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星期一)9時2分至16時6分 @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8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星期一)9時2分至16時6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許委員淑華
    主席:出席委員8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星期四)上午9時8分至12時3分、下午2時45分至5時16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蔡易餘 林德福 周陳秀霞 尤美女 郭正亮 周春米 柯建銘 張宏陸 林為洲
    委員出席9人
    列席委員:王惠美 黃偉哲 賴士葆 陳明文 曾銘宗 徐永明 李彥秀 劉世芳 徐榛蔚 陳賴素美 張麗善 羅明才 鍾孔炤 黃國昌 鄭運鵬
    委員列席15人
    請假委員:許毓仁 許淑華 段宜康
    委員請假3人
    主 席:尤召集委員美女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周厚增
    科 長 陳杏枝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二)委員蔣萬安等26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呂玉玲等20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徐國勇等19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八)親民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九)委員段宜康等18人擬具「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繼續進行逐條審查。
    二、第一條,修正如下:
    第 一 條 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透明,強化國際合作,特制定本法。
    三、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均暫保留(含委員柯建銘等3人所提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修正動議及委員周春米等4人所提第二條、第十八條修正動議)。
    四、第三條,修正如下: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七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之罪。
    十三、本法第十四條之罪。
    五、第四條,修正如下:
    第 四 條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所得,指犯第三條所列之特定犯罪而取得或變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前項特定犯罪所得之認定,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
    六、第五條,修正如下:
    第 五 條 本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下列機構:
    一、銀行。
    二、信託投資公司。
    三、信用合作社。
    四、農會信用部。
    五、漁會信用部。
    六、全國農業金庫。
    七、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
    八、票券金融公司。
    九、信用卡公司。
    十、保險公司。
    十一、證券商。
    十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十三、證券金融事業。
    十四、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十五、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十六、期貨商。
    十七、信託業。
    十八、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之事業,適用本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
    本法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係指從事下列交易之事業或人員:
    一、銀樓業。
    二、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
    三、律師、公證人、會計師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一)買賣不動產。
    (二)管理金錢、證券或其他資產。
    (三)管理銀行、儲蓄或證券帳戶。
    (四)提供公司設立、營運或管理服務。
    (五)法人或法律協議之設立、營運或管理以及買賣事業體。
    四、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一)擔任法人之名義代表人。
    (二)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
    (三)提供公司、合夥或其他型態商業經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
    (四)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
    (五)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
    五、其他業務特性或交易型態易為洗錢犯罪利用之事業或從業人員。
    第二項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之範圍、第三項第五款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得不適用第九條第一項申報規定之前項各款事業或人員,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指定。
    第一項金融機構、第二項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及第三項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所從事之交易,必要時,得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其使用現金以外之支付工具。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二項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疑義者,由行政院指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三項之指定,其事務涉司法院者,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指定之。
    七、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除第四項修正為「第一項金融機構及第二項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外,餘照案通過。
    八、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除第一項末句「並留存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等文字修正為「並留存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以風險為基礎,並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第三項中「應於有高風險業務關係時」等文字修正為「應以風險為基礎」、第四項中「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等文字修正為「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第五項修正為「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及前項所定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外,餘照案通過。
    九、第八條,照行政院提案,除第三項末句「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等文字修正為「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第四項修正為「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及前項所定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外,餘照案通過。
    十、第九條,照行政院提案,除第三項末句「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等文字修正為「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第四項修正為「違反第一項規定及前項所定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外,餘照案通過。
    十一、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二、第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除第三項中「重大犯罪」等文字修正為「特定犯罪」外,餘照案通過。
    十三、第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除第一項序文修正為「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外,餘照案通過。
    十四、第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除第一項中「受僱人」等文字修正為「受雇人」外,餘照案通過。
    十五、現行條文第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刪除。
    十六、保留條文另定期繼續審查。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確定。繼續報告。
  • 項目
    二、邀請法務部部長列席就「我國保外就醫及特(大)赦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 項目
    三、邀請法務部部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 主席
    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 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主席:本次會議是11月7日及11月9日(星期三)為兩天一次會,排定議程採合併報告、綜合詢答以及逐案處理的方式進行。首先請法務部邱部長報告。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今日應貴委員會邀請前來針對我國保外就醫及特(大)赦檢討一案,提出專案報告並備詢,至感榮幸。對於各位委員長期以來給予本部業務的指導與關心,謹表示由衷之謝忱。以下就保外就醫及赦免權部分,作簡要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有關保外就醫部分
  • 保外醫治之目的

  • 一、保外醫治之目的
    從刑罰理論觀之,刑罰之執行旨在展現「應報」、「預防」及「矯治」等三大目的,且應符合人道原則,而保外醫治制度則係保障收容人醫療人權之具體制度,其目的為基於保障收容人生命權、醫療權,並衡酌其醫療需求、社會安全等各項因素,及考量國家刑罰執行之公平與正義,附條件暫時停止收容人刑罰或保安處分之執行,俾利至醫療機構賡續接受治療,俟其病情穩定或改善後,再行返回矯正機關接續相關法律程序或矯正處遇。
  • 保外醫治之法律依據與適用對象

  • 二、保外醫治之法律依據與適用對象
    依本部矯正署組織法第5條之規定:「本署設監獄、看守所、戒治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少年輔育院等矯正機關。」是以,依各類型矯正機關收容對象,保外醫治適用對象可區分為受刑人、受強制工作人、受戒治人、受觀察勒戒人及學生等不同身分,各類型收容人適用保外醫治之法令及權責機關彙整如表一所示。
  • 保外醫治辦理程序

  • 三、保外醫治辦理程序
    目前辦理保外醫治之程序係業經機關內醫師門診,認為無法於機關內為適當治療時,由各機關將罹病之收容人戒送至當地大型醫療院所診治,經醫師診療開具診斷證明書,再由各機關填具保外醫治申請報告表及陳報相關資料,詳述需保外醫治之理由後,報本部矯正署審核。本部矯正署如核准收容人之保外醫治時,同時發函通知監獄並副知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保外醫治收容人經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具保後,再由檢察官簽發釋票交由監獄,由監獄將保外醫治收容人交與保證人或該收容人之親屬、家屬。
  • 「本部矯正署保外醫治審核參考基準」

  • 四、「本部矯正署保外醫治審核參考基準」
    為使保外醫治案件之審核標準更明確與一致,本部矯正署爰釐訂「保外醫治審核參考基準」,以補充現行監獄行刑法第58條所示「在監不能為適當之醫治」。其內容為: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監獄得報請本部矯正署准其保外醫治:
    1.罹患致死率高疾病,預料短期內將因而死亡。
    2.身心障礙嚴重,無法自理生活,在監難獲適當照護。
    3.病情嚴重必須長期監外住院治療。
    4.肢體障礙嚴重,必須長期在監外復健。
    5.病情複雜,難以控制,隨時有致死之危險。
    6.罹患法定傳染病,在監難以適當隔離治療。
    依監獄行刑法等矯正法令規定,矯正機關得斟酌情形陳報收容人保外醫治,爰此,保外醫治之審核標準並非以收容人疾病作為准駁之唯一依據。由於保外醫治係涉收容人生命權與醫療權,其審核雖仍以醫療性之指標為主,但仍需輔以次要指標,俾兼顧人權之際猶能防衛社會安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確保國家刑罰權之伸張。故保外醫治之准駁,實基於兼顧人權與落實刑罰權之前提下,所為之綜合判定,而非單面向由醫療機構認定保外醫治與否。
  • 保外醫治展延、返監執行與廢止相關規定

  • 五、保外醫治展延、返監執行與廢止相關規定
    1.收容人保外醫治展延期間,機關應按月派員察看,並與收容人居住所在警察機關及就醫院所保持密切聯繫,就察看情形,除做成保外醫治收容人察看報告表外,並應附上保外展延有效期限內之就醫診斷書及相關應備文件,併同陳報。
    2.有關保外醫治察看,自本部矯正署105年10月6日法矯署醫字第10506001400號號函到之日起,應由機關自行派員察看,不得委請他機關代為察看,俾確實掌握收容人保外醫治在外情形,避免因委請他機關察看產生權責不清。
    3.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第3條第2項規定,保外醫治期間屆滿或於病情穩定經通知返監執行時,依限至指定之機關報到,返監執行。前述病情穩定否,爰由專業醫師評估並出具證明書或病情評估表等,以供參採審酌後續展延或終止保外醫治之重要依據。
    4.保外醫治收容人如有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第4條各款情形時,監獄得報請本部矯正署廢止其保外醫治許可。
  • 保外醫治辦理現況

  • 六、保外醫治辦理現況
    觀諸近三年本部矯正署審核保外醫治辦理情形逐年上升,102年至104年陳報件數為243、232及295人,該署核准人數亦相對提升,至本(105)年9月底止已核准254人。惟鑒於核准未具保及保外再犯案等外界觀感不良因素,該署仍秉持嚴謹態度就各項保外標準審慎辦理。
  • 102年至105年截至9月底止各年保外醫治核准出監、暫緩保外、核准未具保及各年年底仍具保在外人數等統計如表二
  • 保外醫治流程精進

  • 七、保外醫治流程精進
    本部矯正署為使保外醫治陳報作業標準化,業於105年8月30日通函各矯正機關陳報保外醫治案時,應確實依據該署制訂之申請報告表,詳填表列之各項資料,如:治療歷程摘要、本次犯行簡述、前科紀錄摘要及相關調查結果、再犯風險評估、病況危急性、疾病治療計畫等,並檢具診斷證明書正本及其他必要文件辦理陳報。
    貳、有關特(大)赦部分
    一、總統行使特赦與大赦之依據及其性質
    按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並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分別為憲法第40條及赦免法第6條所明定,故行使赦免之權,為專屬總統之職權。係由國家元首以宏觀角度盱衡全局決定是否行使赦免權。
    赦免係總統之政治行為,透過行政權放棄全部或一部國家刑罰權之行為,係對司法權之介入,對司法威信及權力分立制度影響重大,要屬憲法上例外之非常制度。
    二、我國大赦與特赦之法律效果
    (一)大赦
    依赦免法第2條規定,已受罪刑之宣告者,罪刑宣告無效。未受罪刑宣告者追訴權消滅。
    (二)特赦
    依赦免法第3條規定,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三)減刑
    依赦免法第4條規定,受罪刑宣告之人經減刑者,減輕其所宣告之刑。
    (四)其他與赦免效力有關之規定
    1.依赦免法第5條之1規定,因有罪判決確定所生之既成效果,不因大赦、特赦、減刑或復權而受影響。
    2.受1年以上有期徒刑併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經特赦或減刑之人,除非經依赦免法第5條規定復權,否則依刑法第37條第5項規定,褫奪公權之從刑仍應執行。
    三、我國赦免權行使之程序
    (一)大赦部分
    依憲法第40條、第58條第2項、第63條及赦免法第6條規定,大赦案得由總統命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研議,經由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向立法院提出,由立法院行使議決權(全國性減刑依赦免法第6條,亦比照大赦程序進行)。
    (二)特赦部分
    依赦免法第6條第1項及第7條規定,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為特赦之研議,但仍係由總統決定後,以命令方式為之。
    四、赦免權係憲法賦予總統之固有權
    赦免權之行使,係憲法賦予總統之固有權,是否行使此項權利,及行使之對象與範圍,端賴總統審時度勢,旴衡一切情狀而為決定。
    參、結論
    近來媒體、輿論對於保外醫治制度之檢討聲浪不斷,或對保外醫治制度與規定不明及誤解,甚或誤導民眾行政機關因人設事,嚴重影響矯正機關之形象。為杜疑義,爰闡述保外醫治審核標準及辦理情形。矯正機關辦理保外醫治審核,並非單以醫療作為准駁之指標,在考量生命為先與醫療人權之前提下,如何兼顧防衛社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落實刑罰權,做出合宜之綜合判定。然本部矯正署仍將持續努力於醫療人權與刑罰公平正義之間尋求最佳之衡平,並配合於修正監獄行刑法等矯正法令時,完備保外醫治規範,以建立可長可久之制度。
    感謝 大院各位委員對赦免權及本部主管保外醫治機制等的關心與鼓勵,本部將持續精進及檢討保外醫治流程,期能完備保外醫治相關機制。惟各項計畫需有足額之年度預算方得順利推展,尚祈 大院各位委員持續地給予本部大力支持。以上報告。
    接續跟貴會報告法務部主管106年度施政計畫跟收支預算的相關報告。有關105年度施政績效跟預算執行情形,簡要跟各位報告如下,至於具體的細節內容請參閱書面資料。法務部對於105年度的施政計畫皆按照預定進度配合預算順利進行,主要成效有以下幾點:
    一、全力打擊犯罪:第一,全國掃毒總動員,鐵腕剷除販毒網。有關這部分,特別是今年七、八月,我們結合六大緝毒系統,由高檢署統合三波的全國性掃毒工作。第二,有關高檢署也建立全國毒品資料庫,以利未來全方位掌握先機,強化緝毒作為。第三,刑法「沒收」新制上路,全力追討犯罪利得,特別是在今年7月1日,有關於刑事訴訟法沒收跟保全扣押的新機制成立後,各地檢署也都積極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及執行。第四,資恐防制法正式施行。有關這部分,要特別感謝大院在7月27日三讀通過,並且正式公布,讓我們與國際社會能夠做結合,遏阻金流用於資助恐怖主義。第五,查扣不法犯罪所得,杜絕犯罪誘因。自105年1月至9月,我們查扣的犯罪所得共計新台幣10億5,124萬餘元。第六,推動食安廉政平台,追緝黑心商品。這個平臺自從520至10月31日止,我們已經執行「食安稽查會同參與」共2,375次。
    二、加速獄政改革:我們除了改善收容人的居住品質,推行「一人一床」運動以外,另外我們也希望能夠解決超收擁擠的問題。所以除了台北跟宜蘭監獄的擴建以外,我們也在規劃三個新的監所,以解決超收的問題。除此之外,我們也鼓勵各監所開源節流,譬如屏東監獄,他們已經建置了太陽能光電發電設施,目前還有幾個監所正在跟廠商接洽以及聯繫,預期未來應該陸續會有許多監所實施開源節流的方案。另外,有關假釋審核務實從優,加速釋放流程方面,目前我們已經把整個核准假釋後到釋放期間,從平均18天縮短為5天。
    三、端正司法風紀,重建民眾司法信賴。
    四、強化行政執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主要是專門辦理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累計至今年9月止,共計幫國家增取4,691億936萬餘元,有效落實公權力,並且增加國庫收入。
    五、深化司法保護:法務部也重視對於犯罪被害人的保護,除了持續推動修復式的司法以外,能夠搭建兩造間的溝通橋樑以外,另外無論是對於更生人的保護,或者是法制教育的宣導,我們也都極力推動各項的司法保護措施。
    六、建構現代法制:法務部除主管刑事犯罪的追訴外,包括民法、行政執行法、資訊公開法及與各部會相關的法制法務部也都參與,同時還協助中央各級機關修法。
    七、落實人權法治:總統府於今年4月25日發表記者會公布兩公約的第二次國家人權報告,我們會於明年(106年)1月舉辦國際審查會,邀請各國國際人權學者專家以及NGO團體共同審查這項報告。
  • 建立廉能政府

  • 八、建立廉能政府
  • 推動司法互助。這段期間,我們亦積極推動國際與兩岸的各項司法互助,最高檢的顏總長更於11月2日與巴黎的檢察總長簽定備忘錄合作共同打擊犯罪。

  • 九、推動司法互助。這段期間,我們亦積極推動國際與兩岸的各項司法互助,最高檢的顏總長更於11月2日與巴黎的檢察總長簽定備忘錄合作共同打擊犯罪。
  • 建構資訊現代化。

  • 十、建構資訊現代化。
  • 落實調查作為。本部調查局致力維護國家安全並防制滲透與洩密,除此之外還負責打擊各項經濟犯罪和肅貪。過去這段期間,調查局除積極與國際合作外,亦不斷改善各項偵察與調查的設備和器材,這也是落實調查作為的具體方案。

  • 十一、落實調查作為。本部調查局致力維護國家安全並防制滲透與洩密,除此之外還負責打擊各項經濟犯罪和肅貪。過去這段期間,調查局除積極與國際合作外,亦不斷改善各項偵察與調查的設備和器材,這也是落實調查作為的具體方案。
    有關預算的執行方面,在歲入的部分,截至目前為止累計實收數為80億3,153萬元,執行比率超過111%。在歲出的部分,執行比率為93.40%,各項業務計畫推動堪稱順利。
  • 接下來報告106年度施政的重點及預期績效

