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星期四)9時至12時 @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席:(段委員宜康代):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因為今天的主席尤美女委員會晚點到,由我暫代,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在開會。)
  •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星期四)9時至12時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尤委員美女
    主席(段委員宜康代):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因為今天的主席尤美女委員會晚點到,由我暫代,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1時50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段宜康 柯建銘 張宏陸 林德福 許毓仁 許淑華 周春米 郭正亮 蔡易餘 周陳秀霞 尤美女 林為洲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江啟臣 王定宇 鄭天財 劉世芳 陳歐珀 葉宜津 林俊憲 黃偉哲 徐永明 黃國昌 管碧玲 鄭運鵬 趙正宇 蕭美琴 賴士葆 曾銘宗 廖國棟 劉櫂豪 吳志揚 盧秀燕 簡東明 張麗善 王惠美 邱志偉 陳明文 蔣乃辛 孔文吉 呂玉玲 何欣純 陳賴素美 王育敏 鍾佳濱 羅明才 黃昭順 顏寬恒
    委員列席35人
    主 席:尤召集委員美女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周厚增
    科 長 陳杏枝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併案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1人、委員李俊俋等18人、委員蔡易餘等20人、委員王定宇等18人分別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柯建銘、段宜康、張宏陸、許淑華、林德福、許毓仁、周春米、郭正亮、尤美女、周陳秀霞、蔡易餘、賴士葆、管碧玲、王育敏、林俊憲、林為洲等提出質詢;委員黃昭順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六十三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六十三條之一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為辦理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案件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前項職務時,得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之指定,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委員林為洲當場聲明不同意)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尤召集委員美女出席說明。
    四、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提 案
    一、關於『刪除「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即廢除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乙案,茲事體大,爰建請先召開二場公聽會,聽取專家學者及院檢律師及民眾的意見,取得最大共識後,再予以審查『刪除「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或「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說明:
    一、法院組織法第63-1條第1項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1)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2)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3)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第1及2款規定明確,然第3款規定須「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授權恐過大,易生弊端。
    二、法院組織法第63-1條第3項規定:特別偵查組為辦案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關於借調其他機關人員恐分散該機關之資源。
    三、法院組織法第63-1條第4項規定: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借調於不同審級之檢察機關,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恐侵犯倫理及有違專業。
    提案人:許淑華 林德福 許毓仁 林為洲
    決議: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在場參與表決委員10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6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二、針對目前處理拉法葉案後續乃特偵組透過司法互助程序,向協助凍結國家之司法機關,請求返還凍結資產,完成沒收程序,此透過司法互助執行約台幣300億元之沒收款項至今仍扣在國外,若因廢特偵組卻無法妥善處置後續,恐造成國庫損失,現今民進黨執意要廢掉特偵組,後續處理卻未見法務部與特偵組討論,為求審慎,建請法務部應將類似配套研議妥當,再行廢除最高檢特偵組。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林德福 周陳秀霞 許毓仁
    決議: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1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6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與「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二)蔣委員萬安等26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三)曾委員銘宗等18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四)許委員淑華等17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呂委員玉玲等20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徐委員國勇等19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七)許委員淑華等17人擬具「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

  •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與「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二)蔣委員萬安等26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三)曾委員銘宗等18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四)許委員淑華等17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呂委員玉玲等20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徐委員國勇等19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七)許委員淑華等17人擬具「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
    主席:本次會議討論事項二、(二)至(六)案等5項委員提案已經在105年6月30日進行提案說明,今天僅就討論事項一、行政院版本的「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與「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另外討論事項二、(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與(七)許委員淑華等17人擬具「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兩者均為全文修正案,僅針對以上兩部分進行提案說明及報告,再就個案採綜合詢答、逐案處理的方式進行。
    現在進行提案旨趣說明,首先請許委員淑華就討論事項二、(七)洗錢防制法修正說明,發言時間5分鐘。
    許委員淑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洗錢罪之範圍及洗錢防制措施,我國尚未完全與國際接軌,而且實際上未符實務需求。亞太防制洗錢組織在2007年間對我國洗錢防制體系所為的第二輪相互評鑑及分析意見,均具體指出我國洗錢防制法有關洗錢犯罪行為態樣不完備且門檻過高、對於有遭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非金融機構或個人未能充分納入洗錢防制體系、金融機構保存交易資料及進行客戶審查等事項欠缺一般性法律規範等40項建議之具體缺失,並要求我國儘速立法改善。因此為了讓我國的洗錢防制體系更加完備,解決實務執行的問題,參酌FATF之40項建議,聯合國也禁止非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等相關國際規範,擬具「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另外,本席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已併入本案當中,不再說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謝謝。
  • 主席(尤委員美女)
    請法務部張次長報告。
    張次長斗輝: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議就行政院函請審議「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蔣委員萬安等26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曾委員銘宗等18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許委員淑華等17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呂委員玉玲等20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徐委員國勇等19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許委員淑華等17人擬具「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等代表本部列席說明,並備質詢。謹就上開修正條文草案提供以下意見,敬請參考。
    壹、關於行政院函請審議「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修正緣由
    中華民國刑法有關沒收專章之規定於105年7月1日施行,依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是特別刑法中有關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於105年7月1日後不再適用,如各特別刑法對於沒收有特別規定者,應即提出修正,俾利適用。
  • 修正重點

  • 二、修正重點
  • (一)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現行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檢察官依同條第二項為不起訴處分時,「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或供犯罪所用之物」得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然依同條第五項規定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條,而其中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業已修正如上述,是準用結果,檢察官依本條第二項為不起訴處分者,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所列範圍內即得單獨聲請法院沒收,已涵蓋本條第四項範圍,現行第四項自無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 (二)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關於沒收、追徵、抵償、保全扣押之規定,可回歸適用刑法總則編沒收章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無重複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另配合修正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請求我國協助執行扣押或沒收之規定。惟因行政院先審議關於沒收規定緣故,而函請大院審議,然此修正均已納入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全案)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此部分建議併入以行政院函請審議之「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版本為主。
    貳、關於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部分
    一、洗錢防制法修正之急迫性與必要性
    (一)國際規範要求
    我國為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下稱APG)之會員國,有遵循防制洗錢工作行動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下稱FATF)於2013年2月間所頒布之40項建議之義務。由於洗錢防制工作應透過法制面規範使金流留下軌跡無斷點,必須透過各國遵循國際規範方式修正其法制面達成。而APG對於各會員是否遵循國際規範,係採取會員間相互評鑑之作法促進各會員遵循國際規範之意願,各會員如未能通過相互評鑑,將由會員大會參考評鑑團之建議,列為追蹤國,其追蹤成效不彰情形,將由會員大會決議由FATF進行改發公開警告或列入黑名單、灰名單之制裁行列,由FATF發動其所有會員及各子組織之會員共同對於未符國際規範之會員採取經濟制裁。其制裁方式是強化審查或禁止任何與受制裁會員之金融活動,例如,不許設立海外金融機構、嚴格審查來自受制裁會員國之人民之金融活動或金流,包括申辦帳戶時程延長、審查貸款方式更為嚴格等等,因此各國均甚為重視。
    (二)我國接受相互評鑑及追蹤成效
    我國前於96年間接受APG第二輪相互評鑑及後續追蹤報告均顯示,我國洗錢防制法之法制規範未符合國際規範要求,評鑑等級均僅有部分遵循(遵循程度自優至劣可分為:完全遵循、大部分遵循、部分遵循、未遵循共四等級),評鑑報告指出之缺失包括:洗錢犯罪行為之認定未符合維也納公約及巴納摩公約、重大犯罪之門檻太高、洗錢犯罪需要有前置犯罪定罪作為證明等。其後之追蹤報告顯示我國對此缺失仍無進展。103年第二輪相互評鑑程序結束後,因我國仍列於追蹤名單,依據104年APG會員大會決議,追蹤名單國家應每年提出國家及進展整合性報告。我國於提出105年國家及進展整合性報告後,6月間已收到APG初步分析意見,認為我國於洗錢與資恐法制未有充分進展,特別要求我國提出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之立法進度說明,由於資恐防制法已於105年7月27日經總統公布施行,而洗錢防制法於105年6月24日報請行政院審查,我國已先向APG提出相關進展說明。105年9月間APG第19屆年會前,APG秘書處初步檢視我國進展情形,認為我國在防制洗錢之法制面上確有具體之立法進程與成效,已同意我國有資格於106年1月前提出解除追蹤之申請,並經會員大會採認。我國於洗錢防制法制面之努力,初步獲致成果。
    (三)我國將於107年接受APG第三輪相互評鑑
    由於我國將於107年接受APG第三輪相互評鑑,而評鑑方式將包含法規遵循及效能遵循,即法制面及實際運作成效之評鑑,由於效能遵循之要求須在法制面修正完成後始有可能達成,為因應107年相互評鑑,我國至遲將於106年底即應提出第三輪相互評鑑報告,相關執法及運作成效至少應有1年之數據,則修法期程往回推,旨揭修正草案之修正時程最遲應於105年底前完成,以因應第三輪相互評鑑所要求之洗錢犯罪起訴率提升、跨境現金移動之規範、非金融專業之人員納入洗錢防制體系、跨國洗錢合作等要求。因此修法時程極為緊迫。
    二、本修正草案之修正重點
    我國洗錢防制法制自訂定以來,歷次修正均以洗錢犯罪之重大犯罪門檻為修正重點,惟考量現行法制於司法運作實務已不敷所需,且在歷年追蹤評鑑中,我國洗錢防制法制亦經指出未符國際標準,本次修正幅度大,幾近為全案修正,主要訴求是整體提升我國洗錢防制法制,與國際標準及規範接軌,健全我國洗錢防制體質。本次修正重點,要述如下:
    (一)增訂洗錢行為之態樣、調整洗錢犯罪之重大犯罪之成立門檻、修正有關重大犯罪所得之認定,並增訂洗錢犯罪未遂行為之處罰,擴大洗錢犯罪之沒收標的範圍,以符合國際規範標準,並與國際標準接軌。(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
    (二)將洗錢防制規範擴大適用於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同時強化主管機關查核權限,並依循國際規範明定有關於客戶審查、交易紀錄保存及大額與可疑交易通報之規定(修正第五至十條)
    (三)擴大邊境洗錢防制規範,將旅客入出境通關申報義務擴大至非隨旅客入出境情形之申報義務,並將新臺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黃金及經指定有被利用為洗錢之虞之物品亦納入申報之標的。(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四)考量我國電信詐騙犯罪為近年常見之犯罪型態,我國民眾深受其害,卻因犯罪集團之跨境網絡與分工,未能澈底追訴,爰規範特殊洗錢罪(車手條款),及其未遂行為之處罰。(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五)考量洗錢犯罪之追訴有賴長期間之司法互助及折衝,因應各國司法制度不同,及案件發生非屬常態,相關需費未必能以固定之預算編列支應;又我國針對跨境電信詐欺型態,應建立追贓返還平台以強化跨境合作;及考量洗錢防制政策廣泛涉及公私部門,有推行政策及辦理教育訓練需求,爰增訂法務部辦理防制洗錢業務得設置基金之依據。(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參、關於許委員淑華等17人擬具「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部分
    一、提案要旨
    委員提案考量我國洗錢防制法制未能符合國際規範,且於實務運行上亦受窒礙,爰提出「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提升我國洗錢防制法制標準。
    二、本部對上開提案修正方向敬表贊同,惟建議參考國際規範要求,並考量我國第三輪相互評鑑需求,維持銀樓業為適用洗錢防制規範業別,將邊境洗錢防制規範納入對於黃金及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且對於非隨旅客入出境之貨運、郵包、快遞等情形併納入規範,並增訂洗錢防制基金之法源依據(行政院草案第五條、第十二條、第二十條)。蓋依FATF國際規範,貴金屬及寶石交易業應納入洗錢防制規範要求,邊境洗錢防制亦應包含可能被用於進行洗錢之物品;另我國因跨境電信詐欺案件頻繁,亟需建置追贓返還平台,並充實推動洗錢防制政策與教育訓練之經費,同時設置跨境追查洗錢犯罪之基金,建請參酌行政院草案關於基金之規範。
    肆、關於蔣委員萬安等26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曾委員銘宗等18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許委員淑華等17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呂委員玉玲等20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徐委員國勇等19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之意見,本部已在105年6月30日提出書面報告(如附件),並向貴委員會說明在案,請併予參酌。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 主席
    請問司法院是否進行報告?
  • 陳刑事廳調查法官文貴
    (在席位上)沒有。
  • 主席
    請問外交部是否進行報告?
  • 陳條約法律司專門委員首翰
    (在席位上)沒有。
    主席:請問有無其他單位需要補充報告?(無)。各機關代表已經報告完畢,現在開始進行發言。援例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
    首先請登記第一位的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審查洗錢防制法,事實上,這是19年來第一次大修,尤其目前在中案的情形下以及國民黨黨產的問題,國民黨黨產過去有沒有洗錢?到底國民黨黨產如何洗來洗去?尤其國民黨除了這個以外,主要目的是有時間壓力。我國自從2007年APG第二輪自評以後,被列為追蹤的對象,馬上要進行第三輪,尤其明年開始要自評了,到後年可能要有一個論斷。假如這個法沒有修得很完備,而且不合國際規範,後果是非常深遠的。張次長要評估,你現在送來的法案,是否足以應付第三輪的評鑑?
