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紀錄繼續開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星期二)上午9時54分 @ 本院議場 (主席:蘇院長嘉全)
  • 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星期二)上午9時54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蘇院長嘉全
    蔡副院長其昌
    秘書長 林志嘉
    副秘書長 高明秋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九案。
  • 討論事項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

  • 九、(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經濟委員會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關於105年度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之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以上五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討論決議
    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15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現在進行處理。本案經105年12月23日協商,現已有一些協商結論,請宣讀協商結論。
  •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 時  間
    105年12月23日(星期五)下午4時30分
  • 地  點
    議場三樓會議室
  • 決定事項

    一、各黨團同意「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各黨團所提修正動議,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各黨團提案均應經院會依序宣讀後處理。
    (二)提案委員同意撤案或修正文字之提案,經黨團蓋章後,始同意撤案或修正後通過。
    (三)各黨團提案,經行政部門與各黨團協商同意者照案通過。
    (四)各委員會已通過之凍結案及尚未處理之凍結提案部分,經同意改提書面報告後通過。
    二、請行政部門偕同本院財政委員會及其他各委員會,將符合上開原則之待處理案於12月26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議事處,俾供院會進行審議程序。
  • 主 持 人
    蘇嘉全
  • 協商代表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江代)  柯建銘  
    吳秉叡(柯代)   劉世芳(柯代) 李鴻鈞(蘇嘉全代)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徐永明(代)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處理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首先,進行財政委員會主管有關營業部分。
    宣讀第1案。
  • 1、機關(單位)
    行政院中央銀行(營)
    刪減/凍結/主決議
  • 項目
    中央銀行金融保險成本─「利息費用」
  • 金額
    1,941億1,062萬元
  • 頁次
    附1-31
    案由:針對中央銀行「金融保險成本」─「利息費用」編列1,941億1,062萬元,爰請凍結1億元。
    說明:
    中央銀行近年「金融保險成本之利息費用」預算數較決算數平均高出近千億元,其中以101年高估1,091億餘元為最,且以中央銀行該項預算執行情形觀之,其執行數均約當年度預算數之二分之一,105年度復沿襲以往編列高額利息費用1,941億1,062萬元,較104年度決算數937億7,192萬元,高出1,003億3,870萬元,顯未核實。衡酌以往之實際存款平均利率,即便未來有升息可能性,央行105年度所估存款利率容欠合理,且近日市場多預測全球經濟轉弱,美國聯準會(Fed)可能延後升息,故「金融保險成本之利息費用」預算允有酌減空間,爰予凍結1億元,俟中央銀行向立法院說明後提出報告,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2案。
    2、案由:邇來網路科技發展迅速,新興電子支付型態推陳出新,爰行動支付可望成為未來電子商務發展之重要趨勢,為避免行動支付之網路安全漏洞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進而影響金融穩定,要求中央銀行應審慎關注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發展,並持續與其他部會合作,以強化行動支付監管機制,確保行動支付之安全與效率。
    說明:
    一、有關零售支付工具之監督管理原僅規範於「電子票證管理條例」,惟該條例並未涵蓋電子支付工具之發行機構如支付連、歐付寶等第三方支付服務公司,僅規範實體型式之儲值支付工具。故為因應網路經濟消費之蓬勃發展,促進電子支付工具發行機構之健全經營及發展,提供民眾安全便利之資金移轉服務,104年1月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開放電子支付機構可辦理網路帳戶儲值(含新台幣及外幣)、線下交易和無實質交易之匯款等業務,除強化客戶資金保障,並將洗錢防制納入規範。
    二、行動支付係指透過連結至行動通訊網路之存取裝置(如手機或平板電腦等),發動及傳送付款指令之支付方式,有鑒於網路科技之蓬勃發展,更帶動了行動裝置應用於資金移轉之行動支付。經查2014年國人持有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之涵蓋率約占7成,另據趨勢分析研究機構Gartner調查及Juniper Search報告指出,2012年至2017年間,全球行動支付交易量年增率約達35%,顯見未來行動支付將成為電子商務發展之重要趨勢。
    三、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於104年5月3日施行後,為銀行與非銀行機構辦理行動支付服務,提供明確之法規環境。該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其中關於業務許可及部分管理規則之訂定,則須洽商中央銀行意見。惟電子支付機構之資本規模及監理強度不如銀行,國際貨幣基金(IMF)並於2014年出版「行動支付監管議題」報告,建議主管機關應為行動支付等新興支付方法發展有效之監管架構,並提出當局應關注之行動支付監管議題。故為確保電子支付工具之安全與效率,中央銀行宜持續強化與金管會、法務部(涉及洗錢防制業務)及經濟部(涉及電子商務業務)之監管合作,以確保電子支付系統運作安全。
  • 提案人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3案,共有A、B 2案。
    3A、案由:中國大陸為推進人民幣國際化,已與30餘個境外貨幣當局簽署雙邊本幣互換協議,而我國雖已與中國大陸簽訂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並漸進開放金融機構辦理相關人民幣業務,惟有關雙邊貨幣互換協議之簽署,迄未有具體進展,要求加速進程,俾利參與國際競爭及抵禦金融風險,暨成為人民幣離岸中心之目標。
    說明:
    一、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簡稱MOU)於101年8月31日完成簽署後,央行漸進開放金融機構辦理相關人民幣業務,冀能擴大人民幣資金池、擴大境外銀行參與台灣人民幣清算平台、擴大人民幣回流機制,及促成兩岸簽署貨幣互換協議(SWAP),並朝使台灣成為人民幣離岸中心之方向邁進。
    二、2008年美國次級房貸引發全球金融危機後,中國大陸政府乃積極推動人民幣國際化政策,其先期策略為推動人民幣在跨境貿易之計價與結算,嗣推動人民幣在跨境直接投資之計價與結算,同時與其他國家之中央銀行簽署人民幣貨幣互換協議。故自2009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先後與南韓、香港、馬來西亞、澳大利亞、巴西、英國等30個境外貨幣當局,簽訂總規模超過3兆1,102億元人民幣之雙邊本幣互換協議,以推進人民幣國際化進程。
    三、按中國人民銀行與境外貨幣當局簽訂本幣互換協議之目的,不僅包括維護區域金融穩定,尚包括促進雙邊貿易與投資,與降低簽約國在雙邊貿易活動中所面臨之美元匯率波動風險,從而有利於雙邊貿易之發展。是以,兩岸經貿往來頻繁,倘雙方央行相互持有貨幣,一旦人民幣國際收支存在缺口,我國央行可向中國人民銀行拋補人民幣,以避免匯率風險,並可因應突發狀況及共同抵禦國際金融如有發生危機時之衝擊。
    四、然而,我國與中國大陸簽訂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MOU)後,雖漸進開放金融機構辦理相關人民幣業務,惟有關雙邊貨幣互換協議之簽署,則迄今尚未有具體發展,除不利抵禦金融風險外,亦延遲我國成為人民幣離岸中心之目標進程,相較上開已與中國大陸簽署雙邊互換協議之國家,顯不利我國參與國際競爭。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3B、案由: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有關雙邊貨幣互換協議之簽署,迄未有具體進展,要求加速進程,俾利參與國際競爭及抵禦金融風險,暨成為人民幣離岸中心之目標。」乙案。建請刪除本項提案。
    說明:
  • 一、兩岸簽署雙邊本幣互換協議(以下簡稱SWAP)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一)本行與人民銀行皆持有金額龐大的外匯存底,實質上無需簽署SWAP。
    (二)目前臺灣人民幣流動性充足,尚無短缺之虞。
    (三)截至105年3月底,共31個他國央行與人民銀行簽署SWAP,總金額達3.1兆人民幣,惟動用人民幣餘額僅448億元。
  • 二、兩岸未簽署SWAP並不會不利臺灣抵禦金融風險與參與國際競爭

    (一)臺灣國際收支健全且外匯存底雄厚,有能力抵禦金融風險。
    (二)臺灣各項人民幣離岸業務規模與發展,不遜於全球其他人民幣離岸市場之表現。
    三、兩岸簽署雙邊本幣互換協議為「政治性議題」。
    (一)102年6月13日吳伯雄先生與習近平先生會面時,習先生表示「將爭取(102)年內展開協商」。
    (二)103年3月11日人民銀行周行長亦表示簽署SWAP之氣氛正醞釀中。
    四、央行已多次向人民銀行表達簽署SWAP之意願,並已做好應有的準備,惟仍需視對方意願,始得辦理後續事宜。
    五、綜上,爰建請刪除本項提案。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4案。
    4、案由:中央造幣廠各年度除中央銀行委鑄之流通幣及紀念幣以外業務,由民間部門委託之數量及金額甚少,尤其105年度預估整體銷貨收入較103年度衰退15%,要求應積極開拓民間及國內外銷售管道。
    說明:
    一、中央造幣廠105年度預算案「其他金屬章牌」科目編列收入預算數7,000萬元,較104年度預算數7,500萬元減少500萬元(減幅6.67%)。
    二、102年度至104年度8月底民間部門來源業務統計表,同期間銷貨收入分別為8,948萬餘元、7,864萬餘元及5,199萬餘元,減少幅度甚大。另該廠「民間部門來源業務」主要為臺灣銀行委託鑄造銀幣及黃金條塊加工,且102年度至104年度8月底,該項委託鑄造收入占該廠民間部門來源收入之占比高達97.36%、93.43%及79.37%,純粹「民間部門」委託之數量及金額甚少。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5案。
    5、案由:中央造幣廠近年不斷添購更新鑄幣設備,並進行多項研究發展計畫,101年度至103年度每年均派員出國參加國際造幣技術會議及赴日本考察造幣技術,以實現提昇承鑄硬幣水準,然壞幣率似乎呈逐年增加之趨勢,要求中央造幣廠自下年度起逐年降低壞幣率。
    說明:
    一、壞幣率之高低及改善程度可衡量中央造幣廠鑄幣之生產品質及管理能力,向為中央銀行評估其生產計畫目標達成率重要指標之一。
    二、100年度至104年度8月底核定壞幣率與實際平均壞幣率統計資料,平均壞幣率雖均低於核定壞幣率,惟平均壞幣率已由100年度之0.09%增加至104年度8月底之0.121%。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6案。
    6、案由:中央印製廠近年來在營業利益率、淨利率、總資產報酬率及權益報酬率等經營績效指標值,均呈逐年下降情形,顯示該廠獲利情形衰退。鑒於銷貨成本占營業收入比率呈上升趨勢,顯示該廠成本管控能力不佳,進而壓低獲利空間。要求中央印製廠應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營運計畫,擬定改善經營績效對策,俾利提升獲利,以充裕國庫。
    說明:
    一、中央印製廠105年度「營業利益」預算案數8億4,151萬元,較104年度預算數8億4,095萬元略增56萬元(增幅0.07%);另「本期淨利」預算案數8億1,267萬8千元,較104年度預算數8億1,222萬6千元略增45萬2千元(增幅0.06%)。
    二、營業利益率係指企業營業利益占營業收入之比率,為衡量企業能否持續獲利之指標;淨利率則係本期淨利占營業收入之比率,為衡量企業整體盈餘情況。中央印製廠營業利益率自101年度之22.56%降至105年度之17.62%;同期間淨利率自21.44%下降至17.02%,顯示該廠在營業成本之控制能力、獲利能力均有待改善。
    三、總資產報酬率係本期淨利占平均資產總額比率,為衡量企業運用資產從事生產活動而獲利之效率;權益報酬率則係企業運用資本、資本公積及保留盈餘創造獲利之效率。中央印製廠總資產報酬率自101年度之11.23%降至105年度之9.42%,同期間權益報酬率自14.76%下降至13.78%,顯示該廠透過資產、權益創造獲利之效率均欠佳。
    四、企業之營業成本占營業收入比率反映銷售產品所需支付之成本,該比率愈高意涵企業成本管控能力欠佳。中央印製廠之營業成本占營業收入比率自101年度之73.86%逐年上升至105年度之79.01%,反映該廠在營業成本之管控能力欠佳,進而壓縮獲利空間,允宜針對用人、生產及採購等面向研謀對策,俾利降低成本。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7案。
  • 7、單位名稱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V】歲入 【 】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
    P.50
    款 項 目 節
  •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
    銷售收入
  • 本年度預算數
    985億元
  • 建議【V】增減
    增加98億5千萬元 【 】凍結數:
  • 增刪理由

