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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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紀錄
  • 主席
    請財政委員會賴召集委員士葆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內政委員會陳召集委員超明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陳召集委員學聖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何召集委員欣純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分別經財政、內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依處理預算案之議事成例,按各委員會審查單位逐款宣讀後均暫行保留,俟協商後再行處理。
    現在進行逐款討論,宣讀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1款「稅課收入」部分。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1款 稅課收入
    第1項 財政部原列1兆4,593億1,000萬元,增列100億元(含第5目「證券交易稅」88億8,180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改列為1兆4,693億1,000萬元。
  •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財政部於106年度單位預算案歲入項目,編列稅課收入總計1兆4,593億1,000萬元。查該金額之編列說明,於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及主要附表」冊中,僅列出包含所得稅8,173億2,200萬元、營業稅2,154億9,200萬元、貨物稅1,675億3,300萬元,及關稅1,153億元。並未就上述稅課收入金額之估算方式詳加敘明,於資訊揭露程度顯有不足。
    爰要求財政部協調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7年度起,每年度編列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針對歲入來源別稅課收入項目,須於「總說明及主要附表」該冊章節「參、總預算案籌編過程及主要內容」中,主動揭露各稅金額估算方式。
  • 提案人
    王榮璋 施義芳 江永昌 羅明才 邱泰源 
    (二)財政部五區國稅局106年度預算案,中央政府稅課收入編列「遺產及贈與稅」125.16億元(遺產稅75.10億元、贈與稅50.06億元)。新政府為籌措長照財源,擬調增遺產及贈與稅作為長照特種基金財源。今年上半年遺贈稅實徵淨額直逼200億元,刷新近5年紀錄,主要為遺產稅有大案增加,贈與稅增加,是因遺贈稅率擬調整而有增加趨勢,表示高資產族群早已完成布局及節稅規劃,顯與目前設算以遺贈稅挹注長照的稅基有極大出入。財政部應針對以提高遺贈稅率來挹注長照特種基金,其實質稅收效益進行評估,並將相關資料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三)近年來夜店消費逐漸形成一股時尚休閒風潮,營業時間常見門庭若市,人聲鼎沸;惟依據財政部賦稅署統計,平均每家夜店的繳稅數在50萬元到63萬元間,與國人對於夜店高消費場所的印象有甚大差距。建議提高台北市國稅局106年度「營業稅」稅課收入分配預算數1,000萬元,藉以督促台北國稅局加強稽徵,並積極查察夜店適法應納稅額。
  • 提案人
    施義芳 江永昌 王榮璋 余宛如 邱泰源 羅明才 
    (四)財政部五區國稅局106年度預算案,中央政府稅課收入編列「營業稅」2,154.92億元。惟我國對於跨境電商業者未要求其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造成跨境電商業者在國內銷售勞務未核課稅捐,財政部應儘速研議解決方案,明定跨境利用網路銷售勞務予我國買受人之外國營利事業,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以增加營業稅收及符合租稅公平。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 主席
    歲入部分第1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6項 主計總處,無列數。
    第57項 審計部,無列數。
    第58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73項 財政部8千元,照列。
    第74項 國庫署20萬元,照列。
    第75項 賦稅署,無列數。
    第76項 臺北國稅局18億5,239萬3千元,照列。
    第77項 高雄國稅局5億4,760萬1千元,照列。
    第78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18億5,428萬1千元,照列。
    第79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1億7,927萬5千元,照列。
    第80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5億0,273萬7千元,照列。
    第81項 關務署及所屬3億2,915萬2千元,照列。
    第82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83項 財政資訊中心1萬元,照列。
    第200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201項 銀行局,無列數。
    第202項 證券期貨局,無列數。
    第203項 保險局,無列數。
    第204項 檢查局,無列數。
  • 主席
    第2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3款「規費收入」部分。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6項 主計總處20萬元,照列。
    第63項 財政部15萬元,照列。
    第64項 國庫署4,701萬元,照列。
    第65項 賦稅署74萬9千元,照列。
    第66項 臺北國稅局1億6,042萬2千元,照列。
    第67項 高雄國稅局4,433萬9千元,照列。
    第68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7,644萬8千元,照列。
    第69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5,191萬2千元,照列。
    第70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2,443萬9千元,照列。
    第71項 關務署及所屬2億8,062萬5千元,照列。
    第72項 財政資訊中心3,055萬1千元,照列。
  • 主席
    第3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4款「財產收入」部分。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7項 主計總處42萬8千元,照列。
    第68項 審計部6萬7千元,照列。
    第69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2萬5千元,照列。
    第70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71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1千元,照列。
    第72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6千元,照列。
    第73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2千元,照列。
    第74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1千元,照列。
    第89項 財政部87億0,053萬7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財政部106年度預算案,歲入預算編列「財產售價─有價證券售價」及「投資收回─投資資本收回」,主要係出售中央政府持有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收入計47億元、出售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收入計40億元。政府釋出持股若僅係為挹注年度之歲入歲出差短,將僅能獲得一次性之收入,卻犧牲國家未來持續、穩定之財源。爰請財政部提出詳細釋股效益評估提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並在106政府年度決算收支獲平衡之前提下,合庫金控及兆豐金控免釋股,釋股對象以政府四大基金為限,釋股費用併同調整。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盧秀燕 羅明才 
    (二)財政部於106年度單位預算案歲入項目編列兩筆金額,皆為出售兆豐金融控股公司股票之收入,分別為有價證券售價24億元及投資資本收回16億元,合計40億元。
    查該兩筆金額之編列,係依循以往年度慣例,以編列釋股收入之方式,挹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歲入差短。立法院104年度曾做成決議,要求財政部對釋股收入未執行部分於年終時不再辦理保留,以免造成收入虛列。且兆豐銀行於105年初遭美國紐約州金融署裁罰,財政部竟於105年8月方獲知此事,顯示財政部公股管理業務亟待加強。
    爰要求財政部檢討兆豐金融控股公司釋股收入共兩筆歲入項目編列之妥適性,並修正「財政部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以加強公股股權管理。
  • 提案人
    王榮璋 施義芳 江永昌 邱泰源 
    第90項 國庫署1萬元,照列。
    第91項 賦稅署27萬9千元,照列。
    第92項 臺北國稅局165萬3千元,照列。
    第93項 高雄國稅局107萬6千元,照列。
    第94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95萬1千元,照列。
    第95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65萬9千元,照列。
    第96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110萬3千元,照列。
    第97項 關務署及所屬172萬8千元,照列。
    第98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251億8,255萬6千元,照列。
    第99項 財政資訊中心80萬元,照列。
    第220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6萬元,照列。
    第221項 銀行局3萬9千元,照列。
    第222項 證券期貨局4千元,照列。
    第223項 保險局3千元,照列。
    第224項 檢查局1萬5千元,照列。
  • 主席
    第4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5款「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部分。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1項 行政院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原列1,800億6,232萬7千元(係中央銀行股息紅利繳庫數),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鑑於中央銀行繳庫盈餘連續9年高達新台幣1,800億元,占中央政府歲入比率,104年度高達9.6%,中央銀行外匯孳息收入易受國際金融市場的影響,目前歐元、日圓存款及公債殖利率又呈負數,而且中央銀行曾於76年至79年間無盈餘繳庫。因此為健全財政,政府歲入不宜過度仰賴中央銀行盈餘繳庫。
  • 提案人
    賴士葆 曾銘宗 費鴻泰 盧秀燕 羅明才 
    第5項 財政部原列110億2,877萬5千元,除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第1節「股息紅利繳庫」增列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息紅利2,497萬2千元外,第1目、第2目均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另第3目「投資收益」第1節「投資股息紅利」增列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利1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0億5,374萬8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財政部106年度預算案,歲入預算編列「投資收益─投資股息紅利」,其中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利14億6,309萬6千元,較上年度增列1億9,431萬7千元。惟兆豐銀行紐約分行105年因涉嫌違反美國銀行保密法及反洗錢法遭罰1.8億美元,該筆罰款如按現行股權比率換算,政府估計損失14.59億元,其中財政部約損失4.79億元,且罰款金額重大恐侵蝕兆豐金控獲利,財政部對於投資收益的預估是否過於樂觀。爰建請財政部核實重新計算兆豐金控投資收益,並將結果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二)查財政部轉投資事業中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公股銀行(以下簡稱兆豐金控、第一金控、華南金控及台灣企銀)或因內控制度不健全、或因內部稽核不落實,近年冒貸、盜領及罰款等情事層出不窮,導致公股權益受損,如:兆豐金控於105年2月及8月分別發生假美鈔案及寧波分行、紐約分行罰款案,損失及罰款金額約58億元。華南金控於103年至104年間發現疑似以人頭申請房貸情形,損失及罰款金額約6,400萬元。第一金控於105年7月間發生駭客入侵提款機軟體盜領8,327萬元,實際金額579萬元。台灣企銀於104年3月間發現行員盜用分行及客戶印章之冒貸案,罰款金額為400萬元。以上案件合計損失及罰款金額近達60億元。另兩家未上市公股銀行台灣銀行及土地銀行資本適足率不足,皆出現龐大的第一類資本缺口,且權益報酬率及資產報酬率長期遠低於其他同業,顯示兩家公務體系銀行營運缺乏效益。
    鑑於目前財政部對公股股權之管理著重於負責人、總經理及董監事之核派,並未落實董監事參與公司經營,重大事件亦未確實及時通報,以致近年部分公股銀行治理欠佳、營運績效低落,冒貸、盜領及罰款等情事頻傳,損失及罰款數額高達60億元,損及公股權益,動搖民眾對公股銀行之信任,財政部應就強化管理、有效監督董事會功能及訂定重大事件之通報機制,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並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以維護公股權益。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江永昌 王榮璋 余宛如 邱泰源 施義芳 
    第6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原列3億5,234萬7千元(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息紅利繳庫數),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12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列7億2,248萬2千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 主席
    第5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6款「捐獻及贈與收入」部分。
    第6款 捐獻及贈與收入
    第1項 國庫署,無列數。
  • 主席
    第6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7款「其他收入」部分。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7項 主計總處74萬元,照列。
    第66項 審計部61萬7千元,照列。
    第67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8千元,照列。
    第68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8千元,照列。
    第69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70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71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1萬7千元,照列。
    第86項 財政部3億6,520萬8千元,照列。
    第87項 國庫署29億8,930萬3千元,照列。
    第88項 賦稅署3,598萬7千元,照列。
    第89項 臺北國稅局2億5,298萬3千元,照列。
    第90項 高雄國稅局4,484萬4千元,照列。
    第91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1億2,852萬4千元,照列。
    第92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2,844萬7千元,照列。
    第93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2,264萬5千元,照列。
    第94項 關務署及所屬2,020萬5千元,照列。
    第95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2億7,438萬7千元,照列。
    第96項 財政資訊中心8千元,照列。
    第218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萬7千元,照列。
    第219項 銀行局20萬2千元,照列。
    第220項 證券期貨局18萬元,照列。
    第221項 保險局8萬元,照列。
    第222項 檢查局,無列數。
  • 主席
    第7款暫行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通過決議1項。
    二、歲出部分
  • 通過決議1項

    (一)為節能減碳、節約紙張及影印相關經費並配合未來數位化趨勢來臨,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審計部於半年內,檢討現行相關帳冊、報帳單據、發票等紙本之運作方式,提出無紙化時代、數位化趨勢來臨之相關配套方案,並報立法院備查。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費鴻泰 王榮璋 賴士葆 羅明才 盧秀燕 
  • 主席
    通過決議1項暫行保留。
    宣讀第2款「行政院主管」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2項 主計總處原列13億8,219萬元,減列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之業務費5萬元、第6目「國勢普查業務」之業務費200萬元(含「辦理工業及服務業普查」100萬元、「辦理人口及住宅普查」50萬元、「人力資源及專案調查」50萬元)、第8目「主計資訊業務」之資訊服務費100萬元、第9目「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其他設備」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200萬元,共計減列50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億7,714萬元。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退休退職人員年終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行政院主計總處於第2款第2項第1目「一般行政」之「人員維持」編列7億8,777萬9千元,其中「獎金」原列1億0,890萬3千元,內屬年終慰問金原列63萬1千元,提案減列63萬1千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王榮璋 
    (二)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行政院主計總處於第2款第2項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180萬6千元,其中「獎勵及慰問」原列159萬元,提案減列159萬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王榮璋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106年度預算案「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其他設備」編列3,380萬元,主要係為強化主計資訊集中維運平台運算所需軟硬體資源及備援措施、更新網路架構、建置IPV6通訊環境、強化資訊安全防護軟硬體及精進主計服務網站暨行動化應用服務等。惟未於預算書中完整提供相關規劃內容,爰刪減「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其他設備」科目預算二分之一後,再凍結二分之一,待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羅明才 
  • 本項通過決議21項

    (一)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之利用,而行政院主計總處未敘明至國外考察之相關詳細成果,存在浪費公帑之虞。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8億2,175萬6千元、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編列382萬6千元、第3目「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編列187萬元、第5目「綜合統計業務」編列2,979萬6千元及第8目「主計資訊業務」編列8,130萬9千元,其中所屬「國外旅費」編列79萬4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過去會議成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王榮璋 盧秀燕 江永昌 
    (二)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之利用,而行政院主計總處卻於其他業務租金中影印機租金較前1年度增加,且未敘明其緣由。第1目「一般行政」、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第5目「綜合統計業務」及第8目「主計資訊業務」,其中「其他業務租金」加總原列201萬6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影印機租用及使用現況暨租金增加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王榮璋 江永昌 盧秀燕 
    (三)針對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費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編列預算支用,已違反法律規定一事,有鑑於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保留地禁伐補償事宜,由「行政院」編列預算,交「執行機關」辦理,及同法第2條規定執行機關為「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故禁伐補償預算不應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再者,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土地及自然資源,受限制所生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而森林法的主管機關係農委會,故禁伐補償預算不應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第三,依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4目規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係「凡付出仍可收回」的作業基金,惟禁伐補償金卻是「一旦支出便無法回收」,其支用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顯已違反預算法規定。第四,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8條規定「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惟禁伐補償是法律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保留地,給予的損失補償,其性質非屬促進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故禁伐補償預算編列支用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係有違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爰此,行政院主計總處106年度預算歲出部分第2項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編列8億2,175萬6千元,扣除人事費後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就禁伐補償金預算應編列於行政院或編列於執行機關農委會林務局,並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已編列禁伐補償金16.5億元研議如何撥補予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提出專案報告並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盧秀燕 羅明才 費鴻泰 曾銘宗 鄭天財 
    (四)行政院主計總處106年度預算案「會計及決算業務」業務計畫編列221萬1千元,係為促使各機關會計事務之處理,以掌握各機關預算執行情況。惟依據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央政府104年度歲出資本門預算執行率83.15%,更有12個機關歲出資本門預算執行率未達八成。爰凍結「會計及決算業務」預算五分之一,待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落實預算之籌編及執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羅明才 
    (五)針對行政院主計總處106年度編列預算中「國民幸福指數」相關預算共編列130萬元,卻無法對行政措施與預算有實質幫助,爰全數凍結。於中央政府總預算三讀前,若預算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則該項預算予以刪除。
  • 提案人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施義芳 賴士葆 盧秀燕 羅明才 曾銘宗 費鴻泰 黃國昌 王榮璋 余宛如 
    (六)行政院主計總處106年度預算案於「綜合統計業務」工作計畫項下之綠色國民所得統計,預算100萬4千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施義芳 余宛如 盧秀燕 
    (七)行政院主計總處106年度預算案「主計資訊業務─經費結報及薪資管理系統建置與維護」計畫,主要係配合行政院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之目的,針對機關經費結報作業規劃建置相關資訊系統,自106至109年度分4年辦理,106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2,630萬元。惟目前各機關有的已開發相關系統,為避免重複建置造成資源浪費,爰凍結「主計資訊業務─經費結報及薪資管理系統建置與維護」科目預算五分之一,待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羅明才 
    (八)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之利用,而行政院主計總處設備及投資費用內系統開發費去年已編列高額之增修費用,今年度不但持續編列,亦有金額更高之情事,其必要性與效益性有待斟酌。第9目第3節「其他設備」之「設備及投資」編列8,764萬3千元,其中「系統開發費」編列7,885萬6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必要性說明報告暨改進可能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王榮璋 江永昌 
    (九)行政院主計總處自2006年起依據國際勞工組織、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之定義,編製「社會安全收支統計」,結合家庭收支調查統計,深入分析社會給付對各類家庭所得分配影響情形,對於社會福利支出的成效評估極具參考價值,相關成果獲收錄於2009年OECD出版之「亞太版社會指標總覽」創刊號。
    由於該統計自2010年起因相關人力投入辦理國民幸福指數而停編,原有2000年至2009年統計資料亦自主計總處網站下架,原先建立「社會安全收支統計資料庫」之資料累積已然中斷。
    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應於106年度起重行編製社會安全收支統計,並謀求合適方法儘速將停編年度之資料登錄於社會安全收支統計資料庫。
  • 提案人
    王榮璋 陳賴素美 江永昌 余宛如 
    施義芳 盧秀燕 羅明才 
    (十)經查多項特種基金沒有法源依據,106年度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部分,15個營業基金,其中6個沒有法律規定;作業基金部分,79個基金,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其中17個作業基金沒有法律規定;特別收入基金部分,25個基金,28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其中10個基金沒有法律規定。
    另依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各基金104年度221項主要營運(業務)計畫執行結果,未達預計目標者共150項,占67.87%;其中有包括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原住民經濟產業貸款信用保證業務」等4項計畫未予執行,有包括營建建設基金「貸款目標」等8項計畫之執行率均未達三成,有違各該基金之設立目的與績效達成。
    鑑於特種基金無專法管理,致使不利監督亦恐引發資金調度之風險,且基金計畫未達標者超過一半,甚至有計畫未予執行,部分非營業特種基金計畫之執行率未及三成,行政院主計總處應檢討並提出各基金之資源運用效率及存續必要之報告,並研議以專法管理,以提升整體營運效能。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施義芳 余宛如 羅明才 盧秀燕 
    (十一)近年來中央政府歲出賸餘數過高,顯示政府資源未做合理配置與有效運用,影響政府施政效能及資源分配效率,惟行政院主計總處卻未能加強督考,作為甚為消極,爰要求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改善報告。
  • 提案人
    施義芳 王榮璋 江永昌 余宛如 陳賴素美 盧秀燕 羅明才    
    (十二)查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訂定之目的主要在抑制公務車輛膨脹、撙節經費,而其替代性之租賃行為亦應本撙節原則;惟中央政府總預算每年雖訂定編製作業手冊,卻未核實監督各單位租賃車輛之租車成本;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就中央政府租賃公務車輛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施義芳 王榮璋 江永昌 余宛如 陳賴素美 盧秀燕 羅明才    
    (十三)查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累計短絀已逾620億元,而其支出僅能仰賴舉債支應及政府經費挹注,基金存續之合理性亟待評估;主計總處下設有基金預算處,職司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審議與執行監督等,實應審慎評估特種基金設置及存續之必要性;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就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存續等事宜,會同財政部研擬改善措施,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施義芳 王榮璋 江永昌 余宛如 陳賴素美 盧秀燕 羅明才    
    (十四)自101年度起,行政院陸續修正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低收入戶家庭生活補助、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低收入戶就學生活補助等六項社會福利津貼之法規,增訂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每4年定期公告調整發放標準。
    查101年度所需經費係依據100年12月2日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會議結論,以當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刪減0.85%額度為財源,不足之數由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除102至104年度援例辦理,105年度衛生福利部參照104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100年上漲3.65%為基礎,再度調高6項社福津貼發放標準,新增經費亦由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支應。
    然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6條之1規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以總額6%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應供為支應受分配地方政府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依實際情形分配之。社會福利津貼固然有其必要性,但並非天災等緊急事項,亦為可預期之固定支出,以101至104年度支出情形分析,社福津貼調整經費每年約需70億元,但特別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不過140多億元,占比超過50%已令其支出結構僵化,恐影響未來緊急事項發生時支應餘裕。
    爰此,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會同衛生福利部檢討相關經費編列情形,將6項社會福利津貼調增發放標準所需金額,回歸一般性補助款設算社會福利補助經費,俾利特別統籌分配稅款運用於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
  • 提案人
    王榮璋 陳賴素美 江永昌 余宛如 
    施義芳 
    (十五)為落實地方制度法規定社會福利為地方自治事項,並給予地方政府財政自主空間,自90年度起行政院將原本由內政部編列預算的逐案逐項補助,改由主計總處依公式設算後直接撥付。
    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總額由90年度128億元持續成長至105年度275億元,獲配對象亦由原台灣省各縣市,擴大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然而設算公式雖有考慮地方政府財政能力分級,但設算指標(身心障礙人數、生活補助人次、教養費金額,低收入戶家庭及兒童生活補助人次戶次、就學生活補助人次、以工代賑人次,以及兒童、青少年、老人、婦女等人數)多為福利人口統計數據,因此地方政府獲配金額與轄區人口數呈現正相關,影響設算經費向直轄市集中,顯與一般性補助款謀求全國各區域平衡發展之精神不符。
    此外,主計總處訂有「中央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處理原則」,由衛生福利部選定若干項目,要求地方政府優先編足經費,形同於設算制度中劃設租界,明顯與錢權下放之目的有違;亦有連江縣政府為爭取中央各類補助經費總額之極大化,刻意要求社會福利補助經費採固定額度而非依公式設算,嚴重影響民眾權益之案例。
    爰此,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應於網站公告歷年社會福利補助經費設算表,並進行專案研究評估設算制度運用於社會福利領域的成效。前述事項應於1年內完成,並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提案人
    王榮璋 陳賴素美 江永昌 余宛如 
    施義芳 
    (十六)行政院主計總處辦理之受僱員工薪資調查,每月公布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人數、薪資、工時等重要資訊,亦有統計年報分析,極具參考價值。
    由於平均數易受極端值影響,各界早有呼籲應公布薪資中位數資料,以還原其貌。該調查之表式於受僱員工薪資資料,雖有區分經常性薪資、加班費,及年節獎金、員工紅利、調薪差額等其他非經常性薪資,但僅要求受訪單位填具發放薪資總額,再除以在職人數得出薪資平均值,是以缺乏薪資中位數資料。
    有關薪資中位數相關研究,主計總處於100年1月撰擬「薪資統計員工特性及差異之研究」,運用「受僱員工薪資調查」之人數及薪資為基準,輔以「人力運用調查」員工特性別統計資料,試行編算受僱員工特性別之經常性薪資水準,以初探各行業、職業間以及員工特徵之薪資集中趨勢與分配情形。該研究除發布94至98年度受僱員工各項特性別之薪資中位數,亦獲致數項重要結論,包括:平均數之敏感度較高,易受極端值或景氣波動影響;受僱員工低薪比重偏高,使薪資分布情形多呈現右偏型態。
    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評估編製方法及其資料穩定性,自106年度起,除按月發布薪資平均數外,應每年度公布薪資中位數資料,並研議按季發布薪資中位數資料之方式。
  • 提案人
    王榮璋 陳賴素美 江永昌 余宛如 
    施義芳 盧秀燕 
    (十七)有鑑於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審議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項及第六點已明確律定,總工程建造經費在5千萬元以上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部分之計畫,應先提報主管機關審議,惟在106年度預算審查中,發現有機關未經此程序核定,即已編列106年度預算,明顯已違反預算法作業程序,而主計總處在彙編各單位預算時,亦未依法將其剔除,善盡職權。有鑑於此,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爾後全面清查並予剔除,避免類似情事發生。
  • 提案人
    賴士葆 盧秀燕 曾銘宗 費鴻泰 羅明才 
    (十八)有鑑於各單位預算書表多年仍以紙本送交立法院各委員辦公室進行審查,但在委員通盤審視比較各部會相同科目之預算時,卻只能以人工方式逐一累加彙整評估,除耗費人力因素外,尚不符審核需求,在雲端資訊化的時代,預算書表內資料仍僅以人工查詢方式明顯不符實際需求。有鑑於此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7年會計年度預算審議前,應將各單位預算書表資訊化,研議建立資訊查詢系統以增加委員審核的準確性及便利性。
  • 提案人
    賴士葆 
  • 連署人
    盧秀燕 曾銘宗 費鴻泰 羅明才 
    (十九)依災害防救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預算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之限制。」,我國在災害防救預算編列上,各機關應遵循移緩濟急原則調度預算,各機關應確實檢討現有預算資源,若仍有不足時才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追加預算或提出特別預算。然而觀諸過往,災害防救經費多以追加預算或及特別預算進行,而該些費用再以舉債支應,由88年至今舉債費用高達5,311億元,對國家財政已造成極大的負擔,爰此,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日後災害防救預算經費動支第二預備金或辦理追加預算時,應要求動支機關說明及公告可供挪用的移緩濟急數額,始得動支第二預備金或辦理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
  • 提案人
    黃國昌 江永昌 王榮璋 
    (二十)查行政院主計總處現行公布受僱員工薪資平均有二種方式,一為每月例行性公布之「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薪資統計,另一為每年度編印之「人力運用調查」內就年齡、婚姻狀況、教育程度、行業別……等敘明各分類平均薪資。
    據「人力運用調查報告」所發布之統計資料,顯示行政院主計總處具有完善之單筆受僱員工受薪原始資料庫。
    為使統計更加精確完整,建請每年度公布「十等分層級薪資比」,以應社會大眾知惠,作為薪資差距之參考指標,並作為政府施政及預算分配之參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王榮璋 盧秀燕 
    (二十一)查行政院主計總處現行公布衡量所得分配不均的指標有二,其一為「五等分層級所得比」,另一為吉尼係數。
    惟「五等分層級所得比」指標已不符合國際社會觀察貧富差距之慣用分析方式。目前國際潮流已朝向分析世界各國最高所得前百分之十、百分之五、百分之一甚至更細分者的資料,了解此些極端高所得占社會總所得之比例。
    為使統計更加精確完整,建請將「五等分層級所得比」修正為「十等分層級所得比」及前百分之十與後百分之十之所得比,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王榮璋 盧秀燕 
  • 主席
    第2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6款「監察院主管」部分。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2項 審計部原列10億1,723萬7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之「業務費」100萬元、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之「業務費」50萬元,共計減列1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億1,573萬7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一)審計部106年度預算「一般行政」內,針對審計部所屬處室汰換及增購伺服器主機、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印表機等編列177萬5千元,然而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所訂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其中「設備及投資─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科目之定義及計列標準,凡公務所需各項電腦設施、週邊設備、裝置及雲端服務等購置,應按實際需要核實計列,並應詳細列明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106年度預算編列費用並無依照行政院主計總處所訂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詳細列明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為期完整監督,要求依照規定編列,爰此,針對審計部所屬處室汰換及增購伺服器主機、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印表機費用,予以凍結該項經費五分之一,共35萬5千元,待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供完整說明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王榮璋 江永昌 盧秀燕 
    (二)審計部106年度預算案「中央政府審計」項下編列「中央政府審計工作」預算2,902萬8千元,主要為完成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及半年結算查核報告。惟審計部每年完成之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僅擇列重要審核意見,且未上網公開各機關之審核意見及後續改善作為。爰凍結「中央政府審計工作」預算五分之一,待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羅明才 
    (三)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之利用,審計部所揭露之至國外考察之報告成果卻無從辨別對我國之審計業務改革有何具體成效,實有浪費公帑之虞。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編列3,180萬3千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279萬2千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進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王榮璋 江永昌 盧秀燕 
    (四)查1.部分地方政府為規避公共債務法之限制,長年藉高估歲入、膨脹歲出方式籌編預算,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持續攀升,面臨超逾或頻臨法定債限之窘境。2.審計部每年完成之縣市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僅擇列重要審核意見,且未上網公開各機關之審核意見及後續改善作為。爰凍結審計部「縣市地方審計」預算976萬元之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施義芳 王榮璋 江永昌 余宛如 
    陳賴素美 盧秀燕 費鴻泰 曾銘宗 
    羅明才 
    (五)審計部106年度預算案「營建工程」項下編列「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新建辦公廳舍計畫」預算1,000萬元,自104至108年度,共編列6,500萬3千元預算,106年度編列第3年經費1,000萬元。惟1.該計畫104至105年度已編列1,717萬6千元,但截至105年8月底累計執行數僅45萬2千元,累計預算執行率僅2.63%,預算執行進度嚴重落後。2.新建之辦公室計畫經費過高有浮濫之嫌。爰凍結審計部106年度「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營建工程」2,177萬6千元之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施義芳 王榮璋 江永昌 余宛如 
    陳賴素美 盧秀燕 費鴻泰 曾銘宗 
    羅明才 賴士葆 黃國昌 
    (六)審計部106年度預算依據「民國105至107年度審計機關資訊業務發展計畫」編列578萬元,然而依照預算法第39條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且再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所訂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其中「設備及投資─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科目之定義及計列標準,凡公務所需各項電腦設施、週邊設備、裝置及雲端服務等購置,應按實際需要核實計列,並應詳細列明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106年度預算內「民國105至107年度審計機關資訊業務發展計畫」編列費用並無依照預算法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且亦無詳細列明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為期完整監督,要求依照規定編列,爰此,凍結審計部「其他設備」項下之民國106年度「審計機關資訊業務發展計畫」經費五分之一,共115萬6千元,待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供完整說明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王榮璋 江永昌 盧秀燕 
    (七)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而審計部於一般事務費較去年度大幅增加三成,亦未清楚敘明理由。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9億3,981萬8千元、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編列3,180萬3千元及第3目「縣市地方審計」編列976萬元。其中屬「一般事務費」,合計編列1,352萬2千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進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王榮璋 江永昌 盧秀燕 
    (八)政府年度預算決算代表施政成效展現,故資訊應充分開放公民調閱,實際就審查結果進行評議,強化對政府施政預算之監督參與權,共同參與政策的推動,查審計部已在該部之官網上建置資料亦同步推出APP軟體供民眾查詢,惟官網未設置相關審查報告資料庫型態,且未有關鍵字搜尋功能,不利民眾查詢及相關資料運用。有鑑於此,要求審計部於網站建置資料庫,以利民眾查詢,達到全民監督參與的目的。
  • 提案人
    賴士葆 
  • 連署人
    盧秀燕 曾銘宗 費鴻泰 羅明才 
    (九)有鑑於兆豐銀行遭美國紐約州金融署裁罰案之嚴重性,除行政機關應檢討公股管理及金融監理之疏漏,審計機關亦應善盡審計職責。
    依審計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公私合營事業及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應行審計事項,得參照審計法之規定執行之。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或公有營事業機關及各基金參加公私合營事業投資,應依照預算法有關規定辦理,其已編有預算者,應由主管機關就投資目的、所營事業、資本組成、投資金額及效益分析等計畫,檢同有關資料、協議或契約等,送審計機關,變更時亦同。第七條規定: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應注意審核投資機關之投資有無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投資機關或主管機關有無就投資金額及其增減變動、營業狀況等,檢討是否符合原定投資目的。同條第四款又規定,公股代表有無未盡監督情事,投資機關或主管機關有無未盡監督責任情事。第八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各公私合營事業之經營,如發現有違背法令,不符原訂投資目的,效能過低或公股代表未盡職責情事,應通知其主管機關妥適處理,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報告監察院。
    兆豐金控最大股東為財政部,兆豐銀行有公股董事代表,符合公私合營事業定義。爰要求審計部主動查辦,調查有無違背法令、不符原定投資目的、效能過低,或公股代表未盡職責等情事,並將結果依法列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 提案人
    王榮璋 江永昌 余宛如 陳賴素美 
    施義芳 盧秀燕 
    (十)鑑於重大公共建設預算規模龐鉅,審計部對於重大公共工程建設之查核密度與方式,應有別於一般財務收支抽查。審計部審核重大公共建設案件時,除了在先期規劃階段、計畫進行中及完成後進行查核外,應定時進行追蹤,評核實際完成驗收日期,考核重大公共建設之實施進度、收支預算及其績效以及財產運用有效程度,俾提升資源配置效率及全面發揮績效審計之功能。
  • 提案人
    黃國昌 江永昌 王榮璋 盧秀燕 
    (十一)目前我國編列機密預算之機關計有外交部、國防部及國家安全局,其中國家安全局按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9條規定部分預算得列為機密,爰該局之公開及機密預(決)算係寄編於國防部所屬單位預(決)算。而審計部對於外交部、國防部所屬及國安局機密預算之查核方式可以書面審核或就地審計之方式進行查核,然查審計部針對國家安全局機密預算審查方式及頻率為93及96年度派員就地辦理財務收支抽查,98年度派員辦理機密經費內部控制暨執行情形專案調查,93年度至104年度僅就地查核3次,且99年度至104年度均未派員抽查,105年度雖已派員進行財務收支抽查,惟相較於每年就地查核外交部及國防部所屬之審查密度(每年皆有查核一次),審計部就地查核國安局之頻率及深度明顯不足。考量國安局係國家情報工作法之主管機關,負有統合、協調及支援掩護機構之責,審計部應針對機密預算之執行加強審核,並依法將審查報告提送立法院。
  • 提案人
    黃國昌 江永昌 王榮璋 盧秀燕 
    (十二)行政院轄下設有國家發展委員會及公共工程委員會,然而,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管考公共建設類由院管制計畫,其控管範圍較寬且嚴謹,惟數量占比偏低且逐年遞減,而公共工程委員會列管一億元以上公共建設計畫,數量雖多惟未涉及效益評估,且部分金額重大、執行情形欠佳計畫卻未見列管,國家發展委員會與公共工程委員會之管考功能部分重疊又無法互補,管控機制設計欠妥,審計機關應加強查核,提出審計意見並予以導正,避免重複投入資源,卻仍有部分公共建設進度落後或使用率不佳之情事,俾使國家行政資源妥善配置。
  • 提案人
    黃國昌 江永昌 王榮璋 盧秀燕 羅明才 
    (十三)臺北市、新北市、高雄市、臺中市、臺南市及桃園市,該六個直轄市(簡稱六都)之機關數及中高階公務員人數均較改制前明顯增加。依銓敘部102年5月9日向考試院院會提出「五都一準改制前後地方機關組織編制變動情形」報告顯示,五都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共增加150個機關,以臺中市增加86個機關居冠,臺南市及桃園市分別增加24個及38個機關。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所定員額上限,縣市改制為直轄市(含準用)後總計得增置約1萬2,276名員額;並可比照直轄市官等比例,故中高階公務員人數明顯增加。各直轄市改制後因員額擴增及公務員職等調升,致人事費較改制前暴增99億元,其中以臺中市增加37億元居冠,高雄市增加9億元最少。地方政府人事費負擔沈重,縣(市)人事費用占歲出比率達46%,嚴重影響地方政務之推動。且人事費擴增將持續遞延,將使得地方財政惡化及經濟建設支出受到排擠,致國家整體發展陷入停滯之困境更難以解決。地方政府升格改制為直轄市後,造成機關數及高階人力膨脹,人事費暴增,將加劇地方財政惡化,影響國家整體發展,審計部應督促權責機關針對人事費用建立檢討機制,並且執行該機制,且將該機制內容及執行結果公告,以避免不當員額擴充,排擠地方政府經建支出,俾達成改制直轄市後之施政效能與效益。
  • 提案人
    黃國昌 江永昌 羅明才 王榮璋 盧秀燕 
    (十四)依災害防救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預算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之限制。」,我國在災害防救預算編列上,各機關應遵循移緩濟急原則調度預算,各機關應確實檢討現有預算資源,若仍有不足時才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追加預算或提出特別預算。然而觀諸過往,災害防救經費多以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進行,而該些費用再以舉債支應,由88年至今舉債費用高達5,311億元,對國家財政造成極大的負擔,爰此,要求審計部應針對日後災害防救預算經費建立審核機制,依法將審核報告送立法院,並公告審核結果。
  • 提案人
    黃國昌 江永昌 羅明才 王榮璋 盧秀燕 
    (十五)審計部每年度對各主管機關之重要審核意見,其中仍待繼續改善之項數比率幾乎高達30%以上,顯見缺乏督導改進之積極功能,審計機關應持續追蹤列管並督促各機關積極檢討改進,若該項缺失已追蹤列管3年以上而未改進者,審計機關及業管機關應定期公告缺失內容及缺失改善狀況,以供社會大眾檢視。
  • 提案人
    黃國昌 江永昌 王榮璋 盧秀燕 
    第3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6,904萬4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106年度預算案「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91萬3千元,該單位之年度施政目標包括「推動績效審計,加強考核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督促政府提升施政效能」。惟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針對臺北市若干重大公共建設延宕之問題,未考核其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針對臺北市政府第二預備金使用情形亦未進行後續追蹤改善情形,如何落實績效審計。爰凍結「審計業務」預算五分之一,待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羅明才 
    第4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5,871萬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106年度預算案「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80萬元,主要為完成新北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惟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每年完成之新北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僅擇列重要審核意見,且未上網公開各機關之審核意見及後續改善作為。爰凍結「審計業務」預算五分之一,待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羅明才 
    第5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4,194萬5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106年度預算案「審計業務」編列預算94萬元,主要為完成桃園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惟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每年完成之桃園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僅擇列重要審核意見,且未上網公開各機關之審核意見及後續改善作為。爰凍結「審計業務」預算五分之一,待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羅明才 
    第6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5,902萬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106年度預算案「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57萬7千元,主要為完成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惟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每年完成之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僅擇列重要審核意見,且未上網公開各機關之審核意見及後續改善作為。爰凍結「審計業務」預算五分之一,待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羅明才 
    第7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6,797萬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106年度預算案「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67萬5千元,主要為完成臺南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惟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每年完成之臺南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僅擇列重要審核意見,且未上網公開各機關之審核意見及後續改善作為。爰凍結「審計業務」預算五分之一,待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羅明才 
    第8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7,335萬2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106年度預算案「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53萬8千元,主要為完成高雄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惟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每年完成之高雄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僅擇列重要審核意見,且未上網公開各機關之審核意見及後續改善作為。爰凍結「審計業務」預算五分之一,待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羅明才 
  • 主席
    第6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10款「財政部主管」部分。
    第10款 財政部主管
  • 本款通過決議2項

    (一)兆豐銀行紐約分行遭罰1.8億美元,除涉嫌違反美國銀行保密法及反洗錢法外,亦因該分行辦理法令遵循及防制洗錢人員不熟悉當地法規所致。財政部應督導所屬公股銀行海外分支機構,法令遵循執行情況,是否確實遵守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之法令規章,除聘用當地人員協助處理外,更應強化海外從業人員專業知能、風險意識及涉外事務處理能力,避免公股銀行重蹈覆轍造成國庫損失。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二)為強化資本市場國際競爭力及促進資本市場稅制合理性,請財政部於6個月內委外研究股市交易成本(相關租稅)比較分析(含中國大陸、日本、韓國、香港及新加坡等),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王榮璋 賴士葆 羅明才 
    本款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財政部賦稅署及五區國稅局106年度「一般行政」中「獎金」項下編列稅務獎勵金預算共1億3,606萬4千元,關於公務人員之俸給及獎金業於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等法律予以規範,如有其他發放獎金事宜,亦應有法源依據。惟目前稅務獎勵金之發放並無法律依據及授權,予以全數刪除。
    說明:
    1.公務人員之俸給及獎金業除依循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等法律外,如有其他發放獎金事宜,亦應有法源依據。賦稅署在未有法律依據及授權情況下編列稅務獎勵金實有不妥。
    2.查財政部於96年5月3日以書面回覆:「因未有相關配套措施,就稅務機關同仁而言,形同實質減薪,對於稅務人員士氣及留住優秀人才從事稅捐稽徵工作,產生嚴重不利之影響,進而影響國家財政收入。」惟歷年審議財政部均做成決議,請財政部檢討修正分配方式。財政部修正未果,不能以有損稅務人員士氣作為推辭,目前稅務獎勵金之發放並無法律依據及授權,予以全數刪除。
  • 提案人
    江永昌 施義芳 余宛如 邱泰源 
    (二)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對於各項支出,除應考量是否合理且必要,更應檢視其合法性。惟查財政部賦稅署及五區國稅局中所編列「稅務獎勵金」發放並無法律依據及授權,長期以來卻遭受各界批評。財政部賦稅署及五區國稅局之稅務獎勵金合計編列1億3,606萬4千元,提案全額凍結。待有法源依據後,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三)查106年度賦稅署及各區國稅局「稅務獎勵金」共計編列1億3,606萬4千元,此預算科目並無法律依據及授權,並違立法院決議;爰凍結各區國稅局「稅務獎勵金」各30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查106年度賦稅署及各區國稅局(含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中區國稅局、南區國稅局等單位)分別編列稅務獎勵金金額依序如下:3,200萬元、2,362萬8千元、1,579萬2千元、2,583萬6千元、2,211萬6千元及1,669萬2千元共計1億3,606萬4千元,此預算科目並無法律依據及授權,並違立法院決議,礙難同意編列。
    2.複查,截至104年度累計欠稅金額高達千億餘元,而104年度新增欠稅額較101年至103年度增加(詳附表);分析欠稅類別以移送執行未結案最多,而法人更為國稅之欠稅主體,各區國稅局應努力精進持續強化稽徵業務,並更積極採取租稅保全措施以維護租稅公平。
  • 五區國稅局100-104年度欠稅(含罰緩)統計表 單位
    千件、新台幣百萬元
    資料來源,各區國稅局,立法院預算中心整理
  • 提案人
    施義芳 余宛如 邱泰源 
    第1項 財政部原列285億0,805萬5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82萬元(含「大陸地區旅費」32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財政人員訓練」項下「學員訓練」中「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之教學器材、寢具及其他公共機具設備等維修費5萬7千元、第4目「投資事業股權移轉」之辦理合作金庫及兆豐兩家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釋股作業經費3,849萬8千元,共計減列3,937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4億6,868萬元。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社會觀感上不佳,更可能導致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應予刪除。財政部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億0,415萬4千元,其中「業務費」之文康活動費原列55萬4千元,提案全數減列。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余宛如 施義芳 
    (二)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退休退職人員年終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應予刪除。財政部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人員維持」編列3億4,061萬8千元,其中「年終慰問金」原列117萬2千元,提案全數減列。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余宛如 施義芳 
    (三)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應予刪除。財政部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億0,415萬4千元,其中「獎補助費」原列175萬8千元,提案全數減列。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余宛如 
  •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一)財政部106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95萬9千元,係為瞭解大陸稅、關務制度,加強兩岸協商與交流,保障台商投資權益。財政部自103年度起,即於「大陸地區旅費」下編列洽談兩岸重複課稅及台商在大陸面臨之租稅議題預算,均因兩岸租稅協議未審議通過而未予辦理,再者新政府積極推動南向政策,爰就該項預算減列三分之一外,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黃國昌 
  • 連署人
    王榮璋 江永昌 
    (二)財政部106年度預算案,「財政人員訓練」項下編列「學員訓練」3,996萬9千元,以辦理人才培訓。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江永昌 邱泰源 施義芳 
    黃國昌 王榮璋 余宛如 陳賴素美
    (三)促參案件91年起至105年9月底止簽約件數共為1,429件,契約期間政府減少之財政支出達1兆4,332億元,相對增加之財政收入則為7,239億元,對國家經濟及社會雖有貢獻,然促參案件中公共建設類別提前解約比率過高,從91年起統計至105年3月底止,以觀光遊憩重大設施類別解約金額最大,提前解約件數(共21件)及金額(共219億元)占已簽約件數(共103件)及金額(共875億元)之比率分別為20%及25%,表示此類促參案平均4至5件即有1件提前解約。
    促參案件提前解約後,該相關公共建設或設施大多處於閒置狀態,然財政部對提前解約案件的後續追蹤流程,未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亦無正式統計資料,缺乏後續管考機制,爰凍結「促參業務」預算5,591萬元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就提前解約之促參案件建立後續管考之標準作業流程及強化現職促參人員專業程度,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盧秀燕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陳賴素美 江永昌 余宛如 
    施義芳 邱泰源 
    (四)中國輸出入銀行自2014年至2016年3月,兩年多來之逾放比率及備抵呆帳覆蓋率,雙雙遜於全體本國銀行平均,逾放比率高達平均之兩倍有餘,覆蓋率則低於平均之半數,治理表現明顯欠佳,應儘速檢討落實事前評估、事中監督及事後稽核之風險管控機制,以降低風險。爰針對財政部第8目「營業基金」第1節「中國輸出入銀行」編列50億元,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余宛如 
    (五)依照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提供之數據,待處理變現之抵繳實物甚多,以未上市股票及股份為例,截至104年底,累積之待處理金額為115億5,980萬5千元,然而,未上市股票及股份營運狀況及市價皆為不穩定之狀況,以實物抵繳稅額之機制實有檢討之必要,同時應追繳在辦理抵繳後,該實物無法確實依照申報金額變現之稅額,爰此,要求財政部通盤檢討遺產及贈與稅法及相關法規,針對上述問題妥善處理,以維護國家財政政策及鞏固國家稅收,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解決方案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王榮璋 江永昌 
    (六)有關「大額欠稅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規定,至106年3月5日止,依法將不再追索執行。為實現租稅公平正義,並增加稅收,請財政部於3個月內提出修法草案。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盧秀燕 費鴻泰 羅明才 
    (七)財政資訊中心電腦主機及資訊系統已陸續完成整合更新,為配合數位化時代來臨,請財政部充分利用大數據(Big data),如進出口報單、財產資訊、各項稅捐徵起及繳納等資料,做為查稅依據,避免傳統查稅引發擾民情形,並提升稽徵效率,提高國庫收入。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盧秀燕 費鴻泰 羅明才 
    (八)我國目前公益彩券回饋金的主要缺失,包括分配作業並無法律依據、納入各部會基金運作有欠透明、部分支出項目與規定用途未盡相符等問題。因此,為提高財務效能,請財政部於半年內提出修法草案,將公益彩券回饋金分配作業法制化。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盧秀燕 費鴻泰 羅明才 
    (九)今年因各縣市公告地價大幅調漲,亦連帶地價稅跟著調漲,民眾從繳款書上不清楚計算方式及計算明細,只知道繳納金額暴漲,造成民眾罵聲連連;又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之期限已截止,許多民眾亦反映未及申請,地價稅大漲再加上未及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造成多數民眾苦不堪言。請財政部自明年起,督導各縣市政府稅捐稽徵單位在繳款書上以顯著方式加註稅額計算式及計算明細,並標明納稅義務人符合申請自用住宅優惠資格之要件,以保障民眾權益。
  • 提案人
    曾銘宗 費鴻泰 盧秀燕 羅明才 
    (十)為暢通人事升遷,並依法行政,請財政部核派公股機構董監事、董事長及總經理,須依規定辦理。新任董監事、董事長及總經理,不得逾65歲。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盧秀燕 費鴻泰 
    (十一)針對公私合營事業之董事長薪酬,未能充分反映公司實際經營規模與績效,請財政部研議建立適度關聯性的薪酬機制。
  • 提案人
    施義芳 余宛如 邱泰源 
    (十二)財政部推動電子發票多年,成效不彰。適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電子支付,從目前電子支付發展全球第一的韓國經驗中顯示,透過賦稅工具,可同步促成電子發票業務及電子支付業務的成長,為此,金管會金融科技諮詢委員會議更於今(105)年3月25日做成結論,請求財政部參考韓國發展案例,以同步加速推動此二項跨部會政策。惟至今尚未見財政部有積極回應與措施,爰要求財政部應明確針對此政策,制定民國106年政策目標及業管KPI。
  • 提案人
    余宛如 
  • 連署人
    江永昌 施義芳 邱泰源 盧秀燕 
    (十三)106年度財政部單位預算案編列擴充中國輸出入銀行(以下簡稱該行)資本計畫,該計畫總經費138億元,自105年度至107年度分別編列38億元、50億元及50億元。該行近四年來預算員額增加28人,增加比率超過13%,雖然該行業務績效皆為成長,但細觀數據,該行截至105年3月底止逾放比率0.53%仍遠高於全體本國銀行平均逾放比率0.26%;備抵呆帳覆蓋率218.71%遠低於全體本國銀行平均比率535.33%;保險賠款101年度至104年度分別為5,732萬5千元、792萬2千元、6,886萬7千元及5,150萬9千元,有逐年上升跡象。由上開數據顯示,該行風險承擔能力及金融體質恐有弱化跡象。財政部應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配合,督促該行對於事前審慎評估、事後監督控制及稽核機制之建立及施行,將會商過程會議紀錄及上述機制定案內容,在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同時,財政部亦應要求該行將執行上述機制之結果,定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施義芳 余宛如 
    第2項 國庫署原列1,232億9,634萬4千元,減列「國外旅費」50萬元、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國庫業務」2,672萬8千元〔含「國庫及支付管理」之「一般事務費」45萬元、「債務管理作業」16萬元、「公股管理作業」之赴歐洲復興開發銀行工作人員裝費6萬8千元、「菸酒管理作業」105萬元(含物品5萬元)、「公益彩券回饋金分配作業」中「獎補助費」之辦理公益彩券形象建立計畫2,500萬元〕,共計減列2,822萬8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32億6,811萬6千元。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國家應為有效率之利用,財政部國庫署卻於「業務費」中編列文康活動費,實有浪費公帑之虞。而財政部國庫署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571萬2千元,其中內屬文康活動費編列53萬6千元,提案減列53萬6千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二)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退休退職人員年終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財政部國庫署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人員維持」編列3億0,830萬6千元,內屬年終慰問金原列21萬7千元,提案減列21萬7千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三)有鑑於國家應為有效率之利用,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財政部國庫署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571萬2千元,其中「獎勵及慰問」編列105萬6千元,內屬三節慰問金原列104萬4千元,提案減列104萬4千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 本項通過決議17項

    (一)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國庫署於國庫業務內編列財政理念宣導經費,其必要性及成效性實有疑義,存有浪費公帑之虞。國庫署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內編列「特別費」15萬8千元、第2目「國庫業務」之「公股管理作業」編列696萬9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兆豐遭美國紐約州金融署裁罰金57億元之求償有具體進度後,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余宛如 陳賴素美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二)國庫署106年度預算案,「國庫業務」項下編列「國庫及支付管理」2,075萬2千元,以辦理研修國庫法規,提升國庫管理效率及廣籌歲入財源支應政務推動。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三)國庫署於106年度「公股管理作業」編列696萬9千元,推動「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方案」。然而買房已非時下年輕人的最迫切需求,蔡英文總統於其住宅政策當中便已指出,「租屋產業」與「社會住宅」才是新政府上台後的重要施政核心。恰逢「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方案」實施期間至今年年底,建議政府應重新思考整併該方案至其他社會住宅或租屋補貼政策,以落實真正的居住正義。爰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待財政部會同內政部提出「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方案」轉型規劃與落日條款,送至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議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余宛如 
  • 連署人
    江永昌 施義芳 邱泰源 
    (四)國庫署106年度預算案,「國庫業務」項下編列「國庫資訊作業」3,560萬5千元,以推動國庫業務資訊應用服務規劃、設計、分析等,以提升國庫業務資訊作業效能與效率。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黃國昌 余宛如 王榮璋 
    (五)國庫署106年度預算案,「國庫業務」項下編列「私劣菸品查緝作業」,其中「一般事務費」編列5,947萬9千元,主要係進行私劣菸品的查緝及宣導拒買私劣菸品。惟政府擬調漲菸稅以支應長照費用,菸稅調漲恐提高菸品走私誘因,造成菸品稅捐逃漏嚴重,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詳細之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計畫及預期效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六)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國庫署用於宣導費之預算必要性有待商榷,其效益亦未明,實有浪費公帑之虞。財政部國庫署於第2目「國庫業務」之「私劣菸品查緝作業」編列2億7,000萬元,「一般事務費」編列5,947萬9千元內屬宣導經費原列355萬元,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七)國庫署106年預算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私劣菸品查緝作業」之「獎補助費」編列1億8,345萬元,其中針對地方政府之補助私劣菸酒查緝之經費為1億6,200萬元,然而,各地方政府針對私劣菸酒查緝成果資料公開程度不一,國庫署應秉持政府資訊公開之精神,督促各地方政府妥善處理,以達到良性競爭,提升查緝績效之目的,爰此,凍結該項經費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地方政府查緝資訊公開狀況之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王榮璋 
    (八)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之利用,而財政部國庫署「私劣菸品查緝作業」內之「資訊服務費」去年已編列高額預算數,今年度不但持續編列,亦有金額更高之情事,其必要性與效益性有待斟酌。爰第2目「國庫業務」之「私劣菸品查緝作業」編列2億7,000萬元,其中「資訊服務費」編列858萬3千元,予以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必要性說明報告暨改進可能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九)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之利用,而財政部國庫署「私劣菸品查緝作業」內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卻較前一年度增加近三倍,雖為業務增加需要,仍未敘明其細項,實有浮編之虞。爰第2目「國庫業務」之「私劣菸品查緝作業」編列2億7,000萬元,其中「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編列17萬6千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其使用細項及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王榮璋 
    (十)自94年度甄選第二屆公益彩券發行機構起,財政部於遴選辦法中規定,發行機構每年應繳給國庫至少2億元回饋金,作為公益用途。第三屆發行機構甄選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以每年20.868億元,取得7年發行權;101年度甄選第四屆發行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再以更高額每年27億元,取得103至112年連續10年之發行權。
    查公益彩券之回饋金管理與運用,並非「公益彩券發行條例」之授權,係由財政部另訂「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106年度財政部國庫署於歲入項目(雜項收入─其他雜項收入)編列27億元回饋金收入,第四屆回饋金總額則高達270億元,如此龐大金額僅有一紙行政規則,與公益彩券盈餘款項受「公益彩券發行條例」母法規範之情形相較,顯有不妥。
    再者,該要點另設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小組,負責回饋金額度分配與執行績效審議等事宜,與「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6條之1規定設置之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其任務性質雷同,且政府部門代表重複,明顯為疊床架屋。
    爰凍結財政部國庫署106年度歲出計畫「國庫業務」分支計畫「公益彩券回饋金分配作業」之預算金額1,500萬元。待國庫署針對公益彩券回饋金之法源依據,提出公益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解散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小組,回歸由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統一審議盈餘及回饋金分配事宜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榮璋 江永昌 施義芳 余宛如 邱泰源 
    (十一)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之利用,國庫署所編列之補助派駐歐銀人員之房屋補助費未敘明其細項,無法有效監督其預算數之使用,有浮編之虞。第1目「一般行政」之「人員維持」編列3億0,830萬6千元,「其他給與」編列596萬5千元,應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目前派駐於歐銀實際人員數及其補助費使用細項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十二)國庫署106年度歲出預算於「國庫業務─菸酒管理作業」及「私劣菸品查緝作業」計畫下分別編列酒品與菸品之查緝機關獎勵及慰問金為210萬元及2,145萬元,在未有法律授權情形下編列查緝機關獎勵及慰問金實有不妥,應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說明:
    1.關於公務人員之俸給及獎金業於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等法律予以規範,如有其他發放獎金事宜,亦應有法源依據。
    2.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係依菸酒管理法第43條授權訂定,惟與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20%獎金。但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有所牴觸(該暫行條例第3條於93年4月21日修正,取消主辦查緝機關與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查緝獎金,另對於查緝獎金之條文應全數刪除。)
  • 提案人
    江永昌 施義芳 余宛如 邱泰源 
    (十三)私劣菸酒查緝為財政部國庫署主要業務之一,由國庫署公告資料可知,由100年至105年菸品查緝的目標值皆為500萬包,酒類查緝的目標值皆為30萬公升,而100年至105年不論是菸品或酒類的實際查緝數量均遠超過目標值(以菸品查緝實際值為例:100年為1,109萬包,101年為1,344萬包,102年為2,130萬包,103年為1,690萬包,104年為1,055萬包,105截至9月為804萬包),顯見目標值之設定已有調整之必要,國庫署應定期與相關單位討論,每年調整目標值,使其具有實際意義,並定期將目標值制定方式及討論內容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王榮璋 
    (十四)公益彩券電腦型經銷商人頭戶問題受外界詬病已久,第四屆經銷商重新遴選時,人頭戶蒐購之情形更為猖獗。甚至有中華民國公益彩券經銷商商業同業公會,公開於其網站招攬民眾轉讓其經銷商權利;以及高雄市立即型彩券公會、台灣彩券產業工會,於辦理經銷商面試作業地點公然散發傳單招攬、媒合中籤經銷商,涉嫌蒐購人頭經銷商。然財政部國庫署之因應方式,僅函請人民團體法或工會法之主管機關議處,並由發行機構處以停機五日之懲處,對比仲介人頭之龐大利益,財政部國庫署之作為顯然過分消極。
    再者,人頭經銷商一經查獲,歷來最重處分僅取消其經銷商資格,財政部國庫署從未依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公益彩券管理辦法之授權開罰。並且,財政部國庫署同意發行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其訂定之「第四屆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中,創設經銷商之親友二人得任其代理人之制度,且該親友不必以身心障礙者、低收入單親家庭及原住民資格者為限。該要點之訂定,除明顯逾越母法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8條之授權範圍,更造成人頭戶查核困難。
    爰要求財政部國庫署參考「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訂定公益彩券經銷商人頭戶查核作業之相關規定,研議改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查核業務,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人員有否居間仲介人頭,亦屬查核範圍。前述事項應由財政部督導進行,於106年4月底前完成,並將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提案人
    王榮璋 江永昌 施義芳 余宛如 邱泰源 
    (十五)截至105年10月底止,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共有5,734人,經銷商雖為自營性質,但其配合公益彩券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電腦連線之營業時間,每週高達119小時,較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法定工時每週40小時高出許多,導致親自經營之合法經銷商,因恐懼未達40萬元月銷售額之標準,將遭取消資格而疲憊不堪,反造成連鎖經營與人頭戶現象大行其道,明顯違反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8條促進弱勢就業之立法意旨。衡酌公益彩券經銷商8成以上為身心障礙者,宜考量其體能限制,而低收入單親家庭經銷商亦有育兒需求,現行營業時間規定導致經銷商全年無休,顯不合理。
    爰要求財政部國庫署會同勞動部,以經銷商本人親自經營為原則,擬訂合理之營業時間,並由經銷商每週自選一日為停止營業日,於是日由公益彩券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中斷電腦主機與該經銷商終端機之連線。前述事項應由財政部督導進行,於106年4月底前完成,並將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提案人
    王榮璋 江永昌 施義芳 余宛如 邱泰源 盧秀燕 
    (十六)依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6條、第6條之1規定,財政部應辦理各受配機關盈餘運用情形之監督及考核。然「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雖由財政部國庫署與衛生福利部共同訂定,但該辦法之部分內容,明顯與母法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相關條文之意旨不符。例如,該辦法第5條所訂不得充抵範圍,將母法第6條第2項「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限縮為僅限「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農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以中央定額設算之一般性社會福利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等少數項目不得支應。
    公益彩券自民國88年底發行以來,截至105年9月底止累計盈餘高達3,772億元,其中50%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支出之用。然前述規定之疏漏,導致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長年以公益彩券盈餘替代社會局(處)公務預算之編列,影響我國社會福利水準,並未因歷年公益彩券盈餘之投入而有明顯提升之主因。財政部國庫署明顯未善盡主管機關之職責,確保公益彩券盈餘之運用維持其補充性用途。
    爰要求財政部國庫署會同衛生福利部,確實依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之立法意旨,修正「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杜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充抵中央已補助項目之情形。前述檢討應由財政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督導進行,於106年4月底前完成修正,並將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提案人
    王榮璋 江永昌 施義芳 余宛如 邱泰源 
    (十七)國庫署考核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之方式,係依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授權訂定「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0條之規定:「以配合中央社會福利主管機關主辦之社會福利績效考核作業辦理為原則;必要時得自行辦理之。」然自91年度內政部正式辦理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社會福利績效考核以來,財政部皆為配合辦理,從未自行辦理考核。且自96年起公益彩券發行機構每年繳庫20.868億元、103年起增加為每年27億元之公益彩券回饋金,亦從未列入考核範圍。
    查衛生福利部公布之104年度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社會福利績效考核成績等第表,在22個地方政府中,共有15個於公益彩券管理運用項目獲評90分以上特優、3個列為85分以上優等,顯示公益彩券考核指標已不具鑑別度,淪為社福考核整體評比之送分題。經檢視最新版「106年度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指標及評分標準表」,雖於部分項目調整修正,然針對最為外界詬病的累積高額待運用數現象,財政部國庫署僅要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106年度歲出預算編列數增加幅度,須超過104年度決算累計待運用數。顯然過於消極,無助提高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之運用效率。
    爰要求財政部國庫署會同衛生福利部檢討現行考核指標及評分標準表之妥適性,謀求合適方式要求受配機關降低盈餘分配款之待運用數,並自107年度起自行辦理考核,將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績效列入考核範圍。前述檢討與規劃應由財政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督導進行,於106年4月底前將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提案人
    王榮璋 江永昌 施義芳 余宛如 邱泰源 
    第3項 賦稅署原列136億7,465萬9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賦稅業務」110萬元(含「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之「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10萬元、「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經費」100萬元),共計減列1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6億7,335萬9千元。
    本項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賦稅署於1目「一般行政」下「人員維持」,原列3億4,936萬5千元,其中「獎金」項下編列「稅務獎勵金」3,200萬元,予以減列3,200萬元。
    說明:
    1.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於93年修正時,修法意旨「對於查緝獎金之條文應全數刪除」,亦即刪除稅務查緝機關及所屬稅務人員獎勵金之提獎依據。但財政部賦稅署與各區國稅局仍以行政院核定之「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與「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標準表」等位階較低之行政規則為依據編列鉅額獎勵金,顯見於法無據。
    2.立法院審議102年度財政部主管預算案所做決議第3項:「……103年度後不得再編列(稅務)獎勵金相關預算。」及103年度財政部主管預算案所做決議第6項也指出:「……執行查緝逃漏稅為法定業務,查緝編列獎金無法律依據,……。」賦稅署及各區國稅局每年編列稅務獎勵金顯然違反立法院決議!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雖曾依「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第56條)授權訂定「公務人員獎金支給辦法草案」,並將稅務獎勵金納入規範,但目前尚未完成立法程序,稅務獎勵金之發放尚無法律依據及授權。
    3.依據「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標準表」中,訂定各項核發稅務獎勵金具體事蹟,竟將獎金發放依補徵追繳金額來分等級,甚至將「運用機智,鍥而不捨」列為核發具體事蹟,等於變相鼓勵稅務人員積極追稅賺獎金,有違社會觀感。
    綜上,在無相關法律依據及社會觀感不佳情況下,編列鉅額稅務獎勵金預算,有欠妥當,故本項預算予以減列3,200萬元。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余宛如 邱泰源 何欣純 
    (二)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退休退職人員年終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財政部賦稅署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人員維持」編列3億4,936萬5千元,其中「獎金」原列8,178萬4千元,內屬年終慰問金原列37萬7千元,提案減列37萬7千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三)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社會觀感上不佳,更可能導致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財政部賦稅署於「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387萬5千元,其中「一般事務費」原列573萬7千元,內屬文康活動費原列52萬元,提案減列52萬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盧秀燕    
    (四)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財政部賦稅署於「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387萬5千元,其中「獎勵及慰問」原列132萬6千元,提案減列132萬6千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賦稅署及五區國稅局多年來年度關鍵績效皆以「提升查核效率,有效防止逃漏」為主要指標,用以評估各單位施政績效之良窳,雖我國稅法以「實質課稅」為原則,但往往稅務人員多以「推定」或「間接證據」來開立稅單,再加上獎金制度的推波助瀾,讓浮濫開單的問題更為嚴重。104年度復查案件為9,513件,其中撤銷及變更原核定(處分)之件數為2,356件,占復查案件數之34.17%,亦即3件復查案件即有1件核定(處分)有誤,可見國稅機關稅捐核定時未盡詳實調查事實與證據。又根據司法院統計,104年度民眾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件總計3,036件,其中稅務訴訟件數就有810件,比率高達27%,亦即4件行政訴訟案件中,就有1件是稅務案件,而即使行政訴訟勝訴,原處分被法院撤銷,還是回到國稅局重核復查決定,再開出艱澀難懂的稅單,影響民眾權益甚鉅。故為督促各國稅機關提升查核品質,並檢討法令規定,或作更明確解釋、規範或明訂認定原則,且對於違章漏稅案件之認定,避免拘泥於法條之文義解釋,甚至擴大解釋、或作更嚴苛之認定,以免造成民怨,爰凍結賦稅署第1目「一般行政」(人事費除外)23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作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余宛如 邱泰源 何欣純 
    (二)賦稅署106年度預算「賦稅業務」項下編列「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其中購買資訊用品及耗材,以及研修各項稅法所需事務用品等「物品」編列146萬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三)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財政部賦稅署用於宣導費之預算必要性有待商榷,其效益亦未明,實有浪費公帑之虞。「賦稅業務」之「租稅教育與宣傳及健全風紀經費」編列167萬5千元,其中「一般事務費」內屬宣導經費原列37萬元,爰凍結該預算二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實際項目及執行成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王榮璋 
    (四)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財政部賦稅署用於宣導費之預算必要性有待商榷,其效益亦未明,實有浪費公帑之虞。財政部賦稅署106年度歲出預算「賦稅業務」之「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經費」編列3,000萬元,其中「一般事務費」內屬宣導經費原列594萬8千元,爰減列100萬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詳細之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計畫及預期效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余宛如 陳賴素美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邱泰源 
    何欣純 
    (五)賦稅署106年度歲出預算「賦稅業務」編列4,283萬元,惟財政部審查「花蓮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和「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時,罔顧調高稅率牴觸法定上限,亦未審酌對產業與河川疏濬造成重大之影響,顯已違反地方稅法通則;且上述二條例之修正過程未充分踐行公開討論程序,造成人民蒙受無法預期之損害。另查特種飲食業課徵營業稅之家數及金額逐年減少,且平均每家每年繳稅額僅10萬餘元,與營業實況差距太大。賦稅署負責研議規劃稽徵業務,允應正視並檢討改進,以符稅負之公平原則。爰凍結「賦稅業務」4,283萬元之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余宛如 王榮璋 施義芳 邱泰源 
    (六)賦稅署106年度預算案,「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項下編列「一般事務費」2億6,828萬6千元,係用於統一發票推行與政策宣導。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陳賴素美 江永昌 施義芳 余宛如 邱泰源 何欣純 
    (七)查賦稅署於106年度預算「賦稅業務」項下已編列所需經費提供專家學者諮詢費及出席研討會等,來促使同仁能將稅務實務與理論結合,且每年派員赴國外參加國際會議汲取新知,另外補助同仁至大專院校進修。因此,該署同仁應有自行研究所得稅的能量,實無委外研究的需求,應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 盧秀燕 
    (八)針對違法日租套房逃漏稅情形嚴重,國稅機關允宜加強與其他機關間之橫向聯繫,如結合觀光局與各縣市政府辦理違法日租套房之聯合稽查,或洽請其他機關定期將查核結果移送國稅機關以追查欠稅情形,俾增進查緝成果。
  • 提案人
    江永昌 施義芳 余宛如 邱泰源 
    (九)二代健保稽徵方式造成民間相關各行各業,例如出版、媒體業,公、私立學校,以及政府相關單位會計行政作業負擔大增,中央健康保險署刻正檢討目前課徵機制,如需財政部賦稅署協助,財政部賦稅署應配合辦理,俾減少繁瑣行政程序並收稽徵之成效。
  • 提案人
    施義芳 余宛如 邱泰源 
    (十)有關各稅法規釋示函令之資料查詢,目前分別建置於財政部官方網站之各稅法令檢索系統(http://www.ttc.gov .tw/mp.asp?mp=1),以及財政部賦稅署官方網站之賦稅法規查詢專區(http://www.dot .gov .tw/web-ch/index.jsp ?contlink=include/allsearch.jsp )。
    財政部各稅法令檢索系統,係由財政部法制處負責資料彙整與更新,但收錄範圍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印行者為限。至於法令彙編印行後新頒布之解釋函令,則需另至賦稅署網站新頒賦稅法令檢索系統查詢。
    同樣為解釋函令之線上檢索功能,卻以書面印行之時間點劃分,並且分散於不同網站,缺乏整合檢索功能。如此作法雖達到政府資訊之公開,但以使用者角度而言極為不便,更增加民眾查詢稅捐解釋函令的複雜度,與納稅者權利保護之精神有違。
    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將財政部各稅法令檢索系統之資料庫,與賦稅署賦稅法規查詢專區串聯,並將歷年解釋函令有所遺漏尚未揭露者予以補齊。前述改善應由財政部督導進行,並於106年6月底前完成。
  • 提案人
    王榮璋 江永昌 余宛如 施義芳 邱泰源 
    (十一)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以警方103及104年度通報資料不完整難據以核課為由結案,未能要求涉案賽鴿團體負責人及會員補充提供資料,致課徵績效掛零,有失積極。允宜加強與警察及檢察機關建立橫向連繫平台或主動通報機制,負責聯繫、溝通查緝逃漏稅所需查核方式及資料,以增進查緝成果。
  • 提案人
    江永昌 施義芳 余宛如 邱泰源 
    第4項 臺北國稅局原列23億6,654萬4千元,減列120萬元(含「一般行政」及「國稅稽徵業務」自行調整)、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176萬3千元(含大陸地區旅費26萬3千元、「稅款徵收及處理」之「一般事務費」100萬元、「電子處理及運用」之「資訊服務費」50萬元)、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18萬9千元,共計減列315萬2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3億6,339萬2千元。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臺北國稅局於1目「一般行政」下「人員維持」,原列19億2,879萬5千元,其中「獎金」項下編列「稅務獎勵金」2,362萬8千元,予以減列2,362萬8千元。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余宛如 邱泰源 何欣純 
    (二)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退休退職人員年終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人員維持」編列19億2,879萬5千元,其中「獎金」原列2億9,614萬2千元,內屬年終慰問金原列126萬元,提案減列126萬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三)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億6,091萬1千元,其中「獎勵及慰問」原列394萬2千元,提案減列394萬2千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臺北國稅局106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編列「水電費」2,511萬1千元,係辦公房舍水電費。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二)臺北國稅局106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為辦理公務所需之文具紙張、事務性設備耗材,以及使用年限未及二年或金額未達1萬元之消耗品或非消耗品,共編列474萬8千元。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三)近來日租套房盛行,其中違規營業者甚多,不僅隱藏各項公共安全問題,其逃漏稅情況更是難以估計。臺北國稅局稽徵台北市轄區內之日租套房未與其他機關做好橫向聯繫,或者聯合稽查,或者交換情報資訊,以致稽查效果不彰;爰凍結臺北國稅局106年度預算「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6,988萬4千元之30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施義芳 余宛如 邱泰源 
    (四)105及106年度財政部預算總說明中明白揭示,「建構財政雲端服務網計畫」的關鍵策略目標,乃係建構財政雲端服務以利擴大財政資訊整合運用,而唯一的關鍵績效指標是依據提供「資料開放資料集數」來衡量。
    再根據財政部105年5月17日公布的104年度施政績效報告可知,財政部為推動政府資料開放,特別訂定「財政部政府資料開放行動策略」,將財政資料分級、分類及分期方式進行盤點後開放,104年度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開放1,293項資料集,各部會排名第2。又,根據104年6月1日行政院資料開放諮詢小組第1次會議決議可知,財政部104年度提供資料開放數目標值修訂為720項。依此結果,部會自行評估結果的「初核」以及行政院評估結果的「複核」皆顯示目標達成度優良的綠燈。
    惟經抽驗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方網站的「服務園地」之「下載專區」發現,在財政部推動政府資料開放兩年後的今天,國稅局五個區之中,有北區一處尚未設置「Open Data專區」;其次,雖開設「Open Data專區」但未提供該局的「Open Data」而僅提供「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網站」連結者,五區中有南區與高雄國稅局兩處;再者,中區與台北國稅局雖有開設「Open Data專區」,而且也提供該局的「Open Data」,但經檢視檔案格式後發現,竟含有非「Open Data」格式諸如zip, rar等之的檔案資料,以及毫無開放資料應有之戰略潛力與利用性的首長簡介等檔案資料。
    因此,儘管財政部最新資料開放數高達1,937項,位居中央部會第二名,但是卻濫竽充數虛報績效、或稱績效落實偏了軌道的現象,這是「政府資料開放OPEN DATA」上位指導單位國發會的問題呢?還是執行單位各區國稅局綜合規劃科的決策問題呢?抑或第一線人員的資通訊教育之訓練不足呢?爰就臺北國稅局「國稅稽徵業務」分支計畫「電子處理及運用」預算予以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時程與措施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余宛如 
  • 連署人
    江永昌 施義芳 邱泰源 
    (五)有鑑於國家正值財政困窘之際,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臺北國稅局106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之「電子處理及運用」編列「資訊服務費」,辦理申報期間租用電腦設備等。然租用電腦設備恐將增加個資外洩風險,爰凍結臺北國稅局106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之「電子處理及運用」編列「資訊服務費」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王榮璋 
    第5項 高雄國稅局原列15億4,403萬9千元,減列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目「一般行政」116萬3千元(含「教育訓練費」14萬9千元、「通訊費」20萬元、非全時車輛租金10萬元、一般行政事務文具紙張及圖書費5萬5千元、非消耗性物品費15萬9千元、業務法規講習及在職訓練等經費10萬元、冷卻水塔水質處理費、生飲水檢驗、環境綠美化等經費20萬元、老舊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費10萬元、辦公器具養護費10萬元)、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77萬元(含「納稅服務及規劃」之刊登報章雜誌等宣導經費5萬元、各項稅法修訂等租稅教育宣導經費8萬3千元、「間接稅稽徵」之營業稅課稅資料蒐集及審查等經費60萬元、檢舉密告案件查緝等經費2萬5千元、一般查緝案件等郵資1萬2千元),共計減列243萬3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億4,160萬6千元。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高雄國稅局於1目「一般行政」下「人員維持」,原列13億0,307萬1千元,其中「獎金」項下編列「稅務獎勵金」1,579萬2千元,予以減列1,579萬2千元。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余宛如 邱泰源 何欣純 
    (二)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退休退職人員年終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人員維持」編列13億0,307萬1千元,其中「獎金」原列2億0,824萬5千元,內屬年終慰問金原列37萬元,提案減列37萬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三)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9,997萬元,其中「獎勵及慰問」原列208萬8千元,提案減列208萬8千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有鑑於高雄國稅局在106年度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水電費1,919萬6千元,係辦公廳水電費。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一般行政」項下「水電費」經費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二)105及106年度財政部預算總說明中明白揭示,「建構財政雲端服務網計畫」的關鍵策略目標,乃係建構財政雲端服務以利擴大財政資訊整合運用,而唯一的關鍵績效指標是依據提供「資料開放資料集數」來衡量。
    再根據財政部105年5月17日公布的104年度施政績效報告可知,財政部為推動政府資料開放,特別訂定「財政部政府資料開放行動策略」,將財政資料分級、分類及分期方式進行盤點後開放,104年度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開放1,293項資料集,各部會排名第2。又根據104年6月1日行政院資料開放諮詢小組第一次會議決議,財政部104年度提供資料開放數目標值修訂為720項。依此結果,部會自行評估結果的「初核」以及行政院評估結果的「複核」皆顯示目標達成度優良的綠燈。
    經抽驗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方網站的「服務園地」之「下載專區」發現,在財政部推動政府資料開放兩年後的今天,國稅局五個區之中,有北區一處尚未設置「Open Data專區」;其次,雖開設「Open Data專區」但未提供該局的「Open Data」而僅提供「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網站」連結者,五區中有南區與高雄國稅局兩處;再者,中區與臺北國稅局雖有開設「Open Data專區」,而且也提供該局的「Open Data」,但經檢視檔案格式後發現,竟含有非「Open Data」格式諸如zip, rar等之的檔案資料,以及毫無開放資料應有之戰略潛力與利用性的首長簡介等檔案資料。
    因此,儘管財政部最新資料開放數高達1,937項,位居中央部會第二名,但是卻濫竽充數虛報績效、或稱績效落實偏了軌道的現象,這是「政府資料開放OPEN DATA」上位指導單位國發會的問題呢?還是執行單位各區國稅局綜合規劃科的決策問題呢?抑或第一線人員的資通訊教育之訓練不足呢?爰就高雄區國稅局「國稅稽徵業務」分支計畫「電子處理及運用」預算予以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時程與措施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余宛如 江永昌 施義芳 邱泰源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三)有鑑於國家正值財政困窘之際,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高雄國稅局106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之「電子處理及運用」編列「資訊服務費」,辦理申報期間租用電腦設備等。然租用電腦設備恐將增加個資外洩風險,爰凍結高雄國稅局106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編列之「資訊服務費」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王榮璋 
    第6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27億4,366萬8千元,減列8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100萬元、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275萬元(含「納稅服務及規劃」之「一般事務費」30萬元、「直接稅稽徵」之「一般事務費」80萬元、「稅款徵收及處理」之「一般事務費」100萬元、「間接稅稽徵」之「一般事務費」15萬元、「電子處理及運用」之「物品」50萬元),共計減列45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億3,911萬8千元。
    本項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於1目「一般行政」下「人員維持」,原列20億8,676萬2千元,其中「獎金」項下編列「稅務獎勵金」2,583萬6千元,予以減列2,583萬6千元。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余宛如 邱泰源 何欣純 
    (二)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退休退職人員年終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人員維持」編列20億8,676萬2千元,其中「獎金」原列3億1,419萬3千元,內屬年終慰問金原列46萬2千元,提案減列46萬2千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三)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社會觀感上不佳,更可能導致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億8,101萬8千元,其中「一般事務費」原列4,572萬9千元,內屬文康活動費編列430萬6千元,提案減列430萬6千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四)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億8,101萬8千元,其中「獎勵及慰問」原列292萬2千元,提案減列292萬2千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 本項通過決議8項

