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紀錄繼續開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星期二)16時30分 @ 本院議場 (主席::報告院會,民進黨黨團針對本次會議提出延長開會時間之動議,至討論事項第一案處理完畢,本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請問院會,有無異議?)
  •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星期二)16時30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蘇院長嘉全
    蔡副院長其昌
    秘書長 林志嘉
    副秘書長 高明秋
    主席:報告院會,民進黨黨團針對本次會議提出延長開會時間之動議,至討論事項第一案處理完畢,本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請問院會,有無異議?
  • 林委員為洲
    (在台下)有異議!
    主席:既有異議,我們就進行表決。現在按鈴7分鐘,請議事人員發放表決卡。各位委員請回座,請行使各位委員的權利。
    (按鈴)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拿到表決卡?既然大家都有拿到,現在針對民進黨黨團提議進行表決。現在開始進行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5人,贊成者65人,反對者19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多數,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6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鄭天財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二、反對者
    19人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費鴻泰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王金平
  • 三、棄權者
    1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主席:現作以下宣告:本案照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本日會議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第一案處理完畢為止,同時本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
    許委員淑華:(在席位上)院長,休息啦!
    主席:好,我們來處理,現在休息10分鐘……
  • 李委員彥秀
    (在席位上)反對!反對!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之廣泛討論,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許委員淑華:(在席位上)院長,休息一下啦!
  • 主席
    請洪委員慈庸發言。請各位委員尊重委員的發言權。
    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聲明方才表決與時代力量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針對討論事項第一案停止廣泛討論。
    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在針對民進黨黨團提議停止討論,進行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3條第2項、第59條規定,針對本案之廣泛討論,提出停止討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進銘
    贊成民進黨黨團提議停止討論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人數97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3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通過。作以下宣告:本案停止廣泛討論。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63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二、反對者
    34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顏寬恒  陳學聖  王金平
  • 三、棄權者
    0人
    主席: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二十三條。
  •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第二十三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主席:高委員金素梅聲明方才表決係按「反對」,列入紀錄。
    陳委員歐珀聲明方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立場一致,列入紀錄。
    陳委員雪生聲明方才表決與國民黨黨團立場一致,列入紀錄。
    因為本條文沒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本條文照審查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第二十三條照審查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67人,反對者26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多數,第二十三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 (台下
    違法投票)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67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二、反對者
    26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王金平  
  • 三、棄權者
    1人
    陳學聖
    主席:針對第二十四條,截止登記發言。
    宣讀第二十四條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黨團所提修正動議之條文。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委員會所提修正動議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前項各款之延長工作時間,計算單位為半小時;未滿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
    延長工作時間之計算遇有爭執,若勞工提出紀錄及計算者,雇主應就相反之主張負舉證責任。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前項各款之延長工作時間,計算單位為半小時;未滿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
    延長工作時間之計算遇有爭執,若勞工提出紀錄及計算者,雇主應就相反之主張負舉證責任。
    主席:第二十四條已宣讀完畢,現在進行發言。
    首先請徐委員永明發言,請各位委員尊重委員的發言。
    請各位委員都回座位,請徐委員發言,發言時間為3分鐘。
  • 廖委員國棟
    保護徐委員。
    黃委員昭順:他們把我們打成這樣,我們要下去……
    主席:呂委員玉玲聲明方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徐委員永明:主席,我沒有辦法講。
    主席:盧委員秀燕聲明方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蔣委員萬安聲明方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 徐委員永明
    你下去啦!
  • 廖委員國棟
    保護你。
  • 徐委員永明
    我會講。
    主席:徐委員,可以請你發言了。
  • 徐委員永明
    ……
    主席:徐永明委員對不起,我們是不是先回座3分鐘,然後我們再……
    黃委員昭順:譴責暴力,民進黨5個打1個。
    主席:謝謝大家,我們都回座,恢復我們整體議事的程序。
    休息時間已到。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時間為3分鐘,現在開始計時。
    如果徐委員要放棄您的發言,3分鐘時間一到,我們就請下一位委員來發言。
    再一次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 質詢:徐委員永明:17:12

  • 徐委員永明
    (17時12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我到底可不可以講話?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我只講一件事情,2015年11月29號蔡英文出席林淑芬競選總部成立大會時曾說:「現在電視上看到許多立委,反映的都是上級黨意,而非全體民意,國會應該要改革,讓更多像林淑芬這樣的專業、優質立委進入國會,澈底為人民發聲。」2015年11月29號,蔡英文出席林淑芬競選總部成立大會講的話,各位,蔡英文口中的「全體民意」、「國會要改革」、「專業、優質立委」的林淑芬,今天她不出席院會,我想請問各位,我們這個國會怎麼了?蔡英文講的,電視上看到很多立委,反映的多是上級黨意,而非全體民意,國會應該要改革,我們新國會怎麼了?林淑芬委員是蔡英文口中所講具有專業且是非常優質的執政黨立委,竟然說她今天不會出席院會!各位,林淑芬是衛環委員會的召委,林淑芬委員非常專業,她所做過的事情大家都非常瞭解。她今天為什麼不願意來院會?她接下來會被黨紀處分。我想請問:為什麼我們的新國會又回到黨意綁架民意這個階段?我真的懇請各位,這是游盈隆做的民調,5成3希望維持7天假,4成7不贊成……
    主席:徐委員的發言時間已到,下一位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洪委員慈庸:(17時17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看到這樣的場面,個人感到非常遺憾。其實今天最主要的爭議是在刪除7天假上面,其他的一例一休或兩例其實都可以討論,但是我們真的很遺憾,經過這一段時間,不管在野黨再怎麼努力,最後這7天假還是要刪除。在審查的時候,……
    請尊重一下在台上發言的委員好嗎?
    上次審查的時候,林淑芬委員說了一句話:這是一個已經註定結果的審查。到今天為止還是一樣;經過了多次的協商,我們看到的結果還是一樣。刪除7天假這件事情看起來已經箭在弦上了。
    我要跟各位委員說的是,大家可以有各自的主見,沒有關係,但是我要在這邊替年輕的勞工朋友說幾句話,之前在公聽會的時候有很多人提出來,為什麼今天在台灣有越來越多的年輕人不願意結婚、不願意生、養育小孩?這是我們的低薪和高工時所造成的結果!年輕人現在高工時的狀況我就不用再說了,因為上禮拜很多委員都講過了。因為高工時,現在的年輕人沒有辦法陪伴家人、沒有辦法陪伴小孩,所以很多人選擇不生育、不養育,這已經不是今天刪不刪7天假這個表面上的問題,而是我們的國家到底要提供給年輕勞工什麼樣的條件,讓他可以為台灣生、養育更多的小孩,所以我覺得這個問題不只是檯面上我們要不要刪除這7天假的問題。
    我是年輕的勞工,在踏進立法院之前,我跟這些年輕人一樣,我知道他們所面臨的困境。蔡英文總統說她要為年輕人改變現狀,但是她改變了什麼現狀?這是我要再一次提醒的地方。
    關於這7天假,今天我們希望在場的立法委員,不管是在野黨或執政黨,大家都可以再想想看,是不是一定要砍掉?現在的民調顯示,大多數的年輕人是不支持砍掉這7天假的,要他們在假日來加班、維持一例一休,他們或許還可以同意,但是刪除7天假這件事情,請大家三思,謝謝。
  • 主席
    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17時21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在這裡很懇切地拜託各位委員、各位同仁,請你們看看外面在絕食的勞工、聽聽外面在抗議的勞工,請你們聽聽他們的心聲。
    如果你們是勞工,你們就會知道,勞資雙方是武器不平等的;你們就會知道,當工時、工資出問題的時候,勞工是沒有得到很大的保障的。所以在第二十四條,如果工時、工資有爭議,勞工提出這樣爭議的時候,我們希望舉證責任就在雇主,第二十四條就是為了保障武器不平等的勞工,可是你們對於這一條不讓!
    如果你們是勞工,你們就會知道,台灣勞工休息的時間並不夠;你們就會知道,台灣是過勞之島;你們就會知道我們勞工是用血汗來賺取我們的生計!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在第三十六條希望能夠爭取勞工的休息權。
    如果你們是勞工,你們就會知道,每當年底的時候,特休永遠沒有休到,看得到,吃不到!這就是勞工現在的困境!這也是就是為什麼在第三十八條我們希望勞工的特休能夠給予保障。
    如果你們是勞工,你們就會知道,勞工永遠打不過財團;你們就會知道,勞工如果遇到大量工時、工資的問題,財團的罰款對他們來說都是九牛一毛,請問一下:勞工有什麼保障?這個就是第七十八條之一我們要去爭取的,可是你們一條也不讓!
    我在這裡呼籲……
    不好意思,我正在發言,希望台下的委員能夠尊重……
  • 主席
    請不要影響發言者的權益。請繼續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因為我曾經是勞工,所以對於非常多勞工的辛苦,我點滴在心頭,我在這裡懇切地希望各位委員、各位同仁能夠聽聽外面勞工的聲音,能夠聽聽900萬勞工的聲音。
    主席:報告院會,本院民進黨黨團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五十九條規定,針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之逐條討論提出停止討論、逕付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五十九條規定,針對第二十四條之逐條討論,提出停止討論,逕付表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在針對民進黨黨團提議停止討論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提議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一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 (台下
    小英蠻幹!多數暴力!)
  • (台下
    民進黨背叛勞工!)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8人,贊成者61人,反對者3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通過,第二十四條停止討論。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61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二、反對者
    37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 三、棄權者
    0人
    主席:現在處理第二十四條。本條之表決順序為:第一案為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第二案為民進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第三案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會之修正動議條文、第四案為行政院提案條文。我們依序進行表決後,若有其中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陳委員其邁聲明方才表決係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特此更正,列入紀錄。
    現在針對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一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7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 二、反對者
    6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三、棄權者
    0人
    主席:現在針對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進行表決,贊成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8人,贊成者61人,反對者3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二十四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61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二、反對者
    37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 三、棄權者
    0人
  • 主席
    宣讀第三十條之一。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主席:現在進行發言,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截止發言登記。
    徐委員永明:(17時32分)主席、各位同仁。根據游盈隆所做的民調顯示,53.5%的人希望維持7天假,47.5%的人不贊成修改勞基法,這就是民意!另外這張是選舉前工鬥2016總統還勞工7日假訴求簽署書,上面有陳曼麗委員同意,他們的訴求是保障勞工共計19天國定假日權益不得減少。選前同意19天國定假日不得減少,陳曼麗委員,我的好同事,還有林俊憲委員、蔡培慧委員、陳賴素美委員、鄭運鵬委員、鄭寶清委員。
    各位,什麼叫民主政治?什麼叫選前承諾?我們可以嘻笑怒罵沒關係,因為我們可以做滿4年。請問各位選前簽署這些承諾的時候心裡面在想什麼?選後當我們要把7天假砍掉的時候,難道歷史會忘記我們所簽的這些東西嗎?會忘記嗎?人民是白癡嗎?選民是白癡嗎?台灣民眾看不清楚嗎?你回到你的選區要如何向他們交代呢?
    國民黨委員也不用太高興,你們之前不是要砍7天假嗎?陳雄文不是你們的部長嗎?以後我們再簽任何東西,有人會相信嗎?我們做任何承諾,人家會認為我們會堅持下去嗎?我想請問,如果沒有黨紀,我相信這些委員會堅持他們的立場,我相信如果沒有黨紀,他們會支持反對砍7天假,如果沒有黨紀,我相信新國會不必弄成這個樣子!
  •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7時37分)主席、各位同仁。走進來這個地方以前,我一直期待,這個地方是一個說理的地方,是一個講政策的地方,不是一個叫囂的地方,不是一個嘻笑怒罵的地方,不是一個比人多、或是當別人在發言而在台下的人連最基本的尊重都闕如的地方。客觀的環境雖然已經變成這個樣子,該說的話還是應該要說。在勞基法修正的過程當中,不管是在委員會的討論,還是在實際上的協商,我們都希望做到一件事情,這件事情就是,我們都知道最後舉手表決的那一刻,我們一定會輸,執政黨想要採取的政策立場最後會通過,但是我們希望藉由委員會的討論,能夠多幫勞工爭取一寸的權利就是一寸的權利,所多爭取那一寸的權利,其實不用去計較到底是哪一個黨團提出來的,最後就是我們立法委員大家共同的工作。也正是因為這個樣子,我們對於委員會花了十幾個小時、好不容易所談完的,不管是第二十三條,還是等一下要面臨的第三十四條、還是第七十八條之一有關於罰則提升,我們都希望這些好不容易達成的成果能夠繼續維持,不要走回頭路。
    今天在協商的時候,針對特休假看得到、吃得到這樣的條文設計,我必須要說,我們也非常感謝其他所有黨團,包括民主進步黨在這個看得到、吃得到的實質條文上所釋出的善意,以及大家共同的努力,最起碼在公司薪冊上記載以及舉證責任非常明確交由雇主來承擔這件事情,我們做到了,這就是我剛才所說的,在這樣一個客觀的環境下,我們希望可以一起努力,能夠幫勞工多增加的權益,一寸就是一寸,不是在玩零和的遊戲,也不是在做政治上的表態。主席雖然還沒有宣告,但是我相信我的發言時間到了,麥克風已經消音了,我遵守議事規則,我在下一輪發言時再繼續說在這次修法當中想要說的話,謝謝。
    主席:謝謝黃委員。因為剛才計時器在大家拉扯之間就壞了,所以我們就以聲音的截止作為發言時間到了。
    請陳委員超明發言。
    陳委員超明:(17時40分)主席、各位同仁。院長、我最尊敬、最親愛的國民黨、親民黨委員、勇敢的民進黨立委們,還有領導潮流的時代力量委員們,大家午安,大家好!本來今天我沒打算講話,所以沒有準備演講稿,但是我心中充滿無限感慨,台灣今夕是何夕?剛剛時代力量所提出來的,看起來冠冕堂皇,時代力量永遠是帶著民眾在走、在衝,但是今天為了勞工的問題,你們一直躲在幕後,也不參加協調,又要掉鱷魚的眼淚,好像很同情勞工,我說男子漢的時代力量跳出來!跳出來,真正為勞工講話!拿出你們當年的精神,這樣才對,不要在這邊搶個鏡頭,變成民進黨的附屬組織,這是第一點。不要割稻尾,這樣會被大家看破、看輕!
    再來談到民進黨,本來我很尊敬他們,但選前和選後不同,選後卻變成奴工,在此情形下,你們提了實質的週休二日,國民黨當初要砍7天假,你們站出來阻擋,才會造成國民黨在這次總統選舉當中很大的挫折與失敗,就是因為沒有真正了解勞工的心聲,所以我們有自我反省,我們要支持蔡英文的政策,讓他真正落實這部分,對不對?好不好?在此要跟民進黨這些愛台灣的立法委員說,不要選前說一套,選後又做一套,執政時要謙卑,大家彼此協商一下,不然台灣永無寧日,你們人數多,我們很尊敬你們,但還是麻煩你們聽一下少數的聲音,謙卑、謙卑。
    至於國民黨,今天我們要拋開以前,民進黨、時代力量說我們跟財團結合在一起,我們要真正走入群眾,我們要真正為我們的勞工發聲,好不好?我們要重新爬起來,對不對?黨產被收掉也不可怕,對不對?我們要繼續努力、加油,好不好?真正為勞工打拚,好不好?我們要堅持到底,謝謝大家,祝大家平安、快樂,謝謝!