    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理應開源節流,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我國最大之金融控股公司,理應帶頭示範,爰提高銷售收入十分之一、金額98億5千萬元。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8案。
  • 8、單位名稱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V】歲入 【 】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
    P.50
    款 項 目 節
  •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
    金融保險收入
  • 本年度預算數
    1,615億4,714萬3千元
  • 建議【V】增減
    增加162億元 【 】凍結數:
  • 增刪理由

    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理應開源節流,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我國最大之金融控股公司,理應帶頭示範,且去年此科目預算為1,805億6,102萬6千元,今年顯有低估之嫌!爰提高金融保險收入十分之一、金額162億元。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照協商協論保留處理。
    宣讀第9案。
  • 9、單位名稱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v】歲入 【 】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
    P.50
    款 項 目 節
  •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
    其他營業收入
  • 本年度預算數
    123億9,683萬7千元
  • 建議【v】增減
    增加70億元【 】凍結數:
  • 增刪理由

    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理應開源節流,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我國最大之金融控股公司,理應帶頭示範,且去年此科目預算為132億3,173萬7千元,今年顯有低估之嫌!爰提高其他營業收入70億元。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10案。
  • 10、單位名稱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v】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
    P.50
    款 項 目 節
  •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
    營業成本之銷售成本
  • 本年度預算數
    979億5,000萬元
  • 建議【v】增減
    刪除50億元【 】凍結數:
  • 增刪理由

    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理應開源節流,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我國最大之金融控股公司,理應帶頭示範,且去年此科目預算為924億1,740萬元,今年顯有高估之嫌!爰刪除銷售成本50億元。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11案。
  • 11、單位名稱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單位預算書頁次
    77
    【】歲入—
  • 【v】歲出—【】減列 【v】凍結
    十分之一
    案由:鑑於國家財政困窘,而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歷年獎金之決算數皆超出預算之編列,卻未明確說明獎金發放細項。「業務費用—用人費用」編列118億2,362萬9,000元,項下「獎金」原列18億9,532萬元,提案凍結十分之一,俟向本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進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12案。
  • 12、單位名稱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單位預算書頁次
    77
    【】歲入—
  • 【v】歲出—【】減列 【v】凍結
    五分之一
    案由:鑑於國家財政困窘,而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於國內旅費、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大量超出固定編列預算數。「業務費用—服務費用」項下編列31億3,753萬4,000元,項下「旅運費」原列8,505萬2,000元,提案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進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13案。
  • 13、機關(單位)
    財政部(營)
    刪減/凍結/主決議
  • 項目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外費用—財務成本」利息費用
  • 金額
    5億0,460萬元
  • 頁次
    附錄—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p.25
    案由:針對財政部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外費用—財務成本」科目編列利息費用5億0,460萬元,爰請凍結1億5,000萬元。
    說明:
    一、臺灣金控公司105年度於「營業外費用─財務成本」科目編列利息費用5億0,460萬元,係按預計借款金額174億元,以借款利率2.90%估列,較104年度預算數3億4,510萬元,增加1億5,950萬元。經查101至104年度利息費用執行率分別為30.38%、51.37%、50.89和37.76%,達成率偏低,105年度復高編利息費用,顯未核實。
    二、為達舉債資金成本最小化之目標,臺灣金控公司辦理部分增資金額係以借入短期融資方式支應長期資金需求,該公司各年度短期借款實際利率98年度為0.57%,迄至104年度亦僅0.96%~1.02%,借款利率實有調降空間。衡酌以往實際借款利率,考量美國暫緩升息與中央銀行之利率調降政策,該公司長期債務利息費用允有酌減空間,爰予凍結1億5,000萬元,俟臺灣金控向立法院說明後提出報告,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 修正文字提案
  • 機關(單位)
    財政部
    刪減/凍結/主決議
    臺灣金控公司105年度於「營業外費用─財務成本」科目編列利息費用5億0,460萬元,係按預計借款金額174億元,以借款利率2.90%估列,較104年度預算數3億4,510萬元,增加1億5,950萬元。經查101至104年度利息費用執行率分別為30.30%、51.37%、50.89和37.76%,達成率偏低,105年度復高編利息費用,顯未核實。
    為達舉債資金成本最小化之目標,臺灣金控公司辦理部分增資金額係以借入短期融資方式支應長期資金需求,該公司各年度短期借款實際利率98年度為0.57%,迄至104年度亦僅0.96%~1.02%,借款利率實有調降空間。衡酌以往實際借款利率,考量美國暫緩升息與中央銀行之利率調降政策,該公司長期債務利息費用允有酌減空間,爰予凍結「營業外費用─財務成本」利息費用1億5,000萬元,俟台灣金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單位
    新台幣千元
  • 提案人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 主席
    本案依修正文字通過。
    宣讀第14案。
    14、案由:鑒於銀行為特許行業,其業務拓展之空間需取決於自有資本適足與否,為解決臺灣銀行因面臨資本適足率未達標準,業務增拓受限之問題,建請行政院在政府年度決算收支如獲平衡之前提下,同意該行及臺灣金控公司105年度決算盈餘得免予繳庫。
    說明:
    一、配合BaseⅢ對於資本定義趨嚴與資本適足標準提高,金管會於102年1月1日起實施「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增訂普通股權益比率及第一類資本比率,並要求銀行自102年起逐年調高法定最低比率,自108年起普通股權益比率需達7%、第一類資本比率需達8.5%、資本適足率需達10.5%,若為符合「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及「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承作相關業務,則需對前三項法定最低資本比率再加計2個百分點(監理要求比率),即9%、10.5%、12.5%,將使該行資本適足率及業務風險承擔能力面臨更嚴峻的挑戰。
    二、該行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近年平均每年負擔超額利息及無息墊付支給機關差額息設算的利息損失均約達90億元,且需將負擔優存因素後的稅後盈餘之30%解繳國庫(即保留30%法定公積、40%特別公積後之餘數),又常配合國庫需要,將已保留之特別公積抽繳挹注國庫,致資本累積緩慢;且同業為充實資本,多相繼辦理增資,該行卻長年未獲國庫增資,致使資本累積遠不及同業。
    三、查該行105年度預算繳庫20億1,335萬6千元,建請行政院在政府年度決算收支如獲平衡之前提下,同意該行105年度決算盈餘得免予繳庫。另鑒因臺灣銀行係透過臺灣金控公司繳庫,爰一併建請行政院考量臺灣金控公司資金來源情形,同意臺灣金控公司105年度決算盈餘一併免予繳庫。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 主席
    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5案。
  • 15、機關(單位)
    財政部─台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
    刪減/凍結/主決議
  • 項目
  • 金額
  • 頁次
  • 案由

    說明:
    臺銀人壽自民國97年成立迄今,長期由台灣金控公司編列預算以現金增資臺銀人壽,分別為98年度20億元、99年度40億元、102年度60億元及104年度55億元,合計175億元,以舉借長期債務方式挹注其虧損或協助其資本適足比率達到主管機關之監理要求,然其經營績效仍未見起色,102年至105年淨利連年虧損。復以臺銀人壽自97年度推出之6年期儲蓄型商品將於近年陸續到期,該保險滿期保險金給付逾數百億元,經查105年度臺銀人壽之期初現金與約當現金僅93億1,742萬餘元,但其當年度保險賠款與給付高達493億5,667萬餘元,顯見公司之財務資金存有重大流勤性風險,爰要求台銀人壽儘快研擬財務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單位
    新台幣千元
  • 提案人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 修正文字提案
  • 機關(單位)
    財政部─台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主決議

    臺銀人壽自民國97年成立迄今,長期由台灣金控公司編列預算以現金增資臺銀人壽,分別為98年度20億元、99年度40億元、102年度60億元及104年度55億元,合計175億元,以舉借長期債務方式挹注其虧損或協助其資本適足比率達到主管機關之監理要求,然其經營績效仍未見起色,102年至105年淨利連年虧損。復以查銀人壽自97年度推出之6年期儲蓄型商品將於近年陸續到期,該保險滿期保險金給付逾數百億元,經查105年度查銀人壽之期初現金與約當現金僅93億1,742萬餘元,但其當年度保險賠款與給付高達493億5,667萬餘元,顯見公司之財務資金存有重大流動性風險,爰要求台銀人壽盡快研擬財務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單位
    新台幣千元
  • 提案人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 主席
    本案依修正文字通過。
    宣讀第16案。
  • 16、單位名稱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歲入【ˇ】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
    P.27
    款 項 目 節
  •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
    金融保險成本
  • 本年度預算數
    279億3,507萬2千元
  • 建議【ˇ】增減
    刪減70億元【 】凍結數:
  • 增刪理由

    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理應開源節流,台灣土地銀行有限公司為我國金融銀行之龍頭公司,理應帶頭示範,且前年此科目決算為210億9,829萬7千元,今年顯有高估之嫌!爰刪減金融保險成本70億元。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17案。
  • 17、單位名稱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歲入 【ˇ】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
    P.27
    款 項 目 節
  •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
    營業費用
  • 本年度預算數
    155億0,659萬8千元
  • 建議【ˇ】增減
    刪減15億元【 】凍結數:
  • 增刪理由

