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紀錄繼續開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星期二)上午9時4分 @ 本院議場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回頭處理討論事項第二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案經本次會議決議「協商後提出本次會議處理」,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 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星期二)上午9時4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蘇院長嘉全
    秘書長 林志嘉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有關討論事項第二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討論事項第七案「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均定於本日上午進行協商,請各黨團幹部於上午9時10分至議場3樓進行黨團協商。現在休息。
    休息(9時5分)
    繼續開會(10時10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回頭處理討論事項第二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案經本次會議決議「協商後提出本次會議處理」,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 時  間
    105年11月29日(星期二)上午9時50分
  • 地  點
    議場三樓會議室
  • 決定事項

    一、內政委員會併案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一百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修正如附件一。
    二、時代力量黨團所提第九十條修正動議,提報院會表決。
    三、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四、二讀廣泛討論時,由各黨團推派代表各1人發言,依親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之順序發言。
    五、第九十條條文進行表決前,由各黨團推派代表各1人發言,依親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之順序發言。
  • 主 持 人
    蘇嘉全  蔡其昌
  • 協商代表
    李俊俋  柯建銘  吳秉叡  劉世芳  李鴻鈞  徐永明  陳其邁  廖國棟  江啟臣(代)    王育敏(代)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105年11月29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內政委員會併案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一百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修正如附件一。二、時代力量黨團所提第九十條修正動議,提報院會表決。三、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四、二讀廣泛討論時,由各黨團推派代表各1人發言,依親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之順序發言。五、第九十條條文進行表決前,由各黨團推派代表各1人發言,依親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之順序發言。」
    報告院會,本案處理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現在進行廣泛討論,每位委員發言時間三分鐘。
    首先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10時14分) 主席、各位同仁。針對公職人員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席代表親民黨作以下發言。其實在選舉過程中,我們長期以來所受的基本教育概念就是選賢與能,我們選出自己支持的代表,進入地方或是中央的立法院代表民意行使職權。長期以來,民意代表當選以後究竟適不適任,這個取決是不是由再一次的民意來決定,其實坦白講,在選罷法裡面的門檻部分,以前是過高,如果要把門檻降低,就會有幾個意象出來。
    首先,當選人進入未來的國會、議會或是代表會,所有民意代表都必須戰戰兢兢的有個警惕效果。另外,門檻低會不會造成一種濫用的方式出現?因此我們認為應把門檻降到合理的程度,絕對是符合現在民意的要求。不過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講,我們也期待未來當選的任何一位民意代表,都必須要扮演好民意代表的角色。可是在任何政黨鬥爭、惡鬥的情況下,我們也不希望任何一個政黨利用這種低門檻,而濫用了罷免的規定。
    我們期待也呼籲,如果這次降低門檻通過以後,我們希望是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況下,而不是以濫用的方式來處理,我想這樣才會讓全國百姓能夠再一次的檢視任何一位民意代表,民意代表也必須要承擔所負責的責任。本人代表親民黨再一次重申,我們同意把門檻降低到一個合理的情況,讓未來所有任何的民意代表,都必須要更有敬業的精神。在此做以上報告,謝謝大家。
  •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同仁。二年前的今天,也是11月29日,有上千名希望改革台灣民主的朋友,在台北市、在全國的各個街頭進行所謂割闌尾的罷免行動連署,在同一天,也在進行補正公投法的連署。二年前的今天,這一群年輕人克服了我國選罷法可以說是世界上最嚴格的連署限制門檻,在一天之內徵集了三萬多份的連署書。不過,在所謂罷免的雙二一門檻限制之下,這一場割闌尾的運動並沒有成功,雖然結果是這個樣子,但並沒有澆熄他們的熱情,也沒有讓他們放棄改革的意志。割闌尾團隊、人民作主團隊、島國前進團隊,還有公民1985團隊,馬上接續發起了還權於民、要求補正公投法、修改選罷法的行動。
    今天時代力量一方面非常高興,選罷法的修正終於排上院會的議程,可望在今天完成二讀以及三讀,但另外一方面,我們也非常感謝過去這些年輕朋友們,他們不怕烈日、不怕雨淋,在街頭上希望為所有人民爭回憲法中本就賦予我們的直接民權,包括罷免權、創制權與複決權。相信今天選罷法的修正,包括把提案門檻下降至1%,而連署的門檻不僅要下降至10%,且連署的期間還放寬了一倍,同時也要建立電子連署系統,並廢除雙二一的門檻,可說是實現直接民權非常重要的第一步。時代力量黨團雖然對於出委員會版本的第九十條仍維持四分之一的門檻抱持不同的意見,但我們相信這部法律能夠完成修正,絕對是人民的勝利與成功。同時這也提醒在議會殿堂上的每位代議士都別忘了對改革的承諾,也別辜負人民的期待。今天選罷法完成二讀與三讀的立法程序後,我們希望另一與直接民權有關的法案,亦即補正公投法,亦能早日於此議事殿堂完成二讀與三讀,實現真正還權於民的理想,謝謝。
  • 主席
    請國民黨黨團代表發言。(不發言)國民黨黨團代表不發言。
    請陳委員其邁發言。
    陳委員其邁:(10時22分)主席、各位同仁。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是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但在過去選罷法制定與修正的過程中,我們只看到該法對選舉有相關規定,但對罷免的限制卻規定得愈來愈嚴格。1994年選罷法的修法,可說是倒退性的修法,該修法起源於民眾想罷免永和的立委,所以立法院在國民黨掌握多數席次的情況下,選罷法便限制罷免案之投票,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換句話說,罷免和選舉不能同步舉行。此外,在投票門檻方面,亦從原本的三分之一亦修改成雙二分之一的規定,所以那次國會的修法,限制了憲法原本保障人民罷免的權利。
    從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到割藍委,當國會殿堂或各級議會裡的公職人員對其政策、言行或主張與民意悖離時,該如何把權利還給人民?因此1月16日,當民進黨取得國會多數時,我擔任內政委員會的召委,便與民進黨委員在內的所有委員同仁決議將選罷法列為最優先的法案。剛才時代力量黨團的朋友也提到,從連署與提案的門檻、連署的規定、時間的延長到對罷免不得宣傳等部分,我們都有刪除的規定,俾使未來各級公職人員在面臨政治決定時,必須優先考慮民意。因此,這次選罷法的修法,代表的是民主勝利與人民勝利。我們也深刻瞭解到,包括公投法或其它相關的改革性法案,民進黨作為國會的最大黨,我們願意跟隨民意推動改革。因此有關後續改革性的法案,本黨團也會優先推動,再次感謝所有委員同仁的支持,讓這次選罷法的修法,可以順利地在今天完成三讀。
  • 主席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五條。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第 五 條  (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第五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宣讀第十一條。
  • 第十一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分別辦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告事項。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
    三、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四、選舉、罷免宣導之策劃事項。
    五、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六、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七、選舉、罷免結果之審查事項。
    八、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九、訂定政黨使用電視及其他大眾傳播工具從事競選宣傳活動之辦法。
    十、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就下列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務,指揮、監督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一、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辦理事項。
    二、投票所、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之辦理事項。
    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遴報事項。
    四、選舉、罷免票之轉發事項。
    五、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之分發事項。
    六、選舉及罷免法令之宣導事項。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務之辦理事項。
  • 主席
    第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章章名。
    第三章 選舉及罷免
  • 主席
    第三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宣讀第六節節名。
    第六節 選舉及罷免活動
  • 主席
    第六節節名照審查會節名通過。
    宣讀第四十條。
  • 第四十條  公職人員選舉競選及罷免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為十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及罷免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 主席
    第四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二條  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支出,於前條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減除政治獻金及依第四十三條規定之政府補貼競選經費之餘額,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投票日年度列舉扣除額。
    各種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所為支出,於前條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罷免案宣告不成立之日或投票日年度列舉扣除額。
    前二項所稱之支出,指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後三十日內,或罷免案自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日起至宣告不成立之日止;已宣告成立者則延長至投票日後三十日內,以競選或罷免活動為目的,所支出之費用。
  • 主席
    第四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五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或收到罷免案提議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或支持、反對罷免案。
