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紀錄
@ (主席:)
  • 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紀錄
  • 主席
    第14款暫行保留。
    繼續宣讀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部分。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43項 勞動部139萬元,照列。
    第144項 勞工保險局原列1億2,552萬4千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2,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4,552萬4千元。
    第145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34萬元,照列。
    第146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9,000萬元,照列。
    第147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40萬元,照列。
    第176項 衛生福利部465萬元,照列。
    第177項 疾病管制署450萬元,照列。
    第178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137萬2千元,照列。
    第179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3,205萬8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度「一般賠償收入」中編列「扣減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費用之賠償收入」預算歲入金額2,502萬7千元,惟自105年起查核成效漸彰,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覈實檢討編列收入。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吳焜裕 劉建國 
    第180項 國民健康署41萬1千元,照列。
    第181項 社會及家庭署,無列數。
    第182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5千元,照列。
    第183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2,292萬5千元,增列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500萬元及第3目「賠償收入」第1節「一般賠償收入」99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91萬5千元。
    第184項 環境檢驗所232萬元,照列。
  • 主席
    一、歲入部分第2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3款「規費收入」部分。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13項 勞動部2,415萬2千元,照列。
    第114項 勞工保險局,無列數。
    第115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億5,194萬7千元,照列。
    第116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3億3,430萬7千元,照列。
    第145項 衛生福利部原列1億5,062萬2千元,增列550萬元(含第2目「使用規費收入」第2節「場地設施使用費」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5,612萬2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06年度衛生福利部於歲入項目中使用規費收入下「資料使用費」編列2,331萬4千元。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之設立目的,係將個別健康資料予以加值以產生具應用價值之集體資訊,促進公共衛生決策品質、相關學術研究及醫療保健服務業等相關產業研發創新之參考依據,用以增進全民福祉。健康加值應用作為健康研究與政策的用途雖值得肯定,然而目前卻無相關法源作為使用和管理之依據,顯然對於國人資料應用之保障,仍有疑慮。儘管104年度已有相關委託計畫,且106年度亦有「衛生福利資料管理應用法治推動計畫」委託案,然仍待相關法案之提出,以確立相關法律保障之健全。
    爰此,凍結「使用規費收入」項下「資料使用費」2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健康資料加值應用提出法規草案,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辦理。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林淑芬 陳曼麗 
    (二)106年度衛生福利部於歲入「場地設施使用費」編列988萬2千元。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於105年度開始,為因應眾多資料分析者之需求,因此設立中研院、北醫、國衛院、台大、長庚、陽明……等多處分中心,以遠端連線的方式來連接衛福部統計處的資料,供研究者進行分析,目前試運行的為北醫、中研院、國衛院3處。分析者如果打算進入各分中心分析資料,必須於1個月前上網登記後並付費,方得進入該分中心操作。然而,未來若各分中心均開始上線,恐擔憂遠端連線速率受限於頻寬而有效率下降之疑慮,進而對於付費申請進入操作區分析者權益受損。
    爰此,除增列數額外,凍結歲入「場地設施使用費」經費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各分中心均開始運作後之使用效能及運作效率進行完整實測,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辦理。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林淑芬 陳曼麗 
    第146項 疾病管制署1億2,559萬2千元,照列。
    第147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12億0,627萬8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西藥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收費標準」修正自104年7月1日開始施行,其中調升及新增規費項目後相關歲入除直接用於審查相關業務外,為配合推動國內生技產業發展,並健全管理法規,促進國際調和,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有具體作為包括:於藥粧業務項下規劃辦理藥品查驗登記人員專業訓練及提升臨床試驗中心執行創新醫療器材臨床試驗之能力及品質並培育臨床試驗人員相關計畫,研擬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編修非處方藥管理法規,持續增加研擬上市前技術基準以供產業遵循,以保護消費者健康安全兼顧增加本國產品競爭力。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提出上述具體執行項目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第148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2億1,801萬5千元,照列。
    第149項 環境保護署3,128萬8千元,照列。
    第150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906萬7千元,照列。
    第151項 環境檢驗所1,079萬元,照列。
    第152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1,201萬3千元,照列。
  • 主席
    第3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4款「財產收入」部分。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62項 勞動部1萬6千元,照列。
    第163項 勞工保險局37萬4千元,照列。
    第164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699萬6千元,照列。
    第165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無列數。
    第166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2千元,照列。
    第167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80萬元,照列。
    第196項 衛生福利部原列397萬元,增列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改列為497萬元。
    第197項 疾病管制署62萬6千元,照列。
    第198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50萬7千元,照列。
    第199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172萬元,照列。
    第200項 國民健康署16萬1千元,照列。
    第201項 社會及家庭署150萬元,照列。
    第202項 環境保護署62萬9千元,照列。
    第203項 環境檢驗所2千元,照列。
    第204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2千元,照列。
  • 主席
    第4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5款「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部分。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10項 衛生福利部,無列數。
    第11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原列5,000萬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 主席
    第5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7款「其他收入」部分。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59項 勞動部8萬元,照列。
    第160項 勞工保險局40萬7千元,照列。
    第161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94萬元,照列。
    第162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無列數。
    第163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8千元,照列。
    第164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6萬元,照列。
    第194項 衛生福利部3,477萬元,照列。
    第195項 疾病管制署52萬8千元,照列。
    第196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16萬元,照列。
    第197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81萬7千元,照列。
    第198項 國民健康署10萬3千元,照列。
    第199項 社會及家庭署1億6,403萬7千元,照列。
    第200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29萬5千元,照列。
    第201項 環境保護署739萬7千元,照列。
    第202項 環境檢驗所,無列數。
  • 主席
    第7款暫行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第15款「勞動部主管」部分。
    二、歲出部分
    第15款 勞動部主管
    第1項 勞動部原列1,174億0,185萬7千元,減列第1目「勞動保險業務」20萬元(含「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及「研議職業災害保險業務」項下「業務費」10萬元、「研議職業災害保險業務」10萬元)、第2目「一般行政」190萬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檔案清查及數位化掃描作業」50萬元及「教育訓練費」30萬元、「勞動資訊業務」110萬元(含「業務費」中「維護本部員工互動入口網等」50萬元)﹞、第3目「綜合規劃業務」290萬元﹝含「策劃政策推展」30萬元、「強化國際事務」60萬元(含「大陸地區旅費」10萬元)﹞、第4目「勞動關係業務」130萬元(含「強化勞資夥伴關係」20萬元、「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50萬元)、第5目「勞動福祉退休業務」20萬元、第6目「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60萬元(含「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40萬元、「健全合理工時制度」10萬元)、第7目「勞動法務業務」10萬元(含勞動法務5萬元、「勞動法制」5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7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73億9,465萬7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50項

    (一)查我國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費率每3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之職災平均費率依次為1%、0.8%、0.8%、0.9%、0.59%、0.39%、0.34%、0.33%、0.27%、0.22%、0.21%、0.22%,費率的趨勢是逐年下降,皆不及於韓國1.78%(2006)、日本0.7%(2008年)、德國1.32%(2006年)與芬蘭1%(2008年)。引發學者檢討我國是否因核定職業傷病與補償率過低,導致保費精算連年下降,以及保費精算未考慮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用。為健全我國職災預防補償制度財源,爰凍結「勞動保險業務」預算2億元,俟勞動部提出政策職災保險費率檢討報告書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吳玉琴 鍾孔炤 
    (二)我國勞工保險自98年起正式邁向年金化,即便社會保險異於商業保險,不應以足額提存準備(full-funding)計算費率,惟我國勞工保險法定上限費率自年金化起,與最適費率差距甚大,查98年、101年、104年勞工保險普通事故精算評估報告書,最適費率分別應為23.94%、27.84%、27.30%,然渠等最適費率與法定上限費率差距達三倍以上,致財務負擔日益沈重,出現收支不足與累積餘額虧損等情事。爰此,凍結「勞動保險業務─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預算2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提高法定費率」、「四人以下事業單位受僱勞工納保」提出「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建立財務自給自足之責任制度,確保勞保年金制度得以永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三)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05年10月失業率為3.95%,預計11月失業率可能再下降,然而勞動部於11月16日公布全國最新無薪假人數卻是最近一年來增加幅度最高,增加人數暴增64%,實施人數多為50人以下事業單位。同樣是觀察就業市場動態,卻呈現反差。顯然,當景氣不佳的時候,廠商不見得會解雇,可能改以縮短工時、無薪假等方式,失業率與景氣的關係恐失真,勞動部應重視無薪假指標以精準掌握勞動市場動態。
    次查,僱用安定措施是為避免雇主於經濟不景氣大量裁員,鼓勵勞雇雙方相互協商採取縮短工時及調整薪資等方式渡過非常時期,以達到預防失業目的。惟勞動部雖研議檢討降低僱用安定措施啟動指標,若仍維持就業保險失業率,仍然無法反應無薪休假情形,爰針對勞動部「一般行政」預算排除人事費後凍結八分之一,俟勞動部提出合理啟動門檻,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四)民國105年6月24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發動史上首例空中服務員罷工行動,工會提出7項訴求於當日下午4點由勞動部部長郭芳煜親自主持勞資協商,歷經4.5小時協商談判後達成初步共識,次長郭國文於協商後向記者媒體說明,外站津貼分段實施,105年7月1日起為每小時4元美金,106年五一勞動節後調整至5元美金,且根據團體協約法第13條之「反搭便車條款」,非空服員工會會員不得享有本次抗爭的成果。然,罷工告捷後,中華航空公司卻宣稱6月24日勞資雙方所訂定之勞動條件變更非團體協約,顯見部長郭芳煜、次長郭國文未妥善調處勞資衝突、有失職守,致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至今陳情抗議不止。爰此,凍結「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特別費」預算2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五)106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強化人力資源規劃」科目預算共編392萬5千元,其中包括:辦理人力資源議題諮詢、研究、研討會及座談會(含辦理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就業及經濟組會議)142萬5千元;蒐集國內外勞動市場資訊、發行台灣勞工雜誌及中英文簡訊240萬元;購買、研譯國際勞動研究書刊10萬元。前述第2、3點業務內容重複性質高,以相互支應為宜,勞動部並應加速台灣勞工雜誌無紙化(E化)進程。爰此,凍結「強化人力資源規劃」預算10萬元,俟勞動部達成(1)文字易化:設的用詞淺白利於大眾閱讀之摘要,以方便訊息流通。(2)方便搜尋:在各大搜尋網站上登錄刊物連結,以免費登錄為優先考量。(3)提升閱覽率:未來全年季刊應有超過1萬人之閱覽率,請研議本項條件之辦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鍾孔炤 
    (六)106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強化國際事務」科目預算共編854萬2千元,其中有疑義處包括:推動實質參與國際組織與勞動、就業等議題之相關活動103萬元;蒐集最新國際勞動情勢與資訊,並辦理國際會議或研討會182萬元;補助我國工會辦理國際及兩岸勞動議題研討會50萬7千元;補助民間團體參與國際勞工事務240萬元。
    前述各項業務雖有強化國際交流之必要性,惟該成果控管不易,並未能與國民分享辦理之成果。爰此,凍結「強化國際事務」預算85萬元,勞動部應即研擬推動國際事務成果資訊公開之便民措施辦法,針對政府、與接受政府經費補助之民間團體,於該業務施行完畢後,將其時間、地點、內容(或議題)、成果(或紀錄)等資訊,詳細公布於官方網站或政府編印之期刊等資訊平台,以為國民共享,擴大國際勞工事務參與面。另,本辦法應於1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俟本辦法含施行日期訂定完畢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鍾孔炤 
    (七)106年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工作計畫內容主要有6大項:促進工會組織自由化;強化勞資夥伴關係,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建立迅速有效勞資爭議處理機制;健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推行全民勞動教育;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問題如下:雖勞動部表示,持續推動建構企業內勞資雙贏夥伴關係機制計畫,以促進勞資雙方於企業內建立日常處理問題之合作模式,預防爭議發生或外部化,惟近來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與中華航空公司勞資爭議之罷工事件,除造成國內外旅客不便及企業之損失外,更遭外界質疑恐引發罷工之連鎖效應,後接續發生三大國營事業台電、中油與台鐵員工為爭取權益,擬醞釀「罷工」等事件,雖其後因與管理階層或主管機關協商,實際尚未發生罷工,但已影響勞資關係之和諧,並引發社會不安,其後亦爆發工會與華航公司所達成之共識是否履行仍有爭議,亟待重塑勞資夥伴關係,建立勞資之互信基礎。
    近3年來「協調」及「調解」之和解率,主管機關協調之和解率102年至104年各為80%、69%及52%,民間團體調解之和解率分別為59%、59%及56%,主管機關調解之和解率逐年為52%、51%及48%,均有逐年下降之趨勢,允應檢討改善,以提升成效。「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計畫預算3,487萬2千元,勞資爭議處理機制源自《勞資爭議處理法》,主要處理爭議的程序為「調解」與「仲裁」,但從預算書說明觀之,顯示我國勞資爭議之「調解」與「仲裁」人才欠缺,制度亦未健全,勞動關係司有待檢討改進。綜上,「勞動關係業務」除減列數額外,凍結4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劉建國 楊 曜 
    (八)按勞動部委託「低薪資對我國勞動市場的影響與政府因應策略」研究指出,90年至103年我國「服務業」受僱員工每人每月平均實質薪資年平均負成長0.45%,其中「批發零售業」年均負成長0.25%、「支援服務業(含人力派遣業)」年均負成長1.24%、「住宿餐飲業」年均正成長僅0.44%,足見渠等行業亟需強化勞資關係與工會效能以提高受僱員工勞動條件。然,至104年底止,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支援服務業等3行業,企業及產業工會僅37家、工會會員人數僅3,100人,與總計267萬5,297從業員工人數規模相去甚遠。爰此,凍結「勞動關係業務」項下「輔導工會組織健全發展」預算50萬元,俟勞動部研議並提出相關計畫,有效提升前開各行業「企業及產業勞工工會組織率」、「企業及產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家數」,促進勞資關係之強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九)106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強化勞資夥伴關係」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近年來我國派遣勞動人力大幅提高,公部門也為因應人事預算縮減帶頭大量進用派遣勞工,立法院於委員會或院會多次質詢,要求公部門逐年降低派遣勞動,然執行成效有限。在勞動環境不利於勞工之條件下,逕將派遣勞動合法化,不僅予以派遣勞動合法地位,形同認同此種勞動形態存在,變相鼓勵雇主用此種更為彈性、低成本之方式取得勞動力,亦形成藉法律保障之名,替代政府應致力降低是類進用方式之責,在現今高工時、高勞動、少福利之勞動條件下,無形製造更多不利於勞工之勞動條件。爰此,「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強化勞資夥伴關係」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黃秀芳 吳玉琴 
    2.106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強化勞資夥伴關係」業務包含:強化勞資對話機制,辦理全國層級及產業別社會對話活動;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健全勞動權益;參加國際勞工及就業關係協會等業務。近年來勞資衝突頻傳,相關對話機制之推動與建立,勞動部執行溝通對話推動不力,且參與國際會議是否具有實際意義,效益值得商榷。爰此,「強化勞資夥伴關係」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吳玉琴 
    3.106年度勞動部編列「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強化勞資夥伴關係」預算480萬4千元,推動勞資雙方簽定團體協約,培育集體協商人才。「團體協約法」為我國勞資雙方解決勞資爭議之重要法令,簽有團體協約法之企業家數至104年第4季前簽訂家數為664家,雖較新法實施前(100年第1季)相較成長約十五倍,惟勞動部104年度針對雇主辦理經驗分享及輔導計畫僅1場次,輔導18家次,其未訂約或尚未輔導者與我國全體公司行號數相比,仍顯不足。爰此,「強化勞資夥伴關係」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加強輔導計畫,使勞資協商制度更臻健全,保障勞工權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4.鑑於我國集體勞資關係疲弱、工會效力不彰,勞動部大力推展「勞資會議」制度,試圖替代抑或補充工會之不足。查規範勞資會議之「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實為一法規命令,且勞資雙方間「協商決議」之法律效力不甚明確,致實務上產生類似團體協約拘束勞方之法規性效力,故引發知名量販通路業者「一次勞資會議訂定變形工時而萬年有效」之爭議。爰此,「強化勞資夥伴關係」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修正「勞資會議實施辦法」,針對該法第13條勞動條件之變更等「討論事項」,增訂條文、酌修文字以完善相關協商程序及契約效力之追認,促進勞資兩方平等協商對話,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5.106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工作計畫內容主要有6大項:輔導工會組織健全發展;強化勞資夥伴關係,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建立迅速有效勞資爭議處理機制;健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推行全民勞動教育;以及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存在問題如下:「勞動關係業務」分支計畫「強化勞資夥伴關係」編列480萬4千元,但是有關「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契約」案,大法官第740號解釋已指出,保險業務員是否適用勞基法應視個案而定,此與行政法院之見解不同,勞動部對此應及早因應,並儘早解決此一爭端。綜上,「強化勞資夥伴關係」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黃秀芳 
    6.106年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強化勞資夥伴關係」中編列120萬元,作為「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健全勞動權益」業務費用。派遣勞工保護法立法為新政府選前承諾,然立法程序緩慢,有違蔡英文總統選前承諾。爰此,「強化勞資夥伴關係」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萬元,勞動部應於106年上會期將派遣勞工保護法送立法院審議,並列為行政院優先法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蔣萬安 陳宜民 
    7.近年來由於國內企業面臨產業結構調整、追求經營效率及彈性運用人力資源,促成了就業型態的多元發展及非典型僱用型態的興起。然而,除定期契約於法有據外,其他如派遣、部分工時,皆尚未有「法律」上的規範及保障,以派遣勞動為例,此僱用型態易造成中間剝削、僱用不安定、勞工間差別待遇、雇主責任不明確、團結權的破壞、任用與懲戒權力歸屬的混淆等,雇主有濫用派遣以逃避責任之虞。
    人力派遣業及工作者自87年4月1日起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勞動部雖於98年10月2日發布「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101年6月26日發布「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契約書參考範本」及「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等行政指導,然現行勞動法令制度以傳統勞雇關係為前提之設計,實不足保障派遣勞工之權益。更於99年7月7日遭監察院提出糾正。立法院審查100、102、103及104年度勞動部預算案時均做成決議,請勞動部儘速研擬完成勞動派遣相關規定,以明確規範暨保障勞雇雙方權益,勞動部雖稱所擬「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已於103年2月間函送行政院,然迄今仍未凝聚各界共識完成法制化作業,行政效率不彰,實不利勞工權益保障,又逐年耗費公帑。爰此,「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強化勞資夥伴關係」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萬元,俟主管機關積極推動派遣法令,蒐集各界意見完整討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曼麗 鍾孔炤 
    (十)106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加強推行勞動教育」之「推動勞動教育網路學習,維護更新『全民勞教e網』,編製線上課程」預算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勞動部編列「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加強推行勞動教育」預算310萬元,推動勞動教育網路學習,維護更新「全民勞教e網」,編製線上課程。「全民勞教e網」上線至今提供約200門課程,前三大熱門影片觀看人數僅約13,000至8,000人次,與勞動部另一勞動教育網站「勞動力發展數位服務平台」提供約2,200門課程相比,明顯未發揮其應有之教育功能,宣傳不足且課程未符實際需求。且兩網站皆為影片教學推廣之用,功能重疊,致民眾查找、使用困難。爰此,「推動勞動教育網路學習,維護更新『全民勞教e網』,編製線上課程」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加強使用推廣計畫及貼近勞工需求之課程規劃,確保相關數位勞動課程之可利用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2.勞動部連年均編列「全民勞教e網」之網頁維護更新及編製線上課程等業務費用,惟「全民勞教e網」網站自98年建立以來,宣導方向定位不明,勞工資訊流於政策性之新聞宣示,且課程內容之更新未能及時反應社會所需,並無顯著之推廣成效,爰此,「推動勞動教育網路學習,維護更新『全民勞教e網』,編製線上課程」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劉建國 蔣萬安 
    (十一)106年度勞動部於「勞動關係業務」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編列經費298萬6千元,辦理工會面對貿易自由化可能衝擊影響座談會、辦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可能受影響產業勞動權益座談會,管理及維運勞動關係資訊服務系統費用等。惟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相同分支計畫截至105年度6月底執行率僅6.30%,勞動部應檢討該分支計畫執行成效,爰凍結「勞動關係業務」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預算2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吳玉琴 鍾孔炤 
    (十二)查立法院為解決選取舊制退休金的勞工,屆齡退休如發生因雇主關廠、舊制專戶退休準備金不足,導致勞工領不到退休金的問題,於104年1月20日完成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墊償與提高勞動債權順位等修法。立法院審議過程,勞動部強調將加強稽查開戶及足額提撥情形,以源頭管理的方式解決。惟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截至105年6月底尚有2萬5,578家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未能提足,未足額提撥家數2萬5,578家,提撥不足金額仍有844億1,894萬元。提撥不足金額前三高分別是台北市(251億1,583萬元)、新北市(104億5,807萬4千元)、高雄市(103億2,642萬5千元)。勞工退休制度是勞動福祉退休業務核心之一,勞動部雖編列預算加強,勞動福祉退休司仍應提出政策檢討方案,如何落實舊制退休金足額提撥,爰「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政策具體成效書面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吳玉琴 鍾孔炤 
    (十三)《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已十餘年,雖政府持續強化各項相關措施,打造友善職場環境,惟依據勞動部104年「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結果」,104年事業單位同意員工申請性別工作平等部分措施之比率相較,103年仍有降低者(如同意員工申請或有提供「生理假」、「安胎休養假」、「流產假」及「產假」申請之比率)。爰此,凍結106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30萬元,俟勞動部研議相關政策之落實方式,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劉建國 蔣萬安 
    (十四)勞動部編列出國經費應依撙節原則編列及妥善運用,並應審慎評估該國際會議之出席國家、會議規模、效益及必要性等,爰要求勞動部設置出國經費之內部審核機制,並掌握出國報告繳交情形,以發揮經費支用最大效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吳玉琴 
    (十五)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104年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精算評估報告書所示,至精算基準日(103年12月31日)為止,參加勞保總人口為958萬7,936人、平均投保薪資為29,953元,另查同年全國工業及服務業經常性薪資為38,208元,每人每月高薪低報差額達8,255元,勞保保險費每人每月短收約743元,致勞保基金年均短收854億7,600萬元,顯見我國勞工保險「高薪低報」問題嚴重,足以撼動基金之永續經營。爰此,勞動部應針對縮短「高薪低報」差額訂定具體查核措施,確保我國950萬勞工老年經濟安全。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十六)勞動部已將原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業務納入,而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涉及1千餘萬勞工工作安全及退休生活保障,至為重要。監理會為勞工監督勞、就保險業務之重要平台,應透過每月定期召開會議,讓監理委員可針對勞、就保險相關法案提出諮詢與建議,並為瞭解投保單位辦理保險業務面臨之困難,應針對全國依不同規模之投保單位進行實地訪查,及督導勞動力發展署等單位運用就業保險基金辦理就業促進情形,因此,每年至少辦理10場次外部訪視業務,以達實地監督功能。另投保單位常有將員工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情形,影響勞工日後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之權益,監理會應督導勞工保險局與財稅資料連結,加強查核投保單位投保薪資申報情形;並每年對勞工保險局進行業務及財務檢查,以監督勞工保險局對各項業務確依法令規定辦理,符合簡政便民的目標。因此,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提出相關監理業務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十七)請勞動部、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及各該所屬事業單位積極合作,尋找適合建築物(含雲林地區),評估以無償撥用、參與都市更新、調配其他機關搬遷後空出之原有辦公廳舍或合理價格租用等多元方式處理,在顧及政府財政前提下,儘速解決勞動部辦公廳舍問題。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黃秀芳 
    (十八)勞動部部本部從過去至今,尚未擁有自有辦公廳舍。請勞動部、財政部、經濟部及交通部等部會積極合作,尋找適當建築物,評估以無償撥用、都市更新、調配其他機關搬遷後空出之原有辦公廳舍或合理價格租用等方式通盤處理,以解決勞動部辦公廳舍需求。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十九)勞動部於研議推動各項政策前,理應加強對外溝通說明,尋求社會共識,政策推出後更應有捍衛、辯護之能力,惟如以本(105)年「勞工週休二日修法」過程觀之,勞動部政策論述或辯護能力尚待加強,爰要求勞動部於每年度辦理勞動行政人員研習活動時,將「政策論述與辯護」納入課程規劃,另應通函所屬單位及機關(構)製作政策文宣內容宜採庶民語言,以利民眾瞭解政策推動方向。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黃秀芳 
    (二十)鑑於勞動部針對一例一休、國定假日、七休一、基本工資調整政策宣導極差,造成勞資雙方無所適從,顯見政策說明與溝通仍有不足,爰要求勞動部推動各項政策前應加強向勞雇團體溝通說明,並運用各種溝通管道完整揭示政策說帖與文宣資料,以使勞雇團體都能明瞭政策方向。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蔣萬安 陳宜民 
    (二十一)近年來我國勞動權利意識受到各界重視,民眾亟為關心自身勞動權益資訊,政府編列預算執行政策廣告或宣導容有其必要性。為確實達到政策宣導目的,讓民眾瞭解切身權益,並使預算發揮最大效益,要求勞動部製作政策文宣內容宜淺顯易懂及更貼近民眾口語,並應該運用各種管道適時宣導,且勞動部應通函所屬單位及機關(構)確實辦理,以維護民眾知的權利。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二十二)106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強化計畫管考」,編列246萬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編訂施政計畫及施政報告、施政績效各項專案之管考、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為民服務品質評鑑與獎勵、業務創新及自行研究評獎等業務。為提升管考作業效能,勞動部應推動管考作業電子化,以節省各項支出。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吳玉琴 
    (二十三)106年度勞動部蒐集國內外勞動市場資訊並發行臺灣勞工雜誌及中英文簡訊,編列「業務費」240萬元;購買、研譯國際勞動研究書刊資料,編列業務費10萬元。為強化臺灣勞工雜誌之效能,進而擴散該雜誌之閱覽人數,請勞動部應推廣數位化,並善用社群等網路平台推展該業務,以發揮最大效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吳玉琴 
    (二十四)106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科目下辦理人力資源議題諮詢、研究、研討會及座談會,提供人力資源規劃參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人力資源議題之諮詢與研析,推展婦女勞動、就業與經濟相關業務。為提升勞動力之人力資源規劃效能,請勞動部建置相關勞動力諮詢平台,即時掌握與因應最新勞動情勢發展,以發揮最大效益。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二十五)鑑於勞動部105年已編列「檢討法制」,理應提出健全勞動權益之改善方案,爰請勞動部辦理全國各區座談會,分別邀請派遣勞工、民營企業、國營企業及工會等不同對象參加,彙整意見及凝聚共識後,研擬提出法案。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二十六)為使勞、資雙方確實瞭解「不當勞動行為」之法制規範,且為使雇主在事業單位內存有複數工會時,瞭解「雇主中立維持義務」之作為,請勞動部針對工會幹部以不當行為妨礙其他勞工團體行使勞動三權,於106年辦理10場次以上工會法制座談會,聽取並蒐集各界對工會法不當勞動行為規範之意見,並作為未來修法之參考。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蔣萬安 陳宜民 
    (二十七)鑑於勞動部針對一例一休、國定假日、七休一、基本工資調整等政策宣導極差,引發勞資對立,至今無解,政策混亂更造成勞資雙方無所適從,可見社會對話做得不夠。要求勞動部針對勞動權益較具爭議性產業,主動聯繫相關工會及雇主團體,協助辦理社會對話,並將106年勞雇對話結果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蔣萬安 陳宜民 
    (二十八)勞動部自103年即推動建構企業內夥伴關係計畫,目的在於避免勞資爭議外部化,並協助企業內部建立良好勞資夥伴關係,穩定勞資關係。惟從105年高鐵、華航及華信等重大勞資爭議持續發生,甚至演變為歷年最大之罷工事件,影響眾多消費者權益,付出高昂社會成本,顯見勞資協商過程中,勞動主管機關未盡溝通協調之責,且相關夥伴計畫之推動效益欠佳。勞動部應檢討如何強化勞資爭議內部溝通協調機制,並於爭議發生時應依據法令適時出面協調,避免爭議擴大,造成社會重大衝擊。勞動部應提出書面報告,具體說明未來如何強化勞資溝通協調機制,並將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吳玉琴 
    (二十九)為促進勞工團結,穩定勞動關係,勞動部應積極檢討現有與勞資關係有關之行政函釋,將具一體適用、通案性,且不涉及個人隱私或企業營業秘密之行政函釋,納入勞動法令查詢系統,供勞資查詢及運用,以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資和諧。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林靜儀 黃秀芳 
    (三十)為增進勞工福利,保障勞工權益,透過結合勞工志工服務力量,提升勞工志工服務知能,擴大支持勞動事務服務;並鼓勵事業單位推動員工協助方案,輔導其建立員工關懷機制與協助措施,促進勞工健康,爰要求勞動部強化推廣勞工志願服務,加強輔導事業單位推動員工協助方案,以提升勞工福祉。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吳玉琴 
    (三十一)104年2月4日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事業單位應於每年年底檢視與估算次一年度符合退休條件勞工人數及所需退休金,並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經勞動部與地方政府努力查核後,至105年11月中,12萬家有舊制勞工的事業單位,已有11萬4千家符合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足額提撥規定,惟尚未足額提撥者,影響勞工退休金權益,爰要求勞動部嚴加督促地方政府加強查處並輔導補足,以保障勞工老年經濟生活安全。
  • 提案人
    李彥秀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三十二)有鑑於現行《基本工資審議辦法》中之決策機制、調整指標、調整程序及執行機制尚未法制化,導致審議過程易發生爭議,如因審議委員會不具最終決定權,決議送至行政院核定時反遭否決。基本工資調整公式紊亂,未能符合勞工實際生活所需,致勞資雙方長期於薪資調幅上難達共識;為避免物價上漲、薪資始終不漲的現狀落差,為滿足勞工及受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所需,保障勞工及其家庭的最低生活水準,「最低工資法」立法勢在必行,且蔡英文總統曾在選前表示,要儘速推動最低工資法制化,勞動部當初亦許諾要在年底前提出草案,現已邁入年終,呼籲應儘快履行當初對選民作出之承諾。爰要求勞動部於105年年底前提出「最低工資法」草案,並於106年2月底前,完成北、中、南、花、東至少5場公聽會及相關影響評估後,將最低工資法之法制工作研擬推動時程及其配套措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黃秀芳 吳玉琴 
    (三十三)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並未排除部分工時勞工之適用,休假及相關權益均依照均等待遇原則及比例原則,給予相當日數。惟部分雇主或勞工可能不清楚相關法令,致使部分工時勞工權益受損。為保障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權益,爰要求勞動部加強勞動基準法令之研習及宣導,使事業單位及勞工瞭解相關法令之規定,以落實勞動法令。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三十四)為確保勞資關係穩定並促進產業與經濟發展,我國基本工資審議制度係採「社會對話」機制,乃政府、雇主和勞工三方建構社會夥伴平台,進行協商談判並形成最終決策產出。惟105年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在5位資方代表缺席之下仍得依法召開,拍板確定調漲基本工資高達5%,雖嘉惠廣大邊際勞工與部分工時工作者,但資方代表逾三分之二缺席,致基本工資之審議業已失去「社會對話」之精神,足見現行「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缺漏甚大。爰要求勞動部應儘速研議訂定最低工資法,對於最低工資審議制度,做更明確之規範,以符合社會對話之意旨,避免類似爭議情事再現,並將辦理情形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蔣萬安 陳宜民 
    (三十五)依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願之權。又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訴願法第63條及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4條規定,訴願人及爭議審議申請人有到會陳述意見之機會。勞動部勞動法務司辦理有關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業務及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爭議審議業務,應加強落實保障訴願人及爭議審議申請人到會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將訴願決定書及爭議審議審定書公開上網供民眾查詢,以期提高透明度及中立客觀性,實有必要。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黃秀芳 
    (三十六)勞動部之「勞動法令查詢系統」,係提供民眾勞動法令資訊,故應蒐錄完整及最新法令資料。對於具一體適用、通案性,且不涉及個人隱私或企業營業秘密之行政解釋,勞動部應於6個月內完成檢視,並納入勞動法令查詢系統供民眾查詢,以確實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三十七)依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願之權。又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於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另勞工保險條例第5條第3項及就業保險法第3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其中勞動部勞動法務司辦理有關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業務及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爭議審議業務,其104年訴願案件收辨總件數為2,781件,高居行政院各部會第一,另104年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爭議審議審結案件亦高達3,750件,應充實辦理案件所需人力,以期提升審結案件效率,落實保障人民救濟之權益。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劉建國 楊 曜 
    (三十八)勞動部規劃近2年報廢老舊公務車2輛,並汰換客貨車1輛,惟106年預算書說明註記為新增購置,易使立法院討論審查時造成誤解,爰請勞動部未來各項預算科目說明用詞應力求精準,以茲明確。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蔣萬安 陳宜民 
    (三十九)自105年6月起,外勞人數已破60萬人,且失業率自105年6月起至8月分別為3.92%、4.02%及4.08%逐月升高,若對外勞引進人數不設定警戒上限,恐造成國人薪資福利、勞動條件及工作環境條件下降,甚至使企業更依賴外勞,而不願改善薪資福利與工作環境,形成外勞引進越多,缺工問題越嚴重之惡性循環。政府應循就業服務法第42條精神,在引進外勞補實企業缺工與國人就業間取得平衡,避免過度引進外勞而排擠國人就業,以提供國人友善之就業環境。爰此,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提出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訂定進度之說明。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四十)根據勞動部勞動檢查統計,近3年來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中,以違反第24條延長工時工資事項者最多,約占總違反件數五分之一。另外,違反工時、例假日規定、假日加班未給工資或加班費之違法情形亦名列前茅。鑑於105年起勞工工時縮短為每週40小時,推動週休二日,以避免勞工工時過長,影響其身心健康及家庭生活。為確保政策有效落實,勞動部應加強勞動檢查,保障勞工權益。爰要求勞動部應統整各縣市勞動檢查情形,建置違法雇主查詢系統,提供方便、完整的查詢服務,以利求職者和在職勞工查詢之用,勞動部應於2個月內提出規劃報告,並於6個月內建置完成。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劉建國 蔣萬安 
    (四十一)經查勞動部104年度各項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結果發現,國內雇主因延長工作時間及未依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而違法之比例仍相當高;又勞工無論是以具名或匿名方式向勞檢機構申訴,或由第三方來檢舉,亦常見有不慎透漏資訊,以致勞工遭致雇主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之情事。為提供勞工完善之勞動條件,實應嚴格監督各地方主管機關強化勞動檢查之機制,並督促企業遵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爰此,建議勞動部於1個月內研議檢討之方案並提出書面報告,以保障勞工之基本權益。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劉建國 蔣萬安 
    (四十二)依據106年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106年度「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之經費200萬2千元,但有關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大專院校兼任教師納入勞動基準法及勞動權益確保事宜,尚待與教育部及銓敘部等相關部會協調推動。爰為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大專院校兼任教師勞動權益之確保,勞動部應持續與外界溝通,並洽商相關部會循序推動適用勞基法事宜,確實洽商教育部及銓敘部等部會依既定時程循序推動。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吳玉琴 
    (四十三)依據106年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106年度勞動部主管公務預算編列619萬3千元之性別預算。經查,我國女性勞動參與率目前仍略低於世界主要國家,以104年度為例,平均勞動參與率為58.7%、男性與女性之勞動參與率各為66.9%及50.7%,存在明顯差距。其中,女性勞動參與率僅高於日本49.6%,低於韓國51.8%、香港54.8%、美國56.7%及新加坡60.4%,顯示政府改善友善女性勞動力之就業環境仍待努力。爰勞動部應針對如何協助提升女性勞動參與率,與健全友善環境政策等,確實檢討並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吳玉琴 
    (四十四)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06年預算報告,為辦理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相關業務,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各828萬6千元及4億8,348萬3千元,合計為4億9,176萬9千元。經查,105年度截至6月底預算執行率僅15.46%。勞動部所屬各單位應強化因應貿易自由化相關經費運用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核實編列預算,俾資源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衝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吳玉琴 
    (四十五)長年來,我國外籍移工遭雇主監禁、施暴等不人道對待之案例不絕,相較本國籍勞工、移工人身安全遭受侵犯遠為嚴重。而究其緣由,此間主要原因之一,係移工人身自由易遭雇主及仲介限制。在移工於我國處社經、文化弱勢且極度缺乏人際網絡支持的情況下,雇主及仲介舉凡扣留其護照、居留證、銀行存摺乃至限制通訊,均足以實質剝奪移工在台之人身自由,致使其難以避害。
    據查,目前針對雇主或仲介非法扣留移工之護照、居留證或財物,政府係依《就業服務法》第54、57、67、72條之相關規定,予以罰鍰或廢止、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等處分。然而,對照移工人身自由遭實質剝奪而易遭受之暴行,現行法規僅得對雇主或仲介扣留移工證件、財物給予行政處罰,實難嚇阻此等行為,亦不符合所致損害與懲罰間比例。又,針對移工遭雇主監禁、施暴,目前司法慣以《刑法》第302條「妨害自由罪」與第304條「強制罪」論處。至於以移工在台處境,扣留其證件與財物雖已足實質剝奪其人身自由,然就司法認定,仍尚不滿足妨害自由罪與強制罪之構成要件。故,如政府欲有效嚇阻雇主及仲介扣留移工證件、財物,從源頭減少移工遭雇主施暴機會,主管機關實需其他可用之法律工具。
    自現行《勞動基準法》第5條「強制勞動罪」制定以來,主管機關以其與《刑法》第302條「妨害自由罪」以及第304條「強制罪」存在競合為由,從未引以執法。然,比起《就業服務法》第54、67、72條僅規定行政處罰,「強制勞動罪」訂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又,相較《刑法》屬法務部主管,須尊重主管機關對法律解釋,《勞動基準法》為勞動部主管法規,主管機關自可對之進行適法之解釋。綜上,考量外籍移工在台處嚴重弱勢,其人身自由、安全亟需政府積極介入保障;針對我國雇主、仲介慣常扣留移工證件、財物而實質剝奪其人身自由,爰要求勞動部秉全國勞政最高主管機關應有之保護勞工立場,儘速邀集法務部、司法院等相關單位,研議是否滿足《勞動基準法》第5條「強制勞動罪」之構成要件。俟後,並再擴大邀請學者專家及移工團體舉行座談或研討會,廣泛蒐集意見,考慮作出對《勞動基準法》第5條之保護性解釋。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四十六)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年度單位預算,於「保險業務─保費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補助職業工會及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之行政事務費2億8,226萬2千元。經查:依勞保局102至105年度7月底查核投保資格、投保薪資異常之職業工會及漁會甲類會員之情形可悉,取消投保資格之比率各為47.88%、40.54%、37.54%及40.73%,更正投保薪資之比率分別為94.14%、97.39%、94.95%及95.08%,而雙重加保通知件數各為29萬3,428件、23萬8,672件、23萬7,159件及10萬5,746件,不符規定比率甚高,顯示職業工會及漁會針對被保險人之加保資格、投保薪資及重複納保之審核作業未盡確實。
    各職業工會或漁會每月向會員收取之勞保費,如未依勞保條例規定期限彙繳至勞保局,其所屬會員之各項給付將遭暫行拒絕給付,對所屬會員之權益影響至鉅,但如會員應繳之保險費已繳至工會,於申請各項給付時,提具工會開立之證明,則不受影響,惟據勞保局統計,截至105年8月31日,計有桃園縣大客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等5個職業工會積欠勞工保險費已逾繳費寬限期,前開情形顯示部分職業工會及漁會財務管理未臻健全。依勞工保險局管理職業工會預收勞工保險費作業須知第4點規定,勞保局可定期訪查,或配合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不定期訪查,鑑於部分職業工會及漁會之財務管理未臻健全,允應提高其定期訪查家數,另協調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酌予提高不定期訪查之家數及頻率,以督促其儘速改進。職業工會及漁會辦理會員之保費收繳業務,其財務業務之管理是否健全攸關會員權益至鉅,惟部分職業工會及漁會審核被保險人之加保資格、投保薪資未盡確實,有重複納保情形,且有財務管理未臻健全之情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行並協調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高訪查家數及頻率,以督促其儘速改善。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吳焜裕 陳曼麗 江永昌 
    (四十七)勞委會民國79勞動二字第17873號書函中之「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之範圍,係屬事實認定問題。所示勞工未於年度終結時休完特別休假,如係因事業單位生產之需要,致使勞工無法休完特別休假時,則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應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至於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如係勞工個人之原因而自行未休時,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
    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2年勞上易字76號民事判決表示:「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工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可見勞工申請之特別休假,雇主應照給工資,勞工若未申請特別休假,仍照常工作,雇主即應加倍發給工資,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該實際從事工作之休假日應得之工資,雇主自應給付工作日之工資及未休假之特別休假工資,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亦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則勞工只要於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有應休而未休之特別休假,雇主即應按其日數發給勞工特別休假工資。由於勞動基準法第3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均未限制勞工應休而未休之原因,是勞工應休而未休,自不以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為限,雇主自不得以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拒絕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勞委會79年9月15日台勞動二字第21827號所函釋……,將雇主所應發給之特別休假工資限制於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致勞工未休完特別休假,與上開規定明顯不符,該勞委會命令自屬違法,不能採用。如上文所示,自始函釋違法並無後續舉證之辯證,爰建請勞動部再次重新思量該勞動二字第17873號書函內文之合法性,為維護普羅勞工朋友於勞動基準法第24條之權益保障,建請勞動部研究廢除該文函釋。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劉建國 林淑芬 
    (四十八)有鑑於我國勞資爭議事件不斷,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數居高不下,依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除案件審查程序龐雜外,所有工作僅得由設置之裁決委員分組進行之,造成裁決機制中,事關勞資糾紛癥結之資料蒐集、調查、言詞陳述等程序難以整全落實。為提升我國整體裁決機制之品質,發揮裁決委員會之實質運作效能,爰此,建請勞動部檢討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所面臨之問題,修正相關法規,補足所需之人力並提出健全裁決制度之規劃報告,於2個月內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我國於100年建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並設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處理相關案件之審理。裁決委員會之委員共7至15人不等,皆由我國熟悉勞動法規及長期接觸勞動實務面之專業人士,以兼職方式任之。再者,進一步參酌歷年申請裁決案件統計數據,每年申請件數落在50至60件不等。經查,整體審理程序從資料蒐集、調查、言詞陳述至最終裁決決定,皆僅得由裁決委員分組進行之,在具時間及申請人壓力下,不僅造成裁決委員勞動狀況不甚理想,亦可能直接影響案件審理之品質。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4條第2項規定,裁決會必須依職權「主動」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但現多由勞工自行舉證、聘請律師,勞資實力不對等,不利於弱勢方之勞工爭取權益,勞動裁決機制難以落實,爰此,要求勞動部強化勞工關於權利事項勞資爭議之處理機制,須達到迅速、專業、便宜之目標。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黃秀芳 吳玉琴 
    (四十九)前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前局長詹克斯(W.Jenks)曾說:「勞工教育要使勞工有能在這日益複雜而機動的社會中,負起促進政治安定、經濟進步和社會正義的更大責任」。實施勞工教育益處,並不僅只對勞工有益而已。企業方面,可因實施勞工教育而提升員工素質,增加對外的競爭力,使企業得以永續經營發展;工會方面,工會可藉由辦理勞工教育來使勞工了解到自己應有的權力及義務,更可使順利推展勞動事務和資訊。
    我們都了解勞工教育的重要性,但是基於現實的各種考量,使得勞工教育成效不彰,且多數勞工教育重點僅在技能訓練與培養,對於目前勞動條件與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少有宣導,以至於多數勞工對於勞動基準法等法令不清楚,進而常有勞資糾紛或是長期被稱血汗工廠的場內勞工不自知。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就現行勞工教育提出檢討報告,擬定並推動讓勞動條件意識提升的具體執行方針,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劉建國 洪慈庸 
    (五十)我國目前每年有231萬勞工受有家中長者照顧責任,每年有13萬3,000人因不堪家庭照顧及工作雙重壓力而「介護離職」,因照顧而減少工時、請假或彈性調整的勞工則約有17萬8,000人,且尚須面對每月約2萬元之照顧耗材費用及動輒數萬元之輔助設備費用,經濟、心理及照顧壓力龐大,因此而生之社會案件層出不窮。我國自105年起每年勞動力將減少18萬人,介護離職之情形將日益嚴重。日本「零介護離職計畫」為減緩介護離職情形訂有「照顧休假」,我國則未有任何針對在職照顧者之政策。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提出防止介護離職之政策及研議「照顧休假」之修法草案,並推動友善在職照顧之職場措施,提升國內企業或雇主對在職照顧者之支持,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第2項 勞工保險局原列31億1,203萬7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1億1,193萬7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一)106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編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3億0,565萬4千元,推動各項行政業務及運用各類媒體、活動進行政策溝通等業務。查勞工保險局運用媒體進行政策宣導,主要以報章刊載及廣播託播等為主,觸及民眾族群有限。爰凍結「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100萬元,要求勞工保險局針對不同年齡層族群提出多元化媒體宣傳計畫,並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2.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255萬9千元政策宣導費用,經查勞保局保險業務、勞工退休金業務均已編列政策宣導費用,且當今新媒體興起,透過傳統媒體廣告方式成效遞減,是否仍有必要編列大筆政策宣導費用。考量政府財政拮据,相關費用應撙節使用,且應尋找更有效之宣導方式,爰凍結「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100萬元,俟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劉建國 蔣萬安 
