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附件一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1款 稅課收入
    第1項 財政部原列1兆4,593億1,000萬元,增列100億元(含第5目「證券交易稅」88億8,180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改列為1兆4,693億1,000萬元。
  •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財政部於106年度單位預算案歲入項目,編列稅課收入總計1兆4,593億1,000萬元。查該金額之編列說明,於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及主要附表」冊中,僅列出包含所得稅8,173億2,200萬元、營業稅2,154億9,200萬元、貨物稅1,675億3,300萬元,及關稅1,153億元。並未就上述稅課收入金額之估算方式詳加敘明,於資訊揭露程度顯有不足。
    爰要求財政部協調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7年度起,每年度編列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針對歲入來源別稅課收入項目,須於「總說明及主要附表」該冊章節「參、總預算案籌編過程及主要內容」中,主動揭露各稅金額估算方式。
  • 提案人
    王榮璋 施義芳 江永昌 羅明才 邱泰源 
    (二)財政部五區國稅局106年度預算案,中央政府稅課收入編列「遺產及贈與稅」125.16億元(遺產稅75.10億元、贈與稅50.06億元)。新政府為籌措長照財源,擬調增遺產及贈與稅作為長照特種基金財源。今年上半年遺贈稅實徵淨額直逼200億元,刷新近5年紀錄,主要為遺產稅有大案增加,贈與稅增加,是因遺贈稅率擬調整而有增加趨勢,表示高資產族群早已完成布局及節稅規劃,顯與目前設算以遺贈稅挹注長照的稅基有極大出入。財政部應針對以提高遺贈稅率來挹注長照特種基金,其實質稅收效益進行評估,並將相關資料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三)近年來夜店消費逐漸形成一股時尚休閒風潮,營業時間常見門庭若市,人聲鼎沸;惟依據財政部賦稅署統計,平均每家夜店的繳稅數在50萬元到63萬元間,與國人對於夜店高消費場所的印象有甚大差距。建議提高台北市國稅局106年度「營業稅」稅課收入分配預算數1,000萬元,藉以督促台北國稅局加強稽徵,並積極查察夜店適法應納稅額。
  • 提案人
    施義芳 江永昌 王榮璋 余宛如 邱泰源 羅明才 
    (四)財政部五區國稅局106年度預算案,中央政府稅課收入編列「營業稅」2,154.92億元。惟我國對於跨境電商業者未要求其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造成跨境電商業者在國內銷售勞務未核課稅捐,財政部應儘速研議解決方案,明定跨境利用網路銷售勞務予我國買受人之外國營利事業,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以增加營業稅收及符合租稅公平。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6項 主計總處,無列數。
    第57項 審計部,無列數。
    第58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73項 財政部8千元,照列。
    第74項 國庫署20萬元,照列。
    第75項 賦稅署,無列數。
    第76項 臺北國稅局18億5,239萬3千元,照列。
    第77項 高雄國稅局5億4,760萬1千元,照列。
    第78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18億5,428萬1千元,照列。
    第79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1億7,927萬5千元,照列。
    第80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5億0,273萬7千元,照列。
    第81項 關務署及所屬3億2,915萬2千元,照列。
    第82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83項 財政資訊中心1萬元,照列。
    第200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201項 銀行局,無列數。
    第202項 證券期貨局,無列數。
    第203項 保險局,無列數。
    第204項 檢查局,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6項 主計總處20萬元,照列。
    第63項 財政部15萬元,照列。
    第64項 國庫署4,701萬元,照列。
    第65項 賦稅署74萬9千元,照列。
    第66項 臺北國稅局1億6,042萬2千元,照列。
    第67項 高雄國稅局4,433萬9千元,照列。
    第68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7,644萬8千元,照列。
    第69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5,191萬2千元,照列。
    第70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2,443萬9千元,照列。
    第71項 關務署及所屬2億8,062萬5千元,照列。
    第72項 財政資訊中心3,055萬1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7項 主計總處42萬8千元,照列。
    第68項 審計部6萬7千元,照列。
    第69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2萬5千元,照列。
    第70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71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1千元,照列。
    第72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6千元,照列。
    第73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2千元,照列。
    第74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1千元,照列。
    第89項 財政部87億0,053萬7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財政部106年度預算案,歲入預算編列「財產售價─有價證券售價」及「投資收回─投資資本收回」,主要係出售中央政府持有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收入計47億元、出售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收入計40億元。政府釋出持股若僅係為挹注年度之歲入歲出差短,將僅能獲得一次性之收入,卻犧牲國家未來持續、穩定之財源。爰請財政部提出詳細釋股效益評估提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並在106政府年度決算收支獲平衡之前提下,合庫金控及兆豐金控免釋股,釋股對象以政府四大基金為限,釋股費用併同調整。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盧秀燕 羅明才 
    (二)財政部於106年度單位預算案歲入項目編列兩筆金額,皆為出售兆豐金融控股公司股票之收入,分別為有價證券售價24億元及投資資本收回16億元,合計40億元。
    查該兩筆金額之編列,係依循以往年度慣例,以編列釋股收入之方式,挹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歲入差短。立法院104年度曾做成決議,要求財政部對釋股收入未執行部分於年終時不再辦理保留,以免造成收入虛列。且兆豐銀行於105年初遭美國紐約州金融署裁罰,財政部竟於105年8月方獲知此事,顯示財政部公股管理業務亟待加強。
    爰要求財政部檢討兆豐金融控股公司釋股收入共兩筆歲入項目編列之妥適性,並修正「財政部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以加強公股股權管理。
  • 提案人
    王榮璋 施義芳 江永昌 邱泰源 
    第90項 國庫署1萬元,照列。
    第91項 賦稅署27萬9千元,照列。
    第92項 臺北國稅局165萬3千元,照列。
    第93項 高雄國稅局107萬6千元,照列。
    第94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95萬1千元,照列。
    第95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65萬9千元,照列。
    第96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110萬3千元,照列。
    第97項 關務署及所屬172萬8千元,照列。
    第98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251億8,255萬6千元,照列。
    第99項 財政資訊中心80萬元,照列。
    第220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6萬元,照列。
    第221項 銀行局3萬9千元,照列。
    第222項 證券期貨局4千元,照列。
    第223項 保險局3千元,照列。
    第224項 檢查局1萬5千元,照列。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1項 行政院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原列1,800億6,232萬7千元(係中央銀行股息紅利繳庫數),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鑑於中央銀行繳庫盈餘連續9年高達新台幣1,800億元,占中央政府歲入比率,104年度高達9.6%,中央銀行外匯孳息收入易受國際金融市場的影響,目前歐元、日圓存款及公債殖利率又呈負數,而且中央銀行曾於76年至79年間無盈餘繳庫。因此為健全財政,政府歲入不宜過度仰賴中央銀行盈餘繳庫。
  • 提案人
    賴士葆 曾銘宗 費鴻泰 盧秀燕 羅明才 
    第5項 財政部原列110億2,877萬5千元,除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第1節「股息紅利繳庫」增列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息紅利2,497萬2千元外,第1目、第2目均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另第3目「投資收益」第1節「投資股息紅利」增列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利1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0億5,374萬8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財政部106年度預算案,歲入預算編列「投資收益─投資股息紅利」,其中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利14億6,309萬6千元,較上年度增列1億9,431萬7千元。惟兆豐銀行紐約分行105年因涉嫌違反美國銀行保密法及反洗錢法遭罰1.8億美元,該筆罰款如按現行股權比率換算,政府估計損失14.59億元,其中財政部約損失4.79億元,且罰款金額重大恐侵蝕兆豐金控獲利,財政部對於投資收益的預估是否過於樂觀。爰建請財政部核實重新計算兆豐金控投資收益,並將結果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二)查財政部轉投資事業中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公股銀行(以下簡稱兆豐金控、第一金控、華南金控及台灣企銀)或因內控制度不健全、或因內部稽核不落實,近年冒貸、盜領及罰款等情事層出不窮,導致公股權益受損,如:兆豐金控於105年2月及8月分別發生假美鈔案及寧波分行、紐約分行罰款案,損失及罰款金額約58億元。華南金控於103年至104年間發現疑似以人頭申請房貸情形,損失及罰款金額約6,400萬元。第一金控於105年7月間發生駭客入侵提款機軟體盜領8,327萬元,實際金額579萬元。台灣企銀於104年3月間發現行員盜用分行及客戶印章之冒貸案,罰款金額為400萬元。以上案件合計損失及罰款金額近達60億元。另兩家未上市公股銀行台灣銀行及土地銀行資本適足率不足,皆出現龐大的第一類資本缺口,且權益報酬率及資產報酬率長期遠低於其他同業,顯示兩家公務體系銀行營運缺乏效益。
    鑑於目前財政部對公股股權之管理著重於負責人、總經理及董監事之核派,並未落實董監事參與公司經營,重大事件亦未確實及時通報,以致近年部分公股銀行治理欠佳、營運績效低落,冒貸、盜領及罰款等情事頻傳,損失及罰款數額高達60億元,損及公股權益,動搖民眾對公股銀行之信任,財政部應就強化管理、有效監督董事會功能及訂定重大事件之通報機制,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並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以維護公股權益。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江永昌 王榮璋 余宛如 邱泰源 施義芳 
    第6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原列3億5,234萬7千元(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息紅利繳庫數),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12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列7億2,248萬2千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6款 捐獻及贈與收入
    第1項 國庫署,無列數。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7項 主計總處74萬元,照列。
    第66項 審計部61萬7千元,照列。
    第67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8千元,照列。
    第68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8千元,照列。
    第69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70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71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1萬7千元,照列。
    第86項 財政部3億6,520萬8千元,照列。
    第87項 國庫署29億8,930萬3千元,照列。
    第88項 賦稅署3,598萬7千元,照列。
    第89項 臺北國稅局2億5,298萬3千元,照列。
    第90項 高雄國稅局4,484萬4千元,照列。
    第91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1億2,852萬4千元,照列。
    第92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2,844萬7千元,照列。
    第93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2,264萬5千元,照列。
    第94項 關務署及所屬2,020萬5千元,照列。
    第95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2億7,438萬7千元,照列。
    第96項 財政資訊中心8千元,照列。
    第218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萬7千元,照列。
    第219項 銀行局20萬2千元,照列。
    第220項 證券期貨局18萬元,照列。
    第221項 保險局8萬元,照列。
    第222項 檢查局,無列數。
    二、歲出部分
  • 通過決議1項

    (一)為節能減碳、節約紙張及影印相關經費並配合未來數位化趨勢來臨,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審計部於半年內,檢討現行相關帳冊、報帳單據、發票等紙本之運作方式,提出無紙化時代、數位化趨勢來臨之相關配套方案,並報立法院備查。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費鴻泰 王榮璋 賴士葆 羅明才 盧秀燕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2項 主計總處原列13億8,219萬元,減列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之業務費5萬元、第6目「國勢普查業務」之業務費200萬元(含「辦理工業及服務業普查」100萬元、「辦理人口及住宅普查」50萬元、「人力資源及專案調查」50萬元)、第8目「主計資訊業務」之資訊服務費100萬元、第9目「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其他設備」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200萬元,共計減列50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億7,714萬元。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退休退職人員年終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行政院主計總處於第2款第2項第1目「一般行政」之「人員維持」編列7億8,777萬9千元,其中「獎金」原列1億0,890萬3千元,內屬年終慰問金原列63萬1千元,提案減列63萬1千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王榮璋 
    (二)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行政院主計總處於第2款第2項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180萬6千元,其中「獎勵及慰問」原列159萬元,提案減列159萬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王榮璋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106年度預算案「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其他設備」編列3,380萬元,主要係為強化主計資訊集中維運平台運算所需軟硬體資源及備援措施、更新網路架構、建置IPV6通訊環境、強化資訊安全防護軟硬體及精進主計服務網站暨行動化應用服務等。惟未於預算書中完整提供相關規劃內容,爰刪減「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其他設備」科目預算二分之一後,再凍結二分之一,待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羅明才 
  • 本項通過決議21項

    (一)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之利用,而行政院主計總處未敘明至國外考察之相關詳細成果,存在浪費公帑之虞。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8億2,175萬6千元、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編列382萬6千元、第3目「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編列187萬元、第5目「綜合統計業務」編列2,979萬6千元及第8目「主計資訊業務」編列8,130萬9千元,其中所屬「國外旅費」編列79萬4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過去會議成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王榮璋 盧秀燕 江永昌 
    (二)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之利用,而行政院主計總處卻於其他業務租金中影印機租金較前1年度增加,且未敘明其緣由。第1目「一般行政」、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第5目「綜合統計業務」及第8目「主計資訊業務」,其中「其他業務租金」加總原列201萬6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影印機租用及使用現況暨租金增加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王榮璋 江永昌 盧秀燕 
    (三)針對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費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編列預算支用,已違反法律規定一事,有鑑於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保留地禁伐補償事宜,由「行政院」編列預算,交「執行機關」辦理,及同法第2條規定執行機關為「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故禁伐補償預算不應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再者,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土地及自然資源,受限制所生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而森林法的主管機關係農委會,故禁伐補償預算不應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第三,依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4目規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係「凡付出仍可收回」的作業基金,惟禁伐補償金卻是「一旦支出便無法回收」,其支用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顯已違反預算法規定。第四,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8條規定「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惟禁伐補償是法律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保留地,給予的損失補償,其性質非屬促進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故禁伐補償預算編列支用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係有違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爰此,行政院主計總處106年度預算歲出部分第2項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編列8億2,175萬6千元,扣除人事費後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就禁伐補償金預算應編列於行政院或編列於執行機關農委會林務局,並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已編列禁伐補償金16.5億元研議如何撥補予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提出專案報告並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盧秀燕 羅明才 費鴻泰 曾銘宗 鄭天財 
    (四)行政院主計總處106年度預算案「會計及決算業務」業務計畫編列221萬1千元,係為促使各機關會計事務之處理,以掌握各機關預算執行情況。惟依據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央政府104年度歲出資本門預算執行率83.15%,更有12個機關歲出資本門預算執行率未達八成。爰凍結「會計及決算業務」預算五分之一,待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落實預算之籌編及執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羅明才 
    (五)針對行政院主計總處106年度編列預算中「國民幸福指數」相關預算共編列130萬元,卻無法對行政措施與預算有實質幫助,爰全數凍結。於中央政府總預算三讀前,若預算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則該項預算予以刪除。
  • 提案人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施義芳    賴士葆 盧秀燕 羅明才 曾銘宗 費鴻泰 黃國昌 王榮璋 余宛如 
    (六)行政院主計總處106年度預算案於「綜合統計業務」工作計畫項下之綠色國民所得統計,預算100萬4千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施義芳 余宛如 盧秀燕 
    (七)行政院主計總處106年度預算案「主計資訊業務─經費結報及薪資管理系統建置與維護」計畫,主要係配合行政院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之目的,針對機關經費結報作業規劃建置相關資訊系統,自106至109年度分4年辦理,106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2,630萬元。惟目前各機關有的已開發相關系統,為避免重複建置造成資源浪費,爰凍結「主計資訊業務─經費結報及薪資管理系統建置與維護」科目預算五分之一,待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羅明才 
    (八)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之利用,而行政院主計總處設備及投資費用內系統開發費去年已編列高額之增修費用,今年度不但持續編列,亦有金額更高之情事,其必要性與效益性有待斟酌。第9目第3節「其他設備」之「設備及投資」編列8,764萬3千元,其中「系統開發費」編列7,885萬6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必要性說明報告暨改進可能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王榮璋 江永昌 
    (九)行政院主計總處自2006年起依據國際勞工組織、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之定義,編製「社會安全收支統計」,結合家庭收支調查統計,深入分析社會給付對各類家庭所得分配影響情形,對於社會福利支出的成效評估極具參考價值,相關成果獲收錄於2009年OECD出版之「亞太版社會指標總覽」創刊號。
    由於該統計自2010年起因相關人力投入辦理國民幸福指數而停編,原有2000年至2009年統計資料亦自主計總處網站下架,原先建立「社會安全收支統計資料庫」之資料累積已然中斷。
    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應於106年度起重行編製社會安全收支統計,並謀求合適方法儘速將停編年度之資料登錄於社會安全收支統計資料庫。
  • 提案人
    王榮璋 陳賴素美 江永昌    余宛如 施義芳 盧秀燕 羅明才 
    (十)經查多項特種基金沒有法源依據,106年度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部分,15個營業基金,其中6個沒有法律規定;作業基金部分,79個基金,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其中17個作業基金沒有法律規定;特別收入基金部分,25個基金,28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其中10個基金沒有法律規定。
    另依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各基金104年度221項主要營運(業務)計畫執行結果,未達預計目標者共150項,占67.87%;其中有包括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原住民經濟產業貸款信用保證業務」等4項計畫未予執行,有包括營建建設基金「貸款目標」等8項計畫之執行率均未達三成,有違各該基金之設立目的與績效達成。
    鑑於特種基金無專法管理,致使不利監督亦恐引發資金調度之風險,且基金計畫未達標者超過一半,甚至有計畫未予執行,部分非營業特種基金計畫之執行率未及三成,行政院主計總處應檢討並提出各基金之資源運用效率及存續必要之報告,並研議以專法管理,以提升整體營運效能。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施義芳 余宛如 羅明才 盧秀燕 
    (十一)近年來中央政府歲出賸餘數過高,顯示政府資源未做合理配置與有效運用,影響政府施政效能及資源分配效率,惟行政院主計總處卻未能加強督考,作為甚為消極,爰要求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改善報告。
  • 提案人
    施義芳 王榮璋 江永昌 余宛如 陳賴素美 盧秀燕 羅明才    
    (十二)查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訂定之目的主要在抑制公務車輛膨脹、撙節經費,而其替代性之租賃行為亦應本撙節原則;惟中央政府總預算每年雖訂定編製作業手冊,卻未核實監督各單位租賃車輛之租車成本;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就中央政府租賃公務車輛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施義芳 王榮璋 江永昌 余宛如 陳賴素美 盧秀燕 羅明才    
    (十三)查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累計短絀已逾620億元,而其支出僅能仰賴舉債支應及政府經費挹注,基金存續之合理性亟待評估;主計總處下設有基金預算處,職司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審議與執行監督等,實應審慎評估特種基金設置及存續之必要性;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就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存續等事宜,會同財政部研擬改善措施,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施義芳 王榮璋 江永昌 余宛如 陳賴素美 盧秀燕 羅明才    
    (十四)自101年度起,行政院陸續修正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低收入戶家庭生活補助、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低收入戶就學生活補助等六項社會福利津貼之法規,增訂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每4年定期公告調整發放標準。
