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星期三)9時27分至11時54分 @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星期三)9時27分至11時54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許委員淑華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1時46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德福 許毓仁 張宏陸 周春米 周陳秀霞 許淑華 郭正亮 段宜康 尤美女 林為洲 蔡易餘 柯建銘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鄭天財 葉宜津 蕭美琴 張麗善 鍾佳濱 劉櫂豪 林俊憲 陳歐珀 黃偉哲 蘇巧慧 鄭運鵬 廖國棟 徐永明 盧秀燕 曾銘宗 李彥秀 陳亭妃 羅致政 江啟臣 蘇震清 陳賴素美 陳明文 賴瑞隆 蔣乃辛 徐榛蔚 簡東明 黃昭順 何欣純 高金素梅 呂孫綾 顏寬恒 王惠美
    委員列席32人
    主 席:許召集委員淑華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周厚增
    科 長 陳杏枝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法務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列席就「520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運作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有委員林德福、許毓仁、張宏陸、周春米、周陳秀霞、許淑華、段宜康、尤美女、林俊憲、林為洲提出質詢;委員蔡易餘、黃昭順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散會
    主席:由於在場委員人數不足,議事錄暫時保留。
    繼續報告。
  • 項目
    二、邀請法務部部長列席就「我國獄政現況及改革」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報告。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今日應 貴委員會邀請前來針對我國獄政現況及改革一案,提出專案報告並備詢,至感榮幸。對於各位委員長期以來給予本部業務的指導與關心,謹表示由衷之謝忱。以下就專案報告內容,作一簡要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一、前言
    按矯正機關核定容額為5萬6,095人,截至105年10月6日止,總收容額為6萬2,999人,超額收容6,904人,超收比率約為12.31%,謹先敘明。
    刑事司法政策包括前門與後門,前門政策包括減少刑事處罰入監執行,現行法令規定如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職權不起訴處分、易服社會勞動、易科罰金等,法院判處緩刑等等。其中,易服社會勞動制度自98年9月1日起實施,各矯正機關被指定為社會勞動執行機關者,均積極運用社會勞動人力,協助地方鄰里建設、整理及維護社區環境衛生等工作,提升法務及矯正部門形象,減少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以及罰金易服勞役者入監執行,舒緩矯正機關超額收容情形。
    由於刑法的修訂採三振條款、一罪一罰等重罰政策及毒品政策轉變,大量增加矯正機關收容負荷。因此,刑事政策仍有賴各部會慎重檢視、改變思維,擴大前門政策之運用,以舒緩矯正機關收容之壓力。就後門政策而言,近年來已實施假釋從寬、加速釋放流程、擴大外役監收容能量提升在監處遇條件等,已稍微減緩監獄超額收容量,惟整體超收情形仍屬偏高。
    近日英國蘇格蘭高等法院以臺灣監獄設施等不符歐洲人權公約為由,判決林克穎無須引渡來臺,並附條件交保;國際特赦組織2014/15年度人權報告(臺灣),述及監所收容條件人數過多、衛生環境不佳、醫療照護不足仍是監獄及拘禁處所的嚴重問題,更再再凸顯出矯正機關軟、硬體資源不足困境。
    以下,謹就獄政現況與面臨之重大課題與獄政改革之面向作報告:
    二、獄政現況與面臨之重大課題
    (一)矯正法規未與時俱進,呼應人權思潮
    隨著兩人權公約之施行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53號、第654號、第681號、第691號等解釋,已宣示特別權力關係之崩解,亦充分彰顯「有權利、有救濟」之思維。而矯正機關背負國家刑罰執行之重要任務,限制收容人之人身及居住自由,對於戒護管理與收容人居住空間、隱私、通訊、接見、假釋及申訴等規範,確有即時檢討與修正之必要,俾符合人權規範與社會、民眾期待。
    (二)硬體設備不符現代矯正行刑需求
    當前矯正機關超額收容的現象已對行刑矯治及收容人的各項權益,產生許多負面效應,除影響刑罰的有效執行、戒護安全的維持、收容人之醫療人權,亦降低教化處遇之成效。且多數矯正機關興建於50至70年代,其設計理念與空間配置,已不敷當前行刑所需。監所常被視為鄰避設施,是以,新建收容處所常面臨新建預定地居民之反建聲浪;另當前推動監所改善計畫面臨最大之困境,以經費不敷為主要原因,考量本部各年度資本門支出預算額度有限,矯正機關擴、遷、改建計畫工程所費不貲,另檢察、調查及行政執行等系統亦有多項工程刻正辦理中,本部雖已嘗試透過國家發展委員會之公共建設計畫預算方式協助推動,惟仍不敷實際推動監所改善計畫所需,以致超收問題仍無法妥適解決。
    (三)矯正機關收容空間不足
    1.北部地區矯正機關超額收容情形最為嚴重:北部地區因都市化程度較高,犯罪人口較多,加上北部地區矯正機關核定容額有限,致使超額收容情形較其他地區嚴重,嚴重影響羈押行刑成效,更易衍生戒護事故,增加管理難度。
    2.部分矯正機關為紓解監獄受刑人問題,致使受刑人數遠超過該機關原指定之收容人數,反客為主:為紓解上述監獄核定容額不足問題,大部分非監獄之矯正機關(如:看守所、戒治所、技能訓練所等)乃指定附設分監以收容受刑人,惟其受刑人收容數往往超過原主要收容對象,反客為主,對機關定位影響頗大,且未針對受刑人配置專業人力、影響教化處遇成效。
    (四)人力長期不足衍生潛在管理風險
    矯正工作歷經假釋門檻提高、性侵害犯須接受強制治療、酒駕與詐欺罪刑度提高、合併執行刑度提高及三振法案之施行,造成收容人結構已逐漸朝向重刑與長期刑化、高齡化發展,對於高度安全戒護管理與高齡受刑人之醫療照護需求日益殷切,惟矯正機關長久以來管教人員不足,復以替代役來源減少,使得日益吃緊的矯正人力更加不足,如未能及早因應與規劃,恐衍生管理之極大風險。
    查矯正機關91年度前職缺精簡103名、91年度職缺精簡238名,合計精簡341名,已造成多數矯正機關均感戒護人力吃緊,調派更顯捉襟見肘,形成戒護隱憂。本部矯正署業於104年3月研提「矯正機關管教人員增補計畫」,以期調增戒護人員與收容人比例由目前之1比12,逐步提升至1比8,其他國家是1比5、1比6之間,更好的則是1比4,請大院支持本部政策,俾使矯正機關業務運行順暢、回復正常戒護量能
  • 項目
    三、獄政改革之面向
    呼應前述面臨之重大課題並參酌社會各界之意見,經審酌現有資源,本務實可行之策略,從「矯正法制面」、「實踐人文關懷」、「型塑矯正文化」與「監所設施改善」等四大面向擬具改革方案,茲簡要說明如下:
    (一)矯正法制通盤檢討
    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53號、第681號及第691號解釋意旨並遵照「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等理念,本署已完成「羈押法」、「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近期內報行政院審查再報送大院審議。並正草擬「少年矯正機關收容人處遇實施條例」草案,另檢討累進處遇制度,以落實收容人行狀考核,針對假釋、保外醫治及特別事由接見建立客觀一致標準,以兼顧人民權利及刑罰之衡平性,並成立「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通令矯正機關應增加組織成員專家、學者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比例,健全申訴小組制度,並要求各矯正機關落實兩人權公約、國內各相關法令及行政措施之規定,適時檢討、修正或改進不符人權保障之法令及行政措施。
    (二)實踐人文關懷
    為協助出監收容人就業,加強辦理出監前之就業媒合;強化收容人中間性處遇,研擬「自主性監外作業」及「試辦外宿中心」,協助收容人在半監禁狀態下外出工作,穩定工作習慣並增加收容人勞作金收入。同時營造矯正人文藝術環境,深化人文及生活教育,譬如我們有一些監所收容人的技藝或表演已具有相當的水準,像彰化監獄的鼓藝,他們已經達到優人神鼓的職業級水準,各個監獄也有聘請各種技藝師傅開班授藝,有些收容人甚至有考街頭藝人的水準。我們希望藉由這樣的人文生活教育,塑造他們的人文藝術技能;另外,藉由假釋從優審核及加速釋放、辦理身心失能與高齡受刑人保外就醫等措施,展現人文關懷並降低再犯率,建置社會安全網絡。
    (三)型塑矯正文化
    加強矯正及廉政體系之橫向聯繫,藉由政風室結合矯正視察制度,落實職員監督考核,杜絕弊端。以實際風紀案例編制「矯正新廉心」手冊,加強廉政風紀宣導,且落實執行各項預防及主動嚴厲查察之控管機制。
    強化矯正機關內部管教措施,本部矯正署與非政府組織規劃設計矯正人員訓練課程,提升管教觀念與技巧,精進獄政管理工作。辦理應變演練、靖安小組召訓及推行健康職場研習活動,培養矯正人員的自尊與認同,樹立專業形象進而培養團隊榮譽。
    (四)監所設施改善
    520新政府上任後,小英總統和林全院長希望我們對收容人的人權保障有基本的啟動。因此,基於對收容人的人權保障,我們推動「收容人一人一床」及擴遷改建方案,提升收容品質並紓解超額收容,以符合國際人權要求。建置智慧監控系統,引進先進科技技術,輔助戒護安全管理,整合現有監視系統、告警系統、阻絕系統、消防系統等,建置主、副控中心。建置太陽光電設備,降低房舍溫度,減少收容人情緒浮動情形並活化利用國有公有不動產,亦增加監所的收入。
  • 項目
    四、結論
    隨著時代的推進,人權議題日益受到政府及民眾的重視,尤其我國於2009年總統公布兩人權公約及其施行法,象徵政府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與遵守國際人權規範的決心,亦促使矯正機關的人權理念與時俱進,兼顧人民權利及刑罰之衡平性,提昇行刑的實質功能,與世界刑事政策的法治化齊頭並進。
    為有效提升我國獄政改革,感謝 大院各位委員的關心與鼓勵,本部將持續推動各項矯正政策,期能整體提昇受刑人監禁品質,使我國獄政跨向劃時代的一頁;惟各項計畫需有足額之年度預算方得順利推展,尚祈 大院各位委員持續地給予本部大力支持。
    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現在在場委員人數已足,先確定議事錄。
    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
    首先請周陳委員秀霞質詢。
    周陳委員秀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討論我國的獄政管理與改革,在這之前,我想先請教有關司法互助的問題。
    英國蘇格蘭高等法院9月23日判決林克穎暫時不引渡來台灣服刑,愛丁堡地方法院也在10月6日裁定批准林克穎保釋。
    請問部長,為何這個案件在今年節節敗退?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林克穎的案件分為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他已經被判刑四年確定,這要引渡他回台執行;另外一個是他脫逃,這個案子他被起訴後,現在由台北地院通緝中,所以對於林克穎我們共申請兩個案子,一個是要引渡他回來執行那四年刑期,另一個則是要引渡他回來接受台北地檢署的審判。第一個部分我們積極的與英國爭取,蘇格蘭的司法部門原則上同意引渡,只是按照英國的法律,他可以提出抗告。在此過程中,我們請英國蘇格蘭的檢察官代理提起訴訟,事實上,他也已經被英國的法院羈押2年11個月。
    另外一個是他脫逃,這個案子他被起訴後,現在由台北地院通緝中,所以對於林克穎我們共申請兩個案子,一個是要引渡他回來執行那四年刑期,另一個則是要引渡他回來接受臺北地檢署的審判。第一個部分我們積極的與英國爭取,蘇格蘭的司法部門原則上同意引渡,只是按照英國的法律,他可以提出抗告。在此過程中,我們請英國蘇格蘭的檢察官代理提起訴訟,事實上,他也已經被英國的法院羈押2年11個月。
    我們這樣的策略也引發了一些與英國法律規範不同的問題,第一,我國的規定是要入監執行超過一半的時間才可以申請假釋,但是英國的規定是只要羈押也可以申請,兩者的差異在於執行有累進主義,要觀察他在監獄的表現好壞再決定是否假釋,但英國不是,在英國只要他被關著就可以申請假釋,而沒有累進主義的問題,所以林克穎一直在提出這樣的要求。第二,我們不是每所監獄的環境都符合英國的標準,大概有5、6所監獄符合要求,但是林克穎與其律師就極力主張我們的監獄不符合這些條件。
    周陳委員秀霞:102年10月16日我們與他們簽署「關於引渡林克穎的備忘錄」,並逮捕林克穎,生效後法務部亦提出引渡林克穎的請求,並於103年間提供相關資料,而蘇格蘭部長亦於同年8月1日同意引渡林克穎回臺服刑,雖然他有提起抗告,但這本來是一盤好棋卻走到輸,我想法務部還是難辭其咎。
    邱部長太三:這中間有一個過程,英國的法院有請一位學者到這裡做實地訪查。
  • 周陳委員秀霞
    「關於引渡林克穎的備忘錄」是不是發生了什麼變化?
    邱部長太三:沒有,那個備忘錄還在,而且也還有其他工作正在進行。
  • 周陳委員秀霞
    是不是新政府不夠用心、不夠努力?
