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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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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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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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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報告及詢答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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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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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流行音樂中心原訂以40億硬體工程預算規劃設計、5.5億軟體配套計畫充實營運內容規格予以進行。惟經發包北基地連續壁工程、北基地表演廳興建工程及南基地流行音樂文化館興建工程後,發現剩餘預算不足10.44億元,致難以完成南基地全部工程,將嚴重影響流行音樂中心之落成營運及我國文創產業競爭力。北市府因應方案係以北基地發包後之剩餘預算先招標南基地流行音樂文化館,並編列105年至108年四年連續性預算共10.44億元以利後續南基地產業區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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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Blehun漢本遺址」已於7月1日「第6屆第1次遺址審議委員會」獲指定為台灣第八處國定遺址,惟遺址目前仍採取「疑似遺址」階段之「搶救挖掘」措施,使後續考古及研究品質堪慮,不利遺址妥善保存。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2條,主管機關應擬具漢本遺址之管理維護計畫。爰此,建請文化部於管理維護計畫研擬期間,宜暫緩遺址之搶救挖掘,並檢討評估現行PN2橋墩、迴轉平台,及尚未獲同意之機房、沉砂地、油水分離池之「搶救挖掘」措施是否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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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3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星期四)9時5分至10時39分 @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這裡放一些可以連回去原資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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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3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星期四)9時5分至10時39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學聖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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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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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星期一)上午9時3分至下午1時36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志揚 蘇巧慧 柯志恩 吳思瑤 黃國書 張廖萬堅 蔣乃辛 鍾佳濱 李麗芬 何欣純 陳學聖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許智傑 高金素梅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陳亭妃 黃昭順 徐榛蔚 鄭天財Sra.Kacaw 曾銘宗 盧秀燕 陳明文 趙天麟 徐永明 黃偉哲 林德福 江啟臣 陳怡潔 管碧玲 鍾孔炤 賴士葆 黃秀芳 邱志偉 林俊憲 鄭運鵬 王惠美 羅明才 姚文智
孔文吉 蘇治芬 呂玉玲 張麗善 周陳秀霞 蔡易餘 顏寬恒 陳賴素美
委員列席31人
主 席:陳召集委員學聖
專門委員:謝淑津
主任秘書:劉其昌
紀 錄:簡任秘書 郭冬瑞 簡任編審 朱莉華 專 員 江凱寧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
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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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6案。(進行詢答不處理)
(一)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一般行政」2,300萬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300萬元),俟分別提出書面及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3,000萬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3,000萬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四)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原列5億3,25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五)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超高畫質節目輔導計畫」原列1億5,000萬元凍結三分之一,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六)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電影事業輔導」4,000萬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日議程有委員吳志揚、黃國書、柯志恩、吳思瑤、張廖萬堅、蘇巧慧、蔣乃辛、陳學聖、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李麗芬、何欣純、邱志偉、高金素梅、徐榛蔚、黃昭順、蘇治芬、鍾佳濱、許智傑等18人提出質詢,均經文化部部長鄭麗君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許智傑、徐榛蔚、姚文智、何欣純之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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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報告及詢答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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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報告及詢答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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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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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臨時提案
