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星期三)9時5分至14時13分 @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星期三)9時5分至14時13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尤委員美女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1時23分、下午2時7分至4時55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柯建銘 張宏陸 林德福 許毓仁 郭正亮 周陳秀霞 許淑華 蔡易餘 尤美女 周春米 段宜康 林為洲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陳歐珀 鄭天財 江啟臣 孔文吉 王惠美 張麗善 徐永明 鍾孔炤 陳明文 劉世芳 鍾佳濱 何欣純 呂玉玲 羅明才 邱志偉 顏寬恒 黃偉哲
    委員列席17人
    列席官員:(上午)
    監察院秘書長 傅孟融
    副秘書長 許海泉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陳幸敏
    (下午)
    考試院秘書長 李繼玄
    考選部部長 蔡宗珍
    銓敘部部長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周弘憲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兼國家文官學院院長 李逸洋
    國家文官學院副院長 吳瑞蘭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蔡豐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執行秘書 高誓男(主委高永光請假)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陳幸敏
    基金預算處科長 王儷倩
    主 席:許召集委員淑華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周厚增
    科 長 陳杏枝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上午)
    一、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
    (本案有委員柯建銘、張宏陸、許毓仁、周陳秀霞、許淑華、郭正亮、鄭天財、尤美女、周春米、江啟臣、徐永明、陳歐珀、蔡易餘提出質詢;委員段宜康、林德福、林為洲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歲入部分
    通過決議3項:
    (一)106年度監察院於「財產孳息─租金收入」及「雜項收入─其他雜項收入」科目下,分別編列中華郵政公司等承租場地收入21萬8千元及收取藥品費用等相關收入22萬5千元,尚無編列停車費相關收入。惟據監察院提供之資料,其院區分別有156個汽車停車位及90個機車停車位,供公務與員工使用。經查:
    1.依停車場使用管理規範及立法院決議,機關學校應對提供員工使用之停車位收取租金或費用,以增進財政負擔公平。
    (1)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及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規定:「在不違背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之下,各機關得辦理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或利用,並收取租金或費用,列屬財產收入或其他收入預算科目。
    (2)依規費法第8條規定:「各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下列項目,應徵收使用規費:一、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財政部前以97年1月2日台財庫字第09603518320號函規定,除已收取租金者外,應依規費法規定徵收使用規費。
    (3)立法院審議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六):「……,況中央政府機關多位於大台北地區,捷運、公車等大眾運輸路網密集,交通便捷;且政府機關無償提供員工使用停車場,增加自行開車之誘因,亦與近年來政府力倡之節能減碳政策大相違背。
    2.監察院允宜參酌鄰近之行政院等機關,對提供員工使用之汽車停車位收取租金或停車費。
    按財政部依據立法院前揭決議,已於103年9月11日以台財庫字第10303730980號函檢送「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停車場使用情形清查及管理規範報告」暨相關彙整表予立法院。據該部清查結果,各機關設有停車場者共924筆,已訂定管理辦法者計776筆,其中依規費法訂定規費收費標準者6筆、依國有財產法規定收取租金或其他收入者277筆,以上2類104年度預估收入合計10億3,065萬餘元。
    按監察院位居臺北市核心區域,周邊交通便捷、大眾運輸路網密集,且由鄰近該院之各中央機關汽車停車位收費情形以觀,行政院、內政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等,針對非公務用停車位提供員工使用者,均已收取租金或停車費(每月800元)。基於公平性及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監察院允應儘速針對非公務用停車位訂定相關收費標準,並向使用之員工收取租金或停車費。
    依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3點之(四)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均應加強對公有財產與各類特種基金之管理……,積極提升資源運用效益及增加政府收入。」在當前政府財政困窘下,監察院宜就所經管資產,積極強化及增進運用效益,以增裕政府財政收入。
    綜上,目前鄰近監察院之中央機關,針對非公務用停車位提供員工使用者,均已收取租金或停車費,基於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及增裕政府財政收入,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檢討訂定相關收費辦法。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周春米 尤美女
    (二)建請監察院基於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及增裕政府財政收入,於3個月內就非公務用停車位檢討訂定相關收費辦法。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三)近年來政府力倡節能減碳政策,惟監察院位於台北市交通便捷之處,卻無償提供員工使用停車場,增加員工自行開車之誘因。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及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規定,各機關得辦理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或利用,並收取租金或費用。行政院、內政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等,針對非公務用停車位提供員工使用者,均已收取租金或停車費。基於公平性及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監察院應於3個月內檢討訂定相關收費辦法。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郭正亮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56項 監察院2,430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67項 監察院22萬8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65項 監察院22萬5千元,照列。
    三、歲出部分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1項 監察院原列7億6,650萬8千元,減列「國外旅費」50萬元、第1目「一般行政」62萬元(含「獎補助費」52萬元及「資訊管理」項下「物品」10萬元)、第5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2節「交通及運輸設備」63萬5千元,共計減列175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6,475萬3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一)106年度監察院「一般行政」科目編列6億7,117萬2千元,其中包括業務費5,112萬9千元。
    按86年立法院修正監察院組織法時通過2項附帶決議,要求監察院調查人員均應公開招考,並比照調查局調查人員,依「司法人員專業加給」支給標準支給專業加給;另參照監察院處務規程第12條所訂調查處職掌內容,故非調查人員不得從事調查工作,自不得領取調查人員專業加給。次按考試院所訂職務說明書、職系說明書,行政機關主管職務應歸為一般行政職系,則監察院調查處處長、副處長及組長等主管職務係屬一般行政職系,縱令該員具備調查人員資格、以各種名目協查,皆不得領取調查人員專業加給。是監察院調查處副處長、組長雖自調查官或調查專員升任,但已非調查人員,自不得領取調查人員專業加給。
    惟查監察院調查處自87年以來,除周姓副處長未支領調查人員專業加給外,餘薛姓、李姓、鄭姓、陳姓副處長及曾姓前組長皆為專職行政人員,卻支領調查人員專業加給,亦即該等人員(以12職等為例)本應支領「薪俸+一般專業加給(3萬6,690元)+主管加給+8千元」,卻支領「薪俸+調查人員專加給(5萬2,835元)+主管加給」,實與上開決議及規定有違,並有藐視國會之嫌,爰凍結「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300萬元,俟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人事檢討及追究責任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淑華 顏寬恒
    連署人:周陳秀霞 林為洲
    (二)我國於2009年簽訂兩公約,然監察院針對公有土地占用議題所提出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卻仍偏重財產權而忽視兩公約所保障之居住權,使各機關在監察壓力下無法落實公約對居住權之要求,甚或成為機關不願踐行兩公約居住權規範之藉口。爰此凍結監察院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項目預算50萬元,請監察院就調查巡察業務研擬強化居住權等公約規範、協助機關落實公約要求之具體計畫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郭正亮
    (三)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我國公職人員須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據實申報其財產,並分由監察院、機關內部之政風單位、各級選舉機關受理。各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應就有無申報不實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進行個案及一定比例之查核。查核之範圍、方法及比例另於審核及查閱辦法定之。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11條第1項所稱一定比例之查核,指申報年度申報總人數百分之五以上。」歷年來監察院之一定比例查核,皆為5%左右,僅達法定最低標準,有鑑於監察院之主要職掌即為澄清吏治、除弊肅貪,此工作績效與比例標準似有改進空間,爰凍結監察院第4目「財產申報業務」項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分支計劃「業務費」100萬元,監察院宜積極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查核工作,提高查核比例並實質審查財產申報資料,俟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尤美女
    (四)根據監察院的廉政權行使統計表顯示,自民國103年第5屆監察委員上任以來,總共只處理了93件迴避案件,105年39件,調查報告的部分,自上任以來總共提出了41份,105年的產出則只有13件,於此情形下,106年度之預算編列突然大幅增加52萬7千元,預算說明中未見詳細之解釋,僅略稱「增列一般事務費等」,爰凍結第4目「財產申報業務」項下分支計畫「利益衝突迴避及遊說」之「業務費」52萬7千元,監察院應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詳細說明財產申報處就106年度「利益衝突迴避及遊說」相關之施政計畫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尤美女
    (五)106年度監察院新增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e化專案」於「一般行政─資訊管理」計畫科目編列125萬4千元,於「其他設備─資訊設備」計畫科目下編列394萬6千元,合計520萬元,其工作項目為建置派查管理系統及擴充財產申報管理系統功能,經查監察院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網路使用情形資料以觀,100至104年度網路申報件數分別為1,688件、2,659件、3,275件及4,366件,呈現逐年增加趨勢,其占受理件數之比率亦同步由100年度之16.89%成長至104年度之41.35%,可略見推動使用網路申報之成效;惟整體網路申報比率僅約四成,且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之該項比率仍僅40.66%,顯示推動公職人員財產使用網路申報,容有進一步提升之空間,爰請監察院加強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之宣導及系統使用之親和力。
    提案人:許淑華 張宏陸 林為洲 尤美女 段宜康 周春米 周陳秀霞
    (六)政府近年常有財政困窘之意,鑑於監察院機關首長特別費高達219萬元,在政府經費不寬裕的情況下,監察院業務似乎未有立法院多,為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爰建議監察院有效運用此筆預算。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為洲
    (七)106年度監察院於「一般行政」、「議事業務」及「調查巡察業務」計畫科目下,各編列「國外旅費」63萬7千元、171萬5千元及153萬5千元,分別為首長出國訪問及職員出國考察旅費、參加國際監察組織相關會議及國外人權考察之機票與生活費、委員國外考察及隨行秘書旅費等,共計388萬7千元,與105年度預算數相同。經查:
    1.近年監察院實際執行出國計畫變動比率甚高,預算編列流於形式,其國外旅費預算編列未盡覈實。
    以近年監察院國外旅費之預、決算及執行情形觀之,該院102至106年度國外旅費編列數皆為388萬7千元,且出國計畫項數均為5項。近3(102至104)年度實際執行結果,僅102年度有1項出國計畫照原定計畫,103年度及104年度之出國計畫則全數變動,顯示原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恐流於形式,國外旅費預算編列未盡覈實。
    2.實際出國人數及天數均低於原計畫所定,惟經費支出並未相對撙節,且集中於下半年執行,恐有消化預算之嫌
    103及104年度監察院實際派員出國人數分別為38人次及39人次,均低於原預計出國人數,分別減少17.39%及17.02%;各該年度實際出國人天數,更分別較原出國計畫分別大幅減少54.17%及60.72%。惟該2年度監察院國外旅費支出僅各減少6.97%及12.50%,並未相對撙節,且105年度截至8月底,該院國外旅費實際執行數為96萬1千元,執行率僅24.72%,其出國計畫多集中於下半年辦理,恐有消化預算之嫌。
    綜上,近年監察院編列相同國外旅費預算及出國計畫項數,惟實際執行結果,計畫變動幅度甚大,其出國人數及天數均低於預算所定,然經費支出卻未相對撙節,復有集中於下半年執行之情事,顯示國外旅費預算編列未盡覈實,並有消化預算之嫌,監察院國外旅費預算允宜檢討覈實編列與強化管控機制,俾提升預算資源之有效運用及達成出國計畫預期效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周春米 尤美女
    (八)按監察院組織法第12條規定略以:監察院置處長4人、副處長4人、調查官24至28人、組長13人、科長8人、調查專員24至28人、調查員24至28人。次按監察院處務規程第11條規定略以:業務處設第1組至第3組及陳情受理中心;第12條規定略以:調查處設第1組至第5組;第13條規定略以財產申報處設第1組至第5組;第14條規定略以:秘書處設議事、文書、檔案、總務、管理、公關等6科。惟查該院人事管理體系紊亂,在第4屆時,為讓特定人員支領主管加給,將調查處4個組長缺拿到委員會用,把科長缺拿到業務處用,但這些組長、科長下面並無部屬,仍然承辦業務。第5屆情形雖稍見改善,但仍有下述秘書處、業務處及財產申報處之違法事實:秘書處沒有組長編制卻有組長、業務處沒有科長編制卻有科長、財產申報處編制5組卻有6個組長;編制只有調查官、調查專員、調查員卻憑空生出調查主任,實皆與上開法令規定有違。
    再按86年立法院修正監察院組織法時通過2項附帶決議,要求該院調查人員均應公開招考,並比照調查局調查人員,依「司法人員專業加給」支給標準支給專業加給,故非調查人員不得從事調查工作,自不得領取調查人員專業加給。又按考試院所訂職務說明書、職系說明書,行政機關主管職務應歸為一般行政職系,則監察院調查處處長、副處長及組長等主管職務係屬一般行政職系,縱令該員具備調查人員資格,亦不得領取調查人員專業加給。末按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規定:「俸給未經權責機關核准而自定標準支給或不依規定標準支給者,審計機關應不准核銷,並予追繳。」是調查處副處長、組長雖自調查官或調查專員升任,但已非調查人員自不得領取調查人員專業加給。惟查監察院調查處自87年以來,除周姓副處長未支領調查人員專業加給外,餘薛姓、李姓、鄭姓、陳姓副處長及曾姓前組長皆為專職行政人員,卻支領調查人員專業加給,實與上開決議及規定有違,並有藐視國會之嫌,應依法予以追繳。
    綜上所述,監察院現行人事管理體制紊亂、違法濫發調查人員專業加給,嚴重影響該院人員士氣,除監察院應立即檢討改進、回歸法定人事體制、追繳相關人員溢領薪資、獎金,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檢討改進書面報告外,另應追究考試院、人事行政總處、審計部等相關單位及人員之監督失職責任。
    提案人:許淑華 周陳秀霞 林為洲 顏寬恒
    (九)為落實陽光法案,同時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政策目標,監察院於99年即投入預算,建置完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庫,以利應申報人得以隨時隨地上網申報,不受空間與時間限制;且該院於105年推動「讓財產申報像網路報稅一樣便利」專案,業已完成部分財產項目與業管機關之介接,便利程度大幅提升。惟網路申報系統之使用率雖逐年皆有緩步提升,105年利用此系統申報之人數比例仍僅占總申報人數之4成,未使資源達到最有效之利用,監察院允宜持續積極改善網路財產系統介面之使用者親和性與介接內容之完善,以增進網路申報之使用率。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尤美女
    (十)鑑於資訊需求日新月異及資訊化程度持續加深之同時,資訊運用流程中面臨的資安威脅與挑戰亦不斷攀升,故針對新型態資安威脅,監察院應定期檢測外部服務網站與資通訊設備,強化整體資安防護縱深機制,加強系統監控與應變措施,俾利有效阻絕惡意入侵行為。爰此,請監察院於每6個月定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資安防護程序演練及相關系統檢測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周春米 郭正亮 張宏陸
    (十一)按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監察委員調查人民書狀所訴事項,及依院會或各委員會之決議,推派委員調查案件。查102年至105年8月止各監委出國考察資料,均以專案調查研究案為主,其中部分專案調查出國報告內容未盡周詳及一致性,且亦未充分公告於監察院官網。爰此,請監察院應允宜完備將各監察委員出國考察調查報告公布上網,俾利政府機關殊值借鏡,促使行政作為。
    提案人:段宜康 周春米 郭正亮 張宏陸
    (十二)落成於1915年及1998年被指定國定古蹟的監察院,乃為臺灣現存西洋歷史式樣少數建築之一,然已成為國內文化、藝術參訪之景點,惟因主體建築經歷百年使用,造成許多建材老化,故大小修繕未曾間斷,查監察院近各年度皆編列國定古蹟結構損壞調查、屋頂、外牆去漆等修復工程預算經費,鑑於古蹟修繕及維護具有特殊性,整修方式應採較精美考究進行施工。爰此,監察院應在建築無危險及安全顧慮下,保有原始材料比例及原有建築風貌進行修復及維護,另亦須依「古蹟管理維護辦法」、「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修復工程。
    提案人:段宜康 周春米 郭正亮 張宏陸
    四、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五、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下午)
    二、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三、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考選部主管「考選業務基金」收支部分。
    四、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銓敘部主管「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部分。
    決議:
    一、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53項 考選部,無列數。
    第54項 銓敘部,無列數。
    第5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52項 考試院2,582萬5千元,照列。
    第53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61項 考試院5萬6千元,照列。
    第62項 考選部6萬元,照列
    第63項 銓敘部10萬5千元,照列。
    第6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第6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646萬9千元,照列。
    第6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60項 考試院24萬5千元,照列。
    第61項 考選部580萬元,照列。
    第62項 銓敘部7萬3千元,照列。
    第63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2萬5千元,照列。
    第64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8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5款 考試院主管
    第1項 考試院原列3億4,852萬1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業務」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4,842萬1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考試院單位預算之「國外旅費」凍結10%,並就以下1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考試院所屬機關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皆已有針對各相關業務規劃派員出國計畫。以民國104年為例,銓敘部至美國考察其所屬業務;考選部至韓國、土耳其考察其所屬業務;保訓會至美國、芬蘭、香港澳門、馬來西亞、奧地利、比利時、日本(國家文官學院)考察其所屬業務;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至新加坡考察其所屬業務。考試院所屬機關業已詳盡就其業務進行出國考察報告。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主要職責為加強及建構院、部、會之一般行政事務管制考核,應加強與前述部會間就考察項目之溝通與聯繫,實毋須就各機關業務另外編列出國考察或訪問預算,恐有資源重複投入之情形。以104年為例,考試院出國考察包括法國、比利時、新加坡、馬來西亞、德國、日本,其考察國家與所屬部會重複率甚高。就其考察團又多有要求各部會另外派員出席,足徵確有資源重複投入之情形。
    提案人:段宜康
    連署人:郭正亮 蔡易餘 尤美女
    2.經查,104年度考試院暨所屬所擬定出國計畫原有18項,按原始計畫執行者僅3項,改更計畫達17項,另新增3項計畫合計23項。而考試院及所屬105年度出國計畫預算數編列578萬8千元,截至7月底的累計執行數僅有31萬6千元、執行率6.15%。顯見考試院及所屬的出國計畫並沒有審慎考量到各項因素而妥善安排出國計畫。
    為使國家有限資源能夠獲得有效運用,爰建議考試院單位預算106年度第5款第1項第1目「一般行政─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項下,辦理首長因政務需要出國訪問國外旅費提出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尤美女
    3.考試院於106年度「一般行政計畫」編列出國經費66萬3千元。出國計畫未明示預計前往國家,不利評估預算編列合理性,亦恐係預留變更出國計畫之空間。實有浪費人民納稅錢之疑慮,爰請考試院提出詳細使用說明。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4.考試院於106年度「議事業務計畫」編列考試委員及隨團秘書等21人出國考察經費115萬5千元。
    經查,出國計畫預算當以預計前往國家為估列基礎,再依前往城市別估列出國旅費,然考試院出國考察計畫未明示預計前往國家,僅含糊以歐洲、美洲、亞洲國家概括,難以評估其出國旅費預算之合理性。
    參該院近3年度(102至104年度)預、決算書可悉,考試委員及隨行秘書出國考察業務之實際出國人數與預算編列人數差異甚大,102及104年度較預算數減少4人(19.05%),103年度則增加6人(58.57%),而各年度考察預算執行率則均接近100%,可悉相關出國考察計畫並未事先規劃。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周春米 張宏陸
    5.出國計畫預算當以預計前往國家為估列基礎,再依前往城市別估列出國旅費,考試院出國考察計畫未明示預計前往國家,難以評估其出國旅費預算之合理性。
    考試院近3年度(102至104年度)預、決算書,102及104年度較預算數減少4人(19.05%),103年度則增加6人(58.57%),而各年度考察預算執行率則均接近100%,顯現考試院相關出國考察計畫並未事先規劃,例行性匡列同額度考察預算(如104至106年度均編列115萬5千元),且如數用罄,恐有消化預算之虞。
    且歷次出國皆要所屬相關單位之公務員陪同並協助撰寫出國報告,該出國已流於形式且成效不彰。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6.考試院於106年度「議事業務計畫」編列考試委員及隨團秘書等21人出國考察經費115萬5千元。經查,依據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規定,因公出差至國外各地區人員之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標準,視出差人員官等及前往地區各有不同。
    是以,出國計畫預算當以預計前往國家為估列基礎,再依前往城市別估列出國旅費,然考試院出國考察計畫未明示預計前往國家,僅含糊以歐洲、美洲、亞洲國家概括,難以評估其出國旅費預算之合理性,亦恐係預留變更出國計畫之空間。
    且若參該院近3年度(102至104年度)預、決算書可悉,考試委員及隨行秘書出國考察業務之實際出國人數與預算編列人數差異甚大,102及104年度較預算數減少4人(19.05%),103年度則增加6人(58.57%),而各年度考察預算執行率則均接近100%,可悉相關出國考察計畫並未事先規劃,而係例行性匡列同額度考察預算(如104至106年度均編列115萬5千元),且如數用罄,恐有消化預算之虞。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7.經查,104年度考試院暨所屬所擬定出國計畫原有18項,按原始計畫執行者僅3項,改更計畫達17項,另新增3項計畫合計23項。而考試院及所屬105年度出國計畫預算數編列578萬8千元,截至7月底的累計執行數僅有31萬6千、執行率6.15%。顯見考試院及所屬的出國計畫並沒有審慎考量到各項因素而妥善安排出國計畫。
    另查,考試院單位預算「議事業務」係辦理院會、業務會報、事務檢討會、工作檢討等相關事項,及研究考察各國考銓保訓制度,蒐集編譯各國考銓保訓法制資料,與國內考察、實地參訪等業務。整項工作計畫106年度編列259萬1千元之經費,國外旅費即編列115萬5千元,占40.03%,考試院經費分配顯有不當。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8.考試院於106年度「議事業務計畫」編列出國考察經費115萬5千元。惟查:依據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規定,因公出差至國外各地區人員之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標準,視出差人員官等及前往地區各有不同。是以,出國計畫預算當以預計前往國家為估列基礎,再依前往城市別估列出國旅費,然考試院出國考察計畫未明示預計前往國家,僅含糊以歐洲、美洲、亞洲國家概括,難以評估其出國旅費預算之合理性,亦恐係預留變更出國計畫之空間。
    由於考試院每年例行性編列之考試委員出國考察預算均未載明欲前往考察之國家,故無從探究實際考察國別是否如預算所定,惟若參該院近3年度(102至104年度)預、決算書可悉,考試委員及隨行秘書出國考察業務之實際出國人數與預算編列人數差異甚大,102及104年度較預算數減少4人(19.05%),103年度則增加6人(58.57%),而各年度考察預算執行率則均接近100%,可悉相關出國考察計畫並未事先規劃,而係例行性匡列同額度考察預算(如104至106年度均編列115萬5千元),且如數用罄,恐有消化預算之虞,並與計畫預算及零基預算之精神未符。
    考試院每年例行性編列考試委員出國考察預算百萬餘元,惟預計前往國家含糊以歐美亞地區概括,難以評估其預算編列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另該院近年實際出國考察人數與預算編列人數差異甚大,可悉相關出國考察計畫並未事先規劃,而係例行性匡列同額度考察預算並如數用罄,未撙節支出,容與計畫預算及零基預算之精神未符,應檢討改善。爰請考試院就出國考察之相關計畫,諸如預計前往之國家及期間、考察預期效益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段宜康 周春米 江永昌
    9.針對106年度考試院單位預算,「議事業務計畫」編列考試委員及隨團秘書等21人出國考察經費115萬5千元,然經查該項計畫未載明欲前往考察之國家,僅以歐美亞地區含糊概括,不利於評估其預算之合理性。加以,依據考試院近年出國考察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可悉,該院實際出國考察人數與預算編列人數差異甚大,且各年度考察預算執行率則均接近100%,可悉該院相關出國考察計畫並未事先規劃,而係例行性匡列同額度考察預算並如數用罄,恐有消化預算之虞,不符零基預算之精神。
    綜上,為節減不必要支出,俟考試院嚴謹評估出國考察預算之運用,並提出具體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10.考試院在未擬定出國考察計畫的情況下,僅以「前往歐洲、美洲、亞洲考察各該國公務人員考選、銓敘、保訓及退撫基金制度」之模糊目標即匡列115萬5千元之國外旅費預算,其編列預算之合理性不明,爰此,請考試院擬定完整考察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11.考試院於106年度「議事業務計畫」編列出國考察經費115萬5千元。出國考察計畫未明示預計前往國家,不利評估預算編列合理性,亦恐係預留變更出國計畫之空間。實有浪費人民納稅錢之疑慮,爰請考試院提出詳細使用說明。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12.經查,104年度考試院暨所屬所擬定出國計畫原有18項,按原始計畫執行者僅3項,改更計畫達17項,另新增3項計畫合計23項。而考試院及所屬105年度出國計畫預算數編列578萬8千元,截至7月底的累計執行數僅有31萬6千、執行率6.15%。顯見考試院及所屬的出國計畫並沒有審慎考量到各項因素而妥善安排出國計畫。
    為使國家有限資源能夠獲得有效運用,爰建議考試院單位預算106年度第5款第1項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05考銓研究發展」項下,辦理考銓業務需要出國訪問經費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13.經查,104年度考試院暨所屬所擬定出國計畫原有18項,按原始計畫執行者僅3項,改更計畫達17項,另新增3項計畫合計23項。而考試院及所屬105年度出國計畫預算數編列578萬8千元,截至7月底的累計執行數僅有31萬6千、執行率6.15%。顯見考試院及所屬的出國計畫並沒有審慎考量到各項因素而妥善安排出國計畫。
    為使國家有限資源能夠獲得有效運用,爰建議考試院單位預算106年度第5款第1項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06國際文官制度學術交流」項下,辦理文官制度國際交流與學術交流國外旅費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二)第1目「一般行政」凍結1億5千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鑑於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辦理優惠存款,並無類似公務人員以《公務人員退休法》明文規定,而僅納入「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中比照辦理,於法無據。尤以部長級以上退職政務人員,若係依2004年以前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舊制規定,事務官年資併計政務辦理退休,係以最後在職之政務官月俸為其退職金之計算基礎,遠高於一般公務人員,顯有不公。
    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及其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規定,領受月退職酬勞金後任職於「政府捐助經費達法院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50%以上之財團法人」職務者,停止月退職酬勞金及優惠存款利息。與公務人員轉任「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即須停止支領雙薪之限制不同;另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者,應停止支領月退休金,惟退職政務人員轉任政府轉投資事業者並無相關規範。故退職政務人員與退休公務人員再任雙薪之規範不同且更寬鬆,有待檢討。
    考試院於60年12月7日發布「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人員服務年資互相採計要點」,嗣於76年12月3日第7屆第153次考試院會議決議將該採計要點當日廢止。將未經過國家考試的人民團體員工視為國家公務員,並將其黨職年資併入公職年資計算,合計退休金及福利,黨職併公職溢領國家退休金至今未追回,至今仍有公帑支付黨職退休人員狀況;截至105年9月14日止仍在支領退撫給與者,計有224人(政務人員9人、公務人員215人)。
    爰此,為落實年金制度之永續性及維護公平正義,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費用1億5千萬元,俟考試院刪除支領(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特任政務人員公保優存、修正《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並檢討杜絕退職政務人員再任雙薪規範之修法成效、補正黨職併公職之歷史錯誤,送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並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連署人:郭正亮 蔡易餘 尤美女
    2.民國60年仍屬黨國體制時期,中國國民黨以機密速件發函給考試院,要求將國民黨黨工列入優惠存款適用對象,考試院於60年12月7日發布「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人員服務年資互相採計要點」,嗣於76年12月3日第7屆第153次考試院會議決議將該採計要點當日廢止。將未經過國家考試的人民團體員工視為國家公務員,並將其黨職年資併入公職年資計算,合計退休金及福利,黨職併公職溢領國家退休金至今未追回,至今仍有公帑支付黨職退休人員狀況;截至105年9月14日止仍在支領退撫給與者,計有224人(政務人員9人、公務人員215人)。
    按考試院第10屆第188次會議張委員正修報告:「黨職併公職年資採計要點未依循各種行政法規範之訂定程序,絕對是違法,絕對自始無效。」且按大法官釋字第7號、釋字第20號,皆明確指出公(政)人員黨職併公職年資,並領取退休金及18%優惠存款利息乙節,向為社會關注且有不符公平正義之議。
    綜上,黨職併公職之決策,乃考試院之行政錯誤,卻未見考試院進行檢討,爰此,請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周春米 張宏陸
    (三)考試院及所屬106年度之駐衛警、技工、工友及駕駛預算員額為150人,其中列管為超額員額者計45人(駐衛警30人、技工2人、工友5人、駕駛8人)。另依據以下之規定:一、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第8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應有效運用工友、技工人力,並採行下列措施:1、採取替代措施:……。2、改進工作分配:各機關學校得改採集中、不固定方式分配工友、技工工作,並得分配擔任其他事務性工作。3、協助辦理業務:各機關學校得視業務需要,加強充實工友、技工知能,除不得執行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業務外,得協助辦理未涉職員核心業務及法律責任之業務。」二、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四點第(九)項第3款規定:「各機關應積極採行『超額列管出缺後減列預算員額』、『實施員額調整及轉化移撥』、『改進事務性工作分配』等方式,以有效彈性運用工友、技工及駕駛人力,……前開方案有關優惠退離規定,鼓勵其退離,以減少人事費。」三、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進用之駐衛警察,除環境確屬特殊,經行政院核准繼續進用者外,均應檢討委託民間保全業務辦理或改採其他替代措施,現有駐衛警察預算員額應列管為出缺不補。」
    考試院及所屬尚列管超額待精簡人力45名,106年度卻仍計畫僱用127名非典型人力(臨時人員19人、勞務承攬73人、派遣人力35人),預算達4,483萬6千元,且多分派辦理一般行政工作,恐未落實上開規定,爰此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費」100萬元,俟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供相關撙節非典型人力及有效統籌調派超額人員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四)依據《典試法》第3條第2項:「典試委員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遴提人選,報請考試院院長核提考試院會議決定後,由考試院聘用之。」考試院及考選部對於典試委員之任用有最直接的影響力。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考選部次長許舒翔備詢所述,典試委員名單資料庫多達兩萬多人可供考選部參考。
    但考選部公布近3年來典試人員遴聘報告,去年有逾8成的典試委員都是重複遴聘,典試人員重複比率過高,以2014年為例,各項考試合計4,365人次,實際只有3,083人,且第一次參與典試工作僅505人、16.38%,甚至有1,158人、37.56%已連續3年獲聘,此舉恐有礙考試題目多元性發展。
    近年,國家考試多次傳出典試委員洩題之醜聞,又加上典試委員連續遴聘比率高,此狀況恐讓國人降低對典試委員之信任,爰凍結106年度考試院預算歲出第2目「議事業務」項下「考銓議事業務」10萬元,待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針對典試委員重複遴聘次數予以限制,考試委員擔任國家考試召集人與典試委員長者亦同,報告完畢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周春米 張宏陸
    (五)經查委任及薦任官等公務人員女性比率均高於男性,惟簡任官等男性比率達69.8%,女性僅有30.2%,顯見官等愈高,女性比率愈低。簡任官等部分,不僅性別比例失衡,訓練進修的性別比率更有劇烈差異,簡任官等訓練進修的性別比例,男性超過七成而女性不足三成(薦任官等訓練進修男性則占六成)。考試院雖已於101年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但對於促進國家考試、文官制度之性別平等,顯有極大改進空間,爰此凍結考試院第2目「議事業務」預算之十分之一,共計25萬9千元,請考試院提出文官制度(含升遷、訓練)之性別平等促進規劃與具體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六)兩公約及其施行法通過以來,人權保障成為我國政府焦點業務之一,為加強一般公務人員對兩公約人權議題之認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自99年起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加入人權議題相關課程。惟人權訓練課程施行成效如何,若自各機關函報行政院之各法案觀之,對性別及人權影響之評估內容大多簡略,顯見公務人員人權教育訓練仍有待強化。
    為避免公務人員人權訓練過度聚焦於抽象之人權概念,以致實際運用不易,宜增加實務案例探討,或以工作坊形式進行模擬實作。亦應研議如何於訓練中納入相關課程充實,以利各部會充實性別統計資料庫,期能提升性別影響評估之品質。爰此凍結考試院第3目「法制業務」預算10萬元,請考試院會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研擬公務人員人權訓練課程內容之具體改善作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七)考試院於106年度「議事業務計畫」編列「考銓業務考察」係考試委員及隨團秘書等21人出國考察公務人員考選、銓敘、保訓及退撫基金等人事制度考察經費115萬5千元。經查:出國考察計畫未明示預計前往國家,僅含糊以歐美亞地區概括,不利評估預算編列合理性,亦恐係預留變更出國計畫之空間。復查,出國考察計畫未事先規劃,僅例行性匡列同額度考察預算,與計畫預算及零基預算之精神未符。由於考試院每年例行性編列之考試委員出國考察預算均未載明欲前往考察之國家,故無從探究實際考察國別是否如預算所定,該院近3年度(102至104年度)預、決算書可悉,考試委員及隨行秘書出國考察業務之實際出國人數與預算編列人數差異甚大,102及104年度較預算數減少4人(19.05%),103年度則增加6人(58.57%),而各年度考察預算執行率則均接近100%,可悉相關出國考察計畫並未事先規劃,而係例行性匡列同額度考察預算(如104至106年度均編列115萬5千元),且如數用罄,未撙節支出,恐有消化預算之虞,並與計畫預算及零基預算之精神未符,宜檢討改善,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八)現行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考試委員名額定為19人。此係1947年時因應中國幅員考量之下的決定,前考選部、銓敘部次長徐有守先生在2002年的一場座談中提到:「行憲以後我國才有考試委員,行憲以前是沒有考試委員的,來到台灣以後,大家都知道有個不成文法,華北、華中、華南若干省,1個省1個考試委員,然後西北、東北、西南地區各1個加起來19個考試委員,因為全國不止19個省」。
    19名考試委員之設置,實有超越組織任務需求之嫌,對照同為憲法規定應設置之政務委員,業務項目擴及跨部會,包含內政、外交、國防、交通、財政、經濟、教育等政策與法案之全國性事務,人數亦僅有7至9人。相較之下,考試院為「獨立考選、銓敘文官」之目的,設置19個具憲政地位之特任官,是否妥適,應重新評估。爰此建請考試院成立專案小組研究評估縮減考試委員人數,有效縮減員額,俾節省公帑。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九)鑑於考試委員支領薪資,並無類似立法委員以《立法委員行為法》明文規定,而僅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中比照辦理,於法無據。考試委員相關預算比照部長級待遇支給之人事費(月俸、公費、年終獎金、不休假加班費、休假補助、退休及離職儲金及保險費等)、文康活動費、車輛油料養護費等經費,尚未包含統籌調派的駕駛、及佐理人員的人事費,106年度共編列19名考試委員之相關預算約6千萬餘元。
    考試委員原列11名,嗣民國36年修正考試院組織法時,將大陸整體幅員納入考量而擴增,惟現行的考銓相關制度僅適用於臺灣,故考試委員設置19人恐有偏多,且考試院相關業務已分別由考選部、銓敘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3個部會分別執行,考試院僅有協助業務之進行。爰此,要求考試院評估考試委員人數之合適性,予以縮減,以節省公帑,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評估報告並提案修改考試院組織法送立法院審議。
    提案人:段宜康 郭正亮 蔡易餘
