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繼續開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星期四)9時10分至13時51分 @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席::昨天討論到第七章章名,今天從第六十八條開始。)
  •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星期四)9時10分至13時51分
    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  席 黃委員偉哲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繼續進行「電業法修正草案」之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昨天討論到第七章章名,今天從第六十八條開始。
    現在處理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八條是有關於自用發電設備者的裝置容量,這屬於技術性條款。
    第六十八條因為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王惠美委員版、廖國棟委員版、高志鵬委員版及張麗善委員版的條文完全都一樣,一字不差,精神、內容都一樣,所以第六十八條照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王惠美委員版、廖國棟委員版、高志鵬委員版及張麗善委員版等委員版本條文通過。
    現在處理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九條是有關自用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得售予公用售電業部分,王惠美委員版在這部分比較不同,是可以「售予發電業及售電業」。
    請能源局說明。
    林局長全能:有關第六十九條,自用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行政院的規定是只能售予公用售電業,王惠美委員版是擴大到……
    王委員惠美:我的是更先進的,是真的想要達到電業自由化,不是像你們的假開放,只開放綠能……
  • 林局長全能
    我們是綠能先行。
    王委員惠美:我要再強調一次,你們是打假球!
    主席:你的版本是全部開放,不是只開放一部分。
    王委員惠美:對,我們還是希望能夠全面開放。
    主席:那你的公投法也要全開放囉,領土、主權都要開放,要不然就是打假球!
    第六十九條是否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基本上,自用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只售予公用售電業,大家都可以接受。
    第六十九條照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廖國棟委員版等委員版本條文通過。
    現在處理第七十條,第七十條是有關「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裝設之用戶用電設備,應在其自有地區內為之。但不妨害當地電業,並經第六十八條第一項之許可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的相關規定。
    請能源局說明。
  • 林局長全能
    這一條是限定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裝設之用戶用電設備只能在其自有地區內為之……
  • 主席
    自用的太陽能或風電?
    林局長全能:對,現在有些現實問題存在,例如台北市政府翡翠水庫有發電,但不能賣給自己,這一條就是開放可以在一個地區裡……
  • 主席
    地區多廣?
  • 林局長全能
    現行條文是設定在一個工業區範圍之內。
  • 主席
    以台北市政府來說……
  • 林局長全能
    現在他們的電不能賣給自己……
  • 主席
    自用還是自售?
    林局長全能:現在是自用,現行條文限定在一個工業區內就不能賣給自己使用,而我們要把它放寬。
    邱委員志偉:局長的說明我們瞭解了,其實第七十條比較單純,陳曼麗委員版、廖國棟委員版與行政院版都一樣,也沒有任何修正動議。
    王委員惠美:請問現行制度是怎麼樣?不管民間或政府,只要自用完之後還有剩就賣給台電嗎?
  • 林局長全能
    是。
  • 王委員惠美
    一般民眾也是這樣?
  • 林局長全能
    是。
  • 王委員惠美
    比較大型的呢?
    林局長全能:也一樣,第六十九條有規定,銷售量的限制分為20%與50%,而再生能源則可以全部銷售。這一條的差異不在於可以售出多少,重點是現行條文是限定在一個範圍內,這次修正要將其放寬,不要限定在一定工業區的小範圍之內。
  • 主席
    基本上是開放的啦!
    第七十條照行政院版條文通過。
    現在處理第七十一條,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廖國棟委員版的條文基本上是一樣的,是準用相關規定。
  • 陳委員明文
    王惠美委員版的條文不一樣。
    主席:對,王惠美委員版本是全面開放,……
    王委員惠美:我的版本是全面開放,不然請陳委員支持一下,我們一起來全面開放。
  • 陳委員明文
    我們是綠電先行。
    王委員惠美:對啊,就是差在這裡!我就一直跟你們說要電業自由化就澈底自由化,引進更多的人來一起參與。
  • 主席
    第七十一條並沒有牽涉到開放部分。
    請能源局說明。
    林局長全能:因為自用發電設備還是要有一些裝置、供電、設置的申請,所以也需要依照之前的相關條文來辦理。這一條的差異是因為各委員版本的條次不一樣,所以看起來會有差異。
  • 主席
    第七十一條照行政院版本條文通過。
    高志鵬委員版及張麗善委員版的第八章章名「基金」不通過,高志鵬委員版第八十六條及張麗善委員版第八十四條不通過。
    現在處理第八章章名「罰則」,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二條是有關未依規定取得電業執照而經營電業者的處罰,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王惠美委員版、廖國棟委員版、高志鵬委員版及張麗善委員版的罰鍰金額都是「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請問大家對於罰鍰金額有沒有意見?
    陳委員明文:沒有意見,就照行政院版通過。
  • 主席
    第七十二條照行政院版本條文通過。
    處理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三條是有關輸配電業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罰,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及廖國棟委員版的違法態樣與罰鍰金額都一樣,但王惠美委員版、高志鵬委員版及張麗善委員版的違法態樣稍有不同。
    請能源局說明。
    林局長全能:第七十三條是針對輸配電業違反前面輸配電業相關規定的罰則,罰鍰數額都一致,只是張麗善委員版寫得更清楚。行政院版是依據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方式處理,請各位委員支持行政院版本。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七十三條的違法態樣與內容有沒有其他意見?如果沒有,第七十三條照行政院版本條文通過。
    處理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四條各委員版本的罰鍰金額都一樣,只是違法態樣不同,行政院版有十五款違法態樣。
    請能源局說明。
    林局長全能:這部分只是針對違反第九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四條等條文相關規定的處罰,其實罰款的數額都一致,只是張麗善委員版本……
    主席:局長,這裡的違法態樣很多種,包括拒絕電力網互聯之要求、不符合公告之電力排碳係數基準等等,但罰則還滿輕的,以這些違規的情況來說,這樣的罰鍰數額似乎有點過輕。
  • 林局長全能
    行政院版的罰鍰金額是「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
    主席:我建議「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好不好?
  • 林局長全能
    我們沒有意見。
  • 陳委員明文
    不好啦!
  • 王委員惠美
    為什麼不好?
    林局長全能:雖然罰鍰金額是「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但是「得按次處罰」,也就是說,如果屆期未改善,就會連續處罰。
  • 王委員惠美
    可以連續罰多久?有沒有期限?
  • 林局長全能
    一直到改善為止。
    主席:下限可以維持不變,因為有些是小型電力業者,可能會承受不起,所以下限維持不變,但上限可以再拉高一點,可以嗎?
  • 林局長全能
    我們沒有意見。
    主席:下限維持不變,因為有些是小型業者,一次開罰二百五十萬有點重,所以下限還是維持一百五十萬,但是上限改成一千萬元。
  • 王委員惠美
    一千萬元太少了吧?
  • 主席
    之前幾條的罰鍰上限也是一千萬元。
    王委員惠美:局長,以一般情況來說,通常會給業者多久的改善時間?
    林局長全能:我們會看違法的態樣,一個月、二個月、三個月的情況都有。
    張委員麗善:主席,我的版本比較詳細一點,行政院版本有些並沒有納入規範,可否將我的版本中有規範而行政院版沒有規範的部分也都納入?
    主席:你的版本的違法態樣才只有十款,行政院版本有十五款耶!
  • 張委員麗善
    有重複部分就不要嘛!
    王委員惠美:行政院版沒有規範到的,我們有納入規範。
    主席:你要不要整理出來,把你的違法態樣也包括進行政院版的違法態樣中?
  • 張委員麗善
    例如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條第三項、第六十條第四項……
  • 主席
    你說的是你的版本條文第六款、第七款……
  • 張委員麗善
    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及第十款。
  • 主席
    這些行政院都沒有規範嗎?
  • 張委員麗善
    沒有啊!
    林局長全能:張麗善委員版本的第六款與第七款有提到「營業區域」,但是我們之前討論通過的條文並沒有「營業區域」的規範,這次電業法修法沒有所謂「營業區域」的規定。基本上,我們把電業分成發電、輸配電業與售電業,沒有所謂區域的概念。
    主席:所以並不是行政院沒有把這個違法態樣納入,只是當初規劃時就沒有「營業區域」。
  • 張委員麗善
    第八款呢?你解釋一下!
    主席:張麗善委員版本第八款是「違反第六十條第四項規定,對特定對象有不當之差別待遇或未經許可而拒絕將電力網提供電業使用。」
    林局長全能:委員版本的六十條是有關電力網的部分,在行政院版是第四十六條,因為各委員版本條次不一樣,所以應該就是違反行政院版第四十六條所規範的內涵。
  • 張委員麗善
    要不然你們去整理一下。
  • 主席
    所以行政院版本對於這個行為也有所規範了?
  • 林局長全能
    在第四十六條。
  • 主席
    第七十四條的罰鍰金額可否修正為「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
    陳委員明文:這樣符合罰則的比例嗎?本席認為應該是「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或是「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的這種比例,否則罰則……
  • 主席
    五倍啦!
    陳委員明文:所以如果認為「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不妥,不然就改成「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不然……
    主席:為何之前第七十二條是「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第七十三條是「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
    陳委員明文:你現在要罰多少?要重罰就是以二百萬作為下限,不然「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就好了,我覺得應該是這樣的倍數才比較有道理。
    主席:好,那就依照原裁罰數好了。
    第七十四條照行政院版條文通過。
    處理第七十五條……
    王委員惠美:主席,有關第七十四條,廖國棟委員版本好像還有一些不太一樣的規定,差異在哪裡?能源局有沒有研究一下?
  • 主席
    廖委員的版本有規定到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等部分。
    王委員惠美:這個部分是不是先保留,他馬上就會趕過來。
    林局長全能:廖國棟委員版本第十五款並不是罰則,而是跟第六十四條相關的……
  • 主席
    連動?
  • 林局長全能
    對。
    王委員惠美:這個部分先保留,稍後等他到場時再請他陳述一下。
  • 主席
    好。
    張委員麗善:主席,你怎麼會宣告第七十四條照行政院版本條文通過?
    主席:剛剛他有剎車,我就剎車了。
  • 張委員麗善
    我剛剛有提到我的版本與行政院版本不一樣的地方要納入啊!
  • 主席
    局長有向你解釋……
    張委員麗善:沒有,他只解釋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八款而已,後面還有啊!第九款是「未依第六十八條規定供電」,第十款是「違反第七十二條規定,拒絕政府機關要求緊急供電」。
  • 主席
    你的版本第六十八條……
  • 張委員麗善
    我的版本的第九款、第十款也應該納入吧?請他們去整理一下!
    主席:對於張麗善委員版本的第九款、第十款,行政院版本或其他委員版本有沒有涵蓋?
    林局長全能:我們要去核對一下,因為各委員版本條次與行政院版本條次不一樣,所以要去核對一下。
    主席:好,請能源局同仁去核對一下。
    第七十四條先保留。
    管委員碧玲:順便問一下,違反第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有沒有罰則?
  • 林局長全能
    第十九條的部分有。
  • 管委員碧玲
    那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呢?
  • 主席
    第三十條是什麼樣的行為?
  • 管委員碧玲
    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當時是認為應該要有罰則的。
  • 林局長全能
    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是針對第三十條第一項的罰則規定。
  • 主席
    第七十六條稍後會處理。
  • 管委員碧玲
    好。
    主席:第七十四條先保留,能源局整理完就馬上回覆大家,也請廖國棟委員快一點到現場。
    現在處理第七十五條,行政院版與陳曼麗委員版一樣,廖國棟委員版與王惠美委員版有點不同。王惠美委員版本有包括違反第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的態樣,這些在行政院版第七十六條也有規定。
    第七十五條照行政院版條文通過。
    處理第七十六條……
    王委員惠美:等一下,廖國棟委員版本有不一樣的規定,這也是條次問題嗎?好。
    主席:廖國棟委員版本規定的違法態樣,行政院版本都有規定了。
    處理第七十六條。
    請能源局說明。
    林局長全能:有關這一條,我們把罰鍰是「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違法態樣都集中在這裡,包括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五條等,罰鍰內涵都規範於此。
    主席:行政院版本的違法態樣有九款,王惠美委員版本的違法態樣是八款,廖國棟委員版本的違法態樣也是九款,第七十六條是否就依照行政院版條文通過?
    管委員碧玲:我請問一下,因為這裡很多條次涉及設備安全、裝置安全等等,事關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財產,是非常重要的項目,第一階段自由化只有綠電,比較不涉及其他形式發電可能造成的安全問題,但我們總是有可能逐步開放全面自由化,所以違反設備安全部分的罰鍰上限太低,如果低到依其理性計算的結果,反正他覺得讓你們罰的比安全設置所須負擔責任來得輕,這樣的話,如何產生誘因?我覺得要考量一下上限。
    主席:我剛也是這麼想,可是被打槍,他們說上限是5倍,除非把上限往上調。
  • 蔡委員培慧
    250萬元……
  • 林局長全能
    我們是250萬元至750萬元。
    主席:不然就250萬元至1,250萬元,就5倍。
    林局長全能:現在最嚴重的部分就是前面第七十二條,最高上限至1,000萬元。
    主席:我們就把前面的條文統統改成1,250萬元,我們幹嘛為了前面……
    王委員惠美:對於大型的發電而言,根本不痛不癢!
  • 在場人員
    可以連次處罰。
  • 王委員惠美
    你們有連次處罰的guts嗎?
    管委員碧玲:罰一次就不得了,你們不要想連次,連續罰有多可怕!
    主席:如果大家要依據1倍至5倍,我們就把剛剛的……
    管委員碧玲:次長都說不敢違法,我們何必手軟?備而不用的事情……
    主席:剛剛的罰鍰250萬元至1,000萬元,統統改成250萬元至1,250萬元。
  • 王委員惠美
    這個級距要不要調整?因為的確要鼓勵一些不是那麼大型的……
    管委員碧玲:我覺得增加上限OK,因為安全設備有的是局部,有的是全部,我倒覺得可以維持下限,但是上限必須大幅提高。
    蔡委員培慧:第七十二條的罰鍰250萬元至1,000萬元是4倍,第七十二條的罰鍰150萬元至750萬元是5倍,所以你們的標準是什麼?
  • 主席
    我也是懂算數的人。
    管委員碧玲:食安法的罰鍰何止5倍?食安法的罰鍰很高,對不對?
    蔡委員培慧:是,所以我的意思是可以再拉高上限。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不是回溯?因為剛剛能源局的說法是,前面的違規態樣很嚴重,上限只有1,000萬元而已,如此一來,我們就被框限,既然如此,我們就把前面的上限恢復成1,250萬元,即1至5倍,所以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都用乘以5倍的方式做為上限,好不好?
    蔡委員培慧:我覺得跟安全相關的部分,拉高上限是對的,因為通常比較大的電廠有違規或違反安全應該要給予懲處。
    主席:電業主管機關裁量時,依照違規的輕重有一個區間可以裁量,好不好?
  • 王委員惠美
    現在罰鍰有5倍的限制嗎?
    主席:請問法務部參事,我們這樣做可以嗎?
  • 林局長全能
    我想能源局可以接受剛剛委員提議拉高的部分。
    王委員惠美:無論監督單位是經濟部或能源局,我一直很擔心你們真的下得了手?連現在談罰鍰的部分,你們都一直說5倍、5倍,最多到這樣,一旦大型財團有什麼違規都是非常嚴重,最多才罰750萬元,有點離譜!
    主席:他們擔心像鐵改局一樣,被抓去……
    林局長全能:事實上,現在能源局定有石油管理法,罰鍰大概都是這種額度,我們是秉公處理罰鍰的部分,而且很多的……
  • 主席
    你會不會擔心像農委會或鐵改局那樣?不會嗎?
  • 林局長全能
    我們同仁很認真的在……
    王委員惠美:如果他被拍裸照,比較沒有那麼嚴重!
    主席:我們把上限拉成5倍,好不好?從剛剛通過第七十二條的部分,上限都改成1,250萬元,因為行政裁量可以……
    管委員碧玲:那也不是5倍,如果下限是100萬元,上限是1,250萬元,也不一定是5倍!
    主席:我剛剛想這麼做,但他們說不符體例,一般而言,上限……
  • 王委員惠美
    問一下法務部是不是規範罰鍰只能1倍至5倍?有沒有這樣的規範?
  • 管委員碧玲
    規模大小差那麼多!
    王委員惠美:那就要分區間,例如投資金額多少以內或者區分態樣!
  • 主席
    剛剛陳明文委員就是這樣打槍我。
    王委員惠美:他的立場跟你的不太一樣,他的人面比較廣!
    蔡委員培慧:我覺得除了單一罰則之外,我們也可以用經營規模來分,因為當時訂定遠洋漁業法時,就是以噸數分成5級,所以噸數大、罰款就多,如果今天的上限有限制,我覺得可以拉高罰鍰。
  • 主席
    施行細則可以做這樣的處理。
    管委員碧玲:你們也可以每條都調成1比10,就是這部法案的罰鍰全部調成1比10,不一定要1比5,中央法規標準法並未規定這部分。
    主席:我們就依照這個原則,上下限都以5倍來拘束。
  • 張委員麗善
    依照經營規模嗎?
  • 主席
    10倍喔?
  • 王委員惠美
    為什麼我們要自己設限呢?法務機關沒說有這個限制!
    主席:法務部何參事,可以嗎?
  • 王委員惠美
    食安法不止5倍!
  • 管委員碧玲
    子法本來就可以去分級。
    王委員惠美:一般而言,特殊不限,1至5倍就是分級制!
    管委員碧玲:電業法的罰鍰,全部都1比10!
    張委員麗善:依照經營規模分級距,會不會比較公平?
  • 主席
    所以要幾倍?
    管委員碧玲:用違法的態樣,你們自己定級距!罰鍰就採1比10。
    張委員麗善:就定上下限,當中分級距就好了!
    陳委員明文:沒有倍數限制,但是他們指的是比例,法律有法律的概念。
    張委員麗善:定出上下限,再分級距。
    陳委員明文:150萬元至750萬元是5倍,200萬元至1,000萬元也是5倍,我們現在要怎麼罰?
    管委員碧玲:現在出現的問題是,電業規模有大有小,以小型電業而言,可能罰下限100萬元就很嚴重了;對大型電業而言,100萬元則不具威脅。
    主席:上限1,500萬元,他們也不覺得有什麼。
    管委員碧玲:我們到外面,被電業罵壟斷結構、台電獨大,既然大小差那麼多,上下限10倍是合理的,大小間差那麼多!
    陳委員明文:你是指100萬元至1,000萬元,對嗎?
    管委員碧玲:100萬元至1,000萬元就是10倍,150萬元至1,500萬元也是10倍。
  • 陳委員明文
    這樣也有道理!不然100萬元至1,000萬元也是一個方法。
  • 主席
    我們要不要回溯到第七十二條?
    蔡委員培慧:我附議管碧玲委員及陳明文委員的意見,因為我覺得要拉開級距。
  • 王委員惠美
    我們就是以10倍為主。
    陳委員明文:剛剛討論的級距是5倍,現在說是10倍,能源局的看法如何?
    林局長全能:基本上,如果放寬到10倍,我們就按照情節大小及規模來處理。
  • 主席
    情節嚴不嚴重……
  • 陳委員明文
    10倍有道理。
    王委員惠美:局長,你要有一定的標準,不要因人而異!樣態要定出來!
  • 在場人員
    要有原則。
    王委員惠美:對,不要看到人就轉彎。
  • 管委員碧玲
    用犯行的態樣!
  • 王委員惠美
    不能關係比較好就轉彎!
    主席:請法務部何參事表示意見,避免修定了之後……
  • 管委員碧玲
    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就是分級。
    何參事俊英:按照情節及實際造成危害的狀況來定罰鍰是有必要的,1至10倍也可以,但是要有一定比例及倍數,如果最低至最高倍數不等就很奇怪!
    陳委員明文:原來訂定的150萬元至750萬元是5倍,本來我們提200萬元至1,000萬元也是5倍,管委員說100萬元至1,000萬元則是10倍,這是有道理的,我們把道理講出來就好了。
    主席:原則上採10倍,但是第七十三條罰鍰是3倍,250萬元至750萬元,統統改成250萬元至2,500萬元,因為它可能牽涉惡性、規模、情節及犯後態度等等。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及第七十七條均依照1至10倍的上下限,下限不變、上限拉到10倍,我們依照這個原則更改裁罰金額。
    處理第七十八條,請各位表示意見。
    張委員麗善:我提的幾個案子有關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五條,行政院版跟我的版本如有差異之處,請納入,可以嗎?