  • 主席
    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
    張次長斗輝:主席、各位委員。FATF總共有40項的建議,依照我國在第二輪項目評鑑的結果以及其後進展的狀況,已遵循或大部分遵循的部分,總共有24項。
    柯委員建銘:我現在要你簡單地說,不要浪費時間。不論40項的標準如何,這項法案就全照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有沒有辦法應付第三輪?有沒有辦法把第二輪的追蹤全部取消?這個比較重要,如果這沒有通過是非常嚴重,所有的金融機構設分行及所有機關都會受限制,而且會被罰,有辦法解決嗎?法可以照這樣通過嗎?
    張次長斗輝:如果修法通過應該是沒有問題,我們有信心確實執行。
    柯委員建銘:你有把握?我們的門檻過高,而且樣態都有修。
    張次長斗輝:雖然無法完全符合FATF的40項規範,但絕大部分都已經符合。
    柯委員建銘:今天針對本法的問題,提出我的看法,等一下再問你有關兆豐的問題。首先,你們現在將門檻過高下修,樣態也修了。比較敏感的就是指定的非金融機構及人員,這些是這次修法很重大而且是我國以前被評鑑的重大項目。至於人員的指定,到底包括非金融機構的哪些人都沒有寫清楚!會計師算不算?律師算不算?賭場很多要不要入法?過去這項法案一直修不出來,2007年之後馬英九政府對於這項法案全部漠視,假如這項法案訂得完整,我相信查國民黨黨產洗錢很容易!現在這項法案有一個很重要的重點,非金融機構被指定或包括哪些人員,都要弄清楚!立法上不敢入法!
    張次長斗輝:報告委員,有關這部分……
    柯委員建銘:那許淑華委員對當鋪業都有意見,對銀樓業都有意見,是不是?
  • 許委員淑華
    (在席位上)不要講到我。
  • 柯委員建銘
    請問將來怎麼指定哪些人、哪些機構?
    張次長斗輝:報告委員,FATF提出的40項建議中可能包括不動產經紀人、貴金屬寶石交易商以及律師、公證人或其他獨立法律專業人士,會計師等等都包括在內。
  • 柯委員建銘
    問題是要不要入法?
  • 張次長斗輝
    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指定的方式來處理。
    柯委員建銘:如此恐怕將來會產生很大的問題,因為這些人的抗拒,律師、會計師一大堆,所有洗錢的人都在律師、會計師事務所,像巴拿馬一案就是這樣,國會難道沒有這種情形嗎?將來你們如何面對這個問題,這是第一點你要注意的。第二,我認為罰則太輕,現在改成500萬,與犯罪行為根本不成比例,被指定的只有罰25萬,金融機構罰500萬,請問罰則如此訂定夠不夠?
    張次長斗輝:報告委員,草案擬定的金額是500萬,若委員會認為這部分有必要再提高,我們尊重大院的意見。
    柯委員建銘:從整個法來看,我認為罰則太輕了,可能要重新考慮,這是第二點。我剛才講的是通報義務人的問題,如何明定清楚也沒有罰則。第三,關於洗錢罪,從兆豐金一事來看,目前洗錢罪並沒有單獨立法,對不對?現在只有重大犯罪才適用洗錢防制法,我們要瞭解,國內所有的犯罪行為,不管販毒、詐欺等等犯罪行為,假如洗錢罪能夠單獨立法,我相信跨境的處理上就不必仰仗中國提供給我們的資訊。你有沒有考慮到洗錢罪單獨立法的問題?這樣就能解決大部分的問題了,跨境的我們單獨立法,但是這個有很多要項、門檻。
    張次長斗輝:報告委員,有關跨境詐騙、車手等等條款,我們都有納入洗錢防制法的規定中。
    柯委員建銘:我說的是單獨立法,你聽得懂嗎?洗錢罪單獨立法。我就舉兆豐金一案為例,你認為現行所有的刑法、洗錢防制法能否適用在兆豐金這種犯罪行為上?還是只有罰錢了事?這是我們大家最關心的問題啊!
    張次長斗輝:報告委員,有關兆豐這個案子,目前正……
    柯委員建銘:關於兆豐一案,現行的洗錢防制法第一是必須有客觀的主體,要有洗錢前置的犯罪行為,然後再對這種前置犯罪行為定罪,而要查證發生在國外的前置犯罪行為根本很困難。
  • 張次長斗輝
    目前……
    柯委員建銘:這一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委員都很負責,已經把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案都修正完成,當然對於整個環境面改變很多。現在回到兆豐這個案子上,你認為兆豐一案能夠適用刑法嗎?
    張次長斗輝:關於這部分,跟委員報告,我們認為在目前的洗錢防制法應該就可以包含在內,應該有辦法來……
  • 柯委員建銘
    兆豐一案有辦法適用刑法嗎?會抓去關嗎?
  • 張次長斗輝
    目前正由北檢縝密地偵查中。
    柯委員建銘:我認為目前刑法跟洗錢防制法還有扞格之處。因為時間有限,我就點出幾個問題,最後一個比較重要。我們現在就是要完備整個法制面,然後我們要跟APG國際接軌,讓洗錢沒有斷點,至於國內的法制也要完備,那是執行面的問題,追查所有犯罪行為第一線最有效的是警政署,所有的工作都是他們做,不管爆發任何犯罪行為,包括詐領健保費等等都是洗錢,所有犯罪的行為,光是抓人沒有用,一定要抓到洗錢的源頭最重要,是不是這樣?
  • 張次長斗輝
    是。
    柯委員建銘:新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如此規範,第一線的警政署要做什麼?現在只規定將洗錢的資訊通報調查局,我們要談的就是洗錢情資的申報和通報要改採雙軌制,這樣才能馬上進行,尤其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還要再向調查局要資料,資料拿回來比對之後再要,犯罪行為人早就跑光光了!所以第一線的執行最重要,我們現在要打擊犯罪,坦白講最重要的是警政署。本法從過去到目前為止都採單軌制,相關資訊都由調查局控制,調查局也要拜託他們處理,最有能力在第一線打擊犯罪的是警政署,所以在情資通報上能否改採雙軌制或是併用情資?換言之,新法的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也就是現行法的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一定金額以上的通貨交易必須通報給調查局,若是採雙軌呢?這樣才有辦法真正落實!否則行為人都跑掉了,根本無法把整個網子撒下去。
  • 張次長斗輝
    是。
    柯委員建銘:對於以上這幾個問題,尤其現在談的有關情資通報改採雙軌制的問題,請問你的看法如何?
    張次長斗輝:目前世界各國大部分採單軌制,而通報的最主要是疑似洗錢的行為,並非犯罪的行為,關於這部分,如果是……
    柯委員建銘:警察偵查能力最強啦!他們是第一線的人員,警政體系內也該有一個系統。你認為採雙軌制有何困難?
  • 張次長斗輝
    目前世界各國的潮流就是……
    柯委員建銘:那不是潮流啦!既然我們要拚治安、要打擊犯罪、要防制洗錢,當然要把我們能夠運用的能量全部用上啊!當然雙軌一定比單軌更有效,這一點你會否定嗎?
    張次長斗輝:理論上應該是這樣,但是……
    柯委員建銘:既然理論上是這樣,實際上也是如此啊,是不是這樣?所以我們今天修法,關於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有關通報調查局的規定,是否應改採雙軌制,同時通報調查局及警政署,我覺得應該好好思考。我不知道你們現在是因為本位主義或其他的問題而採取這樣的立場,雙軌通報系統事實上應該到考慮的時候了。
    我剛才提出幾個問題,因為本法的修正非常重要,今年若未能完成修法是一件很嚴重的事情,我們希望修法能夠更趨於完備,以上所提建議,希望次長能好好思考一下,好不好?
  • 張次長斗輝
    好。謝謝委員。
  • 主席
    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次長,兆豐銀行被美國重罰57億元一案,最新的發展是呈報美方的金額是誤植,換言之,查來查去就是查無洗錢事實,依您看,你認為這種案情在台灣是有可能發生的嗎?
  • 主席
    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
    張次長斗輝:主席、各位委員。根據兆豐金發布的資料,好像是有誤植的情形,有關這部分,正由臺北地檢署偵查之中。
    林委員德福:本席也深感質疑,差額數十億元,中間經過很多道銀行的關卡,為什麼沒有人看到?本席不免懷疑當時承辦人員、業管人員的眼睛是不是有問題?請問您的看法呢?我一直質疑那些承辦人員或業管人員的眼睛是不是有問題,次長認為呢?
    張次長斗輝:台北地檢對這部分也有蒐集相關的資料,正在偵查比對之中,以瞭解到底為什麼會產生這樣的情況。
    林委員德福:如果說是小數點,這還有可能,但是它並不是小數點,所以本席會產生納悶和疑問,因為兆豐案查來查去,到現在為止找不到任何洗錢的證據。請問如果沒有洗錢,單是呈報美方金額多個字,就要被罰57億,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張次長斗輝:美國裁罰最主要是針對內稽、內控有所缺失,至於兆豐銀行相關的交易往來有沒有涉嫌洗錢,北檢正在偵查之中。
    林委員德福:如果是誤植的話,這樣裁罰會不會太過分了?實際上,原來的裁罰金額更多,是中央銀行彭總裁居中協調後才變成57億,你認為罰這麼多金額適當嗎?
  • 張次長斗輝
    我們尊重美國的作法。
    林委員德福:如果兆豐案不是洗錢,光錯一個字就要被罰57億,站在政府的立場是否要做更多的解釋,要把它說清楚、講明白,你認為呢?
    張次長斗輝:有關行政責任的部分,目前金管會和財政部正在行政調查之中;至於刑事責任的部分,台北地檢就所有的相關資料,以及已經傳訊34位人員,這部分在積極查辦之中。
    林委員德福:畢竟兆豐是公股行庫之一,受罰的錢大多是納稅人的錢,要是美國不接受降低罰款,政府會不會要求兆豐吞下來?還是要走法律途徑,以爭取降低罰款金額?次長的看法為何?
    張次長斗輝:兆豐金研究還要對相關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這部分都已經有在走相關的法律途徑。
    林委員德福:今天審查洗錢防制法,當然是希望將洗錢罪的範圍和洗錢的防制措施能夠和國際接軌,以符合實際的需要。請問次長,你認為修正後的洗錢防制法有沒有辦法完全防範於未然?
    張次長斗輝:有關這部分,FATF有40項建議,如果我們修法是照法務部草案條文通過的話,雖然沒有辦法完全吻合,但是有大幅度的進展,如果我們能夠落實執行面,我們相當有信心,應該會通過評鑑。
    林委員德福:要是修法過後,會不會只停留在違法事證認定下的行為究責?
  • 張次長斗輝
    我想各個層面都會包括在內。
    林委員德福:舉例而言,最近的樂陞案讓許多民眾受到嚴重的損失,難道不是凸顯國內主管機關監理金融商品交易有漏洞,次長認為呢?
    張次長斗輝:這部分可能由金管會答復比較適合,不過,法務部非常重視樂陞案,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日前成立「反股市禿鷹小組」,台北地檢也就到底有沒有內線交易和是否有禿鷹一事進行偵查。
    林委員德福:如果要積極追查這些金融犯罪案件,你認為現階段最大的困難是什麼?
    張次長斗輝:當然相關的法制面要建置好,包括今天所審查的洗錢防制法的相關規定,或是金融的監理面,如果能夠更加落實,相信會有助於這方面的改善。
    林委員德福:如果在偵查中要積極發現事實,對於整個機關間的協力義務和個資法以及無罪推定原則所扮演的角色,你認為它是阻力還是助力?
    張次長斗輝:有關無罪推定,這是普世的原則,我們偵辦犯罪不能一開始就假定他是有罪的,但是我們會透過相關的偵查程序逐一釐清。
    林委員德福:但是,有時會以個資不能提供等理由,致使在偵查過程中會衍生一種情況,就是這個人確實是犯罪的,但是因為無法提供個資,到最後可能會讓這名犯罪者躲到幕後去,變成另外一個層次的幕後支持者,進而造成另外一起犯罪。
    張次長斗輝:在偵查犯罪之中,有關個資的防護應該是要退縮,這部分應該不會構成影響。
    林委員德福:多年來我們強調人權的重要性,但不論是審判者、執法者、犯罪者或是受害者,甚至是普羅大眾的價值觀都不見得能夠統一,請問要如何取得犯罪行為下的加害者和被害者的人權平衡保障?對於金融犯罪前的預謀,如果沒有辦法有效防止,對受害者的人權要如何保障呢?
    張次長斗輝:人權的保障和治安的維護要擺在同一個天秤去考量,台北地檢偵查這個案件,我相信他們一定會審慎考量。
    林委員德福:在實務上,就國內公司法對公司成立後的行為缺乏約束力來看,往往有很多人到最後變成受害者,機關才能夠有所作為,請問未上市股票的銷售,如果發生業務上的掏空,你認為政府有能力協助投資人防止債務人詐害債權的行為嗎?
    張次長斗輝:如果有構成犯罪的話,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也會非常注意犯罪被害人的保護,包括相關的扣押或是求償,這部分我們都會協助。
    林委員德福:如果經營者惡性倒閉,隔一段時間又經營另外一家公司,而且原經營者退居幕後,但是實際上還是他在影響,請問機關間的協力義務,你認為有沒有必要完全受到個資法的約束?因為這個人詐騙完之後,他又跑到另外一個地方躲到幕後,要是個資對他保護的話,我們根本不知道他是不是又躲到另外一個地方去犯罪。
    張次長斗輝:我們非常贊同委員的高見,機關的協力本來就非常重要,法務部也有在金管會派駐我們的駐會檢察官,我相信這部分……
    林委員德福:次長,如果沒有辦法提早追查的話,難道法律是為了養大這些犯罪者的胃口,才能夠追查到底嗎?