    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理應開源節流,台灣土地銀行有限公司為我國金融銀行之龍頭公司,理應帶頭示範,且前年此科目決算為138億148萬9千元,今年顯有高估之嫌!爰刪減金融保險成本15億元。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18案。
    18、案由:臺灣土地銀行105年度預算案「業務費用─旅運費」下編列「國外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分別為479萬元及402萬9千元,建請「國外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各減列10%。
    說明:
    一、臺灣土地銀行105年度預算案「業務費用─旅運費」下編列「國外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分別為479萬元及402萬9千元,係派員赴國外及大陸地區參加國際會議、研習、業務洽談、業務支援、業務查核及金融相關國際研討會等所需經費。
    二、101年度至103年度「國外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之決算數及執行率分別為331萬3千元(53.4%)及243萬7千元(55.8%);331萬6千元(64.9%)及212萬9千元(40.6%);412萬3千元(61.7%)及359萬2千元(84.5%);惟該行105年度預算案編列「國外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仍高達479萬元及402萬9千元。
    三、101年度至105年度各年度「國外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預算數合計均超逾800萬元,惟揆諸該行近年度預算書,均未列明各類出國費用分配情形,及檢附派員出國赴大陸地區計畫相關書表,無法獲悉該行編列出國計畫內容、類別、金額、人數及國家等資料,致無法瞭解其編列是否確屬業務需要,或出國人數及天數有無秉持精簡原則等。
    四、臺灣土地銀行105年度預算案未考量出國及赴大陸地區預算以往年度之執行情形,仍寬列經費,應減列10%;另該行近年度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旅費決算數介於5百萬元至7百萬元間,係本院重要審議事項,惟歷年出國計畫均未載明詳細內容,及檢附相關書表供參,不利本院審議其合理性,應予檢討補列。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19案。
    19、案由:臺灣土地銀行於105年度預算中規劃辦理現金增資暨首次公開發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計畫,惟臺灣土地銀行兼具推動政府重要政策,現階段申請上市,恐生諸多疑慮,爰土銀IPO增資計畫,建請免予編列。
    說明:
    一、臺灣土地銀行係百分之百國營行庫,長期以來配合政府政策推展各項業務,截至本(105)年第1季止,包括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32,751戶,貸款餘額1,144.32億元、「勞工紓困貸款」466,030件,貸款餘額372.46億元、「愛台12項建設」貸款餘額506.83億元、「6大新興產業」貸款餘額670.03億元及「文化創意產業」貸款餘額209億元,經營績效卓著,對推動政府重要政策貢獻良多。
    二、有關臺灣土地銀行所提辦理股票IPO案,考量辦理後,該行將有民股股東,股權管理較為複雜,恐影響其配合國家整體金融優惠政策之執行;另企業工會對IPO案持續表達反對意見,亦不利於長期勞資關係和諧。為免現階段申請上市,引發諸多疑慮,有關土銀IPO增資計畫,建請免予編列。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 主席
    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9-1案。
    19-1、有關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IPO)計畫,應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施行。
    說明:
    1.IPO案是否為國有銀行民營化之前哨
    該行IPO案為我國政府完全持股銀行對民間釋股之首例,且於政府財政艱困之際,無法對該行大舉注資之不得已選擇,一舉釋出約二成股權,且據該行預估縱使300億元IPO案現金增資順利完成,但為達申設國內、外分支機構標準,108年止該行第一類資本缺口仍高達449億元,藉時缺口補足之財源為何?若政府財政未明顯改善,加以其餘泛公股銀行亦有類此需求,是否續行辦理公開募股,將成為該時純公股銀行之最佳籌資方案?進而使政府持股比率逐漸降低,喪失經營主導權?
    2.IPO案有無賤售國家資產
    依該行105年度預算案所載,國發基金之認購價暫訂為21.07元(該行104年6月底淨值),IPO案之每股認購價格為17.69元(參考4家上市金融機構104年2月加權平均股價),同年度兩現金增資案,認購價格差異頗大。又該行為合理評估其股票公平價值,業已委託財務顧問公司及不動產估價師進行資產鑑價,作為計算該行IPO承銷參考價格方式之一,但因將其列入密件,結果尚未對外公開;惟卻以低於該行每股淨值之價格,暫作為IPO之認購價格,此舉易使國人憶起我國二次金改諸多爭議,恐生賤售國家資產之評議。
    復依該行資料,其IPO承銷參考價格之計算主要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依據評價實務慣用之評價方法(市場法、收益法及資產法)推估本行股票公平價值,此價值反映股票市場投資人可能認同之本行股價;第二階段則依據資本市場IPO承銷價格決定之實務做法,訂定合理之承銷參考價格,並提報該行董事會核議後辦理。上市後現金增資(SPO)之承銷參考價格,將參照該行當時股價及相關法規規定,與承銷商議定股價並提報該行董事會核議後,依相關程序辦理承銷事宜。惟鑒於該行IPO為資本完全國有之銀行對外釋股首例,其IPO與SPO之承銷參考價格,仍以不低於當時每股淨值及資產鑑價後之每股價值為宜。
    3.IPO之釋股對象、辦理方式與釋股時機,預算案內未予說明
    該行105年度預算案未就300億元IPO計畫之釋股對象、辦理方式與釋股時機,予以說明;另據該行資料,其IPO計畫擬分二階段分次承銷方式募集;第一階段約50億元,除保留上限10%由員工認購外,餘90%採「競價拍賣」搭配「公開申購」方式辦理;第二階段約250億元,亦保留上限10%給員工認購,並依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10%對外公開承銷,餘80%由原股東依持股比例認購,如原股東全數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之部分,將儘力洽尋政府持股100%之國營事業及四大基金認購。
    惟該行IPO計畫之第二階段承銷作業,保留80%由原股東依持股比例認購,原股東仍以財政部及國發基金為主,惟105年度財政部及國發基金,並未將認購前述部分之經費納入年度預算案內,故該行第二階段承銷作業之辦理時間點,將左右財政部及國發基金有無預算認購增資股份,若其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另洽之特定人,更易引發爭議。
    4.IPO有無影響該行擔任國家優惠金融政策之措施執行者角色
    土地銀行因為政府完全持股之銀行,故往年多擔任政府諸多優惠金融政策之措施執行者角色,如辦理低利率政策性貸款、調降政策性貸款利率、免收或減收政策性貸款之手續費及收受農田水利會存款並提撥農田水利會聯合機構輔導經費等,惟IPO後,股東已有民股存在,如何在兼顧民股權益下,繼續執行國家金融優惠措施,實具挑戰性。
    5.IPO對該行經營績效及資本適足比率之提昇有何裨益
    該行以資本不足擬強化資本為由,辦理IPO計畫,並估算若未能有效充實其自有資本,自103年下半年起已面臨無法申設國外分支機構之困境,無法配合金管會力推金融業打亞洲盃之政策指導,倘以減少放款因應,以符合申設標準,預估至108年度以前該行須收回約5,000億元之放款,將使每年盈餘減少近57億元,嚴重影響其業務發展、市占率及與客戶關係之維繫,更進而影響該行長期之繳庫能力。惟查截自104年6月泛公股銀行中,該行國外分行計有6家,僅多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之5家,最多者為兆豐國際商銀之22家國外分行、3家代表人辦事處及15家其他分支機構,顯示該行非泛公股銀行中打亞洲杯之最佳對象,實宜專注其土地等金融專業,踏實穩健發展。
    又該行105年度國發基金及IPO等現金增資計畫若順利完成,預估對其各類資本適足比率之影響數分別0.41%及1.76%(詳附表4),仍無助於該行106年度達到申設國外分支機構之法規要求(第一類資本比率須不小於9.25%),顯見該行資本不足,不宜僅側重現金增資,更應於控管風險性資產著手,調整風險性資產配置,宜避免承作風險性高、獲利性低之業務,方有助經營績效之成長。
  • 提案人
    許添財  吳秉叡  薛 凌
  • 連署人
    李應元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20案。
    20、案由:基於臺灣土地銀行為政府完全持股之國營金融事業,但為打「亞洲盃」,能夠到海外設點,是以金融海嘯後,新版巴塞爾協定(Basel Ⅲ)從嚴規範銀行資本適足率,導致多家公股銀行陸續得設法辦理增資,尤以土地銀行長期以來資本適足率不足問題更是首當其衝。
    因此,土地銀行於105年度為增強其國際債信、資本結構,特編列增資計畫,將資本額由581億元調高為828億7,499萬3,000元;經查,土地銀行增資來源除中央政府財政部之特別公積及盈餘轉增資36億餘元外,尚來自行政院國發基金現金增資70億元及規劃辦理透過民股股東之現金增資暨初次上市(IPO)計畫300億元,用以提升該行普通股權益資本及第一類資本,並避免因資本不足所衍生之負面影響。
    惟鑑於土銀辦理現金增資暨IPO計畫,為我國政府完全持股銀行對民間釋股之首例,且該IPO案將使政府對土銀之持股因此而降低到8成以下,已衍生該行民營化之爭議。
    職是之故,有鑑於土銀未來經營最大的隱憂,就是長年來皆以不動產金融服務為核心,但隨著金融環境變遷且在面對未來金融市場新趨勢及更嚴峻的國際競爭環境下,其核心業務確實有轉型之必要。基此,為創造國庫、土銀及員工三贏局面,爰要求台灣土地銀行除應需積極妥善處理內部反彈聲浪、員工權益及外界疑慮等問題外,並要求台灣土地銀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執行IPO公開發行計畫。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金平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21案。
    21、案由:臺灣土地銀行為營利事業本應積極開源節流,本企業化之經營,以追求最高盈(賸)餘為目標,對於營業廳舍空間閒置應妥善規劃利用,並積極研謀對策以提高資產使用率並豐裕收益。
    說明:
    一、土地銀行除總行單位外,國內計有151家分行,營業廳舍空間除供分行營運使用外,部分分行尚有餘裕空間可供出租等運用,以增裕該行營收,提高營業廳舍使用效益。
    二、本院審議該行97年度預算案曾就其行舍閒置情事作成決議略以:「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購置或興建之營業廳舍,截至96年底仍有建國、羅東等11家分行營業廳舍存有空置情形,空置面積1萬8,887平方公尺,約占建物總面積9萬7,981平方公尺之19.28%,閒置情形相當嚴重,爰決議要求該公司提升所屬閒置資產利用之處理,97年度閒置比率降為17.50%以下,以使資產達到最大使用效益,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查上述11家分行之營業廳舍閒置面積已減為1萬5,710.63平方公尺(㎡)、閒置比率為16.03%,雖達成本院決議目標,惟11家分行尚有7家行舍仍有閒置空間未妥善利用,且參照102年度及103年度之閒置面積(閒置比率)分別為1萬4,277.72㎡(14.57%)及1萬7,809.73㎡(17.44%),閒置比率復呈現增加情事。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22案。