    主席:等一下,我們回頭處理第七十四條時,會處理你的部分。
    張委員麗善:不只是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五條都要處理。
    主席:OK。針對第七十八條,請能源局表示意見。
    林局長全能:第七十八條是違反第二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的罰鍰,我們研擬的罰則是100萬元至300萬元,如果依剛剛委員所提10倍,就是以100萬元至1,000萬元之間來做適當懲處。
    主席:張麗善委員的版本提到:「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本來的條文就有按次處罰的精神,所以第七十八條可否依照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廖國棟委員版及張麗善委員版精神,依照行政院版條文內容修正通過,裁罰金額上限改為10倍,下限不變。
    處理第七十九條,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及廖國棟委員版都是一樣的,對於下限50萬元、上限500萬元,如果大家沒有意見,上限就改為500萬元,至於其他內容,請能源局表示意見。
    林局長全能:事實上,這一條是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的規範,委員手上的條文只是條次不一樣、我們的是第九十六條。
    張委員麗善:反正就是請能源局核對完之後,納入就可以了,罰則都能統一。
    主席:如果發現能源局沒有納入,你要找我。第七十九條依照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及廖國棟委員版的條文內容通過。
    處理第八十條,各位委員的版本幾乎都是一致的,裁罰金額是50萬元至150萬元,請問各位委員,裁罰金額下限不動,上限改為500萬元,如果各位沒有意見,裁罰金額上限就改為500萬元,至於其他內容,請能源局表示意見。
    林局長全能:這部分主要分為二,第一項是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是違反第七十一條與第三十五條通報的部分,違反第三十五條罰鍰是50萬元至150萬元,如果改以10倍,則是50萬元至500萬元;第二項……
  • 主席
    從20萬元至100萬元改為20萬元至200萬元。
    林局長全能:另外,就是委員提的條次,我們會再檢視。
    主席:條次都要檢視,並納入態樣。第八十條依照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王惠美委員版及廖國棟委員版的條文內容通過。
    處理第八十一條,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及廖國棟委員版都是一樣的,裁罰金額5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是3倍,請問各位委員,裁罰金額是否調整為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裁罰金額上限就調整為500萬元以下,至於其他內容,請能源局表示意見。
    林局長全能:這條是違反第三十二條設備檢驗的部分,王惠美委員版的條文內容是一致,但條文的條次不一樣。
  • 主席
    第八十一條依據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王惠美委員版及廖國棟委員版的條文內容通過。
    處理第八十二條,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及廖國棟委員版內容一致,裁罰金額是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請問各位委員,裁罰金額上限可否從100萬元調整為200萬元?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裁罰金額上限就從100萬元調整為200萬元,至於其他內容,請能源局表示意見。
    王委員惠美:張麗善委員版本條文後段的部分,主管機關……
  • 主席
    你是指張麗善委員版本條文後段有第一項情形的部分嗎?
    張委員麗善:就是電業管制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就依據剛剛的處罰金額吧?
    林局長全能:對,按次處罰在原來第八十二條文就納入規範了。
    主席:大家注意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王惠美委員版及廖國棟委員版都有提到按次處罰,第八十二條照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王惠美委員版及廖國棟委員版條文內容通過。
    處理第八十三條,各位委員版本的內容一致,針對裁罰金額20萬元至100萬元,請問各位委員,裁罰金額上限100萬元,是否調整為200萬元?如果可以,我們就修正。第八十三條條文內容依照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王惠美委員版及廖國棟委員版內容修正通過。
    處理第八十四條,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及廖國棟委員版條文內容一致,文字也是一致,針對裁罰金額10萬元至50萬元,依下限10萬元不動的原則,請問各位委員,裁罰金額上限是否調整為100萬元?若各位沒有意見,我們調整為100萬元。至於實質內容的部分,請各位委員或能源局表示意見。
    林局長全能:第八十四條是針對違反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二條進行罰鍰的處理,條次的部分要核對一下,內容看來都差不多。
    主席:如果條次有調整,待會兒回頭處理之前,你們要提供實質內容,因為我們還會進行第二輪。
    第八十四條依照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及廖國棟委員版條文內容修正通過。
    處理第八十五條,對於拒絕加入同業公會處罰的部分,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及廖國棟委員版內容一致,王惠美委員版也有,不過條次不同。拒絕加入同業公會的罰鍰上限是不是從50萬元調整為100萬元?如果各位沒有異議,裁罰金額上限調整為100萬元。這個態樣很單純,包括同業公會違反……拒絕業者加入處罰公會的部分,以及第二項的罰鍰是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但是上限要不要調整?
  • 管委員碧玲
    應該不用。
    主席:第二項的上限內容不調整,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就調整為100萬元,依照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和廖國棟委員版條文修正通過。
    第八十六條自用發電設備的部分,請能源局說明。
  • 林局長全能
    是。這條是針對自用發電設備業者違反第七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相關設置的規範部分。
  • 主席
    違反此設置規範自用的嗎?
    林局長全能:是,有關王委員惠美版本的部分,我們會去查一下條文的條次部分。
    主席:本條文的罰則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請問各位委員,有無必要調整上限?如果可以的話就調整上限,因為裡面還是有一些比較中大型的自用業者。我們上限就調整為50萬元。
    再回到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的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改成10萬元以上100萬以下,因為不見得會用到,但是真的很惡性重大時還是會使用。
    第八十六條的部分是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改成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依照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廖國棟委員版修正通過。
    處理第八十七條,本條規範地方管制機關可以裁罰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情形,金額不大,請能源局說明。
    林局長全能:此態樣是說明我們有很多訓練,像電力工程業者要依據我們的訓練,另外也要備足相關的電器技術人員的人數,若沒有達到這個部分,我們會依據此條做相關的處罰。
    主席:是要他定期訓練,因為沒有訓練,出了事怎麼辦的意思?這條的裁罰是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要不要改成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好,就依例改成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依照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廖國棟委員版條文修正通過。罰則部分已經處理完。
    再來處理第九章章名「附則」,請問各位,對章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八十八條,為減緩電業衝擊設置電價穩定基金,設置電價穩定基金條文的部分,其實各委員的版本都有電價穩定基金,對於基金來源的部分,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廖國棟委員版是一致的,請王委員惠美說明,並請能源局回應。
    王委員惠美:我的版本主要還是在管制機關的問題,在第三條前後呼應的部分。
  • 主席
    是。請主計總處說明。
    林專門委員秀燕:有關王委員版本第二項「收支、保管、運用」的部分,在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基金的保管辦法是由行政院定之,有關收支、保管、運用的法條就毋須再定,回歸到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辦理即可,至於「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這部分我們無意見。
  • 主席
    你的意思是說回歸到預算法第二十一條……
    林專門委員秀燕:預算法第二十一條是說收支、保管、運用的部分由行政院來定,原則上這條第二項有關「收支、保管、運用」的條文不用在這裡訂定,就回歸到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辦理,後面的應遵行事項由管制機關定之,這部分我們無意見。
  • 主席
    你對基金都比較敏感一點。
    王委員惠美:沒關係,我們最後處理時再……
    主席:好,我們依照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廖國棟委員版條文通過,但廖委員是有限制基金是要1,000億元,我們是否要設上限還是不要設呢?請各位委員表示意見。無意見的話就依照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條文通過。
    王委員惠美:要不要先保留一下,相關的遵行辦法呢?
  • 主席
    那個部分是……
    王委員惠美:錢的來源本席不計較,該有的就進來就對了。
  • 主席
    基金要不要設上限?不用吧?
  • 張委員麗善
    先保留啦!廖國棟委員還沒到。他有到場但沒有表示意見呀!他提出1,000億元的上限。
    陳委員明文:廖委員國棟剛有到場又出去了,你不要說他沒到場。
    主席:因為廖委員國棟只是對基金上限有意見,其實到時候搞不好碰到重大危難要補貼電價。不要設上限比較好。不然就設下限,不能少於多少億元。
  • 王委員惠美
    那要改成至少1,000億元以上。
  • 張委員麗善
    設下限呀!尊重召委。
  • 主席
    就開放啦!就依照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通過。
    處理第八十九條。
    王委員惠美:第八十九條是說應提撥「充足」之費用,但何謂充足?充足的定義很模糊,本席的版本是按發電的總量繳一定的金額,第二項則授權主管機關另定辦法,看大家的意見如何。
    主席:一個是「充足」,一個是「一定」。請各位表示意見。
    張委員麗善:這部分王惠美委員版、高志鵬委員版和本席的版本都是一樣的,按照每年的核能發電的總發電量繳交一定的金額充作基金,就是用每年提撥,應該是比較明確的作法。
    主席:朱董,現在的核後端是多少億元?
    朱董事長文成:現在是2,800多億元,估算後有些增加可能已達4,000多億元
  • 主席
    三座核電廠除役至少要4,000億元?
    朱董事長文成:按目前的估算是如此,張委員的想法也是很好的,但現在面臨一個現實問題,很多核電廠尚未除役就已經停轉了,如果用每個發電度的話,就不知道有多少度,即便估一個數字平均後,若發電度數變少就收不回來了。所以現在改成用年金的方式,看有多少錢、有多少年,每年就收那麼多,這樣會比較可靠一點。
  • 張委員麗善
    反正要有辦法處理。
    朱董事長文成:一定要把錢存夠,現在就是怕到時分到每一度……
    王委員惠美:法條上指提撥充足的費用,是要多「充足」?現在還是不足呀!
  • 張委員麗善
    要不要寫成應每年提撥充足費用?
    王委員惠美:就看你行政單位怎麼估,今年少估一點就少繳一點呀!
    朱董事長文成:不是今年,是這些核電廠都除役時總數要多少錢,再看現在核能還能運轉幾年,除到每一年,每一年就……
    王委員惠美:那不算呀!要預估起來呀!因為核一、核二會提早除役,不足的錢去哪裡拿?
    朱董事長文成:所以現在每年用年金的方式扣。像核三,2025年要廢核,2025年之前還有多少年,平均每年多少錢就先扣下來,就保證可以收得到。
  • 張委員麗善
    準備金一定要充足。
  • 王委員惠美
    準備金會不會轉嫁到你們的發電成本?
    朱董事長文成:對,那是我們的支出。
  • 王委員惠美
    這個又回到電價審議委員會嗎?
  • 朱董事長文成
    是。
    王委員惠美:所以你們就是概估一個數字,然後丟給電價委員會,變成你們的開支對嗎?
    朱董事長文成:不是,這是後端管理基金會按照目前的行情有一些估算。
    王委員惠美:如果估得不準確,你們怎麼處理?
    朱董事長文成:這個是假設的狀況,不過我們會參考國外一些實機結果。
    主席(管委員碧玲代):照我看來,委員們是希望以發電總量為計算基準,可是委員提案和院版提案一樣都沒有具體數字,行政院提案用的字眼是「充足之費用」,委員提案則是「繳交一定金額充作基金」,都無法抓到一個具體數字,所以現在的問題在於你們抓這個費用時是否要指定以發電總量為基礎,在本席看來是沒有那個必要。
    朱董事長文成:除役費用和發電是沒有關係的,前者只是一個固定的費用,當然會隨著行情、物價等技術上有些改變,所以我們每年都會做檢討。
    主席:不論我們要求你們以什麼為基礎,抓的數額大小其實都隨你們的意思,這是主管機關的權責,對不對?
  • 朱董事長文成
    會經過一個不是我們台電組成的管理委員會審查。
    主席:大家希望的是確保由誰決定多少錢,所以應該將其入法。
  • 朱董事長文成
    那是後端管理委員會決定的。
  • 主席
    可是這個委員會在法律中不存在啊!
  • 朱董事長文成
    是由經濟部主管。
  • 沈次長榮津
    他們現在要成立行政法人法。
    王委員惠美:本席的提案中有要求主管機關訂出公式,公式應該透明化,不能任由專家學者說如何就如何。
    主席:王委員提案條文第二項很有意義,你們仔細看一下。
  • 張委員麗善
    這是很多委員共同的見解。
  • 朱董事長文成
    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是沒有問題的。
    主席:那就將王委員惠美、廖委員國棟及張委員麗善等提案條文第二項的意旨納入,並照王委員惠美、張委員麗善及高委員志鵬之提案條文第二項予以增列,第八十九條就照上述意見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第九十條,徐委員永明等提出修正動議,希望增加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就國家整體電力資源的供需狀況、電力建設進度、節能減碳期程及本法第一條所列各項目標落實狀況,每會期向立法院提出專案檢討報告的規定,請問各位,有無異議?每會期提出報告其實太過密集,是不是可以修正為每年提出,並以之為修法要旨?你們是希望每年提出白皮書還是來做專案報告?雖然黨產條例中有這樣的文字,但其實以徐委員所提修正動議第九十條第二項為法律內容的體例是比較少見的,因為在條文中要求每年都要提出,意味著之後的三、五十年都要這麼做,幾年之後說不定無此必要,如果將其放在立法要旨中,其實同樣具有拘束力。
  • 廖委員國棟
    請經濟部說明一下。
    林局長全能:基於未來電力需有一個專責的研究機構處理,故訂定第九十條以為設立財團法人電力試驗研究所的法源,以從事電力精進的研究和技術的開發。剛才召委提到徐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中要做到哪些事項的規定,有關資訊公開部分沒有問題,至於每會期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部分,我們建議修正為每年定期做出報告。
    主席:我們的法律有徐委員永明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第二項這樣的體例嗎?如果有這樣的體例,大家也都認為沒有問題,那當然就將其列入,不過要將「每會期」修正為「每年」,一般說來應該是每年要提出政策白皮書給立法院,將白皮書列入法條的情形很多,但是將提出專案報告列入法條就怪怪的,可不可以在立法要旨中敘明?
  • 沈次長榮津
    在立法體例上特別將此寫明是很奇怪。
    主席:奇怪之處在於安排議程是國會的職權,就規定每年發布白皮書好了,文字修正為「每年提交年報」。
    至於第一項,因為徐委員等修正動議條文是採用「輔導」,本席認為還是採用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一項較妥。
    廖委員國棟:請問我們現在有多少個財團法人了?光是台電和經濟部就有一堆的財團法人,現在還要成立財團法人嗎?有必要這樣疊床架屋嗎?
  • 林局長全能
    目前專責電力的只有台電的電力綜合研究所。
  • 廖委員國棟
    你們不是已經有個財團法人了嗎?
    朱董事長文成:研究的部分是我們的綜合研究所進行的,不是財團法人。
  • 廖委員國棟
    你們現在要成立的電力試驗研究所和現在已經有的研究所不是一樣的嗎?
    朱董事長文成:這個研究所是主管機關認為有需要才成立,但就電力公司電業來說,研究的目標和方向是不一樣的。前者是有關能源政策和電力的政策及技術的升級方面,我們電力公司則是針對自己面臨的現在和未來技術上的問題進行一些研究。
    王委員惠美:這就是本席一直反對將監督機制放在能源局的原因,你們現在連現場的人力和專業度都不夠,還要成立財團法人,將預算給了這個財團法人後再來做你們這些工作,這樣實在沒有道理。
    林局長全能:第九十條完全是針對電力的技術而非研究能源政策,我們在設計這個條文時思考的是,如果要走向第二階段,開放所有的發電業,就必須有一個比較專責的電力研究所來處理,當時的想法或許是台電的電力綜合研究所可以依據這個條文出來成立一個專責的法人機構。
  • 王委員惠美
    財團法人的經費從何而來?預計要多少錢?
    林局長全能:因為這部分是用「得」,所以我們現在並沒有思考這個問題。我們現階段思考的是,在目前規劃綠電先行的狀況下,應該還不太需要做這些設立,但是我們在思考這個條文的時候,就要佈好未來全盤第二階段的……
    王委員惠美:這個時候你們就會講「佈好未來」,我之前跟你們講電力自由化,要求你們在法條上佈好未來的時候你們就不這麼做,只要綠電就好。但在這個時候,你們又說綠電用不到,要佈好未來,請問這樣還能讓人聽得下去嗎?
    林局長全能:這裡使用「得」,讓它在這裡有機會可以設立研究……
    廖委員國棟:所以就是多了一個董事長和總經理就對了,然後再加上一堆研究員,一定就是這樣嘛!問題在你們是疊床架屋,工研院不是也有相關的電力研究所嗎?
  • 林局長全能
    工研院沒有。
  • 廖委員國棟
    沒有嗎?
  • 林局長全能
    沒有。
    廖委員國棟:在整個中央機構中,還有沒有其他相關的電力研究所?
    沈次長榮津:沒有,現在這個確實是電力綜合研究所,而且是針對power(電力)方面的,不是能源。
  • 廖委員國棟
    所謂的「中央主管機關」是指經濟部還是能源局?
  • 沈次長榮津
    是經濟部。
    主席:電力技術規範這種東西實在高度專業,你們的意思是不是要與時俱進,並須持續研究?
    沈次長榮津:對,就是這樣。
  • 主席
    尤其是有了這些技術規範才能更確保它的可靠度與準確度。
    沈次長榮津:再向各位報告,有關發電、輸電、變電與配電都是很專業的領域,這個電力研究所就是專門從事這四大領域的研究。
    廖委員國棟:將來台電都要被拆解成好幾個公司了,把現在的電力研究所改成這個研究所就好了嘛!讓它升級嘛!就像管委員說的「進階」嘛!
    主席:可是,那是台電的呀!
  • 廖委員國棟
    只要把它升級到經濟部就好了嘛!
  • 主席
    中央的這個東西關係到國家的技術。
    沈次長榮津:對,就是這樣,我們要把它切出來。
    主席:國家需要有個這樣的機制,但把人員部分從台電切出來又是另外一回事。
  • 廖委員國棟
    把台電的那個機構移到這裡不就好了嗎?何必又另外再設一個?
    主席:要先設了才能把它移過來呀!制度上要先有才能移過來。如果廖委員認為有需要設置的話,也要先立有制度,它才能移過來。
  • 王委員惠美
    現在是把它整個移過來嗎?有沒有增加人員?
  • 張委員麗善
    只是一個部門吧!
    林局長全能:現在的綜合研究所在台電是一個部門,如果……
  • 廖委員國棟
    這個電力研究所有多少人?
  • 朱董事長文成
    大概是一百多人。
  • 廖委員國棟
    這是個非常大的機構。
    朱董事長文成:我們除了做研究和試驗外,許多公司相關的業務也都是由他們負責的。
    廖委員國棟:將來變成公股公司以後,它還能發揮一樣的功能嗎?
  • 朱董事長文成
    我們是計畫將它放到輸配電公司去。
  • 廖委員國棟
    這樣就變得很小了。
  • 張委員麗善
    現在台電沒有這個機構嗎?
    朱董事長文成:現在有,就是電力綜合研究所。
  • 張委員麗善
    所以現在是要把電力綜合研究所更名為這個嗎?
  • 朱董事長文成
    這可能要看各位的……
    沈次長榮津:我向大家報告一下,未來經濟部成立這個單位以後,有些現有的會放進來,也會找一些新的部分進來,讓它變成一個比較中立超然的單位。
  • 廖委員國棟
    它最好是一個獨立機構。
    沈次長榮津:對,就是這樣。
    廖委員國棟:我們的意思也是這樣,但因它目前屬於台電,而台電現在是國營事業,將來台電分解以後,不如就讓它升級成這個單位,這樣我就可以接受。但如果是另設的話,就會變成台電也有,這裡也有……
  • 沈次長榮津
    不會啦!到最後一定會從這裡移出來。
  • 廖委員國棟
    第九十條保留好了。
    沈次長榮津:委員,就照這樣支持嘛!
  • 主席(黃委員偉哲)
    他已經支持你了。
  • 廖委員國棟
    你們都還沒有支持我的案子。
    主席:等一下就要回來處理你的第七十四條,這條不是保留嗎?
    王委員惠美:這一條先保留沒關係,等一下回頭再討論。
    主席:可是剛剛經濟部也同意了你們的想法,今天都已經走到這裡了,大家就再努力一下。
    沈次長榮津:現在把它移過來,才能超然……
    王委員惠美:這裡的編制有多少人,你們預計放多少基金在這邊?總要有個名目、方向或目標嘛!不要每次都要求立法委員給你們充分授權,結果你們生了一堆基金,但是最後到底有效沒效?台電到底會有多少人去,還是又要養一堆到那邊吃飯的人?
  • 沈次長榮津
    應該不會。
    王委員惠美:怎麼說是「應該不會」?也要跟我們說說規模要多大、預計最多是一次要領多少,總要有個概念吧!我還是贊成本條先保留。
  • 管委員碧玲
    這實在是非常專業……
    張委員麗善:請問未來台電變成控股母公司的時候,這個部分是在控股母公司的項下嗎?還是另外獨立的?
    管委員碧玲:沒有,這要回到中央的主管機關。
  • 沈次長榮津
    這要拉出來。
    管委員碧玲:它不能是單一一家電業內部的東西,因為過去只有一家,所以它在台電,但是自由化以後就要拉高成為……
    沈次長榮津:因為這很專業,而且也要中立……
  • 主席
    所以它不隸屬於台電了。
  • 張委員麗善
    未來電業管制機關和這個的關係是什麼?
    管委員碧玲:不一樣,這是非常專業的技術研究,所以我認為不能沒有這部分。
    沈次長榮津:對,這個電力研究所……
    管委員碧玲:因為電業法修了之後,電業就不只一家了,所以它要獨立出來。
  • 沈次長榮津
    從發電、輸電、變電到配電都是很專業的技術。
  • 張委員麗善
    與工研院的那個組織會不會重複?
    朱董事長文成:電力研究所最大的功能就是協助管制機關與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範,按照不同進步的設備訂定規範並一體適用,至於電業就是針對自己的需要的題目進行研究。
    王委員惠美:所以我們並沒有反對,但是也要讓我們知道規模的大小以及組織編制大概是如何。
    管委員碧玲:要在立法說明裡寫出,它必須要在多久之內將財團法人研究中心之相關組織等送立法院備查。
    主席:也就是說,將來它的規模大小以及隸屬層級都要讓我們通過才行。
    管委員碧玲:包括組織架構、規模大小以及財政規劃都要送立法院備查,請問這部分需要多久的時間?半年可以嗎?把這些事項寫入立法要旨好嗎?