    張次長斗輝:犯罪偵辦是事後的偵辦,犯罪的損害已經發生,當然我們非常贊成能夠提早預防,當然這是最為上策。
    林委員德福:本席一直認為個資法要拿捏進退,如果這個人真的犯罪了,他還受到個資保障,這好像是另訂定法律來保障這些犯罪者,所以這部分的平衡點要拿捏得很好。
  • 張次長斗輝
    是。
    林委員德福:尤其機關之間橫向的協力義務,我認為這都很重要,次長的看法呢?
    張次長斗輝:我們非常贊同,謝謝委員。
  • 林委員德福
    謝謝。
  • 主席
    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張委員宏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此次的修法也是為了APG會員國的義務,請問次長,我們去APG主談的政府單位是哪一個?
  • 主席
    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
  • 張次長斗輝
    主席、各位委員。包括法務部、金管會、調查局等相關機關都會派代表前往APG。
  • 張委員宏陸
    主談的單位是誰?
  • 張次長斗輝
    法務部的司長。
    張委員宏陸:這次的修法看起來就是有規範擴大洗錢防制對象的範圍,還有機構要申報等等,請教次長,你認為這次的修法程度夠嗎?
    張次長斗輝:雖然這次的修法無法完全百分百符合FATF 40項的建議,但已經有大幅度的進展,大致上是符合的,若能得到大院的支持,我們相信、也有信心能夠通過評鑑,且澈底落實執行,我們有信心應該在下一屆……
    張委員宏陸:重點是,人家提出40項,可是我看到的法案內容似乎沒有滿足40項。他們提出40項要改善的項目,但我們這次修法後,有滿足到40項嗎?
  • 張次長斗輝
    絕大部分是有滿足。
  • 張委員宏陸
    換言之就是沒有滿足嘛!
  • 張次長斗輝
    世界各國要做到百分百滿足……
    張委員宏陸:我當然知道不可能,本席只是問你,這一次這樣的修法是不是沒有達到百分百的要求?
  • 張次長斗輝
    是。
    張委員宏陸:你回答這句話就好了。我現在要舉一個例子,兆豐金的案子這麼大,你認為我方代表去開會時,這些會員國會不會問這個問題?
    張次長斗輝:此次我們去參加APG年會,會議中並沒有與會代表有詢問、討論過關於兆豐金之事。
    張委員宏陸:你說的是之前的會議,我是問你下一次開會時,他們會不會對我政府提出質疑?
    張次長斗輝:如果我們能夠落實洗錢防制法修法後的執行,我相信、也有信心他們不會再質疑這方面的問題。
  • 張委員宏陸
    你認為他們不會問?
  • 張次長斗輝
    我不敢保證。
  • 張委員宏陸
    你們有沒有準備?
    張次長斗輝:如果各會員國對這方面有質疑,我們一定會就我們法制面的進程、落實的作法去跟各會員國加強溝通。
    張委員宏陸:我直接請問你,你們這次去開會,有沒有針對這個問題的提出做好完整準備?
  • 張次長斗輝
    這部分本部檢察司的代表都有做充分準備。
  • 張委員宏陸
    確定嗎?
  • 張次長斗輝
    有充分準備。
    張委員宏陸:請問檢察司副司長,都有做充分的準備嗎?
  • 主席
    請法務部檢察司余副司長說明。
  • 余副司長麗貞
    主席、各位委員。有。
    張委員宏陸:此次修法中的項目林林總總,規範了很多人,可是,假設我現在在APG問你,你們臺灣政府規範了那麼多,但如果政府官員本身涉及洗錢,在這一條法條中好像沒有明確規範吧?如果我問你這個問題,你要怎麼回答我?
    余副司長麗貞:政府本身就是一個PEP的重要人士,這個在條文中也有規定。
    張委員宏陸:如果政府官員本身涉及洗錢,政府就是主導者。
  • 余副司長麗貞
    在第七條都……
  • 張委員宏陸
    寫得很明確嗎?
    余副司長麗貞:對現任或曾任外國政府或國際重要組織者,其實都要負責,例如類似加強客戶審查的程序,這是預防的階段之一。
    張委員宏陸:那是加強對客戶的審查,我現在指的是政府官員本身涉及洗錢。
    余副司長麗貞:如果它是一個犯罪行為,其實並不分屬於政府官員或金融從業人員。
    張委員宏陸:可是,今天如果與會代表問你,你們臺灣政府的官員洗錢,政府本身對這部分有任何明確的規範嗎?這裡的法條並沒有寫得很明確。
    余副司長麗貞:如果涉及刑事責任,在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並沒有對誰是犯罪有規範,當然就是所有人都有機會,涉案的話都會處罰。至於剛才委員提到的律師、會計師,是否要納入客戶審查、交易保存、可疑交易通報的範圍,這部分只是預防的程序,至於其犯罪行為處罰與否,則不分身分與……
    張委員宏陸:本席為何要特別質詢這個問題?如果政府官員涉及洗錢,其本身又是主管機關,他自己辦自己,怎麼會辦得出來?這部分在這個法條裡面連規範都沒有,連調離現職也沒有,假設我是與會代表,對你提出這個質疑,你要怎麼回答?這是要去參加國際談判,你要怎麼回答?
    張次長斗輝:有關這部分,依照洗錢防制法的規範,它是不分官員或一般民眾……
    張委員宏陸:不用講法條,假設你現在在APG開會,我現在就問你這個問題,你這樣的回答,人家聽得下去嗎?
    張次長斗輝:在這40項的相關建議中,有關政府的部分,因為本來就是應該這樣子,並沒有特別要求制定相關部分的規範。
    張委員宏陸:所有的法令規定都很明確,唯獨你們政府官員對自己本身沒有規範,我認為這是不對的。以兆豐金一案為例,根據我手上的資料,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2年的年報就已經被罰款了,當時的銀行局局長是現任的金管會副主委,我們去參加任何的國際談判,只要任何國家問你這個問題,你們政府官員本身都涉嫌洗錢,結果你們都還在位,連迴避都沒有,你要怎麼回答?
    張次長斗輝:有關這部分,我想是要由金管會來答復。但在我們的洗錢防制法中,是沒有身分之別,只要有證據,我們就查辦。另外,政府官員這部分,其實還有貪污治罪條例的相關規範,……
    張委員宏陸:這個都太慢了,本席建議,在今天這個修正案裡面,如果是政府官員涉嫌,他就必須調離現職,這樣才能查出真實情況,也才能為國際所信任。你覺得合不合理?
    張次長斗輝:法務部是執法機關,至於行政上要怎麼處理我們尊重主管機關的權責。
    張委員宏陸:不是,我的意思是說要不要在法條內明定?如果在法條內明定,你認為合不合理?
    余副司長麗貞:在FATF的40項建議裡面,關於哪些人要納入洗錢規範的對象,其實對政府官員並沒有規範。另外,像第五條這些要規範的範圍,其實都是以危險性比較高的機構或人員為對象,政府官員的話,通常都會比較推定那是個人行為,不是整個機關的問題。
    張委員宏陸:不,我剛剛講的是,如果政府官員本身有嫌疑,他就不應該還待在主管機關的位置上!難道我們要修的法令只是針對他們的這40項就好了,不能把它修得完善一點嗎?我只是請教次長,將它明文規定,你認為會不會比較好?
    張次長斗輝:如果有這方面的規範需求,恐怕不是訂在洗錢防制法裡面,應該在其他法律為相關規定,這部分應該由相關權責機關來制定。
    張委員宏陸:我沒有說要訂在哪一條法令,只是請教次長,你認為這樣子會不會比較妥善、比較好?
    張次長斗輝:如果有需要,在相關法制面我們會去做評估。
    張委員宏陸:我特別點出來這個部分,在國際談判上,人家也不是笨蛋,不能讓台灣背負著好像就是政府官員在洗錢的國際形象,這樣子你們再怎麼修改有用嗎?我個人是認為,你們應該要去看,把它明定在法令內,這樣子會比較好,不能說規範了所有人,而政府官員本身都沒有受到明文的規範,到時候再來解釋法令,都是對政府官員有利,這樣是不對的!
  • 張次長斗輝
    非常謝謝委員。
  • 主席
    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媒體上有一則新聞指出,因為兆豐案導致台灣跟巴拿馬的關係緊張,陷入膠著,這部分的情資你們掌握的狀況是如何?這個事件發生以來,跟巴拿馬連在一起,聽說造成巴拿馬政府很不爽,臺灣沒有把這個事情處理好,傷害到兩國的邦交。我想求證一下有沒有這回事。另外,現在兆豐於巴拿馬當地是不是還在報紙頭版刊登新聞去道歉,可不可以就這件事情目前在外交上的狀況做一個說明?
  • 主席
    請外交部條約法律司黃科長說明。
    黃科長仁良: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個部分,因為我的單位是負責處理法律事務,委員剛才所提及的涉及到我們跟巴拿馬的邦誼部分,是由地域司來掌握,是不是容後我請地域司以書面資料向您做一個報告?
    許委員毓仁:好。這在巴拿馬當地目前也造成了一些爭議,我們也關心,不要因為這個案件而傷害到兩國的邦交,我們都知道巴拿馬長期以來對我們非常友好,我希望以外交部的角度,以及法務部、金管會等各個單位要好好地處理。有消息說,目前巴拿馬政府甚至考慮再開我們50萬美金的罰單,你們要好好關注,而且要關切,不要讓這個事情又節外生枝,造成另外一個狀況。
    什麼時候可以給我書面報告?
  • 黃科長仁良
    我們1週內可以提書面報告給委員。
    許委員毓仁:好,謝謝。
    請問次長,臺灣在2014年總共申報了金融可疑交易紀錄6,000多件,相較於美國的172萬餘件、日本37萬餘件,是我們低估了申報的數量,還是我們根本就抓不到,狀況是怎麼樣?
  • 主席
    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
    張次長斗輝: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申報,就是疑似洗錢,美國、日本的人口數量相較於我們而言是多了很多,當然這部分的數字會比較高,我們認為國內的洗錢防制法有所不足,所以才需要做相關的修法,提高注意義務。
    許委員毓仁:以你的估計,什麼樣才是比較符合現實狀況的數字?
    張次長斗輝:這部分我們很難評估,只要符合洗錢防制法所規範的事項,都希望能夠據實申報,這對於完善國內洗錢防制的相關環境應該是有所幫助的。
    許委員毓仁:未申報的可疑交易其實跟整個網路科技,以及金融業怎麼樣面對新科技之發展有很大的關係,就未申報可疑交易目前的狀況,你們應該怎麼樣去防範、查緝?
    張次長斗輝:目前在洗錢防制的相關法制面的確有所缺失、不足之處,我們希望修法通過以後能完善相關的機制,如果這部分能夠確實去落實的話……
    許委員毓仁:重點是在法制面的問題、制度的設計,還是你們的執行面有問題,到底是由於什麼樣的狀況,導致實際上發生的數量跟通報數量的差距會那麼大?
  • 主席
    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李處長說明。
    李處長宏錦:主席、各位委員。就申報數量,坦白講我們並不是很滿意,但那是在2014年,今年已經突破了1萬件,從2014年至2015年有大幅成長。成長的原因當然有很多,平常我們會派同仁到金融機構去跟他們互動、教育訓練,希望能夠提高他們在防制洗錢方面的警覺性,因為申報可疑交易基本上是要由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依照業務上的主觀判斷,對於該交易是否可疑先進行初步判斷,確定其是一個可疑的徵兆之後,他們才會申報出來。
  • 許委員毓仁
    我希望這一塊你們要加強。
  • 李處長宏錦
    是。
    許委員毓仁:因為現在最大的問題在於,如果我們的銀行對這個東西一點sense都沒有,還要你們派員去上課,把那個當成是教育訓練,這樣的一個洗錢防制方式我覺得有很大的問題。別的國家是把這個東西當做最高機密在防範,我們不能夠把它當成好像是上課、教育訓練此一方式來做,對於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業所有的洗錢防制部分,我希望法務部可以提出一個比較完整的作法及報告,因為這關係到整個行業的治理,還有國際對臺灣金融的信任,這樣可以嗎?
  • 李處長宏錦
    可以。
    許委員毓仁:要有一個積極的作為,不要說因為現在有問題了,我們就開始風聲鶴唳地去做,我希望你們訂一個比較清楚的兩年計畫,包括如何實施、如何把臺灣洗錢防制的方法納入跟國際同樣的標準,好不好?
    李處長宏錦:謝謝委員,我們會朝這個方向來努力。
    許委員毓仁:洗錢的這件事,有很多複雜之處,法務部目前所掌握的狀況是達到什麼樣的程度?前一陣子公布的巴拿馬報告裡面,有沒有這個可能性──臺灣還有官股或泛官股未爆的洗錢事件?
    張次長斗輝:有關這部分的所有資訊,包括媒體的報導或者是其它線索,目前都是由臺北地檢的兩個小組處理,有五位檢察官在全面蒐證、調查當中。
    許委員毓仁:巴拿馬報告非常敏感,所以本席希望你們好好處理這些高度敏感的內容,裡面提到的、該去偵辦的,本席希望法務單位、調查單位可以在第一時間通報,不要等到事情爆發出來,因為沒有辦法解決,我們才從媒體上得知,這一點你可不可以保證?