    (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單位預算106年度於「一般行政」及「國稅稽徵業務」項下「業務費」之「通訊費」共編列9,124萬5千元;經查103年度編列6,837萬7千元(決算數8,131萬2千元)、104年度編列6,494萬5千元(決算數6,996萬6千元)及105年度編列9,217萬7千元,預算編列顯有未依實際需求,核實編列,宜審慎評估該預算之合理性,有效撙節經常性費用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盧秀燕 費鴻泰 
    (二)北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億8,101萬8千元,以辦理文書、事務、出納及檔案管理等一般行政工作。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三)近年來外國籍觀光客來台自由行人數成長,復加上國內旅遊風盛行,旅館住宿業成為觀光服務網重要的一環,但不少違規日租業者卻藉機以低價攬客,在觀光服務網儼如突起的異軍,分食觀光旅遊利潤;然其中隱藏各項公共安全問題,更對合法業者造成衝擊。此外,違規業者的逃漏稅情況嚴重,違反租稅公平性。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未於轄區內(新北市、桃園市)稽徵各式日租套房,顯有疏漏;並且未與縣市政府建立橫向聯繫,或者聯合稽查,或者交換情報資訊,以致稽查效果不彰,造成國庫損失,稅負不公,允宜改善。
    爰凍結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6,912萬8千元之20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施義芳 余宛如 邱泰源 
    (四)鑑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國稅稽徵業務」計畫中「法務案件處理」之「臨時人員酬金」預算金額296萬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求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經費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五)北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電子處理及運用」6,927萬8千元,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六)105及106年度財政部預算總說明中明白揭示,「建構財政雲端服務網計畫」的關鍵策略目標,乃係建構財政雲端服務以利擴大財政資訊整合運用,而唯一的關鍵績效指標是依據提供「資料開放資料集數」來衡量。
    再根據財政部105年5月17日公布的104年度施政績效報告可知,財政部為推動政府資料開放,特別訂定「財政部政府資料開放行動策略」,將財政資料分級、分類及分期方式進行盤點後開放,104年度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開放1,293項資料集,各部會排名第2。又根據104年6月1日行政院資料開放諮詢小組第1次會議決議,財政部104年度提供資料開放數目標值修訂為720項。依此結果,部會自行評估結果的「初核」以及行政院評估結果的「複核」皆顯示目標達成度優良的綠燈。
    惟經抽驗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方網站的「服務園地」之「下載專區」發現,在財政部推動政府資料開放兩年後的今天,國稅局五個區之中,有北區一處尚未設置「Open Data專區」;其次,雖開設「Open Data專區」但未提供該局的「Open Data」而僅提供「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網站」連結者,五區中有南區與高雄國稅局兩處;再者,中區與台北國稅局雖有開設「Open Data專區」,而且也提供該局的「Open Data」,但經檢視檔案格式後發現,竟含有非「Open Data」格式諸如zip, rar等之的檔案資料,以及毫無開放資料應有之戰略潛力與利用性的首長簡介等檔案資料。
    因此,儘管財政部最新資料開放數高達1,937項,位居中央部會第二名,但是卻濫竽充數虛報績效、或稱績效落實偏了軌道的現象,這是「政府資料開放OPEN DATA」上位指導單位國發會的問題呢?還是執行單位各區國稅局綜合規劃科的決策問題呢?抑或第一線人員的資通訊教育之訓練不足呢?爰就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國稅稽徵業務」分支計畫「電子處理及運用」預算予以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時程與措施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余宛如 施義芳 江永昌 邱泰源 
    (七)鑑於北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營建工程」計畫「建構辦公大樓」之「房屋建築及設備」編列1億0,854萬7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求撙節支出,加以羅東稽徵所興建案並未報行政院核准,相關預算之編列程序明顯違反預算法,爰全數凍結羅東稽徵所興建預算8,171萬元,並俟計畫獲行政院核定及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八)有鑑於國家正值財政困窘之際,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北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之「電子處理及運用」編列「資訊服務費」,辦理申報期間租用電腦設備等。然租用電腦設備恐將增加個資外洩風險,爰凍結北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之「電子處理及運用」編列「資訊服務費」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王榮璋 
    第7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22億5,273萬1千元,減列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目「一般行政」150萬元(含「業務費」50萬元、「一般事務費」100萬元)、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160萬元(含「納稅服務及規劃」之「一般事務費」30萬元、「直接稅稽徵」之「一般事務費」50萬元、「電子處理及運用」之「資訊服務費」80萬元),共計減列34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億4,933萬1千元。
    本項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中區國稅局及所屬於1目「一般行政」下「人員維持」,原列18億8,054萬9千元,其中「獎金」項下編列「稅務獎勵金」2,211萬6千元,予以減列2,211萬6千元。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余宛如 邱泰源 何欣純 
    (二)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退休退職人員年終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人員維持」編列18億8,054萬9千元,其中「獎金」原列2億8,731萬2千元,內屬年終慰問金原列90萬元,提案減列90萬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三)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社會觀感上不佳,更可能導致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億3,637萬8千元,其中「一般事務費」原列3,330萬8千元,內屬文康活動費編列368萬6千元,提案減列368萬6千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四)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億3,637萬8千元,其中「獎勵及慰問」原列225萬元,提案減列225萬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億3,637萬8千元,以辦理文書、事務、出納及檔案管理等一般行政工作。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經費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盧秀燕 
    (二)查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其工作計畫「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編列「一般事務費」2,862萬1千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爰凍結該項經費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 羅明才 盧秀燕 
    (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電子處理及運用」2,995萬7千元。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經費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盧秀燕 
    (四)查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其工作計畫「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編列「物品」908萬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爰凍結該項經費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 羅明才 盧秀燕 
    (五)查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其工作計畫「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編列電子作業用耗材費864萬6千元,其中皆為印表機之碳粉匣,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爰凍結該分支計畫物品經費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 羅明才 盧秀燕 
    (六)查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其工作計畫「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編列「運輸設備費」164萬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爰凍結該項經費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 羅明才 盧秀燕 
    (七)有鑑於國家正值財政困窘之際,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之「電子處理及運用」編列「資訊服務費」,辦理申報期間租用電腦設備等。然租用電腦設備恐將增加個資外洩風險,爰凍結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之「電子處理及運用」編列「資訊服務費」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王榮璋 
    第8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16億6,541萬9千元,減列4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100萬元、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100萬元(含「納稅服務及規劃」之「一般事務費」50萬元、「稅款徵收及處理」之「一般事務費」50萬元),共計減列24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億6,301萬9千元。
    本項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南區國稅局及所屬於1目「一般行政」下「人員維持」,原列14億1,210萬4千元,其中「獎金」項下編列「稅務獎勵金」1,669萬2千元,予以減列1,669萬2千元。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余宛如 邱泰源 何欣純 
    (二)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退休退職人員年終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人員維持」編列14億1,210萬4千元,其中「獎金」原列2億2,447萬2千元,內屬年終慰問金原列48萬9千元,提案減列48萬9千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三)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社會觀感上不佳,更可能導致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9,356萬3千元,其中「一般事務費」原列2,303萬元,內屬文康活動費編列278萬2千元,提案減列278萬2千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盧秀燕    
    (四)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9,356萬3千元,其中「獎勵及慰問」原列216萬元,提案減列216萬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一)南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9,356萬3千元,以辦理文書、事務、出納及檔案管理等一般行政工作。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經費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二)查南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其工作計畫「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公有老舊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經費363萬9千元及辦公廳舍倉庫維護整修等經費507萬8千元,耐震評估經費幾近房舍整修經費。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爰凍結該分支計畫業務費15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羅明才 
    (三)南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稅款徵收及處理」3,991萬8千元。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經費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四)南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間接稅稽徵」3,188萬6千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並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經費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五)南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電子處理及運用」2,665萬7千元。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經費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六)查南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編列「資訊服務費」982萬1千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爰凍結該項經費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羅明才 
    (七)查南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編列「物品」876萬7千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爰凍結該項經費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羅明才 
    (八)查南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編列電子作業用耗材778萬4千元為印表機之碳粉匣。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爰凍結該分支計畫業務費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羅明才 
    (九)105及106年度財政部預算總說明中明白揭示,「建構財政雲端服務網計畫」的關鍵策略目標,乃係建構財政雲端服務以利擴大財政資訊整合運用,而唯一的關鍵績效指標是依據提供「資料開放資料集數」來衡量。
    再根據財政部105年5月17日公布的104年度施政績效報告可知,財政部為推動政府資料開放,特別訂定「財政部政府資料開放行動策略」,將財政資料分級、分類及分期方式進行盤點後開放,104年度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開放1,293項資料集,各部會排名第2。又根據104年6月1日行政院資料開放諮詢小組第1次會議決議,財政部104年度提供資料開放數目標值修訂為720項。依此結果,部會自行評估結果的「初核」以及行政院評估結果的「複核」皆顯示目標達成度優良的綠燈。
    惟經抽驗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方網站的「服務園地」之「下載專區」發現,在財政部推動政府資料開放兩年後的今天,國稅局五個區之中,有北區一處尚未設置「Open Data專區」;其次,雖開設「Open Data專區」但未提供該局的「Open Data」而僅提供「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網站」連結者,五區中有南區與高雄國稅局兩處;再者,中區與臺北國稅局雖有開設「Open Data專區」,而且也提供該局的「Open Data」,但經檢視檔案格式後發現,竟含有非「Open Data」格式諸如zip, rar等之的檔案資料,以及毫無開放資料應有之戰略潛力與利用性的首長簡介等檔案資料。
    因此,儘管財政部最新資料開放數高達1,937項,位居中央部會第二名,但是卻濫竽充數虛報績效、或稱績效落實偏了軌道的現象,這是「政府資料開放OPEN DATA」上位指導單位國發會的問題呢?還是執行單位各區國稅局綜合規劃科的決策問題呢?抑或第一線人員的資通訊教育之訓練不足呢?爰就南區國稅局及所屬「國稅稽徵業務」分支計畫「電子處理及運用」預算予以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時程與措施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余宛如 施義芳 江永昌 賴士葆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羅明才 
    (十)有鑑於國家正值財政困窘之際,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南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之「電子處理及運用」編列「資訊服務費」,辦理申報期間租用電腦設備等。然租用電腦設備恐將增加個資外洩風險,爰凍結南區國稅局及所屬106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之「電子處理及運用」編列「資訊服務費」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王榮璋 
    第9項 關務署及所屬原列54億9,769萬1千元,減列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目「一般行政」331萬元〔含「物品」50萬元、「一般事務費」161萬元(含基隆關公務車高速公路通行費1萬元,其餘16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房屋建築養護費」50萬元、「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20萬元、「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20萬元(關務署本署)、「國內旅費」10萬元、「大陸地區旅費」20萬元〕、第2目「關稅業務」120萬元〔含「物品」及「房屋建築養護費」20萬元、「稽徵業務」70萬元(含「物品」10萬元、「一般事務費」50萬元、其餘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查緝業務」30萬元〕,共計減列551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4億9,218萬1千元。
    本項提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社會觀感上不佳,更可能導致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應予刪除。關務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於第1目「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億6,961萬元,其中「一般事務費」之文康活動費原列879萬元,提案全數減列。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邱泰源 陳賴素美 
    (二)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一般事務費」編列致贈退休人員紀念品112萬5千元(共225人),然查,退休人員紀念品經費依照行政院頒布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編列,該命令內並無明訂金額,且規定中為酌贈,並非強制規定,鑑於國家財政資源應為有效率之應用,爰此,提案減列該項經費二分之一。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王榮璋 邱泰源 羅明才 
    (三)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獎補助費」之「獎勵及慰問」編列1,758萬3千元;經查該筆預算104年度編列1,506萬元(決算數1,567萬4千元)及105年度編列1,628萬1千元。鑑於政府財源日益困窘,公部門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建議酌刪該項預算80萬元。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四)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應予刪除。關務署及所屬第1目「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億6,961萬元,其中「獎補助費」之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原列1,738萬2千元,提案全數減列。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邱泰源 陳賴素美 
    (五)關務獎勵金之編列已行之有年,對於邊境把關的關務人員亦有正面效果。然而作為法治國家,預算編列應有其法源依據,獎勵金法制化自2013年開始進行檢討,期間相關費用亦曾遭立法院黨團數度以缺乏法源為由提案刪除,迄今卻未見法制化之具體作為,令人不解。基於國會監督之立場,應持續督促行政部門早日推動法制化,避免相關獎勵金持續處於違法狀態。
    關務署及所屬第1目「人員維持」編列47億7,575萬7千元,其中「獎金」之關務獎勵金原列2,300萬元,提案全數凍結,俟財政部會同相關部會檢討提出獎勵金法制化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邱泰源 陳賴素美 
  • 本項通過決議26項

    (一)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106年度於「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6,387萬7千元;經查,該筆預算104年度編列5,536萬1千元(決算數5,380萬7千元)及105年度編列4,740萬元。鑑於政府財源日益困窘,公部門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30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二)財政部關務署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3,827萬7千元,以處理一般經常性公務所需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一般事務費」編列1,677萬4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3,125萬8千元,以處理一般經常性公務所需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一般事務費」編列1,188萬5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四)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3,658萬9千元,以處理一般經常性公務所需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一般事務費」編列1,897萬9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五)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836萬元,以處理一般經常性公務所需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一般事務費」編列429萬3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六)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4,512萬6千元,以處理一般經常性公務所需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一般事務費」編列1,194萬6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七)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3,125萬8千元,以處理一般經常性公務所需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編列403萬1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八)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836萬元,以處理一般經常性公務所需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設備及投資」編列541萬7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九)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4,512萬6千元,以處理一般經常性公務所需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設備及投資」編列1,618萬8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十)有關基因改造食品的進口情形,經查非基改黃豆105年度1至6月進口量為3.62萬噸,104年度為2.98萬噸,顯見非基改黃豆的市場消費量還在擴張。而基改黃豆一年進口約230萬噸左右,其中大都作為油用與飼料用,加工後供食用數量一年約有20萬噸。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含有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其容器或外包裝應加以標示為基因改造。第30條也規定,若要輸入含有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加以申請查驗並申報有關資訊。
    然而,大豆調製品以及大豆蛋白質調製品等大豆調製之進口商品,並沒有區分基改與非基改。目前並無證據顯示這三項大豆調製品都只有非基改產品,該部份在目前法律適用上顯有疑慮。
    目前關務資料並沒有該三項大豆調製品的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因此業者所進口的該三項大豆調製品即使是基改成份,也無從申報,而這些進口貨品在加工上市後當然也不會標示為基改,這就會讓業者在未知的情況下觸法。爰此凍結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關稅業務」金額十分之一約5,000萬元,待關務署與食藥署協調合作,增加並完備各項基改產品或再製品之相關分類號列,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榮璋 江永昌 余宛如 羅明才 邱泰源 施義芳 蔡培慧 
    (十一)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編列「關稅業務」項下「業務費」之「通訊費」5,173萬6千元,105年度編列5,303萬8千元,104年度編列4,561萬8千元(決算數4,116萬6千元),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30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十二)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6年度於「關稅業務」項下「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9,306萬7千元;經查,該筆預算104年度編列8,077萬3千元(決算數7,463萬2千元)及105年度編列6,746萬9千元,106年度預算數成長甚多,似有未合理編列之虞。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十三)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於「關稅業務」項下「業務費」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編列1億1,045萬5千元;經查,該筆預算104年度編列8,786萬8千元(決算數9,890萬3千元)及105年度編列9,766萬元,106年度預算數成長甚多,似有未合理編列之虞。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35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十四)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於「關稅業務」項下編列「稽徵業務」1億6,335萬2千元,以辦理進、出口貨物通關及徵稅等業務。面對態樣繁多的電子商務模式,財政部關務署應精進其進口貨物的通關及稽查稅收方式,以確保稅收如實稽徵。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十五)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於「關務業務」項下「查緝業務」中「業務費」之「物品」編列3,219萬2千元,其中辦理查緝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各項費用118萬3千元編列過高,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應循撙節原則辦理,鑑於國家財政資源應為有效率之利用,爰凍結該項預算11萬8千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邱泰源 陳賴素美 
    (十六)針對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之「一般事務費」編列3,160萬5千元部分,查財政部連年增加查緝與稽徵進口貨物之預算,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亦多配合,以臻邊境管制。惟關務署長對日本核島五縣食品進口管理鬆散,未盡把關之責更罔顧國人健康。竟有核災食品偷偷流入我國,且有日本進口商品遭不肖商人改標,海關竟未察覺,代表邊境管理出現漏洞,也重創了我國食品安全與民眾信心;財政部始緊急採取補救措施,行政怠惰莫過於此。爰凍結第2目「查緝業務」中之「一般事務費」預算十分之一,以資警惕,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盧秀燕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十七)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於「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3,160萬5千元,其中公務文件影印費103萬5千元編列過高,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應循撙節原則辦理,鑑於國家財政資源應為有效率之利用,爰凍結該項預算10萬3千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邱泰源 陳賴素美 
    (十八)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於「關稅業務」項下編列「關稅資料處理」1億3,918萬6千元,以辦理海關各項業務之電腦化作業。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十九)查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於「關稅業務」項下「關稅資料處理」編列「資訊服務費」9,306萬7千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經費支用應節約。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士葆 曾銘宗 費鴻泰 羅明才 
    (二十)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6年度「關稅業務」預算書中,「關務服務資源整合計畫」計畫編列總經費為1億9,850萬元,執行期程自105年度至108年度止,105年度已編列713萬元,106年度續編第2年經費2,000萬元,辦理關務雲端基礎服務之需求整合作業。由於前兩年(105與106年度)預算僅占四年期計畫經費的13.67%,因此,要求關務署應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就具體計畫進度與逐年預算配置,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江永昌 王榮璋 羅明才 施義芳 
    (二十一)近年來黃魚等多種魚貨,大量走私進口,不但逃漏關稅,且在缺乏政府機關把關檢驗之情況下,引發魚貨來源不明、保存不當等食安問題,將威脅國人健康。請財政部關務署會同農政機關擬具辦法,積極查緝魚貨走私事宜,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王榮璋 賴士葆 羅明才 
    (二十二)有鑑於日前中國蒜頭混充泰國等地之蒜頭闖關進口,凸顯中國農產品走私猖獗。財政部關務署應儘速檢討農產品檢測機制,杜絕中國農產品走私入台,打擊台灣本土農產品之產銷。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王榮璋 邱泰源 羅明才 
    (二十三)有鑑於日前食品偽標事件層出不窮,衝擊國內民眾食品安全及消費信心。財政部關務署應併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2017年6月底前完成對食品檢測之程序,進行全面性之檢討評估,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王榮璋 邱泰源 羅明才 
    (二十四)海關緝毒犬成效卓著,近年卻出現現役緝毒犬年事已高,新緝毒犬未及補上之情事,長此以往恐影響緝毒成效。爰此,關務署應儘速投入適當資源,積極改善緝毒犬之選訓事宜。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王榮璋 邱泰源 羅明才 
    (二十五)要求關務署自106年對於來自日本進口之三廢(廢五金、廢塑膠、廢紙),以整櫃運輸者,在其他港口完成門式輻射檢測設備之建置前,應一律自高雄港進口,透過門式輻射偵測儀進行檢測。
  • 提案人
    盧秀燕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陳賴素美 黃國昌 施義芳    
    (二十六)對於違反規章經海關處分予以沒入之貨物,如必須由海關執行銷毀者,其銷毀之相關費用,應由緝案受處分人負擔,請關務署半年內研議追償機制。
  • 提案人
    黃國昌 賴士葆 費鴻泰 王榮璋 盧秀燕 江永昌 
    第10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原列19億9,995萬7千元,減列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9億9,495萬7千元。其減列科目如下:
    (一)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之「業務費」(含「水電費」、「其他業務租金」、「臨時人員酬金」、推動公務行銷辦理業務宣導相關經費及檔案電子儲存管理之檔案掃描費)。
    (二)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之影印機租金及「臨時人員酬金」。
    (三)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接收保管」之「業務費」(含辦理國有財產出租等業務僱用臨時人員經費及為應民眾申請國有土地承租、承購等案件經費)。
    (四)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業務費」〔含辦理本署管理國有非公用房地相關之維修費及環境清理費、「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計畫」執行處理子計畫經費(含租用影印機及車輛所需租金)及「房屋建築養護費」〕。
    (五)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電腦化業務」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
    (六)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之汰換公務機車經費。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退休退職人員年終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人員維持」編列7億4,470萬7千元,內屬年終慰問金原列96萬7千元,提案減列96萬7千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王榮璋 
    (二)有鑑於國家應為有效率之利用,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7,332萬3千元,其中「獎勵及慰問」編列227萬1千元,內屬三節慰問金原列217萬8千元,提案減列217萬8千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王榮璋 
  • 本項通過決議18項

    (一)有鑑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一般行政」下編列汰換其本署所需冷氣機及飲水機等設備,106年度共14萬5千元,卻未標明需汰換多少台數,將汰換之冷氣機及飲水機已使用之年限,不利預算之監督,使得預算編列過於鬆散。爰凍結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一般行政」業務計畫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五分之一,俟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其本署及所屬各分署所有冷氣機、飲水機等機器詳細使用年限及預計以乙台多少預算採購等明細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盧秀燕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二)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之利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編列之雜項設備費用較前1年編列增加,且連續兩年汰換冷氣機、投影機,並未敘明理由,有浮濫之虞。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8億1,803萬元,其中「設備及投資」編列103萬2千元之「雜項設備費」原列71萬元,凍結該經費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雜項設備使用現況暨採購費用增加之說明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王榮璋 
    (三)國有財產署本應依法辦理國有財產管理及處分等業務,另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所述「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所管之國有財產,其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合本法規定者,應改依本法辦理」,是以國有財產署本應積極對過往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合該法規定者進行清查改正。
    然近年陸續發生多起國有財產賤租、賤賣情事,衍生諸多爭議,不僅有傷國家利益之隱憂,更使基層民眾對政府機關產生私相授受之疑慮,嚴重影響政府形象,國有財產署似有疏於職守之怠惰。
    為此,凍結國有財產署及所屬106年度「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預算10億6,972萬7千元五分之一,待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江永昌 王榮璋 余宛如 邱泰源 施義芳 
    (四)鑑於國有財產署之國有土地管理措施要求各機關加速清理活化經管土地,而相關行政命令及措施亦欠缺兩公約居住權保障之觀點,以致各土地管理機關對其管有土地上之居民採取司法訴訟方式強迫拆遷,近年已衍生華光社區、紹興社區、板橋大觀事件、基隆貴美雜貨店等歷史性非正規住居(informal settlement)之拆遷爭議;且目前國有土地之管理方式違反經濟社會文化公約之適足居住權保障,已於2013年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審查時為結論性意見提出數點糾正,兩公約施行法實施將屆7年,第二次國家報告亦舉辦在即,而相關法令仍未加以修正,非但有違兩公約之要求,更造成各土地管理機關即使有意遵守公約要求,仍無路可走之窘境。爰凍結106年度「國有財產業務」編列之經費五分之一,待國有財產署參採國內兩公約及人權法專家學者之意見,以兩公約居住權保障之觀點,檢討修正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國有公用不動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作業注意事項、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等相關行政法令,提出報告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余宛如 王榮璋 邱泰源 江永昌 施義芳 盧秀燕 尤美女 
    (五)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之利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新編列之數據通訊費之必要為何,令人難以理解。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編列11億8,051萬2千元,其中「國有財產接收保管」之「業務費」編列5,604萬9千元,其中「通訊費」內屬數據通訊費原列50萬1千元,凍結該經費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對其國有土地管理效能提升之評估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王榮璋 羅明才 盧秀燕 
    (六)凍結國有財產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接收保管」經費之五分之一,俟就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後分回房地閒置比率偏高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施義芳 江永昌 王榮璋 余宛如 邱泰源 羅明才 盧秀燕 
    (七)凍結國有財產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經費之五分之一,俟就國有不動產清理活化相關作業計畫執行成效及追蹤機制,與國有土地出租計價方式能否確切反應土地區域價值及使用經濟效益,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施義芳 江永昌 王榮璋 余宛如 邱泰源 羅明才 
    (八)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之利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編列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規費較去年大幅增加,然雖因土地之公告地價調漲之因增加預算數,仍未敘明受影響國有土地之筆數及金額,對此一情形存有疑慮。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編列11億8,051萬2千元,其中「國有財產管理處分」編列10億6,972萬7千元,「稅捐及規費」原列8億0,552萬9千元,凍結該經費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國有土地受到公告地價稅調漲之影響評估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王榮璋 
    (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106年預算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業務費」編列10億6,962萬3千元,其中有關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排除占用所需清除費用,共需198萬9千元,然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之案件多具備歷史因素,且所占用之民眾可能為經濟弱勢,貿然排除會使其更陷入生活困難之狀況,故要求應參照該機關在105年8月19日所召開之「檢討國有土地清理活化及管理政策公聽會」內學者發言及民眾意見,先釐清國有不動產被占用之類型及其歷史因素,規劃出溝通平台,並依照平台之結論,定出針對適合各種分類之處理規範,妥善處理,保障人民之居住權,在尚未釐清占用類型及其歷史因素前,國有財產署應考量民眾生活狀況,停止針對非惡意占用之個案進行訴訟或強制拆除,爰此,凍結該項經費五分之一,待提出針對國有不動產被占用之類型報告、與民眾之溝通平台作法、溝通平台結論報告及針對各種國有不動產被占用類型之處理規範,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王榮璋 
    (十)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之利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編列之「房屋建築養護費」大幅提升,然雖因「加強處理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計畫」所致,卻未清楚敘明其增加費用之運用,其計畫細目也無法與預算書相互對照。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編列11億8,051萬2千元,其中「國有財產管理處分」編列10億6,972萬7千元,「臨時人員酬金」、「一般事務費」及「房屋建築養護費」原共列1億9,866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至今「加強處理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計畫」辦理詳細情形及賸餘計畫年度工作計畫之專案報告,並提供計畫之細目以及如何與預算書內細目相對應之對照,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王榮璋 
    (十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國有財產業務」項下「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計畫」分6年共編列10億9,806萬元,106年度編列第4年經費1億4,751萬6千元,惟未知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之執行成效,爰凍結該預算五分之一,待財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十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業務費」編列10億6,962萬3千元,其中有關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執行處理,派員訪談、勸導、涉訟案件土地申請地政事務所鑑界、訴訟撰狀、出庭、律師費,及聲請強制執行等經費,共需5,080萬3千元,然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之案件多具備歷史因素,且所占用之民眾可能為經濟弱勢,貿然排除會使其更陷生活困難之狀況,故要求應參照該機關在105年8月19日所召開之「檢討國有土地清理活化及管理政策公聽會」內學者發言及民眾意見,先釐清國有不動產被占用之類型及其歷史因素,規劃出溝通平台,定出規範,妥善處理,保障人民之居住權,在尚未釐清占用類型及其歷史因素前,國有財產署應考量民眾生活狀況,停止針對非惡意占用之個案進行訴訟或強制拆除,爰此,凍結該項經費五分之一,待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針對國有不動產被占用之類型報告、與民眾之溝通平台作法、溝通平台結論報告及針對各種國有不動產被占用類型之處理規範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王榮璋 
    (十三)目前大面積國有土地雖已禁止標售,改採設定地上權標售開發或參與都市更新、市地重劃等開發方式,然國有財產署對於國有土地之地上權標售或參與開發,多僅著眼於計算短期財政收入,而忽略長期社會發展需求,國有土地地上權標售往往走向六本木式的千篇一律開發,而都更、重劃等參與開發則使公有土地逐步私有化。鑑於國有土地活化利用多為私人投資之不動產開發方案,國有土地開發造成地產飆漲與炒作,進一步強化社會貧富差距及分配不公,國有土地應有之生態保育、文化保存、福利發展、社會參與等角色被嚴重忽略。爰凍結106年度「國有財產業務」下「國有財產改良利用」編列之經費五分之一,待國有財產署研擬因地制宜、衡量社會發展需求及各基地之特殊性,以永續社會文化與環境發展為考量之國有土地改良利用之政策方針,提出報告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余宛如 王榮璋 邱泰源 尤美女 蔡培慧 
    (十四)鑑於國有財產署之國有土地管理措施要求各機關加速清理活化經管土地,而相關行政命令及措施亦欠缺兩公約居住權保障之觀點,以致各土地管理機關對其所經管土地上之居民著眼於加速排除,而對居住權保障之落實置若罔聞,導致迭生公有土地迫遷爭議,現行「提升國有公用財產活化運用績效獎勵措施」則無異鼓勵機關違反公約要求。爰凍結106年度「國有財產業務」下「國有公用財產」編列之經費19萬元,待國有財產署將兩公約對居住權之規範納入「提升國有公用財產活化運用績效獎勵措施」之評選要求,提出報告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余宛如 邱泰源 施義芳 尤美女 蔡培慧 
    (十五)鑑於目前國有土地多處閒置、遭占用及低度利用,部分部會尚須編列預算修繕,亟待主管機關全面清查並有效管理、開發及利用。請財政部於半年內提出「強化國有土地開發運用之具體策略」,俾利積極活化低度利用之國有地,創造財政效益,帶動經濟發展。
  • 提案人
    曾銘宗 費鴻泰 賴士葆 羅明才 盧秀燕 
    (十六)國有閒置地活化乃國有財產署重要施政方針。政府多年來大力推廣閒置國有土地活化,並藉用活化計畫及相關措施,促進地方社區發展,達到土地資源效益最大化,創造雙贏局面,可謂立意良好。然,多數閒置國有土地缺乏有效管理及維護,在尚未活化之前,造成社區居民困擾:土地蚊蟲孳生、垃圾堆積、容易成為社區治安死角。經許多民眾陳情、投訴主管機關後仍未改善,官員拒絕與當地居民溝通合作,造成社區民怨四起,環境衛生品質下降。綜上,國有財產署應就如何有效管理、維護全國閒置國有土地,降低當地社區的外部成本,並將相關改善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王榮璋 羅明才 林昶佐 
    (十七)行政院核准「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計畫」,計畫期程為103年到108年,分6年辦理,然而,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多具備歷史因素,且所占用之民眾可能為經濟弱勢,貿然排除會使其更陷生活困難之狀況,故要求應參照該機關在105年8月19日所召開之「檢討國有土地清理活化及管理政策公聽會」學者發言及民眾意見,應先釐清國有不動產被占用之類型及其歷史因素,規劃出溝通平台,並依照平台之結論,定出各種被占用之類型及適合各種分類之處理規範,妥善處理,在尚未釐清占用類型及其歷史因素前,國有財產署不宜針對非惡意占用之個案逕行強制拆除,以期達到國有財產活化目的,同時保障人民之居住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王榮璋 
    (十八)行政院核准「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計畫」由國有財產署辦理,計畫期程為103年到108年,分6年辦理,然而,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多具備歷史因素,且所占用之民眾可能為經濟弱勢,貿然排除會使其更陷生活困難之狀況,故要求國有財產署應參照國有財產署在105年8月19日所召開之「檢討國有土地清理活化及管理政策公聽會」學者發言及民眾意見,應先釐清國有不動產被占用之類型及其歷史因素,若該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所有權人非國有財產署時,釐清方式應由國有財產署主導,讓民眾積極參與表達意見,並且協助民眾調閱資料,以助於釐清歷史脈絡,進而針對國有非公用土地之占用類型進行分類,且建立與民眾之溝通平台,依不同分類方式妥善處理,以期達到國有財產活化目的,也同時保障人民之居住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王榮璋 
    第11項 財政資訊中心原列12億2,060萬5千元,減列4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項下「綜合規劃管理」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200萬元,共計減列6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億1,460萬5千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退休退職人員年終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應予刪除。財政資訊中心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人員維持」編列4億0,548萬7千元,其中「年終慰問金」原列62萬9千元,提案全數減列。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余宛如 施義芳 
    (二)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社會觀感上不佳,更可能導致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應予刪除。財政資訊中心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4,979萬1千元,其中「一般事務費」之文康活動費原列81萬6千元,提案全數減列。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余宛如 施義芳 
  • 本項通過決議17項

    (一)財政資訊中心106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一般事務費」819萬1千元。但考量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原則,以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羅明才 
    (二)財政資訊中心106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房屋建築及設備費」2,714萬元,主要係用於財政資訊中心大樓建築物結構補強。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三)據查財政資訊中心102至105年度預算中,辦理辦公大樓安全防護(保全)門禁查詢等作業服務及警民連線保養維修(維護)經費皆為215萬元(179,167元*12月);財政資訊中心於106年度預算編列269萬2千元,較以前年度高出甚多:爰此,凍結財政資訊中心「一般事務費」預算數54萬2千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邱泰源 王榮璋 江永昌 施義芳 余宛如 
    (四)財政資訊中心105年度預算中,已有編列小型送風機、飲水機及防水閘門等設備汰購經費45萬6千元,106年度再度編列,顯有重複汰購之嫌;爰此凍結財政資訊中心「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預算45萬6千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邱泰源 王榮璋 江永昌 施義芳 余宛如 盧秀燕 
    (五)財政資訊中心於106年度「財政資訊業務」項下「業務費」之「通訊費」編列2,294萬7千元;經查104年度編列459萬2千元(決算數229萬9千元)及105年度編列476萬5千元,預算編列顯有未依實際需求,核實編列,106年度預算大幅增加,似有浮編預算浪費之虞,宜審慎評估該預算之合理性,有效撙節經常性費用支出。爰此,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盧秀燕 費鴻泰 羅明才 
    (六)財政資訊中心106年度預算案,「財政資訊業務─綜合規劃管理」項下,分四年辦理「建構財政雲端服務網計畫」,106年度編列第三年經費8,800萬元,希望能提升財政部國家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效率及財政巨量資料之加值運用價值。惟未於預算書中完整提供相關規劃內容及計畫成果,且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七)財政資訊中心106年度預算案,「財政資訊業務─綜合規劃管理」項下,分四年辦理「賦稅服務續階計畫」,106年度編列第一年經費3,600萬元,希望建購具效率及更簡化之賦稅環境。惟未於預算書中完整提供相關規劃內容,且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八)財政資訊中心106年度預算案,「財政資訊業務─國稅核課系統及資訊集中處理」項下,分四年辦理「強化商品流程溯源追蹤與跨域稽查整合計畫」,106年度編列第二年經費6,240萬元,希望運用電子發票及財稅資料建立食品及商品供應鏈追溯追蹤功能,協助食品安全溯源追蹤與跨域稽查。惟未於預算書中完整提供相關規劃內容及計畫成果,且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九)行政院為強化電子發票原有基礎建設環境,提供友善操作環境,並透過跨域資訊整合創造貼心感動的服務,提升電子發票整體資訊服務價值,推動「電子發票服務躍升計畫」,立意甚佳。惟統一發票業務尚有財政部印刷廠負責,於該廠105年度預算審查時表示,該廠列有「專業費用」計999萬5千元,是為推動電子化發票相關業務之用,顯有與「電子發票服務躍升計畫」重複編列之虞,有待主管機關進一步釐清,電子化發票相關計畫及預算間之聯繫及分工,以期資源更有效運用。另105年度起公共事業導入開立電子發票後,使用載具之電子發票比率超過16%,如扣除公用事業後,使用載具之比率為8.95%,與前年度相較,未有明顯增加。財政資訊中心106年度「國稅核課系統及資料集中處理」編列2億6,048萬7千元,其中「電子發票服務躍升計畫」原列1億3,700萬元,爰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余宛如 王榮璋 曾銘宗 盧秀燕 費鴻泰 羅明才 
    (十)財政資訊中心106年度預算案,「財政資訊業務」項下,編列「徵課管理系統」預算2億9,356萬3千元,係為劃一稅務理資訊業務及推動電子化政府政策,規劃稅務資料集中處理及跨機關流通之共通處理平台。惟未於預算書中完整提供相關規劃內容及計畫成果,且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王榮璋 江永昌 施義芳 余宛如 邱泰源 
    (十一)根據106年度財政資訊中心之預算總說明可知,106年度施政目標略以,為「建構財政雲端服務,擴大財政資訊整合運用效能」,與105年度關鍵策略目標相同,即協助財政部本部及所屬各機關充分運用資訊科技,藉由e化提升行政效率、服務品質及整體財政效能;並整合跨機關資訊資源,創造資訊服務價值,達成簡政便民目標。
    惟106年度財政資訊中心歲出預算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項下歸屬「綜合規劃管理」組承辦業務「建構財政雲端服務網計畫」,今年的經費需求總額由上年度的8.21億元,下修至今年度的3.90億元,減列幅度超過一半,但預算書中卻未做任何說明,財政資訊中心實有必要就此變更提出說明。
    其次,該跨年度計畫本年度續編列第3年經費8,800萬元,較上年度增列4,381萬5千元。其中,通訊費0.01億元、資訊服務費0.18億元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0.69億元,合共0.88億元。但回顧上年度預算編列情況可知,上年度之資訊服務費0.15億元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0.32億元,合共0.47億元。顯見今年續編經費幾乎倍增的部分,明顯集中於資訊軟硬體設備費之上;相對於105年度的資訊服務費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的相對比例是1:2,財政資訊中心106年度則是1:4。假若唯一的關鍵績效指標是「資料開放資料集數」,那麼實在沒有理由要在四年計劃中的第三年再添置那麼高比重的資訊軟硬體設備,財政資訊中心有必要就此預算編列提出說明。
    再者,105及106年度財政部預算總說明中明白揭示,「建構財政雲端服務網計畫」的關鍵策略目標乃係,建構財政雲端服務以利擴大財政資訊整合運用,但是唯一的關鍵績效指標卻是依據提供「資料開放資料集數」來衡量,正凸顯關鍵策略目標與關鍵績效指標之連結有待商榷,財政資訊中心有必要立即改善,並增列其他符合計畫內容之關鍵績效指標。
    綜上三項預算相關疑義,爰財政資訊中心「財政資訊業務」項下「資通資源管理」預算編列3,816萬5千元予以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時程與措施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余宛如 
  • 連署人
    江永昌 施義芳 邱泰源 
    (十二)查至105年度為止,電子發票推動業務經費已逾19億元,但商家以電子載具開立的比率占比非常低。鑑於電子發票推動計畫成效未如預期,爰凍結財政資訊中心「財政資訊業務」預算10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電子載具推動成效不彰情形及改善計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施義芳 余宛如 邱泰源 
    (十三)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組織法第1條規定,該中心係為辦理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而設置。組織法第2條所定掌理事項,包含第1項第5款:依稅捐稽徵法與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執行資料之蒐集、資訊處理及運用,以及第1項第6款:政府採購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體系之建立與管理。
    經查詢106年度單位預算歲出計畫「財政資訊業務」之編列說明,與104、105年度施政績效及達成情形,財政資訊中心明顯以稅務資訊、電子發票為重點業務。然而財政部所轄其他業務,例如:國庫、關務、國有財產,該中心則從未執行資料之蒐集、資訊處理及運用。至於政府採購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之建立與管理,查閱該中心組織圖,亦未有業務單位專責。
    財政資訊中心前身為財稅資料中心,係於102年1月依據財政部組織法第5條更名。由上述事實分析之,財政資訊中心明顯畫地自限於稅務領域,導致其業務範疇與改制前並無二異。
    爰要求財政資訊中心依據組織法所定掌理事項,檢討現行組織編制與業務發展重點,並提出改善計畫。前述改善應由財政部督導進行,並於106年1月底前,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榮璋 江永昌 余宛如 施義芳 邱泰源 
    (十四)根據全球資料保護領導廠商SafeNet,Inc.的研究指出,103年上半年有超過3.75億筆顧客紀錄因全球559件資料外洩事故而被竊或遺失;在過去連續四個季度,每一季均有一宗重大資料外洩,洩漏超過1億筆紀錄;而於103年4月至6月期間,全球共有237件資料外洩事故,涉及超過1.75億筆個人及財務資料紀錄。同時依據賽門鐵克的報告指出,台灣名列102年全球整體網路威脅的第九名,「進階持續性滲透攻擊」(Advanced Persistent Threat,以下簡稱APT)日益猖獗,台灣亦是最常被列為攻擊目標的國家之一,亞太地區有75%的APT駭客會透過各種工具、技術以及程序對台灣進行攻擊,可見台灣資訊安全的整體風險偏高。有鑑於財政資訊中心所處理資料多涉及民眾個人隱私資料,需有更高層級的資安防護。故為保障民眾個資安全,強化政府機關資安管理能力,爰要求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應於12個月內,全機關通過ISO27001或同等級之資安認證。
  • 提案人
    賴士葆 
  • 連署人
    曾銘宗 費鴻泰 王榮璋 羅明才 
    (十五)財政雲端服務網計畫共需3億8,985萬5千元,104至105年度已用6,723萬1千元、106年度編列8,800萬元;107年度預計仍需2億3,462萬4千元,計畫完成度應有明確指標、若計畫延長,相關預算為何,應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說明。
  • 提案人
    江永昌 施義芳 余宛如 邱泰源 
    (十六)財政資訊中心106年度編列「稅賦再造國稅延續維護委外服務案」預算2億9,239萬1千元。占全部預算比例73%,超過50%的預算使用在委外業務,無助於單位人才培育,宜調整委外比例。
  • 提案人
    江永昌 施義芳 余宛如 邱泰源 
    (十七)電子發票由94年推動至今,電子發票開立張數雖逐年成長,載具類別逐年新增,開立電子發票之廠商及註冊使用愛心碼之社福團體亦有成長,然而在消費者端使用載具儲存電子發票之比率僅16.29%,財政資訊中心應檢討宣導方式;網站單一入口化,整合電子發票智慧好生活及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網頁資料;藉由各種方式聽取民眾意見,理解推動問題所在,並且整理電子發票說明及簡化申請流程,使電子發票能夠更加普及,早日達到電子發票無紙化之目標。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余宛如 王榮璋 
  • 主席
    第10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25款「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部分。
    第25款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第1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列2億1,554萬3千元,減列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目「一般行政」28萬5千元(含「物品」20萬元、經常性表報印製及宣導品經費5萬元、「雜項設備費」3萬5千元)、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之「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10萬元,共計減列68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1,485萬8千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社會觀感上不佳,更可能導致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5,216萬1千元,其中內屬文康活動費原列20萬8千元,提案減列20萬8千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邱泰源 羅明才 
    (二)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5,216萬1千元,其中「獎勵及慰問」原列12萬6千元,提案減列12萬6千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邱泰源 
  • 本項通過決議25項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單位預算106年度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3,238萬7千元,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爰凍結「資訊服務費」20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個人電腦及周邊設備等維護費編列404萬6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各項資料庫系統維護、資訊安全管理制度暨個人資料管理制度輔導委外等經費編列2,735萬1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第1目「一般行政」中「基本工作維持」之「業務費」中委辦經費編列603萬2千元。委辦事務包括例行性、簡易性之行政工作或文書處理作業委外經費332萬元及委外辦理收發校繕工作經費271萬2千元,上述之業務內容,皆為一般性之業務內容,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明年編列之職員不含技工、駕駛、工友等共93人,較往年並無減少,故一般性之業務內容實無委外之必要,為秉政府支出節約原則,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邱泰源 施義芳 
    (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購買辦公清潔用品及電腦耗材等經費編列106萬2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六)有鑑於金管會106年度預算案「金融監理」計畫編列2,085萬元,目的是為了加強與國際金融組織及各國金融主管機關之監理合作,建立金融市場秩序及紀律,促使金融業健全發展。惟105年度我國兆豐銀行海外分行法遵機制缺失造成鉅額損失,亟待金管會加強管理。爰凍結金管會106年度預算案「金融監理」經費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盧秀燕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邱泰源 施義芳 
    (七)有鑑於我國今年發生之第一銀行盜領案、兆豐銀行被美國罰款、樂陞案及TRF案等多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負責監理之對象,惟金管會未確實做到督導監理之責,使得民眾及國庫巨額損失,為以示警惕,爰此凍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金融監理」中業務費用1,370萬8千元之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盧秀燕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金融監理」項下編列「業務費」,其中「通訊費」編列716萬8千元,以辦理業務連繫所需電話、數據網路通訊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並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邱泰源 
    (九)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之使用無法辨別對我國金融監理業務之提升成效,金融風氣依行敗壞,實有浪費公帑之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第2目「金融監理」之「金融監督管理」編列2,085萬元,其中「大陸地區旅費」、「國外旅費」原共列231萬2千元,爰凍結該二項預算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邱泰源 
    (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編列「金融監理」項下「大陸地區旅費」49萬4千元;經查,此筆預算數103年度編列56萬6千元(決算數49萬1千元)、104年度編列50萬9千元(決算數21萬7千元)、105年度編列49萬4千元,鑑於目前兩岸關係冷凍,該項支出並無急迫性,為撙節費用支出,爰全數凍結,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單位預算案106年度編列「金融監督管理─國外旅費」181萬8千元;經查,此筆預算數103年度編列216萬3千元(決算數188萬1千元),104年度編列188萬4千元(決算數131萬1千元),105年度編列186萬8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節省支出撙節費用,爰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十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金融監理」項下編列「設備及投資」,其中購置中階伺服器、擴充儲存設備、低階儲存設備及網路交換器等經費編列338萬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十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金融監理」項下編列「設備及投資」,其中建置金管會及所屬行政資計入口網系統經費編列300萬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單位預算106年度於「金融監理─設備及投資─資訊軟硬體設備費」計畫項下,編列714萬2千元,其中編列購置虛擬環境作業系統49萬6千元,經查該單位105年亦編列相關預算132萬元,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爰凍結該項預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4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金融監督管理」項下辦理「我國金融業在新興亞洲地區經營策略與風險管理」委託研究案,於完成期中報告後,應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全體委員,作為未來審查該相關經費之參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邱泰源 羅明才 
    (十六)查國際經濟犯罪調查報告已指出,網路安全威脅的風險越來越多,且金融業威脅最大。再者,國際APP資安檢驗認證單位發現,國內前二十大國銀APP,有11支具嚴重資安缺陷,金融資安危機恐一觸即發。有鑑於此,為免國銀APP資安瑕疵,讓台灣成為詐騙集團大舉犯案的中心,爰要求金管會,應於6個月內完成全數「國銀APP安全檢測」之執行計畫,以及早發出預警減少犯罪發生率。
  • 提案人
    賴士葆 
  • 連署人
    曾銘宗 費鴻泰 羅明才 
    (十七)為暢通人事升遷,並提高經營效率,請金管會於派任週邊單位財團法人機構之董事長、總經理時,初任年齡不得逾63歲,逾65歲者3個月內須離職,不得辦理延任。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十八)金管會所屬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期貨交易所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等證券周邊機構,所經營之證券、期貨及保管等相關業務,係由金管會特許並獨占經營,惟主管機關並未收取特許費,且監理年費係以最低標準萬分之3收取。為增加國庫財政收入,請金管會於半年內調高監理年費,並研議徵收特許費。
  • 提案人
    曾銘宗 施義芳 江永昌 余宛如 邱泰源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十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銀行業普惠金融辦理情形提出推動金融友善服務,具體作法係督促金融機構提供無障礙金融服務措施。經查,全臺灣供視障民眾使用的視障語音ATM機器,數量僅有260臺,視障語音ATM機器數僅占總ATM機器數的1%,比例明顯過低。且全臺灣的視障語音ATM於各縣市分布的情形相當不均,其中臺東縣、連江縣完全無設置視障語音ATM機器,此種分布與設置情形,難以滿足視障民眾之需求,顯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促進友善金融服務環境上,有待改進;為提升我國金融服務整體的品質與友善性,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就如何提高視障語音ATM機器分布率與降低各縣市視障語音ATM機器設置數量的差異性提出改善檢討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邱泰源 施義芳 羅明才 
    (二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因應FinTech,已積極研擬推動金融科技發展十大計畫,該計畫中首見建立金融資訊安全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之規劃內涵。
    然據了解,除「建立金融資訊安全分享與分析中心」係為因應第一銀行ATM盜領案而作為新訂項目之外,其於各項都已列入「金融科技發展策略白皮書」,並非實質之創新因應對策。金管會作為金融機構主管機關,面對市場脈絡應有更多遠見,積極面對市場創新需求,仔細思量在市場安全及需求間,擬定衡平之策略,以免台灣金融服務發展落後於其他國家之腳步。
    爰要求金管會應提出金融科技發展策略方向,定期檢討計畫方向改進策略運用並提出完整報告,以期達到促進台灣金融科技真正發展及管理之效。
  • 提案人
    王榮璋 江永昌 邱泰源 余宛如 施義芳 羅明才 
    (二十一)近來接連發生兆豐、樂陞及TRF等重大金融缺失案件,對金融消費者產生非常大的傷害,也影響了市場秩序,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態度卻相當消極,尤其在處以行政罰的部分,無論是次數或罰鍰金額皆與金融業所得之利益顯不相當,爰此,要求金管會對於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行政罰,應落實一行為一罰之原則,以產生嚇阻之作用,更期藉此達到保護金融消費者之目的。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邱泰源 
    (二十二)近來接連發生兆豐、樂陞及TRF等重大金融缺失案件,對金融消費者產生非常大的傷害,也影響了市場秩序,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態度卻相當消極,金管會曾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詢答時,說明會內對於金融消費者保護設有任務編制人員,故要求金管會說明負責金融消費者保護之任務編制人員業務內容、業務執行狀況及業務執行上所發生之問題。
    並且,金管會針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應參考英美制度,增設金融消費者保護局,於金管會底下設置專責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機構,以彌補消費者跑到調處中心申訴時,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依據卻沒有機構可以處理的組織缺陷,要求金管會針對設置金融消費者保護局相關事宜,提出評估報告。
    上開說明及評估報告,請金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邱泰源 
    (二十三)中國輸出入銀行為百分之百官股銀行,雖然該行業務績效皆為成長,但觀察過往數據,該行風險承擔能力及金融體質恐有弱化跡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財政部應配合,督促該行對於事前審慎評估、事後監督控制及稽核機制之建立及施行,將會商過程會議紀錄及上述機制定案內容,在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余宛如 
    (二十四)近來接連發生兆豐、樂陞及TRF等重大金融缺失案件,對金融消費者產生非常大的傷害,也影響了市場秩序,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態度卻相當消極,金管會應對於金融消費者保護現有資源重新妥善規劃,進行整合,設置金融消費者專線,以專責單位追蹤管制案件處理進度,金管會對於該專線應盡宣導及推廣之責任,並與金融業者協調,於金融機構營業處所明顯之處進行宣傳。
    請金管會就上開事項處理方式及進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余宛如 
    (二十五)近來接連發生兆豐、樂陞及TRF等重大金融缺失案件,對金融消費者產生非常大的傷害,也影響了市場秩序,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態度卻相當消極,爰此,要求金管會就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執行之成效、現階段執行問題及如何改進,提供完整規劃說明,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余宛如 邱泰源 
    第2項 銀行局原列3億3,639萬7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54萬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資訊服務費」44萬元、購買辦公室清潔用品、報章雜誌及電腦耗材、辦公場所環境綠美化租用養護費及佈置、政風實況問卷調查委外等經費10萬元)、第2目「銀行監理」9萬9千元(含派員參加國外訓練機構研習相關課程旅費、文具紙張及參考書籍等物品費、國外會議旅費等經費4萬9千元,另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63萬9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3,575萬8千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社會觀感上不佳,更可能導致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應予刪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第1目「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6,238萬9千元,其中「業務費」之文康活動費原列44萬4千元,提案全數減列。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邱泰源 
    (二)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應予刪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第1目「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6,238萬9千元,其中「獎補助費」原列22萬2千元,提案全數減列。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邱泰源 
  • 本項通過決議17項

    (一)金管會銀行局對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之監管,自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為止,三波裁罰不僅都是事後補救,對於銀行相關違法情形更未嚴加裁罰並糾正,致使投資受害情形愈發嚴重。該案凸顯銀行局對於高複雜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風險審核、銷售對象之規範及銷售銀行之曝險,自始並未發揮應有之監督管理功能,實難作為獎金發放之對象。
    第1目「人員維持」編列2億6,584萬1千元,其中「獎金」原列3,886萬6千元,爰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高複雜衍生性金融商品監理之具體改善計畫,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余宛如 
    (二)金管會銀行局對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之監管,自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為止,三波裁罰不僅都是事後補救,對於銀行相關違法情形更未嚴加裁罰並糾正,致使投資受害情形愈發嚴重。該案凸顯銀行局對於高複雜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風險審核、銷售對象之規範及銷售銀行之曝險,自始並未發揮應有之監督管理功能。局內同仁應優先克盡職責,行有餘力再前往進修。
    第1目「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6,238萬9千元,其中「業務費」之進修學分補助費原列65萬元,爰凍結32萬5千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高複雜衍生性金融商品監理之具體改善計畫,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邱泰源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單位預算106年度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業務費」之「水電費」456萬1千元,依106年預算員額共222人與證券期貨局員額241人比較,員額較該局少,水電費預算卻較證券期貨局預算(262萬元)高出甚多,似有浮編預算浪費之虞,應鼓勵員工節約水電,撙節費用,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 連署人
    羅明才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06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一般事務費」編列894萬元,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五)有鑑於國家財政困難,政府總預算年年攀升,各部會應以撙節為目標,除業務發展、推廣外,應減少不必要之項目支出。有鑑於此,爰凍結106年金管會銀行局單位預算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辦公場所環境綠美化租用養護費及佈置經費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盧秀燕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六)有鑑於金管會銀行局編列「維持銀行業監理辦公室自動化電腦硬體正常運作所需相關資訊服務費」250萬元,另又編列「辦理辦公室自動化電腦硬體及週邊設備充實及更新」431萬5千元,總計編列高達681萬5千元,目前國家財政困難,政府總預算年年攀升,各部會應以撙節為目標。有鑑於此,爰凍結106年金管會銀行局單位預算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下「設備及投資」之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盧秀燕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單位預算106年度於「一般行政─設備及投資─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項下,編列531萬5千元,其中編列辦理銀行監理暨兩岸報表擴充案40萬元,經查該單位自103年起均編列相同預算40萬元,該預算並非連續性預算,似有重覆浮編預算浪費之虞,宜審慎評估該預算之必要性。爰此,爰凍結該項預算4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06年度預算案,「銀行監理」項下編列792萬7千元,係為健全銀行業務之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及對銀行之監督管理等。惟金管會銀行局面對金融科技的發展卻未見提出針對銀行監理的完整因應措施,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待金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盧秀燕 施義芳 江永昌 余宛如 邱泰源 
    (九)金管會銀行局對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之監管,自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為止,三波裁罰不僅都是事後補救,對於銀行相關違法情形更未嚴加裁罰並糾正,致使投資受害情形愈發嚴重。該案凸顯銀行局對於高複雜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風險審核、銷售對象之規範及銷售銀行之曝險,自始並未發揮應有之監督管理功能。
    第2目「銀行監理」編列792萬7千元,爰除已減列5萬元外,另凍結79萬3千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高複雜衍生性金融商品監理之具體改善計畫,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邱泰源 
    (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之銀行監理業務之一為健全電子支付業務及信用卡、現金卡、電子票證等支付工具市場機制。我國於去年已通過並公告行動支付的專法,但行動支付的普及率仍低。目前我國總共有八家行動支付的平台,分別為Pi行動錢包、歐付寶、支付寶、t wallet行動支付、Citygo mwallet、全國繳費網、Apple Pay、LINE Pay等,但各平台的服務內容皆不同,且配合的銀行廠商也不同。據資策會統計,截至去年3月,僅有4.8%的國內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許多民眾對於我國的行動支付發展情形及可使用的場域毫無所悉,顯見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廣行動支付不力。爰凍結第2目「銀行監理」中「銀行監理」792萬7千元之五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就如何推動及改善我國電子支付環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邱泰源 施義芳 羅明才 
    (十一)有鑑於銀行局之主要業務為銀行監理之工作,惟銀行局編列預算於「銀行監理」之項目僅有792萬元,其中通訊費用卻占銀行監理項目中近三成,約216萬元,而財政部本部之通訊費不過僅631萬元,但銀行局單「銀行監理」項目中卻有216萬元約等於財政部本部中全部通訊費中的三分之一,有浪費公帑之虞,為以示警惕,爰凍結銀行局之「銀行監理」中「通訊費」216萬8千元之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盧秀燕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十二)有鑑於106年度金管會銀行局預算案「大陸地區旅費」編列96萬2千元。惟該單位前往中國大陸地區實屬非必要之業務。爰全數凍結金管會銀行局預算案「大陸地區旅費」,共計96萬2千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盧秀燕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邱泰源 
    (十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06年度預算案編列「銀行監理─國外旅費」221萬9千元;經查,此筆預算數103年度編列255萬4千元(決算數148萬6千元),104年度編列237萬元(決算數139萬6千元),105年度編列230萬3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節省支出撙節費用,爰凍結6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十四)鑑於相關銀行在銷售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TRF)商品時,確有不當銷售情事,造成投資人相當損失,且事後投資人申請和解、調處或仲裁時,銀行亦未積極處理。爰請金管會暫緩核准該等銀行相關業務之申請。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十五)近日金管會就各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進行專案金檢,金檢結果有多家金融機構遭到裁罰,裁罰理由包含:建議國內客戶在OBU設立境外法人並推介代辦公司予客戶、協助客戶編製財報、未有效查證設立境外法人客戶的身分真偽等違規缺失情事。
    今年發生多起金融違常事件,如兆豐、樂陞、TRF爭議等案,顯見我國金融秩序目前受到嚴重挑戰,過去潛在金融亂象如今一再引爆。金管會應積極面對金融秩序的重整,修訂過時金融法規,加強金融法規的相關研究,並提出改善金融法規制訂之計畫及期程,以利國內金融環境穩定及發展。
    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針對該會主管之金融法規,提出法規檢視與修法計畫,並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提案人
    王榮璋 江永昌 邱泰源 余宛如 施義芳 
    (十六)按身心障礙團體自民國100年起,多次透過會議提案、公開聲明等方式,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重視身心障礙者做為金融消費者之權益,要求協調各銀行增加設置無障礙ATM。
    現有無障礙ATM主要為輪椅使用者適用的120公分以下機種,以及視覺障礙者適用的語音機種。根據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網站揭露之資訊,符合輪椅使用者所需高度的無障礙ATM共有10,145台,多數設置於便利商店內,然此一統計未考慮便利商店出入口是否符合無障礙建築技術規範,輪椅使用者無法入內操作的情形所在多有。
    查105年6月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的視覺障礙者共有57,118人,但符合使用之語音ATM機種,全國數量僅230台。且各銀行設置語音機種地點,多集中於都會地區。目前有11縣市,包含基隆市、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花蓮縣、澎湖縣、金門縣等,全縣(市)數量在3台以下;台東縣、宜蘭縣、連江縣等3縣市則完全未設置語音ATM。對照視覺障礙者占4.9%身心障礙人口比例,顯有不足。
    爰要求銀行局會同內政部營建署,於106年6月底前針對ATM訂定無障礙規範,並以最新標準修正銀行公會網站無障礙專區資訊。另針對語音機種明顯不足之情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積極協調公股銀行,擇分行地點或交通場站就近增設。
  • 提案人
    王榮璋 江永昌 余宛如 邱泰源 施義芳 羅明才 
    (十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宣示未來將發展數位金融模式,漸次替代傳統金融模式,然檢視國內金融機構在其官方網站、網路銀行、行動銀行,以及相關APP開發之情形,普遍未符合無障礙網頁規範。尤其視覺障礙者使用網路銀行服務時,往往因為身分認證機制僅有圖形認證碼,缺乏語音朗讀功能而無法順利操作。
    依據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2條內容,締約國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有掌管自己財務,有平等機會獲得銀行貸款、抵押貸款及其他形式之金融貸款。若銀行網站不符無障礙網頁設計規範,無法以盲用電腦讀取,對視覺障礙者而言不異剝奪其了解金融商品與投資理財之機會。
    爰要求銀行局積極協調各銀行,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制定之「行動版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行動版應用程式無障礙技術規範」等相關規定,檢視現有網頁與程式設計,並於相關規範公告後6個月內完成改善。
  • 提案人
    王榮璋 江永昌 余宛如 邱泰源 施義芳 羅明才 
    第3項 證券期貨局原列3億2,573萬4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75萬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資訊服務費」50萬元、「購置電腦耗材等」5萬元、「設備及投資」20萬元)、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2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2,448萬4千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社會觀感上不佳,更可能導致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應予刪除。爰針對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571萬3千元,其中「業務費」之文康活動費原列48萬2千元,提案全數減列。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邱泰源 陳賴素美 
    (二)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退休退職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應予刪除,爰針對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571萬3千元,其中「獎補助費」原列45萬元,提案全數減列。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邱泰源 陳賴素美 
  •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單位預算106年度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業務費」之「教育訓練費」110萬3千元,105年度亦編列110萬3千元。惟近期發生金融監理重大違失事件,如部分公開收購公司資本額低於收購總價,更發生百尺竿頭收購樂陞公司違約不履行,嚴重影響市場秩序及損害投資人權益,宜允加強相關收購條件及法規之教育訓練,爰凍結「教育訓練費」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教育訓練強化研習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二)近來內線交易及股市不實資訊頻傳,包括樂陞案及興航案,金管會證期局卻未於第一時間積極處理,致使證券市場失序、禿鷹橫行、一般投資人損失慘重,嚴重斲傷政府金融監理之威信。尤有甚者,金管會理應盡力協助樂陞案投資人求償,卻一度拒絕認定中信違法扣留股票在前,放任投保中心一度對做出「必須統包授權,不得單獨撤回對中信求償授權」之違法公告在後,證期局明顯失職。相關預算應酌已減列,以資警惕。爰就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571萬3千元,其中「業務費」之辦公用水電費原列262萬元,予以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邱泰源 陳賴素美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物品」編列105萬9千元,105年度編列103萬8千元,基於政府積極推動電子化、無紙化政策,宜撙節公部門文具、耗材等經費。凍結該項預算1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四)近來內線交易及股市不實資訊頻傳,包括樂陞案及興航案,金管會證期局卻未於第一時間積極處理,致使證券市場失序、禿鷹橫行、一般投資人損失慘重,嚴重斲傷政府金融監理之威信。尤有甚者,金管會理應盡力協助樂陞案投資人求償,卻一度拒絕認定中信違法扣留股票在前,放任投保中心一度對做出「必須統包授權,不得單獨撤回對中信求償授權」之違法公告在後,證期局明顯失職。相關預算應酌已減列,以資警惕。爰就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571萬3千元,其中「業務費」之辦公大樓清潔費原列105萬元,予以凍結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對未來委託社會福利團體辦理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邱泰源 陳賴素美 
    (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單位預算106年度「證券期貨市場監理」項下「業務費」之「物品」編列129萬8千元,105年度亦編列129萬8千元,鑑於政府積極推動電子化、無紙化政策,宜撙節文具、耗材等經費。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六)為發揮訴訟經濟及保護機構之功能,投資人保護中心得提起團體訴訟、仲裁求償,有鑑於民事訴訟目前作業模式高度倚賴刑事程序,造成刑事起訴後,至民事部分起訴時間平均花費須11.7個月,相較於美國平均為26天。並且因刑事、民事案件的被告、舉證程度、假扣押程序均不同,應可獨立進行。爰請投保中心應依循相關司法判決,如有明確事證者,無需等待刑事調查起訴再提起民事訴訟,並強化蒐集證據能力及盡早提起假扣押,以增加受害人可獲補償金額,導正證券及期貨交易市場之安定性。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羅明才 費鴻泰 
    (七)鑑於我國今年發生第一起樂陞股票公開收購無法完成交割案,接連發生復興航空停飛解散事件等,造成投資人重大損失,亦重創國內金融市場。證期局應澈底進行檢討改進並落實監督查核之責,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報告。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八)依據統計,上市(櫃)公司平均交易量小於100張者,高達513家,占總家數的32%;市值小於淨值之上市(櫃)公司家數為551家,占總家數34%。上市(櫃)股票市場存有重大結構性問題,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檢討,提出因應之道,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九)為督促銀行等金融機構強化並落實法律遵循,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6年6月底前,考量金融機構規模、違法態樣、罰鍰嚇阻力等因素,全面檢討調高金融業罰則及罰鍰額度,並提出修法草案。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費鴻泰 賴士葆 
    (十)為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及全面檢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用對象及權益保護、爭議處理機構之「處理爭議之程序及效力」及「對於評議結果之救濟途徑」、以及消費者請求金融機構提供相關文件權益等問題,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半年內全面檢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並提出修法草案。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羅明才 費鴻泰 
    (十一)為推動公司治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91年起,逐步推動上市櫃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以期發揮專業及監督功能,促進整體市場健全,強化公司治理,惟獨立董事近年來,並未發揮實質功效,反淪酬庸性質之角色,據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與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統計,歷年度因公司財務報告編製不實向獨立董事求償者共有六件;再者,據報載,有158位獨立董事任職同一公司超過9年以上,超過190名官員於退休後曾任獨立董事,該等人士是否有金融監督之專業令人質疑,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對於退休之軍職、政務、公務人員或民意代表擔任獨立董事之情形,並無相關統計,對於獨立董事對金融市場影響之研究,顯有所不足,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應就目前金融上,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之人數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是否曾任軍職、公職、政務或民意代表之具體資訊,做一詳查與統計,並針對加強獨立董事專業監督功能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余宛如 邱泰源 施義芳 
    (十二)股市是經濟的櫥窗,也是經濟發展重要的動力來源,但目前股市面臨交易量大幅衰退等結構性問題,請金管會於半年內提出振興股市具體措施,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王榮璋 賴士葆 羅明才 
    (十三)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突然宣布解散事件,重大影響國內金融及交通,民眾因此產生重大損失,然而,基於公司治理方式及金融市場所顯示之跡象,此事件並非無跡可尋,復興航空在宣布解散前曾爆量交易之資訊皆有揭露及控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該發揮其功能,強化與上市櫃公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資訊交流及相關資訊之公開,因應可能產生之風險及損失。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王榮璋 邱泰源 羅明才 
    第4項 保險局原列1億4,345萬2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15萬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資訊服務費」5萬元、「設備及投資」10萬元)、第2目「保險監理」65萬元(含「委辦費」5萬元、「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20萬元、其餘4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4,265萬2千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社會觀感上不佳,更可能導致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6年度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515萬1千元,其中內屬文康活動費原列21萬元,提案減列21萬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邱泰源 陳賴素美 
    (二)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515萬1千元,其中「獎勵及慰問」原列3萬元,提案減列3萬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邱泰源 陳賴素美 
  •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一)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之利用,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不斷惡化,應行撙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之「基本工作維持」編列1,515萬1千元,其中「水電費」原列226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王榮璋 邱泰源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515萬7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應行撙節,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黃國昌 
  • 連署人
    羅明才 邱泰源 陳賴素美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公文登記、收送聯繫、編碼等簡易行政、文書處理暨歸檔點收、拆釘整卷、掃描等作業委外經費」編列150萬元,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余宛如 邱泰源 施義芳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209萬7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內「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209萬7千元,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凍結十分之一「資訊軟硬體設備費」,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六)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之利用,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不斷惡化,應行撙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6年度預算案於第2目「保險監理」之「保險監理」編列641萬7千元,其中「一般事務費」原列25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王榮璋 邱泰源 
    (七)政府基於照顧經濟弱勢民眾的投保權益,於2009年7月21日開放保險公司承辦微型保險商品,然而微型保單自開辦以來,至今只有24萬人投保,投保率偏低,且續保率僅七成,在推動上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微型保險係針對經濟弱勢民眾設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等相關機關、地方政府協調推廣微型保險,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達到照顧弱勢族群之目的。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王榮璋 邱泰源 
    (八)國人登山活動日益頻繁,保險業者亦於2014年開始販售登山險,然而實行至今,登山險的規定例如登山險時間的起算點、保險人數限制、登山險只保障國內登山行程等,與民眾之需求有落差,產生造成投保率偏低之狀況,並且仔細比較旅行平安險與登山險差異並不大,但民眾若針對由出門至返家,有較完整之保障,仍需要分別購買旅行平安險及登山險,此種狀況是否合宜,尚待討論,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應督促產險公會與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及國內登山團體共同進行討論,充分瞭解民眾需求後,推出符合民眾需求之登山險,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王榮璋 邱泰源 
    (九)查近年來保險業者透過各種違法搭售、招攬方式行其業務,保險監理亂象層出不窮,並造成國人相當大的權益受損,主管機關難辭其咎。
    為了解保險業辦理與銀行貸款連結之保險業務有無違法搭售之情形,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過去3年受理相關爭議案件及後續處理情形之專案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王榮璋 邱泰源 
    (十)我國已於103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將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內法化,並將於105年底提出首次國家報告。身權公約第25條健康權(e)款,規範締約國應:於提供健康保險與國家法律許可之人壽保險方面,禁止歧視身心障礙者,該等保險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提供。
    然而,我國商業保險實務層面,無論於壽險或產險方面,對身心障礙者之歧視性作為仍普遍存在。雖則身心障礙者投保人壽保險,可以增加保費方式,或出具除外責任同意書,以避免日後保險事故發生時的爭議。但多數保險業務員或因教育訓練不足,或因公司內部作業標準模糊不明,往往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承保,造成身心障礙者購買保險商品極為困難。
    爰要求保險局於106年6月前,檢討身心障礙者遭遇歧視性拒保、理賠時受到不合理刁難之情形,據以修正「人壽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注意事項」,並將書面資料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提案人
    王榮璋 余宛如 羅明才 邱泰源 施義芳 
    (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6年度編列之「保險業資金運用之監理政策研究」委託研究預算案,應將研究案之期中及期末報告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提案人
    黃國昌 費鴻泰 王榮璋 賴士葆 盧秀燕 江永昌 施義芳 
    (十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6年度預算案關鍵策略目標第三項「擴大發展普及數位金融服務」為鼓勵金融業積極推動網路投保,其衡量標準為增加網路投保之便利性,106年度網路投保件數目標值為19萬5,000件,然經查該目標值與104年度網路投保22萬6,031件與105年度(7月底止)26萬6,162件相較,實屬偏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6年度之目標值欠缺積極性,實應有所改善,有鑑於此,為順應時代潮流與提升消費者便利性,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未來應參考現況及發展趨勢,審慎設定目標值,以利客觀評估績效。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余宛如 邱泰源 施義芳 
    第5項 檢查局原列4億1,705萬1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27萬元(含「物品」2萬元、購買清潔用品、節水閥、燈管、事務機具及資訊設備耗材等消耗用品、辦公場所環境佈置及綠化等經費5萬元、「資訊軟硬體設備費」20萬元)、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34萬2千元(含「教育訓練費」30萬元、「通訊費」4萬2千元),共計減列61萬2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1,643萬9千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國家正值財政困窘之際,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社會觀感上不佳,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582萬2千元,其中「文康活動費」原列59萬2千元,提案減列59萬2千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邱泰源 
    (二)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582萬2千元,其中「獎勵及慰問」原列18萬元,提案減列18萬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邱泰源 
  •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106年度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水電費」641萬3千元,依106年預算員額共296人與證券期貨局員額241人比較,員額較該局多55人,水電費預算卻較證券期貨局預算(262萬元)高出甚多,似有浮編預算浪費之虞,應鼓勵員工節約水電,撙節費用,並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此,凍結「水電費」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單位預算106年度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資訊服務費」851萬6千元,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爰凍結「資訊服務費」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邱泰源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106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一般事務費」編列1,158萬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邱泰源 
    (四)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106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辦理飲水機等各項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等。然考量國家正值財政困窘之際,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凍結「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預算1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邱泰源 羅明才 
    (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106年度預算案,「金融機構檢查」項下編列1,962萬2千元,係為辦理金融機構之檢查及所報內部稽核報告之處理暨金檢法規之制定修訂等。惟金管會檢查局卻未強化金融科技之監理效能,針對資訊安全與風險管理未能做更即時有效的把關。爰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盧秀燕 羅明才 
    (六)有鑑於106年度金管會檢查局預算案「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27萬6千元。惟兩岸關係冷凍,雙方已停止官方任何活動,因此,前往中國大陸地區實屬非必要之業務。爰凍結金管會檢查局預算案「大陸地區旅費」經費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盧秀燕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黃國昌 羅明才 
  • 連署人
    江永昌 邱泰源 
    (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106年度預算案編列「金融機構檢查─國外旅費」132萬7千元;經查,此筆預算數103年度編列129萬元(決算數116萬6千元),104年度編列80萬6千元(決算數75萬7千元),105年度編列127萬7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節省支出撙節費用,爰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 主席
    第25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27款「省市地方政府」部分。
    第27款 省市地方政府
    第3項 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1,622億6,111萬8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106年度中央對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編列1,337億7,779萬1千元、專案補助款編列284億8,332萬7千元,共1,622億6,111萬8千元,占歲出1兆9,980億元之8.12%。
    中央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逾九成依公式設算,其餘依考核結果增減分配,雖公式及保留之占比不同,將影響各地方政府之財政收入。惟中央對地方政府之預算編列及執行預警項目,僅就匡列保留款增減分配,影響甚微,且100年度實施迄今地方政府財政危機未見解除,顯示預警機制及一般性補助款等相關配套有加強之必要,更應督促地方政府嚴守財務紀律。爰應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督促各市縣政府落實財政紀律」專案報告。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盧秀燕 
    (二)為提高財政效能,並符合財政收支劃分法之立法目的,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於半年內檢討近10年來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之使用及分配情形,是否公平合理並符合規定?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費鴻泰 賴士葆 羅明才 盧秀燕 
    (三)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編列一般性補助款預算數1,389億0,361萬餘元,實際撥付數1,375億8,150萬餘元,執行率99.05%,以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教育人員退休及老舊危險校舍整建、交通建設及道路養護、社會福利救助等業務。
    依據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各市縣執行補助基本設施、教育設施及社會福利經費仍有待改善事項,包括部分補助計畫預算地方執行率未達80%、部分基本設施補助計畫執行成效與工程進度延宕或使用效益欠佳,且部分經中央考核成績欠佳項目並未據中央評定結論研提具體改進措施,爰要求研提具體改進措施並核實改進情形,於106年度總預算通過後2個月內擬具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提案人
    江永昌 余宛如 王榮璋 羅明才 盧秀燕 
    (四)行政院自90年度起實施設算制度,運用於基本設施、教育、社會福利等三項支出用途。106年度行政院編列一般性補助款1,338億元,其中347億元為社會福利補助經費,除67億元為收支差短,其餘280億元為定額設算社會福利補助經費。
    由於94年度起行政院主計總處在定額設算機制中,新增指定辦理施政項目,規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就指定項目優先編足經費,形同於一般性補助款中設定專款專用項目。此機制除與「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中,對一般性補助款及計畫型補助款之劃分有違,更嚴重傷害設算制度之實施目的係為落實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相關規定,將錢權下放落實地方自治之精神。
    經檢視「中央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處理原則」,社會福利補助款之指定項目係由衛生福利部自行選定,行政院主計總處僅規範項目總數以不超過五項為原則,且其中任一項目經費需求不得為零,各該地方政府經費需求總數不超過其當年度所獲分配之補助額度百分之五為原則。然衛生福利部連續多年選定相同項目,地方政府受限於此必須優先編足預算,形同長期排擠其他法定義務支出項目,明顯影響經費支用的彈性與效益。若衛生福利部針對特定政務有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之必要,應回歸該部主管之公務預算與基金預算,以計畫型補助款處理,更能達到專款專用與控管執行成效之目的。
    爰此,要求行政院檢討無法律授權之「中央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處理原則」,將社會福利補助款排除,逐年回歸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授權訂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相關規定,確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財政自主,落實地方自治。
  • 提案人
    王榮璋 邱泰源 余宛如 羅明才 盧秀燕 
  • 主席
    第27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28款「災害準備金」部分。
    第28款 災害準備金20億元,照列。
  • 本款通過決議2項

