,我支持你的意見,繼續凍結。如果委員還有意見,請針對該科目的事由提出你們的想法。
    陳委員超明:大家好好地協商,我剛才講過,這4年來,海巡署的預算就屬上個會期最漂亮!那麼龐大的預算只有凍結這些錢,算是非常漂亮了。當然,這是大家相互尊重的結果。
    在審海洋委員會的時候,邱文彥委員每次都叫我要支持他,我也都全力支持,現在大家再次提出來討論,有很多事情我就不想講,因為各人的看法不同,而且這裡面有很多問題存在。上一次在審預算時,民進黨有表達善意,現在新政府上任,我覺得大家可以彼此協商一下。像莊瑞雄委員說他主張解凍2,000萬元,其實我要反對很容易啊!例如雖然換裝計畫完成了,但我怎麼曉得效果如何?等你做了幾個月,確定沒有船進來,我才讓你通過,這就是一個理由。其實要反對都找得到理由,我們大家就好好來協商,看要怎麼做。
    姚委員、未來的臺北市長,這一筆預算就讓它通過啦!45萬元而已,不要計較好不好?91萬元最多凍結一半啦!其他的就看主席怎麼裁示。
    莊委員瑞雄:如果人家反對,你就要讓它通過,不然每一筆都反對好了。
    陳委員超明:沒有這樣的事情,我們是在講道理。
    主席:大家理性溝通、討論,還有意見嗎?
    黃委員昭順:我不同意姚文智委員剛才的講法,其實我一開始就支持海洋部,不管海巡署是哪一位當署長,就算是之前民進黨執政那8年,我對海巡署一樣全力支持,從來沒有因為是民進黨執政而刪過海巡署一毛錢,我一向支持這些經費,在整個過程當中,都是民進黨的委員說我們在護航。
    剛才莊瑞雄委員提到雷達系統換裝計畫,請問這和沖之鳥礁有沒有關係?當然有關係!以前民進黨在刪預算的時候,都會拿一些特別的議題來講,用這些理由綁住很多預算,這是不爭的事實;今天我們沒有理由在沖之鳥礁這件事情上做任何退讓。但是關於雷達的預算,剛才莊瑞雄有特別向我提到,包括船要怎麼進去等等,我說沒有問題,這部分我可以退讓,這樣大家還要講什麼?
    其次,剛才他們說這個組織應該要更好,沒有錯!我本來的目標就是海洋部,之後為什麼馬英九總統的政見跳票,變成海洋委員會?事實上,所有文、軍、警、關務人員的職權配置都和未來的組織百分之百有關係。3月段宜康委員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案暫緩,民進黨委員也支持,當時我就特別問簡太郎秘書長,7月4日無法掛牌,怎麼辦?他說完全尊重新政府,我們的心情就是這樣子:尊重新政府,你們要怎麼做,我們就讓你們做好。可是直到現在,你們還是沒有辦法告訴我,7月4日你們要不要掛牌;這些文、軍、警、關務人員的職權要怎麼配置。這些都和第3案有直接的關係,怎麼會沒有關係?為什麼會沒有關係?所以我堅定地要求,海巡署必須請行政院很清楚地告訴我們,未來的組織要怎麼做。
    第2案我可以退讓,第3案我不能退讓。
    姚委員文智:好了,都表達完畢了。
  • 主席
    第3案保留。現在處理第4案。
    蔡總局長長孟:第4案是海洋巡防總局5,000萬元的凍結案,我們有提出相關書面報告,早上署長也有進行說明,海洋巡防業務主要是在執行護漁、救災救難,所以艦艇的油料、建造及維修等都是非常必要的經費,尤其目前正在執行沖之鳥海域的護漁工作,油料和維修的部分嚴重不足,我們希望委員能夠同意解凍,以上。
    黃委員昭順:本案只有一筆是工程經費嘛!附件1是停航天數過長的改善作為,附件2是工程,附件3是停泊配套計畫,附件4是維修期程逾年度三分之一的艦艇數逐年增加之精進作為,附件5是妥善率精進作為,附件6是提高維修妥善率,附件7是艦艇保險及養護精進作為,附件8是救難艇燒缸事件之檢討。這裡面沒有一件和去沖之鳥礁有關係啊!你把相關預算提出來,我們立刻讓你過!
  • 蔡總局長長孟
    它是整個海洋巡防業務的……
  • 黃委員昭順
    附件1至附件10都寫得很清楚啊!