    邱部長太三:應該不是,我剛才有提到,這個案子是由蘇格蘭的司法部門幫我們打官司,因為是蘇格蘭的司法部門同意引渡,所以他提出抗告的對象是蘇格蘭,我們則是盡力提供……
    周陳委員秀霞:被害人的父親黃國安聽到這樣的結果後,他表示非常痛心,他說:「沒什麼好講的,已經『切心』了」。聽到一個父親這樣的心聲,請問部長有什麼感受?要不要向他道個歉?
    邱部長太三:確實我們也感到很難過,但是這是基於兩國法制與人權標準的差異。在此過程中,英國有派一位專家來臺考察我們的監獄,而我們有的監獄符合標準,但是大部分的監獄不符合標準。
    周陳委員秀霞:本月20日他們預計針對引渡林克穎回臺的受審案再召開準備庭,我們是否有信心及決心可以將其引渡回臺?
    邱部長太三:我們抱著這樣的目標在處理,但是這要與英國承辦的檢察官討論,只要是他要我們提供的資料,我們都積極提供,目前我們也補充一些新的資料要讓他做未來訴訟上的參考。
    周陳委員秀霞:另外,請問部長還記得廣大興漁船喋血案嗎?
    邱部長太三:是,屏東。
  • 周陳委員秀霞
    請問這個案子現在有關菲律賓海巡隊員的訴訟進行狀況如何?不可以再船過水無痕。
  • 邱部長太三
    都有在進行。
    周陳委員秀霞:昨天發生三位國人在菲律賓被槍殺的事件,部長應該知道吧?
    邱部長太三:目前所有國人在海外發生的問題,基本上會由外交部先行瞭解,若是其中有涉及法律的部分才會通知我們。
    周陳委員秀霞:你們有沒有進行瞭解,這三個人是不是涉及販毒的問題?
  • 邱部長太三
    原則上這會由外交部透過外交體系做相關的瞭解。
    周陳委員秀霞: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我們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邱部長太三:只要有涉及到法律的部分,法務部就會出面協助。
  • 周陳委員秀霞
    目前你們還沒有完全掌握狀況嗎?
    邱部長太三:到早上我要出發前,國兩司還沒有提供外交部給我們的相關資訊。
    周陳委員秀霞:另外,有關林克穎不需引渡回臺服刑的理由之一為臺灣監獄不符人權,關於這點,剛才你的報告中有提到一部分。然而臺中監獄審核決定不同意阿扁參加雙十國慶慶典,請問真正的理由是什麼?
    邱部長太三:我想臺中監獄一定會按照他們所提出的申請計畫內容審核,因為其醫療小組特別提到,希望籌備委員會能提供:一、友善的環境。二、各項醫療協助。三、希望不要讓他的情緒受到影響。我們就透過矯正署向籌備委員會瞭解,他們做了哪些友善環境的安排,醫療環境的配置及能否排除任何抗爭或其他會影響他情緒的部分。
    周陳委員秀霞:如果在國家的慶典上無法照顧一位前總統的醫療,會變成國際笑話。另外,如果維安無法處理,那麼國慶也不用舉行了。如果受刑人或保外就醫不適合參加國慶慶典,你們應該要說清楚,不要一味迴避,還是內有隱情呢?
    邱部長太三:沒有隱情,安全維護是現場的部分,但是安全維護要區分成兩塊,一是動線如何走,另外,人民可能不是在舉行國慶慶典的地點抗爭,而是在與國慶慶典銜接的地區,那就不是國安人員維護的地點,可是那些地方可能會有陳抗團體,依照籌備委員會所提供的資料顯示,已經有十幾個團體要在與國慶慶典會場銜接的開放地區抗爭,因此,動線要如何安排就會影響到他的安全及情緒。
    周陳委員秀霞:我本人也覺得不宜,如果一個受刑人的健康狀況良好,可以出席國家慶典,那就可以回去服刑了,就不需要保外就醫了,是不是這樣?
    邱部長太三:我不是很清楚,但是陳前總統的身體狀況有兩個問題,一個是生理的,一個是心理的,他生理的部分大概已經知道是這個狀況,而比較嚴重的是心理的問題,所以他必須要進行一些社會互動,但是我們也認為一定要有助於他心理治療的活動他才適合參加,如果不但無法幫助治療,反而會造成影響,當然他就不適合參加這個活動。
    周陳委員秀霞:我覺得法務部除了監獄設施與管理改善之外,還有一些濫用權力的官員,不論是對陳水扁或是對沒權沒勢的小民,如果他們有濫權的行為,就應該得到適當的懲罰。
    邱部長太三:是,我們也有提供相關的……
    周陳委員秀霞:如果我們的獄政沒辦法達到轉型正義的結果,臺灣不就變成外國人或是有權有勢犯罪者的天堂了?
    邱部長太三:是,委員所指教的部分我們也盡力在做精進的作為。
  • 周陳委員秀霞
    謝謝部長。
  • 邱部長太三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柯委員志恩質詢。
  • 柯委員志恩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部長今天早餐吃什麼?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答復。
  • 邱部長太三
    主席、各位委員。我早上都吃五穀粉泡的……
    柯委員志恩:好,花多少錢?
    邱部長太三:坦白講,就像那個「馬玉山」,我就買一大包,一個早上泡一小包,加兩片餅乾……
    柯委員志恩:好啦!我請問部長,你覺得一餐飯如果是25元的話,可以吃到什麼?吃得飽不飽?
    邱部長太三:要看是我們在外面買還是家裡做,這兩者是不一樣的價錢。
    柯委員志恩:本席今天之所以對你的早餐有興趣,是因為要特別根據桃園少輔院的起居和生活上的照料來就教於部長。基本上,桃園少輔院裡面的孩子大概都是18歲以下,年紀非常輕,扣掉瓦斯費,他們的伙食費是一個月2,210元,所以平均一個人一頓飯大概是25元。請問部長,這樣吃得飽嗎?你的獄政措施說人人要有床睡,我告訴你,現在人人要吃得飽就已經很了不起了。我還特別去警察大學問了一下,警察大學每個學生的伙食費是一個月3,212元,平均每天75元,所以這是一個光譜的兩極。他們都是年輕人,一個是警察大學的學生,一個是少輔院的學生,可是在人權的基本上面,一個是75元一天,一個是25元一天!部長,真的是有差別待遇嗎?
    邱部長太三:喔!當然,基本上兩者在經費預算上面確實是有差異。
    柯委員志恩:一樣都是人耶!你剛剛特別提到人權,我們講一個最基本的部分就可以了,而且我去拜訪這些小孩,和他們座談的時候,他們反映的就是他們其實吃不太飽,所以往往要求家長給他們買泡麵,這點從他們販賣部販賣泡麵的次數就可以知道。這些人都非常年輕,雖然他們是需要被矯正的小孩,可是你覺得這樣的經費夠嗎?25元一天喔!
    邱部長太三:如果按照一般狀況來看,確實是不夠,不過我要先跟柯委員報告一下,按照現行的法定標準,少年收容人的給養預算大概比一般成年收容人高了210元。當然,年輕人因為要長大,確實應該比較多一點,這我當然同意。
    柯委員志恩:我已經提出這個問題請法務部改善,請問你們什麼時候可以改善?我會特別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年輕人我們稱為是一個狂飆的時間,而且根據你的報告,現在超收的比率是十二點多,少輔院的超收比率是13.4,原來是387,可是現在是438,超收比率是13.2,所以有非常多的孩子是睡在地板上面的!你剛剛說要人人有床睡,這部分馬上就發生問題!當然,你說有很多改善措施。
    特別是這些年輕人暑假都沒事可做,他們大約80%都有毒品成癮的犯罪傾向,暑假之後經過一個程序,10月到11月是少輔院人最多的時候。我可以跟部長講,從心理學的角度來看,12月是全世界自殺、憂鬱比率最高的,因為那時有非常多的節慶,而且天寒地凍,大家心情都不太好。10月到11月少輔院人數最多,12月全世界自殺比率最高,所以對於青少年犯罪的這個族群,你必須在獄政方面根據他們的需求提出不同的措施。
    年輕的小孩全部集中在一起,甚至要睡在地板上面!部長,少輔院從院長以下,每個人都非常盡心盡力,可是這是沒有辦法的,超收和吃不飽的問題,如果你沒有提供他們更多的改善措施,這些小孩出去之後,我們就不要說什麼心靈的部分了,因為他們連最基本的滿足都沒有,你覺得他們有沒有可能再犯?這個比率是非常高的。
    邱部長太三:柯委員的指教非常正確,這也是我們目前積極在努力……
  • 柯委員志恩
    所以呢?什麼時候可以改善他們的飲食?這是最重要的!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因為我們現在的額度比法定標準還稍微提高了一些,因為……
  • 柯委員志恩
    25元一天耶!你還說有提高!
    邱部長太三:這是因為有法定標準嘛!我們基本上是透過幾種方式,譬如說我們現在用聯合公開採購的方式,讓它的內容在這樣的價格底下能夠增加。
    柯委員志恩:但我還是認為這個錢無論如何要增加。部長,即使你讓有限的預算發揮最大的效率,可是錢不夠還是沒有用啦!
    此外,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這些少年可以透過一個程序來免除他們的感化教育,可是我要告訴你一個數據,這些小孩提出聲請之後,都是由少年法庭來做最後的判定,可是整個處理過程的效率真的非常糟糕,103年的平均時間是35.8天,最長要等131天;105年他們等待的時間最多要172天。部長,你可以想像一下,他們都以為自己只要表現良好,都有機會可以因此而停止感化教育,可是因為這樣的效率,往往到了感化教育停止的年限,他們還是按照原來裁定的時間出去。這樣的人已經太多了!效率這麼差,那種期待部長可以瞭解嗎?這是他們告訴我的,以為可以,結果卻是漫漫長夜、不斷的等待,最長要等到一百七十幾天!我告訴你,對這些人來說,等得越久,出去之後積怨越深,未來其實你會發現,因為他們心靈上受到這麼多迫害,所爆發出來的問題都是很難去想像的。本席認為,只要這方面的效率可以提高,這個問題是可以解決的。
    邱部長太三:柯委員的意見我會轉給司法院,請他們……
    柯委員志恩:還有,你剛剛特別提到戒護人員不夠,對不對?
  • 邱部長太三
    對。
    柯委員志恩:你想把它從12比1提高到8比1,我可以告訴你,對這些青少年來說,心靈輔導是最重要的,可是你看看他們的輔導人力,目前我們所查出來的是179.2比1,甚至還有181比1,而且這還是把導師等相關人員都加進去,而不是以具有專業證照的人數去計算!
    我還是要強調,對於少年犯而言,必須要針對青少年的發展提供一個最好的措施。他們都沒有耶!這部分要怎麼解決?不是只有戒護人力的問題,而是還有輔導人力的問題,因為他們人生的路畢竟還是非常的長。部長,這點不可否認吧?
    邱部長太三:對,我同意,我們的監獄教誨師確實嚴重不足。
    柯委員志恩:現在很多諮商輔導方面的人才都在流浪,不知道要去哪裡工作,你可不可以把兩者做個媒合,這樣就可以解決很多問題?
    邱部長太三:這確實可以來協助我們,但是在機制上還是要靠我們原有的法定員額。我跟柯委員報告,它有一個問題點,我們的矯正署去年就已經做了一些調整,基本上,教誨師雖然職等高,但是外加的待遇、福利卻沒有科員好,所以很多科員可以升上來當教誨師,他們卻說不要,所以矯正署去年就強制將……
    柯委員志恩:但我還是要強調,專業還是很重要,這個工作不是上幾堂課就可以勝任的。現在有很多高考過關的諮商輔導人員,如果可以去做一些媒合,應該會對這個部分有所協助。因為你很期待可以透過這個矯正教育來教化他們嘛!可是目前你們的人力又不足。
    此外,桃園少輔院所提供的科目只有2科,一個是汽修科,一個是電機科,可是這些科目和一般高中的銜接度又有問題,所以這些小孩回歸到正常的學校以後,以桃園農工為例,銜接方式不是降轉就是沒辦法符合他們的興趣,所以到目前為止,他們沒有一個人從桃園農工畢業!你要不要從這個地方開始討論一下?雖然沒有辦法銜接,你們還是要求他們回去,這樣簡直是放掉他們嘛!
    本席講了這麼多,其實就是要從很根本的地方去瞭解他們所面臨的問題,才有辦法好好地協助他們。
  • 邱部長太三
    我們來請幾所中學也研擬一下剛剛委員……
    柯委員志恩:還有,你剛剛也提到希望他們畢業、離開之後能夠有一個好的工作銜接。「失禮」!目前你們和勞動部並沒有做後續追蹤的工作。部長,我告訴你,就是沒有!因此,你們把這群小孩放出去之後,其實就是一個非常大的問題。所以我要告訴部長一句話:病因是來自於家庭,惡化就是在你們的矯正單位或學校,但最重要的是會完全顯現在社會當中。請問部長同不同意?
    邱部長太三:我非常同意,所以這三個一定要銜接在一起。
    柯委員志恩:家庭完全是靠社會的氛圍,但是惡化的程度方面你們其實可以有很多改變,讓他們吃飽,讓人力增加,這樣可以讓惡化程度趨緩,趨緩之後,他們到社會上所顯現的問題因此就可以得到某種程度的控制,這是對青少年來說。部長,我覺得你有心改革獄政,但是請你對症下藥,否則它就會完全反映在我們所有的社會族群當中。
    邱部長太三:確實,所以我們現在希望提早讓他們能夠出監去工作。
    柯委員志恩:最後,呂宋島這3名死者如果確定是台灣籍的,無論這是不是所謂的私刑,法務部是否會向菲律賓政府提出抗議?
