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葉召集委員宜津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 主席
    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葉召集委員宜津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七十五條。
  • 公路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第七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九百元以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 主席
    第七十五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本案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秉叡
    主席:對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修正公路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公路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九案。
    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徐國勇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司字第1054301207號
  • 速別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徐國勇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5年6月1日台立議字第1050703225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審查本院委員徐國勇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5年7月13日(星期三)召開第9屆第1會期第4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法案,由召集委員段宜康擔任主席,除邀請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亦請相關機關派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詢問。
  • 貳、委員徐國勇等16人提案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國法官法自民國100年6月通過之後,施行迄今已逾4年,其間未曾修正。首先,請求法官評鑑的時效實在太短,對法官的保護太過,對人民的保護卻有所不足,而且從歷次評鑑的結果及社會氛圍可以看出,大家對於評鑑委員公正的獨立性似乎有所疑慮,這與法官的不被信任度高達70%幾至84%都有連帶關係。如果法官已經不受信任,而評鑑委員的公正獨立性又不受信任,整個司法制度將會崩潰。
    評鑑委員不受信任導因於評鑑委員會的主動調查權根本不足,造成法官現在像太上皇一樣,很難受到監督,大概只有監察院勉強可以監督,但是監察委員也有很多陳情案要處理,非常忙碌,以致對於法官的判決也無能為力。尤其現在法官雖然要受到評鑑,但其法律意見不能受評鑑,這些都是人民所疑慮的。
    在法律意見不能受評鑑的情況下,有一些證據的取捨明顯地違反經驗定則、違反人民的認知,甚至有一些證據無中生有或被視而不見,進而導向這是法律見解,這種法律意見不受評鑑,如何能讓人民信服?另外,請求評鑑者也受到一些制約及限制,這就是在保障法官成為太上皇,所以整部法官法實有必要對於評鑑的部分大加修正。
    我們認為,增訂法官評鑑委員會社會公正人士的數額、召集委員的產生方法、評鑑委員的迴避事由、擔任評鑑委員的消極條件,都應該有所規定。其次,犯罪被害人的委任律師最能夠了解整個案情的發展,應該列為評鑑的申請人,也可以請求評鑑。評鑑的時效必須延長,太短的時效對法官的保障太多,這個部分也必須予以修正。而且在審議中如果發現未經請求評鑑的重大違失也可以一併審議,賦予主動調查的權限。另外,也要賦予請求人適度的程序參與權,請求人無法參與評鑑的過程,沒有辦法表達意見,這種評鑑等於是沒有當事人的參與,應該作一番修正。還有決議書的資訊公開,評鑑的結果對於整個司法信心、信任度的建立非常重要,應該公開由社會檢驗。此外,法官評鑑在單一性別、性別平等方面似乎也要有所規定,應該考慮納入單一性別、保障名額等等。
    這次本席先提出法官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法官任職之職務評定相關規定,後來又提出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整個法官評鑑制度作一番修正,所以有兩個修正案。
    關於本席等所提法官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本席認為法官之職務評定應於現行二等次之間新增「普通」等次,因為從現行職務評定的結果看來,似乎都很鄉愿,如果能於「良好」之下增加「普通」等次,或許可以透過評定,讓法官在執行職務時能夠更加良好,增進審判過程的審判品質。此外,本席等所提法官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三項之「待」字為贅字,請求予以刪除。
    法官法為司法改革的一部分,對於法官能否得到人民之信任相當重要,請求各位同仁對法官法的修正予以支持,共同集思廣益,提出更好的意見,俾能建立人民對司法的信心。感謝!為使職務評定評核能確實執行,以落實覈實評核之精神,爰提出「法官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 參、司法院副秘書長張瓊文報告

    今天貴委員會審查委員徐國勇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人代表司法院奉邀列席報告,至感榮幸。
    現行法官職務評定採二分法,即良好與未達良好,立法意旨在使法官之考核制度與一般公務人員所受考績法規範區隔,如再參酌考績法增訂級距,恐將使考績制度於法官法中再度復活,未符專法規範法官人事制度之立意。另觀諸現行實務運作僅3年,時間非長,對於法官整體職務表現之影響,目前尚有不同意見,實宜視後續情形再作精確評估。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最後,尚須向主席及各位委員說明,本院前於104年7月1日與行政院會銜送請貴院審議「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貴院屆期不連續而未及審議。為求周延完備,本院參酌委員及社會各界意見研議修正,將儘速完成送請 貴院審議,希望委員待本院提出版本後再併同審議。
  • 肆、法務部政務次長邢泰釗報告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議就審查委員徐國勇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代表本部列席說明,並備質詢。謹就上開修正條文草案提供以下意見,敬請參考。
    一、委員提案重點
    為使職務評定評核能確實執行,以落實覈實評核之精神。
    二、本部意見
    (一)依法官法第1條第2項規定:「法官與國家之關係為法官特別任用關係。」,及同法第71條規定:「法官不列官等、職等。其俸給,分本俸、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及地域加給,均以月計之。」,檢察官並依同法第89條第1項均準用之。足見法官、檢察官、公務員與國家間雖然皆為公法上職務關係,但法官、檢察官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此與一般公務員尚處於階級服從之指令關係,除受法律之拘束外,屬官對於長官發布之職務命令有服從之義務,顯有不同,立法者爰明定法官法為規範法官、檢察官權利義務的特別法,並參酌德國基本法第98條第1項之規定,揭櫫法官、檢察官與國家間之關係為特別任用關係,彰顯其身分之保障及執行職務之獨立,有別於其他公務員,以期促進司法獨立,達成司法公正的目標。
    (二)法官、檢察官與一般公務人員屬性既有上述不同,各國法例中,鮮有法官官等、職等之設,均以年資、俸點為計算俸級之基本原則,法官法乃規定法官不設官等、職等,且關於法官、檢察官之獎懲均另設規定,而無與一般公務人員一同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關於考績及懲處規定之餘地。本次立法院徐委員國勇等16人所提「法官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在法官、檢察官原有之「良好」、「未達良好」二種等次之職務評定結果以外,新增「普通」等次,雖可就法官、檢察官之辦案品質、工作態度、敬業精神達到相當程度之區辨功能及激勵效果,亦可有效解決目前評定為良好比率高達百分之九十七至九十八點多,與社會觀感落差甚大之問題,然此亦形同回復法官法制訂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情形,意即「良好」、「普通」、「未達良好」類似公務人員考績法之「甲等」、「乙等」、「丙等以下」,是本草案如未說明新增設之「普通」等次應如何與現有之「良好」、「未達良好」區別?各種等級之比例應如何訂定?其客觀評定標準為何?等疑慮,而未有相關配套修法,極有可能影響我國多年來建立之「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檢察官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務,不受任何干涉」之法治國原則,致法官、檢察官再度面臨來自上級長官或外界政治力的不當干涉,無法確保法官、檢察官得以客觀公正行使職權,間接阻礙國家民主法治之進展,故本部建議應由法官法之主管機關司法院與本部就相關法案及配套措施深入評估後,妥適研議未來之改進方案,再提供予立法院審議為宜。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各位委員參與,謝謝。
    伍、本案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咸認為能落實對法官覈實評核,有必要修正本條條文,爰將本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為:第七十四條,修正如下:
    第七十四條  法官任職至年終滿一年,經職務評定為優良,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法官任職至年終滿一年,經職務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法官任職至年終滿一年,經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不晉級,不給與獎金。
    法官任職不滿一年已達六個月,經職務評定為優良或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分別給與一個月或半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經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不給與獎金。
    法官連續四年職務評定為優良,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除給與第一項之獎金外,晉二級。
    法官及司法行政人員於年度中相互轉(回)任時,其轉(回)任當年之年資,得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或職務評定。
    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有關晉級之規定於候補、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不適用之。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經職務評定為良好,尚未晉二級之年資,與修正施行後,經職務評定為優良之年資,得併計適用第五項之規定。
  • 陸、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出席說明。
    柒、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段召集委員宜康補充說明。(不在場)段委員不在場。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現有民進黨黨團提出異議。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2會期第10次會討論事項第9案「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徐國勇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擬請院會交黨團協商。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劉世芳
    主席: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案作如下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十案。
    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李昆澤等17人分別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國勇等23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委員王榮璋等25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2、3、11、1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司字第1054301205號
  • 速別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李昆澤等17人分別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國勇等23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委員王榮璋等25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等4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5年3月9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361號、105年3月16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519號、105年5月2日台立議字第1050702420號及105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050703096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併案審查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李昆澤等17人分別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國勇等23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榮璋等25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審查報告

  •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分別於105年3月10日(星期四)、3月24日(星期四)、5月2日(星期一)、5月16日(星期一)、5月23日(星期一)及7月11日(星期一)召開第9屆第1會期第4、9、20、23、26及4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法案,均由召集委員段宜康擔任主席,除邀請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亦請相關單位派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詢問。
  • 貳、黨團及委員提案要旨說明

    (壹)時代力量黨團提案(3月10日)(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國會長期以來議事運作欠缺符合人民期待的透明性,為消除人民對黑箱作業和密室政治之疑慮,並使人民得以了解立法委員的問政表現,達成議事透明化之改革目標,爰配合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院議事規則等相關條文一併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又國會議長理應超越黨派秉持中立及公平原則,超然處理國會議事,為促成議長中立化,且為符合責任政治之要求,爰規定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選舉,以記名投票方式為之。
    (貳)委員李昆澤等17人提案(3月24日)(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為推動國會改革,落實國會正、副院長中立,修法明訂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採記名投票、正、副院長應退出政黨活動並不得擔任黨職,以俾議事中立。此外,為落實議事公開原則,明訂院會、委員會會議之轉播應以呈現會議全貌為原則,以利人民監督與究責。爰此,提出「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參)委員徐國勇等23人提案(5月2日)(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民意代表由政黨提名,經人民以選舉方式委託監督政府,為使選民與政黨、傳播媒體等得經由公開的表決結果,評斷民意代表的政治表現,落實國會改革,爰提出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肆)委員王榮璋等25人提案(7月11日)(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為確保身心障礙者表達與意見之自由與近用資訊,彰顯我國國會對於身心障礙者公民參與權利之重視,爰增訂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規範本院國會頻道及立法院議事轉播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之議事轉播,應依循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內涵,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提供手語翻譯、同步聽打等無障礙資訊服務。
  • 參、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報告