一、桃園雖升格為直轄市,人口比同樣為六都之一的台南市還多,但到目前為止,卻沒有一座國家級美術館、博物館、圖書館。現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積極於中壢青埔地區建置美術館,並規劃興建台灣第一座書法美術館,展現桃園藝文特色,因此企盼文化部對於桃園市相關新興文化藝術設施,給予大力支持。 -
提案人陳學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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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張廖萬堅 蘇巧慧 柯志恩 蔣乃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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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照案通過。
二、台北市政府成立「台北市影視音實驗學校」以期培育影視音技術人才,今年6月起開始招生,編列3年預算共1,800萬元,第四年起學校自給自足靠學費營運。然因經費拮据,恐將影響該校課程安排及永續育才之政策目標。
「台北市影視音實驗學校」校址短期選於寶藏巖藝術村,中期移往內湖影視園區,長期就業就學輔導則落腳北投影視園區。不僅止於培育影視音人才,更可以帶動地方產業、文化發展,恢復昔日北投「台灣好萊塢」風華,文化部應予大力支持。
建請文化部配合「培育電影人才,促進電影產業永續發展」之政策內容,積極支持「台北市影視音實驗學校」之辦學工作,具體建議如下:
(一)寬列預算予以補助。
(二)擴大鼓勵電影及相關領域之產學界人士,積極參與該校之課程安排及實務訓練。
(三)為縮短電影人才學用落差,推動電影實務經驗及技術傳承,輔導該校學生跟隨中大型影片製作實習,落實學用合一。 -
提案人吳思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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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張廖萬堅 蘇巧慧 陳學聖 許智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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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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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流行音樂中心原訂以40億硬體工程預算規劃設計、5.5億軟體配套計畫充實營運內容規格予以進行。惟經發包北基地連續壁工程、北基地表演廳興建工程及南基地流行音樂文化館興建工程後,發現剩餘預算不足10.44億元,致難以完成南基地全部工程,將嚴重影響流行音樂中心之落成營運及我國文創產業競爭力。北市府因應方案係以北基地發包後之剩餘預算先招標南基地流行音樂文化館,並編列105年至108年四年連續性預算共10.44億元以利後續南基地產業區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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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部流行音樂中心原訂以40億硬體工程預算規劃設計、5.5億軟體配套計畫充實營運內容規格予以進行。惟經發包北基地連續壁工程、北基地表演廳興建工程及南基地流行音樂文化館興建工程後,發現剩餘預算不足10.44億元,致難以完成南基地全部工程,將嚴重影響流行音樂中心之落成營運及我國文創產業競爭力。北市府因應方案係以北基地發包後之剩餘預算先招標南基地流行音樂文化館,並編列105年至108年四年連續性預算共10.44億元以利後續南基地產業區發包。
為使北部流行音樂中心工程順利推展,並提早因應開館後軟體營運之準備,向文化部提出以下建議: -
(一)硬體預算
請文化部比照臺中歌劇院及高雄衛武營案模式,向行政院爭取增編預算,回補北市府預先支應之10.44億預算。 -
(二)軟體營運
1.擴大與北市府、產業界之多元對話,不論採「行政法人」或「公設財團法人」方案,尋求最佳營運模式,儘速拍板定案,以利提早啟動軟體營運人力進駐。
2.北流於無償撥用北市府後,市府於接管營運期間的收入,積極協調得暫不解繳國庫,相關收支優先以「特種基金」分支項目專款專用,至營運期結束或撥用廢止時,倘有盈餘再按比例解繳國庫,以利流行音樂產業穩健發展,永續經營。 -
提案人吳思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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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張廖萬堅 蘇巧慧 陳學聖 許智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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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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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Blehun漢本遺址」已於7月1日「第6屆第1次遺址審議委員會」獲指定為台灣第八處國定遺址,惟遺址目前仍採取「疑似遺址」階段之「搶救挖掘」措施,使後續考古及研究品質堪慮,不利遺址妥善保存。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2條,主管機關應擬具漢本遺址之管理維護計畫。爰此,建請文化部於管理維護計畫研擬期間,宜暫緩遺址之搶救挖掘,並檢討評估現行PN2橋墩、迴轉平台,及尚未獲同意之機房、沉砂地、油水分離池之「搶救挖掘」措施是否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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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鑑於「Blehun漢本遺址」已於7月1日「第6屆第1次遺址審議委員會」獲指定為台灣第八處國定遺址,惟遺址目前仍採取「疑似遺址」階段之「搶救挖掘」措施,使後續考古及研究品質堪慮,不利遺址妥善保存。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2條,主管機關應擬具漢本遺址之管理維護計畫。爰此,建請文化部於管理維護計畫研擬期間,宜暫緩遺址之搶救挖掘,並檢討評估現行PN2橋墩、迴轉平台,及尚未獲同意之機房、沉砂地、油水分離池之「搶救挖掘」措施是否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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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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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陳學聖 高金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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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修正通過。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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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併案審查委員陳學聖等28人、委員許智傑等17人、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案。【處理保留之第十條至第十六條等條文】
