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星期三)9時至14時40分 @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7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 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星期三)9時至14時40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王委員育敏
    主席:出席委員7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42分、下午2時33分至5時43分;11月9日(星期四)上午9時4分至12時9分、下午2時31分至6時46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葉宜津 柯建銘 王育敏 段宜康 李俊俋 鍾孔炤 林為洲 蔡易餘 廖國棟Sufin.Siluko 尤美女 楊鎮浯 劉櫂豪 吳志揚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黃國昌 馬文君 江啟臣 鍾佳濱 鄭天財Sra.Kacaw 呂玉玲 曾銘宗 黃國書 劉世芳 林俊憲 吳焜裕 周春米 陳明文 陳賴素美 孔文吉 王定宇 林德福 蔣乃辛 李麗芬 羅明才
    委員列席20人
    主 席:蔡召集委員易餘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周厚增
    科 長 鄧可容
    專 員 蔡國治
    報 告 事 項
    11月8日(星期三)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考試院秘書長、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決定:報告及詢答完畢。
    討 論 事 項
    11月8日(星期三)
    一、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二、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考選部主管「考選業務基金」收支部分。
    三、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銓敘部主管「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部分。
    (本日會議有委員柯建銘、葉宜津、李俊俋、段宜康、王育敏、鍾孔炤、曾銘宗、尤美女、黃國昌、楊鎮浯、林為洲、鄭天財、黃國書、周春米、蔡易餘提出質詢;委員劉櫂豪、鍾孔炤、廖國棟、吳志揚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55項 考試院,無列數。
    第56項 考選部,無列數。
    第57項 銓敘部,無列數。
    第58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第59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本款通過決議1項:
    一、依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閱覽、抄錄、攝影、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皆需收費,惟查考試院及所屬107年度皆未編列「使用規費收入─資料使用費」,105年度審定決算數除考試院有714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2,422元之資料使用費收入外,其他所屬機關皆無資料使用費收入。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自訂定以來皆未曾檢討、《考選部檔案應用申請要點》亦已逾3年未定期檢討,允宜儘速檢討以符合《規費法》之規範。為落實使用者付費之精神,避免有應收未收之規費,爰要求考試院應於3個月內,查明所屬機關是否確依《考試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資料使用費,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葉宜津 尤美女
    第54項 考試院2,532萬5千元,照列。
    第55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60項 考試院5萬元,照列。
    第61項 考選部6萬元,照列
    第62項 銓敘部11萬元,照列。
    第63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第64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646萬9千元,照列。
    第65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60項 考試院21萬5千元,照列。
    第61項 考選部619萬元,照列。
    第62項 銓敘部7萬3千元,照列。
    第63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2萬6千元,照列。
    第64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8千元,照列。
    第65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無列數。
    (二)歲出部分
    第5款 考試院主管
    本款通過決議1項:
    一、電子化政府為我國長期推動政策,而政府網站相當於政府為民服務的虛擬門市,隨著家戶電腦擁有率、民眾上網普及率的提升,及上網人數逐年增加,政府網站服務的可及性與使用人數已逐漸超越真人服務。
    惟現前考試院及所屬之全球資訊網各自為政,缺乏統一樣式,並未依照「使用者需求」整合資訊提供方式與介面設計,無法提供良好的使用體驗。此外,亦未考量通用設計,如確保視障者能順利使用文字朗讀軟體「聽見」網站選項。
    為確保民眾使用政府公開資訊近用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並提升政府網站的整體服務品質,爰凍結考試院及所屬與資訊業務相關之經費100萬元,要求考試院應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考試院及所屬之全球資訊網群整合計畫和改善期程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葉宜津 尤美女
    第1項 考試院原列3億5,166萬5千元,除第1目「一般行政」2,000萬元,保留,送院會處理外,減列第2目「議事業務」項下「考銓業務考察」之「國外旅費」30萬元,其餘均照列,暫改列為3億5,136萬5千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考試院作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公職人員及專業證照等考試業務,本應創設最公平、公正之考試制度,以選拔優秀人才。惟典試法第27條規定,典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不對外公開,致典試委員恣意出題之事件頻傳,長期以來為各界所大力詬病。而考試院及考選部向來卻皆以「獨立性」為由,規避外界之監督。以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為例,大幅改變過去6年之出題及配分模式,刑事法考科竟出現刑法、刑事訴訟法僅「各出一題、各占100分」的情形,且命題範圍相當狹窄(刑法僅考財產法益,刑訴僅考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及接見),1科1題出題模式之射倖性過高,顯失公允。又,民事法考科竟「全無」民法親屬編、民法繼承編及家事事件法考題,出題方向顯然與實務運作嚴重脫節。又如98年警察特考洩題事件,「警察法規」考科居然有近五分之一的考題,與警察專科學校「期末考題」1字不差或僅微幅修改,引發考生強烈抗爭等,在在顯示我國司法考試命題品質之問題。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高度關注司法人員選考議題,蓋選拔適格司法人才乃司法改革之核心。惟偏頗、恣意之命題模式至今仍層出不窮,甚至每況愈下,屢發爭議,考試院於辦理相關業務顯有違失,實有修正檢討之必要,爰提案刪除「一般行政」工作計畫2,000萬元預算。
    提案人:蔡易餘 李俊俋 鍾孔炤 尤美女 柯建銘 葉宜津 段宜康 周春米
    (二)各界對於國家考試國文考科存廢與否爭議多年,以司法官及律師等司法人員考試為例,測驗題之文言文比重及難度甚高,惟此與司法官及律師未來執行業務關聯度甚低。而此種考選模式,更與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所大力推動之「法律白話文」精神背道而馳,無益於建立親近人民之司法之目標。再者,於作文部分,律師司法官二試之申論題應試方式,已足以鑑別考生之寫作、表達及閱讀理解之能力。就此,立法院亦於第9屆第2會期預算審查時提案要求進行檢討。此外,法界長期大力呼籲,可將作文考題改為「法律文書寫作」,例如起訴狀、告訴狀、律師函等相關書狀,以達「考、學、用合一」之目標。多年來立法院、考選部皆就考科改制召開相關公聽會,各界針對國文考科之改制亦提供相當豐富的建言及呼籲。惟考試院對此始終採取保守態度,遲未著手改革,長期以「培養國學素養」為由,不當加重考生負擔,106年甚至有作文題目出現大篇幅文言文的情形,著實令人匪夷所思。爰提案刪除「一般行政」工作計畫2,000萬元,考試院應即刻審慎研議國文考科之必要性及改革方向。
    提案人:蔡易餘 李俊俋 尤美女 葉宜津 段宜康 鍾孔炤 周春米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1,00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關蒙藏委員會裁撤乙案,於99年修正的行政院組織法中已明確規定,依據「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原機關裁撤、相關法規未及配合修正時,行政院可用行政命令停止辦理掌理事項,且101和102年已裁撤的原行政院新聞局、原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和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的處理過程等前例也是如此。故蒙藏委員會的裁撤案行政院是依據99年修正公布之行政院組織法和暫行條例第3條進行業務管轄權的移轉,程序和適法性並沒有問題。
    但日前部分考試院委員表示,在立法院完成法制作業前,行政院先行推動相關裁撤,在法制作業上,「非無疑慮」?其實以101年裁撤新聞局為例,業務併到行政院及文化部,至今已過5年,新聞局組織條例廢止案還未通過,但亦未影響現在業務運作及移撥人員權益,且當時考試院未對裁撤新聞局之方式表示意見,但現今卻對裁撤蒙藏委員會方式表示質疑?
    憲法明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考試委員需超出黨派,但蒙藏委員會裁撤廢止乙案,顯示部分考試委員未通盤瞭解機關整併法制相關作業。爰請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考試院院長及考試委員對蒙藏委員會裁撤廢止發言紀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尤美女 鍾孔炤 李俊俋 葉宜津
    2.考試院曾於106年國考時因新法實施導致駕駛調派不足躍上版面,更曾提出由駕駛自行決定是否上班的言論,直至目前都尚無解決方案。經查院內現行編制23名駕駛,除正副院長、正副秘書長有專門駕駛外,其餘19名駕駛由考試委員或院內職員依派車單調派,如遇分區試場時,最遠接送至新竹以北,搭大眾運輸工具抵達當地再由縣(市)政府安排交通接駁,而查院內駕駛出勤時間表跟院內派車資料發現19名考試委員皆有特定接送之駕駛,而院內其他同仁需要派車時卻都顯示"無車可派",實有制度上之缺失,爰請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葉宜津 尤美女 鍾孔炤 李俊俋
    3.考試委員相關預算包含比照部長級待遇支給之人事費(月俸、公費、年終獎金、不休假加班費、休假補助等),以及文康活動費、車輛油料養護費及國外旅費等業務費,考試院107年度為19名考試委員共編列6,026萬9千元。
    考試委員原列11名,嗣民國36年12月修正考試院組織法時,將中國整體幅員納入考量,始由原列11名擴增為19名。惟現行考銓相關制度僅適用於臺灣,並未涵蓋中國;又反觀同為憲法規定應設置之政務委員,其業務項目擴及跨部會包含內政、外交、國防、交通、財政、經濟、教育等政策與法案之全國性事務,但其人數僅7人至9人,故考試委員設置19人明顯過冗。
    為配合政府組織再造,精實人力資源以提升組織效能,爰請考試院於3個月內完成考試委員人數之縮減評估,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葉宜津 尤美女
    (二)凍結第2目「議事業務」項下「考銓業務考察」之「國外旅費」115萬5千元之五分之一,並就以下7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考試院每年都編列例行性預算,供考試委員出國考察國內外考選制度,106年度實施成果,提及「考試院106年度文官制度出國考察籌組日本考察團及波蘭荷蘭考察團等兩團,正積極規劃中,預計分別於106年8月底及9月底前往考察」,考試院趕在年度終結前規劃出國考察,有急於消耗預算之嫌。且歷年來考試委員考察國家與所屬部會重複率甚高,僅以含糊國家名稱概括考察,也未事先進行規劃,恐無法達成出國考察之成效。爰請考試院針對出國考察實際計劃之內容及對我國文官制度之實質成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林為洲 葉宜津 楊鎮浯
    2.考試院107年度預算「議事業務」編列共計247萬4千元,其中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考銓業務考察」編列168萬9千元,係屬國內、國外考察及地參訪。考試院106年度編列82萬8千元相比107年度減少4萬3千元,然考試院議事業務執行率(截至106年7月底)僅45.21%,執行效率不彰。且例行性編列考試委員國外考察預算,惟預計前往國家含糊以歐美亞概括,難以評估預算編列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亦不符計畫及零基預算精神。爰請考試院重新審視評估考試委員國外考察計畫,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業務執行率改善計畫評估結果之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王育敏 楊鎮浯
    3.考試院例行性編列考試委員國外考察預算,於107年度「議事業務」業務計畫之「考銓業務考察」分支計畫項下編列考試委員及隨團秘書等21人出國考察經費115萬5千元。惟查:
    (1)出國考察計畫未明示預計前往國家,僅含糊以歐美亞地區概括,難以評估預算編列合理性與必要性,亦恐係預留變更出國計畫之空間。
    (2)該院近年實際出國考察人數與預算編列人數差異甚大,顯見出國考察計畫未事先規劃,僅例行性匡列同額度考察預算,與計畫預算及零基預算之精神未符。
    爰請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出國考察計畫之專案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葉宜津 尤美女
    4.考試院107年度預算「議事業務」編列共計247萬4千元,其中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考銓業務考察」編列168萬9千元,係屬國內、國外考察及實地參訪。考試院106年度編列預算82萬8千元相比107年度減少4萬3千元,然考試院議事業務執行率(截至106年7月底)僅45.21%,執行效率不彰。且例行性編列考試委員國外考察預算,惟預計前往國家含糊以歐美亞概括,難以評估預算編列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亦不符計畫及零基預算精神。
    爰請考試院考量我國財政赤字逐年增加,應撙節政府開支避免浪費公帑,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出國考察計畫之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王育敏 楊鎮浯
    5.據考試院預算書指出國外考察編列項目:首長因政務出國56萬3千元、考銓業務出國訪問31萬3千元、委員出國及隨行職員秘書115萬5千元、文官制度國際交流旅費35萬6千元,而國內考察編列項目:實地參訪52萬6千元、國家考試巡視7萬2千元等,尚不包含考試院以下部會之出國考察計畫,惟有出國考察過多但無明確成效之疑慮,爰請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葉宜津 尤美女 鍾孔炤 李俊俋
    6.考試院107年度單位預算「議事業務」項下「考銓業務考察─業務費─國外旅費」編列115萬5千元,惟該科目出國考察計畫未明示計畫前往之國家,僅以歐洲、美洲、亞洲國家含糊概括,難以衡量其預算編列之合理性,恐有出國考察計畫並未事先規劃,僅例行匡列及消化預算之嫌,爰請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吳志揚 楊鎮浯 王育敏
    7.考試院例行性編列考試委員出國考察預算115萬5千元,卻未載明欲考察國家、事先規劃,僅例行性匡列同額度考察預算,104至107年度均編列115萬5千元,不符計畫預算及零基預算精神。爰請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詳細出國考察計劃之專案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葉宜津 李俊俋 段宜康 蔡易餘
    (三)凍結第2目「議事業務」項下「考銓業務考察」之「業務費」50萬元,並就以下4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依據考試院統計「考試院會議決議國家考試暨文官制度法規」101年度共計103案、102年度128案、103年度103案,至104年度僅87案、105年度更縮減至50案,顯然第12屆考試委員從103年9月起就職至今,法規研究績效下滑,且近年來公務人員報考數逐年下滑,公務人員離職率逐年攀升,顯示文官制度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爰請考試院就國家考試暨文官制度檢討,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具體立法計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尤美女 李俊俋
    2.有鑑於考試院為掌管文官政策最高主管機關,對文官制度須有策略性規劃,以落實公務人力資源能考訓用合一,維持文官制度永業發展。經查101到105年度全國公務人員離(辭)職率呈增長趨勢,自0.72%增加到0.86%。101年度離(辭)職人數2,489人,103年度攀升到近5年最高的3,056人,106年度截至8月底已有1,699人離職,顯見近5年全國公務人員離(辭)職率呈現增長趨勢,且以年輕、高學歷者比率較高,恐衝擊現行各機關人力資源之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亦指出,離(辭)職率高可能與公務人員在職期間重複報考公職考試有關。爰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公務人員報考公職原因、離(辭)職後再重複報考之因素進行調查,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我國高普考制度以及地方特考考試制度策略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林為洲 楊鎮浯
    3.考試院於107年度單位預算「施政業務及督導」編列837萬2千元,其計畫內容之一為辦理公務人員考選制度、銓敘制度、保障培訓制度暨退休撫卹基金管理、監督之研究發展等事項,惟據銓敘部資料指出,近5年離(辭)職率由101年度的0.72%,逐年增加至105年度的0.86%,其中又出現「年齡越輕者,離(辭)職率愈高」以及「學歷愈高者,離(辭)職率愈高」等趨勢,此現象不利於公務人員素質提升,爰請考試院針對公務人員離(辭)職比率逐年增加,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志揚 楊鎮浯 王育敏
    4.「施政業務及督導」預算為公務人員考試制度、人事制度、銓敘制度、保障培訓制度及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業務督導及研究,但公務人員國家考試近年來報名人數逐漸下滑,年輕公務人員不願意繼續留任比率增加,學歷越高流動率也越大,情況1年比1年嚴重卻未見考試院作為,爰請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確實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李俊俋 尤美女 葉宜津
    (四)有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以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考試院依憲法規範,應對公務人員相關權益進行保障,然106年8月由年金改革辦公室主導之修法,最後通過的版本為加速版年金改革,除所得替代率大幅調降外,優惠存款也於2年內取消。其首要衝擊對象為84年7月1日前退休,純舊制的公務人員,考量這些退休人員平均年齡84.73歲,與國內平均餘命80歲相近,其老年生活將大受影響,應給予特別保障。爰凍結第3目「法制業務」項下「訴願審議及督導」5萬元,爰請考試院就舊制公務人員(84年7月1日以前退休生效者)之退休現況進行普查,對生活上有經濟困難者或有重大傷病者,研議給予特別津貼或補助,以保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權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林為洲 楊鎮浯
    (五)截至105年底,我國新住民人數累計已達17萬827人,在台工作之外籍移工人數總數亦已高達62萬4,768人,通譯之潛在需求群體已含括近80萬人口,然通譯人員之培訓及留用機制之建立及運作情形迭有落差,新住民及移工於不同場域取得之通譯資源亦差距甚大,難謂可完整保障新住民及移工之權益,近年亦發生多起因錯漏譯甚或根本無通譯而致當事人權益受損之事件,引發社會關注。近年監察院已針對通譯現況多次提出調查報告,行政院更早於十數年前即召開跨院部會之會議,研商建立通譯之專業制度,106年司改國是會議有關通譯之討論及決議,亦著眼於目前通盤規劃、整合運用相關資源,健全通譯制度,乃當務之急。為強化專業人員量能並確保通譯品質,保障新住民及移工等外籍當事人之權益,爰凍結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20萬元,俟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司法院,通盤檢視各機關現職通譯之員額、考選及任用資格要求(含一般行政相關類科考試、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及現職人員轉任、陞任等考選及任用途徑)、實際業務執行情形及實際業務需求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建立通譯認證檢定、改進考選及任用方式與資格要求等制度修正及相關法制配套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葉宜津 李俊俋 段宜康 蔡易餘
    (六)凍結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項下「考銓研究發展」之「業務費」1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考試院107年度預算「議事業務」編列共計247萬4千元,其中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考銓議事業務」編列78萬5千元,係屬處理考試院院會、業務會報、事務檢討會、工作檢討。
    考試院106年度預算編列82萬8千元相比107年度減少4萬3千元,然考試院議事業務執行率(截至106年7月底)僅45.21%,執行效率不彰。實施成果業務會報、院會決議及決定事項執行情形追蹤管制、院會紀錄保存等,皆無過往成效。
    爰請考試院考量我國財政赤字逐年增加,應撙節政府開支,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王育敏 楊鎮浯
    2.考試院107年度預算「施政業務及督導」編列共計837萬2千元,其中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考銓研究發展」編列105萬7千元,係屬辦理公務人員考選制度、銓敘制度、保障培訓制度暨退休撫卹基金管理、監督之研究發展等事項。
    惟預計前往國家含糊以歐美亞概括,難以評估預算編列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亦不符計畫及零基預算精神,尚欠妥適。
    爰請考試院考量施政業務及督導105年度執行率僅七成,應撙節政府開支避免浪費公帑,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王育敏 楊鎮浯
    3.考試院107年度預算「施政業務及督導」編列共計837萬2千元,其中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國際文官制度學術交流」編列67萬1千元,係屬汲取世界各國政府再造和文官改革經驗,辦理文官制度及國家發展之國際與學術交流。
    然辦理國內外專題演講則由3場降至1場,顯見對於促進國際文官制度學術交流仍有改善空間。爰請考試院考量施政業務及督導105年度執行率僅七成,應撙節政府開支避免浪費公帑,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王育敏 楊鎮浯
    (七)依考試院製作之105年性別圖像可知,各官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人數仍以男性居多,簡任官等男性比率約占七成,薦任官等約占六成,委任官等則占五成,惟無論薦任官或委任官,均出現女性人數多於男性,受訓人數卻少於男性的現象。究其可能原因,包括警察行政、司法行政類別以男性為主且受訓頻率較高等等,若需進一步探究,則需要更進一步的性別統計(如對比「不含警察行政、司法行政的公務員受訓性別統計」等),爰請考試院以現有之性別統計為基礎,研擬更細緻的性別統計做法,以期呈現更完整的性別圖像,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葉宜津 李俊俋 段宜康 蔡易餘