    (壹)3月10日
    主席、各位委員。志嘉奉邀列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立法院法制局之定位及其功能業務」及「國會改革相關法案」進行報告,至感榮幸。承蒙各位委員在本院院務給予指導與支持,使本院各項行政工作均能順利推展,志嘉在此表達最誠摯的敬意與謝意。我先針對立法院法制局之定位及其功能業務部分做簡單的報告後,再由法制局局長補充報告。
    立法院幕僚單位設計為兩層,一層是立法院院級的幕僚單位,即法制局及預算中心,其各別職掌於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均有明文規定。至於委員會層級的部分,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由各委員會專門委員作為幕僚單位,提供各委員會法條部分的說明,這是原先的規劃。
    基於打造「人民的國會、開放的國會、專業的國會」的國會改革理念,本院各幕僚單位對法制局及預算中心都抱持著很深的期許,希望他們能夠增加功能,在委員問政上能夠協助提供好的參考意見,並提升品質。有關貴委員會提案要求本院法制局應於各委員會進行議案審查時,派員列席各委員會,這無疑是對本院法制局能力的莫大肯定,我深感榮幸,在此謹代表行政單位的所有幕僚由衷感謝各位委員給予法制局參與各委員會法案審查之機會。
    有關法制局之定位,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明文規定,法制局提供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國會改革議題在外界殷勤盼望下,有關法制局要如何擴大其扮演角色,或該如何補強或增強立法委員的問政品質等方面,各方皆提出不同想法,我簡單綜合歸納外界對於法制局所做事項之看法,以供各位參考。
    外界一直擔心的是,如果法制局在立法見解方面過於提供意見,可能會干涉或侵犯到委員的職權,這是大家討論的重心。因此現在較強調的是,法制局應限僅於法制技術的支援,不應涉及到立法委員政策形成的建言,以免侵犯到委員的職權。針對這部分,外界約有四種不同角度的看法,提供如下:一、為提高立法效率與品質,應借鏡日本經驗,在內規中規範黨團或委員提案須送法制局進行法制作業,而不是政策決定。二、建議新科立委及其幕僚助理,應大膽地運用法制局及預算中心的諮詢功能,以充實委員對法案及預算之問政基礎。三、立法委員與國會助理體系應與法制局與預算中心區分,希望立法技術的研究與議事程序等是由法制局做研究,而政策決定方面,仍是由立法委員來做,因為這是立法委員的職權,兩者間要有所區分,這點很重要。四、應加入立法院法制局在法案審理程序的角色,以協助立法委員提高審理法案的品質,此點類似貴委員會提的建議,就是希望法制局能派員列席委員會來提供意見。
    綜合以上四種說法,法制局應著重於法制技術的支援,並儘量配合立法委員的質詢或提案,使其立法品質提高。目前法制局及預算中心只有五組,本院有八個常設委員會,如果將五組編列至各委會的話,在人力等方面可能會有所不足,如果要提升法制局及預算中心,並使其加入各委員會擔任諮詢工作的話,倘未來我們有人數增加、人力擴編或提升功能的需求,也希望各委員能合作,並給予支持及幫助。
    在國會改革法案方面,本院第9屆自2月19日開議以來,外界對於立法院所扮演的新角色及希望能打造「人民的國會、開放的國會、專業的國會」的新國會之期盼非常深。對立法院來說,這樣的方式絕對是非常正面的,所以,在國會改革方面,所有委員及各黨團都非常熱衷地、積極地、主動地提出很多法案,今天就有25項法案,剛剛江委員及賴委員也表示還有很多法案,之後可能會再送進來。綜合整理今天排定審查的25項法案後,其中共涉及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等4項法律案;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議事規則3項內規的修正案以及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播送辦法、立法院網路國民提案實施辦法等案。在25項委員及黨團的提案中,就有9項法令必須要修正,由此可見國會改革茲事體大,是非常龐大的工作,非常感謝召集委員能夠積極地在今日提出,能積極參與國會改革法案,志嘉在此感到非常敬佩。
    有關國會運作的透明公開方面,蘇院長在就職演說中特別宣告,未來新國會將是「人民的國會、開放的國會、專業的國會」,我們也朝此方向作努力。過程中只要未牽涉法律的行政部分,我們都積極在做;至於牽涉到法律的部分,我們也希望能儘快提出來做。有關未牽涉到法律的部分,像是朝野協商公開透明這點,現在所有朝野協商都有錄音、錄影,相關文字稿及影音檔都能於當天上網公開,讓所有人皆可參與,針對這些部分,我們都有積極在做。
    另外,有關本院的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系統(簡稱IVOD)已進行頻寬加大。以前頻寬大約300人就會造成阻塞現象,但加大頻寬後,即使容納3,000人,甚至更多使用者,也不會產生阻礙,這部分我們也有積極地著手處理。
    此外,3月4日朝野黨團協商會議中各黨團也達成共識,基於使議事更透明化,要讓所有委員會及院會的議事運作皆能透過電視頻道來轉播,並以無償公益的方式來試辦,這部分也是經3月4日朝野協商同意後才進行。有關試播的情況,剛剛賴士葆委員提到,目前是以無償公益的方式進行,希望能有電視頻道來參與,而試播期間約為一個會期。但因現在時代改變,content的內容變得非常重要,也許將來有機會變成要收費才能取得立法院轉播權,我們也會將這些情況納入參考。在做此事時,我們會儘量朝公平、透明和無償的原則來做,如果試播結果或法令上有不足之處,也會提出意見予貴委員會作參考。至於最後是否繼續試播或另採其他方式進行,屆時會再提出給各黨團及院會做決定。
    另有關公民記者進入立法院採訪及開放等相關問題,蔡副院長也接受蘇院長委託負責處理此區塊,他也積極地召開座談會,基本上落實國會開放的原則是不變的,我們也會儘快在此領域內有結果,並向各委員會進行報告,提出說明。
    凡此,種種國會改革的內容,本院行政幕僚能做到的,只要法令上所允許的,我們會依此原則逐步進行;至於法令上需修改之部分,也會透過修改方式作處理。以上所提出的是行政部門對國會改革方面能做的部分,至於各委員提出的國會改革法案,其實行政部門的立場很簡單,就是完全尊重,只要大家達成共識,不論結果為何,行政部門都會全力以赴配合。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貳)3月24日
    主席、各位委員。志嘉奉邀再度列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國會改革相關法案」進行報告,至感榮幸。承蒙各位委員在本院院務給予指導與支持,使本院各項行政工作均能順利推展,志嘉特別藉此表達最誠摯的敬意與謝忱。
    有關國會改革相關議題,一直是社會與本院委員關注之焦點,自開議以來,各黨團及委員本於職責,陸續提出修法意見,嗣經 貴委員會於3月10日(星期四)排定審查相關改革法案並經提案說明,其中共涉及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4項法律案;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議事規則3項內規的修正案以及新訂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播送辦法、立法院網路國民提案實施辦法2項行政命令等9個法規共25個提案,今(24)日再度召開審查會,除繼續審查上開25個提案外,另外亦有院會交付新增排入審查者有22個提案,二者加總共47個提案,所涉須修改之法規除上次9項法規外,另增加余委員宛如等所提修正立法院議場規則1項法規,凡此,均係各黨團及本院委員所提出具專業且聚焦國會改革之修法建議,志嘉在此特表敬佩及肯定之意。
    有關本次各黨團及委員所提主要修正重點歸納如下:(一)為落實國會議長議事中立及議事公開原則,立法院院長、副院長選舉應採記名投票,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並應退出政黨活動;(二)建置國會頻道,即時轉播會議實況,並應呈現會議全貌;(三)為落實立法院委員會中心主義及加強議事審查透明公開,各委員會議事公開與程序和修憲委員會應具有一致性,各委員會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及電視公開轉播,而會議經過及決議應列書面紀錄,刊登公報;(四)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5號解釋,將國會調查權法制化,以賦予立法院更堅實之調查及聽證權;(五)議案進行協商時,不但應全程錄影、錄音並即時於立法院議事轉播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IVOD)系統公開直播,另逐字紀錄併同協商結論,應刊登公報;(六)為完善本院親善嬰幼兒之環境,希望開放出列席委員及政府首長之三歲以下嬰幼兒得隨父母進入議場等等。相關之修法建議,非常具有建設性與前瞻性,我們一律予以尊重及肯定,尤其有不少具有高瞻遠矚之遠見,實可為建立更公開透明與人性化的國會制度,提供相當具有可參考價值。本人深自期盼在 貴委員會各位委員共同討論凝聚共識後,能早日提出修法結果,使我國立法院成為一個強調決策公開公平、自律專業及具有耐心溝通的新國會。
    新國會背負人民期待改革國會能有一番作為,自開議迄今,立法院整個行政部門的幕僚針對該如何進行已經做了幾項回應,在蘇院長的領導下,目前已將朝野黨團協商會議全程錄音錄影及逐字文字紀錄上網公開,破除外界詬病已久的密室協商,已達到透明化的目標。此外,為回應民意要求,本院相關幕僚單位,仍持續秉持資訊開放透明、便捷資訊取得,以及資訊電子化等原則,俾使本院各種會議之議事轉播服務,更能符合人民需求,近日在取得朝野各黨團之授權後,馬上即將試辦國會議事無償公益的電視頻道轉播,同時也評估透過第三方串流服務平台與新媒體介接,提升議事影音服務效能,此外,也積極規劃旁聽硬體配置,俾達到議事公開透明及擴大民眾參與之目的,以實現「開放的新國會」目標。
    以上種種國會改革的內容,在檢視無須修改本院相關內規之範圍內,幕僚均積極研議並著手立即實行,針對「開放的國會、人民的國會、專業的國會」,我們做了幾項相關重要措施,臚列整理說明如下:
    (一)首先,為強化本院議事轉播IVOD系統服務能量,已積極著手改善系統頻寬不足、硬體不足等瓶頸,業已提升本院網路頻寬四倍以上;另藉由網際網路資源共享、第三方串流服務平台之CDN(Content Delivery Network)服務與OTT(Over The Top)技術,降低本院IVOD系統負載壓力,且提供民眾高品質收視效果。
    (二)其次,資訊處積極與第三方串流服務商進行串流訊號測試作業,本(105)年3月4日院會測試分頻服務,已有效提升300倍以上服務效能,另3月9日進行8個委員會分頻測試,亦已提昇200倍以上效能。綜上測試結果,本院議事影音服務效能已顯著提升;同時,面對網路時代的挑戰及新媒體的興起,本院資訊處亦在測試評估透過第三方串流服務平台與新媒體介接可能,俾增加本院議事直播服務民眾之廣度。
    (三)再者,本院公報處在辦理之公益無償議事轉播試辦案,目前正在徵選合作轉播廠商中,後續該處將於轉播試辦案結束後,會同有關單位,檢討得失,提出報告,作為委員決定是否設置及用何種方式設置「國會頻道」立法之參考。如果一切順利,希望試辦方案能儘快在4月初上路,就有我們自己「國會頻道」的試辦。
    (四)最後,有關開放委員會旁聽之硬體配置部分,就委員會增設旁聽席部分,本院總務處已朝研擬將旁聽席置於各會議室內進行後續規劃裝修事宜,希望在有限的空間之下,能符合民眾及各委員會的需求,讓「人民的國會、開放的國會、專業的國會」能真正落實。國會改革影響層面廣泛且鉅大,乃是十分複雜之工程,所需配套措施亦多,允應廣納各界意見以求周妥,俾為國家、人民謀求最大福祉。目前已經有47個提案,陸續可能還會有一些提案進來,本次各黨團及委員所提國會改革法案無論繼續審查或新排入審查者,基於行政幕僚的立場,我們尊重 貴委員會審查的結果,也會依最終院會決議改革的內容,全力配合處理相關行政支援工作,希望藉由大家的努力,建立新國會之氣象,並在國人面前有新的展現。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參)5月16日
    主席、各位委員。志嘉奉邀再度列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國會改革相關法案」進行報告,至感榮幸。承蒙各位委員在本院院務給予指導與支持,使本院各項行政工作均能順利推展,志嘉特別藉此表達最誠摯的敬意與謝忱。
    自開議以來,各黨團及委員本於職責,陸續提出修法意見,尤其是國會改革相關議題,持續受到社會各界關注,嗣經貴委員會於本(105)年3月10日(星期四)、3月24日(星期四)及5月2日(星期一)排定3次會議審查國會改革法案。今日第四次召開審查會,共涉及81個提案,修正或新訂法規共涉及4項法律及9個命令,其中4項法律為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立法委員行為法,9個命令為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議事規則、立法院議場規則、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播送辦法、立法院網路國民提案實施辦法、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及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均係各黨團及本院委員持續聚焦國會改革之修法建議,志嘉在此特表敬佩之意。
    有關本次各黨團及委員提案涉及議題層面主要為議長中立及立委行為規範、開放國會及協商制度、調查權之法制化、單一召委之組織調整及其他相關建立議事場所婦幼友善環境、廢除國是論壇等興革提議,其主要修正重點歸納如下:(一)為有效發揮委員會審查功能,平衡各委員會審查監督範疇及委員人力,修正立法院各常設委員會數目由八個增加至十二個;(二)配合常設委員會修正為十二個,各委員會席次隨同更動;(三)為落實國會議長議事中立,明定相關中立內涵;(四)為落實委員之紀律責任,對委員相關行為規範予以明定;(五)為建構立法委員資深專業制,落實委員會中心主義,將雙召集委員制改成單一召集委員制;(六)增訂本院應於立法院全球資訊網設立專屬網頁,供人民透過網際網路提出請願文書,秘書處就連署人達一定人數以上之立法倡議應彙整送立法委員作提案參考;(七)提高二讀會廣泛討論後及三讀會中提出修正動議之門檻;(八)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將國會調查權予以法制化,以更堅實輔助立法院職權之行使;(九)增訂黨團協商過程之全程紀錄與協商結論均應刊登公報,協商之錄影,應於國會頻道、立法院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即時播出;(十)為完善本院親善嬰幼兒環境,讓出列席本院人員,能就近照顧或哺餵嬰幼兒,藉以改善臺灣職場親善嬰幼兒之環境;(十一)廢除國是論壇,以增進議事效率。相關之修法建議,均可作為建立更具效能與人性化國會制度之參考。我們國會應興應革,大家可以一起來共同討論,我覺得這樣的提出都很有建設性,我想等一下我們在委員會的審查,應該都會針對這些逐一來做合理且對國會將來的發展有很好的審查意見,然後做成決議。
    新國會背負人民期待改革國會能有一番作為,在蘇院長的領導下,目前本院已積極研議開放公民記者採訪之政策,同時也積極規劃旁聽硬體配置,俾達到議事公開透明及擴大民眾參與之目的。
  • 以下再就幕僚已積極研議並著手實行之國會改革重要措施說明如下

    (一)首先,國會改革是要將院會與委員會透明化,院長有說要把國會變成透明的國會、人民的國會,讓民眾易於參與,因此本院於4月8日透過與無線、有線頻道業者及21家新媒體合作,針對本院議事作公益無償播出,現在總共有3家頻道在做轉播,其中新媒體部分更針對各委員會設置8個頻道,讓立法院透明開放程度,不僅趕上並超越國際水準;其點閱人次從4月8日至5月3日約一個月期間有近85萬人次點閱。但根據最近的update,到5月15日已經有超過100萬人次的觀看。
    (二)其次,為符合世界潮流及民意需求,本院官網改版作業將委請第三方團體進行官網和App使用滿意度與普及度及回饋調查作業。同時,亦將廣徵各界對於官網改版之期望及建議,作為後續規劃之參採。未來本院網站將依民眾需求,提供分眾服務,方便使用任何載具閱覽,力求網站近用及活力之形象,以具體行動展現開放國會的決心。我們很希望能把立法院官網改版成為大家所需要的,能夠展現新國會新氣象。
    (三)再者,本院公報處辦理之公益無償議事轉播試辦案,亦委請合作媒體針對試辦期間之辦理情形,自行或委託學術單位撰寫結案報告書,俾便於試辦階段結束後,評估是否繼續辦理,抑或正式委託媒體轉播,相關結案報告書將於本會期結束後送本院各黨團及委員參考。公報處可能會在6月6日左右做一個期中檢討,等試播完以後,也會做期末檢討,然後將檢討結果與要怎麼繼續做跟各位委員報告,並會送至委員會讓委員跟黨團大家一起做參考,以決定以後我們的進行方向。
    (四)另外,為強化本院各業務單位對委員服務工作的提升,及各業務單位平行的協調聯繫,自本會期開始,每週三本院各業務單位均會定期舉行會報,俾積極處理並統合支援國會改革之各項相關行政業務;另為回應人民期待,幕僚單位也積極與各公民團體進行溝通對話,以推動落實人民參與及溝通之各項國會改革行政工作。
    (五)最後,在國會外交參與國際組織部分,為協助本院委員成立各國國會聯誼會,目前已加強對美國、日本、歐盟及東協國家之重點國會外交工作,另外迄今已陸續成立與印度、韓國、法國、義大利、帛琉及波蘭等19個國家之國會議員友好協會,近期預定成立的還有7個國家,其餘尚有諸多國家刻正積極籌備辦理中,各項作為均以營造國際合作關係、分享臺灣民主經驗、積極參與國際社會、提高我國國際地位為目標,並希望國會外交能讓國會力量彌補行政部門的一些不足。
    綜上所述,國會改革影響層面廣泛且鉅大,所需配套措施亦多,允應廣納各界意見以求周妥,本次各黨團及委員所提各項國會改革法案,基於行政幕僚的立場,尤其是本次聚焦之議長中立及院長副院長互選辦法之相關議案,我們都尊重 貴委員會審查的結果,也會依最終院會決議改革的內容配合處理相關行政支援工作,以建立新國會之氣象。
    最後,再次感謝貴委員會給我們機會來這裡做報告,我們一定會儘量竭盡所能提供幕僚作業所需要的意見,事實上國會改革的工作非常龐雜,現在的提案就有81個,還要經過整合、整理,的確是非常困難的工作,不過我想我們應該也是會逐步將它完成。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肆、以上4案分別於3月10日、3月24日、5月2日及7月11日列入相關國會改革法案審查議案,並依排定之議案日期進行報告及詢答完畢,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於5月16日討論第三條完畢,至7月11日繼續逐條討論將4案審查完竣。茲將審查結果概述如下:
    (壹)第三條,修正如下:
    第三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貳)第五條,修正如下:
    第五條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除秘密會議外,立法院應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實況,並應全程錄影、錄音。
    秘密會議應予速記、錄音,不得公開。但經院會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
    有關議事轉播之規劃、建置及轉播,得委託傳播媒體業者辦理。
    議事轉播應逐步提供同步聽打或手語翻譯等無障礙資訊服務,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之權利。
    (參)委員王榮璋等25人提案增訂第十五條之一,不予增訂。
  • 伍、爰經決議

    (壹)以上4案均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貳)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參)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段召集委員宜康補充說明。(不在場)段委員不在場。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現有民進黨黨團提出異議。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本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第10案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李昆澤等17人分別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國勇等23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委員王榮璋等25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擬請院會交黨團協商。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劉世芳 吳秉叡
    主席: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案作如下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一案。
    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林俊憲等21人分別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2、3、1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司字第1054301209號
  • 速別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林俊憲等21人分別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5年3月2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032號、105年3月9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362號、105年3月16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550號及105年5月18日台立議字第1050702882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併案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林俊憲等21人分別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分別於105年3月10日(星期四)、3月24日(星期四)、5月2日(星期一)、5月16日(星期一)、5月23日(星期一)及7月11日(星期一)召開第9屆第1會期第4、9、20、23、26及4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法案,均由召集委員段宜康擔任主席,除邀請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亦請相關單位派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詢問。
  • 貳、黨團及委員提案要旨說明

    (壹)委員陳亭妃等21人提案(3月10日)(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立法院為全國最高立法機關且憲法第六十七條乃規定,賦予立法院得於「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以利明瞭相關議案乃憲法所明訂。其次,立法院所有委員會長期缺乏透過電視轉播開會實況,有違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精神與國會議事公開之原則,是以,為健全立法院各委員會議事公開,並完善各項規範原則。爰提出「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貳)時代力量黨團提案(3月10日)(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國會長期以來議事運作欠缺符合人民期待的透明性,為消除人民對黑箱作業和密室政治之疑慮,並使人民得以了解立法委員的問政表現,達成議事透明化之改革目標,爰配合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院議事規則等相關條文一併修正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參)委員林俊憲等21人提案(3月24日)(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為促進各委員會議事專業化,與遵行議事公正公開之原則,爰提出「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肆)委員黃國書等16人提案(7月11日)(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各委員會之國內考察制度設計的用意,實為讓立法委員跳脫靜態式的監督行政機構,轉而以實質、動態式瞭解行政施政,並讓行政單位直接了解民眾需求的一種方式,為讓民眾得以了解考察內容,並作為後續監督行政機構之依據。爰提出「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 參、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報告