主席:因為怕下午有颱風來,我們就節省時間,現在就繼續併案審查,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協商。我們先確認法案名稱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十條。本條與勞資爭議調處有關,高潞.以用委員及民進黨委員均曾對此表示意見,不知教育部在過去這段時間與勞動部協商得如何?勞動部人員請往前坐,因為本條會影響到今天法案通過的速度。先請教育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騰蛟:在上次會議後,教育部在6月24日邀請勞動部及學者專家針對保留條文進行討論,當天討論有四點結論:第一,公立幼兒園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以及私立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其勞動條件、請假規定、申訴及爭議處理等事項,除幼照法施行前已準用教師法規定者依原規定辦理外,其餘均回歸勞動基準法、勞動爭議處理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這點並無疑義,也達成共識。故針對原來的院版及各位委員提案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第十條至第十六條條文,教育部認為無修正之處,所以教育部還是建議採原來第十條至第十六條的文字。第二,勞動部於討論當天特別提到,包含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若涉及勞動權益,則回歸勞動相關法規處理;若為行政處分,如成績、考核等,非屬勞資爭議處理範疇,乃行政考核,另由教育部於授權子法中規範、處理,並於會議中向委員說明此點。第三,有關委員所提修正動議,成立教保服務人員權益推動審議小組,並由教育部部長擔任召集人,每半年召開會議一事,因涉及教保服務人員申訴評議等事項、協調及評估,依照勞動基準法所進用人員其勞動三權與勞資爭議等事項,現行勞動基準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等相關法令均有明文規範,故無須於本條例中明訂,以避免扞格。稍後審查時,請勞動部對此另做說明。第四,針對幼照法施行前已進用之教師準用教師法規定者,未來教育部也會同步檢討修正教師法,換言之,未來將刪除準用規定,回歸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上是四點會議決議,謝謝。 -
主席請勞動部說明。
陳副司長毓雯:誠如次長所提,教育部於6月24日召開協調會議,在此我要向各位報告,我們曾於會議當場就教師法、幼照法,抑或本法通過後所可能出現的法令扞格表達立場,但迄今勞動部尚未收到會議紀錄!所以我們不知道當天的會議紀錄是怎麼做的?是否忠實呈現我們的意見?狀況究竟如何?此其一。第二,我要重申有關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處理原則:首先,在行政救濟部分,第三條明訂無法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其次,教師法第三十六條對於已經完成立案之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目前仍準用教師法相關規範;再者,幼照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五條授權待遇辦法等,均為現行有效法令。當天我們表達意見後,教育部說針對這幾個位階的法有互相扞格之處,他們將來會做通盤性檢討。但在未檢討前,假設今天本法通過,將會造成相關法令出現扞格,這是我們想重申的。謝謝! -
主席請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教育部認為回歸勞基法處理,但勞動部副司長卻認為法律間相出現扞格?也就是如果把審議小組這些條文納入,會有法律上的扞格?
陳副司長毓雯:不是審議小組的問題,這部分勞動部沒有意見,現在主要問題在於將來的勞資爭議,譬如已經立案的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是準用教師法,但本法通過後卻是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如若本法明天通過,那麼就會出現已經立案的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來問我們,請問究竟是依照教師法來處理勞資爭議申訴,抑或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到地方勞工局作調解?此問題會因為本法修正通過,在教育部尚未就教師法、幼照法及授權的待遇辦法進行配套修正前出現。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昨天國教署來找我,準用教師法的就是準用教師法,至於教保員則由勞動部處理,這點副司長打算怎麼回應? -
主席請許麗娟組長再講一次適用的時間點。
許組長麗娟: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中的諸多條文,其實是從幼照法來的,包括剛剛所討論的條文在內。幼照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私立幼兒園人員,其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法規未規定者,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集代表勞資雙方組織協商之。所以幼照法第二十六條即清楚規定私立幼兒園大部分人員均適用勞基法。至於幼照法實施前,已經適用教師法之人員,因為訂定當時不確定若全盤納入勞基法是否損及其權益,故規定,若已準用教師法者繼續準用教師法,這樣可以讓他們放心權益不致受損。這是幼照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如今移到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中。
至於陳副司長提及,依照教師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之專任教師是否準用教師法?幼照法其實比教師法晚定,依後法優於前法原則,雖教師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準用,但幼照法卻取消準用,全數依照幼照法規定,故將幼照法第二十六條搬到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條,應該不會有太大問題,且101年1月1日起即適用幼照法,只是文字上沒有寫得那麼周全,所以這次在勞基法及勞資爭議法中寫得更清楚。
副司長剛才也提到有行政處分問題,以及屆時無法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等問題。勞動部於100年12月27日曾有解釋令提到,有些行政處分性質不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條規定,其實該令所指係學校教師,幼兒園非學校,自亦無行政處分問題。
在與勞動部開完會後,勞動部曾提醒我們,會不會有屬於行政處分,非勞資爭議處理法所能處理的情形?會不會損及相關人員權益?是否需要另做說明?抑或在子法中處理?會後我們請教了三位法界大老,也是教育部法規會法規委員,是否會出現上述勞動部所說的擔憂?法規委員逐一幫我們檢視,正如我剛才所提解釋令,不管私立幼兒園或公立幼兒園依勞動基準法進用之教保人員,均無這方面問題,全數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處理也不會是問題。這次的條文非全新條文,而是從幼照法第二十六條搬過來的,非此時此刻之後就會產生什麼問題。即使本法未能通過,但幼照法自101年1月1日已開始實施,所以現在就已是如此運作。謝謝!
