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主席
    繼續處理民進黨黨團增列討論事項之提議。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建議列下表6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劉世芳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秉叡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8人,贊成者71人,反對者2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71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二、反對者
    27人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呂玉玲  林德福  許淑華  羅致政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 三、棄權者
    0人
    主席: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照時代力量黨團提議第二案及民進黨黨團之提議通過,民進黨黨團提議討論事項第二案以下依序排列。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均已處理通過,本次會議議事日程確定。
    現在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院會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上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之宣告: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羅委員致政聲明對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繼續報告。
  • 項目
    二、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8人擬具「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 項目
    三、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戶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 項目
    四、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 項目
    五、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3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之三、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 項目
    六、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 項目
    七、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 項目
    八、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 項目
    九、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 項目
    十、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住宅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項目
    十一、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 項目
    十二、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 項目
    十三、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3人擬具「政黨法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 項目
    十四、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電信法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 項目
    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 項目
    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 項目
    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土石採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 項目
    十八、勞動部函送105年度勞動基準法令研習會辦理成果,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十九、勞動部函,為修正「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二十、勞動部函,為修正「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部分條文及相關附表,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二十一、勞動部函送「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二十二、勞動部函,為修正「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二十三、勞動部函,為修正「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二十四、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105年度第3季補(捐)助經費一覽表,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 項目
    二十五、交通部函送「交通立法策略之精進作為報告」,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 項目
    二十六、交通部函,為修正「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二十七、交通部函,為修正「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 項目
    二十八、交通部函,為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六條附表二及第九條附表五,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 項目
    二十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決議,基金會決算及預算收支短絀,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三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決議,基金會接受管理亡故榮民遺產,處分活化工作未臻妥善,檢送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三十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決議,基金會收支呈現短絀,應積極研謀開源節流之道,檢送書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 項目
    三十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決議,榮眷就業進修補助條件寬鬆,恐造成資源浪費,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三十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決議,檢送基金會現金資產未善加活用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三十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決議,檢送全面檢討修正榮民代表董事、監察人遴選辦法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三十五、客家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5年度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及廣告資料,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三十六、外交部函,為有關我與美方延續無償交換使用房地一案,業經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完成換函確認程序,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三十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辦法」,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三十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迄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 項目
    三十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 項目
    四十、行政院函,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5年度預算「榮民安養及養護」科目經費不敷,動支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億7,480萬9,000元支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四十一、司法院函,為「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名稱修正為「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 項目
    四十二、司法院函,為修正「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 項目
    四十三、司法院函,為修正「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 項目
    四十四、司法院函,為修正「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 項目
    四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勘誤表,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 項目
    四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條文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四十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四十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九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 項目
    四十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與「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五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五十一、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水泥、汽車用輪胎、防護手套、作業用安全帶、安全鞋、防護頭盔、護目鏡、千斤頂及鋼纜等九類四十七品目商品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 項目
    五十二、經濟部函送「工業管線災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五十三、經濟部函送「工業管線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 項目
    五十四、經濟部函,為修正「在加工出口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 項目
    五十五、經濟部函,為修正「加工出口區准許設立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之種類」,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五十六、經濟部函送「再生水經營業收取再生水費計算公式準則」,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五十七、經濟部函送「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 項目
    五十八、經濟部函送「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五十九、經濟部函,為修正「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六十、經濟部函,為修正「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六十一、經濟部函送「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L0014彰化縣)」、「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L0015雲林縣)」、「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L0016宜蘭縣)」及「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L0017花蓮縣)」,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六十二、經濟部函,為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歐盟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及「歐盟一般軍用貨品清單」,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 項目
    六十三、經濟部函送「公共下水道系統污水或放流水無償供應之一定期間及計費準則」,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六十四、經濟部函送「工業管線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六十五、經濟部函送「再生水設施檢查及水量申報辦法」,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六十六、經濟部函送「再生水開發案取水構造物與水處理設施及供水設施專業技師簽證規則」,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六十七、(密)經濟部函送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簽署之「臺菲地熱發電合作瞭解備忘錄」,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六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六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限量核配辦法」第二條附表,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七十、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中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七十一、衛生福利部函送有關「我國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實務困境、全民推廣之可行性以及落實分級醫療」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七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七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七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七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七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臺越土壤及地下水保護技術暨科學合作協定」,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 項目
    七十七、教育部函送「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生至合作機構接受職場教育訓練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七十八、教育部函送「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七十九、教育部函,為修正「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八十、教育部函,為修正「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八十一、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八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八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二點第七項附件「南韓產桃蛀果蛾寄主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八十四、國防部函,為修正「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 項目
    八十五、法務部函,為修正「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十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 項目
    八十六、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企業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選任罷免辦法」,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八十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修正「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人員及聘僱期間認定辦法」,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八十八、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兩岸協議協商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現在繼續處理國民黨黨團增列報告事項第一案。請宣讀。
  •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部分

    一、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增列報告事項第一案提議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既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7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三、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部分,宣讀第一案。
  • 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部分