  • 主席
    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蔣委員萬安:(17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關於勞基法的修法,我有參與逐條審查,不管是在委員會、委員會的協商或院會的協商,民進黨黨團這麼多席委員,只有一位全程參與逐條審查、協商,就是只有柯建銘總召。很可惜,民進黨團提的版本不管是在審查或協商時,都無法容納在野黨任何的建議。現今我們的國會代表新的民意,在座每一位委員都要面對選區的民眾,今天即便我們逐條表決,結果出來後,至少國民黨籍每位委員都抬得起頭、挺得起腰桿,可以很勇敢的面對選區所有勞工朋友;試問在座的所有民進黨委員,你們敢面對所有勞工朋友嗎?今天不管是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關於一例一休、休息日增加加班費及特休假,再怎麼樣的作法都無法彌補勞工朋友被砍掉的七天假。第二十四條的休息日,即便給他1.34倍、1.67倍的加班費,即便讓他來一個小時給四個小時的工資,現行實務上已經這樣做了,但雇主有可能在實務上給你四個小時工資卻只讓你做一個小時嗎?實際上根本沒有任何改變。關於特休假制度,我們一再強調,不僅僅是日數的增加,也要讓勞工朋友確實能休得到,我一再主張,要求將舉證責任轉換,交由雇主來負舉證責任,也一再希望能夠落實在條文中,至少國民黨版本很明確的指出來,當然,現在民進黨團將它付諸於文字,但是離實際上讓勞工朋友能確實休到,還有很大一段距離,所以我們堅持應該讓勞工朋友維持這七天假,至於其他的配套,很顯然民進黨團提出來的都沒有辦法彌補,是無效的,也是失靈的。
  • 主席
    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17時48分)主席、各位同仁。我今天在這裡很負責的代表民進黨團對勞基法修正提出我們版本的看法,我相信等一下馬上就會進入核心條文,但是在這之前,我要先回應黃國昌委員講的一句話,他說政治不是叫囂的,可是我要告訴你,政治也不是表演,政治更不是化妝、不是討好,政治是很嚴肅的,是必須負責、必須承擔的。從這個角度我們來回顧一下,7月21日時代力量佔領主席台,請問黃國昌委員及時代力量黨團,你剛才講委員會中心主義,但你們占領主席台之後,拿著林淑芬委員蓋給你的同意書,就去外面把工作團體帶進來,這個始作俑者是誰,今天大家要講清楚。你們時代力量黨團既然講委員會中心主義,為什麼7月21日要占領主席台,而且把這些人領進來?事後我們一直看,包括我們要重新審查,再審也罷;我們要開公聽會,所有條件我們都答應,包括給時代力量7個、親民黨4個、國民黨10個,我們只有10個,你們把應該請進來的人都請進來,然後你們還要追加到15個人進來旁聽,也就是這些工運團體是長期跟時代力量在配合的。我在這邊很負責任的講,那一天立法院有史以來在議事堂裡面打一個女主席─陳瑩委員的,和那天勒我脖子的是同一個人,把陳委員推倒再鬧場,這是立法院史上的特例,外面的暴力可以進入立法院,接下來佔領我研究室的還是這些人,上禮拜五在門口勒著我脖子要致我於死又開車衝撞的還是這些人。今天場外時代力量有三個助理在現場,我要正式的把很多事情講清楚,我要告訴時代力量的朋友,政治要負責,不是躲在後面。結果國民黨傻乎乎,上禮拜五還跑去外面演講,被人家趕下來。今天我們要面對實況,大家要負責,不要再表演了。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就進行處理。
    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現在有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採記名表決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第三十條之一照審查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人數70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0人,棄權者7人,贊成者多數,第三十條之一照審查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63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二、反對者
    0人
  • 三、棄權者
    7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彥秀  柯志恩
  • 主席
    宣讀審查會條文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主席
    第三十四條截止發言登記。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17時54分)主席、各位同仁。我知道很多人對時代力量有很多意見,我記得我們進入立法院的時候,那時的勞動部部長叫陳雄文,不是郭芳煜,當時陳雄文提出砍七日假的勞基法施行細則修。各位,這不是我前面講的,在選舉的時候拿出來的承諾,這是我們進立法院以後的事,那時我們已經變成立委了,我在臺大的學長、我在立法院尊敬的同事那時候怎麼說的:「不予備查砍七日假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民進黨黨團是支持的,我們覺得對勞工本應有的假並不是意識形態的問題」,因為那時候陳雄文嗆說:「你們都不尊敬蔣介石,為什麼蔣介石的日子你們要放假?」我尊敬的同仁講,我到現在還是支持他的立場,他說放假並不是意識形態的問題,「我們對於勞動部提出的意識形態說法,包括這個假是某某人的紀念日,都不認同這個人了,為什麼還要放假?本席覺得用這樣意識形態的方式隱藏在背後,是在替資方說話。我們深感遺憾,名稱可以討論,放假的緣由可以調整,但是勞工應該有的19天就應該還給勞工。」這是我們變成立委的時候他講的話,而不是候選人,在那邊簽署。這是在2016年4月8日院會的時候,現在是幾月?半年前給勞工的承諾,就算是蔣介石的紀念日也應該放,重點不是意識形態,重點在於對勞工的假。半年前的承諾呢?我們只有5個委員,沒有能力去把這個備查案弄掉,我不相信這是作秀講的話、為了表演,我們當時是誠心真意地想勞工應該有這些假,臺灣的勞工值得放這19天的假,結果不到半年的時間,我想請問這半年發生什麼事了?臺灣勞工現在不值得放這19天假、現在這些工運團體都是時代力量指使的?我相信大家都還是堅持原本的理念,請不要用黨紀、黨意,不要用什麼執政決策會議去操作這些有良心、有理念的立委!
  •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7時58分)主席、各位委員。第三十四條的修正,讓本來的「適當休息時間」此一不確定法律概念能夠隨著條文具體地明確化,最少要有11個小時的休息時間而獲得落實,也讓臺灣最起碼在工作連續休息時間這件事上面能夠趕上歐盟,他們早就已經建立了法則。在委員會討論的時候,我們提出了這樣子的一個條文,我們也知道在現實上,一下子就要實施或許有困難,因此各個黨團都答應,也就是說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不過我要說明的事情是,在整個準備的時間上面,在委員會裡面也通過了一個附帶決議,施行日期不得超過1年,也就是在1年的時間當中必須要有積極的準備,這是此一條文在委員會討論審議的時候實際上進行的經過。第二個部分,上次在委員會進行黨團協商時,有位交通部的同仁說,他出門的時候查了一下德國的工作時間法,發現該法已從11小時縮短成10小時,並以此為由欲於委員會協商時翻盤。然而,這位交通部同仁此時提出的條文讓我們非常困惑,因為我一直不曉得德國的工作時間法何時又倒退了,將11小時修成10小時。實際上我看了德文的條文,並經本黨團同仁再度確認後確定,德國的工作時間法並無更動,仍是11小時。因此我們感到困惑的是,當初行政部門派來協商的人為何會這樣講,後來才發現,原來對方是用Chrome browser直接翻譯,於是被翻譯出來的結果就是他所宣稱的10小時。此事代表在整個立法審議的過程中,行政部門本身準備之不足,資訊掌握有落差,導致在討論條文的過程中出現了許多類似的錯誤。又因為這會牽涉到整個立法程序資訊正確性的問題,因此在進行這項條文討論的時候有確認清楚之必要。
  • 主席
    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18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在陳述本席意見前,我要先感謝盧秀燕委員,當民進黨的王定宇委員掐著我的脖子欲將我推下台時,還好有她在台上保護我,感謝你英雄救美。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勞基法第一條也規定得很清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也就是說,雇主與勞工所訂之勞動條件,不得比勞基法低,因此勞基法是規範勞雇之間的根本大法。回頭審視蔡英文總統在競選期間所提出的勞工政見,其中第一條就是要真正落實週休二日,其次便是要研擬提高加班費的計算標準。可惜自民進黨執政之後卻沒有兌現他們選前對勞工的承諾,硬是要推具有重大爭議的一例一休,本法通過之後,勞工的7天假(稍後會討論)可能就沒有了。事實上在此次黨團協商時我也一直提醒,其實協商是門藝術,也要傾聽民意,不能只是硬推一些東西,如果要砍7天假,又要推一例一休,7天假算下來就有56個小時,但整部法的立法過程就是希望縮減工時以減少過勞的勞工。因此此一作法,其實是增加了工時,怎能讓我們的勞工朋友脫離過勞的宿命呢?所以本席在此要強調並呼籲民進黨的委員,請好好地傾聽民意,也希望民進黨黨團要開放讓委員好好地投票,好讓我們勞工朋友的聲音能被聽見,謝謝。
  • 主席
    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蔣委員萬安:(18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基本上,國民黨黨團對第三十四條沒有意見。這一條是規範目前實務上護理人員「花花班」的情況。這次的修法條文至少應該讓勞工朋友有連續11個小時的休息時間。這一條的立意非常好,從這一條也可以看出目前進行勞基法的相關修法,就是要解決工時長、過勞的問題。不管是第三十四條以及等一下要處理的第三十六條等其他條文,都是要讓臺灣擺脫過勞之島的問題,但是在等一下要處理的第三十七條,民進黨卻執意將7天的國定假日刪除。有關這7天的國定假日,勞基法的規定竟然是去適用內政部的行政命令─位階較低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的規定,在行政程序法公布施行後兩年內,沒有以法律明確授權的話,行政命令會失其效力,所以這個問題並不能以公務人員依照這個實施辦法已經放假這麼久為由,讓勞工朋友依據勞基法適用位階較低的實施辦法,並砍掉7天假。這個問題在法律體制上有極大的爭議。另外,這次勞基法修法就是要改善工時長、過勞的問題。OECD的調查已經指出,每減少一個小時工時,勞工朋友可以貢獻的GDP是增加的。砍7天假影響最深遠的是年輕人、部分工者及打工族,但是民進黨黨團或勞動部完全沒有提出任何解決方法。這麼嚴重的問題沒有解決、沒有配套就要執意刪除7天假,而且適用位階更低的實施辦法。這樣的問題不解決,卻要在今天強行表決通過。身為民意代表,坐視這樣的事情不管,還按下贊成票,就是每一位委員失職。
  • 主席
    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18時8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希望在這個地方把話講清楚,第三十四條沒有人有意見,但是必須有配套,要有日出條款。徐永明委員從一開始到現在,一下點名黃偉哲委員,一下點名其他人,你大可點名我,我們是全黨一致的。立法不是在鋸箭,要看整個法案及配套。7天假的問題,是國民黨任內陳雄文前部長的時候,為了因應雙週84小時改為單週40小時,多出13天的狀況;後續的配套必須要出來,但是國民黨用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送進來,對此我們整個黨是反對砍7天假的。我再重申一次,因為沒有配套,所以本黨全黨反對砍7天;後來我們更負責的提出配套,就是剛才表決過的第二十四條,把一例一休的工資,從0.33提高到1.33,也就是說,要給付2.33、2.66加班費。一例一休要看到第三十六條,一例一休是週休二日,然後把工人加班的費用提高,這是第一個配套。
    第二個配套是讓全國放假一致,也就是你們所謂的砍7天,因為總共增加13天,砍了7天,還是增加6天,另外還有特休假的問題,關於第三十八條的特休假,我們今天朝野協商還是講這個問題,上星期四所提出的朝野協商係針對特休假應該休息幾天,我們就是要讓特休假看得到吃得到,因為過去特休假不管是公務人員乃至勞工都是看得到吃不到,所以今天我們講的就是一個負責任的態度,不要一直抹黑,外面的團體怎麼講,我沒有意見,但是身為立法委員卻不把整個法案看清楚,而任意加以抹黑,外面的團體是做運動的,做運動的,我們尊重,他打我,都沒有問題,因為我們是反對運動出身的,但是立法院在這裡所關心的700多萬勞工的權益,包含所有產業競爭力的問題,我們都必須要負責,而不是為了砍7天假的問題,這要從整個配套來看,因為實際上多了6天,身為立法委員永遠要面對任何時代的考驗,但是我們不希望我們看到時代謊言,所以在此我要代表本黨黨團講清楚,等一下還會繼續講給大家聽。
    主席:好,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都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
    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宣讀第三十六條。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李委員彥秀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委員會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假日。
    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日,不列入前項之計算。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假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假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假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第一項休假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假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院會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假日。
    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日,不列入前項之計算。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假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假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假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第一項休假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假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主席:現在進行發言,報告院會,針對第三十六條到目前為止已經有14位委員登記發言,現在截止發言登記。
    陳委員其邁聲明方才表決係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特此更正,列入紀錄。
    許委員毓仁聲明方才表決係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特此更正,列入紀錄。
    王委員惠美聲明方才表決係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特此更正,列入紀錄。
    黃委員偉哲聲明方才所有表決係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特此更正,列入紀錄。
    現在請登記第一位的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18時18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次勞基法修正案有這麼多條,其實起因還是在開始的二例或一例一休,本席提出二例的發心很簡單,就是落實各黨總統參選人的政見,即落實週休二日。臺灣勞工過勞是大家都認知的事實,好不容易有一個機會落實週休二日,我們在條文中很簡單加上「一橫」,就是「二日」來成為例假日。如果大家能夠接受的話,就不需要有下面那麼多奇奇怪怪的變形規定了,我們還是回到一開始的初心,難道臺灣勞工不值得一個禮拜好好休息兩天嗎?其實之前每週工時變成40小時的時候,就是一個很好的配合的時機。週休二個例假日,然後每天工作8小時,乘以5,八五四十,我覺得有這個基本概念在這裡,老闆和員工也比較不會在那邊爾虞我詐、斤斤計較一些事情。真正需要加班時,請在禮拜一到禮拜五讓員工加班,然後按照加班的相關規定來給付,這是非常、非常單純的事情。
    所以我希望大家考慮一下,如果週休二例這件事情可以定下來,讓勞工能夠充分得到每週兩天保障得很好的休息日的話,我相信其他議題大家會比較好談。如果一例一休,等於是把現在每週工時40小時勞資雙方實際上發生的一些變形做法給法制化了。本來大家就很擔心這些事情,要是修成一例一休,再加上加班費又乘以幾,等於是反而把過去大家擔心的一些變形的做法給法制化了,越修越複雜。所以我在此希望大家慎重考慮,乾脆其他條文再說,先把「二例」定出來。
    臺灣不要再以工作時間的長短來衡量自己的工作能力和經濟力。在歐洲,工時最長的希臘是要破產的國家,工時非常短的德國則是歐洲最強的國家。而且大家不要忘記,週休二例這兩天並不是在浪費時間,同樣有一批從事服務業或其他行業的人需要靠這些週休二例的人來消費,所以這兩天是不會浪費的,他們一定會造就其他產業的發展。請大家支持,謝謝。
  • 主席
    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18時22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剛才說政治不是抹黑的,現在我要講一個更深層的意義:政治絕對不是討好的,而是要負責的。
    現在大家來看看第三十六條,我剛才說民進黨整個都有配套。第三十六條是不是配套?剛才的第二十四條和第三十條之一完全是回歸到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就是我們講的一例一休、落實週休二日。這個「休」是什麼?「休」是讓勞工有機會去加班,而且把加班費提高,而且所有的工時都確定,加班的時間一個月46小時是確定的。但是我們接下去看其他各黨的版本,時代力量一開始提的是兩例,最近轉到一例一休假;國民黨、親民黨都是兩例。
    接下來我們再看看其他國家的狀況,請各位在全世界找出一個禮拜六、禮拜天都不能上班,全國大小企業包括服務業,每個禮拜那兩天都不能上班的例子。找出來以後請告訴我。我們現在的狀況是怎樣?臺灣經濟是超越全球嗎?臺灣經濟現在是所有人最期盼我們的經濟能夠起飛!所以我們提出一例一休,這當然是有彈性的,就是讓「一休」的時候是可以加班的。很多勞工期盼加班,很多勞工在工資低的時候希望能夠有多加班的機會,這是勞資之間的平衡。
    假如政治只是討好,就自誇我們是全世界「最勇」的!問題是真的這樣嗎?現在我們要面對國家競爭力的問題。我在科學園區服務十年,有幾家公司是台積電?有幾家公司是聯發科?整個台灣的產業狀況現在還要面對紅色供應鏈。所以現在時代力量黨團把主張轉到一休假,那個休假是比照勞基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發生天災地變來上班,除了給加班的薪水以外,還要予以補休假,這些都是沒有辦法落實的。
    今天我們在這裡發言,我希望政治要說清楚,拿一段出來喊口號,就像外面的團體一樣,我們尊重他,他做社會運動,當然可以喊口號。你用鋸箭的方式去抹黑,民進黨是沒有辦法接受的。
  • 主席
    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蔣委員萬安:(18時25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三十六條就是一例一休,其實這一條就是砍掉7天假的配套,所以根本核心的問題還是這7天國定假日被砍掉。接下來我們就來一一檢視相關的配套。
    針對第三十六條,民進黨黨團提出的配套一例一休到底有什麼問題?表面上看起來,勞動部提出的版本自己創造了一個休息日,在勞基法裡面完全沒有休息日的定義。今天條文裡面表面上看起來是要以價制量,但是我告訴各位,在實務上、執行上並沒有辦法達成這樣的狀況,因為雇主在進用、聘用新勞工的時候,會刻意地壓低底薪,就總體的成本來考量,算好要勞工在休息日來上班會給多少倍的薪水之後,在談薪資的時候降低勞工的底薪,不但造成勞工的工時長,更會造成低薪的問題,根本達不到讓勞工休息的目的。
    另外,第三十六條的一例一休看似要勞工在休息日加班須給與1.34、1.67倍的加班費,比現行勞基法0.34、0.67倍要多。但是我告訴各位,現在要求勞工在休息日加班給與0.34、0.67倍的加班費,他們不會來加班,因為實務上早就已經給與勞工1.34、1.67倍的加班費。現在條文規定在休息日加班1個小時給與4個小時的工資,請問:有雇主會給勞工4個小時的工資,卻只要勞工加班1個小時嗎?