    (十)隨著我國人口結構朝高齡化、少子化發展,年金財務平衡及永續經營已成為亟需面對之議題,而我國部分年金制度因現行費率與精算最適費率差距甚大,且未建立財務自給自足之責任制度,致產生逾17兆元之各級政府未來或有給付責任,其中軍公教人員部分即達7兆餘元。時值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於105年6月23日正式啟動,要求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應考量各類職域退休保障,兼顧政府未來財政負擔及軍公教人員退休生活保障,妥為設計軍公教退休撫卹制度。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十一)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銓敘部雖自88年起即著手研擬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事宜,且於99年7月經修法通過並自100年1月1日起施行,惟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並未依立法院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法時之附帶決議完成修法,致現行公務人員之法定基金提撥率已提高為15%、支領月退條件由『75制』變更為『85制』、取消55歲退休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之優惠、從嚴規範退休再任權益及配偶支領月撫慰金條件等規定內容,與軍教人員相關規定發生重大差異,造成軍公教退休人員權益失衡,……。」準此,因軍教人員之年金制度改革未能同步進行,已造成軍公教人員間之權益嚴重失衡,政府正研議中之年金制度改革應該更引以為鑒,據此,考試院、行政院(含法務部)及司法院應將社會高度關注之政務人員及司法官之年金制度同步檢討,以避免改革失之衡平,成效受限。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十二)考試院及所屬106年度之駐衛警、技工、工友及駕駛預算員額為150人,其中列管為超額員額者計45人(駐衛警30人、技工2人、工友5人、駕駛8人)。根據中央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列管超額待精簡員額應予以彈性運用,改進工作分配或採取其他替代措施,或鼓勵其退離,以有效改善人力資源運用情況。然考試院在未能有效減少列管超額人力之前,卻擬於106年度僱用127名臨時、承攬及派遣人力等非典型人力,並編列預算達4,483萬6千元,實為公帑之浪費。綜上,爰建請考試院檢討人力資源運用效率,妥善統籌調派超額人力,適度調整非典型人力之僱用。
    提案人:郭正亮
    連署人:張宏陸 周春米
    (十三)考試院及所屬106年度之駐衛警、技工、工友及駕駛預算員額為150人,其中列管為超額員額者計45人(駐衛警30人、技工2人、工友5人、駕駛8人)。經查:
    1.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第8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應有效運用工友、技工人力,並採行下列措施:1、採取替代措施:……。2、改進工作分配:各機關學校得改採集中、不固定方式分配工友、技工工作,並得分配擔任其他事務性工作。3、協助辦理業務:各機關學校得視業務需要,加強充實工友、技工知能,除不得執行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業務外,得協助辦理未涉職員核心業務及法律責任之業務。」
    2.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依各機關學校團體設置管理辦法進用之駐衛警察,除環境確屬特殊,經行政院核用者外,均應檢討委託民間保全業務辦理或改採其他替代措施,警察預算員額應列管為出缺不補。」
    3.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四點第(九)項第3款規定:「各機關應積極採行『超額列管出缺後減列預算員額』、『實施員額調整及轉化移撥』、『改進事務性工作分配』等方式,以有效彈性運用工友、技工及駕駛人力,……前開方案有關優惠退離規定,鼓勵其退離,以減少人事費。」
    考試院及所屬當依上開規定,有效運用技工、工友、駕駛及駐衛警等現有人力,改進工作分配或採取其他替代措施,並協助其辦理未涉及核心業務及法律責任等事務性工作,予以有效轉化運用或積極辦理移撥。惟該院及所屬尚列管超額待精簡人力45名,106年度卻仍計畫僱用127名非典型人力(臨時人員19人、勞務承攬73人、派遣人力35人),預算達4,483萬6千元,且多分派辦理一般行政工作,恐未落實上開規定,爰要求檢討改善,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綜上,考試院及所屬尚有列管超額人力45名,惟106年度仍編列僱用127名臨時、承攬及派遣人力預算4,483萬6千元,恐未有效運用現有人力,允宜全院統籌調派超額人員,俾撙節非典型人力經費,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十四)104年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人數為2,550人次,較上年成長6.8%,申請人數為歷年最高,其中男性為330人次,女性2,220人次為男性之6.7倍,男女性所占比率分別為12.9%及87.1%,有明顯的性別分工存在。因此爰請考試院研擬制度改善,並透過政策宣導,以期提升男性公務員申請育嬰假比例。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第2項 考選部原列3億3,453萬5千元,減列第2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第3節「研究發展及宣導」21萬元(含「大陸地區旅費」11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3,432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7項:
    (一)考選部106年度於「研究發展及宣導─考試業務之研究改進」計畫科目,編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485萬元,係補助台灣醫學教育學會、中華牙醫學會辦理醫師及牙醫師臨床技能測驗等經費。
    經查,考選業務基金104年度補助辦理OSCE經費僅118萬5千元,自105年度起移至考選部編列公務預算則調高為485萬元,主要係因是項經費原由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及考選業務基金共同分攤,自105年度起則全數由考選部補助所致。惟辦理臨床技能測驗(OSCE)之宗旨係:改變醫師問診態度並使醫病互動人性化,以提昇醫療品質;統合醫療專業標準,齊一醫學教育品質;確保國外醫學系畢業生參加醫師考試之臨床診療水準。因此,臨床技能測驗(OSCE)係醫學教育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考評項目之一,屬醫學教育之一環。又通過臨床技能測驗係醫師考試應考資格之一,其目的在提升醫療品質,故基於教、考、用相互配合原則,是項經費當宜由教育部、考選部及衛生福利部分攤,始能反映各該機關之施政支出(若依政事別分類,教育部預算屬教育支出、衛生福利部預算屬社會福利支出、考選部預算屬考試支出),故補助OSCE測驗經費全數由考選部負擔,不甚合理,爰請考選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二)考選業務基金104年度補助辦理OSCE經費僅118萬5千元,自105年度起移至考選部編列公務預算則調高為485萬元,因該項經費原由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及考選業務基金共同分攤,自105年度起則全數由考選部補助所致。
    然臨床技能測驗(OSCE)係醫學教育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考評項目之一,屬醫學教育之一環。又通過臨床技能測驗係醫師考試應考資格之一,其目的在提升醫療品質,基於教、考、用相互配合原則,經費應由教育部、考選部及衛生福利部分攤,始能反映各該機關之施政支出,故補助OSCE測驗經費全數由考選部負擔,不甚合理;且依據考選部提供資料,該部核定補助105年度OSCE測驗經費為381萬1,068元,而所編106年度補助預算卻達485萬元,實屬偏高。爰請考選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三)針對106年度考選部單位預算,「研究發展及宣導─考試業務之研究改進」計畫科目,原於「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編列485萬元,該項預算係補助台灣醫學教育學會、中華牙醫學會辦理醫師及牙醫師臨床技能測驗(OSCE)等經費。然經查是項經費原由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及考選業務基金共同分攤,自105年度起則全數由考選部補助,所編列之預算亦從104年度118萬5千元調高至106年度485萬元,且相較於105年度考選部核定補助之經費為381萬1千元,106年度之補助預算確屬偏高。綜上,爰請考選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四)考選部106年度於「研究發展及宣導─考試業務之研究改進」計畫科目,編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485萬元,係補助台灣醫學教育學會、中華牙醫學會辦理醫師及牙醫師臨床技能測驗(Objective Structured Clinical Examination,OSCE)等經費。原由考選業務基金與各機關分攤補助OSCE測驗經費,惟自105年度起改編公務預算後即全數由考選部負擔,不甚合理,且所編預算亦屬偏高。依據考選部提供資料,該部核定補助105年度OSCE測驗經費為381萬1,068元,而所編106年度補助預算卻達485萬元,亦屬偏高,實有浪費人民納稅錢之疑慮。爰請考選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詳細使用說明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五)近年來大專校院陸續增設法律相關系所,每年畢業生高達5,000人,也有超過一萬人以上報考律師高考,加上考選部2011年改變律師高考錄取制度,分成二試均採全程到考人數33%為及格,若加以換算則總錄取率是到考人數的10%以上。過去4年,平均每年錄取超過900人,是10年前的將近3倍,更是30年前的50倍。
    學界與實務界認為現行律師高考制度,包括報考資格、科目與其數量、所占成績比重,以及及格門檻等應予檢討修正。為維律師高考之有效性,爰請考選部於2個月內,就律師考選及訓練制度提出修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執行結果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尤美女
    (六)考選部於2011年改革律師考試,將律師考試分為二試,第一試錄取三分之一,第二是再錄取三分之一,換算後,總錄取率近報考人數10%,2012至2015年平均每年錄取超過900人,是10年前近3倍人數;2001年後大學學歷普及化,也造成法律系畢業學生暴增,再加上,現行律師考試制度,僅需修7科、20學分以上的法律課程,即可報考。
    面對目前律師考試制度,法律實務界、學界對現行制度爭論不斷;制度設計應依社會需求,限制其人數保障律師工作權,抑或是,將律師視為資格論,設立一定程度之門檻,開放多元參與,應考量個別參與考生報考意願;考試制度設計亦影響律師服務業市場規模及執業狀況;對於需要法律辯護或諮詢者,會影響其法律服務品質之風險;而教育體系中,律師考試制度影響其「教─考─訓─用」之教學制度運用。
    針對目前社會上對律師考試制度之疑慮,考選部應主動回應社會疑慮,爰請考選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律師考試制度改革及律師角色之期待,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周春米 張宏陸 尤美女
    (七)依據《典試法》第27條應考人不得為下列之申請:
    1.任何複製行為。
    2.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3.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其他法律與前項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條文。
    就條文而言僅規範「應考人」不得申請名單,但實務上典試委員名單是屬完全保密,惟典試委員掌握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審查標準、擬題、閱卷等……重大考試作業,典試委員名單保密,如有洩題狀況時恐難以究責,造成典試委員有權無責之狀況。
    爰此,請考選部針對典試委員名單評估其適度公開名單之可行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八)政府為照顧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其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均適用報名費之減免。經查,考選基金自99年度設置以來迄105年度8月底止,已吸收19萬8,112人之報名費減免,共計1億0,867萬9千元,其中屬高普初等考試者為2,845萬2千元、屬特種考試者為8,022萬4千元、屬軍職轉任考試者為3千元。然而「公務人員考試」報考人數下滑嚴重,104年度僅為32萬7,608人,較99年度之53萬6,803人減少20萬9,195人,減幅幾近4成。因此,雖考選部已調高報名費之收費標準,惟「公務人員考試」業務仍入不敷出,故對於弱勢照顧之補助,不應由自給自足性質之作業基金來應付,如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之醫療減免係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列公務預算補助,爰此要求考選部應於3個月內研議由公務預算編列「公務人員考試」相關報名費減免之補助經費,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九)近5年考選部辦理高普考、特考,因到考人數偏低,以致於有部分類科連續5年不足額錄取,每年考試亦皆有部分類科不足額錄取率超過五成。請考選部提出書面報告探討問題成因與改善方式。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十)近年來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屢屢出現錄取不足之情形,99及100年度錄取不足人數皆僅10餘人,然自101年度起錄取不足人數大幅增加,101至105年度分別有148人、56人、381人、238人及117人,其中又以土木工程類科人數最多,該類科101及103年度各錄取不足146人及256人,分別占錄取不足總人數之98.65%及67.19%。且據考選部統計,近年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其他類科之錄取情形亦相繼惡化,105年度該等考試共有7類科錄取不足,其中以建築工程及環保技術類科較為嚴重。爰此要求考選部於3個月內研議改進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十一)為維護典試工作的品質,典試法於民國104年1月新增第17條規定,各種考試典試委員及其他命題委員等典試人員應自「典試人力資料庫」中遴選。惟依規定,得以被納入典試人力資料庫者,是由具有典試委員資格者所組成之專長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第4條參照),被外界質疑容易有近親繁殖與學閥的產生。為建立平等公正的國家考選制度,爰建議考選部應檢視典試人員資料庫建置有關規定,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尤美女
    (十二)依據考選部104年7月份完成之「國家考試園區─國家考試臨床技能與職能測驗中心、闈場與多功能學舍」建設計畫書略以:「98年底考試院請監察院撥用4筆土地予考選部興建國家考試闈場及試務大樓,99年5月21日監察院回復同意,100年5月行政院核定撥用1,370坪土地,建置國家考試園區。」另依該建設計畫書所示,本計畫經費需求概估14.06億元,包含設計階段作業費、用地取得及拆遷補償費、工程建造費、工程其他費用等項目。經查:行政院自100年5月核定考試院撥用監察院所管文山區華興段4小段(0474、0475、0479、0498)等4筆土地中,尚有0498地號土地由監察院已退休職員借用中,且自費興建房舍計11戶,至今5年餘仍占用不肯搬離,恐影響國家考試園區預訂興建進度。復查,為了解本案之可行性及規劃方向,考選部於103年度「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工作計畫編列預算295萬元委外規劃園區興建計畫,是項委辦計畫於103年8月決標240萬3千元,惟全數保留至104年度執行,迄至105年8月底尚有48萬0,600元未執行。
    綜上,國家考試園區自98年底即籌謀規劃,行政院亦於100年5月核定撥用土地興建,相關委外規劃預算業已執行並完成建設計畫書,惟自行政院核定撥用土地迄今已逾5年,部分土地仍遭占用未解決,且相關計畫內容仍未底定,顯見事前規劃未周,以致預期效益未能彰顯,經費運用效率不佳,允宜積極解決土地遭占用事宜,並全盤考量國家考試園區興建之必要性及可行性,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尤美女
    (十三)國家考試園區自98年底即籌謀規劃,行政院亦於100年5月核定撥用土地興建,相關委外規劃預算業已執行並完成建設計畫書,惟自行政院核定撥用土地迄今已逾5年,部分土地仍遭占用未解決,且相關計畫內容仍未底定,顯見事前規劃未周,以致預期效益未能彰顯,經費運用效率不佳,允宜積極解決土地遭占用事宜,並全盤考量國家考試園區興建之必要性及可行性。故要求考選部於3個月內研議國家考試園區興建之必要性及可行性,並提供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十四)為精進文官考選多元評量、合格合用政策,並提升優質試務環境品質,考選部自98年底即籌謀規劃「國家考試園區」興建計畫,其經費需求概估14.06億元。然是項計畫自行政院100年核定撥用1,370坪土地迄今已逾5年,部分土地仍遭占用未解決,考選部即匆促編列預算,以致是項委辦計畫於103年決標240萬3千元,惟全數保留至104年度執行,迄至105年8月底尚有48萬0,600元未執行,顯見其事前規劃未周即匆促執行,經費運用效率不佳。綜上,爰建請考選部應積極調解土地爭議,審慎評估國家考試園區興建之必要性及可行性。
    提案人:郭正亮
    連署人: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十五)鑑於警察特考自100年起對警察人員進用改採「雙軌分流考試制度」,依應考人有無接受警察專業教育或訓練區分考試種類,因而屢遭質疑考試不公等爭議。嗣經監察院調查發現,目前國家考試制度中,僅有警察特考有內外雙軌制設計,因內外軌錄取率差距極大,且考科迥異、訓練課程數和結訓門檻也有落差,不但未能落實公平取才,也有悖國家考試公平原則,更不利警察未來實際執行犯罪偵查工作。準此,建請考選部應即會同內政部等相關單位審慎檢討目前警察特考雙軌制考試衍生之爭議,檢討並積極研議具體改善解決之方案。
    提案人: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十六)囿於我國近年來,國家考試偏重外勤之類科,如警察、移民行政人員、調查人員、國安人員、海巡人員、法警及鐵路事業人員等公務人員特考,皆將體能測驗列為第二試,採取淘汰制,任一項目未達及格標準即予以淘汰;表示體能測驗具有門檻決定性質,更直接關乎應考人錄取與否之關鍵。然該制度實施至今,卻因不同性別間測驗項目與及格標準差異處置之公平與否爭議以及和真實的執業情境頗具差異等問題,導致質疑聲浪不斷,實有進一步檢討之空間。
    準此,有鑑於國家考試之體能測驗攸關選任特定公職人員之重要職能衡鑑,為精進考選制度並提昇體能測驗之信、效度,並弭平各方爭議,建議考選部應正視並善用國家考試之體能測驗,以期有效展現特定類科之第二試功能,俾達考、用合一目標。
    提案人: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十七)為配合國家發展及社會需求,並吸引優秀人才,考選部於106年度「研究發展及宣導」工作計畫編列806萬7千元預算,辦理研修(訂)考選法規,並成立各類考試改進小組,研究改進各項考選制度,以落實教考訓用合一。惟查近年辦理之高普考試及特種考試部分類科,概因命題偏難、閱卷偏嚴、到考人數偏低等因素,而有連續5年均不足額錄取,以及不足額錄取率逾5成之情形,不僅無法因應用人機關需求,亦恐浪費辦理相關考試之人力、物力及財力。爰此,建請考選部積極檢討其原因,並適時研究改進相關考選制度,以羅致優秀人才為國服務。
    提案人:郭正亮
    連署人: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第3項 銓敘部250億3,916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一)退休公務員再任財團法人不受旋轉門條款限制,導致部分原居主管機關高職位之公務員,退休後直接於受監督之財團法人任職,除櫃買中心總經理外,行政院、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均有高階官員退休後未滿3年再任所轄財團法人情形,其中不乏退休同月旋即再任者,其再任職務包括董事長、總經理、正副執行長、資深顧問、主任秘書等高階職缺,月薪在10萬元以上,甚至達20萬元以上,僅少數不支薪或支領兼職酬金。是以,監督者與被監督者角色逆轉結果,難以避免利用上級或主管機關職權與人脈於退休後再任,占用職缺並支領高薪,造成社會觀感不佳。
    主因在於公務員服務法對公務員離職後任職之限制不含財團法人在內,惟主管機關身為財團法人之捐助者並具行政監督權,業務關係密切,卻任由上級機關及本機關之公務員退休後直接轉任,造成監督者與被監督者角色逆轉之現象;而部分機構之業務性質雷同,但法人屬性不同,致離職公務員轉任受旋轉門條文規範而有差別,顯示現行法律有欠完備,允宜修法補強之。爰此,請銓敘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供公務員服務法針對離職後的旋轉門條款限制作檢討與修法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二)銓敘部106度預算於「人事法制及銓敘」編列643萬7千元,編列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表揚經費400萬元。
    銓敘部辦理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業務,固係為激勵公務人員士氣,惟除頒發獎金之外,相關衍生之選拔、表揚及宣導活動等經費,恐過度鋪張而未符撙節原則,允宜檢討選拔效率並善用網路、社群、平面媒體等平台進行宣導,亦應避免過當之燈光、音響、表演等慶祝活動,以節省公帑,爰此,建請銓敘部於1個月內,本撙節原則,檢討選拔、表揚及宣傳之辦理方式。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三)銓敘部106年度於「人事法制及銓敘」業務計畫,編列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表揚經費400萬元。其中獎金部分僅240萬元,55萬元為審查費,其餘105萬元為宣傳、場佈、燈光、音響、主持等費用。該獎項獎額為共10名,因此除獎金外,所衍生之相關經費每人平均16萬元,約當獎金之67%,恐有過度鋪張之虞。綜上,為敦促銓敘部秉持撙節原則辦理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業務,爰建請銓敘部於1個月內,本撙節原則,檢討選拔、表揚及宣傳之辦理方式。
    提案人:郭正亮
    連署人: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四)考試院為提昇公務人員品德修養、激勵工作熱忱、提高服務品質及工作績效,自訂「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辦理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及表揚,其所需經費,由銓敘部編列預算支應。經查,若以10名傑出貢獻人員估計,平均每位受獎人除直接獲得獎金約24萬元之外,所衍生之相關經費每人平均16萬元,約當獎金之67%,相關選拔、表揚及宣導活動經費達160萬元,未符撙節原則,有過度鋪張之嫌,爰此建請銓敘部於1個月內,本撙節原則,檢討選拔、表揚及宣傳之辦理方式。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五)民國60年台灣仍屬黨國體制時期,中國國民黨以機密速件發函給考試院,要求將國民黨黨工列入優惠存款適用對象,考試院於60年12月7日發布「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人員服務年資互相採計要點」,嗣於76年12月3日第7屆第153次考試院會議決議將該採計要點當日廢止。將未經過國家考試的人民團體員工視為國家公務員,並將其黨職年資併入公職年資計算,合計退休金及福利,黨職併公職溢領國家退休金至今未追回,至今仍有公帑支付黨職退休人員狀況;截至105年9月14日止仍在支領退撫給與者,計有224人(政務人員9人、公務人員215人)。
    按考試院第10屆第188次會議張委員正修報告:「黨職併公職年資採計要點未依循各種行政法規範之訂定程序,絕對是違法,絕對自始無效。」且按大法官釋字第7號、釋字第20號,皆明確指出公(政)人員黨職併公職年資,並領取退休金及18%優惠存款利息,毫無正當性,造成社會關注有不符公平正義之議。
    綜上,黨職併公職之決策,乃考試院之行政錯誤,卻未見考試院與銓敘部進行相關檢討,爰此,請銓敘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周春米 張宏陸 尤美女
    (六)銓敘部考量政府遷台初期尚未開放政治團體設立,以及當時部分團體組織任務係以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等時空背景,自58年起陸續報請考試院同意將「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其分社」、「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等社團人員年資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考試院並於60年12月7日發布「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人員服務年資互相採計要點」,嗣於76年12月3日第7屆第153次考試院會議決議將該採計要點當日廢止。另銓敘部於77年7月28日提報考試院第7屆第185次會議決議「採計要點於76年12月3日廢止前,已任公務人員者,於退休、撫卹時仍得併計黨務年資,廢止後始轉任公務人員者,即不得併計。」惟為使黨職併公職年資制度確實斷根,95年4月20日第10屆第180次考試院會議通過,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其他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自考試院決議後,不再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以往已退休處分確定者不予撤銷。是以,自該日後已停止黨職併公職年資,即便採計要點廢止前已任公職者仍不得併計。
    有關公(政)務人員採計黨職及相關社團年資之人數及其支領月退休所得情形,據銓敘部提供資料顯示,截至105年9月14日止仍在支領退撫給與者,計有224人(政務人員9人、公務人員215人);至於黨職併公職之平均年資及平均月退休所得部分,早期公務人員退休案件之核定並未電腦化,尚須以人工逐一清查相關檔案文件比對及統計其年資採計情形,故關於是類人員黨務年資及非黨務年資之月退休所得,目前難以提供相關數據資料。惟公(政)人員黨職併公職年資,並領取退休金及18%優惠存款利息乙節,向為社會關注且有不符公平正義之議,時值年金改革契機,倘未有相關完整資訊,當不利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之決策參據。
    綜上,95年4月20日以後黨職年資雖已不得再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惟以往採計之原則是否適法合理,亦應併同年金制度改革漸進處理,以符公平正義,相關資訊提供之完整性亦應加強,俾利評估其影響性並作為決策參據,並請銓敘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尤美女
    (七)政府以行政院65年7月30日院人政肆字第15018號函:「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准自65年8月份起,比照退休機關之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並列入公教福利品供應範圍」,准自65年8月份起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費,合先敘明。
    惟,軍公教人員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係基於其「職」之身分而生,退休後其與國家間之職務關係消失,政府雖本於對退休人員生活之照顧職責,另以行政院函令准其比照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欠缺法源依據,也與司法院釋字第443、614號解釋,對於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意旨不符。
    爰請銓敘部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相關規定,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尤美女
    (八)現行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得比照退休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中央及地方政府年需經費約17億餘元。106年度中央政府分別於銓敘部統籌編列1億4,170萬4千元、退輔會編列8億0,042萬元、教育部編列9,100萬元,合計10億3,312萬4,000元。惟一般民眾薪資水準遲遲無法提升,而退休軍公教退休所得已有所改善,不問所得高低,一律發給退休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並不合理。以目前國家財政困難,且教育部對於弱勢或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就學相關之就學或助學措施,尚訂有家庭所得、不動產價值等補助標準,退休軍公教人員之子女教育補助亦應考量其必要性、合理性與公平性。爰此,106學年度起,退休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之發給,應以「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因公成殘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之退休公教人員,以及士官長以下並支領退休俸之退(除)役軍人」為發放對象;106年度銓敘部所編列之退休(職)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經費,應配合調整減列。請銓敘部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相關規定,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連署人:郭正亮 蔡易餘 尤美女
    (九)目前公務人員退休轉(再)任雙薪之規範業已完成法制化作業,但退職政務人員再任雙薪之規範與退休公務人員不同且更寬鬆。現行公務人員及政務人員退休(職)再任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與政府轉投資事業職務之支領雙薪限制不一,且政務人員之規定相對寬鬆,恐未盡公允,爰此建請銓敘部在2個月內檢討並研究評估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及其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規定,應研議為與公務人員一致性規範,並提出相關之修法提案。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十)現行公務人員及政務人員退休(職)再任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與政府轉投資事業職務之支領雙薪限制不一,且政務人員之規定相對寬鬆,未盡公平,要求應研議為一致性規範。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十一)公務員服務法對公務員離職後任職之限制不含財團法人在內,但是主管機關身為財團法人之捐助者並具行政監督權,業務關係密切,卻任由上級機關及本機關之公務員退休後直接轉任,造成監督者與被監督者角色逆轉之現象;而部分機構之業務性質雷同,但法人屬性不同,致離職公務員轉任受旋轉門條文規範而有差別,顯示現行法律有欠完備,要求應儘速修法。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十二)為禁止公務員離職後,從事與原職務具密切關係之行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但目前退休公務員再任財團法人不受旋轉門條款限制,導致部分原居主管機關高職位之公務員,退休後直接於受監督之財團法人任職。是以,監督者與被監督者角色逆轉結果,難以避免利用上級或主管機關職權與人脈於退休後再任,占用職缺並支領高薪,造成社會觀感不佳。綜上,顯示現行法律有欠完備,宜修法補強。爰此建請銓敘部在2個月內檢討並研究評估修改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並提出將公務員離職後任職財團法人納入旋轉門條款限制之修法提案。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十三)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為禁止公務員離職後,從事與原職務具密切關係之行為(以下簡稱旋轉門條款)。準此,該法對公務員離職後任職之限制範圍為「營利事業」。經查:
    1.公務員離職再任之限制,因法人屬性不同而有差別待遇,有欠合理。
    如前所述,公務員離職再任時點之職務規範僅限營利事業,故倘公務員離職後旋即於財團法人任高缺,則不受該法規範,形成公務員離職再任之限制,因法人屬性不同而有差別待遇之現象,茲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所)與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為例:
    交易所與櫃買中心之業務皆係政府授權獨家經營,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且交易所與櫃買中心之人事及業務均係由政府控制,與金管會證券期貨局(以下簡稱證期局)業務更是密不可分。惟交易所屬營利性質之社團法人,受旋轉門條款規範,因此尚無證期局員工退休(離職)後直接再任交易所高缺之情形;櫃買中心屬公益性質之財團法人,證期局員工退休(離職)後直接再任櫃買中心高缺之情形屢見不鮮,前任及現任櫃買中心之總經理,均係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或局長退休旋即再任。可知業務性質相同之交易所與櫃買中心,僅因法人屬性不同,即形成公務員離職再任限制寬嚴不一現象,殊欠合理。
    櫃買中心雖不屬於政府直接參與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惟係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公務員退休轉任該中心者,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1項及第32條第6項規定停領月退休金及18%優惠存款利息,惟其高階人員薪資待遇相當優渥,如總經理104年度年薪(含獎金)即高達764萬餘元,由具行政監督職權之主管機關高階公務員退休立即轉任,有欠公平。
    2.主管機關員工退休後直接再任所轄財團法人或其轉投資事業高缺,形成監督者與被監督者角色逆轉之現象。
    退休公務員再任財團法人不受旋轉門條款限制,導致部分原居主管機關高職位之公務員,退休後直接於受監督之財團法人任職,除前述之櫃買中心總經理外,行政院、交通部、金管會、經濟部、農委會及衛福部均有高階官員退休後未滿3年再任所轄財團法人情形,其中不乏退休同月旋即再任者,其再任職務包括董事長、總經理、正副執行長、資深顧問、主任秘書等高階職缺,月薪在10萬元以上,甚至達20萬元以上,僅少數不支薪或支領兼職酬金。是以,監督者與被監督者角色逆轉結果,難以避免利用上級或主管機關職權與人脈於退休後再任,占用職缺並支領高薪,造成社會觀感不佳。
    綜上,公務員服務法對公務員離職後任職之限制不含財團法人在內,惟主管機關身為財團法人之捐助者並具行政監督權,業務關係密切,卻任由上級機關及本機關之公務員退休後直接轉任,造成監督者與被監督者角色逆轉之現象;而部分機構之業務性質雷同,但法人屬性不同,致離職公務員轉任受旋轉門條文規範而有差別,顯示現行法律有欠完備,允宜修法補強之,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尤美女
    (十四)公務人員之考績制度,政府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工表現之考核,且為公務人員升遷、獎懲,乃至於留強汰弱之依據。惟以103年度為例,在全國26萬6,007位受考績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中,計有19萬7,606人考績列甲等、比例達74.28%。其中,另以中央各機關中一般人員為例,簡任(派)官考績列甲等者4,649人、占其人數之92.68%,而薦任(派)官與委任(派)官考績列甲考等者分別只有76.37%與67.80%。亦即,考績甲等對於公務人員來說不但好拿,而且官當得越大拿得越多,顯已不符考績之目的。考績必須能夠真實反映公務人員的工作表現,也必須儘量與人民對於政府表現的滿意度觀感一致,以達到獎優汰劣的目的。爰要求銓敘部於1個月內,就公務人員考績制度之考評標準與程序提出檢討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尤美女
    (十五)軍公教人員月退撫給與本質上即應按月發放,然囿於早年交通不便、資訊及金融機構服務不夠發達普及、實務發放作業困難,以及退休人員生活所需等背景因素,乃規定每6個月定期預先發放一次。然當前已邁入資訊科技時代,軍公教人員退休經濟生活亦不復以往困難,現仍維持每半年預發制度,恐名實不符。現行軍公教每年月退撫金之發放時點係落於國家歲入之淡季1月及7月,政府因此須先舉債支應而增加債息負擔。經財政部推估軍公教月退撫給與若改採按月發放,年約可節省債息3.36億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則保守估計可增加基金運用收益年約0.32億元,合計總效益3.68億餘元。爰此建請銓敘部檢討並研究評估修改每6個月定期預先發放之制度,並於2個月內提出按月發放之可行性方案與確切之施行日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第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原列1億8,637萬7千元,減列第2目「保障暨培訓」第2節「訓練與進修業務」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8,627萬7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6年度於訓練與進修業務計畫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用途別科目,編列邀請專家學者授課、舉行研討會、參加座談之鐘點費、出席費、稿費等經費合計743萬5千元。
    經查,該會所辦訓練與進修業務,無論是邀請專家學者建言,抑或請其擔任訓練進修講座,除具獨特之專長者外,實不宜經常性邀請相同專家學者參與,俾廣納建言並汲取不同專家學者之學識經驗,以增益跨域學習及完善文官培訓制度。惟保訓會為辦理各項訓練與進修業務計畫,104年度所邀請專家學者人數計141人,其中與前兩年度(102至103年度)重複之人數有74人,重複比率52.48%,恐有偏高。爰此,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供相關檢討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二)針對106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預算,「訓練與進修業務計畫」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用途別科目,編列邀請專家學者授課及舉行研討會之鐘點費、出席費、稿費等經費合計743萬5千元。然該會近年該預算編列,自104年度649萬1千元調高至106年度743萬5千元,增加近1.5倍,應本撙節原則辦理。加以,104年度該會邀請之專家學者人數141人當中,與前兩年度重複邀請之專家學者數共計74人、比率高達52.48%,應汲取不同專家學者之學識經驗,以增益跨域學習及完善文官培訓制度。
    綜上,為敦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節減不必要支出,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嚴謹評估該項預算之運用,並廣納不同專家學者參與,提出完善文官培訓制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三)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近年辦理訓練與進修業務計畫,重複邀請相同專家學者之比率平均達5成以上。爰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檢討講師人材資料庫之增補與更新,並徵詢相關民間團體推薦符合資格之講師名單,以確保多元性。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第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3億1,570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國家文官學院中區培訓中心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於106年度「中區公務人員培訓─建物結構補強修繕工程─房屋建築及設備」科目,編列弘道樓教室(含明德堂)、秋瑾樓與文康大樓耐震結構補強經費計2,570萬元。
    經查,自103年度起編列預算,及至106年度止相關建物結構補強之可支用預算數達4,738萬2千元(含預算編列數、經費流用數、經費勻支數),其中103及104年度應補強建築均於當年度辦理完竣,惟105年度部分則因涉及文化景觀園區之適用,及設計圖面需送南投縣政府文化局審查,故該年度預算截至8月底尚未執行,補強工程進度僅57.1%,有待加強。
    且國家文官學院中區培訓中心之「建物結構補強修繕工程」計畫為期4年(103至106年),總經費約4,738萬2千元,核屬繼續經費,其各年度預算書內容,卻僅揭露當年度所需經費,至其全部計畫內容、期程、總經費以及各年度應分配之預算數額等資訊均未列明預算全貌,與預算法規定未合。爰此,請國家文官學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中區培訓中心之「建物結構補強修繕工程」預算編列、執行進程等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第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原列5,365萬1千元,減列第2目「退撫基金監理」項下「退撫基金稽查業務」30萬元(含「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10萬元及「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335萬1千元。
    第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5億6,552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軍公教退撫議題近年來引發社會關注,公務人員退休人數逐年增加,104年退休人數達到1萬1,803人,105年可能再創新高!連年度預算都不夠用,已要動支第二預備金5億7千餘萬元。
    此刻還要編列雜項設備費高達29萬元,實有浪費人民納稅錢之疑慮,爰凍結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雜項設備費」29萬元,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詳細使用說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二)軍公教退撫議題近年來引發社會關注,公務人員退休人數逐年增加,104年退休人數達到1萬1,803人,105年可能再創新高!連年度預算都不夠用,已要動支第二預備金5億7千餘萬元。
    此刻還要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高達1,104萬4千元,實有浪費人民納稅錢之疑慮,爰凍結第3目「退撫基金管理」項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00萬元,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詳細使用說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三)軍公教退撫議題近年來引發社會關注,公務人員退休人數逐年增加,104年退休人數達到1萬1,803人,105年可能再創新高!連年度預算都不夠用,已要動支第二預備金5億7千餘萬元。
    視察費用8天編列104萬6千元,實有浪費人民納稅錢之疑慮,爰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詳細使用說明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三)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二、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分配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所有公務預算均審查完畢,提報院會。
    三、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四、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尤召集委員美女、許召集委員淑華分別出席說明。
    五、「考選業務基金」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部分,另定期繼續審查。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 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案。
  • 主席
    現在請司法院林副秘書長報告。
    林副秘書長勤純:主席、各位委員。本人很榮幸代表司法院列席 貴委員會審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案,就本院對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基金會)之監督管理概況向各位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支持與指教。
  • 本院依法律扶助法對基金會負監督管理責任