    查101年度所需經費係依據100年12月2日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會議結論,以當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刪減0.85%額度為財源,不足之數由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除102至104年度援例辦理,105年度衛生福利部參照104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100年上漲3.65%為基礎,再度調高6項社福津貼發放標準,新增經費亦由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支應。
    然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6條之1規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以總額6%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應供為支應受分配地方政府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依實際情形分配之。社會福利津貼固然有其必要性,但並非天災等緊急事項,亦為可預期之固定支出,以101至104年度支出情形分析,社福津貼調整經費每年約需70億元,但特別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不過140多億元,占比超過50%已令其支出結構僵化,恐影響未來緊急事項發生時支應餘裕。
    爰此,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會同衛生福利部檢討相關經費編列情形,將6項社會福利津貼調增發放標準所需金額,回歸一般性補助款設算社會福利補助經費,俾利特別統籌分配稅款運用於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
  • 提案人
    王榮璋 陳賴素美 江永昌    余宛如 施義芳 
    (十五)為落實地方制度法規定社會福利為地方自治事項,並給予地方政府財政自主空間,自90年度起行政院將原本由內政部編列預算的逐案逐項補助,改由主計總處依公式設算後直接撥付。
    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總額由90年度128億元持續成長至105年度275億元,獲配對象亦由原台灣省各縣市,擴大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然而設算公式雖有考慮地方政府財政能力分級,但設算指標(身心障礙人數、生活補助人次、教養費金額,低收入戶家庭及兒童生活補助人次戶次、就學生活補助人次、以工代賑人次,以及兒童、青少年、老人、婦女等人數)多為福利人口統計數據,因此地方政府獲配金額與轄區人口數呈現正相關,影響設算經費向直轄市集中,顯與一般性補助款謀求全國各區域平衡發展之精神不符。
    此外,主計總處訂有「中央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處理原則」,由衛生福利部選定若干項目,要求地方政府優先編足經費,形同於設算制度中劃設租界,明顯與錢權下放之目的有違;亦有連江縣政府為爭取中央各類補助經費總額之極大化,刻意要求社會福利補助經費採固定額度而非依公式設算,嚴重影響民眾權益之案例。
    爰此,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應於網站公告歷年社會福利補助經費設算表,並進行專案研究評估設算制度運用於社會福利領域的成效。前述事項應於1年內完成,並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提案人
    王榮璋 陳賴素美 江永昌    余宛如 施義芳 
    (十六)行政院主計總處辦理之受僱員工薪資調查,每月公布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人數、薪資、工時等重要資訊,亦有統計年報分析,極具參考價值。
    由於平均數易受極端值影響,各界早有呼籲應公布薪資中位數資料,以還原其貌。該調查之表式於受僱員工薪資資料,雖有區分經常性薪資、加班費,及年節獎金、員工紅利、調薪差額等其他非經常性薪資,但僅要求受訪單位填具發放薪資總額,再除以在職人數得出薪資平均值,是以缺乏薪資中位數資料。
    有關薪資中位數相關研究,主計總處於100年1月撰擬「薪資統計員工特性及差異之研究」,運用「受僱員工薪資調查」之人數及薪資為基準,輔以「人力運用調查」員工特性別統計資料,試行編算受僱員工特性別之經常性薪資水準,以初探各行業、職業間以及員工特徵之薪資集中趨勢與分配情形。該研究除發布94至98年度受僱員工各項特性別之薪資中位數,亦獲致數項重要結論,包括:平均數之敏感度較高,易受極端值或景氣波動影響;受僱員工低薪比重偏高,使薪資分布情形多呈現右偏型態。
    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評估編製方法及其資料穩定性,自106年度起,除按月發布薪資平均數外,應每年度公布薪資中位數資料,並研議按季發布薪資中位數資料之方式。
  • 提案人
    王榮璋 陳賴素美 江永昌    余宛如 施義芳 盧秀燕 
    (十七)有鑑於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審議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項及第六點已明確律定,總工程建造經費在5千萬元以上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部分之計畫,應先提報主管機關審議,惟在106年度預算審查中,發現有機關未經此程序核定,即已編列106年度預算,明顯已違反預算法作業程序,而主計總處在彙編各單位預算時,亦未依法將其剔除,善盡職權。有鑑於此,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爾後全面清查並予剔除,避免類似情事發生。
  • 提案人
    賴士葆 盧秀燕 曾銘宗 費鴻泰 羅明才 
    (十八)有鑑於各單位預算書表多年仍以紙本送交立法院各委員辦公室進行審查,但在委員通盤審視比較各部會相同科目之預算時,卻只能以人工方式逐一累加彙整評估,除耗費人力因素外,尚不符審核需求,在雲端資訊化的時代,預算書表內資料仍僅以人工查詢方式明顯不符實際需求。有鑑於此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7年會計年度預算審議前,應將各單位預算書表資訊化,研議建立資訊查詢系統以增加委員審核的準確性及便利性。
  • 提案人
    賴士葆 
  • 連署人
    盧秀燕 曾銘宗 費鴻泰 羅明才 
    (十九)依災害防救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預算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之限制。」,我國在災害防救預算編列上,各機關應遵循移緩濟急原則調度預算,各機關應確實檢討現有預算資源,若仍有不足時才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追加預算或提出特別預算。然而觀諸過往,災害防救經費多以追加預算或及特別預算進行,而該些費用再以舉債支應,由88年至今舉債費用高達5,311億元,對國家財政已造成極大的負擔,爰此,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日後災害防救預算經費動支第二預備金或辦理追加預算時,應要求動支機關說明及公告可供挪用的移緩濟急數額,始得動支第二預備金或辦理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
  • 提案人
    黃國昌 江永昌 王榮璋 
    (二十)查行政院主計總處現行公布受僱員工薪資平均有二種方式,一為每月例行性公布之「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薪資統計,另一為每年度編印之「人力運用調查」內就年齡、婚姻狀況、教育程度、行業別……等敘明各分類平均薪資。
    據「人力運用調查報告」所發布之統計資料,顯示行政院主計總處具有完善之單筆受僱員工受薪原始資料庫。
    為使統計更加精確完整,建請每年度公布「十等分層級薪資比」,以應社會大眾知惠,作為薪資差距之參考指標,並作為政府施政及預算分配之參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王榮璋 盧秀燕 
    (二十一)查行政院主計總處現行公布衡量所得分配不均的指標有二,其一為「五等分層級所得比」,另一為吉尼係數。
    惟「五等分層級所得比」指標已不符合國際社會觀察貧富差距之慣用分析方式。目前國際潮流已朝向分析世界各國最高所得前百分之十、百分之五、百分之一甚至更細分者的資料,了解此些極端高所得占社會總所得之比例。
    為使統計更加精確完整,建請將「五等分層級所得比」修正為「十等分層級所得比」及前百分之十與後百分之十之所得比,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王榮璋 盧秀燕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2項 審計部原列10億1,723萬7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之「業務費」100萬元、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之「業務費」50萬元,共計減列1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億1,573萬7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一)審計部106年度預算「一般行政」內,針對審計部所屬處室汰換及增購伺服器主機、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印表機等編列177萬5千元,然而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所訂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其中「設備及投資─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科目之定義及計列標準,凡公務所需各項電腦設施、週邊設備、裝置及雲端服務等購置,應按實際需要核實計列,並應詳細列明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106年度預算編列費用並無依照行政院主計總處所訂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詳細列明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為期完整監督,要求依照規定編列,爰此,針對審計部所屬處室汰換及增購伺服器主機、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印表機費用,予以凍結該項經費五分之一,共35萬5千元,待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供完整說明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王榮璋 江永昌 盧秀燕 
    (二)審計部106年度預算案「中央政府審計」項下編列「中央政府審計工作」預算2,902萬8千元,主要為完成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及半年結算查核報告。惟審計部每年完成之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僅擇列重要審核意見,且未上網公開各機關之審核意見及後續改善作為。爰凍結「中央政府審計工作」預算五分之一,待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羅明才 
    (三)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之利用,審計部所揭露之至國外考察之報告成果卻無從辨別對我國之審計業務改革有何具體成效,實有浪費公帑之虞。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編列3,180萬3千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279萬2千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進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王榮璋 江永昌 盧秀燕 
    (四)查1.部分地方政府為規避公共債務法之限制,長年藉高估歲入、膨脹歲出方式籌編預算,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持續攀升,面臨超逾或頻臨法定債限之窘境。2.審計部每年完成之縣市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僅擇列重要審核意見,且未上網公開各機關之審核意見及後續改善作為。爰凍結審計部「縣市地方審計」預算976萬元之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施義芳 王榮璋 江永昌 余宛如 陳賴素美 盧秀燕 費鴻泰   曾銘宗 羅明才 
    (五)審計部106年度預算案「營建工程」項下編列「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新建辦公廳舍計畫」預算1,000萬元,自104至108年度,共編列6,500萬3千元預算,106年度編列第3年經費1,000萬元。惟1.該計畫104至105年度已編列1,717萬6千元,但截至105年8月底累計執行數僅45萬2千元,累計預算執行率僅2.63%,預算執行進度嚴重落後。2.新建之辦公室計畫經費過高有浮濫之嫌。爰凍結審計部106年度「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營建工程」2,177萬6千元之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施義芳 王榮璋 江永昌 余宛如 陳賴素美 盧秀燕 費鴻泰   曾銘宗 羅明才 賴士葆 黃國昌 
    (六)審計部106年度預算依據「民國105至107年度審計機關資訊業務發展計畫」編列578萬元,然而依照預算法第39條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且再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所訂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其中「設備及投資─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科目之定義及計列標準,凡公務所需各項電腦設施、週邊設備、裝置及雲端服務等購置,應按實際需要核實計列,並應詳細列明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106年度預算內「民國105至107年度審計機關資訊業務發展計畫」編列費用並無依照預算法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且亦無詳細列明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為期完整監督,要求依照規定編列,爰此,凍結審計部「其他設備」項下之民國106年度「審計機關資訊業務發展計畫」經費五分之一,共115萬6千元,待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供完整說明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王榮璋 江永昌 盧秀燕 
    (七)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而審計部於一般事務費較去年度大幅增加三成,亦未清楚敘明理由。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9億3,981萬8千元、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編列3,180萬3千元及第3目「縣市地方審計」編列976萬元。其中屬「一般事務費」,合計編列1,352萬2千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進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王榮璋 江永昌 盧秀燕 
    (八)政府年度預算決算代表施政成效展現,故資訊應充分開放公民調閱,實際就審查結果進行評議,強化對政府施政預算之監督參與權,共同參與政策的推動,查審計部已在該部之官網上建置資料亦同步推出APP軟體供民眾查詢,惟官網未設置相關審查報告資料庫型態,且未有關鍵字搜尋功能,不利民眾查詢及相關資料運用。有鑑於此,要求審計部於網站建置資料庫,以利民眾查詢,達到全民監督參與的目的。
  • 提案人
    賴士葆 
  • 連署人
    盧秀燕 曾銘宗 費鴻泰 羅明才 
    (九)有鑑於兆豐銀行遭美國紐約州金融署裁罰案之嚴重性,除行政機關應檢討公股管理及金融監理之疏漏,審計機關亦應善盡審計職責。
    依審計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公私合營事業及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應行審計事項,得參照審計法之規定執行之。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或公有營事業機關及各基金參加公私合營事業投資,應依照預算法有關規定辦理,其已編有預算者,應由主管機關就投資目的、所營事業、資本組成、投資金額及效益分析等計畫,檢同有關資料、協議或契約等,送審計機關,變更時亦同。第七條規定: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應注意審核投資機關之投資有無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投資機關或主管機關有無就投資金額及其增減變動、營業狀況等,檢討是否符合原定投資目的。同條第四款又規定,公股代表有無未盡監督情事,投資機關或主管機關有無未盡監督責任情事。第八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各公私合營事業之經營,如發現有違背法令,不符原訂投資目的,效能過低或公股代表未盡職責情事,應通知其主管機關妥適處理,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報告監察院。
    兆豐金控最大股東為財政部,兆豐銀行有公股董事代表,符合公私合營事業定義。爰要求審計部主動查辦,調查有無違背法令、不符原定投資目的、效能過低,或公股代表未盡職責等情事,並將結果依法列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 提案人
    王榮璋 江永昌 余宛如    陳賴素美 施義芳 盧秀燕 
    (十)鑑於重大公共建設預算規模龐鉅,審計部對於重大公共工程建設之查核密度與方式,應有別於一般財務收支抽查。審計部審核重大公共建設案件時,除了在先期規劃階段、計畫進行中及完成後進行查核外,應定時進行追蹤,評核實際完成驗收日期,考核重大公共建設之實施進度、收支預算及其績效以及財產運用有效程度,俾提升資源配置效率及全面發揮績效審計之功能。
  • 提案人
    黃國昌 江永昌 王榮璋 盧秀燕 
    (十一)目前我國編列機密預算之機關計有外交部、國防部及國家安全局,其中國家安全局按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9條規定部分預算得列為機密,爰該局之公開及機密預(決)算係寄編於國防部所屬單位預(決)算。而審計部對於外交部、國防部所屬及國安局機密預算之查核方式可以書面審核或就地審計之方式進行查核,然查審計部針對國家安全局機密預算審查方式及頻率為93及96年度派員就地辦理財務收支抽查,98年度派員辦理機密經費內部控制暨執行情形專案調查,93年度至104年度僅就地查核3次,且99年度至104年度均未派員抽查,105年度雖已派員進行財務收支抽查,惟相較於每年就地查核外交部及國防部所屬之審查密度(每年皆有查核一次),審計部就地查核國安局之頻率及深度明顯不足。考量國安局係國家情報工作法之主管機關,負有統合、協調及支援掩護機構之責,審計部應針對機密預算之執行加強審核,並依法將審查報告提送立法院。
  • 提案人
    黃國昌 江永昌 王榮璋 盧秀燕 
    (十二)行政院轄下設有國家發展委員會及公共工程委員會,然而,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管考公共建設類由院管制計畫,其控管範圍較寬且嚴謹,惟數量占比偏低且逐年遞減,而公共工程委員會列管一億元以上公共建設計畫,數量雖多惟未涉及效益評估,且部分金額重大、執行情形欠佳計畫卻未見列管,國家發展委員會與公共工程委員會之管考功能部分重疊又無法互補,管控機制設計欠妥,審計機關應加強查核,提出審計意見並予以導正,避免重複投入資源,卻仍有部分公共建設進度落後或使用率不佳之情事,俾使國家行政資源妥善配置。
  • 提案人
    黃國昌 江永昌 王榮璋 盧秀燕 羅明才 
    (十三)臺北市、新北市、高雄市、臺中市、臺南市及桃園市,該六個直轄市(簡稱六都)之機關數及中高階公務員人數均較改制前明顯增加。依銓敘部102年5月9日向考試院院會提出「五都一準改制前後地方機關組織編制變動情形」報告顯示,五都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共增加150個機關,以臺中市增加86個機關居冠,臺南市及桃園市分別增加24個及38個機關。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所定員額上限,縣市改制為直轄市(含準用)後總計得增置約1萬2,276名員額;並可比照直轄市官等比例,故中高階公務員人數明顯增加。各直轄市改制後因員額擴增及公務員職等調升,致人事費較改制前暴增99億元,其中以臺中市增加37億元居冠,高雄市增加9億元最少。地方政府人事費負擔沈重,縣(市)人事費用占歲出比率達46%,嚴重影響地方政務之推動。且人事費擴增將持續遞延,將使得地方財政惡化及經濟建設支出受到排擠,致國家整體發展陷入停滯之困境更難以解決。地方政府升格改制為直轄市後,造成機關數及高階人力膨脹,人事費暴增,將加劇地方財政惡化,影響國家整體發展,審計部應督促權責機關針對人事費用建立檢討機制,並且執行該機制,且將該機制內容及執行結果公告,以避免不當員額擴充,排擠地方政府經建支出,俾達成改制直轄市後之施政效能與效益。
  • 提案人
    黃國昌 江永昌 羅明才 王榮璋 盧秀燕 
    (十四)依災害防救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預算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之限制。」,我國在災害防救預算編列上,各機關應遵循移緩濟急原則調度預算,各機關應確實檢討現有預算資源,若仍有不足時才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追加預算或提出特別預算。然而觀諸過往,災害防救經費多以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進行,而該些費用再以舉債支應,由88年至今舉債費用高達5,311億元,對國家財政造成極大的負擔,爰此,要求審計部應針對日後災害防救預算經費建立審核機制,依法將審核報告送立法院,並公告審核結果。
  • 提案人
    黃國昌 江永昌 羅明才 王榮璋 盧秀燕 
    (十五)審計部每年度對各主管機關之重要審核意見,其中仍待繼續改善之項數比率幾乎高達30%以上,顯見缺乏督導改進之積極功能,審計機關應持續追蹤列管並督促各機關積極檢討改進,若該項缺失已追蹤列管3年以上而未改進者,審計機關及業管機關應定期公告缺失內容及缺失改善狀況,以供社會大眾檢視。
  • 提案人
    黃國昌 江永昌 王榮璋 盧秀燕 
    第3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6,904萬4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106年度預算案「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91萬3千元,該單位之年度施政目標包括「推動績效審計,加強考核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督促政府提升施政效能」。惟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針對臺北市若干重大公共建設延宕之問題,未考核其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針對臺北市政府第二預備金使用情形亦未進行後續追蹤改善情形,如何落實績效審計。爰凍結「審計業務」預算五分之一,待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羅明才 
    第4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5,871萬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106年度預算案「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80萬元,主要為完成新北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惟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每年完成之新北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僅擇列重要審核意見,且未上網公開各機關之審核意見及後續改善作為。爰凍結「審計業務」預算五分之一,待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羅明才 
    第5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4,194萬5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106年度預算案「審計業務」編列預算94萬元,主要為完成桃園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惟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每年完成之桃園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僅擇列重要審核意見,且未上網公開各機關之審核意見及後續改善作為。爰凍結「審計業務」預算五分之一,待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羅明才 
    第6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5,902萬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106年度預算案「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57萬7千元,主要為完成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惟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每年完成之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僅擇列重要審核意見,且未上網公開各機關之審核意見及後續改善作為。爰凍結「審計業務」預算五分之一,待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羅明才 
    第7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6,797萬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106年度預算案「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67萬5千元,主要為完成臺南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惟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每年完成之臺南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僅擇列重要審核意見,且未上網公開各機關之審核意見及後續改善作為。爰凍結「審計業務」預算五分之一,待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羅明才 
    第8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7,335萬2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106年度預算案「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53萬8千元,主要為完成高雄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惟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每年完成之高雄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僅擇列重要審核意見,且未上網公開各機關之審核意見及後續改善作為。爰凍結「審計業務」預算五分之一,待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羅明才 
    第10款 財政部主管
  • 本款通過決議2項

    (一)兆豐銀行紐約分行遭罰1.8億美元,除涉嫌違反美國銀行保密法及反洗錢法外,亦因該分行辦理法令遵循及防制洗錢人員不熟悉當地法規所致。財政部應督導所屬公股銀行海外分支機構,法令遵循執行情況,是否確實遵守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之法令規章,除聘用當地人員協助處理外,更應強化海外從業人員專業知能、風險意識及涉外事務處理能力,避免公股銀行重蹈覆轍造成國庫損失。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二)為強化資本市場國際競爭力及促進資本市場稅制合理性,請財政部於6個月內委外研究股市交易成本(相關租稅)比較分析(含中國大陸、日本、韓國、香港及新加坡等),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王榮璋 賴士葆 羅明才 
    本款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財政部賦稅署及五區國稅局106年度「一般行政」中「獎金」項下編列稅務獎勵金預算共1億3,606萬4千元,關於公務人員之俸給及獎金業於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等法律予以規範,如有其他發放獎金事宜,亦應有法源依據。惟目前稅務獎勵金之發放並無法律依據及授權,予以全數刪除。
    說明:
    1.公務人員之俸給及獎金業除依循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等法律外,如有其他發放獎金事宜,亦應有法源依據。賦稅署在未有法律依據及授權情況下編列稅務獎勵金實有不妥。
    2.查財政部於96年5月3日以書面回覆:「因未有相關配套措施,就稅務機關同仁而言,形同實質減薪,對於稅務人員士氣及留住優秀人才從事稅捐稽徵工作,產生嚴重不利之影響,進而影響國家財政收入。」惟歷年審議財政部均做成決議,請財政部檢討修正分配方式。財政部修正未果,不能以有損稅務人員士氣作為推辭,目前稅務獎勵金之發放並無法律依據及授權,予以全數刪除。
  • 提案人
    江永昌 施義芳 余宛如 邱泰源 
    (二)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對於各項支出,除應考量是否合理且必要,更應檢視其合法性。惟查財政部賦稅署及五區國稅局中所編列「稅務獎勵金」發放並無法律依據及授權,長期以來卻遭受各界批評。財政部賦稅署及五區國稅局之稅務獎勵金合計編列1億3,606萬4千元,提案全額凍結。待有法源依據後,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三)查106年度賦稅署及各區國稅局「稅務獎勵金」共計編列1億3,606萬4千元,此預算科目並無法律依據及授權,並違立法院決議;爰凍結各區國稅局「稅務獎勵金」各30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查106年度賦稅署及各區國稅局(含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中區國稅局、南區國稅局等單位)分別編列稅務獎勵金金額依序如下:3,200萬元、2,362萬8千元、1,579萬2千元、2,583萬6千元、2,211萬6千元及1,669萬2千元共計1億3,606萬4千元,此預算科目並無法律依據及授權,並違立法院決議,礙難同意編列。