    (壹)3月10日
    主席、各位委員。志嘉奉邀列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立法院法制局之定位及其功能業務」及「國會改革相關法案」進行報告,至感榮幸。承蒙各位委員在本院院務給予指導與支持,使本院各項行政工作均能順利推展,志嘉在此表達最誠摯的敬意與謝意。我先針對立法院法制局之定位及其功能業務部分做簡單的報告後,再由法制局局長補充報告。
    立法院幕僚單位設計為兩層,一層是立法院院級的幕僚單位,即法制局及預算中心,其各別職掌於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均有明文規定。至於委員會層級的部分,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由各委員會專門委員作為幕僚單位,提供各委員會法條部分的說明,這是原先的規劃。
    基於打造「人民的國會、開放的國會、專業的國會」的國會改革理念,本院各幕僚單位對法制局及預算中心都抱持著很深的期許,希望他們能夠增加功能,在委員問政上能夠協助提供好的參考意見,並提升品質。有關貴委員會提案要求本院法制局應於各委員會進行議案審查時,派員列席各委員會,這無疑是對本院法制局能力的莫大肯定,我深感榮幸,在此謹代表行政單位的所有幕僚由衷感謝各位委員給予法制局參與各委員會法案審查之機會。
    有關法制局之定位,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明文規定,法制局提供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國會改革議題在外界殷勤盼望下,有關法制局要如何擴大其扮演角色,或該如何補強或增強立法委員的問政品質等方面,各方皆提出不同想法,我簡單綜合歸納外界對於法制局所做事項之看法,以供各位參考。
    外界一直擔心的是,如果法制局在立法見解方面過於提供意見,可能會干涉或侵犯到委員的職權,這是大家討論的重心。因此現在較強調的是,法制局應限僅於法制技術的支援,不應涉及到立法委員政策形成的建言,以免侵犯到委員的職權。針對這部分,外界約有四種不同角度的看法,提供如下:一、為提高立法效率與品質,應借鏡日本經驗,在內規中規範黨團或委員提案須送法制局進行法制作業,而不是政策決定。二、建議新科立委及其幕僚助理,應大膽地運用法制局及預算中心的諮詢功能,以充實委員對法案及預算之問政基礎。三、立法委員與國會助理體系應與法制局與預算中心區分,希望立法技術的研究與議事程序等是由法制局做研究,而政策決定方面,仍是由立法委員來做,因為這是立法委員的職權,兩者間要有所區分,這點很重要。四、應加入立法院法制局在法案審理程序的角色,以協助立法委員提高審理法案的品質,此點類似貴委員會提的建議,就是希望法制局能派員列席委員會來提供意見。
    綜合以上四種說法,法制局應著重於法制技術的支援,並儘量配合立法委員的質詢或提案,使其立法品質提高。目前法制局及預算中心只有五組,本院有八個常設委員會,如果將五組編列至各委會的話,在人力等方面可能會有所不足,如果要提升法制局及預算中心,並使其加入各委員會擔任諮詢工作的話,倘未來我們有人數增加、人力擴編或提升功能的需求,也希望各委員能合作,並給予支持及幫助。
    在國會改革法案方面,本院第9屆自2月19日開議以來,外界對於立法院所扮演的新角色及希望能打造「人民的國會、開放的國會、專業的國會」的新國會之期盼非常深。對立法院來說,這樣的方式絕對是非常正面的,所以,在國會改革方面,所有委員及各黨團都非常熱衷地、積極地、主動地提出很多法案,今天就有25項法案,剛剛江委員及賴委員也表示還有很多法案,之後可能會再送進來。綜合整理今天排定審查的25項法案後,其中共涉及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等4項法律案;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議事規則3項內規的修正案以及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播送辦法、立法院網路國民提案實施辦法等案。在25項委員及黨團的提案中,就有9項法令必須要修正,由此可見國會改革茲事體大,是非常龐大的工作,非常感謝召集委員能夠積極地在今日提出,能積極參與國會改革法案,志嘉在此感到非常敬佩。
    有關國會運作的透明公開方面,蘇院長在就職演說中特別宣告,未來新國會將是「人民的國會、開放的國會、專業的國會」,我們也朝此方向作努力。過程中只要未牽涉法律的行政部分,我們都積極在做;至於牽涉到法律的部分,我們也希望能儘快提出來做。有關未牽涉到法律的部分,像是朝野協商公開透明這點,現在所有朝野協商都有錄音、錄影,相關文字稿及影音檔都能於當天上網公開,讓所有人皆可參與,針對這些部分,我們都有積極在做。
    另外,有關本院的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系統(簡稱IVOD)已進行頻寬加大。以前頻寬大約300人就會造成阻塞現象,但加大頻寬後,即使容納3,000人,甚至更多使用者,也不會產生阻礙,這部分我們也有積極地著手處理。
    此外,3月4日朝野黨團協商會議中各黨團也達成共識,基於使議事更透明化,要讓所有委員會及院會的議事運作皆能透過電視頻道來轉播,並以無償公益的方式來試辦,這部分也是經3月4日朝野協商同意後才進行。有關試播的情況,剛剛賴士葆委員提到,目前是以無償公益的方式進行,希望能有電視頻道來參與,而試播期間約為一個會期。但因現在時代改變,content的內容變得非常重要,也許將來有機會變成要收費才能取得立法院轉播權,我們也會將這些情況納入參考。在做此事時,我們會儘量朝公平、透明和無償的原則來做,如果試播結果或法令上有不足之處,也會提出意見予貴委員會作參考。至於最後是否繼續試播或另採其他方式進行,屆時會再提出給各黨團及院會做決定。
    另有關公民記者進入立法院採訪及開放等相關問題,蔡副院長也接受蘇院長委託負責處理此區塊,他也積極地召開座談會,基本上落實國會開放的原則是不變的,我們也會儘快在此領域內有結果,並向各委員會進行報告,提出說明。
    凡此,種種國會改革的內容,本院行政幕僚能做到的,只要法令上所允許的,我們會依此原則逐步進行;至於法令上需修改之部分,也會透過修改方式作處理。以上所提出的是行政部門對國會改革方面能做的部分,至於各委員提出的國會改革法案,其實行政部門的立場很簡單,就是完全尊重,只要大家達成共識,不論結果為何,行政部門都會全力以赴配合。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貳)3月24日
    主席、各位委員。志嘉奉邀再度列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國會改革相關法案」進行報告,至感榮幸。承蒙各位委員在本院院務給予指導與支持,使本院各項行政工作均能順利推展,志嘉特別藉此表達最誠摯的敬意與謝忱。
    有關國會改革相關議題,一直是社會與本院委員關注之焦點,自開議以來,各黨團及委員本於職責,陸續提出修法意見,嗣經 貴委員會於3月10日(星期四)排定審查相關改革法案並經提案說明,其中共涉及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4項法律案;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議事規則3項內規的修正案以及新訂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播送辦法、立法院網路國民提案實施辦法2項行政命令等9個法規共25個提案,今(24)日再度召開審查會,除繼續審查上開25個提案外,另外亦有院會交付新增排入審查者有22個提案,二者加總共47個提案,所涉須修改之法規除上次9項法規外,另增加余委員宛如等所提修正立法院議場規則1項法規,凡此,均係各黨團及本院委員所提出具專業且聚焦國會改革之修法建議,志嘉在此特表敬佩及肯定之意。
    有關本次各黨團及委員所提主要修正重點歸納如下:(一)為落實國會議長議事中立及議事公開原則,立法院院長、副院長選舉應採記名投票,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並應退出政黨活動;(二)建置國會頻道,即時轉播會議實況,並應呈現會議全貌;(三)為落實立法院委員會中心主義及加強議事審查透明公開,各委員會議事公開與程序和修憲委員會應具有一致性,各委員會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及電視公開轉播,而會議經過及決議應列書面紀錄,刊登公報;(四)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5號解釋,將國會調查權法制化,以賦予立法院更堅實之調查及聽證權;(五)議案進行協商時,不但應全程錄影、錄音並即時於立法院議事轉播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IVOD)系統公開直播,另逐字紀錄併同協商結論,應刊登公報;(六)為完善本院親善嬰幼兒之環境,希望開放出列席委員及政府首長之三歲以下嬰幼兒得隨父母進入議場等等。相關之修法建議,非常具有建設性與前瞻性,我們一律予以尊重及肯定,尤其有不少具有高瞻遠矚之遠見,實可為建立更公開透明與人性化的國會制度,提供相當具有可參考價值。本人深自期盼在 貴委員會各位委員共同討論凝聚共識後,能早日提出修法結果,使我國立法院成為一個強調決策公開公平、自律專業及具有耐心溝通的新國會。
    新國會背負人民期待改革國會能有一番作為,自開議迄今,立法院整個行政部門的幕僚針對該如何進行已經做了幾項回應,在蘇院長的領導下,目前已將朝野黨團協商會議全程錄音錄影及逐字文字紀錄上網公開,破除外界詬病已久的密室協商,已達到透明化的目標。此外,為回應民意要求,本院相關幕僚單位,仍持續秉持資訊開放透明、便捷資訊取得,以及資訊電子化等原則,俾使本院各種會議之議事轉播服務,更能符合人民需求,近日在取得朝野各黨團之授權後,馬上即將試辦國會議事無償公益的電視頻道轉播,同時也評估透過第三方串流服務平台與新媒體介接,提升議事影音服務效能,此外,也積極規劃旁聽硬體配置,俾達到議事公開透明及擴大民眾參與之目的,以實現「開放的新國會」目標。
    以上種種國會改革的內容,在檢視無須修改本院相關內規之範圍內,幕僚均積極研議並著手立即實行,針對「開放的國會、人民的國會、專業的國會」,我們做了幾項相關重要措施,臚列整理說明如下:
    (一)首先,為強化本院議事轉播IVOD系統服務能量,已積極著手改善系統頻寬不足、硬體不足等瓶頸,業已提升本院網路頻寬四倍以上;另藉由網際網路資源共享、第三方串流服務平台之CDN(Content Delivery Network)服務與OTT(Over The Top)技術,降低本院IVOD系統負載壓力,且提供民眾高品質收視效果。
    (二)其次,資訊處積極與第三方串流服務商進行串流訊號測試作業,本(105)年3月4日院會測試分頻服務,已有效提升300倍以上服務效能,另3月9日進行8個委員會分頻測試,亦已提昇200倍以上效能。綜上測試結果,本院議事影音服務效能已顯著提升;同時,面對網路時代的挑戰及新媒體的興起,本院資訊處亦在測試評估透過第三方串流服務平台與新媒體介接可能,俾增加本院議事直播服務民眾之廣度。
    (三)再者,本院公報處在辦理之公益無償議事轉播試辦案,目前正在徵選合作轉播廠商中,後續該處將於轉播試辦案結束後,會同有關單位,檢討得失,提出報告,作為委員決定是否設置及用何種方式設置「國會頻道」立法之參考。如果一切順利,希望試辦方案能儘快在4月初上路,就有我們自己「國會頻道」的試辦。
    (四)最後,有關開放委員會旁聽之硬體配置部分,就委員會增設旁聽席部分,本院總務處已朝研擬將旁聽席置於各會議室內進行後續規劃裝修事宜,希望在有限的空間之下,能符合民眾及各委員會的需求,讓「人民的國會、開放的國會、專業的國會」能真正落實。國會改革影響層面廣泛且鉅大,乃是十分複雜之工程,所需配套措施亦多,允應廣納各界意見以求周妥,俾為國家、人民謀求最大福祉。目前已經有47個提案,陸續可能還會有一些提案進來,本次各黨團及委員所提國會改革法案無論繼續審查或新排入審查者,基於行政幕僚的立場,我們尊重 貴委員會審查的結果,也會依最終院會決議改革的內容,全力配合處理相關行政支援工作,希望藉由大家的努力,建立新國會之氣象,並在國人面前有新的展現。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參)5月16日
    主席、各位委員。志嘉奉邀再度列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國會改革相關法案」進行報告,至感榮幸。承蒙各位委員在本院院務給予指導與支持,使本院各項行政工作均能順利推展,志嘉特別藉此表達最誠摯的敬意與謝忱。
    自開議以來,各黨團及委員本於職責,陸續提出修法意見,尤其是國會改革相關議題,持續受到社會各界關注,嗣經貴委員會於本(105)年3月10日(星期四)、3月24日(星期四)及5月2日(星期一)排定3次會議審查國會改革法案。今日第四次召開審查會,共涉及81個提案,修正或新訂法規共涉及4項法律及9個命令,其中4項法律為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立法委員行為法,9個命令為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議事規則、立法院議場規則、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播送辦法、立法院網路國民提案實施辦法、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及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均係各黨團及本院委員持續聚焦國會改革之修法建議,志嘉在此特表敬佩之意。
    有關本次各黨團及委員提案涉及議題層面主要為議長中立及立委行為規範、開放國會及協商制度、調查權之法制化、單一召委之組織調整及其他相關建立議事場所婦幼友善環境、廢除國是論壇等興革提議,其主要修正重點歸納如下:(一)為有效發揮委員會審查功能,平衡各委員會審查監督範疇及委員人力,修正立法院各常設委員會數目由八個增加至十二個;(二)配合常設委員會修正為十二個,各委員會席次隨同更動;(三)為落實國會議長議事中立,明定相關中立內涵;(四)為落實委員之紀律責任,對委員相關行為規範予以明定;(五)為建構立法委員資深專業制,落實委員會中心主義,將雙召集委員制改成單一召集委員制;(六)增訂本院應於立法院全球資訊網設立專屬網頁,供人民透過網際網路提出請願文書,秘書處就連署人達一定人數以上之立法倡議應彙整送立法委員作提案參考;(七)提高二讀會廣泛討論後及三讀會中提出修正動議之門檻;(八)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將國會調查權予以法制化,以更堅實輔助立法院職權之行使;(九)增訂黨團協商過程之全程紀錄與協商結論均應刊登公報,協商之錄影,應於國會頻道、立法院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即時播出;(十)為完善本院親善嬰幼兒環境,讓出列席本院人員,能就近照顧或哺餵嬰幼兒,藉以改善臺灣職場親善嬰幼兒之環境;(十一)廢除國是論壇,以增進議事效率。相關之修法建議,均可作為建立更具效能與人性化國會制度之參考。我們國會應興應革,大家可以一起來共同討論,我覺得這樣的提出都很有建設性,我想等一下我們在委員會的審查,應該都會針對這些逐一來做合理且對國會將來的發展有很好的審查意見,然後做成決議。
    新國會背負人民期待改革國會能有一番作為,在蘇院長的領導下,目前本院已積極研議開放公民記者採訪之政策,同時也積極規劃旁聽硬體配置,俾達到議事公開透明及擴大民眾參與之目的。
  • 以下再就幕僚已積極研議並著手實行之國會改革重要措施說明如下

    (一)首先,國會改革是要將院會與委員會透明化,院長有說要把國會變成透明的國會、人民的國會,讓民眾易於參與,因此本院於4月8日透過與無線、有線頻道業者及21家新媒體合作,針對本院議事作公益無償播出,現在總共有3家頻道在做轉播,其中新媒體部分更針對各委員會設置8個頻道,讓立法院透明開放程度,不僅趕上並超越國際水準;其點閱人次從4月8日至5月3日約一個月期間有近85萬人次點閱。但根據最近的update,到5月15日已經有超過100萬人次的觀看。
    (二)其次,為符合世界潮流及民意需求,本院官網改版作業將委請第三方團體進行官網和App使用滿意度與普及度及回饋調查作業。同時,亦將廣徵各界對於官網改版之期望及建議,作為後續規劃之參採。未來本院網站將依民眾需求,提供分眾服務,方便使用任何載具閱覽,力求網站近用及活力之形象,以具體行動展現開放國會的決心。我們很希望能把立法院官網改版成為大家所需要的,能夠展現新國會新氣象。
    (三)再者,本院公報處辦理之公益無償議事轉播試辦案,亦委請合作媒體針對試辦期間之辦理情形,自行或委託學術單位撰寫結案報告書,俾便於試辦階段結束後,評估是否繼續辦理,抑或正式委託媒體轉播,相關結案報告書將於本會期結束後送本院各黨團及委員參考。公報處可能會在6月6日左右做一個期中檢討,等試播完以後,也會做期末檢討,然後將檢討結果與要怎麼繼續做跟各位委員報告,並會送至委員會讓委員跟黨團大家一起做參考,以決定以後我們的進行方向。
    (四)另外,為強化本院各業務單位對委員服務工作的提升,及各業務單位平行的協調聯繫,自本會期開始,每週三本院各業務單位均會定期舉行會報,俾積極處理並統合支援國會改革之各項相關行政業務;另為回應人民期待,幕僚單位也積極與各公民團體進行溝通對話,以推動落實人民參與及溝通之各項國會改革行政工作。
    (五)最後,在國會外交參與國際組織部分,為協助本院委員成立各國國會聯誼會,目前已加強對美國、日本、歐盟及東協國家之重點國會外交工作,另外迄今已陸續成立與印度、韓國、法國、義大利、帛琉及波蘭等19個國家之國會議員友好協會,近期預定成立的還有7個國家,其餘尚有諸多國家刻正積極籌備辦理中,各項作為均以營造國際合作關係、分享臺灣民主經驗、積極參與國際社會、提高我國國際地位為目標,並希望國會外交能讓國會力量彌補行政部門的一些不足。
    綜上所述,國會改革影響層面廣泛且鉅大,所需配套措施亦多,允應廣納各界意見以求周妥,本次各黨團及委員所提各項國會改革法案,基於行政幕僚的立場,尤其是本次聚焦之議長中立及院長副院長互選辦法之相關議案,我們都尊重 貴委員會審查的結果,也會依最終院會決議改革的內容配合處理相關行政支援工作,以建立新國會之氣象。
    最後,再次感謝貴委員會給我們機會來這裡做報告,我們一定會儘量竭盡所能提供幕僚作業所需要的意見,事實上國會改革的工作非常龐雜,現在的提案就有81個,還要經過整合、整理,的確是非常困難的工作,不過我想我們應該也是會逐步將它完成。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肆、以上4案分別於3月10日、3月24日及7月11日列入相關國會改革法案審查議案,並依排定之議案日期進行報告及詢答完畢,省略大體討論,於7月11日逕行逐條審查,並將4案審查完竣。茲將審查結果概述如下:
    (壹)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陳亭妃等21人及委員林俊憲等21人分別提案第八條及第九條,均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貳)委員黃國書等16人提案第十二條,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 伍、爰經決議