    (二)106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保費業務」之「獎補助費」預算合併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保險業務」項下「保費業務」之「獎補助費」編列2億8,226萬2千元,補助職業工會及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之行政事務費,經查部分職業工會及漁會審核被保險人之加保資格、投保薪資未盡確實,105年7月底經查核投保薪資異常之職業工會,取消投保資格比率為40.73%,雙重加保件數為10萬5,746件。另經人權團體與移工團體揭露漁工雇主拒替外籍移工投保勞保,或部分職業工會及漁會雖每月向會員收取勞保費,惟未依規定限期繳至勞保局,對該會員權益影響甚鉅,爰凍結「獎補助費」預算500萬元,俟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吳玉琴 陳 瑩 
    2.106年度勞工保險局單位預算項下「保險業務」,編列「獎補助費」2億8,226萬2千元,補助職業工會、漁會、海員總工會、船長公會等團體,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之行政事務費,較105年度預算數增列1,935萬7千元。然而,職業工會及漁會之保費收繳業務及財務管理長期以來未臻健全,勞保局每月均有公布積欠勞工保險費已逾繳費寬限期之職業工會名單,且部分職業工會及漁會審核被保險人之加保資格、投保薪資未盡確實,及有重複納保情形。
    次查,106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之「保險成本」編列「呆帳」3億5,899萬7千元,係按其他應收款及催收款項餘額依回收情況提列呆帳,較105年度預算數3億2,508萬3千元增列3,391萬4千元。綜上,職業工會及漁會辦理會員之保費收繳業務,其財務業務之管理是否健全攸關會員權益至鉅,勞動部應持續增加對職業工會及漁會之訪查及頻率,督促其儘速改善,經勾稽有欠繳情形者即不予核撥補助。爰凍結106年度「保費業務」之「獎補助費」預算500萬元,俟勞動部有效改善其財務管理,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鍾孔炤 
  • 連署人
    陳 瑩 吳玉琴 陳曼麗 
    (三)勞保局於103年2月17日改制為公務機關後,有關106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相關預算編列使用內容空泛且說明內容紊亂,「資訊業務」費用使用監督不易,請勞保局以後預算除應撙節使用外,對於各項預算項目應評估效益後始得編列,以發揮預算最大效益。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劉建國 楊 曜 
    (四)106年度「保險業務」項下「企劃管理業務」包含:辦理企劃研究、法律事務、業務查核管考等業務,編印法規及手冊,購買編譯國內外社會保險制度書刊資料等;推動研究發展業務,辦理自行研究獎勵;積極推動主動服務工作,加強各項業務及便民服務宣導,辦理業務說明會暨各項講習會等,相關影印費用與研習會辦理費用,監督不易,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相關經費應落實撙節原則,響應節能減紙政策,減少刊物印刷等費用,以發揮預算最大效益,並避免浮濫編列。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吳玉琴 
    (五)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企劃管理業務」項下推動研究發展業務,為鼓勵辦理自行研究編列獎勵業務費用,然該項業務費用說明不清,勞保局給付業務效率屢遭民眾詬病,又考量近年政府經費拮据,浮濫編列恐影響國人觀感,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逐年檢討經費編列妥適性,應落實自行研究案之審查,避免浮濫發給獎勵。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蔣萬安 陳宜民 
    (六)106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編列「保險業務」項下「保費業務」,辦理職業工會、漁會及機關團體被保險人資格審查等業務經費。依勞保局102至105年度7月底查核投保資格及投保薪資異常之情形,投保不符規定之比率甚高,顯示職業工會及漁會審核投保人資格及相關資料之作業未盡確實,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加強宣導勞工保險之正確投保觀念,並督促各職業工會、漁會覈實審查會員加保資格及投保薪資。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七)按我國地處亞熱帶及板塊交界,颱風、地震素來頻繁。加以近年,全球暖化造成極端氣候,寒流、熱浪等各類天災益增,所致損害日愈嚴重。又,當代高科技風險社會下,各種工業意外與生化、疫病災害迭生,天然、人為災害結合更形成複合式災害。如何預防災害,保障民眾生命安全,實為政府面臨之重大課題。勞工因災害期間出勤而致傷亡案例不絕,勞保局未另行針對颱風天事故建立相關欄位,致無該類統計數據,顯見行政機關並未對我國勞工於災害期間出勤之風險,有足夠重視、掌握。為督促行政機關了解、掌握勞工於災害期間出勤風險,請勞保局參酌《災害防救法》第2條對「災害」定義,建立勞工因災害期間出勤發生事故申領職災給付之相關統計。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八)106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編列「保險業務」項下「農民保險業務」之「業務費」,辦理農民加退保、資格審查及給付等業務。目前各地農會於審查農民保險資格時辦理現地勘查等事項,倘發現不符加保資格條件與規定者,則向勞保局申報退保。另依勞保局資料顯示,農保被保險人與農委會統計之農業就業人口顯有落差,非從事農業工作卻參加農保或領取老農津貼者有待清查,監察院亦曾就相關情事提出糾正,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配合主管機關加強農保資格之查察。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九)政府為保障國人老年經濟安全,就各類職域人員建立退休及保險制度,以建構多層次保障體系,惟勞保局106年度預算書揭露,「依據本局105年2月精算報告,以104年底為基準日,……,精算104年底勞保普通事故老年、失能及死亡給付之過去服務應計給付精算現值約9兆6,716億元,扣除截至105年6月底已提存普通事故責任準備7,433億元,餘額為8兆9,283億元」,準此,勞工老年經濟安全仍存在不確定性。政府建置各類職域退休及保險制度,係為保障國人老年經濟生活安全,惟針對勞保之最終財務責任歸屬未臻明確,允應併同年金改革制度全面檢討,俾消除勞工老年經濟安全之不確定性。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蔣萬安 陳宜民 
    (十)年金改革為當前國家重大議題,有關勞保財務問題,因年金制度實施前之勞工保險保費長期低收,造成基金存在龐大的潛藏債務問題,一旦開始實施年金之後,將使勞保財務危機更快浮上檯面,為使勞保能永續經營,民國97年7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有關年金制度之修正條文,同時通過民進黨黨團所提附帶決議:「行政院應於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清算勞保潛藏債務總額,建請自民國九十八年起分十年平均編列預算撥補。」然至今8年多以來,行政院未曾依照決議編列預算撥補,致使勞保基金潛藏債務缺口越滾越大。
    查勞保局106年度預算書揭露,「依據本局105年2月精算報告,以104年底為基準日,……,精算104年底勞保普通事故老年、失能及死亡給付之過去服務應計給付精算現值約9兆6,716億元,扣除截至105年6月底已提存普通事故責任準備7,433億元,餘額為8兆9,283億元」,準此,勞工老年經濟安全存在不確定性。且勞保現行條文對於最終財務責任歸屬未臻明確,有別於其他各職域社會保險之虧損撥補責任歸屬明確。為保障勞工老年經濟生活安全,應併同年金改革制度全面檢討,並釐清具體財務撥補計畫,俾消除勞工老年經濟安全之不確定性。
  • 提案人
    鍾孔炤 
  • 連署人
    陳 瑩 吳玉琴 陳曼麗 
    第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原列18億2,491萬3千元,減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2,400萬元、第2目「勞動力發展業務」134萬9千元﹝含第1節「綜合規劃」10萬元、第3節「就業服務」124萬9千元(含「推動並督導就業服務業務」24萬9千元)﹞、第4目「技能檢定中心管理」8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減列2,614萬9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7億9,876萬4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19項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總數4億8,348萬3千元,99年2月行政院為因應簽訂各國自由貿易協定的衝擊,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至104年8月為止歷經4次修正,分10年共編列982億1,000萬元預算,主要分為振興輔導、體質調整、損害救濟。與勞動部業務有關者,為振興輔導科目下之協助勞工穩定就業;體質調整科目下之協助勞工轉業及再就業;損害救濟科目下之協助勞工穩定就業、損害救濟科目下之協助勞工穩定就業、協助勞工轉業及再就業。並具體規劃有:辦理勞工技能提升、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受影響事業單位在職勞工薪資補貼;失業勞工求職交通補助、搬遷補助、租屋補助;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臨時工作津貼;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待業生活津貼;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就業獎助生活津貼;職務再設計補助;職場學習津貼;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工作津貼、創業協助;協助取得技術士證措施等11項。惟該等方案係依照「進口損害」救濟思維制定之,必須經過廠商或勞工申請經貿易調查委員會審議以被動認定之,對於因資本外移對勞工的衝擊缺乏警覺性。以與中國簽署的兩岸經貿協議(ECFA)為例,自100年至105年4月,我國赴中國投資的核准案件數達666件,計7億6,672萬5,100美元,因此受牽連的勞工人數,係未能掌握以提供協助。本方案雖以「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為名,惟其係為因應ECFA所制定者,之於與巴拿馬、瓜地馬拉、尼加拉瓜、薩爾瓦多、宏都拉斯等國所簽訂之自由貿易協定(FTA)適用之成效尚有疑義。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至105年10月為止,勞動部依據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協助之廠商與勞工的相關統計資料,如各項補助措施之件數(含廠商及勞工)、金額、與執行之分署;並應於3個月內提出因大量解僱對勞工造成衝擊之主動提報機制,其內容應包含:(1)整合勞動部主管的「大量解僱通報清冊」與異常「大量轉出、解約」(不含一般3年到期解約者)外勞兩項情報,得知事業單位異動的訊息。(2)主動提報事業單位異動訊息以書面方式轉交經濟部,提供投審會審查國人赴大陸投資許可之參考;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驗該事業單位是否屬因應貿易自由化指定產業之對象,並提供對應之輔導措施。(3)經確認為因應貿易自由化指定產業之企業與企業的勞工,即進入勞動部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協助措施之處理機制。爰此,凍結「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400萬元,俟勞發署完成上述事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鍾孔炤 
    (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避免或降低不景氣對勞動市場之衝擊,頒訂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始得暫停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並於無薪假期間辦理「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協助無薪假勞工參加訓練課程,並於訓練期間發給訓練津貼。惟實施成效卻是企業開辦課程意願低,勞工報名官方訓練課程意願亦不高。問題核心在於勞工領取津貼之權利,仍取決於雇主是否提出申請。如果企業沒有意願,穩定就業資源就無法照顧勞工,爰「一般行政」在排除人事費後凍結十分之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檢討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吳玉琴 陳曼麗 
    (三)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綜合規劃」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30萬元,俟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據「勞職外字第0950502128號函」要旨所示,工作並非以形式上之契約型態或報酬與否加以判斷,若「外國人」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即令無償,亦屬工作。然該函釋不僅顯與勞雇關係建立、約定勞動契約等相關勞動法學術通說與實務見解有所違背,且另查勞動契約法第一條所稱「勞動契約」,係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在「從屬關係」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職是之故,所謂勞雇關係、勞動契約之確立,「從屬關係」與「給付報酬」密不可分,且105年9月已有行政法院判決推翻主管機關函釋見解,顯見前開函釋顯有不當之處甚至有違反相關勞動法規之餘。爰此,「綜合規劃」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廢止「勞職外字第0950502128號函」,另行發布函釋以符合現行相關勞動法規,避免歧視外籍勞工之爭議再起,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2.美國在台協會所公布之2016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台灣部份,經查於雇主薪資給付不足之部份,外籍移工之膳宿費經由民間移工與人權團體多次揭露,雇主於薪資扣除該筆款項後並無等價對待外籍漁工之吃住照顧。爰「綜合規劃」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移工之膳宿費金額上限數目下修之可能,會同參考各外籍移工工會、NGO及專家學者之意見重新規劃考量,排出實務上合理必要性與修正範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吳玉琴 陳 瑩 
    (四)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訓練發展」預算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鑑於新政府上台以來兩岸關係急凍,加入「中國大陸」所主導之「東協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架構(RCEP)」眼見遙遙無期;而有賴美國協助加入之「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TPP)」,因美國新任總統當選人川普(Trump)於選前即誓言將退出TPP,故我國進一步參與TPP之可能性極低。綜上所述,新政府於短期內加入TPP、RCEP基本無望,故貿易自由化對於相關產業之衝擊尚待進一步評估。爰此,「訓練發展」預算凍結100萬元,待我國經貿關係有所重大突破,相關就業衝擊更形顯著,且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具體遭衝擊事業單位辦理因應貿易自由化訓練措施之必要,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2.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之「訓練發展」編列953萬8千元,辦理推展職業訓練發展業務之相關事宜。近年來產業缺工與高失業率併存,顯示勞動力發展署規劃辦理之失業者職前訓練,未能發揮提供尋職者接軌產業需求之功能,立法院多次要求勞動力發展署檢討課程規劃,務求切合產業脈動,以協助產業獲得所需人才,兼以失業者重回就業市場,卻無顯著效益。為使勞動力發展署重視此問題,爰凍結「訓練發展」預算100萬元,俟勞動力發展署提出改善專案報告(內容需有失業勞工參與職前訓練後就業情形,至少為期半年的追蹤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吳玉琴 陳 瑩 
    3.勞動部資料指出,50到55歲的中高齡勞動力參與率,台灣是69.6%,其他國家如:韓國78.8%、日本85.2%、美國78.2%,顯然台灣中高齡勞動力參與率偏低。其中50歲到55歲男性的勞動力參與率從79年的90.87%,掉到103年的83.85%,此案更值得有關單位重視,勞動部應即早提出因應對策。
    以104年度為例,我國之平均勞動參與率為58.7%、男性與女性之勞動參與率各為66.9%及50.7%,存在明顯差距,其中,女性勞動參與率僅高於日本49.6%,低於韓國51.8%、香港54.8%、美國56.7%及新加坡60.4%,顯示女性勞動參與率尚待提升。基於上述理由,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訓練發展」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黃秀芳 
    (五)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預算合併凍結150萬元,俟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開宗明義指出,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惟勞動部肩負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衛生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應進用身心障礙者的義務機關構總計有1萬6,633家,未足額進用單位占9.42%,合計1,566家,公立單位占52家,私立單位則有1,514家。全國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未足額名單,私人單位以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及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最多,公立單位則有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以及國立東華大學等。雖然勞動部持續進行就業媒合服務、職務再設計、僱用獎助津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等計畫,並輔以加強宣導及獎勵等措施,以鼓勵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以提高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機會,但是很顯然地,勞動部對於身障者的照顧仍有待加強之處。基於上述理由,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預算15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黃秀芳 
    2.105年4月仍有1,575家公私立機關機構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不足人數2,168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範公私立機關機構須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惟目前公私立機關機構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逾2千人。爰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06年度「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計畫預算凍結15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強化各項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及職業重建服務等措施,協助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蔣萬安 陳宜民 
    (六)106年度勞動力發展署「分署管理」,5個分署合計編列12億3,873萬3千元,其中存在下列問題:(1)為促進青年勞動力發展,協助青年勇敢築夢、踏實圓夢,行政院於103年3月間核定推動「青年圓夢計畫」。然以104年度數據觀察,該年度青年平均勞動力為88.6萬人、參與率29.36%,低於美國(55%)、日本(43%)及新加坡(37.5%),與世界主要國家相較亦屬偏低,應儘速改善。(2)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發布的資料顯示,全世界15到24歲青年失業率達13%,約為整體失業率的兩倍,台灣去年9月統計20到24歲失業率達13.03%,是整體4%的三倍多,青年失業率問題,仍居多不下,多年未曾改善。(3)國發會擬定「育才、留才及攬才整合方案」,並於103年4月間獲行政院核定,計畫期程103至105年度,103年度經費124億餘元、104及105年度均為107億元,總經費339億餘元。惟觀諸近兩年我國與世界主要國家之勞動參與率資料可悉(見附表),以104年度為例,我國之平均勞動參與率為58.7%、男性與女性之勞動參與率各為66.9%及50.7%,存在明顯差距,其中,女性勞動參與率僅高於日本49.6%,低於韓國51.8%、香港54.8%、美國56.7%及新加坡60.4%,我國之女性勞動參與率低於多數之世界主要國家,顯示女性勞動參與率尚待提升。(4)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方面,105年度「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之預算執行情形偏低,桃竹苗分署執行率僅42.83%,中彰投分署執行率僅45.60%,高屏澎東分署執行率僅45.58%,均遠低於平均值的49.97%,效率不彰,應予以酌刪。基於上述理由,爰凍結「分署管理」預算1,0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資料來源,勞動統計月報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黃秀芳 
    (七)106年度勞動力發展署「分署管理─辦理職前訓練」,5個分署合計編列4,633萬5千元,其中存在下列問題:(1)勞動力發展署規劃各分署辦理,或委託民間團體、地方政府辦理之失業者職前訓練,係扮演提供尋職者接軌產業需求之關鍵角色,故應切合產業發展規劃課程內容,藉以迅速調和就業市場之供需。(2)國內失業與缺工問題同時並存,產業缺工率在98年2月僅1.80%,之後即突破2%,103年8月、104年2月已提高至3.15%及3.17%,產業缺工情形日益嚴重,尚未獲得緩解,凸顯近年來所規劃辦理失業者職前訓練,未能切合產業人才資源發展所需。基於上述理由,爰凍結各分署分支計畫「辦理職前訓練」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黃秀芳 
    (八)106年度預算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正式人力1,039人,加計辦理就業安定基金業務29人,合計1,068人;而106年度預計進用臨時人員、勞務承攬及派遣人力各為534人、1,472人及712人,非典型人力合計2,718人,是正式人力的二.五四倍。勞動部為勞動力之主管機關,但所屬勞動力發展署僱用非典型人力之比重過高,顯然不符合社會期許。106年人力規劃雖符合部長承諾「……有比較多派遣人力的勞動部發展署,明年起每年減少3%」,惟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機關(構)仍應全面檢討非典型人力之運用,並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於3個月內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劉建國 楊 曜 
    (九)106年度預算案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正式人力1,039人,加計辦理就業安定基金業務29人,合計1,068人;而非典型人力以公務預算及就業安定基金支應103人及2,615人,合計2,718人,包括臨時人員534人、承攬人力1,472人、派遣人力712人等,達正式人力之二.五四倍。勞動部為勞動力之主管機關,但所屬勞動力發展署僱用非典型人力之比重過高,顯然不符合社會期許,惟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機關(構)仍應全面檢討非典型人力之運用,並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於3個月內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黃秀芳 
    (十)國內目前勞動派遣、勞務委外、定期契約等「非典型雇用型態」盛行,勞動部為捍衛勞工權益之行政機關,所屬機關勞動力發展署進用非典型人力情況嚴重,且多年來未確實改善,102年僅進用2,881人(臨時人員:501人、承攬人力:1407人、派遣人力:973人,共2,881人)。勞動部為勞動行政之最高主管機關,但所屬勞動力發展署過度仰賴非典型人力推動業務,顯不符合社會期許。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機關(構)應全面檢討非典型人力之運用,並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並於3個月內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十一)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設有全球資訊網站等,得以提供民眾查詢相關業務,然而該相關網站使用不便,更新速度緩慢,已提醒多次皆未改善。經查105年7月「台灣就業通」網站遭到入侵,被竊取3萬多筆民眾個資,至今105年11月未對網站進行通盤檢討與修正,儘管勞動力發展署表示已加強對「台灣就業通」監控,分析資訊資料,並將預設密碼複雜化,但長期以來對網站維護等相關作業未有積極作為,實不可取。基此,要求勞動力發展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整體網站改善之具體方案。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吳玉琴 陳 瑩 
    (十二)「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訓練發展」中「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包含各分署辦訓業務之作業、執行績效評估等相關事宜,需業務費151萬2千元;協調聯繫、追蹤管考服務工作,編列業務費459萬8千元。協調聯繫、追蹤管考等預算編列高額經費,效益值得商榷。相關預算監督不易,應撙節使用,避免浮濫編列。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檢討因應貿易自由化職業訓練業務執行成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吳玉琴 
    (十三)「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就業服務」中「補助辦理就業保險業務所需行政事務費」預算單一僅針對就業保險業務所需行政事務費,計畫內容不明,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說明該計畫主要內涵、過去執行成效及行政業務預算應儘量撙節使用,避免浮編預算。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吳玉琴 
    (十四)勞動力發展署轄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目的乃便利民眾直接聘僱或續聘外籍勞工管道,減輕外籍勞工來臺工作負擔。然而過去雇主習慣仰賴仲介,因此鮮少注意外勞合約與居留證到期日不同之問題。故當雇主脫離仲介轉向使用直聘中心時,經常發生外籍勞工合約未到期,但居留證先到期卻忘記展延等問題,導致外籍勞工必須飛回母國一趟再回台灣之窘境,勞民傷財。爰要求直聘中心,若雇主於該中心續聘外籍勞工,應主動通知關於外籍勞工居留證到期之事宜,以解決明明尚有合約,但卻因居留證到期被強制遣送回國之憾事。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十五)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06年度公務預算及就業安定基金因業務所需,除正式人力外,尚進用為數眾多之臨時人員、承攬人力及派遣人力等非典型人力。而非典型人力以公務預算及就業安定基金支應103人及2,615人,合計2,718人,包括臨時人員534人、承攬人力1,472人、派遣人力712人等,達正式人力之二.五四倍。政府機關運用人力雖力求精簡化及彈性化,然過度仰賴非典型人力辦理常態性工作,易影響機關長期業務之運作,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運用非典型人力之比例甚高,允應參照立法院決議全面檢討人力資源配置,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建立派遣人力之控管機制,逐年降低派遣人力僱用,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蔣萬安 陳宜民 
    (十六)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06年預算評估報告,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06年度編列5,604萬7千元,加計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案編列3億3,359萬8千元,合計為3億8,964萬5千元經費「自辦職前訓練」;另編列1,336萬4千元及就業安定基金經費9億1,085萬7千元,合計9億2,422萬1千元「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職前訓練」,及就業安定基金編列3億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前訓練」。經查:產業缺工率在98年2月僅1.79%,之後即突破2%,103年8月、104年2月已提高至3.15%及3.17%,產業缺工情形最高,雖104年8月及105年2月略為下降至2.61%及2.69%,尚未獲得大幅緩解;而缺工人數占失業人數百分比亦由98年2月之19%,至103年8月、104年2月分別增加為50%及56%,104年8月及105年2月仍達44%,產業面臨缺工,凸顯近年來所規劃辦理失業者職前訓練,未能切合產業人才資源發展所需。主管機關應檢討課程規劃,務求切合產業脈動,以協助產業獲得所需人才,兼以失業者重回就業市場。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吳玉琴 
    (十七)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06年預算評估報告,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06年度「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計畫編列712萬5千元,另於就業安定基金編列「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業務」經費9億9,744萬9千元,經查:100年底至104年底未達法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公私立機關機構家數(未足額進用人數)各為1,672家(3,019人)、1,622家(2,667人)、1,514家(2,331人)、1,567家(2,312人)及1,562家(2,180人),截至105年4月仍有1,575家公私立機關機構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不足人數2,168人。公私立機關機構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逾2千人,應強化相關協助就業措施之有效性,以促進其就業機會。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吳玉琴 
    (十八)鑑於職前訓練係為提升失業者就業技能所推動之計畫,希望藉由培養專業技能,進而參訓者立即就業。勞動力發展署所提供之職業訓練調查報告中,卻無職訓後就業類別與職訓類別相關性之調查。亦即勞動力發展署未對「職訓之專業技能與就業率是否呈現正相關」進行調查,無法對於職訓計畫之成效進行有效評估。爰要求勞動力發展署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並完成職業訓練訓後就業調查報告,針對99年以來參訓者就業狀況統計,就「職訓專業類別」與「年齡與性別」分別製作2項統計表格,其中須將「就業類別同職訓專業類別」與「就業類別不同於職訓專業類別」之統計數字分別列出。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蘇治芬 
    (十九)為使青年人口能順利進入勞動市場,勞動部於就業安定基金106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6,868萬元,及「就業服務業務」編列「辦理促進青年就業計畫」6億0,881萬9千元。經查:勞動力發展署近年來持續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如: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青年就業旗艦計畫、雙軌訓練旗艦計畫、產學訓合作訓練及明師高徒等計畫)及「促進青年就業計畫」(如:青年就業讚、青年就業達人班及提升國高中(職)學生就業準備力、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辦理青年職涯發展中心等計畫,及促進青年就業計畫),以提高青年就業能力。104年度執行「青年職能開發業務」各子計畫之實際參與訓練人數均高於預期人數,訓後就業率除「明師高徒計畫」外,均高於85%,其中「明師高徒計畫」之訓後就業率僅47.28%,基於該計畫旨在協助青年學習在學校或專班式訓練中不易習得之技術,透過一對一密集式師徒訓練,協助青年在實務環境獲得專業技能,允應加強師傅資格之嚴謹審查,輔以持續追蹤並協助就業市場接軌,以提高訓練成效;而促進青年就業計畫實際參與訓練人次、服務人次或參加人次均高於預期人次。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人力資源調查統計結果,104年度整體失業率為3.78%,其中青年失業率12.05%,雖低於OECD整體(13.9%)、歐盟28國(EU-28)之20.4%及歐元區19國(EU-19)之22.4%,然卻高於亞洲鄰近之日本5.6%、南韓10.5%,且青年失業率仍達整體失業率之三倍餘,顯示青年失業率仍居高不下。勞動力發展署雖已執行青年職能開發及促進青年就業計畫,惟青年失業率仍居高不下,仍達整體失業率之三倍餘,勞動部應進行跨部會協調合作,進行相關措施之轉銜搭配,俾確實有效協助青少年投入職場。
  • 提案人
    吳玉琴 陳曼麗 吳焜裕 江永昌 
    第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原列7億3,452萬5千元,減列第3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中「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3,402萬5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26項

    (一)職業安全衛生署主責職災預防與職災重建業務,惟辦理成效有待加強,詳列如下:(1)國內外針對中小企業(以100人以下製造業與營造業為對象)推廣職業安全衛生皆有其困難性,可能原因包含成本考量、風險認知低,以致難以符合法規要求。勞動部自97年起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在地扎根計畫」,自99年起新增安衛家族工作項目,期盼透過大廠帶小廠的模式,由資源較豐富的大廠提供諮詢與教育,以落實職災預防教育宣導。惟該項政策推動至105年成立安衛家族數涵蓋勞工人數僅4萬人,涵蓋率僅0.76%。(2)另依審計部104年決算報告書,指出重大職災案件中,有近六成事業單位(計203家)於發生職災前未曾受檢。以事業單位規模分析,發生重大職災者以未達50人之小型事業單位占多數,共計272家,占全年重大職災件數之八成,50人以上之中大型事業單位計68家,僅占二成。顯然,中小企業職災預防仍需公部門資源投入引導改善。(3)此外,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補助計畫,範圍包含業務推廣、教育訓練與研習等相關活動及就業服務,以及其他就業穩定等相關事項,但105年度補助地方政府執行22項計畫,卻超過二分之一用於宣導、教育訓練與研習,其對於職災勞工重拾勞動力的效益有限。
    綜上,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檢討如何有效針對中小企業及微型企業,推廣職業安全衛生資訊,以及提供資源輔導協助落實職災預防,爰「一般行政」預算排除人事費後凍結十分之一,待職安署提出檢討改進計畫,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吳玉琴 陳曼麗 
    (二)106年度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職業安全衛生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因應我國長照2.0政策實施大量人力需求所致,從事照顧工作之照顧服務員之職業安全與健康為政府應積極關注之事項。尤其,鑒於照顧服務員因職業所引發之職業病,於勞工保險職業病之生活津貼申請多有不易,影響患病勞工生活甚鉅。依據民國98年修訂〈職業性肌腱炎診斷認定參考指引〉敘述有云:褓母為具潛在性暴露職業之一,係因:「長期抱小孩很容易沿著手大拇指方向產生無力的狀況。」同理,從事照顧工作的照顧服務員因其工作內容為:服務無法生活自理者,協助其翻身、起身、換尿布、盥洗、打掃、洗衣、及推輪椅外出等家事。並被照顧者多為老人,因患疾、老化、衰弱而臥床,無法自行活動,無論翻身、起身皆需有他人自背後腰間施力以扶起,而下床,則需他人抱起,並因無法站立、行走,因此需將之抱至浴廁以進行梳洗。若需外出,則將之抱至輪椅,繼而推輪椅以移動。
    依實務案例而言,多有從事照顧服務員工作者多因患有肱二頭肌腱炎、旋轉袖口肌斷裂等傷害,於傷病期間以職業病名目申請生活津貼而不獲准,其原因疑似因為勞工保險局對於患者提供暴露證據在「強度」、「長時間暴露」的認定之疑義所致。爰此,凍結「職業安全衛生業務」100萬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於3個月內會商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以針對居家服務機構、身障機構、老人機構內從事工作之照顧服務員發生職業病之原因進行研究,並提出修正參考指引草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鍾孔炤 
    2.106年度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編列3億5,390萬7千元,分支計畫「加強勞動監督檢查」編列預算金額1,061萬8千元,「落實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與管理」編列預算金額2億3,000萬元。經查,有關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條件法令之實施計畫,106年度以就業安定基金預算編列2億9,595萬8千元,由職業安全衛生署補助有意願之地方主管機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共325名,辦理勞動條件檢查。
    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檢查,依據勞動檢查法第5條規定:「勞動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動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專設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之。」除由北、中、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負責執行安全衛生與勞動檢查的實際任務外,另授權直轄市政府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署負責職業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檢查之推動、執行及監督,惟部分地方政府未能及時妥處,在檢查人力及經費均有限的情況下,應重點協助督促六都以外之地方政府強化監督該等縣市政府之處理效率,促請其儘速改善。爰凍結106年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改進效率之具體協助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鍾孔炤 
  • 連署人
    吳玉琴、陳曼麗 
    (三)106年度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預算1,009萬6千元,包括辦理研修職安衛生、勞動檢查法規相關會議,與研修勞動檢查方針。惟依據勞動部中程施政計畫施政綱要乃明載我國須持續檢討外籍移工政策與相關措施,目前仍有諸多尚須改善之地。依照美國在台協會所公佈之2016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台灣部份,指出在台灣漁船上工作的外籍勞工,許多都有遭到販運的跡象,如雇主未給薪或薪資給付不足、工時過長、身體虐待、供餐不足、及生活條件惡劣,成為我國在人權維護的死角與黑洞。105年監察院也正式發文彈劾漁業署就1名印尼外籍漁工SUPRIYANTO疑似在103年時於船上遭到虐待死亡事件,要求重啟司法調查。
    經查於雇主薪資給付不足部份,雖勞動部明定外籍移工膳宿費用最高上限可至新台幣5千元,惟於勞動契約載明於薪資扣除該筆膳宿費若高於2千5百元,該份勞動契約於移工母國駐台辦事處驗證時,易於遭到駁回,至雇主擅自修改收取金額,實則高額扣薪卻於勞動契約低報膳宿費扣除額,遭法院裁定違法敗訴,另經外籍移工之膳宿費經由民間移工與人權團體多次揭露,雇主於薪資扣除該筆款項後並無等價對待外籍漁工之吃住照顧。爰凍結「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預算7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移工之膳宿費金額上限數目下修之可能,會同參考各外籍移工工會之意見重新規劃考量並提出報告,並針對現有之雇主扣除漁工膳宿費確實花費於漁工身上與否排出具體勞動檢查工作項目、期程、考核及績效指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鍾孔炤 林靜儀 
    (四)勞動部為因應我國法定正常工時之縮短,修正「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俗稱過勞)之認定參考指引」,將渠等認定基準「長期工作過重」之延長工作時數(俗稱加班)均上調8小時。然主管機關希冀藉由法定正常工時之縮短,有效縮減勞工總工時,非於總工時不變之下,得以恣意增加延長工時之時數,惟此項法定正常工時之縮減,係回應近來我國多起勞工因過勞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的情事,此一論點對照104年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0條,並未同步配套修正第32條,對於一個月延長工時(俗稱加班)總數仍維持與過去相同,足堪佐證。爰此,凍結「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加強職業傷病通報、補助與重建」預算5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修正「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回復舊制之過勞認定基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五)據勞動部103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有28.2%的雇主不同意員工申請家庭照顧假。惟103年勞動檢查年報統計,查無任何一家事業單位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拒絕受僱者申請家庭照顧假,顯見勞動檢查業務之落實與成效尚待改善。爰此,凍結「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加強勞動監督檢查」之「業務費」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前開檢查業務之程序進行檢討改善,確保立法促進工作平等之措施得以貫徹,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六)經查,現行暴露評估監測方法過於老舊,無法有效反映實際狀況,恐導致暴露危害資料庫之資料可信度不足,爰凍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之「建置有害勞工健康之化學品危害暴露、評估及控制系統化機制」預算100萬元,俟職安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曼麗 鍾孔炤 
    (七)經查,現行暴露評估監測方法過於老舊,無法有效反映實際狀況,恐導致暴露危害資料庫之資料可信度不足,爰凍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辦理危害性化學品分級管理、危害通識、評估工作、危害資料及後市場查核」預算100萬元,俟職安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說明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 瑩 陳曼麗 
    (八)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業務費中編列進用勞動派遣共109萬8千元,預計進用勞務承攬5人,作為「一般行政」工作人力,鑑於近年政府財政拮据,人事凍結,然一般行政維持工作為連續性工作,並非短期業務,且基於勞工權益之保障,應考量以正式編制人力進用。爰要求勞動部逐步檢討將此等行政業務工作改由正式編制人力擔任,並將相關人員納入正式聘僱人力,以維護勞工權益。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蔣萬安 陳宜民 
    (九)勞動部職安署為因應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曾頒布「職業安全衛生監督及檢查處理原則」,期以有限人力發揮勞動檢查效能。查該處理原則雖已於今年停止適用,惟仍造成現行各勞動檢查機構執法方式不一,為齊一檢查尺度,確保檢查品質,請勞動部職安署於2個月內檢討研訂有關監督檢查之行政指導,供各勞動檢查機構依循,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 連署人
    吳玉琴、陳曼麗 
    (十)查職業安全健康相關資訊包括:勞動檢查中強制通報之重大職災資訊、勞工作業環境監測資訊、職業健康管理資訊、職業疾病通報系統、職業傷病保險給付資料、及事業單位需申報之優先管理化學品資料等。然而前開資料庫並未有相互連結及勾稽機制,不利國民職業安全健康資料之分析及研究。
    為使國民職業安全及健康之相關研究具更完備之實證資料,並使研究成果作為研擬政策方針之重要基礎,以促進國民健康安全健康,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6個月內,研議規劃整合相關職業安全健康資訊資料庫之可行性報告,以提供相關團體及機構查詢及應用,前開報告內容須包括:勞動部各資料庫的建置期程、建置經費來源及金額、建置目的、現有資料樣態、執行通報的對象、法規依據、個資資料處理方式(法律授權妥適性),資料庫連結與勾稽的規劃(含解決現行職場新興職業病和預防職災工安及與外部資料庫勾稽等問題),以及現行資料庫需要突破之資料技術彙整和規劃等說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吳玉琴、陳曼麗 
    (十一)為避免未成年工作者因從事致癌物作業導致健康危害,要求勞動部應檢討修正「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2條之附表一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表,研議將國際癌症研究組織(IARC)歸屬第一類致癌物質納入規範,並於106年8月底前,將執行成果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十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6年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計畫項下,編列預算推動系統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業務,經查該項制度勞動部已推動多年,其中通過TOSHMS認證之家數,101年已達到761家事業單位,但4年來至105年上半年止,卻僅增加至912事業單位,平均每年僅微幅成長37家事業單位,近年推動績效明顯不彰。鑑於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攸關勞工之安全與健康甚鉅,為擴大保障勞工,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積極研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認證之事業單位成長停滯緣由及改善對策,於3個月內將檢討與成效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劉建國 楊 曜 
    (十三)如何確保資料庫之可靠性與信賴度將攸關後續監督與管理之效能,依據勞動部職安署資料顯示,每年約有5,000家事業單位通報作業環境監測數據,惟監測數據顯示大部分偏低,可靠性與信賴度堪慮,爰要求職安署應針對事業單位及監測機構加強實施作業環境監測業務之查核及現場採樣抽測,樣本並需透過公正之認證實驗室分析,以確認採樣結果之有效性,並於106年12月底前,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鍾孔炤 吳玉琴 陳曼麗 
    (十四)勞動部為保障職場工作者安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所定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網站登錄制度,業於104年1月1日施行迄今完成安全資訊申報登錄之產品已近10,700筆,確實阻止不符安全標準之輸入品進入我國市場,減少使用者傷害,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所定源頭管理制度,仍須擴大認可提供符合安全標準佐證文件之國內檢測驗證機構,增加受理申辦案件數量,降低業者疑慮,尤以防爆電氣設備及動力堆高機兩種產品,爰要求勞動部應加強扶植且輔導國內經認證合格之檢測驗證機構,將每年案件處理量能擴大成長一倍以上,安全資訊申報登錄案件數達15,000筆以上,並於106年12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執行情形初步報告。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劉建國 楊 曜 
    (十五)105年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提升我國職業全衛生水準計畫」,截至105年8月底執行數僅2,325萬5千元,整體執行率33.95%,執行率實屬偏低。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檢討執行績效,並積極辦理相關工作事項,於2個月內將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吳玉琴 
    (十六)作業場所因化學品不當暴露,可能造成勞工健康危害,而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CCB工具主要適用於中小企業,但對於有能力之大型事業單位,應進一步要求建立較完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於4個月內,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研議改善作法,並考量事業單位規模及特性,發展進階之化學品暴露評估與風險管理方法或工具,及研議檢討修正現行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以落實工作場所危害性化學品之控制管理,保障勞工作業安全,並於106年12月底前,將執行成果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鍾孔炤 吳玉琴 陳 瑩 陳曼麗 
    (十七)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06年預算評估報告,「職業安全衛生業務」計畫項下106年度編列加強勞動監督檢查經費1,061萬8千元。經查:104年度實施勞動條件檢查1萬3,317廠次,違反法令廠次為3,453廠次,違反法令總項數為5,349項。違反勞基法案件中,違反第24條延長工時工資事項者1,106項、占違反法令總項數之20.68%為最多;違反第30條正常工作時間事項者851項、占15.91%次之;違反第32條延長工作時間事項者780項、占14.58%居第三;違反第36條例假日事項者496項、占9.27%,檢查結果違反工時及勞動條件規定之比率偏高。雇主違反工時及勞動條件規定之比率偏高,主管機關應強化勞動檢查並督促業者遵守,並增加勞檢人力,以保障勞工權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吳玉琴 
    (十八)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06年預算評估報告,「職業安全衛生業務」計畫項下106年度編列提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計畫6,662萬元,各子計畫為(1)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以強化身心健康、(2)建置有害勞工健康之化學品危害暴露、評估及控制系統化機制、(3)建置機械設備器具源頭管理,各編列400萬元、2,002萬元及4,260萬元之經費。經查:行政院104年8月間核定,計畫期程105年度至109年度,預計經費各為7,000萬元、6,662萬元、5,584萬元、5,396萬元及5,358萬元,總經費3億元。105年度該計畫實際編列之預算數6,850萬元,截至105年度8月底止執行數僅2,325萬5千元,整體執行率33.95%,各子計畫達成率各為42.18%、29.46%及35%,執行率實屬偏低。部分計畫績效指標設定過於寬鬆,或有達成情形欠佳之情事,主管機關應覈實編列預算、強化經費控管,並滾動調高部分計畫績效指標及提升計畫成效。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吳玉琴 
    (十九)依據違反勞動基準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第2點規定:「勞工檢查機構檢查發現違反本法案件,應依第79條、第80條規定處以罰鍰事項時,應即備函連同有關文件資料移送主管機關。」各地方政府處理移送違反勞基法案件之平均處理天數雖自102年的109天逐漸改善至105年上半年的49天,但仍有部分縣市政府平均處理天數超過100天。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司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條件檢查之推動、執行與監督,應督促相關縣市政府儘速改善,提高處理效率。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劉建國 蔣萬安 
    (二十)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每年編列預算辦理職業病調查與鑑定,提供勞保局或地方政府行政處分之參考,惟實務上勞工職業暴露有關資料大多掌握在資方,若雇主刻意刁難不願提供相關資料,可能因暴露資料不全,造成鑑定結果不利於勞工或延宕鑑定時程。爰要求勞動部積極檢討職業疾病鑑定機制,並於職災保險單獨立法時納入修法,以維護勞工權益,提升行政效率。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黃秀芳 
    (二十一)依據勞保職業災害給付統計資料,104年職災人數計31,967人,其中勞工因操作機械不慎發生「被夾、被捲」及「被刺、割、擦傷」等災害,合計達14,529人,占總給付件數45.4%,相較其他災害類別之職業災害發生頻率高,需採取積極作法,以保障勞工職場安全。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除加強實施勞動檢查外,應擴大宣導,並針對中小型企業提供個案式輔導,提升事業單位防災知能,以強化其安全防護設施及自主管理能力,預防機械切割夾捲等災害,並於106年3月底前將計畫規劃情形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黃秀芳 
    (二十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為事業單位生產之核心設備,大型企業如煉油廠、石化廠、鋼鐵廠等,中小型事業單位如染整廠、機械製造廠、食品加工廠等,均需廣泛使用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天車、吊車……等機械設備,安全檢查不落實或使用不當,極易造成操作人員死傷,尤其是鍋爐、壓力容器及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等危險性設備之內容物往往是高壓高溫的化學物質,發生災害時,可能造成操作勞工的傷亡、火災爆炸及廠區周圍民眾中毒等事故,嚴重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產業運作。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及相關規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應向勞動檢查機構或代行檢查機構申請檢查合格後使用,目前全國每年約11萬座危險性機械及設備申請檢查,勞動部應落實相關安全檢查,委託非營利法人代行檢查機構部分,應編制足額代行檢查人力,並精進代行檢查員本職學能,提升檢查品質,以免危及勞工生命安全。爰要求勞動部應落實對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檢查,強化監督管理作為,編列足額委辦費,提升代行檢查品質,莫讓勞工承受生命安全危害的巨大風險,並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每年12月將代檢業務辦理情形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另該署106年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落實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與管理」之委辦費2億2,200萬元,列為排除統刪項目。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黃秀芳 
    (二十三)勞工團體提出之「公平經濟新藍圖─2016年勞動政策白皮書」中,提及我國勞動檢查人力與次量不足,面對派遣、非典型就業等低薪的貧窮就業充斥、實質薪資的嚴重倒退、無薪假的幽靈盤據,甚至必須在過勞的危機下餬口的情況,政府應提出具體的保障勞動權益措施。依照ILO對已開發國家建議,勞動檢查員與勞工人數比例之合理基準應達1:10,000,以我國勞工人數約11,198千人估計,至少應有1,100人方可符合上開標準。
    勞動部先前曾對外宣示將落實總統政見倍增勞動檢查人力至1,000人,經查,北、中、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及授權直轄市政府辦理安全衛生與勞動檢查之預算員額共計440名、桃園市預計新增46名。加計106年度以就業安定基金預算編列2億9,595萬8千元,由職業安全衛生署補助有意願之地方主管機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共325名辦理勞動條件檢查。以上勞動檢查人力共計811名,尚缺189名。為督促該部早日增補勞動檢查人力,確實保障勞工權益,爰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儘速研提人力請增計畫,並於106年3月底前,協調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協助增補正式員額,將具體請增計畫進度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鍾孔炤 
  • 連署人
    陳 瑩 陳曼麗 余宛如 
    (二十四)經查部分地方政府未即時妥當處理移送違犯勞基法案件,104、105年上半年度之平均處理天數各為78天、49天,惟仍有部分縣市政府平均處理天數甚高,其中新北市政府159.7天、南投縣政府358.8天,爰要求職安署允應強化監督該等縣市政府之處理效率,應將移送違反勞基法案件之平均處理天數列入地方勞檢考評項目。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劉建國 林淑芬 
    (二十五)為改善國內勞工工時過長及避免勞工過勞之情形,經查104、105年上半年度違反勞基法第32條案件為2,281件、806件,違反勞基法第36條為1,568件、499件,違反第38條為1,284件、426件。爰要求勞動部持續將勞動基準法有關工時、例假等規定,以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有關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採取預防措施之規定,納入監督檢查重點項目,以達成督促之目的,並持續規劃補助地方主管機關聘用勞動檢查人力,編制足額檢查人力,擬在維護勞動檢查人力之勞動品質下,擴大勞檢監督能量。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劉建國 林淑芬 
    (二十六)勞動部曾公開表示,除爭取增加勞檢人力外,亦將透過增加專案檢查種類與次量、強化申訴處理機制等方式,持續擴大勞動檢查。然查106年度預算,針對「加強勞動監督檢查」項目中有關勞檢執行業務部分之費用,較105年度預算所減列動態稽查經費118萬1千元,就成本與支出應為正相關的概念理解,認知擴大執行勞檢政策,其所被分配之費用應同步提高,但實際結果與此相反,致質疑政府所言與實際落實間存有落差。
    勞工未能透過有效且即時之檢舉管道獲得回應、雇主經舉報卻未受罰等事件頻傳,勞動檢查之落實至今仍待加強,而勞檢結果,應確實將資訊透明公開,才能有效降低勞工資訊不對等之現狀。再者,「吹哨者保護」之法律保障,為減緩勞工主動申訴之顧慮,應於法令訂定雇主不得因勞工的申訴,終止、解除、變更或不給予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權益的規定。爰此,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重行檢討目前我國勞動檢查之法規面、人力面及執行面等三大面向,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檢執行檢討、改善報告以及針對勞檢相關法令提出修法評估和計畫。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黃秀芳 吳玉琴 
    第5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1億9,018萬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勞動基金運用局掌管新舊制勞退、勞保基金等各項勞動基金,運用績效攸關勞工權益保障,該局106年度人事費預算較105年度增列488萬2千元,應請勞動基金運用局有效規劃人力之運用,並延攬優秀專業人才以提升人力使用效益,更須加強基金運用及風險管理,積極為廣大勞工創造更高之收益。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劉建國 楊 曜 
    (二)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統籌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之投資運用業務,且勞動基金規模日益龐大,各相關業務極具機密性,有關派遣人力及勞務承攬人力運用,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及「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妥善規劃辦理。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蔣萬安 陳宜民 