    主席:好,這樣就有法源依據了。
    管委員碧玲:但是徐永明委員的第二項,因為是一文一體,與財團法人無關,我們就把它設為第九十條之一,不然就會怪怪的。
    沈次長榮津:對,放在這裡怪怪的。
    管委員碧玲:不要把它和財團法人放作伙,讓它變成第九十條之一,剩下就是廖委員的……
    廖委員國棟:有關剛才談到的電力研究所,因為現在講求非核家園,尤其要處理核廢料,所以你們有沒有針對核能作過相關研究?
  • 朱董事長文成
    核能的部分嗎?
  • 廖委員國棟
    對。
    朱董事長文成:核能的部分視不同情況,曾委託不同的顧問公司。當然,核能專業的部分,最主要還是在核能研究所。
  • 廖委員國棟
    你們一百多人在那邊都是研究什麼?
  • 朱董事長文成
    核能研究所研究的是核能的部分。
    廖委員國棟:我知道,但你們的電規所有132人……
  • 朱董事長文成
    我們自己有電力室、能源室、負載管理室、實驗室(包括化學方面、環保方面與材料方面的實驗室)和研究室等。
  • 廖委員國棟
    你們有沒有做核能相關的研究?
    朱董事長文成:沒有,核能都是找……
  • 廖委員國棟
    沒有這個單位或編組嗎?
  • 朱董事長文成
    因為國家有核能研究所。
    主席:好,第九十條是不是可以按照修正內容通過?第九十條之一……
  • 廖委員國棟
    修正的內容是什麼?
    主席:修正的部分就是紅字的部分,並將它加入立法說明中,對於財團法人電力試驗研究所之組織架構、期程、財務規劃等部分要在本法通過後的半年內送立法院審查。這部分不會放在法條中,但是在立法說明裡會提到。
    接下來要處理徐永明委員的修正動議,剛剛有討論到要將它另設為第九十條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國家整體電力資源供需狀況、電力建設進度、節能減碳期程,提出年度報告並上網公開。」請問各位,對這樣的條文有沒有意見?
  • 廖委員國棟
    這裡所謂的中央主管機關是將來的管制機關嗎?
  • 沈次長榮津
    是經濟部。
    主席:有人提到我們是不是可以將「上網公開」的「上網」二字刪除,因為公開方式有很多種。「公開」後面要不要「之」?
  • 沈次長榮津
    「公開」。
    主席:好,「公開」就好。第九十條之一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國家整體電力資源供需狀況、電力建設進度、節能減碳期程,提出年度報告並公開。」
  • 廖委員國棟
    核廢料的部分呢?
  • 管委員碧玲
    為什麼寫在那裡啦?
  • 主席
    你說立法說明嗎?
  • 管委員碧玲
    對啊。
  • 主席
    立法說明不是法律條文本身。
  • 在場人員
    會移到立法說明。
    管委員碧玲:不是送立法院審查啦,這哪裡是立法院審查?
  • 主席
    通過半年內送到立法院……
    廖委員國棟:備查,我們再拉下來審查就好了。
  • 王委員惠美
    不叫備查吧。
    主席:送立法院啦,到時候我們要改審查。
  • 王委員惠美
    送立法院也沒有用。
    主席:如果你願意的話,我們可以改審查。
    廖委員國棟:改審查,可以啦。
    主席:很多都是財團法人,像國家衛生研究院的組織規程也是送衛環委員會。
  • 王委員惠美
    可以審查。
    廖委員國棟:我們怕到時候執政黨都不審查,過三個月就通過了。
    主席:不會啦,你們以前都這麼做,我們不會這樣。
  • 廖委員國棟
    我們都沒有這樣做過。
    管委員碧玲:等一下,我是在講體例啦,依規定,這個財團法人的組織規程是屬於我們審查的項目嗎?如果不是的話就是備查,我們可以改審查,但是不能在立法院說明寫出跟體例不符的事項,所以應該是「備查」,是不是?
  • 主席
    送立法院就好了。
    王委員惠美:送立法院,不用提審查、備查,來了我們再處理。
    管委員碧玲:好啦,送立法院就好了。
    王委員惠美:先拜託召委,案子來了不要黑箱作業,要拿出來審查。
  • 主席
    你放心啦。
    廖委員國棟:如果不說明審查、備查,就是放在抽屜裡面,立法院有很多抽屜可以放。
    主席:不是,審查或備查都要經過院會宣讀,如果你願意的話,宣讀時你就可以改成審查,不改成審查就是備查。
  • 廖委員國棟
    被放在抽屜裡面的風險很大。
    主席:因為有來自民間電廠的錢,如果是100%由國家出資,當然一定要送給我們審查。
  • 廖委員國棟
    還有一種模式是存查。
    主席:像中山科學研究院現在公法人化,經濟部底下有很多財團法人,其預算都要送到立法院。現在這個財團法人,我們要規劃由政府100%出資嗎?
    王委員惠美:不然你要叫誰出資?我才問你們規模多大,組織怎麼樣要先講清楚。要去哪裡找傻子出錢?
    廖委員國棟:還有兩種處理模式,一個是存查,一個是同意。
  • 主席
    送立法院同意嗎?
    廖委員國棟:對,那就非審查不可。
  • 主席
    體例上可以嗎?
    廖委員國棟:它是經濟部的機關的話,我們當然可以審查。
  • 陳委員明文
    送立法院就好了啦。
  • 主席
    審查。
    王委員惠美:我對這個議題有疑慮,在電業自由化的過程中,想做生意的各公司及個人,會自己去做相關的電力研究,政府一定要再拿錢成立一個財團法人嗎?
    管委員碧玲:一定要,因為涉及政府監督的基本標準是什麼,政府要進行各種監督的時候,要有能力監督,這個研究所做的事情,就是要提供政府這方面的能力。
  • 王委員惠美
    政府常常委託辦理。
    陳委員明文:沒有啦,財團法人電力試驗研究所是要成立的,成立以後送立法院就可以了,至於要備查還是審查,這個立法院自然會處理,就照這樣啦。
  • 王委員惠美
    這一條先保留再討論。
  • 陳委員明文
    討論什麼?
  • 王委員惠美
    我對這個部分很有意見。
  • 主席
    第九十條。
  • 陳委員明文
    立法說明要討論什麼?
  • 王委員惠美
    這一條我很有意見。
    陳委員明文:文字提到有關財團法人電力試驗所之組織架構、期程、財務規劃,本法通過半年內送立法院,這樣寫有什麼問題?沒有問題吧?問題在哪裡?
  • 王委員惠美
    不需要在現有的架構下又設這個財團法人。
    主席:廖總召認為不送立法院的話,立法院沒有辦法監督,你的想法是根本不需要送立法院……
  • 王委員惠美
    根本不需要設。
  • 陳委員明文
    你主張不要設財團法人電力試驗所嗎?
  • 管委員碧玲
    那我們國家的電業危險了。
  • 陳委員明文
    有人這樣嗎?
  • 管委員碧玲
    很可怕。
  • 陳委員明文
    你真的這樣想嗎?
  • 管委員碧玲
    這方面的技術不能沒有吧?
  • 陳委員明文
    不要設嗎?
    管委員碧玲:你們好好講,好不好?
  • 林局長全能
    我說明一下啦。
    管委員碧玲:這是很明白的事情,你們講一下。
  • 主席
    電業自由化並不代表電力研究自由化。
    林局長全能:王委員擔心的部分是不清楚這個組織的架構如何,其實剛才董事長已經講得很清楚,這樣的條文是設一條路,讓台電現在的綜合研究所有機會切出來,變成獨立的財團法人電力試驗研究所。初期只以台電綜合研究所100多人的規模及預算出來,做的都是純電力方面的研究,跟現行的財團法人完全不一樣。我們平心來看,是需要這樣的電力研究所。
    王委員惠美:電也是你們管嗎?是能源的一部分,是不是?
  • 林局長全能
    對。
  • 王委員惠美
    附帶在能源局裡面不行嗎?
    林局長全能:它是研究機構,假如附屬在能源局就變成公務機關,很麻煩。
    王委員惠美:你們常常委外找一些專家學者,這些東西不是也可以嗎?大方向還是能源局在handle,對不對?
    管委員碧玲:民間沒有人能夠接受委託,因為這需要龐大的實驗室以及非常專精的能力,最後會變成就是委託台電,這樣就不對了。事實上,學界也好,沒有任何一個地方有能力接受這種委託。
    陳委員明文:電力自由化本來就是要成立電力試驗研究所。另外,大家講綠電先行,怎麼會沒有自由化呢?
  • 王委員惠美
    我絕對支持自由化……
  • 張委員麗善
    王惠美委員的意思是現在成立研究中心的規模到底多大。
  • 王委員惠美
    但是這不是自由化。
    陳委員明文:有自由化,怎麼不是自由化?你對自由化的想法不清楚。
    王委員惠美:跟董事長、總經理談的時候才要爭取自由化,可是剛才他講到法條的時候,都說不是自由化,只要綠電先行。
    陳委員明文:要讓用戶有多種選擇,確保用電的權利。
    沈次長榮津:委員,這個電力試驗研究所是非常專業的,跟電氣相關研究所一樣……
    陳委員明文:從審查電業法很專業,就可以知道電力試驗研究是否專業。
  • 張委員麗善
    現在規模預定多大?編制大概是多少?
    林局長全能:我剛才報告過,我們都是以台電現有的綜合研究所來思考,剛才董事長有提到,是在100多人的範疇。
  • 張委員麗善
    全部移轉嗎?
    朱董事長文成:我向各位委員澄清一下,我剛才講過,這個財團法人在經濟部底下,要從事相關電業事宜,尤其是在制定規範,以及研議方向、政策的時候,擔任他們的adviser。電業本身有自己的問題,所以做的題目不一樣,也許我們有些同仁將來願意轉到財團法人,但是他們即便成立,從電業的觀點而言,我們那個研究所還是要存在,因為目的、功能是不一樣的,它是我們的研發單位。
  • 陳委員明文
    所以不一樣啦。
  • 朱董事長文成
    目的、內容都不一樣。
    陳委員明文:台電的研究所還是台電的,電業自由化以後,我們自己要再成立一個研究所。
    朱董事長文成:主管機關當然也有考量,假如將來的技術意見統統由電業提供的話,主管機關的立場可能會被扭曲。
    管委員碧玲:我們就在立法說明寫審查,好不好?
    主席:好,立法說明寫審查,這是最大公約數。
    廖委員國棟:報告主席,如果中央真的要成立這樣一個研究所,要不要增加它的能量,增加它的工作,增加它的內容?現在只有進行電力技術規範、電力設備測試、電力系統……
    管委員碧玲:沒問題,我們都會審查。
    陳委員明文:現在沒有在談這個,現在談立法。
  • 主席
    你審查的時候可以把它加進去。
    廖委員國棟:我知道,我從開始都在這裡,你們是後來者耶!要明文、白紙黑字寫清楚。
    管委員碧玲:寫在立法說明,有法律約束力。
  • 陳委員明文
    等審查的時候再講這個。
  • 廖委員國棟
    到時候搞不好連審查都沒有就過了。
    主席:沒有,已經寫了。
  • 陳委員明文
    你在立法院的時候就不會。
  • 廖委員國棟
    很難說哦!
  • 陳委員明文
    你只要在立法院都不會。
  • 蘇委員震清
    不會啦!你放心。
  • 廖委員國棟
    我就很不放心民進黨。
    蘇委員震清:我永遠跟你在一起,你不用擔心。
    主席:主席宣讀一遍,立法說明增列:「有關財團法人電力試驗研究所之組織架構、期程、財務規劃,本法通過半年內送立法院審查。」修正通過。
    接下來處理第九十條之一。
    廖委員國棟:我的版本核廢料部分,你都沒有處理。
  • 主席
    第九十條之一?
  • 廖委員國棟
    對。
  • 主席
    哪一個部分?
    廖委員國棟:我的版本的第二項,你們都還沒有處理。
    孔委員文吉:核廢料是在第九十四條,等第九十四條再談。
    主席:第九十條通過,立法說明通過。
    第九十條之一通過。
    高志鵬委員版第一百零四條不通過。
    張麗善委員版第一百條不通過。
    王惠美委員版第九十五條不通過。
    高志鵬委員版第一百零五條不通過。
    王委員惠美:我的第九十五條沒有道理嗎?修法前的技術人員,在修法後是不是要通過主管機關所辦理的檢定,取得這個核可證明來保障他的工作權益?
  • 主席
    對於技術人員的執照或是他的專業認證有沒有改變?在本法通過後。
    吳副組長志偉:我們現在沒有變化,目前執業的就繼續執業,這樣對原來的從業人員比較有保障,這個也和勞動部協商過了。
    王委員惠美:那他們的專業技術,你們用什麼樣的方式去訓練?
  • 主席
    他的資格和專業沒有受到影響吧?
    王委員惠美:因為這種電的東西是很有危險性的,你們用什麼樣的方式去訓練這些技能?
    吳副組長志偉:在他執業的過程當中,我們會定期要求他受訓。
    主席:那個專業技術人員的權益和執照,有沒有因為修法而有所不同?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不需要增列。如果有的話,我們就要增列這些部分,證照還是繼續適用?
  • 吳副組長志偉
    還是繼續適用。
  • 主席
    王惠美委員版第九十五條不通過。
    吳副組長志偉:對,我們已經有保障他了。
  • 主席
    王惠美委員版第九十六條不通過。
    高志鵬委員版第一百零六條不通過。
    處理第九十一條,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及廖國棟委員版都是一樣的。王惠美委員版的第七十五條及高志鵬委員版的第七十九條都是條次的問題。第九十一條可否依行政院版和陳曼麗委員版通過?
  • 王委員惠美
    廖國棟版是哪裡不一樣?
  • 主席
    字不一樣。
  • 廖委員國棟
    哪一個字不一樣?
    主席:人家空兩格,你空一格。
  • 蘇委員震清
    空格不一樣而已哦?
    主席:你看,後面差一個句點,差一個字。
    王委員惠美:都一樣,你怎麼沒有唸到廖國棟的版本?這一條的修法他也有貢獻。
  • 主席
    本法第九十一條依據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和廖國棟委員版內容通過。這樣高興了嗎?
    廖委員國棟:有,高興了。
    主席:你剛才不在的時候,我每條都依據你的版本通過。
  • 廖委員國棟
    我沒有聽到啊!
  • 主席
    我們都有錄影、錄音。
    處理第九十二條,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王惠美委員版、廖國棟委員版都是一樣。
    王委員惠美:沒有一樣,我的有「專營」。
    主席:不一樣,王惠美委員版有「專營」,對不起。
    張委員麗善:召委,我的版本呢?
  • 主席
    你的版本有「專營」兩個字。廖國棟委員的版本和行政院版是一致的。
  • 王委員惠美
    有沒有什麼窒礙難行的地方?
    林局長全能:沒有窒礙難行,只是文字上的不同。
    主席:行政院版和陳曼麗委員版是「經營發電業」,王惠美委員版和張麗善委員版是「專營發電業」,請說明「經營」和「專營」的差異。
  • 廖委員國棟
    有沒有法規相關人員在場?「專營」和「經營」有什麼差異?
  • 主席
    王惠美委員說行政院版也可以。
  • 張委員麗善
    可以。
  • 主席
    第九十二條照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及廖國棟委員版通過。
    高志鵬委員版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條、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三條不通過。
    處理第九十三條,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王惠美委員版、廖國棟委員版及高志鵬委員版都一樣,張麗善委員版是「一年內」,其他各位委員是「六個月內」。
  • 張委員麗善
    尊重。
  • 主席
    第九十三條照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王惠美委員版、廖國棟委員版及高志鵬委員版條文內容通過。
    處理第九十四條。廖國棟委員版提到「台東縣蘭嶼鄉核能廢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以前,全數遷出台東縣。」
    針對本條,孔文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內容如下:「為落實政府非核家園之目標,核能發電業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停止運作。政府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以前,將原住民族地區現所貯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清除完竣。」
    請各位委員表示意見。
    廖委員國棟:報告主席,我們既然高喊非核家園,所以本席在第九十四條特別說明了核能發電設備應該在114年之前全部停止運轉,同時針對核廢料也應該用這個高度一併來處理,不能有所偏廢,只講停止運轉然後核廢料不處理,這樣對整個法的核心精神是有違誤的,所以我特別提出蘭嶼核能廢料應該在110年之前全數遷出。
  • 主席
    請孔委員說明。
    孔委員文吉:我們昨天在討論的時候,針對這一條我是提修正動議,這個會接連第二條,第二條不是暫時保留嗎?
  • 主席
    沒錯。
    孔委員文吉:我和廖國棟委員的版本不太一樣,因為我有把「落實政府非核家園之目標」加進去,然後廖國棟委員的第二項是「全數遷出台東縣」,我的是針對「原住民族地區」,包括台東縣的蘭嶼。我的修正動議會再接連到第二條,第二條目前是保留的。
    主席:如果這條修正完了,第二條就沒問題了。
    孔委員文吉:廖委員,是不是不要只有台東縣?改成「原住民族地區」,我的修正動議是針對原住民族地區。
  • 主席
    放在漢人區。
    廖委員國棟: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本來就有這個規範,有害物質不能放到原住民族地區。
  • 孔委員文吉
    本條和第二條有關。
    主席:我知道,是連動的。請能源局說明。
    林局長全能:事實上,現在對核能廢棄物的處理,在原能會有一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的專法在處理中,目前是有這個專法在運作,如果我們在這邊訂定這個條文的話,可能和這個專法會有一些競合。我們認同第九十四條是為落實非核家園的目標,至於這底下的細節應該是在專法裡面處理,我們在這邊是去思考核廢料處理的一個精神和原則,然後把它定義下來。
  • 廖委員國棟
    選址條例不是你們主管的。
  • 林局長全能
    是原子能委員會。
    廖委員國棟:對,那是原能會在主管的,所以到時候他們走他們的路,你們走你們的路,我們就永遠把蘭嶼當作一個核能廢料貯存場。
    孔委員文吉:原子能委員會主管的最終處置場址,那個等於是形同具文,因為台電根本就沒有進度。既然我們現在修電業法,就把這個期程全部列進來。
  • 主席
    請各位委員表示意見。
    張委員麗善:我完全贊成總召和孔文吉委員的版本,一定要把核廢料做一個妥善的處理,而且要有約束力,所以這一次在修法的時候就把它納編在裡面。
    主席:張麗善委員,你是支持孔文吉版本,還是支持廖總召版本?
  • 張委員麗善
    原住民地區。
  • 主席
    請朱董事長說明。
    朱董事長文成:因為現在行政院有一個永續發展委員會正在處理核廢料的一些問題,我想是不是應該按照行政院的作法,在這邊就不要特別條列出來?
    孔委員文吉:我們每年都針對遷出核廢料在監督台電,你們一點進度都沒有,我昨天還提到蘭嶼的土地都不讓你們租了,那個核廢場的土地已經過期了,原子能委員會在上禮拜還罰你們1,000萬元,昨天不是談了嗎?
    朱董事長文成:我們在9月下旬的時候已經提出集中處置的一個辦法,我們會按照那個進度努力執行。
  • 蘇委員震清
    分一分、吃一吃。
    廖委員國棟:為什麼只叫蘭嶼吃核廢料?要吃也是全國人民2,300萬一起吃,對不對?
    孔委員文吉:照理來講,現在應該是要譴責台電啦!從以前就開始在呼攏我們,你們到底要拖多久?針對蘭嶼核廢料的遷出,你們一點進度都沒有,也沒有受處分,原子能委員會上禮拜給你們開罰,那今天要修的電業法和非核家園沒有關係嗎?蘭嶼的核廢料場你們要怎麼處理?照核後端最終處置場址設置條例,台電早就逾期了,但是你們到現在連個候選場址都沒有。
    廖委員國棟:對啊!我們以前已經訂了時間,是你們每3年再延一次,已經延了好幾次,要延到什麼時候?如果我們不這樣子訂,你們就一直往後延來呼攏。
    朱董事長文成:我們同仁也是積極努力,但是地方政府不配合做一些公投,相信各位委員都能夠瞭解。
    廖委員國棟:不是地方政府不配合,是根本就不會過啦!什麼不配合?都有辦啊!公投不過啊!
    朱董事長文成:沒有,都沒有辦法來協助辦理公投這些事情。
    廖委員國棟:對,因為民眾反對,你就算辦了公投也不會同意啦!
  • 張委員麗善
    沒有哪一個縣市會同意讓你把核廢料放在那邊。
    孔委員文吉:今天不在這個條文規範的話,那個核後端最終處置場址設置條例拿他們一點辦法都沒有,我們一定要在此訂一個時程,讓台電能夠更積極一點,這樣我們才能夠達到非核家園的目標。如果不給你們一個時程,你們幾乎是不痛不癢,對你們一點辦法都沒有,原子能委員會也沒辦法。主席,拜託,我只有提這一條。
  • 王委員惠美
    這個放進去有沒有問題?