  • 蔡總局長長孟
    我們是針對這幾個案子提出報告。
  • 黃委員昭順
    不要扯到其他的事。
  • 蔡總局長長孟
    主要還是維修費啦!現在維修費這一塊……
    黃委員昭順:相關的預算,我們先讓你們過嘛!
  • 蔡總局長長孟
    還有油料。
  • 黃委員昭順
    維修費和油料先讓你們過嘛!
    龔副署長光宇:海巡署報告,目前國家唯一在海上執法的單位就是海巡署,關於臺日、臺菲的案子,在歷年來所有長官的領導之下,我們都做得很好,我們沒有一艘漁船在臺日、臺菲海域被人家攔截。第二個,救生救難也是一樣,在海上就非海巡署莫屬,尤其在颱風期間,我們一定會有一艘船在那裡待命,隨時可以出去救援,海研五號就是一個標準案例。第三個是為民服務,例如七美、綠島的民眾需要緊急醫療後送時,也是由海巡署負責。第四個是查緝犯罪。所以今天我們要向委員報告,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所扮演的角色是民眾最需要的。在歷年來所有長官的領導之下,我們已經有非常好的績效,例如我們會在蟳蟹季護漁,驅離陸船,北部地區有一個漁會就講了一句話:「沒有海巡,沒有螃蟹!」由此可以證明我們海巡真的是竭盡所能,所以拜託各位委員支持。海巡署的海上艦艇是我們的唯一,請鼎力支持,我們會更全力以赴。在霧隱號事件之後,我們就依照委員的交代,以雷達全面檢視,這次德翔台北號在8時37分故障,我們第一時間就從雷達上發現它的航速減慢、偏離航道,馬上通報,艦艇就立刻抵達,把21人救回來。所以只要委員的鞭策、指導、督導,海巡署就會全力以赴,努力改進,請委員多多支持。
    拜託!不然我們就沒有船可用了,我們有很多船都用了二十幾年了。
    莊委員瑞雄:黃委員,這些是油料、維修和保險……
    黃委員昭順:這些錢給他,其他新建工程地質改良工程的錢可以凍結,因為他們的組織還沒有確定啊!大家在這裡審預算,不要隨便給我戴帽子,很抱歉!我不接受。以前我也不習慣刪人家的預算,每一次都被罵護航,剛才莊委員講的油料、檢修、雷達等費用,我都同意,但是不能全部解凍。
    陳委員超明:不能全部解凍,但黃委員可以接受部分解凍,好不好?
  • 主席
    大家對第4案有何意見?
    黃委員昭順:你就把維修、油料的錢算出來,我答應,沒問題。一半大概是沒有問題的。
  • 蔡總局長長孟
    還有工程……
  • 黃委員昭順
    什麼工程?
    蔡總局長長孟:臺中港的工程,另外還有艦艇的建造,例如我們要建造100噸……
    黃委員昭順:凍結數是5,000萬元,不然你自己說,要凍結多少?這樣最快啊!你自己說,凍結一半可以嗎?
  • 蔡總局長長孟
    太多了!這樣船開不出去。
  • 黃委員昭順
    那和船有什麼關係?
    蔡總局長長孟:沒有建造經費、沒有油,船就開不出去。
  • 黃委員昭順
    我已經告訴你油料的費用要解凍了。
  • 蔡總局長長孟
    這5,000萬元可不可以凍結1成?
  • 陳委員超明
    你說話要小心一點。
    黃委員昭順:你要是再說船開不出去,我就要翻臉了。
    陳委員超明:不是我們不配合你們,31億元只凍結5,000萬元,比例約是2%,巡防需要的,我們都願意給,你們不要這樣講。5,000萬元只占34億元的多少?2%耶!
    李署長仲威:31億元裡面,人事費用也占掉一部分……
    陳委員超明:人事費用占掉多少錢?我主張一半解凍、一半凍結,不要全部解凍,後面還很久耶,我們也會算啦。
    李署長仲威:我再向委員報告一下,沖之鳥礁第一梯次護漁,光油料費就差不多2,000萬元,這絕對是在年度預算之外的,假如在……
    陳委員超明:我不知道臺灣這麼窮,這樣怎麼去外面和人家作戰?
    主席:叫他們去護漁,卻不給人家油錢。你真的要刪嗎?
  • 陳委員超明
    解凍70%啦!
  • 主席
    電視在轉播耶!你叫人家去護漁……
    陳委員超明:沒有,這些錢都沒有刪。這樣表示我們的預算編列有問題,你們現在就已經沒有油錢了,以後的事情要怎麼處理?