    所以這個版本根本上與現在實務上的做法相較,沒有任何的進步,沒有任何的改變,如何能夠說服我們這個休息日的制度可以以價制量,達到讓勞工充分地休息的目的呢?
    這個制度根本就是一例一休,為什麼之後要轉彎說這是週休二日?之前民進黨黨團一再說這是一例一休,突然發現問題的嚴重性而改變稱號,叫它週休二日,這是十分可笑的,根本沒有辦法達到讓勞工實際休息兩天,所以休息日原則上還是會讓勞工出勤,這根本就是造成台灣過勞之島的元兇!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18時29分)主席、各位同仁。剛才柯建銘委員說政治不是討好、政治不是表演,我想請問柯建銘委員,你過去連署一週二例假法案的時候,那個時候你的心情是什麼?我剛才舉出這些例子,證明大家過去的承諾跟現在的作為不一樣,我不會說這是一個說謊的政黨,也不會說這是說謊的政治人物,我一直強調那是黨意的關係,但真的沒有其他出路嗎?時代力量為何要提出一例一休假?因為這樣既保證勞工有兩天休假機會,卻也有加班的權利。我們為什麼會提休假概念?我們希望勞工除了有加班費外,還能補休,如此不是比休息日更好?我翻過勞基法,我覺得這是世界上最奇怪的勞基法,竟然有四種假─特休假、休息、休假及例假!如果真的要照顧勞工,為什麼會發明這四種假?你們不覺得這是一種很奇怪的設計嗎?若是時代力量所提的一例一假,那麼勞工每七日至少還有兩日可以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這就是大家所講的,除了天災地變以外者,但既然都天災地變了,為何還要勞工上班?至於另一日則為休假日,而勞基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日並不列入前項計算。一旦定為一例一休假,勞工有了加班機會,若有需要,或雇主有需求時,彼此還可以互相協商。更重要的是,要讓勞工補假!自蔡總統以下都在講,要讓勞工週休二日,試問何種方法可以讓勞工週休二日,讓雇主沒有動機去增加成本,不要讓勞工非得在休假時上班?我們認為讓勞工增加一個休息日,如此就算不得不上班,或者經過協商後去上班,卻總還是會有休息日,也有補修的機會在。各位想想看,二例被批評為沒彈性,而一例一休的休息日雖有加班費,卻沒有補休的機會,那麼為什麼不改為休假,讓休息日變成休假,讓那些非得加班的勞工還有補休的機會?這樣不是可以達到降低工時這個目標嗎?我實在很難理解為何一定要堅持一例一休!謝謝。
  • 主席
    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陳委員怡潔:(18時32分)主席、各位同仁。在此我要再次強調,在勞基法修正過程中,不論是協商或實質討論,親民黨從來沒有缺席過!感謝柯總召最後還記得親民黨的存在,記得親民黨是有提出版本的。在此我要再一次強調,親民黨的立場從未改變,我們堅持週休二例,拒砍七天假!我們認為第三十六條的修正是非常諷刺的,記得蔡英文總統還是候選人時,於2015年11月29日發表其勞動政策六大主張。在縮短勞工總工時上提到:主張以減少年總工時為目標,讓勞工獲得更完整的休息權,讓工作、休閒與家庭生活獲得更好平衡。此外,每週四十工時制度實施後,除非有少數例外,勞工每週休假二天,並參考公務人員經驗來全面落實,而勞工特休假也要貫徹實施。對於勞工普遍加班延長工作時間的情況,他認為應該提高加班工資、彼此相互配套。現在回想起來實在是何等諷刺!
    今年10月3日蔡總統拍板定案通過一例一休、砍掉七天假!林全院長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定調說,我們不是砍,而是拿下七天假,讓全國國定假日一致。但根據勞動部的國際勞動統計,臺灣勞工每年的平均工時與全世界主要國家相比排名第四高,而公部門卻早於民國90年即開始實施週休二日,公私部門勞動權益已失衡,這是需要改善的。因此,絕非如勞動部所言,以提高加班費來解決過勞問題,而是應該透過修法來有效降低年總工時,讓勞工多休息。在協商過程中或是在實質討論的時候,勞動部一再表示目前的修正可以以價制量、落實勞工週休二日,或是一例一休可以增加加班費,我們認為這根本就是在說謊,因為行政院版的草案只是反映出現在的現狀,有議價能力的勞工並不會因為這樣的改變而領到比現在行情更多的加班費,資方也不會因為這樣而付出更多的成本。
    我要在這裡再一次強調,親民黨堅持我們所提出的第三十六條修正動議,就是週休一例應該改為週休二例。
  • 主席
    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洪委員慈庸:(18時35分)主席、各位同仁。剛剛徐永明委員已經把時代力量的一例一假講的相當清楚,為什麼時代力量會從原本的二例調整為一例一假?有關這個原因與背景,相信大家都感受到企業界的聲音,我們也聽到企業界的聲音及勞工的聲音。勞工一開始是堅持二例假,因為各界的聲音,時代力量做了一點妥協,所以我們提出了一例一假。有關這個假,我們是希望那天有彈性可以來上班沒錯,但事後需要補給勞工這一天的假。
    至於加班費部分,民進黨黨團提出的是加1.33倍與1.66倍,而時代力量一例一假的這個假只補1倍,也就是說,在薪資上面,我們的版本是比較少的,但是為了要落實勞動部所說的,這個政策是以縮短工時、落實週休二日為政策目標,所以時代力量提出的一例一假才是真的可以縮短工時、落實週休二日。如果今天只是一例一休,工時還是一樣長,我們還是OECD國家中的前四高,這個問題不會改變。在之前委員會討論時,我們都已經看到了前幾個月的狀況,工時並沒有減少,因為我們砍了7天假,砍7天假之後再搭配一例一休,根本不會改變現在的狀況,這就是為什麼時代力量要提出一例一假。
    如果今天民進黨的委員沒有黨的意思,希望你們可以再認真思考一下,一例一假是不是真的比較能夠落實勞動部所要達成的政策目標,而不是只為了解決企業界現在的問題。如果今天勞動部的目標是促進產業經濟發展、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我相信一例一休可能是一個比較好的方法,但是今天背道而馳的是勞動部的說法,政策目標與要做的事情不一致,所以一例一假,請各位同仁再仔細思考一下。謝謝。
  • 主席
    請林委員昶佐發言。
    林委員昶佐:(18時38分)主席、各位同仁。剛才徐委員與洪委員已經把一例一假與一例一休的差別與大家分享了,其實很簡單,我們都瞭解企業希望能有調整的空間,員工也希望可以加班,但同時又要處理假期沒有減少的話,當然是使用假期後可以補假,大概就是這個意思,我希望在座同仁可以思考一下,這樣是不是比較能夠真正落實週休二日。
    之前連大體討論的登記機會都沒有,所以我希望在此能談一下整體的部分。國民黨在五二○以前的立場與現在的立場不太一致,再到民進黨,主要是承接國民黨陳雄文時代的版本,雖然柯總召說有再加入配套等等,我希望大家再想一下,社會大眾對於民進黨的期待和對新政府的期待是什麼?本席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的同仁一起工作,我們都知道,民進黨在外交政策方面,包括新南向政策和對歐美、日本的關係,跟過去舊政府時代要透過中國的想法,整個思維是不同的,兩岸政策是否也是這樣?國民黨用九二共識的方式在處理兩岸政策,民進黨可以完全不接受九二共識,有新的思維,甚至於轉型正義也是這樣,不當黨產的處理也是這樣。民進黨在很多政策上不接受、不承接國民黨的方式和方案,而是有一套自己的新方法,包括在外交方面、兩岸方面、轉型正義方面都是這樣。而在勞工權益方面,我相信有很多人期待民進黨對勞工權益議題的高度和核心價值,就像你們在外交、兩岸、轉型正義是一樣的,就是有一套跟舊政府時代不一樣的思維,而不是拿陳雄文的版本來加一點配套。
    我希望民進黨的朋友想一下,大家都是好朋友,你們不會認為Freddy在講你們是國民黨的同路人,我相信你們不會這樣講。我希望你們能夠冷靜的想,我為什麼要把大體討論的東西在這裡講?因為前面沒有機會說,我希望大家仔細想,你們會說把九二共識拿來加配套而成為民進黨的兩岸政策嗎?不會!你們會說透過中國加入國際組織來成為民進黨的外交政策嗎?不會!我想很多人期待民進黨,在勞動政策上不是拿一套陳雄文的版本,然後說這是你們增加的配套,這絕對可以讓很多人感受到,你們在勞動政策上是不具有跟其他政策一樣的勇氣。
    我們花了這麼多時間,時代力量就兩例議題跟各位溝通以後,我們希望既能夠維持假期、又可以加班、又可以讓企業彈性調整的這個方案,我希望各位多加思考,能夠支持我們的版本,謝謝。
  • 主席
    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主席、各位同仁。現在大家桌上都有便當,為什麼我們要吃飯?這就跟我們為什麼要休息的原因是一樣。談到休假的意義,無非是思考讓勞工朋友在身心健康的狀況下好好的休息,再好好回到工作崗位上,以帶動台灣永續的勞動力。可是,在過去的公聽會,不管是金融業、科技業,不管是打工族或是傳統產業,所有的勞工代表都反映非常多的心聲,他們所反映的是,砍掉7天假就沒有辦法讓他們有充裕的休息時間,等於也是變相的工資減薪,所以他們才會在外面不斷的呼籲,不要去砍他們7天假。換句話說,從陳雄文那個時期一直到現在,我們用一例一休去換砍7天假,也等於沒有讓勞工好好休息。剛才有提到一件事情,就是說外面的勞工是時代力量的人,大家剛好搞錯了,外面勞工的團體是時代力量所尊敬的社會運動者,他們不屬於任何一個政黨,他們代表人民的力量。本席在此還是懇切的希望各位同仁站在勞工的立場著想,因為工時的縮減對他們來說格外重要,勞工有好的、健康的身心,對台灣的進步、發展也格外重要。本席在此還是不斷的希望我們能夠停止互相謾罵或揶揄,希望能夠好好討論,好好的為我們的勞工著想,謝謝。
  •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8時45分)主席、各位同仁。剛剛Freddy上來說話時多借了一分鐘,這一分鐘我幫Freddy還,我的發言會非常簡短。我在第一次發言時曾說過,我們希望做的事情就是在每一個場合,如果能夠為勞工的權益多增一寸是一寸,也正因為如此,當二例跟一例一休出現嚴重衝突時,我們在委員會裡面提出一例一假這樣的可能性,我在委員會也不斷的說,這有沒有可能是一個比較好的折衷?一方面讓雇主就一休假的部分能夠保有一些彈性,另一方面,當這個彈性被用到的時候又可以補休,但很可惜的,今天在處理前面第二十四條條文時已經通過了,大概就註定接下來第三十六條表決的命運,不過我還是要說,在一個法律體系當中,新創一個法律概念叫做「休息日」,這件事如果沒有針對整個法體系進行通盤檢討會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我在委員會已經一而再、再而三提出這樣的提醒,希望今天在最後,即使執政黨的一例一休通過以後,未來在執政的過程中,如果能夠朝一例一假甚至二例的目標邁進,這都是值得我們接下來、未來共同努力的目標,謝謝。
  • 主席
    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李委員彥秀:(18時47分)主席、各位同仁。「一例一休」從今年討論到現在,大概是民進黨從這一屆上任以來,以洪荒之力、最大的力道、最大的力氣來對付在野黨委員,今天也是全台灣900萬勞工最黑暗的一天,民進黨過去在選舉時用最華麗的宣言,跟所有勞團站在一起、跟所有勞工站在一起,蔡英文說我們要解決台灣是過勞之島的問題,我們要解決工時的問題,所以我們要給勞工實質的週休二日,試問「一例一休」真的是給勞工實質的週休二日嗎?還是讓台灣的工時更長?沒有錯,「一例一休」是一個加班的政策,它的出勤條件並沒有比現在的加班政策更好,許多民進黨立委現在正po在臉書上,包括時代力量也在罵國民黨過去跟資方站在一起,過去民進黨批評我們非常多。沒有錯,現在國民黨要調整我們的方向,我們也不斷在思考,到底我們輸在哪裡?所以到今天為止、在此時此刻,我們仍然堅持二例的版本是最好的版本。本席再次強調,昨天晚上蔡英文總統一下令,上個會期、上一屆包括柯委員建銘等,有22名民進黨立委還支持二例的版本,但是因為蔡英文總統一下令,大家轉了一個很大的髮夾彎,動用1,700名警力、三層拒馬,把勞團圍在外面,不惜祭出黨紀要求民進黨立委一定要支持「一例一休」的版本。
    現在勞團正在外面喊著每一個民進黨立委的名字,大家摸摸自己的良心,走出去之後,大家如何面對這些長期跟你們站在一起的勞團們、勞工們。「一休一例」是一個讓台灣工時更長的政策,讓台灣「過勞之島」的惡名只會更惡化,它不是一個好的加薪政策。我再次強調,「一例一休」讓台灣的工時只會更長,在這最後的關鍵時刻,第三十六條還沒有表決,我知道在現場還有很多民進黨的立委,我還是要再次呼籲,希望民進黨的立委們摸摸自己的良心,過去你們也有支持類似「二例」的版本,如果你們還是支持的話,等一下投票時,希望民進黨有進步價值的委員大家摸摸自己的良心,我在此最後再一次呼籲。謝謝。
  • 主席
    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18時51分)主席、各位同仁。我要再澄清一下,剛才被王定宇委員掐脖子時,救我的還有另外一位恩人─陳學聖委員,我要謝謝他。上次蘇震清掐我脖子時,好像也是他救的,多謝。
    蔡英文總統曾於2008年11月在臉書發布了「逼人民走上街頭的,才是真正的暴力政府」,然而現在民進黨政府似乎也在重蹈覆轍,走回頭路。如果政府能夠重視人民的聲音,又有誰會願意用如此激烈的方式來抗爭呢?對照蔡總統之前的話,無疑是一個很大的諷刺。上週在青島東路也看到一個不幸的事件,我們柯總召被打倒在地上,不知道是真的還是假的;所謂真的假的,這不是我說的,你們要去看媒體的報導。不過不管怎樣,其實這就是打在蔡英文總統及民進黨政府的身上,要讓他警醒,面對公民真正的訴求。我在此呼籲民進黨以及小英總統,不要說一套做一套,選前是騙選票,選後就變了樣。政黨政治是責任政治,如果民進黨一意孤行,強行砍掉勞工七天的假期,實施「一例一休」,無疑是拋下過去街頭的戰友,將引來社會更強力的反撲。
    執政黨口口聲聲說為了全國休假統一,勞工是心頭最軟最痛的,所以把身上最軟最痛的器官拿出來犧牲,現在國家休假如果統一了,那麼最軟最痛的器官要如何彌補呢?如果民進黨敢面對民意,民進黨「一例一休」版本當真如柯總召所說是立法院內最好的版本,就請民進黨依照蘇嘉全院長所言,解散立法院,讓「一例一休」的爭議交由全國民眾來決定。
  • 主席
    請黃委員偉哲發言。
    黃委員偉哲:(18時53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是針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發言,不過剛才我們針對第三十四條發言時,讓我有被突襲的感覺,是誰突襲我?我的學弟突襲我。既然是學長學弟,又幹嘛有那麼多政治算計?既然是學長學弟,又幹嘛那麼工於心計?我真的願意回到大學時候,我們一起對抗國民黨的專政、國民黨的校園暴力,那時候我們都不用政治算計。我想說的是,4月8日跟現在有什麼不同?其實是有些不同,法案不同,所以我們的主張不一樣。有人說民進黨砍掉七天假,你那個時候為什麼支持七天假?可是大家知道,已經很清楚的說了,在國民黨所謂的每週工作40小時的不合理狀況沒有配套之前,七天假必須先還給勞工,等到我們週休二日的版本出來之後,七天假才能再改變,那時候不是這樣說的嗎?民進黨有那時候一套、現在又變另外一套嗎?其實我說真的,以現狀來講,國民黨的每週工作40小時是有進步的,只是因為留下了一個缺口,就是老闆可用變形工時,把每一天8小時砍成6小時或7小時,到禮拜六來工作,一樣也符合原先國民黨的版本每週工作40小時啊!因為我們認為有這個缺口,所以我們覺得用我們的版本比較好。其實對於勞工的福利來講,沒有最好,只有更好。
    今天有人說週休二例是好的,可能也會有人說法國週休三日是好的,所以在改革路上只有一步一步的改革,所以不管是國民黨、民進黨、時代力量甚至親民黨,你們都可以說你們的版本比較好,但是何苦用政治算計?為什麼一定要用抹黑、貼標籤的方式?也許你覺得你的二例即使沒有彈性,但是比民進黨強制可以休假好,但是現階段我們的判斷是,以例休讓勞工有選擇的權利,而且得到加班的機會是比較好的。對於政策辯論為什麼要用政治算計,這一點是我無法接受的,所以我還是支持民進黨的週休二例版本。
  • 主席
    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18時57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還滿痛心的,就是我們的民主政治要變成在立法院外面有人丟信號彈,然後強烈抗爭這麼多天,還要絕食,在立法院內我們要用佔領主席台、干擾主席發言的方式來運作,其實還滿可悲的,為什麼?我不得不講,國民黨以前提出40工時、只有一例,要砍掉七天假,民進黨全力反對是事實,民進黨上台以後,一樣是40工時,另外提出一休一例,認為有比較好了,所以也可以把七天國定假日砍掉,這是你們的想法。到底哪一種是最好的?老實講要經過討論,但是讓我們感覺最悲哀的是,我們根本沒有討論的空間,勞團也沒有辦法把他們的意見送進立法院來,立法院國民黨的意見、時力的意見、親民黨的意見也沒有辦法在所謂政黨協商時達成一個凝聚共識的版本。到最後我們提出很多妥協修正的版本,簡單的跟大家講,這三件事情是配套的,就是40工時、一休一例或兩例或一假一例、特休假和七天國定假日要不要砍是一整個配套,有很多的排列組合,有一例、不砍七天假,也有一假一例、提高特休假、不砍七天假,也有民進黨的一休一例、砍七天假,這種排列組合是很多的,但是我們最擔心、最痛心的是,我們根本沒有一個空間可以大家一起來討論,凝聚一個勞工可以接受、資方也可以勉強接受的共識,對臺灣的經濟發展不會造成重大傷害,我們去想出一個配套、一個凝聚共識的版本,我們沒有這個機會,真的是臺灣的悲哀!我不得不拜託民進黨,因為你們是執政黨,希望給臺灣這樣子的空間、給立法院這樣子的空間。
  • 主席
    請陳委員歐珀發言。
    陳委員歐珀:(19時)主席、各位委員。我是第8屆進來立法院,現在是第9屆。第8屆的時候是國民黨執政,民進黨是少數的在野黨;第9屆民進黨完全執政,當然也要完全負責。在今天的議場,在沒有辦法說服彼此的情況之下,我個人認為彼此的相互尊重更形重要。立法委員的天職應該是要「維持法益的平衡」,勞基法的修正攸關勞工的權益,也攸關雇主的權益,更攸關臺灣的經濟發展,我們身為立法委員,在做這個決定的時候當然有經過一番思考、經過一番討論,經過這麼多天的衝擊,此時此刻,我相信沒有一個政黨、任何個人可凌越我們的意志來維持法益的平衡。剛剛有他黨的委員說民進黨要避免用黨紀、用各種方式來凌駕於本黨的立法委員,我在這裡也主張,民進黨已經完全執政、完全負責,我期待民進黨也能夠完全開放、完全尊重本黨同志對法案的審查,我也跟時代力量的朋友互相勉勵。民進黨所提的版本是屬於進步的法案,我個人支持,當然我們沒有辦法一步到位,這時需要考量多方的問題,為了臺灣的前途發展,即使我個人可以減少一點理想性,因為沒辦法馬上實現,但我希望在大家彼此尊重的情況下,讓這個法案能夠在理性、充分溝通之下,彼此尊重自己的決定,我們來通過這個法案。謝謝。
    主席:針對本案,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表決。針對本條之表決順序如下:一、國民黨黨團之修正動議條文;二、親民黨黨團之修正動議條文;三、時代力量黨團之修正動議條文;四、民進黨黨團之修正動議條文;五、委員李彥秀等3人之修正動議條文;六、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會之修正動議條文;七、審查會通過條文;八、行政院提案條文;九、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十、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依序進行表決後,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的提案。
    針對國民黨黨團提出之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採記名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採記名表決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現在針對國民黨黨團之修正動議條文進行表決。贊成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葉委員宜津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9人,贊成者40人,反對者59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40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 二、反對者