    一、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9、11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3人擬具「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9、11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1人擬具「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0、11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五、本院委員邱泰源等30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六、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4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七、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2人擬具「醫療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八、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九、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一、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二、本院委員王榮璋等20人擬具「社會工作師法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三、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5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四、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0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九十條及第九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五、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有關增列報告事項相關議案記載於議事錄之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
    第八十九案以下請一併宣讀,宣讀後均准予備查。宣讀。
  • 項目
    八十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蒙藏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章嘉紀念館規劃計畫凍結1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業經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九十、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決議,針對「固定資產投資」之「機械及設備」建置戶外轉播EFP設備凍結700萬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業經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九十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綜合規劃發展」凍結1,000萬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經濟發展業務」凍結2,000萬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凍結500萬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公共建設業務」凍結2,000萬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五、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原住民教育推展」凍結2,000萬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等5案,業經處理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九十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凍結7,970萬元相關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九十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預算凍結200萬元相關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繼續凍結,請查照案。
  • 項目
    九十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繼續凍結,請查照案。
  • 項目
    九十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預算凍結300萬元相關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九十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區域環境管理」4億5,576萬1,000元,凍結3,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九十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麗芬等19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 項目
    九十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1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 項目
    九十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 項目
    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3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 項目
    一○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1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 項目
    一○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1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 項目
    一○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 項目
    一○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 主席
    進行質詢事項。
  • 質詢事項

  •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 項目
    一、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梅姬颱風造成臺中地區水稻、香蕉及芝麻損害之清查及救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臺中市將於2019年舉辦第一屆東亞青年運動會,為使比賽場館符合國際標準及成立國家級中部訓練基地,建請教育部研議補助經費,使比賽場館及中部訓練中心得以順利建設」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三、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臺中市北屯區中平路509巷及576巷年年發生自來水管破裂情事,建請應優先汰換管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四、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臺中市北屯區北興里集會所前之長安新村及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用地撥予臺中市政府闢建停車場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五、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船隻漏油預防及應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生技醫藥產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捍衛太平島主權及沖之鳥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兩岸關係及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九、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日商百尺竿頭公司公開收購樂陞科技普通股,逕行宣告停止收購,嚴重影響投資人權益一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新竹縣人口長期不斷增長,逐步達到60萬人口大關,建請教育部相關單位參酌區域運動資源平衡發展下,應儘速同意竹東鎮運動中心經費補助案,以早日完成場館興建,提供縣民優質運動生活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議制定「國土安全法」,以有效統合國內反恐工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二、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針對已開闢省道之私人土地未辦理補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三、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大眾運輸工具之博愛座存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四、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重新開放加拿大牛肉進口僅查看帶骨肉是否帶有禁止進口的脊髓與神經組織,應加強檢驗普利昂蛋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五、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多數醫師表示照護人員多半無法察覺受照顧者營養失調問題而造成受照顧者身體健康受損,建議將營養照護納入長照服務體系」一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與新南向各國政府關係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七、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泰源就醫療暴力頻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八、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農業缺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九、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台化公司彰化廠汽電共生設備操作許可證展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原住民族捕獵野生動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衛福部計畫提高醫學中心部分負擔,但「以價制量」可能無法落實分級醫療,應透過發展社區健康照護模式及提供未來醫療人員第一線社區醫療教育的管道。對基層院所的介入,應擺脫消極性思維,推出更多實質強化輸送系統的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產業創新轉型基金解決企業創新轉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五加二」創新產業並建請創造國內投資機會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金管會新任正副主委應致力於金融產業發展,戮力興利,才不負全民所託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國商會及歐洲商會將聯名函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解釋對TRF監理原則一事,要求檢討修正金管會處理TRF事件之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特別休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週休二日修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志恩就「申請直接聘僱外籍勞工作業程序複雜、電子系統紊亂無章,恐不利直接聘僱制度推動,建請勞動部整合改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志恩就「外籍勞工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三十、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建請主管機關研擬宗教寺廟合法化輔導之相關配套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教官退出校園」方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吳委員志揚就「勞工保險規定45歲以下子宮切除始得請領失能給付是否妥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房屋稅提議要追溯30年、為長照將遺贈稅調升及我國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45%產生內外資課稅待遇不一致等節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徐前委員國勇就第九屆第二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梅姬颱風來襲讓許多民眾連放兩天颱風假,一些放錯假之縣市則怪罪氣象局預測失準;建請應運用國家經費協助氣象專業升級乙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產業發展政策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兼顧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陸客縮減,影響觀光產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羅委員致政就公布中國大陸對我打壓之事例於官網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落實分級醫療的改革,應該落實「強化基層醫療體系」,輔以周全配套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提升老年人健康,與其照顧一堆臥床十年的失能老人,不如提早重視老年人身體、心智、感官等功能的完整,增加高齡人口健康生命,建立一個零失能的超高齡社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B型肝炎治療藥品之健保給付規範及加強B型肝炎篩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我國開放泰國及汶萊免簽證之相關疑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有關長照財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升老年人健康,與其照顧一堆臥床十年的失能老人,不如提早重視老年人身體、心智、感官等功能的完整,增加高齡人口健康生命,建立一個零失能的超高齡社會」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台化公司彰化廠停廠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關落實社區安全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吳委員志揚就有關長照財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第九屆第二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五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其邁就第九屆第二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審計部答復部分
    一、審計部函送委員黃偉哲、黃昭順等2人就「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1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中華民國103年度至104年度)」等案審核經過所提諮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最近發生多起學術單位主管論文造假、剽竊及其他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惟職司我國科學政策牛耳之科技部長對此現象之態度是「這種事,古今中外、先進國家都會發生」,可見目前所爆發的事件,只是冰山一角,早已司空見慣、見怪不怪,故我國學術風氣如水走下,大學排名連年退步。在上之德風,在下之德草,風行草偃。請行政院重視學術倫理,並要求各學術單位徹查其各級主管之論文造假、剽竊之清況,以端正學術風氣,並向本院提報清查結果,先正己,才能正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二、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我國已引進外勞近六十萬人,外勞生活習慣和我國地方居民截然不同,彼此磨合不易,又加上語言溝通上的障礙,每每造成民眾的困擾,尤其很難找到外勞主管反映委屈,民眾有怨難伸,以高雄市路竹區北嶺社區為例,該社區存在若干外籍勞工宿舍,在宿舍週邊的玩樂、喧嘩、吵鬧,衝擊到當地居民生活。請行政院就外勞環境衛生、宿舍管理、電動機車與社區治安等面向予以有效管理及管制之制度化規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三、本院邱委員泰源,就國家級投資公司計畫,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賴委員瑞隆,鑑於高雄市小港區南星路為該區重要交通要道,上下班尖峰時段車流量相當大,導致半聯結車出事比率極高,而車禍原因為多數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其次,重車出入相當頻繁,也導致南星路沿路居民住宅常被震壞,為保障當地居民行車安全,維護居家安全,爰要求交通部於一個月內就如何降低肇事事故、提高交通安全係數、增強道路養護品質以及如何保障沿路民宅安全等事項,提出具體可行之改善計畫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徐委員志榮,鑑於今年公費流感疫苗施打對象雖然擴大至50歲以上,惟對於密集接觸抵抗力較弱幼兒的教保、托育人員以及國小教師,卻未納入施打公費疫苗的對象中,實為為德不卒。為避免往年因流感疫情爆發時,造成學校停課之情形再次發生,爰建議行政院應責成衛生福利部明年度將教保或托育人員亦納入施打公費疫苗的對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全文,均見本期質詢事項)
  • 主席
    所有報告事項均已處理完竣。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 討論事項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34人擬具「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34人擬具「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主席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內字第1054001664號
  • 速別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34人擬具「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5年10月25日台立議字第1050705354號、105年06月28日台立議字第1050703682號、105年10月25日台立議字第1050705297號函。
  • 附審查報告乙份。