    主席:現在預算不夠,還要向行政院申請二備金。
    陳委員超明:黃委員,如果他們真的像他所講的那麼可憐,我建議姑且相信他們一次,7成解凍、3成保留。
    主席:現在電視都是即時轉播,人家要護漁,你卻反對,不給人家油錢。
    陳委員超明:沒有!我哪有反對護漁?本來你是說5,000萬元都要解凍,還說出去一次……
    蔡總局長長孟:一次要2,000萬元,後面還需要錢……
    主席:去沖之鳥一趟就要3,000萬元了,好啦,不要反對啦!第4案解凍,大家有沒有意見?
  • 黃委員昭順
    有意見。
    主席:第4案保留,等一下再回頭處理。現在處理第5案。嘴巴說要護漁,現在卻不給油錢。
    黃委員昭順:嘴上說要護漁,實際上卻棄守。
    蔡總局長長孟:第5案和第4案一樣,都和海岸巡防業務有關,凍結數是2,000萬元。這和剛才講的一樣,就是油錢不夠,像這幾天出去就多花了2,000萬元,因為我們還要繼續在現地護漁,所以是真的不夠啦!
    陳委員超明:你們再這麼講,假如我當行政院長,我就把海巡署廢掉!你們隨時要作戰、隨時要出巡,但光是油錢,你就沒辦法處理好,沒有儲存,你們以前是怎麼編的?
    李署長仲威:報告委員,那是戰備料的部分,但是我們現在編的是年度計畫……
    陳委員超明:人家都會儲備1年、2年的油,你們自己也要儲備油,這樣要用的時候,隨時都可以用。現在這樣子,我真的很懷疑海巡署護漁的績效。
    主席:請你們說明一下油料預算的使用情形,你們有預備油料嗎?
    蔡總局長長孟:沒有預備油料,是直接向中油採購。
  • 主席
    沒有嘛!假如錢不夠怎麼辦?
    蔡總局長長孟:申請計畫,動用二備金……
  • 主席
    對啊!那你還要凍結這些預算嗎?
    黃委員昭順:他們的預算是六十六億五千八百多萬元,凍結2,000萬元。大家在這裡審預算,不要給別人戴帽子,也不要說什麼油錢不夠,他所有的預算都寫得很清楚,包括後勤業務、海域綜合管理、船位回報系統、維持海域秩序、資源保護、艦艇建造、海事專業訓練。66億元只凍結2,000萬元,全年度的預算只凍結2,000萬元,署長,你聽聽看,你也在海軍服務過……
    李署長仲威:我要向委員報告的是,這66億元有一大部分是人事費用。
    黃委員昭順:當然,人事費用我看到了,但是人事費用……
  • 李署長仲威
    還有作業費和……
    黃委員昭順:我對人事費用非常有意見,因為我們現在還不知道你們的組織到底要怎麼改,你今天也沒辦法告訴我們嘛!這包括新建工程的預算,所以不要說凍結2,000萬元就會沒油錢,不要這樣講!我覺得這樣戴帽子不好,什麼事都可以商量,我不同意用這種方式。
    李署長仲威:報告委員,我們一定是對你們講實況。
    陳委員超明:我聽了覺得很悲哀!你們提出來的理由就是護漁的油錢不夠,海巡署可憐到這種程度,如果海巡署每次都是這樣,再發生一次事情的話,你們要怎麼辦?我覺得這不是道理,你們說油錢要1億元,現在2,000萬元不解凍就付不出來,萬一發生戰爭,你們要怎麼因應?你們要怎麼去護漁?新的政府想要有作為,你們5月份就說油錢不夠,要先從行政院的第二預備金支應,並向我們提出解凍案,這樣政府要怎麼作戰?你們連油錢都拿不出來,讓日本、中國、越南聽到,就知道你們不堪一擊啊!這個問題怎麼可以拿出來講?連油料都沒有,你們要怎麼護漁?
    蔡總局長長孟:報告委員,我們不是沒有油料,而是油料多花了好幾千萬元。
    陳委員超明:你多花的,最後政府會出錢,不要這樣恐嚇我們……
  • 蔡總局長長孟
    我們希望這部分可以解凍。
    陳委員超明:我一直跟你講,我們已經對你們很好了,這麼多的預算,你們多花2,000萬元就說你們怕油錢不夠,難怪日本會占我們便宜,不要這樣講啦!