    22、案由:臺灣土地銀行該公司近年來配合政策轉銷呆帳,逾放比率雖逐年下降,惟仍有部分分行逾期放款金(餘)額及比率偏高,建請應加強督導及考核。
    說明:
    一、我國前為鼓勵金融業加速轉銷呆帳,曾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第4項規定:「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除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10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外,其營業稅稅率為2%。……。」、「第1項各業除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外,應自中華民國88年7月1日起,就其經營非專屬本業以外之銷售額3%之相當金額,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沖銷各業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前項以3%營業稅沖銷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之適用期間,於第1項各業之機構逾期放款比率低於1%時,即停止適用。」檢視該公司授信資產品質,於104年8月底全行逾期放款比率為0.20%,惟仍有部分分行逾期放款金(餘)額及比率有偏高現象,縱上述法規已修正不再以減徵之營業稅補貼金融業轉銷呆帳,惟臺灣土地銀行仍應積極督促高逾放金額(比率)之分行,積極清理逾放。
    二、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近年均配合政策轉銷呆帳(含不良債權出售時轉銷為呆帳),依該公司提供99年底至104年8月底逾期放款金(餘)額、逾放比率資料顯示,該公司逾放比率逐年下降,99年底至104年之逾放餘額分別約為72億8,224萬8千元、53億1,611萬4千元、49億2,301萬4千元、49億7,981萬9千元、35億4,921萬1千元及35億7,359萬1千元;其逾放比率分別約為0.43%、0.29%、0.27%、0.27%、0.19%及0.20%,逾放金額及比率雖呈逐年下降趨勢,但104年度逾放金額及比率又稍有增長。
    三、經統計逾放金額最高之前10名合計逾放金額達15億1,951萬5千元,占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8月底總逾放金額35億7,359萬1千元之42.52%,如以該公司國內154家營業總分支機構(含營業部、國外部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規模觀之,集中程度可謂不低。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23案。
    23、案由:臺灣土地銀行105年度預算案辦理現金增資之目的係為強化資本並因應業務發展需要,在該年度無新設國內外分行計畫下,所增加之資本應力求放款營運量之增長,以衝刺營收提高獲利,方能提高或避免稀釋業主權益報酬率。然臺灣土地銀行105年度預算案放款營運量相較103年度決算數及104年度8月之實際數僅微幅增長,導致資本使用缺乏效益,要求應調整相關預算案數。
    說明:
    一、臺灣土地銀行105年度預算案編列放款營運量1兆8,724億元,存款營運量2兆0,950億元,本期淨利76億1,979萬3千元,淨利率14.68%,業主權益報酬率5.33%。
    二、105年度預算案編列增資計畫,將資本額由581億元調高至828億7,499萬3千元,以強化資本結構並因應未來經營發展需要。依預算案所載,該行105年度計辦理累積盈餘暨特別公積轉增資44億9,400萬元,現金增資370億元;然其105年度預算案所編列之放款營運量1兆8,724億元,較103年度放款營運量決算數1兆8,723億8,900萬元,僅增加1,100萬元;又較102年度放款營運量決算數1兆8,170億0,400萬元,增加553億9,600萬元,惟該二年度該行之資本額為500億元;又與104年度8月底止之實際放款營運量1兆8425億9,500萬元相較,僅增加298億0,500萬元,但104年度資本額為581億元。然該行105年度預算案放款營運量相較103年度決算數及104年度8月之實際數僅微幅增長,遠低於105年度資本額之增長幅度,顯失現金增資之本意。
    三、臺灣土地銀行102年度至104年度8月底止,各年度存放款營運量及經營成果其預算數與決算數有所差距,以103年度為例,放款營運量決算數1兆8,723億8,900萬元,較預算數1兆6,490億1,000萬元增加2,233億7,900萬元(或13.55%);淨利率決算數為19.72%,較預算數14.37%增加5.35個百分點;業主權益報酬率決算數為8.20%,較預算數6.79%增加1.41個百分點,差異幅度大。是以,該行105年度預算案放款營運量僅略高於103年度決算數,淨利率亦僅維持103年度之預算數水準,致業主權益報酬率因放款營運量、淨利率及本期淨利因未相應成長而遭稀釋僅為5.33%,預算案編列顯未考量現金增資後相關業務應有之成長效益,應有調整增長幅度之空間。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24案。
    24、案由:臺灣土地銀行總資產報酬率及業主權益報酬率自101年度起即逐年下降,105年度預算案本期淨利、總資產報酬率及業主權益報酬率復較100年度之決算數呈現大幅下降情事,要求應積極檢討存放款結構,改善營運策略及獲利模式。
    說明:
    一、臺灣土地銀行105年度預算案編列本期淨利76億1,979萬3千元,平均資產總額2兆5,198億1,338萬8千元,平均業主權益總額1,430億1,989萬3千元,總資產報酬率0.30%,業主權益報酬率5.33%。
    二、營利事業經營績效之良窳,可以其總資產報酬率及業主權益報酬率來衡量。查該行105年度預算案編列本期淨利、總資產報酬率及業主權益報酬率分別為76億1,979萬3千元、0.30%及5.33%,其中本期淨利、總資產報酬率較104年度預算66億3,440萬元、0.27%高,但業主權益報酬率卻較104年度之5.71%為低,又較103年度決算數94億3,622萬5千元、0.38%及8.20%為低;就長期趨勢而言,依該行99年度至105年度之決算及預算案數據,其年度淨利金額高峰落在103年度,總資產報酬率及業主權益報酬率高峰落在100年度,但自101年度後獲利即年年下降,總資產報酬率及業主權益報酬率由100年度之0.40%及8.82%,下滑至103年度之0.38%及8.20%,105年度預算案數復再降為0.30%及5.33%,顯示臺灣土地銀行營運策略及獲利模式,應須予以檢討。
    三、臺灣土地銀行年度營業收益主要來自利息收入,以該行103年度決算為例,其利息收入(433億1,338萬6千元)占總收益(478億3,923萬3千元)之比率高達90.54%。惟查該行近年度存放款利差均低於本國一般銀行之同業平均,以103年度而言,其存放款利差1.17%低於本國一般銀行之同業平均1.43%達0.26個百分點;又檢視該行104年8月底止放款利率最低之前30名,放款餘額計128億9,000萬元,最低放款利率為0.85%、最高為1.12%,加權平均放款利率為0.9803%,遠低該行同期間放款平均利率2.04%,雖略高於同期間平均存款利率0.85%,但若考量市場利率及本身資金成本、營運作業成本、風險成本、合理利潤等,其授信訂價,實有違銀行安全與穩健經營原則。是以,臺灣土地銀行應檢討放定價策略及存放款結構,以改善存放款利差偏低情事。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25案。
    25、案由: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收入占總收益之比率為84.26%,遠高於本國銀行平均之32.44%,顯示收益高度仰賴放款業務,雖已開發部分新業務,惟增加之手續費收入並不多,對營收挹注有限,要求應再積極開發新業務,擴增獲利管道。
    說明:
    一、臺灣土地銀行主要業務項目包括:存款及放款業務、代放業務、證券經紀業務及外匯業務等。據金融統計輯要有關金融機構財務經營概況顯示,本國銀行(全行)104年度1月至8月總收益為1兆5,321億5,100萬元,利息收入為4,969億8,400萬元,利息收入占總收益之比率為32.44%。
    二、臺灣土地銀行利息收入占總收益之比率高達84.26%,不但遠高於同業水準,亦高於臺灣銀行之20.93%、合作金庫銀行之61.10%、第一商業銀行之36.60%、華南商業銀行之55.78%、彰化商業銀行之50.17%,顯示該公司收益高度仰賴放款業務,新業務之開發亟待積極拓展。
    三、依金管會銀行局網站公布之金融統計輯要統計,該行103年度營業收益為495億1,200萬餘元,其中手續費收入31億3,600萬餘元占6.33%,遠較全體本國銀行手續費收入(1,729億5,600萬餘元)占全體收益比重9.51%為低,且手續費收入成長幅度僅0.55%,低於全體本國銀行平均之10.56%及合作金庫銀行等6家公股銀行。又該行103年度至104年8月底開發(或重新開辦)之業務及其同期間增加之手續費收入,包括:感應式刷卡機收單業務1,402萬5千元;JCB一卡通聯名晶緻卡179萬7千元;預收款信託業務147萬4千元;受託投資類全權委託投資型保險商品4,537萬1千元;受託投資外國債券業務924萬5千元;受託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業務696萬9千元;惟新業務增加之收入並不多,對營收挹注有限。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26案。
    26、案由: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10條相關規定,其組織法令依法應由事業主管機關陳請行政院核定並轉送本院審定,然臺灣土地銀行組織規程仍沿用舊制由財政部逕行核定,法制作業顯未完備,要求應儘速遵循法令規定完備程序。
    說明:
    一、臺灣光復後,政府為發展經濟及配合推行平均地權、耕者有其田等土地政策,於民國35年間承接日本勸業銀行在臺業務,改制為臺灣土地銀行,囿於時代背景,當時無組織法令即改制設立,其後於52年間由臺灣省政府發布臺灣土地銀行組織規程。該組織規程經歷年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係經該行104年7月24日第5屆第5次董事會議通過,並據財政部104年8月20日台財人字第10408625030號核定函辦理,故該行之組織仍以組織規程為之。
    二、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國營事業如下:一、政府獨資經營者。二、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三、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50%者。」及同法第10條規定:「國營事業之組織,應由主管機關呈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定之。」基此,國營事業之組織法令應經事業主管機關呈請行政院核定並轉送本院審定後,始完成法制作業。
    三、依據司法院釋字第419號解釋理由書:「所謂慣例係指反覆發生之慣行,其經歷長久時間仍受遵循,而被確信具有拘束行為之效力時,始屬不成文規範之一種。若雖有行為之先例,但因亦曾出現相反之先例或因有牴觸成文規範之嫌,拘束力備受質疑者,即不能認其為具備規範效力之慣例。」及行政法院判例48年判字第55號:「行政先例,原為行政法法源之一,如非與當時有效施行之成文法明文有違背,自得據為行政措施之依據。」之意旨,行政慣例及先例不得與當時有效施行之成文法違背,僅於法無明文時始得形成行政慣例,若有牴觸成文規範,即不能認其具備規範效力,亦不得為行政措施之依據。故臺灣土地銀行之組織僅以行政命令訂之,雖有其時代背景,惟該公司於87年12月12日配合精省作業改隸為國營事業,即應補正完成組織法令之法制程序,由事業主管機關陳請行政院核定並轉送本院審定。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27案。
  • 27、單位名稱
    財政部印刷廠
  • 單位預算書頁次
    68
    【 】歲入-
  • 【V】歲出-【V】減列
    250萬元 【 】凍結:
  • 案由