  • 一、本院依法律扶助法對基金會負監督管理責任
    依法律扶助法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條規定,本院對於基金會擬定之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決算報告及財產清冊等,應加以審查監督。本院亦得命基金會就其業務、會計及財產相關事項提出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帳冊及其他文件,以監督並確保基金會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
  • 本院對於基金會之監督管理機制

  • 二、本院對於基金會之監督管理機制
    (一)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
    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本院設置基金會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監管會),監管會設委員9人,除由本院院長指派副秘書長、相關廳處主管擔任外,得遴聘其有法學、會計或其他專門學識之學者或專家擔任之。目前計有外部委員6名,指派委員3名。
    監管會下並設有2小組,分別為「法規及業務監督小組」及「財務會計監督小組」,協助各項幕僚行政事項。
    (二)監管會監督事項
    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監管會對基金會之監督管理事項,包括:設立許可事項、組織及設施狀況、年度重大措施、財產、基金、孳息保管運用情形、財務狀況、業務狀況、提供法律扶助之品質及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受監督之事項。
  • 本院對於基金會業務監督管理之執行概況

  • 三、本院對於基金會業務監督管理之執行概況
    (一)審查、核備基金會訂定之各項法規
    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基金會依法律扶助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條授權訂定之各項辦法,應經司法院核定後,始得施行。
    監管會自93年6月18日召開第1次審查會,原則上每月召開1次會議,至105年11月,共召開123次審查會,審查基金會訂定之法規達50項,其中依法應經本院核定者共19項,協助基金會建置完整法規及業務運作制度。
    (二)審查基金會董事會會議紀錄
    基金會董事會為基金會最高決策機構,掌理各項重要事項之決定,因此,監管會藉由審查董事會會議紀錄,監督基金會會務運作。第5屆董事會截至105年11月,計召開9次會議。
    (三)命基金會就各項業務、會計事項提出報告
    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院得命基金會就其各項業務、會計及財產相關事項提出口頭或書面報告。職是,監管會歷次舉行審查會,均會要求基金會就現階段進行中之業務或財務事項提出口頭或書面報告,藉以暸解並監督基金會之會務運作情形,並適時提出建議。
    (四)業務檢查
    為暸解基金會業務運作情形,自93年基金會成立後,本院每年均依法律扶助法第五十七條及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派員前往基金會及其分會檢查業務運作、場所設施、人員進用、財產管理及財務運作等狀況。檢查時間原為3年1輪次,為加強監督基金會之業務運作,自102年起,提高檢查密度為2年1輪次。
    本院業務檢查所發現之缺失,均作成業務檢查表,函送基金會檢討改進,基金會針對本院派檢查所提應改進事項,多已檢討並改善。
  • 持續監督基金會辦理各項專案

  • 四、持續監督基金會辦理各項專案
    為扶助弱勢民眾,提供即時、適切的法律扶助,基金會配合時勢需求,辦理各項扶助專案,包括:原住民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消費者債務清理專案、RCA專案、中石化專案、八八風災專案、華隆專案、關廠工人專案、高雄氣爆法律諮詢、澎湖空難法律諮詢、八仙樂園塵爆專案、臺南維冠大樓專案等。
    監管會對於基金會辦理上開專案之成效均予持續關注,並不定期請基金會提出各項專案之實施成果及檢討報告,俾期發揮監督功能。
  • 研議加強監督管理之規劃

  • 五、研議加強監督管理之規劃
    基金會成立迄今已逾12年,各項軟、硬體設施已逐步建置完成,在扶助業務拓展方面亦具相當成效。惟為提供弱勢者優質法律專業服務,本院已調整業務檢查項目及方式,增加對於扶助律師、專職律師承辦案卷之查核及加強訴案件之查察,藉以暸解扶助律師之辦案情形,並促請基金會檢討改進現有扶助律師評鑑制度,加強評鑑密度。
  • 結語

  • 六、結語
    本院自93年至105年11月,共捐助基金會基金新臺幣(下同)37億1,000萬元、業務運作經費84億3,433萬2,000元,合計為121億4,433萬2,000元。目前基金會在全國各縣市設立21個分會,提供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必要之法律扶助,105年1至9月,基金會申請案件數為13萬1,444件,但予扶助案件數為11萬7,391件,但予扶助比例約為89.31%,對於弱勢者提供相當程度的人權保障。
    本院依法律扶助法規定,因應基金會業務需求,106年度編列預算計:基金2,000萬元、業務運作經費11億8,928萬2,000元,合計為12億928萬2,000元,以持續協助基金會推展法律扶助業務,幫助弱勢民眾。敬請各位委員支持,本院必定善盡監督管理責任,督促基金會努力完成各項工作計畫,使國家捐助之經費發揮最大的效益,達成設立法律扶助基金會之目的。
  • 主席
    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羅董事長報告。
    羅董事長秉承: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榮幸代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6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向各位委員提出報告。感謝各位委員熱心指導及支持,對法扶基金會長期的肯定,使得法扶的業務得以日益健全,在此先代表法扶基金會向各位委員表示謝意。
    法扶自93年7月1日正式對外服務後,到目前為止,全國各縣市設置21個分會。截至105年8月31日止,有257名專職工作人員,包括16名專職律師。
  • 以下報告分成三部分

    壹、105年度截至8月31日止業務執行成效
    各類扶助案件分為本會案件(一般案件、檢警案件、原民檢警及法律諮詢)與受委託案件(勞委會與原民會)。各類案件比例以法律諮詢案件所占比例達63.83%為最多,一般案件占30.67%,其他為受委託案件。以案件類型分析,扶助案件(包括本會及受委託案件)之案件種類分析,以民事案件占44.74%最高、刑事案件占30.64%次之、家事案件占18.9%再次之,換言之是民事案件高於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又高於家事案件。其中民事案件以損害賠償案件為最大宗,刑事案件以強制辯護案件為最大宗,案件類型分析,強制案件中又以毒品案件居大宗。以扶助種類來說,法律諮詢占63.83%為最多,法扶在這個部分,基於親民與便民的考量,在電話法諮方面的數量比其他一般扶助案件增加許多。
    除一般業務之外,法扶還有特別議題業務,其中包括:人口販運被害人扶助業務,人口販運防制法從98年6月1日施行以來,到105年8月31日為止,總共扶助人口販運被害人之總案件數為2,220人,其中105年1月至8月扶助案件有122件。
    另外還有一個受到矚目的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專案,也就是所謂RCA案件,這部分扶助529名本地勞工,向RCA求償職災賠償,本案一審於104年4月17日台北地院判決RCA敗訴,應連帶賠償5億餘元,目前本案上訴二審中,法扶的RCA律師團隊仍繼續扶助這個案子。
    此外,中石化案件台南安順廠案件,也依大院通過的新法扶法第五條第四項第六款規定予以扶助,本案一審於104年12月7日台南地院判決中石化應賠償居民1億6,817元,目前本案中石化上訴二審中,法扶適用新法免經審查繼續予以扶助。
    另外,八仙樂園案件也是法扶依據新法所成立的特殊議題業務,刑事案件已告一段落,被告呂忠吉上訴二審中,附帶民事部分經刑事庭裁定移轉民事庭繼續審理中,法扶律師也在繼續扶助。
    此外台南維冠金龍大樓發生倒塌,致115人死亡、數百人受傷,法扶台南分會依據法扶法第五條第四項第六款予以免審查資力之專案扶助,由北部專職律師中心與台南分會專職律師及扶助律師組成律師團,刑事案件已告一段落,接續進行附帶民事與其他賠償。
    關於扶助業務的品質管控方面,法扶現有2,594位扶助律師,平均每月承接1.47件,每件酬金平均約1.86萬元。本會為維持扶助品質所採取之控管措施,包括派案業務的管理、申訴制度的建立及律師評鑑制度,這部分也在提升與改善中。
    貳、106年度工作計畫
    除了書面報告所載之外,摘要向各位委員報告其中幾項。首先,方才提到的電話法律諮詢部分,於104年5月1日開始設立電話法律諮詢,成效非常卓著,因為電話量持續增長,民眾需求非常殷切,所以從106年度起將擴大電話法律諮詢服務之能量。此外,各分會也辦理視訊法律諮詢服務,為有效服務位處偏遠地區民眾,打算從106年度起將視訊服務整併至本會電話法律諮詢服務中心,統一預約窗口與服務,以提供多元而便捷之法律扶助申請方式。
    司法院於105年9月1日於高雄市新設橋頭地方法院,本會21分會之設置除秉持民眾申請之便利性與可近性外,亦會配合各地方法院所在地而設,故於106年度擬配合橋頭地方法院之設置新設橋頭分會,相關準備作業已經完善。
    在回應弱勢需求的機制上,接續以前的政策,本會106年度除將持續因應新法律需求辦理教育訓練外,也將設立「原住民族法律中心」,此一計畫已與東華大學簽訂備忘錄,近期內應該會有成立的機會。
    此外,法扶也透過國際交流瞭解國際法扶最新動態與關注議題,準備在107年辦理第四屆法律扶助國際論壇,籌備工作預計於106年9月展開。
    參、106年度預算配合工作計畫之編列情形
  • 一、收入部分

    106年度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收入預算共編列13億583萬5,000元,其中司法院捐助收入淨額計11億7,476萬6,000元,其餘是回饋及追償金收入及政府委託案收入。
  • 二、支出部分