    黃委員,我建議,要用的就儘量給他們。第2案2,000萬元我們就解凍;第1案,我也贊成解凍;至於你堅持的第3案,我建議看主席怎麼調整,但是有一點要注意,如果今天臺灣海巡署在這個委員會說連油錢都籌不出來,以後會遭遇更大的麻煩。
    主席:錢籌得出來,但是我們立法院不應該繼續凍結人家的預算,這是比較持平的講法。他沒有錢,可以動用第一預備金或第二預備金,但是該給人家的錢要給啊!對不對?如果要繼續凍結,我們要講理由嘛!
    黃委員昭順:理由已經講得很清楚了,組織都還沒有確定,你剛才說……
  • 主席
    油錢和組織有什麼關係?
  • 黃委員昭順
    我已經說油錢要給他們了啊!我什麼時候說不給油錢?不要在那邊亂扣帽子!
  • 主席
    你去看原來凍結的理由。
  • 黃委員昭順
    我全部都看到了。
  • 主席
    你都看過了?
    黃委員昭順:我看了,我剛剛全部都看了。
  • 主席
    當時凍結的理由沒有一項和你講的有關係。
  • 黃委員昭順
    怎麼會沒關係?
  • 主席
    你自己去看嘛!第85頁……
  • 黃委員昭順
    你們以前是怎麼罵我們的?
    主席:沒有罵你,大家是就事論事,講道理。
    黃委員昭順:當初罵我們護航,那現在呢?
    主席:當初凍結預算,現在要解凍……
  • 黃委員昭順
    我們有意見啊!
  • 主席
    大家要講道理嘛!
  • 黃委員昭順
    道理很清楚啊!
  • 主席
    當時凍結的理由都是……
  • 黃委員昭順
    不是只有你有理由、我們都沒理由。
  • 主席
    你要去看當時我們委員會通過的決議啊!
    黃委員昭順:我看到了,我全部都看過了,而且那個項目我也看過了。
    主席:既然你看過了,哪一條和組織有關?
    黃委員昭順:拜託!海巡署這麼大的一個機關,連組織都沒有辦法確定……
    主席:全部都是船舶的維修、養護、妥善率等費用,大家都在提這些問題啊!
    黃委員昭順:連組織都沒有辦法定案,也沒有辦法告訴我們7月4日要做什麼。反正你要表決,我就讓你表決啦!
    主席:大家有意見,第5案保留。現在處理第6案,請許總局長說明一下。
    許總局長績陵:第6案是署立海岸巡防總局的預算,在海岸巡防業務部分凍結2,000萬元,事實上,第6案和第7案有一點雷同,科目是一致的,容我一併說明。這2個案子各凍結2,000萬元,我們主要是在執行岸際巡防雷達換裝、港區監控系統換裝及廳舍換裝,這幾個都是延續性的案件、延續性的計畫、延續性的預算,建議各位委員給予支持。
    另外,有關人才招募的部分,為了配合國防部全募兵制的政策,這幾年來,我們人才招募的狀況可以說是大幅提升,額外增加了很多人維費、維持費,所以預算支出也會相對提高,建請各位委員給予支持,以上報告。
  • 主席
    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陳委員超明:你們講的維修費是一次付清,還是月付?你們的保固期間又是怎麼樣?現在才5月份,還不滿半年,你們是先付錢給人家,所以金額不夠嗎?我不曉得你們維修的預算和發包的情形到底是怎麼樣。當然,要解凍就要講得很可憐,其實我們看預算就知道,2,000萬元還占不到3%、2%,我可以很清楚地說,當初那些民進黨委員很善意,所以今天審預算,我也回以善意。但是不要再說油錢不夠,外頭聽到我們的油錢不夠,會以為臺灣的經濟很不好、財力很弱,好不好?你們在說明的時候,不要每次都拿油錢來當理由,其實我們也可以質疑你們是怎麼付款的,我們都還沒有查到這個地方耶!
    許總局長績陵:我再向委員報告一下,剛才陳委員提到有關港監和雷達的部分,其實去年我們爭取預算的時候,這個港監系統就已經用了15年了。它的保固時間是5年,結果我們用了15年,我們一直延壽、一直拼修,所以在最後一年,我們必須爭取2,700萬元來進行維修,這個部分請委員支持。
    另外,雷達的部分也是一樣用了十幾年,我們好不容易爭取到預算得以建置,但是在建置的空窗期,我們必須維持雷達的能量,這是延續性的合約,3年2,700萬元,沒有辦法中斷,所以建議委員給予支持。
  • 主席
    大家對第7案有沒有意見?