    59人
    何欣純  鄭寶清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三、棄權者
    0人
    主席:現在表決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針對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採記名表決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現在針對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進行表決。贊成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0人,贊成者40人,反對者6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40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 二、反對者
    60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三、棄權者
    0人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針對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採記名表決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現在針對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進行表決。贊成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5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6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 二、反對者
    60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三、棄權者
    0人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針對民進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採記名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採記名表決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現在針對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進行表決。贊成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0人,贊成者60人,反對4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三十六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60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二、反對者
    40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 三、棄權者
    0人
    主席:進行第三十七條,宣讀審查會條文及各委員、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 審查會條文

    第三十七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七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 鄭委員天財等1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勞工,其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應予放假。其放假日期及日數,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原住民族部落習俗公告之。
    前二項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七條  下列日期及經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 一、元旦及其翌日
    一月一日及二日。
  • 二、除夕
    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 三、春節
    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 四、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五、兒童節
    四月四日。
  • 六、清明節
    四月五日或前後一日。
  • 七、言論自由日
    四月七日。
  • 八、世界地球日
    四月二十二日。
  • 九、勞動節
    五月一日。
  • 十、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十一、解嚴紀念日
    七月十五日。
  • 十二、原住民族正名紀念日
    八月一日。
  • 十三、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十四、教師節
    九月二十八日。
  • 十五、國慶日
    十月十日。
  • 十六、世界人權暨美麗島事件紀念日
    十二月十日。
    前項所定應休假之日,如兒童節與清明節為同一日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調整放假日。
    除第一項規定外,為尊重原住民族歲時祭儀舉行之必要,各原住民族部落得擇定歲時祭儀三日為休假日,於前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之。
  •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七條  本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 前項規定應放假之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一日、二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四、勞動節日(五月一日)。
    五、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六、國慶日(十月十日)。
    七、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八、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九、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十一、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十二、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十三、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
    十四、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十五、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十六、農曆除夕。
    主席:現在進行發言,因為到目前為止已經有9位委員登記發言,所以現在截止發言登記。
    請登記第一位的鄭委員天財發言。
  • 質詢:鄭委員天財:19:15

  • 鄭委員天財
    (19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民進黨團版本及行政院版本第三十七條明訂內政部所訂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應予休假。
    依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內政部所訂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是一個已經失效的法規命令,中華民國的法令怎麼可以引用已經失效的條文法令、法規命令作為休假的依據,這是完完全全為了砍7天假而開創的惡例,將使勞工在放假上面具有極度的不確定性,更將會使雇主作為藉口以減少勞工的放假,因此他不是只砍了7天假,還會更多,另外本席與多位國民黨的委員也特別提出修正動議,增加明訂:具原住民身分之勞工其原住民歲時祭儀之放假日數及日期應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依照原住民族各族群、各部落的習俗來放假,如果該部落的歲時祭儀是3天,就應該有3天的放假,這樣才是對我們原住民族文化最基本的尊重,而不是像現在的勞基法對於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完全沒有法令,也沒有施行細則的地位,只不過是用勞動部的一個函令來放假,這是完全不尊重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文化的規定,所以我們特別希望能明訂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裡面,希望大家能予以支持,謝謝。
  • 主席
    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19時18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在這個地方,我不厭其煩的上台講話是因為我要告訴各位悍衛民進黨的核心價值與尊嚴是總召的天職,假如有人在罵民進黨時,我們不回應;假如有人在羞辱民進黨時,我們假裝沒有聽到,這樣就是失職,也是本黨所有同志一致的看法,所以今天在此,我代表民主進步黨黨團成員在此表達有關第三十七條的問題,方才林委員為洲表示很痛心,包括李彥秀委員說我們有兩例,但我們沒有主張過兩例,陳宜民委員唸了很多小英的話,但其實今天最沒有資格在這裡發言的就是國民黨,整部勞基法的修正是上屆國民黨執政時所留下來的,今天我們面臨必須要解決所有問題,當然我們要承擔,這是第一點。
    而我們之所以感到痛心,是因為我們看到陳瑩委員在立法院裡面被打,當我們提出婚姻平權時又要被罷免,然後我在立法院門口被打,民主政治應該如此嗎?今天在所有發言裡面,坦白講我們是來解決過去的問題,這是第一點。倒是親民黨在朝野協商及委員會的發言,我認為他們非常理性,不過在這裡我要講一句話:「政治是人做的,做人做不好,政治是做不好的。」為什麼今天要如此去看時代力量過去的說法?因為徐委員永明一上台就一直罵小英,今天最沒有資格罵蔡英文總統的,大家應該知道就是時代力量。政策不同,這可以談,但不能羞辱民進黨還要小英出來講話,是不是這樣呢?我同意剛才你們講的,我們不認為你們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也不可能是我們的附隨組織。政治要講道理,今天我們在這裡也很痛心,一路罵小英,也一路羞辱我們的黨團成員。你們是用鋸箭法,小英在選舉時是說:「落實週休二日,全國放假一致。」請大家思考,政治是人做的,做人做不好,政治就免談!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19時22分)主席、各位同仁。砍7天假一直有一個說法,因為7天假會增加台灣企業的成本,也會降低台灣企業的競爭力。這是時代力量算出的數據,依勞動部的資料,每個中小企業平均聘用6.18個人,很多人也說台灣大部分都是中小企業,勞工一天平均的工資是1,153元。若7天假全數出勤,雇主需加發1倍工資的話,每年7天假的成本是4萬9,000多元,而每個月的成本則是增加4,156元。各位,每個月增加4,000元,我們要用這個理由將勞工的7天假砍掉嗎?
    如果是大一點的企業,聘僱100人的話,這在台灣算是滿大的企業了,假使每年7天假全數出勤,成本大概是80萬7,000多元。請問每年增加80萬,這樣就會削弱這些企業的競爭力嗎?我的意思是很多委員可能你們會覺得,總統及黨的方向是往這邊走,而我們這邊只是懇請好好計算一下,成本真的有這麼大嗎?對中小企業平均的6.18個人而言,每個月增加4,156元,還有100人以上的企業,每個月增加6萬7,258元,請問我們用上面的理由去砍7天假,真的就可以說服人民嗎?如果我們真的好好去算這些成本,這裡面不是人情的問題,而是外面勞團及勞工覺得他們的權益被剝奪的問題。如果雇主的抱怨這麼多,可是對中小企業每個月增加約4,000元,或是100人以上的中大型企業,每月增加6萬7,258元,各位,我們要用這個理由將勞工的7天假砍掉,然後說因為這樣子可以提升台灣的競爭力,這都是數據,也是事實,而不是意氣之爭啊!我們為什麼不好好算這些數目,我們為什麼不能要求勞動部和工總、商總把這些數字算出來?真的砍了7天假,我們臺灣就有明天嗎?我們臺灣的經濟就可以起飛嗎?這是他們實實在在的權益,而不是在談什麼人情義理啊!
  • 主席
    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蔣委員萬安:(19時25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三十七條如果通過的話,我們勞工的7天假就會被砍掉。剛剛徐永明委員提到的數據,我們之前在委員會質詢的時候也有再三提出來,勞工朋友維持這7天假,中小企業的成本每個月實際上只會增加4,000多塊錢,這樣就說7天假如果維持,中小企業就會倒,我想民眾是很難接受的。
    剛剛民進黨也有委員提到,砍掉這7天假是因為有其他相關的配套,並一再強調是因為有一例一休。我要告訴各位所謂假日、國定假日的概念就是:休假是常態,工作是例外。但是今天民進黨黨團的版本自創了一個休息日。休息日是什麼概念?休息日不是假日的概念,它是介於假日跟正常工作中間的休息時間,所以今天勞動部針對民進黨黨團竟然說出一例一休可以多出13天假的換算法,這根本是風馬牛不相及。
    我們一再追問勞動部和民進黨黨團,他們說提出一例一休是配套、說要砍掉7天假,我們質問到底是什麼原因,他們說是因為工時從雙週84小時降為單週40小時。工時改為單週40小時,理論上每個月應該要減少8小時的工時,但是根據主計總處的統計,今年前8個月每個月的平均工時相較於去年同期,並沒有任何一個月有實質降低8小時,甚至有3個月的平均工時還超過去年同期,也就是同樣這3個月份的平均工時。
    所以,在實質工時沒有下降的情況之下,又要同時砍掉7天假,勞工朋友的工時問題根本無法解決、工時根本無法降低。我想,這個一例一休的配套你敢說可以彌補被砍掉的7天假嗎?
    最後我要談到這次整個修法的過程,我們很遺憾,對於刪除7天假這個部分完全沒有討論的空間,我們一再協商、一再審查、一再討論的都只是在配套上面,不管是特休、一例一休或休息日的加班費,完全都沒有觸及核心的問題。民進黨黨團在協商的時候完全不給大家討論的空間,請問這是民眾期待的新國會應有的立法方式嗎?
  • 主席
    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洪委員慈庸:(19時29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前面幾位委員所說的為什麼要保留這7天假,其實這在委員會裡面有很多討論,勞動部的說法都是因為每週降低了2個小時的工時,所以就要勞工拿這7天假出來換。但是零碎工時的減少並不能當做要勞工拿整天假來跟你換的條件!部分工時、零碎工時的減少是不能做equal,叫他拿假出來跟你換的。回到我們剛剛討論的第三十六條,現在的一例一休並沒有完成真正的週休二例,所以在這個前提之下,週休二日的法制化其實還是沒有完成的。在阿扁的時代,這7天假為什麼沒有被砍掉?那是因為週休二例的法制化沒有跟上公務員,所以那時候沒有砍掉這7天假。但是現在你能說週休二例的法制化已經完成了嗎?如果沒有完成,為什麼可以刪除這7天假?
    再來,如果要讓國定假日全國一致的話,請大家可以參考時代力量所提出的版本。如果認為之前的國定假日裡面有一些威權的象徵,時代力量所提出的言論自由日、解嚴紀念日、世界人權暨美麗島事件紀念日,都是轉型正義的假期,是我們透過網路的調查所調查出來的。如果國定假日要一致化,為什麼我們不把公務人員與勞工現在的國定假日整個做檢討?看看哪些假是應該放的,哪些假是不應該放的,我們應該通盤做一個檢討,而不是今天為了砍這7天假,就把這7天假砍掉。年輕朋友為什麼會很反彈、很生氣?主要就是拿掉了他們的勞動權益,但是沒有告訴他們要給他們什麼。
    時代力量強調,國定假日一致化是我們認同的方向,但是維持19天的休息也是我們的堅持,我們希望透過通盤的整理之後能夠實現轉型正義,請所有立法院的同仁能夠支持,謝謝。
  • 主席
    請林委員昶佐發言。
    林委員昶佐:(19時32分)主席、各位同仁。剛才我在上次發言的時候,因為後面被消音,不過我相信大家應該可以了解我的意思。我想再次強調一下,我們從兩岸政策就可以看到民進黨可以完全不承接國民黨的九二共識作為兩岸政策的核心;在外交上面,民進黨也可以不承接國民黨透過中國參加國際組織的方式;可是在勞工議題上面,民進黨卻承接了國民黨陳雄文本來的版本。這個版本裡面有很多問題,大家都有提到,所以民進黨就說有提出很多配套,這些我們都可以接受,但是民進黨為什麼要用他的版本做配套?在一樣的勇氣程度下,如果是對中國的政策,民進黨是不是乾脆就拿九二共識來做配套?
    再回來談國定假日的事情。當初陳雄文的版本就是把這些問題混在一起,然後再挪移、加加減減,從週休例假、國定假日、調高薪資、加班費、連續出勤、特休等等,他全部放在一起,沒有辦法一個、一個去談它本身應該做怎麼樣的調整及規畫,而是把所有的事情混在一起做挪移。在這個時候,國定假日原本不是現在要討論的問題,突然之間說因為某種原因,所以國定假日要砍掉,把國定假日比照公務人員。
    其實大家重新想一下,為什麼我們國家要有國定假日?可能是因為民俗文化、政治或歷史的原因,由這些原因決定國家應該放哪些假是可以討論,沒有錯,但不是學陳雄文當初國民黨的版本用這樣整體挪移的方式,我們到現在還沒有討論到國定假日要怎麼放,不是嗎?過去這半年來,我們講了這麼多事情,事實上國定假日本質上為什麼要放假,我們到現在都還沒有討論,而是把它拿來做挪移、加減的工具而已。
    所以我希望民進黨的朋友,因為現在也要討論國定假日了,所以我們才很趕地廣徵社會大眾的看法,把我們認為要放的國定假日放進這一條裡面,我相信所有民進黨朋友看到時代力量向社會徵求意見取得來的假日後,有很多你們也一定認為要放,譬如美麗島日、原住民族正名日、二二八紀念日、勞動節、解嚴紀念日,有太多我相信在座民進黨朋友們、友軍們應該會認為是要放假的,且應該好好討論國定假日該怎麼放的,而非拿來挪移,然後說都不要放,只為了與公務員配合。為什麼會變成這樣亂在一起挪移呢?不就是因為本來是國民黨陳雄文的條文嗎?現在就是用這個版本才會亂成這樣!到現在都沒討論國定假日怎麼放,我們竟然就要表決條文了!