    106年度支出預算編列13億583萬5,000元。
  • 預算增加的主要原因包括

    (一)法扶新法通過後業務量普遍成長,各分會每一次於董事會進行業報告時,大體上,法扶新法通過後的業務成長2成至3成,所以106年度預算上就相應增加,法律扶助成本增加4,840萬9,000元。
    (二)成立橋頭分會及原住民族法律中心,編列相關建置、人員及營運預算計3,048萬元。
    (三)編列政府委託案成本計7,377萬4,000元。
    肆、結語
    法扶在各方面受很多機關與團體的矚目,期待法扶在各方面的表現能更加卓越,但是我們要承認,法扶在若干部分還是有表現不如人意部分,例如四金的追償效果還不是很好,另外在自籌經費方面也有待努力,不管在任何方面,都希望各位委員及各方能夠繼續給予法扶鼓勵與肯定,支持法扶提出的預算及工作計畫。謝謝。
    主席:各機關首長均已報告完畢,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審查會委員有任何刪減預算案、決議或附帶決議,均請於上午11時前以書面列明項目、數額提交主席台受理,以便議事人員預先彙整作為協商處理之依據,逾時不予處理。
    首先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林副秘書長,司法院公布擬於司改國是會議上提出的8點改革方向,其一是「終審法院裁判公布不同意見書」,如果真的要公布不同意見書,對於現階段訴訟程序而言,到底是正面還是負面?
  • 主席
    請司法院林副秘書長說明。
    林副秘書長勤純: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這個部分,目前是受限於法院組織法規定,在案件確定前,參與評議人員對於評議必須嚴守秘密,所以有人基於這個規定而認為不宜,不過這部分是有不同的解讀。在司改議題方面,司法院針對司改部分提出這個建議,基本上,我們是希望透過這個方式能讓外界充分理解法律適用的不同角度的觀察。
    林委員德福:過去否決公布意見書的理由是「易啟當事人上訴之端,並使法官卸責」,請問你認為現在這個理由還適用嗎?
    林副秘書長勤純:有關這個部分,當初內部討論時,認為判決理由應該要讓民眾了解越多越好,至於「易啟上訴之端」這個名詞並不是來自於我們所討論的結論,或許當時產生這個結論時有其思考脈絡或時空背景,不過依照目前的看法,既然人民對於判決的結論有疑問、疑慮,上訴本來就是解決的最好方式。畢竟上訴具有二個功能,一是糾正錯誤,二是統一法律見解。如果能在人民對判決有所疑慮的情況下,透過上訴來救濟,由上訴審來說明,應該有所幫助的。
    林委員德福:司法院基於「評議秘密原則」禁止法官提出意見書,是考量到維護審判的獨立性,使司法官在評議交換意見時能夠暢所欲言,請問評議秘密原則在未來開始公布承審法官資料後,你認為會不會發生質變的現象?
    林副秘書長勤純:謝謝委員的提問,關於報紙記載由司法院指示這部分,我看了報上記載的文號,似乎不是司法院發出的,不過這個部分,站在司法院的立場,如果透過意見的更加公開,或許有民眾的疑慮,但在權衡之下,如果公開對司法會更好,我們當然要選擇這個。
    林委員德福:如果未來整個公開,依您專業的看法,是會更好還是會質變,甚至會產生寒蟬效應?
    林副秘書長勤純:有關這個部分,站在審級角度及訴訟辯論的角度來講,我認為公開的正面意義會大於……
  • 林委員德福
    公開比較好?
    林副秘書長勤純:公開比較好,在終審這部分。
    林委員德福:如果司改國是會議決定可以公布不同意見,你認為現階段要如何落實保密的原則?
  • 林副秘書長勤純
    如果已經確定公開的話……
  • 林委員德福
    以後就沒有保密的……
    林副秘書長勤純:應該沒有那個部分的疑慮,反而更應該鼓勵不同意見要出來,因為不同的意見不代表就是不對的,以往國內、國外有很多的例子,原先是少數意見,但是經過一段時間之後,發現那是可被接受的。
    林委員德福:陳長文律師在中國時報上提到,先知往往是孤獨的。細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許多高瞻遠矚的卓見都紀錄在不同的意見書上,提醒我們往往今天不同意見,卻可能是明天的普世價值。請問如果公布的不同意見不是普世價值,會不會讓近來搖搖欲墜的司法威信受到更無情的摧殘,你的看法為何?
    林副秘書長勤純:關於這部分,個人認為司法本來就要接受檢驗,不管是現在,或是一段時間之後都必須接受檢驗,當然每個判決有它的時空背景,陳大律師提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這個部分,或許他講的是黑白分離政策之下的兩個判決,不過這也代表著,所有判決都必須符合當下狀況,必須向前看,而且不能忘掉過去。
    林委員德福:林副秘書長,如果公布的不同意見書,反而具備創新價值,會不會反而造成法安定性的撼動?
    林副秘書長勤純:這部分其實個人始終對於社會科學及自然科學兩個不同的說法,自然科學在實驗室當中透過實驗完成,社會科學透過辯論、論證,所以在論證的過程當中一定會有不安定性,不過只要它的方向是對的,爭議應該會越來越小,而且是越來越聚焦,直到原則上沒有爭議的結果。
    林委員德福:林副秘書長,因為許多對司法的真知灼見,對於部份案件有扭曲現階段制度設計的憾事,造成種種對司法不公的質疑,在在都讓民眾於面對司法之後,除了留下問號、驚嘆號之外,再也不是願意面對結果的句號。請問在網路資訊流通的年代,法律安定性是不是常常受到挑戰,您的看法是如何?
    林副秘書長勤純:謝謝委員的體諒。事實上,對從事司法工作的人員而言,面對部分類似不理解、扭曲的情況之下,我們確實心理上會有一些類似痛苦的狀態。不過我們應該要有勇氣去面對,這個勇氣面對也是希望在一段爭議之後,能夠達到一個好的結論。
    林委員德福:副秘書長是否認為,提升民眾的法治教育會對司法威信會比較有幫助?
  • 林副秘書長勤純
    是的。這點我百分之百贊成委員的看法。
    林委員德福:我認為站在司法院的立場,這方面應該要多做宣導,多加強。
    林副秘書長勤純:我們會透過各種活動機會,甚至我們也跟電台簽約合作,定期指派具有法官身分的廳處長接受訪問,就是希望透過種種管道,讓老百姓知道我們努力的方向跟想法。
    林委員德福:另外一個問題,羅董事長,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近幾年法扶的實際收支多為短絀,不利於財務健全的永續發展,就是因為這5年實際的營運,合計產生5,500萬的短收。請問收支短絀的理由為何?
  • 主席
    請法扶基金會羅董事長說明。
    羅董事長秉成:主席、各位委員。其中一部份原因是當時的律師酬金有短編情形發生,以致於造成短絀情形。另外,在資金追償等預算執行上,也有一些不足之處。
    林委員德福:你認為應該要如何改善,才能讓基金營運上減緩它的壓力?
    羅董事長秉成:是,我認為可能要在自籌款項部分多加油,到目前為止,法扶的預算大部分還是來自司法院的預算。
    林委員德福:對啊!只有仰賴政府的補助經費,我想自籌財源的能力,包括民間的捐贈等等,你們應該要在更積極、更努力,收支最少應該要平衡嘛!
    羅董事長秉成:是,我們要更加努力,以前做得有所不足。
    林委員德福:你們未來要如何做,有沒有想法?
    羅董事長秉成:依照法扶法的規定,資金來源不是只有政府資金而已,我們還有向律師公會、各事務所等團體募款。報告委員,事實上我們在募集上,有一點小困難,原因是或許這些民間團體,包括律師公會在內,認為應該由政府基金支應,所以他們在法扶法捐贈上的考量比較多一點,但是這是心態問題,我認為我們的溝通可能還不夠……
    林委員德福:所以你們要多宣傳,實際上就是幫助一些弱勢,對不對?他們聘不起律師,所以要請你們幫忙。
    羅董事長秉成:是,我們在宣導上可以再加強……
    林委員德福:看民間募款是不是可以多少增加一點,善盡其事。
    羅董事長秉成:要靠委員幫忙介紹,我們一定努力來做這件事情。
    林委員德福:我介紹大咖的柯總召在那裡,只要找他一個人就夠了。
  • 羅董事長秉成
    謝謝委員。
  • 林委員德福
    謝謝。
  • 主席
    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羅董事長,持平而論,我今天早上在想一個問題,到底我今天要不要來質詢?我想你心裡很清楚,事實上我從政跟你是息息相關,不管於公於私我在這裡都正式感謝你。大概在今年七、八月份你在新竹舉辦溫欽彥律師榮退儀式,那時候我還不清楚為什麼會說「榮退」?就是不再干涉律師事務所的事情,當時我認為你會被提名為大法官,沒想到今天會以董事長的身分稱呼你。
    現在我要講一些過往的事情,我個人第一次參選是在1992年的時候,當時幫忙助選的人很少,你算是非常勇敢的來幫我站台,你始終都是無黨籍身分,那一年彭明敏教授來幫我助選,我想我是第一次出來選舉,假如落選的話會對人家很不好意思,所以我對彭教授說:沒有辦演講,不必來!當時我才剛從政,還非常靦腆,我印象很深刻,黨外時期每場演講找你們兩位,你們都會來,乃至於民進黨選市長及國大代表選舉時,你是少數能夠站出來的人,這一點我在這裡要感謝你,我們一直想要提名你選新竹市市長,但是你從來沒有答應,至於立委的部分,因為由我參選新竹選區的立法委員,在立委競選期間,你與施性融都前來幫我站台,所以今天我一直在思考,到底我要問你什麼問題?於公,我認為你確實是法扶基金會董事長非常恰當的人選,並非因為你曾經幫我,我才會講這樣的話,事實上,你還擔任過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對蘇建和、鄭性澤等案都鍥而不捨,終於讓許多件冤獄案得以平反,稱你為人權律師實在受之無愧,此其一。
    第二,無論在學術或重大法案上,我們都一起並肩作戰,舉例而言,當初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審查DNA鑑定條例時,顧立雄律師與你都非常關心修法進度,最後DNA鑑定條例進行三讀之前,我還打電話詢問你:「你對DNA鑑定條例還有沒有什麼問題?」你說:「沒有問題。」所以我知道DNA鑑定條例是你與顧立雄律師一直很在意的法案。此外,當初你擔任司法改革委員會成員時,我們也聽到你針對法官法提出諸多的意見,你也曾經擔任法官暨檢察官個案評鑑申訴的委員。請問你就任法扶基金會董事長之後,是否仍然續任法官暨檢察官個案評鑑申訴委員會的委員?
  • 主席
    請法扶基金會羅董事長說明。
    羅董事長秉成: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在我擔任法官暨檢察官個案評鑑申訴委員會的委員與法扶基金會董事長有一小段時間的重疊,但我現今已經不是法官暨檢察官個案評鑑申訴的委員。
    柯委員建銘:好的,沒有關係。因為你曾經擔任民間司法改革委員會的成員,如今蔡總統聘請你擔任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成員,所以我很清楚你很適合肩負這些重責大任。事實上,2004年成立法律扶助基金會,當時前立法委員尤清與林濁水對法律扶助法都非常的關心,因為我擔任民進黨黨團總召必須出面協商,所以我們也面對國民黨諸多的挑戰。法扶基金會成立迄今歷經12年,第一任董事長是蔡墩銘教授;第二任董事長為古登美,即是賴浩敏的夫人,古登美曾經擔任監察委員;第三任董事長為吳景芳教授;第四任董事長為林春榮教授,你擔任第五任董事長,所以法扶基金會第四任與第五任都是來自律師界。請問你認識吳景芳教授的先生嗎?他是台大法律系林群弼教授。早在30年前,我在日本求學時,林群弼在日本慶應大學法學院攻讀12年的法學博士學位,他是非常克難苦學的人,也是臺灣少數海商法專家,最近林群弼教授逝世,下個月即將舉行告別式,我想臺灣海商法泰斗林群弼教授殞落之後,現今臺灣海商法已無泰斗級的人物,所以請你抽空前往林教授的靈堂上香致意。我之所以提及這些往事,係因你身為司法改革會的成員,我們很清楚法扶的觀念主要受到美國陪審制亟需法律服務所影響,因此,我們才會在12年前成立法扶基金會。如今臺灣正面對司法改革的問題,到底我國採用韓國或美國陪審制,抑或是德國參審制,乃至於日本裁判員制,這是一項重大的議題。請羅董事長簡單回答,你認為哪項制度比較好?
    羅董事長秉成:因為柯委員出了一題我不太容易回答的問題,所以你考倒羅律師了。雖然我個人沒有特別的偏好,但基本上我認同司法改革應朝向人民參審制,這是我們一定要引進的制度。
    柯委員建銘:無論未來我國司法採用何種制度,將來法扶基金會勢必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所以我稍後針對財源問題再請教羅董事長。另外,我們曾經考慮設立大法庭制度、憲法訴願制度及起訴狀一本主義等等,事實上,法務部是抗拒起訴狀一本主義,這些都是你們將來在司法改革制度上立即要面對的重大問題,你身為司法改革委員會的成員,理應就此多加著墨。
    我們再回頭看到法扶基金會的部分,過去你在民間推動修正法律扶助法,我們都與你合作過,當初我們針對法律扶助法第五條有關無資力者通過修法;本法第十三條無資力者不需要證明亦通過修法,所以我們對於法扶基金會定位與範圍都討論的非常清楚。
    本席請教羅董事長下列三個問題:第一、因為法扶基金會在協助民眾法律服務上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有許多的年輕律師都在法扶基金會中服務,但律師界有人表示法扶基金會很官僚,所以這是你即將要面對的重大問題。第二、在修法過程中,司改會不斷地討論有關法扶基金會獨立性的問題,何謂「獨立性」?因為司改會一再強調法扶基金會具有獨立性,除有違法與重大事件之外,司法院不得介入,但法扶基金會完全是由國家撥補相關經費,所以它具有獨立性的問題。第三、方才有委員提及法扶基金會的財源問題,依據法律扶助法明文規定,除中央主管機關司法院應編列補助款補助之,其他經費來源包括:直轄市、縣市政府、律師公會等等,所以法務部檢察署每年應同意緩起訴處分金及協商判決金為法扶基金會經費來源,這部分應由法務部支應經費。雖然當初法律扶助法通過的財源亦包括律師公會,但現今律師公會支付的經費應該為零。請問羅董事長,現今六都及縣市政府有沒有出錢?
  • 羅董事長秉成
    沒有。
    柯委員建銘:換言之,法扶基金會相關經費均由政府支應,照理說,立法院三讀修正法律扶助法之後,法務部應提撥緩起訴處分金及協商判決金做為法扶基金會的經費來源,這次你們有沒有將相關經費編列於預算中,總共編列多少經費?
  • 羅董事長秉成
    他們編列2億元。
    柯委員建銘:換言之,在法扶基金會預算12億元中,法務部就貢獻2億元。請問羅董事長,今(105)年1月至9月有多少人向法扶基金會提出申請?
    羅董事長秉成:截至今年8月份為止有十一萬多人,目前已經有十五萬多人。
  • 柯委員建銘
    核准率將近90%。對不對?
  • 羅董事長秉成
    對。
    柯委員建銘:由此可見,因為法扶基金會服務的對象不斷地擴大範圍,以致你們服務的對象會愈來愈多。有關法扶基金會的經費問題,雖然此次法務部貢獻2億元,至於其他經費方面,你們還是要多設法尋覓財源。
    針對本席所提出的第一個問題,外界所詬病法扶基金會有官僚的問題,你有沒有發現有此現象?
    羅董事長秉成:根據若干人的反映,法扶基金會在第一線服務人員態度有官僚化的問題,在我上任之後,立即正視此一問題,並加進行處理,這部分應該可以……
    柯委員建銘:法扶基金會應該做到很平民化,畢竟你們服務的對象都是弱勢者,他們完全不懂法律,所以你們理應協助他們解決法律的問題。
    羅董事長秉成:有關法扶基金會獨立性的問題,在法律扶助法修正之後,我認為它已經調整到適當的位置,法扶基金會經費大部分是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無法與一般財團法人相比,我認為其屬性較接近公法上的財團法人,所以……
  • 柯委員建銘
    這比較像行政法人。
    羅董事長秉成:對,這也可能是接近行政法人,因為它主要……
    柯委員建銘:若說政府完全不能管法扶基金會,我認為這點很難被大家所認同。
    羅董事長秉成:我認為,就法律扶助法而言,它是有適法性的監督權以及對重大事件適當性的監督權,這個在法扶法本身的定位上是清楚的,在新法扶法之前的定位可能沒有那麼清楚,所以才會產生一些爭議。我相信司法院、金管會成員及法扶人員都有很好的溝通及對話,這部分不會產生太大的問題。
  • 柯委員建銘
    你認為法律扶助法有沒有再修正的必要?
    羅董事長秉成:現在有一些研修的討論,可能有部分要做調整,這還需要集思廣益。
    柯委員建銘:該法已經修過很多次,大家也竭盡心力希望能將基金會完整化。今年你來當董事長是適當的,你對民進黨及我個人都有一些幫助,而且是很正直的人,我希望你能夠將法扶再予以改善。
  • 主席
    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 張委員宏陸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法律扶助成立的宗旨是什麼?
  • 主席
    請司法院林副秘書長說明。
    林副秘書長勤純: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是要提供人民適當的法律扶助,因為訴訟畢竟是專業的事項,如果人民的法律專業不足,就不會在訴訟上主張應有的權利,所以我們透過一個基金會,讓有志的律師們可以一起加入來幫助人民進行訴訟,以上是我最簡單的看法。
    張委員宏陸:法律扶助法第一條:「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特制定本法。」這正是設立的目的。我從預算中看到你們有很多宣導的費用,全台灣有多少人知道這項服務呢?
  • 主席
    請法扶基金會羅董事長說明。
    羅董事長秉成:主席、各位委員。法扶有不定時做認知率的調查,大概是4成多左右。
  • 張委員宏陸
    你們用什麼樣的調查方式呢?
  • 羅董事長秉成
    委外民調。
    張委員宏陸:本席當過市長及議員,因此很清楚知道許多民眾根本不知道有這項服務,而且我的選區是在板橋,不是在鄉下,現在連板橋都很少人知道,你們有沒有想過要改變你們的宣傳方式,以使民眾能夠知道呢?還是你們有新的計畫呢?
    羅董事長秉成:有,我在上任後就有檢討認知度的調查,結果並不理想,連5成都沒有達到,我希望在任內,至少可以提高到5成,甚至是6成。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過去法扶在預算編列上,宣導費用不是主要項目,預算就編得稍少,不過這不是理由,而是方法的問題。因此如何活化網路的宣傳,比如臉書及與其他媒體的合作等,我們已有幾項計畫在進行中,包括公益託播或到各偏遠鄉鎮去加強法扶宣導等,我希望能夠看到成效。
    張委員宏陸:依據你們的民調,不知道者的最大類別是什麼?
  • 羅董事長秉成
    我請執行長幫忙回答。
  • 主席
    請法扶基金會陳執行長說明。
    陳執行長為祥: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委託民調公司調查,當然會區分……
  • 張委員宏陸
    請直接講重點。
    陳執行長為祥:簡單講就是年紀越大與教育程度越低者,他們知道的就越少,這正反映出弱勢者在接受訊息的管道是不足的,我們會加強這方面的管道。最近我們與六都首長,針對卡債的部分,請他們來拍類似的廣告片,我們會針對議題類別來做最能夠讓相關民眾知道的宣導。
    張委員宏陸:拍片是一回事,你們的宣傳管道在哪裡?
    陳執行長為祥:我們會請各分會在1年內,大概會到鄉鎮的偏遠地區去辦一千多場的座談,也會與相關的里長建立連結,並跟戶政事務所建立一些資訊的連結。
    張委員宏陸:這都是既有的官式管道。很多上了年紀的人或弱勢者,他們忙著賺錢都沒有時間了,還會來參加你們的座談嗎?這是不可能的事情,就是他們平時收聽的廣播電台,也不是你們在做宣傳的廣播電台。現在你們都將錢放在這裡,一直花在既有的管道上,當然無法去接觸到這些不知道的人嘛!你們應該透過不同的管道,不要將錢永遠都花在同一個地方,這是本席給你們的建議,如此錢才會花得比較有意義,並真正讓想要接受訊息的人可以收到正確的訊息嘛!
  • 陳執行長為祥
    謝謝委員的指教。
  • 張委員宏陸
    目前全台灣有幾個駐點呢?
  • 羅董事長秉成
    有21個分會。
  • 張委員宏陸
    我是問關於法律諮詢的駐點有幾個?
    陳執行長為祥:如果是面對面的有一百多個,視訊部分將近有三、四百個。
    張委員宏陸:面對面的有一百多個,你確定嗎?
    陳執行長為祥:對,除了分會以外,我們跟法院及NGO團體,甚至某些……
    張委員宏陸:我說的是面對面的法律駐點,你們網站上公布的是97個,可是剛才你卻說有一百多個!
    陳執行長為祥:後來董事會有一項決議,如果1個月的服務沒有達到一定的量,就會裁撤掉,這是基於效能上的考量。
    張委員宏陸:今天你來立法院備詢,連最基本的資料都沒有準備好,還說是因為裁撤的緣故,可是這又與官網公布的資料不符,你們不能這樣吧!執行長負責所有的業務,1個月領到18萬元,怎麼可以連最基本的訊息都不知道呢?這樣不好吧!
    其次,本席為什麼要特別提到駐點,因為我認為駐點的分配滿不平均的,很多需要的地方反而沒有駐點。現在舉例而言,嘉義縣有五十幾萬人,而嘉義市也有二十幾萬人,目前嘉義縣只有1個駐點,可是嘉義市卻有3個駐點,如果嘉義縣阿里山鄉的原住民有需要法律服務的話,他們會從阿里山下來嗎?
  • 陳執行長為祥
    當時會開視訊就是要補交通上的……
  • 張委員宏陸
    上了年紀的人會用視訊嗎?
    陳執行長為祥:確實是有門檻,後來又開放電話的……
    張委員宏陸:很多東西不能用我們自己的角度去想,如果你們要做民調或想要做什麼,其實可以先想成這好像是在經營一家公司,你要知道你現在缺少的客戶在哪裡?你的客戶都用什麼方式在溝通?你可以用民調方式調查、可以去了解啊!我覺得這樣才能讓真正需要幫助的人得到這樣的管道,就像你們剛才自己講的,很多人都不知道,對不對?
  • 陳執行長為祥
    是。
  • 張委員宏陸
    以後我們是不是朝這個方向來做?
  • 陳執行長為祥
    是。
    張委員宏陸:另外,新北市將近400萬人口,我們的駐點是18個,但其中有2個駐點不對外開放,1個駐點是原住民法律諮詢;台北市則有11個駐點,當然,我們知道你們在很多法院裡也都有設點,可是你覺得新北市400萬人口,這是戶籍人口喔,但是有多少人是北上工作而居住在新北市的?恐怕有好幾十萬人!你想想看,整個新北市的據點夠嗎?
    陳執行長為祥:跟委員報告,因為每個分會所在地的法律諮詢資源不太一樣,有的公會非常積極,有的縣市政府和區政府也會有一些點,所以,我們是整合這些當地資源來做分配,當然,我們確實做的還不夠,而且就諮詢部分,我們也看到量一直在增長,但是我們也面臨一個困難,就是律師界還是有既有的服務範圍,如果他們認為我們做的範圍太擴大,他們也會有所反彈,所以我們等於是在整個資源的分配上做折衝。
    張委員宏陸:我說真的,如果今天設立法扶,而你們又擔心律師界反彈,那跟法扶成立的宗旨有沒有一樣?請問副秘書長。
    陳執行長為祥:不是說反彈,跟委員報告……
    張委員宏陸:副秘書長,有沒有一樣?我請問副秘書長。
    林副秘書長勤純:我想反彈應該是個形容詞,站在為人民著想的角度來看,應該是不至於到那個程度。
    張委員宏陸:有多少人就是因為沒有錢,沒有辦法,才要扶助他們啊!如果請得起律師,就可以請個三、五個啊!根本就不需要法律扶助。社會上有多少人就是因為沒辦法負擔好幾萬塊的律師費,所以才需要法律扶助。剛才執行長提到是負責整合資源,但今天為什麼我們會在這邊審查你們的基金預算?你應該也會承認你們是半官方,甚至是全官方色彩,董事長,我是認為應該適度要求……
    羅董事長秉成:有關駐點部分,我們會再重新檢討成效,我想新北相對於台北,可能無法接受到資訊的人會多一點,這不只是人口數的問題,這部分我們會再強化、宣導。
  • 張委員宏陸
    我是舉兩個例子讓你們看……
  • 羅董事長秉成
    對比。
    張委員宏陸:對!你們應該是縱觀全國,坦白講,如果以剛才執行長這樣的說法,是以各分會的資源整合,我覺得這樣是不夠的,既然我們有這樣的宗旨,官方又補助這麼多經費,根本可以說就是官方機構,那你們就應該勇於突破,真正做出成果。我覺得要把自己當成真正的CEO、總經理去推廣業務,讓真正需要的人可以有機會知道法扶基金會有這樣的服務,我覺得這才是我們最大的宗旨,好不好?
    羅董事長秉成:是,謝謝委員的建議及鼓勵。
  • 主席
    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今天的質詢分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我想請教司法院對於同婚議題的看法。請問副秘書長,你贊成同婚嗎?如果你不方便回答,也可以不回答。
  • 主席
    請司法院林副秘書長說明。
  • 林副秘書長勤純
    主席、各位委員。個人的看法是尊重人民的任何決定。
    許委員毓仁:好。今年在大法官同意權審查時,我們知道有將近半數的大法官候選人贊成同婚,表示我們這個社會在司法的層面上已經有了相當高的共識,認為同婚應該是台灣可以推動的目標。請教副秘書長,上次公聽會時,有反同的專家、律師特別拿釋憲案第362號、第552號及第554號表達同志婚姻是違憲的,在此,我想請教副秘書長,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2號為例,解釋公布日期是民國83年8月29日,解釋爭點是「民法重婚無效之規定違憲?」解釋的理由書說明是:「關於重婚無效之規定,乃所以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就一般情形而言,與憲法尚無牴觸。」請問這樣的釋憲,是不是在解釋重婚是不是違憲?是吧?正確吧?
  • 林副秘書長勤純
    我尊重任何人對這部分的認知……
    許委員毓仁:不是,我只是在跟副秘書長討論事實,因為民國83年釋字第362號已經解釋過了,對不對?另外,釋字第552號是民國91年12月31日公布的,重新解釋第362號所稱「類此之特殊狀況」之意涵,也就是重新再解釋所謂一夫一妻制是在於有沒有重婚或者一夫多妻這件事情上,對不對?包括釋字第554號。我以上說的有沒有錯誤?
    林副秘書長勤純:我能夠接受委員的看法,不過,我想這幾個解釋可能有一部分是著眼於對婚姻的忠誠,而一夫一妻是當時一種狀態的形成。
    許委員毓仁:我們就針對釋憲案來討論,如果釋字第362號、第552號及第554號都是在討論重婚、通姦或是類似相同的狀況,我們把它拿來跟婚姻平權一起討論,是不是不適當?然後以二十多年前的釋憲案來說明婚姻平權是違憲的,是不是有不適當之虞?
    林副秘書長勤純:針對這個部分,委員剛好點出了法官的痛處,因為法律的解釋能不能被多數人接受,是個很大問題,但畢竟這是個人的結論,個人的結論和多數人的看法之間是不是可以劃上等號,並不清楚,所以發表這些言論的人,我個人是尊重他們言論的權利,但是有關看法部分,未必代表全部的人都是這樣的看法。
    許委員毓仁:就司法專業來講,如果我們就事論事,釋字第362號、第552號、第554號是不是跟同婚沒有關係?
    林副秘書長勤純:針對釋字第362號、第552號、第554號的解釋主軸,如果是定位在婚姻的忠誠上來講,跟同婚之間有沒有關連,可能有討論的空間。
    許委員毓仁:但是就釋憲條文的本身,是不是連「同志婚姻」或是「同性婚姻」這幾個字都沒有提到?以婚姻的定義來說,當時社會的想法,跟現在是不是有所不一樣?拿那個時候的釋憲案,來做現在穿鑿附會的說法,是否適當?
    林副秘書長勤純:關於這個部分,釋憲應該屬於最高位階的解釋,最高位階的解釋應該可以適用到各類的法律,至於是否可以反推,可能大家有不同的看法。
    許委員毓仁:你認為這個釋憲案和同婚無關,但對於婚姻的空間則有再討論的空間。我這樣說對不對?
  • 林副秘書長勤純
    那是我個人的認知。
    許委員毓仁:我瞭解,沒有問題,我只是要確認以司法的專業來看是怎麼樣的想法。民國87年也就是1998年,同志運動的領袖祁家威先生聲請釋憲,他是台灣社會第一位公開出櫃的同志運動人士,當時大法官的回復是這屬於個人經驗,所以不受理。我們這個社會在討論同志議題、同婚議題時牽扯到憲法,以司法的高度來說,這件事情是否適合以違憲討論?你是否認為目前不適合?
    林副秘書長勤純:關於民國87年祁先生聲請釋憲一事,當時大法官沒有受理,不過,基本上在司法史上可能會因不同的時代背景而出現不同的結論。
    許委員毓仁:接下來我要請教有關法扶基金會的問題。法扶基金會的董事人選是根據法律扶助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的規定產生,然後由司法院院長遴聘或遴選,林副秘書長認為有沒有其他的方法?由司法院直接聘用是否有違其獨立性及公開性?如果改用其他方式有什麼利弊?
    林副秘書長勤純:法扶基金會董事由司法院院長遴聘已經實施多年,在我個人的認知,這部分並沒有出現重大爭議,制度最重要在於穩定性,外界如對目前的規定有疑慮或認為有需要改進之處,我們當然會檢討。
  • 許委員毓仁
    如果由司法院院長直接遴選法扶基金會董事有什麼缺點?
    林副秘書長勤純:到目前為止沒有這個訊息,我個人也沒有這個想法。
    許委員毓仁:立法院的評估報告指出,法扶基金會的民間捐贈收入過低,僅占總收入的0.23%,因此而過度仰賴政府的補助,請問法扶會每年的案件有多少?
  • 主席
    請法扶基金會陳執行長說明。
    陳執行長為祥:主席、各位委員。104年整體申請案件為十六萬八千多件,其中法律諮詢有九萬多件,申請法律扶助的有七萬多件。
  • 許委員毓仁
    民間募款方面有什麼困難嗎?
    陳執行長為祥:我們在民間募款方面確實遇到很大的困難,可能是因為之前我們並不明確的瞭解如何去募款,今年逐漸的有一些成效,現在向委員報告……
    許委員毓仁:因為時間關係,請你在會後提出書面說明。我要問的是你們的民間捐贈僅占0.23%,其實約有99%都依賴政府經費補助,在這方面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改善?如果法扶基金會完全要仰賴政府的補助,再加上法扶基金會董事由司法院院長遴選,那麼在案件的選擇上是否會發生只辦理上面交代的事情的情況?既然是「法律扶助基金會」,如果真的要做到扶助的目的,民間的參與是很重要的。
  • 主席
    請法扶基金會羅董事長說明。
    羅董事長秉成: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在現在的整個結構上而言要有大幅的改變是非常困難的,因為法扶基金會除了濟助弱勢以外還有其他的司法任務,比如對於強制辯護案件是不分資力、輕重、高低都要受理扶助,這也占了法扶的一部分費用,這是原因之一,當然這不是理由,除了費用之外,我們還要思考應該如何增加財源、減輕政府負擔,在這方面我們還要再努力。
    許委員毓仁:貴會要自己訂定一個目標,因為民間捐贈收入僅有0.23%還滿難看的,應適當的予以提高,同時也多讓民間參與。我相信很多的上市企業基於企業社會責任其實都應該參與,法扶基金會在這方面要多努力。
    羅董事長秉成:我會在這方面多加努力,我會找時間拜訪企業家,希望對法扶有所助益。
    許委員毓仁:請你提供這方面的資料,我很樂意提供協助與幫忙。
  • 羅董事長秉成
    非常謝謝委員願意幫忙。
  • 主席
    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 周委員春米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羅董事長上任後是第一次到立法院備詢嗎?
  • 主席
    請法扶基金會羅董事長說明。
  • 羅董事長秉成
    主席、各位委員。是。
    周委員春米:法扶運作好幾年了,在有限的資源下能運作到這個地步,對社會的法律扶助可以提供到這個程度,基本上我們還是要予以肯定,但也希望法扶能做得更好。
    對於法扶的運作,我觀察到兩個問題在此提出和副秘書長、董事長討論。對於法扶的成就和貢獻,如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案、中石化案、維冠大樓案和八仙樂園案,我們都給予高度的肯定,整個制度多年運作下來,法扶已經成為台灣最大的法律事務所。今天要審查的預算是十三億多元,扣除三分之一的人事成本、行政成本,剩下的三分之二多用於扶助酬金上。去年立法院通過將強制辯護納為法律扶助的項目,這個制度運作了一年當然會有一些聲音出來─事實上去年立法通過時就有一些聲音出來。現在的辯護朝三個方向運作:第一個是法院公設辯護律師;第二個是義務辯護律師;第三個是法扶提供的法扶律師。在相關的成本上,據司法院的統計大概是一萬元上下,相差不多,我們先不論這是否會蠶食或侵吞到原來的律師市場,基於法律扶助法的基本精神我們還是要扶助弱勢,但不應該或者是可以討論賦予其維護法律訴訟平等權的任務,我覺得把這個任務放在法律扶助法中太過沈重,況且接下來不管是民事的二審、三審或者是刑事的三審,為因應兩公約的規定,我們都要把三審往強制辯護的方向推,在法扶的資源有限、需要靠政府補助,民間捐助又不樂觀的情況下,對於賦予法扶這樣的重責大任,我覺得我們還是持保留的態度,還是要多加討論。
    我先請教林副秘書長,由法扶的律師做強制辯護的部分,我個人認為還要加以檢討,但我們還是要兼顧訴訟的平等權和保障,難道我們不能加強原來的義辯和公辯兩個制度的運作嗎?
  • 主席
    請司法院林副秘書長說明。
    林副秘書長勤純:主席、各位委員。如同委員所說,對被告扶助的部分目前有三個區塊─公設辯護人、義辯與法扶。基本上,各個類型都有相當大的功能,公設辯護人經過之前的決議予以凍結之後……
    周委員春米:這是之前司改的決議,依我的看法是否應該加強義辯?在加強義辯的部分,大家最主要的是想到酬金和法院預算的問題,事實上,我們應該對來做義務辯護、法律扶助的律師給予尊重,那是一種榮譽、一種光榮,但是法律扶助運作下去,很多律師─甚至法扶本身也認為他們就是來拿酬金的,以致他們認為自己不受尊重,也因此沒有做法律扶助的工作是有榮光的、自己是公益律師的感覺,因此,你們是否可以就這部分加以檢討?這是一個檢討、討論的方向,不要光以酬金來解決義辯或強制辯護的案件,我們是否應該要求各個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每年提供多少時數做法律上規定的強辯或公益的案件?我們是否應該往這個方向思考,而不是只侷限於酬金成本的概念?
    林副秘書長勤純:對於委員的指示,我們會做進一步的研究和檢討。
    周委員春米:請你們檢討一下。我再和羅董事長討論兩個問題。這個制度運作很多年了,羅董事長在律師界也受到很相當的尊重,剛才柯總召也稱讚你是一個正直的律師。今天我們不在這裡多宣揚你對法扶的貢獻面,但我要提出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就是我剛才所提的,擔任法律扶助的律師並不覺得自己是在做一件很榮耀的事情,也不認為自己備受尊重,因為受到層層關卡、層層行政的管制,但事實上不做這層層的行政管制也不可能,這確實有難為之處。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一般案件的酬金可能是五萬元、六萬元,但擔任法律扶助的律師,一個案件的酬金不到兩萬元,照理說,我們應該感謝他們,剛才許委員建議你們去募款,事實上這些律師等於贊助了三分之二的酬金,所以我們應該調整觀念,他們是榮耀的、有捐贈、有奉獻的,但現在法扶的運作讓這些律師感覺到不受尊重。
    另外是關於法扶員工的問題,很多委員對此陸續提出主決議,工會也提出了一些意見,法扶員工的升等、獎勵及考績不符合一般公務人員的保障。
    幫忙你們做法扶的律師有怨言,法扶的員工認為自己的權益不受保障,不知道董事長怎麼面對這兩個問題?
    羅董事長秉成:董事會非常重視扶助律師不被尊重的議題,這主要分為兩個面向:第一個面向是來自基金會對於律師的管控,這種管控有些時候為了品質的需要是必要的,只是在管控的流程中與律師的溝通和對話中,第一線的同仁有時不太注意到應注意的禮節,以致讓律師感覺到不受尊重,在董事會的決議下,關於管控的部分原則上應該採取後控,就是前面不要花太多行政流程管制律師,比如要求他們把書狀提到分會。
  • 周委員春米
    後控從什麼時候開始運作?
    羅董事長秉成:從10月開始運作而且已經有一定成效了,我請陳執行長在3個月內提出執行成效報告。
  • 周委員春米
    是否可以把執行成效報告送到委員會?
    羅董事長秉成:可以。第二個面向是律師和受扶助人之間也產生若干問題,主要是大家都知道我們的經費來自於政府預算,以致有些受扶助人認為扶助律師要聽他們的,甚至有點頤指氣使,讓扶助律師感覺非常委屈,我們也和扶助律師溝通,如果受扶助人有這種態度,對律師不夠尊重,甚至頤指氣使的要任意換律師的話,律師可以反映給分會和總會處理,這部分也有一些改善了。
    至於強制辯護的問題,我們也在思考這個問題,因為新法才實施一年多,還在觀察其成效,不過,強制辯護在刑事訴訟法的整體趨勢上會一路擴張,這樣會增加整個預算的沈重負擔。
  • 周委員春米
    你們有沒有統計過強辯的案件佔法扶經費的比例?
    羅董事長秉成:有,強辯案件所占的比例滿高,其中還有毒品案件,給社會的觀感不好。
    周委員春米:確實是如此,比如法扶律師騎摩托車,而受扶助的毒品案件當事人開賓士車。
    羅董事長秉成:有機會的話或許應該檢討強制辯護案件是否和其他無資力案件一樣全部免費,但有罪的被告應該負擔律師費用。
  • 周委員春米
    是不是可以透過相關的施行細則在審查方面做一些限制?
    羅董事長秉成:按照母法的規定,空間可能很小,這部分可能會有修法的檢討問題。我認為這是公平性的問題,法扶最重要的宗旨在扶助弱勢,但強制辯護案件的被告不一定是弱勢,強制辯護案件中有毒品案件,甚至還有證交法的案件,被告不請律師而讓法扶指定律師,這在社會觀瞻上非常不好。
  • 周委員春米
    第一個社會觀感就是公平正義不知道在哪裡。
    羅董事長秉成:國外有些法律規定,在一定條件下當事人要付費,如果當事人獲得無罪判決,國家要付費,如果最終當事人被判有罪且有資力的話,就要付費。
    周委員春米:這個法令去年才通過,當然還有待觀察,但法扶是站在第一線,雖然你們是接受政府補助、受司法院監督,但我們還是希望這個制度能做得更好,你們是否可以在六個月內就如何修正強制辯護案件的運作與其細節等等向本委員會提出報告?
    羅董事長秉成:好,我們來做這個研究。
  • 主席
    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
    周陳委員秀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在104年修正了法律扶助法,當時修法最主要的精神是要擴大法律扶助的對象、保障弱勢民眾的權益並提升扶助品質,同時讓基金會有更大的自主空間和經費預算,以推展法律扶助的業務。當時修正的精神是否如此?
  • 主席
    請法扶基金會羅董事長說明。
  • 羅董事長秉成
    主席、各位委員。是。
    周陳委員秀霞:法扶基金會的支出增加非常多,100年是7.38億元,去年是10億元,今年是11.6億元,明年預算是13億元,增加的幅度達到76%,但法扶基金會的大部分經費仰賴政府補助,副秘書長認為這樣有理嗎?
  • 主席
    請司法院林副秘書長說明。
    林副秘書長勤純:主席、各位委員。基金會去年執行的具體績效超越了我們的預估值,這部分可以請陳執行長具體說明。委員關心預算編列與實際效果的部分,基本上,站在監督的立場,從數字看來應該有達到預期的效果,不過,好一定可以更好,我們希望在各方提供的意見之下做更好的修正。
    周陳委員秀霞:預算增加這麼多,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因為從93年開始,司法院給予法扶基金會的補助高達121億元,你們的報告說到今年8月為止,向民間募到的款項只有250萬元,基金會的員工有257人,平均一個人募不到1萬元,這樣不會太少嗎?
    羅董事長秉成:確實太少,剛才我也報告了,這部分有制度上的困境,因為基金會向來都是由政府預算支應,我們向民間募款時,民間認為既然有政府支應,那麼民間會認為可以把他們應該給的錢轉給其他團體,我們有時會碰到這種障礙,因此在法扶法的修正或我們的做法上得到一個許可,就是法扶的捐贈可以百分之百的節稅,我打算利用節稅的利器讓企業家願意義助。
  • 周陳委員秀霞
    董事長要打拚。請問董事長的部分有沒有捐款或募款?
    羅董事長秉成:對不起,我沒有捐款,我來改進。至於募款的部分,今年到目前為止,三百多萬元的募款中有一筆是太陽花學運的150萬元,應該算是募款範圍。
  • 周陳委員秀霞
    董事有沒有?
  • 羅董事長秉成
    就我所知應該也沒有。
    周陳委員秀霞:你對於未來法扶基金會的收入還是要做個盤算,對於基金會自籌財源的部分要多努力,對外募款的部分要怎麼做法真的要加強。明年司法院給與基金會的補助是12億元,這不是一筆小數目。請問,法扶董事長是專職嗎?
    羅董事長秉成:執行長是專職,我是兼職。
  • 周陳委員秀霞
    董事長一個月的薪資多少?
    羅董事長秉成:我沒有薪資,車馬費一個月8,000元。
  • 周陳委員秀霞
    我聽剛才委員說你的月薪是18萬元。
    羅董事長秉成:那是執行長,執行長是專任的。
  • 周陳委員秀霞
    目前法扶的刑案是不是沒有排富條款?
    羅董事長秉成:強制辯護案件沒有排富條款,被起訴案件法定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我們一定要指定律師給他,所以有錢人故意不選任自己的律師,按照現在的制度還是要強制辯護,還是要法扶幫他指派律師。
  • 周陳委員秀霞
    未來呢?
    羅董事長秉成:現行的法扶法是這樣規定的,除非法扶法有所調整。
  • 周陳委員秀霞
    目前是有困難。
    羅董事長秉成:是。剛才周陳委員提醒我們在6個月內,就這部分的成效做研究。
  • 周陳委員秀霞
    如果沒有排富條款會造成政府資源的浪費。
  • 羅董事長秉成
    確實如此。
    周陳委員秀霞:法扶法第一條規定:「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障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無資力這部分沒有問題,但其他原因包括涉犯罪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部分就有問題了,很多有錢的毒販、電信詐欺犯或經濟犯會以這個理由不請律師而申請法律扶助,這是不妥的,應該不予准許,未來這部分要如何修正?
    羅董事長秉成:原則上法扶法應該是濟助弱勢、無資力的人,但法扶法經大院修正通過後,強制辯護案件當事人到法扶申請,法扶並沒有審查資力,這部分涉及實施成效和社會的觀感,可能要整體評估是否有調整的必要。
    周陳委員秀霞:法扶基金會有257名專職員工,一年的薪資總計高達2.2億元,平均每人年薪85萬元,這樣算來滿高的,但基層員工還是批評待遇偏低,是不是有瘦了基層、肥了高層的問題,不然這樣的薪資怎麼會偏低呢?是不是基層員工領得少,執行長和主任領太多了?
  • 主席
    請法扶基金會陳執行長說明。
    陳執行長為祥: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大致的統計資料,專員和中專平均薪資大概是3萬8,000元,主管的薪資大概是5萬2,000元,執行秘書的薪資大概是8萬4,000元,專職律師薪資大概是9萬元。基金會員工的組成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有律師執照的,另一類是沒有律師執照的,沒有律師執照的員工中法律系畢業者占了大部分,目前我們能吸引到的法律系員工大概都是剛出大學的畢業生,所以基層員工的流動性很高。我們有薪資任用標準,沒有工作經驗者大概是2萬7,000元起跳,確實有點低,所以我們特別和司法院協商,看能不能修改薪資水準、提高起薪,否則我們能吸引到的員工都是剛出大學的畢業生。
    周陳委員秀霞:有關刑事案件的部分,104年有一萬九千多件,居所有案件之冠,其中又以毒品、傷害、妨害性自主、竊盜、詐欺案最多,裡面有九成三都是准予訴訟代理及辯護者,請問董事長是否有對受扶助人的資力進行瞭解?
    羅董事長秉成:就如我剛才說明的,如果是強制辯護案件,委員所說的這幾種類型是不審查資力的,那是源於剛才委員所提示的法律例外規定,這要一併檢討。
    周陳委員秀霞:法扶最主要的精神是要幫助弱勢的民眾,法扶基金會接受司法院高額的補助,呈現出來的服務卻是照顧不到弱勢,那麼我們對於編列這麼高的預算就有檢討的必要,這個問題你們要多多注意。
    羅董事長秉成:是,謝謝委員。
  • 主席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原住民族的強制辯護是上一屆時本席提出的,本席在此謝謝上屆立委的支持,也謝謝今天在場的尤委員美女、段委員及其他委員的支持。
    2013年1月23日公布施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九十五條的新增規定,明定原住民族在審判中或偵查中都應有辯護人、律師到場辯護。除此之外,本席也特別協調原民會委託法扶基金會辦理原住民族的法律扶助專案,免費請律師打官司、撰寫書狀,調解法律糾紛、法律諮詢等事項。這幾年來,本席非常感謝法扶基金會給予很多的協助,尤其是初期,強制辯護的法律尚在審查期間、尚未通過,法扶基金會就先行試辦,就因為法律通過之前的試辦,讓很多原本很擔心的立委及最抗拒的警察機關轉為支持,也因此讓法律順利的通過,本席在此表示感謝。
    經過這幾年的努力,原住民受檢警偵訊案件的總數是3萬3,166件,但申請陪同的件數只有4,680件,申請法律扶助的比例只有14.11%,主動放棄陪同偵訊的件數高達2萬8,495件,放棄的比例高達85.92%,對於這麼高的比例,你們確實要加強瞭解實際的原因,以做為改進的參考。
    我們看下一張圖表,原住民申請受法律扶助的比例算很高,但還是有檢討的空間,民事案件受扶助的比例為91.59%;刑事案件受扶助比例為94.38%;行政案件受扶助比例為86.06%;家事案件受扶助比例為93.75%,總計受扶助的案件比例為93.43%,被駁回的案件總計1,018件,請就被駁回的原因加以說明。
  • 主席
    請法扶基金會陳執行長說明。
    陳執行長為祥: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已經掌握了很精準的數據,原則上,基金會受原民會委託的案件不能駁回,除非案件已經沒有任何救濟途徑,如果是本會的案件當然還有資力的門檻和案情的審查,總結來說,通常會被駁回是因為整個案情已經都沒有救濟管道了。
    鄭委員天財:從前面這張圖表來看整個比例,受檢警偵訊的案件是3萬3,166件,但申請的案件只有4,680件,這個比例很低,當然這不只是法扶的問題,還包括第一線的警察、司法警察和檢察官,法扶基金會是否能就這部分和他們協調、瞭解?
    陳執行長為祥:這其中落差最大的是偵查中強制辯護的部分,偵查中強制辯護的部分,原則上法扶會收到通知,依照我們和警政署的聯繫辦法,如果要申請的話,當然是向我們申請,但如原住民朋友一開始就表示要放棄,那麼警方也會給我們放棄通知單,我們會請客服人員再回撥向原住民朋友確認是否真的不需要律師。通常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不見得能直接和原住民朋友聯繫而要透過警方,裡面當然有一些不是非常直接的部分,我們可能會透過各地分會與各地警政單位聯繫、解決。不過,綜合看來,表示不需要法扶協助的有將近一半是酒駕案件,這部分與原住民偵查中案件的比例相當。
    鄭委員天財:在這部分,基本上他們會知道不需要,但有很多人不知道這是免費的,他們以為是要收費的,所以警察一問他們,他們就說不要,他們雖然簽了單子,但單子上是否寫得很詳細為免費,我們必須加以瞭解。我們再看這張資料,原住民申請原民會及司法院法扶案件有1萬5,506件,推估原住民涉及刑事案件高達3萬2,937件,請你們會後就這兩者的比例做分析。