    (壹)以上4案均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貳)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參)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段召集委員宜康補充說明。(不在場)段委員不在場。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現有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異議。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十一案「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林俊憲等21人分別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認本案經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條文,未將各委員會開會得讓社會人士列席之實務運作明定進法條中,為避免適用上之爭議,落實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實有再討論、修正之必要,然因依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8條規定,無從直接在二讀會時提出,爰提請交付黨團協商。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案作如下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二案。
    十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刪除第六十一條條文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0人、委員江啟臣等22人及委員陳明文等20人分別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2、3、4、5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司字第1054301224號
  • 速別
    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 附件
    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刪除第六十一條條文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0人、委員江啟臣等22人及委員陳明文等20人分別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5年3月2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035號、105年3月9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365號、105年3月16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553號、105年3月22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831號、105年3月3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912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1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併案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刪除第六十一條條文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0人、委員江啟臣等22人及委員陳明文等20人分別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分別於105年3月10日、24日,5月2日、16日、23日及7月11日,召開第9屆第1會期第4、9、20、23、26、4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均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段召集委員宜康擔任主席,邀請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報告並備質詢,並邀請相關機關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及答覆委員詢問。
  • 貳、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要旨
    (參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陳亭妃、徐國勇、蘇震清等20人,有鑑於現行立法院議事規則規定各種委員會開會時,除出、列席及會務工作人員外不得進入旁聽,有礙國民主權及民主政治「議事公開」之原則,且為提升國會問政之品質,實應提高旁聽之程度,落實議事旁聽規則法制化,俾鼓勵國人積極參與公眾事務、便利監督國會問政,爰刪除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國會乃代議機關,基於國民主權原則,立法院實應落實立法工作之透明化。透過國會之職權與運作,提供人民監督立法委員問政表現之管道,以作為責任政治、議會政治、民主政治之體現。
    二、然經查,「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開宗明義即明文指出,「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惟本規則第六十一條卻規定,「各種委員會開會時,除出、列席及會務工作人員外,不得進入旁聽」,後者條文明顯與前者議事公開進行之原則相互牴觸違背。
    三、為貫徹民主國家中「國會議事透明」,爰刪除本條文。
  • 參、時代力量黨團提案要旨
    (參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國會長期以來議事運作欠缺符合人民期待的透明性,為消除人民對黑箱作業和密室政治之疑慮,並使人民得以了解立法委員的問政表現,達成議事透明化之改革目標,爰配合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相關條文一併修正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配合議事透明化之改革目標,爰同步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院議事規則等相關條文。
    二、為達成議事透明化之改革目標,並配合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之修正,刪除現行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三、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修正後,有增訂各種委員會會議旁聽規則及採訪規則之必要,爰規定由院長訂定之。
  • 肆、委員林俊憲等20人提案要旨
    (參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0人,查今立法院議事運作雖訂有旁聽相關規定,然僅院會受理人民申請旁聽,各委員會議事進行時,只允許出、列席及會務工作人員進出,完全排拒人民參與旁聽,此明顯違反議事公開之民主原則。爰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基於議事公開之民主原則,立法院各委員會不應禁止人民參與旁聽,爰修正經主席同意後始得進入旁聽之規定,以俾利人民監督國會。
  • 伍、委員江啟臣等22人提案要旨
    (參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江啟臣、李彥秀、楊鎮浯、顏寬恒、馬文君、蔣萬安、許淑華、王惠美等22人,為推動國會改革,落實議事公開透明,開放國會、人民國會理念,委員會會議應設置旁聽專區,並授權立法院訂定委員會旁聽專區相關規則,爰提出「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指出:「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指出:「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為貫徹國會對人民開放透明原則,現行條文不得進入旁聽之規定顯有牴觸,爰修正本條文,規定委員會會議應設置旁聽專區,並授權立法院訂定旁聽專區相關規則。
  • 陸、委員陳明文等20人提案要旨
    (參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0人,鑑於現行立法院議事規則規定各種委員會開會時,除出、列席及會務工作人員外不得進入旁聽,有礙民主政治程序公開原則,無法跟上先進國家議事透明化之潮流,爰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立法院為國家最高民意機關,立法委員行使人民賦予之職權,必須受人民監督,且各委員會會議皆為處理國家重大議案,更應秉持公開透明原則,使人民得以即時了解立法動態。依立法院組織法與各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除必要情形得開秘密會議外,均以公開會議形式為之。然,院會提供旁聽,委員會卻禁止旁聽,造成議事程序透明度不一致,顯非合理。
    二、考量各委員會會議進行之特殊性及議事需要,並維持會議品質,爰此,提出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修正草案,明訂主席得評估會議情形,開放民眾旁聽。
  • 柒、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報告如次
    (105年3月10日)
    主席、各位委員。志嘉奉邀列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報告,至感榮幸。承蒙各位委員在本院院務給予指導與支持,使本院各項行政工作均能順利推展,志嘉在此表達最誠摯的敬意與謝意。
    本院第9屆自2月19日開議以來,外界對於立法院所扮演的新角色及希望能打造「人民的國會、開放的國會、專業的國會」的新國會之期盼非常深。對立法院來說,這樣的方式絕對是非常正面的,所以,在國會改革方面,所有委員及各黨團都非常熱衷地、積極地、主動地提出很多法案,今天就有25項法案,剛剛江委員及賴委員也表示還有很多法案,之後可能會再送進來。綜合整理今天排定審查的25項法案後,其中共涉及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等4項法律案;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議事規則3項內規的修正案以及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播送辦法、立法院網路國民提案實施辦法等案。在25項委員及黨團的提案中,就有9項法令必須要修正,由此可見國會改革茲事體大,是非常龐大的工作,非常感謝召集委員能夠積極地在今日提出,能積極參與國會改革法案,志嘉在此感到非常敬佩。
    有關國會運作的透明公開方面,蘇院長在就職演說中特別宣告,未來新國會將是「人民的國會、開放的國會、專業的國會」,我們也朝此方向作努力。過程中只要未牽涉法律的行政部分,我們都積極在做;至於牽涉到法律的部分,我們也希望能儘快提出來做。有關未牽涉到法律的部分,像是朝野協商公開透明這點,現在所有朝野協商都有錄音、錄影,相關文字稿及影音檔都能於當天上網公開,讓所有人皆可參與,針對這些部分,我們都有積極在做。
    另外,有關本院的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系統(簡稱IVOD)已進行頻寬加大。以前頻寬大約300人就會造成阻塞現象,但加大頻寬後,即使容納3,000人,甚至更多使用者,也不會產生阻礙,這部分我們也有積極地著手處理。
    此外,3月4日朝野黨團協商會議中各黨團也達成共識,基於使議事更透明化,要讓所有委員會及院會的議事運作皆能透過電視頻道來轉播,並以無償公益的方式來試辦,這部分也是經3月4日朝野協商同意後才進行。有關試播的情況,剛剛賴士葆委員提到,目前是以無償公益的方式進行,希望能有電視頻道來參與,而試播期間約為一個會期。但因現在時代改變,content的內容變得非常重要,也許將來有機會變成要收費才能取得立法院轉播權,我們也會將這些情況納入參考。在做此事時,我們會儘量朝公平、透明和無償的原則來做,如果試播結果或法令上有不足之處,也會提出意見予貴委員會作參考。至於最後是否繼續試播或另採其他方式進行,屆時會再提出給各黨團及院會做決定。
    另有關公民記者進入立法院採訪及開放等相關問題,蔡副院長也接受蘇院長委託負責處理此區塊,他也積極地召開座談會,基本上落實國會開放的原則是不變的,我們也會儘快在此領域內有結果,並向各委員會進行報告,提出說明。
    凡此,種種國會改革的內容,本院行政幕僚能做到的,只要法令上所允許的,我們會依此原則逐步進行;至於法令上需修改之部分,也會透過修改方式作處理。以上所提出的是行政部門對國會改革方面能做的部分,至於各委員提出的國會改革法案,其實行政部門的立場很簡單,就是完全尊重,只要大家達成共識,不論結果為何,行政部門都會全力以赴配合,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 捌、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報告如次
    (105年3月24日)
    主席、各位委員。志嘉奉邀再度列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國會改革相關法案」進行報告,至感榮幸。承蒙各位委員在本院院務給予指導與支持,使本院各項行政工作均能順利推展,志嘉特別藉此表達最誠摯的敬意與謝忱。
    有關國會改革相關議題,一直是社會與本院委員關注之焦點,自開議以來,各黨團及委員本於職責,陸續提出修法意見,嗣經 貴委員會於3月10日(星期四)排定審查相關改革法案並經提案說明,其中共涉及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4項法律案;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議事規則3項內規的修正案以及新訂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播送辦法、立法院網路國民提案實施辦法2項行政命令等9個法規共25個提案,今(24)日再度召開審查會,除繼續審查上開25個提案外,另外亦有院會交付新增排入審查者有22個提案,二者加總共47個提案,所涉須修改之法規除上次9項法規外,另增加余委員宛如等所提修正立法院議場規則1項法規,凡此,均係各黨團及本院委員所提出具專業且聚焦國會改革之修法建議,志嘉在此特表敬佩及肯定之意。
    有關本次各黨團及委員所提主要修正重點歸納如下:(一)為落實國會議長議事中立及議事公開原則,立法院院長、副院長選舉應採記名投票,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並應退出政黨活動;(二)建置國會頻道,即時轉播會議實況,並應呈現會議全貌;(三)為落實立法院委員會中心主義及加強議事審查透明公開,各委員會議事公開與程序和修憲委員會應具有一致性,各委員會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及電視公開轉播,而會議經過及決議應列書面紀錄,刊登公報;(四)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5號解釋,將國會調查權法制化,以賦予立法院更堅實之調查及聽證權;(五)議案進行協商時,不但應全程錄影、錄音並即時於立法院議事轉播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IVOD)系統公開直播,另逐字紀錄併同協商結論,應刊登公報;(六)為完善本院親善嬰幼兒之環境,希望開放出列席委員及政府首長之三歲以下嬰幼兒得隨父母進入議場等等。相關之修法建議,非常具有建設性與前瞻性,我們一律予以尊重及肯定,尤其有不少具有高瞻遠矚之遠見,實可為建立更公開透明與人性化的國會制度,提供相當具有可參考價值。本人深自期盼在 貴委員會各位委員共同討論凝聚共識後,能早日提出修法結果,使我國立法院成為一個強調決策公開公平、自律專業及具有耐心溝通的新國會。
    新國會背負人民期待改革國會能有一番作為,自開議迄今,立法院整個行政部門的幕僚針對該如何進行已經做了幾項回應,在蘇院長的領導下,目前已將朝野黨團協商會議全程錄音錄影及逐字文字紀錄上網公開,破除外界詬病已久的密室協商,已達到透明化的目標。此外,為回應民意要求,本院相關幕僚單位,仍持續秉持資訊開放透明、便捷資訊取得,以及資訊電子化等原則,俾使本院各種會議之議事轉播服務,更能符合人民需求,近日在取得朝野各黨團之授權後,馬上即將試辦國會議事無償公益的電視頻道轉播,同時也評估透過第三方串流服務平台與新媒體介接,提升議事影音服務效能,此外,也積極規劃旁聽硬體配置,俾達到議事公開透明及擴大民眾參與之目的,以實現「開放的新國會」目標。
    以上種種國會改革的內容,在檢視無須修改本院相關內規之範圍內,幕僚均積極研議並著手立即實行,針對「開放的國會、人民的國會、專業的國會」,我們做了幾項相關重要措施,臚列整理說明如下:
    (一)首先,為強化本院議事轉播IVOD系統服務能量,已積極著手改善系統頻寬不足、硬體不足等瓶頸,業已提升本院網路頻寬四倍以上;另藉由網際網路資源共享、第三方串流服務平台之CDN(Content Delivery Network)服務與OTT(Over The Top)技術,降低本院IVOD系統負載壓力,且提供民眾高品質收視效果。
    (二)其次,資訊處積極與第三方串流服務商進行串流訊號測試作業,本(105)年3月4日院會測試分頻服務,已有效提升300倍以上服務效能,另3月9日進行8個委員會分頻測試,亦已提昇200倍以上效能。綜上測試結果,本院議事影音服務效能已顯著提升;同時,面對網路時代的挑戰及新媒體的興起,本院資訊處亦在測試評估透過第三方串流服務平台與新媒體介接可能,俾增加本院議事直播服務民眾之廣度。
    (三)再者,本院公報處在辦理之公益無償議事轉播試辦案,目前正在徵選合作轉播廠商中,後續該處將於轉播試辦案結束後,會同有關單位,檢討得失,提出報告,作為委員決定是否設置及用何種方式設置「國會頻道」立法之參考。如果一切順利,希望試辦方案能儘快在4月初上路,就有我們自己「國會頻道」的試辦。
    (四)最後,有關開放委員會旁聽之硬體配置部分,就委員會增設旁聽席部分,本院總務處已朝研擬將旁聽席置於各會議室內進行後續規劃裝修事宜,希望在有限的空間之下,能符合民眾及各委員會的需求,讓「人民的國會、開放的國會、專業的國會」能真正落實。
    國會改革影響層面廣泛且鉅大,乃是十分複雜之工程,所需配套措施亦多,允應廣納各界意見以求周妥,俾為國家、人民謀求最大福祉。目前已經有47個提案,陸續可能還會有一些提案進來,本次各黨團及委員所提國會改革法案無論繼續審查或新排入審查者,基於行政幕僚的立場,我們尊重 貴委員會審查的結果,也會依最終院會決議改革的內容,全力配合處理相關行政支援工作,希望藉由大家的努力,建立新國會之氣象,並在國人面前有新的展現。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 玖、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報告如次
    (105年5月16日)
    主席、各位委員。志嘉奉邀再度列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國會改革相關法案」進行報告,至感榮幸。承蒙各位委員在本院院務給予指導與支持,使本院各項行政工作均能順利推展,志嘉特別藉此表達最誠摯的敬意與謝忱。
    自開議以來,各黨團及委員本於職責,陸續提出修法意見,尤其是國會改革相關議題,持續受到社會各界關注,嗣經貴委員會於本(105)年3月10日(星期四)、3月24日(星期四)及5月2日(星期一)排定3次會議審查國會改革法案。今日第四次召開審查會,共涉及81個提案,修正或新訂法規共涉及4項法律及9個命令,其中4項法律為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立法委員行為法,9個命令為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議事規則、立法院議場規則、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播送辦法、立法院網路國民提案實施辦法、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及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均係各黨團及本院委員持續聚焦國會改革之修法建議,志嘉在此特表敬佩之意。
    有關本次各黨團及委員提案涉及議題層面主要為議長中立及立委行為規範、開放國會及協商制度、調查權之法制化、單一召委之組織調整及其他相關建立議事場所婦幼友善環境、廢除國是論壇等興革提議,其主要修正重點歸納如下:(一)為有效發揮委員會審查功能,平衡各委員會審查監督範疇及委員人力,修正立法院各常設委員會數目增加至十二個;(二)配合常設委員會修正為十二個,各委員會席次隨同更動;(三)為落實國會議長議事中立,明定相關中立內涵;(四)為落實委員之紀律責任,對委員相關行為規範予以明定;(五)為建構立法委員資深專業制,落實委員會中心主義,將雙召集委員制改成單一召集委員制;(六)增訂本院應於立法院全球資訊網設立專屬網頁,供人民透過網際網路提出請願文書,秘書處就連署人達一定人數以上之立法倡議應彙整送立法委員參考;(七)提高二讀會廣泛討論後及三讀會中提出修正動議之門檻;(八)依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將國會調查權予以法制化,以更堅實輔助立法院職權之行使;(九)增訂黨團協商過程之全程紀錄與協商結論均應刊登公報,協商之錄影,應於國會頻道、立法院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即時播出;(十)為完善本院親善嬰幼兒環境,讓出列席本院人員,能就近照顧或哺餵嬰幼兒,藉以改善台灣職場親善嬰幼兒之環境;(十一)廢除國是論壇,以增進議事效率。相關之修法建議,均可作為建立更具效能與人性化國會制度之參考。
    新國會背負人民期待改革國會能有一番作為,在蘇院長的領導下,目前本院已積極研議開放公民記者採訪之政策,同時也積極規劃旁聽硬體配置,俾達到議事公開透明及擴大民眾參與之目的。
  • 以下再就幕僚已積極研議並著手實行之國會改革重要措施說明如下

    (一)首先,國會改革是要將院會與委員會透明化,讓民眾易於參與,因此本院於4月8日透過與無線、有線頻道業者及21家新媒體合作,針對本院議事作公益無償播出,其中新媒體部分更針對各委員會設置8個頻道,讓立法院透明開放程度,不僅趕上並超越國際水準;其點閱人次從4月8日至5月3日約一個月期間有近85萬人次點閱。
    (二)其次,為符合世界潮流及民意需求,本院官網改版作業將委請第三方團體進行官網和App使用滿意度與普及度及回饋調查作業。同時,亦將廣徵各界對於官網改版之期望及建議,作為後續規劃之參採。未來本院網站將依民眾需求,提供分眾服務,方便使用任何載具閱覽,力求網站近用及活力之形象,以具體行動展現開放國會的決心。
    (三)再者,本院公報處辦理之公益無償議事轉播試辦案,亦委請合作媒體針對試辦期間之辦理情形,自行或委託學術單位撰寫結案報告書,俾便於試辦階段結束後,評估是否繼續辦理,抑或正式委託媒體轉播,相關結案報告書將於本會期結束後送本院各黨團及委員參考。
    (四)另外,為強化本院各業務單位對委員服務工作的提升,及各業務單位平行的協調聯繫,自本會期開始,每週三本院各業務單位均會定期舉行會報,俾積極處理並統合支援國會改革之各項相關行政業務;另為回應人民期待,幕僚單位也積極與各公民團體進行溝通對話,以推動落實人民參與及溝通之各項國會改革行政工作。
    (五)最後,在國會外交參與國際組織部分,為協助本院委員成立各國國會聯誼會,目前已加強對美國、日本、歐盟及東協國家之重點國會外交工作,另外迄今已陸續成立與印度、韓國、法國、義大利、帛琉及波蘭等19個國家之國會議員友好協會,近期預定成立有7個國家,其餘尚有諸多國家刻正積極籌備辦理中,各項作為均以營造國際合作關係,分享台灣民主經驗,積極參與國際社會,提高我國國際地位為目標。
    綜上所述,國會改革影響層面廣泛且鉅大,所需配套措施亦多,允應廣納各界意見以求周妥,本次各黨團及委員所提各項國會改革法案,基於行政幕僚的立場,尤其是本次聚焦之議長中立及院長副院長互選辦法之相關議案,我們都尊重 貴委員會審查的結果,也會依最終院會決議改革的內容配合處理相關行政支援工作,以建立新國會之氣象。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拾、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及詢答後,即逕行逐條審查,咸認基於議事公開之民主原則,國會之職權與運作,應提供人民監督立法委員問政表現之管道,以作為責任政治、議會政治、民主政治之體現。爰經縝密研討,將本案審查完竣,茲將審查結果概述如下:
  • (壹)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刪除第六十一條條文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0人、委員江啟臣等22人及委員陳明文等20人分別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第六十一條,修正如下:
    第六十一條  各種委員會開會時,除出、列席、會務工作人員及持本院核發採訪證人員外,其餘人員經會議主席同意後,始得進入旁聽。
    二、第六十二條,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 拾壹、爰經決議