  •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34人擬具「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 一、行政院提案,係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委員盧秀燕等34人提案,係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委員鄭天財等18人提案,係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9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5年11月14日、11月17舉行第9屆第2會期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將本案等提出審查,邀請提案委員盧秀燕、鄭天財等說明提案要旨。會議並邀請內政部部長葉俊榮列席說明並備質詢,另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派員列席備詢,會議由召集委員趙天麟擔任主席。
  • 三、行政院提案要旨

    保全業法(以下簡稱本法)自八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布施行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茲因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全文,並將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爰擬具本法第十條之一修正草案,於第一項第二款增列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為保全人員之消極資格,以資適用。
  • 四、委員盧秀燕等34人提案要旨

    (一)保全為民眾所信任並將其居家安危託付之人,為使民眾更加安心及信任並使保全業法更為完善。
    (二)因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修訂,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因此將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點中增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為保全人員之消極資格,若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人不得擔任保全人員。
    (三)爰此,本席特提出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修正草案,以保障民眾之權利,並使民眾能更加信任保全人員。
  • 五、委員鄭天財等18人提案要旨

    (一)對從事保全業之人,保全業法特於第十條之一第一項設有五款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之消極規定,其中第二款明定:「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洗錢防制法之罪,或刑法之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風化罪章、第二百七十一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妨害自由罪章、竊盜罪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侵占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贓物罪章之罪,經判決有罪,受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即規定除有第二款但書情形以外,直接犯第二款所列之罪者,一概不得擔任保全人員。
    (二)100年11月8日修法時,基於原條文明定: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之規定,因為並未區分所犯之罪與保全業務是否相關,一律限制須於刑執行完畢滿十年,始能擔任保全人員,實過於嚴苛。考量工作權及職業自由權,並為落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及考量比例原則,所以對於與保全業務無關之罪,於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因故意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逾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此規定無異係期望給予犯罪者自新機會,以符人權要求而做修正。
    (三)司法院釋字第五百八十四號解釋理由書:關於從事職業之方法、時間、地點、對象或內容等執行職業之自由,立法者為公共利益之必要,即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至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例如知識能力、年齡、體能、道德標準等,立法者若欲加以規範,則須有較諸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更為重要之公共利益存在,且屬必要時,方得為適當之限制。
    (四)基於公共利益、社會觀感,如認所犯之罪不應擔任保全人員,即應於法律明文禁止之;如認所犯之罪係與保全業務無關者,明定受有期徒刑逾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禁止其擔任保全人員即已足夠,倘尚須執行完畢滿五年者,始得擔任保全人員,其與公共利益之聯結似無必要,容有過嚴。為給予犯與保全業無關之罪者自新機會,兼顧其工作權及職業自由權,並為落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及考量比例原則,以符人權要求,爰修正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為「受有期徒刑逾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刪除執行完畢未滿五年之規定。
    (五)另考量刑法公共危險罪第一百七十三條至一百八十條之放火罪、決水罪,與保全業法就保全從業人員之立法管制目的,具高度密切關係,爰修正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增列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至一百八十條之罪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以符保全業法立法管制目的
  • 六、內政部部長葉俊榮說明