    另外,本席希望法扶基金會新任董事長能解決這個問題,這個問題與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是否申請法扶律師也有關係。法扶的酬金很低,不論是原民會或司法院負擔的部分都是如此。在標準表中,法律文件的撰擬至多5個基數,也就是新台幣5,000元,訴訟代理或辯護至多30個基數,也就是新台幣3萬元,事實上依財政部財稅的規定,法律文件之撰擬在直轄市及市是1萬元,在縣是9,000元,遠高於你們規定的5,000元;訴訟之代理和辯護也是一樣,你們規定最多是3萬元,但財政部財稅稽徵規定直轄市和市是4萬元,縣是3萬5,000元,對於投入同等案件的律師而言,其投入服務的心力是會有落差的,但充滿服務熱忱,不管收入多少而盡心盡力投入的法扶律師也很多,對他們而言這是不公平的,你們是否可以就這部分加以檢討?
  • 主席
    請法扶基金會羅董事長說明。
    羅董事長秉成: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律師酬金的部分事實上有一些結構性的困難,依照我們的內規,每3年應該對律師的酬金檢討一次,但事實上這12年來沒有檢討過半次,如同剛才周委員春米所說的,律師受理這種扶助案件是有公益色彩在內,所以酬金會壓得比較低,如果酬金一旦調整,可能就會水漲船高,預算會更多,因此法扶基金會有在考量有沒有其他方法可以改善這個問題,酬金太低多多少少會影響到律師的扶助品質,這在經驗或數據上應該都可以得到一些支持。比如新法有簽約律師的規定,以簽約律師制度做品質管控,簽約律師的酬金有沒有可能做一些比較合理的調整,用這種方式來調節看看,但因為新法剛通過,我們還要研究如何落實簽約律師的制度,目前還在計畫中,等這部分有完善計畫之後,再向委員報告。
    鄭委員天財:這部分要積極處理,畢竟法扶基金會已經成立12年了。
    另外,還有兩個部分,首先是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司法院明年度將委託法扶基金會,所以未來相關法律扶助、福利服務中心,若由原住民族身分的律師能夠擔任最好,如果沒有,當然就是非原住民族的律師,但如何了解原住民族律師到底有多少?法扶基金會和司法院恐怕要請考試院考選部提供相關資料,至於如何去加強?現在東華大學和輔仁大學要開始設立法律系專班,這也是未來可以努力的地方。
    最後,在你們的宣導摺張中,對於不用審查財產、所得的情形,只有寫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經濟家庭、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債務人。我之前有協調過,法扶基金會跟原民會對於符合法律扶助法規定者,當然由你們的法律扶助基金,來支付案件經費;對於不符合規定者,就直接移列到原民會委託的部分,換句話說,不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就移過去,像原住民中也有勞工,當然可以移到勞工那邊,畢竟他跟勞工有關係,其他則全部由原民會處理,但這部分是否要有財產證明?其實,這個跟申請案件比例低也有關係。根據你的了解,情況是怎麼樣?請執行長說明。
    陳執行長為祥:針對原民專案的部分,我們當然有原民專案的宣傳方式及表單,重點在一線同仁的SOP程序中,如果知道他是原民朋友,就會把我們自己的案件、勞工專案及原民專案等,3個案件的標準一次告知,然後讓他去做選擇,所以不會因為宣傳表上,沒有提到原民……
  • 鄭委員天財
    這邊還是有。
  • 陳執行長為祥
    還是有另外其他的。
    鄭委員天財: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中,還是有寫勞工訴訟扶助專案,我的意思是說,對於原住民財產的部分,是否再跟原民會確認?如果原住民的部分,原民會都可以負擔,這邊就要做一些調整了。
    陳執行長為祥:在原民會的專案中,對於裁判費或其他部分比較沒有協助,所以我們可能會要求他來的時候也要帶著,假設符合專案標準,這樣我們給他的專案是比較全套的,所以這中間……
  • 鄭委員天財
    這中間有一些落差。
    陳執行長為祥:對,有一些落差,怎麼樣讓他又便利,又可以保障他的權益,這部分我們會努力。
    羅董事長秉成:原民檢警律師陪同到場,我們指派律師通知表,簽名欄那個位置,確實有文字註記,本會指派的律師均不收費,所以原民朋友看到這個註記應該知道不用付費。
    鄭委員天財:有時候他在口頭上,並沒有講。
  • 羅董事長秉成
    口頭沒有講?但是他最後要寫。
    鄭委員天財:有些人沒有說明,就直接叫他簽名了。
    羅董事長秉成:是,那我們要提醒。
  • 鄭委員天財
    這是協調的部分。
  • 羅董事長秉成
    是。
    鄭委員天財:好,謝謝。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徐委員永明發言完畢,我們休息10分鐘。
    徐委員永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院長、副院長上台之後,對司法改革也做了滿多努力。昨天立法院有一個很大的革新,就是所有協商都直播,包括大家最關心,由院長主持的政黨協商亦是如此,甚至不是院長主持,由各黨團召集的協商,也都開放了,所以過去被視為秘密花園,可能看不清楚的地方,現在都已經開放直播了。
    這讓我聯想到,法院的審判過程,有沒有可能直播?因為根據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的規定,雖然有錄音,但錄音有沒有公開?條文中也規定,必要時,得予錄影,可是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我們再看其他國家怎麼處理?在2007年,美國有27個州的最高法院,將言詞辯論內容以網路直播;加拿大最高法院網路直播審判,每次錄影、紀錄都上傳存檔;英國還跟Sky News電視台合作,直播審判;美國2012年,有44個州的法院,以電視直播第一審及上訴法院之審判;甚至我們可能認為,民主法治進度不及臺灣的中國,法院庭審的直播網路,也在2013年開通,讓全國各地的法院庭審直播。請問副秘書長對此,有何看法?你們有在規劃這個方向嗎?
  • 主席
    請司法院林副秘書長說明。
    林副秘書長勤純: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法庭直播的部分,在我們司法史上,畢竟還沒有做過,雖然我們內部有在討論,但基本的定調,還沒有具體結論,我們也衡量幾個方向,因為國外已有法庭直播的例子,除了對民眾有最起碼的教育功能之外,也對法庭程序透明化,有其正向的功能。
    徐委員永明:對於負面的部分,你們還要考量?或在哪些方向上有不同意見?
    林副秘書長勤純:在法官內部討論中,有部分法官認為,在訴訟判決之前,訴訟資料能否在毫無遮掩的情況下揭露……
    徐委員永明:現在還是可以旁聽,對不對?
  • 林副秘書長勤純
    是。
    徐委員永明:請問差別在哪裡?你的訴訟資料,在旁聽的時候,還是會揭露出去,只是在範圍、對象和時間速度上有差別而已!
    林副秘書長勤純:如果把它錄影起來,然後事後重播,基本上沒有立即的效果,但是在討論中,有部分人擔心,今天不僅程序公開而已,在證據揭露過程中,會給……
    徐委員永明:難道在這些國家中,都沒有同樣的疑慮嗎?
    林副秘書長勤純:基本上,這部分是可以討論及研究,除了剛才部分法官考慮到,證據在揭露過程中,是否會超越閱卷範圍?也有一種可能性,就是錄影情況,被人拿去做不當運用。
    徐委員永明:擔心哪些不當的運用?法官審判態度太差?還是法官見解太高超?會產生哪些不當運用?副秘書長,我覺得你這些說法,立法院也可以拿來用,例如這些決策,實在影響太多。立法院制定那麼多中央政策,甚至影響到貴院的部分,都是在公開透明的情況下討論。我的意思是說,既然在法院的審判上,有你講的這些顧慮,為什麼其他國家沒有這些顧慮呢?此其一。第二、從你們專業的角度來看,這些顧慮會是個問題嗎?因為法庭還是有開放旁聽,所以你擔心的這些問題,還是存在啊!
    林副秘書長勤純:在還未定案之前的種種考慮,我們都會去聽,但在政策決定過程中,種種的……
    徐委員永明:換句話說,你們有去討論,可是現在沒有定案,甚至內部有反對的聲音,所以沒有一個確定的日期,或確定的時間表?
    林副秘書長勤純:以目前來講,還沒有確定的實施日期。
    徐委員永明:我知道,這需要修法,但你們也沒有提出對案?
    林副秘書長勤純:在這方面,目前還沒有具體的結論。
    徐委員永明:你講的這些理由,從我的角度而言,都不成為理由,因為直播公開透明另外一個因素,就是民眾會監督。我覺得民眾之所以認為司法改革非常重要,除了恐龍法官這些說法之外,在司法離民眾太遠的情況下,民眾會認為,搞不好又是另外一個黑箱,就算這樣的司法改革很多制度上的調整,民眾仍然覺得司法遙遙不可及,甚至進了法庭之後,就算有律師,權利不對等好像也非常明顯。我們的期待是,如果其他國家都可以做,連中國都在做這件事的時候,他們沒有這些考量嗎?我覺得司法院應該更積極一點。
    另外,憲法訴願制度能否以個案判決為對象?時代力量黨團在大法官提名時,院長、副院長被提名人在問卷中,都表示贊成。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每年受理針對裁判憲法的訴願,高達四千多件;我們大法官最被詬病之處,就是每年做出的解釋,經常不到10件,而且很多都是抽象的,甚至有的做出解釋,卻沒有什麼救濟效果。副秘書長,這個方向是院長、副院長,當時所做的承諾,你們有在討論這個問題嗎?
    林副秘書長勤純:這部分確實在進行當中,基本上,我們希望人民對於任何的決定,如果認為有違憲疑慮,都可以有救濟途徑,所以這部分百分之百在進行當中。
    徐委員永明:所以未來會往這個方向前進,請問你們什麼時候,會提出相對應的方案?
    林副秘書長勤純:我們一定會提到相關國是會議做討論,因為這牽涉到整個制度的修正。
    徐委員永明:對,那還是會修法,可是你們的版本呢?
    林副秘書長勤純:內部修法的部分,也有在討論。
    徐委員永明:所以這個方向,是一定會走的?
  • 林副秘書長勤純
    我們會朝這個方向努力。
    徐委員永明:另外,當時做問卷時有提及,雇主與勞工之間武器不對等,勞資爭議難保障,所以時代力量有問,是否有可能設立特殊法庭來處理?因為目前勞資爭議,都是透過民事訴訟,由普通法院審理之,但普通法院的法官不一定了解勞資爭議的一些特性,包括最近勞資法修正也在舉證責任方面做了很多討論,針對設置勞動法院、訂定勞資爭議特別訴訟程序部分,當時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是說值得考量;副院長被提名人則說會積極推動,這部分進行的如何?
  • 林副秘書長勤純
    這部分我們也在進行中。
  • 徐委員永明
    也是既定的政策方向?
  • 林副秘書長勤純
    是。
  • 徐委員永明
    未來會設立勞動法院嗎?
    林副秘書長勤純:這部分還在評估、討論中,它到底是要設立程序,或者一個……
    徐委員永明:針對勞資爭議特別訴訟程序部分,要不就是程序,要不就是法院,或兩個都有可能。
  • 林副秘書長勤純
    目前都在研究。
  • 徐委員永明
    最有共識的是哪些部分?
    林副秘書長勤純:向委員報告,在還沒有形成結論之前……
  • 徐委員永明
    只是在討論而已?
  • 林副秘書長勤純
    是。
    徐委員永明:至少你有三種選項,一是勞動法院,另一是特別訴訟程序,或是兩者都有。
    林副秘書長勤純:目前還在評估,基本上,勞資問題是全國性的,現在除了勞資之外,另外一個是商業法院,這兩個是完全不同的思考,加上勞資牽涉到全國性,所以我們也會有多項考量。
    徐委員永明:我們可否有這樣的結論?個案的憲法訴願,你們現在有做,而且一定會推動;可是法庭直播,目前有很多不同意見,阻力來自法官,所以法官有很多意見?
  • 林副秘書長勤純
    不是很多意見。
  • 徐委員永明
    是有意見?
    林副秘書長勤純:是有意見,但不代表很多意見,而且也牽涉到制度的改變。
    徐委員永明:要不要考察其他國家在什麼考量之下會去做這些動作?不要變成臺灣的法院,雖然可以開放旁聽,可是規範那麼多,反而讓人家覺得最不透明。我認為開放透明不止是資訊的取得,也涉及負起責任的問題。至於勞資爭議,是不是要有一個特別法院,或是一個特別訴訟程序,你們可以再討論,不過是往這個方向走,希望你們能夠很快給立法院一個比較明確的答案,好不好?
    林副秘書長勤純:請容許我再做一個補充報告,剛才提到在法官的意見中,他們是考慮到隱私,不過我敢跟委員保證,這些法官的考量,也是站在對人民隱私的保護,並不是基於自己的立場,排除這個因素。
    徐委員永明:我知道,在討論監察法的時候,我問及彈劾為什麼不記名投票,也是說為了保護隱私。
    林副秘書長勤純:基本上,在法庭的直播部分……
    徐委員永明:有那麼多隱私需要保護,卻不用負責任?
    林副秘書長勤純:這要看權衡之間,怎麼去取決?
    徐委員永明:像美國、加拿大,還有其他國家,他們都沒有隱私的問題嗎?
    林副秘書長勤純:我們會參考國外法律及國內的狀況,然後再做最後定案。
    徐委員永明:直播是最快的,讓人民覺得法律是可以看得到的,所以請副秘書長好好考量。
  • 林副秘書長勤純
    百分之百贊成委員的高見。謝謝。
    徐委員永明:所以領導階層是支持,只是法官有不同意見?
  • 林副秘書長勤純
    不能這樣講。
    徐委員永明:好好努力,好不好?謝謝。
  • 林副秘書長勤純
    謝謝。
  • 主席
    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請孔委員文吉發言。(不在場)孔委員不在場。
    我再提醒一下,如果委員有提案要趕快送來,否則我們要結束了。
    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主要是談,法律扶助基金會的相關預算及業務,我們也詳加聆聽了相關報告,本席只有一個問題,就是法扶基金會成立基金之後,主要是扶助一些弱勢者,也就是沒有辦法為自己辯護的當事人,因為本席不是這方面的專業,所以我是以一個民意代表,一個民眾的心聲來請教兩位專家幾個問題,第一個問題,申請的人是被告,還是原告也可以申請?
  • 主席
    請法扶基金會羅董事長說明。
  • 羅董事長秉成
    主席、各位委員。都可以。
    林委員為洲:都可以申請,所以告別人的可以申請,被告也可以申請,民事和刑事都是如此?
  • 羅董事長秉成
    是。
  • 林委員為洲
    行政法方面也是如此?
    羅董事長秉成:是,原則上是這樣。
    林委員為洲:好。第二個,法律扶助法開宗明義就說要扶助弱勢,在第一條有規定,但是要有資力的證明,就我的理解,依照這個法律的邏輯,因為它是在扶助、補助,所以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申請,否則就不會有律師事務所了。如果每個人都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辯護人幫他打官司,那就不必有法律事務所,所以一定要限制資格,有一些資力證明的限制,要弱勢的,這是基本的立法旨意和原則,如果你有錢就應該要申請律師為你辯護。好,這個可以理解,但是在其他原因這部分就比較特別,其他原因是不是規定在第五條?
    羅董事長秉成:對,在第五條有規定。
    林委員為洲:在第五條的好幾項都有規定其他原因,就是說他的財產和收入雖然超過,不符合無資力證明,但還是可以申請。其中最特別的就是第五條第三項,如果我講錯請你更正,第三項第一款就是本刑3年以上的,這一條比較特別,因為他不需要資力證明,他不是弱勢,但是他如果被求刑的本刑是3年以上,算是刑法的重刑,這種人不需要證明也可以申請法律扶助。法扶法在第一條開宗明義說要協助弱勢,但他不是弱勢,涉嫌可能被判重刑的人反而可以例外的來申請,這是什麼道理?
    羅董事長秉成:這有一個歷史上的緣由,主要是因為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是檢察官起訴案件最輕的法定本刑3年以上,比如說證交法的案件500萬元以上就是3年起跳,背信和內線交易就是3年以上。
    林委員為洲:重刑,比較重的。
    羅董事長秉成:偽造支票、本票這些3年以上的刑期,像這種罪在刑事訴訟法有規定要強制辯護,他沒有律師你要幫他請就對了,在以前主要是透過公設辯護人或是律師公會提供義務辯護律師來滿足強制辯護律師的需求,但是公設辯護人制度在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檢討之下,等於沒有繼續再補充人力,所以人力不足。那在公會義辯的部分,各地方的意願也不一定能夠配合需求,所以法扶法在上一次的修正中,除了原來核心價值的濟助弱勢以外,也承擔了一部分刑事訴訟法的司法任務,所以才會有這一款。包括委員在內,前面幾位委員也都有提到,說這一款都不用審資力,有錢人也一樣,沒有排富條款。
  • 林委員為洲
    是啊!而且還強制辯護。
    羅董事長秉成:一樣要強制辯護,一樣要國家出錢,這個好像怪怪的,確實在觀瞻上有很多的討論,我們也有留意到這個問題,不過因為法扶法是大院在104年7月1日通過的,才一年多的時間,所以施行的成效可能要再評估。第二個,如果法扶不承擔這個司法任務的話,強制辯護的法律規定還是在,那誰來做?公設辯護人的人力不足,義辯的部分意願不高,這一點會造成法院實際審判上很大的困擾,所以這個要整體考量。
    林委員為洲:基本上我是反對放在法扶法,因為它的名稱就叫法律扶助,我們當然可以理解它是要扶助弱勢,扶助就是協助、幫忙,「扶」就是扶弱濟貧,本來的立法精神就是要針對弱勢來協助,不應該去負擔刑事訴訟法或是民事訴訟法相關的強制辯護,應該用其他的法來解決這個問題,不要把它混淆在一起。否則我看你的報告有提到強制辯護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部分,到最後實際的結果常常是在幫販毒者辯護,對不對?那販毒者是弱勢嗎?不是吸毒而已,主要是販毒,我還特別看了,因為販毒的罪刑才會超過3年以上,吸毒還不會咧!
  • 羅董事長秉成
    都是5年以上。
    林委員為洲:對,都超過嘛!大部分的強制辯護是用這一條來幫忙辯護,超越這個資力證明的主要預算來做強制辯護,反而是在幫販毒者強制辯護,販毒者是弱勢嗎?他們和其他資力證明不足的人有相類似的情況嗎?如果不是,那這個法是自相矛盾的。你開宗明義叫做法律扶助,就是要協助那一些弱勢,在第一條也規定對於資力證明達不到標準,中低收入戶財產不到一定標準的才會給予協助,結果卻弄了一個例外條款,尤其是依照這項條款的規定,你要幫忙辯護的人是完全超越了這個法最原始的設計目的,他不是弱勢,也不是無資力的人,所以這個看起來怪怪的。
    這個法律的例外條款反而違背了它設定的宗旨和目的,你剛才講出了原因,因為它要擔負強制辯護相關規定所沒有辦法做的,所以放到這邊來做,我覺得體例上應該是尋求其他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針對這一點,我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繼續和相關的法律學者來討論是不是有必要放在這裡,否則以民眾的觀感是很難接受的,也容易變成資源的浪費。在強制辯護的案件中,尤其是依據這一條3年以上有期徒刑來接受法律扶助的販毒者,占的比例大概有多少?
    羅董事長秉成:毒品案件主要是販賣,販賣才會超過5年以上,在比例上占了強制辯護的三分之一。
    林委員為洲:你看,占三分之一,那你們花在這部分的經費一年大概是多少?
  • 羅董事長秉成
    這要細算。
  • 林委員為洲
    好幾億啊!
  • 羅董事長秉成
    應該不會到好幾億。
  • 林委員為洲
    你們的預算總共是13億元。
    羅董事長秉成:平均酬金是2萬元,大概有三千多件,所以是六、七千萬元,而不會是上億元。
    林委員為洲:你看,政府每年竟然花七千多萬元設這個法律扶助來幫助毒販找免費或是有補助的辯護人,要民眾怎麼接受?這還滿奇怪的,民眾絕對無法接受這樣的情況,我們一起來檢討。
  • 主席
    請江委員啟臣發言。(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
    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蔡委員易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行的司法院運作分為三大系統,當然還有其他的,不過主要是這三大,包括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以及行政法院,也就是行政訴訟。司法院有這三大法院的體系,但是人民對於很多不同的案例到底要掛在哪一個體系?包括我自己在念書的時候也一直搞不懂。本席舉一個最典型的例子,國家賠償訴訟是在普通法院,因為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規定要依民事訴訟的程序,不過國賠的本質和公務員行使權利的行政訴訟又非常的相近。
    現在還有另外一個狀況,就是在刑事訴訟中為了避免裁判的歧異,所以又有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但是在案例的操作上,往往刑事庭的法院不會去處理民事的部分,要等刑事的部分三審終結後再交給民事庭的法院去審理,整個訴訟變成是延宕的,等真正得到補償的時候,時間已經拖久了,這個部分很亂,請問副秘書長對此有什麼看法?
  • 主席
    請司法院林副秘書長說明。
    林副秘書長勤純:主席、各位委員。國家賠償法要放在普通法院或者是行政法院,這個部分是有在討論,但是學界和實務工作者對此都有不同的看法。
    蔡委員易餘:學界和實務工作者有不同的看法,但是人民在適用上是「霧沙沙」耶!
    林副秘書長勤純:是,所以這一點在討論之後,如果定調認為必須要修法,當然我們就會走修法的路線,不過依我個人知道的訊息,這個部分應該還沒有到達定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該是在第一審判決之後就會分開,當然刑事庭也可以自為判決,如果刑事庭不自為判決的時候,當他認定是刑事案件有罪,他可以用裁定移給民庭。
    蔡委員易餘:副秘書長,就現在實務的運作上,刑事庭自為判決的比例應該是微乎其微吧?
    林副秘書長勤純:就我的理解,以個人待過的法院,應該是移送給民事庭居多。
    蔡委員易餘:所以這會產生一個制度上的矛盾,人民會使用刑事附帶民事,而且使用到有點濫用是因為不用繳裁判費,這是一個很大的原因。大家對於法律的適用會變得很亂,我舉一個最典型的例子,比如說一個公務機關在造路的時候,因為公務員的設計不當,導致用路人發生死亡的結果,這個是典型的國家賠償,國家賠償在大家的想像上是沒問題的,但是如果這個公務員明顯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時候,我們甚至可以選擇刑事來附帶民事賠償,這也是一條路。兩者的差異點就是國家賠償的程序冗長,必須要有協調,甚至要繳訴訟費用,但是你在選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時候也許就沒有訴訟費用。
    這個有很多套的程序,我覺得這樣不好,會太亂。當事人認為我只要透過訴訟就可以滿足我要的一個補償效果,我不用去瞭解到底要走怎麼樣的訴訟程序,不過我在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時候,也許在第一關就會被檢察官說「民事訴訟的部分要走國家賠償,不能在我這裡提附帶民事訴訟」,檢察官也會這樣去向當事人講,所以在制度上還是要分開。副秘書長,我這樣講你可以理解吧?
    林副秘書長勤純: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基本上是在起訴之後才可以提起,所以檢察官在偵查當中確實沒有這個問題,甚至於在少年部分也沒有這個問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最主要的目的是希望同時能夠獲得解決,也因此條文上有規定在案件繁雜的情況之下就移給民庭,畢竟它有專業上的需求,民事的損害賠償到底要怎麼認定,比例要怎麼算,和刑事對於過失、故意過失的認定完全是不同的,會不會因此而讓這個刑事庭的法官認為案件繁雜,他就要移給民庭……
    蔡委員易餘:可是以剛才的例子來看,如果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被起訴,那我要提起附帶民事求償,但是這個案件又比較類似國家賠償,如果我沒有走完國家賠償法的先行程序,也就是要先協商,先提出書面,如果沒有走完這個程序,很明顯在刑事附帶民事的部分會因為程序不足而產生競合上的適用障礙,副秘書長,這沒錯吧?我覺得人民對於法院的距離就來自於這邊,那我們立法就必須要把這樣的障礙,把程序上複雜的東西消除掉。
    林副秘書長勤純:這方面我們會來研究,這個可以研究。
    蔡委員易餘:副秘書長,這個部分我覺得要好好研究。
    林副秘書長勤純:是,謝謝。
    蔡委員易餘:謝謝,副秘書長請回座。接下來要請教羅董事長,因為時間沒有很多,我主要是針對104年的一個統計數字,以這個數字來看,公設辯護人辦理案件的平均成本是1萬0,361元,義務辯護律師辦理案件的成本是2萬0,923元,法扶律師的成本是2萬1,871元,雖然法律扶助的成本比較高,但是法律扶助在本質上帶有更多的公益性質,包括剛才提到的原住民、中低收入戶還有重大的勞雇關係案件,這些都是法扶主要服務的對象,所以國家才會編列這樣的預算作為法律扶助的主要收入來源。
    我要請教董事長的是,畢竟案件的本質有很大的差異,比方說侵權行為的案件和勞雇關係的案件在處理上會有所不同,那律師就要有不同的專業,當我們在決定這個案件本質的時候,它所對應的法扶律師,有這樣的機制可以做人選的挑選嗎?抑或一切都是抽籤,沒有任何選擇空間?
  • 主席
    請法律扶助基金會羅董事長說明。
    羅董事長秉成:主席、各位委員。法律扶助基金會在某些案型上有所謂的專科律師,包括勞工、家事、銷債等三類型有專科律師,除了這三類型之外,一般案件就按照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規定輪派,如果當事人有指定,原則上會尊重當事人的指定,否則就以輪派方式處理。
  • 蔡委員易餘
    所以當事人有指定的空間?
  • 羅董事長秉成
    是的。
    蔡委員易餘:方才所說分為勞工、家事及銷債三類,那麼我們是否可以確保在每一個分會中都有這三類不同面向的律師可以提供服務?
  • 主席
    請法律扶助基金會陳執行長說明。
    陳執行長為祥: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只有東部運作起來比較困難,因為東部的律師很少,所以沒辦法再從現有的人數中區分出三類,至於其他地區操作至目前為止,每個分會都還有足夠的專科律師可以因應。
    蔡委員易餘:我想重點是整個司法是朝很進步的方向在推行,所以我們希望未來在整個法扶的制度上可以更加完善,而國家編列這樣的預算,本席認為是有必要的,至於細部 部分,未來我們再好好檢討。
    陳執行長為祥:好的,謝謝委員。
  • 羅董事長秉成
    謝謝委員。
  • 主席
    今天的會議進行至預算案審理完竣為止。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羅委員明才、王委員惠美及陳賴委員素美均不在場。
    繼續輪由本席發言,請蔡委員易餘暫代主席。
  • 主席(蔡委員易餘代)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早上有很多委員提到強制辯護的問題,去年修法之時,我們把強制辯護放入法扶的扶助範圍,這裡會出現一個問題,就是以前的強制辯護是你要先請律師,如果你沒有聘請律師,因為這是屬於強制辯護的案件,所以國家就要幫你請律師,在這種情形下有所謂公設辯護人,如果公設辯護人不夠就會指定義務律師。現在我們把這部分放入法律扶助的範圍,因為它是屬於強制辯護,所以就不用審查資力,既然不用審查資力,那麼一般人就不需要先去法院,等到沒有公設辯護人或義務律師時才去法律扶助基金會求助,事實上只要上訴到第三審,他就可以直接到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所謂的義務辯護。是不是?
  • 主席
    請司法院林副秘書長說明。
  • 林副秘書長勤純
    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尤委員美女:這樣就會出現一個問題,原本我們把這一項列進法扶的服務範圍是為了要補那個不足,現在變成我們越殂代庖,法律扶助基金會最大宗的服務變成是在處理這些義辯的事情,但是就如方才所說的,所有義務辯護的案件並不都是弱勢的案件,有很多是方才所說的違反證券交易、貪瀆、背信,甚至是洗錢、毒品、人口販運等重大案件,其實他不見得沒有資力,他的資力可能比我們任何一人都強,可是只要他不想自己花錢,就可以到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讓免費的律師來幫他辯護,我覺得這會引起社會很大的反彈,民眾會覺得人民辛辛苦苦的納稅錢,結果竟是去幫助這些人打官司,我想這是資源錯置了!固然我們的法律是把這一塊放進服務範圍內,但是在技術上是否可以讓它成為只是補充性,而非凌駕取代了義務辯護?其實應該是公設辯護、再來是義務辯護,當找不到義務辯護時才到法律扶助基金會求助,基本上應該要有這樣的順序,一般人民不是可以啪的就過來法律扶助基金會,取代了前面的那些。請教副秘書長的看法為何?
    林副秘書長勤純:站在法律扶助法的精神,我同意這個看法,如果法律扶助法的立法精神是在保護弱勢團體,那麼強制辯護這一塊應該就不屬於立法的範圍;不過,如果案件上需要讓他受到扶助的時候還是要,畢竟他還是有那個權利,只是到底是要放在第一順位或是其他位階的問題。
    尤委員美女:雖然法律有做規定,但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還是有技術性及技巧性的問題,這些順序其實是屬於你們所訂辦法的範疇,是你們要怎麼去處理,而不是來者不拒,因此在這部分是不是應該要設定第一順位為公設辯護人?其實義務辯護是透過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的各種指定辦法,一定是公設辯護人不夠了才會有義務律師,而且它也必須要向公會說明今年需要多少義務律師,請律師來登記,在這種情況下,法扶應該是補充性的,其實部分可以透過你們內部去制定辦法,而無需涉及再次修法。
    林副秘書長勤純:關於公設辯護人處理的業務範圍要看重點是在質或在量,事實上現在屬於必需強制辯護的案件是多的,如果公設辯護人的著眼點在於能就近把院內多量的案件由他來處理掉,那麼這時候可能出現的是這些比較複雜的案件就會移出來給義務辯護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如果今天要把他排在第一順位,當然也可以解決委員方才所提的問題,亦即明明不是經濟弱勢者卻受到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幫助;但另一個可能的效果是,法院的強制辯護案件並沒有辦法因為公設辯護人負擔了多數而必須移出來給義務辯護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這時候對於訴訟的進行可能會造成時間上的增長。
    尤委員美女:不是啊!不管是公設辯護人或義辯,都是法院在做指定,同樣的,法律扶助基金會是否也可以由法院來指定,而非民眾直接來申請?這部分需要修法嗎?或是以辦法就可以處理?
  • 主席
    請法扶基金會羅董事長說明。
    羅董事長秉成: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法律扶助法本身對於方才所說的強制辯護之指定並沒有流程設計,不過在實際的操作上確實有這種補充性的精神在裡面,例如到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強制辯護的案件,當已經知道他有公辯或義辯,那麼就會駁回。
  • 尤委員美女
    那是因為法院有幫他指定嘛!
  • 羅董事長秉成
    是。
  • 尤委員美女
    現在他是在法院指定之前就先到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啊!
    羅董事長秉成:是的,沒錯。因為在法律扶助法施行之前,對已經有指定公辯及義辯者,法律扶助基金會還是會受理;現在因為新法有補充的性質,所以對已經取得義辯或公設辯護人的老百姓,如果他想要申請法律扶助去換掉律師,這是不准許的。此其一。第二,強制辯護案件在流程上是由法官先給他公辯,公辯則是視其案量,他們有一個案量的規定,超過量就會給義辯;如果義辯輪值過、量也夠了,那麼就會移到法律扶助基金會。這樣操作下來,看起來在新法實施之後,法律扶助基金會反而成長了三千多件。我認為可能要整體檢討,或許義辯那部分的功能沒有辦法發揮也是原因之一。
    尤委員美女:好。就義辯這一塊,本席想請教羅董事長,因為你也是司改的重要成員。我們都知道,其實律師也具有公益性質,所以他們必須有從事公益服務的時數,像是這星期四要召開的律師法公聽會,其中也牽涉到律師每一年應該奉獻多少小時從事公益服務,請問這是不是可以強制規定,這樣的規定對於義務辯護會不會有幫助?
  • 羅董事長秉成
    是。
    尤委員美女:現在的作法是讓律師自願,對不對?
  • 羅董事長秉成
    是。
    尤委員美女:如果強制規定每個律師每年必須有多少小時做pro bono,這個量就會大,量大的話,甚至可以減少法扶的負擔。
    羅董事長秉成:我認同委員的想法,這應該在律師的pro bono上面強化,義辯以前有如此做,但是後來由於法扶的這個規定反而相對的往後退,這並不是好的現象。這個部分要和律師公會溝通,同時這也是司法院這次所提八項改革建言之一,不管是律師的自律方面或律師的公益方面,都希望能強化,如果這能強化,在法扶法的強制辯護案件中,法扶基金會扮演補充性的功能或許才能落實。
    尤委員美女:本席在此要給法扶一個肯定,這些年來,你們的確辦理得很好,案件量一直在增加,經費也逐年上升到13億元。不過,案件量的增加表示你們的服務量愈來愈多,人民的滿意度愈來愈高,相對的,工作人員的負荷量也愈來愈大,如此會面臨到一個問題,當工作人員愈來愈多時,經費是不是也會愈來愈被人事費吃掉?而且工作人員也會主張福利、升遷管道等等。再者,因為人愈多,組織就要愈制度化,愈制度化便會愈官僚化,愈官僚化則會成為另一個公務體系;就像我們審查預算時,發現國家預算中的人事費相當的高,而且這些人事費完全無法動,甚至將來還會牽涉到退休金、月退等等。法扶原本是為公益而成立的,它不是官方,雖然現在類似半官方,但公益性質還是比較強,然而當它愈來愈龐大、愈來愈制度化,將會成為另一個準官僚,成為準官僚的話,經費都會被人事費吃掉,如此將會失去當初大家奮鬥那麼多年成立法扶基金會的宗旨。
    法扶成立大概十餘年,當它愈來愈龐大時,可能會類似官僚體系要防弊一樣訂定許多相當繁瑣的規範,這些規範由誰處理,當然是行政人員,如此一來,就要養很多人處理這些行政工作,可是這些行政工作只為防弊,究竟有沒有這個必要性,你們是不是能從制度面重新檢討?該簡化就簡化。比如今天很多委員提到律師接法扶案件時,他們的表現好不好自有口碑,大家可以從當事人那裡了解,所以他們是否需要鉅細靡遺向法扶報告,將所有訴狀都copy一份提供法扶,所有資料都鉅細靡遺填寫,包括和當事人會客的資料也必須提出;說實在的,很認真的律師在和當事人談話時,他們不是在記錄,除非有助理幫忙記錄,如今只為接法扶一個可能才2萬元的案件,卻必須多花成本,請助理幫忙記錄整個流程,這是「腳大於身」。評鑑有各種方式,這些是不是能簡化?你們仍然可以評鑑,但是不要用這種類似官僚體系非常繁瑣的方式進行評鑑。
    今天還談到你們要宣傳,我知道現在法扶做得很好,還開始結合戲劇,這是深入到底層,實是非常好的措施;在有限經費的情況下,思考如何翻轉,結合各種資源,發想創意,即使以最少的經費、資源,還是能達到最好的效果,也搭配社會資源,如此一來,讓更多人知道法扶的存在,也讓更多人知道它就在厝邊,隨時垂手可得。
    希望你們能照以上建議去做,才不會當它愈來愈大時,真會愈來愈悖離我們當初設立的宗旨。
    羅董事長秉成:我們一直留意避免淪入官僚化的困局,關於剛才委員說的行政流程簡化,這是這屆董事會上任的重點工程,從9月開始,簡化措施已經實施,包括剛剛所說律師的那些作業。記得我到嘉義分會時,發現他們的卷宗室大到不行,完全不成比例,因為要存放許多文件,所以要有很多空間,也要有很多人員管理那些文件,實際卻沒有發揮真正的功能,像這些都應該以減法工程的概念處理,只有減除不需要的事情,人力才會空出,並專注在更需要處理的事情上,這時再回頭考慮人力配置該如何做。這個工程正在進行,我們以三個月進行評估,而這個評估的報告也會送到大院提供大家參考。
    尤委員美女:好,我們希望這些能夠簡化,才能兼顧員工,我們也不希望這麼優秀的員工流動率太大或過勞死,這都不是我們願意看到的。
  • 羅董事長秉成
    我們已經在進行。
    尤委員美女:好,謝謝。
  • 羅董事長秉成
    謝謝委員。
  • 主席(尤委員美女)
    請Kolas Yotaka委員發言。
    Kolas Yotaka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由這張圖表,我們看到法扶基金會每一年接受政府捐助的預算或說收入是愈來愈多的,這個數字應該無誤,102年有9億餘元,逐年上升,106年政府捐贈大概有12億餘元。而你們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業務是為原住民族提供法律服務和協助,對此,請問董事長覺得你們做得好不好?
  • 主席
    請法扶基金會羅董事長說明。
    羅董事長秉成: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努力做,但是應該可以做得更好。
  • Kolas Yotaka委員
    執行長覺得呢?
  • 主席
    請法扶基金會陳執行長說明。
    陳執行長為祥:主席、各位委員。我覺得可以強化的地方非常多,坦白講,我個人對此不是很滿意。
    Kolas Yotaka委員:像是哪些,可不可以請執行長舉例?
    陳執行長為祥:第一個,我們同仁對原住民朋友的認識和文化敏感度不夠;第二個,在目前我們受理案件再派給執業律師的模式之下,有的律師對於原民案件的文化敏感度也不足;我想對原住民朋友不夠主動積極和我們律師的專業度不足是目前面臨的兩大困境。
    Kolas Yotaka委員:您剛剛提到很多問題,不過,你們的書面報告好像並沒有提到那麼多。
  • 陳執行長為祥
    是。
  • Kolas Yotaka委員
    不知撰寫這份書面報告者是誰?你們書面報告第一頁下方表格有關原民檢警的數據盡是一些很漂亮的數字。
    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這是法律的規定,所以你們是不是應該為有需要的人民提供法律服務?例如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
    再回頭看你們書面報告第一頁,內容指出申請案件總量是847件,駁回案件數是0,扶助比例達100%,請問這些數字有沒有錯?
    陳執行長為祥:關於這個部分,我們和警政機關的連繫方式是他們會提供我們原民朋友一開始即放棄的資料,而我們基本是計算他們有申請的案件;也就是因為這個條文本身有一個但書,原住民朋友可以選擇放棄,所以警政機關會提供我們他們放棄的資料,由於放棄即沒有申請,我們就不會將該案件計算為申請案件。
    Kolas Yotaka委員:好,關於這個部分,我要和你討論,很多人都說是原住民放棄,包括我稍早聽您回復其他委員也是如此說,但是這一點有非常多元的方面可以討論。我先帶您看一個數字,這是法扶的數字,按你所說,104年度非原民主動表示不需律師陪同者有1,940件,申請律師陪同者有1,700多件,可知表示不需律師陪同的比率有52%;反觀原民表示不需律師陪同的比率則高達90%。最需要法律協助的原民為何會主動表示不需要律師的協助,您覺得這個數字出現什麼問題?
    陳執行長為祥:我們確實一直試著解決這個問題,也透過各分會和各地的警政機關不斷就此進行溝通,現在初步分析的結果確實像委員掌握的數字,大概有將近85%的原民一開始就表示不需要律師陪同,但是因為他們的人在警察機關,所以我們不大知道他們是否真的不要。
    Kolas Yotaka委員:照這張圖表的數字,我們看到最需要法律協助的原住民自己表示不需要律師的比率竟然愈來愈高,這和我們實際理解的實是天差地別,造成這種情形大致有兩個原因:第一個,和當事人說話的警察可能在第一時間鼓勵他們,如果要等法扶的律師到場可能需要好久時間,不管何種原因,他們可能得在拘留所過一夜,因為大部分的人不喜歡在拘留所過一夜,所以他們會主動表示不需要律師,亦即第一線的員警可能會明示或暗示鼓勵他們不用尋找法扶協助;第二個,我們也聽過現場這樣的案例,當法扶的律師接到警局求助法律扶助的電話時,律師會提醒,去到那裡會超過四小時。我們回頭看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最後一句規定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於是律師會主動提醒位於很偏遠地區的原住民分局,他們去到那裡需要四小時,真的要他們去嗎?第一線的員警和法扶的律師會有如此的處理情況,導致原民表示不需要律師的人數逐年上升,亦即我們剛才看到的這張圖表。因此,我要請問,法扶的律師是拿納稅人的錢在處理這些事務嗎?警察也是,律師亦然,為何會出現這樣的情況?
    執行長剛才說,這是原住民自己不要的。既然如此,我再帶你看另一個數字,這是原住民自己要的,原住民申請法律扶助卻被駁回,亦即他們第一時間尋求法扶的協助,但是法扶第一時間表示不要受理的案件數,102年法律扶助申請608件,駁回326件,駁回率非常高,有53%,103年之後駁回率開始慢慢下降,這是為何?因為原民會沒有法律服務的專長,所以101年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律扶助要點時,請法扶協助,沒想到法扶在規定中加上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可能時,可以選擇不予扶助。雖然這個要點由原民會發布,我要譴責當年的原民會超級無能,但是另一方面也要說原民會如此信任法扶,結果法扶竟然提供原民會這個規定。對我而言,這是很恐龍的條款,當訴訟有這種情形時,你們便不予協助,如果你們的律師主觀認為這個案件的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可能,第一時間就不受理,便會出現剛才我們看到的駁回率非常高的情況。我們再讓董事長和執行長看看這張表,那麼為何駁回率自103年開始下降?因為103年原民會糾正你們,指出怎麼可以有這個規定,所以這個規定被刪除,103年之後的駁回率才開始慢慢下降。
    即使這樣,我們看看因此駁回的案件有哪些,就看這二個案件,第一個案件是台東的案件,基於保護當事人,這裡只列出案號,但是有非常詳細的數字,對於該案件台東分會表示不受理,這個案件是有關原住民族土地爭議的問題,而且這個問題很奇怪,該訴願人已經被台東地方法院判勝訴,結果訴外人向國產署說請和勝訴的訴願人終止契約,訴願人因而又不能取得土地,之後訴願人再度尋求法扶協助時,法扶卻不予扶助,理由是訴訟顯無勝訴之可能。第二個案件也是有關土地的問題,一樣因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可能,而不予扶助。還有稍早我聽你說,大部分主動表示不要律師者都是由於酒駕的問題,但是今年發生一個案例,劉姓當事人因酒駕涉訟,他要求法扶律師提供協助,結果法扶也是指出訴訟顯無勝訴之可能,故不受理。執行長,對此,你有何回應?
    陳執行長為祥:委員,因為這個個案我不是非常清楚,等我回去查查……
    Kolas Yotaka委員:我知道,但是我要講的是非常概要的情況。
    陳執行長為祥:如果是陪偵,我們基本上不會審案情,陪偵根本不會問有沒有道理;不過,如果在103年以前,原民會修正該規定之前,確實會有因顯無勝訴之可能而被駁回的情事;坦白講,那是後來我認為這個限制太嚴格,所以請原民會修正,現在已經放寬到只要有救濟途徑,統統要受理,駁回率也才會大幅下降。至於中間的個案,還是我們做得不夠,我們會檢討。
    Kolas Yotaka委員:好,我再問一次,董事長,看過這些數字之後,你覺得法扶到底對原住民的法律服務協助做得好不好?這有沒有改善的空間?
    羅董事長秉成:當然有;再者,由於委員花費很大心思對照這些資料,我們才得以理解他們的放棄不一定是真意放棄,有可能是在誘導環境下作的選擇;尤其您還指出扶助律師有這樣的情形;我們認為這值得強化,不應該有如此的案件和誘導情形。
    Kolas Yotaka委員:另外,董事長、執行長,我們在法扶的組織圖看到原住民族專門委員會,請問這個委員會的主委是誰?又委員會有多少人?
    陳執行長為祥:這是臨時性的組織,我們為成立原民中心而設立這個算是臨時性的組織,目前這由我擔任召集人。
    Kolas Yotaka委員:因為它是臨時性的組織,所以也不具實際的功能。
    陳執行長為祥:因為當時設定的主要功能是設立原民中心,如今原民中心已經進入實際操作,所以我們會將這個東西轉介到真正的原民中心。
    Kolas Yotaka委員:好,因為我的發言時間有限,既然你提到原民中心,所以最後請教關於原民中心的問題,這個法律服務中心相當重要,因為最社會底層的原住民族最需要這一個正由司法院和法扶籌組的法律服務中心,可是這個法律服務中心要設在何處,這個法律服務中心在組織圖的位置又在哪裡,您能不能清楚告訴我們?
    陳執行長為祥:關於原民法律服務中心,本來我們規劃的規模比較小,之後因為總統在8月1日的道歉文中提到要成立,所以後來我們調整它的整個規模;原則上,初步規劃大概會成立東區、北區、南區和中部四個,第一個階段,我們會先成立在花東地區,這是從部落的分布情形和案件的數量評估,我們初步會先選擇在東部成立。
    Kolas Yotaka委員:感謝執行長的說明,首先,我正式公開要求,為展現原住民族的主體性,花東辦公室的主任一定要是原住民籍的律師或主任;其次,設置地點絕對不能太過偏遠,一定要在交通便利之處,我聽說現在你們可能會選定一個交通相對不便利的校區,是不是?為何會選定那個地方?這個法律服務中心到底是為提供法扶律師很大空間可以擁有辦公室,還是應該真正貼近人民,設在交通便利的地方,設在減少人民交通成本的地方,設在讓大家不要覺得很恐懼、很難到達的地方?
    陳執行長為祥:這分為兩個部分,一個部分是有關原民法律服務中心將來的leader,我們當然希望他一定要具有原住民身分,雖然目前我們手上掌握具原民身分的律師約十來位,但是即使我們透過各種管道,至今仍未徵詢到願意放棄目前的執業者,我們還在努力,那是我們的目標,我們也希望原民中心應該由具原民身分的律師操作。
  • Kolas Yotaka委員
    你這樣的講法又說是原住民自己不要。
    陳執行長為祥:我們真的很想,也透過各種管道,我也去拜託,但是原民有律師身分的本來就比較少,以他們目前執業的狀況,他們到中心來收入會減少,有一些很客觀、現實的因素存在,但是我們一定會往這個方向來努力。
    第二個有關場址的部分,不是法扶單獨能夠決定,我們看過很多地方,也請司法院協助我們到花蓮高分院、地院、簡易庭,看過其他組織的廢棄或閒置空間。我們確實努力了很久,但是沒有找到合適的,後來在偶然的狀況下聽到台東大學蔡志偉老師提到該校美崙校區,我們去看過了,交通並沒有那麼不方便,而且已有勞動部一些組織進駐在裡面。如果有更好的選擇,我們很願意,我們並沒有選定一定要在什麼地方。
    Kolas Yotaka委員:你知不知道行政院東部聯合服務中心很積極地爭取,認為那個地方交通便利,是相對好的地點。總之,花東地區法律服務中心的主任必須是原住民,如果不能做到,我希望法扶提出非常清楚的說明,到底你們徵詢了多少人、在什麼原因之下原住民律師不願當自己的法律服務中心主任,這樣才能說服大眾。
    再來,這個偶然聽見的地址非常不適合,我認為應該審慎地再做完整的評估,希望能有更多機會向法扶請教,謝謝。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黃委員昭順、陳委員歐珀及郭委員正亮均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許淑華、段宜康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許委員淑華書面意見

