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星期一)9時1分至13時29分 @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星期一)9時1分至13時29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4時4分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星期三)上午9時27分至14時51分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星期四)上午9時3分至12時37分
    地 點:11月14日(星期一)、11月17日(星期四)群賢樓9樓大禮堂、11月16日(星期三)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秉叡 曾銘宗 黃國昌 賴士葆 盧秀燕 余宛如 王榮璋 邱泰源 羅明才 陳賴素美 施義芳 費鴻泰 江永昌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陳亭妃 劉世芳 江啟臣 鄭天財Sra.Kacaw 林俊憲 陳歐珀 陳怡潔 鄭運鵬 孔文吉 張麗善 徐榛蔚 林德福 賴瑞隆 黃昭順 呂玉玲 簡東明 周陳秀霞 吳志揚 邱志偉 廖國棟 鍾佳濱 陳明文 蔣乃辛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蔡易餘 李彥秀 何欣純 徐永明 高金素梅 鍾孔炤 蕭美琴 顏寬恒 王惠美
    委員列席33人
    主 席:王召集委員榮璋
    專門委員:黃素琴
    主任秘書:林上民
    紀 錄:秘 書 郭錦貴 研究員 曾郁棻 編 審 汪治國
    科 長 蔡明哲 專 員 陳品華 薦任科員 謝禎鴻
    105年11月14日(星期一)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 討論事項

  • 審查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歲出預算部分。(詢答及處理)
    (經財政部許部長就預算案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吳秉叡、曾銘宗、黃國昌、賴士葆、盧秀燕、余宛如、王榮璋、邱泰源、羅明才、陳賴素美、施義芳、費鴻泰、江啟臣、林德福、徐榛蔚、江永昌、鄭天財等17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許部長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 決定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陳賴素美所提書面質詢;委員徐榛蔚另提書面補充資料,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財政部以書面答復。

  • 二、委員陳賴素美所提書面質詢;委員徐榛蔚另提書面補充資料,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財政部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財政部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 三、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財政部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期限內分送各相關委員。

  • 四、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期限內分送各相關委員。
    105年11月16日(星期三)
  • 討論事項

  •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歲出預算部分。(繼續處理)
  • 決議

    本日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財政部等9個單位預算,尚未審竣,另擇期繼續審查。
    105年11月17日(星期四)
    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李主任委員瑞倉、衛生福利部次長、內政部次長、經濟部次長、教育部次長、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就「普惠金融之推動方向與辦理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 討論事項

  • 審查本院委員王榮璋等16人擬具「會計師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經委員王榮璋說明提案要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李主任委員專題報告及回應委員提案、衛生福利部呂政務次長、經濟部沈政務次長、國家發展委員會高副主任委員、原住民族委員會伊萬政務副主任委員亦分別提出專題報告後,計有委員曾銘宗、黃國昌、吳秉叡、賴士葆、盧秀燕、余宛如、王榮璋、費鴻泰、邱泰源、施義芳、蕭美琴、江永昌、羅明才等13人提出質詢,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李主任委員、教育部林常務次長、原住民族委員會伊萬政務副主任委員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 決定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林德福、陳賴素美所提書面質詢;委員余宛如另提書面補充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

  • 二、委員林德福、陳賴素美所提書面質詢;委員余宛如另提書面補充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部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 三、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部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部會於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

  • 四、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部會於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
  • 決議

    審查本院委員王榮璋等16人擬具「會計師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一、審查結果
    照案通過。
    二、本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王召集委員榮璋補充說明。
  • 通過臨時提案7案

    一、普惠金融強調金融體系的包容性,包含窮人、富人、一般人和大中小企業在內的所有不同服務對象都能得到相對應的金融服務。惟對於被傳統金融所忽視的農村地區、城鄉貧困族群,他們原本就不熟悉網路操作,或無法有效保護自己免受網路詐騙,若不進行教育宣導,他們自然更形弱勢。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推動金融科技教育普及性,鼓勵金融業者開設金融科技教育的相關講座,主管機關亦應進行政策宣導,以讓偏鄉居民也能享用金融資源。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盧秀燕  羅明才
    二、普惠金融的目標是讓每一個人都擁有平等接受金融服務的權利,我國目前對身心障礙者所提供之金融服務,尚有改進之空間,以ATM設置為例,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截至105年6月底,視障語音ATM已設置260台,惟設置數量與速度無法回應視覺障礙者與高齡者成長之趨勢,且目前語音模式之操作流程並未統一,不便於視覺障礙者使用。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銀行公會共同研議,加快視障語音ATM之設置,及統一語音模式之操作流程,以提供符合身心障礙者需求之適切服務,並將相關資料提交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盧秀燕  羅明才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普惠金融,聯合國早在2005年提出相關概念,包括20國集團(G20)等各大國際組織,亦大力倡導普惠金融。為使我國普惠金融能永續推動,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參考G20所訂之相關指標,未來可根據銀行帳戶數目、ATM數目及分行家數、中小型,微型企業的存款及貸款數目及成長率等項目來進行編製及追蹤,使普惠金融在台灣得以實踐。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盧秀燕  羅明才
    四、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普惠金融政策,將於明年1月1日起提供全台身心障礙者1個月3次,1年共36次跨行提款免手續費。此普惠政策將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助我國金融業透過金融基礎設施,提高金融服務之可及性,尤其是偏遠地區和弱勢族群提供較為便捷之金融服務。有鑑於此,此手續費減免優惠應研議擴大服務對象至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在經濟上較為弱勢,若能將此政策擴及至經濟弱勢族群,與普惠金融政策利益相符,使更多弱勢族群能確實享受優惠政策,以達成建構有效和全方位的為社會所有階層和群體提供服務的金融體系之目標。
  • 提案人
    盧秀燕
  • 連署人
    吳秉叡  費鴻泰  王榮璋  羅明才
  • 有鑑於證券期貨周邊單位因獨占市場而獲利豐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卻未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證券期貨周邊單位收取特許費以作為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收入,來支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單位相關支出。未收取特許費也違反規費法第7條及預算法第94條規定。因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研議向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集中保管結算所等證券期貨周邊單位收取特許費。特許費額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訂之。

  • 五、有鑑於證券期貨周邊單位因獨占市場而獲利豐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卻未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證券期貨周邊單位收取特許費以作為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收入,來支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單位相關支出。未收取特許費也違反規費法第7條及預算法第94條規定。因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研議向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集中保管結算所等證券期貨周邊單位收取特許費。特許費額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訂之。
    說明:
    (一)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集中保管結算所等證券期貨周邊單位的成立,其公股持股比率雖未超過半數,惟其業務係由政府授權獨家經營,且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均由政府控制,以上單位皆因獨占市場而獲利豐厚。
    (二)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之監理架構主要係參考原英國金融監理局(FSA,係英國財政部下轄之有限擔保公司組織)設計,然FSA辦理金融機構監理檢查業務所需經費,係依相關法律授權向受監理機構收取,政府無須依預算程序撥款挹注財源。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置監督管理基金,收入來源之一即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向受本會監督之機構及由本會核發證照之專業人員收取之特許費、年費、檢查費、審查費、執照費、罰鍰收入及其他規費。
    (四)基於國家財政狀況考量,故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研議向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集中保管結算所等證券期貨周邊單位收取特許費。特許費額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訂之。
  • 提案人
    江永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王榮璋  羅明才
  • 有鑑於證券期貨周邊單位因獨占市場而獲利豐厚,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6條第1項規定,除保險機構依實質營業收入收取外,其他機構依年度營業收入之萬分之3至萬分之8計收,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卻僅以最低標準萬分之3收取。因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研議修改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4條規定,針對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集中保管結算所等證券期貨周邊單位提高監理年費。年費調整幅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評估之,但需可支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人事費之歷年預算平均值。

  • 六、有鑑於證券期貨周邊單位因獨占市場而獲利豐厚,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6條第1項規定,除保險機構依實質營業收入收取外,其他機構依年度營業收入之萬分之3至萬分之8計收,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卻僅以最低標準萬分之3收取。因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研議修改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4條規定,針對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集中保管結算所等證券期貨周邊單位提高監理年費。年費調整幅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評估之,但需可支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人事費之歷年預算平均值。
    說明:
    (一)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集中保管結算所等證券期貨周邊單位的成立,其公股持股比率雖未超過半數,惟其業務係由政府授權獨家經營,且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均由政府控制,以上單位皆因獨占市場而獲利豐厚。
    (二)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之監理架構主要係參考原英國金融監理局(FSA,係英國財政部下轄之有限擔保公司組織)設計,然FSA辦理金融機構監理檢查業務所需經費,係依相關法律授權向受監理機構收取,政府無須依預算程序撥款挹注財源。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4條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受監理機構收取監理年費,其中保險機構依年度實質營業收入,其他機構依年度營業收入之萬分之3計收。
    (四)基於國家財政狀況考量,故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研議修改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4條規定,針對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集中保管結算所等證券期貨周邊單位調高監理年費。年費調整幅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評估之,但需可支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人事費之歷年預算平均值。
  • 提案人
    江永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王榮璋  羅明才
  • 關於樂陞求償案,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後稱投保中心)要求受害投資人,須於2016年11月24日前,決定是否接受中國信託之賠償條件,如不接受,就必須撤回「全部案件」的授權,不得僅撤回「對中國信託求償」的授權。投保中心之要求,已根本違反《民事訴訟法》中,債權人對不同債務人的請求權,以及各該請求權的訴訟實施權為獨立存在之基本原理。為貫徹國家設立投保中心之目的,乃在協助受害投資人求償,爰建請作成兩項決議如下:

  • 七、關於樂陞求償案,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後稱投保中心)要求受害投資人,須於2016年11月24日前,決定是否接受中國信託之賠償條件,如不接受,就必須撤回「全部案件」的授權,不得僅撤回「對中國信託求償」的授權。投保中心之要求,已根本違反《民事訴訟法》中,債權人對不同債務人的請求權,以及各該請求權的訴訟實施權為獨立存在之基本原理。為貫徹國家設立投保中心之目的,乃在協助受害投資人求償,爰建請作成兩項決議如下

    (一)受害投資人對於是否接受中國信託求償,應有更充裕的時間考量,原訂11月24日之期限,請以11月30日書件完備且送達投保中心者為最後受理期限。
    (二)無論受害投資人的決定為何,投保中心應循《民事訴訟法》之規範,確保受害投資人得單獨撤回對中國信託求償的授權,而不影響對其他債務人求償的授權,不得逕以「全有全無」統包式的處理部分,請投保中心儘速研議。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邱泰源
    散會
    主席(曾委員銘宗代):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 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一、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審查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信託業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三、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信託業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主席
    請提案人賴委員士葆說明提案旨趣。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提了兩個法案,在此一併說明。針對現行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不分投保金額、險種,一概納入規範,明定洽訂保險契約前強制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提供書面分析報告,並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於消費者之保障助益其實有限。因為不分保單金額大小也不分種類,一概要求做書面評估報告,其實造成不少的困擾,因此本席這一次修法的重點就是明定授權主管機關得視實務及產業狀況訂定適用範圍及內容,換句話說,由主管機關來訂定範圍要多大、內容要多嚴,就是在第一百六十三條加了這樣簡單的規定。
    本席所提另外一個法案就是針對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修正了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二條之三,因為有鑑於OBU、OSU是高度的特許行業,其特許條件分別對銀行業、證券業而言係屬與其權利有關之重要事項,應屬相對的法律保留。以現在來講的話,設定是由法律來規定,但是如何的接近規範或處罰的這種條款目前是行政命令,我們覺得位階不夠也不對等,所以希望提高到法律的位階。
    以上就這兩個法案簡單說明,請各位委員指教並支持,謝謝。
  • 主席(賴委員士葆)
    請親民黨黨團的代表說明提案旨趣。沒有親民黨黨團的代表在場。
    現在請提案人曾委員銘宗說明提案旨趣。
    曾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所提的第一個法案是「信託業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各位先進也很清楚,現在國內、國外基金賣出去的總額大概是5兆,由銀行賣出去的部分有3兆,本行的部分買基金之後假設有資金的需要,沒辦法辦理質押,但是國外的情況其實非常的普遍,所以本席希望在信託業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讓向銀行買基金的部分可以辦理質押,這樣會有什麼好處呢?第一,可以提高投資人資金的使用效益;第二,如果真的需要辦理質押,就能避免賣回去之後還要重新買回來,可以減少手續費的支出。
    另外,本席提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因為在這一次TRF的事件之後,我們發現有些銀行(尤其是國內純民營的銀行)有協助相關投資人,他們本來不具專業投資人的資格,但是由於銀行協助偽造,讓他們有專業投資人的資格,卻因為偽造而完全脫離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保護。所以本席特別修正第四條,基本上,如果金融服務業知道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專業投資人相關的資格條件,而予以協助偽造或違反法令之審查,該自然人或法人仍受到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保護。因為本席發現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有漏洞,所以希望透過這一次的修法把它補起來,也希望以後不要再發生類似TRF的個案,謝謝。
  • 主席
    請金管會李主任委員報告。
    李主任委員瑞倉: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今天 大院第9屆第2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本人應邀向 貴委員會提出報告,至感榮幸。
    本會對今天這5個法案的修正係持開放的態度,而且這些法案經過我們研究的結果,各界的看法並沒有很大的分歧,在這個中間也許我們會建議文字上作一些調整,但基本上我們都是希望各位委員能給予指教,然後作出決議,由我們負責執行。對於委員提出之相關修正議案,本會已審慎研議,謹簡要說明本會立場如下:
    一、有關賴士葆委員等19人提案修正保險法第163條第7項,明定授權主管機關得視實務及產業狀況訂定適用範圍及內容,保險經紀人於適用範圍內始需於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
    考量保險經紀人為基於被保險人利益洽訂保險契約之人,於洽訂契約前針對被保險人實際需求及財務狀況提供規劃建議,將有助於消費者於投保前適當評估,爰104年2月4日修正「保險法」時,本會已參採賴士葆委員等人提案建議,增訂保險法第163條第7項及第8項規定,並於104年6月18日配合增訂「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第4項規定,訂定書面分析報告內容,惟考量相關修正規定實施後業者之實際運作情形,對於一般民眾主動投保之險種,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旅行平安保險、依法應投保之險種等,於洽訂保險契約前提供書面分析報告,對消費者之保障助益有限,基於部分險種特性較為單純,應可予以簡化,爰委員提案修正本條授權主管機關得訂定書面分析報告之適用範圍,本會敬表尊重,惟建議酌修文字,改於保險法163條第8項增訂「適用範圍」之文字。
    二、有關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增訂保險法第148條之1第4項及第5項,主管機關得指定第2項之機構辦理第4項業務之經費,由提撥到安定基金之金額,再提撥其百分之3至受指定機構:
    修正條文內容係為降低保險事業道德風險,辦理保險犯罪防制及國際法律遵行,立意雖佳,惟因保險犯罪防制業務,涉及犯罪偵查與各部會權責,而所稱「國際法律遵行」之範圍亦未臻明確,未來是否有窒礙難行之處,允宜先行整體研議規劃。又所需經費之來源係由提撥至安定基金之金額再提撥至受指定機構,考量安定基金係為保障保戶之權益及維護金融之穩定所設立,其成立用途有其特殊目的性,為避免影響未來安定基金之運作,且考量在健全保險市場、維護消費者權益及業者負擔之前提下,本條受指定機構之資金來源不宜逕由安定基金轉撥。因此本案建議維持現行的規定,不要做太大的變動。
    三、有關曾銘宗委員等18人提案修正信託業法第3條之1,增訂兼具質權人身分之受託人,經受益人書面同意,不適用信託法第34條及第35條規定:
    (一)按信託乃基於受託人與委託人深厚信任關係而存在,故信託法就受託人之責任課有較嚴格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信託業法雖針對營業信託之受託人另訂有更詳盡且嚴格之規範,惟仍應遵循信託法所訂受託人義務。
    (二)鑑於信託法第34條及第35條所揭示之受託人忠實義務規定,乃基於信賴關係所課予受託人應盡之義務。故將信託法之實質規定於信託業法中予以排除,於立法體例上,允宜審慎衡酌。
    (三)另查日本為因應現代商業社會需求,已朝尊重當事人之意思自治方向修法,並於95年修正其信託法,放寬受託人責任及義務得以特約減低。故委員所提修正內容建議於信託法明定。本會建議不要在信託業法做變動,我們會跟法務部積極協商,我們尊重法務部的意見,稍後請法務部指教。
  • 四、有關曾銘宗委員等18人提案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金保法)第4條及第30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
  • (一)第4條第3項規定部分

    1.現行金融消費者對於專業投資人身分之認定發生爭議時,金融消費者如提出業者有偽造等相關事證,由爭議處理機構或民事法院認定非屬專業投資人者,即應有金保法之適用。
    2.另依本條提案內容係以金融服務業「明知」為主觀要件,在民事爭議救濟程序,此明知之主觀要件,應由主張之金融消費者負舉證責任,此對金融消費者未必有利。故本條文是否應以「明知」為要件,允宜審慎衡酌。
  • (二)第30條之1規定部分