    (八)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公布後,行政院即組成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專案小組6月7日召開的第1次會議即作出決議:請各部會檢視主管法規,有關「家屬」之規定,直接適用於同性伴侶;倘不涉及第三人權利者(例如申請權、同意權等),可先透過行政命令放寬適用。
    行政院早於104年即已就各部會主管法規做過通盤之檢視,列出可得放寬適用之法規,但迄今仍未見考試院放寬行政法令,使已於縣市戶政資訊系統中註記為「同志伴侶」之公務人員亦享有婚假、家庭照顧假、陪產假、喪假、撫卹金領受及死亡補償領受等權利。
    爰請考試院就放寬行政法令適用已於縣市戶政資訊系統中註記為「同志伴侶」之公務人員亦享有婚假、家庭照顧假、陪產假、喪假、撫卹金領受及死亡補償領受等權利,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葉宜津 李俊俋 段宜康 蔡易餘
    (九)為友善家庭養育幼兒,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2項明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為更積極減緩少子化現象,實現鼓勵生育之政策目標,考試院應儘速研商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公教人員保險法」等相關修法規劃,使公務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原由受僱者自行繳納之保費,改由政府負擔。
    爰請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具體修法規劃與措施規劃情況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李俊俋 葉宜津 段宜康 蔡易餘
    (十)有鑑於年金改革國是會議全國大會中,專家學者在「基金管理、財源」之討論中指出,基金管理目前的問題是人事任免缺乏彈性、績效鼓勵誘因不足、投資專業智能不足、投資資產配置限制過多等等。公教退撫基金管理過於僵化,操作策略應更為彈性,基金投資項目應要多元化。另據銓敘部提供之資料,我國長期以來退撫基金收益過低,民國104年名目報酬率與實質報酬率都呈現負數,近10年的平均收益也只有1%─2%,導致公務人員無法信任退撫基金的操作模式。爰請考試院審慎研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之投資標的、項目、降低收支平衡之差距,及政府應如何定期處理潛藏負債,以提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管理成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林為洲 楊鎮浯
    (十一)為全面調整提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績效,避免組織僵化,考試院、銓敘部應於107年9月1日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案。
    提案人:段宜康 尤美女 鍾孔炤 李俊俋 葉宜津
    (十二)考試院及所屬107年度尚有列管超額人力38名,雖較106年度超額員額45名確有逐步縮減,惟107年度仍編列僱用140─141名臨時、承攬及派遣人力(臨時人員36─37人、勞務承攬71人、派遣人力33人),編列預算4,814萬6千元,較106年度預算編列僱用非典型人力127名、編列預算4,483萬6千元,人數更多。
    107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4點第(9)項第3款規定:「各機關應積極採行『超額列管出缺後減列預算員額』、『實施員額調整及轉化移撥』、『改進事務性工作分配』等方式,以有效彈性運用工友、技工及駕駛人力,……前開方案有關優惠退離規定,鼓勵其退離,以減少人事費。」
    爰請考試院及所屬應依上開規定,檢討改進現有人力資源運用效率,改進工作分配或採取其他替代措施,並協助其辦理未涉及核心業務及法律責任等事務性工作,允宜全院統籌調派超額人員,有效轉化運用或積極辦理移撥,逐年縮減對非典型人力之依賴,並撙節非典型人力經費。
    提案人:鍾孔炤 李俊俋 蔡易餘
    (十三)監試業務為監察院職掌業務之一,係依據監試法第1條規定,舉行考試時,除檢覈外,由考試院或考選機關分請監察院或監察委員行署派員監試。
    對照《憲法》第90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試並非憲法規範監察院之職權,且國家考試之公正及公平性,並未受有無監察委員監試之影響。
    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106年度考試院考選部主管考選業務基金收支部分,以「考試委員既無支領典試出席費,監察委員亦應停止領取監試之出席費用」等為由,全數刪減「監察委員監試費」,足證監察委員領取監試酬勞頻滋生爭議。雖106年度監試委員已不支領監試費用,但考選部仍須支出旅運費;為節省國家財源支出並減少不必要之監試作業,爰請考試院會同監察院函送「監試法廢止案」至立法院。
    提案人:蔡易餘 李俊俋 葉宜津 尤美女
    (十四)依考試院106年8月出版之「2016年考試院性別圖像」,截至105年底全國公務人員具簡薦委任(派)官等之人數,總計18萬6,429人,其中男性占43.4%,女性占56.6%,女性高於男性13.2%。
    然依官等觀察,委任(派)官等男性比率為41.7%,女性58.3%,薦任(派)男性比率為42.4%,女性57.6%,此2官等女性比率超越男性,惟較高官等之簡任(派)男性比率達67.5%,女性僅32.5%,呈現公務人員官等越高女性比率呈遞減之情形;101至105年各官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人數均以男性居多,且官等越高訓練進修人數男性比率越高之情形。
    為加以改善,以女性為對象之訓練機制實屬必要。行政院人事總處曾開設女性領導者研究班跟女性領導發展研究班,培養高階女性文官,且開放予民間,成功建立高階女性人之網絡。現今之高階女性政務官、文官與民意代表不乏曾於其內受訓者。故為改善高階公務人員性別比例失衡與受訓人數性別比例不一之情形,爰請考試院參照女性領導者研究班跟女性領導發展研究班,研議、辦理以女性為對象之訓練進修機制。
    提案人:葉宜津 鍾孔炤 尤美女 李麗芬
    (十五)考試院委員出國考察,除院長、副院長領隊者外,不得要求職員隨行。
    提案人:段宜康 葉宜津 尤美女 鍾孔炤 蔡易餘
    第2項 考選部3億4,471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並就以下4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司法官及律師考試,於程序及實質面向皆引發諸多爭議,不當突襲考生、加重考試負擔。
    考選部為節省成本,日前將入場證之郵寄方式,由限時專送改為「平信」,致送達失敗之機率增加。又106年司法官考前適逢國慶連假,大批考生於考前1天仍未收到入場證,考選部的電話又撥打不通,引發恐慌。許多考生甚至必須在考試當天自行申請補發,實為不便,並影響考試品質。就此,考選部未提前因應連假,適當處理寄發准考證事宜,顯有違失。又考選部於106年4月公告,將律師、司法官二試之報名費由1,500元漲價至1,800元,惟調漲之費用顯然未反映在提升考試品質、減輕考生負擔之目的,應審慎檢討,未來是否比照其他考試(如明年之大學考試)以身分證入場即可,減輕考生負擔。
    106年一改過去考點平均之題數及配分的出題模式,以司法官考試刑事法考科為例,刑法僅考1題,財產法益,占分100;刑事訴訟法僅考1題,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及接見,占分100。又民事法考科完全沒有民法親屬編、繼承編及家事事件法之命題,顯然與實務脫節。此外,商事法考科將證券交易法和公司法合併為1題。此種出題模式,於形式面,出題方式大幅改變,考選部完全沒有事先公告,嚴重突襲考生。於實質面,1科1題的出題方式射倖性過高,且出題範圍顯過於狹窄,甚有偏頗恣意之嫌。就此,命題雖為「典試委員」之獨立職權,惟依據典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典試委員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遴提人選,報請考試院院長核提考試院會議決定後,由考試院聘用之。」對於本次出題引發重大爭議,考選部顯然難辭其咎,爰請考選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李俊俋 段宜康 尤美女 葉宜津 鍾孔炤 周春米
    2.考選部107年度預算「試題研編及審查」編列共計708萬2千元,其中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題庫之編制及審查」編列680萬3千元,係屬配合各項考試需要及已建置題庫科目使用情形,辦理題庫之建置維護及更新工作。
    然106年醫師考試第二階段及格率超過95%,為3年來最高。因320題中被提出疑義的題目有151題,最後11題送分,疑義題目比例達47.19%,造成及格率飆高,顯見考選部題目建置尚欠改善空間。爰此,鑑於考選部題庫之編制及審查未善盡職責,爰請考選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王育敏 楊鎮浯
    3.考選部107年度預算「試題研編及審查」編列共計708萬2千元,其中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試題研究」編列27萬9千元,係屬辦理試題研究事項,以增進國家考試測驗信度及效度。
    然106年醫師考試第二階段及格率超過95%,為3年來最高。因320題中被提出疑義的題目有151題,最後11題送分,疑義題目比例達47.19%,造成及格率飆高,顯見考選部試題研究尚欠足夠的信度及效度。
    鑑於考選部題庫之編制及審查未善盡職責,爰請考選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王育敏 楊鎮浯
    4.考選部於107年度單位預算「研究發展及宣導」項下「考試業務之研究改進」編列經費653萬4千元,該預算書說明欄中註解其計畫內容為「成立各種考試改進推動小組,結合產、官、學資源,持續精進考試制度……」,雖然考選部依據典試法第17條規定,於104年訂定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及建置資料庫,截至106年8月底該資料庫可提供遴提委員人數為29,185人,惟據資料顯示101至105年度,每年平均遴聘典試人員3,198人,其中初次獲聘平均人數522人、占全年遴聘典試人員比率為16.29%,連續2年(含)以上獲聘平均人數1,705人、占全年遴聘典試人員比率為53.34%,連續3年(含以上)獲聘平均人數995人、占全年遴聘典試人員比率為30.95%,顯見近年政府舉辦國家考試初次獲聘之典試人力新血比率偏低,爰請考選部在維持公平公正原則下,針對提升典試人力多元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志揚 楊鎮浯 王育敏
    (二)凍結第2目第3節「研究發展及宣導」50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考選部為使考試與教育、訓練、任用、職業管理之緊密結合,於107年度「研究發展及宣導」業務計畫編列661萬3千元,辦理研修各種考試類科、應試科目、應考資格,並成立各類考試改進小組,研究改進各項考選制度,以因應用人機關需求、落實教考訓用合一,並網羅優秀人才。
    惟查近5年考選部辦理高普考、特考等各類科考試,有部分類科連續5年均不足額錄取,如高考三級之土木工程;地方特考三等之土木工程、公職建築師、地政、建築工程、測量製圖;地方特考四等之建築工程;原民特考三等之農業技術、土木工程等類科。另有不足額錄取率超過5成者,如高考三級之公職建築師;身障三等特考之教育行政、園藝;地方特考三等之社會行政、教育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交通行政、交通技術等。上述之狀況顯現考選部該「研究發展及宣導」業務計畫不僅無法因應用人機關需求,亦恐浪費辦理相關考試之人力、物力及財力。
    爰請考選部就其各種考試類科、應試科目、應考資格之妥適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葉宜津 尤美女
    2.106年尼莎颱風襲台,考選部辦理中醫師等專技人員國家考試遲至考前1日深夜方宣布花東考區停止,其他考區照常舉行,影響花東考生權益,為避免國家考試因天災應變不及影響全體考生權益,考選部應對於影響部分縣市之天然災害造成考試無法順利舉辦之情況,研議兼顧全部考生權益之應變機制。爰請考選部就上述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尤美女 李俊俋
    (三)國家考試的高普考考科多年來未經修正,考選部曾考量,部分專業科目已不合時宜,召集專家學者檢討,希望把高考專業科目從原本6科下修為4科,普考專業科目數量也從4科改為3科,為強化國家選才用才考試調整科目有其必要性,但依照過往經驗,一般需經過3到5年時間考取,更應該提早公告考科是否調整與調整時間避免影響考生權益,爰請考選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確實更改計畫與時間表。
    提案人:蔡易餘 李俊俋 尤美女 葉宜津
    (四)考選部107年度預算「試題研編及審查」編列共計708萬2千元,其中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題庫之編制及審查」編列680萬3千元,係屬配合各項考試需要及已建置題庫科目使用情形,辦理題庫之建置維護及更新工作。然106年醫師考試第二階段及格率超過95%,為3年來最高。因320題中被提出疑義的題目有151題,最後11題送分,疑義題目比例達47.19%,造成及格率飆高,顯見考選部題目建置尚欠改善空間。爰請考選部將題庫編制及審查詳加研擬更新,務必將考試公正性、嚴謹性落實,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研議結果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王育敏 楊鎮浯
    (五)考試院院會於106年8月10日通過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第19條規定:「律師高考第二試仍以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前33%為及格,但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0分或除國文、選試科目以外其他科目(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合計成績未達400分者,均不予及格。並自107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說,律師考試自107年起改為「及格制」。
    修正條文公告後,眾多法律系學生及考生對本次改制提出許多質疑,並發動連署,訴求如下:
    1.反對以規則規避與藐視學生權益:縱使規則修正流程符合法定程序,仍應廣納各大專院校法律系學生及老師的意見,而並非本次修正公聽會僅邀請5位民眾列席之情形。
    2.及格制度難以適用於律師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為申論題,給分標準難以量化,絕對的及格分數制度將造成學生無法就給分內容提起救濟,要求考選部建立完善之閱卷結果行政救濟程序。
    3.反對以增設及格制度提升律師素質:律師考試為資格考,代表通過者所需具備之律師基本法學能力,無法表彰新進律師執業能力,以增設及格門檻作為提升律師執業素質之邏輯,極其弔詭。
    4.退回及格制度並重新召開考試改革會議:本次改制未獲得廣泛師生支持,我們要求退回及格制度,重新邀請法律系所師生召開考試制度修改會議。
    由於本次改革未賦予緩衝期,並自107年起立即實施,亦無同步建立相關配套(如:針對閱卷結果之行政救濟程序),著實引發眾多考生質疑與不安。爰要求考選部應即刻與外界進行充分之溝通,妥善回應相關之疑問及訴求,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李俊俋 段宜康 尤美女 葉宜津 鍾孔炤 周春米
    (六)鑑於106年度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引發諸多爭議,包含入場證寄發延遲、考試題數及配分大改卻未為事先公布、出題模式射倖性過高、出題範圍過於狹窄、國文仍維持高度文言文比例等問題,爰要求考選部就「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及10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10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等三項考試,進行全面性的通盤檢討,詳細說明各項程序、實體問題,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具體改進方式及期程之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李俊俋 段宜康 蔡易餘 葉宜津 鍾孔炤 周春米
    第3項 銓敘部251億0,044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凍結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5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公布後,行政院即組成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專案小組6月7日召開的第1次會議即作出決議:請各部會檢視主管法規,有關「家屬」之規定,直接適用於同性伴侶;倘不涉及第3人權利者(例如申請權、同意權等),可先透過行政命令放寬適用。
    行政院早於104年即已就各部會主管法規做過通盤之檢視,列出可得放寬適用之法規。大法官解釋也已明確承認同性婚姻的合法性,但迄今銓敘部仍保守解釋,未放寬認定讓已於縣市戶政資訊系統中註記為「同志伴侶」之公務人員,享有婚假、家庭照顧假、陪產假、喪假、撫卹金領受及死亡補償領受等權利。
    爰請銓敘部就放寬行政法令適用已於縣市戶政資訊系統中註記為「同志伴侶」之公務人員亦享有婚假、家庭照顧假、陪產假、喪假、撫卹金領受及死亡補償領受等權利,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葉宜津 李俊俋 段宜康 蔡易餘
    2.為禁止公務員離職後,從事與原職務具密切關係之行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但目前退休公務員再任財團法人不受旋轉門條款限制,導致部分原居主管機關高職位之公務員,退休後直接於受監督之財團法人任職。是以,監督者與被監督者角色逆轉結果,難以避免利用上級或主管機關職權與人脈關於退休後再任,占用職缺並支領高薪,造成社會觀感不佳。綜上,顯示現行法律有欠完備,宜修法補強。
    爰請銓敘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具體修法規劃與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李俊俋 葉宜津 段宜康 蔡易餘
    3.「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自58年通過後僅有10條條文,且於61年修正後即未變動。然而,聘用人員既無需經過公務人員考試,亦無淘汰機制。換言之,只要以聘用資格進入公務機關後,即可做到退休。目前亦僅有「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限制其員額為總預算員額之5%,顯見聘用人員的聘用,缺乏相關考評及任用之法制。爰請銓敘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條例或修正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尤美女 鍾孔炤 李俊俋 葉宜津
    (二)依106年三讀通過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規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為利後續重行建立新進人員之退撫制度,銓敘部爰編列辦理公部門退休制度改採完全確定提撥制度之可行性委外研究費用191萬6千元。就採行完全確定提撥制之成本分析、退休制度變革對公務人力資源運用之影響評估,以及退休給付制度轉換財務銜接等方案進行委託研究。
    惟完全確定提撥制度與確定給付制度差異極大,對未來新進公務人員權益影響重大,為免112年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之人才晉用受影響,銓敘部允宜妥適規劃研究方向,建議調整研究方向,不設限於「完全確定提撥制度」,爰凍結第7目第1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管理」項下「公務人員退休業務」之「委辦費」20萬元,俟銓敘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孔炤 蔡易餘 李俊俋 葉宜津
    (三)考試院與銓敘部皆辦理相關我國人事政策與法制的建置,但近年來公務體系受到不小衝擊,從考生報名狀況與公職人員離職率來看皆是雪上加霜,但並未看到相對應的改善措施以及解決方案,且僵化的考績制度對於公務人員發展是否有影響,爰請銓敘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一出具體改善計畫。
    提案人:蔡易餘 李俊俋 尤美女 葉宜津
    (四)對於因公殉職及因公死亡其於撫卹金給與金額相差很大,但對於因公殉職、因公死亡之認定往往政府機關與家屬之看法南轅北轍。惟因公殉職與因公死亡,其要件因分別定於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及公務人員撫卹法致常起爭議,因此建請銓敘部於相關用語上,再做區隔。
    提案人:葉宜津 李俊俋 尤美女
    (五)銓敘部107度預算「人事法制及銓敘」編列共計719萬7千元,其中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人事法制、管理及銓敘業務─一般事務費」編列408萬5千元,係屬表揚全國各機關模範公務人員、辦理公務人員傑出貢獻之選拔、公務人員人事相關議題進行研討、爭議裁決、協商。然頒發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所衍生之選拔、表揚、宣導等經費支出近400萬元,恐過度鋪張而未符撙節原則,允宜檢討減省。有鑑於此,應避免浪費公帑預算資源閒置,甚至排擠其他重要施政與司法資源之配置。爰請銓敘部撙節支出重新研擬獎勵傑出公務人員之選拔、表揚、宣導計畫,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研議結果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王育敏 楊鎮浯
    (六)現行表揚功績卓越及優秀公務人員所訂頒獎項為勳章獎項、功績獎章、楷模獎章、專業獎章、服務獎章及專案考績一次記2大功等,以上獎項皆明訂法律條文中,惟查考試院銓敘部訂頒的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及模範公務人員獎,僅依據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之行政命令辦理,未有法律授權,且部分公務人員獎勵訂頒獎項不合時宜,爰此,考試院、銓敘部應儘速於公務人員考績法訂定此激勵辦法授權依據並函送立法院審議外,另應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對公務人員獎勵制度及規定進行通盤檢視、研議及修正,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公務人員獎勵制度檢討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尤美女 鍾孔炤 李俊俋 葉宜津
    第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億8,133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為健全公務人員保障制度以充分保障公務人員權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公務人員保障制度之研究檢討與法規解釋等事宜。查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於審理公務人員保障法期間,就公務人員之權利保障能否尋求司法救濟,限於案件之性質是否為復審,若為申訴、再申訴類型,公務人員即喪失司法救濟之權利,對自身權益受損之公務人員本人而言,顯失公平與公正。基於「有權利必有救濟」,公務人員針對侵害權利之管理措施,僅能循申訴再申訴途徑尋求救濟,事後不得再行提起司法救濟,顯然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爰凍結第2目第1節「保障業務」項下「公務人員保障政策法規之研擬規劃與解釋」10萬元,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針對保障法之申訴、再申訴制度,是否應適當給予司法救濟之權利,並參考教師法第29條以下之相關規範另行研議修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孔炤 葉宜津 蔡易餘 李俊俋
    (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精進各類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辦理各項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晉升薦任官訓練等相關事宜。惟就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之課程教材裡,未有相關之勞動教育課程,且其他如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亦未有相關之課程設計。雖就公務員有關勞動條件、勞資爭議、社會保險、職業安全……等勞動權益而言,雖與勞工有別,然開設相關課程供公務人員學習訓練卻仍有其必要。爰凍結第2目第2節「訓練與進修業務」項下「訓練進修業務規劃與推動」40萬元,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針對勞動相關課程之規劃與推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孔炤 葉宜津 李俊俋 蔡易餘
    (三)經查高階文官訓練國外進修從100年實行至今,為拓展高階公務人員國際視野而安排兩周國外研習課程,並分為管理、領導、決策3個班別,挑選具競爭力之先進國家前往研習,但返國後除於「研習成果發表會」上分享與上網公告研習報告外,並無其他明確影響之成效,而其預算數從民國100至106年雖逐年下降,但出國訓練人數卻相反的逐年增長,其經費使用細項實有問題,再者海外研習、考察計畫歷年往往為外界所詬病,考量政府經濟拮据與民間觀感,爰凍結第2目第2節「訓練與進修業務」項下「高階文官訓練進修規劃遴選、成績評量」50萬元,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尤美女 鍾孔炤 李俊俋 葉宜津