    一、勞動部辦理之「勞工訴訟扶助專案」,由國庫投入二十億的「勞工權益基金」,為勞工權益受損的朋友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和律師扶助,此專案全數委託給法扶基金會。但遭到外界質疑,政府投入大筆金錢,補貼的都不是勞工,而是「律師」,受扶助的勞工沒有選擇律師的權利,是否讓法扶基金會成為部份律師的代理利益團體,承包業務,為律師增添案源獲利?法扶基金會在這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是什麼?提供勞工更多的協助絕對是好事一件,但法扶能否從一個「非政府組織」的公共性角度來思考,究竟該怎麼要求政府重新分配資源,制定什麼樣的制度架構,最能夠改善勞工當前的處境?如果在訴訟之外發現更好的方法,法扶有沒有可能違背律師團體的利益,介入要求政府提供更低廉、更有效的紛爭解決機制(諸如強化勞工申訴管道、勞政機關調查及處罰雇主的效率)?還是通通引導勞工採取訴訟途徑,以增加基金會的接案率?我們要問,把勞工權益的問題,交給官方資助的「免費律師」,然後呢?法扶對提高勞工整體權益是否能扮演更積極的角色?
    二、法扶基金會與勞動部自2009年3月2日起合作辦理「勞工訴訟扶助專案」,是希望藉由結合雙方資源,為處於經濟弱勢之勞工提供強而有力的法律協助,讓勞工安心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據法扶年報資料指出,2015年共有2,865件勞動部專案申請案件,准予扶助2,387件、駁回案件478件,其中,有102位申請人提出覆議,覆議後變更為准予扶助者有44件,總計准予扶助比例達84.85%。雖然准予扶助比例相當高,但從歷年資料也發現,在駁回的案件中,理由為「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的比例最高,相較於其他的駁回理由皆是有關程序不合的問題,訴訟是否有實益,或有無勝訴之望的判斷已是法扶對個別案件進行實質審理,是否有明確規定?申請被駁回的勞工是否能獲得完整說明?法扶基金會既然是為了協助弱勢勞工,應在符合程序規範的條件下,盡可能予以協助,而非由法扶未審先判,恐怕有損民眾對法扶的期待。
  • 段委員宜康書面意見

    案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應研討財務健全方案,加強四金追討成效並積極宣傳法律扶助基金會知名度以利提升自籌財源能力。
    一、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的目的在於:「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以來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協助眾多弱勢人民,發揮很大的公益效應,實值肯定。
    二、依近年法律扶助基金會預決算資料顯示,近5年法律扶助基金會實際營運共產生淨短絀約5,500萬,且自99年度至104年度四金(分擔金、回饋金、追償金、撤銷金)之備抵呆帳由96萬8千元增至1,602萬2千元,增加1,505萬4千元。顯見目前法律扶助基金會財務狀況有待改進之處。
    三、為求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財務健全,使更多弱勢民眾得以受到保障,法扶基金會應積極提升基金會知名度及受信賴度,讓民間了解法律扶助基金會的重要,以利向民間募款,並應加強追討四金成效以健全法律扶助基金會之財務狀況。
    主席:現在進行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案之審查,請宣讀預算數,委員提案亦請一併宣讀。
  • 壹、司法院主管106年度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對照表部分

    一、業務計畫部分:106年度業務計畫分別由基金會及21個分會執行(橋頭分會預訂於106年成立)。主要的業務計畫為法律扶助業務,可區分一般案件、擴大法律諮詢服務、電話法律諮詢服務及檢警第一次偵訊案件等項目,其中一般案件數4萬3,631件、擴大法律諮詢服務5萬6,040件、電話法律諮詢服務3萬4,860件及檢警第一次偵訊案件2,800件。
  • 二、收支預算
  • (一)總收入
    13億0,583萬5千元。
  • 1.業務收入
    12億5,967萬元。
  • 2.業務外收入
    4,616萬5千元。
  • (二)總支出
    13億0,583萬5千元。
  • 1.業務成本與費用
    13億0,583萬5千元。
  • 2.業務外費用
    無列數。
  • (三)本期餘絀
    0元。
  • 三、解繳國庫淨額
    無列數。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 五、固定資產投資部分
    3,535萬1千元。
  •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
    2,000萬元。
  • 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 七、補辦預算部分
    無列數。
  • 貳、委員提案部分

    一、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106年度之組織較去年度預計新設一分會(橋頭分會)與一原住民族法律中心,共計有22分會,專職人員共258人,編列用人支出預算共1億5,342萬6千元,其中以18人為計編列專職律師相關預算,含薪資、考績及年終獎金、文康活動費、雇主分攤保險費及提撥退休金等共計2,946萬1千元。
    惟查法扶近五年之決算,自100年度至104年度,專職律師人數最高僅達15人,最低則只有12人,105年度迄今(12月)則有專職律師16人,皆未達法扶預算所編列之18人;又專職律師派駐地區分會之情形亦有需檢討之處,專職律師之駐點並未依據案件量多寡分派(見附表一、二),部分地區需要法扶資源之司法弱勢人民所受到的服務因為專職律師之欠缺而直接或間接導致權益保障之不足,以高雄分會為例,自105年1月至11月30日為止,該分會准予扶助案件以5845件暫居各分會案件量之首,可以想見其案件紛雜,但高雄分會卻遲遲沒有專職律師派駐,事實上,目前法扶專職律師之駐點十分不均,多集中於總會專職律師中心,另散見於台北、板橋與台南分會。
    本院於審議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曾因相關原因決議凍結司法院對該基金會之捐助百分之30,惟時至今日仍未見改善,足見法扶執行業務之計畫尚有缺失,主管機關監督失當,爰建議凍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業務收入」項下「政府捐助收入」經費100萬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應會同主管機關司法院研議有關改善專職律師地區分配情形之具體措施,以因應部分地區之實際法律扶助需求、以及提供辦理特殊類型案件與重大議題個案之專業人力,並提出書面報告於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備註
    1.資料來源:法扶提供
       2.本表以第一次審查決定結果進行分析。
  • 提案人
    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二、主決議
    近年度法扶基金會捐贈補助收入資料觀之,100年度至104年度實際政府捐助收入分別為6億2,994萬3千元、7億0,963萬1千元、7億3,720萬7千元、8億2,517萬元及8億9,363萬5千元,占收入總額比率介於86.34%至87.98%之間,來自政府捐助金額呈逐年增加趨勢,且比率居高不下。105年度及106年度政府捐助收入預算數各為10億9,859萬8千元及11億7,486萬6千元,分占該年度收入總額比率94.62%及89.97%,顯示法扶基金會對政府經費之依賴度甚高,自籌財源能力實有待強化。
    又法扶基金會100年度至104年度實際民間捐贈收入介於50萬4千元至186萬4千元之間,並自100年度起,略見成長趨勢,105年度及106年度將民間捐贈收入預算數大幅提高為300萬元,較103年度決算數增加208萬2千元,增幅達226.80%。又104年度民間捐贈收入雖創新高達186萬4千元,仍未達該年度預算編列目標300萬元綜上,法扶基金會之經費來源,除司法院編列預算補助、支付公庫之緩起訴處分金、協商判決金、政府相關部會之補助款及孳息收入外,尚包括律師公會、其他團體或個人之捐贈等自籌財源收入;然法扶基金會100年度至104年度實際來自政府捐助收入居高不下,且預計106年度政府捐助收入占收入總額比率仍將近九成,亟待積極研謀提升自籌財源能力,爰此提案建請司法院於一個月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許毓仁  林德福  
    三、主決議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於106年度編列政府捐助收入11.7億元,佔總收入89.97%,民間捐贈收入為3百萬元,佔總收入0.23%。經查,近五年政府捐助收入每年成長9.6%,佔總收入比重自87.0%(100年)成長至94.6%(105年),顯示基金財務依賴政府經費程度過高,自籌財源能力實有待檢討。其民間捐贈收入之預算目標雖自104年起已調高300萬元,然104年預算達成率僅62.1%,與目標相差甚遠。綜上,爰建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確實檢討對外募款工作,致力達成106年度民間捐贈收入預算目標,改善基金自籌財源能力。
  • 提案人
    郭正亮  蔡易餘  周春米  張宏陸  
    四、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曾就法扶會法律諮詢服務,作成應趨向不同分科之專業化發展,以提高服務品質之決議,法扶會亦曾將研議分類型專業發展列為年度工作計畫重點,惟仍有具體規劃過於緩慢等情事。經查:(1)法扶會詢問衛生福利部表示,勸募所得使用期限應與勸募活動期間相同,使用期限最長3年,惟募集基金期間屬長期,非3年內可募得,爰無法透過公益勸募方式募集基金,司法院應衡酌法扶會業務運作情形,研議修正法律扶助法之相關規定;(2)法扶會針對實務及分會於追討四金遭遇之困難增設相應規定,如增訂審查委員會得決定減免繳納回饋金之事由,亦增訂分期給付規定,加強債務人清償誘因,提高追討成效,並將追討成效納入分會考評之依據。另司法院每年均定期至法扶會各分會業務檢查,並要求分會積極取回已可取回之四金,且將持續注意並督促法扶會之四金業務辦理情形;(3)法扶會為使法律諮詢資源能有效運用,係以提供多元諮詢服務為優先目標,為擴大民眾法律諮詢之管道,提高便利性,自民國104年5月1日起,優先針對「勞工案件」、「債務」及「原住民法律相關問題」,開辦電話法律諮詢服務。茲為提供民眾更為普及化之法律諮詢服務,爰建議法律扶助基金會應督促檢討研謀擴大財源籌措範圍,加速累積基金,並賡續追收應收款項,及積極規劃分類型提供專業法律諮詢服務,提升諮詢服務品質,同時應視各項業務辦理成效積極調整或擴大辦理,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周春米  蔡易餘  
    五、主決議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於106年度編列收入、支出均為13億583萬5千元,預計收支無餘絀。經查過去五年預算編列有四年為收支平衡,然其收支決算數卻有顯著落差,收入平均低估5.2%,支出平均低估6.4%,導致近五年累積收支淨短絀達5,534萬4千元。根據近幾年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實際營運結果,其預算目標未能達成,預算執行成效不佳,顯示該基金會之營運狀況有待加強。綜上,爰建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妥善檢討財務收支狀況,開源節流,務求基金財務健全與永續發展。
  • 提案人
    郭正亮  蔡易餘  周春米  張宏陸
    六、
    法扶基金會之經費來源,除司法院編列預算補助、支付公庫之緩起訴處分金、協商判決金、政府相關部會之補助款及孳息收入外,尚包括律師公會、其他團體或個人之捐贈等自籌財源收入;然法扶基金會100年度至104年度實際來自政府捐助收入居高不下,且預計106年度政府捐助收入占收入總額比率仍將近九成,要求應積極研謀提升自籌財源能力,並應加強對外募款,以達成106年度民間捐贈收入預算目標。
    說明:
    一、法扶基金會106年度編列收入總額13億0,583萬5千元,其中除政府捐助收入11億7,486萬6千元、專案計畫收入7,377萬4千元、其他業務收入803萬元、利息收入4,616萬5千元外,餘為民間捐贈收入300萬元(占收入總額比率為0.23%),與105年度編列數相同。
    二、查法律扶助法第8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應依基金會業務需求,逐年編列預算補助。」、「中央政府相關部會應編列補助款補助之。」、「基金會其他經費來源如下: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款。二、支付公庫之緩起訴處分金或協商判決金。三、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捐贈。四、基金之孳息。五、受扶助人依本法所分擔或負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六、其他團體或個人之捐贈。七、其他收入。」同法第10條第1項及第11條規定,基金會及其各分會辦理之事項包括募集法律扶助經費在內。法扶基金會之經費來源,除司法院編列預算補助、支付公庫之緩起訴處分金或協商判決金及政府相關部會之補助款、孳息收入外,尚包括律師公會、其他團體或個人之捐贈等自籌收入。
    三、以近年度法扶基金會捐贈補助收入資料觀之,100年度至104年度實際政府捐助收入分別為6億2,994萬3千元、7億0,963萬1千元、7億3,720萬7千元、8億2,517萬元及8億9,363萬5千元,占收入總額比率介於86.34%至87.98%之間,來自政府捐助金額呈逐年增加趨勢,且比率居高不下。105年度及106年度政府捐助收入預算數各為10億9,859萬8千元及11億7,486萬6千元,分占該年度收入總額比率94.62%及89.97%,顯示法扶基金會對政府經費之依賴度甚高,自籌財源能力實有待強化。
    四、又法扶基金會100年度至104年度實際民間捐贈收入介於50萬4千元至186萬4千元之間,並自100年度起,略見成長趨勢,105年度及106年度將民間捐贈收入預算數大幅提高為300萬元,較103年度決算數增加208萬2千元,增幅達226.80%。又104年度民間捐贈收入雖創新高達186萬4千元,仍未達該年度預算編列目標300萬元。
  • 提案人
    許淑華  許毓仁  林德福
    七、
    近年度法扶基金會之實際營運結果,多為收支短絀,並未能達成年度預算目標,恐將影響其財務健全與永續發展,要求應強化執行面之控管機制,期確保達成至少維持收支平衡之目標。
    說明:
    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扶基金會)106年度編列收入、支出均為13億0,583萬5千元,較105年度收入、支出均為11億6,105萬5千元增加1億4,478萬元(增幅12.47%),爰106年度預計收支無餘絀,與105年度預算數相同,維持收支平衡。
    二、從100年度至104年度法扶基金會收支之預、決算資料以觀,近5年度除100年度預算編列短絀628萬5千元外,餘均編列收支無餘絀;惟實際營運結果,100年度、102年度及104年度均未能達成預計目標,分別短絀1,419萬2千元、3,478萬1千元及1,895萬1千元,合計6,792萬4千元;加計101年度賸餘之542萬6千元及103年度賸餘之715萬4千元,該基金會近5年度實際營運共產生淨短絀5,534萬4千元。
    三、由法扶基金會99年度至104年度收支餘絀資料觀之,99年度年度賸餘為1,684萬2千元,然100年度即轉為短絀1,419萬2千元,雖101年度由短絀轉為賸餘542萬6千元,惟賸餘較99年度大幅衰退,且102年度再次產生短絀及攀升至近3,500萬元。103年度復轉絀為餘,惟104年度又發生短絀近1,900萬元;另與99年度收支賸餘決算數1,684萬2千元相較,100年度至104年度分別減少3,103萬4千元、1,141萬6千元、5,162萬3千元、968萬8千元及3,579萬3千元,顯示近年度營運狀況仍待強化。
  • 提案人
    許淑華  許毓仁  林德福
  • 主決議