    (一)針對本部及大院委員盧秀燕等19人提案修正保全業法第10條之1,本部立場說明如下:
    1.為因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建議應於「保全業法第10條之1」增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為保全人員之消極資格,限制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人不得擔任保全人員。
    2.本部同意大院委員提案修正內容。
    (二)針對大院委員鄭天財等18人提案修正保全業法第10條之1,本部立場說明如下:
    1.100年11月8日修法時,因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施行,本條係對從事保全人員資格之消極限制,涉及工作權及職業自由權,為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及考量比例原則,爰修正保全業法第10條之1第1項,配合刑法累犯以5年為認定標準,及參照日本「警備業法」第3條第2項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滿5年,可擔任保全人員之規定,將原執行完畢未滿10年,修正為5年,給予犯輕罪者及未再犯罪者自新機會,以符人權要求。
    2.然本條第1項第2款已明列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之罪行,於該款以外之罪,與保全業務較無關聯,考量更生保護之概念,建議得修正本條第1項第3款「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等文字,惟為考量人民工作權與委任人之安全,如受刑人其刑執行完畢即可擔任保全人員,恐會影響民眾對保全工作之信賴,業經取得產、官、學者三方之共識,建議本條第1項第3款「或執行完畢未滿5年」部分修正為民國92年前保全業法之規定「執行完畢未滿1年」不得擔任保全人員,另增加「但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但書規定,以調節前開過嚴限制。
    3.有關刑法第173條至180條之放火罪及決水罪係侵害公眾利益之公共危險罪,確有可能影響一般民眾之生命、財產安全,與保全人員職務有密切相關,建議可增列於第1項第2款。
    4.綜上,本部同意大院委員提案修正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內容,另建議第1項第3款「或執行完畢未滿5年」部分修正為「執行完畢未滿1年」,並增加「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七、經說明及詢答後,進行逐條審查,本案討論時,委員對於本法第十條之一所定保全人員之禁業規定範圍,如何兼顧社會安全與個人工作權利,詳予討論後。爰斟酌選擇涉及公共安全之重大犯罪,予以限制,作成決議:「(一)第十條之一,修正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其情形發生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且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一、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洗錢防制法之罪,或刑法之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風化罪章、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一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妨害自由罪章、竊盜罪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侵占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贓物罪章之罪,經判決有罪,受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三、因故意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逾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一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四、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五、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認定為流氓或裁定交付感訓。但經撤銷流氓認定、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者,不在此限。(第一項)保全業知悉所屬保全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予解職。(第二項)」。
    八、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召集委員趙天麟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九、附條文對照表1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趙召集委員天麟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經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十條之一。
  • 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第十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其情形發生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且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

    一、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洗錢防制法之罪,或刑法之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風化罪章、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一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妨害自由罪章、竊盜罪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侵占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贓物罪章之罪,經判決有罪,受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因故意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逾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一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五、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認定為流氓或裁定交付感訓。但經撤銷流氓認定、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者,不在此限。
    保全業知悉所屬保全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予解職。
  • 主席
    第十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秉叡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繼續進行三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修正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
    請吳委員秉叡發言。
    吳委員秉叡:(12時11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鑑於刑法條文排列、前後順序的問題,提議將第一項第二款引用的刑法條文,依據刑法條文之順序重新排列,將公共危險罪章之「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等條文移列至「妨害性自主罪章」之前,其餘部分均未做修正,謝謝。
    主席:照吳委員秉叡意見,將「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移列至「妨害性自主罪章」之前,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本案決議:「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二案。
    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高志鵬等20人、委員李昆澤等17人、委員徐國勇等32人、委員王定宇等18人、委員林俊憲等18人、委員李俊俋等25人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主席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內字第1054000654號
  • 速別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委員高志鵬等20人、委員李昆澤等17人、委員徐國勇等32人、委員王定宇等18人、委員林俊憲等18人、委員李俊俋等25人、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等七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5年03月09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320號、105年03月16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521號、105年03月16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570號、105年03月16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580號、105年03月22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823號、105年03月3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913號、105年04月01日台立議字第1050701119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 併案審查委員高志鵬等20人、委員李昆澤等17人、委員徐國勇等32人、委員王定宇等18人、委員林俊憲等18人、委員李俊俋等25人及時代力量黨團「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 一、委員高志鵬等20人提案,係第9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委員李昆澤等17人提案、委員徐國勇等32人提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提案,係第9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委員林俊憲等18人提案,係第4次會議;委員李俊俋等25人提案,係第5次會議;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係第6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5年3月16日本會第9屆第1會期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3月31日舉行第9屆第1會期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4月11、13日舉行第9屆第1會期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及4月14日舉行第9屆第1會期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將本案等提出審查,邀請內政部長陳威仁、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劉義周說明。會議另請法務部、財政部等派員列席備詢,會議由召集委員陳其邁擔任主席。
  • 三、委員高志鵬等20人提案要旨

    (一)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第一百三十三條:「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然現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卻針對提議、連署和投票設定高門檻,不利罷免案之提出;且僅有選舉活動可以進行造勢宣傳,罷免活動反而遭到限制,不得宣傳,顯然有違背憲法賦予人民罷免權之嫌。
    (二)罷免要成立、通過,必須有足夠的人民參與「提議」、「連署」和「投票」,若透過高門檻限制罷免之提案與連署,將造成罷免案難以成立、通過,不得宣傳罷免活動,更是實質剝奪憲法賦予人民之權;另一方面,對被罷免人而言,僅保障其提出答辯書,卻禁止其透過宣傳阻止罷免之提出及成立,亦不合理。
    (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高門檻限制罷免案提出,並排除罷免活動不得進行宣傳已有違憲之虞,爰提案予以修正。
  • 四、委員李昆澤等17人提案要旨