    (三)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編列「勞動基金運用業務」預算2,366萬1千元,辦理基金投資與運用規劃,及基金業務之研考及控管業務。查勞動基金運用局負責管理運用新制勞退基金、舊制勞退基金、勞保基金及代管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等,惟依新制勞退基金、舊制勞退基金、勞保基金及國保基金最近3年度、5年度及10年度績效觀之,除國保基金外,各基金中、長期績效均偏弱。據OECD近期發布之2015年大型退休基金及公共退休準備基金年度調查告指出,世界主要國家退休基金投資布局以國際市場為主。勞動基金運用局則受限於法令,國內市場投資比重均逾50%,建請勞動基金運用局適時檢討國內外投資策略及法令,以分散市場風險,提升基金穩健投資績效。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四)勞動基金104年底規模為2兆9,634億元,今年9月底規模為3兆2,612億元,基金規模成長迅速,由於主要國家寬鬆貨幣政策之低利率環境,以及英國脫歐、美國新任總統經濟政策、Fed未來利率動向、國際能源價格與區域地緣政治緊張等不確定因素仍居高不下,而因另類投資與傳統股債相關性較低,可降低投資波動度,為加強基金投資運用宜因應國際金融情勢,持續深化全球多元投資布局,適度提高另類投資比例,爰勞動基金應於106年底前,建置另類資產投資部位不低於10%,以分散投資風險,追求基金長期穩健績效。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五)有關106年度預算「勞動基金運用業務」項下「基金業務之研考及控管」設備及投資編列個人電腦、主機設備、網路設備與軟體購置費75萬7千元,及風險控管系統強化及整合勞動基金國外委託及投資帳務系統開發費1,253萬9千元,共計1,329萬6千元等資訊軟硬體設備費,應配合基金業務推動需要,在必要之資訊系統及設備範疇內節約使用,妥善規劃新舊制勞退、勞保等基金之資訊系統整合平台,並注意控管執行進度,以建構一個安全、穩健的資訊作業環境,發揮基金管理功效,以達基金長期穩健績效,確保基金永續經營。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劉建國 蔣萬安 
    (六)有關106年度設備及投資,編列相關個人電腦、主機、網路設備汰換及基金系統整合開發費等,因經費編列金額較高,應撙節相關經費並注意預算執行進度,相關系統開發應配合基金業務推動需要,以發揮基金管理功效。此外,應確保基金資料之機密性、完整性與可用性,導入資訊安全管理制度(ISO 27001)、資安監控中心(SOC,Security Operation Center)服務、系統弱點掃瞄及滲透測試等安全性檢測等,以強化基金資訊安全,達基金長期穩健績效,確保基金永續經營,以維護廣大勞工權益。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七)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06年預算評估報告,新制勞退基金、舊制勞退基金、勞保基金及國保基金中長期績效表現多不及短期表現。新制勞退基金最近3年度、5年度及10年度績效各為3.6%、2.9%及2.8%;舊制勞退基金各為4.4%、2.9%及3.0%、勞保基金分別為3.5%、3.0%及3.1%;國保基金則為2.9%及3.5%,顯見除國保基金外,各基金中、長期績效偏弱。主管機關允宜積極檢討資產配置之相關法令,並完善投資風險管控措施,提高基金投資運用之靈活程度,積極透過全球布局,分散投資風險,俾提升基金穩健之投資績效。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吳玉琴 
    (八)勞動基金運用局於今(105)年中發布新聞稿,標題為「勞動基金今年獲利續創新高,上半年獲益612億元」。然整體基金規模為3兆1,921億元,細究其收益率僅有2.03%,同期上半年台股加權股價指數上漲了3.94%,高出將近一倍。今年上半年新、舊制勞退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就保基金、職災保護專款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收益率分別為2.02%、1.86%、2.52%、0.45%、0.46%及1.09%,沒有一項打敗大盤,操作績效只能用一個「慘」字形容。爰要求勞動基金運用局公布代操勞動基金的機構名稱、代操金額、代操條件(代操手續費等各項相關費用的計算標準),讓相關資訊透明化,讓勞工朋友可以清楚瞭解基金操作之過程與績效。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九)勞動基金104年底規模為2兆9,634億元,今年9月底規模為3兆2,612億元,基金規模成長迅速,9月底收益率為3.49%。近年全球經濟復甦不如預期,投資貿易成長低迷,低利率、低成長環境仍可能持續,且英國脫歐後續進程、美國新任總統新政策對全球市場影響、Fed未來利率政策之幅度及時程、國際能源價格波動及區域地緣政治緊張等不確定因素,將持續干擾全球金融市場,波動可能加劇。面對市場眾多變數,基金投資運用宜審慎規劃資產配置,管控基金下檔風險,強化各項投資策略,配合市場情勢妥為因應,以達基金長期穩健績效,確保基金永續經營。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第6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原列2億9,071萬2千元,減列第2目「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400萬元﹝含「勞動市場趨勢與就業安定研究」250萬元(含「建構智慧健康生活:巨量資料及ICT之加值應用」100萬元)、「辦理工作生活平衡與友善職場研究、勞資關係與勞動條件研究」100萬元、「辦理勞動與職業安全衛生展示、研發成果推廣與國際交流」5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8,671萬2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106年度法定編制員額合計70名,人員維持費合計8,846萬9千元,另於各項費用彙計表中,彙計臨時人員酬金2,067萬元、按日按件計資酬金633萬3千元。復於人事費分析表中說明本年度以業務費預計進用「勞務承攬人力」44人共2,482萬4千元,顯示以業務費進用之非典型人力比重過高,宜檢討改進。爰「一般行政」扣除人員維持費後凍結三分之一,俟勞動部提出說明及有效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鍾孔炤 
  • 連署人
    陳 瑩 吳玉琴 陳曼麗 
    (二)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編列「國內旅費」為各研究計畫執行中所須辦理之審查會議委員、採購案實地查核人員、研究人員現場訪視、協助職災鑑定及不定期召開各職類專家諮詢會等之所需國內旅費,另加上研究成果之相關發表會與展示活動之所需費用。由於國內勞動市場資訊需加強蒐集,3k等傳統產業急需加強安全衛生輔導,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加強基礎資料調查,並將研究成果推廣於相關產業。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劉建國 楊 曜 
    (三)臺灣面臨中高齡提早退出勞動市場與所得偏低的問題,勞動部針對中高齡就業之問題,應提出有效的中高齡勞動力政策。此外,臺灣人口老化的速度高居全球第一,針對本國籍長照人才不足之狀態,應提出吸引人才投入長照服務之政策與方案。前述問題應積極進行相關研究與探討,基此,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針對上述問題,於3個月內,將中高齡研究規劃方向,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黃秀芳 
    (四)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106年「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之分支計畫「勞動市場趨勢與就業安定研究」辦理產業與就業動態分析等工作,因特別爭取與衛福部的合作計畫故經費大幅增加,惟勞動市場與全球趨勢、在地優勢、環境需求、就業、社會安定、教育及經濟等諸多項目高度相關,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持續掌握我國勞動市場情勢,進行青年優質就業及人口老化提升中高齡勞動力等勞動市場相關研究,並撙節預算支出,以促進我國勞工的就業、社會的安定及國力的發展。如有研究具體的成效請儘速向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五)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考量國家財政困窘,撙節開支,持續針對勞動關係、勞工保險、勞工退休制度及福利等進行相關研究以完善勞工權益保障法制,尤其產業變遷全球化後,非典型受僱者日益增多,須加強對保障非典型勞動者之權益、未來實施周休二日後及特休假實施影響評估配套措施;照顧遭受職災勞工與促進產業勞工工作與生活平衡規劃相關研究,以增進勞動福祉及提升勞工生活品質,如有研究具體的成效,請儘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六)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考量國家財政困窘,撙節開支,加強針對僱傭關條、勞資關條、勞動條件、勞工保險、勞工退休制度及福利、職業重建以及工作生活平衡與友善職場,持續進行相關研究以完善保障勞動者權益,強化集體勞資關係、勞工保險法制,強化勞工退休生活保障;照顧遭受職災勞工並促進產業勞工工作與生活平衡,以增進勞動福祉及提升勞工生活品質。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七)鑑於最近10年勞工因職業災害而罹災死亡,每年皆維持在310人上下,減災成效亟待改善。生命無價,保護勞工工作安全,勞動部責無旁貸,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從產業面、環境面、法規面及執行面,同時運用職災資料庫大數據分析,針對營造業施工無倒塌、高處墜落,製造業成電、火災爆炸等重大職災主要致災類型,專案辦理框式施工架耐風與系統施工架元件安全分析、高處作業勞工不安全行為及認知調查、電氣人員感電重大職災情境分析與預防對策、高風險事業單位製程安全管理技術等研究,提出可有效降低勞工重大職災之具體對策,並善用研發成果,進行推廣應用,以提升雇主防災技術,加強勞工安全意識,預防職業災害之發生。
  • 提案人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八)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之分支計畫「結合科技掌握職業危害,開發控制技術以降低暴露風險」,辦理肌肉骨骼傷病危害調查、噪音工程改善技術、通風與呼吸防護技術等工作,雖有助於職業衛生危害改善,惟研究成果推廣、論文發表篇數仍不足,為落實研究成果,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應加強參與國內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並參與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之宣導與輔導活動,以推廣成果。另請勞安所在撙節預算支出的前提下,持續釐清暴露於職業危害因子衍生之職業衛生狀況,研擬適當預防、控制、防護措施。導入新觀念新技術於職業衛生預防,發展本土肌肉骨骼疾病暴露量化評估技術與改善策略,落實聽力保護措施,加強相關預防醫學介入的指引、技術資料庫建置,以落實職業衛生預防危害之目標。如有研究具體的成效請儘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九)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與職業安全衛生署密切合作,雙方共同挹注預算,建置職業病防治研究儀器中心,培養作業環境監測採樣分析之專業技術人力、建立職場有害物暴露評估和生物偵測技術,提昇職場環境衛生監測品質,保護勞工健康的目的。並於106年12月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 瑩 陳曼麗 
    (十)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就我國產業結構、職場暴露危害因子等面向,規劃高風險行業勞工暴露調查和職業流行病學等研究,包括落實製造業與營造業勞工流行病學調查及職業病預防研究,以掌握勞工作業場所石綿、游離二氧化矽、有機化合物、重金屬等危害因子,協助事業單位進行職場環境改善,保護職場勞工工作健康及預防職業傷病發生。
  • 提案人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 主席
    第15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20款「衛生福利部主管」部分。
    第20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
    第1項 衛生福利部原列1,660億7,665萬5千元,除第1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5億3,603萬6千元(係國庫增撥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辦理新竹生醫園區醫院興建工程及增撥醫療藥品基金辦理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第2目「科技業務」第1節「科技發展工作」1,609萬7千元﹝含「委辦費」500萬元、「推動衛生福利科技發展與管理」100萬元、「健康醫藥生技轉譯臨床推動計畫」中「配合行政院推動『五大創新研發計畫之三:生技醫藥研發產業中心』」750萬元、「永續提供高品質健康醫療服務」120萬元、「推動中醫藥科技發展計畫」39萬7千元(含「大陸地區旅費」2萬4千元、「國外旅費」中「參加世界衛生組織召開之世界衛生大會(WHA)或專家及技術性會議」7萬3千元)﹞、第2節「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600萬元(含「醫衛生命科技研究計畫」100萬元)、第3目「社會保險業務」第1節「社會保險行政工作」中「長期照顧服務規劃」250萬元、第5目「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中「推展社區發展」之「參加兩岸基層社區發展業務考察交流」3萬7千元、第7目「一般行政」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0萬元、第8目「醫政業務」1,063萬4千元﹝含「醫療業務督導管理」中「加入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團體會員」4千元、「健全醫療衛生體系」100萬元、「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213萬元(含「國外旅費」83萬元)、「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450萬元(含「業務費」中「委辦費」250萬元)、「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300萬元(含「獎補助費」200萬元)﹞、第9目「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中「心理健康行政管理」之「辦理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等」1萬元、第10目「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150萬元(含「長照十年計畫2.0」中「獎補助費」之「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辦理居家護理服務等」50萬元、「強化護理人力培育與提升專業知能」100萬元)、第12目「綜合規劃業務」230萬元(含「政策推展」100萬元、「衛生教育模式之建立與推廣」30萬元)、第13目「國際衛生業務」中「參與多邊國際性組織活動」之「國外旅費」5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3,967萬8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60億3,697萬7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137項

    (一)106年度衛生福利部於「科技發展工作」項下「推動衛生福利科技發展與管理」中,編列「捐助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CDE)執行『以醫療科技評估建置衛生資源分配機制計畫』」5,617萬9千元。醫藥品查驗中心在醫藥科技評估(HTA)報告中,主要係為收集各國之相關評估及經濟效益分析,然而藥品給付與否影響不僅僅是財務考量,亦應涵蓋病患影響評估及醫學倫理探討,才是對於病患用藥權益之保障。另,依據二代健保之精神,病友得參與醫療科技評估整體計畫及健康政策的決策。雖然近來醫藥品查驗中心委託辦理「社會參與與民眾授能系列講座」,期待透過講座過程讓民眾、病友們更加了解醫療科技評估,並希望以後能有民眾、病友參與的機制,但目前仍屬前期,還有待未來之發展。
    爰此,凍結衛生福利部捐助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執行「以醫療科技評估建置衛生資源分配機制」計畫經費100萬元,待醫藥品查驗中心提出針對民眾、病友如何參與醫藥科技評估之教育訓練、規劃期程與目標……等說明,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林淑芬 陳曼麗 
    (二)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之「醫衛生命科技研究計畫」預算合併凍結二十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衛福部106年度預算「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項下「醫衛生命科技研究計畫」編列15億5,557萬5千元。經查,此一計畫每年占國衛院總經費均達六成以上,106年度目標包括發表350篇論文、提出30件政策建言、30件產學合作、2件技術授權、獲得20件專利。然而近年此一計畫編列每年預算高達15億餘元,但是權利金收入目標僅4,000萬元,不到投入經費3%。再者,從該計畫目標顯示該計畫似有過度重視論文而輕忽實務之嫌,是否符合國衛院之定位?且該計畫內容說明過於簡略,無從監督其計畫執行。爰凍結二十分之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蔣萬安 劉建國 
    2.106年度「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項下「醫衛生命科技研究計畫」存在下列問題:該財團法人在「加強醫藥衛生研究、增進國人健康福祉」的設置宗旨下,配合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策略目標,以「醫藥衛生政策建言」、「國內重大疾病防治研究」、「推動醫藥生技產業」、「整合及提升國內醫藥衛生研究」、「建立國內外學術合作」等作為院研究策略,以成為「學術卓越、科技創新、政府智庫」的國際頂尖醫藥衛生研究機構為發展總體目標。惟該計畫為國衛院主要科技計畫,占該院106年度科技計畫總經費24億3,545萬8千元之63.87%。該計畫主要績效指標,包括:發表Top15%國際期刊論文150篇、養成40組研究團隊、每年培育170名博碩士、辦理300場學術活動、申請專利25件並獲得20件、技術移轉2件並獲得權利金4,000萬元、促成廠商或產業團體投資2件、與國內外學術單位建立學術合作10件等;雖據計畫總目標及說明,該計畫係支持國衛院執行政府所賦予之任務,以及維持全院運作之最重要支柱,惟對照該計畫每年預計投入經費約15億餘元至16億餘元不等之金額,上開績效指標僅預計獲得權利金4,000萬元,與投入經費不成比例(106年度之權利金僅占投入經費之2.57%),該計畫宜提高預期績效目標,俾彰顯其技術研發效益。
    基此,凍結「醫衛生命科技研究計畫」預算二十分之一,待衛福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檢討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楊 曜 陳曼麗 
    (三)有鑑於教育部校安通報學生濫用藥物統計,三級毒品通報人次由95年104人,至104年暴增至1,749人,增加近二十倍,其中以高中職學生人數最多,約占六成;另根據司法院統計地方法院處理少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刑事案件由98年80件,上升至104年138件;保護事件由98年531件,上升至104年971件,足見毒品戕害學子身心健康情形日益嚴重。衛生福利部現行物質成癮研究計畫,僅著重在臨床管制藥品及新興濫用藥物研究,欠缺保障未成年人因進用毒品而造成成癮之問題研究,顯未能保障兒少健康。爰此,凍結「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之「物質成癮研究計畫」預算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將未成年人藥物成癮問題納入研究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四)106年度衛生福利部於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發展計畫項下「醫藥衛生產品與技術之研發」編列3億3,738萬5千元。「醫藥衛生產品與技術之研發」涵蓋層面甚廣,例如:規劃執行促進老化及健康升級、保健食品研發、居家智能科技強化居民健康管理、利用整合性智慧載具發展適合銀髮族之精緻化健康促進方案……等。然而,保健食品、智慧載具……等項目在業界與市場上已有眾多發展和商品,是否需由國家再行挹注經費應審慎考量,避免資源重複使用、疊床架屋。
    爰此,凍結「醫藥衛生產品與技術之研發」經費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黃秀芳 
    (五)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行政工作」計畫項下「全民健康保險管理」分支計畫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科目編列187萬元,其中為辦理全民健保業務法規研修及制度檢討等所需行政費用。惟該一般事務費用途為何均屬不明,卻占全民健康保險管理預算45%,恐有浮編之可能,甚已逸脫預算監督機制。
    按中央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明訂,一般事務費係指「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非屬前述各專項費用,如押金、印刷、獎牌製作、廣告、環境佈置、清潔、保全、接待外賓、訴訟、制服、員工(含民意代表)健康檢查、雜支及辦理員工自強、文藝、康樂、慶生活動、部隊犒賞、加菜與對團體慰勞、獎勵等屬之。」。
    然衛生福利部為辦理全民健保業務法規研修及制度檢討等所需行政費用計列187萬元,占全民健康保險管理預算45%,惟均不知其用途為何,亦殊難想像倘欲用於前開注意事項所述各項費用,何以需耗費如此鉅額之公帑,爰凍結上項預算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六)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行政工作」工作計畫項下「國民年金保險管理」分支計畫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科目編列259萬4千元,其中為辦理國民年金保險相關業務及各項政策溝通所需行政費用、及維護「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比對及審核管理資訊系統」與「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入口網」共計列259萬4千元。惟該一般事務費用途為何均屬不明,卻占國民年金保險管理預算59%,恐有浮編之可能,甚已逸脫預算監督機制。
    按中央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明訂,一般事務費係指「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非屬前述各專項費用,如押金、印刷、獎牌製作、廣告、環境佈置、清潔、保全、接待外賓、訴訟、制服、員工(含民意代表)健康檢查、雜支及辦理員工自強、文藝、康樂、慶生活動、部隊犒賞、加菜與對團體慰勞、獎勵等屬之。」。
    然衛生福利部為辦理國民年金保險相關業務及各項政策溝通所需行政費用、及維護「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比對及審核管理資訊系統」與「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入口網」共計列259萬4千元,占國民年金保險管理預算59%,惟均不知其用途為何,亦殊難想像倘欲用於前開注意事項所述各項費用,何以需耗費如此鉅額之公帑,爰凍結上項預算四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七)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編列1億7,506萬3,000元,105年度在「規劃建立社會工作專業」分支計畫中因應八仙樂園派對粉塵爆炸事故「補助新北市政府設置627燒燙傷專案管理中心業務所需各項費用」中編列1,336萬6,000元、106年度編列1,269萬8,000元,爰相關訴訟仍持續進行中,又期許該中心建立災害管理典範。為有效監督本案確實執行,爰凍結此項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執行進度及績效報告,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曼麗 楊 曜 
    (八)有鑑於衛生福利部106年度預算編列辦理衛生保健志工訓練、志願服務聯繫會報、國際志工表揚日、觀摩聯誼等項目,以激勵社會大眾發揮「助人為樂,服務最榮」之精神,惟預算編列項目之內容難以有效達到預期成效,流於形式無法產生實質效益。爰此,凍結「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之「建立衛生及社會福利志願服務制度」預算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九)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項下「推展社區發展」之「參加兩岸基層社區發展業務考察交流」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全數凍結,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在「推展社區發展」分支計畫中編列「參加兩岸基層社區發展業務考察交流」預算8萬7千元。查105年8月已有由《北京海峽兩岸社區發展研究中心》及《大高雄里長主席聯誼總會》於高雄中山大學共同主辦「2016京台社區發展論壇」。又當前兩岸關係緊縮,相關交流計畫宜由民間主導進行,爰此,上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全數凍結,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曼麗 楊 曜 
    2.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之分支計畫「推展社區發展」業務說明之一係為「參加兩岸基層社區發展業務考察交流」,計列8萬7千元;惟該項業務並未就其執行之目的及規劃為詳細說明,效益令人質疑,爰此,上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全數凍結,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蔣萬安 劉建國 
    3.衛生福利部單位預算「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計畫項下推展社區服務中「大陸地區旅費」原編列8萬7千元。然新政府上台後,兩岸關係緊縮,官方交流完全停滯,衛生福利部編列該筆預算原規劃用於參加兩岸基層社區發展業務考察交流。當前局勢未有實質改變前,恐無法成行,爰衛生福利部單位預算「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計畫項下推展社區服務中「大陸地區旅費」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全數凍結,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十)鑒於苗栗醫療資源匱乏,衛福部以考量醫院計畫就近於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合作癌症臨床中心原則同意核定趙萬枝紀念醫院設立。甚至以此協助醫療財團法人遠雄健康生活園區基金會取得國有土地租約進行園區開發。
    然而,查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合作癌床中心興建計畫自始至終行政院從未核定,衛福部應釐清該案原則同意函妥適性。此外,衛福部僅以業者提供101-9、101-12地號,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出租20公頃國有土地,以致醫療財團法人遠雄健康生活園區基金會假借興建醫院名義從事園區開發,淪為地方炒作地產話題。
    查行政院責成衛福部於104年11月4日召開相關部會釐清該案法律問題會議,衛福部已言明僅審查第一期興建醫院,其餘二、三、四期等工程不在審查範圍。次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已發文函詢衛福部核定醫院實際面積,衛福部未協助釐清,僅以審核權責僅限興建醫院樓地板面積為由撇清責任。
    衛福部作為醫療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應本於職責協助釐清,爰排除人事費後「一般行政」預算凍結六分之一,待衛福部提出檢討報告,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十一)有鑑於新政府上台後,於府院增設不少組織,疊床架屋情形日益嚴重。如總統府已增設「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國家資通安全辦公室」、「南向辦公室」、「促進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委員會」四個機構;行政院另有「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國家人權委員會」等亦不勝枚舉。衛生福利部亦成立「長照專案辦公室」,雖為任務編組,惟現行已有護理及健康照護司、社會及家庭署、社會保險司等負責相關業務單位各司其職,實無另增設專案辦公室之必要,亦不符組織精簡再造之目標。爰此,凍結「一般行政」預算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重新檢討現行長照業務人力配置,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十二)106年度衛生福利部於「醫政業務」編列11億7,626萬3千元,衛生福利部近日為簡化評鑑基準,將各項醫院內人力之條文予以刪除,導致各醫事相關團體群起抗議。衛生福利部雖指出未來將以監測系統及地方主管機關之督考來監督醫院對於醫院人力之配比,然而,監測系統尚未完成,其中內容是否足以達到監督之效,仍有待確認,且地方主管機關之督考長年來對醫院難有即時改善效果,因此,各醫事團體亦難以信服。
    爰此,凍結「醫政業務」1,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醫院評鑑基準中「各醫事相關人力及社會工作人員之相關規定重新納入」,「護理人力部分之護病比改列為必要項目」,「針對護理護病比之內容研議將全日護病比改為三班護病比進行檢討改善」,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鍾孔炤 林淑芬 
    (十三)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預算合併凍結六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中央研究院台灣人體生物資料庫(TW Biobank)係由衛福部出資,委託中研院執行之生物資料庫,但形式上仍由中研院依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之規定,向衛福部申請,並於101年10月24日獲衛福部核准設置,使中研院成為法律上之設置者。TW Biobank是台灣目前唯一非由醫院或健檢中心設立、也是唯一在全台灣各地招募參與者的人體生物資料庫。
    據瞭解,實際負責營運台灣人體生物資料庫(TW Biobank)之執行團隊以同一筆經費向中研院IRB申請編號10217,名稱為「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一般民眾」的研究計畫,中研院IRB逾101年8月29日審查通過,其後中研院IRB並於103年6月5日與104年9月17日通過其中報告暨修正申請。
    惟中研院IRB在105年9月7日在內部與外部委員共5位,會同台灣人體生物資料庫倫理治理委員會(Ethics Governance Committee, 以下簡稱EGC)代表3位進行實地查核後,發現TW Biobank在執行計畫時有以下違反倫理與法令之違失:
    (1)TW Biobank實際提供「一般民眾」填寫的說明同意書,事實上並非事前經IRB審查通過之版本。
    (2)TW Biobank另使用「追蹤版參與同意書」與「進階追蹤參與同意書」收案,但亦均未經IRB審查通過。
    (3)TW Biobank已實際保存特定疾病參與者的檢體。熱心提供這些檢體的病患填寫的也是完全未經中研院IRB審查通過的說明同意書。
    (4)TW Biobank在包括門諾醫院等未經中研IRB同意的地點設置駐站並招募參與者。
    根據上述情事與其他違失,中研院IRB認定TW Biobank違反人體研究法第5條第1項情節重大,為保障研究參與者之權益,乃於105年9月30日決議應暫停執行,並依法通報設置者中央研究院與人體研究法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人體研究法第17條第2項)。
    中研院IRB於105年10月26日完成會議紀錄確認程序,並在網站公告暫停執行的訊息後,TW Biobank隨即在10月26日深夜發表聲明,表示「錯愕」、「震驚」、「不解」,並指責中研院IRB無權審查監督TW Biobank,IRB之決議「違反憲法與研究倫理之基本原則」,並「將造成我國生醫發展之重大困境」。
    回顧中央研究院台灣人體生物資料庫(TW Biobank)設立之歷史,中研院受國科會委託,自94年8月1日起至96年1月31日止,由當時中研院生醫所所長陳垣崇主持可行性計畫進行問卷等研究,翁啟惠於95年10月接替李遠哲的中研院院長職務。
    96年11月起至99年12月止,陳垣崇繼續主持衛生署補助的人體生物資料庫先期計畫。當時的執行團隊包括賽亞基因科技陳奕雄以及惠普公司何薇玲等協同主持人。這個階段的計畫已開始採集人類檢體,不進行基因分析。中研院IRB是以附條件的方式通過了前述先期計畫。條件之一是必須成立EGC進行治理,IRB也派出了3位委員擔任EGC的委員。
    綜上,中研院對台灣人體生物資料庫(TW Biobank)之計畫變更有管轄權,而衛福部醫事司石崇良司長卻對媒體表示「最近才得知中研院IRB主張對台灣人體生物資料庫有管轄權」,醫事司的業務管轄實有失職之嫌,爰凍結「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預算六分之一,待醫事司提出檢討報告書,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2.衛福部為防範醫療場所暴力事件之發生,對全國設有急診室之醫院,提出多項安全防暴措施,亦制定「急診室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案件通報與處置標準流程」,以提供醫院因應暴力事件之標準作業流程。但醫事人員對其人身安全仍感疑慮。
    《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明定任何人對執行醫療業務中之醫事人員有毆打、言語脅迫等醫療暴力,警察機關將可依規定主動介入調查,經判決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仍難以遏止日益猖獗的醫療暴力事件。
    醫療場所暴力事件之發生,讓醫事人員身心受害,亦影響就醫病人及家屬的權益,最終減損醫療品質,影響全民就醫之權益。衛福部應透過有效之政策行銷,加強國民對分級醫療之認知,爰凍結「醫政業務」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預算六分之一,待其提出醫療場所暴力事件防治政策宣導計畫,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陳曼麗 楊 曜 
    (十四)有鑑於隱私權係屬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受他人侵擾之基本人權,衛生福利部業於104年1月30日公告修正「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將醫療隱私權維護規範由「門診」擴大為「全院」適用,增加4大修正重點加強病人隱私權之維護,確保就醫民眾的醫療隱私權益,相關措施包含:
    1.醫療機構應將各項隱私權保護,訂定具體規定,包括處理申訴程序及檢討改進機制,並應完備各種設施、設備或物品。
    2.診療過程中,醫病任一方如需錄音或錄影,均應先徵得對方之同意。
    3.進行檢查及處置之場所,應至少有布簾隔開,且視檢查及處置之種類,儘量設置個別房間。
    4.診療過程中呼喚病人,應顧慮其權利及尊嚴。
    惟現行衛生福利部醫事司於醫療業務督導管理執行不周,導致有侵害病人醫療隱私權之虞。爰此,為維護民眾就醫權益,凍結「醫政業務」項下「醫療業務督導管理」預算2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重新檢討現行醫療監督管理模式,並研議落實病人醫療隱私權之維護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十五)106年度衛生福利部於「醫政業務」項下編列「醫療業務督導管理」經費1,768萬6千元,辦理包含醫療法人財務報告審查作業等各相關業務。依據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與基層社工專業人員所做調查顯示,高達八成醫院社工表示近年需要醫院醫療社福金之民眾需求增加,56%社工認為醫院社福金資訊不夠透明清楚。另查衛福部網站公布之各醫療財團法人財報所列之醫院社福金使用情形過於簡化,亦無相關補助資格與申請辦法等資訊,難符現今大眾對於公益責信之要求。爰此,凍結「醫療業務督導管理」預算2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將「醫療財團法人醫院社福金使用情形表」、「104年度醫療財團法人業務調查表」每年偕同醫院財報同步上網公開,並要求醫療財團法人公布詳細社福金使用細目(可比照之前健保要求各醫院填報公布住院護理補助款使用用途之方式),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十六)衛福部106年度預算醫政業務項下「醫療業務督導管理」編列1,768萬6千元、「健全醫療衛生體系」編列9,965萬9千元,合計1億1,734萬5千元。經查,由於健保給付制度設計不良,造成大型醫院衝刺門診量,嚴重違反分級醫療之原則,甚至中大型醫療機構出現「攬客」、「搶客」之怪象,不但扭曲醫療分級制度之推動,且造成醫療商品化,更可能掏空基層醫療體系,然而衛福部坐視此等狀況卻無積極作為,爰凍結上2項預算十分之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蔣萬安 劉建國 
    (十七)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衛生體系」預算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衛生福利部於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衛生體系」編列9,965萬9千元。台灣人口老化快速,衛福部開始研議推出照顧身障者及其年老父母的雙老家園服務模式,顯見「雙老」將是未來社會普遍的現象。在老人照顧老老人的社會下,若其中之一住院,家屬未必能夠負荷陪病與照顧的責任,因此,「全責護理」的一對多照顧模式,將是相對減輕病患家庭經濟和家屬照顧負荷的雙贏考量。再者,護理人員從臨床流失的現象至今仍依舊存在,全責護理模式搭配專業照顧服務員來協助照顧病患,亦可適度減輕護理人力在照顧病患上的負擔。因此,衛生福利部應積極鼓勵醫院以合適之方式試辦或設置全責照護病房,以減輕家屬及護理人員之負擔。
    爰此,凍結「健全醫療衛生體系」經費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鼓勵醫院設置全責照護病房」提出鼓勵機制,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林淑芬 陳曼麗 
    2.查衛生福利部於「醫政業務」項下編列「健全醫療衛生體系」經費9,965萬9千元。據媒體報導及醫糾案件發現,現行各醫院急診室是否開設兒科急診之作法不一且資訊標示不明,迭生醫療爭議及民眾就醫痛苦,甚至發生過「發燒42度被3次轉院、病童像人球互踢」等新聞爭議事件。為落實「兒童醫療並非縮小版的成人醫療」之政策理念,並提供家長針對兒童急診所需就醫指引。爰此,凍結「健全醫療衛生體系」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設置可清楚查詢有提供24小時兒科急診、提供部分時段兒科急診的醫院資訊,上網供各界查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黃秀芳 洪慈庸 
    (十八)有鑑於醫療改革及相關醫事團體質疑,自民國96年來衛生福利部陸續將醫事人力成為評鑑之必要項目,甚至自104年才將全日護病比正式納入,惟衛生福利部明(106)年度評鑑,將原本護病比、藥師人力等醫事人力之重要項目,全數刪除,未來醫院人力不足,評鑑仍可過關,顯未達新政府上台「簡化醫院評鑑,減少血汗醫護負擔」之承諾,並罔顧民眾就醫安全。爰此,凍結「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衛生體系」之「業務費」預算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重新將人力項目列為醫院評鑑必要項目,持續監測各級醫院醫事人力狀況,適時調整評鑑等級,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十九)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工作計畫項下「健全醫療衛生體系」之「業務費」編列9,463萬5千元,其中為召開醫院評鑑諮詢或審查小組會議及推展醫院評鑑改革業務計列11萬元。惟目前醫院評鑑基準尚有諸多缺失有待改善,亟需兼顧醫療人員勞動權、改善其執業環境,並於評鑑標準規劃訂定如醫事人員離職率、留任率等指標,藉以推動優質護理職場。
    查揆諸衛生福利部於105年9月29日公告之「106年度醫院評鑑基準(區域醫院、地區醫院適用)」,該部雖表示自5月迄至上開評鑑基準公告,已召開多場會議進行評鑑簡化工作,研議改革醫事人力評鑑。詎簡化後之結果,雖刪除88項評鑑項目,卻恐加重醫療環境惡化,無助改善醫療人員過勞,更將損及照護品質及民眾就醫安全。質言之,如原經營管理篇人力資源管理章第6條,本規範依據病房特性配置適當護產人力,惟修正後之經營管理篇人力資源管理與員工支持章中已不見類似內容;又如醫療照護篇特殊照護服務章,原分別於第1條、第7條、第11條、第28條、第33條規範急診人力、加護病房人力、精神照護人力、牙科人力、中醫人力等,然新修正之同章節則僅餘「具備完善的急診醫事人員」之要求。
    再者,我國平均每位護理人員照顧病人之數量(即護病比)為1:13,遠高於歐美國家之護病比,然甫修正之「106年度醫院評鑑基準(區域醫院、地區醫院適用)」卻未思改善上開缺失,仍將醫療照護篇醫療照護之執行與評估章第5條「適當的護病比」維持為重點條文,即縱評量為不合格,尚有限期改善接受重點複查之機會,而非採為必要項目。故對於護病比之改善,助益實為有限。
    醫療評鑑改革若係為杜絕評鑑作假,減少護理人員文書作業負擔,其理念固值贊同。但如改革之結果造成醫療人員之人力,無法藉由評鑑把關,令醫療人員人力僅需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即為已足,誠屬錯誤之改革方向。是以,為兼顧醫療人員勞動權、改善其執業環境,評鑑標準自應規劃訂定如醫事人員離職率、留任率等指標,藉以推動優質護理職場,惟現行規範對此均付之闕如,爰「召開醫院評鑑諮詢或審查小組會議及推展醫院評鑑改革業務」預算11萬元全數凍結,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二十)有鑑於內政部移民署外籍配偶統計資料,自民國76年至105年9月底,外籍配偶人數已達到518,098人,人數眾多,惟外籍配偶就醫時,常遇到因語言不通選擇門診困難、難以向醫事人員完整陳述症狀內容等情形,可見衛生福利部醫事司於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尚有改善之處。爰此,凍結「醫政業務」之「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預算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重新檢討現行通譯人力配置,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二十一)衛福部為鼓勵各教學醫院提出降低醫師工時的方案,推行「住院醫師工時改善獎勵計畫」,視達成情形發給醫院補助,款項用途以主治醫師值班費、聘用行政人員費用為主;同時為養成住院醫師打卡習慣、確實計算工時,設計「工時回報App」,住院醫師上下班時以手機「打卡」,都能夠獲得額外的50元補助金。
    但,醫院為避免「真實工時超過會讓醫院拿不到獎勵金」,要求醫師配合以軟體預設時間「打卡下班」,縱使當日工作較多延後下班,系統紀錄到的,還是準時下班,或由醫院行政人員統一打卡。仍重蹈「假班表」的情況,打卡App作法創新仍然無法反映實際工時。
    綜上,「住院醫師工時改善獎勵計畫」有重新檢討之必要,衛福部應要求申請「住院醫師工時改善獎勵計畫」之醫療機構,辦理勞動教育課程,讓受僱醫師及醫院管理者,充分了解相關勞動權益。爰凍結「醫政業務」下「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預算2,800萬元,待其重新訂定獎勵計畫之辦法,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陳曼麗 楊 曜 
    (二十二)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經費」編列8億6,029萬7千元,其中「新增辦理第八期醫療網業務等經費」2億8,629萬7千元。查第八期醫療網計畫仍於行政院核定中,依預算法第32條第1項、第36條與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五、六點之規定,應先有計畫並經行政院核定後,始得據以擬編預算。爰凍結「新增辦理第八期醫療網業務等經費」預算十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經行政院核定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鍾孔炤 
  • 連署人
    楊 曜 吳玉琴 林靜儀 
    (二十三)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之分支計畫「醫師人力培育與訓練」的說明係為「辦理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住院醫師統一招募、醫事人力規劃及運用相關業務、臨床技能評估模式建置輔導、醫院整合醫學專科照護制度推廣輔導及醫師勞動權益推動等相關計畫」編列預算計3,010萬2千元。惟衛生福利部迄今尚未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之修法期程及配套措施有一完整之規劃及說明,爰此凍結上項預算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蔣萬安 陳曼麗 
    (二十四)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工作計畫項下「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分支計畫下「業務費」之「委辦費」及「獎補助費」等科目,分別編列3,010萬2千元及8億1,924萬3千元,其中「業務費─委辦費」部分計列3,010萬2千元,辦理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住院醫師統一招募、醫事人力規劃及運用相關業務、臨床技能評估模式建置輔導、醫院整合醫學專科照護制度推廣輔導及醫師勞動權益推動等相關計畫;又「獎補助費」部分計列2億2,000萬元,辦理補(捐)助教學醫院辦理一般醫學及住院醫師訓練品質提升計畫(包括醫院整合醫學專科照護制度及醫師勞動權益推動等)。惟投入鉅額公帑後,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其工作條件卻仍需近3年時間,顯有重行規劃預算用途,調整政策實踐手段之必要。
    查衛生福利部於105年9月20日提供之「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規劃說明」,其中仍載受僱醫師全面納入勞動基準法之時程為108年9月1日。惟監察院於102年8月20日曾以102財正52號糾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對於住院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已有共識,卻因未能積極處理工作時間予以限制之問題,使住院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時程一再延宕」。復揆諸鄰近國家日本,該國最高裁判所於2005年6月間,判決肯認雇主若與醫師具指揮監督關係,自屬該國勞動基準法中之勞工,進而有該法適用。
    反觀我國,監察院提案糾正迄今已逾3年,國內醫療環境非但未見改善,更日趨惡化,受僱醫師勞動權益改革迫在眉睫。惟以衛生福利部105年度預算為例,於「醫政業務」工作計畫下亦曾編列召開醫師人力諮詢及專科醫師訓練諮議委員相關會議、辦理醫事人力規劃及運用相關業務、辦理專責一般醫療主治醫師照護制度推廣及住院醫師工時改善輔導等計畫、補(捐)助教學醫院辦理一般醫學及住院醫師訓練品質提升計畫(包括專責一般醫療主治醫師照護制度推廣及住院醫師工時改善等),詎投入鉅額公帑後,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其工作條件卻仍需近3年時間,顯有重行規劃預算用途,調整政策實踐手段之必要,爰凍結「獎補助費」預算1,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二十五)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編列「醫政業務」項下「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預算1億0,554萬7千元,衛生福利部設置全國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急診即時訊息網頁,供民眾查詢各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急診即時訊息病床等待人數,惟衛福部網頁僅張貼各醫院連結,未清楚列出統整資訊。另,該即時訊息網頁未列出各醫學中心兒童醫院之急診資訊,網站資訊未臻全面,致民眾使用困難。爰「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預算除減列數額外,餘凍結2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二十六)衛生福利部單位預算「醫政業務」計畫下「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之「大陸地區旅費」原編列11萬6千元。該項預算規劃用於參加海峽兩岸醫藥合作協議相關會議,然當前局勢未有實質改變前,恐無法成行,爰將「醫政業務」計畫下「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之「大陸地區旅費」預算全數凍結,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二十七)106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預算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根據司法院統計地方法院處理少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刑事案件由98年80件,上升至104年138件;保護事件由101年866件,上升至104年971件,足見毒品戕害未成年學子身心健康情形日益嚴重,顯見現行衛生福利部成癮防治服務仍有改善空間。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事項亦曾表示,毒品危害講習屬警告性行政處分,係使違規者加強自我保護意識,充分瞭解毒品危害問題,避免再度違法受罰,具有教育及警告作用。爰此,凍結「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預算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將現行戒癮防治業務作整體檢討評估,以提升戒癮效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2.106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共編列9億0,155萬8千元,其中口腔部分為3億5,759萬2千元,占比約四成。但在扣除「未滿6歲兒童塗氟、口腔健檢及衛教」2億4,886萬元,及「未滿12歲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及離島地區兒童塗氟、口腔健檢及衛教」1億0,545萬1千元後,僅餘328萬1千元。因此,藉由預算分配,可以看出我國口腔衛生政策多著重於兒童時期,顯見衛生福利部對於12歲以上族群之口腔健康政策相當漠視。
    根據國民健康署94年資料顯示,18歲以上成人齲齒率高達87.99%,65歲以上老年人齲齒率盛行率更高達89.36%。98年國民健康訪問調查結果中,65歲以上老年人在牙齒健康上,65%有缺牙狀況;而在口腔健康認知上,甚至大多認為年紀大罹患牙病及掉牙是正常現象,或者覺得真牙壞了還能用假牙代替所以不重要等不正確口腔健康認知。口腔健康識能的低落,牙齒保健行為亦不易正確,造成齲齒、牙周病機率也較高,缺牙除了影響咀嚼,甚至恐進而影響語言。再者,世界衛生組織報告曾表示,口腔健康擁有良好咀嚼力可降低失智症風險。然而,老年人的口腔保健習慣並非一日養成,故除了兒童時期的塗氟與衛教,其後的積極口腔健康衛教介入,亦不容忽視且刻不容緩。
    爰此,凍結「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成人口腔健康」提出長程政策(其中應含具體執行策略、績效目標與經費規劃)後,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林淑芬 陳曼麗 
    3.台灣人口成長已趨緩,未來不久恐成為負成長。高齡人口的提升,預估牙周病及假牙相關醫療照護需求量也將增加,勢必增加口腔照護體系之人力需求。現階段我國口腔健康與醫療體系中,主要人力為牙醫師,除了提供醫療照護外,亦負擔相關口腔健康之衛教工作,因此實務上多聘有牙科輔助人力以協助牙醫師。
    國際上眾多國家均設有口腔衛生師制度,例如:澳洲、加拿大、日本、美國、英國、瑞典、德國……等,業務主要作為口腔保健指導及牙醫臨床輔助,與我國之教育體系中口腔衛生學系所訓練的課程相符,亦與實務上牙科輔助人力相似,然而我國卻未有相關制度之建立。
    目前台灣牙科輔助人力之體制定位並不明確,此不利長遠性口腔健康體系之發展。應將相關人員予以明確定位並納入法制管理,並建立完備人才之教、考、訓、用制度,方為健全口腔健康體系之道。
    爰此,凍結「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口腔衛生師(牙科醫療輔助人員)之制度規劃及法制化相關草案,並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林淑芬 陳曼麗 
    (二十八)依據衛福部歷年國人自殺死亡率統計,粗自殺死亡率由100年每10萬人口15.1人,上升至104年15.7人,未達該部102至105年辦理「國民心理健康促進計劃第一期計畫」之104年度目標值13人,顯見自殺防治工作仍猶待改善。
    另,近年來慢性精神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患者人數逐年成長,顯見國民心理健康促進計畫並未對精神疾病之防治及改善治療有所成效,主管機關應研擬具體改善策略,避免自殺死亡率持續惡化。爰此,凍結「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心理健康計畫」2,000萬元,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二十九)106年度衛生福利部於「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編列39億4,137萬3千元,具醫療照顧需求之極重度身心障礙兒童(癲癇、氣切、吞嚥不良、鼻胃管、胃造口管等)由於需要護理專業照顧,依法除自己的親人和外籍看護以外,須由護理專業人員提供照顧,也因此他們的教育、喘息服務、日間托育、居家服務,嚴重缺乏學校、照顧機構可以提供支持,導致家庭照顧壓力破表。目前為了接受教育(療育),在早期療育、學前教育及特殊教育的教育現場,缺乏護理照顧人力情形下,學校要求其家長或外籍看護必須陪讀,變成在特殊教育學校上課期間,竟然演變成必須提供家長和外勞休息教室的特殊狀況。家長認為陪讀應該是放心不下的家長的權利,而不是變成義務。據了解,日本已在5年前開放介護士經過一定訓練可以從事抽痰和管路餵食等照顧護理行為,面對重症兒童和長照人力的需求,台灣不得不面對這個問題。針扎、塞劑、餵食藥物也是經過和護理界協調後,開放受過訓練的照服員可以從事的業務,當前剛好是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專業人員子法訂定的期間,這個問題應該一併檢討。
    爰此,凍結「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非醫事人員提供生活中之抽痰、管路餵食等照顧事宜,提出提供人員資格、生活照顧內容項目、研習及實習時數與內容、操作場域與督導等問題通盤規劃,並訂定照顧服務人員之分級制度規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鍾孔炤 林淑芬 
    (三十)106年度衛生福利部於「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強化護理人力培育與提升專業知能」編列3,727萬3千元。台灣人口老化快速,衛福部開始研議推出照顧身障者及其年老父母的雙老家園服務模式,顯見「雙老」將是未來社會普遍的現象。在雙重老化的老人照顧老老人社會下,若其中之一住院,家屬未必能夠承擔起陪病與照顧的負擔,因此,「全責護理」的一對多照顧模式,將是相對減輕病患家庭經濟和家屬照顧負荷的雙贏考量。再者,護理人員從臨床流失的現象至今仍依舊存在,全責護理模式搭配專業照顧服務員來協助照顧病患,亦可適度減輕護理人力在照顧病患上的負擔。因此,衛生福利部應積極鼓勵醫院以合適之方式試辦或設置全責照護病房,以減輕家屬及護理人員之負擔。
    爰此,凍結「強化護理人力培育與提升專業知能」經費5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如何全面推廣全責照護」提出策略及評估報告,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林淑芬 陳曼麗 
    (三十一)106年衛福部「中醫藥業務」預算編列5,466萬元,負責中醫藥管理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中醫醫事人員管理與醫事人力發展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及中藥(材)、植物性藥材管理與品質促進政策等業務。惟綜觀國內中醫藥之發展,中醫藥司雖已推動「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及「中醫學系實習生訓練計畫」政策,中醫系畢業生受訓率卻僅有47.8%,與一般醫學系畢業生差距甚遠,且國內並無任何國立之中醫藥大學,顯見國家對中醫藥發展之不重視。又國人傳統飲食習慣上,多屬藥食同源,在比較目前中藥進口數量及目前政府對市售中藥材及中藥製劑抽批檢驗之件數,邊境查驗及委由地方政府抽批檢驗比例均明顯過低,爰建議凍結「中醫藥業務」106年度預算600萬元,待衛福部重新檢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一套結合產、官、學界之完整中醫藥推動政策,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三十二)衛生福利部單位預算「中醫藥業務」計畫下中醫藥事規劃及中醫藥政策發展項下編列大陸地區旅費原列51萬9千元。上項預算規劃作為參加中國大陸中藥品質查核與人員制度考察及相關訪問與研討會,列計12萬7千元;中國大陸中藥(廠)相關事務考察列計12萬7千元;參加兩岸中醫藥學術交流計畫,列計5萬3千元;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工作會議,列計21萬2千元。然民進黨政府執政後,兩岸官方交流中斷,目前仍未有改變,編列是項預算顯無法成行,爰將衛生福利部單位預算「中醫藥業務」計畫之「中醫藥事規劃及中醫藥政策發展」項下編列「大陸地區旅費」51萬9千元凍結三分之一,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三十三)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之「政策規劃」預算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新政府上台後,不停強調為最會溝通之政府,願意傾聽人民之意見。然針對日本核災食品輸台一事,經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中,臨時提案之決議,基於民主原則及開放政府理念,要求衛生福利部召開至少10場公聽會,透過公開對話過程,廣納民意。惟公聽會旋即於該週週末召開,從公聽會預告時程、公聽會名稱、舉辦時程、邀請出席人員,外界均提出諸多抨擊與質疑。爰此,凍結「政策規劃」預算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對於相關重大政策溝通流程,制定辦理公聽會之標準作業程序,以維護公眾參與公共政策權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2.106年度衛生福利部於「綜合規劃業務」項下編列「政策規劃」經費1,634萬7千元。根據統計,目前國內約有55萬名C型肝炎患者,但接受治療比率偏低。92年BC肝炎治療試辦計畫實施以來,以干擾素注射及雷巴威林口服藥物治療C肝患者,然因副作用較大且治療時間長,患者未必願意接受治療。近年C肝口服新藥上市,由於副作用低、成效高,且療程較短,因此預期將大幅提高病患之治療意願。106年C型肝炎口服新藥確定正式納入健保給付,然而整體之防治規劃才是長遠性作法,先前雖有設立「C肝防治計畫辦公室」之訊息傳出,然而後續情況與規劃均未明朗。
    爰此,凍結「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政策規劃」經費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長程C肝防治計畫,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林淑芬 陳曼麗 
    (三十四)106年度「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有下列問題:分支計畫「衛生福利人員訓練業務」編列1,852萬3千元,係衛生福利人員訓練中心(位於南投草屯)之營運經費,故以業務費、設備及投資科目編列,106年度所編預算,又較105年度為高,然以103年度預算觀之,平均每位受訓人員費用為3,200元似有偏高(表一);其次,衛福部新建大樓已搬遷至台北南港,衛生福利人員訓練應盡量善用部本部現有設備及資源,俾節省經費。
    基此,凍結「衛生福利人員訓練業務」100萬元,待衛福部提出檢討及改善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楊 曜 陳曼麗 
    (三十五)我國於99年簽署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103年兩岸醫藥衛生部門亦共同宣布海峽兩岸藥物臨床試驗合作方案,更進一步於104年兩岸各有4家醫院,分別是台大、北榮、林口長庚、三總與北京兩家醫學院附設醫院、上海復旦、交大的附設醫院,都可秉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一起宣布彼此臨床試驗都能作為雙方查驗藥品依據。惟新政府上台後,該合作協議並仍無任何具體進度,顯不利雙邊交流。爰此,「國際衛生業務」之「雙邊國際衛生合作與交流」預算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促進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平台交流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三十六)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醫院營運業務」計畫項下「醫院營運輔導」,編列對特種基金之補助35億5,397萬6千元,其中,補助所屬樂生療養院辦理漢生病巡迴檢診與漢生病防制管理業務、「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之歷史建築調查研究及修復計畫擬定等相關經費,總計1,800萬元。
    按樂生療養院之保存,對我國反省、記憶己身之公共衛生、文資保存以及都市開發歷史,具重大指標意義。首先,做為早年醫療侷限、觀念錯誤下,隔離漢生病患此一不人道政策之具體表徵,樂生療養院的存在提醒世人,許多時候,一個社會的所謂「正常」、「文明」,係構築於對「異者」的剝奪與排除;其保存於是告誡社會,不應再因自身的無知及恐懼,而對任何人犯下同樣、造成極大傷害的錯誤。再以,如今,樂生院區之走山事實已證明捷運新莊機廠選址不當;捷運新莊線在機廠尚未完工之情況下通車,則顯示早前以樂生全區保留妨礙機廠工程而致捷運無法通車為由,強制拆除部分院區並搬遷院民,是為嚴重錯誤。是故,基於警惕開發主義和文資受損,實有必要對樂生療養院做妥善之保存、維護。
    然而,儘管樂生療養院之保存,具有實踐、滿足轉型正義之重大意義。並且,樂生能有今日之部分保存,實賴眾多院民之犧牲、血淚。但經查,對本質上係因虧欠院民而來的「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相關行政部門之籌備、規劃卻恣意專斷,極度欠缺對院民尊重。例如,過往歷次「樂生園區發展計畫籌備小組」會議,衛福部均未事前提供會議資料予樂生保留自救會代表;會議中,討論主要以普通話進行,亦未替僅諳河洛語之自救會代表派置翻譯;會後,更不准自救會代表攜出會議資料;凡此種種,均不免讓人懷疑行政部門有意利用自救會代表之知識落差及語言隔閡,在其難以表達反對、質疑的情況下,虛假滿足「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籌備之院民參與。今(105)年10月19日,本院委員蔡培慧召開「樂生院區入口景觀復原方案協調會」,會議結論認為,原經「樂生園區發展計畫籌備小組」會議討論之人行陸橋方案並不妥當,便清楚顯示該項計畫之籌備、規劃機制具改善餘地。
    綜上,為保障後續,「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之規劃、執行中,樂生療養院院民之實質參與,滿足真正以院民為規劃主體之程序正義,爰凍結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醫院營運業務」計畫項下「醫院營運輔導」,對特種基金補助中「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之歷史建築調查研究及修復計畫擬定經費466萬元;俟經衛福部依參與式規劃原則,改善「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之規劃、執行機制,廣泛納入院民實質參與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資料,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三十七)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醫療藥品基金」計畫項下「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編列國庫增撥衛福部所屬樂生療養院辦理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之園區整體規劃設計、歷史建築修復與重組工程等,總計4,530萬元。