    (四)依目前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之相關規定,對於選送國外進修人員,其期間原則上為1年,必要得再延長1年。對於自行國外進修人員,其留職停薪期間亦原則上為1年,必要得再延長1年。惟此之時間,對於赴國外進修人員實有所不足。爰此要求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開始評估各種狀況而訂定不同之進修年限,以達公務人員個人與國家之雙贏局面。
    提案人:葉宜津 李俊俋 尤美女
    第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2億8,995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凍結第2目「國家文官培訓業務」10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之業務費近年屢流用至資本門。查104至106年度8月底,每年皆發生將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之業務費流用至資本門情事,包括設備及投資和建築物結構補強工程等。
    (1)104年度:
    A.流用70萬1,834元至「中區公務人員培訓─建物結構補強工程分支計畫」。
    B.流用3萬1,168元至「國家文官培訓業務─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設備及投資」。
    (2)105年度:流用182萬9,211元至「國家文官培訓業務─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設備及投資」。
    (3)106年度:流用91萬866元至「中區公務人員培訓─建物結構補強工程分支計畫」。
    顯見預算編列未臻覈實,爰請國家文官學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葉宜津 尤美女
    2.依據《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第2條規定,學院掌理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關訓練之執行事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基礎訓練近年平均受訓約7千人,並分北、中、南區辦理,另為達多元評量之目的,自105年11月開始辦理增列"專書閱讀心得寫作評量項目",由文官學院調查受訓人員選定之閱讀書目後統一採購,並由院方與受訓人員各負擔二分之一,而致此107年度預算數增列349萬2千元,但經查證此評量計畫卻只占受訓學員最後總成績的5%,預算使用尚有待商榷,爰請國家文官學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葉宜津 尤美女 鍾孔炤 李俊俋
    3.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編列辦理公務人員專書閱讀心得寫作競賽及每月1書遴選之專家審查會議出席費7萬6千元;辦理每月1書及心得寫作審查及遴選用圖書採購、競賽獎金及獎牌、頒獎典禮、心得作品集印製及寄送等相關經費108萬元,合計115萬6千元。但查公務人員之閱讀充實自我,實不必再如學生般以心得寫作或辦理競賽方式鼓勵,其效果極為有限,參與之人數亦不多,僅徒具形式而已,爰請國家文官學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葉宜津 李俊俋 尤美女
    (二)隸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之國家文官學院職司公務人員的各項基礎及發展性訓練,每年受訓人數達萬人,訓練成效有目共睹,惟近來迭有受訓人員反應,該學院安排之師資及課程不妥,不但有越來越多的考試委員參與授課的情形,尤有甚者是安排考試委員講授易經及命理,課程與公務議題毫無相關,不應再發生。考試委員身居高位且其法定職掌係監督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之培訓業務,不避嫌擔任講座,不僅有球員兼裁判之疑慮,且恐招致強迫國家文官學院安排授課之批評,有鑑於考試委員身負監督之責,不應擔任專題研討在內的講座。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負責法定訓練,包括各項考試錄取人員之基礎訓練及5類人員升官等訓練,因為受訓結果關係到參訓人員的任用與升遷,權益影響甚鉅,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對於前揭各項訓練的評量結果,應於4至5周公布成績。
    爰要求國家文官學院針對考試委員擔任(含專題研討在內)的講座,爾後不應擔任專題研討在內的講座及閱卷作業期程應於4至5周內公布成績之改善作法,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葉宜津 段宜康 劉建國
    第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5,279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一般行政」編列4,041萬8千元,其中「設備及投資」149萬2千元,該經費包括購置辦公室自動化各項硬體設備及相關套裝軟體、Web應用程式防火牆等,以及購置及汰換各項事務設備。
    經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之「退撫基金監理」計畫中,亦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370萬元,用於基金監理e化平台各項硬體設備及相關資訊系統開發、軟體購置及授權費用等,上述兩筆「設備及投資」與「資訊軟硬體設備費」之用途雷同,疑有重複編列之嫌,爰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針對該會軟硬體設備之明細、需求及其規劃用途,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葉宜津 尤美女
    第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億7,352萬8千元,照列。
    (三)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考選業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6億4,360萬8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6億2,990萬9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369萬9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358萬6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3項:
    1.考試院辦理專技高考及部分特種考試大多公告台北、台中、台南、高雄等4考區進行,東部地區報考民眾必須舟車勞頓往返,且為了專心備考常需在考區就近安排住宿增加開支費用,且因東部往返車票1票難求,安排交通住宿勞心勞力,已嚴重影響東部報考民眾之公平競爭條件。因此考選部應考量相關高考及特考之報考人數,倘東部地區達最低要求人數,應加開東部地區考區,以維公平機制。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李俊俋 尤美女
    2.鑑於銓敘部日前公布105年公務人員在職死亡申請撫卹情況,自殺高居第3名,且106年6月底公務人員年金改革已三讀通過,並將於107年7月正式實施,必將持續性影響在職、待退休、已退休公務人員心緒狀況。而經查考選部業務工作計畫中於106年初辦理「公務人員採心理測驗可行性研究」之委外研究,其研究期程自106年2月2日至11月1日止,其研究目的為強化心理測驗與多元考試機制進行可行性研究,藉以提升國家考試的信效度,期能盡速將研究結果公開並據此作出相關因應行動。
    提案人:段宜康 尤美女 鍾孔炤 李俊俋 葉宜津
    3.國家考試遇颱風、地震、水災等重大天然災害,火災、空襲、傳染病或其他重大事故,其是否繼續舉行考試,於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第12條有明文規定處理方式。但106年7月底所舉辦之第2次專技高考中醫師等考試,卻有一國二制之不公平現象,花東考區停止舉行考試,另行擇期補考,其他考區則照常舉行,讓考生無法判斷國家考試停考與否的時間點。爰此,要求考選部就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予以通盤檢討。
    提案人:葉宜津 尤美女 李俊俋
    (八)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易餘出席說明。
    四、「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22億0,285萬9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13億9,434萬9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208億0,851萬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1項:
    1.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107年度預算就國內「委託經營管理費」,包括國內委託經營受託機構管理費用1億2,740萬元及律師費用2萬元,計編列1億2,742萬元。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國內委託經營年需管理費,係依其年度平均運用資金預計數,按委託經營契約規定之投資報酬率(收益率)達成情形分級編列,107年度該基金預計國內委託經營之平均收益率為5.39%、管理費率為0.14%(委託管理費1億2,742萬元/平均運用資金936億7,762萬8千元)。惟查該基金101年度國內委託收益率5.81%、依實際支付委託管理費所計算之管理費率為0.05%;102、103、105年度國內委託收益率分別為11.64%、9.84%及8.09%,其管理費率亦各僅0.09%、0.17%及0.07%。是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107年度以預計平均運用資金936億7,762萬8千元編列國內委託管理費預算達1億2,742萬元,委託管理費率為0.14%,有寬編之虞。
    參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近年國內委託經營收益率與委託管理費實際辦理情形,107年度國內委託管理費之編列顯高於先前年度,爰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就國內委託管理費之計列及檢討改進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葉宜津 尤美女
    (六)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易餘出席說明。
    五、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11月9日(星期四)
    五、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六、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案。
    (本日會議有委員吳志揚、葉宜津、鍾孔炤、李俊俋、王育敏、段宜康、尤美女、黃國昌、楊鎮浯、周春米、蔡易餘、李麗芬提出質詢;委員劉櫂豪、王定宇、林為洲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21項 司法院,無列數。
    第22項 最高法院,無列數。
    第23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4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5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6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27項 智慧財產法院,無列數。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193萬3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萬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萬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23萬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萬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7萬7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268萬3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4萬6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2萬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364萬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32萬1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790萬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萬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322萬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01萬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21萬5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03萬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46萬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334萬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71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8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0萬9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萬1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73萬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7萬8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萬1千元,照列。
    第54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6萬1千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7項 司法院159萬1千元,照列。
    第18項 最高法院1,567萬6千元,照列。
    第19項 最高行政法院87萬元,照列。
    第20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436萬2千元,照列。
    第21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29萬9千元,照列。
    第22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355萬2千元,照列。
    第23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7千元,照列。
    第24項 智慧財產法院5,207萬7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高等法院4億0,384萬6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838萬1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008萬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4,078萬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585萬2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4億5,123萬2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億3,539萬2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5億9,467萬4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3億8,921萬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億9,131萬5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7,471萬7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5億2,548萬4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6,040萬4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億5,321萬9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629萬5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733萬7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億9,573萬8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億8,821萬7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4億0,992萬5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億1,884萬4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628萬2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721萬4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7,169萬8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011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3萬1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563萬7千元,照列。
    第51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62萬元,照列。
    第52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639萬元,照列。
    第53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9萬4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2項 司法院1,392萬元,照列。
    第23項 最高法院3萬4千元,照列。
    第24項 最高行政法院1萬5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萬9千元,照列。
    第27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6萬3千元,照列。
    第28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千元,照列。
    第29項 法官學院43萬元,照列。
    第30項 智慧財產法院6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147萬7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5萬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2萬1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2萬4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萬3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5萬6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7萬2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9萬1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20萬7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0萬4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2萬6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47萬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萬9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2萬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3萬5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3萬6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56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71萬6千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35萬1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8萬7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萬6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2萬2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6萬6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2萬8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7萬3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4萬1千元,照列。
    第57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萬元,照列。
    第58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3萬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3項 司法院32萬6千元,照列。
    第24項 最高法院86萬5千元,照列。
    第25項 最高行政法院14萬5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3萬3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萬2千元,照列。
    第28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61萬1千元,照列。
    第29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5萬9千元,照列。
    第30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31項 智慧財產法院28萬7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156萬2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275萬7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32萬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萬2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62萬9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98萬4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420萬8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991萬7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2,233萬8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3,603萬4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261萬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2,527萬4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萬9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2萬8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74萬1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395萬9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6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34萬7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530萬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483萬8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55萬4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40萬2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682萬2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81萬2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66萬7千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82萬2千元,照列。