    (壹)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貳)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拾貳、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段召集委員宜康補充說明。(不在場)段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現在宣讀第六十一條。
  •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第六十一條  各種委員會開會時,除出、列席、會務工作人員及持本院核發採訪證人員外,其餘人員經會議主席同意後,始得進入旁聽。
  • 主席
    第六十一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十二條。
    第六十二條  (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第六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本案決議:「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三案。
    十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1人及委員王榮璋等23人分別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廢止「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9、2、1、13、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司字第1054301223號
  • 速別
    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 附件
    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1人及委員王榮璋等23人分別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廢止「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併案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5年3月2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034號、105年3月9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308、1050700358號、105年4月27日台立議字第1050702105號、105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050703098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1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1人及委員王榮璋等23人分別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廢止「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案併案審查報告

  •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分別於105年3月10日、24日,5月2日、16日、23日及7月11日,召開第9屆第1會期第4、9、20、23、26、4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均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段召集委員宜康擔任主席,邀請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報告並備質詢,並邀請相關機關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及答覆委員詢問。
  • 貳、民進黨黨團提案要旨
    (參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民進黨黨團,為推動國會改革,提案符合提案要件者,程序委員會即應依規定提報院會;且程序委員會會議除錄影錄音及轉播外,會議之經過及決議,亦須詳為記錄並刊登公報,以落實議事公開。爰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參、委員鄭運鵬等16人提案要旨
    (參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新國會開議後首要工作之一,就是儘速修正相關議事內規,限縮程序委員會審定權限,僅及於議案形式要件審查,而不具實質審查權力,讓程序委員會無法封殺法案,扮演太上院會之角色。
    二、據統計2000年至2008年民進黨執政時期,是程序委員會杯葛法案最嚴重的期間,計召開271次會議,其中有222次出現緩列記錄,案件緩列次數為5,579次,平均每次會議緩列20.6件提案。反觀國民黨執政時期(第2屆至第4屆第3會期),在393次程序委員會議中,緩列案件次數為124次,平均每次會議緩列0.32件提案。比較兩時期程序委員會出現緩列次數,民進黨執政時期竟為國民黨執政時期之45倍,顯見程序委員會之運作,完全受到政黨對抗意識之影響。
    三、雖然在第八屆立委時期,程序委員會已經較少出現議案刪除或緩列之決定,為避免程序委員會再出現非理性擱置杯葛之弊病,爰提案修正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條文,增列第二項,立法院議事處於接獲政府機關或委員提出之議案後,交由程序委員會審定,如提案手續完畢並符合本院職權,應即列案排入院會議事日程報告事項,不得刪除或緩列。
  • 委員鄭運鵬說明
    (105年3月10日)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很感謝貴委員會審查本席的兩個提案,第一個是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條文修正案,本席曾經擔任過第6屆立委,那時的程序委員會在座的前輩應該都經歷過。當時剛好是民進黨執政,經本席辦公室統計,從2000年到2008年程序委員會開了271次會議,222次出現緩列紀錄,案件的暫緩次數是5,579次,平均每次會議緩列20.6件提案。但是到了2008年之後,第7屆和第8屆會期中,程序委員會總共開了393次,緩列案件的次數是124次,平均數竟然降為0.32案。過去的政黨比例是不一樣的,顯見在不同政黨執政時,立法院裡面的多數在程序委員會的確可以做到杯葛列案。被暫緩列案的比例,民進黨執政時期是國民黨執政時期的45倍,這是不可思議的!也顯見程序委員會的確做了立法院院會和委員會的太上皇,他們實質審查了各個案件,而且是不經討論,直接表決。因此我們提出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的修正案,增加一項:「前項第一款提案手續完畢並符合本院職權,應即列案排入院會議事日程報告事項,不得刪除或緩列。」其實本來沒有這一項,程序委員會也不應該越權去做這件事,我們把它明列在組織規程,比較符合程序委員會的功能及立法院各階層的權利執行。
    另外一個提案是「立法院網路國民提案實施辦法草案」,這幾年公民運動風起雲湧,社群網路和網際網路的使用非常多。在英國、美國、德國各國國會網頁甚至是總統府、行政部門的網頁上,都有很多公民參與創制複決、公民監督公共政策的管道。因此我們也要回應民間的需求,不要一直讓人民上街頭。同時也讓人民在公投之外,對創制權和複決權的行使有其他的管道。第三個最重要的是,在這些創制複決權和監督行政部門的權利上,他們也完全尊重立法院立委的職權行使,因此我們提出網路國民提案實施辦法,明列幾個要件,第一個是達到附議的門檻,第一階段是550份,第二階段是五千份。達到五千份時,行政機關就必須對政策提出公開說明,以新聞稿方式或記者會方式都可以。
    在下一階段,如果達成兩萬人門檻,立法院就有義務召開公聽會,至於法律的制定案及修正案的成案門檻則為五萬份,這個份數大概符合我國的人口數。這樣網路國民提案的實施辦法如果可以在立法院通過,不但符合尊重立法委員的職權行使,也符合公民社會的期待,讓人民除了公投之外,還能夠透過網路行使創制、複決權,也可以對行政部門作有效的監督。
  • 肆、委員陳亭妃等21人提案要旨
    (參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陳亭妃、徐國勇、蘇震清等21人,有鑑於立法院程序委員會長期缺乏透過電視轉播開會實況,有違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精神與國會議事公開之原則;爰此,特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以落實國會議事資訊公開透明,健全國會民主運作之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程序委員會之議事,經本院民進黨黨團持續堅持,後立法院方修正「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第五條。惟程序委員會之議事公開,本即應於「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明定之。爰增訂本條文第二項。
    二、立法院程序委員會長期排斥透過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及電視,轉播開會實況,有違政府資訊公開法之公開原則,爰增訂第二項,使規範更加明確,將程序委員會會議之經過及決議,應詳為記錄並刊登公報,方符議事公開原則。
  • 伍、委員王榮璋等23人提案要旨
    (參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王榮璋、劉世芳、呂孫綾、江永昌等23人,為確保身心障礙者表達與意見之自由與近用資訊,彰顯我國國會對於身心障礙者公民參與權利之重視,爰修正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條文,規範本院國會頻道及立法院議事轉播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之議事轉播,應依循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內涵,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提供手語翻譯、同步聽打等無障礙資訊服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聯合國2006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我國則於民國103年8月20日公布、同年12月3日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該法第2條條文,明訂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條,將「傳播」定義為包括語言、字幕、點字文件、觸覺傳播、放大文件、無障礙多媒體及書面語言、聽力語言、淺白語言、報讀員及其他輔助或替代性傳播方式、模式及格式,包含無障礙資訊及通信技術。
    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1條,要求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表達與意見之自由,及近用資訊之權利。包括:
    (a)提供予公眾之資訊須以適於不同身心障礙類別之無障礙形式與技術,及時提供給身心障礙者,不另收費。
    (b)於正式互動中接受及促進使用手語、點字文件、輔助與替代性傳播及身心障礙者選用之其他所有無障礙傳播方法、模式及格式。
    (c)敦促提供公眾服務之私人單位,包括通過網際網路提供服務,以無障礙及身心障礙者可以使用之模式提供資訊及服務。
    (d)鼓勵大眾媒體,包括透過網際網路資訊提供者,使其服務得為身心障礙者近用。
    (e)承認及推廣手語之使用。
    四、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地方政府應設置申請手語翻譯服務窗口,依據聽覺功能或語言功能障礙者實際需求,提供其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服務。且該服務應由手語翻譯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擔任之。
  • 委員王榮璋說明
    (105年7月11日)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感謝主席今天安排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本席等所提前述四案草案,主要內容都是要求本院於議事轉播時能夠提供手語翻譯服務。國會頻道已經在本會期開播,併同原有的立法院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國會議題透明邁入新紀元。然而對台灣115萬身心障礙者而言,公民參與及意見表達的權利是同等重要的,尤其是聽覺障礙者難以透過沒有手語、沒有字幕的影像畫面瞭解議事內容進行的狀況,因此本席參照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要求立法院於議事轉播時,併同提供手語翻譯、同步聽打等無障礙資訊服務。
    由於本黨團已經提出完整的國會改革法案,本席提出兩個法律修正提案及兩個組織規程提案,是在本黨團版的厚實基礎上酌增部分內容,保障身心障礙者公民參與的權利,使得手語翻譯、同步聽打的無障礙資訊提供能夠有所依據。本院蘇嘉全院長已於6月25日在領取透明國會貢獻獎時,公開表示在下個會期開始每週二、五院會時,會提供及時手語翻譯服務,以利聽覺障礙者瞭解議程內容。
    本院議事資訊無障礙指日可待,敬請各位委員同仁支持上述四案,以利身心障礙者文化及資訊平權的實踐,謝謝。
  • 陸、委員趙天麟等20人提案要旨
    (參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趙天麟、鍾佳濱、鄭麗君等20人,有鑑於現行程序委員會對於部分議案多次進行擋案、封殺,令法案無法順利進行審議;而根據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中關於程序委員會之執掌範圍規範,並未載明程序委員會可阻擋委員提案,另大法官釋字632號更解釋程序委員會不得消極不行使審議。為保障本院委員之職權行使與議案提案權,提升本院之議事效率,配合「立法院組織法」,刪除立法院設立程序委員會之相關規定,將立法院議程之安排與提案手續完備之審定交由議事處處理,爰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廢止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對於本院程序委員會之職掌範圍規範,載明審定個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本院職權之審定、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其次序之變更等範圍,並未規定程序委員會對於提案程序完整之議案有否決權或消極不審定之權利,合先敘明。
    二、以往本院立法實務運作經驗,藉由程序委員會假程序之名,對特定議案進行實質封殺之實等相關情事屢見不鮮,造成我國立法效能完全取決於部分多數黨之政黨意念,令本院委員之提案權無法彰顯,甚至有違憲之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32號)。
    三、為令本院議事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不受多數暴力之惡、保障本院委員之職權行使與議案提案權,避免政黨對立加深,減少朝野衝突,刪除立法院組織法第七條,廢除程序委員會之設立,將立法院議程之安排及提案手續完備之審定等行政程序交由議事處處理,落實我國憲法賦予中央民意代表之完整提案權不被剝奪,實現國會改革之目標。
    四、配合刪除立法院組織法第七條,爰擬具提出「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廢止案。
  • 柒、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報告如次
    (105年3月10日)
    主席、各位委員。志嘉奉邀列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報告,至感榮幸。承蒙各位委員在本院院務給予指導與支持,使本院各項行政工作均能順利推展,志嘉在此表達最誠摯的敬意與謝意。
    本院第9屆自2月19日開議以來,外界對於立法院所扮演的新角色及希望能打造「人民的國會、開放的國會、專業的國會」的新國會之期盼非常深。對立法院來說,這樣的方式絕對是非常正面的,所以,在國會改革方面,所有委員及各黨團都非常熱衷地、積極地、主動地提出很多法案,今天就有25項法案,剛剛江委員及賴委員也表示還有很多法案,之後可能會再送進來。綜合整理今天排定審查的25項法案後,其中共涉及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等4項法律案;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議事規則3項內規的修正案以及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播送辦法、立法院網路國民提案實施辦法等案。在25項委員及黨團的提案中,就有9項法令必須要修正,由此可見國會改革茲事體大,是非常龐大的工作,非常感謝召集委員能夠積極地在今日提出,能積極參與國會改革法案,志嘉在此感到非常敬佩。
    有關國會運作的透明公開方面,蘇院長在就職演說中特別宣告,未來新國會將是「人民的國會、開放的國會、專業的國會」,我們也朝此方向作努力。過程中只要未牽涉法律的行政部分,我們都積極在做;至於牽涉到法律的部分,我們也希望能儘快提出來做。有關未牽涉到法律的部分,像是朝野協商公開透明這點,現在所有朝野協商都有錄音、錄影,相關文字稿及影音檔都能於當天上網公開,讓所有人皆可參與,針對這些部分,我們都有積極在做。
    另外,有關本院的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系統(簡稱IVOD)已進行頻寬加大。以前頻寬大約300人就會造成阻塞現象,但加大頻寬後,即使容納3,000人,甚至更多使用者,也不會產生阻礙,這部分我們也有積極地著手處理。
    此外,3月4日朝野黨團協商會議中各黨團也達成共識,基於使議事更透明化,要讓所有委員會及院會的議事運作皆能透過電視頻道來轉播,並以無償公益的方式來試辦,這部分也是經3月4日朝野協商同意後才進行。有關試播的情況,剛剛賴士葆委員提到,目前是以無償公益的方式進行,希望能有電視頻道來參與,而試播期間約為一個會期。但因現在時代改變,content的內容變得非常重要,也許將來有機會變成要收費才能取得立法院轉播權,我們也會將這些情況納入參考。在做此事時,我們會儘量朝公平、透明和無償的原則來做,如果試播結果或法令上有不足之處,也會提出意見予貴委員會作參考。至於最後是否繼續試播或另採其他方式進行,屆時會再提出給各黨團及院會做決定。
    另有關公民記者進入立法院採訪及開放等相關問題,蔡副院長也接受蘇院長委託負責處理此區塊,他也積極地召開座談會,基本上落實國會開放的原則是不變的,我們也會儘快在此領域內有結果,並向各委員會進行報告,提出說明。
    凡此,種種國會改革的內容,本院行政幕僚能做到的,只要法令上所允許的,我們會依此原則逐步進行;至於法令上需修改之部分,也會透過修改方式作處理。以上所提出的是行政部門對國會改革方面能做的部分,至於各委員提出的國會改革法案,其實行政部門的立場很簡單,就是完全尊重,只要大家達成共識,不論結果為何,行政部門都會全力以赴配合,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 捌、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報告如次
    (105年3月24日)
    主席、各位委員。志嘉奉邀再度列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國會改革相關法案」進行報告,至感榮幸。承蒙各位委員在本院院務給予指導與支持,使本院各項行政工作均能順利推展,志嘉特別藉此表達最誠摯的敬意與謝忱。
    有關國會改革相關議題,一直是社會與本院委員關注之焦點,自開議以來,各黨團及委員本於職責,陸續提出修法意見,嗣經 貴委員會於3月10日(星期四)排定審查相關改革法案並經提案說明,其中共涉及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4項法律案;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議事規則3項內規的修正案以及新訂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播送辦法、立法院網路國民提案實施辦法2項行政命令等9個法規共25個提案,今(24)日再度召開審查會,除繼續審查上開25個提案外,另外亦有院會交付新增排入審查者有22個提案,二者加總共47個提案,所涉須修改之法規除上次9項法規外,另增加余委員宛如等所提修正立法院議場規則1項法規,凡此,均係各黨團及本院委員所提出具專業且聚焦國會改革之修法建議,志嘉在此特表敬佩及肯定之意。
    有關本次各黨團及委員所提主要修正重點歸納如下:(一)為落實國會議長議事中立及議事公開原則,立法院院長、副院長選舉應採記名投票,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並應退出政黨活動;(二)建置國會頻道,即時轉播會議實況,並應呈現會議全貌;(三)為落實立法院委員會中心主義及加強議事審查透明公開,各委員會議事公開與程序和修憲委員會應具有一致性,各委員會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及電視公開轉播,而會議經過及決議應列書面紀錄,刊登公報;(四)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5號解釋,將國會調查權法制化,以賦予立法院更堅實之調查及聽證權;(五)議案進行協商時,不但應全程錄影、錄音並即時於立法院議事轉播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IVOD)系統公開直播,另逐字紀錄併同協商結論,應刊登公報;(六)為完善本院親善嬰幼兒之環境,希望開放出列席委員及政府首長之三歲以下嬰幼兒得隨父母進入議場等等。相關之修法建議,非常具有建設性與前瞻性,我們一律予以尊重及肯定,尤其有不少具有高瞻遠矚之遠見,實可為建立更公開透明與人性化的國會制度,提供相當具有可參考價值。本人深自期盼在 貴委員會各位委員共同討論凝聚共識後,能早日提出修法結果,使我國立法院成為一個強調決策公開公平、自律專業及具有耐心溝通的新國會。
    新國會背負人民期待改革國會能有一番作為,自開議迄今,立法院整個行政部門的幕僚針對該如何進行已經做了幾項回應,在蘇院長的領導下,目前已將朝野黨團協商會議全程錄音錄影及逐字文字紀錄上網公開,破除外界詬病已久的密室協商,已達到透明化的目標。此外,為回應民意要求,本院相關幕僚單位,仍持續秉持資訊開放透明、便捷資訊取得,以及資訊電子化等原則,俾使本院各種會議之議事轉播服務,更能符合人民需求,近日在取得朝野各黨團之授權後,馬上即將試辦國會議事無償公益的電視頻道轉播,同時也評估透過第三方串流服務平台與新媒體介接,提升議事影音服務效能,此外,也積極規劃旁聽硬體配置,俾達到議事公開透明及擴大民眾參與之目的,以實現「開放的新國會」目標。
    以上種種國會改革的內容,在檢視無須修改本院相關內規之範圍內,幕僚均積極研議並著手立即實行,針對「開放的國會、人民的國會、專業的國會」,我們做了幾項相關重要措施,臚列整理說明如下:
    (一)首先,為強化本院議事轉播IVOD系統服務能量,已積極著手改善系統頻寬不足、硬體不足等瓶頸,業已提升本院網路頻寬四倍以上;另藉由網際網路資源共享、第三方串流服務平台之CDN(Content Delivery Network)服務與OTT(Over The Top)技術,降低本院IVOD系統負載壓力,且提供民眾高品質收視效果。
    (二)其次,資訊處積極與第三方串流服務商進行串流訊號測試作業,本(105)年3月4日院會測試分頻服務,已有效提升300倍以上服務效能,另3月9日進行8個委員會分頻測試,亦已提昇200倍以上效能。綜上測試結果,本院議事影音服務效能已顯著提升;同時,面對網路時代的挑戰及新媒體的興起,本院資訊處亦在測試評估透過第三方串流服務平台與新媒體介接可能,俾增加本院議事直播服務民眾之廣度。
    (三)再者,本院公報處在辦理之公益無償議事轉播試辦案,目前正在徵選合作轉播廠商中,後續該處將於轉播試辦案結束後,會同有關單位,檢討得失,提出報告,作為委員決定是否設置及用何種方式設置「國會頻道」立法之參考。如果一切順利,希望試辦方案能儘快在4月初上路,就有我們自己「國會頻道」的試辦。
    (四)最後,有關開放委員會旁聽之硬體配置部分,就委員會增設旁聽席部分,本院總務處已朝研擬將旁聽席置於各會議室內進行後續規劃裝修事宜,希望在有限的空間之下,能符合民眾及各委員會的需求,讓「人民的國會、開放的國會、專業的國會」能真正落實。
    國會改革影響層面廣泛且鉅大,乃是十分複雜之工程,所需配套措施亦多,允應廣納各界意見以求周妥,俾為國家、人民謀求最大福祉。目前已經有47個提案,陸續可能還會有一些提案進來,本次各黨團及委員所提國會改革法案無論繼續審查或新排入審查者,基於行政幕僚的立場,我們尊重 貴委員會審查的結果,也會依最終院會決議改革的內容,全力配合處理相關行政支援工作,希望藉由大家的努力,建立新國會之氣象,並在國人面前有新的展現。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 玖、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報告如次
    (105年5月16日)
    主席、各位委員。志嘉奉邀再度列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國會改革相關法案」進行報告,至感榮幸。承蒙各位委員在本院院務給予指導與支持,使本院各項行政工作均能順利推展,志嘉特別藉此表達最誠摯的敬意與謝忱。
    自開議以來,各黨團及委員本於職責,陸續提出修法意見,尤其是國會改革相關議題,持續受到社會各界關注,嗣經貴委員會於本(105)年3月10日(星期四)、3月24日(星期四)及5月2日(星期一)排定3次會議審查國會改革法案。今日第四次召開審查會,共涉及81個提案,修正或新訂法規共涉及4項法律及9個命令,其中4項法律為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立法委員行為法,9個命令為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議事規則、立法院議場規則、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播送辦法、立法院網路國民提案實施辦法、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及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均係各黨團及本院委員持續聚焦國會改革之修法建議,志嘉在此特表敬佩之意。
    有關本次各黨團及委員提案涉及議題層面主要為議長中立及立委行為規範、開放國會及協商制度、調查權之法制化、單一召委之組織調整及其他相關建立議事場所婦幼友善環境、廢除國是論壇等興革提議,其主要修正重點歸納如下:(一)為有效發揮委員會審查功能,平衡各委員會審查監督範疇及委員人力,修正立法院各常設委員會數目增加至十二個;(二)配合常設委員會修正為十二個,各委員會席次隨同更動;(三)為落實國會議長議事中立,明定相關中立內涵;(四)為落實委員之紀律責任,對委員相關行為規範予以明定;(五)為建構立法委員資深專業制,落實委員會中心主義,將雙召集委員制改成單一召集委員制;(六)增訂本院應於立法院全球資訊網設立專屬網頁,供人民透過網際網路提出請願文書,秘書處就連署人達一定人數以上之立法倡議應彙整送立法委員參考;(七)提高二讀會廣泛討論後及三讀會中提出修正動議之門檻;(八)依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將國會調查權予以法制化,以更堅實輔助立法院職權之行使;(九)增訂黨團協商過程之全程紀錄與協商結論均應刊登公報,協商之錄影,應於國會頻道、立法院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即時播出;(十)為完善本院親善嬰幼兒環境,讓出列席本院人員,能就近照顧或哺餵嬰幼兒,藉以改善台灣職場親善嬰幼兒之環境;(十一)廢除國是論壇,以增進議事效率。相關之修法建議,均可作為建立更具效能與人性化國會制度之參考。
    新國會背負人民期待改革國會能有一番作為,在蘇院長的領導下,目前本院已積極研議開放公民記者採訪之政策,同時也積極規劃旁聽硬體配置,俾達到議事公開透明及擴大民眾參與之目的。
  • 以下再就幕僚已積極研議並著手實行之國會改革重要措施說明如下