  • 主席
    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19時35分)主席、各位同仁。在第三十六條表決後,我心裡滿難過的,因為這一表決其實加深了社會不穩定因素,也加深了勞資雙方的不信任感,更加深人民對執政政府的不信任!
    我們現在討論第三十七條,對於時代力量所提第三十七條,或國民黨版本所列的十幾天國定假日曾有人講,你們光復節也想放嗎?把原屬於勞工的實質基本勞動條件變成了意識型態,我覺得沒有必要!但既然要調整國定假日,那乾脆就全民一起放,如此豈不是更好?時代力量提案目的就是為了擺脫威權時期與具殖民色彩的國定假日,因此我們有言論自由日、有解嚴紀念日、有原住民族正名紀念日,還有世界人權暨美麗島紀念日,我想這應該是執政黨很想放的假。此外,為了尊重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之必要所放的三天祭儀日,對原住民來說,這是非常需要放的假日,所以我們擺在第三十七條,因為這具有重大意義。本席希望各位委員能支持時代力量版本,砍假對於勞工來講真的很傷,他們會非常失望。他們正在外頭,希望大家能摸著良心聽聽他們的聲音,謝謝。
  •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9時38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七天假問題,在幾次委員會上面對勞動部部長時,部長一直說與雇主負擔無關,這並非他所考慮的,他考慮的是國定假日一致化。相對於勞動部部長的說明,我覺得資方反倒把話講得直白。工總理事長許勝雄一開始就說,七天假對他們來說成本就差630億!工總秘書長蔡練生於12月1日再度表明,當初吵7天假就是要減輕雇主的負擔。我相信大家都真的瞭解問題的本質,也正是因為這樣,我們在討論這個問題時,包括委員會進行審查乃至於今天的協商,我們一直在嘗試一個可能性,那就是在7天全砍與7天全留之間難道沒有任何折衷、協調的可能性?很遺憾,這樣的嘗試沒有成功,等一下的表決大概就是0或7之間的選擇。勞動部歷次做的研究都很清楚呈現出,法定工時的減少與實際工時的減少是兩回事,這也是為什麼會說將雙週84小時改為單週40小時,對於工時的減少事實上的計算絕對不會多出所謂的13天。
    第二,我們現在所面臨的甚至沒有法定工時的減少,現在每週就是40小時,今天修法過後還是40小時,所謂配套是加上一休來當作配套,但是大家有沒有想過雇主所能使用的手段?事實上,在一休仍然出現的情況下,他還是把要工作的日數攤到禮拜六,即使是2.33倍的加班費也好,2.67倍的加班費也好,在現在這麼多徵才廣告都是月休幾天、總薪資多少錢的情況下,這次修法對於這些勞工之所以感覺會感覺這麼痛,是因為7天假不見了,但是休息日是不是真的可以落實,還是一個很大的問號。我還是希望最後大家在考慮的時候,能夠再幫勞工朋友多想一想。
  • 主席
    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19時42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於砍7天假的事情,本席要說明的是,工時法制的主要意旨之一在於保障國家的勞動力,雖然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但是這真的能夠落實嗎?勞工真的能夠拒絕雇主的加班要求嗎?很抱歉,在權力不對等下,雇主要求加班已經變成一個常態,這造成了臺灣是世界第三長工時的另類奇蹟,所以本席在此強烈主張,應該給勞工的紀念日、節日等7天假,不容草率刪除。
    日前於11月16日的公聽會,所邀請的全國產業總工會理事長莊爵安先生就主張,7天假的刪除,除了讓好好休息的勞工不能得到充分的休息,也讓想賺錢的勞工不能得到較好的給付水準,也就是說,全勞工都受害。
    我在這裡再唸一段一位當天與會的代表鄭仲皓先生的發言,他是一位東吳大學的學生,他說「砍掉7天假對我們這些青年來說,的的確確造成傷害。就國定假日雙倍薪資,再以時薪133元來算,我們明年的時薪將損失七千多元。國定假日也就是我們的休息日,我們想問的是,民進黨及蔡英文總統在國慶典禮上曾說,要改變這個國家,就要先改變年輕人的處境。但我們想問的是,如果真的想要改變年輕人的處境,為什麼要砍掉7天假?剛剛已經說過了,我們年輕人必須揹負學貸、房租、生活費,現在台灣有將近七成的大學生讀私立大學,這些私立大學的學生又有一大部分必須透過助學貸款才能讀大學。我們想問,如果民進黨真的重視青年貧窮化的問題,如果民進黨真的重視青年惡劣的處境,就不要砍掉7天假。全台灣大概有40萬名部分工時者,青年打工就占了4成,在如此惡劣的情況下,我們更難想像,民進黨要如何兌現他們口口聲聲說的「改變青年的處境」?我們看不到民進黨要怎麼做,因為光是他們砍掉這7天假不給勞工,不給青年打工族,就已經說明了一切。」
    本席在此要再次呼籲,剛才我們已經通過了一例一休,如果你們再砍7天假,對這些青年是情何以堪,請大家三思,謝謝。
    主席: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針對本條之表決順序為:一、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二、委員鄭天財等17人修正動議條文;三、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四、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五、審查會條文。我們依序進行表決後,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先處理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針對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採記名表決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
    勞基法修正案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提議記名投票。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3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5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6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鄭天財
  • 二、反對者
    57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三、棄權者
    0人
    主席:劉委員櫂豪聲明方才表決係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現在處理委員鄭天財等17人修正動議條文。針對委員鄭天財等17人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採記名表決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3次院會,提議記名投票。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委員鄭天財等17人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38人,反對者5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委員鄭天財等17人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38人
    廖國棟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 二、反對者
    56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三、棄權者
    0人
    主席: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針對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採記名表決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3次院會,提議記名投票。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35人,反對者59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35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 二、反對者
    59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三、棄權者
    0人
    主席:接著進行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針對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採記名表決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3次院會,提議記名投票。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8人,贊成者59人,反對者39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三十七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59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二、反對者
    39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 三、棄權者
    0人
    主席:現在進行第三十八條,宣讀委員王育敏等17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鍾孔炤等17人、委員林淑芬等18人提案條文及各委員、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 王委員育敏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或事業單位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勞工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五、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六年未滿者十四日。
    三、六年以上九年未滿者二十一日。
    四、九年以上十四年未滿者二十八日。
    五、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 鍾委員孔炤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應給休假四日。
    二、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應給休假七日。
    三、三年以上未滿六年者,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
    四、六年以上未滿九年者,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
    五、九年以上未滿十四年者,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
    六、十四年以上者,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勞工到職日之隔年一月一日起,得與雇主協議按前項之標準依比例計給特別休假後,改採曆年制累計特別休假日數,雇主不得拒絕。
    勞工於非自願離職時,當年度之服務年資,應按第一項之標準依比例計給特別休假。
  • 林委員淑芬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 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四日。
    二、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三、三年以上六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六年以上九年未滿者二十一日。
    五、九年以上十四年未滿者,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
    六、十四年以上者,每年應給休假加至三十日。
  • 陳委員瑩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半年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三、三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十五年未滿者二十一日。
    五、十五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雇主應依前項各款規定於勞工指定之期日給予特別休假。但勞工指定之期日給予特別休假,有妨礙事業正常營運時,得變更之。
    雇主依前項規定變更勞工特別休假期日者,於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之日數,應發給工資。
    特別休假年度未休完之日數,得遞延至翌年行使。
  • 鍾委員孔炤等4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三個月以上應給休假四日。
    二、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應給休假七日。
    三、三年以上未滿六年者,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
    四、六年以上未滿九年者,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
    五、九年以上未滿十四年者,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
    六、十四年以上者,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勞工到職日之隔年一月一日起,得與雇主協議到職當年按前項之標準依比例計給特別休假後,改採曆年制累計特別休假日數,雇主不得拒絕。
    勞工於非自願離職時,當年度之服務年資,應按第一項之標準依比例計給特別休假。
    雇主應於勞工到職滿三個月時及每年度之前與勞工協商排定特別休假日期,雇主無企業重大事由不得要求勞工同意變更。
  • 李委員彥秀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三、三年以上六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六年以上九年未滿者二十一日。
    五、九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委員會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半年以上一年未滿者四日。
    二、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三、三年以上六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六年以上九年未滿者二十一日。
    五、九年以上十四年未滿者二十八日。
    六、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特別休假日期應以由勞工優先指定為原則,雇主不得拒絕。但雇主有急迫之需,應與勞工另行約定休假日期。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雇主應給付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日期以及未休假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雇主違反前項規定者,推定其未予勞工各款之特別休假,勞工得請求給付加倍工資。
  • 陳委員宜民等4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半年以上一年未滿者七日。
    二、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四日。
    三、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七日。
    四、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二十一日。
    五、十年以上十五年未滿者二十八日。
    六、十五年以上者,每年三十日。
  • 林委員淑芬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四日。
    二、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三、三年以上六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六年以上九年未滿者二十一日。
    五、九年以上十四年未滿者二十八日。
    六、十四年以上者,每年應給休假加三十日。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工優先指定為原則,雇主不得拒絕。但雇主有急迫之需,應與勞工另行約定休假日期。
    特別休假因雇主急迫之需或勞工個人因素導致年度未休完之日數,得遞延至翌年三月底前行使。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之原因可歸責於雇主者,其應休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
  • 蔣委員萬安等4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或事業單位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勞工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
    二、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三、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四、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五、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規定所稱工作滿一年期間之計算,應以勞工任職或服務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勞工受僱當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第一項之特別休假之行使,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未能協商或協商不成時,以勞工指定日期為行使特別休假者,雇主不得拒絕。但雇主或事業單位有營運急迫上之需求,且另行安排特別休假期日對勞工顯無不利益者,不在此限。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雇主或事業單位應發給工資。但雇主或事業單位能舉證未休之特別休假係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 林委員靜儀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或事業單位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勞工特別休假:
    一、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應給休假四日。
    二、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應給休假七日。
    三、三年以上未滿六年者,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
    四、六年以上未滿九年者,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
    五、九年以上未滿十四年者,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
    六、十四年以上者,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勞工請休特別休假,於預定施休日之十四日以上前提出申請者,雇主不得拒絕。
    勞工到職日之隔年一月一日起,得與雇主協議按第一項之標準依比例計給特別休假後,改採曆年制累計特別休假日數,雇主不得拒絕。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當年度之服務年資,應按第一項之標準依比例計給特別休假。
    勞工當年度之特別休假日數,於該年度終結或終止勞動契約時未休畢者,應休未休之日數應由雇主計給為工資。
  •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委員會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三、三年以上六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六年以上九年未滿者二十一日。
    五、九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特別休假之日期應依勞工之意願排定。但該日期有礙企業正常營運之虞者,不在此限。
    特別休假得遞延至隔年休畢。
    特別休假如有下列情形而未能行使者,應發給工資:
    一、勞工已請求而遭雇主否准者。
    二、終止契約。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月○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 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半年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三、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四、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五、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但有妨礙事業正常營運時,勞雇得協商再變更之,惟特休假假期內之工資應由雇主加倍發給。
    特別休假該年度未休完之日數,得遞延一季行使。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超過遞延期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三、三年以上六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六年以上九年未滿者二十一日。
    五、九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工優先指定,雇主或事業單位不得拒絕。但雇主或事業單位有營運急迫上之需求者,應與勞工另行約定始能更改休假日期。
    當年度特別休假得遞延至翌年三月底前行使。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能休畢者,其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雇主或事業單位應加倍發給工資。但雇主或事業單位能舉證證明未能休畢特別休假,係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半年以上一年未滿者四日。
    二、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三、三年以上六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六年以上九年未滿者二十一日。
    五、九年以上十四年未滿者二十八日。
    六、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工優先指定為原則,雇主不得拒絕。但雇主有急迫之需,應與勞工另行約定休假日期。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日期以及未休假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雇主違反前項規定者,推定其未予勞工各款之特別休假,勞工得請求給付加倍工資。
    主席:現在進行發言。因為到目前為止對本條已有12位委員登記發言,所以,現在截止發言登記。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20時9分)主席、各位同仁。差不多已經接近尾聲了,所有關鍵的條文,在這一條以後,後面只剩下罰則。但在這個地方我們還是要講一下,民主進步黨的幹事長吳委員秉叡在衝突中,肋骨可能是骨折或是斷裂,有可能會造成氣胸,現在送醫了,我非常佩服吳委員秉叡一直撐到最後一條的時候才離開。
    今天我要在這裡講,民進黨當然有配套,過去行政院版本沒有特休,我們是後來才又提出了特休,也就是說,我們希望把所有配套都做得非常完整,針對剛才徐永明委員講的部分,我們是不會討政治人情的,如果政治要討人情,絕對是緣木求魚。我們現在要講的是道理,是立法的專業性以及嚴謹性,這兩個系統完全不一樣。要講就要講一段,要求整個修法的配套與完整性。記得蔡英文總統擔任陸委會主委時,有句話非常有名,「這是西瓜與鳳梨兩種不同的比喻」。時代力量是新興的政黨,但是我也希望你們在夜深人靜的時候,花一、兩個鐘頭把民進黨的版本重新review。我認為,所有的口舌之爭可能就要結束了,但是我要在這裡講特休。所有人都知道,今天這個特休一定要看得到吃得到,對於看得到吃得到的部分,朝野都沒有意見,這是今天的一大成就,所以今天花了五個半鐘頭唯一的成就就是特休要看得到吃得到。民進黨黨團的版本很清楚,特休就是勞工優先,勞工與雇主之間,如有需調整的話再去協商。其次,雇主有告知的義務。第三就是要看得到吃得到,由於過去的特休是看得到吃不到,所以現在規定得很清楚,當勞工沒有放假,或是在他離職的時候,雇主就「應」(強制)補給人家。當然,時代力量也提出,要在這個版本上把特休,包括舉證責任逆轉的問題寫清楚,對此,我們都同意,所以所剩者只有要放幾天假的問題。要放幾天假,持平而論,大家都非常接近,在國民黨與時代力量方面,國民黨黨團的版本在第九年以後就完全與我們相同,只是在六到九年的部分,跳到二十一天;而時代力量在第九年以後就跳到三十天。因此,我今天要講的是,我可以很清楚地告訴各位,我們的版本就是讓年輕初入職場的人擁有更多天的特休。我們連這個版本都被工總罵,認為這是用來抵七天假的,但我認為這個版本已非常趨近大家想要的了,只是我們無法像時代力量黨團一樣,一直到最後都完全比照公務人員。要知道,公務人員的特休也是看得到吃不到的,所以這是一個大家共同努力的結果,就是要讓受雇者看得到吃得到。
  • 主席
    請林委員靜儀發言。(不發言)林委員不發言。
    請蔡委員易餘發言。(不發言)蔡委員不發言。
    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20時14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勞基法第三十八條條文,本席要再次表達親民黨黨團的立場,首先我們親民黨是絕對反對砍七天假的,但為照顧勞工,讓他們也有特休假,故於朝野協商時增訂了工作年資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享有三天特休假,同時也提出讓特休假看得到也吃得到的條款。
    親民黨反對砍七天假,因為我們認為砍七天假和增加特休假是兩碼子事。勞工在公司的年資愈高,其特休假當然也就愈多,但是換了一家公司後年資又要重算,在社會工作很久,有十多年勞保年資的勞工,換了一家公司,年資變成未滿一年;在這樣的情況下,沒有兩個例假,同時被砍7天假,請問怎麼用特休假降低他的年總工時?另外,根據勞動部4月28日來衛環委員會的報告,高達58%的部分工時勞工沒有特休假;台灣目前的部分工時勞工達到40萬人,其中學生占了將近4成,家庭主婦也有將近22%。勞動部去年針對僱用時薪制勞工較多的行業,如旅館業、餐飲業、加油業及零售業進行專案勞檢,結果違法的比例高達21.64%,罰鍰總計將近5,700多萬。沒有給加班費、例假日及特休假的公司最多,如果連現狀都無法改變,砍了7天假,多了資深勞工的特休假卻吃不到,又有什麼用?