    財政部印刷廠103年、104年所編列之「專業服務費」預算分別為991萬1,000元及999萬5,000元,決算則分別為742萬6,000元及793萬9,000元,預算執行率約74%,應屬寬列預算。「專業服務費」原列951萬9,000元,提案減列250萬元。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 修正文字提案

    財政部印刷廠103年、104年所編列之「專業服務費」預算分別為991萬1,000元及999萬5,000元,決算則分別為742萬6,000元及793萬9,000元,預算執行率約74%,應屬寬列預算。「專業服務費」原列951萬9,000元,提案減列100萬元。
  • 主席
    本案依修正文字通過。
    宣讀第28案。
  • 28、單位名稱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
    P.47
    款 項 目 節
  •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
    營業成本
  • 本年度預算數
    627億4,960萬元
  • 建議【V】增減
    刪減45億元【 】凍結數:
  • 增刪理由

    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理應開源節流,且前年此科目決算為581億1,646萬6千元,今年顯有高估之嫌!爰刪減營業成本45億元。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29案。
  • 29、單位名稱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
    P.47
    款 項 目 節
  •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
    營業費用
  • 本年度預算數
    79億0,905萬元
  • 建議【V】增減
    刪減12億元【 】凍結數:
  • 增刪理由

    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理應開源節流,且前年此科目決算為67億7,603萬8千元,今年顯有高估之嫌! 爰刪減營業成本12億元。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30案。
  • 30、單位名稱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營業預算
  • 項目
    「營業外收入-其他營業收入-投資性不動產收入」
  • 案由

    臺灣菸酒公司105年度預算案「營業外收入-其他營業外收入-投資性不動產收入」科目編列4,323萬6,000元,係土地權利金及地租收入,較104年度預算4,423萬6,000元減少100萬元。
    查臺灣菸酒公司截至104年8月底,臺灣菸酒公司之新北市板橋區新板段3小段土地設定地上權案,已完成開發,而高雄市鹽埕區大東段767、770地號設定地上權案件尚辦理中,另未來規劃高雄市駁二特區之土地開發案。其次,高雄市駁二特區開發案基地經高雄市政府核列為暫定古蹟,尚提起行政訴訟中。
    是故,配合財政部力推所屬公股事業機構進行資產活化措施,臺灣菸酒公司允應積極推動土地開發案,以開拓財源,並達活化資產目標。爰刪除上開預算1,000萬元,另凍結1,500萬元,待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31案。
    31、案由:臺灣菸酒公司105年度預算「製造費用」「服務費用」編列16億0,091萬2,000元,二手菸對人體危害甚大,不可不慎,政府加強人民拒吸二手菸之健康意識,惟台灣菸酒公司「製造費用」「服務費用」之水電費、郵電費、旅運費、印刷裝訂與廣告費較104年度預算數增加許多,且與103年度決算數相較,增加幅度高達16.8%,核有未當,為撙節公帑,爰提案予以減列200萬元。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32案。
    32、案由:臺灣菸酒公司105年度預算「製造費用」「服務費用」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和「專業服務費」編列2億1,017萬1,000元,民眾健康意識抬頭,為維護國民健康,政府極力宣導二手菸之危害,帶動人民拒吸二手菸之風氣,惟台灣菸酒公司「製造費用」「服務費用」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和專業服務費與103年度決算數相較,增加幅度高達116%,核有未當,爰提案予以凍結本編列預算十分之一,並請台灣菸酒公司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說明,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33案。
    33、案由:臺灣菸酒公司105年度預算「製造費用」「材料及用品費」編列12億4,445萬2,000元,近來因政府極力宣導開源節流運動,盼由公部門帶頭示範,帶動民間共同開源節流之風氣,惟台灣菸酒公司「製造費用」「材料及用品費」較104年度預算數增加許多,且與103年度決算數相較,增加幅度高達41.2%,核有未當,為撙節公帑,爰提案予以減列600萬元。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34案。
  • 34、單位名稱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單位預算書頁次
    68、73、78、83
    【 】歲入-增列
  • 【V】歲出-【 】減列
     【V】凍結:五分之一
    案由:鑑於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2015年因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桃園酒廠等10機構辦理「棧板卸瓶機設備遷移」等64案採購作業,有諸多重大異常或違法情形,但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分支機構卻默許放任,視若無睹,未依法查明究責,而遭監察院糾正在案。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預算關於「行銷費用」、「管理費用」、「研究發展費用」及「員工訓練費用」中之「材料及用品費」總計7,720萬9,000元,爰提案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進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35案。
    35、案由:臺灣菸酒公司105年度預算「行銷費用」「服務費用」水電費、郵電費、旅運費編列8億7,559萬6,000元,近年因政府發起節能減碳運動,盼由公部門帶頭示範,帶動民間共同節能減碳的風氣,惟臺灣菸酒公司「行銷費用」「服務費用」水電費、郵電費、旅運費較103年度決算數、104年度預算數增加許多,核有未當,為撙節公帑,爰提案予以減列500萬元。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36案。
  • 36、單位名稱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單位預算書頁次
    68
    【 】歲入─增列
  • 【v】歲出─【 】減列
     【v】凍結:二分之一
    案由:鑑於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近年雖力推行銷全球化方針,加強佈建歐美等潛力國際外銷市場,但本年度編列行銷費用,關於旅運費部分總計編列7億9,732萬2,000元,其中赴中國旅費編列212萬5千元,遠高於其他國外旅費77萬元,明顯在國際外銷市場選擇上過度集中於中國,對其它國家市場積極度不足。「大陸地區旅費」原列預算212萬5,000元,爰提案凍結二分之一,俟向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37案。
    37、臺灣菸酒公司105年度預算「行銷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20億9,826萬7,000元,酒駕事件頻傳,重則造成人員傷亡,造成家庭破碎,惟臺灣菸酒公司「行銷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較103年度決算數、104年度預算數增加許多,核有未當,為撙節公帑,爰提案予以減列500萬元。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38案。
    38、案由:臺灣菸酒公司105年度預算「行銷費用」「服務費用」項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與「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2億5,975萬4,000元,近年因政府發起節能減碳運動,盼由公部門帶頭示範,帶動民間共同節能減碳的風氣,惟臺灣菸酒公司「行銷費用」「服務費用」「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及「專業服務費」較103年度決算數、104年度預算數增加許多,核有未當,為撙節公帑,爰提案予以減列600萬元。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39案。
  • 39、單位名稱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項目
    管理費用─修理保養與保固費預算1,907萬9,000元。
    案由:臺灣菸酒公司截至104年8月底止閒置未使用部分之資產帳面價值共2億3,398萬3千元,包括土地2處,面積4,280.82平方公尺、帳面價值2,948萬1千元;房屋及建築4處,面積1萬8,166平方公尺,帳面價值1億9,447萬2千元;機械及設備28項,帳面價值1,003萬元,管理費用─修理保養與保固費預算1,907萬9,000元。
    據該公司說明,因進口麥芽成本較低,考量降低產品成本,善化啤酒廠及竹南啤酒廠現有製麥大樓及相關設備暫停使用,惟相關房地設施自100年6月起停止營運,迄今已逾3年,故擬凍結修理保養與保固費用500萬元,待臺灣菸酒公司提出暫停運作設備之活化措施後方得動支。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40案。
  • 40、單位名稱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營業預算
  • 項目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
    案由:臺灣菸酒公司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99年度至105年度每年度預算均高達10億元以上,105年度預算編列12億4,948萬7,000元。
    查臺灣菸酒公司99年度至103年度決算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各項目年年大多皆有調整數(流入或流出),且部分項目調整數占預算數比率甚高。如機械及設備,99年度至103年度調整數,占預算數比率最低為99年度之0.19%,最高為101年度之3.69%。其次,房屋及建築,99年度至103年度調整數,占預算數比率最低為99年度之0.19%,最高為101年度之3.69%。
    是故,雖因經營環境變遷或業務實際需要,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之各預算項目間可做調整,惟調整數占預算數比率過高,甚至超出原編列預算數,顯示該公司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部分項目預算未覈實估列,有待檢討改進。爰刪除上開預算1億5,000萬元,另凍結3億元,待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41案。
  • 41、單位名稱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營業預算
  • 項目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一般建設及設備計畫」項下「機械及設備」
  • 案由