    黃委員昭順:各位委員,我剛才請議事人員整理了一下,去年海巡署的預算,署本部刪了115萬元;岸總局刪200萬元;洋總局刪830萬元,比例非常、非常地低,顯見這些委員對海巡署非常支持。這個案子的總經費是65億元,我們只凍結2,000萬元,現在才5月,你們就告訴我沒有錢可以加油,我怎麼聽得下去?我聽不下去!
  • 李署長仲威
    那個凍結以後……
    黃委員昭順:現在凍結2,000萬元不會影響你們的業務,一點都不影響,我只是想釐清未來要怎麼做。每次一講,你們就扣一個帽子,說你們沒有油、沒有辦法出勤,笑死人了!真是笑死人了!去年我們立法院審預算,整個海巡署那麼大筆經費總共才刪1,100萬元。你們不要這樣給別人戴帽子,該審的錢還是要審,該報告的還是要報告啦!
  • 主席
    各位有沒有意見?
  • 黃委員昭順
    有意見。
    主席:我知道你有意見,我說什麼你都有意見,其他委員呢?現在是15時48分,對行政院、省政府和海巡署凍結案的協商已經告一段落。總體預算要怎麼處理,大家協商一下,好不好?民進黨的代表是莊瑞雄委員,要協商請找莊瑞雄委員,10分鐘後再來處理。
    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
    (協商結束)
    根據剛才協商和開會的結果,我們先來處理比較沒有爭議的案子。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中央選舉委員會預算凍結「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項下「兼職費」715萬5,000元,剛才我們在委員會已經宣告,准予解凍。
    另外,有關臺灣省政府預算凍結項目有2個案,一個是國外旅費26萬9,000元。另一個是施政業務預算2,967萬6,000元,凍結四分之一,這個部分委員會決議繼續凍結,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 陳委員超明
    有異議。
    主席:繼續凍結了,你還有異議?
    陳委員超明:那個把它解凍。我講幾句話,你們在刪省政府……
    主席:不管我講什麼,逢「邁」必反。
    各位有沒有意見?陳超明委員說要全數解凍,有沒有人附議?有,Kolas Yotaka、洪宗熠、吳琪銘、趙天麟及莊瑞雄等委員附議。
    請問各位,對解凍臺灣省政府預算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臺灣省政府預算同意解凍。
    現在處理海巡署的預算。
  • 黃委員昭順
    行政院的預算還沒有處理。
    主席:我說有爭議的放在後面處理,大家比較有共識的案子先處理。
    我還是要按照順序來處理,依議事日程所示,海巡署凍結的項目共有7案,就是我們剛才在討論的案子,這7案我們都已經討論過了,現在處理國民黨黃委員昭順、陳委員超明及徐委員榛蔚之提案。
    立法院已決議凍結海洋委員會組織條例施行,行政院應將海洋委員會相關組織條例修正案送立法院審查後,經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海岸及海巡防業務」項下「企劃管理作業」相關凍結案再行解凍。
  • 提案人
    黃昭順  陳超明  徐榛蔚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第1案凍結數為45萬5,000元,本案繼續凍結。
    第2案和第7案,國民黨黨團沒有提案,但是剛才在協商的過程中有不同意見,在此徵求大家同意,這7案是不是就通案處理?總共要凍結多少,還是全部都解凍?
    黃委員昭順:第2案我們支持莊瑞雄委員的意見,剛才已經講了。
    主席:好,剛才已經決定解凍了。第2案解凍。
    第3案到第7案呢?大家有何意見?
    陳委員超明:解凍50%,凍結50%。
    主席:大家表達意見就好,理由都不用講了。
  • 洪委員宗熠
    全數解凍。
    主席:陳超明委員建議繼續凍結5成,有其他委員建議全數解凍,我們就當成議案來處理。現在要為陳超明委員之提議徵求附議,可是國民黨還欠1個人,沒辦法處理。洪宗熠委員的議案有無附議?
  • 黃委員昭順
    不是有無記名表決嗎?
  • 主席
    那就記名表決。
    請莊委員瑞雄發言。
    莊委員瑞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對這幾個案子都表達了意見,到最後,其實大家應該都趨近於非常理性了,該換的雷達系統也都已經換裝了,如果還要用表決的方式,我也……
    主席:那你提一個動議,我們來處理好不好?
    莊委員瑞雄:看大家今天這麼辛苦,我在這邊正式提出動議,解凍7成,3成繼續凍結。
    主席:針對海巡署凍結案第3案至第7案,莊瑞雄委員發揮調和鼎鼐的實力,建議解凍7成、繼續凍結3成,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行政院的案子,共有2案。我先處理比較簡單的案子,「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200萬元之解凍書面報告已經送來了,大家是否同意解凍?