    2.複查,截至104年度累計欠稅金額高達千億餘元,而104年度新增欠稅額較101年至103年度增加(詳附表);分析欠稅類別以移送執行未結案最多,而法人更為國稅之欠稅主體,各區國稅局應努力精進持續強化稽徵業務,並更積極採取租稅保全措施以維護租稅公平。
  • 五區國稅局100-104年度欠稅(含罰緩)統計表 單位
    千件、新台幣百萬元
    資料來源,各區國稅局,立法院預算中心整理
  • 提案人
    施義芳 余宛如 邱泰源 
    第1項 財政部原列285億0,805萬5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82萬元(含「大陸地區旅費」32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財政人員訓練」項下「學員訓練」中「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之教學器材、寢具及其他公共機具設備等維修費5萬7千元、第4目「投資事業股權移轉」之辦理合作金庫及兆豐兩家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釋股作業經費3,849萬8千元,共計減列3,937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4億6,868萬元。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社會觀感上不佳,更可能導致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應予刪除。財政部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億0,415萬4千元,其中「業務費」之文康活動費原列55萬4千元,提案全數減列。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余宛如 施義芳 
    (二)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退休退職人員年終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應予刪除。財政部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人員維持」編列3億4,061萬8千元,其中「年終慰問金」原列117萬2千元,提案全數減列。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余宛如 施義芳 
    (三)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應予刪除。財政部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億0,415萬4千元,其中「獎補助費」原列175萬8千元,提案全數減列。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余宛如 
  •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一)財政部106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95萬9千元,係為瞭解大陸稅、關務制度,加強兩岸協商與交流,保障台商投資權益。財政部自103年度起,即於「大陸地區旅費」下編列洽談兩岸重複課稅及台商在大陸面臨之租稅議題預算,均因兩岸租稅協議未審議通過而未予辦理,再者新政府積極推動南向政策,爰就該項預算減列三分之一外,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黃國昌 
  • 連署人
    王榮璋 江永昌 
    (二)財政部106年度預算案,「財政人員訓練」項下編列「學員訓練」3,996萬9千元,以辦理人才培訓。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江永昌 邱泰源 施義芳 
    黃國昌 王榮璋 余宛如 陳賴素美
    (三)促參案件91年起至105年9月底止簽約件數共為1,429件,契約期間政府減少之財政支出達1兆4,332億元,相對增加之財政收入則為7,239億元,對國家經濟及社會雖有貢獻,然促參案件中公共建設類別提前解約比率過高,從91年起統計至105年3月底止,以觀光遊憩重大設施類別解約金額最大,提前解約件數(共21件)及金額(共219億元)占已簽約件數(共103件)及金額(共875億元)之比率分別為20%及25%,表示此類促參案平均4至5件即有1件提前解約。
    促參案件提前解約後,該相關公共建設或設施大多處於閒置狀態,然財政部對提前解約案件的後續追蹤流程,未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亦無正式統計資料,缺乏後續管考機制,爰凍結「促參業務」預算5,591萬元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就提前解約之促參案件建立後續管考之標準作業流程及強化現職促參人員專業程度,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盧秀燕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陳賴素美 江永昌    余宛如 施義芳 邱泰源 
    (四)中國輸出入銀行自2014年至2016年3月,兩年多來之逾放比率及備抵呆帳覆蓋率,雙雙遜於全體本國銀行平均,逾放比率高達平均之兩倍有餘,覆蓋率則低於平均之半數,治理表現明顯欠佳,應儘速檢討落實事前評估、事中監督及事後稽核之風險管控機制,以降低風險。爰針對財政部第8目「營業基金」第1節「中國輸出入銀行」編列50億元,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余宛如 
    (五)依照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提供之數據,待處理變現之抵繳實物甚多,以未上市股票及股份為例,截至104年底,累積之待處理金額為115億5,980萬5千元,然而,未上市股票及股份營運狀況及市價皆為不穩定之狀況,以實物抵繳稅額之機制實有檢討之必要,同時應追繳在辦理抵繳後,該實物無法確實依照申報金額變現之稅額,爰此,要求財政部通盤檢討遺產及贈與稅法及相關法規,針對上述問題妥善處理,以維護國家財政政策及鞏固國家稅收,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解決方案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王榮璋 江永昌 
    (六)有關「大額欠稅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規定,至106年3月5日止,依法將不再追索執行。為實現租稅公平正義,並增加稅收,請財政部於3個月內提出修法草案。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盧秀燕 費鴻泰 羅明才 
    (七)財政資訊中心電腦主機及資訊系統已陸續完成整合更新,為配合數位化時代來臨,請財政部充分利用大數據(Big data),如進出口報單、財產資訊、各項稅捐徵起及繳納等資料,做為查稅依據,避免傳統查稅引發擾民情形,並提升稽徵效率,提高國庫收入。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盧秀燕 費鴻泰 羅明才 
    (八)我國目前公益彩券回饋金的主要缺失,包括分配作業並無法律依據、納入各部會基金運作有欠透明、部分支出項目與規定用途未盡相符等問題。因此,為提高財務效能,請財政部於半年內提出修法草案,將公益彩券回饋金分配作業法制化。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盧秀燕 費鴻泰 羅明才 
    (九)今年因各縣市公告地價大幅調漲,亦連帶地價稅跟著調漲,民眾從繳款書上不清楚計算方式及計算明細,只知道繳納金額暴漲,造成民眾罵聲連連;又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之期限已截止,許多民眾亦反映未及申請,地價稅大漲再加上未及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造成多數民眾苦不堪言。請財政部自明年起,督導各縣市政府稅捐稽徵單位在繳款書上以顯著方式加註稅額計算式及計算明細,並標明納稅義務人符合申請自用住宅優惠資格之要件,以保障民眾權益。
  • 提案人
    曾銘宗 費鴻泰 盧秀燕 羅明才 
    (十)為暢通人事升遷,並依法行政,請財政部核派公股機構董監事、董事長及總經理,須依規定辦理。新任董監事、董事長及總經理,不得逾65歲。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盧秀燕 費鴻泰 
    (十一)針對公私合營事業之董事長薪酬,未能充分反映公司實際經營規模與績效,請財政部研議建立適度關聯性的薪酬機制。
  • 提案人
    施義芳 余宛如 邱泰源 
    (十二)財政部推動電子發票多年,成效不彰。適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電子支付,從目前電子支付發展全球第一的韓國經驗中顯示,透過賦稅工具,可同步促成電子發票業務及電子支付業務的成長,為此,金管會金融科技諮詢委員會議更於今(105)年3月25日做成結論,請求財政部參考韓國發展案例,以同步加速推動此二項跨部會政策。惟至今尚未見財政部有積極回應與措施,爰要求財政部應明確針對此政策,制定民國106年政策目標及業管KPI。
  • 提案人
    余宛如 
  • 連署人
    江永昌 施義芳 邱泰源 盧秀燕 
    (十三)106年度財政部單位預算案編列擴充中國輸出入銀行(以下簡稱該行)資本計畫,該計畫總經費138億元,自105年度至107年度分別編列38億元、50億元及50億元。該行近四年來預算員額增加28人,增加比率超過13%,雖然該行業務績效皆為成長,但細觀數據,該行截至105年3月底止逾放比率0.53%仍遠高於全體本國銀行平均逾放比率0.26%;備抵呆帳覆蓋率218.71%遠低於全體本國銀行平均比率535.33%;保險賠款101年度至104年度分別為5,732萬5千元、792萬2千元、6,886萬7千元及5,150萬9千元,有逐年上升跡象。由上開數據顯示,該行風險承擔能力及金融體質恐有弱化跡象。財政部應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配合,督促該行對於事前審慎評估、事後監督控制及稽核機制之建立及施行,將會商過程會議紀錄及上述機制定案內容,在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同時,財政部亦應要求該行將執行上述機制之結果,定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施義芳 余宛如 
    第2項 國庫署原列1,232億9,634萬4千元,減列「國外旅費」50萬元、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國庫業務」2,672萬8千元〔含「國庫及支付管理」之「一般事務費」45萬元、「債務管理作業」16萬元、「公股管理作業」之赴歐洲復興開發銀行工作人員裝費6萬8千元、「菸酒管理作業」105萬元(含物品5萬元)、「公益彩券回饋金分配作業」中「獎補助費」之辦理公益彩券形象建立計畫2,500萬元〕,共計減列2,822萬8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32億6,811萬6千元。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國家應為有效率之利用,財政部國庫署卻於「業務費」中編列文康活動費,實有浪費公帑之虞。而財政部國庫署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571萬2千元,其中內屬文康活動費編列53萬6千元,提案減列53萬6千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二)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退休退職人員年終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財政部國庫署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人員維持」編列3億0,830萬6千元,內屬年終慰問金原列21萬7千元,提案減列21萬7千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三)有鑑於國家應為有效率之利用,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財政部國庫署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571萬2千元,其中「獎勵及慰問」編列105萬6千元,內屬三節慰問金原列104萬4千元,提案減列104萬4千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 本項通過決議17項

    (一)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國庫署於國庫業務內編列財政理念宣導經費,其必要性及成效性實有疑義,存有浪費公帑之虞。國庫署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內編列「特別費」15萬8千元、第2目「國庫業務」之「公股管理作業」編列696萬9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兆豐遭美國紐約州金融署裁罰金57億元之求償有具體進度後,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余宛如 陳賴素美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二)國庫署106年度預算案,「國庫業務」項下編列「國庫及支付管理」2,075萬2千元,以辦理研修國庫法規,提升國庫管理效率及廣籌歲入財源支應政務推動。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三)國庫署於106年度「公股管理作業」編列696萬9千元,推動「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方案」。然而買房已非時下年輕人的最迫切需求,蔡英文總統於其住宅政策當中便已指出,「租屋產業」與「社會住宅」才是新政府上台後的重要施政核心。恰逢「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方案」實施期間至今年年底,建議政府應重新思考整併該方案至其他社會住宅或租屋補貼政策,以落實真正的居住正義。爰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待財政部會同內政部提出「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方案」轉型規劃與落日條款,送至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議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余宛如 
  • 連署人
    江永昌 施義芳 邱泰源 
    (四)國庫署106年度預算案,「國庫業務」項下編列「國庫資訊作業」3,560萬5千元,以推動國庫業務資訊應用服務規劃、設計、分析等,以提升國庫業務資訊作業效能與效率。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黃國昌 余宛如 王榮璋 
    (五)國庫署106年度預算案,「國庫業務」項下編列「私劣菸品查緝作業」,其中「一般事務費」編列5,947萬9千元,主要係進行私劣菸品的查緝及宣導拒買私劣菸品。惟政府擬調漲菸稅以支應長照費用,菸稅調漲恐提高菸品走私誘因,造成菸品稅捐逃漏嚴重,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詳細之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計畫及預期效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六)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國庫署用於宣導費之預算必要性有待商榷,其效益亦未明,實有浪費公帑之虞。財政部國庫署於第2目「國庫業務」之「私劣菸品查緝作業」編列2億7,000萬元,「一般事務費」編列5,947萬9千元內屬宣導經費原列355萬元,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七)國庫署106年預算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私劣菸品查緝作業」之「獎補助費」編列1億8,345萬元,其中針對地方政府之補助私劣菸酒查緝之經費為1億6,200萬元,然而,各地方政府針對私劣菸酒查緝成果資料公開程度不一,國庫署應秉持政府資訊公開之精神,督促各地方政府妥善處理,以達到良性競爭,提升查緝績效之目的,爰此,凍結該項經費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地方政府查緝資訊公開狀況之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王榮璋 
    (八)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之利用,而財政部國庫署「私劣菸品查緝作業」內之「資訊服務費」去年已編列高額預算數,今年度不但持續編列,亦有金額更高之情事,其必要性與效益性有待斟酌。爰第2目「國庫業務」之「私劣菸品查緝作業」編列2億7,000萬元,其中「資訊服務費」編列858萬3千元,予以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必要性說明報告暨改進可能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九)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之利用,而財政部國庫署「私劣菸品查緝作業」內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卻較前一年度增加近三倍,雖為業務增加需要,仍未敘明其細項,實有浮編之虞。爰第2目「國庫業務」之「私劣菸品查緝作業」編列2億7,000萬元,其中「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編列17萬6千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其使用細項及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王榮璋 
    (十)自94年度甄選第二屆公益彩券發行機構起,財政部於遴選辦法中規定,發行機構每年應繳給國庫至少2億元回饋金,作為公益用途。第三屆發行機構甄選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以每年20.868億元,取得7年發行權;101年度甄選第四屆發行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再以更高額每年27億元,取得103至112年連續10年之發行權。
    查公益彩券之回饋金管理與運用,並非「公益彩券發行條例」之授權,係由財政部另訂「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106年度財政部國庫署於歲入項目(雜項收入─其他雜項收入)編列27億元回饋金收入,第四屆回饋金總額則高達270億元,如此龐大金額僅有一紙行政規則,與公益彩券盈餘款項受「公益彩券發行條例」母法規範之情形相較,顯有不妥。
    再者,該要點另設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小組,負責回饋金額度分配與執行績效審議等事宜,與「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6條之1規定設置之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其任務性質雷同,且政府部門代表重複,明顯為疊床架屋。
    爰凍結財政部國庫署106年度歲出計畫「國庫業務」分支計畫「公益彩券回饋金分配作業」之預算金額1,500萬元。待國庫署針對公益彩券回饋金之法源依據,提出公益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解散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小組,回歸由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統一審議盈餘及回饋金分配事宜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榮璋 江永昌 施義芳 余宛如 邱泰源 
    (十一)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之利用,國庫署所編列之補助派駐歐銀人員之房屋補助費未敘明其細項,無法有效監督其預算數之使用,有浮編之虞。第1目「一般行政」之「人員維持」編列3億0,830萬6千元,「其他給與」編列596萬5千元,應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目前派駐於歐銀實際人員數及其補助費使用細項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十二)國庫署106年度歲出預算於「國庫業務─菸酒管理作業」及「私劣菸品查緝作業」計畫下分別編列酒品與菸品之查緝機關獎勵及慰問金為210萬元及2,145萬元,在未有法律授權情形下編列查緝機關獎勵及慰問金實有不妥,應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說明:
    1.關於公務人員之俸給及獎金業於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等法律予以規範,如有其他發放獎金事宜,亦應有法源依據。
    2.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係依菸酒管理法第43條授權訂定,惟與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20%獎金。但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有所牴觸(該暫行條例第3條於93年4月21日修正,取消主辦查緝機關與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查緝獎金,另對於查緝獎金之條文應全數刪除。)
  • 提案人
    江永昌 施義芳 余宛如 邱泰源 
    (十三)私劣菸酒查緝為財政部國庫署主要業務之一,由國庫署公告資料可知,由100年至105年菸品查緝的目標值皆為500萬包,酒類查緝的目標值皆為30萬公升,而100年至105年不論是菸品或酒類的實際查緝數量均遠超過目標值(以菸品查緝實際值為例:100年為1,109萬包,101年為1,344萬包,102年為2,130萬包,103年為1,690萬包,104年為1,055萬包,105截至9月為804萬包),顯見目標值之設定已有調整之必要,國庫署應定期與相關單位討論,每年調整目標值,使其具有實際意義,並定期將目標值制定方式及討論內容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王榮璋 
    (十四)公益彩券電腦型經銷商人頭戶問題受外界詬病已久,第四屆經銷商重新遴選時,人頭戶蒐購之情形更為猖獗。甚至有中華民國公益彩券經銷商商業同業公會,公開於其網站招攬民眾轉讓其經銷商權利;以及高雄市立即型彩券公會、台灣彩券產業工會,於辦理經銷商面試作業地點公然散發傳單招攬、媒合中籤經銷商,涉嫌蒐購人頭經銷商。然財政部國庫署之因應方式,僅函請人民團體法或工會法之主管機關議處,並由發行機構處以停機五日之懲處,對比仲介人頭之龐大利益,財政部國庫署之作為顯然過分消極。
    再者,人頭經銷商一經查獲,歷來最重處分僅取消其經銷商資格,財政部國庫署從未依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公益彩券管理辦法之授權開罰。並且,財政部國庫署同意發行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其訂定之「第四屆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中,創設經銷商之親友二人得任其代理人之制度,且該親友不必以身心障礙者、低收入單親家庭及原住民資格者為限。該要點之訂定,除明顯逾越母法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8條之授權範圍,更造成人頭戶查核困難。
    爰要求財政部國庫署參考「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訂定公益彩券經銷商人頭戶查核作業之相關規定,研議改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查核業務,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人員有否居間仲介人頭,亦屬查核範圍。前述事項應由財政部督導進行,於106年4月底前完成,並將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提案人
    王榮璋 江永昌 施義芳 余宛如 邱泰源 
    (十五)截至105年10月底止,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共有5,734人,經銷商雖為自營性質,但其配合公益彩券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電腦連線之營業時間,每週高達119小時,較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法定工時每週40小時高出許多,導致親自經營之合法經銷商,因恐懼未達40萬元月銷售額之標準,將遭取消資格而疲憊不堪,反造成連鎖經營與人頭戶現象大行其道,明顯違反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8條促進弱勢就業之立法意旨。衡酌公益彩券經銷商8成以上為身心障礙者,宜考量其體能限制,而低收入單親家庭經銷商亦有育兒需求,現行營業時間規定導致經銷商全年無休,顯不合理。
    爰要求財政部國庫署會同勞動部,以經銷商本人親自經營為原則,擬訂合理之營業時間,並由經銷商每週自選一日為停止營業日,於是日由公益彩券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中斷電腦主機與該經銷商終端機之連線。前述事項應由財政部督導進行,於106年4月底前完成,並將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提案人
    王榮璋 江永昌 施義芳 余宛如 邱泰源 盧秀燕 
    (十六)依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6條、第6條之1規定,財政部應辦理各受配機關盈餘運用情形之監督及考核。然「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雖由財政部國庫署與衛生福利部共同訂定,但該辦法之部分內容,明顯與母法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相關條文之意旨不符。例如,該辦法第5條所訂不得充抵範圍,將母法第6條第2項「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限縮為僅限「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農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以中央定額設算之一般性社會福利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等少數項目不得支應。
    公益彩券自民國88年底發行以來,截至105年9月底止累計盈餘高達3,772億元,其中50%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支出之用。然前述規定之疏漏,導致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長年以公益彩券盈餘替代社會局(處)公務預算之編列,影響我國社會福利水準,並未因歷年公益彩券盈餘之投入而有明顯提升之主因。財政部國庫署明顯未善盡主管機關之職責,確保公益彩券盈餘之運用維持其補充性用途。
    爰要求財政部國庫署會同衛生福利部,確實依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之立法意旨,修正「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杜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充抵中央已補助項目之情形。前述檢討應由財政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督導進行,於106年4月底前完成修正,並將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提案人
    王榮璋 江永昌 施義芳 余宛如 邱泰源 
    (十七)國庫署考核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之方式,係依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授權訂定「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0條之規定:「以配合中央社會福利主管機關主辦之社會福利績效考核作業辦理為原則;必要時得自行辦理之。」然自91年度內政部正式辦理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社會福利績效考核以來,財政部皆為配合辦理,從未自行辦理考核。且自96年起公益彩券發行機構每年繳庫20.868億元、103年起增加為每年27億元之公益彩券回饋金,亦從未列入考核範圍。
    查衛生福利部公布之104年度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社會福利績效考核成績等第表,在22個地方政府中,共有15個於公益彩券管理運用項目獲評90分以上特優、3個列為85分以上優等,顯示公益彩券考核指標已不具鑑別度,淪為社福考核整體評比之送分題。經檢視最新版「106年度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指標及評分標準表」,雖於部分項目調整修正,然針對最為外界詬病的累積高額待運用數現象,財政部國庫署僅要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106年度歲出預算編列數增加幅度,須超過104年度決算累計待運用數。顯然過於消極,無助提高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之運用效率。
    爰要求財政部國庫署會同衛生福利部檢討現行考核指標及評分標準表之妥適性,謀求合適方式要求受配機關降低盈餘分配款之待運用數,並自107年度起自行辦理考核,將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績效列入考核範圍。前述檢討與規劃應由財政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督導進行,於106年4月底前將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提案人
    王榮璋 江永昌 施義芳 余宛如 邱泰源 
    第3項 賦稅署原列136億7,465萬9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賦稅業務」110萬元(含「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之「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10萬元、「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經費」100萬元),共計減列1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6億7,335萬9千元。