    (一)首先,國會改革是要將院會與委員會透明化,讓民眾易於參與,因此本院於4月8日透過與無線、有線頻道業者及21家新媒體合作,針對本院議事作公益無償播出,其中新媒體部分更針對各委員會設置8個頻道,讓立法院透明開放程度,不僅趕上並超越國際水準;其點閱人次從4月8日至5月3日約一個月期間有近85萬人次點閱。
    (二)其次,為符合世界潮流及民意需求,本院官網改版作業將委請第三方團體進行官網和App使用滿意度與普及度及回饋調查作業。同時,亦將廣徵各界對於官網改版之期望及建議,作為後續規劃之參採。未來本院網站將依民眾需求,提供分眾服務,方便使用任何載具閱覽,力求網站近用及活力之形象,以具體行動展現開放國會的決心。
    (三)再者,本院公報處辦理之公益無償議事轉播試辦案,亦委請合作媒體針對試辦期間之辦理情形,自行或委託學術單位撰寫結案報告書,俾便於試辦階段結束後,評估是否繼續辦理,抑或正式委託媒體轉播,相關結案報告書將於本會期結束後送本院各黨團及委員參考。
    (四)另外,為強化本院各業務單位對委員服務工作的提升,及各業務單位平行的協調聯繫,自本會期開始,每週三本院各業務單位均會定期舉行會報,俾積極處理並統合支援國會改革之各項相關行政業務;另為回應人民期待,幕僚單位也積極與各公民團體進行溝通對話,以推動落實人民參與及溝通之各項國會改革行政工作。
    (五)最後,在國會外交參與國際組織部分,為協助本院委員成立各國國會聯誼會,目前已加強對美國、日本、歐盟及東協國家之重點國會外交工作,另外迄今已陸續成立與印度、韓國、法國、義大利、帛琉及波蘭等19個國家之國會議員友好協會,近期預定成立有7個國家,其餘尚有諸多國家刻正積極籌備辦理中,各項作為均以營造國際合作關係,分享台灣民主經驗,積極參與國際社會,提高我國國際地位為目標。
    綜上所述,國會改革影響層面廣泛且鉅大,所需配套措施亦多,允應廣納各界意見以求周妥,本次各黨團及委員所提各項國會改革法案,基於行政幕僚的立場,尤其是本次聚焦之議長中立及院長副院長互選辦法之相關議案,我們都尊重 貴委員會審查的結果,也會依最終院會決議改革的內容配合處理相關行政支援工作,以建立新國會之氣象。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拾、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及詢答後,即逕行逐條審查,咸認程序委員會有鞭策立法效率之功能,及立法院議事公開、透明,為國會改革的重要事項,爰經縝密研討,另案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將「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立法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實況,並全程錄影、錄音及應逐步提供同步聽打或手語翻譯等無障礙資訊服務」等納入規範,並將本案審查完竣,茲將審查結果概述如下:
  • (壹)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1人及委員王榮璋等23人分別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民進黨黨團及委員鄭運鵬等16人分別提案第四條,均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二、民進黨黨團、委員陳亭妃等21人及委員王榮璋等23人分別提案第七條,均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 (貳)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廢止「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案
    不予廢止。
  • 拾壹、爰經決議

    (壹)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貳)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拾貳、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段召集委員宜康補充說明。(不在場)段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依序進行討論,先進行「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宣讀第四條。
  •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第 四 條  (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第四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第七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現作如下決議:「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及第七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繼續進行廢止「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案。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審查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決議:「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不予廢止。」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四案。
    十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委員陳亭妃等21人及委員王榮璋等23人分別擬具「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9、1、1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司字第1054301222號
  • 速別
    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 附件
    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民進黨黨團、委員陳亭妃等21人及委員王榮璋等23人分別擬具「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5年4月27日台立議字第1050702106號、105年3月2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033號及105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050703099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1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委員陳亭妃等21人及委員王榮璋等23人分別擬具「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審查報告

  •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分別於105年3月10日、24日,5月2日、16日、23日及7月11日,召開第9屆第1會期第4、9、20、23、26、4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均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段召集委員宜康擔任主席,邀請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報告並備質詢,並邀請相關機關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及答覆委員詢問。
  • 貳、民進黨黨團提案要旨
    (參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民進黨黨團,為推動國會改革,完備立法院修憲委員會議事公開之法規範,爰擬具「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參、委員陳亭妃等21人提案要旨
    (參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陳亭妃、徐國勇、吳思瑤、蘇震清等21人,有鑑於立法院所有委員會長期缺乏透過電視轉播開會實況,有違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精神與國會議事公開之原則,是以,為健全立法院修憲委員會議事公開,並與各委員會趨於一致性之規範,爰提出「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即「修憲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及電視公開轉播,而會議經過及決議應列書面紀錄,刊登公報」。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有鑑於立法院所有委員會長期缺乏透過電視轉播開會實況,有違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精神與國會議事公開之原則。
    二、後經本院民主進步黨黨團持續堅持後,立法院方修正「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第五條。是以,為健全立法院修憲委員會議事公開,並與各委員會趨於一致性之規範,爰提出本新增條文,即「修憲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及電視公開轉播,而會議經過及決議應列書面紀錄,刊登公報」。
  • 肆、委員王榮璋等23人提案要旨
    (參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王榮璋、劉世芳、呂孫綾、江永昌、王定宇等23人,為確保身心障礙者表達與意見之自由與近用資訊,彰顯我國國會對於身心障礙者公民參與權利之重視,爰增訂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六條之一條文,規範本院國會頻道及立法院議事轉播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之議事轉播,應依循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內涵,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提供手語翻譯、同步聽打等無障礙資訊服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說明

    一、聯合國2006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我國則於民國103年8月20日公布、同年12月3日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該法第2條條文,明訂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條,將「傳播」定義為包括語言、字幕、點字文件、觸覺傳播、放大文件、無障礙多媒體及書面語言、聽力語言、淺白語言、報讀員及其他輔助或替代性傳播方式、模式及格式,包含無障礙資訊及通信技術。
    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1條,要求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表達與意見之自由,及近用資訊之權利。包括:
    (a)提供予公眾之資訊須以適於不同身心障礙類別之無障礙形式與技術,及時提供給身心障礙者,不另收費。
    (b)於正式互動中接受及促進使用手語、點字文件、輔助與替代性傳播及身心障礙者選用之其他所有無障礙傳播方法、模式及格式。
    (c)敦促提供公眾服務之私人單位,包括通過網際網路提供服務,以無障礙及身心障礙者可以使用之模式提供資訊及服務。
    (d)鼓勵大眾媒體,包括透過網際網路資訊提供者,使其服務得為身心障礙者近用。
    (e)承認及推廣手語之使用。
    四、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地方政府應設置申請手語翻譯服務窗口,依據聽覺功能或語言功能障礙者實際需求,提供其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服務。且該服務應由手語翻譯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擔任之。
  • 委員王榮璋說明
    (105年7月11日)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感謝主席今天安排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本席等所提前述四案草案,主要內容都是要求本院於議事轉播時能夠提供手語翻譯服務。國會頻道已經在本會期開播,併同原有的立法院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國會議題透明邁入新紀元。然而對台灣115萬身心障礙者而言,公民參與及意見表達的權利是同等重要的,尤其是聽覺障礙者難以透過沒有手語、沒有字幕的影像畫面瞭解議事內容進行的狀況,因此本席參照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要求立法院於議事轉播時,併同提供手語翻譯、同步聽打等無障礙資訊服務。
    由於本黨團已經提出完整的國會改革法案,本席提出兩個法律修正提案及兩個組織規程提案,是在本黨團版的厚實基礎上酌增部分內容,保障身心障礙者公民參與的權利,使得手語翻譯、同步聽打的無障礙資訊提供能夠有所依據。本院蘇嘉全院長已於6月25日在領取透明國會貢獻獎時,公開表示在下個會期開始每週二、五院會時,會提供及時手語翻譯服務,以利聽覺障礙者瞭解議程內容。
    本院議事資訊無障礙指日可待,敬請各位委員同仁支持上述四案,以利身心障礙者文化及資訊平權的實踐,謝謝。
  • 伍、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報告如次
    (105年3月10日)
    主席、各位委員。志嘉奉邀列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報告,至感榮幸。承蒙各位委員在本院院務給予指導與支持,使本院各項行政工作均能順利推展,志嘉在此表達最誠摯的敬意與謝意。
    本院第9屆自2月19日開議以來,外界對於立法院所扮演的新角色及希望能打造「人民的國會、開放的國會、專業的國會」的新國會之期盼非常深。對立法院來說,這樣的方式絕對是非常正面的,所以,在國會改革方面,所有委員及各黨團都非常熱衷地、積極地、主動地提出很多法案,今天就有25項法案,剛剛江委員及賴委員也表示還有很多法案,之後可能會再送進來。綜合整理今天排定審查的25項法案後,其中共涉及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等4項法律案;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議事規則3項內規的修正案以及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播送辦法、立法院網路國民提案實施辦法等案。在25項委員及黨團的提案中,就有9項法令必須要修正,由此可見國會改革茲事體大,是非常龐大的工作,非常感謝召集委員能夠積極地在今日提出,能積極參與國會改革法案,志嘉在此感到非常敬佩。
    有關國會運作的透明公開方面,蘇院長在就職演說中特別宣告,未來新國會將是「人民的國會、開放的國會、專業的國會」,我們也朝此方向作努力。過程中只要未牽涉法律的行政部分,我們都積極在做;至於牽涉到法律的部分,我們也希望能儘快提出來做。有關未牽涉到法律的部分,像是朝野協商公開透明這點,現在所有朝野協商都有錄音、錄影,相關文字稿及影音檔都能於當天上網公開,讓所有人皆可參與,針對這些部分,我們都有積極在做。
    另外,有關本院的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系統(簡稱IVOD)已進行頻寬加大。以前頻寬大約300人就會造成阻塞現象,但加大頻寬後,即使容納3,000人,甚至更多使用者,也不會產生阻礙,這部分我們也有積極地著手處理。
    此外,3月4日朝野黨團協商會議中各黨團也達成共識,基於使議事更透明化,要讓所有委員會及院會的議事運作皆能透過電視頻道來轉播,並以無償公益的方式來試辦,這部分也是經3月4日朝野協商同意後才進行。有關試播的情況,剛剛賴士葆委員提到,目前是以無償公益的方式進行,希望能有電視頻道來參與,而試播期間約為一個會期。但因現在時代改變,content的內容變得非常重要,也許將來有機會變成要收費才能取得立法院轉播權,我們也會將這些情況納入參考。在做此事時,我們會儘量朝公平、透明和無償的原則來做,如果試播結果或法令上有不足之處,也會提出意見予貴委員會作參考。至於最後是否繼續試播或另採其他方式進行,屆時會再提出給各黨團及院會做決定。
    另有關公民記者進入立法院採訪及開放等相關問題,蔡副院長也接受蘇院長委託負責處理此區塊,他也積極地召開座談會,基本上落實國會開放的原則是不變的,我們也會儘快在此領域內有結果,並向各委員會進行報告,提出說明。
    凡此,種種國會改革的內容,本院行政幕僚能做到的,只要法令上所允許的,我們會依此原則逐步進行;至於法令上需修改之部分,也會透過修改方式作處理。以上所提出的是行政部門對國會改革方面能做的部分,至於各委員提出的國會改革法案,其實行政部門的立場很簡單,就是完全尊重,只要大家達成共識,不論結果為何,行政部門都會全力以赴配合,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 陸、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報告如次
    (105年3月24日)
    主席、各位委員。志嘉奉邀再度列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國會改革相關法案」進行報告,至感榮幸。承蒙各位委員在本院院務給予指導與支持,使本院各項行政工作均能順利推展,志嘉特別藉此表達最誠摯的敬意與謝忱。
    有關國會改革相關議題,一直是社會與本院委員關注之焦點,自開議以來,各黨團及委員本於職責,陸續提出修法意見,嗣經 貴委員會於3月10日(星期四)排定審查相關改革法案並經提案說明,其中共涉及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4項法律案;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議事規則3項內規的修正案以及新訂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播送辦法、立法院網路國民提案實施辦法2項行政命令等9個法規共25個提案,今(24)日再度召開審查會,除繼續審查上開25個提案外,另外亦有院會交付新增排入審查者有22個提案,二者加總共47個提案,所涉須修改之法規除上次9項法規外,另增加余委員宛如等所提修正立法院議場規則1項法規,凡此,均係各黨團及本院委員所提出具專業且聚焦國會改革之修法建議,志嘉在此特表敬佩及肯定之意。
    有關本次各黨團及委員所提主要修正重點歸納如下:(一)為落實國會議長議事中立及議事公開原則,立法院院長、副院長選舉應採記名投票,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並應退出政黨活動;(二)建置國會頻道,即時轉播會議實況,並應呈現會議全貌;(三)為落實立法院委員會中心主義及加強議事審查透明公開,各委員會議事公開與程序和修憲委員會應具有一致性,各委員會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及電視公開轉播,而會議經過及決議應列書面紀錄,刊登公報;(四)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5號解釋,將國會調查權法制化,以賦予立法院更堅實之調查及聽證權;(五)議案進行協商時,不但應全程錄影、錄音並即時於立法院議事轉播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IVOD)系統公開直播,另逐字紀錄併同協商結論,應刊登公報;(六)為完善本院親善嬰幼兒之環境,希望開放出列席委員及政府首長之三歲以下嬰幼兒得隨父母進入議場等等。相關之修法建議,非常具有建設性與前瞻性,我們一律予以尊重及肯定,尤其有不少具有高瞻遠矚之遠見,實可為建立更公開透明與人性化的國會制度,提供相當具有可參考價值。本人深自期盼在 貴委員會各位委員共同討論凝聚共識後,能早日提出修法結果,使我國立法院成為一個強調決策公開公平、自律專業及具有耐心溝通的新國會。
    新國會背負人民期待改革國會能有一番作為,自開議迄今,立法院整個行政部門的幕僚針對該如何進行已經做了幾項回應,在蘇院長的領導下,目前已將朝野黨團協商會議全程錄音錄影及逐字文字紀錄上網公開,破除外界詬病已久的密室協商,已達到透明化的目標。此外,為回應民意要求,本院相關幕僚單位,仍持續秉持資訊開放透明、便捷資訊取得,以及資訊電子化等原則,俾使本院各種會議之議事轉播服務,更能符合人民需求,近日在取得朝野各黨團之授權後,馬上即將試辦國會議事無償公益的電視頻道轉播,同時也評估透過第三方串流服務平台與新媒體介接,提升議事影音服務效能,此外,也積極規劃旁聽硬體配置,俾達到議事公開透明及擴大民眾參與之目的,以實現「開放的新國會」目標。
    以上種種國會改革的內容,在檢視無須修改本院相關內規之範圍內,幕僚均積極研議並著手立即實行,針對「開放的國會、人民的國會、專業的國會」,我們做了幾項相關重要措施,臚列整理說明如下:
    (一)首先,為強化本院議事轉播IVOD系統服務能量,已積極著手改善系統頻寬不足、硬體不足等瓶頸,業已提升本院網路頻寬四倍以上;另藉由網際網路資源共享、第三方串流服務平台之CDN(Content Delivery Network)服務與OTT(Over The Top)技術,降低本院IVOD系統負載壓力,且提供民眾高品質收視效果。
    (二)其次,資訊處積極與第三方串流服務商進行串流訊號測試作業,本(105)年3月4日院會測試分頻服務,已有效提升300倍以上服務效能,另3月9日進行8個委員會分頻測試,亦已提昇200倍以上效能。綜上測試結果,本院議事影音服務效能已顯著提升;同時,面對網路時代的挑戰及新媒體的興起,本院資訊處亦在測試評估透過第三方串流服務平台與新媒體介接可能,俾增加本院議事直播服務民眾之廣度。
    (三)再者,本院公報處在辦理之公益無償議事轉播試辦案,目前正在徵選合作轉播廠商中,後續該處將於轉播試辦案結束後,會同有關單位,檢討得失,提出報告,作為委員決定是否設置及用何種方式設置「國會頻道」立法之參考。如果一切順利,希望試辦方案能儘快在4月初上路,就有我們自己「國會頻道」的試辦。
    (四)最後,有關開放委員會旁聽之硬體配置部分,就委員會增設旁聽席部分,本院總務處已朝研擬將旁聽席置於各會議室內進行後續規劃裝修事宜,希望在有限的空間之下,能符合民眾及各委員會的需求,讓「人民的國會、開放的國會、專業的國會」能真正落實。
    國會改革影響層面廣泛且鉅大,乃是十分複雜之工程,所需配套措施亦多,允應廣納各界意見以求周妥,俾為國家、人民謀求最大福祉。目前已經有47個提案,陸續可能還會有一些提案進來,本次各黨團及委員所提國會改革法案無論繼續審查或新排入審查者,基於行政幕僚的立場,我們尊重 貴委員會審查的結果,也會依最終院會決議改革的內容,全力配合處理相關行政支援工作,希望藉由大家的努力,建立新國會之氣象,並在國人面前有新的展現。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 柒、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報告如次
    (105年5月16日)
    主席、各位委員。志嘉奉邀再度列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國會改革相關法案」進行報告,至感榮幸。承蒙各位委員在本院院務給予指導與支持,使本院各項行政工作均能順利推展,志嘉特別藉此表達最誠摯的敬意與謝忱。
    自開議以來,各黨團及委員本於職責,陸續提出修法意見,尤其是國會改革相關議題,持續受到社會各界關注,嗣經貴委員會於本(105)年3月10日(星期四)、3月24日(星期四)及5月2日(星期一)排定3次會議審查國會改革法案。今日第四次召開審查會,共涉及81個提案,修正或新訂法規共涉及4項法律及9個命令,其中4項法律為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立法委員行為法,9個命令為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議事規則、立法院議場規則、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播送辦法、立法院網路國民提案實施辦法、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及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均係各黨團及本院委員持續聚焦國會改革之修法建議,志嘉在此特表敬佩之意。
    有關本次各黨團及委員提案涉及議題層面主要為議長中立及立委行為規範、開放國會及協商制度、調查權之法制化、單一召委之組織調整及其他相關建立議事場所婦幼友善環境、廢除國是論壇等興革提議,其主要修正重點歸納如下:(一)為有效發揮委員會審查功能,平衡各委員會審查監督範疇及委員人力,修正立法院各常設委員會數目增加至十二個;(二)配合常設委員會修正為十二個,各委員會席次隨同更動;(三)為落實國會議長議事中立,明定相關中立內涵;(四)為落實委員之紀律責任,對委員相關行為規範予以明定;(五)為建構立法委員資深專業制,落實委員會中心主義,將雙召集委員制改成單一召集委員制;(六)增訂本院應於立法院全球資訊網設立專屬網頁,供人民透過網際網路提出請願文書,秘書處就連署人達一定人數以上之立法倡議應彙整送立法委員參考;(七)提高二讀會廣泛討論後及三讀會中提出修正動議之門檻;(八)依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將國會調查權予以法制化,以更堅實輔助立法院職權之行使;(九)增訂黨團協商過程之全程紀錄與協商結論均應刊登公報,協商之錄影,應於國會頻道、立法院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即時播出;(十)為完善本院親善嬰幼兒環境,讓出列席本院人員,能就近照顧或哺餵嬰幼兒,藉以改善台灣職場親善嬰幼兒之環境;(十一)廢除國是論壇,以增進議事效率。相關之修法建議,均可作為建立更具效能與人性化國會制度之參考。
    新國會背負人民期待改革國會能有一番作為,在蘇院長的領導下,目前本院已積極研議開放公民記者採訪之政策,同時也積極規劃旁聽硬體配置,俾達到議事公開透明及擴大民眾參與之目的。
  • 以下再就幕僚已積極研議並著手實行之國會改革重要措施說明如下