    邱部長太三:因為兩國有簽訂司法互助協議,所以就循著該協議內容來處理。
  • 柯委員志恩
    所以你們會向菲律賓政府提出抗議?
    邱部長太三:現在就是外交部進行先期的了解,到底實際的狀況是如何,後續如果涉及到法律的部分,就由我們來處理了。
    柯委員志恩:私刑是大家所不允許的,但是不要忘了菲律賓總統到現在還有75%的支持率,就是因為大家非常厭惡毒品,所以若有孩子因為好奇或是基於其他原因來吸食,本席還是希望能由矯正署這個層面來做矯正,畢竟他們未來的路還很長,所以希望部長針對這個區塊能夠多多關注。
  • 邱部長太三
    好的。謝謝。
  • 主席
    請林委員德福質詢。
    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國慶大典陳水扁前總統有收到邀請函,最後中監卻不允許他去參加,對於此事,部長有何看法呢?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中監按照規定進行專業的審核,我們當然予以尊重。
    林委員德福:陳水扁前總統現在是在保外就醫,但是他一而再、再而三的挑戰保外就醫的底線,像他上次參加凱達格蘭基金會的餐會,就是在一個秘密的空間裡,方才我聽到部長表示,他有一些心理、生理層面的因素,所以請教部長,其他保外就醫的人是否可以比照辦理?
    邱部長太三:目前保外就醫的人數約為300多人,且多為生理上的問題,但陳前總統情況比較特殊,還要加上心理的問題。
    林委員德福:既然他受了刑,我想只要是在矯正期間,相信心理、生理都會受到影響,但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所以不能有兩種標準、兩種待遇,而且未來這種狀況還有可能繼續發生,請問部長認為該怎麼做會比較適當?
    邱部長太三:對於保外就醫,我們都定有一套標準,而這個當然是要由專業的醫療團隊來判斷。
    林委員德福:上次參加凱達格蘭基金會餐會就已經非常勉強了,雖然是在密閉的空間中,可是既然能夠參加餐會了,照理就應該可以去受刑,你說他的生理、心理層面有受到一些影響,那其他保外就醫的人也可以比照辦理嗎?總不能有兩種待遇吧?
    邱部長太三:去年年初法務部批准了此項申請,因為就醫療團體提出的理由來看,陳前總統需要保外就醫有兩個層面,除了生理上需要去復原之外,心理上也需要做一些職能的治療,坦白說,這個東西很專業,我們只能委託去年核定的醫療團體提出所謂的醫療計畫,然後再由中監進行專業的審核,所以這是有兩道的程序。
    林委員德福:我只要求法務部,包括矯正署,對於所有受刑人都應一視同仁,不能有兩種待遇、兩種標準,然後獨厚卸任的總統。
  • 邱部長太三
    不會啦!
    林委員德福:方才我就提到,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 邱部長太三
    這是基本的法治精神。
    林委員德福:若獨厚於他,而別人也要求比照辦理時,你們要如何處理?
    邱部長太三:不會啦!所以經過專業的審核後認為,這是公開的活動,加上他整體心理治療是有問題的,所以最後就不核准了。
    林委員德福:國慶是一個公開的場合,而未來所有保外就醫的人,若也比照陳水扁那種模式,說他們會在密閉的空間中參加餐會,請問矯正署可以接受嗎?
    邱部長太三:方才就有提到,通常會經過兩道專業醫療團體的審議,第一個是當事人的醫療團體,第二個是中監組成專業審查團體,所以都需要有這兩個團體的認同才行。此外,這次之所以不核准,是因為醫療計畫中本來就有提出幾項要求,除了友善環境、醫療照護設施等等,還有就是避免情緒受到影響,而這就是屬於心理層面的部分。
    林委員德福:我認為他一直在挑戰保外就醫的底線,所以就一再提出、一再嘗試,站在法務部的立場,你們應該要有一定的原則才行。
    邱部長太三:是不是在嘗試或是挑戰我並不曉得,但我們一定是站在法律的立場來執行。
    林委員德福:要一視同仁,都要採取同一個標準。
  • 邱部長太三
    對。
    林委員德福:再來,監獄長期以來都人滿為患,據了解你們現在準備擴建台北、宜蘭監獄,請問人民的納稅錢花在這裡是否值得?
  • 邱部長太三
    這就要看我們對人權的內涵以及賦予人權的內容是什麼來決定。
    林委員德福:我是說人民的納稅錢,而非人權,換言之,你們將人民的納稅錢都花在監獄上面。
    邱部長太三:並非都花在監獄上,而且其實這部分數目是不多的。
  • 林委員德福
    受刑人爆量收容的問題到底是出在哪裡呢?該如何解決?
    邱部長太三:這可以分成兩個部分,首先,整個刑事政策如果可以在前段的部分,就讓他們不需要進到監獄,那這個量就會減少。再者,在監獄裡面執行的結果、效果,如果認為是好的話,就提早讓其出獄,從這兩方面來進行,數目才會減少。
    林委員德福:我們都很清楚,像煙毒犯有七、八成都會回流,我想這都是裡面很重要的因素之一。另外就是酒駕,據了解,交通部提議將講習4個鐘頭延長至7個鐘頭,就算如此,這些酒駕者去聽講習時,可能都還是在打瞌睡,沒有任何意義可言,本席認為,你們應該從根本解決才對。
    邱部長太三:所以這是有一點弔詭的,假設我們不願意改善監獄整體的戒護及教化措施,也不願投資一些經費下去,這時他們在裡面教化的效果就會有限,甚至就受到影響,然後出來後再犯的機率可能就會比較高,所以這部分是有一點兩難。
    林委員德福:像這些酒駕的人,應給予適當的懲處,之前有人提議洗大體,老實說,這對大體是非常的不尊重。
    邱部長太三:我也同意,因為那是需要專業的證照。
    林委員德福:所以應讓這些人去急診室打掃或是幫忙抬擔架,讓他們能夠有所感受,讓他們真正有感,以後他們才會改正,部長是否認同呢?
    邱部長太三:這當然是方法之一,但是不是唯一的方法,則是要再考量的。
    林委員德福:事實上,有人專門或是經常去監獄探訪,酒駕的人很多,都關在牢裡面,但是他們一致認為把酒駕者關在牢裡,他們其實是無感的,反而應該要讓他們服社會役,讓他們能夠有所警惕進而調整態度,這才是教化,否則他們會一而再、再而三的再犯,監獄也會人滿為患。對此,你們應該要去探討其原因,像煙毒犯很多都是一次又一次的犯罪,回流率非常高,我去宜蘭曾詢問過監獄典獄長,回流率非常高,這些問題都要解決。
    邱部長太三:確實誠如林委員所提到的,國內對於各類型不同性質的犯罪行為,沒有比較細緻的分類,也就沒有據此進行後續的矯治。坦白說,所有酒駕觸犯刑事犯罪者,有7成是騎摩托車的……
    林委員德福:7成?對於這些相關訊息,你們要公告讓大家了解……
    邱部長太三:這個比例告訴我們,可能是中下階層的人比較多,這是一個很複雜的……
    林委員德福:這個問題還是要解決!部長,我為什麼要跟你探討這個問題?很多人下了工地後,就會喝維士比、汽油加黑油等,而且天天喝,因為他們認為那個能夠增加體力。
  • 邱部長太三
    這可能跟家庭生活、工作、社會都結合在一起……
    林委員德福:回家後可以喝,但不能喝了還出門,不然就有可能會發生狀況,畢竟那些都有酒精成分。
    邱部長太三:這是一個社會問題,而不是單純的犯罪問題。
    林委員德福:我認為這個部分需要進行全面性的探討,而且你們應該把回流率、再犯率等相關比例公諸於社會大眾。未來如何讓監獄的受刑人有人權?現在監獄是人滿為患,只有1萬3,000多個床位,卻有6萬2,500個收容人,實際上根本就不夠,超收比率是12.3%。以林克穎事件來說,他拒絕被引渡回台是因為我們的監獄不符合人權,如果你們沒有做適度的調整改善,以後政府就不用引渡這些在本國犯罪而潛逃到國外的外國人了!
    邱部長太三:所以我們必須花一點錢來蓋幾個比較現代型的監獄,以改善監獄設施。
    林委員德福:我認為正本清源裡外都要,不是只有蓋監獄!
  • 邱部長太三
    那當然。
    林委員德福:就像我剛才提到的酒駕或煙毒犯,煙毒犯的再犯率非常高,怎麼樣杜絕是很重要的,對此,你們一定要想想辦法,不然那個問題就會永遠存在。你身為部長,如果你能做到,那就是功德一件了。
    邱部長太三:行政院毒品防制會報或資安會報都有跨部會的在進行這個議題的研討,誠如委員所提到的,這個要從哪一端開始還是同時開始,在會報裡都有……
    林委員德福:你們要進行司法改革,這是最根本的,不是一直擴張監獄,而是要從裡面的根本來……
    邱部長太三:我們是最後端的,但問題是在最前端。
    林委員德福:對啊!不能說監獄人滿為患就繼續蓋監獄,那樣是不對的。謝謝。
    邱部長太三:好,謝謝委員。
  • 主席(許委員毓仁代)
    請許委員淑華質詢。
    許委員淑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部長,從100年到現在,監察院對矯正署提出的糾正與彈劾有多少次?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抱歉,我不……
    許委員淑華:部長不知道?那我來提供資料。從100年到現在,糾正次數19次、彈劾3次、糾舉1次,其中糾正與彈劾的類型,收容人醫療7件、監獄管理7件、虐待霸凌6件、假釋問題4件。
    部長,我先提一個今年6月份的新聞,法務部矯正署和台北監獄,兩度拒絕一名詹姓罹癌受刑人保外醫治,三個半月後患者病情惡化,終於申請獲准,但他入院一週即過世。家屬因此聲請國賠,桃園地院適用兩公約內容強調,保外就醫是受刑人的權利,不是國家恩惠,據此認定兩個機關都有過失,應賠償家屬共163萬元。這位詹姓受刑人當初因違反安全駕駛入獄,三度病情嚴重被戒護送往桃園醫院,前兩次醫院建議讓他保外醫治,第一次由本人和家屬提出申請後被台北監獄駁回;第二次則是北監自己提出申請,但也被矯正署拒絕。判決指出,監獄和矯正署無視醫師建議,不准他保外醫治,與詹姓受刑人的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因過失侵害詹姓受刑人接受保外就醫的權利及生命人格權。
    我提出的這個案例顯示,矯正署對於保外就醫的規定與審核是相當的嚴格。今天多位委員特別提到陳水扁前總統的情況,剛剛部長有提到這分為生理與心理狀態。目前申請保外就醫的總人數是350位,請問部長,保外就醫的原因消滅後,是不是就應該返回監獄繼續服刑?
    邱部長太三:對,基本上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許委員淑華:是不是所有受刑人都一視同仁?剛剛部長的報告中有特別提到,對吧?
  • 邱部長太三
    對。
    許委員淑華:以剛才本席提出的這個案例來看,受刑人申請保外就醫,但可能因為保外就醫的相關規定及審核相當嚴格而被拒絕,後來受刑人死亡,法院認為具有因果關係而判國家賠償。但是有人卻可以自稱心理因素的關係,必須公開參加各種大型活動、政治活動、國家慶典,他的病情才能有所好轉,這種說詞聽在所有國人的耳裡是非常不認同的,不過我今天不在這裡用這個部分為難二位,只是要告訴大家,其實我們都很清楚保外就醫的規定相當嚴格,但是要如何審核受刑人所提出的申請,不要讓類似今年這個判賠國賠的事件再度發生,矯正署未來是不是有一定的空間去檢討,將來要怎麼處理相關的情況?尤其病人很多都是年紀老邁的,這個過程可能會影響到他後續就醫的權利,有關這一點,我希望部長與署長能好好檢討。
  • 邱部長太三
    是。
    許委員淑華:至於陳水扁前總統的部分,因為他是前總統,所以國家有給予比較特殊待遇,這個我們也都理解,但是很多委員也提到,他不斷的踩法律的底線,甚至要出席公開場合,例如這次國慶事件,這讓國人的觀感不好。本席希望矯正署未來的審核過程,如果保外就醫的原因消滅就應該要求返監,就算是以心理因素來說,照理說也是每個月或每三個月要進行一定的審核與評估,這部分能不能讓國人更加信服,而不是由他的家屬提出他要參加各種大型活動才能讓他的心理好轉,這聽起來令人感到啼笑皆非。以上看法,供二位參考。
    另外,剛才周陳委員及多位委員提到林克穎事件,請問部長,法務部有沒有需要向黃爸爸道歉?林克穎的案件分為二個部分,一個是4年被判決確定,一個是通緝逃亡,所以我們要將其引渡回來再審。您剛才也提到,他否決我們申請引渡的理由是我們的監獄各種條件不符合人權,但是我剛才也聽到部長說,我們有些牢房已經符合國際標準了,是嗎?
