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紀錄繼續開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星期二)9時1分 @ 本院議場 (主席:蘇院長嘉全)
  • 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星期二)9時1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蘇院長嘉全
    蔡副院長其昌
    秘書長 林志嘉
    副秘書長 高明秋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 討論事項

  • 本院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為使全體國民便於收視國會議事轉播,參考法國、韓國等國之國會頻道規範,將國會頻道列為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之「必載」頻道,避免系統經營者任意將國會頻道下架或移動頻道位置,影響國民收視權益,爰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三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頻道位置,免費提供頻道,用以播送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辦理之國會議事轉播節目,不得變更其內容及形式,並應列為基本頻道。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一、本院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為使全體國民便於收視國會議事轉播,參考法國、韓國等國之國會頻道規範,將國會頻道列為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之「必載」頻道,避免系統經營者任意將國會頻道下架或移動頻道位置,影響國民收視權益,爰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三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頻道位置,免費提供頻道,用以播送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辦理之國會議事轉播節目,不得變更其內容及形式,並應列為基本頻道。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本院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為使全體國民便於收視國會議事轉播,參考法國、韓國等國之國會頻道規範,將國會頻道列為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之「必載」頻道,避免系統經營者任意將國會頻道下架或移動頻道位置,影響國民收視權益,爰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三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頻道位置,免費提供頻道,用以播送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辦理之國會議事轉播節目,不得變更其內容及形式,並應列為基本頻道。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劉櫂豪(柯代) 何欣純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怡潔 李鴻鈞(代)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三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一、為健全民主發展,維護人民知的權利,貫徹國會議事公開透明之理念,本院於105年11月25日三讀通過「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修正案」,明定「除秘密會議外,立法院應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實況」,並將電視轉播事項交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使全體國民皆能透過電視轉播監督國會運作。
  • 本院現已提供會議訊號,由公廣集團辦理轉播事項,並自第9屆第3會期起,以專屬頻道「國會頻道1台」、「國會頻道2台」轉播國會議事。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5年第4季之資料,全國有線電視總收視戶約520萬戶,為我國民眾收看電視之主要渠道。

  • 二、本院現已提供會議訊號,由公廣集團辦理轉播事項,並自第9屆第3會期起,以專屬頻道「國會頻道1台」、「國會頻道2台」轉播國會議事。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5年第4季之資料,全國有線電視總收視戶約520萬戶,為我國民眾收看電視之主要渠道。
  • 國會議事轉播攸關國民公共利益,為使全體國民便於收視,參考法國、韓國等國之國會頻道規範,將國會頻道列為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之「必載」頻道,避免系統經營者任意將國會頻道下架或移動頻道位置,影響國民收視權益,爰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頻道位置,免費提供頻道,用以播送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辦理之國會議事轉播節目,不得變更其內容及形式,並應列為基本頻道。

  • 三、國會議事轉播攸關國民公共利益,為使全體國民便於收視,參考法國、韓國等國之國會頻道規範,將國會頻道列為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之「必載」頻道,避免系統經營者任意將國會頻道下架或移動頻道位置,影響國民收視權益,爰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頻道位置,免費提供頻道,用以播送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辦理之國會議事轉播節目,不得變更其內容及形式,並應列為基本頻道。
    主席:本案經本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並依本人於11月7日召集朝野黨團協商所獲致之結論,列為第9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各黨團同意照提案內容通過。現在進行本案之逐條討論。
    宣讀第三十三條。
  •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三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第三十三條  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電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內容及頻道,並應列為基本頻道。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變更頻道。
    系統經營者為前項轉播,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為保障客家、原住民語言、文化,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情形,指定系統經營者,免費提供固定頻道,播送客家語言、原住民語言之節目。
    為落實國會議事公開,保障國民知之權利,系統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頻道位置,免費提供頻道,播送國會議事轉播之節目,不得變更其形式及內容,並應列為基本頻道。
    前項所稱國會議事轉播係指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三項辦理之電視轉播。
  • 主席
    第三十三條照各黨團共同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十一條。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
    二、系統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指定。
    三、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
  • 主席
    第六十一條照各黨團共同提案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並依協商結論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第三十三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 作以下決議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三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經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交通委員會營業部分)。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106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交通委員會106年度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6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106年度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以上五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User Info
蘇嘉全
性別
黨籍
民主進步黨
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