主席:一個政府竟會有兩種不同意見,實在令人感到遺憾!執政黨黨團怎麼說?我們已經給他們時間協商了。
黃委員國書:現在是教育部和勞動部意見不一,聽起來教育部的意見比較合乎實況,至於勞動部則認為,一旦實施,可能會產生疑義,屆時到底是依照教師法,或依照勞基法處理?既然如此,我們就來想個配套辦法解決。許組長,你提提意見,好解決勞動部的疑問。
許組長麗娟:其實教師法在進行修正時,就會把第三十六條的準用拿掉,教育部會這樣做。
林次長騰蛟:我們沒有預期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可以如此迅速通過,依照後法優於前法的原則,如若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通過,那麼教師法第三十六條的準用就必須依照最新法規辦理,這是沒有問題的。其次,為了法的一致性,如果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通過,政策就會依照新通過的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來執行,因此教育部也會配合修正教師法第三十六條準用之文字,並於下會期提出修正,這樣就會一致了。其實縱使沒修法,教師法第三十六條只是準用,基於後法優於前法,這問題還是可以處理的。 -
蔣委員乃辛這段時間你們兩個部會沒有協商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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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開過一次會。
林次長騰蛟:有開過一次會,我們也決定會針對教師法第三十六條做法制修正,只是這需要時間處理。我們同意修正教師法第三十六條。
蔣委員乃辛:這實在很奇怪!一個多禮拜時間,兩個單位的協商難道只用公文來往?勞動部說沒收到公文,所以無法表示意見,然後教育部也就不管勞動部意見,今天就這樣繼續審?這就像我們上次審查第十三條一樣,到現在為止,教育部也沒有人來跟我溝通第十三條,也沒有問我暫擱第十三條的原因是什麼,教育部對此有沒有什麼說明?我剛剛聽到高潞委員說教育部有和他溝通,可是教育部卻不找我溝通,我覺得很奇怪,這樣我還要不要讓它過?早知道這樣,上次國教署的預算解凍案就不要讓它過才對。 -
主席文化部就比較尊重我們。
蔣委員乃辛:我們有意見,怎麼會過了1個多禮拜也不和我們溝通?問都不問,連一通電話都沒有,這算什麼? -
主席高潞委員有沒有什麼看法?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主要是他們能夠喬好就好,問題是現場看起來,大家的意見還是不同。 -
陳副司長毓雯將來都是到各地方政府去……
柯委員志恩:我覺得兩個部一定要先想好再來我們這邊,不能在這邊吵給我們看,這樣沒道理。
主席:休息20分鐘,你們兩個部會去談一談,民進黨黨團也去幫忙協商,你們是執政黨,且是完全執政,快點去談一談。
休息
繼續開會 -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蔣委員乃辛:主席,這個應該讓教育部和勞動部自己溝通,到底要走單軌還是雙軌,讓他們自己去決定,決定好了之後我們再來做,現在變成我們幫他們決定到底要偏向教育部還是勞動部,將來發生爭議的時候,教育部會說這是立法院決定的,不是我們決定的,去找立法院,這不關我們的事,我們為什麼要幫他們做這樣的事?很奇怪!
主席:沒有錯,我完全贊成。 -
蔣委員乃辛從剛剛兩個部會和我們溝通的結果看來是這樣子。
許委員智傑:主席,昨天在8樓正好兩個部長都在,我就問他們以後如果有爭議由誰處理,他們說他們會有一個溝通的平台。 -
鍾委員佳濱早就有了。
許委員智傑:這個溝通的平台就是最後從上面指示下來,然後到下面就是這樣子,剛才都已經扯得這麼久了,如果要請教育部和勞動部自己去溝通,到最後就是沒有結果,就是你推給他,他推給你。 -
吳委員思瑤立法院叫做溝通平台……
許委員智傑:所以跟蔣委員報告,其實我們可以溝通一下,因為讓他們自己溝通,最後就是沒有溝通的結果,你看剛才兩邊就弄成這樣了。我覺得就像剛才鍾佳濱委員說的,學生助理到底是僱用型還是學習型,很清楚,僱用型的本來就是勞動部應該管。而教師的部分,到底是教保員還是教師,教保員適用勞基法,勞動部就是要管。如果我們再讓他們像以前那樣,會變成兩邊推來推去,其實只要勞動部可以進去勞動檢查,不管是公立還是私立,皮都要繃緊一點,那就是老虎牙子,如果沒有勞動檢查權,就像老虎沒有牙齒。
蔣委員乃辛:你講的我都清楚,我的意思是當兩個部會發生問題,行政院要做決定,這就是為什麼法案送來立法院都要經過行政院院會通過的原因,部會內部討論若不能決定,行政院就要決定,決定好之後整理出一個版本送來立法院,然後我們審查這個版本是否合理,大家來溝通。
許委員智傑:所以蔣委員的意思,行政院的版本是不是像我們所說的這樣?