    對於金融服務業偽造、隱飾或違反法令審查有關專業投資機構之範圍及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條件者,科處罰鍰,可強化對金融消費者之保護。我們贊成修法草案的意旨,惟本條文之處罰要件,似有下述疑義,允宜釐清並審慎衡酌:
    1.有關「隱飾」之意義似不明確,執行恐有疑義。
    2.另偽造等行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應移由司法機關處理,且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故偽造等行為如經法院判決有罪成立,應依刑事法律處罰,行政機關不能再科處行政罰;如經法院判決無罪,則行政機關如再認定為有偽造等之事實,而依本條規定處以罰鍰,恐生爭議。
    五、有關賴士葆委員等23人提案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1)修正第3條及第22條之3,增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及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申請特許應具備條件、程序、應檢附文件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法律明確授權依據,及(2)修正第22條之2,增訂漏未規範連續處罰之規定:
    本修正提案可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並完備相關法制作業,本會敬表尊重,說明如下:
    (一)有關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3條及第22條之3,增列OBU(銀行)及OSU(證券)申請許可資格條件之授權依據一節,以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並完備相關法制作業,敬表同意。
    (二)有關修正該條例第22條之2,增列連續處罰規定一節,考量該條例第22條之11及第22條之19規定,對OSU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均訂有連續處罰之規定,爰本次委員提案修正本條,將使三業規範一致,敬表同意。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與支持,並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主席:法務部的報告請各位參閱。現在開始詢答,按往例作如下宣告: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截止登記。
    首先請登記第一位的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這個我看不懂。為什麼我會說我看不懂?法條上說原則上是適用金融消費者,第二項是排除規定,不符合要件的就不適用。而今天寫的條文是如果不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的資格要件,不是本來就要適用嗎?我說的對不對?
  • 主席
    請金管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 李主任委員瑞倉
    主席、各位委員。對。
    黃委員國昌:如果是這樣的話,增加「明知」的主觀要件,你還要明明知道他不符合要件才會適用,這個是在保護消費者?是在強化還是弱化?
  • 李主任委員瑞倉
    這個修法意旨當然是要強化、擴大適用範圍。
    黃委員國昌:有擴大嗎?我們剛才的討論不就很清楚,客觀要件不符合排除的規定,那本來就應該回到原則適用啊!加一個「明知」的要件是在強化還是在弱化?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有些事實要看事實的演變。
  • 黃委員國昌
    這跟事實有什麼樣的關係?金管會唸法律的人請上台來幫主委回答。
  • 主席
    法律處的代處長……
  • 李主任委員瑞倉
    可否請副處長?
    黃委員國昌:沒關係,誰都可以。金管會在今天這個條文悶不吭聲,我非常失望,還採取開放的態度,沒有必要增加一個主觀要件,這是在強化還是在弱化?
  • 主席
    請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袁代理處長說明。
    袁代理處長明昌: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贊同「明知」的用語是不正確的,所以我們贊同把……
  • 黃委員國昌
    剛才主委報告時為什麼不講?
  • 袁代理處長明昌
    對不起……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我是知道「明知」在認定上……
    黃委員國昌:客觀的要件不符合,本來就應該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還增加一個「明知」的要件,你們主管機關在金融消費者保護這麼重要的事項上可以這樣混水摸魚?
  • 李主任委員瑞倉
    這不是我們提的文字。
    黃委員國昌:我當然知道不是你們提的文字,金融消費者保護是金管會的法定職掌。現在我要問更重要的事,這個是美國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的網站,我之前已經問過金管會好幾次,就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我必須要講一件事,法規有強化的部分沒有錯,但是從我進財政委員會以後,我最失望的是金管會在執行現有法規的時候執行不力。我現在就問一個很具體的問題,對於設置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專責局,你們到底有沒有要去研議?現在你們是按照業務分成四個局,之前這個問題我已經提出來過了,今天你只要給我一個答案。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我們目前是任務編組的作法。
  • 黃委員國昌
    在哪裡的任務編組?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我們金管會本身。
    黃委員國昌:金管會有對外宣告嗎?你要不要設一個專線電話,讓所有因此受害的金融消費者,可以直接打你們的電話,有一個統一的窗口、有一個專責的機構可以負責?
  • 李主任委員瑞倉
    當然可以這樣做。
  • 黃委員國昌
    什麼時候可以做出來?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我們已經開始在運作了。
  • 黃委員國昌
    那你的電話是幾號?現在公開跟大家講。
    李主任委員瑞倉:對不起,這個電話我們設了沒有……
  • 曾委員銘宗
    (在席位上)不是早就有了嗎?
    黃委員國昌:不好意思,曾委員,現在是我在質詢的時間耶!
  • 曾委員銘宗
    (在席位上)我是提醒他。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最少在網路上我們的電話……
    黃委員國昌:曾委員講的很有道理啊!他說早就有了啊!既然早就有了,到現在還執行的這樣「零零落落」的,代表之前你們認為的那個「早就有了的任務編組」成效如何?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我們可以來加強它的……
    黃委員國昌:不是啦!你拒絕設金融消費者保護局沒有關係,可是你既然拒絕設,你就要執行的好。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跟委員說明,金管會不是拒絕,目前還有實務上的一些困難……
  • 黃委員國昌
    請跟大家報告實務上有什麼困難?
    李主任委員瑞倉:目前政府的整個政策就是希望精簡機關的組織,我們如果要逆勢操作,會有非常大的困難。
    黃委員國昌:精簡機關組織,逆勢操作很困難?我現在跟你講,政府的資源花在刀口上,我百分之一百贊成。但是你浪費一堆資源,這個我等一下馬上就講到,然後你去做一些沒有用的東西,該做的事情卻沒有一個專責機構做。現在主委的意思就是你透過你講的任務編組,可以達到金融消費者保護,能夠在執行層面上比上一屆做得好,請問你有沒有信心?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我會努力。
  • 黃委員國昌
    你有沒有信心嘛?
    李主任委員瑞倉:有信心,那就請黃委員多指教。
    黃委員國昌:接下來我們好好具體的檢驗,本席站在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立場,絕對不會改變,法律的修改、執行的層面,特別是執行的層面,金管會要負很大的責任。你有提到有關冗員的問題,有關國際通,我已經質詢第三次了,你們金管會的報告也交上來了,我老實跟主委講,我看不懂啦!什麼叫看不懂?就是你們用18個工作天完成審查評估,最後的結論是虧了4,000萬元,營業額加起來,收入只有30萬元。我請問主委一件事情,這件事情是全體納稅人買單,還是金管會有打算要究責?
    李主任委員瑞倉:這件事情交易所已經有處理了,董事長已經……
    黃委員國昌:交易所把它停止,這個我瞭解,我百分之百贊成,可是一個月花三百多萬元在101裡面有很漂亮的辦公室,結果一個月的營業額,講出來會笑死人,比早餐店還要低,我現在只問一件事情,虧損的錢該怎麼辦?金管會現在的打算是全體納稅人買單,還是要去追究當初做這個決策的人,要他負責。
    李主任委員瑞倉:假使當初整個決策過程有瑕疵,我們會來檢討改進,但是……
    黃委員國昌:好,什麼時候提檢討出來?
    李主任委員瑞倉:因為目前最重要的是,這是一個已經在那裡的單位,要怎麼把它解決處理掉,我知道交易所……
    黃委員國昌:這個我贊成嘛!現在我講的只有究責的問題,現在虧的這四千多萬元,是全體納稅人買單,還是金管會要究責?請給一個答案。
    李主任委員瑞倉:不過我必須要跟黃委員說明,我想任何決策當初假使沒有徇私,沒有為自己或官商勾結之類想法的話,我想任何決策都要讓它有試驗的空間,任何決策作決定,最後實施的結果一定有風險,不能這樣就要去追究當初的決策者,否則天下沒有人敢做事情了。
    黃委員國昌:沒關係啊!所以我才要你們去提這個評估報告出來啊!我看了這個評估報告,只有簡單的二個字,當初的評估就是「草率」啊!主委,你現在就是要幫以前的政策辯護就對了,是不是?
    李主任委員瑞倉:也不是這樣,因為這個過程我還不是很瞭解,但是……
    黃委員國昌:沒關係,你回去瞭解好不好?
  • 李主任委員瑞倉
    好。
  • 黃委員國昌
    這個問題我會不斷地問下去啦!
  • 李主任委員瑞倉
    但是我知道交易所已經在做很明快的處理了。
    黃委員國昌:你現在跟大家講,說政府組織機關要整編,資源要好好用,我百分之百都贊成你,但是你面對這種明顯浪費納稅人錢的事情,軟趴趴不敢究責,我非常失望。
    李主任委員瑞倉:假使有人要負責任,我們會究責,但是現在不能做這樣的論斷。
    黃委員國昌:當初做這個決策的證交所董事長李述德先生,沒有關係,責任我會繼續追下去,現在大家很關心的另一個問題,就是金融機關所謂一個幫派的金融幫,他們先在政府機關任職,然後調到國營企業去任職,迴避那三年的旋轉門條款,再到民間機關去任職。這些人之前都是財政部、金管會的高官,你們過去的人去監督這些以前的長官,請問主委贊成現在這樣子規範的狀態嗎?今天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修正跟TRF有關係,投影片上的這位局長,我一進財委會就先質詢他,我說TRF每次管制都是在出事以後,總共有三波,我說的話我負責,當初的質詢影帶全部都可以調出來。從財政部、金管會,到國營企業,再轉到私人企業,這種從國營企業轉到私營企業的現象,請問主委贊不贊成應該進一步強化管制旋轉門的條款?
    李主任委員瑞倉:黃委員所提的事情牽涉到旋轉門的問題,目前法律也已經規定得很明確,我們就照法律來執行。
    黃委員國昌:對啊!現在法律規定很明確,但是有漏洞嘛!所以我進一步再請教主委的是,你贊不贊成強化管制?你是贊成還是反對?什麼叫做強化管制?你離開了財政部或金管會以後,轉到國營企業,在國營企業洗了三年以後,就可以直接再轉到民營企業裡面去當董事長,請問金管會主委贊不贊成強化這個管制?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想這些人不管是誰,在他們的行業上都闖蕩幾十年,我想都有相當的專業,他的品格其實也是長時間經過檢驗的,只要符合法令的規定,他們在不違法的情況下出任什麼職務,我覺得應該要……
    黃委員國昌:按照現在的法律規定是不違法,沒錯啊!可是我剛剛問你的是你贊不贊成進一步的強化管制,因為本席接下來打算要推修法了。
    李主任委員瑞倉:因為目前法律既然有很明確的規定,假如你要問我個人的意見,我不方便在這裡表達。
  • 黃委員國昌
    我現在是要聽主委的意見啊!你贊不贊成推強化管制的修法?
    李主任委員瑞倉:這是我個人的意見,不要講我反對,我覺得讓社會上已經相當受尊敬的人,能再繼續為國家社會奉獻是一件好事。
    黃委員國昌:這是民進黨的李俊俋委員之前召開記者會強力抨擊的,但沒有關係,你有你的看法,立法委員有立法委員的看法,要拆解這種金融幫弱化整個金管會管制能力這種結構性集團的現象,是我們接下來推動修法所努力的方向,到時候法案到委員會的時候,沒有關係,主委你可以回去想,你好好想清楚你是贊成還是反對。
  • 主席
    請吳委員秉叡發言。
    吳委員秉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先跟主委提醒一下,金管會剛剛的報告,對於委員所強調的「明知」,你們是抱持存疑的態度,報告裡面第四頁講得很清楚,可能是他沒有仔細看。
    我今天有看到專訪,對於股市動能你也是憂心忡忡,股市動能如果不足,像是低於500億元的成交額,你就要打強心劑,那個金額多少當然是你自己的判斷,問題是你強心劑的藥效只放在當沖真正的交易金額來課稅,那個量很小耶!強心劑的藥效夠嗎?
  • 主席
    請金管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瑞倉:主席、各位委員。那是比喻的說法,可以讓社會大眾比較明白我們的想法。這個強心劑什麼時候要打、怎麼打?其實以比喻來說,金管會的立場比較不像醫生,沒有辦法直接去處理,我們比較像病人的家屬,我們當然要關心病人,希望趕快把病治療好。
    吳委員秉叡:我提供你一個思考的方向,我講的這個建議不是答案,只是供你參考,你可以考慮看看。你去研究、比較各國,有一些國家把股息跟股利從個人綜合所得稅抽出來,分離課稅,分離課稅有幾個好處,第一,內外資的稅率不會差距這個大;第二,因為分離課稅,不會在股市除權時有大量棄權的情形發生,使得大家不敢報交易量,因為報了交易量,分了股息跟股利之後,由於是跟個人綜合所得稅放在一起,那就是採累進稅率,所以有些人就會考慮要棄權,這也是我們股市當前的幾種病因之一。其實我知道有好幾個國家也是課所得稅,但是他們是將它分離,採單一稅率。針對這部分,主委是否可以回去做比較及研究?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們可以比較,而且我跟業者會談時,他們也有提這樣的建議,這一點基本上還是稅制的問題,確實也是牽一髮而動全身的問題……
    吳委員秉叡:沒有錯啊!剛才你說金管會像是病患家屬,病患家屬可以對醫生提出合理的建議。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我們就拜託醫生趕快開好藥方來處理。
    吳委員秉叡:當然,我也贊成主委所說的,不是所有的問題都從稅制著手,但是「稅」是一個很大的誘因,過去我們常常批評財政部的一個問題,現在財政部不在場,在這邊這樣片面批評他們,好像也不太公平,但是財政部現在好像只有弄到課稅政策,其實他們應該是要講財政政策,稅只是他們政策的其中一部分而已。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跟委員說明,其實財政部和我們的互動是非常暢通的,大家的觀念彼此也都互相尊重。
    吳委員秉叡:我也在等待,因為我有看到訊息,主委說大概明年6、7月就會端出健全的方案。但是我還是要提醒你……
  • 李主任委員瑞倉
    那是財政部說的。
    吳委員秉叡:對。但是我還是要提醒你在內部會議的時候,整個配套方案都要研擬清楚再端出來,而且不要端片段的方案,不然又引起社會混亂。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是。
    吳委員秉叡:中華民國這個社會談到稅的問題,大家都很緊張。
  • 李主任委員瑞倉
    對。
    吳委員秉叡:第二個要請教的問題是,我看到你們的報告提到TRF有爭議的大概約200件,你們說已經和解40件?
    李主任委員瑞倉:不是,將近55%,大約有89件。
    吳委員秉叡:剩下一百多件。可是就媒體的報導,因購買TRF而受傷的中小企業大約有3,700家,所以這是有爭議的部分,對不對?
  • 李主任委員瑞倉
    對。
    吳委員秉叡:我再提醒主委一件事,上一任的丁主委曾經在財委會答詢時公開承諾,對於TRF原來資格不符者,但是去幫他們弄資料、開OBU帳戶,以一條龍的方式把他們弄成具有專業投資人的資格,讓他們可以購買TRF的這些經理人,應該要給予懲處,但是現在我並沒有看到你們有公布什麼樣的懲處,還是丁主委已經離開了,所以他的承諾就不打算兌現?
    李主任委員瑞倉:事實上有沒有偽造或是一條龍的行為,我們在監督管理上可以從行政管理方面認定、處理的部分,我們會積極處理。
    吳委員秉叡:那很簡單,你只要請陳抗的這些人來,一個一個詢問就知道了。
    李主任委員瑞倉:不過最重要的是,這中間的爭議有些是涉及刑事的問題,這就需要司法機關來處理。
    吳委員秉叡:對。你現在談到刑事,當然是司法機關處理,但是在你們金融監督者的角色上,對於行政的部分也可以處理。我的意思是,丁克華主委離職後,對於他在財委會這個公開的承諾,你是認為要重新考量,還是認為他已經離開,所以就算了?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先講金管會監督管理的部分,我們已經要求銀行對這些案件要自行徹查及處理。
  • 吳委員秉叡
    你叫他們自己查自己……
    李主任委員瑞倉:查不完,我們還有檢查局。
    吳委員秉叡:我知道,但是以人性而言,你叫他們自己查自己,那是很困難嘛!我的意思是,事實上有沒有這樣的問題,包括黃國昌委員、曾銘宗委員以及本席,我們三人長期接受TRF受害者的陳情,他們都提到有一條龍這樣的狀況,陳抗的人會跟你們講,所以你們也要聽聽看陳抗人的說法。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們檢查局對這個部分會做專案檢查,所謂的專案檢查就是不管任何銀行,只要有牽涉到這樣的事情,一律都要去檢查。是不是容我請吳局長說明?
    吳委員秉叡:沒關係,我繼續往下問。因為我講的是政策,執行面你們要去處理,這個我是知道的,也謝謝你們很認真,因為這對於受害者來講是很重要的。再來,後來好不容易跟銀行局、銀行公會商量出一條路,就是可以走商務仲裁,而且商務仲裁不能附加任何條件。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是。
    吳委員秉叡:前一陣子也一直在陳抗,陳抗者反映雖然有告訴他們這一條明路,但是當他們要去走仲裁時,銀行卻出現幾個問題,第一,不提供契約資料。第二,他們不同意,當然你們有一個單一窗口,我們一直在跟你們那個科長聯絡,他都會個案做處理,但是處理的效果如何,我們也不知道,因為還是一再反映有這樣的狀況。第三,利用人家要申請商務仲裁時,銀行就去抽銀根、去查封財產。這些問題恐怕都是在承諾之後的亂象,金管會要有耐心去處理。
    李主任委員瑞倉:委員最後提到抽銀根的問題,我們已經明白要求各銀行,而且是有發函給各銀行,要求銀行將這兩件事要分開處理,亦即企業有貸款和這次惹上TRF麻煩的事情要分開處理,絕對不可以抽銀根。
    吳委員秉叡:是啦!我知道,我有看到你們的公文,我也看到你們的公文一再跟他們講要接受仲裁,可是他們還是不接受啊!所以現在是有法律、有命令、有公文,我承認這些都有,但是對於不照你們的法律、不照你們的命令、不照你們的公文走的,金管會要拿出嚴格的執法態度。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們會的,假使真的是沒有這樣配合處理的,我們會嚴加檢查、嚴加處理。
    吳委員秉叡:檢查之後要處理,不是檢查之後……
  • 李主任委員瑞倉
    一定會處理。
    吳委員秉叡:另外再跟你請教一個問題,保險局在10月10日公布106年壽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除了新台幣、美金跟澳幣保單利率調降1至2碼以外,其餘維持105年責任準備金的利率水準,從106年1月1日適用。這是明年的事情,但是不久就傳出壽險業保險費要上漲兩成的消息。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在這裡先公開對全國同胞說明,當然這個要降低準備金的利率是時勢所趨的作法,但是不要慌張於一時,要訂定任何壽險的保險條約都是長久的考量,不必急於一時……
    吳委員秉叡:我知道主委的意思,「大家不用急」,我也希望這樣呼籲,但是我剛才提到只有新台幣、美金跟澳幣三種貨幣會調降1至2碼,保險業是不是利用這個機會大幅上漲保險金?他們把其它的費用灌到這裡面來,是不是有這樣的狀況?我是對金管會示警。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我會要求保險業不可以混水摸魚。
    吳委員秉叡:因為保險費是要精算的,怎麼會調降了1至2碼的利率,保險費就要上漲?包括過去的手續費等各方面的費用,他們是不是要想辦法讓它增加?
  • 李主任委員瑞倉
    其實影響沒有那麼大……
  • 吳委員秉叡
    是啊!我的意思是這樣。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是不是可以請我們保險局李局長向委員說明?
    吳委員秉叡:我是先跟你示警,不要給人家漲那麼多保費。
  • 主席
    請金管會保險局李局長說明。
    李局長滿治:主席、各位委員。因為責任準備金的調整,事實上是會影響到成本,但是其實它還是有關費用跟合理利潤的部分,而且不同的險種及不同的通路都有不同的調整的情形,所以並不是像委員剛才所提出有關外界表示有提高兩成保費的情形。
    吳委員秉叡:所謂「禁於未發之謂豫」,我的意思是他們還沒有這麼做之前,你們就要先去精算,因為保險局應該有這樣的能力可以監督他們的費率上漲是否合理,不要等到真的上漲了,大家唉唉叫的時候,你們才回過頭來說要怎麼處理。
  • 李局長滿治
    是。
    吳委員秉叡:現在是105年11月,我現在提出質詢是讓你們先準備,而不要在發生那樣的事情之後再來處理,好不好?
    李局長滿治:好,了解。
  • 吳委員秉叡
    謝謝。
  • 主席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李主委剛才的答詢,本席頗表贊同,該講的就要講。假設有人一再揚言要追究決策的責任,並加強管制,屆時不只是金管會的四個局,我相信主委也不敢做決策了。本席認為應該視其決策的過程中有無不法,若只是一味地追究責任,那麼我也會做,就不需要博士專業了。大家一味地追究責任的結果,金管會及主委敢開放嗎?你敢提出更大膽,或更有效的政策嗎?這個結果會造成未來台灣的金融業奄奄一息。所以,請主委該開放的就應開放,我不贊成少數立委一味地追究責任。
  • 主席
    請金管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瑞倉:主席、各位委員。謝謝曾委員的指教,我也希望國家社會對於公務員,不論是政務官或事務官,能給予更大、更寬廣的工作空間。
    曾委員銘宗:沒錯。例如管制方面,台灣的旋轉門規範現在是世界上最嚴的,當然有檢討的空間,但是,我不贊成某位委員一味地追究決策的責任,這我也會呀,因為追究責任太容易了,現在就有後遺症了,我知道談到要開放,現在四個局中,沒有一個局敢開放,因為其結果如果是好的就好,如果是不好的,就會被追究責任。因此,我不贊成剛才某位委員的一味地追究責任,並且要加強管制。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已向四個局長,包括會內四個處長說過,我鼓勵他們要勇於做決策,萬一這個決策產生麻煩,主委會與他們一起面對。
    曾委員銘宗:好,假設你有這樣的宣示,有guts,我一定全力支持你,並表達敬佩之意。
  • 李主任委員瑞倉
    謝謝。
    曾委員銘宗:因為這樣的結果,台灣的金融業才有發展的空間,可以對台灣的經濟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也可以為台灣地區的人民提供更佳之服務。
    接著請教有關基金方面,現在能否辦理質借?目前是在他行可以,本行則不可以。但在國外是都可以的。尤其是現在由於股市缺乏動能,現在的基金有五兆的規模,假若其能辦理質押,讓資金可以做相關的投資,基本上就會有兩兆五的資金釋放出來,所以,李主委是否贊成開放自行的基金可以辦理質借?
    李主任委員瑞倉:關於這方面的質借,本來他委託銀行時,其實就有信託之意了。既有信託之意在內,目前跨行是可以,但為何在本行不可以做,是因為其間有信託關係的基礎。
    曾委員銘宗:好,請教法務部劉參事,信託法第三十五條中訂有例外情形,是在書面同意或依照市值計算即可以。其實過去金管會也曾經函文法務部解釋,但是法務部一直沒有同意,主因為何?國外如日本都可以這樣做了,為何我們不可以?
  • 主席
    請法務部劉參事說明。
    劉參事成焜: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關於信託業法增訂第三條之一,……
    曾委員銘宗:假設不修信託業法,因為信託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是不可以如此,但在第三十五條中訂有例外情形,這樣行不行呢?
    劉參事成焜:關於此點,先從立法體例來看,……
    曾委員銘宗:等你講完立法體例,我的發言時間就到了,我只問你行不行呢?信託法第三十五條中訂有例外情形,書面同意了就可以。
    劉參事成焜:但在這裡面考量到經濟強勢的問題,信託業是強勢……
    曾委員銘宗:我自己都同意,已填願意了。
    劉參事成焜:因為信託人已經質借了,全部利益都在銀行、信託業者身上,在經濟上,一個為強勢,另一為弱勢。
    曾委員銘宗:那麼為何在日本就可以?在國外,也有兩種方式啊。一種是信託的方式,照樣可以,國外的信託法制更為先進,為什麼國外可以?
  • 劉參事成焜
    我想這可能是少數立法例。
    曾委員銘宗:不是少數,是都可以。我問過在國內販售基金的基金公司,國外是可以的。好,我簡單問一下,修改信託法,可以嗎?
    劉參事成焜:如果在信託法中討論,可能在立法體例上比較……
    曾委員銘宗:其實信託法第三十五條,已有例外情形了。現行以信託法第三十五條做出解釋,沒有空間嗎?
    劉參事成焜:在法務部的內部分工,是由法律事務司辦理,他們對這方面較為堅持,我只是代轉他們的意思。
    曾委員銘宗:好,謝謝。假設今天不贊成修信託業法,我希望能找個時間來修正信託法。
    接著,請問李主委,是否贊成開放網路銀行?因為網路銀行的成本較低,且是未來的主要通路,在國外,包括美國、日本,以及中國大陸,網路銀行都相當普遍,請問李主委,是否贊成開放純網銀?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想這是一個國際發展的趨勢,台灣不能自外於此種趨勢,為何我們在發展上不若美國或大陸那麼快?是因為台灣的金融據點普遍設於各地,使得民眾在使用上相當便利,而人民對於我們的金融機構又非常信任,所以,我們要推動網路銀行反而不容易。
    曾委員銘宗:那麼,在政策上呢?我們在政策上要不要開放純網銀?
  • 李主任委員瑞倉
    要開放。這就牽涉到您指教過的監理問題。
    曾委員銘宗:其時程是在今年,還是明年?你們要有個大約時程。
    李主任委員瑞倉:現在我們積極在朝此方面立法,會視整個發展情勢,訂出時程。
  • 曾委員銘宗
    明年底以前有沒有可能?
  • 李主任委員瑞倉
    現在我無法在此明確回答。
  • 曾委員銘宗
    但在政策上會去做?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我們會積極處理。
    曾委員銘宗:好,謝謝。另外,請問李主委,在政策上,你是否鼓勵金融整併?
    李主任委員瑞倉:當然,台灣的金融機構數量太多,規模小,是一個事實,也是現象,在目前國際競爭如此強烈的情形之下,如果能進行合理的整併,是一件好事。
    曾委員銘宗:公營泛公股的市佔率超過五成,對於泛公股的整併,您傾向哪種方式?公併公、公併民,或是民併公?
    李主任委員瑞倉:泛公股的整併是財政部的職權,他們在推動時,若需要金管會的協助,我們一定會好好地協助。
  • 曾委員銘宗
    您是否贊成公併公?
    李主任委員瑞倉:可能大家會想,這是一個較為簡易的方法,過去也有成功的案例,假使財政部要推動,我們一定會好好地配合。