    本項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賦稅署於1目「一般行政」下「人員維持」,原列3億4,936萬5千元,其中「獎金」項下編列「稅務獎勵金」3,200萬元,予以減列3,200萬元。
    說明:
    1.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於93年修正時,修法意旨「對於查緝獎金之條文應全數刪除」,亦即刪除稅務查緝機關及所屬稅務人員獎勵金之提獎依據。但財政部賦稅署與各區國稅局仍以行政院核定之「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與「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標準表」等位階較低之行政規則為依據編列鉅額獎勵金,顯見於法無據。
    2.立法院審議102年度財政部主管預算案所做決議第3項:「……103年度後不得再編列(稅務)獎勵金相關預算。」及103年度財政部主管預算案所做決議第6項也指出:「……執行查緝逃漏稅為法定業務,查緝編列獎金無法律依據,……。」賦稅署及各區國稅局每年編列稅務獎勵金顯然違反立法院決議!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雖曾依「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第56條)授權訂定「公務人員獎金支給辦法草案」,並將稅務獎勵金納入規範,但目前尚未完成立法程序,稅務獎勵金之發放尚無法律依據及授權。
    3.依據「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標準表」中,訂定各項核發稅務獎勵金具體事蹟,竟將獎金發放依補徵追繳金額來分等級,甚至將「運用機智,鍥而不捨」列為核發具體事蹟,等於變相鼓勵稅務人員積極追稅賺獎金,有違社會觀感。
    綜上,在無相關法律依據及社會觀感不佳情況下,編列鉅額稅務獎勵金預算,有欠妥當,故本項預算予以減列3,200萬元。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余宛如 邱泰源   何欣純 
    (二)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退休退職人員年終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財政部賦稅署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人員維持」編列3億4,936萬5千元,其中「獎金」原列8,178萬4千元,內屬年終慰問金原列37萬7千元,提案減列37萬7千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三)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社會觀感上不佳,更可能導致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財政部賦稅署於「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387萬5千元,其中「一般事務費」原列573萬7千元,內屬文康活動費原列52萬元,提案減列52萬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盧秀燕    
    (四)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財政部賦稅署於「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387萬5千元,其中「獎勵及慰問」原列132萬6千元,提案減列132萬6千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賦稅署及五區國稅局多年來年度關鍵績效皆以「提升查核效率,有效防止逃漏」為主要指標,用以評估各單位施政績效之良窳,雖我國稅法以「實質課稅」為原則,但往往稅務人員多以「推定」或「間接證據」來開立稅單,再加上獎金制度的推波助瀾,讓浮濫開單的問題更為嚴重。104年度復查案件為9,513件,其中撤銷及變更原核定(處分)之件數為2,356件,占復查案件數之34.17%,亦即3件復查案件即有1件核定(處分)有誤,可見國稅機關稅捐核定時未盡詳實調查事實與證據。又根據司法院統計,104年度民眾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件總計3,036件,其中稅務訴訟件數就有810件,比率高達27%,亦即4件行政訴訟案件中,就有1件是稅務案件,而即使行政訴訟勝訴,原處分被法院撤銷,還是回到國稅局重核復查決定,再開出艱澀難懂的稅單,影響民眾權益甚鉅。故為督促各國稅機關提升查核品質,並檢討法令規定,或作更明確解釋、規範或明訂認定原則,且對於違章漏稅案件之認定,避免拘泥於法條之文義解釋,甚至擴大解釋、或作更嚴苛之認定,以免造成民怨,爰凍結賦稅署第1目「一般行政」(人事費除外)23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作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余宛如 邱泰源   何欣純 
    (二)賦稅署106年度預算「賦稅業務」項下編列「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其中購買資訊用品及耗材,以及研修各項稅法所需事務用品等「物品」編列146萬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三)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財政部賦稅署用於宣導費之預算必要性有待商榷,其效益亦未明,實有浪費公帑之虞。「賦稅業務」之「租稅教育與宣傳及健全風紀經費」編列167萬5千元,其中「一般事務費」內屬宣導經費原列37萬元,爰凍結該預算二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實際項目及執行成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王榮璋 
    (四)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財政部賦稅署用於宣導費之預算必要性有待商榷,其效益亦未明,實有浪費公帑之虞。財政部賦稅署106年度歲出預算「賦稅業務」之「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經費」編列3,000萬元,其中「一般事務費」內屬宣導經費原列594萬8千元,爰減列100萬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詳細之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計畫及預期效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余宛如 陳賴素美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邱泰源 何欣純 
    (五)賦稅署106年度歲出預算「賦稅業務」編列4,283萬元,惟財政部審查「花蓮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和「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時,罔顧調高稅率牴觸法定上限,亦未審酌對產業與河川疏濬造成重大之影響,顯已違反地方稅法通則;且上述二條例之修正過程未充分踐行公開討論程序,造成人民蒙受無法預期之損害。另查特種飲食業課徵營業稅之家數及金額逐年減少,且平均每家每年繳稅額僅10萬餘元,與營業實況差距太大。賦稅署負責研議規劃稽徵業務,允應正視並檢討改進,以符稅負之公平原則。爰凍結「賦稅業務」4,283萬元之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余宛如 王榮璋 施義芳 邱泰源 
    (六)賦稅署106年度預算案,「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項下編列「一般事務費」2億6,828萬6千元,係用於統一發票推行與政策宣導。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陳賴素美 江永昌 施義芳    余宛如 邱泰源 何欣純 
    (七)查賦稅署於106年度預算「賦稅業務」項下已編列所需經費提供專家學者諮詢費及出席研討會等,來促使同仁能將稅務實務與理論結合,且每年派員赴國外參加國際會議汲取新知,另外補助同仁至大專院校進修。因此,該署同仁應有自行研究所得稅的能量,實無委外研究的需求,應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 盧秀燕 
    (八)針對違法日租套房逃漏稅情形嚴重,國稅機關允宜加強與其他機關間之橫向聯繫,如結合觀光局與各縣市政府辦理違法日租套房之聯合稽查,或洽請其他機關定期將查核結果移送國稅機關以追查欠稅情形,俾增進查緝成果。
  • 提案人
    江永昌 施義芳 余宛如 邱泰源 
    (九)二代健保稽徵方式造成民間相關各行各業,例如出版、媒體業,公、私立學校,以及政府相關單位會計行政作業負擔大增,中央健康保險署刻正檢討目前課徵機制,如需財政部賦稅署協助,財政部賦稅署應配合辦理,俾減少繁瑣行政程序並收稽徵之成效。
  • 提案人
    施義芳 余宛如 邱泰源 
    (十)有關各稅法規釋示函令之資料查詢,目前分別建置於財政部官方網站之各稅法令檢索系統(http://www.ttc.gov .tw/mp.asp?mp=1),以及財政部賦稅署官方網站之賦稅法規查詢專區(http://www.dot .gov .tw/web-ch/index.jsp ?contlink=include/allsearch.jsp )。
    財政部各稅法令檢索系統,係由財政部法制處負責資料彙整與更新,但收錄範圍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印行者為限。至於法令彙編印行後新頒布之解釋函令,則需另至賦稅署網站新頒賦稅法令檢索系統查詢。
    同樣為解釋函令之線上檢索功能,卻以書面印行之時間點劃分,並且分散於不同網站,缺乏整合檢索功能。如此作法雖達到政府資訊之公開,但以使用者角度而言極為不便,更增加民眾查詢稅捐解釋函令的複雜度,與納稅者權利保護之精神有違。
    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將財政部各稅法令檢索系統之資料庫,與賦稅署賦稅法規查詢專區串聯,並將歷年解釋函令有所遺漏尚未揭露者予以補齊。前述改善應由財政部督導進行,並於106年6月底前完成。
  • 提案人
    王榮璋 江永昌 余宛如 施義芳 邱泰源 
    (十一)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以警方103及104年度通報資料不完整難據以核課為由結案,未能要求涉案賽鴿團體負責人及會員補充提供資料,致課徵績效掛零,有失積極。允宜加強與警察及檢察機關建立橫向連繫平台或主動通報機制,負責聯繫、溝通查緝逃漏稅所需查核方式及資料,以增進查緝成果。
  • 提案人
    江永昌 施義芳 余宛如 邱泰源 
    第4項 臺北國稅局原列23億6,654萬4千元,減列120萬元(含「一般行政」及「國稅稽徵業務」自行調整)、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176萬3千元(含大陸地區旅費26萬3千元、「稅款徵收及處理」之「一般事務費」100萬元、「電子處理及運用」之「資訊服務費」50萬元)、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18萬9千元,共計減列315萬2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3億6,339萬2千元。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臺北國稅局於1目「一般行政」下「人員維持」,原列19億2,879萬5千元,其中「獎金」項下編列「稅務獎勵金」2,362萬8千元,予以減列2,362萬8千元。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余宛如 邱泰源   何欣純 
    (二)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退休退職人員年終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人員維持」編列19億2,879萬5千元,其中「獎金」原列2億9,614萬2千元,內屬年終慰問金原列126萬元,提案減列126萬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三)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億6,091萬1千元,其中「獎勵及慰問」原列394萬2千元,提案減列394萬2千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臺北國稅局106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編列「水電費」2,511萬1千元,係辦公房舍水電費。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二)臺北國稅局106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為辦理公務所需之文具紙張、事務性設備耗材,以及使用年限未及二年或金額未達1萬元之消耗品或非消耗品,共編列474萬8千元。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三)近來日租套房盛行,其中違規營業者甚多,不僅隱藏各項公共安全問題,其逃漏稅情況更是難以估計。臺北國稅局稽徵台北市轄區內之日租套房未與其他機關做好橫向聯繫,或者聯合稽查,或者交換情報資訊,以致稽查效果不彰;爰凍結臺北國稅局106年度預算「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6,988萬4千元之30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施義芳 余宛如 邱泰源 
    (四)105及106年度財政部預算總說明中明白揭示,「建構財政雲端服務網計畫」的關鍵策略目標,乃係建構財政雲端服務以利擴大財政資訊整合運用,而唯一的關鍵績效指標是依據提供「資料開放資料集數」來衡量。
    再根據財政部105年5月17日公布的104年度施政績效報告可知,財政部為推動政府資料開放,特別訂定「財政部政府資料開放行動策略」,將財政資料分級、分類及分期方式進行盤點後開放,104年度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開放1,293項資料集,各部會排名第2。又,根據104年6月1日行政院資料開放諮詢小組第1次會議決議可知,財政部104年度提供資料開放數目標值修訂為720項。依此結果,部會自行評估結果的「初核」以及行政院評估結果的「複核」皆顯示目標達成度優良的綠燈。
    惟經抽驗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方網站的「服務園地」之「下載專區」發現,在財政部推動政府資料開放兩年後的今天,國稅局五個區之中,有北區一處尚未設置「Open Data專區」;其次,雖開設「Open Data專區」但未提供該局的「Open Data」而僅提供「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網站」連結者,五區中有南區與高雄國稅局兩處;再者,中區與台北國稅局雖有開設「Open Data專區」,而且也提供該局的「Open Data」,但經檢視檔案格式後發現,竟含有非「Open Data」格式諸如zip, rar等之的檔案資料,以及毫無開放資料應有之戰略潛力與利用性的首長簡介等檔案資料。
    因此,儘管財政部最新資料開放數高達1,937項,位居中央部會第二名,但是卻濫竽充數虛報績效、或稱績效落實偏了軌道的現象,這是「政府資料開放OPEN DATA」上位指導單位國發會的問題呢?還是執行單位各區國稅局綜合規劃科的決策問題呢?抑或第一線人員的資通訊教育之訓練不足呢?爰就臺北國稅局「國稅稽徵業務」分支計畫「電子處理及運用」預算予以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時程與措施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余宛如 
  • 連署人
    江永昌 施義芳 邱泰源 
    (五)有鑑於國家正值財政困窘之際,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臺北國稅局106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之「電子處理及運用」編列「資訊服務費」,辦理申報期間租用電腦設備等。然租用電腦設備恐將增加個資外洩風險,爰凍結臺北國稅局106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之「電子處理及運用」編列「資訊服務費」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王榮璋 
    第5項 高雄國稅局原列15億4,403萬9千元,減列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目「一般行政」116萬3千元(含「教育訓練費」14萬9千元、「通訊費」20萬元、非全時車輛租金10萬元、一般行政事務文具紙張及圖書費5萬5千元、非消耗性物品費15萬9千元、業務法規講習及在職訓練等經費10萬元、冷卻水塔水質處理費、生飲水檢驗、環境綠美化等經費20萬元、老舊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費10萬元、辦公器具養護費10萬元)、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77萬元(含「納稅服務及規劃」之刊登報章雜誌等宣導經費5萬元、各項稅法修訂等租稅教育宣導經費8萬3千元、「間接稅稽徵」之營業稅課稅資料蒐集及審查等經費60萬元、檢舉密告案件查緝等經費2萬5千元、一般查緝案件等郵資1萬2千元),共計減列243萬3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億4,160萬6千元。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高雄國稅局於1目「一般行政」下「人員維持」,原列13億0,307萬1千元,其中「獎金」項下編列「稅務獎勵金」1,579萬2千元,予以減列1,579萬2千元。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余宛如 邱泰源   何欣純 
    (二)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退休退職人員年終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人員維持」編列13億0,307萬1千元,其中「獎金」原列2億0,824萬5千元,內屬年終慰問金原列37萬元,提案減列37萬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三)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9,997萬元,其中「獎勵及慰問」原列208萬8千元,提案減列208萬8千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有鑑於高雄國稅局在106年度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水電費1,919萬6千元,係辦公廳水電費。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一般行政」項下「水電費」經費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二)105及106年度財政部預算總說明中明白揭示,「建構財政雲端服務網計畫」的關鍵策略目標,乃係建構財政雲端服務以利擴大財政資訊整合運用,而唯一的關鍵績效指標是依據提供「資料開放資料集數」來衡量。
    再根據財政部105年5月17日公布的104年度施政績效報告可知,財政部為推動政府資料開放,特別訂定「財政部政府資料開放行動策略」,將財政資料分級、分類及分期方式進行盤點後開放,104年度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開放1,293項資料集,各部會排名第2。又根據104年6月1日行政院資料開放諮詢小組第一次會議決議,財政部104年度提供資料開放數目標值修訂為720項。依此結果,部會自行評估結果的「初核」以及行政院評估結果的「複核」皆顯示目標達成度優良的綠燈。
    經抽驗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方網站的「服務園地」之「下載專區」發現,在財政部推動政府資料開放兩年後的今天,國稅局五個區之中,有北區一處尚未設置「Open Data專區」;其次,雖開設「Open Data專區」但未提供該局的「Open Data」而僅提供「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網站」連結者,五區中有南區與高雄國稅局兩處;再者,中區與臺北國稅局雖有開設「Open Data專區」,而且也提供該局的「Open Data」,但經檢視檔案格式後發現,竟含有非「Open Data」格式諸如zip, rar等之的檔案資料,以及毫無開放資料應有之戰略潛力與利用性的首長簡介等檔案資料。
    因此,儘管財政部最新資料開放數高達1,937項,位居中央部會第二名,但是卻濫竽充數虛報績效、或稱績效落實偏了軌道的現象,這是「政府資料開放OPEN DATA」上位指導單位國發會的問題呢?還是執行單位各區國稅局綜合規劃科的決策問題呢?抑或第一線人員的資通訊教育之訓練不足呢?爰就高雄區國稅局「國稅稽徵業務」分支計畫「電子處理及運用」預算予以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時程與措施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余宛如 江永昌 施義芳 邱泰源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三)有鑑於國家正值財政困窘之際,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高雄國稅局106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之「電子處理及運用」編列「資訊服務費」,辦理申報期間租用電腦設備等。然租用電腦設備恐將增加個資外洩風險,爰凍結高雄國稅局106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編列之「資訊服務費」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王榮璋 
    第6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27億4,366萬8千元,減列8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100萬元、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275萬元(含「納稅服務及規劃」之「一般事務費」30萬元、「直接稅稽徵」之「一般事務費」80萬元、「稅款徵收及處理」之「一般事務費」100萬元、「間接稅稽徵」之「一般事務費」15萬元、「電子處理及運用」之「物品」50萬元),共計減列45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億3,911萬8千元。
    本項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於1目「一般行政」下「人員維持」,原列20億8,676萬2千元,其中「獎金」項下編列「稅務獎勵金」2,583萬6千元,予以減列2,583萬6千元。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余宛如 邱泰源   何欣純 
    (二)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退休退職人員年終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人員維持」編列20億8,676萬2千元,其中「獎金」原列3億1,419萬3千元,內屬年終慰問金原列46萬2千元,提案減列46萬2千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三)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社會觀感上不佳,更可能導致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億8,101萬8千元,其中「一般事務費」原列4,572萬9千元,內屬文康活動費編列430萬6千元,提案減列430萬6千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四)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億8,101萬8千元,其中「獎勵及慰問」原列292萬2千元,提案減列292萬2千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 本項通過決議8項

    (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單位預算106年度於「一般行政」及「國稅稽徵業務」項下「業務費」之「通訊費」共編列9,124萬5千元;經查103年度編列6,837萬7千元(決算數8,131萬2千元)、104年度編列6,494萬5千元(決算數6,996萬6千元)及105年度編列9,217萬7千元,預算編列顯有未依實際需求,核實編列,宜審慎評估該預算之合理性,有效撙節經常性費用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盧秀燕 費鴻泰 
    (二)北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億8,101萬8千元,以辦理文書、事務、出納及檔案管理等一般行政工作。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三)近年來外國籍觀光客來台自由行人數成長,復加上國內旅遊風盛行,旅館住宿業成為觀光服務網重要的一環,但不少違規日租業者卻藉機以低價攬客,在觀光服務網儼如突起的異軍,分食觀光旅遊利潤;然其中隱藏各項公共安全問題,更對合法業者造成衝擊。此外,違規業者的逃漏稅情況嚴重,違反租稅公平性。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未於轄區內(新北市、桃園市)稽徵各式日租套房,顯有疏漏;並且未與縣市政府建立橫向聯繫,或者聯合稽查,或者交換情報資訊,以致稽查效果不彰,造成國庫損失,稅負不公,允宜改善。
    爰凍結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6,912萬8千元之20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施義芳 余宛如 邱泰源 
    (四)鑑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國稅稽徵業務」計畫中「法務案件處理」之「臨時人員酬金」預算金額296萬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求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經費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五)北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電子處理及運用」6,927萬8千元,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六)105及106年度財政部預算總說明中明白揭示,「建構財政雲端服務網計畫」的關鍵策略目標,乃係建構財政雲端服務以利擴大財政資訊整合運用,而唯一的關鍵績效指標是依據提供「資料開放資料集數」來衡量。
    再根據財政部105年5月17日公布的104年度施政績效報告可知,財政部為推動政府資料開放,特別訂定「財政部政府資料開放行動策略」,將財政資料分級、分類及分期方式進行盤點後開放,104年度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開放1,293項資料集,各部會排名第2。又根據104年6月1日行政院資料開放諮詢小組第1次會議決議,財政部104年度提供資料開放數目標值修訂為720項。依此結果,部會自行評估結果的「初核」以及行政院評估結果的「複核」皆顯示目標達成度優良的綠燈。
    惟經抽驗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方網站的「服務園地」之「下載專區」發現,在財政部推動政府資料開放兩年後的今天,國稅局五個區之中,有北區一處尚未設置「Open Data專區」;其次,雖開設「Open Data專區」但未提供該局的「Open Data」而僅提供「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網站」連結者,五區中有南區與高雄國稅局兩處;再者,中區與台北國稅局雖有開設「Open Data專區」,而且也提供該局的「Open Data」,但經檢視檔案格式後發現,竟含有非「Open Data」格式諸如zip, rar等之的檔案資料,以及毫無開放資料應有之戰略潛力與利用性的首長簡介等檔案資料。
    因此,儘管財政部最新資料開放數高達1,937項,位居中央部會第二名,但是卻濫竽充數虛報績效、或稱績效落實偏了軌道的現象,這是「政府資料開放OPEN DATA」上位指導單位國發會的問題呢?還是執行單位各區國稅局綜合規劃科的決策問題呢?抑或第一線人員的資通訊教育之訓練不足呢?爰就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國稅稽徵業務」分支計畫「電子處理及運用」預算予以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時程與措施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余宛如 施義芳 江永昌 邱泰源 
    (七)鑑於北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營建工程」計畫「建構辦公大樓」之「房屋建築及設備」編列1億0,854萬7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求撙節支出,加以羅東稽徵所興建案並未報行政院核准,相關預算之編列程序明顯違反預算法,爰全數凍結羅東稽徵所興建預算8,171萬元,並俟計畫獲行政院核定及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八)有鑑於國家正值財政困窘之際,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北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之「電子處理及運用」編列「資訊服務費」,辦理申報期間租用電腦設備等。然租用電腦設備恐將增加個資外洩風險,爰凍結北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之「電子處理及運用」編列「資訊服務費」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王榮璋 
    第7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22億5,273萬1千元,減列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目「一般行政」150萬元(含「業務費」50萬元、「一般事務費」100萬元)、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160萬元(含「納稅服務及規劃」之「一般事務費」30萬元、「直接稅稽徵」之「一般事務費」50萬元、「電子處理及運用」之「資訊服務費」80萬元),共計減列34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億4,933萬1千元。
    本項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中區國稅局及所屬於1目「一般行政」下「人員維持」,原列18億8,054萬9千元,其中「獎金」項下編列「稅務獎勵金」2,211萬6千元,予以減列2,211萬6千元。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余宛如 邱泰源   何欣純 