    (一)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此為憲法明文保障人民之罷免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1號解釋亦肯認選民有依憲法行使罷免權之權利,國家自應以法律保障此一權利之行使。
    (二)按罷免案之成立必須達成一定的連署門檻,提出罷免案之公民自然有權對其提案作宣傳活動,不只是為了達成連署門檻之所需,亦是保障人民政治意見表達之自由,遭到罷免之公職人員自然也有權針對罷免事由提出公開的辯駁,阻止罷免案之提出及成立。
    (三)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本法)第四章針對人民行使罷免權有詳細規範,惟第八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按此項規定除了阻礙人民罷免權之行使外,亦使得被罷免者無從公開為自己辯白,應予刪除,相關罰則亦應一併刪除。
    (四)罷免權與選舉權同為憲法保障之人民參政權,現行本法對於人民選舉權之行使,規定選務機關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公辦政見發表會,並得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辦理;基於維護人民行使罷免權,建議參酌本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增訂選務機關應於宣告罷免案成立後,舉辦公辦說明會,使提案方及遭罷免之公職人員針對罷免事由提出說明及辯駁,以便該選舉區的選民知悉罷免案之內容,健全罷免權之行使。
    (五)有關徵求罷免案連署期間,現行本法第八十條所定期間過短,且因提議人並不得為連署人,導致人民徵求罷免案連署成功相當不易,阻礙人民行使罷免權,爰此,放寬連署期間為原定之兩倍,以利人民有更充分的時間徵求連署。
    (六)有關連署人數不足時的狀況,現行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經刪除不合規定之連署書後,連署人數不足者,逕由選舉委員會為不成立之宣告,未給予原提案人徵求補足連署的機會,有損人民罷免權之行使,參酌本法第七十九條及公民投票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增列補提連署人之機制。
    (七)有關罷免案投票結果效力的部分,現行本法第九十條規定,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即使同意罷免票數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仍視為否決,直接將未投票者評價為「否決罷免」之意,實則應為「棄權」,現行規定容易導致反動員的不民主現象,亦導致罷免權的行使相當困難。爰此,將投票率的規定刪除,回歸同意罷免之有效票數達二分之一
  • 五、委員徐國勇等32人提案要旨

    (一)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然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卻就罷免案之提議、連署、投票設定極高之門檻,不利罷免案之通過,且亦規定不得宣傳罷免及阻止罷免,顯對於憲法所保障之罷免權有過度限制之嫌。
    (二)罷免案欲成立、通過,必須有足夠人數參與「提議」、「連署」及「投票」,若不得宣傳罷免活動,除過度限制人民受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外,更對於人民行使其罷免權造成實質上之侵害,且僅有選舉活動得以造勢宣傳,罷免活動反而遭受限制,顯不合理;另一方面,對被罷免人而言,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僅保障其得提出答辯書,亦禁止其透過宣傳阻止罷免之提出及成立,益徵現行規範有不當之處。
    (三)準此,為排除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有違憲之虞之現況,爰提案予以修正。
  • 六、委員王定宇等18人提案要旨

    (一)罷免權是人民收回當選公職人員權力的制度,美國光是2011年這一年當中,就舉行了150次罷免選舉,其中75位官員被罷免成功,9位官員自行辭職。反觀台灣,針對立委提出的罷免,主要有3次,卻從來沒有成功過。1994年,反核團體提出罷免擁核立委林志嘉、洪秀柱、詹裕仁、韓國瑜、魏鏞等5人,最後未達投票門檻而失敗。2013年,憲法133實踐聯盟提出罷免吳育昇,最後未達連署門檻而失敗。2015年,割闌尾計畫提出罷免蔡正元,最後未達投票門檻而失敗。(資料來源:沃草,http://legislator.thenewslens.com/lesson-4-inner-07.html)
    (二)按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中華民國憲法第17條訂有明文。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罷免要成立、通過,必須有經過「提出」、「連署」和「投票」三階段,但是現行規定「提案門檻太高」、「連署門檻太高」,分別必須有2%的提案及13%連署,再來就是有「雙二一門檻」,也就是「投票必須要有1/2選舉人投票,有效票中要有1/2同意罷免」,還有規定如不得宣傳罷免活動,更是實質限制罷免權的行使;另一方面,對被罷免人而言,僅保障其提出答辯書,卻禁止其透過宣傳阻止罷免之提出及成立,亦不合理。
    (三)綜上所述,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關於罷免相關規定,實質限制人民行使罷免權,違反憲法第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三條規範之意旨,應予以修正,以保障人民參政權之行使。
  • 七、委員林俊憲等18人提案要旨

    鑑於憲法賦予我國人民享有參政權,並經由行使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來加以實踐,是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係針對人民參政權之行使方式訂定規範,而非以限制人民行使權利為其立法目的,經查該法對於人民行使罷免權仍有諸多不利之限制,包括罷免不得宣傳以及罷免連署期限過短等,致罷免案幾無成立之可能,侵害民眾於憲法中之罷免權,故為完備憲法賦予人民參政權之行使得以實踐,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八、委員李俊俋等25人提案要旨

    (一)罷免權係憲法、法律賦予公民撤換不適任之中央或地方公職人員之權利。在人民實現其參政之基本權利過程中,由於直接民主制度現實上之困難性,代議民主制度乃為民主國家目前主流,然為了防止代議制度所選出之民意代表如脫韁野馬而恣意濫權無所節制,故有建立退場機制之必要。於民主社會中,民意代表需具不畏懼民意檢驗之決心,除了任期制外,罷免權之行使亦為防止民意代表罔顧民意而有負選民託付之手段,故憲法所規定之罷免權應受充分保障,其限制倘過於嚴苛造成其行使幾近不可能時,則無異於剝奪人民此一權利
    (二)依憲法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按選舉及罷免均為人民之參政權,係基於直接民權之理念所設之制度,故競選活動與罷免活動應等同視之,不得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罷免活動不得宣傳之相關規定,應予以刪除。
    (三)罷免活動不得從事宣傳解禁後,相關罷免活動應參考選舉活動為配套之修正,爰將第三章第六節「選舉活動」修正為「選舉與罷免活動,並為相應競選活動之規定,增訂罷免相關活動之規範。
  • 九、時代力量黨團提案要旨