    按樂生療養院之保存,對我國反省、記憶己身之公共衛生、文資保存以及都市開發歷史,具重大指標意義。首先,做為早年醫療侷限、觀念錯誤下,隔離漢生病患此一不人道政策之具體表徵,樂生療養院的存在提醒世人,許多時候,一個社會的所謂「正常」、「文明」,係構築於對「異者」的剝奪與排除;其保存於是告誡社會,不應再因自身的無知及恐懼,而對任何人犯下同樣、造成極大傷害的錯誤。再以,如今樂生院區之走山事實已證明捷運新莊機廠選址不當;捷運新莊線在機廠尚未完工之情況下通車,則顯示早前以樂生全區保留妨礙機廠工程而致捷運無法通車為由,強制拆除部分院區並搬遷院民,是為嚴重錯誤。是故,基於警惕開發主義和文資受損,實有必要對樂生療養院做妥善之保存、維護。
    然而,儘管樂生療養院之保存,具有實踐、滿足轉型正義之重大意義。並且,樂生能有今日之部分保存,實賴眾多院民之犧牲、血淚。但經查,對本質上係因虧欠院民而來的「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相關行政部門之籌備、規劃卻恣意專斷,極度欠缺對院民尊重。例如,過往歷次「樂生園區發展計畫籌備小組」會議,衛福部均未事前提供會議資料予樂生保留自救會代表;會議中,討論主要以普通話進行,亦未替僅諳河洛語之自救會代表派置翻譯;會後,更不准自救會代表攜出會議資料;凡此種種,均不免讓人懷疑行政部門有意利用自救會代表之知識落差及語言隔閡,在其難以表達反對、質疑的情況下,虛假滿足「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籌備之院民參與。今(105)年10月19日,本院委員蔡培慧召開「樂生院區入口景觀復原方案協調會」,會議結論認為,原經「樂生園區發展計畫籌備小組」會議討論之人行陸橋方案並不妥當,便清楚顯示該項計畫之籌備、規劃機制具改善餘地。
    綜上,為保障後續,「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之規劃、執行中,樂生療養院院民之實質參與,滿足真正以院民為規劃主體之程序正義,爰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醫療藥品基金」計畫項下「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預算凍結三分之一;俟經衛福部依參與式規劃原則,改善「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之規劃、執行機制,廣泛納入院民實質參與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資料,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三十八)106年度衛生福利部於「公費生培育」業務計畫中新增「重點科別培育公費生培育業務」編列4,705萬元,其長程目標為培育重點科別醫師人力,以及均衡城鄉差距,但公費生制度存在下列問題:制度設計資訊不透明、鉅額違約罰款、薪資過低、血汗勞動條件等問題,且多數高中生在升學時不清楚公費生相關制度,日後只能聽命於所屬醫院,任期屆滿後的公費醫師的留任率不到一成,爰請衛生福利部應廣納各界意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曼麗 楊 曜 
    (三十九)衛生福利部於106年度「公費生培育」項下「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編列4,705萬元,從今(105)年開始招收,每年招收100名醫學生,畢業訓練完分發至醫師人力不足地區之醫療機構服務6年,期間若有違反契約則處以600萬元罰鍰。然而該制度今年開始實施時,合約內容與招生說明會資料不一致,保證人要求過於嚴苛,以及過往實施公費醫師制度,普遍存在薪資低於行情、遇糾紛無申訴管道等問題,以致於契約期滿,留在偏鄉服務比例過低等問題,爰請衛生福利部廣納各界意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完整計畫書及配套措施。
  • 提案人
    鍾孔炤 
  • 連署人
    楊 曜 吳玉琴 林靜儀 余宛如 
    (四十)有鑑於原住民族離島地區養成公費生培育計畫原先目的是為充實偏鄉醫療人才、提升偏鄉醫療品質而設立;惟現行公費醫生長期面臨勞動條件不佳、公費醫師的專長與在地需求不相應之情形,比如心血管重症醫師或腦神經外科醫師被派到小離島看感冒,無法發揮所長等等,加之偏鄉地緣因素,導致公費醫生期滿續留比例極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就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提出書面報告後,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四十一)衛生福利部106年度「科技發展工作」計有8項分支計畫,預算數為9億1,160萬1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9億0,397萬9千元增加762萬2千元。該等預算由衛生福利部多個司處編列,似由科技發展組負責整合,但該組預算與人力在預算書中並未顯現。
    此外,整體科技發展工作仍有應檢討之處,例如: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科技發展工作─推動衛生福利科技發展與管理」獎補助費編列1億3,392萬9千元,其中捐助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高達50%!且「以醫療科技評估建置衛生資源分配機制計畫」編列5,617萬9千元,其評估報告恐偏重各國相關評估資料蒐集與經濟效益分析,而輕忽本土資料分析及民眾、病患參與,及醫學倫理探討,恐有影響病患之用藥權益之虞。故請衛生福利部督促醫藥品查驗中心106年需辦理病友座談會及「公民審議會議」,以利後續健保資源配置能充分考量民眾之觀點與需求;並於2個月內提送相關規劃內容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楊 曜 陳曼麗 
    (四十二)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科技發展工作─健康醫藥生技轉譯臨床推動計畫」獎補助費編列3億2,273萬7千元,配合行政院推動「五大創新研發計畫之三:生技醫藥研發產業中心」,然,行政院對於生技產業之方案尚未經核准,如何執行這些計畫令人擔憂。此外,衛生福利部的職掌應該是以維護全民健康福利為優先,產業發展應該是經濟部的責任,衛生福利部應該也缺乏能力推動產業發展,故整體效益如何,應審慎評估。基此,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提送各計畫之計畫書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楊 曜 陳曼麗 
    (四十三)106年度衛生福利部於「科技發展工作」項下配合行政院推動「五大創新研發計畫之三:生技醫藥研發產業中心」編列相關計畫經費共3億2,286萬8千元。部分新推動計畫內容尚未確定,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提送各計畫之計畫書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免予凍結。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吳焜裕 陳曼麗 
    (四十四)科技發展工作項下「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計畫編列8,082萬5千元,包含辦理「電子病歷雲端化整合應用計畫」,建請衛生福利部持續加強推動,提供醫療院所及民眾更便利查詢就醫資料,以整體提升醫療品質。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曼麗 楊 曜 
    (四十五)106年度衛生福利部於科技發展工作項下「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中編列「辦理智慧銀髮健康計畫、e-Health之發展相關工作……等」,計列4,752萬5千元。其中,「研擬如何建立AAL(環境輔助生活系統)整合營運模式」一案編列400萬元。
    衛生福利部編列AAL(環境輔助生活系統)之相關計畫係自103年開始,至今編列第四年相關計畫。104年度為建立AAL整合營運模式及運用資通訊科技發展銀髮族數位生活空間,辦理「長期照護服務導入環境輔助生活技術之研究」。105年度之計畫目標則為確立相關服務之運作模式,以達永續經營,除了於10月30日辦理「銀髮智慧生活暨科技應用國際研討會」外,並針對銀髮族數位生活空間之需求,進行分析,再透過我國資通訊科技產品現況,與官產學研之共同規劃,提出智慧裝置之老人友善發展方案。106年度之計畫目標在於設計並提出相關資源政策,使高齡者和失能者及其家屬之自行照顧環境強化,並依據相關成果,發掘適合應用於銀髮族照護之科技發展模式。然對於AAL之長遠性目標仍不甚明。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103年至今各年度AAL計畫之進展說明。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林淑芬 陳曼麗 
    (四十六)「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該科目預算係全數對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獎補助費,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為我國唯一專責醫藥衛生研究的研究機構,執行多項任務導向的研究計畫,105年也配合政策需求,設置國家蚊媒傳染病防治研究中心,與中央地方共同合作,防堵登革熱等蚊媒傳染病疫情爆發。但是目前大部分的資源都建置在竹南,若需要針對南臺灣的各項民眾關切議題進行研究,實難以即時投入人力、物力。
    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儘速規劃於南臺灣設置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南部分院,納入目前已設置的國家蚊媒傳染病防治研究中心,並積極投入南臺灣民眾關切的醫藥衛生議題的研究。且衛生福利部每年亦應編列相關費用,以使南部分院可永續經營。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四十七)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02符合PIC/S GMP生物製劑廠營運規模預算編列1億0,744萬2千元,包含為運作符合國家法規之PIC/S GMP六大系統,維持國家防疫政策所需之人用疫苗自製及開發能量,以隨時因應國家緊急防疫需求,並提供國內產學界之技術服務,促進我國生技產業之發展,降低我國對進口疫苗之需求依賴,亦加速我國人用疫苗自製能力經費1億0,744萬2千元。相關維持營運預算具體內容不明,效益應重新評估。國內得以生廠之藥廠皆為PIC/GMP藥廠,國衛院編列高額經費效益值得商榷,因立法院106年預算中心報告與審計部104年決算書,提出執行率應加強效益,要求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實際利用計畫,並撙節預算,發揮最大預算效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四十八)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新穎標靶之創新藥物研究與開發」預算1億1,556萬3千元,預算包含利用新藥研發平臺技術、專長與經驗,結合已建立之核心技術,並籌劃建置新一代技術平臺,進行新穎標靶之鑑定、驗證與相關藥物開發,並針對臨床上未被滿足之醫療需求進行新穎標靶鑑定與確效。相關預算常年編列,高額預算效益應重新評估。因立法院106年預算中心報告與審計部104年決算書,提出執行率應加強效益,要求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實際利用計畫,並撙節預算,發揮最大預算效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四十九)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銜接及建立國際準則於奈米生技醫藥」預算600萬元。奈米物質之產品持續就環境健康安全議題進行政策科學化、檢驗技術與管理體系實用化等方面投入人力與資源,以建置優質奈米生醫產品法規及管理策略,目標在於保障消費者安全,並減少消費者對奈米科技疑慮,促進奈米生醫產品之發展。相關研究計畫已經進行多年,是否有持續研究之效益值得商榷,經費高額委辦,是否應回歸國衛院自行研究為妥當?主管機關應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具體內容與效益,並撙節使用,有效發揮效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五十)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物質成癮研究計畫」編列1,804萬6千元,預算包含藉由執行基礎與臨床管制藥品及新興濫用藥物研究、藥癮流行病學調查及專業醫療人才訓練,強化管制藥品管理及研析預防介入措施,以提升成癮醫療品質,計列1,804萬6千元(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相關研究計畫已經進行多年,是否有持續研究之效益值得商榷,高額預算委外研究,是否妥當值得再次評估。因立法院106年預算中心預算評估報告與審計部104年決算書,提出執行率應加強效益,要求主管機關提出書報告說明實際利用計畫,並撙節預算,發揮最大預算效益。
  • 提案人
    黃秀芳 李彥秀 楊 曜 
  • 連署人
    陳曼麗 陳宜民 蔣萬安 劉建國 
    (五十一)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醫藥衛生產品與技術之研究」編列預算3億3,738萬5千元,預算包含並透過技術移轉或產學合作方式,輔導國內廠商投入醫藥生技開發,協助政府快速製備新興感染疾病相關疫苗,發展疾病預防與診斷方法、治療藥物及新穎診療儀器。遵循此任務目標,國衛院於規劃執行促進健康老化及產業升級。常年投入高額經費進行研究,效益值得商榷。相關研究成果不佳,應重新檢討政策研究方向。預算包含高額委外費用,是否妥當亦應再次評估。因立法院106年預算中心預算評估報告與審計部104年決算書,提出執行率應加強效益,要求主管機關提出書報告說明實際利用計畫,並撙節預算,發揮最大預算效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五十二)106年度「蚊媒傳染病防治研究聚落之合作體系」編列1億7,500萬元,無論由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分支單位執行,抑或成立新專責機構辦理,宜妥擬策略俾確實改善登革熱防疫人力及知能不足等缺失,並妥善規劃專責防治機構之定位及方向。鑑於國家蚊媒傳染病防治研究中心已定位為國內蚊媒傳染病防治智庫,爰此,建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應依照原規劃,持續結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地方縣市政府防疫工作,依據中央與地方的第一線防治工作之需求,結合中央及地方政府防疫體系,採行「第一線作戰帶領研發」之策略,參照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防疫經驗,以科學實證提供可行之防治技術與建言。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吳焜裕 陳曼麗 
    (五十三)106年度「蚊媒傳染病防治研究聚落之合作體系」編列1億7,500萬元,無論由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分支單位執行、抑或新成立專責機構辦理,允宜先行釐清該機構之角色:係屬中央與地方防疫體系之一部分並與現行體系分工合作、抑或係擔任指揮角色,或者僅專責「研究」並將成果供參,甚或兼作防疫或研究人才之培育。鑑於國家蚊媒傳染病防治研究中心已定位為國內蚊媒傳染病防治智庫。爰此,建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應依照原規劃,持續結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地方縣市政府防疫工作,依據中央與地方的第一線防治工作之需求,結合中央及地方政府防疫體系,採行「第一線作戰帶領研發」之策略,參照中央及地方政府防疫經驗,以科學實證提供可行之防治技術與建言。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楊 曜 陳曼麗 
    (五十四)社會保險行政工作「全民健康保險管理」編列414萬8千元,包含全民健保業務法規研修及制度檢討等所需行政費用,計列321萬6千元(通訊費15萬8千元、資訊服務費16萬6千元、保險費1萬元按日按件計資酬金58萬2千元、物品25萬元,一般事務費187萬元、國內旅費10萬元)。相關行政協助費用應回歸健保署規定,編列高額預算,效益與妥當性值得商榷。因立法院106年預算中心預算評估報告與審計部104年決算書,提出執行率應加強效益,要求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實際利用計畫,並撙節預算,發揮最大預算效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五十五)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行政工作」工作計畫項下「國民年金保險管理」分支計畫編列437萬7千元,其中包含辦理國民年金保險相關業務及各項政策溝通所需行政費用297萬7千元,費用具體內容不明,欠缺效益評估。長年編列高額預算進行政策溝通,具體效益應重新評估。為避免浮濫編列,請衛生福利部於未來預算書清楚陳述經費用途,並具體評估政策溝通效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五十六)有鑑於世界多數先進國家對於符合推定為永久居留狀態之移民,皆有資格與該國公民依相同要件適用社會福利方案,惟我國51萬8千名外裔、外籍配偶即使未就業亦不得加入國民年金保險成為被保險人,顯有違國民年金法之立法目的。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積極檢討國民年金保險納保資格,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五十七)國民年金保險自97年10月開辦之次月,每月基金獲配之公益彩券即不足以支應當月之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迄103年不足數已達156億餘元,雖由104年公務預算撥補,但其已導致政府鉅額欠款。104年度國民年金亦產生資金缺口,而由105年度的公務預算撥補。
    按國民年金法第47條規定,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之款項應由公彩盈餘、調增營業稅以籌措支應,然國民年金法自96年制定至今,皆未調整營業稅,而是以同條第三項編列預算撥補。預算撥補應是備用財源,應以調增營業稅為優先,另縱有預算撥補,且因連年未足額撥付國保基金致資金缺口龐鉅,105年度恐需支付逾1億元之遲繳保費利息暨週轉金利息,實不利國保基金之永續經營,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提出健全國保財務永續經營計畫,並研擬若徵收1%之營業稅對社會所帶來之衝擊,及對政府或國保年金所帶來之利益政策影響評估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林靜儀 陳曼麗 鍾孔炤 
    (五十八)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編列「社會救助業務」項下「督導辦理各項救助」預算8億5,238萬6千元,並以經濟弱勢人口扶助率作為106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之一。根據衛生福利部推動脫貧措施之說明,該部督導各地方政府辦理是項措施,參考各地方政府辦理脫貧之人數,訂定106年之關鍵績效指標。鑒於目前各地方政府所提報之脫貧措施成果報告內容,並未就參與脫貧方案之後續脫貧情形予以追蹤統計,亦未建立脫貧措施成效評估指標及相關統計,建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提出具體策進作為說明等資料,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五十九)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業務」計畫下「督導辦理各項救助」項下補助直轄市、各縣市政府及國內團體辦理串連弱勢服務計畫編列3,200萬元,鑒於過去脫貧自立計畫效果有限,在地社區實物拓展計畫成效亦有待評估,建請衛生福利部於106年度串連弱勢服務計畫,建立村(里)在地化急難救助機制,主動發掘需要協助的民眾,縮短審核流程,發揮即時紓困功能並提供轉介協助,強化鄰里及學校通報,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實物給付,督導各地方政府辦理是項措施,並建立脫貧措施成效評估指標及相關統計,請衛生福利部提出具體策進作為說明,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六十)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項下「規劃建立社會工作專業」共編列1億4,200萬9千元。社會工作是專業的學科,須透過專門的課程或訓練,才能使社會工作者獲得助人所需的知識和技術。依據衛生福利部104年度統計顯示,預估實務上社會工作者共計12,487人,另有執業登記者共計5,107人。然而,實務上提供服務的社工未必均領有社工師執照,且領有社工師執照者又未必均進行執業登記,使得主管機關對於社會工作人員之執業、流動等均難以掌握。為確保主管機關對於專業人員執業與否之掌握,並確保民眾所接受的社會工作專業服務品質,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研提社會工作專業精進規劃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林淑芬 陳曼麗 
    (六十一)依據社會工作師法暨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社會工作師執業應每6年完成繼續教育積分使得更新執業執照。
    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為支持偏鄉離島之社會工作師完成繼續教育積分,將持續編列經費補助辦理課程、提升系統功能、滾動式修正繼續教育相關法規,以避免因課程資源不足影響離島偏鄉社會工作師完成繼續教育積分及依法更新執業執照。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林靜儀 鍾孔炤 李麗芬 
    (六十二)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推展社區發展」編列2,000萬3千元,預算包含參加兩岸基層社區發展業務考察交流,計列8萬7千元(大陸地區旅費)。捐助國內團體辦理社區發展研習、社區意識凝聚、關懷互助等活動、社區刊物及社區發展50週年系列活動等相關福利社區化福利服務及旗艦型計畫,計列1,531萬8千元(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相關費用具體內容不明,欠缺效益評估,且長年編列預算進行大陸交流,效益應重新評估,未來應加強,要求撙節預算,發揮最大預算效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六十三)衛生福利部辦理公益勸募管理及委託辦理稽核勸募活動款項使用情形等業務,部分勸募活動未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結案,且現行公益勸募條例對捐款運用資訊揭露規範未臻完善,導致政府機關辦理之勸募活動資訊揭露情形不一,為保障捐款人權益,請衛生福利部應於106年度預算審議通過後3個月內,提出改善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六十四)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編列「保護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少保護及處遇輔導」預算9,471萬4千元,推動性別暴力防治、家庭暴力保護等業務。據研究顯示,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成年後成為家庭暴力被害人或加害人之比例,約為一般人之五至十倍,兒少家庭暴力之防治不僅保護兒少權益,更有助於改善國內家庭暴力情形。國內每年家庭暴力事件自94年通報案件66,080件,快速成長至104年通報案件135,983件,近十年間增長近一倍。國內每年平均通報目睹家庭暴力之兒少人數約2萬人,惟若以通報案件數估,目睹家庭暴力之兒少至少將近9萬人,顯示仍有眾多家庭暴力之受害兒少未獲相關保護,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研提家庭暴力防治及宣導計畫,以書面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六十五)政府組織改造後,衛生福利部業務龐大,橫跨醫政、藥政、社政、衛政,但國會聯絡長期以來均有人力不足之情形,致使該部服務量能低落,現僅3名國會聯絡人,難以應付龐雜的國會聯絡事務,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持續檢討該部國會聯絡組編制人力配置,以提高國會聯絡之服務量能。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楊 曜 陳曼麗 
    (六十六)針對中央研究院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TW-Biobank)與醫院合作收集國人常見慢性疾病病人檢體乙事,衛生福利部應確實負起監督管理之責,請衛生福利部將人體生物資料庫查核機制及實地訪查納入106年之重點辦理項目。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王育敏 
    (六十七)醫政業務「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預算1,427萬8千元,預算包含辦理全國醫政研討會及醫療糾紛案件處理與相關法規推廣訓練計畫等,計列735萬1千元(委辦費)。相關費用監督不易,是否應委辦亦值得商榷。相關預算應加強效益,要求撙節預算,發揮最大預算效益,並提出書面報告說明預計辦理計畫內容。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六十八)我國醫院評鑑基準計算護病比僅規範全日護病比,未就白班、小夜及大夜三班制分別規範,難以真實反映護病比實況,衛生福利部應修改106年度醫院評鑑基準,將護病比等人力項目保留,並納入下一輪評鑑基準研修,檢討改善護病比之標準。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六十九)有鑑於醫院評鑑實地訪查相關要求,造成若干醫護人員未蒙其利先受其害,爰建議衛生福利部需重新檢視相關預期成果,並持續落實醫院評鑑簡化業務,但不得刪減人力評鑑部份,減輕醫護人員行政負擔。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七十)鑑於衛生福利部105年9月29日公告106年地區及區域醫院評鑑基準中,將護病比外之醫院人力項目均予刪除,恐加重血汗醫院亂象,請衛生福利部應修正前開公告,將原必要條文7條所規範之醫師、營養師、復健(含物治、職治、語治、聽力)、護產、藥事、醫檢、放射人力等10類人力仍列為必要項目,至原非必要條文之呼吸治療師、心理師、及社工人員等3類人力亦予保留。又護病比自104年度始納入醫院評鑑之重點條文,本輪評鑑期間(104-107年),仍維持護病比評鑑條文,宜請配合以持續性監測方式,每月監測醫院達成情形,並於下一輪評鑑基準研修時,就各醫院護病比之實際配置情形,檢討改善護病比之標準。
    另於未來進行相關基準研修時,應邀集相關團體參與,以及提供匿名檢舉專線管道,並保護檢舉人之權益。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七十一)衛生福利部醫療替代役役男員額已逐年縮減,醫療替代役男分發單位多為衛生福利部所屬機關、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衛生局、衛生所);並以山地、離島、偏遠地區或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衛生單位為優先,藉由以醫療役役男輔助性勤務,用以協助各地醫療資源不足地區。請衛生福利部提出醫療替代役運用情形,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楊 曜 陳曼麗 
    (七十二)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編列預算要辦理安寧緩和醫療觀念推廣計畫,加強推廣鼓勵民眾將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註記於健保IC卡,及讓更多民眾及醫事人員對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有正確之認知,106年應努力加速達成47萬人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為目標。另外衛生福利部應結合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協同醫療網區域網絡,辦理生命末期臨終照護意願徵詢相關訓練課程,讓醫療機構臨床醫護人員獲得正確概念,以保障末期病人醫療品質。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楊 曜 陳曼麗 
    (七十三)有鑑於健全醫療衛生體系為衛生福利部之重要工作業務,占88.96%,爰建議衛生福利部需確實掌握相關委辦計畫之人力配置、辦理進度及成果驗收,使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與區域合作強化、落實病人安全與安寧緩和推廣及醫療法人輔導等業務,以持續提升我國醫療品質。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王育敏 
    (七十四)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之分支計畫「健全醫療衛生體系」,查其業務之一的說明係為「辦理建構整合性社區健康照護網絡、推動病人安全及醫療品質、醫院評鑑作業與合格醫院追蹤輔導訪查、安寧緩和醫療推廣、醫療相關政策規劃及醫療法人輔導訪視相關計畫等」,預算高達8,865萬9千元。惟國內民眾普遍對於分級醫療資源之利用的認知不足,近年頻頻發生可於社區醫院處理之傷病患者卻至醫學中心佔用急重症者的醫療資源。又衛生福利部並未就「如何有效建構整合性社區健康照護網絡」之業務詳細說明。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就建構整合性社區健康照護之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蔣萬安 劉建國 
    (七十五)開刀房內手術煙霧危害會危及醫護人員及病人的健康,為降低其傷害,提升醫事人員工作品質,衛生福利部應於計畫結案後6個月內提出開刀房內環境維護標準或指引等具體改善方案,以降低開刀房醫護人員長期暴露於健康危害之風險。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林淑芬 陳曼麗 
    (七十六)衛生福利部應將歷次招商之成果簡列和公布,使國內領域相近之醫療院所、廠商有更多的合作契機。同時應配合政府推動之「新南向政策」與「五加二重點產業」推動之政策,篩選臺灣重點、具有全球優勢之醫療領域進行重點招商,以避免資源浪費。請衛生福利部調整招商之標的,以更符合國家導向和臺灣之未來潛力發展項目。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曼麗 楊 曜 
    (七十七)衛生福利部106年「醫政業務」下編列共計11億7,626萬3,000元,其中分支計畫「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編列8億6,029萬7千元,其中存在著下列問題:
    1.近年來年輕醫師猝死事件頻傳,醫師超時工作的過勞問題層出不窮。104年度教學醫院評鑑必要項目納入「住院醫師值班訓練應兼顧病人安全且值勤時數安排適當」項目,依該評鑑項目規定:「住院醫師每週正常值勤時間連同延長值勤時間不得超過88小時」及「住院醫師每7日中至少應有完整24小時之休息」,依上開規定,住院醫師至少應週休1天,每週工時不得超過88小時。惟在此規定下,住院醫師過勞問題仍嚴重,其中外科單週最高值勤時數已達規定上限88小時。對於住院醫師工時過長問題,衛生福利部雖已承諾4年後將所有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但為解決醫師納入勞基法面臨之人力缺口問題,衛生福利部仍應妥擬醫療院所人力充實及醫護環境之改善方案。
    2.依據臺灣老年學暨老年醫學會登錄具老年醫學專科醫師數共834位,雲林縣卻只有9位老年專科醫師,約占1%。對於老年人之照護遠遠不足,顯見醫療資源極度不足之區域,衛生福利部應妥擬策略加以改善。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提供訓練經費,由醫院擬具整合醫學照護制度計畫,培育老人醫學及全人醫療之專業訓練。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楊 曜 陳曼麗 
    (七十八)106年度衛生福利部單位預算「醫政業務」計畫下「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項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1萬6千元。為提升兩岸緊急救治之運作效能,藉由工作會議促進陸方配合程序措施以保障國人,於105年年底前提出歷年執行成效說明,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曼麗 楊 曜 
    (七十九)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心理健康行政管理」預算編列1,574萬8千元,預算包含辦理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成癮防治、特殊族群處遇等相關業務、資訊系統維護、區域性國際衛生會議與活動及友好國家衛生人員來臺訪問等,計列773萬7千元。相關費用國際交流監督不易,具體內容與效益亦值得商榷。因立法院106年預算中心預算評估報告與審計部104年決算書,提出執行率應加強效益,要求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實際利用計畫,並撙節預算,發揮最大預算效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八十)根據統計,我國近年來毒品濫用問題以二、三級毒品為主,且施用年齡年輕化,加上歷年來矯正機關收容人中皆以毒品犯比率最高,導致監所人滿為患,為此,衛生福利部雖自103年起分別辦理「非鴉片類藥癮者藥癮治療補助計畫」及「矯正機關藥、酒癮醫療服務獎助計畫」,但104、105年「非鴉片類藥癮者藥癮治療補助計畫」僅有12家醫療機構辦理,「矯正機關藥、酒癮醫療服務獎助計畫」也只開辦5家矯正機關,藥癮治療服務量能明顯不足,因應目前毒品濫用趨勢及新興毒品濫用問題,請衛生福利部擴大辦理非鴉片類藥癮治療及矯正機關藥癮醫療服務計畫,提升毒品防治成效。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106年成癮防治相關預算中,扣除一級鴉片類替代治療相關預算,僅編列補助醫療機構、民間機構及團體辦理藥、酒癮戒治服務及防治模式發展等相關業務約3,200萬元,顯有不足,亦請衛生福利部檢討,並擴編相關經費,以落實藥癮防治工作之推展,提升藥癮醫療涵蓋率,降低毒品對國人身心健康之危害。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八十一)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之「國民心理健康計畫」中,有關「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編列2,097萬3千元,以補(捐)助醫療機構、民間機構及團體辦理心理衛生教育及精神病人權益保障等,請衛生福利部務必將精神病人權益保障、精神疾病正確知識及反污名化等重點宣導事項確實納入心理衛生教育內容。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黃秀芳 鍾孔炤 
    (八十二)查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針對「國民心理健康計畫」編列之「獎補助費」,其中關於「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科目編列8,530萬6千元,捐助對象為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之精神病人及龍發堂轉出之精神病人,惟此3類捐助對象之捐助比例宜詳細列出。另關於龍發堂轉出之精神病人,應持續的輔導並更有積極的規劃,以保障精神疾病嚴重病人權益。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黃秀芳 鍾孔炤 
  • (八十三)衛生福利部106年度「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分支計畫「長照十年計畫2.0」存在下列問題

    1.根據內政部統計處的統計,107年臺灣將正式邁入高齡社會。從「高齡化社會」到「高齡社會」的老化速度裡,美國花了73年,瑞典花了85年,法國花了115年,而臺灣,只花了25年(臺灣自82年2月邁入高齡化會),人口老化速度世界第一強。未來有關老人的心理、社會、生活、福祉、健康照護、疾病等方面議題,是全民必須面對重大課題,聯合國更將「健康生活、全人健康」列為2030年全球永續發展目標之一,當健康老化已成為全球共同目標時,惟臺灣有關人口健康老化的面向上政府並未提出有效的政策。
    2.長服法即將上路,根據行政院版的《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指出:「……本法施行前,已依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設立從事本法所定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私立機構,除有擴充或遷移之情事外,不受第一項之限制。」雖然小型機構「法人化」問題在法律層面上已排除,但是在實務上,仍限制其不得遷移等事宜,對此,衛生福利部仍需強化政策溝通。綜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規劃說明,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楊 曜 陳曼麗 
    (八十四)106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之分支計畫「長照十年計畫2.0」,該項業務經費計35億3,800萬元。為因應我國長期照護需求及長照服務體系之整體規劃,長照十年計畫1.0推動至今已有初步成效,有關照管人力、護理機構評鑑及相關長照醫事專業人力缺口,應強化積極辦理,以落實長照十年計畫2.0之推動,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研擬長照照管制度、護理機構評鑑及長照醫事專業人力培訓之整體規劃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八十五)106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之分支計畫「長照十年計畫2.0」業務說明之其一係為「辦理整合照顧管理制度計畫」,該項業務計列高達5億8,267萬元之委辦費。查該筆預算之編列為105年度所編列的兩倍之多,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就照專規劃及長照人力缺口於2個月內提出詳細計畫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蔣萬安 劉建國 
    (八十六)查目前國內照顧管理專員平均負責個案量高達500案,導致照顧管理專員工作負荷過重,可能因此影響個案評估及管理上的品質。長照十年計畫本規劃讓照顧管理專員平均負責個案量降低至200案,但顯然過去主管機關並未致力於此目標之達成。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改善照顧管理專員個案量過高,於2個月內提出改進規劃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黃秀芳 吳焜裕 
    (八十七)106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工作計畫項下「長照十年計畫2.0」分支計畫「業務費─委辦費」科目編列6億0,997萬元,其中辦理長照評估人力培訓及長照機構評鑑業務計畫計列2,730萬元。惟依長期照護服務法第4條第4項、第5條第4項長照機構評鑑或為衛生福利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掌理,端視同法第3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如何規範,而該法規命令既尚未制訂,預算需求自仍混沌不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提出辦理一般護理之家評鑑計畫,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蔣萬安 陳宜民 
    (八十八)護病比為重要醫療品質指標,賓州大學愛肯教授2002年於知名雜誌(JAMA)早已指出:「護理人員照顧之病人數太多時,病人死亡風險較高,多照顧1位病人,病人30天內死亡風險將增加7%;護士照顧之病人數,從4位病人增加到6位,病人死亡風險將增加14%;增加到照顧8位病人,則增加至31%」依據醫改會統計資料顯示,主要國家護病比為英國1:8、日本1:7及美國(加州)1:5,惟臺灣護病比仍居高不下,比例高達1:14。衛生福利部經費年年編,但護病比問題仍未獲解決。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2個月內提出說明及檢討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楊 曜 陳曼麗 
    (八十九)106年度衛生福利部於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強化護理人力培育與提升專業知能」編列3,727萬3千元。根據衛生福利部資料顯示,民國58年至100年間「原住民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之各類醫事專業期滿人員留任狀態統計中,護理專業留任率為最低,且留任之平均服務年資偏短,其中離島護理人員之服務年資尤是。再者,民國100年到101年為我國護理短缺困境高峰,偏鄉護理人力問題更甚,依據101年衛生福利部照護司資料顯示,偏鄉招募護理人員困難程度高遠全國平均,且偏鄉護理人員之總離職率和空缺率則高於全國。
    其後,104年推動「偏鄉護理菁英計畫」,係以將公費生分發至衛生福利部定之醫院,並擴大對偏鄉之定義,期待能改善偏鄉之護理人員短缺問題。然而,該計畫104學年度預計招收60名護理公費生,但最後實際就讀僅36名,未來如若培訓過程有再流失,恐難以達到該計畫之運作目的。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偏鄉護理人力培訓」之長遠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因應未來高齡化社會之偏鄉長者照顧需求。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林淑芬 陳曼麗 
    (九十)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編列「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強化護理人力培育與提升專業知能」預算3,727萬3千元,其中產後護理機構相關業務計1,785萬4千元,辦理產後護理業務政策規劃、輔導評鑑、產後護理機構及助產所之管理與法規解釋等業務。產後護理之家共211家,數量因少子化影響,國人重視母嬰照護而逐年成長,惟產後護理之家品質良莠不齊,照護疏失頻傳。衛生福利部雖公布有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惟根據消基會統計,抽查之10家產後護理之家全數未提供契約審閱期,或有部份護理之家護嬰比不符合規定,或有坐月子中心不實聲稱其為護理之家等情形,對有產後護理需求之民眾影響甚鉅。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提出產後護理機構評鑑辦理結果,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九十一)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編列「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強化護理人力培育與提升專業知能」預算3,727萬3千元,其中派員2人參加護理國際會議(CNR),預算編列27萬6千元。惟106年度派員參加護理國際會議(CNR)僅為汲取各國護理政策經驗,以作為我國護理制度之參考,其目標與本年度其他僅派1人到場汲取經驗甚或實質參加會議者一致,有預算編列浮濫之虞。要求衛生福利部於CNR會議前1個月提供衛生福利部出席代表名單及具體行程規劃,並於會議結束後1個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九十二)根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聯合會統計,全國22縣市及有18縣市每萬人口醫師數低於全國平均,偏鄉醫療資源嚴重不足。衛生福利部為解決偏鄉醫療問題,重啟公費醫師制度,然公費強制服務期滿後自願留任偏鄉公費醫師,只有2.7%,顯示偏鄉資源對於醫療人員之誘因不足,造成偏鄉民眾之健康照護嚴重不足,亟待改善。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針對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提升醫療照護品質及在地養成公費生計畫提出說明,送交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九十三)有鑑於原住民族地區地理環境特殊、幅員遼闊、醫療可及性不足,長照2.0資源佈建更形重要,惟現行仍有交通接駁車次明顯不足、照服員與醫事人員不足與流動頻繁、留任不易等問題。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原住民族地區醫療在地化提出具體計畫,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九十四)「中醫藥業務」預算編列5,466萬元,預算與上年度相較,大幅增加1,276萬3千元。其中包含(1)中醫規劃及管理經費2,141萬8千元,較上年度增列建置民俗調理業從業人員證照制度等經費1,163萬7千元。(2)中藥藥事規劃及中醫藥政策發展經費648萬7千元,較上年度增列辦理臺灣中藥典編修及編印等經費3萬2千元。(3)中藥藥證規劃及管理經費461萬1千元,較上年度增列委託辦理查驗登記技術性資料審查等經費131萬9千元。(4)中藥品質與產業提升經費2,214萬4千元,較上年度減列中藥用藥安全相關資訊系統功能增修等經費22萬5千元。相關預算與主題常年編列,高額預算進行相似研究,具體效益應重新評估。爰要求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實際利用計畫,並撙節預算,發揮最大預算效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九十五)中醫負責醫師訓練制度之推動對健全中醫師臨床訓練制度具有實質意義,且能促進臨床服務品質之提升,達成現代化中醫師培育之意義。但政府編列中醫負責醫師訓練經費明顯不足,使中醫訓練資源遭排擠,衝擊國人健康,請衛生福利部檢討經費資源之分配,並應與中醫界加強溝通,檢討後續策進事宜。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楊 曜 陳曼麗 
    (九十六)「中醫藥業務」項下「中藥藥事規劃及中醫藥政策發展」編列648萬7千元,預算包含辦理中藥公務聯繫及資料彙整等所需行政費用,計列169萬7千元。參加中國大陸中藥品質查核與人員制度考察及相關訪問與研討會,計列12萬7千元;中國大陸中藥(廠)相關事務考察,計列12萬7千元,合共25萬4千元(大陸地區旅費)。中醫藥政策發展,經費200萬4千元。相關交流費用監督不易,政策研究具體內容與效益亦值得商榷。爰要求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實際利用計畫,並撙節預算,發揮最大預算效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九十七)中藥材主要來自境外,近九成來自中國大陸,為保障消費者用藥安全,衛生福利部應落實輸入中藥材邊境管理,滾動式檢討邊境查驗品項及持續強化市售品抽驗。另外,針對台灣中醫藥在國際市場上的拓展應體察情勢,規劃因應對策。適時規劃參與中醫藥國際會議,增進國際及兩岸中醫藥科技交流與經驗分享,了解國際間中醫藥規範及發展現況發展,以促臺灣中藥品質管理之競爭力。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楊 曜 陳曼麗 
    (九十八)中藥材主要來自境外,近九成來自中國大陸,為保障消費者用藥安全,衛生福利部應落實輸入中藥材邊境管理,滾動式檢討邊境查驗品項及持續強化市售品抽驗。適時規劃參與中醫藥國際會議,增進國際及兩岸中醫藥科技交流與經驗分享,了解國際間中醫藥規範及發展現況發展,以促臺灣中藥品質管理之競爭力。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九十九)中藥品質與產業提升非常重要,衛生福利部應積極強化中藥安全與品質管理機制,擴增中藥檢驗暨品質管控品項、建立安全管制標準規範,強化進口中藥材品質把關。建立持續性、進階性與制度化教育訓練課程,檢討教育訓練內涵,充實專業及經營管理教育訓練深度與廣度,培育中藥產業專業人才。提升中藥產業管理能力,健全法規環境,增加臺灣中藥產業及產品國際競爭力。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一○○)綜合規劃業務「政策規劃」預算編列1,634萬7千元,預算包含政策溝通協商共識會議。辦理施政計畫、施政方針、政府重大社會發展類與公共建設類計畫、行政與政策類研究計畫、政策方案規劃等先期審查作業及健康服務品質政策等相關計畫。相關政策協調監督不易,具體內容與效益亦值得商榷。爰要求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實際利用計畫,並撙節預算,發揮最大預算效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一○一)綜合規劃業務「管制考核」預算編列397萬2千元,預算包含重大公共建設及社會發展計畫管考暨績效管理、提升管考品質作業等,追蹤管制及部長電子信箱系統更新及維護等,「送子鳥資訊服務網」系統更新及維護等計列118萬3千元。相關軟體經費監督不易,績效管理理具體內容與效益亦值得商榷。爰要求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實際利用計畫,並撙節預算,發揮最大預算效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一○二)綜合規劃業務「政策推展」編列729萬4千元,預算包含編印衛生福利年報,出版衛生福利報導季刊,辦理衛生福利政策推展之相關活動及出版品,以及強化施政說明、新聞輿情處理等業務。相關經費監督不易,政策溝通具體內容與效益亦值得商榷。為撙節預算使用,並發揮最大預算效益,爰要求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實際利用計畫,並撙節預算,發揮最大預算效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一○三)綜合規劃業務「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及調查分析」編列3,871萬1千元,預算包含辦理國人醫療、病因及社會福利統計業務,計列226萬6千元,國民醫療保健支出及社會福利調查統計,共需經費1,130萬元。相關統計成效值得商榷,且軟體費用監督不易,爰要求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實際利用計畫,並撙節預算,發揮最大預算效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一○四)現行衛生福利部於網站上公開「死因統計資料集」,然其中數據屬於次級資料,亦即已去識別,資料主要變項有六:年度別、鄉鎮市區代碼、死因原因、性別、年齡代碼、死亡數。其中死因原因係以國際疾病分類碼(ICD Code)分類整合後提供,對於縣市衛生局或學術界,無法透過該筆資料了解國人之詳細死因。長遠而言,對於地方衛生福利政策之規劃,甚或學界之公共衛生之研究,恐有不利。
    爰建議衛生福利部針對歷年死因統計資料集之釋出重新檢視,將國際疾病分類碼(ICD Code)回復未去識別化資料(敏感性疾病除外),且經資料安全驗證後,置於政府開放資料集提供各界開發應用,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林淑芬 陳曼麗 
    (一○五)有關衛生福利部106年度「國際衛生業務」共計有4個分支計畫,各分支計畫均編列委辦費用,惟我國國際處境艱困,外交工作推展不易,需整合國內各項資源以提升計畫品質與成效,強化我國專業參與國際衛生活動之深度與廣度,基此,建議衛生福利部應於委託辦理各項計畫時,確實落實監督與管理,以利在有限資源內,發揮最大之效益。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楊 曜 陳曼麗 
    (一○六)國際衛生業務「雙邊國際衛生合作與交流」編列1,240萬7千元,辦理推動雙邊國際衛生合作與交流所需行政費用,參加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相關會議,參加亞太地區計畫評估及雙邊合作會議,補助特種基金辦理雙邊國際衛生合作交流計畫等。相關交流成效值得商榷,費用監督不易,爰要求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實際利用計畫,並撙節預算,發揮最大預算效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一○七)國際衛生業務「區域性國際衛生合作交流」編列519萬8千元,包含加強辦理區域性國際衛生合作交流所需行政費用,政府機關辦理及出席區域性國際衛生會議及宣達等,開發友我國家之區域性國際衛生交流合作,辦理友我國家之醫療物資援助;捐助國外民間團體辦理區域性國際衛生交流宣達活動及國際人道援助等。相關交流成效值得商榷,費用監督不易,爰要求主管機關撙節預算,發揮最大預算效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一○八)衛生福利資訊業務編列1億1,169萬元,預算與上年度相較,大幅增加409萬8千元。其中包含衛福行政資訊服務經費2,209萬2千元,較上年度增列衛福行政資訊系統維運等經費19萬2千元。新增推動智能醫療經費1,831萬6千元。相關預算具體內容不明,欠缺效益評估。主管機關執行率應加強效益,應撙節預算並發揮最大預算效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一○九)衛生福利資訊業務「衛福行政資訊服務」編列2,209萬2千元,預算包含辦理衛福行政資訊業務所需行政費用,辦理中英文網站、公文、人民申請案線上申辦、衛生機關公文電子交換等。相關軟體建置預算監督不易,具體效益值得商榷。相關執行率應加強效益,要求主管機關撙節預算,發揮最大效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一一○)醫院營運業務「醫院營運輔導」之「業務費」編列823萬2千元,預算包含輔導所屬醫院建立病患安全就醫作業環境,多元經營,培訓管理人才暨專業能力,藥事作業管理及社區醫療保健、衛生教育、營運成效等業務。相關預算監督不易,具體效益值得商榷。為撙節預算,並避免浮濫編列,對於如何提升醫護人員工作環境,以及提升部立醫院病患安全就醫作業環境。主管機關應積極辦理各部立醫院醫事人力與醫師人力與工作環境之改善作為。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一一一)醫師法第11條第2項所提「通訊診察、治療」相關規定,衛生福利部雖已於95年11月15日以衛署醫字第0950215400號公告,惟為因應近年來醫療科技發展迅速以及高齡化社會來臨,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檢討現行規定,結合3C產品以利加速我國遠距醫療之未來發展。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一一二)有鑑於全民健康保險法制定中已有「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設計,然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實施辦法與時程,卻付諸闕如,爰建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06年深化家醫群計畫及推動區域整合計畫,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以落實全民健康保險法,健全分級醫療制度。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一一三)有鑑於長照2.0已於105年11月1日試辦上路,然根據衛生福利部日前公布「社區整體照顧模式審查結果」,不論已通過審查之9個試辦單位或是其他14案需修正審查計畫等,呈現出顯著城鄉差異。雖現衛福部已給予照顧服務員保障月薪3萬元,但衛福部並未考量城鄉差異所帶來之交通成本影響,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偏鄉、原鄉等交通不便之處,予以交通補貼,以增加偏鄉、原鄉照護服務員就業意願。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一一四)我國在牙醫界和障礙團體的努力下,特殊需求者的牙科治療已經不再是弱勢民眾遙不可及的服務。現況中,除了7家特殊需求者口腔照護示範中心以外,尚有網絡醫院計畫以及有經過特殊牙科學習學分的開業牙科醫師可以提供協助。再者,甚至在社會福利機構和特殊學校亦有部分設置診療台,可供牙科醫師以巡迴醫療模式為特殊需求者提供服務。另,我國全民健保現針對特殊牙科醫療服務試辦計畫在總額內匡列適當預算來提供特殊牙醫服務資源。
    然而,現階段特殊需求者(身心障礙、老人、系統性疾病患者)之牙科訓練,僅停留在由有興趣的牙醫師籌組學會來提供學分訓練,而未能系統性發展專科醫師制度。面對高齡化社會以及我國弱勢民眾的牙科醫療需求,我國必須儘速建立相關體制以保障特殊需求者之醫療品質。
    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積極推動牙科之特殊需求專科制度之成立,且衛生福利部應會同教育部,針對「特殊需求者牙科治療之全身管理及診療安全納入牙醫養成教育課程」進行規劃。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林淑芬 陳曼麗 
    (一一五)我國以往在口腔健康政策的指標和調查數據之掌握,多以兒童為主,例如在描述口腔健康政策現況及未來執行目標時,均以5歲以下齲齒率、12歲以下齲齒率為指標。日本曾執行長期世代研究(Japan Collaborative Cohort Study),追蹤了4,139位40至79歲的民眾超過13年後,發現牙齒的症狀與因心血管疾病和肺炎的死亡具有相關性,牙齒的症狀包括:敏感性牙齒、咀嚼困難、牙齦流血、感到口腔黏膩。反觀我國,多數口腔健康狀況調查均為橫斷面資料,致使長期以來在成人、老年人口腔健康狀況缺乏長期性資料。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提出成人口腔健康追蹤調查之規劃與執行時程。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林淑芬 陳曼麗 
    (一一六)有鑑於身心障礙者生活有賴各項福利服務的支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亦明定政府應提供各項支持服務,但政府歷年編列之預算仍不敷支應。為使身心障礙者各項福利服務之提供不中斷,要求立法院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將規劃身心障礙制度及提供福利服務之相關預算排除統刪,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實配賦額度。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鍾孔炤 林淑芬 
    (一一七)有鑑於衛生福利部推動我國長期照顧及兒童托育照顧等業務,歷年來編列經費均不敷支應。為使照顧服務不間斷,符合廣大民眾之需求,爰要求立法院審查中央政府106年度預算案時,應將長照十年計畫2.0與建置長照服務體系、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辦理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與療育費補助、辦理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及3歲以下兒童醫療及中低收入戶家庭兒童及少年健保費補助之相關預算排除統刪,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實配賦額度。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鍾孔炤 林淑芬 
    (一一八)近年來家庭型態趨於多元,家庭網絡支持力量越趨薄弱,加上受到國際經濟景氣影響,就業型態轉變,非典型就業、失業問題嚴重,首先衝擊的就是最底層的弱勢家庭,導致其家庭經濟生活更加陷困,衛生福利部之社會救助業務相關公務預算卻未增反減。為使貧窮或生活陷入急困者獲得妥適之照顧並減緩所得差距擴大,衛生福利部應挹注充沛的救助資源,並落實擴大照顧經濟弱勢,爰要求立法院於審查中央政府106年度預算時,應將社會救助業務等相關預算排除統刪。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鍾孔炤 陳曼麗 
    (一一九)鑑於兒虐案件、目睹暴力兒童成年後弒親、情侶分手暴力等新聞事件不斷發生,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通報人數逐年增加,特設置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以推動目睹兒少保護、年滿16歲之未同居親密伴侶暴力納入保護令適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多元處遇服務等業務。再者,行政院核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自106年1月1日施行,為因應保護範圍擴大、被害人24小時安全評估、緊急、短中長期安置、對兒少及家長之家庭維繫與處遇等工作入法規範之重大變革,惟推展兒少保護及處遇輔導業務公務預算卻未配合新制推行而增加,顯不利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新制及相關保護服務之推展,且106年度預算為2億9,045萬5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減少802萬6千元。為使整體家庭暴力、性侵害與性騷擾防治、兒童及少年、老人與身心障礙者保護等保護服務業務持續推動,行政部門應有具體精進作為及積極防治策略,爰要求立法院於審查中央政府106年度預算時,應將保護服務業務及推動性別暴力防治等相關預算排除統刪。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鍾孔炤 陳曼麗 
    (一二○)有鑑於社會工作人員是政府福利服務的輸送者,而建構完善的專業人力制度與維持福利服務輸送的正常運作,則是完善社會福利政策的根基,且培訓社區專業人力、強化社區組織與功能亦為社會福利社區化之基礎。衛福部為保障社工人員人身安全、建立社會工作專業、辦理社區發展業務,編列經費推動「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方案」、「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補助地方政府約聘社工人事費、攸關社工人員應試權益之年資審查、繼續教育積分審認與培力社區相關業務,係屬法定業務及社工專業制度推展;亦鼓勵相關團體辦理加強社區意識凝聚及社區福利服務等方案,爰要求立法院於審查中央政府106年度預算時,應將社會工作與社區發展業務等相關預算排除統刪。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鍾孔炤 陳曼麗 
    (一二一)有鑑於每年皆會有因流感疫情造成死亡之病例,尤其疫情爆發時,不僅造成民眾人心惶惶、醫療院所大排長龍,更會使國人平均生產力低落、民眾健康支出提高等等,影響整體社會、經濟活動甚鉅,不利國家發展。
    衛福部除責成疾病管制署加強宣導接種流感疫苗外,並應積極研究提高流感疫苗施打覆蓋率,以避免疫情再次爆發及擴散,爰要求衛福部明(107)年應寬列疾病管制署防治流感之相關預算,並擴大接種公費流感疫苗範圍,確實達到防治流感疫情,以維護國人健康。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徐志榮 
    (一二二)政府政令宣導應限於社會治安維護、交通秩序疏導、災害防救、傳染病防治、環境保護、節約能源或新法令及政策實施等等。衛生福利部近期為宣導民眾接種流感疫苗,邀請部分地方首長拍攝代言廣告,惟該作法有「以宣導之名行部分政治人物宣傳之實」,並有濫用中央政府預算播送置入型形象廣告之嫌,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未來應以邀請專業人士拍攝宣導廣告為宜。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徐志榮 
    (一二三)有鑑於今(105)年流感疫情提前,類流感群聚案件及病例正顯著增加,尤其從現有罹患流感病例中分析,今年主要病毒株是曾造成國內及國際間大流行的H3N2,故對於疫情防範不可不慎。
    衛福部除加強宣導接種流感疫苗外,並應對於協同防疫之醫療院所、衛生單位提供必要之補助與協助,以加強防疫成效,爰要求衛福部應於1個月內提出對協同防疫之醫療院所、單位加強補助、協助之具體措施。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徐志榮 
    (一二四)有鑑於苗栗縣南北長約50公里,但是縣內卻沒有大型醫院,故每天約有7千人次縣民,須舟車勞頓至其他縣市就醫,醫療資源嚴重匱乏。推動中之苗栗醫療生活園區不僅可解決苗栗醫療匱乏問題,並能帶動地方整體發展,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協調苗栗縣政府提出改善苗栗醫療資源匱乏之具體策略,並按季提出進度報告。同時在該園區設立完成前,應協調大型教學醫院協助人力、物力等資源進駐苗栗,以解決苗栗縣民眾每年約4萬7千及重症人次、7萬4千住院人次和202萬門診人次之醫療需求。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徐志榮 陳超明 
    (一二五)依自殺防治中心統計資料顯示,民國104年全國自殺死亡人數為3,675人(自殺粗死亡率為每十萬人口15.7人),相較103年之3,542人(自殺粗死亡率為每十萬人口15.1人)增加133人,就自殺粗死亡率而言,增幅3.97%;標準化自殺死亡率為每十萬人口12.1人,較103年(每十萬人口11.8人)增加2.54%,未在世界衛生組織(WHO)2011年所定義之高自殺危險區域(每十萬人口13人),顯示防治自殺已有成效,然而我國已正式邁入高齡化社會,對於憂鬱症之防治仍多停留在宣導方面,對於建立篩檢機制仍付之闕如。鑒於憂鬱症患者是自殺高危險群之一,美國在1991開始訂定國家憂鬱症篩檢日,也在1999年把降低自殺率訂為國家目標。基此,衛福部應提出積極防治憂鬱症導向自殺之策略方案及作為。
    其次,依據表一所示,自97年至104年我國男性自殺率均明顯高於女性,且若個別分析男女族群之自殺傾向,可發現女性族群近年來均落在自殺死亡中盛行率區間,而男性則遠超過自殺死亡高盛行率下限,針對男性之自殺死亡率明顯較女性高問題之改善作法,允宜持續努力,擬訂具體因應策略。
  • 資料來源
    立法院預算中心
  • 資料來源
    立法院預算中心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楊 曜 陳曼麗 
    (一二六)《醫療法》雖於103年已增修第24條之「妨害醫療罪」,然近期醫療場所暴力事件仍層出不窮,顯然透過法律之遏阻並不能有效改善日趨惡劣之醫病關係。而醫護人員除工時長、待遇低及照顧病患人數過多外,與病患及其家人間的醫事糾紛問題亦是造成其工作環境更加惡劣的因素之一。如不能有效維護醫療場所的秩序及保障醫護人員的人身安全,不僅受到暴力對待的醫護人員無法進行醫療照護,甚者更會影響到其他病患的就醫權利,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就「醫病關係之改善」研議相關對策,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蔣萬安 陳曼麗 