    第5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4萬6千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23萬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4款 司法院主管
    第1項 第1項 司法院原列29億5,936萬2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630萬元(含「一般事務費」項下「與媒體及他機關單位互動聯繫經費」100萬元、「大陸地區旅費」30萬元)、第7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1,000萬元,共計減列1,6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億4,306萬2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3項:
    (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50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自101年度起法官年終考評改以職務評定取代考績制度,其職務評定結果則分為良好以及未達良好兩種,其中評定良好者與公務人員考績甲等相近,而未達良好者則相當於考績丙等,然據統計資料顯示,自101至105年度法官職務評定良好比率皆在97%以上,其中104及105年度評定良好比率更高於98%,如此恐令民眾質疑法官職務評定制度流於形式,甚至有考試委員都曾表示法官職務評定為良好比率普遍高達97%以上,確實難為眾人所接受,爰請司法院於107年2月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志揚 楊鎮浯 王育敏
    2.《法官法》施行後,法官職務評定良好平均比率高達97.76%,評定良好者與公務人員考績甲等相近,均晉級及給與1個月獎金。但相較民眾與司法不信任比率高達56.4%,顯然法官職務評定流於形式,難以達成有效監督之目的,爰要求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研議《法官法》此部分修法之檢討報告。
    提案人:葉宜津 鍾孔炤 李俊俋
    3.依《法官法》第74條第2項之規定,法官連續4年職務評定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可連晉二級。又,查法官近年連晉二級之人數,104及105年度各有1,069位及126位,共高達1,195位,亦即於法官法施行後,已有約六成之法官連晉二級;且近年法官職務評定制度有遭詬病流於形式、執行結果未盡客觀公正等情事,每年法官職務評定良好比率均逾97%,以此推估,法官連晉二級已形成常態現象,亦過於優厚,其適切性有待斟酌,且難達成有效監督及評鑑之目的。爰要求司法院應併同法官職務評定之實際運作結果,檢討研修連晉二級之規範,並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李俊俋 鍾孔炤 尤美女
    (二)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國外旅費」100萬元,並就以下4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司法院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業務費─國外旅費」編列683萬8千元,係為派員至他國考察相關法律制度。
    據查103至107年度司法院、法官學院出國計畫預算及執行率偏低,且有出國計畫變更項目之情狀,103年執行率57.79%,未執行2項、變更2項;104年73.98%,變更6項;105年41.19%,未執行3項、變更2項;106年61.31%,變更5項,在執行率偏低的狀況下實無增編之必要,為保我國預算得以妥善使用,爰請司法院就上述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2.司法院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業務計畫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分支計畫項下,編列「國外旅費」683萬8千元,係預計派員出國考察9項計畫,較106年度增加295萬3千元,增加76.01%。惟由近年司法院出國計畫預算執行情形觀之,皆低於九成,整體出國計畫執行情形並不理想,且增編之計畫,與其106年度已辦理之出國考察計畫中,似有部分雷同,爰此,請司法院就上述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鎮浯 王育敏 吳志揚
    3.司法院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國外旅費」編列683萬8千元,係預計派員出國考察9項計畫,較106年度增加295萬3千元,增幅高達76.01%。惟自近年司法院實際執行出國計畫觀之,103年度及105年度各有2項、3項出國計畫未依原定計畫執行,且103至106年度尚分別變更2項、6項、2項及5項出國計畫,司法院實際出國計畫之變更幅度甚大,足見其出國計畫之擬定有欠嚴謹。經查,司法院103至106年度算執行率分別為57.79%、73.98%、41.19%、61.31%,其執行效率不彰、實際執行出國計畫變動比例甚高,預算編列流於形式,實有浪費公帑之虞。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避免財政困窘日益加深,爰請司法院針對國外旅費編列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4.司法院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業務計畫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分支計畫下,編列「國外旅費」683萬8千元,預計派員出國考察9項計畫,較106年度增加295萬3千元(增幅76.01%),考量近年司法院出國計畫預算執行率不佳(103至105年度預算執行率分別為57.79%、73.98%及41.19%),整體計畫情形並不理想,爰請司法院就上述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志揚 楊鎮浯 王育敏
    (三)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200萬元,並就以下4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監察院於104年4月16日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警人力偏低,勤務運作不堪負荷,顯示法警人力配置已嚴重失衡。依《法院組織法》規定,第一類地方法院法官與法警及第一類地檢署之檢察官與法警之法定配置,其比例高限分別約為1:0.782及1:1.373。然多年來司法及檢察業務量增加,院檢機關各類員額未依組織法規定等比例增補,致法警等輔助人力普遍低於法定配置比例,法警人力不足,為各院檢機關多年來共通之問題。惟依現行法律之規定,法警法定員額編制應是2,900多人,但目前法警人數只有1,113人,短缺1,800人,自有警力已無法維持正常運作,顯已背離人力規劃之基本原則外,更嚴重危及機關及司法人員安全。爰請司法院就如何解決法警不足之問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2.法院各級人力過勞之問題已屢次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媒體及投書中被提及,惟相關之討論僅能從法院組織法所訂定之人員框架,或以個人經驗為出發之投書為討論基礎,缺乏全面性的現況檢視,致使相關討論最終只能淪為討價還價,沒有實證的具體數據供作改革之基礎,實非解決問題之良策。
    司法院身為主管機關,對院內勞動情形更應有全面之理解,在人力員額之爭取上,方有更厚實的事實基礎。是以要求司法院提出人力需求評估報告,在研究對象上,除法官以外,應涵蓋基層人力如書記官、司法事務官、法警、法官助理等。在內容上,除結論應提出各職位具體需用員額、人事預算外,結論之基礎應建立在如近年案件量成長幅度、人力增長幅度、加班時數情形、輪值情形等數據之現況報告,並將人力現況與政策所欲達到之合理工作情況比對。建議部分,應有短期、中期、長期之改善進程,排序優先增補單位或職位。
    爰請司法院就整體法院人力提出勞動現況及人力需求評估報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蔡易餘 葉宜津 鍾孔炤 李俊俋
    3.按近年部分法院曾發生司法安全維護疏漏事件,如:104年7月8日新竹地方法院發生毒犯脫逃並闖入院長辦公室案件、105年6月16日彰化地方法院發生美籍男子在法庭持剪刀自戕身亡案、106年跨年連假臺中地院辦公大樓遭遊民潛入連住多日等,且106年10月4日新竹地院又再次發生人犯脫逃事件。
    由上述事件可知我國各級法院於安全維護及軟硬體設施皆有改善空間,且法警人員不足訓練欠佳等因素,造成安全漏洞,然據查司法院提供107年度預算員額增加189人之分配明細,其中以法官助理99人為最高,其後依序為三等書記官28人、錄事19人、法警15人、執達員9人、庭務員8人、家事調查官6人、司法事務官3人及法官學院組員2人,法警人數並未調整,為避免司法安全維護疏漏事件再度發生,司法院宜於1個月內就各級法院之法警人員配置及員額做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4.我國司法案件經統計逐年增加,不僅懸而未決之案件數提升,法官工作之負擔亦日漸沉重。105年地方法院單年未結件數達6.1萬件,一位基層法官每天平均得審完三件案子。不僅法官之工作量居高不下、難以消化,長期累積大量工作的結果,亦容易使法官成為過勞之高風險者。為有效減緩法官之工作負擔,免於長期處在過勞之高壓力、高風險工作環境裡,爰建請司法院檢討研擬相關之作法與策略,或研議修訂相關之工作規範,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葉宜津 尤美女 李俊俋
    (四)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10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民國99年間性侵幼童案件判刑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關注與討論,社會各界對於量刑合理化之要求始終不斷,以致司法院於100年2月成立「妨害性自主犯罪量刑分析研究小組」進行研究,並於103年6月全面開放予法官、檢察官及律師使用司法量刑系統。然系統上線至今三年多,截至106年10月30日止,法官版點閱人次最高之不能安全駕駛罪19,168點閱人次,妨礙性自主罪14,099點閱人次,整體法官版司法量刑系統僅有62,587點閱人次。法官點閱人次無法有效提升,顯示司法院並未有效宣導系統之使用,造成司法量刑系統無法發揮效用,有違司法量刑系統設置宗旨。本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避免財政困窘日益加深,爰請司法院針對如何提升法官使用司法量刑系統比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2.司法院於107年度預算「一般預算─辦理電腦資訊作業─國內旅費」項下編列14萬5千元,該預算編列係用於派員赴各級法院督導電腦化業務之旅費。
    然據查各級法院皆有資訊人員之配置,且近年因科技進步電腦遠端遙控之技術純熟,是否需派員至各級法院督導電腦化業務實有疑慮,且司法院於107年度「一般行政」項下已編列120萬3千元用於各項行政業務督導,故此預算恐有重複編列之疑慮,爰此,請司法院針對上述預算編列之原因,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3.司法院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辦理電腦資訊作業」項下編列4億3,225萬7千元,係用於各項資訊系統的軟硬體更新及維護。
    據查司法院設置之量刑資訊系統自104年上線至今其使用率極低,該系統共分8大類別,其網站點閱率最高者僅有8,000餘人,司法院建立科技化的大數據系統供法官作判決參考,若無人使用恐造成量刑不一的狀況,司法院應嚴加宣導,爰請司法院針對上述情狀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五)凍結第2目「大法官釋憲業務」300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中華民國憲法第78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負責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近年來社會各界聲請大法官釋憲事件頻傳,案件處理優先順序不明,恐無法提升社會大眾司法信任度。經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人數為16人,105年受理釋憲案件數為5,754件,反觀我國大法官人數為15人,105年受理案件數僅467件,我國大法官處理釋憲案件進度緩慢,恐有造成人民權益受損之虞。據「105年上半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民意調查」報告顯示,有83.2%民眾不相信法官處理案件是公平公正的,顯示公開透明大法官事件處理優先順序實有必要。爰請司法院就如何提升大法官釋憲案件審查進度及優先順序評估機制,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2.《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中央或地方機關可以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106年年初監察院會在全體出席委員無異議下,向大法官會議針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提出釋憲聲請;106年9月份中國國民黨以及親民黨亦聲請前瞻基礎建設預算審查釋憲案。依照解釋案件聲請受理程序,案件聲請後大法官應組成3人小組及全體審查,並以會議議決之。然自司法院接受案件聲請,直至今日已半年有餘仍無具體回應受理與否,司法院僅制式回應「依法審查中」;大法官會議是否受理聲請之審查程序進度緩慢且過程不透明。
    爰此,請司法院針對大法官會議受理案件之程序以及一般審查期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林麗蟬
    (六)有鑑於近年來兒虐案件層出不窮,根據衛生福利部的統計,105年疑似遭受不當對待的通報個案人數大約5萬5千人,等於不到10分鐘就有一人被通報;確認受虐兒共9,461名,每天平均增加約25名兒童受虐;確認是兒虐致死的案件數則有23件,平均一個月2件,這些數據顯示兒童保護的重要性。經查,在先進國家如美國、英國和澳洲,都有國家層級的「兒童死亡檢視」。這些國家的共同概念皆認為「任何一個兒童的死亡就是社會共同的責任,需要多專業的參與,全面且廣泛地透過檢視個案資訊,掌握風險因子」,惟我國付之闕如,凸顯我國現有制度仍有需要加強之處;對於兒虐量刑的部分,亦需要擴大討論並深入研議,以保護我國兒童權益,減少兒虐事件之發生。爰凍結第4目「刑事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100萬元,待司法院會同法務部研擬修訂兒虐相關法律刑責,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以嚇阻兒虐事件之發生。
    提案人: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七)凍結第6目「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50萬元,並就以下4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家事調查官係依據《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13條、《法院組織法》第18條規定設置,目的為運用法律、社會工作、心理等專業智識與技術,依法官指示就特定事項進行調查、評估、分析,釐清事實並發掘、瞭解家事紛爭背後之問題,提出報告與建議,以協助法官及當事人妥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事件。
    目前一年各地方法院及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受理之家事案件已逾16萬件,依現況推估,其中六成可能交付家事調查,為因應龐大之家事調查案件量,協助法官及當事人妥適處理家事事件,家事調查官應逐年增補員額。《法院組織法》及《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所定之各類別法院應配置之家事調查官員額下限,應為最基本之要求,然家事調查官自103年招考迄今,各地方法院及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目前家事調查官之員額配置,與依法應配置之家事調查官員額下限相較,總計尚缺額11名,更有部分法院無家事調查官之配置,顯見家事調查官之增補仍待加強。
    此外,就家事調查官職務執行層面觀之,以家事案件數量之鉅,家事調查官之調查業務龐大,卻有部分法院將家事調查官調派行政事項,偏離家事調查業務;部分家事案件需跨區調查,卻欠缺交通及行政支援,增加家事調查官之業務負擔;部分家事案件為高衝突案件,甚或當事人有暴力傾向,法院亦未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編列危險加給予家事調查官。凡此種種,顯示家事調查官之職務執行,欠缺必要之支援及保障,亟待相關配套支持。
    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家事調查官人員增補之短中長期規劃,及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之支援及保障配套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蔡易餘 鍾孔炤 李俊俋 葉宜津
    2.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規定對少年裁定安置輔導,將少年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同法第52條並規範,受交付之福利教養機構,受少年法院之指導。
    惟近年發生數起機構的性侵事件,由事件看來,這些安置機構的制度存在教育與管理問題,憾事發生後,兒少再次受到傷害。然法院裁定少年安置輔導,其立意點是希望兒少重新改過,並導正過去不正當之行為。故司法理應成為兒少強而有力的後盾,並應參酌兒少的意見,以及監督司法兒少安置機構之服務品質。
    《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規定略以:「……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及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
    綜上,少年法院應視司法兒少為獨立之主體,按少事法,少年法庭法官的責任非僅限於法庭審判,還包括保護、教育及輔導少年並與其下的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保持密切合作。當少年遭受不當體罰、恐嚇之情事時,方有信任的司法人員得以求助。建請司法院加強與兒少間之訪談、輔導方式,以正視司法兒少之權益,並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段宜康 李麗芬
    3.106年3月南投一非行少年安置機構,發生大規模性侵及長期超收事件。11月又發生苗栗一名患有多重身心障礙的觸法兒少,屢被安置機構拒絕收容,形同人球,二事均反映出我國安置機構人力、資源不足的困境。尤進入司法體系而裁定安置輔導的兒少,多同時併有行為偏差、情緒障礙或其他身心狀況等問題,需要安置機構投入更高的人力及專業,才能改變。而此一高人力、高專業的需求往往使得原本資源就已困窘的安置機構基於責信只能予以拒收。為提升安置、輔導之能量,以協助非行少年調整身心品性回歸正軌,爰請司法院會同衛生福利部就非行少年的非行態樣與原因進行調查分析,與衛生福利部協調按不同需求兒少發展不同類型的安置機構,諸如身心障礙、性侵等,並擬定短、中、長程落實規劃,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
    提案人:尤美女 蔡易餘 鍾孔炤 葉宜津 李俊俋
    4.查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提升少年司法人權,落實司法院釋字第664號解釋保障虞犯少年權益之意旨,並配合及對應其他法律之修正、施行,司法院已於102年1月組成「少年事件處理法研修委員會」,研擬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參考世界各國法制及少年人權國際公約,就少年司法學理及實務執行層面深入探討,通盤檢討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預計於103年完成修正草案。
    截至106年11月初,除相關法條規定不符國際人權公約之精神,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未能通過兒童權利公約第40條之司法最後手段性檢視、《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3第2項已逾兩公約施行法法定之2年改進期限外,本計於103年所達成之目標亦未如期完成修正。
    按司法院106年度立法計畫報告,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本會期送立法院審議,建請司法院積極辦理,並應於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結束前提出,以落實司法少年之人權保障。
    綜上,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規劃時程及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段宜康 李麗芬
    (八)凍結第7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200萬元,並就以下11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999年司改會議,即決議要將現狀圓筒型的訴訟制度,改為「金字塔型」訴訟架構,惟近20年光陰卻仍未達成。本次之司改國是會議又再度針對金字塔型訴訟程序改革,做出「於金字塔型訴訟新制立法施行後,最慢應於5年內,實施終審法院的人事改革……」之決議,為免改革之美意再度落空,改革進程持續延宕,應使相關機關盤點為推動改革所需修正之法律、修正方向、相關配套措施及每年之進程規劃,供社會各界共同監督。
    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就金字塔型訴訟程序改革提出書面報告,盤點應修正之法律、修正方向、相關配套措施及每年之進程規劃(含訴訟及人事改革)。
    提案人:尤美女 蔡易餘 鍾孔炤 葉宜津 李俊俋
    2.司改國是會議歷經密集的會議,終於8月12日落幕,惟各組會議議題繁多,自司法院、法務部自主所提出之議題進程及改革方針等書面報告以觀,顯然無法全面顧及所有議題。再者,決議中所提出的許多問題,如犯罪被害人之保護、鑑定領域之改革、監所醫療問題、犯罪預防及社會安全網、非行少年的協助與安置、藥酒癮的社區多元處遇等,皆非司法院、法務部所能獨力責成,而須借重如警政、社政、勞政、醫政、教育等各部會的專業通力合作。
    是以為持續推動國是會議決議之落實,除總統於司改國是會議總結會議委請中央研究院法律所所長林子儀教授協助召集小組持續監督、院部每半年一次公布進度以外,應有跨院級之溝通會議,俾使有跨部會或跨院之協助必要時,得有迅速且有效之溝通平台與機制,協助決議之落實。
    爰請司法院會同總統府、法務部提出未來監督盤點司改國是會議各項決議落實情況之溝通平台運作模式,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蔡易餘 李俊俋 鍾孔炤 葉宜津
    3.司法院107年度預算「刑事審判行政─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編列3,117萬1千元,其280萬元係為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推動經費。
    總統府於司改國是會議討論人民參與審判之制度時有激辯,且最終結論係以國民法官作為決議,並預計在年底提出制度草案,然司法院自101至105年度合計編列1.25億餘元,作為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推動經費,審計部日前曾就司法院於相關法律尚未三讀通過前,即編列相關規劃與宣導經費招致訾議,為免有限資源無謂浪費、浪費國家公帑,並遵從法治精神,爰請司法院就上述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4.近年來醫療糾紛案件益增,目前雖有院內申訴、協商及各地方衛生處調處管道,但不為民眾所周知。倘又在不熟悉司法程序的情況下進入訴訟,醫糾案件涉及醫療專業鑑定,等待鑑定及審級來回之間,往往動輒數年,曠日廢時,徒耗家屬心神勞費。對於日益增長的醫糾案件,實有檢討現行制度及分析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如何能更貼近民眾需求之必要。
    爰此,建請司法院、法務部針對醫療糾紛案件,分析民眾傾向使用訴訟制度而非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原因,分別就以下問題提出報告:
    (1)參考外國立法例,醫療糾紛致人死傷事件應以專法處理或以刑法殺人罪章論處?以刑事責任處理醫療糾紛的妥適性為何?我國應採何種政策方向?