    (二)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退休退職人員年終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人員維持」編列18億8,054萬9千元,其中「獎金」原列2億8,731萬2千元,內屬年終慰問金原列90萬元,提案減列90萬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三)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社會觀感上不佳,更可能導致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億3,637萬8千元,其中「一般事務費」原列3,330萬8千元,內屬文康活動費編列368萬6千元,提案減列368萬6千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四)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億3,637萬8千元,其中「獎勵及慰問」原列225萬元,提案減列225萬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億3,637萬8千元,以辦理文書、事務、出納及檔案管理等一般行政工作。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經費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盧秀燕 
    (二)查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其工作計畫「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編列「一般事務費」2,862萬1千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爰凍結該項經費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 羅明才 盧秀燕 
    (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電子處理及運用」2,995萬7千元。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經費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盧秀燕 
    (四)查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其工作計畫「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編列「物品」908萬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爰凍結該項經費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 羅明才 盧秀燕 
    (五)查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其工作計畫「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編列電子作業用耗材費864萬6千元,其中皆為印表機之碳粉匣,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爰凍結該分支計畫物品經費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 羅明才 盧秀燕 
    (六)查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其工作計畫「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編列「運輸設備費」164萬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爰凍結該項經費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 羅明才 盧秀燕 
    (七)有鑑於國家正值財政困窘之際,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之「電子處理及運用」編列「資訊服務費」,辦理申報期間租用電腦設備等。然租用電腦設備恐將增加個資外洩風險,爰凍結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之「電子處理及運用」編列「資訊服務費」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王榮璋 
    第8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16億6,541萬9千元,減列4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100萬元、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100萬元(含「納稅服務及規劃」之「一般事務費」50萬元、「稅款徵收及處理」之「一般事務費」50萬元),共計減列24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億6,301萬9千元。
    本項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南區國稅局及所屬於1目「一般行政」下「人員維持」,原列14億1,210萬4千元,其中「獎金」項下編列「稅務獎勵金」1,669萬2千元,予以減列1,669萬2千元。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余宛如 邱泰源   何欣純 
    (二)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退休退職人員年終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人員維持」編列14億1,210萬4千元,其中「獎金」原列2億2,447萬2千元,內屬年終慰問金原列48萬9千元,提案減列48萬9千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三)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社會觀感上不佳,更可能導致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9,356萬3千元,其中「一般事務費」原列2,303萬元,內屬文康活動費編列278萬2千元,提案減列278萬2千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盧秀燕    
    (四)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9,356萬3千元,其中「獎勵及慰問」原列216萬元,提案減列216萬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一)南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9,356萬3千元,以辦理文書、事務、出納及檔案管理等一般行政工作。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經費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二)查南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其工作計畫「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公有老舊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經費363萬9千元及辦公廳舍倉庫維護整修等經費507萬8千元,耐震評估經費幾近房舍整修經費。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爰凍結該分支計畫業務費15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羅明才 
    (三)南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稅款徵收及處理」3,991萬8千元。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經費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四)南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間接稅稽徵」3,188萬6千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並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經費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五)南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電子處理及運用」2,665萬7千元。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經費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六)查南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編列「資訊服務費」982萬1千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爰凍結該項經費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羅明才 
    (七)查南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編列「物品」876萬7千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爰凍結該項經費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羅明才 
    (八)查南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編列電子作業用耗材778萬4千元為印表機之碳粉匣。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爰凍結該分支計畫業務費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羅明才 
    (九)105及106年度財政部預算總說明中明白揭示,「建構財政雲端服務網計畫」的關鍵策略目標,乃係建構財政雲端服務以利擴大財政資訊整合運用,而唯一的關鍵績效指標是依據提供「資料開放資料集數」來衡量。
    再根據財政部105年5月17日公布的104年度施政績效報告可知,財政部為推動政府資料開放,特別訂定「財政部政府資料開放行動策略」,將財政資料分級、分類及分期方式進行盤點後開放,104年度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開放1,293項資料集,各部會排名第2。又根據104年6月1日行政院資料開放諮詢小組第1次會議決議,財政部104年度提供資料開放數目標值修訂為720項。依此結果,部會自行評估結果的「初核」以及行政院評估結果的「複核」皆顯示目標達成度優良的綠燈。
    惟經抽驗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方網站的「服務園地」之「下載專區」發現,在財政部推動政府資料開放兩年後的今天,國稅局五個區之中,有北區一處尚未設置「Open Data專區」;其次,雖開設「Open Data專區」但未提供該局的「Open Data」而僅提供「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網站」連結者,五區中有南區與高雄國稅局兩處;再者,中區與臺北國稅局雖有開設「Open Data專區」,而且也提供該局的「Open Data」,但經檢視檔案格式後發現,竟含有非「Open Data」格式諸如zip, rar等之的檔案資料,以及毫無開放資料應有之戰略潛力與利用性的首長簡介等檔案資料。
    因此,儘管財政部最新資料開放數高達1,937項,位居中央部會第二名,但是卻濫竽充數虛報績效、或稱績效落實偏了軌道的現象,這是「政府資料開放OPEN DATA」上位指導單位國發會的問題呢?還是執行單位各區國稅局綜合規劃科的決策問題呢?抑或第一線人員的資通訊教育之訓練不足呢?爰就南區國稅局及所屬「國稅稽徵業務」分支計畫「電子處理及運用」預算予以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時程與措施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余宛如 施義芳 江永昌 賴士葆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羅明才 
    (十)有鑑於國家正值財政困窘之際,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南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之「電子處理及運用」編列「資訊服務費」,辦理申報期間租用電腦設備等。然租用電腦設備恐將增加個資外洩風險,爰凍結南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之「電子處理及運用」編列「資訊服務費」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王榮璋 
    第9項 關務署及所屬原列54億9,769萬1千元,減列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目「一般行政」331萬元〔含「物品」50萬元、「一般事務費」161萬元(含基隆關公務車高速公路通行費1萬元,其餘16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房屋建築養護費」50萬元、「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20萬元、「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20萬元(關務署本署)、「國內旅費」10萬元、「大陸地區旅費」20萬元〕、第2目「關稅業務」120萬元〔含「物品」及「房屋建築養護費」20萬元、「稽徵業務」70萬元(含「物品」10萬元、「一般事務費」50萬元、其餘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查緝業務」30萬元〕,共計減列551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4億9,218萬1千元。
    本項提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社會觀感上不佳,更可能導致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應予刪除。關務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於第1目「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億6,961萬元,其中「一般事務費」之文康活動費原列879萬元,提案全數減列。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邱泰源 陳賴素美 
    (二)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一般事務費」編列致贈退休人員紀念品112萬5千元(共225人),然查,退休人員紀念品經費依照行政院頒布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編列,該命令內並無明訂金額,且規定中為酌贈,並非強制規定,鑑於國家財政資源應為有效率之應用,爰此,提案減列該項經費二分之一。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王榮璋 邱泰源 羅明才 
    (三)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獎補助費」之「獎勵及慰問」編列1,758萬3千元;經查該筆預算104年度編列1,506萬元(決算數1,567萬4千元)及105年度編列1,628萬1千元。鑑於政府財源日益困窘,公部門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建議酌刪該項預算80萬元。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四)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應予刪除。關務署及所屬第1目「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億6,961萬元,其中「獎補助費」之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原列1,738萬2千元,提案全數減列。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邱泰源 陳賴素美 
    (五)關務獎勵金之編列已行之有年,對於邊境把關的關務人員亦有正面效果。然而作為法治國家,預算編列應有其法源依據,獎勵金法制化自2013年開始進行檢討,期間相關費用亦曾遭立法院黨團數度以缺乏法源為由提案刪除,迄今卻未見法制化之具體作為,令人不解。基於國會監督之立場,應持續督促行政部門早日推動法制化,避免相關獎勵金持續處於違法狀態。
    關務署及所屬第1目「人員維持」編列47億7,575萬7千元,其中「獎金」之關務獎勵金原列2,300萬元,提案全數凍結,俟財政部會同相關部會檢討提出獎勵金法制化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邱泰源 陳賴素美 
  • 本項通過決議26項

    (一)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106年度於「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6,387萬7千元;經查,該筆預算104年度編列5,536萬1千元(決算數5,380萬7千元)及105年度編列4,740萬元。鑑於政府財源日益困窘,公部門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30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二)財政部關務署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3,827萬7千元,以處理一般經常性公務所需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一般事務費」編列1,677萬4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3,125萬8千元,以處理一般經常性公務所需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一般事務費」編列1,188萬5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四)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3,658萬9千元,以處理一般經常性公務所需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一般事務費」編列1,897萬9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五)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836萬元,以處理一般經常性公務所需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一般事務費」編列429萬3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六)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4,512萬6千元,以處理一般經常性公務所需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一般事務費」編列1,194萬6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七)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3,125萬8千元,以處理一般經常性公務所需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編列403萬1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八)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836萬元,以處理一般經常性公務所需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設備及投資」編列541萬7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九)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4,512萬6千元,以處理一般經常性公務所需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設備及投資」編列1,618萬8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十)有關基因改造食品的進口情形,經查非基改黃豆105年度1至6月進口量為3.62萬噸,104年度為2.98萬噸,顯見非基改黃豆的市場消費量還在擴張。而基改黃豆一年進口約230萬噸左右,其中大都作為油用與飼料用,加工後供食用數量一年約有20萬噸。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含有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其容器或外包裝應加以標示為基因改造。第30條也規定,若要輸入含有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加以申請查驗並申報有關資訊。
    然而,大豆調製品以及大豆蛋白質調製品等大豆調製之進口商品,並沒有區分基改與非基改。目前並無證據顯示這三項大豆調製品都只有非基改產品,該部份在目前法律適用上顯有疑慮。
    目前關務資料並沒有該三項大豆調製品的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因此業者所進口的該三項大豆調製品即使是基改成份,也無從申報,而這些進口貨品在加工上市後當然也不會標示為基改,這就會讓業者在未知的情況下觸法。爰此凍結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關稅業務」金額十分之一約5,000萬元,待關務署與食藥署協調合作,增加並完備各項基改產品或再製品之相關分類號列,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榮璋 江永昌 余宛如 羅明才 邱泰源 施義芳 蔡培慧 
    (十一)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編列「關稅業務」項下「業務費」之「通訊費」5,173萬6千元,105年度編列5,303萬8千元,104年度編列4,561萬8千元(決算數4,116萬6千元),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30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十二)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6年度於「關稅業務」項下「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9,306萬7千元;經查,該筆預算104年度編列8,077萬3千元(決算數7,463萬2千元)及105年度編列6,746萬9千元,106年度預算數成長甚多,似有未合理編列之虞。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十三)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於「關稅業務」項下「業務費」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編列1億1,045萬5千元;經查,該筆預算104年度編列8,786萬8千元(決算數9,890萬3千元)及105年度編列9,766萬元,106年度預算數成長甚多,似有未合理編列之虞。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35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十四)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於「關稅業務」項下編列「稽徵業務」1億6,335萬2千元,以辦理進、出口貨物通關及徵稅等業務。面對態樣繁多的電子商務模式,財政部關務署應精進其進口貨物的通關及稽查稅收方式,以確保稅收如實稽徵。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十五)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於「關務業務」項下「查緝業務」中「業務費」之「物品」編列3,219萬2千元,其中辦理查緝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各項費用118萬3千元編列過高,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應循撙節原則辦理,鑑於國家財政資源應為有效率之利用,爰凍結該項預算11萬8千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邱泰源 陳賴素美 
    (十六)針對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之「一般事務費」編列3,160萬5千元部分,查財政部連年增加查緝與稽徵進口貨物之預算,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亦多配合,以臻邊境管制。惟關務署長對日本核島五縣食品進口管理鬆散,未盡把關之責更罔顧國人健康。竟有核災食品偷偷流入我國,且有日本進口商品遭不肖商人改標,海關竟未察覺,代表邊境管理出現漏洞,也重創了我國食品安全與民眾信心;財政部始緊急採取補救措施,行政怠惰莫過於此。爰凍結第2目「查緝業務」中之「一般事務費」預算十分之一,以資警惕,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盧秀燕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十七)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於「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3,160萬5千元,其中公務文件影印費103萬5千元編列過高,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應循撙節原則辦理,鑑於國家財政資源應為有效率之利用,爰凍結該項預算10萬3千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邱泰源 陳賴素美 
    (十八)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於「關稅業務」項下編列「關稅資料處理」1億3,918萬6千元,以辦理海關各項業務之電腦化作業。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十九)查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於「關稅業務」項下「關稅資料處理」編列「資訊服務費」9,306萬7千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經費支用應節約。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士葆 曾銘宗 費鴻泰 羅明才 
    (二十)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6年度「關稅業務」預算書中,「關務服務資源整合計畫」計畫編列總經費為1億9,850萬元,執行期程自105年度至108年度止,105年度已編列713萬元,106年度續編第2年經費2,000萬元,辦理關務雲端基礎服務之需求整合作業。由於前兩年(105與106年度)預算僅占四年期計畫經費的13.67%,因此,要求關務署應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就具體計畫進度與逐年預算配置,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江永昌 王榮璋 羅明才 施義芳 
    (二十一)近年來黃魚等多種魚貨,大量走私進口,不但逃漏關稅,且在缺乏政府機關把關檢驗之情況下,引發魚貨來源不明、保存不當等食安問題,將威脅國人健康。請財政部關務署會同農政機關擬具辦法,積極查緝魚貨走私事宜,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王榮璋 賴士葆 羅明才 
    (二十二)有鑑於日前中國蒜頭混充泰國等地之蒜頭闖關進口,凸顯中國農產品走私猖獗。財政部關務署應儘速檢討農產品檢測機制,杜絕中國農產品走私入台,打擊台灣本土農產品之產銷。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王榮璋 邱泰源 羅明才 
    (二十三)有鑑於日前食品偽標事件層出不窮,衝擊國內民眾食品安全及消費信心。財政部關務署應併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2017年6月底前完成對食品檢測之程序,進行全面性之檢討評估,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王榮璋 邱泰源 羅明才 
    (二十四)海關緝毒犬成效卓著,近年卻出現現役緝毒犬年事已高,新緝毒犬未及補上之情事,長此以往恐影響緝毒成效。爰此,關務署應儘速投入適當資源,積極改善緝毒犬之選訓事宜。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王榮璋 邱泰源 羅明才 
    (二十五)要求關務署自106年對於來自日本進口之三廢(廢五金、廢塑膠、廢紙),以整櫃運輸者,在其他港口完成門式輻射檢測設備之建置前,應一律自高雄港進口,透過門式輻射偵測儀進行檢測。
  • 提案人
    盧秀燕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陳賴素美 黃國昌 施義芳    
    (二十六)對於違反規章經海關處分予以沒入之貨物,如必須由海關執行銷毀者,其銷毀之相關費用,應由緝案受處分人負擔,請關務署半年內研議追償機制。
  • 提案人
    黃國昌 賴士葆 費鴻泰 王榮璋 盧秀燕 江永昌 
    第10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原列19億9,995萬7千元,減列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9億9,495萬7千元。其減列科目如下:
    (一)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之「業務費」(含「水電費」、「其他業務租金」、「臨時人員酬金」、推動公務行銷辦理業務宣導相關經費及檔案電子儲存管理之檔案掃描費)。
    (二)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之影印機租金及「臨時人員酬金」。
    (三)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接收保管」之「業務費」(含辦理國有財產出租等業務僱用臨時人員經費及為應民眾申請國有土地承租、承購等案件經費)。