    曾委員銘宗:好,接著請教,過去的金融業整併,很多是合意併購,也有敵意併購,請問您是否贊成未來在金融業的整併過程中,開放敵意併購?例如,限定一定的條件,就算是一次一定要購買超過50%的股權之前提下,同意其敵意併購,您是否贊成?
    李主任委員瑞倉:合意或敵意,是對稱的名詞。這兩種方式,目前都是法律所允許的,若能合意併購,當然其發展較為順利;而敵意併購則容易引起糾紛。不過,最近曾有案例,原來雙方是誓不兩立的,後來還是由敵意併購走向合意併購。所以,我想只要符合法律規定,自己備足條件,可以由業者自行選擇。
    曾委員銘宗:有時候在剛開始發動之時或許是敵意併購,但在過程當中,也有可能透過協商的方式,讓敵意併購轉為合意併購。所以,李主委的意見是,只要在法令許可的範圍內,不論是合意併購或敵意併購,基本上,您都贊成?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我們都樂觀其成。
    曾委員銘宗:好,謝謝。另外,我還是要說那句話,在立法院答詢,該講就講,關於本席的提案,其實你的書面報告中已有說明,有些委員在還沒搞清楚之前,就做了不合適的發言,我覺得該講的還是要講,謝謝。
  • 主席(費委員鴻泰代)
    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央行楊副總裁,最近前副總統呂秀蓮女士說,要注意川普的海嘯現象,她是從政治的角度看待此事,我現在從金融的角度來看此事,首先,會有川普式保護主義,還有稅務改革等,所以,你看到最近的美元一直走強,亞幣一面倒,因為在競選的過程中,他曾指控中、韓及台灣,是操縱匯率的國家,我們看到,最近外資拼命在跑,在過去一個半月以來,每天淨匯出六至七億美元,請問央行如何看待此事?關於川普的金融海嘯,你怎麼看?
  • 主席
    請中央銀行楊副總裁說明。
    楊副總裁金龍:主席、各位委員。川普的當選,最快會反映的部分就是在金融面……
  • 賴委員士葆
    已經反映了嗎?
    楊副總裁金龍:已經反映了,我想很重要的是,第一、匯率的波動,這已開始反映了。第二、債券的利率馬上調升。第三、在股票上,有的稍微上漲,但是新興國家市場馬上下跌。所以,已經是反映了。
    賴委員士葆:所以,他是超級大的黑天鵝,是不是?
    楊副總裁金龍:當然,這個就……
  • 賴委員士葆
    他是不是黑天鵝?
  • 楊副總裁金龍
    應該也算是。
  • 賴委員士葆
    是不是很大?
    楊副總裁金龍:如果以目前在金融上的反映,他是比英國脫歐還來得大。
    賴委員士葆:所以,看起來美元持續走強。
  • 楊副總裁金龍
    這是目前的預期。
  • 賴委員士葆
    所以台幣及人民幣持續走弱。
  • 楊副總裁金龍
    到目前是走弱。
  • 賴委員士葆
    未來也是如此?
    楊副總裁金龍:那當然要看他在明年上任之後,這些事件是否會發生。
    賴委員士葆:他上任之後會有二種情況,第一是利空出盡,第二是才要開始。你認為是他上任以後才要開始?還是在上任之後,就到此為止了?
    楊副總裁金龍:市場現在是先反映,到他開始上任了以後,市場可能還是會反映,但是到他要實施這些政策,還是會有一段時間,市場是不會持續一直在反映的。
    賴委員士葆:所以,台幣看貶是可以預期的?
    楊副總裁金龍:我想目前市場上,它是貶的方向。
    賴委員士葆:好,謝謝你乾脆直率地回答。我想台幣持續地匯出,與美元走強及川普當選有關,但是,與「深港通」馬上要生效也有關係吧?
    楊副總裁金龍:據我的了解,好像因為人民幣貶值,「深港通」的時程也未確定。
  • 賴委員士葆
    12月15日不是要開始嗎?
  • 楊副總裁金龍
    這點我不曉得。
  • 賴委員士葆
    你還沒有掌握?
  • 楊副總裁金龍
    不曉得。
    賴委員士葆:如果「深港通」確定了,是否也會加速外資的流出?
    楊副總裁金龍:事實上,外資是有benchmark的,基本上,雖然最近台股外資流出,但是若從數據來看,從今年初到目前為止,外資還是淨流入的,而且在亞股中,其淨流入較其他國家都還多。
    賴委員士葆:所以,你不擔心外資跑出去?
  • 楊副總裁金龍
    當然我們要密切注意。
    賴委員士葆:密切注意,但是不擔心?
  • 楊副總裁金龍
    我想市場就是這樣子。
    賴委員士葆:好,接著請教李主委,今天我聽到你的回答,曾委員也給你肯定。就專業力而言,你還是滿依賴你的幕僚,但是在政治力方面,你今天是表現了政治力,這點是要肯定的。你認為必須勇於開放,不要讓人感覺金管會像衙門一樣,只是會「管」而已,應該是要「放」,不要變成「捏了怕死,放了怕飛」,那就會很慘了。你剛才的一席話,大家都聽到了,我們希望你堅持,特別是你可以告訴你的同仁:你們該放就放,出事情我來扛。你拍胸脯可以吧?好,各位局長應該也聽到了,你們要儘量做,出事情他會扛。李主委若能如此,人家就會替你賣命了。
  • 主席
    請金管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瑞倉:主席、各位委員。我想,以他們的專業所做任何決策,不會出事情的。
    賴委員士葆:他們會替你賣命的。剛才我問了央行副總裁,台股資金持續在外流,台幣在走弱。金管會有四招在穩台股,是哪四招?你知道嗎?
  • 李主任委員瑞倉
    知道。
  • 賴委員士葆
    那說說看。
  • 李主任委員瑞倉
    像是多開說明會。
    賴委員士葆:開說明會是本來就該做的,無感。第二個是限縮信用交易,不怎麼樣。第三是調高融券成數,也還好。第四是擴大信用交易擔保,這也看不太懂。
  • 李主任委員瑞倉
    對。
    賴委員士葆:你也同意我的評論,那就沒效了哦。
  • 李主任委員瑞倉
    不會啦。
    賴委員士葆:但我剛才在評論這些措施,你還說:是、是、是。我剛才是肯定了你的政治力,但在這方面我並未肯定你。現在政府要刺激股市,讓股市有量,最有用的措施是什麼?本席在此與你探討幾個問題,現在股票一個單位是一千股,針對高價的股票,例如股價在500元或1,000元以上,能否將它改為一百股為一個單位?
    李主任委員瑞倉:可是公會內部業者的意見都不一致,因為這牽涉到交易習慣的問題,大額股票可否拆成零股,……
    賴委員士葆:這一定是高價股才需要,普通價位的不必,因為高價、特別貴的股票,就代表著人家想買,但是買不起啊,像大立光股價幾仟元,買一張就需幾百萬元。
    李主任委員瑞倉:若要推動此制,在實務上必須尊重業者的意見,他們先取得一致意見之後,政府才能推動。
  • 賴委員士葆
    你可以去研究一下嗎?
  • 李主任委員瑞倉
    可以。
    賴委員士葆:我認為可以正面看待此事,針對某些高價股票,在500元或1,000元以上的股票,讓小額投資人也能參與,這是還滿好的意見。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是。
    賴委員士葆:相同的概念,幾天前曾委員曾經提案,我認為那是有效的,就是現在能救股市量能的是當沖,但卻課千分之三的稅,他來來回回都是千分之三,這個稅太高了,可以採淨額課稅,因為如果是千分之三,以現在的解釋,它在某種程度上是包括了證所稅。若課千分之三的稅,他的成本太高,就沖不起來。雖然你們開放當沖,是很好的事,但你們說要研究,研究出來了沒有?可不可以就今天當沖的淨額去課千分之三的稅?如果你們怕不予課稅,會被人家講話,我建議其他的可以比照期貨,你知道現在期貨交易稅率是多少嗎?
  • 李主任委員瑞倉
    十萬分之一……
  • 賴委員士葆
    你們可以比照期貨。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我們已將它列入研究方案之一。
  • 賴委員士葆
    還沒研究出結果來?
  • 李主任委員瑞倉
    這方面要由財政部……
    賴委員士葆:你們自己push啦,你說這是最有效果的,你是病人家屬,就要去拜託醫生。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我們會積極跟他們談。
    賴委員士葆:權證也是一樣,關於權證的避險部分,因為當沖就是避險的味道,避險部分能不能統統比照期貨去課稅?這樣的話,我相信對於股市的交易量會有幫助。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我們會把它放在同一方案裡面。
    賴委員士葆:主委,你們的動作要快,該稱讚的我還是會稱讚,但你們推出的四招穩台股,看起來沒有一招是有效果的。
    李主任委員瑞倉:不見得,因為現在還沒實施。
  • 賴委員士葆
    開始實施了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當股市出現非理性反應時,我們才會實施,那是急救藥,但現在還不必吃。
  • 賴委員士葆
    就擺著好看而已。
  • 李主任委員瑞倉
    不是的。
  • 賴委員士葆
    暫時都不用?
  • 李主任委員瑞倉
    這種策略最好是備而不用。
    賴委員士葆:問題是現在已經進入加護病房了。如果台股市場再往下降至2、3百億,那就不是市場了,可以解散了。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我們會注意。
    賴委員士葆:針對價的部分,我們會尊重市場,但在量的部分,其實金管會可以幫一點忙,回到我原來的基調,讓你們的同仁多發揮他們的專業,對外你要替他們扛起來,他們就會做給你看。謝謝。
  • 李主任委員瑞倉
    謝謝賴委員指教。
  • 主席
    請盧委員秀燕發言。
    盧委員秀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央行總裁到東吳大學演講時釋出一項很重要的訊息,就是回應川普當選以後我國匯率的走向,總裁非常有趣,特別引用了「羊跳懸崖」的案例,這是總裁主動釋出的訊息,是要回應外界對於川普當選以後,對我國匯率有何影響?總裁的意思是,國家的匯率還是要採取動態穩定的策略,亦即要動態,但穩定很重要;要考慮出口,也要考慮進口,不可以大貶大落,他特別提到這句話。所以外資、匯率圈有一個講法,總裁所謂的動態穩定,是要將美金對臺幣的匯率穩定在31元至32.5元之間,可是從這段時間看來,好像有點印證,從川普當選以來,最近的匯率一直在31元至32.5元之間,請問這就是央行本身的range、標準的範圍內嗎?
  • 主席
    請中央銀行楊副總裁說明。
    楊副總裁金龍: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絕對不是。
    盧委員秀燕:如果超過32.5元或者under在31元以下,那就不是穩定,是滿大起大落的。
    楊副總裁金龍:不見得,如果是新臺幣對美元的匯率,它的波動度會很大,但匯率是要和其他的主要貨幣相比較的,所以一般而言,動態穩定都是用名目有效匯率(nominal effective exchange rate)來作衡量。
    盧委員秀燕:你這麼說也算是有答復,表示現在匯率圈所講的31元至32.5元之間是不一定的,所以央行的操作也可能在這個範圍之外?
    楊副總裁金龍:基本上,中央銀行的匯率政策還是由外匯市場來決定。
  • 盧委員秀燕
    所以有可能在31元以下或32.5元以上?
    楊副總裁金龍:當然,因為匯率會上下波動。
    盧委員秀燕:這項消息的釋出是很正面的,讓我們知道它的範圍。謝謝楊副總裁。
    接著請教主委,大家都很關心這件事,我今天看到你接受自由時報一個很大型的專訪,我很仔細的拜讀,你提到這段時間臺灣的金融情勢非常嚴峻,所以我們很期待你們能儘快提出有效率的政策,你提到最快會在月底去拜訪財政部長,請問為什麼?
  • 主席
    請金管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瑞倉:主席、各位委員。因為股市交易量的問題,還有要讓股市恢復正常,這與稅制很有關係。
    盧委員秀燕:所以你們雙方迫切需要見個面,讓大家調整一下步伐?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我們的同仁和財政部已經有很好的交流了。
    盧委員秀燕:我只是好奇,金管會和財政部的地理距離有多遠?10分鐘不是嗎?金管會在板橋站的樓上,財政部就在總統府的旁邊。
    李主任委員瑞倉:那是地理距離,其實我們溝通沒有距離。
    盧委員秀燕:為什麼你們最快還要等到月底才去拜訪?10分鐘可以到的地方,近在咫尺,但見面卻像牛郎織女一樣。我每天還從台中來咧。
    李主任委員瑞倉:要談這種事情並不是聊天式的就可以解決,我們必須將金管會內部包括我們周邊業者的所有意見都整理得非常好,而且要……
  • 盧委員秀燕
    所以你上任到現在都還沒有跟財政部長深談過?
    李主任委員瑞倉:跟他有來往過,但還沒有正式的交談過。
  • 盧委員秀燕
    你跟他熟不熟?
  • 李主任委員瑞倉
    非常熟。
    盧委員秀燕:總而言之,我只是透過這樣的詢答告訴你們,政府的動作效率太慢了,這段時間都沒有進一步的進展,難怪大家會對臺灣的財經情勢非常焦慮。
    李主任委員瑞倉:不是慢,而是因為內部的意見還沒有統合。
    盧委員秀燕:譬如有關於降稅、股利扣抵、證交稅等等,大家都還沒有一致性的看法,是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有關於稅的問題,我們當然要跟財政部全面來談。我舉最簡單的例子,譬如有人建議改變營業時間,光改變營業時間,業者的立場就不一致了,何況全國有那麼多的業者,每個人的立場都不一致。我們希望公會趕快統合出一致的意見,看這個意見可不可行。
    盧委員秀燕:這跟財政部關係不大,倒是有個東西滿密切的,譬如你在上個禮拜接受本席質詢當中也曾提到,你還滿贊成立法院建議的淨額課稅方式,不過同樣的問題我質詢財政部許部長,他則持保留的態度。由此看來,你們彼此之間是有出入的。
    李主任委員瑞倉:沒有,我覺得許部長對於稅的問題,態度一定要保留一點。
    盧委員秀燕:不過你們近在咫尺,動作、效率卻這麼慢。所以我和曾銘宗委員準備提案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有關於淨額課稅部分,可能動作會比你們快一點,不過你在訪談當中特別提到一項很重要的東西,這段時間前面發言的兩位委員都一直在問TRF的事情有很多的缺失,可是在你的訪談當中特別提到,你不會禁賣TRF,雖然它的爭議這麼大,大家覺得它是這麼大的風險產品,而且金融圈在操作的過程當中也弊病百出,不過您倒是提到你不會禁賣TRF,是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事實上,這是在國際上已經發展很久的金融商品,在臺灣也許是初次遇到,在執行過程中,確實有很多需要檢討之處,假使因此而禁賣,事實上是沒有必要的。至於業者要不要引進、投資者要不要投資,就尊重他們自己的決定。
    盧委員秀燕:沒關係,我只是要你給一個明確的答復,以後民眾才知道政府在這件事情的態度上,並不是那麼嚴格禁止,所以以後大家要自負風險。另外,你是否知道有位英國人在幾年前撞死一名臺灣的孝子?雖然我們跟英國之間沒有邦交也沒有司法協定,但是我們的外交系統和司法單位還是聯手將那位肇禍的英國人─林克穎繩之以法,讓他在英國判刑入監,你知道這件事情嗎?
  • 李主任委員瑞倉
    知道。
    盧委員秀燕:同樣的樂陞案搞得這麼大,樂陞案讓兩、三萬的投資人血本無歸,造成虧損,請問樂陞案當時的負責人,就是用外資的名義來收購,然後不收購又「落跑」掉的那個日本人叫什麼名字?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是百尺竿頭的負責人嗎?
  • 盧委員秀燕
    對啊。
    李主任委員瑞倉:名字我叫不出來,但我知道有這件事情。
  • 盧委員秀燕
    你們有沒有找到這個人?
  • 李主任委員瑞倉
    他現在還在日本。
  • 盧委員秀燕
    你們找到他了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還沒有,這是司法機關在偵辦的。
    盧委員秀燕:你們至少要找他,你曉得我們的駐日代表謝長廷在上個禮拜有回來立法院備詢嗎?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抱歉!我不知道這件事。
    盧委員秀燕:你不止和財政部近在咫尺,卻距離遙遠,同時,你們到立法院備詢,而我在外交委員會有質詢謝長廷,結果你們都沒有找謝長廷。你知道林克穎之所以能夠繩之以法,當時我們的駐英代表盡了很大的責任,他們和司法單位和各單位都有合作。金管會抓中信銀來罰,是因為有些同仁要負責任,結果那個肇禍的、不收購的埜由昭搞一搞最後跑掉了,到現在你也叫不出名字來,你有沒有去找謝長廷說我們要求日本政府要這個人負責任?他到底有沒有財產?我們要不要去查扣?或是他在司法上要負什麼責任?你們好像「沒要沒緊」,這個人在日本做什麼你們也搞不清楚!
    李主任委員瑞倉:盧委員剛才舉出英國的例子,是等到完成司法程序以後才有那個結果,但這件事情必須透過司法程序,假使金管會有查到有利於進行這樣的事情時,我們一定會提供。
    盧委員秀燕:司法只是幫你偵辦,但是主管機關要盡全力,而你們就是主管機關,倘若如此,以後任何人都可以假外資、假冒外國人,找個大陸人、日本人、美國人、伊朗人,或許是哪個國家的人你們都不曉得,進來後就要收購、併購,搞到一半就「落跑」了,造成我們的股市投資人、散戶都倒大楣。我的意思是,到現在為止,你們對於埜由昭有任何的接觸或瞭解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們和日本的金融監理單位有接觸,有蒐集了一些資料,提供……
  • 盧委員秀燕
    這個人現在在日本做什麼?住在哪裡?
    李主任委員瑞倉:抱歉!我對於他個人並不瞭解,因為金管會無權調查他現在的行蹤及個人的情形。
    盧委員秀燕:你們總是要知道嘛!你們現在有沒有告訴日本政府,這個人在臺灣捅了這麼大的婁子,讓幾個人上百億的金額血本無歸?他們有要偵辦嗎?你們有辦法處理嗎?怎麼可以「沒要沒緊」!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們透過日本金融監理單位所獲得的資料,均已提供給檢調單位。
    盧委員秀燕:到現在為止,你們有什麼進度?
  • 李主任委員瑞倉
    要看司法機關偵辦的狀況。
  • 盧委員秀燕
    你們有沒有問司法機關偵辦進度如何?金管會總是要催法務部認真辦、認真抓。
    李主任委員瑞倉:基於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即使我這個時候去問他,他也不會說。
    盧委員秀燕:哪有!你去翻一下資料,我為什麼特別將林克穎的例子提出來?因為在林克穎入監的過程當中,我們的政府隨時讓國人知道偵辦進度,讓國家知道我們對一個撞死孝子就「落跑」的外國人,哪怕他只害一個人、一個家庭,我們都要將他繩之以法,你去Goolg一下所有相關的新聞報導,便可瞭解在這中間政府積極追捕的態度。可是到現在為止,我在這邊問過幾次關於埜由昭收購一事,卻從來沒有聽過他的訊息,我們也不知道政府要不要找他?也不知道政府辦得怎麼樣?你們完全「沒要沒緊」。我覺得最重要的是態度的問題,至少有林克穎這個案子讓你們參考,你們要展現出積極的態度。這個日本人在臺灣搞了飛機,闖了大禍,你們絕對不能放過他,應該要好好處理。如果你們搞不清楚司法機關辦案狀況,金管會一副不要緊的心態,虧錢也不要緊,反正是散戶虧錢,我覺得這個態度很差勁。
  • 李主任委員瑞倉
    金管會絕對不是這種態度。
    盧委員秀燕:希望你下次報告一下他的情形,以及你們追捕、追查的態度。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我們一直有和日本金融廳……
    盧委員秀燕:我看你不斷拿資料上來看,請你說明現在埜由昭有沒有辦法賠?他名下有沒有財產?這不需要司法偵辦,你們至少可以讓我們知道他名下有沒有財產吧?還是他是個空殼公司?還是他是替臺灣哪些人當人頭?你總是要讓我們知道,這和司法沒有關係,司法是處理他有無犯罪。但現在的問題是他是負責人,當初他要來申購時,金管會有審查他的財力嗎?現在他名下有沒有財產?他在日本有沒有財產?
  • 李主任委員瑞倉
    這些應該不是金管會能直接查得到的。
    盧委員秀燕:你當初怎麼核定這位負責人是有能力收購樂陞?否則豈不是隨便誰都可以當人頭來收購嗎?我想我們今天的詢答可以讓外界評評理,看金管會在追緝的態度上及負責任上有沒有盡到義務與責任。謝謝。
  • 李主任委員瑞倉
    謝謝。
  • 主席(賴委員士葆)
    請余委員宛如發言。
    余委員宛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相信大家都非常關心台股交易量低迷一事,根據我們辦公室的觀察,進入第4季以來,只有美國總統大選川普當選後的11月9日、11月10日,台股出現超過千億元的成交量,分別是1,197億元及1,140億元。上周五個交易日的量能只有3,914億元,平均日成交量滑落到782億元,其實我之前就有提過,成交量若低於800億元,證交所是虧錢的。同期間外資大賣台股,賣超金額高達458.84億元。現在川普上台,基本上川普的美國夢很可能會讓在新興市場流動的熱錢回到美國,而臺灣另外一邊的「深港通」也要開通了,變成集結的籌資市場,所以基本上臺股的量能低落很可能是長期的趨勢。我記得李主委甫上台時在報告中提到如何拯救股市,其中第一個就是要三力四挺,可是上個禮拜,三力四挺也喊停了,所以我想要瞭解李主委對這方面的長期計畫有何看法和做法?
  • 主席
    請金管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瑞倉:主席、各位委員。三力四挺並沒有停,只是在調整執行方法,因為任何政策的執行一定要隨著情況變更來做調整,所以我們三力四挺的政策目標都還在,最主要還是要推動行政院的五加二產業,站在金管會的立場,要支持產業、支持金融業、支持創新、支持年輕人就業,這些都是一樣不會變的。只是當初認為用一點點的錢來拋磚引玉,希望能發揮大作用,但事實上業界對於這方面的反應是很負面的,我們內部自己評估大概能發揮的效果也不大,所以我們才決定改變做法,不必向業者募款,因為這點不好。假使有這樣成熟的案子,我們會鼓勵業者直接投資,這樣應該是比較好的做法。
    余委員宛如:我相信李主委也看到臺灣的產業需要轉型,需要為創新注入活水,現在卡在資本市場、金融市場注入不了活水,代表這些工具可能沒有或者已經失效,所以我還是希望主委看到中長期的做法,主委認為中長期最明確的做法為何?因為國外、國際資金就像航空母艦一般,過去不當的稅改讓他們轉向了,一旦轉向後又要轉回來是很難的。主委到底想要如何進行中長期計畫?
    李主任委員瑞倉:除了剛才提到的三力四挺和天使基金以外,我們另外還有推動創新創業基金,這部分的基金,我們內部檢討的結果就是還要繼續推動,也確實能發揮效果,而且……
    余委員宛如:的確要繼續推動創新創業基金,但上次我質詢時就已經提醒你,政策在這邊,但下面的人不動就是不動,這個問題你怎麼解決?可能要去追究一下。
    另外之前爆發樂陞案時,我就一直在質詢丁主委有關質設比的問題。樂陞的董監持股均不超過8%,可是他們的質設比卻高達八成;換言之,他們手上可以動用的股權大概只有1%,相信王局長也知道我質詢過這件事情,當初在質詢時,丁主委一直跟我說質設比過高和公開收購沒有關係,但是我要強調的是公司治理的一件事情,就是連菜籃族要買股票,股票的觀測站或大師都會告訴他們,不要選擇董監質設比過高的公司,因為他們是內部最有關係、最知道公司營運狀況的人,當這家公司的股價已經起不來或是營運沒有前景時,他們寧可將手上的股票換成現金再去投資其他事業,這是真實的現況。但我還是要繼續問質設比的問題,因為這和公司治理是非常有關係的。螢幕上顯示的上市上櫃董監質設彙整表,是我們辦公室所做的最新資料,在888家上市公司裡面,董監質設比高於90%的有4家,大於50%的總共有33家;上櫃公司統計家數是729家,董監質設比大於90%的有4家,大於50%的總共有20家。甚至有一家排名第一名的2020美亞公司質設比高達99.15%,請問主委是不是應該要去關心這家公司怎麼回事?
    李主任委員瑞倉:好的,我們會注意。
    余委員宛如:事實上之前我已經要求金管會要去調查,可是沒想到我們辦公室的速度比你們還快,我們直接做了這項資料的蒐集,我不知道金管會為何遲遲都交不出資料來,麻煩檢討一下。針對這種質設比過高的公司,你們怎麼監督?是否有違法?是否要加強管理?
    李主任委員瑞倉:臺灣的業者常常忘了要自律,是法律的「律」、紀律的「律」,他們衝撞業務是應該的,但不可以目無法紀或用投機取巧的方法,必須要自律。假使金管會在業務監理過程中發現這種問題,我們內部一定會嚴辦。
    余委員宛如:在上個會期爆發的弊案中,光洋科的質設比就高達90.12%;樂陞是75.93%;換言之,質設比高的公司真的是很容易發生問題的公司,請問主委,如果金管會發現這些問題,你們的糾正措施為何?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我先請局長向委員說明我們如何監管這些公司。
  • 主席
    請金管會證期局王局長說明。
    王局長詠心:主席、各位委員。針對高質設比的公司,我們除了將它放在財務重點專區,提醒投資人注意之外,還會把它列為例外管理的優先對象。誠如委員所講的,我們發現過去發生弊案的公司,其董監事質設比重都比較高,所以我們在做一些例外管理時,會將這些公司列入優先對象,透過資訊的揭露方式來提醒投資人注意。
    余委員宛如:除了董監質設的問題外,我們再看看經理人和持股占10%上的大股東之質設比現況,上市888家裡面高達90%的總共有12家,總計大於50%的有42家;上櫃公司大於90%的有8家。事實上經理人和大股東也是非常清楚公司內部營運狀況的人,我們發現一件很有趣的事情,在上市櫃公司裡面,董監、大股東和經理人持股質設比過高的公司重複的有5家,包含上市公司的美亞、如興,還有上櫃公司的富驊、弘捷和昱泉。請問主委,在我今天提醒之後,未來金管會針對這幾家公司會有什麼作為?
    李主任委員瑞倉:對於這些槓桿原理操縱得太厲害的企業,我們當然會注意,而且在監督機制上,他們很容易被發現,我們當然也會加強監管,有任何違法的地方或者……
    余委員宛如:我今天揭露之後,主委還敢買這些股票嗎?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我不能買股票。
  • 余委員宛如
    你敢不敢嘛?
    李主任委員瑞倉:當然這種股票我不會買,但我現在不能買股票。
    余委員宛如:我想要提醒的是,雖然證期會扮演監督的角色,但能在上市櫃公司的板上列出來的公司,大家基本上是相信政府的,對他有信心的。我們過去發生這麼多弊案,事實上要重拾投資人對於政府的信心是非常重要的,也希望透過這件事情來提醒主委。剛剛第一位發言的委員有提到,一直要對官員究責,我非常憂心,因為我們看到非常多的個案擾亂了金融市場的健全發展。我們知道金融市場是經濟的櫥窗,不只是資本的交易,事實上也影響國內中小企業與大公司的經營,所以還是支持主委能夠朝向開放的態度。謝謝。
  • 李主任委員瑞倉
    謝謝余委員。
  • 主席
    請王委員榮璋發言。
    王委員榮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週末金管會特別發了一份新聞稿,內容主要是警告保險業者在銷售保單時,不應該以調整責任準備金利率為由,誤導民眾明年將調漲保費。在金管會調降利率後又反過來要求保險業不得以這個為原因,指明年的保費會調整,來做為銷售手段。請問主委,金管會有何具體作為去禁止保險業者做這樣的動作?
  • 主席
    請金管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瑞倉:主席、各位委員。現在我們的保險業者已經有五十幾家了,臺灣小小的範圍有這麼多的業者,其實他們已經是競爭的市場,剛才談到要調降責任準備金,這是必須、必要的作法,每一家保險公司各有其業務發展的特色,每位保險人也各有其需求,這方面事實上是由市場決定的,但假使業者要利用這種情勢來騙取、脅迫或鼓勵要保人趕快投保,事實上這種作法是不對的。
    王委員榮璋:你覺得明年因為市場競爭的關係,所以保險部分的保費並不至於調高一到二成?
  • 李主任委員瑞倉
    不至於……
    王委員榮璋:所以保險業者因為競爭的關係,不至於有這樣的情況發生?
    李主任委員瑞倉:不至於,因為每個通路都不一樣,每個個案的考量也都不一樣。
    王委員榮璋:假設這個是正確的,我也希望業者能夠看到,希望業者用節省費用、調整利潤等等的方式,但保險業務人員在銷售時還是用這樣的話術來明示或暗示,請問金管會有辦法查嗎?
  • 李主任委員瑞倉
    這個可以查。
    王委員榮璋:有沒有辦法要求?如果他們的銷售人員個別的、私底下和民眾用這樣的原因和理由在推銷保單,你們怎麼查、怎麼掌握?
    李主任委員瑞倉:就個案來講,我們有很暢通的申訴管道,假使民眾覺得對這方面有疑慮時,都可以向我們申訴;第二,我們可以透過業務檢查……
    王委員榮璋:他們的申訴會在何時發生?到明年,結果真的如金管會所預期的,保費沒有上漲,當民眾覺得被騙時就會來申訴;這也要等到明年,發現事實上保費沒有上漲也不會上漲,才會有這樣的事情。如果他們不信也就不會買,也就不會發生申訴的事情。還是你們要昭告如果有人用這樣的方式來銷售保單,就向金管會檢舉?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們首先會將王委員所關切的想法充分讓業者知道,我剛才也有講過,各行各業的業者一定要懂得自律。
  • 王委員榮璋
    所以我們要靠業者去約束他的銷售人員?
    李主任委員瑞倉:這是當然的,我們透過業務檢查也可以主動發現問題。
    王委員榮璋:本席在此提醒主委有這樣的問題與情況,保險是一個資訊相當不對等的銷售行為,在這樣的情況之下,金管會一定要小心謹慎,在保險銷售的行為上,保護消費者這一端。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們會密切注意,事實上這個議題在媒體披露以後,我們就一直對外宣布,希望大家不必因為這樣而恐慌。