    孔委員文吉:我和王惠美委員一樣,這個我也很堅持。
    王委員惠美:合理的我們要堅持,我現在是幫你講話。主席,這個有沒有問題?
    主席:放A、B版,回來再處理,好不好?因為接下來包括管制機關,其實大家都保留要回頭處理,包括剛才第七十四條也沒處理。
    王委員惠美:這一條處理了,第二條就處理了。
    主席:管制機關也要處理啊,我們都要處理了。
    王委員惠美:其他的我不計較,我只計較管制機關。
    孔委員文吉:主席,是不是先徵求廖委員的同意?我的版本是原住民地區。
  • 主席
    廖委員剛才同意要放原住民地區。
  • 孔委員文吉
    我這個放B版。
    主席:廖委員,孔委員說放B版,但是台東縣改成原住民地區。
  • 廖委員國棟
    好。
    主席:以孔委員的版本為準放B版,行政院版是A版。
    處理第九十五條,這是宣示性的,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和廖國棟委員版都一樣,照行政院版條文通過。
    王惠美委員版第一百零二條不通過。
    高志鵬委員版第一百十六條不通過。
    張麗善委員版第一百零四條不通過。
    處理第九十六條,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及廖國棟委員版都一樣。請問各位,第九十六條是不是照行政院版和陳曼麗委員版……
  • 張委員麗善
    我提的是「公布日三年後施行」。
  • 主席
    有一個日出條款。
    張委員麗善:因為現在的綠能先行是一到兩年,對不對?後續在這個施行的過程中,會不會有一些異常狀況或是要再變更的狀況?是不是要有一個試辦期?
    主席:如果3年後才能施行,綠電也要3年後才能施行。
    張委員麗善:綠電現在是一到兩年半,對不對?
    林局長全能:相關子法我們是修法之後馬上要進行,如果這一條這樣訂的話,那個工作就會停滯住,所以目前條例上的修法都是公告後就施行。
  • 主席
    不要把它綁定。
  • 張委員麗善
    你這樣會不會很冒進?要循序漸進吧?
    林局長全能:不是,在條文上明訂的那個時間已經有考量到充分的緩衝時間,現在只是相關的準備作業我們要趕快在修法通過之後積極去進行,這一條的規範是讓我們趕快積極進行。
    王委員惠美:他們現在為了太陽能發電和風力發電,不知道壓力有多大,不趕快過不行,你說3年會要他的命。
  • 張委員麗善
    你們現在預訂行程是什麼時候?
    林局長全能:比如說我們在這個修法通過之後,先完備成代輸直供,最晚是2.5年,但是我們基本上希望能越快越好,能夠在1年把它完成。
  • 主席
    第九十六條照行政院版和陳曼麗委員版條文通過。
    因為剛才廖總召不在,所以我們特別保留了第七十四條,坦白講第七十四條是比較沒有爭議,也不是深水區,我們回到第七十四條,在第63頁,請廖總召表示意見。
    孔委員文吉:昨天這一條是保留,因為要請廖總召來。
    廖委員國棟:這一條和第六十四條有關係,所以我們要連同第六十四條一起看,昨天在審查第六十四條的時候,因為大家討論得還滿熱烈的,時間也花了很長,我覺得我們應該回頭看一下第六十四條的公益事項。
  • 主席
    是不是說那個五分之二?
    廖委員國棟:我先問台電或是經濟部,你們說「發電業按其不含再生能源發電部分之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為什麼會訂25%?現在台電實際產生的利潤到底是百分之幾?你們每一個廠都不一樣嘛。
    林局長全能:目前這一條的訂定,其實我們有參酌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還有目前的鐵路法,他們都訂有這樣的條款。
  • 廖委員國棟
    都訂25%嗎?
  • 林局長全能
    都是25%。
    廖委員國棟:百分比這麼高,你們做得到嗎?
  • 林局長全能
    其實這是規範當……
    王委員惠美:所以電業才不要自由化,要綠電先行,因為利潤那麼高,有25%以上啊!
  • 廖委員國棟
    嚇死人。
    林局長全能:這其實不是利潤率,而是純益占實收資本額的比率。
    廖委員國棟:你們做不到啦!我這裡有個簡單的數據,這是你們內部的彰工火力效益分析,本計畫奉核定現值報酬率才9.05%,這算是很高的,投資回收年限要13年,才訂9.05%,你做得到25%嗎?這是怎麼訂的?我只想知道你們是怎麼訂出來的。
    林局長全能:您剛才計算的那個部分和我們這個規範不太一樣,我們是規範純益占實收資本額的比率,和利潤率是不一樣的。
    王委員惠美:你這樣講很籠統,我再問一下,如果以台電的營業來講,在這個部分它可以拿出多少來再投資?沒有,所以台電是零。那你這個25%寫在這裡和沒寫一樣,這叫做欺騙社會。
  • 廖委員國棟
    做不到。
    林局長全能:這個不是只有規範台電,而是所有的電業都必須規範在內,我們現在的電業不是只有台電而已,未來修法通過之後有很多民營的IPP,或者是相關涉獵的部分。
    王委員惠美:沒關係,你總是要有一個參考的數字。好,你隨便找一家IPP,它可以拿出多少來投資再生能源?
    林局長全能:因為每一家公司的實收資本額不一定,我們過去有統計過,有一些IPP會超過25%。
    王委員惠美:超過25%的利潤,賺死了。
    林局長全能:如果它實收資本額越低的話,它就越容易超過,所以這一條的設置是要讓我們的電業也增加它的實收資本額,去改善它的財務狀況。
    廖委員國棟:局長,我的數學不大好,能不能把那個數字編一下,把你們的公式寫給我們看看。
    管委員碧玲:我確實知道兩位委員的關切,其實我也質詢過相關的議題,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的規定也是用資本額的25%,要在實收資本額的25%以上才要繳交那個基金,對不對?其實我也看不下去,那等於完全不必繳啊!誰會賺那麼多?不會嘛!誰會賺到純益占資本額的25%?有那麼暴利嗎?他們的資本額都是百億以上,那我看了一下民營IPP,大多數都300億以上,那純益占它的25%要幾億啊?它每一年賺75億以後才拿一半來再投資,對不對?我覺得現在的問題是,我們可以考慮是不是要到盈餘的一半,可是25%要往下降,至於是不是用盈餘的一半去投資,那個部分我覺得一併考慮,讓它變成合理。我會要求它再投資,因為維修很重要,它的投資可以是維修。
    王委員惠美:這個可以接受,我們不堅持半數,不然這個根本不可能來投資嘛!
    管委員碧玲:對,不可以讓它的再投資是零,我寧願你的再投資不要占半數,因為如果占了一半,說實在的,它也不要。
    王委員惠美:它也沒那麼笨,他賺24%就好了,不要到25%。
    管委員碧玲:我們也沒辦法去鼓勵業者進入市場,好不好?
    廖委員國棟:能源局好好聽一下這一段,我們查了台電目前的合理利潤範圍是3%至5%,立法院通過的電價公式所賦予的合理利潤是3%至5%,如果給發電業25%的寬鬆規定,根本就做不到,而且不公平。那麼過去我們在IPP發展的時候,給他們的合理利潤率是多少?6%至10%,所以你何處產出25%的這種效益?
    主席:因為台電還有公共性在裡面,所以它的合理利潤就比較低,那你說民營電廠IPP的合理利潤是6%至10%,它常常超出啊!
    廖委員國棟:也是6%至10%而已,所以我訂10%是為你們著想,這個才做得到,那個25%根本就做不到。
    林局長全能:當時這個25%是參考現有條例讓它一致,如果要往下降,我們可以認同。
    王委員惠美:所以這個我們要拿出來修,沒道理啦!看得到吃不到。
    蘇委員震清:你們說10%,他們訂25%,能不能折衷成15%或是多少,要看合不合理。
    王委員惠美:我是認為把那個百分比往下降,然後依照其盈餘做投資金額的增減,因為你沒有給人家利潤也不行,譬如說它賺得少可能就投資5%、10%,賺得多可能就投資20%或是多少。
    廖委員國棟:這個不能用喊的,要有實質數據出來。
  • 蘇委員震清
    多少你們才能接受?要實際可做得到的。
    林局長全能:剛才王委員所提的部分我們認同,我們可不可以設計成10%至25%之間?超過10%該怎麼處理,超過25%該怎麼處理,以級距的方式來處理。
    王委員惠美:至少可以讓它投資這邊去改善,要不然你們都說綠能先行,這個該要求的都不要求。
    管委員碧玲:我們講了那麼多,你們現在趕快弄一個方案出來討論,好不好?
    廖委員國棟:這一條保留,等你們把數據拿出來,而且是我們認為你們做得到的數據,讓我們可以放心來審這一條,否則這一條會審不下去。
    主席:大家請注意看一下,接下來我們要回頭進行第二輪,就是這一本。
    廖委員國棟:我還沒有講完,我真正要講的,不是只有10%而已。第七十四條有所謂的處罰,在第十五款規定違反第六十四條的時候,沒有將純益超過的部分,我們是希望這個五分之二是用來加強……
  • 主席
    機組運轉維護與投資降低污染排放之設備。
    廖委員國棟:我們要求剩餘的五分之一要用在原住民地區、偏遠地區、離島地區的公益事項,不然這個保留,我們要看到他們的數據,才能放心的再往前走。
    蘇委員震清:我是建議用級距啦!請他去思考一下級距,我覺得這樣比較合理。
    林局長全能:剛才委員提到第七十四條,它必須依據第六十四條算出來的部分再去……
    廖委員國棟:這樣分配,你們同意嗎?
    林局長全能:因為昨天第六十四條是保留在A、B版要討論,那看A、B版的……
    主席:兩個要綜合考量,因為兩個是連動的。
    現在進行第二輪,處理保留的部分,因為我們已經處理到第九十四條了,第一章第一條就通過,好不好?
    管委員碧玲:不要一條一條,就處理保留的這幾條。
    主席:對,現在在處理保留的第一條。
    廖委員國棟:宣讀一下,要正式一點。
    主席:第一條的文字修正如下:「為開發及有效管理國家電力資源、調節電力供需,推動能源轉型、減少碳排放,並促進電業多元供給、公平競爭及合理經營,保障用戶權益,增進社會福祉,以達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廖委員國棟:主席,針對這樣的開宗明義,然後在總則的第一章把台灣未來的電能開發和能源轉型做這麼完美的敘述,我個人是非常支持的。
  • 蘇委員震清
    寫得很好。
    廖委員國棟:但是怎麼樣達成才是一個問題,我們寫得太美了。
    王委員惠美:寫得這麼好沒用,最重要是要做得到,總召的意思是這樣。
    廖委員國棟:等一下我們在細細的談的時候,請大家不要急,一定要讓我們充分理解,一定要達成。
  • 主席
    第一條照上述文字通過。
    處理第二條,有A版和B版。
  • 管委員碧玲
    第二條可能請張委員體諒一下綜合電業的部分。
    張委員麗善:現在已經把綜合電業拆成發電業、再生能源發電業,其實也一樣了啦!
  • 主席
    那第八款的部分……
  • 管委員碧玲
    第八款沒有問題。
  • 主席
    第十一款呢?
  • 廖委員國棟
    有紅字的才是爭議點。
  • 主席
    第二條就照A版通過了?
  • 管委員碧玲
    好。
  • 廖委員國棟
    全部哦?
  • 主席
    對啊!後面就黑字了。
    王委員惠美:後面還有紅字,你要再慢慢看。
  • 蘇委員震清
    主席是說第二款。
    廖委員國棟:沒有,他說第二條通過。
  • 蘇委員震清
    沒有啦!是第二條第二款。
    主席:現在處理B版第十一款,「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
  • 林委員岱樺
    因為其實再生能源中間是在開發其他的……
    管委員碧玲:好,我們就再加啦!
  • 主席
    有新的潮差發電、潮汐發電。
    林委員岱樺:對,包括現在的黑潮這些東西,技術一直在進步,大家會投入,我覺得這是有道理的。
  • 主席
    第十一款照B版內容通過。
  • 管委員碧玲
    我們A、B版很棒。
    主席:處理第十三款,大家再考量一下。
    林局長全能:第十三款前面幾個字提到「經濟部評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對象作業要點」,這個要點已經廢除掉了,如果廢除還放在這邊……
  • 廖委員國棟
    什麼時候廢除的?
  • 林局長全能
    在98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通過之後就廢除了。
    管委員碧玲:好,那不要了。
  • 廖委員國棟
    可是這些再生能源業者還是引用這個啊!
    管委員碧玲:沒有,廢除就沒有。
    吳副組長志偉: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通過以後,他要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去認定。
    主席: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不是依作業要點。
    廖委員國棟:我的意思是說,當時他們設置的時候是依據這個作業要點去設置的。
    主席: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通過之後,已經重新再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認定了。
    王委員惠美:好,可以刪沒關係。
  • 廖委員國棟
    確定?
    主席:Update,ok?
  • 廖委員國棟
    你不要欺負再生能源業者。
  • 主席
    你不要欺負我們。
    王委員惠美:好,前面這句話可以刪。
  • 管委員碧玲
    這樣就和A版一樣了。
  • 王委員惠美
    後面還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的……」。
    林局長全能:後面那個可以,不過文字是不是改成「設備認定文件」?我們是用「文件」。
  • 主席
    「憑證」改為「文件」。
  • 王委員惠美
    可以。
    廖委員國棟:全部再唸一次,整理一下。
    主席:第十三款修正文字如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取得中央機關核發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管委員碧玲:前面那一段用行政院版,然後加B版的後段。
  • 主席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吳副組長志偉:是不是建議改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認定文件」?
  • 王委員惠美
    可以接受。
  • 主席
    我剛才是唸正確的啊!
    管委員碧玲:你們唸一遍,給他們記錄。
    吳副組長志偉:「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再生能源設備認定文件」。
    主席:是「指」,還是「依」?
  • 吳副組長志偉
    是「依」。
  • 主席
    是「依」嗎?
    吳副組長志偉:對,依第三條。
    管委員碧玲:要加這一句「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取得這種文件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 主席
    第十三款照以上修正文字通過。
    處理第二十三款。
  • 王委員惠美
    「直供」和「轉供」在A版並沒有定義。
    管委員碧玲:如果可以加就加,你們說明一下,我覺得可以加。
    林局長全能:「直供」和「轉供」的部分是可以加在這邊,但是可不可以把我們第四十五條那邊的定義移過來?
  • 王委員惠美
    你文字也沒有給我們比照。
    主席:等等,剛才通過的第十三款,這個設備的定義是指依照這個東西,所以還是需要一個「指」。「依再生能源發展……文件之發電設備」,因為後面有一個「之」,所以前面用「指」。
  • 管委員碧玲
    下面的第一個「之」取掉。
    主席:第一個「之」拿掉,這樣文句就完整了。
  • 管委員碧玲
    「直供」和「轉供」說明一下。
    主席:第二十三款,「直供」和「轉供」。
    林局長全能:現在「直供」和「轉供」只開放給再生能源發電業者,如果要在這邊定義「直供」和「轉供」,其實我們就是定義再生能源發電業。
  • 主席
    把「各類型」改成「再生能源」?
    林局長全能:對,但是那個條文我們來處理一下。
    主席:好,你馬上把條文潤飾一下。
    管委員碧玲:不要等,現在馬上修,直接在電腦上改。
    林局長全能:「直供:指再生能源發電業設置電源線,聯結用戶,直接供電予用戶者。」
    管委員碧玲:我再唸一遍,「直供:指再生能源發電業設置電源線,直接連結用戶,直接供電予用戶者。」怎麼會有兩個「直接」?
  • 主席
    供電與用戶者。
  • 管委員碧玲
    「並供電於用戶者。」。
    王委員惠美:你們現在除了再生能源有直接供電外,其他的都沒有?
    林局長全能:這規劃在第二階段,我們希望逐步穩健之後再來開發。
    管委員碧玲:「再生能源發電業」之後要不要加逗號?「直供:指再生能源發電業,設置電源線,」對不對?
  • 主席
    沒有啦!應該是「設置電源線直接連結用戶」這是一個完整的句子。
  • 管委員碧玲
    一般是有加逗號。
  • 王委員惠美
    「電源線」沒有錯啦!
    管委員碧玲:「直供:指再生能源發電業設置電源線,直接連結用戶,」要加逗號,表示在那個地方要呼吸、要喘一下。
    主席:好,要呼吸。
  • 管委員碧玲
    現在討論轉供。
    林局長全能:我唸一遍「轉供:指再生能源發電業者設置電源線,連結電力網,並透過電力網供電予用戶者。」。
    王委員惠美:今天審查電業法都只是為了綠能,其他部分都不在你們這次的規範之內,對不對?
  • 林局長全能
    這是第一階段。
    管委員碧玲:我們也很遺憾,但要綠能先行。
    林局長全能:我們本來是想要全面性,如果你知道你的本意是這樣……
  • 王委員惠美
    怪不得人家說你們只為了這……
  • 管委員碧玲
    「者」字可以拿掉。
    廖委員國棟:報告主席,我認為直供或轉供都OK,請問是只有發電而售電業者沒有這個問題嗎?
    管委員碧玲:沒有啦!售電沒有這個問題,是要發電才有供電的問題。
    廖委員國棟:還沒有進入電網的電,直接從工廠轉到陳明文委員家裡,這樣叫做再生能源嗎?
  • 管委員碧玲
    售電是另外一環。
    廖委員國棟:我知道啦!它也是再生能源,但是它進入電網……
  • 陳委員明文
    直供就是發電廠直接供電給Google或台積電。
    廖委員國棟:你們怎麼那麼愛Google,一直講Google。
  • 陳委員明文
    這樣說大家都比較聽得懂。或者是直接供電到你家。
    王委員惠美:乾脆修改再生能源法就好了,何必東拉西扯,大家在這裡搞半天,最後也只是這樣而已。
  • 廖委員國棟
    所以不含售電業?
  • 張委員麗善
    現在直供是含售電。
  • 廖委員國棟
    不含。
    張委員麗善:有啦!不然直接賣給Google就等於是直供,你們是發電以後就輸、配、售,等於是直供。
  • 陳委員明文
    直供。
  • 張委員麗善
    對呀!也有包括賣啊!
    陳委員明文:所以現在再生能源,包括綠電或風力發電都可以直供。
  • 張委員麗善
    對呀!等於連售電也是一起。
    陳委員明文:對,連售電也一起,所以現在我們在鼓勵的是這個部分;鼓勵再生能源,你們自己可以自由選擇設置在某用戶的旁邊,可以直供。
    王委員惠美:如果這個法是為了Google而立,你們真的會被Google騙。
  • 陳委員明文
    不是完全為了Google。
  • 張委員麗善
    現在川普已經把Google叫回去了。
    陳委員明文:那並不重要。我們的意思是,直供就是在需要用電的用戶旁邊蓋一個……
    張委員麗善:請問直供的末端價有管制嗎?如果沒有管制,那它有政策補助和保價收購,它的末端價沒有管制?
    林局長全能:沒有管制,只有公共公用售電業的價格受電價公式的機制來運轉,讓他們雙方願意去處理。
    廖委員國棟:但我還是懷疑,再生能源發電給售電業者,這是綠能,也是再生能源,但它沒有機會做直供。
  • 張委員麗善
    他可以選擇直供。
  • 廖委員國棟
    你們對直供的定義是局限於將發電聯結電源線就直接送到你家的概念。只有部分……
  • 徐委員永明
    它有兩種。
    林局長全能:售電業已經有定義了,我們這邊就不再講售電業的部分。
    廖委員國棟:我知道,但售電業就不能直供,再生能源也是綠能……
    陳委員明文:譬如我是售電業者,他是輸配電,有的可以直接到輸配電,然後給我做……
    廖委員國棟:對啦!剛才張麗善委員的意思是,你們只保障直接送電到你家的部分。
  • 陳委員明文
    再生能源可以直供。
    廖委員國棟:萬一我的電廠在台東,如果Google要用我的電,我必須拉多長的線……
    王委員惠美:那是不可能的事情,簡直是在欺騙社會!但是對於特定的人,如果他能夠在工業區設立,就直接拉線也就等於有受到保障了。
  • 廖委員國棟
    你們也要給售電業者機會嘛!
    張委員麗善:現在你們綠能直供的末端價是沒有管制的,它有沒有可能比另外綠能代輸便宜?透過你們的公用售電所賣出的價格是不一的。
  • 林局長全能
    這部分我們開放給大家自行找買者商談價格。
  • 張委員麗善
    綠能直供會比較便宜嗎?
    林局長全能:要視距離狀況而定,所以我們保留他們可以自行選擇。
    張委員麗善:他們一定要有備用容量,要不然這個電力是不穩定的。
  • 林局長全能
    我們有備用容量。
  • 張委員麗善
    這點你們要堅持。
  • 廖委員國棟
    大家應該要公平共享政府的政策!