    邱部長太三:不是國際標準,而是符合我們自己訂定的標準。歐洲人權公約第三條規定不能受到非人道待遇,而這個不能受到非人道待遇也包含監獄服刑,他們自己的反酷刑委員會所訂定的標準是必須要有1.26坪的空間,但我們目前只有0.5坪。
    許委員淑華:部長,我們會不會因為林克穎的事件,特別去做一個符合國際標準的一點多坪的牢房來給他?
    邱部長太三:我們自己定的標準是0.7坪,因為各國的標準都不一樣……
  • 許委員淑華
    我知道。
    邱部長太三:我們希望能夠儘速達到我們自己定的標準0.7坪,目前大概只有0.5坪左右而已。
    許委員淑華:照部長的講法,我們要引渡林克穎回來的機會可能……
    邱部長太三:不是這樣,基本上0.5坪是平均計算的結果,但是我們有些監獄是符合的,有些監獄是不符合的,平均值是0.5坪。
    許委員淑華:所以如果能夠將林克穎引渡回臺,我們也有能夠符合一定標準的配備給他,是這樣嗎?
  • 邱部長太三
    對。
    許委員淑華:部長,剛剛周陳委員特別提到有沒有需要向黃爸爸表達我們政府……
    邱部長太三:對,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一直持續在照料黃爸爸,幾個月前他還參加犯保協會為被害人家屬所舉辦的活動並高歌一曲,所以我們持續都有跟他互動。
    許委員淑華:在心靈的安慰上多跟他互動是必要的,但是在法律上要採取更積極的作為,這一點我們還是不能讓黃爸爸失望。
  • 邱部長太三
    是。
    許委員淑華:再請教部長,您特別提到2021年要達到一人一床0.7坪活動空間此一目標,許多媒體評論表示這是達不到的。剛才部長的報告中也特別提及要針對目前獄所的硬體設備進行諸多改善,剛剛柯志恩委員也講到,其實軟體的輔導才是我們現在應該著重的。目前監獄的超收率,部長提到是12.9%,但那是平均值,以桃園監獄來看,核定的收容人人數是1,275人,但實際的收容人卻高達1,998人,超收率是56.68%……
  • 邱部長太三
    北部的比較嚴重。
    許委員淑華:對,基隆監獄超收率排第二,超收率是49.54%,將近一半;其次是南投,超收率是45%多。剛剛部長的報告中也特別提到,目前人力上也亟需改善,請教部長,2021年您的目標有沒有可能達到?
    邱部長太三:我只能說我努力做,目前的規劃是先擴建臺北監獄跟宜蘭監獄,接著我們打算提出新建三所監獄,其中一個就是希望能夠改建八德外役監。目前八德收容的人不到500人,我們覺得滿可惜的,我們希望那個地方能夠增建,將收容人數提高到一千多人,如果能夠再增建三所監獄,大概就能降低目前超收的情況。第二,我們的刑事政策也要檢討,如何讓輕罪的犯罪者,能夠用剛剛包括林德福委員提到的其他方式,比如做社會勞動服務或是做比較有意義的教化訓練處置等等,這樣大概就可能達成目標。
    許委員淑華:確實沒有錯,在這方面的人力,包括經費,在委員會內我們也會全力支持,這是應該的,但我希望下一次看到法務部的報告中,不只是針對硬體設備的改善,針對軟體的部分,就部長剛剛提到的,未來如何輔導他們就業等等,希望法務部能夠提出具體的相關作法。
  • 邱部長太三
    謝謝。
    許委員淑華:最後請教部長一個問題,2010年當時立法院曾經討論過不在籍投票一案,當時也提到要讓在監所內未被宣告褫奪公權的受刑人也能投票,不知道法務部對於此事的看法如何?
    邱部長太三:此事基本上由中央選委會負責,若政策方向確立,因為我看到的是立法院內各位委員對此事也有不同的意見,我們……
  • 許委員淑華
    部長您的看法呢?您贊成嗎?
    邱部長太三:法律跟政策確定後,法務部當然會全力配合。
    許委員淑華:就您個人的想法,未被褫奪公權的受刑人,我們應該保障他投票的權利,對嗎?假設不在籍投票適用對象包括未被褫奪公權的受刑人,法務部矯正署未來也會全力配合,是否如此?
  • 邱部長太三
    政策上我們當然尊重立法院最後的決定。
  • 許委員淑華
    您個人呢?您個人支持嗎?
  • 邱部長太三
    坦白講我還沒有想過這個問題。
    許委員淑華:好,下一次討論到這個議題時,我希望法務部也有自己的立場,好嗎?謝謝部長。
  • 邱部長太三
    謝謝。
  • 主席(許委員淑華)
    請鄭委員天財質詢。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目前我國監獄超收的人數高達6,904人,顯示監獄內非常擁擠,剛才也提到,英國法院判決認為我們的監獄非常沒有人權。當然,此事涉及許多因素,我今天先談保外就醫這部分。這部分大家都很關心,因為陳前總統保外就醫,本席也常常接到人民的請託,事實上我也見過這樣的案子,受刑人申請保外就醫卻遲遲無法通過,這是今年年初的事情,後來他就離開了,此案也在台中監獄。所以保外就醫這部分如何適法、適度,有關醫療的需求,當然都是交給醫生判斷……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確實,對,現在方向上雖然是儘量充實各個監所的醫療人力跟設備,但是勢必不夠,大概只有幾個科,比如牙科、內科或是家庭醫學科……
  • 鄭委員天財
    是啊!所以保外就醫這部分……
    邱部長太三:每個監獄會跟在地的地區醫院合作,如果情形比較嚴重……
    鄭委員天財:所以我才會說適法、適度地准予保外就醫。當然假釋也是一樣,包括假釋的審查等各方面,我們必須去考量、思考,法官在做判決時已經考量許多因素,包括刑度等各方面都考量過了,才判定受刑人的刑期是多少年。常常有受刑人向我們抱怨,判得比他久的都假釋出獄了,現實上確實有這種狀況,矯正機關要考量到法官在判定最後刑度的時候已經考量了其他的因素,包括是不是會再犯等等,所以這部分矯正署也要加以考量。
    當然,在前端的部分,除了刑事政策之外,從事審判的司法人員的觀念、見解也有關係,有的不該關或是不該關那麼久,所謂「不該關」,有時候法務部要更勇於承擔我們所提供的一些法律見解,或者在司法機關已經有這樣的判決了。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自製獵槍的問題,到現在法務部都沒有辦法為原住民族解決。自製獵槍這部分,最高法院曾經有一個判決,那個判決非常好,我也跟法務部歷任的部長或次長都提過。最高法院的判決認定,警政署所定的自製獵槍的定義逾越法律的授權,判決文寫得很明確,逾越法律的授權,因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並沒有規定自製獵槍的定義為何,是內政部警政署自己在法規命令裡面,對自製獵槍做了定義,而且是採非常古老的、日治時代的規範。事實上,判決書裡面寫得非常清楚,不應該是這樣的。
  • 邱部長太三
    是。
    鄭委員天財:類似像這樣的事情,我曾經告訴過法務部,你們應該讓各個檢察官有個方向可依循,不能全部起訴或先起訴再說,這樣不僅會增加很多司法成本,也對相關入監事項造成影響。包括之前我在院會總質詢時,和林全院長提過撤告太陽花這件事,這些人占領行政院都可以撤告了,對不對?撤告了,可是我們原住民族很多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行為,卻因為很多法律還沒有配合修正而要受刑。
    11年多了法律都還沒有配合修正,譬如野生動物保育法,雖然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傳統文化祭儀和非營利的自用可以狩獵,但野保法卻不包括自用部分,所以原住民族都受刑,都入監。
    邱部長太三:鄭委員,我補充說明一下。第一,剛才委員提到最高法院的見解,事實上,法務部已經轉給各檢察機關,不會因為這樣就起訴。
    第二,8月1日總統有做這個宣示,我們也檢視了,最後的結果大概有3個案件……
  • 鄭委員天財
    不只有3個案件……
    邱部長太三:就以非保育類動物這部分來說,因為當時是說非保育類動物不做商業……
    鄭委員天財:你要限縮在總統的道歉文,還是要回歸到法律原文?原住民族是看法律啊!
    邱部長太三:對,所以……
  • 鄭委員天財
    原住民族基本法明明可以……
    邱部長太三:總統指示之後,已經由法務部和原民會、內政部、農委會針對委員剛才所提到的野生動物保育法進行研究。我們4個部會正在就相關問題進行研究,我相信應該很快的,原民會就會來這裡向委員報告。
  • 鄭委員天財
    法務部要協助相關部會做最好的解釋。
    邱部長太三:對,我們會協助。因為野生動物保育法的主管機關是農委會,他們要先做觀念上的解套……
  • 鄭委員天財
    你們如果做最好的解釋就可以解套。
  • 邱部長太三
    我們只能針對槍砲彈藥……
    鄭委員天財:不,不是只有這樣。部長,在過去的4年裡,法務部協助我很多,解決很多部會之間法律見解的錯誤,都是法務部協助我的。部長,原住民族基本法制定得很明確,對不對?
  • 邱部長太三
    對。
    鄭委員天財: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但因為相關法律還沒有修正,所以我們原住民族就被起訴、被判刑。11年多了,都沒有修這些法律,所以在上一屆我們這些原住民族的立委提出法律的修正案,就是增訂原基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讓還沒有修正的法律都可以透過解釋來做。
    法務部最近有1個解釋非常好,但內政部還沒有完成,所以你們要繼續給予協助。是什麼解釋呢?就是國家公園法明訂,整個國家公園區域裡面禁止的行為包括狩獵,但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的是原住民族地區,有一些國家公園在原住民族地區,所以這個禁止應該可以解釋成……
  • 邱部長太三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規定。
    鄭委員天財: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規定,不過當然也要限制一些區域,像一般管制區域是可以狩獵的,現在內政部營建署也傾向可以。類似這樣的情形,可以依原基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亦即相關法律還沒有修正沒關係,可以透過解釋來適用。所以像野保法的自用部分,原基法有規定,野保法沒有,那就解釋成非營利的自用是可以的。
    這樣就能很快解套,不僅僅是法的部分就解決了,另外還繼續在法院訴訟中的部分,到時候當事人可以提供法官這個訊息,讓法官作為是否判刑的考量,對不對?所以這要快做,好不好?
    邱部長太三:好,如果有需要法務部協助的地方……
    鄭委員天財:當然需要,他們一定會找你。
  • 邱部長太三
    我們一定會尊重原基法這樣的精神。
    鄭委員天財:他們絕對會找你!上禮拜我特別質詢林全院長,針對需要各部會協處的部分,像野保法需要農委會副首長和原民會副主委會商,不是只有原民會副主委,然後農委會每次都派科員來,這樣不行。林全院長同意,會商都要副首長出席。當然部裡面不需要次長出面,只要派法律事務司的專業人員去,都能夠給予最好的見解,好不好?
  • 邱部長太三
    好。
  • 鄭委員天財
    謝謝。
  • 邱部長太三
    謝謝委員指教。
  • 主席
    接下來登記質詢的莊委員瑞雄、林委員為洲、陳賴委員素美、江委員啟臣、羅委員明才、陳委員宜民、張委員麗善、李委員麗芬及許委員毓仁均不在場。
    繼續請尤委員美女質詢。本席再次跟尤委員致歉,因為邱部長有個重要的會議,我昨天特別允許他可以在11點45分左右離開,由陳次長明堂代理。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早安,大家好。剛才有很多委員質詢時提到林克穎的案子,當然林克穎這個案子也呈現出我們監獄的嚴重問題。我想,監獄問題最主要的就是超收,這已經是經年累月的問題了。本席看到法務部今天的報告,對於解決超收問題的方法之一就是擴建監獄。所以你們想要蓋所謂的5座還是10座監獄?但是在擴建監獄之前,我們要看的是為什麼會超收,對不對?那裡面無非就是酒駕,另外一個就是毒品,所以其實這就牽涉到我們整體的刑事政策。
    我想,這整體的刑事政策應該全面去做檢討。以前對於毒品部分就是把人關起來,但我們認為,只是把人關起來是解決不了問題的,所以是不是應該有前置的所謂醫療部分,我想這是需要全面去檢討的。另外一個可能要解決的就是假釋問題。雖然依照假釋規定,受刑人服刑多久之後可以假釋,但實務上、事實上並非時間到就能夠假釋,你們還有所謂的累進處遇。累進處遇裡有所謂悛悔實據,而這悛悔實據又是根據教誨師的判斷,所以你們雖然訂有所謂的假釋案件審核參考基準,可是裡面還有一些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包括受刑人出獄後如果會引起社會大眾的不安,或是受刑人的家庭支持系統薄弱等等,就會延緩他的假釋。但這些規定並沒有訂在法條裡面,也就是說,用不確定的概念,完全授權給教誨師來做判斷,這樣是不是妥當?