    (一)根據2015年「410還權於民小組」聲明,憲法提供了人民監督代議民主的基本權利:就背棄民意的代議士,賦予人民罷免權,這一個「對人」的直接民權具有事先預防政客胡作非為的嚇阻功能,也有事後改正的矯治功能。長久以來,我國關於直接民權的法律規定之所以近乎形同虛設,無法發揮有效作用,問題並非在憲法的層次,而是在法律的層次。也就是現行「罷免法制」利用極不合理的超高門檻,讓人民難以實行罷免權,進而監督可能失控的代議民主。現行罷免法制導致人民憲法權利受到實質剝奪,徹底地空洞化憲法所設置的直接民主機制。
    (二)近年來我國公民社會意識高漲,四處均見主張罷免權、推動修改罷免法制等公民團體發聲。顯見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罷免提議及連署的高門檻、連署期間過短、罷免不得宣傳等諸多限制人民主張罷免權的不合理規範均受公民社會諸多指摘。修改罷免法制之於第九屆國會議員之責任,已是刻不容緩。
    (三)現行罷免之提議、連署階段需耗費大量人力物力,造成資力不足之人民及公民團體難以進行罷免之提議、連署,顯失公平並箝制人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為排除上述制度性障礙,爰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七十九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三項,增列要求行政機關建置電子系統提供罷免提案、連署,以及電子系統應提供電磁紀錄等相關規定。
    (四)現行罷免法制最為人詬病者,乃罷免法制採取提議、連署高門檻及投票採「雙二一」之雙重限制,以及連署期間過短與實際社會現況不符,均造成人民實行罷免權困難。檢視現行罷免法制提議、連署及投票高門檻限制之立法時空背景,係當時執政黨欲保障其黨籍立法委員不受人民主張罷免權之影響,欠缺客觀討論而通過之法律條文。然於我國公民意識高漲之今日,該罷免法制欠缺公平且偏頗保障受人民賦予權力之公職人員,實則箝制人民主張罷免之權利.顯有修正必要。爰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罷免之提議,第八十一條罷免之連署及第九十條投票等規定,修正其提議門檻為百分之一、連署門檻為百分之十及投票改採簡單多數決;第八十條規定連署期間分別就各級選舉公職人員延長其連署天數,以求完備罷免法制,落實還權於民。
    (五)現行另一讓公民社會匪夷所思之罷免法制,即「罷免不得宣傳」相關規定,其法律條文乃我國於戒嚴時期所訂定頒布,現今是有以民主法治國家檢視之必要。又現任公職人員其發聲管道顯然多於主張罷免權之人民及團體,其二者發聲權力即不對等,然現行罷免法制又使主張罷免權之人民及團體難以正確闡明訴求於社會大眾,箝制人民監督權利。爰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原條文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予以刪除,第一百十條第一項連同修正。
    (六)承上,刪除「罷免不得宣傳」相關規定是為屏除罷免法制之不當箝制,就法制積極面而言,主管機關應負起罷免法制宣導策劃及法令之責。又罷免攸關於提議人及被罷免人之相關權利,故主張罷免之提議人及被罷免人亦得至主管機關所辦理之公開說明會,向社會大眾說明罷免理由及相關答辯。爰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第六款,均增列主管機關之積極義務;又本法第八十六條增列提議人之領銜人或領銜人指定代表人及被罷免人,應於公辦罷免說明會發表罷免理由及相關答辯,以維權利公平。
  • 十、內政部長陳威仁說明(3月16日)
  • 高委員志鵬等20人、李委員昆澤等17人、徐委員國勇等32人、王委員定宇等18人分別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罷法部分條文
  • 1.是否延長罷免連署期間

    李委員提案建議依不同公職人員種類,延長罷免連署期間為60日至20日不等,如為確保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得於合宜時間內徵求連署人連署俾利提出,本部原則贊同,延長期間如何,建議參酌各方意見審慎考量。
  • 2.是否調降罷免案提案、連署門檻

    高委員、徐委員提案建議罷免提案門檻由「百分之二」調降為「百分之一」,王委員則建議調降為「千分之五」;高委員建議連署門檻由「百分之十三」調降為「百分之六」,徐委員建議調降為「百分之十」,王委員則建議調降為「百分之五」,查83年該法修正前,依公職人員種類,罷免提案門檻原定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不等,連署門檻則定為百分之十八至百分之十二不等,嗣經大院委員自行提案修法,將罷免提案門檻及罷免連署門檻統一修正為「百分之二」及「百分之十三」。現行罷免提案、連署門檻,是否酌予調降,可再討論。基於罷免連署門檻太高,將增加提議人連署難度,門檻太低,則易使提案浮濫,如何訂定,始為周妥,仍需各界凝聚共識。
    3.是否增列罷免案連署人數不合規定者,領銜人得補提之規定:
    李委員提案建議增列罷免案連署人數不合規定者,領銜人得補提之規定,基於罷免係對特定公職人員令其去職所為之行為,為避免選舉人輕率使用是項權利,允宜審慎提出,如罷免案首次連署人數已不足規定之數額,宜否賦予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於一定期間內補提人數,建議再予審酌。
  • 4.是否刪除罷免宣傳活動之禁止及其處罰規定