  • 八、主決議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的目的在於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該基金會成立以來提供眾多弱勢民眾專業法律扶助,實值肯定。惟近5年來該基金會實際營運共產生淨短絀約5,500萬,且自99年度至104年度四金(分擔金、回饋金、追償金、撤銷金)之備抵呆帳由96萬8千元增至1,602萬2千元,增加1,505萬4千元。為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財務健全及永續發展,使更多弱勢民眾得以受到保障。爰此,本會要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應積極研擬財務健全方案及加強追討四金成效,並就相關改善措施向本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蔡易餘  周春米
  • 九、
    法扶基金會105年度以及106年度皆編列回饋(追償)金收入相同金額803萬元,係依法律扶助法第31條、第32條第1項及第34條規定,對由該基金會墊付分擔金額之受扶助人、受扶助而取得實質利益達50萬元以上受扶助人及敗訴之對造等,透過一定程序追討之債權,分別稱為分擔金、回饋金、追償金;另依同法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若申請人之扶助案件遭該基金會撤銷者,該基金會得向其追討就其案件已支出之律師酬金及必要費用,此為撤銷金(以下將分擔金、回饋金、追償金及撤銷金合併簡稱為四金)。經查:四金期末應收款年年居高不下,近8年度決算資料顯示,由98年底之1,879萬9千元增至106年底之2,957萬3千元。
    綜上,分擔金、回饋金、追償金及撤銷金等四金收入,係法扶基金會對於法律扶助案件所支出之成本及費用之償還或回饋,可作為扶助案件實施成效指標,亦為營運收入之來源;惟近年度該等待追討債權應收款之備抵呆帳中,債權憑證占比增加,加重追討人力負擔且不利基金會資金調度,允宜強化帳務管控及提升追討成效,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周春米  蔡易餘
  • 主決議