    事實上對這些受刑人而言,假釋也是一種權利,因為法律有規定服刑多久、表現良好是可以出獄的,但對於所謂表現良好中的有悛悔實據的抽象概念,是否能更為明確化?擴建監獄不是一、兩天可成的,至少要三、五年的時間,但是今天監獄超收的比例已經高達12.8%,超收會造成衛生環境的惡化,尤其是夏天,擁擠、悶熱、惡臭,連續下雨氣候潮濕等等都會影響受刑人的健康。雖然無法立即改善擁擠的情況,但是總可以先改善衛生環境,這也是本席在上屆立委任內一再提出這些問題的原因。
    本席也曾要求做所有監獄的考核,我們最主要的是要去看擁擠的情況和衛生環境的標準,比如天氣非常潮濕,濕度超過一定的標準時是否有除濕機等等改善的設備?在天氣非常悶熱的時候是否有加強電扇或者是加長放風的時間?總是要有一些應對的措施。這些受刑人不是被關一輩子,即使是關一輩子,他們生病了還是要保外就醫,或者同樣的以健保醫療處理。如果因衛生環境不佳導致受刑人生病,或者受刑人出獄後身體健康情況下降,對健保和受刑人的家庭都會造成很大的負擔,因此本席希望你們能對監獄衛生環境惡化的情況有明確的改善。今天衛福部沒有來,上次我們一直要求衛福部協助,但是你們一直把重點放在傳染性疾病,其實這是不夠的,你們應該制定不同人數、不同類型所需之最低衛生標準及如何改善,你們是否可以從這部分改善、落實?
  • 主席
    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可以,委員的意見和我們的目標是相同的,第一個是前門政策,我們希望從刑事政策方面處理,儘量減少入監的機會,包括毒品,毒品很複雜不是三言兩語可以解釋的。另外,在酒駕方面,104年因酒駕入監的有9,600人次,這是刑事政策上可以處理的。第二個是後門政策,假釋從寬是法務部現在的政策,委員提到過去有一些不是很常態的觀念,那確實是不對的,我們現在的做法是只要受刑人在獄中沒有違規,時間一到就儘量讓他出獄,這是基本原則,矯正署和假釋審查委員會也朝此方向處理。上個月假釋總核准率已經從過去的33%提高到43%,但離我們的目標還是有距離,我們希望能過半,這點我們向委員保證,我們會儘量從寬,只要受刑人沒有違規,我們就是這樣處理。第三個是朝易服社會勞動方向進行,甚至提供監所為易服社會勞動或易服社會勞務的場所,比如讓受刑人幫忙協助環境整理等等,儘量減少其晚間進監避免造成擁擠的機會。此外也修改、放寬外出作業的相關辦法,讓受刑人能夠白天外出工作,這是針對一年、半年短期刑或是即將假釋的受刑人,至於長期刑的部分當然是慢慢來。
    這兩、三年來委員真的很關心監所衛生環境的問題,台北看守所發生過的疥瘡的情形已經不存在了,我們在一、兩年前也找過衛福部,衛福部現在在公衛方面也很幫忙,如協助消毒等等,因此目前比較沒有這方面的狀況發生,足見我們非常重視衛生環境和食品安全,如有少數例外,我們會趕快視察,或請監所儘快的做例行處理,甚至做必要的究責。
    有關除濕機的問題,目前因為經費方面比較困難,八德外役監的空間比較寬闊,所以儘量在外面晒棉被,也就是說有些措施是看監所的範圍而定。
  • 尤委員美女
    我們希望你們能就這部分加以處理。
    有關內部管理人性化的問題,所謂的檢身對人性尊嚴是很大的傷害,在檢身過程中如不注重個人的隱私,對於人格權和人格尊嚴是很大的傷害。法務部曾在民國91年函示要求各矯正機關實施收容人檢身時要注意其隱私、自尊及執行的技巧,有全身檢查必要時應設置檢查室,不可以在走道或眾人出入場所實施,檢查時也要注意隱蔽性,不可以多人同時脫光衣服一起受檢,或在眾人面前脫光衣服檢查,並嚴禁雜役在場。但我們經常接到陳情,在實務上,上述的規定很多根本沒有做到,根據你們所提供的矯正機關檢身室數量與檢身勤務疏失遭懲處案件統計表顯示,65間的矯正機關中有7間沒有檢身室或檢身間,以帷幕或布簾拉起來而已,對於隱私權的保障是不足的。另外,3年來因為檢身未落實而受懲戒的有37件,這37件都是因為檢身未落實而讓受刑人帶違禁物進入而非檢身技術不好或態度不佳而侵害隱私者,可見受刑人受檢身的隱私顯然未受重視。既然法務部在91年已經頒布此一函示,現在已經是105年了,我們希望你們能真正落實你們自己在91年頒布的函示,注重他們的隱私權。
    陳次長明堂:保障收容人的人格權是我們的要求,可能在檢身技巧和場所方面需要改進,但比起以前在大庭廣眾之下檢身,現在至少有帷幕可以遮掩,但帷幕也是不得已的做法,將來如空間有改善──比如台中女子監獄的空間比較大就可以做到,其它監所則要逐步改善,但對於要加快腳步這點,我們非常贊同。
    尤委員美女:對於受刑人最重要的是剝奪其人身自由而不是詆毀其自尊。另外一個就是獨居制度。現在的獨居制度非常混亂,其定位很不清楚,它究竟是一種懲罰或是一種獎勵,甚至是一個保護?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十六條對於受刑人應優先獨居監禁者的規定,第一是刑期不滿6個月,刑期不滿6個月者表示是輕刑,其罪行是很低的,但你們竟然要讓他關在獨居房中。第二是因犯他罪在審理中者,也就是說還有他案,但他案是否真有犯罪並不清楚。第三是惡性重大顯有影響他人之虞者。顯見前面兩種可能是一種暫時性的措施,針對很輕微的罪刑或者有其他案件在身者,後面一種則是犯重大案件,可能會影響其他人的重刑犯。此外還有一種是因為衰老、疾病或身心障礙無法和其他人雜居者,或曾受有期徒刑執行之累犯。由此可以看出,你們把最輕微罪刑者放在獨居房,最重罪刑者也放在獨居房,身體衰弱、有疾病者也放在獨居房,甚至將性傾向或性別不明者也放在獨居房,而獨居房的設備又完全一樣。獨居房是和他人隔離的,其中的空間狹小,窗戶不足、悶熱,所以你們要先確定獨居房的定位到底是要懲罰或者是要保護受刑人?獨居房是否為暫時性的措施?不能說同一個房間卻有不同的用途,而且對於被關獨居房者也沒有期限的規定,有人被關在獨居房長達13年,根據你們的統計資料,也常有被關獨居房長達20個月或者50個月者,20個月是將近兩年,50個月是四年多,一個人最害怕的就是自己一個人和其他人完全隔絕,那是會讓人憂鬱、發瘋,精神狀況會出問題的。此外,監獄可能會面臨一種情況,一個精神有狀態的人去受刑,一定會和其他人產生摩擦,你們沒有辦法只好把他關獨居房,這樣讓他更為抓狂。監獄裡精神狀態有問題的人原本應該送醫,但即使送醫你們也不可能讓他保外就醫,頂多拿個藥,到底要把這樣的人放在哪裡?這是你們必須面對的棘手問題。這樣的人不能在獨居房關太久,所以你們應該要設定各種情況而分類,比如屬於暫時性的,屬於輕刑的,屬於重刑的,屬於疾病的,關獨居房的期限各是多久?是否有救濟的管道?是否能抗告?精神有疾患的人是否適合關獨居房?你們對這些都應做全面的檢討。
    陳次長明堂:這點可以。在基本原則上,我們不將獨居當做懲罰,但有些是例外或個人意願,對於個人意願,我們會優先尊重,但也要看場所是否足夠。此外我們也再三要求不能將獨居作為有病者、類似有精神疾病者之治療或保護措施,這是不對的,該送醫的就送醫,我們會就此加以檢討並改進,委員如有資料請提供給我們。
    尤委員美女:次長說獨居房不是做為懲罰之用,如果是這樣,獨居房的設備必須改善,因為獨居房沒有床,裡面所有的設施都是在懲罰不聽話的受刑人。
  • 陳次長明堂
    現在已經不再用懲罰的觀念。
    尤委員美女:既然不再用懲罰的觀念,那麼獨居房需要改進的有三點:第一是獨居房的空間與環境;第二是關獨居房的期限;第三是其救濟程序。
    陳次長明堂:好,我們會注意。
  • 主席
    現在休息5分鐘。
    休 息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請張委員宏陸質詢。
    張委員宏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相信很多委員都提過這個問題,就是現在收容人數越來越多,超過規定的收容人數。相較於世界各國,我們的收容人數和戒護人力相比是相對的吃緊,巫署長對此有何看法?
  • 主席
    請法務部矯正署巫署長答復。
    巫署長滿盈: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的戒護人力比大概是一比十二,國外大概是一比五或一比六,在戒護人力很吃緊的情況下,同仁都負擔了過重的工作壓力。去年我們向行政院提報了增補戒護人力計畫案,當時請求給予我們增加戒護教化人力3,041人,去年度核准了300人,後續還是會繼續請求行政院給予我們支援,希望能改善我們的人力結構。
  • 張委員宏陸
    增加300人是今年度還是明年度?
    巫署長滿盈:去年度。行政院會核給我們人力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們去年接收了兩個軍監,就是桃園八德監獄和台南軍方的六甲監獄改成台南第二監獄,因為這兩個監獄的成立所以給我們300個人力。
    張委員宏陸:去年增加300人之後,戒護人力還是一比十二嗎?
  • 巫署長滿盈
    是。
    張委員宏陸:現在最新的數據是一比十二,和各國相比完全不符合比例,身為矯正署署長是否有計畫要在幾年內提升這方面的人力?
    巫署長滿盈:我們提出計畫希望能在4年內逐步的提升人力,但目前看來,行政院好像沒有繼續給我們人力的空間。
  • 張委員宏陸
    為什麼你現在就認為行政院沒有給予你們人力的空間?你有努力過嗎?
  • 巫署長滿盈
    行政院有總額管制。
    張委員宏陸:大家都知道有總額管制,但監所戒護人力吃緊的問題確實很重要,你應該有個計畫然後去努力,如果你沒有辦法努力,應該請次長或部長幫你努力才對,不能以總額管制一句話帶過。你沒有看到報章雜誌報導,行政機關有很多人、很多單位的人員太多、效率不高,你們應該將戒護人力的增加當做一個積極的目標去爭取。
    巫署長滿盈:我們一直在積極的爭取,去年我們就提出一個增員案。
    張委員宏陸:積極爭取不只是嘴巴講,你們有什麼具體行動或做了什麼努力?如果只是用書面,我也會。
    巫署長滿盈:最近我們透過安排希望能在院長面前就矯正機關最近遇到的困難與問題做個報告,其中一點就是有關人力的部分。
    張委員宏陸:我認為你這樣簡短的答復積極度不夠,你好像就是把計畫送出去而已並沒有努力的作為,依我以前當行政官員的態度,如果我底下的人這樣做,我是完全不認同的,你要拿出積極度,既然發現問題卻不去解決,底下的戒護人員會看署長有沒有挺他們,他們也在看署長有沒有認真在做,你要以身作則、盡力的爭取,不能只是嘴巴講,不能只是書面寫,如果你有向次長、部長求救,但是他們不理你,那就是他們的責任。我總覺得你剛才的答復積極度不夠。
    巫署長滿盈:過去次長、部長曾帶著我們親自到行政院、人事總處與銓敘部說明,要求相關的長官給我們幫忙。
    張委員宏陸:要求是一回事,說明是一回事,有沒有一定要做的魄力又是一回事。另外,收容人的醫療全部都是使用健保,我手頭上的資料顯示,每年健保費的支出是10億、11億,甚至高達12億,這合理嗎?先不講法令,你覺得這合理嗎?
    巫署長滿盈:這部分有一個反面的聲音,有些人覺得社會上比較弱勢的社會邊緣人可能因為繳不出健保費而被鎖卡,但收容人都是由國家支付這個費用所以沒有被鎖卡的問題,他們似乎比一般人受到較多的保障。實際上,受刑人在監獄中的性質就是執行國家刑罰,所以在我個人的看法,不管是其生活起居或健康都應該由國家提供適當的照護,疾病的醫療在監獄中因為有健保制度的引入,能夠給予收容人更多的醫療照護,站在國家的立場,這是國家應該要做的。
    張委員宏陸:你認為這12億花得沒有錯,你繼續支持嗎?
  • 巫署長滿盈
    對。
    張委員宏陸:就民國92年以前的舊體制而言,國家確實要照顧收容人,但新的法令通過後納入健保,你覺得還是應該這樣嗎?不同的制度不應該有不同的思維嗎?
  • 巫署長滿盈
    當然也有人說使用者付費。
    張委員宏陸:很多經濟犯罪者比在座的每個人都有錢,你覺得幫這些人出健保費合理嗎?這個錢不是你的也不是我的,是所有納稅人的錢,你覺得合理嗎?