    徐委員永明:局長,轉供是特別指再生能源發電業,可是第四十六條裡面也有轉供。
  • 主席
    現在只是名詞定義。
  • 徐委員永明
    可是第四十六條裡面提到的轉供不只含再生能源發電業。
  • 林局長全能
    我們的版本在第四十五條。
    徐委員永明:第四十六條也有提到。我的意思是,轉供在其他條文不只是侷限於再生能源業者。
  • 林局長全能
    對不起!那應該是發電業。
    徐委員永明:你們在後面提到的轉供不是只有再生能源業,所以你們在前面的界定時,只能用發電業。因為你們提供轉供的範圍不一樣。
    主席:因為轉供需要聯結到電力網上去,所以不只侷限於再生能源,OK。
  • 王委員惠美
    第十四條的轉供就可以用我的版本了。
    主席:用王委員的版本?王委員版本第十四條「本法核准之各類型發電業者及發電設備」,請能源局潤飾一下文字,基本上要用王委員的版本。
    徐委員永明:發電業就可以了。王委員版本的「各類型」,發電業就涵蓋了。
  • 主席
    因為發電業本來就含蓋所有的發電。
    陳委員明文:他的意思是,不用再建置發電設備?
  • 主席
    文字……
    王委員惠美:你們的直供還是只限於再生能源?譬如彰濱工業區有汽電共生,人家願意直供也不行嗎?
    張委員麗善:現在只有綠能才能直供,其他是沒有的。
    廖委員國棟:這個定義非常重要,一定要字斟句酌。
    主席:有啦!正在字斟句酌中。「者」字拿掉。第二十三款就依照剛才的修正內容。第二十四款的轉供依照「發電業設置電源線,聯結電力網,並透過電力網」?
    徐委員永明:局長,後面的條文,昨天在修正時都將發電業、輸配電和再生能源等三項放在一起,你們這邊是不是也要將這三項放在一起?
  • 林局長全能
    第二款已經改回來了。
  • 主席
    第二款的定義已經改回來了。
    第二條依照上述內容通過。
    處理第三條。請大家注意紅線部分。
    第三條B版部分,王委員版提到第四項第五款、第六款。
    王委員惠美:此條文本席還是很堅持,你們必須建立一個獨立的管制機關。
  • 主席
    建立管制機關?
  • 王委員惠美
    對啦!監督。
  • 主席
    請大家發表意見。
    徐委員永明:我補充說明,之前我們的修正動議有個地方沒有放進來,希望各位委員再考量一下。即是否規範電業管制機關的組織辦法公告之後,才讓本法開始施用,這樣是不是可以給主管機關一定的壓力讓他……
    王委員惠美:我的版本規定讓他們施行5年後,在第6年要設置,我給了他們很充足的時間。
  • 徐委員永明
    5年會不會太久?
  • 張委員麗善
    電業管制機關的位階要先設定。
    徐委員永明:因為我們現在比較擔心管制機關的問題,你們能不能儘快或者等一下就澄清,你們有準備嗎?
    王委員惠美:今天要推電業自由化,你們所謂的綠電先行能不能先行成功很重要的關鍵就在於監督管制機關。
  • 沈次長榮津
    目前電業的管制機關是經濟部。
    王委員惠美:我並沒有要求你們馬上建立,我們會給你們5年的時間,難道5年的時間還沒有辦法去處理嗎?我講6年,他還嫌太久。
    徐委員永明:我是希望先將組織法定位弄清楚之後,你們再開始做。否則變成你們在做的時候,管制機關沒有出來,那你們怎麼實際去……
    沈次長榮津:設立管制機關部分,目前我們會讓能源局來……
  • 王委員惠美
    現在大家認為放在你們這邊是有疑慮的。
    張委員麗善:就球員兼裁判之嘛,你們沒有辦法用……
  • 沈次長榮津
    不會啦!
    王委員惠美:我們給你們這麼多的時間,就是希望你們從組織架構去做……
  • 陳委員明文
    怎麼會球員兼裁判?這又不是台電。
    沈次長榮津:像現在的電價委員會、爭議委員會和調度供電品質的部分,整個都是拉到經濟部。
  • 王委員惠美
    高度不夠啦!
    主席:以現狀來看,台電是球員,台電屬於經濟部……
  • 陳委員明文
    電業的主管機關就是經濟部。
    張委員麗善:次長,以電業管制機關來講,你們對其位階、工作內容和各方面的職責都要有所規劃,就算你們的前身是能源局,我們現在也沒有看到能源局的方向,只有你們的空白授權,全部都由電業主管機關、管制機關……
    徐委員永明:我這樣問好了。你們還是要先有裁判,才能讓球員進來打球,而你們現在的情況是,球員先進來,但在裁判方面,譬如組織法或規範等等都還不是很清楚,如此一來恐怕會有問題。
    陳委員明文:現在就是要有設置,經過立法院通過以後,經濟部就會去籌組電業主管機關。
  • 沈次長榮津
    3個委員會……
    陳委員明文:如果沒有法源,他們怎麼籌組?
  • 徐委員永明
    我知道要有法源……
    陳委員明文:他們現在就是裁判,但球員還沒有進來。
    主席:我試著整理一下,徐委員永明的講法是,如果本法通過以後就可以開始設置再生能源發展對不對?
  • 徐委員永明
    對。
    主席:再生能源業者就開始進來,我們的電業管制機關是不是要5年後?還是馬上設立?這5年的空窗期?
  • 徐委員永明
    在這5年內進來的這些人由誰來決定?
  • 陳委員明文
    能源局啊!
    徐委員永明:可是總要有個管制機關,你們要不要先將管制機關定出來,我的意思是,避免以後會有爭端。譬如在管制機關設立之前進來的跟管制……
    陳委員明文:徐委員講的有道理,但我們要先立法通過以後才可以去做。
  • 徐委員永明
    並不是不立法。
  • 陳委員明文
    如果不立法就沒有法源。
    徐委員永明:當他們組織法籌組出來之後,我們再開始玩。王委員惠美的意思是你們先玩5年,在5年內要弄出來。
    張委員麗善:我的意見跟徐委員永明大概是一致的。今天修正電業法時,這個電業管制機關也要同時併行,要先將工作內容和所有的職責分配完成以後,如果在1年內馬上成立,這個電業法就可以完全把所有的職責交給電業管制機關,現階段的話……
    陳委員明文:因為我們現在在立法,基本上,我們現在就是希望讓電業管制機關,先要有法源,有法源之後他們就會去籌組,經濟部是主管機關就會去籌組電業主管機關,如果你們不給他們法源,他們如何能籌組?至於你們規定3年或5年,這部分我們可以再討論……
  • 徐委員永明
    經濟部有沒有組織法草案?
  • 陳委員明文
    哪有立法去立……
  • 徐委員永明
    關於管制機關應該要有草案?
    陳委員明文:現在母法還沒有通過,哪來的草案。
    王委員惠美:就設在他們下面,他哪裡要草案。
    管委員碧玲:我知道徐委員永明很關心,不然這樣好了,他很希望你們趕快成立,他要用這個來逼你們趕快成立,本來他們是要6年至9年時間,我們就採用王委員惠美版本的5年,我們就逼他們在5年內一定要成立。
  • 張委員麗善
    5年時間太久。
  • 徐委員永明
    5年會不會太久?
    張委員麗善:對他們要有約束力,現在就要開始籌組。
    管委員碧玲:對,現在馬上籌組。
  • 陳委員明文
    5年是指一段時間。
    管委員碧玲:可能有必要5年時間,因為新的電業要出來……
    陳委員明文:5年內就好了,3年也是在5年內。
  • 徐委員永明
    請能源局表示一下意見。
    管委員碧玲:因為現在還沒有業務,新的電業還沒有出來,所以他們不需要馬上籌組。所以我覺得5年內是不錯的。
    張委員麗善:3年內,因為配合綠電先行,綠電是1年至2年半時間,你們同時籌組至少在這個階段裡面完成。
    林局長全能:跟委員報告,大家關心電業管制機關還沒有成立之前,在我們的條文裡面有明訂由中央主管機關去辦理相關事項,所以不可能說電業法通過之後,電業管制機關還沒有成立,所有都空在那邊都不能做事。
  • 管委員碧玲
    對啊!
  • 張委員麗善
    前身就是能源局。
    林局長全能:電業管制機關還沒有成立之前先不管電業管制機關是誰,這裡有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去執行相關的事項,讓電業法通過之後,所有的事項就可以往前走。一旦成立之後,就可以將這些建立好的事項都移過去。
    管委員碧玲:其實我們的爭議有兩件事:第一,要不要明定多久以內成立?第二,層級有沒有必要到行政院?
    徐委員永明:我補充一下,我當然知道雖然還沒有設立管制機關,你們還是可以去做,我們擔心的是,設立的時間拖得太長,如果你們的管制機關一直不出來,變成由你們自己在做決定。
  • 張委員麗善
    先設立電業管制機關的位階?
    王委員惠美:你們認為設立在經濟部轄下是OK的?可是我們在討論整個電業法的過程中,連我們的大委員都認為,有一些專家學者可能因太過於理性,不斷調高電價,都還有這樣的禁忌,而你們現在成立3個委員會的專家學者,還是由你們找的。沒有經過審核和大家的討論。所以我們擔心,還是依照你們的所屬,你們希望達到什麼目標就去找相關的專家學者出來,所以我們為什麼要把它弄到比較高的層級,叫做獨立監察的單位,這是我們的想法。
    沈次長榮津:依現在來講,現在電價審議委員會的成員中有半數是由工商團體和消費者委員會組成。
    張委員麗善:次長,今天修電業法最主要是因為台電是壟斷市場,所以我們才要提升電業管制機關的位階,也就是為了避免壟斷,而且能夠更公平客觀針對電價來做調整。
  • 管委員碧玲
    用字有問題。
    王委員惠美:如果你認為我的文字有問題,這可以修改,但是我的精神不變。
  • 管委員碧玲
    不要擺在行政院啦!
  • 沈次長榮津
    放在部裡。
  • 管委員碧玲
    行政院沒有「力」啦!因為行政院沒有幕僚。
  • 張委員麗善
    可以提高到像NCC那樣。
    管委員碧玲:不是的,那要改行政院組織法。
    王委員惠美:所以我才要給你們5年的時間,就是希望你們調整組織法讓他們真正變成獨立的機關。
    管委員碧玲:因為中央有總量管制,所以行政院組織法絕不可能再增加1個獨立機關。
    王委員惠美:你們針對不當黨產就可以,為什麼這個就不可能?
    徐委員永明:我問一下能源局長,你們現在的員額大概有100人?
    王委員惠美:這種鬥爭的議題就可以成立獨立機關,而民生議題就不可以成立獨立機關,有道理嗎?
    徐委員永明:你們要管的東西這麼多,你們能量夠不夠?
    林局長全能:目前能源局的編制是138位。事實上行政院在做組織調整時,未來如果改成經濟能源部,能源局就調整為能源署,就會從原有的138人再增加人力進來。
    徐委員永明:這樣的話不確定性就更高了;從能源局調整為能源署,這是另外一件事情,你們現在這件事情又……
    管委員碧玲:請問徐委員,現在最主要想解決的是什麼問題?
    徐委員永明:如果你們要放在能源局,我要知道他們的能量如何?
  • 管委員碧玲
    他們不可能放在能源局。你指的是什麼?
  • 徐委員永明
    管制機關。
  • 張委員麗善
    經濟部已經指定了。
  • 沈次長榮津
    經濟部有3個委員會;這3個委員會……
    徐委員永明:次長,我的意思是,如果你們的組織架構弄得越清楚,讓我們知道你們的可行性是如何,我們才不會擔心時程的問題。如果你們只是為了讓法案趕快通過……
    王委員惠美:不要為了趕時間而誤了大事,這麼重大的民生議題,我覺得應該要討論妥善,本席認為此條應該保留。
    張委員麗善:請問次長,是哪3個委員會?
    沈次長榮津:包括電價審議委員會、爭議委員會和調度委員會。調度委員會牽涉到供電品質的可靠度,這裡面還牽涉到頻率、電壓等等,大概是這3個委員會。
  • 張委員麗善
    電價匯率委員會?
    沈次長榮津:對,就是現在審議電價的委員會,而且這個委員會的委員的成員包括消保會和各大工會團體,我們有考慮其代表性和公正性。
    管委員碧玲:我建議這樣做,因王委員版本的第二項及第三項刪掉了,但第四項重疊,所以第四項不必加;但第五項要加入A版,即「電業管制機關設立前,第四項至前項規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至於第九條就不用加了。但第五項如果能改為經濟部,我們就有共識,如果不能改成……
    王委員惠美:沒有共識,送院會協商。
    管委員碧玲:沒關係,那我們就保留。
  • 徐委員永明
    我可不可以要求把我們的版本也一起放進來?因為你們的B版把我們的版本刪掉了。
  • 管委員碧玲
    你們是哪個版本?
  • 徐委員永明
    就是時程……
    管委員碧玲:你那個絕不可行,你們主張要等電業管制機關完成之後才開始實施電業法,那我們國家會從三讀通過以後沒有電業法。這樣絕對不對。
    主席:而且電業管制機關也規定在電業法裡面,到底是先有電業法還是電業管制機關?
    管委員碧玲:對,不能一日無電業法。徐委員不堅持。A版、B版確定,寫下來。
  • 王委員惠美
    什麼叫A版、B版確定?
  • 主席
    保留送院會。
  • 管委員碧玲
    就剛剛沒有修啊!
    王委員惠美:既然要保留就整個第三條保留,再送上去討論就好啦!
  • 管委員碧玲
    我會再確定文字。
  • 王委員惠美
    但我的部分我很堅持。
    張委員麗善:如果第三條要保留送院會協商,我建議增列「管制機關成立後,中央主管機關與其職掌重疊的組織,應檢討裁併。」可不可以?
    管委員碧玲:王委員的部分列入B版不必加進A版,王委員堅持,B版不用加入A版了。
    王委員惠美:我給你們5年加1年時間是因為要在行政院的層級,如果單單在經濟部層級,哪裡需要這麼多年。
  • 管委員碧玲
    A版、B版兩版均維持。
  • 主席
    A版、B版兩版均維持。
    張委員麗善:等一下!管委員,既然要送院會協商,我建議的文字就要加進去;即「電業管制機關成立後,中央主管機關與其職掌重疊的組織,應檢討裁併。」。
  • 主席
    在哪裡?
  • 張委員麗善
    第5頁。
    管委員碧玲:我們以王委員版本為B版,A版不必再加列文字,A版維持。
  • 張委員麗善
    要加我的第5頁。
  • 主席
    王委員版本要融合張委員麗善版本進入B版?
    張委員麗善:對,我的要加進去。
    蘇委員治芬:就是王委員版本和張委員版本都納入B版,好不好?A版就照原來的。
  • 管委員碧玲
    我們如何將張委員主張文字融入B版?
    黃委員偉哲:我們保留A版和B版,B版包括王惠美委員版本及張麗善委員版本。
    管委員碧玲:請擬一下文字,看看如何將張委員的建議文字融入B版。
    主席:處理第五條。第五條「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有A版和B版部分。
  • 管委員碧玲
    第五條就照A版。
  • 主席
    第五條就照A版。我們原先就通過了。
  • 張委員麗善
    公營和國營有何不同?
    林局長全能:公營是地方政府可以設置,但是……
  • 主席
    國營是中央政府才可以設置。
  • 管委員碧玲
    對啦!我們用A版就好了。
  • 主席
    第五條依照A版通過。
    處理第六條。
  • 管委員碧玲
    綜合電業剛剛已經取消了。我們就照A版通過。
  • 主席
    第六條照A版通過。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 徐委員永明
    我們在法律裡面直接說為保留……
    蘇委員治芬:徐委員,你現在在講第幾條?
  • 徐委員永明
    不是討論第六條嗎?
  • 蘇委員治芬
    OK。
  • 徐委員永明
    控股公司是規範在第六條。我們在條文裡面直接言明「為保留台灣電力公司之整體性並達成穩定供電目標……」。
  • 管委員碧玲
    這些字眼其實也可以刪掉。
    徐委員永明:「轉型為控股母公司,」我覺得這放在法律裡面是很奇怪的。
    主席:其實效果是一樣的,但這樣表態性的文字應該可以拿掉。
    徐委員永明:之前我們是希望輸配電和發電要切開,可是這邊又提到公用電力,兩個又連在一起,也不一致。我們前面……
  • 管委員碧玲
    你建議如何修改?
  • 主席
    就「為保留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整體性並達成……」
    徐委員永明:這有必要列入變成法律嗎?我當然知道員工們會認為這樣是有保障的,可是……
  • 蘇委員治芬
    徐委員認為第六條第五項的這段文字應該全部拿掉是不是?
  • 徐委員永明
    我覺得不要去規範它。
    主席:不用寫整體性,改成「為達成穩定供電目標,台電公司之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專業分工後……」好不好?
    徐委員永明:之前討論是要改放在說明,要不要就直接列入條文裡面?
    管委員碧玲:改為「為達成穩定供電目標,台電公司之……」可以嗎?
  • 主席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管委員碧玲:其實只刪掉一句話,坦白說這句話與法律條文體系確實是比較扞格不入。
  • 徐委員永明
    對啊!
  • 管委員碧玲
    其實是OK啦!
  • 主席
    但有人心裡會覺得舒服。
    管委員碧玲:董事長,OK嗎?我唸一遍「為達成穩定供電目標,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可以嗎?
  • 朱董事長文成
    可以。
  • 主席
    「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發電業及輸配電業」……
  • 管委員碧玲
    不用加「於」字。
  • 徐委員永明
    要不要改為「綜合電業」?若直接寫公司名字……
  • 管委員碧玲
    已經沒有綜合電業了。
  • 徐委員永明
    已經取消了?
  • 管委員碧玲
    已經沒有了。
  • 徐委員永明
    否則專門寫一家公司也……
  • 主席
    要不要將「得」字拿掉?
    管委員碧玲:為什麼不刪掉,而是在文字底下劃線?
  • 主席
    這樣可以讓大家看修正前和修正的差別。
    管委員碧玲:我再唸一遍:「為達成穩定供電目標,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專業分工後,得轉型為……」
  • 主席
    要寫「得」字嗎?
    管委員碧玲:可以用「得」字,「得轉型為控股母公司,其下成立發電及輸配售電公司。」。「得」字拿掉?哦!
  • 主席
    就是在講期程。
  • 管委員碧玲
    可是沒有一個字來連結。
    主席:有啊!這裡有個「後」字,接下來就做這件事,這裡有「得」字。
    管委員碧玲:那前面就要加「後」字。好,「得」字可以刪掉。這樣OK嗎?
  • 徐委員永明
    最後一句「其下成立發電及輸配售電公司。」會不會跟第六條第一項「輸電電業不得兼營發電業或售電業」有衝突?
  • 林局長全能
    它有條件。
  • 徐委員永明
    什麼條件?
  • 林局長全能
    經過電力管制機關核准者……
  • 徐委員永明
    你們的電業管制機關都還沒成立。
  • 林局長全能
    它有6年至9年的時間可以去處理。
    徐委員永明:所以電業的管制機關要出來嘛。第六條開宗明義規定「輸配電業不得兼營發電業或售電業」,但在條文後面,你們又幫他們開了一個法,又說要管制機關准許。
    管委員碧玲:不會啊!因為管制機關還沒成立以前,中央主管機關會核准。所以沒問題,OK。
    徐委員永明:管碧玲委員應該知道我們之前的疑慮,如果管制機關越晚成立,中央主管機關的空間就越大。
  • 管委員碧玲
    但是不能等它成立才實施。
  • 徐委員永明
    我認為整個條文結構會有這個問題。
  • 管委員碧玲
    謝謝。
    主席:「得」字還是留下來好了,因為他們……
    管委員碧玲:這是在保護台電,也是環保團體裡面感到非常遺憾之處,這些我們都知道。這是不得不承受的地方。主席,我們就照這樣通過好不好?
    主席:「得」字拿掉,因為台電朱董……
  • 朱董事長文成
    留著好了。
  • 管委員碧玲
    「得」字留著嗎?
  • 朱董事長文成
    留著。
    管委員碧玲:我們聽董事長的,「得」字留著,好不好?
    主席:「得」來「得」去,到底是「得」還是「失」?
    管委員碧玲:如果「得」字留著,「後」字就要拿掉?
    主席:好,本條照A版修正意見通過。
    處理第十一條。
    蔡委員培慧:針對第十一條,本席建議在第二項「設立電力交易平台」前面增列「公開透明」4個字。我將條文唸一遍「輸配電業為電力市場發展之需要」……
    主席:我們昨天討論過,認為公開透明本來就是政府施政應有的態度。
    蔡委員培慧:既然這樣,我們就要強化。
    管委員碧玲:交易平台一定是公開透明,昨天才把它刪掉。
  • 主席
    我們不會變成黑箱交易平台。
    管委員碧玲:如果要加當然OK,但這是贅語。
    蔡委員培慧:要加也OK,因為這也是環保團體很堅持、很在意的。
  • 主席
    其他部分要不要統統……
    蔡委員培慧:我們就照A版,在「設立」後面加「公開透明」4個字。
    徐委員永明:我們昨天也是一樣,後來被剪劫,現在又拿回來,我支持。
  • 主席
    請法務部何參事針對公開透明這個法律用語提出專業意見。
  • 何參事俊英
    在體例上是比較沒有「公開透明」等文字。
    管委員碧玲:對啦!其實是沒有啦!就法律專業角度來看,會覺得我們的立法品質不佳。但是如果大家堅持,有宣示性的意義,我們就展現這個理想。
  • 主席
    加在哪裡?