    臺灣菸酒公司105年度「機械及設備」編列10億5,237萬6,000元,較上年度9億7,129萬6千元增加8,108萬元,其中9項設備合計4億1,328萬2千元,屬分年性項目,分2年度購置,包括硬盒包裝機汰換、冷凍工廠冷凍機組汰換、玻璃窯爐改善等相關設施,其餘為一次性項目。
    查臺灣菸酒公司多容量包裝機及附屬設備相關作業程序倒置,且違反相關規定,另罐裝包裝機及附屬設備未落實可行性評估與效益分析,致設備未及量產即閒置未用;其次,惟因未查察啤酒市場變動趨勢,於發包前亦未及時檢討採購生啤酒過濾設備之必要性,致設備安裝完成後僅使用1個月餘後,即閒置迄今逾8年。
    是故,臺灣菸酒公司每年度皆編列龐巨機械及設備預算,進行各廠設備汰換或更新,允應落實設備需求可行性評估及詳為成本效益分析,並妥適規劃各階段作業流程,以避免類此設備閒置情事再次發生。爰刪除上開預算2億元,另凍結3億元,待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42案。
    42、案由:臺灣菸酒公司帳列土地、房屋及建築、機械及設備等閒置未使用帳面價值高達2億3,398萬3,000元,要求應於6個月內提出相關活化措施,俾增進資產運用效益。
    說明:
    一、臺灣菸酒公司105年度資產負債預計表「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科目預計期末餘額512億6,922萬6千元。該公司所有之土地及建物係供菸酒生產及營業所需,惟部分生產廠房及營業據點有閒置之情形。
    二、截至104年8月底止閒置未使用部分之資產帳面價值共2億3,398萬3千元,包括土地2處,面積4,280.82平方公尺、帳面價值2,948萬1千元;房屋及建築4處,面積1萬8,166平方公尺,帳面價值1億9,447萬2千元;機械及設備28項,帳面價值1,003萬元。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43案。
    43、案由:鑒於企業之經營須時刻注意各生產部門之獲利情形及總資產報酬率與產能利用率,不斷檢討營運狀況並改善缺失,以調整產銷策略,方能提高競爭力。因此,要求臺灣菸酒公司對於經營虧損、總資產報酬率或產能利用率欠佳之生產單位,應加強調整產品結構、開發新產品、尋找訂製代工客戶、拓展外銷市場等,以有效改善其營運績效。
    說明:
    一、臺灣菸酒公司98年度至103年度酒類產品實際銷售量,除101年度達487萬餘公石外,其餘各年度則在452萬餘公石至463萬餘公石間,無明顯之成長,同期間銷售總收入由590億餘元增至754億餘元;在酒類產品銷售量未大幅成長下,隨著該公司銷售總收入增加,酒類產品銷售收入占銷售總收入比重逐年下降,同期間由58.48%降至43.58%。
    二、雖105年度酒類產品銷售收入預計較上年度預算數減少2億1,140萬元,惟預計銷售量537萬餘公石較近6年實際最高之年度銷售量(101年度)487萬餘公石,高出49萬餘公石(10.25%),故銷售量仍否達成預期,仍有質疑。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44案。
    4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預算,「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預算金額8億0,805萬9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6億6,228萬6千元,爰提案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45案。
    45、案由:鑒於「超時工作報酬」歷年決算數均未逾930萬元顯有浮編,刪減「用人費用」項下「超時工作報酬」93萬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105年度預算「用人費用」─「超時工作報酬」編列1,274萬2,000元,係超時工作報酬:應確為趕辦具有時間性重要業務者,依業務需要從嚴編列,其中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加班費最高以不超過104年度預算數為原則,相較於103年度決算數925.5萬元,成長348.7萬元,增幅達37.68%。
    二、惟依據預算中心研究成果近3年度存保公司「超時工作報酬」預算執行率平均僅約七成,無論平日、假日加班費或不休假加班費,其超時工作報酬預算均應從嚴估計編列,宜依實際業務需要編列,本年度浮編有欠妥適。
    三、爰此,本席特提案刪減「超時工作報酬」93萬元。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46案。
  • 46、單位名稱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單位預算書頁次
    35
    【 】歲入─
  • 【V】歲出一【V】減列
    2,385萬元 【 】凍結:
  • 案由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0年起,連續5年皆以「存款保險保障自新台幣150萬元提高為300萬元」為主題進行宣導。此一政策推行已歷5年,存款覆蓋率由96%提高至98.4%,實際宣導人口僅2.4%,過去宣導成效已相當充分,實無繼續宣導之必要。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尚無需要加強宣導之新政,相關廣告費用應撙節開支。「業務費用─服務費用」編列7,148萬7,000元,其中「印刷裝訂及廣告費」原列3,303萬元,提案減列2,385萬元。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 修正文字提案
  • 單位名稱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單位預算書頁次
    35
    【 】歲入一
  • 【V】歲出一【V】減列
    200萬元【 】凍結:
  • 案由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0年起,連續5年皆以「存款保險保障自新台幣150萬元提高為300萬元」為主題進行宣導。此一政策推行已歷5年,存款覆蓋率由96%提高至98.4%,實際宣導人口僅2.4%,過去宣導成效已相當充分,實無繼續宣導之必要。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尚無需要加強宣導之新政,相關廣告費用應撙節開支。「業務費用─服務費用」編列7,148萬7,000元,其中「印刷裝訂及廣告費」原列3,303萬元,提案減列200萬元。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 主席
    本案依修正文字通過。
    宣讀第47案。
    47、案由:鑒於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鑒於政府推動節能減碳政策,尤其在電子化政府(E-government),無紙化已是國際趨勢,酌刪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34萬7仟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105年預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34,750千元,係辦理政策宣導、旅行保險責任公告廣告費、業務宣導費及印刷裝訂費等,相較於103年度決算數32,517千元,成長2,233千元,增幅達6.87%。
    二、惟現今各國提倡電子化政府,藉由資訊科技,遂行內部行政機關溝通和外部民眾交流,取代傳統以大量紙張傳遞公文或進行政令宣導,相關支出應本樽節原則辦理。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修正為減列10萬元。
    宣讀第48案。
    48、案由:105年度於「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科目編列預算1,802萬4,000元,因自99年至今來專業服務費預算執行率未達三分之一,表示其專業服務費預算明顯浮編,爰建請減列802萬4,000元。
    說明:
    一、存保公司105年度於「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科目編列預算1,802萬4千元,係包括電腦軟體維護服務費、會計師及精算師公費、為履行保險責任而委任財務顧問公司辦理資產負債評估所需之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等;較104年度預算數減少50萬5千元,較103年度決算數增加1,275萬元(2.09倍)。
    二、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內,雖未規定營業基金之專業服務費編列方式,惟於作業基金中敘明專業服務費「應按本年度業務需要,核實編列」。復按存保公司105年度預算案之預算補充說明及分析亦載列:「其他各項費用: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等有關規定與本年度業務實際需求,並參酌上年度預算與以往年度決算實際支用情形,本撙節原則編列。」
    三、以近年來存保公司專業服務費之預算執行情形觀之,其執行數均未及當年度預算數之三分之一,99年度至103年度執行率分別為3.85%、3.74%、12.38%、30.63%及18.79%,各年度專業服務費實支數約介於500萬元至800萬元間,104年度截至9月底止亦僅支用342萬元,然105年度卻仍編列專業服務費達1,802萬4千元,為103年度決算數之3.42倍。
    四、存保公司所編列之專業服務費主要預計支出項目係「為履行保險責任之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以105年度為例,占其所編預算數之51.03%,然近5年度均未發生該類相關情事,致近年度專業服務費決算數遠低於預算數,顯見該公司並未按實際業務需求編列預算。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49案。
    49、案由:案由:鑒於近年專業服務費預算執行率偏低,刪減「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科目92萬6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105年預算「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科目1,802萬4千元,係包括電腦軟體維護服務費、會計師及精算師公費、為履行保險責任而委任財務顧問公司辦理資產負債評估所需之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等,相較於103年度決算數527萬4千元,增加1,275萬元,增幅達2.09倍。
    二、惟依據預算中心研究成果,近年專業服務費預算執行率偏低,宜依業務實際需要核實編列,本年度預算有欠妥適。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修正為減列50萬元。
    宣讀第50案。
  • 50、機關(單位)
    金管會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
  • 凍結項目
    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
  • 金額
    1,802萬4,000元
  • 頁次
    74
    案由:針對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1,802萬4,000元,爰請凍結500萬元。
    說明: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各年度專業服務費實支數額約介於500萬元至800萬元之間,主要支出項目為履行保險責任之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用及電腦軟體維護費用。經查99年度至103年度專業服務費之預算執行率分別為3.85%、3.74%、12.38%、30.36%和18.79%,均低於三分之一,實為偏低,顯見預算編列過寬,允宜參酌過往實際支用情形和業務需求調整額度,爰凍結50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存保公司99年度至103年度專業服務費之預、決算數情形
  • 提案人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 主席
    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51案。
    51、案由: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編列公共關係費,目的為辦理存款保險規定業務,及參與國際存款保險機構協會有關活動並加強與國際金融安全網成員經驗交流等所需。本年度編列金額,較前年度決算金額增列170萬4,000元,成長幅度高達90.6%,卻未見相關業務有相對成長之說明。「業務費用—服務費用」編列7,148萬7,000元,其中「公共關係費」原列358萬3,000元,提案減列170萬4,000元。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 修正文字提案