    (一)為撙節救災經費及提高救災效益,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於半年內,檢討救災經費編列、救災補助標準,及將年度救災經費,彙總在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對外公布,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費鴻泰 賴士葆 羅明才 盧秀燕 
    (二)鑑於近年來我國受極端氣候現象之影響加劇,伴隨而來的天然災害常令國人措手不及,連帶造成資產嚴重受損。災害準備金及第二預備金往往僅能於事後彌補資產上的損失,無法撫慰當事人之身心靈受創。
    為因應極端氣候之不確定性並降低對國人生命財產遭天然災害剝奪之可能性,建請行政院於3個月內會同相關部會籌組跨部會小組共同就《水土保持法》第1條所定之減免災害、增進人民之福祉,檢討我國山坡地水土保持不足之情形並妥善規劃日後之水土保持、俾利預防天然災害所帶來損害,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之維護。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邱泰源 王榮璋 羅明才 盧秀燕 
  • 主席
    第28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29款「第二預備金」部分。
    第29款 第二預備金74億元,照列。
  • 本款通過決議3項

    (一)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列第二預備金74億元,惟第二預備金現已非因應政事臨時需要或因增加業務量之備用性質,或備而不用之經費性質,反而淪為年度經常支出。且部分機關連年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顯示相關計畫年度預算未能妥適或足額編列。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待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審慎控管第二預備金預算之執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盧秀燕 
    (二)政府為營造普及托育環境,自民國97年度推動「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民國104年修正為「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辦理托育管理及托育費用補助;另為強化家庭照顧功能,建構完整0至2歲兒童照顧體系,自民國101年度推動「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依民眾家庭經濟狀況發放不同額度之育兒津貼。惟有關前內政部兒童局推動上開2項計畫,自民國101年起連年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所需經費,不利計畫之推展,依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顯示,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連續5年以相同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如辦理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在105年度仍持續以相同事由動用第二預備金,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6年度預算編列應從嚴從實,不得連續年度仍以相同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
  • 提案人
    江永昌 余宛如 王榮璋 羅明才 盧秀燕 
    (三)依據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教育部體育署、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國立故宮博物院、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共計6個機關連年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顯示上開機關編列相關計畫年度預算時未能足額編列,與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31點第1項:「各機關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時,應衡酌執行能力,避免於年度結束申請保留,並應避免每年以相同事由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規定不符,應允宜檢討,於106年度總預算通過後2個月內擬具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提案人
    江永昌 余宛如 王榮璋 羅明才 盧秀燕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 主席
    第29款暫行保留。
    宣讀三、「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三、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融資財源調度部分,編列債務之償還740億元,歲入歲出差短及債務之償還合共尚須融資調度數2,263億3,996萬4千元,全數以舉借債務予以彌平,均暫照列,俟總預算案歲入歲出審議結果,再行調整。
  • 通過決議1項

    (一)請財政部執行106年度債務還本時,補足106年度債務還本預算數未達稅課收入5%差額。
  • 提案人
    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 羅明才 盧秀燕 
  • 主席
    三、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暫行保留。
    宣讀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部分。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5項 行政院,無列數。
    第13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55萬元,照列。
    第14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16萬元,照列。
    第15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無列數。
    第16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2萬元,照列。
    第19項 大陸委員會,無列數。
    第59項 內政部125萬6千元,照列。
    第60項 營建署及所屬3,402萬4千元,照列。
    第61項 警政署及所屬934萬4千元,照列。
    第62項 中央警察大學641萬2千元,照列。
    第63項 消防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64項 役政署120萬元,照列。
    第65項 移民署2億5千萬元,照列。
    第66項 建築研究所,無列數。
    第67項 空中勤務總隊182萬5千元,照列。
    第148項 蒙藏委員會,無列數。
    第193項 海岸巡防署97萬3千元,照列。
    第194項 海洋巡防總局原列5,000萬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500萬元。
    第195項 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488萬9千元,照列。
    第206項 臺灣省政府,無列數。
  • 主席
    一、歲入部分第2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3款「規費收入」部分。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5項 行政院,無列數。
    第9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無列數。
    第10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2,730萬2千元,照列。
    第11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611萬8千元,照列。
    第12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無列數。
    第14項 大陸委員會1千元,照列。
    第54項 內政部原列4,200萬4千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中「審查費」200萬元,改列為4,400萬4千元。
    第55項 營建署及所屬原列1億1,626萬元,減列第2目「使用規費收入」中「金管處翟山坑道門票收入」60萬元,改列為1億1,566萬元。
    第56項 警政署及所屬1,616萬4千元,照列。
    第57項 中央警察大學891萬7千元,照列。
    第58項 消防署及所屬1億1,243萬8千元,照列。
    第59項 移民署原列34億2,212萬7千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4億2,712萬7千元。
    第60項 建築研究所3,123萬8千元,照列。
    第117項 蒙藏委員會,無列數。
    第159項 海岸巡防署,無列數。
    第166項 臺灣省諮議會,無列數。
  • 主席
    第3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4款「財產收入」部分。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6項 行政院(不含第2目「投資收回」)35萬3千元,照列。
    第14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571萬6千元,照列。
    第15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97萬2千元,照列。
    第16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200萬元,照列。
    第17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1萬6千元,照列。
    第20項 大陸委員會62萬9千元,照列。
    第75項 內政部433萬元,照列。
    第76項 營建署及所屬7,517萬9千元,照列
    第77項 警政署及所屬442萬9千元,照列。
    第78項 中央警察大學229萬3千元,照列。
    第79項 消防署及所屬161萬9千元,照列。
    第80項 役政署,無列數。
    第81項 移民署139萬8千元,照列。
    第82項 建築研究所4萬2千元,照列。
    第83項 空中勤務總隊9萬3千元,照列。
    第168項 蒙藏委員會,無列數。
    第213項 海岸巡防署28萬3千元,照列。
    第214項 海洋巡防總局156萬6千元,照列。
    第215項 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266萬7千元,照列。
    第226項 臺灣省諮議會10萬元,照列
    第227項 福建省政府,無列數。
  • 主席
    第4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5款「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部分。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3項 營建署及所屬5億元,照列。
  • 主席
    第5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7款「其他收入」部分。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6項 行政院313萬7千元,照列。
    第14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8,699萬1千元,照列。
    第15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64萬3千元,照列。
    第16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萬7千元,照列。
    第17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36萬4千元,照列。
    第20項 大陸委員會3萬6千元,照列。
    第72項 內政部1億0,158萬4千元,照列。
    第73項 營建署及所屬4億2,893萬2千元,照列。
    第74項 警政署及所屬4,091萬8千元,照列。
    第75項 中央警察大學1,506萬4千元,照列。
    第76項 消防署及所屬5萬5千元,照列。
    第77項 役政署22萬元,照列。
    第78項 移民署87萬3千元,照列。
    第79項 建築研究所10萬6千元,照列。
    第80項 空中勤務總隊19萬2千元,照列。
    第165項 蒙藏委員會24萬2千元,照列。
    第211項 海岸巡防署5萬元,照列。
    第212項 海洋巡防總局9萬元,照列。
    第213項 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79萬7千元,照列。
    第224項 臺灣省政府17萬元,照列。
    第225項 臺灣省諮議會19萬8千元,照列。
    第227項 福建省政府原列1千元,照列。
  • 主席
    第7款暫行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第2款「行政院主管」部分。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項 行政院原列12億4,464萬1千元,減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項下「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業務」86萬元、第4目「科技發展研究諮詢」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5目「聯合服務業務」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416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億4,048萬1千元。
    本項提案10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針對第2款第1項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8億9,027萬4千元,其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水電費」原列1,376萬1千元,然我國電力備轉容量率屢創新低,節能省電是全民共識,政府更應以身作則;又本年度預算員額較去年減少6位,爰此,提案予以減列300萬元。
  • 提案人
    黃昭順 楊鎮浯 陳超明 林麗蟬 
    (二)蔡總統承諾要於2025年達到非核家園,然我國綠電尚未成熟,若未來不使用核能發電,恐將面臨缺電危機,因此政府各相關部門實須以身作則,帶頭做好節能減碳,爰提案建議刪減行政院水電費10%。
  • 提案人
    陳怡潔 陳超明 林麗蟬 
    (三)有鑑於國家目前財政困難,各項預算經費之運用,應詳細審慎評估並做適當有效之利用,然日前爆發總統下鄉與地方人士餐敘享受高級法國料理,而機關首長卻以特別費支應,導致私人行程請客,卻由全民買單之情事,顯失允當,更慷全民之慨。
    首長特別費以全民資源建立首長個人關係,實應以撙節為原則,然以現今景氣不佳及社會薪資標準,行政院長特別費一個月竟高達7萬9,100元,副院長特別費每月亦有4萬4,200元,秘書長特別費3萬9,700元,比大學生每月起薪22K高出甚多。為避免造成浪費,撙節政府支出,建議刪減20%科目,自行調整。
  • 提案人
    徐榛蔚 陳超明 陳怡潔 林麗蟬 
    (四)行政院106年度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計畫編列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159萬元,查「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編列於法無據,且與業務推廣無關,為撙節政府支出,爰提案將上開預算全數減列,計159萬元。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陳其邁 莊瑞雄 
    (五)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8億9,027萬4千元,其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對退休退職人員給付之三節慰問金」原列159萬元,提案予以刪除月退金在2萬5千元以上的退休公務員、退休教師及退休政務人員,保留2萬5千元以下之工友、技工、職員三節慰問金。
  • 提案人
    趙天麟 李俊俋 莊瑞雄 
    (六)有鑑於當前國家財政困難,各項預算經費之運用,應詳細審慎評估並做適當有效之利用。
    經查,行政院106年度「國外旅費」科目編列382萬元,另「消保及食安業務」新增派員出國參加歐盟國家專家專業訓練計畫「教育訓練費」33萬8千元,故106年度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二者合計415萬8千元,與105年度國外旅費預算數同。
    又查,104年度及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派員出國計畫實際執行情形,104年度編列派員出國計畫19項,實際執行結果變更計畫達16項,按原訂出國計畫執行者僅有3項,出國計畫變更比率達84.21%;另105年度派員出國計畫23項,截至8月底止執行11項,其中變更出國計畫8項,變更比率達72.73%。
    綜上104年度及105年度截至8月底派員出國計畫實際執行結果,計畫變更均超過七成,顯見行政院派員出國計畫未按撙節原則並核實編列,實有消化預算之嫌,建議該科目預算減列30%,科目自行調整。
  • 提案人
    徐榛蔚 陳超明 陳怡潔 林麗蟬 
    (七)行政院派員出國計畫減列50萬元,並凍結100萬元,待行政院提出出國考察預算之必要性說明及審慎核實計畫之改善報告,提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超明 陳怡潔 
    (八)行政院106年度編列「派員出國計畫」預算415萬8千元,然查行政院104年度及105年度截至9月底派員出國計畫實際執行情形,與預算原訂計畫多有所差異(如下表),如104年度編列派員出國計畫19項,其中變更計畫達16項,按原訂出國計畫執行者僅有3項,出國計畫變更比率達84%;105年度編列派員出國計畫23項,截至九月底亦變更計畫達10項,已執行之出國計畫變更比率達76.9%。行政院派員出國計畫之變更比率過高,恐有預算未覈實編列之虞,或影響計畫預期成效,實有檢討之必要。爰此,提案凍結本項「派員出國計畫」經費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資料來源
    立法院預算中心及行政院提供、李俊俋立委辦公室整理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陳其邁 莊瑞雄 
    (九)有鑑於當前國家財政困難,各項預算經費之運用,應詳細審慎評估並做適當有效之利用。
    經查,施政及法制業務─派員出國計畫經費編列,出席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或亞洲開發銀行舉辦之國際金融會議、考察個人資料保護法制及實務運作情形,汙水處理回收再利用及汙泥處理發展現況,運用資訊與通訊科技技術創新應用發展智慧園區等所需經費40萬2千元。
    惟考察種類及名目五花八門,亦非行政院專責之業務,出席國際經濟合作及金融會議係經濟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及相關財經部會之權責,個人資料保護法亦由法務部主管,汙水處理及汙泥處理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業務,資通科技係科技部權責,前揭相關部會職掌業務本應派員考察,實非由行政院越俎代庖行之,顯見出國考察流於形式及旅遊且實質效果不彰,建議減列50%,科目自行調整。
  • 提案人
    徐榛蔚 陳超明 陳怡潔 林麗蟬 
    (十)針對「臺日海洋事務合作對話」會議本(31)日於日本東京召開,會中所涉「沖之鳥礁」議題,及日前美國在臺協會(AIT)新任主席莫健訪臺,再次強調美豬議題將考驗我國,是否具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的決心。特此嚴正聲明;為維護臺灣漁民在公海漁捕作業的合法權益,及我國國人的健康與食安,行政院應主張,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沖之鳥是礁非島,日本不應有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也無權主張200浬經濟海域,在日本沒有獲得國際社會或國際組織的明確認可前,沖之鳥礁周遭海域係屬公海,該區域為我重要遠洋漁業漁場,如有必要;我政府會派遣海巡船艦保護我漁船之合法作業。並堅定日本福島等五縣市有輻射之虞食品不得進口及豬肉瘦肉精零檢出的立場,絕不會退讓,以確保國人食品安全、漁民權益與國家整體利益!
  • 提案人
    黃昭順 林麗蟬 徐榛蔚 
  • 本項通過決議31項

    (一)行政院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行政院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凍結部分預算,待行政院針對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提出如何使此會報正常運作、增進新住民權益之改善報告,提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超明 陳怡潔 
    2.行政院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166萬3千元,惟查106年院部又新增文化會報、經貿談判辦公室及年金改革辦公室等,且政府現今諸多施政如新南向政策等,均只見口號未見整體計畫,為免政府預算重複編列,疊床架屋,部會各吹各號,上端預算影響全盤政策之執行,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徐榛蔚 林麗蟬 
    3.行政院為統合各機關及發揮政府及民間整體力量,特設行政院毒品防制會報,整合協調各部會,惟行政院並未依規定每三個月定期召開行政院毒品防制會報,反毒措施未整體規劃,流於各自行動,故毒品防制會報之統合、督考、協調能力嚴重不足,致反毒成效不彰,毒品問題日趨嚴重,從97年迄今,在監毒品罪受刑人人數穩定成長,顯示此項業務督導不周、成效不彰,缺乏執行力。爰凍結部分經費,俟行政院提出檢討報告並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李俊俋 莊瑞雄 
    (二)行政院106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科技發展研究諮詢」編列4,025萬9千元,經查人事費編列2,561萬2千元,佔工作計畫整體預算63.6%,基此恐不利我國國家科技發展政策之推行,爰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超明 楊鎮浯 陳怡潔 林麗蟬 徐榛蔚 
    (三)行政院106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聯合服務業務」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針對第5目「聯合服務業務」編列1億1,311萬5千元中,「業務費」2,719萬3千元。各地聯合服務中心之設立,旨為跨域治理、協調整合,惟行政院旗下已既有具「憲法」法律地位之臺灣省政府可行相關業務,組織疊床架屋,與政府積極推動之組織改造、精簡部會數量、提升部會效能之宗旨有所不合。爰凍結部分經費,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聯合服務中心法制化時程、具體編制定位」等相關議題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陳超明 林麗蟬 
    2.行政院106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聯合服務業務」項下「雲嘉南區聯合服務業務」之「保全服務費、辦理政府各項與民眾溝通活動、各項協調會、政策說明會及公務印刷等」編列經費211萬6千元,為四大聯合服務中心當中類似經費編列最高者,惟查行政院雲嘉南區服務中心近年舉辦之相關活動內容及106年度之活動計畫,不僅與中央及地方政府之工作內容有重疊之虞,亦與《行政院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設置要點》第二點所明定之聯合服務中心任務未盡相符。為免政府預算虛擲,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確實檢討各聯合服務中心設置要點與實際運作情形,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陳其邁 莊瑞雄 
    3.行政院106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聯合服務業務」編列預算高達1億1,311萬5千元。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8條規定:「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所需人員,應由相關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行政院雖得依法設置,惟與刻正推動之組織調整與精簡政策有違。又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原則規定,「基於當前員額配置現況及管理彈性考量,各機關輔助單位人力之配置,應本撙節精神」,明示人員配置應以精簡為原則,以節省不必要開支。次查行政院現所設之四大聯合服務中心業務多與中央及地方政府工作有重疊,近年其所分別辦理之「政策說明活動」亦多未與行政院各聯合服務中心設置要點所明定之聯合服務中心任務相符。為免預算虛擲,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確實檢討各聯合服務中心設置要點與實際運作情形,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陳其邁 莊瑞雄 
    4.行政院106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聯合服務業務」中「業務費」共編列2,719萬3千元,惟行政院4個聯合服務中心長期遭譏為無實質功能,組織疊床架屋,增加政府施政成本,且服務中心執行長及副執行長多以聘用人員擔任,人事彈性過大,恐有政治酬庸之虞,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超明 楊鎮浯 陳怡潔 林麗蟬 徐榛蔚 
    5.行政院106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聯合服務業務」編列1億1,311萬5千元,其中「南部聯合服務業務」之「南部聯合服務中心興建辦公廳舍」原計畫總經費4億3,780萬1千元,分7年辦理,本年度續編第6年經費8,541萬6千元,但因執行不力,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李俊俋 趙天麟 
    (四)全球透過網路或其他通訊設備之攻擊事件頻傳,例如2016年7月國內的第一銀行盜領案、2015年1月法國1.9萬個包含商業、宗教、學校、政府的網站遭到ISIS攻擊;我國2012至2014年,每年也有244至401起的通報資安事件數。以上案例,均顯示出國際資安風險日益提高,不論其目的在於竊取個人隱私、公務、國防及商業機密,或破壞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如能源、水利、金融、交通、醫療等),甚至是發動網路戰以癱瘓國家網路運作,都在在威脅國家安全及國民權益。
    我國資通安全處於2016年8月1日起掛牌運作,以行政院層級統整政府資安治理機制,以專責、專業、專人的方式推動國家資通安全工作,是為值得肯定。然資通安全處於掛牌時所稱其第一件工作即是研議「資通安全管理法」,至今尚未送立法院審議,各機關單位亦無從得知行政院將來於資通安全完整規劃及資通安全處之執行業務範疇,爰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其邁 洪宗熠 Kolas Yotaka
        徐永明 
    (五)行政院106年度單位預算第7目「災害防救業務」凍結40萬元,俟行政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凍結行政院106年度單位預算第7目「災害防救業務」部分預算,待行政院提出如何提高災害防救業務執行率之專案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超明 陳怡潔 
    2.針對行政院106年度單位預算第7目「災害防救業務」編列811萬7千元;惟近期颱風連番侵襲暴露各災害防救、後續重建等業務分散於政府各單位,造成反應遲鈍、資源分配不均等問題。爰此,凍結部分預算,待重新檢討政府救災資源整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陳超明 林麗蟬 
    3.行政院106年度單位預算第7目「災害防救業務」編列811萬7千元,經查103年度及104年度決算「災害防救業務」預算執行率分別為71.71%及73.67%,又105年度預算執行率截至8月份止亦僅75.53%,實屬偏低,確有檢討必要,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超明 楊鎮浯 陳怡潔 林麗蟬 徐榛蔚 
    (六)行政院106年度單位預算第8目「性別平等業務」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行政院106年度單位預算第8目「性別平等業務」中編列「業務費」1,547萬4千元,惟新政府上任後,女性閣員比例僅一成,蔡總統亦表示內閣性別比例讓大眾失望,並承諾未來會落實性別主流化,行政院負責推動性別平等,卻無法以身作則,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超明 楊鎮浯 陳怡潔 林麗蟬 徐榛蔚 
    2.針對行政院106年度單位預算第8目「性別平等業務」編列1,547萬4千元;惟蔡英文總統身為我國第一位女總統,卻輕易背棄人民的期待,閣員性別比例嚴重失衡,無法跨出女性平權的重要一步。爰此,凍結部分預算,待行政院檢討女性閣員比例過低、如何改善,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陳超明 林麗蟬 
    3.2016年台灣第一次選出「女性」總統,在國會,女性的比例也創下歷年新高。每個人都期待,新的政治版圖可以帶來新氣象,特別是在性別平等。經查行政院內閣成員44人中,僅7位為女性佔15%。2012年蔡英文總統第一次競選總統期間,也曾公開宣示女性閣員要達到1/3,以現階段來看離目標還有一段距離,行政院負責推動性別平等相關業務,卻無法以身作則,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落實女性閣員3分之1專案報告後,始可動支。
  • 提案人
    姚文智 趙天麟 陳其邁 
    (七)行政院106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目前我國對日本的福島、群馬、櫪木、茨城與千葉縣,採取「所有」之核災地區農產品暫停輸入,惟新政府上台後,屢屢傳出台日雙邊將對此議題進行磋商,尋求早日予以解禁,開放福島等核災區縣市產品來臺,恐有拿臺灣民眾的食安健康換取對日外交利益之虞。爰凍結「消保及食安業務」項下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鎮浯 黃昭順 林麗蟬 
    2.行政院106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758萬1千元,日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劃日本核災區食品、美國豬肉等食安疑慮重大項目解禁等議題,行政院毫無反應;又,颱風過後菜價瘋狂飆升,政府亦毫無作為,任由人民無食可食,可見行政院此業務績效讓人失望,爰凍結部分預算,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陳超明 林麗蟬 
    3.近年來食安風暴不斷,不僅損害民眾健康,連帶影響台灣商品國際聲譽。然行政院106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項下「消費者保護官業務」之「委託辦理市售商品檢驗經費」僅編列100萬元,近6年預算總額僅435萬5千元。顯見政府對於食品、商品安全等消費者權益維護,消極被動,毫不重視。爰此凍結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就食安問題與保障消費者權益之檢討,向立法院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姚文智 趙天麟 陳其邁 
    4.行政院106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758萬1千元,其中「消費者保護綜合企劃業務」原列486萬7千元,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書面報告本年度研討會之具體成效等相關事項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李俊俋 趙天麟 
    5.行政院106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項下「消費者保護官業務」編列333萬2千元,惟今年颱風侵臺頻繁,政府反應過慢,導致菜價異常飆漲居高不下,消保官前往稽查卻說只有青江菜、空心菜微幅成長,此話與民意甚有脫節,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超明 楊鎮浯 陳怡潔 林麗蟬 徐榛蔚 
    6.行政院106年度「食品安全業務」計畫編列550萬元之食品安全辦公室運作等經費;鑒於食品安全向來為國人最關注重大議題之一,然國內食安問題仍頻傳,政府卻遲遲未確實建立食品安全源頭管控機制及建置可追溯生產資料,提供消費者選擇參考及食安危機發生時管控之用,為維護國人健康與權益,爰凍結「食品安全業務」部分預算,俟行政院提出具體有效之食品安全源頭管控機制及建置可追溯生產資料之政策方針,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可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林麗蟬 陳超明 
    7.行政院106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項下「食品安全業務」編列550萬元,惟近年來食品安全事件頻傳,除損及國人身體健康,更重挫我國形象,雖然行政院已成立食品安全辦公室跨部會工作平臺,惟相較於先進國家著重食品安全之事前風險評估與風險控管,我國仍偏重於事發後之危機處理,未能發揮整體統合、溝通、協調、指揮及預防風險於先之效果,致成效不明顯,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超明 楊鎮浯 陳怡潔 林麗蟬 徐榛蔚 
    8.近來食安議題頻傳,行政院成立「食品安全辦公室」跨部會工作平臺,惟成立食品安全辦公室後,食安事件仍頻傳,且多賴民眾檢舉或多年稽查始被查獲,損害廣大民眾之健康安全,顯示政府食品安全把關尚待加強。且食品安全辦公室相較於先進國家著重於危機發生前之風險評估及管控,我國仍偏重事後危機之處理,未見改善黑心食品流竄於市面,亦無法統籌、指揮涉及食品安全之各部會,顯見未能善盡督導考核之責。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就食品安全源頭管控機制檢討及建立可追溯生產資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李俊俋 莊瑞雄 
    (八)行政院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0目「資訊管理」項下「政務大數據創新應用計畫」編列2,000萬元,經查該計畫以政務大數據分析成果被引用之比率做為指標,惟未明確界定引用對象,又預計績效指標值僅20%,實屬偏低,爰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超明 楊鎮浯 陳怡潔 林麗蟬 徐榛蔚 
    (九)行政院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1目「新聞傳播業務」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針對第11目「新聞傳播業務」編列5,692萬4千元;惟行政院前發言人童振源任上「荒腔走板」,甫上任傲然提出「四不原則」藐視新聞媒體記者,發言更爭議不斷,卻依然高升總統府國安會諮詢委員,顯見號稱「最會溝通的政府」對發言人所受評價反應麻木;爰此,凍結部分預算,待行政院就如何完善與人民溝通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陳超明 林麗蟬 
    2.行政院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1目「新聞傳播業務」其中「業務費」編列5,586萬5千元,其計畫內容係為蒐集民意輿情與宣達政府政策,惟近期菜價居高不下,行政院無法於第一時間反映民意抑制菜價,導致民怨四起,又政府推行之重大政策,如一例一休等,許多民眾、企業仍對政策內容無法理解,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超明 楊鎮浯 陳怡潔 林麗蟬 徐榛蔚 
    (十)針對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費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編列預算支用,已違反法律規定一事,有鑑於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保留地禁伐補償事宜,由「行政院」編列預算,交「執行機關」辦理,及同法第2條規定執行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故禁伐補償預算不應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再者,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土地及自然資源,受限制所生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而森林法的主管機關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故禁伐補償預算不應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第三,依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4目規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係「凡付出仍可收回」的作業基金,惟禁伐補償金卻是「一旦支出便無法回收」,其支用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顯已違反預算法規定。第四,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8條規定「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惟禁伐補償是法律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保留地,給予的損失補償,其性質非屬促進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故禁伐補償預算編列支用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係有違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爰此,行政院應就禁伐補償金預算編列於行政院或編列於執行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並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代墊禁伐補償金16.5億元於107年度撥還予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 提案人
    黃昭順 陳怡潔 林麗蟬 徐榛蔚 鄭天財 
    (十一)查行政院現所設立之任務編組共61個,含6個常設性任務編組及55個臨時性任務編組,係為應業務需要設立。然查行政院現所設立之任務編組有功能雷同或與機關職掌重疊者,組織龐雜恐有疊床架屋之虞,宜全面檢討其功能性與存續必要性,以撙節人力物力。為免政府組織疊床架屋,實應加速檢討整併,提升政府效能。爰要求行政院就現所設立之任務編組業務執行情形重行檢討,規劃將業務有所重疊之任務編組予以整併或裁撤,於六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於一年內完成。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陳其邁 莊瑞雄 
    (十二)查行政院106年度預算員額達742人,105年截至9月底行政院員工實際員額687人,皆高於法定編制員額540人甚多。另截至105年9月底止行政院向各部會及財團法人借調人員達70人,占實際員額687人之比率高達10.1%,洵非妥適。且查其向外辦理借調人員,雖部分為具特殊性、臨時性或外補有困難者,而必須自外部借調始能推動業務,惟大量自外部機關或財團法人借調人員,除無法反應其實際組織人力需求及業務運作實況外,亦有嚴重影響借調人員本職所屬機關人力之調配及業務推動之虞,立法院預算中心亦多次指出是類缺失,實應檢討。爰要求行政院應就員額與借調人員情形進行通盤檢討,於六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於一年內完成。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陳其邁 莊瑞雄 
    (十三)有鑑於行政院任務編組多達55個,且部分業務與常設性任務編組或其他政府機關重疊。如,行政院科技會報和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科技部重疊;食品安全會報與食品安全辦公室重疊;年金改革辦公室與年金改革委員會重疊;資通安全會報與國家安全會議資通安全指導小組重疊;人權推動小組與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重疊;體育運動發展委員會與體育署重疊。相關任務編組設置有違政府推動組織精簡目標,爰要求行政院應立即檢討,於六個月內就任務組織整併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於一年內完成。
  • 提案人
    姚文智 趙天麟 陳其邁 
    (十四)鑒於我國毒品問題持續氾濫,除毒品犯人數居高不下外,吸毒者年齡亦逐年降低,為有效遏止毒品氾濫,檢討毒品防制體系,建議行政院研議下設毒品防制辦公室,直接由行政院指揮監督,由專責人才辦理毒品防制工作,以進一步深化各部會間及與各縣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之網絡關係及毒品防制措施之研擬、推動與考核,使防毒措施推動能更加落實有效。爰要求行政院應針對此政策方向進行評估,並將相關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委員。
  • 提案人
    趙天麟 莊瑞雄 洪宗熠 
    (十五)《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8條規定:「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所需人員,應由相關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查行政院105年度迄今仍持續運作之任務編組達55個之多,建議應朝下列方式辦理,以提高任務編組織之功能和效率:
    1.《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8條為任務編組之依據,毋庸訂為法規,以行政規則方式頒行即可。而對於任務編組之運作,教育部於101年9月27日訂有《教育部非常設性任務編組設置及運作須知》,對任務編組之名稱、成立之目的及依據、任務、組成成員、運作及任期、會議之召開、進行、決議及代理事宜均有規範,可供行政院及各部會參考。
    2.目前行政院55個任務編組中,委員會、會報及小組之間,性質相近者應予以合併,以減少任務編組數量和會議次數,例如災害防救的「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與「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組改的「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與「行政院海洋事務推動小組」。故行政院應重新檢討調整,於六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於一年內完成。
  • 提案人
    賴瑞隆 李俊俋 趙天麟 
    (十六)106年度「聯合服務業務」預算編列1億1,311萬5千元,包含南部聯合服務中心、中部聯合服務中心、東部聯合服務中心、雲嘉南聯合服務中心,目前四個服務中心設立之依據皆來自行政院處務規程。查102年12月30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行政院預算時,曾經通過決議「南部、中部、東部、雲嘉南等四處聯合服務中心於民國105年若未能完成法制化則不得再編列相關預算」。行政院認為今年已於行政院處務規程中第28條,取得設立聯合服務中心的法源依據。然依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8條,「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也就是說,處務規程只是內部單位設立之後,這些內部單位更為細節的任務安排。因此,即使目前行政院處務規程允許設立聯合服務中心,仍未達立法院決議應法制化的要求,行政院應重新檢討服務中心設置目的。
  • 提案人
    陳其邁 李俊俋 莊瑞雄 
    (十七)有鑑於2017在台北舉行的世界大學運動會必須強化反恐維安,且2015年美國將我國列入「打擊伊斯蘭國(IS)全球聯盟」行列。IS宣傳影片二度標示我國國旗,且伊斯蘭國積極向東南亞地區擴展,恐怖分子跨境活動難以掌握,加上各國列管涉恐人士,偶有入、過境我國情形,顯示我國仍有可能遭恐攻之外部風險。國土安全辦公室應積極與各部會協調並透過專案演訓,密切與軍警整合,進行協調會議,並將所有特勤隊整合,以因應不時之需。
  • 提案人
    莊瑞雄 李俊俋 趙天麟 
    (十八)有鑑於近年來我國地震及颱風發生頻繁,大規模複合型災害發生之頻率及規模越見頻繁,造成民眾生命及財產嚴重損害。行政院連年編列「災害防救業務」預算,但中央災害防救業務卻分散各部會,重大災害發生時,多次呈現事權不統一。為提升整體防救災工作效能,爰要求行政院應整合相關主管單位研擬兼具防災救災之整體規劃,並審慎檢視我國現有災害防救管理體系及經費配置,建立權責相符之防救災專責管理機關,避免疊床架屋及各司其職,影響大規模複合性災害救援時效。
  • 提案人
    莊瑞雄 李俊俋 趙天麟 
    (十九)查103年度及104年度「災害防救業務」預算執行率分別為72%及74%;「交通及運輸設備」分別為40%及73%,自103年度起「災害防救業務」與「交通及運輸設備」預算執行率未達八成,歷年預算賸餘數偏高,為避免持續發生經費賸餘,導致影響預算資源合理分配使用,行政院應檢討預算編列及加強預算執行。
  • 提案人
    陳其邁 李俊俋 莊瑞雄 
    (二十)行政院為落實消除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國際公約精神,持續推動性別平等業務,惟據「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截至民國105年1月15日止,公設財團法人未達成「董事及監察人任一性別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之政策目標者,董事部分列管者100個,監察人部分94個,但仍有董事44個及監事28個未達成落實政府性別平等政策。行政院應積極督促各主管機關促請公設財團法人檢討改善董事及監察人性別比例失衡情形,建議修正捐助章程中有關董事及監察人性別比例相關規定。
  • 提案人
    陳其邁 李俊俋 莊瑞雄 
    (二十一)行政院100年函頒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乃由行政院性別平等處主政,規劃我國性別平等施政藍圖。然查「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內容偏重婦女政策,多元性別、同志權益等政策尚不完備,實有不盡完善之處。且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行政院105年度預算案時,即曾決議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應針對「性別平等政策綱領」納入多元性別及同志權益等內容進行重新研擬,惟查性別平等處105年召開三次「性別平等政策綱領」研修會議後僅暫定修正方向,尚未將上開議題具體修正納入綱領。爰此,要求性別平等處未來須盡速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綱領」研修會議之暫定修正方向,將前開議題修正納入「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政策內容。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陳其邁 莊瑞雄 
    (二十二)查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行政院為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國際公約精神,持續推動性別平等相關業務,惟部分事項執行仍存有缺失,如其公設財團法人(依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網站公布資料,董事部分列管者100個,監察人部分94個)未達成「董事及監察人任一性別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之政策目標者達44個,未盡落實政府性別平等政策,仍有應檢討改善之處;且查近年校園通報疑似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件數逐年增加,宜持續督促學校強化性別平等教育宣導,並檢討及督促學校強化各項防制作為。行政院近幾年度雖建立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機制,並持續編列相關計畫經費,惟就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國際公約精神部分仍有需加強之處,爰要求行政院未來須強化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作業,並檢討現有業務執行成效,俾提高我國性別主流化政策之執行成效。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陳其邁 莊瑞雄 
    (二十三)有鑑於我國天災頻繁,導致農產品物價波動甚大,行政院物價小組成立多年,但每逢物價波動,物價小組反應甚慢,造成民怨不斷。爰要求行政院應整合相關主管單位研擬改善機制,審慎檢視我國現有物價穩定相關體系及經費配置,以建立權責相符之物價穩定管控機關。
  • 提案人
    莊瑞雄 李俊俋 趙天麟 
    (二十四)有鑑於近月來菜價飆漲引發民怨,根據「農產品批發市場交易行情站」的資料統計,9月28日到10月30日為止,交易平均價最高與最低相差了21.2元,若以全國平均交易量230萬公斤計算,這一個月來,菜蟲至少賺了15億元,對台灣經濟造成不小動盪。行政院任務編組下設置之「物價平穩小組」顯然有所疏失,爰要求行政院立即檢討,並於一個月內就如何平穩菜價和預防菜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送檢討報告。
  • 提案人
    姚文智 趙天麟 陳其邁 
    (二十五)有鑑於行政院為確保國人飲食安全、推動食品安全政策,解決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於103年10月修訂行政院處務規程,增設「食品安全辦公室」。
    為有效提升我國人食品安全之控管機制,爰要求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應督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建立源頭管控機制及建置可追溯生產資料,提供消費者選擇參考,以及食安危機發生時第一時間管控之用,並賡續提升稽查及檢驗等工作成效,以確實維護國人健康與權益。
  • 提案人
    莊瑞雄 李俊俋 趙天麟 
    (二十六)資訊時代手機及平板電腦通訊裝置,已為全民普遍接受之行動裝置,許多公務部門亦提供相關之APP軟體作為內部使用或供民眾下載使用,其中金融、醫療單位的APP更是廣為使用。為保護APP所涉及之公務機密資料或保障民眾個資及財產安全,行政院應督責所屬機關、單位的APP資安查核,落實行動裝置APP資安維護,並將查核結果做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 提案人
    陳超明 楊鎮浯 陳怡潔 林麗蟬 徐榛蔚 
    (二十七)行政院106年度單位預算新增「政務大數據創新應用計畫」,總經費9,350萬元分四年辦理,106年編列2,000萬元。為達成數位政府,提升業務處理及行政管理效能,進而促進政務的順利推動及施政品質的提升,該項計畫富有意義。然政務大數據創新應用計畫以分析結果被引用比率為績效指標,卻未明訂計入引用之範圍,且106年度預計績效指標值僅20%,行政院應做妥適之修正。
  • 提案人
    陳其邁 李俊俋 莊瑞雄 
    (二十八)為有效爭取民眾認同,行政院於「新聞傳播業務」項下編列「法令政策溝通」經費,其中「針對國家總體施政計畫及政策,策製文宣品、刊播平面及電子等多元媒體廣告,增進民眾對政府政策瞭解」編列1,207萬4千元。惟據「105年度行政院重大施政廣播媒體溝通採購案評選項目、標準及評選方式」,當中列出採購需求為,「中區、南區組合電台及全國性電台均需包含第三公正單位調查收聽率All Sample排行前7名電台」,且「前7名電台經費比約佔該區經費50%以上」。查目前台灣對於各項媒體閱聽率幾乎皆來自AC尼爾森,將變相鼓勵媒體集中化,行政院應通盤檢討。
  • 提案人
    陳其邁 李俊俋 莊瑞雄 
    (二十九)為配合非核家園之永續目標,開發替代能源已是目前亟需正視之問題,而為兼顧經濟發展與環境永續,開發綠色能源之趨勢勢在必行。行政院長林全表示為落實相關政策,行政院即將成立「能源及減碳辦公室」,希望能夠有追求永續發展、兼顧核能安全、低碳綠能的能源發展策略。
    而針對綠色能源之一「氫能」之開發,要求行政院應制定氫能的國家短中長期政策規劃,並由行政院整體統籌,將氫能政策跨部會整合指揮。爰要求行政院應持續推動此政策方向,並定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相關進度。
  • 提案人
    趙天麟 莊瑞雄 洪宗熠 
    (三十)鑑於日前第一銀行ATM遭駭客盜領後,又發生該銀行旗下第一金證券網路系統被駭,此事件凸顯國內金融機構針對資安防護措施仍有待加強。以第一銀行盜領案為例,駭客利用使用者瀏覽器上的記憶體弱點,透過木馬方程式進行中間人攻擊來竊取用戶帳號、密碼,導致個資外洩形成資訊破口,進而造成機密資料被竊取或滅失,經查幾乎所有政府單位之資訊系統均無相關防護措施。
    同樣日前美國一間網路效能管理公司,亦遭不明駭客以分散式阻斷服務攻擊(簡稱DDOS),造成該公司客戶包括推特、NETFLIX等知名網站服務全面中斷,進而引發美國國安單位注意與調查。
    鑑於網路駭客攻擊猖獗,顯成為嚴肅全球性資安議題,故行政院應立即要求各機關單位,加速全面建構完整防護體系,強化資安防禦系統,加強監控與事故應變機制,落實防護程序演練及提升資安人才質量等相關資安管理措施,若有任何機關單位仍然漠視資訊安全,導致再度發生資安事件,相關權責人員必須予以嚴懲。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賴瑞隆 姚文智 段宜康 
    (三十一)請行政院通盤檢討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縣市政府提報申請案之流程,加強協調、審查、監督與指導花東地區建設及發展之功能,並研議有效提升預算執行率,以解決目前花東發展基金預算執行率過低之窘境,俾利推動花東地區產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景觀,發展多元文化特色。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姚文智 
    第9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列76億3,888萬5千元,減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200萬元(含「大陸旅費」43萬5千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0目「社會服務推展」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4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6億3,488萬5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27項

    (一)有鑑於國立博物館類別眾多,惟獨欠缺以原住民族為主體的國家級原住民族博物館,為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明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亦為彰顯國家對臺灣原住民族歷史文化之尊重,應設置「國立臺灣原住民族博物館」以專責原住民族文獻及歷史文物之研究、採集、整理、編輯、典藏、展示、教育及推廣,故特別自101年4月起至104年12月止的四年期間,積極質詢文化建設委員會(後改制為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院長十餘次,召開四次設置國家級原住民族博物館協調會議,更於104年6月15日制定「博物館法」時,特別增訂第六條規定:「為蒐藏、保存、研究原住民族文獻、歷史與文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設置原住民族博物館,推動原住民族文化永續發展。」作為設置國家級原住民族博物館之法源依據,終於促成行政院於105年2月17日同意「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興建先期推動計畫」,原住民族委員會並於105年3月提出選址報告書。惟政黨輪替時,本案因列為交接事項而暫緩辦理,迄今計畫辦理進度仍停滯不前。考量集結前述諸多努力,才讓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有了興建契機,不論原住民族委員會有何考量或想法,均應為建立以原住民族為主體的國家級原住民族博物館共同努力,避免歷時五年的努力功虧一簣。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歲出部分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編列2億6,526萬2千元,爰凍結3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積極延續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後續推動計畫,儘速完成本案選址、規劃、用地及經費等作業,並於兩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現行進度之書面報告,始可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陳怡潔 Kolas Yotaka
        鄭天財 
    (二)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凍結4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4,399萬6千元,主要業務為綜合規劃原住民族法規,惟原住民族委員會遲至今日仍尚未將「原住民族基本法」授權原住民委員會制定相關辦法(子法)制定完成,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陳其邁 李俊俋 賴瑞隆 
    2.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4,399萬6千元,其中真正辦理推動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工作僅140萬元整,如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幕僚作業費。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新聞稿指出預算中833萬9千元整均用於推動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工作,實際上693萬9千元預算之計畫內容為歷年所舉辦研討會、說明會、國內旅費及車資等費用。依據蔡總統公布的原住民族目標及主張,提出32項政策、80個工作事項,全面性展開推動原住民族轉型正義之推行,然而原住民族委員會卻草率辦理,顯見原住民族委員會並無實質改革及推動原住民族轉型正義之決心。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重新提出規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其邁 陳怡潔
        Kawlo.Iyun.Pacidal
    3.原住民族委員會,在其「綜合規劃發展」中,其計畫內容包含綜合規劃原住民族政策、制度、法規,辦理原住民族轉型正義,還有推動原住民族自治,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然要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其須配套制定之子法,尚有四個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之法律尚未制定完成,為保障原住民族之權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完成制定原住民族基本法配套子法,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說明原住民族基本法配套子法制定延宕之合理原因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徐榛蔚 黃昭順 
    4.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於該法施行後3年內完成相關法令之制(訂)定,然該法公布施行迄今已逾11年,部分子法及行政命令、行政規則卻仍於研擬或研商階段,截至105年8月底止,針對原住民族基本法明定應制定相關子法,且屬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之法律者,尚有4項未完成,包括原住民族自治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均仍於研擬階段;如加計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其他機關主管之法令,則有15種法令尚未完成配套法制作業程序,顯見主管機關法制作業延宕,且未確實依據立法院決議辦理。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主管機關完成法令研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瑞隆 李俊俋 洪宗熠 陳其邁 尤美女 
    5.凍結「綜合規劃發展─綜合規畫原住民族政策與制度經費」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原住民族相關法規之立、修法期程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黃昭順 陳怡潔 
    6.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推動原住民族政策發展及行政資訊化經費」,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並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官方網站首頁增列原住民族基本法配套子法項目及修正進度每月一覽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李俊俋 洪宗熠
        陳其邁 
    7.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推動原住民政策發展及行政資訊化」辦理「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計畫─建構原住民族地區無線寬頻環境計畫(104年─106年)計畫」,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其邁 陳怡潔
        Kawlo.Iyun.Pacidal
    8.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4,399萬6千元,其中「推動原住民族政策發展及行政資訊化經費」凍結「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建構原住民族地區無線寬頻環境計畫」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姚文智 陳其邁 莊瑞雄 李俊俋 洪宗熠 
    9.鑒於104年12月26日通過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之一規定:「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部落之核定、組織、部落會議之組成、決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是以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5年5月5日預告「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
    而該會106年預算綜合規劃發展項下建全原住民族法治經費僅編列693萬9千元,辦理推動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落實原住民自治、法治、保障原住民身分等業務,相較105年度預算827萬3千元,減少133萬4千元,然《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施行在即,卻因相關預算減少,部落公法人面臨公告施行時就斷炊的窘境,不僅不利推展原住民自治,更是公然打臉蔡英文總統的原住民轉型正義政策,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重新檢討預算編列方式後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廖國棟 陳怡潔 徐榛蔚 
    10.凍結「綜合規劃發展─建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部分預算,俟原住民委員會針對原族民族相關法規之立、修法期程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黃昭順 陳怡潔 
    11.鑒於現在原住民族面臨許多不平等法律,諸如:國家公園法、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礦業法、漁業法及溫泉法等法律,限制原住民族在傳統文化、習慣上之行為,舉凡狩獵、採集森林產物、礦物等各種自然資源皆受現行法律之約束。
    原住民族基本法於104年6月24日修法公布增列第34條第2項規定:「前項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之原則解釋、適用之。」該條文公布迄今已1年4個多月,原住民族委員會與各機關均尚未依前揭規定解釋相關修法亦尚未送至立法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乃全國原住民族事務之主管機關,且綜合規劃發展計畫中亦以充實原住民族法規為其目標,然並未見其成效,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相關部會對於各法律中應修正之部分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做出相關解釋,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陳怡潔 徐榛蔚 鄭天財 
    12.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綜合規劃發展」項下「建全原住民族法制」,編列落實原住民族法制280萬元與推動原住民族自治98萬4千元,共計378萬4千元。原住民族委員會自「原住民族基本法」於2005年通過後,應於三年之內,對相關法令予以修正、制定或廢止,惟自該法通過迄於今日已11年,應修訂之相關配套法案卻仍未全數完成,顯見法制作業之進度嚴重落後多年,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失職,至為明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超明 林麗蟬 黃昭順 楊鎮浯 
    13.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建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編列落實原住民族法制280萬元、推動原住民族自治98萬4千元、保障原住民身分55萬5千元及建構原住民族法學260萬元,共計693萬9千元。原住民族委員會自《原住民族基本法》於2005年通過後,應於三年內,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然而自該法通過至今已11年,應修訂之相關配套法案卻仍未完成,法制作業進度延宕多年,原住民族委員會顯有失職。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其邁 陳怡潔
        Kawlo.Iyun.Pacidal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凍結5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編列3億8,597萬元,其中於「規劃輔導原住民族經濟開發經費」、「規劃輔導原住民族經濟及產業發展經費」、「規劃輔導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及文化創意經費」分別編列有「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103年至106年)計畫」經費3,020萬元、2億7,250萬3千元、4,129萬7千元,合計3億4,400萬元。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就是項計畫所達到的產值與就業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其邁 陳怡潔
        Kawlo.Iyun.Pacidal
    2.針對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費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編列預算支用,已違反法律規定一事,有鑑於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保留地禁伐補償事宜,由「行政院」編列預算,交「執行機關」辦理,及同法第2條規定執行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故禁伐補償預算不應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再者,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土地及自然資源,受限制所生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而森林法的主管機關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故禁伐補償預算不應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另依該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第3條及其預算書均載明,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係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4目規定「凡付出仍可收回」的作業基金,惟禁伐補償金卻是「一旦支出便無法回收」,其支用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顯已違反預算法規定。此外,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8條規定「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惟禁伐補償是法律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保留地給予的損失補償,其性質非屬促進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故禁伐補償預算編列支用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係有違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協調行政院主計總處就禁伐補償金預算應編列於行政院或編列於執行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並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代墊禁伐補償金16.5億元於107年度撥還予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提出書面報告並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陳怡潔 徐榛蔚 鄭天財 
    3.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編列3億8,597萬元,主要業務為輔導原住民經濟事業發展,培養原住民競爭優勢,辦理原住民技藝研習訓練等。蘭嶼四面環海,原鄉文化意涵深重,島上獨有的達悟族土地風俗與自然景點,近年來成為觀光勝地,蘭嶼亟欲發展特色伴手禮,助其推展原住民特色產業,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輔導蘭嶼特色原住民產業,並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李俊俋 賴瑞隆 陳其邁 
    4.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下「規劃輔導原住民族經濟開發經費」編列「辦理原住民族文化產業推展中心外牆整體美化工程,以及相關公共設施之建築物整修、環境改善及相關硬體設備維護更新經費」計235萬元。經查原住民族文化產業中心之年平均營業收入僅7萬5千元整,恐不利永續經營之原設置目的,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其邁 陳怡潔
        Kawlo.Iyun.Pacidal
    5.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項下「原住民技藝研習中心營運管理經費」編列「辦理原住民族技藝研習訓練計畫經費」410萬元。原住民族技藝研習訓練對文化之傳承與保留實屬具有重大關係,此項經費卻只論述將委託專業訓練團隊規劃執行,而其具體施行內容未具體表列與陳述,以致不知施行內容為何,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超明 林麗蟬 黃昭順 楊鎮浯 
    6.原住民族技藝研習訓練攸關文化之傳承與保留,但「辦理原住民族技藝研習訓練計畫經費」僅說明將委託專業訓練團隊規劃執行,而其具體施行內容未具體明示。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其邁 陳怡潔
        Kawlo.Iyun.Pacidal
    (四)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凍結3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編列8,944萬8千元,主要業務為促進部落土地合理利用,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惟有蘭嶼地區之公共建設如環島公路等品質堪慮,遲未見政府部門關注。行政院長宣布:未來政府計畫投資新臺幣1,000億元,改善東部道路與鐵路交通,並兼顧當地自然與人文景觀,惟蘭嶼並未在列。蘭嶼因地方制度上劃屬臺東縣蘭嶼鄉,其道路維護計畫受限於行政科層組織,多次向原住民族委員會表達其困難,仍未見其協助制訂專案工程。近年來多有觀光客於環島公路受傷事件頻傳,蘭嶼因四面環海,醫療救援不易,若能安全整建環島公路,居民及觀光客之安全更有保障,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輔導蘭嶼完成環島公路整建計畫概算後,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李俊俋 賴瑞隆 陳其邁 
    2.原住民族委員會在回復原住民族保留地中,成效始終不彰,且原住民族保留地遭賤租或違法占用情形嚴重,未見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具體有效之解決辦法,為維護原住民族權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具體有效政策,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黃昭順 徐榛蔚 
    3.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編列經費8,944萬8千元。經查,總統於今年8月1日向原住民道歉,承諾今年11月1日起將開始劃設、公告傳統領域,然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度預算「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項下「原住民傳統領域履勘作業」等經費不增反減,實有礙政策推行之虞。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土地管理利用作業年度規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俊俋 賴瑞隆 洪宗熠 陳其邁 
    4.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項下「原住民族土地規劃經費」之「業務費」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並積極推動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之制定,並辦理原住民族地區各鄉(鎮、市、區)至少各1場次之說明會完竣,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李俊俋 洪宗熠
        陳其邁 
    5.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項下「原住民族土地規劃經費」之「業務費」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並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訂定「原住民族土地受限制所生損失補償辦法」完竣並刊登行政院公報發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李俊俋 洪宗熠
        陳其邁 
    6.原住民保留地私下違法轉租、轉讓情形,業經105年監察院糾正在案。按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權利後,違法轉讓、轉租之行為,造成原住民族土地流失情況更加嚴重,不利於文化之保存與傳承。再者,此舉亦背離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法令,惟多年來原住民族委員會作為中央主管機關並未積極查處,導致土地流失情況愈發嚴重。經糾正後,亦只見新聞稿乙則,欠缺具體作為。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其邁 陳怡潔
        Kawlo.Iyun.Pacidal
    7.依據監察院105年6月3日105內調0043號調查報告,坐落臺東縣大武鄉大武村之立原砂石場違法侵占原住民保留地,並於大武溪行水區內盜採砂石案,鄉公所雖於83年1月1日續訂之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契約,然未依規定報送臺東縣政府及前臺灣省政府審核,擅自越權核定續租,悖離規定,又未落實原住民保留地租約管理,對於租期屆至之租賃案件,未能積極函知承租人於期限內辦理續租,遲延行政作業,均有不當,而原住民族委員會身為原住民保留地之中央主管機關,未積極督促臺東縣政府及大武鄉公所依法行事,僅消極函轉,難辭監督不力之咎。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廖國棟 陳怡潔 徐榛蔚 
    8.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自申請、審查至核定程序皆無公開透明機制,申請人難以得知辦理情況,致有被詐騙的情事發生。資訊公開揭露乃政府職責,應使民眾及利害關係人知悉案件辦理情況。原住民族委員會雖逐年編列預算「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管理、維護、更新、教育訓練」,然關於原住民保留地之資訊系涉及人民權利之重大事項,應公開周知,避免族人受騙之情況再度發生,容應檢討使相關資訊更為透明。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其邁 陳怡潔
        Kawlo.Iyun.Pacidal
    9.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項下「原住民族土地地用經費」2,169萬9千元,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並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修正「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完竣並解除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之列管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李俊俋 洪宗熠
        陳其邁 
    10.傳統領域調查為回復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權利的重要措施,但原住民族委員會逐年編列通訊費、辦理研討會、協調相關部會等項目預算,至今仍未見成果,侵害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事件不斷發生。而於105年度編列985萬3千元預算執行,106年度僅列500萬2千元,減列485萬1千元。在減列近五成預算的情形下,又如何落實原住民族自然資源權利的保障。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其邁 陳怡潔
        Kawlo.Iyun.Pacidal
    11.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項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經費」之「委辦費」編列「辦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調查及劃設作業」320萬元,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將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草案刊登行政院公報發布,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種子教師人數及相關學經歷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李俊俋 洪宗熠
        陳其邁 
    (五)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凍結5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 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編列8億2,890萬2千元,主要業務為提供原住民多元化居住服務,改善原住民族地區部落特色道路橋樑,改善原住民族基礎環境等等。惟有蘭嶼地區亟需政府協助其公共建設之推展,如當地之環島公路、簡易汙水處理廠等,蘭嶼鄉現有之環島公路等品質堪慮,遲未見政府部門關注,而蘭嶼家戶因缺乏簡易汙水處理過程,水汙染日益嚴重。蘭嶼鄉多次向政府表達其困難,仍未見其協助制訂專案工程,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輔導蘭嶼完成環島公路及簡易汙水廠之建設計畫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李俊俋 賴瑞隆 陳其邁 
    2. 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之「原住民族住宅改善計畫經費」編列1億3,067萬元,凍結部分預算。查全國原住民族自有住宅率72.6%、都市原住民自有住宅率僅57.8%,都較全體國民87.9%低了很多,顯見推動不確實,恐有浮編預算之虞,未能落實原住民族居住權及加強提供多元居住服務之施政目標與重點,原住民族委員會難辭其咎,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是項計畫辦理情形與成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其邁 陳怡潔
        Kawlo.Iyun.Pacidal
    3.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項下「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經費」,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103年至106年度)」5億2,890萬元,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該項計畫辦理情形與成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其邁 陳怡潔
        Kawlo.Iyun.Pacidal
    4.查106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預算書,針對「辦理原住民族部落安居業務」編列有1,503萬9千元。然鑒於不論是因風災而強制遷村,或因都市計劃開發而規劃遷村,部落老人因為新村落選址與其原本所處生活環境相差過大,發生集體適應不良、生病甚或死亡之情形時有所聞;或因國宅機能規劃未配合原部落風俗與習慣,造成族人生活品質低落之狀況,種種情形突顯政府對於辦理原住民族部落安居業務,事前並未做深入調查,事後亦不見調整。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其邁 陳怡潔
        Kawlo.Iyun.Pacidal
    (六)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凍結1,0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1至104學年度各級學校原住民學生數及比率資料顯示,原住民大專校院學生數雖由101學年度之2萬4,230人,逐年增加至104學年度之2萬5,974人,約成長7.20%;然以原住民學生占各級學生之比率觀之,幼兒園階段介於3.79%至4.20%間,國中小階段介於3.27%至3.49%間,高級中等學校階段介於2.91%至3.05%間,大專校院階段則介於1.79%至1.95%間,顯示原住民學生比率隨著教育層級之提高而下降。105年8月之原住民18歲至21歲人口數約占全國同齡人口數之3.29%,然104學年度原住民學生於高等教育階段僅占受教學生之1.95%,顯著偏低,允宜深入瞭解關鍵因素並妥謀改善對策。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提升原住民學生受高等教育之比率」進行專案報告,並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黃昭順 陳怡潔 
    2.原住民族委員會每年編列大筆預算,推動培育原住民族人才,然經查發現,大專校院階段之原住民學生粗在學率僅51.60%,明顯低於一般學生之84.81%,差距高達33.21個百分點,顯示高等教育階段之原住民學生粗在學率,仍屬偏低,且顯著落後於一般學生,顯示目前原住民族委員會在推動培育原住民人才上,尚有很大努力空間。為讓公帑能獲得有效運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具體有效提升培育原住民族人才之政策,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黃昭順 陳其邁 
    3.按《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九條明定,董監事選舉應由行政院依公開徵選程序提名,再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公開程序全程連續錄音錄影經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同意。然而,今年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監事選舉並未依法公開徵選,外界根本無從知悉候選人被審薦或排除的理由,實難以擺脫政治力量的介入和干擾,亦無法維持其獨立性。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重新補正相關公開程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其邁 陳怡潔
        Kawlo.Iyun.Pacidal
    4.查教育部統計處105年5月「104學年原住民教育概況分析」,原住民學生各教育階段,發現高等教育階段之原住民學生粗在學率僅有51.60%,明顯低於一般學生84.81%,原住民族委員會允應深入調查關鍵性因素。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教育部皆為普及原住民族教育、維護原住民學生受教權益之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提出更積極作為之政策,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提出具體解決方案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其邁 陳怡潔
        Kawlo.Iyun.Pacidal
    5.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於「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項下編列「推展以民族教育為特色之學校本位課程計畫」430萬元。其中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129萬元,對臺灣省各縣市之補助301萬元。然我國位於直轄市之原鄉僅6個,位於各縣市之原鄉數目為49個,數目相差超過八倍,經費補助卻不到三倍,加上民族教育經費使用不當,造成各鄉鎮內學校推行民族教育資源不足、成效不彰。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其邁 陳怡潔
        Kawlo.Iyun.Pacidal
    6.查106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項下「培育原住民人才」編列2億3,241萬6千元,提供原住民學生助學、獎學金、工讀金,其中「提供就讀大專院校原民學生獎助學金」為1億7,041萬6千元。然上開培養僅針對非語言之人才培養,對於語言文化的傳承與深造並無相關獎勵措施,且助學金、獎學金、工讀金領取之資格限制,不要求學生對其文化與語言須有一定了解,造成某些領取獎學金之原住民學生,並不了解其文化與語言,卻仍享有此優惠措施,使獎勵淪為同化之政策。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其邁 陳怡潔
        Kawlo.Iyun.Pacidal
    7.「推動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振興原住民族語言」項下,針對「發展原住民語言教材教具及數位化」編列1,250萬元,其中「補助辦理族語著作出版、大學開設族語課程及相關族語推廣等活動」則僅編列300萬元。惟查現今高等教育缺乏民族教育的培養,線上族語學習資源錯誤率高,相關語言教材亦僅分派於各國中小,造成原住民高等教育學子難以獲得適當教材學習,而使學前至高中階段所為之族語學習效果無法持續精進加深。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其邁 陳怡潔
        Kawlo.Iyun.Pacidal
    8.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辦理「數位部落啟航4年(105至108年)計畫」編列經費4,200萬元,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原住民族數位素質提升情形向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其邁 陳怡潔
        Kawlo.Iyun.Pacidal
    9.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之「數位部落啟航4年(105至108年)計畫」經費4,200萬元,惟此計畫與該會現行所推動之「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計畫」、「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等計畫內容具有高度關聯性,應定期檢視辦理成效,予以妥善整合相關資源之運用,避免資源虛擲。
    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經行政院審核計畫無浮報浪費情事,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楊鎮浯 徐榛蔚 
    10.審計部104年度審核報告指出,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編列原住民族教育經費,部分經費內容與民族教育相關性薄弱,與原住民族教育法有關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之規定未符,允宜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之精神及規定,妥謀改進。查「原住民教育推展─綜合規劃原住民族政策與制度經費」項下編列「協助5家無線電視台數位頻道及公視HiHD頻道上鏈」共5,000萬元,卻未說明該筆預算與原住民教育推展之關聯性。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該筆預算與「原住民教育推展」之相關性與必要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黃昭順 陳怡潔 
    11.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原住民教育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經費」分支計畫科目,編列「辦理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綜合規劃」500萬元。行政院於105年2月17日原則同意「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興建先期推動計畫」時,初步選址於新北市三鶯新生地,惟該會刻正辦理原住民博物館重新選址作業,此推動計畫第二階段綜合規劃無法進行。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其邁 趙天麟 洪宗熠 
    12.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原住民教育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經費」分支計畫科目,新增「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興建計畫」3,516萬7千元。原住民族委員會先期推動計畫之期程顯已延遲,又興建計畫尚未經行政院核定,即逕先編列該計畫之預算,違反預算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其邁 趙天麟 洪宗熠 
    13.行政院於105年2月17日原則同意原住民族委員會「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興建先期推動計畫」,原決定選定新北市三鶯新生地落腳。唯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105年5月12日要求暫緩相關計畫之辦理,6月2日並要求相關選址作業,應儘速廣納原住民文化、博物館經營與財務計畫專家學者意見,重新評估。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盡速進行選址作業,並提出原住民族博物館興建必要性,與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台灣歷史博物館、台灣史前博物館等文化園區、博物館功能重疊解決辦法等相關議題評估說明,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姚文智 陳其邁 莊瑞雄 李俊俋 洪宗熠 
    14.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經費」編列「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綜合規畫經費」500萬元及「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興建計畫」3,516萬7千元。然查,依據立法院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所作決議,原住民族委員會刻正辦理原住民博物館重新選址作業,又若按原核定計畫之辦理期程,105年應已完成整體規劃、用地取得及變更開發許可計劃等作業,106年則開始辦理籌備處政策研擬及執行、園區建築空間設計等項目,目前之執行進程顯已嚴重落後原計畫之預期進度。又本計畫係採綜合規畫(興建計畫)及可行性評估(先期推動計畫)2階段核定方式辦理,惟其在先期推動計畫尚存不確定性及興建計畫未經行政院核定之情形下,於106年度已先行編列原住民族博物館興建計畫經費,與計劃預算之精神未符。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確實重新評估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興建相關期程規劃,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俊俋 賴瑞隆 洪宗熠 陳其邁 
    15.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度於「原住民教育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經費」編列「辦理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綜合規劃經費」500萬元及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興建計畫3,516萬7千元。據立法院相關決議,該會刻正辦理原住民族博物館重新選址作業,先期推動計畫之期程顯已延遲,又興建計畫尚未經核定,即已先行編列106年度相關預算,恐有未能如數執行之疑慮,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洪宗熠 李俊俋 賴瑞隆 陳其邁 
    16.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項下編列14億2,201萬4千元,其中新增編「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興建計畫」3,516萬7千元,查該計畫尚未獲行政院核定。鑑於當前政府財政極為困難,前揭計畫尚未獲核定即先行編列預算,查與預算法第34條、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20條規定及「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第8點規定不符。前揭計畫未獲行政院核定,為考量後續執行恐受影響暨計畫施行成效,避免又成蚊子館、資源虛擲,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經行政院審核計畫無浮報浪費情事,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楊鎮浯 林麗蟬 
    (七)總統府於105年8月1日成立「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主要任務包含揭露歷來因外來政權或移民導致原住民族權利受侵害、剝奪之歷史真相;對原住民族受侵害權利,規劃回復或賠償措施;檢視對原住民族造成歧視或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法律與政策並提出修改建議;積極落實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與各項相關之國際人權公約等。於此同時,行政院下所設立,並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經費支應之「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亦負有規劃、審議、協調與推動與原民基本法相關之民族自治、教育、語言文化與傳統領域土地等內容,查該上提二會之設置目的,與主管原住民族事務之原住民族委員會任務多有雷同。爰此,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須通盤檢討其與上開總統府及行政院下設二單位之任務分工與相關業務規劃,俾利原住民族事務順利推展運行。
  • 提案人
    李俊俋 陳其邁 賴瑞隆 洪宗熠 
    (八)鑒於蔡英文總統競選時發表之原住民政策主張,承認原住民族的特殊地位,原住民族和國家是準國與國的主權新夥伴關係。政府應依《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原住民族基本法》,制定《原住民族自治法》,尊重原住民族之自治意願,保障其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各民族自治團體及部落具公法人地位;劃定自治區行政區域範圍;自治區政府享有完整自主和自治權限及可獲配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設置原住民族自治發展基金,協助原住民族自治籌備及發展;自治區行政區域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應依相關法律移由自治區政府管理。
    是以,為加速實踐蔡英文總統政見,早日推行原住民自治,落實原住民基本法規定,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於本會期結束前將原住民族自治法送立法院審議。
  • 提案人
    黃昭順 廖國棟 陳怡潔 徐榛蔚 
    (九)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度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建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編列落實原住民族法制經費69萬3千元。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自《原住民族基本法》於94年通過後,本應於三年內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然自該法通過至今十年,其應修訂之相關配套法案至今仍未完成,法制作業進度延宕多年,立法院亦多次決議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積極採取因應措施,原住民族委員會顯有待改善之處。次查,肩負推動原住民族基本法目標之「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之經費,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預算支應。惟該會自95年通過設置要點以降,迄今十多年僅舉辦過三次會議,且該會必須提供之各年報告書部分更是付之闕如。綜上,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須通盤檢討並擬訂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子法制定時程,定期將推動會開會後之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並每半年就《原住民族基本法》之配套法案推動執行情形提出報告書,俾利原住民族事務順利推展運行。
  • 提案人
    李俊俋 陳其邁 賴瑞隆 洪宗熠 
    (十)原住民族委員會投入鉅資建造文化公園等公共設施,國家級原住民族博物館亦在計畫興建中;查目前原住民族委員會所轄可供大眾參觀使用之館舍及園區計有技藝研習中心、原住民族文化產業推展中心、原住民族東埔活動中心及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等4處,該4處公共設施原始建造成本共計5.78億餘元,若加計自啟用後迄今至104年底之運作費用總額及相關軟硬體設備增(修)購經費投入已高逾37.21億元。次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度將持續對4園區投入軟硬體增(修)購與日常維運事宜共計8,397萬元,然上提4處公共設施平均營運收入僅2,003萬8千元,其中原住民族文化產業推展中心之年平均營業收入僅7萬5千元、技藝研習中心平均參觀(使用)人次不足1,000人次,恐不利永續經營以達原設置目的。為求資源有效利用及文化園區或設施永續經營,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重新檢視4園區定位與肩負任務,妥適調整相關經營策略,俾利有效推廣原住民族文化之存續。
  • 提案人
    李俊俋 陳其邁 賴瑞隆 洪宗熠 
    (十一)查原住民族委員會目前雖設有原住民保留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於系統中針對原住民保留地土地資訊、異動或相關清查結果逐一建檔,對於租金收益等亦於系統中進行管理,然該系統對於租約租期即將屆滿乙節,尚無法提出預警。
    依監察院105年6月3日105內調0043號調查報告中原住民族委員會表示,因全國各地租約資料龐大,並牽涉各地方政府相關行政程序及作業等,未來將會納入資訊系統整體檢討時一併評估,顯見該系統亟需改進。
    為妥善運用資訊系統主動預警、有效列管及定期清查,以減少人為錯誤或疏失之發生,確保原住民土地權益,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三個月完成系統修正工作。
  • 提案人
    黃昭順 廖國棟 陳怡潔 徐榛蔚 
    (十二)原住民使用之台糖公司土地,係原屬於原住民祖先遺留而使用迄今,但因該土地為台糖公司所有,非公有土地,致使用人無法申請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行政院特於95年9月1日核定「原住民現使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價購實施計畫」,並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預算及價購完成,且土地管理機關已變更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然時至今日花東縱谷地區仍有大片原住民使用之台糖土地未依照該法價購,例如光復的噶馹佤部落世居於此,因日本人強佔土地喪失了傳統領域,而後土地輾轉入台糖之手,時至今日部落族人仍無法取回傳統土地,危害原住民族土地權益甚鉅。
    為落實憲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對原住民土地權益的保障,同時加速推展蔡英文總統的原住民土地政見,爰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三個月內盤點目前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之台糖土地面積,盤點後擬定相關價購計畫送行政院核定,以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益。
  • 提案人
    黃昭順 廖國棟 陳怡潔 徐榛蔚 
    (十三)鑒於105年10月3日花蓮秀林鄉太魯閣族狩獵祭,臨時喊卡;原因是花蓮縣政府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公告准許他們獵殺穿山甲,讓太魯閣族背負罵名。穿山甲名列世界瀕危動物紅皮書最高級,縣府竟核准原住民獵殺,外界紛紛指責「野蠻」的罵名,使得從不獵殺穿山甲的太魯閣族消受不起,乾脆連狩獵祭都忍痛割捨。
    該事件原住民族委員會則坦承,因委託學術單位執行之原民傳統文化調查尚未完成,致使該法未能及時修正,讓泰雅族蒙受莫須有的罪名。原住民族委員會作為最高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理應維護原住民族權益,卻因怠忽職危害族群聲譽,致使泰雅族背負破壞生態的罵名,明顯失職。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除於一個月內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相關辦法外,並就各項委託研究案檢討改善,避免類此案件再發生,危害原住民族名譽及權益。
  • 提案人
    黃昭順 廖國棟 陳怡潔 徐榛蔚 
    (十四)根據原住民族戶籍人口資料顯示,居住於都會區者從95年之39.1%,逐年增加,至102年已達到45.3%;居住於平地鄉者雖變動較小,亦有逐年緩慢下降的趨勢;反之,居住於山地鄉者有增快降幅之勢,從95年的33.6%降低到102年的30.3%。
    再進一步從年齡別觀察,青壯年人口漸往都會區遷移的結果,使得留在山地鄉,普遍以中老年人為主,歷年人口結構65歲以上人口居住在山地鄉所占比率甚高,隨著年齡下降,人口占率逐年降低。反之,都會區原住民族居住的年齡分布,以0-14歲人口居住比率最高,依序為15-44歲、45-64歲,最少為65歲以上,顯見原住民青年族群移居都會區已是常態,惟目前都會原住民相關扶助計畫、法令均未完整,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三個月內邀集各部會盤點都會原住民地區所需資源,擬定完整性的都會原住民發展計畫及法規,改善都會原住民族的基礎生活。
  • 提案人
    黃昭順 廖國棟 陳怡潔 徐榛蔚 
    (十五)根據衛生福利部公佈之老人重要死因統計,65歲以上老人死亡人數由98年的96,426人(占總死亡數之67.7%),上升至101年的105,907人(占總死亡數之68.8%),死亡人數增幅為9.8%,粗死亡率由98年的每十萬人口4,062.1人減至101年的每十萬人口4,130.2人,粗死亡率增幅為1.7%。長期而言,因老年人口數增加,老年人口死亡人數逐漸增加。
    對比原住民族的老年人口變化及死亡情況,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01年原住民族人口及健康統計年報,原住民族老人人口數為32,657人,占原住民族總人口6.2%,死亡人數為1,657人,粗死亡率為每十萬人口5,194.3人。雖然原住民族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低於全國之比率,但粗死亡率卻高於全國老年人口,顯見原住民地區不僅醫療資源缺乏外,老人照護工作更是未來應著力的重點,為強化對原住民族老人醫療資源與照護工作,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一個月內會同衛生福利部擬定適合原住民地區的長照計畫,增加原住民地區老人照護資源與人力分配,保障原住民老人的健康。
  • 提案人
    黃昭順 廖國棟 陳怡潔 徐榛蔚 
    (十六)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02年原住民人口及健康統計年報資料顯示,102年原住民族死亡人數3,757人,男性2,161人,女性1,596人,較上年總死亡人數少78人。全體粗死亡率為每十萬人口708.2人。標準化死亡率每十萬人口787.6人,較全國每十萬人口435.3人,高出352.3人。
    該報告又指出,102年原住民族十大主要死因以死亡人數(粗死亡率)排序為(1)惡性腫瘤748人(每十萬人口141.0人);(2)心臟疾病(高血壓性疾病除外)447人(每十萬人口84.3人);(3)慢性肝病及肝硬化330人(每十萬人口62.2人);(4)腦血管疾病328人(每十萬人口61.8人);(5)事故傷害291人(每十萬人口54.9人);(6)糖尿病290人(每十萬人口39.4人);(7)肺炎172人(每十萬人口32.4人);(8)慢性下呼吸道疾病138人(每十萬人口26.0人);(9)高血壓性疾病138人(每十萬人口26.0人);(10)敗血症115人(每十萬人口21.7人)。探究其原因,主要係醫療資源不足,致原住民死亡率及惡性腫瘤均較一般國民高,有鑑於此,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一個月內盤點統計目前無醫療資源之原鄉部落,並於三個月內會同衛生福利部訂定相關解決計畫,保障原住民醫病權益。
  • 提案人
    黃昭順 廖國棟 陳怡潔 徐榛蔚 
    (十七)據內政部統計處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公布之人口統計資料,101至104學年度各級學校原住民學生數及比率資料顯示,原住民大專校院學生數雖由101學年度之2萬4,230人,逐年增加至104學年度之2萬5,974人,約成長7.20%。
    然以原住民學生占各級學生之比率觀之,幼兒園階段介於3.79%至4.20%間,國中小階段介於3.27%至3.49%間,高級中等學校階段介於2.91%至3.05%間,大專校院階段則介於1.79%至1.95%間,顯示原住民學生比率隨著教育層級之提高而下降。
    又105年8月之原住民18歲至21歲人口數約占全國同齡人口數之3.29%,然104學年度原住民學生於高等教育階段僅占受教學生之1.95%,顯著偏低,允宜深入瞭解關鍵因素並妥謀改善對策。
  • 提案人
    莊瑞雄 陳其邁 洪宗熠 李俊俋 賴瑞隆 
    (十八)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03年臺灣原住民族經濟狀況調查報告指出,原住民族的家庭自有住宅率占73.20%,與99年調查結果的72.6%相較沒有顯著差異;另一方面,原住民族家庭的自有住宅率較我國全體家庭的85.34%為低。山地鄉及平地原鄉的自有住宅率接近9成,而新北市、臺北市、臺中市原住民族家庭的自有住宅率不及5成4,然在原住民族持續移居都會區的情況下,未來都會區原住民族自有住宅率恐持續下降,不僅無助於都會區原住民落地生根,更容易衍生出其他社會問題,為提高都會區原住民族自有住宅率,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三個月內應偕同內政部擬定提升都會原住民安居相關規劃,並編列預算補助,協助原住民族在都會區安心成家。
  • 提案人
    黃昭順 廖國棟 陳怡潔 徐榛蔚 
    (十九)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03年臺灣原住民族經濟狀況調查報告指出,有36.29%的經濟戶長知道原住民族委員會有提供專案貸款的業務,而有63.71%的經濟戶長不知道。知道者中,有35.03%的經濟戶長未來有申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專案貸款的需求,而有64.97%的經濟戶長未來沒有申請專案貸款的需求,除沒有需要者外,擔心還不出貸款的比率占16.36%,顯示部分經濟戶長其潛在仍有申請貸款的需求,但礙於貸款還款壓力,而不會申請。
    鑑於原住民族委員會不僅應加強宣導借貸業務外,還應考量原住民族普遍收入均較一般人低,還款能力較不足,擬定利息較低的優惠貸款措施,協助原住民族解決資金籌措問題。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三個月內研擬原住民族低利貸款書面改善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委員及原住民族籍委員。
  • 提案人
    黃昭順 廖國棟 陳怡潔 徐榛蔚 
    (二十)保障原住民族之教育權向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施政目標及重點工作之一,然查105年8月之原住民18歲至21歲人口數約占全國同齡人口數之3.29%,惟104學年度原住民學生於高等教育階段僅佔受教學生之1.95%,顯著偏低。爰此,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通盤了解原住民族學生於高等教育面臨之困難並妥謀改善方案,並於每年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俾利達成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升原住民青年高等教育受教率之目標。
  • 提案人
    李俊俋 陳其邁 賴瑞隆 洪宗熠 
    (二十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05年第一季原住民族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指出,原住民有98.54%參加社會保險,其中以「全民健康保險」參加比例最高,每百人次58.63人次,其次為「勞工保險」,每百人次23.88人次;第三則為「國民年金」每百人次5.48人次;但仍有1.92%沒有參加任何社會保險。
    依據原住民基本法第26條第二項規定「政府對原住民參加社會保險或使用醫療及福利資源無力負擔者,得予補助。」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一個月內調查全國未參加社會保險者是否係無力付擔,如係無力負擔者,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立即補助,協助原住民加入社會保險,保障原住民基本權益。
  • 提案人
    黃昭順 廖國棟 陳怡潔 徐榛蔚 
    (二十二)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05年第一季原住民族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指出,原住民就業者每人每月主要工作平均收入為2萬9,530元,其中以2萬元~未滿3萬元比率最高,為36.07%;其次為3萬元~未滿4萬元,占23.46%;再其次為1萬元~未滿2萬元,占12.56%。較104年12月的28,934元比較,就業者每人每月主要工作平均收入雖增加596元,相較國家發展委員會6月公布的平均實質薪資為5萬7,157元仍有相當大的差距,顯見原住民族薪資收入情況較一般人低屬實。
    依據原住民基本法第17條規定「政府應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並針對原住民社會狀況及特性,提供職業訓練,輔導原住民取得專門職業資格及技術士證照,健全原住民就業服務網絡,保障其就業機會及工作權益,並獲公平之報酬與升遷。」又蔡英文總統原住民政見寫明「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開創永續的原住民族經濟發展」,實踐原住民轉型正義,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協同勞動部於一個月內訂定原住民就業薪資改善政策,提升原住民平均工作薪資,改善原住民生活環境。
  • 提案人
    黃昭順 廖國棟 陳怡潔 徐榛蔚 
    (二十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8條規定: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及輔導事業機構。當時設置基金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原住民的經濟發展,基金用途應當僅限於相關領域,不應無限制的使用。今年1月頒布實施的《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是為了處理長久以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事宜,依據受益者付費、受限者補償之原則,配合政府造林、育林之政策、守護原住民傳統智慧,在此背景下通過該條例。政府落實該條例規定,實施禁伐補償回饋,相關財源應當另行籌措,不該直接從「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挪移使用,此舉明顯違反民國94年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成立該基金的精神。爰此,未來編列禁伐補償回饋經費時,不得再從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撥補,所需財源應另外籌措,財政及主計單位應配合辦理。
  • 提案人
    黃昭順 廖國棟 陳怡潔 徐榛蔚 
    (二十四)依據104年12月16日增訂公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之1,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訂定發布「部落法人核定與部落組織設置辦法」。惟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之1修正公布已逾11個月,至今尚未發布相關子法。
    有鑑於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十六點規定,對於應訂定之法規命令,於法律公布施行後六個月內應完成發布。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於三個月內,發布前開辦法,透過宣導機制,協助及輔導各部落透過部落會議,依其傳統規範,整理並明文化其部落組織章程,以利前開辦法發布後,盡速確立各部落之公法人資格。
  • 提案人
    黃昭順 李俊俋 姚文智 陳怡潔 鄭天財 
    (二十五)鑒於104年12月26日通過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之一規定:「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部落之核定、組織、部落會議之組成、決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避免原住民族之部落傳統制度繼續面臨崩解危機,厚實部落自主治理能力,奠定原住民族自治基礎,使部落得取得公法人地位,進而恢復並重建部落傳統制度,於105年5月5日預告「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然該法公告迄今,各方正反意見不斷,尤其針對部落公法人預算補助問題,至今仍未明朗,原住民族委員會目前有意將補助鄉鎮公所之基本設施維持費中的15%給予部落公法人,然此舉卻遭部分地方公所反對,致使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迄今仍未公告。
    為解決地方政府疑義,避免地方與中央之間衝突持續擴大,同時推展落實部落自治,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除再與對地方鄉(鎮、區、市)公所座談會外,另為避免該法公告後面臨無米之炊的窘境,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於半個月內向行政院爭取專案補助部落公法人之相關經費,以落實原住民族部落自治的工作。
  • 提案人
    黃昭順 廖國棟 陳怡潔 徐榛蔚 
    (二十六)為回應原住民社會之需求,並順應世界之潮流,行政院於85年設置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幾經改制後成為現今之「原住民族委員會」,為我國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專責統籌規劃原住民事務。
    為了保障原住民參政權益,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除明訂主委及至少兩位副主委限定為原民身分者出任,為協調各族群事務,規定「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名」,並隨主委同進退,稱為族群委員。
    然原住民族委員會於8月10日公布新任16位族群委員時,引發部分族群像是賽夏族、卑南族、卡那卡那富等族群反彈,認為不具代表性,非由內部傳統機制產生人選,指責原住民族委員會破壞基層自治與傳統協議,賽夏族人更於9月17日在各氏族長老、代表率領下,齊聚五峰重新啟動「賽夏族民族議會」,抗議原住民族委員會破壞族群自治精神,更違背該族南、北群長老訂下輪流擔任原住民族委員會族群委員的慣例,任用南群族人打赫史.達印.改擺刨,取代依例這次該由北群推舉第十二任委員的共識。
    原住民族委員會作為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理應遵照原住民基本法規定,協助族群自治,尊重各族內部自主建立的慣例,不應聘任與族群共識相違背的專任委員,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一個月內依據各群族族群慣俗檢討修正族群專任委員聘任辦法。
  • 提案人
    黃昭順 廖國棟 陳怡潔 徐榛蔚 
    (二十七)行政立法分立,立法監督行政,此為憲法賦予立法院之職權。本院委員為善盡監督職責及問政所需向行政機關要求提供相關資料,除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等法律規定限制提供者外,行政機關不得藉故推延、規避監督,政府捐助比例過半之公設財團法人及國營事業亦同。(行政院所屬相關單位,亦同)
    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多次延滯提供資料,應予譴責並檢討改進,並於一個月內補正相關資料。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黃昭順 趙天麟
        姚文智 陳其邁 李俊俋 
    第10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1億8,359萬3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為傳承並發揚族群文化,置有文化發展中心及開放供大眾參觀使用之館舍,除耗費鉅資建造外,每年度尚需投入數千萬元辦理相關軟硬體增(修)購與日常維運事宜,惟該等設施近年來均存有營運收入或參觀(使用)人次未盡理想之情況,恐有礙原設置目的之達成,為利文化園區或設施永續經營,允宜重新檢視其定位與肩負任務,妥適調整相關策略,期能增加相對營運收入與參觀(使用)人次,俾發揮該設施應有功能。爰凍結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一般行政」100萬元,俟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針對「提升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參觀(使用)人次」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可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黃昭順 陳怡潔 
    (二)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公共建設及社會服務推展業務」凍結500萬元。俟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該計畫係行政院105年3月28日核定辦理,「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綠珠雕琢再造6年(106年─111年)中長程計畫」分為7項子計畫:(1)文化資產與歷史之保存維護;(2)推展文化數位典藏與永續運用;(3)推展傳統樂舞與工藝藝術之保存與傳承;(4)輔導升級原住民族文化館發展;(5)文化園區服務設施升級營運管理;(6)推展原住民族文化教育及宣導;(7)發展文化園區委託研究。
    鑒於該計畫主要為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推展、充實與再造,惟查該分支計畫預算編列仍以設備及投資為主,整體預算7,739萬2千元中,超過七成經費為設備與投資,然該項計畫經費除園區設施充實與維護外,仍應著重於原住民族文化之推展、研究、保留與傳承,為有效監督該預算合理分配運用,針對該分支計畫項下有關「設備及投資」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瑞隆 陳其邁 李俊俋 趙天麟 
    2.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所轄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肩負娛樂、休憩、原住民族產業發展、原民文化保存與典藏等功能,今年新增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綠珠雕琢再造計畫六年預算首期,然原住民族委員會亦將啟動「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興建計畫」,兩者恐有功能重疊,資源重複浪費之疑慮,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文化發展中心提出效益評估報告與說明,避免大興土木卻再造蚊子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姚文智 陳其邁 莊瑞雄 李俊俋 洪宗熠 
    3.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公共建設及社會服務推展業務」項下「公共建設計畫經費」分支計畫編列「運輸設備費1,400萬元」,係購置遊園車輛2部;1,400萬元(700萬元×2部)。惟查該會文化發展中心於上(105)年度「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已編列預算新購遊園車輛2部,574萬元(287萬元×2部),再查該會文化發展中心106年度「公務車輛明細表」項內卻未顯示上(105)年度購置遊園車2部紀錄,僅列有106年度編列新購遊園車2部紀錄。爰第3目「公共建設及社會服務推展業務」項下「公共建設計畫經費」分支計畫編列「運輸設備費1,400萬元」,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楊鎮浯 陳怡潔 
    (三)有鑑於目前原住民族委員會所轄可開放供大眾參觀使用之館舍及園區計有技藝研習中心、原住民族文化產業推展中心、原住民族東埔活動中心及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等4處,迄至104年底原住民族委員會所轄之文化園區等公共設施已耗資逾37億元,甚至106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將投入8,397萬元辦理轄下公共設施之軟硬體增(修)購與日常維運事宜。
    惟近年來其營運收入或參觀(使用)人次未盡理想,恐有礙原設置目的之達成,為利文化發展中心或設施永續經營,允宜重新檢視其定位與肩負任務,妥適調整相關策略,期能增加相對營運收入與參觀(使用)人次,俾發揮該設施應有功能。
  • 提案人
    莊瑞雄 陳其邁 洪宗熠 李俊俋 賴瑞隆 
    第11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原列28億1,064萬1千元,減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及第4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智慧客家樂活4G應用服務計畫」4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億0,664萬1千元。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國家目前財政困難,各項預算經費之運用,應詳細審慎評估並做適當有效之利用,然日前爆發總統下鄉與地方人士餐敘享受高級法國料理,而機關首長卻以特別費支應,導致私人行程請客,卻由全民買單之情事。首長特別費以全民資源建立首長個人關係,實應以撙節為原則,然以現今景氣不佳及社會薪資標準,正副首長特別費一個月竟高達3萬9,700元,比大學生起薪22K高出甚多。為避免浪費,撙節政府支出,建議凍結20%,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榛蔚 黃昭順 陳怡潔 
    (二)客家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計畫編列「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8萬4千元,查「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編列於法無據,且與業務推廣無關,為撙節政府支出,爰提案將上開預算全數減列,計8萬4千元。
  • 提案人
    李俊俋 
  • 連署人
    洪宗熠 趙天麟 
    (三)因慰問金發放缺法源依據,於理不合,行政院已決定明年起退休公務員與教師三節慰問金,若月退俸高於2萬5千元,將不可再領取節日2千元慰問金,經查106年度客家委員會退休公務員月退俸高於2萬5千元者共10人,編列三節慰問金6萬元,有違相關決議,第1目「一般行政」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原編列「獎勵及慰問」8萬4千元,提案減列「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6萬元。
  • 提案人
    姚文智 趙天麟 李俊俋 洪宗熠 
  • 本項通過決議18項