    二、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站台或亮相造勢。
    三、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四、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五、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六、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七、參與競選或支持、反對罷免案遊行、拜票、募款活動。
  • 主席
    第四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九條。
    第四十九條  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推薦或登記候選人之政黨、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供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從事支持或反對罷免案之宣傳,並應為公正、公平之對待。
    公共廣播電視台及非營利之廣播電台、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不得播送競選及支持或反對罷免案之宣傳廣告。
    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或罷免相關議題之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廣播電視事業有違反前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任何人得於播出後一個月內,檢具錄影帶、錄音帶等具體事證,向選舉委員會舉發。
  • 主席
    第四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條。
    第五十條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
  • 主席
    第五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一條協商條文。
    第五十一條  報紙、雜誌及其他大眾傳播媒體所刊登或播送之競選或罷免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刊登者之姓名;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或敘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
  • 主席
    第五十一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二條協商條文。
    第五十二條  政黨及任何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罷免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宣傳品之張貼,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罷免辦事處及宣傳車輛為限。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或罷免廣告物。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指定之地點,不在此限。
    前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地點,應公平合理提供使用;其使用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廣告物之懸掛或豎立,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所張貼之宣傳品或懸掛、豎立之廣告物,並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單位)依規定處理。
  • 主席
    第五十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三條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及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費來源。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 主席
    第五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四條協商條文。
    第五十四條  政黨及任何人從事競選或罷免活動使用擴音器,不得製造噪音。違反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 主席
    第五十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五條  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之競選言論;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為罷免案助勢之人、罷免案辦事處負責人及辦事人員之罷免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
    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 主席
    第五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六條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於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七時前或下午十時後,從事公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不在此限。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
    三、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妨害其他政黨或其他人從事罷免活動。
    四、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四十五條各款之行為。
  • 主席
    第五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九條。
    第五十九條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除候選人僅一人時,置監察員一人外,每一投票所、開票所至少應置監察員二人。
    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由選舉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監察員依下列方式推薦後,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
    一、公職人員選舉,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
    二、公職人員選舉與總統、副總統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推薦。
    三、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與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之候選人依第一款規定推薦。
    四、公職人員罷免由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
    候選人、政黨、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開票所,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如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時,以抽籤定之。但投、開票所監察員不得全屬同一政黨推薦。
    除候選人僅一人外,各投票所推薦不足二名之監察員時,由選舉委員會就下列人員遴派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各機關(構)、團體、學校人員。
    三、大專校院成年學生。
    監察員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之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 主席
    第五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章。
    第四章 (刪除)
  • 主席
    第四章刪除。
    宣讀增訂第九節。
    第九節 罷免
  • 主席
    增訂第九節照審查會通過之節名通過。
    宣讀第一款。
    第一款 罷免案之提出
  • 主席
    第一款照審查會通過之款名通過。
    宣讀第七十六條協商條文。
    第七十六條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
    罷免案表件不合第一項、第三項、前項規定或提議人名冊不足第二項規定之提議人數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提議及連署;其適用罷免種類、提議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採電子提議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 主席
    第七十六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十七條。
    第七十七條  (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第七十七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宣讀第二款。
    第二款 罷免案之成立
  • 主席
    第二款照審查會通過之款名通過。
    宣讀第七十九條。
    第七十九條  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於二十五日內,查對提議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議人不合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提議人有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身分。
    三、提議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四、提議人名冊未經提議人簽名或蓋章。
    五、提議人提議,有偽造情事。
    提議人名冊,經依前項規定刪除後,如不足規定人數,由選舉委員會將刪除之提議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屆期不補提或補提仍不足規定人數者,均不予受理。符合規定人數,即函告提議人之領銜人自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並於一定期間內徵求連署,未依限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者,視為放棄提議。
    前項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之提議人名冊,應依第一項規定處理。如刪除後,不足規定人數,應不予受理。選舉委員會應將刪除之提議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
  • 主席
    第七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十條。
  • 第八十條  前條第二項所定徵求連署之期間如下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為六十日。
    二、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之罷免為四十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之罷免為二十日。
    前項期間之計算,自領得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算。
    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應將連署人名冊正、影本各一份,於第一項規定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一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連署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提出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 主席
    第八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十一條。
    第八十一條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前項罷免案連署人人數,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
  • 主席
    第八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十三條協商條文。