    一、著手司法改革工程,回應全國人民期待。
    總統特別指示要召開司法會議,法務部作為主要的幕僚執行機關,已協助總統府於10月1日設置蒐集各界建議或意見的網站;接著,法務部還研擬司改方向,重建民眾對司法信賴,旨在朝民主化、專業化與透明化的目標邁進;此外,我們未來的施政重點還包括偵察不公開的精進作為。有關偵察不公開方面,過去社會各界已給予法務部很多批評與指教,我們也非常重視,特別已於今年9月邀集學者專家於本部司法官學苑舉辦座談會和研討會,並邀請媒體參與,希望尋求較佳的解方,同時高檢署亦著手規劃召集檢、警、調、廉等各機關,共同檢討防制措施之執行情形;再者,我們還推動了冤錯案之再審查機制。大家都知道美國德州有一定罪完善小組,不外乎是讓檢察機關針對冤錯假案自行檢視,法務部亦參考美國檢察體系對冤錯案調查和平反的經驗,就處理爭議性案件之非常上訴及再審程序等,研擬相關機制以落實檢察官須具客觀性的法律義務;另外,我們還查緝禿鷹金融的犯罪集團。高檢署已於今年9月1日成立反股市禿鷹小組,結合相關單位,包括金管會、證期局及司法警察等,研擬各項查緝股市禿鷹的不法機制與作為;同時,我們還增設刑事案件的專業證照制度,特別是對財務金融這樣的案件,本部首創以證照管制辦案的制度,將來若未接受相關課程,並考試及格取得中級證照的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與調查官便不能承辦經濟犯罪的案件。
    除此之外,司法院另核發醫療、智慧財產、性侵害、少年、軍事、原住民族等特殊刑事案件之專業法官證明書,本部亦會因應司法院之作法訂定相關證照的專業制度,以提升專業案件的辦案技巧和品質;接著,我們還要落實檢察官評鑑與退場機制,有關外界關心檢察官是否能夠自省自新的部分,我未來亦會作出檢討,貴會也於今年7月13日審查通過法官法第七十四條的修正動議,將現行兩個等級的區分賦予評定標準,作為我們未來的參考;此外,我們還會增強肅貪能量,希望能回歸制度常軌。
    二、建構反毒社會安全網,提升反毒綜效。
    雖然過去政府對反毒都有許多積極作為,不過我們還是希望能結合各部會建構社會安全網,以有效提升反毒綜效,所以我們會執行「全國(同步)緝毒方案」,以祈一併掃除社區型的販毒網;此外,我們還設立毒品防制基金,本部已研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中便規劃設置毒品防制基金,明定基金來源與用途,目前這項草案正在行政院審查中;再者,我們還要結合各界資源,強化毒品施用者復歸社會的處遇。各位都知道,毒品犯與吸毒者會吸毒往往都是源自家庭、學校、社會或職場等複雜因素,所以我們已與衛福部、教育部和國防部等相關機關期待結合社會各界資源讓吸毒者復歸社會的處遇,也讓他們能回歸家庭與企業界等正常社會避免再度吸毒;此外,我們還要加強反毒能量,防制各級毒品犯濫,所以我們架設了「反毒大本營」的網站為反毒知識庫,讓全民E起來。
    三、深化打擊犯罪能量,確保民眾福祉。這當然要結合跨域的力量,甚至要跨境辦理各項犯罪,特別是電信詐欺。大院很多委員也都認為政府應嚴加打擊電信詐欺,所以法務部就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把牟利性的電信詐欺集團也列為組織犯罪,這樣就可以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重處罰。
    再者,我們也修正洗錢防制法,特別是刪除每筆犯罪所得必須超過500萬元的限制,以利未來辦理各項經濟犯罪,讓洗錢和電信詐欺能夠依照相關法令予以規範和處罰。
    四、我們要推動獄政改革,保障收容人權。各位都知道,長期以來,我們對於獄政有相當程度的忽略,以致於經費、設備和人力上都有很大的缺失,甚至對於未來我們和各國簽訂司法互助或將受刑人遣返都有一些影響。所以未來在獄政方面,我們希望能夠擴建、改建監獄和看守所,抒解超收、擁擠之現象。目前超收的比例超過13%,我們希望在未來3、4年內能降低至5%以下。如果能夠再新建3個監所,超收的問題大概就可以解決。其次,我們要增加監所的經費。不過大家都知道,礙於目前的財政預算,這一點大概很難達成,所以我們也鼓勵各監所開源節流,例如剛才報告的建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推出有特色的自營作業產品。第三是回歸社會的銜接處遇,我們要推動受刑人自主性的監外作業方案,讓他們提早出去就業,建立工作的習慣,不僅能增加他的收入,更能達到避免再犯的效果。當然,也因為如此,我們必須為受刑人提供就業媒合或相關的轉介機制。這是關於監獄的部分。
    五、更重要的是,我們要落實犯罪被害人的保護,建構完整的司法體系,特別是健全性侵害監控機制,維護婦幼安全。
    六、強化更生人社會的支持和復歸的網絡。
    七、我們也在推動修護式司法,讓受刑人或更生人能夠深切體會到他們對被害人與社會所造成的衝擊,願意自發性地填補傷害,邁向社會和解。再者,我們也會持續因應社會的趨勢和潮流,修正各相關法律。
    八、我們要強化廉政革新的作為,打擊跨境貪腐,特別是我們要落實大院已經通過的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希望除了國內積極推動政府反貪腐行動以外,也能夠與各國結合。目前廉政署已經獲得APEC的支持,明年將在我國舉辦APEC強化貪污案件揭弊者保護措施交流工作坊。
    九、我們希望能夠促進國際和兩岸司法互助,共同打擊跨境犯罪。目前我們已經積極地在和無邦交國聯繫,希望在互惠的基礎上進行雙邊合作。各位大概都知道,不論是恐怖主義、毒品或洗錢防制法,要打擊各項跨境性的國際犯罪都必須和各國簽署司法互助協定,並且加強國際合作交流。更重要的是,我們要健全國內司法互助相關的法制,落實不法犯罪所得的追查、沒收和移交,這樣各相關國家才會更願意和我們實施司法互助合作。
    最後,向各位委員報告有關106年度預算配合施政的編列情形。歲入的部分,基本上與105年度相同,編列了97億1,110萬1,000元。歲出的部分,我們編列了314億4,901萬餘元,相較於105年度,減列了2億6,980萬8,000元,減幅為0.85%。
    雖有增減,不過幾個主要項目還是要向各位委員報告。一、要著手進行司法改革工程,回應國民的期待,所以關於司改方向的預算總共編列了2億1,367萬餘元。二、為建構反毒社會安全網,提升反毒綜效,我們編列了8億3,898萬餘元。三、要深化打擊犯罪能量,確保民眾福祉,這個部分編列了7億6,647萬餘元。四、要推動獄政改革,保障收容人權,相關事項編列了35億1,265萬餘元。五、落實犯罪被害人保護,這個部分編列了6億1,823萬餘元。
    除了這五項重點以外,有幾個新增項目要向各位委員報告。第一個是矯正署的獄政改革計畫,我們編列的經費是1億7,943萬餘元,主要用於獄政各項監所設施等。第二個是調查局亞太電信行動寬頻業務通訊監察系統的建置,此為中程計畫,編列了4,000萬元。第三個是調查局強化科學偵查檢驗設備的中程計畫,我們編列了3,251萬餘元。第四個是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辦公廳舍整修計畫,編列了2,897萬餘元。第五個,就法律義務編列的重大支出減列了1億6,640萬餘元,主要是減列全民健保的補助經費和收容人的培養經費。第六個,公共建設計畫中增列了嘉義市的調查站辦公廳舍遷建計畫。
    本部掌管全國法律事務、檢察、廉政、矯正、司法保護、調查、行政執行和司法官培育等業務,本部主管的106年度預算係配合各系統施政計畫的重點,因應各項業務推展所必須,就目標、效益做整體性的評估,並且審衡各項業務的需求來擬訂編列,敬請各位委員鼎力支持,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的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截止發言登記。
    請林委員德福質詢。
    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都知道這次高雄有個麵包師傅拍阿扁散步的影片,結果阿扁非常生氣,大罵:「拍什麼?」請問部長,你認為麵包師傅拍攝影片是否像阿扁所說的已經違法了?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對於一個病人,我們儘量不要去騷擾他……
  • 林委員德福
    你認為他有沒有違法?
    邱部長太三:當然,社會各界有一些爭議,有人認為如果陳前總統是公眾人物,就應該容許……
  • 林委員德福
    那麼你認為他是不是公眾人物?
    邱部長太三:當然,陳前總統一定是個公眾人物……
  • 林委員德福
    對啊!那我請教……
    邱部長太三:問題是,縱使是公眾人物,也要有法律的……
    林委員德福:阿扁說要把麵包師傅移送法辦,你認為這會不會成立?
    邱部長太三:這一點我沒有辦法回答,這要由檢察官根據個案來判斷。其實這分為兩個部分,拍攝是一個階段,放在網路上又是另外一個階段,這是兩個行為。後面那個行為,我認為是嚴重不當!就是放在網路上……
    林委員德福:周檢察長,你認為這有沒有違法?他說要把麵包師傅移送法辦,有沒有移送?
  • 主席
    請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周檢察長答復。
    周檢察長章欽:主席、各位委員。相關的卷證,警方並沒有移送。
  • 林委員德福
    沒有嗎?
    周檢察長章欽:沒有函送過來,因為我們還沒有看到具體的資料。
    林委員德福:好,對於麵包師傅的追殺,已經有衛生局、國稅局響應,甚至房東可能也遭受到政治的壓力,打算收回房子,不租給黃師傅了。請問有關阿扁與麵包師傅的衝突事件,檢警調是否已經著手調查?
  • 周檢察長章欽
    警方有了解、有蒐證。
    林委員德福:有蒐證,那有沒有移送?
  • 周檢察長章欽
    我們還沒有收到。
    林委員德福:部長,如果阿扁的法感認知能力這麼精準,應該有必要重新評估他的心理狀態是否已經正常到可以取消保外就醫了。請巫署長和部長針對這個問題作一說明。
  • 主席
    請法務部矯正署巫署長答復。
    巫署長滿盈:主席、各位委員。保外就醫與否,我們還是尊重醫師的專業評估,每個月保外醫治的承辦機關還是會派員到……
  • 林委員德福
    去那裡看看他到底符不符合保外就醫的條件?
  • 巫署長滿盈
    是。
    林委員德福:這個影像在網路上瘋傳,電視也有播報,邱部長,你有沒有看過?
  • 邱部長太三
    我只有看到報紙。
    林委員德福:只有看到報紙,你都沒有看過影像?
  • 邱部長太三
    對。
    林委員德福:全世界的人大概都知道,只有部長不知道。
    邱部長太三:我有看報紙,所以我當然知道啊!
    林委員德福:部長,在影片中,阿扁和麵包師傅理論時,中氣十足,那是否代表他的健康沒有問題,頭腦清楚,心智並不如外界所說的好像變成一個廢人一樣?這個影片大概只有你沒有看到,在座有看過的人請舉手,大家都沒有看過嗎?電視沒有播報嗎?其實大家心知肚明……
    邱部長太三:委員,我想醫療的專業,除了生理層面之外,也包含心理的部分。我們都不是專家,所以我不方便也沒有能力去評估。
    林委員德福:我了解。邱部長,阿扁生氣大罵:「拍什麼?」還說這位平凡的麵包師傅是「深藍的心態」,請問阿扁難道沒有涉嫌公然侮辱嗎?難道沒有看輕貶抑對方嗎?相對就是這樣子嘛!阿扁罵民眾有「深藍的心態」,依你看,這是不是一個民主國家卸任總統應有的風度?
    邱部長太三:報告委員,我們要先認定清楚阿扁是不是一個病人,特別是患有心理疾病的病人。如果我們認為他是一個病人,會對他心理造成影響的行為,坦白講,我覺得是有一點殘忍。
    林委員德福:部長,我們看到阿扁保外就醫後頻頻出現在公開的活動場合,這段時間不但去聽音樂會、接受致敬,甚至還有力氣罵人。他走路的樣子,其實大家看得清清楚楚,健步如飛。等到他能夠去參加馬拉松賽事的時候,這個醫療小組是否仍然會繼續挺他、支持他,說他是一個病人,應該保外就醫?你的看法為何?
    邱部長太三:第一點,陳前總統的專業醫療小組從去年就已經選定了,到目前為止,我們從來沒有更換醫療小組的成員。第二點,醫療小組評定之後還是要送到中監,由中監來檢視所有的報告結果、進行評估,最後再報給矯正署,所以這方面,我恐怕沒有辦法做精確的判斷。
    林委員德福:去年有一位收容人罹癌,家屬二度申請保外就醫被打回票,直到病危才獲釋,結果保外就醫7天後就死亡了。這兩個例子顯然是有落差的,請問保外就醫是否沒有一定的標準,因人而異?
    邱部長太三:剛才我跟各位講過了,矯正署有一些保外就醫的審核標準,總共有六大項程序,剛好印證了……
    林委員德福:我知道,那個你都不必提。以現在阿扁到處走動的狀況來看,你認為目前保外就醫的標準能否讓社會大眾信服?
    邱部長太三:這主要是因為他不但生理上有疾病,心理上也有疾病。
  • 林委員德福
    心理上也有疾病?
    邱部長太三:就是剛才講的病情複雜度,這和單一病情不一樣。
    林委員德福:所以他看到媒體的時候,手就開始抖、開始搖;沒有看到媒體的時候,可以昂首闊步,甚至還可以罵人,而且那種反應不是一般病患可以立即做到的,你認為呢?
    邱部長太三:委員,縱使我不是專家,但是我們可能也會有罹患躁鬱症或抑鬱症的親友,他們不一定有到精神病的程度,但是他們也常常會罵人,所以這要由專業醫師去判斷他到底是躁鬱症,還是已達精神疾病的標準,這不是我們能夠評斷的。
    林委員德福:對啦!其實我們很清楚,這些專業醫師也很無奈、很痛苦,為什麼?因為他們在評估、評定的時候,迫於現在是民進黨執政,又有那麼多人護著他、支持他,醫生要是沒有做這樣的評定,對他的未來可能會造成很大的影響等等,我想大家心知肚明。
  • 邱部長太三
    這和誰執政沒有關係啦!這是從去年就延續過來的。
    林委員德福:部長,剛才我提到的那個往生者,他已經是癌症末期了,卻直到病危才讓他出獄,出獄一個禮拜就走了。他的家屬心裡不服,訴請國賠;而法院也判矯正署和北監一定要賠,結果你們還上訴。你剛才說阿扁能保外就醫幾乎都是配合醫師的建議,那為什麼一般收容人在罹癌的狀況下,依照醫生建議二度申請保外就醫,法務部卻連聽都聽不進去?這是什麼道理?
    邱部長太三:確實,謝謝委員對這個議題的關心。第一個,這顯現出監所醫療設備和人員嚴重不足。第二個,這就是他們難為之處,坦白講,准駁與否也都是要透過外面的……
    林委員德福:癌症末期都不准,甚至連家屬不服提告,法院判國賠之後,你們還去上訴;結果你卻讓一個人出去四處遊走,還可以罵人,指三道四的。你告訴我,難道阿扁和其他收容人的生命有不同的價值嗎?
    邱部長太三:剛才有向委員報告,其核准程序非由監獄的醫療人員單獨決定,而是由外面的大醫院來開診斷證明書。它有既定的程序,不是我們監所自行決定的。
    林委員德福:部長,臺中監獄依其專業判斷,不准阿扁參加國慶,請問保外就醫者能否出席活動是按照他的身分別來判斷,還是按照他的身體狀況?請問所謂的專業判斷會不會有政治考量?
    邱部長太三:不會啦!如果有政治考量的話,那我們就應該要讓他參加啊!「不准」就是專業評估的結果。就他申請參與的活動,我們當然要判斷對他的生理和心理有無衝擊。如果有衝擊,那醫療小組的建議是什麼、主辦單位能否配合等,這些都是矯正署和中監要評估的。
    林委員德福:實際上,我們都很清楚阿扁做那些動作的用意,阿扁近來這麼高調地出現在公眾場合,請問他是不是要凸顯保外就醫恐怕即將取消、等他回監的事情?因為這樣執政黨會面臨連綠營都反對的壓力,所以他要用公開的行動來逼蔡英文總統趕快特赦他,有沒有這種想法?
    邱部長太三:委員,你真的想太多了!
  • 林委員德福
    想太多了?但是實務上……
    邱部長太三:對,想太多了。法務部矯正署也好,中監也好,絕對都是依法行政、專業評估。
    林委員德福:部長,其實外界看得清清楚楚,心知肚明。你的判定要讓全國民眾心服口服,那些影像大概只有邱部長沒有看到,大家都看到了,再怎麼講、怎麼辯都沒有用。
    最後一個問題,部長,你同意特赦阿扁嗎?
    邱部長太三:我沒有資格回答這個問題,因為特赦是總統的權力。
  • 林委員德福
    你認為有什麼理由可以讓蔡總統特赦阿扁?
  • 邱部長太三
    我更不可能代總統決定這個問題。
    林委員德福:那你認為如果阿扁恢復健康,是不是就要取消保外就醫?
    邱部長太三:當然,這會由醫療專業小組、中監和矯正署來評定。
  • 林委員德福
    恢復健康是否還需要保外就醫?這很簡單嘛!恢復健康當然就要回去嘛!對不對?
  • 邱部長太三
    對啊!所以就由醫療小組來評定。
    林委員德福:總統府發言人表示,特赦必須進行司法研究,最大原則是不讓人民在此爭議上繼續對立。請問你認為在哪個狀況下可以讓人民不再對立?
    邱部長太三:就我而言,第一個就是讓醫療專業來判斷他到底能否保外就醫,這才是關鍵。至於後續的問題……
    林委員德福:關於醫療判斷,大家都心知肚明,現在外界真的會覺得這其實就是在為政治服務,因為他的狀況,大家心知肚明嘛!他的反應之快、走路健步如飛,那種反應……
  • 邱部長太三
    那都是生理上的反應。心理上的問題必須由專家來判斷。
    林委員德福:關於生理上和心理上的反應,我剛才有特別講,看到記者,手就開始發抖,其他時間都不會啦!大家心知肚明、清清楚楚。我們不是一定要他回去,站在法務部的立場,我們很清楚你們有很多為難之處。我今天只是要做一個對照,有人已經癌症末期,你們不讓他出來,法院判國賠,你們又繼續上訴。阿扁的生命重要;這個受刑人是一芥草民,就不是人,這個落差實在太大了吧!
    邱部長太三:報告委員,沒有為難之處,但是我們確實認為有不完善之處,所以矯正署他們也正在研究保外就醫的機制。
    林委員德福:一芥草民就該死;卸任總統的生命無價,不得了,大家要保護他!我要講的就是這個問題。
    邱部長太三:確實,所以第一個,醫療設備要增加;第二個,制度要更完善。
    林委員德福:我是認為要把制度弄好,謝謝。
  • 邱部長太三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柯委員建銘質詢。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是安排業務報告與預算編列情形,但是召委特別安排了有關陳前總統保外就醫與特赦問題的專題報告。今天林德福委員一直在問這個問題並不令人意外,但是我必須糾正他,因為我不認為是如此。他說陳前總統看到記者,手就發抖;但比較精準的講法應該是,有的委員看到記者就口誤連連。他剛才一直講「ㄌㄨㄛˊ」癌,我不知道什麼叫「ㄌㄨㄛˊ」癌,是「ㄌㄧˊ」癌啦!不要看到記者就口誤連連好不好?國學要有基本的水準。
    關於預算與業務報告,我剛才非常仔細聆聽了部長的發言,請問部長,法務部今年的預算比去年減少了0.85%,對不對?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對,2億元。
    柯委員建銘:從317億元降至314億餘元,減少近2億7,000萬元。從整體預算來看,我個人認為預算能夠刪減的空間有限。
    第二,關於業務報告,從這篇業務報告可以看得出來部長有很多想做的事情,包括法案和政策等等。今天本席要談一個比較重大的問題,民間對於你當法務部長,所有人(不是只有我們的支持者)都抱以高度期待,這當然是其來有自,因為司法不被信任。上禮拜二司法院長、副院長和大法官全部就任,展開臺灣司法改革的新紀元,是一個新世代的開始。司法改革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個是司法院所扮演的角色,另外一個是法務部所扮演的角色。我認為法務部在司法改革中所扮演的角色,比我們在談的所有業務都還重要。我們知道司法改革會議將於11月中旬成立籌備會,由政府官員、學者專家及民間人士共同參與,目前正處於蒐集資料的階段,之後會分組討論,提出總結報告,對不對?所以時間很急迫。
    本院在行使大法官同意權時,許宗力院長回答了幾個非常關鍵性的問題,包括人民參審、終審法院設大法庭、憲法訴願、將來大法官531號釋憲文是否要落實等,這些都是大制度的改革。本席當立委這麼久,擔任總召也將近16年了,有一個問題請你要放在心裡:司法院和法務部的對立不亞於藍綠對立,這一點是核心事項。
  • 邱部長太三
    沒有這麼嚴重吧!
    柯委員建銘:我只要看到司法院秘書長和法務部長、次長討論法案的情況,就可以知道有很多事情是無法處理的,包括他們主張審檢分立、制定檢察官法和檢察署組織法、採用「起訴狀一本」制度等等,我想這些都是你們很難接受的。
    今天我要談的是部長你的角色。你剛才講了半天,說什麼檢察官要民主化、透明化、專業化等等。九月政爭之後,雖然黃世銘被判有罪,但是我告馬英九毀謗及教唆洩密的部分,明天下午才會出庭。這是個歷史時刻,臺灣的紐倫堡大審即將展開。在此,我要特別告訴你,你有一個很重要的任務,就是重塑檢察官的形象,這比較重要。檢察官的形象已經被黃前檢察總長完全破壞,檢察官的形象必須重塑;換言之,檢察官不應介入政爭,要中立化。檢察官長期被人詬病的是什麼?就是搜索取證、押人取供;一般案件就洩密、濫權起訴嘛!有鑑於9月政爭黃前總長的所作所為、特偵組要被廢掉,我希望邱部長和在座這麼多檢察長能了解這是核心事項,要改正這些問題、重塑檢察官的形象,法務部才有未來,司法改革才能有基本的起步。
    第二點,你一定要知道,在所有的法案和政策當中,最優先、最緊急的是洗錢防制法。
  • 邱部長太三
    確實。
    柯委員建銘:上次我在這邊問過你,法務部提出來的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能否滿足APG和FATA所有的基本要求,否則臺灣會受到非常嚴重的衝擊?當時你說可以。可是法務部提出修正草案之後,本黨所有司法委員會的委員乃至於司法院又重新提了13條修正條文;換句話說,我們認為你提出來的版本有13條需要修正。為什麼要這麼做呢?因為這涉及到一個很重大的問題,2018年我們的洗錢防制法會接受互評,假如2019年不被國際接受,其嚴重性會比現在兆豐金控所有的事情高出上百倍、上千倍。因為我們在第二輪的時候已經被列入觀察名單,現在要展開第三輪,假如我們的洗錢防制法不符合國際規範、沒有通過,這會產生兩個重大效應。第一個,臺灣會變成經濟孤島,所有的經濟行為都會受到限制,包括匯款、正常貿易行為等,全部都會受到限制,這件事情非常嚴重啊!國家經濟整個垮台,那比兆豐金控一案還要嚴重上千倍。
    第二個,會有政治效應。中國在互評機制當中也是有角色的,他在2003年的時候一直想要把臺灣踢出來,變成中國的一省,甚至連以「中華台北」的名義參與都不可以。假如第三輪沒有通過的話,我們真的會被踢出來,變成中國的一省,因為中國一定會提出那種要求嘛!這種政治效應太大了!部長,雖然在馬英九任內,所有的法務部長都不重視洗錢防制法,但洗錢防制法的修法確實非常急迫,希望部長要有此體認。你送出來的版本被立法院重新調整了13條,這是何其重大!你要有這樣的體會。
    第三點,我要談的是有關人權的問題。你剛才有提到要召開國際研討會、提出人權報告。2009年5月14日馬英九簽署了兩人權公約及其施行法,宣示2年內要進行地毯式的搜索,讓人權開步走。這是在說大話,所以我們要檢討現今還有多少法令尚未修正,而不是只開研討會。迄今已經7年了,還有38項法案需要修正(30項法律案、7個行政命令、1個措施案)。部長,沒關係,你不用回答,我直接告訴你比較快,有38項法案(包括法律案和行政命令等)需要修正。
  • 邱部長太三
    應該是20個。
  • 柯委員建銘
    請問哪些是法務部的法案?
  • 邱部長太三
    羈押法是我們主管的。
  • 柯委員建銘
    還有監獄行刑法。這兩部法與人權高度相關啊!可是這些法案都還沒有送來立法院。
  • 邱部長太三
    沒有!沒有!監獄行刑法……
    柯委員建銘:羈押法被退回去了,在馬英九時代,羈押法中有關看守所管理的部分要重新處理。羈押法以及監獄行刑法……
    邱部長太三:它沒有列入,但是我們11月要提草案……
    柯委員建銘:到現在還沒送進來。法務部要知道,若要談人權,這兩個法案要先談。我一直在講假釋的問題,根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經決議通過,報請法務部核准後,他就可以假釋了,對不對?
  • 邱部長太三
    對。
    柯委員建銘:現在假釋的程序卻不是如此,我一直在講,每個立委一定都會接到這種陳情案,要問這個人到底能不能假釋出獄?現在選民要找立委非常簡單,要找幾個都沒有問題,每一個辦公室整天都在處理這種問題,都在問法務部這個假釋案到底會不會過?這代表你私設刑堂啊!
  • 邱部長太三
    不會……
    柯委員建銘:應該要有標準,不要因為這個人比較受社會矚目,就一定要關到刑期的7成,有的人是一半、有的人是8成、有的人是9成,請問相關規定在哪裡?監獄行刑法有嗎?沒有吧!你們的內規是哪一條?把內規拿給我看,應該也沒有吧!所以真的要落實人權,就要把這些很基本的事情做好,解決所有立委的困擾,不要私設刑堂。既然監獄行刑法有規定,符合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等條件就能假釋,你按照法規去做就好了,這樣也能讓受刑人的心理保持穩定,只要他好好表現,時間到了就可以出來嘛!現在監獄人滿為患,我希望這個問題能在你手上獲得解決,否則每個立法委員都會受到這種困擾,我們負責監督你們,卻又整天拜託你們,這不像話嘛!部長,質詢時間已經到了,我再重述一次,如何重塑檢察官的形象很重要,司法改革能做到這一步的話,你就成功了。
    邱部長太三:是,我們所有的檢察官都有這樣的體認。
    柯委員建銘:洗錢防制法要趕快處理,第一,剛才你也講過,這有擴大沒收的問題。有關刑法上的沒收,上次你在我們辦公室和司法院發生很大的爭執。第二,洗錢防制法中有關申報義務的罰鍰太輕了!第三,它沒有辦法單獨作為刑責,必須要有前置犯罪,不具獨立性。第四,比較重要的是擴大沒收的範圍,這一點目前還卡在司法院。我覺得這個法案比任何一個法案、措施都重要,我們馬上要面對這些問題,好不好?
    邱部長太三:好,希望大院支持,謝謝。
  • 主席
    請段委員宜康質詢。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用一個個案來談一下緩起訴的制度,2014年1月教育部政風處把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的理事長林滄敏以犯罪嫌疑人移送至廉政署,廉政署於2014年2月立案調查,2014年3月曲棍球協會就用一張支票把不法所得540萬元還給教育部。我要講的重點是,2014年12月25日廉政署約談了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的秘書長李淑惠老師以及總教練兼選手培訓小組的召集人張文耀老師。他們在第一次約談就承認他們假造單據,浮報和冒領的金額為541萬9,100元。他們的假單據包括向餐廳索取發票、收據去報帳,但其實沒有去吃;選手沒有參加訓練,或是有參加訓練、有簽名要領選手的早餐費,但是錢卻沒有給他。要不就是簽了名,沒領到錢;要不就是別人替他簽名,把這筆錢領走。曲棍球協會的會務主管向廉政署承認冒領的總金額是541萬9,100元,彰化地檢署於今年1月27日做出處分,署長,你知道最後的結果是什麼嗎?
  • 主席
    請法務部廉政署賴署長答復。
    賴署長哲雄:主席、各位委員。他有令犯罪嫌疑人繳交緩起訴處分金,可能是15萬元。
    段委員宜康:李淑惠秘書長繳了15萬元,總教練張文耀老師繳了3萬元,就不用起訴啦!緩起訴啊!所以,侵吞了政府的補助款、偽造文書、假造選手的簽名、假造彰化縣政府的收據,然後去領了541萬9,100元,最後卻緩起訴!因為已經繳回不法所得了,所以最後的結果是這位李淑惠老師(平和國小的體育組長),她承認犯罪之後,2015年辦理退休,現在退休領18%;這位張文耀老師(臺中長億高中的體育老師),繼續當老師、繼續任教,即便是在他們承認自己犯罪之後,而且現在李淑惠繼續擔任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的秘書長。
    我不曉得包括廉政署還有那個時候的彰化地檢署張檢察長(現在張檢察長高升臺中地檢署檢察長),根據什麼樣的條件讓這兩位老師侵吞國家的補助款,這是要補助給學生選手包括早餐費、訓練費用的錢,而且是中飽私囊,不是做協會其他方面的使用,錢放到自己的口袋,竟然緩起訴!只要繳15萬元,因為我們在緩起訴處分書裡面說教育部政風處、體育署在調查的時候,說李淑惠秘書長「自覺良心不安,因為它調查了,所以我自覺良心不安」,那你們這個標準要不要都訂為「只要調查了,自己覺得良心不安,把錢繳回去,這樣就可以緩起訴」?那如果不調查呢?她良心會不安嗎?不會吧!為什麼叫做業務侵占?這個國家的錢補助給了協會,然後從協會做了假單據去跟國家(教育部)核銷,錢放到自己的口袋裡,為什麼這個不是侵占公款?為什麼這個不是侵占國家的錢?為什麼算是侵占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的錢,因此叫做業務侵占?這個罪比較輕對不對?
    如果這樣子可以成立的話,去年新竹縣有好幾個縣議員被收押禁見,因為配合款不實,要不然就是說他們用配合款買的東西學校用不到,這個錢也沒有進到議員的戶頭啊!也是從政府進到學校的戶頭啊!也是從政府進到要補助的協會戶頭啊!只是這個錢被議員拿出來,或者是由廠商去跟議員分了、協會去跟議員分了,有什麼不一樣?今年有桃園市議員因為用人頭去領助理費,這個錢是進到人頭助理的戶頭,又沒有直接進入議員的戶頭,為什麼議員的配合款案就判那麼重?去年一審判決最重的判十六年,今年這個議員詐領助理費被收押禁見,我不是說他們做的是對的,只是我看不懂這個標準啊!
    法務部要不要就這個個案列一個標準?以後只要是協會的會務主管、只要是初犯(以前沒有被抓到過),假造單據把政府的補助款放到自己的口袋裡面,不管去做什麼花用,只要還沒有被定讞、上法院之前,就趕快把錢拿去還,即便貪污了500萬元(那應該是用在政府要補助曲棍球協會去訓練學生的錢)!五百多萬元全部領光,全部詐領、全部自己用掉,然後只要再繳15萬元,不要說是上法院、不要說是面對牢獄之災,是連起訴都不用!請法務部訂一個標準出來,昭告天下,大家比照辦理,到底多少以上要被起訴?你告訴我啊!這個標準是怎麼訂的啊?部長,我講了半天,你跟我說明啊!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確實法務部在我上任之後,我一直要求各地檢署,第一個,他們要能夠提升辦案的能量,能夠達到……
    段委員宜康:你跟我講這個都是廢話,你把標準訂出來,我們今天要審你們的預算。
    邱部長太三:第二個就是起訴跟不起訴的標準,最好大家能夠形成機關內部的文化與標準,因為每一個個案……
    段委員宜康:你們法務部要訂一個公定價格,否則這個案子被緩起訴外界也沒有人知道,對不對?
  • 邱部長太三
    嗯!
    段委員宜康:我請問賴署長,你們廉政署從2014年2月立案調查,到2016年1月27日這兩位會務主管被緩起訴,從頭到尾,當初教育部政風處是不是以犯罪嫌疑人名義移送那時候的理事長,也就是現在的理事長林滄敏?是不是?
  • 主席
    請法務部廉政署賴署長答復。
  • 賴署長哲雄
    主席、各位委員。當時政風處移送的資料確實也是如此。
  • 段委員宜康
    對不對?那這兩年你們傳訊了林滄敏理事長幾次?
    賴署長哲雄:因為這部分是由我們中調組的同仁負責個案的處理,其本上他們辦案……
    段委員宜康:我請他們來說明,他們都沒有跟你回報,一次都沒有,連問都沒有問過。
  • 賴署長哲雄
    不是……
    段委員宜康:我跟你請教,2015年(去年)的3月18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召委呂學樟委員,有沒有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林滄敏委員到廉政署考察?
    賴署長哲雄:跟委員報告,當時確實是有安排一個考察行程。
    段委員宜康:他們到廉政署考察,5天之後的3月23日,廉政署是不是就發函給彰化地檢署把林滄敏「列參」?「列參」是什麼意思?就是我調查完了,他沒有什麼問題,給你參考啦!這個案子就這樣啦!3月23日也就是5天之後,是不是很湊巧?
    賴署長哲雄:這個案子的處理,事實上是依著既定的期程在走,跟委員的到訪沒有關係。
  • 段委員宜康
    所以完全就是巧合嘛!對不對?
    賴署長哲雄:不是,沒有這樣的問題。
  • 段委員宜康
    不是巧合?那是什麼?安排好的?
  • 賴署長哲雄
    不是。
    段委員宜康:既定行程就是3月18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這兩位委員去考察,然後3月23日你就替他脫罪,不是巧合嗎?是不是巧合?
    賴署長哲雄:跟委員報告,這個案子我們是依照既定的期程,跟檢察官這邊的……
  • 段委員宜康
    所以是安排好的?
    賴署長哲雄:不是,我們是依照既定的期程來進行。
    段委員宜康:你就兩個可能嘛!不是巧合就是安排好的嘛!我說巧合你說不是,那就是安排好的嘛!
    賴署長哲雄:只跟委員報告,案子的處理它有一定的既定步驟跟流程,這個案子……
    段委員宜康:部長,關於這個案子,那個最後說「無罪」的,連傳訊都沒有傳訊、連問都沒有問,你可以想像,今天你如果是理事長,那個被立案調查,然後被立委在立法院拿出來攻擊的,五百多萬元統統跑到人家的口袋裡,你居然跟他一起出來開記者會喊冤,你居然還幫他出錢,對不對?你們廉政署告訴我說,那個李淑惠、曲棍球協會拿來還錢了,那540萬元沒有一塊錢是林滄敏拿出來的,他們兩個公開開記者會說林滄敏拿了50、60萬元幫忙曲棍球協會還錢啊!為什麼這一點你們沒有去追究呢?他們公開講的,跟他們來偵訊時講的,你們都沒有問這裡面的落差是什麼。
    在馬英九特別費案中的余文,至少也判了一年,去關了300天啊!我從來沒有看過替人家頂罪是這麼便宜的,如果他是頂罪的話。15萬元,就連起訴都不用,還幫她找理由,說她自覺良心不安、說她很有悔意、說國家沒有受到重大的損失,五百多萬元雖然拿來還了,但是這兩年這五百多萬元就沒有拿來訓練選手,這是什麼邏輯啊?而彰化地檢署的檢察長現在升官啦!然後這個15萬元加上那個3萬元,就是你彰化地檢署檢察長的私房錢,要補助哪個公益團體隨他指定,緩起訴制度,我們審預算的時候好好檢討!
  • 主席(周委員春米代)
    請許委員淑華質詢。
    許委員淑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柯建銘總召特別提到國民黨的委員針對陳水扁的案子不斷地提出質詢,當然我們今天排這個案子,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陳水扁前總統在520之前,說要參加餐會、要到就職典禮上、到音樂會,他每一次的出席都引起很大的爭議,很多媒體或者民眾拍到他的各種影片,當然就會引發國人討論,到底我們國家的保外就醫制度是不是一致的?所以我們今天特別排這個案子。
    我們看到蔡總統上台之後,有很多獨派大老特別對她提出要特赦陳水扁的建議,甚至也特別點名你,說你在這方面都沒有特別的作為,所以我想我們是不是應該要來檢討未來特赦的可能性。請教部長,我們談到核准保外就醫,以陳水扁前總統的案例來講,當時的條件是什麼?也就是核准他保外就醫的資格。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很抱歉,因為這個是去年(2015年)1月准的,那個資料我們……
  • 許委員淑華
    大概就是訂出了六大審查的基準嘛!對不對?
  • 邱部長太三
    哦!是根據「病情複雜、難以控制」這一款。
    許委員淑華:對,它的六大基準當中有第五條「病情複雜、難以控制,隨時會有致死的情況」的規定,剛剛部長也特別提到,現在申請保外就醫的案子總共是254件已經核准的……
    邱部長太三:今年;但是累積起來,現在在外面的總共有350……
    許委員淑華:有三百多件,那這三百多件當中,部長一直提到陳水扁前總統他是心理的因素……
  • 邱部長太三
    兩個、雙重。
    許委員淑華:心理的疾病可能大過於生理上的疾病,不管他是雙重的疾病,我想請問一下,就目前我們看到的各種條件,事實上他已經沒有生理上的疾病,但是心理的疾病我們很難去判斷。請問目前這三百多件當中,有多少件是屬於心理疾病的?
    邱部長太三:抱歉,這個我因為……
  • 許委員淑華
    請巫署長答復。
  • 主席
    請法務部矯正署巫署長答復。
    巫署長滿盈:主席、各位委員。至於多少個案是屬於心理疾病,抱歉!現在手邊沒有……
    許委員淑華:請教署長,憂鬱症算不算是心理疾病?
  • 巫署長滿盈
    是。
  • 許委員淑華
    目前有憂鬱症的收容人有申請的大概有多少件?能不能給我一個數據?
    巫署長滿盈:據我瞭解,到現在為止並沒有因為憂鬱症而申請的個案。
    許委員淑華:所以憂鬱症到目前為止是沒有通過的,陳水扁前總統他算不算是憂鬱症?
    巫署長滿盈:因為受刑人在監獄裡面生病時,保外醫治不是唯一的處置辦法,他可以在監獄裡面治療,尤其現在健保的資源已經進來了,健保大概可以提供監獄裡面比較好的醫療資源,所以在監獄裡面假如能夠做適當治療的話,不一定要考慮保外醫治,因為收容人假如是憂鬱的話,大概精神科醫師都可以醫治。
    許委員淑華:好的,我們回到陳水扁前總統,我們當時核准的條件就是「他有致死的危險」,到底現在有沒有存在這個因素?很多人在講,如果看他的生理狀況跟心理狀況,目前好像已經沒有致死的危險了,如果說他有致死的危險,他就不應該四處「趴趴走」啊!不是嗎?
    巫署長滿盈:最近在十月份這一次申請延長保外就醫期間的審核當中,高雄長庚醫院醫療團隊是說「他還有高風險的自殺風險」……
    許委員淑華:署長,你提到我們現在每一個月都會特別去看他的情形、去檢視一下……
  • 巫署長滿盈
    是。
  • 許委員淑華
    是不是這三百多件都是同樣的標準?就是這三百多件我們每個月都有這樣子去做病人的評估?
  • 巫署長滿盈
    對。
    許委員淑華:好。我再請教,當時臺中監獄也訂定了一個「三不原則」,就是對於陳水扁前總統來說,他是不能夠參與跟醫療無關的活動、不能參加公開的活動包括接受採訪,而所謂「公開的活動」現在就被很多民眾來討論,音樂會到底算不算公開的活動?你們的解釋是,參與這樣的活動,對於他的病情可能會有好轉,這個關鍵當然就是我們要怎麼樣去界定公開的活動,尤其是他每一次參與公開活動都非常高調,甚至透過很多媒體也都點名邱部長,我不曉得到底我們對於公開活動的定義,未來是不是要更加的嚴謹?或者是我們特別針對陳水扁他是前總統的身分,我們特別有一些法外開恩的狀況?
    巫署長滿盈:他這一次去參加音樂會,是因為只在高雄地區,而且是他們醫療團隊所安排的一個治療機會,所以臺中監獄在審查這一次活動的時候,認為它並不是一個對外公開的活動,所以……
  • 許委員淑華
    嗯!我想在這裡……
    巫署長滿盈:因為它有職能治療的功能,所以才准了他。
    許委員淑華:沒有關係,當然醫療上有醫療的考量,不過為什麼有這麼多民眾包括很多委員在這邊提醒?保外就醫的制度本來就是要落實我們本來可以就醫的權利,但是我們一直在講,如果他保外就醫的原因已經消失的話,我們本來就應該回歸到制度上,讓他回到獄所來服完刑期,這才是我們應該要給國人看到的,也就是保外就醫的標準統統是一致的。
    我現在要請教部長,對於特赦這件事情,我們建國以來,到底在哪一位總統的任內有進行過大赦、特赦或者是減刑?你知道嗎?
    邱部長太三:大赦是沒有,蔣中正總統、李登輝總統、陳水扁總統行使過特赦權。
  • 許委員淑華
    好。請問我們為什麼要給總統特赦的權力呢?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是這樣,各國在憲法裡面大部分都會針對特殊個案有所規定,不外從政治、法律、社會或者其他如人道等等的立場,譬如過去曾經有所謂宗教信仰的良心犯,依他的宗教信仰,他認為他不應該當兵,所以過去曾經針對這樣的宗教信仰良心犯特赦過。所以特赦的原因不外很多種,那……
    許委員淑華:當然我們並不是要讓行政的權力去凌駕司法,而是希望在國家之內有一個總統之尊的高度,能夠去展現國家的恩典,所以對於你剛剛提到的例如政治犯或者宗教良心犯等等,會進行一些特赦,包括陳水扁前總統也特赦過幾個案子。確實在特赦的過程當中,如果我們去看國外的例子,還是有一些會有爭議性的,像美國的柯林頓總統也特赦過曾經捐贈給他的商人,也引起很大的爭議。
    我現在要跟你討論的是,既然我們要展現的是總統之尊的國家恩典,那到底我們對於陳水扁前總統這個案子怎麼看?因為很多人一直在紛紛擾擾,我們就來設定未來有可能朝向特赦陳水扁前總統或者是減刑或者是如何全面性的處理等等。總之,我想瞭解一下目前我們整個特赦的程序。現行赦免法的規定是總統可以命令行政院轉主管部進行大赦、特赦的研究,那我們現在研究小組的成員是怎麼來的?研議的目標是我們主動提供給總統參考?還是說總統他可能有想要特赦的對象或是特赦的時期,我們是比較被動地釐訂一些相關意見給他參考?
    邱部長太三:因為法務部只是一個幕僚機關,所以我們都是被動地接受指示。
    許委員淑華:好,未來如果總統有指示可能要成立特赦小組,那我們成員的組成應該是包括哪些人員?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是由我們法務部裡面相關的主管司署來組成,大概基本上……
  • 許委員淑華
    會不會有法界的民間團體呢?
    邱部長太三:如果有的話,也只是徵詢他們的意見,因為大家可能對於包括特赦的一些規定有所質疑,也因為我們的條文很簡略,所以學者專家也有一些不同的看法,不過那些大概都只是徵詢,真正的幕僚作業,還是在我們法務部裡面的主管司署。
    許委員淑華:那我請教部長,如果我們未來在實施特赦或者減刑的過程當中,有一些是收押當中的案件,並未判刑確定,而他是在這段期間宣告的,在宣告完之後他的案件判刑確定了,那他符不符合特赦的標準?
    邱部長太三:對,委員真的問到了重點,因為我們目前來看,大赦的法律效果跟特赦的法律效果是不一樣的。所以也引發國內有一些不同的看法,也就是說,從文字的理解上來講,一般認為特赦是在免除刑的執行,意思就是說有刑的執行一定是判決確定的。
    許委員淑華:是,所以未來在這方面,如果還有一些模糊的空間,我希望法務部馬上著手去研究相關的案件,因為蔡總統對於陳水扁前總統有可能會進行特赦,那是一種可能性嘛!
  • 邱部長太三
    嗯、嗯!
    許委員淑華:但是我覺得不管總統是不是最後採取這樣的作為,這是她的智慧,她會去判斷,不過我想這方面我們如果可以及早因應,特別是你們有一個版本的話,讓社會大眾去瞭解未來可能進行大赦、特赦、減刑的過程當中,會是什麼樣的情況。請部長及早去安排,可以嗎?
    邱部長太三:本來就我們主管的法令,不管哪一個法,我們都會去蒐集各國的立法例、學者專家的意見,以及其他國家的制度與實務。
  • 許委員淑華
    謝謝部長。
  • 主席(許委員淑華)
    請周委員春米質詢。
    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怕時間不夠,我先把我要問你的四個問題說明一下,我想部長想做的事也很多,法務部想做的業務、想做的改革也很多,但是如果不釐清楚的話,我看大概效果都很小。
    今天就你的業務報告還有預算的部分,我大概針對四大點要來跟部長討論。第一個就是偵查不公開;第二個就是冤錯案的問題,包括上個禮拜剛剛三讀通過「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之後的證據保存問題;第三個就是獄政改革的一人一床問題;第四個就是同性婚姻、同性伴侶法的問題。就我剛剛提到的這四大問題,法務部提出來的業務報告中稍微都有點到一點、寫到一些,報告一下你們的具體作為,但是從這些具體作為好像看不出未來的遠景在哪裡,這是我最擔心的。
    部長今天率領這麼多法界菁英中的菁英──檢調大軍來這邊,社會各界對司法改革的期盼很高,但是如果你們基本的心態、傳統的心態沒有調整的話,再做更多的業務報告、再做更多的業務上的配合,我想剛剛段宜康委員的那個質疑、那個造成人民不平的質疑還是存在。我先來提一下偵查不公開,在上個會期其實幾個委員就接續就這個議題來關心,因為在個案裡面、在媒體報章雜誌裡面常常都看得到,事實上這個偵查不公開在檢調機關很難被落實、很難被要求,我看你們剛剛提到在九月時有邀集學者專家舉辦座談會,但是你們討論的方向好像是研討媒體與司法關係以尋求解決,但是我們看不到你們就偵查不公開的作業要點去研擬,是針對被告或嫌疑人的名譽權來加以保護,這個是我們比較擔憂的,你們九月底才開這樣子的研討會,那上個會期我們幾個立法委員在這邊一直叫、一直喊。但是,我講一個十月十幾日發生的例子,我不把它具體講出來,因為我不想造成具體傷害、在傷口上灑鹽巴而再造成二度傷害。就以在報紙上講的一個公教人員(校長)喝花酒、接受招待的事情來說,之後電視上就一直播,說什麼學校的校長、什麼學校的主任喝花酒,最後卻是無保請回,這樣叫一個比較單純的公教人員情何以堪?他怎麼去面對未來要受到的質疑?所以在這個點,我們看不到法務部或者各檢察機關有任何具體作為,或者這幾年來有任何具體改善的作為,部長你就這一點怎麼解釋?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確實,委員剛剛指教的確實是,坦白講,這個偵查不公開原則,因為在整個偵辦的流程中有不少人參與,也有不少地點出現,又可能有其他特殊的情事。我先回應一下你剛剛提到的,現在偵查不公開的問題,最主要的大概都是因為媒體報導了,所以讓外界特別地知道……
  • 周委員春米
    對啦!那個……
    邱部長太三:所以剛剛就有提到,譬如說我們各地檢署跟法院一樣,能不能跟媒體規範一個遊戲規則?就是說媒體不能到檢察官的辦公室去,只能在某一個地點;也不能在偵查庭附近等地點出現。因為這些都會涉及到一些問題,坦白講,我們臺灣的媒體實在太認真也太厲害了!它大概今天……
  • 周委員春米
    媒體應該很高興你這樣稱讚他們。
    邱部長太三:真的,他們實在太厲害了。
    周委員春米:但是我們還是要回過頭來,看到被告跟嫌疑人在這部分所受到的侵害啦!部長,除了刑事的……
    邱部長太三:對,所以我們如果沒有辦法的話,那我們就只好改變我們的通道,譬如說嫌犯要進來的時候,或是傳喚證人、關係人要進來的時候,我們就要有一個隱秘的通道,這個在現有地檢署的結構上面,坦白講是相當難。
  • 周委員春米
    那這個部分多久可以提出來一個具體作為的檢討?
  • 邱部長太三
    這個部分當然就是要……
  • 周委員春米
    我們從上會期講到現在了呢!
  • 邱部長太三
    對。
  • 周委員春米
    民間司改會或者民間司改的朋友也講了好幾年了。
    邱部長太三:剛剛我要講的就是,我們跟媒體的關係要怎麼樣來尋求一個共識,是要大家可以接受的,既可以讓民眾透過媒體有知的權利,但是又能夠保護到被告或者被害人的隱私,這個確實……
    周委員春米:部長,時間有限!
  • 邱部長太三
    我剛剛提到的就是說……
  • 周委員春米
    我還有三個問題啦!
  • 邱部長太三
    是不是我另外再給你做專案報告?
    周委員春米:我主要是要點出一個心態,自從你上任之後,我們也有很多的溝通,因為我是律師工作出身,平常也跟法界有一些來往,較憂慮的一點是,我自己現在站到這個位置來,我比較憂慮的一點是「在那面牆之外的司法界的精英,可能不太清楚真正人民心中在乎的是什麼」。
  • 邱部長太三
    這個我同意。
    周委員春米:如果這個點沒有去突破的話,部長再怎麼努力、司法改革的國是會議再怎麼開,我覺得最後的成果其實還是滿讓人家憂慮的!
    部長在回任部長之前,也在民間工作,我想你的周遭不管是朋友或者是相關的資訊,應該也常常受到所謂冤錯案的質疑,上個禮拜我們立法院通過了去氧核醣核酸……
  • 邱部長太三
    謝謝。
    周委員春米:就是刑事判決確定後,主要是在這個刑事判決確定後,有這樣子一個重新再去調查的程序,但是這種案件幸運的是,它有一個DNA可以再去重啟調查,如果是一般的冤錯案,是沒有DNA這樣的科學證據可以讓你去重新做科學調查,那一般的冤錯案要怎麼處理?當然,在法界的傳統中,確定判決是神聖不可侵犯的,要去維持它那個安定性;但是現在所謂的人民對司法的不信賴,也就是由於周遭或者媒體或者大家知道的一些案件,大家對於它的正確性有很大的存疑,也許檢察官可以說那是法院判的、那是法官判的,但是司法是一體的嘛!我看部長在業務報告裡頭有提到要參考美國的制度,就這個冤錯案審慎研議評估,這部分的具體作為是什麼?
    邱部長太三:我先講兩個部分,這個大概也是我們在預算上面不斷想要增強調查局或者法醫研究所各項鑑識設備與器材的原因,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因為我們8月29日有邀請美國德州一個完善定罪小組的主任檢察官,由他來跟我們演講,做經驗上的分享,基本上目前我們大概在法務部裡面,最高檢本來針對死刑案件,就有一套他們對於死刑案件的重新檢視機制,會不會因為過去的鑑識不精準或者是什麼等等……
  • 周委員春米
    現在對於冤錯案件的調查是怎麼樣的範圍或是怎麼樣的方向?
    邱部長太三:最高檢針對死刑案件已經有做這樣的檢視機制,目前部裡面想要的推動的是,看是要在部裡面還是在二審訂定這樣一個完善定罪小組計畫,包括擴大到無期徒刑及重大案件,由我們部裡面的檢察官跟外面的一些學者專家組成一個檢視小組,這樣的檢視小組針對無期徒刑及重大案件,看它有沒有再審的理由,有時候可能會延續到有沒有違背法令的部分,這個就會再跟最高檢來做這方面的研討。
  • 周委員春米
    我想這個對於檢察官也是一個挑戰啦!因為是你當初自己去起訴的嘛!
  • 邱部長太三
    對。
  • 周委員春米
    在證據上面的認定你們認為是足夠的嘛!
    邱部長太三:這個不簡單,我們臺中高分檢江檢察長就已經……
    周委員春米:但是大家從後來的結論來看是不被接受的嘛!而且這不是單一個案,是一個量的問題嘛!
  • 邱部長太三
    是。
    周委員春米:所以我希望部長能夠努力,我想你個人在這部分的壓力也是很大,我希望貴部能夠有一個比較具體的作為、一個方向出來,那……
    邱部長太三:我們這個機制出來後,會再來跟大院報告。
    周委員春米:好,時間有限,第四個問題大概沒辦法講了,我最後講第三個問題。上個禮拜我們幾位委員一起召開在監媽媽帶小孩進去服(受)刑的記者會,現在因為一些客觀環境,今年有26位是媽媽帶著未滿三歲的小孩在監獄裡頭!臺中女子監獄跟高雄女子監獄的人數比較少,大部分都是在桃園,從這個現象可以看得出來,其實現在監所的問題真的是我們難以想像或者接受的狀況,就是媽媽帶著未滿三歲的小孩在監所的話,他們還是跟一般的受刑人住在一起,因為考量到未滿三歲小孩對媽媽有依賴性,可是我們現在能夠提供的硬體設備,還是讓這個媽媽帶著小孩跟其他受刑人住在一間,她沒有辦法像臺中女子監獄那樣一人一床,小孩就睡在嬰兒床裡面。這個部分我們希望透過外役監或者其他方面的檢討來改進;這個現象點出一個問題,光是這樣弱勢中的弱勢都受到這樣的待遇,我們很難看到其他的受刑人能有較好的待遇,部長你在上台的時候就說過一人一床……
    邱部長太三:對,確實。
    周委員春米:你希望是在2021年能夠達到這樣子的目標,但是在你們今天的業務報告中,你沒有再提到一人一床,你就只有講到這個……
  • 邱部長太三
    有啦!
    周委員春米:超收的比例降至到零,沒有再提到一人一床,我對這個部分是有疑慮的,可以請部長再解釋嗎?
    邱部長太三:關於一人一床的部分,我們當然希望在今年年底大概增至九千一百多床,但是……
  • 周委員春米
    九千一百多床占多少比例?
    邱部長太三:目前是21%,九千一百多床大概是38%。如果到108年年底,大概可以設置到71%,但是……
  • 周委員春米
    108年底?
    邱部長太三:對、對、對,可以達到71%,但是如果要達到100%,還要再新蓋三個監獄,因為現在既有的監獄內部空間沒有辦法塞床進去……
  • 周委員春米
    瞭解。
  • 邱部長太三
    所以就變成要新蓋。
  • 周委員春米
    三個監獄是在哪裡?
  • 邱部長太三
    我看這個……
  • 周委員春米
    還要再規劃?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是有了,但是我們怕講出去之後,到時候在地的居民又有一些反應。目前有規劃三個地方,這三個地方應該是原來很早就已經有規劃了,只是一直都不敢敲定,我們現在要把它敲定,但應該是阻力會比較少啦!
    周委員春米:好,謝謝部長。部長想做的事很多、想說的事情很多,實際上真正的狀況不是像你們想的那麼簡單。還有同性伴侶和同性婚姻這個部分,你們可能也要加快步伐,因為我們這個會期馬上就要排著審了。
    邱部長太三:是,有啦!我們在收集各種的意見。
    周委員春米:好,謝謝部長。
  • 主席
    請張委員宏陸質詢。
    張委員宏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邱部長、巫署長,今天的專案報告有提到保外就醫、假釋這些問題,我想先請問一下,法務部有沒有醫師?
  • 主席
    請法務部矯正署巫署長答復。
    巫署長滿盈:主席、各位委員。現在幾乎每個監所都有一個公醫,就是用公務經費聘的一個醫師,另外最主要的醫療資源還是來自健保醫院。
    張委員宏陸:所以說你認為我們的醫生對所有的病、所有的藥適不適用、受刑人的病情可不可以保外就醫等等,你覺得這個能力夠嗎?這個專業夠嗎?
    巫署長滿盈:假如是健保醫院在監獄裡面做門診,認為他沒辦法處理的,就會轉到監獄外面的大型醫院去做治療。如果大型醫院覺得可以住院治療,好了以後就可以回監獄,那當然就回來;假如是需要很長時間的話,可能我們監獄方面就會去評估,因為需要長期住院治療,可能會拖住我們很大的警力,這樣的話他可能就會進行保外醫治的動作。
    張委員宏陸:我為什麼要特別問你?如果照你這樣的回答,可不可以保外就醫或是什麼的,還是法務部監獄這邊負最後的責任、做最後的裁決,是不是?
  • 巫署長滿盈
    是。
    張委員宏陸:你們醫師只有一個,你們的專業度夠嗎?
    巫署長滿盈:因為現在有健保的資源進來,所以應該各科的醫師都已經有了。
  • 張委員宏陸
    什麼意思?你說清楚一點。
    巫署長滿盈:比如說精神科、內科、外科這樣的醫師,家醫科……
  • 張委員宏陸
    你剛剛說每一個監所只有一個專業的……
  • 巫署長滿盈
    那是公醫。
    張委員宏陸:公醫的醫師,對不對?
  • 巫署長滿盈
    是。
    張委員宏陸:健保的醫師只是類似門診的,對不對?
  • 巫署長滿盈
    是。
  • 張委員宏陸
    裡面有任何的醫療設備嗎?足夠嗎?
    巫署長滿盈:我們現在是跟健保的承做醫院去要求,儘量要把醫療的資源、醫療的設備設置進來。
  • 張委員宏陸
    「儘量」兩個字就是不夠、就是沒有!
  • 邱部長太三
    有啦!不夠。
    巫署長滿盈:有,但是當然沒辦法跟外面的醫院設備來比。
    張委員宏陸:不是,有是有什麼?有一個X光機跟有一個什麼,那個程度差很多咧!
    巫署長滿盈:是,沒錯,所以要……
  • 張委員宏陸
    有的不是這樣可以檢查得出來耶!
  • 巫署長滿盈
    對。
  • 張委員宏陸
    對不對?
  • 巫署長滿盈
    是。
    張委員宏陸:所以我在這邊要跟部長說一下,其實你看很多縣市政府的業務,比如說有些是工務局等單位的業務,他們都交給專業的建築師去審核,公務人員只負責行政的流程,你們不要去負責專業的判斷,很多縣市都是朝向這樣,然後跟公會合作。你覺不覺得法務部其實根本也沒有醫療的專業,也沒有那個醫生?你們負責的就是,如果醫生講說這個需要住院、需要什麼,法務部就辦理行政事務就好了,不要有自己的主觀,你覺得這樣子好不好?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誠如張委員所提到的,目前在監所裡面的這些醫療設備、醫療人員確實是比較少,事實上過去可能大部分也都尊重外面比較大的醫院或是鑑定團體的意見,可能只有少部分有一些個別意見而已,應該是大部分都有……
    張委員宏陸:我要跟部長提的一點就是,我很擔心,雖然他們是罪犯,但是他們也有人權,我們不要因為今天有這個議題之後,然後到時候針對保外就醫的事情,你們就會嚴格地審查或是什麼,我手頭上也有接過陳情人的案件,人家公立醫院都開出證明了、都已經是病重了,矯正署就是不讓人家出去,到了最後,出院一個禮拜之內就過世,我覺得這個很不應該啦!所以部長,能不能請你們去研究?人家縣市政府也都有這套機制了,你們就只要專門辦行政,因為你們不是醫生,也沒有任何醫生的專業,你們不需要去做判斷,因為你們也不是上帝,只要醫生提出證明他需要,你們應該沒有任何藉口不讓人家出去,如果醫生敢開假證明,醫生要自己負責,我不相信會有這種醫生。以後能否朝這個方向?
    邱部長太三:好,我們以後朝此方向來建立標準化的處理流程。
    張委員宏陸:我們也要減輕矯正署的工作量,既然你們不是醫生,就不要去擔負這個責任。就預算部分,有關緩起訴處分金都怎麼處理?這部分累積下來有多少錢?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緩起訴處分金上繳國庫之後,大概有一半會再發回檢察署做法治教育宣導或是其他活動使用。
  • 張委員宏陸
    可是現在的緩起訴處分金運作方式好像和預算法有一些隔閡?
  • 邱部長太三
    基本上都是先上繳國庫……
  • 張委員宏陸
    好像沒有全部上繳國庫喔!
  • 主席
    請法務部會計處許處長答復。
    許處長專琴: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都是先繳國庫,然後收支並列。
    邱部長太三:對,我們是收支並列。
  • 張委員宏陸
    是百分之五十還是全部?
    許處長專琴:收入部分是百分之百,支出部分是在百分之五十的範圍內,可是我們才編百分之四十五點多。
    邱部長太三:也就是全部收入都上繳國庫,歲出部分我們可以有百分之五十以下的使用。
    張委員宏陸:可是本席的資料顯示,緩起訴處分金可以撥給社團等等,有些社團的比例過高,你們有沒有檢討過?
  • 邱部長太三
    我們會來檢討訂定比較一致性的標準。
    張委員宏陸:收回國庫之後,你們是不是要有區域性的觀念,對偏遠地區要多給一點,這樣才能達到目的。部長覺得呢?
    邱部長太三:我們會請各地檢署在處理相關申請補助活動時要有一個標準,其實現在也有標準,可能還不夠細緻。
  • 張委員宏陸
    謝謝部長。
  • 主席
    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周陳委員秀霞質詢。
    周陳委員秀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所謂的保外就醫就是保障受刑人的醫療權、生命權,而且要考量到國家刑法執行的公平正義性。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答復。
  • 邱部長太三
    主席、各位委員。對。
    周陳委員秀霞:根據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受刑人現罹患疾病在監獄內不能為適當之治療者,可以斟酌情形,報請許可保外就醫。
  • 邱部長太三
    是的。
    周陳委員秀霞:在你的報告裡面也說了,根據保外醫治審核參考基準,受刑人有六種情形可以保外就醫,陳前總統是符合第五款「病情複雜難以控制,隨時有致死之虞的危險」但就目前的狀況來看,他還符合嗎?
    邱部長太三:第一、如果從報上刊載的內容來看,陳前總統在生理上面,顯然他經常都會在家附近做散步這樣的活動;第二、在心理的部分,可能看得出來,如果遭受一些不愉快的情形,就可能會引起情緒上的反應。這跟先前醫療小組認為他可能會受到情境的影響,導致他的不穩定,這個不穩定就會更加影響到他心理上的惡化。
    周陳委員秀霞:大家都看到他可以在外趴趴走,參加音樂會、甚至雙十國慶的時候,他也都要求想要參加,照這樣看來……
    邱部長太三:身體勇勇,可是精神方面有沒有改進,還不知道……
    周陳委員秀霞:如果病情穩定,我們也有規定,就要回監所執行……
    邱部長太三:對;但若從那個事件來看,他的病情顯然不穩定,只要遭受到愉快的動作或聲音等等,他可能就……
    周陳委員秀霞:正常人也會這樣啊!正常人受到刺激也會情緒不穩定,甚至歇斯底里。
    邱部長太三:不過單是對他攝影,就引起很大的情緒反應,顯然比正常人更嚴重。
    周陳委員秀霞:因為他是保外就醫的人,對攝影部分就特別敏感,這是一定的,也不是什麼會發病的情形。像陳前總統現在的情形,在監獄裡面沒有辦法受到妥適的照顧,這麼急切的需要保外就醫,如果是這樣的話,之前在台灣撞死我們一名孝子的英國人林克穎說我們的監獄管理不好,沒有人權,要求不要回台來受刑。
    邱部長太三:所以我們的監獄,在整體環境上確實需要極大的改善,這就要看國人願不願意來投資給這些人。其實這些人是社會上另一種弱勢者,如果不給他們好好的矯正,出來之後再犯的機率還是很高,還是會讓全國民眾受到比較不利益的風險。
    周陳委員秀霞:一般人除非快要死了,否則要保外就醫,比登天還難,連要去開個刀都非常難。
    邱部長太三:這就是矯正署為難的地方,到底標準要放多寬、多遠,確實會有一些拿捏上的困難。
    周陳委員秀霞:困難度非常高,所以像陳前總統是不是有特權?
    邱部長太三:我不能揣測,因為這是去年年初就已經決定的,我當時不在這個位置上,所以我沒辦法評論。
    周陳委員秀霞:就不為難你了。司法院院長就任當天,總統府宣布要成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會,部長覺得哪些議題應該趕快列入國是會議裡面來討論?
    邱部長太三:司法國是會議原則上是由總統府他們來負全責,法務部是幕僚單位,司法院院長跟我可能會是籌備委員之一,主要是由8個非法律人和7個法律人擔任委員會的召集,對於後續的議題,我們原則上先公布一個網站,包括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由大家來蒐集來民間團體及專業人士所提供的議題之後,再分成五大類或六大類,比如大家對人民應該如何去參與審判,特別是刑事訴訟的審判,這會是主要議題之一。另外,很多人對法官、檢察官的養成訓練及退場機制,也有一些意見,希望能再精進,這部分也是大家要討論的。
  • 周陳委員秀霞
    台獨積極爭取陳水扁特赦問題要不要納入?
    邱部長太三:照總統府他們負責人的說法,他們不討論個案。
    周陳委員秀霞:在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之下,被害人在審判當中是不具有訴訟地位的,如果要申請調查證據,都要靠檢察官向法官提出,如果檢察官不認真的話,被害人的權益就沒有保障,所以我認為刑事訴訟法是不是應該增訂被害人也能參與的這個條款,讓被害人能夠真正參與審判,讓公平正義得以真正實現。
    邱部長太三:在過去整個刑事訴訟制度的審判上,大概都比較傾向被告權益的保護,坦白說,對被害人相當不足。委員剛剛的提議,也是法務部……
  • 周陳委員秀霞
    這部分是否要納入?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審判是由司法院主管,保護被害人是法務部的職責所在,我們希望讓被害人有獨立的上訴權、申請調查證據權。所以委員所擔憂的,萬一沒有向檢察官申請或是檢察官漏掉了,對被害人確實不公平,而且保障也不足。
    周陳委員秀霞:部長在報告中提到,矯正機關辦理保外就醫的審核,不是單純以醫療作為准駁的指標,請問保外就醫的審核還有哪些?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保外就醫會看到整個刑事政策要努力的方向,跟我們現實上到底有多少的能量去處理這部分的問題。未來如果監獄的醫療設施愈來愈好的話,保外就醫的標準可能就會做一些調整……
  • 周陳委員秀霞
    目前每年好像都有兩百多人保外就醫……
    邱部長太三:目前累積下來,有350人還在外,這麼多年來,有的可能已經好了又回去,但也有脫逃的,另外也有一些不幸死亡的,累計到現在為止,還有350人在外面保外就醫。
    周陳委員秀霞:還有很多重症受刑人不能保外就醫,最後死在監獄裡,讓人非常遺憾。所以目前大家對陳前總統保外就醫,逍遙法外,很多人都是有看法的。本席認為,法務部應檢討保外就醫相關規定。
    邱部長太三:我們會來檢討。像102年243人提出申請,有232人准了,只有11個人沒有准;103年232人申請,准了220人,有12個人未准。基本上只有少數幾個個案沒有准。
    周陳委員秀霞:早上林德福委員也說過,有一個罹患癌症的受刑人就在監獄裡面死掉了,5月間的時候申請戒護就醫,北監以病情不符而駁回,最後准了,可是7天之後他就死掉了。為此,我們國家還判國賠。還有一個例子,也是在北監,有一名劉姓男囚犯,他是慣性欺凌獄友的重刑犯,因為監所疏於看守、管理,李姓囚犯因不堪拳打腳踢,身心折磨,入獄三週後也死亡了,這個案子後來也有國賠。李姓受刑人的家屬和獄所達成和解,好像賠了295萬。像這一類案子,如果有一些重大過失或故意的公務人員,為了達到公平正義原則,法務部在求償部分還是要擬訂正確的制度,否則我們的國家賠償金會入不敷出。
    邱部長太三:確實如此,這部分我們會按照委員的建議,擬訂標準。
  • 周陳委員秀霞
    謝謝。
  • 主席
    請郭委員正亮質詢。
    郭委員正亮: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前總統因為司法案件入獄是台灣政治的悲劇,所以很多人期待未來不論對哪一位總統,都可以用同樣的司法審判標準。部長是否同意這一點?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對於這個問題,我想我們法律人一致……
    郭委員正亮:陳前總統當初被特偵組或相關法官定讞的標準,部長可否在此做一般性的宣示,會適用在馬英九總統的身上?
    邱部長太三:因為每一個個案都有它的差異,但是我們的標準絕對是一致的。
    郭委員正亮:你說會一樣的。我們就來談一下過去的案子,陳總統在2008年520卸任當天上午,被特偵組簽特偵字貪瀆被告,下令境管通知。部長還記得這件事吧?
  • 邱部長太三
    我知道。
    郭委員正亮:洪秀柱在當年的8月14日才召開記者會,舉出在瑞士的帳戶,陳總統是在8月14日那天才承認做了法律不允許的事情,所以520那天,特偵組是根據什麼做境管?
    邱部長太三:如果我沒記錯的話,應該在2006年的時候,就已經針對做其他人的一些案件在偵辦,這裡面好像有涉及到陳前總統,只因為他當時是總統的身分……
  • 郭委員正亮
    所以沒做境管?
    邱部長太三:他當時是總統,當然不受刑事的追訴……
    郭委員正亮:我當然知道;所以你認為2008年5月20日陳水扁總統剛卸任,當天就立即境管,這是合理的處置嗎?
    邱部長太三:我不曉得,因為那個案件我不了解;我的意思是……
    郭委員正亮:我們先不講未來,這是過去的案子,你總要做一個評估,這是合理的處置嗎?
    邱部長太三:因為我對案情不是那麼了解,沒辦法做……
    郭委員正亮:針對過去案子所做的處置,你可以給本席一個書面的答復嗎?
  • 邱部長太三
    可以。
    郭委員正亮:因為有很多人質疑為何不對馬英九做立即境管,這當然是針對現在的個案,希望在部長給我的書面答復中可以做出說明。比如有人提到馬英九在黃世銘接受整個審判過程中,他說他當天就立即告訴江宜樺和羅智強,這可能構成刑事洩密。本席的意思是有些人這樣認定,所以也應該對馬英九做境管,顯然沒有這樣處理。部長可以在書面答復中做個比較,為什麼陳水扁當天就立即境管?
    邱部長太三:因為當時柯總召跟友人在院方提自訴,所以台北地檢把委員剛剛提到的黃世銘案所牽涉到的……
  • 郭委員正亮
    後來有人提告……
    邱部長太三:因為自訴優先告訴,所以要……
  • 郭委員正亮
    我知道。
    邱部長太三:所以案子要併過去,要院方再處理。
  • 郭委員正亮
    就是沒有處理啊!
  • 邱部長太三
    我們的案子已經交過去那邊……
    郭委員正亮:有關境管的部分就先說到這裡。我再問你,陳水扁龍潭案的判決,當時判決定罪的邏輯是用實質影響力說,對不對?總統府秘書長陳哲男後來被定罪,也是用實質影響力說,國民黨副主席林益世,他沒有被定罪,是因為不用實質影響力,而是用職務影響力,是不是這樣?
  • 邱部長太三
    法定職權說。
    郭委員正亮:所以我們法官對法律的解釋,可以自由心證到這個程度?
    邱部長太三:我想最高法院本於審判獨立,各庭都各自表示意見,而這也確實在國內造成很大的困擾……
    郭委員正亮:有關馬英九的部分,目前已經有人提告,如大巨蛋案,後來也暴露了趙藤雄的錄音帶,部長可否在這裡保證,未來在調查馬英九大巨蛋圖利罪的部分,也可以用實質影響力說,比照陳水扁案件來辦理?
    邱部長太三:坦白講,我是……
  • 郭委員正亮
    你不能保證嗎?
  • 邱部長太三
    因為這是由承辦檢察官他們……
  • 郭委員正亮
    法務部長不能對統一見解都沒有意見!
    邱部長太三:委員講到重點,所以最高檢也會針對這部分來跟司法院溝通,統一見解是最高法院責無旁貸的責任,在法律上見解上,我們將來也會由最高檢成立……
    郭委員正亮:如果未來不斷有人對馬英九提告,可是在司法審判中,卻沒有看到任何法官採取實質影響力的見解,你認為人民可以接受嗎?
    邱部長太三:我想人民確實會有質疑,最高法院本來就要統一法律見解,但因各庭都說他們本於審判獨立,各自有各自的見解,這對人民會造成很大的困惑。
    郭委員正亮:未來馬英九的富邦併北銀案,我相信也會有人提告,因為是小併大的案子,像國泰銀行併世華銀行,後來發生爭議;台新銀行併彰化銀行,也是小併大,也發生一些爭議,唯獨富邦銀行併北銀,到現在為止完全沒有爭議,你覺得這個合理嗎?馬英九當時是市長,你可不可以用實質影響力來做一定程度的司法審判?部長在此也不能承諾?
  • 邱部長太三
    我想我們的檢察官一定會根據證據及法律……
    郭委員正亮:部長,我們對司法的期待很高,在蔡英文總統的就職演說中,掌聲最多的也是司法改革這部分,我想你都記得。自你上任以來,就是換檢察官人事那次的大動作,大家為你鼓掌,之後就很少看到你的霹靂行動。馬英九不只是富邦案,還有三中案也充滿令人質疑的部分,有人懷疑這裡面是不是涉及黨產的掏空?當時他是黨主席,你認為可不可以用實質影響力來做調查?
    邱部長太三:我剛剛也提到過,在法律見解部分,我們希望最高法院能夠……
    郭委員正亮:部長,我已經舉了三個例子。
  • 邱部長太三
    我知道。
    郭委員正亮:大巨蛋案,他是市長,北銀併富邦案及三中案,甚至還有國發院案及元利建設的部分,本席隨便舉這四個例子,如果這四個例子未來在司法審判的過程中,都沒有看到法官援例用實質影響力說來做審判,我想老百姓會對法務部非常的失望。
    邱部長太三:我們一定會盡全力去追訴所有犯罪者,但是法律見解……
  • 郭委員正亮
    追訴只能夠影響到檢察官……
  • 邱部長太三
    我們的檢察官一定會全力來追訴……
    郭委員正亮:可是也影響不到法官,法官是司法院那邊的。為什麼法官看到馬英九或是國民黨的時候,就用法定職權說?對陳水扁、陳哲男就用實質影響力?
    邱部長太三:建議委員在審司法院預算的時候,再向他們表達。
    郭委員正亮:我想老百姓的反應,我們天天在基層……
    邱部長太三:將來對於這種法律見解的統一,最高檢已經擬訂一個機制,我們希望最高法院能夠召開法律辯論庭,以避免剛剛講的這種見解不齊,不是只有單純在法律見解上……
    郭委員正亮:我知道;如果特偵組可以在2008年5月20日上午直接對陳水扁限制出境,這是什麼樣的行為?為什麼馬英九卸任後還可以到處趴趴走,北檢和其他單位都沒有意見?有這麼多人提出相關意見,也都沒有回應?有人回應過馬英九不該限制出境的原因嗎?陳水扁在520那天早上就被限制出境,而他的海外帳戶資料8月14日才被公開,特偵組可以提前動作嗎?現在卻什麼動作也沒有,怪不得大家會懷疑司法是不是有分藍綠?以上,謝謝大家。
  • 邱部長太三
    我想他們會積極來辦理。
  • 主席
    請王委員育敏質詢。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部長,陳水扁前總統目前的狀態究竟是保外就醫,還是變相假釋中?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答復。
  • 邱部長太三
    主席、各位委員。他目前是保外就醫。
    王委員育敏:既然是在保外就醫,就應該符合保外就醫的要件?
  • 邱部長太三
    對。
    王委員育敏:保外就醫的幾個要件,你都很清楚,可否告訴本席,陳前總統目前究竟符合保外就醫的哪一項?
    邱部長太三:去年他被核准保外就醫,是以病情複雜難以控制,隨時有致死的危險。
  • 王委員育敏
    到現在還是這樣的理由跟原因嗎?
  • 邱部長太三
    對。
    王委員育敏:部長可否解釋一下,前陣子黃姓麵包師傅拍到他的時候,他可以中氣十足的衝上去跟人家理論,而且邏輯思考也非常清楚,甚至還要提告,這些外顯的實質行為與你們認定的─隨時有致死的危險,是不是相差太遠了?
    邱部長太三:坦白說,我不是醫生,我沒有辦法回答你這個問題。
    王委員育敏:你們中間也有醫生,有醫療團隊啊!
    邱部長太三:對,有專業的醫療團隊。
  • 王委員育敏
    還是只聽陳水扁醫療小組的話?
    邱部長太三:所謂的醫療小組是由之前核定的成員所組成的,我們中間也有審查小組。
    王委員育敏:所以中間的醫師怎麼說?他們最新的評估又怎麼說?到底是哪個部分,讓大家看到隨時有致死的可能危險?看起來他的健康狀況改善很多啊!
    邱部長太三:他的生理上確實是改善了,心理上就要由專業人士去評定。
    王委員育敏:你說的心理上,是指他有自殺的風險?因為你說有致死的危險,致死有兩種可能,通常會保外就醫,他可能罹患很嚴重的癌症,讓他有致死的危險,所以他才保外就醫,像郭瑤琪她就是得了癌症。部長剛剛也說了,陳水扁前總統生理上看起來很健康……
  • 邱部長太三
    但是心理上有問題。
  • 王委員育敏
    心理上有問題會導致死亡嗎?
    邱部長太三:這個不是我們可以評估的;你可以看得出來,只要受到……
    王委員育敏:還是說他有憂鬱症,會導致他有自殺的風險?
    邱部長太三:他看到有人幫他攝影就會有心情上的波動,顯然……
    王委員育敏:他都可以出席音樂會,在音樂會那天,媒體做了很多的報導,也有很多攝影機在拍他,不是對他的健康會不利?可是你們中間怎麼又說出席音樂會,有助於他的病情?
    邱部長太三:所以對於不同的情境、不同的對象,不同的參與人,當然他的反應會不一樣,就像我們在家裡可能會比較輕鬆自在,出去外面就會稍微謹慎一點。一樣的道理。
    王委員育敏:以陳水扁這樣的標準,可否適用在其他犯人身上?
  • 邱部長太三
    完全都是由醫生、醫療專業去做診斷……
    王委員育敏:請問到目前為止,有沒有任何一位保外就醫的人士,他的生理方面沒有問題,因為心理有複雜的因素與問題,所以他可以申請保外就醫?有或沒有?有誰可以回答?
  • 邱部長太三
    我請矯正署巫署長來說明。
    王委員育敏:可否跟本席報告一下,到目前為止有沒有任何一個案例是跟陳水扁前總統一樣─生理健康看起來沒問題,但是心理因素很複雜,必須幫他考量心理因素,所以他可以繼續申請保外就醫?過去有沒有任何這樣的案例?
  • 主席
    請法務部矯正署巫署長答復。
  • 巫署長滿盈
    主席、各位委員。沒有。
    王委員育敏:完全沒有,對不對?
    巫署長滿盈:這是根據高雄長庚醫院最近的評估,認為陳前總統的生理健康狀況有進步,但並沒有完全好,心理的疾病還需要更進一步、更長期的療養。
    王委員育敏:為什麼陳前總統可以有這樣的特例,其他民眾就不可以?你們要不要修改保外就醫的這六項規定?定義需不需要重寫?目前在保外就醫這六項規定裡面,的確都沒有看你提到的心理因素,心理因素可以視為保外就醫的要件?所以法務部現在是違法!
    邱部長太三:沒有,那就是病情複雜,因為它是多重因素。