  • 十、主決議
    根據法律扶助基金會近年之決算資料顯示,分擔金、回饋金、追償金及撤銷金期末應收款由98年底之18,799千元增至104年底之23,115千元。其中,應收款之備抵呆帳由99年度之968千元增至104年度之16,022千元,認列取得債權憑證之呆帳金額亦由99年度之968千元增至104年度之15,951千元,約增15.5倍;且期末應收款餘額中,取得債權憑證之占比逐年成長,由99年底之2.34%增至104年底之69.01%。另據法扶基金會106年度資產負債預計表顯示,106年底之流動負債較105年底增加13,710千元,然流動資產卻僅增加1,631千元,其中現金部分大減38,282千元,變現能力較差的應收帳款項卻增加39,686千元,顯示該基金會的短期償債能力嚴重惡化。綜上,爰建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慎評估其財務結構是否健全,並應強化帳務管控,檢討其應收款之呆帳費用增加因素,積極研謀改善措施、提升追討成效,以利基金會永續發展。
  • 提案人
    郭正亮  蔡易餘  周春米  張宏陸
  • 十一、
    分擔金、回饋金、追償金及撤銷金等四金收入,係法扶基金會對於法律扶助案件所支出之成本及費用之償還或回饋,可作為扶助案件實施成效指標,亦為營運收入之來源;惟近年度該等待追討債權應收款之備抵呆帳中,債權憑證占比增加,加重追討人力負擔且不利基金會資金調度,要求應強化帳務管控及提升追討成效。
    說明:
    一、法扶基金會106年度編列回饋(追償)金收入803萬元,係依法律扶助法第31條、第32條第1項及第34條規定,對由該基金會墊付分擔金額之受扶助人、受扶助而取得實質利益達50萬元以上受扶助人及敗訴之對造等,透過一定程序追討之債權,分別稱為分擔金、回饋金、追償金;另依同法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若申請人之扶助案件遭該基金會撤銷者,該基金會得向其追討就其案件已支出之律師酬金及必要費用,此為撤銷金(以下將分擔金、回饋金、追償金及撤銷金合併簡稱為四金)。
    二、由該基金會近7年度(98年度至104年度)決算資料顯示,四金期末應收款由98年底之1,879萬9千元增至103年底之4,071萬2千元,皆呈增加趨勢,然該基金會依最高法院100年4月26日100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決議,修正法規限縮部分追償金範圍,故104年度四金期末應收款下降至2,311萬5千元。
    三、四金應收款之備抵呆帳包括取得債權憑證及依經驗估列之無法收回數。99年度至104年度備抵呆帳由96萬8千元增至1,602萬2千元,增加1,505萬4千元;各年度備抵呆帳中之債權憑證,由99年度之96萬8千元增至104年度之1,595萬1千元,計增加1,498萬3千元,約增15.5倍;且各年底四金應收款餘額中,取得債權憑證之占比逐年成長,由99年底之2.34%增至104年底之69.01%。
  • 提案人
    許淑華  許毓仁  林德福
    1-1、
    我國為保障重罪被告之訴訟權,設有強制辯護制度,其辯護律師來源有三:公設辯護、義務辯護、及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律師。104年公設辯護人計有45人,協助之案件量總計12,670件;義務辯護律師協助辯護之案件量為1,914件,二者總計之案件量為14,584件;而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辯護之刑事案件卻高達19,149件,此一數量除一般扶助案件外,亦因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及法律扶助法第五條第四項第一款之規定,以強制辯護案件為大宗,使得原應補充公設辯護及義務辯護不足的法律扶助基金會刑事扶助喪失補充功能。
    又查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及法律扶助法第五條第四項第一款所訂之強制辯護案件,不乏經濟犯罪(如違反證券交易法)、或高獲利之販毒案件、人口販運案件等,涉案之被告亦均非顯無資力或弱勢之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卻因依法律扶助法均不得拒絕扶助,此是否均合於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時幫助無資力及弱勢民眾之宗旨,有待商榷。爰此凍結法律扶助基金會106年法律扶助成本費用2,000千元,待法律扶助基金會會同司法院、法務部就刑事案件納入法律扶助之類型與標準,及如何強化公設、義務辯護功能進行檢討,向本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交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尤美女  周春米  蔡易餘
    1-2、
    民國104年7月1日法律扶助法草案修正通過,全面大規模翻修法律扶助法條文,對於扶助對象及範圍、基金會經費來源、司法資源之運用、受扶助人的程序權益、四金之追討等均有所修正或新增。因此法律扶助基金會之相關子法自應配合修正,以利母法落實,立法院於第八屆第八會期亦以主決議之方式建請法律扶助基金會於六個月內盡速修正相關子法規定,以符法制。惟據法律扶助基金會盤點,應隨母法修正之子法共計61項,扣除無須修正之內部稽核作業手則,迄今僅修正34項,尚有26項仍未修正,其中不乏涉及法扶內部人事管理、四金追討、審查委員審議方式及辦法等重要事項。爰此凍結法律扶助基金會106年度業務成本費2,000千元,直至法律扶助基金會將所有相關子法配合母法修正完竣,向司法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以維護受扶助人之權益。
  • 提案人
    尤美女  周春米  蔡易餘
    1-3、
    按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提供之資料統計,104年度法扶提供服務件數總計逾15萬件,較103年度成長3成。惟,法扶員工總數扣除專職律師及部門主管,其專職人力僅209人,平均每人負擔服務件數為717件,足見專職人員之負荷沉重。今年6月20日法律扶助基金亦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使工作人員加班超過法定工時,遭勞動部公開公布於網站上,更凸顯法扶員工之工作負荷已是亟待改善之問題。又近年來因需要協助扶助律師結案回報程序、辦理律師評鑑、追償四金等行政事項,亦是增加專職人員之負擔。爰此凍結法律扶助基金會用人成本費用2,000千元,待法律扶助基金會會同司法院就總會及全國各分會員工之每週平均工時、每人平均案件量、工作內容及性質進行調查,並調整工作內容至員工所能負荷之程度,向本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尤美女  周春米  蔡易餘
    1-4、
    按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提供之資料,截至目前為止法扶開辦之專案及服務計有消債專案、檢警陪偵專案、人口販運扶助專案、勞工訴訟扶助專案、原住民訴訟扶助專案未來並擬研議身心障礙扶助專案。另有法律諮詢業務、一般訴訟、法治教育等各種業務,104年度服務件數總計逾15萬件(如下表),較103年度成長3成。
    惟,法扶員工總數扣除專職律師及部門主管,其專職人力僅209人,平均每人應負擔服務件數為717件,可見專職人員之負荷沉重,然而福利及升遷制度仍有缺失。以福利制度為例,僅部門主管及年滿40歲以上之一般同仁享有健檢補助,同樣負擔大量工作的青壯同仁則無此福利,不利所有員工自主健康管理,且民國102年迄今已有兩名正值青壯年員工死亡,一名疑似過勞猝死、另一名因癌症過世,按職業衛生法之規定雇主具有擬具員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之義務。
    復以升遷管道為例,法扶在職員工分為助理、專員、中級專員、高級專員等職等,但未明確擬定升遷標準,導致助理、專員等基層工作人員常因不明升遷標準而萌生退意。
    工作量大、福利及升遷制度不全等缺失,造成法扶員工流動率居高不下,難以留住有經驗之人才。爰此凍結法律扶助基金會106年度用人成本費用2,000千元,直至法扶基金會會同司法院提出專職員工福利及升遷制度之合理方案,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尤美女  周春米  蔡易餘
    1-5、
    有鑑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第2條,關於扶助律師之酬金,每一個基數折算新台幣1,000元;復依「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律師諮詢扶助3小時僅計1.5個基數、法律文件撰擬扶助至多5個基數(新台幣五千元),民事、家事、刑事、少年事件、行政救濟案件等訴訟代理或辯護扶助至多30個基數(新台幣三萬元)。財政部令「稽徵機關核算一百零四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作為同業執行業務者收入基準參考,律師代擬書狀每件在直轄市及市一萬元、在縣九千元,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刑事偵查、刑事審判裁定、刑事審判少年案件:每一程序在直轄市及市(即原省轄市,下同)四萬元,在縣三萬五千元。
    按法律扶助法第23條,基金會得遴選律師辦理法律扶助事務;經遴選之律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復按104年6月16日法律扶助基金會新聞稿表示:「基金會遴選律師辦理法律扶助事務……為更有彈性依扶助事件之種類、繁簡、審級、程序進行程度等因素,訂定更細緻化標準,以使扶助律師獲得相對其提供服務狀況之合理報酬,進而提升榮譽感、責任感及服務熱忱,以求服務及報酬之衡平。」
    現行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與前開收入水平仍有差距,不僅對於扶助律師注以與同等他案件相同心力無期待可能、難以穩定確保扶助品質;亦對充滿服務熱忱、盡心盡力之扶助律師顯有不公、打擊勞動尊顏;更使多數律師依舊以市場價格優先選擇委任人,無法提升整體律師辦理法律扶助事務之責任感。爰此,凍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業務成本十分之一,俟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針對上開酬金計付提出檢討之書面報告,並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天財Sra.Kacaw 林德福  蔡易餘  張宏陸  尤美女  許毓仁  周春米
    1-6、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之服務理念是以親和的態度、專業的服務、彈性的調整、效率的流程,協助司法資源之取得上較為弱勢之人民,為其進行諸如訴訟之代理、辯護或輔佐、調解、和解之代理、法律文件撰擬(書狀、律師函等)、以電話、視訊、現場面談等方式提供法律諮詢、為當事人轉介至相關社會團體或社福單位,乃我國司法輔助系統中不可或缺之一。
    而上述任務之順暢運作,有賴其基層員工之積極投入方得以成立,故法扶應提供其員工良好之工作環境,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管理階層應站在員工之立場,與董事會及主管機關溝通,董事會應以最大之善意,積極與法扶員工、及其工會進行勞資協商,不應恣意將勞動條件做不利之變動,力求在遵循勞動相關法規之範圍內,尋求雙方共識,以保持法扶員工之熱忱與活力,提振員工士氣,培養勞雇雙方之默契與熟稔度,以穩定法扶體系之運作,方得為法扶與接受其扶助服務之人民帶來雙贏之結果。爰凍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用人成本費用100萬元,法扶基金會應於六個月內,就該會「人事事項管理辦法」之修正草案,與工會達成共識並完成修訂;並將104年法律扶助法修正後應配合修正之其他相關辦法,完成修訂並公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1-7、
    有鑑於102年度至105年度6月止,「原住民檢警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原住民申請法律扶助律師陪同申請率各年度分別為:85.77%、32.95%、15.96%、10.12%、7.73%,比率逐年下降;主動放棄陪同偵訊件數卻逐年攀升,各年度放棄比率分別為:14.22%、67.14%、84.03%、89.87%、92.32%。
    按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同條第5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原住民申請陪同比率逐年降低,考量原住民族普遍資力顯非自行委任律師陪同偵訊之故;查102年度至105年度6月止各年度原住民受檢警偵訊案件數分別為:225件、4,021件、7,295件、13,572件、8,053件,而申請法律扶助律師陪同偵訊件數,分別為193件、1,325件、1,165件、1,374件、623件,似原住民受檢警偵訊主動申請法扶律師陪同到場意願大致持平,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檢警偵訊得申請律師陪同之宣導似仍嫌不足。爰此,凍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尚開管理費用十分之一,俟就如何加強原住民族法律扶助業務宣導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天財Sra.Kacaw  林為洲  蔡易餘  尤美女
    1-A、主決議
    我國目前刑事強制辯護扶助制度的辯護律師來源,可分為三種:法院的公設辯護人制度、律師公會義務辯護律師輪值制度、法扶基金會扶助制度。
    就一件刑事強制辯護案件是要由義務辯護律師、公設辯護人還是法扶的扶助律師為之,以臺灣高等法院而言,分案股收案後,依收案順序登簿分案,編號一至五,分由公設辯護人承辦,編號六、七,分由義務辯護律師承辦,編號八、九,分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法扶)所指定之律師承辦,其餘依序按同一比例分案。也就是說,大致上的比率大約是5:2:2。
    根據《104年司法統計年報》,在104年度我國目前的公設辯護人人數為45人,而司法院於十一月中本席舉辦的《律師考選制度改革公聽會》後,給予本席的書面資料〈強制辯護案件有關義務辯護、公設辯護及扶助律師之比較〉中表示,在104年平均每位公設辯護人每年平均負擔案件量達200件左右,而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刑事案件之扶助律師,全國超過1,500名以上,足以承接各級法院全部之指定辯護案件,基金會並限制扶助律師每年最多僅可接辦24件扶助案件,以維持辦理案件之品質。以案件負擔比例來看,公設辯護人的案件負擔遠大於扶助律師,縱使公設辯護人能力極其優秀,也難以在高負擔的案件數下對於每件案件都能投注相同的精力、相同的時間、維持高度的品質。故如何將刑事辯護資源整合有效利用、在刑事程序中確實落實武器平等,使被告的訴訟權能夠受到保障是很重要的問題。
    此外,在〈1999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中民間團體、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提案全面檢討公設辯護制度,認為公設辯護人於欠缺競爭與淘汰壓力之情況下,績效不彰等問題,導致公設辯護制度形同虛設,全體會議同意廢除公設辯護人制度,改以強制辯護案件及為無資力被告提供義務辯護協助案件得利用各地律師公會之人力資源,由法院指定律師擔任辯護人,並以原公設辯護之相關預算移為必要之經費於過渡時期,應嚴格考核並積極淘汰不適任之公設辯護人之共識。
    綜上,針對公設辯護人之制度是否設定退場時間、如何輔導現有公設辯護人轉任其他相關職務、以及在公設辯護人退場後,法律扶助基金會是否有能力承接這些案件數量、是否有足夠且專業的律師可以落實憲法對於人民訴訟權的保障等相關問題,尚未見司法院有具體的方向或作為,爰建請司法院就公設辯護人之制度換軌進行通盤檢討,並於六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1-B、主決議
    我國強制辯護案件,辯護律師來源有三:義務辯護、公設辯護、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基金會)之扶助律師。104年各該辯護律師扶助案件量及成本分析如下表1所示。104年法院公設辯護人辦理案件之平均成本為新臺幣1萬361元,義務辯護律師辦理案件之平均成本為2萬923元,基金會扶助律師辦理案件之平均成本為2萬1,871元。
    就計算成本而言,基金會律師需支付交通費、閱卷費及其他行政費,公設辯護人尚須支付退休金、加班費等 ……,計算成本雖有不同,但成本顯示出法扶律師所支出成本仍高於公設辯護人。
    另就承辦之案件分析,依據統計平均每位公設辯護人每年平均負擔案件量達200件左右,而基金會辦理刑事案件之扶助律師,全國超過1,500名以上,足以承接各級法院全部之指定辯護案件,基金會並限制扶助律師每年最多僅可接辦24件扶助案件,以維持辦理案件之品質。
    綜上數據,無論就強制辯護案件成本,或公設辯護人、律師平均負擔案件量,皆尚須改進。爰請法律扶助基金偕同司法院刑事廳、律師公會,檢討強制辯護律師制度,並於6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周春米  張宏陸
    1-C、
    要求法扶基金會應參據實際業務需求及以往年度預算執行狀況,覈實編列專職律師用人費用。
    說明:
    一、法律扶助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為辦理本法規定之法律扶助事務,基金會得約聘專職律師;其約聘標準、期間、薪資、派案、違反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管理考核之辦法,由基金會定之。」基此,法扶基金會依上揭規定自95年4月起於台北分會聘任3名專職律師辦理特殊專案,如卡債專案、外籍勞工遭苛扣薪資及金馬地區人民因戰地政務時期遭國家擅自佔領土地請求返還等案件。
    二、從法扶基金會102年度至106年度預算書以觀,專職律師經費均以18人編列,然各該年底實際聘任人數分別為102年度之14人、103年度之12人及104年度之14人。截至105年10月止,該基金會分別於總會、台北分會、新北分會及台南分會聘請6名、4名、2名及3名,合計15名專職律師,扣除1人自105年2月15日起育嬰留職停薪至106年,實際執行該會業務之專職律師計14人。
    三、該基金會近年(102年度至104年度)實際執行業務之專職律師人數頗為穩定,介於12人至14人之間,102年度至106年度為其編列之用人費用預算分別為102年度之2,502萬4千元、103年度之2,668萬5千元、104年度之2,736萬8千元、105年度之2,960萬8千元及106年度之2,958萬5千元,呈上升趨勢;實際執行方面,102年度至104年度分別執行1,821萬2千元、1,935萬3千元及1,869萬1千元,其預算執行率分別為72.78%、72.52%及68.30%,均未達7成5,其中104年度更未達7成。又105年1月至10月合共支用1,310萬8千元,亦僅占年度預算數2,960萬8千元之44.27%。
  • 提案人
    許淑華  許毓仁  林德福
    1-D、主決議
    法律扶助基金會102年度至104年度專職律師之預算執行率均未達7成5, 應根據實際業務需求及以往年度預算執行狀況,核實編列專職律師之用人費用
    法律扶助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為辦理本法規定之法律扶助事務,基金會得約聘專職律師;其約聘標準、期間、薪資、派案、違反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管理考核之辦法,由基金會定之。」經查:
    (一)該基金會102年度至106年度均編列18名專職律師經費
    從法扶基金會102年度至106年度預算書了解,專職律師經費均以18人編列,然各該年底實際聘任人數分別為102年度之14人、103年度之12人及104年度之14人。截至105年10月止,該基金會分別於總會、台北分會、新北分會及台南分會聘請6名、4名、2名及3名,合計15名專職律師,扣除1人自105年2月15日起育嬰留職停薪至106年,實際執行該會業務之專職律師計14人。
    (二)該基金會102年度至104年度專職律師之預算執行率均未達7成5
    該基金會近年(102年度至104年度)實際執行業務之專職律師人數頗為穩定,介於12人至14人之間,102年度至106年度為其編列之用人費用預算分別為102年度之2,502萬4千元、103年度之2,668萬5千元、104年度之2,736萬8千元、105年度之2,960萬8千元及106年度之2,958萬5千元,呈上升趨勢;實際執行方面,102年度至104年度分別執行1,821萬2千元、1,935萬3千元及1,869萬1千元,其預算執行率分別為72.78%、72.52%及68.30%,均未達7成5,其中104年度更未達7成。又105年1月至10月合共支用1,310萬8千元,亦僅占年度預算數2,960萬8千元之44.27%。
    綜上,請司法院請法扶基金會應根據實際業務需求及以往年度預算執行狀況,核實編列專職律師用人費用。
  • 提案人
    許毓仁  林為洲  林德福  周陳秀霞
    1-F、主決議
    鑑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每年接受司法院捐助收入約11億餘元,其成立目的為提供弱勢、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建立為弱勢民眾服務的法律扶助制度。
    惟鑑於我國在台新住民及移工人數日增且已破百萬人,但面對新住民或移工等未能通曉國語之族群及數量遽增之涉外案件,卻未能提供足額並兼備司法專業之通譯人員,缺乏整體的通譯政策,僅依賴人員經驗判斷,經常對案件當事人之權益有所損害。
    經查,自2013年4月起,法律扶助基金會即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合作,為有需求的原住民且不限某一特定類型之案件,提供法律扶助支援。
    基此,為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我國兩公約施行法之規範,保障我國在台新住民及移工等不諳中文族群在司法上之權益,爰建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應積極整合及提供法律扶助資源,協助司法院等相關機關建立與充實司法通譯資源,並協助強化司法通譯之專業通譯人員訓練,俾落實法律扶助之精神。
  • 提案人
    郭正亮  蔡易餘  周春米  張宏陸
    1-G、主決議
    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扶)自民國96年起即開始辦理「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自民國102年起亦因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施行,而將服務對象擴及至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訴者及具原住民身分者。惟據報載,民國102年原住民向法扶申請檢警陪偵的件數為4,025件,申請後撤回的件數亦有2,732件,拒絕陪偵的件數為5,587件。至民國104年,原住民拒絕陪偵的件數攀升為12,198件,申請律師陪同件數為1,360件。為落實刑事訴訟法第31條對原住民族訴訟權之保障,爰此建請法律扶助基金會應依本決議研議原住民族陪偵服務滯難推行之原因,並擬具改善措施。
  • 提案人
    尤美女  周春米  蔡易餘
    1-H、主決議
    家事事件法於101年制定,歷經多次修正,做了諸多重大變革,例如將丁類事件外之家事事件,規定為強制調解先行案件;調解委員必須遴聘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者;從家庭生活中弱勢者為出發點,細緻化家事程序,追求家事事件法第1條明文揭闡之立法意旨,「妥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事件,維護人格尊嚴、保障性別地位平等、謀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並健全社會共同生活。」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提供之統計數據,該會104年度一般案件獲准扶助39,026件,其中家事事件占所有扶助案件將近五分之一,共有6,762件,可見人民對於家事事件法律扶助之需求甚殷,又家事事件常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具有極高公共性,故面對弱勢家庭之訴訟案件,法扶除了現行的家事專科律師之外,應有更積極的作為,例如比照今年預計成立之原住民族法律中心,要從原住民族案件管理、議題研究以及律師訓練層面進行突破與整合,這樣的做法在時常牽涉到兒童少年、外籍配偶等當事人的家事事件方面也亟待整合處理,又家事事件的量並不下於原住民族案件(於104年度前者4,852件,後者2,503件),從不同類型之受扶助人層面來分析,無論是男性或女性,家事事件之扶助請求皆為前三名,另以越南籍、中國籍、印尼籍為大宗(75%)之外籍人士扶助分析中也顯示如此現象,足見此領域之重要。現行法扶就此雖已設有家事專科律師派案制,亦於法院家事服務中心、社會局社福中心駐點提供法律諮詢,惟仍未有「家事法律中心」設置或「家事扶助專案」之計畫,俾利法扶成為更加積極的司法輔助角色。
    綜上,爰建議主管機關司法院會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將上述措施納入藍圖計畫考量,以求更為妥適地整合相關資源,有效協助當事人利用家事訴訟程序,重建或調整當事人間之關係,圓滿和諧地解決紛爭。
  • 提案人
    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1-
    I、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0年通過決議:「法律扶助基金會對受家暴及性侵之婦女,應給予法律扶助,以落實照顧弱勢之基本宗旨」。加以近年民法親屬編等家事案件之相關法律多次進行修法,《家事事件法》亦於101年6月1日實施上路,民眾對新法多感陌生艱澀,尤其女性及其子女面對婚姻家庭紛爭,多居弱勢處境,不易保障訴訟權之平等。法扶基金會自100年10月20日、101年4月16日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稱將研議設立「家事及少年」及「消費者債務清理」等不同專科之法律中心,惟迄今並無具體成效,未見法扶推行「家事案件法律服務專案」或設置「家事服務法律中心」。為使法扶基金會更加重視家事案件法律服務之專業化發展,爰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針就家事法律服務專案或家事法律中心之執行進展及落實成效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周春米  蔡易餘
    1-J、
    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專案之申請仍有約二成左右駁回比例,經查,法扶基金會年報表示,勞工專案審查並未審酌申請人之資力,多係因「案情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而駁回,考量法扶制度係為保障人民於訴訟中之武器平等,不因其資力、資源之欠缺而剝奪其訴訟權,是否無勝訴之望,應配合維護勞工權益立場寬鬆認定,法扶基金會駁回勞工訴訟請求比例仍有過高,以致未能妥善保障勞工之權益,爰建議法扶基金會應提出有關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之檢討改進與相關績效評估研究,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周春米  蔡易餘
    1-K、
    訴訟前之紛爭解決途徑,以「法律諮詢」最符經濟效益,且弱勢民眾對於法律諮詢之免費服務需求甚殷。經查: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曾於100年通過決議:「法律扶助基金會應與司法院、法務部合作,與電視及平面媒體事先公告,每半年組團分赴全台各縣市,為民眾做訴訟的免費服務,以提昇台灣法律扶助的素質,彰顯司法單位對法律上弱勢之民眾扶助之美意,並於每季後將辦理情形送本委員會備查」,然至今遲未見法扶提供相關之辦理成效報告。除縣市組團服務外,法律諮詢服務亦應趨向不同分科之專業化發展,以提高服務品質。法律扶助基金會100年向本院提出之「101年度工作計畫重點」報告中提及,將於都會型分會研議辦理「民事」、「刑事」、「勞工」及「家事」事件之分科法律諮詢服務,惟迄今分科諮詢成效欠佳。爰建議法扶基金會應重視並儘速提供專業化發展之分科法律諮詢服務,並針就分科法律諮詢服務及各縣市組團服務之執行進展及落實成效,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周春米  蔡易餘
    1-L、主決議
    由於監所收容人或受羈押被告之人身自由受全面剝奪,言行舉止亦均受監所全面控制,其合法權益如訴訟、申訴、通信、醫療等,極易遭受不當干預或侵害,因此監所內法律資源之提供,更形重要。有鑒於此,本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於第八屆第八會期曾提案建請法律扶助基金會研擬「監所扶助專案」,或會同矯正署、地方律師公會磋商規劃律師定期進入監所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據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105年度辦理入監服務之資料顯示:去年一年間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各地分會辦理入監收案服務計89場、法治教育199場、法律諮詢180場,總計468場,較去年成長300場,對在監、所之收容人的法治教育、權利保障有一定貢獻。惟仍有部分分會囿於人力及律師資源不足未提供相關服務、或所提供之法治教育、法律諮詢與在監收容人數顯不相當。爰此建請法律扶助基金會除應依本決議持續辦理監所扶助措施外,亦應積極培育具監所申訴及扶助專業之法律人才,強化提供在監者申訴及法律諮詢之能量,以維監所收容者之權。
  • 提案人
    尤美女  周春米  蔡易餘
    1-M、主決議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2年度至106年度均編列18名專職律師經費,然截至105年10月,各年度實聘人數分別僅14、12、14、14人律師人數均未聘足,用人費用均未達7成5,105年前十月更僅執行4成多,顯示用人費用有浮編之虞,預算執行能力欠佳。爰建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確切檢討律師聘用之實際需求,若確有聘用18人之必要,則務求聘足,若無則應檢討用人費用浮編之問題,切勿浮編空缺、浪費公帑。
  • 提案人
    郭正亮  蔡易餘  周春米  張宏陸
    1-N、主決議
    本院於104年6月15日三讀通過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嗣經 總統於104年7月1日公布,司法院同年月3日發布除第7條、第37條、第38條、第40條、第41條、第44條、第48條、第51條至第55條及第59條自105年3月23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04年7月6日施行,爰該次修法內容迄今已全數施行。
    為應辦理法律扶助業務及內部行政管理之需,法扶基金會訂定諸多辦法、要點等內規;經瀏覽法扶基金會官方網站法規資訊專區,部分上開內規若干條文與母法法律扶助法未能對應。例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撤銷金應行注意要點第1點:「為落實法律扶助法第21條及第22條之立法目的,……。」應修正為「為落實法律扶助法第20條及第21條之立法目的,……。」;第2點第1項:「……,受扶助人依本法第21條第3項及第22條第2項規定應返還之酬金及其他費用。」應修正為「……,受扶助人依本法第20條第4項及第21條第3項規定應返還之酬金及其他費用。」
    爰請,法扶基金會應配合104年7月6日新修正施行之法扶法,澈底檢討修正該會自訂之內規,俾利業務推動。
  • 提案人
    蔡易餘  周春米  張宏陸
    1-O、主決議
    本院自104年6月15日三讀通過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嗣經 總統於104年7月1日公布,至今已過1年有餘,修法內容迄今已全數施行。然經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內部制定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會審議辦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追償金應行注意要點、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間移轉扶助案件作業要點等45項內規,迄今仍有多項未配合修法而做相應調整。爰建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加速修訂內部規定辦法,使之與現行法律相符,俾利業務推行順遂。
  • 提案人
    郭正亮  蔡易餘  周春米  張宏陸
    1-P、主決議
    我國民事訴訟系案訴訟標金額比例徵收裁判費,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雖民事訴訟中得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又《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
    惟實務上,目前救濟管道未能因應個案之複雜,裁判費用亦造成訴訟之障礙,例如八仙塵爆案或RCA公害職災訴訟,恐在敗訴後須支付高額裁判費。法律扶助基金會於106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案書面報告也指出:「大型集體訴訟請求金額巨大,法院如不給予訴訟救助,高額裁判費勢必造成訴訟障礙。」
    裁判費雖於多數案件中,不致形成訴訟障礙,但司法體制不能無視少數個案之權益爭取;法律扶助基金會作為協助弱勢對象法律扶助之第一線,對民事訴訟裁判費改革具最務實、最貼近民意之觀點,爰請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民事訴訟裁判費改革建議,於3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周春米  張宏陸
    主席:現在休息20分鐘,大家私底下先協商一下。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 主席
    現在處理歲入部分。
    關於第一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請司法院表示意見。
    許副廳長旭聖:因為專職律師地區分配情形之具體措施,這部分基於法扶獨立運作的精神,主管機關司法院可否不要參與進去,因為我們要尊重他們。
    陳執行長為祥:這部分剛才有跟周委員報告過,因為目前我們方向上比較傾向成立一個區域性的中心,不要散在各個分會,所以目前的方向,大概是這樣。
    周委員春米:這個提案主要是大家對於法扶就專職律師的制度運作,並不是很清楚,且又質疑他們好像獨惠於北部,所以方才執行長說,以後以北中南來分區,而不是直接分派到各分會,因為這涉及人力及成本的問題,而之所以要求專職率,是因為有些案件畢竟還是需要專職律師,因此法扶在專職律師的比率要放多少,就這個制度及將來決策措施的執行,我們是希望你們能提出一個詳細具體的書面報告給我們,當然司法院尊重法扶的獨立性,所以請問法扶,大約幾個月可以提出?
  • 陳執行長為祥
    3個月內應該可以提出來。
    周委員春米:請問召委,我們是等整個討論完就凍一個項目?還是依照個案來凍結?
    主席:我看這案不要凍,因為會凍到歲入裡面去……
    周委員春米:好,這部分就是由法扶基金會於3個月內提出專職律師運作的具體方案。
    主席:那就把「應會同主管機關司法院」等字刪掉,修改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研議有關……」,一直到倒數第二行修改為「……個案之專業人力,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於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最後一行之「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等字拿掉
    周委員春米:現在確定台北、台南有,還有哪些地方,將來有什麼規畫?
  • 陳執行長為祥
    會有原民……
  • 周委員春米
    原民也算是專職律師?還是原民福利中心?
  • 陳執行長為祥
    是專職律師。
    周委員春米:好,你們再把詳細的計畫提供給我們。
    主席:本案變成主決議,最後面之「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等字刪除。
    處理第二案。
    林委員為洲:第二案及第三案其實都是同一個議題,亦即關於他們自籌財源的問題,第四、五案也是,都是一個決議,好像第六、七、八、九、十、十一案也都是,我們就一起處理,問題在於你們必須提出一個計畫。
    周委員春米:這好像之前就提過了,到底現在自籌財源的困難度在哪裡,你們有無具體規畫?
    羅董事長秉成:我的想法是這塊一定要做,因為現在這部分的績效長期以來就是偏低,原因林林總總不再贅述,我們會把這部分當作明年的重點項目,我希望如果有機會至少能夠達到106年我們自設的目標,甚至更多,除了企業募捐及縣市政府募捐之外,律師公會可能也有機會,此外我認為或許可以舉辦類似募款餐會,其實如果募款餐會的成效好的話,還是可以發揮一些功用。
    陳執行長為祥:我們每年都會行文給各公會,通常公會會捐助的只有在特定的活動,譬如我們舉辦國際論壇,每個公會就會認購一點點,運作到目前為止,我們直接要人家捐現金的部分,確實遇到困難,但若用合辦活動的方式來捐,就具有相當的成效,例如我們舉辦的一些活動,我們就跟外部單位合作,由他們來支出經費,等於免除我們自己的經費支出,最近我們也透過一本書募集了4、50萬元,我們後來發現以這種活動的方式來募款,成效比較好。
  • 周委員春米
    羅董事長應該不只有這個實力。
    許副廳長旭聖:我剛剛跟董事長報告過,有關自籌財源的部分,我們司法院好像也不太適合講話。另外,關於主決議第二案的部分,倒數第二行「司法院於一個月研議相關解決辦法……」,可否將「司法院」改為「基金會」?因為我們司法院實在不太適合介入捐款、籌措財源的部分。
    林委員為洲:像你剛才已經講出一些計畫,你就把你剛才提的計畫書面化。
    主席:第二案到第十一案,我們就一併處理,因為方才議事人員表示還是需要逐案討論,第二案於倒數第二行,將「司法院」改為「法律扶助基金會」,後面文字修正為「於三個月提出專案報告」。第二案到第十一案全部合起來提出一份書面專案報告,內容必須參考每一個主決議,因為其間有一些小部分的差別。
    第三案,通過。
    第四案,通過。
    第五案,通過。
    第六案,通過。
    第七案,通過。
    第八案,通過。
    第九案是強化帳務管控及提升追討成效,其中有關追討成效四金的部分可能要擬定一些辦法。
    第十案,通過。
    第十一案,通過。
    第二案到第十一案全部合併提出一份專案書面報告,於3個月內提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繼續處理第1-1案。
    第1-1案是強制辯護公設辯護人及義務辯護……
  • 陳執行長為祥
    這恐怕不是法扶單獨有辦法……
  • 許副廳長旭聖
    我們會協助處理。
  • 王廳長梅英
    後面還有第1-A案、第1-B案……
  • 林副秘書長勤純
    第1-B案是6個月內提出來……
    主席:好,我們會同司法院法務部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林委員為洲:這個部分,我們可以召開公聽會。
    主席:這部分就改成主決議,不凍結。
    第1-1案、第1-A案、第1-B案變成主決議,於6個月內提出完整書面報告。
    第1-2案、第1-6案與第1-N案、第1-O案,這些都是加速修訂內規,要你們提出子法,我們共同處理,你們幾個月內可以提出來?
    羅董事長秉成:因為第1-6案要求於6個月內,所以是否用6個月做基準?
    陳執行長為祥:因為我們有些辦法要經過金管會核定,我們的部分,如果到我們董事會這邊,我們自己可以控制,但是我們沒有辦法……
  • 主席
    為什麼全部都要提到金管會?
    陳執行長為祥:原則上法案有分核定和核備,但是都要送核,核定的部分必須經過金管會核定才能生效。
  • 主席
    所以你要跟我們報告也是要他那邊核定之後才能夠報告。
    陳執行長為祥:因為通常有關人事管理的辦法,根據以前的經驗,是很難一次就通過,可能金管會會有些意見,這樣來回就需要好幾個月。
    羅董事長秉成:是否就擬定6個月我們法扶的董事會要完成,並且要送出來。
    主席:第1-2案、第1-6案、第1-N案、第1-O案,改成主決議,於6個月內提出所有修法完竣的子法,其實你們可以直接跟我們報告?
  • 羅董事長秉成
    在董事會提出後就送一份完整的報告過來。
    周委員春米:現在是子法,但還有「人事事項管理辦法」,一樣作處理嗎?
    現在針對員工的問題,有提出反應,不曉得董事會這邊的看法如何?
    許副廳長旭聖:因為有一些還要經過司法院核定,在他們提出之後,出了董事會還是要送到金管會。
    羅董事長秉成:我們已經跟公會完成協商,12月底的這次董事會會送出來,亦即就是跟公會協商,這個月要提到董事會進行討論。
    周委員春米:現在就只有協商到這樣的條件?主要的爭點就在每年要不要升級,不管是甲等或乙等,每年是否可以升級?董事會針對這些員工的權益及要求,你們所持的態度或立場為何?
    羅董事長秉成:就是保持完整的溝通,所以先前這些法案在送到董事會之前,我也請董事前去幫忙協助「人事事項管理辦法」的內容與調整,而我們的副執行長也特別針對法案跟他們溝通協調,在上個月的董事會中,我就已經交代這個月要協商好送出來。
    許副廳長旭聖:有關法案要經過金管會核定的部分,我們可否跟基金會說,將6個月的時間拉長?等要核定和備查的,如果一經金管會核定之後,再送來立法院會比較好,免得到時候因為立法院先看過條文的草案,加上金管會有很多外部委員,我們沒辦法控制他們。他們如果有意見又不予核定的話,就會造成矛盾,所以我們可否把6個月再延長一下,使其更加完備,如果需要經過核定或備查的法案,我們就會請基金會送一份報告到貴委員會,那這個時間,我們原則上可能再延長2個月……
    周委員春米:這樣拖太久了,這裡完成需要6個月,再送到司法院,我看都快要1年了,你們那邊至少也要跑個3個月吧?
    許副廳長旭聖:那8個月可以,如果董事會開完會……
  • 周委員春米
    法扶這邊可以快一點嗎?
  • 許副廳長旭聖
    我們請他們快一點。
  • 周委員春米
    你們的6個月是不是可以變成3個月或4個月?
  • 陳執行長為祥
    只有子法嗎?還是包含人事的部分。
  • 周委員春米
    我覺得人事這邊應該可以快一點吧
    陳執行長為祥:人事部分,我們4個月就可以出去了。
    羅董事長秉成:對,但是現在就是包在一起,所以看是否能再縮短一點?
    周委員春米:不然,我所提的第1-6案拿出來就好了。
    陳執行長為祥:就是把人事的部分拿出來,因為其他的法規裡面還牽涉到……
    周委員春米:我所提的第1-6案就改為1個月內,好不好?
  • 在場人員
    1月金管會這邊還要開會。
    周委員春米:就只有法扶的部分,司法院部分我們不要求。請問2個月還是3個月?
  • 羅董事長秉成
    3個月。
  • 周委員春米
    那第1-6案就改成3個月。你們再盡快送到司法院。
    主席:那第1-2案、第1-N案、第1-O案合併,第1-6案拿出來,第1-2案、第1-N案、第1-O案合併寫一個報告,因為內容是一樣的,所以第1-2案、第1-N案、第1-O案於6個月所有子法配合母法完整修法完竣,並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第1-6案照原來的提案改成主決議,並且把6個月改成3個月,「始得動支」拿掉。第1-6案「凍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用人成本費用100萬元」這部分都拿掉,修正為「法律扶助基金會應於三個月內就該會人事事項管理辦法之修正草案,與工會達成共識並完成修訂,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面的「並將104年法律扶助法修正後應配合修正之其他相關辦法,完成修訂並公告後,始得動支。」等文字刪除。
    現在處理第1-3案。
    許副廳長旭聖:跟委員報告,基於基金會獨立自主之原則,建議還是把司法院的部分刪掉比較好,因為我們其實不太適合去講這個。
    主席:那法扶呢?對於員工所負擔的工作量,應該做一些調整。
    陳執行長為祥:其實我們一直在做兩個部分:一個當然我們希望能夠盡量爭取員額,但是在爭取員額之前,剛剛董事長也報告過,目前我們也在做業務流程的簡化,我們會先做好業務流程簡化瞭解可節省的人力,之後才會精估到底需要增加多少人。因為106年度的預算員額已經匡住,不可能再變更,所以可能要到107年才有辦法調整,因為我們的員額還要經過司法院的核定。
    主席:不一定是調整員額,其實有時是因為繁瑣的行政流程導致工作量增加,這部分若能減量……
    羅董事長秉成:是否就以主決議的方式,讓我們就流程精簡及人力分擔的情形提出報告,因為剛剛委員質詢時也有提出,我們從9月、10月以來開始精簡流程,還有人力的分擔分配上已經在進行中,本來我希望他們在三個月之後,也就是明年初提出一份報告給董事會,讓董事會瞭解人力的配置跟流程的精簡情形,是否給我們時間做一個報告就好,預算就不必凍結了。
    陳執行長為祥:因為現在第一階段已經開始做了,緊接著要再做第二階段的簡化流程,如果給我們一段比較完整的6個月的時間觀察,我們就可以比較清楚知道流程簡化可以節省多少人力。
    主席:第1-3案跟第1-4案的內容有點接近,第1-3案跟第1-4案一併處理,凍結100萬元,你們去思考整體人事如何精簡,比如仿效企業的作法,不要越來越走向官僚化的方向,全面地進行檢討、改善,這部分你們需要幾個月的時間?
    許副廳長旭聖:報告委員,有關第1-4案員工福利與升遷這部分,建議「會同司法院」等字也可刪除。
  • 主席
    OK。
    陳執行長為祥:我們一定會檢討,因為用人的部分就是員工最care的事情,以目前人力如此吃緊的狀況,如果又凍結用人成本,恐怕不妥當,是否可以凍結其他科目?建議等一下如果有其他的決議案要凍結預算,是否可以凍結在同一個科目內?我建議凍結「扶助律師酬金」這個科目中。
    主席:那就凍結100萬元,科目你們自行調整,可以嗎?請你們去思考員工的工作負擔,重點是如何激勵員工,並減少他們的負擔,讓整個制度不要越來越官僚化,請你們做一個全面的檢討。
  • 謝主任佳恩
    凍在細項科目可以嗎?
    主席:如果凍在最大項的「業務成本與費用」,內部科目你們自行調整,這樣可以嗎?
    第1-3案跟第1-4案合併處理,於「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凍結100萬元,第1-3案跟第1-4案提案內容中的「會同司法院」等字均刪除,請法律扶助基金會於六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現在處理第1-5案有關律師酬金的部分,我想此案也改成主決議,請你們去研究,我想這是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可能你們要全面地檢討公設辯護、義務辯護等問題,此案改成主決議,請你們做全面性的研究,然後提出書面報告。
  • 羅董事長秉成
    讓我們來全面研究。
    主席:本案倒數第三行「凍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業務成本十分之一,」這部分刪除,改為「爰此,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針對上開酬金計付,提出全面檢討之書面報告」,時間要多久?六個月?好。就修正為「爰此,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針對上開酬金計付,於六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全面檢討之書面報告。」
    本案就改成主決議。
    第1-6案已經處理過。現在處理第1-7案,有關原民宣導這部分,這是應該做的,這個的確問題很大。有關原民宣導這部分,不只是宣導而已,因為如果沒有律師陪同,真的是一個問題。為什麼許多原住民最後變成自動放棄?因為他跟你說你要等4小時,對不對?原住民認為你做一做就好了,我要回去,我幹嘛在這裡等4個鐘頭,所以就變成他們全部放棄。這裡牽涉到的就是,像這種第一次陪同偵訊的一定要有律師,有沒有可能是當地或是視訊的方式?
    陳執行長為祥:這個就是上次跟委員報告的,我認為應該搭配一個視訊的電話,電話就好,不用到視訊,其實如果可以採取視訊的方式,就不限於原民,理論上人民第一次被警察拘提、逮捕到案,他沒有時間找律師,就可以打到這個中心給他建議,有必要時再派律師陪同,因為很多是程序性的問題,我記得當時……
    周委員春米:就是事先口頭法律上的諮詢,對,就把這一點先做好。
    陳執行長為祥:我記得當時我們提出的建議是要修正刑事訴訟法,因為我們沒有提案權,也不方便繞過司法院提。
  • 周委員春米
    給我們啊!
    陳執行長為祥:就是只能私底下給委員們,當時我們有研究一個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條文。
    主席:其實這裡有兩個層次,陪偵的作用之一是提供法律意見給當事人,另一個作用就是看警察有沒有不當的行為,對不對?如果採取視訊方式或是電話諮詢,就無法達到第二個目的,所以我們要討論這部分怎麼處理?
    陳執行長為祥:坦白講,警政署認為我們並不是一個行政機關,它也不大會聽我們的,如果有可能,也許立法院或是司法院開個公聽會請他們來,我們把我們操作上……
    周委員春米:不是公聽會而是協調會,我們開個協調會,把警政署的人請來。
    陳執行長為祥:對,因為現在實際操作在他們那邊。
    主席:好,開個協調會。
  • 林委員為洲
    所以這個要不要凍結?
    主席:我看不要凍結,改成主決議啦!凍結十分之一太多了。
    羅董事長秉成:如果凍十分之一,可能會動不了。用協調會來解決,因為這只是原住民的法扶的宣導而已。
    周委員春米:但是召開協調會可以不用寫在裡面,我們就請它提個報告就好。
    羅董事長秉成:好,我們會提,我們提一個法律建議案。
    主席:就改善原住民族法律扶助業務未能落實之情形提出檢討報告,你們需要多久?
  • 陳執行長為祥
    三個月。
    主席:於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我們會針對這部分再開一個協調會,但召開協調會一事就不寫在提案中了。對,改成主決議。
    第1-7案改成主決議,修正為「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就改善原住民族法律扶助未能落實之情形,於三個月內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第1-A案及第1-B案都已處理過了。
    現在處理第1-C案,有關專職律師部分。第1-E案是重複的,所以第1-E案劃掉,第1-C案跟第1-D案我們一併……
  • 陳執行長為祥
    第1-D案、第1-M案都併到第一案。
    羅董事長秉成:併到第一案,提出報告,照主決議。
  • 周委員春米
    對啊!都併案。
    主席:第1-C案、第1-D案及第1-M案併案處理,請法律扶助基金會確實檢討律師費用的實際需求,覈實編列。
    許副廳長旭聖:報告委員,第1-D案倒數第二行「綜上,請司法院請法扶基金會……」中「請司法院」等字應該可以不用吧!林大立委,沒關係啦!就這樣啦!幫忙一下啦!因為其實主導權在他們手上。
  • 林委員為洲
    這樣切割。
  • 許副廳長旭聖
    因為我們的手不太適合伸進去。
  • 羅董事長秉成
    合理啦!
  • 主席
    剛剛是講幾個月?這個不用很久吧?
  • 陳執行長為祥
    第一案我記得是三個月。
    羅董事長秉成:我們的第一案是六個月,就併在第一案,做一份合併報告。
  • 主席
    哪個併在第一案?
    羅董事長秉成:原先剛才一開始的第一案,不是好幾個案子併在一起合併報告嗎?對,盡量做成一份報告。
    主席:第1-C案、第1-D案及第1-M案併入第一案,全部於六個月內向本委員會提出一份書面報告。
    我看不要併到第一案啦!我們這裡分別處理,第1-C案、第1-D案及第1-M案於六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合併提出一份書面報告,並把提案中的「司法院」等字刪除。
  • 主席
    繼續處理第1-F案。請說明。
    陳執行長為祥:有關通譯的部分,我們每年都會跟NGO舉辦一些訓練,這部分已經有在做了。
    主席:通譯的各國語言越來越多,所以這方面要更多,比如我懂泰國語,但不見得懂寮國語,也不懂馬來西亞語,所以你們應該研議如何跟一些學校配合,因為現在外配所生的小孩都已經要唸大學了,像今天報載輔仁大學要將翻譯和法律做結合,我覺得法扶基金會可以跟這些學校做策略聯盟,學生可以來當志工啊!
    羅董事長秉成:跟東華簽了備忘錄,可以……
  • 主席
    你們已經簽了嗎?請說明一下。
    羅董事長秉成:東華大學有原民法律班,我們跟東華大學已經簽了一個備忘錄,他們法律班的學生可以到我們原民法律中心,進行類似產學合作的經驗實習。
    主席:那是針對原民,現在是就東南亞……
    陳執行長為祥:東南亞國家的部分,法扶單獨做是有些吃力,我知道司法院也有做,那就有兩套系統,我們可以協助。
  • 許副廳長旭聖
    我們可以提供通譯人才。
  • 主席
    通譯人才還是不夠嘛!
    許副廳長旭聖:目前還在積極召募中,我們可以訊息共通啦,我們可以把各國必要的通譯名單提供給他們,因為我們都有專業訓練過,品質比較沒有疑慮。
    主席:除了大學,再加上司法院,然後就是策略聯盟,我覺得像產學合作方式是滿好的,讓學生出社會有正職工作,也可以成為專業人員。
    第1-F案照案通過。
    繼續處理第1-G案及第1-7案。第1-G案及第1-7案一起做專案報告,3個月內合併提出書面報告。
    處理第1-H案。
    周委員春米:現在法扶有專科律師,除了這樣,還有更積極或是其他的方法嗎?
    陳執行長為祥:現在當然就是先把專科律師的家事部分的律師人數補足,希望將來派到各法院家事中心也都是來自於專科律師。另外,因為電話法諮裡面有相當的比例是詢問有關家事方面,我們也會在家事部分開辦電話法諮,目前的規劃大概是這樣。
    周委員春米:還沒有家事法律中心的設置?還是你們針對這個部分再提出一個完整的書面報告,就家事的部分。
    陳執行長為祥:確實我們覺得內部還沒有必要到設置中心,因為基本上中心就是辦案,可是家事案件散布在各個地方法院,是一般律師在辦理,目前我們不認為有成立中心的條件。但是類似研究型或是具有決策研究的功能,倒是我們可以考量看看整個家事案件究竟如何處理。
    周委員春米:這部分還是報告,6個月內提出好了。
    許副廳長旭聖:向委員報告,剛才我跟董事長協商,司法院對這部分好像沒有必要介入。
  • 周委員春米
    好。
  • 許副廳長旭聖
    謝謝委員。
    主席:第1-H案將倒數第3行「爰建議主管機關司法院會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修正為「爰建議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是把家事案件的專業化建立起來,我想家事案件是最多的。另外,本席有一個良心的建議,很多的家事案件真的要把性別的觀點放進去。
    第1-I案也是一樣,併入第1-H案,6個月內提出一份書面報告。我們繼續討論,從第1-H案開始,稍後補追認。
    處理第1-J案。
    陳執行長為祥:這就是我們碰到的問題,有人認為我們太寬鬆,有人認為我們太緊,目前勞工案件仍有約2成左右駁回比例,這個提案認為還是太嚴了,可是我們從其他管道聽到,又覺得准得太過浮濫,所以對我們而言真的有些困擾。
    主席:勞工案件好像也不審資力,是不是?
    陳執行長為祥:勞工專案要審,勞動部也有資力限制,所以都有。
    主席:但是這個金額比較高,酬金比較高,對不對?
    陳執行長為祥:酬金沒有,資力標準比較高,個人收入8萬元,就律師的部分……
  • 主席
    律師的酬金是一樣的。大家認為呢?
    周委員春米:請教一下,之前律師界好像反映,勞動部給的補助是一件算5萬元,但是給律師不到2萬元,或者就是2萬元,這部分請說明一下。
    陳執行長為祥:以前勞委會的補助標準確實是5萬元,可是後來委託給法扶之後,他們就修改他們自己的訴訟辦法,酬金標準改得和法扶一樣,最高也是到4萬元。
  • 主席
    可是法扶沒有到4萬元啊。
    陳執行長為祥:我們是看個案,我們民事案件的酬金也可以給到4萬元。所以,它基本上這是調到跟法扶一樣,事實上,它的規定是……
  • 周委員春米
    是每案都給到4萬元嗎?
  • 陳執行長為祥
    以4萬元為上限。
    周委員春米:是個案逐一審查,不是整個給你們一個專案?
    陳執行長為祥:沒有,是看我們給律師每個案件多少酬金,我們再逐案計算請款。
  • 周委員春米
    個案請款就對了?
    陳執行長為祥:對。所以如果這個要討論,牽涉到律師的酬金……
  • 周委員春米
    那法扶的成本是扣掉多少?
  • 陳執行長為祥
    我們只有收行政……
  • 周委員春米
    你們給律師的酬金大概是百分之多少?
    陳執行長為祥:我們是就審查和聯絡律師,一個案子現在是一千出頭,那是另外歸行政管理費。
  • 周委員春米
    等於給律師的酬金是……
    陳執行長為祥:覈實給,我們沒有扣。
  • 主席
    第1-J案就不予處理。
    繼續處理第1-K案。
    陳執行長為祥:其實我們一直有照之前的決議,每季都有提報,經由司法院送報告到立法院,我不曉得是不是有一點誤會,就是有關辦理的成效。
  • 主席
    是第1-K案?
    陳執行長為祥:對,就是「彰顯司法單位對法律上弱勢之民眾扶助之美意,並於每季後將辦理情形送本委員會備查。」這個我們每季都會提。當然我們再檢討是沒有問題,但這個陳述似乎有些誤植了。
    許副廳長旭聖:向委員報告,我們確實有轉過來,剛才確認過了。
  • 主席
    那是不是把上面文字刪掉?還是整個議案……
    陳執行長為祥:好像是比較希望我們就分科諮詢的部分再加以落實,就是落實成效就好了。
    主席:將第7行「然至今遲未見法扶提供相關之辦理成效或報告。」刪除;另外,刪除最後1行「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處理第1-L案。到監所做法律扶助這部分,現在法扶做得如何?
    陳執行長為祥:因為去年立法院有決議,我們是全面在做,除了一、兩個監所進不去以外,不過,縱使我們進不去,我們還是有接受書面申請。當時我有特別去拜會矯正署,他們本來有答應要協助,不過,現在進不去的很少,大概只有二、三個。
  • 周委員春米
    進不去的理由是什麼?
    陳執行長為祥:他們好像有一些安全方面的顧忌,他們對於我們的聯繫是說沒有需要。原則上,我們現在幾乎是每個監所都有進去。
  • 周委員春米
    就是去提供法律諮詢?
    陳執行長為祥:是,還有提供書面申請。當時的答復是他們有一些安全的考量,他們有跟犯保協會合作了,不要再多一個組織進來,大概是這個意思。
    主席:你們把沒有辦法進去服務的監所list給我們好了,你們提供這部分資料給我們,本案還不能照案通過,稍後追加。
    處理第1-M案。剛才併入第1-C案了。
    第1-N案也併入第1-2案。第1-O案也併入了。
    處理第1-P案。
    陳執行長為祥:這確實是法扶這幾年辦理民事訴訟碰到的問題,我們當時碰到就覺得是大問題,民事求償部分,因為當時檢察官只有起訴呂忠吉,沒有對八仙經營的部分起訴,所以那部分不能附民,不能附民,受害人和家屬就面臨一個困難,就是刑事部分是委託法扶在辦,他們希望民事部分也由法扶辦,可是法扶幫他們辦,法扶不能適用消保法,不能提起消費者團體訴訟,所以變成要繳裁判費,逼得這些被害人必須選擇到消基會或是留在法扶。我們在辦理的時候確實覺得民事訴訟法裡面,裁判費照比例徵收沒有上限,確實在團體訴訟裡面碰到很大困難。
  • 主席
    這部分是建請司法院帶回修改吧?
  • 許副廳長旭聖
    這可能要跟民事廳研究看看。
  • 主席
    帶回去研究啦。
    許副廳長旭聖:好,帶回去研究看看。
    主席:反正你們在3個月內就提出書面報告。改成6個月嗎?好,就改成6個月。如果可以修法就修法,如果不能修法,看消保法和團體訴訟還有訴訟費方面,司法院應該要納進來吧?修正為「爰請司法院會同法律扶助基金會……」
  • 周委員春米
    應該是司法院就好了。
    主席:法扶歸司法院管,法扶是司法院的附屬基金,今天副秘是主要被質詢人。倒數第3行最後修正為「爰請司法院提供民事訴訟裁判費改革建議,於6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
    我們先休息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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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宣讀協商結論。
  • 協商結論

    第一案改為主決議,文字由倒數第4行開始作如下修正:「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研議有關改善專職律師地區分配情形之具體措施,以因應部分地區之實際法律扶助需求,以及提供辦理特殊類型案件與重大議題個案之專業人力,於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第二案「司法院」之文字刪除,改為「法律扶助基金會於三個月內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至本會進行專案報告。」。
    第三案至第十一案均通過,與第二案併提一份專案書面報告,於三個月內送本會。
    第1-1案併第1-A案及第1-B案,均改為主決議,於六個月內合併提出一份書面報告。
    第1-2案併第1-N案及第1-O案,均改為主決議,於六個月內合併提出一份書面報告。
    第1-3案和第1-4案中「會同司法院」之文字刪除,在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凍結100萬元,於六個月內合併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第1-5案改為主決議,於六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將倒數第3行「爰此,凍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業務成本十分之一」等文字刪除,修正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針對上開酬金計付於六個月內提出檢討之書面報告。」。
    第1-6案改為主決議,於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將倒數第4行「凍結……100萬元」等文字刪除,修正為:「法扶基金會應於三個月內,就該會『人事事項管理辦法』之修正草案,與工會達成共識並完成修訂,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其餘同第1-6案。
    第1-7案併第1-G案,改為主決議,倒數第2行以下文字修正為:「俟就改善原住民族法律扶助未能落實之情形於三個月內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第1-A案併第1-1案處理。
    第1-B案併第1-1案處理。
    第1-C案、第1-D案、第1-M案合併處理,於六個月內向本委員會合併提出一份書面報告;第1-D案將「請司法院」之文字刪除。
    第1-E案刪除。
    第1-F案照案通過。
    第1-G案併第1-7案處理,於三個月合併提出一份書面報告。
    第1-H案將「司法院會同」之文字刪除,於六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第1-I案併第1-H案,於六個月內合併提出一份書面報告。
    第1-J案不予處理。
    第1-K案作文字修正,將第7行「然至今遲未見法扶提供相關之辦理成效報告。」及倒數最後一行「,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等文字刪除,其餘照原提案內容通過。
    第1-L案照案通過。
    第1-M案併第1-C案處理。
    第1-N案併第1-2案處理。
    第1-O案併第1-2案處理。
    第1-P案文字修正為:「爰請司法院提供民事訴訟裁判費改革建議,於六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尤委員美女就第1-6案、第1-A案、第1-D案、第1-F案、第1-H案、第1-I案、第1-K案、第1-M案、第1-N案、第1-O案及第1-P案加入連署。
    提案均已處理完畢,其餘委員提案未涉及收支部分均照列。
    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尤召集委員美女說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4時13分)
User Info
林德福
性別
黨籍
中國國民黨
選區
新北市第9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