    第八十三條  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連署人名冊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應於四十日內,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之罷免應於二十日內,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之罷免應於十五日內,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但連署人名冊不足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連署人數者,選舉委員會應逕為不成立之宣告:
    一、連署人不合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二、連署人有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情事。
    三、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四、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五、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前項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如不足規定人數,由選舉委員會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屆期不補提或補提仍不足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數,選舉委員會應為罷免案不成立之宣告,並應將刪除之連署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連署人數符合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
    前項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之連署人名冊,應依第一項規定處理。
    罷免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原提議人對同一被罷免人,一年內不得再為罷免案之提案:
    一、罷免案經宣告不成立。
    二、未於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視為放棄提議。
    三、未於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提出連署人名冊。
    罷免案提議人名冊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 主席
    第八十三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十六條。
    第八十六條  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於罷免案提議後,得於罷免區內設立支持與反對罷免案之辦事處,置辦事人員。
    前項罷免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團體、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但政黨之各級黨部及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政治團體辦公處,不在此限。
    罷免辦事處與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罷免活動期間,選舉委員會應舉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應親自到場發表。但經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雙方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
    前項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舉辦之場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 主席
    第八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八十六條之一。
    第八十六條之一  罷免案宣告成立者,其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宣告不成立者,應保管至宣告不成立之日後一年二個月。
    罷免案不予受理者,其提議人名冊或連署人名冊應保管至不予受理之日後一年二個月。
    罷免案視為放棄提議或逾期未提出連署人名冊者,其提議人名冊應保管至視為放棄提議或連署期間屆滿之日後一年二個月。
    前三項保管期間,如有罷免訴訟,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 主席
    增訂第八十六條之一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款。
    第三款 罷免之投票及開票
  • 主席
    第三款照審查會通過之款名通過。
    宣讀第八十七條協商條文。
    第八十七條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二十日起至六十日內為之,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但被罷免人同時為候選人時,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六十日內單獨舉行罷免投票。
    被罷免人於投票日前死亡、去職或辭職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該項罷免。
  • 主席
    第八十七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十條。
    第九十條  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否決。
    主席:第九十條要依照協商結論來進行表決,現在進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表決,在表決之前,請各黨團推派代表針對第九十條進行發言。
    請陳委員怡潔發言,發言時間為3分鐘。
    陳委員怡潔:(10時48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降低提案及連署門檻,親民黨原則同意,但站在維持社會安寧的角度上來看,親民黨必須提醒各黨團,罷免門檻若過低,將可能造成不斷的惡性循環,即原本選輸的一方,可能藉由提出罷免案,希望有翻盤的機會,被罷免的一方,也可再對補選上之人再提出罷免案,這對民主選舉制度來說,也會是嚴重的傷害。
    再來,如果罷免門檻過低,恐違背公職人員選舉主要為選賢與能的精神。選民也可能抱持僥倖心態,覺得反正之後可以罷免,因此在選舉投票時未做審慎考量,這些都是我們立法院全院委員都必須考慮的因素。
    此外,近年來,台灣藍綠之間的惡鬥不曾中斷,親民黨真的很憂心,不願看到藍綠惡鬥,如果過低的罷免門檻通過後,未來藍綠間的惡鬥只會越演越烈,選輸的一方於選舉完一年後即可提出罷免案,這只會一次次的撕裂整個社會及增加政府辦理選舉罷免之行政庶務費,且這些費用都將由全民買單,這絕非親民黨所樂見的結果。
    降低罷免門檻,是朝野共識,親民黨也站在同意的角度,可接受罷免門檻為原選區選舉人數四分之一同意之罷免門檻,但如果要再更低甚至取消罷免門檻,只要罷免票為多數時即通過罷免(時代力量主張),前述親民黨所憂心的事情,恐將無法避免!因此,親民黨團僅同意接受審查會通過之罷免門檻,對於不設罷免門檻的提案,將予以反對。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10時51分)主席、各位同仁。我相信今天是這個會期新國會最驕傲的一天,因為身為民選的公職人員,我們今天把公民應有的選舉、罷免權利平衡了,我們把罷免權利交還給選民。民主政治不是只有選舉,罷免也是民主政治很重要的一環,它絕對不是非常態的狀況,很多時候罷免會把很多議題的討論擴張出來,過去的割闌尾事件就非常清楚,它強化了台灣民主。所以時代力量認為通過不需要門檻,只要靠簡單的多數決就可以,這是最常用的選制,如果檢視罷免的法制,可以發現大多數國家都採用簡單多數決,簡單多數決具有民主精神,它希望支持或反對者都能儘量說服、動員選民出來表達意見,透過簡單多數決,選民對候選人的評價或議題都有表達意見的機會。
    各位,由過去的鳥籠公投,我們學到的教訓還不夠多嗎?鳥籠公投的雙二一門檻不就是過去罷免的雙二一門檻嗎?它造成的效果是反動員,它造成的效果就是讓大家輕視公投的體制,它造成的效果就是讓人民的聲音無法清楚表達,今天雖然從雙二一改成25%,但這是換湯不換藥、是一個變形,因為我們依然設計了一個門檻在那裡。做為民主的政治人物,我們應該有自信,就算有人對我們有不同的意見,其實應該透過罷免程序重新讓選民有表達意見的機會,任期不是保障我們,任期不是用來保障公職人員的,任期中間任何罷免行為的發生不應該視為非理性的、不應該視為不正常的。各位想想看,在複數選區裡面,甚至常常發生當選票數遠低於通過罷免的四分之一門檻,這在立法技術上也是非常大的問題,所以懇請各位在我們值得驕傲的一天支持時代力量的版本,讓罷免沒有門檻,讓人民的聲音可以非常清楚地表達,我相信這是我們給台灣民主一個很重要的禮物,謝謝。
  • 主席
    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11時54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談的是罷免問題,其實罷免和選舉是一體兩面,透過民主程序可以把權力授予一個人,當然也可以透過民主程序把權力收回來,但是最重要的是要有民主程序、民意基礎,其實國民黨、親民黨和時代力量的意見都跟我們一樣,我們努力了很多屆,這次終於可以調整罷免門檻,過去就是門檻太高、限制太多,才無法有效地收回權力,但這次門檻部分已做了調整。
    我必須提醒大家,在現在的民主國家裡面,選舉和罷免雖然同時並存,但是運用罷免的國家已經越來越少了,因為大家都用定期改選來取代罷免,現在全世界還有罷免制度的國家只有3個,分別是台灣、羅馬尼亞和奧地利,也就是說,罷免制度已經被定期改選取代了。不僅如此,採取聯邦制的美國,50州裡面也只有20州可以罷免。罷免到底要不要有門檻?美國有20州有罷免制度,連署人數方面,絕大多數州都是25%,但我們這次修正後的連署門檻只有10%,我們到底要多少連署門檻、多少通過門檻?罷免要不要有門檻限制?是我們討論的重點。
    時代力量的版本跟我們不一樣的地方不多,提議人數和連署人數都一樣,提議人數由原來的2%降為1%,連署門檻由原來的13%降為10%,唯一不一樣的是,要不要有最低門檻的限制,我們主張照審查條文通過,同意票數要超過選舉區選舉人數總數的四分之一,時代力量主張不要有任何限制。以本席的選區─嘉義市為例,嘉義市的公民人數20萬,如果提議人數是1%,2,000人就可以提議,如果要10%連署,就是2萬人,如果罷免的同意票數要超過選舉區選舉人數總數的四分之一,就要5萬票,但是時代力量朋友認為統統不要。我在嘉義市選舉是以七萬多票當選,得票率是54%,如果照審查會的版本,未來要罷免我要5萬票,但若依照時代力量的版本,只要連署完就不管門檻了,也就是說,100人中只要有70人去投贊成罷免李俊俋的票,我就被罷免了,這樣合不合理?授予的權力當然可以收回來,但最重要的是要有民意基礎,所以我們認為罷免還是要有基本的門檻,請大家支持審查會的意見,謝謝大家。
    主席:國民黨黨團不發言。報告院會,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宣讀第九十條。
    第九十條  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否決。
    主席:針對第九十條審查會條文,現有時代力量黨團提出修正動議。
  • 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的修正動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就針對修正動議進行處理。
    現在進行表決。按鈴7分鐘,並請議事人員發放表決卡。
    (按鈴)
  • 主席
    針對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90條,提議記名投票。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1人,贊成者12人,反對者69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第九十條即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12人
    曾銘宗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林德福  賴士葆  許毓仁  陳宜民  李彥秀  黃昭順  
  • 二、反對者
    69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三、棄權者
    0人
  • 主席
    宣讀第九十四條。
    第九十四條  利用競選、助選或罷免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主席
    第九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一百零二條。
    第一百零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二、以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行求期約或交付罷免案有提議權人或有連署權人,使其不為提議或連署,或為一定之提議或連署。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主席
    第一百零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一百零四條。
    第一百零四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主席