    (一二七)依據自殺防治中心統計資料顯示,民國104年全國自殺死亡人數為3,675人(自殺粗死亡率為每十萬人口15.7人),相較103年之3,542人(自殺粗死亡率為每十萬人口15.1人)增加133人;就自殺粗死亡率而言,增幅3.97%。而憂鬱症患者是自殺高危險群之一,如患者能夠及早接受醫師之治療其成效愈好,然而國內患者願意主動就醫治療的比例偏低。爰此,衛生福利部應積極針對憂鬱症傾向患者之醫療防治研議相關策略,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蔣萬安 陳曼麗 
    (一二八)我國社工人員長期嚴重不足,行政院雖於99年核定「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補助地方政府進用社工人力,並逐步納編約聘社工人員。以106年度為例,衛福部補助各縣市進用社工人力366名,預算9,221萬5千元,對於各地方政府補助有限,且不少地方政府財政狀況不佳,加上人事法令之限制,造成社工人員多以約聘為主,因服務量大、工作環境不佳,人員流失情形嚴重,影響社福工作之推展。爰要求衛福部應全面檢視社工人力配置之狀況,參酌地方政府財政狀況、服務需求,會同人事、主計等相關單位,於3個月內提出有效改善方案。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蔣萬安 陳曼麗 
    (一二九)我國對於護理人力僅於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護床比」,並無其他完整的保障機制。目前衛生福利部雖透過醫院評鑑將護病比納人評鑑項目,然而醫院評鑑只能呈現醫療機構受評鑑時之狀態,且僅列為重點項目而非必要項目,缺乏強制力。再者,目前醫院評鑑之護病比標準過於寬鬆,且以全日平均護病比為標準,無法充分呈現護理人力狀況。為改善護理人員工作條件,提升照護品質,衛生福利部應參酌先進國家標準,於4個月內檢討並研議「護病比」相關保障機制及具體修法草案建議,以改善護理人員勞動條件。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蔣萬安 陳曼麗 
    (一三○)按樂生療養院之創始,首要任務係漢生病之專門醫療、照護,為全臺歷史最悠久之「漢生病個案確診及治療醫院」。而近年經「樂生療養院保留運動」洗禮,樂生療養院做為我國醫療公衛、轉型正義乃至都市發展歷史之重要象徵,其文資價值亦廣獲社會肯認。
    106年度衛生福利部所屬樂生療養院收入中,來自衛生福利部公務預算,與院區保留以及漢生病患醫療、照護相關之補助,分有「漢生病巡迴檢診及管理」400萬元、「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第一年補助經費」1,400萬元、「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之園區整體規劃設計、歷史建築修復與重組工程」4,530萬元、「漢生病公費床病患照護收入」2,911萬元,合計9,241萬元。
    按理,樂生療養院做為我國首創、歷史最悠久之「漢生病個案確診及治療醫院」,單位預算編制應反映其專門任務。又,上開衛生福利部公務預算補助收入既為專款,支出亦應專用。然,審視106年度樂生療養院單位預算,支出科目既鮮反映該院漢生病醫療、照護之專門任務,上開專款補助收入應予全數編入專用支出科目。
    故,為使樂生療養院之單位預算編制合理反映業務,並符合公務預算補助之專款專用原則;爰要求自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起,衛生福利部應就公務預算對樂生療養院之補助,於單位預算書表內,妥適表達經費編列情形,所屬樂生療養院亦應就衛生福利部公務預算補助經費,於附屬單位預算書表內,妥適表達經費編列情形,並落實專款專用,另檢附上年度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公費床病患照護、漢生病巡迴檢診及防治管理等業務執行明細資料。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陳曼麗 鍾孔炤 
    (一三一)衛生福利部單位預算編列5,466萬元,負責中醫藥管理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中醫醫事人員管理與醫事人力發展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及中藥(材)、其中1,685萬9千元用於辦理中藥品質與產業提升及藥品許可證展延、變更等審查,惟衛生福利部104年4月20日公告修正「應施輸入查驗中藥材之相關查驗規定」,依「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規定,輸入中藥材得按2%至50%抽查,迄今距50%上限標準仍有落差,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年內逐年增編中藥材邊境及市售品查驗費用,俾利提高中藥材邊境查驗比例到達30%。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一三二)有鑒於原住民平均餘命低於全國國民,因此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制定施行之「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即已將原住民老人年齡定為55歲的概念,延伸至今之「國民年金法」也是如此,但長照十年卻以「經費不足」等理由,將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的老人,以55歲及65歲作為區分,導致全國原住民老人福利年齡規定「一國多制」。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應檢視並研議調整中央所有老人福利政策,原住民老人年齡界定應統一列為55歲,並函請各地方政府推動老人福利措施,建請應將原住民老人年齡統一設定為55歲,消除老人福利制度原住民老人年齡不一致之亂象。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一三三)查「安寧緩和醫療觀念推廣計畫」之政策目標為建構友善臨終照護環境,以提升照護品質,此為106年度衛生福利部施政目標之一。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並註記於健保卡達成率,為104及105年關鍵績效指標,惟「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達成率」卻未列於106年度關鍵績效指標,衛生福利部應逐年增編安寧緩和醫療觀念推廣預算,保障病人醫療自主權與善終權利。爰此,建議衛生福利部應將「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達成率」納入關鍵績效指標,俾衡量施政成果,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黃秀芳 鍾孔炤 
    (一三四)據統計至2014年為止,國內有護理職業執照人數為253,454人(即念護理科系畢業且考到證書的人),但實際真正執業的人數卻只有147,773人,占領證人數的58.3%。可見即使領有護理師證書,卻有40%的人不願意從事護理工作。相較於加拿大與美國的執業率93.6%、83.2%,我國護理人員的執業率偏低。在職場3~5年後,具備專業成熟度時,而我國護理人員,卻許多選擇此時離開原職,使護理人員工作年資,出現低於其他國家(加拿大20年以上、香港25至30年)之隱憂。護理人員不足問題,涉及就業率和長期留任的意願,特別於離島與偏鄉地區特別明顯。主管機關應作成書面報告,研擬改善護理人力缺乏與改善就業環境之具體精進作為。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一三五)長照1.0主要於提供失能的照顧,長照十年計畫2.0的創新是預防及延緩失能、失智,主要增加提供有效的預防照護服務,為預防失能及延緩失智。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積極推動預防與延緩失能各項服務及研究,並請拓展服務的據點廣佈,尤其是偏鄉、離島地區,衛生福利部應加強輔導,讓社區長者都能樂齡生活,降低失能,以延長國人健康餘命。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鍾孔炤 
    (一三六)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編列102年至105年進行「六輕石化區對附近學童之流行病學研究」,透過該院研究人員和院外專家學者的合作至今計畫已經完成,研究發現獲得國際期刊的登載,其研究成果和數據可作為中央政府及當地政府在因應學童身體健康的重要參考依據。
    針對學童身體健康的追蹤,宜長期持續才能有效地發現尚未發掘的問題所在,和評估政府改善污染後的健康效益。然而此計畫至105年就結束,甚為可惜,因此請衛福部就此一研究計畫繼續執行,並擬定長期研究計畫來追蹤該石化區附近居民健康上長期變化的情況。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鍾孔炤 
    (一三七)電子病歷推廣多時,病歷電子化以後,病患資料在患者同意下,可以直接傳輸至轉診之醫院,方便民眾就醫,也使醫師能迅速掌握患者用藥、治療的歷史,減少重複醫療及藥物處方的開立,替健保支出做到開源節流,這也是顛覆過去紙本病歷書寫後僅能存放在一處地方的缺點,並且相較以往需要大量紙張及空間的浪費,電子病歷確實是能有效節約醫療資源及健保支出的重要政策。
    目前已將近八成醫療院所都加入使用,地區級以上院所幾乎都具備交換電子病歷的能力,但仍有部分醫療院所尚未加入,造成電子病歷的一個漏洞,為何無法完全的推廣電子病歷,衛生福利部需深入檢討,並於106年度持續推動病歷電子化政策,朝全醫療院所完全電子病歷化目標前進,並於下年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執行成效報告。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鍾孔炤 
    第2項 疾病管制署原列50億8,442萬6千元,減列第1目「科技發展工作」290萬元(含「防疫一體傳染病整合防治計畫」中「業務費」60萬元、「巨量資料於感染相關監測及防治策略之應用計畫」30萬元)、第3目「防疫業務」30萬元、第4目「一般建築及設備」中「交通及運輸設備」5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減列8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0億7,622萬6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8項

    (一)106年度疾病管制署於「防疫業務」項下編列37億2,922萬8千元。疾病管制署於88年由原行政院衛生署防疫處、預防醫學研究所及檢疫總所3單位,合併成立疾病管制局,並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於102年7月23日組織調整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當年,各處、所、研究所各司其職,將防疫、檢疫及醫學研究分工處理,而後因國家整體防疫需求及對於疾病管制專業的追求,87年於立法院舉行相關公聽會時,也得到現任副總統陳健仁於當時的背書,進而組織合併成立現今的疾病管制署。
    疾病管制署於106年度預算書說明之中,呈現大量使用補充人力及臨時人力之情形,委辦及委託案相關情形嚴重。以106年為例,疾管署共進用臨時人員4人,勞動派遣131人,另委託辦理相關業務,年度委辦經費合計2億8,639萬9千元,相關計畫及預算編列,顯然違背合併組織對於人員專業及業務專辦的追求與期盼。另有甚者,過去幾年,疾管署長年編列研發替代役之經費,用以各項計畫執行及業務使用,經查,過去3年中常態性的有約60名的「用人費用」列於預算書中,研發替代役之使用非為疾病防制及業務發展之常規,大量進用補充人力也非業務執行解決之道。爰此,凍結「防疫業務」300萬元,待疾病管制署檢討相關臨時、補充人力之使用情形,且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具體提出委外業務及研究相關檢討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林淑芬 陳曼麗 
    (二)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編列「防疫業務」項下「慢性傳染病防治業務」預算3億8,591萬元,辦理「愛滋防治第6期5年計畫」之愛滋檢驗、防治教育等業務。疾病管制署自97年至104年底,愛滋篩檢相關經費投入合計高達7億4,894萬元,全國青壯年人口篩檢率自18.7%增至21.4%,高風險群篩檢率自26.7%增至56.2%。惟全國青壯年人口篩檢率仍未達六成,無法有效透過篩檢發現,降低愛滋病毒傳播。此外隨愛滋新藥發展,感染者存活率提高,105年6月累計之存活人數較96年度增幅逾一倍,新增愛滋感染人數則自101年度起每年新增人數突破2千人,顯示現行愛滋防疫、防治政策有待強化。爰凍結「慢性傳染病防治業務」項下「愛滋防治第6期5年計畫」預算」100萬元,並要求疾病管制署至106年6月,高風險族群愛滋篩檢率應超過105年同期達30%,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三)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編列「防疫業務」項下「疫苗基金補助」預算7億3,121萬元,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撥補疫苗基金,推動兒童及國民預防接種政策。疾病管制署104年度8大類公費施打流感疫苗對象,即有5類,包括65歲以上長者及機構對象、國小學童、罕病及重大傷病、醫事防疫人員、禽畜業者等之施打數量未達目標值。且101至104年度各年度不同年齡層國人,除青壯年族群不屬公費疫苗施打對象外,接種率皆未達五成。另101年度至104年度各年度未接種疫苗者佔罹患流感併發重症之比率均接近九成,且流感併發重症之死亡率分別為8.78%、7.36%、9.7%、18.09%,逐年增加,顯示未接種疫苗與罹患流感併發重症具高度相關性,影響國人生命健康甚鉅。爰凍結「防疫業務」項下「疫苗基金補助」預算100萬元,並要求疾病管制署應達成最高風險族群65歲以上老年人接種率成長至少一成之目標,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四)「科技發展工作」下「氣候變遷相關傳染病對國人健康及防疫影響之評估」包含「委辦費」157萬元等,相關法定職務委辦研究之必要性值得商榷,相關計畫內容不明,欠缺效益評估,高額委辦研究監督不易,為避免浮編預算,並撙節經費,因應氣候變遷,避免造成傳染病威脅,以提早進行防疫作為,降低疾病擴散及本土流行。本評估案應提供實證及具體評估結果,以作為防疫政策制定重要參採依據,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妥善規劃並善用資源。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五)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之國內罹患流感併發重症確定病例統計資料顯示,近年來流感死亡率偏高,接種率偏低,預防接種政策顯有檢討必要。小兒科醫師亦指出,流感併發重症死亡之病例,幾乎是未接種疫苗病人,接種流感疫苗係為預防流感併發重症最佳手段。雖然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5年已增加計畫實施對象及倍增接種人口涵蓋率,且依其統計資料,各類對象接種率均較104年同期提升,尤以3歲以上至入學前學童提升64.6%為最高,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持續掌握疫苗接種情形,並持續檢討與加強各項催注措施,俾有效提升流感疫苗接種率。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六)有鑑於急性傳染病對國家公共衛生安全帶來重大威脅,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106年度編列「防疫業務」下「檢疫防疫業務」費用9,132萬元辦理急性傳染病流行風險監控與管理,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加強督導地方政府落實社區動員及孳生源清除工作、強化對民眾之衛教,以提升社區動員效能、提高醫療體系通報警覺、提供病患適切處置及加強邊境檢疫工作,同時會同地方政府提出具體提升防疫效能之方案,以有效控制登革熱疫情發展,並於3個月內針對預算使用成效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七)疾病管制署對於血清馬有訂定一套汰除程序,由獸醫師檢定,只要「整體身體狀況仍可供觀光、展示、教育及休閒娛樂等用途」,就可依照「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辦理變賣,而賣不掉的才會再進行轉贈,轉贈對象大多都是有意願收容的公立機關或學校。然而,國內1年約有60匹實驗馬,其中疾管署的血清馬就占了49匹,其餘多在各大專院校作為研究用,血清馬對於國人健康而言貢獻程度相當大。退役血清馬作拍賣雖不違法,但以人道立場及動物保護的立場上,希望疾病管制署能善待血清馬,無論其是現役或退役。爰此具體要求疾管署比照其他公務部門的軍犬、檢疫犬等,這些單位使用犬隻執行公務,退役後的一些照顧跟列冊管理,進行必要的流向追蹤,並且妥適保障所有血清馬的照顧,善待這些貢獻很大的實驗動物。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林淑芬 陳曼麗 
    (八)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6年度編列「防疫業務」下「檢疫防疫業務」費用9,132萬元,為辦理急性傳染病流行風險監控與管理第二期計畫。惟我國防疫經費年年遞減,且年年動用第二預備金。根據行政院資料顯示,因應登革熱疫情,去(104)年度行政院共動用第二預備金提供臺南市1億0,580萬元、高雄市8,782萬7千元及屏東縣561萬4千元,以及疾病管制署1億0,405萬4千元辦理登革熱防疫業務。今(105)年度則是再提撥疾病管制署2,143萬5千元。防疫如同作戰,各地方政府面臨第一線之作戰需求,如年年等候第二預備金動支程序,恐失防疫先機。衛福部疾管署除應提出有效作為降低流行疫情規模,並應爭取長期穩定的經費資源推動登革熱防治工作,減少第二預備金之動支。另防疫本是災害防救的一環,為儘速減災,防疫業務經費應優先排除統刪。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曼麗 楊 曜 
    第3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原列28億1,747萬2千元,減列「大陸地區旅費」50萬元、第1目「科技發展工作」612萬元﹝含「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中「委託研究奈米食品及其包材容器具管理規範」92萬元、「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270萬元(含「辦理食品中危害物質及非傳統食品原料之安全評估等相關計畫」190萬元、「辦理查驗登記食品管理精進等相關計畫」30萬元、「辦理食品標示管理精進等相關計畫」50萬元)、「食品安全巨量資料系統建置計畫」50萬元﹞、第2目「一般行政」50萬元、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第1節「食品業務」700萬元﹝含「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業務」150萬元(含「委辦費」中「邊境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之衛生安全品質委託檢驗計畫」50萬元)、「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500萬元(含「委辦費」中「辦理食品添加物依據國人膳食習慣所為之評估計畫」100萬元及「辦理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評估計畫」100萬元)﹞、第2節「藥粧業務」420萬元﹝含「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業務」中「委辦費」60萬元、「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業務」中「委辦費」110萬元、「藥健康─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計畫」250萬元(含委辦費5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減列1,832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億9,915萬2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54項

    (一)經查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度預算中,委辦經費高達金額12億0,884萬9千元,占機關歲出預算四成二。立法院105年度預算決議中,已因食品藥物管理署委外業務幾乎占機關歲出預算四成,比率偏高,委辦效益與管控機制顯待檢討,凍結部分委辦費以茲警惕。然而食品藥物管理署所編列的106年度預算,委辦經費不論在金額或比率上,都較去(105)年為高,顯然食品藥物管理署無視立法院決議,也無意改善。爰此,凍結食品藥物管理署「委辦費」500萬元,俾促政府公務人員,善盡職責,並提升人力效率,減少委外業務,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吳焜裕 陳曼麗 邱泰源 
    (二)106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之「獎補助費」編列350萬元,該預算科目係捐助團體辦理國際間基因改造產品發展與法規環境最新議題之研究、補助私校辦理農產生技產品發展與安全性議題。然此科目預算105年度之預算金額列360萬元,經費用途完全一樣,卻不見食藥署對於基改產品有何新興作為,顯示此預算歲出有過於寬列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之「獎補助費」50萬元,俟食藥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李彥秀 蔣萬安 
    (三)長期以來,食藥署怠於建設國家攝食資料庫,相關資料付之闕如,不利我國食品安全之維護,爰此,106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預算凍結300萬元,俟食藥署完善目前國家攝食資料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鍾孔炤 吳玉琴 
    (四)106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之「委辦費」編列1億7,539萬4千元,該科目預算係委託相關專家或機構團體進行相關議題之研究。然此科目預算105年度「委辦費」列1億5,180萬8千元,且該計畫中亦有研究基金改造食品列2,135萬元,與「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之「獎補助費」雷同,顯示此預算歲出有過於寬列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之「委辦費」100萬元,俟食藥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李彥秀 蔣萬安 
    (五)我國食品藥物管理署為食品風險管理者,如其同時作為風險評估,會造成球員兼裁判的窘境,故如歐洲食品安局和日本食品安全委員會,都為獨立的食品風險評估單位,和管理單位分離,爰此,除減列數額外,凍結「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之「辦理食品中危害物質及非傳統食品原料之安全評估等相關計畫」預算200萬元,俟食藥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吳玉琴 鍾孔炤 
    (六)辦理查驗登記食品管理精進等相關計畫,已行之有年,然過去計畫做完之後,多束之高閣,成效不彰,效果有限,不應再逐年編列,耗費公帑,爰此,除減列數額外,凍結「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之「辦理查驗登記食品管理精進等相關計畫」預算130萬元,俟食藥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鍾孔炤 林靜儀 
    (七)辦理食品標示管理精進等相關計畫,已行之有年,然過去計畫做完之後,多束之高閣,成效不彰,效果有限,不應再逐年編列,耗費公帑,爰此,除減列數額外,凍結「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之「辦理食品標示管理精進等相關計畫」200萬元,俟食藥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鍾孔炤 林靜儀 
    (八)自建置食品雲相關系統至今,雖欲防止非食品級原料流入食品,但非在國內生產之特定化學物質,則食品雲及經濟部生產特定化學物質系統系統並無資料,無法達到建置食品雲本應達到之預警效果,且食品業者如蓄意使用非食品級添加物,也不會將非法添加物登錄於食品添加物系統,食品雲無法達到提供預警的功能,防範非法之功能薄弱。
    如105年11月16日檢方查獲彰化市多家攤商為了節省成本,並讓海帶更有嚼勁,捨棄食品級的碳酸鈉而改用較為廉價的工業用碳酸鈉浸泡海帶,原料都向彰化市「綜原化工原料行」購買,而工業用碳酸鈉製程中可能發生重金屬和致癌物殘留,對人體健康造成傷害。今(105)年4月台中市政府抽驗麵龜,2家業者麵龜製品檢出非法色素「鹽基性桃紅精(RhodamineB)」(俗稱工業色素),是多年來未檢出過的非食品級添加物。
    104年12月台北市內湖區的天福養生素食公司為了節省成本,將非食品級的純碱加入生產過程中,製成蒟蒻條,並供應關係企業餐廳、桃園「天福養生素食會館」或以外燴的方式製作成宴席使用。同年11月,發現大潤發販售的「Mountain Dew」飲料含有台灣未核准使用的食品添加物溴化植物油(Brominated Vegetable Oil,簡稱BVO),但中文標示卻只有「玉米油」。台中市衛生局查獲非食品級碳酸鎂製成胡椒粉案,以及104年9月「台全」熱狗火腿行涉嫌添加非食用等級的亞硝酸鈉、硝酸鈉在火腿、熱狗、培根等3項產品,供應雙北市多間連鎖早餐店。
    上述僅為查獲並被新聞揭露之案件數,相較實際非食品級添加物及特定化學物質流竄應為冰山一角,也顯示食品雲目前之制度設計無法有效防堵非食品級添加物及特定化學物質流入食品及達到預警效果。爰此,凍結「科技發展工作」項下「食品安全巨量資料系統建置計畫」預算1,000萬元,俟食藥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九)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一般行政」預算合併凍結3,500萬元,俟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食品藥物管理署為我國食品管理政策規劃、執行及法規研擬執掌機關,又為食品、藥品生產流程管理、輸入查(檢)驗、流通、稽查、查核及輔導之單位,但食藥署針對食品安全之106年度計畫及預算編列,並未確切針對相關問題提出改善計畫及加強人力稽查,落實行政檢驗管理把關工作,如102至105年度查核國內食品工廠不合格率呈現逐年惡化之趨勢等,爰凍結「一般行政」預算3,500萬元,俟食藥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2.106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7億0,198萬6千元,經查106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預計進用臨時人員205人,經費1億7,805萬2千元;勞動派遣106人,經費8,166萬1千元,兩項合計311人,而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員額也僅679人,且多數臨時人力皆為各項經常性計畫之執行,本不應以如此數量龐大之臨時人力為之。另該臨時人力尚不計入勞務承攬及研發或一般替代役人力,食藥署掌管國家食品及藥粧安全,責任甚重,大量進用臨時人力並不利於政策推動一致性,若有長期使用臨時人力之需求,則應朝向預算員額編制增加方式來做處理。爰此,凍結「一般行政」預算3,500萬元,俟食藥署提出具體臨時人力使用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林淑芬 陳曼麗 
    (十)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業務」預算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新政府上台後,衛生福利部一連串政策,從瘦肉精美豬是否進口、加拿大狂牛症疫區牛肉輸入突襲解禁,到日本核災區食品研議開放等重大食安事件,各該議題均事關國人健康,但卻未與民眾充分溝通。另查新政府已計畫開放日本核災區食品,赴日實地考察後所提供給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之資料,僅引據日本農林水產省資料,有替該國產品背書之疑慮,且並無相關食品安全對人體健康風險之評估。爰此,「食品業務」預算凍結1,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因應重大食安事件之公開透明專案,且檢具相關食品安全對人體健康風險之評估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2.106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於「食品業務」項下編列7億3,408萬7千元,該業務預期完成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審查業務,辦理市售食品衛生稽查檢驗及追蹤業務。然而,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含有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其容器或外包裝應加以標示為基因改造。同法第30條也規定,若要輸入含有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加以申請查驗並申報有關資訊。
    目前,大豆調製品以及大豆蛋白質食物調製品等大豆調製之進口商品,並沒有區分基改與非基改。目前並無證據顯示這3項大豆調製品都只有非基改產品,該部份在法律適用上顯有疑慮。經查,關務資料並沒有該3項大豆調製品的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因此業者所進口的該3項大豆調製品即使是基改成份,也無從申報,而這些進口貨品在加工上市後當然也不會標示為基改,便會讓業者在未知的情況下觸法。為督促食藥署主動且盡力完善相關規定及程序,爰針對「食品業務」預算凍結1,000萬元,俟食藥署主動與關務署協調合作,增加並完備各項基改產品或再製品之相關分類號列,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林淑芬 陳曼麗 
    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度預算「食品業務」編列7億3,408萬7千元。經查,我國近年來食安問題頻傳,政府不斷宣示要提升食品安全,然而本項業務預算卻比105年度減少3,637萬6千元,且「邊境查驗」及「食安新秩序」兩項計畫即占本項預算88.5%,而食品檢驗業務僅占1.66%。食安之維護及提升係全方位之計畫,包含源頭管理、邊境查驗、工廠查驗、市場查驗缺一不可,尤其臺灣食品管理制度不夠嚴謹,甚多流通食品難以源頭管理,只能仰賴市場查驗。然而食藥署相關預算編列失衡,抽驗密度不夠,難以嚇阻黑心食品流通,實有檢討之必要。爰凍結「食品業務」預算1,000萬元,待食藥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蔣萬安 楊 曜 
    (十一)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業務」項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業務」之「委辦費」編列1,000萬元,該預算科目係委託相關專家或機構團體進行相關議題之研究。此科目預算辦理基因改造食品查驗登記計畫列400萬元,然「科技發展工作」亦有委辦基因改造食品相關類似計畫,顯示此預算歲出有過於寬列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食品業務」項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業務」之「委辦費」100萬元,俟食藥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十二)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業務」之「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業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新政府上台後,大力推動「食安五環」政策,其中第三環,更強調「提高查驗能力」,說明投入查驗的預算跟規模都要達到前政府之十倍。惟據新聞報導指出,過期食品、營養午餐含農藥之消息仍層出不窮,如22噸食品原物料過期改標、冷凍食品公司及宅配網遭檢舉販售過期冷凍水產、過期海鮮竄9縣市2萬公斤水產等等,顯見查驗人力及預算亦未見達十倍之目標。另查新政府已計畫開放日本核災區食品,又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質詢時承諾將逐批查驗,查驗人力更顯窘迫。爰此,「食品業務」之「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業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具體提升邊境及各區管理中心稽查人力、預算及查驗效能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2.106年度食藥署編列「食品業務」項下「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業務」編列4億1,096萬7千元,政府面對即將開放的日本5縣核災食品輸入,倉促於2天內召開了10場公聽會,流於形式卻乏溝通誠意。而核災食品輸台最重要的就是邊境查驗,但目前台灣邊境人力僅有69人,明顯不足。而根據農委會、衛福部等單位的報告顯示,從100年台灣禁止日本核災5縣市食品輸台後,當年日本食品的進口量為18萬3,839公噸,每年的進口量則是逐步增加,到104年進口量達到25萬1,891公噸,進口量不僅沒有衰退,若以99年開始計算還成長50.3%,金額增加2.1億美金,成長27.6%。面對日本食品進口量不斷增高,邊境查驗人力又不足,且尚有其他國家食品必須查驗,殊難想像可確保邊境查驗滴水不漏,民眾健康安全尚有疑慮。爰「食品業務」之「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業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0萬元,待食藥署提出增加人力具體成果,且確保日本5縣核災食品完全不會影響人體安全後之科學證據,並報告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李彥秀 陳宜民 
    3.106年度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業務」之「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業務」存在下列問題:105年4月27日,食藥署公布最新邊境不合格食品名單,樹森公司進口去骨美牛,被查獲含有萊克多巴胺,該公司過去曾有40多次進口肉品含瘦肉精違規的紀錄,10月29日,台北市衛生局公布市售進口肉品抽驗結果,台北凱撒大飯店的美國沙朗牛肉被驗出瘦肉精萊克多巴胺超標近一倍,而肉品進口業者是知名的美福公司,顯示政府有關地區食品衛生稽查檢驗及追蹤檢驗,市售食品流通產品之稽查業務有待改善。
    再者,劉建國委員辦公室曾經去函食藥署調閱近5年有關美豬進口報驗等相關資料,食藥署回函表示,從100年1月1日至105年3月31日止,自美國輸入豬肉共計2,416批、檢驗不合格共7批,檢驗不合格率為0.29%。劉建國委員亦曾於5月2日質疑該檢驗不合格率之數值離譜到了極點,顯然有利用統計數字誤導國人情事之行為。最後,104年3月,有業者將日本福島5縣市所進口的283件食品,以中文標籤產地造假的方式換標混入台灣,並流入市面。這到底是進口商做的,還是日方原廠做的,至今未有釐清。民眾對國人邊境管理失去信心。
    為監督衛福部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業務,爰「食品業務」之「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業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4.106年度食藥署「食品業務」項下「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業務」編列4億1,096萬7千元,該科目預算係作為食品衛生稽查追蹤檢驗之用。然此科目預算編列「資訊服務費」1,600萬元作為邊境查驗自動化管理資訊系統之用;又於「委辦費」編列「委託邊境輸入食品檢驗計畫」1億6,592萬1千元、「邊境事務委託計畫」4,600萬元,顯示重複編列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業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0萬元,待食藥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十三)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業務」之「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2,000萬元,俟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預算法第34條明文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另查,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2點規定:「各機關擬訂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應衡酌其業務性質、財務需求及重要程度,其涉及重大政策及跨機關性質者,應函報行政院核定,……。」惟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度預算案新增編列「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該預算編列時,該計畫並尚未獲行政院核定,亦未完成送交立法院備查之程序,與預算法及預算編製要點等相關規定顯有不符。爰此,「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2,000萬元,俟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2.106年度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業務」項下「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存在下列問題:檢視近年食藥署及地方政府查核我國食品工廠情形,其中102至104年度檢查家數分別為5,297家、9,093家及1萬2,105家(表1),檢查率依序為43.57%、70.62%及119.17%。雖逐年增加,惟不合格率分別為9%、12%、15.9%,亦明顯提高,且105年8月甚至達18.9%,顯示我國食品工廠不合規定有惡化趨勢。雖食藥署針對缺失屆期仍未改善之食品工廠,採取罰款、停業或移送法院之處罰方式,惟倘我國食品工廠不合規定比率未降低,顯不利於食品安全之保障,因而從源頭為民眾食安把關之效果將大打折扣。
    「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係為落實食安五環而提出,惟近3年我國食品工廠不合格率增加,為避免減損源頭保護食安之成效,故為撙節政府支出,爰此,「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資料來源
    立法院預算中心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3.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列「食品業務」項下「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預算2億3,873萬6千元,辦理強化食品安全預測機制、落實食品源頭管理、促進跨國邊境食安資訊合作與交流、開發與精進食品檢驗技術、食品後市場品質監測體系等業務。惟檢視我國食品工廠檢查情形,102至104年度檢查率依序為43.57%、70.62%及119.17%。雖逐年增加,但不合格率分別為9%、12%、15.9%,亦明顯提高。105年8月甚至高達18.9%,顯見我國食品工廠違規情形有惡化之趨勢,亟需改善。惟衛生福利部106年度預算未見加強查核或輔導我國食品工廠食安之計畫,爰「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2,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改善我國食品工廠違規情形之政策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4.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食品業務」項下「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編列2億3,873萬6千元,辦理食安教育、精進食品安全管理等6項業務。經查,委辦費占業務費比重達70%,重要事項幾乎均委外辦理,恐將造成食藥署核心職能萎縮,且委辦計畫高達45項,預算執行及計畫成效難以評估。
    近來日本福島及周遭縣市食品輸台是否開放引發爭議,食藥署為食安主管機關卻隱身幕後,自降為幕僚單位,而由農委會主導,恐有失職之處。連年編列大量政策宣導費用,但對於重大食安議題溝通成效不彰,且食安事件依舊頻傳,預算使用效益值得檢討。爰此,「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2,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蔣萬安 楊 曜 
    5.食品營養成分是訂定健康飲食、設計膳食與選擇食物不可或缺的數據,以協助國民選用食物、控制體重、自主管理健康飲食、執行營養照護,然而,食藥署長期怠於建置完善之食品成分資料庫,相關資料付之闕如,例如食品成分資料庫即無各食品糖分含量,導致國健署無法估算國人一天平均攝取糖分之資料,惟糖類之攝取,可能會導致心血管疾病、糖尿病、三高等,食藥署怠責,將有害於國人健康。爰此,「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2,000萬元,俟食藥署完善目前食品成分資料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曼麗 劉建國 
    6.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食品業務」項下「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重點為加強消費者食品衛生教育、精進食品安全管理相關業務、早期風險預警食品安全相關檢驗、強化食品源頭管理機制及食品流通稽查檢驗相關業務、強化食品安全預測機制及落實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執行。
    食藥署於105年11月中旬公布「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查核結果,其中與食品安全相關之「追溯追蹤系統」仍有一成三業者不合格,強制檢驗(一級品管)查核也有一成不合格。惟食藥署卻以「要幫助產業發展」為由,拒絕公布違規業者名單及詳細說明違規情形,也不再另開專案稽查。
    另,根據食藥署提供立法院預算中心之資料顯示,近3年食品工廠檢查比率雖有提高,但不合格率卻也逐年增加。顯示近年來食藥署雖將預算經費定錨在輔導、查核食品工廠,然卻未達成提升國內食品工廠之品質,對食藥署如何落實源頭管理之把關更有所疑慮。爰此,「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2,000萬元,俟食藥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十四)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業務」之「藥粧安全風險管理業務」下「辦理藥品、醫療器材等查驗登記相關工廠製造品質審核及實地查核業務」預算合併凍結1,200萬元,俟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食藥署於102至105年度辦理醫療器材製造廠(含國內外)檢查不合格率分別為10.31%、10.73%、22.50%、23.26%,顯示醫療器材未能符合主管機關、法規之要求有逐年惡化之趨勢。為使醫療器材產業健全發展,並帶領醫材創新產業起飛,製造廠是否具備符合法規要求之能力實為關鍵,如國內醫材製造廠產品不良率無法改善,恐傷害創新醫材之競爭力,並對台灣醫療器材產業之政策效果造成傷害。主管機關應加強輔導並強化國內醫療器材製造廠之製造品質,避免民眾使用不合格醫療器材造成安全疑慮。爰此,「藥粧業務」之「藥粧安全風險管理業務」下「辦理藥品、醫療器材等查驗登記相關工廠製造品質審核及實地查核業務」預算凍結1,200萬元,俟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2.有鑑於藥事法第40條規定:「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食品藥物管理署依同法第13條及第71條之授權,分別訂有「醫療器材管理辦法」及「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以期藉由源頭監管國內外醫療器材製造廠之製造品質,確保醫材品質,其中國產醫療器材製造業者,按前開檢查辦法第8條規定,每3年檢查一次。惟據食品藥物管理署103至105年度之資料,醫療器材製造廠查核率近九成,不合格率卻從10.7%,增加到23.3%,顯見醫材製造廠並未符合主管機關要求,品質有日益下降之趨勢。爰此,凍結「藥粧業務」下「藥粧安全風險管理業務」之「辦理藥品、醫療器材等查驗登記相關工廠製造品質審核及實地查核業務」預算1,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提升我國醫療器材製造廠之法規遵循能力計畫,以達發展國產創新醫材產品之政策目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3.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列「藥粧業務」項下「藥粧安全風險管理業務」,「辦理藥品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相關工廠製造品質審核及實地查核業務」編列1億1,879萬5千元。「藥健康─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計畫」係配合政府「五大創新研發計畫─生技醫藥面向」之政策擬定,期程4年,總經費達7億餘元,並將每年國產創新醫材產品納入專案諮詢輔導5案,其成果不僅為政府施政績效,更關乎我國創新醫材之競爭力。惟檢視102年度至105年度我國醫療器材製造廠(含國內外)檢查率雖均超過88%,惟檢查不合率分別為10.31%、10.73%、22.5%、23.26%,顯示醫療器材製造廠未能符合法令要求之情形日益嚴重。爰凍結「藥粧業務」下「藥粧安全風險管理業務」之「辦理藥品、醫療器材等查驗登記相關工廠製造品質審核及實地查核業務」預算1,200萬元,並要求衛生福利部檢討並提出改善我國醫療器材製造廠品質及法規遵循能力之政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十五)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業務」之「藥健康─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二十分之一,俟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列「藥粧業務」項下「藥健康─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計畫」預算1億4,300萬元,辦理藥物化妝品廣告監控、藥物及化妝品安全管理等計畫。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雖訂有化妝品廣告相關規定,惟僅就各縣市政府衛生局之化妝品違規廣告稽查,每月均有眾多廠商屢遭違規處罰而未改善,其中更含多家化妝品大廠,顯示化妝品廣告相關規定罰則過低,無法有效規範相關廠商致不實廣告充斥市面。各縣市政府衛生局違規廣告稽查之結果公布內容亦不一致,有僅公布違規廠商家數者,亦有連同廠商商品名稱一併公布者,消費者無法獲得詳細之稽查結果,影響民眾消費權益。爰「藥粧業務」之「藥健康─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二十分之一,要求衛生福利部評估加強現行化妝品廣告稽查作業及公布資訊標準、研擬修法提高化妝品違規廣告罰則,以維護民眾消費、使用權益,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2.鑑於近年來網路購物興起,屢屢發生民眾在網路購買標榜減重產品,服用後出現心悸、口乾、失眠等症狀,經檢舉後搜查後才得知賣家在淘寶網購買台灣已禁用之西藥成分如Sibutramine、Phenolphthalein,以及販售號稱強效瘦身中藥肚臍貼、紫晶減肥藥、加強版神奇減肥膠囊等產品,部分商品甚至以廠商核發授權代理許可自居,在台灣奇摩以及蝦皮拍賣上販售。
    除此之外,在Facebook、Instagram等社群網路媒體通路屢屢出現宣傳減肥藥神奇效果,待民眾下單後,賣家到淘寶下訂藥物運送台灣,再自行分裝提供藥品等行徑。主管機關應積極加強稽查網路銷售廣告,並研擬如何阻卻以網路跨國輸入禁藥及藥品之方式,和針對民眾加強宣導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藥品已違反藥事法相關規定,以及勿聽信不實廣告或購買來路不明、包裝不完整的產品。爰「藥粧業務」之「藥健康─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二十分之一,待食藥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十六)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構築食品藥物安心消費環境,保障民眾健康」為年度施政目標,並以推動食安五環政策為重點工作項目,且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執掌食品、藥物及化粧品檢驗方法開發,其所制定之檢驗方法與檢驗基準,更是供作我國食品公告檢驗方法與中華藥典特殊試驗法之技術文本。
    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落實食安五環政策,加強高風險產品及時節性食品之監測,必須隨時依風險檢視增加高風險產品之抽檢率,並持續精進各項檢驗技術,為全民食安把關,以保障國人健康安全。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吳焜裕 劉建國 
    (十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下「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相關推動內容包含「完善藥品製造源頭、臨床試驗管理機制」、「健全上市前、上市後藥品管理體系」、「用藥安全宣導暨建構完善用藥安全環境」、「國際合作法規協和環境建置」等項,請食藥署加強管考,確保該等計畫充分發揮效益,以繼續保障國人用藥安全並發展國家醫藥生技領域。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十八)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藥品管理法規科學研究及諮詢服務」,為健全國際化藥品法規環境,提升新藥與新興生技藥品法規科學之有效性,加速完善生醫產業推動法規之重要業務,爰建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加強督導其執行方式,以及該高額預算之執行成果。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鍾孔炤 林靜儀 
    (十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藥品管理法規科學研究及諮詢服務」,為健全國際化藥品法規環境,提升新藥與新興生技藥品法規科學之有效性,加速完善生醫產業推動法規之重要業務,爰建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加強督導其執行方式,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
  • 提案人
    鍾孔炤 
  • 連署人
    楊 曜 吳玉琴 林靜儀 
    (二十)有鑑於化粧品產品推陳出新迅速,國際間業已關注該等產品之消費使用安全,目前包括歐盟及東協等國家地區業已推行產品資訊檔案(PIF)制度,業者須主動評估產品風險,另為配合國際管理趨勢,化粧品製造場所須符合優良製造準則(GMP),以確保化粧品製造場所具備優良之作業環境及衛生條件,故推行PIF制度及提升我國產業GMP製造品質及管理人員之專業知能有賴政府給予輔導及協助。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編列「化粧品品質管制提升及法規諮詢」計畫委辦費280萬元,該計畫應加強辦理PIF實作訓練課程及化粧品GMP內部稽查管理人員訓練,提升化粧品品質管制,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鍾孔炤 林靜儀 
    (二十一)為保障消費者在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產品上知的權利,衛生福利部已公告自106年7月1日起製造之「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標示其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等事項,非經公告指定之產品,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製造業者仍應依「商品標示法」標示其主要成分或材料。現行完整包裝之食品之標示項目,尚不包括用以承裝或包覆食品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材質,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持續輔導食品業者,鼓勵食品製造業者自主性標示包材材質,達資訊透明,並研議相關修法,使消費者安心。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二十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科技發展工作」之分支計畫「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其中包括建立科技計畫績效評估模式、促進期刊國際化、建立新興媒體溝通模式及掌握國際食品藥物安全資訊、建立食品之關鍵成分分析及毒理評估、促進各界對食品法規之知能及交流所需,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加強計畫管理,以發揮計畫執行之最大效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二十三)鑑於食品摻假手法日益翻新,食品添加物、食品中殘留藥物、污染物之品項眾多且繁雜,傳統例行性檢驗方法已不敷所需,亟需引入各種新式檢驗技術,以強化源頭及業者自主管理,並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效率。本計畫規劃進行食品快篩及快速檢驗方法之建立及推廣、多重檢測方法之精進研究、非預期及潛在危害物質、新興檢驗等技術之研發等計畫,其目的在確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健康福祉。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進行食品中非預期及潛在危害物質、殘留藥物、汙染物之新興快速檢驗方法開發研究,精進檢驗技術,強化食品安全管理機制,保障國人食的安全。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鍾孔炤 林靜儀 
    (二十四)中西藥品安全管理精進整合計畫分支計畫存在中西藥安全精進整合實際成效不彰問題,衛生福利部及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強化合作機制,以提升其整合成效。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及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計畫之執行及分工情形,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規劃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二十五)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列106年度科技發展工作「中西藥品安全管理精進整合計畫」業務費預算1,880萬8千元,辦理用藥諮詢資料庫暨平臺建置及系統開發等工作,相關委辦係屬藥品安全資訊,藥品臨床應用等資訊建置、藥品衛教單張、藥品交互作用等項之藥品資訊查詢功能,爰建議衛生福利部應以維護國人用藥安全為考量,積極建置及維運用藥諮詢資料庫,供社區藥局及基層診所使用,以活化社區基層醫療照護品質之提升,提供民眾更優質之用藥諮詢服務及用藥安全。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鍾孔炤 黃秀芳 
    (二十六)「科技發展工作」下「食品食媒性病原之調查監測」係食藥署配合農委會、疾管署之跨部會合作計畫,旨在結合食品上中下游進行系統性食媒性病原體監測,以建立台灣重要食媒性病原之流行病學背景資料。「食品中高風險病原、市售即食食品食媒性病原之調查研究」計畫之目的係為了解食品中病原的污染情形及盛行變化,以強化源頭及業者自主管理,並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效率。鑑於國際間貨物交流頻繁,病原流通突變機率提高,即使是先進國家如日本、美國及德國,均發生過患者多達千人的食品中毒案件。目前食藥署國家實驗室之研究檢驗人力不足,故相關計畫委由民間實驗室辦理,可加強檢驗量能。另考量國人外食習慣及國外引入等新興飲食,本計畫規劃監測之食品及病原種類廣泛,販售點多樣,亦涵蓋網購等新興食品通路,可有效建立國內高風險食品及病原種類的背景資料,並有助評估污染原因、預防方法及未來食品安全政策規劃。爰此,雖囿於檢驗人力有限,仍建請該署持續執行相關監測,尤其應強化對新興食品販售網購通路之監測,以保障國內食品安全。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吳焜裕 劉建國 
    (二十七)有關食品中高風險病原、市售即食食品食媒性病原之調查研究,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等單位之跨部會合作計畫,其目的在結合上中下游系統性食媒性病原體之監測,期能建立臺灣重要食媒性病原體之疾病負擔及流行病學背景資料,以防範疾病於未然。本計畫目的係為了解食品中病原的污染情形及盛行變化,以強化源頭及業者自主管理,並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效率。鑑於國際間貨物及人員交流日益頻繁,病原流通突變機率增加,另考量國人外食風氣及國外引入等新興飲食,本計畫規劃監測之食品及病原種類廣泛,販售點多樣,亦涵蓋新興食品通路(如網購),可有效建立國內高風險食品及病原種類的背景資料,並有助評估汙染原因及預防方法,分析結果更有助未來食品安全政策規劃。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進行本土高風險食品食媒性病原之監測,尤其應強化對新興食品網購通路之監測,以周全食品安全監測之全面性,保障國人食的安全。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二十八)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重點科別「健康醫藥生技前瞻發展計畫」,其目標係為強化國際、區域之藥物管理法規交流,促進國際法規協合化,以利我國生技產業進入國際市場,同時研析擬訂前瞻性產品之法規基準,供業者開發遵循,並提供業者輔導諮詢,以加乘產業研發上市效率,另外以製造廠查核管理控管產品品質,兼顧審查人員培育課程,整體計畫滿足我國病患對新興、高階藥物的需求,也提供我國生技製藥產業永續發展的關鍵基礎。未來應加強該等計畫之管理監督,以達有效落實促進生技、保障民眾用藥需求之責。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鍾孔炤 黃秀芳 
    (二十九)鑑於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列「科技發展工作」項下「健康醫藥生技前瞻發展計畫」預算1億3,923萬9千元,辨理「辦理國際醫藥品經貿與法規議題研究及推動兩岸醫藥品合作發展」等計畫,內容涵蓋醫藥衛生產業發展之優勢環境及法規先導,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未來持續提升有關計畫內容之實質效益,具體掌握各項經費之使用情形,並積極加強臺灣與國際組織及世界各國主管部門之連結,建構醫藥衛生產業發展之優勢環境。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吳焜裕 劉建國 
    (三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高階生技及高值藥品管理法規制度及諮詢輔導」內容涵蓋高階生技及高值藥品之藥品法規管理制度與審查基準考量、藥品技術性資料評估、藥品專案諮詢輔導、及辦理藥事法規相關課程等,爰建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確保該計畫充分發揮效益,達到強化高階生技及高值藥品管理及滿足國人醫療迫切需求等具體成效。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鍾孔炤 林靜儀 
    (三十一)鑑於新興生技藥品發展迅速,及高齡化社會長期照護需求之醫療器材開發,為確保藥物之品質安全及效能,本計畫規劃建立新興生物相似性藥品等蛋白質藥物檢驗方法、基準等技術規範,精進新興生技藥品檢驗技術,彙整微脂體藥品之化學、製造與管制要求,以供日後研擬我國對新興生技藥品管理規範之參考,另建立醫療輔具相關檢驗標準規範及驗證平台,精進產品品質與國際接軌,以保障國人用藥安全與健康。
    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進行針對微脂體藥品、新興生物相似性藥品、蛋白質藥物、醫療輔具等產品建立品質驗證方法達19項以上,並針對市售產品進行品質調查達60件以上,以提升管理效能,保障國人用藥安全。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鍾孔炤 林靜儀 
    (三十二)「科技發展工作」項下「食品安全巨量資料系統建置計畫」係配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建立「追溯追蹤」資訊系統,巨量資料分析系統並整合6個部會、15個系統,總資料逾數千萬筆;並於熱狗亞硝酸鈉、蒟蒻條工業鹼等事件中達成第一階段問題發生時快速追蹤及嚇阻之目的,計畫除巨量資料分析系統等8個資訊系統維運及擴充,並應配合業務政策機動調整。另因食安追溯追蹤事涉業者敏感資料,為持續維持整體系統之安全,應持續導入資安機制部署等措施。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三十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食品安全流向預警及追查等業務,在人力嚴重不足的情形下,應朝向資訊化管理,善加運用資訊系統協助業務推展。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在便民考量上,建立更具使用者親和力之網路版使用介面;依業者資訊技術能力,提供ERP系統直接自動介接等機制,並強化業者輔導,以減少業者資料重複登打問題。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吳焜裕 劉建國 
    (三十四)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科技發展工作」下「藥物濫用資料分析及應用」預算項目,辦理「藥物濫用巨量資料與社福資訊整合」、「藥物濫用趨勢分析及前瞻性風險辨識」、「藥物濫用之公共安全危害影響評估」等委託研究計畫,鑑於在巨量資料時代,透過整合運用資料分析技術,能發展更優質之毒品防制政策,爰建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切實辦理,分析各毒品相關資料庫串聯所產生的巨量資料庫,以發展優質之決策及管理模式,遏止藥物濫用危害。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三十五)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一般行政」計畫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927萬4千元,有關設備投資費,主要為充份應用空間,編列購置金山庫房檔案櫃、放置永久保存之檔案;另為藉檢討業務,促進員工情感交流,培養團體精神、鼓勵工作士氣、維護同仁身心健康,促使組織安定與發展,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編列文康費,惟仍請食藥署應依編列標準及編列需求確實執行。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三十六)衛生福利部編列食品衛生管理歷年檔案彙整、邀請相關學者參加食品相關活動、辦理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辦理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所需等相關業務經費,鑑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訂之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與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負責處理跨部會食品安全協調與風險評估等議題,均為外界所關注焦點,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將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與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之會議紀錄公布於網路,俾利全民參與食安。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三十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研議由「地區食品管制」改為「風險食品管制」方式,然為確保國人健康,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具備相應之人力、設備及規劃,落實日本輸臺食品之安全,避免淪為口號,並請多方評估輻射警訊,持續風險溝通,在不影響其他輸入產品例行性檢驗之前提下,加強日本輸臺食品之輻射監測,以落實邊境查驗,為國人食用安全把關,並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要求日方提供官方證明文件始得進口。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三十八)鑑於日本食品之產地查核,邇來迭有產地標示不實之問題,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要求日方提供官方產地證明文件,始得進口。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三十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邊境查驗業務項目日趨多元,包含輸入食品、輸入中藥材、輸入醫療器材等;在人力嚴重不足的情形下,應善加運用資訊系統協助業務推展。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在便民考量上,須維持全年每日24小時穩定不間斷正常運作,除了提供國人與報驗業者更便民的申報及查詢相關服務使用介面外,更應注意機關內資訊安全防護機制,確保執行風險核判、查驗、通關單證比對等業務之資料庫安全。允宜透由PDCA循環改善之精神,持續完善資訊系統服務品質暨資訊安全管理制度,以符合國家法令要求,並透由通過第三方稽核方式,取得服務與安全相關驗證,以確保系統之可用性、完整性、機密性,並提供可信賴的系統服務品質。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四十)鑑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業務」項目下編列「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為落實食安五環之重要計畫,強化為民服務專線品質、提供民眾正確食品安全訊息及高關注議題之正確知能,保障消費者健康及權益,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積極辦理相關業務並確實管理計畫執行效益,以達維護國人食之安全。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四十一)鑑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建立「為民服務1919專線」,並提供民眾食品相關諮詢、檢舉及意見反映管道,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強化為民服務專線效能,並完善中央檢舉專線之追蹤管考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達維護國人食之安全。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四十二)鑑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度「食品業務」之「委辦費」下「為民服務專線委辦計畫」編列1,020萬元,為提供民眾食品相關諮詢、檢舉及意見反映管道,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強化為民服務專線效能,完善中央檢舉專線之運作,以達維護國人食之安全。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鍾孔炤 林靜儀 