  • 管委員碧玲
    「公開透明之電力交易平台」。
  • 王委員惠美
    這叫做多此一舉……
  • 主席
    「公開透明之電力交易平台」。
  • 管委員碧玲
    第二項「交易平台應以……」中「以」字刪掉?
    主席:第二項「應充分揭露交易資訊,以達調節電力供需及電業間公平競爭、合理經營之目標。」。
  • 管委員碧玲
    這是時代力量的版本。本席建議照A版修正通過。
  • 主席
    本條照修正過的A版通過。
    處理第十三條。
    徐委員永明:第十二條提到輸配電業要提出財務或業務之報告資料給管制機關,我們前面有個控股公司,這個有沒有涵蓋在裡面?
  • 管委員碧玲
    有啊!
    徐委員永明:因為控股公司有很多項目,如果只講輸配電,它是不是算在裡面?你們至少以後在說明裡面……
    主席:輸配電業本來就在控股公司裡面,因為輸配電業是國營。
    徐委員永明:它只是控股公司的一部分,這邊是專門在講輸配電業者,控股公司是涵蓋很多項目,你們在講每個項目時有沒有……
    主席:因為控股公司還包括發電業,那發電業也要一起……
    徐委員永明:所以我才跟你講,這裡有一個控股公司……
    主席:如果是這樣的話就不用特別再輸配電業,就講「發電輸配電業」?
    林局長全能:我跟主席報告,因為這一條是規範在輸配電業,我們對於其他電業部分則規範在第六十六條,他們要繳交其他資訊給我們。
    徐委員永明:照你的說法,這家控股公司就不受第十二條的規範?
  • 林局長全能
    因為我們有輸配電的專章……
    徐委員永明:我知道,你的控股公司是涵蓋所有的?
    林局長全能:那是規範在第六十六條,他們要提供資訊給我們。為了資訊揭露,他們都要提供資訊給我們。
  • 徐委員永明
    可是第六十六條講的是電業……
    主席:電業就是發電業,包括控股公司,而控股公司是電業裡面的。
  • 徐委員永明
    所以控股公司放在電業裡面不是放在輸配電。
  • 主席
    處理第十三條。有A版和B版。
    管委員碧玲:請問張委員,第十三條能不能採用A版?因為當時B版寫得很細,一方面是綜合電業,另一方面則是因為太具體、太細,會跟實際不同。
    主席,那我們就用A版好不好?
    主席:第十三條照A版,謝謝管委員。
    處理第十七條,本條係有關執照的期限,應該要訂10年還是20年?A版裡面也是規定延展期不得逾10年,王委員的版本裡面的執照有效期間也是20年,中間差別在哪裡?售電業的部分?「每次展延期限不得逾三年」,但……
    管委員碧玲:我看5年的話,大家大概就不來投資了,這樣會是市場障礙喔!
    張委員麗善:如果是20年的話,包括你們保價收購的躉購價格可否依照它的成本逐年調降之後逐漸降低?
    王委員惠美:我會擬這個最主要是擔心像之前的IPP,一簽就簽20年,後來是因為立法院給你們壓力,你們才把價格談下來。我們現在很擔心,因為以合理性來講,所謂的綠能應該會一年比一年便宜才對,加上科技日益月新,其一些投資應該會越來越便宜才對。除了一開始的20年期限,再展延10年的話,我們很擔心是給固定的人空間。
    林局長全能:我們目前綠能的收購是有一個躉購費率,而躉購費率的訂定本來就是按照每一年的成本去做檢討調整,例如今年太陽光電的躉購費率,以屋頂型為例是4.66元,因為太陽光電的模組成本會降下來,明年的躉購價格就會降到百分之四點五幾,每年都會調整。但是,再生能源的特色是,今年設定這個價格時,成本都確定了,躉購時就依今年的費用,給你20年的固定價格,因為當時你都已經投入進去了,再生能源不會因為燃料成本而改變價格,只是在初期的投資成本就已經確定了,所以我們在初期投資成本的部分每年就給它不同的躉購費率,今年完工的躉購費率是今年的,明年完工的躉購費率是明年的,……
  • 王委員惠美
    所以合理性來講是逐年下降才對?
  • 林局長全能
    是。
  • 張委員麗善
    20年的價格都一樣?
    林局長全能:那是因為你今年投資下去了,所以就用今年的躉購費率。
  • 張委員麗善
    再生能源條例裡面是如何設定的?
  • 林局長全能
    是這樣設定的。
    主席:第十七條照A版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二十條,因為昨天的文字上有一些贅語,第二項的部分,紅線被劃掉的部分是跟第一項一樣,所以,議事人員發現之後就把它劃掉了,請問各位,對於這樣的文字修正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就依照文字上的修正、法律用語的體例通過,本意沒有改變。
    處理第二十二條,請各位看第三項,我們將「電業執照」誤植為「發電業執照」,故將「發」字刪掉。
    處理第二十一條,請看第二項中的「適用行政程序法聽證程序之規定,召開聽證會……」,其中的逗點要保留還是刪掉?他們的見解是「適用行政程序法聽證程序之規定召開聽證會……」就好,不需要逗點。僅作以上的文字潤飾。
    處理第二十三條,請各位看一下紅字的部分,在第二項的部分,第一款是「濫用市場地位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行為……」,這部分跟危害交易秩序……
    管委員碧玲:沒有,它是並列兩種行為。
  • 主席
    所以是濫用市場地位行為、危害交易秩序?
    管委員碧玲:危害交易秩序也是一種行為,文字上應該保留這兩種……
    主席:你們的概念中,這是一種行為,管委員的說法是兩種行為,請說明一下,這是一種還是兩種行為?
  • 管委員碧玲
    這是誰的提案?院版嗎?
  • 王委員惠美
    院版的。
    林局長全能:這個是黃國昌委員建議的,
  • 主席
    濫用市場地位的行為與危害交易秩序……
    在場人員:用詞不一樣,第二項第一款……
    管委員碧玲:好,那你們對。
    主席:因為濫用市場地為的行為而危害到交易秩序,上面這兩個又是行為,所以體例要一樣。
    管委員碧玲:我是擔心影響到它的本意,那這樣就沒有影響。
    主席:我們這樣修正之後,體例就一致了。
    處理第二十七條,我們剛才已經講過是「發電業」,而昨天我們把它再加上「再生能源發電業」是誤加了,所以將它回復為「發電業」,因為這部分不是針對再生能源發電業而來的。
    處理第三十二條,這是邱委員志偉所提的修正動議。
    邱委員志偉:這個是行政院草案第三十二條,之前本席有提一個修正動議,這部分爭議很久了,如果按照目前的檢驗,人力是否足夠?
  • 主席
    他們每年要檢驗二、三十萬戶。
    邱委員志偉:人力是否足夠?是否要多一些人力,600伏特以下的部分,可以委託其他電器承裝業者來辦理?
  • 主席
    現行是不是電器承裝業者在辦?
  • 邱委員志偉
    目前是誰在辦?
    吳副組長志偉:現在其實都是檢驗維護業在執行,我們在第二條之中都有寫明電器承裝業與檢驗維護業的定義,現在大家相安無事、各有各的執業範圍,如果600伏特這個部分給電器承裝業做的話,這個議題我們已經討論過非常多次,檢驗維護業有非常強烈的意見。
    主席:聽說現在有600戶,是不是?
  • 吳副組長志偉
    1,300萬戶
    主席:每幾年要檢驗一次?三年檢驗一次的話,一年要檢驗400萬戶。
    邱委員志偉:你們現在的人力有沒有辦法落實?如果全部委託由檢驗維護業者辦理,人力是否足夠?
  • 主席
    他們有多少人?
  • 邱委員志偉
    如果把600伏特以下
  • 邱委員志偉
    600伏特以下用戶大概有多少?
  • 吳副組長志偉
    要問一下。
  • 主席
    檢驗維護業從業人員有多少人?一千二百多家。
  • 邱委員志偉
    二百多家的人力大概多少?
  • 主席
    一年要檢驗二百多萬戶。
    陳委員明文:現在重點在你檢查不完,等於都沒有辦法去檢驗,這個事情是不是能夠這樣做?你現在把它講清楚就好。
    主席:台電,檢驗要不要落實?
  • 陳委員明文
    重點是台電啦!
    邱委員志偉:朱董,3年檢驗一次,一年要檢驗420萬戶,裝備檢驗業只有二百多家,人力是否足夠?
  • 主席
    460萬戶。
    邱委員志偉:一年要檢驗460萬戶,每三年檢驗一次,現在如果人力不足,600伏特以下大概有多少用戶,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由電器承裝業者來辦?
    朱董事長文成:一般來講,低壓用戶差不多就1,200萬戶,就是我們剛才講的那個數字。
    陳委員明文:他的意思是,平常這樣檢驗是不夠的啦!
  • 主席
    你的檢驗維護業有多少家?
    張委員麗善:他是請你把這個放寬給其他的人,讓他們還可以有工作機會。
  • 陳委員明文
    給那些電器承裝業者。
    在場人員:我向委員補充一下,因為我們有要求檢驗維護業必須具備設備。
  • 張委員麗善
    要不要有專業證照?
    在場人員:我們沒有要求電器承裝業這些設備,它去檢驗的話必須備妥相關的設備,才能做相關的檢驗,所以台電可以委託的是檢驗維護業。
  • 張委員麗善
    檢驗維護業必須有哪些條件?
  • 邱委員志偉
    現狀還是……
    吳副組長志偉:現狀是台電要去負責檢驗,但是台電可以委託。
    邱委員志偉:台電是需求端,現在檢驗的現狀是不是達到你們的需求?供應端沒有問題。我現在問的是你們的立場,我尊重你們的立場。
    蘇委員治芬:不是,朱董,我覺得這是屬於你們行政該有的作為,在修法這裡討論這種事情恰宜嗎?不適合吧!
  • 張委員麗善
    邱志偉提出來的。
    蘇委員治芬:就不要再討論下去,那是他們該有的行政作為,他們該做的就做……
    陳委員明文:現在不是修法,是修正動議。不是啦!現在有做是沒有錯,問題是一年才檢查三分之一而已。
    主席:我們暫行保留,還是怎樣?
  • 吳副組長志偉
    因為這個涉及到職業範圍。
    林局長全能:我們是建議,因為法條一定很死,細節面部分再看怎麼去處理。
  • 主席
    所以呢?
    林局長全能:現在的運作都非常順暢、都沒有問題,檢驗的能量……
    邱委員志偉:我只要確定沒有問題,我也接受不要定到那麼死,就檢驗實務你們要把它做到最好。
  • 主席
    第三十二條維持行政院條文。
    接下來處理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我們還是一樣,把「再生能源發電業」那一句話刪除,因為發電業已經涵蓋了;第三十九條也一樣,把「再生能源發電業」刪除;第四十二條再生能源……
    張委員麗善:等一下,第三十九條的部分,我本來提出來的版本裡面是有包括線下補償的部分。
    主席:可是我們已經討論完了,現在只是文字潤飾而已,跟線下補償沒有關係啦!
  • 張委員麗善
    沒有嗎?
    主席:把昨天的「再生能源發電業」拿掉;第四十二條也是把「再生能源發電業」拿掉,因為發電業已經涵蓋了。我再重述一遍,發電業已經涵蓋再生能源發電業,有些條文我們是特別規範給再生能源發電業的,除了這些條文之外,其他部分只要涵蓋了發電業,自然就有涵蓋再生能源發電業,所以把「再生能源發電業」這幾個贅字拿掉。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條也一樣。
    處理第四十五條,此條有A、B版。我們要不要先休息一下?
  • 陳委員明文
    順著講完。
  • 主席
    第四十五條要採A版或B版。
  • 蔡委員培慧
    A版為主。
    主席:我們中午還繼續討論,因為剩下4條而已。第四十五條A版跟B版,請各位委員針對保留的部分表示意見,因為A版有寫公布之日一年內;B版張麗善委員是沒有,張麗善,趕快說一下,現在討論到第四十五條,你的提案第五十九條。
  • 張委員麗善
    好啦!配合。
    主席:第四十五條依照行政院版通過,處理第四十六條。
  • 蔡委員培慧
    第四十六條我有臨時提案。
  • 主席
    蔡委員培慧有提出修正動議。
    蔡委員培慧:我特別要強調第四十六條第二項,A版的原條文第二項是「輸配電業所設置之線路,得對用戶酌收費用」。
  • 主席
    是「得」。
    蔡委員培慧:對。我必須強調,事實上家庭用戶的用電應該延續現在台電的作法,是不需要額外收費的,所以我想增加為「第二項輸配電業所設置之線路,除家庭用電外,得對用戶酌收費用。」
    主席:蔡培慧委員已經做提案說明了,請台電表示意見。
  • 王委員惠美
    這個真的有必要。
    朱董事長文成:現在一般的低壓用戶、家戶以外,5公里之內統統不收費;另外一個就是,有些需要其他的一些施工,基於使用者付費當然要付一些。這裡面我們也必須體諒到,因為超過5公里一定是非常偏遠的……
    蔡委員培慧:像是偏鄉、原住民地區、弱勢的群眾,你還要跟他們收費嗎?
    朱董事長文成:對,是不是我們在這個部分做一些排外條款?
  • 主席
    偏鄉這個部分可以補貼。
    朱董事長文成:這個部分做排外條款,其他的還是……
  • 蔡委員培慧
    我覺得就是把家庭用戶之外……
    朱董事長文成:不是,這樣就全部都有了,是不是把偏遠地區,就是內政部公布有65個偏……
    蔡委員培慧:不行,因為過去我曾經處理過兩個案例,就是運用你講的內政部公布的偏鄉,可是仍然是在很遙遠的農村地區,而且很弱勢的地方。因為偏鄉是用一個鄉鎮的人口比例來定,舉例來說,竹山的鬧區人口多,但偏遠的桶頭里人很少啊!
    陳委員明文:用文字來講比較精準,你認為怎麼講?
    主席:蔡培慧委員是主張所有的家戶都不收費,台電說要開例外。
    朱董事長文成:就比較籠統的說,叫做偏遠地區,好不好?
    主席:如果是用偏遠,就不用完全依照內政部公告的標準,你們可以定一個標準cover到……
    朱董事長文成:對,至少在原來鄉鎮城市裡面的還是要收錢,這樣就比較……
  • 主席
    像剛剛提到竹山市區跟竹山的郊外……
  • 陳委員明文
    所以偏遠地區你還要定義喔?
  • 朱董事長文成
    可以有一些……
  • 管委員碧玲
    離島怎麼辦?
  • 蔡委員培慧
    離島也是會在偏鄉的……
  • 主席
    離島不一定啊!離島金門很有錢。
    蔡委員培慧:人均170個人以下,老實說,過去我處理的案例,不管是偏鄉的自來水要花四萬多元,或中華電信要花十幾萬元,我覺得這都是不合理的,所以我在這裡特別強調,我們並不是要額外讓你們優惠多少,我說的是家庭用戶之外,而且是用「得」。你剛剛講的有一些特定用戶或特定方案,都可以寫在你的管理辦法或說明裡頭啊!
    朱董事長文成:我們還是不要寫出什麼除家庭用戶之外,因為這一除,所有的城市裡面……
    主席:你是要原則收取,例外不收,還是要原則不收,例外收?
    陳委員明文:來,文字修改一下,趕快。
    蔡委員培慧:文字要怎麼修改?你既然要這樣修正,你的文字要做什麼樣的修正?
    陳委員明文:是改為「第二項之配電所設置之線路,除偏遠地區外……」
  • 朱董事長文成
    偏遠、離島地區……
  • 蔡委員培慧
    及離島……
  • 陳委員明文
    偏遠及離島地區外?
    主席:離島像金門那麼有錢,各離島財務狀況不一樣。
    蔡委員培慧:離島是台電說的,所以請台電公司自己來調整,我特別強調是偏遠地區。
  • 主席
    偏遠就好了。
  • 朱董事長文成
    偏遠地區?
    主席:因為離島可能偏遠,但是離島……
  • 陳委員明文
    對啦!除偏遠地區。
    主席:所以是「……家戶用電外,得對用戶酌收費用。」
  • 朱董事長文成
    可以。
  • 陳委員明文
    家戶用電外嗎?
    主席:是偏遠的家戶,偏遠的軍隊也沒有。
  • 陳委員明文
    所以改為「偏遠地區的家戶用電外」?可不可以?
    主席:好,依照這樣子的修正條文通過。
  • 朱董事長文成
    我們就依照委員的意旨。
    主席:處理第四十九條,各版本均暫行保留,有好幾個版本,包括張麗善、王惠美的都暫行保留。
  • 徐委員永明
    還有我們的。
    主席:還有徐永明的版本,如果爭議這麼大,大家討論一下要不要全案保留送院會?第四十九條沒有A、B版,目前為止各個提案委員都協調不下來。
    徐委員永明:是不是能先說明一下?第四十九條我們一開始就講,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大家回歸到大本的資料,因為這樣看得比較清楚。
    徐委員永明:對,已經有一個大架構在那裡,所以審議委員會之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這是根據經濟部現在有的電價費率審議會,它講的是相關機構代表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所以我們是這樣來推論,是不是相關機關之外的可以到三分之二。
    主席:大家有沒有意見?如果要用A、B版送,誰進B版?
    徐委員永明:我的意思是,我們現行已經這樣子定了,審議委員的組成現行都是這樣規範的,你定新的……
    主席:能源局趕快講一下,因為B版各個委員的版本好像也是僵持不下,差異性又大……
    林局長全能:最重要的部分是電業管制機關與電價審議會,昨天的爭議是在這邊。剛剛徐委員講的部分是針對委員的組成,現在有一個實務上的困難,就是委員最多兩年就要更換,如果行政機關只能占三分之一,其餘全部都要專家學者,專家學者過去又不能跟台電有任何專案計畫的往來,這樣兩年之後就找不到了。
    主席:可見台電全部都涵蓋了,你看多厲害啊!
  • 徐委員永明
    你們現行的電價費率審議會也是……
    林局長全能:因為現行的是去年才通過,所以我們在執行過程當中,在找新的委員時就發現這種狀況。
    徐委員永明:還是你只認識跟你們有關係的,跟你們沒有關係的都不認識?
    林局長全能:因為這邊寫,有任何執行計畫、擔任顧問或諮詢過都要排除在外,這是很嚴謹的……
  • 主席
    就是已經擔任過、跟台電有往來的統統都要排除。
    徐委員永明:如果三分之二不行,那二分之一呢?
  • 管委員碧玲
    那個還是要讓……
  • 徐委員永明
    不是討價喊價……
    管委員碧玲:沒有,不是、不是,我還是主張政府機關要二分之一加一以上……
    徐委員永明:還要加一,那二分之一減一呢?
    管委員碧玲:不是,因為它負責政策責任,如果電價費率全部給專業來定的話,假設我今天去當委員,我會以價制量來節約,環團可能會覺得電價太低。但是政府卻負擔穩定電價的責任,這個部分是屬於政策主導很重要的一環,所以組成人數我是這樣看。
  • 王委員惠美
    這就是為什麼我一直很堅持監督單位要提升到行政院。
    徐委員永明:我先回應一下管委員這邊。因為我們前面就有講,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也就是說,公式已經固定,只是下面這些審議委員的組成,所以應該還可以解決剛才管委員那個疑慮。現行是三分之二,如果改二分之一你們覺得可行嗎?
    沈次長榮津:剛剛管委員說,是不是能夠二分之一加一?這個部分也是最近我們一直在討論的電價問題。
    主席:你的文字內容是「政府部門不得低於二分之一」,還是「學者專家不得高於二分之一」?
  • 沈次長榮津
    不低於。
  • 主席
    不低於二分之一。
    徐委員永明:不低於二分之一,你的範圍就很寬啊!
  • 主席
    這幾個版本都保留……
  • 徐委員永明
    我覺得都送院會。
  • 主席
    這幾個版本有三分之二、二分之一與二分之一減一的。
  • 徐委員永明
    好啊!那送院會。
    主席:除非我們要處理第三輪,好,這個部分各個版本全部保留送院會。
    處理第五十二條,有A、B版加上修正動議,因為盧委員有修正動議,我們先處理下一條。
  • 盧委員秀燕
    已經達成協議了。
    主席:既然有協議了,把協議版show上去。第五十二條蘇委員有修正動議,請蘇委員說明。
    蘇委員治芬:在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後段「並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後面我再加一句「惟應符合一定能源效率」。
    主席:所以第一項後段改為「並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惟應符合一定能源效率」,避免浪費就對了?
    蘇委員治芬:對,也就是學校……
  • 主席
    避免學校因為電價很便宜就浪費?
    蘇委員治芬:對,增列「惟應符合一定能源效率」的文字,好不好?
    主席:這算是鼓勵他們節約,不要有道德風險,「免費的用不怕」。請問各位,對蘇委員的修正有無異議?我們現在要等,還是將在白板上面的文字直接修正?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第五十三條的第三項改成第四項。
    處理第六十四條,有A、B版;第六十四條處理完,第六十五條就處理完了。
  • 王委員惠美
    第六十四條不是說要請他們寫版本出來嗎?