    巫署長滿盈:有關這部分,我們再和健保署談談看。在我的立場,我覺得國家利用健保制度幫收容人照顧健康是很有必要的。
    張委員宏陸:監所裡原本就有醫護人員,我們現在只是把它做得更好,這點我也認同,因為我們要兼顧人權,所以要做得更好。不過,有些制度的配套不能從整個面去看,尤其在國家財政如此吃緊的情況下,我不認為應該一體適用,應該有排富的做法,這點你們應該研究一下,不應該一體適用。
  • 巫署長滿盈
    是。
  • 張委員宏陸
    我剛才聽陳次長說一年有九千多人次的酒駕案件。
  • 主席
    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對,104年有9,600人次,103年有9,631人次。
  • 張委員宏陸
    酒駕入獄和一般罪犯相比應該不是作奸犯科的重罪。
    陳次長明堂:基本上是這樣,但現在是因為社會氛圍的關係。我們現在是5年內有3次酒駕紀錄者才入監,這不是指出事而是臨檢被抓到者。
    張委員宏陸:我認為這麼多酒駕者入獄會增加監獄的負擔,其實我們應該有不同的做法,各縣市有很多廢棄的營區或學校,難道不能設法把酒駕者放到那裡,不要和一般受刑人在一起嗎?這樣可以把他們和一般受刑人分隔,也可以讓他們做一些勞動服務,是不是應該朝類似這種比較前瞻性的做法進行?
    陳次長明堂:這是對的,檢察官這邊現在就是採取易服社會勞動的做法,就是讓他們每天工作6小時到8小時,不要入監,另外還有易服社會勞務。如果入監的話,我們希望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讓他們出去工作。至於剛才委員所說的方式,我們再進一步的和相關單位研究,我們希望社會氛圍不要一味的要求把他們關進來,這點不太對。
  • 張委員宏陸
    我的意思是把要關的這些人關在不同的地點。
  • 陳次長明堂
    關在不同地點也是要戒護。
    張委員宏陸:我剛才先說了要增加戒護人力,如果不增加戒護人力,收容人那麼多會造成情緒各方面很大的困擾。
  • 陳次長明堂
    希望委員多幫忙。
    張委員宏陸:我完全支持,希望戒護人力能夠增加,像這種人則另外找收容的地方,我們朝這個方向努力。
    陳次長明堂:可以,採取低度戒護、低度管理的方式。
    主席:請蔡委員易餘質詢。(不在場)蔡委員不在場。第一輪登記質詢的委員已全部質詢完畢,現在請在場的陳委員宜民質詢,時間5分鐘。
  • 陳委員宜民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針對我國獄政改革的部分及林克穎的案件請教陳次長。
    本席過去是矯正署的講員,經常到監所對受刑人的主管做愛滋病防治的演講,所以對監所現在的狀況有一些瞭解。台灣在2009年就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納入國內法,這個公約的第七條提到,對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或懲罰,特別是對任何人均不得未經其自由同意而施以醫藥或科學實驗。這個公約的第十條也提到對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該給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人性尊嚴的對待。目前監所都有一些超收、過於擁擠的狀態,排前幾名的有桃園監獄、新竹監獄與高雄二監等,幾乎都有超收百分之四十到百分之五十的情況。邱太三部長在520時說過希望能達到受刑人一人一床的目標,陳次長知道法務部規定一個受刑人最少的活動空間是多大嗎?
  • 主席
    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 陳次長明堂
    主席、各位委員。是0.7坪。
    陳委員宜民:0.7坪大約是2.3平方公尺,大概是姚明身高的平方公尺。實際上現在每個受刑人的平均空間大概是多少?
  • 陳次長明堂
    大概是0.5坪。
    陳委員宜民:0.5坪大概是1.5平方公尺,比我還矮一點,一個受刑人的活動空間是比我矮的平方公尺,可想而知的是非常不舒服的空間。
    除了超收的問題外,還有因毒品而入監的女性受刑人比較多,原因何在?
    陳次長明堂:女性毒品犯多的原因是受人誘惑者居多,尤其是受男朋友誘惑。
  • 陳委員宜民
    她們更是弱勢中的弱勢。
    陳次長明堂:確實是這樣,沒錯。
  • 陳委員宜民
    你們針對女性受刑人的處遇上有什麼調整呢?
    陳次長明堂:基本上我們對於女性受刑人是從寬處理,比如她們全年有熱水澡。以桃園女監為例,我們儘量讓她們學習長照,幫助她們取得長照證照,這是從照護的觀點著手。
  • 陳委員宜民
    對於懷孕的女性受刑人呢?
    陳次長明堂:如果是懷孕5個月以上就要出監待產,至於生產的部分則儘量讓其回歸家庭,有3歲以下兒女者可以攜子入監,桃園女監、台中女監都有攜子入監的方式。
  • 陳委員宜民
    攜子入監刑期加倍嗎?
  • 陳次長明堂
    沒有加倍。
    陳委員宜民:應該是刑期減半,因為小朋友是跟著入監,也被關在裡面。
    陳次長明堂:我們也曾就小朋友該不該關在裡面的問題和衛福部討論,假如家屬願意照顧的話,儘量朝向機構外的方式。
    陳委員宜民:之前我在諮商輔導時也看過這樣的狀況,有位女性受刑人的小朋友和受刑人一起接受衛生教育。
    陳次長明堂:我們在不得已非接收不可時,會像台中女監一樣採取比較溫馨的方式。
  • 陳委員宜民
    刑期有沒有減半?
  • 陳次長明堂
    刑期沒有減半。
    陳委員宜民:你們是不是應該考慮這點?因為女性受刑人的小孩也被關在裡面,小孩是無辜的。
    陳次長明堂:我們本來是不願意收的,因為這種情況應該走社福的路線。
    陳委員宜民:有關醫療人權的部分,現在很多監獄整個醫療的人力是不足的。你們在9月23日的新聞稿中對於這次的林克穎事件有回應,你們的新聞稿中提到蘇格蘭高等法院不願意讓他引渡回台,他們也提到了一些inspecion。蘇格蘭那邊是派Dr. McManus醫師來台,你們有接待他嗎?
  • 陳次長明堂
    有。
  • 陳委員宜民
    這是去年的事情。
    陳次長明堂:對,他到北監看。
  • 陳委員宜民
    他對北監的狀態有什麼批評?
    陳次長明堂:當時我們有向他解釋,北監是老舊的監獄,是民國五十年代蓋的。
    陳委員宜民:這些都不重要,你有看到後來他寫給蘇格蘭高等法院對北監監所的批評,他覺得我們這裡有些不人道的地方。
    陳次長明堂:其實他所謂的不人道是因為和我們觀點上不同所致,他從歐洲的觀點來看當然會有所謂的不人道的情形。
  • 陳委員宜民
    你能不能先說明一下他所講的七點?
    陳次長明堂:最主要的是我們的醫療設施不足,我們有向他說明不是設施不足,他也提到牙醫的問題,我們有說明我們的牙科醫師有醫療床。
    其次是擁擠的問題,這點我們無法辯駁。
    陳委員宜民:此外還有戶外活動的限制較多、工作人員太少等問題,奇怪的是他特別提到埋怨、申訴案件過少,這是什麼意思?他的意思是實際上是經常發生,但受刑人不敢申訴,怕申訴後會有反作用力,反而被關禁閉,但事實上北監一年就只有62個申訴案,而這些申訴案往往是和刑期有關,反而與受刑人所受的待遇沒有關係。
    陳次長明堂:應該不只62件,我查一下。我們現在是鼓勵救濟,對於申訴我們都會受理。
    陳委員宜民:37頁的報告在這裡,你可以回去看看。另外就是他有可能會被關在獨居房,這點剛才尤委員也提到,另外就是還有些暴力事件發生。
    本席要特別講一下,這個文件也提到一個重點,這是9月23日法務部新聞稿中沒有提到的,台灣既沒有加入歐洲的counsel,也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台灣不是一個state只是一個territory,意思是台灣不是一個國家。這是整個文件中很重要的comment,如果這些東西是引渡林克穎回台的重要關鍵,你們有沒有請外交部同仁協助處理?
    陳次長明堂:這些在上次林克穎的抗辯中已被法院駁回,法院認為台灣是一個政治實體。
  • 陳委員宜民
    請把這部分的資料提供本席。
  • 陳次長明堂
    好。
    陳委員宜民:既然有監所受刑人收容空間不足的問題,為什麼綠島監獄明年要拆除?
  • 陳次長明堂
    沒有這回事。
    陳委員宜民:既然英國派來的專家Dr. McManus認為我們的監所有不符合人道的問題,那麼是否可以設立一個示範監獄,將其變成外事監,專門關外籍人士?你們沒有積極作為的話,我們永遠無法將林克穎引渡回台。
  • 陳次長明堂
    將來八德外役監可能作為外國人收容空間之用。
    陳委員宜民:將來外國人的收容空間會有比較理想的狀態,不會太擁擠,有這些權宜措施至少可以將林克穎引渡回台吧?
  • 陳次長明堂
    我們有提供這方面的資料給蘇格蘭的檢察官。
  • 陳委員宜民
    為什麼不將林克穎關到火燒島?
  • 陳次長明堂
    這樣不好吧!
    陳委員宜民:為什麼?大家不是很希望他回來,為什麼會有好或不好的問題?
    陳次長明堂:不是,因為這有領事探視權的問題,假如英國代表要去探視他的話……
    陳委員宜民:你就叫他搭飛機到綠島,也可以搭乘綠島之星從台東過去,那是他家的事情,你為什麼要考慮他呢?在他inspection的時候,Dr. McManus又提到還有7個英國人被關在台灣,現在的狀況如何?根據你們的新聞稿,如果英國人不把林克穎送回來,我們就不讓這7個英國受刑人引渡回英國。
    陳次長明堂:不會,符合跨國移交受刑人的案件,我們一定會讓他們引渡回去,一碼歸一碼,我們不會這樣。
    陳委員宜民:這是很重要的,不能因為對方說我們的空間不好,我們就把他們關在這邊,不讓他們回去。
  • 陳次長明堂
    我們不會相對的報復。
    陳委員宜民:我為什麼講到綠島監獄呢?大家都知道綠島之前是火燒島,是用來關政治犯的,將來把外事監設在那裡可以解決很多問題也不會有鄰避效應,一開始邱部長也談到這點,大家都不喜歡監獄設在自家附近,火燒島本來就是關政治犯的監獄,本席聽說你們要將那裡關閉。
    陳次長明堂:沒有,那是十多年前陳定南部長任內說的,他要全部予以關閉,事實上有關掉幾個。
    陳委員宜民:如果本席查到你們要關閉,你願不願意下台負責?
  • 陳次長明堂
    可以。
    陳委員宜民:可以,這是你講的。
    有關陸方遣返人犯的問題,根據今年的統計數字,到目前為止陸方遣返人數有16名,聽說520之後就沒有遣返了,兩岸之間的遣返是否中斷了?
  • 陳次長明堂
    520之後確實是有中斷。
  • 陳委員宜民
    那怎麼辦?要請張小月出來嗎?
  • 陳次長明堂
    我們希望能和大陸做善意的溝通。
    陳委員宜民:之前就有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520之後陸方遣返我國通緝犯的人數為零,我們的民眾因犯法被關在那邊,他們獄政的狀況應該比我們更差吧?
  • 陳次長明堂
    基本上是比我們差。
  • 陳委員宜民
    那要怎麼辦?
    陳次長明堂:我們也希望能把他們接回來,我們希望最近能重啟此一機制,不過,這是整個政治氛圍所致,我們一直很努力在做。
    陳委員宜民:怎麼會講到政治氛圍呢?雙方已經簽了一個協議,我們和英國是這樣處理,為什麼我們和中國大陸不能照兩岸共打協議處理呢?
    陳次長明堂:有,我們也希望和對岸的公安部、司法部聯繫。
    陳委員宜民:請你們提供你們從520之後根據此一協定和對岸做了哪些努力,如果你們做不到,總是要請張小月出來。
    陳次長明堂:有,我們和陸委會之間有個平台,我們確實有請他們幫忙。
  • 陳委員宜民
    請次長在一個星期內提供相關的資料。
  • 陳次長明堂
    可以。
    陳委員宜民:最後本席要請法務部正視一些問題,首先就是一人一床的問題,這也是邱部長的指示。
  • 陳次長明堂
    我們現在就在做。
    陳委員宜民:他說要在2021年達成目標,那時候都不知道是誰在執政了。
    陳次長明堂:這需要改善房舍,有的房舍床放不進去,目前我們朝向在這兩年內達成百分之七十一,其它的要等房舍改善後才能將床放進去。
    陳委員宜民:另外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是監所的教誨師和心理諮商師人數太少,有沒有可能設立公費制度培養心理諮商師入監服務?就如針對山地、離島的醫師不足或者是內科、外科、婦產科、小兒科人才不足的問題,衛生福利部設置了公費醫師制度,提供公費唸書七年,等到訓練完畢就要去服務。現在很多監所都沒有教誨師和心理諮商師,聽說只有兩個監所有心理諮商師,教誨師人數也明顯不足,有些監所雖有此編制卻請不到人,在此狀況下是否考慮設置公費心理諮商師?
    陳次長明堂:心理諮商師和教誨師大概不需要公費生,只要擴大員額編制就可以外招。
  • 陳委員宜民
    為什麼不需要設置公費生?
    陳次長明堂:現在有很多心理諮商師沒有找到正式的工作,但我們沒有缺額,所以員額編制要擴大。
  • 陳委員宜民
    但很多其實是有編制但請不到人。
    陳次長明堂:不會,我們現在是苦於沒有員額編制。
  • 陳委員宜民
    你們在這部分應該可以再努力一下。
  • 陳次長明堂
    好。
    主席(鄭委員天財代):請張委員麗善質詢,時間5分鐘。
  • 張委員麗善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目前全國24個監所總共收容多少人?