    張次長斗輝:這部分臺高檢也有組一個督導小組,負責督導臺北地檢。這部分他們正在全力偵辦中,只是受限於偵察不公開,所以我們不方便在這邊加以透露。
    許委員毓仁:本席要再強調一次,巴拿馬報告裡面如果有和臺灣相關的可疑洗錢案件,將會重創臺灣的國際形象,所以本席希望你們非常嚴肅的看待這個部分,也要盡到你們法務部調查局以及各個局處應該有的責任。
    張次長斗輝:好的,謝謝委員,我們會轉達給臺北地檢。
    許委員毓仁:最後,臺灣在參與國際洗錢防制這一塊,你覺得我們落後其他國家多少?該如何趕上?
    張次長斗輝:有關洗錢防制法的部分,我們本來是亞洲第一個立法的國家,只是後來沒有跟上其他國家的進度。所以關於這部分,從102年開始,法務部就會同所有相關的行政機關,還有相關的民間事業機構,積極進行修法的研商,經過一番討論之後,我們也進一步把洗錢防制法最新的草案送到大院審議,我們相信如果這個法能夠通過,絕大部分都會符合FATF的規範。
  • 許委員毓仁
    所以你們已經開始在做這件事了?
  • 張次長斗輝
    有的。
    許委員毓仁:最後一個問題,兆豐案查到最後如果真的是內部誤植,就是數字寫錯了,是內部管控的烏龍事件,請問我們國家這些泛公股國營事業的公司治理,或是國營事業內部的內稽、內控是不是有很大的問題?是不是要全盤檢討一番?
    張次長斗輝:關於兆豐金這個案子,這部分的確是他們的內稽、內控有所缺失,主管機關應該會針對這部分做全面的檢討。
    許委員毓仁: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兆豐金出現這樣的狀況,代表臺灣所有國營事業的內稽、內控都要進行全面性的檢討,針對這一點,本席在這邊提出嚴肅的呼籲,謝謝。
  • 張次長斗輝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蔡委員易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法務部張次長、銀行局莊副局長,兆豐案偵辦到現在,剛才好幾位委員都說了,好像是兆豐銀行在2013年的時候,把4.9億美元誤植為44億美元,導致申報錯誤,才會造成被罰款1.8億美元的結果。
    本席想要請問的是,如果沒有這一筆誤植的資料,因為這一筆誤植就差了40億美元,但是如果沒有這一筆誤植,原本的4億美元難道不是洗錢嗎?那4億美元有沒有洗錢的嫌疑?因為那一筆也沒有申報,對不對?這部分請金管會說明一下,那4億美元是怎麼回事?
  • 主席
    請金管會銀行局莊副局長說明。
    莊副局長琇媛:主席、各位委員。雖然金額是誤植,可是他們也有應申報而未申報的交易筆數,這部分是確實的,估算後是一百多筆,所以美國的DFS之所以會裁罰兆豐銀行,第一個應該就是內控法遵的問題,等於是整個制度面失靈,第二個當然就是他們應申報而未申報的筆數過高,所以才會罰款。
    蔡委員易餘:所以你認為如果第一年應申報而未申報是4億美元,第二年又有20億美元應申報而未申報,加起來總共是24億美元,這樣的金額是過高還是過低?這樣會不會被美國罰款?
  • 莊副局長琇媛
    那個誤植的金額是103年的交易。
    蔡委員易餘:對,就是2014年。
    莊副局長琇媛:可是他們在101年到103年之間,經DFS檢查之後,發現這期間還有一百多筆應申報而未申報,也就是他們有些退匯的交易有申報,但有些未申報,而且未申報的筆數又比申報的筆數多,所以DFS認為他們在疑似洗錢交易的申報方面是有問題的。
    蔡委員易餘:本席想請問的是,在2010年的時候,美國DFS已經針對兆豐銀行類似的狀況裁罰20,000美元,之後這些事情也有刊載在兆豐銀行董事會的紀錄裡面,當時國內的金管會是否知道他們被罰了20,000美元這件事?
    莊副局長琇媛:20,000美元應該是巴拿馬那邊的主管機關裁罰的,並不是美國紐約DFS的裁罰。至於巴拿馬那筆20,000美元的罰款,我們是知道的,因為打從一開始,當他們的檢查報告缺失送過來的時候,我們就極力要求他們要……
    蔡委員易餘:誰知道?當時的金管會人員當中,到底是誰知道巴拿馬罰了兆豐銀行20,000美元?
    莊副局長琇媛:按照程序,相關公文會報到我們銀行局,我們會看到檢查報告,所以我們要求他們要配合當地規定,因為他們在當地經營,一定要符合當地的法令,所以我們一定會要求他們要配合當地法令確實改善,後來是因為他們改善的措施有符合主管機關的要求,所以罰款的金額才不高,只罰了20,000美元。
    蔡委員易餘:所以你們所謂的知道,是指銀行局知道這件事,當時的主管都知道嗎?就是兆豐金被罰了20,000美元這件事。
  • 莊副局長琇媛
    對。
    蔡委員易餘:當他們被罰了20,000美元之後,你們有要求兆豐銀行要針對被巴拿馬處罰20,000美元這件事情,要求他們進行法遵的控管嗎?
    莊副局長琇媛:對,有的。
    蔡委員易餘:你們有要求他們,但他們還是一樣沒有確實申報?
    莊副局長琇媛:那是巴拿馬的處罰狀況,現在這件事是發生在美國紐約。
    蔡委員易餘:因為今天我們是在討論洗錢防制的修法,所以本席想請教張次長,關於洗錢的申報,你們現在是在第七條規範申報義務,把它區分為金融業者和非金融業者。所謂的非金融業者,除了銀樓之外,還有哪些是你們定位為有申報義務的非金融業者?
  • 主席
    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
    張次長斗輝:主席、各位委員。例如會計師或者律師、仲介,我們是依據FATF的相關規定,這裡面包含很多類別,可能會涉及的都會被列入,例如仲介或公證人等等,我們希望都能夠指定。
  • 蔡委員易餘
    所以你指的是包括律師、會計師、仲介業等等行業別。
    張次長斗輝:對,或者是公證人,這些比較有可能會和……
  • 蔡委員易餘
    那你們要怎麼課予他申報義務?多少金額他們就必須申報?
  • 張次長斗輝
    這部分會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我們法務部做一些指定。
  • 蔡委員易餘
    可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是你們。
    張次長斗輝:不是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見得是我們,例如律師是法務部主管,但其他的業者並不是由法務部主管。
    蔡委員易餘:所以針對這些業者,你們認為他們和當事人之間有委託案件時就要申報,不管是會計師、律師或是仲介業。但是你們要怎麼定義?這不是讓我們懷疑自己的當事人嗎?例如仲介業者承攬一件土地買賣,他要去懷疑買方當事人的金錢和犯罪所得有關,可能屬於要申報洗錢防制的範圍,你們要怎麼課予他這樣的義務?還是你們就以金額為主,只要超過一定金額,例如100萬元、50萬元以上就一定要申報,是這樣嗎?
    張次長斗輝:這部分會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一個有關防制洗錢的注意事項,到時候會把相關的規範確定清楚,例如限定一定的金額,或是哪一個態樣,或者是國內外什麼樣的交易等等,這部分會加以訂定,不是說……
    蔡委員易餘:但是我們無法想像這件事,如果是仲介業者,對方說要訂金100萬元,他就拿了100萬元給仲介業者,當業者收到這100萬元之後,就要懷疑這是不是洗錢得來的,然後要趕快去調查局申報,本席覺得這樣是對人民課了一個很大而且無法想像的義務,仲介業者好像變成過去我們在說的「抓耙子」,這樣是不是很奇怪嗎?
  • 主席
    請法務部檢察司余副司長說明。
    余副司長麗貞:主席、各位委員。以從事不動產的仲介業來說,例如一般交易的常態大多是用匯款的方式,要不然就是開支票,但是也有部分的交易是捧著大筆現金,然而我們無法得知這些現金到底來自何處,所以就會有可疑之處。
  • 蔡委員易餘
    是啊!
    余副司長麗貞:我們要課予義務的就是這種型態,至於律師,也不是所有律師都會納入需要申報洗錢的人員,只有非訟事件這類的律師才需要,我們在規範這些適用的人員時會把衝擊降到最小。
    蔡委員易餘:對,但是你們要怎麼要求他呢?例如律師,你們要怎麼要求他向當事人說,你交給我的金錢,不管是匯款還是現金,我都必須去調查局申報。當然,防制洗錢是我們大家的目標,但是你們應該再想想實務要怎麼運作,是不是要課予這些業者這麼大的行為義務?因為他們如果沒有符合這樣的行為義務,還要被處罰20萬元到100萬元,這部分的國際標準有這麼嚴格嗎?是不是每一次都要向調查局報告?就本席所知,在美國執業的律師只要向他們的律師公會報告就可以了。
    張次長斗輝:關於這部分,我們是參考APG,也就是FATF的相關規範,它要求我們要去落實這部分的通報。
  • 蔡委員易餘
    APG有說要向調查局報告嗎?不能向其他單位通報嗎?
  • 張次長斗輝
    目前我們國內就是……
    蔡委員易餘:例如仲介業的同業公會,或是其他類似的單位。因為你們把強度拉到調查局,但是我們和當事人之間有信任關係,而你們卻要求我們在這個信任關係之下,要去向調查局申報,本席認為這對很多業者來說是無法接受的。
    張次長斗輝:我們國內就是向調查局申報,而且調查局本來就負有保密的義務。
    蔡委員易餘:調查局是有保密義務,這一點沒有錯,但是你想想看,對一般業者來說,如果去向調查局報告,無形中就是類似在檢舉犯罪。
    張次長斗輝:關於這部分,我們會參考國外的相關立法例,會同……
    蔡委員易餘:剛才柯總召有提到雙軌制,不可以向警政署通報嗎?就是採警政署和調查局雙軌制,可以嗎?
    余副司長麗貞:根據艾格蒙的洗錢規範,因為這是一個情資,它並不是一個犯罪證據,所以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單位受理,如果要採用雙軌制,我們和國際組織之間的關係可能會有一些衝擊。
    蔡委員易餘:因為現在是你們法務部掌管這個部分,而警政署是屬於內政部,所以你們認為沒辦法這麼做,是這樣嗎?
    余副司長麗貞:如果是針對犯罪的偵辦,需要互相交換一些資訊,其實目前的運作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如果是要建置雙方各自的資料庫,我想這部分會違反國際的一些約定。
    蔡委員易餘:洗錢防制真的很重要,但是你們現在要課予非金融機構這些業者義務,可能會造成這些事業、產業的衝擊,本席相信這個衝擊是非常大的,所以這個部分我們是不是可以再好好討論一下?當然,我們也不會因為這樣就阻擋這部法案通過,但是未來要訂定相關辦法,以及課予他們什麼樣的申報義務時,也必須充分考量他們的事業性質,可以嗎?
  • 張次長斗輝
    這部分我們都會做。
    蔡委員易餘:好,謝謝。
  • 張次長斗輝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
    周陳委員秀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張次長,我們今天審議洗錢防制法的修正草案,首先本席要說一下心裡的感受,就是目前政府給百姓的感覺是不夠重視洗錢防制法,因為現在的詐騙案還是這麼多,而且還輸出國外,成為另類的臺灣之光。
    調查局9月9日從印尼押解一位詐騙通緝犯回臺,你知道吧?關於這位程曉明的案件,目前偵辦情形如何?是交保還是收押?
  • 主席
    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
    張次長斗輝: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這部分牽涉到偵察,所以我們並沒有進一步去了解。
    周陳委員秀霞:所以你現在不知情,是不是?
  • 張次長斗輝
    對。
    周陳委員秀霞:還有柬埔寨政府在前天,就是9月20日,也將13名涉嫌電信詐騙案的臺籍嫌犯遣送至中國大陸,你知道吧?
  • 張次長斗輝
    這件事我知道。
  • 周陳委員秀霞
    目前這個案件的進展如何?你也不知道嗎?
    張次長斗輝:因為嫌犯被遣送到大陸,我們相關政府機關也表達了嚴正態度,非常的遺憾。
  • 周陳委員秀霞
    法務部有沒有和大陸公安部協調?是要遣返還是進行探視?你們有沒有進行協調?
    張次長斗輝:我們有透過雙方的管道,表達希望進行人道探視,以及確保對當事人相關權益的保障,這些我們都有表達。
    周陳委員秀霞:本席記得520之前也發生了很多詐騙案,在520之前發生的這些詐騙案,當時對於是否遣送回臺還是遣送大陸,本席記得民進黨的聲音非常大,可是現在這13位臺籍嫌犯被遣送到中國大陸,為什麼一點聲音都沒有?不關心了嗎?
    張次長斗輝:其實不管是外交部也好,或是陸委會、法務部也好,我們都有多次發佈新聞稿,也透過管道向大陸表達我們的態度,希望大陸基於之前的兩岸共打協議,能夠將嫌疑人遣返回我們中華民國。
  • 周陳委員秀霞
    現在兩岸的司法互助和共打協議是不是都已經沒辦法進行了?
    張次長斗輝:在我們法務部這個區塊,目前相關的聯繫、通報機制還是暢通的。
  • 周陳委員秀霞
    還是暢通的嗎?
  • 張次長斗輝
    對。
    周陳委員秀霞:你不要自欺欺人,也不要欺騙我們老百姓。
    張次長斗輝:我們聯繫的機制,以及一些通報機制都是暢通的。
    周陳委員秀霞:但我們看到的不是這樣,現在溝通的管道不是已經中斷了嗎?