    主席:還剩下4條,第六十四條還有廖委員的版本。你們有達成協議了嗎?
    吳副組長志偉:我唸一下條文,「發電業按其不含再生能源發電部分之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時,應依下列規定提撥相當數額作為加強運轉維護與投資降低污染排放之設備及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一、該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但未超過百分之二十五時,應提撥超過部分之半數。
    二、該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應提撥超過部分全數數額。
    前項數額其半數作為加強運轉維護、投資降低污染排放之設備之用,其餘半數為投資再生能源發展。」
    「之設備」的「之」字可能可以拿掉。
  • 王委員惠美
    這個我沒有辦法接受。
    主席:第二款是提撥超過部分之全數數額,這樣他就沒有動能了;第一款是提撥超過部分之半數,第二款若改為超過部分之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他們才有動能,如果超過25%的部分全部提供出來,他們就沒有動能。
    管委員碧玲:不是,超過25%是非常大,所以提撥超過部分之全數數額是ok的。
    主席:好,我不堅持。
    王委員惠美:照這個規定,他們完全沒有動力了,不會超過25%啦,你放心好了。
    吳副組長志偉:超過實收資本總額10%,就要提撥50%。
  • 王委員惠美
    我覺得大家還要再討論。
    管委員碧玲:業者只要把資本額墊高,就永遠不必受這一條約束,我們如何刺激他們投資維修經費呢?
    吳副組長志偉:增加實收資本額,對公司的營運是好的,這是正面的,要變成實收資本額,他們才會拿這個錢去做設備維護。
    管委員碧玲:沒有,這個法律反而可以讓他們豁免,不必投資,這個法令有一體兩面,從正面來講,是規定它要用這些錢去投資,但其實收資本額如果達不到這個數額,依法可以不必再投資,所以這個法條具有溢出效應,如果要避免這種溢出的負面效應,就要設地板,規定他們至少要再投資多少錢去改善設備,這個部分你們要處理一下。否則達不到的就可以合法不投資,這樣可能會適得其反,讓他可以理直氣壯地不再投資,這個法條有這個問題,請大家再討論看看。
    吳副組長志偉:其實我們每年都會去查驗所有電廠的電業設備,基本上,它必須符合相關的規範。
    管委員碧玲:我的意思是,要增訂一項去處理純益未達實收資本額10%的部分。
  • 王委員惠美
    大家都不要賺錢。
  • 管委員碧玲
    那一塊你要怎麼規範?
    王委員惠美:你絕對扣不到,它也不用投資。
    吳副組長志偉:電業若有盈餘,會分派收益,如果不加以規範,他們就會把賺到錢統統分派給股東,所以這一條規定當其盈餘超過實收資本額一定比例以上時,不能分派給股東,強制規定要做投資設備的改善或投資綠能,這是設計這一條的用意。
    管委員碧玲:請大家看一下導言,再決定要怎麼下手。
    張委員麗善:局長,你知道他們的平均利潤是多少嗎?剛剛廖委員國棟有提到,應該在那個範圍裡面,免得你們……
    林局長全能:利潤的部分,我剛剛有稍微提到,利潤跟算出來的比例是不一樣的,一般來講,我們給台電的合理利潤是3至5%,但如果換算實收資本額,可能會達到百分之十幾,比例的計算公式不一樣。
    張委員麗善:換算一個你們扣得到的,或可以拿來做設備充實的。
  • 林局長全能
    可以。
    管委員碧玲:我的意思是,如果每年的純益不到資本額的10%,業者會以法律規定收益達到10%以上才需要再投資維護設備為由,理直氣壯地不再投資,所以全年純益未超過實收資本總額10%者都不用做,現在是這個部分要處理,你們想想看要怎麼處理。
    林局長全能:10%以下的,我們定期去查。
    管委員碧玲:發電業應做什麼事,要把它寫下來。導言部分規定「發電業應於每年純益分派時優先……」,先賦予它任務,規定要優先處理這一塊,後面再加一項「未達百分之十者,主管機關得……」
    主席:第六十四條還在整理,現在回到第五十二條,剛剛大家已經達成協議了,等一下宣讀後,請大家在原件上簽名。
    盧委員秀燕:首先,謝謝主席這次把本席的案子併入,即時參與審查;第二,謝謝張委員麗善和管委員碧玲,昨天進行第一輪審查時,因為進度超前,他們兩位很重視教育,擔心這個案子沒有討論到,特別保留到今天再討論。第三,為了節省大家的時間,剛才我們已經先跟台電達成協議,本席所提第六十五條,是現在A版的第五十二條,我這次之所以特別提出來,是為了保障學校的用電,事實上,目前台電已給予中小學以下各級學校電價優惠,台電的成本電價是2.5元,但是台電佛心來著,各級學校都是以1.63元計價,幾乎是給予半價優惠,但因目前是用收費辦法處理,並沒有入法,也沒有獲得保障,一旦董事長換人或政策改變,學校可能就無法獲得保障用電,趁著電業法十年一修這個難得的機會讓學校用電入法,所以今天的修正動議要放在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主要是針對各級公私立中小學及高中職學校。其次,希望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之一半為準。目前台電的供電成本是2.5元,但台電是以1.63元向學校收費,事實上,90%以上學校的用電都在收費辦法的第一階段,所以今天入法以後,對台電來講,其實他們的支出成本沒有增加很多,因為他們現在就給學校保障了,只是沒有入法而已。今天特別謝謝張委員麗善、蘇委員治芬、管委員碧玲、蔡委員培慧、王委員惠美及主席,非常謝謝大家有共識,同意將各級公私立學校的用電入法,以保障他們能繼續獲得優惠,而且幾乎是用電成本的一半,如果台電能繼續給予保障、優惠,就不會排擠學校的費用,透過入法的方式,也可以一勞永逸,讓各級學校(中小學、高中職)不會因為要支出大量電費而不敢用電,進而影響孩子們的視力,也不會排擠學校其他必要性支出。這個版本已經跟台電達成協議,謝謝以上所有委員的支持,把它放在第五十二條增列的第五項,謝謝大家。
  • 主席
    第五十二條是不是依照修正動議通過?可是剛剛蘇委員治芬有加上一句話。
    管委員碧玲:等一下,還是有問題。
  • 朱董事長文成
    現在不低於平均電價。
    主席:第五十二條部分,我們宣讀一下。
    管委員碧玲:等一下,還有問題。
  • 朱董事長文成
    就用普通電價。
    在場人員: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現在的版本都是寫……
  • 朱董事長文成
    不低於平均電價。
  • 主席
    低於平均電價。
  • 朱董事長文成
    修在第一段裡面。
    管委員碧玲:這個條文修正以後,學校的用電是否比現行的收費標準優惠?
  • 主席
    除了大學之外。
  • 朱董事長文成
    整體要考慮一下。
    王委員惠美:是供電成本,還是售價成本的一半。
  • 朱董事長文成
    平均電價、電價的售價。
  • 王委員惠美
    是平均電價的一半喔!
  • 管委員碧玲
    現在是平均電價要改。
  • 朱董事長文成
    供電成本啦!
  • 管委員碧玲
    「低於普通電價」改成「低於平均電價」。
  • 主席
    正確用語是「低於平均電價」。
  • 朱董事長文成
    以不低於平均電價之一半為準。
    管委員碧玲:不是,應低於平均電價,並以不低於供電成本之一半為準。
    朱董事長文成:好,可以,平均電價。
  • 主席
    平均電價。
  • 朱董事長文成
    中小學部分加了高中。
  • 主席
    高中職。
  • 管委員碧玲
    各級公私立……
  • 主席
    中小學及高中職學校用於教學之用電。
  • 管委員碧玲
    大學呢?
  • 主席
    大學不行。
    管委員碧玲:大學現在有,你們把大學弄沒有了。
  • 主席
    大學用電都超標。
  • 管委員碧玲
    大學部分在第一項的哪裡?
  • 在場人員
    各級公私立學校就包括大學。
  • 管委員碧玲
    大學為什麼不包含在這一項呢?
    主席:大學可能有另外的優惠,只是沒有這麼優惠而已。
    朱董事長文成:他們可以編列預算,現在主要是針對有些中小學……
  • 主席
    弱勢一點的。
    管委員碧玲:第四項不改,是不是?
    張委員麗善:主席,我的附帶決議也跟這一條有關。
    主席:如果這一條過了,你的附帶決議還要堅持嗎?
  • 張委員麗善
    第五十三條是針對偏遠地區、離島學校公用事業的部分。
  • 主席
    你要放第五十二條還是第五十三條?
    張委員麗善:第五十三條是「得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我只是把「得」改為「應」而已,因為「得」不見得會編啊!如果這樣,到時候這些偏遠地區誰來買單?
    管委員碧玲:第四項和第五項對調,體例比較一致,因為前面都在講對象,第五項是講人,第四項要改成第五項。另外,每一項都要另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嗎?昨天第四項一進來,董事長馬上說到最後也是轉嫁給用戶,媒體就這樣定義這件事,結果好事變壞事,事實上不見得會影響電價,將來電業法通過以後,只要好好監督,提高台電的行政效率,怎麼會影響電價呢?搞不好把你們浪費的錢省下來就可以,那也是一種可能,各種可能都有,不要第一時間就產生排斥性心態,今天媒體都是用這個角度報導最後還是會轉嫁到用戶身上。
    朱董事長文成:盈虧都是我們的責任,即便有盈餘,也要分享給每個用戶,所以特定對象部分應該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尤其有售電選擇權以後,他們就可以離開台電的公用售電業。
    管委員碧玲:你的意思我知道,公用售電業會越來越瘦,如果它越來越瘦,在負擔這麼沈重的情況下,如果主管機關不編預算,法律就沒有辦法落實。可是昨天討論的時候,你們既沒有表達意見,要不要把12歲以下改成10歲或6歲以下,也沒有表示若給予家庭12歲以下兒童每人一定用電度數電費之減免要多增加幾億支出,10歲是幾億,6歲又是幾億,你們完全癱在那裡不講話,然後就一句:反正到時候還是轉嫁到電價上面;這個態度不對。今天就是董事長這句話變成媒體的亮點、我們的汙點,結果好事就變成壞事,這是審到第五十二條我不得不說的,因為這一條規定,到底要增加幾億負擔,是由你們要吸收,還是衛福部要……
    主席:有沒有試算?衛福部說這是電業法,提案委員說這是國發會……
    吳科長慧君:現在大概有240萬個孩子,人口政策這個部分,衛福部還是要表達一下立場……
  • 主席
    所以你們踢到內政部去了。
    吳科長慧君:人口政策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來就很廣,5歲以下孩子的所得稅減免,也是由財政部編列預算支應,這個部分如果實務上要推動,有兩個要素,一個是孩子在哪裡。孩子在哪裡,衛福部不會知道,但是戶政系統會知道;另外,這些家庭的用電量是多少,這是經濟部才會知道,所以這兩部分資訊衛福部其實都沒有……
  • 主席
    統統跟你們沒有關係?
    吳科長慧君:所以要我們編列的話,我們是有困難的。
  • 主席
    編的時候要會同其他部會開會啊!
    請內政部戶政司說明。
    陳專門委員子和:先跟各位委員說明一下,有關人口政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
  • 主席
    國發會?
    陳專門委員子和:對,人口政策白皮書中……
  • 主席
    我就知道。
    陳專門委員子和:關於人口政策,行政院102年7月12日就已經下令,有關人口政策的擬定、制定是由國發會負責。
  • 主席
    國發會今天有來嗎?
  • 陳專門委員子和
    國發會負責整個人口政策白皮書……
    主席:國發會今天沒有列席,所以統統推給他們?
    陳專門委員子和:裡面人口政策相關的業務是由各部會去執行,所以有關人口政策的統籌,是由國發會負責,而人口政策裡面相關業務的執行,就是由各相關機關來執行。
    主席:今天大家的歧異仍大,皮球還是踢得很嚴重,所以……
    陳專門委員子和:如果12歲以下的兒童有決定要提供補助,戶籍法第六十七條有規定,各機關所需的戶籍資料,就按照戶籍登記的資料來提供,可以向我們來申請……
  • 主席
    所以你們一定會提供給衛福部?
  • 陳專門委員子和
    是。
    主席:對於12歲以下兒童的部分,還是先保留,好不好?
    蘇委員治芬:這個大概要算一下支出成本是多少,可是今天相關業務單位並沒有列席,所以是很難評估的,這部分先保留好了。
  • 主席
    保留好了。後面鄭運鵬委員所提12歲以下兒童減免的部分就保留下來。
    盧委員秀燕:我的部分不保留,還是讓其通過,但是另外一方面……
    主席:鄭運鵬委員的那一部分,因為沒有得到一致的見解,所以就保留。
    盧委員秀燕:方才教育部有來說,為了用詞正確,原來的修正動議是規定「中小學及高中職學校」,而正確的用語應該改為「各級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高級中等學校」。
    主席:12歲以下兒童的部分就予以保留。基本上,盧秀燕委員版的部分已經有共識了,你那個附帶決議大家也不會反對,但基本作業程序上,全案是保留的,主席作以上的宣告。
    盧委員秀燕:我的那一部分謝謝大家支持,至於用語部分還是要採用教育部的建議,因為現在已經不是叫高中職,而是高級中等學校,這個就已經有包括高中職了。
    主席:文字上稍後再請議事人員潤飾一下,並採用正確的用語,即高級中等學校。
    針對第五十二條,鄭運鵬委員版12歲以下兒童的部分是在第五項,是予以保留的。
  • 蘇委員治芬
    我是覺得第五十二條應全部都予以保留。
    主席:現在處理第六十四條。針對本條,現有一修正動議,其內容如下:
  • 管委員碧玲等所提修正動議

    第六十四條  發電業於年度分派盈餘時,按其不含再生能源發電部分之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應優先依下列規定提撥相當數額,作為加強運轉維護與投資降低污染排放之設備及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一、該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十,未超過百分之二十五時,應提撥超過部分之半數。
    二、該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應提撥超過部分之全數數額。
    前項數額,其半數作為加強運轉維護、投資降低污染排放設備之用,其餘半數為投資再生能源發展。
    第一項純益占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以下時,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三十一條檢驗維護結果,要求其進行設備改善。
  • 提案人
    管碧玲
  • 連署人
    王惠美  張麗善  蔡培慧  黃偉哲
  • 主席
    第六十四條就依這樣的內容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第六十五條。
    除了把「再生能源發電業」等文字刪除外,昨天針對本條,是有把蘇治芬委員所提修正動議的精神給納入了。
  • 蘇委員治芬
    好。謝謝。
    主席:第六十五條經過這樣的修正,同時也把蘇治芬委員版的精神給納入了,所以就依修正結論通過。
    現在處理第七十四條。
    我們有整理張麗善委員版的條次,其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方才有提到已將其精神納入行政院版本中了。
    林局長全能:方才已經向張委員報告過了,就是我們已經對照過了,那些條次都有放進去。
    主席:張委員,有嗎?
    張委員麗善:對過了,我知道。
    主席:第七十四條照行政院版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九十四條。
    這有分A版及B版。所以是否保留,將A版、B版送院會處理?還是用立法說明來處理?
  • 張委員麗善
    保留啦!
    管委員碧玲:你們沒有辦法承諾在這一年完成,但至少表態一下哪一年可以完成啊!這樣不就OK了嗎?
  • 主席
    蘭嶼核廢料110年……
    朱董事長文成:就是把2025年當成是一個目標,這是可以的。
  • 主席
    你是說2025年全面非核家園……
    王委員惠美:你就說沒有辦法,所以還是要繼續放在原住民區啊!本席建議保留好了,因為這沒有辦法解決啦!非核家園其實都是喊假的,不僅沒有辦法處理,然後也沒有辦法承諾,所以就送院會協商。
    主席:孔委員版是110年,你們則是說114年。
    朱董事長文成:未來不確定的因素非常多,在未確定之前,我們沒有辦法承諾。
  • 張委員麗善
    先保留。
    管委員碧玲:2025年我想孔委員及廖委員是可以接受的,不過,那是要展現決心的……
  • 王委員惠美
    最主要是他們希望能有一個時間表出來。
    黃副處長添煌:近期的方案是有提到要搬到核一、核二及核三廠,包括龍潭核能研究所,這些台電都有去溝通過,但目前各縣市都是有意見的,而中期的方案……
  • 主席
    最新進度嗎?
    黃副處長添煌:這是近期的一個規劃、方案,即有人建議要搬回去核一、核二,甚至包括搬回桃園龍潭,而我們有去接觸過相關的縣市……
  • 王委員惠美
    用肚臍想也知道那是不可能的事。
    黃副處長添煌:所以其不確定性高,以致於在時間上台電沒有辦法做出這樣的承諾。
  • 王委員惠美
    你們不是說要搬到國外嗎?
    黃副處長添煌:國外的政治情勢同樣也有其複雜性在,並不是我們自己說了就算。
    王委員惠美:如果沒有辦法處理,就送院會協商。
  • 張委員麗善
    孔文吉委員版有放進去了。
  • 主席
    用A版嗎?
    王委員惠美:本席建議,如果要協商的話,就把那幾個重要的、有意見的,比方說孔文吉委員版、廖國棟委員版,就一併送去協商。
    主席:廖國棟委員都已經同意孔文吉委員版了,我真的很無力,然後壓力也很大……
  • 王委員惠美
    非核家園是喊假的。
  • 主席
    A版、B版(以孔文吉委員版為準)保留送院會協商。
    處理第六條。
    因為方才他們同意所謂「得」轉型為控股……
  • 朱董事長文成
    還是保留好了……
    管委員碧玲:沒有,「後」加進來,然後「得」拿掉。
    朱董事長文成:就是恢復原來的版本,然後「得」要保留。
  • 管委員碧玲
    「得」要拿掉。
    朱董事長文成:抱歉,我弄反了,應該是要拿掉。
  • 張委員麗善
    「得」是要保留還拿掉?
  • 主席
    董事長血糖過低喔!
  • 管委員碧玲
    「得」要拿掉。
    主席:第六條那個部分修正為「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專業分工後,轉型為控股母公司」。第六條就依照修正意見通過。
    附帶決議要處理……
    管委員碧玲:等一下,綠色和平是希望第八條能加上一些東西,就是輸配電的時候,要優先處理綠電,就是再加一項。
    主席:第八條管委員有提修正動議,這是以綠電做為電力調度時的優先調度。
    管委員碧玲:看看大家的意見如何,那就連署一下吧!
  • 主席
    應該可以做得到吧?
  • 管委員碧玲
    可以嗎?
  • 朱董事長文成
    現在的法令就是規定優先使用、優先調度。
  • 管委員碧玲
    文字是不是「優先輸配再生能源」?
  • 朱董事長文成
    「優先併網」還是……
    管委員碧玲:現在是加上最後一項,即「輸配電業應優先調度、優先輸配再生能源」。
  • 朱董事長文成
    可否再加上「在系統安全範圍之內」?
    管委員碧玲:這樣會以系統安全穩定做理由喔!你們不會借勢借端吧?所以第八條第一項文字可否修正為「輸配電業應負責執行電力調度業務,在確保系統穩定安全下,應優先調度再生能源」?
    張委員麗善:主席,附帶決議在哪裡我們都沒有看到。
  • 主席
    就放在條文本身了。
    管委員碧玲:另外,再生能源的備用容量,能否小規模的排除呢?就是小規模的再生能源發電業是要訂在哪一條?
    張委員麗善:可是如果備用能量沒有的話,就算是小規模還是容易跳電啊!因為電力不穩定,現在就是擔心直供的部分,若不是直供,那當然沒有問題,對不對?
    朱董事長文成:規模小,負擔也很輕。
  • 張委員麗善
    負擔很輕的意思是說比較不容易跳電?
    朱董事長文成:不是,它也要負擔備用容量等輔助服務,這是它應該要有的責任,但因為規模小,所以分擔的費用就比較少。
  • 張委員麗善
    那你的備用容量和規模是1:1的對等嗎?
    朱董事長文成:有多少容量,大家一起share,你占了百分之幾,大家就要分出來。
  • 張委員麗善
    等於是綠色能源共購備用容量嗎?
    朱董事長文成:對,如果要加入我們這個系統的話,我們整個系統就是一個共購的備用容量,成本算出來之後,平均每一戶大約多少錢……
  • 張委員麗善
    備用容量的設備也是台電設置的嗎?
    朱董事長文成:現在是由台電提供,將來IPP如果願意來擔負這個角色也是可以。
    張委員麗善:那他幾乎沒有什麼成本,所有備用容量的設備也都是台電設置的。
    朱董事長文成:但如果機組閒置在那裡,我們還是要建置那個機組,所以會有固定成本;如果他跳電的話,我們要啟動燃料,到時也會有燃料的成本,所以不是沒有成本,只是沒有放在那裡而已。
  • 張委員麗善
    那樣很優惠?