    親民黨主張勞工要看得到,也要吃得到,所以修正以下條文內容,第一個,特休假由勞雇雙方協定排定之,但有妨礙事業正常營運時,勞雇可協商再變更之,只是原本的特休假改成要工作的話,工資應由雇主加倍發給。第二個,特休假今年沒有休完,可以延後一季再休。第三個,特休假今年沒有休完,延後一季仍沒有休完,或者勞工離職,雇主應給勞工工資,以彌補無法請特休假的休假。這些都是親民黨的立場,在此做以上報告,希望各位能夠支持。謝謝。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20時17分)主席、各位同仁。特休假有兩個部分,一個是看得到,另外一個是吃得到。剛才有委員批評時代力量都不參加協商,但是就我印象所及,只要是院長召集的協商,我們都一定會到場。今天的協商長達6個小時,有一個很重要的結論,後來也放進民進黨的修正動議裡面,內容大概有兩項,包括能不能保障特休能夠休得到。這對勞動體制有非常大的貢獻,我也要感謝各個黨團的支持。第一個是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以及未休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第二個是舉證責任的問題,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我相信這對臺灣的勞動體制而言是一個進步,也是大家一起努力的成果。另外,關於時代力量特休規定的版本,剛才柯總召有嘗試理解,我大概直接呈現出來。我們不是說後來的部分要跟公務員一樣,而是從頭到尾;除了年資半年應該有4天之外,整個體制希望跟公務人員一致。我們已經砍7天假了,我們想要照顧年輕的勞工,其他黨團的版本提出3天,其實下午政黨協商的時候有慢慢收斂,大家都同意應該給予4天假。各位想想看,砍了7天,給他4天,這已經不算是施捨。我們真的想要照顧年輕的勞工,為什麼不能夠支持我們的版本,讓它成為4天?很多人講,後面年資多的人如果向公務人員看齊、靠攏的話,企業沒有辦法接受。事實上,勞動部的報告也表示,大部分勞工在單一企業的時間不會像公務人員那麼久,所以有很多大型企業,或是待比較久的員工,我們為什麼不能給他跟公務人員一樣的待遇?我相信這也是各黨團未來長期想要努力的目標,所以在這裡我們要懇請是否能支持時代力量版本,讓年輕人工作滿半年就有4天假,但對於前面所通過的,我們實在不能接受,我們由圖表中可以看到,馬政府時還只是一例、40小時、19天,年總工時是1928小時,而我們修法之後的情況是40小時變成12天,年總工時1984個小時,總工時比馬政府時還長,這靠我們的特休真的補得回來嗎?我們出去能跟我們的勞工朋友、跟我們台灣的人民交代說,我們什麼都比馬政府好,就連我們的工時都比馬政府長嗎?
  • 主席
    請林委員昶佐發言。
    林委員昶佐:(20時21分)主席、各位同仁。我想整個法案已到後面的尾聲了,我稍微再講一下方才國定假日的部分,實在有點可惜,4月7日是鄭南榕先生的忌日,也是言論自由日,我想很多好朋友都會想,如果我們的國定假日能有這天的話應該是很正常,也是很應該的。既然我們已經砍掉7天的國定假日,就希望接著大家能一起努力來推國定假日法,把很多符合台灣現在價值的日子訂定下來,而且還能保障勞工擁有適當國定假日天數的權利。
    其次,在特休這部分,當然我們也要感謝在黨團協商過程裡納入一些時代力量的修正動議,其實在此我要特別強調我們時代力量最希望的就是經過討論,把很多我們認為很重要的提議、議案能夠被納入,但是有時候國民黨佔領主席台時,時代力量基於不同的運動策略,如果我們不一起佔的話,就會被國民黨的人說,我們是民進黨的附隨組織;但是我們在辯論時,如果稍微有動氣時,又會被人家說我們是國民黨的同路人,到了現在這個時候,希望大家能夠冷靜的想一下,我們在所有的辯論場合裡,可能動氣,可能會用一些不好聽的話,但是我相信大家不用說的太苛刻,同時也希望大家尊重時代力量的主體性,不要動不動就說我們跟他們一起佔領主席台是國民黨的同路人,要不就是在辯論時很苛刻的說我們是民進黨的附隨組織,我想這種話能夠省的話會比較好。當然我希望大家氣話講過了就好,不要一直再永遠重複講這件事。
    最後,這次修法影響最大的是133萬還有在放7天國定假日的勞工,我想大部分的人都已經沒有在放7天假,大部分的人也都已經在週休二日,根據勞動部計算出的這133萬人,其實是最辛苦的,我們就是為了他們在拼,今天最後通過的版本會不會幫到這些人?我相信我們在座很多朋友的身邊一定有這樣的親友,因為我自己就有這樣的朋友,工時長到工作到半夜住院,而且是從公司送去住院,所以我相信在場的人身邊一定有一些這樣的朋友,因此我們最後有沒有辦法幫助到他們,我相信今天絕對不會是一個終點,而是一個開始檢視的起點,我希望我們在未來這段時間能繼續為這些勞工努力,謝謝。
  • 主席
    請蔣委員萬安發言。(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
    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洪委員慈庸:(20時25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討論到第三十八條,就如剛才時代力量的感謝,今天大家花很多時間在討論看得到也吃得到的這一塊,非常感謝各黨團的支持。其實時代力量的主張,一直是要比照公務人員,希望全國放假一致的層次能夠拉到未來在修訂任何一種假時,都與公務人員的權益一樣。我們在全國休假一致的部分,針對特休假的日數,永明老師已經說過了,我們希望日數能跟公務人員一樣,比如一年以上到未滿三年是七日,三年以上到未滿六年是十四日,六年以上到未滿九年是二十一日,九年以上到未滿十四年是二十八日,十四年之後每年加一日,直到三十日。
    其實我們在衛環委員有很多的討論,不管是家庭照顧假或有薪的病假,有委員也表示家庭照顧假是不是要比照公務人員的給薪。現在我們討論的這部分,其實可以從現在就做起,如果將假慢慢與公務人員一致,這樣才能真正做到我們的承諾,就是全國休假一致,而不是要砍假時,就說我們與公務人員一樣,所以我們要砍。然而我們要給假時,我們卻說沒有,即我們沒有辦法跟公務人員一樣,這是條件上的不平等,現在不管是年金改革或給假的部分,我們都希望不要因為職類別而有差異,我們希望慢慢將大家的條件都給到一樣。這是時代力量的立場,也懇請各位委員支持。今天走到這邊已經花了很多時間,我想有一些委員有聽時代力量在講什麼,我們非常感謝,不過希望大家給勞工多一點保障及福利。
  •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20時27分)主席、各位同仁。在這條條文討論的過程當中,我在委員會曾經作過第一次的說明。今天下午的協商中,我們繼續秉持剛才向大家報告的精神,能夠多往前推一吋給勞工多一點保護,那就多往前推一吋。針對特休假看得到也吃得到的部分,在立法上的設計,我們稍微做了一點妥協,原本希望在還沒有登載在工資清冊時,這時除了發生舉證責任的翻轉以外,還能讓勞工多請求更多1倍的工資,後來勞動部希望將多1倍工資的部分拿掉。我要向各位報告,當時我的確陷入長考,到底是要堅持本來的立場,還是要接受妥協而能多推進一吋。最後我們接受了妥協。
    我要感謝民主進步黨、國民黨及親民黨的朋友能夠予以支持這個立法設計,因此而寫入民主進步黨針對第三十八條倒數第二項及第三項的內容當中。我覺得這個設計看得到也吃得到,所以是非常重要的內容。我接下來的發言,就是後來看到這條條文時,不管是關心的法官、律師或所有研讀法律的人,在看到倒數第二項「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付舉證責任。」我要特別說明,在今天下午也特別點出來,這個法條這樣撰寫的方式和目前就舉證責任的反轉在其他法律規範的體系並不一樣,我們本來希望的寫法是: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者,由雇主就其權利不存在負舉證責任。這樣比較符合現在的立法模式。不過最後因為已經願意寫成這個樣子了,所以我們也就沒有再堅持下去。只不過是說,對我們未來在整個研究法律的過程當中,這個條文到底是怎麼來的,還是要把它說清楚比較好。至於天數方面的主張,我相信我們時代力量的同仁在前面都已經說過了,我就不要贅述。謝謝。
  • 主席
    請陳委員宜民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不發言)劉委員不發言。
    現在處理第三十八條。針對本條之表決順序為:一、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二、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三、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四、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五、委員陳瑩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六、委員鍾孔炤等4人修正動議條文;七、委員李彥秀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八、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會之修正動議條文;九、委員陳宜民等4人修正動議條文;十、委員林淑芬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十一、委員蔣萬安等4人修正動議條文;十二、委員林靜儀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十三、國民黨黨團委員會之修正動議條文;十四、委員王育敏等17人提案條文;十五、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十六、委員鍾孔炤等17人提案條文;十七、委員林淑芬等18人提案條文。依序進行表決後,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開始處理,首先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針對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採記名表決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勞基法修正案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提議記名投票。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2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 二、反對者
    57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姚文智  
  • 三、棄權者
    0人
    主席:蘇委員治芬聲明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接下來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針對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採記名表決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
    勞基法修正案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提議記名投票。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8人,贊成者0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0人
  • 二、反對者
    58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三、棄權者
    0人
    主席:林委員岱樺聲明方才所有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接著表決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針對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採記名表決處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
    勞基法修正案親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提議記名投票。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1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3人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 二、反對者
    58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劉世芳  柯建銘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三、棄權者
    0人
    主席:接著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針對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採記名表決處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勞基法修正案民進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提議記名投票。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9人,贊成者59人,反對者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三十八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59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二、反對者
    0人
  • 三、棄權者
    0人
  • 主席
    宣讀第三十九條。
  •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 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會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主席:現在進行委員發言,共有3位委員登記發言。
    首先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20時41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時代力量黨團所提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動議,原本是配合一例一假所做的制度設計。由於一例一假的修法倡議未能獲得其他同仁支持,所以本席在此代表時代力量黨團撤回第三十九條條文之修正動議,因為再交付表決的話,也只是個沒有意義的表決!
  • 主席
    請陳委員宜民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20時42分)主席、各位同仁。感謝時代力量黨團撤回第三十九條條文的修正動議!第三十九條乃本席代表民主進步黨黨團所提,道理很簡單,就是對於「一休」這個休息日的定義,而此休息日非無薪假,就是這麼簡單。今天審查已趨近尾聲,在第三十八條通過後,大家對後續條文的意見應該不會相差太多,只是本席仍舊要在此譴責國民黨,雖然國民黨委員已經離席了!審查到一半,案子都還沒審完,就跑去開記者會亂罵。今天我們不就是在為國民黨時代所留下的問題擦屁股嗎?為此我要講,政治必須是多元尊重與包容的!政治是要負責的,是要承擔的!政治不是表演、化妝、抹黑、攻擊!此外,政治絕對不可以爭功諉過!第三十八條不僅看得到吃得到,而且我要很負責任地講,四個黨團對本條的方向與意見均一致,有問題的只有文字而已,但剛才林委員昶佐怎麼會講成是他們提出的呢?大家要憑良心講話,如此方為政治品質。在條文審查即將結束之際,我要告訴各位,外面的工鬥團體或教師工會是做運動的,我絕對尊重,也不跟他們計較,畢竟我們在裡面是負責任的、是專業的。民國83年時,我們為了健保法進行了三天三夜的審議,當時的工鬥團體代表是鄭村祺,他早年從哈佛大學唸完碩士回來。為了全民健保法我們做了三天三夜的審查,最後一刻案子即將通過時,鄭村祺和幾名工鬥原始成員直接從二樓躍下,對此,我實在很佩服!今天外面的工運團體有他們的想法,要做運動、要堅持理念,我們都同意,當年鄭村祺是從樓上直接跳下來追打劉松藩!走過臺灣民主,在這個地方已經24年了,我們看過整個民主發展的風風雨雨,在今天相關關鍵條文已經處理完畢的時候,我要告訴各位,立法院是個專業的地方,民主進步黨在整個勞基法修正上,到目前為止,我們的版本絕對是最完整的,我們是有我們的核心價值的。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開始進行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均撤回,不予處理。針對本條之表決順序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依序進行表決後,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 柯委員建銘
    (在席位上)直接通過啊!