    張次長斗輝:因為這部分牽涉到兩岸的一些事務性工作,不管是詐騙案或是其他案件,本來就有可能需要進行調查舉證,或者是情資交換,或者是對羈押人犯的探視,這些都一直持續在做。
    周陳委員秀霞:目前兩岸之間的協商已經降至冰點,所以這部分要加油啦!看看要怎麼溝通、協調,要不然臺商的權益和國人的權益要怎麼保障?請你們重視這件事,要加油!關於這方面,因為過去兩岸的溝通管道非常順暢,雖然你說現在也很順暢,這是騙人的啦!其實現在是非常不順暢,這一點大家都知道,是不是?
    本席看了一下資料,臺灣金融機構對於可疑交易報告申報的意願非常低,資料也很少,尤其在不同產業間更存在非常大的落差。請問張次長,你覺得現在臺灣洗錢防制工作做的怎麼樣?
    張次長斗輝:這部分我們也不是很滿意,當然,這也是為什麼我們要提出修正草案的原因,就是希望透過修法加強相關的通報,進行相關的防制工作。
    周陳委員秀霞:你終於說出心裡的話了,就是對這部分不是很滿意啦!而且兆豐金被罰了57億元,所以我們的政府不再自我感覺良好了,是不是?在發生兆豐金這件事情之後。
  • 張次長斗輝
    這部分我們臺北地檢正在積極偵辦當中。
    周陳委員秀霞:這是一件非常嚴重的事情,真的會把小數點點錯嗎?這個太離譜了,你們不要再騙了!百姓笨歸笨,但是也沒有笨到這麼好騙,本席希望新政府要誠實一點。再請問張次長,自從洗錢防制法施行之後,到現在為止的裁罰案件是多少件?
    張次長斗輝:這部分是不是請金管會的人員說明一下,因為資料在他們那邊。
  • 主席
    請金管會銀行局莊副局長說明。
    莊副局長琇媛:主席、各位委員。我們102年裁罰的案件是1件,103年1件,104年也是1件,105年1月到7月是10件。
    周陳委員秀霞:這樣算一算,其實還不到10件。裁罰的金額是多少?
    莊副局長琇媛:105年,也就是今年,到目前為止是560萬元,102年到104年,每年都是20萬元。
    周陳委員秀霞:實施到現在已經十幾個年頭了,件數和金額怎麼會這麼少?
    莊副局長琇媛:目前我手上沒有102年之前的統計數字,可是不表示沒有裁罰。
    周陳委員秀霞:好,謝謝你。請問張次長,是不是因為臺灣不重視洗錢防制法這個領域,所以才導致臺灣成為貪婪之島和詐騙輸出國,是不是這樣?
    張次長斗輝:其實臺灣對於洗錢防制法的制定,在亞洲我們算是走的很前面的國家,當然,後來我們在相關的修法上稍微有一些落後,所以我們從102年開始,就邀集相關機關以及相關企業討論,並且針對這部分提出修正草案,敬請大院支持。
    周陳委員秀霞:請問次長,目前法務部及所屬對於這些事件的調查狀況怎麼樣?調查局是不是已經掌握相關事證了?還是一無所知呢?
    張次長斗輝:這部分臺北地檢署有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偵辦中,也透過艾格蒙和相關組織,以及全臺的管道縝密的偵辦,調查是否有相關的線索或證據資料,因為目前臺北地檢正在偵辦當中,所以我們不適合在這邊加以說明。
    周陳委員秀霞:好啦!希望你們多為國家出一點力,多用一點心,謝謝。
  • 張次長斗輝
    感謝委員。
  • 主席
    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段宜康委員發言結束後,休息10分鐘。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張次長,關於院版的洗錢防制法,坦白說,本席覺得不夠勇敢。本席的看法和柯建銘委員一樣,例如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這個部分,和舊法是一樣的,就是把銀樓業特別標出來。我們知道什麼是洗錢,而且它可能有不同的階段,對不對?其中可能有兩個非常重要的階段,一個是把非法取得的金錢,或是他不想讓人發現的金錢變成合法的,然後存在合法的機構裡面,例如銀行,簡單的說大概就是這樣。
    過去呢?銀樓大概包括了金銀珠寶業,因為他們販賣的是高單價物品,包括貴金屬,所以很容易把金錢變成貨物,或者再把這個物品轉換成金錢,因此才會被特別鎖定。但是現在洗錢的態樣非常多,而我們還是只列舉銀樓業。其實現在還有其他的行業或者人員,他們所從事的行業可能會被當作洗錢的管道或是過程,就是其中一個經手的階段。
    本席必須要特別說明,包括剛才柯委員提到的,律師、會計師等行業,也許他們本身並不是有意參與洗錢,可是卻被當作工具,所以必須課予他們申報的責任,本席認為這是這次修法的重要精神,對不對?
  • 主席
    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
  • 張次長斗輝
    主席、各位委員。對。
    段委員宜康:所以這一類的,我們就授權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報給行政院,由行政院發布,因為它有可能是我們立法的時候沒有想到的行業或人員,所以我們才會授權給主管機關處理,如果我們在立法的時候就已經想到的,那為什麼不明定呢?所以必然會讓外界質疑,說法務部或者行政院在定洗錢防制法修正案的時候,是不是受到什麼壓力?或是有什麼顧忌?所以你們送修正案到行政院的時候,不敢把這些行業放進去,或者未來你們會不會把這些行業放進去?其實我們也不知道。
    為什麼行政院會做這樣的決定?就是明知它有可能會被當作洗錢工具,是應該要被管制的行業,而且你們在金融機構這部分洋洋灑灑列舉了十七項,第十八項才是其他經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的金融機構,而非金融機構或者從業人員這部分卻只列舉了一個銀樓業,原因是什麼?
    張次長斗輝:因為現行法裡面本來就有規範到銀樓,所以我們法務部在進行內部討論的時候,包括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認為是不是需要把銀樓業放在指定範圍內,但是因為現行法裡面就有規範到銀樓,如果把它拿掉的話,會不會又覺得我們對這部分是不是有什麼考量,因此我們才會保留。
    至於其他的部分,例如委員剛剛提到的律師、會計師以及相關的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因為這部分可能會有變動,如果我們規定的很僵化,萬一之後有新行業,可能就會有掛一漏萬之虞,所以這部分我們就由相關的……
    段委員宜康:請你舉出幾個例子,就是你們討論的時候曾經被提出來的行業。
    張次長斗輝:有律師、會計師、仲介、公證人、不動產買賣業,或者是其他有關契約的事務,其實很多行業都有被提到。
    段委員宜康:其實這些也是國際防制洗錢規範裡面所列舉的行業,對不對?因為這些都可以把金錢轉移成可轉換的物品,這裡面還包括不動產,對不對?甚至現在也包括虛擬貨幣,因為這部分也有可能啊!請教金管會銀行局莊副局長,你知道2013年金管會有派代表參加烏蘭巴托的亞太和歐亞地區的國際洗錢防制會議嗎?您知道這件事情嗎?不曉得?
  • 主席
    請金管會銀行局莊副局長說明。
    莊副局長琇媛:主席、各位委員。對,那次有派員參加。
    段委員宜康:去參加會議的是一位陳添智科長,他是銀行局的人嗎?
    莊副局長琇媛:對,他是銀行局的代表。
  • 段委員宜康
    在現場嗎?
  • 莊副局長琇媛
    今天沒有在現場。
    段委員宜康:您知道金管會在這場會議裡面提出的報告是什麼嗎?是哪一個領域,您知道嗎?就是他回來之後寫的這份報告。
  • 莊副局長琇媛
    虛擬貨幣。
    段委員宜康:就是虛擬貨幣做為洗錢工具的研究報告。虛擬貨幣必然要有交易平台,這個交易平台要不要列入洗錢防制的重要規範項目?其實這個問題在臺灣還沒有發生過,因為臺灣的虛擬貨幣大部分都是封閉性的,而且最常見的狀況,包括偷竊或者做為轉換的金額都不高,但是這必然是未來可能發生的一個方向。
    除了這個之外,拍賣平台呢?我們都知道一個例子,例如這個牌子,我們可以拿到拍賣網站上拍賣,底價可以是1,000萬元,為什麼?因為在歷史上,尤美女委員曾經主持過一場重要會議,這是當時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放在主席台記錄人員席的牌子,上面有尤美女委員的簽名,所以被段宜康拿出來拍賣,說它價值1,000萬元。一般人可能會說你是不是神經病,但是如果有人買了呢?這樣是否合法?因為這個牌子就轉換成1,000萬元臺幣了,這樣要怎麼處理?
    我們不曉得為什麼有人要用1,000萬元買這個牌子,至於他的錢,我們也沒有辦法證明是不合法的,我們也不曉得,而且也沒有辦法猜測這中間有沒有犯罪的可能,唯一的一個可能性就是他很傻,但是傻並不是犯罪,這就是為什麼柯建銘委員會提出質疑的原因。洗錢本身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這是我們現在修法的邏輯,而且是沿用舊的邏輯,也就是洗錢本身不構成犯罪,我們看的是洗錢的動機,過去必須是在這個犯罪行為定罪之後,這些錢才會被認定為重大犯罪不法所得,現在呢?你們修法之後變成不需要等到定罪,對不對?但它還是一樣必須是不法所得,沒有錯吧?
    這一次兆豐金被罰,其實不是像剛才林德福委員所說的繕寫錯誤,並不是這個原因,是因為沒有照規範確實執行銀行應該注意的事情,例如2012年匯豐銀行就曾經發生一件事,匯豐銀行的規模是兆豐銀行的好幾十倍以上,大概是全國資產最多的一個銀行,對不對?匯豐銀行這件事情鬧的多大?當時被罰超過19億美元,約六百多億元臺幣,但是兆豐銀行被罰的也不輕,如果照規模來說,我們被罰了57億元臺幣,是匯豐銀行的十分之一,這個罰款也很可觀。
    可是你們知道匯豐銀行全球有多少法遵人員嗎?超過3,000名,你知道匯豐銀行要花多少成本,去建置防制洗錢的系統和法遵人員的人事成本嗎?超過8億美元。相對來看,我們對於洗錢所付出的成本,包括對負有申報義務的這些人所做的規範,其實我們不夠勇敢,防制洗錢是一件極花錢又沒有效率的事情,而且沒有辦法看到成果,坦白說就是這樣,但是我們莫可奈何,而且必須要做。
    正因為它成本高、沒有效率、沒有辦法看到成績,所以大家都不願意做。銀行局有沒有統計過我們每一家銀行每年花在洗錢防制的成本?你們知不知道?可不可以告訴本席?不知道,對不對?因為你們不用心,你們沒有去看別人怎麼做,我們又是怎麼做的。匯豐銀行即便做到這樣,還是變成毒販洗錢的天堂,那我們怎麼辦?我們怎麼做才會讓自己對自己有交代,讓我們對國際社會有交代?
    其實這件事情不是簡單的定一個洗錢防制法就可以解決,更何況我們這個洗錢防制法也不夠勇敢,這個部分我們逐條討論的時候再來處理,好不好?謝謝。
  • 張次長斗輝
    謝謝委員。
  • 主席
    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討論「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之前,法務部作為中華民國政府行政院的首席法律顧問及檢察機關的長官,就兆豐案列為被告,所牽涉的背信罪或內線交易犯罪部分,我想請教法務部的意見,在有犯罪嫌疑的時候,檢察機關是不是有足夠的法律依據,或相關的法律依據,可以對被告的財產做扣押?包括犯罪所得或相關損害。背信是屬於損害部分;但內線交易可能就有犯罪所得,我想了解,法務部對這部分的法律意見是什麼?
  • 主席
    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
    張次長斗輝:主席、各位委員。在法律上,如果犯罪有所得,依照法律規定,是可以做這方面的動作,但本案北檢還在釐清之中,所以北檢並未啟動這樣的程序。
    周委員春米:雖然北檢沒有啟動這樣的程序,但在法律認定上,如果內線交易上有犯罪所得,檢察機關可以做扣押處分,這是很明確的意見,對不對?
  • 張次長斗輝
    是。
    周委員春米:現在北檢還未做扣押處分,是不是?