  • 黃委員昭順
    200萬元給他啦!
  • 主席
    第2案同意解凍。
    針對第1案行政院函送105年度預算各科目共凍結1億3,140萬3,000元之解凍案,國民黨黨團有提案。
    行政院應具體承諾我國漁民於沖之鳥礁海域以南200浬以內捕魚權不受日本政府干擾,並可爭取比現行更具保障之漁業權後,行政院105年度新聞傳播業務預算再行解凍。
  • 提案人
    黃昭順  陳超明  徐榛蔚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意見?
  • 黃委員昭順
    (在席位上)沒有意見。
  • 主席
    姚委員文智表示反對。現在針對國民黨的提案進行點名表決。
    黃委員昭順(贊成)
    陳委員超明(贊成)
    姚委員文智(反對)
    洪委員宗熠(反對)
    Kolas Yotaka委員(反對)
    賴委員瑞隆(反對)
    吳委員琪銘(反對)
    趙委員天麟(反對)
    莊委員瑞雄(反對)
    經清點人數,在場委員有9位,贊成2位,反對7位,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行政院105年預算各科目原凍結1億3,140萬3千元,委員會決議:解凍。
    行政院、臺灣省政府、中央選舉委員會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105年預算解凍案均已處理完畢,擬具處理報告,提報院會。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
    1、
    鑒於日前日本媒體報導,臺灣政府有望於七月日本參議院選舉前,大幅放寬因福島事故遭限制進口之日本五縣市食品。雖衛生福利部已說明此消息為空穴來風,然為嚴正捍衛國人健康,保障民眾消費權益,並消除民眾擔憂。爰提案要求行政院以公開記者會及正式新聞稿向國人清楚說明政府立場。
  • 提案人
    陳超明  黃昭順  徐榛蔚  高金素梅
    2、
    新政府才剛上任,行政院發言人童振源即表示,沖之鳥到底是島、是礁,新政府將尊重「聯合國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CLCS)決定,決定未出爐前,「我們在法律上沒有特定立場」。此舉根本就是全面棄守台灣漁民在公海捕魚的權益,對不起台灣漁民。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121條第1項有關「島嶼(island)」的要件:必須島上有淡水,能維持人類居住及經濟生活。「沖之鳥礁」只有9平方公尺大小,絕對不符合島嶼要件。日本2008年向「聯合國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申請審議大陸礁層延伸,至今未定案。
    日前我東聖吉16號漁船於沖之鳥礁約東南東方167浬作業,此為公海海域,日方違反國際慣例,在公海上強扣我國籍漁船索取保證金之霸凌行徑,嚴重侵害我人權、漁權及公海權益。為維護漁民公海捕魚的權益,新政府應該透過各種管道向聯合國提供沖之鳥礁的真實狀況,讓聯合國去判定並做出公平的決議,而不能以犧牲漁民權益換取外交利益。
    政府應強力捍衛我漁民權益,於此海域採取積極護漁作為,保衛我國漁民生命財產安全,並針對東聖吉16號漁船被日本政府強索之保釋金,要求日本政府無條件返還,並公開道歉,在國際社會強烈宣示我方漁權之決心,另日本共同社新聞指出,我方政府於沖之鳥礁海域護漁艦將撤回之不實報導,行政院應以新聞稿公開駁斥,並針對我國政府在與日本談判沖之鳥礁海域漁權前,應先至立法院向全民說明政府立場,接受人民監督。
  • 提案人
    林麗蟬  黃昭順  徐榛蔚  陳超明
    3、
    本院105年5月24日通過附帶決議:「查交通部『我國數位無線電視頻率資源配置政策規劃方案』草案原規劃將無線廣播電視頻段CH36指配予原住民族電視台使用,未料行政院105年4月28日卻以未來電信事業可能使用該頻段為由,逕自改指配CH25予原住民族電視台使用。惟CH25目前受CH24使用者中國電視公司鄰頻干擾嚴重,所以歷次交通部「我國數位無線電視頻率資源配置政策規劃方案」草案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規劃之『第二梯次數位無線電視釋照規劃』草案,均未將CH25納入釋出規劃,現卻將CH25指配予原住民族電視台使用,將導致原住民族電視台日後節目新聞將受到嚴重的鄰頻干擾。為避免原住民族電視台日後建置轉播站時需耗費鉅額建置與維運經費預算,並確保原住民族電視台之訊號品質及維護閱聽大眾之收視權益,爰建請行政院應指配較少干擾疑慮之頻段CH36供原住民族電視台播送無線電視使用。」。鑒於交通部105年5月3日已陳報行政院「我國數位無線電視頻率資源配置政策規劃方案(草案)」,爰要求行政院依前揭決議辦理。