    王委員榮璋:我們很快就可以看到這個結果、也可以驗證。另外我想請教目前金管會正在努力的事情,美國的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明年1月1日就要申報相關客戶資料,請問主委,金管會目前正在爭取年底以前和美方完成跨政府簽署協議之進度如何?有沒有信心在年底以前完成簽署?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們的進度目前正在積極進行而且也有一些進展,但目前我不方便在此公布工作進度。
  • 王委員榮璋
    沒有關係。還有一個半月的時間對不對?
  • 李主任委員瑞倉
    對的。
  • 王委員榮璋
    金管會主委有信心在年底以前完成?
    李主任委員瑞倉:這是我們設定的目標,但中間還需要努力,譬如在國內方面,我們必須和財政部充分合作,還有牽涉到國外的一些單位等等,我們也會積極和他們協調。
    王委員榮璋:你們有沒有備案?我們不怕一萬只怕萬一,萬一在年底以前沒有辦法完成簽署,你們後續的配套措施為何?如果我們無法簽跨政府協議,之後就要由各個金融機構自行和美方簽署這樣的協議?
    李主任委員瑞倉:應該不致於發生萬一的情況,但若非常不幸發生了,我們還是要考慮國內投資人的利益。
  • 王委員榮璋
    你們後續的配套措施準備好了沒有?或許你不方便透露?
    李主任委員瑞倉:對,我們有準備。
    王委員榮璋:萬一沒有簽成,如果我們的金融機構個別和美方簽訂協議,會不會碰到更多的困難和國內法的限制?譬如個資等等情況,你們有沒有做好配套的準備?
    李主任委員瑞倉:因為這牽涉到對外關係,我們會積極努力,目前真的不方便說太多。
    王委員榮璋:你們有信心在年底能夠完成?萬一沒有完成,金管會也已經做好了後續備案的配套準備是不是?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是的。
    王委員榮璋:請教主委最後一個問題,日前金管會在召開跨部會諮詢委員會議時,主委曾就振興台股議題建議,涉及資本市場稅制部分,如果能夠不修法、不影響大局,希望財政部能夠儘早考慮讓資本市場量能增加,有沒有這件事?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有的。
    王委員榮璋:請主委具體說明對於資本市場稅制的想法和看法,在不涉及修法、不影響大局的前提之下,你希望如何改善?
    李主任委員瑞倉:針對稅制問題,包括業者、立法委員,甚至財委會正式通過的一些建議,假使經過我們和財政部的積極爭取與說明,財政部也認同這不會影響大局、不會影響到這個……
  • 王委員榮璋
    你要不要舉例?因為這樣的說明太空泛了。其實你會提出這樣的建議一定有其想法。
    李主任委員瑞倉:立法院財委會正式通過的就是當沖的做法,但這牽涉到整個稅制,我們必須尊重財政部。
    王委員榮璋:你會提這樣的建議,想必心中自有丘壑,你已經想好在哪一個部分是可行的。
    李主任委員瑞倉:假使真的牽涉到長期稅制的問題,能不能容許……
    王委員榮璋:你曾經建議在不修法的情況底下進行,你覺得還有什麼樣的空間?也就是說我們現在的稅法對於資本市場,無論是利或弊的情況都不做改變,還是你希望修法降稅?
    李主任委員瑞倉:根據財政部對外的說明,其實他們都有積極研究各種稅制,只是需要比較長的時間,大概是明年的5、6月才能研究出完整的報告,才能採取某些作為,但我覺得這樣太長了,我們希望協調財政部趕快提出某些短期措施。
    王委員榮璋:主委,很空啊!
  • 李主任委員瑞倉
    不是啦。
    王委員榮璋:本席希望你們之後的情況能夠有所改善,我實問你能夠實答。我的質詢時間到了,不耽誤後面委員和各位休息的時間。謝謝。
  • 李主任委員瑞倉
    謝謝。
  • 主席
    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
    請陳賴委員素美發言。
    陳賴委員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台股近期受到國際政經局勢的影響,目前內外資皆處於觀望的態度,但是,在美國大選之後,外資撤離的跡象相當明顯。上週在股市的淨賣超是458.8億元,從10月到11月16日為止,外資已經淨匯出了多少錢,你知道嗎?大約是新台幣1,377億元。主委,你在10月27日的記者會中表示,台股基本面很好,但是本益比偏低、殖利率高,要找出大家不投資的原因。請問,你找出原因了嗎?
  • 主席
    請金管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瑞倉: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問題非常複雜,若是要馬上說出是什麼原因,實在是很難一言而盡。
    陳賴委員素美:針對主委提到的本益比,本席就與你做個探討,特別將我國與其他主要市場做一個比較。今年8月台灣股市的本益比是17.12,以高本益比的深圳及倫敦而言,深圳是41.8、倫敦則是39.6,相較之下,我們的本益比是偏低的。雖然也比紐約略低,但是與東京、韓國、香港及新加坡相比,我們卻比他們還高,因此,本席不太懂,你所謂本益比偏低的標準是什麼?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最近大家的說法是本益比合理。
    陳賴委員素美:合理,不是偏低?
  • 李主任委員瑞倉
  • 陳賴委員素美
    講話要稍微精準一點。
    近來我們台股的加權指數大概在八、九千點,與金融海嘯那個時候相比,可以說是相對的高,整體本益比大概在17上下,指標股也都在歷史的高檔,這樣台股還算便宜嗎?應該不算便宜的!指標股在外資的追買下處於高檔區,相對的,有不少的股票在年線以下,要不就是每日的成交量很低、流通性差,要不就是沉悶、無法吸引投資人。主委,你認為本益比偏低、殖利率高的理由足以說服投資人增加投資嗎?似乎是不足夠吧?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最主要的還是整個國際以及台灣的經濟發展情勢。
    陳賴委員素美:我們要如何活絡股市呢?金管會先前發布,近期將增加上市櫃當沖標的23檔,但是,目前上市櫃當沖標的已經有1,405檔,已經佔上市公司市值的98%及上櫃市值的84.4%,再新增20餘檔本席認為實質的意義根本不大。上週金管會證期局又提出四招準備要穩定股市,其中的一項是鼓勵公司辦業績發表會,實施庫藏股,請問主委,您預計會有多少公司參與金管會的政策?又能吸引多少投資人的投資金額?
  • 主席
    請金管會證期局王局長說明。
    王局長詠心: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有關實施庫藏股的部分,前提是在股市不理性變動時,我們所採取的一個措施。
    陳賴委員素美:實施庫藏股對穩定或活絡股市有多少助益,本席其實相當的懷疑!對上市上櫃公司而言,實施庫藏股的幾項理由中,有一項是流動資金充足、股票市價偏低、以及公司買回另做調整股本的用途,但是,現在我們眼前的股市就沒有這些現象,為什麼你會希望那些公司實施庫藏股呢?
    王局長詠心:所以我剛剛向委員說明,它的前提是在不理性的下跌時,我們提出的穩健股市措施,但是我也說過,目前我們的股市非常穩健,其實,這些措施都還用不上。
    陳賴委員素月:另外,金管會又提出了幾項措施,包含限縮信用交易、調高融券保證金成數、擴大信用交易擔保品範圍,大致上是防止或減低放空的影響。請問主委,在這幾項措施中是否包含外資借券賣出放空的限制?
    王局長詠心:有關外資借券放空的限制,我們是有步驟性的,而且視整個股市的狀況而定。如果借券放空的力道過大,影響到整個市場的安定性,那時我們就會進一步予以限制,不過,目前都還沒有這個狀況。
    陳賴委員素美:外資賣超股票、再借券賣出,勢必會造成股市的跌勢,是否應該進一步予以限制?
    王局長詠心:放空的另外一個功能是活絡整個交易,當股市一直不理性的下跌時,我們會去限制放空的力道,但是,在正常穩健的情況下,我們則是回歸市場的機制,而這樣的借券機制或融券機制都是活絡市場的基本機制,所以我們還是會維持。
  • 陳賴委員素美
    還是會維持?
  • 王局長詠心
    對。
    陳賴委員素美:我們再來探討一下外資比重的問題,這幾年外資的交易逐年增加,相對的,本土散戶的比重卻不斷下降,我們可以看到,本土散戶從70%下降到現在的50%上下,而外資卻從16%上升到30%,雖然看到加權指數不斷的上升,但是股民卻很無感,因為都是看到外資在市場進出,而且都是集中在大型權值股或是指標股。你看一下這個圖就知道了,外國法人部分是從15%上升到這邊,可見外國的資金是一直增加,但是我們本土的散戶卻一直下降,這張圖就很明顯了。外資法人的交易比重上升,本土散戶比重下降,你認為這個現象對於我們本土的股票市場是好或不好?
  • 李主任委員瑞倉
    委員所講的應該是一些小型股在市場上的周轉率確實很低。
    陳賴委員素美:本席問的是好或不好,請你回答。剛才本席是問外資的投資比重增加,本國人的散戶比重愈來愈少,這樣對於我們本國的股票市場是好或不好?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有利有弊。
    陳賴委員素美:你認為外資法人賣超股票的同時,指數期貨是做多或是做空?
  • 李主任委員瑞倉
    這是一個多元的做法。
    陳賴委員素美:今天本席問你的問題,你的回答全部都是模稜兩可,事實上,本席之所以提出這些問題,主要是因為外資比重偏高,操縱市場走向的能量當然比較高,也就是藉由股票買賣來賺指數期貨的錢。相對於其他國家的股市,以美國來說,散戶交易通常不超過30%,新加坡也在40%左右,機構法人與散戶交易量比重的消長,與邁向成熟市場的表現是否相關?
  • 李主任委員瑞倉
    當然有……
    陳賴委員素美:這樣的消長與我們國家的稅制是否有關係?為什麼本席會這樣講?輿論認為由於內外資課稅的標準不一樣,造成內資逃亡、不參與除權息,或是變身為假外資,使得我們的成交量降低。主委,你認為這個稅法是否正確?
    李主任委員瑞倉:目前確確實實有造成外資稅負比較低、國內稅負比較重的情形,但是,大家統統分離課稅20%,這樣的做法也是不對的。
    陳賴委員素美:如果要做到內外資的稅負公平、兩者的稅率相當,你認為應該要拉高外資的稅率,或是應該要降低國內大戶的稅率?請回答本席。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認為不是簡單一句話即可回答,應該可以採用一個累進或累退的方式來做,現在外資的分離課稅是20%。
    陳賴委員素美:另外,本席也注意到,外資持股比例從91年的15%到今年10月已經上升至將近40%,其中外資持有台積電股票將近八成,主委,這種狀況對我國金融市場而言,究竟是好或不好?
    李主任委員瑞倉:其實,並不是一個好現象。
    陳賴委員素美:你總算有了一句具體的回答。在40%的外資之中有多少的中資,金管會是否有掌握?由於本席今天詢問的時間有限,因此,針對今天本席提出的問題,希望你在一週之內提出答覆,也希望將來你回答本席的問題時能稍微肯定一點,謝謝。
  • 主席
    請施委員義芳發言。
    施委員義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今天的議案包括保險法與信託業法兩個部分,本席有幾個問題向你請教一下。就信託法第三十四條與第三十五條而言,關於受託人忠實義務的規定,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另外就是受託人除了特殊情況之外,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請問主委,當初第三十四條與第三十五條最主要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 主席
    請金管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瑞倉: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這個問題就請銀行局的王局長來做說明。
  • 主席
    請金管會銀行局王局長說明。
    王局長儷娟:主席、各位委員。信託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是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但與他人為共同受益人時,不在此限。第三十五條則是規定,除了一些特殊的情況之外,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
    施委員義芳:信託的資產在法律上,職權人的權益受到什麼樣的保護?
    王局長儷娟:關於這個問題,是否能請法務部來說明?
  • 主席
    請法務部劉參事說明。
    劉參事成焜: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委員垂詢的問題是按照信託法的規定,職權人的權利受到什麼樣的保護,關於這個問題,我還是要參考信託法的規定,因為這個部分並不屬於我的業務範圍。
    施委員義芳:未來這個法若是修訂之後,職權人與受託人同為一個人的時候,在現行法律上權利與義務的關係,有辦法釐清嗎?
    劉參事成焜:應該可以,不過,在權利上會有很多重疊的部分,他們的身分可能是……
    施委員義芳:根據目前的法條規定,職權人與受託人是有個別的身分,所以是沒有辦法的。
  • 劉參事成焜
    是。
    施委員義芳:但是,如果這個法修過了,他具有相同身分的時候……
    劉參事成焜:委員是指按照信託業法的這項修正嗎?基本上,今天法務部的立場與金管會的立場都對這個法案持保留的態度,所以我不曉得如何回答這個問題。
    施委員義芳:也就是說,以第三十四條與第三十五條而言,未來信託業法的部分不需要修正,而是在信託法中進行條文的調整,是不是這個意思?
    劉參事成焜:根據我們的主張,如果信託業的一些相關部分要與信託法競合的話,由於信託法是所有信託衍生之法律關係的根本法規範,因此,我們認為最好是能夠在信託法裡面解決,這樣比較符合法律的體例。
    施委員義芳:再來,本席想請教主委幾個關於保險法的問題。關於今天修正的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所謂的法遵是指哪一個部分,能否說明一下?
  • 主席
    請金管會保險局李局長說明。
    李局長滿治: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所謂的國際法律遵循,我們也是認為這個範圍不是很明確,因此,建議這個條文是否能夠維持現行的規定?
    施委員義芳:如果未來將這個基金撥付到保險的犯罪防制或是法遵的部分,會有什麼樣的問題?
    李局長滿治:因為安定基金本身有其設置的目的,當初在條文規範中收取這些安定基金的費用,其實是因為安定基金有穩定市場保險的功能,所以這個目的有它原來的目的存在。如果把這部分的錢挪到犯罪防制這一塊,我們認為可能會有一點點疑義,與原本規定的精神有點不太一致,因此,我們建議維持現行的規定。
    施委員義芳:接下來,本席要與主委討論關於樂陞的部分。這一次樂陞有重編財務報表,它的EPS在第二季還有0.2,在半年累計之後大概還有0.32,但是,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表示僅實施分析、比較與查詢的部分,並未根據一般會計公認的準則查核,因此無法對合併的財報表示查核意見,局長,是不是如此?
  • 李主任委員瑞倉
    第二季的財報還沒有做好。
  • 施委員義芳
    有沒有重編?重編了嗎?
  • 主席
    請金管會證期局王局長說明。
    王局長詠心:主席、各位委員。財務報告已經重編了,重編之後,會計師並沒有說無法表示意見。
  • 施委員義芳
    會計師有沒有這樣講?
  • 王局長詠心
    沒有。
  • 施委員義芳
    對於整體的查核意見呢?
    王局長詠心:對於整體的查核意見,他是說可以允當表達,但是,這份重編的報告目前正在進行審查,是否符合我們的規定,還在審查之中。
    施委員義芳:關於第三季的部分,它在11月14日並未如期編列,是嗎?
  • 王局長詠心
    是。
  • 施委員義芳
    為什麼在裁罰的部分僅僅裁罰了3萬元?
    王局長詠心:這是櫃買中心的部分,他們是先罰3萬元,然後就停止交易,至於我們的部分是依照證交法罰了24萬元。
    施委員義芳:也就是說,在17日已經停止交易了,是這個意思嗎?
  • 王局長詠心
    對。
    施委員義芳:既然如此,本席要問主委幾個問題。關於樂陞案的進度,目前證期局查核的狀況如何,這是第一個部分。第二個部分,關於無形資產的查核,這也是本席一直追蹤的部分。另外就是Tiny Piece查核的部分,以及同步網路查核的部分。關於上述四個部分的進度是如何,能否說明一下?
    王局長詠心:關於Tiny Piece無形資產的部分,就是因為要求它必須提列減損,我們才會要求它重編財報,但是,重編之後,它並沒有提列減損。
    施委員義芳:你還沒回答本席,整體的查核進度如何?
    王局長詠心:關於整體的查核進度,我們是請櫃買中心再去做一個整體的查核,由於目前櫃買中心是針對每一個部分陸陸續續提出回報,因此,我們做成一份整體的報告之後,再向委員提出說明。
    施委員義芳:因為時間已經很久了,還沒有給社會一個合理的交代,這個事情愈拖愈久是不好的。
    王局長詠心:我們陸續有發現疑點的部分,都已經移給檢調單位去偵辦了,這個部分我們就不對外說明了,因為這個可能……
    施委員義芳:不過就整個財務,譬如無形資產這些部分,你們是可以查核的,到底有沒有財報不實之類的,應該是有辦法去查?
    王局長詠心:有關是不是涉及財報不實,那些部分我們也都移給檢調單位去偵辦。
    施委員義芳:我是說就官方的立場,不是說檢調,因為檢調也許沒有財報這些專業的訓練。
    王局長詠心:我們相關的資料有全部提供給他們,我們也會跟他們做進一步的說明。
    施委員義芳:主委,有沒有辦法到我辦公室說明一下?
  • 李主任委員瑞倉
    可以啊!
    施委員義芳:另外,主委提到有關台股成交量的問題,現在本席有大概統計了一下,這半年來大概都低於600億元左右;另外就是整個成交量部分也很低迷,整個外資部分總持股大概有市值的40%,如果外資慢慢撤走,台股會慢慢愈來愈弱,這個部分主委有什麼樣的看法?
    李主任委員瑞倉:剛才我們王局長已經先講過了,有一些緊急措施到時候就把它祭出來。
    施委員義芳:即將上路的「深港通」,還有既有的「滬港通」部分,他們本來原始的部分都是在金融或不動產方面,但是現在增列的科技、創新這些中小型股為主,已經開始在衝擊台股了,未來台股部分的前程堪憂,這個部分我希望主委必須提出具體的方案,這有沒有問題?
    李主任委員瑞倉:就過去的觀察,那一段期間其實資金外流的情形並不大;至於最近這一次這樣會有什麼影響?因為原來的影響因素、更大的影響因素已經慢慢消失了,我們會針對這個的影響因素來做觀察。
    施委員義芳:好,剛才提到樂陞的部分,也請主委要派人來。
  • 李主任委員瑞倉
    好。
  • 主席
    請邱委員泰源發言。
    邱委員泰源: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主委,上週四我們有談到普惠金融,但是當時時間不足,所以沒有辦法一一向主委討教。本席相當在意弱勢民眾的權益,所以今天我想要就微型保單的部分請教主委與相關單位,微型保單自2009年開始,到今年9月被保險人大概有24.8萬人,不曉得主委覺得這樣的成績有沒有符合當時推微型保單的預期成效?
  • 主席
    請金管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瑞倉:主席、各位委員。現在在金融普惠原則下,我們會繼續再努力。
    邱委員泰源:根據2016年第二季中低收入、低收入的統計,總共大概有66萬人,扣掉15歲以下、65歲以上的,還有四十多萬人,其中有24.8萬人參加微型保單,當中還沒有包括漁民、農民與原住民符合資格的,所以看起來還有一段距離,主委同不同意這樣的看法?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是啊!我們的努力空間還很大。
    邱委員泰源:第二個,看看民眾的需求,我們有很多弱勢團體,微型保單的目的跟商業保險不太一樣,因為這是要保護弱勢,希望大家都能夠多一層保障生存權、生活的權利,國家應該在這個部分積極一點。我們可以看一下,很多弱勢團體還是不能投入保障的,下面有幾個選項,第一個是月薪5萬元收入的人,其實他要肩負家人的負擔,但是他年收入超過70萬元;第二個是領退休金的人,他看起來收入不多,是合乎條件的;第三個是農夫,看起來也合乎條件。以第一個選項來說,因為他的年收入超過70萬元,就不能投保了,這樣的收入在臺灣的生活條件裡面,是不是就不用再多一層保障了?
    李主任委員瑞倉:當然應該有多一層的保障,邱委員提到的可能牽涉到一個規模上的問題,對弱勢團體當然要多一層保障,就牽涉到一般的商業保險願不願意接受弱勢團體的保險,假使我們專門對特別的弱勢團體設一個保險,恐怕它沒有辦法在市場上成立一個相當的經濟規模,而且專案來推動,除非是政府大量的補助,然而政府大量補助事實上也不是一個公平的作法。我是希望我們的保險業者,除了商業保險以外,也要注意這一塊。
    邱委員泰源:非常謝謝!這一部分我剛剛一開始就提到,可能要被保障的,當然這個要去檢討,主委剛剛講的也有道理,是不是要去檢討近貧族可能沒有到達這個……
    李主任委員瑞倉:那個就是社會救濟的問題,必須兩個去兼顧。
    邱委員泰源:我是建議能夠定期檢討整個有沒有合乎保護弱勢團體的族群,上禮拜在質詢的時候,剛好蕭美琴委員也有來這邊質詢,她跟我講到一些情形,我們沒有看到山地離島或偏遠地區,他們的狀況可能更嚴重,不同區域可能有更需要的需求性。
    李主任委員瑞倉:對,就現在已經推出的微型保險裡面,原住民是占比較多的比例。
  • 邱委員泰源
    辦得還成功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可能因為政府這方面真的做得積極,原住民的比例是比較高的,當然也要相同注意其他的弱勢族群。
    邱委員泰源:因為在長照或相關的一些保險方面,我的淺見是,如果能夠多一點輔助的保險,也許在某一個主流的保險裡面就可以省力多了,因為資源一定要靠各方面,不是正規軍而已,側翼團體也應該有很多資源進來,可能才有辦法把我們的理想實現。
    李主任委員瑞倉:對,邱委員這個看法很對。
    邱委員泰源:當我們檢討這樣的微型保單,現在最高保額是50萬元,也許對弱勢團體在緊急的時候是有幫助,但是有些有一點點能力的人動機就不會很強,為什麼最高保額會有50萬元的限制,是怎麼樣的原因?
    李主任委員瑞倉:只是金額上是50萬元,但是要投保人設定的目標是弱勢族群,不是弱勢族群的人一樣可以來投保。
    邱委員泰源:在對象部分或保額部分,我也建議再做一點檢討。
    李主任委員瑞倉:原來是30萬元,現在是提高到50萬元,視其整個狀況的發展,還是可以再檢討。
    邱委員泰源:對,要隨著整個社會的狀況。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是。
    邱委員泰源: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微型保險的續保率只有7成,是什麼原因讓大家沒有繼續投保?
    李主任委員瑞倉:因為是弱勢團體,可能他的經濟來源不濟,中間就……
  • 邱委員泰源
    這個問題就有一點嚴重了……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是。
    邱委員泰源:我想民眾的心聲是如果繼續投保,就要拿出收入相當大的比例來支付保費。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們希望業者在這方面,能發揮他們……
    邱委員泰源:事實上,我們也看到很多業者經營得相當好,買了很多的土地,對民眾來說這真是情何以堪?保險局是不是應該注意這部分的管理,讓民眾覺得他的付出是有價值的?
    李主任委員瑞倉:微型保險之所以能夠推動,是因為有業者自動捐錢出來做的,我們會用行政措施鼓勵這些業者善盡企業社會責任。至於委員剛剛提到,有民眾中斷其保險,對於這類的個案,可不可以從寬處理,或是有一個合理的……
    邱委員泰源:中斷投保的大概有3成,中斷的原因是什麼,可否分析一下?
    李主任委員瑞倉:針對中斷的這3成,我們會進一步分析他的原因。
    邱委員泰源:如果真是主委所謂的經濟能力不行,這個問題就嚴重了。
    李主任委員瑞倉:這個時候,社會救濟就要進來。
    邱委員泰源:我看的倒不是救濟的問題,而是想了解為什麼會這樣子,我們的社會發展是不是發展得不太好,才會有這種現象?
    最後,本席不知道主委是否了解外溢保單的問題?它是為了鼓勵國人朝向更健康的生活,如果這個人每天都能走上1萬步,兩年以後重新檢討他的保單,可以減少保費。可以這樣子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覺得這是非常好的機制與想法,就投保人……
    邱委員泰源:時間的關係,我們下次有機會再來談這個議題,因為這對我們未來的健康及社會發展都非常有幫助,希望未來能檢討這樣的保單。謝謝。
  • 李主任委員瑞倉
    謝謝。
  • 主席
    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金管會既然支持金融科技發展,為何不願意提出行政院版的監理沙盒相關條文?本席請李主委說明箇中原因。
  • 主席
    請金管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瑞倉:主席、各位委員。其實監理沙盒的觀念,已在台灣討論了一段時間,在立法院裡面,委員也提出很多的版本。據我們了解,委員的版本、想法都和我們的看法相當一致,現在是立法技術的問題,應該修哪一個法或哪一個條文。我們覺得可以透過立法院在這邊的協商,找出共同的意見,這樣立法會比較簡捷。
  • 林委員德福
    是不是因為行政院院會法案審查效率不佳?還是因為有其他部會持反對意見?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沒有。
  • 林委員德福
    完全沒有?
  • 李主任委員瑞倉
    完全沒有這種狀況。
    林委員德福:主委對外表示,將不再推動丁前主委的天使基金、創業創新基金方案,這是否可以解讀為「丁規李不隨」?
    李主任委員瑞倉:那絕對不對!因為政府的政策,尤其是行政機關的政策推動是延續的,只是它的作法要隨時做滾動式的調整。
    林委員德福:這樣一來,金管會的政策不就沒有一貫性,沒有連續性?
    李主任委員瑞倉:不會。我說明一下金管會的政策,因為行政院有一個五加二產業方案,我們必須協助金融業者支持五加二產業的推行。
    林委員德福:但本席疑惑的是,難道天使基金、創業創新基金不是金管會內部專業幕僚研究出來的方案?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應該是。
  • 林委員德福
    還是單純為丁前主委一個人的想法?
    李主任委員瑞倉:不會啦!其實今天早上大家都討論到一個問題,當時是想這樣推,但是在推動過程中發現有障礙,有障礙不是不做,而是去調整方向。
    林委員德福:本席質疑的是,如果不可行,為何金管會內部官員沒有提出反對的看法與意見?當初就應該提出來,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瑞倉:這部分一定有經過討論,我相信在討論的時候,正反意見都有,這裡面應該有一個讓金管會試辦的空間。在試辦過程中的兩個基金,天使基金的部分,我們要調整作法,但不是把它停下來;另外是創業創新基金,經過詳細檢討之後,我們是要繼續推動的。
    林委員德福:創業創新基金要繼續推動,天使基金則需要再調整?
    李主任委員瑞倉:根據我們研究結果,創業創新基金的資金來源直接由周邊單位捐助,周邊單位不會有怨言;天使基金原本的設想是要銀行業者捐錢,我認為這樣的做法並不好,還不如由銀行業者各自選擇好的事業,直接去投資。所以我們調整了作法。
    林委員德福:微型保險從103年度擴大辦理之後,每年參與的人數持續增加,目前全國的中低收入戶大概有33萬人,據本席推估,參加微型保險的中低收入戶,差不多有8萬人,金管會的數據是否也如此?
  • 主席
    請金管會保險局李局長說明。
    李局長滿治: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這部分的資料,目前手上沒有……
  • 林委員德福
    你們沒有做統計?
    李局長滿治:目前手上沒有,如果有的話,我們再跟委員報告。
    林委員德福:本席希望你們能進一步去了解,這些中低收入戶參與微型保險的有多少人;未來金管會將採取哪些措施,讓更多中低收入戶加入這個微型保險,讓社會安全網可以更健全?
    李局長滿治:其實微型保險的對象,除了中低收入戶之外,還有原住民、農民、漁民及身心障礙者,它所包含的族群非常多。誠如委員所說的,這一兩年來,微型保險是持續在成長,它的比例是不是到達大家可以接受的數字,還是如主委剛剛說的,我們還有繼續努力的空間?對於這個部分,我們在監理上,也採取了一些誘因,如一些鼓勵措施等等,讓業者能夠繼續推動微型保險,也是我們一直在努力的部分。
    林委員德福:不論是原住民、弱勢族群或中低收入戶等等,本席希望你們能做統計,並將相關數據資料提供本委員會及本席。
    李局長滿治:是。委員關心中低收入戶的部分,還有農民、漁民、原住民的部分,我們是不是一起統計之後,再將資料送給委員?
    林委員德福:好,一起將資料送給本席。過去曾發生「恐怖民宿殺遊民詐保,拘禁19名街友」的案件,請問李主委,社會弱勢參加微型保險之後,是否有不法份子介入?從數據上分析,理賠情況是否有異常狀況?
    李主任委員瑞倉:委員剛才提到的那些弊案可能發生在一般的商業保險,就我們所知,微型保險……