    高委員、李委員、徐委員及王委員分別提案刪除公職人員選罷法第86條、第110條罷免宣傳活動之禁止及其處罰規定,以保障憲法賦予人民之權利,本部予以尊重。
  • 5.是否舉辦罷免案公辦說明會

    李委員提案建議罷免案成立後,選舉委員會應舉辦公辦說明會,涉及選務作業事宜,本部尊重中央選舉委員會意見。
  • 6.是否調降罷免案通過門檻

    高委員、李委員、徐委員及王委員均提案建議刪除罷免案通過門檻須投票人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規定;高委員另建議罷免案之通過,須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王委員則建議有效同意票數多於被罷免人當選之得票數。有關罷免之通過門檻,於83年修法前,原即規定各級民意代表、民選首長應有原選舉區選舉人「三分之一」、「二分之一」以上之投票,投票人數不足上開規定數額或同意罷免票未超過不同意罷免票者,均為否決。嗣經大院委員自行提案修正,將各類公職人員罷免通過門檻,統一修正為「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基於罷免案之投票,在使被罷免人去職,允宜審慎為之,亦須考量選舉制度之穩定性,避免產生少數罷免民意推翻選舉多數民意的結果,現行罷免通過門檻是否再作修正,本部原則尊重大院審議決定。
    十一、經說明及詢答後,進行逐條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制度之建制與修法,攸關民主法制至鉅,與會委員經充分討論審慎研酌後,對於現行法中罷免機制若干不合憲制與時宜之規定,咸表原則同意修正。爰就本次併案審查各提案,分就以下各項討論:
    (一)第五條,關於本法所定各種選舉罷免期間之計算,如逢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不予延長;第七十七條,關於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符合民主憲政法則,現行法運作尚稱允洽,爰均決議:「維持現行法」。第四章章名,配合罷免獨立另為第九節,刪除章名。
    (二)第十一條、第三章章名、第六節節名、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九節節名(由委員李俊俋等25人提案第八節之一「罷免」改列)、第九節第一款款名、第九節第二款款名、第八十六條之一、第三款款名、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四條,各該章節款名及條文,現行法均未對罷免及罷免宣傳、活動、罷免活動支出免稅納入規範、文件保管義務、不當罷免行為處罰等妥適規範,委員詳酌提案,均表支持,爰均照案(修正動議)通過。
    (三)第五十一條,「報紙、雜誌所刊登之競選或罷免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刊登者之姓名;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為規範競選與罷免廣告應有之規定,唯未對運用更為普遍之電視、廣播等大眾傳播媒體,爰增列「及其他大眾傳播媒體」,以補足規範對象顯然之缺漏。
    (四)第五十三條,除將罷免亦等同選舉為相同之規範外,對於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之事項,依調查報告撰寫方式修正為:「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費來源」。
    (五)第五十九條,現行規定使小黨與無黨籍參選人無法推薦監察員,難昭選罷公信。爰修正為:「公職人員選舉,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
    (六)第七十六條,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由「三人」修正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之提議人名冊放寬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另為便利徵求提議及連署,新增:「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提議及連署」及「採電子提議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等規定。
    (七)第七十九條,提議人名冊,經依規定刪除後,如不足規定人數,「由選舉委員會將刪除之提議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屆期不補提或補提仍不足規定人數者,均不予受理。」,補提時,「如刪除後,不足規定人數,應不予受理。選舉委員會應將刪除之提議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以維提議人之權益。
    (八)第八十條,委員斟酌罷免案徵求連署之合理時間,爰修正為「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為六十日。二、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之罷免為四十日。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之罷免為二十日。」
    (九)第八十一條,現行法規定,罷免案之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三以上,委員斟酌罷免案成立之合理連署人數,爰修正為「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十)第八十三條,為維護人民罷免權之正當行使,並維護提議人之領銜人與提議人之權益,修正增列補提不足人數與選舉委員會之告知義務,「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如不足規定人數,由選舉委員會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屆期不補提或補提仍不足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數,選舉委員會應為罷免案成立或不成立之宣告;經宣告不成立之罷免案,選舉委員會應將刪除之連署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另為使罷免不致肇致政局過度動盪,合理情形下,「原提議人對同一被罷免人,一年內不得再為罷免案之提案:一、罷免案經宣告不成立。二、未於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視為放棄提議。三、未於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提出連署人名冊。」
    (十一)第八十六條,關於罷免辦事處之設置,現行法規定,除政黨之各級黨部辦公處外,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或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委員斟酌顯然過嚴且與常情不符,爰予修正為:「罷免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團體、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但政黨之各級黨部及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政治團體辦公處,不在此限。」另對罷免說明會之舉辦,綜合各種因素考量後,修正為:「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罷免活動期間,選舉委員會應舉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應親自到場發表。但經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雙方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
    (十二)第八十七條,關於罷免案與其他選舉案應否分開或合併舉行乙節,委員綜合考量後,修正為:「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三十日內為之,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但被罷免人同時為候選人時,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六十日內單獨舉行罷免投票。」。
    (十三)第九十條,關於罷免案之通過與否決,委員檢視現行法「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咸認難以達成失之過嚴,爰修正為:「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否決。」
    (十四)第一百十條,配合第八十六條項次調整及符合授權明確原則,修正第一項「關於罷免案之通過與否決,委員檢視現行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等文字;為與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一致,修正第四項增列「名稱及其」等文字;另為增列罷免廣告規範,及對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處罰時,併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爰修正第六項「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罷免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者,依第五項規定,處罰委託人及受託人。委託人或受託人為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十五)第一百二十四條,為完備罷免訴訟,爰就現行法修正為:「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得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以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一、罷免案通過或否決之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投票結果之虞。二、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及其各該辦事處負責人、辦事人員,對於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三、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及其各該辦事處負責人、辦事人員,有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行為。四、被罷免人有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為。」
    十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陳召集委員其邁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十三、附條文對照表1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陳召集委員其邁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因為協商已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協商後再行處理。
  • 民進黨黨團提案