  • 張次長斗輝
    目前我手頭上沒有這方面的資訊。
    周委員春米:從審查「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相關書面來看,我們認為有修法的背景及必要,本席當然是尊重跟支持,只是這個法案的修正條文有很多地方不太明確,剛剛段委員是說,訂得不夠勇敢,我個人認為,訂得不夠嚴謹。這讓我想到上個會期,我們審查資恐防制法的情境,雖然有法條內容我們可以在逐條時再來討論,但有幾個大方向,還是要先提出來討論。像第二條的第一款及第二款,即使常看刑事條文的人,我們都沒有辦法分辨這兩款之間的區別,若要認定他有洗錢,是依據最後結果有移轉或變更重大所得,這是第一款的規定,但第二款又將「掩飾或隱匿重大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挪到前面,以本席來看,第一款和第二款規範的範圍,實在無從區分,為什麼要變成兩款呢?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從律師或相關非金融事業人員來看,第十條中「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疑似……」,我覺得「疑似」這兩個字不太明確,之前舊法是規範,如果他能夠證明,沒有故意或過失,但現在是「疑似」,就要受到處分,這是一個很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我覺得主管機關應該規範的更明確。
    另外,我們要處罰他洗錢的罪責,可是第十四條又有兩個法定刑:第一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第三項又說,「不能科以超過其重大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換句話說,第一個門檻是不能超過7年;第二個門檻則說,如果原來本罪是判5年,絕對不能判6年,法律上的解釋似乎是這樣,在有兩個法定刑的情況下,如果原來的本罪,沒有超過5年,就不能判超過5年;如果原來的本罪,還沒有判呢?本席對這些法條有疑慮,將來在逐條的時候,我們再做討論。我們知道主管機關,對於這樣的法案,需要面對行政上及國際組織的壓力,但你們畢竟是中華民國政府的法務部門,所以在提出相關法律時,要再更慎重一點。
    接下來,我想再具體討論有關非金融事業人員的部分,剛剛討論的時候,大家是見仁見智,但是你們的立法架構,是把非金融事業人員放在空白授權裡面,沒有像金融事業那樣很明白的列舉出來,從某個角度看是不夠勇敢,若從另一個角度看,恐怕也會侵害到某些事業人員的權益,所以本席明確的要求你們,在訂定非金融事業人員規範時,一定要跟相關事業公會團體溝通,但目前並沒有這樣做,所以這部分的聲音是充滿疑慮。我舉一個比較明確的例子,以剛剛提到的第十條來說,其實我們看到這個法條會有點害怕,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疑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交易,就要跟調查局申報。本席可以理解為什麼要跟調查局申報,因為你們的洗錢防制處是設在調查局,調查局本身純粹是一個情治、檢調的司法機關,今天在「疑似」的時候,就要跟洗錢防制處聯繫?我舉一個比較單純的例子,這會讓律師在執業時陷入兩難,剛剛檢察司副司長有提到,將來律師的規範,只有在非訟部分,訴訟的律師不要求,但這個在條文中看不出來。如果律師因為執業關係,知道當事人可能有這些犯罪態樣時,你們課予律師的業務是要跟調查局申報,他怎麼可能去申報?第一、這牽涉到道德及專業倫理;第二、如果傳出去,他也不要混了。顯然這個規定,不但影響到律師的工作權,也侵害到人民的訴訟權,所以我們要求法務部,將來一定要跟相關事業做溝通。
    在外國的立法例上,他們是透過公會來管理,但我們的公會,是不是有這樣的能力、認知和看法,將來願意負起管理的責任?根據我們查到的文獻,FATF的總部是設在巴黎的一個國際組織,成立27年,現在有37個會員,它是歐陸法系的一個組織,請問它做出來的建議,到底是歐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我不曉得我的文獻到底正不正確,但據我們瞭解,日本有要求他們的律師,去做通知或申報嗎?你們在訂定洗錢防制法時,應該要有它的效果,不能把這邊的全部人都納進來,叫他們做什麼、做什麼,加上你的規範又不明確,這樣不但對他們造成侵害,對國家或法案執行的嚴謹度,也會造成傷害。當然,這個法案有它優先的必要性,所以本委員會列為優先法案審查,委員也都積極配合,但是我們會有疑問,法務部是否已經跟相關職業團體討論及協調?配套做好了嗎?據我個人瞭解,全國律師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初步都是持反對意見,不過他們也認知,律師是有這樣的責任,不過要規範到什麼程度?有什麼配套措施?這些目前都還沒有看到。現在大家批評民進黨政府,說我們的政策是一回事,改革是一回事,但是go to又是一回事,所以法務部門在這個法案上,要能提出更完整的修正及說明,這是本席的要求。謝謝。
    張次長斗輝:好,非常謝謝。
  • 主席
    請許委員淑華發言。
    許委員淑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行政部門和立法部門,大家對洗錢防制都有一定的觀念,都想積極去處理。近年發生的洗錢案件,大概有兩種特性:一種是犯罪後將所得轉移到國外洗錢;另外一種就是犯罪行為跨國化。根據國際社會防制洗錢犯罪的經驗,不管是販毒、擄人勒索、搶劫及貪污等等,都會利用洗錢的管道,把這些錢洗白,以便日後可以方便使用。請問法務部知不知道,目前洗錢罪犯,慣性使用的管道有哪些?
  • 主席
    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
    張次長斗輝: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這部分,我們的洗錢防制處可能更了解,能否請李處長向委員說明?
    許委員淑華:好,可以。
  • 主席
    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李處長說明。
    李處長宏錦:主席、各位委員。洗錢的管道很多,有些是用假的帳戶,也有用假貿易的方式,態樣可說多樣化。
    許委員淑華:我整理了一下,大概有5種管道:一、經由銀行系統將錢存入銀行,轉換成支票等等;二、利用非正式銀行系統,比方說銀樓,還有珠寶,將其轉換成其他國家的貨幣或黃金;三、利用中獎的彩券或樂透,把錢付給中獎者,把利潤分成10%或15%不等,再給洗錢者拿去做領取;四、利用賭博娛樂場所,把大量的小額變換成籌碼,再進入賭場變換成大額現金;五、走私貨幣或利用海陸空各種管道,將其運離國境。我大概歸類為這5種,請問有沒有我沒有唸到的方式?有哪些慣犯習慣用的管道,是我不清楚的?
    李處長宏錦:委員歸納的這幾類,差不多都有涵蓋到,網路虛擬貨幣的部分,委員也有提出來,這是一個新興趨勢。
    許委員淑華:既然提到這個新興趨勢,請問目前掌握的狀況及研擬辦法是什麼?
    李處長宏錦:因為整個態樣還在發展中,我們跟學界也在探討,將來在防制洗錢的機制上,要怎麼樣來防範?
    許委員淑華:在舊有的5大管道中,目前可以掌握和破獲的案件有多少?在虛擬貨幣新態樣出現後,你們有沒有實質掌握,或已經有破獲的案件數?
  • 李處長宏錦
    目前沒有。
    許委員淑華:在現有的舊管道中,你們破獲的案件有多少?
    李處長宏錦:洗錢案件本身,破獲的應該也不多。
    許委員淑華:在1989年的時候,FATF有提出40點建議,請問這些建議,對各位有沒有參考的價值?
    李處長宏錦:這等於是國際防制洗錢的聖經,要求各國遵守這樣的標準,一起共同防制國際洗錢。
    許委員淑華:對你們來說,他提供的不管是建議或聖經,我想請教的是,第26點、27點建議中,有關金融情報中心權限及資源的部分,能否請金管會說明一下,如果發現一些可疑的交易,我們要如何掌握及了解?
  • 主席
    請金管會銀行局莊副局長說明。
    莊副局長琇媛: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金融機構在整個防制洗錢交易過程中,是扮演比較預防性的角色,當客戶到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係的時候,就要對客戶的身分,做一定的確認和審查,一旦建立業務關係,通常就是開了帳戶之後,既然已經做了身分審查,應該很清楚他開這個帳戶的目的、性質,後續對疑似洗錢交易的監控,就是當他開始發現這個客戶,其交易和當初開戶的目的或身分,有不一致的情況時,就符合一些洗錢的樣態,所以他們會把這樣交易的性質、交易的金額及交易人的姓名報給FRU,在臺灣就是所謂的調查局,供調查局做後續的偵查或分析。
    許委員淑華:好,謝謝。
    請問調查局,我們對於洗錢,或提供恐怖活動資金的相關情報上,防制處針對財務部分,有沒有一個團隊來做偵查?另外,我們跟其他國家的權責機關,有沒有共同偵辦的績效?特別跟大陸方面有沒有?
    李處長宏錦:洗錢防制處是我國金融情報中心,受理金融機構的申報,我們統一稱為金融情資,但這個情資是不是有價值,要經過我們專業同仁分析,包括調取相關資料清理、分析後,再做研判,看看有可能構成哪一類犯罪,若構成犯罪事項,就會移送司法機關,有移送到司法機關的情資,就稱為線索情資,至於能不能成為證據,則由司法機關做後續偵辦動作。
    許委員淑華:好,謝謝。過去洗錢防制法的洗錢罪,金額必須達500萬以上,詐欺罪才能成立,而且不包含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的電信詐騙罪。但根據警政署統計數字顯示,103年發生的詐騙案有2萬多件,與去年相較,增加4千多件,又以電話、手機詐騙比例最高,加上網路詐騙總共占七成一,警政署還特別為此,成立165反詐騙諮詢專線。請問法務部和警政署,對於這一次的修法,你們彼此之間如何做出更有效的制裁?並在合作過程中,如何更密切、更有效率的掌握實效性?
    張次長斗輝:有關反詐騙的部分,確實是國人非常關注的議題,也是政府機關非常重視的課題,在過去這幾年間,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都跟警政署調查局及相關司法檢察機關密切合作,其實臺灣在防制詐騙方面,已經有很大的成效,所以很多詐騙犯轉移到其他國家,衍生最近有一些被遣送到大陸的情形,所以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一定會跟相關司法檢察機關,更通力合作。另外,目前兩岸在證據上的取得,可能有一些困難,如果洗錢防制法通過,洗錢防制法的相關態樣,就可以獨立處罰,對於加強打擊犯罪、詐騙犯罪,具有相當大的幫助。
    許委員淑華:沒有錯。我不曉得警政署和法務部之間,彼此合作的模式,包括公文的調動,需要互相提供及支援的時間是多久?我希望你們在這個過程當中,能夠更有效率,如果在內部簡化更多的流程,相信對於打擊犯罪,會有更明顯的幫助。現在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我們看到臺灣在這幾個月當中,上了很多次國際版面,但詐騙對臺灣的形象,確實很不好,包括最近有很多詐騙犯還在大陸,希望法務部能夠更積極的去處理。現在中央的立場,也沒有九二共識,兩岸共打能不能繼續往下走,或者有沒有更明顯的發展,這也是我們相當關注的,希望你們在這方面,能夠做出更多的努力。請問現在我們跟哪些國家,有簽訂防制洗錢條約?
    李處長宏錦:目前我們有跟38個國家,簽訂MOU合作備忘錄。
  • 許委員淑華
    以東南亞國家居多嗎?
  • 李處長宏錦
    都有。
    許委員淑華:這38個國家的名單,麻煩你再提供給我,好嗎?
  • 李處長宏錦
    好。
  • 許委員淑華
    謝謝。
  • 主席
    請郭委員正亮發言。
    郭委員正亮: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洗錢最後還是牽涉到證據的認定,我先問一個具體的個案,比如兆豐銀行說是「誤繕」,請問以你的角度來看,會接受這樣的說法嗎?
  • 主席
    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
    張次長斗輝: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的相關資料,目前正由臺北地檢署偵辦,究竟是誤繕或有什麼其他原因,我相信臺北地檢署會把它釐清。
    郭委員正亮:假設臺灣調查的結果發現,兆豐銀並沒有欺騙,純粹是行政疏忽,你認為美國會接受嗎?
    張次長斗輝:關於這部分,我們完全依照所掌握的相關事證,相信檢察機關……
    郭委員正亮:我現在就是要問你,如果臺灣對於證據的徹查,發現純屬行政失誤,是不是可以跟美國要求降低罰款?
    張次長斗輝:這部分不屬於法務部的權責,我恐怕沒有辦法說明。
  • 郭委員正亮
    還是屬於金管會的權責?
    張次長斗輝:對,應該是金管會。
  • 郭委員正亮
    請金管會說明。
  • 主席
    請金管會銀行局莊副局長說明。
    莊副局長琇媛:主席、各位委員。其實誤繕的金額,基本上是指紐約和巴拿馬之間,匯款的金額有誤繕。
  • 郭委員正亮
    對。
    莊副局長琇媛:可是他該申報、未申報的筆數,這邊並沒有講得很清楚,有可能他該申報、未申報的筆數,還是一樣。
  • 郭委員正亮
    所以不是實質金額的差別?
  • 莊副局長琇媛
    對。
  • 郭委員正亮
    是因為行政的手續沒有完成?
    莊副局長琇媛:對,其實有很大的一部分,是他該申報的交易,有一百多筆沒有申報。
    郭委員正亮:據瞭解,早先是因為彭總裁寫了一封信,原本處罰金額是3億美元,後來降到1.8億美元,表示這是一個合意處分的過程,顯示我方如果出具相當理由,就可以請求降價,請問「誤繕」本身,可不可以構成另外一種合理的理由?
    莊副局長琇媛:我們有針對這一點,再跟兆豐銀行做溝通,因為他們查證的結果,並不是44.9億,而是4億,所以有跟兆豐銀行說,是不是要去跟DFS再做溝通,看看這個金額是不是可以再調降?但兆豐銀行討論的結果認為,已經簽Consent Order,就代表他們承認所有的東西,一旦不承認Consent Order上面的數字,代表他們不同意這個Consent Order。
    郭委員正亮:但2月簽的時候,他們還不知道有誤繕的問題。
  • 莊副局長琇媛
    Consent Order是在今年8月19號簽的。
    郭委員正亮:可是3億的罰單,是在2月通知的?
  • 莊副局長琇媛
    沒有。
  • 郭委員正亮
    不是這樣?
    莊副局長琇媛:對,他們只在今年2月,檢查報告出來的時候說,他會有監理行動,至於他的監理行動,是怎麼樣的監理行動,2月的時候還不清楚。
    郭委員正亮:8月簽的時候,已經是協議之後的金額?
  • 莊副局長琇媛
    對。
    郭委員正亮:當時兆豐銀知不知道,他有誤繕的問題?
    莊副局長琇媛:他簽署的時候,應該還不知道。
  • 郭委員正亮
    還不知道?有這種銀行!