    (一)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服務費」編列171萬4千元,有鑑於國家目前財政困難,各項預算經費之運用,應詳細審慎評估並做適當有效之利用,該預算科目為辦理差勤、財產、公文等系統修正及維護61萬元,資訊軟硬體設備維護100萬元,資訊工作室不斷電、消防及門禁等維護10萬4千元。然相關軟硬體資訊設備維護經費及內容模糊,無具體數量及單價,經費動則上百萬元,明顯編列過高,顯有浮濫編列之虞,爰凍結3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榛蔚 黃昭順 陳怡潔 
    (二)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229萬9千元,有鑑於國家目前財政困難,各項預算經費之運用,應詳細審慎評估並做適當有效之利用,該預算科目為辦理汰換個人電腦、印表機、伺服主機、網路設備及更新資訊週邊設備維護100萬5千元,建置自動化作業應用系統69萬4千元及建置異地備援系統、加強防毒及入侵偵測系統60萬元。相關軟硬體資訊設備採購數量及單價不明,相關軟硬體系統建置經費和資訊系統維護經費無明顯區別,更有重複編列之嫌,相關經費明顯過高,顯有浮濫編列之虞,爰凍結29萬9千元,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榛蔚 黃昭順 陳怡潔 
    (三)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綜合規劃客家政策及法規」經費1億1,703萬6千元,凍結20%,俟客家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客家委員會於其「綜合規劃客家政策及法規」計畫,共計編列1億1,703萬6千元,然其中編列5,400萬作為獎勵地方政府辦理發展客家語言及文化之用,不利立法院查核實施成效;另又編列預算辦理「客家文化躍升計畫」,主要捐助學術研究機構或民間團體,為經常性消耗支出,但年年辦理卻效益未明,實須檢討改進,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黃昭順 徐榛蔚 
    2.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計畫下之「綜合規劃客家政策及法規」編列「委辦費」500萬元,經查預算書中對於委辦用途說明未臻明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洪宗熠 賴瑞隆 
    3.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綜合規劃發展」項下「綜合規劃客家政策及法規」之「客家文化躍升計畫─知識體系發展計畫」5,426萬6千元。用以補助大學校院客家學術機構發展客家學術研究經費或獎勵客家學生專題及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等。經查,「客家文化躍升計畫─知識體系發展計畫」,計畫期程為103年度至108年度,多屬獎補助之經常性支出,由於其為長年辦理之計畫,效益並不明確,應該檢討改進其推動方式及效益性。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針對如何明確「客家文化躍升計畫─知識體系發展計畫」之辦理效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黃昭順 陳怡潔 
    4.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綜合規劃客家政策及法規」編列1億1,703萬6千元,其中「客家文化躍升計畫─知識體系發展計畫」,計畫期程103年度至108年度,104及105年度獎補助費用分別編列3,096萬6千元及3,726萬6千元,106年度增加為4,026萬6千元,多屬獎補助之經常性支出,如協助推動客家學術研究發展、客家研究優良博士碩士論文經費之補助等,計畫行至中期,效益未明卻又逐年增加編列額度,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就相關成效完成評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林麗蟬 陳怡潔 
    5.客家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綜合規劃客家政策及法規」,其中,辦理「客家文化躍升計畫─知識體系發展計畫」編列5,426萬6千元,協助推動客家學術研究發展、客家研究優良博士碩士論文經費之補助,惟該計畫期程為103-108年,多屬經常性消耗支出,年年辦理卻效益未明,為有效傳承客家文化及鼓勵青年投入研究,並具體說明該計畫效益性,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超明 黃昭順 徐榛蔚 陳怡潔 
    (四)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推動海外合作交流工作」凍結20%,俟客家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客家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推動海外交流工作」編列5,649萬8千元,其計畫期程為103-108年,經查該計畫104年度績效指標訂為10,000人次,當年交流活動約為21,000人次,106年度雖以深度交流為主,惟其年度目標值僅訂100人次,落差過大,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超明 黃昭順 陳怡潔 
    2.有鑑於國家目前財政困難,各項預算經費之運用,應詳細審慎評估並做適當有效之利用。經查,該預算科目為辦理海外客家事務推展計畫,期程103-108年為跨年度之計畫,其中業務費用2,630萬8千元,獎補助費3,019萬元,國外差旅費更高達125萬3千元,幾乎年年編列鉅額預算補助民間團體及出國考察參訪,今年度更增加客家新南向考察交流計畫,然未有具體內容及目的,往年海外客家事務推展亦未有明顯之具體成效,實有浮濫編列之虞,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海外客家事務推展之具體成效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榛蔚 黃昭順 陳怡潔 
    (五)客家委員會於「國外旅費」預算編列125萬3千元,比105年國外旅費多出了57萬元,主要是客家委員會為辦理新南向考察交流,然經調查發現,客家委員會在其出國計畫中,僅6人前往東南亞8天,卻編列92萬4千元之預算,其中生活費竟編列30萬元,等同一人就有高達5萬之生活費,實屬不合理,另觀其考察計畫中,竟列有招商計畫,遠遠超出客家委員會業務範疇,顯有濫用考察預算之情事,爰此,凍結客家委員會國外考察預算30%,俟客家委員會提出合理說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黃昭順 徐榛蔚 
    (六)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及第4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智慧客家樂活4G應用服務計畫」編列共計6,200萬元,凍結20%,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客家委員會預算「智慧客家樂活4G應用服務計畫」於2、4目分別編列2,971萬6千元及3,500萬元,共計6,471萬6千元,惟該計畫編列於105年度預算,因尚未經行政院核定而全數遭本院凍結無法執行,較原先規劃執行時程延遲,為避免造成各項預期目標推動之障礙,於106年度辦理「客庄智慧樂活4G應用服務計畫」招標作業,採購金額計6,200萬元;根據預算法相關規定,該計畫屬跨年期繼續經費應依規定完整於「跨年期計畫概況表」中揭露;又本計畫與近年度類似計畫可能有重複之嫌,其必要性及經費合理性容有檢討空間。爰凍結「智慧客家樂活4G應用服務計畫」部分預算,待補齊「跨年期計畫概況表」中必須揭露之相關預算內容,且檢討與近年度類似計畫容有重複處之必要性、合理性,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林麗蟬 陳怡潔 
    2.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之「資訊發展暨管制考核」計畫中編列2,700萬元,辦理「加速行動寬頻服務」發展方案,另又於第4目之「客家文化產業輔導創新育成」計畫,又編列了3,500萬元,同樣作為「加速行動寬頻服務」發展方案,有重複編列之嫌,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提出合理說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黃昭順 徐榛蔚 
    3.客家委員會原非通訊業務主管機關,編列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本有疑義,此外,若為寬頻基礎建設,列為獎補助名目或有修正空間。再者,計畫應對已施行計畫提出檢討,爰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下「資訊發展暨管制考核」編列獎補助費2,700萬元,凍結「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智慧客家樂活4G應用服務計畫」之智慧客家跨域整合計畫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姚文智 趙天麟 李俊俋 洪宗熠 
    4.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中「資訊發展暨管制考核」編列2,971萬6千元。其中「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智慧客家樂活4G應用服務計畫」之智慧客家跨域整合計畫,編列2,700萬元,有鑑於該項目應依規定完整於「跨年期計畫概況表」中揭露相關預算內容,且該計畫辦理內容與近年度類似計畫容有重複,其必要性及經費合理性允應檢討。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琪銘 李俊俋 姚文智 
    5.客家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編列「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智慧客家樂活4G應用服務計劃─樂活客庄4G應用服務計劃」預算3,500萬元,惟其所列運用4G寬頻特性連結跨領域資源,整合知識管理、觀光旅遊與電子商務,建置「智慧觀光」與「智慧消費」應用服務等內容,與客家委員會既有之智慧應用服務如「桐花祭」、「iHakka」以及「台灣客家等路大街」等手機、網路平台內容多有雷同。為免資金重複挹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趙天麟 
    6.客家委員會已於綜合規劃發展項下編列相關獎助案,同類計畫或應合併,客家委員會亦應針對加速行動寬頻服務相關計畫評估檢討,爰此,「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智慧客家樂活4G應用服務計畫」之樂活客庄4G應用服務計畫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姚文智 趙天麟 李俊俋 洪宗熠 
    7.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中「客家文化產業輔導創新育成」編列1億1,500萬元。其中「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智慧客家樂活4G應用服務計畫」之樂活客庄4G應用服務計畫,編列3,500萬元,有鑑於該項目應依規定完整於「跨年期計畫概況表」中揭露相關預算內容,且該計畫辦理內容與近年度類似計畫容有重複,其必要性及經費合理性允應檢討。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琪銘 李俊俋 姚文智 
    (七)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編列8億9,187萬3千元,凍結20%,俟客家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預算編列8億9,187萬3千元,較去年增加1億7,440萬5千元,惟問題如下:
    (1)辦理「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智慧客家樂活4G應用服務計畫」之樂活客庄4G應用服務計畫3,500萬元,以及補捐助辦理客家產業群聚跨域創新服務4,000萬元,與「綜合規畫發展」的「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智慧客家樂活4G應用服務計畫」之智慧客家跨域整合計畫,計列獎補助費2,700萬元,合計金額超過1億元,計畫性質相似,有重複編列浪費之嫌。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亦指出:「106年度客家委員會賡續編列『客庄智慧樂活4G應用服務計畫』經費6,200萬元,應依規定完整於『跨年期計畫概況表』中揭露相關預算內容,且該計畫辦理內容與近年度類似計畫容有重複,其必要性及經費合理性允應檢討。」
    (2)「客家文化產業行銷推廣」編列6,879萬7千元,理應對客家文化產業之客家特色商品、客家美食文化產業、客家影音戲曲、客家文化園區和客庄文化觀光旅遊等進行行銷推廣,但很多卻變成客家地區農產品展售活動,例如105年度寶山鄉綠竹筍。
    獎補助費編列7億4,427萬元,約占本目預算的83.45%,檢視前幾年捐補助計畫內容,大致分為:(一)補助出國交流活動,其中又以至日本為最熱門,其次是中國,補助出國已經有些浮濫;(二)慶祝客家天川日、全球客家日活動以及崇正公會等,有些連海外團體也補助,有些則是名不符實,例如補助中華世界民族和平展望會「2015紀念開台建台先賢會議活動」、「2015世界和平大會活動」;(三)補助大學辦理客家活動、客家課程開設及學術研究等,但有些研究課題實無必要,例如104年度「客家電視台新聞主播評選之研究」,有些則含糊帶過,例如廖致苡等104年度獎助客家學術研究計畫(1,073千元)。獎補助費用多,相對地業務費中的一般事務費也會隨著增加,業務執行單位可資運用的預算便會相當寬裕,浪費情事即會發生。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瑞隆 洪宗熠 趙天麟 
    2.有鑑於國家目前財政困難,各項預算經費之運用,應避免重複以免造成資源分配不均。經查,該預算科目為辦理規劃輔導「客家特色產業創新發展計畫」、「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及打造「國家級台三線客庄浪漫大道」,共編列1.15億元。
    然過去台三線地區,客家委員會已投入相當多預算資源發展,現又編列巨額預算打造浪漫台三線,似有預算資源過度集中及重複之嫌,然東部地區原就資源匱乏,現又浪漫台三線計畫排擠東部客庄米香廊道計畫,以至於東部客庄區域產經整合計畫明年度僅有1,400萬元預算,明顯重西輕東,為避免預算資源重複浪費,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針對台灣西部地區客家發展計畫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榛蔚 黃昭順 陳怡潔 
    3.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客家文化產業行銷推廣」編列6,879萬7千元,經查106年度與105年度計畫內容多有更動,客家委員會未就變動內容、施行方式、預計成效等具體說明,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超明 黃昭順 陳怡潔 
    4.有鑑於國家目前財政困難,各項預算經費之運用,應避免重複以免造成資源分配不均。經查,該預算科目為辦理規劃輔導「客家特色產業創新發展計畫」為跨年度103-108之計畫,106年度共編列6,279萬7千元,辦理台三線客庄浪漫大道暨客家產業博覽會產業推廣計畫、客家美食國際推廣暨客家特色餐廳輔導發展、青年新創客家事業競賽暨培訓輔導及補捐助青年新創客家事業競賽暨培訓。然過去台三線地區,客家委員會已投入相當多預算資源發展,現又編列巨額預算打造浪漫台三線,似有預算資源過度集中及重複之嫌,然客家委員會年年辦理客家博覽會及桐花祭等客家事務活動,卻未能在活動之後使客家青年對於客家文化及傳承使命有認同感,有淪為形式之嫌,為避免預算資源重複浪費,爰凍結部分預算,俟針對相關計畫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榛蔚 黃昭順 陳怡潔 
    5.「客家文化產業發展」下「客家文化產業行銷推廣」之「辦理青年新創客家事業競賽暨培訓輔導計畫」編列600萬元。惟近年度來客家委員會青年培訓計畫多次出現拿錢出國玩,與補助目的不符之情事。為避免該類情事再度發生,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與執行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洪宗熠 賴瑞隆 
    6.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客家聚落文化特色及產業發展環境營造」編列7億0,807萬6千元,辦理「客家文化及產業環境營造之資源調查等及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及客家文化設施活化經營」。查本目編列「客家文化生活環境計畫」(計畫期程自103年度至108年度,總經費35億7,300萬元),自103年度起賡續辦理,惟屢因地方政府計畫報核程序延遲及工程流標等因素,致計畫屆期仍有鉅額保留款。該計畫,客家委員會允應加強執行面之控管,並審酌實際執行量能合理編列預算,且應依地方政府實際執行進度撥付補助款項,以避免鉅額資金長期滯留地方政府。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陳怡潔 林麗蟬 
    7.有鑑於國家目前財政困難,各項預算經費之運用,應避免重複以免造成資源分配不均。經查,該預算科目為辦理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暨打造國家級台三線客庄浪漫大道,共編列7億0,807萬6千元。然過去台三線地區,客家委員會已投入相當多預算資源發展,現又編列巨額預算打造浪漫台三線,似有預算資源過度集中及重複之嫌,且客家委員會國家級台三線客庄浪漫大道推動平台經費即高達2千9百萬元,惟內容未臻明確,相關平台具體為何?故為避免預算資源重複浪費,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榛蔚 黃昭順 陳怡潔 
    8.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編列「客家聚落文化特色及產業發展環境營造」計畫,經費共計7億0,807萬6千元。經查,客家委員會自103年度起賡續辦理「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計畫期程自103年度至108年度,總經費35億7,300萬元)之計劃前期執行期間,屢因地方政府研提、修正計畫、審查等報核程序有所延遲,加以工程發包流標等原因,致102年底計畫屆期,累計執行率僅79.32%,截至104年底前期計畫尚有4案(經費合計5,883萬元)已逾辦理期程仍未完成。按客家委員會104年度單位決算書中之歲出保留數(或未結清數)分析表所列,第二期計畫103年度及104年度合計仍列有應付保留款約4億0,186萬元,顯示多項補助因地方政府辦理計畫變更、規劃作業延遲、多次招標未決等因素致尚未結案,且該會未依實際執行進度撥付經費致有鉅額資金滯留地方政府之情況。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趙天麟 
    9.「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客家聚落文化特色及產業發展環境營造」之「辦理客家文化生活及產業環境營造計畫輔導與培訓課程」編列180萬6千元。惟此項目與「辦理客家文化及產業環境營造之資源調動、活動、展示(售)、推廣、輔導機制建立暨國家台三線客庄浪漫大道推動平台」等相關計畫疑有重複,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洪宗熠 賴瑞隆 
    10.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客家聚落文化特色及產業發展環境營造」,其中,「辦理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編列7億0,627萬元,經查該計畫103年度與104年度雖有達績效指標,惟客家委員會將針對該項計畫補助方式及標準有所調整,為有利立法院監督,客家委員會應就調整部分提出具體說明及效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超明 黃昭順 陳怡潔 
    11.「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客家聚落文化特色及產業發展環境營造」之「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客家聚落人文地景維護、特色風貌營造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編列2億6,427萬元。惟傳統公共工程建設並未重視對文化資產、水岸地區、街道景觀、公園綠地、開放空間及廣場等形成人性化生活環境要素之考量,使城鄉環境難以呈現出獨特文化風格及優美景觀。且重要公共建築或具國家門戶代表性之地標建築,乃至學校、體育場等公共設施空間之規劃建設﹐因迄未建立事權統一之指導與執行機制﹐而讓各機關乃至學校單位各自為政,由於主辦單位人員之建築與工程專業知能參差,且無經驗傳承,有許多甚或是在無經驗狀況下自行摸索,致國內之建築文化及公共工程建設水準難以朝向精緻化、專業化發展。為避免公共設施影響地景、維護台灣景觀之美,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針對審核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洪宗熠 賴瑞隆 
    (八)有鑑於國家目前財政困難,各項預算經費之運用,應詳細審慎評估並做適當有效之利用。經查,第5目「文化教育推展」項下「客家文藝發展之推動與輔助」為辦理客家文化藝術活動、扶植客家藝文團隊及創新發展客家文藝展演、跨域型客家文化活動、輔導地方客家節慶活動、浪漫台三線客家藝文發展、打造客家藝文發展平台及考察國際民俗藝術節等,共編列3億1,058萬3千元。
    然全國客家日及桐花祭等活動,客家委員會年年舉辦卻未能實際深入客家文化認同及傳承之核心,在藝文、美食等活動過後,能讓客家文化傳承引起客家青年之共鳴成效為何?相關平台如何建立?如何解決客家青年人才斷層之危機?客家委員會都俱未有具體之說明與成效。為免相關活動淪為行禮如儀之形式,浪費國家資源,爰凍結預算10%,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榛蔚 黃昭順 陳怡潔 
    (九)客家委員會連年辦理「客家語言深耕計畫」,然依照近年來客語能力初級認證、中級暨中高級考試結果觀之,30歲以下之通過率初級認證通過率介於31.62%至55.37%間,而中級暨中高級認證通過率介於39.59%至50.83%間,通過率皆僅及五成,仍屬偏低,允宜研謀強化30歲以下較低年齡層之語言推廣,以求語言保存之延續性。爰此,客家委員會第5目「文化教育推展」中「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編列2億6,676萬3千元,凍結預算10%,俟客家委員會提出有效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黃昭順 徐榛蔚 
    (十)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傳播行銷推展」凍結10%,俟客家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根據客家委員會委託「山水民意研究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之「收視質調查研究結果及新平臺點閱觸達人次」結果顯示,104年度第1-4季台灣地區民眾有接觸客家電視每季平均人數為489萬5,239人,相較於103年度第1-4季平均人數474萬8,694人,客家電視節目觸達提升率達3.09%,惟據資料顯示,105年度台灣地區第一季對客家電視台滿意度為79.6分,較103年度80.12分、104年度80.40分略為下降,105年度第二季81.97分,也較103年度82.04分、104年度82.28分略為低,顯示民眾對節目內容滿意度並沒因收視率提高而提升。除此之外,客家電視台每年度編列逾4億元,委外製作加外購比例超過5成,自製比例僅42%,不利永續發展。
    客家委員會做為客家語言文化的推動與守護者,應更積極製作優質節目,服務客家族群,並提高自製比例,培育傳播人才,以確保客家語言及文化永續發展。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李俊俋 洪宗熠 
    2.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傳播行銷推展」項下「推展及輔導客家傳播媒體業務」編列5億2,918萬9千元。用以投入客家電視頻道,辦理節目後製剪接、配音及各類節目、高畫質節目製播、採購以及製播推廣客家文化相關影音。經查,以104年度客家電視台所播節目來源分析,自製節目僅有42%,委製節目有42.6%,而外購節目達13.6%,為培養國內客家電視人才,應思考如何提高客家電視台自製節目比例,並以高畫質訊號播送。另,客家電視台肩負傳承推廣客家母語之功能,年輕族群之收視習慣改變,亦應調整相關策略以有效提高收視率。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針對如何提高自製節目比例、調整相關策略以有效提升年輕族群之收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黃昭順 陳怡潔 
    3.有鑑於國家目前財政困難,各項預算經費之運用,應詳細審慎評估並做適當有效之利用。經查,該預算科目為設立客家電視頻道相關業務、成立客家公共廣播電視集團、製播多元客語腔調節目、運用媒體推廣客語及鼓勵媒體呈現客家語文等業務,共編列5億2,918萬9千元。然客家傳播行銷計畫推動多年,惟客語節目及戲劇電影等仍不普遍,客家電視台之客家族群收視率亦持續下降;且自從客家電視台成為客語節目播放首選平台,其他頻道幾乎看不到客語節目,顯示相關客家傳播行銷計畫與策略,亟待檢討改善,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榛蔚 黃昭順 陳怡潔 
    4.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傳播行銷推展」項下「推展及輔導客家傳播媒體業務」其中「業務費」4億6,818萬9千元,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收視率之具體提升改善作法及改善計畫,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楊鎮浯 林麗蟬 
    5.客家委員會106年度「傳播行銷推展」項下「客家傳播行銷計畫」,其中「設立客家電視頻道,辦理相關頻道提供、節目傳輸、攝影棚租用、後製剪接、配音及各類節目、高畫質節目製播、採購等」共4億1,270萬元,存在下列問題:
    (1)客家基本法第12條指出,「政府應保障客家族群傳播及媒體近用權,依法扶助規劃設立全國性之客家廣播及電視專屬頻道;對製播客家語言文化節目之廣播電視相關事業,得予獎勵或補助」。但104年客家電視台所播節目來源表顯示,其自製比率僅42%,為期使節目內容更具吸引力滿足所屬族群所需,客家電視台應強化節目自製比率,以利永續發展並培育傳播人才。
    (2)客家委員會針對客家電視台收視質委外研究「103年度客家電視台收視質研究計畫」顯示,客家電視台觀眾年齡層偏高,年紀愈輕者對客家電視台接觸度愈低,考量電視台肩負傳承推廣客家母語、發揚客家文化之功能,客家委員會應研謀拓展並提高年輕收視族群之主動收視意願。
    (3)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亦指出:「綜上,近幾年來,客家委員會對於客家電視製播經費,每年度均逾4億元,顯示對該頻道提昇客家文化普及及扮演客家文化交流重要角色之期待甚深,惟辦理客家電視製播除節目自製比率不高,客家電視台均有觀眾年齡層愈低者,其收視頻率或接觸度愈低之情況,該會宜考量觀眾收視行為之改變,適時檢討調整運作方式,期提高節目觸達率與降低營運成本外,亦宜強化節目自製比率以培育傳播人才,俾利發揮其應負功能與任務。另據收視滿意度調查結果,客庄地區民眾滿意度反低於台灣地區民眾平均滿意度,允宜正視以客家族群為主之客庄地區收視質狀況並檢討調整策略,以提高計畫成效。」
    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瑞隆 洪宗熠 趙天麟 
    6.「客家公共廣播電視集團」為新政府重要政策,宜速規劃政策效益評估,並提出與現行「公共廣播媒體集團」定位區隔,資源重置解決辦法,及因應網路媒體趨勢競爭發展等策略。然,即便先期評估,亦應盡量詳列評估作法、期程等規劃,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姚文智 李俊俋 洪宗熠 趙天麟 
    7.有鑑於國家目前財政困難,各項預算經費之運用,應詳細審慎評估並做適當有效之利用。經查,該預算科目為辦理客家整合行銷傳播與客家文化資源調查、活化、運用及數位化業務,共編列1億1,494萬6千元。然客家傳播行銷計畫推動多年,客家文化作為主流媒體傳播之能見度依舊不高,顯示相關客家傳播行銷計畫與策略,亟待檢討改善,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榛蔚 黃昭順 陳怡潔 
    8.「傳播行銷推廣」下「推動客家整合行銷傳播業務」之「辦理電視、電影、廣播等媒體通路整合行銷傳播」編列3,160萬元及「辦理國內平面媒體通路刊登」編列1,250萬元。惟104年客家委員會客家電視節目觸達率KPI指標為1%,標準甚低,且現今閱聽眾收視習慣改變,客家委員會應改變傳統宣傳方式,以拓增收視群眾,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洪宗熠 賴瑞隆 
    9.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傳播行銷推廣」項下「推動客家整合行銷傳播業務」其中「辦理客家文化資源調查、活化、運用及數位化相關事宜」編列2,403萬1千元,經查客家委員會臺灣客庄文化數位典藏專頁,部分資料更新僅停留於2008年之影音資料,可見該計畫效益有待檢討,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超明 黃昭順 陳怡潔 
    10.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傳播行銷推展」項下編列「推動客家整合行銷傳播業務」其中「辦理客家文化資源調查」等經費2,403萬1千元,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就過去客家文化資源調查成果,傳播行銷處辦理之預期成效達成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楊鎮浯 林麗蟬 
    11.「傳播行銷推廣」項下「推動客家整合行銷傳播頁」之「補捐助政府機關、學校、出版機構、民間團體及個人辦理客家文化創作及出版計畫」編列413萬1千元。惟此項目與「綜合規劃發展」項下「補助大學院校客家學術機關發展客家學術研究」經費,編列2,526萬6千元及「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補助地方政府及捐助國內團體及私校等辦理客家文化及產業設施活化與發展、輔導」等計畫編列1億1,500萬元等,極為相近。
    有鑑於客家委員會補助學術、學校等金額龐大外,且無明確成效。從預算中得知,學術補助之研究計畫均無法落實於產業或行銷中,導致各項產業計畫、行銷計劃之下均得再開設補助計畫,造成國家預算浪費。為撙節國家開支,且落實學產合一,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提出補助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洪宗熠 賴瑞隆 
    (十一)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7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項下「南北園區營運及設施管理」2億9,305萬8千元,凍結10%,俟客家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預算編列3億5,903萬5千元,相關問題如下:
    (1)美濃客家文物館耗資經費1億1,000萬元,90年4月28日正式開館營運後,以社區博物館的理念來規劃經營,平均每年參觀10萬人,營收近240萬元;反觀,定位為國家級園區的苗栗(定位為全球客家文化及產業交流與研究中心)、六堆客家文化園區,其營收效益卻未能更加顯著,應可再提升。
    (2)政府為整合跨域資源,啟動浪漫臺三線推動方案,包括: eq \o\ac(○,1)成立行政院級治理平臺,共同打造臺三線; eq \o\ac(○,2)梳理客家聚落景觀,提供文化產業發展場域; eq \o\ac(○,3)打造現代客家藝文創作聚落,復興客庄文藝; eq \o\ac(○,4)行銷客家文化亮點,勾勒臺三線具體意象,但是浪漫台三線,苗栗及六堆兩園區卻是缺席,應儘速規劃予以納入。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瑞隆 洪宗熠 趙天麟 
    2.有鑑於國家目前財政困難,各項預算經費之運用,應詳細審慎評估並做適當有效之利用。經查,該預算科目為辦理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營運,共編列3億5,903萬5千元。
    復查台灣西部有六堆客家園區又有浪漫台3線的計畫,且過去客家委員會投入78億元的經費做六堆客家園區,明年度客家委員會再度編列3億5,903萬元做為場館的營運經費,相關園區建置及計畫預算過度集中西部地區,加上客家文化園區經營績效不彰,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之苗栗園區參觀人次更從102年度131萬9千餘人次,降至去(104)年度62萬餘人次,減幅高達52.98%,營運亟待檢討改善,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榛蔚 黃昭順 陳怡潔 
    3.為傳承並發揚族群文化,客家委員會設置有文化園區及開放供大眾參觀使用之館舍,其中苗栗園區定位「客家文明博物館」,為客家族群文化保存與發展基地,並以「全球客家研究中心」為目標,蒐整展現客家主體文明,鏈結客家學術發展為核心任務;六堆園區則以「生態博物館」為其定位,以保存體驗高屏六堆客庄深厚人文資產為營運目標。
    惟苗栗園區及六堆園區自101年5月及100年10月啟用至今已投入經費高逾78.48億元,使用人次或相對營運收入不盡理想之情況。其中苗栗園區參觀人數更是年年遞減,距「全球客家研究中心」目標恐越來越遠。
    客家委員會應持續推廣客家文化,提供優質遊客服務,串聯周邊客庄,與高雄美濃客家文化館等在地客家特色結合,設置交通接駁、觀光套裝行程,藉以提升園區營運收入並帶動周邊客庄經濟發展,使客家文化與在地產業發展,兼籌並顧。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就如何提升南北園區核心功能及如何串聯周邊客庄共同發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李俊俋 洪宗熠 
    4.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7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編列加班值班費295萬1千元。經核對105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書表中預算總說明「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預算員額說明表」,及「客家委員會及所屬預算員額明細表」,客家文化發展中心106年度員額減少3員,惟106年度編列「加班值班費」295萬1千元,較105年度編列「加班值班費」285萬3千元,增加9萬8千元,似欠合宜,且106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預算員額明細表」編列錯誤,請修正;查與「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及「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6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等相關規定不符。
    鑑於年來我國面臨全球經濟景氣衰退、區域經濟整合與產業競爭劇烈等外在挑戰,且當前政府財政極為困難,為撙節預算運用考量,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經行政院審核計畫無浮報浪費情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楊鎮浯 林麗蟬 
    5.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7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項下「南北園區營運及設施管理」編列2億9,305萬8千元,經查客家委員會預估南北園區歷年入園人次逐年增加,惟實際入園人次卻逐年下降,實有檢討必要,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超明 黃昭順 陳怡潔 
    6.客家文化中心南北二園區之營運績效長期不佳,今年度卻編列「丹麥及瑞典兩國民族誌與生態博物館之跨域連結展示策略發展趨勢考察計畫」共26萬7千元,顯未在績效低落之餘,思量撙節開支,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檢討考察之必要性並予以縮減規模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其邁 賴瑞隆 李俊俋 
    (十二)客家基本法雖於99年1月即經總統頒布實施,然其內容幾為原則性宣示,既無強制性規範,亦無法律授權,使得客家事務在行政工作上經常無法施展。客家委員會身為客家事務專責主管機關,為振興客家語言文化,應積極推動並展開修法工作,除對於客語的傳承與使用給予必要獎勵外,更應另有法律依據的具體規範與授權,以確保客家語言及文化之永續發展。爰此,要求客家委員會未來須盡速研擬相關法規,俾利加速客家文化之延續與復興,並於二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趙天麟 
    (十三)有鑑於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自96年度14億9,883萬9千元,逐年擴增至100年度之32億9,532萬4千元,然檢視近年之實際執行情況,預算待執行之保留數與未執行賸餘數除103年度之外,所占比均高逾16%(兩者合計占當年度歲出預算之比率,由100年度之9.56%,逐年擴增至102年度之27.72%,103年度雖稍有下降,惟104年度又攀升至16.06%),雖部分保留款係屬已撥付受補助機關而尚未支用之跨年期計畫,惟迄至104年底,累積保留數已高達4億7,716萬8千元。過高之預算保留數及賸餘數,形同當年度財政資源未被有效運用,實不利國家整體政策之推動。爰要求客家委員會應衡酌其施政重點與執行力編列年度預算,提升預算執行率,並於二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趙天麟 
    (十四)有鑑於客家委員會自94年度以來每年均辦理各級別客家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就客語能力認證初級考試結果觀之,95至98年度通過比率逐年降低,99年度通過率69%,雖稍有回升,惟100及103年度通過率均未及60%,104年度稍有回升至僅67%;另就中級暨中高級考試結果,近年來亦略呈下降趨勢,雖近年來受少子化因素導致報名人數趨緩,又因考生組成及考生能力因素影響(年齡與通過率成正比),造成通過率逐年降低,實有改善空間。爰要求客家委員會應積極研謀提升語言能力學習之深度,並強化較低年齡層語言推廣之有效性,避免語言傳承出現斷層危機,以提升政策實施成效,並於二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趙天麟 
    (十五)為積極營造友善客語生活環境,使民眾在公共領域中自然使用客語交談,使客語成為客庄地區通行語言,客家基本法第6條明定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應推動客語為公事語言,服務於該地區之公教人員,應加強客語能力」,同法第7條亦規定「政府應於國家考試增訂客家事務相關類科,以因應客家公務之需求。」然查國家考試於99年起開設客家事務類考試以降,各級政府機關開缺與錄取名額偏低;又全國現有多個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客家專責機關,或於各縣市文化局(處)下設置客家事務科,對比國家考試歷年錄取人數與任用機關,顯見各級政府仍未能彌補客家事務專才之缺乏,以及有效處理資源過度集中部分縣市之情況,實不利客家基本法之落實。爰此,要求客家委員會就各機關客家公務人才狀況加強掌握,俾利客家事務順利推展,並於二個月內提交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趙天麟 
    (十六)有鑑於客語認證通過比例逐年降低,客家委員會應加強提供誘因,使更多年齡層投入學習客語行列,更應推廣客家客曲,以歌曲方式學習客語,並搭配客家電視台定時放送,既能有效推動客語傳承又可鼓勵客語音樂人創作,爰建請客家委員會研擬舉辦客家歌曲競賽,使更多人能從不同管道學習客語。
  • 提案人
    陳超明 黃昭順 陳怡潔 徐榛蔚 
    (十七)國家級六堆客家文化園區與苗栗客家文化園區(以下簡稱為南北園區)之建置,乃為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精神,以及客家基本法第1條及第13條關於傳承、發揚與推動客家文化,建設臺灣成為全球客家文化交流與研究中心之具體政策。查南北園區之於客家文化推廣之定位有所不同,六堆園區以「生態博物館」為發展特色,期帶動周圍12座客家庄觀光與相關文化產業之發展;苗栗園區則定位為全球客家文明博物館,期成全世界8,000多萬客家人之資訊中心。惟查客家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所列之南北園區關鍵績效指標,僅列「園區遊客滿意度達成率」與「提升園區在地連結活動場次成長率」為評估標準,無法反映客家南北文化園區定位改革與政策方向。爰此,要求客家委員會須盡速通盤檢視現有之南北園區營運及設施相關管理計畫,包括「客家文化躍升計劃─園區領航計畫」與「客家文化雙燈塔跨域加值整合發展計劃」,其計畫內容、經費使用及績效指標與衡量標準,俾利有效落實南北園區不同定位之發展政策,並於二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趙天麟 
    (十八)依客家基本法第12條前段規定:「政府應保障客家族群傳播及媒體近用權,依法扶助規劃設立全國性之客家廣播及電視專屬頻道;」請客家委員會從速辦理客家廣播電台開台業務,同時妥善規劃客家廣播電台之營運及播出,並逐步拓展客語廣播之普及率。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洪宗熠 趙天麟
        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第12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原列9億9,680萬5千元,減列第2目「選舉業務」50萬元(含「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30萬元及「選務策進」之「國外旅費」20萬元)、第3目「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9,600萬5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凍結100萬元,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下列各案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後,即可動支。
    1.一般行政編列加班值班費187萬2千元,為鼓勵公務員正常上下班與正常休假,提振公務員工作效率與士氣,並撙節開支,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後,即可動支。
  • 提案人
    陳超明 林麗蟬 徐榛蔚 
    2.為配合第9屆立法委員與第14屆總統副總統選舉業於105年度另外編列超時加班費,惟106年度無其他重大選舉,編列之加班值班費卻較上年度增加41萬9千元,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後,即可動支。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莊瑞雄 李俊俋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選務策進」編列370萬2千元。目前我國外籍配偶及陸籍配偶取得身分證、有投票權者約21萬人,經查,雖然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新住民於網站上有開放新住民專區,然而內容相當貧乏,僅放上3種海報,對於提高新住民投票意願效果有限,此外,中央選舉委員會亦應透過各種管道增進宣導之效果,以協助新住民之社會參與與適應,目前中央選舉委員會之作法尚不明確。爰此,凍結「選務策進」100萬元,待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該會如何提升針對新住民之宣導策略以及充實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新住民專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超明 黃昭順 
    (三)中央選舉委員會106年度於「選舉業務」計畫項下,編列「選務策進」分支計畫經費370萬2千元,其中編列166萬8千元乃為派員參加2017年世界選舉機關協會會員大會及派員出國考察選舉旅費之用,經查中央選舉委員會近幾年出國計畫變更頻繁且預算執行率偏低,顯示原定出國計畫及預算編列均未妥善規劃,且106年度比105年度預算高6.27倍多,為督促行政機關確實執行預算,並符合考察之目的,爰凍結50萬元,俟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宗熠 趙天麟 李俊俋 
    (四)中央選舉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項下「人員維持費」之「業務費」凍結4分之1,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即可動支。
    1.106年度「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計畫下編列所屬22個地方選舉委員會,兼職人員600人之兼職費2,871萬9千元。過去地方制度法尚未修正,台灣幾乎年年皆有選舉,被批評為「勞民傷財」,因此為降低行政成本,民國99年修正地方制度法,調整公職人員任期,不再年年舉辦選舉,各地方選舉委員會及監察小組需召開會議之需求性較以往為少。
    按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兼任職務之性質以開會型態為主者,得依:(1)按月支給,並依實際出席比率計發兼職費。但所兼任之職務非每月開會者,亦得按實際開會之月數依實際出席比率計發之。(2)依實際出席次數按次支給兼職費,每次最高新臺幣2千元;擇一辦理。
    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地方選舉委員會兼職費 用採用按月支給支之必要性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超明 黃昭順 
    2.中央選舉委員會106年度於「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計畫項下,已編列「人員維持費」3億1,391萬2千元,其中「人事費」為2億8,399萬9千元,並於「業務費」中編列「兼職費」2,871萬9千元,其中一般常兼職員(經常性兼任)為248人,兼職費高達793萬1千元。據查2014年實際常兼職員人數為212人,而其員額編列乃依據1995年12月18日經行政院所核定之「台八十四院人正力43484號函」,逾二十多年未有更動,顯見預算編列欠缺彈性與周延。基於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四點第(六)項第4款規定:「各機關應賡續推動並落實行政流程簡化,積極檢討授權及業務資訊化,以加強人力運用,提升行政效能。」之要旨,為督促行政機關確實檢討預算編列之合理性、提升行政效率,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宗熠 趙天麟 李俊俋 
    3.立法院前於審議中央選舉委員會105年度單位預算時做出決議:「……經費凍結四分之一,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檢討各地方選舉委員會及監察委員兼職費可行性及合理性……」,主要是委員未開會卻報領兼職費,雖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提供報告之後解凍動支,今編列「按月支付」之兼職費預算仍與105年立法院所決議之缺失一模一樣,簡言之,當月即使未召開會議,委員亦能領取兼職費,此制度洵非妥適,且鑒於99年已修正地方制度法,各地方公職人員任期均調整一致,未來選舉業務集中,各地選舉委員會及監察小組無每月召開會議之必要性,為免國家財政持續惡化,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琪銘 Kolas Yotaka 洪宗熠 
    4.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中央選舉委員會105年預算時,即指出各地方選舉委員會及監察委員兼職費採按月支給,未召開會議亦發給委員全月份之兼職費,實不合理,爰凍結該筆預算4分之1,然中央選舉委員會至今仍未改善,續行按月給予各地方選舉委員會及監察委員兼職費,爰此,凍結中央選舉委員會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變更兼職費用改採確實有開會,始發予各地方選舉委員會及監察委員兼職費,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林麗蟬 陳超明 
    (五)中央選舉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其他設備」項下「購置辦公設備」之「設備及投資費」編列64萬元,額度較105年(編列57萬6千元)增加6萬4千元,經比較兩個年度之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說明欄,所述工作內容均相同,並無增加之工作項目,為消弭外界疑慮,應詳加說明增編理由,爰凍結五分之一,俟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預算工作執行內容,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後,即可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林麗蟬 陳超明 
    (六)中央選舉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案,編列「物品」項目之油料費用,計9,519公升,依每公升23.4元計算,所需經費共編列22萬3千元,顯示各地油料編列差距甚大,最低基隆市選舉委員會編列0元,最高台中市選舉委員會編列3萬1千元;查106年度並無舉辦選舉事項,公務車輛應無重大需求,部分地區油料費用明顯編列過高,實有待改善之處。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要求所屬各地選舉委員會根據業務需求,覈實編列油料費用,避免預算流於形式浮濫編列。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趙天麟 
    (七)依據《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規定:「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縣(市)選舉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第4條規定:「選舉委員會設監察小組,置委員三人至三十九人,均為無給職;其中委員三人至五人任期四年。查各直轄市選舉委員會委員及監察小組委員人數幾乎滿編,雖為無給職但每月仍可支領出席費,其他非直轄市之縣市選舉委員會情形大致相同;而在我國選舉整併成每2年一次選舉之後,各選舉委員會無論是工作量、業務量均較以往降低,故選舉委員會委員及監察小組委員人數應降低;其次,各地選舉委員會之正式編制人員人數最高為21人(台南市、高雄市),最低為2人(連江縣);另外又編列有兼職人員,最高為12人,最少則為10人,每月可支領兼職費,綜合上述人員,地方選舉委員會非選舉期間業務量劇減,但每年卻耗費約3.3億元人事相關費用,造成國家財政負擔,故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提出人事精簡改革(例如修訂編制表)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俾撙節政府支出。
  • 提案人
    賴瑞隆 趙天麟 李俊俋 
    (八)鑑於「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代替措施推動方案」第6點第1項規定,其工友員額設置基準,中央選舉委員會僅得設置工友3人,其餘各地方選舉委員會均不得逾2人。另本院審查104年度及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均有決議在案:「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地方選舉委員會之技工、工友、駕駛之編制應回歸設置基準,超額部分予以移撥至其他機關或鼓勵辦理優退」,惟查106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預算書所列,臺南市選舉委員會及高雄市選舉委員會仍有超額情況,顯可見人力配置仍有待改善之處。爰此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之技工、工友、駕駛之編制應回歸設置基準,超額部分予以移撥至其他機關或鼓勵辦理優退。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趙天麟 
    (九)針對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其員額明細表中,包含職員263人、工友41人、技工14人及駕駛19人。依行政院所定「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第6點第1項規定中,工友、技工及駕駛員額設置基準:(1)職員在20人以下者,得配置工友2人;職員在21人至60人者,每20人得增加配置工友1人;(2)技工得按實際需要從嚴核定,最多不超過普通工友二分之一;(3)駕駛:各機關駕駛員額,除部會首長、副首長與部會所屬一級機關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長座車得配置駕駛外,其餘公務車輛駕駛,循委託外包方式處理或本撙節用人原則,就現有駕駛人力統籌調配運用。而觀諸部分地方選舉委員會工友及駕駛人數配置未盡合理,如:台南市選舉委員會僅有職員15人,工友人數高達4人,臺東縣、澎湖縣、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等地方選舉委員會職員僅7人,亦設有工友2人,人力配置難謂妥適允當。又依各選舉委員會公務車輛明細表,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選舉委員會均僅有1部公務轎車,卻有駕駛2人,亦欠合理。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各地方選舉委員會應積極檢討精簡作為,以提高人力運用效率,並提送檢討報告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參酌。
  • 提案人
    莊瑞雄 李俊俋 陳超明 
    (十)中央選舉委員會106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中「年度關鍵績效指標」,編列「提升開票資訊之統計時效」及「公民對選務辦理之滿意度」兩項指標,查106年度並無選舉規劃,故所列該兩項指標無法顯示績效評核,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未來預算書應避免流於形式,並按實際狀況編列。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趙天麟 
    (十一)為使政黨妥慎推薦候選人,並於推薦後加以約束其行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2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8條規定,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有特定不法情事經判刑確定者政黨應予連坐裁罰之規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規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為利於人民了解並監督各政黨推薦候選人,以形塑優質選舉風氣,扼阻黑金勢力介入選舉,俾達淨化選風成效,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按季公布政黨連坐裁罰案件之統計情形,並將104年第2季以前資料一併公布。
  • 提案人
    莊瑞雄 陳超明 李俊俋 
    (十二)配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7條第4項之修正,政見內容,得以文字、圖案為之,並使所有候選人公平使用選舉公報版面。鑑於目前臺灣選民對於本條修正之內容及目的認識稍嫌不足,爰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加強對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7條第5項之宣傳,讓臺灣選民知悉得使用自己熟悉的文字與方式介紹自己的政見,且因選舉公報對於數位資訊有落差之選民為唯一瞭解候選資訊之方式,故亦請妥善規劃未來選舉公報編印方式,以利達到所有候選人公平使用選舉公報版面之目的,並促進臺灣國內民主選舉之發展。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莊瑞雄 李俊俋 
    (十三)按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依上開規定,應保障原住民族之政治參與,惟現實選務上,因選務制度設計上,未能考量原住民選民之特殊性,常發生直接或間接影響原住民選民秘密投票自由,進而剝奪參政之自由,影響憲法所保障之政治參與甚鉅,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檢討及評估中央及地方選舉委員會之委員應遴聘一定比例之原住民為委員,以利規劃符合多元民族選務制度,促進台灣民主選舉之發展。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莊瑞雄 洪宗熠 
    (十四)針對各直轄市、縣(市)立法委員名額分配之計算方式,因中央選舉委員會現行採用之方式,恐有違反憲法「依人口比例分配」規定之虞,且缺乏法律授權依據,為避免爭議,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三個月內檢討並提出修法建議條文,且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其邁 姚文智 賴瑞隆 洪宗熠 
    第15項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原列9億5,105萬6千元,減列「委辦費」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50萬元、「業務費」1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企劃業務」項下「研究與資訊服務」10萬元、第3目「經濟業務」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4目「法政業務」400萬元(含「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100萬元,「捐助海基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200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第5目「港澳業務」300萬元(含「業務費」5萬元、「強化臺灣與港澳溝通及磋商機制」50萬元,「臺灣與港澳交流服務工作」200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第6目「聯絡業務」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36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3,745萬6千元。
    本項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4億2,091萬5千元,較上年度4億1,074萬元,增加1,017萬5千元,增幅約2.4%,除增列大樓洗手間整修375萬1千元及資安防護203萬3千元之外,其餘增列用於駐港澳人事費及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部分439萬1千元。然而,綜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在港澳業務並未顯著增加之際,實不合理,故建議減列一般行政400萬元。
  • 提案人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李俊俋 
    (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計畫編列「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33萬元,查「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編列於法無據,且與業務推廣無關,為撙節政府支出,爰提案將上開預算全數減列,計33萬元。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吳琪銘 
    (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部分較前年度大幅增加1,017萬5千元,其中「一般行政」項下「獎補助費」之「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33萬元,退休職人員請領慰問金亦非應當,爰提案凍結。
  • 提案人
    姚文智 Kolas Yotaka 洪宗熠 
    (四)有鑑於國家目前財政困難,各項預算經費之運用,應詳細審慎評估並做適當有效之利用,然日前爆發總統下鄉與地方人士餐敘享受高級法國料理,而機關首長卻以特別費支應,導致私人行程請客,卻由全民買單之情事。首長特別費以全民資源建立首長個人關係,實應以撙節為原則,然以現今景氣不佳及社會薪資標準,全台更有超過300萬人月薪不到3萬元正副首長特別費一個月竟高達3萬9,700元,比職場新鮮人入行第一份薪水平均為2萬6,250元高出甚多。為避免浪費,撙節政府支出,建議刪減30萬元。
  • 提案人
    徐榛蔚 陳超明 林麗蟬 
  • 本項通過決議24項