    (2)道歉法(I'm sorry law/Apology law)引進之可行性評估。
    (3)目前醫療糾紛調處機制之現況分析。包括每年醫療糾紛件數、院內調解及地方衛生處調處成立之比例、調解及調處不成立成因分析。
    (4)檢討現行醫審鑑定機制有無改善空間。醫審鑑定需以「偵查中」案件為限之妥適性、鑑定機構有無專業分科之必要。報告中應彙整近三年醫療糾紛案件中,聲請專業鑑定之案件數、占所有醫療糾紛案件之比例數、鑑定所需平均時間、判決平均時間、醫療糾紛中法院採納/駁回私人委請鑑定之比例及理由。
    綜上,請司法院就我國醫療糾紛情況按決議,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李俊俋 蔡易餘
    5.司法行政廳辦理司法制度研究修正會議經費150萬元,其中委託研究編列120萬元。惟司法院對於司法制度最為明瞭,每年亦編列大筆經費考察外國司法制度,但對於司法制度研究卻需委外研究,實屬諷刺亦不必要,爰請司法院就上述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葉宜津 鍾孔炤 李俊俋
    6.司法行政廳辦理法官法相關業務50萬元,其中委託研究40萬元,惟對於法官法之相關業務,當屬司法院最為了解,實無必要再委託研究,司法院人員均為法學碩彥,本身即有能力研究,爰請司法院就上述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葉宜津 鍾孔炤 李俊俋
    7.106年4月24日,司改國是會議第2分組討論「終審法院成員、員額及選任程序改革」,司法院提出改革建議:「未來終審法院法官的人選,將由司法院長提名3倍人選(63人),再由遴選委員會選出2倍人選(42人),然後報請總統決定誰是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最後也做成該次會議之決議。
    此事件後來引發社會輿論,社會各界批判總統「黑手伸進司法」「法官政治任命」,事後了解,司法院提出方案同時並未與總統府及立法院溝通,引起不必要的政治風波,違背政黨政治之精神,爰請司法院檢討溝通聯繫方式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尤美女 鍾孔炤 葉宜津
    8.司法院於107年度預算「司法業務規劃研考─業務費─委辦費」編列160萬元,該預算編列係用於委託辦理改進司法制度之相關研究。
    據查105年總統府針對司改議題召開國是會議,其中總統府、司法院、法務部皆編列預算支應會議進行,且總統府針對司改國是會議於106年9月8日已公布成果報告書,107年度司法院於「司法業務規劃研考」工作計畫項下之辦理司法制度研究修正會議經費卻增編114萬6千元,顯有不合理之處,為避免浪費國家公帑,爰請司法院針對上述會議經費增編之原因,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9.警察人員作為執法者,乃處於司法制度執行上之第一線。因此司法制度之研修,如刑事訴訟法等,為求周延完善,於研修會議中應邀請警察人員擔任委員,就其實務經驗,對現行制度提出回饋,並就修法提出建議;或以他法使警察人員之意見得以進入相關法律制度之研修當中,使相關修法於法理和實務上所獲意見均得更加周全。
    爰請司法院就前開事項執行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蔡易餘 鍾孔炤 段宜康 李麗芬
    10.有鑑於現行司法工作走向柔性司法,強調處遇、關懷與服務的觀念。隨著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立法,刑事司法體系不再著重於加害人之懲罰,也擴及至被害人及其家屬之保護,並更重視人權及發展性觀點,以預防性方案進行犯罪預防工作,保障人民權益,強調去機構化,著重社區服務,採訓練、教育、輔導、矯正、保護等處遇,使加害人、被害人及家屬重新適應社會、修復創傷,達到保障人權、解決紛爭、預防犯罪、以及防範再犯的目標。司法社工有解決犯罪所衍生之社會問題和維護各類關係者正當權益等功能。惟我國現行並未有專職司法社工,導致實務運作上過度倚賴社政體系,然兩者在專業與執行上仍有部分落差,且我國社政體系之社工負荷量過重,明顯高於其他先進國家,我國平均每一名社工需服務3,000名民眾,是美國的6倍,香港的3倍,因此制定專責司法社工實有必要。爰請司法院研議司法社工培育機制及強化與社政體系之橫向聯繫合作,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11.司法院於「司法業務規劃研考」上將檢討司法院定位相關法制,循序漸進推動司法體制之改善,並配合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研修相關之法制。觀國是會議第2分組第1次增開會議之決議,司法院應積極評估設立勞動法院之必要性與可行性。若商業法院之設立,可使商業紛爭之裁判,符合專業、迅速、判決一致且可預測性等之要求,則根據勞動部104年統計,勞資爭議案件多達23,204件,與103年相比成長2.2%,顯示勞資糾紛之案件已日愈增多,建立具專業勞動法令並熟悉勞動環境及實務之司法審理體系亦有其必要。為推動設置商業法院,司法院於107年度預算已編列136萬8千元之業務經費,則勞動法院之設立與否,司法院更應積極評估與規劃,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葉宜津 尤美女 李俊俋
    (九)凍結第7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50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截至105年底,我國新住民人數累計已達17萬827人,在台工作之外籍移工人數總數亦已高達62萬4,768人,通譯之潛在需求群體已含括近80萬人口,然通譯人員之培訓及留用機制之建立及運作情形迭有落差,新住民及移工於不同場域取得之通譯資源亦差距甚大,難謂可完整保障新住民及移工之權益,近年亦發生多起因錯漏譯甚或根本無通譯而致當事人權益受損之事件,引發社會關注。近年監察院已針對通譯現況多次提出調查報告,行政院更早於十數年前即召開跨院部會之會議,研商通譯專業制度之建立,今年司改國是會議有關通譯之討論及決議,亦著眼於目前通盤規劃、整合運用相關資源,健全通譯制度,乃當務之急。為擴充專業人員量能並強化通譯品質,保障新住民及移工等外籍當事人之權益,並減省行政資源重複投入,爰請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考試院,盤整目前各機關之通譯資源,提出建立跨機關整合之通譯培訓、留用、認證檢定、考核及服務機制及相關法制配套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葉宜津 鍾孔炤 李俊俋 蔡易餘
    2.性侵害被害人受侵害後,身心通常受創嚴重,因此司法人員在偵查審判中應格外注意、具性別意識及敏感度,避免性侵迷思或不當言論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
    然而,在檢視近年妨害性自主罪判決及審判實務,仍發現法官有欠缺性別敏感度、一再於判決書內沿用性侵迷思的情形。如法官在加害人仍可見聞被害人的情形下,對被害人進行人別訊問;又或是以事發當時被害人並無呼救、抵抗、未在受侵害後第一時間內報警、提告來推論無性侵害事件發生。爰請司法院就如何培養司法從業人員的性別意識及性別敏感度,避免審判過程中出現性侵迷思及不當言論等事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蔡易餘 李俊俋 鍾孔炤 葉宜津
    (十)凍結第11目「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500萬元,並就以下6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法律扶助基金會於設立之初,原預期由司法院每年預算捐助中提撥部分經費轉入基金,待達成100億業務運作經費目標後,使基金會逐步減少仰賴政府補助。惟從近年數據顯示,從設立之初的民國93年起至去年106年度,司法院預算捐助以自原本的6億多如今攀升至107年預算之13.7億,顯已悖離初始立法原意。
    建請司法院、法律扶助基金會評估各項降低資力審核行政成本之可行性,如:
    (1)法官於斟酌被告個案背景時應同時涵蓋資力審查,當事人倘為不須資力審查案件(如強制辯護案件)而申請法律扶助,且為有資力者,應裁定追討其因申請法律扶助所減免之費用。
    (2)有條件開放財稅機關財產及所得電子閘門。
    (3)賦予法扶得聲請法院協助資力審查之權。
    (4)其他行政程序簡化。
    爰請司法院會同法律扶助基金會就法律扶助資力審查成本降低方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蔡易餘 鍾孔炤 葉宜津 李俊俋
    2.有鑑於法律扶助,乃指對於需要專業性法律幫助而又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之人民,予以制度性之援助,以維護其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及平等權等基本人權。惟近年來因「法律扶助法」規定犯三年以上罪刑之強制辯護機制,導致「一銀提款機盜」、「知名證券分析師炒股」等重大案件皆鑽此漏洞申請免費法律扶助,造成司法資源被有心人士濫用。經查,103至105年度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案件總件數分別為3萬550件、3萬9,026件及5萬55件,逐年成長,其中屬於無須審查資力扶助案件,由103年度之1萬7,480件增至105年度之3萬501件,大幅增加1萬3,021件,顯示於104年法律扶助法修正後,准予扶助案件量及無須審查資力案件量攀升,造成該基金會於人物財力之沉重負荷,影響真正弱勢而需要法律扶助者的權益。107年度司法院編列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捐助13億7,444萬元,較106年度之11億8,928萬2千元增加1億6,515萬8千元,增幅達13.89%。本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避免財政困窘日益加深,爰請司法院針就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範圍及資格檢討與改革,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3.司法院於「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業務計畫之「捐助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支計畫下,編列「獎補助費」13億7,444萬元,用以擴大扶助對象,雖立意良善,惟105年度無須審查資力扶助案件高達六成,衍生資源未合理運用之疑慮,導致資源錯置之批評,恐有排擠真正經濟弱勢者之效益。然而考量法律扶助法明定法扶基金會之基金目標為100億元,現今基金僅剩下37.5億元,遠低於法定目標值,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詳細預算說明及改善資源錯置之作法。
    提案人:吳志揚 楊鎮浯 王育敏
    4.我國強制辯護制度目前辯護律師來源分別為公設辯護人、義務辯護律師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4年修法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刑事申請案件大幅增加,每月相較去年同期都有9%至40%的比例成長,105年度強制辯護案件數更增加至13,484件。
    106年刑事訴訟法修法後偵查中聲請羈押案件也必須強制辯護提供律師,據估計1年至少要增加6000案,更可能排擠到「無資力」或「特定弱勢族群」受扶助之權益。鑑於法律扶助基金會資源有限,應考量加強招募義務辯護律師,以因應強制辯護案件量增加。爰此,要求司法院應該積極研擬改善強制辯護制度,並加強招募義務辯護人,並就相關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尤美女 李俊俋
    5.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且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相關最低限度之保障,包括必要時,國家為當事人指定公設辯護人等等。因此,我國為保障每1位人民訴訟之基本人權,亦應力求將相關保障觸及國內每1位人民。
    根據內政部統計,我國因婚姻來台之外籍、大陸配偶已超過52萬人,新住民時常面對生活適應、子女教育等問題,其中,若遇司法訴訟,相關法律問題,新住民由於語言限制以及文化習慣差異,於訴訟過程常處於弱勢。而根據勞動部統計,我國外籍移工人數亦突破60萬人,外籍移工面對較新住民更為嚴峻之語言問題,若遇重大案件,成為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亦理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新住民於訴訟過程中,常處極大之弱勢,但目前新住民欲接受法律扶助仍受有許多限制,無法受到訴訟權之完整保障。
    爰此,司法院應會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具體研議如何將新住民納入法律扶助對象,並於2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志揚 王育敏 林為洲 林麗蟬
    6.107年度司法院編列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捐助經費高達13億7,444萬元,捐助金額呈現逐年增加趨勢。
    自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法律扶助法全文68條,修正重點之一為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保障弱勢族群訴訟權益,增列法律扶助事項,包括「檢警第一次陪同偵訊」、「少年事件」、「言詞法律諮詢」,及申請人為「原住民」、「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之債務人」等情形,納入無庸審查資力之範疇。導致扶助申請案件量及准予扶助案件量均大幅增加,尤其是無需審查資力之扶助案件量,105年度已經占扶助案件的60.93%,造成法律扶助基金會人力物力財力的沉重負擔。
    然而,無須審查資力之扶助案件中,屢有具相當資力者在扶助之列,因欠缺排富條款而濫用扶助機制,衍生資源錯置之批評,使政府有限資源未能合理運用,可能排擠真正經濟弱勢者之需求,加重政府財政負擔。爰建請司法院審慎檢討相關規範,研議是否於執行法定義務提供辯護人、代理人或輔佐人之法律服務後,仍審查其資力,若符合一定資力者應收取費用,或是研議另訂公益律師制度,以紓解法律扶助基金會之人力物力負荷。
    提案人:鍾孔炤 葉宜津 尤美女 李俊俋
    (十一)有鑑於司法院主管107年度預算歲出編列221億5,245萬7千元,較106年度法定預算增加5億1,413萬9千元,增幅達2.38%,成長幅度高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0.90%。經查,近10年(98-107年度)司法院主管預算案歲出編列數,由98年度之187.16億餘元逐步成長至107年度之221.52億餘元,增幅18.36%;同期間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規模雖同步成長,然僅成長8.84%,兩相比較,司法院主管預算案增幅較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高出達9.52%,預算編列流於形式,實有浪費公帑之虞。爰請司法院就未來如何兼顧政府財政負擔能力及精簡預算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十二)我國於民國98年通過之兩國際公約施行法中已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又106年年初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亦順利完成,並就報告提出審查結論,然而我國對於國內法制是否有不符合公約規定,相關的內容檢討與修正,容有改善進步之空間。兩公約施行法施行迄今已近8年,司法院經調查仍有6案未如期完成修正,為落實兩公約保障人權之宗旨,儘速檢討修正主管法規自有其必要。爰請司法院如何設定更明確、細緻的人權指標,以瞭解及改善兩公約在我國落實之情形及前述6案之修正進度與期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葉宜津 尤美女 李俊俋
    (十三)107年度司法主管院預算歲出編列221億5,245萬7千元,較106年度法定預算增加5億1,413萬9千元,增幅達2.38%,成長幅度高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0.90%。查近10年司法院主管預算案成長率18.36%,亦高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8.84%。且據行政院對107年度司法概算加註意見略以,應適度兼顧我國經濟成長及中央政府財政困難等情形妥為編列。鑑於近年政府財政困窘,舉債瀕臨上限且整體經濟情勢仍待改善,爰要求未來司法院允宜審酌近年行政院加註意見,並衡酌政府財政情況,妥為編列預算。
    提案人:李俊俋 鍾孔炤 尤美女
    (十四)司法院法官多元進用政策,主要係為改善社會以往認為考試進用之法官,其社會歷練不足,導致裁判有時受到質疑,使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無法提升,藉由遴選在社會上已有充分經歷之人才轉任法官,為審判體系注入活水。
    立法院亦於100年《法官法》通過時,作成「自本法施行屆滿10年起,依第5條第1項第1款考試進用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20%以下」之附帶決議。
    依司法院提供統計數據顯示,自《法官法》施行以來從未有學者轉任司法官之案例,且近5年來,多元進用人數沒有增加皆維持在20人上下,多元任用比例提高是因為考試分發人數變少之原因。爰此,要求司法院應積極研擬多元進用政策之改善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尤美女 李俊俋
    (十五)依106年9月8日總統府發布「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成果報告書」,其中關於「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議題中,就「審、檢、辯、法制人員之國家考試或其他選任方式檢討」之子題,業已作成司法官任用制度改革之決議,方向為建立多合一之法律專業資格考試,於考試通過後培訓1年,再依成績、志願及口試錄取分發為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且於候補期間5年中,需至國內外機關團體歷練2年及法院或地檢署候補養成3年,候補期滿者遴選為試署法官或試署檢察官。查立法院於100年三讀《法官法》時,曾通過於3年內研擬司法官考試制度變革之附帶決議,惟迄今仍因未獲致共識而處於研擬階段;而上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決議,亦有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等相關法規進行研擬修正後方能討論執行。綜上,司法官進用及養成制度之變革,向為各界關注且涉屬司法改革核心事項,為免曠日廢時,司法院允應依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決議方向,儘速與考試院、法務部等進行研商協調,並擬定通盤時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鍾孔炤 尤美女
    (十六)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同條第2項:「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兒少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這些兒少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同法第103條亦定有違反第69條之罰則及改善措施。
    惟,檢視近期兒少相關新聞,仍發現有過度暴露兒少前科或個案相關資訊,損及兒少隱私及生活,顯見目前的防止措施成效不彰。爰請司法院會同衛生福利部,檢討現行防止媒體過度揭露個案隱私或非行紀錄之機制,包含司法人員及社政人員面對媒體發言之倫理教育;網路、新聞、報紙等媒體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處罰及改善機制之落實成效,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葉宜津 李俊俋 蔡易餘
    (十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分。」
    惟近期司法兒少之相關新聞,屢屢將個案非行資訊詳細揭露,恐將使司法兒少難以順利回歸社會。法院無論於通報、與行政部門召開跨部門合作型案件、參與外單位召開的聯繫或個案會議、接受新聞採訪或大眾傳播機構報導等,所提供有關個案非行及裁判資料,都應將其姓名或其他足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隱去,遵守少年事件守密規範。
    爰建請司法院督導法院及其相關司法人員,對各專業者加強教育訓練,就所職掌之司法兒少個資嚴格把關,謹守界線,不外漏兒少非行紀錄而損及個案權益。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段宜康 李麗芬
    (十八)按《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少年於審前調查階段,應以責付為原則,僅在責付不能或責付顯然不當時,方得命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中。且原則上收容期間不得逾兩個月,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如參考韓國、新加坡等國家之收容措施,為不影響少年之就學、就業及日常生活,有得於假日或周末入所收容等彈性措施。
    另按司法院106年度之立法計畫,已在研擬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值此修法之際,建請司法院參考韓國、新加坡或其他國家之少年多元收容制度,研議於少年事件處理法增加多元收容措施的可行性,並儘速提出《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葉宜津 李俊俋 蔡易餘
    (十九)為達成《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所指示「健全自我成長」目標,非行少年在接受感化教育期間,主要係透過環境之調整與性格之矯治來加以完成,惟每一個個案需要矯治之程度與時間各異。又感化教育乃係對少年所為之裁定保護處分中最為嚴厲者,若僅於主文中以「○○○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方式概括宣示,將難以發揮實質成效。
    爰建議少年法院(庭)法官應在提出執行書時,附具處遇計畫建議書,並於諭知感化教育之處分確定後,俟等待移送執行前之時日,徵詢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對於日後執行內容有無具體規劃及特殊需求,亦得邀請少年矯正機構或相關單位人員一同參與討論後續處遇方式並提供建言,以利進行資源連結,周全司法少年之權益。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段宜康 李麗芬
    (二十)截至105年底,我國新住民人數累計已達17萬827人,在台工作之外籍移工人數總數亦已高達62萬4,768人,通譯之潛在需求群體已含括近80萬人口,然通譯人員之培訓及留用機制之建立及運作情形迭有落差,新住民及移工於不同場域取得之通譯資源亦差距甚大,難謂可完整保障新住民及移工之權益,近年亦發生多起因錯漏譯甚或根本無通譯而致當事人權益受損之事件,引發社會關注。
    近年監察院已針對通譯現況多次提出調查報告,行政院更早於十數年前即召開跨院部會之會議,研商建立通譯之專業制度,今年司改國是會議有關通譯之討論及決議,亦著眼於目前通盤規劃、整合運用相關資源,顯見健全通譯制度,乃當務之急。
    107年度司法院編列79萬4千元派員赴美國考察通譯等制度,立意甚佳,建請司法院之考察,除針對該國司法機關有關通譯培訓、考選及任用資格、考核及勞務對價、勞動條件等機制設計,亦對該國行政機關或民間團體之相關資源及機制之支援加以了解。
    提案人:尤美女 葉宜津 鍾孔炤 李俊俋 蔡易餘
    (二十一)107年度司法院主管預計辦理華山司法園區計畫、臺灣高等法院新建聯合檔案暨贓證物庫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擴遷建辦公廳舍及檔證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等3項資本計畫,各機關下編列預算共6.13億餘元。惟此3項資本計畫期程皆須費時多年,且107年度(含)以後所需經費高達上百億元,金額甚為龐鉅。又查105年度司法院主管辦理之相關資本計畫整體執行率僅30.82%,近五年相關資本計畫之預算賸餘數達39.41億元,顯見先前預算編列未甚嚴謹,恐有政府資源閒置浪費之嫌,實應改善。爰要求司法院針對近5年相關資本計畫執行率過低之情形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鍾孔炤 尤美女
    (二十二)目前司法院統計系統的指標多反映自身的公務需求,諸如:收結案件數、案件終結數等,僅少數統計指標能反映出目前的重點政策,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統計、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情形統計。整體而言,無法呈現我國當前重要政策所需,如新南向政策、或司法改革推動成效。
    以新南向政策為例,我國與東南亞各國往來日益頻繁,將可能產生越來越多的糾紛,需要司法協助。再加上我國目前的外籍移工與外籍配偶人口合計已高達80萬人,司法院更須仰賴移工、新移民相關的統計資料,來盤點規劃司法政策,調整資源配置。
    有鑑於此,建請司法院重新檢討目前的統計系統與指標,以反映我國政策重點及重大議題,俾利後續的政策規劃與調整。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葉宜津 李俊俋 蔡易餘