    主席:現在有二個案子,我們就直接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柯委員建銘:(在席位上)不用表決,沒有異議,直接通過修正動議就好。
    主席:好。請問院會,第三十九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七十四條,宣讀時代力量黨團、親民黨黨團提案提文及各委員、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四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對勞工為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解僱、調職、不合理之管理措施、工作條件之不利處置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終止、解除、變更或不給予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
  • 本院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四條  雇主不得因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向雇主申訴,或向主管機關檢舉露違反本法之行為,或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予以解僱、調職、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者,無效。
    主管機關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公務員如有洩密情事,應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劉建國等8人及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會修正動議條文

    第七十四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公務員有洩密情事者,應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
  • 民進黨黨團、親民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第七十四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劉世芳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怡潔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黃國昌
    主席:現在進行發言,同時截止登記發言。
    首先請李委員鴻鈞發言,時間為3分鐘。
    李委員鴻鈞:(20時50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勞基法第七十四條,即所謂勞工的吹哨子條款,其實勞工吹哨子後經常遭受到的就是雇主的調職、降級、減薪,甚至於解雇,當勞工以訴訟方式尋求救濟時,只能透過勞工的忠誠義務,解雇最後的手段其實不及於一事二罰的法理,所以主張雇主違法,但這些法理都與勞工吹哨所遭遇的報復性不利處分之問題,其實都沒有相關連。所以,從已發生的勞工吹哨子案件的判決結果可以發現,勞工僅能主張雇主解雇行為不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也必須對於雇主提出的事證一一的舉反證推翻,對於掌握較少人證、物證的勞工,其勝算是比較低的。
    所以,親民黨更進一步的針對修改勞基法的吹哨子條款,對於勞工因為吹哨子後遭到調職、降級、減薪,甚至解雇,都認為是不當的雇主行為,要給吹哨勞工直接救濟。
    另外,勞動部一直認為不要另外訂定檢舉辦法,可是我們看到其實有很多檢舉辦法,包括衛福部有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的獎勵辦法,名稱修正為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環保署有獎勵民眾舉發污染案件實施要點,衛生福利部修正檢舉違反食品安全案件獎勵辦法,財政部針對海關處理走私漏稅密報等作業要點,農委會有獎勵民眾檢舉死廢畜禽非法流用案件實施要點。所以經過我們冗長的朝野協商,親民黨堅持中央主管機關應該訂定檢舉辦法,終於入法,感謝各位黨團支持,希望吹哨子條款能夠保障勞工勇於檢舉,不要害怕。本席作以上說明,謝謝。
  • 主席
    請蔣委員萬安發言。(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20時53分)主席、各位同仁。下午在馬拉松式的討論過程當中,第七十四條算是有具體成果的部分,所以包括親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民主進步黨黨團,最後都共同提出這個修正動議。我想只有在整個立法紀錄的說明上說明兩件事情,清楚的留下了紀錄。
    第一個部分,就目前條文所增列包括第四項申訴進行調查,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以及有關身分的嚴守不得洩漏識別身分的資訊,以及除了追究刑事和民事責任外,對於受有損害的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對於這三項條文,第一要說明的事情是,時代力量本來對於第四項,我們就調查的期間是壓在1個月,後來之所以妥協,把它放寬到60天,主要是因為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考慮到每個地方政府的條件不一樣,他們擔心有些地方政府做不到1個月,所以才放寬為60天,不過,未來在執法時,時間拖得愈長,對於事實的調查以及對事實的確認就會愈久,希望接下來在執行時,各地方主管機關不要把這60天看成是一個很寬鬆的規定,還是希望能夠儘速完成調查,以書面通知勞工。
    接下來這兩項規定,有關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以及對於受損的勞工負損害賠償責任,對於這兩項條文,時代力量也不敢掠人之美,必須清楚的說明,這個是參酌法務部在今年1月的時候,送到行政院的公益揭弊保護法,不管是在法條文字、法律概念、用語,以及最後所呈現出來的損害賠償責任的建立,這些條文都是參酌剛剛所講的公益揭弊保護法的條文而來,希望未來第七十四條在解釋適用上出現爭議時能夠有所幫助,謝謝。
  • 主席
    請陳委員宜民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20時56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在此要對吳委員秉叡幹事長表示敬意,他受傷以後,呼吸時會疼痛,因為肋骨受傷了,我是醫生出身,吳委員秉叡,1個月就會好了,但是呼吸時會比較困難。方才吳委員秉叡有講一句話,他說他要回來看整個條文通過,吳委員秉叡曾私下跟我講一句話,我們也同事很久了,他曾當過書記長,現在則是幹事長,3年前九月政爭時,即馬英九的洩密案,其實那不是洩密案而已,我們講的是捍衛憲政體制、終結特務治國,我們不容許看到總統介入司法、操作個案,然後還監聽國會,對於這些過去,所以吳委員秉叡跟我說,當你們的幹部真的很倒楣,因為常常會被攻擊,現在他又有皮肉之傷。還有另外一位陳委員曼麗也受傷了,腳都腫起來了,這些在所有的過程中都會過去的,今天我在這裡說持平的話,第七十四條、吹哨子條款原始提出來的是時代力量,我們要把實情講出來。大家應該記得,不當黨產也有吹哨子條款,而整個吹哨子條款是說,當雇主有降調等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時,勞工就可以去檢舉,而且主管機關不可以洩密,若洩密就會有刑責,就像馬英九洩密一樣有刑責,這才是澈底保護勞工,原始提出來的是時代力量,但是整個版本到最後是依照親民黨的版本,因為他們把它寫得最完整,他們把後面應該如何來處理,包括訂定辦法等等,他們把這部分寫得很清楚。縱使這幾個月以來,大家對這個法案有些爭執、有些不愉快,但都是站在公益的立場上,我對時代力量很尊敬,也很看重,在大家共同為國家未來打拚時,我希望時代力量不要只有抹黑、攻擊,如果繼續攻擊本黨的話,我覺得這是極大的不道德。
    主席:針對本條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開始進行處理。
    另外,吳委員秉叡聲明對剛才所有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現在開始進行處理,針對本條之處理順序為:一、民進黨黨團、親民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條文;二、委員劉建國等8人及時代力量黨團共同所提委員會之修正動議條文;三、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四、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依序進行處理,處理後如有任何提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親民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條文,請問院會,對第七十四條照三黨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七十四條照民進黨黨團、親民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繼續進行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宣讀審查條文及黨團所提修正動議。
  • 審查會條文

    第七十八條之一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依第二項之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有前項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依下列標準處罰鍰:
    一、未滿三十人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五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七十八條之一  (不予增訂)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七十八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二條、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三十六條至三十九條之規定者,按該事業單位權益受損勞工人數,每人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主席:現在進行委員發言,同時截止發言登記。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21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莊瑞雄委員講的沒有錯,這一條一定要談清楚,這一條從昨天到今天一直有人在抹黑民進黨,這是有關罰則的問題,因為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第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七十九條,我們認為都是罰則,就結合成一條,放在第七十九條,所以對於第七十八條之一我們認為不必予以審議。但是不好意思,徐永明委員,這個我要表示一下,時代力量不要變成「時代謊言」,明明就是我們把它整合在一個版本,上個禮拜就講得很清楚,你今天還在臉書上po,民進黨這個報復性條款因為郭台銘的案子只有罰2萬元,所以民進黨要把罰則修掉,好像我們挺郭台銘,只罰2萬元,是這樣嗎?我們把第七十八條之一整併到第七十九條,第七十九條有我們完整的罰則,為什麼要這樣抹黑民進黨呢?臉書上瘋傳,你們現在打開徐永明的臉書看看,你怎麼可以說民進黨把所有罰則拿掉?這是「時代謊言」嗎?是「時代遺憾」!這是時代價值嗎?這是進步的力量嗎?不對吧?大家要講清楚。這一條今天最困擾民進黨,你們從昨天就開始操作,一直在ptt、臉書上操作。從上禮拜四開始我們就講得很清楚,我們的版本是怎樣、怎樣整併為一條,大家都有書面資料,結果下午我質問他,他說他就是這樣,這樣通嗎?做人這樣可以嗎?不要這樣啦!我們還要共同走上台灣民主未來的道路,這條道路是非常曲折的,非常坎坷、非常困難的,所有價值全部要聚集在一起往前走。民主進步黨走過台灣的風雨,我個人從事反對運動到現在已經40年了,在這裡也已經24年了,我不希望整個立法院長期變成這樣,立法院只有抹黑攻擊嗎?立法院難道不能好好談事情嗎?這是我們要的國會嗎?所以,拜託徐永明!如果今天在這裡我不提出來抗議的話,我愧為民進黨黨員,整個民進黨全部蒙羞。這可以這樣操作嗎?拜託!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21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有些東西我得承認我真的學不會,前面還說時代力量有貢獻,現在又講是時代謊言、時代媽寶、時代遺憾,我從來沒有攻擊過民進黨,我也沒有攻擊過小英政府。第七十八條之一很明顯,我跟各位講,就叫「鴻海條款」啦!根據以前的舊條文,可以從2萬罰到30萬,鴻海被罰2萬,有沒有違法?我為什麼說是鴻海條款?5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處新台幣2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罰鍰,2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處60萬以上300萬以下,我們為什麼要把這個級距訂得這麼清楚?因為主管機關有裁量權啊!他罰鴻海2萬有違法嗎?沒有啊!各位,民進黨的第七十九條規定,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當然你會講說情節、規模都有規定,請問如果有人去罰他2萬元有沒有違法?今天勞動部跟我們講沒有問題啦!特休假、一例一休都可以用勞檢來解決,勞檢人員可以增加到千人,請問你罰郭台銘兩萬塊的訊號是什麼?就是你儘量做!請問罰他兩萬塊,從你們的第七十九條來看有違法嗎?有違法嗎?有違法嗎?請問各位,為什麼不能清楚的規定,5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包含台塑、鴻海,以及我們所不屑、覺得他們很黑心的這些企業,為何不能直接規定為200萬元以上?各位,200萬元以上不能接受嗎?如果他們沒有罰到200萬元,就是違法!整個鴻海條款,審查會修正通過,請問我們有必要對鴻海這麼好嗎?
  • 主席
    請洪委員慈庸發言。(不發言)洪委員不發言。
    請蔣委員萬安發言。(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21時11分)主席、各位委員。第七十八條之一的增列,在委員會審查的時候也是少數各個黨團都有共識的條文,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現在大家看到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條文還有採納勞動部給的文字修正建議。第七十八條之一要處理的就是,當我們在說落實權利很重要的時候,除了勞檢,還要有相應的法律制裁。我大概可以了解,民進黨的朋友認為他們的第七十九條是足以因應的,罰2萬至100萬元,還可以按照規模加重二分之一。但我要說的事情是,當立法者提供了一個最下限的選擇是2萬的時候,我們沒有辦法確保接下來的地方主管機關是不是每一個人都跟朱立倫一樣,到時候他還是罰了這2萬元,可以很輕鬆地說:「這是立法者提供給我的選擇,我這樣的處分並沒有違法。」這樣是不是特例呢?我跟大家報告一下,2016年1月至6月違反勞動基準法法條的情況,不管是工時還是工資的部分,總共有1,204件,各位知道平均裁罰的金額是多少嗎?2.4萬元。不要忘了,我們現在的法條就已經提供給地方主管機關一個選擇,那個選擇是2萬至30萬元,但為什麼在處罰上,當立法者提供了這個選擇的時候,他們永遠往最低的方向走?這不是單一的個案,這是整個系統性的、在裁罰的時候所呈現出來的官方數字就是這個樣子,面對規模比較大的企業,如果我們還提供最低額是2萬元的選擇,當然你們說可以罰到100萬元,也可以再加重二分之一至150萬元,但是當立法者提供這個選擇的時候,他罰2萬元事實上是沒有違法的。這正是第七十八條之一我們為什麼要按照不同規模,在不同的range裡面設最下限的最重要理由。
    我們還是希望委員會審查通過的第七十八條之一能夠留下來,因為這是在落實權利保障的時候真正能夠有牙齒的條文,這樣跟勞檢配合,才能夠真正保障勞工的權益。就第七十九條的部分,我還是要再說,如果我們真的通過第七十九條的話,未來當你們提供2萬元的這個選項,即使可以加重,在未來整個實務、權利保障的實踐上還是會令人非常地擔心。
  • 主席
    針對本條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表決。針對本條之表決順序為:一、民進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不予增訂本條;二、國民黨黨團之修正動議條文;三、審查會條文。依序進行表決後,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針對民進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不予增訂本條,現有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採記名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採記名表決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
    勞基法修正第七十八條之一民進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提議記名投票。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現在針對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不予增訂本條進行表決。贊成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6人,贊成者58人,反對者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七十八條之一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58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二、反對者
    8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 三、棄權者
    0人
    主席:繼續進行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請宣讀時代力量黨團、親民黨黨團、林淑芬委員等18人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會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或第七十條規定。
    二、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六項、第四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規定或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 林委員淑芬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三十人以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三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於一年內重複違反同一法條之事業單位,加重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陳委員宜民等4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 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六項、第四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規定或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主席:現在進行委員發言,同時截止發言登記。
    請柯委員建銘發言,時間為3分鐘。
    柯委員建銘:(21時23分)主席、各位同仁。什麼叫鴻海條款?沒有修正才有鴻海條款,修正第七十九條,當然就沒有鴻海條款。我最後要很誠摯的講,有一句話叫「國王的新衣」,但是也有一句話可以講「時代的新衣」。大家透過辯論可以看得很清楚,到底是誰在抹黑,尤其今天的事情,本黨團沒有一個人吞得下去,明明就不是這樣,還開記者會,我下午當面指責他,他還說他就是這樣,可以這樣嗎?
    我講修正第七十九條的精神,大家稍微聽一下,本來是罰2萬元到30萬元,但是我們分為不同的級距,規定情節嚴重者罰2萬元到100萬元,程序有問題是罰9萬到45萬元,一般的按照原來的條款。講到鴻海、大企業的問題,我們寫得很清楚,照公司規模、情節輕重、人數及次數加重1/2,這個在勞基法的所有罰則裡面已經到頂了。時代力量的版本沒有這麼高明,只提到500人以上罰200萬到300萬元;我們的版本比你們更完整。我要講的是,為什麼在勞基法的所有規定裡我們都要罰到頂,是因為現在勞基法規定沒有提列最高準備金、資遣費不提列頂多罰150萬,由於這次修法規定在第七十八條,但第七十八條沒有修,所以照目前的版本到頂就是這樣,假如說200萬到500萬,就是你們所謂的鴻海條款,你們要處罰大企業,除非是這部分通過之後,從第七十八條開始修,我一再講立法是專業的,第七十八條這次沒有修,所以到頂就是150萬,我們照企業規模、情節輕重、人數及次數列得很清楚。徐委員永明,我們大家要講道理,如果一直抹黑民進黨、攻擊民進黨,所以我們在這裡必須把它講清楚,今天網路狂轉,你們還召開記者會,可以這樣搞嗎?甚至我們還有遙遠的路要走,大家共同為台灣的未來一起努力,好嗎?
  • 主席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21時26分)主席、各位同仁,民進黨團要表達最大的抗議,尤其是把第七十八條之一與第七十九條一起來看,其實我們是考慮到現實,包括有一些違反實體的規定與違反程序性的規定,還有考量我國事業單位有97%都是中小企業的規模所做出的修正動議,但是時代力量黨團透過記者會、網路一直在抹黑民進黨是跟鴻海靠攏,是與資方靠攏,我相信所有在場的民進黨同仁都完全了解鴻海的老闆已經要參選中國國民黨主席,已經要代表中國國民黨來選總統,民進黨怎麼會去向鴻海靠攏呢?所以千萬不要先射箭再畫靶,我們是公事公辦,認為不能只有用規模來論斷他的處罰大小,這樣的話,萬一有一個台積電的人忘記打卡,台積電屬於500人以上的規模,是否就要罰到500萬,所以我們有考量到行政單位、考量到現在很多事業體裡真正所需要的條款跟處罰,也不希望他動輒得咎就用訴願的方式來延緩他的處罰規定,所以第七十八條之一與第七十九條是我們經過思考後所做的修正動議,希望委員可以一致支持,謝謝。
  • 主席
    請蔣萬安委員發言。(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21時28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第七十九條條文,時代力量之前提出來的動議第七十八條之一相配合第七十九條的部分,因為第七十八條之一已經被否決了,所以就沒有進一步表決的必要,我先聲明撤回。
    第二個部分,我要再次說明,民進黨的朋友認為依照第七十九條2萬到100萬,同時可以按照情節加重處罰,已經足以因應實際上的狀況,我在上一次的發言已經表達對於這樣的判斷深切憂慮,而這樣的判斷深切憂慮絕對不是空穴來風,鴻海的個案在現在民進黨團所提出來第七十九條的動議下,一樣有可能被輕罰,大家或許會說那是因為朱立倫很糟糕,或是朱立倫罰太低,還是說是因為朱立倫包庇鴻海,沒錯,就是因為有朱立倫的存在,甚至還有可能有其他朱立倫們的存在,我們在立這個法律時,還要去小心給地方主管機關在選罰鍰的range會不會太廣?2萬到150萬,大家為什麼擔心會一直往2萬偏,因為可以罰到150萬啊!剛才我已經用具體數字向各位報告了,現在再說一次,2016年1月到6月勞動基準法違反法條情況一覽表,總共有1,204件,現在我們給地方政府的range是2萬到30萬,請問地方主管機關裁罰出來的金額是多少?是2.4萬,我再說一次,在1,204件當中,立法者給他們2萬到30萬的range內,他們才罰了2.4萬。未來發生相同情況時,我相信所有的民眾都會問,怎麼可以罰這麼低?地方主管機關有朱立倫們的存在,這是一個原因,但是立法者在立法時提供了他們這個選擇及可能性。未來通過這個法條在實際運作時,這是我們必須共同面對的結果。你們說按照情節輕重等來判斷,我們也贊成這樣,可是事實上在行政罰法的第十七條也有明文規定,因此我們一直說,這是我們希望第七十八條之一能夠保留下來的理由。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21時32分)主席、各位同仁。剛才黃委員國昌說平均罰2.4萬,這些案子不是都在新北市。個人怎樣被攻擊是一回事,我們立的法以後是要規範整個台灣,在立法之後,學者會有評論,政論節目也會討論。這不是只有朱立倫的問題,朱立倫們非常多,難道在衛福部的朋友不知道嗎?為什麼我們的案子會在審查會中通過?還有為什麼會出委員會?然後在政黨協商時也沒有出來談呢?
    我把條文再唸一下,5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在台灣有幾家呢?處新台幣200萬以上,地方主管機關是偏袒也好,就是200萬。當我們通過這條條文之後,如果有第七十八條之一,我們跟勞工講,沒關係,7天假被砍,特休一定會讓你們休得到,如果休不到就罰2萬塊,你們聽了之後當然會不高興,也會說最多可以罰到150萬。如果我們跟他們說,你們大老闆沒有放特休可以罰到200萬以上,我要更正不是到300萬,而是到500萬以下,就是200萬到500萬以下。請問我們出去是不是可以跟勞工朋友講,有很嚴厲的罰則在這邊,如果沒有辦法休到特休,最少會被罰到200萬,而不是2萬塊嗎?
    今天我在這邊講已經不是要說服各位,而是為了自己要負責任,等這個法出去後,有一個罰2萬塊的,我會說你去調立法院的會議紀錄,我已經講過了,所以遭到什麼攻擊都無所謂。我要講的是朱立倫非常多,這些案子不是只有在新北市發生,我們已經砍了7天假,不是二例而是一例一休了。我們只是在罰則上更嚴謹、要求更多一點,不行嗎?我不能理解的是,第七十八條之一為什麼要把它拿掉?我真的不瞭解!
  • 主席
    請陳委員宜民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陳委員怡潔:(21時35分)主席、各位同仁。親民黨黨團所修正的第七十九條是針對雇主違反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童工、女工、退休、職業災害補償、吹哨者條款等攸關勞工權益之規定,將罰鍰從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提高至1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並規定主管機關應限期令雇主改善,雇主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親民黨黨團也希望藉由勞基法的修正,能真正改善臺灣勞工工時過長的問題。
    這已經是最後一個法條了,我想在這邊重申一下親民黨的立場,為了要通過勞基法的一例一休,大家都說蔡總統下了軍令狀,我們今天還看到警察變成立委的保鏢。半年的爭議走到現在,我想問的是:民進黨把今天當做最終的一戰,但是你們和勞工朋友的關係呢?是同仁變成了陌路人嗎?當下勞工朋友情何以堪?我不知道總統的面子和執政黨、最大黨的裡子,你們是不是在這個當下、在勞基法修正通過之後都顧及到了?
    為了砍掉勞工的7天假,原來民進黨都說那是心中最軟的一塊,可是我們看起來是民進黨已經變成鐵石心腸。就算你們說執政黨現在的版本是最好的,也有配套措施,但是說真的,這對外界來說其實掩藏不了假特休而真正砍掉7天假的真相。
    黨意凌駕民意的後果是什麼?沒錯,柯總召每次協商時都說,民進黨只要全面執政就會全面負責,我們期待,我們也希望看到民進黨有所為。雖然親民黨在立法院只有4席,力量很小,但是我們的立場始終沒有改變過,或許正因為我們的席次很少,也擋不下來,在這裡也非常對不起勞工,但是親民黨在第三十六條週休二日的部分、第三十七條拒砍7天假的部分、第三十八條特休假的配套都做了努力,在第七十四條的吹哨者保護條款也要求主管機關要訂定保密辦法,此外還建議修正第七十九條,規定當雇主違反勞基法有關勞工權益之規定時,罰責都應該提高。我們能做的都盡力在做,民進黨所說的配套、再好的法案通過以後,其實對外界而言,一直以來的說法就是背叛勞工!