    (四十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度預算案「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下「辦理早期風險預警食品安全相關檢驗」編列「機械設備費」購置超高效能液相層析、高效離子液相層析儀、動物房空調系統,因預算皆高於市場一般行情甚多,爰建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加強儀器設備採購之管控,避免造成浪費。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鍾孔炤 林靜儀 
    (四十四)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列106年度「藥粧業務」委辦經費3億0,756萬元,鑑於國家資源有限,基於資源整合原則,委辦內容相似或目的雷同的計畫,如中華藥典之編修運作與除錯應予整併,社區藥事服務與用藥安全、多元化藥事照護3計畫應該予以整併,以防人力物力資源之浪費。中華藥典為我國藥品之品質標準與檢驗方法之技術規範,考量醫藥科技之急遽發展與進步,新分析方法及檢驗技術陸續問世,須與國際同步,爰規劃中華藥典精進計畫,以提升藥品品質。
    此外,社區藥事服務與用藥安全、多元化藥事照護等計畫,為藥事照護納入長期照顧之執行,藉由藥師的專業領域,推動藥事照護服務,以及宣導民眾正確用藥觀念,以建構用藥安全環境,爰建議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上述計畫105年執行成果及106年重要工作項目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四十五)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需聘請130名臨時審查人員辦理藥品、醫療器材及含藥化妝品查驗登記等業務,爰此,請該署加強考核督導該等人力業務績效,確保查驗登記品質及時效,保障民眾健康安全,並於3個月內提出上述具體執行項目之書面報告(含臨時人員制度檢討報告)。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四十六)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列「藥粧業務」預算1,206萬2千元,惟106年度施政目標包括推動食品、藥物及化粧品全生命期品質管理、取締不法藥物、黑心食品及減少藥物濫用等,卻僅訂食品相關2項績效指標,未包含藥物及化粧品關鍵績效指標,無法完整評估施政績效,考量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業於「藥健康─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計畫」針對藥品、醫材及化粧品已訂有24項績效指標並進行管考,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將24項績效指標於各該年度結束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四十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執行醫療器材製造廠檢查,自102至105年度不合格率從10.31%增加到23.26%,顯見醫療器材製造廠並未符合主管機關要求,品質有日益下降之趨勢。經查,前述不合格率為初次檢查之結果,不合格廠商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給予2個月改善時間後,最終複檢結果之不合格率為2至3%,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加強辦理廠商檢查說明會及法規標準研討會,協助醫療器材製造廠之品質提升,以保障民眾使用產品之安全及效能,並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上述具體執行項目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四十八)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執行醫療器材製造廠檢查,近3年不合格率從10.31%增加到23.26%,顯見醫療器材製造廠並未符合主管機關要求,品質有日益下降之趨勢。經查,前述不合格率為初次檢查之結果,不合格廠商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給予2個月改善時間後,最終複檢結果之不合格率為2至3%,爰建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未來加強辦理廠商檢查說明會及法規標準研討會,協助醫療器材製造廠之品質提升,並能提高醫療器材製造廠之法規遵循能力,保障民眾使用產品之安全及效能。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吳焜裕 劉建國 
    (四十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執行醫療器材製造廠檢查,不合格率自103至105年度從10.7%增加到23.3%,顯見醫療器材製造廠並未符合主管機關要求,品質有日益下降之趨勢。經查,不合格率為初次檢查之結果,不合格廠商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給予2個月改善時間後,最終複檢結果之不合格率為2至3%,爰建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未來加強辦理廠商檢查說明會及法規標準研討會,協助醫療器材製造廠之品質提升,並能提高醫療器材製造廠之法規遵循能力,保障民眾使用產品之安全及效能。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五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執行醫療器材製造廠檢查,不合格率從10.31%增加到23.26%,顯見醫療器材製造廠並未符合主管機關要求,品質有日益下降之趨勢。經查,前述不合格率為初次檢查之結果,不合格廠商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給予2個月改善時間後,最終複檢結果之不合格率為2至3%,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未來加強辦理廠商檢查說明會及法規標準研討會,協助醫療器材製造廠之品質提升,並能提高醫療器材製造廠之法規遵循能力,且訂定初檢不合格率之懲罰或精進措施,保障民眾使用產品之安全及效能。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五十一)鑑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度「藥粧業務」中「藥健康─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計畫」編列2,500萬元,為加強網路不實廣告流通,強化輸入偽禁藥及針對民眾進行宣導,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打擊網路偽禁藥及違規廣告監控,加強民眾宣導並提出改善方案,達到保障民眾健康及權益。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五十二)食品藥物管理署為我國重要之食品及藥物管理單位,過去重大食安或藥品安全議題,食藥署扮演政府部門相當關鍵的管制角色。然而,食品藥物管理署於各項計畫及業務中,編列研發替代役相關經費,且食品藥物管理署各項計畫中又有許多委外辦理或委託研究。例如106年度「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為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中,編列研發替代役共計43人,費用2,057萬元;為確保衛生安全環境,強化政府對於基因改造食品及奈米食品之管理能力,「業務費用」編列207萬3千元,但其中192萬元都為委託研究奈米食品及其包材容器具管理規範。
    若國家食安及藥品安全都由過多的補充人力,或業務多所委外進行,那麼食品藥物管理署恐淪為橡皮圖章,相關業務及執行都由委外進行或補充人力執行,行政單位演變至此,實非國家之福。爰此,要求食品藥物管理署積極檢討相關臨時、補充人力之使用情形,及具體提出食藥署委外業務及研究相關檢討改善之計畫,並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檢討報告。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林淑芬 陳曼麗 
    (五十三)鑑於食品、藥物及化粧品之產品安全、品質及效能與國民生活息息相闕,食藥署為力行蔡總統「食安五環改革政策」、「五大創新研發計畫─生技醫藥」、「五大社會安定─反毒作戰」及「建構在地健康照護網絡」,亟需經費以延續相關制度之落實,例如食品安全預測監控、食品原料安全管理;食品業者登錄、追溯追蹤管理及查驗登記管理制度;加強高違規、高風險、高關注產品查驗比率;暢通檢警調政風聯繫合作管道及強化食安諮詢檢舉專線等業務,並持續健全藥品供應評估處理機制、建立醫藥產業諮詢輔導機制、藥品追溯追蹤系統、藥物濫用預警監測機制、管制藥品流通縱向橫向合作機制及完善藥事服務網絡等業務。上開政策之推行亟需經費挹注以延續及落實,均為落實總統政策及健全食、藥相關管理制度之必要經費,爰要求立法院自審查中央政府106年度預算案起,應將食品藥物管理署項下「食品業務」、「藥粧業務」、「科技發展工作」相關預算排除統刪,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覈實配賦額度。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吳焜裕 鍾孔炤 
    (五十四)近年來國人消費之農產品逾半數仰賴進口,而國內許多食品之原料亦來自輸入之管道,因此輸入食品安全的控管實為重要。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第2條規定,食品藥物業之輸入查驗與境外管理作業係屬食品藥物管理署之主要權責;次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5條第3項規定,基於源頭管理需要或因個別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至境外,查核該輸入食品之衛生安全管理等事項。雖食品藥物管理署目前就輸入食品之境外管理作業,品項已由肉品擴大到油脂、乳品等大宗進口食品,亦增加來源國家;惟就個別食品安全事件,如核災地區之食品輸入,未曾派員至境外進行查核。爰此,食品藥物管理署就核災地區食品輸入之管理作法,仍有極大之改善空間,建議除與輸入食品來源地之主管機關強化合作關係、充分交換資訊外,宜評估考量是否有派員前往查核之必要,以釐清社會大眾之疑義。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蔣萬安 楊 曜 
    第4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55億2,333萬4千元,減列第1目「科技發展工作」460萬元﹝含「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50萬元(含業務費45萬元)、「以醫療科技建構社會保險永續發展藍圖─社會保險與電子化健康」50萬元、「健康雲2.0─醫療雲(推動雲端健康資料運用模式)」60萬元、「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150萬元(含「委辦費」50萬元)﹞、第2目「一般行政」50萬元、第3目「健保業務」110萬元(含「企劃業務」100萬元、「分區業務組業務」中「業務費」之「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1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6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5億1,713萬4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19項

    (一)106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發展工作」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中央健康保險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告,為提升各部會長期策略規劃與目標管理能力,要求各機關依業務成果、行政效率及財務管理等面向,聚焦機關施政重點,要求各機關訂定「關鍵策略目標」及「關鍵績效指標」,以作為年終考評之準據。對於各項工作計畫,各機關應積極推動、嚴格管控執行期程、客觀辦理績效評估,讓民眾充分瞭解政府之施政規劃及具體作為。然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度編列「科技發展工作」支出2億1,615萬5千元,較上年度成長億元經費,卻針對年度施政重要事項設定之關鍵績效指標卻未盡完備,如落實收支連動機制、確保健保財務平衡、強化弱勢照顧等施政目標,均未訂定,顯有缺漏。爰此,「科技發展工作」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出對應年度施政重要事項設定之關鍵績效指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2.106年度健保署「科技發展工作」中雲端資料庫相關計畫項目內容相近,宜審慎評估,確保計畫內容非重複及各系統間資料轉換相容性。爰此,「科技發展工作」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吳焜裕 劉建國 
    3.106年度健保署「科技發展工作」2億1,615萬5千元,系爭預算較上年度8,373萬9千元,兩者大幅增加1億3,241萬6千元。相關科學研究常年編列高額預算並進行相似主題之研究,具體效益應重新評估,部分委辦進行之計畫相關效益值得商榷,高額預算監督不易,為撙節預算,避免浮濫編列,爰「科技發展工作」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4.衛福部擬於106年調漲部分負擔,試圖以價制量達到分級醫療,惟94年調漲部分負擔政策,已有學術研究分析卻發現整體就醫次數不減反增。況且,醫改團體、急診醫學會以及中研院院士廖運範學者皆質疑,調漲部分負擔恐造成醫療資源不足區,以及經濟弱勢者更大的負擔。此外,健保署亦承認,費用調漲後約有1,600萬人次受影響,然而影響層面卻未見詳細分析報告,爰「科技發展工作」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0萬元,俟健保署於2個月內提「調漲部分負擔,落實分級醫療」部分不足的衝擊評估報告,並提出相關配套研擬,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吳玉琴 陳曼麗 
    5.105年9月起衛生福利部頻傳部分負擔調漲以達到分級醫療的訊息,此政策屬健保體制之重大決策,然而衛福部、健保署並未於9月總額協商時一併納入討論,顯然政策制定程序未盡周全。而對於達到分級醫療而言,部分負擔調漲並非唯一且根本之方式,應有相關政策或支付制度調整之因應。再者,部分負擔調漲政策恐影響弱勢民眾就醫權益,應有衝擊影響評估報告及實務性配套機制,然而截至目前為止卻仍未見。爰此,「科技發展工作」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0萬元,待中央健康保險署提出「分級醫療之整體政策規劃與相應配套機制報告」,以及「部分負擔調漲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和實務性配套說明」,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林淑芬 陳曼麗 
    6.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第2項載明「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並得邀請藥物提供者及相關專家、病友等團體代表表示意見,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而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定辦法第7條,亦明文「本會議於討論特定藥物是否納入給付或給付變更時,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得邀請該藥物提供者與相關之專家、病友團體代表列席表示意見。」現階段雖已訂定「全民健康保險促進病友參與藥物納入健保給付決策作業要點」,並於其中提及「健保署意見分享平台(即新藥及新醫材病人意見分享平台)」,然而目前病友們於該系統中填寫意見後,並無相應之回饋機制,等於意見表達後即石沉大海。爰此,「科技發展工作」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0萬元,待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新藥及新醫材病人意見分享平台」建立相應之填表人回饋機制規劃,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林淑芬 陳曼麗 
    (二)106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100萬元,俟中央健康保險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預算編列3,389萬3千元,系爭預算包含促進健保能永續經營,委託學術研究機構,全民健康保險科技研究評估計畫,作為政改進及實務執行的參考。相關科學研究常年編列高額預算並進行相似主題之研究,具體效益應重新評估,部分委辦進行之計畫相關效益值得商榷,高額預算監督不易,為撙節預算,避免浮濫編列,爰「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2.有鑑於104年全民健康保險統計資訊顯示,各區域級以上醫院處理輕症案件比率仍高,以104年度為例,以醫學中心門診件數3,241萬1千件及區域醫院門診件數4,291萬2千件估算,區域級以上醫院門診件數中,仍有高達1,231萬件門診案件(醫學中心門診件數3,241萬1千件×12.7%+區域醫院門診件數4,291萬2千件×19.1%=1,231萬件)可由基層醫療院所處理,顯見分級醫療仍宜持續改善。然現行健保署為落實分級醫療,似僅有以調高定額部分負擔之手段進行,顯然輕忽台灣存在已久之醫療診病文化。爰此,「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出有效提升醫療資源使用效率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度預算科技發展工作項下「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編列3,389萬3千元,其中委辦費高達2,334萬9千元,包含3大類13個委辦計畫,其中多數為研究案。本業務連年編列高額委外研究費用,除多年期研究案外,不少研究案性質相似,亦有計畫名稱空泛、語焉不詳者,對於業務之推動是否有實際效用難以得知。爰此,「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蔣萬安 楊 曜 
    4.106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於科技發展工作項下「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3,389萬3千元,全民健保制度於104年起擴大辦理「護病比與健保支付連動機制」,然至今之成效仍未臻明確,且相較於先前「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之監督基準明確,現行連動機制下難以確保醫院是否實際將資源挹注於護理人員之薪資或福利。先前亦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9屆第1會期第40次會議中提案,要求應於限期內檢討,然而,至今未果。爰此,「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萬元,待中央健康保險署內針對「護病比與健保支付連動機制」訂定監督評核機制,提出各層級醫院之加成比率檢討說明,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林淑芬 陳曼麗 
    (三)106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500萬元,俟中央健康保險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預算1億3,200萬元,辦理健保承保行動加值及資料開放、保險憑證跨域整合、推廣健康存摺運用、改善醫療費用數位化審查作及精進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等計畫等。相關健康存摺推動效益值得加強,資料開放服務涉及個人隱私爭議。為撙節預算,並發揮預算效益,爰「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2.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度預算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健康智慧行動躍升方案」編列1億3,200萬元,辦理健保承保便捷行動加值及資料開放(Open Data)服務、保險憑證跨域整合、推廣健康存摺運用、改善醫療費用數位化審查作業及精進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等計畫。經查,該計畫目標為計畫完成後,民眾可利用健康存摺下載並掌握個人健康資訊,透過雲端藥歷,避免所服用藥物互斥及浪費健保資源,另將於5年內全面推動醫療院所審查資料電子化。然而政府此前花費鉅資推動醫療雲、健康存摺、電子病歷等成效不彰,並曾遭監察院糾正。現第五階段計畫預期於5年內全面推動醫療院所審查資料電子化,卻不見對過去執行不佳之前計畫有何檢討補救,也未提及相關措施如何推動及其效益評估,恐有浪費公帑之虞。爰「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蔣萬安 楊 曜 
    3.106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發展工作」下「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預算,用以辦理保險憑證跨域整合、推廣健康存摺運用、承保便捷行動加值及資訊開放、精進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改善醫療費用數位化審查及等計畫。為撙節預算,並發揮預算效益,爰「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王育敏 吳玉琴 
    4.106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發展工作」下「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預算1億3,200萬元,係辦理新興計畫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之相關費用。其中「委辦費」已編列6,404萬3千元,亦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經費」5,446萬元,顯示此預算有浮濫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萬元,待中央健康保險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四)106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企劃業務」之「業務費」下「一般事務費」科目編列1,883萬5千元,其中媒體通路宣導計列1,100萬元。惟以落實垂直分級醫療為例,主管機關僅以增加部分負擔為手段,鮮少於媒體、國中小學教材中宣導與教育民眾正確之就醫觀念。緣近日中央健康保險署擬調整健康保險部分負擔,以達落實分級醫療之目的。而落實分級醫療以提升醫療照護品質自極值贊同,惟為達此目的,可得採取之手段亦應多管齊下。如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05年10月20日舉行「推動健保法43條分級醫療公聽會」時,即有論者指出「民眾常常分不清楚什麼是小病、什麼是大病,因此政府應該要把定義講清楚」,可見教育與宣導之重要性。
    然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度雖編列媒體通路宣導之預算,惟回顧過往,鮮少於媒體、國中小學教材中宣導與教育民眾正確之就醫觀念,自有必要檢討與調整媒體宣導之標的,強化說明分級醫療之重要性,爰凍結「一般事務費」50萬元,俟中央健康保險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五)106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工作計畫項下「企劃業務」分支計畫下編列「國外旅費」144萬4千元,包含出國參與各項國際會議等。為透過適度參與國際會議,積極將全民健保制度行銷國際,同時加強與國際專家學者互動,汲取最新各國健康照護制度發展的資訊,掌握國際趨勢,使我國健保制度維持國際間領先優勢。鑑於所編列預算為執行業務必要所需,同意所列,惟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撙節使用各項費用,發揮最大效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六)查「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自92年試辦至今,其政策目標為提供民眾周全性、協調性與持續性的整合式醫療照顧,家庭醫師亦負有醫療體系第一線守門員之功能,為協助民眾轉診及落實分級醫療的關鍵角色,但該計畫試辦多年,在參與診所及收案人數都呈現停滯。且根據審計部104年決算意見指出,即便是家醫計畫收案會員亦對該計畫所知有限,顯見家醫計畫之宣傳推廣效果不佳。另有民間團體調查指出,家庭醫師在協助會員轉診分流上未能提供有效的資訊與諮詢服務,足見家醫計畫原先應發揮的協助分流效果亦受質疑。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修訂「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增加普及度並加強轉診分流之功能。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鍾孔炤 黃秀芳 
    (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度「一般行政」預算數較上年度增列2,378萬1千元,相關修繕費用具體內容不明,「一般行政」費用大幅增加有浮編預算之虞,為撙節預算,爰要求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撙節使用各項預算費用,發揮最大效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八)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度「一般行政」項下「基本工作維持」預算,包含辦理各項行政工作,配合業務推展所需經費業務、設備及投資與獎補助費,以及文康費用、特別費等。國家財政困難,資源有限,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行政業務費用應撙節使用,發揮最大效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度「健保業務」預算編列22億8,131萬9千元,惟保費收入負成長、給付支出正成長,相關業務單位應持續檢討給付制度之合理性,抑制違法請領事宜發生;另大陸地區旅費應敘明參加需求及效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撙節使用各項預算費用,使預算發揮最大效益。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劉建國 鍾孔炤 
    (十)偏鄉醫療本是政府立意良善之政策,可改善偏鄉離島地區醫療資源不足與就醫不便等問題,但中央機關卻無謹慎審核醫療資源執行狀況,部分巡迴醫療地點竟設置在特定政黨之黨部,健保醫療資源儼然成為特定政黨經營組織之工具,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澈底清查此況並研擬檢討改善方案,避免類似情況再度發生,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十一)106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工作計畫項下「健保資訊業務」分支計畫下「業務費─通訊費」科目編列2,415萬2千元,其中該署「骨幹網路、政府網際網路服務及配合二代健保相關業務擴充頻寬」等計列2,415萬2千元。惟第一線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仍有指出健保相關業務之頻寬並非順暢,究其原因或為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連線之問題,抑或為受限於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自有之設備,均有待主管機關協助處理。爰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持續加強處理醫事服務機構網路連線相關問題,若確因網路問題造成該段時間醫事服務機構無法成功查詢,應有相關機制可予以排除核刪,並加強向醫事服務機構宣導可多加利用健保資訊技術服務專線,以共同提升健保業務服務品質。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十二)健保開辦20年來並未落實分級醫療轉診制度,民眾隨興選擇就醫地點,認為大醫院才有好醫師,許多輕症者往大醫院就醫,造成大醫院門急診壅塞、而基層醫療卻閒置的怪現象,分級醫療形同虛設。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透過有效之政策行銷,加強國民對分級醫療的認知,導引民眾轉診就醫習慣,透過「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App讓民眾查詢各院所看診時段,另開發提供民眾簡易急診檢傷評量資訊,醫院急診壅塞查詢的APP;同時加強宣導分級醫療,提升民眾自我照護知能,透過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頁、官方臉書、LINE@、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電子報等多元媒體通路及大眾傳播媒體(公車車體、戶外、電視、廣播、捷運、報章雜誌等),並結合行政資源(跑馬燈、新聞稿等)加強宣導。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陳曼麗 楊 曜 
    (十三)106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編列「健保業務」項下「分區業務組業務─國外旅費」預算144萬4千元,其中派員2人「參加國際健康經濟學會年會─臺灣健保專題會議」編列34萬1千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主辦單位合作辦理臺灣健保專題會議,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表報告臺灣健保險相關成果,並與國際專家學者交流討論,藉此宣揚臺灣健保成就,有助促進國際知名度及提升我國形象。因每屆會議地點及邀請之與會者不同,為使會議順利進行無誤,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歷年皆派員2人以上參加會議,除主管層級以上主講人外,處理行政事務人員至少1人,隨同處理會議準備事項。鑑於所編列預算確為執行業務必要所需,同意所列,惟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依程序慎選出國人員名單、艙等,並撙節費用,發揮最大效益,同時依規定於回國後填報出國報告。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十四)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負有審查全民健保醫療服務之責,惟該署100年至104年對醫療院所有訪查率偏低,違規比例偏高之情,且104年移送法辦家數較前一年度成長七成;顯示該署訪查率過低,嚇阻效果有待加強。故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儘速辦理下列事項:(1)鑑於違規查處是監控不當醫療費用支出的最後一道關卡,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持續加強辦理例行訪查與專案稽查。(2)對於重大詐領健保費用案件,更應適時結合司法機關共同擴大偵辦,以防杜不當醫療支出,提升健保資源之有效利用。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十五)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度訂定之關鍵績效指標,僅「結合家庭醫師、居家醫療、醫院以病人為中心整合照護及區域醫療整合,降低可避免住院數」1項,針對其餘重點工作,如:落實收支連動機制、確保健保財務平衡、強化弱勢照顧、保障就醫權益、持續提升醫療品質與公開資訊等施政目標,雖已列入該署例行、持續加強辦理之重點業務,相關執行情形與成果,亦於健保會例行會議中提出進度報告,惟未列入關鍵績效指標,致無法完整呈現與評估施政績效,爰建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方案。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十六)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民國99年起實施「全民健康保險住院診斷關聯群(Tw-DRGs)」總共實施兩階段,共401項Tw-DRGs。原先預定於105年上路的第三階段,係將原先的401項擴增至1,062項。Tw-DRGs中同一診斷的病例,將不論實際耗用成本,以定額方式支付。然而雖然Tw-DRGs強調同病同酬以利醫療品質比較,但現實上由於醫療院所規模、所在地以及病人特質不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仍在計算支付定額時加入不同權重。另一方面,Tw-DRGs支付制度亦有鼓勵醫院發展臨床路徑,節省醫療花費之用意,並以此補償打折給付的案件。原定於105年初上路的第三階段Tw-DRGs制度至今已延遲將近1年,日前於106年度健保總額協商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曾承諾將繼續推動,然而卻遲遲未定出制度推行之時程。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6個月內提出第三階段全民健康保險住院診斷關聯群(Tw-DRGs)推行之時程規劃。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黃秀芳 
    (十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提高施行醫療分級成效,試圖推動未經轉診部分負擔擬調漲新臺幣60元到100元。民間許多團體反應,分級醫療是希望強化基層,鼓勵患者得從基層診所就醫,但多種慢性病、罕見疾病等必須至大醫院看診的「忠誠病人」,如缺乏完整規劃擅自調整,將增加有經濟困難與特殊病患之負擔,無助改善分級醫療。此外,各大醫學中心實務上採行建議病患選擇自費方式規避健保部分負擔調漲之費用,因此以部分負擔提高作為落實分級醫療方案並不可行,建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研議能兼顧弱勢族群以及提高一般民眾參與分級醫療意願之較佳方案。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十八)鑑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業務,歷年來行政管理經費嚴重不足,從健保開辦初期以70億5,700萬元的行政經費,管理2,143億元的醫療費用,約3.29%,至106年度行政經費僅55億2,300萬元,管理超過6,540億元的醫療費用,僅約0.84%,健保以低行政成本管理2,300萬人口之保險事宜,行政經費已是全世界最低。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確保健保業務順利推動及醫療服務品質,該署106年度預算中,獎補助費、通訊費、一般事務費、按日按件計資酬金、資訊服務費、設備及投資、水電費及物品等預算,用以補助公所與二、三類投保單位辦理健保業務、印製寄發繳款單、醫療費用審查,與維持健保業務順利推動所仰賴之資訊系統、設備及維運等必要經費,要求應將上開預算科目排除統刪。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楊 曜 陳曼麗 
    (十九)有鑑於醫療技術日新月異,有些病患選擇採用新科技之手術方式,其具有傷口小、手術時間短,其復原期也短之優點,然目前迄今僅部分新科技醫療技術納入健保,如具療效與安全之達文西手術,造成病患、醫院與健保體系三輸之局面。考量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依法辦理新醫療技術相關業務,為利民眾醫療權益,爰建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對於已完成醫療科技評估項目結果未納入支付項目者,優先針對醫療技術純熟之項目,研議先由健保比照傳統支付項目給付,俟再次通過醫療科技評估,再納入支付標準。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第5項 國民健康署原列25億0,944萬1千元,減列第1目「科技發展工作」740萬元﹝含「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中「業務費」之「委辦費」60萬元、「活躍老化研究及決策支援系統」350萬元(含「業務費」中「委辦費」100萬元)、「高齡健康飲食及營養監測分析研究」130萬元(含「委託研究針對不同營養狀態、飲食型態,研發適合老年人之飲食指引等」70萬元)、「建構智慧生活圈」2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5億0,204萬1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24項

    (一)106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發展工作」各項分支計畫「委辦費」總計高達1億9,564萬3千元,委辦業務多達34項計畫。查部分委辦計畫(如提升全民媒體健康識能計畫、建置智慧健康城市計畫、建構智慧健康生活圈專案管理)執行目的不明,而預期效益亦有限。爰此,凍結「科技發展工作」之「委辦費」500萬元,俟國民健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蔣萬安 楊 曜 
    (二)106年度國民健康署於「科技發展工作」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編列1億3,401萬2千元。國民健康署對於國人健康調查資料掌握甚多,其中「中老年身心社會生活狀況長期追蹤調查」及「臺灣出生世代研究」屬於長期性追蹤調查。近年因詐騙猖獗,行政部門委託或自行執行之調查訪談均遭遇許多困難,故該長期追蹤調查更顯其重要且珍貴。
    其中,中老年身心社會生活狀況長期追蹤調查第一波係於78年開始收案,之後每3至4年再行調查一次,至96年已完成六波調查,其目的主要係為瞭解台灣地區中老年人的家戶狀況、居住安排及社會支持情形;工作及經濟狀況、休閒活動與退休前後之生涯規劃;以及健康狀況、衛生行為及醫療保健服務利用情形,並比較不同背景特徵之中老年人在上述健康與生活狀況之差異,藉以估算未來高齡人口在醫療保健與生活支持的需求。
    然而,近年由於受限於資料保護,現階段對於各波串接資料難以外釋,國健署亦表示將於106年度進行去識別化驗證,然而去識別程度將影響後續外釋資料之可用性。爰此,凍結「科技發展工作」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經費200萬元,待國民健康署針對「長期性追蹤調查」針對調查性資料去識別化廣納學術界意見,以避免去識別化驗證後之資料效益遽減,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林淑芬 陳曼麗 
    (三)國民營養法涉及國民健康,國際上已有效證實,肥胖會導致三高、慢性病等,其衍生之醫療成本,亦會造成病患或國家之負擔,故營養法之法制作業,乃現代社會之當務之急。立法院早於30年前便推出營養法草案,但因行政院遲遲未提出對案而使法案遭擱置,行政機關之怠職,恐有害國民健康,影響重大,爰此,凍結「國民健康業務」預算1,500萬元,俟主管機關完成法制作業向立法院提出,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鍾孔炤 林靜儀 
    (四)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6年度「科技發展工作」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活躍老化研究及決策支援系統」及「國民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健康數據發布」、「成年及中老年保健」等計畫的「一般事務費」中編列委外人力費共計1,214萬元(17人),平均每人年薪約71萬5千元。惟衡諸一般薦任六職等公務人員每月俸給與加給,合計約為4萬6,225元,然前開事務費經換算每人每月為59萬5千元,是該委外人力薪資編列依據為何並未說明,恐與撙節原則相違。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2週內提具「科技發展工作」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活躍老化研究及決策支援系統」及「國民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健康數據發布」、「成年及中老年保健」等計畫人事費編列依據及對專業性之要求,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吳焜裕 劉建國 
    (五)106年度國民健康署「科技發展工作」預算與上年度預算相較,大幅增加9,026萬6千元,其中辦理臺灣出生世代研究規劃設計與研究分析等計畫,經費總計增列1,897萬4千元;活躍老化研究及決策支援系統經費,較上年度辦理資料庫整合與加值分析暨專案管理計畫等之經費,總計增列219萬2千元;新增高齡健康飲食及營養監測分析研究經費1,800萬元;以及新增建構智慧健康生活圈經費5,331萬9千元等。相關計畫具體內容不明,欠缺效益評估,為避免浮編預算,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敘明計畫委託內容與預期成果,於1個月內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六)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較上年度經費增列1,897萬4千元。其中,臺灣出生世代研究已執行多年,應確實檢討計畫之規劃設計與研究成果,以落實科技研究經費使用效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於今(105)年底前召開專家會議,針對過去研究結果檢討,並共同規劃下期計畫內容。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七)針對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之內容,目前國民營養調查已在進行中,兩者之研究內容有高度重疊,不應分列兩項重複調查,耗費公帑;又計畫的樣本數不足,代表性有限,且導致須擬定其他子計畫以因應之。國民營養狀況事關國民健康重大,需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提供國人營養與健康狀況數據,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針對「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應確實詳加規劃設計,確保調查結果能提供政策應用,進而對國家及民眾之營養與健康狀況改善助益。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鍾孔炤 林靜儀 
    (八)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6年度「科技發展工作」中辦理「衛生保健」之電話調查計畫委外費共計1,000萬元。當前趨勢顯示電話調查準確度待議,且委辦內容未說明電訪成效,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出103年、104年衛生保健電話調查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劉建國 吳焜裕 
    (九)106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發展工作」工作計畫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分支計畫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科目編列849萬4千元,其中委外人力4人計列288萬元。惟衡諸一般薦任六職等公務人員每月俸給與加給合計約為4萬6,225元,然前開試務費經換算每人每月6萬元,是該委外人力薪資之編列依據為何,是否要求相當之專業性均待說明。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逐年調減委外人力,朝向以常任人力辦理。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十)查「推動活躍和諧老化,營造高齡友善的健康環境與服務;強化慢性病之預防與管理,減少失能並增進生活品質」為106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施政目標之一,106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發展工作」計畫針對「活躍老化研究及決策支援系統」,編列「委辦費」5,548萬6千元,包括11項委託研究計畫。惟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5年9月出版「國民幸福指數年報」,國人零歲平均餘命(及平均壽命)從93年度之77.5歲提升至103年度之79.8歲,而健康平均餘命低於平均壽命之年數,僅從69.4歲增加至71歲,老人身體不健康而需要依賴他人之存活年數,從93年度之8.1年擴大為103年度之8.8年,國人老化但無法活躍老化之年數不減反增,顯示活躍老化目標尚未達成,仍難有效降低高齡長者失能率、依賴率,延長並提升「健康平均餘命」。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出增進活躍老化之具體計畫,並提出「活躍老化研究及決策支援系統」之計畫內容與預期成果,於1個月內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亦應提前檢視「活躍老化研究及決策支援系統」計畫執行成效,以落實經費使用效益。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黃秀芳 鍾孔炤 
    (十一)委託辦理研擬高齡飲食營養健康促進方案之任務,原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之業務,應由機關內部之人員規劃,目前已有「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針對各個年齡人民進行調查,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今年又針對老年人編列3至4個預算案,且投入相當多的資源於高齡階層,爰此,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於1個月內具體提供3年計畫之規劃說明,以維護高齡者健康。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鍾孔炤 林靜儀 
    (十二)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統計,我國高齡人口於將於民國107年超過總人口14%,至114年將再超過20%,邁入「超高齡社會」,然卻缺乏老年人口及各次族群之營養狀況或飲食型態、營養狀況與老人症候群關聯等相關資料。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6年度新增編列1,800萬元,以辦理「高齡健康飲食及營養監測分析研究」,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積極檢討改進強化高齡健康及營養監測與研究,落實經費使用效益。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十三)委託研究老年人營養狀況及飲食型態與各種老年症候群相關研究,目前研究範圍過於狹隘,可能造成抽樣成果不具代表性之問題,行政機關應俟妥善規劃完成後,再行編列為之;又目前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雖投入相當多的資源於高齡,然應兼顧不同所得之族群需求,妥善規劃,始為妥適,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具體提供此計畫之規劃說明,以確保符合各類高齡者之健康需求。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鍾孔炤 林靜儀 
    (十四)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6年度預算「科技發展工作」項下「低溫保健之健康識能及調適策略研究」編列「委辦費」179萬元,辦理委託研究低溫保健之傳播策略發展及評估計畫,經查,本計畫105年度業已編列178萬4千元辦理同樣名目之委託研究,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105年辦理「低溫保健之傳播策略發展及評估計畫」之初步成果及106年計畫之規劃說明,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蔣萬安 楊 曜 
    (十五)106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發展工作」下「保健雲計畫」預算,包含委託研究保健雲計畫後續擴充,設備及投資150萬元,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41萬8千元,購置業務所需電腦、週邊設備、軟體及系統開發費等經費等,相關軟體建置經費監督不易,長年推動相同計畫成效不明。為避免浮編預算,並撙節經費,並考量其係屬基礎設備固定支出,並為配合衛生福利部健康雲計畫之推動,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送規劃說明。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十六)106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建構智慧健康生活圈」編列5,331萬9千元,係為營造有利民眾自我健康管理,採取健康生活型態之支持性環境,將運用資通技術(ICT)發展智慧健康生活圈,進行場域試辦,並致力提升健康資訊傳播模式之有效性。查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06年度政府科技發展年度綱要計畫書裡,亦有「建構智慧健康生活:巨量資料及ICT之加值應用」之混合型計畫,依臺灣生物經濟產業發展方向規劃,配合新政府推動臺灣生技醫藥產業發展策略,以發展智慧健康生活圈及促進生物經濟之應用。觀兩者計畫同質性高,其研究目的、方法與內容等皆雷同,然兩者之預算編列卻非相同,若非有確信之差異與不同,自非受有預算編列之必要與合理性。查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06年度之計畫編列2,190萬元,相較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建構智慧健康生活圈」之預算5,331萬9千元,少3,141萬9千元,為確保預算編列之必要與合理性,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出「建構智慧健康生活圈」之執行計畫及預期成果,於5個月內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鍾孔炤 
  • 連署人
    楊 曜 吳玉琴 林靜儀 
    (十七)104年10月15日修正、104年9月1日施行之「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中第5條第4項明載「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運用,各受分配機關年度經費之執行情形、成效、金額、補(捐)助事項及受補(捐)助單位名稱與金額等相關資訊,應於次年四月前於各機關網站公開」。然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雖已建置菸品健康福利捐專區,然揭露資訊不足,不利民眾或監督機關了解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與運作。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將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揭露之項目、機制,於2個月提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林淑芬 陳曼麗 
    (十八)106年度國健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包含資訊服務費1,137萬元:採購知識管理、出納薪資管理系統、網路健康傳銷效益暨署內知識平臺、主機房設備與使用者前端服務、視訊會議、電腦機房不斷電系統、行政支援系統改版暨維護、公文線上簽核之維護功能改善效能提升、資訊相關設備之維護及障礙排除、預算管控資訊系統功能改善及效能提升等資訊服務費用。為避免浮編預算,並撙節經費,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計畫內容。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十九)106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工作計畫項下「國民健康數據發布」分支計畫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科目編列158萬元,其中委外人力2人計列134萬元。惟衡諸一般薦任六職等公務人員每月俸給與加給合計約為4萬6,225元,然前開事務費經換算每人每月5萬5,833元,是該委外人力薪資之編列依據為何,是否要求相當之專業性均待說明。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逐年調減委外人力,朝向以常任人力辦理。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二十)106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編列「國民健康業務」項下「兒童及青少年保健」預算266萬6千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長期推動宣導兒童過重及肥胖,惟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3到6歲幼兒平均每週攝取4次糖果,7到12歲的兒童平均每週攝取超過3次。另根據教育部統計資料,我國國小及國中學童過重及肥胖比率分別為29%及28.8%,兒童肥胖比率較亞洲國家偏高。顯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推動宣導兒童過重及肥胖之措施有待強化,需妥適運用預算並訂定績效指標並確實達成,以遏止兒童肥胖問題。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二十一)106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編列「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年及中老年保健」預算,辦理氣候變遷所引發之心血管疾呼吸道疾病、臺灣地區三高追蹤、婦女更年期諮詢等業務。近年空氣污染嚴重,全臺PM2.5指標「紫爆」頻傳,將民眾健康暴露於高風險中。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6年度僅編列宣傳預算,惟相關空污報導經常佔據媒體版面,顯見相關資訊已有宣傳管道,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105年辦理「氣候變遷所引發之心血管及呼吸道疾病之預防與保健宣導計畫」初步成果及106年計畫之規劃說明,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二十二)有鑑於長照2.0政策將「向前端優化初級預防功能,銜接預防保健、活力老化、減緩失能,促進老人健康福祉,提升生活品質」納入總政策目標,惟現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規劃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項目之預算說明過於簡陋,難以看出與長照政策接軌之整體考量。考量104年該項預算執行率達99%,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2個月提出「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年及中老年保健業務」經費規劃具體執行事項,及與長照2.0銜接之活躍老化、預防保健之說明,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二十三)106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工作計畫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分支計畫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科目編列75萬元,其中委外人力1人計列72萬元。惟衡諸一般薦任六職等公務人員每月俸給與加給合計約為4萬6,225元,然前開事務費經換算每人每月6萬元,是該委外人力薪資之編列依據為何,是否要求相當之專業性均待敘明,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逐年調減委外人力,朝向以常任人力辦理。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二十四)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06年預算評估報告,106年度菸捐預計徵收總金額300億元,較105年度305億元,減少5億元。查我國依「菸酒稅法」對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的「菸」與「酒」課徵「菸酒稅」,而菸品另依「菸害防制法」規定附徵「菸品健康福利捐」。菸捐自91年度開徵以來,快速上升趨勢,歷經95及98年度兩次調高菸捐後,於99年度達348億元,隨後皆維持320億元以上,102年度高達351億元,較101年度增2%。分配至特種基金之菸捐,為達菸捐收入流向公開透明化之目的,並維持菸捐專款專用之立法精神。國健署應定期作成報告,公開所有菸捐利用實際作為。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第6項 社會及家庭署原列282億0,578萬5千元,減列第1目「科技業務」229萬2千元(含「強化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臺功能計畫」100萬元、「社會福利科技發展前瞻規劃與績效管理」45萬2千元、「健康福利e點通」84萬元)、第4目「社會福利服務業務」370萬元﹝含「推展老人福利服務」中「業務費」50萬元及「協助長照十年計畫2.0辦理滾動調查及相關資料蒐集」50萬元、「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中「業務費」之「辦理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相關業務等」20萬元、「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中「獎補助費」100萬元、「推展家庭支持服務」150萬元(含「業務費」50萬元、「獎補助費」1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599萬2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1億9,979萬3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32項

    (一)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編列「辦理社會福利科技發展前瞻規劃與績效管理」預算545萬2千元,惟本項業務之執行計畫與預期達成目標模糊不明,難以評估業務的必要性與實際效益。爰此,凍結「科技業務」項下「社會福利科技發展前瞻規劃與績效管理」預算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本項業務之具體內容、執行方針、效益評估,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二)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科技業務」項下「福利服務行動躍升計畫」編列1,000萬元,該預算科目係「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福利服務行動躍升計畫」經費。然查此計畫為4年計畫,總經費為6,000萬元,理論上經費預算應逐年平均編列,然106年為第一年計畫編列,確屬偏低,顯示此預算編列顯有規避監督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科技業務」項下「福利服務行動躍升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待社家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三)有鑑於原住民地區長照資源嚴重落後,長期照顧計畫2.0所設置之原住民族長期照顧專章,規劃「一鄉一日照」為長期照顧最基本之服務,但設定達成目前時間卻需10年,雖衛福部今(105)年10月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口頭允諾,擬將「一鄉一日照」時程由10年改為4年,但目前仍無具體規劃。爰此,凍結社會及家庭署之「社會福利服務業務」1,000萬元,待衛福部具體提出「一鄉一日照」4年內完成之時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四)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編列「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預算87億1,771萬9千元,辦理老人福利及相關福利機構之措施規劃及評鑑等、檢討相關法規、辦理長期照顧體系教育訓練調查及老人福利人員培訓等業務。根據衛福部委託台灣失智症協會辦理之調查結果,我國65歲以上老人失智症盛行率約8.04%,105年至107各年失智人口推估分別約24萬9千餘人、26萬2千餘人、27萬6千餘人,失智症人口逐年增加。長照2.0雖將50歲以上失智症患者納入服務對象,惟各縣市失智症照顧資源,包括日照中心、團體家屋等合計收納人數僅3,452人,僅占105年失智老人人口推估數24萬9千餘人之1%,且尚有縣市未提供失智症老人日照中心,服務涵蓋率明顯偏低。爰凍結「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預算100萬元,要求社會及家庭署研擬失智症老人照顧提升計畫,俾提升長期照顧2.0之整體施政成效,並將成果報告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五)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工作計畫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分支計畫下「獎補助費」科目編列86億9,066萬6千元,其中為長照十年2.0計畫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計列4億0,320萬元。惟全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數逾1千人、且占比達14%以上之高齡村里仍有近五成無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長期照護服務法施行在即,目前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是否足及時提供生活支援不無疑問。