    (二十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條規定,基金會之基金為新台幣100億元,其目的係期許基金孳息足以穩定供應其所需。但現今銀行利率甚低,其所生孳息極少,尚不足以供一般行政支出,仍然必須靠司法院編列預算捐助及業務運作需求經費。故縱使基金規模實際達到100億元,亦不足以支撐基金所需。因此實有必要考量是否須將100億元單純置於基金生息,而完全不能做其他用途使用?值此國家財政困難之際,爰建請司法院評估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基金是否有必要維持100億之規模,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葉宜津 鍾孔炤 李俊俋
    第2項 最高法院4億7,939萬9千元,照列。
    第3項 最高行政法院1億5,834萬7千元,照列。
    第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億7,976萬元,照列。
    第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億2,785萬4千元,照列。
    第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億5,675萬9千元,照列。
    第7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343萬8千元,照列。
    第8項 法官學院1億7,014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凍結第2目「研習業務」10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法官學院107年度預算「研習業務」編列經費6,493萬4千元,辦理法官與其他司法人員在職進修及職前研習訓練有關之業務。據司法院調查之「106年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報告」,其中民眾對法官表示信任之比率僅39.6%,遠低於不信任比率56.4%,其間差距高達16.8個百分點,且與104年度調查結果相較,民眾對法官信任度未升反降,顯見我國司法人員之訓練及進修過程實有檢討改進之必要。爰此,請司法院與法官學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鍾孔炤 尤美女
    2.我國現行司法審理體系中雖有勞工法庭之設置,但從訴訟案量、訴訟成本及許多勞動審判觀察,勞工法庭之專業性和成效仍有進步之空間。在專業性部分,勞工法庭之法官多由民事庭法官輪辦,其對勞資爭議事件之專業程度是否具有一定之掌握,不無疑問,若從事審判工作之司法人員欠缺勞資關係之相關知識與訓練,則難以期待其於審理中得切中勞資關係之本質,達定紛止爭之效果。法官學院依據《法官學院組織法》負責辦理與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在職進修及研習訓練有關之業務。觀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2分組第1次增開會議之決議,亦提及法官學院應增加勞工權益、勞工運動相關課程。故為提升司法人員之勞動法素養及參照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決議,爰請法官學院就如何提升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之勞動專業知識及研議增加職業安全、不當勞動或勞工運動等相關課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葉宜津 尤美女 李俊俋
    3.鑑於家事事件之複雜性及所需專業之跨領域性,《家事事件法》規定審判長或法官得命家事調查官就特定事項調查事實,提出調查、評估、分析之報告與建議,以協助法官及當事人妥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事件。故家事調查官之研習、培訓或在職進修為必要之投入,以促進其職能提升,協助家事事件妥適處理。目前法官學院雖有規劃家事調查官在職進修課程,然課程規劃未符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所需,甚有課程內容重複或過於簡單、無法因應案件調查需求之情形。
    爰請法官學院了解家事調查官所需強化之知能,完成家事調查官研習、培訓或在職進修之分階段課程規劃,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提案人:尤美女 葉宜津 鍾孔炤 李俊俋 蔡易餘
    第9項 智慧財產法院2億1,213萬2千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16億6,258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凍結第4目「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200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依據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司法院主管列管之重大資本支出計畫共有12項,其核定總金額為280億3,417萬餘元,可支用預算數為54億8,479萬餘元,執行數僅為17億3,955萬餘元,執行率31.72%,為近5年度之最低,其中7項計畫執行率未達八成,顯見預算並未妥善編列,且執行率不佳,影響國家資源合理配置與有效運用,爰請臺灣高等法院就107年度預算「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項下有關「臺灣高等法院新建聯合檔案暨贓證物庫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科目經費,提出重大資本支出計畫預算編列與執行效率改善計畫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志揚 楊鎮浯 王育敏
    2.依據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司法院主管列管之重大資本支出計畫共有12項,其核定總金額為280億3417萬餘元,可支用預算數為54億8479萬餘元,執行數僅為17億3,955萬餘元,執行率31.72%,為近5年度之最低,其中7項計畫執行率未達八成,顯見預算並未妥善編列,且執行率不佳,影響國家資源合理配置與有效運用,爰請臺灣高等法院就107年度預算「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項下有關「華山司法園區計畫」科目經費,提出重大資本支出計畫預算編列與執行效率改善計畫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志揚 楊鎮浯 王育敏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億6,473萬3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4億0,956萬7千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5億0,620萬4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億5,113萬3千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6億5,276萬7千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7億5,889萬6千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3億1,311萬1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5億9,971萬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5億0,881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預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編列1,690萬4千元,係為辦理刑事審判業務所需之相關經費。
    新竹地方法院近年屢屢傳出犯人逃脫之狀況,106年10月1名槍砲嫌犯經裁定收押後,在施工中的戒護室發現美工刀後拿起「揚言輕生」,隨後拿滅火器擊破玻璃跑進草叢逃逸無蹤,足以顯見新竹地院之羈押程序有改進空間,爰此凍結該預算30萬元,待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針對上述情狀提出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第2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3億2,920萬5千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3億8,781萬1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3億1,743萬3千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6億2,607萬2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4億1,479萬4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5億1,487萬4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億7,474萬2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5億1,331萬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億4,005萬5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5億3,530萬6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億3,839萬6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3億1,116萬8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2億9,656萬4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億4,119萬5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億2,028萬5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億7,645萬1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3,081萬元,照列。
    第37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98萬8千元,照列。
    第38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2,627萬7千元,照列。
    (三)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支預算:
    1.總收入:14億8,530萬7千元,照列。
    2.總支出:14億8,530萬7千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1,143萬9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000萬元,照列。
    (七)通過決議2項:
    1.法律扶助基金會於設立之初,原預期由司法院每年預算捐助中提撥部分經費轉入基金,待達成100億業務運作經費目標後,使基金會逐步減少仰賴政府補助。惟從近年數據顯示,從設立之初的民國93年起至去年106年度,司法院預算捐助以自原本的6億多如今攀升至107年預算之13.7億,顯已悖離初始立法原意。
    爰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通盤檢討基金會之收支概況,參考並比較外國立法例,對於歲收來源、歲出支應提出現況報告及改善方案。報告應涵蓋:
    (1)各國對於司法上弱勢族群的救助方案;救助方案係設立公設辯護人、基金會或其他方式;有無成立類似法扶基金會功能之組織、組織業務範圍、組織與其他司法團體之分工。
    (2)國家GDP與該國捐助組織之比例、組織歲入來源分配。
    (3)資力審查之方式(法官裁定或基金會審核)。
    (4)律師市場行情與法扶酬金比。
    爰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就整體收支概況,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現況報告及改善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蔡易餘 鍾孔炤 葉宜津 李俊俋
    2.法律扶助基金會於設立之初,原預期由司法院每年預算捐助中提撥部分經費轉入基金,待達成100億業務運作經費目標後,使基金會逐步減少仰賴政府補助。惟從近年數據顯示,從設立之初的民國93年起至去年106年度,司法院預算捐助以自原本的6億多如今攀升至107年預算之13.7億,顯已悖離初始立法原意。
    建請司法院、法律扶助基金會評估各項降低資力審核行政成本之可行性,如:
    (1)法官於斟酌被告個案背景時應同時涵蓋資力審查,當事人倘為不須資力審查案件(如強制辯護案件)而申請法律扶助,且為有資力者,應裁定追討其因申請法律扶助所減免之費用。
    (2)有條件開放財稅機關財產及所得電子閘門。
    (3)賦予法扶得聲請法院協助資力審查之權。
    (4)其他行政程序簡化。
    爰請司法院會同法律扶助基金會就法律扶助資力審查成本降低方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葉宜津 蔡易餘 李俊俋
    (八)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易餘出席說明。
    四、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散會
  • 主席
    繼續報告。
  • 項目
    二、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列席就「法警體制現況之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 主席
    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 審查委員許淑華等21人擬具「法警職權行使法草案」案。

  • 一、審查委員許淑華等21人擬具「法警職權行使法草案」案。
    主席:我在此先說明,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本週一就先到台北地院跟台北地檢署實地去看法警任務執行的現況,包括他們的休息室。以台北地院來講,我們看到法警的休息室連桌面也沒有,空間也沒有,就是在走道上的一個長條的板凳;對於法警只有這樣的空間,整個工作環境其實是非常不適合且不良的;本週一我們做了這樣的考察之後,今天也特別安排有關整個法警體制的檢討,以及法案的審查。
    對於外界有人不理解本委員會的安排,草率地去評論這樣的考察叫「作秀」,我個人覺得非常不以為然!這是我們非常用心的安排,本委員會很慎重地從考察到安排專案報告到法案審查,我們都是積極想要照顧這一些法警應有的權益,也特別在此作一說明。在週四我們排定的議程是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僅進行詢答;而且該日因為人員眾多,我們舉行會議的空間將挪到群賢樓101會議室,也請各位委員助理告訴委員,不要跑錯地方。
    現在進行提案說明及報告,首先請提案人許委員淑華說明提案旨趣。
    許委員淑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非常感謝召委這次特別排了這個案子,也看到召委非常用心,特別到很多相關的單位做考察。本人在此提出「法警職權行使法草案」案,是有鑑於近年來司法及監察機關人犯逃脫、自戕、維安事件頻傳,為了防止刑事被告串供、偵查卷證外洩等作業成效不彰,司法的公正性也長期備受質疑;發生這樣的憾事,除我們可以看到法警人力不足之外,現行法警在執行職務上的法規,事實上是有欠完備的,以致於法警在執行勤務時,沒有辦法及時因應,這也是非常主要的一個原因。
    為了確保司法及檢察系統運作的效能及安全,參酌司法、檢察系統的運作實務及社會實際的狀況,我認為應該要賦予法警在執行勤務上能夠應付突發事故的權限,因此我建議制定專法,賦予法警執法的準據,作為法警在執行勤務的明確法律規範,能夠維護人民的自由權利、司法運作的安全和秩序,還有法警在值勤安全等等,都是有其必要性及急迫性。同時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也明白揭示,不論勤務的名稱為何,凡屬對人或對物的查驗、干預,影響人民的身體自由權、行動自由權、財產權及隱私權,都應該要恪遵法治國原則的法律保留原則。對於職權行使的要件、程序及救濟,都應該有法律的明確規範,才能夠符合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之意旨。
    本院已在民國92年制定通過警察職權行使法。惟國家最高司法及法制機關司法院、法務部,其所屬各級法院及檢察署之法警,至今仍然沒有行使職權之法律依據,且現行法警之勤務內容,會有諸多干預人民基本權利的措施,比方說出入機關處所的門禁安全檢查、被告少年的身體檢查、對可疑人士之盤查、拘禁被告或少年於戒護場所及戒護用具使用等等,都沒有符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四四三號解釋所揭示絕對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顯然是有侵害人權之虞,影響人民對於司法的觀感以及我們的信賴。
    為了維護人民自由權利、司法安全秩序及司法運作之效能等目的,並能樹立與時俱進之憲法價值觀,使法警在執行勤務和法治能儘速與國際人權規範接軌,除可以健全台灣人權保障體系之外,我們也參酌兩公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現行法令、司法及檢察系統運作實務、社會實際狀況,爰擬具「法警職權行使法」草案,能符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涵,並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落實、強化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我們希望能夠讓司法委員會各位委員對該草案表示支持,以上。
  • 主席
    謝謝許淑華委員的提案說明。
    請問各位,對於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接下來請司法院呂祕書長報告。
  • 呂秘書長太郎
    主席、各位委員。以下就「法警體制現況之檢討及許淑華委員等21人擬具之「法警職權行使法」草案進行說明。
    首先,感謝貴委員會對法警工作環境及條件的關心,特別到法院參訪,瞭解現在法院在硬體設備與人力配置的情況,在此表達謝意。就法警體制現況之檢討,除書面報告外,以下作簡要口頭補充說明。
    一、將研修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使法警行使職權之法源依據明確化。關於法警之執行事務,目前法警職務規定於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中包含法院及檢察署,皆規定於這部專法。法警職務之規定最主要為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值庭是法警最重要的工作;執行的部分基本上在院方沒有、檢方才有,比如槍決人犯等;警衛及解送人犯的部分院檢都有;其他司法警察的部分,比如送達,院方的送達主要是送交檢察官,也有些比較特定的,如拘提證人,以上是目前法警法律規定的情況。
    誠如剛剛許委員特別提到的,當事人或民眾在進入法庭時可能要進行身體檢查、查驗有無違禁品等,這個部分需不需要另外法律規定?目前在行政執行法中也有部分規定,如果法警在這個部分能有一個明文規定,也無不可。理論上,因為現行法已經規定法警具有警戒的職務,如何實施警戒,屬於比較技術性的方面,其實有法規命令來規範,也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但是法律不可能把所有的細節都規定。我們將會再研究檢討有無必要在法院組織法中,使法警在執行法庭人身檢查的規定有明確法律依據。
  • 有關法警編制員額,列入年度員額檢討考量。法警的人力問題,剛剛主席也特別提到,其實法警的人力是很欠缺,現在法院裡除了法警外,所有的行政人力都滿欠缺的,主要是近年來我國關於人權保障的精緻度、細膩度愈來愈周全,所以必須增加很多人力,比如偵查中的羈押審查、夜間不訊問等等,法律有很多相應的規定,但是就整個總員額來看,因為受限於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的規定,我們有一個上限,所以沒有辦法完全滿足其他特別法的需求,我們希望將來有機會能在中央政府總員額法中對於司法機關,尤其在法院的部分能夠修法。這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基本上也就這個部分作成一個共識。

  • 二、有關法警編制員額,列入年度員額檢討考量。法警的人力問題,剛剛主席也特別提到,其實法警的人力是很欠缺,現在法院裡除了法警外,所有的行政人力都滿欠缺的,主要是近年來我國關於人權保障的精緻度、細膩度愈來愈周全,所以必須增加很多人力,比如偵查中的羈押審查、夜間不訊問等等,法律有很多相應的規定,但是就整個總員額來看,因為受限於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的規定,我們有一個上限,所以沒有辦法完全滿足其他特別法的需求,我們希望將來有機會能在中央政府總員額法中對於司法機關,尤其在法院的部分能夠修法。這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基本上也就這個部分作成一個共識。
  • 調高法警職務列等部分,須予以通盤檢討。再來,我們希望能夠調高法警職務列等,在司法院的立場,如何來鼓勵同仁士氣是我們很關心的,我們也不排除這樣的設計。不過在法院裡面,所有人員之間的職等是上下左右互相交錯比較的,我們對其中某個職務調高職等,可能其他職務會有不同意見,因為涉及到整個政府部門的人事組織,我們必須要通盤來考慮這個問題。

  • 三、調高法警職務列等部分,須予以通盤檢討。再來,我們希望能夠調高法警職務列等,在司法院的立場,如何來鼓勵同仁士氣是我們很關心的,我們也不排除這樣的設計。不過在法院裡面,所有人員之間的職等是上下左右互相交錯比較的,我們對其中某個職務調高職等,可能其他職務會有不同意見,因為涉及到整個政府部門的人事組織,我們必須要通盤來考慮這個問題。
  • 有關降低法警退休年齡。關於法警的退休年齡,有人主張法警能夠早一點退休,也有人主張晚一點退休,目前依照公務員相關的規定退休年齡至少要50歲,我們認為以法警的工作情況來看,50歲後退休應該算合理,至於強制退休年齡要不要延後,我們評估的結果應該也沒有特別考慮之必要,依照目前公務員退休體制相關年齡規定應該都可以適用於法警。

  • 四、有關降低法警退休年齡。關於法警的退休年齡,有人主張法警能夠早一點退休,也有人主張晚一點退休,目前依照公務員相關的規定退休年齡至少要50歲,我們認為以法警的工作情況來看,50歲後退休應該算合理,至於強制退休年齡要不要延後,我們評估的結果應該也沒有特別考慮之必要,依照目前公務員退休體制相關年齡規定應該都可以適用於法警。
  • 有關提高法警之值班報酬支給。現行法警的值班費是每小時60元,其實不只法警採用這個標準,所有法院的同仁,連法官值班都是一個小時60元,這是院檢同步的,且行之有年。不過,經過我們與法務部研究的結果,決定自107年1月1日開始,要將值班費提高為每小時70元。或許從數字上來看,一個小時增加10元是很少,但就國家的總預算來看,一年就要增加好幾千萬元。至於從60元提升到70元,增加10元在幅度上就是增加了16%。

  • 五、有關提高法警之值班報酬支給。現行法警的值班費是每小時60元,其實不只法警採用這個標準,所有法院的同仁,連法官值班都是一個小時60元,這是院檢同步的,且行之有年。不過,經過我們與法務部研究的結果,決定自107年1月1日開始,要將值班費提高為每小時70元。或許從數字上來看,一個小時增加10元是很少,但就國家的總預算來看,一年就要增加好幾千萬元。至於從60元提升到70元,增加10元在幅度上就是增加了16%。
    第二個問題是,法警的值勤並不單純只是提高值勤費的問題,只要夜間有開庭,就不是單純地待命,像是夜間審查羈押人犯等,只要有開庭就可以支領加班費,所以金額就會比較大些,這是我們所做的調整。
  • 關於提高危險加給。由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認為法警與其他一般公務員不同,按月只讓法警增支2,700元的專業加給。如果各界,尤其是負責國家俸給的人事行政總處認為法警可以特別提高,我們當然是樂觀其成。

  • 六、關於提高危險加給。由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認為法警與其他一般公務員不同,按月只讓法警增支2,700元的專業加給。如果各界,尤其是負責國家俸給的人事行政總處認為法警可以特別提高,我們當然是樂觀其成。
  • 有關增列警長、副警長以外的管理幹部職銜,諸如小隊長、股長、組長等可以鼓勵士氣。基本上,司法院認為這是可以研究的方向,以目前台北地院的一百多位法警來看,其中就只有一名警長與一位副警長,底下就沒有了,這對機關的組織管理來說,有時候也不大方便,同仁的士氣也會受到影響。不過這部分還要修法,將來或許可以依一定人數,除警長與副警長外,也可思考增設小隊長、組長等職銜,這部分還要修法解決,司法院可以進行修法的研究。

  • 七、有關增列警長、副警長以外的管理幹部職銜,諸如小隊長、股長、組長等可以鼓勵士氣。基本上,司法院認為這是可以研究的方向,以目前台北地院的一百多位法警來看,其中就只有一名警長與一位副警長,底下就沒有了,這對機關的組織管理來說,有時候也不大方便,同仁的士氣也會受到影響。不過這部分還要修法,將來或許可以依一定人數,除警長與副警長外,也可思考增設小隊長、組長等職銜,這部分還要修法解決,司法院可以進行修法的研究。
  • 關於院檢共同組辦法警教育訓練、共同執行勤務。這部分就我們評估的結果來看,目前應該沒有特別的必要性,因為院檢的工作非常不同。其次,現在新的司法大樓,其實院檢都已分開,早期院檢都處於同一辦公單位,所以在警戒上或許可以大家分工。不過,若單純為了警戒巡邏警務就要共同執勤,好像也沒有必要,共同訓練反而會失去各單位業務所需的特別能力,以上是就法警現況的檢討提出報告。

  • 八、關於院檢共同組辦法警教育訓練、共同執行勤務。這部分就我們評估的結果來看,目前應該沒有特別的必要性,因為院檢的工作非常不同。其次,現在新的司法大樓,其實院檢都已分開,早期院檢都處於同一辦公單位,所以在警戒上或許可以大家分工。不過,若單純為了警戒巡邏警務就要共同執勤,好像也沒有必要,共同訓練反而會失去各單位業務所需的特別能力,以上是就法警現況的檢討提出報告。
    請問主席,我是不是可以順便說明草案的部分?