  • 提案人
    鄭天財  黃昭順  陳超明  林麗蟬
    4、
    本院104年12月1日通過附帶決議如下:「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除需經營面積高達42公頃之原住民族文化園區,負有專業原住民族文化之社教功能外,另需負責全國29座原住民族文化(物)館之輔導與評鑑、原住民族傳統樂舞典藏、保存與展演、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與傳統建築之保存與整建等重要且繁重之業務。鑒於原住民族文化保存及發展工作刻不容緩,而行政院僅核定該中心「3個業務單位、2個輔助單位;編制員額50人、預算員額24人」之編制,難以因應原住民族文化之多元性與多樣性業務之需求,亦無法有效發揮組織功能,爰決議: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之組織編制員額應與其他館所衡平,編制員額應至少50人、實際預算員額34人,相關員額增列之人事費,請行政院主計總處配合編列。」,惟行政院仍維持原預算員額,亦即僅核定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職員預算員額為24人,完全漠視本院要求實際預算員額34人的決議,行政院105年度預算應繼續凍結5千萬元,俟行政院依本院決議核定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實際預算員額為34人後解凍。
  • 提案人
    鄭天財  黃昭順  陳超明  林麗蟬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1案有無意見?
  • 黃委員昭順
    (在席位上)沒有意見。
  • 陳秘書長美伶
    (在席位上)第1案沒有意見。
  • 主席
    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知道黃委員等人的提案立意甚好,是為了保護國人健康,早上也有很多委員問到這個問題,我看到童發言人不斷表達我們在記者會上已經說明,表示這個部分並不確實,我們要在保護國人健康、有科學事實下才會如何因應。我現在請你再次表達,我們究竟有沒有針對黃委員等委員的提案的內容,是不是已經做過說明?如果已經做過說明,我們現在還要再次說明,在非常嚴謹的國際關係裡面,會不會變成一種錯誤訊息的傳遞,這個茲事體大。
  • 主席
    請行政院童發言人說明。
    童發言人振源:主席、各位委員。在昨天的記者會上,因為有媒體記者問到這件事,我也公開說明,目前衛福部並沒有決定要開放,我們也必須要經過一個科學證據的評估之後,兼顧國人的健康,才會考慮到這件事。昨天也有很多日本記者在場,我相信他們都有報導出去。
  • 黃委員昭順
    (在席位上)我想提案的精神不衝突。
  • 主席
    第1案通過。
    處理第2案。
  • 黃委員昭順
    (在席位上)沒有意見啦。
  • 姚委員文智
    (在席位上)行政部門沒有意見嗎?剛剛我是弄錯了。
    黃委員昭順:(在席位上)外交委員會都沒有意見了,我們內政委員會幹嘛要退縮?
    姚委員文智:(在席位上)不是退縮,但是怎麼能說「全面棄守臺灣漁民在公海捕魚的權益」?
    主席:文字可以修正,行政部門對於文字假如有意見要講。
    請行政院陳秘書長說明。
    陳秘書長美伶:主席、各位委員。我想臨時提案第一段的最後一句話「此舉根本就是全面棄守臺灣漁民在公海捕魚的權益,對不起臺灣漁民。」,我想這一點是不對的,我們護漁是絕對的,海巡署署長也在這邊一再宣示和說明。另外,最後一段提到談判之前應先至立法院向全民說明政府立場,接受人民監督,我們接受人民監督是必要的,但是談判有一定的程序,這程序在什麼程度可以公開,我們一定會遵循一定的程序,接受監督。但是這樣的寫法,恐怕到時候會對談判產生影響。
  • 主席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黃委員昭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如果認為第一段要修改,我可以做一點點退讓。但是第二段後面的部分,當初我們在服貿的時候,所有民進黨所做的決議,就是我們要和其他國家談判,包括中共,一定要先到立法院向立法院報告、向全民說明,而且接受人民的監督,我想這是講得非常清楚的,而且是同樣的字。
  • 陳秘書長美伶
    建議按照既有的程序來進行就好了。