    林委員德福:沒有異常狀況嗎?到現在為止,是否有發生詐保的情況?
    李局長滿治:雖然微型保險的被保人資格比較弱勢,但是他們在承保的過程還是必須辦理核保程序,這個部分和一般商業保險是一樣的,並未因為它是微型保險,便沒有核保;因此,在防範道德危險的部分,我們對於微型保險和一般商業保險都採取同樣的標準處理。
    林委員德福:自「以房養老」的政策實施以來,請問李主委認為現行法令或政府的措施有沒有需要調整的地方?
    李主任委員瑞倉:照現行法令,這個部分本就可以做,而且有幾個銀行也滿積極推動的;只是這牽涉到國人對於遺產處理和兒女應盡孝道的觀念等等,所以推動沒有那麼快;不過,大家慢慢會接受。
    林委員德福:主委,銀行公會提出建議,希望修法延長民法「最高限額抵押權」不超過30年的規定,也希望「專款設立保險基金」及「提供共同保險」機制等,以減少房價下跌的放款風險。這些建議都需要跨部會整合,請問李主委對銀行公會的這些建議有何看法?
    李主任委員瑞倉:這個建議牽涉到修改民法,這是一件大事情;不過,實務上,這個問題是可以解決的。
  • 林委員德福
    可以解決?
    李主任委員瑞倉:譬如他原來只訂30年,而到第20年或第25年時,他想再延長,這可以再延長,利用換約的方法就可以延長。
  • 林委員德福
    亦即以換約的方式一樣可以處理。
  • 李主任委員瑞倉
    可以達到這個目的。
  • 林委員德福
    這很重要。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是。
    林委員德福:站在金管會的立場,你們應該好好做,因為如今已經步入高齡化社會。
    李主任委員瑞倉:對,這個政策在都市地區比較好推,但是需要慢慢擴大其範圍。
    林委員德福:最後,國內權證市場業界認為遊戲規則有一些缺失,由於股票與權證「撮合制度」不同,兩者間有5秒的時間差,不僅使得券商在操作上相對不便,更成為「專業套利者」的鎖定目標。為何金管會不願意調整權證遊戲規則,讓股票與權證的「撮合制度」統一,讓權證交易市場更加公平?
    李主任委員瑞倉:向委員說明,相關的業者非常多,況且,隨著他們的規模大小,對時間差的要求都不一樣;再者,我和證券業者會談時了解到,他們自己也知道,業者內部的意見都還不一致……
  • 林委員德福
    所以目前他們本身還沒整合好。
    李主任委員瑞倉:對,我們有拜託他們趕快整合好,才能有具體的對應措施。
  • 林委員德福
    我希望金管會也要在這個方面多加用心。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會的。
  • 林委員德福
    謝謝。
    主席:報告委員會,今天中午不休息,會議繼續進行至本日議程處理結束。
    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上星期四OTC的電腦系統當機2個小時,這是有史以來最久的一次,以前從未當機過那麼長的時間。
  • 主席
    請金管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 李主任委員瑞倉
    主席、各位委員。對。
  • 費委員鴻泰
    我可不可以請教這個原因為何?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們有研究過這個問題,相關細節是不是請我們局長說明?
    費委員鴻泰:好,請盡快。
  • 主席
    請金管會證期局王局長說明。
    王局長詠心:主席、各位委員。雖然上星期四櫃買的電腦系統當機,但是他們有緊急啟動備援系統……
  • 費委員鴻泰
    他們還是停止交易2個小時啊!
    王局長詠心:對,但是……
    費委員鴻泰:如果他們有啟動備援,為何會停止交易?
  • 王局長詠心
    因為啟動備援需要一點時間才可以。
  • 費委員鴻泰
    這個時間太長了吧!
    王局長詠心:是,所以我們已經請櫃買……
    費委員鴻泰:你說這個話,我無法接受,因為啟動備援譬如UPS不斷電系統是立刻啟動的。
  • 王局長詠心
    是。
    費委員鴻泰:你們啟動備援卻要2個小時,這稱為啟動備援?請問你們的備援系統到底是怎麼回事?
    王局長詠心:因為他們啟動的是異地備援系統,所以需要比較久的時間。
    費委員鴻泰:你知不知道何謂「異地備援」?局長,台灣的異地備援都亂搞,甚至放在同一棟大樓;所謂「異地備援」是因為恐怕發生地震等等的天災,所以將備援放在較遠處,像我就要求你們將備援放在台中以南,這稱為「異地備援」;異地備援並不是因為備援較遠,所以需要跑到那裡打開開關,不是這樣的,電是每秒可以繞地球十幾圈的;因此,我聽不懂你說的異地備援是何意?
  • 李主任委員瑞倉
    中斷2個多小時確實不是正常的現象。
    費委員鴻泰:對於你們的回答,主委覺得滿意嗎?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我覺得不滿意。
    費委員鴻泰:就是啊!關於這件事情,你們不要糊弄我,我很專業耶!
    李主任委員瑞倉:對,不會啦!我們知道。中斷2個多小時根本不是……
    費委員鴻泰:你們啟動異地備援要2個小時?對於備援系統,我們建議採行異地備援,否則,將備援放在同一棟大樓時,如果該大樓垮掉,一切就結束了。
    李主任委員瑞倉:針對這一點,我們會詳細……
    費委員鴻泰:異地備援也不是因為備援較遠,所以需要跑到那裡打開開關,不是這樣的。上星期四至今,已經過三、四天,你們可不可以告訴我一個理由?主席,請暫停計算發言時間,請他們搞清楚之後,再回答我。
    王局長詠心:因為券商端的系統發生問題,所以導致他們的系統出……
    費委員鴻泰:這次的回答稍微具體一點,但是理由還是不怎麼清楚。主委,憑良心講,這個回答很不專業,也很不認真,我是說真的,這不要開玩笑!交易停止2個小時,如果有人要告你們,這是會成立的。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我們會詳細查……
  • 費委員鴻泰
    請問你們何時要派任OTC的董事長?
  • 李主任委員瑞倉
    現由總經理代理。
    費委員鴻泰:他代理太久,已經超過6個月。當時兆豐出問題時,你們的理由是蔡友才離職5個月,董事長尚未派任;同樣的,現在OTC的董事長亦尚未派任,我不是說張麗真的能力有問題,如果你們要讓董事長和總經理同一人,正式宣布他當董事長,我予以支持;可是如果二者不要同一人,為何還未派任,可不可以說說理由?是這個人選尚未協調好?還是有兩派人馬在搶這個位子?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沒有。
    費委員鴻泰:既然如此,你們可不可以告訴我這個理由?
    李主任委員瑞倉:起碼至今這樣的運作並未出問題,如果出問題,我們馬上會進行了解並處理。
    費委員鴻泰:對於你這個回答,你覺得社會大眾可以接受嗎?同樣的問題套在兆豐上就不可以,套在這個問題上就可以。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我們會進一步了解。
    費委員鴻泰:我都不知道該怎麼問你問題,如果你要這樣子搞的話,你們的預算要讓我們支持就很難喔!馬上就要審你們的預算了,我問同樣的OTC問題,剛才你們局長回答的我聽不懂,現在你回答的我也聽不懂,我要怎麼樣跟你們溝通呢?
    李主任委員瑞倉:不是,因為這個是……
  • 費委員鴻泰
    我現在對你們說話都很客氣喔!
  • 李主任委員瑞倉
    對。
    費委員鴻泰:憑良心講,金管會現在給我的感覺又回到以前都不對外溝通,以前曾銘宗剛當主委時,我就建議金管會要跟外界溝通,現在動不動就要追究以前的責任,賴委員士葆講得很好,政治上要有擔當,而所謂的擔當,不光是你,四位局長也統統都要有!現在外界找你們溝通,好像這個門又關起來了。
    李主任委員瑞倉:應該不會,據我所知,他們一天到晚都有很多業者找他們溝通。
    費委員鴻泰:你們不要只會防弊,你應該要鼓勵四位局長:有責任真的我來擔。這樣局長才願意去對外溝通、去聽不同的聲音。像我最近有跟一些新加坡的人在交往,人家對金融沙盒那個態度,憑良心講,我們金管會真的差得太多了;人家對FinTech的投入,我們也差得太多太多了。
    我之前還請教曾委員,聽說金管會有所謂的金融科技辦公室,裡面有7、8個人,他說這些人很優秀,我也相信,但我的感覺是,第一、人太少了,第二、以他們的薪水要他們去承擔這個責任,我覺得也委屈他們了。不管是對金融沙盒或對FinTech,請問你們現在誰來負責做研究、發展和推廣?
    李主任委員瑞倉:這方面現在是由我們資訊處處長自己兼,下面大概有8名同仁。
  • 費委員鴻泰
    你會不會覺得人太少?
    李主任委員瑞倉:是太少,所以有些可能必須要……
    費委員鴻泰:我覺得現在要把人力擴張,相對是困難的,但是這件事情必須得做,所以你們可以委外去做些研究,金融研訓院應該要好好把角色扮演好,但我一直覺得他們都沒有好好做研究,去年我就問他們說:FinTech那麼重要的事情,你們有沒有做過研究?他們說:沒有。我問說:你們有沒有開過相關的研討會?他們又回答:沒有。那個單位不是只擺著讓他們去上課、去賺錢而已,應該要好好去投入、做你們的側翼啦!
    李主任委員瑞倉:是,會的。
    費委員鴻泰:憑良心說,我剛剛問的OTC的事情,你們自己回去想想看,這樣的回答好不好意思?
    另外,最近你們有個關於保險業買投資型保單的官司,在更一審輸了,傳統的壽險保單有3天的審閱期,你們是否可以具體說明,投資型保單、醫療險保單及意外險保單有沒有3天的審閱期?
  • 主席
    請金管會保險局李局長說明。
    李局長滿治: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我們在多年前和消保會有個共識,就是只有傳統型的壽險保單有3天的審閱期。
  • 費委員鴻泰
    所以我剛才講的這些保單都沒有3天的審閱期嗎?
  • 李局長滿治
    因為我們在人身保險的……
    費委員鴻泰:這個有利有弊,之所以會有這種官司,我一看到這種官司,事實上我也開過類似的協調會,這部分應該要很明確,就是有或沒有,這樣很多紛爭就不會存在。
    李局長滿治:據我們了解,目前是有個在最高法院的官司,因為前二審是照原來的規範,但最高法院的部分是……
    費委員鴻泰:我的意思是你們不要去迂迴,今天所有的問題就是出在保險局,因為保險局就是不很明確地講這件事情,所以一審、二審和更一審的法官都有不同的見解,你們應該要很清楚嘛!所以主委,這個政策決定要由你來拿捏。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鄭委員天財、黃委員偉哲、孔委員文吉、吳委員志揚、徐委員榛蔚、蔣委員乃辛、張委員麗善、鍾委員孔炤及陳委員明文均不在場。
    現在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江委員永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金管會為了力振台股的量能,也邀集各大券商及公會集思廣益,聽說有做了個首創,但還沒有提出來,正在研議,叫做定期定額買股,可否請主委說明一下?
  • 主席
    請金管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 李主任委員瑞倉
    主席、各位委員。它就是……
    江委員永昌:是因為小資買不起整張股票,所以用定期的方式每個月投入一點點的錢,到一定年限後,終於把整張股票買下來了,然後再來做任何交易上的處理,是這個意思嗎?
  • 主席
    請金管會證期局王局長說明。
    王局長詠心:主席、各位委員。就是比照定期定額買基金的概念,現在定期定額買基金可能1個月就是扣款1萬元、2萬元,而我們的想法是,可能投資人1個月可以扣款1萬元或2萬元來買股票,但是在交易市場上股票是整張做交易,一張股票可能要15萬元,這時1萬元或2萬元買到的是零股……
    江委員永昌:這樣好了,我允許你用台積電為例,台積電一張股票18萬元,你用台積電算算看,如果1個月扣1萬元,1年扣12萬元,所以18萬元要扣1年半。
    王局長詠心:是,18個月可以買到1張。
  • 江委員永昌
    所以一開始買的都是零股嘛?也就是每個月買一點。
  • 王局長詠心
    對。
    江委員永昌:如果按照這個方式的話,感覺上是長期投資,可是也不能保證所買的績優股一定會賺錢,難道金管會能跳出來跟小資的民眾說這保證賺錢嗎?不能嘛!這會有風險。
  • 王局長詠心
    絕對要告訴他們風險。
    江委員永昌:這個風險很大,如果有推出這樣的商品,投資人看到那張股票的價錢後,決定要接受金管會的研議,但是零股也只能在盤後交易,不是嗎?
    王局長詠心:這個就是要克服零股交易的問題,它是由券商集合來做交易,所以就會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時間用整張的方式去買,買了以後再分配給客戶。
    江委員永昌:如果以1個月扣款1萬元去買台積電股票為例,也許盤後交易只有一次機會,所以很可能遇不到那個交易……
    王局長詠心:不是用盤後交易,它是在交易時間交易,因為券商端會集合其所有的客戶來湊成整張去做交易,然後再分配給客戶。
  • 江委員永昌
    所以不會等一年半?
    王局長詠心:不是,它不是用盤後交易,所以其交易的活絡性是夠的。
    江委員永昌:它不是盤中交易,因為盤中交易沒有開放零股……
    王局長詠心:它是盤中交易,是用整張交易,因為券商端會把所有要買台積電的投資人都湊在一起,然後一起來買。
  • 江委員永昌
    所以是湊成整張去盤中做交易嗎?
  • 王局長詠心
    對。
    江委員永昌:但這樣一來,控制權也不在自己手上,也要剛好盤中交易有這個機會啊!
    王局長詠心:是,但是散戶買股票的時候,常常會追高殺低,定期定額買股票就是要讓投資人買到一個平均數、平均點,所以可能這個月買到高,下個月買到低……
    江委員永昌:我很擔心,券商到時候做出來的商品是要用金管會選定的那幾家績優股去做,還是他們也可以設定隨便一個股票、隨便一個……
  • 王局長詠心
    這個部分是由券商端來設定它的……
    江委員永昌:千萬不要忘記樂陞的公開收購,大家以為是用128塊如期如願收購,結果卻出現狀況,大家不是罵你們罵到死嗎?現在你們會不會給人家一個預期,比如薪水族或月薪族看到你這個不錯的計畫,就跟著去買了,最後萬一這個股票出現狀況時,還要由券商整合變成整張再去盤中做交易,這好像不太合理,而且風險也那麼高。
  • 王局長詠心
    我們會請券商在推薦給客戶時……
    江委員永昌:又是一個券商推薦給客戶,到底誰要負責任?你們叫做首創,表示國外沒有吧?
  • 王局長詠心
    由券商端來推出……
    江委員永昌:你真的要小心,本席是語重心長,主委也聽到我與局長的對答,我希望你們要審慎。
    永豐銀行在去年6月10日被開罰400萬元,因為記錯資料,就是不同客戶匯款的資料記錯了,這是根據什麼來開罰,還有他們是違反了個資法或銀行法嗎?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我們查一下。
    江委員永昌:銀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不可以將客戶存款、放款及匯款等資料洩漏出去,且應該要保守秘密。如果本國銀行將美國客戶的資料彙整給美國,這樣會不會違反對客戶資料的保護規定呢?
  • 主席
    請金管會銀行局王局長說明。
    王局長儷娟: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我們的金融機構提供資料給美國,這是在客戶的同意之下才會提供。
  • 江委員永昌
    每一筆嗎?
    王局長儷娟:要經過客戶的同意,然後再看怎麼樣去提供資料。
  • 江委員永昌
    不是經過客戶的同意吧!而是因為美國國內法FATCA條例的通過。
    王局長儷娟:依照「肥咖」,就是FATCA條例,我們國內的金融機構去提供的話,是要同意才會提供。
    江委員永昌:每一個客戶都同意嗎?為什麼我們的銀行都要被迫同意呢?其實在第7屆第8會期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的決議,當時有要求雙方至少要平等互惠,我們客戶的資料要給他們,那麼台灣在美國的帳戶資料要不要給我們呢?
    王局長儷娟:其實現在FATCA的部分,有同意的才會透過金融機構申報給美方;至於不同意客戶的部分,我們正在與美方談。
  • 江委員永昌
    剛才你說的好像是每位客戶都同意。
    王局長儷娟:不是,也有……
    江委員永昌:如果不交給他們,他們根據FATCA,按照模式1或模式2要跟他們簽IGA。
    王局長儷娟:103年談時是用模式2,即透過政府的部分來提供……
  • 江委員永昌
    模式2是讓國內的金融機構去同意將資料交給他們。
    王局長儷娟:不是,模式2是對不同意客戶的資料,若美方來要求時,就由金融機構來送給我們,並由我們轉送給他們。
    江委員永昌:有關第7屆第8會期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的決議,與你說的經由客戶同意就可以的話,這兩者的衝突請你解釋給我聽,為什麼我們的公股行庫也要配合去做呢?
    王局長儷娟:在客戶同意之下是沒有這個問題,所以客戶不同意的情況就要做一些處理。
    江委員永昌:不對,美國11月要求我們的國會要通過IGA的協議。
  • 王局長儷娟
    IGA就是剛才講的模式2的部分。
    江委員永昌:照你這樣講,如果客戶都同意的話,我們就不需要完成立法。
    王局長儷娟:現在有客戶同意,也有不同意的。
    江委員永昌:你到底要不要完成立法呢?對於不同意的客戶,在立法時是不是要在原則上給他們例外,美國會同意這樣嗎?
    王局長儷娟:關於不同意的部分,現在我們正在跟美方談。
    江委員永昌:針對不同意的部分,如果在國會沒有通過IGA
    協議的話,美國會不會對不同意的客戶開罰,或對我進行相關的制裁呢?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我們正在努力解決這個問題。
    江委員永昌:你在努力解決,可是美國並不是這個意思,在他們的網站上,台灣已經視同簽署IGA,只等著我們國內立法去配合這個協議。屆時如果協議沒過,到時候他們就會開罰不同意的客戶,你們準備好了嗎?他們的期限是年底,有沒有看到兆豐,到時候又是什麼樣的制裁呢?這是很迫切的事情。
    李主任委員瑞倉:對,我們最關心的就是這些人如果沒有同意的話,馬上會被美國罰30%的……
    江委員永昌:是啊!有簽署與不簽署的差別很大,投資的話會有30%的稅金,這是相當大的損失。另外,如果我們與他們平等互惠的話,我們將資料交給他們,他們的資料也要交給我們。財政部有關國外避稅的部分,去年才追到4筆遺產稅,所得稅的部分統統都沒有追到。除了配合他們之外,還有我們要求資料的部分。
  • 李主任委員瑞倉
    這當然是我們與財政部要共同努力的目標。
    江委員永昌:當時是以安定基金去賠付國寶及幸福人壽,不過民事追償很不順利,本席會持續追這個議題。你們的總追償金額、被判勝訴的金額及之後實際拿到的金額,可說是天壤之別,我認為金管會沒有盡到責任,你們一定要趕快去做。
  • 主席
    請金管會保險局李局長說明。
    李局長滿治:主席、各位委員。現在是由安定基金追償,我們會督促安定基金要非常積極去追償,其中是有一些原因存在,即金融機構的缺口不見得全由這些不法人員造成的。
    江委員永昌:303億元扣掉資產還有223億元,當時賠付讓國泰去接手,而223億元才求償一百多億元,現在判勝訴的才17億元,可是才追回208萬元,太離譜了嘛!當時還說3年安定基金就會償債完畢,到現在國庫已經出了169億元,請你們努力及積極一點。
  • 李局長滿治
    我們會督促安定基金要非常積極去訴追。
  • 江委員永昌
    這是全體納稅人共同的利益。
  • 李局長滿治
    是。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怡潔、黃委員昭順、蕭委員美琴、何委員欣純、周陳委員秀霞、高委員金素梅及廖委員國棟均不在場。
    請邱委員志偉發言。
    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禮拜李主委有裁示,天使基金及三力四挺全部都停掉也不再執行了。
  • 主席
    請金管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瑞倉:主席、各位委員。那個案要繼續推,但是方法改變了。
    邱委員志偉:怎麼改變?我看到的訊息是天使基金沒有了,三力四挺也不推了,因為被認為是不樂之捐。天使基金要變成另外一種天使嗎?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我們只是作法的改變。
  • 邱委員志偉
    天使下凡了。
    李主任委員瑞倉:不,在政策上行政院訂有五加二產業,所以要積極鼓勵,原來我們希望透過天使基金來做,但在推動過程中發現會做不起來,因為業者的反應並不好。
    邱委員志偉:業者會認為是不樂之捐,到底是公益性還是投資,兩者的界線很模糊也很難認定。
  • 李主任委員瑞倉
    這個不應該混為一談。
    邱委員志偉:因為業者對此反應很不好,認為不應如此,就因為你們是金管會他們才不得不拿也不敢不拿出錢來,因而變成不樂之捐。
  • 李主任委員瑞倉
    對。
    邱委員志偉:請順這個勢做一些調整,將它停下來,用其他方式提供。請問主委未來的調整方向是什麼?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我們會繼續推另外一個創新創業基金。
  • 邱委員志偉
    基金的來源為何?
  • 李主任委員瑞倉
    基金是從我們周邊的單位……
  • 邱委員志偉
    是從銀行業嗎?
  • 李主任委員瑞倉
    不是。
  • 邱委員志偉
    與天使基金完全不一樣嗎?
  • 李主任委員瑞倉
    不一樣。
    邱委員志偉:是天使下凡了。接著我要再問另一個問題,資本適足率(RBC)現在要進行調整,請保險局李局長告訴我,這部分已定案了嗎?
  • 主席
    請金管會保險局李局長說明。
    李局長滿治:主席、各位委員。今年的部分還沒有完全定案,只有股票的風險係數,包含ETF的部分在進行……
  • 邱委員志偉
    為何要調整?調整的政策目標為何?
    李局長滿治:RBC就是清償能力,我們希望能確保清償能力,所以我們每年……
    邱委員志偉:在調整之前,你們認為壽險業的能力不足嗎?
    李局長滿治:不是,我們每年都會依狀況進行係數的調整,所以也不見得會全都調整。
  • 邱委員志偉
    你們今年度的調整方案確定了嗎?
  • 李局長滿治
    今年的部分還沒有確定。
  • 邱委員志偉
    何時會公告或確定?
  • 李局長滿治
    在今年年底之前一定會確定。
  • 邱委員志偉
    對整體的壽險業會產生什麼影響與衝擊?
  • 李局長滿治
    就看我們要調整什麼部分。
  • 邱委員志偉
    在調整之前有沒有和這些壽險業者討論過?
  • 李局長滿治
    我們都有溝通。
    邱委員志偉:看媒體的報導、聽他們的反應好像都憂心忡忡,怕你們定案後會讓他們難以招架。
    李局長滿治:這部分我們會請保發中心每年進行檢討,保發中心在檢討的過程……
  • 邱委員志偉
    這是例行性的調整嗎?
    李局長滿治:對,這是例行性會做的……
  • 邱委員志偉
    你們每年都必須調整嗎?
    李局長滿治:是檢討,不見得都會調整。
  • 邱委員志偉
    所以今年一定會調整嗎?
    李局長滿治:沒有一定會,但是我們檢討的結果……
    邱委員志偉:傳統保單利率的風險會從0.3%增加到0.4%,這是確定的嗎?
  • 李局長滿治
    我們尚未定案。
    邱委員志偉:那我怎麼看到很多媒體報導都說已經確定了?主委,這部分有沒有確定?
  • 李主任委員瑞倉
    還沒。
  • 邱委員志偉
    所以也有可能不調整嗎?還是一定會調整?
    李局長滿治:這部分是內部的研議過程,最後應該還沒有定案。
  • 邱委員志偉
    媒體報導的方向應該是正確的吧?
    李局長滿治:媒體會報導可能是因為業者很關心這項議題,至於調不調整,我們都會依照保發中心給我們的建議來決定。
    邱委員志偉:接下來要請教政府要如何做好金融防弊,很多金融市場的弊端,從最近的樂陞案到兆豐銀的案子都是,對於這些弊端,政府要如何加強金融防弊的功能?未來有沒有可能比照國外,從法律面制定公益檢舉人的制度?你們有思考過吹哨者條款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委員講的吹哨者條款,在很多場合都有人要定這樣的法律。
  • 邱委員志偉
    國外許多國家都定有公益檢舉人制度。
    李主任委員瑞倉:稅也是如此,可以作為我們研究的方向之一。
    邱委員志偉:金管會有無進行相關的評估及研究,未來會於法律面制定公益檢舉人的制度嗎?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我們會列入考量。
  • 邱委員志偉
    這個部分是貴會的哪個單位負責研擬的?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應該是法律事務處。
    邱委員志偉:我要請教法律事務處,請問有此必要嗎?未來會不會研擬所謂的「公益檢舉人制度」?
  • 主席
    請金管會法律事務處李專門委員說明。
    李專門委員育德:主席、各位委員。目前不僅我們有這方面的考量,法務部事實上也有通案的考量。
    邱委員志偉:法務部有法務部的作法,但身為主管機關的金管會該如何強化金融防弊呢?當然,能從法制面切入是最好的。
    李專門委員育德:目前有一獎勵的措施,有修正也有……
    邱委員志偉:那是另外的問題,這與國外制定公益檢舉人的機制是不一樣的。
  • 李專門委員育德
    我們會儘快繼續研究。
  • 邱委員志偉
    何時可以有初步的研究評估結果?3個月可以嗎?
  • 李主任委員瑞倉
    可以。
    邱委員志偉:有關公股金融整併的部分,我要請教主委,你覺得未來在政策上是不是要推公公併?
    李主任委員瑞倉:政策的推動是財政部的事情,財政部當然會評估各種情況以決定要不要推,他們在推的時候,我們金管會也會配合和支持。
    邱委員志偉:整個金融環境一直在變化,既受國內產業轉變的影響,也受國外整體金融局勢轉變的影響,我們要及早因應與準備,所以這是未來可能的政策方向嗎?就主委的專業來看,你覺得未來是不是要朝公公併的方向去做?
  • 李主任委員瑞倉
    這應該是個可行的方向之一。
  • 邱委員志偉
    這樣會強化台灣整體銀行的競爭力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確實,台灣現在的銀行太多,規模又太小。
    邱委員志偉:之前當然要先針對公股銀行進行體檢,以下判斷對不對?
  • 李主任委員瑞倉
    對。
    邱委員志偉:站在你們金管會的立場,您認為這是未來要推動的方向之一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財政部決定之後,我們會協助。
    邱委員志偉:最後是關於台股的問題,大家一直擔心最近長時間以來流動率的狀況,台股成交量都相當低,大概都在五、六百億元左右,所以量能該如何提升,金管會要如何注入活水提升成交量,以活絡股市交易,這部分金管會有無具體的作法?
  • 李主任委員瑞倉
    我們平常有準備一些應急的措施。
  • 邱委員志偉
    有沒有改變體質的作法?
    李主任委員瑞倉:目前還不必去推這些應急措施,如有必要(所謂的「必要」是指量的部分有不理性下降時),我們就會推了。
    邱委員志偉:先把病因找出來,要知道成交量不足或能量不足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李主任委員瑞倉:最主要還是景氣循環的關係,現在……
    邱委員志偉:未來景氣循環還是無法好轉的話,量有可能會愈來愈差、愈來愈少而成為一灘死水,很多企業便不願意在國內投資,也不願意於國內上市,而跑到國外去了。
    李主任委員瑞倉:原來就有許多不確定的因素,使得股市無法正常發展,再加上國際景氣確實持續低迷,但是現在的不確定因素已一一排除,所以已回到基本面。另外,台灣自己的景氣,上一季和這一季的表現都不錯,明年對經濟發展的預估也是樂觀的,所以我想股市應該會慢慢恢復正常。
  • 邱委員志偉
    所以主委認為股市量能不足最主要的原因是國際經濟情勢不佳、景氣不好所致嗎?其中有沒有國內自己的因素?
    李主任委員瑞倉:裡面也有一些是我們可以改進的,比如業界對目前的稅制就有很多意見,這也會影響到投資意願,因此我們也會與財政部協調。
    邱委員志偉:五、六百億元的成交額並不是一個短期的現象,而會成為長期的常態,如果這是常態,股市就不是非常健全,因此必須找出病因,針對病因提出解決之道。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們會來努力,就我所知,交易所亦在做這方面的努力。
    邱委員志偉:好,謝謝主委。
  • 李主任委員瑞倉
    謝謝。
    主席:今日登記發言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作以下決議:一、報告及詢答結束;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金管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
    報告委員會,開始審查討論事項並處理提案。請議事人員宣讀今日審查的5個法案和臨時提案。
  • 一、委員與黨團提案