    第一百零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一百十條協商條文。
    第一百十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辦法中關於登記設立及設立數量限制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第五十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就該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
    報紙、雜誌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未依第五十一條規定於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刊播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者,處報紙、雜誌事業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依第一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依前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罷免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者,依第五項規定,處罰委託人及受託人。委託人或受託人為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主席
    第一百十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一百二十四條協商條文。
    第一百二十四條  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得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以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
    一、罷免案通過或否決之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投票結果之虞。
    二、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其各該辦事處負責人、辦事人員,對於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
    三、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其各該辦事處負責人、辦事人員,有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
    四、被罷免人有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為。
    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罷免案之否決無效,並定期重行投票。
    罷免案之通過經判決無效者,被罷免人之職務應予恢復。但無法恢復者,不在此限。
  • 主席
    第一百二十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秉叡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繼續進行三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增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節節名及第八十六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四章章名;並修正第十一條、第三章章名、第六節節名、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九節第一款款名、第七十六條、第九節第二款款名、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第九節第三款款名、第八十七條、第九十條、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之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九節節名及第八十六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四章章名;並將第十一條、第三章章名、第六節節名、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九節第一款款名、第七十六條、第九節第二款款名、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第九節第三款款名、第八十七條、第九十條、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繼續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請宣讀。
  • 時代力量黨團所提附帶決議

    一、
    有鑑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現行法或修法後的罷免法制,均因「複數選區」、「單一選區」之差異,難以修訂更妥適之規範。以往被詬病的「雙二一門檻」,以及修法後之罷免門檻仍然因為「複數選區」、「單一選區」及中央、地方層級選舉等不同層級選舉在不同選區中適用罷免法制的落差,亦可能導致對被罷免人不公平,甚至箝制人民主張罷免權的權利。爰要求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一年內針對罷免法制於「複數選區」、「單一選區」、「中央層級選舉」、「地方層級選舉」做出妥適評估並提出修法意見,以維護人民實行罷免權利之保障。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二、
    有鑑於第九屆立法院針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罷免法制進行增修,包括建立電子系統、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並增訂中選會針對刪除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之個別事由須列冊通知以及修正罷免辦事處相關條文。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於六個月內,檢視本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法後,相關罷免法制作業辦法,於進行修訂後送至內政委員會審查。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針對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之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有關討論事項第七案「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尚待協商,現在請各黨團幹部至議場3樓進行黨團協商。現在休息。
    休息(11時41分)
    繼續開會(17時)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報告院會,討論事項第七案因尚待協商,現作以下決議:「另定期處理。」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每位委員發言1分鐘。
    進行第一案,請提案人柯委員志恩說明提案旨趣。
    柯委員志恩:(17時)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與陳宜民委員、吳志揚委員等12人,針就台大生化所教授爆發登載於國際著名期刊「自然細胞生物學」文章,因涉嫌實驗造假而主動申請撤文事件,目前科技部表示將依台大調查結果決定進一步的處置,然此論文中提到多筆科技部支持之專題研究經費,科技部依職權不應坐待台大處理,除應依「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及「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積極主動介入調查外,針就以上兩作業要點中,涉及違反學術倫理行為類型之標準應明確規範,而涉及補助經費及獎項追回之機制,也應積極研擬改善,以更符合違反學術倫理處理公平原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一案

    本院委員柯志恩、陳宜民、吳志揚等12人,針就台大生化所教授爆發登載於國際著名期刊「自然細胞生物學」文章,因涉嫌實驗造假而主動申請撤文事件,目前科技部表示將依台大調查結果決定進一步的處置,然此論文中提到多筆科技部支持之專題研究經費,科技部依職權不應坐待台大處理,除應依「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及「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積極主動介入調查外,針就以上兩作業要點中,涉及違反學術倫理行為類型之標準應明確規範,而涉及補助經費及獎項追回之機制,也應積極研擬改善,以更符合違反學術倫理處理公平原則。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科技部每年補助學界專題研究計畫經費200多億,但根據統計資料100年至104年科技部認定的違反學術倫理案件73件中,補助金額共1億2,627萬4千元,僅追回165萬6千元,佔補助經費的1.3%,且僅追回計畫主持人的研究人力費,不符比例原則。
    二、目前台大生化所爆發之違反學術倫理事件,科技部表示將待台大調查結果再作進一步之處置,然事實上,此一疑似論文造假事件中涉及多項科技部補助之專題研究經費,科技部應依「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及「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更積極主動介入調查。
    三、科技部也應針就涉及違反學術倫理行為類型之標準,應明確規範,而涉及補助經費及獎項追回之機制,也應研擬改善,例如對於涉及造假之學術論文經費,除追回研究人力費之外,包括其他業務費(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研究設備費等,也應研擬追回機制,以符違反學術倫理處理公平原則。據此,科技部應即檢討修正「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及「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 提案人
    柯志恩  陳宜民  吳志揚
  • 連署人
    林麗蟬  曾銘宗  孔文吉  蔣乃辛  徐榛蔚  蔣萬安  楊鎮浯  王惠美  許毓仁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案,請提案人廖委員國棟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廖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三案,請提案人吳委員志揚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四案,請提案人李委員彥秀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彥秀:(17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人,鑒於行政院刻正研議將國民旅遊卡部分額度,限制僅得用於觀光局核定之套裝行程或團體旅遊。惟增進國內觀光量能之方法所在多有,觀光產業之態樣亦屬繁多,何以僅獨厚套裝行程、團體旅遊,而非兼顧多元旅遊方式。如此作法是否得平等培育扶植國內觀光業者不無疑問,爰建請行政院秉持公平原則,並徵詢基層公務員意見,另行妥適檢討國民旅遊卡之使用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四案

    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鑒於行政院刻正研議將國民旅遊卡部分額度,限制僅得用於觀光局核定之套裝行程或團體旅遊。惟增進國內觀光量能之方法所在多有,觀光產業之態樣亦屬繁多,何以僅獨厚套裝行程、團體旅遊,而非兼顧多元旅遊方式。如此作法是否得平等培育扶植國內觀光業者不無疑問,爰建請行政院秉持公平原則,並徵詢基層公務員意見,另行妥適檢討國民旅遊卡之使用限制。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揆櫫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1條及第5條之意旨,國民旅遊卡之制度目的,乃係公務員強制休假由七日增加為十四日之配套措施,期藉由增加強制休假日數,一方面減少國庫不休假津貼之支出,一方面又可促進民間旅遊消費,振興觀光產業。是以,於前開改進措施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中即有針對「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之刷卡消費」給予加倍補助。因此,原制度設計已有適度關照與扶植觀光產業之發展。
    二、詎行政院擬將國民旅遊卡部分額度,限制僅得用於觀光局核定之套裝行程或團體旅遊,抑或機關舉辦之旅遊行程。然機關舉辦之旅遊行程時間固定,何以得強迫公務員配合旅遊行程安排特別休假,限制請領休假補助費之權利?再者,衡諸交通部觀光局104年國人旅遊狀況調查,國人國內旅遊方式多採「自行規劃行程旅遊」(占89.9%,相較於103年之89.1%亦有微幅成長),機關公司舉辦之旅遊占1.7%、旅行社套裝旅遊則占0.8%,後二者均遠低於自行規劃行程之旅遊方式;且國內尚有諸多精緻在地景點,值得民眾自行規劃深度旅遊,為何畫地自限囿於「觀光局核定」之套裝行程或團體旅遊?況且,觀光局核定之依據為何,是否有圖利特定廠商、未經核定之觀光業者難道即放任其自生自滅?