    王委員育敏:病情複雜?後面那句有致死的風險才是關鍵!每個人的病情都很複雜,所以過去才沒有這樣的案例。部長你聽清楚了嗎?陳水扁前總統就是一個特例,他道道地地違反你們保外就醫的這六項規定。
  • 邱部長太三
    沒有違規。
  • 王委員育敏
    是違反的。
  • 邱部長太三
    沒有違反。
    王委員育敏:如果沒有違反,你們現在就修改這六項,另外再加一個心理因素,你現在是主觀的解釋,只要依第五項病情複雜就可以,現在後面加了隨時有致死的危險……
  • 邱部長太三
    醫生的診斷報告就是這樣寫的。
    王委員育敏:我剛剛沒有聽到署長提到這一句,請你重新再說一次長庚醫院的報告,是心理方面有很複雜的因素,還是心理複雜因素導致他有致死的危險?兩者不一樣。
    巫署長滿盈:高雄長庚紀念醫院的診斷書是這樣記載:綜合病情雖略有改善,但因其身心多重障礙,無法自理生活及身心仍存在高度風險,在監難獲得適當的照顧治療,必須長期在外復建,且其憂鬱……仍然具有高度的自殺風險,應屬病情複雜難以控制,隨時有生命的威脅。建議繼續保外居家及醫院的診療和休養。
    王委員育敏:根據陳水扁總統現在的情況,長庚醫院的評估大概多久可以復原?還是永遠不可回復?既然有改善,就應該愈來愈好?還是說這是不可逆的,大概就只能這個狀態,永遠的保外就醫?
    巫署長滿盈:我們最近在11月4日准許他展延保外醫治3個月到明年2月4日,所以在明年2月4日之前,醫療團隊還會再做一次評估。
    王委員育敏:但本席覺得這些醫療專業的評估,好像都要看上面的旨意,如果大的原則方向是要繼續保外就醫,就變成他們可以怎麼樣再去符合這樣的要件;如果法務部包括部長的態度都這樣的話,你們就直接告訴蔡英文總統特赦陳水扁總統!對於這種無期限的保外就醫,蔡總統應該進行特赦。
    邱部長太三:這一點我沒辦法回答委員,因為特赦是憲法賦予總統專屬的權力。
    王委員育敏:就依照你的專業去建議蔡英文總統,不要一直為難法務部,不要為難法務部這些專業的醫療團隊,他們寫這個報告也很痛苦,因為在政治上已經有一個立場,為什麼蔡總統不直接用特赦來處理這個個案?如果長期下去,大家會質疑法務部、矯正署究竟有沒有依法辦事?
    邱部長太三:有,絕對依法辦事,我們完全按照監獄行刑法的規定辦理。
    王委員育敏:其實大家都看得很清楚,過去可以申請保外就醫的案例,都是非常嚴重的;而且更嚴重的是他在生理方面,的確會看到他的生命風險,就是他可能致死,有這個危險之虞。若是讓陳前總統這件事情的處理變成政治事件來處理,社會上或許有一些人也可以同意,政治處理的最好方式,就是由蔡總統進行特赦,陳菊市長也這樣說了!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我們沒有政治處理;另外要跟委員說明,前陣子有個人在看守所,因為心理因素而自殺。
    王委員育敏:完全沒有生理上的疾病?純粹是心理上,就自殺?
    邱部長太三:大家都知道監獄是個很特殊的場域,讓人的心理很難適應……
  • 王委員育敏
    本席建議部長重新修改保外就醫的要件。
    邱部長太三:如果要再將它明確化是可以的,本來病情複雜就是……
    王委員育敏:那就再重新修改啊!不要讓大家看到只有陳前總統適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是很重要的要件。現在台灣民眾不平的是,好像只有陳前總統享有保外就醫這樣的特權,其他比他更嚴重的人,可能都沒辦法真正獲得保外就醫的機會,這在人權上面是不平等的,現在這個案例已在台灣社會引發譁然,希望法務部未來在執法上,一定要堅守「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這個最重要的原則,畢竟你們的公正性不容受到挑戰。
    邱部長太三:我們會按照委員指示,秉公處理。
  • 主席
    請鍾委員佳濱質詢。
    鍾委員佳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整個上午都在問一些過去的問題,本席要請教你跟未來有關的問題,也就是很多家長所關心的毒品氾濫問題。請問法務部在毒品危害防制上有什麼樣的角色與作為?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法務部是行政院整個反毒總政策的執行機構,由我們邀集相關部會來擬定反毒政策,這裡面分前段、中段、後段,再由高檢署統合相關機關來做掃毒的行動,同時也建置毒品資料庫,以利於各部會包括衛生署、學校和其他相關單位將來在業務的執行上可以在這裡索取資料,提升整體反毒效果。
    鍾委員佳濱:謝謝部長。過去部長擔任地方政府副署長時,有沒有主持過地方政府層級的毒品危害防制會報?
  • 邱部長太三
    基本上都是在治安會報裡。
    鍾委員佳濱:所以,你有主持過?
  • 邱部長太三
    是。
    鍾委員佳濱:部長對於反毒業務應該不陌生,它大概分幾個部會,像教育部負責拒毒和預防,以預防為優先;衛福部負責反毒的監控和勒戒,法務部則是和內政部警政署做合作緝毒。誠如你所說的,目前在行政院是由法務部做聯合督導,而且部長會到地方政府,對他們前年度毒品危害防制業務做評核,是不是?
    邱部長太三:行政院有一個由行政院院長主持的反毒會報,法務部是幕僚執行長。
    鍾委員佳濱:不論您現在是法務部部長或是過去的地方政府副首長,你知不知道在校園毒品危害防制業務上,法務部跟教育部之間有什麼問題和爭點?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爭點倒是沒有,教育部希望由學校的教育人員先做前置的了解、輔導跟處理,除非涉及到外部的刑事犯罪時,我們才會參與、介入,平時也會跟校安會報、警察做稽查等等。
    鍾委員佳濱:部長剛剛提到的是校外會。校外會目前是以教官為主,高中以上都有教官,現在地方政府都有校外指導委員會,教官是不分學校來進行聯合稽查,尤其校園裡面對學生進行尿篩也是由教官結合訓導人員來執行。一旦尿篩出現陽性反應後,法務部或警察要不要進行調查?這就出現了一個問題,警察可不可以進入校園詢問尿篩出現陽性反應的學生,他是如何取得藥物?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我們的警察人員還是希望能透過校外會的機制做處理,據我所知他們直接去的情況比較少。主要是因為過去幾個縣市,包括新竹縣跟新竹市,他們對學生實施尿篩,結果監察院收到一些人權團體的意見,認為這個是……
    鍾委員佳濱:目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是准許對特定人員實施尿篩,特定人員是指哪些人?
    邱部長太三:指軍中人員、監獄外出受刑人都可以實施尿篩,但是一般學生就不行。
    鍾委員佳濱:不過,現在校園裡面的特定人員是結合學校內訓導機制去啟動,還是有進行尿篩。本席現在要跟部長說,警察並不歸你指揮,過去我在屏東縣政府服務時曾經處理過這類問題,如果地方檢察官可以透過尿篩呈現陽性反應的學生,向上追查追出藥頭,就能防止藥頭進入學校販賣,這對於校園毒品危害防制很有幫助。
  • 邱部長太三
    確實。
    鍾委員佳濱:但是教育部一直強調部長剛剛的論點,後來是在法務部負責這項業務的檢察官協助下,教育部和警察取得合作的默契。如果要進入校園詢問,第一,必須告知學生家長。第二,必須有第三者在場,避免警察對學生施壓取供。第三,學生不是犯罪嫌疑人,他是協助調查。這個做法是在法務部的檢察官協助之下完成的,部長應該回去查一下,對這位檢察官表揚和嘉勉。
    邱部長太三:好。除了他之外,新北市的朱兆民檢察長在桃園時也對許多學校進行這方面的宣導和獎勵,甚至找了外面贊助廠商。我在桃園當副市長時,也與桃園地檢署朱檢察長一起做這方面的工作,後來因為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讓各縣市政府有些擔憂。
    鍾委員佳濱:法務部要如何因應?就我們對實務上的了解,對特定人員進行尿篩,尤其是高中職部分,仍有其必要性,法務部難道不能積極尋求解套,讓地方政府、校外會、學校訓導人員、學生及學生家長,各方面的權益都受到保障,又可以防止藥頭進入學校嗎?
    邱部長太三:不瞞委員說,在院長主持的反毒會報裡,我也跟教育部潘部長建議過,部長他說他會回去做……
    鍾委員佳濱:本席告訴你,教育部有一個重大改革,110年時軍人要回歸部隊,校園裡不再有現職軍人擔任教官,而是由校安人員擔任。我在向教育部潘部長質詢時,也特別強調校安人員除了負責校園安全和學生管理之外,更重要的是,校外會毒品危害防制組織一定要保持、一定要延續下去。過去地方政府透過校外會這個跨校性的指導機構,才能有效協助這件事。110年開始,校外會將會被校安人員取代,毒品危害防制將會遇到不一樣的合作夥伴,法務部有沒有評估該如何進行?
    邱部長太三:委員看到未來在執行上的盲點及可能產生的困擾,坦白說我也很擔憂這點。我們會在反毒會報跟教育部討論看這些校安人員是否有需要我們跟他們做一些……
    鍾委員佳濱:我很肯定教官的個人素質跟用心,他們跟法務部、檢查官配合,在法律觀念上也很盡忠職守。
  • 邱部長太三
    確實。
    鍾委員佳濱:我希望教官退場之後,負責校園第一線的校外會不再有軍職人員,法務部對校園內的毒品危害防制應該做影響評估。如果由校安人員擔任校外會的毒品防制工作,法務部是不是要應該研擬一個可以繼續參與毒品危害防制工作的說明和研究?
    邱部長太三:我們會請高檢署檢察長來做這方面的評估,因為他負責整合各個相關單位。
    鍾委員佳濱:好,會後我也會提出臨時提案,希望你們來做評估。其實,部長一上任就很關心受刑人處遇狀況,我們也發現監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足,對目前各監所配置的管理員來說,不僅工作超量,還因為輪班制的關係讓他們形同失去自由,我們經常收到他們的請託希望可以從裡面調出來,每次有這樣的請託時,法務部又會說他們人員不夠。
  • 邱部長太三
    人員確實不夠。
    鍾委員佳濱:法務部對如解決監所工作人員的編制問題,有沒有想法?有沒有根本解決之道?
    邱部長太三:有,我上任後,獄政部分也是我關切的重點之一,秉承總統跟院長的提示,我們也提出獄政的改革,已經向行政院林政委做了第一次的簡報,未來會在院會做正式的報告。目前監所大概不足800多個管理員,我們也跟人事總處做反映,他們也想盡力協助,但還需要一番精算。目前各監所管理員不僅是工作量超重,我們還欠他們很多加班……
    鍾委員佳濱:我了解。所以本席希望部長儘快充實幕僚,找出有第一線監所管理經驗的人協助你解決問題?
  • 邱部長太三
    沒有問題。
  • 鍾委員佳濱
    謝謝部長。
  • 主席
    上午的會議延長至質詢完畢。現在請江委員啟臣質詢。
    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早上很多委員都向部長質詢保外就醫跟特赦的事情,在保外就醫這個議題上,很多國人關心阿扁總統保外就醫的狀況,但有更多人關心保外就醫的標準到底是什麼?雖然你們在書面報告裡面也把相關規定講出來,還特別補充說明保外就醫的審核標準並非以收容人疾病作為准駁的唯一依據。這當然是,否則以阿扁總統的條件應該很難符合,一定有其他以外的因素作為輔助指標,來判定他是不是符合保外就醫的標準。但這也容易落入主客觀的標準,部長所列出來這些疾病方面的規定幾乎都指已經沒藥醫或是有生命危險的地步才符合標準。疾病以外的標準是以他的心理狀況,甚至報告裡說要兼顧人權的保障、防衛社會安全,要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這些都是在疾病標準以外。相對來講,這是比較主觀的判定或是行政裁量的判定,來決定這個case能不能保外就醫?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雖然有其他因素的綜合考量,像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等等,都是我們考量的因素之一。但,最主要還是按照這個參考。
    江委員啟臣:最主要還是這六點。請問部長,保外就醫之後,你們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去review,最近剛renew阿扁總統保外就醫到2月,你們這一次認定的實際檢討結論什麼?
    邱部長太三:在10月21日長庚醫院高雄分院醫師診斷證明書裡也特別提到了幾點,最後的結論寫著:綜合病情雖略有改善,但因其身心多重障礙無法自理生活,其身心仍存有高度風險,在監難獲適當的照顧和治療,必須長期在外。
  • 江委員啟臣
    如果這個是你們最主要判定的標準話……
    邱部長太三:除此之外,中間還有一個審查小組。
    江委員啟臣:部長剛剛唸的醫院證明書,占最後裁定的比例有多少?其他指標又占多少?總是要對整個社會客觀,像之前在高雄監獄六個人飲彈自殺的震撼事件,最近又有這樣的聲音傳出來。
    邱部長太三:跟委員報告,基本上三個月會做一次專業診斷證明評估,每個月中間會帶衛生科長、護理師跟政風主任去查看,回來要寫查看報告跟陳訴狀況,接著要不要讓他再展延,除了醫生的診斷報告之外,還要由機關首長典獄長或副典獄長和醫師、護理師、心理師及社工人員組成審查委員會綜合剛剛所講的……
    江委員啟臣:這個審查委員會,最後誰來裁定?委員會是用投票的方式嗎?
    邱部長太三:有沒有投票,我不清楚,委員會討論後做出結論再報給……
    江委員啟臣:委員會是採共識決還是用什麼方式去做決定?外界始終好奇這個結論如何做出來,除了醫學報告外,大家最關切的是非醫療的部分,是如何來判定?因為在你們的資料裡,每年申請保外就醫的個案,比如105年至今年9月底為止,保外就醫的呈報數是265件,被核准的是254件,其中還有返監執行的約35件。很多人會想,如果以我的狀況申請保外就醫,可否得到與阿扁總統相同的待遇?你懂我的意思嗎?
  • 邱部長太三
    我瞭解。
    江委員啟臣:因為外界的眼睛是雪亮的,不止受刑人在看,受刑人的家屬也在看,所以必須給外界一個非常公平客觀的交待。為什麼今天還會談到特赦的問題?如果這個不夠客觀,當你們要免除特定受刑人的刑責時,其實還有別的途徑可以使用,例如特赦或其他赦免等等,這些是總統的權限,我們予以尊重,但是不要因為某些個案破壞原本保外就醫的制度,這點你要特別小心。
    當你們談到司法改革時,這個東西是必須要談的,否則我們不知道高雄監獄的事件會不會再度發生,再加上外界對此議論紛紛,你們必須勇敢的面對這個問題。雖然這是一個個案,但是對於這個個案你們處理的好與不好,它的後續效應正在發酵。如果你們無法給外界任何交待的話,受刑人本身及受刑人的家屬就會要求政府要給個交待,行政裁量權有大到這種地步嗎?我們同意給總統特赦的權力,這是憲法所賦予的;但是我們不見得同意行政機關在主客觀的判斷上有這麼大的權力,所以我們要求標準必須要一致。
    邱部長太三:對,在被核准的254件保外就醫中,只有35件必須再回去服刑,這表示大部分的人基本上都是繼續在外治療。
    江委員啟臣:我要談的不是數字,而是標準。
  • 邱部長太三
    我們會把標準更加……
    江委員啟臣:其實還是很多人在觀察自己是否達到這個標準,如果其中主觀的裁量占了這麼重的百分比,會讓人覺得這樣的司法無法提高大家的信任,因為有太多主觀判斷的因素可以影響保外就醫的個案。此外,請問那35件回去服刑的原因為何?
  • 邱部長太三
    有的是治療好了。
    江委員啟臣:是因為他完全治療好了,還是有其他條件呢?
  • 邱部長太三
    細節的部分我可能……
    江委員啟臣:我覺得有些事你們大概不方便在這邊講,可是我必須表達社會對這件事情、對這個標準的看法,其實不是大家都要討論阿扁的個案,也沒什麼好討論的,大家要討論的是這個標準,大家在意的是你們給社會呈現什麼樣的標準。你們要談司法改革,如果連這點標準都講不出來,講不出主、客觀的標準比例為多少時,這個司法改革人民不會信任。
  • 邱部長太三
    基本上這是由委員會審查。
  • 江委員啟臣
    那個委員會讓大家覺得根本就是黑箱作業。
    邱部長太三:委員會的成員有社工人員、心理師、醫師等等,很難講……
    江委員啟臣:我要說的是,對於特殊政治人物刑責的處理,我們有法律途徑及憲法途徑,不要讓保外就醫變成變相的假釋,如果給社會這樣錯誤的觀念,以後的法律會很難讓民眾覺得那是公正的,好不好?
  • 邱部長太三
    謝謝委員提醒。
    江委員啟臣:另外,最近在進行美國大選,FBI在選前一、兩週突然宣布希拉蕊電郵門案件有新的事證,請問部長,從臺灣司法的角度來看美國這個案例,你覺得這樣妥當嗎?我不敢講以後會不會發生在臺灣,但是你作為法務部長,心中應該要有價值標準,你應該告訴大家,這樣是否妥當?
    邱部長太三:從我以前也參選過的立場而言,我當然不希望在選舉的過程中有任何因素來影響選情。
    江委員啟臣:很多人認為這不妥,但有些人站在選舉的角度認為這是應該的,各種想法見仁見智。法務部作為臺灣司法機關,請問這樣的案件會不會在臺灣發生?
  • 邱部長太三
    我們所有的檢警調一定會盡全力謹守中立原則。
    江委員啟臣:歐巴馬在這件事情發生之後跳出來批判FBI,他說FBI不該這樣做,請問你認為歐巴馬的作法適當嗎?
    邱部長太三:我沒有完整聽到他聲明的過程,就我看到的部分,他是認為如果這個案子沒有那麼明確,就不應該給人民一種影射的印象。
    江委員啟臣:其實他某種程度直接、間接的在講FBI不應該這麼草率地出來發表相關的言論,尤其是針對選舉候選人的個案,而且調查還不見得有結論,但他卻直接說有新的證據,所以總統認為這種作法不妥。當然這會引發另外一個疑慮,總統算不算干預司法?
    邱部長太三:這要由美國的觀點來判斷,因為他們的選舉文化……
    江委員啟臣:最後,蔡英文總統對郭瑤琪個案以總統的身分表達同情與不捨,你覺得這樣恰當嗎?
  • 邱部長太三
    那是一封私人信函吧!
    江委員啟臣:不是私人的,那是總統府的信箋。
    邱部長太三:就我理解,那好像是私人信函。
  • 江委員啟臣
    私人信函也不應該用總統府的信箋來寫。
  • 邱部長太三
    總統應該沒有要他公布的意思。
    江委員啟臣:這不是他是否公布的問題,而你是用什麼樣的身分去關心這件事,這是第一點。第二點,你站在總統的高度,對於任何個案,即便有再好的情誼,甚至是你的親戚,都更應該要避嫌,都不應該去發表任何言論,否則這些只會讓未來的司法改革橫生更多障礙。所以我才會以FBI與歐巴馬的回應為例,這讓我們反思臺灣的司法改革,總統必須以身作則,法務部長也必須以身作則,這跟執政與否其實沒有多大的關係,而是為了確保整個司法的中立性。
  • 邱部長太三
    確實。
    江委員啟臣:回到我第一個要求,本席希望保外就醫的制度應該對人民有一個客觀的交待。如果他屬於特殊政治人物,要做特殊處理的話,總統有其他的途徑可以處理,不見得一定要用保外就醫的方式,這種方式如果在處理的過程中造成人民的誤解,或是讓人民認為行政權過度裁量,與事實不成比例時,人民會產生反彈,希望部長好好思考這個問題。
  • 邱部長太三
    我們會請矯正署將審核標準訂定的更明確或細緻化。
  • 江委員啟臣
    要客觀中立。
  • 主席
    請尤委員美女質詢。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要審預算,請教部長,現在我們的監獄人滿為患……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確實,委員也很關心。
    尤委員美女:如果女性受刑人懷孕或是有襁褓中的孩子,有母親可以攜子入監的規定。在實務上曾發生過一個案例,報紙也報導了很久,就是買泓凱的案例,他的母親因為吸毒入監,但入監時已經懷孕,所以就在監獄中將其生下,之後他就一直在監獄中成長,直到2歲以後因為不符合規定,就把他送到孤兒院,他就在孤兒院中成長。其實他的家中還有外婆,而這個外婆可以盡到養護教育的責任,但是監獄卻沒有做任何的評鑑,就直接把他送去孤兒院,以致於他在孤兒院中長大,後來是外婆逐一尋找才找到他,再經過一定的程序才把他帶回撫養。在他媽媽出獄之後,他又被媽媽帶回去,但那是一個不健全的家庭,所以他就開始逃學、不喜歡回家、交壞朋友,後來又因為偷竊而進入少輔院。根據少輔院的資料顯示,他被診斷為輕度智障、不善言語,因為偷竊而進入少輔院。其實監所並不是一個適合孩子成長的地方,部長知道吧?
  • 邱部長太三
    我同意。
    尤委員美女:針對母親攜子入監的情況,其實孩子不是罪犯、不是受刑人,是在不得以的狀況下才會讓母親帶孩子去監獄裡。雖然研究報告指出,如果母親能跟孩子在一起,對於母親在監所的生活會較穩定,對於其自尊及價值感的建立也有幫助,對於未來的規劃與希望也可以加強他復歸社會的動機,但前提是這位母親在監所中要有足夠的時間撫養小孩,甚至監所中能提供適度親子的教育,如此才能建立起親子的關係,並幫助他們復歸社會。但是,監所並不是一個適合養育孩子的場所,它是以管教為主,孩子周遭全部都是受刑人,而且在我們的監所中也沒辦法母子同監,像德國就有6所母子同監的監所,但是臺灣沒有,孩子就是跟媽媽睡在一起,而且我們的監獄都已經超收,在人擠人的情況下,如果孩子在房舍內哭鬧,你覺得結果會如何?所以母親最害怕的情況就是孩子在半夜哭鬧,若是孩子惹事,媽媽在房間裡大概就會不好過,最好是孩子沒有聲音、不要吵、不要鬧,所以當孩子在0歲至3歲這段最好動的時期,監所中的孩子卻幾乎都是被抱著,被監禁在那個小小的空間中,除了跟著媽媽去廠房工作之外,可能就是由其他受刑人抱著,讓他不要吵鬧。這種情形其實會影響孩子智育的發展,因為他沒有受到人、環境或語言的刺激,也沒有同儕,因此,在那樣的環境下成長,孩子很容易智育不足。而從小沒有受到任何的刺激,都要他不要吵、不要鬧,也沒有空間可以讓他跑、跳、發展身體的職能,在這種情況下,當他放出去以後很容易變成過動兒。
    事實上,整個監所的設備其實不適合孩子,但是當媽媽要入監服刑,在外面又沒有任何資源,而且親子不應該分離太久,在這種兩難的情況下,在入監之前是不是應該要有評鑑的制度?另外,在監所的環境部分是否應該仿效德國母子同監的設計?我們知道現在法務部開始要興建新的監獄,在此同時,能否將這部分一起納入考量?第一,在他入監之前應該先評估家庭狀況、母親及兒童生活的狀況、兒童的健康、母親的教養能力、母子關係、兒童在外部生活的可能性及資源等等,要先做出一份兒童社會心理的專業鑑定報告,如此才能判斷孩子適合在外面還是裡面。如果真的要帶進去,對於親子教育的部分,我們不可能要求監所備有親子教育人員,但至少監所可以跟監所附近的托育機構、幼稚園等等結成策略聯盟,白天把孩子送出去,晚上再把孩子送回與媽媽親近,如果監所裡不能有好的親子環境的話,這也是一個可以考量的方式。第二,當孩子成長到一定年齡,不能繼續和媽媽在一起時,這時應該也要有一個專業的評估,而不是一股腦的將他送到孤兒院。
    現行監獄行刑法第十條規定:「入監婦女請求攜帶子女者,得准許之。但以未滿三歲者為限。前項子女滿三歲後,無相當之人受領,又無法寄養者,得延長六個月,期滿後交付救濟處所收留。」其實這部分應該要先有所評估,他可能有些親人或有適合的收養機構,而不是直接送到孤兒院。現在監獄行刑法正在修改,對於母親攜子同監的部分能否有更細緻地規劃?
    邱部長太三:委員關心的與提示的都很正確,第一,矯正署與法務部確實也在修正監獄行刑法第十條,我們會參考委員剛剛的建議,例如在他攜帶子女入監前能夠經過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給予適當的評估,經評估准許後才能攜入。第二,在攜帶期間內,如果有不適當或不適宜之情況,或是已年滿三歲時,如何進行後續的轉介、安置也是我們應該檢討改進的方向。第三,現有監獄對於攜子入監的女性受刑人應如何安排他們的空間,讓他們有較多時間與子女相處、教養,我們會請矯正署進行檢視,如果需要增加一些經費及建設,再請大院給予支持。
    尤委員美女:我們一定支持。接著,其實少觀所在整個少年事件法的設計上,最重要的功能是教育及輔導,但是少觀所中很多行為都是在懲戒,裡面有所謂的考核房,當少年發生違規事件時就把他送到考核房,考核房有點類似禁閉室。少年一般都很好動、能量非常充沛,教他整天乖乖坐在那裡讀經,安靜不能出聲音,乖乖地守規矩,整天坐在那裡,這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是因為少觀所的人多,就一直要他們守秩序、守秩序,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各種違規的事件,包括口角。人與人之間難免有口角,即使不是在少觀所裡面,而是在家裡,兄弟都會打來打去了,對不對?教這些人去少觀所裡面要乖乖的、非常地守規矩,怎麼可能?可是只要有口角,或是隨意躺在床上,或是用鋁箔包弄出聲音,這些都算是違規,違規的人就要進入這個如同禁閉室的考核房。這些違規的人是不是一律都要送到考核房?是不是能夠更人性化?今天這些少年是被送到少觀所,這裡並不是少輔所,也不是少輔院,對不對?少觀所的宗旨是教育及輔導,讓他們出來以後能夠回歸社會,而不是把他們變成更「大尾」。所以不管是大人或小孩的監獄,應該全面地進行思維的翻轉、加以改變,對整個考核、所有的制度全面地去檢討,可不可以?
    邱部長太三:是的,矯正署本來就在草擬獄政改革的幾個要項,剛剛委員提到的很多觀點值得我們再加進去,未來我們將向行政院提出專題報告,剛剛委員提到的幾點,我們會在少年的部分一併加入,並進行調整及改善,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還有,要儘快將少輔院改成矯正學校,這個議題已經講很久了。
    邱部長太三:對,不過人力及空間可能稍微需要時程。
    尤委員美女:好,謝謝。
  • 主席
    請孔委員文吉質詢。
    孔委員文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部長,法律是全國人民都一體適用,對不對?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答復。
  • 邱部長太三
    主席、各位委員。對。
    孔委員文吉:你剛剛表示,在選舉期間你會要求檢警調單位要中立執法。我覺得在選舉的時候雖說不分藍綠,但是每次立委選舉或鄉長選舉,好像對原住民特別有興趣,現在很多鄉長、議員被停職,都跟賄選有關。我舉個例子,上次的立委選舉期間,台東有三十幾位鄉長等等全部被檢調單位調查、問話,但是選舉之後,這些人都沒有事,獲得不起訴,包括台東延平、海端等等幾個鄉長。113個立委只有幾個是原住民,平地的都沒事,每次新聞報導都是跟原住民有關。所以本席在此特別強調,對原住民選舉的部分,我希望真的要公平執法,不要就認為原住民的選風敗壞,可能會有賄選,人家一提報、一檢舉,就要找人家去約談、問話,這對選情會有影響的,所以我在這裡特別提醒部長,我們希望對原住民選舉的部分能夠公平一點。
  • 邱部長太三
    好。
    孔委員文吉:約談這麼多人到案、問話,到最後全部不起訴處理,都是捕風捉影而已。
    其次,最近網路都在流傳高雄麵包師傅黃士福上傳的影片,今天早上可能也有委員提到,因為今天的議題是討論阿扁保外就醫、特赦檢討的專案報告,這個影片的流傳對於今天的議題討論一定會有影響。黃士福先生是無意中在公眾場合拍到前任總統阿扁健步如飛,可是網路流傳他的店被民眾砸店,又被高雄市國稅局及衛生局稽查,您對這件事情有沒有什麼看法?你覺得這樣的民眾、暴民是不是應該加以懲治?高雄市政府國稅局及衛生局的處理妥不妥當?
    邱部長太三:我想任何政府機關都一樣,受理民眾的檢舉以後,他們一定都會依法辦理。至於前面所謂去砸人家的店,這當然是嚴重的不法行為,應該予以譴責。剛剛高雄地檢署周檢察長也說警察好像有去處理,但是沒有正式提案移送到地檢署來,如果將來有,他們一定會依法偵辦。
    至於在前面的部分,陳前總統雖然是公眾人物,有些人可能好奇也好,或者基於其他原因也好,而對他拍攝,我想這是難免的,但是可能要注意到當事人本身的心理情境到底是如何。我覺得比較重要的是,如果把影片PO上網站,可能是比較不妥的。
    孔委員文吉:PO上網站是比較不妥,問題是針對後續高雄市政府相關單位的處理,我知道今天高雄市政府國稅局有人列席,請上來說明一下,好不好?你們是依據什麼,為什麼這幾天到麵包師傅的店裡查他的帳、查稅?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有沒有人來?我們先請高雄市政府國稅局說明一下。
  • 主席
    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洪副局長答復。
    洪副局長東煒: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其實目前還是輔導階段,我們還是依法行政,就是他們匿名檢舉,因為那個事實比較明確,所以我們……
    孔委員文吉:你們是依據民眾的檢舉去查稅,是不是?
    洪副局長東煒:對,10月27日來一個公文、來一個檢舉信,他是透過財稅的內網進來,所以我們在10月31日就發一個輔導函出去。所以現在到目前為止我們都no touch,還沒有見到他本人。
    孔委員文吉:我覺得法律要公平處理,政府機關要依法來執法。
  • 洪副局長東煒
    這沒有問題。
    孔委員文吉:現在發生了砸店的事情之後,你們又去查稅,高雄市政府兩個單位又去查稅,我覺得這針對……
  • 洪副局長東煒
    這兩個沒有聯結關係。
    孔委員文吉:我覺得這個部分會給人一種聯想,就是這是不是也是挾怨報復?你如果要查,應該針對整個商家,特別是你現在去查他的稅,給人家的觀感更不好,會讓大家認為你是因為黃士福先生拍到這個影片,就去查他的稅,我覺得我們政府對黃士福先生的處理給全國民眾的觀瞻是不好的,你知道我的意思嗎?
    洪副局長東煒:知道,我們都是依法在執行,沒問題。
  • 孔委員文吉
    選擇在這個時機點也不宜啊。
    洪副局長東煒:對,謝謝你。
    孔委員文吉:接下來我想跟部長探討一下,最近狩獵法在立法院引起很大的變革,本席有提案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最近農委會也提出第五十一條之一的修正案,把刑法改成行政法。日前一位宜蘭地方法院的法官看到洪姓的泰雅族山地原住民獵到了一隻山羌,這位法官的見解是,即使是根據原住民傳統文化祭儀需要,獵到保育類野生動物還是不能被保障的,也就是還是要處罰,但是農委會的修正條文是把刑法改成行政法。對於這位法官先入為主的觀念,我認為時機也不宜,因為上次台東海端鄉王光祿的事情……
    邱部長太三:對,最高檢檢察總長有幫他提起非常上訴。
    孔委員文吉:那些人也針對原住民打獵的文化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在大法官會議的解釋還沒有出來之前,法官就認為我們原住民獵取保育類野生動物的優先性應該比原住民的獵人文化還要重要,所以將這位原住民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也就是說,他獵取了一隻山羌,1天折算1,000元的話,等於他必須付出18萬元。原住民、特別是獵人因為去打獵而獵到一隻山羌,一方面怕坐牢,另一方面又要付18萬元,教原住民獵人怎麼付18萬元?針對我們原住民的狩獵文化,我們希望原住民在傳統領域打獵有時間、有季節、有種類、有數量,原住民打獵應該是不犯法的,這在野生動物保育法、原住民族基本法裡面都有規定,部長,你有什麼見解?
    邱部長太三:剛剛孔委員提到,其實在原住民族基本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甚至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裡面,都有規定針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狩獵應該給予高度的尊重。剛剛您提到法官的部分是歸司法院督導,所以我可能比較不方便表示意見,不過我剛剛有提到,針對王光祿的部分,我們最高檢顏總長已經幫他提起非常上訴,主要的原因就是希望能夠尊重原住民的傳統文化。其次,雖然野生動物保育法不是我們法務部主管,但是我已經請農委會及原民研究未來野生動物保育法要如何調整、適用,譬如把種類檢視一下,看看有些是不是已經不需要了,或是有些可以限制在一定的數量等等,他們對這個部分比較專業,可以做這方面的研討、放寬。
    孔委員文吉:部長的見解非常正確,本席表示肯定。本席所提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草案已經經過本院經濟委員會通過,現在正在等待黨團協商,我的版本是基於傳統文化、祭儀需要,只要是非營利之用、不能販賣,我們還是可以獵取一些保育類野生動物。
  • 邱部長太三
    這是正確的。
    孔委員文吉:最重要的是,原住民的獵人打獵不應該受刑法的判決,哪有原住民獵人在自己的傳統領域、照一定的季節打獵……
  • 邱部長太三
    所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對原住民自製獵槍的部分已經給予放寬了。
    孔委員文吉:最重要的是台灣是一個法治國家、尊重人權的國家,像王光祿現在病情很嚴重。我真的希望我們原住民獵人打獵的權益也應該受到尊重,這些在原住民族基本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都有規定,但是現在很可惜,民進黨太尊重動保團體的意見。
    邱部長太三:沒有,這個法現在在大院中,希望趕快把它通過。
    孔委員文吉:動物保護與原住民獵人不會受刑法處分之間要如何取得一個平衡點?希望部長能夠為我們主持公道,當然,優先是原住民在自己的傳統領域打獵是不應該受到刑法判決的,好不好?
    邱部長太三:好,謝謝。
  • 孔委員文吉
    謝謝。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質詢。(不在場)徐委員不在場。
    請蔡委員易餘質詢。
    蔡委員易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一個早上的時間都在討論陳總統在高雄的狀況,以我個人的觀察,這個麵包師傅(我就不再提他的名字了)在這麼近的距離做個人拍攝的行為,當然,法界認為這個拍攝是沒有問題的,但是他把拍攝的影片放到網路上,沒有經過被拍攝者的同意,早上我聽部長的說法,你認為這個部分確實在法律上是有問題的,部長可以再說明清楚嗎?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第一個,陳總統確實是一個公眾人物,一般民眾對他好奇、想要拍照,大概可以想像、可以理解,不過也要注意到他基本上是一個病人,所以這一點可能稍微要注意一下。但是我覺得把這個影片PO上網,這確實是一個不當的行為,就誠如剛剛委員也提到,他不但沒有得到當事人的同意,也會引發不了解這個情境的人可能會有不同的解讀,而衍生不必要的一些紛擾。
    蔡委員易餘:對,拍攝者要如何表達個人對於公眾人物的不喜歡、還是情緒,我們都尊重拍攝者的言論自由,但是個人的自由總是要以尊重別人且不侵害他人作為最起碼的底線。而且他除了做拍攝的動作,還在網路上把麵包店的名片都放上去,我認為這部分帶有某些層次的惡意。當然,我也不認為我們必須再繼續追打這樣的行為,但是對於這樣的惡意行為,我們還是必要透過今天質詢的場合予以譴責,對於任何人的私領域空間,不管是馬前總統也好,陳前總統也好,大家還是要適度地給予尊重,而且儘量不去侵害,這部分沒有問題吧?
    邱部長太三:確實如此,大家應該要體諒一下病人,特別是心理上還要調適的這些人,給他們一些比較好的恢復、復原的空間。
    蔡委員易餘:相同地,我也認為沒有必要再過度地渲染,綠營的支持者也不必再去搔擾這位麵包師傅,這件事情應該讓它結束了,如果有一些不法的地方,還是回歸於法制面,部長應該對外如此澄清、宣示,我覺得這是有必要的。
    邱部長太三:是的,謝謝。
    蔡委員易餘:第二點想要請教部長的是,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經把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也就是特偵組的法源予以修正,賦予各檢察機關有獨立調撥一些專業的行政機關的權力,針對這個部分,法務部現在規劃得如何?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我們就看大院立法的進度如何,我們已經請高檢署針對後續相關人員的處理、業務的移撥等等進行規劃,最高檢有他們的規畫,高檢署也有對人力的部分做了一些調配的規畫。
    蔡委員易餘:但是這個法案好像在二讀前政黨協商的時候有一點被擋住,所以現在沒有辦法完成二讀及三讀,這樣會影響法務部未來的作業嗎?
    邱部長太三:在一讀會的時候,大家認知的默契期程是1月1日。
    蔡委員易餘:對,1月1日。
  • 邱部長太三
    所以我們是以1月1日做後續的規畫。
    蔡委員易餘:在進度上沒有我們想像中如此快地完成三讀,如果法務部也有這樣的規畫方向,我覺得這些作業還是要開始規劃,不要到時候來不及,可能會忽然出現犯罪的空窗期,或是地檢署、高檢署現在沒有足夠的能量來偵辦重大案件,是不是可以請部長再注意一下?
    邱部長太三:我們會注意。基本上新案已經沒有了,大部分只是對幾個舊案做這樣的安排處理,最高檢辦到最後一天都會認真地處理,最後再移交給相關的後續單位。
    蔡委員易餘:我也希望是這樣。第三件想與部長討論的事情是,依我的觀察,現在台灣有很多重要的案件,包括兆豐案、樂陞案,以及陸續被爆出過去被特偵組簽結的與馬前總統相關的案件,但大家都認為這些案件的簽結並未完善所有的調查程序,包括北銀富邦合併案,一位過去曾任富邦銀行的副理向北檢提出告發;還有馬英九、黃世銘及柯建銘教唆偽證一案明天下午即將開庭,這麼多案件都集中在台北地檢署,現在台北地檢署有充足的人力來辦案嗎?
  • 邱部長太三
    北檢檢察長願意認真努力來承擔所有人民的……
    蔡委員易餘:他們相信北檢會承擔責任,但我現在要強調的是,這麼大、這麼多的案件集中在北檢,現在北檢辦案的能量是否足夠?
    邱部長太三:應該夠,台北地檢署有大約160多個檢察官,我想他們應該有能量來接受……
    蔡委員易餘:本席作個呼籲,現在已經花了這麼多人力在兆豐案,但我發現兆豐案的辦案狀況目前陷入泥沼中,因為大家都在努力地查這個案子。但是這個案子很明顯地無法辦下去,就我的認知,因為我在秘密會議中看到那麼多英文名字,無法從各個名字中去勾稽到究竟發生了哪一件事或是哪一個人的不法或是洗錢行為,我們不斷地在做人的勾稽,而美國也無法再提供給我方更多資料,把人力耗在這個案子,是否是浪費司法資源?
    邱部長太三:委員所提確實是一個問題所在,不過基本上原來認為在國外洗錢的重點,北檢也把相關的資料交給調查局做這方面的篩選。第二,金管會跟兆豐銀行本身也在做它們內部內稽、內控的檢視,所以目前來看,大概已經篩選出一些……
  • 蔡委員易餘
    所以還是有陸續在篩選?
    邱部長太三:對。目前大概只針對從我們國內或者紐約分行跟巴拿馬箇朗分行中涉及到看起來是華人的部分,大概已經篩選出來了,我們北檢……
    蔡委員易餘:關於此案,我們還是要給北檢鼓勵,因為北檢在辦案過程中可以查出蔡友才違法超貸、背信等問題,而且也成功地讓法院初步認定犯罪嫌疑重大而同意羈押,所以在這個案件中,北檢是有成績的。當然,人民的期待並不僅止於此,所以我看到最近有很多政論節目不斷地在用兆豐案打擊整個檢察官辦案的士氣。既然此案已經開始比對資料、進行勾稽,當然在偵查不公開原則下無法提供細節,但是在某些層次上要加強對外召開記者會的力道,把目前辦案辦到什麼層次以及遇到什麼瓶頸,讓大家充分知悉。
    邱部長太三:好,我會把委員的意見轉給北檢檢察長,讓他們根據其辦案的進度,適合發表新聞時就對外……
    蔡委員易餘:對,該對外作一番澄清或是對外說明目前辦案的結果,不要一直放任所有的輿論質疑檢察官辦案不力等等,我認為這樣對於檢察體系內部的士氣是不好的。
    邱部長太三:不公,對,他們確實很認真。
    蔡委員易餘:最後一點,我看到每一次選舉時,各地檢署都很努力查辦賄選,辦了這麼多案件之後,結果發現真正可以抓到候選人的機會少之又少,每一件都是辦到第一線,第一線的人就說我是自掏腰包買票,因為我欠這個候選人人情,我幫他買票他都不知情。這種說法居然檢察官都接受,可是檢察官卻不會去思考,如果是三組不一樣的人買票,結果他們的說法一模一樣,這後面到底隱藏了怎樣的故事?我認為這種狀況來自於檢察官只想抓賄選,抓到賄選就有績效,他沒有在後續的追訴過程中付出相當的、應有的努力,而且通常法官輕判或是判決緩刑時,檢察官就不再上訴,等於是同意被告的說法。部長,你認為我的說法正確嗎?
    邱部長太三:我想有一部分可能要釐清一下,其實我們檢察官過去也一直都很積極在辦,蔡委員大概也知道,當2002年證據法則越來越嚴格之後,院方都不一定支持我們起訴的主要候選人或是他重要的幹部,因此導致我們的檢察官在這方面會擔心萬一起訴被判無罪……
  • 蔡委員易餘
    所以院方也是很奇怪啊!一堆人都承認自己買票……
    邱部長太三:對,所以證據法則上若沒有共識,我們檢察官在辦案上會有一定程度的顧慮。第二個,您剛剛提到緩刑這部分,確實我也請檢察總長跟高檢署檢察長,針對我們起訴的賄選案件,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就判緩刑,我們一定要看事實的狀況,必要的時候要提起上訴。
    蔡委員易餘:對,我們還是要去評估真的只是個人行為,還是為了掩護後面更大的……
    邱部長太三:對,我有請總長及王檢察長向各地檢署指示一下,既然檢方起訴了,我們當然希望賄選能夠受到一定程度的壓制,這樣才有意義。
    蔡委員易餘:謝謝部長,辛苦了,謝謝。
  • 主席
    請鄭委員天財質詢。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談陳前總統保外就醫被拍攝的事件,主要就是因為很多人懷疑,才會造成這種狀況。我上次也跟你提過,台中監獄有一位原住民老先生重病,結果一直申請保外就醫都不成功,一樣是台中監獄,結果後來他就離開人世了。法務部矯正署最起碼要通盤去瞭解所有在監獄裡面離開人世者的詳細狀況,進而檢討保外就醫的制度。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好,這一點我會指示他們來瞭解。
    鄭委員天財:接下來我要跟部長談與法務部有關的業務。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特別規定不得私有的土地種類,其中一至四款規定的都是「一定限度內」,比如海岸一定限度內或是水道一定限度內,好幾個一定限度內。土地法施行法第五條只規定「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謂一定限度,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水利主管機關劃定之。」所以並未另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這是法律的缺漏,因為這是很早期的法律,當時還沒有行政程序法。重點在於,有了行政程序法之後,法務部沒有積極地要求內政部,反而做了一個非常不好的示範,民國93年法務部在法律字第0930013142號函中說明二特別提到,內政部所講的一定限度所定的劃設原則,它認為劃設原則是行政規則,這是正確的,這是法務部說的,內政部所定的劃設原則,就一定限度所講的劃設原則是行政規則,這部分講得沒有錯,法務部的意見是對的。後面的說明三這一段還沒有問題,這個「一定限度」是空白構成要件,必須要待行政機關,也就是必須要內政部透過法規命令來訂定所謂的一定限度,到底是1公里、2公里、5公里還是500公尺。但是法務部最後這一段就有問題了,我們看紅色字就好,「準此,本件所稱之劃定行為」,就是土地法施行法第五條的劃定行為,「宜解為具法規命令之性質」,這是互相矛盾而且嚴重錯誤。前面法務部說內政部的劃設原則是行政規則,不是法規命令,但是地方政府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五條,都是依內政部的劃設原則,也就是依內政部的行政規則來做劃定的行為,所以這當然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針對此事,部長要答復嗎?還是先請司長答復?
  • 邱部長太三
    先請司長答復。
  • 主席
    請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鍾司長答復。
    鍾司長瑞蘭:主席、各位委員。我剛剛看到的簡報上面,前面那部分應該是內政部的函?
    鄭委員天財:對,沒有錯。
  • 鍾司長瑞蘭
    後面引的則是法務部93年的函。
  • 鄭委員天財
    對。
    鍾司長瑞蘭:前面講的行政規則跟後面講的法規命令,可能是不同部會的解讀,不過行政程序法施行以後,如果土地法裡面有授權要訂定一定限度的內容,它會是一個實質法規命令的性質。不過如果談到比較詳細的內容,因為現在只看到函的解釋,還沒有看到來函具體所問的劃定行為的實質內容,可能我們回去後還要再確定一下它真正的性質是什麼。
    鄭委員天財:此案我討論了很多次,也邀請了包括法務部等相關部會討論過,所以請你們回去後要廢止這個函。因為法務部的函前面說內政部的處理原則是行政規則,但是地方政府都依這個行政規則來從事劃定行為,所以,部長,這是有問題的喔!
  • 邱部長太三
    請問前面那一頁是?
    鄭委員天財:這是內政部的,法務部說「貴部這個一定限度的劃設原則是行政規則」,這是完全正確的,這個階段法務部的意見是正確的,沒關係,這部分請你回去之後再檢討。
  • 鍾司長瑞蘭
    我們回去再確認一下。
    邱部長太三:好,我們回去確認一下,另外再跟委員報告。
    鄭委員天財:好。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不符合原基法的其他法律,譬如剛才講的土地法,或者是其他的水利法、森林法等等,原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但是現在原基法已經施行11年多了卻尚未修正,所以我在上一屆立法委員任期內又特別修正原基法第三十四條,增加第二項「前項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之原則解釋、適用之。」今天我不是跟你談解釋這件事,而是說各部會在做解釋時,希望法務部能夠積極地提供你們的法律意見。上次我也講過,你們曾經針對國家公園法不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一事做出很好的解釋,請你們未來還要繼續努力。
  • 邱部長太三
    好。謝謝。
    鄭委員天財:今天在座有許多檢察長,還有檢察總長,我要跟各位談的是,譬如森林法規定的是「傳統領域」,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則是「原住民族地區」,兩者顯然是不同的;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只有基於傳統文化、祭儀可以狩獵,原住民族基本法多了一項非營利的自用,包括王光祿的案子也屬於這部分。我今天要跟部長以及所有的檢察長講的是,對我們原住民族而言,11年多沒有修法,這是國家的怠惰,法律要求解釋也已通過一年多了,至今也還沒有解釋,對不對?有些法官就會認為這是國家的怠惰,應該要依原住民族基本法,所以就判決無罪。檢察總長為什麼對王光祿一案提出非常上訴?也是認為原住民族基本法有規定,相關部會的法令尚未修正的後果不該由原住民族承擔。所以,我要特別呼籲、特別拜託所有的檢察長跟你們的檢察官講,不是我們原住民不守法,我們原住民是遵守原住民族基本法,我們是合法的。若以太陽花事件作為對照,太陽花事件占領行政院都可以撤告,他們確實違法了都可以撤告,我們的行為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規定,我要拜託所有的檢察長跟你們的檢察官講,因為這個國家怠惰11年多不修法,所以讓我們被起訴,這是錯誤的。為什麼同樣稱為獨立審判,有的法官就很有擔當。這個議題跟你們本來沒有直接關係,但事實上導致許多原住民族符合原基法的狩獵或採取森林產物的行為卻被起訴,甚至判刑,當然,沒有被判刑的案子也很多。這部分應該怎樣做,是不是要請法務部統一見解,還是要請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統一見解,這都是有必要的。
    邱部長太三:確實原基法對於原住民基本權益的規範已經很明確,誠如剛才委員所提,其他部會相關的法律有時來不及制定或是修正,只要涉及法務部,我們一定秉持原基法的精神跟內容來做解釋。至於您剛剛提到的,各個檢察長都在現場,如果有必要,是否請總長或是高檢署王檢察長在將來召開檢察官會議時,弄出一個提案讓大家討論,進而統一法律見解,這樣將來在……
    鄭委員天財:請問總長,可以嗎?在總長說明之前,我順便再提一下,包括自製獵槍,102年最高法院的判決都說內政部所定的自製獵槍的定義逾越法律的授權,也就是逾越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授權,做了無謂的限制,關於這部分,是不是能夠一起做統一的解釋?
  • 主席
    請法務部最高法院檢察署顏檢察總長答復。
    顏檢察總長大和:主席、各位委員。本署除了針對王光祿一案聲請非常上訴之外,也曾經針對原住民族基本法與其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法律互相矛盾的問題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目前還在最高法院審理當中。
    鄭委員天財:我剛才已經講了許多,此事是國家違法怠惰,法律規定3年內要完成修法卻未能完成,到現在已經11年多了,3年乘以3還超過,到明年2月就是3年乘以4了,關於這部分,我認為法務部或是最高檢察署都應該要做統一解釋。
  • 邱部長太三
    謝謝。
  • 主席
    請李委員彥秀質詢。
    李委員彥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安排此一專案報告,係因這段時間社會上針對保外就醫的標準跟特赦此一議題,民間有許多討論,但是在今天法務部送來的專案報告資料當中特別提到,除了保外就醫的審核標準是以醫療性的指標為主,另外你還提到8個字「社會安全」跟「公平正義」等次要標準。「社會安全」跟「公平正義」似乎不是醫療機構所能認定的,請問部長,到底「社會安全」跟「公平正義」等次要標準的內容到底是什麼?由誰來決定?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台中監獄會組一個審查委員會,針對醫療專業小組與醫院……
    李委員彥秀:現在摒除醫療那幾大標準,你說有個委員會來訂?
    邱部長太三:因為我們每個月要去查看,會由衛生科科長、護理師及政風室主任來寫查看報告,彙整之後,再由中監的審查委員會……
    李委員彥秀:部長說的是長期保外就醫的原則標準,但是我要提醒的是……
  • 邱部長太三
    這個委員會在各監獄都一樣。
    李委員彥秀:矯正署現在所制定保外就醫審核的六大參考基準中,過去有沒有所謂的社會安全與公平正義?你剛才說由委員會來界定,可是過去大家有沒有以這8個字的次要標準來決定,除了身體有狀況的六大標準之外,還要順便考慮所謂的次要標準─社會安全與公平正義,這個在法律上的概念非常不明確!除了身體狀況之外,還要符合社會安全與公平正義,我不認為這是你剛才所提出的矯正署有一個委員會來決定到底符不符合標準?如果這件事在於矯正署要決定,我覺得未免也太為難這些人了!
    邱部長太三:這不是由矯正署決定,而是各監獄針對保外就醫來決定,目前繼續在外保外就醫者有350位,通常他們的審查……
    李委員彥秀:因為你今天又提出這8個字,過去這350位,除了身體的狀況之外,有沒有你認為他是符合社會安全與公平正義而放出來保外就醫的呢?
    邱部長太三:個案我倒是不曉得,但是審查委員會除了機關首長、醫師……
    李委員彥秀:個案你都沒有掌握,照理說,如果個案你都沒有掌握,很明顯地過去都是依照……
  • 邱部長太三
    委員會還包括心理師、社工人員……
    李委員彥秀:除了過去矯正署認定符合保外就醫的六大標準之外,今天的報告提到社會安全與公平正義,過去有沒有以這8個字來認定受刑人符合保外就醫的標準?誰可以回應我?
  • 主席
    請法務部矯正署巫署長答復。
    巫署長滿盈: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受刑人保外醫治離開監獄就回到社會,我們會擔心假如審核時沒有抓準,當他回到社會……
    李委員彥秀:這個與回到社會沒有關係,保外就醫是因為他身體有問題、有狀況,他需要在外面就醫。今天的報告書這8個字─「社會安全「與「公平正義」,是次要審核的目標,過去矯正署的標準裡面沒有這8個字,只要符合這六大項,委員會就可以決定受刑人是否符合保外就醫的標準。但今天你們訂出次要的標準,依我看來,法務部有責任及義務把這8個字界定清楚,否則未來受刑人會認為某人可以用這8個字來符合保外就醫,為什麼我不行?如果他的保外就醫申請不符合矯正署的六大標準被駁回,也許他認為自己符合社會安全與公平正義的考量。所以我要求法務部有必要把次要的標準界定清楚,部長同意我的說法嗎?
  • 邱部長太三
    我非常同意。
    李委員彥秀:你現在的回答也能讓未來矯正署好好地思考,除了六大標準之外,誰可以符合這8個字?你今天既然講了,就要交代清楚!否則為什麼陳水扁可以,他們卻不行?
    邱部長太三:本來這裡面就有要詳填的表列事項,包括有沒有再犯的風險、前科紀錄摘要等等,這些事項保外就醫都有做。
    李委員彥秀:部長,你目前有沒有標準?
    邱部長太三:這有表格,也都有表列,並提供給委員會審查。
    李委員彥秀:除了六大就醫標準之外,委員會過去有沒有用過這張表格?這張表格跟社會安全與公平正義有關嗎?
    邱部長太三:受刑人有沒有再犯風險,當然跟社會安全有關。
  • 李委員彥秀
    過去這350位保外就醫的受刑人有沒有適用過?還是基本上都以這六大標準來界定?
    巫署長滿盈:有,都有考慮過。
  • 李委員彥秀
    有用過社會安全與公平正義這8個字?
  • 巫署長滿盈
    對。
    李委員彥秀:目前為止,申請保外就醫的350個人中,最長……
    邱部長太三:抱歉!102年有243人申請,有232人獲准,每年都有……
    李委員彥秀:沒關係,人數多少不是重點。目前為止,除了前總統陳水扁之外,一般保外就醫最長的時間是多久?
  • 邱部長太三
    5年多。
  • 李委員彥秀
    有幾位?
  • 邱部長太三
    是不是讓我們回去儘快查明?
    李委員彥秀:好。部長,我擔心的是,除了我剛才說的,我認為矯正署有必要把保外就醫用的這8個字界定更清楚!依我看來,這8個字不是很明確的法律名詞,我們也不希望矯正署長期被這8個字所為難,今天前總統陳水扁適用這8個字繼續在外面保外就醫,未來如果有其他受刑人也要求以同樣標準,你就必須很清楚地說明。2015年高雄發生挾持事件,他們就認為為什麼陳水扁前總統可以,他們卻不行,所以我認為矯正署及法務部有必要針對這件事講清楚!
    邱部長太三:各位可以看到報告中的表2,例如保外再犯案、失聯通緝者也有一定人數,所以有沒有再犯的風險就涉及社會安全,也是我們要考量的部分。
    李委員彥秀:我最後要提醒部長,你剛才提到保外就醫最長有5年多的人,畢竟陳水扁前總統在外面,到底他的身體健康與否,大家看法各有不同,雖然應該回歸專業的意見,我必須強調的是,總統涉及特赦或大赦與否的問題應該回歸他自己的政治判斷。我希望該回歸政治判斷的部分,因為政治判斷背後是他自己必須負相關的政治責任,但是我一直希望這件事不要以這8個大字來決定,雖然你們現在說有表格,過去也有適用的人,但是在我看來,那就是一個很主觀的判斷,不是所謂的以社會安全與公平正義,它就是一個很主觀的判斷!我認為保外就醫應該回歸目前矯正署所核定的六大標準,如果未來總統要特赦或大赦,我覺得他自己必須負擔一定的政治責任,我也希望不要為難矯正署的相關同仁,若是無限期的這樣下去,未來保外就醫的執法在外界看來,這是一個因人而異的狀況。
    我要再次的提醒,大家討論保外就醫這麼久,還是要談獄政的改革,為什麼獄政改革喊了這麼久?我們還是需要保外就醫,為什麼不能在監獄裡面為受刑人建立良好的就醫制度?我們就不需要被這件事困擾,過去這麼多年來,我們常聽到哪些名人要保外就醫、又在外面放了多久等等,我不是針對特定對象。到底矯正署什麼時候可以再內部建立一個良好的就醫環境,而不需要保外就醫制度?部長可以給我更明確的承諾嗎?
  • 邱部長太三
    確實……
    李委員彥秀:你放人在外面5年,也太離譜了!
    邱部長太三:如果能夠提升監所的醫療設備及人員,我想……
  • 李委員彥秀
    什麼時候可以做?這些事不是早就該做嗎?
    邱部長太三:我們現在連舍房都不夠,更別說醫療器材設備。
    李委員彥秀:部長,你要跟院長去整合,現在不是說要殺蚊子館嗎?
  • 邱部長太三
    我們先把現在所擬定的獄政改革方向給……
    李委員彥秀:部長,如果行政院把自己的資源能夠整合得更好,現在蚊子館這麼多,我不認為一定要保外就醫,你們北、中、南找幾個場所,建立良好的就醫制度,重新好好彙整一下,如果現在是空間的問題,包括獄政管理也可以改革,受刑人可以有更好的環境,符合人權,也不需要保外就醫,大家就沒有這個困擾。我期望……
  • 邱部長太三
    我期許這樣的……
    李委員彥秀:我們不要期許,你可以給我一個時間嗎?我希望你跟院長好好談,看什麼時候可以把這些蚊子館清出來,北、中、南、東4個地方有沒有比較好的地點,可以找出蚊子館來建立良好的就醫環境制度。
  • 邱部長太三
    目前我們是與各大醫院結合。
    李委員彥秀:可是目前大家不滿意保外就醫,你能不能在矯正署裡面整合,找幾個場所讓他們來就醫,也不用出去。
    邱部長太三:這是一個不錯的方向,但是問題在於……
    李委員彥秀:部長,每件事都很不容易,但是我要看你有沒有決心想做?我希望你是不是可以在一個月內提供你的努力方向及資料,並跟院長溝通,把地點彙整出來,包括整體的預算改革,讓保外就醫未來可以有其他方式取代,以及陳水扁前總統到底適不適合保外就醫、身體的狀況,或是其他你剛才說的放人5年多在外面保外就醫等等,這些在外界看來觀感不一定好。如果矯正署裡面有好的就醫環境,事實上,這個制度在大家心裡就有所改善。2015年高雄挾人事件也就不會發生,我希望一個月之內給我完整的報告,謝謝。
  • 邱部長太三
    好。
  • 主席
    請廖委員國棟質詢。(不在場)廖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怡潔質詢。(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蕭委員美琴質詢。
    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在立法院十幾年了,也在十幾年前就開始主張婚姻平權以及性別平權,從第1次提案至今,雖然還沒有通過,但是多年來整個社會環境歷經很大的改變,也就是對於性別平權以及婚姻平權的接受度與包容度愈來愈大。當初之所以要推動是因為我相信人生而平等,針對一些與生俱來、有特別生理跡象或者性傾向的不同,不應該成為在法律上被歧視的來源或緣由。對於兩個相愛的人,希望能夠在國家體制內結婚、成家的基本權利,我一直認為多年來我們對於一些特定性傾向的人,在法律上強烈歧視。這樣的立場在最近審查大法官資格時,我們也看到一些大法官對這個問題是否構成違憲之虞,做了一些很清楚看法、解釋與表態。我相信這個社會對於婚姻平權與性別平權的態度,大家都在慢慢地凝聚共識的過程中,卻發現法務部的立場最保守。部長,我對您個人非常敬重,但法務部在這個問題的立場是堅持不支持婚姻平權,而以伴侶法的方式來提出這樣的作為及政策,我覺得非常讓人失望。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首先跟蕭委員說明的是,我個人認為世界上任何人都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權利,這是我的基本信念,不管性別或性傾向。其次,法務部過去之所以對這個議題比較保守,主要原因誠如委員剛才所說,努力了十幾年,這個社會必須不斷地去溝通、教育及對話,漸漸地會有更多人理解。也因為不同的團體有不同的主張,法務部就認為修定伴侶法是一個比較單純的處理方式,如您剛才所提到的,伴侶法在某個程度看來還是有歧視。
    不過,假設我們要做最簡單的處理,它可能是一個最複雜的過程,也就是如果直接修正民法,眾所皆知,民法當年制定至今都是以兩性為基礎架構,不是只有單純的婚姻,還包括家、宗族及其他法律關係。所以不是簡單地修正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就可以解決所有的問題,它會衍生很多的矛盾。舉例而言,戶籍法要不要跟著修正、調整,或是祭祀公業管理條例要不要跟著修正、調整,因為修了這個部分會連帶引發其他的部分。就我個人的立場認為……
    蕭委員美琴:可是你不能因為修法複雜,而拒絕去修,我覺得今天聽到部長這樣的解釋,我還是覺得滿令人失望。
    邱部長太三:我沒有拒絕去修,而是在於大家有沒有趕快找出這個問題,同時去修正,有關我剛剛講的這些問題,如果修正民法,導致其他相關的法律馬上涉及抵觸的問題。
    蕭委員美琴:若有牴觸,我們可以同時提出修法,包括立委及行政部門,大家都可以同時來檢視這些問題。
  • 邱部長太三
    不要只有先修正某一部法律。
    蕭委員美琴:法務部不應該因為修法會涉及其他配套的作為還沒有到案,而從最保守的角度提出伴侶法,這甚至是構成歧視的一個法案。
    邱部長太三:現階段如果速度要快,就要修定伴侶法;假如要公平一致,我們是不是就要把既有的法律體制,其中可能因為這樣的微調,衍生出其他問題同時處理?
  • 蕭委員美琴
    這個當然要處理!
    邱部長太三:那就對了,這就是我的立場。
    蕭委員美琴:不過部長剛提到第二個問題,法務部保守是因為過去社會沒有共識,但是我覺得政府應該扮演leader的角色,不能跟著民意走,當然我們一定要尊重民意,尤其是對於社會上特定族群遭受歧視,政府要有對少數族群基本的保護原則及態度,因為這個社會還在對話及溝通當中,所以我們採取最保守、最落後的,甚至構成歧視的態度,我覺得這樣的說明,社會上很多人還是無法接受。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我不排除任何一種方法,所以我不認為自己保守。
    蕭委員美琴:現在很多立委已經連署,相關提案的版本在接下來進入委員會討論修法的過程中,法務部明確的態度會是什麼呢?
    邱部長太三:誠如剛剛委員所提到的,立法院匯集所有的民意,法務部的立場是持開放的態度,無論是採A案、B案或C案,我們都沒有既定的立場,只是我們會告訴你,採A案會產生的效果及可能衍生須處理的問題,與B案、C案可能不一樣,大家要注意,同時一併處理。
    蕭委員美琴:對於剛剛部長提到可能會衍生其他後續配套的問題,法務部有同步進行研究嗎?
  • 邱部長太三
    我們都持續地在蒐集。
  • 蕭委員美琴
    跟相關修法建議的研議……
    邱部長太三:各國在修法的過程中,一樣有一個社會發展的過程,譬如將近9個國家先定伴侶法,接著再修民法,但為各國國情跟其他相關的法律不一定完全一樣,我們有在蒐集各國的法制及實務上所碰到的問題。
    蕭委員美琴:這個已經蒐集很久了,從我十幾年前在推動法案時,就請法務部蒐集了,至今經過十幾年的時間,如果現在才開始進行蒐集別的國家相關法律案例,我比較難以接受。
    邱部長太三:譬如義大利、法國都是這幾年才立法通過,每個國家的立法例及發展過程不一定一樣。
  • 蕭委員美琴
    所以你們至今才開始蒐集?
    邱部長太三:本來就有在蒐集,只是新的……,
    蕭委員美琴:我覺得就這個議題在社會上討論的成熟度而言,法務部還是比較落後。
  • 邱部長太三
    這一點我們要加強。
    蕭委員美琴:從預防犯罪的角度而言,對於預防更生人再度犯罪,也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因為曾經誤入歧途的人,不管是犯法或是有藥癮、酒癮、毒癮等問題,再犯的機率相對於社會一般民眾的平均值比較高。但是法務部編列在這個領域的預算與經費其實比較不足。部長應該也知道,這個社會對於曾經犯錯的人也許會有一些偏見,而基於這些偏見,使得很多民間團體,不管是更生保護相關社團、協會或宗教團體,在進行勸募時遭遇這些社會偏見的障礙,相較於其他社福團體來說,要募集到資源是更困難的,從犯罪預防的角度來說,政府應該要為此承擔更大的責任。
    本席舉花蓮主愛之家為例,花蓮主愛之家一開始是用宗教角度來協助更生人,甚至創設中途之家,提供曾經犯錯或有毒癮、藥癮問題的青少年,在保護架構下找到自己或重新改過的機會,我認為這些工作都非常值得支持。花蓮主愛之家每個月將近50萬的相關開銷與人事費用,法務部的補助大概只有3萬左右,比例非常少,大約是7%、8%左右,其他的都要靠民間勸募或是衛福部在藥癮、毒癮等相關戒治等其他領域的協助。對於這樣的團體,我們都認定有存在必要,即便他們照顧的人在社會上依然還需要去克服許多偏見,而且可能需要長時間的更生與行為上、觀念上的調整。請問部長,法務部在這方面還有沒有其他輔助或協助方案,讓這些非常辛苦經營的民間團體不要再這麼辛苦,能夠協助他們去克服目前遭遇的許多障礙?
    邱部長太三:法務部在這方面編列的預算與經費確實是不足的,但是我們另外有更保協會(更生保護協會),通常都是由更保協會與民間團體合作,這個更保協會原則上是由高檢署王檢察長兼任董事長,大部分的相關業務都是由更保協會與民間NGO團體與社會上其他專業人士……
    蕭委員美琴:部長,你答復的是現狀,而我剛才說了這麼多,就是要告訴你現狀是不足的。也就是說,我們投入於更生人,尤其是青少年更生人的中途協助、安置,甚至是生活空間的創造上,過去的資源投入是不足的,社會上有越來越多的青少年犯罪,青少年吸毒的比例也越來越高、越來越嚴重,而我們其他附屬、協助他們去克服這些問題的設施並沒有等比例增加。你剛才答復的是現狀,而我要問的是對於這樣的情況,未來有什麼措施與方案、計畫能加強這些問題的防範呢?
    邱部長太三:委員的提議確實很好,未來我會請保護司在經費與機制上,包括如何與委員提及的花蓮主愛之家等相關民間非營利公益團體做進一步合作與協助,我請他們再跟更保協會去做這方面的精進與研擬。
    蕭委員美琴:好,謝謝部長。
  • 邱部長太三
    謝謝委員。
  • 主席
    接下來登記質詢的盧委員秀燕、張委員麗善、呂委員玉玲、吳委員志揚、邱委員志偉、徐委員榛蔚、陳賴委員素美、蔣委員乃辛、莊委員瑞雄、林委員俊憲、陳委員明文、何委員欣純、王委員惠美、高委員金素梅、顏委員寬恒、蔡委員適應及黃委員偉哲均不在場。
    請林委員為洲質詢。
    林委員為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主要是邀請法務部針對保外就醫及特赦的相關法令提出報告,早上我聽了其他委員質詢時提到很多保外就醫的相關規定,焦點一直focus在陳水扁前總統到目前為止是否已經不符合保外就醫的相關規定,老實說,這部分的爭議還滿大的。本席認為相關的規定中,確實有一些模糊空間,尤其是涉及到判斷的部分,老實說,那部分很難用數據做出明確的標準。當然,我們瞭解法律規定在文字上有時候不像科學可以完全數據化,但是我們的期待是最起碼所有人適用的標準應該一致,即使其中有一些涉及到非量化的判斷,但是應該要儘量讓所有受刑人以同樣的法律規定來衡量,儘量一致與平等。也就是說,難免在文字上會有一些解釋或判斷的部分,但是要儘量尋求一致,不因為他是前總統而有不一樣的寬鬆或狹窄的解釋面,讓民眾覺得不公平,部長是否同意本席的看法?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我非常同意,如果以我個人的觀點來看,法律的判斷通常還比較好理解,專業的判斷最難,就像過去巴氏量表也引發了很大的爭議,對於那種專業的判斷,我們這些非專業人也不知道要如何衡量。不過誠如委員方才所說,所以我們目前是在程序上予以標準化,可以表格的項目就先表格化,這大概是我們目前努力追求的。至於文字部分,如果能夠更明確的話,我們希望未來能讓法律文字更加明確。
    林委員為洲:我看了那些相關規定,對於保外就醫的一些要件,事實上還有一些是不夠明確的……
  • 邱部長太三
    我同意。
    林委員為洲:像是心理層面的部分,身體層面的部分比較容易明確化,但心理層面的部分,例如心理疾病、嚴重的心理疾病,相關規定中提及的不多,也講的很模糊,所以這部分也許要更明確一點。
  • 邱部長太三
    我再請矯正署與專業心理醫師做這方面的……
    林委員為洲:有關民眾對司法這麼的不信任,我將其歸納為二個原因,第一是政治力的影響,以前有人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現在也有人說法院是民進黨開的……
    邱部長太三:我想這是很大的誤解,法院是中立的。
  • 林委員為洲
    你是說前一句有很大的誤解還是後一句有很大的誤解?
    邱部長太三:兩者都是很大的誤解,法院是中立的。
    林委員為洲:我希望你是這樣的自我期許,你不是民進黨的法務部長,而是中華民國的法務部長。
  • 邱部長太三
    那當然。
    林委員為洲:我希望你以身為中華民國的法務部長自居,是執法的機關首長。我認為民眾對司法不信任的第一個重大原因就是政治力,尤其是執政黨的政治力會影響司法,這會讓民眾對司法沒有信心。
  • 邱部長太三
    我同意。
    林委員為洲:第二點,關於同一件事,法官自由心證的判決常有天壤之差,非常接近的一個犯罪行為或是不當行為,因為不同法官的自由心證不同,判決的結果差異太大,這也是民眾對司法不信任很大的原因之一。
  • 邱部長太三
    確實。
    林委員為洲:這兩點我希望大家,尤其是部長,要放在心裡面,將來我們要推動司法改革,要讓人民能夠再一次相信司法,這兩點是最需要去努力跟克服的。在政治力介入司法這部分,我們知道陳水扁總統有葉盛茂案件,到馬英九總統有黃世銘案件,政治介入司法的痕跡可謂斑斑可考,不分政黨都發生過這樣的事情,這是不應該的。
    邱部長太三:對啦,我想這是少數的個案。
    林委員為洲:以行政力、總統的權力介入司法,不管介入的程度到底多深,都是一種介入,這是我們要共同面對的課題,否則沒有人會相信司法,換了一次執政黨只是換了一個招牌,很多人都說是不是換成拿民進黨的黨證就可以不用開罰單了?這個絕對沒有辦法讓人民相信司法。當然,另外一點就是不同個案但同樣的犯罪行為,判決結果差異那麼大,這部分我們也要去思考。
    邱部長太三:對,這一點我們有跟司法院溝通。
    林委員為洲:關於陳水扁前總統這次被攝影一事,法務部次長曾提到此事涉及個人的肖像權,屬於個人人格權的一部分,希望儘量不要打擾任何人,這是法務部對媒體所講的話,這一點我倒是要挑戰。個人資料保護法裡面有一些排除規定,其中有一條是若牽涉公眾利益可以排除在外,陳前總統絕對是一個公眾人物,目前他在保外就醫的狀態,假如一個路人看到陳水扁總統這樣的行為,先不講他是陳前總統,把政治因素先擺開,看到一個你知道他是保外就醫的人在外面走動,還會跟你爭辯,我想每個人都會去質疑他是不是違規了?他是不是違法了?針對一個可能違法或是違規的行為,把他攝影下來,拍照者可能要去檢舉,因為你看到他保外就醫,照理說應該待在家中接受治療,怎麼可以在外面趴趴走、走來走去,還可以跟你爭辯?我舉個例子,這就像我們在路上看到有一個人在虐狗或是虐待動物,你看網路上是不是很多人把他照起來,說這個行為不該;或是看到違規停車或肇事逃逸,有些熱心人士就會將它照起來,甚至拿去檢舉;包括所有的縣市政府都有1999專線,針對可能違規或是違法的行為,鼓勵民眾照相檢舉。如果用這樣的角度來看,此事的確涉及公眾利益,他可能違規嘛!以我們的常識判斷,保外就醫不是應該要在家裡或是醫院接受治療嗎?怎麼還可以到處走,還可以跟別人爭辯,這可能涉及違反了相關規定。我給部裡面的建議是,針對這樣的事情應儘量保持緘默,你們是執法單位,不要太快地下政治判斷,因為此舉會影響到政府的威信,讓人質疑是否司法不中立或是執法不中立。我們剛剛已經講過,我們希望所有受刑人適用的標準都要一致,雖然制度不一定完備,那是修法的問題,我們再來努力,但是現有的規定一定要符合每個受刑人都能受到同樣的保護,如果他符合保外就醫的條件就能夠保外就醫,大家一起來努力。
    不好意思,再向主席借2分鐘。也跟部長再借2分鐘。
  • 邱部長太三
    沒問題。
    林委員為洲:在碰到像陳前總統這一次事件這樣高度政治性的議題時,我希望執法機關能夠儘量保持客觀,不要讓外界看到你們馬上表現出來的態度,我覺得這對執法的公正性有傷害,法務部次長講了這些話,表達出這樣的態度,底下的人要如何按照現有的法規做公正的衡量呢!所以這部分要注意啊!
  • 邱部長太三
    我想陳政次應該是被動地接受記者訪問。
    林委員為洲:記者訪問你不一定要講啊!常常記者訪問我,我也不講啊!
    邱部長太三: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因為就現狀來看,陳前總統應該是病人,所以大概他是希望從這個角度去體諒陳前總統。
    林委員為洲:好。另外一件事,最近大家提到兩性平權,關於同性伴侶法或是修改民法,針對同性戀、異性戀等相關法令的修改,剛剛我也聽到其他委員說您太過保守,你們提了一個法案,法律名稱叫做同性伴侶法……
    邱部長太三:其實我們還沒有提,原來前面他們希望提的是同性伴侶法,後來我們……
    林委員為洲:是,是一個特別法,而不是直接修改民法當中夫妻、婚姻的規定。此事社會上爭論很大,我覺得要慎重處理,委員表達各自的意見,我們予以尊重,但是也有很多不同的聲音,像這樣重大法律的修訂要更慎重一點,我倒是比較支持用特別法的方式來處理。
    邱部長太三:兩者各有利弊,處理的難度也不一樣。
    林委員為洲:請問部長是否知道在人類的群體中,同性戀所占的比例大概是多少?有沒有這樣的數字?10%或是百分之十幾?
    邱部長太三:抱歉,這個比例……
    林委員為洲:我想同性戀者是少數,這是絕對的,以我所瞭解,好像大概10%左右。我的意思是,我們應該要保護這些少數人,他們有他們天生的需要,少數人常常就是弱勢,我們應該用特別的法律給他們支持、保護,甚至超出比例原則地去照顧他們,針對弱勢團體或是老人等需要我們照顧的人,常常有這樣的法律規定。我舉個例子,就像我們設置博愛座,希望可以讓身障等身體不方便的人或老年人可以優先使用,其他人不要占用,讓他們有優先的權利,這是對弱勢的一種保護。對弱勢者的保護或是,少數的保護是社會文明的象徵,但是我要提醒的一點就是,也要符合一定的比例原則,不應該把車廂內一半的座位都設置成博愛座。我舉這個例子當然很粗淺,我的意思是,少數我們應該去保護、照顧他們,這是文明的象徵,但是要有一定的比例原則,異性戀、同性戀在社會上是普遍存在的,我們要訂定什麼樣的法律讓同性戀者得到應有的尊重、保護,我們要一起去思考,但是在法律的訂定上,還是要符合一定的比例原則。謝謝。
    邱部長太三:好,我瞭解您的建議。謝謝。
  • 主席
    請劉委員櫂豪質詢。(不在場)劉委員不在場。
    請劉委員世芳質詢。(不在場)劉委員不在場。
    今日上午登記發言之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之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給個別委員及本會,若有委員提出書面質詢,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上午會議到此結束,下午兩點半繼續審查總預算,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以及內政部警政署等列席單位不必出席。謝謝各位,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
    處理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進行歲入部分。
  • 106年度法務部主管歲入部分