    莊副局長琇媛:對,那個時候可能還不知道,因為這個金額是兆豐銀行自己報給DFS的,但事後他們對所有的交易,重新再做……
    郭委員正亮:我這裡有一些數字,本來外傳紐約分行跟巴拿馬分行交易高達115億美金,後來發現扣除拆、借款,民間匯款居然不到3億美元,然後174筆退匯交易,經查實際金額也只有1,389萬美元,這麼小的金額,我們要被折磨一個多月後才知道,不是一開始就可以要求紐約分行、巴拿馬分行,把帳目拿出來核對,就能知道結果嗎?譬如扣除拆、借款,或實際退回的金額,跟民間有關的部分,到底有幾筆?總值多少?結果折磨我們那麼久,鬧到風聲大、雨點小,為什麼會這樣呢?
    莊副局長琇媛:剛剛委員提到所有的金額,其實都在Consent Order上面,據我們瞭解,兆豐應該到要簽Consent Order那一、兩天,才看到這個Consent Order,因為我們也沒有看到,等到8月19日,他們簽了之後,我們才看到全文,所以兆豐在簽署之前,不知道是否有充分的時間,再仔細核對這個數字。
    郭委員正亮:謝謝,我知道不是金管會的問題,而是兆豐銀和財政部公司治理的問題,這個權責我了解。現在政府啟動對蔡友才民事求償57億,請問這是哪個單位發動的?
  • 莊副局長琇媛
    是財政部。
    郭委員正亮:請問蔡友才是犯了什麼天條,居然可以向董事長啟動民事求償的行動?為什麼會提這個問題,我做一個類比,比如台塑越南鋼廠,被越南政府處罰168億台幣,相當3億美金,是不是有適當的單位可以說他造成股民損失,所以向王家民事求償3億美金,這是不是一樣的邏輯?
    莊副局長琇媛:這部分屬於財政部的權責,站在金管會的立場,最主要是在整個處理過程中,董事長其實有很多時間,能夠做即時的處理,也許可以讓這次處罰不會那麼嚴重。
    郭委員正亮:在行政究責及司法究責的部分,我都可以理解,但要上綱到民事求償,而且是針對董事長,甚至董事會,政府過去有過這種行為嗎?
    莊副局長琇媛:我不是很清楚其他的部會,至於要對……
    郭委員正亮:這是不是隱含未來政府針對這類事情,不排除對董事會或最高層會採取民事求償這種策略呢?這是很大的事情。
  • 莊副局長琇媛
    這是屬於財政部的權責。
  • 郭委員正亮
    不是金管會能夠回答的?
  • 莊副局長琇媛
    不是。
    郭委員正亮:我知道兆豐銀跟財政部有點關係,如果是民間的公司,你們會不會考慮做這種行動?比如造成股民損失,金管會基於保護小股民的利益,要不要對董事會提出民事求償?
    莊副局長琇媛:這個可能都是從股東,或從公司治理的角度。
    郭委員正亮:公司治理就是你們管的,當然不是銀行局,而是金管會。
  • 莊副局長琇媛
    這部分可能屬於我們另外一個單位的權責。
    郭委員正亮:謝謝你,我下次再來問金管會,因為這不是銀行局的事情。
    接下來,我想請教次長。有關這個法,剛剛段宜康委員也有質詢,在非金融事業的部分,你們只單列出銀樓,坦白講,這對行走社會的人來看,真的是笑話!最大的洗錢,恐怕是國際之間的移轉訂價,你們居然沒有把國際間移轉訂價、做假交易把錢洗出去、虛報價格的部分列入?以國際拍賣為例,臺灣有多少有錢人,在富比士做交易,然後透過價格虛報把錢洗出去?你們居然沒有把國際移轉訂價列在裡面,這才是最大的洗錢。我的意思是說,你們都是針對實體,而不是針對行為,比如前面講到金融機構,你就明列出哪些金融機構,講到非金融事業,你就列出銀樓,因為銀樓是我們認知的傳統地下錢莊,但卻沒有列出某些行為,可是那些金額遠超過銀樓的金額,你把旅行社列在裡面,但加起來都沒有它的大,這不是你們修法上的嚴重疏失?我不知道怎麼去說明這個行為,比如博達案是十幾年前的case,博達案就是透過國際的假交易,把錢洗出去的,這個你們不知道嗎?對於這類行為,你們在法律上如何規範?
    張次長斗輝:在洗錢防制法上,我們目前是用指定的方式,當時銀樓是原來就有的。
  • 郭委員正亮
    對。
    張次長斗輝:如果我們把其他的訂在裡面,以後恐怕有……
    郭委員正亮:我跟你講,很多都是透過複雜的金融交易洗出去的,發行ECB或者出貨,事實上都是假出貨,這些以後再跟你研究,謝謝大家。
  • 張次長斗輝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你們在「洗錢防制法」修正案第十四條中提及,對於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十六條所簽訂之條約等等,要請求我國來執行,有時候我會懷疑,依照我們臺灣現在的國際地位及國際關係,到底有沒有可能做到這一點?
  • 主席
    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
  • 張次長斗輝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列到十八條。
  • 劉委員世芳
    有沒有可能做到這一點?
    張次長斗輝:我們已經跟相關國家簽訂備忘錄,另外也透過國際司法互助,跟一些國家達成……
    劉委員世芳:現在國際司法互助,不是只有38個國家嗎?太少了吧!你有聽過艾格蒙聯盟嗎?
  • 張次長斗輝
    我知道。
  • 劉委員世芳
    現在艾格蒙聯盟在臺灣的負責機構是誰?
  • 張次長斗輝
    是調查局。
    劉委員世芳:請問李處長,我們是在什麼時候加入艾格蒙聯盟?
  • 主席
    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李處長說明。
  • 李處長宏錦
    主席、各位委員。是在1998年。
    劉委員世芳:我從外交部得到的資訊顯示,現在的會員國有151國。
  • 李處長宏錦
    沒有錯。
    劉委員世芳:剛剛張次長提到,跟我國有司法互助協定的,只有38或比38更少的國家,如果我們是這151國裡面的會員國,有沒有可能透過艾格蒙組織裡面,洗錢防制金融情報中心的平台,來處理洗錢防制相關犯罪事宜的蒐證?
    李處長宏錦:我們跟這38個國家是簽訂合作備忘錄(MOU),並不是司法互助,艾格蒙則是各個國家金融情報中心,所組成的一個國際組織。
    劉委員世芳:我們不是也非常活躍,還擔任聯絡發展工作小組的成員?
    李處長宏錦:基本上,艾格蒙只是提供一個平台,讓各會員國提供金融情資交換。
    劉委員世芳:我剛才不是問你,我國還是聯絡發展工作小組的成員?
    李處長宏錦:那已經是過去的事,因為艾格蒙在今年年初有改組。
  • 劉委員世芳
    所以我們已經不是聯絡發展工作小組的成員?
    李處長宏錦:我們現在叫會員支持遵循工作小組,因為他在今年年初,把過去5個工作組,改成4個工作組。
    劉委員世芳:非常諷刺的是,我們在1998年加入時,是一個發展聯絡工作小組,並要求我們為越南、柬埔寨、寮國及尼泊爾之入會輔導國,輔導的結果,我們在柬埔寨的金融詐騙案被送到中國去,表示我們在艾格蒙聯盟中並沒有表達,我國在洗錢防制工作上的能量,或希望在主權上的努力方向,為什麼我會提到?因為現在大家擔心、關心的,當然是兆豐的部分,對於兆豐的案件,法務部部長及次長,均多次提到,如果牽涉到洗錢,當然會再查,我想問調查局的調查結果如何?例如媒體上有暴露出來,請問誰是Mr.Wu?是吳、還是伍?
    李處長宏錦:據我們了解,是一個叫Samson Wu的人。
    劉委員世芳:為什麼媒體報導的不是Samson Wu,而是Lawrence Wu?他好像是跟山口組有關係,而且是關鍵人物,你們有沒有掌握這個情資,這已經是昨天的報導。
    李處長宏錦:根據我們的瞭解,Mr. Wu是跟KINGSTON之間有訴訟糾紛。
  • 劉委員世芳
    只有訴訟糾紛?跟我們這次兆豐銀有關係嗎?
    李處長宏錦:根據目前所獲得的資料,並沒有這方面的情資。
    劉委員世芳:我們透過艾格蒙聯盟,或司法互助管道所得到的資訊,都是未確定,而且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掌握到真正洗錢的關鍵資訊或情資?
  • 李處長宏錦
    沒有錯。
    劉委員世芳:為什麼外界仍然有那麼大的質疑?調查局或法務部,要不要出來澄清一下?
    李處長宏錦:我們有做過澄清,也不知道外界為什麼一直傳這些訊息,但是站在洗錢防制組的立場,我們該做的部分,都會配合北檢去做。
  • 劉委員世芳
    你有配合北檢在做?
  • 李處長宏錦
    沒有錯。
    劉委員世芳:我想你一定會告訴我,因為偵查不公開,所以不會告訴我這部分。現在回到原來的修正條文,不管是第十四條或剛剛次長講的第十八條裡面,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的條約中,我們到底有多少可以著墨的空間?還是純粹MOU簽完就算了?因為上個會期,在羅部長任內的時候,也有其他國家牽涉到電信詐騙,本席曾在此要求,希望法務部趕快跟其他國家簽訂司法互助協議,當時你們說好,可是照你們現在講起來,似乎沒有更多的進度,而且也沒有一個比較好的連絡管道,基本上,我們希望可以有效打擊犯罪,但最後卻變成台灣人不管有無犯罪,都會被送到大陸去,這對我們來說是一個不能接受且令人難堪的事實,所以法務部、調查局在這段期間,從南非案、肯亞案一直到現在,到底做了多少事,可否在此跟我們報告一下?
    李處長宏錦:因為艾格蒙相關的組織、成員只負責情資的交換,至於實際案件處理的部分,就像我們在每個國家的金融情報中心,大部分都沒有負責案件的偵辦,就只有受理金融機構的申報而已。
    劉委員世芳:我提的是艾格蒙聯盟,然後又對照到洗錢防制法你們希望修正的部分,即針對外國政府、機構及國際組織的部分,你們打算怎麼做呢?請求協助執行、扣押或沒收……
  • 李處長宏錦
    司法互助跟MOU是兩個不同層次。
    劉委員世芳:當然,可是國內訂定這麼嚴格的法律,卻無法有效規範外國政府來協助我們時,是否還有其他的管道可以來執行呢?否則對於我們這種法治國家來說,此舉等於是一個空殼子。
    李處長宏錦:過去曾經有一個案例,就是與美方合作,他們配合北檢偵查的一個國際合作案例。
  • 劉委員世芳
    有成功?
  • 李處長宏錦
    有成功的。
  • 劉委員世芳
    所以我們還是很依賴美國洗錢防制方面的管道?
    李處長宏錦:基本上這是互惠的,即便是依照洗錢防制法的規定,也是要互惠的。
    劉委員世芳:關於這次兆豐案,相關洗錢、金融情報的交換,美國能否協助我們處理這一塊呢?
    李處長宏錦:因為這是「未申報」,既然是未申報,就表示沒有資料,而我們金融情報中心受理的資料庫中,是金融機構必需要申報可疑交易給我們,我們才會有相關的資料,換言之,沒有申報就不會有資料。
  • 劉委員世芳
    調查單位沒有辦法從未申報裡面去查出任何蛛絲馬跡嗎?
    李處長宏錦:那是在境外,然後依法要向美國金融情報中心申報,而不是向我們申報。
    劉委員世芳:如果這個案件牽涉到黑道的洗錢或是如美國擔心的,這是與恐怖組織相關,則這將會造成我們在金融洗錢上一個很大的重挫,我們連掌握資料都沒有辦法,也沒有辦法釐清外界的一些想法,則我認為法務部、調查局真的是要加油。
  • 李處長宏錦
    是。
    劉委員世芳:到底是哪個環節漏掉了、沒有連繫清楚還是沒有相關資訊呢?你們在做洗錢防制金融情報交換時,就算情報尚未被證實,你們還是要想辦法去蒐集,而不是被動的等人家來告訴我們誰有沒有犯錯,這就很奇怪了,因為那時誰有沒有犯錯就已經移至檢察單位、法院去處理了。換言之,調查單位本來就可以更積極的去處理這一塊,所以這就是為何民意機關一直針對兆豐案,無論是從財政觀點或是法治觀點上,一直希望行政單位可以做有效的處理,所以有無可能繼續追查呢?還是你們覺得在目前沒有事情的情況下那就算了,可能是媒體庸人自擾?
  • 李處長宏錦
    我們還是會努力配合北檢的偵辦。
    劉委員世芳:如果在資訊可以公開的情況,能夠儘量讓國人釋疑可能會比較重要,請你們繼續加油。
  • 李處長宏錦
    好的。謝謝。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江委員啟臣、羅委員致政、陳委員歐珀、林委員俊憲、黃委員偉哲、劉委員櫂豪、鄭委員運鵬、管委員碧玲、孔委員文吉、徐委員永明、賴委員士葆、吳委員志揚、曾委員銘宗、張委員麗善、盧委員秀燕、李委員彥秀、羅委員明才、徐委員榛蔚、邱委員志偉、蔣委員乃辛、陳委員明文、陳委員怡潔、陳委員亭妃、馬委員文君、呂委員玉玲均不在場。
    接下來輪到本席發言,請周委員春米暫代主席位。
  • 主席(周委員春米代)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處理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基本上,洗錢防制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因為現在科技發達,還有整個人口、金錢的流動,而且犯罪所得的跨國移轉,其實也是非常的嚴重,但這也非常的難發現,所以才會透過國際之間的合作關係,希望可以共同打擊犯罪。
    基本上,這部法的訂定是為了符合國際對我們的要求,但誠如多位委員所質詢的,現代科技日新月異,洗錢的方式也層出不窮,在此情況下,反觀我們訂定的這部法,似乎是屬於比較傳統的,可能只是在我們這個年代可以想像的一些比較實體的洗錢方式,然這樣的規定能夠去處理像國際計價、虛擬銀行或是虛擬線上交易等問題嗎?事實上,這在洗錢防制法上並沒有規範到,是不是呢?