    三、上開弊病在在可見行政院擬採取之政策方向,無助於改善國內旅遊產業寒冬,亦將扼殺在地精緻旅遊發展之空間與機會。爰建請行政院秉持公平原則,並徵詢基層公務員意見,另行妥適檢討國民旅遊卡之使用限制。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蔣萬安  陳宜民  林麗蟬  許毓仁  許淑華  曾銘宗  黃昭順  林德福  林為洲  羅明才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第五案,請提案人簡委員東明說明提案旨趣。
    簡委員東明:(17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1人,鑒於文化部地方文化館補助經費無適時發揮、公平分配於原住民族地方文化館舍,爰提案要求文化部儘速改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五案

    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1人,鑒於文化部地方文化館補助經費無適時發揮、公平分配於原住民族地方文化館舍,爰提案要求文化部儘速改進。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查文化部在「地方文化館補助」面,自104年始開放給原住民族地方文化館提出申請。然而全國有29座原住民族地方文化館,多數經評鑑優等館舍無法取得文化部資源,105年度補助金額較104年度更少,請說明緣由。
    二、次查,原住民族地方文化館雖已既有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輔導機制,補助經費卻杯水車薪,提案請文化發展中心辦理評鑑作業須請文化部派員參與,並請文化部與文化發展中心研訂共同評鑑、聯席審查等機制,以落實跨部會合作、文化平權與共榮之效。
    三、各原住民族地方文化館係為保存台灣文化資產與推廣台灣多元文化的重要基地,文化部基於中央文化事業主政部會責無旁貸,請研議攤提每年至少新臺幣2千萬元專為原住民族文化館之補助經費。
  • 提案人
    簡東明
  • 連署人
    林德福  蔣乃辛  徐志榮  林為洲  林麗蟬  曾銘宗  鄭天財  許淑華  羅明才  蔣萬安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第六案,請提案人曾委員銘宗說明提案旨趣。
    曾委員銘宗:(17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2人,鑒於林全院長於2016年10月2日廣播節目中提到「政府不能繼續打房,同時會維持房價穩定」。另外,林全院長表示「股市上市交易量宜維持在1,000億元,且不會調降證交稅,並檢討成交量減少的原因,包括因證所稅流失的大戶尚未完全回流等因素。林全院長看到問題,但截至目前為止未提出具體改進措施。因此,為改善國內房市及股市投資環境,建請行政院督導相關部會,儘速研提具體解決方案,以期有效健全國內房市及股市投資環境,並促進我國經濟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六案

    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2人,為改善國內房市及股市投資環境,建請行政院督導相關部會,提出具體解決方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林全院長於2016年10月2日廣播節目中提到「政府不能繼續打房,同時會維持房價穩定」。惟我國近年經濟不景氣,政府對房地大幅增稅已成為民眾沉重的經濟負擔,如2016年公告地價平均漲幅30.54%,其中又以台中市漲幅38.25%,為最高;桃園市漲幅34.56%,為第二高;新北市漲幅33.26%,為第三高。而近年六都房屋稅漲幅方面,以房屋標準單價調幅為例,2014年為台北市調漲160%,豪宅擬回溯至2001年,新北市則調漲80%,及高雄市調漲81%;2015年為桃園市調漲60%;2016年為台南市調漲67%,回溯至2001年。近期政府的地價稅及房屋稅漲幅過大,已成為民眾沉重負擔,且與林全院長不能繼續打房政策不符,未來為達成政策目標,亟待相關部會研擬具體措施,維持房價穩定。
    二、另外,林全院長表示「股市上市交易量宜維持在1,000億元,且不會調降證交稅,並檢討成交量減少的原因,包括因證所稅流失的大戶尚未完全回流,全球經濟不景氣,及現行投資工具多元化的結果」。按股市日平均交易量2009年是1,409億元,2010年是1,377億元,2011年降為1,256億元,2012年及2013年因證所稅事件分別降為951億元及963億元,2014年回升至1,192億元,2015年又降為1,161億元,2016年1-10月萎縮至1,015億元,為何我國股市交易量逐年減少?主要是因為我國股市面臨交易制度、租稅負擔及產業發展等結構性問題,亟待相關部會提出解決方法。
    三、因此,本席為改善國內房市及股市投資環境,建請行政院督導相關部會,並提出具體解決方案,以期有效改善國內房市及股市投資環境,並促進我國經濟發展。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顏寬恒  孔文吉  鄭天財  王惠美  徐志榮  楊鎮浯  黃昭順  蔣萬安  林麗蟬  吳志揚  林德福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七案,請提案人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
    蔣委員乃辛:(17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7人,有鑑於公民團體近日前進日本福島鄰近五縣實地檢測核災輻射,在鄰近五縣驗出核污銫-137超標,而福島更是超標20倍。另外日本官方調查顯示,福島核災周圍五十公里內有十座水壩,其底部發現積藏的核污染最嚴重超標達八倍,導致鄰近數個縣市受污染的農作物不計其數。另日本政府承認,福島第一核電站每天有至少排放300噸遭受核污染的地下水流入海洋,嚴重污染周邊海域的魚類。為保障國人飲食安全及杜絕核污染,本席等要求行政院全面禁止日本核災食品進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七案

    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有鑑於公民團體近日前進日本福島鄰近五縣實地檢測核災輻射,在鄰近五縣驗出核污銫-137超標,而福島更是超標20倍。另外日本官方調查顯示,福島核災周圍五十公里內有十座水壩,其底部發現積藏的核污染最嚴重超標達八倍,確定水源已遭受嚴重污染,這些被污染的水源流經福島鄰近數個縣市,因此未被揭露受污染的農作物不計其數。另日本政府承認,福島第一核電站每天有至少300噸遭受核污染的地下水流入海洋,且這種情況在核事故發生後一直存在;而日本原子能研究開發機構預估,放射性銫順著海流5年後將到達北美,10年後回到亞洲東部,30年後幾乎擴散到整個太平洋,其對深海魚類的汙染無法估算。另外針對車諾比核災,歐盟直到車諾比滿30年(銫-137半衰期30年),在原子能總署、世衛組織及綠色和平組織共同調查後,才同意微幅開放烏克蘭食品。為保障國人飲食安全,杜絕核污染於境外,本席等要求行政院全面禁止日本核災食品進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超明  楊鎮浯  黃昭順  林麗蟬  李彥秀  柯志恩  許毓仁  王惠美  曾銘宗  鄭天財  林為洲  孔文吉  王金平  吳志揚  許淑華  簡東明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八案,請提案人林委員德福說明提案旨趣。