    (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共編9目,計編列9億5,105萬6千元,較上(105)年度預算數9億3,129萬元,增編1,976萬6千元,經核對用途別彙計表,106年度增編各用途別主要係其中「一般事務費」編列1億1,054萬8千元,較上(105)年度預算數1億64萬3千元,增編990萬5千元。鑑於當前政府財政極為困難,避免資源虛擲,撙節預算運用,且今年520以來,因當前政府政策調整,兩岸對等協商機制逐漸失靈,大陸委員會未能讓民眾見到有感的積極處理作為,卻大幅增編「一般事務費」之用途。爰此,大陸委員會項下「一般事務費」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督促大陸委員會研提無浮報浪費情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林麗蟬 徐榛蔚 楊鎮浯 李彥秀 
    (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委辦費」編列7,837萬9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大陸委員會106年度第2目「企劃業務」編列3,079萬8千元,辦理掌握兩岸互動情勢、擘劃兩岸政策、維繫兩岸溝通對話與聯繫機制、規劃兩岸制度化協商策略、就兩岸相關領域進行研究等工作。「企劃業務」共計編列委辦費1,362萬5千元,主要用於委託國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研討會與委託學術及研究單位進行研究。該項預算105年編列990萬元,104年編列1,073萬元,103年編列1,011萬元,106年較過去3年平均預算增加33%,然連年編列高額預算卻未見顯著成果,於兩岸溝通受阻之際亦未能提出有效建議與發揮溝通聯繫功效,顯示過去計畫執行方向有檢討必要。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2.第2目「企劃業務」項下,分別於「兩岸議題國內外智庫間合作規劃」編列委辦費680萬5千元,以及「研究與資訊服務」編列委辦費430萬元,二者委辦金額占企劃業務經費36.05%,相較去年委辦比例33.79%不減反增。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姚文智 Kolas Yotaka 洪宗熠 
    3.106年度第2目「企劃業務」項下「委辦費」1,362萬5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增加372萬5千元,增幅達37.63%。增列主因係為「兩岸議題國內外智庫間合作規劃」增列255萬5千元,為擴大辦理國際研討會,加強與亞太國家間合作,針對區域情勢及兩岸進行研析。104年迄今編列近千萬元之預算委外辦理六場國際研討會,經查皆為公開活動,但論文集於國外場次並未公開,而國內場次僅將論文集收藏於大陸資訊及研究中心,惟受限於辦理地點和場地,資訊取得不易。研討會論文集為委辦案重要之學術研究成果,為可供社會大眾閱覽之公共財。大陸委員會應完整收錄(包含電子檔)並建立資訊公開之方式,以促進兩岸關係研究之學術資源分享,將活動成效極大化。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宗熠 李俊俋 吳琪銘 
    4. 第2目「企劃業務」項下編列3,079萬8千元。其中「委辦費」1,362萬5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增加372萬5千元,增幅高達37.63%。立法院審議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曾作相關通案決議:「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各機關委辦費共編列342億7,130萬9千元,較104年度法定預算數289億餘元及103年度決算數269億餘元,分別增加18.37%及27.27%,更較5年前100年度決算數222億餘元增加逾54%,部分機關委辦費占業務費比例甚至超過50%,且有高達近98%者,儼然成為『發包中心』……。」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5.大陸委員會第2目「企劃業務」項下「情勢評估與政策規畫」編列804萬元,主要辦理業務為邀請學者專家分析兩岸互動情勢發展、辦理專家學者會議及派員赴中參加座談與作民意調查之用,然大陸委員會編列預算辦理專家學者會議,根本是閉門造車,另大陸委員會在政黨輪替後,其民意調查在題目設計上,多次引用蔡總統在兩岸議題上之發言,根本是拿公帑假作民調行拍馬屁之實。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說明本筆預算之必要性及效益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陳超明 黃昭順 
    6. 第3目「經濟業務」項下編列經費2,972萬6千元,其中「委辦費」1,587萬9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增加211萬6千元,增幅為15.37%。其主要委辦業務為「加強對經貿團體聯繫、溝通及協助」,增加兩岸經貿政策制定與協商議題形成階段,以及對兩岸經貿政策調整、已簽署待審之兩岸協議、協商中協議等委託辦理公聽會、研討及座談活動等,不符合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6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四點(二)緊縮經常支出之規定:「9.非當前迫切需要之委辦」。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7.經查大陸委員會106年度編列之第3目「經濟業務」共2,972萬6千元,「委辦費」1,587萬9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增加211萬6千元(增幅15.37%)。而「經貿政策及協商議題之研擬及推動」、「掌握中國大陸經濟及兩岸經貿資訊」、「加強對經貿團體聯繫、溝通及協助」分支計畫,皆以委託民間團體或專家學者辦理、研究兩岸經貿政策,與「企劃業務」辦理方式重疊性高。依據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6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3點規定:「……各機關應依『預算編製作業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實施方案』,加強開源節流措施,並切實落實零基預算精神」,為使預算合理且妥善被運用,減少預算浮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宗熠 李俊俋 吳琪銘 
    8.大陸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業務」編列2,972萬6千元。其中「經貿政策及協商議題之研擬及推動」、「掌握中國大陸經濟及兩岸經貿資訊」、「加強對經貿團體聯繫、溝通及協助」等分支計畫,內容說明多是委託民間團體或專家學者辦理、研究兩岸經貿政策,與第2目之「企劃業務」之計畫內容有所重疊,大陸委員會應檢討並整合轄下計劃,使預算能更妥善、有效率的利用。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琪銘 Kolas Yotaka 洪宗熠 
    9.大陸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港澳業務」編列1億7,602萬2千元。該目較105年度預算數增加1,652萬5千元,增幅為10.36%,其中「港澳業務」之委辦費自104年度逐年遞增,106年度委辦費預算數達956萬元,較105年度增加422萬5千元,增加比率達79.19%,惟依據預算籌編原則等規定,各項消費支出應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經檢討並減列非屬當前迫切需要者,增列之委辦費應視實際狀況撙節辦理,有鑑於此,大陸委員會應即刻檢討改善。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琪銘 Kolas Yotaka 洪宗熠 
    10. 第5目「港澳業務」項下編列「委辦費」956萬元,其中106年度「委辦費」956萬元,較105年度預算數增加422萬5千元,增幅高達79.19%。另61萬5千元係鑒於臺港經貿及人員交流互動密切,為加強對香港情勢掌握之委託研究經費。此外,361萬元為委託辦理,主要配合近年政府加強招收海外學生來臺就學政策,透過辦理港澳青年探索體驗學習相關活動,擴大及深化港澳學生對我之好感與了解,促進臺灣與港澳青年交流互動,進而吸引渠等來臺就學。均不符合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6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四點(二)緊縮經常支出之規定:「9.非當前迫切需要之委辦。」。且長期委由某些機構執行,實有對其他學術單位不公之疑慮。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11.大陸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港澳業務」項下「委辦費」編列956萬元,較105年度編列數533萬5千元增加422萬5千元,然查相關委辦項目,並非當前迫切需要,宜撙節開支,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針對「近三年委辦計畫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其邁 李俊俋 賴瑞隆
        Kolas Yotaka
    12.大陸委員會106年度預算第9目「文教業務」項下「委辦費」編列3,141萬5千元,較105年度編列數2,906萬5千元增加235萬元,然查相關委辦項目,並非當前迫切需要,宜撙節開支,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針對「近三年委辦計畫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其邁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13.第9目「文教業務」編列4,531萬2千元,其中計畫「委辦費」3,141萬5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增加235萬元,增幅為8.09%。另主要委辦業務為「兩岸資訊對等交流之推動」,增列辦理兩岸青年學生公民新聞研習營,規劃由臺灣在學之大學生與在臺之陸生共同參與,期透過兩岸青年學生共同學習公民新聞報導,增進對新聞自由價值之體認,不符合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6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四點(二)緊縮經常支出之規定:「9.非當前迫切需要之委辦」。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14.第9目「文教業務」項下「文教交流活動之輔導與推動」之「委辦費」編列1,285萬1千元佔是項經費73.4%,委外費比率偏高,委辦之妥適性及效益應再檢討。且「青年學生兩岸關係研習營」係為協助台灣青年學生了解政府施政、認識兩岸社會發展現況,其課程設計應與其他研習營有所區隔,宜側重在地青年學生政策討論與思辯的課程,成為政府與青年學生溝通的平台。各項研習已辦理多年,作為提供兩岸學生體驗台灣文化與台灣公民社會的管道,惟辦理場次密集安排於下半年,活動日期重疊性高。查106年又將新增「公民新聞研習營」宜將辦理時間分散,避免活動相互排擠,提升活動辦理成效。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針對研習目的、辦理場次、效益進行重新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宗熠 李俊俋 吳琪銘 
    15.大陸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委辦費」計7,837萬9千元,較105年度預算增列18.75%;查該項預算連年增列,惟決算數與預算數有明顯落差,且依據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6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四點(二)緊縮經常支出之規定:「9.非當前迫切需要之委辦、捐助民間團體及租車經費等應儘量減編。」,故實無大幅增列之必要。且查大陸委員會提供予立法院之委辦計畫資料為「密不錄由」之比例極高,有不利預算審查、規避國會監督之虞。為求政府預算撙節,爰以104年度決算數為基準,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Kolas Yotaka
    16.查立法院審議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就各機關之委辦費業決議,從預算編列上,部分機關委辦比例過高,儼然成為「發包中心」。其中,大陸委員會之委辦費每年遞增,顯未依立法院105年決議檢討委辦費用之比例。現政府財政拮据,目前編列之「港澳業務」委辦計畫如:「辦理港澳青年臺灣知性之旅」、「辦理港澳青年金門體驗營」及「辦理香港成績優異中學生來臺參訪團」等,非屬當前迫切需要之委辦費應予以減編。俟大陸委員會檢討各該計畫辦理之迫切性與必要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吳琪銘 趙天麟 
    (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090萬8千元,凍結三分之一,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大陸委員會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52萬元,作為大陸地區旅費,主要是為配合兩岸交流互動會議赴中考察之用,然以當前兩岸關係不佳的狀況下,恐無法成行,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兩岸關係確實改善,大陸委員會確定能赴中國大陸考察,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陳超明 黃昭順 
    2.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4億2,091萬5千元,其中「大陸地區旅費」編列52萬,惟因目前台灣與中國關係急凍,兩岸往來互動不若從前,旅費自應有所斟酌。再者,先前台灣嫌疑犯自國外被強制押解至中國,此案仍未獲圓滿解決,俟大陸委員會針對如何保障關押於中國之嫌疑人及家屬進行探訪權利之行使,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姚文智 Kolas Yotaka 洪宗熠 
    3.大陸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4億2,091萬5千元。其中「大陸地區旅費」編列52萬元,然目前兩岸關係處於低盪、冷凍的情勢,以大陸委員會的官方身分至對岸考察、蒐集資訊之活動,勢必遭受對岸的阻礙,倘若以參與研討會、學術論壇、民間企業和團體會議等形式,增進兩岸交流,或較為可行;且大陸委員會總預算之企劃業務、經濟業務、法政業務、港澳業務、聯絡業務、文教業務,皆有編列大陸地區旅費,恐有重複編列之疑,為督促預算有效運用,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琪銘 Kolas Yotaka 洪宗熠 
    4.大陸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090萬8千元、「國外旅費」編列478萬4千元,合計編列1,569萬2千元,扣除人員維持費及基本維持費4億2,091萬5千元,其編列數高達2.96%,比率偏高。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經行政院審核計畫無浮報浪費情事,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林麗蟬 徐榛蔚 楊鎮浯 李彥秀 
    (四)新政府上任以來,兩岸關係急速惡化,大陸委員會身為主管機關,不但毫無有效作為、更放任情勢失控;日前更出現地方說明會大談「新南向」等與自身毫無關聯的政策等光怪陸離之情形,顯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也已發覺自身「沒有存在價值」、甚而放棄自身職責,這樣的情況,如何說服人民給予預算進行業務?爰大陸委員會106年預算「一般行政」項下編列業務費3,534萬1千元,凍結百分之二十五,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承諾應專注於自身主管業務,並提出相關檢討、具體可行有效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陳超明 楊鎮浯 
    (五)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企劃業務」項下「兩岸互動與協商」編列384萬3千元,做為強化政府兩岸談判團隊運作與培訓,並依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加強向各界說明協商議題,增進瞭解。然大陸委員會自今(105)年7月,將原行政院版之「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撤案後,至今尚未提交新版之「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爰此,凍結5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提交新版之「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陳超明 黃昭順 
    (六)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業務」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大陸委員會「經濟業務」106年針對「加強對台商之輔導、聯繫及服務工作」編列1,138萬2千元,提供台商投資經營資訊、協助台商在中國大陸之經營發展、針對台商實務需求,提供台商在地服務、凝聚台商力量。大陸委員會連年針對該項計畫編列經費,近來卻發生中國大陸官方對台商進行政治施壓,要求台商政治表態,對所謂綠色台商進行查廠、查稅等威脅或騷擾,造成台商之恐懼與經營上之困擾,與其他台商之寒蟬效應,所謂提供台商在地服務、凝聚台商力量等完全無法發揮作用,大陸委員會有必要檢討計畫之執行,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2.新政府上任以來,陸客大減、台商「跳船」,卻以不成比例之其他國家遊客增長、拉上520前最後一波陸客潮之「全年統計」等數據粉飾,然而蕭條的觀光產業不會說謊,大量旅遊業相關業者紛紛支撐不住而倒閉,對於台商之保障更幾近於零,甚至出現「親綠」業者不得不「登報自清」等狀況,顯見民進黨政府已經完全無法給予台商應有之安全感。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具體可行有效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陳超明 楊鎮浯 
    3.「經貿政策及協商議題之研擬及推動」項下編列912萬7千元,研擬兩岸經貿整體發展策略及政策調整方向與具體工作項目,針對兩岸經貿政策及協商議題整體策略及內涵之影響及可能風險進行評估、研析及規劃,建構互利共享之兩岸經貿發展環境等業務。有鑑於政府以意識形態片面改變兩岸現狀,致使兩岸關係急凍,兩岸溝通及相關經貿協商亦隨之全面停擺,兩岸貨品貿易協議之協商嘎然中斷,嚴重影響兩岸經貿發展。現階段兩岸經貿根本無案可協,無議可商,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兩岸恢復經貿談判協商,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榛蔚 陳超明 林麗蟬 
    4.大陸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業務」編列2,972萬6千元,其中「加強對經貿團體聯繫、溝通及協助」編列651萬7千元,較上年度遽增407萬2千元;鑑於今年520以來,因當前政府政策調整,兩岸對等協商機制逐漸失靈,對岸甚至於以激烈言辭回應,對此,均未見大陸委員會有能讓民眾見到有感的積極處理作為。為考量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避免資源虛擲;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督促大陸委員會研提讓兩岸關係改善暨民眾有感的積極措施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林麗蟬 徐榛蔚 楊鎮浯 李彥秀 
    (七)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於新一屆立法院會期內政委員會民進黨召委有排審權之情況下,至今仍未排審;行政院更於今(105)7月1日撤回「院版」,迄今半年沒有新版本提出;此舉使「先立法、後審查」等民進黨政府此前有關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之承諾形同虛言;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105年12月15日審查「公民投票法」修正案時做以下決議:「因為希望能夠確保國民主權不受侵犯,且兩岸政治協議要得到人民高度的支持,並且要讓兩岸政治協議的『定義、授權程序』更臻完備;所以,待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修法過程中,再討論『兩岸政治協議的公投』議題。」然而監督條例官方沒有版本,排審更是遙遙無期,讓民眾沒有信心、也沒有期待,作為主管機關大陸委員會難辭其咎。爰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單位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編列1億9,502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承擔職責提出「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官方版相關立法草案,並就相關「定義、授權程序、立法精神」等設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陳超明 楊鎮浯 
    (八)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項下「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凍結5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大陸委員會106年度「法政業務」項下「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之「業務費」編列1,513萬5千元,辦理研析、規劃兩岸法政交流政策方向,掌握兩岸法政交流及人員往來等相關體系發展趨勢,及協調相關主管機關,研議兩岸交流衍生問題解決方案,建立制度化處理機制,以累積兩岸良性互動,維護交流秩序,強化社會安全網絡等業務。經查,兩岸兩會自97年起共舉行11次高層會談,簽署協議共計23項(已生效者21項);惟部分已生效之協議內容尚未完全落實執行,嚴重影響國人權益。據瞭解,「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兩岸共打協議)已於2009年簽署,105年4月起卻陸續發生在中國大陸強力施壓下,肯亞、馬來西亞及柬埔寨等國,將涉詐騙獲判無罪之逾百名臺灣人遣送至中國大陸,而未依「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將該等人員移交我國司法處理,影響國人於國外安全之基本保障。可見,「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形同虛設、成效有待改善。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針對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超明 楊鎮浯 
    2.大陸委員會「法政業務」項下「兩岸事務法規之研擬、協調及審議計畫」,主要辦理兩岸法制與協議之研究,而大陸委員會自今(105)年7月,將原行政院版之「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撤案後,至今尚未提交新版之「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提交新版之「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且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陳超明 黃昭順 
    (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項下「捐助海基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凍結50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大陸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項下編列1億9,502萬2千元;其中「捐助海基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編列1億6,298萬4千元。依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組織章程第7條設置董事長一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得為有給職。從其規定董事長應專任專責,以全部時間至機關擔任特定之職務或工作,期有賴其監督指揮之有效運作發揮政府效能。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現雖未領給職,惟董事長仍掌理業務決議及人事任免權,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利益迴避),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另公務員服務法第21條亦約束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再者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應依法申報財產。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研提上揭疑義,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林麗蟬 徐榛蔚 楊鎮浯 李彥秀 
    2.第4目「法政業務」之「捐助海基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編列1億6,298萬4千元。鑒於日前現任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直言兩岸關係只會越來越差,顯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對改善兩岸關係已無實質功能,此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人事預算費編列過高,給人支領高薪卻毫無實質作為之觀感。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針對如何改善兩岸關係,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陳超明 黃昭順 
    3.大陸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編列1億9,502萬2千元,其中「捐助海基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編列1億6,298萬4千元。鑑於今年520以來,因當前政府政策調整,兩岸對等協商機制逐漸失靈;對此,大陸委員會一再呼籲,要透過聯繫機制,強化事前協調溝通,今卻大砍辦理兩岸中介事務作業經費1,810萬9千元,顯見又是當前政府說一套做一套,口是心非、欺騙人民之手法。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督促大陸委員會研提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改善兩岸聯繫機制,提升事前協調溝通遂順作法,讓民眾見到有感的積極措施,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林麗蟬 徐榛蔚 楊鎮浯 李彥秀 
    4.大陸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項下「捐助海基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編列1億6,298萬4千元,惟520後兩岸交流急凍,協商機制完全停擺,兩會溝通幾近停止,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功能性亦大大降低,其業務僅剩文書驗證及傳真等功能,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超明 陳怡潔 林麗蟬 
    5.鑒於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田弘茂雖已辭去「康舒科技」獨立董事與「復興航空」監察人職務,但仍為台亞衛星通訊獨立董事、中華票券金融公司獨立董事、中興保全董事、以及財團法人國策研究院文教基金會院長之身兼多職情形,無法排除國人對其利益衝突之疑慮(例如大陸委員會多次委託財團法人國策研究院文教基金會舉動活動)。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鎮浯 林麗蟬 陳怡潔 
    6.106年度大陸委員會「法政業務」項下「捐助海基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編列1億6,298萬4千元,針對辦理兩岸文教及交流聯繫、台商子女就學、兩岸青年交流、兩岸人民人身安全、台商座談聯誼活動、台商諮詢服務、台商權益保障、兩岸文書驗證等工作捐助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並簽署多項協議。鑑於兩岸近年以來,台商受到政治壓迫投資無保障、中國大陸抑制來台觀光客、減少陸生來台交流、國人於海外違法遭遣送中國大陸等,在在違反兩岸簽署稅務合作協議、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與大陸居民赴台旅遊協議等,兩岸簽署協議形同具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應善用過去交流基礎尋求多方管道加以改善,突破兩岸交流現況。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港澳業務」凍結5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大陸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港澳業務」編列1億7,602萬2千元,較上(105)年度增編1,652萬5千元。為考量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避免資源虛擲,鑑於今年520以來,因當前政府政策調整,兩岸關係情勢發展大退步,協商機制逐漸失靈,對岸甚至於以激烈言辭回應,對此,均未見大陸委員會有能讓民眾有感的積極處理作為;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督促大陸委員會研提讓兩岸關係改善暨民眾有感的積極措施後,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林麗蟬 徐榛蔚 楊鎮浯 李彥秀 
    2.「港澳業務」編列經費1億7,602萬2千元。經查:1.較105年度預算數增加1,652萬5千元,增幅10.36%;主要係「港澳業務」項下「臺灣與港澳交流及服務工作」編列1億4,895萬5千元,較105年度增加1,442萬5千元,增幅10.72%所致。2.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6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3點規定:「為配合政府當前施政重點需要,各機關應依『預算編製作業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實施方案』,加強開源節流措施,並切實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將原有的計畫項目預算,全部歸零重新檢討,覈實編列,有效整合運用各類預算資源,且就所獲106年度之其他基本運作需求(扣除人事費)、公共建設及科技發展計畫額度,檢討調減至少10%舊有經費,用以安排新興施政所需……」。港澳業務反增不減,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3.大陸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港澳業務」編列1億7,602萬2千元,相較於105年度大幅增加1,652萬5千元,惟增列預算部分僅敘明加強台灣與港澳關係,並無具體之內容,不利立法院監督,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超明 陳怡潔 林麗蟬 
    (十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5目「港澳業務」項下「港澳交流事務之協調與執行」編列1,429萬7千元,查106年度新增「在臺港澳學生文化探索體驗營」委辦事項,用以促進在臺港澳學生對我社會及「多元文化之發展」之瞭解,顯見其用心。惟查「多元文化之發展」介紹中,常見有關機關因未能妥善規劃,有關單位對於多元文化認識之缺乏,進而錯誤詮釋原住民族文化,導致相關人員無法正確認知我國之多元文化,並造成預算之編列無法達到預期之效益。爰凍結5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妥善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吳琪銘 趙天麟 
    (十二)鑒於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港澳業務」項下「強化臺灣與港澳溝通及磋商機制」之「捐助財團法人台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編列經費550萬元,衡酌大陸委員會與財團法人台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業務內容重疊性高,且財團法人台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長期仰賴政府捐助經費挹注,故宜審視其設置功能、營運績效及財務狀況等,檢討整併或退場之可行性。爰凍結「港澳業務」項下「強化台灣與港澳溝通及磋商機制」20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鎮浯 林麗蟬 陳怡潔 
    (十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聯絡業務」凍結50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大陸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聯絡業務」編列5,031萬6千元,較上(105)年度預算數4,589萬4千元,增編442萬2千元,鑑於今年520以來,因當前政府政策調整,兩岸關係情勢發展「倒退嚕」,兩岸交流對等協商機制明顯失靈,對此,大陸委員會僅能深宮哀怨,卻未能讓民眾感到有積極的處理作為,或是妙手回春,然「聯絡業務」106年度卻增編442萬2千元,為避免讓人民覺得政府資源虛擲,並考量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研議兩岸聯繫機制改善暨民眾有感的積極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林麗蟬 徐榛蔚 楊鎮浯 李彥秀 
    2.大陸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聯絡業務」,編列5,031萬6千元。該目項下「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編列3,313萬3千元,較105年度「大陸政策說明及溝通」預算增加444萬3千元,增幅15.49%,有鑑於預算籌編原則等相關規定,政策宣導費以零成長為原則;且目前兩岸關係處於低盪狀態,我方政府已經多次闡明兩岸關係的立場,在互動方面仍未見改善,預算反而增加,大陸委員會應即刻檢討改善。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琪銘 Kolas Yotaka 洪宗熠 
    3.大陸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聯絡業務」項下「業務費」編列4,419萬5千元,主要係辦理兩岸政策溝通說明,惟新政府上台後,持續以跳針方式闡述兩岸政策,又兩岸交流急凍,協商機制停擺,並無實際且顯著之交流成果得向大眾說明,且大陸委員會以臉書闡述政策,竟有多篇發文與兩岸政策毫無相關,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超明 陳怡潔 林麗蟬 
    4.大陸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聯絡業務」項下「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編列3,313萬3千元,其中「一般事務費」編列3,023萬5千元佔本目預算之91.25%,該用途編列比率偏高。查行政院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中「一般事務費」之定義為「凡公務所需非屬前述各專項費用,如押金、印刷、獎牌製作、廣告、環境佈置、清潔、保全、訴訟、制服、員工健康檢查、雜支及辦理藝文、康樂活動、加菜與對團體慰勞、獎勵等屬之。」惟本目「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分支計畫說明係運用網路平臺等新興媒體,規劃貼近民眾生活經驗、豐富創意的活動,並透過生動活潑的呈現方式,加強與網友互動溝通,增進網路使用者對兩岸各項政策及相關協商議題之關注與瞭解;……、網路活動及網站維護等相關經費計1,083萬元;依前揭本目說明顯與編製作業規定不符。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經行政院督促修正並審核計畫無浮報浪費情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林麗蟬 徐榛蔚 楊鎮浯 李彥秀 
    5.大陸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聯絡業務」項下「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編列3,313萬3千元,用於增進各界對政府兩岸政策及相關情勢等議題之瞭解,並強化相關之溝通說明及對話互動。近年兩岸關係多有更迭,無論是政策或是法令,皆應針對兩岸各項政策議題之政策內涵及推動進程,透過多元傳播管道與互動模式,深化與民眾溝通對話。目前我國陸籍配偶已達35萬人,然平時大陸委員會針對相關可能影響陸籍配偶權益之法令與政策調整,尚無固定溝通說明或蒐集意見之平台。此外,「聯絡業務」項下「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編列3,313萬3千元,相較105年度「大陸政策說明及溝通」預算數2,869萬元,卻增加444萬3千元,增幅15.49%。大陸委員會應充分了解陸籍配偶對兩岸關係及相關政策之意見,以利政策規劃參考,亦將可能影響我國陸籍配偶權益之相關法令變動,正確傳遞給陸籍配偶。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提出針對陸籍配偶之固定政策溝通說明及蒐集意見之平台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楊鎮浯 陳超明 
    6.大陸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聯絡業務」項下「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之「網路媒體廣告之製作費、刊載費、網路活動及網站維護等相關經費」1,083萬元,試圖運用網路平台等新興媒體,規劃貼近民眾生活經驗、豐富創意的活動,透過此加強與網友互動溝通,增進網路使用者對兩岸各項政策及相關協商議題之關注與瞭解。惟大陸委員會所使用的新媒體不外乎是LINE、Facebook、Twitter、Youtube,目前這些新媒體全遭中國大陸封鎖,編列此筆預算宣傳兩岸政策議題無疑於「關起門來玩」,對於增進兩岸互動瞭解毫無益處。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楊鎮浯 陳超明 
    7.大陸委員會106年度「聯絡業務」項下「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編列3,313萬3千元。經查:1.較105年度「大陸政策說明及溝通」預算數2,869萬元,增加444萬3千元,增幅15.49%。2.依預算籌編原則等相關規定,政策宣導費以零成長為原則,且預算賸餘數偏高者並應檢討減列。3.「大陸政策說明及溝通」計畫迄至105年8月底仍有104年度保留數550萬元尚待執行,惟106年度預算數卻持續增列,為避免影響資源有效配置,宜檢討酌減。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李俊俋 陳其邁 
    8.大陸委員會106年「聯絡業務」項下「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編列3,313萬3千元,透過多元傳播管道與互動模式,擴大社會參與,並深化與民眾溝通對話,加強瞭解掌握民意走向等。大陸委員會過去於執行該項預算時,有預算分配不均,對少數事件過度宣導之嫌。以該會104年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為例,針對該年度7月份桃園江姓單親媽媽扮集團「老總」揪眾吸金行騙1,300萬元,造成至少40人受害之「廣西南寧詐騙防範宣導」一事,即曾進行電視媒體廣告2,208檔計9萬2千元,平面媒體15則計183萬5,250元,廣播媒體4則計78萬元,合計對該單一事件耗費廣告宣傳預算共270萬7,250元。由於該項事件引起社會關注,平面電子媒體已多所報導,政府有無必要大舉刊登廣告應加以檢討,更顯示該項預算編列不當,為刊登廣告而廣告。綜上,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9.大陸委員會「聯絡業務」項下「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編列3,313萬3千元,查大陸委員會104年之績效評估報告就「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之績效」僅以辦理座談及接見各界訪賓等活動之次數做為評估標準,惟旨揭經費編列之目的應是達到有效之政策說明及溝通,精確表達我國之立場,進而促進兩岸良善的交流環境,而非僅是花錢累積辦理活動之次數。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之績效應兼顧其量化與質化,且合理運用相關經費。又旨揭經費連年增加,惟104年有其保留款尚待執行,大陸委員會仍於106年增加其預算之編列,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吳琪銘 趙天麟 
    10.大陸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105年度為「大陸政策說明及溝通」)編列3,313萬3千元,較105年度法定預算數增加444萬3千元(增加15.49%)另,至105年9月底預算執行率偏低(為38.68%),仍有104年度保留數550萬元尚待執行,為避免再次發生經費賸餘或保留,影響預算資源有效配置,是項預算編列應重新檢討。「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項下編列運用網路平台等新興媒體之規劃,較105年增列538萬元,而平面政策說明也增列185萬5千元,與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中明定「政策宣導費以零成長為原則」、「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等規定未符,俟大陸委員會針對歷年辦理成效及106年具體執行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宗熠 李俊俋 吳琪銘 
    (十四)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聯絡業務」項下「政策諮詢及聯繫業務」編列「獎補助費」100萬元,針對各級民意機關及相關人士關切各項兩岸議題,協助相關學術機構、民間團體辦理兩岸各項交流活動等事項。惟該預算編列於聯絡業務項下疑有未妥,該預算經費儼然成為大陸委員會為討好特定民意代表及人士之用。相關補助經費宜回歸企劃業務、經濟業務、法政業務等科目辦理,爰凍結5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榛蔚 陳超明 林麗蟬 
    (十五)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文教業務」凍結20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第9目「文教業務」項下,分別於「文教交流活動之輔導與推動」編列「委辦費」1,285萬1千元、「獎補助費」417萬9千元;及「兩岸資訊對等交流之推動」項下編列「委辦費」1,568萬元、「獎補助費」180萬元。委辦費所占比例高達此目60%以上,且對基金、團體及私校補助,卻未明述補助績效,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姚文智 Kolas Yotaka 洪宗熠 
    2.大陸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文教業務」編列4,531萬2千元。其中「兩岸資訊對等交流之推動」編列1,905萬4千元,計畫內容為「對中國大陸傳播台灣社會民主、新聞自由資訊,活絡兩岸資訊交流,促進兩岸人民相互瞭解」,然大陸委員會所採用的傳播途徑,有鑑於中國大陸特有的網路資訊管制、節目和出版審查機制,大陸委員會應提出更適當的傳播方式和途徑。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琪銘 洪宗熠 Kolas Yotaka
    3.大陸委員會第9目「文教業務」項下「兩岸資訊對等交流之推動」計畫編列1,905萬4千元,主要用於對中國大陸傳播臺灣社會民主,新聞自由資訊等,然近年來兩岸人民往來互動頻繁,對岸人民對於臺灣社會之民主與新聞自由已有相當之認識,實不須再編列過多預算宣傳,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針對預算之必要性與效益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陳超明 黃昭順 
    4.「兩岸資訊對等交流之活動」預算說明第2點「強化兩岸大眾傳播及資訊交流,增進中國大陸民眾體認台灣民主、新聞自由之軟實力相關經費」,該目標之預算由105年度之637萬8千元,增至106年度之909萬2千元,增加達270萬元以上。然該筆預算從預算金額分配來看,應有大部分屬委託費,是否達成該預算目的,須透過委託外界機構達成,應提供更詳細說明。且增加該筆經費編列,應提出過去投資該筆金額有顯著成效,才能增列。中國大陸民眾所使用的大眾傳播平台大量仰賴網路媒體及論壇。大陸委員會所委託機構是否可有效觸及該平台民眾?況網路民眾接收資訊往往主動搜尋,而非被動吸收。宣傳軟實力應注重在軟實力、內容本身,而不是強調在資訊交流、通路上。投資該筆「交流」資源恐無法有效達到「增進大陸民眾體認台灣軟實力」之效果。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十六)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處理全盤性大陸政策的研究、規劃、審議、協調與部分跨部會之執行工作,且部分兩岸事務工作有其敏感性與機密性,因此,大陸委員會相關處室單位在執行赴大陸計畫、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或團體私人計畫、委辦計畫以及委託研究等事項時,在提供給立法院辦理情形資料時,基於業務性質必須保密,或是保護執行計畫當事人及關係人等因素,大陸委員會均會以「密不錄由」表述方式處理。基於國會監督與兩岸部分特殊事項執行之敏感性,建議大陸委員會於籌編下年度概算/預算時,比照外交、國防編製模式,分成機密預算與非機密預算兩大類。
  • 提案人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十七)蔡總統在「520就職演說」和「國慶談話」,在兩岸方面均釋出很大善意,例如在就職演說中指出「兩岸之間的對話與溝通,我們也將努力維持現有的機制。1992年兩岸兩會秉持相互諒解、求同存異的政治思維,進行溝通協商,達成若干的共同認知與諒解,我尊重這個歷史事實。92年之後,20多年來雙方交流、協商所累積形成的現狀與成果,兩岸都應該共同珍惜與維護,並在這個既有的事實與政治基礎上,持續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新政府會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處理兩岸事務。兩岸的兩個執政黨應該要放下歷史包袱,展開良性對話,造福兩岸人民。」其次,在國慶談話中也提到「四不」:「承諾不會改變、善意不會改變、不會在壓力下屈服、不會走回對抗老路」等內容,皆具有相當善意。故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在蔡總統兩次談話基礎上,積極努力透過各種方法、各種溝通管道,儘速恢復雙方主管兩岸事務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國台辦)的高層對話交流,以繼續推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
  • 提案人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十八)為提供在中國之台商更充分之兩岸經貿相關資訊、諮詢服務,並加強台商之溝通聯繫,經查目前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設有「台商窗口」、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設有「台商服務中心」,且經濟部設有「全球台商服務中心」等辦理台商服務之相關窗口。雖上述三單位之服務性質及業務有所差異,然為有效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提供台商資訊、諮詢及申訴服務,確實保障台商權益,大陸委員會應會同相關機關(構)研酌整合現有台商服務窗口,以避免疊床架屋及預算資源重複投入之情形。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Kolas Yotaka
    (十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2007年函釋,明文禁止地方政府或學校單位聘用設籍未滿10年的大陸人士,有違反比例原則,過度限縮陸籍配偶工作權之虞。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5年10月另已發函,重新解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各機關(構)、學校臨時人員,不受設籍10年之限制,2007年函釋,已經停止適用。雖然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已經發文給各單位跟縣市政府,但限制聘僱陸配的規定已經行之有年,法令的突然改變,基層單位還不是非常清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針對相關陸籍配偶團體,於北部、中部、南部、東部、離島三縣(澎湖、金門、連江)各召開一場說明會,把正確的資訊傳遞給陸籍配偶。未來針對相關可能影響陸籍配偶權益、法令及政策調整,大陸委員會並應使用網路平台及通訊軟體向陸籍配偶說明相關政策。
  • 提案人
    林麗蟬 楊鎮浯 陳超明 黃昭順 徐榛蔚 陳怡潔 
    (二十)「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非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該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亦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惟2016年9月共八位縣市首長赴中國會見國台辦主任及政協主席,並發表「八點共識」;又同年11月在野黨主席組團赴中國參與「兩岸和平論壇」等情事,恐有遊走法律邊緣,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虞。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身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主管機關,實應密切注意相關情事,必要時應強烈回應並加以開罰,以捍衛政府兩岸政策及立場。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Kolas Yotaka
    (二十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度「港澳業務強化臺灣與港澳溝通及磋商機制」計畫編列806萬5千元,其中包括捐助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以下簡稱策進會)協助政府處理臺港相關事務之「獎補助費」550萬元,較105年度預算數減少100萬元。經查其主要業務包括:
  • 1.會務推動
    106年度預計辦理策進會與「協進會」之兩會聯席會議。
    2.推動臺港經貿交流:辦理臺港經貿論壇或研討會、接待香港各界重要人士,以及策進會組團赴港與「協進會」、香港經貿界及在港臺商等人士交流,協助政府處理臺港經貿相關事務、辦理或委託辦理臺港經貿議題專案研究、配合政府在港舉辦推動經貿交流活動等。
    3.推動臺港文化交流:辦理臺港文化論壇或研討會、接待香港各界重要人士,由策進會組團赴港與「協進會」、香港文化界等人士交流,協助政府處理臺港文化相關事務、配合政府在港舉辦或推動文化交流活動及編印相關刊物等。
    鑒於策進會業務內容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重疊性高,且其收入來源逾九成仰賴政府捐助,建請重新評估存續之必要性。
  • 提案人
    莊瑞雄 李俊俋 陳其邁 
    (二十二)查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成立之目的為共同做為未來促進臺港間經貿及文化的交流,推動及整合相關合作事宜,進而加強提升官方間互動的平台。故於該組織捐助及組織章程內規範第六條:「本會設董事會推動及管理會務……置董事二十一至三十九人,其中政府代表十人以上……」按上揭規定,政府代表十人以上。是以,促進臺港文化之交流,應包含台灣多元文化之參與。惟中國常常對我國進行打壓,例如我國原住民族常被刻意以「少數民族」之用語錯誤稱呼,屢屢產生爭議,卻缺乏改善或處理之機制。為避免並改善上開情形,建請應明文增列原住民族委員會為政府代表之一,俾利完善臺港間文化之推廣交流與合作事宜。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吳琪銘 趙天麟 
    (二十三)為因應整體兩岸關係發展情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目前業有編列聯絡業務等相關經費,用於現有機制及交流上,推動兩岸各項政策及政策溝通與說明。目前因美國大選執政之政黨輪替,美國未來執行黨以及準總統對於外交政策之更易,對於我國、中國以及美國三方關係有直接且立即之影響,爰請大陸委員會儘速掌握相關意見並諮詢相關人士,規劃辦理各類型之政策溝通說明與國際聯繫,確實向國際各界表達我國為主權獨立之國家,並且願意以「維持現狀」之方式,維持台海和平以及兩岸關係的穩定與發展,一同與中國建立一致性、可預測、可持續的兩岸關係。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吳琪銘 趙天麟 
    (二十四)「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自98年6月生效後至105年6月底止,雙方相互提出之司法文書送達、調查取證、協緝遣返等請求案件為7萬5千餘件,陸方已遣返我刑事犯及刑事嫌疑犯462名;另截至105年6月底止,陸方已依本協議機制通報我民眾在中國大陸人身自由遭受限制案件計3,974件、非病死及可疑非病死案件計594件。
    105年4月起陸續發生在中國大陸強力施壓下,肯亞、馬來西亞及柬埔寨等國,將涉詐騙獲判無罪之逾百名臺灣人遣送至中國大陸,而未依「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將該等人員移交我國司法處理,影響國人於國外安全之基本保障。另國人對於我方民眾於中國大陸人身安全通報與刑事(嫌疑)犯之家屬探視、聘請律師、假釋、保外就醫及受刑人接返等權益事項亦相當關切,均有待透過該項協議聯繫機制進行協調,爰此,建請大陸委員會應配合法務部、內政部等相關機關研議解決方案,盡速改善目前兩岸關係。
  • 提案人
    徐榛蔚 陳超明 黃昭順 林麗蟬 
    第17項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5,552萬元,照列。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鑒於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權力分立且相互制衡,且司法院明確揭示司法權功能之一即在「防止行政濫權,節制不當立法,貫徹憲法意旨,保障人民權益」,為貫徹憲法權力分立且相互制衡之精神,防止行政權不當擴張,侵害人民及合法設立之人民團體權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必須服膺法院最終裁定及終局判決,除法院命可抗告或上訴之情形,不能以不同名目或理由之行政處分,針對實質上同一案件重複處分,以符法制,俾維護民眾權益。
  • 提案人
    徐榛蔚 黃昭順 陳超明 林麗蟬 
    (二)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近來對國民黨現有資產嚴加查緝,惟針對歷任國民黨主席任內不當取得黨產之處分過程,應全部調查釐清。為彰顯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行政中立,應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定,全面調查歷任黨主席任內就該黨不當取自國家或人民之資產處分過程及有無違法情事,並公開調查報告。
  • 提案人
    陳其邁 姚文智 賴瑞隆 莊瑞雄 Kolas Yotaka   洪宗熠 趙天麟
        吳琪銘 李俊俋 
  •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編列1,425萬9千元,凍結10%,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人民對於追討國民黨不當黨產有相當大的期待,然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自8月31日掛牌至今,在追討國民黨不當黨產的行政處分遭法院行政裁定停止執行,卻未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自我檢討,反而一昧責怪法院,顯不符人民期待;此外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目前所聘用之律師,與顧主任委員同樣具有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背景,恐令人質疑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在委任律師時,非以該律師之專業領域作為第一考量。為釐清人民對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之質疑,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針對追討黨產之行政處分遭停止執行,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及說明當前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委任之律師背景及其專業領域與委任之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林麗蟬 黃昭順 
    2.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項下「調查追徵業務」中編列「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13條規定,編列相關獎勵金」300萬元,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所編列舉發獎勵金,欠缺獎勵條件、發放標準及估列基準,應盡速完成法規命令訂定程序。
    鑑於當前政府財政極為困難,各單位應撙節預算運用,杜絕浮報浪費。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經完成法規命令訂定程序,行政院審核無浮報浪費情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林麗蟬 陳超明 
    (二)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五條規定,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或其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並於本條例公布日時尚存在之現有財產。
    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由於民國三十四年距今已超過70年,再加上二戰結束後,國民黨政府也有接收日本在台之公有、私有、企業財產,此段歷史仍待檢視;另外,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之業務,必須調查金流、組織團體之歷史與財務狀況等。故建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應適度借調或聘用具有歷史專業及財金專業之人才,以利業務之推行。
  • 提案人
    吳琪銘 莊瑞雄 賴瑞隆 
    (三)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協助各土地管理機關釐清原住民族地區中現有不動產所有權人屬於政黨或其附隨組織者,該不動產得喪變更之相關契約關係,並徹底清查其中是否有遭政黨不當取得之情形,將政黨不當取得之原住民族土地歸還原住民族。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莊瑞雄 李俊俋 
    (四)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之任務為掌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進而健全民主政治,以落實轉型正義。就上開任務之執行概況,應以清晰且明確之方式呈現於官方網站上,公開於民,告知民眾所調查及取回或追徵價額之進度。惟目前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之官方網站未能如實呈現辦理進度與成果之展現,建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儘速更新網頁之配置,俾利民眾瞭解該會之辦理情形。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莊瑞雄 李俊俋 
    (五)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編制聘用人員預算員額為15人,然106年編列預算,員額高達18位,已超過15人上限;且聘用人員未經國家考試及相關訓練,體制外人員負責重要政策執行調查,有破壞我國文官體制之嫌,若屬於長期性經常性業務,應由編制內的正式公務人員辦理。爰建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提出檢討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
  • 提案人
    黃昭順 陳超明 林麗蟬 
    (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近來對國民黨現有資產嚴加追查,惟針對李前總統登輝擔任國民黨主席任內任用之國民黨投資事業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劉泰英任職期間黨產之處分處理過程並未進行調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應行政中立,不可以選擇性辦案,應以前監察委員黃煌雄所擬之國民黨黨產報告,秉公調查過去國民黨前主席李登輝及前主任委員劉泰英任內之黨產處分過程,並公開調查報告依法處理,以昭公信。
  • 提案人
    陳超明 林麗蟬 黃昭順 徐榛蔚 
  • 主席
    第2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7款「內政部主管」部分。
    第7款 內政部主管
    第1項 內政部原列236億7,343萬3千元,減列第2目「民政業務」63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含「公民參政暨政黨政治」5萬元、「禮制及二二八國家紀念館事務」38萬元),第4目「地政業務」項下「測量及方域」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之「維護土地徵收作業系統」20萬元,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項下「強化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計畫」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1目「社會行政業務」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713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36億6,630萬3千元。
    本項提案6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內政部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辦理員工慶生、自強活動及各項競賽等文康活動費」編列149萬元,較105年度增加2萬4千元。惟政府財政拮据,增加文康活動費經費實有未洽。為撙節開支,爰減列文康活動費之1/5。
  • 提案人
    陳其邁 李俊俋 賴瑞隆
        Kolas Yotaka
    (二)內政部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計畫編列「文康活動費」所需經費149萬元,查「員工文康活動」經費之編列於法無據,且與業務推廣無關,為撙節政府支出,爰減列該項預算50萬元。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賴瑞隆 
    (三)有鑑於國家目前財政困難,各項預算經費之運用,應詳細審慎評估並做適當有效之利用,然日前爆發總統下鄉與地方人士餐敘享受高級法國料理,而部會首長卻以特別費支應,導致私人行程請客,卻由全民買單之情事。首長特別費以全民資源建立首長個人關係,實應以撙節為原則,然以現今景氣不佳及社會薪資標準,內政部長「特別費」一個月竟高達3萬9,750元,比大學生起薪22K高出甚多,次長特別費每月亦有1萬9,500元,為避免形成浪費,建議刪減20%。
  • 提案人
    徐榛蔚 陳超明 林麗蟬 
    (四)內政部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計畫編列」退休退職人員給付之三節慰問金」437萬4千元,查「退休退職人員給付之三節慰問金」之編列於法無據,且與業務推廣無關,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將該項預算全數減列,計437萬4千元。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賴瑞隆 
    (五)因「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缺乏法源依據,行政院已決議自明年起若月退俸高於兩萬五千元,將不可再領取節日慰問金。為撙節開支、並遵守行政院決議,爰將437萬4千元全數減列。
  • 提案人
    陳其邁 李俊俋 賴瑞隆
        Kolas Yotaka
    (六)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8億2,827萬7千元,其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對退休退職人員給付之三節慰問金」原列437萬4千元,提案減列319萬8千元。
  • 提案人
    姚文智 洪宗熠 李俊俋 賴瑞隆
        Kolas Yotaka
  • 本項通過決議31項

    (一)查104年內政部派員出國際計畫實際執行64件,出國報告所提建議199項,惟內政部採行項數僅68項,僅占整體建議項數34.17%,相較其他部會,內政部採行比率明顯偏低。出國報告所提建議事項採納情形不佳,顯示內政部派員出國計畫執行效益有待商榷,應審慎研提出國計畫,避免浪費政府預算。為督促內政部改善派員出國計畫之效益,爰凍結內政部派員出國計畫預算12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精進規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楊鎮浯 陳超明 徐榛蔚 黃昭順 
    (二)蔡總統承諾要於2025年達到非核家園,然我國綠電尚未成熟,若未來不使用核能發電,恐將面臨缺電危機,因此政府各相關部門實須以身作則,帶頭做好節能減碳,爰第1目「一般行政」之水、電、郵資及電話通訊等費用1,277萬6千元,凍結10%,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含近3年使用情形及筆數)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林麗蟬 黃昭順 
    (三)內政部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租賃影印機及非全時公務車輛經費172萬7千元。查行政院「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中「106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均超出編列標準,並與「中央各主管機關編制106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等相關規定不符。鑑於近年來我國面臨全球經濟景氣衰退、區域經濟整合與產業競爭劇烈等外在挑戰,且當前政府財政極為困難,為撙節預算運用考量,爰凍結預算10%,俟經行政院審核計畫無浮報浪費情事,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陳超明 楊鎮浯 
    (四)內政部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統計業務專案計畫」凍結50萬元,請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編印統計書刊所需業務費」96萬4千元,政府一方面花大錢致力建立電子化政府,但對於傳統紙本印刷之預算卻仍年年編列,可說是相當矛盾,應檢討改進,減少傳統紙張,保護地球。另辦理內政統計各項調查計畫所需業務費編列355萬9千元,其中委辦費有一項計畫是「民眾對內政部施政滿意度調查」編列79萬8千元,然而內政部業務繁多,包括民政、戶政及地政等業務,若綜合調查恐難以得知真相,容易失焦,對於針貶施政或提供意見之效益亦不大,故該項調查似無必要性;其次,「各級人民團體活動概況調查」編列158萬4千元,內政部對近來爭議之人民團體──婦聯會一直拿不出具體解決辦法,有失權責,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瑞隆 吳琪銘 李俊俋 
    2.內政部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編列「統計業務專案計畫」經費共編列565萬3千元,惟查內政部每年均舉辦內政部施政滿意度調查,據接受調查民眾表示,該調查過程中,訪問員為求問卷完成度高,均會要求民眾任意填選答案,故其所得結果並不準確,導致該調查淪為無效調查,為求調查正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針對調查方式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Kolas Yotaka 李俊俋 
    3.「辦理內政統計各項調查計畫」編列355萬9千元,較去年度增加27萬9千元,其中包括內政部施政滿意度民意調查,已成為每年之例行性公事,已缺乏鼓勵或警惕之效,為撙節政府預算,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姚文智 洪宗熠 李俊俋 賴瑞隆
        Kolas Yotaka
    4.內政部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統計業務專案計畫」,其中「辦理內政統計各項調查計畫」所需業務費355萬9千元,較上年度增加27萬9千元,為撙節預算,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超明 黃昭順 林麗蟬 
    5.內政部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統計業務專案計畫」編列「委辦費」委託辦理「各級人民團體活動概況調查經費」158萬4千元。查內政部因應職業團體及社會團體蓬勃發展,團體數快速增加,為有效管理全國性職業團體及社會團體之會務運作,已建置人民團體資訊管理系統,且經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未依規定運作或相關異動未申請核備,亟待試法檢討研議改善」等缺失事項,顯見內政部已建置人民團體資訊系統上線管理,然106年度本目再編列委辦調查經費158萬4千元,似有浮報浪費情事,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陳超明 楊鎮浯 
    (五)按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十四條揭示,被告一律有權平等,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司法體系所用之語言,應免費為備通譯協助之。鑒於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若因語言溝通限制,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未能充分意思表示,恐嚴重影響當事人後續司法訴訟。鑒於許多新住民團體反映,我國東南亞語言通譯制度不甚完善,導致基層員警時常私下請託新住民充當通譯,無法確保當事人司法人權,雖然移民署亦執行相關通譯業務,然警政署與移民署之間之橫向資訊流通與橫向連結仍不完備,有待內政部協調。爰此,內政部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綜合規劃業務專案計畫」編列495萬7千元,凍結10%,俟內政部針對新住民及外籍移工通譯需求以及提升部內相關單位橫向資訊流通,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楊鎮浯 陳超明 徐榛蔚 黃昭順 
    (六)內政部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公民參政暨政黨政治」編列208萬元,以辦理各項修法公聽會及座談會、學術研討會或相關活動等等。目前我國外籍配偶及陸籍配偶取得身分證、有投票權者約21萬人,新住民為我國國民,其公民參與的權利應受到保障,內政部亦應透過各種管道增進宣導、培力之效果,以協助新住民之公民參與,目前內政部之作法尚不明確。爰此,凍結該項預算5萬元,俟內政部針對促進新住民之公民參與提出政策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黃昭順 楊鎮浯 
    (七)內政部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禮制及二二八國家紀念館事務」之「業務費」原編列1,895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內政部研議並檢討中央遙祭皇帝陵典禮及鄭成功祭典,宜尊重臺灣各族群之歷史脈絡,修正祭詞,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趙天麟 莊瑞雄 洪宗熠 李俊俋 
    (八)內政部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宗教事務推動與發展」之「辦理推展臺灣宗教文化活動」編列370萬元,作為增修及翻譯相關宗教文化宣導資料,藉此提升國人宗教文化意識,然我國國人對於宗教文化意識已有相當之認識,實不須花費太多預算做無謂之宣導。爰此,凍結100萬元,俟內政部針對前述預算之效益性及合理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林麗蟬 黃昭順 
    (九)內政部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地方行政工作」凍結500萬元,請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內政部98-101年度編列預算10億5,389萬5千元執行「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及修繕四年專案計畫」,102-107年度接續辦理總經費20億元「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本計畫自開辦以來屢有工程發包流標、變更設計,或地方政府規劃設計進度緩慢等,致102-105年度已編列預算共計17億1,557萬1千元,至105年7月底止已實現數僅9億0,330萬5千元(累計執行率約52.65%)、賸餘數1億4,149萬9千元,尚有可支用預算數6億7,076萬7千元待執行,實際執行情況未如預期。
    該計畫部分補助案件經核定後因未完成工程發包、變更規劃或建物用途、未完成預算程序,或興建土地涉及都市用地變更等問題,每年度均有無法執行而需辦理註銷之案件,其中104年度註銷件數及金額比率均高逾2成。
    故檢視該計畫歷年每年實踐數從未逾4億元,至105年7月止尚有可支用預算6億7,076萬7千元待執行,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瑞隆 吳琪銘 李俊俋 
    2.內政部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計畫下「地方行政工作」分支計畫,編列「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經費7,630萬元,以協助地方政府改善基層公共設施。惟查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自102年度開辦以來,執行已逾3年,迄至105年7月底止,累計執行率僅52.65%,實待改善;且查計畫自102年度迄今,每年度均有註銷已核定補助計畫之情事,實不利預算資源之合理配置與有效運用。爰此,除要求內政部應強化相關補助案件之審核外,亦應嚴加控管追蹤後續執行進度,俾期各項補助工程能如質如期完工外,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賴瑞隆 
    3.內政部106年度單位預算「民政業務」項下「地方行政工作」之「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編列7,630萬元,經查該計畫自102年度至105年度,預算執行率僅52.65%,實屬欠佳,內政部應檢討該計畫執行情形。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陳其邁 趙天麟 姚文智 
    4.內政部「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自102年度執行以來,迄至105年7月底止共計核定補助計畫144件、補助金額6億9,554萬元,惟部分補助案件經核定後因受補助單位遲未完成工程發包、變更規劃或建物用途、未完成預算程序,或興建土地涉及都市用地變更等問題,致每年度均有無法執行而需辦理註銷之案件,實不利預算資源有效配置。另審計部於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亦對內政部補助各地方政府興建及修繕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之相關補助計畫訂定、申請案件審核、案件執行管控及後續成效追蹤等,有未盡周妥情事提出重要審核意見,請內政部檢討改進,顯見本計畫之執行尚有諸多層面待改善。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提出具體有效之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林麗蟬 黃昭順 
    5.內政部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地方行政工作」分支計畫,編列「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經費7,630萬元,以協助地方政府改善基層公共設施。經查,本計畫自開辦以來屢有因興建工程發包流標、變更設計,或地方政府辦理規劃設計進度緩慢等因素,致102年度至105年度已編列預算共計17億1,557萬1千元,惟迄至105年7月底止已實現數僅9億0,330萬5千元(累計執行率約52.65%)。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針對如何控管該計畫規劃與執行進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楊鎮浯 陳超明 黃昭順 徐榛蔚 
    6.內政部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地方行政工作」中「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編列7,630萬元,經查該計畫自102年度至105年度,預算執行率僅52.65%,實屬欠佳,內政部應檢討該計畫執行情形。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超明 黃昭順 林麗蟬 
    (十)內政部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殯葬管理」凍結20萬元,請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近年我國對殮、殯、奠、祭等禮節已逐漸減化,亦因居住環境之改變,在家治喪不便,民眾逐漸將過去治喪之繁文縟節簡化。但因公立殯儀館空間有限,多數民眾選擇將親屬遺體冰存於殯儀館內,就近在周邊之民間會館治喪追思或供喪家之親友前來弔念,出殯之日再至殯儀館進行告別式及火化等儀式;長期來確實緩解公立殯儀館設施不足之問題。為解決公立殯儀館設施不足之問題,殯葬管理條例於民國99年修法放寬禮廳及靈堂得單獨設置,地方政府得規劃、設置殯葬專區;然而因殯葬設施設置條件嚴格、土地取得不易,加上即便依法申請仍恐面臨民眾抗爭及周遭地價下跌等因素,殯儀館周遭之殯葬業者開設的殯葬相關產業幾乎皆因法規之不適切而遊走於違法地帶,該條文形同具文。而實務上民眾針對殯葬設施忌諱產生鄰避情節之主因為存放遺體或骨灰(骸)之場所,衡酌一般僅供親友前往追思、祭拜、慰問之場所,並無擺放遺體、棺木等民眾忌諱之殯葬相關設施,亦無對外之告別儀式活動,使用強度遠低於殯儀館、禮廳及靈堂,其適法性應重新檢視及思量入法,修正殯葬之可能性。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針對殯葬法規上與實務上之落差提出相關檢討與法規修正,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李俊俋 洪宗熠 
    2.內政部106年度預算編列「民政業務─殯葬管理」272萬5千元,用於辦理研討會、研習班、業務評量,以及辦理環保化葬法(樹葬、海葬、花葬)之推動宣導。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網公布,截至105年5月底,全國可實施環保自然葬之地點:公墓內已有29處,公墓外2處,服務民眾累計超過2萬名,然此數字以全國每年往生人數相較仍屬偏低。此外部內目前並無分年度之環保自然葬使用人數之統計,無法據以分析使用環保自然葬之民眾是否增加或減少,檢視其實施成效產生困難。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針對提升環保自然葬之推動宣導能量並令外界能檢視其推動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楊鎮浯 陳超明 徐榛蔚 黃昭順 
    3.原住民族地區常遇有殯葬用地規劃不足,甚至肇生遷葬爭議(諸如:卡大地布部落、加路蘭部落及三地門部落),爰凍結內政部「民政業務」項下「殯葬管理」部分預算,請內政部調查原住民族各族喪葬習俗,另制定相關法令敦促各級地方政府於遷葬時,應適用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及第23條。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趙天麟 洪宗熠
        李俊俋 莊瑞雄 
    (十一)內政部106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凍結1,000萬元,請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內政部「戶政業務」共計編列1億6,961萬7千元,其推行之各項計畫中,其預期效果為「維持人口合理成長」,然眾所皆知,我國當前社會結構除了邁向老年化外,少子化情形亦日趨嚴重,顯見過去內政部推行之人口政策,實有待檢討加強,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針對如何改善少子化及建構合理之人口政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林麗蟬 黃昭順 
    2.總統業於105年8月1日原住民族日承諾「在尊重平埔族群的自我認同、承認身分的原則下,我們將會在九月三十日之前,檢討相關法規,讓平埔族身分得到應有的權利和地位。」按上開裁示,內政部應儘速建立平埔族群基礎資料庫,由相關機關積極推動制定平埔族群相關政策。是以,應先瞭解精準平埔族群潛在人口數,俾能規畫完整及完善平埔族群身分及權利政策。總統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承諾事項部會分工表由內政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主政,爰凍結部分預算,請內政部於六個月內研議並確實澈底調查戶口調查簿中註記「熟」或「平埔」之人及其直系血親為平埔族群之潛在人口數,俟調查完竣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趙天麟 洪宗熠
        李俊俋 莊瑞雄 
    3.我國98年至102年辦理「強化戶役政資訊系統與應用推廣計畫」五年總經費20.89億元,預算至102年起業已編列完畢,103年起再連年編列系統運作維護與軟體設備維護兩項預算,103年兩項預算共計1,645萬5千元,自104年起大量增加,104、105、106年分別為1億3,828萬2,千元、1億4,811萬1千元、1億4,807萬3千元,其編列預算龐大,所使用內容未加說明,恐不利立法院監督其執政成果;其次,有關資訊軟體建置之預算編列,其空間彈性均較一般硬體建設大,又戶役政資訊作業及管理計畫辦理全國戶役政資訊系統軟體維、系統運作支援、系統管理、電腦操作等系統運作維護工作所需費用,及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軟硬體設備維護等費用近五年預算編列情形,相關明細表及建置成果報告亦應提供參考。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瑞隆 吳琪銘 李俊俋 
    4.現行身分證之印製,未考量使用傳統名字原住民之父、母及配偶欄位,內政部第3目「戶政業務」項下「戶役政資訊作業及管理」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研議各族群(尤其是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之名字需求,改正身分證之格式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趙天麟 洪宗熠
        李俊俋 莊瑞雄 
    5.因地方戶政事務所人員更換速度頻繁,為確保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之戶所人員為確實參與原住民身分課程之人員,不因人員調動而減損服務能量,請內政部研議各級戶政機關建置至少一名具備專業知能之人員。此外,常有基層戶籍人員因臨櫃辦理變更名字之人為原住民,錯誤援引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使得臨櫃人員及戶籍人員無所適從,務必請內政部加強培訓相關法令之適用。內政部第3目「戶政業務」項下「戶政人員之培訓」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加強培訓及規劃各級戶政機關應有具備原住民身分法、姓名條例及戶籍法等專業知能之承辦人員,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趙天麟 洪宗熠
        李俊俋 莊瑞雄 
    (十二)內政部106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項下「測量及方域」凍結1,000萬元,請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內政部作為我國國土疆域之主管機關,卻對於嚴重損害我國南海主權之南海仲裁案之因應,未符民眾期待,其中內政部部長更是在仲裁案一個月後,才登上太平島,對於捍衛南海主權缺乏積極態度。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針對未來如何維護南海主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林麗蟬 黃昭順 
    2.內政部106年度單位預算「地政業務─測量及方域」辦理國土測量、海域調查及建置全國性海域基礎資料,掌握國際及鄰國海域劃界等相關業務。惟近日,日本沖之鳥礁問題及南海主權爭議,負責測量國土及海域礁島調查之內政部,竟對於相關爭議問題,立場反覆、刻意迴避,未敢勇於主張我國傳統對於南海海域之11段線或U形線,對於沖之鳥礁態度反覆,明顯有損我國之主權與經濟海域之國家利益。顯見相關測量及調查未給予首長正確之資訊參考,相關業務成效不彰,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榛蔚 林麗蟬 陳超明 
    3.許多原住民族地區之地名為原住民族傳統語言發音之直接中譯,諸如:烏來(Ulay)、太魯閣(Truku)、金崙(Kanadun)及三地門(Timur)等。惟當地路標或地圖卻將又將中文再行轉譯為漢語拼音:Wulai、Taroko、Jinluen及Sandimen,造成多次現行英譯與翻譯原住民族傳統語言發音之落差。因此,請內政部確實落實「標準地名譯寫準則」,盤點各縣市原住民族地區地名之中譯及原住民族語言書寫方式,並邀請相關部會通盤處理。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研議整合教育部、交通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原住民族地區地名之中譯、並列原住民族書寫系統及路牌,提出符合原住民族在地特色之標示方式,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趙天麟 洪宗熠
        李俊俋 莊瑞雄 
    4.內政部106年度單位預算「地政業務」項下「測量及方域」計畫內容包括:(1)辦理國土測量,(2)辦理海底電纜線路舖設許可、海域及標準地名管理,(3)辦理國家基本測量管理維護工作,(4)辦理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5)辦理空間測繪應用研究發展計畫,(6)辦理國土測繪圖資更新及維運計畫。106年度「測量及方域」編列預算3億1,629萬4千元,占地政司年度預算3億9,971萬6千元之79.16%,為地政司主掌主要業務,然其各分支計畫委辦費合計1億8,758萬元,委辦費平均高達業務費之70.99%,占地政司年度預算之46.93%,比例偏高,不利立法院之監督,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近三年相關委辦案內容、委辦單位及執行成果之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瑞隆 吳琪銘 李俊俋 
    5.內政部106年度於「測量及方域」項下「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分支計畫,編列第3年所需經費1億2,500萬元,辦理海域調查與更新、海域資訊整合管理與應用、及海洋事務技術交流與成果宣導等工作。經查,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為6年期計畫,然而執行第1年(104年度)就有高達10項工作受到規劃作業時程影響未能完成,導致年度執行率僅67%。本計畫成果為我國家海洋主權劃界及海洋事務規劃之重要參考依據,應謹慎管控規劃與執行進度,如期完成。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針對如何嚴格控管該計畫規劃與執行進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楊鎮浯 陳超明 徐榛蔚 黃昭順 
    6.內政部106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項下「測量及方域」中「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編列1億2,500萬元,該計畫104年度執行率僅66.98%。其中,共有10項工作未完成待105年度執行,截至105年7月止達成率為62.01%,惟本計畫成果為我國家海洋主權劃界及海洋事務規劃之重要參據,內政部應妥善管控進度並檢討執行情形。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超明 林麗蟬 陳怡潔 
    7.鑑於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近幾年預算執行狀況皆不佳,104年度預算執行率僅達66.98%、105年度迄至7月底止僅達62.01%,且104年度該計畫甚有多達10項工作未完成,顯見該計畫之執行進度控管實有瑕疵,惟該計畫成果為我國家海洋主權劃界及海洋事務規劃之重要參據,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宗熠 吳琪銘 Kolas Yotaka
    8.內政部106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項下「空間測繪應用研究發展計畫」編列2,568萬8千元,本計畫係辦理發展基本測量大地觀測、航空測量遙感探測、移動載台測量製圖及三維影像地形圖資、測繪及空間資訊基礎科研等5大項工作。本計畫所需總經費1億1,154萬5千元,分4年辦理,除105年度已編列2,000萬元外,本年度續編第2年經費2,568萬8千元。經查該計畫與內政部以前年度所辦理「應用先進航遙測技術發展空間資訊計畫」內容似有雷同,且「應用先進航遙測技術發展空間資訊計畫」實際編列數僅為預計總經費不到50%,計畫達成效益亦欠佳。鑑於當前政府財政極為困難,為撙節預算運用考量,避免政府預算虛擲,將國家財政資源重複挹注於類似之研發計畫。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陳超明 楊鎮浯 
    (十三)內政部106年度單位預算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項下「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凍結200萬元,請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內政部106年度預算編列「內政資訊業務」項下「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3,500萬元。經查,TGOS平台之建置計畫目標是建置國土資訊系統資料中心,並協助中央、地方政府、產業界及學術界參與加盟,藉由提升圖資收納之質量,達成圖資相互流通共享目標,加速GIS(地理資訊系統)相關產業之發展。然,截至105年7月底止,TGOS平台累積完成圖資整合加盟點共79個單位,政府單位就佔62個,民間單位14個,學術界僅3個,民間推廣成效有限,加速GIS資料整合應用之目標尚待加強。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針對如何輔導中央與民間機構參與加盟,以達成圖資相互流通共享目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楊鎮浯 陳超明 黃昭順 徐榛蔚 
    2.「內政圖資整合應用」分支計畫包括:辦理社會經濟空間統計資料庫建置、流通及推廣計畫;資料標準制度規範及審議計畫;國土資訊系統資料倉儲及網路服務平台建置與營運作業計畫;國土資訊系統計畫,綜合規劃及應用、管考查證等4大項工作。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本計畫延續國家地理資訊系統建置及推動十年計畫中對TGOS平台(國土資訊系統資料倉儲及網路服務平台建置,又稱地理資訊圖資雲服務平台)之建置、推廣及營運作業,迄至105年7月底止,TGOS平台累計已完成圖資整合加盟節點共計79個單位,其中中央及地方政府62個(占比78.48%),學術界自98年度加入3個後即未再新增,而民間單位之參與亦屬有限,期藉由輔導鼓勵政府機關、學術與民間單位圖資加盟TGOS平台,據以推動共通底圖,加速GIS資料整合應用,並促進民間創新產業發展之目標尚待加強。綜上,TGOS平台之建置係為減少資料重複建置成本及解決不同單位間資料整合問題,使國土資訊圖資收集、供應、流通與加值媒合有單一入口,並推廣中央、地方政府、產業界及學術界參與加盟,藉由提升圖資收納之質與量,達成圖資相互流通共享與加值應用,進而加速GIS相關產業之發展,惟目前學界與民間產業參與加盟節點數仍有限,內政部宜加強推廣並輔導,俾利目標之達成。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瑞隆 吳琪銘 李俊俋 
    (十四)內政部106年度單位預算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項下「強化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凍結200萬元,請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第七代身分證已換發屆滿10年(自民國94年12月),依照十年改版身分證之慣例,內政部研議推動「多卡合一」之晶片身分證(eID),係為達到網路便民服務,整合各政府機關,完整建構電子化政府系統,令多卡合一之晶片卡可順利推動,惟推動時程緩慢。另國人身分證從出生地、父母、配偶到役別俱全,幾乎成了「身世證」。考量到部分國人為單親及家庭因素,建請未來內政部應妥善研議,針對身分證改版隱藏與辨識個人無關的欄位,以免對單親或父母不詳的孩子造成困擾與傷害。鑒於晶片身分證推動時程緩慢,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政委員會提出多卡合一之晶片身分證進度時程及研議身分證改版隱藏與辨識個人無關之欄位之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李俊俋 洪宗熠 
    2.為推動電子化政府之基礎建設,內政部歷年來已耗資逾7.93億元辦理自然人憑證發證及相關應用推廣計畫,惟實際普及率仍低,且使用戶多集中在高科技產業,可鑒於內政部並未針對自然人憑證之優點加以宣傳推廣,以至於只有熟悉科技之業界樂於使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陳其邁 趙天麟 姚文智 
    3.鑑於迄至105年7月底止,內政部辦理自然人憑證相關推動計畫將屆15年,耗資約7.93億元。惟至105年8月底止,全國自然人憑證發卡數為541萬5,897張,約僅占18歲以上人口27.75%,普及率與使用率均未臻理想,離達成電子化政府之目標尚遠。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鎮浯 陳超明 林麗蟬 
    4.內政部「內政資訊業務」項下之「強化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計畫」分支計畫經費5,300萬元,自然人憑證之推廣係為延伸政府之服務據點及延長服務時間,並降低文書謄本之使用量,然內政部自91年推動相關計畫以降,投入金額逾7.93億元,但普及率偏低、民眾使用頻率尚待加強,在全民健康保險卡納入網路報稅功能後,恐衝擊自然人憑證新申辦及續卡意願,內政部應積極圖謀改進方案。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宗熠 李俊俋 賴瑞隆 
    5.內政部自90年起,即辦理核發自然人憑證相關作業,91-96年辦理「自然人憑證發證計畫」,97-100年辦理「自然人憑證發證及應用推廣計畫」,101-105年辦理「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推廣計畫」,總計15年期間,耗資逾7.93億元,至105年8月止自然人憑證發卡總計541.59萬張,扣除到期張數105.85萬張,加上續卡71.27萬張,有效卡數507萬張,僅占18歲以上公民人數1,951.44萬人之25.98%,國人持卡普及率偏低。據自然人憑證使用概況暨服務滿意度電話訪問調查,103年結果63.23%使用者,平均每年使用1次,並以網路報稅為主;104年結果55.39%用以網路報稅。顯示自然人憑證推動15年,民眾持卡率偏低,且大多數用於一年一度的網路報稅。國稅局自105年起已將全民健保卡增納為網路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憑證,未來更加衝擊未來自然人憑證普及率之增加,內政部對此應檢討原因加以改進。且內政部自106年起延續上述措施,新增「強化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計畫」,計畫期程4年,總經費3億1,390萬元,106年度編列第1年所需經費5,300萬元,辦理項目包括推廣宣導、辦理窗口訓練、擴充資訊系統、系統開發等,既未檢討過去成效不佳原因,亦未訂定新增計畫目標。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瑞隆 吳琪銘 李俊俋 
    6.內政部自電子簽章法於90年11月14日公布起,即規劃辦理核發自然人憑證相關作業,總計迄至105年7月底止,內政部辦理自然人憑證相關推動計畫將屆15年,耗資逾7.93億元,自106年度起又以「強化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計畫」(106-109年)賡續辦理。惟就自然人憑證普及率觀之,迄至105年8月底止全國自然人憑證累計發卡數為541萬5,897張,相較於同期全國18歲以上人口為1,951萬4,370人而言,普及率約僅27.75%,與付出的預算數顯不符比例,實須加強改善。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提出如何提升人民使用自然人憑證之具體改善專案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林麗蟬 黃昭順 
    7.內政部106年度預算編列「內政資訊業務」項下「強化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計畫」5,300萬元,俾用於建立自然人憑證行動化服務平台;建立自然人憑證介接晶片身分證服務,並結合其他晶片卡,達成多卡合一目標;積極協調各部會相關單位從需求面開發民眾所需之關鍵性應用系統等目標。經查,全國18歲以上之人口約1,951萬人,至105年8月底止全國自然人憑證累計發卡數約541萬張,普及率僅27.75%。根據內政部104年度電話調查指出,未申辦者中79.23%係因不知道自然人憑證或沒使用需要,故未申辦;而民眾使用自然人憑證仍以網路報稅為主,應考量網路報稅憑證增加全民健康保險卡後之影響程度,並研謀因應。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針對如何增加自然人憑證之民眾使用率及便利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楊鎮浯 陳超明 黃昭順 徐榛蔚 
    8.內政部106年度單位預算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計畫下新增辦理「強化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計畫」分支計畫經費5,300萬元,係承續101年度至105年度所執行之「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推廣計畫」。然查「強化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計畫」係內政部配合「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106年至109年)」於106年度新增辦理計畫,計畫期程4年,總經費3億1,390萬元。惟內政部自然人憑證開辦迄今將屆15年,普及率約僅27.75%,民眾應用系統之到期續卡率亦僅不到7成;顯示內政部近年推廣民眾應用自然人憑證之成效有待改善。為免預算虛擲,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賴瑞隆 
    9.「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計畫」編列5,300萬元,根據內政部資料統計截至105年度8月底自然人憑證發證量為541萬5,897張,以18歲以上人口數1,951萬4,370人相比,普及率僅27.75%。申辦服務項目又以網路報稅達55.39%為最高,顯示民眾應用自然人憑證仍以網路報稅為主,惟自105年起全民健康保險卡已可網路報稅,對每年僅用於網路報稅的自然人憑證使用者而言,恐降低其到期續卡之意願,自然人憑證被使用的機率又更低,因此推廣計畫預算更應完善,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針對如何提升民眾申辦自然人憑證,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姚文智 洪宗熠 賴瑞隆 李俊俋
        Kolas Yotaka
    10.新增「強化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計畫」本年度編列5,300萬元。經查自91年起,內政部已耗資約7.93億元於自然人憑證業務上,但依104年度內政部之委外調查,已申請自然人憑證者佔成功受訪者之比率僅為32.43%,而已申辦者中高達84.35%每年使用10次以下,長年推動,使用率卻仍明顯偏低。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其邁 賴瑞隆 李俊俋
        Kolas Yotaka
    11.內政部106年度單位預算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項下「強化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計畫」編列5,300萬元,係依據行政院105年1月18日院臺科會字第1050000364號函核定,配合「各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106-109年),持續辦理「強化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計畫」相關工作。所需總經費3億1,390萬元,分4年辦理,本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5,300萬元。惟自然人憑證自92年開辦迄今已13年,民眾應用系統之使用人次仍偏低,根據內政部調查僅約不到20%民眾申辦自然人憑證,其中高達60%使用者,平均每年僅使用1次,並以網路報稅為主,顯示政府花費數億元建置之自然人憑證在創新應用服務方面仍有不足,為避免有預算虛擲且多頭馬車之情形,內政部應盡速檢討改進措施。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陳超明 楊鎮浯 
    12.據統計截至105年8月底止全國自然人憑證累計發卡數為541萬5,897張,相較於同期全國18歲以上人口為1,951萬4,370人而言,普及率約僅27.75%。又內政部調查結果發現,使用自然人憑證者超過五成使用於網路報稅,惟國稅局自105年起已將全民健康保險卡增納為網路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憑證,恐導致自然人憑證普及率只降不升。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超明 林麗蟬 陳怡潔 
    (十五)內政部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1目「社會行政業務」凍結100萬元,俟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1.內政部主管全國社會、工商、自由職業團體與全國4,324個合作社共計86,469個非營利組織,內政部建有「公益資訊平臺」提供各組織如組織名稱、立案狀態、負責人姓名、會員人數等基本資訊。人民團體因與社會互動密切,其財務使用狀況屢受質疑。依據人民團體法第35條:「人民團體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內政部亦訂定的「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必須強制向內政部申報年度預算、決算等財務資料,顯示人民團體對主管機關負有申報財務資料之責任,而內政部亦應積極督導並適度公開其財務資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瑞隆 吳琪銘 李俊俋 
    2.鑑於全國性社會及職業團體數至104年底止,共1萬5,077個,惟截至105年7月底止,僅137個團體使用全國性人民團體資訊管理系統,比率甚低,連1%都未達,顯見推廣之成效不彰,無法達到建置該系統之簡政利民及環保等之設定目標。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鎮浯 陳超明 林麗蟬 
    3.內政部每年編列輔導人民團體辦理各項重要紀念節慶及重要業務等活動之預算,惟內政部實際執行狀況,經查104年度有對同一申請單位補助多次之現象,且核准項目之辦理內容與增進社會公益或改善社會風氣並不相符,有違所訂作業要點之基本原則,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檢討相關捐補助資源集中於少數團體狀況及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宗熠 吳琪銘 李俊俋 
    4.內政部106年度預算第11目「社會行政業務」項下「健全人民團體組織及推行改善社會風氣」,編列「輔導人民團體辦理各項重要紀念節慶及重要業務活動等」經費329萬6千元。根據「內政部補助民間團體經費申請作業要點」,補助項目應與辦理重要紀念節慶、改善社會風氣,或增進社會公益等活動有關,且同一申請單位每年度以補助1次,每案最高額度以10萬元為原則,然過去仍曾有多次補助部分團體之情事發生,有違所訂作業要點之基本原則,內政部應檢討改進,避免相關補助資源集中少數團體或流於浮濫。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針對如何避免該預算流於浮濫,增進公平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黃昭順 楊鎮浯 陳超明 徐榛蔚 
    5.內政部106年度預算第11目「社會行政業務」項下「健全人民團體組織及推行改善社會風氣」,編列「輔導人民團體辦理各項重要紀念節慶及重要業務活動等」經費329萬6千元。惟查近年來內政部補助之民間團體經費資料,部分補助活動與「內政部補助民間團體經費申請作業要點」所定之「同一申請單位每年度以補助1次,每案最高額度以10萬元為原則」以及「補助項目應與辦理重要紀念節慶、改善社會風氣,或增進社會公益等活動有關」之規定不符卻仍予補助,實有未洽。為避免相關捐補助資源集中於少數團體或流於浮濫,且考量政府預算應撙節支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賴瑞隆 
    6.國立故宮博物院員工消費合作社於90年至97年間,將1.7億盈餘分配給故宮員工一案,雖已修正合作社法,但仍無法拘束國立故宮博物院員工消費合作社。內政部、法務部、監察院,早就已經認定將盈餘分配給消費合作社員工違法;從2014年許多部會和立委就開始追查此事,但應屬國庫的1.7億到今天仍然沒有歸還,落入私人口袋。內政部為合作社組織管理機關,未能謹慎考核、稽查,及落實管理與防範漏洞,致故宮爭議於今未解。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針對追回此筆款項之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其邁 賴瑞隆 李俊俋
        Kolas Yotaka
    (十六)近年來政府相關部門為防制毒品氾濫,多年來已投入龐大社會資源,惟仍難有效降低其危害。隨著國際毒品犯罪情勢不斷變遷,以及國內社會日益開放,新興毒品不斷出現,危害層面擴及各階層,毒品犯罪防制工作益發艱鉅,然為確保全民健康及國家福祉,遏止毒品危害,政府責無旁貸責任。
    又,行政院為防制毒品危害及統合各相關機關,自95年起設置行政院毒品防制會報,然因非常設之建制單位,亦無專責之幕僚單位,負責幕僚作業之法務部業務繁重,人力有限,無法專心全力投入。又各部會權責分散,缺乏密切交流合作,認知不同,各自為政,加以預算有限,故毒品防制會報之統合、督考、協調力道嚴重不足,致反毒成效不彰,毒品問題日趨嚴重。建構完整有效之毒品防制體系上,核有怠失、相關主管機關於橫向聯繫上亦須加強力道;警政署在公布資料上又未臻明確,無法令監督機關確實掌握查緝毒品之力道。爰要求內政部應針對實務上毒品防制體系中之缺失部分提出修正意見,俾檢視整體查緝力道。
  • 提案人
    趙天麟 李俊俋 洪宗熠 
    (十七)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合稱兩公約),係國際上重要之人權公約,我國自98年4月22日制定兩公約施行法並於同年12月10日施行後,行政院旋即於當年全面實施性別影響評估機制,要求各機關於訂定中長程個案計畫及法律案時,均需進行性別影響評估。然近年台灣社會性別平權意識高漲,內政部雖為我國民政及戶政業務主管機關,惟其106年度依據行政院性別平等處之性別預算操作定義編列性別預算360萬元,僅占其106年度歲出預算236億7,343萬3千元之0.02%,納入性別影響評估範圍實屬有限,恐難藉由性別預算之編列充分反映政策對性別平權之具體落實程度。可內政部之性別預算評估作業未具全面性,相關預算亦編列不足,實待改善。爰此,建請內政部確實檢討性別預算編列不足之情形,並提交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賴瑞隆 
    (十八)我國人民團體法第34條:「人民團體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明定人民團體之之預決算必需每年申報,內政部並訂有政黨及政治團體財務申報要點,明訂政黨及政治團體每年之申報期限、受理申報機關限期補正,及未依規定申報或補正者得註記公告於網路。
    內政部95.11.16發布政黨及政治團體財務申報要點以來,每年僅消極發函通知全國政黨及政治團體申報,對於未於期限補正者皆未積極處理,內政部民政司「政黨及政治團體財務申報」網站亦僅公告申報者財務,以104年度為例,287個政黨中僅公告38個申報者,46個政治團體中僅公告8個申報者,國人對政黨及政治團體之財務未明,連每年有哪些有效政黨及團體皆未可得知,對於公民參政之資訊嚴重不足,有礙政黨政治之發展。
    政府對於政治團體之監督不足,致使連其鉅額財務之來源皆無法得知,尤其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於84年自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更名以來,其財務狀況更諱莫如深,除86年捐助16億元成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聯社會福利基金會外,其餘財務狀況皆無法得知。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自威權時代即接受勞軍捐、興辦大量軍宅等財務之來龍去脈應對社會有所交待,倘若繼續拒絕申報,應依人民團體法第58條予以處分。
    因此,內政部除應積極追查公告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財務報告並依法處分外,對於其他政黨與政治團體之財務公告事項亦應依據政黨及政治團體財務申報要點於三個月內完成辦理。
  • 提案人
    賴瑞隆 吳琪銘 李俊俋 
    (十九)基於維護海洋主權權益,確保海域資源永續發展,避免我國海洋權益遭周邊鄰國侵吞,內政部自95年度起分別辦理「我國大陸礁層調查計畫」(95-99年度,編列預算7億6,318萬7千元)、「我國大陸礁層與島礁調查計畫」(100-103年度,編列預算3億5,974萬8千元),104年度賡續辦理「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104-109年度,總需求經費13億0,963萬元),然該計畫104年度法定預算數1億5,013萬1千元,迄至104年底實現數為1億0,055萬2千元,執行率66.98%,待105年度執行(105年度預算數1億5,853萬9千元加計保留數4,877萬1千元,可支用數合共2億0,731萬元,迄至105年7月底止實際支用數為1億2,855萬7千元,達成率62.01%),本計畫成果為我國家海洋主權劃界及海洋事務規劃之重要參據,內政部應積極嚴加管控規劃與執行進度,俾利如期如質完成,故內政部須每半年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執行進度之書面報告,俾利追蹤監督。
  • 提案人
    賴瑞隆 吳琪銘 李俊俋 
    (二十)各級政府常以土地徵收方式,解決都市發展所需用地問題,然耗費巨資徵收後之土地,常有長久閒置之問題,顯示各級政府對於土地徵收案件之提出、審核、後續開發追蹤均未確實。監察院調查各級政府已徵收土地中,計有132案、面積137餘公頃,於徵收計畫使用期限屆滿後,未依核准興辦事業或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合計耗費公帑逾58億餘元,內政部亦遭監察院糾正。內政部身為土地徵收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爰要求內政部於六個月內就137公頃徵收土地後續列管狀況提出檢討報告。
  • 提案人
    姚文智 洪宗熠 李俊俋 賴瑞隆
        Kolas Yotaka
    (二十一)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為避免不必要或不當之土地徵收案件,內政部於104年度編列135萬4千元開發建置「土地徵收管理系統」,供需地機關至該系統登載各徵收計畫之工程進度等相關訊息,並統一資訊公開之內容及格式,期藉以提升各需地機關揭露土地徵收計畫後續工程之透明度。為賡續健全該系統,內政部於105年度及106年度分別編列預算50萬元、90萬元以調整及新增系統管理功能。然該土地徵收管理系統於104年度建置完竣後,內政部即於105年1月函請各需地機關自105年2月起,於申辦各類型徵收案件送審前,須先至該管理系統進行案件登錄及取得案件編號,俟徵收案件核准後,應自徵收土地計畫書所載開工日起,每3個月於該系統覈實記錄計畫進度概況及使用現況等相關資料。迄至今(105)年7月底該系統已建置一般徵收案件計33件,並於同年8月15日開放供民眾瀏覽查詢,惟目前可供查詢功能僅核准日期、公告年度、行政區、需地機關、工程徵收計畫等項目,對社會所關切104年度以前已核定徵收案件目前之工程進度與使用情形等相關資訊,尚付之闕如。故為提升使用率,內政部應儘速回溯建置,以完備系統管控功能。綜上,為有效控管各土地徵收案件之工程進度,保障民眾財產權,內政部已建置之土地徵收管理系統,鑒於目前開放供民眾查詢之案件資訊仍屬有限,故內政部應儘速完備系統資訊並公開,以發揮管控功能並利全民監督。
  • 提案人
    賴瑞隆 吳琪銘 李俊俋 
    (二十二)鑑於不動產實價登錄制度係為期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減少不動產價格哄抬,為政府推行不動產政策逐步實現居住正義利器之一。惟實價登錄制度政策自推行迄今,於不動產業界、專家學者及社會輿論間,迭有議論將申報登錄義務回歸真正掌握實際交易價格之買賣當事人,且實價成交資訊之申報登錄程序應與買賣案件併案辦理,將符合追求成交資訊揭露時效性之社會期待。內政部應盡速研議,讓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及房地產市場健全發展。
  • 提案人
    洪宗熠 李俊俋 賴瑞隆 
    (二十三)鑑於地政士法自2002年4月24日起施行,迄今已有十餘年,惟地政士法第49條及第50條中關於所謂「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之規定,因現行內政部102年12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2564號函令、103年10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1301441號函令對於認定「為業」標準之函釋意旨(即非具地政士資格者得於同一年內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不逾二件,或曾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五件……云云等意旨),均顯與地政士法第一條「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建立地政士制度」即政府推行專業證照制度之立法意旨明顯悖離,使地政士法施行已十餘年之久,但無照業者仍可代行地政士業務,令合法地政士面臨劣幣驅逐良幣之困境,亦影響不動產之交易安全與秩序,並屢聞諸多重大交易糾紛之發生。依據內政部前開二函釋意旨已變相為無照業者之所用,造成推動洗錢防制工作上之漏洞。
    爰此,為健全地政士專業證照制度之建立,以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併同時為落實實價登錄制度之政策推動,以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及房地產市場健全發展,建請內政部應針對未具地政士資格者代理申辦土地登記案件盡速研議改進方案。
  • 提案人
    洪宗熠 李俊俋 賴瑞隆 
    (二十四)查內政部及所屬歷年來補助地方政府興建公共設施案,迄今尚有4件、總建造金額3.67億餘元,目前多處於完全閒置或低度使用狀態,顯示內政部於審查補助興建計畫時有未臻嚴謹之處,有待改善。故為避免類似案件再度發生、造成國家預算虛擲,要求內政部除應積極督導地方政府辦理活化、提高使用效益,以降低國家資源浪費外,未來亦應強化對於地方政府申請計畫型補助之相關審查機制,以避免再度發生公共設施閒置,虛耗國家資源之情事。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賴瑞隆 
    (二十五)密室逃脫是一講求團隊合作、解開謎題逃出密室的新興娛樂行業。然而,密室逃脫店家的逃生品質參差不齊,許多店家在密室內沒有設置逃生標示、逃生指引、滅火器、緊急照明燈、廣播及緊急按鈕,且店家在讓民眾進入密室前,並不會說明當災害發生的時候,逃生的方式或如何使用逃生器材。
    許多店家為了講求氣氛跟主題,亦將密室製作得陰暗,也少有透氣設施。而許多店家為避免玩家使用計算機等工具,也會要求玩家把手機交出,也因此,在火災、地震等災害發生的時候,密室現場停電,現場即可能處於一片漆黑的狀態,且無任何對外聯繫或求救的方式,如果現場沒有任何照明、逃生標示,門又被鎖住,極可能無法把握黃金逃生時間,發生遺憾。
    爰此,內政部應積極扮演橫向聯繫角色,參與相關部會之協調會議並督導相關單位輔導店家落實安裝逃生疏散之設備,以維護消費者生命財產之安全。
  • 提案人
    林麗蟬 楊鎮浯 陳超明 徐榛蔚 黃昭順 
    (二十六)內政部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1目「社會保險業務」項下「農民保險業務」之「社會保險負擔」經費編列208億4,676萬9千元,主要補助農民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現金給付部分之保險費、補助農民及其眷屬參加全民健保之保險費及撥補虧損,然根據行政院主計處之統計,截至105年7月底,月平均農業就業總人數約55萬7,000人,實際補助農保人數卻高達125萬5,000人,代表未實際從事農作,卻參加農保的人高達70萬人,造成政府財政負擔沉重。爰要求內政部須會同相關單位就「農保之主管機關、被保險人資格之認定及減輕農保財政負擔」進行通盤檢討,並於二個月內提交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賴瑞隆 吳琪銘 趙天麟 楊鎮浯 陳超明 林麗蟬 
    (二十七)現行身分證之印製,未考量使用傳統名字原住民之父、母及配偶欄位,請內政部研議各族群(尤其是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之名字需求,建請內政部於六個月內研議並改正身分證之格式。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趙天麟 洪宗熠
        李俊俋 莊瑞雄 
    (二十八)有鑑於今年適逢三年一次的地價調整年度,全國各縣市地價稅平均漲幅高達3成,部分縣市行政區漲幅超過一倍以上,乃1994年以來最大的調幅,地價稅暴漲嚴重增加民眾財務負擔。目前以自用住宅課徵的僅有300萬戶,但政府評估應該有800萬戶適用自用住宅稅率,高達500萬戶以上民眾權益受到減損。在地價稅開徵前,財政部未加強宣導在前,導致民眾稅負遽增,稅額差達五倍引發民怨,雖然財政部已緊急展延30天至11月30日止,但仍有數百萬戶民眾無從得知適用優惠稅率之申請已展延或未能及時申請,導致權益受損,爰內政部應與財政部詳估展延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申請至年底12月31日為止之可行性,並加強宣導。
  • 提案人
    黃昭順 林麗蟬 陳怡潔 
    (二十九)針對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婦聯會)鉅額財產來自國家徵收之勞軍捐,卻迴避政府監督,遲未依「政黨及政治團體財務申報要點」申報財務,該會經內政部催告仍拒絕提供,爰要求內政部應於三個月內依人民團體法第58條規定予以處分:撤免其職員、限期整理或解散。
  • 提案人
    陳其邁 賴瑞隆 莊瑞雄
        Kolas Yotaka   李俊俋 洪宗熠
        吳琪銘
    (三十)殯葬設施為地方民眾人生最後一程最重要的基礎民生建設,興建殯葬相關設施常受到當地民眾反對,以致部分縣市未建立公有相關殯葬設備,地方民眾處理先人後事極為不便,引發民怨。為避免民生基礎設施建設不足,城鄉差距擴大,建請內政部應於107年度起向行政院爭取恢復編列補助地方縣市政府興建殯葬基礎設施相關補助預算,以鼓勵地方縣市政府持續推動興建公有殯葬基礎設施。
  • 提案人
    陳超明 黃昭順 楊鎮浯 陳怡潔 林麗蟬 
    (三十一)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以促進農村社區土地合理利用,改善生活環境為主要目的。目前農村建築多為老舊,都市內老舊建物可以依據都市更新條例進行防災型都市更新,並獲取容積獎勵,反觀農村建築多不被政府所重視,無法獲得政府的獎勵以推動改建。全國老舊建物應一視同仁,審酌農村社區老舊建物以及生活環境不如都市,內政部應加強推動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作為老舊農村改建的解方,並將於一年內相關法令作整合配套修正以利推動。
  • 提案人
    陳超明 楊鎮浯 林麗蟬 吳琪銘 李俊俋 
    第2項 營建署及所屬243億4,160萬元,照列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一般行政」分支業務「辦理員工慶生、自強活動、登山健行及各項競賽等文康活動」,每人編列2千元,共計編列172萬2千元,近年國家財政困窘,應審慎時度撙節開支,爰提案減列「辦理員工慶生、自強活動、登山健行及各項競賽等文康活動」費用二分之一,計減列86萬1千元。
  • 提案人
    李俊俋 賴瑞隆 陳其邁 
    (二)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第4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計畫編列「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387萬元,查「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編列於法無據,且與業務推廣無關,為撙節政府支出,爰提案將上開預算全數減列,計387萬元。
  • 提案人
    李俊俋 賴瑞隆 陳其邁 
  • 本項通過決議21項