    1、
  •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一百六十三條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前項所定相關保險,於保險代理人、公證人為責任保險;於保險經紀人為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
    第一項繳存保證金、投保相關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經營業務與執行業務範圍及規模等因素定之。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之資格取得、申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解任事由、設立分支機構之條件、財務與業務管理、教育訓練、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並應分別準用本法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之規定。
    保險經紀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並負忠實義務。
    主管機關得視實務及產業狀況訂定適用範圍及內容,保險經紀人於適用範圍內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者,應明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
    前項書面分析報告之內容及報酬收取標準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2、
  •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  保險業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其營業狀況連同資金運用情形,作成報告書,併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經股東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保險業除依前項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令保險業於規定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將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或提出帳簿、表冊、傳票或其他有關財務業務文件。
    前二項財務報告之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為降低保險事業道德風險及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主管機關得指定第二項之機構,辦理保險犯罪防制及國際法律遵行。受指定機構辦理相關業務不得逾越主管機關指定之範圍。
    辦理前項業務所需之經費,自依據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提撥到安定基金之金額,再提撥其百分之三至受指定機構。
    3、
  • 信託業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第三條之一  前條之銀行辦理授信業務,以自己擔任受託人且對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受益權為擔保設定質權,並取得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兼具委託人書面同意為質權設定及實行條件者,不適用信託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
    前項之受益人書面同意質權設定、實行條件及其他事項之相關行為規範,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洽商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4、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第 四 條  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不包括下列對象:
    一、專業投資機構。
    二、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
    前項專業投資機構之範圍及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金融服務業明知自然人或法人之未符合前項所定之資格條件,而予以偽造、隱飾或違反法令之審查者,該自然人或法人仍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三十條之一  金融服務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偽造、隱飾或違反法令之審查第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專業投資機構之範圍及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條件之規定。
    二、違反第八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廣告、業務招攬、營業促銷活動方式或內容之規定。
    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相關資料及確保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或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適合度應考量事項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金融商品、服務、契約之重要內容或充分揭露風險,或違反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說明、揭露應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之方式或內容之規定。
    五、違反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未訂定或未依主管機關核定應遵行之原則訂定酬金制度或未確實執行。
    金融服務業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前項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5、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第 三 條  下列銀行,得由其總行申請主管機關特許,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會計獨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國際金融業務:
    一、經中央銀行指定,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外匯業務之外國銀行。
    二、經政府核准,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外國銀行。
    三、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著名外國銀行。
    四、經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本國銀行。
    前項申請特許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管會定之。
    第二十二條之二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依原處罰鍰按次處罰二倍至五倍。
    第二十二條之三  證券商同時為證券交易法第十六條規定之證券承銷商、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者,得由其總公司申請主管機關特許,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會計獨立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
    依前項規定設立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專撥營業所用資金;其最低金額,由金管會定之。
    第一項申請特許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管會定之。
  • 二、臨時提案