    (四)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業務費」〔含辦理本署管理國有非公用房地相關之維修費及環境清理費、「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計畫」執行處理子計畫經費(含租用影印機及車輛所需租金)及「房屋建築養護費」〕。
    (五)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電腦化業務」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
    (六)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之汰換公務機車經費。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退休退職人員年終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人員維持」編列7億4,470萬7千元,內屬年終慰問金原列96萬7千元,提案減列96萬7千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王榮璋 
    (二)有鑑於國家應為有效率之利用,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7,332萬3千元,其中「獎勵及慰問」編列227萬1千元,內屬三節慰問金原列217萬8千元,提案減列217萬8千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王榮璋 
  • 本項通過決議18項

    (一)有鑑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一般行政」下編列汰換其本署所需冷氣機及飲水機等設備,106年度共14萬5千元,卻未標明需汰換多少台數,將汰換之冷氣機及飲水機已使用之年限,不利預算之監督,使得預算編列過於鬆散。爰凍結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一般行政」業務計畫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五分之一,俟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其本署及所屬各分署所有冷氣機、飲水機等機器詳細使用年限及預計以乙台多少預算採購等明細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盧秀燕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二)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之利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編列之雜項設備費用較前1年編列增加,且連續兩年汰換冷氣機、投影機,並未敘明理由,有浮濫之虞。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8億1,803萬元,其中「設備及投資」編列103萬2千元之「雜項設備費」原列71萬元,凍結該經費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雜項設備使用現況暨採購費用增加之說明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王榮璋 
    (三)國有財產署本應依法辦理國有財產管理及處分等業務,另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所述「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所管之國有財產,其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合本法規定者,應改依本法辦理」,是以國有財產署本應積極對過往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合該法規定者進行清查改正。
    然近年陸續發生多起國有財產賤租、賤賣情事,衍生諸多爭議,不僅有傷國家利益之隱憂,更使基層民眾對政府機關產生私相授受之疑慮,嚴重影響政府形象,國有財產署似有疏於職守之怠惰。
    為此,凍結國有財產署及所屬106年度「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預算10億6,972萬7千元五分之一,待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江永昌 王榮璋 余宛如 邱泰源 施義芳 
    (四)鑑於國有財產署之國有土地管理措施要求各機關加速清理活化經管土地,而相關行政命令及措施亦欠缺兩公約居住權保障之觀點,以致各土地管理機關對其管有土地上之居民採取司法訴訟方式強迫拆遷,近年已衍生華光社區、紹興社區、板橋大觀事件、基隆貴美雜貨店等歷史性非正規住居(informal settlement)之拆遷爭議;且目前國有土地之管理方式違反經濟社會文化公約之適足居住權保障,已於2013年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審查時為結論性意見提出數點糾正,兩公約施行法實施將屆7年,第二次國家報告亦舉辦在即,而相關法令仍未加以修正,非但有違兩公約之要求,更造成各土地管理機關即使有意遵守公約要求,仍無路可走之窘境。爰凍結106年度「國有財產業務」編列之經費五分之一,待國有財產署參採國內兩公約及人權法專家學者之意見,以兩公約居住權保障之觀點,檢討修正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國有公用不動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作業注意事項、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等相關行政法令,提出報告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余宛如 王榮璋 邱泰源 江永昌 施義芳 盧秀燕 尤美女 
    (五)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之利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新編列之數據通訊費之必要為何,令人難以理解。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編列11億8,051萬2千元,其中「國有財產接收保管」之「業務費」編列5,604萬9千元,其中「通訊費」內屬數據通訊費原列50萬1千元,凍結該經費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對其國有土地管理效能提升之評估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王榮璋 羅明才 盧秀燕 
    (六)凍結國有財產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接收保管」經費之五分之一,俟就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後分回房地閒置比率偏高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施義芳 江永昌 王榮璋 余宛如 邱泰源 羅明才 盧秀燕 
    (七)凍結國有財產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經費之五分之一,俟就國有不動產清理活化相關作業計畫執行成效及追蹤機制,與國有土地出租計價方式能否確切反應土地區域價值及使用經濟效益,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施義芳 江永昌 王榮璋 余宛如 邱泰源 羅明才 
    (八)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之利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編列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規費較去年大幅增加,然雖因土地之公告地價調漲之因增加預算數,仍未敘明受影響國有土地之筆數及金額,對此一情形存有疑慮。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編列11億8,051萬2千元,其中「國有財產管理處分」編列10億6,972萬7千元,「稅捐及規費」原列8億0,552萬9千元,凍結該經費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國有土地受到公告地價稅調漲之影響評估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王榮璋 
    (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106年預算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業務費」編列10億6,962萬3千元,其中有關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排除占用所需清除費用,共需198萬9千元,然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之案件多具備歷史因素,且所占用之民眾可能為經濟弱勢,貿然排除會使其更陷入生活困難之狀況,故要求應參照該機關在105年8月19日所召開之「檢討國有土地清理活化及管理政策公聽會」內學者發言及民眾意見,先釐清國有不動產被占用之類型及其歷史因素,規劃出溝通平台,並依照平台之結論,定出針對適合各種分類之處理規範,妥善處理,保障人民之居住權,在尚未釐清占用類型及其歷史因素前,國有財產署應考量民眾生活狀況,停止針對非惡意占用之個案進行訴訟或強制拆除,爰此,凍結該項經費五分之一,待提出針對國有不動產被占用之類型報告、與民眾之溝通平台作法、溝通平台結論報告及針對各種國有不動產被占用類型之處理規範,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王榮璋 
    (十)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之利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編列之「房屋建築養護費」大幅提升,然雖因「加強處理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計畫」所致,卻未清楚敘明其增加費用之運用,其計畫細目也無法與預算書相互對照。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編列11億8,051萬2千元,其中「國有財產管理處分」編列10億6,972萬7千元,「臨時人員酬金」、「一般事務費」及「房屋建築養護費」原共列1億9,866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至今「加強處理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計畫」辦理詳細情形及賸餘計畫年度工作計畫之專案報告,並提供計畫之細目以及如何與預算書內細目相對應之對照,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王榮璋 
    (十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國有財產業務」項下「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計畫」分6年共編列10億9,806萬元,106年度編列第4年經費1億4,751萬6千元,惟未知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之執行成效,爰凍結該預算五分之一,待財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十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業務費」編列10億6,962萬3千元,其中有關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執行處理,派員訪談、勸導、涉訟案件土地申請地政事務所鑑界、訴訟撰狀、出庭、律師費,及聲請強制執行等經費,共需5,080萬3千元,然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之案件多具備歷史因素,且所占用之民眾可能為經濟弱勢,貿然排除會使其更陷生活困難之狀況,故要求應參照該機關在105年8月19日所召開之「檢討國有土地清理活化及管理政策公聽會」內學者發言及民眾意見,先釐清國有不動產被占用之類型及其歷史因素,規劃出溝通平台,定出規範,妥善處理,保障人民之居住權,在尚未釐清占用類型及其歷史因素前,國有財產署應考量民眾生活狀況,停止針對非惡意占用之個案進行訴訟或強制拆除,爰此,凍結該項經費五分之一,待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針對國有不動產被占用之類型報告、與民眾之溝通平台作法、溝通平台結論報告及針對各種國有不動產被占用類型之處理規範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王榮璋 
    (十三)目前大面積國有土地雖已禁止標售,改採設定地上權標售開發或參與都市更新、市地重劃等開發方式,然國有財產署對於國有土地之地上權標售或參與開發,多僅著眼於計算短期財政收入,而忽略長期社會發展需求,國有土地地上權標售往往走向六本木式的千篇一律開發,而都更、重劃等參與開發則使公有土地逐步私有化。鑑於國有土地活化利用多為私人投資之不動產開發方案,國有土地開發造成地產飆漲與炒作,進一步強化社會貧富差距及分配不公,國有土地應有之生態保育、文化保存、福利發展、社會參與等角色被嚴重忽略。爰凍結106年度「國有財產業務」下「國有財產改良利用」編列之經費五分之一,待國有財產署研擬因地制宜、衡量社會發展需求及各基地之特殊性,以永續社會文化與環境發展為考量之國有土地改良利用之政策方針,提出報告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余宛如 王榮璋 邱泰源 尤美女 蔡培慧 
    (十四)鑑於國有財產署之國有土地管理措施要求各機關加速清理活化經管土地,而相關行政命令及措施亦欠缺兩公約居住權保障之觀點,以致各土地管理機關對其所經管土地上之居民著眼於加速排除,而對居住權保障之落實置若罔聞,導致迭生公有土地迫遷爭議,現行「提升國有公用財產活化運用績效獎勵措施」則無異鼓勵機關違反公約要求。爰凍結106年度「國有財產業務」下「國有公用財產」編列之經費19萬元,待國有財產署將兩公約對居住權之規範納入「提升國有公用財產活化運用績效獎勵措施」之評選要求,提出報告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余宛如 邱泰源 施義芳 尤美女 蔡培慧 
    (十五)鑑於目前國有土地多處閒置、遭占用及低度利用,部分部會尚須編列預算修繕,亟待主管機關全面清查並有效管理、開發及利用。請財政部於半年內提出「強化國有土地開發運用之具體策略」,俾利積極活化低度利用之國有地,創造財政效益,帶動經濟發展。
  • 提案人
    曾銘宗 費鴻泰 賴士葆 羅明才 盧秀燕 
    (十六)國有閒置地活化乃國有財產署重要施政方針。政府多年來大力推廣閒置國有土地活化,並藉用活化計畫及相關措施,促進地方社區發展,達到土地資源效益最大化,創造雙贏局面,可謂立意良好。然,多數閒置國有土地缺乏有效管理及維護,在尚未活化之前,造成社區居民困擾:土地蚊蟲孳生、垃圾堆積、容易成為社區治安死角。經許多民眾陳情、投訴主管機關後仍未改善,官員拒絕與當地居民溝通合作,造成社區民怨四起,環境衛生品質下降。綜上,國有財產署應就如何有效管理、維護全國閒置國有土地,降低當地社區的外部成本,並將相關改善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王榮璋 羅明才 林昶佐 
    (十七)行政院核准「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計畫」,計畫期程為103年到108年,分6年辦理,然而,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多具備歷史因素,且所占用之民眾可能為經濟弱勢,貿然排除會使其更陷生活困難之狀況,故要求應參照該機關在105年8月19日所召開之「檢討國有土地清理活化及管理政策公聽會」學者發言及民眾意見,應先釐清國有不動產被占用之類型及其歷史因素,規劃出溝通平台,並依照平台之結論,定出各種被占用之類型及適合各種分類之處理規範,妥善處理,在尚未釐清占用類型及其歷史因素前,國有財產署不宜針對非惡意占用之個案逕行強制拆除,以期達到國有財產活化目的,同時保障人民之居住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王榮璋 
    (十八)行政院核准「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計畫」由國有財產署辦理,計畫期程為103年到108年,分6年辦理,然而,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多具備歷史因素,且所占用之民眾可能為經濟弱勢,貿然排除會使其更陷生活困難之狀況,故要求國有財產署應參照國有財產署在105年8月19日所召開之「檢討國有土地清理活化及管理政策公聽會」學者發言及民眾意見,應先釐清國有不動產被占用之類型及其歷史因素,若該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所有權人非國有財產署時,釐清方式應由國有財產署主導,讓民眾積極參與表達意見,並且協助民眾調閱資料,以助於釐清歷史脈絡,進而針對國有非公用土地之占用類型進行分類,且建立與民眾之溝通平台,依不同分類方式妥善處理,以期達到國有財產活化目的,也同時保障人民之居住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王榮璋 
    第11項 財政資訊中心原列12億2,060萬5千元,減列4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項下「綜合規劃管理」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200萬元,共計減列6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億1,460萬5千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退休退職人員年終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應予刪除。財政資訊中心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人員維持」編列4億0,548萬7千元,其中「年終慰問金」原列62萬9千元,提案全數減列。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余宛如 施義芳 
    (二)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社會觀感上不佳,更可能導致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應予刪除。財政資訊中心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4,979萬1千元,其中「一般事務費」之文康活動費原列81萬6千元,提案全數減列。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余宛如 施義芳 
  • 本項通過決議17項

    (一)財政資訊中心106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一般事務費」819萬1千元。但考量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原則,以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羅明才 
    (二)財政資訊中心106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房屋建築及設備費」2,714萬元,主要係用於財政資訊中心大樓建築物結構補強。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三)據查財政資訊中心102至105年度預算中,辦理辦公大樓安全防護(保全)門禁查詢等作業服務及警民連線保養維修(維護)經費皆為215萬元(179,167元*12月);財政資訊中心於106年度預算編列269萬2千元,較以前年度高出甚多:爰此,凍結財政資訊中心「一般事務費」預算數54萬2千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邱泰源 王榮璋 江永昌 施義芳 余宛如 
    (四)財政資訊中心105年度預算中,已有編列小型送風機、飲水機及防水閘門等設備汰購經費45萬6千元,106年度再度編列,顯有重複汰購之嫌;爰此凍結財政資訊中心「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預算45萬6千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邱泰源 王榮璋 江永昌 施義芳 余宛如 盧秀燕 
    (五)財政資訊中心於106年度「財政資訊業務」項下「業務費」之「通訊費」編列2,294萬7千元;經查104年度編列459萬2千元(決算數229萬9千元)及105年度編列476萬5千元,預算編列顯有未依實際需求,核實編列,106年度預算大幅增加,似有浮編預算浪費之虞,宜審慎評估該預算之合理性,有效撙節經常性費用支出。爰此,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盧秀燕 費鴻泰 羅明才 
    (六)財政資訊中心106年度預算案,「財政資訊業務─綜合規劃管理」項下,分四年辦理「建構財政雲端服務網計畫」,106年度編列第三年經費8,800萬元,希望能提升財政部國家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效率及財政巨量資料之加值運用價值。惟未於預算書中完整提供相關規劃內容及計畫成果,且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七)財政資訊中心106年度預算案,「財政資訊業務─綜合規劃管理」項下,分四年辦理「賦稅服務續階計畫」,106年度編列第一年經費3,600萬元,希望建購具效率及更簡化之賦稅環境。惟未於預算書中完整提供相關規劃內容,且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八)財政資訊中心106年度預算案,「財政資訊業務─國稅核課系統及資訊集中處理」項下,分四年辦理「強化商品流程溯源追蹤與跨域稽查整合計畫」,106年度編列第二年經費6,240萬元,希望運用電子發票及財稅資料建立食品及商品供應鏈追溯追蹤功能,協助食品安全溯源追蹤與跨域稽查。惟未於預算書中完整提供相關規劃內容及計畫成果,且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九)行政院為強化電子發票原有基礎建設環境,提供友善操作環境,並透過跨域資訊整合創造貼心感動的服務,提升電子發票整體資訊服務價值,推動「電子發票服務躍升計畫」,立意甚佳。惟統一發票業務尚有財政部印刷廠負責,於該廠105年度預算審查時表示,該廠列有「專業費用」計999萬5千元,是為推動電子化發票相關業務之用,顯有與「電子發票服務躍升計畫」重複編列之虞,有待主管機關進一步釐清,電子化發票相關計畫及預算間之聯繫及分工,以期資源更有效運用。另105年度起公共事業導入開立電子發票後,使用載具之電子發票比率超過16%,如扣除公用事業後,使用載具之比率為8.95%,與前年度相較,未有明顯增加。財政資訊中心106年度「國稅核課系統及資料集中處理」編列2億6,048萬7千元,其中「電子發票服務躍升計畫」原列1億3,700萬元,爰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余宛如 王榮璋 曾銘宗 盧秀燕 費鴻泰 羅明才 
    (十)財政資訊中心106年度預算案,「財政資訊業務」項下,編列「徵課管理系統」預算2億9,356萬3千元,係為劃一稅務理資訊業務及推動電子化政府政策,規劃稅務資料集中處理及跨機關流通之共通處理平台。惟未於預算書中完整提供相關規劃內容及計畫成果,且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王榮璋 江永昌 施義芳 余宛如 邱泰源 
    (十一)根據106年度財政資訊中心之預算總說明可知,106年度施政目標略以,為「建構財政雲端服務,擴大財政資訊整合運用效能」,與105年度關鍵策略目標相同,即協助財政部本部及所屬各機關充分運用資訊科技,藉由e化提升行政效率、服務品質及整體財政效能;並整合跨機關資訊資源,創造資訊服務價值,達成簡政便民目標。
    惟106年度財政資訊中心歲出預算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項下歸屬「綜合規劃管理」組承辦業務「建構財政雲端服務網計畫」,今年的經費需求總額由上年度的8.21億元,下修至今年度的3.90億元,減列幅度超過一半,但預算書中卻未做任何說明,財政資訊中心實有必要就此變更提出說明。
    其次,該跨年度計畫本年度續編列第3年經費8,800萬元,較上年度增列4,381萬5千元。其中,通訊費0.01億元、資訊服務費0.18億元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0.69億元,合共0.88億元。但回顧上年度預算編列情況可知,上年度之資訊服務費0.15億元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0.32億元,合共0.47億元。顯見今年續編經費幾乎倍增的部分,明顯集中於資訊軟硬體設備費之上;相對於105年度的資訊服務費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的相對比例是1:2,財政資訊中心106年度則是1:4。假若唯一的關鍵績效指標是「資料開放資料集數」,那麼實在沒有理由要在四年計劃中的第三年再添置那麼高比重的資訊軟硬體設備,財政資訊中心有必要就此預算編列提出說明。
    再者,105及106年度財政部預算總說明中明白揭示,「建構財政雲端服務網計畫」的關鍵策略目標乃係,建構財政雲端服務以利擴大財政資訊整合運用,但是唯一的關鍵績效指標卻是依據提供「資料開放資料集數」來衡量,正凸顯關鍵策略目標與關鍵績效指標之連結有待商榷,財政資訊中心有必要立即改善,並增列其他符合計畫內容之關鍵績效指標。
    綜上三項預算相關疑義,爰財政資訊中心「財政資訊業務」項下「資通資源管理」預算編列3,816萬5千元予以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時程與措施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余宛如 
  • 連署人
    江永昌 施義芳 邱泰源 
    (十二)查至105年度為止,電子發票推動業務經費已逾19億元,但商家以電子載具開立的比率占比非常低。鑑於電子發票推動計畫成效未如預期,爰凍結財政資訊中心「財政資訊業務」預算10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電子載具推動成效不彰情形及改善計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施義芳 余宛如 邱泰源 
    (十三)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組織法第1條規定,該中心係為辦理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而設置。組織法第2條所定掌理事項,包含第1項第5款:依稅捐稽徵法與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執行資料之蒐集、資訊處理及運用,以及第1項第6款:政府採購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體系之建立與管理。
    經查詢106年度單位預算歲出計畫「財政資訊業務」之編列說明,與104、105年度施政績效及達成情形,財政資訊中心明顯以稅務資訊、電子發票為重點業務。然而財政部所轄其他業務,例如:國庫、關務、國有財產,該中心則從未執行資料之蒐集、資訊處理及運用。至於政府採購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之建立與管理,查閱該中心組織圖,亦未有業務單位專責。
    財政資訊中心前身為財稅資料中心,係於102年1月依據財政部組織法第5條更名。由上述事實分析之,財政資訊中心明顯畫地自限於稅務領域,導致其業務範疇與改制前並無二異。
    爰要求財政資訊中心依據組織法所定掌理事項,檢討現行組織編制與業務發展重點,並提出改善計畫。前述改善應由財政部督導進行,並於106年1月底前,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榮璋 江永昌 余宛如 施義芳 邱泰源 
    (十四)根據全球資料保護領導廠商SafeNet,Inc.的研究指出,103年上半年有超過3.75億筆顧客紀錄因全球559件資料外洩事故而被竊或遺失;在過去連續四個季度,每一季均有一宗重大資料外洩,洩漏超過1億筆紀錄;而於103年4月至6月期間,全球共有237件資料外洩事故,涉及超過1.75億筆個人及財務資料紀錄。同時依據賽門鐵克的報告指出,台灣名列102年全球整體網路威脅的第九名,「進階持續性滲透攻擊」(Advanced Persistent Threat,以下簡稱APT)日益猖獗,台灣亦是最常被列為攻擊目標的國家之一,亞太地區有75%的APT駭客會透過各種工具、技術以及程序對台灣進行攻擊,可見台灣資訊安全的整體風險偏高。有鑑於財政資訊中心所處理資料多涉及民眾個人隱私資料,需有更高層級的資安防護。故為保障民眾個資安全,強化政府機關資安管理能力,爰要求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應於12個月內,全機關通過ISO27001或同等級之資安認證。
  • 提案人
    賴士葆 
  • 連署人
    曾銘宗 費鴻泰 王榮璋 羅明才 
    (十五)財政雲端服務網計畫共需3億8,985萬5千元,104至105年度已用6,723萬1千元、106年度編列8,800萬元;107年度預計仍需2億3,462萬4千元,計畫完成度應有明確指標、若計畫延長,相關預算為何,應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說明。
  • 提案人
    江永昌 施義芳 余宛如 邱泰源 
    (十六)財政資訊中心106年度編列「稅賦再造國稅延續維護委外服務案」預算2億9,239萬1千元。占全部預算比例73%,超過50%的預算使用在委外業務,無助於單位人才培育,宜調整委外比例。
  • 提案人
    江永昌 施義芳 余宛如 邱泰源 
    (十七)電子發票由94年推動至今,電子發票開立張數雖逐年成長,載具類別逐年新增,開立電子發票之廠商及註冊使用愛心碼之社福團體亦有成長,然而在消費者端使用載具儲存電子發票之比率僅16.29%,財政資訊中心應檢討宣導方式;網站單一入口化,整合電子發票智慧好生活及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網頁資料;藉由各種方式聽取民眾意見,理解推動問題所在,並且整理電子發票說明及簡化申請流程,使電子發票能夠更加普及,早日達到電子發票無紙化之目標。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王榮璋 
    第25款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第1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列2億1,554萬3千元,減列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目「一般行政」28萬5千元(含「物品」20萬元、經常性表報印製及宣導品經費5萬元、「雜項設備費」3萬5千元)、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之「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10萬元,共計減列68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1,485萬8千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社會觀感上不佳,更可能導致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5,216萬1千元,其中內屬文康活動費原列20萬8千元,提案減列20萬8千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邱泰源 羅明才 