  • 主席
    請法務部矯正署巫署長答復。
  • 巫署長滿盈
    主席、各位委員。總共是六萬兩千九百多人。
    張委員麗善:我的數字是6萬3,436人,超收7,341人。我們希望達到一人一床,但目前的空間是一人0.6坪,從這個比例來看空間是非常擁擠的。最近我常到監獄去看收容人,我和監獄的戒護人員交談過,他們認為目前整個人力的配置可說是惡性循環,戒護人力不足、收容人數增加,和其他國家相較,差距實在太大。就你所知,現在一個戒護人員要照顧多少個收容人?
    巫署長滿盈:平均一個戒護人員要照顧12個收容人,比例是一比十二。
    張委員麗善:我的數字是一比十三,之前情況更為嚴重。一比十三的比例和日本、新加坡、香港相較,差距實在太大,日本是一比五,新加坡是一比四,香港是一比六。在此情況下,監獄裡過度擁擠,整體品質很差,我比較重視的是因為空間狹窄可能面臨很多傳染病的問題,包括肺結核或其他傳染病,如愛滋病等等。收容人本身如罹患肺結核,是否有辦法設置一個好的機制?我想瞭解的是你們針對收容人的健康狀況作做了哪些措施?
    巫署長滿盈:對於新收入監的收容人,獄方會在最短時間內為其做X光的篩檢,遇有肺結核的情形且還在傳染期者,很多監獄已有設置負壓病房,即使沒有設置負壓病房也會對肺結核患者做隔離,監獄的醫生就會投藥,投藥一個星期至兩個星期後就不具傳染性,不必再待在隔離房間,只要在一般病房療養、治療即可,大概半年後就可以恢復正常,就可以回到監所。
    張委員麗善:但病患如在潛伏期,你們沒發現,還是有可能傳染給他人,所以你們對這部分要非常注意,收容人不能因為短期收容而罹患了一些傳染病。
    另外就是有關愛滋病的防範,每個受刑人入監時應該有做這方面的篩檢。
    巫署長滿盈:收容人入監時都有做抽血檢查,收容人在社會上本身就是愛滋個案的話,因個案都有列管,我們都可以即時掌握。假如收容人在社會上不是列管個案,他到監獄時我們都會做新收的抽血檢查,發現新收的個案,我們會通報列管。
    張委員麗善:愛滋病的部分相當嚴重,雲林第二監獄針對愛滋病有個彩虹計畫,這個彩虹計畫從何而來?
  • 巫署長滿盈
    來自台塑王詹樣基金會。
    張委員麗善:愛滋病患者可能會受到社會上的歧視,如何讓這些人出獄後有獨立自主的空間,王詹樣基金會給予監獄愛滋病者很大的教育,我曾參加他們的成果發表會,非常感人,現在只有雲林二監有彩虹計畫,其他監所有沒有?
    巫署長滿盈:其他監所也有相關的熱心社會團體認養,比如說紅絲帶基金會長期對台北看守所內的愛滋收容人做輔導、關懷的工作,當然沒有像王詹樣基金會一樣挹注那麼多的資源,大多是做愛心的關懷。
    張委員麗善:這是很成功的案例,幫助了很多受刑人,這些受刑人在監所中習得一技之長,未來自己成立單獨的工作室,對他們未來的人生還是有所幫助。我相信對收容人不僅是給予生理和心理方面的教化,如能讓他們在出獄後還有生存的空間,等於是雙重的功效,受刑人出獄後不會因為心理因素再度作奸犯科,能夠真正的改邪歸正,也真正的能獲得健康的照護。
    現在整個戒護人力是短缺的,如果受刑人身體健康狀況受到一些威脅需要戒護就醫或保外就醫,有可能因為戒護人力嚴重不足導致延誤治療,以致小病變成大病。請問署長,戒護就醫和保外就醫的標準何在?有些監所的典獄長告訴我,有時需要外出看診的受刑人太多,致使人力配置更為困難,變成生病還要排班,排到有空時才能去看病,這樣也許會導致受刑人病情加劇、惡化,對受刑人來說也不公平。
    巫署長滿盈:其實二代健保上路之後,我們就請外界健保醫院到監獄來負責健保醫療,如果醫師覺得受刑人需要到獄外接受檢查或治療,就會通知監獄受刑人需要外醫,監獄接到這種通知是不敢延誤的。只是有一種情形,就是病情不算很急,戒護人力又派不出來,可能就會安排明天或後天,但一定會讓受刑人出外就醫。其實戒護外醫為監所戒護人力帶來很大的壓力,往往有些監所管理員原本在家裡休息,卻因為臨時有戒護外醫的受刑人需要護送,我們必須臨時把監所管理員找回來加班,所以,工作人力的負擔非常重。但我們終究認為生命健康是非常重要的事,所以絕對不會耽誤受刑人的病情。我相信基層同仁也承擔不起因為勤務人力派不出來而延誤受刑人治病的責任,唯一的情形就是受刑人病情不是很嚴重,明天再安排就醫也不太會有影響,才會延後。
  • 張委員麗善
    保外就醫的標準為何?
    巫署長滿盈:我們擬定了6項參考標準,最主要的大概就是受刑人在監獄中不能得到適當治療、需要長期治療,或是有身心障礙的受刑人無法在監獄中自理生活、處理自己的事情,在這些條件之下,我們才會同意受刑人保外醫治。
  • 張委員麗善
    真的嗎?
  • 巫署長滿盈
    是。
  • 張委員麗善
    那陳水扁前總統符合保外就醫的條件嗎?
  • 巫署長滿盈
    陳前總統的個案是由專業醫療小組評估。
    張委員麗善:他都想要參加國慶了!所以,我建議放寬保外就醫標準,畢竟現在監獄整體收容人與戒護人力的比例差距很大,戒護人力嚴重不足,乾脆不用要求符合特定條件,直接放寬保外就醫標準,讓更多受刑人可以保外就醫,你們所需的戒護人力也就可以減少了,這樣可不可以?這個建議很好耶!
    巫署長滿盈:我不敢這樣做,因為我們以前曾經審核某人當時的情況需要保外醫治,就讓他保外醫治,治療了一段時間例如一個禮拜之後,他的健康狀況恢復得不錯,他就……
    張委員麗善:不會啊!依我看來,陳前總統行動自如,健康情況還很好啊!監獄在受理一般受刑人保外就醫請求時,似乎非常嚴格,受刑人幾乎是快要死了才能獲准保外就醫,但我們卻從媒體看到,好端端的人也需要保外就醫嗎?署長,這個課題就留給你。
  • 主席(許委員淑華)
    請蔡委員易餘質詢。
    蔡委員易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看到一則新聞,屏東監獄生產的鼎新醬油因為品質非常好,今年中秋被民眾搶購,受刑人當月也加班以提高產量,後來分紅可達4萬6,000元。我個人認為,這是一件非常好的事,因為我們不斷強調,獄政改革就是希望監所、監獄中的受刑人可以在監獄中習得一技之長,甚至可以充分了解,如果這項一技之長有效果,他們就可以得到不錯的報酬。不過,在新聞報導當時,我看到很多輿論,甚至在臉書等網路媒介上,有一些人對於這些受刑人與整體政策提出批判,質疑為什麼容許受刑人領得比獄所戒護人員還多,請問法務部陳次長,你認同這樣的說法嗎?
  • 主席
    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我不認同這樣的看法,基本上,我贊同剛才委員提到的意見,就是要讓收容人有一技之長,得以回歸社會,而不是要把他們關到死為止,在這個前提下,讓他們有一技之長比較好,在獄所裡有工作可做,對他們的生活起居與心理來說也是一種治療。事實上,我們也不敢貿然要求他們加班製作、生產,因為讓他們變成廉價勞工也不對,但是,在某種程度來講,基於外界需求,獄所還是少量生產,也讓受刑人能得到比較多的作業金,這也是好事,而且也不是每個人都一樣。根據我們後來了解,好像也不是獄所內的人有意見,不知道是不是獄外人士講風涼話。
    蔡委員易餘:就我的感覺,大概也是獄外人士講風涼話,所以,我不會苛求獄政司針對此事再提出內部檢討,因為從本質上來看,這就是一件很好的事。任何監獄都一樣,應該盡可能地找尋在受刑人能力範圍內,也符合他們坐牢的身分,又是坐牢過程中可以從事的業務,而且該業務還要對他們有激勵效果。
    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了整體收容作業收入如何分配,根據目前的概念,是扣除成本之後,撥出50%,其中75%稱為收容人的勞作金,也就是說,以50%當中的75%,等於是總利潤的37.5%作為勞作金,50%當中的25%,也就是總利潤的12.5%則是被害人的補償費用;總利潤中剩下的50%,有30%用來補助收容人飲食,5%獎勵管理人員,5%獎勵收容人,最後再提撥30%改善各矯正機關的技能訓練及生活設施。請問次長,你覺得目前這樣的比例分擔是合理的,還是有需要再調整?
    陳次長明堂:我們已經在改進了,在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中,扣除成本以後的淨利其中50%要給收容人作為作業金,現行規定則是37.5%……
  • 蔡委員易餘
    所以你們希望提高?
    陳次長明堂:提高到50%,修正草案是這樣擬定的,現階段則是37.5%。其他部分,剛才委員也指教過,第1個是改善受刑人之飲食補助,因為我們編列的費用太少,所以這筆錢仍然回歸收容人。第2個,其中5%的獎勵金,也就是員工獎金,則是自動取消,不編列獎勵金,而是歸入監所設施與獎勵補助。
    蔡委員易餘:我之所以針對作業基金分配提出意見,主要是因為二代健保上路之後,法務部每年都要提撥3萬元的醫療支出給監所,負擔受刑人的二代健保費用。
  • 陳次長明堂
    總額大概11億到12億。
    蔡委員易餘:對,現在提撥得很多,外界也有很多要求檢討的聲音,包括為什麼要替這些人負擔健保費用。站在我的立場,我不反對替受刑人準備這樣的健保費用,但做法可不可以更細緻?例如在收容人的作業基金中,有30%用來改善生活設施,那是不是也可以提撥一部分,作為受刑人的健保費用?
    陳次長明堂:對於這點,我們會再做考慮。
    蔡委員易餘:我覺得應該照這樣做預算安排,以免讓外界醜化收容人從事業務這件事,畢竟這在本質上是好事。
    陳次長明堂:我們要再思考看看,因為補助健保費的財源來自公務預算。
  • 蔡委員易餘
    是因為金額沒有辦法確定嗎?
    陳次長明堂:不,是因為監所作業基金基本上限定使用在監所內,與一般公務費用是分開的。不過,如果動用11、12億的一般公務支出,當然會加重國庫的負擔,各方看法見仁見智,在討論二代健保時,我們也提過意見,例如是要對全體受刑人適用一致標準,還是排富等等,我們會再與衛福部共同考量。至於剛才委員提到,在某些程度上,經費比例要怎麼調整,我們再討論看看,從預算結構分析好了。
    蔡委員易餘:好,這部分應該可以再檢討,但是以我的立場,我認為還是有必要替這些受刑人負擔健保費,只是我們可以儘量朝向自受刑人從事業務基金中撥用一部分支應來做規劃。
    第三個問題,現在整體農業缺工,而我看到農委會正在與法務部討論可不可能由受刑人從事農業短期工,目前法務部有這樣的規劃嗎?
    陳次長明堂:根據我們目前的規劃,除了外役監的受刑人外出作業以外,一般監獄受刑人也可以外出作業。我們已經在朝這個方向做了,而且也在修改相關辦法,等於是讓受刑人白天出去工作,晚上回來,像我們也曾要求各監所看看附近鄰里是否需要清潔工,讓受刑人去協助打掃,當然收入微薄是另當別論,完成之後,同樣是晚上回來。如果農業方面有需求,我們也願意與農委會搭配。
    蔡委員易餘:對,這個部分的規劃可能要加速,因為現在整體農業缺工的狀況是嚴重的,如果受刑人可以適度補足這樣的勞動力,也能因為投入勞動增加報酬,這件事就應該做。
    陳次長明堂:我們可以考慮,也會與相關單位討論。
    蔡委員易餘:另一點就是戒護比,目前差不多是1比10。
  • 陳次長明堂
    是1比12。
  • 蔡委員易餘
    你們希望朝向什麼目標?