  • 主席
    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
    張次長斗輝:主席、各位委員。的確,這部分沒有具體的規範。
    尤委員美女:請教李處長,在技術上能否把這塊加進去呢?
  • 主席
    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李處長說明。
    李處長宏錦:主席、各位委員。洗錢的態樣就像委員方才說的有很多種,所以很難期待在一部法律中全部加以羅列,但這可以透過實務偵辦作為來處理,只要符合洗錢的態樣、行為,基本上就可以科以相關的責任。
    尤委員美女:像國際假交易、國際移轉定價,還有就是透過國際拍賣,的確,現在有所謂的黑錢透過如富士比等國際拍賣,然後就把錢弄出去了,所以除了課以金融業者、銀錢業者要有通報的義務之外,也課了很多專業人員,也需負通報的義務,而這些態樣仍多屬於傳統的態樣,變成他們所通報的仍然限於傳統的態樣,而非新型態的態樣,所以這是否會造成一個很大的漏洞?
    李處長宏錦:的確是如此,我們在規範洗錢防制的申報時,基本上現在也沒有辦法全部都可以想到然後全部都列進來,所以只能按照第二條洗錢行為、態樣的定義,即只要行為符合掩飾或隱慝的定義,不管是哪一個行業,只要觸犯這樣的規定,我們就會依照洗錢防制法來做處理。
    尤委員美女:今天要在法律中課予義務,但那個義務卻是一個非常模糊的義務,不見得每個人都可以去判斷這樣的狀況是不是洗錢,在此情況下,屆時事情發生後,若被認為是洗錢,則在回溯追訴時,認為當初沒有通報,所以要被罰,可是當初在處理的時候,他怎會知道那是洗錢呢?比方說認為是一個合法國際交易或是行為,所以並不會想要去通報,後來是因為東窗事發進行追討時,才會發現當初這是應該要申報的,因為符合第二條某一款的規定。本席認為,在這樣的規定下,其義務是不明的,如此一來如何要求人民守法呢?
    張次長斗輝:所以這部分在洗錢防制法中有規定,必需要有指定的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並在裡面予以詳細的規定。另外,在制定之前也會跟相關的律師業、會計師業等加強溝通,總之,文字上如何訂定,我們一定會做嚴謹的處理。另外,關於委員所提不是很了解的情況,依據行政罰法,如果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則是可以不予處罰的。
    尤委員美女:這裡面有規定要課以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責任,其實他們在執行業務上都有保守業務秘密的義務,雖然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規定為申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可是這裡面牽涉的是,像律師要為當事人辯護,而律師與當事人之間有所謂信任及保密特權在那邊,所以即使律師知道當事人是殺人犯,也不能向法官揭露當事人是殺人犯,換言之,律師有保守秘密的義務。但今天卻用洗錢防制法規定律師跟當事人接觸時就應該要通報,顯然就違反了這樣一個義務,的確,律師有義務要防制洗錢,但這部分如何規範的更為細膩,事實上有必要跟這些公會仔細去討論。
    據了解,律師公會曾經發函給法務部,希望能夠再溝通,也希望優先完備律師執業上保密特權,以及保密義務有相關的規定,之前再去看這兩部分要怎麼樣的配合,否則會讓律師搞不清楚到底要遵守洗錢防制法還是律師與當事人之間保守秘密的義務,即這會讓他們變得無所適從,而且當事人還可能會告律師將其資訊都洩露出去,妨害其權利,所以這些部分需要非常細膩地去規定,比方說要區分當律師去幫當事人處理哪些類型業務時,若需直接經手當事人財務,有隱匿犯罪所得時要申報,而不是所有只要遇到這樣的狀況就是這樣來處理,畢竟律師只是要提供法律意見,並不經手相關的財務,所以是不是在提供法律意見時,若知道這裡面的錢有問題就要去申報,不管這個錢真的符合所謂的洗錢呢?的確,多位委員亦提到你們的規定並不是很清楚、詳細,也不夠確定,所以法律這樣通過後,將會造成這些行業非常大的恐慌。
    再者,如果要求這些專業人員有通報義務,則在法律上必須予以明確規定才行,因為這才會排除其他法律上應盡的義務,比方說保守秘密的義務,所以應該不是在這裡用一條來規定若有通報就當然免除相關的責任,不應做這麼粗糙的立法、規範。
    此外,公會給法務部的函裡面亦有提到FATF 40項建議第16項第二段有明白提到,律師、公證人或是其他獨立法律專業技術人員及做為獨立法律專業技術人員的會計師,基於職業上保密義務或是法律專業技術人員保密特權時,不負申報可疑交易報告的義務。但這部法裡似乎沒有這樣的規定,雖然你們表示這部法完全是依照FATF的40項建議,可是這40項的義務當中,對於所謂非金融人員,其義務比較是著重在紀錄的保存或是第15項新科技的運用。換言之,重點不是在通報,而是經手這些資料時,就應將這些資料保存下來,哪天要追查時你就有義務要提出你曾提出的法律意見或是文件等等,即這些紀錄要留下來,將來才會有跡可循。或是運用了新的科技、新的支付機制,裡面有所謂新技術產生了洗錢或是資恐的風險,這時就必須去做評估。還有第17項依賴第三方的防制措施而有的一些義務等等。本席認為,雖然你們已將法案送進來,但我們還是希望在逐條審查之前,你們也能夠就這個部分跟相關的律師、會計師等公會再討論,其實義務不應只有申報而已,應該還包括紀錄的保存、風險的評估、對第三人的一些措施等等,總之,希望這部分你們能夠弄得更細膩一點。
  • 張次長斗輝
    好。謝謝委員。
  • 主席(尤委員美女)
    請林委員為洲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林委員為洲、林委員俊憲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林委員為洲書面意見

    我國是亞太防制洗錢組織創始會員,分別在2001年及2007年接受APG第一輪、第二輪相互評鑑。第一輪績效良好,第二輪相互評鑑結果,我國列為「應予後續追蹤」名單。
    然而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2018年將派評鑑團來台,我國洗錢防制層面上與國際標準仍有落差,若沒通過評鑑,金融交易活動將受嚴格限制,不僅跨境金融交易成本提高,甚至被拒絕,衝擊相當大。
    1.上會期由我們排案通過資恐法後與國際接軌是邁向一大步,然而仍有許多尚待修法的部分,請問法務部長是否知道有哪些部分尚待補足才能與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接軌?
    2.此次兆豐案由台北地檢署分案偵辦,然而今日台北地檢署發佈新聞稿稱全案陷入瓶頸,是否顯現出特偵組有其存在之必要性?
    3.隨著全球金融科技(FinTech)蓬勃發展,近日金管會宣布預計最快9月底、10月初舉辦P2P網路借貸平台在台發展公聽會,金管會目前以鼓勵網路借貸平台業者與銀行共同合作的方向前進,但因現有P2P公司皆為依照公司法設立,並無在金管會的監控下,可能會成為洗錢犯罪的溫床,請問法務部部長針對相關問題,是否有作防範的規劃及研究?
  • 林委員俊憲書面意見
  • 提問建議

    1.請教法務部調查局代表,昨天本席才在財政委員會質詢金管會丁主委,有關兆豐這次案件的狀況,昨天丁主委也說「關於洗錢的部分,會有另外的調查」,請問兆豐金案件涉及洗錢的問題,是不是屬於調查局洗錢防制處的權責?到目前為止調查局有沒有介入調查中?還是其實你們調查局根本沒有參與這個事件的偵辦,這件事應該由台北地檢署偵辦就好?調查局的洗錢防制處,應該是全台灣辦洗錢案件最有概念跟辦法的單位,如果你們持續放著不管或推給地檢署,那本席對於每年編列給你們調查局有關洗錢相關業務的預算就很質疑了,104年編列415萬元,105年、106年分別編列560萬元,數字一直上升,但是遇到這種關鍵大案子卻不見蹤影,這件事再繼續延燒沒人處理的話,甚至會影響台灣在國際組織裡的評鑑結果,評鑑結果將可能影響跨境金融交易的難度,對台灣金融交易產生重大打擊,事關重大,結果本席昨天發現金管會慢條斯理地在處理這件事,今天更發現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對這件事根本幾乎是沒有介入。
    2.在反洗錢防制上,台灣曾是領先群。1997年,台灣是當時亞洲第一個頒布相關法令的國家。但隨著911反恐、美國追稅、伊斯蘭國崛起,國際修法甚多,台灣卻從2009年後就完全沒有更新。請教法務部調查局代表,我們每年花費這麼多錢到國外組織參與會議,有沒有參與跟洗錢防制相關的會議呢?104年光是參加國際會議就編列287萬元預算,105年更是291萬元,明年(106年)還突破300大關列了306萬元,難道這些國際會議上都沒有討論過其他國家的洗錢防制體系嗎?
    那為什麼台灣的洗錢防制法規從2009年後,調查局就讓這個應該與時俱進的法規停擺?台灣花了20年期間,從一個最先進頒布反洗錢的法規國家,變成法規落後的國家,是因為我們的調查局國際觀不足嗎?本席認為不是,每年花了近300萬元讓調查局派員參加國際會議,調查局還能跟我們說這些洗錢防治概念都學不到嗎?請調查局針對你們近3年前往國外,有關洗錢防制的國際會議,整理開會相關資料與成果報告後惠復本席。
    那為什麼我們在國際上沒有針對洗錢防制的部分參與會議?我們每年都有編列參加國際洗錢防制組織的會費30多萬元,至少也可以與其他會員國交流法制上建構的概念吧?為什麼調查局讓洗錢的防制停留在2009年?沒有隨著科技的日新月異而跟上,如此的怠惰讓台灣從防制洗錢的先進法制國家,變成如今需要大幅修正的防制洗錢落後國家。
    3.「亞太洗錢防制組織」成立於1997年,現有41個會員,旨在有效執行及強化國際打擊洗錢犯罪及資助恐怖份子之國際標準。我國為創始會員之一,甚至2008年至2010年擔任政策指導工作小組北亞區代表,這表示台灣在國際洗錢防制上應當占有一定程度份量。最後,本席兩點建議,
    第一,未來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一定要每年重新檢視法規的密度,避免科技、國際犯罪型態的更新,結果台灣法規沒有與時俱進,使台灣成為洗錢犯罪者的天堂。
    第二,對於前往國外參加會議的部分,請法務部調查局針對國際會議結果要求下轄單位針對會議作成專案報告,除了會議內容外,尤其必須評估會議對我國制度之反省與檢討,而非僅是在工作年報呈現兩、三頁帶過。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與「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上述行政院提案係配合刑法沒收新制所提出的修法,內容相對單純,各位委員如果沒有意義的話,是否省略大體討輪,直接進行條文條文處理?現在宣讀提案條文。
  • 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條文

    第十四條  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雖非前項案件之正犯或共犯,但於偵查中供述其犯罪之前手、後手或相關犯罪之網絡,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之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者,參酌其犯罪情節之輕重、被害人所受之損害、防止重大犯罪危害社會治安之重要性及公共利益等事項,以其所供述他人之犯罪情節或法定刑較重於其本身所涉之罪且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得為不起訴處分。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非第一項案件之正犯或共犯,於偵查中供述其犯罪之前手、後手或相關犯罪之網絡,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之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如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經檢察官起訴者,以其所供述他人之犯罪情節或法定刑較重於其本身所涉之罪且曾經檢察官於偵查中為第二項之同意者為限,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 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

    第十四條  對於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十六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於互惠原則,請求我國協助執行扣押或沒收之案件,如所涉之犯罪行為符第三條所列之罪,不以在我國偵查或審判中者為限。
    第十五條  犯本法之罪沒收之犯罪所得為現金或有價證券以外之財物者,得由法務部撥交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洗錢犯罪之機關作公務上使用。
    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十六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於互惠原則協助我國執行沒收犯罪所得者,法務部得將該沒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撥交該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前二項沒收財產之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主席: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係配合沒收做條文修正,請問法務部有無意見?
  • 張次長斗輝
    沒有。
    主席:各位委員有無意見?(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接下來處理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依照法務部今天的報告,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已經併入洗錢防制法草案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為了洗錢防制法的規定不會將來有所齟齬,本案決議不予審議,俟洗錢防制法整本審議時再做審議。
    本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請問各位,本案是否需要交黨團協商?
  • 郭委員正亮
    (在席位上)不用。
  • 周委員春米
    (在席位上)要協商。
    主席:本案交付黨團協商,本案討論時,由尤召集委員美女說明。
    接下來進行討論事項二、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二)委員蔣萬安等26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呂玉玲等20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徐國勇等19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七)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案。
    各位委員,如果沒有異議的話,我們是否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條文處理?
    關於討論事項第二案,因為今天大家對於整個法案還有很多疑慮,所以下次我們會召開公聽會來蒐集更多意見,尤其是各領域專業人員、專業公會的意見,也就是說,下次我們會召開公聽會,然後再進入逐條討論。本案另定期討論,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2時)
User Info
許淑華
性別
黨籍
中國國民黨
選區
南投縣第2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