    法務部主管97億1,110萬1千元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94億8,695萬1千元
    第92項 法務部921萬8千元
    第1目 賠償收入921萬8千元
    一般賠償收入102萬元
    賠償求償收入819萬8千元
    第93項 司法官學院7千元
    第1目 賠償收入7千元
    一般賠償收入7千元
    第94項 法醫研究所2萬5千元
    第1目 賠償收入2萬5千元
    一般賠償收入2萬5千元
    第95項 廉政署1億2,216萬6千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1億2,210萬2千元
    罰金罰鍰1億2,210萬2千元
    第2目 賠償收入6萬4千元
    一般賠償收入6萬4千元
    第96項 矯正署及所屬309萬1千元
    第1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2萬元
    沒入金2萬元
    第2目 賠償收入307萬1千元
    一般賠償收入307萬1千元
    第97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9萬9千元
    第1目 賠償收入9萬9千元
    一般賠償收入9萬9千元
    第98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2千元
    第1目 賠償收入2千元
    一般賠償收入2千元
    第99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萬4千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53萬2千元
    罰金罰鍰53萬2千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28萬3千元
    沒入金28萬3千元
    沒收物變價無列數
    第3目 賠償收入14萬9千元
    一般賠償收入14萬9千元
    第100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4萬6千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94萬6千元
    罰金罰鍰94萬6千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無列數
    沒入金無列數
    第10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69萬2千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69萬2千元
    罰金罰鍰69萬2千元
    第102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234萬2千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234萬2千元
    罰金罰鍰234萬2千元
    第103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24萬1千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24萬1千元
    罰金罰鍰24萬1千元
    第104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億4,804萬9千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6億3,796萬4千元
    罰金罰鍰6億3,796萬4千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3億1,006萬7千元
    沒入金3億0,661萬6千元
    沒收物變價345萬1千元
    第3目 賠償收入1萬8千元
    一般賠償收入1萬8千元
    賠償求償收入無列數
    第105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4億4,592萬3千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3億7,961萬元
    罰金罰鍰3億7,961萬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6,626萬7千元
    沒入金6,562萬6千元
    沒收物變價64萬1千元
    第3目 賠償收入4萬6千元
    一般賠償收入1萬3千元
    賠償求償收入3萬3千元
    第106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億6,652萬9千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8億6,684萬3千元
    罰金罰鍰8億6,684萬3千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1億9,957萬元
    沒入金1億9,703萬元
    沒收物變價254萬元
    第3目 賠償收入11萬6千元
    一般賠償收入7萬6千元
    賠償求償收入4萬元
    第107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億8,633萬7千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7億0,471萬4千元
    罰金罰鍰7億0,471萬4千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1億8,101萬5千元
    沒入金1億7,996萬5千元
    沒收物變價105萬元
    第3目 賠償收入60萬8千元
    一般賠償收入5千元
    賠償求償收入60萬3千元
    第108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4億1,248萬4千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2億7,307萬8千元
    罰金罰鍰2億7,307萬8千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1億3,903萬9千元
    沒入金1億3,849萬9千元
    沒收物變價54萬元
    第3目 賠償收入36萬7千元
    一般賠償收入14萬9千元
    賠償求償收入21萬8千元
    第109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8,132萬9千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1億9,771萬3千元
    罰金罰鍰1億9,771萬3千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8,357萬3千元
    沒入金8,299萬元
    沒收物變價58萬3千元
    第3目 賠償收入4萬3千元
    一般賠償收入4萬3千元
    第110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3億2,535萬9千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9億3,120萬元
    罰金罰鍰9億3,120萬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3億9,369萬1千元
    沒入金3億8,944萬1千元
    沒收物變價425萬元
    第3目 賠償收入46萬8千元
    一般賠償收入9千元
    賠償求償收入45萬9千元
    第111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8,964萬9千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1億5,507萬2千元
    罰金罰鍰1億5,507萬2千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3,455萬8千元
    沒入金3,431萬9千元
    沒收物變價23萬9千元
    第3目 賠償收入1萬9千元
    一般賠償收入1萬9千元
    賠償求償收入無列數
    第112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7,567萬1千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2億7,549萬6千元
    罰金罰鍰2億7,549萬6千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1億0,016萬7千元
    沒入金9,866萬1千元
    沒收物變價150萬6千元
    第3目 賠償收入8千元
    賠償求償收入8千元
    第113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4,830萬7千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1億7,474萬8千元
    罰金罰鍰1億7,474萬8千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7,350萬8千元
    沒入金7,305萬3千元
    沒收物變價45萬5千元
    第3目 賠償收入5萬1千元
    一般賠償收入2萬5千元
    賠償求償收入2萬6千元
    第114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0,763萬3千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2億5,990萬元
    罰金罰鍰2億5,990萬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4,749萬5千元
    沒入金4,641萬5千元
    沒收物變價108萬元
    第3目 賠償收入23萬8千元
    一般賠償收入7萬6千元
    賠償求償收入16萬2千元
    第115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4,030萬3千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5億4,757萬8千元
    罰金罰鍰5億4,757萬8千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1億9,265萬4千元
    沒入金1億9,145萬2千元
    沒收物變價120萬2千元
    第3目 賠償收入7萬1千元
    一般賠償收入7千元
    賠償求償收入6萬4千元
    第116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2,282萬5千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2億2,184萬元
    罰金罰鍰2億2,184萬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1億0,094萬6千元
    沒入金1億0,014萬元
    沒收物變價80萬6千元
    第3目 賠償收入3萬9千元
    一般賠償收入1萬元
    賠償求償收入2萬9千元
    第117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2,191萬4千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4億9,609萬元
    罰金罰鍰4億9,609萬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2億2,573萬8千元
    沒入金2億2,393萬6千元
    沒收物變價180萬2千元
    第3目 賠償收入8萬6千元
    一般賠償收入2萬1千元
    賠償求償收入6萬5千元
    第118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3,501萬7千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2億3,727萬8千元
    罰金罰鍰2億3,727萬8千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9,773萬9千元
    沒入金9,657萬6千元
    沒收物變價116萬3千元
    第119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3,432萬3千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1億0,020萬4千元
    罰金罰鍰1億0,020萬4千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3,410萬1千元
    沒入金3,384萬1千元
    沒收物變價26萬元
    第3目 賠償收入1萬8千元
    一般賠償收入1萬8千元
    第120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7,135萬7千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1億1,628萬6千元
    罰金罰鍰1億1,628萬6千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5,493萬2千元
    沒入金5,466萬9千元
    沒收物變價26萬3千元
    第3目 賠償收入13萬9千元
    一般賠償收入3萬3千元
    賠償求償收入10萬6千元
    第121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6,042萬6千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1億3,007萬7千元
    罰金罰鍰1億3,007萬7千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3,031萬1千元
    沒入金3,016萬2千元
    沒收物變價14萬9千元
    第3目 賠償收入3萬8千元
    一般賠償收入3萬元
    賠償求償收入8千元
    第122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9,371萬1千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1億6,351萬5千元
    罰金罰鍰1億6,351萬5千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3,015萬2千元
    沒入金3,010萬1千元
    沒收物變價5萬1千元
    第3目 賠償收入4萬4千元
    一般賠償收入8千元
    賠償求償收入3萬6千元
    第123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3,891萬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2,553萬8千元
    罰金罰鍰2,553萬8千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1,337萬2千元
    沒入金1,321萬3千元
    沒收物變價15萬9千元
    第124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3,686萬8千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1,607萬8千元
    罰金罰鍰1,607萬8千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2,071萬8千元
    沒入金2,071萬8千元
    第3目 賠償收入7萬2千元
    賠償求償收入7萬2千元
    第125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276萬4千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208萬2千元
    罰金罰鍰208萬2千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68萬1千元
    沒入金68萬1千元
    第3目 賠償收入1千元
    一般賠償收入1千元
    第126項 調查局147萬元
    第1目 賠償收入147萬元
    一般賠償收入147萬元
    第3款 規費收入395萬元
    第80項 法務部107萬元
    第1目 行政規費收入107萬元
    審查費4千元
    證照費106萬6千元
    第81項 司法官學院2千元
    第1目 使用規費收入2千元
    資料使用費2千元
    第82項 廉政署1千元
    第1目 使用規費收入1千元
    資料使用費1千元
    第83項 矯正署及所屬9萬元
    第1目 使用規費收入9萬元
    場地設施使用費9萬元
    第84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5萬3千元
    第1目 使用規費收入5萬3千元
    資料使用費5萬3千元
    第85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3萬5千元
    第1目 使用規費收入3萬5千元
    資料使用費3萬5千元
    第86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目 使用規費收入無列數
    資料使用費無列數
    第87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6萬元
    第1目 使用規費收入16萬元
    資料使用費16萬元
    第88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目 使用規費收入無列數
    資料使用費無列數
    第8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萬元
    第1目 使用規費收入1萬元
    場地設施使用費1萬元
    第90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4萬9千元
    第1目 使用規費收入4萬9千元
    資料使用費4萬9千元
    第91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千元
    第1目 使用規費收入1千元
    資料使用費1千元
    第92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7千元
    第1目 使用規費收入7千元
    資料使用費7千元
    第93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5千元
    第1目 使用規費收入5千元
    資料使用費5千元
    第94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7千元
    第1目 使用規費收入7千元
    資料使用費7千元
    第95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萬5千元
    第1目 使用規費收入1萬5千元
    資料使用費1萬5千元
    第96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3萬5千元
    第1目 使用規費收入3萬5千元
    資料使用費3萬5千元
    第97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目 使用規費收入無列數
    資料使用費無列數
    第98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千元
    第1目 使用規費收入8千元
    資料使用費8千元
    第99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2千元
    第1目 使用規費收入2千元
    資料使用費2千元
    第100項 調查局240萬元
    第1目 使用規費收入240萬元
    服務費 240萬元
    第4款 財產收入1,910萬5千元
    第109項 法務部21萬9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9萬5千元
    利息收入無列數
    租金收入9萬5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12萬4千元
    第110項 司法官學院10萬7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6千元
    租金收入6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10萬1千元
    第111項 法醫研究所13萬元
    第1目 財產孳息8萬9千元
    租金收入8萬9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4萬1千元
    第112項 廉政署5萬4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5千元
    利息收入無列數
    租金收入5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4萬9千元
    第113項 矯正署及所屬1,230萬元
    第1目 財產孳息496萬元
    利息收入4萬6千元
    租金收入491萬4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734萬元
    第114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16萬2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170萬4千元
    利息收入155萬3千元
    租金收入15萬1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45萬8千元
    第115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8千元
    第1目 廢舊物資售價8千元
    第116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7萬9千元
    第1目 廢舊物資售價7萬9千元
    第117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萬5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5萬元
    租金收入5萬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5萬5千元
    第118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2萬元
    第1目 財產孳息7千元
    租金收入7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1萬3千元
    第119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4萬1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10萬元
    租金收入10萬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4萬1千元
    第120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9千元
    第1目 廢舊物資售價9千元
    第121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無列數
    第1目 廢舊物資售價無列數
    第122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31萬6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29萬元
    利息收入無列數
    租金收入29萬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2萬6千元
    第123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7萬4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3萬1千元
    利息收入無列數
    租金收入3萬1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4萬3千元
    第124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5萬5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2萬4千元
    租金收入2萬4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3萬1千元
    第125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5萬2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無列數
    利息收入無列數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5萬2千元
    第126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2萬3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1千元
    租金收入1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2萬2千元
    第127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6萬元
    第1目 財產孳息5千元
    租金收入5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5萬5千元
    第128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26萬4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14萬4千元
    利息收入無列數
    租金收入14萬4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12萬元
    第129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4萬5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2千元
    利息收入無列數
    租金收入2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4萬3千元
    第130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萬1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7千元
    租金收入7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8萬4千元
    第131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4萬7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5萬8千元
    租金收入5萬8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8萬9千元
    第132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5萬3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1萬元
    利息收入無列數
    租金收入1萬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4萬3千元
    第133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2萬4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1萬8千元
    利息收入無列數
    租金收入1萬8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10萬6千元
    第134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目 財產孳息無列數
    利息收入無列數
    租金收入無列數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無列數
    第135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4萬8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4萬2千元
    利息收入無列數
    租金收入4萬2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10萬6千元
    第136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4萬9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6千元
    租金收入6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4萬3千元
    第137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萬8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5千元
    利息收入無列數
    租金收入5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1萬3千元
    第138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萬8千元
    第1目 廢舊物資售價1萬8千元
    第139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6萬元
    第1目 財產孳息1萬1千元
    利息收入無列數
    租金收入1萬1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4萬9千元
    第140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3萬7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5千元
    租金收入5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3萬2千元
    第141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1萬8千元
    第1目 廢舊物資售價1萬8千元
    第142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6萬4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6萬3千元
    利息收入無列數
    租金收入6萬3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1千元
    第143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4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無列數
    租金收入無列數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4千元
    第144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2千元
    第1目 廢舊物資售價2千元
    第145項 調查局204萬9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164萬7千元
    租金收入164萬7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40萬2千元
    第7款 其他收入2億0,109萬5千元
    第106項 法務部61萬1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61萬1千元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無列數
    其他雜項收入61萬1千元
    第107項 司法官學院7萬5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7萬5千元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7萬5千元
    其他雜項收入無列數
    第108項 法醫研究所無列數
    第1目 雜項收入無列數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無列數
    其他雜項收入無列數
    第109項 廉政署10萬4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10萬4千元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無列數
    其他雜項收入10萬4千元
    第110項 矯正署及所屬8,155萬9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8,155萬9千元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無列數
    其他雜項收入8,155萬9千元
    第111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67萬1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167萬1千元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無列數
    其他雜項收入167萬1千元
    第112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41萬6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41萬6千元
    其他雜項收入41萬6千元
    第113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26萬5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126萬5千元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無列數
    其他雜項收入126萬5千元
    第1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39萬8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39萬8千元
    其他雜項收入39萬8千元
    第11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4萬元
    第1目 雜項收入14萬元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無列數
    其他雜項收入14萬元
    第11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46萬元
    第1目 雜項收入46萬元
    其他雜項收入46萬元
    第11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9萬9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19萬9千元
    其他雜項收入19萬9千元
    第118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9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9千元
    其他雜項收入9千元
    第119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6,131萬9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6,131萬9千元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無列數
    其他雜項收入6,131萬9千元
    第120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284萬2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284萬2千元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無列數
    其他雜項收入284萬2千元
    第121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623萬1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623萬1千元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無列數
    其他雜項收入623萬1千元
    第122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3萬2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1,033萬2千元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無列數
    其他雜項收入1,033萬2千元
    第123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54萬4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54萬4千元
    其他雜項收入54萬4千元
    第124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85萬4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85萬4千元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無列數
    其他雜項收入85萬4千元
    第125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1萬8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1,011萬8千元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無列數
    其他雜項收入1,011萬8千元
    第126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200萬8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200萬8千元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無列數
    其他雜項收入200萬8千元
    第127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276萬3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276萬3千元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無列數
    其他雜項收入276萬3千元
    第128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萬6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92萬6千元
    其他雜項收入92萬6千元
    第129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21萬2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121萬2千元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無列數
    其他雜項收入121萬2千元
    第130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67萬6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167萬6千元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無列數
    其他雜項收入167萬6千元
    第131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目 雜項收入無列數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無列數
    其他雜項收入無列數
    第132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05萬5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805萬5千元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無列數
    其他雜項收入805萬5千元
    第133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萬9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102萬9千元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無列數
    其他雜項收入102萬9千元
    第134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9萬7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89萬7千元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無列數
    其他雜項收入89萬7千元
    第135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萬3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95萬3千元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無列數
    其他雜項收入95萬3千元
    第136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60萬1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60萬1千元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無列數
    其他雜項收入60萬1千元
    第137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43萬4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43萬4千元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無列數
    其他雜項收入43萬4千元
    第138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34萬7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34萬7千元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無列數
    其他雜項收入34萬7千元
    第139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3萬4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3萬4千元
    其他雜項收入3萬4千元
    第140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3萬4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13萬4千元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無列數
    其他雜項收入13萬4千元
    第141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目 雜項收入無列數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無列數
    第142項 調查局87萬9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87萬9千元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無列數
    其他雜項收入87萬9千元
    主席:報告委員會,歲入部分沒有委員提案。
    請問各位,對於歲入部分預算照列,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歲出部分及相關提案。
  • 106年度法務部主管歲出部分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314億4,901萬6千元
    第1項 法務部12億6,567萬6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5億7,648萬2千元
    第2目 法務行政3億4,419萬9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億6,249萬元
    第1節 其他設備1億6,249萬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561萬3千元
    第5目 司法科技業務4,000萬元
    第6目 司法官退休退養給付1億元
    第7目 國家賠償金3,689萬2千元
    第2項 司法官學院2億1,684萬6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6,783萬5千元
    第2目 司法人員訓練1億4,874萬8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26萬3千元
    第3項 法醫研究所1億6,453萬3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5,991萬7千元
    第2目 法醫業務6,643萬8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17萬8千元
    第4目 鑑識科技業務3,800萬元
    第4項 廉政署4億2,374萬9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3億7,337萬2千元
    第2目 廉政業務4,984萬1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無列數
    第1節 營建工程無列數
    第2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無列數
    第4目 第一預備金53萬6千元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124億7,267萬7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6,852萬9千元
    第2目 矯正業務121億0,494萬8千元
    第3目 改善監所計畫1億4,483萬元
    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445萬元
    第1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445萬元
    第5目 第一預備金1,992萬元
    第6目 司法科技業務3,000萬元
    第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3億5,981萬8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0,658萬9千元
    第2目 執行業務2,165萬5千元
    第3目 執行案件處理11億3,214萬5千元
    第4目 行政執行機關擴(遷)建計畫8,897萬6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381萬元
    第1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381萬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664萬3千元
    第7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1億6,200萬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5,213萬3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970萬7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16萬元
    第8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億6,450萬4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6億6,487萬3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1億8,869萬5千元
    第3目 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653萬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440萬6千元
    第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億8,930萬9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7,869萬元
    第2目 檢察業務1,044萬7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17萬2千元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億3,826萬9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2,885萬元
    第2目 檢察業務931萬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10萬9千元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億7,052萬3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6,702萬2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337萬7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12萬4千元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5,582萬6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5,438萬元
    第2目 檢察業務140萬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4萬6千元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978萬9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887萬5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86萬7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4萬7千元
    第14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億5,408萬4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9億0,179萬4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1億0,479萬8千元
    第3目 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4,311萬元
    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無列數
    第1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無列數
    第5目 第一預備金69萬9千元
    第6目 司法科技業務368萬3千元
    第15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6億6,714萬6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3億9,785萬1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4,447萬元
    第3目 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2億2,453萬3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29萬2千元
    第16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9,109萬6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6億9,001萬2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1億0,058萬6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無列數
    第1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無列數
    第4目 第一預備金49萬8千元
    第5目 司法科技業務無列數
    第17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4,252萬7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5億5,268萬3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8,856萬2千元
    第3目 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1億0,049萬3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78萬9千元
    第18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2,381萬4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6,720萬6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5,640萬6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20萬2千元
    第19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0,633萬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7,363萬6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3,255萬3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14萬1千元
    第20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億3,027萬5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7億3,565萬1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1億9,408萬6千元
    第3目 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無列數
    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無列數
    第1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無列數
    第5目 第一預備金53萬8千元
    第6目 司法科技業務無列數
    第21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9,282萬2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7,261萬8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2,006萬6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13萬8千元
    第22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5,567萬2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3億0,479萬8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5,062萬8千元
    第3目 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
    第4目 第一預備金24萬6千元
    第23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1,501萬9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8,057萬4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3,429萬5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15萬元
    第24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7,886萬8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5,141萬元
    第2目 檢察業務2,726萬2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19萬6千元
    第25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5億5,305萬元
    第1目 一般行政4億5,715萬3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9,552萬1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37萬6千元
    第4目 司法科技業務無列數
    第26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3,335萬2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8,614萬元
    第2目 檢察業務4,701萬9千元
    第3目 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無列數
    第4目 般建築及設備無列數
    第1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無列數
    第5目 第一預備金19萬3千元
    第27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0,425萬5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6億0,716萬7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9,391萬9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272萬元
    第1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272萬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44萬9千元
    第28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8,171萬1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4,011萬元
    第2目 檢察業務3,869萬6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272萬元
    第1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272萬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18萬5千元
    第29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2,976萬9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1,486萬元
    第2目 檢察業務1,465萬3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25萬6千元
    第30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8,675萬8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5,747萬8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2,904萬2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23萬8千元
    第31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7,199萬2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5,160萬8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2,009萬2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29萬2千元
    第32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0,096萬1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7,923萬5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2,135萬9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36萬7千元
    第33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7,639萬9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7,020萬元
    第2目 檢察業務613萬7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6萬2千元
    第34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1,900萬9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806萬7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92萬8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1萬4千元
    第35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5,121萬4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4,475萬1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639萬5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6萬8千元
    第36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1,671萬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561萬2千元
    第2目 檢察業務104萬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5萬8千元
    第37項 調查局54億6,266萬4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48億2,525萬2千元
    第2目 司法調查業務2億2,844萬元
    第3目 鑑識科學及通訊監察業務1億4,521萬元
    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2億4,161萬2千元
    第1節 營建工程5,603萬7千元
    第2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5,031萬5千元
    第3節 其他設備1億3,526萬元
    第5目 第一預備金392萬4千元
    第6目 鑑識科技業務1,822萬6千元
  • 歲出部分相關提案