  • 主席
    好。
    呂秘書長太郎:有關許委員等21人提出的「法警職權行使法草案」,司法院的看法如下:這個草案規定得很細、很詳盡,不過觀其宗旨,似乎是把法警當警察處理,也把警察的許多職權規定在其中。不過我們必須特別讓各位委員瞭解的是,法警與警察有很大的不同,因為法警是法院為使審判順利進行而設的單位,所以法警所有的工作都在使審判順利進行。就像我剛才提到的,法警會有諸如站庭、值庭、解送人犯或警戒等問題,與一般的警察旨在維持治安、交通等必須負責的工作不同,所以法警的訓練亦與警察不同。警察必須應付許多突發狀況,甚至要具備武力,以及蒐集犯罪證據的能力。在法警方面,因為人犯送至法院後,基本上都已受到一定的控制,比如像是警察逮捕人犯後送至檢察官,警察一定是在人犯受到控制的情況下才會交給檢察官,檢察官起訴以後,人犯也都會依照規定上手拷等戒具,之後才會送至院方,因此,只要法警按照規定的方法執行職務,一步接一步,基本上是不會有人犯脫逃的問題,除非有外力劫囚才另當別論。總之,法警的工作重在讓審判順利進行,而不像一般警察那樣,旨在蒐集證據、維持治安,必須不定時地與不特定人接觸,而須持有許多配備、接受很多訓練等,所以本質上不大相同。
    或許委員會質疑,為何不訓練法警擁有這樣的能力?這當然就涉及成本的問題,如果每位法警都配一把槍,就像警察那樣接受訓練,我們國家會花很多成本在培養具有這種能力的警察,但他們到法院來這些能力是用不到的,所以這是資源分配的問題。
    我們可以這樣講,從現行的運作上來看,目前法院組織法中對法警職務的規定,除了當事人、第三人或民眾進入法庭要進行安全檢查,甚至是搜身等之外,如果大家覺得關於警衛的法律規定還不夠明確的話,我們或許還可以再研究、再增加,至於其他的部分,我們認為沒有另行訂定法警職權行使法的必要,畢竟在法院中行使職權的非常多,不只是法警,諸如公證人、觀護人、調查官等都有類似性。以上報告,還請各位委員指教。
  • 主席
    請法務部蔡次長報告。
    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感謝大院讓本部能就法警困境進行報告與檢討,為把握時間,書面所具之內容,就不再贅述。剛剛司法院秘書長報告的內容、我們所面臨的現況,以及委員提案的意見大致都是相同的,我就簡要地向各位委員報告。以嘉義地檢署為例,80年到85年間,有12位檢察官,如今嘉義地檢署已有近40名檢察官,另外再加上十幾位檢察事務官,總共有五十幾人需法警值庭。然而法警的人力卻沒有增加多少,顯然法警的現況與問題就是人力不足、人力不足以及人力不足,所以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人力嚴重不足,導致少數院檢發生人犯脫逃、自殺、自殘以及司法人員當庭遭暴力威脅等危害治安的事件,因此解決之道唯有增加法警人力,提升法警的素質,這樣才有辦法落實業務執行、保障人權跟法庭安全。檢察官的工作具高度機動性,事實上,不久之前各位還記憶猶新,我們的檢察官不足,但是增加一個檢察官如果沒有同時增加書記官、法警的話,即使有檢察官,法庭也沒有書記官跟法警來開。這個要考慮到法警的人力增補,同時將院檢的檢察官、書記官、法警作為一體一起考量。我們認為增補人力確實是刻不容緩的問題。
    其他像是調高法警職務列等的問題,以目前來講,事實上法警、警察還有監所管理員的工作都貼近人民、老百姓。這些業務性質相近,像警察有7萬多人,有關職務列等的通盤檢討,應該一併考量,不要因為個別的職務去調整,這個在衡平上會有問題。
    我們要愛惜法警,考量他的困境,不能愛之適足以害之,像是要降低他的退休年齡,目前法警的自願退休年齡是50歲,已經沒有調整的空間。如果我們要考量到提前退休,對法警工作權的保障是不是有影響,這部分請一併考量。
    假如要提高法警值班報酬的支給,我們是同意的,但是這個牽涉到整體經費的勻支。106年這個部分有考量到從97年軍公教歷年的調薪幅度,僅在100年有調3%,所以我們決議從107年的1月1日調高,每小時增加70元。有關危險加給的部分,因為涉及法警跟監所戒護人員的比較、適切,日後我們會視實際的需要檢討。
    增加警長、副警長以外的管理幹部,我們也同意秘書長剛剛報告的,這部分是不是增列一些職稱。院檢工作不同,我們也認為應該考慮在地化、彈性化,何況現在有部分的院檢已經分開,不像以前是一個通道。這部分似乎沒有必要一起共同執行職務。法警是輔助司法權行使的重要人員,我們當然希望法警的人力能夠儘快補足,這樣才能夠真正解決問題。
    至於許委員等21人提出的法警職權行使法草案,誠如秘書長剛剛講的,如果弄到法警跟警察一樣的話,院檢有沒有必要再自己訓練法警?其實假如跟警察一模一樣的話,就依照一個警察職權行使法,以後法警就是由警力直接調撥,這樣也節省很多分別培訓的開銷。法警確實跟警察不一樣,但是法警在某些部分牽涉人犯切身的權益,這部分我們建議在法院組織法修訂相關規定,使法警干預或限制人民自由及權利的法源依據能夠更加明確。謝謝。
    主席:謝謝主管機關的報告。提案人跟機關代表已經報告完畢,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6分鐘,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今天上午的會議時間到12時,下午1時30分繼續開會。
    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審查法警職權行使法,我們剛才聽了一下,難得法務部和司法院的意見完全一致,這是少見的,這個可喜。
    接下來我想談法的內容以及我們應該怎麼看待,9年前的2008年11月11月光棍節的時候,臺灣發生一件事情,讓臺灣人民都非常震撼,刻骨銘心,全世界都很震驚。那一年陳前總統主動到特偵組應訊,結果他出來的時候,法警把他上手銬了,他把手舉起來,事實上,那一幕讓臺灣人民的感情被撕裂。今天除了談到法之外,我們要談戒具使用到底是怎麼規範的?這個是我親身在場經歷的。陳前總統之後到地方法院,抗議手被扭傷,法警直接把他強塞進警車裡面;他主動報告,然後送臺大醫院檢查。我還有現在的行政院賴院長、高志鵬委員、陳亭妃委員、葉宜津委員在那一幕都在,我們趕到地方法院,也有直接到臺大醫院。在臺大醫院的時候開始做身體檢查,看身體有沒有受傷等,我當場跟審判長說,卸任總統涉及代表國家行使職務的問題,請他等一下要送陳前總統回北院的時候,不要再上手銬,結果審判長同意,所以陳前總統再回北院的時候沒有上手銬。那時候阿扁因為國務機要費被求處無期徒刑,國務機要費事實上是特別費的一種,可是總統部分的名稱不一樣,後來會計法修正,特別費完全除罪化,唯有國務機要費沒有除罪化。因為國務機要費的問題被求處無期徒刑,那時候大法官還沒有作成釋字第737號解釋,針對羈押沒有閱卷權。後來判羈押,11月12日凌晨5點多的時候,法院一陣騷動,因為聲押。我跟賴清德、高志鵬、陳亭妃跑到法院門口,那時候是清晨,有點冷,在冷冽的空氣中,我們看囚車載阿扁離開,我們四個人的眼睛都是紅的,這一幕讓我的印象非常深刻。
    今天除了這個法之外,要探討戒具的使用到底是誰規定,現在看起來有三個很長的規定,法務部有兩個,司法院有一個。到底是誰規定戒具的使用?這是非常強制性的。會逃跑、會自殺、有暴力的情形另當別論,一個總統的尊嚴難道不用顧慮嗎?為什麼要這樣上手銬?這一點我們要先談清楚,就是戒具的使用要怎麼規範清楚,這個比較重要。總統有可能逃跑嗎?馬英九一路展開司法追殺,到9月1日,他碰到我,換他倒楣了。這一段時間我們來回顧一下,我們今天談的是法警職權行使法,到底有沒有立這個法的必要?
    我們再來回顧一下,剛才召委有談到禮拜一去考察,發現法警休息室很小,考察只有看到休息室而已,這樣何需考察?這個和黃國昌還不是一樣,今年8月份跑到臺中地方法院夜宿,一個搞白天,一個搞晚上。這個東西就是說,我們要很清楚,立法委員……
    主席:拜託一下柯建銘委員,我只是舉例而已,待會兒我會詳細報告。
    柯委員建銘:我在發言,你不要吵。法警的問題在今年6月6日召開過公聽會,法警協會則在去年年底就成立,你剛才談到的8個問題在公聽會都討論過,兩個單位意見一致。今年4月份顏寬恒委員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把職務列等提高,這不是今年黃國昌委員才發現的問題,也不需要考察,這在委員會已經談了很多。立法委員要看到問題的核心所在,我們回到問題的核心,許淑華委員所提的法案引用大法官會議第443號解釋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以及人權問題,可是她的修法全部在擴權。法警變成了警察,可以在路邊盤查路人身分,攔車查看身分證,還可以調查事實,法警也可以管束法院以外所有人的人身自由,進入民宅,這和兩公約到底有何關係?完全是擴權啊!剛才秘書長談到,法警和警察不一樣,職務範圍就在法院裡面,法院以外有另外的行為,他只是輔助而已。
    目前有規定職權行使法的只有兩種,就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以及警察職權行使法,如果法警要有法警職權行使法,那書記官要不要有職權行使法?相關人員如戒護人員要不要有職權行使法?到底立法要怎麼立,其實很清楚,就是把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加以修正,弄得明確一點,不是用這個法來擴張法警的權力,產生另外一個怪獸,甚至回到了警察國家,連法警都要變成警察,好像搞戒嚴一樣。這在立法上我們沒有辦法接受,今天這個法案很清楚,4月份我們就談過了。
    至於修法的內容,我們要替法警設想是沒有錯的,問題不外乎人力不足,這涉及加班費的問題,大概就是這些,職務範圍要弄清楚。現在你們要把法警的職務列等提高,可是警界全國有7萬多人,為了這2千人整個警察系統全部要調整,波及的還有其他公務人員,真是茲事體大。你們又提到「危勞」,之前年金改革才剛通過,警消危勞的退休年齡是50歲,差不多就是如此,法警要再降低恐怕有問題。我們要了解法警的工作性質,他們在白天就是收收公文,維持秩序,但是晚上要值班,隔天又要上班,所以在人力上應該補足,這點我們可以同意。至於值班改為加班費,這當然也可以考慮,但是要發給危險加給,其實現在他們都有專業加給,我們應該針對問題來解決,這樣比較實際一點。
    總之,法警的問題應該從實務上來看,他們只是輔助人員而已,不是要去拚命的,法案中提到要佩戴槍械,他們會在法院裡面開槍嗎?不可能嘛!法警只有在執行死刑時使用槍械,平常在法院走來走去佩戴槍械要幹什麼?重大犯人移送過來時已經上了手銬。
    對於這個法案,我們要知道難解的部分到底是什麼?司法院和法務部說要排除總員額法,現在司法院有13,900人,後面還有351人,司法院和法務部這兩個單位長期以來都說要排除中央政府總員額法,司法預算獨立,司法院把預算送來,行政院只能加註意見,去年把27億元刪掉,司法大廈要花100多億元。國家體制要一體看待,不要說什麼東西要排除,你要排除就先跟人事行政總處談好,看看中央政府總員額法要如何規範,這是法律問題。當然,今年又多給了各100人,這100人是不是足夠是一個問題。你們兩個單位口徑一致說要排除總員額法,你們是講好的嗎?你們法律意見一致真是難得!
    本席在此要懇請各位委員及召委,這個法案有需要進入逐條討論嗎?4月份已經審查過一次,已經發言了,正辦應該是修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至於要怎麼修,要等司法院和法務部送法案過來,這樣才對。不要假藉釋字第443號解釋和國際兩人權公約,結果卻完全破壞人權,法警可以在路邊攔車查身分證,可以進入任何場所,這是現在社會的核心價值嗎?最後,本席要拜託大家,這個法要慎重。至於戒具使用方面,我到現在仍無法忘記阿扁被上手銬這件事,這是馬英九搞司法追殺的第一部曲。
    主席:柯建銘委員的意見,大家都聽到了,我要回應一下。柯委員針對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考察的內容提出批評,本席覺得不太恰當。
  • 柯委員建銘
    我有意見可以談啊!
    主席:你可以,我也可以補充說明啊!
  • 柯委員建銘
    你要考察你考察嘛。
    主席:當天柯建銘委員並沒有去考察,……
    柯委員建銘:考察結果你們只看到法警室很小,你要看法院內容比較重要嘛!
    主席:那你就是刻意地曲解。你沒有到現場,我跟你報告我們看到了什麼,好不好?
    柯委員建銘:你看到的是一回事,但是我有什麼意見,我可以發表啊!
    主席:我們到地院、北檢,從早上9點半一直到中午12點,我們在現場是很認真地考察。委員會的考察是很正式的行程,不應該跟外面的名嘴一樣,用草率的方式做出批評。我們看到了他們輪值的業務有多麼地繁複,由於柯委員不了解,所以我必須跟你報告,讓你清楚地了解。
    接下來請吳委員志揚質詢。
    葉委員宜津:我有會議詢問。主席,你不能把別人的麥克風按掉,只有你可以講。如果你在柯總召講完以後說這些話……
    主席:這是主席的職權,因為柯總召沒有在現場,他這樣的發言,本席覺得不夠完整。做為主席的任務,當天考察是我帶隊去的,我們看了很多的東西,所以我必須補充報告,這有何不可?
    葉委員宜津:你講完了,我讓你講到完。你可以補充報告,主席……
    主席:今天我是會議的主席,不是你讓我講到完,好不好?請葉委員發言時注意一下。
    葉委員宜津:好,我現在要會議詢問。如果剛才你是在柯總召講完了以後,你說這些話,我可以接受,或者你在你自己質詢時講,我也可以接受。但是你不可以在任何一個委員質詢的時候就按掉麥克風,你是主席你就按麥克風說:「你亂講!」
  • 主席
    質詢完了啦!
    葉委員宜津:剛才柯總召是在質詢當中,哪一個人可以在別的委員質詢當中說:「你亂講!」你當主席可以這樣嗎?你應該跟柯總召道歉啊!這是憲法賦予他的權利耶!
  • 主席
    我有中斷他的質詢嗎?我不讓他講嗎?
  • 葉委員宜津
    這就是干擾啊!主席有這麼大嗎?
  • 主席
    你會議詢問完了沒?
  • 葉委員宜津
    主席有這麼大嗎?這是憲法賦予立委的權利耶!
  • 主席
    因為這涉及委員會的考察……
    葉委員宜津:你要道歉,你要不要在這裡道歉……
    主席:這涉及委員會的考察,不是個人的問題,委員會安排的正式考察不可以用這樣的方式來談論。
    葉委員宜津:我告訴你,連院長都沒有這麼大!這是憲法賦予委員的權利。
    主席:委員會的考察更是委員會的權利,怎麼可以刻意亂歪曲這樣的事實呢?當然不可以啊!
  • 葉委員宜津
    你還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主席耶!你到底懂不懂法律啊!
  • 主席
    我當然懂!
    柯委員建銘:我的用意就是趕快審查預算啦!好了,不要再吵了。
  • 葉委員宜津
    笑死人!
  • 主席
    這叫做會議詢問嗎?
    尤委員美女:這要分為兩個層次來講,一個層次是你可以表達……
  • 主席
    你要會議詢問嗎?
    尤委員美女:對,你要……
    主席:這個委員會的問題就是這樣子,完全是沒有秩序的狀態!大家坐在會議現場就可以直接按麥克風發言……
  • 葉委員宜津
    最沒有秩序的就是你!
  • 主席
    會議詢問要到前面來登記好不好?