  • 陳次長明堂
    1比8。
  • 蔡委員易餘
    我們還是會支持這個方向
  • 陳次長明堂
    希望委員多幫忙。
  • 蔡委員易餘
    但在規劃上也必須加速。
    陳次長明堂:好,拜託委員多支持。
    主席:今天所有登記質詢的委員皆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或要求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交給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段委員宜康、許委員毓仁、江委員啟臣及林委員為洲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段委員宜康書面質詢

    案由:法務部應就得否開放四級受刑人與非親屬書信,提出評估報告。
    說明:
    一、監獄行刑法63條:「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但有特別理由時,得許其與其他之人接見及發受書信。」
    另依照受刑人生活手冊,各級受刑人接見、通信的對象:
    (1)第四級或未編級者,得與親屬接見及發送書信。
    (2)第三級、第二級、第一級者,在不妨害教化的範圍內得與非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
    因此,第四級受刑人無法與非親屬書信。
    二、根據各類別及各級的責任分數,若是無期徒刑者,即便每月操行、教化、作業都得滿分12分,竟要近四年才可以抵銷責任分數504分,才能寫信給非親屬,更何況要得到滿分的條件相當嚴苛,例如要捕獲逃脫者,才得增加操行分數至1分、成績全監第一才得以增給0.5-1.3分。
    三、書信是受刑人唯一得以與外界溝通的方式,尤其是無期徒刑受刑人,必須長期關在監獄,若無法與外界溝通,亦恐失去抒發內心的機會,甚至不利於教化與管理。
    四、法務部應就四級受刑人,或服一定刑期限之受刑人,得否開放與非親屬書信提出評估,此不但有鼓勵受刑人,而收教化之效,更有利於監獄管理。
  • 許委員毓仁書面質詢

    一、電信詐騙後續,大陸停止海陸兩會的官方聯繫:
    1.蔡總統國慶文告提到:「承諾不會改變,我們的善意不會改變,我們也不會在壓力下屈服,更不會走回對抗的老路。這是我們對「維持現狀」的基本態度,也是基於對兩岸和平的共同願望。」希望兩岸坐下來談,邱太三部長曾任陸委會副主委,目前大陸停止海陸兩會的聯繫機制,是否將影響兩岸司法互助?是否可以在總統國慶文告後恢復談判?是否影響電信詐騙案台灣人的遣返?目前進度如何?
    2.請問邱太三部長,對於台灣電信詐騙犯被大陸審判的看法?是否無法將這些詐騙犯接回台灣受審?
    3.媒體及國人關注詐騙案嫌犯遣返大陸的人權,本席要請問,目前在海外國家因詐騙案服刑或是尚未被遣返的嫌犯,目前有多少人?在哪些國家?政府部門有做過調查了解嗎?他們的情況如何?請提供數據資料。如果沒有詳細了解,本席要求兩周之內,將相關情況提供給我。
  • 二、司法改革

    1.司法國是會議:蔡英文總統在就職演說提及,司法無法親近人民、不被人民信任、司法無法有效打擊犯罪,蔡英文總統宣示將在10月召開「司法國是會議」。對於蔡總統對司法改革的看法,請問邱太三部長的看法?
    2.廢死:對於鄭捷在捷運上隨機殺人,引發社會恐慌,邱太三強調要建構社會安全網,請他具體說明這個社會安全網究竟是什麼?有哪些配套?建構好之後,是否將要廢除死刑?
  • 3.獄政改革

    (1)對於監所超收等獄政改革問題,邱太三也表示,法務部初步規劃先解決監所超收問題,請問邱太三準備在哪些縣市增建監獄?
    (2)邱太三考慮建外役監,抒解監所超收問題。配套的措施是什麼?是否注意到外役監的安全問題?
    (3)讓收容人白天工作,晚上回監所,有哪些配套?是否發生血汗工廠的情況?還是會影響一般人的工作職缺?
  • 江委員啟臣書面質詢
  • 主題
    我國獄政狀況
    6年前英國商人林克穎酒駕撞死送報生黃俊德一案最近在英國審理,我國獄政條件再受國人關注。2014年蘇格蘭地方法院一審時,林克穎抱怨我國監獄狀況是「如非人道或侮辱之處罰」,台灣當時保證有合宜待遇才裁定同意引渡。而上訴到第二審時有媒體報導說法務部保證提供「4.1坪通風牢房,配有桌椅、書架、床、廁所、洗臉槽和浴室,以及西方食物。」但是經過英方來台實地瞭解獄況後,合議庭認為「台灣獄政不佳」、接納林克穎律師所謂不符合《歐洲人權公約》「禁止酷刑和不人道或侮辱的待遇」規定之標準理由,以1比2改判拒絕引渡。先請問部長,法務部針對本案會再上訴吧?林全院長(26日林德福委員總質詢)說會盡全力處理,法務部有沒有信心最後把林克穎引渡回台?本席希望法務部與外交部能夠積極將在我國境內犯罪的外國人引渡回國服刑,這樣也才符合國人的期待。不過在爭取林克穎引渡、承諾會為個案提出「最好的服刑條件」的同時,部長不要忘記當初高雄監獄的6名受刑人「死諫」的訴求其中之一就是跟「因個案而異的待遇」有關(為何不能比照陳水扁前總統保外就醫),所以治本的方法還是澈底改善我國獄政條件。
    一、矯正機構超收,受刑人收容條件與管理問題
    林克穎案件審理過程中雖然讓英國承認我國司法權,但也讓我國獄政條件再度國際化。我國獄政條件屢屢被國際人權組織與監督團體點名不及格,但長期以來不受民眾重視,這次的國際刺激或許也是個契機進行獄政的改革。當前最主要的問題還是監獄超收。監獄超收已經是老問題,部長剛上台時(5月30日),在這裡(司法、法制委員會)也針對「開放受刑人日間外出工作政策」時多有提及;2012年我國《國家人權報告》審查意見指出「監獄過度擁擠會導致衛生、隱私、暴力等人權問題」,顯示監獄超收的問題嚴重。今年9月14日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通過監委高鳳仙與楊美玲所提針對「高雄監獄6名受刑人挾持人質奪取槍彈越獄案」之糾正案與調查報告。其中關於超收部份的調查顯示,去年度(2015年)各矯正機關超收比例高達12.9%;每位受刑人分配面積僅平均0.62坪(今年的資料,矯正機關收容6萬2,800人,設定容額5萬7,000人,超收比例11.9%)。
    部長,矯正署近年積極原地擴建矯正機構,法務部也傳要「砸1億7,064萬元購床(目前只有約20%受刑人有床睡),法務部喊出的2021年達成「1人1床、0.7坪活動空間」目標真的能夠達成嗎?有些監所本身設計狹小,床放下去會不會犧牲公共空間?而且就算將來達到平均受刑人有0.7坪活動空間,離美國的2.24坪、日本的2坪標準還是有一大段距離。此外,法務部除了擴建矯正機構的同時,還研擬透過「降低假釋門檻、加速假釋流程、低刑度受刑人緩起訴或改判服社會役」等等手段來減少超收狀況,不過這些手段能否維持刑罰一定的矯治與教化功能?會不會為了減緩超收問題而顧此失彼?
    另外,林克穎律師也主張台灣監獄戒護人力不足,易釀暴力衝突事件。一般國家管理員與受刑人比例約13或1:4;鄰近國家的新加坡約1:4、日本約1:5,香港也至少1:6,我國目前戒護人力僅4,567人,與收容人比例為1:13.77,顯示戒護人力嚴重短缺。的確,我國囚情相對穩定,較少出現暴動與截囚事件,不過這不是藉口,請問部長針對戒護人力的改善有什麼計畫?在監所之間的人力分配上有因應風險與需求檢討嗎?還有,關於戒護人員的專業加給已經20年沒有調整(間接戒護人員每月僅增加加給2,300元、直接戒護人員每月也僅增加加給3,000元)能不能一併檢討,否則相對高風險的職業如何吸引優秀人才投入?
    二、矯正機構教誨人員人力與教誨素質問題如何改善?
    改善受刑人生活品質只能說是獄政改革最基礎的部份,畢竟矯正機構不只是「把犯人集中關起來」。監所除了管理與自由剝奪之懲罰外,應該更重視「矯正」之功能,不然當初「監獄司」更名「矯正署」是為了什麼?要解決超收問題的另一個方法就是減少再犯率,矯正功能的落實相當重要;許多入獄的過失犯、為環境逼迫而犯法的受刑人,透過妥當矯正都可以回到社會發揮所才,也才能減少受刑人數,進而有效減少超收狀況。如果矯正署提出「降低假釋門檻、加速假釋流程」作為解決超收的手段,就必須有足夠的教誨師、社工人員與臨床心理師切實發揮功能,以維持一定對受刑人的教化影響,同時,落實假釋的審核與面對申請受刑人「悛悔有據」的審視都需要充足的教化人員。然而,目前監獄內的教誨人力相當不足,各矯正機關教化人員(教誨師、社工人員、臨床心理師)現有員額僅381人,與收容人比例竟達1:165,顯然目前教化人員的缺乏更遠甚於戒護人員的缺乏!請問部長要如何改善現有編制內教化人員的不足?如果教化人員不足的同時推動「降低假釋門檻、加速假釋流程」,會不會使假釋審核不切實,變成為減少超收、「為假釋而假釋」的「目標替代」?
    另外,現在教誨活動實務上多依賴外界志工與宗教團體,本席原則上感謝願意付出的志工們,但是外界批評志工水準參差不齊,針對志工的甄別與篩選矯正署有一定的條件嗎?志工水準要如何維持?(接受訓練並通過認證?)另外,教誨課程的教材有經過篩選嗎?為什麼前監委李復甸之前到監所現地考察時竟然還發現「國父遺教」與「總統言行」是教誨教材?部長能不能針對矯正機構現行的教誨活動做出改善計畫以強化教化功能?
    三、一般犯罪被害人權益如何提昇?
    部長,除了針對受刑人權益的促進改革,法務部對一般犯罪被害人的權益保障仍然有待提昇。因為在社會傳統價值觀念中認為,犯人入監服刑就是要受懲罰,日子不應該太舒服;同時,社會對監獄實況所知甚少,同理心不足,這也是長年受刑人權益改革難以得到民眾支持的主因。一方面,針對上述的傳統價值觀,部長應該要嘗試提出論述與公眾溝通,另一方面,如果能夠促進對犯罪被害人的保護與支持,加害者(受刑人)與被害者之間、天平的兩端才能得到相對平衡、改革才能全面,也才能得到更多民眾的支持。
    法務部目前主要服務的犯罪被害人是重刑犯罪的被害人與遺眷;仍然缺少針對一般犯罪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務、案件相關事宜諮詢與心理輔導等等的支持服務系統。不只是重型犯罪的被害人與家屬,一般犯罪的被害人及其家屬在受害後也需要政府提供一定的支持與輔導;本席在4月26日也曾臨時提案,要求行政院加強針對一般犯罪被害人在報案第一時間政府與民間相關支持團體所能提供的資源來宣導。當時回復本席是內政部警政署,根據回復內容顯示,目前相關的資源其實是足夠的,卻散落在警政署、衛福部、檢察體系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與其他團體;雖然警政署有要求在被害人報案時函發「治安宣導摺冊」,提供被害人部份的支持服務資訊,但是卻沒有一個單一平台做整合式宣導。請問部長,能不能與內政部(警政署)合作,一同建構以犯罪被害人為中心的支持服務?或讓需要相關支持服務的被害人知道在哪裡獲得相關資源?在英國的法務部網站中有針對犯罪被害人的專門網頁來宣導,而我國近年推動電子化政府就是希望民眾隨時隨地能夠獲得政府服務的資訊與提供;法務部能否在官方網頁設立「犯罪被害人支持服務專區」,集中相關資源的資訊,讓一般犯罪被害人能清楚瞭然可獲取的支持服務?
  • 林委員為洲書面質詢

    法務部對於受刑人人權的底線在哪?
  • 前言

    日前發生高雄監獄逃獄案,監察院糾正法務部說明稿指出,各矯正機關從事不同作業的收容人所得勞作金相差過鉅,易生不平之心,與聯合國「受刑人處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關於矯正機關應建立囚犯工作公平報酬制度的規定不符,大部分收容人無法藉由作業所得勞作金維持日常生活所需,須長期依賴親友救濟,有損其人性尊嚴,致使6位受刑人以「靠家人接濟,活得毫無尊嚴」為由而越獄自殺,核有違失。
    再者,我國矯正機關長年超收問題嚴重,104年度各矯正機關超收比高達12.9%(收容人數共6萬2,899名,超收7,223名),且平均每位收容人分配面積僅約0.62坪,不符應至少分配0.7坪規定,亦遠低於美國2.24坪及日本2坪,顯見超收問題依然嚴重。
  • 問題

    1.對於監察院糾正案提出與「聯合國『受刑人處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關於矯正機關應建立囚犯工作公平報酬制度的規定不符」此段糾正內容,請問法務部長是否認為高雄逃獄案與受刑人處遇有直接關聯?又針對監察院糾正案提出與聯合國規定不符有何改善作法與國際接軌?
    2.高雄監獄於整體事件處理失當,高雄監獄平日疏於工場作業工具管理及檢身機制,致該監6名受刑人輕易將作業用剪刀夾帶出工場,進而挾持人質發生暴動越獄事件。是否顯現矯正機關人力嚴重不足?各矯正機關現有戒護人力僅4,567名,與收容人比例為1:13.77;各矯正機關教化人員現有員額381名,與收容人數之比例約為1:165,顯示教化人力短缺情形嚴重,因此想請問法務部長,我國獄政到底目的是監禁還是教化?
    3.關於104年度各矯正機關超收比高達12.9%(收容人數共6萬2,899名,超收7,223名),且平均每位收容人分配面積僅約0.62坪,不符應至少分配0.7坪規定,請問法務部部長的立場是想要懲戒受刑人嗎?還是目前有其他改善監獄受刑人空間的方案?
    主席:本次會議至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1時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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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陳秀霞
性別
黨籍
親民黨
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