    1-1、
    106年度法務部主管於「獎金」科目項下「其他業務獎金」編列1億1,067萬8千元,建請減列5%,以為要求法務部未能配合相關主管機關儘速辦理相關獎金法制化作業之警惕。
    說明:
    一、106年度法務部主管於「獎金」科目編列33億1,461萬9千元,係考績獎金、年終工作獎金、模範公務人員獎金、獎章獎勵金及其他業務獎金等,其中「其他業務獎金」合計編列1億1,067萬8千元,包括查賄獎金、法醫病理專科醫師獎金、醫師不開業獎金、執行績效獎勵金、查緝毒品等獎金及偵破重大案件有功人員獎金等。
    二、查其他業務獎金中,除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之查緝毒品等獎金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發放外,餘多係依行政院核定之規定辦理,如:「檢察及司法機關偵辦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賄選案件獎金核發要點」(查賄獎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執行績效獎勵金發給要點」(執行績效獎勵金)、「法務部調查局核發偵破重大案件有功人員獎金支給要點」(偵破重大案件有功人員獎金)等辦理,惟鑑於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已就公務人員之待遇及獎金有所明定,該等獎金僅以行政院核定之要點作為核發依據。
    三、本院審議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過通案決議(十三):「針對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各機關有關『績效獎金』部分,由於均已編列『年終獎金』、『考績獎金』等相關預算,實不宜再巧立名目編列『績效獎金』,因此該項『績效獎金』應予全數刪除。」,及105年度分組審查法務部預算決議第二項:「法務部主管105年度於『獎金』科目編列32億5,893萬7千元,……其中『其他業務獎金』科目計編列1億0,567萬8千元,...惟除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毒品等獎金』獎金外,其他業務獎金多無法源,僅以行政院核定之要點作為核發依據。
    四、爰建請「其他業務獎金」減列1%,旨在要求法務部應該配合相關主管機關儘速辦理相關獎金法制化作業。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林德福  林為洲
    1-2、
    106年度法務部主管於「獎金」科目編列33億1,461萬9千元,係考績獎金、年終工作獎金、模範公務人員獎金、獎章獎勵金及其他業務獎金等,其中「其他業務獎金」合計編列1億1,067萬8千元,包括查賄獎金、法醫病理專科醫師獎金、醫師不開業獎金、執行績效獎勵金、查緝毒品等獎金及偵破重大案件有功人員獎金等。除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之查緝毒品等獎金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發放外,餘多係依行政院核定之規定辦理,惟鑑於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已就公務人員之待遇及獎金有所明定,渠等獎金僅以行政院核定之要點作為核發依據,有欠妥適。茲凍結「其他業務獎金」1000千元,俟法務部對「其他業務獎金」法制化作業期程提出書面報告後使得動支。
  • 提案人
    蔡易餘
  • 連署人
    尤美女  周春米  段宜康
    1-3、
    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函送至本院,目前正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中,惟從過去幾次公聽會及會議過程中,仍可見各部會及民間職業公會對洗錢防制法推動之必要性、推行後對於各職業之影響、應遵循之事項等認知上顯仍與法務部所欲推動之規畫有極大落差,致反對與質疑聲浪不斷。
    爰凍結法務部106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經費2,000千元,直至法務部提出過去兩年洗錢防制法之推動執行概況(包括法務部部內負責之專責人員配置、經費籌畫、與各部會與民間各職業公會推行宣導之執行成效、各部會回覆情形),以及根據前揭報告,未來兩年推動宣導之改善計畫,提出書面報告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尤美女
  • 連署人
    張宏陸  周春米  郭正亮
    1-4、
    有關我國各機關對於證物監管各自管籌、規範不一,且並無對於「判決確定後」證物之保存規範,業已經第九屆第一會期第24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決議通過(105/05/18),要求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相關部會有司法院、內政部警察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國防部。
    法務部則統一於105年8月12日以法檢字第10500119970號函覆,表示「目前尚暫無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之必要」。
    惟從各單位函覆法務部之公文可見,各單位雖俱有規範,然對於五花八門之證物種類之分類方法、保存方式、保存期限,卻要無統一之共識。所謂「證物監管鍊」,應係證物自檢調單位從犯罪現場採證之時起、至審判中、甚至判決確定後,不論何時都處於同一之規範,且各單位皆可清楚掌握該證物隸屬之案號、證物之流向、各單位經手承辦人員、保管負責人員;由各該階段保管義務單位承擔保管責任,確保證據在整個訴訟流程的轉接中無毀損滅失之虞。倘各單位規範密度不一,事後證據有毀損滅失之情形,如何認定證物毀損之責任歸屬?
    再者,我國於105年11月1日三讀通過「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該條例要能聲請重行鑑定,更賴以案件確定後妥適之證物保存為前提,然各單位目前尚無對於「案件確定後」之證物保管、保存或銷毀條件設有規範。
    爰凍結法務部106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工作維持」經費2,000千元,直至法務部會同司法院對目前各單位證物保存規範全盤檢討,並試研擬將目前證物保存規範擴張至案件確定後之規範條文,提出報告,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尤美女
  • 連署人
    張宏陸  郭正亮  周春米
    1-5、
    法務部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一般行政─人員維持─獎金」編列62,479千元,主要為考績獎金、年終工作獎金、模範公務人員獎金、獎章獎勵金及其他業務獎金等,其中查賄獎金編列2,500千元。
    經查立法院審議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過通案決議(十三):「針對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各機關有關『績效獎金』部分,由於均已編列『年終獎金』、『考績獎金』等相關預算,實不宜再巧立名目編列『績效獎金』,因此該項『績效獎金』應予全數刪除。」,及105年度分組審查法務部預算決議第二項:「法務部主管105年度於『獎金』科目編列32億5,893萬7千元,……其中『其他業務獎金』科目計編列1億0,567萬8千元,……惟除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毒品等獎金』獎金外,其他業務獎金多無法源,僅以行政院核定之要點作為核發依據,有欠妥適。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614 號解釋文、第282 號及第443 號解釋理由書、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50 條第2 項規定,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或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暨待遇涉及人民納稅負擔,應以法律明定……」
    然除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之查緝毒品等獎金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發放外,餘多係依行政院核定之規定辦理,如:「檢察及司法機關偵辦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賄選案件獎金核發要點」(查賄獎金),爰此提案刪除該預算2,500千元。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許淑華  林德福
    1-6、
    法務部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一般行政」編列共計576,482千元,其中在分之計畫及用途別科目「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一般事務費」編列21,749千元,經查志工人員訓練編列80千元、辦理志工業務協調研討等相關費366千元,該預算為支付志工意外事故保險、交通費、誤餐及相關行政庶務費用,有重複編列之情況。
    法務部去年度(104)預算已編列相同志工相關訓練經費之預算,然扣除意外保險及相關誤餐費後,尚編列其他相關費用如交通費、訓練費等,不符志工自願性服務之用意,以及其他行政庶務印製服務證、服務紀錄冊等,應以其他專科專目編列預算之使用,爰此提案刪除該經費200千元。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許淑華  林德福
    1-7、
    法務部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一般行政」編列共計576,482千元,其中在分之計畫及用途別科目「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一般事務費」編列21,749千元,經查其細部預算編列有駐警制服費13千元及駕駛、文書及檔案業務委外費用為5,203千元,而該項委外之業務為公文收發、建檔、遞送、文書繕打、影印;檔案點收、掃描、整卷、上架、借調、清理、庫房管理及其他臨時指派之相關工作。
    法務部編列駐警制服費13千元於去年度(104)預算已編列相同預算,故該預算並無實際需求理應刪除。針對文書及檔案業務委外費用,依據法務部106度預算顯示,已編列約聘僱人員之人事費及相關志工訓練費用,及行政院於105年度核定一般替代役2862名,仍需額外編列委外費用,理應檢討。有鑑於政府財務困難,各單位理應節省開支,爰此提案刪除該經費5,213千元。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許淑華  林德福
    1-8、
    法務部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一般行政─研討(考)暨進修業務」編列共計6,970千元,經查其中編列2,100千元進行毒品防制法規等相關研究。
    本席擔任第九屆第一會期司法法制召集委員時,曾排案審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討論將K他命調整分級等相關議題,然當時諸位委員對其調整有異議,故提案通過要求法務部於今年(105)9月份提送院本至立法院後再進行討論,然至今尚未有任何動作,有違反先前之決議。爰此提案刪除該預算2,100千元。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許淑華  林德福  
    1-9、
    法務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一般行政─資訊管理業務─一般事務費」編列19,177千元,該預算系為辦理資訊業務研討會、其他事務性及電子畫政府等相關計畫。
    經查法務部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在相同科目別編列之經費為4,520千元,與今年度相比多增編14,657千元,其中以資訊業務其他事務性經費最為特殊,105年度預算編列為183千元;106年度則編列1,251千元。然在該預算並未作詳細說明,無法得知增加該筆預算之用意與實效,故為撙節支出及避免預算與浮濫編列,故提案減列該預算1,000千元。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許淑華  林德福  
    1-10、
    法務部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一般行政─各項法規問題研究」編列5,046元,其中編列3,812千元進行人權業務及推動兩公約執行計畫。
    經查法務部自98年度起,統籌辦理不符兩公約之法令及行政措施之檢討業務,共計列冊263則違反兩公約未修正之「法律案」、「命令案」及「行政措施案」檢討案例。惟依法務部提供之統計資料顯示,截至105年8月31日止,上開263案中,已辦理完成者計225案(占85.6%),未如期完成檢討者尚有38案(約占14.4%),其中法律案30案、命令案7案、行政措施案1案。按兩公約施行法施行迄今已近7年,早已逾法定之2年改進期限,卻仍有38案未完成修正事宜,且最近1年(104年8月至105年8月)僅完成105年1月6日修正公布廣播電視法乙案。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3,812千元,俟法務部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許淑華  林德福  
    1-11、
    我國於98年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立法院亦於同年完成兩公約施行法三讀程序,並自該年12月開始施行。依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故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並應於兩公約施行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改進。為落實兩公約施行法之規定,法務部自98年度起,統籌辦理不符兩公約之法令及行政措施之檢討業務,共計列冊263則違反兩公約未修正之「法律案」、「命令案」及「行政措施案」檢討案例,然目前未如期完成檢討者尚有38案(約占14.4%);此外,102年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審查後,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召開「審查各機關對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的初步回應會議」,亦提出其他待修正之法律、命令及行政措施,然法務部後續之督導管核顯有疏漏。按兩公約施行法施行迄今已近7年,早已逾法定之2年改進期限,卻仍有部分法令及行政措施未完成修正事宜,法務部應促請各主管機關積極辦理。爰凍結106年度「一般行政」編列之經費5,000千元,待法務部提出法令及行政措施修正之具體督導管核措施,並定期公布各項法令及行政措施之研修進度於「人權大步走專區」網站,提出報告於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郭正亮
    1-12、
    為於同性婚姻合法化前妥善保障同性伴侶權益,法務部自104年起偕同行政院性平處檢討現行法令架構得否放寬將同性伴侶納入法規適用,有關「配偶」及「夫妻」之法規中,計有45項得以「家屬」、「同居人」、「關係人」、「家庭成員」等身分將同性伴侶納入適用。雖現行法規並未完全否定同性伴侶以「家屬」、「同居人」、「關係人」、「家庭成員」等身分納入法規適用,然得以適用之法令所占比例不高,部分機關仍認為應待同性婚姻合法化後方可適用;即使可適用,其權利行使之順位亦與「配偶」不盡相同,多數法規規範權利之行使順序係依民法順位,亦即同性伴侶並無法以「家屬」或「同居人」等身分取得與「配偶」相同的權利與保障。故同性婚姻合法化仍有迫切需求,且於同性婚姻及伴侶制度合法化前,法務部應確實協調各機關針對已可保障同性伴侶權益法規及過渡作法為函釋或函請所屬遵行。爰凍結106年度「一般行政」項下「各類法規問題研究」編列之經費1,000千元。待法務部完成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具體規劃,並協調各機關針對已可保障同性伴侶權益法規及過渡作法為函釋或函請所屬遵行,提出報告於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尤美女  周春米  郭正亮
    1-13、
    106年度各地方檢察署於「檢察業務」工作計畫合計編列11億2,758萬5千元,係辦理一審刑事案件之偵查、提起公訴及裁判之執行等業務所需經費,建請減列5%。
    說明:
    一、106年度各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地檢署)於「檢察業務」工作計畫合計編列11億2,758萬5千元,係辦理一審刑事案件之偵查、提起公訴及裁判之執行等業務所需經費;按轉向處遇係刑事政策下,避免標籤理論作用之制度,主要在使犯罪人早日脫離司法程序與重返社會,並可紓解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問題,然近年地檢署及矯正署運用前門轉向及後門轉向等處遇措施,未見明顯提升。
    二、我國自91年度起實施緩起訴處分制度,賦予檢察官於緩起訴時,得命被告遵守或履行一定事項,代替受追訴與服刑。100年度至104年度各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概況,緩起訴處分人數除103年度有較明顯之增加外,餘概自100年度之4萬9千餘人,減為104年度之4萬7千餘人,占各年度偵察終結案件有犯罪嫌疑人之比率,亦以104年度之17%最低。
    三、104年底矯正機關收容人數6萬2,899人,仍超收7,223人,超額收容比率達13%。為減少監所收容人擁擠情形,地檢署應於所賦職權內,審酌情形善加運用緩起訴處分等前門與後門轉向處遇。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林德福  林為洲  
    1-14、
    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因違反美國反洗錢法規,遭美國紐約金融服務署處以1.8億美元之罰款,罰金額度之高,為國內首見。台灣一向以金融服務業之發展自豪,1997年「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ATF)欲在亞太成立防制洗錢的區域組織(APG)時,我國因為有亞洲第一部《洗錢防制法》而成為該組織的創始會員國,如今卻在洗錢防制上出現重大疏漏。主要是因為我國相關法令跟不上時代,與國際規範脫軌,致使金融機構若在海外拓展業務,隨時有遭遇國外裁罰的風險。FATF早在2012年間就重新檢討並修正為新的40項建議,作為國際打擊洗錢及反恐的最新標準。鄰近的印尼、菲律賓、泰國等,均已因受到國際組織制裁的威脅而紛紛修訂法規,只有我國修法進度嚴重落後,導致反洗錢規範遭到重擊。法務部應盡速協同相關單位修訂符合時宜的法規,搶救國家形象。爰提案將106年度法務部單位預算第一項第二目「法務行政」業務計畫之「辦理法律事務業務」分機計畫項下編列12,304千元,刪除20%,計2,460千元。
  • 提案人
    許毓仁
  • 連署人
    林德福  許淑華  
    1-15、
    法務部於「法務行政-辦理檢察工作業務」科目項下編列辦理肅貪業務經費12萬5千元,為要求肅貪績效加強提升,爰建請減列10%。
    說明:
    一、法務部自98年度起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106年度並將執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提升貪瀆定罪率等,納為年度施政目標及關鍵績效指標。為與國際反貪腐趨勢接軌,兼顧公私部門廉潔及倫理規範,法務部自98年7月8日採國際透明組織倡議之「國家廉政體系」概念,以多元策略整合國家各部門力量提升廉政,推出「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二、103年4月15日進行部分修正,整合「端正政風行動方案」、「掃除黑金行動方案」、「掃除黑金行動方案後續推動方案」及「反貪行動方案」,以建構國家廉政發展策略目標,創造乾淨政府、誠信社會之願景。續為實現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所揭示之反貪腐精神和政策,105年8月24日再次修正,以符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之要求。106年度法務部預算案並將執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提升貪瀆定罪率等,納為年度施政目標及關鍵績效指標。
    三、法務部自98年7月起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迄今已7年,然104年度列管貪瀆案件計368件、1,082人,分別較103年度減少108件及566人,減幅達22.7%及34.3%,經法院裁判確定有罪人數653人,定罪率66.6%,創歷年新低。98年下半年至104年度檢肅貪瀆案件之定罪率呈逐年下滑,肅貪績效有待提升加強。
    四、廉政為普世價值,法務部自98年7月8日起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已屆滿7年,該行動方案截至104年底執行結果,貪瀆起訴案件判決定罪率雖逾7成,然各年度之定罪率係呈逐年下降,104年度甚且創新低,肅貪績效待提升,法務部應確實檢討改善,並落實各項肅貪作為之整合與強化偵辦效能。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林德福  林為洲  
    1-16、
    1.政府破獲電信詐欺偵個案,常抓取中階層幹部或下游聽命行事的共犯,或是負責取錢的車手,卻難根除其首腦,致使犯罪行為難以有效遏阻。且詐騙犯相同手法常於不同地區重複使用,未能有效與兩岸交換相關情資,打擊詐騙犯罪狀態不佳。且國人赴國外從事詐騙犯罪,因實施犯罪行為之處所在外國,蒐集證據不易,然而此類犯罪具有持續再犯性,未能有效破獲案件。爰提案106年法務部單位預算第一項第二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檢察行政業務」編列60,207千元,建議刪除20%,計12,000千元。
  • 提案人
    許毓仁
  • 連署人
    林德福  許淑華
    1-17、
    1.近年台灣人在海外詐騙,嚴重損傷台灣的國際形象,然而這些犯嫌卻被遣送至中國大陸,面臨中共司法審判的處境,大傷台灣政府威信,置兩岸司法互助如無物。日前政府前往大陸交涉未果,無法成功帶回人犯,行使司法管轄權。自520後迄今,兩岸於工作會晤、人員互訪、業務培訓等項目之交流,截止目前均未成形。兩岸仍在共同打擊犯罪的合作方面,例如情資交換、合作協查、緝捕遣返,大陸與我方之互動明顯趨緩。均顯示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成效不彰。
    2.鑒於總統蔡英文就職演說表示尊重兩岸兩會1992年的歷史事實,中共官方認為總統就職演說是未完成的答卷,導致兩岸目前官方呈現停擺態勢,政府各部門應該積極支持總統演說,在中共未具體回應前,應該以具體行動向中共表示立場才是。未想法務部竟然不顧總統宣示,還編列463千元的大陸地區旅費。爰此刪除辦理檢察行政業務項下大陸地區旅費463千元。
  • 提案人
    許毓仁
  • 連署人
    林德福  許淑華
    1-18、
    1.近年台灣人在海外詐騙,嚴重損傷台灣的國際形象,然而這些犯嫌卻被遣送至中國大陸,面臨中共司法審判的處境,大傷台灣政府威信,置兩岸司法互助如無物。日前政府前往大陸交涉未果,無法成功帶回人犯,行使司法管轄權。自520後迄今,兩岸於工作會晤、人員互訪、業務培訓等項目之交流,截止目前均未成形。兩岸仍在共同打擊犯罪的合作方面,例如情資交換、合作協查、緝捕遣返,大陸與我方之互動明顯趨緩。均顯示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成效不彰。
    2.鑒於總統蔡英文就職演說表示尊重兩岸兩會1992年的歷史事實,中共官方認為總統就職演說是未完成的答卷,導致兩岸目前官方呈現停擺態勢,政府各部門應該積極支持總統演說,在中共未具體回應前,應該以具體行動向中共表示立場才是。未想法務部竟然不顧總統宣示,還編列159千元的大陸地區旅費。爰此刪除辦理司法保護業務項下大陸地區旅費159千元。
  • 提案人
    許毓仁
  • 連署人
    林德福  許淑華
    1-19、
    詐騙集團的成員有年輕化趨勢。根據警政署資料,未成年詐欺嫌犯 103年為562人,占整體詐欺嫌犯3.62%,至104年人數增加至812人,占整體詐欺嫌犯4.70%。另外,台北市,詐騙犯的年齡層人數最多的是18-29歲的年輕人,102年至105年第一季共845人,占了所有詐欺犯的53.21%。高雄市,104年下半年和103年同期比較,少年詐欺犯罪的比率大幅躍升62.58%。國內少年詐欺犯罪的比率近年來大幅躍升,主要是因詐欺案不法獲利可觀,刑罰又輕,導致年輕人容易誤入歧途,法務部顯然未善盡督導及預防犯罪責任。爰提案將106年度法務部單位預算第一項第二目「法務行政」業務計畫之「辦理司法保護業務」分機計畫項下編列261,126千元,刪除20%,計52,225千元。
  • 提案人
    許毓仁
  • 連署人
    林德福  許淑華
    1-20、
    1.兩岸共同打擊犯罪過去會各自將嫌犯帶回偵辦,但今年國內政治局勢改變,加上大陸成為重災戶,詐騙案件每年快速增長、損失上百億人民幣,且台灣刑責過輕等,造成大陸不再找我方合作,直接與各國警方進行查緝。且今年起大陸對台灣方請求犯罪情資交換,回覆率極低,在找不到大陸被害人的情況下,落網嫌犯僅能依詐欺未遂起訴判刑。同時自520後迄今,兩岸於工作會晤、人員互訪、業務培訓等項目之交流,截止目前均未成形。爰提案106年法務部單位預算第一項第二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編列10,562千元,建議刪除20%,計2,100千元。
  • 提案人
    許毓仁
  • 連署人
    林德福  許淑華
    1-21、
    1.近年台灣人在海外詐騙,嚴重損傷台灣的國際形象,然而這些犯嫌卻被遣送至中國大陸,面臨中共司法審判的處境,大傷台灣政府威信,置兩岸司法互助如無物。日前政府前往大陸交涉未果,無法成功帶回人犯,行使司法管轄權。自520後迄今,兩岸於工作會晤、人員互訪、業務培訓等項目之交流,截止目前均未成形。兩岸仍在共同打擊犯罪的合作方面,例如情資交換、合作協查、緝捕遣返,大陸與我方之互動明顯趨緩。均顯示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成效不彰。爰提案刪除106年法務部單位預算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項下大陸地區旅費3,325千元。
  • 提案人
    許毓仁
  • 連署人
    林德福  許淑華
    1-22、
    法務部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法務行政」編列344,199千元,經查其中3,847千元為十二項赴中國大陸進行考察、會談、互訪的計畫。
    近年來兩岸詐騙盛行,我國國民被大陸查獲詐騙時,若在其他國家往往會被要求遣送至中國大陸,雖可能有犯詐欺之嫌,其司法調查與人權保護仍受我國民眾質疑,然目前兩岸情勢警張,對於我國在大陸被羈押、調查之嫌疑犯,其司法協助與人權保護,應為法務部需積極研議相關辦法而進行談判。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4,000千元,待法務部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在中國大陸被羈押與調查之司法協助與人權保護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許淑華  林德福
    1-23、
    我國目前矯正機構得對受刑人施以獨居監禁及作業方式之規定,計有監獄行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以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等。然而根據上開規定,矯正機構實施獨居監禁之原因可以是出於「懲罰」、或是出於「獎勵」、或是出於「防免惡性重大之受刑人影響他人」、又或是出於「疾病、衰老等不適與他人雜居」等,究竟「獨居監禁」是獎勵、或是懲罰又或是預防保護措施定位不明,不但法令間彼此扞格,獨居監禁是否有期限或申訴、救濟之方式,法亦無明文。
    根據矯正署提供「各矯正機關獨居監禁收容人數及原因調查」截至105年8月16日止,共計有287名收容人受到獨居監禁,獨居時間從0.5個月起,最長除有高達153個月者外,其中不乏有獨居監禁20個月餘、50個月餘等情況。再者,目前國內獨居監禁的實際運作情況,是將受刑人單獨監禁於獨居房內,雖並未全然斷絕與他人會面、放封等權利,但由於不能下工場作業,已大幅度減少受刑人與外界交流的機會。
    國內外早有不少研究指出,長時間將受刑人孤立於人際交流之外將造成其嚴重的身心影響,包含焦慮、恐慌、疲倦、嗜睡、食慾減退等生理機能低落;甚至引發憂鬱、妄想、自殘等嚴重精神症狀。因此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做出之第二十號一般性意見(禁止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肯認長時間的獨居監禁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七條所規定個酷刑行為,更指出防免獨居監禁淪為虐待、酷刑的具體作法。
    鑒於我國法令上對於獨居制度的定位不明、法規間彼此相互扞格,實務上更出現獨居監禁長達153個月之情形發生,如此長期之獨居監禁顯有構成對受刑人不人道待遇之嫌,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七條。爰此凍結106年法務部預算下法務行政經費2,000千元,待法務部督責矯正署通盤檢視現行獨居制度之缺失,以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七條及第二十號一般性意見之方向研議獨居監禁相關法規修正之檢討報告後,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交檢討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尤美女  周春米  郭正亮
    1-24、
    據查法務部自民國106年起所招考之三等監獄官及四等監所管理員,其應考資格皆設有體格標準,除要求一定的身體質量指數、握力外,另增加身高之限制,男性不得低於165公分,女性亦不得低於160公分。又根據民國105年之招考資格,三等監獄官與四等監所管理人員並未設有身高之限制;民國99年之招考資料則顯示僅要求四等監獄管理員之男性身高須達於155公分、女性需達於150公分。
    監獄官與監所管理員的主要工作內容,固然與矯正機構內之戒護與管理息息相關,因此要求所招收之管理人員須有一定的身體素質與維安能力,固可理解。然此能力是否與身高有必然之關聯?從民國99至106年間監獄官、監所管理員工作內容未大幅改變,法務部用人招考之資格限制卻數次丕變、抑或從歷年來並未對已經成為監獄官或監所管理人員之身高、身體質量、體力之維持進行考核等情形看來,顯無顯著關聯。
    追究其突然增加招考該等人員身高、體格最低標準之原因,係因監所超收情況嚴重,戒護壓力高漲,104年2月間高雄大寮監獄發生受刑人挾持管理人員事件、10月間亦發生技訓所人員遭收容人以紙球棒毆打等事件,為緩解民眾對管理人員維安能力質疑及保障管理人員自身之安全所設。
    然監所戒護情勢緊張除與戒護人力不足密切相關外,亦與教化人力缺乏導致教化品質、教化時間、教化頻率皆不足夠有關。若未解決此一結構性原因,僅要求應考者之身高、體能之限制以示維安能力,無異於是將法務部應肩負之責任轉嫁於個人,並嚴重限制國民應考試服公職之基本權利。
    爰此凍結法務部「法務行政」費用2,000千元,待法務部提出106年度監獄官、監所管理員、法警等與戒護、押解犯人相關工作人員招考體格檢查所採計各項標準與戒護能力之關聯,以及如何改善監所戒護能力與教化能力不足之具體計畫與進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周春米  郭正亮
    1-25、
    根據矯正署的統計數據指出,截至民國一○五年八月底,全國各矯正機關實際收容人數是63,290人,其中因毒品犯罪入獄者為2萬7千餘人,占全體受刑人43.9%,居所有犯罪類型之首。其中因施用毒品入罪者高達10,197人,占所有毒品犯罪的36.7%,累、再犯比率高達七成。顯見現行的毒品防制政策,特別是毒品戒治之部分有檢討必要。
    再查,世界衛生組織已經認定毒品成癮為一種慢性復發疾病,需要醫療資源介入,以穩定降低其濫用藥物的頻率、延緩復發的時間;並連結社福、勞動等資源協助治療者恢復穩定的工作與健康的家庭生活型態。以國內過去十年來針對施用海洛因等一級毒品者投入醫療資源施以戒癮治療之結果以觀,明顯有效降低施用人數(如附表一)。再依法務統計資料來看,近5年(99年至103年)藥癮收容人出矯正機關1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之平均再犯率,以生理戒治為主的觀察勒戒為23.5%,輔以心理及醫療介入的強制戒治則降為18%,於監所執行之施用毒品受刑人則為32.9%。顯示目前以監禁為主的毒癮戒治與毒品防制模式的局限。
    法務部作為毒品防制刑事政策的主管機關,自應參酌國內外先進研究,檢討現行毒品防制政策與毒品防制相關法案不足處,研擬改進方案。爰此,凍結法務部法務行政經費2,000千元,待法務部檢討目前我國毒品防制政策之缺失,參酌國內外毒品防制制度相關研究,向本院司法法制委員提出研議後之毒品防制整體政策說明與法案,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郭正亮
    1-26、
    法務部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辦理檢察行政業務」編列共計60,207千元,經查104年檢察機關辦案平均每件日數為50.62日,已較以往改善,惟尚有部分機關成效未如預期,仍需要積極改進。
    依據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法務部曾設定「偵字條件終結件數中平均1件所需日數」為54日,審計部亦曾於103年度函請法務部督促研提改善措施,且訂頒「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以促迅速結案。經查104年度仍有臺灣桃園、新竹、苗栗、雲林、基隆、金門地檢署終結案件平均每件高於54日,其中新竹與基隆地檢署更超過60日以上,仍待持續檢討。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四分之一,待法務部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績效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許淑華  林德福
    1-27、
    台灣政治體制係屬民主法治社會,必須透過人民票選及民意代表,以落實台灣多數民意之發展方向。雖台灣被譽為亞洲民主燈塔,但「賄選」仍係我國選舉最大弊病,嚴重影響民主法治之健全發展。
    103年九合一選舉及105年總統及立委選舉,買票賄選狀況仍嚴重,按法務部資料103年村里長選舉查賄共2318件、涉案6487人,起訴案件僅有354件、起訴845人,一審判決有罪僅有310人;105年立法委員選舉,查賄867件、涉案2164人,起訴案件僅有24件、起訴53人。
    台灣選民民主意識已逐漸提升,期待有一個乾淨選舉的社會,因此基層選民對於檢察機關辦理賄選業務,總是批判高高抬起輕輕放下,尤其,多數案件以不起訴終結,此狀況恐有礙於民主制度之健全。爰凍法務部106年度預算法務行政項目「辦理檢察行政業務」經費6,000千元,待法務部提出賄選防制相關檢討報告,並研擬具體措施,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蔡易餘
  • 連署人
    尤美女  郭正亮  張宏陸
    1-28、
    根據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顯示,民國100年至104年地方法院檢察署以詐欺罪起訴的人數有56,887人,其中以提供人頭帳戶的詐欺案占最大宗,但檢察官多以緩起訴或是不起訴處分偵結,平均起訴率只有20.81%。另近年來詐欺案犯罪型態已趨於國際化、集團化、組織化、科技化,德國、日本對於詐欺案最重本刑為10年刑期,中國最高為無期徒刑,反觀我國,不但起訴率偏低,確定有罪的刑期有七成是在一年以下,輕判與縱容已讓台灣成為詐欺犯的避風港。建請法務部針對問題癥結就司法制度面以及偵查實務面進行檢討,協同有關機關提出因應對策。爰提案凍結106年度法務部單位預算「辦理檢察行政業務」項下教育訓練費720千元,待法務部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說明如何有效改進,經同意後方可動支。
  • 提案人
    許毓仁
  • 連署人
    林德福  許淑華
    1-29、
    處理兩岸跨境詐騙案件,法務部、外交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05年6月3日成立「處理兩岸跨第三地電信詐騙案件跨部會協商平臺」,然而兩岸仍在共同打擊犯罪的合作方面,例如情資交換、合作協查、緝捕遣返,大陸與我方之互動明顯趨緩。自520後迄今,兩岸於工作會晤、人員互訪、業務培訓等項目之交流,包含成立「處理兩岸跨第三地電信詐騙案件跨部會協商平臺」後截止目前均未成形。顯示對打擊犯罪協調不力。爰提案凍結106年法務部單位預算第一項第二目「法務行政」「辦理檢察行政業務」項下一般事務費10,823千元。待法務部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說明如何有效改進,經同意後方可動支。
  • 提案人
    許毓仁
  • 連署人
    林德福  許淑華
    1-30、
    法務部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辦理司法保護業務─獎補助費」編列共計135,961千元,經查其中83,937千元為補助地方政府進行執行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辦理強化藥癮者輔導處遇計畫。
    依據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部分地方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人員流動性高,導致補助經費未能依計畫執行。據統計103年度核有補助20個地方政府中,有14個地方政府因人員流動,產生經費結餘款情事;104年度補助20個地方政府,仍有14個地方政府出現同樣情勢。已連續2年同一事由導致經費結餘,顯示改善措施並未發揮。
    據查,法務部於105年度增訂「個案管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基準」,並增加輔助督導員額期望能調整薪資及職位來提高誘因。然為避免出現上述之問題,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二分之一,待法務部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績效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許淑華  林德福
    1-31、
    法務部106年度於「法務行政」工作計畫項下之「辦理司法保護業務」分支計畫編列「獎補助費」1億3,596萬1千元,主要為辦理反毒業務,補助各地方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辦理藥癮者追蹤輔導計畫及戒毒成功計畫。經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地方政府成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惟因人員流動性高,致補助經費未能依計畫執行;或人力不足,業務負荷沉重,均待檢討改進。」經查:部分縣市已連續2年因同一事由肇致經費結餘,顯示改善措施尚未發揮綜效;另部分市縣或尚未成立專責單位,或雖已成立專責單位並編有專責人力,惟專責人員業務負荷沉重,均不利毒品防制業務之遂行。爰此,為提升毒品防制工作執行成效與補助效益,建議該「獎補助費」1億3,596萬1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法務部協洽地方政府研謀改善,針對問題癥結妥擬具體改善措施,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據法務部統計,監獄在監受刑人中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者,由民國94年度之13,546人成長至104年度之26,686人,增加幅度達97%。按該部為強化藥癮者輔導處遇工作,協助藥癮者復歸社會,106年度「法務行政」工作計畫項下之「辦理司法保護業務」分支計畫編列「獎補助費」1億3,596萬1千元,主要補助各地方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辦理強化藥癮者輔導處遇計畫。經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地方政府成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惟因人員流動性高,致補助經費未能依計畫執行;或人力不足,業務負荷沉重,均待檢討改進。」
    二、經查:部分地方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人員流動性高,致補助經費未能依計畫執行,法務部補助各地方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辦理藥癮者追蹤輔導計畫及戒毒成功計畫,核有補助20個地方政府(不含金門縣及連江縣)中,計有14個地方政府因人員流動性高,致產生經費結餘款情事。其中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及基隆市等12個地方政府,已連續2年因同一事由肇致經費結餘,顯示改善措施尚未發揮綜效,法務部應協洽各該地方政府,針對問題癥結妥擬具體改善措施,以發揮補助效益。
    三、復查,部分地方政府尚未成立毒品防制專責單位,或雖成立專責單位,惟因人力不足,業務負荷沉重,影響輔導成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1規定略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毒品防制工作,應由專責組織辦理毒品防制教育宣導等業務。法務部自民國102年度起,藉由年度業務考評項目,督導地方政府成立專責業務科(股),以綜整擘劃在地毒品防制業務,據該部統計,截至民國105年1月4日止,仍有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臺東縣、花蓮縣、宜蘭縣、基隆市、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10個地方政府,未依規定成立專責單位,其中花蓮縣、澎湖縣甚未自行編制專責人力,仰賴法務部編列預算補助人力運作。復經統計各市縣每一專責人力平均輔導人數,業務負擔相對較重之前3名市縣,分別為南投縣229人、新北市185人及桃園市178人,其中負擔最重之南投縣,為澎湖縣98人之2.3倍,差距頗為懸殊。截至民國105年5月底止計有12縣市成立,其餘尚未成立之地方政府多受制於員額編制較小等因素,法務部應持續督促。
  • 表 1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受刑人人數統計表單位
    人、%
  • 資料來源
    整理自法務部法務統計網站資料。
    表2 法務部民國 104 年度補助地方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辦理強化藥
  • 癮者輔導處遇計畫經費支用情形表 單位
    新臺幣元、%
  • 1.本表係以結餘款金額由大至小排序。
  • 2.資料來源
    整理自法務部民國 104 年度單位決算。
  • 表3 地方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人力配置情形表 單位