    案由: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編列公共關係費,目的為辦理存款保險規定業務,及參與國際存款保險機構協會有關活動並加強與國際金融安全網成員經驗交流等所需,本年度編列金額,較前年度決算金額增列170萬4,000元,成長幅度高達90.6%,卻未見相關業務有相對成長之說明。「業務費用—服務費用」編列7,148萬7,000元,其中「公共關係費」原列358萬3,000元,提案減列20萬元。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 主席
    本案修正為減列20萬元。
    宣讀第52案。
    52、案由: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雖按各類金融機構營運風險,分別訂立五級之差別費率,惟現行「存款保險費率實施方案」所定之費率,營運風險較高之金融機構(如農、漁會信用部)卻適用較低之費率,實未盡合理,除未能適切反應各類要保機構之風險差異外,亦有違公平原則。爰要求存保公司應檢討現行存款保險費率之合理性。
    說明:
    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我國辦理存款保險業務之唯一專責機構,該公司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第16條第3項及存款保險費率實施方案第5點等規定,訂定各類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之差別費率。
    二、依存款保險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存款保險費率,得依要保機構之營運風險訂定差別費率,並得視前項目標比率之達成狀況調整之。」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存款保險費率,由存保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存保公司爰依據前述規定制定「存款保險費率實施方案」。按該方案第2點規定:「要保機構之存款保險費,保額內存款按其風險指標核算之差別費率計收,保額以上存款按固定費率計收。」其第3點復規定,以「資本適足率」及「風險差別費率評等系統綜合得分」2項,作為金融機構風險分級指標項目,據以核列不同要保機構之存款保險費率。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撤案。
    現在進行交通委員會主管營業部分。宣讀第1案。
    1、案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其他郵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中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2億360萬元,相較104年度預算數1億7,192萬1千元,增加3,167萬9千元,增幅達18.4%,為有效撙節,爰提案刪減2,000萬元。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超明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2案。
    2、案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郵件運輸費─服務費用─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編列2億7,654萬7千元,相較104年度預算數2億5,068萬7千元,增加2,586萬元,為有效撙節,爰提案刪減1,000萬元。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超明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3案。
  • 3、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公司
  • 項目
    公共關係費
    案由:中華郵政公司105年度分別於「郵件處理費」、「業務費用」及「管理費用」下編列公共關係費42萬元、523萬6千元及456萬2千元,合共1,021萬8千元,均較103年度決算971萬元及104年度預算973萬元為高,不僅與行政院所訂標準未合,且在毛利率下降下反而編列較高公共關係費,其合理性待酌。除與行政院所訂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未合外,且在毛利率不如往年下,公共關係費卻不減反增,其合理性待商榷,爰刪除上開公共關係費500萬。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4案。
    4、案由:中華郵政公司105年度於「郵件處理費」、「業務費用」及「管理費用」項下分別編列「公共關係費」42萬元、523萬6千元及456萬2千元,共計1,021萬8千元,均超過103年度決算971萬元及104年度預算973萬元,未符合行政院所訂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公共關係費以不超過104年度預算數為原則,且105年度毛利率較歷年度未有顯著提升,並無增列之合理性,基於政府財政困窘應本於撙節原則,爰該項目預算減列50萬元。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5案。
    5、案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之公共關係費編列523萬6千元,相較104年度預算數354萬1千元,增加169萬5千元,增幅達47.8%,為有效撙節,爰提案刪減100萬元。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超明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6案。
    6、主決議:中華郵政公司於105年度分別於「郵件處理費」、「業務費用」及「管理費用」項下編列公共關係費共1,021萬8千元,皆高於104年度編列之公共關係費預算973萬元及103年決算數971萬元,然而近幾年中華郵政之營業收入多有變動,該公司105年度營收毛利率11.98%為近5年度次低,僅優於103年度之11.44%,但是105年度所編公共關係費,卻比前三年均高,故此提案凍結中華郵政公司105年度「郵件處理費」、「業務費用」及「管理費用」項下編列公共關係費1/2,待提出書面報告明列相關細目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吳志揚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7案。
  • 7、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公司
  • 項目
    購建郵政局所計畫
    案由:中華郵政公司105年度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原編列專案計畫─「購建郵政局所計畫」最後1年所需經費1億9,019萬4千元,包含土地3,900萬元、房屋及建築1億5,119萬4千元。本期計畫迄至104年8月底止,執行多有延宕,宜加強進度管控本期購建郵政局所計畫102年度至104年度已編預算12億3,961萬1千元,惟迄至104年8月底止,實際執行數為8億8,208萬6千元(執行率71.16%)爰刪除6千萬元,並凍結1億元,待中華郵政提出書面改善計畫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修正為減列500萬元。
    宣讀第8案。
  • 8、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公司
  • 項目
    自動化機器設備購置計畫
    案由:中華郵政公司105年度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原編列「自動化機器設備購置計畫」第4年所需經費3億4,446萬6千元,然自動化機器設備購置計畫期程4年,計畫總經費7億1,256萬6千元,然因發包作業流標,迄至104年8月底止預算累計執行率僅0.03%,及投標資格未符廠商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提起申訴,申訴案審議結果未定前,需暫停採購評選程序等因素影響,致102年度至104年度累計編列預算數3億6,810萬元,迄104年8月底止僅執行9萬5千元,爰刪除105年度預算費3億4,446萬5千元,保留1,000元。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修正為減列500萬元。
    宣讀第9案。
    9、案由:105年度中華郵政公司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項下「自動化機器設備購置計畫」編列3億4,446萬6千元凍結1/2,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中華郵政公司自動化機器設備購置計畫期程4年總經費7億1,256萬餘元,但是卻因為計畫發包作業流標,迄至104年8月底止預算執行率僅0.03%。由於參與計畫投標資格未符廠商則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提起申訴,在審議結果未定前,需暫停採購評選程序等,以於致102年度至104年度累計編列預算數3億6,810萬元,執行數僅有9萬5千元。然該公司仍於105年度仍編列「自動化機器設備購置計畫」第4年所需經費3億4,446萬6千元,故提案將105年度中華郵政公司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項下「自動化機器設備購置計畫」編列3億4,446萬6千元凍結1/2,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志揚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10案。
    10、案由:中華郵政公司105年度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編列一次性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16億8,186萬4千元,惟預算內容並未揭露擬辦理局屋修繕之局處所名稱、所欲汰換之設備種類、數量及使用年限等相關資訊,實難自預算案瞭解及評估其每年度均編列該等預算合理性及必要性,致有報載「帝寶郵局」耗資900萬元裝修情事,影響民眾觀感甚鉅。中華郵政應確實依規定,秉力求撙節、從嚴核列之原則,對非業務急需或賡續辦理之土地購置、房屋建築及設備購置,均暫緩編列,爰刪除上開計畫5億元,並凍結10億元,待中華郵政公司提出些具體執行計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彥秀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修正為減列5,000萬元。
    宣讀第11案。
    11、案由:鑑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編列「專案計畫」之「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的投資總額高達220億7,830萬7千元,分七年完成,因內政部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導致收購土地由原訂19.4公頃,縮減至17.21公頃,105年度預算案將投資額由原訂221億1822萬3千元減為220億7,830萬7千元,在投資總額僅減少0.18%下(3,991萬6千元),預計報酬率由6.27%減少為4.93%,下降1.34個百分點。故建議針對該計畫報酬率減少之原因提出書面報告,並研擬提升收益之辦法。
  • 提案人
    林俊憲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 主席
    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2案。
    12、案由:中華郵政公司郵件業務營運量呈下降趨勢,除因傳統函件收寄量受網際網路及電信科技發達之衝擊而日漸減少外,尚因包裹與快捷郵件等業務不僅未隨電子商務市場規模擴增與宅經濟發展而成長,甚至呈衰退現象所致,要求中華郵政公司應研謀擴展電子商務市場及其他待開發之市場。
    說明:
    一、中華郵政公司105年度編列郵費收入257億2,747萬9千元,較103年度決算265億7,695萬8千元,減少8億4,947萬9千元(減幅約3.20%),主要除因函件收寄量受網際網路及電信科技發達之衝擊而下滑外,且理應隨宅經濟發展而成長之包裹及快捷郵件收寄量亦不增反減,致使整體郵件業務營運值較103年度決算衰退。
    二、依據經濟部統計資料,100年度至103年度我國電子商務市場產值(B2C加計C2C),分別為5,626億元、6,605億元、7,673億元、8,909億元,3年間成長58.35%,預估105年度產值將達到1.12兆元,顯見,隨網路科技發達,傳統函件遞送業務已逐漸沒落,惟電子商務市場與宅經濟發展所創造之網購包裹與快捷郵件交寄商機正快速成長。
    三、我國電子商務市場之產值,近6年度每年均以2位數之成長率快速擴增,網購後端之包裹與快捷郵件等宅配商機勢將隨之增加,然反觀中華郵政公司近6年度郵件業務收寄量情況,101年度至105年度,不僅傳統函件收寄量因電子網路發達而逐年遞減(除103年度外),於包裹及快捷郵件收寄量部分,又未見隨電子商務市場規模擴增而有顯著成長,甚至預估105年度將較100年度衰退10.47%,相較於同期我國電子商務市場產值成長率高達100.44%,該公司郵件業務之擴展顯有不足。
  • 提案人
    許淑華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3案。
    13A、案由:全球電子商務市場蓬勃發展,據經濟部統計,100年至103年國內電子商務市場產值,從5,626億元成長至8,909億元,3年間成長率58.35%,預估105年度產值達1.12兆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1年度至105年度傳統函件收寄量逐年遞減,但是包裹及快捷郵件收寄量,卻未隨著電子商務市場規模擴增而有顯著成長,預估105年度將較100年度衰退10.47%,將成為未來營運上之困境及隱憂,中華郵政公司應正視問題,以創新思維導入經營模式,爭取當前網購、網拍業的快遞業務、或者未來新創科技商務帶動的各種形式商機,爰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該公司電子商務競爭力通盤檢討並研擬相關方案,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13B、案由: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該公司電子商務競爭力通盤檢討並研擬相關方案,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說明:
    一、郵政公司與電子商務有關之配送業務種類,除包裹、快捷業外,尚有掛號小包業務。在電子商務鄭件趫向「輕小化」,遞送時效趨向「快速到貨」下,部分交寄包裹之客戶改以掛號小包或快捷交寄,包裹業績雖成長不易,但掛號小包及快捷業務業績卻持續成長。該公司104年度及105年4月止國內包裹、快捷及掛號小包業務合計營運量分別較上年同期成長9.60%及6.28%,呈穩定成長。
    二、為有效掌握電子商務蓬勃發展所衍生之龐大配送商機,郵政公司近期擬定營運措施如下:
    (一)推展便利包、便利箱(袋)、兩岸e小包、兩岸速遞、商旅包等服務,並配合客戶需求持續開辦各項便民服務。
    (二)積極吸引國際跨境電商物流商機來臺設口,透過郵政公司辦理「貨轉郵」業務。
    (三)配合電商產業發展,持續開發滿足電商平台需求之物流服務,並規劃建置大型物流中心,透過加強前端理貨加值服務暨延伸後端配送業務,提升業務競爭力,增裕郵政整體營收。
    三、本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 主席
    第13A案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第13B案撤案。
    宣讀第14案。
    14、案由:有鑑於政府財政吃緊,需要多方開源節流,應先落實「減法原則」,制定與落實具有長期目標的核心業務。臺灣鐵路管理局105年度各項費用彙計表─服務費用─旅運費編列82,452千元,建請減列13,838千元。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修正為減列100萬元。
    宣讀第15案。
    15、案由:有鑑於政府財政吃緊,需要多方開源節流,應先落實「減法原則」,制定與落實具有長期目標的核心業務。臺灣鐵路管理局105年度各項費用彙計表─服務費用─旅運費編列82,452千元,建請減列12,838千元。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16案。
    16、案由:有鑑於政府財政吃緊,需要多方開源節流,應先落實「減法原則」,制定與落實具有長期目標的核心業務。臺灣鐵路管理局105年度各項費用彙計表─服務費用─旅運費編列82,452千元,建請減列11,838千元。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17案。
    17、案由:有鑑於政府財政吃緊,需要多方開源節流,應先落實「減法原則」,制定與落實具有長期目標的核心業務。臺灣鐵路管理局105年度各項費用彙計表─服務費用─旅運費編列82,452千元,建請減列10,838千元。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18案。
    18、案由:臺灣鐵路管理局105年度「旅運費」原列8,245萬2千元,凍結四分之一。
    說明:
    一、鑒於花蓮縣及臺東縣沒有高鐵、沒有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花東鄉親僅能依憑臺鐵做為唯一交通運具,惟每逢連續假日,火車票一開賣即就被秒殺,花東鄉親返鄉車票一票難求,交通權利被觀光遊客排擠得非常嚴重。
    二、為解決花東鄉親返鄉車票一票難求的困境,以保障花東地區鄉親「行」的基本權利,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分別於104年9月23日、105年3月7日決議,請臺灣鐵路管理局就每週五、六、日及三日以上連續假日的東部幹線臺鐵火車,其自強號車票應以身分證G、U、V及設籍宜花東民眾優先,且預購車票者,車票上應具搭車者姓名,搭車時須持身分證等證明文件,並應就前揭內容提出具體執行方案。
    三、臺灣鐵路管理局於今年端午節連續假日試辦身分證U、V購買火車票,為解決花東鄉親返鄉一票難求的問題踏出第一步。惟該試辦專案僅限二個車次,且未將設籍花東地區民眾納入試辦範圍,實為不足之處。
    四、爰要求臺灣鐵路管理局105年度「旅運費」原列8,245萬2千元,凍結四分之一,俟臺灣鐵路管理局於中秋連假擴大開放身分證U、V及設籍花東地區民眾可購買火車票,並開放先網路訂票,乘客得至台鐵局各車站或郵局核對身分證及取票之具體方案,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林德福
  • 修正文字提案