    1、
    櫃買中心興櫃股票交易系統上週四(11/17)發生有史以來首度因電腦系統異常,暫停交易兩個小時,導致當天成交金額相較同月成交金額日均量少了四成多。為防止同樣事情再次發生,同時避免上市上櫃股票交易系統出現類似情事,爰提案建請金管會會同相關單位,提出相關檢討報告,並針對上市上櫃股票交易市場若發生電腦系統異常問題時的配套措施,並將相關報告送交財委會。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2、
    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明年1月1日起國內金融業者須向美方申報不願意提供資料的美籍客戶,在今年年底前若我國未與美方簽署跨政府協議,則各金融機構必須個別與美國簽署,各金融機構在簽署過程中,若在法規遵行上有瑕疵,可能會因為法遵未完善再發生如兆豐銀被美方重罰的事件。為降低國內各金融機構個別與美國簽署的風險,爰提案建請金管會應將美國簽署跨政府協議之進度,以及如何協助業者完成FATCA的簽署與申報,向財委會報告。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 主席
    現在開始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現在先處理臨時提案。請問各位,對第1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2案最後一行中「完成FATCA的簽署與申報」修正為:「完成FATCA申報」。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接下來處理法案的部分。按照各案送進來的先後順序,而且條數較少者在前,先處理只有2個條文的保險法,其次是信託業法,然後是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最後是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首先,親民黨黨團針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提案增列第四項及第五項,金管會建議維持現行條文,請問各位有什麼意見?
  • 曾委員銘宗
    沒有意見。
    主席:好,本條就按照金管會的建議不予修正。
    其次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本席的提案條文比較冗長一點,金管會把它改成只增加4個字而已,就是他們建議將最後一項的首句修正為「前項書面分析報告之適用範圍、內容及報酬收取標準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本席提案的條文比較長一點,前面有一些起心動念的文字,如「得視實務及產業狀況」等,請問各位對金管會的建議以為如何?
    我的提案是修正第一百六十三條倒數第二項,金管會建議把這部分的文字拿掉,放到最後一項。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我覺得賴委員提案的實質內容立意良善,對於金管會建議條文的規範方式,從法制作業的角度來講,我覺得這樣寫不好,理由是前一項已經很清楚地把保險經紀人的作為義務寫得很清楚,沒有任何排除規定,不宜在後面才加一項說它的適用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我的意思是,如果真的要更改保險經紀人之作為義務適用內容的範圍,在前面作為義務那一項就要處理了,而不是便宜行事,到最後一項的時候才說適用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所以我在想,金管會是不是要重新考慮一下,就是如果贊同賴委員所提的內容,是不是在前一項就要動了,而不是到最後一項才修改?前面沒有「除別有規定外」或「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等文字,就直接在最後一項把這樣的授權規定寫上去,對於金管會建議的這種立法方式,我個人是比較難同意啦!
    主席:這個問題簡單來講就是,現在的規定是不管保單性質的複雜程度和金額的高低,統統要寫評估報告,所以連臨時出國,需要買個平安保險這種芝麻小事,也要寫個評估報告,令保代、保經不勝其擾,所以本席才建議修正。
    本席已經就這件事情和金管會的長官們溝通過好幾次,他們也認為這個刀子太大了,有點「割雞焉用牛刀」的味道,所以同意把它做適度規範,就是有些簡單的就不用寫評估報告,至於什麼叫簡單,就由他們來定。這是原來的用意,但體例上文字要怎麼寫,還請各位表達意見。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我簡單做一個修正的建議,因為賴委員提案條文的第一句事實上是不用的,所以就把這一項改成:「保險經紀人於適用範圍內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也就是在作為義務的時候已經增加一個要件,就是要在適用範圍內;然後最後一項的部分再按照金管會建議的條文,修正為:「前項書面分析報告之適用範圍、內容及報酬收取標準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我覺得兩者結合起來的條文規範在體例上可能會比較符合法制作業。
    主席:主委,這樣可以嗎?
    黃委員講出一個很重要的重點,就是最後突然冒出這一句很奇怪,所以上面先起一個頭,現行條文是「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現在改為「保險經紀人於適用範圍內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也就是先在這裡加上「適用範圍」,後面才說適用範圍由你們來定。是這個意思。加一句話而已啦!就是在我的……
  • 曾委員銘宗
    「適用範圍」不清楚啊!是什麼的「適用範圍內」?
  • 主席
    就是保險經紀人的適用範圍內。
    曾委員銘宗:什麼叫做保險經紀人的適用範圍內?可能還是要有一個頭,否則什麼叫做「保險經紀人於適用範圍內」並不清楚喔!局長。
  • 主席
    那就看要再加什麼形容詞。
    黃委員國昌:要參照賴委員本來那樣寫也沒有關係,只是放在最後一項這樣的立法方式真的太奇怪了!
    李局長滿治:黃委員的意思是擔心適用範圍還是不清楚,像剛剛費委員講的,授權的範圍不夠清楚,因為前面的要求是全部要適用。如果是這樣的話,我的建議是,是不是要把賴委員所提「主管機關得視……」的部分放到後面,就是第七項不動,第八項就是原來的「前項書面分析報告之內容及報酬收取標準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然後再加上主管機關也可以視實務及產業狀況,來訂定它的適用範圍。這樣會不會更……
    黃委員國昌:那樣寫的話,法條的體例就更奇怪了。
  • 李局長滿治
    因為前面「適用範圍」還沒有出現。
  • 主席
    請王委員榮璋發言。
    王委員榮璋:能不能說明一下賴委員提案的內容為什麼不好,所以你們要改?
  • 李局長滿治
    我們沒有說不好……
  • 主席
    都把我刪掉了啊!
    王委員榮璋:好,不要講不好啦!就是為什麼你們提的修正意見會比賴委員原來的提案內容更好,要不然就用賴委員的提案內容啊!它有什麼問題?是適用範圍的問題嗎?
    李局長滿治:我再說明一下,因為賴委員提案第七項的前面也是授權主管機關來訂定它的適用範圍,所以我們才會直接把它放在第八項裡面的適用範圍,這樣法條的變動比較少,而且事實上它的適用範圍也是由主管機關來訂定,和賴委員原來提的是一樣的。黃委員是覺得,第七項的義務是全部要求的,為什麼後面有一個「適用範圍」?可是如果第八項就有一個「適用範圍」,代表原來授權的部分就是希望我們根據那個「適用範圍」去做修正,這部分的內容、「適用範圍」要怎麼定義,要不要在說明欄裡面再去強化?這樣會不會比較……
    黃委員國昌:我再表示一下我的看法,你們主管機關如果還是這樣堅持的話,那就看其他委員的意見是什麼啦!你們在自己建議的最後一項加上這個東西之後,就想當然爾地認為立法者已經授權你們去做適用範圍的排除或融入的規定,這樣子的法制作業事實上是過度地去講了,讓你的最後一項承載的功能太多了。
    我贊成你最後一項這樣寫,但是我認為要比較完整;前面那一項則要涵蓋賴委員所講的那個狀況,他那個「適用範圍」有一些適用,有一些根本沒有必要,像在機場買保險那種狀況就要排除。
    賴委員提的實質內容我個人是贊同的,我只是建議,前面那一項的部分不可以把它寫得那麼絕對。前面寫的是「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裡面沒有任何限制、沒有任何排除,到最後一項才對這個作為義務的排除透過授權規定的方式突然蹦出來,這樣是很奇怪的規定方式。
    李主任委員瑞倉:是不是可以在「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的後面加一句:「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免予納入適用範圍」,類似這樣的文字?
  • 主席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我的建議是把第八項改成「前項書面分析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及報酬收取標準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剛剛黃委員講的我是同意的,就是「適用範圍」突然跑進來這裡,前面應該要先有一個地方define這個「適用範圍」才對,也就是回到剛才曾委員所說,一開始就要提「適用範圍」。如果各位不嫌冗長,就用我的文字去改就好了啊!因為這樣已經日出,有一個「適用範圍」,就代表我這個主管機關隨時可以訂定適用範圍及內容,一開始就有這樣的東西;金管會嫌這樣比較囉嗦,想放在後面,可是大家又覺得放在後面體例不好,現在問題是這樣。
    這兩個combine可以嗎?這樣好不好?請金管會把這兩個combine,擬一個你們更能接受的、concise的文字。其實我覺得也夠精簡了,並沒有很囉嗦,但是你們如果還是覺得囉嗦,就看看文字能不能再精簡一點。這樣聽懂我的意思嗎?就是我提的第七項先不要劃掉,然後加上你們建議的第八項,看看兩項如何整合一下。再重新改一下吧!好,就先放旁邊,你們再把文字修一下。
    接下來是曾銘宗委員提案的信託業法增訂第三條之一。
    王局長儷娟:報告各位委員,我們的想法是,這次曾委員提案的立意是很良善,不過立法方式放在信託業法裡面,就是把它排除掉信託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立法體例上可能還需要再斟酌一下。因為信託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是針對忠實義務和信賴、注意義務的部分,這是信託法裡面非常基本的東西,如果在信託業法把它特別排除掉的話,看起來立法體例會比較不妥,所以我們建議是不是回歸到信託法裡面去增訂?
    另外,剛剛曾委員也有提到國外都是這樣做,可是因為我們目前是針對金錢信託的部分,金錢信託國內現在都是買基金、受益憑證這一塊,而國外其實很少用這種信託關係去買基金,也就是他們並沒有透過買基金的方式去增加資金的動能,所以我們還是建議回歸到信託法,如果要排除再去把它排除掉。
    曾委員銘宗:其實現在的信託法第三十五條已經可以排除了,它的排除方式就是書面同意,而且依照市價來申報就可以了。我理解金管會是想,在TRF的例子當中,現在銀行做業務還不是那麼考慮消費者的權益,那這部分這次就暫時不修了,下次再……
  • 主席
    暫時不修你同意喔!
  • 曾委員銘宗
    好。
  • 主席
    不會覺得委屈?
  • 曾委員銘宗
    不會、不會。
  • 主席
    因為你講的我聽了也覺得很有道理啊!前主委真的很好講話。
    好,信託業法第三條之一就不予增訂。
    接下來處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之一。請問各位,金管會這樣修改可以嗎?
    曾委員銘宗:早上黃委員有指教,他說不用修,一定會回到第四條。問題是實務上回不來!你看這一次的TRF,不修的話,現在一條龍,全部都沒有金保法的適用,全部都跑掉!
    非常謝謝黃委員早上的指教,但是不修的結果是,所有的TRF現在是一條龍,就是銀行協助客戶去符合專業之資格條件,沒有金保法的適用,這也就是現在金融業者有恃無恐最重要的地方。
    這個條文我早上有和金管會討論過,我們的法制局也有看過,所以文字基本上我是贊成的,謝謝。
    主席:你贊成金管會的建議修正條文,好。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我只要確定一下這個法條的構成要件,它核心的構成要件是「未符合前項所定之條件」嘛!
  • 曾委員銘宗
    對。
  • 黃委員國昌
    客觀上嘛!
  • 曾委員銘宗
    形式上、客觀上都要。
    黃委員國昌:好,那「未符合前項所定之條件」的話,當然就不是專業投資機構或具有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的人了啊!現在我質疑的是,這到底是執行的問題,還是法條的問題?就是它客觀上不符合前項所定之條件,既然不符合前項所定的條件,當然沒有排除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用之可能啊!
    曾委員銘宗:當然有可能啊!因為你也接受TRF這些一條龍的陳情啊!他們專業不夠,但是銀行偽造、協助偽造的結果,讓他們形式上是符合的啊!符合的結果,你看,你也接受了那麼多陳情,那些人已經沒辦法適用金保法給他們適當的保護了啊!
    黃委員國昌:我們先把邏輯的概念分清楚一點,有一個東西它不符合前項所定的條件,既然不符合前項所定的條件,它本來就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啊!本來就是這個樣子啊!
    曾委員銘宗:那我就舉TRF這個例子,你不修這一條的話,TRF能不能適用?
    黃委員國昌:我這樣講啦!TRF如果本來是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範圍,它就是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範圍,如果它本來不是,就本來不是。現在曾委員立意良善,我瞭解啦!你的意思是說,它事實上應該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 曾委員銘宗
    對。
  • 黃委員國昌
    但是因為銀行業幫他加工啦!
  • 曾委員銘宗
    對。
    黃委員國昌:做了各式各樣的加工,加工完了以後,它符不符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排除規定?現在我的問題只有這個,加工完了以後,它符不符合排除規定?
    曾委員銘宗:沒有,就排除掉了啊!
  • 主席
    它跑掉了啦!
    黃委員國昌:你的概念如果是這樣子的話,就變成它加工完了以後會變成符合排除規定。
  • 曾委員銘宗
    對。
    黃委員國昌:好,那現在就變成是對於予以偽造、協助偽造或違反法令之認定,然後你現在講的是加工完了以後會變成符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排除規定,……
  • 曾委員銘宗
    跑掉了!
    黃委員國昌:就是說,你想要的、最核心的、要規範的這個現象,老實講我在這個條文裡面看不出來,因為你在這個概念上把條文這樣寫,寫完以後大家看了會很困惑,所謂很困惑是:它本來就不符合前面的規定,不符合前面的規定就不符合前面的規定,本來就沒有排除規定之適用啊!
    曾委員銘宗:有啊!就排掉啦!因為他本來是不應該排掉的,但是現在把他排掉了,因為金融機構協助嘛……
    黃委員國昌:我的意思是,當你在法律上面的概念是用偽造,也就是把不是這個東西的東西裝成是這個東西,但是一旦用偽造的概念,在概念上就是把不是這個東西的東西偽造、看起來像是這個東西,但實際上,依然不是這東西!偽造的概念是把A裝成B,看起來是B,但既然是偽造,其本質依然是A,並不會變成B!
    曾委員銘宗:你的意思是說,即使沒有這項也適用?
  • 黃委員國昌
    對啊。
    曾委員銘宗:那就得打官司了,就得逐筆來,因為這樣一來,行政機關得由形式上來判斷。我知道你的想法,假如沒有這一條的話,就得逐案打官司,這樣就可以回到金保法的適用……
  • 黃委員國昌
    不用逐案打官司……
  • 曾委員銘宗
    不然要怎麼解釋?
    黃委員國昌:這本來就不符合排除規定,如果主管機關有guts的話,就要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去規範相關金融機構,我認為主管機關本來就有此權限。
    曾委員銘宗:但如果不定清楚的話,形式上就是排除掉的,而且主管機關沒有那麼大的行政裁量權。我不騙你,如果不定清楚……
    主席:金管會有哪位可以說明一下有無此可能?也就是如果不加的話,真的有可能跑掉?
    李主任委員瑞倉:兩位委員的說法見仁見智,都有道理,我從比較務實的角度出發,也就是稍微修正一下條文,不知可否解決兩位委員的問題?前條第二款之自然人或法人,係屬金融機構違法認定者,仍為本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
  • 曾委員銘宗
    只有認定?這樣會不會太……
    李主任委員瑞倉:本來金融機構就該專業操作,現在之所以違法,乃是以一條龍的方式製造出假專業來,只要這個事實呈現,消費者依舊可以受到保護。
  • 曾委員銘宗
    這樣就只有認定啊!
    費委員鴻泰: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曾委員這樣寫有什麼不好?
    洪組長文祥:早上黃委員在質詢時有提到偽造、變造,當然,這個構成要件一成立,就不會回到第二款構成要件規定。不過曾委員提到本法名稱為金融消費保護法,依照曾委員版本,若在法條中明訂偽造、變造的法律效果,那麼未來無論經刑事確定或走民事程序,受害人就是金融消費者,皆得回歸本法適用,而且在簽約時即受本法保護規範。這樣比較能安定金融消費者信心,也比較符合金融消費保護法的立法意旨,但就文字來說,確實有問題,可否容我們再整理一下?
  • 主席
    請王委員發言。
    王委員榮璋:提到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認定時,對於到底有無過失或故意的認定是由誰來認定?是主管機關可以認定?還是得經由訴訟才能確定?
  • 曾委員銘宗
    你拿的是舊的版本。
    王委員榮璋:「而予以偽造、協助偽造或違反法令之認定」,請問是誰來認定有無違法?有無偽造?或協助偽造?是主管機關金管會認定?還是要經過法院認定?金融消費保護法有爭訟的機制嗎?
    李專門委員育德:那是個案救濟時,由負責的法院或……
  • 王科長朝安
    行政裁罰……
    李專門委員育德:如果已經有裁罰的案例,案例的當事人……
  • 王委員榮璋
    但偽造是刑事行為……
  • 曾委員銘宗
    那就另外論了!
    王委員榮璋:但這裡講的是偽造,至少要達到偽造程度,或者協助偽造。
    王科長朝安:像一條龍這種,其事證是偽造的,就必須經過……
    黃委員國昌:這本來就已經不符合前項要件,若再加上「偽造、協助偽造或違反法令」,等於又創造了一個客觀要件後才能回到法律的適用,這樣對金融消費者於尋求救濟而言是在創造障礙,而不是更便利。因為這本來就不符合前項要件,現在還得加上其他要件才可以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這是在創造障礙,而非更容易救濟。若想貫徹曾委員提案修法的美意,我建議條文修正為:金融服務業對於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前項所定之要件,協助其創造符合形式上之外觀要件者。也就是說,這個詞比較符合曾委員想描述的現象,也不會多出新要件來。作為一個法律人,我有兩句話要講,之所以增加這個,是想讓他真的有牙齒,那麼我認為罰則不要與第三十條之一一樣,必須再提高,否則會輕重失衡。因為第三十條之一的罰則,譬如KYC沒有做好,沒有把內容講好,風險沒有揭露好,這些基本上都屬於積極作為義務的違反,換言之,消極怠惰沒做好,處罰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至於曾委員所講的狀況,並非作為義務消極怠惰,根本就是不符合要件,卻為了做生意而積極創造出符合要件的虛偽法外觀。若是這種行為,我贊成要規範,而且要加重處罰,不能與第三十條之一的罰則綁在一起,否則會輕重失衡。
    主席:這樣就複雜一點了,要加文字了。
    曾委員銘宗:我基本上贊成,至於罰則是否提高,我認為只要回到本法適用,就能回到本法的該適用邏輯。另外,有關偽造、協助偽造,有刑事問題,那就回歸刑事。
  • 黃委員國昌
    不要混在一起。
    曾委員銘宗:對,所以就回歸刑事。那沒關係,就提高罰則吧!
    主席:現在最高已經是一千萬元了,還要再提高?
  • 在場人員
    第二項還規定可以視情節加重處罰!
    主席:劉參事,要不要再提高?我想這方面法務部比較有經驗,請你講一下。
  • 劉參事成焜
    第二項已經有提到可以再加重的文字了。
  • 主席
    你們同意再加重?
  • 劉參事成焜
    原條文第二項就有了。
    王委員榮璋:這裡面所提的行政罰法與行政法衝突的部分,與犯罪區間其實是分開的,這樣做可以嗎?
    黃委員國昌:我們一條一條來,可能我剛剛講太快,不過因為稍後我要到其他委員會質詢,所以先拋出……
  • 主席
    就照你的意思啦。
  • 黃委員國昌
    協助其創造符合形式上之外觀要件者……
    主席:對,就這樣過……
    黃委員國昌:我只是拋出來,請金管會及其他委員再想想。
    主席:金管會覺得可以吧?但是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就沒有「偽造、協助偽造或違反法令」了,那這條要不要……
  • 曾委員銘宗
    就比照前面……
    主席:黃委員,比照前面可以嗎?
    黃委員國昌:我再講一次,也不堅持意見,只是拋出想法給各位委員參考,否則會顯得我好像很囉唆。請看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的一、二、三、四款,當中有一個共通要件─都是應該要做什麼事卻沒有好好做,所以才處罰。譬如KYC沒做好,契約內容沒有充分揭露之類的。這些與欲增訂的第四條第三項所揭櫫的嚴重事項同列,雖說第二項已經沒有上限,可以據此發動,但就違反行為的態樣而言,其情節不太一樣,卻用同一罰則的range去匡兩個義務違法情節不一樣的行為,我覺得就立法體例而言,並不是很均衡。或許會比較麻煩,但第三十條之一若要增設的話,要不要直接把違反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者直接插入第二項來提高罰則?我只是提供建議給各位參考,若維持曾委員提案條文,那可以將第一項改為金融服務業違反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者,加上這些,立法也會比較單純,不過會出現我剛剛講的缺點。我只是拋磚引玉給各位委員參考。
    曾委員銘宗:基本上我贊成黃委員的講法,但第二項已經有一定彈性,所以就交給金管會……
    主席:我搭一下黃委員的便車。坦白說,這是比較惡劣的情況,所以就在第二項另加一項,加在「協助其創造符合形式上之外觀要件者」之後,予以罰款,而且從兩千萬元起跳,因為已經這麼惡劣了,所以至少罰款兩千萬元起跳,這樣可不可以?這樣就是另外一條了,前面是三十萬元到一千萬元,屬於細節部分,至於情節惡劣者,明明不可能還硬要變成可能,所以至少罰款兩千萬元伺候。
  • 費委員鴻泰
    如果要這樣的話……
    主席:這樣是另外一項,還是放在第三十條之二?可是第三十條之二還是有……
    江委員永昌:第三十條之一第二項是針對第一項後面五款,每一款有情節重大者,都可以加重處罰,如果依照主席這樣改,變成得回到建議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一款才符合情節重大,這樣反而不對!本來每一款都可以……
    主席:我聽懂了。主委,請你們把文字調整一下。向各位委員報告,我們不能加第三十條之二,只能改文字,不能加。
    王科長朝安:第三十條之一額度的罰鍰差距為三十萬元至一千萬元,其實在執行上是有裁罰基準的,各局在執行時對於何種情節都會訂出級距,所以在執行時,也是依情節來訂出裁罰級距。換句話說,差距很大,譬如有些資本額比較低的,就會用比較低的裁罰基準;譬如惡行重大者,那麼我們也會考量拉高裁量基準,若超過一千萬元的話,也會考慮適用第二項所規定的情形。
    黃委員國昌:我認為違反義務情節比較重大者,罰鍰相對就要拉高。雖說金管會有一定的裁罰基準,但像TRF都查到一條龍這種犯罪態樣,卻只罰個幾百萬元,就算罰到一千萬元,請問對那些金融機構有什麼遏阻作用?根本沒用吧?這點我在委員會質詢好幾次,還告訴你們要用一行為一罰這種裁罰方式,你們仍舊言者諄諄聽者藐藐,請問你們有一行為一罰嗎?沒有啊!我上次檢舉一條龍這種犯罪態樣,但即使到了第三波裁處,你們還是不管,而且不論違反幾次,一律統包式罰個六百萬元,試問光TRF就賺了多少錢?我不是在給金管會吐槽,也不是認定所有的金融機構都是壞人,只是對這種惡性重大、做出這種事情的業者只罰個六百萬元,講出去只會被人笑!
    主席:請金管會在第三十條之一加一項,也就是曾委員提案最後一項單獨裁罰,看要定在哪裡。
  • 李專門委員育德
    第四條是不是就依照……
    主席:對,第四條就把黃委員的建議放進來,至於第三十條之一要另加一項,請你們現在去加,我們稍後再回來討論。
    現在討論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央行楊副總裁發言。
    楊副總裁金龍:我建議於金管會建議條文第三條末句,將「由金管會定之」修正為「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主席:請各位看一下金管會建議條文,這條原則上可以,但將最後一句「由金管會定之」修正為「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 楊副總裁金龍
    OBU施行細則也是這樣定。
    主席:第二十二條之二沒意見;第二十二條之三亦同,將「由金管會定之」修正為「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定之」;第二十二條之十二則不予修正。
    劉參事成焜:第二十二條之二的文字,是不是應該與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相符?也就是最後一句修正為「得依原處罰鍰按次處罰二倍至五倍罰鍰」,如此與原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相符……
  • 主席
    這次並未修正第二十條。
  • 劉參事成焜
    我指的是第二十二條之二最後一句的用語。
    主席:你再講一遍,我聽不懂。
  • 劉參事成焜
    得依原處罰鍰按次處二倍至五倍罰鍰。
  • 主席
    就是按次處二倍至五倍罰鍰?
  • 劉參事成焜
    是。
    主席:字改一下,要罰鍰。OK啦,沒有問題了,後面要加「罰鍰」2個字。
    曾委員銘宗:央行是建議要會同中央銀行定之,對不對?我贊成,不過,以後萬一有責任時,央行要一起負喔,不能很多事情需要會同時就說要會同,可是事後有責任時就不見央行了!
    主席:沒有關係啦,銀行喜歡扛責任就讓它扛啦!好,就這樣通過。
    剛才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還沒有處理好,我們回頭處理這一條。第一百六十三條倒數第2項修正為「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用範圍內,應主動……」,這樣可以精簡一點。最後1項修正為「前項書面分析報告之適用範圍、內容及報酬收取標準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如果各位沒有意見,就這樣通過。
    再者,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條之一,把第一款刪除,加第二項,款次自行調整,就這樣而已啦,主委可以認同。
    向各位委員報告,現在最後的版本,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的最後版本是「金融服務業對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前項所定之條件,而協助其創造符合形式上之外觀條件者,該自然人或法人仍為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另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即原來金管會建議修正條文第一款刪除,第二款修正為第一款,第三款修正為第二款,第四款修正為第三款,第五款修正為第四款。第二項為「金融服務業對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前項所定之條件,而協助其創造符合形式上之外觀條件者,處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李專門委員育德:不好意思,我們沒有來不及改,應該是「未符合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條件」。
    主席:好,我從頭再唸一遍。第四條第三項文字為「金融服務業對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前項所定之條件,而協助其創造符合形式上之外觀條件者,該自然人或法人仍為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刪除,第二款修正為第一款,第三款修正為第二款,第四款修正為第三款,第五款修正為第四款。第二項修正為「金融服務業對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第二項……」各位,是第二項還是第三項?
  • 李專門委員育德
    第二項。
  • 主席
    第三項啦!
    李專門委員育德:沒有,它原來講的前項是第四條第二項,因為它是原來第四條第三項的文字套過去,所以這邊講的應該是第二項。
    主席:第四條第二項,確定喔?
  • 李專門委員育德
    對。
    主席:第二項是「前項專業……,由主管機關定之。」這個對喔?好,沒錯!以下文字是「而協助其創造符合形式上之外觀條件者,處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李專門委員育德:增加一項,「金融服務業有前二項……」
    主席:OK,再唸一遍,第三項為「金融服務業有前二項情形之下……。」
    江委員永昌:主席,可以提出疑問嗎?
  • 主席
    好啦!
    江委員永昌:我還是越看越奇怪,根據修正的條文叫作「協助及偽造」,那如果是……
    主席:沒有「偽造」,「偽造」去掉了。
  • 江委員永昌
    「創造符合」嘛!
    主席:沒有「偽造」了,拿掉了。
    王委員榮璋:我請教法制局,所謂「未符合前項所定之條件,而協助其創造符合形式上之外觀條件」,它跟偽造有什麼差別?它其實還是偽造嘛!偽造還是要透過刑法啊!這段話其實只是在解釋「偽造」兩個字,我們不用「偽造」2字,而是把偽造的解釋……
    主席:它的範圍比偽造更寬啦,可能還有其他想不到的。
  • 王委員榮璋
    有嗎?
    主席:不要只有偽造,還有其他奇奇怪怪的都涵括在內了。
    江委員永昌:我跟王委員的意思一樣,如果是「協助其創造」,表示兩個有某部分的合議啊,比如我協助你創造,表示你也知道我協助你啊。再者,金融機構直接幫你創造,就專業的自然人或法人近期的財務報告,如果金融商品是5,000萬元,金融衍生性商品1億元,金管會是有規定什麼叫作專業,我直接幫你創造,沒有在條文裡面做直接認定,不是行政裁罰或是金管會判定就直接去救濟了,也是要打訴訟,反而我協助你創造是有明訂在條文裡面,這好像前後失據,我協助你,這還有你的意思,我幫你創造專業的身分,那是我全部的責任,這部分沒有訂在條文裡面,反而是那個訂在條文裡?
    劉參事成焜:就我對這個條文修正後的解讀,如果用「偽造」的話,馬上陷入刑事責任,因為偽造本身就包括協助偽造,如果我們按照王委員建議的文字,就是我們只做行政上的認定,避開刑事責任,至於有沒有刑事責任,那是另外一件事情。
  • 主席
    偽造是比較形式上的專業。
  • 劉參事成焜
    這裡完全是行政上的考量。
    主席:對啦,我們就這樣了。
    另外,第一百六十三條呢?我剛才唸過了。
    江委員永昌:照這樣的解釋,就不僅只是協助其創造,金融服務業對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前項所定之條件,創造或協助其創造都要納入,對不對?你要避開刑法上的名詞,可是你不能只有協助其創造啊!創造也算,因為本來最要緊的是創造嘛……
  • 主席
    這樣有沒有一樣?
    劉參事成焜:這還要看立法的選擇,江委員所講的好像在裡面要規範,但是,我一直說如果你是創造的人,你一定有刑事的責任……
    江委員永昌:協助其創造就是希望主管機關開罰或是擬公文指出之後,他就可以進入救濟。
  • 主席
    主委認為呢?協助就好了啦!
  • 李主任委員瑞倉
    從零開始。
  • 王委員榮璋
    創造跟協助創造是不是一樣?
  • 李專門委員育德
    這個有沒有可能是舉輕以明重?對協助創造都要納起來。
  • 主席
    本來就要納進來了。
    王科長朝安:偽造這個部分,就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如果有刑事責任在先的話,是要先處刑事責任,所以把偽造加進去……
    主席:好,我們就這樣,謝謝。
    (協商結束)
    主席:報告委員會,現在協商完畢,請議事人員宣讀協商結論。
  • 協商結論