    林委員德福:(17時7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3人,有鑑於酒駕再犯率高達36.86%,且年齡集中在30至40歲中年人,以104年為例,警方取締酒駕違規10萬7,372件,移送法辦6萬5,449件,顯示還是有不少國人心存僥倖心態酒後上路,輕忽自己與他人生命。因此,有些國家思考另類處罰方式,來減少層出不窮的酒駕案件。以泰國為例,經判決酒駕或交通違規者,須到醫院的太平間勞動服務,讓酒駕者親眼看到肇事後果;美國加州更有法官處罰酒駕累犯清洗屍體,時刻提醒酒駕者別再犯。上述處罰方式,無非是希望酒駕者能夠「目睹」酒駕的慘況,進而「感受」酒駕可能帶給自己、家人或他人的後果,最後「改變」酒後駕車的行為。爰提案要求行政院跨部會協調整合,仿效他國有效做法,規定酒駕危險駕駛行為人服社會勞動役時,優先至「醫院急診室」或「殯儀館」等場域服勞役,藉此讓酒駕者「從心警惕」、「從心改變」,以收減少酒駕交通意外傷亡之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八案

    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3人,有鑑於酒駕再犯率高達36.86%,且年齡集中在30至40歲中年人,以104年為例,警方取締酒駕違規10萬7,372件,移送法辦6萬5,449件,顯示還是有不少國人心存僥倖心態酒後上路,輕忽自己與他人生命。因此,有些國家思考另類處罰方式,來減少層出不窮的酒駕案件。以泰國為例,經判決酒駕或交通違規者,須到醫院的太平間勞動服務,讓酒駕者親眼看到肇事後果;美國加州更有法官處罰酒駕累犯清洗屍體,時刻提醒酒駕者別再犯。上述處罰方式,無非是希望酒駕者能夠「目睹」酒駕的慘況,進而「感受」酒駕可能帶給自己、家人或他人的後果,最後「改變」酒後駕車的行為。爰提案要求行政院跨部會協調整合,仿效他國有效做法,規定酒駕危險駕駛行為人服社會勞動役時,優先至「醫院急診室」或「殯儀館」等場域服勞役,藉此讓酒駕者「從心警惕」、「從心改變」,以收減少酒駕交通意外傷亡之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酒駕肇事造成不少家庭破碎,是民眾最痛惡的行為,政府多年來以「零容忍」的態度嚴格取締酒駕,雖然相較於過去酒駕肇事案件已大幅下降,但104年統計結果,肇事死亡仍有142人,共取締酒駕違規10萬7,372件,移送法辦6萬5,449件。
    二、近年來,立法院多次拉高酒駕處罰仍肇事不斷,酒駕再犯率高達36.86%,且年齡集中在30至40歲中年人,有部分民眾認為:僥倖心態作祟,不見棺材不掉淚。
    三、人們之所以願意改變自己的行為,常常是因為看見了事實,而影響了感受,而較少是因為理性分析而改變。本席爰提案要求行政院跨部會協調整合,仿效他國有效做法,規定酒駕危險駕駛行為人服社會勞動役時,優先至「醫院急診室」或「殯儀館」等場域服勞役,藉此讓酒駕者「從心警惕」、「從心改變」,以收減少酒駕交通意外傷亡之效。
  • 提案人
    林德福
  • 連署人
    陳學聖  李彥秀  鄭天財  林麗蟬  蔣萬安  簡東明  曾銘宗  周陳秀霞 羅明才  蔣乃辛  柯志恩  吳志揚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九案,請提案人王委員育敏員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王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十案,請提案人賴委員士葆說明提案旨趣。
    賴委員士葆:(17時9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2人,根據賽門鐵克的報告指出,台灣名列102年全球整體網路威脅的第九名,同時「進階持續性滲透攻擊」(Advanced Persistent Threat,以下簡稱APT)日益猖獗,台灣亦是最常被列為攻擊目標的國家之一,亞太地區有75%的APT駭客會透過各種工具、技術以及程序對台灣進行攻擊,可見台灣資訊安全的整體風險偏高。有鑑於內政部、財政部所處理資料多涉及民眾個人隱私資料,需優先於各部會有更高層級的資安防護。故為保障民眾個資安全,強化政府機關資安管理能力,爰提案要求內政部戶政司及地政司、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應於六個月內,全機關通過ISO27001或同等級之資安認證。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十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2人,根據賽門鐵克的報告指出,台灣名列102年全球整體網路威脅的第九名,同時「進階持續性滲透攻擊」(Advanced Persistent Threat,以下簡稱APT)日益猖獗,台灣亦是最常被列為攻擊目標的國家之一,亞太地區有75%的APT駭客會透過各種工具、技術以及程序對台灣進行攻擊,可見台灣資訊安全的整體風險偏高。有鑑於內政部、財政部所處理資料多涉及民眾個人隱私資料,需優先於各部會有更高層級的資安防護。故為保障民眾個資安全,強化政府機關資安管理能力,爰提案要求內政部戶政司及地政司、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應於六個月內,全機關通過ISO27001或同等級之資安認證。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根據全球資料保護領導廠商SafeNet,Inc .的研究指出,103年上半年有超過3.75億筆顧客紀錄因全球559件資料外洩事故而被竊或遺失;在過去連續四個季度,每一季均有一宗重大資料外洩,洩漏超過1億筆紀錄;而於103年4月至6月期間,全球共有237件資料外洩事故,涉及超過1.75億筆個人及財務資料紀錄。
  • 提案人
    賴士葆
  • 連署人
    陳宜民  黃偉哲  蔣乃辛  蔣萬安  孔文吉  曾銘宗  林麗蟬  羅明才  林德福  王育敏  黃昭順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一案,請提案人羅委員明才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十二案,請提案人黃委員偉哲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十三案,請提案人顏委員寬恒說明提案旨趣。
    顏委員寬恒:(17時11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4人,有鑑於台灣是一個多風災地區,颱風經常造成重大損害,尤其是電力供應方面。未來所面對的是極端氣候,沒有最強的颱風,只有更強的;沒有人敢保證下一個颱風不會更強,也沒有人敢保證颱風只往一個地區跑。根據經濟部統計,全台共有4.1萬公里的電纜線需要地下化,但政府目前僅編列70億元,進行特定地區422公里的纜線地下化,只佔1%,顯然過於片面和不足。爰建請行政院比照「流域綜合治理計畫」6年660億元特別預算治水方式,針對颱風容易致災地區編列專款預算治理,以免阻礙國家經濟及都市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十三案