    (二)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5,216萬1千元,其中「獎勵及慰問」原列12萬6千元,提案減列12萬6千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邱泰源 
  • 本項通過決議25項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單位預算106年度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3,238萬7千元,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爰凍結「資訊服務費」20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個人電腦及周邊設備等維護費編列404萬6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各項資料庫系統維護、資訊安全管理制度暨個人資料管理制度輔導委外等經費編列2,735萬1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第1目「一般行政」中「基本工作維持」之「業務費」中委辦經費編列603萬2千元。委辦事務包括例行性、簡易性之行政工作或文書處理作業委外經費332萬元及委外辦理收發校繕工作經費271萬2千元,上述之業務內容,皆為一般性之業務內容,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明年編列之職員不含技工、駕駛、工友等共93人,較往年並無減少,故一般性之業務內容實無委外之必要,為秉政府支出節約原則,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邱泰源 施義芳 
    (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購買辦公清潔用品及電腦耗材等經費編列106萬2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六)有鑑於金管會106年度預算案「金融監理」計畫編列2,085萬元,目的是為了加強與國際金融組織及各國金融主管機關之監理合作,建立金融市場秩序及紀律,促使金融業健全發展。惟105年度我國兆豐銀行海外分行法遵機制缺失造成鉅額損失,亟待金管會加強管理。爰凍結金管會106年度預算案「金融監理」經費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盧秀燕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邱泰源 施義芳 
    (七)有鑑於我國今年發生之第一銀行盜領案、兆豐銀行被美國罰款、樂陞案及TRF案等多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負責監理之對象,惟金管會未確實做到督導監理之責,使得民眾及國庫巨額損失,為以示警惕,爰此凍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金融監理」中業務費用1,370萬8千元之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盧秀燕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金融監理」項下編列「業務費」,其中「通訊費」編列716萬8千元,以辦理業務連繫所需電話、數據網路通訊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並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邱泰源 
    (九)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之使用無法辨別對我國金融監理業務之提升成效,金融風氣依行敗壞,實有浪費公帑之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第2目「金融監理」之「金融監督管理」編列2,085萬元,其中「大陸地區旅費」、「國外旅費」原共列231萬2千元,爰凍結該二項預算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邱泰源 
    (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編列「金融監理」項下「大陸地區旅費」49萬4千元;經查,此筆預算數103年度編列56萬6千元(決算數49萬1千元)、104年度編列50萬9千元(決算數21萬7千元)、105年度編列49萬4千元,鑑於目前兩岸關係冷凍,該項支出並無急迫性,為撙節費用支出,爰全數凍結,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單位預算案106年度編列「金融監督管理─國外旅費」181萬8千元;經查,此筆預算數103年度編列216萬3千元(決算數188萬1千元),104年度編列188萬4千元(決算數131萬1千元),105年度編列186萬8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節省支出撙節費用,爰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十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金融監理」項下編列「設備及投資」,其中購置中階伺服器、擴充儲存設備、低階儲存設備及網路交換器等經費編列338萬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十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金融監理」項下編列「設備及投資」,其中建置金管會及所屬行政資計入口網系統經費編列300萬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單位預算106年度於「金融監理─設備及投資─資訊軟硬體設備費」計畫項下,編列714萬2千元,其中編列購置虛擬環境作業系統49萬6千元,經查該單位105年亦編列相關預算132萬元,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爰凍結該項預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4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金融監督管理」項下辦理「我國金融業在新興亞洲地區經營策略與風險管理」委託研究案,於完成期中報告後,應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全體委員,作為未來審查該相關經費之參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邱泰源 羅明才 
    (十六)查國際經濟犯罪調查報告已指出,網路安全威脅的風險越來越多,且金融業威脅最大。再者,國際APP資安檢驗認證單位發現,國內前二十大國銀APP,有11支具嚴重資安缺陷,金融資安危機恐一觸即發。有鑑於此,為免國銀APP資安瑕疵,讓台灣成為詐騙集團大舉犯案的中心,爰要求金管會,應於6個月內完成全數「國銀APP安全檢測」之執行計畫,以及早發出預警減少犯罪發生率。
  • 提案人
    賴士葆 
  • 連署人
    曾銘宗 費鴻泰 羅明才 
    (十七)為暢通人事升遷,並提高經營效率,請金管會於派任週邊單位財團法人機構之董事長、總經理時,初任年齡不得逾63歲,逾65歲者3個月內須離職,不得辦理延任。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十八)金管會所屬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期貨交易所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等證券周邊機構,所經營之證券、期貨及保管等相關業務,係由金管會特許並獨占經營,惟主管機關並未收取特許費,且監理年費係以最低標準萬分之3收取。為增加國庫財政收入,請金管會於半年內調高監理年費,並研議徵收特許費。
  • 提案人
    曾銘宗 施義芳 江永昌 余宛如 邱泰源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十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銀行業普惠金融辦理情形提出推動金融友善服務,具體作法係督促金融機構提供無障礙金融服務措施。經查,全臺灣供視障民眾使用的視障語音ATM機器,數量僅有260臺,視障語音ATM機器數僅占總ATM機器數的1%,比例明顯過低。且全臺灣的視障語音ATM於各縣市分布的情形相當不均,其中臺東縣、連江縣完全無設置視障語音ATM機器,此種分布與設置情形,難以滿足視障民眾之需求,顯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促進友善金融服務環境上,有待改進;為提升我國金融服務整體的品質與友善性,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就如何提高視障語音ATM機器分布率與降低各縣市視障語音ATM機器設置數量的差異性提出改善檢討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邱泰源 施義芳 羅明才 
    (二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因應FinTech,已積極研擬推動金融科技發展十大計畫,該計畫中首見建立金融資訊安全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之規劃內涵。
    然據了解,除「建立金融資訊安全分享與分析中心」係為因應第一銀行ATM盜領案而作為新訂項目之外,其於各項都已列入「金融科技發展策略白皮書」,並非實質之創新因應對策。金管會作為金融機構主管機關,面對市場脈絡應有更多遠見,積極面對市場創新需求,仔細思量在市場安全及需求間,擬定衡平之策略,以免台灣金融服務發展落後於其他國家之腳步。
    爰要求金管會應提出金融科技發展策略方向,定期檢討計畫方向改進策略運用並提出完整報告,以期達到促進台灣金融科技真正發展及管理之效。
  • 提案人
    王榮璋 江永昌 邱泰源 余宛如 施義芳 羅明才 
    (二十一)近來接連發生兆豐、樂陞及TRF等重大金融缺失案件,對金融消費者產生非常大的傷害,也影響了市場秩序,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態度卻相當消極,尤其在處以行政罰的部分,無論是次數或罰鍰金額皆與金融業所得之利益顯不相當,爰此,要求金管會對於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行政罰,應落實一行為一罰之原則,以產生嚇阻之作用,更期藉此達到保護金融消費者之目的。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邱泰源 
    (二十二)近來接連發生兆豐、樂陞及TRF等重大金融缺失案件,對金融消費者產生非常大的傷害,也影響了市場秩序,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態度卻相當消極,金管會曾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詢答時,說明會內對於金融消費者保護設有任務編制人員,故要求金管會說明負責金融消費者保護之任務編制人員業務內容、業務執行狀況及業務執行上所發生之問題。
    並且,金管會針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應參考英美制度,增設金融消費者保護局,於金管會底下設置專責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機構,以彌補消費者跑到調處中心申訴時,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依據卻沒有機構可以處理的組織缺陷,要求金管會針對設置金融消費者保護局相關事宜,提出評估報告。
    上開說明及評估報告,請金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邱泰源 
    (二十三)中國輸出入銀行為百分之百官股銀行,雖然該行業務績效皆為成長,但觀察過往數據,該行風險承擔能力及金融體質恐有弱化跡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財政部應配合,督促該行對於事前審慎評估、事後監督控制及稽核機制之建立及施行,將會商過程會議紀錄及上述機制定案內容,在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余宛如 
    (二十四)近來接連發生兆豐、樂陞及TRF等重大金融缺失案件,對金融消費者產生非常大的傷害,也影響了市場秩序,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態度卻相當消極,金管會應對於金融消費者保護現有資源重新妥善規劃,進行整合,設置金融消費者專線,以專責單位追蹤管制案件處理進度,金管會對於該專線應盡宣導及推廣之責任,並與金融業者協調,於金融機構營業處所明顯之處進行宣傳。
    請金管會就上開事項處理方式及進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余宛如 
    (二十五)近來接連發生兆豐、樂陞及TRF等重大金融缺失案件,對金融消費者產生非常大的傷害,也影響了市場秩序,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態度卻相當消極,爰此,要求金管會就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執行之成效、現階段執行問題及如何改進,提供完整規劃說明,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余宛如 邱泰源 
    第2項 銀行局原列3億3,639萬7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54萬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資訊服務費」44萬元、購買辦公室清潔用品、報章雜誌及電腦耗材、辦公場所環境綠美化租用養護費及佈置、政風實況問卷調查委外等經費10萬元)、第2目「銀行監理」9萬9千元(含派員參加國外訓練機構研習相關課程旅費、文具紙張及參考書籍等物品費、國外會議旅費等經費4萬9千元,另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63萬9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3,575萬8千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社會觀感上不佳,更可能導致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應予刪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第1目「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6,238萬9千元,其中「業務費」之文康活動費原列44萬4千元,提案全數減列。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邱泰源 
    (二)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應予刪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第1目「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6,238萬9千元,其中「獎補助費」原列22萬2千元,提案全數減列。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邱泰源 
  • 本項通過決議17項

    (一)金管會銀行局對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之監管,自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為止,三波裁罰不僅都是事後補救,對於銀行相關違法情形更未嚴加裁罰並糾正,致使投資受害情形愈發嚴重。該案凸顯銀行局對於高複雜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風險審核、銷售對象之規範及銷售銀行之曝險,自始並未發揮應有之監督管理功能,實難作為獎金發放之對象。
    第1目「人員維持」編列2億6,584萬1千元,其中「獎金」原列3,886萬6千元,爰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高複雜衍生性金融商品監理之具體改善計畫,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余宛如 
    (二)金管會銀行局對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之監管,自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為止,三波裁罰不僅都是事後補救,對於銀行相關違法情形更未嚴加裁罰並糾正,致使投資受害情形愈發嚴重。該案凸顯銀行局對於高複雜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風險審核、銷售對象之規範及銷售銀行之曝險,自始並未發揮應有之監督管理功能。局內同仁應優先克盡職責,行有餘力再前往進修。
    第1目「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6,238萬9千元,其中「業務費」之進修學分補助費原列65萬元,爰凍結32萬5千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高複雜衍生性金融商品監理之具體改善計畫,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邱泰源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單位預算106年度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業務費」之「水電費」456萬1千元,依106年預算員額共222人與證券期貨局員額241人比較,員額較該局少,水電費預算卻較證券期貨局預算(262萬元)高出甚多,似有浮編預算浪費之虞,應鼓勵員工節約水電,撙節費用,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 連署人
    羅明才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06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一般事務費」編列894萬元,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五)有鑑於國家財政困難,政府總預算年年攀升,各部會應以撙節為目標,除業務發展、推廣外,應減少不必要之項目支出。有鑑於此,爰凍結106年金管會銀行局單位預算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辦公場所環境綠美化租用養護費及佈置經費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盧秀燕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六)有鑑於金管會銀行局編列「維持銀行業監理辦公室自動化電腦硬體正常運作所需相關資訊服務費」250萬元,另又編列「辦理辦公室自動化電腦硬體及週邊設備充實及更新」431萬5千元,總計編列高達681萬5千元,目前國家財政困難,政府總預算年年攀升,各部會應以撙節為目標。有鑑於此,爰凍結106年金管會銀行局單位預算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下「設備及投資」之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盧秀燕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單位預算106年度於「一般行政─設備及投資─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項下,編列531萬5千元,其中編列辦理銀行監理暨兩岸報表擴充案40萬元,經查該單位自103年起均編列相同預算40萬元,該預算並非連續性預算,似有重覆浮編預算浪費之虞,宜審慎評估該預算之必要性。爰此,爰凍結該項預算4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06年度預算案,「銀行監理」項下編列792萬7千元,係為健全銀行業務之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及對銀行之監督管理等。惟金管會銀行局面對金融科技的發展卻未見提出針對銀行監理的完整因應措施,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待金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盧秀燕 施義芳 江永昌 余宛如 邱泰源 
    (九)金管會銀行局對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之監管,自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為止,三波裁罰不僅都是事後補救,對於銀行相關違法情形更未嚴加裁罰並糾正,致使投資受害情形愈發嚴重。該案凸顯銀行局對於高複雜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風險審核、銷售對象之規範及銷售銀行之曝險,自始並未發揮應有之監督管理功能。
    第2目「銀行監理」編列792萬7千元,爰除已減列5萬元外,另凍結79萬3千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高複雜衍生性金融商品監理之具體改善計畫,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邱泰源 
    (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之銀行監理業務之一為健全電子支付業務及信用卡、現金卡、電子票證等支付工具市場機制。我國於去年已通過並公告行動支付的專法,但行動支付的普及率仍低。目前我國總共有八家行動支付的平台,分別為Pi行動錢包、歐付寶、支付寶、t wallet行動支付、Citygo mwallet、全國繳費網、Apple Pay、LINE Pay等,但各平台的服務內容皆不同,且配合的銀行廠商也不同。據資策會統計,截至去年3月,僅有4.8%的國內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許多民眾對於我國的行動支付發展情形及可使用的場域毫無所悉,顯見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廣行動支付不力。爰凍結第2目「銀行監理」中「銀行監理」792萬7千元之五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就如何推動及改善我國電子支付環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邱泰源 施義芳 羅明才 
    (十一)有鑑於銀行局之主要業務為銀行監理之工作,惟銀行局編列預算於「銀行監理」之項目僅有792萬元,其中通訊費用卻占銀行監理項目中近三成,約216萬元,而財政部本部之通訊費不過僅631萬元,但銀行局單「銀行監理」項目中卻有216萬元約等於財政部本部中全部通訊費中的三分之一,有浪費公帑之虞,為以示警惕,爰凍結銀行局之「銀行監理」中「通訊費」216萬8千元之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盧秀燕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十二)有鑑於106年度金管會銀行局預算案「大陸地區旅費」編列96萬2千元。惟該單位前往中國大陸地區實屬非必要之業務。爰全數凍結金管會銀行局預算案「大陸地區旅費」,共計96萬2千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盧秀燕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邱泰源 
    (十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06年度預算案編列「銀行監理─國外旅費」221萬9千元;經查,此筆預算數103年度編列255萬4千元(決算數148萬6千元),104年度編列237萬元(決算數139萬6千元),105年度編列230萬3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節省支出撙節費用,爰凍結6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十四)鑑於相關銀行在銷售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TRF)商品時,確有不當銷售情事,造成投資人相當損失,且事後投資人申請和解、調處或仲裁時,銀行亦未積極處理。爰請金管會暫緩核准該等銀行相關業務之申請。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十五)近日金管會就各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進行專案金檢,金檢結果有多家金融機構遭到裁罰,裁罰理由包含:建議國內客戶在OBU設立境外法人並推介代辦公司予客戶、協助客戶編製財報、未有效查證設立境外法人客戶的身分真偽等違規缺失情事。
    今年發生多起金融違常事件,如兆豐、樂陞、TRF爭議等案,顯見我國金融秩序目前受到嚴重挑戰,過去潛在金融亂象如今一再引爆。金管會應積極面對金融秩序的重整,修訂過時金融法規,加強金融法規的相關研究,並提出改善金融法規制訂之計畫及期程,以利國內金融環境穩定及發展。
    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針對該會主管之金融法規,提出法規檢視與修法計畫,並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提案人
    王榮璋 江永昌 邱泰源 余宛如 施義芳 
    (十六)按身心障礙團體自民國100年起,多次透過會議提案、公開聲明等方式,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重視身心障礙者做為金融消費者之權益,要求協調各銀行增加設置無障礙ATM。
    現有無障礙ATM主要為輪椅使用者適用的120公分以下機種,以及視覺障礙者適用的語音機種。根據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網站揭露之資訊,符合輪椅使用者所需高度的無障礙ATM共有10,145台,多數設置於便利商店內,然此一統計未考慮便利商店出入口是否符合無障礙建築技術規範,輪椅使用者無法入內操作的情形所在多有。
    查105年6月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的視覺障礙者共有57,118人,但符合使用之語音ATM機種,全國數量僅230台。且各銀行設置語音機種地點,多集中於都會地區。目前有11縣市,包含基隆市、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花蓮縣、澎湖縣、金門縣等,全縣(市)數量在3台以下;台東縣、宜蘭縣、連江縣等3縣市則完全未設置語音ATM。對照視覺障礙者占4.9%身心障礙人口比例,顯有不足。
    爰要求銀行局會同內政部營建署,於106年6月底前針對ATM訂定無障礙規範,並以最新標準修正銀行公會網站無障礙專區資訊。另針對語音機種明顯不足之情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積極協調公股銀行,擇分行地點或交通場站就近增設。
  • 提案人
    王榮璋 江永昌 余宛如 邱泰源 施義芳 羅明才 
    (十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宣示未來將發展數位金融模式,漸次替代傳統金融模式,然檢視國內金融機構在其官方網站、網路銀行、行動銀行,以及相關APP開發之情形,普遍未符合無障礙網頁規範。尤其視覺障礙者使用網路銀行服務時,往往因為身分認證機制僅有圖形認證碼,缺乏語音朗讀功能而無法順利操作。
    依據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2條內容,締約國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有掌管自己財務,有平等機會獲得銀行貸款、抵押貸款及其他形式之金融貸款。若銀行網站不符無障礙網頁設計規範,無法以盲用電腦讀取,對視覺障礙者而言不異剝奪其了解金融商品與投資理財之機會。
    爰要求銀行局積極協調各銀行,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制定之「行動版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行動版應用程式無障礙技術規範」等相關規定,檢視現有網頁與程式設計,並於相關規範公告後6個月內完成改善。
  • 提案人
    王榮璋 江永昌 余宛如 邱泰源 施義芳 羅明才 
    第3項 證券期貨局原列3億2,573萬4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75萬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資訊服務費」50萬元、「購置電腦耗材等」5萬元、「設備及投資」20萬元)、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2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2,448萬4千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社會觀感上不佳,更可能導致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應予刪除。爰針對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571萬3千元,其中「業務費」之文康活動費原列48萬2千元,提案全數減列。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邱泰源 陳賴素美 
    (二)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退休退職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應予刪除,爰針對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571萬3千元,其中「獎補助費」原列45萬元,提案全數減列。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邱泰源 陳賴素美 
  •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單位預算106年度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業務費」之「教育訓練費」110萬3千元,105年度亦編列110萬3千元。惟近期發生金融監理重大違失事件,如部分公開收購公司資本額低於收購總價,更發生百尺竿頭收購樂陞公司違約不履行,嚴重影響市場秩序及損害投資人權益,宜允加強相關收購條件及法規之教育訓練,爰凍結「教育訓練費」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教育訓練強化研習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二)近來內線交易及股市不實資訊頻傳,包括樂陞案及興航案,金管會證期局卻未於第一時間積極處理,致使證券市場失序、禿鷹橫行、一般投資人損失慘重,嚴重斲傷政府金融監理之威信。尤有甚者,金管會理應盡力協助樂陞案投資人求償,卻一度拒絕認定中信違法扣留股票在前,放任投保中心一度對做出「必須統包授權,不得單獨撤回對中信求償授權」之違法公告在後,證期局明顯失職。相關預算應酌已減列,以資警惕。爰就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571萬3千元,其中「業務費」之辦公用水電費原列262萬元,予以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邱泰源 陳賴素美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物品」編列105萬9千元,105年度編列103萬8千元,基於政府積極推動電子化、無紙化政策,宜撙節公部門文具、耗材等經費。凍結該項預算1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四)近來內線交易及股市不實資訊頻傳,包括樂陞案及興航案,金管會證期局卻未於第一時間積極處理,致使證券市場失序、禿鷹橫行、一般投資人損失慘重,嚴重斲傷政府金融監理之威信。尤有甚者,金管會理應盡力協助樂陞案投資人求償,卻一度拒絕認定中信違法扣留股票在前,放任投保中心一度對做出「必須統包授權,不得單獨撤回對中信求償授權」之違法公告在後,證期局明顯失職。相關預算應酌已減列,以資警惕。爰就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571萬3千元,其中「業務費」之辦公大樓清潔費原列105萬元,予以凍結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對未來委託社會福利團體辦理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邱泰源 陳賴素美 