    臨時提案第1案,照案通過。第2案最後1行「FATCA的簽署與申報」修正為「FATCA申報」,其餘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第一案,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協商結果,照案修正第七項如下:「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用範圍內,並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者,應明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第八項照案修正為:「前項書面分析報告之適用範圍內容及報酬收取標準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討論事項第二案,審查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討論事項第三案,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信託業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不予增訂。
    討論事項第四案,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協商結果如下:第四條增訂第三項,並照案修正如下:「金融服務業對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前項所定之條件,而協助其創造符合形式上之外觀條件者,該自然人或法人仍為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第三十條之一照案修正如下:第一款刪除,第二款改列為第一款,第三款改列為第二款,第四款改列為第三款,第五款改列為第四款。並增訂第二項如下:「金融服務業對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條件,而協助其創造符合形式上之外觀條件者,處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第三項修正如下:「金融服務業有前二項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前項罰鍰最額高之限制。」
    討論事項第五案,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經協商審查結果如下:第三條照案修正增訂第三項並修正如下:「前項申請特許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定之。」第二十二條之二照案修正如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依原處罰鍰按次處二倍至五倍罰鍰。」第二十二條之三照案修正增訂第三項並修正如下:「第一項申請特許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主席:報告委員會,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七項「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用範圍內,應主動……」,剛才唸協商結論時多唸了一個「並」字,將之刪除,做以上修正。
    針對討論事項作如下決議:一、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業已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補充說明。
    二、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信託業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補充說明。
    三、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補充說明。
    四、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補充說明。
    請問各位,對以上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日會議議程全部進行完畢,如果有登記發言不在場委員要補提書面意見,一併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議事人員協助處理。現在休息。
    休息(13時29分)
User Info
黃國昌
性別
黨籍
時代力量
選區
新北市第12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