    SHAPE \* MERGEFORMAT
  • 1.均由該縣兼職人員辦理追蹤輔導業務。
  • 2.資料來源
    整理自法務部提供資料。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郭正亮  尤美女
    1-32、
    106年度法務部智慧網路i-Justice計畫,設備及投資5,428萬元,建請刪減經費1,001萬元。
    說明:
    一、法務部「法務智慧網路i-Justice計畫」為本部針對經社情勢變化及本部未來發展需要,所提報之106年至109年4年期中程計畫。
    二、行政執行機關係辦理國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業務,法務部期望利用本子計畫結合電子公文資訊交換作業機制,將原本紙本作業模式提升為電子資訊交換模式,提供跨機關資料自動交換及彙整作業,然相關系統建置推廣經費並未核實評估,爰建請刪減經費1,001萬元。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林德福  林為洲
    3-1、
    法醫研究所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一般行政─人員維持─獎金」編列8,352千元,主要為考績獎金、年終工作獎金、模範公務人員獎金、獎章獎勵金及其他業務獎金等,其中法醫病理專科醫師獎金編列1,980千元。
    經查立法院審議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過通案決議(十三):「針對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各機關有關『績效獎金』部分,由於均已編列『年終獎金』、『考績獎金』等相關預算,實不宜再巧立名目編列『績效獎金』,因此該項『績效獎金』應予全數刪除。」,及105年度分組審查法務部預算決議第二項:「法務部主管105年度於『獎金』科目編列32億5,893萬7千元,……其中『其他業務獎金』科目計編列1億0,567萬8千元,……惟除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毒品等獎金』獎金外,其他業務獎金多無法源,僅以行政院核定之要點作為核發依據,有欠妥適。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14號解釋文、第282號及第443號解釋理由書、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規定,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或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暨待遇涉及人民納稅負擔,應以法律明定……」
    然除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之查緝毒品等獎金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發放外,餘多係依行政院核定之規定辦理,有違立法院之決議,爰此提案刪除該預算1,980千元。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許淑華  林德福
    3-2、
    有關我國各機關對於證物監管各自管籌、規範不一,且並無對於「判決確定後」證物之保存規範,業已經第九屆第一會期第24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決議通過(105/05/18),要求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相關部會有司法院、內政部警察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國防部。
    法務部則統一於105年8月12日以法檢字第10500119970號函覆,表示「目前尚暫無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之必要」。
    惟從各單位函覆法務部之公文可見,各單位雖俱有規範,然對於五花八門之證物種類之分類方法、保存方式、保存期限,卻要無統一之共識。所謂「證物監管鍊」,應係證物自檢調單位從犯罪現場採證之時起、至審判中、甚至判決確定後,不論何時都處於同一之規範,且各單位皆可清楚掌握該證物隸屬之案號、證物之流向、各單位經手承辦人員、保管負責人員;由各該階段保管義務單位承擔保管責任,確保證據在整個訴訟流程的轉接中無毀損滅失之虞。倘各單位規範密度不一,事後證據有毀損滅失之情形,如何認定證物毀損之責任歸屬?
    再者,我國於105年11月1日三讀通過「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該條例要能聲請重行鑑定,更賴以案件確定後妥適之證物保存為前提,然各單位目前尚無對於「案件確定後」之證物保管、保存或銷毀條件設有規範。
    爰凍結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6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經費2,000千元,直至法務部會同司法院對目前各單位證物保存規範全盤檢討,並試研擬將目前證物保存規範擴張至案件確定後之規範條文,提出報告,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尤美女
  • 連署人
    張宏陸  郭正亮  周春米
    4-1、
    廉政署於「廉政業務」工作計畫編列4,984萬1千元,係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貪瀆預防、貪瀆及相關犯罪案件調查與督導、政風機構督導審核等業務所需經費,為要求肅貪績效加強提升,爰建請減列200萬元。
    說明:
    一、法務部自98年度起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106年度並將執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提升貪瀆定罪率等,納為年度施政目標及關鍵績效指標。為與國際反貪腐趨勢接軌,兼顧公私部門廉潔及倫理規範,法務部自98年7月8日採國際透明組織倡議之「國家廉政體系」概念,以多元策略整合國家各部門力量提升廉政,推出「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二、103年4月15日進行部分修正,整合「端正政風行動方案」、「掃除黑金行動方案」、「掃除黑金行動方案後續推動方案」及「反貪行動方案」,以建構國家廉政發展策略目標,創造乾淨政府、誠信社會之願景。續為實現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所揭示之反貪腐精神和政策,105年8月24日再次修正,以符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之要求。106年度法務部預算案並將執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提升貪瀆定罪率等,納為年度施政目標及關鍵績效指標。
    三、法務部自98年7月起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迄今已7年,然104年度列管貪瀆案件計368件、1,082人,分別較103年度減少108件及566人,減幅達22.7%及34.3%,經法院裁判確定有罪人數653人,定罪率66.6%,創歷年新低。98年下半年至104年度檢肅貪瀆案件之定罪率呈逐年下滑,肅貪績效有待提升加強。
    四、廉政為普世價值,法務部自98年7月8日起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已屆滿7年,該行動方案截至104年底執行結果,貪瀆起訴案件判決定罪率雖逾7成,然各年度之定罪率係呈逐年下降,104年度甚且創新低,肅貪績效待提升,法務部應確實檢討改善,並落實各項肅貪作為之整合與強化偵辦效能。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林德福  林為洲
    4-2、
    一、有關日前發生臺北市政風人員測謊乙案,廉政署表示,按「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下稱本法)第4條第7款規定,「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係政風單位職掌範圍;另本法第9條亦規定政風人員除受本署指揮監督外,亦應秉承機關首長之命辦理政風業務,即俗稱之「雙首長制」,本案即係秉首長之命辦理。
    二、查廉政署於101年新加坡、馬來西亞政府廉政業務考察報告,建議事項指出,我國目前關於政風人員之法律規定,僅有「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該法律雖明列政風人員之掌理事項,但並未就其內容、目的、範圍設有規定,較接近組織法性質,故目前政風人員於機關內部執行反貪、防貪、肅貪等相關工作時,往往存在權限不明之疑慮,且目前因政風人員並無獨立權限,案件調查有賴機關行政首長之行政授權,從而調查過程中易受首長意志左右,影響調查機制之運作,亦不利發現真實。
    三、綜上,政風機構人員乃擔任前線工作,執行職權應本於超然性及獨立性,惟因「雙首長制」制度設計,恐使政風人員和機關首長之關係,讓外界產生質疑空間,或對辦案人員產生負面影響,不利提昇政風機構效能,達到肅貪之目標。爰此,提案凍結300萬元,俟法務部及廉政署針對政風人員「雙首長制」情形,進行整體研議、評估、檢討及改善措施後,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段宜康
  • 連署人
    蔡易餘  尤美女
    4-3、
    廉政署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廉政業務」編列49,841千元,係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貪瀆預防、貪瀆及相關犯罪案件調查與督導、政風機構督導審核等業務所需經費。
    然法務部自98年7月起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迄今已7年,截至104年12月止,列管貪瀆起訴案件計2,722件、8,154人;同期間該等案件經法院裁判確定移送檢察機關執行有罪人數2,784人,定罪率71.7%;不法利益金額約為47.6億元(詳附表1)。惟104年度列管貪瀆案件計368件、1,082人,分別較103年度減少108件及566人,減幅達22.7%及34.3%,經法院裁判確定有罪人數653人,定罪率66.6%,創歷年新低,廉政署應確實檢討改善,並落實各項肅貪作為之整合與強化偵辦效能。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二分之一,待廉政署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肅貪作為之整合與強化偵辦效能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許淑華  林德福
    4-4、
    廉政署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廉政業務」編列49,841千元,經查其中489千元為兩項赴中國大陸進行考察、會談、互訪的計畫。
    近年來兩岸詐騙盛行,我國國民被大陸查獲詐騙時,若在其他國家往往會被要求遣送至中國大陸,雖可能有犯詐欺之嫌,其司法調查與人權保護仍受我國民眾質疑,然目前兩岸情勢警張,對於我國在大陸被羈押、調查之嫌疑犯,其司法協助與人權保護,應為廉政署需積極研議相關辦法而進行談判。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489千元,待廉政署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在中國大陸被羈押與調查之司法協助與人權保護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許淑華  林德福
    5-1、
    矯正署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矯正業務」編列12,104,948千元,經查其中768千元為一項赴中國大陸進行考察、會談、互訪的計畫。
    近年來兩岸詐騙盛行,我國國民被大陸查獲詐騙時,若在其他國家往往會被要求遣送至中國大陸,雖可能有犯詐欺之嫌,其司法調查與人權保護仍受我國民眾質疑,然目前兩岸情勢警張,對於我國在大陸被羈押、調查之嫌疑犯,其司法協助與人權保護,應為矯正署需積極研議相關辦法而進行談判。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768千元,待矯正署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在中國大陸被羈押與調查之司法協助與人權保護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許淑華  林德福
    5-2、
    矯正署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矯正業務─人員維持─獎金」編列1,065,595千元,主要為考績獎金、年終工作獎金、模範公務人員獎金、獎章獎勵金及其他業務獎金等,其中編列醫師不開業獎金816千元。
    經查立法院審議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過通案決議(十三):「針對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各機關有關『績效獎金』部分,由於均已編列『年終獎金』、『考績獎金』等相關預算,實不宜再巧立名目編列『績效獎金』,因此該項『績效獎金』應予全數刪除。」,及105年度分組審查法務部預算決議第二項:「法務部主管105年度於『獎金』科目編列32億5,893萬7千元,……其中『其他業務獎金』科目計編列1億0,567萬8千元,……惟除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毒品等獎金』獎金外,其他業務獎金多無法源,僅以行政院核定之要點作為核發依據,有欠妥適。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14號解釋文、第282號及第443號解釋理由書、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規定,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或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暨待遇涉及人民納稅負擔,應以法律明定……」
    然除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之查緝毒品等獎金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發放外,餘多係依行政院核定之規定辦理,如醫師不開業獎金為根據「衛生醫療機關醫師不開業獎金支給表」,有違立法院之決議,爰此提案刪除該預算816千元。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許淑華  林德福  
    5-3、
    106年度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於「矯正業務─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科目項下另編列委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之出席費356萬1千元,建請減列10%。
    說明:
    一、106年度矯正署及所屬於「矯正業務─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科目項下另編列委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之出席費356萬1千元,包括各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委員出席費等。按轉向處遇係刑事政策下,避免標籤理論作用之制度,主要在使犯罪人早日脫離司法程序與重返社會,並可紓解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問題,然近年地檢署及矯正署運用前門轉向及後門轉向等處遇措施,未見明顯提升。
    二、我國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問題嚴重,為使矯正機關收容量維持合理人數,短期對犯罪人可善用緩起訴、緩刑、易服社會勞動等前門轉向政策,及假釋制度之後門政策,中長期則宜以推動監所擴、改、增建方式因應為主。基於個別預防、鼓勵被告自新及復歸社會之目的。
    三、依監獄行刑法第81條第1項規定,受刑人假釋出獄需經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初審,再經法務部假釋複審核准。觀察100年度至104年度矯正機關收容人假釋核准情形,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初審核准比率自37.3%提升至45.4%,惟法務部假釋複審核准比率卻自80.3%減為77.6%,在符合假釋資格提報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收容人人數概呈逐年減少情形下,最終獲法務部假釋核准人數自1萬1,195人減為1萬0,800人。
    四、104年底矯正機關收容人數6萬2,899人,仍超收7,223人,超額收容比率達13%。為減少監所收容人擁擠情形,矯正署應於所賦職權內,審酌情形善加運用假釋等前門與後門轉向處遇。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林德福  林為洲  
    5-4、
    各矯正機構為防杜違禁物品流入,維護矯正機構安全,按監獄行刑法第十二條之規定,監所於入監時及必要時得對受刑人施行身體檢查。惟對收容人實施身體檢查時,往往會令其赤身裸體,並檢查生殖器、肛門等身體私密處,嚴重干預收容人的隱私權及人性尊嚴,故執行時應嚴加注意受刑人的隱私保障。緣此法務部於民國91年10月5日發布「法矯字第0910902484號」函釋說明,要求各矯正機關:「實施收容人檢身應注意其隱私與自尊及執行技巧,有全身檢查之必要者,應設置檢查室為之,不得於走道、眾人出入之處所實施,檢查時應注意其隱蔽性,不得多人同時脫光衣服一起受檢,或在眾人前面脫光衣服檢查,並嚴禁雜役在場。」
    惟,根據矯正署提供之《矯正機關檢身室數量及因檢身勤務疏失遭致懲處案件統計表》65間矯正機關中就有7間未設置檢身室或檢身間,僅以帷幕、布簾或門板區隔,隱蔽性恐有不足;且近三年來(102年1月~105年6月止)矯正人員因未落實「法矯字第0910902484號」函釋遭懲處37人中,均是因為疏漏檢查導致受刑人夾帶違禁物品入所,並非是因違反該函規定檢身時保障隱私時之注意事項。以上均顯示矯正機構對受刑人隱私保障之輕忽。
    爰此,凍結民國106年矯正署及所屬單位預算中矯正業務費2,000千元,待矯正署提出如何督責各矯正機構矯正人員落實「法矯字第0910902484號」函釋以保障受刑人檢身時隱私之具體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尤美女  周春米  郭正亮  
    5-5、
    我國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問題嚴重,為使矯正機關收容量維持合理人數,短期對犯罪人可善用緩起訴、緩刑、易服社會勞動等前門轉向政策,及假釋制度之後門政策,中長期則宜以推動監所擴、改、增建方式因應為主。104年底矯正機關收容人數6萬2,899人,仍超收7,223人,超額收容比率達13%。為減少監所收容人擁擠情形,地檢署及矯正署可酌情運用緩起訴處分、假釋等前門與後門轉向處遇。
    惟觀察100年度至104年度執行情形未明顯提升,緩起訴者占有犯罪嫌疑人之比率17%,比100-103年度平均18.5%,減少程度達1.5%,緩起訴人數較103,減少4,000多人。且矯正機關辦理及規劃中之監所新/擴建計畫,工程進度及計畫核實進度緩慢,尤以宜蘭監獄106年擴建工程計畫,截至105年7月編列預算執行率僅達13.29%
    爰此凍結「改善監所計畫」1,000千元,俟法務部矯正署對「改善監所計畫」新/擴建進度及計畫核實期程對監所收容超額之和緩效果,提出書面報告後,使得動支。
  • 提案人
    蔡易餘  
  • 連署人
    尤美女  周春米  段宜康  
    5-6、
    法務部矯正署預算「司法科技業務」「矯正機關智慧監控系統建置計畫」編列新臺幣(以下同)3,000萬元,建議減列200萬。
    說明:
    一、106年度法務部矯正署預算司法科技業務編列經費3,000萬元,查係為辦理「矯正機關智慧監控系統建置計畫」,據該署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本計畫僅於桃園少年輔育院及臺北少年觀護所等2所矯正機關建置,為何選擇上述2機關?其他機關如何處理?缺乏矯正機關整體規劃。
    二、又本計畫係於矯正機關導入智慧影像分析及監控系統整合技術,據悉矯正機關目前均已建置監視系統,為何仍須編列攝影機80支?缺乏清楚說明,有以科技預算補公務預算不足之嫌。
    三、爰要求刪除本預算攝影機預算200萬元。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林德福  林為洲  
    6-1、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預算「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編列「獎金」新臺幣(以下同)2,311萬5千元,建議減列1,001萬5千元。
    說明:
    一、106年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預算「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編列「獎金」2,311萬5千元,係考績獎金、年終工作獎金及辦理各項執行工作績效獎金,經查「各項執行工作績效獎金」為查緝執行案件之績效獎金,最高一年可達16萬元,然追繳執行案件乃為本分,給予績效獎金並無法源依據。
    二、爰要求刪除本預算1,001萬5千元。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林德福  林為洲  
    6-2、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臺北、新北、桃園、新竹、臺中、彰化、嘉義、臺南、高雄、屏東、花蓮、宜蘭、士林分署)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其他業務獎金」科目編列68,182千元,係為執行績效獎勵金。
    經查立法院審議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過通案決議(十三):「針對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各機關有關『績效獎金』部分,由於均已編列『年終獎金』、『考績獎金』等相關預算,實不宜再巧立名目編列『績效獎金』,因此該項『績效獎金』應予全數刪除。」,及105年度分組審查法務部預算決議第二項:「法務部主管105年度於『獎金』科目編列32億5,893萬7千元,……其中『其他業務獎金』科目計編列1億0,567萬8千元,……惟除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毒品等獎金』獎金外,其他業務獎金多無法源,僅以行政院核定之要點作為核發依據,有欠妥適。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14號解釋文、第282號及第443號解釋理由書、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規定,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或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暨待遇涉及人民納稅負擔,應以法律明定……」
    然除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之查緝毒品等獎金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發放外,餘多係依行政院核定之規定辦理,如執行績效獎勵金為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執行績效獎勵金發給要點」,有違立法院之決議,爰此提案刪除該預算68,182千元。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許淑華  林德福
    7-1、
    最高法院檢察署於「檢察業務─督導肅貪暨重大刑事案件辦理」科目編列649萬8千元,為要求肅貪績效加強提升,爰建請減列10%。
    說明:
    一、法務部自98年度起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106年度並將執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提升貪瀆定罪率等,納為年度施政目標及關鍵績效指標。為與國際反貪腐趨勢接軌,兼顧公私部門廉潔及倫理規範,法務部自98年7月8日採國際透明組織倡議之「國家廉政體系」概念,以多元策略整合國家各部門力量提升廉政,推出「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二、103年4月15日進行部分修正,整合「端正政風行動方案」、「掃除黑金行動方案」、「掃除黑金行動方案後續推動方案」及「反貪行動方案」,以建構國家廉政發展策略目標,創造乾淨政府、誠信社會之願景。續為實現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所揭示之反貪腐精神和政策,105年8月24日再次修正,以符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之要求。106年度法務部預算案並將執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提升貪瀆定罪率等,納為年度施政目標及關鍵績效指標。
    三、法務部自98年7月起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迄今已7年,然104年度列管貪瀆案件計368件、1,082人,分別較103年度減少108件及566人,減幅達22.7%及34.3%,經法院裁判確定有罪人數653人,定罪率66.6%,創歷年新低。98年下半年至104年度檢肅貪瀆案件之定罪率呈逐年下滑,肅貪績效有待提升加強。
    四、廉政為普世價值,法務部自98年7月8日起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已屆滿7年,該行動方案截至104年底執行結果,貪瀆起訴案件判決定罪率雖逾7成,然各年度之定罪率係呈逐年下降,104年度甚且創新低,肅貪績效待提升,法務部應確實檢討改善,並落實各項肅貪作為之整合與強化偵辦效能。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林德福  林為洲
    8-1、
    有關我國各機關對於證物監管各自管籌、規範不一,且並無對於「判決確定後」證物之保存規範,業已經第九屆第一會期第24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決議通過(105/05/18),要求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相關部會有司法院、內政部警察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國防部。
    法務部則統一於105年8月12日以法檢字第10500119970號函覆,表示「目前尚暫無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之必要」。
    惟從各單位函覆法務部之公文可見,各單位雖俱有規範,然對於五花八門之證物種類之分類方法、保存方式、保存期限,卻要無統一之共識。所謂「證物監管鍊」,應係證物自檢調單位從犯罪現場採證之時起、至審判中、甚至判決確定後,不論何時都處於同一之規範,且各單位皆可清楚掌握該證物隸屬之案號、證物之流向、各單位經手承辦人員、保管負責人員;由各該階段保管義務單位承擔保管責任,確保證據在整個訴訟流程的轉接中無毀損滅失之虞。倘各單位規範密度不一,事後證據有毀損滅失之情形,如何認定證物毀損之責任歸屬?
    再者,我國於105年11月1日三讀通過「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該條例要能聲請重行鑑定,更賴以案件確定後妥適之證物保存為前提,然各單位目前尚無對於「案件確定後」之證物保管、保存或銷毀條件設有規範。
    爰凍結最高法院檢察署106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工作維持」經費2,000千元,直至法務部會同司法院對目前各單位證物保存規範全盤檢討,並試研擬將目前證物保存規範擴張至案件確定後之規範條文,提出報告,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尤美女
  • 連署人
    張宏陸  郭正亮  周春米
    37-1、
    調查局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一般行政─人員維持─獎金」編列746,511千元,主要為考績獎金、年終工作獎金、模範公務人員獎金、獎章獎勵金及其他業務獎金等,其中偵破重大案件有功人員獎金編列2,200千元。
    經查立法院審議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過通案決議(十三):「針對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各機關有關『績效獎金』部分,由於均已編列『年終獎金』、『考績獎金』等相關預算,實不宜再巧立名目編列『績效獎金』,因此該項『績效獎金』應予全數刪除。」,及105年度分組審查法務部預算決議第二項:「法務部主管105年度於『獎金』科目編列32億5,893萬7千元,……其中『其他業務獎金』科目計編列1億0,567萬8千元,……惟除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毒品等獎金』獎金外,其他業務獎金多無法源,僅以行政院核定之要點作為核發依據,有欠妥適。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14號解釋文、第282號及第443號解釋理由書、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規定,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或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暨待遇涉及人民納稅負擔,應以法律明定……」
    然除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之查緝毒品等獎金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發放外,餘多係依行政院核定之規定辦理,如執行績效獎勵金為根據「法務部調查局核發偵破重大案件有功人員獎金支給要點」,有違立法院之決議,爰此提案刪除該預算2,200千元。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許淑華  林德福
    37-2、
    106年度調查局於「司法業務調查」工作計畫項下,編列大陸區旅費380萬8千元,建請減列10%。
    說明:
    一、106年度調查局於「司法業務調查」工作計畫項下,編列大陸區旅費380萬8千元,較105年度之377萬3千元,增加3萬5千元。然該預算額度依其近年執行情形皆未達八成以上,恐有浮編之虞。
    二、調查局106年度單位預算案所附「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類別表」,106年度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計11項,主要為開會(如反貪、洗錢及警務工作會談或研討會)、共同打擊毒品、經濟犯罪及遣(接)返外逃重大罪犯等,且前3年內皆有赴同一單位拜會。由該局提供之近3(102至104)年度大陸地區旅費預算執行率觀之,各年度執行率分別為62.58%、65.39%、79.30%,執行率雖有逐年提升,惟皆未達80%,爰建請予以減列10%。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林德福  林為洲
    37-3、
    有關我國各機關對於證物監管各自管籌、規範不一,且並無對於「判決確定後」證物之保存規範,業已經第九屆第一會期第24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決議通過(105/05/18),要求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相關部會有司法院、內政部警察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國防部。
    法務部則統一於105年8月12日以法檢字第10500119970號函覆,表示「目前尚暫無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之必要」。
    惟從各單位函覆法務部之公文可見,各單位雖俱有規範,然對於五花八門之證物種類之分類方法、保存方式、保存期限,卻要無統一之共識。所謂「證物監管鍊」,應係證物自檢調單位從犯罪現場採證之時起、至審判中、甚至判決確定後,不論何時都處於同一之規範,且各單位皆可清楚掌握該證物隸屬之案號、證物之流向、各單位經手承辦人員、保管負責人員;由各該階段保管義務單位承擔保管責任,確保證據在整個訴訟流程的轉接中無毀損滅失之虞。倘各單位規範密度不一,事後證據有毀損滅失之情形,如何認定證物毀損之責任歸屬?
    再者,我國於105年11月1日三讀通過「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該條例要能聲請重行鑑定,更賴以案件確定後妥適之證物保存為前提,然各單位目前尚無對於「案件確定後」之證物保管、保存或銷毀條件設有規範。
    爰凍結法務部調查局106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經費2,000千元,直至法務部會同司法院對目前各單位證物保存規範全盤檢討,並試研擬將目前證物保存規範擴張至案件確定後之規範條文,提出報告,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尤美女
  • 連署人
    張宏陸  郭正亮  周春米
    37-4、
    106年度法務部調查局原編列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預算3,808仟元,然經查該項預算102年至104年執行率皆未達80%,且105年上半年度執行率未及10%。依據調查局與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之說明,新政府上台後,大陸地區與我方之各項工作會談、參訪交流及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作為有明顯趨緩情形。綜上,由於調查局近年之大陸地區旅費計畫執行率欠佳,預算編列未臻覈實,爰提案刪減380仟元。
  • 提案人
    郭正亮
  • 連署人
    段宜康  周春米  蔡易餘
    37-5、
    1.近年台灣人在海外詐騙,嚴重損傷台灣的國際形象,然而這些犯嫌卻被遣送至中國大陸,面臨中共司法審判的處境,大傷台灣政府威信,置兩岸司法互助如無物。日前政府前往大陸交涉未果,無法成功帶回人犯,行使司法管轄權。
    2.鑒於總統蔡英文就職演說表示,尊重兩岸兩會1992年的歷史事實,中共官方認為總統就職演說是未完成的答卷,導致兩岸目前官方呈現停擺態勢,政府各部門應該積極支持總統演說,在中共未具體回應前,應該以具體行動向中共表示立場才是。
    3.尤其政府目前財政壓力吃緊,還編列450千元大筆的大陸地區旅費,尤其中共目前對台灣停擺官方交流,如何與中共洽談?沒有成果的旅費支出,似乎成了公款吃喝?爰此,凍結大陸地區旅費450千元。待調查局於一個月內提出使用說明,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以澄清疑慮,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許毓仁
  • 連署人
    林德福  許淑華
    37-6、
    1.近年台灣人在海外詐騙,嚴重損傷台灣的國際形象,然而這些犯嫌卻被遣送至中國大陸,面臨中共司法審判的處境,大傷台灣政府威信,置兩岸司法互助如無物。日前政府前往大陸交涉未果,無法成功帶回人犯,行使司法管轄權。
    2.鑒於總統蔡英文就職演說表示,尊重兩岸兩會1992年的歷史事實,中共官方認為總統就職演說是未完成的答卷,導致兩岸目前官方呈現停擺態勢,政府各部門應該積極支持總統演說,在中共未具體回應前,應該以具體行動向中共表示立場才是。
    3.尤其政府目前財政壓力吃緊,還編列3,218千元大筆的大陸地區旅費,尤其中共目前對台灣停擺官方交流,如何與中共洽談?沒有成果的旅費支出,似乎成了公款吃喝?爰此,凍結大陸地區旅費3,218千元。待調查局於一個月內提出使用說明,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以澄清疑慮,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許毓仁
  • 連署人
    林德福  許淑華
    37-7、
    法務部調查局106年度於「司法業務調查」工作計畫項下,編列大陸區旅費380萬8千元。經查,調查局106年度單位預算案所附「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類別表」,106年度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計11項,主要為開會(如反貪、洗錢及警務工作會談或研討會)、共同打擊毒品、經濟犯罪及遣(接)返外逃重大罪犯等,且前3年內皆有赴同一單位拜會。復查,該局提供之近3(102至104)年度大陸地區旅費預算執行率,各年度執行率分別為62.58%、65.39%、79.30%,執行率雖有逐年提升,惟皆未達80%,且105年度截至7月底累計執行數亦僅30萬5千元,執行率尚未及1成(8.08%)。爰此,該預算額度依其近年執行情形恐逾所需,且預算編列未臻覈實,建議該預算刪除五分之一後,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郭正亮  尤美女
    37-8、
    調查局於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司法調查業務」編列228,440千元,其中貪瀆犯罪防制業務所需經費為33,000千元。
    然法務部自98年7月起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迄今已7年,截至104年12月止,列管貪瀆起訴案件計2,722件、8,154人;同期間該等案件經法院裁判確定移送檢察機關執行有罪人數2,784人,定罪率71.7%;不法利益金額約為47.6億元(詳附表1)。惟104年度列管貪瀆案件計368件、1,082人,分別較103年度減少108件及566人,減幅達22.7%及34.3%,經法院裁判確定有罪人數653人,定罪率66.6%,創歷年新低,調查局確實需要檢討改善,並落實各項肅貪作為之整合與強化偵辦效能。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30,000千元,待調查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肅貪作為之整合與強化偵辦效能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林德福  許淑華
    37-9、
    調查局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司法調查業務」編列228,440千元,經查其中3,808千元為十一項赴中國大陸進行考察、會談、互訪的計畫。
    近年來兩岸詐騙盛行,我國國民被大陸查獲詐騙時,若在其他國家往往會被要求遣送至中國大陸,雖可能有犯詐欺之嫌,其司法調查與人權保護仍受我國民眾質疑,然目前兩岸情勢警張,對於我國在大陸被羈押、調查之嫌疑犯,其司法協助與人權保護,應為調查局需積極研議相關辦法而進行談判。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4,000千元,待調查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在中國大陸被羈押與調查之司法協助與人權保護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林德福  許淑華
    37-10、
    調查局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鑑識科學及通訊監察業務─科技鑑識工作─業務費」編列17,910千元,其中為興建濫用藥物實驗室編列7,080千元。
    然依調查局提供截至105年7月底前述4個實驗室通過TAF認證項目統計,除DNA鑑識實驗室及資安鑑識實驗室各工作項目皆已通過認證外,濫用藥物實驗室之毒品代謝物鑑定、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之污破損鈔券鑑定、變造文件鑑定及指紋鑑定等工作項目則均尚未通過TAF認證,允宜加強辦理。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7,080千元,待調查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及加強推動TAF認證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林德福  許淑華
    37-11、
    調查局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鑑識科學及通訊監察業務─科技鑑識工作─業務費」編列17,910千元,其中為興建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編列337千元。
    然依調查局提供截至105年7月底前述4個實驗室通過TAF認證項目統計,除DNA鑑識實驗室及資安鑑識實驗室各工作項目皆已通過認證外,濫用藥物實驗室之毒品代謝物鑑定、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之污破損鈔券鑑定、變造文件鑑定及指紋鑑定等工作項目則均尚未通過TAF認證,允宜加強辦理。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337千元,待調查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及加強推動TAF認證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林德福  許淑華
    37-12、
    調查局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鑑識科學及通訊監察業務─前瞻鑑識科技進階計畫─設備及投資」編列11,397千元,係為興建濫用藥物實驗室之費用。
    然依調查局提供截至105年7月底前述4個實驗室通過TAF認證項目統計,除DNA鑑識實驗室及資安鑑識實驗室各工作項目皆已通過認證外,濫用藥物實驗室之毒品代謝物鑑定、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之污破損鈔券鑑定、變造文件鑑定及指紋鑑定等工作項目則均尚未通過TAF認證,允宜加強辦理。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11,397千元,待調查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及加強推動TAF認證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許淑華  林德福
    37-13、
    調查局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鑑識科學及通訊監察業務─前瞻鑑識科技進階計畫─業務費」編列6,829千元,其中為興建濫用藥物實驗室編列1,618千元。
    然依調查局提供截至105年7月底前述4個實驗室通過TAF認證項目統計,除DNA鑑識實驗室及資安鑑識實驗室各工作項目皆已通過認證外,濫用藥物實驗室之毒品代謝物鑑定、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之污破損鈔券鑑定、變造文件鑑定及指紋鑑定等工作項目則均尚未通過TAF認證,允宜加強辦理。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1,618千元,待調查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及加強推動TAF認證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許淑華  林德福
    37-14、
    調查局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其他設備─強化科學偵查檢驗設備中程計畫─設備及投資」編列32,513千元,其中編列18,000千元為興建濫用藥物實驗室之費用。
    然依調查局提供截至105年7月底前述4個實驗室通過TAF認證項目統計,除DNA鑑識實驗室及資安鑑識實驗室各工作項目皆已通過認證外,濫用藥物實驗室之毒品代謝物鑑定、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之污破損鈔券鑑定、變造文件鑑定及指紋鑑定等工作項目則均尚未通過TAF認證,允宜加強辦理。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18,000千元,待調查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及加強推動TAF認證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許淑華  林德福
    1-A、主決議
    被告與辯護人之閱卷權係基於法定之聽審請求權以及法治國原則所要求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亦即被告與辯護人必須能瞭解被告所被訴之不利益情況,方能擬定訴訟策略,做出實質有效之辯護。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3條雖僅明文審判中之閱卷權,惟實務上亦多肯認刑事判決定讞後有閱卷權行使之需要,宜從寬解釋,准其所請(最高法院105年台抗字第317號裁定、司法院76年10月22日76台廳二字第06125號函)。
    判決確定後,倘被告欲聲請再審,為提出再審聲請事由,自必須掌握判決時所有卷內之事證與物證。且判決既經確定終結,要無防免被告串供滅證、確保偵查優勢之慮。閱卷權既係為使被告能獲知國家對其控訴之事由及依憑之根據何在,自應使其能全面而充分獲取資訊,可接觸卷證之範圍更無僅限縮於特定證物種類之理;惟現行檢察署卻逕以內部函釋將閱卷之範圍排除常為聲請事由關鍵之偵查中警詢錄音錄影、並禁止拷貝,顯有過分侵略被告閱卷權之嫌。
    爰要求法務部提出通盤檢討報告,於四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
  • 提案人
    尤美女  周春米
  • 連署人
    郭正亮
    1-B、主決議
    我國目前仍為存有死刑制度之國家,死刑攸關被告生命權之剝奪,不可回復,國家之態度更應嚴謹而慎重。倘國家堅守目前仍有死刑制度存在之必要,則更有肩負起確保死刑案件之正確性、必要性與妥適性審查義務。
    法務部雖訂有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今年9月並修正增訂實質審查項目,值得肯定。惟對於死刑案件確定後,行政程序如何執行(應於多少期日或時間以前通知家屬或被告之委任律師),並無明確規範。亦易有將死刑之執行淪為政治操作、安撫民意工具之疑慮。
    基於對被告家屬之尊重,國家剝奪被告之生命,自應通知其家屬。而委任律師之受通知權,則係基於被告有委任律師對其案件以法定之救濟管道為其辯護之權,關於是否送達被告、辯護人、是否有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進行之檢核,亦已明列於形式審查項目之中。然而在現行無死刑執行程序之客觀規範之下,操作上易使行政機關為避免律師行使法律上救濟權利,而刻意規避對律師之期前通知。
    爰要求法務部研議我國死刑案件執行之程序規範,包括被告、家屬及被告委任律師於此程序中應有之受告知及其它權利,提出書面報告,於四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
  • 提案人
    尤美女
  • 連署人
    郭正亮  周春米
    1-C、主決議
    我國目前仍為存有死刑制度之國家,死刑攸關被告生命權之剝奪,不可回復,國家更應肩負起確保死刑案件之正確性、必要性與妥適性審查義務。除國家於執行死刑前應逐項審查各形式及實質要件以外,被告亦有委任律師針對其案件以法定之救濟管道為其辯護之權利。
    辯護人對於案件之掌握、訴訟策略擬定,則相當程度必須仰賴閱卷權之行使。我國實務亦多從寬解釋,准其於判決確定後為聲請再審、請求提起非常上訴行使閱卷權。惟閱卷之範圍卻僅限於針對特定部分聲請閱卷,辯護人無法聲請閱覽全卷,顯已有礙辯護人辯護權之行使。
    爰要求法務部對我國死刑案件定讞後閱卷權之行使,提出通盤檢討報告,於四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
  • 提案人
    尤美女
  • 連署人
    張宏陸  周春米  郭正亮
    1-D、主決議
    有關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緩起訴制度規定,其目的在於非重大犯罪時給予被告改過自新之機會,並且紓解訟源減少司法機關案件負擔。
    緩起訴之要件,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並需經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現行緩起訴制度,就非重大犯罪案件賦予檢察官得就個案判斷是否以緩起訴為當之權限。
    惟各檢察官就緩起訴處分卻有不同標準,使同一檢察署就同一犯罪類型案件,對外顯現出不同之緩起訴基準及標準,使外界有同罪不同罰或因人設事的質疑。爰此,為避免緩起訴制度流於恣意並出現差異性,本會要求法務部應檢討、並就各犯罪類型分別訂定統一之緩起訴處分標準。
  • 提案人
    段宜康  蔡易餘  尤美女
    1-E、主決議
    有鑑於台灣當前毒品氾濫與犯罪情勢日益嚴峻,毒品入侵校園問題也越來越嚴重,根據國家衛生研究院的資料顯示,台灣未成年者首次用毒年齡平均已降至12.5歲,顯示國內毒品問題已不容忽視,校園毒品氾濫正在扼殺我國孩子的未來,不但成為我國未來重大社會治安問題,更恐已衍伸為國安問題。
    有鑑於法務部既然將落實毒品防制列為年度施政目標,就連蔡英文總統於今(105)年參加全國反毒大會時宣示「要建立完整的社會安全網,反毒就是第一要務」,蔡總統提及面對毒品防制要看見背後的結構性問題。因此,為求有效解決我國毒品犯罪及校園毒品氾濫問題,要求法務部應即主動整合各界資源,強化推動成效,並主動協調相關機關與單位及結合民間力量,研謀更積極、更有效之防制作為。
  • 提案人
    郭正亮
  • 連署人
    段宜康  周春米  蔡易餘
    1-F、主決議
    據法務部矯正署之統計,截至今(2016)年9月為止,因毒品、公共危險罪、竊盜罪入獄者為在監受刑人的前三名,其中因酒駕在監者有6,836人,占全體受刑人10%。法務部為緩減監獄超收情形,雖積極善用行刑前、刑後多元轉向措施,亦責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訂定統一酒駕累犯處罰標準,頒有檢執甲字第10212000150號函,建議各檢察機關原則上對於5年內3犯以上之酒駕案件,始不准易科罰金。
    惟,監所中因酒駕犯罪入監者倍增之原因(民國88年為1,189人至民國103年增加至10,168人,倍增10倍之多)與逐年寬鬆化、重刑化的交通犯罪立法有關。酒醉駕車(不能安全駕駛)自民國88年起,一別過去的僅以行政處罰之方式,改立於刑法之中,迄今經歷四次修正,每次修正均不斷加重刑罰及放寬成罪之構成要件,如在民國100年第三次修正刑法第185之3時,針對致死或致傷之加重結果犯增訂刑責;民國102年修法時更放寬構成要件,將呼氣酒測值0.25mg/L及血液中酒精濃度0.05%,均訂入法中。
    此等修法係期透過嚴刑峻罰以達嚇阻、教育人民之效,進而養成安全駕駛的良好習慣,降低酒駕的肇事率與傷亡率。然從2002至2014年間每年因酒駕肇事死亡的人數來看,2002年至2011年間死亡人數變化與1997年的修法無顯著關聯,2011年至2014年因酒駕肇事死亡之人數,雖有遞減,然而同時警察機關受理一般交通事故死亡之人數與事件亦同時遞減。2011至2014年酒駕死亡人數減少與酒駕法令之關聯程度為何有待釐清。
    目前既無有力的實證研究證實嚴刑峻罰可以降低酒駕傷亡率、過度加重不能安全駕駛罪之刑責亦有造成刑法法益保護失衡的危險、更造成人民動輒得咎、警察濫權取締的風險(如近日即有報導,警察以酒測超標須移送為恐嚇,誘導民眾拒絕酒測,使民眾面臨9萬元罰款與吊銷駕照的處罰)。法務部既然身為刑事政策之主責機關,即應評估現行酒駕防制政策成效與缺失、對不同區域、階級的民眾造成的衝擊為何,適時提出改進措施,並研議是否有修法之必要。爰此建請法務部就上述所列之事項通盤檢討擬具法規影響分析,於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 連署人
    郭正亮  周春米
    1-G、
    法務部106年度各地方檢察署於「檢察業務」工作計畫合計編列11億2,758萬5千元,係辦理一審刑事案件之偵查、提起公訴及裁判之執行等業務所需經費;矯正署於「矯正業務─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科目項下另編列委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之出席費356萬1千元,包括各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委員出席費等。按「轉向處遇」係刑事政策之制度,主要在使犯罪人早日脫離司法程序與重返社會,並可紓解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問題,惟近年地檢署及矯正署運用前門轉向及後門轉向等處遇措施,未見明顯提升。104年底矯正機關收容人數6萬2,899人,仍超收7,223人,超額收容比率達13%。茲為減少監所收容人擁擠情形,建議地檢署及矯正署可酌情運用緩起訴處分、假釋等前門與後門轉向處遇,由各主政機關允於所賦職權內,審酌實際情形善加運用,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郭正亮  尤美女
  • 1-H、主決議