    (一)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凍結3,000萬元,請營建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預算編列14億5,116萬5千元。查各國家公園近年違規行為件次仍頻,主要係違反國家公園法、進入危險或未開放地區、違反公告禁止行為、違規設攤等等。國家公園是推廣民眾親近自然生態之重要據點,惟違規行為頻傳,如民眾隨意丟棄雜物垃圾(尤其塑膠製品),除汙染環境外,更嚴重損害珊瑚礁群及魚類繁殖等,各國家公園均應再檢討及強化管理機制,有效遏止不當行為發生。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確實檢討及獲具體改善成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陳超明 楊鎮浯 
    2.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預算編列14億5,116萬5千元,係辦理國家公園園區內經營管理、解說教育、保育研究及資產設備購置管理等工作,存在下列問題:
    (1)依據各國家公園園區內違章建築處理情形,部分國家公園園區內違章建築濫建情況嚴重且數目不斷增加,如截至105年8月底止,陽明山國家公園有1,092筆違章建築待處理,較104年底新增45件違章建築數,其他墾丁、金門等國家公園,亦存在違章建築,數量還有逐年增加現象,公園管理處允宜積極處理並拆除違章建築,俾維護園區內自然生態環境。
    (2)各國家公園園區土地遭占用情形,陽明山國家公園104年底遭占用土地20筆,至105年8月底止仍有18筆,顯示資產管理機制略為消極,有加強改進空間。另各國家公園近年查獲違規行為及處分情形,截至105年8月底止,墾丁國家公園有267件違規行為,太魯閣國家公園則有125件等,各國家公園應加強巡邏取締及違規處分,盡力遏止不當行為發生。綜上,營建署應盡速檢討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制度,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瑞隆 吳琪銘 李俊俋 
    3.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墾丁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預算編列2億4,809萬3千元。查各國家公園園區內違章及濫建情形,墾丁國家公園近年度違建新增數高於拆除數,肇致違章建築數由103年底止1,017筆增至105年8月底止之1,054筆,另園區土地遭占用有5筆(面積2.8751公頃),顯然資產管理機制及違章建築拆除績效,檢討與改善空間仍大,應予積極處理。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確實檢討及獲具體改善成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陳超明 楊鎮浯 
    4.「墾丁國家公園經營管理」106年度編列2億4,809萬3千元,然截至105年8月底為止,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列管的「墾丁國家公園計畫」,預算達成率僅40.15%,亦即剩餘近59.85%的預算進度需在4個月內執行完畢,執行力有待加強,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其邁 賴瑞隆 李俊俋     Kolas Yotaka
    5.墾丁國家公園截至105年8月底止仍有1,092筆違章建築待處理,且墾丁國家公園近年度違建新增數高於拆除數,致園區違章建築由103年底止1,017筆增至105年8月底止1,092筆,公園管理處應積極處理並拆除違章建築,俾維護園區內自然生態環境。墾丁國家公園海灘遭民眾丟棄大量塑膠製品垃圾,嚴重損害珊瑚礁群及魚類繁殖等情事不斷發生,公園管理處應加強巡邏取締及違規處分,有效遏止不當行為發生。為督促內政部營建署改善上述情況,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針對墾丁國家公園管理改善,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楊鎮浯 陳超明 徐榛蔚 黃昭順 
    6.「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墾丁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編列2億4,809萬3千元。經查墾丁國家公園截至105年8月底止仍有1,621筆違章建築待處理,且墾丁國家公園近年度違建新增數高於拆除數,致園區違章建築由103年底止1,017筆增至105年8月底止1,092筆,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陳其邁 趙天麟 姚文智 
    7.「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墾丁國家公園經營管理」之「辦理梅花鹿復育區經營管理」經費編列225萬元。經查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管理梅花鹿失當,造成附近農民損失慘重,為維護農民權利與梅花鹿生存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針對可行性財源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陳其邁 趙天麟 姚文智 
    8.「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墾丁國家公園經營管理」之辦理「土地購置計畫」編列560萬元。經查墾丁國家公園此一費用主要用於購買國家公園內私有土地,但有鑑於今年墾丁即將進行第四次通盤檢討,是否有需要購買土地仍為未知數,爰凍結部分預算,俟通盤檢討後,若有需求,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陳其邁 趙天麟 姚文智 
    9.「玉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106年度原列1億3,012萬1千元,然截至105年8月底為止,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列管的「玉山國家公園計畫」,預算達成率僅39.31%,亦即剩餘近60.69%的預算進度需在4個月內執行完畢,執行力有待加強,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其邁 賴瑞隆 李俊俋     Kolas Yotaka
    10.玉山國家公園範圍多屬布農族人之傳統領域。查營建署106年度預算中,玉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費用編列1億3,012萬1千元,包括解說教育計畫經費、保育研究計畫經費、並增列辦理人文保育推廣生態影片拍攝等。然而,在玉山國家公園的整體經營中,完全忽略尊重在地人文生態的部分,排除當地布農族人的自然主權,甚至造成多次衝突。為落實國家公園與在地族群之共管,建立共存共榮的生態與人文地景,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針對相關共管計畫擬定並實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陳其邁 林麗蟬     Kawlo.Iyun.Pacidal
    11.「玉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業務費」編列4,730萬9千元,凍結部分預算,且凍結項目不得調整原住民相關經費,俟營建署提出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與當地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合作之相關計畫、項目與金額及共同管理會審議紀錄,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李俊俋 賴瑞隆
        洪宗熠 
    12.「陽明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預算編列2億1,347萬4千元。查各國家公園園區內違章及濫建情形,陽明山國家公園至105年8月底止仍有1,621筆,年拆除件數與實存違建數差距極大,由資料顯示:104年新增19件,拆除44件;105年迄8月底止新增11件,拆除12件。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之拆除作業似未如以往積極。另園區土地遭占用有18筆(面積4.2614公頃),顯然資產管理機制及違章建築拆除績效,檢討與改善空間仍大,應予積極處理。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確實檢討及獲具體改善成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陳超明 楊鎮浯 
    13.「陽明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106年度原列2億1,347萬4千元,較105年增加4,991萬3千元,增幅逾3成,然截至105年8月底為止,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列管的「陽明山國家公園計畫」,預算達成率僅42.65%,亦即剩餘近57%的預算進度需在4個月內執行完畢,執行力有待加強,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其邁 賴瑞隆 李俊俋
        Kolas Yotaka
    14.「陽明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106年度原列「委辦費」1,604萬元,較105年增列150萬元,舉凡中長程規劃、園區內自然、人文、地質、棲地生態調查、遊憩乘載量推估及現況分析等核心業務卻長年委外辦理,委辦成果效益亦不明,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其邁 賴瑞隆 李俊俋     Kolas Yotaka   呂孫綾 
    15.陽明山國家公園截至105年8月底止仍有1,621筆違章建築待處理,公園管理處允宜積極處理並拆除違章建築,俾維護園區內自然生態環境。陽明山國家公園104年底遭占用土地20筆(面積4.7425公頃),至105年8月底止仍有18筆(面積4.2614公頃),相較太魯閣國家公園104年底遭占用土地14筆(面積0.0619公頃)已於105年8月底前處理完畢之成效,資產管理機制似略為消極,容有加強改進空間。為督促內政部營建署改善上述情況,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針對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改善,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楊鎮浯 陳超明 徐榛蔚 黃昭順 
    16.「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陽明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編列2億1,347萬4千元。經查陽明山國家公園至105年8月底止仍分別有1,092筆待處理,且另有18筆(面積4.2614公頃)土地遭占用,資產管理機制似略為消極,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陳其邁 趙天麟 姚文智 
    17.「陽明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經營管理計畫」預算8,858萬8千元,較105年編列數6,182萬5千元增加2,676萬3千元,增列的部分主要是「委辦費」、「按日按件計資酬金」、「園區及道路公共設施清潔維護」三項,增長幅度不小,另第35項「陽明書屋資料蒐集、訪談耆老」乙項與保育研究課的委辦計畫內容重複,似有浮編之嫌,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其邁 賴瑞隆 李俊俋    Kolas Yotaka   呂孫綾 
    18.「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陽明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之「經營管理計畫」編列預算8,858萬8千元,惟根據營建署資料,陽明山國家公園園區土地遭占用情形嚴重,至105年8月底為止,陽明山國家公園園區仍遭佔用土地有18筆面積為4.2614公頃。此外陽明山國家公園內違規行為頻傳,104年度查獲違規案件數為118件、105年至8月為止也查獲89件,從土地佔用至民眾違規損害生態資源等情事,顯示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管理成效有待加強,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針對如何積極處理土地佔用和改善民眾違規事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姚文智 李俊俋 莊瑞雄 
    19.「太魯閣國家公園經營管理」106年度原列2億1,051萬5千元,截至105年8月底為止,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列管的「太魯閣國家公園計畫」,預算達成率僅27.45%,亦即剩餘近72.55%的預算進度需在4個月內執行完畢,執行力有待加強,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其邁 賴瑞隆 李俊俋     Kolas Yotaka
    20.太魯閣國家公園範圍多屬太魯閣族人之傳統領域。查營建署106年度預算中「太魯閣國家公園經營管理」費用編列2億1,051萬5千元,包括解說教育計畫、保育研究計畫等。然而,在太魯閣國家公園的整體經營中,完全忽略尊重在地人文生態的部分,排除當地太魯閣族人的自然主權,甚至造成多次衝突。為落實國家公園與在地族群之共管,建立共存共榮的生態與人文地景,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針對相關共管計畫擬定並實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陳其邁 林麗蟬     Kawlo.Iyun.Pacidal
    21.「太魯閣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編列2億1,051萬5千元,凍結部分預算,且不得調整原住民相關經費,請營建署詳實檢討太魯閣國家公園境內是否適宜開採礦業、歷年許可考量之因素,並研議如何處理賡續採礦事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李俊俋 賴瑞隆 洪宗熠 
    22.「太魯閣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經營管理計畫」之「業務費」編列6,230萬元,凍結部分預算,且凍結項目不得調整原住民相關經費;請營建署提出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與當地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合作之相關計畫、項目與金額及共同管理會審議紀錄,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李俊俋 賴瑞隆 洪宗熠 
    23.「太魯閣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106年度編列「委辦費」943萬元,較105年增列99萬元,然預算書未詳細揭露新增的委辦項目、經費明細和用途,以「保育研究計畫」為例,預算編列數980萬元,委辦費就佔了743萬元,包括「進入生態保護區及其他管制區入園許可之執行業務,包含入園審核及相關委外人員作業費用」,政府機關漸將核心業務推動委外辦理,委辦成果效益卻不明,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其邁 賴瑞隆 李俊俋     Kolas Yotaka
    24.雪霸國家公園範圍多屬泰雅族人之傳統領域。查營建署106年度預算中,雪霸國家公園經營管理費用編列1億5,556萬6千元,包括解說教育計畫、保育研究計畫等。然而,在雪霸國家公園的整體經營中,完全忽略尊重在地人文生態的部分,排除當地泰雅族人的自然主權,甚至造成多次衝突。為落實國家公園與在地族群之共管,建立共存共榮的生態與人文地景,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針對相關共管計畫擬定並實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陳其邁 林麗蟬     Kawlo.Iyun.Pacidal
    25.「雪霸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經營管理計畫」之「業務費」編列5,572萬3千元整,凍結部分預算,且凍結項目不得調整原住民相關經費,俟營建署提出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與當地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合作之相關計畫、項目與金額及共同管理會審議紀錄,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李俊俋 賴瑞隆 洪宗熠 
    26.「金門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預算編列2億2,517萬4千元。查各國家公園園區內違章及濫建情形,金門國家公園至105年8月底止仍有59筆,由資料顯示:金門國家公園近年違章建築數有明顯增加趨勢(105年迄8月底數據顯示:新增18筆僅拆除6筆),應予確實檢討改善並加強防制機制及採積極拆除作為。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確實檢討及獲具體改善成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陳超明 林麗蟬 
    (二)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項下「辦理國土、海岸地區及土資場等計畫之研擬審議、規劃管理」凍結200萬元,請營建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國土計畫法》已於104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行政院發布定自105年5月1日施行。鑒於《國土計劃法》後續相關子法訂定影響層面甚廣,內政部應謹慎處理,強化與地方政府及社會溝通工作。為督促營建署落實《國土計畫法》,盡速完善子法修訂,避免引起爭議,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針對國土計畫法子法修訂之期程及社會溝通之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楊鎮浯 陳超明 徐榛蔚 黃昭順 
    2.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項下「辦理國土、海岸地區及土資場等計畫之研擬審議、規劃管理」編列3,075萬1千元,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針對原住民族地區(尤其是山地原住民族地區)土地使用需求切實檢討非都市土地資源分區檢討變更,並加強協助縣市政府土地開發許可及非都市土地變更業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賴瑞隆 洪宗熠 李俊俋 
    (三)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項下「住宅計畫、住宅政策之推動及建築開發經理業輔導管理」凍結5,000萬元,請營建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項下「住宅計畫、住宅政策之推動及建築開發經理業輔導管理」對特種基金之補助,新增編列撥補住宅基金10億2,943萬9千元,用於辦理社會住宅政策,包括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社會住宅,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包租代管試辦計畫。惟據政府「整體社會住宅政策」之基金財源規劃,應以提撥部分房地合一課稅收入或籌措其他特定收入作為住宅基金財源。查營建署106年度社會住宅政策推動經費來源仍由「國庫撥補」,明顯不符所得稅法增訂房地合一課稅之立法意旨。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就「整體社會住宅政策」之基金財源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陳超明 林麗蟬 楊鎮浯 
    2.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項下「住宅計畫、住宅政策推動及建築開發經理業輔導管理」,其中「獎補助費」編列10億2,943萬9千元,其用途為撥補住宅基金辦理社會住宅,惟社會住宅政策為全國關注,內政部僅推動住宅法修正,未就各縣市社會住宅需求量及價位進行詳細評估,恐不利後續政策推行,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超明 林麗蟬 陳怡潔 
    3.社會住宅之目的為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因此,社會住宅應兼顧各族群之需要。根據住宅法第二條第二款,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百分之十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住宅,所謂「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住宅」,根據同法第四條共有12種身分,原住民族即為其中一款。有別於非原住民族者,原住民族具有特殊的文化需求,故應就原住民的社會住宅需要為詳盡調查與規劃,以提出合適的住宅規劃。然目前卻未執行此等作業,忽略原住民族,使得族人在都會地區流離失所,顯有不妥。此外,目前至少三處都市原住民族部落有社會住宅之需求,但營建署身為社會住宅主管機關,卻未見協助搬遷、補助等作業程序,有怠忽職守之嫌。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超明 陳其邁 林麗蟬     Kawlo.Iyun.Pacidal
    4.蔡總統提出「8年20萬戶」社會住宅政策,其中12萬戶由政府興建,其餘8萬戶採「包租代管」方式,引導民間空餘屋轉為社會住宅。此外,我國租屋市場因法制面闕漏,長期處於地下經濟模式,房東逃避稅負,租屋糾紛頻傳。為落實總統政見,內政部曾對外宣示將於今年內提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租賃專法」,前者已於本會期送立法院完成初審,惟「租賃專法」至今只聞樓梯響,未見內政部提出立法草案。為督促內政部營建署儘快研擬「租賃專法」,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擬具「租賃專法」草案送行政院討論,並針對法案內容及社會溝通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楊鎮浯 陳超明 徐榛蔚 黃昭順 
    5.「住宅計畫、住宅政策推動及建築開發經理業輔導管理」項下「獎補助費」編列10億2,943萬9千元。經查其用途為撥補住宅基金辦理社會住宅,社會住宅政策為全國關注,為符合全國國民利益,營建署應就各縣市社會住宅需求量及價位進行詳細評估,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陳其邁 趙天麟 姚文智 呂孫綾 
    6.「營建業務」項下「住宅計畫、住宅政策之推動及建築開發經理業輔導管理」之撥補住宅基金10億2,943萬9千元,用於辦理社會住宅政策。經查該計畫資金來源為參據「整體社會住宅政策」作為之一「檢討充實住宅基金財源」,內容包括「研議提撥房地合一課稅之一定比例,挹注住宅基金,另研議其他籌措擴大住宅基金財源之可行性,俾充實住宅基金財源,使住宅政策永續經營。」規劃提撥部分房地合一課稅收入或籌措其他特定收入作為住宅基金財源。然106年度預算仍由國庫撥款補助住宅基金辦理社會住宅政策,未落實前揭整體住宅政策。營建署說明因目前房地合一所課徵稅收不如預期,而行政院主計總處表示暫不撥補住宅基金,以後年度視基金財務狀況循預算程序撥補。但住宅計畫為落實國人居住正義之重要政策,為確保此計畫順利進行,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針對可行性財源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陳其邁 趙天麟 姚文智 
    (四)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項下「城鎮風貌型塑計畫」凍結5%,請營建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項下「城鎮風貌型塑計畫」續編列經費13億5,000萬元,該計畫總經費60億0,400萬元,分年辦理,102至105年度已編列44億9,116萬3千元。惟查該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未臻理想,104年度執行率更僅37.08%。顯見該計畫自102年執行起即問題不斷,主管機關未能有效妥處,對全盤計畫品質顯然已肇致影響,為避免持續浪費公帑,應即深入務實檢討,建立有效管理機制。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准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陳超明 林麗蟬 楊鎮浯 
    2.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項下「城鎮風貌型塑計畫」預算編列13億5,000萬元,存在下列問題:
    (1)較上年度決算增列3億8,809萬8千元,然參據「城鎮風貌型塑計畫」104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其執行率不彰,僅37.08%。
    (2)本分支計畫執行目的係在改善城鎮景觀,型塑城鎮新風貌,然屢遭外界抨擊,部分計畫執行前溝通不夠完善,導致古蹟被破壞,爰要求主管單位應加強提案審查,以及計畫執行的監督。
    (3)再者,本分支計畫常因缺乏美學觀念或整體考量,未達預期效果,且營建署亦應提供城鎮形塑前、後照片,或相關成果報告,俾供檢視。
    綜上,營建署應盡速建立妥適管理制度,並進一步檢討該預算配置比例,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瑞隆 吳琪銘 李俊俋 
    3.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營建業務」項下編列「城鎮風貌型塑計畫」106年度經費13億5,000萬元,主要係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城鎮風貌型塑計畫相關工作,然各年度預算執行率欠佳,104年度僅達37.08%,應務實檢討並建立妥適管理機制,以提高計畫執行率,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其邁 賴瑞隆 李俊俋     Kolas Yotaka
    4.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項下「城鎮風貌型塑計畫」編列13億5,000萬元,經查該計畫歷年預算執行率分別為102年度73.13%、103年度79.97%、104年度37.08%,預算執行表現有欠妥適,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提出檢討及建立有效管理機制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超明 林麗蟬 陳怡潔 
    5.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項下「城鎮風貌型塑計畫」編列13億5,000萬元。惟參據內政部營建署「城鎮風貌型塑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預算執行率分別為102年度73.13%、103年度79.97%、104年度更僅37.08%,該計畫已例行性持續辦理多年,然執行成效皆偏低,使預算分配未能妥善,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提出有效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林麗蟬 黃昭順 
    6.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項下「城鎮風貌型塑計畫」編列13億5,000萬元,惟根據營建署預決算執行情形資料,各年度執行率分別為102年度73.13%、103年度79.97%、104年度更僅37.08%,預算執行成效不彰,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就提升該計畫執行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 提案人
    姚文智 李俊俋 莊瑞雄 
    7.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項下編列「城鎮風貌型塑計畫」經費13億5,000萬元,主要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城鎮風貌型塑計畫相關工作。參據「城鎮風貌型塑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預算執行率分別為102年度73.13%、103年度79.97%、104年度更僅37.08%,主要原因為部分縣市發包作業延遲,致預算執行落後。為督促內政部營建署改善「城鎮風貌型塑計畫」執行狀況,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就該計畫執行過程可能出現問題與狀況,務實檢討並建立妥適管理機制,提高計畫執行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楊鎮浯 陳超明 徐榛蔚 黃昭順 
    8.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25億8,444萬8千元,該項預算下編列「城鎮風貌型塑計畫」13億5,000萬,經查詢近三年之決算書發現,該計畫之預算執行率不佳,於102年度至104年度之預算執行率為73.13%、79.97%與37.08%,該署說明執行率低落之原因為部分縣市發包作業延遲,顯見該計畫之管理機制有檢討之必要,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琪銘 李俊俋 莊瑞雄 洪宗熠 
    9.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項下編列「城鎮風貌型塑計畫」經費13億5,000萬元,主要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城鎮風貌型塑計畫相關工作。查「城鎮風貌型塑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該計畫預算執行率分別為102年度73.13%、103年度79.97%、104年度更僅37.08%,實待改善。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檢討該計畫經費運用情形與改進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俊俋 陳其邁 賴瑞隆 呂孫綾 
    10.有鑑於內政部營建署「城鎮風貌型塑計畫」其中分項計畫「建築物騎樓整平示範計畫」之獎補助費,因部分縣市發包作業延遲,致預算執行落後,為督促地方政府積極辦理各補助計畫執行作業,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就建立妥適管理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宗熠 吳琪銘 Kolas Yotaka  呂孫綾 
    (五)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項下「國家重要濕地復育」凍結5%,請營建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項下編列「國家重要濕地復育」之「國家濕地保育計畫(106-110年)」,預算編列1億2,620萬元,存在下列問題:
    (1)「國家濕地保育計畫(106-110年)」迄今未經行政院核定,應盡速完成計畫核定程序,查行政院秘書長105年9月19日函示略以,該計畫106年度所需經費1億7,470萬元暫匡列以公共建設計畫預算執行,待營建署重新檢討該計畫再行報行政院。該計畫迄10月13日止仍未完成核定程序,該署應儘速辦理計畫相關檢討修正作業,俾符預算規範。
    (2)該計畫為「國家濕地保育計畫(100-105年)」延續性計畫,然參據「國家濕地保育計畫(100-105年)」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執行情況欠佳,難謂良善。
    (3)106年度預算編列委託各地方政府辦理事務,包括管理及基礎調查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推動國家重要濕地生態復育、巡守、監測、經營管理等,合計經費共9,307萬元。然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該計畫105度預算執行因部分地方政府尚未同意接受委辦重要濕地經營管理事宜,延遲相關作業,營建署宜先加強與各地方政府間進度管理與問題解決機制。
    綜上,為撙節支出,營建署應盡速檢討過去預算配置比例,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瑞隆 吳琪銘 李俊俋 
    2.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項下編列「國家濕地保育計畫(106-110年)」經費1億2,620萬元,包括委辦費9,347萬元及獎補助費2,503萬元等支出。查該計畫未經行政院核定即逕先編列預算,與預算法顯有未符,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俊俋 陳其邁 賴瑞隆 
    3.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項下「國家重要濕地復育」編列1億2,620萬元,係為執行國家濕地保育計畫,經查該計畫未經行政院核定即逕編列預算,核有未當;又國家重要濕地劃設後將影響區域內土地使用情形,易引發區域內居民擔憂工作生計受限或財產權益受損,營建署應就國家保育及民眾生計如何衡平提出具體計畫,並研擬溝通協調及輔導機制,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超明 林麗蟬 陳怡潔 
    4.濕地保育法自104年2月2日公告實施,濕地保育措施陸續上路,據此,營建署作為濕地保育的主管機關,應就濕地採取積極保育措施。根據濕地保育法第四十條:「……本法公布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地方級國家重要濕地,於本法施行後,視同第十二條第一項之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並予檢討;……」是以,對於暫定濕地亦須予以相當之保育措施。然針對暫定濕地保育,主管機關卻欠缺具體執行措施。舉例而言,高雄市茄萣暫定濕地面臨道路開發割裂濕地完整性之問題,引發居民強烈反彈,但在過程中卻未見主管機關之角色,顯失允當。因此,對於暫定濕地或濕地之保育,宜有進一步改進措施。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陳超明 林麗蟬     Kawlo.Iyun.Pacidal
    5.營建署「國家濕地保育計畫(106-110年)」經費編列1億2,620萬元,然該項計畫未經行政院核定,且前期計畫預算執行率不佳,100年為65.56%、101年為62.37%、102年49.18%、103年為50.04%、104年為51.78%,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就提升該計畫執行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姚文智 李俊俋 莊瑞雄 
    6.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第6目「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之「國家濕地保育計畫」原編列1億2,620萬元。惟參據「國家濕地保育計畫(100-105年)」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100年度至104年度預算執行率分別為65.56%、62.37%、49.18%、50.04%及51.78%,預算執行管理不佳,又106年度營建署國家濕地保育計畫預算又編列1億2,620萬元,然該計畫之前期計畫預算執行欠佳,計畫報核與預算執行之進度控管均待加強;再者,近來時有地方民眾抗爭重要濕地劃設,相關溝通與宣導作業未足,實須改進,以利國家重要濕地復育工作之推動,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林麗蟬 黃昭順 
    7.內政部營建署提報行政院「國家濕地保育計畫(106-110年)」,分5年期辦理,總經費12億2,847萬元,本年度第一年經費1億2,620萬元。惟前期「國家濕地保育計畫(100-105年)」100年度至104年度預算執行率分別為65.56%、62.37%、49.18%、50.04%及51.78%,預算執行管理明顯不理想。國家重要濕地劃設後將影響區域內土地使用情形,易引發區域內居民擔憂工作生計受限或財產權益受損,反對重要濕地劃設,如台南市七股區及將軍區等民眾反對劃設曾文溪口濕地;宜蘭縣頭城鎮、礁溪鄉等民眾反對「竹安濕地」劃設,皆因民眾擔心濕地劃設將嚴重影響渠等之鹽田及漁業使用權益,杯葛行動致目前相關濕地作業程序延宕。為督促內政部營建署改善「國家濕地保育計畫」執行情況,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針對濕地劃設建立社會溝通協調及輔導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楊鎮浯 陳超明 徐榛蔚 黃昭順 
    8.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項下編列「國家濕地保育計畫(106-110年)」經費1億2,620萬元,包括委託費9,347萬元及獎補助費2,503萬元等支出。經查104年度預算執行落差係因部分委託研究案受政策未確定及前期工作成果尚未完成等影響,招標進度延宕,另補助案因部分成果報告尚未通過審查及地方政府尚未完成單據核銷,致進度落後,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陳其邁 趙天麟 姚文智 
    9.營建署106年度預算編列「國家濕地保育計畫(106-110年)」經費1億2,620萬元,鑑於該計畫尚未經行政院核定且前期計畫預算執行率欠佳,100年度至104年度預算執行率分別為65.56%、62.37%、49.18%、50.04%及51.78%,顯見計畫預算執行之進度控管有待加強;另營建署規劃之重要濕地劃設常有地方民眾抗爭之情事,可見相關溝通與宣導作業不足,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針對改善計畫執行成效及加強與民溝通宣導工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宗熠 吳琪銘 Kolas Yotaka  
    (六)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道路建設及養護」凍結1億元,請營建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第9目「道路建設及養護」項下「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原編列50億元,惟參據營建署各年度之預、決算執行情形,104年度流出10億1,155萬4千元(占預算比率17.18%),稱流用於歸墊航港建設基金;又105年截至8月底止亦流出1億4,326萬7千元(占預算比率2.19%),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受災危險建物拆除工程經費,另該計畫104年度決算數47億2,034萬元,其中實支數31億7,520萬1千元、保留數15億4,513萬9千元,執行率僅53.93%,顯見該計畫編列鉅額預算未執行,流用於其他項目,足見該計畫各年度預算編列過於寬濫,為提升資源之合理配置及運用效益,該計畫經費估列實有檢討需求性之必要,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提出合理說明及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林麗蟬 黃昭順 
    2.「道路建設及養護」項下編列「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經費50億元。經查今年計畫雖已較較上年度預算減少15億4,303萬6千元(減幅23.61%),但104年度流出10億1,155萬4千元(占預算比率17.18%),稱係專案簽報內政部同意將該計畫之設備及投資未支用數,流用於歸墊航港建設基金(原臺灣省交通建設金)墊付營建署(前臺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興建重陽大橋、永福橋及福和橋銀行貸款本息(用途別科目為設備及投資)。105年截至8月底止流出1億4,326萬7千元(占預算比率2.19%),移緩濟急調整支應「0206震災補助危險建築物拆除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受災危險建物拆除工程經費。該計畫已連年鉅額預算未執行,流用於其他項目。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陳其邁 趙天麟 姚文智 
    3.「道路建設及養護」106年度項下編列「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經費50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減少15億4,303萬6千元,然該計畫連年鉅額預算未確實執行,且流用於其他項目,預算執行率亦偏低,顯見預算編列浮濫,宜檢討計畫經費之合理額度,俾強化資源分配與運用效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就檢討計畫經費之合理額度,俾強化資源分配與運用效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其邁 賴瑞隆 李俊俋     Kolas Yotaka
    4.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第9目「道路建設及養護」項下「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編列經費50億元,惟該項計畫經費多次被挪做它用,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資料顯示,105年度截至8月底已流出1億4,326萬7千元(占預算比率2.19%),係依據行政院105年3月22日「0206震災重建小組第4次會議」決議及105年4月1日行政院函示,移緩濟急調整支應「0206震災補助危險建築物拆除計畫」。再者,104年度決算數47億2,003萬4千元中,其中實支數31億7,520萬1千元、保留數15億4,513萬9千元,執行率僅53.93%。此外,公民團體反應,「生活圈道路計畫」經費把關非常隱密,僅由營建署、公路總局透過內部審查機制做核定,過程中缺乏民眾參與空間,再者,內部審查委員僅憑書面資料核定大量經費,過於粗糙。綜上,該計畫經費連年鉅額流用於其他項目,且預算執行率低落,加上計畫內容缺乏透明化,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瑞隆 吳琪銘 李俊俋 
    5.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道路建設及養護」項下編列「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經費50億元。惟該計畫連年鉅額預算流用於其他項目,且預算執行率偏低,預算編列浮濫,允應檢討計畫經費之合理額度,俾強化資源分配與運用效益。為督促內政部營建署檢討改善「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置計畫(市區道路)之預算編列情況」。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依各年度計畫實際執行需要,核實編列預算,減少鉅額預算流出他用情事,提高預算執行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楊鎮浯 陳超明 徐榛蔚 黃昭順 
    6.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第9目「道路建設及養護」項下「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編列預算50億元,惟根據營建署預決算執行情形資料,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連年鉅額預算流用於其他項目,104年高達10億0,155萬4千元流用於興建重陽大橋、永福橋、福和橋銀行貸款本息,相關經費高達該年度預算數17.18%;105年至8月底為止,又流出1億4,326萬7千元支應地方政府辦理受災危險建物拆除工程經費。此外,根據決預算執行情形資料,104年執行率僅53.93%,執行率不佳,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就該計畫預算流用其他項目執行率偏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姚文智 李俊俋 莊瑞雄 
    7.道路生活圈計畫僅透過內部審查機制核定,欠缺民間參與機制,外界對於道路建設的必要性和公益性,均無從置喙。許多道路工程甚至過度徵收私人土地、農田和房舍,而未優先使用公有土地,嚴重侵害民眾之權益。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陳其邁 林麗蟬     Kawlo.Iyun.Pacidal
    8.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道路建設及養護」項下編列「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經費50億元,該計畫總經費300億元,辦理期程為104年度至107年度,截至105年度已編列124億3,369萬1千元。查該計畫已連年鉅額預算未執行,流用於其他項目,該署說明工程發包施工後,預估工程節餘約占工程費10%,部分經費流出對整體計畫執行尚無實質影響,足見該計畫各年度預算編列過於寬濫。查營建署104年度決算執行情形,決算數47億2,034萬元,其中實支數31億7,520萬1千元、保留數15億4,513萬9千元,執行率僅53.93%,過高之預算保留數及賸餘數,形同當年度財政資源未被有效運用,實不利國家整體政策之推動。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檢討該計畫經費運用情形與改進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俊俋 陳其邁 賴瑞隆 
    9.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第9目「道路建設及養護」編列61億6,583萬7千元,其中「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原列50億元,鑑於內政部營建署執行之「98至103年度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補助作業,遭監察院105交調0007字號調查報告糾正指出,該計畫本應以行政院核定之原生活圈計畫道路為補助範圍,卻有以各地方縣市提報之非生活圈計畫道路為補助對象之情事發生,除有違補助要點外,執行該建設計畫補助審查時,亦未依補助執行要點之規定,故無法有效督導地方政府落實工程品質與進度之確保,均查核有重大違失。為免新一期「104至107年度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亦有相同疏失,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宗熠 吳琪銘 Kolas Yotaka
    (七)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編列8個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經費分別為:墾丁2億4,809萬3千元、玉山1億3,012萬1千元、陽明山2億1,347萬4千元、太魯閣2億1,051萬5千元、雪霸1億5,556萬6千元、金門2億2,517萬4千元、海洋9,964萬4千元及台江1億6,857萬8千元等,總計14億5,116萬5千元。經查,部分國家公園園區違章建築濫建情形嚴重,如陽明山國家公園及墾丁國家公園截至105年8月底止仍分別有1,092筆及1,621筆違章建築待處理,且墾丁國家公園近年度違建新增數高於拆除數,致園區違章建築由103年底止1,017筆增至105年8月底止1,092筆;另金門國家公園近年違章建築數有明顯增加趨勢,由103年底41筆增至105年8月底止59筆,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允宜積極處理並拆除違章建築,俾維護園區內自然生態環境。次查部分國家公園土地遭占用情形嚴重,如陽明山國家公園及墾丁國家公園於105年8月底止,分別有18筆及5筆土地遭占用。爰此,要求營建署全面檢討國家公園違章建築處理與積極查驗土地運用情形,並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陳其邁 賴瑞隆 
    (八)查各國家公園104年度查獲違規行為較多者分別為:太魯閣國家公園(246件)、墾丁國家公園(162件)、金門國家公園(129件)及陽明山國家公園(118件)等;截至105年8月底止,則以墾丁國家公園(267件)及太魯閣國家公園(125件)較多,上述違規行為主要係違反國家公園法、進入危險或未開放地區、違反公告禁止行為、違規設攤、違反建築法等。又國家公園是推廣民眾親近自然生態之重要據點,遵行園區參訪規範及保護生態環境是旅客應有責任,惟違規行為仍頻傳,如近來太魯閣國家公園之熱門景點白楊步道遭民眾隨意丟棄雨衣,造成環境汙染;及墾丁國家公園海灘遭民眾丟棄大量塑膠製品垃圾,嚴重損害珊瑚礁群及魚類繁殖等。爰此,要求營建署就「如何提高國家公園巡邏取締成效」提出具體改進方案,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陳其邁 賴瑞隆 
    (九)高雄「壽山國家自然公園」、「都會國家公園」,截至目前組織尚未核定,人力、經費均由相關單位挪用支應,長期以來相關設施殘破不堪,使用堪慮,106年度預算更不合比例大幅減列。國家公園平日為高雄地區民眾休憩重要場所,為維護民眾休憩安全,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都會國家公園」組織法草案,在組織法未通過前應由中央專案撥款先行修繕,並針對修繕進度安排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現地會勘。
  • 提案人
    黃昭順 陳超明 楊鎮浯 
    (十)為落實8年20萬戶社會住宅政策需要,內政部函報行政院爭取自106年度起逐年由國庫編列50億元撥補住宅基金,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營建業務」項下「住宅計畫、住宅政策之推動及建築開發經理業輔導管理」新增編列撥補住宅基金10億2,943萬9千元,用於辦理社會住宅政策,包括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社會住宅經費9億9,943萬9千元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包租代管試辦計畫經費3,000萬元。為有效督促內政部社會住宅業務,營建署應將此項業務計畫列為重要管考項目之一,定期追蹤,並將每季辦理進度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 提案人
    賴瑞隆 吳琪銘 李俊俋 
    (十一)配合政府推動綠能政策,兼顧我國海岸管理宗旨,因缺電問題在即,恐嚴重影響人民之公共利益與福祉,相關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應屬合於海岸管理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得於近岸海域或公有自然沙灘設置。內政部應研議於必要時納入相關子法明文規範。
  • 提案人
    陳超明 楊鎮浯 林麗蟬 
    (十二)我國都市環境雜亂,行人順暢行走不易,公共通行權係任何人都能在公共空間通行無阻之權利,為確保該權利,就必須考量最弱勢者如視障者、身障者等之需求。關於人本交通環境的推動,過去雖曾推動示範性工程建設,然應建立普遍之機制或規範,營建署應與其他各相關部會如交通、勞動、教育等部討論如何使相關預算產生最大效益。由公部門所設置而阻礙行人通行之街道設施,各負責單位應善加盤整並研擬對策,爰要求營建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報告。
  • 提案人
    姚文智 李俊俋 莊瑞雄 
    (十三)查海岸管理法之立法意旨為維繫自然系統、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並促進海岸地區之永續發展。惟依該法劃設「海岸保護區計畫」及「海岸防護區計畫」,造成鄰近區域內居民憂心財產權益有受損之虞,且其劃設確實有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之強制力,難以達到海岸地區永續發展之目的。尤其平地原住民族地區如阿美族、葛瑪蘭族、撒奇萊雅族、布農族(長濱鄉)、卑南族等確有以捕撈魚類之傳統慣俗,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之意旨,若政府或私人從事影響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之行為,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徵詢並取得原住民族之同意。是以,依海岸管理法「劃設」海岸保護區計畫之行為,即該當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需經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之事項。爰請內政部營建署於劃設海岸保護區計畫之時,考量當地原住民族之需求,並與當地民眾建立有效溝通宣導及凝聚共識;倘若牽涉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之地區,確實踐行原住民族同意權機制,降低當地民眾疑慮與不安,以達促進海岸地區之永續發展之目的。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賴瑞隆 洪宗熠 李俊俋 
    (十四)請營建署就規劃國土計畫法相關子法及計畫時,切莫落入現行分區管制之填空應對,宜從零基規劃,整體考量爾後各國土分區之發展。尤其宜於相關子法及計畫中,特別考量山地原住民族地區承受地目編定錯誤及長期土地需求不足之情形,尋求分層、分級控管之道,以免屆時各地方政府,忽略山地原住民族地區之需求,將建地、可耕地、公共用地,過度集中,使原住民族仍然處於無地可用、法外之民的境地。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賴瑞隆 洪宗熠 李俊俋 
    (十五)查重要濕地劃設將影響區域內土地使用情形,易引發區域內居民擔憂工作生計受限或財產權益受損,而反對重要濕地劃設,諸如:台南市七股區及將軍區等民眾,擔心將嚴重影響渠等之鹽田及漁業使用權益,反對劃設國際級的曾文溪口濕地,致目前相關濕地作業程序延宕;另於原住民族土地上辦理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審議、變更、廢止、公告及實施等行政行為,皆屬於影響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之行為,自當確實依濕地保育法第7條第4項與當地原住民族諮商,並取得其同意。爰請營建署與當地民眾建立有效溝通宣導及凝聚共識,並與地方政府及當地民眾建立良善之溝通協調及輔導機制,降低當地民眾疑慮與不安。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賴瑞隆 洪宗熠 李俊俋 
    (十六)濕地保育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國際級及國家級國家重要濕地及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仍請營建署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研議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2項後段補償基於限制所生損失、同條第3項提撥一定比例之營利所得,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或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2條建立共同管理機制。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賴瑞隆 洪宗熠 李俊俋 
    (十七)目前全國土地開發之建築執照核發,營建署身為中央主管機關,卻未敦促、監督各級政府或私人依循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請營建署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研議相關開發案件如何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賴瑞隆 洪宗熠 李俊俋 
    (十八)營建署為提升各縣市汙水下水道系統之普及率,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之預算佔該科目之98%;而各直轄市及縣(市)復以政府採購法交由廠商施作。因此請營建署本於業務主管機關之權責,加強向各直轄市及縣(市)及其承包商宣導勞工施作之安全守則,並視情況由各級勞動機關進行安全檢查,以免發生憾事。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賴瑞隆 洪宗熠 李俊俋 
    (十九)請營建署務必於都市計畫法、都市更新條例或相關法令中,研議行政機關或拆除人與拆遷戶間之評估、協商及執行之程序,不但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之要求,亦協助各級政府有明確程序得以依循,以解決迫遷爭議。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賴瑞隆 洪宗熠 李俊俋 
    (二十)查內政部營建署自行政院96年1月30日以院臺建字第0960002218號函核定「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後,為求事權統一,主政並整合各類型之住宅補貼措施。後於102年依住宅法第8條第1項規定,辦理補貼住宅之貸款利息、租金或修繕費用,並且不分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及原住民身分,全盤規劃住宅政策及執行。據此,內政部營建署主掌住宅計畫及住宅政策之推動等相關事項。惟因職業或身分之不同,爰請內政部營建署規劃相關住宅政策時,宜適度考量生理、心理、教育、種族、醫療需求之特殊性,並積極與利害關係人溝通協商,以利妥善規劃適宜之社會住宅等相關政策,以達符合兩公約的居住權之精神,保障居住人權。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賴瑞隆 洪宗熠 李俊俋 
    (二十一)密室逃脫是一講求團隊合作、解開謎題逃出密室的新興娛樂行業。然而,密室逃脫店家的逃生品質參差不齊,許多店家在密室內沒有設置逃生標示、逃生指引、滅火器、緊急照明燈、廣播及緊急按鈕,且店家在讓民眾進入密室前,並不會說明當災害發生的時候,逃生的方式或如何使用逃生器材。
    許多店家為了講求氣氛跟主題,亦將密室製作得陰暗,也少有透氣設施。而許多店家為避免玩家使用計算機等工具,也會要求玩家把手機交出,也因此,在火災、地震等災害發生的時候,密室現場停電,現場即可能處於一片漆黑的狀態,且無任何對外聯繫或求救的方式,如果現場沒有任何照明、逃生標示,門又被鎖住,極可能無法把握黃金逃生時間,發生遺憾。
    爰此,營建署應積極檢討相關法規之適用,參與跨部會之協調會議並協助相關單位輔導店家落實安裝逃生疏散之設備,以維護消費者生命財產之安全。
  • 提案人
    林麗蟬 黃昭順 楊鎮浯 
    第3項 警政署及所屬200億0,135萬9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警政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計畫編列「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219萬2千元,查「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編列於法無據,且與業務推廣無關,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將該項預算全數減列,計219萬2,000萬元。
  • 提案人
    李俊俋 陳其邁 趙天麟 
  • 本項通過決議26項