    對於用拒馬去隔離勞工、用警察去驅離勞工的民進黨,我想請問的是,外面的勞工朋友會不會失望?我剛剛聽下來,在你們和時代力量「答嘴鼓」的同時,你們有想過你們一直支持的勞工在氣溫驟降的天候下,他們心裡的感受是什麼嗎?其實這不是「答嘴鼓」的場合。所以我要在這裡懇切地拜託,如果你們真的是站在勞工這一方,請你們未來在這一條路上,好好地實質保障勞工的權益。謝謝。
  • 主席
    請王委員定宇發言。
    王委員定宇:(21時39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就來面對第七十八條之一吧!時代力量要修第七十八條之一,可是第七十八條是退休金跟資遣費領不到的時候罰30萬到150萬,員工打卡打錯了,或者惡意地讓那天的工時或薪資計算出錯,企業要被罰500萬元。如果第七十八條沒有修正,這是一個違反比例原則、見樹不見林的修法。
    第二,這可能會成為一個裁員的條款,如果企業有500個員工,只要扣掉2個員工就好了;200個到500個員工的企業如果違反這一條的規定要被罰200萬元,企業裁掉2個員工就好了,把員工裁掉了,就迴避了。或者這也可能是一個派遣工條款,30個員工規模的企業就用派遣的員工,把規模縮小一點,把它躲過去,你們不是說這些人是慣老闆、壞老闆嗎?他們會這樣躲,或者把單位拆解開來。
    最重要的是,這個條款可能是一個只見鴻海卻濫殺無辜的條款。剛才劉世芳委員提到一個好例子,台積電如果有一名員工打卡打錯了,要被罰500萬元,這在條文裡面怎麼處理?一個小型的企業,會計作帳時四捨五入進位進錯了,會被處罰6萬元到20萬元。
    當我們眼中看到辛苦的勞工而制定出這個濫殺無辜、無差別處理的條款,有沒有想到380萬間老闆兼勞工的中小企業只要犯了小錯,也要面對一樣嚴重的處罰?或者就像台積電一樣優良的企業,一個員工打錯卡,企業就要被罰500萬元。只因為你恨鴻海,只因為你討論鴻海,我也討厭,但是立法者不可以用偏見,立法者也不可以用我想要處理另外1個人,卻忘記還有99個人活在台灣這塊土地上。
    各位同事,當鴻海被罰2萬元,讓大家一樣憤怒的時候,新北市政府朱立倫做了這件事情。徐老師,我認識的你不是這樣子的,你只會對著民進黨的人問:你們為什麼要對鴻海這麼好?你每次說你在罵國民黨,都對著民進黨在問,我不懂你在問誰。面對扭曲,誠實的回答,當你們在臉書、網路、自己的言論上把你們500萬元的上限拿來刻意說民進黨2萬元的底線,說我們向資方靠攏的時候,難道你們不能摸摸自己的良心,這沒有扭曲?這沒有惡意?這是實話嗎?上一次公聽會的時候,明明協調資方是由民進黨來邀請,你們卻還跟著打,說:民進黨變資方那一邊,刻意隱匿協調的過程。
    說謊沒辦法讓一個政黨茁壯,承擔才能讓一個政黨茁壯!各位親愛的同事、我們的勞工朋友辛苦了,在這個當下,我們希望工時減少,我們希望保障提高,我們希望加上特休,最重要的,我們還希望台灣所有的勞工及基層380萬間中小型企業可以繼續往前走,因為我們要對這個地方負責任,這裡叫台灣,不是一個政黨的舞台或一個人的秀場!
    我們要向國家負責,我們沒有仇恨,鴻海做的再不好,依法辦它;朱立倫做的不好,讓他的選民懲罰他;可是我們立法的時候要想到每一個樣態、每一種企業、每一種規模。當你發文的時候,要想想過去我們是怎麼樣並肩作戰的?當我們無私地動員捍衛你們的條款的時候,我們面對的是怎麼樣的待遇?請原諒我們的情緒,我們人那麼多,也許不應該有情緒,但是我必須告訴你,這樣下去,對這個國家不好,我們希望這個法律的通過是勞工的提升,我們希望台灣多數的勞工能夠因為這樣得利,民進黨永遠不會忘記我們是勞工起家的政黨,謝謝各位!
  • 主席
    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鄭委員運鵬:(21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先跟各位同仁抱歉,我沒有什麼情緒,所以我講話一定輸給王定宇委員。我在這邊針對第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七十九條做一些補充說明,同時向堅持以人數論、不以行為論的同仁們說明,並非處罰得重、修得高就一定罰得到!相信大家都知道這個前提,所以每次在各委員會進行修法討論時都會講到比例原則,目的就是希望都能處罰得到。我們雖然給了行政機關裁量權,但行政機關在裁量高低時,必須面對其政治責任,而剛才徐委員永明及黃委員國昌講了很多,所以也必須面對自己的政治責任。換言之,給予彈性及裁量權,並不見得會裁量到最低。若以人數來論,最後會變成如何?以後臺灣就只有19人企業、199人企業及499人以下企業!以後我們拿出公報向全世界說,我們國家沒有500人以上的企業,這樣豈不是笑話?顯然以規模論處罰,最後根本罰不到真正惡質的廠商。臺灣有沒有這種狀況?有!有線電視與地方系統台就是這樣,上面都是大集團,底下則分拆到各系統去。在這種前提下,我們希望能處罰得到,也希望對勞工有利。但若以人數作為裁罰基準,那麼以後臺灣將不會有大企業,也處分不到!你增加了企業成本,卻也讓勞工享受不到保障!我想這應該不是你們提案修法的本意。我們在此做理性討論,不要因為我們提出的數字低就認為一定罰不到,畢竟有連續處罰與必須面對裁罰的政治責任存在,而唯有讓台灣企業有空間,並遵守法規,才能讓臺灣勞工可以真正被企業照顧到,我相信這才是我們的目標。如果臺灣只有19人、199人及499人以下的企業,那將變成笑話一件!無論如何,這立法是大家精心討論出來的方向,所以我要拜託大家,不要用抹黑與情緒來一竿子打翻一船人。感謝大家,謝謝!
  • 主席
    請吳委員秉叡發言。
    吳委員秉叡:(21時47分)主席、各位委員。現在已經不能大力了。請容我向大家報告,我們的版本提到,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與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最高數額之二分之一,當中隱藏了將來所要訂定的行政命令。換句話說,怎麼樣的處罰遇到何種態樣時,應該給予何種等量的比例性?這就是剛才大家所談到的問題。不知大家是否發現一點,那就是時代力量的提案與其他三個黨都不一樣!因為時代力量一直強調用企業規模來做為處罰標準,但在這個時代,這些辛苦掙扎的小企業主,其員工可能只有兩、三人,五人、十人,這種規模最小,所能給予的待遇會比一般平均還辛苦。倒過來說,一家上市公司大企業,所能給予勞工的保障會比較夠,因此如果不以其所違反的態樣、違法的程度做處罰,而以企業規模的話,就是一種反淘汰!也就是說,臺灣不歡迎大企業,希望大家都是19人以下的小公司嗎?我認為這種傾向足以說明為何其他三個黨會與時代力量的看法不同!遺憾的是,時代力量把其依企業規模處罰的標準拿來架在我們頭上,還說如果不這樣做的話,就是鴻海條款,試圖用這種方法在昨天、在今天不斷在網路上講。我認為這種說法對民進黨不公平!在此我要回應,在立法院十幾年來,這次勞動基準法的修正比以前都來得進步,這是不用爭辯的!還有人說以前加班費比現在這個版本多,明明我們就增加很多,所以我要在這裡告訴其他黨派的同仁,立法院這麼多同事,很多人不是第一任,他們以前執政時給予勞工什麼樣的待遇,與這次勞動基準法修正民進黨版本所給予的待遇,我們是在國家經濟發展上照顧勞工權益,走鋼索求平衡的政黨,因為臺灣必須永續發展,大家說對不對?如果我們今天戒慎恐懼,步伐跨得太快、走得太大,使得一些邊緣企業受不了,導致裁員,導致關廠,反而有可能會害到勞工,所以我們在諸多困難之中要走出這條路,我們是不得已的選擇,但是絕對比以前好很多!這一點我敢向大家保證。
  • 主席
    請林委員昶佐發言。
    林委員昶佐:(21時51分)主席、各位同仁。我應該是最後一位發言者,剛剛大家都動了很多脾氣,我現在只是再次回顧一下。特休部分是上個禮拜才提出來的,而罰則部分,則是趕快在昨天再做了修正,後來這個更改其實也沒有太多的時間。剛才有提到,我們當然不希望為了罰鴻海去連累到中小企業,但這其中的拿捏怎麼樣會更好,我覺得剛剛很多討論其實都應該在委員會中發聲。
    為什麼這次的立法會有這樣的困境與粗糙?我想大家都有一些心情與感受,我在此就不再特別去講了,但我在這裡要提的是,我想不只是時代力量,立法院113位委員有113種個性,每個人在表達立場與看法時,使用的字句也可能不一樣,但是我希望大家可以回歸到大家動氣時不一定就是說謊,我在這裡說得很坦白,例如今天一開始高潞.以用委員針對第三十九條發言時,吳秉叡委員動氣得表示「你們要的我們都已經給你們了,你們要的第三十九條共識,不是在上面都已經講好了」,高潞.以用委員對那個條文可能不夠瞭解,所以我後來上台發言時就特別提出感謝,第三十九條經過辛苦的協商,最後感謝接受我們的條文,結果柯總召就上台表示為什麼說這一條是你們的,我們接受,這其實是大家的,我的意思是大家在這裡……
  • 柯委員建銘
    (在席位上)那一條是大家都同意的。
    林委員昶佐:我認同大家同意,我只是要告訴大家,我們不要進入這種錙銖必較,這裡有多少位同事大家都是好朋友,我們在制定很多法律時,各位的助理都知道,我們會去向前輩委員請教,過去曾經在不同議題上做過努力的,我們會先去請教,我們也不會說什麼都是我們的功勞,但是大家進入一種情緒性、錙銖必較的討論時,對很多事情都不會有正面的幫助。
    最後,過去很多法案,包括公投法、選罷法、集遊法、黨產條例等等,在委員會裡討論時,有很多好的想法都是因為有比較充足的想法可以納入,這就是時代力量所希望的。為什麼我們不跟國民黨一起罷占主席台?因為我們希望可以創造出更多討論的空間,但是只要討論,一定有一些人會動氣,而動氣時就說我們是國民黨的同路人,我還是要這裡向大家再次強調,討論時大家一定會有不一樣的個性,有可能會有脾氣出來,你們應該也不希望我們變得跟國民黨一樣用罷占的,討論時話說得再重也是在討論啦,我希望大家能夠創造更多法案在委員會裡面更好的討論空間,我相信這對國家、對所有法案都會有正面的幫助,謝謝。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
    時代力量黨團撤回提案,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同意撤回。
    針對本條之表決順序為:一、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二、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三、委員陳宜民等4人委員會所提修正動議條文;四、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五、委員林淑芬等18人提案條文。依序進行表決後,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針對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採記名表決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3次院會,提議記名投票。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1人,贊成者61人,反對者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七十九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61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二、反對者
    0人
  • 三、棄權者
    0人
    主席: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現有民進黨黨團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提請將本案全案付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提請將本案「全案付表決」。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 主席
    現在進行本案之全案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針對勞基法修正案民進黨黨團所提全案付表決,提議採記名投票。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提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鍾委員佳濱聲明對剛才所有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9人,贊成者59人,反對者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本案全案表決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59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二、反對者
    0人
  • 三、棄權者
    0人
    主席:本案決議:「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附帶決議。
  • 委員會所提附帶決議5項

    1.有鑑於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每週工時不得超過40小時,其立法精神係讓勞工得享「週休二日」,可以充分休息。惟少數不肖雇主以每日工時不超過8小時,但卻要勞工於六、日上班之方式,規避給予勞工「週休二日」!
    爰要求勞動部應正視此一不當扭曲現象,並於勞動基準法修正通過後,落實勞工最低應於每七日中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以維護勞工權益及健康,落實週休二日!
    2.親民黨黨團有鑑於我國勞工工時過長,休息時間嚴重不足,勞工過勞、甚至致死案例時有所聞,影響勞工健康福祉甚鉅,例如護理師之花花班現狀。惟現行法就勞工休息時間之規定並不完善,「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雖規定應給予輪班制勞工「適當」之休息時間,然「適當」一詞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致實務上爭議頻生,勞資雙方無可遵循,爰要求勞動部應考量不同產業特性及不同工作模式,落實輪班制勞工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3.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所定之施行日期,自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後,不得超過一年。
    4.因應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法律修正案,對部分工時勞動者尤其「打工族」的勞動權益有可能有影響,勞動部應於法律通過後,儘速研議於法案宣導後,加強部分工時勞動者從事較多的行業進行勞動條件檢查,以確保其權益。
    5.因應勞動基準法之修正,勞動部應於法律通過後,全面強化勞動條件檢查,以確保勞工之權益。
    主席:請問院會,針對委員會所提附帶決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
  • 柯委員建銘
    (在台下)一、二、三項不予處理。
    主席:剛才所宣讀的第四案、第五案照案通過,其餘不予處理。
    宣讀民進黨黨團所提附帶決議。
  • 民進黨黨團所提附帶決議

    我國法定工時在本(105)年已縮減為每週40小時,但部分雇主在法定工時仍為雙週84小時的時候,已經優於法令實施週休二日(1週40小時),且在105年1月1日法定工時縮減為1週40小時,國定假日調整為1年12日,仍維持照顧勞工作法,給予勞工優於12天、日數不等的彈休日。勞動部為落實週休二日、國定假日全國一致,推動相關的配套措施,但對於早已實施週休二日,優於法令給予彈休日約30萬名勞工,對渠等受本次修法將國定假日調整為12日之影響應予正視。爰要求勞動部應督促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積極輔導事業單位,不因本次修法而降低勞工之原有勞動條件,以保障勞工權益。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所提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之附帶決議。
  • 時代力量黨團所提附帶決議

    有鑑於台灣勞動工時居高不下,過去數年的年平均總工時,均超過2,100小時,超出OECD國家均值1,770小時甚多。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為我國勞工休假日所援引之法源依據,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後,將致使勞工全年休假日自十九日減少為十二日,對照我國高工時之勞動現況,實有不妥。況且,《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僅具有行政命令之位階,不應由行政機關自行擅定。此外,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中,部分紀念日及節日已無法體現當前台灣社會多元文化之核心價值,甚或帶有威權遺緒,也需重新改正。
    在落實國定假日放假之規定全國一致之目標之外,有必要藉由國定假日之重新規劃,使國民得以充分休息及提高勞動品質,並彰顯台灣社會核心價值、紀念民主發展、尊重多元文化及傳統民俗價值。爰要求行政院於三個月內,將國定假日法制化之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以早日完成國定假日立法。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針對時代力量黨團所提附帶決議有無異議?
  • 柯委員建銘
    (在台下)不予處理。
  • 主席
    那我們就不予處理。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2分鐘。
    請吳委員秉叡發言。
    吳委員秉叡:(22時16分)主席、各位同仁。這個法案爭議了這麼久,終於在今天能夠三讀通過。回想從我大學時候讀的勞動法、在空中大學教授的勞動基準法,以至我在當法官的時候、在立法院十幾年來的立法委員生涯,我敢在這個地方很大聲地保證,今天通過的這個版本,絕對比以前進步很多。從要落實週休二日,並大幅提高加班費,為了要讓全國放假一致,不要有扞格的狀況,而且增加了勞工的特休假,有這三個特質,都在在證明了這是一個進步的法案,或許未符合所有人的最高期望,但絕對比以前的勞動基準法版本進步很多,所以是民進黨一個負責任的表現。當然我們知道,好還可以再更好,但是現階段以臺灣的經濟、社會狀況,我們這個進步法案的通過絕對會讓勞工享受到更好的權益,在此我也要再代表民主進步黨表達我們對這個法案非常有信心,通過之後來執行,我想勞工很快就可以獲得更大的權益保障。以上,謝謝大家。
  • 主席
    登記發言的委員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程所列討論事項處理到此為止,現在散會。
    散會(22時18分)
User Info
林為洲
性別
黨籍
中國國民黨
選區
新竹縣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