    法務部邱部長雖於本(105)年6月對全國檢察官提出勉勵及期許,於致檢察官公開信中提及,「人民理想中的檢察官,是有能力與膽識去發見真實,主持正義……。」此舉本意在提醒檢察官讓人民信任司法。然鑑於目前檢察官品質良莠不齊、偵查不公開卻公開、甚至濫權追訴卻無法究責等之問題仍存,又囿於民國104年1月法官法施行後,因放寬法官退養金給與標準,已引發大量檢察官申請退休情形發生,導致經驗豐富之資深檢察官的離退潮,造成檢察體系因人力缺乏而更加重之工作負荷,甚至影響檢察官辦案與起訴品質。因此,若此現象再持續發生,恐更加不利未來檢察體系人力資源供需與檢察品質的提升;職是之故,要求法務部面對未來全國檢察官之人力資源供需與檢察品質提升問題,應有更積極之因應處理作為與改革方案,並落實檢察官評鑑及懲戒制度,端正檢察司法風紀,俾符人民對檢察官之司法公信的期待與信賴。
  • 提案人
    郭正亮
  • 連署人
    段宜康  周春米  蔡易餘
  • 1-I、主決議

    刑事司法活動係由審、檢、辯三方所構成。檢察官代表國家公益,偵查、追訴犯罪,並擔任公訴人;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辯護,督促刑事司法符合程序及實體正義,以求保障人權;法官斟酌證據,認定事實,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此三方角色鼎足而立,缺一不可。
    民國21年所制定「法院組織法」,將各級法院及各級地檢署納入規範,直至民國69年施行審檢分棣。惟「審檢分隸」後,並未依檢察體系之特質,訂立檢察機關之專屬法規,致使分屬行政、司法兩院之檢察署、法院等兩機關,仍同規範於法院組織法。為明確定位而賦予不同角色及功能之必要,故應有其他法律另定檢察機關組織之法例,如:「檢察署組織法」。
    爰請法務部針對檢察體系獨立運作之組織改造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 連署人
    尤美女  郭正亮  張宏陸
    1-J、主決議
    有鑑於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過去辦理擴(遷)建計畫多有規劃不周審核不嚴之情事,如103年度及104年度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擴遷建計畫廢止,經費全數收回,105年新增五項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中,一項展延至106年執行,兩項遭撤案。綜上,近年來法務部主管各級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經納編年度預算後,卻發生廢止、撤案或展延之情形而未能執行,均顯其對工程計畫之事前規劃及審核欠嚴謹,允應積極檢討改進,就現仍辦理中之類似計畫審慎執行。
  • 提案人
    郭正亮
  • 連署人
    段宜康  周春米  蔡易餘
    1-K、主決議
    有鑒於106年度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於「其他業務獎金」編列計1億1,067萬8千元,惟該業務獎金多無法源,僅以行政院核定之要點作為核發依據,有欠妥適。立法院多次決議,公務員僅能領年終獎金與績效獎金,行政部門不得再巧立名目編列其他獎金。爰此,建請法務部宜檢討現行績效獎勵金及細部規定,並研究改進,俾使績效獎勵金制度能更臻公平合理。並應配合相關主管機關儘速辦理「其他業務獎金」法制化作業,以達激勵士氣,提昇執行績效之目的。
  • 提案人
    郭正亮
  • 連署人
    段宜康  周春米  蔡易餘
    1-L、
    現行中央各機關所需國家賠償經費及求償收入,統籌編列於法務部,然國家賠償求償收入預算達成率偏低,賠償經費卻大幅超支,且整體求償比率僅9.3%。有鑑國家賠償事件涉及賠償義務機關之職掌與專業判斷,且實務上國家賠償及求償案件有集中於少數部會現象,為使權責相符,要求應於六個月內研修相關規定,由各機關依經驗值自行編列國家賠償金及求償收入預算,以利各機關審慎執行公權力及落實行使求償權。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林德福  林為洲
    1-M、
    查「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已確立日後全球反貪腐的法律架構,貪腐問題已無國界之分。為建構國家廉政發展策略目標,行政院參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及國際透明組織相關倡議,自民國98年起即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迄今,檢肅貪瀆案件定罪率竟呈逐年下滑,顯見肅貪成效亟待檢討改善。
    經查,法務部本部及其所屬與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每一年度皆編列有肅貪相關業務之預算,然其功能與架構卻有疊床架屋之虞(譬如廉政署、調查局、甚至特偵組及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就連監察院之重要功能都是在監督公務員貪腐事項;結果看似政府許多機關都在查官員貪腐,但彼此之間卻又互相搶功而產生衝突與矛盾,不然就是為了怕踩線,瞻前顧後,結果變成不但是「三個和尚搶水喝」甚至變成「三個和尚通通沒水喝」。
    因此,有鑑於廉政為普世價值,爰要求法務部既然身為「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負責檢肅貪瀆之主管機關,理應擔負起責任,整合資源並強化偵辦效能,落實肅貪、反貪、防貪之實際作為,以提升人民對政府打擊貪腐、推動廉能政府之信心。
  • 提案人
    郭正亮
  • 連署人
    段宜康  周春米  蔡易餘
    1-N、主決議
    就廉政署於101年新加坡、馬來西亞政府廉政業務考察報告內容指出,新加坡對於貪污案件之調查,素以高品質及高定罪率著稱,以2010年為例,在198件起訴的貪污案件中,即有184件獲有罪判決,定罪率為93%。然查我國廉政署提供成立迄105年8月31日止貪瀆統計數據,移送地檢署723件、起訴292件、緩起訴121件、職權不起訴11件、不起訴303件、判決有罪227件、無罪8件、有罪確定138件、無罪確定6件。若就我國案件之定罪率與新加坡進行比較,則我國定罪率狀況,約占起訴案件之78%,與新加坡高於9成之高定罪率尚有相當差距,顯示我國肅貪績效有待提升,故為落實降低貪瀆犯罪率、提高貪瀆定罪率,法務部及廉政署除仍要持續推動加強廉政革新外,請於3個月內提出強化政風機關(構)偵辦效能及落實各項肅貪作為之改善檢討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蔡易餘  尤美女  
    1-O、主決議
    鑒於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之規定,全國政風業務,由法務部廉政署規劃、協調及指揮監督,而各機關政風人員任免遷調權責機關為法務部。有關政風人員人事管理、業務指揮監督一條鞭設計目的,係為確保各級政風機構人員獨立、超然之工作立場。然現行卻發生同一位政風人員擔任政風機關(構)主管時,該機關首長為同一位之案例,此關係及密切性恐讓外界質疑政風執法的公正及效能。故要求法務部及廉政署日後處理各政風機關(構)政風主管(副主管)人員遷調時,應就遷調職缺及職期等情況,審慎進行規劃作業,後續不得再度出現此情形。
  • 提案人
    段宜康  蔡易餘  尤美女  
    1-P、主決議
    按我國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之規定女性受刑人得申請攜帶子女入監。且根據矯正署之統計資料顯示,截至今年7月為止在監所約有26名三歲以下的兒童,近三年每年約有67名兒童隨母入監。惟,監所之環境設計、人員、課程之配置多半以順利使受刑人完成教化、作業為主,並非以在監兒童的需求為考量,縱使目前收容兒童之監獄皆已提供部分的育兒設施與相關課程,實務上仍不乏發現隨母入監的兒童有學習刺激不足的情形。再查,當收容人子女離監時,是否有適當的照顧者、後續的照顧情形為何,亦缺乏相應輔導、評估與追蹤機制。
    鑑於我國已於民國103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童權利公約》具有國內法之效力,因此國家之政策、法規與措施皆必須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之要求。爰此建請法務部應依本決議就現行攜子入監之政策、法規與准予收容兒童之監所軟硬體設施,諸如:得否准許兒童入監之評估機制、監所內部托育環境、人力之充實與改善、在所兒童的評估與輔導,以及兒童出所後之後續追蹤等事項,通盤檢討是否符合兒童之最佳利益,並積極與衛生福利部共同合作研擬具體改進措施與改善進程,於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本院及提案委員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郭正亮
    1-Q、主決議
    鑑於我國獄政制度及假釋制度的改變,法務部於矯正經費運用上,著重在超額收容的問題,卻未有重新整體通盤的審慎考量及評估,包括收容人的變化:高齡收容人、長刑期收容人、毒品犯的增加;針對毒品犯增加後的戒治及醫療業務;以及在實施收容人健保制度後,補助健保費用占矯正署歲出經費10%,且在未排富下,全由政府補助,恐有不公,或排擠其他業務經費。爰要求法務部應就獄政制度,作通盤性的檢討及評估,並向本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蔡易餘  尤美女
    1-R、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106年度於「矯正業務─補助收容人健保費」科目編列12億4,767萬2千元,102年度實施收容人健保制度後,102年度至104年度收容人健保費補助分別為10.2億元、9.4億元及10.7億元,105年度及106年度預算編列數更達14億元及12.5億元,占整體矯正機關歲出經費之比率分別為11.2%及10%,收容人健保費補助費遽增,產生排擠矯正業務經費現象;全額補助收容人健保政策亦曾引發不符公平正義之爭論,且戒護人員勤務大增,衍生人力問題。鑑於政府財政困窘,允宜審酌成本效益,檢討研修相關制度,以兼顧社會公平正義及收容人醫療權益。爰要求法務部應與衛生福利部及等相關部會共同研商,通盤檢討全額補助收容人健保費政策之妥適性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郭正亮  尤美女
    1-S、主決議
    監所超收人數過多,除肇致長期監所管理困難,延伸至收容人之戒護、教化人力不足,實不敷支應運用需求,又,囿於監所員額總數之限制,對戒護、教化之專業人力需求,常依靠大量約聘僱監所管理員、教化人員,即便在106年預算執行畢,達成法務部於104年函報行政院「矯正機關管教人員增補計畫」之戒護人力、教化人力1:8:100之比例,惟監獄戒護教化工作人員之統計黑數,和背後之工作額外負荷,往往由現有人員與約聘僱人員共同承擔。爰請法務部依照本院決議,對監所管理人員、教化人員之聘僱、考核制度,及對監所各種職聘方式之工作可負擔分量,進行妥適性檢討。
  • 提案人
    蔡易餘
  • 連署人
    尤美女  周春米  段宜康
    5-A、主決議
    監獄行刑法63條:「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但有特別理由時,得許其與其他之人接見及發受書信。」另依照受刑人生活手冊,各級受刑人接見、通信的對象:(1)第四級或未編級者,得與親屬接見及發送書信。(2)第三級、第二級、第一級者,在不妨害教化的範圍內得與非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
    然而,第四級受刑人若是無期徒刑者,根據各類別及各級的責任分數,即便每月操行、教化、作業都得滿分12分,竟要近四年才得以抵銷責任分數504分,始能寫信給非親屬,更何況要得到滿分的條件相當嚴苛,例如要捕獲逃脫者,才得增加操行分數至1分、成績全監第一才得以增給0.5-1.3分。
    書信是受刑人唯一得以與外界溝通的方式,尤其是無期徒刑受刑人,必須長期關在監獄,若無法與外界溝通,身心將承受更大壓力,不利於教化與管理。爰此,為鼓勵受刑人,而收教化之效,法務部矯正署應就第四級受刑人,或已服一定刑期限之受刑人,得否開放與非親屬書信,向本會提出評估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蔡易餘  尤美女  
    5-B、主決議
    有鑑於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超額收容情況嚴重,104年雖有所改善,但超額收容率仍高達13%,嚴重影響矯正機關運作、收容人權益及刑罰執行。而原定105年完工之台北監獄新(擴)建計畫至今執行率僅68.18%,原定106年完工之宜蘭監獄擴建計畫,至今執行率僅13.29%,進度嚴重落後。原定106年推動之雲林第二監獄擴建計畫與彰化看守所遷建計畫,皆因規畫進度延誤,致使經費未及編入106年度預算,終至期程延宕。矯正署明知超額收容問題嚴峻,卻未能有效推動監所擴(遷)建計畫與進度掌控,顯有不當。綜上,爰建請法務部矯正署應檢討相關計畫,加速矯正機關之新擴建,以有效降低超額收容比率。
  • 提案人
    郭正亮  
  • 連署人
    段宜康  周春米  蔡易餘  
    5-C、
    鑒於矯正機關長期存在超額收容問題,不僅增加戒護管理風險,更有礙對收容人教化、技訓、輔導措施之品質,爰期藉由改善監所計畫,增加核定容額,適度緩解收容擁擠現象;要求矯正機關於辦理改善監所計畫之執行及規劃情形應持續加強檢討。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林德福  林為洲
    5-D、主決議
    監所超收嚴重,導致監所環境、居住、衛生等條件惡化,向來為社會大眾所關切,亦為矯正署近年積極謀求改善之問題。根據矯正署之統計數據,截至今(2016)年九月底,全國各矯正機關實際收容人數是63,043人,超收6,948人,超收比率12.4%。為解決超收問題,法務部提出監所改建十年計畫,以增、修、擴建監所之方式紓解超收困境。唯,縱以增、修、擴建監所之方式舒緩超收困境,仍需三至五載之時間,方能小有所成。
    再查,監所多為早期興建之舊式建築,以戒護、安全為主要考量,未必能合於近年新式建築工法及節能減碳綠建築之政策要求。爰此建請矯正署依本決議於增、修、擴建監所之際,除應參採營建署及具綠建築專業知能人士之建議,使新建監獄同時兼具安全與節能減碳之功能外,並應依不同監獄類型、監獄內收容之人數訂定通風、空氣品質、溼度、用水、溫度、環境清潔等合宜在監收容人生活之最低衛生標準與改進措施,使在監收容人於超收問體解決前亦能享有合理的生活環境。
  • 提案人
    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郭正亮
    6-A、主決議
    法務部之行政執行終結案件全部發憑證之比率逾6成,其中以罰鍰案件居多,法務部之行政執行終結案件比率104年度為60%,並且是以發執行憑證方式終結,對於實際所需徵收之罰鍰並未真正徵收到,因此,建議行政執行機關宜加強與移送機關聯繫協調,請其確實清查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情形提高案件之徵起率,對於執行終結方式擬以裁定執行後徵收到罰金才能記為執行完成,如此方能調整執行方式以提高徵起率,並提升整體執行績效。
    說明:
    1.100年度至104年度全部發憑證結案之案件種類,以罰鍰案件件數最多,且該類案件中全部發憑證之比率高達7至8成,顯示至少每4件罰鍰案件有3件係以全部發憑證結案,未有任何徵起金額,並無執行效益。
    2.復終結案件中向以罰鍰案件為大宗,逾6成終結案件未有執行成果。所以,行政執行機關宜加強與移送機關聯繫協調,請其確實清查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情形,並採精緻化執行,對於有執行實益之案件,加強其查核廣度及深度,以提高案件之徵起率,進而提升整體執行績效。
  • 提案人
    郭正亮
  • 連署人
    段宜康  周春米  蔡易餘
    6-B、主決議
    106年度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於「執行業務」工作計畫編列2,165萬5千元,係行政執行官依法辦理及督導行政執行業務經費,另於「執行案件處理」工作計畫編列11億3,214萬5千元,係各分署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等業務經費。經查100年度至104年度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行政執行案件終結情形,以全部發憑證結案之件數高達300餘萬件至400餘萬件,占總件數逾6成最多,其中又以罰鍰案件之件數及比率最高,顯示移送終結案件中,大多數案件並無任何徵起金額,有欠執行實益。有鑑於此,行政執行署允宜研議調整執行方式,以提升整體執行績效,並向本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許淑華  林德福
    6-C、主決議
    鑑於近三年來,滯欠大戶列管人數及待執行金額增加,然而徵起金額卻降低,且每年強化行政執行效能之衡量指標,以提升投資報酬率卻逐年降低。爰此,執政執行署應就此提出改善或精進作為,並向本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蔡易餘  尤美女
    8-A、
    鑒於近年國內接連爆發塑化劑、毒澱粉及偽劣油等嚴重危害國人健康之食安事件,惟近5年各地方檢察署偵查有害食藥用品案件之定罪率概呈逐年下降趨勢,加上該類案件之起訴率及定罪率皆低於整體民生犯罪案件,要求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應積極落實督促所屬檢察機關,強化查緝能量及具體查處作為,以遏止黑心業者不法行為,進而有效減除民眾食安恐慌與達成國人期待。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林德福  林為洲
    37-A主決議
    依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遷調實施要點規定,調查(工作)站調查專員兼組長之職期為四年,得連任一次。但因業務需要,於連任期限屆滿後得延長二年。惟查福建處(金門)調查專員裡面有10位,包括兼任主管的有4位都在15年以上,顯然調查局針對人員遷調未依要點規定執行。其實調查人員職掌為案件調查工作,及掌握所分配轄區之狀況,進行有關國家安全、貪污瀆職、賄選查察、毒品防制、經濟犯罪等情報資料之蒐集及案件線索之發掘。而遷調實施要點機制除以培育人才及增進工作歷練外,主要用意乃避免調查人員長期在同一個據點區域,進而衍生不利執行調查業務之情事。故要求法務部調查局應落實調查人員遷調實施要點規定。
  • 提案人
    段宜康  蔡易餘  尤美女
    37-B主決議
    鑑於日前發生調查局調查官被檢舉侵吞諮詢人員費用乙案,查調查局每年度皆編列諮詢人員提供資料補助費、辦理諮詢人員聯繫慰助等經費,其主要協助調查局蒐集境外人士對我不友好活動、貪瀆不法、賄選查察、重大經濟犯罪防制及毒品防制、洗錢及電腦犯罪防制、組織犯罪防制、社會安定及治安預警及其他有關影響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等工作範圍之資料,及部分諮詢人員婉拒調查局給與渠熱心提供資料之經費補助,改以致送禮品慰問等。為避免類似侵吞事件再度發生,故要求調查局於3個月內提出有關諮詢費用確實交付及據實查核之研議檢討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蔡易餘  尤美女
    37-C、主決議
    法務部調查局乃肩負國家安全及犯罪防制兩大使命工作,包括防制內亂與外患、保護國家機密、貪瀆防制和賄選查察、國內安全調查,以及防制非法槍械、毒品、組織犯罪、經濟犯罪與洗錢等。惟查98至105年7月止,共發生5位調查局人員,將職務上應秘密之資料洩漏與他人,故為杜絕類似洩密肇生,法務部調查局應於4個月內研議並提出內部機密資訊安全控管措施之檢討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蔡易餘  尤美女
  • 臨時提案