    朱董事長文成:不是只有台電負擔,所有用戶大家通通都應該要負擔。
    主席:第八條與第十八條有無文字重複的部分?兩者是2個不同的動作,所以第八條與第十八條經過結果是不衝突的。
    請問各位,對第八條的修正動議照管委員碧玲所提的修正動議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林局長全能:剛剛條文第二條第二十四款在名詞的定義上有很多態樣,所以文字上可能要做適當的修正,我們建議修正為:「轉供:指輸配電業,設置電力網,傳輸電能之行為。」,因為我們後面條文有很多不同的態樣,例如售電業也必須要用轉供的方式來處理,發電業也是,自用發電業……
  • 主席
    所以你是建議回到行政院的……
  • 林局長全能
    我們建議用這樣的字眼來處理。
    主席:修正第二條第二十四款名詞定義為:「轉供:指輸配電業,設置電力網,傳輸電能之行為。」
    現有附帶決議4案,我們進行處理,內容如下:
    附帶決議1、
    有鑑於行政院版本中的電業管制機關,位階設於經濟部之下,經濟部有可能指定能源局或核能研究所擔任電業管制機關的角色,而能源局在立法院修法之前已經擴編了89位員額,預備處理上述業務,顯然經濟部已經有默契要指定能源局作為電業管制機關,有沒有球員、教練兼裁判的問題?電業管制機關要處理各電業之間的紛爭、以及解決電業的種種問題,必須要如同NCC或公平交易委員會般超然獨立的最高位置才能夠運作得當,而電業管制機關相關條文遍布各條次,若未將電業管制機關的位階設定清楚,其影響的條次又如此多,豈不就是空白授權?爰提案要求於經濟委員會審查電業法草案階段,應優先針對電業管制機關之位階、內容、組織架構、運行規章召開聽證會。
  • 提案人
    張麗善  廖國棟  王惠美  徐永明
    附帶決議2、
    根據台電統計資料顯示每年在社福機構、離島、學校與公用事業的差額補貼約60億元,本次修法所增列的各項用電優惠恐再增加約50億元。惟電業法草案第53條僅規定減收電費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但並非強制,恐造成社福機構、離島、學校與偏遠地區等弱勢用電預算產生嚴重排擠效應,致使影響正常業務,可能迫使中小學校過分節制用電致影響學生視力以及安全。爰要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每年應編列足額電費預算,以免影響弱勢地區與機構正常業務之用電。
  • 提案人
    張麗善  顏寬恒  王惠美  廖國棟  黃偉哲  蘇震清  孔文吉  蔡培慧
    附帶決議3、
    為考量電業法修正後,開放電業公司設置;然因電業公司規模大小不一,小型電業公司發生重大事故以致影響週遭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恐無力負擔賠償,受害民眾將求償無門,爰提案中央主管機關應研議成立相關基金或建立責任保險制度。
  • 提案人
    王惠美  管碧玲  黃偉哲  蔡培慧  張麗善
    附帶決議4、
    有鑑於台灣電力公司各項輸配線路建置過程或因時空背景關係或法規命令未符周延,致使以往輸電線路之徵收、補償,對照目前民眾權益保障留有諸多缺失,為確保民眾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建請經濟部應針對輸配線路經過需用空間範圍,考量電壓影響土地使用因素等規劃對被徵收人之補償。
  • 提案人
    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黃偉哲
    主席:針對附帶決議1所提之修正案,請朱董事長說明。能源局林局長建議修改為:「爰要求於電業管制機關成立前針對其……,召開公聽會。」
    林局長全能:我們剛剛有跟張委員協調,修改成:「電業管制機關成立前,針對其位階內容、組織架構、運行規章召開公聽會」。
    張委員麗善:電業管制機關成立前,是現在馬上就要開始做這些動作?
    主席:什麼時候成立,什麼時候就要先做。
    林局長全能:當然是要確定,確定之後……
  • 主席
    他如果敢不成立的話……
  • 張委員麗善
    你還是要有一個期限。
    主席:因為剛才電業管制機構不是訂有期限,等我們協調出期限之後,就處理……
  • 張委員麗善
    像王惠美說是5年。
  • 主席
    現在不是說5年?
    張委員麗善:不是,一定要訂有期限先召開,然後大家來討論,要不然這個……
    好,那一年內我可以接受。
    主席:修改為:「電業管制機關成立前一年內……」。我把最後部分再說清楚一點,亦即修改為:「爰提案要求於電業管制機關成立前一年內,針對其位階、內容、組織架構、運行規章召開公聽會」。
    張委員麗善:不是「成立前一年內」,而應該是「電業法修正後一年內」。
    主席:修改為:「爰提案要求於電業法修正通過後一年內,於電業管制機關成立前,針對其組織架構、運行規章召開公聽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請問各位,對附帶決議2,有無異議?
    請主計總處林專門委員說明,剛才12歲不是已經被踢掉了?
    林專門委員秀燕:沒有,關於12歲我沒有表達任何意見。不好意思,請讓我就附帶決議2提出說明。現行草案第五十二條已明訂優惠的適用對象,加上第五十三條也已經明列,因此如果今天主管機關沒有編,就會回歸到台電,現在委員所擔心的是因為我們沒有寫「應」,就會改成「得」,可能會造成學校過分節制用電,以致影響學生視力及安全問題,其實這個問題並不會存在,因為不是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就是由台電編列,但我們希望此項附帶決議能否留給我們行政機關一個檢討空間,改為研議案?
  • 主席
    附帶決議是建議性質。
    林專門委員秀燕:建議倒數第三行,可否改成「建請由主管機關研議每年編列足額電費預算」……
    張委員麗善:主席,今天之所以做成附帶決議,最主要就是怕到時候沒有任何人願意承擔這項權責,剛才交通部也說他們根本沒有辦法編列,所以今天原本有些對象享有優惠,卻因為電業法修正之後,如果連這些位居偏遠地區或離島的弱勢社福機構都無法編列的話,那到最後誰要買單?最後還是回歸到縣市政府或是……
    主席:這部分是有現行的法律依據,如果沒有法律依據……
    管委員碧玲:法律依據是一定要優惠,只是……
  • 主席
    修法之後是一定要優惠。
    管委員碧玲:修法之後是一定要優惠,因為第五十二條都用「應」,所以一定要優惠。而第五十三條的意思是編預算回補給這些電業業者,所以一定會優惠,只是差別在由台電出錢,還是政府出錢,這樣而已。政府如果不出錢的話,就由台電吸收。
  • 張委員麗善
    他們在預算方面都編列得很拮据。
    陳委員明文:所以我們就規定「應」,法律就是這樣……
    主席:所以修正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後,對他們的保證是加一成。
    張委員麗善:對,所以我建議「得」改成「應」,就是一定要有優惠。
  • 主席
    我再唸一遍主計總處的建議條文:「爰建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每年應編列足額電費預算」。
    管委員碧玲:沒有,前面已經改成建請,後面就算是100個「應」也OK。
    陳委員明文:是的,建請以後……
    主席:把「應」留下來,要求建請。
    附帶決議2依修正意見通過。
    請問各位,對附帶決議3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4,請提案委員張麗善委員發言。
  • 張委員麗善
    這是所謂的限項補償……
    朱董事長文成:跟委員報告,現在對於造成損害的部分,已依第四十一條予以補償,但現在如果把經過的地方全都包括在內,在評估上會造成困難,另外也會產生龐大經費,所以目前執行上非常困難,所以可否請暫時先不要提這件事情,一旦造成損害的話,就引用第四十一條,我們即給予補償。
  • 林局長全能
    第四十一條確實有補償的規定。
    張委員麗善:我寫的是比較明確一點,現在每位委員在地方上也都會遇到。
  • 朱董事長文成
    這在執行上確實有困難。
  • 張委員麗善
    那現在要改成怎樣?
  • 朱董事長文成
    這在第四十一條有規定。
    主席(管委員碧玲代):好,附帶決議4,我們就不予處理。
  • 朱董事長文成
    謝謝委員。
  • 主席
    現在附帶決議全都處理完畢……
    張委員麗善:附帶決議1還是有一點魔鬼藏在細節裡,應該是「在電業法修正前」確定電業管制機關的位階、內容,所以應該在修正前,如果修正完之後……
  • 陳委員明文
    「電業法修正前」哪有法源?必須電業法修正之後才有法源!
  • 張委員麗善
    現在所有電業法裡面全部內容都是電業管制機關……
    陳委員明文:他都提供不正確的資訊給你。「電業法修正前」就沒有法源,主管機關沒有辦法成立電業主管機關,要電業法修法後有法源之後才能成立,這部分規定得很清楚。
    張委員麗善:沒有,最主要是電業管制機關如果沒有明確確立的話,往下只是空白授權,所以你應該先辦理公聽會,讓大家知道電業法現在要修正的內容跟電業管制機關所有的管制是有關係的。
  • 陳委員明文
    現在電業審議機關要不要成立?
  • 張委員麗善
    要。
    陳委員明文:如果不通過,就不可能會成立,所以要等他通過之後,我們才來成立。
  • 張委員麗善
    電業法的修正內容是已經指定經濟部……
    陳委員明文:中央主管機關就是經濟部,沒有錯。
    張委員麗善:所以他就會指定能源局,以致形成球員兼裁判的狀況。
    陳委員明文:要指定哪一個局,是由經濟部負責指定。
  • 張委員麗善
    我們現在是希望能夠提升它的位階。
    陳委員明文:所以要由經濟部所轄的各單位來管轄這件事,至於是不是要給能源局,這部分還沒有決定,因此我們要有法源通過之後,才可以成立,在尚未成立之前,如果修法不通過,怎麼能夠成立?就這麼清楚,所以現在要轉型,電業法才必須修法。
    張委員麗善:電業法在修正之前,也要充分讓一些……
    陳委員明文:我們上一次開過公聽會,不是嗎?
    張委員麗善:對,在公聽會裡面大家對於電業管制機關是有意見的。
    主席:我們修法的程序大概是法案到委員會來之後,我們要深入進行實質審查,在進入實質審查之前,為了要廣徵各界意見,以及聽取學者專家及各界表達意見,我們就先召開公聽會,作為我們修法審查之參考,所以公聽會的召開應該是進入逐條審查之前,供我們逐條審查之參考,現在我們已經完成逐條審查,如果還要再召開公聽會的話,等於還要再回頭逐條審查一次,但那是不可能的,這樣是程序逆轉,所以你剛才講的是程序逆轉,程序逆轉比較不可行。
  • 張委員麗善
    公聽會裡面大部分的專家學者還有很多與會人士都認為一定要先確立電業管制機關。
    主席:對,我們已經充分討論之後送院會協商,我們保留,至於有疑慮的部分就保留,不定案,送院會協商,這點應該沒問題,我們沒那麼拗蠻,沒定案。
    附帶決議處理完畢,現在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束)
  • 主席
    宣讀協商結論。
  • 協商結論
  • 電業法修正草案11種版本及各種修正動議處理情形如下

    第一章章名「總則」照案通過。
    第一條修正通過,修正為「為開發及有效管理國家電力資源、調節電力供需,推動能源轉型、減少碳排放,並促進電業多元供給、公平競爭及合理經營,保障用戶權益,增進社會福祉,以達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修正通過,以行政院版為主,第二款句末增列「,包含再生能源發電業。」;第十一款句末增列「,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第十三款修正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定文件之發電設備。」;另增列第二十三款及第二十四款如下:第二十三款「直供:指再生能源發電業,設置電源線,直接聯結用戶,並供電予用戶。」;第二十四款「轉供:指輸配電業,設置電力網,傳輸電能之行為。」
    第三條分別有行政院甲案與王委員惠美、張委員麗善乙案送院會協商。
    第四條照廖委員國棟等提案通過。
    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相同提案通過。
    第六條修正通過,第五項修正為「為達成穩定供電目標,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專業分工後,轉型為控股母公司,其下成立發電及輸配售電公司。」
    第二章章名「電力調度」照案通過。
    第七條修正通過,修正為「電力調度,應本於安全、公平、公開、經濟、環保及能源政策等原則為之。」
    高委員志鵬等提案第九條、張委員麗善等提案第十條不予通過。王委員惠美等提案第十二條,高委員志鵬等提案第十條及張委員麗善等提案第十五條不予通過。
    第八條修正通過,第一項句末增列「,於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下,應優先調度再生能源。」第二項修正為「……費用分攤、緊急處置及資訊公開等事項之規定……。」
    高委員志鵬等提案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張委員麗善等提案第十二條均不予通過。
    第九條修正通過,於行政院提案條文增列第三項,文字如下:「前項輔助服務之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訂定,並經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通過。」
    第十條修正通過,於行政院提案條文增列第三項,文字如下:「前二項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訂定,並經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通過。前項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予以優惠,其優惠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修正通過,修正為「輸配電業為電力市場發展之需要,經電業管制機關許可,應於廠網分工後設立公開透明之電力交易平台。
    電力交易平台應充分揭露交易資訊,以達調節電力供需及電業間公平競爭、合理經營之目標。
    第一項電力交易平台之成員、組織、時程、交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高委員志鵬等提案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張委員麗善等提案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王委員惠美等提案第十條均不予通過。
    第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相同提案通過。
    第三章章名「許可」照案通過。
    第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相同提案通過。
    第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相同提案通過。
    高委員志鵬等提案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張委員麗善等提案第二十四條均不予通過。
    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相同提案通過。
    張委員麗善等提案第二十三條不予通過。
    第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相同提案通過。
    第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相同提案通過。
    高委員志鵬等提案第三十二條及張委員麗善等提案第二十七條均不予通過。
    第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相同提案通過。
    第二十條修正通過,第一項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增列第二項「前項協調不成,其發電業之電業設備無法供電,輸配電業應調度電力供電;電力調度費用由該發電業支付;輸配電業並得向供電用戶收取原電價之費用。」
    第二十一條修正通過,第一項文字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並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文字如下:「電業管制機關審議一定規模以上併購案,應會同公平交易委員會,審核電業間之併購,並適用行政程序法聽證程序之規定召開聽證會,並得依職權辦理行政調查與專業鑑定事宜。前項所稱一定規模,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
    第二十二條刪除第三項首字「發」,其餘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相同提案通過。
    第二十三條修正通過,修正為「電業有濫用市場地位行為,危害交易秩序,經主管機關裁罰者,電業管制機關得查核其營業資料,並令限期提出改正計畫。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電業管制機關得廢止其電業執照:
    一、濫用市場地位行為,危害交易秩序,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有前項情形,經電業管制機關令限期提出改正計畫,逾期未提出或未依限完成改正。
    三、違反法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經處分機關通知電業管制機關。」
    第二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相同提案通過。
    第四章章名「工程」照案通過。
    第二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相同提案通過。
    第二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相同提案通過。
    張委員麗善等提案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均不予通過。
    第二十七條修正通過,前段修正為「為確保供電穩定及安全,發電業及售電業……。」
    第二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相同提案通過。
    第二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相同提案通過。
    第三十條照行政院院提案及委員相同提案通過。
    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均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相同提案通過。
    第三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相同提案通過。
    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相同提案通過。
    張委員麗善等提案第四十七條不予通過。
    第三十八條修正通過,修正為「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因設置、施工或維護線路工程上之必要,得使用或通行公有土地及河川、溝渠、橋樑、堤防、道路、綠地、公園、林地等供公共使用之土地,並應事先通知其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修正通過,第一項修正為「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於必要時,得於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之上空及地下設置線路,但以不妨礙其原有之使用及安全為限。除緊急狀況外,並應於施工七日前事先書面通知……」,其餘相同。
    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均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相同提案通過。
    第四十三條修正通過,將「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修正為「發電業或輸配電業」。
    第四十四條修正通過,將第一項、第二項的「及」修正為「或」。
    第五章章名「營業」照案通過。
    第四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相同提案通過。
    張委員麗善等提案第五十八條不予通過。
    第四十六條修正通過,第二項修正為「輸配電業對於用戶申請設置由電力網聯結至其所在處所之線路。但有正當理由,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不在此限。」第四項修正為「第二項輸配電業所設置之線路,除偏遠地區家戶用電外,得對用戶酌收費用。」
    第四十七條修正通過,第一、第二及第三項均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四項採徐委員永明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文字如下:「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售電業應每年訂定鼓勵及協助用戶節約用電計畫,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電業管制機關應就售電業訂定之計畫,公布年度節約用電及減碳成果,以符合國家節能減碳目標。」
    第四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相同提案通過。
    第四十九條全案保留送交協商。
    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均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相同提案通過。
    第五十二條保留送協商,惟第一項末句增列「惟應符合一定能源效率。」另將盧委員秀燕等所提修正動議列為第四項,鄭委員運鵬等所提增列部分列為第五項。
    劉委員建國等所提第五十六條之一不予通過;鄭委員運鵬等所提第六十五條之二併入第五十二條條文協商。
    第五十三條修正通過,第一項至第三項修正為第一項至第四項。
    高委員志鵬等提案第六十九條不予通過。
    第五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相同提案通過。
    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相同提案通過。
    第六章章名「監督及管理」照案通過。
    高委員志鵬等所提第七十三條及第十七條均不予通過。
    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均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相同提案通過。
    第六十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相同提案通過。
    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均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相同提案通過。
    第六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相同提案通過。
    張委員麗善等所提第七十八條不予通過。
    第六十四條修正通過,修正為「發電業於年度分派盈餘時,按其不含再生能源發電部分之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應優先依下列規定提撥相當數額,作為加強運轉維護與投資降低污染排放之設備及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一、該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十,未超過百分之二十五時,應提撥超過部分之半數。
    二、該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應提撥超過部分之全數數額。
    前項數額,其半數作為加強運轉維護、投資降低污染排放設備之用,其餘半數為投資再生能源發展。
    第一項純益占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以下時,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三十一條檢驗維護結果,要求其進行設備改善。」
    第六十五條修正通過,修正為「為促進電力發展營運、提升發電、輸電與變電設施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生產或傳輸之電力度數一定比例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以協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事宜。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就前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再生能源發電業除風力發電及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以外者,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第一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之提撥比例,第三項所稱一定裝置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季報方式上網公布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之相關資訊。」
    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相同提案通過。
    第七章章名「自用發電設備」照案通過。
    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均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相同提案通過。
    第七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相同提案條文通過。
    高委員志鵬等提案第八章章名「基金」、張委員麗善等提案第八章章名「基金」均不予通過。
    高委員志鵬等提案第八十六條、張委員麗善等提案第八十四條均不予通過。
    第八章章名「罰則」照案通過。
    第七十二條修正通過,將「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為「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七十三條修正通過,在罰則部分,將「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為「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七十四條修正通過,在罰則部分,將「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為「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七十五條修正通過,在罰則部分,將「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為「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七十六條修正通過,條文中「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七十七條修正通過,將「由電業管制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為「由電業管制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七十八條修正通過,將「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為「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七十九條修正通過,將「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為「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八十條修正通過,第一項將「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為「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第二項將「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為「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八十一條修正通過,將「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為「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八十二條修正通過,將「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為「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八十三條修正通過,將「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為「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八十四條修正通過,將「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為「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八十五條修正通過,第一項將「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第二項將「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為「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八十六條修正通過,將「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八十七條修正通過,將「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為「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章章名「附則」照案通過。
    第八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相同提案通過。
    第八十九條修正通過,第一項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二項部分將高委員志鵬等提案及張委員麗善等提案之第二項移列為第二項條文後通過。
    第九十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國家整體電力資源供需狀況、電力建設進度、節能減碳期程,提出年度報告並公開。」。
    高委員志鵬等提案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零五條、王委員惠美等提案第九十五條、張委員麗善等提案第一百條均不予通過。
    王委員惠美等提案第九十六條、高委員志鵬等提案第一百零六條均不予通過。
    第九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相同提案通過。
    第九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相同提案通過。
    高委員志鵬等提案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條、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三條均不予通過。
    第九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相同提案通過。
    第九十四條照行政院列為甲版及孔文吉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列為乙版後送院會協商。
    第九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相同提案通過。
    王委員惠美等提案第一百零二條、高委員志鵬等提案第一百十六條、張委員麗善等提案第一百零四條均不予通過。
    第九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相同提案通過。
    另通過附帶決議3項。
    第六十四條為行政院院版的第一項修正案,行政院院版原來的第二項、第三項移列到後面,修正後通過。
    請問各位,對上述協商結論有無異議?
    張委員麗善:有異議,我們剛剛保留的還是要繼續保留。
    主席:我知道,剛剛有宣讀保留事項。既無異議,上述協商結論就通過。
    電業法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由於本案有4條條文未達成共識予以保留,包括第三條管制機關部分、第四十九條電價機制部分、第五十二條優惠電價內容部分及第九十四條核廢料遷移事項,全案送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黃召集委員偉哲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張委員麗善
    協商結論是不是給我們一份?
  • 主席
    你是說審查報告嗎?
  • 張委員麗善
    我是說今天的決議結論。
    主席:我請他們在禮拜一中午以前做出審查報告。本案96條條文計有92條達成共識,雖然全面自由化是我們長期所追求的理想,為了加速綠電先行,我們這次的修訂無法一步到位,未來還有很多尚待努力之處,但是畢竟為了推動綠電先行,在電業法有84%的條文50年來未修訂的情況下,這次能夠大幅地修訂,也是歷史上很大的一步往前進。這段期間非常感謝朝野委員、所有列席官員及所有議事人員,大家辛苦了,我們用謙卑的心把審查的結果送交院會。今天的會議就到此結束,散會。
    散會(13時51分)
User Info
王惠美
性別
黨籍
中國國民黨
選區
彰化縣第1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