    (一)首先,國會改革是要將院會與委員會透明化,讓民眾易於參與,因此本院於4月8日透過與無線、有線頻道業者及21家新媒體合作,針對本院議事作公益無償播出,其中新媒體部分更針對各委員會設置8個頻道,讓立法院透明開放程度,不僅趕上並超越國際水準;其點閱人次從4月8日至5月3日約一個月期間有近85萬人次點閱。
    (二)其次,為符合世界潮流及民意需求,本院官網改版作業將委請第三方團體進行官網和App使用滿意度與普及度及回饋調查作業。同時,亦將廣徵各界對於官網改版之期望及建議,作為後續規劃之參採。未來本院網站將依民眾需求,提供分眾服務,方便使用任何載具閱覽,力求網站近用及活力之形象,以具體行動展現開放國會的決心。
    (三)再者,本院公報處辦理之公益無償議事轉播試辦案,亦委請合作媒體針對試辦期間之辦理情形,自行或委託學術單位撰寫結案報告書,俾便於試辦階段結束後,評估是否繼續辦理,抑或正式委託媒體轉播,相關結案報告書將於本會期結束後送本院各黨團及委員參考。
    (四)另外,為強化本院各業務單位對委員服務工作的提升,及各業務單位平行的協調聯繫,自本會期開始,每週三本院各業務單位均會定期舉行會報,俾積極處理並統合支援國會改革之各項相關行政業務;另為回應人民期待,幕僚單位也積極與各公民團體進行溝通對話,以推動落實人民參與及溝通之各項國會改革行政工作。
    (五)最後,在國會外交參與國際組織部分,為協助本院委員成立各國國會聯誼會,目前已加強對美國、日本、歐盟及東協國家之重點國會外交工作,另外迄今已陸續成立與印度、韓國、法國、義大利、帛琉及波蘭等19個國家之國會議員友好協會,近期預定成立有7個國家,其餘尚有諸多國家刻正積極籌備辦理中,各項作為均以營造國際合作關係,分享台灣民主經驗,積極參與國際社會,提高我國國際地位為目標。
    綜上所述,國會改革影響層面廣泛且鉅大,所需配套措施亦多,允應廣納各界意見以求周妥,本次各黨團及委員所提各項國會改革法案,基於行政幕僚的立場,尤其是本次聚焦之議長中立及院長副院長互選辦法之相關議案,我們都尊重 貴委員會審查的結果,也會依最終院會決議改革的內容配合處理相關行政支援工作,以建立新國會之氣象。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捌、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及詢答後,即逕行逐條審查,咸認立法院會議公開、透明,為國會改革之重要事項,爰經縝密研討,另案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將「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立法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實況,並全程錄影、錄音及應逐步提供同步聽打或手語翻譯等無障礙資訊服務」等納入規範,並將本案審查完竣,茲將審查結果概述如下:
  • (壹)民進黨黨團、委員陳亭妃等21人及委員王榮璋等23人分別擬具「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一、民進黨黨團、委員陳亭妃等21人及委員王榮璋等23人分別提案增訂第六條之一,均不予增訂。
  • 玖、爰經決議

    (壹)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貳)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拾、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段召集委員宜康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六條之一。
  •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二讀)

  • 第六條之一 (不予增訂)
  • 主席
    民進黨黨團、陳委員亭妃等及王委員榮璋等提案第六條之一均不予增訂。
  • 本案決議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六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五案。
    十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明文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司字第1054301206號
  • 速別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陳明文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5年4月1日台立議字第1050701140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審查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審查報告

  •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分別於105年5月2日(星期一)、5月16日(星期一)、5月23日(星期一)及7月11日(星期一)召開第9屆第1會期第20、23、26及4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法案,均由召集委員段宜康擔任主席,除邀請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亦請相關單位派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詢問。
  • 貳、委員陳明文等19人提案
    (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為避免立法委員提案遭長期惡意杯葛或不當擱置,確保立法委員提案權利不因政黨對立而遭抹殺,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
  • 參、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報告
    (5月16日)
    主席、各位委員。志嘉奉邀再度列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國會改革相關法案」進行報告,至感榮幸。承蒙各位委員在本院院務給予指導與支持,使本院各項行政工作均能順利推展,志嘉特別藉此表達最誠摯的敬意與謝忱。
    自開議以來,各黨團及委員本於職責,陸續提出修法意見,尤其是國會改革相關議題,持續受到社會各界關注,嗣經貴委員會於本(105)年3月10日(星期四)、3月24日(星期四)及5月2日(星期一)排定3次會議審查國會改革法案。今日第四次召開審查會,共涉及81個提案,修正或新訂法規共涉及4項法律及9個命令,其中4項法律為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立法委員行為法,9個命令為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議事規則、立法院議場規則、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播送辦法、立法院網路國民提案實施辦法、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及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均係各黨團及本院委員持續聚焦國會改革之修法建議,志嘉在此特表敬佩之意。
    有關本次各黨團及委員提案涉及議題層面主要為議長中立及立委行為規範、開放國會及協商制度、調查權之法制化、單一召委之組織調整及其他相關建立議事場所婦幼友善環境、廢除國是論壇等興革提議,其主要修正重點歸納如下:(一)為有效發揮委員會審查功能,平衡各委員會審查監督範疇及委員人力,修正立法院各常設委員會數目由八個增加至十二個;(二)配合常設委員會修正為十二個,各委員會席次隨同更動;(三)為落實國會議長議事中立,明定相關中立內涵;(四)為落實委員之紀律責任,對委員相關行為規範予以明定;(五)為建構立法委員資深專業制,落實委員會中心主義,將雙召集委員制改成單一召集委員制;(六)增訂本院應於立法院全球資訊網設立專屬網頁,供人民透過網際網路提出請願文書,秘書處就連署人達一定人數以上之立法倡議應彙整送立法委員作提案參考;(七)提高二讀會廣泛討論後及三讀會中提出修正動議之門檻;(八)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將國會調查權予以法制化,以更堅實輔助立法院職權之行使;(九)增訂黨團協商過程之全程紀錄與協商結論均應刊登公報,協商之錄影,應於國會頻道、立法院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即時播出;(十)為完善本院親善嬰幼兒環境,讓出列席本院人員,能就近照顧或哺餵嬰幼兒,藉以改善臺灣職場親善嬰幼兒之環境;(十一)廢除國是論壇,以增進議事效率。相關之修法建議,均可作為建立更具效能與人性化國會制度之參考。我們國會應興應革,大家可以一起來共同討論,我覺得這樣的提出都很有建設性,我想等一下我們在委員會的審查,應該都會針對這些逐一來做合理且對國會將來的發展有很好的審查意見,然後做成決議。
    新國會背負人民期待改革國會能有一番作為,在蘇院長的領導下,目前本院已積極研議開放公民記者採訪之政策,同時也積極規劃旁聽硬體配置,俾達到議事公開透明及擴大民眾參與之目的。
  • 以下再就幕僚已積極研議並著手實行之國會改革重要措施說明如下

    (一)首先,國會改革是要將院會與委員會透明化,院長有說要把國會變成透明的國會、人民的國會,讓民眾易於參與,因此本院於4月8日透過與無線、有線頻道業者及21家新媒體合作,針對本院議事作公益無償播出,現在總共有3家頻道在做轉播,其中新媒體部分更針對各委員會設置8個頻道,讓立法院透明開放程度,不僅趕上並超越國際水準;其點閱人次從4月8日至5月3日約一個月期間有近85萬人次點閱。但根據最近的update,到5月15日已經有超過100萬人次的觀看。
    (二)其次,為符合世界潮流及民意需求,本院官網改版作業將委請第三方團體進行官網和App使用滿意度與普及度及回饋調查作業。同時,亦將廣徵各界對於官網改版之期望及建議,作為後續規劃之參採。未來本院網站將依民眾需求,提供分眾服務,方便使用任何載具閱覽,力求網站近用及活力之形象,以具體行動展現開放國會的決心。我們很希望能把立法院官網改版成為大家所需要的,能夠展現新國會新氣象。
    (三)再者,本院公報處辦理之公益無償議事轉播試辦案,亦委請合作媒體針對試辦期間之辦理情形,自行或委託學術單位撰寫結案報告書,俾便於試辦階段結束後,評估是否繼續辦理,抑或正式委託媒體轉播,相關結案報告書將於本會期結束後送本院各黨團及委員參考。公報處可能會在6月6日左右做一個期中檢討,等試播完以後,也會做期末檢討,然後將檢討結果與要怎麼繼續做跟各位委員報告,並會送至委員會讓委員跟黨團大家一起做參考,以決定以後我們的進行方向。
    (四)另外,為強化本院各業務單位對委員服務工作的提升,及各業務單位平行的協調聯繫,自本會期開始,每週三本院各業務單位均會定期舉行會報,俾積極處理並統合支援國會改革之各項相關行政業務;另為回應人民期待,幕僚單位也積極與各公民團體進行溝通對話,以推動落實人民參與及溝通之各項國會改革行政工作。
    (五)最後,在國會外交參與國際組織部分,為協助本院委員成立各國國會聯誼會,目前已加強對美國、日本、歐盟及東協國家之重點國會外交工作,另外迄今已陸續成立與印度、韓國、法國、義大利、帛琉及波蘭等19個國家之國會議員友好協會,近期預定成立的還有7個國家,其餘尚有諸多國家刻正積極籌備辦理中,各項作為均以營造國際合作關係、分享臺灣民主經驗、積極參與國際社會、提高我國國際地位為目標,並希望國會外交能讓國會力量彌補行政部門的一些不足。
    綜上所述,國會改革影響層面廣泛且鉅大,所需配套措施亦多,允應廣納各界意見以求周妥,本次各黨團及委員所提各項國會改革法案,基於行政幕僚的立場,尤其是本次聚焦之議長中立及院長副院長互選辦法之相關議案,我們都尊重 貴委員會審查的結果,也會依最終院會決議改革的內容配合處理相關行政支援工作,以建立新國會之氣象。
    最後,再次感謝貴委員會給我們機會來這裡做報告,我們一定會儘量竭盡所能提供幕僚作業所需要的意見,事實上國會改革的工作非常龐雜,現在的提案就有81個,還要經過整合、整理,的確是非常困難的工作,不過我想我們應該也是會逐步將它完成。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肆、本案自5月2日起列入相關國會改革法案審查議案,嗣經5月16日、5月23日報告及詢答完畢,省略大體討論,於7月11日逕行逐條審查,咸認以目前之實務運作而言,立法委員提案權利並不會因政黨對立而遭抹殺,尚無須調整。爰審查結果為:「不予增訂。」
  • 伍、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段召集委員宜康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增訂第八條之一。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二讀)