蔣委員乃辛:現在教育部有教育部的意見,勞動部有勞動部的意見,然後要我們做行政院的工作,我覺得很奇怪,我們不是行政院,我們是立法院。 -
鍾委員佳濱沒有行政院版。
蔣委員乃辛:怎麼會他們兩個部會有不同意見,然後讓我們做決定呢?
鍾委員佳濱:我在上次審查的時候就說,這個案子我很遺憾沒有行政院版,而且現在的委員版本,有的是因為上一屆來不及通過,這一屆再提出的。可是在上一屆沒有完成,這一屆又提出來的過程中,行政院、教育部沒有拿出自己的意見,如果教育部有提出自己的意見,至少在行政院裡面就跟勞動部解決了,我們在這裡審的時候就會比較清楚。因為沒有行政院版,所以委員版要在這裡整合,但就如同蔣委員所說,我們看到兩個部會在這裡的態度讓我們覺得很遺憾,要這樣審下去。我上次也說了,似乎是迫於立法期限,就因為已經遲了,所以要趕快立法,在沒有行政院版又要繼續往前推的情況下,鍾委員和高潞委員又提到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中將公私立都併進來,問題是公立和私立的比例是3比7,在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一體適用下,每個條文又把公私立分開算,兩種不同待遇的人擺在同一個條例當中,讓他們情何以堪?既然用一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的大帽子把公立和私立都放進來,結果私立的待遇和公立的待遇還是不能比。對占7成的私立人員來講,情何以堪?但那3成的公立人員希望這個法趕快通過,通過之後,至少他們的待遇和保障比較接近公立幼兒園的教師身分保障,是這樣的原因,所以我們就夾在這裡;法案通過了就保障那3成,卻辜負另外7成,如果不過,那7成的人還是要等我們通過,然後那3成也會問為什麼今天不通過?若要在今天通過,兩個部會的意見在這裡,我們又很為難,因為沒有行政院的版本。所以,蔣委員,不論今天做什麼事,我們都要扛,我們都要面對那3成和7成的人。
蘇委員巧慧:我昨天有去衛環和教育聯席委員會,昨天的會議和今天的會議對照下來,我想要發言表示一下意見。我要講兩件事情,第一個是程序的問題,做為政府機關,大家的責任是發現問題,最重要的是後面的解決問題,但是從今天早上到現在看來,我聽到的只有:大家看,如果我們這樣修下去,會產生這些問題耶!然後呢?解決問題不就是大家的責任嗎?不然的話,為什麼我們今天要坐在這裡?尤其是行政部門,怎麼可以停留在「有問題耶!」?然後呢?我真的很想問:然後呢?應該是提出解決方法以後,我們再來看這個方法如何?是否合理?這才是我們坐在這裡的目的。結果今天在程序上連一個整理的表都沒有辦法提出,花了5分鐘、10分鐘念一堆法條,但大家都聽不懂,這不是浪費時間嗎?我覺得這實在是很荒謬的一件事情。
第二個是態度的問題,對照昨天的會議,勞動部和教育部兩個部長經過討論之後聯席出席昨天的委員會,他們就爭議法案具體提出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對策,並且連配套都完整提出,因此兩個部長上去之後,勞動部很有guts的說:既然有勞雇關係就都歸我管,剩下的才讓教育部去做。勞動部長立刻承擔責任,教育部也沒有推辭,所以昨天上去的委員第一句發語詞都是說:兩位部長今天都來了,我們很肯定兩個部長解決事情的態度,但是我們還有剩下的問題等等。和今天的氣氛完全不一樣。所以我不能明白,同一個教育部、同一個勞動部,為什麼昨天和今天的態度差這麼多?今天的會議已經開始1個半小時,所以呢?然後我們要繼續什麼?連我都可以整理出這樣,我就不曉得資源這麼多的部會是怎麼回事?