  • 主席
    我建議修正就把第一段拿掉。
    陳委員超明:(在席位上)你要接受,你們都這樣講的。
    主席:因為漁權是農委會在談,不是內政部、海巡署處理,針對行政院的部分,應該是院會作決議、處理,這個部分是表達國會的意見。我建議還是要回去討論一下,應該還是要先到立法院向國會說明後,報告相關的談判的一些準備,因為我們國會也很關心。
    陳秘書長美伶:剛剛主席提到的先向立法院說明準備和相關的事項,我覺得可以接受,但是這邊說要向全民說明的部分,這恐怕會有問題。
    主席:文字修正,應先至立法院向國會說明。
  • 黃委員昭順
    (在席位上)向國會說明可以。
    主席:第一段就拿掉,人民監督的敘述也拿掉,改為應先至立法院向國會說明。
  • 黃委員昭順
    (在席位上)第一段只有「此舉」以下的部分……
    主席:黃委員也是召委,你排報告,他就來了。
  • 黃委員昭順
    (在席位上)第一段是「此舉」後面拿掉。
  • 主席
    全部拿掉。
    黃委員昭順:(在席位上)不是全部拿掉,只有最後一句拿掉。
    主席:最後一句拿掉就不知道什麼意思了。所以第一段拿掉,這沒什麼,反正重點是要他們來立法院。
    黃委員昭順:(在席位上)可以改文字,不能全拿掉。
    主席:好啦!過去大家都改來改去,罵人的話最後都是協商拿掉,過去都這樣。
    黃委員昭順:(在席位上)不行,決定未出爐前,我們在法律上沒有特定立場,不符合我們的護漁原則。
    主席:有人提了修正動議就是把第一段拿掉,大家尊重一下。
    請問各位,對主席提的修正動議有無意見?大家各讓一步啦。第一段拿掉。
  • 陳秘書長美伶
    第一段拿掉沒有問題。
  • 主席
    最後一段最後的部分改為「應先至立法院說明。」
  • 陳秘書長美伶
    這樣講也可以。
  • 姚委員文智
    (在席位上)要求日本政府公開道歉?
    陳秘書長美伶:這個不行,日本共同社新聞所謂的不實報導部分,我們只能用新聞稿公開說明,不應該用「駁斥」這兩個字。
    主席:最後一段的「並針對東聖吉16號漁船……公開道歉」等文字拿掉,好不好?
    黃委員昭順:(在席位上)公開道歉也是應該的,我們的人被侮辱,難道不用公開道歉?我們的人被押起來、脫光,然後交錢,要求道歉剛好而已。
    主席:大家互相體諒,過去的慣例都這樣,民進黨在野時也提了很多案,文字敘述都會跟執政黨協商,最後無異議通過,作為委員會的決議。我拜託各位各讓一步,我們還是要讓這個案順利通過,重點是他要來國會報告。
    第一段刪除,第四段的第2行「並針對東聖吉……並公開道歉」拿掉。最後是手寫的部分改為「應先至立法院說明」,其他後面的文字刪除。
  • 陳委員超明
    (在席位上)公開道歉啦!
    主席:按照修正文字通過,跟各位拜託,這小事情。
  • 黃委員昭順
    (在席位上)大事情。
  • 主席
    大事情大家要有共識。按照這樣修正通過。
    進行第3案。
    請行政院陳秘書長說明。
    陳秘書長美伶:主席、各位委員。這是屬於NCC的權責,所以這邊建請行政院要怎麼樣,行政院不可能去干涉NCC,它是獨立機關。
  • 黃委員昭順
    (在席位上)行政院去協調。
    陳秘書長美伶:我們也不能去協調,它是獨立機關,我們必須尊重它。
  • 主席
    頻譜出來之後要報行政院。
    陳秘書長美伶:沒有,這是NCC的權責,它是獨立機關,不需要報行政院核定,這必須尊重獨立機關的職權,現在頻道的權責都在NCC,不在交通部。
    姚委員文智:(在席位上)我們前幾天在原民會報告的時候已經討論過這件事,也做過決議,現在原民會和NCC都不在。
    主席:不要處理,請他下次在相關的委員會再提。第3案不處理。
    處理第4案。
    因為預算剛剛已經處理完了,所以這個案子就不處理了。但是把鄭天財委員的案子改成建議案,預算那個部分刪除,這個案做文字修正。
    請行政院陳秘書長說明。
    陳秘書長美伶: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剛剛已經解凍,所以就沒有繼續凍結的問題。
    主席:後面的凍結預算拿掉,前面的一些建議作成一個建議案。倒數第3行「行政院105年度預算應繼續凍結」到最後都刪除,同行的「34人的決議,」後面加上「請人事行政總處會同原民會通盤檢討,核配合理預算員額」,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臨時提案處理完畢,散會。
    散會(16時31分)
User Info
黃昭順
性別
黨籍
中國國民黨
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