    (一)警政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51億5,082萬5千元,然基層警力警務繁重、近3年員警實際退休人數已超過警政署補充警力計畫,整體缺額比率高達12.48%。應積極解決基層警力缺額問題。爰此,「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6,138萬8千元,凍結百分之五,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補實警力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楊鎮浯 林麗蟬 陳超明 
    (二)有關我國各機關對於證物監管各自管籌、規範不一,且並無對於「判決確定後」證物之保存規範,業已經第9屆第1會期第24次司法法制委員會決議通過(105/05/18),要求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相關部會有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國防部。法務部則統一於105年8月12日以法檢字第10500119970號函覆,表示「目前尚暫無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之必要」。
    惟從各單位函覆法務部之公文可見,各單位雖俱有規範,然對於五花八門之證物種類之分類方法、保存方式、保存期限,卻要無統一之共識。所謂「證物監管鍊」,應係證物自檢調單位從犯罪現場採證之時起、至審判中、甚至判決確定後,不論何時都處於同一之規範,且各單位皆可清楚掌握該證物隸屬之案號、證物之流向、各單位經手承辦人員、保管負責人員;由各該階段保管義務單位承擔保管責任,確保證據在整個訴訟流程的轉接中無毀損滅失之虞。倘各單位規範密度不一,事後證據有毀損滅失之情形,如何認定證物毀損之責任歸屬?
    再者,我國於105年11月1日三讀通過「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該條例要能聲請重行鑑定,更賴以案件確定後妥適之證物保存為前提,然各單位目前尚無對於「案件確定後」之證物保管、保存或銷毀條件設有規範。
    爰凍結內政部警政署106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30萬元,直至警政署與前列各級單位會同司法院對目前各單位證物保存規範全盤檢討,並試研擬將目前證物保存規範擴張至案件確定後之規範條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姚文智 李俊俋 尤美女 
    (三)警政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治安滿意度調查相關經費」凍結50萬元,俟警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警政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辦理治安滿意度調查相關經費」共編列648萬元。此為警政署為知悉人民對社會治安良窳之主觀認知之探究,以作為改善社會治安之政策擬定之審酌資料,惟僅有資料之蒐集功能,尚無對人民之感受為相對應改善之政策擬定,致使該調查結果流於資料之堆疊,並無實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超明 林麗蟬 楊鎮浯 
    2.警政署治安滿意度調查報告,歷年來皆獲7成以上民眾肯定,然不論民間或媒體民調皆顯示民眾對於治安狀況並不滿意,相關調查數據與民眾認知觀感大相逕庭,該調查如同例行公事,無法反映真實民意,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姚文智 趙天麟 莊瑞雄 
    (四)警政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凍結2,000萬元,俟警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鑒於警察使用槍械時機爭論許久,日前更發生有員警因開槍打死通緝犯,而遭到判刑,嚴重影響基層員警辦案士氣,曾建議警政署應研議開放更多非致命性武器供警察同仁合理使用。惟查「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自95年5月30日修正至今已超過10年,未再修正,而10年前之警械種類及規格顯已不合時宜,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警政署針對現行警械配備是否仍堪用或修正「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黃昭順 陳超明 
    2.全國目前尚存包含二十七個山地鄉之山地管制區(不含蘭嶼鄉、五峰鄉及部分阿里山鄉),計約15,473.7平方公里,佔臺灣土地面積之43%。時過境遷,容有重新思考山地管制區之必要。依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第23點前段規定:「山地管制區內,凡已完成開發,或因交通設施等情況改善之地區,得由該管警察局參酌國防軍事安全及山地治安與當地居民、部落意見,邀請警政署、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軍事、交通、林務、觀光及當地民意機關等有關單位共同會勘後,填表報由警政署函送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轉呈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核定公告,調整為山地特定管制區或解除管制。」爰此,凍結部分預算(300萬元),俟警政署研議盤點各山地原住民地區是否仍有管制之必要,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洪宗熠 賴瑞隆 
    3.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十四條揭示,被告一律有權平等,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司法體系所用之語言,應免費為備通譯協助之。鑒於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若因語言溝通限制,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未能充分意思表示,恐嚴重影響當事人後續司法訴訟。鑒於許多新住民團體反映,警政署東南亞語言通譯制度不甚完善,導致基層員警時常私下請託新住民充當通譯,無法確保當事人司法人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警政署針對新住民及外籍移工通譯需求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黃昭順 陳超明 
    4.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5項規定:「主管機關應輔導原住民及漁民依法申請自製獵槍、魚槍。」惟原住民持有至自製獵槍比率仍低,未見內政部積極協助原住民將既有自製獵槍合法化,僅消極取締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自95年至104年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原住民刑事案件就槍砲彈藥刀械條例新收案件共計305件,占全體原住民新收案件之1.6%,且年增加率為0.5%。爰此,警政署應研議強化協助原住民申請合法獵槍,並將歷年績效、執行窒礙、精進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洪宗熠 賴瑞隆 
    5.針對警政署預算「警政業務」中「端正警察風紀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經費」預算1億3,666萬6千元,惟電玩業者勢力龐大、財力驚人,日前更傳出高雄市重大舞弊案、分局長遭收押的醜聞,可見電玩業問題仍持續嚴重困擾警政風紀,爰凍結部分預算(38萬元),俟針對相關業者管理職權分配、風紀配套措施進行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林麗蟬 陳超明 
    6.目前警用汽機車保險,有統一加保強制險,然而第三人責任險部分,由各縣市政府警察局編列預算投保,由於各地縣市政府之預算規模不同,導致警用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的投保狀況因不同縣市而異。據悉,部分財政規模較小之地方縣市,如連江縣與金門縣警局,警用汽機車目前並無加保第三人責任險,導致各縣市員警生命財產保障不均等之情形。汽機車保險為保障員警生命財產安全之重要與必要經費投注,若已有部分縣市提升員警之保障予以第三人責任險之加保,警政署亦應檢討相關政策,以提升各縣市保障之公平性。爰此,凍結部分預算(200萬元),俟警政署針對加保警用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提升各縣市保障均等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黃昭順 陳超明 
    7.行車紀錄器為一安裝於汽機車上,用於紀錄駕駛狀態等資訊以便在交通糾紛時提供證據之儀器,可用於分析事故原因和確定責任人。近日社會上發生數起警用汽機車車禍糾紛,有酒駕駕駛撞上執勤員警,或救護車與警車相撞等意外,都需透過行車紀錄器釐清責任歸屬,顯示行車紀錄器於保障員警生命財產安全具一定重要性。經查,目前全國現有警用汽車數量為10,634輛,有98%已配置行車紀錄器,而警用機車有31,690輛,僅有2,380輛裝設,裝設比例僅7.5%,比例顯有偏低。據悉,警政署目前於採購新的警用機車時,才會加裝行車紀錄器,然目前警政署每年汰換之警用機車僅1千多輛,需要十幾年才能汰換完畢,顯然緩不濟急。爰此,凍結部分預算(1,000萬元),俟警政署針對警用機車行車紀錄器裝設率偏低等問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黃昭順 陳超明 
    (五)警政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保安警察業務」凍結2,500萬元。俟警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蔡政府執政半年多來,多項政策遠離民意,已經面臨一連串公民與社運團體頻繁抗爭,未料執政政府不但未積極與各界溝通,警政署更於近日購置上千具新型式柵欄拒馬,此舉顯不符社會期待,且新型式柵欄拒馬,效用不高攔阻作用低,警政署此舉有濫用預算之嫌,又製造政府與人民對立的緊張關係,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警政署提出合理之專案報告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林麗蟬 黃昭順 
    2.警政署單位預算「保安警察業務」項下「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經費」編列1億0,457萬1千元,保六總隊負責國家元首維安、中央機關警衛等工作,責任重大,惟半年內發生兩件自殺案,值勤員警心理狀態不穩定,不啻是於國家中樞地區埋下不定時炸彈。爰凍結部分預算,俟針對編制警員管理、選任進行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林麗蟬 陳超明 
    3.鑑於政府為推動各項舉措,造成民怨四起,立法院週邊時有民眾抗議,近期又為「一例一休」政策,大舉調動保安警力,暫停休假長期支援,佈署立法院,使得立院三步一崗,五步一哨,草木皆兵,有時明明未見陳抗,警力仍維持高密度布署,導致警員無法休假、士氣低落,顯見保安警察警勤業務管理嚴重發生問題,且我國為亞洲民主進步國家之一,警政署對於保安警力調度不彰,大批警力駐紮立法院,令各界觀感不佳,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警政署針對保安警察警勤管理,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林麗蟬 陳超明 
    (六)警政署106年度預算中,保七總隊關於「策劃聯繫及指揮所屬各大隊辦理水資源、環保、森林保育、國家公園暨其專責刑案等工作」編列1,321萬6千元。其中包含績效獎金、不必要之設備汰換,然其過去績效不彰,經常造成警民衝突。尤其,保七總隊近年多次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與行使文化權利的原住民當事人發生衝突,並以違法方式公布當事人個資、未審先判,完全沒有人權意識;同時亦不尊重原住民族權利,使原鄉地區原住民族人心生恐懼、人人自危,嚴重加深社會對原住民族的污名標籤,無助於促進保育。雖然警政署已於近日提出面對原住民族當事人之判斷標準SOP,惟執行落實之狀況尚待觀察,爰此,「策劃聯繫及指揮所屬各大隊辦理水資源、環保、森林保育、國家公園暨其專責刑案等工作」凍結130萬元,俟執行半年後針對執行情形及相關統計資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林麗蟬 陳其邁
    Kawlo.Iyun.Pacidal
    (七)鑑於近期常有新聞媒體報導,民眾開車常遇到惡劣行徑的汽車駕駛,違規惡意逼車,明明不能變換車道或行車距離不足情況下,卻有惡煞危險駕駛緊跟在前車屁股後面,又閃燈又狂按喇叭,也不管會不會追撞就強行插入車道惡意逼車,甚至攔車作勢企圖攻擊,類此囂張行為的駕駛已經涉及公共危險,報警警方卻不易偵辦處理,就算警方能揪出這名惡煞駕駛,也僅會被處罰吊扣駕照,如此讓一般民眾僅能暴處於公共危險中,人民沒有行的安全,情何以堪;為避免發生重大車禍,造成一般社會大眾行的不安,警政署理應本於職責主動提出具體措施,惟審視警政署106年度預算案中未顯積極處理作為。爰此,第5目「國道警察業務」凍結500萬元,俟警政署研提讓人民有感的積極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楊鎮浯 林麗蟬 陳超明 
    (八)警政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凍結500萬元,俟警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我國民眾多次於國外涉運毒遭逮、甚至多次破日本警方紀錄、詐欺事件「行騙全球」;已讓我國於國際染上「毒品國、詐騙國」等惡名,爰凍結部分預算,俟針對相關刑事案件、跨國打擊等問題進行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林麗蟬 陳超明 
    2.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單位106年編列「刑事警察業務」,該業務之預期成果之一為:「提升斷絕毒品供給成效,年度目標值6,885人」;而內政部警政署於105年6月17日舉行「2016年警政治安策略研討會」,選定「大數據時代的警政策略」為主題,邀請專家學者及各警察機關共同討論。陳國恩署長致詞表示,遵照總統指示將「反毒」與「反詐騙」當做未來最重要的工作目標,警政署已規劃建置「全國毒品情資資料庫」,律定、整合毒品情資通報模式,未來將透過大數據分析毒品流通、交易網絡,有助向上溯源,有效瓦解毒品犯罪集團,並結合政府各部門及民間的力量,共同防制毒品犯罪。針對警政署防制毒品之決心予以認同。惟查106年預算書,該業務項下並未編列關於毒品防制之相關經費預算,除與署長之發言恐有違悖外,在該項業務的預期成果上亦令人質疑如何落實;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李俊俋 賴瑞隆 
    3.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單位106年編列「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業務費用1億4,680萬1千元,該業務係辦理預防犯罪宣導、預防犯罪資料蒐集、整理、分析與研究、防處少年犯罪及虞犯、輔導治安顧慮人口工作之規劃、金融機構安全維護工作與反毒措施之策畫、執行、宣傳暨檢肅治平對象之規劃、督導等。陳國恩署長在105年6月17日的「2016年警政治安策略研討會」中致詞表示,遵照總統指示將「反毒」與「反詐騙」當做未來最重要的工作目標,惟細查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計畫,其中並未編列有關反毒之相關預算,除與署長之發言恐有悖離外,更擔憂無法落實新政府之政策方向。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李俊俋 賴瑞隆 
    (九)警政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之「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計畫」凍結200萬元,俟警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5點規定:「雙方同意交換涉及犯罪有關情資,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等」,惟,經查發現,近年兩岸人犯遣送情形,我方通報陸方遣送我方人犯數均逾百人,其中不乏重大通緝要犯,然每年陸方遣送我方人犯數多未及報請人數之半,我方人犯潛逃大陸者仍多,如105年截至8月底止,我方報請陸方遣送人犯數計73人,陸方僅遣送人犯數12人,遣送比率僅16.44%,實有加強改善空間,再者,當前兩岸關係日趨惡化,前述情形恐更加嚴重,實須有效之改善方針,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警政署提出具體改善方針,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黃昭順 陳超明 
    2.警政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編列「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計畫」經費833萬6千元。經查近年我方通報中國遣送我方人犯數逾百人,其中不乏重大通緝要犯,然中方遣送我方人犯數多未及報請人數之半,如105年截至8月底止,我方報請中方遣送人犯數計73人,中方已遣送人犯數為12人,遣送比率僅16.44%。另觀察101年至105年8月底止,兩岸間雙方請求提供犯罪情資及配合提供情資情形,每年我方請求提供犯罪情資件數多達百件,而中方配合提供情資僅多數十件,各年度犯罪情資提供件數占總請求數比率除103年度為21.85%外,其餘均約1成多,105年8月底甚僅5.85%,中方配合度極為消極;相較同期間我方配合中方請求提供犯罪情資比率則多逾7成,105年8月底止為87.33%。中方與我方提供情資數量相較之下,顯見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計劃施行至今為不對稱交流。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警政署確實檢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現狀、原因分析與提出具體改進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俊俋 陳其邁 趙天麟 
    3.106年度預算「刑事警察業務」中,「偵辦與督導列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編列「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計畫」共833萬6千元,惟101年至105年8月底間,每年警政署提供犯罪情資提供件數占總請求件數比率平均約1成多,105年8月底止甚至僅5.85%,中國對於警政署情資協助之處理態度消極。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其邁 吳琪銘 Kolas Yotaka  
    4.兩岸業已於98年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雙方於民事、刑事領域相互提供共同打擊犯罪等協助。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單位106年編列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內編列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計畫經費833萬6千元。近年來兩岸跨境電信網路詐欺案件仍盛行,且時有跨第三地電信網路詐欺案件,均嚴重影響我國形象,兩岸實有加強合作查緝之必要。惟陸方自今年起針對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案件態度逐漸轉為消極,以往合作之模式已面臨挑戰;又,於查緝跨境犯罪活動時,即時並有效提供相互情資係遏阻犯罪之重要關鍵。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警政署積極協調及改善兩岸合作與協調偵辦案件過程中面臨之問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李俊俋 賴瑞隆 
    5.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之「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計畫」編列833萬6千元,經統計至105年8月底止,我方通報中方遣送人犯73人,中方僅遣送12人,遣送比例僅16.44%,顯示兩岸間遣送人犯之成效不彰。其次,相較於我方協助提供犯罪情資之積極性,中方對於我方情資協助請求之態度相對消極,經統計至105年8月底止,中方請求我方提供情資之件數為71件,我方提供62件情資,配合度為87.33%。我方請求中方提供情資之件數為428件,中方僅提供25件,配合度為5.85%,顯見雙方合作犯罪偵辦過程仍有問題待檢討,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警政署針對如何提升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姚文智 趙天麟 莊瑞雄 
    6.「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計畫」係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兩岸於98年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就共同打擊犯罪、送達文書、調查取證、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判斷(仲裁裁決)、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及雙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項等,在民事及刑事領域相互提供協助。惟查,106年度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預算較105年度增列124萬7千元,但近年透過「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由我方報請中方遣送而經中方遣返回台人犯數仍有落差,我方潛逃中方人數仍多。且就警政署資料顯示兩岸雙方請求提供犯罪情資及配合提供情資情形,中方並未依我方要求積極辦理,相較我方提供情資比例皆超過六成以上,顯然中方所提供情資比例過低。雖警政署近年積極查處兩岸犯罪,但就資料顯示,近年兩岸合作與協查偵辦案件過程兩岸仍有加強合作查緝空間,警政署宜積極協調與改善兩岸共同合作打擊犯罪事宜,而非以增加預算方式辦理,為有效監督該預算合理編列運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瑞隆 莊瑞雄 洪宗熠 
    (十)針對警政署及所屬預算第7目「初級警察教育」編列20億3,818萬6千元中,「新增學生宿舍大樓新建工程」相關經費100萬元,相關計畫尚未經行政院核定,逕先編列,未符計畫預算規定。爰此,新增學生宿舍大樓新建工程相關預算100萬元,全數凍結,俟相關計畫經行政院核定後,始可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楊鎮浯 林麗蟬 陳超明 
    (十一)國家反恐訓練中心之籌建係由警政署負責執行,然設施完工日期延期多次,且2016年初更傳出原本設定為國家級之反恐訓練中心要降級為警政專用,造成輿論批評。目前該中心預定於2017年1月完工驗收,然就未來之運用、管理計畫仍然未臻明確,爰就第8目第3節「其他設備」項下「充實警政設備」之「反恐訓練中心設備(施)充實計畫」編列1億2,062萬元,凍結300萬元,俟警政署就反恐訓練中心籌建過程、完工驗收情形與未來運用管理,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俊俋 莊瑞雄 姚文智 陳其邁 呂孫綾 
    (十二)查現行各地方警察機關編制警力之配置,係依據地方警察機關員額設置基準規定,以轄區人口數為基礎,再分別依面積、車輛數及犯罪率核算增置員額,並依各地方警察機關轄區繁重程度不一,特劃分為直轄市、市、縣警察局等3級距之核算基準。惟現行預算員額受總員額管制及預算管控,於預算員額未能補足下,修正員額設置比例仍須在5萬8,800人總額範圍內調整。經查警政署認無辦理修編調升編制員額之必要,復未考量縣市合併或單獨升格直轄市後,轄區範圍已不同以往,而據以調整各市縣政府警察預算員額,肇致民國104年底各市縣警察局警察人數及警民比過高,部分縣市甚有一個警察須服務611人之狀況。爰此,要求警政署須盡速就地方警力配置及工作量負荷情形進行全面檢討,提升警力運用成效。
  • 提案人
    李俊俋 陳其邁 趙天麟 
    (十三)全國警力短缺問題嚴重,查截至民國104年底止,全國警察機關預算缺額高達8,532人,為近年來最高,基層員警工作負荷沉重。經查警政署雖已規劃辦理5年警察用人計畫,並研提各項提高警察專科學校最大容訓空間等招訓方案,惟因近5年員警退休人數急遽增加(警察人員自願退休人數自民國100年度1,896人上升至本年度3,080人,增幅62.45%),仍難以充分支應警力不足之窘境,預計仍須至民國109年度方可使基層警力缺額問題獲得適度解決,短時間內仍難以即時滿足各警察機關人力需求,恐影響治安維護,並增加警察執行公權力負擔。爰此,要求警政署須盡速就警力缺額長期未能補足問題予以檢討,俾利全國警政機關有效因應現階段警力缺乏之非常時期,進而有效防止未來高額警力缺口情事再度發生。
  • 提案人
    李俊俋 陳其邁 趙天麟 
    (十四)臺灣原鄉部落地區,熟稔語言、習俗與當地民情之原住民員警,於溝通與執行效率往往可收事半功倍之效,是為原鄉與公部門單位重要溝通橋樑。然查部分原鄉原民員警佔該區總員警數半數以上之鄉鎮,高達7成以上原民員警皆超過40歲,年齡層顯然偏高。依照現有年輕原住民員警人力配置情況,恐使10年後部落派出所原民員警出現斷層,影響警政工作推行。爰此,要求警政署就部落原民員警召募與人才培育研擬檢討,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補充原民員警人力缺口,減緩原鄉原民員警年齡老化趨勢」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陳其邁 趙天麟 
    (十五)警政署下設「關老師制度」,協助員警之心理諮詢,然近年員警自殺事件頻傳,105年度已有8名員警自殺案件,「關老師制度」有檢討其成效之必要。除提升警局內支持系統之穩固性外,需持續讓基層員警對心理諮商師有意願接觸並寄予信任。目前關老師制度雖有聘請專業心理諮詢師,然其能否讓基層員警放心,讓心理壓力使其知悉,還需要警政署提升其宣傳能量,警政署應持續檢討現行制度(如研議更具委外性質之制度),提升基層員警對心理諮商師之信賴感,以有效降低基層員警之心理壓力,增進心理之健康。
  • 提案人
    林麗蟬 黃昭順 陳超明 
    (十六)查警政署於105年11月10日增列「防護型噴霧器」為應勤裝備,日後員警依法執行職務依事實需要認為適當,且於口頭警告相對人後仍不聽從時,即得使用。惟該類防護型噴霧器之使用多有爭議,103年曾有立法院委員提案增列「辣椒噴霧器」納入可使用警械範圍,遭前行政院長明確否決並確認該時警員應勤配備已充足,不須納入。經查,辣(胡)椒噴霧器為防護型噴霧器之一種,警政署表示考量保障人民集會遊行權利,及尊重立法院第八屆第6會期所作之決議,已律定員警執行集會遊行安全維護勤務時,不得攜帶使用。然警民於集會遊行最常出現衝突之時段為命令解散或強制排除時期,其是否仍為警政署所列「集會遊行安全維護勤務」內容似未臻明確。爰此,要求警政署就「集會遊行安全維護勤務」具體內容以及「防護型噴霧器」於群眾事件中可能使用時機清楚敘明,並就未來政府朝向保障人民集會遊行權利方向,各級警察機關如何調整相關業務、人力配置等相應改善措施,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陳其邁 趙天麟 
    (十七)針對部分員警未依規定程序處理酒駕問題,爰請相關單位針對我國酒駕處罰、處分,包括罰則、預防措施、遏止手段等,提出具體改善辦法並落實程序正義。
  • 提案人
    黃昭順 楊鎮浯 林麗蟬 陳超明 
    (十八)1.請警政署研議解決人力不足、勤務過重之困境,並考量增額錄取原住民。
    2.請確實向基層員警宣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森林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有關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慣俗或自用而得以除罪之規定。另請加強辦理教育訓練,指導基層員警恪守法令分際,於取締過程中,應尊重法令所保障之原住民族傳統慣俗。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姚文智 洪宗熠 
    (十九)警察為人民之保母,保護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為其基本之職責,立法院為全國最高民意機關反應基層民眾心聲為國會之天職,人民向國會表達訴求乃民主國家人民之基本權利。近來立法院周邊陳抗事件增多,警察更多,幾乎已到三步一崗、五步一哨地步,從今年2月至10月,動員輪值警力高達2萬多人次。太陽花學運霸占立法院議場時,今已執政之民進黨政府在在野時期,從黨主席至民意代表甚至排班禁止警察進入立院,保護佔領立法院及行政院陳抗民眾,為何今年520執政之後嚴禁人民進入「人民」的立法院,當前執政黨及中央政府「有那麼怕民眾嗎?」今年以來大量動員保警至立法院,已嚴重影響保警日常勤務及休假,政府派保警至立法院已成常態,人民及國際社會將誤解我國成為警察國家,人民表意自由已嚴重受到威脅,為保障人民表達意見自由及立法院正常運作,除立法院警衛隊外之保安警察應立即撤除,並應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今年二月至十一月動員警察至立法院之執勤狀況,即日起立法院周邊無大型人民集會遊行期間,除屬大型、具危安之虞或經立法院同意者外,內政部警政署不得動用警力進入立法院,侵害國會自主及人民表達意見之基本人權
  • 提案人
    黃昭順 陳怡潔 陳超明 林麗蟬 
    (二十)請警政署從速針對原住民使用制式獵槍之法律制度進行研議,尤其針對原住民使用制式獵槍之歷史流變、獵槍型制、殺傷火力、獵槍來源、使用獵槍之限制及管理方式,並考量國外管理獵槍之實踐經驗;另於委託中央大學研究結束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連署人
    Kolas Yotaka   洪宗熠 賴瑞隆 
    (二十一)警政署近期為處理立法院周邊陳抗事件,長期調用大批警力支援,由於情資蒐集不確實,致使陳抗人數與派遣警力不對稱,管制區域過大造成人民不便,人力嚴重浪費及形成不良觀感,民怨四起,囿因支援人數過多造成無法休假,查警察勤務條例第15條,對於「延長服勤、停止輪休或待命服勤之時間,酌予補假」之規定,並無強制補假規範,因年度即將結束,休假不跨年度之原則,為考量警員士氣,自即日起應立即進行補假措施,以確保基層警員應有權益。
  • 提案人
    黃昭順 陳怡潔 陳超明 
    (二十二)針對基層警力警務繁重,近3年員警實際退休人數已超過警政署補充警力計畫,整體缺額比率高達12.48%。蔡政府上台迄今,警力濫用每下愈況情形嚴重(如陳抗事件還未形成即多重或大批配置支援警力於「可能」處所、挪用既有任務警力支援「預想」陳抗事件及倍數警力因應小撮陳抗事件等),肇致基層警力勞務加重、無法休假、補假無門及過勞致疾等不正常現象。請積極就警力配置及工作負荷情形檢討,加速合理人力之補充,避免員警超時工作及執行不正常勤務,確實保障員警權益。
  • 提案人
    黃昭順 陳怡潔 陳超明 
    (二十三)立法院為民意機關,陳情、抗議、請願、申訴各類活動不絕如縷,為兼顧人民請願、集會、遊行權利和政策參與權,並維護國會之必要合憲運作,與治安主管機關維持社會秩序之合法方式,對於國民在立法院陳抗請願活動,本院與主管機關之處置措施,允應周全通盤考量,俾其符合憲法、法律之規定、先例與檢驗,並使全體國民知所遵循。
    1.近期警政機關擴大使用攝錄影設備,對國會院區、出入口與周邊道路,加強蒐證,但全域境、全時程的攝錄,也不合比例原則。
    2.警政機關,為避免民眾與警察身體直接衝撞,乃以警員排坐於隔欄內之方式,以阻隔民眾。但此種不當規劃,應予檢討。
    爰此,特建請決議:
    1.警察機關對立法院進行攝、錄影蒐證;門禁管理;圍欄設置等安全維護措施與執行,均應先徵求立法院之同意,並以安全維護必要者為限。執行期間,亦應隨時報告執行情形。
    2.近日警察機關採取之三層柵欄隔離方式,實有檢討之必要。另員警支援民眾大型陳情抗議活動期間,應妥善規劃員警休息空間,以舒緩執勤壓力,以維護員警身心健康及尊嚴。
    3.近年,警察各項勤務質量俱增,基層警察疲於奔命,例、休假權益經常落空外,報領加班費又有上限,補休假無法獲准又為常見,內政部、中央警察主管機關應即研擬通盤解決方案,具體落實保障警察應有之權益。
  • 提案人
    黃昭順 林麗蟬 陳超明 
    (二十四)我國毒品氾濫情形愈益嚴重,近來不但剛查獲到台灣史上最大宗的古柯鹼走私案,本(105)年又破史上同期查獲最高紀錄,更屢屢「創下」走私新高紀錄,我國已成為國際公認的「毒品大國」;在各國紛紛採行掃蕩措施、及菲律賓更雷厲風行嚴格執行重罰的同時,我國卻突有「毒品除罪」之聲;此舉不但將嚴重打擊基層士氣、傳達錯誤資訊、造成對我國打擊毒品決心之誤解,更可能因而引來國際販毒集團「青睞」,讓臺灣成為毒梟躲避嚴厲緝查及制裁的新據點。爰此,要求內政部身為我國治安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主管單位研擬有效可行之反毒策略、計畫,以彌平國內日益惡化之毒品氾濫現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成效、政策方向等報告;並嚴正宣示在毒品濫用狀況未解、未獲得社會普遍共識前,不會推動任何與「毒品除罪」相關之政策。
  • 提案人
    黃昭順 林麗蟬 陳超明 
    (二十五)汽機車裝設行車紀錄器及加保第三人責任險對保障員警生命財產安全非常重要。然部分縣市警察局之車輛未加保第三人責任險,且警用機車行車紀錄器裝設率偏低。請警政署函請各警察局運用年度結餘款或向縣(市)政府爭取預算對警用車輛加保第三人責任險,,以及添購警用機車行車紀錄器逐年提升裝設率8%以上,並將各警察局推動情形,列為年度評核項目之一,以督促各警察局積極辦理。
  • 提案人
    林麗蟬 楊鎮浯 黃昭順 徐榛蔚 陳超明 陳怡潔 
    (二十六)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所建置之「中央遙控警報系統」係為防護空襲發放警報而設置,目前又肩負有發放海嘯警報之任務。鑑於當前氣候變遷,災害頻仍,中央氣象局亦利用手機簡訊發布地震訊息。為整合國家資源,避免虛耗,內政部應研議建置全面性、整合性之災害防救告警系統。
  • 提案人
    黃昭順 徐榛蔚 林麗蟬 陳怡潔 
    第4項 中央警察大學原列12億7,672萬6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員警服裝費」36萬6千元(教職員服裝費),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億7,636萬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中央警察大學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之「慶生、自強活動、登山健行及各項競賽等文康活動」,每人編列2千元,共計編列76萬8千元,近年國家財政困窘,應審慎時度撙節開支,爰提案減列「慶生、自強活動、登山健行及各項競賽等文康活動」費用二分之一,計減列38萬4千元。
  • 提案人
    李俊俋 莊瑞雄 陳其邁 Kolas Yotaka
    (二)於日前行政院宣布就2萬5,000元之門檻限制,維持退休公務員年終慰問金發給,因中央政府財政困窘,應撙節支出,共體時艱,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係屬雷同慰問之意,故提案106年度中央警察大學預算編列「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經費全數減列,計94萬8千元。
  • 提案人
    李俊俋 莊瑞雄 陳其邁 Kolas Yotaka
  •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經查發現,中央警察大學應屆畢業人數由101年670人減至105年535人,且整體招生狀況呈現下滑態勢,另各年學生退學及休學人數由101年度103人逐年攀升至104年度211人,105年截至8月底止已有113人休、退學,尤其學生休學人數由101年度81人增至104年度188人,顯見警察大學目前辦學情形較往年不佳,實須改善,爰凍結警察大學「高級警察教育」預算10%,俟警察大學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黃昭順 陳超明 
    (二)針對中央警察大學學生休退學情形,由101年度103人逐年攀升至104年度211人,休、退學率從101年度16.8%暴增至104年度37.9%;105年截至8月底止亦有113人休、退學。爰此,要求中央警察大學針對「退、休學率暴增緣由及變化趨勢」進行檢討,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黃昭順 楊鎮浯 陳超明 林麗蟬 
    (三)有鑑於中央警察大學近年度考試報名費之預算及決算情況,近三年歲入編列之考試報名費預算數及決算數有所落差,決算金額約於660萬元至590萬元間,而106年度該預算編列801萬7千元,檢視過往預算數及決算數差異,為避免預算編列流於形式,爰要求中央警察大學應就實際情形編列該項歲入預算,避免預算浮濫編列。
  • 提案人
    李俊俋 莊瑞雄 陳其邁 Kolas Yotaka
    (四)有鑑於中央警察大學103年度至105年度預計招訓總人數逐年上升,顯示其人力需求之情況增加,惟報名人數卻逐年下滑,另休學及退學人數亦有增加趨勢,中央警察大學乃為培養治安人員重要學校,攸關人民安全,爰要求中央警察大學應針對上述情況深入檢討,並研擬因應措施。
  • 提案人
    李俊俋 莊瑞雄 陳其邁 Kolas Yotaka
    第5項 消防署及所屬15億8,239萬6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消防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計畫編列「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23萬元,查「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編列於法無據,且與業務推廣無關,為撙節政府支出,爰提案將上開預算全數減列,計23萬元。
  • 提案人
    李俊俋 陳其邁 趙天麟 
  • 本項通過決議20項

    (一)消防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凍結100萬元。俟消防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據查消防隊近三年處理業務比例中火災類佔4.8%,緊急救護類佔81.2%,其他類(包含捕蜂、捉蛇、動物救援等)佔13.2%,災害搶救類(地震、山域救援、水域救援等)佔0.7%。在受理其他類案件高於火災類中,且又以捕蜂(佔26.4%)、捉蛇(33%)為最大宗。由於消防人員工時過高、勤務日益繁雜、人力不足,如今又擔負捕蜂、捉蛇、動物救援等工作,已使基層消防人員承受過多業務。雖然今年9月13日「跨部會研商動物保護政策機制會議」已決議將「各部會協助動物保護政策規劃分工表」中「動物救援機制(犬貓)」主辦部會中將消防署刪除,但捕蜂、捉蛇業務仍尚待消防署繼續與各部會協調溝通,期能盡速讓消防員回歸救災救護本務工作。爰凍結消防署「一般行政」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宗熠 李俊俋 趙天麟 
    2.針對消防署預算「一般行政」編列7億7,630萬6千元,消防人力短缺額急速攀升,104年缺額來到1,604人,負擔吃緊、亦嚴重影響防災救難;目前人力補充增減預估,消防署僅預估105─107年每年退離200人,遠低於104年度實際544退離人數、亦大大低於101─104年平均每年348.5退離數;消防人力為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重要保障。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消防署針對確實補充消防人力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楊鎮浯 陳超明 林麗蟬 
    (二)消防署及所屬單位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8億0,201萬1千元,其中「加強災害管理工作」分支計畫編列「辦理災害防救深耕第2期計畫」本年度編列7,825萬元,係為全面提升臺灣第一線災害防救工作之能力與成效,本計畫執行期間自103至106年度,本年度為最後一年度,為避免資源虛擲,宜定期檢視辦理成效,予以妥善整合相關資源之運用。爰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陳超明 林麗蟬 
    (三)密室逃脫是一講求團隊合作、解開謎題逃出密室的新興娛樂行業,店家通常會將一群玩家帶進一上鎖之房間,玩家透過團隊合作、解開房間內的謎題,獲取密碼或鑰匙,打開門鎖離開房間。然而,密室逃脫店家的逃生品質參差不齊,許多店家在密室內沒有設置逃生標示、逃生指引、滅火器、緊急照明燈、廣播及緊急按鈕,且店家在讓民眾進入密室前,並不會說明當災害發生的時候,逃生的方式或如何使用逃生器材。許多店家為了講求氣氛跟主題,亦將密室製作得陰暗,也少有透氣設施。而許多店家為避免玩家使用計算機等工具,也會要求玩家把手機交出,也因此,在火災、地震等災害發生的時候,密室現場停電,現場即可能處於一片漆黑的狀態,且無任何對外聯繫或求救的方式,如果現場沒有任何照明、逃生標示,門又被鎖住,極可能無法把握黃金逃生時間,發生遺憾。
    消防署應研擬相關辦法進行管理,要求所有店家內之密室加裝逃生標示、逃生指引、滅火器、緊急照明燈、廣播及緊急按鈕,並詳細說明逃生路線及安全指引,以維護消費者生命安全。爰凍結「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災害管理工作」預算100萬元,俟消防署於2個月內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協調會議,釐清責任歸屬並檢討「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相關法規,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黃昭順 陳超明 陳怡潔 
    (四)我國消防人力短缺嚴重,以亞洲其他國家標準視之,日本、香港、新加坡每位消防人員平均服務人口約700人至900人,然以105年度現職人數13,823人計之,我國每位消防員所服務之人口達1,700人,是其他國家的2倍以上。消防署預計至107年之前,增補約2,500人,然若以此計之,每位消防員所服務之人口仍達1,514人,對於降低現制消防人員之繁忙業務,提升救災效率之效果仍然有限。根據消防署統計,全國緊急救護出勤次數由100年度100萬3,981次增至104年度110萬0,264次(增幅9.59%),顯示近年國人對於各項消防工作之需求日益增加,消防署應持續執行消防人員之增補,以降低消防工作負擔,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爰此,106年消防署預算「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災害管理工作」之「業務費」凍結100萬元,俟消防署重新檢討消防編制人員之合理性,參照國際上之標準,以合理標準提出人力再增補之具體時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黃昭順 陳超明 
    (五)消防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編列8,944萬7千元,凍結5%。俟消防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國內住宅火災警報器裝置比率由103年10.69%增至105年6月18.00%,實際裝置戶數仍未逾百萬戶,比率偏低。據查部分縣市為提高住宅裝置普及率委請消防隊員安裝,不僅影響消防勤務之遂行,更引發眾多糾紛,應立即重新檢討實施方式。「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預算編列為8,944萬7千元,其委辦費為6,362萬9千元約佔整體71%,顯見其業務委外費用比率偏高,其辦理之效益及費用應再檢討,以避免不必要支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宗熠 李俊俋 趙天麟 
    2.國內火災事件頻傳,導致民眾生命財產的損失,應要有積極預防及有效控制火災傷害的必要性。目前住宅用之火災警報器對於火災事件具備偵測煙霧及熱警報聲響之功能,可早期提醒熟睡人員及住宅人員,在火災擴大前採取逃生或撲滅的行動,有效可控制火災的發生及降低人員的傷亡。目前106年度消防署及所屬編列輔助地方政府辦理推動裝置住宅用戶火災警報器經費324萬元。但自103年度全國設置用戶比例從10.69%到105年度18%,用戶比例仍偏低,應加強推廣。106年度消防救災業務之「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消防署對於提高民眾安裝住宅火災警報器普及率,落實住宅防火措施,提出評估與對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吳焜裕 洪宗熠 賴瑞隆 陳其邁 
    3.液化石油氣目前仍為我國家戶使用之主要燃料型態,以桶裝、重量計價。依消防署公佈之「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第八條規定:「乙方(即業者)回收容器時,應量秤容器內殘餘液化石油氣量,並以回收容器當日之交易價格,按比例退還甲方(即消費者)未使用之氣價。」然而,因多種因素,諸如老舊無電梯之高樓配送不易、磅秤攜帶之不便,致使此項規定與我國現階段之實際執行狀況產生衝突。爰此,消防署「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凍結部分預算,並要求消防署重新檢討「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之相關規定,並以液化石油氣容器消防安全監督之管理單位為念,積極協同經濟部能源局,立即研擬、革新我國液化石油產業之計價、配送模式及相關安全規定,俟針對改善方案與精進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莊瑞雄 洪宗熠 蕭美琴 
    4.消防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編列經費8,944萬7千元,主責推動住宅防火措施、落實火災預防制度,以及精進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技術等。查今年發生多起古蹟、文化資產及其用地「不明原因」起火案件,皆座落於都市更新劃定區域內,包括臺北刑務所官舍、鄭州路臺鐵宿舍群、前南菜園日式宿舍、臺中州廳附屬建築群等,顯示消防署就高危險群場所火災預防機制、訪視效果、技術整備方面仍待加強。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消防署與相關部會進行研商,推動盤點各建築類文化資產之防災設備與人力,定期檢視評估防災整備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俊俋 陳其邁 趙天麟 
    5.消防署為降低住宅火災致人命傷亡,故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推動裝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等經費324萬元,補助對象為弱勢族群、低收入戶或建築條件或使用易造成火災之高危險場所(如鐵皮屋、老舊或木造建築物、狹小巷弄等),然經查發現,該計畫實施以來至今,實際裝置戶數比率仍偏低,顯示消防署推廣不利,實須儘速改善,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消防署提出具體有效宣導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黃昭順 陳超明 
    6.消防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之「業務費」編列8,241萬2千元。據消防署表示,近年燃氣熱水器一氧化碳中毒案件主要發生原因是將屋外式熱水器安裝於加裝窗戶的陽台或屋內廚房、浴室等通風不良處所。經查,消防署自民國97年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補助遷移或更換熱水器,然根據消防署統計,今年發生一氧化碳中毒案件共57件,死亡人數3人、受傷人數167人,發生件數是11年來次高、受傷人數是11年來最高,消防署應檢討此類補助之成效,並設法降低一氧化碳中毒案件之發生率,提升消防署針對民眾宣傳防止一氧化碳中毒之案件。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消防署針對如何加強宣傳防止一氧化碳中毒、降低一氧化碳中毒案件發生率,擬定改善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黃昭順 陳超明 
    7.消防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定期檢查集合住宅設置消防安全設備或居家燃氣熱水器具,一氧化碳發生潛勢遷移更換等經費331萬8千元。惟根據106年預算書內針對105年度已過期間施政績效及達成情形報告中,並未能達到降低一氧化碳中毒發生率之年度目標值。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消防署針對如何加強推動補助遷移或更換燃氣熱水器及如何利用各種媒體通路持續辦理防範一氧化碳中毒宣導等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李俊俋 賴瑞隆 
    8.消防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中「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推動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等經費」共324萬元,消防署統計顯示,104年共發生1,704次火災,造成850人傷亡,需積極預防及避免火災的傷害。惟目前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實際裝置比率僅18%,實際裝設戶數約81萬戶,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其邁 吳琪銘 Kolas Yotaka
    9.消防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之獎補助費「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推動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等經費」編列324萬元,經查住宅裝置比率103年為10.6%、104年度為15.4%、105年截至6月為18%,實際裝置戶數僅81萬戶,比例仍屬偏低,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超明 林麗蟬 楊鎮浯 
    10.消防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推動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等經費」324萬元。經調查顯示,住宅火災之死亡原因大多係因延遲偵知、通報及避難,爰為保障民眾生命安全,達到即早發現火災、即早避難之目的,原不屬於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一般住宅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降低上述致災原因。根據消防署「推廣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執行計畫」,105年底以前,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家數比例應達總數的70%以上,然而根據消防署提供資料,目前應設置戶數為452萬戶左右,僅有86萬戶裝設,比例僅有19%,遠遠不及預設比例。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似消防署針對如何提升火災警報器設置率以符合「推廣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執行計畫」所訂定之目標,擬定改善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黃昭順 陳超明 
    11.依消防署提供近年國內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裝設資料,從103年10.69%增至105年6月18%,雖然裝置率有增加,然實際設置戶數仍未逾百萬,比例偏低,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消防署針對如何提高裝置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姚文智 趙天麟 賴瑞隆 
    12.消防署及所屬單位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品管理工作」之「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推動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等經費」324萬元。參據預算中心提供消防署近幾年國內住宅火災警報器裝置情形,住宅裝置比率由103年10.69%增至105年6月18.00%,實際裝置戶數仍未逾百萬戶,比率仍偏低,允宜加強推廣,提高住宅裝置普及率。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林麗蟬 陳超明 
    (六)經調查發現,近年度消防人員救災之傷亡情形,各年均有消防人員出勤殉職及受傷情事發生,其中多因火災事故搶救所致,顯見消防署目前消防人員之救護能力訓練及安全保護措施仍有待加強,以減少救護過程中可能遭受損傷之風險,爰消防署「加強救災救護工作」之業務費,凍結10%,俟消防署提出檢討說明及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即可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黃昭順 陳超明 
    (七)內政部消防署有關辦理「救災雲」計畫(106-109),106年度編列4,000萬元,主要工作分為兩大部分:1.辦理成立防災資訊推動服務團及雲端應用服務資訊所需一般事務費800萬元;2.雲端應用服務資訊單一簽入及優化使用者操作介面等經費3,200萬元,因本計畫係屬新計畫,且執行年限為4年,為有效監督政府投入建置「救災雲」之利弊得失,前期投入預算建置之成果以及未來成效評估,以作為預算審查之依據,爰凍結400萬元,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瑞隆 李俊俋 洪宗熠 
    (八)消防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編列2億6,884萬9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消防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消防署及所屬106年預算編列「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執行辦理各種消防專業在職教育及常年訓練,辦理消防役訓練、消防及義消人員實火專業訓練,辦理訓練中心各類設備及器具規劃事宜。惟消防勤務項目繁雜,除人力短缺外,近年來國人對消防工作需求日益增加,除消防法第一條規定之消防內容─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外,更有諸多特殊救援工作內容皆被納入消防工作之勤務範圍。據報載統計2013年一整年,光是高雄市的消防隊員為了動物出勤的次數就高達11,000次,平均一天就要出勤30次。
    雖消防署表示已有持續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調,試圖協助地方政府輔導並成立動物急難救助單位,惟目前仍未落實推動,基層消防隊員仍需在法定業務範圍外承接其餘業務,中央單位之蹣跚無疑直接增加基層業務單位之工作壓力。爰此,凍結部分預算,要求消防署應加速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協調,盡速爭取落實動物保護業務回歸正常業務權責,減輕基層消防員之工作負擔,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李俊俋 賴瑞隆 
    2.消防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之「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編列2億0,594萬9千元,用以充實消防署訓練中心各項設施。經查,「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計畫執行期程為104年度至109年度,總經費約為9億元。104年度編列預算數2,249萬3千元,然而實支數僅367萬4千元,實際預算執行率僅16.34%,預算執行率有偏低之情事。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消防署針對如何加強「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經費之管控機制、提升計畫執行成效,擬定改善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黃昭順 陳超明 
    3.消防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之「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經費編列2億0,594萬9千元,係充實訓練中心各項設施。參據預算中心提供消防署「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104年度預算數2,249萬3千元,決算數2,069萬3千元,實支數367萬4千元,保留數1,701萬9千元,預算實際執行率僅16.34%。惟消防署104年度預算執行有落後情事,允宜加強控管機制,俾提升計畫執行成效。爰凍結部分預算,俟針對提升執行成效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林麗蟬 陳超明 
    4.消防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編列「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經費2億0,594萬9千元。據「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104年度預算數2,249萬3千元,決算數2,069萬3千元,實支數367萬4千元,保留數1,701萬9千元,預算實際執行率僅16.34%。過高之預算保留數形同當年度財政資源未被有效運用,實不利國家整體政策之推動。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消防署確實檢討訓練中心建置計畫期程與經費控管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俊俋 趙天麟 陳其邁 
    5.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編列2億6,884萬9千元,據消防署提供的資料顯示,截至105年9月底止,全國消防人員缺額仍有1,727人,消防人員長期人力不足,基層消防人員業務繁重、嚴重超時工作,且各年度皆有消防人員因公殉職及受傷情事發生,日前甚至發生消防員進行防溺潛水複訓時殉職,消防署必須加強訓練人員的專業度。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其邁 吳琪銘 Kolas Yotaka
    6.依消防署提供資料,「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預算執行率偏低,104年度僅16.34%,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消防署針對改善執行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姚文智 趙天麟 莊瑞雄 
    (九)鑒於近年全國消防人員每年增補人員雖有漸增,惟每年退離人數亦快速成長,由101年243人迅速攀升至104年544人,致現職消防人數與預算員額人數差距日益擴大,消防人員短缺亦由101年875人增至104年1,604人,造成消防人力負擔吃緊,為改善前述情形,爰要求消防署應於兩個月內,1.針對全國消防人員之消防配備安全性、排班情形(含逐步降低工時)、福利津貼;2.甄補消防人員人力;3.消防專業分工(非消防專業之勤務回歸權責單位)及研擬消防專業分科等,提出具體有效改善方案,以留住優秀消防人才。
  • 提案人
    陳怡潔 黃昭順 陳超明 姚文智 趙天麟 莊瑞雄 洪宗熠 李俊俋 
    (十)1.請消防署研議解決人力不足、勤務過重之困境,並考量增額錄取原住民。
    2.請確實加強人員火災、山難、搜救訓練。
    3.請研議重大災難發生時,應如何從速整合當地資源、發動搜救動員,以指揮、因應、分工、處置之系統化救難模式。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姚文智 洪宗熠 
    (十一)近年來因全球氣候變遷,造成我國各地天災問題日益嚴重。西部地區因交通方便且資源充足,災害發生時,中央單位皆可在最短的時間內挹注資源、進行救災動作。相比而言,東部地區為我國颱風、地震、土石流頻繁地區,在遭逢重大災害的同時,卻反而常因對外交通中斷而孤立無援。中央如何於災害發生後,第一時間挹注資源、讓救災順利進行,這是全體東部民眾關切之事;但是,東部地區的自我資源運用,才是整體災害重建的真正核心。爰此,要求內政部消防署,立即研擬相關計畫與作業辦法,以整合花蓮、台東所有具有救難能力之公務及民間團體、盤點與救難相關之可運用資源,並協同行政院東部辦公室,合作成立東部地區重大災難救難中心(救難大隊),以保障東部民眾居家財產與生命安全。請於六個月內完成完整、嚴謹之專案可行性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 提案人
    莊瑞雄 Kolas Yotaka   洪宗熠 蕭美琴 
    (十二)消防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之「辦理精進消防救災裝備器材計畫」,本年度編列8,422萬8千元。查近5年消防員因公傷亡人數已累績近500人,平均每年折損近百名珍貴消防人力。依據消防署105年度第2季各級消防機關精進消防救災裝備器─個人防護裝備器材數量管制表,消防員個人防護裝備如A級防護衣,其過期數量大於正常年限內數量者,27縣市中有19個縣市,其中如基隆市、南投縣、澎湖縣及金門縣等縣市之A級防護衣更是全數過期;對消防員至關重要的空氣呼吸器,27縣市中即有高達10個縣市裝備過期量大於正常使用量。爰此,要求消防署應就跨年度精進消防救災裝備器材計畫進行滾動式檢討,盤點消防員個人防護配備數量與使用狀況並積極提出改進措施,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保障消防員工作品質與生命安全。
  • 提案人
    李俊俋 趙天麟 陳其邁 
    (十三)消防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之「辦理義消組織充實人力與裝備器材計畫」,本年度編列3,957萬4千元。查近5年火災發生次數逐年降低,義消人員傷亡數仍居高不下,平均每年折損133名以上珍貴義消人力,經查消防署有106年至110年「義消組織充實人力與裝備器材」中程計畫,分三梯次補助縣市汰換並購置消防裝備與器材,梯次補助評選標準將依義消資源多寡,優先補助需求性較高之直轄市、縣(市)消防局與港務消防隊。然查部分縣市有義消裝備老舊但出勤率高,卻未列為第一梯次優先補助之情況,對義消生命安全有失妥善保障之虞。爰此,要求消防署應確實了解各縣市義消設備現況,全面檢討現有義消設備補助方案,積極就需求性高縣市予以優先補助。
  • 提案人
    李俊俋 趙天麟 陳其邁 
    (十四)據近年消防署全國消防人員增減情形,每年增補人員雖有漸增,惟每年退離人數快速成長,由101年243人迅速攀升至104年544人,致現職消防人數與預算員額人數差距日益擴大,消防人員短缺由101年875人增至104年1,604人,消防人力負擔吃緊。據統計,100年至104年度我國發生火災約為1,550餘件,緊急救護出勤次數則為100萬餘次間,104年度災害搶救出動人力則有21萬餘人次,為5年來新高,顯示民眾對於消防相關勤務需求居高不下。爰此,要求消防署須盡速就消防人力缺額長期未能補足問題予以檢討,俾利全國消防機關有效因應現階段人力缺乏之非常時期,進而有效防止未來高額消防人力缺口情事再度發生。
  • 提案人
    李俊俋 趙天麟 陳其邁 
    (十五)內政部消防署EMIC防救災雲端計畫,係配合行政院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其中消防署為建置應變管理資訊雲端服務災害情報站(EMIC),惟內政部與國家發展委員會也建置國土資訊系統(NGIS)災害防救主題圖層,另外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亦有設置災害情資網,均屬提供防救災資訊之整合性圖資查詢系統,但各災害資訊分別散見於不同資訊系統,且查詢種類、開放程度、使用難易度也有所不同,為避免資源重複配置,內政部消防署EMIC防救災雲端計畫應與國土資訊系統整合一併納入圖資系統,整合既有防救災與消防資訊系統,以具體提升災害防救效能。
  • 提案人
    賴瑞隆 莊瑞雄 洪宗熠 
    (十六)消防人員長年有人力不足、工時過長問題,各地方消防機關為應實際勤務需要,實施之勤休方式多採勤1休1或勤2休1制,與世界先進國家制度相較,我國消防人員勤務條件明顯嚴峻,新聞報導消防人員爆肝過累、超時加班時有所聞,現有制度恐造成消防人員提早退離、折損,復加深人力短缺之惡行循環。查消防署106年度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加班值班費」6,810萬4千元,其中「超時加班費」高達5,291萬6千元,消防人員人力短缺、有限人力超時工作嚴重程度可見一斑。爰此,要求消防署持續協調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妥適評估消防人力需求,落實編列足夠員額及相關預算,以建制合理消防人力、紓解消防人員超時工作問題。
  • 提案人
    李俊俋 賴瑞隆 洪宗熠 
    (十七)查近期有老舊社區因水線配置、水壓不足與消防栓數量不足等延誤救災情事,各地主管機關並有訂定搶救不易地區加強火災搶救執行計畫,由各大隊分隊進行搶救演習訓練等應對方案。然救災力求防患於未然,爰要求消防署會同相關部門通盤檢討老舊社區消防救災計畫,俾建構完善消防網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 提案人
    李俊俋 賴瑞隆 洪宗熠 
    (十八)查消防署在「消防勤務實施要點」內已明定消防勤務種類,但卻時常有媒體報導,基層消防員勤務繁重,除本身業務救火防災外,還得協助貓狗脫困、捕蜂捉蛇,更有甚者,民眾沒帶鑰匙請消防員協助,業務項目五花八門,造成基層消防員怨聲載道。爰此,要求內政部應積極協助消防署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地方政府進行溝通、協調,要求於一個月內,針對現行勤務項目不合理之處提出檢討報告,一年內完成減少消防員業務項目之相關作業,以減輕基層消防員勤務負擔。
  • 提案人
    吳琪銘 賴瑞隆 李俊俋 趙天麟 
    (十九)消防人力不足是全台面臨的共同難題,人力不足不僅犧牲消防員勞動權益,還會影響民眾生命安全;台灣消防員工時比公務員高出兩倍,不足人數更超過五成。據報載統計,今年年初全台消防員共一萬三千四百八十人,依照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並以勤一休一的工時標準來看,應該要有編制員額約兩萬八千人,缺額高達五十四%,還少一萬五千多人。而目前消防業務除了原本法定的救災業務外,更需額外再去為民服務,捕蜂、抓蛇、抓貓狗,業務之繁雜難以想像,更加凸顯消防人力之不足之問題。爰此,提案要求消防署應針對目前消防人數員額嚴重不足與業務範圍過廣之過勞情形作出檢討報告,期於最短時間內,提升消防員之工作權益。
  • 提案人
    趙天麟 李俊俋 姚文智 
    (二十)為避免中央及地方各級消防組織、人事及任免遷調各自為政,影響消防人才進用與發展,內政部應儘速研修地方制度法第55條及第56條,明定地方消防機關首長應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
  • 提案人
    黃昭順 陳超明 林麗蟬 陳怡潔 
    第6項 役政署67億3,294萬1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役政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65億4,791萬4千元,凍結百分之五,俟役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鑑於104年6月27日之八仙塵暴事件,行政院推動「一人一案、長期陪伴」之政策,而役政署亦於當年度7月發布「關懷服務溫馨陪伴─替代役役男投入關懷協助八仙樂園塵爆傷患服務計畫」儲備人力遴選訊息,遴選培訓具服務意願的替代役役男作為儲備人員,再依病患申請及需要投入關懷協助人力。惟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所提供之資料,役政署截至105年8月底止,投入關懷服務之役男人次達2,108人次,服務時數為1萬5,096小時,惟派遣役男執行主動面訪次數僅5次,執行成效有待加強。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役政署提出執行績效報告,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洪宗熠 賴瑞隆 
    2.役政署106年度於「役政業務」計畫項下,編列「徵兵處理」分支計畫經費3億3,687萬元,經查其「兵員徵集達成率」為役政署重要衡量指標,惟我國教育普及化,導致每年7月至10月之待役役男等待時間過長,造成假性滯徵現象,影響役男生涯規劃,役政署應積極協調相關部會,研討對策,使兵員撥補與需求平衡,致力減少徵召對待役役男之影響,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宗熠 Kolas Yotaka   吳琪銘 
    3.役政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之分支計畫「徵兵處理」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4萬5千元,鑑於役政署由102年起每年赴大陸地區臺商學校進行役男兵役規定說明並提供諮詢,然未見有具體計畫內容,欠缺必要性及迫切性,且今年520以來兩岸關係急凍,兩岸相關對等協商機制逐漸失靈,為配合政府當前政策,符合「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及「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6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等相關規定;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林麗蟬 陳超明 
    4.役政署單位預算中於「辦理替代役工作」之「按日按件計資薪酬」項目下編列2,224萬4千元,經確認,該計畫中所聘雇之單位既非經採購法招標,亦無招商條件之規範,單純憑主管人員一己擇斷,已足令人質疑該預算支出之透明度,且經詢多位役男,部分課程所學與未來任務執行之連結模糊,成效不彰,尤其體適能相關訓練,更毫無必要,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役政署提供訓練成效報告與遴選人員辦法,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琪銘 Kolas Yotaka   洪宗熠 
    5.役政署106年度於「役政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辦理替代役工作」經費60億4,720萬元,辦理替代役相關業務,將替代役人力資源投入社會服務等工作。惟替代役制度實施後,政府機關運用替代役情形甚為普遍,以近年來運用替代役人力情形,104年度及105年度一般替代役核配人數分別為2萬5,846人及2萬5,627人,核配人數達百人以上機關有31個及33個,106年度需求人數達百人以上之需用機關有35個。105年度核配人數達千人以上者,計有教育部、法務部矯正署、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國防部、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及役政署等機關,替代役儼然為機關人力重要來源。然替代役人力運用形同需用機關人事費及外包業務費之隱藏,且經費大幅增加,役政署應儘速研議改善政府機關大量進用替代役人員之狀況,回歸替代役施行原意,將相關替代役投入社會服務之工作,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榛蔚 林麗蟬 楊鎮浯 
    6.立法院曾提出決議要求役政署應提高「社會役」之員額,以因應人口老化日趨嚴重問題,然經查105年度截至8月底,各類替代役中撥交警察役、教育服務役及公共行政役之人數分占15.28%、20.66%及25.71%,比率最高,合計占比61.65%。而社會役方面,105年截至8月僅占8.82%,較101年度之14.52%降低,顯示役政署在替代役服役員額比例實有檢討空間,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役政署確實改善或提出合理說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林麗蟬 陳超明 
    7.役政署106年度於「役政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辦理替代役工作」分支計畫經費60億4,472萬元,查替代役役男於基礎訓練期間有諸多權利義務、管理辦法等規範(例如:生活規範、服儀規定、考評內容與成績計算方式),惟前述之規定相當零散,導致參照時多有不便,在執行上容易造成公平性之疑慮。爰此,役政署應將替代役男於基礎訓練期間各類權利規範、申訴辦法歸納成冊,得有詳盡完備供役男與管理者參照之手冊,以求基礎訓練期間之評分機制能達到公平公正,減少爭議。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宗熠 Kolas Yotaka   吳琪銘 
    8.鑒於目前政府各機關運用替代役人力情形普遍,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整理資料,104年度及105年度一般替代役與政府機關核配人數皆達到2萬5千餘人,105年度核配人數達千人以上者,既有教育部、法務部矯正署、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國防部、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及役政署等機關,替代役已是政府機關人力重要來源。惟鑑於國防部兵役制度之變更,未來106年度徵集83年次後出生之役男,其役期縮短一半,機關內替代役男異動情形將大幅增加,且少子化之衝擊下,可預見未來可徵集之役男數將急速減少,機關可用員額將遞減,均可能造成機關銜接與作業之衝擊。爰此,凍結部分預算,要求役政署應與各政府機關共同研擬討論,預先評估未來長期趨勢,謀籌因應措施,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洪宗熠 賴瑞隆 
    9.役政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中「替代役役男薪給(含獎金)」編列31億5,032萬1千元。茲由102至104年度替代役人數及薪給(含獎金)決算數,對照105至106年度替代役預計員額及薪給(含獎金)預算數。可看出:歷年來役男薪給(含獎金)支出和役男人數增減不成正比、役男薪給(含獎金)預算數和決算數嚴重落差,有預算浮編之嫌,為避免預算和資源浪費。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琪銘 Kolas Yotaka   洪宗熠 
    10.役政署106年度於「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計畫編列預算60億4,720萬元,查該項工作計畫105年度編列83億7,760萬9千元,104年度預算數51億2,812萬2千元,近三年預算編列情況變動幅度極大,各年度替代役人員總額未與國防部徵兵成果連動修正,不利國家整體兵役政策推動。查106年度替代役預計數額30,000人,與104年度相同,惟106年度「辦理替代役工作」預算編列額度遠高於104年度,顯有蓄意寬列之情況。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役政署改善與國防部之政策聯繫溝通,精進兵源及替代役徵集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黃昭順 陳超明 楊鎮浯 
    11.役政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編列「業務費」3億6,424萬2千元。105年度一般替代役核配人數為2萬5,627人,106年度需求人數達100人以上的機關有35個,替代役顯然已經成為機關人力的重要來源,且機關已經普遍形成依賴替代役之慣習,我國因少子化之緣故,每年流失18萬勞動人口,以長期趨勢而言,替代役男並非穩定之人力來源,未來若有短缺,恐造成機關原有人力訓練不足以及業務銜接問題。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役政署針對因應少子化,行政機關如何精進原有人力之訓練以降低替代役男之依賴,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徐榛蔚 陳怡潔 
    12.替代役原為行政機關輔助人力,惟近來替代役遭各行政機關不當使用之情事屢見不顯,有役男代替公務員執行公務,業務承辦人打混摸魚之案件,經媒體或網路平台揭露,不僅違背替代役之設置目的,更嚴重傷害政府形象。近年來替代役役男犯罪及違反紀律事件頻傳,據役政署統計103年度至104年8月底止替代役役男於服勤單位犯罪及違反紀律事件,以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情形最多,役政署應督導需用機關加強管理。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役政署就替代役遭不當使用及役男犯罪及違反紀律事件提出精進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黃昭順 陳超明 楊鎮浯 
    13.役政署106年度單位預算「役政業務」項下「業務費」3億1,820萬5千元,其中對替代役男違反紀律、服勤怠惰、屢犯不堪教誨者,施以輔導教育及為減少役男服勤適應不良及防範自殺發生,辦理轉介諮商輔導,暨辦理傷殘替代役役男心理諮商輔導之業務編列628萬8千元。惟據報載,於今年10月時,成功嶺仍傳出某替代役男因情緒失控跳樓輕生,雖所幸未有憾事發生,仍重創國軍及替代役男之形象。爰此,凍結部分預算,待役政署提出改善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洪宗熠 賴瑞隆 
    14.役政署106年度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計畫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編列「對替代役役男違反紀律、服勤怠惰、屢犯不堪教誨者,施以輔導教育及為減少役男服勤適應不良及防範自殺發生,辦理轉介諮商輔導,暨辦理傷殘替代役役男心理諮商輔導所需業務費」628萬8千元,及辦理替代役役男法紀教育講習等經費822萬5千元,合計1,451萬3千元。然查近年替代役役男犯罪及違反紀律事件頻傳,104年迄今已累計有46案,其中又以擅離職役逾7日情形最為多件,顯見役男教育與督導機制有待改善。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役政署全面檢討並提出改進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趙天麟 
    15.役政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其中「辦理替代役工作」項下編列「對替代役役男違反紀律、服勤怠惰、屢犯不堪教誨者,施以輔導教育及為減少役男服勤適應不良及防範自殺發生,辦理轉介諮商輔導暨辦理傷殘替代役役男心理諮商輔導所需業務費」628萬8千元,及「辦理替代役役男法紀教育講習等」經費822萬5千元,合計1,451萬3千元,爰凍結部分預算,待役政署針對如何加強役男法紀教育管理和心理諮商,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姚文智 洪宗熠 趙天麟 
    16.役政署106年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編列「為減少役男服勤適應不良及防範自殺發生,辦理轉介諮商輔導,暨辦理傷殘替代役役男心理諮商輔導」所需業務費628萬8千元。查近年替代役役男無法適應軍中生活自殺或遭霸凌等事件層出不窮,現有通報機制與心理輔導措施顯然有待改善。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役政署就替代役役男心理諮商輔導相關機制進行全面檢驗並提出分析與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俊俋 陳其邁 洪宗熠 
    17.役政署106年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編列「落實替代役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之督導工作」所需人事經費50萬元、「業務費」350萬元,共計400萬元。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一般替代役役男集中住宿場所所需基本生活設施及文康設施經費,由各該替代役役男之服勤單位編列預算分擔。查各地服勤單位提供役男住宿設施良莠不齊,鐵皮屋搭建臨時住處通風不良採光不佳、缺乏淋浴設施暫由洗手台替代,或有以儲藏室、茶水間等狹小空間改建時有所聞,役政署為替代役役男主管機關並下設管理機制,役男生活環境卻長期未有妥善處理,相關督察機制形同虛設。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役政署會同相關單位就全國各機關替代役役男住宿條件進行全面檢驗,提出分析與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趙天麟 
    18.役政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其中「辦理替代役工作」項目編列替代役「輔導教育」、「轉介諮商輔導」、「傷殘替代役心理諮商輔導」,合計業務費628萬8千元。經查105年度1─10月份替代役役男於服勤單位犯罪及違反紀律事件為23件,和104年1─10月份的服勤單位犯罪及違反紀律事件數量完全相同。役政署斥資6百餘萬元,卻未見成效,可見以上為了輔導役男服勤業務及適應單位生活,減少犯法違紀事件之措施,役政署應即刻檢討改善。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琪銘 Kolas Yotaka   洪宗熠 
    19.106年役政署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中「對替代役男違反紀律、服勤怠惰、屢犯不堪教誨者,施以輔導教育及為減少役男服勤適應不良及防範自殺發生,辦理轉介諮商輔導,暨辦理傷殘替代役役男心理諮商輔導」編列628萬8千元,經查替代役男於新訓期間因適應不良而進行諮商之件數102年為228件、103年為232件、104年為202件、105年截至10月底為198件,平均一個月將近20名役男有適應不良之情形,役政署應積極加強輔導,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超明 徐榛蔚 林麗蟬 楊鎮浯 
    20.內政部役政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之「對替代役役男違反紀律、服勤怠惰、屢犯不堪教誨者,施以輔導教育等」相關所需業務費628萬8千元,及說明3辦理替代役役男法紀教育講習等經費822萬5千元,合計1,451萬3千元。惟據役政署統計104年度至105年8月底止,替代役役男於服勤單位犯罪及違反紀律事件,以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情形,及不服從監督長官與管理幹部之指揮及管教最多,甚至期間還有蓄意威脅、惡意詆毀及吸毒者,替代役男雖係執行輔助性職務,然各機關共同性行政工作,均可能接觸民眾私有資料或機關重要資料,故替代役役男之管理不容忽視,替代役役男犯罪及違紀事件頻傳,役政署應檢討並要求需用機關加強管理。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准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林麗蟬 陳超明 
    (二)替代役實施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替代役,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查現行政府機關普遍運用一般替代役役男執行輔助性工作,相關人事經費自97年度決算數26億5,807萬8千元漸增至104年度決算數45億7,091萬9千元,形同需用機關隱藏之鉅額人事費及外包業務費,且增加幅度高達71.96%,顯見各機關運用替代役役男已成常態。惟配合募兵制實施以及近年少子化趨勢,未來可徵集役男數勢必減少,直接影響各機關可用員額,恐使機關業務銜接與作業產生衝擊。爰此,要求役政署會同相關單位就政府機關養成慣性運用替代役男、形同需用機關人事費及外包業務費隱藏一事通盤檢討,避免嗣後役期變動或可用員額減少時造成業務銜接問題。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陳其邁 
    (三)立法院多次於年度審查預算決議要求替代役男應重新配置,適度增加社會服務役的員額以因應人口老化需求。然查截至105年8月底,各類替代役中社會役僅占全部替代役8.82%,甚較101年度14.52%降低。爰此,要求役政署確實遵行立法院決議,通盤檢討替代役男配置問題,並研議增加社會服務役類別員額配置,俾強化社會服務工作。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陳其邁 
    (四)針對替代役人員已成為各公務機關重要輔助人力來源,而我國人口老化問題日益嚴重,長期照護設施人力需求逐年增加,爰要求役政署於3個月內檢討役男撥交比例,適度增加社會服務役類別員額配量。
  • 提案人
    黃昭順 楊鎮浯 林麗蟬 
    (五)有鑑於我國65歲以上之老年人口逐漸成長,為因應人口老化之需求,爰要求役政署針對替代役男之配置,應參據立法院103年度預算案決議,研擬增加社會服務役類別員額配置,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
  • 提案人
    姚文智 洪宗熠 趙天麟 
    (六)役政署106年度於「役政業務」計畫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編列替代役役男薪給(含獎金)31億5,032萬1千元、服裝1億6,984萬5千元、主副食費15億1,689萬7千元及負擔替代役役男至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醫療費3,306萬元、保險(全民健保及團體意外險)6億5,376萬3千元及撫卹3,557萬4千元等經費。經查役政署104年度決算書列示93至104年度待收回替代役役男因案、因病停役或退役溢領薪給、主副食費及年終工作獎金等共計61萬6,103元,截至105年8月31日止僅收回9萬5,269元,待納庫餘額52萬0,834元,尚未繳庫比率高達84.54%,明顯偏高。爰此,要求役政署加強催收相關作為,減少替代役工作列管經費賸餘待納庫數,俾利國家資源有效運用。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陳其邁 
    (七)役政署106年度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兵役宣導工作」編列兵役及替代役相關宣導品共計50萬5千元。經查上開兩項工作計畫內容實屬相同或類似業務,僅為經費彈性運用為由分兩項目編列。惟依據《預算編製作業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實施方案》規定,為覈實計畫編列、釐清經費計算基準及檢討不經濟支出,各主管機關應就各該計畫或經費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加以評估,審查標的包括項目有無重複等重點。爰此,要求役政署俟後須就經費項目內容切實編列,俾利預算審查與促進國家資源有效運用。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趙天麟 
    第7項 移民署原列43億5,026萬6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教育訓練費」7萬5千元、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100萬元,共計減列107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3億4,919萬1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移民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編列「人員維持」費用31億7,873萬6千元,其中含「法定編制人員待遇」費用17億9,480萬3千元及「約聘僱人員待遇」2億1,928萬8千元。惟根據預算書說明,移民署約聘僱預計進用422人,經查移民署預算員額共計2,847人,其約聘僱人力約佔15%,而就移民署相關業務包含各類驗證、查訪、收容及發證業務,皆為國家行使公權力之象徵。又約聘僱職務如一旦涉及相關公權力之處置,後續如造成損害,恐無法追償,造成國家公權力之損失。爰此,凍結500萬元,俟移民署提出約聘僱人力配置及所行業務非牽涉國家公權力延伸之檢討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洪宗熠 賴瑞隆 
    (二)移民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辦理移民行政特考三、四等錄取人員專業訓練」相關費用1,021萬8千元。然查1千多萬元預算中,超過一半用於籃球場、體健區設施保養維修費、服裝費、伙食費以及雜支,顯有名不符實之嫌,相關預算未能充分投入對於人員之訓練。移民特考專業訓練為移民署訓練優秀公務人才所需,相關預算更需嚴格控管,將預算花於刀口上。爰此,學員服裝費、伙食費及雜支等費用及籃球場、體健區設施保養維修費共540萬9千元,凍結百分之三十,俟移民署針對該筆預算之必要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超明 黃昭順 
    (三)移民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凍結6,500萬元,俟移民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外國人逾期居留人數及逾期停留人數合計數,由101年度6萬6,696人,增至105年6月底7萬8,149人,增加1萬1,453人,增幅17.17%,逾期居留及逾期停留人數攀升,105年度截至6月底止整體逾期比率為8.86%,顯示我國外來人口逾期居留及逾期停留人數或外勞行蹤不明者逐年攀升,恐有危害國安之虞,然未見移民署提出有效改善方案,實須檢討,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提出具體改善政策與方針,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林麗蟬 陳超明 
    2.內政部移民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11億1,695萬1千元。雖較上(105)年度減列5,328萬7千元。惟查在台產業及社福外籍勞工行方不明未查獲人數仍然居高不下,至105年9月之統計,仍有近5萬4,000人行方不明?與上年同期比較,亦僅減少-6.49%,顯然改進空間仍大。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會同各查緝單位(警政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法務部調查局及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等)研擬積極有效之改善作為,並獲具體成果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林麗蟬 陳超明 
    3.移民署每年辦理「防制人口販運」和「加強查處行蹤不明外勞」之預算不低,但績效卻未能顯著提升,在「防制人口販運」方面,績效不如警政署;而在「加強查處行蹤不明外勞」方面,每月行蹤不明增加人數皆大於查處(出境)人數,顯示移民署查處行蹤不明外勞工作仍有待加強。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瑞隆 Kolas Yotaka   姚文智 
    4.依據移民署今(105)年度9月之統計,臺灣外籍配偶數量已破50萬人。在社會環境變遷下,外籍配偶已成為台灣各階層之重要成員。然而,許多外籍人士因不肖勞工仲介業者主動或誘使其以偽造、變造、無效或經撤銷文書來台,因而違反「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受境管十年之懲處,其中亦包含許多外籍配偶。外籍配偶申請與我國人結婚後,若經查有上開情事,雖然依相關規定可將境管處分減半至五年,但仍嚴重影響兩造婚後之生活規劃。雖然管制外國人士入台之原則有其必要性,但移民署在受理結婚申請時,應先行查察外籍配偶入臺資格,使兩造可及早知悉處分,以利於雙方婚後規劃。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就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俊俋 Kolas Yotaka   莊瑞雄 洪宗熠 蕭美琴 
    5.移民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貫徹執行入出國及移民政策」下「專勤隊、服務站、收容所及國境事務隊等服務人員服裝費」編列819萬元。然查移民署年年編列此筆預算購買同一套衣服,105年預算數與目的更是與今年完全相同,移民署應妥善說明為何年年編列高額服裝預算予同一批人員,近年國庫困窘,服裝預算如非必要,不應年年編列,應將預算花在刀口上,每年購買新衣顯然浪費公帑。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提出此筆預算必要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超明 黃昭順 
    6.移民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辦理海外事務及人流管理工作」編列執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常態性交流互訪、跨境查緝犯罪實務及人口販運案件工作會談、強化國境安全及維護兩岸人流往來秩序正常化業務交流及工作會談、執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形式嫌疑犯遣(接)返預算共34萬5千元。
    「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目前已經停擺,國人在海外涉及重大刑案都是無差別遣送到大陸,移民署也難以前往探視,更無力將嫌犯帶回台灣。爰此,凍結部分預算,待移民署針對重啟兩岸共同打擊人口販運合作機制,提出具體規劃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黃昭順 陳超明 
    7.移民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編列「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其中執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常態性交流互訪、跨境查緝犯罪實務及人口販運案件工作會談、強化國境安全及維護兩岸人流往來秩序正常化業務交流及工作會談等編列大陸地區旅費21萬2千元。惟近年我國與中國大陸於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上出現諸多紛爭,在多次跨國犯罪的偵辦與押解犯人時,我國經常處於被動狀況;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就加強與大陸之對談力道,維護我國國權與尊嚴等,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洪宗熠 賴瑞隆 
    8.查移民署每年編列經費維運入出國及移民管理系統暨查驗通關系統及自動查驗通關系統等,惟自動通關查驗系統誤判比率逐年上升,顯示該系統仍有待改善空間,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提出改善方針,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林麗蟬 陳超明 
    9.移民署設置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根據移民署資料,自動通關人次比例從100年度1.59%至105年度7月底25.34%呈現成長趨勢,但仍低於4成以下。此外,自動通關查驗系統誤判兩人同行通關比例偏高,103年審查預算時已要求移民署進行檢討,然根據資料,104年、105年(至7月底)誤判比例非但沒有降低,反呈倍數成長,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針對如何擴大國人使用自動通關系統和提升出入境管理系統之品質管理及穩定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姚文智 洪宗熠 趙天麟 
    10.鑒於我國新住民人數逐年增加,移民署應因應新住民人口發展需求,建構友善多元文化社會。移民署106年預算中,針對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下編列「建構新住民數位公平機會計畫」及「辦理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治及居留定居管理計畫─補助新住民發展基金」等分支計畫。經查,移民署為縮短新住民族群之數位落差,協助其提升資訊使用能力,建置「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提供線上數位學習課程、電子書等協同學習平台;惟截至104年底止,該網站之會員人數僅569人,其中新住民會員為447人,以目前我國新住民人數約51萬人來計算,該網站新住民會員比率僅佔0.09%;又網站提供之各項課程線上學習人數,均未突破兩百人次,顯現網站運用成效仍待提升。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針對提升該網站使用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洪宗熠 賴瑞隆 
    11.移民署106年度於「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計畫項下,分別編列「建構新住民數位公平機會計畫」及「辦理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計畫─補助新住民發展基金」等分支計畫經費3,850萬元及3億元,合計3億3,850萬元。查移民署建置「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以6種語文介面提供線上數位學習課程、電子書等協同學習平臺,然截至104年底止,網站會員人數為596人,其中新住民會員為447人,占整體新住民人數之比率僅0.09%;又網站提供之20門數位課程累計學習人次總計1,631人次,新住民與國人之學習人次分別為1,223人次及408人次,截至105年8月底止數位課程學習總人次計1,696人次,各門數位課程累計學習人次亦僅介於23人次至179人次之間,線上學習人次顯然偏低。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就補助新住民發展基金建置「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之運用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趙天麟 
    12.移民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項下「資訊系統及電腦相關軟硬體設備維護費」編列1億4,753萬8千元,包括入出國及移民管理系統暨查驗通關系統及自動查驗通關系統等軟硬體系統維護。查104年度使用自動通關之旅客約1,083萬,較101年度增加約20倍,民眾使用自動通關之機會增加,惟其系統於旅客通過時,誤判兩人同行之比率亦逐年增加,至105年7月年度平均值已突破10%,造成旅客與航站人員困擾,雖過去已新增感熱裝置防止誤判,但顯然成效不彰,有待改善。爰此,凍結部分預算,待移民署針對降低該系統誤判率具體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超明 黃昭順 
    13.移民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其中「資訊系統及電腦相關軟硬體設備維護費」編列1億4,753萬8千元,經查自動通關查驗系統自101年開辦以來,雖使用自動通關查驗之人次逐年上升,惟截至104年底止,使用自動通關查驗之人次佔總通關人次僅25.34%,尚有大幅增進空間,但無研究增進之方案,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超明 林麗蟬 徐榛蔚 楊鎮浯 
    14.移民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編列「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其中為擴大觀光客來台計畫之資訊軟硬體設備建置、維護、管理,針對「資訊系統及電腦相關軟硬體設備維護費用」編列1億4,753萬8千元。根據統計,使用入出境自動通關人數從100年度的49萬多人次,至104年人數已攀升至4千7百多萬人次,顯見使用自動通關之人數逐年攀升。惟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之評估報告指出,目前自動通關系統誤判兩人同行之通關比率亦逐年增加,比起102年與103年度之誤判比率3.59%及3.73%,105年截至七月之誤判率已高達11.86%,顯示該系統仍有待改善空間。移民署每年編列大筆經費維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系統暨查驗通關系統及自動查驗系統等,惟自動通關查驗系統之誤判率仍有待加強。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洪宗熠 賴瑞隆 
    15.移民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編列「入出國及移民管理系統查驗通關系統維護案等」計2,933萬6千元,惟105年截至7月底自動通關查驗系統誤判兩人同行通關比率平均值11.86%,為近3年來最高,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其邁 李俊俋 洪宗熠 
    16.移民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中「移民資訊雲端服務發展計畫」下「移民資訊雲端服務發展計畫」編列8,800萬元。以因應業務快速成長需求,簡化作業流程,並藉由雲端資訊共享平台,提供各部會相關情資以有效運用。經查,建置「新住民大數據分析系統」亦包含於此發展計畫之中,此系統從移民署及各部會匯入新住民及其子女之所有資訊,以提供新住民基本資料、人口輪廓、生活狀況等統計報表。然而,「新住民大數據分析系統」並未有正式之規畫計畫書,僅有初步草擬之備忘錄,且內容尚有諸多缺失、並不完整,以三年期、總金額2億6,000萬元的計畫而言,可謂相當草率。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提出「新住民大數據分析系統」正式之建置規劃書,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超明 黃昭順 
    17.移民署建置「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提供線上數位學習課程、電子書等協同學習平臺,及作為社群交流管道之新住民專屬內容網站。經查該網站於103年2月開始營運,截至104年底止,網站會員人數僅596人,其中新住民會員為447人,占整體新住民人數之比率僅0.09%,其網站運用成效亟須提升。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宗熠 Kolas Yotaka   吳琪銘 
    18.移民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11億1,695萬1千元。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建構新住民數位公平機會計畫,係因應教育部「普及偏鄉數位應用計畫(105-108)」之子計畫,總經費1億6,975萬元,分4年辦理,105年度已編列2,967萬3千元,106年續編3,850萬元。本子計畫預算編列之目的,係為提升新住民數位資訊能力及運用,且全案施行更應如主計畫置重點於偏鄉地區,惟查一般地區新住民幾乎都不知本案,也並未因本計畫而獲益,更遑論偏鄉地區。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計畫目標、具體階段成果等)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林麗蟬 陳超明 
    19.移民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之「建構新住民數位公平機會計畫」編列3,850萬元,經查移民署以1,512萬1千元建置「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自103年2月上線後,截至104年底,會員人數596人,會員中為新住民的僅有447人,平均一位新住民會員成本約3萬3千元,全體新住民加入成為會員的比例更僅只有0.09%,尚有大幅改進空間,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超明 林麗蟬 徐榛蔚 楊鎮浯 
    20.為縮短新住民族群之數位落差,協助其提升資訊使用能力,移民署建置「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以簡中、英語、越南語、泰語、柬埔寨語及印尼語等6種語文介面,提供線上數位學習課程、電子書等協同學習平臺,及作為社群交流管道之新住民專屬內容網站。惟「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新住民會員人數及線上學習人次均偏低,網站運用成效仍待提升。爰凍結「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運系統」項下「維運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及電子書等整合平台」、「新住民資訊e網擴充、數位學習課程開設與製作線上教學」部分預算,俟移民署針對新住民資訊e網辦理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超明 黃昭順 
    21.有鑑於國家目前財政困難,各項預算經費之運用,應詳細審慎評估並做適當有效之利用。經查,該科目項下編列「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經費3億4,154萬9千元,辦理移民政策及法令擬定規劃、移民輔導、人口販運,跨境婚姻媒合管理及人口販運防制等相關業務。
    惟近年來,我國外來人口逾期居留及逾期停留人數或外勞行蹤不明者逐年攀升,逾期居留人數及逾期停留人數合計數,由101年度6萬6,696人,增至105年6月底7萬8,149人,增加1萬1,453人,增幅17.17%;逾期停留及逾期居留之外來人口中,以行蹤不明之外籍勞工占大宗,98年度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人數2萬8,570人(占當年度外籍勞工總人數35萬1,016人之8.14%),至105年度截至6月底止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人數5萬2,326人(占外籍勞工總人數60萬2,309人之8.69%),增加2萬3,756人,增幅83.15%。
    移民署每年編列龐大經費做相關防制業務,然我國外來人口逐年增加,惟逾期居留及逾期停留或外勞行蹤不明者亦逐漸攀升,顯見績效不彰,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針對「如何改善外國人逾期居留、停留及外勞逃跑防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榛蔚 林麗蟬 楊鎮浯 
    22.移民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中「業務費」編列3,744萬9千元。此筆業務費用包含新住民發展基金之規劃、辦理與宣導作業。新住民發展基金之設立宗旨,應為協助新住民適應台灣社會、與民間共創多元社會、增進文化多元理解等目的,然經查104年新住民發展基金核准政府機關金額共約2億3,000萬元,而民間團體核准金額僅2,700萬元。103年民間團體申請1億4,492萬元、政府機關申請3億9,395萬元,然而民間團體被駁回6,426萬元,政府部門僅被駁回1,713萬元。政府機關申請得多,駁回金額少;民間團體申請得少,駁回金額多,顯示新住民發展基金政策方向並不明確,無法達成民間力量之培力目標,過度膨脹之政府申請案亦難考核其計畫之績效良窳,有規避監督之嫌。爰此,凍結部分預算(500萬元),俟移民署提出新住民發展基金之基金發展方向、核准額度檢討、計畫績效考核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超明 黃昭順 
    23.移民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中「委託辦理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編列1,112萬5千元,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針對延長東南亞語言諮詢服務熱線服務時間之可行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超明 黃昭順 
    24.移民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中「辦理移民人權、新住民相關議題探討、講習、協調會報、座談、展示、交流活動等相關事項」編列102萬5千元,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針對相關座談、交流活動之詳細規劃及此筆預算之必要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超明 黃昭順 
    25.移民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補助新住民發展基金」3億元。查該基金編列「補捐助辦理新住民家庭語言文化體驗學習及相關培力課程計畫」4,313萬1千元、「補捐助辦理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6,600萬元、與「補捐助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2,081萬8千元等雖用意良善,然查其內容關於教材研發、推廣教育及社區發展等內容多有雷同,恐有預算重複編列之虞。爰此,為妥善運用資源俾利計畫順利推行,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就補助新住民發展基金會之經費預算,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俊俋 陳其邁 洪宗熠 
    26.移民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補助新住民發展基金」3億元。查內政部自94年度籌設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起,每年度均以「辦理醫療補助、社會救助及法律服務計畫」、「辦理外籍配偶學習課程、宣導、鼓勵並提供其子女托育及多元文化推廣計畫」、「辦理家庭服務中心及籌組社團計畫」、「辦理輔導、服務或人才培訓計畫」等四大面向,接受各級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申請補助經費辦理相關輔導計畫,依「102年外籍與大陸配偶生活需求調查報告」所載,98年度至102年度5年間外配基金補助中央機關、地方政府、民間團體之金額分別達6億7,549萬8千元、6億0,008萬元、2億2,551萬7千元,合計15億0,109萬5千元。然查移民署自92年起每5年辦理一次外籍與大陸配偶生活需求調查,最近一次(102年)調查結果發現高達62.4%之外籍與大陸配偶未曾參與過任何照顧輔導措施。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就補助新住民發展基金關於新住民照顧輔導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俊俋 陳其邁 洪宗熠 
    27.移民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補助新住民發展基金」3億元。為有效規劃運用新住民基金,依據《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若受補助單位如為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者,相關補助計畫至遲應於計畫完成後45日內送至移民署辦理核銷作業,且相關資料經該署審核若不合規定者,移民署應即追回該補助經費。經查迄至105年7月底止,尚有已逾執行期限多時而未完成核銷作業之補助案39件、預付金額1,129萬5千元,顯示該基金管理會對相關補助計畫之執行管控未確實依前揭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爰此,為加強監督經費管控以期基金運用發揮最大效益,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俊俋 陳其邁 洪宗熠 
    28.移民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之「對特種基金之補助」編列3億元補助新住民發展基金,經查截至105年8月底止我國新住民人數達51萬7,419人,惟根據依最近一期之外籍與大陸配偶生活需求調查報告顯示,高達62.4%之外籍與大陸配偶未曾參與新住民發展基金之照顧輔導措施,等於約有31萬人沒有參與,又未參與之主因中多有不知道有輔導照顧措施,顯見移民署無積極宣導,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超明 林麗蟬 徐榛蔚 楊鎮浯 
    29.移民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之「辦理防制人口販運各項工作」編列1,846萬元,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就美國國務院出版「2016人口販運問題報告」所提出之建言,如何參酌以充分杜絕人口販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超明 黃昭順 
    30.內政部移民署106年預算編列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下加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規劃計畫,執行入出國政策之擬訂、施政計畫及重要方案之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其他入出國重要事項,規劃移入人口停留管理政策、台灣地區人民入出國及進入大陸地區管理、大陸地區人民入台許可之審理、發證及訪視等業務。其中,針對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中,落實抽查訪視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及商業活動交流之訪視執行率,經查105年之預算案,105年年度目標訪視人數為8,050人,年度訪視率為3.5%;惟106年所編列之績效目標竟自行降低至7,288人,年度訪視率更是降至3%,顯見業務單位自我要求低落,爰凍結部分預算,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洪宗熠 賴瑞隆 
    31.移民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加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規劃」編列540萬4千元。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中國黨政人士來台從事專業交流須經審查,同法第36條亦規定該等人士來台主要專業行程不得變更,若須變更須於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送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查今年十月「北京踩線團」來台行蹤成謎,不僅多次變更行程,事後亦未經報備;面對邀請單位違法事項,移民署遲至立法委員於內政委員會揭露並要求移民署公布資料後才對其予以書面警示,實有怠職之虞。另查立法院多次決議要求移民署於網路公布中國現任黨政人士來台相關資訊,然移民署以102年度內部會議決議要點規避監督,自行劃定公開事項,顯有未當。爰此,凍結部分預算,要求移民署就中國黨政人士來台所依據法令、邀請單位、受邀人員出入境時間、帶隊首長與隨行官員姓名(含任職機關與官銜)、地點、目的、活動概述,暨各政府單位意見等項目,統一格式並按月整理公布於移民署官網,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俊俋 陳其邁 洪宗熠 
    32.移民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加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規劃」540萬4千元,爰凍結部分預算(27萬元),俟「在臺居留藏族人士之持印度旅行證之未成年子女依親聯合審查機制」訂定並刊登行政院公報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陳其邁 洪宗熠 姚文智 
    33.移民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加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計畫」編列540萬4千元,日前移民署專勤隊員勾結不法集團,協助仲介陸籍人士來臺從事非法行為,顯見移民署辦理入出國政策等計畫尚有改進空間,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超明 林麗蟬 徐榛蔚 楊鎮浯 
    34.移民署「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加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規劃」540萬4千元,執行入出國政策之擬訂、施政計畫及重要方案之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其他入出國事項,規劃移入人口停留管理政策、臺灣地區人民入出國及進入大陸地區管理、大陸地區人民入臺許可之審理、發證及訪視等業務。
    目前臺灣有超過50萬的新住民及20萬的新臺灣之子,其中67%來自大陸地區,但依據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國籍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的相關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依親居留臺灣地區滿4年以上,長期居留滿2年,得申請定居。而國籍法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外國籍配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取得居留滿3年,合法連續居留滿1年,得申請歸化。造成同樣是新住民,因為來自大陸地區及來自其他國家,有6年與4年的取得身分之差異,有歧視大陸新住民之疑慮。
    移民署每年編列預算經費做相關規畫研究,然未善盡向主管及上級機關建議周延及平等修法之建議,以保障人權及公平性,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榛蔚 林麗蟬 楊鎮浯    
    35.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之違規人數及比例持續增加,根據移民署訪視資料,訪視件數占核准比例僅介於2.51%至3.75%之間,明顯偏低,104年訪視比例雖有提升,但僅為3.75%,仍有加強之必要。其次,逾期居留、停留人數年年攀升,從101年度6萬6,696人增加至105年度6月底7萬8,149人,增加17.17%;而行蹤不明的外勞高達5萬2,326人,顯示移民署該項業目有檢討改善空間,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姚文智 洪宗熠 趙天麟 
    36.移民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8,109萬5千元。查中國人民來臺從事專業商務交流之違規率增加,然以103年度至104年度移民署訪視情形觀之,訪視件數占核准件數比率僅介於2.51%至3.75%之間,顯屬偏低,且104年度訪視查獲違規處分比率甚至較103年度增加,顯見違規處置未能有效防範,恐對國家安全造成威脅,應有檢討改進之必要。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陳其邁 
    37.移民署訪視大陸地區來臺從事專業及商務活動其歷年訪視比率偏低(介於2.51%至3.75%之間),且來臺從事專業商務活動之違規率有增加之跡象(104年375件,較103年增加200件)。為避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藉由商務活動來臺,違法逾期停留且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活動造成國安漏洞,移民署應本著國家安全之立場,積極查處研擬改善方案。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宗熠 Kolas Yotaka   吳琪銘 
    38.查移民署103年度至104年度訪視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活動情形,訪視件數占核准件數比率僅介於2.51%至3.75%之間,顯屬偏低,且104年度訪視查獲違規處分比率又較103年度增加,顯示現行申請核發、訪視及處分機制未能有效降低違規情事,實須檢討改善,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林麗蟬 陳超明 
    39.有鑑於國家目前財政困難,各項預算經費之運用,應詳細審慎評估並做適當有效之利用。經查,該科目項下編列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包含北區、中區、南區事務大隊經費8千1百多萬,執行入出國政策、入出國管制、督導聯繫及輔導協助並落實入出國管理、外來人口訪查及查處、收容管理及遣返業務。
    惟近年來,我國外來人口逾期居留及逾期停留人數或外勞行蹤不明者逐年攀升,逾期居留人數及逾期停留人數合計數,由101年度6萬6,696人,增至105年6月底7萬8,149人,增加1萬1,453人,增幅17.17%;逾期停留及逾期居留之外來人口中,以行蹤不明之外籍勞工占大宗,98年度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人數2萬8,570人(占當年度外籍勞工總人數35萬1,016人之8.14%),至105年度截至6月底止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人數5萬2,326人(占外籍勞工總人數60萬2,309人之8.69%),增加2萬3,756人,增幅83.15%。
    移民署每年編列龐大經費執行相關業務,然我國外來人口逐年增加,惟逾期居留及逾期停留或外勞行蹤不明者亦逐漸攀升,加上日前爆發中區事務大隊疑收賄弊案,顯見績效不彰,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就「如何改善外國人逾期居留、停留及外勞逃跑防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榛蔚 林麗蟬 楊鎮浯 
    40.逾期居留及逾期居留及逾期停留人數攀升,由101年度6萬6,696人,增至105年6月底7萬8,149人,增加1萬1,453人,相關政策宣導及查察無法落實。且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人數增加,但訪視件數占核准件數比率過低,顯屬偏低,且查獲違規處分比率逐年增加,代表現行申請核發、訪視及處分機制未能有效降低違規情事。另根據勞動部資料(至105年6月底),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人數為五萬二千多人,已較98年已逾增加一倍,相關查緝人力需增加,以杜絕非法外籍勞工。以上事件,恐危害我國社會秩序與安全,易形成國安漏洞。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琪銘 洪宗熠 李俊俋 
    41.106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之「業務費」編列4,921萬1千元,經查截至105年6月底止逾期停留及居留共為7萬8,149人。又截至105年6月底,行蹤不明之外籍勞工共5萬2,326人,佔逾期停留及居留人數比例高達67%,實有檢討空間,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超明 林麗蟬 徐榛蔚 楊鎮浯 
    42.106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編列「執行國境管理及查驗許可」經費1,098萬7千元,辦理入出國旅客證照查驗、鑑識、許可國境安全管制及國境線上面談工作。惟今年初曾發生第二航廈入境查驗櫃檯電腦當機,連自動通關系統也無法使用,造成上千名旅客排隊擠爆查驗櫃檯,雖移民署國境大隊雖啟動緊急應變機制,但仍無法順利紓解人潮,顯見國境大隊平日系統維護及應變機制規劃未臻周延,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就相關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榛蔚 林麗蟬 楊鎮浯 
    (四)移民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編列2,214萬3千元,為辦理汰換車輛所需,計有換購勤務車3輛、警備車5輛、偵防車16輛,經查以偵防車為例,16輛汰換車輛中年份計有91年1輛、92年2輛、95年6輛、96年8輛,現存仍有14輛95年份(含)前之老舊車輛尚未納入汰換計畫,所汰換之標的數與壽齡長、短不符比例原則,爰凍結15%,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林麗蟬 陳超明 
    (五)移民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8,109萬5千元。然查近年我國逾期居留及停留累積人數居高不下,其中雖逾六成為行蹤不明之外籍移工,但仍有約四成為外國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無戶籍國民等,顯見原僅就減少外籍移工行蹤不明人數之相應措施實難謂允洽。次查移民署106年度所列關鍵策略目標「杜絕不法仲介、雇主藉機謀利、彰顯我國重視人權」,其關鍵績效指標為「提升查處行蹤不明外勞人數」。查臺灣外籍移工遭雇主不當對待、黑心仲介鉅額費用剝削新聞時有所聞,移民署雖非管理不法雇主、仲介之主管機關,上提關鍵策略目標與相應之績效指標顯與現況不符。綜上,爰要求移民署應會同勞動部與相關民間非政府組織,積極就保障外籍移工權益以防止不明外籍移工人數繼續攀升等議題,相互合作並積極研擬相關政策,並於每季提交報告送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俾利由源頭解決問題,落實人權保障。
  • 提案人
    李俊俋 陳其邁 洪宗熠 
    (六)為瞭解外籍與大陸配偶在臺灣之生活適應、家庭與就業等概況,移民署自92年起每5年辦理一次「外籍與大陸配偶生活需求調查」。惟目前移民署僅對外提供「摘要版」調查結果,並未詳實揭露調查內容,明顯違背政府資訊公開原則。另查勞動部、衛生福利部委託辦理勞工、老人、身心障礙者調查皆對外提供完整版調查報告,且歷次調查結果已成為學術研究及政府施政績效評估之重要參考資料,足堪移民署借鏡。為檢視新住民輔導政策之成效,落實政府資訊公開,移民署所有委外研究及調查,應於結案後一個月內對外公布「完整版」研究或調查報告。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超明 黃昭順 
    (七)移民署推行陸生來臺許可證線上化,並將手冊作業改成一張A4紙張,來臺陸生透過學校申請核准後直接列印,入境時出示證件即可,遺失時也可自行列印。該措施雖有達到便利效果,然而卻也有不少陸生反映,這張紙本常被機場海關人員誤會不是有效證件,甚至機場人員不熟悉該類文件,還發生蓋錯章的事件,徒增雙方困擾。移民署應針對此新入境措施召開溝通會議,充分告知各相關單位該辦理手續線上化後之執行作法並達成共識,避免相關單位人員不清楚新措施而延遲通關作業。
  • 提案人
    林麗蟬 黃昭順 楊鎮浯 陳超明 
    (八)查移民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之「收容所戒護人力不足進用保全人員作為協勤人力等經費」962萬8千元。查立法院審查103年度預算審議曾決議移民署改善收容所戒護人力男女比例配置失衡問題,然查移民署下設四處收容所,宜蘭、南投及臺北收容所105年迄今戒護人員與受收容人之男女總數比例依舊懸殊,移民署顯未就此問題積極作為,實為失職。受收容人之收容僅為暫時收容,且為行政收容,並非刑事羈押或具處罰性質。爰此,要求移民署就改善收容所職員男女比例於內政委員會報告,以保障收容人之人權。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趙天麟 
    (九)請內政部移民署從速辦理98年12月31日以前滯台藏人之居留申請;另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公布施行後,從速辦理105年6月29日以前滯台藏人之居留申請。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姚文智 洪宗熠 
    第8項 建築研究所6億1,438萬5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建築研究所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凍結2,000萬元,請建築研究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建築研究所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編列5億3,277萬6千元,包括獎補助費2億9,804萬元,惟查歷年來皆受建築研究所獎補助鉅額經費之「社團法人台灣綠建築發展協會」,其理、監事任期早已屆滿卻遲未改選,協會運作遭人長期把持,建築研究所卻仍給予該協會鉅額獎補助經費,實屬不當,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建築研究所清查受其補(捐)助之建築相關機關、學校、財團法人、公會、學會、協會等團體組織是否皆依法正常運作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鎮浯 陳超明 黃昭順 林麗蟬 
    2.建築研究所106年度單位預算編列「委辦費」計1億3,641萬元,包括智慧化環境科技發展計畫等,以委託辦理及委託研究等方式進行建築研究相關業務。查其委辦費占業務費2億2,678萬3千元之比率高達60.15%,係近年新高,亦較104年度委辦費決算數1億0,756萬5千元,增加2,884萬5千元,增幅26.82%,顯示建築研究所法定職掌業務逾6成均委外辦理,自辦業務偏低,儼然成為業務委外發包中心,允宜檢討改進。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建築研究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俊俋 
  • 連署人
    莊瑞雄 洪宗熠 
    3.查「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建築研究所係辦理建築政策、建築規劃設計、建築智慧化等之研究發展,建築研究所本身即為研究取向之單位。惟106年度建築研究所合計2億1,256萬7千元之業務費中,委辦費為1億3,641萬元,比例高達64%,機關法定職掌業務委外辦理比率偏高。且105年與104年委辦費佔業務費比例分別為59%與55%,大量委外情形未見改善反而提高。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其邁 
  • 連署人
    賴瑞隆 李俊俋 Kolas Yotaka  
    4.建築研究所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中編列「委辦費」1億3,641萬元。有鑑於101-105年度建築研究所之委辦費占業務費比率都超過50%,106年度更超過60%,表示建築研究所法定職掌業務過半均委外辦理,自辦業務偏低,顯然不符合建築研究所以研究為本職之執掌,反而成為業務委外辦理發包機構,應檢討改進。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建築研究所針對委辦費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琪銘 
  • 連署人
    李俊俋 莊瑞雄 洪宗熠 
    5.「都市與建築減災與調適科技精進及整合應用發展計畫」,106年度預算案於「建築研究業務─安全防災」計畫項下編列1,107萬9千元。經查實施以來,協助實施現地勘查與輔導社區情形甚為零星,且集中於北部地區,有區域失衡之虞。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建築研究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陳其邁 
  • 連署人
    趙天麟 姚文智 
    6.建築研究所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項下「安全防災」中「都市與建築減災與調適科技精進及整合應用發展計畫」編列預算1,107萬9千元,辦理因應極端氣候變遷,都市中廣域性重大災害研究。惟100年度至今,協助實施現地勘查輔導集中於北部地區,南部地區與中部地區次數甚至零,明顯區域失衡。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建築研究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其邁 
  • 連署人
    賴瑞隆 李俊俋 Kolas Yotaka
    7.為強化綠建築產業發展,內政部建築研究所106年度於「建築研究業務」分支計畫「環境控制」編列4億2,540萬3千元,辦理包括「創新低碳綠建築環境科技計畫」、「智慧化環境科技發展推廣計畫」、「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及「性能實驗中心試驗服務計畫」。查101年度至104年度綠建築標章認證通過之件數介於203件至279件之間,占同期間使用執照核發數比率0.70%至0.97%之間;101年度至104年度智慧建築標章認證通過之件數介於2至9件,占同期間使用執照核發數比率0.01%至0.03%之間,顯見綠建築標章及智慧建築標章認證通過之比率明顯偏低,智慧綠建築之推廣成效仍待提升。為督促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改善綠建築標章及智慧建築標章認證通過之比率,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建築研究所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 連署人
    楊鎮浯 陳超明 黃昭順 徐榛蔚 
    8.依建築研究所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項下「環境控制」中「辦理創新低碳綠建築環境科技計畫等案」計編列4億2,540萬3千元。經查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揭露,內政部規劃辦理推動智慧綠建築方案,查有「未將既有建築物(屋齡3年以上,約占所有建築物97%)納入管制範圍,亦未訂定相關輔導獎勵措施,影響整體建築節能成效,且綠建築標章及智慧建築標章認證通過之件數尚低」;顯見建築研究所亟待檢討研謀改善相關缺失事項,以期提升政府施政績效,杜絕浪費情事。另創新低碳綠建築環境科技計畫及智慧化環境科技發展推廣計畫等經費6,590萬2千元,較上年度減列844萬8千元,係屬跨年期繼續經費,卻未依行政院「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規定於「跨年期計畫概況表」中完整揭露,與規定不符。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建築研究所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陳超明 林麗蟬 
    9.建築研究所106年度「建築研究業務」項下「環境控制」中「創新低碳綠建築環境科技計畫」及「永續智慧城市整合推動方案」,分別編列2,474萬元及3億5,290萬元,合計3億7,764萬元,存在下列問題:
    (1)鑒於京都議定書之簽署與地球環保運動之推行,國家發展委員會將綠建築納為城鄉永續發展政策之執行重點,查建築研究所90年起推動多項綠建築相關方案經費(含未來年度需求),高達51億7,128萬9千元,金額龐鉅,其中包括綠建築標章及候選人綠建築證書推廣。
    (2)綠建築標章及候選綠建築證書為判斷建築物是否符合環保永續概念之評估基準,然查據歷年資料,綠建築標章及候選綠建築證書主要以政府相關單位申請通過為主,建築研究所應分析民間推廣情形不佳之相關原因,俾改善計畫執行效益。
    綜上,建築研究所應檢討綠建築推動成效不佳原因,重新配置預算比例,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建築研究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瑞隆 
  • 連署人
    洪宗熠 李俊俋 
    10.建築研究所歷年推動綠建築相關預算經費高達51億7,128萬9千元,106年度編列3億7,764萬元。然申請綠建築標章之政府單位和民間單位通過情形相對偏低,推廣成效不彰,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建築研究所針對如何提高推廣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姚文智 
  • 連署人
    李俊俋 莊瑞雄 
    11.「建築研究業務」分支計畫「環境控制」下辦理「創新低碳綠建築環境科技計畫」編列2,474萬元及「永續智慧城市整合推動方案」3億5,290萬元,合計3億7,764萬元。經查施行以來之推動成果,幾由政府相關單位申請通過為主,民間申請通過情形相對偏低,推廣成效欠佳,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建築研究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陳其邁 
  • 連署人
    趙天麟 姚文智 
    12.建築研究所自90年起推動多項綠建築相關方案經費(含未來年度需求),高達51億7,128萬9千元,其中包含綠建築標章及候選綠建築證書推廣,惟自施行以來之推動成果,幾乎皆由政府相關單位申請通過為主,推廣社會大眾實施情形偏低,實須加以改善,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建築研究所分析說明民間推廣情形不佳之相關原因及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 連署人
    林麗蟬 黃昭順 
    13.建築研究所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項下「環境控制」中「辦理創新低碳綠建築環境科技計畫」等案計編列4億2,540萬3千元。查「辦理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本年度編列第2年經費3億5,290萬元,惟鑑於地方政府屢因計畫報核程序延遲及工程執行能力等因素,致計畫時有鉅額保留款等情事。建築研究所允應加強執行面之控管,並審酌實際執行量能合理編列預算,且應依地方政府實際執行進度撥付補助款項,以避免鉅額資金長期滯留地方政府。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建築研究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陳超明 林麗蟬 
    第9項 空中勤務總隊原列21億1,664萬9千元,減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項下「大陸地區旅費」8萬2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1億1,656萬7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空中勤務總隊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項下「航務、機務及飛安」中「飛機維護5年中程計畫」編列7億8,850萬元,凍結5,000萬元,俟空中勤務總隊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空中勤務總隊106年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項下「航務、機務及飛安」編列「飛機維護5年中程計畫」費用7億8,850萬元。經查,空中勤務總隊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101年度至103年度執行率超過90%,惟104年度預、決算差異數高達3億4,371萬8千元,執行率僅65.09%,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實現數占預算數比率僅35.09%,預算執行欠佳。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空中勤務總隊針對預算執行率欠佳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超明 黃昭順 
    2.空中勤務總隊年度績效目標為「建構完整災防體系,確保民眾生命安全」,其衡量指標係維繫總體救援飛機妥善率,104年度至106年度均訂定目標值65%,飛機妥善率高低攸關整體救災安全。惟查B-234型直升機104年度至105年度妥善率分別為53.29%及63.07%,及BEECH型直升機104年度至105年度妥善率分別為54.25%及24.69%,妥善率未達年度績效目標,實須有效改善,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空中勤務總隊確實改善其飛機妥善率,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林麗蟬 陳超明 
    3.空中勤務總隊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分支計畫「設備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編列7億5,800萬元,近兩年直升機維護保養費用執行率欠佳,104年執行率僅65.09%,105年至8月統計執行率僅35.09%,直升機維護保養事涉機組人員安全及危難救援,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俊俋 陳其邁 洪宗熠 
    4.106年度空中勤務總隊預算「空中勤務業務」項下「航務、機務及飛安」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編列7億5,800萬元辦理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空中勤務總隊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101年度至103年度執行率介於93.51%至98.03%之間,惟104年度預、決算差異數高達3億4,371萬8千元,執行率僅65.09%,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實現數占預算數比率僅35.09%,預算執行欠佳,恐影響妥善率。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超明 林麗蟬 楊鎮浯 
    5.空中勤務總隊直升機維護保養費用104年度預、決算數差異數高達3億4,371萬8千元,執行率僅65.09%,105年度8月底為止執行率僅35.09%。此外,105年度B-234型直升機和BEECH型直升機的妥善率分別為63.07%及24.69%,均未達年度訂定目標65%,空中勤務總隊直升機維護保養費執行率不但欠佳,且部分機型直升機妥善率未達年度績效,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空中勤務總隊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姚文智 洪宗熠 趙天麟 
    6.近年度空中勤務總隊直升機維護保養費執行欠佳,且部分機型直升機妥善率未達績效目標,允宜檢討改進。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賴瑞隆 李俊俋 
    (二)空中勤務總隊辦理「高雄駐地直升機棚廠興建工程」,係為解決黑鷹直升機及未來機隊進駐問題,並建立南部地區空中救災系統,期程自105年度至109年度,分五年辦理。
    鑒於國內重大天然災害事件頻傳,尤以南臺灣及東臺灣受創最為嚴重,空中勤務總隊應考量歷年救災和救難實績,加速完成辦理「高雄駐地直升機棚廠興建工程」,爰要求空中勤務總隊應依照規劃期程,定期提出進度報告回報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 提案人
    趙天麟 洪宗熠 賴瑞隆 
  • 主席
    第7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16款「蒙藏委員會主管」部分。
    第16款 蒙藏委員會主管
    第1項 蒙藏委員會原列1億1,593萬1千元,減列第2目「蒙事業務」30萬元、第3目「藏事業務」3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共計減列60萬元,改列為1億1,533萬1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8項