柯委員志恩:我要呼應一下蘇巧慧委員所提的,不過我還是要勸蘇委員不要太樂觀,雖然勞動部長和教育部長對於方向都大膽的說OK、沒有問題,可是當他們交辦下去的時候,我覺得所有具體措施一出來,所有矛盾點都會出來。但我還是要呼應一下,蔡總統不是說是最會溝通的政府嗎?請溝通給我們看一下好不好?這個東西還是最重要的,只要遇到細節問題,兩個部會還是需要先釐清,才能把東西送過來。現在已經10點20分,我們連第一個討論的第十條都沒有進展。 -
主席因為整個條文是相關的。
柯委員志恩:我了解,但我看到後面還是有一些問題,所以現在請主席裁示這部分要怎麼辦。
蘇委員巧慧:我補充一下,經過剛剛1個小時的討論,我覺得問題其實也不在於法條怎麼撰寫,其實是後面的政策,就是經過細分之後每一類不同的人員到底能夠有什麼權益?我們要給他們什麼政策管道?甚至回到政策面,到底是要雙軌還是單軌?這完全是政策問題,待政策決定之後,我們才能決定法條要怎麼寫。我們在這裡一字一句斟酌法條要怎麼寫、怎麼改,根本就是浪費時間,我不知道今天坐在這裡要做什麼。
吳委員思瑤:我已經忍很久了,雖然我是菜鳥立委,可是這個會期我們審了幾個重大法案,從文資法開始,到私校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哪一個案子有行政院的版本?每個案子都是委員的版本站在前面衝。好,縱使你們因為時間因素沒有版本,但你們至少要就委員提出來的版本溝通,上次審這個條例已經是兩個禮拜前的事了,你們的溝通在哪裡?我忍了整個會期,以前我在立法院當助理、在行政院當助理,我也看這麼久了,行政院有版本、表達立場,是最基本的事情,我覺得沒有行政院版本,沒有你們的立場,委員出去不管是得罪那3成還是得罪那7成的人,為什麼今天是我們在這裡替你們擦屁股? -
主席講得好。
吳委員思瑤:這個會期有哪一個法案有行政院版本?不好意思,雖然我是執政黨立委,但是未來我們真的要有一點作為。其實舊政府、新政府都有責任,憑良心講,文資法是520之前的,那時文化部也沒有提版本。新政府上任1個多月,你們的壓力當然很大,對於版本有競合之處要盡可能溝通協調,尤其一開始分岔路沒有處理好的話,後來都會「走精」,為什麼你們的溝通協調是這樣?
主席,他們有沒有可能自己去organize,或處理一個結果出來?這是行政院提出來的修正動議是不是?看起來顯然勞動部也不太買單。 -
主席那是高潞委員提的。
吳委員思瑤:對不起,沒有行政院的修正動議就更離譜了。縱使你們沒有版本,也應該有你們的立場吧?
主席:我先跟各位說明,通常委員提出版本是因為行政院還沒有版本,我們的慣例是在審查過程中等行政院的版本,這個法案在上一屆就已經整合,基本上也都已經有共識了,所以這一屆委員提案之後,行政院沒有提出版本,但是和委員的版本態度一致。兩個禮拜前為了勞動部和教育部的問題,教育部有開過一次會,教育部給我的答案是已經定案了,但是今天勞動部副司長到底是代表你個人,還是代表勞動部來?既然兩個部已經開過會,那天的態度應該就決定今天沒有第二種發言,勞動部的意見和教育部應該一樣,否則教育部那天是在開什麼會?對於這點,我真的也忍很久,你們自己要檢討。副司長,你到底只是代表你個人?還是那天去教育部開會的那個代表也只是代表他個人?還是他有代表勞動部?你們要講好。不要讓我們委員當壞人,不要通過之後才說我們草草通過法案,不顧勞工權益,你們兩邊自己要講好。
吳委員志揚:主席,我想請問一下到底有沒有行政院版本?
主席:目前沒有,但是……
吳委員志揚:為什麼?已經很久了,可以參考啊!還是他們不重視這個問題? -
主席他們覺得我們的版本很好。
吳委員志揚:如果很好,行政院版本照抄沒關係,然後就送出來嘛!召委,你現在在當政務委員,你知道嗎? -
主席我知道啊!