    針對本次會討論事項第二案「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要求協商後再行處理,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劉世芳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協商後再行處理,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現在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 主席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秉叡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2次院會討論事項提議記名投票。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 陳委員其邁
    (在席位上)禮拜二再處理這個案子。
    主席:要在禮拜二處理,是這樣嗎?請提出書面意見。
    下禮拜二的議程已經排定,這個案子如果現在不處理,下午2時30分就繼續處理。如果各政黨協商決定另定期處理,那就另定期處理,你們要去協商。
    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
    休息(12時26分)
    繼續開會(14時31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討論事項第二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案訂於11月29日(星期二)上午協商,做以下決議:「協商後提出本次會議處理。」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王榮璋等16人擬具「會計師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主席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 發文字號
    台立財字第1052101262號
  • 速別
    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 附件
    如說明三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王榮璋等16人擬具「會計師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 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 貴處105年5月11日台立議字第1050702655號函。
    二、本會經於105年11月17日舉行第9屆第2會期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對本案進行審查,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王召集委員榮璋補充說明。
    三、檢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本院委員王榮璋等16人擬具「會計師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委員王榮璋等16人擬具「會計師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係經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105.4.29)報告後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本會爰於105年11月17日舉行第9屆第2會期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由王召集委員榮璋擔任主席,對本案進行審查;會中除請提案委員王榮璋說明提案要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李主任委員瑞倉列席回應委員提案並答復委員質詢外,另亦邀請法務部派員列席備詢。
    貳、王委員榮璋說明提案要旨
    有鑑於「會計師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者」,經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不得充任會計師,已違背具有我國國內法律效力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七條之意旨,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且疾病與障礙不應直接作為當事人不具備足以勝任工作的專業技能之認定標準。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保障身心障礙者有選擇職業之自由,擬具「會計師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李主任委員瑞倉回應委員提案
    一、為重視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並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7條規定,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平等工作權利之意旨,刪除會計師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本會敬表同意。
    二、又考量刑法之緩刑制度,在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設,為鼓勵自新,建議會計師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增列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即仍得充任會計師。
    三、另配合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項規定,業將公務員最重之懲戒處分從「撤職」提高為「免除職務」,建議會計師法第6條第1項第5款增列曾任公務員而受免除職務處分,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5年不得充任會計師,以兼顧會計師消極資格規範及該等公務員之工作權。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及主管機關首長回應委員提案並進行詢答後,旋即進行協商,經充分討論,爰完成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第六條條文照案通過。
    伍、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陸、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王召集委員榮璋補充說明。
    柒、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王召集委員榮璋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六條。
  • 會計師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第 六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會計師

    一、曾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曾任公務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五、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
    已充任會計師而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會計師證書。但因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撤銷或廢止會計師證書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領會計師證書。
  • 主席
    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秉叡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繼續進行三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修正會計師法第六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會計師法第六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李昆澤等17人分別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國勇等23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委員王榮璋等25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主席:本案經第2會期第10次會議決議,交由黨團協商。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星期二)10時至12時
  • 地  點
    群賢101會議室
  • 協商主題
    協商併案審查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李昆澤等17人分別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國勇等23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委員王榮璋等25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協商結論

    一、第三條條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二、第五條,修正如下:
    第 五 條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除秘密會議外,立法院應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實況,並應全程錄影、錄音。
    秘密會議應予速記、錄音,不得公開。但經院會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
    有關透過電視轉播事項,編列預算交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不受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之限制。
    議事轉播應逐步提供同步聽打或手語翻譯等無障礙資訊服務,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之權利。
    三、委員王榮璋等25人提案增訂第十五條之一,照審查會不予增訂。
    四、本案在院會進行二讀前,請公報處先行徵詢現有轉播國會議事之商業電視台有無繼續無償轉播意願,如須動支預算,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 協商主持人
    段宜康  林德福  周陳秀霞
  • 協商代表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劉世芳  吳秉叡  柯建銘  李鴻鈞  廖國棟  江啟臣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三條。
  • 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第 三 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 主席
    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協商條文。
    第 五 條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除秘密會議外,立法院應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實況,並應全程錄影、錄音。
    秘密會議應予速記、錄音,不得公開。但經院會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
    有關透過電視轉播事項,編列預算交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不受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之限制。
    議事轉播應逐步提供同步聽打或手語翻譯等無障礙資訊服務,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之權利。
  • 主席
    第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王委員榮璋等提案第十五條之一不予增訂。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秉叡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繼續進行三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 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與「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討論決議
    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因尚待協商,現作如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 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17人擬具「國籍法刪除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3人擬具「國籍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21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麗蟬等34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討論決議
    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因尚待協商,現作如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經濟委員會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關於105年度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之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以上五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討論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因定於11月29日(星期二)上午繼續協商,現作如下決議:「協商後提出本次會議處理。」
    報告院會,本日會議議程所列討論事項處理到此告一段落,11月29日(星期二)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4時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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