    查長照十年2.0計畫中,規劃將服務體系區分為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複合型日間服務中心、巷弄長照站,巷弄長照站係為提供短時數看顧衰弱或輕度失能者照顧服務,以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等為場域,目標規劃設置2,529處。然查全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數逾1千人、且占比達14%以上之高齡村里計有144個,其中臺北市、新北市、高雄市、新竹市、屏東縣、花蓮縣等6縣市中,仍有多達70個村里並無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覆蓋率顯有不足,如何得於長期照護服務法施行後,及時提供生活支援,爰凍結「推展老人福利服務」之「獎補助費」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督促地方政府提升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之普及度,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六)106年度社家署編列「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之「業務費」編列6,845萬7千元,其中辦理ICF行銷與身心障礙福利宣傳等編列1,000萬元。惟ICF自101年7月開始實施至今,每年皆編列1,000至1,500萬元不等之宣傳費用,而第一階段以初次申請、申請重新鑑定或原領有手冊註記效期之身心障礙者為鑑定與評估主要對象之換證已完成,目前為第二階段以執永久效期手冊之身心障礙者為鑑定與評估主要對象為主。其宣傳費用應因之前所佈建之效果逐年將費用降低較為合理且撙節開支。
    ICF自101年7月開始實施,期程一:101年7月11日至104年7月10日,以初次申請、申請重新鑑定或原領有手冊註記效期之身心障礙者為鑑定與評估主要對象。期程二:104年7月11日至108年7月10日,以持永久效期手冊之身心障礙者為鑑定與評估主要對象。目前期程一已完成,期程二欲換證與宣傳之對象,本身原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對相關權利義務較熟悉與關注。且自101年開始宣傳至今,其累積之宣傳與說明效果亦應足矣。
    期程二之宣傳對象,非對身心障礙規定完全不熟悉之族群,其宣傳方式不應再以過去通路託播以媒體近便性為考量,以電視及廣播廣告為主。而是應該針就這一族群進行焦點式的小型宣導說明會,宣導說明會不如媒體託播需耗費大量預算。爰此,凍結「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之「業務費」100萬元,待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七)106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之「獎補助費」編列32億1,290萬5千元,該預算科目係身心障礙者福利與長照十年計畫2.0對地方政府與團體之獎補助經費,其中「長照十年計畫2.0」經費列6億9,996萬8千元。然目前長照十年計畫2.0相關細部計畫仍未具體明確,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之「獎補助費」預算1,000萬元,待社家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八)有鑑於兒少安置機構問題頻傳,不僅發生輔導員摔死家暴兒的嚴重案件,安置機構人員暴打身障生,在桃園甚至有被安置之性侵害被害少女逃出安置機構,並表示安置機構內體罰事情層出不窮。兒少安置機構是遭受虐待、性侵、家庭暴力等兒少的最後庇護所,但兒少不但未獲得適當庇護,反遭到體罰、喪命等影響生命、身體安全之重大傷害,顯見兒少安置後於機構內的安全機制需要澈底檢討。爰此,凍結「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預算3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除現有的內部監督外,研議擬定兒少安置機構之外部督導,並定期向主管機關回報之相關機制,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九)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之「業務費」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200萬元,俟社會及家庭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我國於100年參酌兒權公約與海牙公約,針對收養應考慮兒童最佳利益、禁止牟利、在地收養優先等精神,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6條第3項則明文的規定,出養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根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之收出養數據顯示,102年國內總出養人數266人,國內100人、國外166人;103年國內總出養人數347人,國內155人,國外192人;104年國內總出養人數301人,國內143人,國外158人,近3年來國外收養人數均較國內收養高,顯見推動國內收養優先之成效有待加強。另查,104年5月社家署已函頒「寄養家庭有意收養寄養兒童案件處理流程」,當孩子被評估需要被出養時,寄養家庭若有意收養寄養兒童即可透過該流程予以收養,惟多數寄養家庭卻不知現行有該流程,或非該流程生效後始得適用之案件,卻誤認有該流程之適用而爭訟不斷,顯見寄養轉收養之推展成效與說明成效不彰。爰此,「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之「業務費」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2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如何落實國內收養原則提出具體方案,另對於「寄養家庭有意收養寄養兒童」提出加強宣導之可行方式與執行流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2.106年度社家署編列「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服務」之「業務費」編列1,725萬6千元。查104年度績效目標其中為社區保母系統保母人數之建立,目標值為36,000人,雖然當時成果分析達成度為135%,然此為領有居家托育服務登記證書托育人員計22,933人,加上親屬托育人員25,748人,合計48,681人。但親屬托育人員以照顧自己親屬幼兒為主,難以堪稱厚實社區保母照護承載力。
    根據社家署於104年所訂定年度績效目標第1點:「健全福利服務體系,優先照顧弱勢族群」,其中衡量指標第1點為:「社區保母系統保母人數」,目標值為36,000人。但其計算方式為為領有居家托育服務登記證書托育人員計22,933人,加上親屬托育人員25,748人,合計48,681人,達成率為135%。然親屬托育人員以照顧自己親屬幼兒為主,大部分不會再照顧其他幼兒,實難謂能厚實社區保母照顧人力。以104年度為例,一般托育加上親屬托育的保母人數為48,681人,托育兒童人數為69,428人,比例約為1:1.4。若將人數扣除親屬托育人數,則保母人數為22,933人,托育兒童人數為43,680人,比例約為1:2,一般托育保母人數仍然不足。
    查102年一般托育保母人數為20,549人、103年為21,381人、104年為22,933人、直至105年6月底止為23,402人。雖人數年年成長,但幅度極小,每年成長人數平均不超過1千人。但自102年起社區保母托育兒童人數為49,296人、103年為59,982人、104年為69,428人,每年成長人數平均為1萬人,保母增加人數明顯趕不上托育兒童成長人數。
    親屬托育固然為減緩兒童托育問題的重要一環,然社家署在計算保母與兒童托育比例時,不應將不會照顧其他兒童的親屬托育保母納入,此舉易使數據失真,無法呈現一般雙薪家庭需要保母卻找不到的窘境。要求社家署應將親屬托育之保母及兒童扣除於計算社區保母體系建構之範疇,爰「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之「業務費」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200萬元,待社家署提出一般托育與親屬托育分開計算的目標數值,並提出增加一般托育保母人數之計畫、目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3.本國收養資訊不清,媒體迭有報導,如今(105)年4月暫住屏東葉姓寄養家庭的5歲兒童小寶(化名)被帶離生活4年的寄養家庭,即將出養至美國,小寶由社工帶離時哭著揮別寄養家庭,葉媽媽憤而控告屏東縣政府未事先告知,就裁定小寶的國外出養許可。類似爭議時有所聞,顯見本國收養資訊確有改進之處,爰「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之「業務費」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200萬元,待社家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十)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25條第3項之規定,審酌轄內物價指數、當地區最近2年托育人員服務登記收費情形,依托育服務收托方式,分區訂定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並定期公告。」截至105年9月底,各地方政府雖均已完成訂定並公告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但尚有高雄市、臺南市、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澎湖縣、基隆市、新竹市、金門縣及連江縣共計11縣市,未依規定公告轄內分區收費。前述11縣市,部分縣市幅員廣大但卻僅訂定單一收費上限,是否符合該地區托育之實際需求有待商榷。爰此,「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之「獎補助費」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2,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至該11縣市實際了解尚未訂出分區收費之原因,若因縣市之特殊性而無法訂定,社家署應協助給予替代改善方式,另對尚未完成轄內分區收費標準之縣市提出督導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十一)衛生福利部以「業務費」進用派遣勞工及勞務承攬人數眾多,建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說明及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鍾孔炤 
  • 連署人
    楊 曜 吳玉琴 林靜儀 
    (十二)106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科技業務」下「社會福利科技發展前瞻規劃與績效管理」預算,包含辦理健康幸福社會科技發展前瞻規劃與績效管理,委託專家學者或團體辦理綱要計畫相關會議、社會福利科技發展教育訓練、新興議題研議、政策溝通研究(含委辦費505萬2千元),所需「業務費」545萬2千元等。有鑑於該計畫預計委託專業團隊就新興議題蒐整國內外發展趨勢、政策制定與實務模式等,發展出適合我國運用之政策模式,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3個月內提出說明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鍾孔炤 黃秀芳 
    (十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預算「輔具補助方式多元化與相關資源整合實施計畫」編列486萬9千元,作為建置維護全國輔具補助與服務資訊整合平臺所需設備及投資費用。然目前輔具補助多元化及資源整合工作成效仍有改善空間,輔具使用者的可近性不佳,該計畫如何改善現況,以達輔具多元化整合工作,尚待觀察。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該項計畫之專案報告。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十四)為提供身心障礙者優質輔具服務,推動輔具資訊整合平臺並發展輔具多元給付方案實有必要,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十五)「科技業務」下「健康福利e點通」預算「應用巨量資料及整合醫療與產業研發能量」所需業務費480萬8千元,購置電腦AP及DB主機及開發社會福利法資格審定法令規範e點通系統網站、建立民間社會福利資源友善平臺所需設備及投資(資本門)504萬元。有鑑於係透過分析巨量資料以掌握社會發展趨勢並發揮預警功能,政府將建置「全國社福法規e點通」等友善民間資源平台,達到即時便民服務,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3個月內提出說明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鍾孔炤 黃秀芳 
    (十六)有鑑於原住民族地區長照資源嚴重落後,長期照顧計畫2.0所設置之原住民族長期照顧專章,規劃積極佈建家庭托顧服務資源,但設定達成目前時間卻需10年,請衛生福利部加速佈建辦理期程,並納入巷弄長照站服務資源,於4年內完成預期目標,另請衛生福利部3個月內提出規劃辦理情形說明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此外,推動此長照計畫資源應避免成為特定政黨經營組織之工具,不得由特定政黨組織執行該項計畫,或設置於特定政黨之黨部。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十七)根據內政部統計處的統計,107年臺灣將正式邁入高齡社會。從「高齡化社會」到「高齡社會」的老化速度裡,美國花了73年,瑞典花了85年,法國花了115年,而臺灣只花了25年(臺灣自82年2月邁入高齡化社會),人口老化的速度世界第一強。未來有關老人的心理、社會、生活、福祉、健康照護、疾病等方面議題,是全民必需面對重大課題,聯合國更將「健康生活、全人健康」列為2030年全球永續發展目標之一。臺灣面臨老化的衝擊,亦需即早準備。
    對此,長照2.0實施在即,考量現行全國900多家私立小型機構廣佈於社區,實為政府推動長照2.0計畫各項服務之重要資源與夥伴,但有關長照十年計畫2.0 A、B、C之角色定位仍然相當模糊,「試辦期間以培植A、擴充B、廣佈C為原則」要如何落實,亦未對社會說明清楚,最後,城鄉差別會造成A、B、C三級建構上產生落差,需不需要針對區域特性做些調整?此外,推動充實長照人力之規劃亦也未說明清楚。
    再者,因應人口快速老化,為提供健康情況較佳之長者初級預防照顧服務,落實在地安老理念,行政院於94年間核定「建立社區照顯關懷據點實施計畫」,長年補助地方政府結合有意願之社區團體,在村里設置服務據點,提供關懷訪視、電話問安、餐飲服務及健康促進等服務項目。觀其服務據點分布方面,以各地方政府轄區內之社區據點平均服務村里數觀察,截至105年7月底,臺南市與基隆市轄區內之社區據點平均僅服務2個村里,分布密度較高,臺北市與雲林縣轄區內之社區據點平均服務6個村里,分布密度較低,反映社區服務據點有分布不均情形。
    第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為辦理社區據點計畫,委外設置及維運專屬網頁(網址:http:// e-care.sfaa .gov .tw)提供包括據點查詢、系統公告、檔案下載、短片欣賞、統計圖表及連絡我們等便民服務項目,惟載至105年9月底查詢時,核有:據點查詢項下之多數據點並未提供每月特色活動或課程方案內容,且未提供長者前往據點所需之交通資訊。
    最後,長照服務量能提升計畫提供失智症患者使用之機構資源,包括混合型日照中心、失智症老人日照中心、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等。依105年度(截至8月底)各縣市辦理情形(如附表),混合型日照中心及失智症老人日照中心收納失智者合計3,390人,及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62人,合計收納人數3,452人,占105年失智老人人口推估數24萬9千餘人之比率僅約1%,服務涵蓋率明顯偏低。考量偏鄉離島及資源不足地區之老年人口比例較高,對長照服務資源需求相對急迫,惟服務資源分布明顯不均,有待改善。基此,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因地制宜推動社區整體照顧模式機制及充實長照服務人力之規劃等,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 資料來源
    立法院預算中心
    (十八)衛生福利部為負責各項長照福利方案規劃之主管機關,但長期忽略家庭照顧者,特別是離開職場照顧親人的家庭照顧者,鄰國日本政府已提出「零介護離職」政策,衛生福利部應與相關執行機關進行統籌規劃,訂立並提出「零介護離職」之目標政策;此外,在職照顧者需要更有彈性的長期照顧服務,目前居家服務或日間照顧服務僅支援白天服務,然在職照顧者亦有下班照顧服務(於17時至22時)、周末喘息服務之急迫需求。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儘速擬定並提出「喘息服務」由現行每年14至21天增加至每年52天,讓家庭照顧者至少可以週休1日以及晚間及夜間服務實施計畫,以紓解家庭照顧者之照顧壓力。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十九)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編列「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預算87億1,771萬9千元,辦理老人福利及相關福利機構之措施規劃及評鑑等、檢討相關法規、辦理長期照顧體系教育訓練調查及老人福利人員培訓等業務。惟於服務據點方面,截至105年7月底,臺南市與基隆市之社區據點平均僅服務2個村里,臺北市與雲林縣之社區據點則平均服務6個村里,加之全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數逾1千人以上之高齡村里計有144個,臺北市等6個縣市所轄計70個村里並無社區服務據點,顯示有照顧服務之高齡村里仍有近半數仍無設置社區關懷據點、資源配置不均之情形。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督促地方政府提升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普及度及照顧能量,簡化相關行政作業以檢核方式取代原有評鑑,強化據點基礎管理及服務執行面向鼓勵更多民間團體設置據點,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提升長期照顧2.0之整體施政成效。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二十)「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之「獎補助費」預算係老人福利與長照十年計畫2.0對地方政府與團體之獎補助經費,其中「長照十年計畫2.0」經費列83億0,003萬2千元。然目前長照十年計畫2.0相關細部計畫仍未具體明確,亦不夠公開化、透明化,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個月內針對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規劃情形、推動方式、審查機制等提出整體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二十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位預算「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項下編列「赴美考察整合社區、居家及機構式照護服務計畫」8萬6千元,長照制度規劃為新舊政府共同關注之重大施政,然新政府之長照十年2.0計畫內容空泛,決策方向仍有待觀察。他山之石可以攻錯,然過往新舊政府提及長照政策或參考日本、或參考北歐國家,美國長照制度甚少提及,且美國長照制度、社會文化及人口密集狀況皆與本國差異甚大,是否有參考價值仍不得而知,爰請衛生福利部提出出國計畫執行目的及相關說明。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二十二)有鑑於長照2.0政策以建立優質、平價、普及的長期照護服務體系為目的,惟現行居家服務給付項目過於僵化、以小時為給付單位造成民眾使用不便,加上核發的時數過少,並無法達成到減輕家庭照顧者壓力之政策目標,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3個月內提出改進規劃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二十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6年度「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之「獎補助費」項下編列1億0,886萬8千元,補助辦理家庭托顧服務。相較於其他服務模式,家庭托顧服務在原鄉地區有較高的接受度和滿意度,但礙於法令限制,原鄉地區合法建物難尋,改建無障礙設施的成本又太高,實難以擴大推動。其次,現行規定家庭托顧照服員和服務人數比為1:4,實過於僵硬,與實際服務情況顯有不符。再者,家庭托顧照服員依法須符合「具有照顧服務員資格,及1千小時以上直接服務失能者之經驗」要件,對原鄉來說過於嚴苛,形成服務提供之障礙。最後,被照顧者的受服務時數取決於評估結果,實務上會影響家庭托顧服務之實施、以及家庭托顧照服員的待遇,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3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劉建國 蔣萬安 高潞‧以用‧巴魕剌
    (二十四)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6年度「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之「獎補助費」編列4億0,320萬元,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然目前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分布不均,老年人口數逾1千人之高齡村里仍有近五成未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且因補助項目不包括人事費用,多數據點難有專職或兼職人力推動各項服務,只能仰賴志願人力,無法提供持續且穩定的服務;又據統計,102年至104年全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分別有82、75、70個據點停辦服務,恐難達成社區積極預防之目的,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督促地方政府提升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之普及度,並透過據點加值經費補助服務5天之日托據點專職人力或兼職人力,以培養據點照顧服務之能量,簡化相關行政作業以檢核方式取代原有評鑑,強化據點基礎管理及服務執行面向,鼓勵更多民間團體設置據點,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劉建國 蔣萬安 高潞‧以用‧巴魕剌
    (二十五)「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所列71億7,080萬5千元,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研議改善兒少安置教養機構評鑑制度以及評估運用具實務經驗人員進行外部監督,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林靜儀 鍾孔炤 李麗芬 
    (二十六)「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之「考察兒童權利公約落實情形與育兒措施及服務」所列5萬6千元,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供該項出國考察計畫,並考量業務內容,選任適任之公務員代表我國考察,以規劃我國社會福利業務並與國際接軌。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林靜儀 鍾孔炤 李麗芬 
    (二十七)「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編列23億1,855萬9千元,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06年6月底前完成托育人員托育品質指標,暨公私協力托嬰中心設立規格與成本之效益分析之招標採購程序。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林靜儀 鍾孔炤 李麗芬 
    (二十八)衛生福利部於106年度「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編列19億4,456萬元,然而該計畫實施多年,成效不佳,未能有效建構0-2歲專業照顧模式,如居家式托育服務平均收托率只有49.84%、經評鑑有近二成之社區保母系統服務品質不佳、未落實不適任者落實輔導與退場機制、具保母證照且加入社區保母系統或申請服務登記證書之比率過低、尚有11縣市未依規定公告轄內分區收費情形,以及親屬托育未與一般居家托育人員分流管理等事。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完整計畫及完善保母照顧體系執行配套說明書面報告,以有效提升托育服務品質,提高有托育需求父母之托育意願,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鍾孔炤 
  • 連署人
    楊 曜 吳玉琴 林靜儀 余宛如 
    (二十九)查「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之政策目標,為協助國內居家托育服務之發展,保障有育兒需求的家庭能夠獲得優質平價的居家托育服務。然相關政策自97年實施至今,依靠家庭及親人提供育兒照顧的家庭仍占近九成,而使用居家托育服務家庭的比例僅在一成左右。服務推展成長有限固然有許多原因,但根據相關研究提及:托育人員的素質及提供服務的品質良窳,可能是影響家庭選擇托育服務的重要因素。因此,主管機關應規劃建構居家托育服務人員的品質管理機制,以期發揮獎優汰劣的效果,促進優質的居家托育服務人力發展。爰此,建議主管機關應於3個月內研擬居家托育服務人員獎優汰劣之品質管理制度,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鍾孔炤 黃秀芳 
    (三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自100年11月11日經全文修正,並於同年11月30日公布。收出養業務正式法制化,至今已屆5年之久,但因社會時空變遷之下,於執行上已有不足之處,如收養前的親職準備教育課程各團體認證標準不一、收養課程及服務費用過高及收出養資源平台功能待加強等諸多情事,前開情事致國內收養程序繁瑣,阻礙國人收養之意願,導致跨國境收養人數高於國內之狀況。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通盤檢視收出養服務與業務,並邀請民間收出養媒合機構、民間團體以及專家學者研商之,請將前述辦理及檢討之內容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以保障我國收養家庭與被出養兒少的權利。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林靜儀 鍾孔炤 李麗芬 
    (三十一)目前桃園女子監獄、臺中女子監獄、高雄女子監獄、臺北女子看守所等矯正機關皆有隨母在監子女,攜子入監收容人刑期以1至3年居多,其次為3至5年。入監時,七成以上的子女年齡在6個月以下,換言之,在監撫育嬰幼兒期程約達2年。隨母在監子女為配合受刑人作息,3歲前難依其生理、心理需求成長。隨母在監子女3歲後離開監獄,回歸一般社會,卻因沒有銜接輔導而造成孩子的焦慮。各矯正機關兒童福利準則不一,難以保障隨母在監兒童權益,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檢視隨母在監兒童應受保障之權益,並偕同法務部針對以下提出解決方案:(1)配合嬰幼兒作息,增加使用監所保育室的時間,同時調整收容人工廠作業時間,避免影響其積分。(2)北、中、南3所女子監獄應與社政機關建立早療篩檢的體系。(3)研議並落實收容人之子女入監或出監時之個案評估及輔導流程,並與社政單位之資源進行連結;並請將上述研議結果於106年3月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保障隨母在監兒童權益。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林靜儀 鍾孔炤 李麗芬 
    (三十二)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織法》第2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之福利服務政策規劃與福利機構業務之監督及輔導,均係屬社會及家庭署的主要職掌。針對國內多數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長期以來面臨資源分布不均(如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政策不同)、兒少安置及教養資訊媒合平台運作等問題,社會及家庭署宜積極與地方政府及兒少福利機構研議對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俾利兒少權益之保障。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蔣萬安 楊 曜 
    第7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原列1億4,850萬4千元,減列「業務費」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4,840萬4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掌理業務為中醫藥之研究,包含中醫理論、中醫醫療技術之療效評估及中藥研究等項,惟該所近年研究偏重在中藥及化學領域等研究計畫,在中醫臨床領域之研究成果甚為缺乏。因此,該所宜予檢討,以確實發揮機關職掌功能,俾達政府資源之有效運用。爰凍結「科技發展計畫」下「中醫藥輔助治療之實證研究」費76萬元,俟其訂定不同階段性研究目標,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陳曼麗 楊 曜 
    (二)國家藥園之興建,為利用國內農業改良之技術,引進各種重要中藥草木在臺灣栽培,以確保穩定且品質優良中藥材之來源等,於民國84年設置,隸屬教育部,於102年改制屬衛福部。為活化國家藥園,於104年起開開放參觀導覽,辦理教學研究及教導民眾正確辨識中藥及珍惜天然藥用植物,至今參訪人數共計590人,可見參觀人數甚少,迄今歷時20多年興建設立,仍未能發揮國家藥園預期興建目的。
    監察院105年2月調查報告:「國家藥園……位於地質敏感地區,土質偏酸性,致所栽種藥用植物僅114種,維護不易,……,座落地質敏感且為基隆河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於此可見,有浪費公帑之嫌,其間設置及設施之損壞亦造成民眾觀感不佳,國家藥園至設置及管理實應予檢討。爰凍結「研究及實驗」下「中藥養護植栽」預算50萬元,俟其重新檢討並訂定國家藥園有效執行之未來發展方向及管理維護措施,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陳曼麗 楊 曜 
    (三)「中藥品質研究方法之開發」計畫係衛生福利部推動「臺灣中藥典」編修計畫之相關工作範疇,102年出版之第二版載明3百種中藥的許多規範,來確保國人使用中藥的安全與療效。衛生福利部規劃於107年出版第二版增補版,除新增中藥材品項外,同時加強編修原收載中藥材之品質規範,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應配合該中藥典進行中藥指標成分分析之研究與分析條件之開發,並建置中藥品質分析資料庫,請衛生福利部於增補版出版後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參考。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鍾孔炤 黃秀芳 
  • 主席
    第20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21款「環境保護署主管」部分。
    第21款 環境保護署主管
    第1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37億9,609萬8千元,減列「派員出國計畫」80萬元(含「國際環保組織活動等及雙多邊會議」10萬元、「雙邊環保合作協定相關會議」10萬元、「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締約國、工作小組及相關會議」10萬元)、「派員赴大陸計畫」項下「大陸湖泊污染整治及事業廢水水質監測考察」7萬元、第1目「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中「產品碳足跡資訊揭露服務計畫」50萬元、第3目「綜合計畫」第1節「綜合企劃」200萬元﹝含「環境管理」中「委辦費」60萬及「獎補助費」50萬元、「環境影響評估」10萬元、「國際合作、永續發展及科技管理」80萬元(含「委辦費」20萬元)﹞、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2,200萬元﹝含「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200萬元(含「國家濕地保育計畫」150萬元)、「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1,000萬元(含「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500萬元、「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500萬元)﹞、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200萬元、第5目「水質保護」158萬5千元(含「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之「國外旅費」8萬5千元)、第6目「廢棄物管理」350萬元(含「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中「檢討增修強化源頭管理制度及資源循環利用體系相關法令研議等業務費」50萬元、「資源循環再利用」50萬元、「事業廢棄物管理」中「研修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子法等業務費」100萬元)、第7目「環境衛生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中「建構寧適家園計畫」之「辦理清淨家園顧厝邊綠色生活網成效提升計畫等委辦費」100萬元、第8目「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153萬元﹝含「推動環保標章計畫」(不含「運用勞動派遣人力辦理環保標章等事務工作」項目經費)103萬元﹞、第9目「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環境監測規劃管理與品質保證」中「環境品質感測物聯網發展布建及執法應用計畫」300萬元,共計減列3,798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7億5,811萬3千元。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預算業務費項下委辦費總計高達5億1,329萬2千元,占整體業務費總額7億9,558萬3千元比例高達64.5%,形同環保署核心業務過半均以委辦方式實施,削弱其本身職能,且各項委辦計畫均未提供計畫內容,致使國會難以審查、監督。建議統刪環保署委辦費10%,並凍結10%,待環保署提供各計畫明細及歷年實施結果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劉建國 蔣萬安 
    (二)雲林縣林內焚化廠爭議在於距離林內淨水廠不到兩公里的距離,其環評被撤銷至今,都尚未重啟環評,對林內淨水廠的危害更有著難以克服的技術問題,林內焚化廠存在此種種問題之下,根本沒有啟用之可能,編列36億7,264萬6千元其用意,令人質疑,政府難道是想強渡關山,不顧雲林百姓生活飲用水安全,啟用林內焚化廠嗎?
    林內焚化廠絕對沒有備而不用的問題,當初環評有明顯瑕疵(除林內淨水廠外,尚有生態、水源水質、施工前健康風險評估……等)。林內焚化廠建在水源區,環境評估根本不可能通過,而為了當地飲用水安全著想,焚化廠更不可以啟動,環保署還要再編列36億7,264萬6千元,非常不合乎情理,基於上述理由,未來不得編列。
  • 提案人
    劉建國 吳玉琴 
  • 連署人
    楊 曜 黃秀芳 
    (三)環保署106年度推動畜牧糞尿資源化利用規劃及推動計畫,編列400萬元,105年度10月截止,19家畜牧廠送審、23家畜牧廠廠複審,截至10月25日已經有3間畜牧廠通過其畜牧糞尿資源化利用的計畫,預計105年底通過40間畜牧廠,水污費106年即將上路,環保署推動糞尿資源化利用計畫卻未見積極度,考量未來水污費上路後,對於畜牧業者將造成重大負擔,而政府相關配套卻無積極作為,因此要求環保署應先針對畜牧業者的水污費首年徵收應予五折,107年六折、108年七折,依此,並於111年前,輔導七成以上畜牧廠糞尿資源化利用。
  • 提案人
    劉建國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洪慈庸 吳焜裕 
  • 本項通過決議60項

    (一)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合併凍結二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赴大陸計畫合計有6項計畫,預算數為123萬7千元。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規定,行政院各機關及基金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規定包括:(1)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2)有益國家整體利益、外交工作及達成機關長遠目標;(3)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4)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除非必要,3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度派員赴大陸計畫,多項計畫並未符合上開規定,諸如:(1)「兩岸環保事務交流或合作會議」、「兩岸空氣污染管制策略及技術交流會議」等,天數太長,應力求精簡;(2)我國環保技術較中國進步,故應是要由中國派員來我國學習研討;(3)台灣長期受中國空氣污染影響,如何改進空污問題?應由我方提議改善方案,而不是受於對岸政策控制;(4)派員赴大陸計畫於3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爰此,凍結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二分之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106年度公務預算與基金預算派員赴大陸計畫明細表,俾利檢視是否有重複情形,以及提供104、105年度之考察和參加會議報告,以瞭解成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楊 曜 吳玉琴 
    2.106年度環保署派員赴大陸計畫旅費預算合計123萬7千元,我國境外污染源占三成,空氣品質防治而言,必須內外兼籌。該派員赴大陸計畫共6項,其中5項3年內無赴同一單位拜會,環保署應提出考察計畫及具體合作目標,又「港泰台州號」至今尚未處理完畢,對當地居民已形成嚴重影響。
    9月15日原停於廈門外海貨輪「港泰台州號」吹至金門海域,且船身破洞漏油,造成嚴重污染。該船隻仍停於原地,貨輪拖離計畫數次改變,移除進度遲緩,顯然兩岸溝通不順暢,海洋事務處理失當。爰此,凍結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二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蔣萬安 陳宜民 
    (二)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1目「科技發展」預算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科技發展項目,業務費用多為委辦費,與105年度相較,增列4,510萬1千元,且決算數2,574萬0,783元,僅占預算數54.37%。研究項目包含有關噪音管制、奈米科技、懸浮微粒、碳足跡項目等多項研究,相關研究進行多年,已累積許多研究成果,研究計畫之效益欠缺明確性與必要性;此外,委辦費用占業務費用比重過高,宜檢討改進。基此,凍結「科技發展」預算1,0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改進方案及將近3年(103至105年度)科技發展各委辦計畫之研究成果列表(含計畫名稱、金額、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成果摘要等)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楊 曜 吳玉琴 
    2.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編列9,548萬4千元,該科目預算係辦理環境保護科技發展業務之委辦費及一般事務費。然此預算科目委辦費占99.16%,且該科目預算104年度之決算數為2,574萬元、剩餘數比率為45.63%,顯示此預算歲出有過於寬列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科技發展」預算凍結1,0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 連署人
    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三)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般行政」編列預算8億3,635萬4千元,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尚未妥善完成105年預算凍結案及決議內容,包括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之創新規劃、移動污染源改善方案、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未來十年之歲入方案及總量管制規劃、塑膠微粒之環境調查等作業,爰凍結106年度「一般行政」(不含人事費)之八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105年度之預算凍結案及決議案完成具體檢討改善,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吳玉琴 吳焜裕 
    (四)亞洲水泥在花蓮太魯閣開礦引發關注,無獨有偶宜蘭潤泰礦區也有類似情況,環保署在類似開發爭議中,應基於環境保護立場,掌握全部開發(採)情況,但環保署目前沒有完整資料,林務局所主管之土地即有超過30個採礦之開發案,環保署卻無掌握資訊。
    「環境影響評估法」於83年通過之後,開發(採)並無檢送環境影響評估,縱使日後採礦期限展延嚴格把關,亦應先掌握目前所有山坡地開發情形,應該掌握所有開發(採)案、開發(採)期限、面積。爰此,凍結「環境影響評估」預算十分之一,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鍾孔炤 陳曼麗 
    (五)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企劃」項下「國際合作、永續發展及科技管理」之「國外旅費」編列282萬3千元,有鑑於106年度綜合企劃項下國際合作、永續發展及科技管理,共編列8次出國考察,惟出席國外會議之必要性與效益難以評估。爰此,凍結上項預算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國外旅費之考察事項、會議內容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六)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編列20億1,820萬2千元,該科目預算係作為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水污染防治、垃圾減量與營造友善城鄉環境之用。然該科目預算104年度之決算保留數比率為14.44%、2億8,412萬9千元;賸餘數比率為3.84%,顯示此預算歲出有過於寬列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加強基層環保建設」3,0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 連署人
    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七)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合併凍結1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編列13億4,710萬2千元。有鑑於雲林縣各鄉鎮垃圾因外縣市焚化爐歲修及風災重創,截至105年10月24日既有堆置量已達約3,000噸,且自105年11月1日起清運缺口更將擴大為每日146.5噸,每月將有近4,500噸之垃圾暫置各鄉鎮,縣府雖積極宣導垃圾分類,垃圾每日可減量20噸,但仍不足以填補清運缺口。環保署於105年9月底要求雲林縣府儘速完成焚化廠環評程序,惟仍遭當地區民反對,顯見去(104)年至今,環保署僅每年協調處理雲林縣之垃圾清運,但自有焚化爐卻遲不啟用之核心問題,一直未獲有效解決。爰此,凍結「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1億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督導各縣市政府針對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之方案,及各縣市焚化爐整合協調與應變計畫,並提出協助雲林縣焚化爐重啟爭議之有效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2.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編列13億4,710萬2千元補助地方政府。然而近兩年地方政府陸續發生垃圾大戰,近日又發生蘭嶼垃圾爆量、無法處理問題,經查,目前台灣計有24座焚化爐,總設計容量達900萬噸,而104年總焚化量僅653萬公噸,顯示問題並非容量不足,而是區域調度問題。爰此,凍結「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1億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解決地方垃圾處理危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劉建國 陳曼麗 蔣萬安 
    3.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編列13億4,710萬2千元,部分縣市每年皆面臨垃圾清運的重大問題,然而有些縣市卻是焚化爐有餘量,卻無垃圾可燒的情況,此一問題出自於整體垃圾區域調度的制度及調配,然而環保署卻遲遲無法妥善調度,致生有餘量的縣市不燒家戶垃圾而去燒工業垃圾,部分垃圾處理量不足的縣市年年都要忍受垃圾山,爰此,凍結「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1億元,待環保署提出備妥完善調度計畫報告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吳玉琴 
  • 連署人
    楊 曜 黃秀芳 
    4.106年度環保署編列「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編列13億4,710萬2千元,其中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離島地區垃圾轉運工作,並辦理興建垃圾前處理設施及改善既有垃圾處理相關設施等工作。102年民進黨首度執政時即喊出「零廢棄」的目標,並提出預定109年時要達到75%的垃圾回收率。但澎湖缺乏焚化爐,卻未積極輔導加強回收率之提高,104年的回收率僅52.7%,與全國平均資源回收率相較之下屬於中後段班。究其原因,乃環保署不斷地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垃圾轉運工作,降低提高資源回收率之動力,此乃環保署預算之錯置。
    澎湖每日產生50噸垃圾,觀光旺季甚至達90噸,每年合計約產生1.8萬噸的垃圾,由於澎湖縣境內並無焚化爐,一向以每噸2,100元送往高雄焚化處理,最近甚至醞釀調漲至2,300元。細看垃圾成分組成,澎湖面積小、人口少,主要發展觀光,垃圾成分相較單純,像是廚餘、紙類、塑膠就占九成,等於大多可以回收,根本不用蓋焚化爐。
    92年民進黨首度執政時即喊出「零廢棄」的目標,並提出預定109年時要達到75%的垃圾回收率。但澎湖缺乏焚化爐,卻未積極輔導加強回收率之提高,104年的回收率僅52.7%,與全國平均資源回收率相較之下屬於中後段班,同樣沒焚化爐的連江縣卻有將近70%的垃圾回收率。究其原因,乃環保署不斷地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垃圾轉運工作,降低提高垃圾回收率之動力,使得部分離島過於依賴此補助,此乃環保署預算之錯置。爰凍結「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1億元,待環保署提出加強資源回收率提高之辦法及具體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李彥秀 
    (八)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下「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預算合併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精進資源回收、再生產品再利用,辦理「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執行期間從102年迄106年,106年預算編列5億2,680萬元。惟檢視近3年垃圾回收成效增加幅度有限,其中廚餘回收量、巨大垃圾回收再利用量自102年度起逐年下降,顯示垃圾減量成效已出現鈍化。
    為落實政府推動「循環經濟」之目標,並考量國家經濟狀況,爰凍結「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預算五分之一,待環保署提出廚餘及巨大垃圾回收成效提升方案、及跨縣市合作處理垃圾政策,改善區域合作機制,提出因應計畫及執行改善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鍾孔炤 陳曼麗 
    2.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編列5億2,680萬元,為102年至106年跨年期計畫,編列於「加強基層環保建設」科目。據悉,國內多個縣市自104年初起,相繼陷入垃圾大戰,除因多座垃圾焚化廠適逢歲修外,另外縣市調漲垃圾處理費率,以及未依契約履行,亦肇致垃圾無法有效處理。監察院亦於105年度2月3日調查後進行糾正(105財正0006號)如下:
    (1)本(105)年度國內「跨縣市合作處理垃圾政策」自90年代推動迄今,已逾10多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卻迄未健全統一調度分配、風險預測及應變管理機制,肇使國內多個縣市自104年初起,相繼陷入垃圾無法正常處理致生民怨窘境,部分縣市焚化廠反因垃圾量不足而頻繁停爐;甚且,該等垃圾無法正常處理之縣市「垃圾妥善處理率」,竟仍大部分呈現100%,顯與事實難以契合。又,臺中市政府除與彰化縣政府轄內焚化廠違規超收處理事業廢棄物,背離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書件所載內容外,復將所收受之南投縣垃圾率由約定每日150公噸調降至60公噸,已違背雙方簽訂之行政契約及區域合作政策。
    (2)「區域合作機制」明顯失靈,致使部分縣市垃圾無法正常處理而嚴重久置,部分縣市焚化廠又因垃圾量不足而頻繁停爐,突顯環保署統一調度分配、風險預測及應變管理機制迄未健全,洵有欠當。
    (3)垃圾清理工作固屬地方自治事項,各地方環保主管機關本應責無旁貸,惟環保署依廢棄物清理法、地方制度法、該署組織條例及相關主管法令,既分別負有策劃、指示、督導、查核、協調、補助、代行處理之責,容難以置身事外,允應積極督同各地方環保主管機關研謀解決良策,以維護政府形象並遏阻垃圾處理危機任何可能發生之機會。
    (4)國內24座營運中焚化廠之平均廠齡已逾15年,其中13座逾半數更已逾或將屆原規劃之20年服務年限,且公有公營焚化廠效能普遍不彰,致整體運轉率遞減及偏低,無異減損全國垃圾總處理容量。
    環保署作為缺失影響國民權益,應於「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中改善垃圾減量成效不佳與積極處理掩埋場剩餘容量容積比率低之地區後續配套(如桃園市)。同時亟應協同各級地方政府未雨綢繆,妥為規劃未來垃圾處理方式,以邁進零廢棄與妥善處理垃圾之職責,落實永續健全發展。環保署於「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上仍有改善執行空間。
    綜上所述,爰凍結「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預算五分之一,要求環保署於3個月內,提出因應計畫與執行改善之期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吳玉琴 吳焜裕 
    (九)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中「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之「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預算合併凍結四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我國24座營運中焚化廠,每年約產出70萬至100萬噸底渣。然而隨著焚化底渣數量日益增加,地方政府無法取得足夠掩埋場用地,環保署開始採取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之政策,惟在此政策之下,卻導致許多不肖業者是將焚化廠底渣非法棄置,以台南市為例,半年來三度在安南區發現堆置焚化爐底渣,且總掩埋量2萬餘噸,顯見補助地方政府底渣再利用之方針有待改善。爰此,凍結「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預算四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焚化底渣再利用的證明文件、對違法業者撤照、環保局委外的監督與稽查,擬定標準作業程序,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長期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但由於底渣品質不佳,公共工程使用有疑,底渣於公共工程的利用率始終無法大幅提高。此外。儘管底渣有三級品管制度,卻因制度漏洞,底渣往往遭業者違法棄置在農田、魚塭,造成二次土地、環境污染,並衍生農產品之食安問題與健康疑慮。爰此,凍結「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預算四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半年內提出底渣品質改善作法,並提供如何提升底渣於公共工程之再利用率政策手段,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吳玉琴 吳焜裕 
    3.查環保署106年度編列「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獎補助費5,580萬元,然焚化爐底渣違法再利用事件頻傳,近日又接連發生農地、魚塭遭違法傾倒焚化爐底渣,這些焚化爐底渣普遍不但有臭味,還夾帶碎玻璃、碎陶瓷與鐵釘,甚至仍有重金屬含量偏高之情形,顯見焚化爐底渣品質控管不良,產生再利用去化的市場受限。
    爰此,凍結「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預算四分之一,俟環保署提出焚化爐底渣品質控管強化計畫、落實品質控管及嚴審垃圾焚化灰渣再利用推動獎補助款事宜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吳焜裕 吳玉琴 
    4.106年度環保署編列「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推展「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獎補助費編列13億4,710萬2千元,其中「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獎補助費為5,580萬元。查地方政府將底渣委由再利用公司處理後,監督力道即減弱,導致底渣隨意傾倒,污染農田或魚塭之新聞時有所聞,環保署應課責地方政府環保局應盡好監督責任。
    全台24座焚化爐,每年會產生約100萬噸底渣,必須送掩埋場處理,不過掩埋場有一定容量上限,因此不少縣市開始將底渣再利用,作為道路級配及公共工程回填材料,但像是南投縣政府,對於底渣是否造成二次污染仍有疑慮,堅決反對再利用,顯示出各地方政府對於底渣如何處理其實沒有一定的準則,且底渣是否完全無污染疑慮亦值得疑慮。
    惟地方政府將底渣委由再利用公司處理後,監督力道即減弱,無法明確掌握底渣的去向。且底渣處理費所費不眥,故許多再利用公司經常隨意傾倒來節省處理費,卻造成污染農田或魚塭之新聞時有所聞,爰凍結「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預算四分之一,待環保署提出加強地方環保局監督再利用公司之辦法或措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李彥秀 
    (十)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提升天然災害廢棄物應變處理能量設施計畫」預算編列8,000萬元。
    焚化爐應優先燃燒境內外新產生的生活廢棄物,仍有餘裕量才處理掩埋場的舊垃圾焚化;否則將造成新舊垃圾大戰的荒唐現象。掩埋場的垃圾含土量及濕度高,除燃燒後易產生較多底渣及飛灰外,亦有可能產生較多酸性氣體及戴奧辛,恐縮短焚化爐壽命及降低焚化效率。
    爰此,凍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升天然災害廢棄物應變處理能量設施計畫」預算2,000萬元。俟環保署盤點各焚化爐餘裕量,並參考北投焚化廠過去燃燒內湖掩埋場垃圾的操作經驗,擬定合適的掩埋場垃圾占總焚燒垃圾量的比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說明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曼麗 黃秀芳 林靜儀 
    (十一)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度新增「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該計畫於105年7月20日始函報行政院審議,惟行政院於105年10月28日退回該計畫於環保署,要求補正再行提報。各機關各項計畫應依計畫編審辦法及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辦理完成,再據以編列概算及預算案方為妥適。此計畫為106年度新增,惟該計畫在尚未獲行政院核定,即先行編列5,000萬元預算,與預算法及預算編製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不符。爰此,除減列數額外,凍結「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預算五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2.106年度環保署編列「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推展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獎補助費編列13億4,710萬2千元,其中依行政院審議「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計畫內容包含離島中小型焚化廠興建等等。民進黨政府在102年首度執政時曾宣布不再興建焚化爐,並以「零廢棄」的目標作為替代。而按照澎湖垃圾的組成來看,近九成的垃圾屬可回收之垃圾,再加上垃圾焚化爐易造成空氣污染,影響澎湖觀光發展,且尚未徵詢地方居民同意,興建焚化爐,非屬必要之事。
    據報載,由於澎湖目前沒有焚化爐,垃圾只能轉運高雄,該計畫也打算補助澎湖興建一座新的焚化爐,處理澎湖、金門與連江3離島縣的垃圾,由環保署全額補助興建費10億1,300萬元。目前已編列5,000萬元預算,在106年用於修繕屆齡除役的焚化爐,希望焚化爐可以延役15至20年外,還有一部分將補助澎湖作為興建焚化爐的規劃。
    澎湖每日產生50噸垃圾,觀光旺季甚至達90噸,每年合計約產生1.8萬噸的垃圾。細看垃圾成分組成,澎湖面積小、人口少,主要發展觀光,垃圾成分相較單純,像是廚餘、紙類、塑膠就占九成,等於大多可以回收,根本不用蓋焚化爐。
    92年民進黨首度執政時即喊出「零廢棄」的目標,並宣布不再興建焚化爐,提出預定109年時要達到75%的垃圾回收率,環保署應延續過去政策發展垃圾回收率之提升而非興建焚化爐來處理垃圾。焚化爐往往是空氣污染之主要元兇之一,而空氣清淨計畫亦是環保署近年來主要政策目標,興建焚化爐不啻是與其政策目標背道而馳。此外,澎湖屬觀光大縣,若因焚化爐造成的空氣污染影響到觀光風景,亦會影響當地居民之生計。
    焚化爐之興建往往是地方最具爭議之問題,澎湖一來垃圾成分較為單純,九成以上垃圾可以回收,實在找不出需蓋焚化爐之理由。另外,其製造的空氣污染可能進而影響觀光影響到當地居民生計。更重要的是,是否興建焚化爐尚未徵詢過當地居民之意願,卻先貿然編列預算著手興建焚化爐,不顧人民之感受,爰此,除減列數額外,凍結「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預算五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李彥秀 
    3.106年度環保署於「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用途項下,垃圾焚化爐整備工程、推動區域合作、中小型焚化爐興建、3離島垃圾轉運等相關工作,然全國焚化廠密度已是全球第一,各焚化廠尚有餘裕量,且各地環保意識抬頭,對安全家園有著高度的企盼,焚化廠興建爭議較大,林內焚化廠、台東焚化廠也因地方反彈聲浪大、垃圾焚化量低於BOT合約等問題已閒置10餘年未啟用,因此針對垃圾處理環保署應先考慮由全國統籌調度,協助解決垃圾問題,並採取多元化方式,落實垃圾分類及減量回收再利用。
    隨著生活品質提升及環保意識抬頭,民眾對於自身權益之維護和保障生活品質之要求越來越高。由於興建焚化廠之效益均仰賴地方政府之支持與配合,且須先取得在地民眾之認同與首肯,故鄰避效應仍為該計畫推動主要阻力因素,該署允應積極協調溝通,加強土地正義及嚴謹規範環境污染管理作業,取得民眾信任,方能達成政策目標。
    近10年全國垃圾產生量及平均每人每日垃圾產生量逐年遞減,源頭減量措施已具一定成效,然近3年垃圾減量成效有鈍化現象。復為達成「垃圾全分類零廢棄」目標,環保署應優先中央統籌調度,落實源頭減量,待該署檢討精進,俾利我國邁入循環經濟時代。爰此,「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五分之一,待環保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蔣萬安 陳宜民 
    4.環保署106年度新興計畫「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為6年計畫,總經費110億3,300萬元。環保署於106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5,000萬元。惟依預算法第34條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然卻未見環保署依預算法規定提供相關資料,爰此,除減列數額外,凍結「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預算五分之一,待環保署提出相關效益分析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鍾孔炤 陳曼麗 
    5.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編列5,000萬元。焚化廠燃燒垃圾,除了會排放含戴奧辛與重金屬的空氣外,亦會產生底渣與有害飛灰。焚化廠是否延役、更新,允宜於辦理評估與先期規劃時,評估近20年來對周遭居民健康以及環境的影響。爰此,除減列數額外,凍結「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預算五分之一,俟環保署擬定計畫,評估延役的焚化廠近20年來對周遭居民健康、環境的影響,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曼麗 黃秀芳 林靜儀 
    6.查環保署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草案),計畫於澎湖規劃興建乙座日設計處理量100公噸之中小型焚化廠,預估經費10億1,300萬元,此與環保署在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業務報告書面文件所提循環經濟為兩個相反發展方向;同時亦與過去政府正面回應民間「不要焚化爐、要零垃圾」的呼聲及宣示「不再興建焚化廠」的承諾相違背。
    爰此,除減列數額外,凍結「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預算五分之一,俟環保署修正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內容能名符其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吳焜裕 吳玉琴 
    7.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編列5,000萬元。和美焚化爐設計量能只有45公噸/日,溪洲焚化爐的設計量有900公噸/日,所以和美焚化爐量能只有溪洲的5%。目前溪洲實際處理量只有780公噸/日,應該有足夠空間可以完全處理掉和美的垃圾處理量。
    小型焚化爐的燃燒效率比較差,產生的空污卻比較多,之前和美的營運狀況並不理想,常常停爐。建議和美焚化爐可以直接除役,不要再延役。這樣編列的30萬元評規費及1億元施工費可以刪除。
    澎湖若興建焚化爐,評規要5,500萬,施工要9億6,000萬元,但是目前澎湖還在評估當中,也尚未經過環評以及民眾認可。建議先刪除相關預算,待澎湖經過評估決定,也完成環評以及相關民意程序,再行編列相關預算。
    環保署目前的延役計畫中,編列了和美焚化爐延役的預算以及澎湖興建焚化爐的預算,要興建以及延役污染較嚴重,而且效率較差的小型焚化爐。根據這樣的情況,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預算五分之一,待環保署重新評估及提出焚化爐延役的修正計畫,經行政院通過;又若「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包括和美焚化爐的延役評估以及興建經費,或包括澎湖焚化爐的新建評估以及興建費用等相關費用,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林靜儀 
    (十二)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合併凍結4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4,055萬9千元,該科目預算係作為空氣保護與噪音管制之相關業務經費。然該科目預算104年度之決算剩餘數比率為69.63%,顯示此預算歲出有過於寬列之嫌!