    (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單位預算106年度「證券期貨市場監理」項下「業務費」之「物品」編列129萬8千元,105年度亦編列129萬8千元,鑑於政府積極推動電子化、無紙化政策,宜撙節文具、耗材等經費。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六)為發揮訴訟經濟及保護機構之功能,投資人保護中心得提起團體訴訟、仲裁求償,有鑑於民事訴訟目前作業模式高度倚賴刑事程序,造成刑事起訴後,至民事部分起訴時間平均花費須11.7個月,相較於美國平均為26天。並且因刑事、民事案件的被告、舉證程度、假扣押程序均不同,應可獨立進行。爰請投保中心應依循相關司法判決,如有明確事證者,無需等待刑事調查起訴再提起民事訴訟,並強化蒐集證據能力及盡早提起假扣押,以增加受害人可獲補償金額,導正證券及期貨交易市場之安定性。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羅明才 費鴻泰 
    (七)鑑於我國今年發生第一起樂陞股票公開收購無法完成交割案,接連發生復興航空停飛解散事件等,造成投資人重大損失,亦重創國內金融市場。證期局應澈底進行檢討改進並落實監督查核之責,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報告。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八)依據統計,上市(櫃)公司平均交易量小於100張者,高達513家,占總家數的32%;市值小於淨值之上市(櫃)公司家數為551家,占總家數34%。上市(櫃)股票市場存有重大結構性問題,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檢討,提出因應之道,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九)為督促銀行等金融機構強化並落實法律遵循,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6年6月底前,考量金融機構規模、違法態樣、罰鍰嚇阻力等因素,全面檢討調高金融業罰則及罰鍰額度,並提出修法草案。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費鴻泰 賴士葆 
    (十)為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及全面檢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用對象及權益保護、爭議處理機構之「處理爭議之程序及效力」及「對於評議結果之救濟途徑」、以及消費者請求金融機構提供相關文件權益等問題,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半年內全面檢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並提出修法草案。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羅明才 費鴻泰 
    (十一)為推動公司治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91年起,逐步推動上市櫃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以期發揮專業及監督功能,促進整體市場健全,強化公司治理,惟獨立董事近年來,並未發揮實質功效,反淪酬庸性質之角色,據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與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統計,歷年度因公司財務報告編製不實向獨立董事求償者共有六件;再者,據報載,有158位獨立董事任職同一公司超過9年以上,超過190名官員於退休後曾任獨立董事,該等人士是否有金融監督之專業令人質疑,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對於退休之軍職、政務、公務人員或民意代表擔任獨立董事之情形,並無相關統計,對於獨立董事對金融市場影響之研究,顯有所不足,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應就目前金融上,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之人數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是否曾任軍職、公職、政務或民意代表之具體資訊,做一詳查與統計,並針對加強獨立董事專業監督功能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余宛如 邱泰源 施義芳 
    (十二)股市是經濟的櫥窗,也是經濟發展重要的動力來源,但目前股市面臨交易量大幅衰退等結構性問題,請金管會於半年內提出振興股市具體措施,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王榮璋 賴士葆 羅明才 
    (十三)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突然宣布解散事件,重大影響國內金融及交通,民眾因此產生重大損失,然而,基於公司治理方式及金融市場所顯示之跡象,此事件並非無跡可尋,復興航空在宣布解散前曾爆量交易之資訊皆有揭露及控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該發揮其功能,強化與上市櫃公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資訊交流及相關資訊之公開,因應可能產生之風險及損失。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王榮璋 邱泰源 羅明才 
    第4項 保險局原列1億4,345萬2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15萬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資訊服務費」5萬元、「設備及投資」10萬元)、第2目「保險監理」65萬元(含「委辦費」5萬元、「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20萬元、其餘4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4,265萬2千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社會觀感上不佳,更可能導致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6年度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515萬1千元,其中內屬文康活動費原列21萬元,提案減列21萬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邱泰源 陳賴素美 
    (二)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515萬1千元,其中「獎勵及慰問」原列3萬元,提案減列3萬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邱泰源 陳賴素美 
  •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一)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之利用,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不斷惡化,應行撙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之「基本工作維持」編列1,515萬1千元,其中「水電費」原列226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王榮璋 邱泰源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515萬7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應行撙節,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黃國昌 
  • 連署人
    羅明才 邱泰源 陳賴素美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公文登記、收送聯繫、編碼等簡易行政、文書處理暨歸檔點收、拆釘整卷、掃描等作業委外經費」編列150萬元,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余宛如 邱泰源 施義芳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209萬7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內「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209萬7千元,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凍結十分之一「資訊軟硬體設備費」,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六)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之利用,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不斷惡化,應行撙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6年度預算案於第2目「保險監理」之「保險監理」編列641萬7千元,其中「一般事務費」原列25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王榮璋 邱泰源 
    (七)政府基於照顧經濟弱勢民眾的投保權益,於2009年7月21日開放保險公司承辦微型保險商品,然而微型保單自開辦以來,至今只有24萬人投保,投保率偏低,且續保率僅七成,在推動上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微型保險係針對經濟弱勢民眾設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等相關機關、地方政府協調推廣微型保險,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達到照顧弱勢族群之目的。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王榮璋 邱泰源 
    (八)國人登山活動日益頻繁,保險業者亦於2014年開始販售登山險,然而實行至今,登山險的規定例如登山險時間的起算點、保險人數限制、登山險只保障國內登山行程等,與民眾之需求有落差,產生造成投保率偏低之狀況,並且仔細比較旅行平安險與登山險差異並不大,但民眾若針對由出門至返家,有較完整之保障,仍需要分別購買旅行平安險及登山險,此種狀況是否合宜,尚待討論,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應督促產險公會與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及國內登山團體共同進行討論,充分瞭解民眾需求後,推出符合民眾需求之登山險,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王榮璋 邱泰源 
    (九)查近年來保險業者透過各種違法搭售、招攬方式行其業務,保險監理亂象層出不窮,並造成國人相當大的權益受損,主管機關難辭其咎。
    為了解保險業辦理與銀行貸款連結之保險業務有無違法搭售之情形,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過去3年受理相關爭議案件及後續處理情形之專案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王榮璋 邱泰源 
    (十)我國已於103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將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內法化,並將於105年底提出首次國家報告。身權公約第25條健康權(e)款,規範締約國應:於提供健康保險與國家法律許可之人壽保險方面,禁止歧視身心障礙者,該等保險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提供。
    然而,我國商業保險實務層面,無論於壽險或產險方面,對身心障礙者之歧視性作為仍普遍存在。雖則身心障礙者投保人壽保險,可以增加保費方式,或出具除外責任同意書,以避免日後保險事故發生時的爭議。但多數保險業務員或因教育訓練不足,或因公司內部作業標準模糊不明,往往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承保,造成身心障礙者購買保險商品極為困難。
    爰要求保險局於106年6月前,檢討身心障礙者遭遇歧視性拒保、理賠時受到不合理刁難之情形,據以修正「人壽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注意事項」,並將書面資料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提案人
    王榮璋 余宛如 羅明才 邱泰源 施義芳 
    (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6年度編列之「保險業資金運用之監理政策研究」委託研究預算案,應將研究案之期中及期末報告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提案人
    黃國昌 費鴻泰 王榮璋 賴士葆 盧秀燕 江永昌 施義芳 
    (十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6年度預算案關鍵策略目標第三項「擴大發展普及數位金融服務」為鼓勵金融業積極推動網路投保,其衡量標準為增加網路投保之便利性,106年度網路投保件數目標值為19萬5,000件,然經查該目標值與104年度網路投保22萬6,031件與105年度(7月底止)26萬6,162件相較,實屬偏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6年度之目標值欠缺積極性,實應有所改善,有鑑於此,為順應時代潮流與提升消費者便利性,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未來應參考現況及發展趨勢,審慎設定目標值,以利客觀評估績效。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余宛如 邱泰源 施義芳 
    第5項 檢查局原列4億1,705萬1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27萬元(含「物品」2萬元、購買清潔用品、節水閥、燈管、事務機具及資訊設備耗材等消耗用品、辦公場所環境佈置及綠化等經費5萬元、「資訊軟硬體設備費」20萬元)、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34萬2千元(含「教育訓練費」30萬元、「通訊費」4萬2千元),共計減列61萬2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1,643萬9千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國家正值財政困窘之際,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社會觀感上不佳,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582萬2千元,其中「文康活動費」原列59萬2千元,提案減列59萬2千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邱泰源 
    (二)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582萬2千元,其中「獎勵及慰問」原列18萬元,提案減列18萬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邱泰源 
  •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106年度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水電費」641萬3千元,依106年預算員額共296人與證券期貨局員額241人比較,員額較該局多55人,水電費預算卻較證券期貨局預算(262萬元)高出甚多,似有浮編預算浪費之虞,應鼓勵員工節約水電,撙節費用,並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此,凍結「水電費」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單位預算106年度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資訊服務費」851萬6千元,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爰凍結「資訊服務費」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邱泰源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106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一般事務費」編列1,158萬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邱泰源 
    (四)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106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辦理飲水機等各項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等。然考量國家正值財政困窘之際,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凍結「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預算1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邱泰源 羅明才 
    (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106年度預算案,「金融機構檢查」項下編列1,962萬2千元,係為辦理金融機構之檢查及所報內部稽核報告之處理暨金檢法規之制定修訂等。惟金管會檢查局卻未強化金融科技之監理效能,針對資訊安全與風險管理未能做更即時有效的把關。爰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盧秀燕 羅明才 
    (六)有鑑於106年度金管會檢查局預算案「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27萬6千元。惟兩岸關係冷凍,雙方已停止官方任何活動,因此,前往中國大陸地區實屬非必要之業務。爰凍結金管會檢查局預算案「大陸地區旅費」經費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盧秀燕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黃國昌 羅明才 
  • 連署人
    江永昌 邱泰源 
    (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106年度預算案編列「金融機構檢查─國外旅費」132萬7千元;經查,此筆預算數103年度編列129萬元(決算數116萬6千元),104年度編列80萬6千元(決算數75萬7千元),105年度編列127萬7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節省支出撙節費用,爰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第27款 省市地方政府
    第3項 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1,622億6,111萬8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106年度中央對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編列1,337億7,779萬1千元、專案補助款編列284億8,332萬7千元,共1,622億6,111萬8千元,占歲出1兆9,980億元之8.12%。
    中央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逾九成依公式設算,其餘依考核結果增減分配,雖公式及保留之占比不同,將影響各地方政府之財政收入。惟中央對地方政府之預算編列及執行預警項目,僅就匡列保留款增減分配,影響甚微,且100年度實施迄今地方政府財政危機未見解除,顯示預警機制及一般性補助款等相關配套有加強之必要,更應督促地方政府嚴守財務紀律。爰應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督促各市縣政府落實財政紀律」專案報告。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盧秀燕 
    (二)為提高財政效能,並符合財政收支劃分法之立法目的,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於半年內檢討近10年來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之使用及分配情形,是否公平合理並符合規定?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費鴻泰 賴士葆 羅明才 盧秀燕 
    (三)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編列一般性補助款預算數1,389億0,361萬餘元,實際撥付數1,375億8,150萬餘元,執行率99.05%,以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教育人員退休及老舊危險校舍整建、交通建設及道路養護、社會福利救助等業務。
    依據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各市縣執行補助基本設施、教育設施及社會福利經費仍有待改善事項,包括部分補助計畫預算地方執行率未達80%、部分基本設施補助計畫執行成效與工程進度延宕或使用效益欠佳,且部分經中央考核成績欠佳項目並未據中央評定結論研提具體改進措施,爰要求研提具體改進措施並核實改進情形,於106年度總預算通過後2個月內擬具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提案人
    江永昌 余宛如 王榮璋 羅明才 盧秀燕 
    (四)行政院自90年度起實施設算制度,運用於基本設施、教育、社會福利等三項支出用途。106年度行政院編列一般性補助款1,338億元,其中347億元為社會福利補助經費,除67億元為收支差短,其餘280億元為定額設算社會福利補助經費。
    由於94年度起行政院主計總處在定額設算機制中,新增指定辦理施政項目,規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就指定項目優先編足經費,形同於一般性補助款中設定專款專用項目。此機制除與「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中,對一般性補助款及計畫型補助款之劃分有違,更嚴重傷害設算制度之實施目的係為落實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相關規定,將錢權下放落實地方自治之精神。
    經檢視「中央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處理原則」,社會福利補助款之指定項目係由衛生福利部自行選定,行政院主計總處僅規範項目總數以不超過五項為原則,且其中任一項目經費需求不得為零,各該地方政府經費需求總數不超過其當年度所獲分配之補助額度百分之五為原則。然衛生福利部連續多年選定相同項目,地方政府受限於此必須優先編足預算,形同長期排擠其他法定義務支出項目,明顯影響經費支用的彈性與效益。若衛生福利部針對特定政務有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之必要,應回歸該部主管之公務預算與基金預算,以計畫型補助款處理,更能達到專款專用與控管執行成效之目的。
    爰此,要求行政院檢討無法律授權之「中央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處理原則」,將社會福利補助款排除,逐年回歸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授權訂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相關規定,確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財政自主,落實地方自治。
  • 提案人
    王榮璋 邱泰源 余宛如 羅明才 盧秀燕 
    第28款 災害準備金20億元,照列。
  • 本款通過決議2項

    (一)為撙節救災經費及提高救災效益,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於半年內,檢討救災經費編列、救災補助標準,及將年度救災經費,彙總在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對外公布,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費鴻泰 賴士葆 羅明才 盧秀燕 
    (二)鑑於近年來我國受極端氣候現象之影響加劇,伴隨而來的天然災害常令國人措手不及,連帶造成資產嚴重受損。災害準備金及第二預備金往往僅能於事後彌補資產上的損失,無法撫慰當事人之身心靈受創。
    為因應極端氣候之不確定性並降低對國人生命財產遭天然災害剝奪之可能性,建請行政院於3個月內會同相關部會籌組跨部會小組共同就《水土保持法》第1條所定之減免災害、增進人民之福祉,檢討我國山坡地水土保持不足之情形並妥善規劃日後之水土保持、俾利預防天然災害所帶來損害,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之維護。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邱泰源 王榮璋 羅明才 盧秀燕 
    第29款 第二預備金74億元,照列。
  • 本款通過決議3項

    (一)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列第二預備金74億元,惟第二預備金現已非因應政事臨時需要或因增加業務量之備用性質,或備而不用之經費性質,反而淪為年度經常支出。且部分機關連年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顯示相關計畫年度預算未能妥適或足額編列。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待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審慎控管第二預備金預算之執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盧秀燕 
    (二)政府為營造普及托育環境,自民國97年度推動「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民國104年修正為「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辦理托育管理及托育費用補助;另為強化家庭照顧功能,建構完整0至2歲兒童照顧體系,自民國101年度推動「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依民眾家庭經濟狀況發放不同額度之育兒津貼。惟有關前內政部兒童局推動上開2項計畫,自民國101年起連年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所需經費,不利計畫之推展,依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顯示,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連續5年以相同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如辦理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在105年度仍持續以相同事由動用第二預備金,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6年度預算編列應從嚴從實,不得連續年度仍以相同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
  • 提案人
    江永昌 余宛如 王榮璋 羅明才 盧秀燕 
    (三)依據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教育部體育署、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國立故宮博物院、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共計6個機關連年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顯示上開機關編列相關計畫年度預算時未能足額編列,與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31點第1項:「各機關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時,應衡酌執行能力,避免於年度結束申請保留,並應避免每年以相同事由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規定不符,應允宜檢討,於106年度總預算通過後2個月內擬具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提案人
    江永昌 余宛如 王榮璋 羅明才 盧秀燕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三、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融資財源調度部分,編列債務之償還740億元,歲入歲出差短及債務之償還合共尚須融資調度數2,263億3,996萬4千元,全數以舉借債務予以彌平,均暫照列,俟總預算案歲入歲出審議結果,再行調整。
  • 通過決議1項

    請財政部執行106年度債務還本時,補足106年度債務還本預算數未達稅課收入5%差額。
  • 提案人
    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 羅明才 盧秀燕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財政委員會賴召集委員士葆出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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