    臺灣鐵路管理局105年度「旅運費」原列8245萬2千元,凍結十分之一。
    說明:
    一、鑒於花蓮縣及臺東縣沒有高鐵、沒有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花東鄉親僅能依憑臺鐵做為唯一交通運具,惟每逢連續假日,火車票一開賣即就被秒殺,花東鄉親返鄉車票一票難求,交通權利被觀光遊客排擠得非常嚴重。
    二、為解決花東鄉親返鄉車票一票難求的困境,以保障花東地區鄉親「行」的基本權利,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分別於104年9月23日、105年3月7日決議,請臺灣鐵路管理局就每週五、六、日及三日以上連續假日的東部幹線臺鐵火車,其自強號車票應以身分證G、U、V及設籍宜花東民眾優先,且預購車票者,車票上應具搭車者姓名,搭車時須持身分證等證明文件,並應就前揭內容提出具體執行方案。
    三、臺灣鐵路管理局於今年端午節連續假日試辦身分證U、V購買火車票,為解決花東鄉親返鄉一票難求的問題踏出第一步。惟該試辦專案僅限二個車次,且未將設籍花東地區民眾納入試辦範圍,實為不足之處。
    四、爰要求臺灣鐵路管理局105年度「旅運費」原列8,245萬2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臺灣鐵路管理局於中秋連假擴大開放身分證U、V及設籍花東地區民眾可購買火車票,並開放先網路訂票,乘客得至台鐵局各車站或郵局核對身分證及取票之具體方案,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為凍結十分之一,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9案。
    19、案由:台鐵局105年度於預算編列「專業服務費」2億6,103萬6千元,較104年度預算數減少474萬1千元,惟較103年度決算數增加9,013萬6千元,經查臺鐵局專業服務費自103年度起,預算編列數大幅增加,均超過2億6,000萬元。惟觀察近3年度實際執行情形,除101年度執行率為8成外,其餘兩年度執行率均低於八成,且預決算數差異數均超逾2千萬元,其中103年度更高達9,688萬5千元,預算容有寬列。臺鐵局所編專業服務費,項目包括法律事務費、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講課鐘點及稿費、委託調查研究費、委託檢驗試驗費、教育訓練費、電腦軟體服務費與保警及保全費用。分析102年度及103年度專業服務費執行率低於八成之原因,主係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與委託調查研究費之執行率均未達四成所致。其中具可規劃預期性之委託調查研究費預算編列數僅次於保警及保全費用,分占102年度及103年度專業服務費預算數之31.51%及34.63%,惟其執行率卻僅三成餘,預決算差異數高達3,991萬3千元及6,395萬9千元。綜上,建議酌予刪減1億元。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修正為減列1,000萬元。
    宣讀第20案。
    20、案由:臺鐵局105年度預算案原編列專業服務費2億6,103萬6千元,唯近年度專業服務費執行率不高,且預決算差異數甚巨,除101年度執行率為85.86%外,其餘兩年度執行率均低於八成,且預決算數差異數均超逾2千萬元,其中103年度更高達9,688萬5千元(詳附表1),預算容有寬列。爰此減列上開預算6千萬,並凍結1億元,待臺鐵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21案。
  • 21、機關(單位)名稱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單位:新臺幣千元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22案。
    22、交通部主管【臺灣鐵路管理局】105年度預算「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科目預算金額597,445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上一年度決算數477,205千元,爰提案刪減20%後,再行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23案。
    23、案由:鑒於政府推動節能減碳政策,尤其在電子化政府(E-government),無紙化已是國際趨勢,刪減台灣鐵路管理局業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60萬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台灣鐵路管理局業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細項說明,此項105年預算數合計為131萬2千元,相較於103年決算數59萬6千元,增加71萬6千元,增幅達120%。究其細項包含印刷裝訂費(報表、文件資料、影印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等,其中印刷裝訂費就高達65萬9千元,佔全額50%,相較於104年印刷裝訂費12萬元8千元,增加53萬1千元。
    二、然現今各國提倡電子化政府,藉由資訊科技,遂行內部行政機關溝通和外部民眾交流,取代傳統以大量紙張傳遞公文或進行政令宣導。且2015年聯合國氣候高峰會(COP21)甫舉行完畢,通過了巴黎協議以取代京都議定書。台灣雖非締約國,但在世界貿易出口排名歷年皆為20名以內,不能置身於國際義務之外,故應從公部門本身落實節能省碳政策,力行無紙化之目標。
    三、爰此,建議刪減台灣鐵路管理局業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60萬元。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24案。
    24、鑒於國際原油價格自2014年至今已降幅達35%,刪除台灣鐵路管理局業務費用─使用材料費20萬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2014年國際原油平均價格約為95元,2016年約為35元,跌幅達36%,促使國內油價下跌,使用汽油之成本降低。
    二、台灣鐵路管理局業務費用─使用材料項目細項說明指出此項為支出公務車輛用油之費用,預算達27萬元。相較去年預算7萬元多出近4倍,在汽油成本降低且無增購公務車輛情況下,此項目顯有浮編之餘,提議刪除20萬元。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照案通過。
    第25案保留處理。
    第26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27案。
  • 27、預算名稱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附屬單位預算
  • 【 】收入 【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
    p.49
  • 業務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站務費用─服務費用
  • 本年度預算數
    1,053,368千元
  • 建議【】刪減
     【V】凍結:一千萬元
    案由:凍結「站務費用─服務費用」一千萬元,俟交通部鐵路局擬定「外籍移工友善服務方案」,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國內外籍勞工人數已逼近60萬大關,人數眾多,已成為國內新興族群。移工休假時多半利用公共運輸(鐵路、捷運、客運)來南北往,各地火車站周邊遂成為移工假日聚集地。
    2.鑒於外籍勞工普遍利用鐵路運輸,惟目前各地車站缺乏東南亞語系之乘車導引、購票導引、注意事項宣導等友善服務,爰提案凍結「站務費用─服務費用」一千萬元,俟交通部鐵路局擬定「外籍移工友善服務方案」,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改為書面報告。
    宣讀第28案。
    28、臺鐵局105年度預算案於「維持費用」下編列交通及運輸設備修護費4億6,375萬9千元,建請凍結1/4,待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臺鐵局105年度預算案於「維持費用」下編列交通及運輸設備修護費4億6,375萬9千元,另編列「行車費用」63億7,483萬元。
    二、依鐵路運送規則第8條第1項:「鐵路機構應依旅客列車時刻表運轉列車。但因天災、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在此限。」且鐵路法第56條之1第1項及第56條之2第1項亦規定,鐵路機構應負責鐵路相關設施、車輛及設備之檢修維護,復據同法第56條之3第1項:「鐵路機構應確保鐵路行車之安全。」準此,臺鐵局應妥為檢修維護並使車輛及運轉裝置正常運作,以確保行車安全及列車通行暢順,將旅客安全準時送達。
    三、按臺鐵局101年度至104年8月間行車異常事件,除103年度略減26件外,其餘年度均較前一年度增加,且遠高於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鐵公司)行車異常件數。究其原因,多為車輛故障及運轉保安裝置故障所致,以104年度截至8月之行車異常事件為例,車輛故障件數占49.59%,運轉保安裝置故障件數占18.36%,合計約67.95%,顯示臺鐵局內部因素導致行車異常事件比率頗高,容有檢討之必要。
    四、為期將旅客安全準時送達,臺鐵局應妥為檢修並運作相關設備(施),以維護旅客權益。邇來行車異常事件逐年遞增,究其原因,多屬車輛及運轉保安裝置故障等內部因素所致,確有檢討之必要,應立即研謀改善,俾使行車安全及通行暢順。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29案。
    29、案由:臺鐵局105年度原編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經費115億6,635萬6千元,其中包括7項繼續性專案計畫、18項分年性與10項一次性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臺鐵局截至103年度累計預算執行率低於八成之專案計畫,計有「高雄機廠遷建潮州及原有廠址開發計畫」、「高雄鐵路地下化延伸鳳山計畫─臺鐵局工程配合款」、「花東線鐵路瓶頸路段雙軌化暨全線電氣化計畫」、「臺鐵高雄─屏東潮州捷運化建設計畫─臺鐵局工程配合款」、「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臺鐵局工程配合款」及「員林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臺鐵局工程配合款」等6項專案計畫,該等計畫累計預算執行率介於17.24%~60%間,執行效率低落,有違國人對鐵道建設之需求與期待。爰刪除上開預算30億,並凍結30億,待臺鐵局提出改計畫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撤案。
    宣讀第30案。
    30、案由:有鑑於臺灣鐵路管理局為加強防災防護措施,與確保行車安全,推動「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104-109年)」,本年度編列46億9,300萬元。依據臺灣鐵路管理局統計數據,104年度行車事故共618件,以行車異常事件為大宗(529件),占整體事故原因85%。其中行車異常原因又以車輛故障(263件)、運轉保安運轉裝置故障(103件)最多。顯見臺灣鐵路管理局在系統管控、設備檢修及維護上有檢討之必要,允宜研謀改善,以保障旅客權益,俾使行車安全。爰此,凍結該項預算20%,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行車異常事故降低之改善計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俊憲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 主席
    本案改為書面報告。
    宣讀第31案。
    31、案由:臺灣鐵路管理局「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104-113年)」總預算高達997億3,000萬元。其中105年度編列14億1,000萬元,資金來源係由政府投資全額負擔。經查:臺灣鐵路管理局目前人力短缺,報到後留職率不足八成,恐目前人力不足以負荷運量。又查今年4月14日,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偵察發現,有鐵路局某電務段辦理火車電務工程時,涉嫌圖利廠商,不僅以舊充新、偷工減料、驗收不實,涉案人員、地點甚多,嚴重影響民眾權益及行車安全。爰凍結該項預算20%,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人力補足與提高留職率計畫、該案車輛採購標案期程與內部防弊措施檢討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俊憲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 主席
    本案改為書面報告。
    宣讀第32案。
    32、案由: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票務系統整合再造計畫」,105年度預算案於分年性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下賡續編列1億5,601萬4千元,建請凍結1/4,待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臺鐵局105年度預算案編列客運收入184億4,969萬元;另為改善與強化票務系統,該局辦理「票務系統整合再造計畫」,期程為102年至108年,總金額10億7,356萬元,105年度預算案於分年性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下賡續編列1億5,601萬4千元。
    二、鑒於火車為我國本島其他地區往來花東地區之主要交通工具,加之花東地區觀光旅遊日盛,致黃牛票事件時有所聞,迭有一票難求之議。臺鐵局為改善訂票黃牛等異常情形,自97年起與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下稱鐵路警察局)成立「淨網專案」,以查察異常訂票行為。詢據鐵路警察局略以,異常訂票之犯罪手法包括,多人冒用單一身分證字號訂購多張火車票、利用訂票系統漏洞並破解其身分證號碼限制大量訂購車票、以公用IP冒名訂票、花蓮地區藝品店以非法程式訂購壟斷車票、取得陸客團專車車票後以空賣空加價牟利、臉書或網拍賣票、團體程式訂票等。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 主席
    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33案。
    33、主決議
    臺灣鐵路管理局下列「票務系統整合再造計畫(102-108年)」總預算10億7,356萬,本年度膺續編列1億5,601萬。不肖業者利用虛擬身份證大量訂購花東車票,轉以高價售出。導致臺鐵對號列車車票一票難求,嚴重影響民眾乘車權益。經查,鐵路警察局104年度1至8月異常訂票查獲張數,高達189萬張,遠高於103年度整年度查獲異常訂票張數(103萬張)。爰此,臺鐵應持續加強與鐵路警察局合作之「淨網專案」,改進現行票務系統外,尚須研謀改善,且「票務系統整合再造計畫」預計於108年完成,是否足以因應目前訂票問題。除需積極執行外,臺鐵局應落實監督並要求廠商針對現行票務問題提出因應,以徹底解決一票難求之困境,杜絕不當訂票問題,並於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俊憲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 主席
    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34案。
User Info
蘇嘉全
性別
黨籍
民主進步黨
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