    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4人,有鑑於台灣是一個多風災地區,颱風經常造成重大損害,尤其是電力供應方面。未來所面對的是極端氣候,沒有最強的颱風,只有更強的;沒有人敢保證下一個颱風不會更強,也沒有人敢保證颱風只往一個地區跑。根據經濟部統計,全台共有4.1萬公里的電纜線需要地下化,但政府目前僅編列70億元,進行特定地區422公里的纜線地下化,只佔1%,顯然過於片面和不足。爰建請行政院比照「流域綜合治理計畫」6年660億元特別預算治水方式,針對颱風容易致災地區編列專款預算治理,以免阻礙國家經濟及都市發展。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提案人
    顏寬恒
  • 連署人
    簡東明  葉宜津  陳素月  鄭天財  李鴻鈞  李昆澤  黃昭順  徐榛蔚  林麗蟬  楊鎮浯  許毓仁  林為洲  高金素梅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四案,請提案人蔣委員萬安說明提案旨趣。
    蔣委員萬安:(17時13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2人,鑑於臺灣空氣汙染情況日趨嚴重,其中又以細懸浮微粒(PM2.5 )對人體造成的危害最大。臺灣社會為空氣污染付出的醫療及社會成本甚鉅,政府應重視並立即防制。而細懸浮微粒(PM2.5 )的境內汙染來源眾,移動源所佔空污比率高達37%,其中又以二行程機車及柴油車,所排放的廢氣嚴重影響空氣品質。本席爰建請行政院研擬有效措施,鼓勵並加速民眾汰換二行程機車及柴油車,或於柴油車上加裝濾煙器,以改善臺灣空氣品質,維護國人身體健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十四案

    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2人,鑑於臺灣空氣汙染情況日趨嚴重,其中又以細懸浮微粒(PM2.5 )對人體造成的危害最大。細懸浮微粒又稱「PM2.5 」,粒徑不到髮絲的28分之1,可經由鼻咽喉深入肺泡或隨血液循環全身,因重金屬、碳粒等污染物也常附著其上,長期累積在人體,將對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已將它視為一級致癌物。臺灣社會為空氣污染付出的醫療及社會成本甚鉅,政府應重視並立即防制。而細懸浮微粒(PM2.5 )的境內汙染來源眾,移動源所佔空污比率高達37%,其中又以二行程機車及柴油車,所排放的廢氣嚴重影響空氣品質。本席爰建請行政院研擬有效措施,鼓勵並加速民眾汰換二行程機車及柴油車,或於柴油車上加裝濾煙器,以改善臺灣空氣品質,維護國人身體健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臺灣空氣汙染情況日趨嚴重,其中又以細懸浮微粒(PM2.5 )對人體造成的危害最大。細懸浮微粒又稱「PM2.5 」,粒徑不到髮絲的28分之1,可經由鼻咽喉深入肺泡或隨血液循環全身,因重金屬、碳粒等污染物也常附著其上,長期累積在人體,對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已將它視為一級致癌物。細懸浮微粒(PM2.5 )對老人、兒童健康危害甚鉅,也是肺癌發生主因。近年來臺灣過敏人口急遽增加,也與細懸浮微粒(PM2.5 )有關,臺灣社會為空氣污染付出的醫療及社會成本甚鉅,政府應重視並立即防制。
    二、根據調查,細懸浮微粒(PM2.5 )的境內汙染,移動源所佔空污比率高達37%,其中又以二行程機車及柴油車,所排放的廢氣嚴重影響空氣品質。民國95年10月前出廠之老舊柴油大客車或大貨車全國約14萬輛,雖僅占全部機動車輛2,100萬輛0.7%,但就移動源細懸浮微粒(PM2.5 )排放量中,這些老舊柴油大客車或大貨車貢獻44%;而二行程機車約一百多萬輛,所占空污比率約2%,如能將二行程機車或老舊柴油車儘速汰換或加裝濾煙器,將能有效降低空氣污染。
    三、查環保署於「清淨空氣行動計畫(104年-109年)」中,推動淘汰二行程機車、柴油車加裝濾煙器均為近程強化措施,然政府推動二行程機車及老舊柴油車汰舊換新政策多年,已到了瓶頸期,因二行程機車是多數弱勢家庭主要代步工具,考量經濟因素而無法更換,執行實有困難;另外柴油車價格不斐,仍堪使用業者絕不輕易汰換。在缺乏更換誘因之情況下,二行程機車或老舊柴油車造成空氣污染,無法有效降低。
    四、為維護國人及下一代身體健康,本席爰建請行政院研擬有效措施,鼓勵並加速民眾汰換二行程機車及柴油車,儘速比照美日韓等國建立濾煙器審驗認證規範制度,並切實落實「清淨空氣行動計畫(104年-109年)」中推動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推廣柴油車加裝濾煙器之政策目標,有效改善臺灣空氣污染情況。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黃昭順  顏寬恒  林麗蟬  呂玉玲  柯志恩  簡東明  吳志揚  王育敏  陳雪生  曾銘宗  許毓仁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五案,請提案人李委員昆澤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昆澤:(17時14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與吳委員琪銘等12人,鑑於全國社會住宅租金皆以市價打折後計算,仍高於其他國家社會住宅之租金,且計算結果與市場行情區別度有限,不符合居住正義之精神,對於居住問題並無實質改善。社會住宅之精神應為改善青年、弱勢居住問題,且蔡英文總統政策為推動居住正義,爰要求內政部針對社會住宅租金,應參考其他國家納入其他相關因素,提供更低廉的租金計算方式,貫徹蔡英文總統之社會住宅政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十五案

    本院委員李昆澤、吳琪銘等12人,鑑於全國社會住宅租金皆以市價打折後計算,仍高於其他國家社會住宅之租金,且計算結果與市場行情區別度有限,不符合居住正義之精神,對於居住問題並無實質改善。社會住宅之精神應為改善青年、弱勢居住問題,且蔡英文總統政策為推動居住正義,爰要求內政部針對社會住宅租金,應參考其他國家納入其他相關因素,提供更低廉的租金計算方式,貫徹蔡英文總統之社會住宅政策。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皆以推動「只租不賣」之社會住宅,租金皆以市價7折至85折計算,市價計算不符合居住正義之精神,社會住宅租金計算方式應提供更低廉的租金,有效解決居住問題。
    二、綜觀其他國家,計算方式皆納入許多條件計算,租金計算皆低於我國之計算方式,故租金對於個人所得、家庭收入負擔較低,有效發揮社會住宅之功能,讓租戶免受居住問題之苦。
    三、目前台北市、新北市租金皆已公布,以套房型14坪計算,台北市租金為12,200~13,500元,新北市租金為10,300~12,400元,平均每坪871~964元,市場區別度有限。
    四、爰此,爰要求內政部營建署針對社會住宅租金,應參考其他國家納入其他相關因素,提供更低廉的租金計算方式,貫徹蔡英文總統之社會住宅政策,有效解決國人居住問題。
  • 提案人
    李昆澤  吳琪銘
  • 連署人
    鄭寶清  陳素月  吳秉叡  呂孫綾  鄭運鵬  葉宜津  趙天麟  林俊憲  陳歐珀  李俊俋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六案,請提案人張委員麗善說明提案旨趣。