-
吳委員志揚你現在的角色就是政務委員。
主席:而且我是在野黨的政務委員,這很麻煩,要做執政黨的事。
吳委員志揚:召委,今天要做立即的決定,第一,行政院版本馬上送出來,我們再等一下。第二,因為我們不是真正執行的單位,說實在的,到底有什麼「眉角」,或者不能通過的,也許只有你們才知道。既然行政院沒意見,你們就按照委員提出的各種版本,針對大家的意見設法做出一個可行的版本,現在就討論,要不然這樣開會是浪費時間。
主席:剛才已經休息快40分鐘,結果他們還沒整合出來。
蔣委員乃辛:說實在的,就這部分而言,行政院怠惰了。行政院要整合各部會意見,然後提出你們的版本,如果行政院版本來不及提的話,你們可以請執政黨的委員做成修正動議提出,這樣就不會影響到法案審查的進行,但現在你們不請執政黨委員提修正動議,自己的意見又沒有整合,到我們這裡審核時,勞動部與教育部的意見不同,當場要我們做最後決定,而我們最後的決定是不是代表將來行政院接受的政策方向?如果是行政院的政策方向,我們還可以講;如果只是為通過而通過,將來行政院又說是立法院通過的,他們有不同的意見,是立法院強行通過的,那麼我們立法院為什麼要背這麼大的責任?照以往而言,行政院很少對立法院提出覆議,因為覆議案的提出很可能會造成倒閣,所以立法院審法案時都希望有行政院版本做為對照,就是避免將來會提覆議案,像我們在地方議會,覆議案是很平常的事,因為沒有倒閣問題。當這兩個方式不一樣的時候,如果行政院重視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今天你們內部就應該趕快整合,透過執政黨委員提出修正動議,在委員會審查,這是在趕時間的情況下,要不然就是行政院將自己的版本拿出來,我們一併審查,我想應該這樣才對。
主席:講得好,請許組長解釋一下。
許組長麗娟:行政院的版本曾經在第8屆時送進立法院,也有付委,當時送的是幼照法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兩個法律案,但是因為屆期不續審,我們就重走,徵詢各界意見,所有條文重新再做討論,有一些更細部的調整,我們認為聽過意見後再送到行政院,再走一次程序,可能會更完備。目前兩位委員所提版本中的內文,包含第十二條的文字,就是走勞資爭議的部分,其實跟行政院裡面審議的條文完全一致,也就是跟第8屆送到立法院交付委員會審查的文字完全一致,跟這次的並沒有不同。 -
鍾委員佳濱你說的行政院是520之後的行政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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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組長麗娟520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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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是2月1日之前。
蔣委員乃辛:新政府的意見在哪裡?如果新政府也同意這個的話,今天勞動部與教育部就不應該還有不同意見。
吳委員思瑤:所以我覺得剛才組長報告說明的其實是520之前的行政院版本,你們回去要再審視一次。我也理解召委很想替教保人員爭取,所以趕快排了案子,但無論如何,我個人的基本底線是至少今天你們應有這兩個禮拜溝通好的行政院修正動議或是什麼,而不會是像今天這樣的狀況。
我要釐清一件事,前幾天教保人員也來了,召委帶著我們跟大家交換意見,他們今天之所以會急著處理,我的理解是那3成公立的介聘部分,但當天我們回應他們時,我們也很清楚,就算今天通過本案,對他們今年的調聘也不生效力,已經來不及了,所以其實我們是有周延的時間的。我原本也希望能早一點,不要影響他們今年的權益,可是很清楚,現在已經來不及了,所以我個人的建議是你們回去好好審視一下,是不是能有完整的行政院版本,這樣是最好,否則就要有一個行政院的修正動議,而不會發生兩個部會在這裡吵給我們看的狀況,而且讓新政府好好review這整個案子,如果舊政府的版本確實有問題,你們要再審視,有105個案子你們都撤回重新審視,就趕快送過來。時效上如果沒有壓力的話,我是做這樣的建議,而我也認為沒有壓力,所以是不是可以先hold住這部分,做更縝密的思考?
主席:我跟各位報告,如果你是教保人員,你會很擔心,因為常常有法案就是差臨門一腳,結果那一屆都沒有審過。 -
吳委員思瑤可是今年已經來不及了。
主席:他們很擔心這次如果沒有過,因為立法院常常有法案換了一位召委就……
鍾委員佳濱:教育委員會是最團結的,而且又是在你們兩位的領導之下。
主席:我沒有意見,但這會期馬上就要結束,9月就要換召委了。如果你今天是那3成在等待的人,這次法案沒有過,你會想未來幾個會期會不會過也不知道,就差這臨門一腳,搞不好又要等到下一屆,心裡就覺得七上八下,而且我們對於介聘是有高度共識的。我是在野黨的政務委員來協商這件事,我有一個想法要聽聽大家的意見。在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沒有通過之前,現行狀況是什麼?事實上,現況就跟我們進行的這個條文一模一樣,現在有一個方法就是我們不通過,等你們的院版,當然,許多人就會覺得萬一遙遙無期怎麼辦;另外一種方法是按照現行的先通過,但要求你們半年內提修正案過來,這是漸進式的。我沒有意見,因為我是在野黨的政務委員協商這件事,所以尊重執政黨的意見。
吳委員思瑤:謝謝主席努力協調,這真的是政委的工作,但是你基於穩定這整個業別者的感受,先通過現行版本,然而你又告訴他半年內還會有個修正,他的擔憂、不穩定及浮動是更大的。我覺得在今年已經沒有時間壓力的狀況下,教委會又是最團結的,我們可以在下會期優先處理,這是一個promise,只要我們主要政黨有這個共識,包括高潞委員也同意要更周延的將另外7成的人考量納入,我覺得應該這樣處理,就是下會期列為教委會的優先法案,但前提還是行政院版本要出來。主席,這樣可以嗎?