    在教官退場後,負責校園第一線的校外會將不再有軍職人員,法務部對於校園內的毒品危害防制部分,評估其造成的影響。原先校外會在毒品危害防制的工作,應改由何者負責;若由校安人員擔任,應該如何繼續發揮,共同參與毒品危害防制的工作。針對以上事項請法務部評估其影響與因應方案,並於三個月內提出影響評估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郭正亮  周春米  鍾佳濱
    1-9-1、
    為法務部擬辦理委辦計畫「毒品犯罪人再犯風險與醫療需求分流處遇評估工具之研究」,曾於105年度編列800千元,又於106年度再編列400千元。惟查,政府電子採購網發現,該公開招標計畫已歷經三次流標之結果,顯見該計畫或因國內學者無此方面專長或興趣、或因研究工具、研究方法,甚至不具研究價值之可能,而致多次無法完成委託研究。既然前一年度無法完成招標,該前年度預算則無從執行,本年度的連續性預算亦無編列之必要,爰建議刪除該項委辦計畫預算計400千元,俾法務部得再斟酌計畫內容重新提出需求主題與內容。
  • 提案人
    周春米
  • 連署人
    郭正亮  段宜康
    1-26-1、
    為法務部104年委託學者翻譯外國法律條文,竟發生受委託者翻譯完成,交由法務部於105年1月印製200本未公開發行的參考用書後,旋即以該國該法律條文已做部分修正為由,另行翻譯該修正條文後,即轉交民間出版社於105年9月印行,致使法務部隔了8個月後,還要自己花錢購買該新修正譯書。也就是,法務部該17萬50千元預算竟只印製200本,平均每本不包含印製費用即已花費875元;又根據法務部說法,該翻譯外國法律條文書籍,已發送各個開設法律系之大學,唯查訪台大東吳幾十校系,僅有中原大學一所獲贈;再者,參照司法院之做法,翻譯法律都公開上網,以供全民得以上網查閱。法務部此次委託案,顯然未顧及公務預算委託研究成果乃屬公共財,應上網提供民眾共享。縱有條文變更而須改版,依契約,法務部仍得付費要求翻譯更新,卻不思此圖,而任由譯者轉將權利賣給民間出版業者營利。爰要求,凍結法務部行政分支計畫項下02辦理檢察行政業務/0250按日按件計資酬金列數之二分之一,計350千元,待法務部對於委託研究或翻譯案,提出該檢討報告予本會及提案委員後,爾後並應謹守契約規定,堅守立場、主張權益,並將研究成果依政府資訊公開之規定、公開上網,以供公眾查閱應用。
  • 提案人
    周春米  尤美女  郭正亮  段宜康
    1-32-1、
    鑒於去氧核醣核酸(DNA)鑑定技術於1992年於我國刑事訴訟中開始使用,隨著技術發展,DNA鑑定方法之鑑別力愈來愈高,有關機關的保存證物義務愈趨重大。有關法務部負責證據保存相關行政規則,其中「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之最後修正日期為92年9月4日、「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使用錄音錄影及錄製之資料保管注意要點」於93年3月9日制定後再無修正。此外,在高檢署部分,「扣押物沒收物保管方法與處理程序手冊」之最後修訂日期為85年7月27日;法醫研究所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複驗及法醫相關鑑定事項作業要點」,於89年6月7日制定後再無修正。綜上,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對於證據保存之相關規範,歷經十數年未修正,顯有未當。
    再者,法務部於今年6月7日,發函高檢署、調查局、法醫所與司法院、國防部、內政部刑事警察局,與對於訂定「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證物保存規範」之意見,均已函覆。就此,法務部統整各部會函覆之結論為何?是否已著手制定上開規範?制定的進度與期程為何?於11月4日提交本委員會之立法計畫中隻字未提,顯然法務部對於證據保存的重視度不足。
    此外,本委員會上會期於5月18日審議《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簡稱DNA條例)時,要求行政院會同司法院邀集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國防部共同草擬證物監管鍊機制,於2個月內提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法務部隨後於8月12日回函本委員會之公文中提到:經核各該機關就此均已有作業規範與監督機制,俟DNA條例草案三讀通過後再詳予檢視、調整,目前尚暫無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之必要。現本院於11月1日既已通過上開條例,法務部應儘速會同司法院與行政院各相關部會共同草擬證物監管鍊機制。
    爰提案凍結法務部單位預算有關「法務行政」項下之「業務費」分支計畫預算百分之十,計列數717千元;並要求法務部(一)應儘速通盤檢討部內所屬機關現有證據保存之所有相關行政規則,不足處加以修正或制定相關規範。(二)應儘速會同司法院、內政部、國防部等相關單位,共同草擬證物監管鍊機制。上述二項要求,皆應於三個月內向本會提出書面報告,經本會同意,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周春米
  • 連署人
    郭正亮  段宜康
    1-32-2、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明文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偵查不公開作業務辦法」第2條則規定「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偵查不公開之」。此外,「偵查不公開」也有避免證據遭湮滅、偽造、變造,及共犯或證人間彼此勾串的功能。但每當社會發生刑案時,媒體就能即時詳細地報導案件內容及偵辦過程,形同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到大眾的公審。顯見法務部所屬檢調單位未能落實「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嚴重損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名譽人格權。爰提案凍結法務部單位預算有關「法務行政」項下之「辦理檢察行政業務」分支計畫預算百分之十,計列數6,020千元,俟法務部檢討所屬檢調單位「偵查不公開」執行情形,研議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提出「偵查不公開」具體作法與措施,並經本會同意,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周春米
  • 連署人
    郭正亮  段宜康
    5-1-1、
    本院委員江永昌等人,針對法務部矯正署106年度編列之預算中,大陸地區旅費768千元,係辦理兩岸矯正業務觀摩研習及參訪所需之差旅費,惟我國矯正業務亟待改善之事項係為矯正機關超額收容之問題,且按預算書中工作內容之說明提及,係考察大陸地區監獄建築型態及舍房內床鋪擺設及床位設計等,可望紓解監獄擁擠之情形,此處顯有疑義,蓋中國之人權問題嚴重,且由其13億人口得知,監獄擁擠情形可能更甚於我國,何以得作為我國改善監獄超收之參考,並無詳細且合理之說明,此預算之編列顯無必要,應予刪除。
  • 提案人
    段宜康  郭正亮  尤美女  江永昌
    5-4-1、
    第2目「矯正業務」中「05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分支計畫之「1.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原列140,419千元,提案凍結2,000千元,俟矯正署及所屬機關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機關於矯正業務中「05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分支計畫之「1.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140,419千元,其中一項乃為辦理各監獄及技能訓練所辦理作業、調查分類、教化等事,惟實務上各類矯正機關之收容對象複雜,未落實監所分別管理,不符兒童權利公約第三十七(c)款被剝奪自由之兒少應與成年犯隔離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相關案例如少年受刑人受刑罰裁判確定後移送地檢署之檢察官執行時,檢察官竟將少年受刑人先送往成人監獄執行,待約一到三個月後才由成人監獄將少年受刑人移往專責之少年矯正機關執行;或是彰化少年輔育院附設彰化監獄田中分監,收容成年收容人,未符少年犯人應與成年犯人分別拘禁。
    上開情形均已違反相關人權公約,爰提案凍結2,000千元預算,待矯正署提出解決方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解凍之。
  • 提案人
    尤美女  段宜康  周春米  李麗芬
    5-4-2、
    鑑於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中宣布:兒童有權享有特別照顧及協助;又兒童權利宣言也揭示:「兒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因此其出生前與出生後均需獲得特別之保護及照顧,包括適當之法律保護」;也因此《兒童權利公約》第七條規定「兒童於出生後應立即被登記,並自出生起即應有取得姓名及國籍之權利,並於儘可能的範圍內有知其父母並受父母照顧的權利」,第九條也規定「締約國應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而使兒童與父母分離。」,也因此,在特殊情況下,女性受刑人,甚至是男性受刑人,必須攜子入監之情事,實非得已,又我國雖非該公約締約國,惟仍我政府無法迴避的遵守義務。又目前我國矯正機關附屬監所,一則容額超收嚴重,監所生活品質堪憂,再則,設備實非專門針對隨母入監之兒童所設計,因此,從生理與心理需求,均不利於兒童之發展,而此又非可迴避、必當面對之情;爰提案凍結矯正署相關辦理矯正行政業務預算百分之一,計列數6,127千元,要求法務部應於三個月內針對受刑人攜子入監之需求,提出評估機制與規劃報告,予本院暨本會委員,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周春米
  • 連署人
    郭正亮  段宜康
    37-1-1、
    一、106年度調查局於「司法業務調查」工作計畫項下,編列大陸區旅費380萬8千元,較105年度之377萬3千元,增加3萬5千元(增幅0.93%)。
    二、據調查局106年度單位預算案所附「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類別表」,106年度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計11項,主要為開會(如反貪、洗錢及警務工作會談或研討會)、共同打擊毒品、經濟犯罪及遣(接)返外逃重大罪犯等,且前3年內皆有赴同一單位拜會。由該局提供之近3(102至104)年度大陸地區旅費預算執行率觀之(詳附表1),各年度執行率分別為62.58%、65.39%、79.30%,執行率雖有逐年提升,惟皆未達80%,且105年度截至7月底累計執行數亦僅30萬5千元,執行率尚未及1成(8.08%)。
    三、綜上,調查局近3(102-104)年大陸地區旅費執行率皆未達80%,105年度截至7月底實際執行率亦僅8.08%,然106年度預算數仍較105年度增加,預算編列未臻覈實,爰建議參酌前幾年度之最高執行率79.3%減列76萬元。
  • 提案人
    周春米
  • 連署人
    郭正亮  段宜康
    37-7-1、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明文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偵查不公開作業務辦法」第2條則規定「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偵查不公開之」。此外,「偵查不公開」也有避免證據遭湮滅、偽造、變造,及共犯或證人間彼此勾串的功能。但每當社會發生刑案時,媒體就能即時詳細地報導案件內容及偵辦過程,形同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到大眾的公審。顯見法務部所屬檢調單位未能落實「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嚴重損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名譽人格權。爰提案凍結法務部調查局單位預算有關「司法調查業務」項下之「國家安維護及保防工作」分支計畫預算百分之十,計列數2,900千元,俟法務部檢討所屬檢調單位「偵查不公開」執行情形,研議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提出「偵查不公開」具體作法與措施,並經本會同意,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周春米
  • 連署人
    郭正亮  段宜康
    1-A-1、主決議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明文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偵查不公開作業務辦法」第2條則規定「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偵查不公開之」。此外,「偵查不公開」也有避免證據遭湮滅、偽造、變造,及共犯或證人間彼此勾串的功能。但每當社會發生刑案時,媒體就能即時詳細地報導案件內容及偵辦過程,形同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到大眾的公審。顯見法務部所屬檢調單位未能落實「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嚴重損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名譽人格權。爰要求法務部應檢討所屬檢調單位「偵查不公開」執行情形,研議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提出「偵查不公開」具體作法與措施,並於三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周春米  尤美女  郭正亮  段宜康
    1-O-1、主決議
    法務部廉政署與監察院同為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主管機關,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4條規定,各有主管範圍。但我們從106年度的廉政署預算書,與監察院的預算書,在同為以「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罰鍰收入」科目中,廉政署編列數高達122,102千元(1億2,210萬元),監察院則列數19,600千元(1,900萬元),相較之下高達六倍,監察院的部分甚至還包含違反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等規定之罰鍰收入。基層公務員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利益衝突迴避法等受罰數額,反較高階公務人員或民意代表高,顯示廉政法治教育未落實。爰要求法務部廉政署,應積極檢討實際原因,加強宣傳、輔導申報,以減輕基層官員因不諳申報內涵而無端受罰之情況,並在三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本會及所屬委員參考?
  • 提案人
    周春米  尤美女  郭正亮  段宜康
    1-O-2、主決議
    鑑於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中宣布:兒童有權享有特別照顧及協助;又兒童權利宣言也揭示:「兒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因此其出生前與出生後均需獲得特別之保護及照顧,包括適當之法律保護」;也因此《兒童權利公約》第七條規定「兒童於出生後應立即被登記,並自出生起即應有取得姓名及國籍之權利,並於儘可能的範圍內有知其父母並受父母照顧的權利」,第九條也規定「締約國應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而使兒童與父母分離。」,也因此,在特殊情況下,女性受刑人,甚至是男性受刑人,必須攜子入監之情事,實非得已,又我國雖非該公約締約國,惟仍為我政府無法迴避遵守的義務。又目前我國矯正機關附屬監所,一則容額超收嚴重,監所生活品質堪憂,再則,設備實非專門針對隨母入監之兒童所設計,因此,從生理與心理需求,均不利於兒童之發展,而此又非可迴避、必當面對之情;爰要求法務部應於三個月內針對受刑人攜子入監之需求,提出評估機制與規劃報告,予本會暨本會委員。
  • 提案人
    周春米  尤美女  郭正亮  段宜康
    1-O-3、主決議
    第2目「矯正業務」中「05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31,334萬元。建請法務部辦理下列事項,並請將辦理狀況於106年3月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說明:
    依據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之規定,我國允許收容人帶三歲以下子女入監服刑,然而現行因為女子監獄空間不足以及受刑人之作息限制,以至於對嬰幼兒無法提供完善的支持。然而照顧責任國家化,國家對於監獄內或外之嬰幼兒應提供同等的支持,因此對監所內的幼兒,應提供適當照顧。由於完善配套措施需配合法規修訂,但修法曠日廢時,而嬰幼兒健康安全不應有所耽誤,故建請法務部偕同衛福部先行辦理下列事項:
    第一、配合嬰幼兒作息,增加使用監所保育室的時間,同時調整收容人工廠作業時間,避免影響其積分。
    第二、北、中、南三所女子監獄應與社政機關建立早療篩檢的體系。
    第三、研議並落實收容人之子女入監或出監時之個案評估及輔導流程,並與社政單位之資源進行連結。
  • 提案人
    尤美女  段宜康  周春米  李麗芬
    主席:蔡委員適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蔡委員適應書面意見

    一、緩起訴處分金
    1.現行刑事訴訟法已有緩起訴的規定,對於緩起訴處分金的法定支付對象有公庫、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等三者,並賦予檢察官決定相關資源分配的權利。實務運作上,是依「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作為檢察機關執行緩起訴處分之準據。
    2.對於緩起訴處分金的運用,不應有檢察官可裁量的空間,應該將所有金額全數歸於國庫,納入預算體系之一部分。
    二、起訴時間延宕,利害關係人權益
    1.檢察官是否起訴是其職權之所在,但對於當事人而言,是否起訴往往是內心中的煎熬,依94年臺灣地區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偵查案件終結339,540件來看,其平均結案速度為52日(包含所有終結情形),其中59%的案件會在一個月以內就能結案,有6%的案件卻要花上半年以上才可結案,針對此種情況,對於利害關係人而言往往造成生活上的不便,本席認為基於關係人權益的保障,應該針對起訴的規定加以修正,往偵查品質跟當事人權益保障的平衡修正。
    三、網路犯罪案例
    1.網路霸凌案件頻傳,許多人民表示提告以後,往往沒有結論,追根究柢在於網路舉證的困難,據此本席希望,在兼顧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和隱私的前提下,檢察系統和警方能與網路公司一起提出有效的犯罪偵防,以嚇阻犯罪。
    主席:請問各位,對於剛才宣讀之臨時提案一案,有無異議?
    法務部建議將倒數第二行修正為:「針對以上事項建請行政院要求教育部會同法務部、內政部等相關機關,於六個月內提出影響評估報告。」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報告委員會,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今天暫不處理,原定週三、週四的議程對調,週三、週四的會議改為一次會,今天的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6時6分)
    序號�
    縣市別�
    法務部核 定補助人 數(A)�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平均每人 應輔導人 數(C/A)�
    平 均 每 人 於民國 104 年 底 實 際 輔 導 人 數 (C/B)�




    法務部計畫 補助實際進 用人數(B)�
    未結案人
    數(C)�



    合 計�
    244�
    234�
    35,864�
    147�
    153�

    截至民國 105 年 1 月 4 日已成立專責編制單位之地方政府�

    1�
    臺 北 市�
    12�
    17�
    2,121�
    177�
    125�

    2�
    新 北 市�
    40�
    37�
    6,827�
    171�
    185�

    3�
    桃 園 市�
    27�
    20�
    3,564�
    132�
    178�

    4�
    新 竹 市�
    3�
    3�
    439�
    146�
    146�

    5�
    新 竹 縣�
    5�
    5�
    806�
    161�
    161�

    6�
    苗 栗 縣�
    8�
    7�
    1,196�
    150�
    171�

    7�
    臺 中 市�
    20�
    20�
    2,808�
    140�
    140�

    8�
    南 投 縣�
    7�
    4�
    915�
    131�
    229�

    9�
    嘉 義 縣�
    8�
    8�
    961�
    120�
    120�

    10�
    臺 南 市�
    22�
    22�
    3,017�
    137�
    137�

    11�
    高 雄 市�
    31�
    31�
    4,670�
    151�
    151�

    12�
    屏 東 縣�
    14�
    14�
    2,254�
    161�
    161�

    截至民國 105 年 1 月 4 日尚未成立專責編制單位之地方政府�

    1�
    彰 化 縣�
    13�
    13�
    1,792�
    138�
    138�

    2�
    雲 林 縣�
    9�
    9�
    1,324�
    147�
    147�

    3�
    嘉 義 市�
    3�
    3�
    341�
    114�
    114�

    4�
    臺 東 縣�
    4�
    4�
    424�
    106�
    106�

    5�
    花 蓮 縣�
    5�
    4�
    624�
    125�
    156�

    6�
    宜 蘭 縣�
    5�
    5�
    627�
    125�
    125�

    7�
    基 隆 市�
    7�
    7�
    957�
    137�
    137�

    8�
    澎 湖 縣�
    1�
    1�
    98�
    98�
    98�

    9�
    金 門 縣�
    -�
    -�
    88�
    【註 1】�
    【註 1】�

    10�
    連 江 縣�
    -�
    -�
    11�
    【註 1】�
    【註 1】�
User Info
林德福
性別
黨籍
中國國民黨
選區
新北市第9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