  • 第八條之一  (不予增訂)
  • 主席
    第八條之一不予增訂。
  • 本案決議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六案。
    十六、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黃昭順等21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7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外字第1054100519號
  • 速別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 附件
    如文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一、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二、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1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請查照並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5年04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50701389號及105年03月16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525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黃昭順等21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 壹、審查依據
    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定宇等20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21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經分別提報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次、第3次及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會之召開
    本會於105年5月5日召開第9屆第1會期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由劉召集委員世芳擔任主席,就前述等6案進行審查。會中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國防部副部長鄭德美及所屬政治作戰局局長聞振國就委員提案提出報告,另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營建署、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財政部賦稅署、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行政院主計總處等機關派員列席備詢。
    、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
    一、委員劉世芳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說明提案要旨,內容略以:
    司法院釋字第七二七號解釋指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未充分考慮不同意改建所涉各種情事,有關法益之權衡並未臻妥適;以及近期眷村改建過程中,不同意改建之弱勢原眷戶遭法院強制執行之人道爭議。綜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其中包含興建住宅照顧原眷戶、中低收入戶及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若部分眷戶因不同意改建,即完全喪失其原有或可或有之權益,顯然違背照顧眷戶之立法精神;且顧及現居於國軍老舊眷村之眷戶多為退除役官兵或其他榮民及其眷屬,即便其不同意改建,仍不應剝奪其應有之基本權益,取消對其之照顧責任。爰此,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賦予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請求價購或承租完成改建之眷村零星餘戶,或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之規定及標準提供安置就養,以維護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基本權益。
    二、委員羅致政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說明提案要旨,內容略以:
    (一)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明定,改建、處分之眷村及本條例第四條之不適用營地上之違占建戶,主管機關應比照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標準,由改建基金予以補償後拆遷,提供興建住宅依成本價格價售之,並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比照國民住宅條例規定,提供優惠貸款。
    (二)然,國軍眷村之「改建」,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原眷戶」同意方得執行,眷村之違占、違建戶並無決定改建之權利。故,時有國軍眷村之違占、違建戶,因該地部分原眷戶不同意辦理眷村改建,遂即喪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所保障之「拆遷補償、優先配售及優惠貸款」之權利。
    (三)部分不辦理改建之基地內,許多違占建戶世代居住於此,經濟狀況多不佳,實屬需要政府照顧之弱勢族群;或有違占建戶原為國軍眷屬,因故佚失其眷戶證明、無法行使眷戶之改建同意權。上述違占建戶如因部分原眷戶出於種種理由不同意辦理眷村改建、而喪失應有之權利,誠屬不公,且有違本條例「興建住宅照顧中低收入戶」等扶助弱勢之良善立意。爰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眷改基地若因原眷戶未能於一定時間前同意改建,以致該基地不辦理改建者,主管機關於進行都市更新時所分回之房地,於公開標售前得優先價售一戶予原基地內之違占建戶,照顧弱勢住戶之權益。
    三、委員王定宇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提案要旨,內容略以: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於制定後,立法院民進黨籍立法委員前於85年5月28日提出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3年後始作出釋字第四八五號解釋,該解釋文認為該條例之制定雖未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惟鑒於國家資源有限,有關社會政策之立法,必須考量國家之經濟及財政狀況,依資源有效利用之原則,注意與一般國民間之平等關係,就福利資源為妥善之分配,並應斟酌受益人之財力、收入、家計負擔及須照顧之必要性妥為規定,不得僅以受益人之特定職位或身分作為區別對待之唯一依據;關於給付方式及額度之規定,亦應力求與受益人之基本生活需求相當,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需必要限度而給予明顯過度之照顧。」
    另查監察院於102年以國正字第6號調查報告指出,「國防部自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85年公布施行迄今,明知有承購人於取得配售資格後,採與他人預定買賣方式以規避5年不得處分之禁止規定情事,詎該部一再默認違規情事持續發生,未積極研定符合法制之防弊措施,悖離政府眷改美意,核有怠失。」
    綜上所述,本條例立法之缺失,於司法院釋字第四八五號解釋理由書已具體指示應予修正部分,並為杜絕司法實務判決以私法自治原則及債權物權行為區分之概念法學,肯認承購人附條件買賣契約之有效性,以致本條例5年閉鎖期形同具文之漏洞,爰提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眷村是否為老舊而有改建之必要,應依眷舍之實際狀況並配合社區更新之需要而為決定,不得僅以眷村興建完成之日期為概括之認定,以免浪費國家資源。(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
    (二)原眷戶得承購或其配偶、子女得申請承受原眷戶權益之資格應考量其財力、收入、家計負擔及住宅需求之必要性,並經主管機關核定之。經核定無承受權益之必要者,未配售者,其相關權益由其他原眷戶依序遞補;已配售者,主管機關於返還自行負擔部分加計利息之金額後,收回配售之房屋及基地,重新配售。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一、二項)
    (三)原眷戶自行負擔不足部分補助之申請,主管機關應考量原眷戶之財力、收入、家計負擔核定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房地總價百分之十為限,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第二十條第三項)
    (四)違反閉鎖期規定者,契約自始無效,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相關權益,並註銷產權登記,收回住宅及基地重新配售其他有承購資格者;其有自行負擔部分應加計利息返還之。限制閉鎖期滿之轉售對象及轉售價格,使有限資源得為有效之利用。出租者適用同條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二、四、五項)
    四、委員賴士葆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提案要旨,內容略以:
    「國家安全會議」之前身為「國防會議」,成立於民國41年,其任務為審議國防政策等事宜,依國防會議組織章程,國防會議設秘書長一人,由國防部部長兼任,民國44年國家安全局成立,並隸屬於國防會議,民國56年國防會議撤銷,同時成立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亦隨之改隸,至民國82年,「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及「國家安全局組織法」公布,於83年才正式法制化。
    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前身所屬人員均由國防部各軍種現職人員徵用調派兼任,早年並由前身「國防會議」核發居住憑證安排眷舍以照顧,當年並由國防部撙節辦公費用分批完成興建、修繕,因此,無論眷口及眷村於實質上均符國軍老舊眷村之要件與本條例立法意旨。
    針對國軍老舊眷村之定義,應考量國防人員歷史脈絡及本條例之實質立法意旨,將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之前身「國防會議」所核發之原眷戶居住憑證或公文書等均以採認納入,以符行政之信賴利益,爰修正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肆、主管機關國防部報告
    國防部副部長鄭德美就委員提案提出報告,重點略以:
    為貫徹政府照顧軍眷政策,提升軍眷居住品質,改善市容景觀,促進土地使用效益,85年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完成眷村改建法制化,得以加速改建工作之推動。執行迄今,除台北市「政校後勤區」改建基地尚未完成交屋外,其餘均已完成改建與眷戶安置,共計52處改建基地,安置6萬9,373戶。
    有關立法院劉委員世芳等分別擬具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6案,涉及眷村改建範圍、不同意改建戶之權益補償、權益承受人財力收入之限制、不辦理改建眷村內之違占建戶權益、違反5年禁止處分眷宅之效果及眷村文化定義等問題。由於修正條文草案所涉事務、權益變動甚為廣泛,建請貴委員會能審酌國防部及相關部、會代表之意見,多方考量,周延法規內容,使本修正法案能確實有效,並可降低執行爭議。有關細節部分,接續由政治作戰局局長聞振國向各位委員及先進報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局長聞振國接續報告,重點略以: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等部分(略)。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部分
    一、黃昭順委員等21人提案。
  • 二、修正內容

    (一)增訂第五項「第一項經註銷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眷戶,於強制執行完畢前,經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自行配合騰空點還房地者,得按點還時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標準,由改建基金予以拆遷補償;可獲得原規劃圈內政府給與之百分之五十輔助購宅款,並得依其職缺編階,以完工決算價價購本條例第十六條之零星餘戶,並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提供優惠利率購宅貸款。」
    (二)增訂第六項「前項拆遷補償款之發給,以房屋實際丈量面積核計,不包含附屬建物及農林作物,不足七十九平方公尺者,以七十九平方公尺計算」。
  • 三、國防部意見

    (一)核算本修正草案補償權益與原眷戶享有之權益相差無幾,甚至有逾越之嫌,恐有失公平性原則。
    (二)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零星餘戶已有相關處分及運用計畫,本修正草案有關得價購零星餘戶,除影響現行政策之推行外,另原規劃改建基地餘戶是否足夠可供價購餘屋坪型按眷改配售坪型辦法,是否能滿足所有眷戶等窒礙問題,均有待克服,否則,修正通過後將面臨無法執行之窘境。
    (三)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二七號解釋有關不同意改建戶法益權衡之意旨,經通盤檢討不同意改建戶之權益及為避免眷(房)地持續被占用,影響眷村改建整體工作之執行。因此,針對不同意改建戶之權益,本部研提對案條文,增訂第五、六、七項「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註銷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眷戶,於強制執行完畢前,經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自行配合騰空點還房地者,應按點還時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標準,由改建基金予以補償。並得承租原規劃改建基地內二十八坪型之零星餘戶。
    前項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書面通知配合騰空點還房地者,亦同。
    前項眷戶及其共同生活者,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身分,主管機關應協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之規定及標準,提供就養安置。」
    (四)財務分析:經統計不同意改建戶全省計約280戶,依本部所提版本估算所需經費約為新臺幣4億餘元。而依委員提案內容,估算約新臺幣8億餘元。
    (五)有關補償面積核算方式、標準,建議於施行細則中訂定。
    (六)綜上,建議採本部所提對案條文。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部分
    一、劉世芳委員等17人提案。
  • 二、修正內容
    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
    (一)第一項「原眷戶因不同意改建,遭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者,得請求主管機關依下列方式協助之:一、提供依本條例完成改建之眷村之零星餘戶,予以優先價購或承租。二、協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四章退除役官兵就養之規定及標準,提供安置就養。」
    (二)第二項「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三)第三項「俟國軍老舊眷村全數改建完成或本條例廢止後,主管機關應於六個月內就前項所指對象擬定後續安置計畫,並於一年內施行之」。
  • 三、國防部意見

    (一)本修正草案有關得價購零星餘戶部分,本部意見同第二十二條意見所述。
    (二)本修正草案賦予遭註銷之原眷戶得承租零星餘戶之權益,本部將俟草案通過後,除有規劃運用之零星餘戶外,依餘戶之位置及數量檢討規劃辦理,以解決不同意改建戶居住問題。
    (三)退除役官兵如屬身心障礙或年老,無工作能力者,得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其配偶、父母及子女,得以自費方式併同安置,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定有明文。因此,凡符合上述條件之眷戶,由國部協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供安置就養,尚屬適切。惟案屬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權責,應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供意見。(本項建議調整至第二十二條)。
    (四)有關國軍老舊眷村全數改建完成,時間點不明確,易生爭議;另本修正草案規定本條例廢止後,主管機關應擬定安置計畫並於一年內施行乙節,因屆時條例既已廢止,似有失其執行法律依據之疑慮。
    伍、相關行政機關報告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養養護處副處長厲以剛提出報告,重點略以: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針對立法委員劉世芳等17人提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研析意見如下

    (一)修正草案之影響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修正草案:「協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四章退除役官兵就養之規定及標準,提供安置就養。」眷村改建之原眷戶家戶,可能涵及榮民之第二代及第三代,是類對象如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下稱輔導條例)之規定安置本會榮家,將逾越其他榮民之權益,似有不公。
    (二)研析意見
    1.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比照輔導條例第四章退除役官兵就養之規定及標準,提供安置就養部分。該安置就養對象,應不包含公費就養,極不宜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列預算發給就養給付,始不違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照顧現行公費就養之對象(因戰公或年老無工作能力之退除役官兵)。
    2.惟輔導條例第十七條修正草案,於104年12月9日報請行政院審議中,修正草案為:「……輔導會得視就養機構設備容量,以自費方式,安置退除役官兵之眷屬、遺屬及民眾。前項自費安置之申請資格、條件、優先順序、作業方式、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收費標準,由輔導會定之。」其修法目的,係榮家釋出就養資源,將退除役官兵眷屬、遺眷及民眾,納入自費入住榮家之對象,強調使用者付費原則,擴大收住對象,以達資源共享之目的。然現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如建議修正為:「考量本會就養機構設備容量,以自費方式安置。」似可呼應輔導條例第十七條修正條文之適當性。
    (三)建議
    原眷戶不宜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列預算發給就養給付,且榮家現有設備容量,係安置年老及身心障礙無工作能力榮民及併同安置之榮眷,無教保員得以收容安置青少年,基此,建議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協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四章退除役官兵就養之規定及標準,提供安置就養。」,酌調整為「協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視就養機構設備容量,以自費方式,予以安置。」。另無須另定實施辦法,第二項有關前項第二款之文字宜予刪除。
    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書面報告,重點略以:
    本案主管機關係國防部權責,尊重國防部規劃,惟如改建時,相關人員安置問題已獲得妥適解決,將可大幅減少政府後續處理非眷戶、違占戶安置問題。
    現行針對眷村改建,對於其中非眷戶身分之低(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或老人等,社政主管機關可協助方式如下:
    (一)調查眷村中弱勢者身分:由辦理改建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改建前掌握所有住民名冊,清查符合相關社會福利法規之服務對象,包含低(中低)收入戶、獨居長者、身心障礙者等人數。
    (二)派員關懷及調查其需求:辦理改建主管機關所擬改建計畫,應已包含改建起迄時間、改建方式及輔助原眷戶購宅方法及違占建戶處理措施,如部分弱勢者經調查有前開需協助部分,地方政府之社政機關將共同提供協助,以解決其搬遷、居住或安置所面臨之問題,並對前開弱勢住戶派員關懷訪視,依其個人條件、意願及需求提供相關必要協助。
  • (三)地方政府可提供具福利身分之非眷戶身分住戶相關社會福利服務內容如下

    1.公有出租住宅:針對搬遷戶視其身分,可協助其優先入住由地方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用以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之公有出租住宅或社會住宅、其他現提供低收入戶居住之平價住宅、提供一般老人居住之老人公寓、老人住宅或其他可供居住之公有住宅。
    2.住宅租金補助或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可依其福利身分申請相關之住宅補貼,如針對低(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中低收入老人所提供之租屋補助或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等,以減輕另覓適宜居所需負擔之成本。另可協助其申請內政部營建署提供之住宅租金補助。
    3.轉介社區居住服務:對於18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經需求評估可自行居住社區,由專業服務人員提供相關支持服務者,得轉介使用社區居住服務。
    4.轉介機構照顧:對於經評估無法自行生活於社區,須接受專業人員服務且有意願由機構照顧之老人或身心障礙者,得由縣市政府協助轉介安置到老人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以提供住宿式機構服務。於地方政府簽有委託契約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護理之家、榮譽國民之家等機構接受照顧服務者,地方政府得依「社會救助法」、「老人福利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就其所需費用按所簽訂之委託契約規定,依其經濟狀況全額或部分補助其照顧服務費用,以減輕其負擔。
    陸、審查結果
    一、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進行協商及討論:
    (一)為能早日解決眷戶所面臨的問題,同意將急迫、需儘速三讀通過之法案,包括: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黃昭順等21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優先審查。
    (二)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定宇等20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則另擇期繼續審查。
  • 二、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黃昭順等21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一)審查結果
    1.第二十二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2.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
    (二)全案審查完竣,爰決議:
    1.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2.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3.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世芳補充說明。
    (三)通過附帶決議:「主管機關未完成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三項適用對象後續安置前,不得報請行政院函請本院廢止本條例。」
    (四)附條文對照表1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劉召集委員世芳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 協商主題
    協商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黃昭順等21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 協商時間
    105年5月26日(星期四)15時30分。
  • 協商地點
    紅樓301會議室
  • 協商結論

    一、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內容如下:
    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註銷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眷戶,於強制執行完畢前,經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自行配合騰空點還房地者,按點還時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標準,由改建基金予以補償,最高不得超過其原改建基地內原階坪型之輔助購宅款金額,並得價購或承租原規劃改建基地內二十八坪型以下之零星餘戶。
    前項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書面通知,配合騰空點還房地者,亦同。
    前二項眷戶及其共同生活者,主管機關應協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依其意願於六個月內視就養機構設備容量,以自費方式,予以安置;其實施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 協商主持人
    劉世芳
  • 協商代表
    王育敏  黃昭順  王定宇  廖國棟  陳亭妃  林德福  柯建銘  吳秉數  徐永明  江啟臣  李鴻鈞  林昶佐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二十二條協商條文。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及修正第二十二條條文草案(二讀)

  • 第二十二條  (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第二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宣讀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協商條文。
    第二十二條之一  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註銷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眷戶,於強制執行完畢前,經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自行配合騰空點還房地者,按點還時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標準,由改建基金予以補償,最高不得超過其原改建基地內原階坪型之輔助購宅款金額,並得價購或承租原規劃改建基地內二十八坪型以下之零星餘戶。
    前項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書面通知,配合騰空點還房地者,亦同。
    前二項眷戶及其共同生活者,主管機關應協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依其意願於六個月內視就養機構設備容量,以自費方式,予以安置;其實施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
    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照協商條文修正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繼續進行三讀。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秉叡
    主席:對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增訂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
  • 審查會通過之附帶決議

    「主管機關未完成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三項適用對象後續安置前,不得報請行政院函請本院廢止本條例。」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本日會議討論事項處理到此為止,11月15日(星期二)上午9時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5時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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