    (一)蒙藏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編列「人事費」7,413萬2千元,職員預算員額53人,較105年7月底現有員額增加7人。鑒於蒙藏委員會組織改造整併在即,且為避免該會寬列人事費,造成政府資源閒置與浪費,爰凍結200萬元,俟蒙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陳其邁 李俊俋 賴瑞隆 
    (二)蒙藏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蒙事業務」凍結120萬元。俟蒙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蒙藏委員會裁併是政府政策,且列為第一梯次裁併機關,裁併後原本蒙事業務是否仍須繼續執行無法確定,為免浪費公帑,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蒙藏委員會確定於明(106)年不會裁併,且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說明預算之必要性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徐榛蔚 黃昭順 
    2.有鑑於國家目前財政困難,各項預算經費之運用,應詳細審慎評估並做適當有效之利用。蒙藏委員會106年度「蒙事業務」項下「蒙事政策研究規劃與現況研析」計畫編列578萬元,較105年度預算數193萬元,增加385萬元,增幅達1.99倍,新增「推動臺灣與蒙古國高科技重點稀貴金屬來源掌握專案計畫」415萬元。
    經查,蒙藏委員會104年度起辦理「推動稀土產業與臺灣高科技發展計畫」,期能建立兩岸稀土產業交流合作平臺,104年度「推動稀土產業與臺灣高科技發展計畫」原編列預算數350萬元,本院審議預算案時刪減該計畫150萬元,嗣後該會又自行調整刪減該科目,迄至105年度8月底止實際經費共計69萬1千元,與104年度預算案原規劃經費350萬元差距甚大。顯見計畫執行效率不彰,更有浮濫編列之虞。
    又蒙藏委員會將裁併入其他機關,刻正依據「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進行組織改造整併,更須於107年1月31日前完成,僅剩一年時間,大幅增加預算似非必要,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過去2年執行「推動稀土產業與臺灣高科技發展計畫」成效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榛蔚 陳怡潔 黃昭順 
    3.第2目「蒙事業務」編列1,940萬4千元,其中「推動與全球蒙族聚居地區交流」之「業務費」,原列352萬3千元,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蒙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其確屬業務需要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宗熠 陳其邁 賴瑞隆 李俊俋 
    4.有鑑於國家目前財政困難,各項預算經費之運用,應詳細審慎評估並做適當有效之利用。蒙藏委員會106年度「蒙事業務」項下「發揮蒙藏文化社教功能」計畫編列498萬元7千元,其中包括辦理環境整修之「房屋建築養護費」50萬元,以及「設備及投資」187萬元,賡續將蒙藏文化中心整修為專業性館舍與因應典藏功能等裝修費用。
    惟該計畫105年度截至8月章嘉大師故居環境整修、陳展室裝修工程等預算執行率僅10.57%,明顯偏低。
    現蒙藏委員會將裁併入其他機關,刻正依據「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進行組織改造整併,更須於107年1月31日前完成,相關計畫應與文化部合作研議整合資源,或交由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進行,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章嘉大師故居整修與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協調歷史建物保存及文物典藏之規劃情形與進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榛蔚 陳怡潔 黃昭順 
    5.第2目「蒙事業務」項下「發揮蒙藏文化社教功能」編列498萬元7千元,其中包括辦理環境整修之「房屋建築養護費」50萬元,以及「設備及投資」187萬元,賡續將蒙藏文化中心整修為專業性館舍與因應典藏功能等裝修費用。然截至105年8月底為止,本計畫預算執行率過低,年底辦理預算保留的機會偏高,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其邁 趙天麟 洪宗熠 
    6.蒙藏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蒙事業務」項下編列1,940萬4千元,其中分支計畫「發揮蒙藏文化社教功能」編列「規劃專業館舍之裝修工程及蒙藏文化中心因應典藏功能所需裝修等」費用150萬元。鑑於當前政府財政極為困難,前揭裝修經費非急需項目,爰予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徐榛蔚 陳怡潔 
    (三)106年度蒙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藏事業務」凍結100萬元。俟蒙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蒙藏委員會裁併是政府政策,且列為第一梯次裁併機關,裁併後原本藏事業務是否仍須繼續執行無法確定,為免浪費公帑,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蒙藏委員會確定於明(106)年不會裁併,且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說明預算之必要性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徐榛蔚 黃昭順 
    2.蒙藏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第3目「藏事業務」編列1,216萬5千元。蒙藏委員會為臺灣主管藏事事務之機關,然查其長期對中國政府打壓與迫害藏人情形採消極作為,未予受害藏人適時關懷與提供協助;次查網站「西藏觀察」,乃為蒙藏委員會根據立法院多次決議後始設立之西藏人權資訊專區,然該網站架構簡陋,內容僅以新聞剪貼方式羅列相關訊息,且新聞蒐集對象僅限中國,對於在臺藏人、近日滯臺藏人基本人權受侵害之相關新聞付之闕如,實有待改善之處。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俊俋 陳其邁 賴瑞隆 洪宗熠 
    3.蒙藏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第3目「藏事業務」編列1,216萬5千元,凍結部分預算,俟105年6月29日前滯臺之之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認定其藏人身分完竣,將認定結果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後,始可動支。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李俊俋 洪宗熠 陳其邁 
    4.第3目「藏事業務」項下「國內藏族之聯繫輔導及西藏事務人才之培育」之業務費編列255萬5千元,其中委辦費高達160萬元,然對國內藏族的聯繫輔導及協助係蒙藏委員會的核心業務之一,卻長期委由蒙藏基金會辦理,似有疊床架屋之嫌,過去迭有藏人權益受損卻求助無門,顯見本計畫的功能及效益有待加強,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其邁 趙天麟 洪宗熠 
    (四)蔡政府一再宣示將裁撤、整併「蒙藏委員會」,並弱化相關機能;然依據蒙藏委員會106年度預算顯示,預算員額63人甚至較本(105)年度增加7人,與政府宣示之施政方向差距甚大;蒙藏委員會應合理審酌人員配置,確實檢討減列該會已無業務需求之預算員額,於本會期結束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昭順 徐榛蔚 陳怡潔 
    (五)立法院於99年1月12日三讀通過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案,行政院亦自101年1月1日開始規劃逐步調整各部會組織。日前,行政院長林全已於院會接受質詢時表明,蒙藏委員會的整併盼能在年底前解決,蒙藏委員會儘速規劃組織、業務調整及現職人員移撥案相關事宜。由於蒙藏委員會裁併在即,惟業務移撥仍莫衷一是,要求蒙藏委員會於本會期結束前,就業務及人員整併移撥相關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姚文智 陳其邁 莊瑞雄 李俊俋 洪宗熠 
    (六)行政院進行組織改造方案,提出「兩階段組改」規劃,第一階段處理共識性較高的部分,包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和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修正,以及蒙藏委員會的裁撤,蒙藏委員會裁撤後,未來其業務會交由合適的相關部會來承接,爰要求蒙藏委員會應於本會期結束前完成整併規劃,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賴瑞隆 陳其邁 吳琪銘 李俊俋 
    (七)有鑑於蒙藏委員會已列為第一階段裁併機關,為加速組改速度,蒙藏委員會應於本會期結束前,將組改所需人員規劃、業務組織合併等規劃方案送至行政院人事總處,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莊瑞雄 陳其邁 洪宗熠 李俊俋 賴瑞隆 
    (八)蒙藏委員會辦理「推動臺灣與蒙古國高科技重點稀貴金屬來源掌握專案計畫」期間,應邀請經濟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及外交部等機關共同參與規劃及執行,並於下年度轉請經濟部負責後續之工作推動事宜。
  • 提案人
    黃昭順 趙天麟 陳其邁 徐榛蔚 莊瑞雄 
  • 主席
    第16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23款「海岸巡防署主管」部分。
    第23款 海岸巡防署主管
    第1項 海岸巡防署原列原列8億8,736萬7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工作維持」29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項下「企劃管理作業」10萬元,共計減列39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億8,697萬7千元。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一)海岸巡防署106年度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問題如下

    1.「辦理廉政民意問卷調查、各項業務所需印刷及環境布置等經費」292萬1千元,查海岸巡防署主管績效評估結果103年度綠燈為63.64%,黃燈為36.36%;104年度綠燈為73.91%,黃燈為26.09%(23項年度衡量指標,經行政院評核為綠燈17項、黃燈6項),皆無紅燈及白燈,績效指標有所提升。然其104年度廉潔滿意度調查,各項滿意度指標均高達9成以上,既然滿意度如此之高,顯示問卷調查應可不必每年辦理,俾撙節政府支出。
    2.審計部104年度對海岸巡防署審核意見表示:「我國陸續制定公布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之組織法,暨相關海岸、海域管理法規新制,以統合海洋政策,並建立用海秩序,惟相關配套機制仍未盡周全,允宜研議對策,預為因應。」顯示海岸巡防署並未建立培養此方面人才,對海洋政策仍多以「管制,管理」為思考,未有創新思維,亟待改進。
    3.「員工文康活動費」63萬8千元,因海岸巡防署護漁工作有待加強,且近來國家財政拮据,應撙節開支。
    綜上,爰建議刪減本分支計畫預算50萬元,其餘凍結100萬元,俟海岸巡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瑞隆 洪宗熠 Kolas Yotaka
    (二)海岸巡防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分支業務「員工文康活動費」,以一人2千元之經費辦理,共計編列63萬8千元,惟近年來國家財政日益困窘,需審慎時度撙節開支,爰提案刪除海巡署106年度編列之員工文康活動費預算二分之一,計31萬9千元。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Kolas Yotaka
    (三)日前行政院宣布就2萬5千元之門檻限制,維持退休公務員年終慰問金發給,因中央政府財政困窘,應撙節支出節省開支,共體時艱,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係屬雷同慰問之意,且查其編列於法無據;爰提案106年度海岸巡防署之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全數刪除,計24萬6千元。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Kolas Yotaka
  •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海岸巡防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凍結100萬元,俟海岸巡防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查海岸巡防署及所屬102年度至104年度之志願役招募達成情形雖逐步提升,惟與原訂目標值仍有差距。且101年度至105年度不適服現役人數呈現逐年增加之趨勢,詢據該署說明,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之原因主要係環境適應不良、選擇繼續升學或其他就業等。考量志願役人員本應有適當之不適服現役退場機制,惟招募及進用機關仍宜持續深入瞭解志願役不適服現役之原因,即時給予適當協助,並妥謀改善措施,以維持海巡署人力。允宜賡續辦理強化招募措施,並適時就任務需求、人力運用及資源獲配情形等進行檢討,合理規劃編制及人力轉換目標。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署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Kolas Yotaka   賴瑞隆 
    2.海岸巡防署原規劃於103年底達成志願役現員8,550人之目標,後隨總體募兵制延後而延至105年底達成,惟截至105年8月31日止,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志願役現員僅6,569人,與原定8,550人之目標仍有相當差距;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署研擬志願役招募進度落後檢討暨後續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徐榛蔚 林麗蟬 
    (二)海岸巡防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凍結5%,俟海岸巡防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海岸巡防署104年所作之廉政民意調查中,有關118海巡服務專線,僅有76.4%受訪者知道,然該調查之受訪者皆是漁民或漁會幹部,對於不知道有118海巡服務專線的比例竟高達23.6%,且對於118海巡服務專線成效之滿意度更僅有68.7%,主要原因為「處理案件時效太久」(佔56.4%)。綜上,顯見海岸巡防署實須加以宣導118服務專線外,對於漁民反映處理時效太久之問題,亦須加以改進,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署提出具體有效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林麗蟬 黃昭順 
    2.我國漁船在經濟海域內捕魚,遭致外國公務船干擾作業之情事時有所聞,海岸巡防署為維護我國漁民權益及作業安全,自92年2月15日起,開始執行專屬經濟海域漁業巡護,並依法規劃調派大型艦艇,執行北方、東方及南方專屬經濟海域漁業巡護,依漁汛期、漁船作業分布情形或突發事件之需要,調整巡護頻度。據海岸巡防署於立法院第九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報告,該署之護漁勤務未有清楚說明,如何靈活調度勤務或執行相關計畫,能確實保障我國漁船在經濟海域之作業權益及安全,應於相關報告中清楚呈現,以供外界確實了解與監督。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署針對我國漁船在經濟海域之作業權益及安全,提出護漁之具體、完整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超明 黃昭順 
    3.截至105年8月31日止,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志願役現員僅6,569人,與原定105年底志願役現員達8,550人之目標尚差1,981人,僅達76.8%。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應積極研擬對策,配合募兵制進程持續推動強化志願役人力之招募措施,以努力達成明年設定志願役招募數,避免人力短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鎮浯 林麗蟬 陳怡潔 
    4.海岸巡防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編列預算4億8,251萬5千元,有鑑於海岸巡防署配合行政院推動募兵制政策,採逐年透過招募作為漸進增加志願役人力及降低義務役人力比例之方案;惟查海岸巡防署近年來招募志願役人力概況,102年至103年增加976人,103年至104年增加1,160人,然105年截至10月止僅增加320人,共計增加6,971人,距離其計畫員額8,550人尚不足1,579人;海岸巡防署職掌我國海域及海岸秩序之維護,人力不足恐危及國家及人民之安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Kolas Yotaka
    5.海岸巡防署之業務職掌為「維護臺灣地區海域及海岸秩序,與資源之保護利用,確保國家安全,保護人民權益,並依法掌理下列事項……」其中提到『(三)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事項。(四)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因此,海洋環境之保護與保育亦係海巡署之職掌範圍。惟根據新聞資料,蘭嶼著名之海洋景觀大海扇珊瑚,一年內連續遭破壞與失竊,不僅破壞當地自然景觀,更凸顯有關當局之消極不作為。蘭嶼之海巡責任熱點分別為台東伽藍(富岡漁港)與綠島漁港安檢所,而蘭嶼至綠島距離38海里,至本島距離48海里,航程約2-4小時,若當地居民通報海巡署,待相關人員至現場後,相關竊嫌早已逃之夭夭,完全無法落實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對此,海岸巡防署署長於105年6月16日內政委員會上表示考量到水深及碼頭停靠問題,將會研議是否進駐可停靠於蘭嶼開元港之船隻,及研議結合農委會的WMS系統,若掌握到盜採之行為,即可追蹤犯案船隻之行蹤,並強化安檢工作,若配合得當,全台灣珍貴之海洋資源保護亦可受惠。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署針對上述海洋資源保護之研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賴瑞隆 李俊俋 
    6.陸方漁船採「集團化入侵」模式越界捕魚,彼此掩護、造成緝捕困難、無法全面查察、彼此分擔罰金及風險;甚而出現以數量優勢推擠、撞擊我國漁船之情形,對我國漁民產生生命財產安全重大威脅,然海岸巡防署106年預算編列「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相較105年卻大幅減列百分之53,無法感受政府守護海域、打擊越界捕魚、維護漁民權益之決心。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署就相關問題及預算編列狀況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徐榛蔚 林麗蟬 
    7.海岸巡防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編列業務費1億1,276萬4千元,經查,大陸越界非法捕魚船舶嚴重侵害我國漁民權益,破壞海洋生態資源,為躲避海巡署查緝,陸方違法船舶已採用集團式入侵方式濫捕,導致我國漁民三天無漁可捕的窘境。而陸方船舶為因應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提高越界捕魚之罰則,出現同一集團一起分攤付罰款的情形。為因應陸方船舶新違法捕撈之樣態,海岸巡防署應提出積極對策及方案,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超明 陳怡潔 林麗蟬 
    (三)「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項下「海洋事務推動作業」編列203萬元,其中「獎補助費」編61萬7千元,辦理補助中央機關、公私立大專院校等從事海洋事務相關議題之研究或活動所需。有鑑於往年辦理補助中央機關、公私立大專院校等從事海洋事務相關議題之研究或活動,未有具體成效或政策參酌、落實之研究,海岸巡防署本身亦有幕僚單位,相關議題國內亦有大學系所及研究單位研究成果供參,現海洋及環保意識抬頭,相關研究五花八門,實無須獎補助,為撙節政府財政支出,爰凍結1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榛蔚 林麗蟬 陳怡潔 
    (四)鑑於近年周邊海域情勢緊張,海洋事務工作繁重,依據海巡署及各所屬單位志願士兵不適服役之統計顯示,102年度至105年度不適服役人數逐年增加,導致不適服現役賠償之歲入編列預算數與實際決算數差距甚大,實待改善。爰要求海巡署就「近五年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之情形及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Kolas Yotaka
    (五)我國周邊海域主權爭議烽火四起,政府未能順勢而起、反而臨時喊停我國海洋事務主管機關之成立,身為海島國家政府卻無力亦無心於海洋事務,造成主權一再退讓、民眾海洋權益沒有保障;各項業務分散、職權責任不明、溝通協調沒有窗口;新政府曾大力宣稱要致力於打造「海洋國家」,作為卻讓人看不到決心與希望;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應回應外界疑問,就未來單位定位、組織編成、任務設定進行完整評估,以利海洋主管單位盡速成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黃昭順 徐榛蔚 林麗蟬 
    (六)日本政府於今(105)年4月以毫無道理之「沖之鳥是『島』」主張為由強行扣押我國「東聖吉16號」漁船並強索贖金,行徑惡霸、造成我國漁民恐慌,固有權益嚴重受損;新政府上台後卻一再退讓,連國際規範之「島、礁條件」亦不敢大力主張;「台日海洋對話」毫無成果,承諾漁民之保障完全跳票。爰此,海岸巡防署應於3個月內就目前現況下如何保障漁民於「沖之鳥礁」12哩海域外自由航行、捕魚之固有權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黃昭順 徐榛蔚 林麗蟬 
    (七)有關「台日海巡機關執法交流及海事搜救桌面推演會議」案,請於1個月內向楊委員鎮浯及其他關切本案委員說明。
  • 提案人
    楊鎮浯 徐榛蔚 莊瑞雄 吳琪銘 
    第2項 海洋巡防總局60億5,768萬7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06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之「一般事務費」中編列「各項文康活動經費」582萬2千元以及員工健康檢查補助費300萬元,一共882萬2千元,惟截至105年8月底海洋巡防總局實際員額2,493人與預算員額2,833人相差高達340人,海巡人力缺乏情形嚴重,爰此,提案減列上開費用150萬元。
  • 提案人
    陳其邁 李俊俋 賴瑞隆 
    (二)海洋巡防總局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分支業務「各項文康活動經費」,以一人2千元之經費辦理,共計編列582萬2千元,惟近年來國家財政日益困窘,需審慎時度撙節開支,爰提案刪除海洋巡防總局106年度編列之員工文康活動費預算二分之一,計291萬1千元。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Kolas Yotaka
    (三)「一般行政」項下「獎勵及慰問」中「各項文康活動經費」編列582萬2千元。查文康活動費用之計算方式為中央各機關員工活動實施要點金額每人2千元乘以地區人員數目,但從101年度至105年度退役人數逐年增加且募兵狀況也不佳,該費用有浮報之虞,故提案減列10%。
  • 提案人
    莊瑞雄 Kolas Yotaka   賴瑞隆 
    (四)日前行政院宣布就2萬5千元之門檻限制,維持退休公務員年終慰問金發給,因中央政府財政困窘,應撙節支出節省開支,共體時艱,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係屬雷同慰問之意,且查其編列於法無據;爰提案106年度海洋巡防總局之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全數刪除,計225萬元。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Kolas Yotaka
  •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海洋巡防總局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艦艇建造及維修」凍結10%,俟海洋巡防總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鑑於監察院通過彈劾案,針對海洋巡防總局臺南艦在2010年成軍服役後,不到半年時間即發生第1次海損,之後陸續再有第2、3次,4年內發生3次海損事件,共停航848天,維修金額高達3億8,000萬餘元,違失情節明確,遂彈劾艦長江東興及楊志成。此事亦凸顯海巡署有訓練、管理及督導等不足之嚴重缺失,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巡防總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鎮浯 林麗蟬 黃昭順 
    2.海洋巡防總局近年籌建多艘配有直升機相關設施設備之大型船艦,其中2,000噸級臺南艦自99年11月交船迄今已近6年,仍未能辦理落艦演練,亦被監察院提出糾正。而空中勤務總隊陸續接收國防部移撥之黑鷹直升機亦尚未辦理機艦組合作業,該總局允應於安全無虞之前提下,持續積極推動與空勤總隊之機艦組合作業,未來並應確實檢討艦艇設備於規劃及建置時之需求評估,以落實計畫效益,並強化三度空間之立體巡防能量。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巡防總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鎮浯 陳怡潔 林麗蟬 
    3.海洋巡防總局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編列25億1,281萬2千元,其中分支計畫「後勤業務」、分支計畫「艦艇建造及維修」兩個分支計畫預算占最大宗,合計高達24億7,650萬8千元,占本目整體預算的98.56%。而在今年之前,海洋巡防總局所屬的「臺南艦」,卻存有下列重大問題:
    (1)海洋巡防總局所屬「臺南艦」於100年5月12日居然意外與陽明海運柏明輪發生碰撞;隔年101年8月30日更在金門料羅灣擱淺;以及再隔年102年12月22日又在東沙海域巡航時意外觸礁、堪稱災難連連。審計部調查發現,海岸巡防署103年度把船體險理賠條件,變更為「船體僅賠全損,導致船艦損壞未達全損就無法出險理賠,由於締結簽約投保條款的不合理,致使海岸巡防署各噸級艦艇形同暴露於未保險的風險中,對此行政院亦要求海岸巡防署檢討改進。
    (2)臺南艦與貨輪碰撞,以及在航道上擱淺等問題,再再都凸顯該艦艦長及船艦航跡圖、航行計畫規劃上出現人謀不臧的嚴重問題:「若說只是螺絲鬆了、還不足以形容該艦管理鬆散的狀況。」
    綜上所述,「臺南艦」99年11月交船成軍後狀況不斷,4年內發生三次人為過失事故,維修金額高達3億8,000多萬元,基此,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巡防總局配合相關單位重啟調查之後,並針對上述三次事件完整檢討報告以及為何變更船體險理賠條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瑞隆 洪宗熠 Kolas Yotaka
    4.海洋巡防總局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艦艇建造及維修」編列13億5,755萬2千元,主要辦理艦艇建造定保、歲修、保險及提升性能等事項。經查,2000噸級臺南艦(CG-126)以15億元打造,惟104年遭監察院糾正飛行甲板之問題,105年5月檢調調查疑似驗收放水,105年12月初遭披露紅外線顯像儀已損壞3年,無法正常執行夜間查緝任務。又100噸巡防艇於海安8號演習時,發生主機燒缸且在海上當機的情事,顯見海洋巡防總局艦艇建造及保修,實有檢討改進之空間,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超明 陳怡潔 林麗蟬 
    5.海洋巡防總局106年針對「海洋巡防業務」項下「艦艇建造及維修」業務費用13億5,755萬2千元。編列艦艇之建造定保、歲修、保險及提升性能等事項所需經費。據查,海洋巡防總局臺南艦4年內連續發生撞船、擱淺事件,監察院13日指出,臺南艦於2010年11月成軍服役後,不到半年時間即發生第1次海損,之後,陸續有第2、3次,4年內即發生3次海損事件,共停航848天,維修金額高達3億8千萬餘元,雖絕大部分之費用皆以保險理賠處理,惟海洋巡防總局仍支出接近1,500萬。根據監察院提供之資料指出,臺南艦三次損壞皆因人為過失,顯見海洋巡防總局人員訓練上之缺失。又臺南艦上偵蒐用的紅外線顯像儀,從馬政府時期夜視功能受損,因沒預算修護至今已3年無法正常運作,若未修護紅外線顯像夜視功能,臺南艦在海域執法能力將大幅降低,而且無法勝任夜間的查緝任務;而損壞3年至今,皆未見海洋巡防總局積極處理,顯見相關人員之怠惰。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巡防總局針對人為重大過失導致艦艇受損之部分做出檢討,並針對紅外線熱顯像儀之修繕提出維修期程報告,加強人員之訓練與確實懲戒缺失人員,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賴瑞隆 李俊俋 
    6.經查監察院民國100年及104年分別就海巡署艦艇妥善率偏低相關問題以及海巡署2,000噸級巡防救難艦臺南艦及新北艦飛行甲板等相關設備閒置未用問題向海巡署提出糾正案。且臺南艦案經士林地檢署105年偵辦,查有海巡署人員違反政府採購法及貪汙治罪條例之嫌。顯見,海洋巡防總局辦理之艦艇建造及維修等相關計畫不僅屢遭糾正卻仍未盡改善之責,甚至有牽涉採購弊案的問題,嚴重打擊人民對該局守護我國海域之信任;為嚴格監督海巡署艦艇建造及維修相關計畫經費是否妥善使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宗熠 Kolas Yotaka   賴瑞隆 
    7.海洋巡防總局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艦艇建造及維修」中「業務費」編列3億1,577萬元。用於辦理各項艦艇行政作業經費、艦艇歲修、定保、料配件及機械儀器養護費等。根據海洋巡防總局資料顯示,100年度至104年度艦艇維修期程超過122日之艦艇數為18艘、37艘、33艘、42艘及49艘,分別占各該年度實際艦艇數之8.8%、18.3%、16.2%、22.0%及25.0%,顯示近年來維修期程偏高之艦艇數占實際艦艇數之比重逐年增加,恐怕影響艦艇出勤率及調派機動性,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巡防總局針對近年來維修期程偏高及妥善率未達目標值之艦艇數逐年增加,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超明 黃昭順 
    8.海洋巡防總局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中「艦艇建造及維修」項下編列「艦艇建造定保、歲修、保險及提升性能等事項」所需之業務費共3億1,577萬元,惟近年來艦艇維修期程偏高,艦艇維修期程逾122日之艦艇數占實際艦艇數25%,即一年中有1/4之艦艇長達4個月的時間處於維修期,恐影響艦艇使用之機動性,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其邁 李俊俋 賴瑞隆 
    9.海洋巡防總局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艦艇建造及維修」編列艦艇養護相關費用計6億6,105萬2千元,包括艦艇歲修、定保、料配件及機械儀器養護2億2,422萬7千元、艦艇特別檢驗(大修)經費4億3,682萬5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6億3,156萬9千元,增加2,948萬3千元。惟依海洋巡防總局資料顯示,100年度至104年度艦艇維修期程逾122日(即年度有1/3時間處於維修者)之艦艇數為18艘、37艘、33艘、42艘及49艘,分別占各該年度實際艦艇數之8.8%、18.3%、16.2%、22.0%及25.0%,顯示近年來維修期程偏高之艦艇數占實際艦艇數之比重逐年增加,以104年度為例,有高達1/4之艦艇於年度中有1/3之時間處於維修期,勢將影響艦艇使用調派之機動性;又維修期程逾122日之原因中,屬海損之案件仍多,104年度發生海損之艦艇更高達22艘,除造成艦艇維修經費增加外,亦恐有排擠大修、歲修等例行性養護經費之虞。
    且另依海洋巡防總局艦艇妥善率未達各該年度目標值之艦艇數資料顯示,該總局自103年度起將艦艇妥善率目標值由74%降低為67%,爰103年度妥善率未達目標值之艦艇數由57艘降為42艘;然至104年度起,妥善率未達目標值67%之艦艇數,復呈現增加之趨勢,105年截至8月底止,妥善率未達目標值之艦艇數已達55艘,將影響個別艦艇之出勤率,允宜加強管理。故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Kolas Yotaka   賴瑞隆 
    10.海洋巡防總局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艦艇建造及維修」編列艦艇養護相關費用計6億6,105萬2千元,包括艦艇歲修、定保、料配件及機械儀器養護費2億2,422萬7千元、艦艇特別檢驗(大修)經費4億3,682萬5千元,以104年度為例,合計49艘艦艇維修期程逾122日,恐影響勤務調派之機動性及勤務整備之能量,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巡防總局針對如何厚實艦艇養護、精進人員訓練等,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琪銘 李俊俋 賴瑞隆 
    11.海洋巡防總局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艦艇建造及維修」編列「艦艇歲修、定保、料配件及機械儀器養護費」計2億2,422萬7千元,查自103年度起其艦艇妥善率自74%降至67%,103年至105年08月未達妥善率目標值之艦艇數亦呈現增加趨勢,艦艇妥善率攸關船員人身安全及執勤效能,故實有檢討之必要。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Kolas Yotaka
    12.海洋巡防總局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艦艇建造及維修」中「設備與投資」編列相關費用計10億4,178萬2千元,其中「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艦艇籌建暨延壽計畫」續編6億0,495萬7千元,該計畫原先規劃未來於籌建1000噸級以上大型船艦時,將輔以規劃建置直升機起降平台,以提升三度空間執勤效益,但預算中心報告指出,2000噸級臺南艦自99年11月交船迄今已近6年,仍未能辦理落艦演練,且空中勤務總隊陸續接收國防部移撥之黑鷹直升機亦尚未辦理機艦組合作業,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巡防總局針對如何推動與空中勤務總隊之機艦組合作業,並確實檢討艦艇設備於規劃及建置時之需求評估,以落實計畫效益,並強化三度空間之立體巡防能量,以利勤務進行等相關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琪銘 李俊俋 賴瑞隆 
    13.海洋巡防總局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艦艇建造及維修」編列「艦艇特別檢驗(大修)」預算計4億3,682萬5千元,查100年度至104年度艦艇維修逾1/3年期間逐年增加,實有待改善之處,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Kolas Yotaka
    14.海洋巡防總局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艦艇建造及維修」編列「艦艇建造定保、歲修、保險及提升性能等事項所需經費」編列「艦艇特別檢驗(大修)經費」共4億3,682萬5千元,海巡署臺南艦上的紅外線顯像儀裝從馬政府時代到現在已壞了3年,尚未修好,嚴重影響艦艇之使用,海洋巡防總局應進行全盤檢討,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其邁 李俊俋 賴瑞隆 
    (二)海洋巡防總局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後勤業務」凍結2,000萬元,俟海洋巡防總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近日基隆海巡隊全台最後一艘俗稱「白金剛」的35噸快艇,在服役21年後,發生失火意外。據悉該艇尚未出港,就發現發電機異常,通報返航檢修,航經基隆港內錨地時,機艙突然起火燃燒,顯見海洋巡防總局平日疏於船艦保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林麗蟬 陳怡潔 
    2.近期我國週邊海域主權爭議「沖之鳥礁」、「東聖吉16號漁船」等,政府在處理過程一再退讓、身為海島國家卻無力於海洋事務,每每面對爭議怯步,與新政府大力宣導致力打造「海洋國家」口號相互違背,顯有推動不力,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保障漁民於沖之鳥礁12海里外自由航行、捕魚之固有權益」之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徐榛蔚 林麗蟬 
    (三)有鑑於國家目前財政困難,各項預算經費之運用,應詳細審慎評估並做適當有效之利用。經查,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後勤業務」編列「設備及投資」經費5億6,356萬2千元,其中辦公及生活設備籌補經費編列235萬1千元。辦公及生活設備籌補之定義,該預算未敘明購置何種辦公及生活所需之物品、單價及數量,顯有寬列預算,浮濫編列之虞,爰凍結56萬2千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榛蔚 林麗蟬 陳怡潔 
    (四)我國周邊海域爭議頻傳,致海巡署值勤範圍持續加大、遍布我國東西南北各海域;裝配有限但勤務繁重而危險,經常性超勤加班以應所需;行政院亦於89年函示超勤加班費應以1萬7千元進行編列,然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外勤人員超勤加班費一直未能編足預算,106年僅設定1萬2千元核發基準;基層之辛勞與付出無法獲得應有回報及保障。爰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外勤人員超勤加班費,應自107年度預算起依實際執勤人數,每人每月「1萬7千元」足額編列,以照顧基層執法人員辛勞及風險。
  • 提案人
    黃昭順 徐榛蔚 林麗蟬 
    (五)鑑於近期南海情勢丕變,周邊其他島嶼情勢亦不穩定,故近年海洋巡防總局提升艦艇裝備,大型船艦陸續服役;惟查100年至105年度艦艇油料預算執行狀況,除103年及104年因油價下跌足以支應,其餘年度均不敷支應,並須動支第一、第二預備金挹注。我國海域之主權與漁民之生命財產為海巡首要任務,爰海洋巡防總局未來應確實編列艦艇油料預算,以維護我國海域安全。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Kolas Yotaka
    (六)海洋巡防總局106年度艦艇建造費用編列6億0,495萬7千元,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2億2,480萬8千元,而全年度艦艇建造及維修預算合計13億5,755萬2千元,而為具體落實國艦國造政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應於契約內要求承作廠商須在國內提供完整人員訓練、長期保固及配合設計修改等服務,創造國內船廠有利得標條件,以厚植我國造艦造船產業實力以及持續培育相關人才。
  • 提案人
    賴瑞隆 洪宗熠 Kolas Yotaka
    (七)報載指出,服役近6年的2000噸的台南艦,艦上偵蒐用的紅外線熱顯像儀,從馬政府時期夜視功能受損,因沒預算修護至今已三年無法正常運作,若未修護紅外線顯像夜視功能,臺南艦在海域執法能力將大幅降低,且無法勝任夜間的查緝任務。目前海洋巡防總局與臺南艦等級相當之1000噸級以上之巡防救難艦共有八艘,都裝備有軍用高階紅外線熱顯像儀,臺南艦不應因預算問題,而令臺南艦喪失同等艦級該有之作戰能力。爰海洋巡防總局應於一年內,完成臺南艦紅外線熱顯像儀的修繕或新購。
  • 提案人
    趙天麟 莊瑞雄 洪宗熠 吳琪銘 
    第3項 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72億3,835萬3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編列總局及各地區巡防局之文康活動費計887萬4千元。依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106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文康活動費編列標準為一人每年2千元,並按預算內員工(含約聘僱人員)人數計列。海岸巡防總局106年度編列文康活動費用以預算員額3,118人,加計上士以下之士官員額1,319人,共計4,437人為基礎編列,有逾越前開規定之人數計算範圍之虞。爰此,凍結「文康活動」200萬元,俟海岸巡防總局針對該項經費編列之合規性及合理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超明 黃昭順 
    (二)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分支業務「文康活動經費」,以一人2千元之經費辦理,共計編列887萬4千元,惟近年來國家財政日益困窘,需審慎時度撙節開支,爰提案刪除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6年度編列之員工文康活動費預算二分之一,計443萬7千元。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Kolas Yotaka
    (三)「地區海岸巡防工作」項下「文康活動經費」編列887萬4千元。(北部+中部+南部+東部)。查文康活動費用之計算方式為中央各機關員工活動實施要點金額每人2千元乘以地區人員數目,但從101年度至105年度退役人數逐年增加且募兵狀況也不佳,該費用有浮報之虞,故提案減列10%。
  • 提案人
    莊瑞雄 Kolas Yotaka   賴瑞隆 
    (四)106年度預算「一般行政」及「海岸巡防工作」北部、中部、南部及東部等4地區海岸巡防勤務分支計畫項下編列「文康活動經費」總共887萬4千元,按照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規定,106年海巡預算員額3,118人,惟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所編列的經費已超逾106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所定計算之標準,爰提案減列100萬元。
  • 提案人
    陳其邁 李俊俋 賴瑞隆 
    (五)日前行政院宣布就2萬5千元之門檻限制,維持退休公務員年終慰問金發給,因中央政府財政困窘,應撙節支出節省開支,共體時艱,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係屬雷同慰問之意,且查其編列於法無據;爰提案106年度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之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全數刪除,計30萬元。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Kolas Yotaka
  • 本項通過決議8項

    (一)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編列「人員維持費」經費65億6,024萬1千元。經查:海岸巡防署及所屬102年度至104年度之志願役招募達成情形雖逐步提升,惟與原訂目標值仍有差距。且101年度至105年度不適服現役人數呈現逐年增加之趨勢,詢據該署說明,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之原因主要係環境適應不良、選擇繼續升學或其他就業等。考量志願役人員本應有適當之不適服現役退場機制,惟招募及進用機關仍宜持續深入瞭解志願役不適服現役之原因,即時給予適當協助,並妥謀改善措施,以維持海巡署人力。允宜賡續辦理強化招募措施,並適時就任務需求、人力運用及資源獲配情形等進行檢討,合理規劃編制及人力轉換目標。爰凍結500萬元,俟海巡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Kolas Yotaka   賴瑞隆 
    (二)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岸巡防規劃及管理」項下「岸際綜合管理」中編列「一般事務費」相關費用計176萬8千元,其中各項訓練、工作檢討、講習會議、替代役甄選、會銜、接領與法紀訓練、志願役專業軍官及志願士兵招募宣傳、義務役離營座談等經費計123萬6千元,據海岸巡防總局提供資料,招募達成率仍有改善空間,爰凍結50萬元,俟海岸巡防總局針對如何提升志願役人力招募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琪銘 李俊俋 賴瑞隆 
    (三)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岸巡防規劃及管理」項下「岸際綜合管理」中編列「國內旅費」相關費用計169萬6千元,其中志願役專業軍官與志願士兵招募宣傳、心理諮商輔導訪問、替代役男甄選、會銜及接領、主計業務督考等國內旅費等經費計100萬5千元,據海岸巡防總局提供資料,105年志願役招募目標(至9月)招募達成率分別為:專業軍官75.4%、專業士官37%、志願士兵73%,招募達成率仍有改善空間,且101年度至105年度(至6月底)海巡署及所屬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人數分別為20人、21人、75人、175人、117人,顯示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人數逐年攀升,爰凍結10萬元,俟海岸巡防總局針對如何提升志願役人力招募成效及降低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人數,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琪銘 李俊俋 賴瑞隆 
    (四)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岸巡防規劃及管理」項下「岸際綜合管理」分支計畫編列「智慧型港區監視系統建置計畫第1年經費」3,000萬元。惟查,港區監視系統使用單位眾多且分散於93處,又事涉未來10年系統之運作及維護。且據本計畫之說明,港區監視系統設置於港區與周邊道路,其線路埋管布線及機組掛設等事項,須經相關管理單位同意;另現有設備之電力與電信線路或存有與其他建物及設備共用,電壓不穩致監視設備損壞率高等問題,故未來規劃採專案專線供應設備。為避影響系統建置進度,允宜事先取得相關管理單位之同意,並適時協調相關電力及電信業者辦理前置作業事宜,但計畫中卻未提及相關問題,爰凍結100萬元,俟海岸巡防總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Kolas Yotaka   賴瑞隆 
    (五)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地區海岸巡防工作」中,北部地區海岸巡防勤務、中部地區海岸巡防勤務、南部地區海岸巡防勤務、東部地區海岸巡防勤務,編列業務費中分支業務「辦理心理諮商、法律顧問及營舍消防安全評鑑等業務所需出席費、鐘點費及評鑑裁判費」等經費相關費用分別為46萬9千元、91萬2千元、47萬5千元、32萬8千元,合計218萬4千元,據預算中心報告指出,101年度至105年度(至6月底)海巡署及所屬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人數分別為20人、21人、75人、175人、117人,顯示各海巡局心理諮商並未達到預期效果,爰凍結50萬元,俟海岸巡防總局針對如何加強心理諮商成效,降低不適服現役人數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琪銘 李俊俋 賴瑞隆 
    (六)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地區海岸巡防工作」中,北部地區海岸巡防勤務、中部地區海岸巡防勤務、南部地區海岸巡防勤務、東部地區海岸巡防勤務,編列一般事務費中分支業務辦理專業軍官與志願士兵招募宣傳及大陸船舶越界人船留置勤務等經費相關費用分別為102萬3千元、122萬6千元、185萬8千元、23萬元,合計433萬7千元,據海岸巡防總局提供資料,招募達成率仍有改善空間,爰凍結50萬元,俟海岸巡防總局針對如何提升志願役人力招募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琪銘 李俊俋 賴瑞隆 
    (七)查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1年度至105年度人員維持費編列及實支數均有所落差,近五年之人員維持費皆編列約53億元,然102年度及103年度皆繳庫2至3億元,而104年度及105年度則因經費不足而動支第二預備金,顯見預算並未如實編列,實有待改善之處。爰要求海岸巡防總局未來之人員維持費需覈實編列,並針對近五年人員維持費之變動情形及如何改善,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Kolas Yotaka
    (八)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6年度編列「賠償收入」之「一般賠償收入」488萬9千元,據查105年度編列430萬4千元、104年度編列444萬9千元,預算編列逐年攀升,且預算中心報告指出,101年度至105年度(至6月底)海巡署及所屬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人數分別為20人、21人、75人、175人、117人,顯示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人數逐年攀升,故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應了解瞭解志願役不適服現役之原因,加強心理諮商與輔導,並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專案報告送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此外,志願軍官及士官則尚無自願退場機制,配合國防部研議自願退場機制之相關規定送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以符海巡署及所屬逐年增加基層志願役人力之政策目標。
  • 提案人
    吳琪銘 李俊俋 賴瑞隆 
  • 主席
    第23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27款「省市地方政府」部分。
    第27款 省市地方政府
    第1項 臺灣省政府原列1億2,904萬5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 元(含「行政管理」之「辦理國內外賓客接待」25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施政業務」68萬元1千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60萬元,共計減列228萬元1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2,676萬4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臺灣省政府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除人事費外凍結4成,俟臺灣省政府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臺灣省政府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1,338萬5千元,查臺灣省政府1998年實施精省後,已經成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不具備實施地方自治的能力。且106年度一般行政費用已佔臺灣省政府整體歲出88%,施政業務僅佔9.9%,足顯見臺灣省政府預算結構失衡,實際業務嚴重萎縮。為避免政府人力配置不當、虛擲政府資源,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臺灣省政府就組織精簡、人力、業務與財產移交計畫、期間所需之必要人力及行政費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其邁 賴瑞隆 李俊俋 
    2.臺灣省政府85年接管之草山御賓館面積783.79平方公尺,該館位於陽明山國家公園風景區,草山御賓館係於日本大正年間興建竣工之和洋混合式風格建物,於87年經臺北市政府公告指定為直轄市定古蹟,由臺灣省政府任管理人,以臺北市政府為主管機關,目前閒置待修復,甚至被形容為「廢墟」,並無具體保存、修復等使用規劃。
    臺灣省精省以後,逐步轉型並縮減規模與員額,鑒於原臺灣省政府之業務已逐漸移交其他政府單位,草山御賓館並非自始屬臺灣省政府所有建物,且就地理位置考量,草山御賓館與青田街宿舍位於台北市,並非省府管轄範圍,實在不宜由臺灣省政府編預算維護管理。近年雖然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就相關建物之管轄權進行協商,然此案已延宕多年未決,未見省府積極就此案妥處,仍然年年編預算維護。爰此,凍結臺灣省政府部分預算,待臺灣省政府就草山御賓館移交其他政府相關單位之具體規劃與積極妥處計畫,提出專案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超明 楊鎮浯 
    (二)臺灣省政府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業務」項下,凍結4成,俟臺灣省政府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臺灣省政府「施政業務」之計畫內容中,包含監督各縣市民政、社會行政、衛生環保、農業、交通、財政、教文資料等自治事項,惟各縣市政府於前述政策皆已達到充分自治,省政府為何要再編列此筆預算,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臺灣省政府向內政委員會報告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楊鎮浯 林麗蟬 黃昭順 
    2.臺灣省精省以後,逐步轉型並縮減規模與員額,鑒於原臺灣省政府之業務已逐漸移交其他政府單位,應該重新思考省府之定位,從臺灣省政府105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及104年度施政績效報告觀察,省政府辦理大量教育文化、藝文推廣及史料保存相關業務,顯示臺灣省政府在最低限度的業務運作上,應逐漸朝向補充中央或地方政府之不足、關懷弱勢及少數族群或推廣文教業務。
    查104年度施政績效報告中,省政府所舉辦之「臺灣新住民的文化差異」講座,竟被列入「辦理藝文推廣活動」之活動成果,兩者旨趣相差甚遠,且省府舉辦原住民相關活動吸引近千人參加,新住民講座僅不到百人,105年之年度施政目標中,也未見多元文化之推廣,顯有從省府人員之文化敏感度及省府定位重新檢討之必要。
    爰此,凍結部分預算,待臺灣省政府提出如何輔助中央及地方政府推廣多元文化及關懷少數族群之專案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超明 楊鎮浯 
    (三)查1997年臺灣省政府虛級化後,原屬省政府之業務及功能,早已移交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監察院調查報告亦明指:「臺灣省政府事實上已經無政可施、無公可辦」,就國家施政效能而言,除無實質有效作為,亦無存在之必要。惟省政府之組織受限於憲法明定之機關,故仍存在。查行政院早於第2633次院會決議(1999年6月17日):「……七月一日精省之後,依暫行條例規定,省府業務歸併,人員移撥,部分人員依優惠辦法退休或離職後,遇缺不補。……」,惟迄今已逾17年,臺灣省政府106年度預算卻仍編列預算員額74人,同時每年編列上億之預算編制維持運作,實屬虛擲。爰此,要求臺灣省政府須通盤檢討其人事及業務,將其業務移撥、人員借調至相關中央或地方政府,並應於一年內完成規劃。
  • 提案人
    李俊俋 吳琪銘 賴瑞隆 莊瑞雄 陳其邁 Kolas Yotaka
    (四)臺灣省政府應正視、盤點過去「山地平地化」的政策,於1年內提出深切的檢討與反省;另應舉辦宣揚原住民族、8月1日原住民族日之活動。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莊瑞雄 李俊俋 
    第2項 臺灣省諮議會原列6,826萬5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議員諮詢業務」1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議事業務」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4目「研究業務」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4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426萬5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臺灣省諮議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5,320萬1千元,查臺灣省政府1998年實施精省後,已經成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不具備實施地方自治的能力,本為臺灣省議會的臺灣省諮議會,功能隨之萎縮,其反應民情與政策溝通的業務,更與各縣市議會重疊。且106年度一般行政費用已佔臺灣省諮議會整體歲出77.9%,議事相關業務僅佔7.1%,足顯見臺灣省諮議會預算結構失衡,實際業務嚴重萎縮。為避免政府人力配置不當、虛擲政府資源,爰就臺灣省諮議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除人事費外凍結4成,俟臺灣省諮議就組織精簡、人力、業務與財產移交計畫、期間所需之必要人力及行政費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其邁 賴瑞隆 李俊俋 
    (二)查臺灣省諮議會自修憲精省後,已非民意機關,且職權範圍僅限於對於省政府之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然臺灣省政府已無政可施、無公可辦,何有諮詢與興革意見之需要,故諮議會實已失所附麗。爰此,要求臺灣省諮議會須通盤檢討其人事及業務,將其業務移撥、人員借調至相關中央或地方政府,並於一年內完成規劃,並要求省諮議員人數應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不得超過五人為限。
  • 提案人
    李俊俋 吳琪銘 賴瑞隆 莊瑞雄 陳其邁 Kolas Yotaka
    第4項 福建省政府原列9,046萬3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2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省政服務」300萬元(含「輔導金馬地區業務經費」之「辦理兩岸論壇,邀請專家學者指導、調查等費用」76萬8千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5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496萬3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福建省政府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除人事費外凍結5成,俟福建省政府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福建省政府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7,374萬元,查1956年7月因為金、馬實施戰地軍政指揮,福建省政府精簡化並遷至現今之新北市新店市,專責「收復福建地區之重建計劃方案及對大陸福建地區廣播、閩僑聯繫、人才儲備與不屬戰地政務之一般省政工作」。1992年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廢止,福建省政府遷回金門,但仍維持原精簡化之編制,僅為層轉協調單位。且106年度一般行政費用已佔整體福建省政府歲出81%,福建省政服務預算僅18%,足顯見福建省政府預算結構失衡,實際業務嚴重萎縮。為避免政府人力配置不當、虛擲政府資源,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福建省政府就組織精簡、人力、業務與財產移交計畫、期間所需之必要人力及行政費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其邁 賴瑞隆 李俊俋 
    2.福建省政府「設備及投資」預算中,作為辦理該府周邊私有土地收購,為何已經虛級化之福建省政府還須收購周邊私有土地,爰就第1目「一般行政」中「設備及投資」編列1,338萬6千元,凍結部分預算,俟福建省政府向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陳超明 林麗蟬 黃昭順 
    3.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7,374萬元,其中「設備及投資」之「設備及投資」下「辦理本府周邊私有土地收購」編列450萬元,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陳其邁 賴瑞隆 李俊俋 吳琪銘 Kolas Yotaka
    (二)查福建省政府自虛級化後,已屬行政院之派出機關,106年度仍有29人之預算員額,並編列預算9,046萬3千元之預算編制維持運作。惟查其年度工作計畫內容多與地方政府重疊,實為疊床架屋,造成預算重複編列,浪費國家公帑。爰此,要求福建省政府通盤檢討其人事及業務,將其業務移撥、人員借調至相關中央或地方政府,並於一年內完成規劃。
  • 提案人
    李俊俋 吳琪銘 賴瑞隆 莊瑞雄 Kolas Yotaka   陳其邁 
    (三)鑑於行政院已設立中部、雲嘉南、南部、以及東部聯合服務中心等常態性任務編組。而離島縣部分,除澎湖縣編入南部聯合服務中心外,金門縣與連江縣,迄今尚未有行政院層級之中央與地方間協調服務平臺。考量金門、連江、以及澎湖三個離島縣之性質與定位相近(例如均為與大陸地區試辦通航之小三通地區)。爰建請行政院成立離島(金門、連江、澎湖縣)聯合服務中心,並將福建省政府現有人員組織併入,以活化其功能與角色,俾利以單一窗口之方式加強服務離島地區民眾,並促進區域均衡發展。
  • 提案人
    楊鎮浯 陳超明 林麗蟬 黃昭順 
    (四)有鑑於福建省政府自精省後業務職掌功能大幅縮減,非地方自治團體,已不具地方政府之性質。現行政院有意於福建省政府下設連江縣辦公室,此舉明顯疊床架屋,並有人事酬庸之意。違反政府組織精簡之政策。爰建請行政院停止研議設立連江縣辦公室乙案。
  • 提案人
    林麗蟬 楊鎮浯 陳雪生 陳超明 黃昭順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 主席
    第27款暫行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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