    張委員麗善:(17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3人,有鑑於今年適逢3年一次的地價調整年度,全台各縣市地價稅平均漲幅高達3成,是1994年以來最大調幅,引發民眾強烈不滿,許多人認為地價稅暴漲,難以負擔。目前以自用住宅課徵的只有300萬戶,但政府評估應該有800萬戶自用住宅住戶,可見有500萬戶根本不知道自己有這個權益。在地價稅開徵前,財政部沒有加強宣導,導致民眾收到稅單時,稅額至少是5倍差距,引起民怨,雖然財政部已緊急展延30天至11月30日止,但仍有數百萬戶民眾不知道適用優惠稅率之申請已展延或未能及時申請,導致權益受損,爰建請行政院財政部應放寬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申請至年底12月31日為止,並加強宣導,以免民眾權益受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十六案

    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3人,有鑑於今年適逢3年一次的地價調整年度,全台各縣市地價稅平均漲幅高達3成,是1994年以來最大調幅,引發民眾強烈不滿,許多人認為地價稅暴漲,難以負擔。目前以自用住宅課徵的只有300萬戶,但政府評估應該有800萬戶自用住宅住戶,可見有500萬戶根本不知道自己有這個權益。在地價稅開徵前,財政部沒有加強宣導,導致民眾收到稅單時,稅額至少是5倍差距,引起民怨,雖然財政部已緊急展延30天至11月30日止,但仍有數百萬戶民眾不知道適用優惠稅率之申請已展延或未能及時申請,導致權益受損,爰建請行政院財政部應放寬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申請至年底12月31日為止,並加強宣導,以免民眾權益受損。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今年適逢3年一次的地價調整年度,全台各縣市地價稅平均漲幅高達3成,是1994年以來最大調幅,引發民眾強烈不滿,許多人認為地價稅暴漲,難以負擔。接到稅單的民眾紛紛表示不滿。有週刊披露,六都去年地價稅收總計586億元,若以平均3成漲幅來算,今年六都地價稅收估計達762億元,增加金額為175億元。
    二、目前以自用住宅課徵的只有300萬戶,但政府評估應該有800萬戶自用住宅住戶,可見有500萬戶,不知道自己有這個權益。在地價稅開徵前,財政部是否針對民眾自住用地申請加強宣傳輔導?這次有許多的民眾,都沒能在期限內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適用自住稅率,導致收到稅單時,稅額至少是5倍差距。
    三、今年公告地價普遍調升,導致地價稅今年增加約三成。為降低衝擊,過去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千分之2的期限為9月22日,延長至11月30日,也就是說,若民眾在今年9月22日前就符合適用自住的條件者,即日就可申請適用優惠稅率。惟仍有數百萬戶民眾不知道財政部之展延政策,影響範圍極廣,為免民眾權益受損,行政院財政部應放寬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申請至年底12月31日為止,並加強宣導,以息民怨。
  • 提案人
    張麗善
  • 連署人
    孔文吉  鄭天財  王惠美  林為洲  蔣萬安  吳志揚  曾銘宗  蔣乃辛  李彥秀  林麗蟬  黃昭順  陳宜民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七案,請提案人許委員毓仁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許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十八案,請提案人李委員麗芬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三案,請提案人吳委員志揚說明提案旨趣。
    吳委員志揚:(17時17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1人,鑑於極限運動中滑板項目已成為2018亞運及2020奧運之比賽項目,然我國對於該項運動的培訓十分匱乏,以極限運動場地為例,全台僅剩9座,而且其設計過時、規劃不專業、設備殘缺,使不少愛好者改為利用公眾場所進行練習,造成練習者自身及往來民眾安全上的疑慮,故此特請政府相關單位對於全國極限運動場地設施進行體檢,研擬極限運動場館管理及維護辦法,並檢討極限運動之亞奧運培訓計畫,給予該項運動發展所需之資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三案

    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1人,鑑於極限運動中滑板項目已成為2018亞運及2020奧運之比賽項目,然我國對於該項運動的培訓十分匱乏,以極限運動場地為例,全台僅剩9座,而且其設計過時、規劃不專業、設備殘缺,使不少愛好者改為利用公眾場所進行練習,造成練習者自身及往來民眾安全上的疑慮,故此特請政府相關單位對於全國極限運動場地設施進行體檢,研擬極限運動場館管理及維護辦法,並檢討極限運動之亞奧運培訓計畫,給予該項運動發展所需之資源。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據統計指出目前全球極限運動人口已有2千5百萬,且極限運動在國內越來越受歡迎。105年8月5日國際奧委會(IOC)投票通過了在2020年東京奧運會上新增5個項目(棒壘球、攀岩、空手道、沖浪以及滑板),總共將增加18枚金牌。2018於印尼雅加達所舉辦的亞運,也將配合2020東京奧運,將滑板項目納入其中,可見極限運動之發展乃全球之流行趨勢。
    二、政府曾於91至93年編列三億預算,於全國各縣市興建32座極限運動場,但時由於當時負責執行興建的地方縣市政府,忽略場地設計上所需之專業,導致完工後出現運動場位置偏遠、場地設計落後、設施材質不當等多項問題,因此多數淪為「蚊子」運動場,經政府單位檢討與淘汰後,目前全國的極限運動場地僅剩9座,相較於鄰近諸國,光是香港就有9座極限公園、新加坡則有14座,而且設計新穎、地點也位於交通便利處。
    三、根據極限運動協會統計國內從事該項運動的人口約有10萬人,絕大部分集中於青少年族群,然而我國目前碩果僅存的9座極限運動場地,也面臨到設計老舊、設施破損等使用安全問題,不少極限運動愛好者則寧願自尋場所來練習,諸如:台北中山堂、西門町、高雄捷運六號出口等,衍生出另一種公共安全的問題,故此特請政府相關單位對於全國極限運動場地設施進行體檢,研擬極限運動場館管理及維護辦法,並檢討極限運動之亞奧運培訓計畫,給予該項運動發展所需之資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吳志揚
  • 連署人
    許毓仁  孔文吉  陳學聖  廖國棟  黃昭順  陳宜民  呂玉玲  柯志恩  徐榛蔚  鄭天財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7時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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