主席:各位有何意見?高潞委員,你現在是代表政黨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因為今天這個狀況真的是行政院自己都沒有協調好,如果把這個責任讓我們來扛,我覺得我們也扛不下去。當然,我們希望今天能夠處理到那3成的遷調問題,可是後面還有7成的人,我們也希望能一併處理。我手上有一份全國教保產業工會的建言,其中提到有關教保服務人員工會組織要明確入法,中央審議委員會要能掌握教保人員現場變化的脈動,這是他們很需要我們為他們極力爭取的地方。可是今天的狀況是有可能在這會期無法全部處理完,我覺得我們的確還是要更嚴密的討論。 -
主席民進黨要由張廖委員代表發言嗎?
張廖委員萬堅:沒有。我一直在聽,但我一直都在忍受,其實那天教保人員來感謝我們,我真的也覺得應該趕快替他們處理,可是很顯然的,即使我們解決這3成的問題,另外還有7成私立的教保員,他們的問題也很大,現在教保產業工會又不斷在遊說一些法令,包括他們權益的問題,這部分可能在過去舊的行政院版裡比較沒有提到,所以我認為如果召委連任的話,就將這個列為優先法案,我們不分黨派都會優先來支持,我是覺得這部分也該好好討論,有共識後再訂定會比較好。我看了高潞委員的版本,她的立意很好,可是顯然也是有些壓力想趕快送進去,可是討論過程可能會太粗糙。
主席:我這邊有兩點建議:第一,不管下會期由誰擔任召委,就將這個法案列為本委員會最優先處理法案。
黃委員國書:民進黨這邊是何欣純擔任召委,你們今天就選一選……
主席:沒有,我們只有4票,而且還有別人,中午才會確定。所以第一,把本案列為第2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最優先處理的法案,第二,對委員會已經有共識的條文,希望行政院的版本能尊重委員會的意見,另針對有爭議的部分進行處理。 -
張廖委員萬堅高潞.以用委員等所提版本有關的部分也要納入考慮。
鍾委員孔炤:大家對納入勞基法比較有共識,納進勞基法之後就是勞資爭議處理法,其實高潞.以用委員的版本還有第十二條的工會法,工會組織屬於團結權,除了勞基法之外,還有勞動三法,也就是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團體協約法,這三個法必須一併納入考慮,其實勞資爭議不是送至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就調解了,沒有這麼快,以我在地方處理的行政經歷來看,勞方、資方都可以推派一個調解委員,勞工局扮演的角色就是坐在主席台聽雙方選出的調解委員各自敘述後再進行裁決,如果要納進勞基法,就要賦予他們團結權,沒有團結權,勞方就沒有辦法提勞資爭議,因為他們沒有團結的工會,靠個人的力量無法抵抗財團,也沒有辦法抵抗那些負責人,這樣我們的美意就會被打折扣,所以我建議下次提出來的版本要讓勞方有團結權,第十二條應賦予教保人員有組織、加入工會的權利與義務,勞資爭議提出來之後,就回到地方主管機關,各地方主管機關應鼓勵、宣導或主動協助教保人員組織工會、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的幹部。另外,我們也要讓教保人員知道相關的勞動權益。目前約有67%的人不知道他的勞動權益,接近7成的人不知道要組工會,這樣怎麼會有團結權?所以我們要讓它入法,就算他們不組工會,起碼我們已經盡到保護他們的責任,是他們自己不團結,不是立法委員不給他們團結權,依照他們的分析,我覺得我們應該強化他們的團結權。剛剛蔣委員問我:為什麼華航空服員可以罷工?哪些人不可以罷工?我說目前不能罷工的只有水電燃氣從業人員,因為他們有服務條款,當他們罷工的時候,必須保持一定的人力,因為民生用電不能缺少,所以當台電要提出罷工的時候,勞動主管機關就表示有此規範,但華航不屬於水電燃氣業。
主席:一、行政院版請於下個會期儘速送至本院,屆時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將其列為最優先處理法案;二、請院版針對之前兩次討論委員有共識的部分予以尊重,這樣才有助於法案的推動。三、請行政院內部自己做好溝通工作。
本案保留條文,另定期併行政院版本審查。
今日會議到此結束,請大家回家做好防颱準備。現在散會。
散會(10時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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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乃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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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佳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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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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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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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張廖萬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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