    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4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 連署人
    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2.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4,055萬9千元,經查,原定105年度9月公告施行之《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至今仍無法施行。嚴重影響相關行政單位與地方行政單位有效進行空氣污染防制。再者,現行公告之草案,在空氣污染指標上與各縣市數值標準無法統一,造成空污防制執行混亂,不見環保署相關業務單位著手處理。
    另,106年度預算「空氣品質管理策略規劃及推動」增列法規研修經費17萬4千元,其實質執行內容不清,實有浪費國家公帑之嫌。
    綜上所述,執行缺失影響國民權益,未見環保署積極著手改善。爰凍結「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400萬元,要求環保署於1個月內,公告《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並提出「空氣品質管理策略規劃及推動」法規研修相關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吳玉琴 吳焜裕 
    3.有鑑於我國空氣品質問題逐年嚴重,根據能源局統計,交通運輸是國內的排碳大戶,交通運具僅次於工業部門,其中又以公路運輸占九成六最多。近5年以來,部分縣市政府雖均有推行U-bike,惟我國已有大學教授分析研究表示,「將U-bike延伸到U-motor、U-car,將是台灣交通減碳的關鍵解方」,國內電動汽機車的技術已經很成熟,若能透過共享、智能汽機車,將可兼顧環保及安全。共享汽車隨著環保議題、科技發展擴及到全球,至今已有超過27個國家開始參與,亞洲主要是日本、新加坡、南韓、香港、大陸等國。反觀,我國城市充電設備不足,目前民間自行推出的共享汽、機車還在摸索階段。為保障國人健康並有效解決移動污染源之空污問題,爰此,凍結「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4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交通工具污染防制方式,廣納各方意見並參酌國外可行作法,提出具體可行策略、推廣計畫與實施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4.有鑑於近年來我國空氣品質不佳,各縣市政府針對固定污染源分別訂立較嚴格之標準,中南部6縣市共同宣誓支持「禁燒生煤及石油焦」政策。例如:雲林縣通過「禁燒生煤自治條例」,台中市通過「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等。然而已經通過的自治條例,卻有牴觸中央法規之問題,顯見中央與各縣市政府並未做橫向溝通,亦未提供自治條例訂定時相關中央法規之意見。爰此,凍結「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4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邀集各縣市政府進行協調,檢討空氣污染防制法及相關自治條例並召開公聽會,於做出統一解釋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十三)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預算編列4,055萬9千元。有關空氣污染防制事務種類繁多,國人重視程度節節上升。環保署推動清淨空氣計畫改善空氣品質,原屬正當。
    然而環保署就「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本年度編列976萬5千元,實際執行成效容有檢討餘地,各種經費運用大部分流於宣導、計畫與補助形式,中長期成效,有待觀察。
    又環保署於收支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就本筆經費運用情況列進「1042萬元推動清淨空氣計畫,改善空氣品質」之一環,益發凸顯「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業務執行過程產生挪為他用之疑義。爰此,凍結「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預算四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明確說明本項經費運用情況,如欲繼續推動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業務,亦必須提出具體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鍾孔炤 
  • 連署人
    林靜儀 吳焜裕 
    (十四)行政院環保署自101年委託辦理「推動水區劃定計畫」北、南二區2項計畫,截至105年7月底補助地方政府共計4,982萬8千元,已公告劃定水區及訂定水體分類河川水系共89條。惟迄今仍有29條未完成水區劃定及公告水體分類程序,該計畫之執行績效實有待檢討。爰此,凍結「水質保護」預算3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於河川水區劃定及訂定水體分類為決定水體用途及污染涵容量之重要作業,提出加速辦理評估主要河川流量、支流流量、水體、水質、流域人口數及居民用水結構,及如何加速推動劃定並公告水區之具體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十五)有鑑於對事業廢水雖已有建置自動監視及連線傳輸系統,然而工廠私設暗管,藉由雨季偷排之案例仍層出不窮,案件通常是因河川顏色改變、發生惡臭,始會開始追緝上游元兇。再者,除了受事業廢水監視系統的廠家外,私設工廠污染之問題更為嚴重,且間接污染農地,影響層面更擴及國人食安健康。爰此,凍結「水質保護」預算5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事業廢水管制,提出強化水質自動監測系統之預警功能,並研議污染來源與特性以及其他偵測之有效防治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十六)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工業區下水道及污水管制」預算編列847萬3千元,經查此項編列存在相關缺失:工廠在規劃廢水排放系統時,會偷偷埋設暗管,並於雨季或氣象條件不佳時,暗暗排放未處理之廢水,且案例不佔少數,今年度又發生數起偷排廢水,大都是污染案件爆發後,才被糾舉出廠家埋設暗管。環保署執行查緝成效明顯偏低,本年度加入自動監測、連線傳輸及查驗,仍然無法抑止相關事件發生。
    綜合上述,環保署引入新技術仍無法有效抑止不肖業者繼續偷排廢水,顯示環保署監督不力,基此,凍結「工業區下水道及污水管制」預算十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吳玉琴 
  • 連署人
    楊 曜 黃秀芳 
    (十七)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海域污染防治規劃管理及海洋放流管制」預算合併凍結4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監察院於104年10月提出調查報告,表示關於中國大陸海漂垃圾造成金門與馬祖嚴重垃圾問題,污染當地海域與沿岸生態,影響漁業發展與景觀,督促相關機關改善。環保署雖業已規劃辦理離島3縣市淨灘及海漂(底)垃圾清除處理5年計畫。惟金門縣今(105)年5月進行淨灘活動,仍清出13噸海漂垃圾,顯見環保署協助離島地區處理海飄垃圾問題之成效有限。爰此,凍結「水質保護」項下「海域污染防治規劃管理及海洋放流管制」預算400萬元,待行政院環保署提出如何改善金門、馬祖海飄垃圾之具體可行方案,及強化海洋污染應變之具體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2.106年行政院環保署「水質保護」編列8,814萬1千元,然而105年可以說是台灣海域災難年,台北德翔、紐埃籍耘海、港泰台州3艘大型輪船在台灣海域輪流擱淺,期間油污外洩,台北德翔上甚至有危險貨品,都對海洋生態資源影響巨大,台灣作為海洋王國,四面環海,海洋資源保護全仰賴環保署盡心盡力。
    海洋污染防治環保署應擔負起總指揮的機關角色,但環保署卻僅把自己的定位劃定再除污,以致一個海洋王國,除污、船體處理、漁業損失、環境復原都是不同機關所屬,陷入多頭馬車的窘境,屢次出狀況屢次都尋找不到統籌指揮的單位。海洋污染,應包含污染後的復育及觀察追蹤,此一塊環保署於今年幾次的船隻污染也未見相關作為。
    綜合上述,海洋資源為台灣重要的國家資產,環保署作為環境保護的主管機關,應擔負起捍衛海洋環境的責任,因此在環保署準備好擔負起海洋污染處理權責前,凍結「水質保護」項下「海域污染防治規劃管理及海洋放流管制」預算400萬元,待行政院環保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吳玉琴 
  • 連署人
    楊 曜 黃秀芳 
    3.我國「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自民國93年修正後至今再也沒有檢討修正過,此12年期間已歷經「耘海貨輪」、「德翔臺北」、「港泰台州號」、高雄西子灣漁船等擱淺事件,其漏油污染引發台灣海洋浩劫。此辦法將污染分級第一級事件交由地方政府處理,地方往往難以應付,油污染也難以第一時間進行緊急應變與處置。爰此,凍結106年度「海域污染防治規劃管理及海洋放流管制」預算400萬元,待行政院環保署就「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進行檢討修正,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吳玉琴 吳焜裕 
    (十八)106年度環保署編列「水質保護」項下「海域污染防治規劃管理及海洋放流管制」業務費編列2,424萬6千元。海洋污染事件發生時,透過海洋污染事件緊急應變模擬工具,結合輸入海氣象條件進行模擬,可預先掌握油污染或化學品污染可能擴散範圍並進行污染應變器材預先布防及應變資材前運鄰近地點進行污染防治措施。當油污染事件發生時,運用雷達監測車現場可持續監控海面上油污,由雷達數據產出有效掌握污染情形,提升應變效能。並可作為應變決策參考。
    海洋污染事件發生時,運用雷達監測車現場監控實際污染狀況,提升模擬準確度及提供應變決策參考,功不可沒。惟海洋污染為偶發事件,雷達監測車平時並無特別作用,但環保署仍編列450萬元,編列略顯浮誇。爰凍結「海域污染防治規劃管理及海洋放流管制」之辦理海洋污染事件緊急應變模擬;運用雷達監測車現場監控等委辦費20萬元,待環保署提出詳細支出明細及用途,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李彥秀 
    (十九)有鑑於台南社大海廢社,針對近10年來海洋垃圾之研究發現,海洋垃圾除漁業用魚網、魚線、魚鉤、浮具等,還有塑膠袋、保麗龍等已嚴重污染海洋,造成海洋生物極大威脅;且我國塑膠袋濫用非常嚴重,進而造成淹水,海龜、鯨魚肚子裡也有塑膠袋之問題。我國自92年推展限用塑膠袋政策,顯見該政策逐漸鈍化應予以檢討。爰此,凍結106年度環保署「廢棄物管理」預算3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限用塑膠袋政策,及保麗龍回收比例偏低之原因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另針對加強商家宣導及民眾教育等提出具體可行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二十)有鑑於國人平日產生之生活廢棄物,種類繁多,且使用年限及排出頻率不盡相同,且垃圾以一次性使用、及日常生活垃圾為多數。參酌部分縣市已經開始先行推廣禁用一次性餐具,成效頗佳且有部分縣市陸續跟進。環保署可藉由已經施行之縣市之成效,針對垃圾源頭減量問題加以研議,例如:在夜市、離島地區提供旅行杯與其他重複使用餐具之清洗、供應服務,減少免洗餐具,並推動全國地方政府同步施行。爰此,凍結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3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如何推動全國一致性之垃圾源頭減量具體方案與實施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二十一)有鑑於我國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之問題嚴重,以105年7至10月為例,於屏東、桃園、新北、新竹、台南、苗栗等地,均查到非法棄置或掩埋事業廢棄物之案例,不僅造成環境污染,更不利農業安全,進而影響食品安全。101年12月5日「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增訂要求處理機構應裝設磅秤設備及監視系統、及標示資源化產品用途,且清除、處理機構於申請許可應繳交自律切結聲明等措施,以補強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管理。惟迄今非法棄置案件仍頻繁發生,顯示有再檢討強化管理措施之必要。爰此,凍結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3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如何有效杜絕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及加強管理之問題,提出具體可行之管控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二十二)查環保署102至106年報院計畫「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分項工作中編有垃圾焚化廠轉型為生質能源中心示範計畫小計6億9,500萬元,另一分項工作編有興設離島生質能源中心計畫小計14億0,560萬元,兩項生質能源中心相關計畫合計高達21億0,060萬元,顯見環保署對生質能源之重視,惟環保署於105年3月18日報院刪除垃圾焚化廠轉型為生質能源中心示範計畫,並將興設離島生質能源中心計畫修正為與生質能源中心完全無關的3離島縣垃圾轉運處理計畫。同時環保署在106年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再度減列推動及規劃生質能源化預算210萬元,足見環保署輕易更改重要政策,漠視廢棄資源朝生質能源化發展並與國家重要綠能政策違背。
    爰此,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300萬元,俟環保署提出廢棄資源生質能源相關發展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吳焜裕 吳玉琴 
    (二十三)106年度環保署編列「廢棄物管理」項下推展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業務費編列883萬2千元,其中檢討增修強化源頭管理制度及資源循環利用體系相關法令研議、公聽會、業務檢討等工作,需業務費446萬1千元。《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二法合一討論了十年之久,102年民間組織看守台灣提出兩法合一的《廢棄物減量及循環利用法》,環保署亦推出政院版的《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而今年第9屆第1會期亦將相關法案付委討論。從其爭議時間起算,過去10年皆對此法案諸多討論,然環保署卻仍編列了4百多萬元的預算進行研議之用,預算使用略為虛浮。
    第9屆第1會期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討論的《廢棄物減量及循環利用法》草案,雖然與會立委多表支持,然環保署對此僅提出寥寥8行的報告,提出此擁有121法條的草案,數量龐大、內容複雜,顯見環保署對此法律案十分無心,且本身亦未準備好政院版相應。
    環保署應整理過去研議之會議資料,並於本會期(第9屆第2會期)儘速處理審查相關法律。而不是編列龐大預算召開不需要的研討會、公聽會,故意拖延時間。因預算編列虛浮,為撙節開支,爰針對「廢棄物管理」項下「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之「檢討增修強化源頭管理制度及資源循環利用體系相關法令研議等業務費」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萬元,俟環保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李彥秀 
    (二十四)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合併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編列預算為5,575萬元,存在下列問題:
    (1)根據環保署調查,台灣每年產出廢棄物約2,710萬公噸,其中事業廢棄物有1,880萬公噸,占了68%。我國現行廢棄物管理政策以「資源循環零廢棄」為長期政策目標,近年施政作為著重於「源頭減量」及「廢棄資源回收再利用」兩大方向。但是台灣近年仍發生多起亂傾倒事業廢棄物之事件,顯示部分業者缺乏法治觀念,常假再利用之名,行廢棄之實。
    (2)環保署於今(105)年3月15日召開場記者會,宣傳「列管GPS車輛突破8,888輛」並稱將「使廢棄物流向無所遁形」。唯許多業者仍藉GPS車輛管理之漏洞,亂傾倒事業廢棄物,顯然須裝置即時追蹤系統GPS之政策破功,環保署在有關事業廢棄物對於業者「後端」的管理,並無法達到環保署自稱「無所遁形」之境界,明顯有誇大該項政策之效果,不免有欺騙國人之虞。
    爰此,基於上述理由,凍結「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五分之一,待環保署提出具體改進方案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吳玉琴 
  • 連署人
    楊 曜 黃秀芳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保署及各縣市政府之新聞稿,以各媒體新聞。
    2.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分支計畫「事業廢棄物管理」工作計畫之預算金額5,575萬元,近年來含有汞、六價鉻、鎘、鉛等有害物質之廢五金、其他廢棄的有毒金屬仍不時被舉報任意傾倒在鄰近地區,且通常就在農田或飲用水源的周遭,回收處置後之廢水,若無妥當處理,恐又對河川、空氣造成二次污染,更甚者如環保流氓為所欲為、遮雲蓋月。又有法規不明、公權力退縮事宜,政府對於工業廢棄物相關法規應嚴加檢討,立場要明確且應符合國際規範。基此,凍結「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五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具體改進方案或時程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楊 曜 吳玉琴 
    (二十五)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合併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環保署106年預算「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6,390萬元,其中「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編列4,300萬元辦理推動廢棄物回收、減量、延長產品生命週期及產品友善化設計,並持續推動廢棄物減量政策、低碳垃圾清理及垃圾車更新相關工作。然而近年焚化爐底渣及部分事業廢棄物去化受阻,例如廢棄輪胎,回收場堆積如山,導致回收業者不再收受廢輪胎,甚至造成環境污染,然而環保署對於輔導出口或開發新用途卻無具體成效,顯示本計畫執行流於形式,未能解決問題。爰此,凍結「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十分之一,待環保署就相關問題提出可行作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劉建國 蔣萬安 
    2.有鑑於事業廢棄物源頭減量成效不彰,自101年度起全國事業廢棄物申報量逐年增高,104年度事業廢棄物甚至比103年度增加了32.1公噸,共達1,916萬公噸。儘管再利用率略有提升,但因未能訂定明確源頭減量之成效指標與減量措施,事業廢棄物實際上並未減量。爰凍結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十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事業廢棄物提出具體事業廢棄物減量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吳玉琴 吳焜裕 
    (二十六)106年度環保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飲用水管理」編列980萬2千元,包括督導水質改善、辦理說明會、辦理飲用水安全推廣、管理資訊系統維護等,然而在「科技發展」及「水質保護」業務項下均有類似項目,恐有重複編列之嫌,且研討、宣導、推廣內容為何、效益何在,是否有必要每年編列相同預算,均有斟酌餘地,爰此,凍結「飲用水管理」預算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劉建國 蔣萬安 
    (二十七)106年度環保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編列設備費6,989萬元汰換空氣品質自動監測設施及設備。經查,目前環保署設置之空氣品質監測器包括一般、工業、交通、國家公園、背景及其他等6種,除一般空氣品質監測60站外,其餘站數甚少,尤其工業空氣品質監測站僅5站,配置點過少,對於工業區空氣品質監測恐有不足。爰此,凍結「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之「新世代環境品質監測及檢測發展計畫」設備費預算500萬元,待環保署於3個月內就監測站合理配置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劉建國 蔣萬安 陳曼麗 
    (二十八)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度預算新增「環境品質感測物聯網發展布建及執行應用計畫」,本計畫為106年新增且為跨年度計畫,但並未清楚說環境品質感測物聯網與環境執法間之關連性,以及如何透過物聯網大數據進行跨網絡之整體合作模式,以及稽查不法之評估效益。爰此,凍結「區域環境管理」項下「推動環境執法及策略」有關「環境品質感測物聯網發展布建及執行應用計畫」預算2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二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經費辦理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公共建設先期作業、圖書室採購、消費者保護、人權保護、性別平等及替代役宿舍修繕、該署主管離島建設基金及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補助計畫審核及督導事宜……等綜合企劃例行工作,為使預算使用效益提高,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落實監督預算執行,並提高工作成效。
  • 提案人
    楊 曜 吳玉琴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三十)「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的執行範圍,除河川水質改善外,對於海洋污染防治也應予重視。尤其今年發生幾起海洋污染事件,在事件發生的前後環境資料,對於後續的處理處置更形重要。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重視海洋污染防治工作,對於水質監測結果,應定期公布於網站供民眾查詢。106年對於補助地方政府之海洋污染防治相關計畫,亦應積極推動辦理,於核定補助後彙整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吳玉琴 吳焜裕 
    (三十一)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推展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計畫,獎補助費編列4億6,550萬元,其中行政院審議「國家濕地保育計畫」編列第1年經費900萬元,補助設置且獲選為國家重要濕地之保育等工作。惟該計畫尚未經行政院核定,俟行政院核定計畫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 瑩 林靜儀 
  • 連署人
    鍾孔炤 陳曼麗 吳玉琴 吳焜裕 
    (三十二)「加強基層環保建設」科目項下「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相關預算,應於計畫經行政院核定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吳玉琴 吳焜裕 
    (三十三)未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執行「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應參考鄰近國家相關技術與經驗,以提升延役焚化廠處理效能,中央並應預控垃圾調度權,積極推動垃圾處理區域合作機制,建立互惠互助具體措施,簽訂區域合作行政契約,以建立長期、穩固之合作機制。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鍾孔炤 陳曼麗 
    (三十四)雲林許厝分校的遷校議題,台化與彰化縣的對抗、高雄大林浦遷村等事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有責任做好空污管理及監測,應積極檢討相關空氣污染排放標準,落實整體有害空氣污染物管理及調查工作,以避免對民眾造成健康影響。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楊 曜 吳玉琴 
    (三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3年1月23日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並自103年7月1日生效。「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應於104年6月30日完成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於104年12月31日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105年6月30日前完成第1次定期檢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儘速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對於未納管之小型場所並應加強輔導改善,以改善室內空氣品質,擴大對民眾健康之保障。
  • 提案人
    劉建國 吳玉琴 
  • 連署人
    楊 曜 黃秀芳 
    (三十六)我國現行二氧化硫空品標準是小時平均值250ppb、日平均值100ppb及年平均值50ppb。雖近年來空氣中二氧化硫濃度大幅改善,83年全國年平均值為8.07ppb,去(104)年已降低為3.13ppb,遠低於年平均標準50ppb。不過,美國在2010年修正二氧化硫空品標準,將24小時平均值140ppb及年平均值30ppb取消,但增訂小時平均值75ppb,相較我國標準是加嚴三倍以上。
    二氧化硫為常見的空氣污染物,會刺激眼、鼻,對哮喘患者及慢性呼吸系統病患者的健康影響更為明顯。其對健康影響,主要是短時間暴露影響較顯著,故美國增訂小時平均值。臺灣小時平均值與美國相比過於寬鬆,考量二氧化硫主要影響為短時間暴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高二氧化硫濃度標準,並同時檢討其他空氣污染物濃度標準,於106年上半年前完成空氣品質標準修正,進一步保障民眾健康。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李彥秀 
    (三十七)國際間已有權威之國際鐵路聯盟(Union Internationale des Chemins de Fer,以下簡稱UIC),推動制定鐵路車輛之各項國際標準,其中有關廢氣排放標準部分,UIC係於2002年公告UIC-624-1排放標準(簡稱環保1期),並陸續於2003年公告UIC-624-2(簡稱環保2期)、2006年公告UIC-624-3(簡稱環保3期)及2012年公布UIC-624-4條文(簡稱環保4期)供業界依循。為改善環境空氣品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參考國際最新鐵路聯盟標準,並於4個月內訂定公告我國內燃機鐵路列車排放標準,並積極協調交通部針對目前規劃中的採購案應符合前述標準。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焜裕 
    (三十八)雲林縣湖山水庫,未來以供應雲嘉地區民生用水為主,在104年年底完工,105年7月開始供水,至今都105年年底了,相關的水質水量保護區、水庫集水區都尚未規劃,源頭的清水溪及桶頭堰也都未進行水質檢測,恐將造成民眾水源使用上的疑慮。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經濟部水利署針對湖山水庫、清水溪及桶頭堰水體水質進行監測。
  • 提案人
    劉建國 吳玉琴 
  • 連署人
    楊 曜 黃秀芳 
    (三十九)106年度編列經費「推動低碳垃圾清理及補助地方政府更新垃圾車計畫」案,104年度核定補助130輛,105年度核定補助89輛,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妥為規劃協助各縣市政府辦理老舊垃圾車全面更換為低碳垃圾車,並每季定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各縣市更換數量,以提升垃圾清運效率及維護操作人員安全,並專款專用該項補助經費,落實低碳垃圾清運工作。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李彥秀 
    (四十)有關106年度「公共衛生環境管理」預算相較105年度預算3,580萬3千元增加,包含辦理研討會、研商會、訓練及督導地方政府加強辦理海灘環境清潔維護等費用一項。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度運用該預算部分經費協助離島地區加強海岸環境清潔維護工作,並適時請學者專家督導地方環境衛生改善,以提升環境品質。
  • 提案人
    楊 曜 吳玉琴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四十一)為辦理列管重要施政計畫追蹤管考、風險管理、施政績效評核、為民服務品質,與推動重大環保公共建設及考核地方環保機關績效等需要,編製相關管考作業規定、報表、資料等工作,請專家學者參與列管計畫、施政績效、自行研究計畫評核之出席費及資料審查等;管考制度之管理、評估、研析,規劃及推動等業務,每年皆編列高額預算,具體內容與效益未臻明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落實各項環保事務之管制考核作業,以確保施政目標之達成及施政效能之提升。
  • 提案人
    楊 曜 吳玉琴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四十二)環保標章產品抽驗比率不足,為維護環保標章之公信力與權威性,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書面資料,說明強化環保標章產品查核之精進作法,及106年度較105年度提升綠色採購金額20%為目標之作法。
  • 提案人
    劉建國 吳玉琴 
  • 連署人
    楊 曜 黃秀芳 
    (四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度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公害糾紛處理與鑑定」經費編列344萬6千元,而「公害糾紛損害賠償事件之責任裁決」經費編列100萬9千元,根據環保署「年度裁決書查詢系統」近5年平均3件。
    然臺灣公害事件糾紛並非罕見,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推行公害糾紛處理規劃不足之處,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處理資訊系統」,其網頁設計簡陋、資訊揭露不足,相關程序說明應簡化、圖表,並印製相關文宣於地方縣市窗口提供索取,方使民眾能維護自身權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作成書面報告,研擬上述改善之具體精進作為。
  • 提案人
    劉建國 吳玉琴 
  • 連署人
    楊 曜 黃秀芳 
    (四十四)為加速整合全國各空氣品質監測資源,以強化各類監測資料流通運用,滿足基本的空氣品質數據需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完成下列事項:
    1.國家級測站全國76站的設置說明,應加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開資訊網頁。
    2.另於105年12月31日前將加入地方環保局測站26站,工業區設置測站45站,大型事業自設測站72站,共計219站之資訊整合階段性成果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3.所有測站應參考日本環境省大氣環境監測網頁,規劃不同的表現方式,對交通及各類型空氣污染數值,規劃不同的表現方式,以呈現各種污染源貢獻,修正網頁呈現結果。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吳玉琴 吳焜裕 
    (四十五)空氣品質監測站資源分配不均,整個北區的監測站就有25處監測站,工業區較多的南部縣市,如六輕所在的雲林縣,固定站僅4處,空氣品質監測並非仰賴空氣品質監測站,請環保署儘速完成219站資源整合,以強化各類監測資料流通運用,滿足基本的空氣品質數據需求。另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環境感測物聯網,設置空品感測點應朝國產化為原則,引導國內相關產業研發創新。
  • 提案人
    劉建國 吳玉琴 
  • 連署人
    楊 曜 黃秀芳 
    (四十六)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係負責空氣污染調查及管制事項,另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業務職掌包括:社區國民健康之規劃及推動事項、國民健康監測調查之規劃及執行、國民健康監測調查資料之管理及加值運用等事項,有關進行居民做流行病學調查,涉及尿液與血液檢查等,需結合居民健康資料及醫療資源,宜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辦理。有關南高雄小港、林園、前鎮及北高雄左營、楠梓、仁武與大社等地區居民做流行病學調查,請衛生福利部辦理。有鑑於高雄懸浮微粒與臭氧兩項污染物均超標,每逢秋冬PM 2.5更屢屢達危害標準,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進行整體性之健康風險評估。
  • 提案人
    陳宜民 
  • 連署人
    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四十七)有鑑於高雄大林浦地區鄰近石化工業區,污染與潛在風險較高,爰要求環保署比照雲林台西,為大林浦地區的學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
  • 提案人
    陳宜民 
  • 連署人
    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四十八)「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106年度5,000萬的預算執行中,不得包含和美焚化爐的延役評估以及興建經費。也不得包括澎湖焚化爐的新建評估以及興建費用等相關費用。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林靜儀 
    (四十九)環保署「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中,編列3離島縣垃圾轉運費用,初步編列轉運費1億元/年,總額5億元。因為離島鄉更沒有資源以及能力處理自身的垃圾問題,建請環保署更改預算名稱及內容為離島垃圾轉運費用,將蘭嶼、綠島以及小琉球也納入垃圾轉運的補助範圍。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林靜儀 
    (五十)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度預算編列運用臨時人員、勞動派遣、勞務承攬等非典型人力合計200人,在組織再造之過程中,機關整併、業務移撥等,可能造成人員不足,非典型勞動力的確是足以解決一部份的問題,但政府機關若持續用非典型勞動力可能礙於機關長期的運作,各機關應定期評鑑所屬人力之工作狀況及正式員額以及非典型勞動力之比例是否適當。行政院組織改造迄今,透過員額評鑑等方式檢討屬業務萎縮或超出可設置員額規定之節餘人力列管出缺不補,並提出及研議各項控管措施,要求各機關核實檢討節餘人力之有效運用,以精簡超額預算員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含所屬)超額人力占比偏高,在業務大幅委外情形下,仍運用相當數目非典型人力,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宜落實超額人力之檢討與轉化運用,提升人力資源運用效益。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楊 曜 吳玉琴 
    (五十一)依據審計部104年度審計報告書,公害陳情案件處理輔助系統及公害陳情污染熱區已建置多年,惟公害陳情案件數仍持續攀升,尚未能有效發揮建置目的。且未能有效降低公害陳情案件數達成輔助系統之預期目的,應檢討管制考核機制,適時就輔助系統缺漏研擬強化措施,以提升使用效能。環保署應針對上述問題提出書面報告,研擬具體精進措施。
  • 提案人
    楊 曜 吳玉琴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五十二)依據審計部104年度審計報告書,全國細懸浮微粒濃度雖已逐年改善,惟與標準值仍有差距,且對主要污染源尚乏有效防制措施。影響PM 2.5濃度之主要污染源,仍乏有效防制因應措施。環保署應提出書面報告,研擬具體精進措施。
  • 提案人
    楊 曜 吳玉琴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五十三)為解決澎湖內海嚴重污染,環保署應重點落實「澎湖內灣海域環境品質監測計畫」,積極研擬連續性年度計畫,辦理澎湖內灣海域之垃圾、沉網與底泥清除計畫,並提出書面報告研擬具體規劃。
  • 提案人
    楊 曜 吳玉琴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五十四)105年10月時,高達40個環保團體共同連署,反對環保署再次新建焚化爐,並要求環保署正視資源回收再利用與落實零廢棄政策之推動。環保署未來應對於焚化爐新建議題,必須審慎研議,並重視地方民意反應。應考量國家減碳目標之推動,並落實零廢棄與資源回收再利用之政策方向。
  • 提案人
    楊 曜 吳玉琴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五十五)環保署106年度「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推動環保標章計畫」預算編列933萬7千元,主要辦理環境保護產品規格標準、追蹤管理、綠色生活行銷網絡經營及推廣等計畫。經查,環保標章與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大幅增加,但追蹤查核密度不足,且產品續約率不高,亟待改善。環保署應作成書面報告,研擬上述改善之具體精進作為。
  • 提案人
    楊 曜 吳玉琴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五十六)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06年預算評估報告,非法棄置事件頻繁發生,允應強化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管理,並確實掌握廢棄物及其再利用物之最終去處,俾維護環境及國人健康。環保署宜善用部會間航照資源,預防偵測非法棄置廠址。
    包含如林務局轄下設有農林航空測量所,均定期對台灣本島進行航測製圖及農林資源航遙測調查業務,已累積大量本島圖資,環保署宜與農委會林務局協議,分析可能之非法棄置熱點,並委請農林航空測量所定期航測,以利及時發現非法棄置事件;另就可疑發生非法棄置之熱點,轉知該地環保機關及土地管理機關,辦理先行防範措施。環保署應作成書面報告,研擬上述改善非法棄置事件之具體精進作為。
  • 提案人
    楊 曜 吳玉琴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五十七)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06年預算評估報告,環保署106年度「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預算編列5億2,680萬元。經查,近3年垃圾回收成效增加幅度有限,其中廚餘回收量、巨大垃圾回收再利用量自102年度起均逐年下降,僅資源回收量微幅增長,顯示垃圾減量成效漸鈍化,相關措施亟待精進以突破瓶頸。近3年該署補助地方政府第2類型產品使用於公共工程之底渣再利用量分別為102年度之42萬2,322公噸、103年度之53萬9,431公噸及104年度之50萬1,805公噸,底渣再利用率雖已達目標值,然有下降趨勢,由103年度之57.56%,減至104年度之51.68%,底渣品質顯有再提升之必要。環保署應作成書面報告,研擬改善底渣處理管道漸趨窄化之具體精進作為。
  • 提案人
    楊 曜 吳玉琴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五十八)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06年預算評估報告,環保署106年度「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於「加強基層環保建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分支計畫預算編列獎補助費4億6,550萬元,補助地方政府執行河川流域污染整治及執行海洋污染防治等工作。改善水體環境水質工作推動多年,部分河川嚴重污染長度比率未見明顯下降,亟待檢討精進整治措施,俾因應未來全國水體環境之整體變遷。環保署應作成書面報告,研擬改善水體環境水質具體精進作為。
  • 提案人
    楊 曜 吳玉琴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五十九)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已於去(104)年7月1日公布施行,應依根據巴黎協定的規定,定期檢討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包括針對移動排放源及固定排放源進行盤查管制等,行政效率待改善,建請環境保護署於105年底前提出具體之溫室氣體減量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劉建國 蔣萬安 陳曼麗 
    (六十)根據海洋污染問題專業雜誌《海洋污染公告》(Marine Pollution Bulltin)在今(105)年5月份的研究報告指出,離我們最近的香港,每年預估流向海洋的塑膠微粒就有3,422億顆,且這些塑膠微粒所展現出來的顏色、形狀跟尺寸都被認為來自當地販售的清潔磨砂乳中。臺灣與香港地理接近,個人清潔用品使用的品牌也有許多共同之處,而臺灣人口是香港的三倍。換算下來,臺灣每年流向海洋的塑膠微粒達1兆顆。
    美國、韓國都已將在107年全面禁止販售含塑膠微粒之個人清潔用品,我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限制含塑膠微粒之化粧品及個人清潔用品(含牙膏)製造、輸入及販售」草案規劃至109年才全面禁止販售根本緩不濟急,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儘速進行塑膠微粒之海洋污染調查,並於107年底起不得販賣含塑膠微粒之化粧品及個人清潔用品。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林靜儀 黃秀芳 
    第2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原列6億7,023萬3千元,減列第2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50萬元、第3目「綜合企劃」350萬元、第5目「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500萬元、第7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3萬5千元,共計減列903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億6,119萬8千元。
    本項提案6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查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的業務職掌僅限於「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惟會致災的化學物質不限於毒性化學物質;又毒化局的設立目標之一為落實食安政策,然而用在食品中的化學物質時常出乎意料,故毒化局應執掌所有化學物質之管理為宜。
    又毒化局僅提供化學物質登錄平台及勾稽,卻欠缺實質管理如標準的訂定及稽查。毒化局的運作需要毒理學及風險評估的人才,允宜與考選部討論,增加職系。
    爰刪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預算3,000萬元。並凍結上開預算2億元,俟環保署檢討上述業務職掌不足之處,擬定新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說明後,始可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曼麗 黃秀芳 林靜儀 
    (二)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規劃成立「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為辦理行政院食安五環之推動政策中第一環源頭控管,辦理毒物及化學物質之源頭管理及勾稽檢查,以維護食品安全及國人健康。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預算書之106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包含建立資料庫及「流向追蹤」,另於環保署106年度施政計畫亦提及從源頭預防化學物質風險,「追蹤有害物」……等,然從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機關職掌及年度關鍵績效指標均未將化學物質流向追蹤納入,明顯無法達成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成立原始初衷在食安第一環做好源頭控管。
    爰此,刪除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預算300萬元,並凍結預算1億元,俟環保署將化學物質流向納入化學雲流向歸戶中,發揮食安預警作用,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吳焜裕 吳玉琴 
    (三)查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業務係掌管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惟其職掌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業務重疊,毒化物管理,既有化學物質、新興化學物質,需同時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申報,令民眾無所適從。爰減列1億元,凍結3億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吳焜裕 黃秀芳 
    (四)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22條:本署得設環境檢驗所、環境研究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及其他環境保護機關;其組織以法律定之。「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為環保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毒物業務管理相關業務組織擴編,雖105年9月22日經行政院核定准予發布(於10月5日函送立法院備查),但行政院核定暫行組織章程草案之核報非法律層級。
    《預算法》第92條明定: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綜上所述,針對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單位預算6億7,023萬3千元全數凍結,待該局組織依法成立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鍾孔炤 吳焜裕 
    (五)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單位預算6億7,023萬3千元,該科目預算係作為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之相關業務經費。然該局組織法尚未完成立法,依據預算法第92條規定:「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且該預算扣除人事費與設備費,委辦費所占比例達51.70%,顯示該局並無急迫性!
    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且為維護國家法制體系,爰建議「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預算全數凍結,待該法完成組織法立法程序,且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 連署人
    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六)有鑑於環保署組織條例第22條:「本署得設環境檢驗所、環境研究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及其他環境保護機關;其組織以法律定之。」由該規定可知,環保署另設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應以法律定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編106年度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之預算,惟該局設立前目前僅有「行政院環境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暫行組織規程」,該組織章程並非法律,故毒化局目前尚無法源依據。
    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卻將「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業務中,毒物管理相關業務移出至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專責辦理。毒化局之成立目前於法無據,惟若依照預算法之規定全數刪除,將影響既有業務之辦理,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編列預算時有重大瑕疵。
    為不影響原有毒物相關業務之進行,爰此,針對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單位預算6億7,023萬3千元,凍結3億5,830萬7千元,待毒化局相關之組織條例通過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未妥善規劃業務內容,包括化學物質資訊平台之列管化學物質不足,輸入規定代碼「801」之化學物質仍無法可管、未落實毒物管理之「社區知情權」、化學物質登陸資訊公開查詢平台資訊公開不足等。爰針對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一般行政」預算1億3,537萬3千元,扣除人事費後凍結5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完成法制化程序,並提出具體改善方案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吳玉琴 吳焜裕 
    (二)有關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預算案編列行政事務工作及辦公房舍裝修等經費。該將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22條規定以法律定之,於完成立法前,先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6條規定,於105年9月22日院授人組字第10500543962號函核定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暫行組織規程。其辦公處所為國有財產局撥用大安會館供毒物局使用,於執行相關修繕與整建時,其整建幅度與規模須以最精簡、實用方式妥善規劃,撙節使用經費,避免浮編疑慮。
  • 提案人
    楊 曜 吳玉琴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因應新設三級機關(暫訂名稱為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設立,應於106年7月1日前向行政院提出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的制定草案,應制定為包括一般化學物質的管理法,也應加入有食安疑慮的化學物質管理方法,除了對於毒性化學物質的嚴格管理,也應包含對於有食安疑慮之化學物質的國內產量、國外輸入量、流量及流向的掌控以及稽核。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吳焜裕、陳曼麗 
    第3項 環境檢驗所原列2億7,048萬2千元,減列第1目「科技發展」318萬元(含「環境檢驗─科技發展」之「辦理廢棄物及底泥特性鑑識技術開發」118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6,730萬2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環保署環境檢測方法中,環境生物類「生物急毒性檢測方法」現仍有「羅漢魚靜水式法(2013)、鯉魚靜水式法(2013)、粗首靜水式法(2013)、廣鹽性青鱂靜水式法(2015)」等4種以脊椎動物為測試對象。其適用範圍分別為「一、陸域地面水體、地下水體、放流水、廢水、污水及環境用藥之生物急毒性檢測,及二、於鹽度1‰以上放流水之生物急毒性檢測」。其雖均加註:「動物之科學應用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之「動物保護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惟現行動物保護法第15條規定:「使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應儘量避免使用活體動物,有使用之必要時,應以最少數目為之,並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及傷害之方式為之。」而國際上,早應用斑馬魚胚胎於水體與化學毒性測試之替代方法。爰凍結106年度環境檢驗所「環境生物檢定」預算200萬元,俟環境檢驗所研擬並公告以魚類胚胎或其他活體方法代替以魚類成體檢測生物急毒性之方法,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且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二)98年行政院引進關鍵績效指標(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KPI),要求旗下部會建立可用數字管理的KPI,改變長久以來公務體系都用文字說明、預算達成率來表述績效,亦即採用關鍵績效指標的重點在於反應施政重點。環境檢驗所106年度的施政目標有:1.檢驗測定業務管理、2.創新檢測技術開發,提升鑑識量能、3.妥適配置預算資源,提升預算執行效率。然該所106年度之「關鍵績效指標」選定為「建立污染源鑑識模式及應用」、「機關中程歲出概算額度內編報概算數」及「機關年度資本門預算執行率」。惟該所依據「104年至107年中程施政計畫」執行環境檢測工作,除辦理環境科學及研究外,尚辦理地方環保局及檢測機構管理與輔導相關之「環境檢驗」工作計畫,卻未列入106年度關鍵績效指標,恐難有效反映該所整體施政實績。爰建議環境檢驗所應明訂檢測方法及檢測業務量之目標及達成率,並將實際執行結果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劉建國 吳玉琴 
  • 連署人
    楊 曜 黃秀芳 
    (三)106年度環境檢驗所預算「環境檢驗─科技發展」項下「辦理水體環境污染鑑識、調查與物聯網應用研究開發」之「河川流域污染源受體模式推估研究」預算數271萬4千元。查污染源變異性大,污染物在環境中亦會變異,因此若無法掌握製程特性及重大污染源的變動,即難以藉由回推估算找出污染源。又如意外排污的情形下,實無法藉由回推估算找出污染源,而須透過即時監測。環境檢驗所允宜回歸專業,開發檢驗採樣方法以採到更多數據。爰「河川流域污染源受體模式推估研究」計畫應以特徵污染物之污染源為追查重點,強化鑑識技術為主要工作重點,該計畫名稱及執行工作內容應適當調整回歸檢測技術與方法建立之專業。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鍾孔炤 吳玉琴 林靜儀 
    (四)105年度環境檢驗所「一般行政」預算僅1億3,808萬6千元,106年度大幅增加。較上年度增列房屋修繕等經費505萬元。經查,相關硬體增建之妥適性與增建規模應審慎,為監督執行單位預算,爰應將實際運用經費、工程發包情形及施作結果等執行成果,確實發揮預算效益。
  • 提案人
    楊 曜 吳玉琴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第4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6,705萬2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有鑑於環保專業訓練經費近年歷經幾次刪減,104年度相較於100年度減列47%,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業務規模有逐年縮減趨勢。另由每年實際訓練量占該所可容納訓練量之容訓率觀之,致該所容訓率於104年度未及八成,顯該訓練機構未發揮最大效益,政府資源顯有閒置之虞!爰建請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未來應配合因環保政策的臨時需求外,另外加強與地方環保局合作及針對需求性高之短期課程,新增訓練班期,提高容訓率達8成以上,以發揮訓練機構最大效益。
  • 提案人
    劉建國 吳玉琴 
  • 連署人
    楊 曜 黃秀芳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 主席
    第21款暫行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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