  • 葉委員宜津
    最沒有秩序的就是你!
    柯委員建銘:好了,不要再吵了!
    主席:柯總召,這是你自己惹起的問題啊!
  • 柯委員建銘
    你不要再惹我好不好?
    主席:你是總召,你的發言要很慎重好不好?我們委員會的考察不要這樣評論啦!
  • 林委員為洲
    我也要會議詢問啦!
  • 主席
    好。
    林委員為洲:當天考察我也有去,柯總召你講的只有一部分,所以主席才會說不是只有那一部分而已。我只要講一點就好,我們去考察地檢所有的偵訊室,因為他們每個月所要接收的案子非常多,他們說因為法警不夠,所以檢察官要兼當法警,偵訊的時候要下來拿東西然後再拿上去,我們就有考察到這一點。我們就是去考察法警夠不夠,因為空間太小,所以他們的偵訊室很小一間,他們說檢察官本來坐在上面,犯人在下面,因為法警不夠,沒有法警跟著犯人,所以檢察官有時候必須從上面走下來拿東西,然後再拿上去。這不是我亂講的,而是那天考察發現的,刑泰釗檢察長跟我們一起考察的。
    當然中斷別人的講話是不對的,不管是主席也好,或是其他人也好,所以平常別人在講話時,我不會去按麥克風發表自己的意見。但是柯總召說我們去考察就只考察椅子長長坐一排這樣子而已,我認為這種說法並不公平。王委員是帶隊的召委,我們去考察其實考察了很多點,但柯總召卻說我們只考察那一點,難怪王委員會這樣子,如果是我的話,我也會說事實並不是這樣。
    接下來讓大家繼續發言好嗎?
    柯委員建銘:我說句公道話,預算趕快審查,不要再一直吵了,拜託!
    林委員為洲:法案歸法案,我們就事論事嘛!
    柯委員建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到現在都還沒有審查預算,這禮拜一有排,但是只有詢答而不能……
  • 林委員為洲
    對啊!
  • 柯委員建銘
    大家要知道總預算的問題啦!好不好?
  • 林委員為洲
    預算一定會過啊!繼續讓大家發言可以嗎?
    主席:會議詢問到此結束,本席必須再次重申,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安排的考察是正式考察的行程,考察的時間是一整個上午,直到中午為止,至於考察的內容與範圍我來向各位報告一下:我們先到台北地院去瞭解法警執行任務的狀況,包括輪班值勤及休息室的狀況,他們在夜間輪值時所擔負的任務還包括夜間收郵件、收公文、收交保金及閱卷收費等等,沒有實際去看過根本無法理解。剛剛我們講到法警有職權對不對?其實他們做了很多職權以外的事情……
    柯委員建銘:主席,趕快讓大家開始發言,這些法務部都講過,他們已經講得很清楚了。
    主席:這就是實際的情況嘛!還有就是法警人力不夠的時候,他們一個人要輪兩個庭,如果沒有實際去看過的話,就沒有辦法深入瞭解他們的情況,所以不要片面作這樣的論斷。
    接下來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法警的問題,其實我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經問過了,請大家看一下這張照片,這是今年4月17日質詢邱部長的情況,當時法警協會提到五大缺失,不知次長知不知道法警協會所提到的五大缺失?他們整理得非常清楚,為什麼會有「60運動」,主要是因為他們值班的時薪只有60元,這是銅板價、血汗奴工!另外就是人力不足,所以他們說要當葉問、要當一代宗師,必須要有以一打十的能力。第三是他們的人力老化,而現在犯罪的人又越來越年輕,所以他們說他們解送犯人的時候是「白髮人送黑髮人」。第四是欠缺職權行使法,他們認為他們值勤的時候規定不明確、力不從心,甚至還被酸民說法警就是「廢」,也就是說他們沒有用的意思。第五是升遷制度比較僵化,這方面可能和他們的職位列等及其他升遷機會有關係,也因此有逃難潮及出走潮,或許司法院也會碰到一樣的問題。從4月17日到現在已經過了半年,請問在這五項缺失當中,有哪一項已經有所改進?
  • 主席
    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關於60元的問題剛才已經報告過了,目前已經調整為70元,如果夜間是在值庭,也就是有在工作,包括聲請羈押審查等等,我們都會發給加班費,所以並不完全是……
  • 吳委員志揚
    請問值勤和加班有沒有什麼不一樣?
    呂秘書長太郎:基本上,值勤屬於待命的性質。
    吳委員志揚:可是就勞基法的規定,待命也算工作時間啊!
    呂秘書長太郎:因為我們是政府體制,現在……
    吳委員志揚:如果只是單純值勤,而沒有實際工作的話,請問他們能做什麼事情?他們可以睡覺嗎?
  • 呂秘書長太郎
    可以睡覺。
  • 吳委員志揚
    那他們怎麼保持……
    呂秘書長太郎:如果有電話或緊急狀況時,他們必須起來處理,但他們還是可以睡覺。
  • 吳委員志揚
    可以睡覺?
  • 呂秘書長太郎
    對。
  • 吳委員志揚
    你們有準備睡覺的地方給他們嗎?
    呂秘書長太郎:有,法警都有。
  • 吳委員志揚
    是睡在椅子上嗎?
    呂秘書長太郎:不是的,法警都有。
  • 吳委員志揚
    就只有從60元變成70元這一點嗎?
    呂秘書長太郎:還有就是只要在羈押審查、正常工作的話,,我們都可以發給加班費。
    吳委員志揚:就五大缺失而言,聽起來就是人力不足,所以他們工作項目很多,除了剛才秘書長所提有關辦理輔助訴訟事項這一點比較專業之外,他們好像有點類似工友的感覺,也有點類似警衛的感覺。
  • 呂秘書長太郎
    警衛是在他們原來的法定職權內。
    吳委員志揚:會不會一個人辦理的事情太多了呢?比如晚上法院有一些水電要開關或是簡單的維護,是不是也是他們要做呢?
    呂秘書長太郎:維護應該不會啦!如果法院要另外派一組人來處理這些事情的話,確實會增加更多的……
    吳委員志揚:雖然今天審查的是職權行使法,但另外還有一項議題是關於法警現狀的問題。
    呂秘書長太郎:對,所以人力的補充是很重要的。
    吳委員志揚:我必須為法警們說一句話,因為之前我曾經擔任過律師,在很多法庭也受到法警的協助。目前衛環委員會正在審查這次政府針對一例一休所提出的幾項配套,當然法警並不是勞工,但是對照起來他們剛好都有這些問題,第一是值班費從60元變成70元,當然你們是預算有限,但是這樣的錢跟超商工作一小時最低時薪140元相比,只有到它的一半,這是沒辦法令人滿意的,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就是每個月的總加班時數,法警每個月值夜班跟例假日的總延長工時,大概80到160個小時,這是有統計過的,而且是每一個月!勞基法規定的是上限,而一般勞工基本上不會加到那麼多,但是法警是平均每個月延長工時80到160小時,超過勞基法每個月上限46小時的規定,這部分當然是不適用,這只是一個比較,他是屬於過勞的狀況。
    另外,還有勞基法有講到連續工作的時間中間必須要有間隔,也有很多法警反映,他們值勤完第二天又是正常班,等於沒有真的好好休息過,經常要連續工作30個小時,基本上已經跟消防員的狀況很接近,甚至更不好,因為好一點的消防員,也就是人力比較充足的,他們是勤一休一,等於是24小時待命,另外24小時是休息,但是法警是做到30小時。
    所以,從這幾個部分來看,像是加班總時數超過、值勤時間每小時的薪水及連續工作的加班時間超過勞基法的規定。院長、部長你們能不能承諾,至少在值勤的部分比照最低時薪140元,或者是給予他們合理的補休假或加班費。接下來請次長回答,你們哪邊法警比較多?
  • 主席
    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司法院大概是我們的兩倍多,大概是一千多人,我們是五百多人。
    吳委員志揚:次長,我剛剛講的這幾個部分,是不是確實有這些狀況?
    蔡次長碧仲:其實,最重要的就是人力嚴重的不足,我剛剛有提到,80到85年間檢察官的人數只有12人,現在檢察官包括檢察事務官合起來差不多五、六十人,但是法警的人數並沒有增加一定的比例,人力不足就造成法警的執勤、補休都會出現狀況,剛剛也有委員指出,法警的勤務像是工友又像警衛,事實上院檢都有……
    吳委員志揚:法警好像什麼都要包辦,就像是院檢裡面一個很特殊的人力,好比以前校園裡面的教官,不只是要作國防教育,好像這個也要管,有一大堆勤務。
    蔡次長碧仲:其實院檢都有工友,像是水電工這些職缺也都有,只是有時候晚上會突然發生一些事,就像家裡會自助一樣的道理,像那天也有委員提到台北地檢有法警在搬家,其實這有時候就是一些偶然。
    吳委員志揚:所以,次長你並不否認因為人力的關係,他們有過勞的狀況,沒錯吧?
    蔡次長碧仲:這是當然,因為法警長期……
    吳委員志揚:好,你要怎麼改善?
    蔡次長碧仲:目前來講,我們會盡力改善,比如像值勤費從60元提升到70元,如果能夠像委員所希望的,我們當然是樂觀其成,問題是這牽涉到很多層面,我們在書面上也表述過意見,此外,如果可以將法警的職等增列一些,讓他們的升遷比較活化,這部分我們會跟司法院共同來努力。
    吳委員志揚:也許你們認為值勤並不是真正在上班,可能他是可以睡覺的,真的有事情再起來,但是如果一樣的情形發生在運輸業,就像很多客運司機礙於法令的關係,開車到一個地方就要在那邊休息一定的時間,然後馬上就要繼續開。如果他是屬於待命的狀況,他是過勞的,這些待命時間其實是算在他的工時內。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我覺得人力不足是一回事,但是人權還是很重要!
    接下來談到,好像司改的結論是給院檢各100個新的人力,對不對?我們發現檢察署的100人裡面,法警分配42人,但司法院怎麼那麼小氣,法警只分配到13人,最重要的是司法院許宗力院長還特別點名桃園地方法院,認為他們法警的職務特別辛苦,因為桃園是最後一個升格,幾乎什麼配備都還在縣的規格,我不曉得連法院也變成這樣,那邊的勤務最重,但是依人口的比例,也就是配置法警的比例最低,100人才分配到13人,你們居然沒有考慮到司法院院長已經點出最過勞的桃園地方法院,這怎麼回事?怎麼交待得過去?
    呂秘書長太郎:兩點跟委員報告,第一個是值勤費假設提高到每小時140元,就司法院所屬一年要增加一億多元的預算。
    吳委員志揚:那應該給的就要給,這是人事費,如果這樣,其他的人事費是不是也要撙節?為什麼獨獨就要撙節法警的?
    呂秘書長太郎:第二個部分,關於我們增加的那一百人,實際上原來法院請求增員的各類人員不限於法警,也包括調查官、錄事、書記官等很多的行政人員,因此,原來總員額限制沒有准許的部分,我們也利用這次的機會把它補滿,所以那些員額如果由司法院自己說哪個法院缺什麼樣的人,其實根本不準,要各法院自己報上來的才準,所以我們尊重各法院業務的狀況,然後滿足他們的需求,主要是這樣的狀況,特別跟委員報告。
  • 主席
    謝謝。接下來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先請問秘書長,然後再請教次長,請問對於法警職權規範的現行法規,除了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以外,還有什麼?
  • 主席
    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法律的部分主要在這個地方,其他是一種行政規則……
  • 葉委員宜津
    行政命令、要點、注意事項。
  • 呂秘書長太郎
    對。
    葉委員宜津:所以只有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組織法第二十三條就寫得很清楚,法警是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請問什麼叫「司法警察事務」?其他部分都很清楚,但是「司法警察事務」指的是什麼?
    呂秘書長太郎:譬如說送達、拘提及逮捕,也就是逮捕通緝犯,只要法院發布哪一個通緝犯,他也可以逮捕,再來,尤其檢方會作簡單的搜索,他會跟檢察官一起去搜索,因為法警在目前並沒有配置武力,也沒有經過這樣訓練……
  • 葉委員宜津
    還包括搜索?
  • 呂秘書長太郎
    他可以跟著檢察官去搜索。
  • 葉委員宜津
    什麼法律規定包括搜索?
    呂秘書長太郎:因為他是司法警察,在刑事訴訟法有規定,司法警察是可以搜索。
  • 葉委員宜津
    還有嗎?
    呂秘書長太郎:只有這一些,像比較危險的,譬如拘提都會請一般的警察執行。
    葉委員宜津:好,你都講了,所以沒有包括搬家吧?
  • 呂秘書長太郎
    當然沒有。
    葉委員宜津:請問次長,剛才秘書長說了,我也說了,你到底有沒有在聽?
  • 主席
    請法務部蔡次長碧仲說明。
    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有,目前來講,法警執行的法源就是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法警使用戒具要點,剛剛委員有提到,包括秘書長也講到有關搜索的部分,法制上是可以解釋。
    葉委員宜津:我都接受,只要你們說出來。
    蔡次長碧仲:但是實務上不會這樣做,我們從來不叫法警配合我們去搜索。
  • 葉委員宜津
    我特別問有包括搜索?他還說包括!還有其他的嗎?
    蔡次長碧仲:其實是可以這樣解釋的,但是我們認為……
    葉委員宜津:這一點很好,我跟你一樣,我對法警有搜索權有意見,雖然司法院說可以,但是先這樣。
  • 蔡次長碧仲
    實務上是沒有。
    葉委員宜津:所以剛才說包括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還有拘捕、逮捕、拘提,還有什麼?
    蔡次長碧仲:其實前面已經列舉了,表示說他們是為了「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也就是概括的時候要以這些……
  • 葉委員宜津
    有關「司法警察事務」指的是什麼?
    蔡次長碧仲:所以通常是指是不是能夠送達,即便像是拘提或逮捕類似這樣的情況,就能儘量避免就避免,比較淺度的……
    葉委員宜津:很好,那是否包括搬家?
    蔡次長碧仲:搬家我就說不是法警的事,本來就沒有搬家這一回事。
  • 葉委員宜津
    為什麼會有人用法警去搬家?
    蔡次長碧仲:不是我們用!全體同仁、檢察官也在搬,邢檢察長也在搬,難道老百姓能夠接受搬到對街15公尺就花掉一百萬元。
  • 葉委員宜津
    這個搬家是大家一起搬自己的東西?
  • 蔡次長碧仲
    是大家一起搬。
    葉委員宜津:這個我可以接受!很好。請切記你們今天的回答,法警可以做事情就是這些。我們在各種法律的部分討論到,究竟法警有沒有搜索權?如果要有搜索權,我認為必須在法律裡面賦予它,否則的話是不行的!秘書長,我還是覺得所謂「司法警察事務」,絕對沒有包括「搜索」。現在除了「搜索」以外,還包括被告或少年身體檢查、近身的搜身!這個可以嗎?更不要說,早上有委員講到戒具的使用,雖然我沒有認同今天提案人許淑華委員的全部法案,但是我認為兩位也可以考慮。
    次長,你不要一直聽幕僚講,你到底要聽你的幕僚講,還是要聽我講?
    蔡次長碧仲:當然最主要是聽委員講,因為等一下馬上回答,我希望不要耽擱時間……
    葉委員宜津:他可以用書面的遞紙條給你,我沒有意見,但是我認為你不可能同時聽他講又聽我講,你有這麼超人啊!
    蔡次長碧仲:好,抱歉。
    葉委員宜津:我認為兩位還是要思考,如果你們覺得在實務上有必要,就必須用法律來給他權力,但是同樣地給他權力以後,就要規範他的範圍。
  • 蔡次長碧仲
    是。
    葉委員宜津:這樣才對,而不是只用所謂的「司法警察事務」,就隨便你們解釋了,這樣不好!我覺得現在連保全業都有保全業法了,要不要規範它的範圍是可以思考的,我沒有強調一定要,雖然你們說已經有要點、注意事項,但是難免會有比較敏感的、界線不明的,比如說「搜索」的問題,如果你們真的覺得可以低度的搜索,或者是在檢察官、法官的指揮之下,就像警察一樣,我們也可以接受,但是現在完全沒有法律上明確的權力,這樣做是很容易落人口實的,所以你們可以思考一下,我沒有完全同意委員的版本,但是我認為這樣的觀念是需要的,請問兩位同意嗎?
    呂秘書長太郎:其實法警執行搜索的部分,剛剛特別報告過,實際上法制是可以的,但是實務上沒有看到法警自己拿著搜索票去搜索。
    葉委員宜津:沒有,當然沒有。
    呂秘書長太郎:當然是在檢察官的指揮下,陪著檢察官去的,那是有的狀況,但是實務上好像沒有聽說法警自己拿著搜索票去搜索,這跟警察不一樣,警察拿著搜索票就可以去搜索。
    葉委員宜津:秘書長,剛才次長都已經說,法務部檢察官從來沒有要求法警去搜索,無論他有沒有搜索票。
  • 呂秘書長太郎
    或許我們將來可以設法把這一項排除。
    葉委員宜津:那你們看著辦,看你們覺得是否有必要,但我們先要討論的是,法律要不要更縝密地規範他的業務範圍,好不好?我覺得真的可以考慮,其實制定專法也沒有不好,至於專法,當然是兩位最有實務經驗,對於你們需要法警做怎樣的協助,你們是最清楚的,所以你們考慮周延了以後,我認為也未嘗不可。再來,法警是屬於公務人員吧?
  • 呂秘書長太郎
    是。
    葉委員宜津:好,大家都知道公務人員有上班時間的規定,那法警顯然是不符規定了!我再請問法警值班在做什麼?我先請問秘書長。
    呂秘書長太郎:如果是在常態的狀況,譬如說接收人犯。譬如檢察官……
  • 葉委員宜津
    接收人犯?
    呂秘書長太郎:接收人犯就是所謂值班是最常態的,也是最重要的工作。
  • 葉委員宜津
    只有這樣?還有什麼?
    呂秘書長太郎:如果在晚上,基於各方面方便性的考量,偶爾會有當事人來遞狀,這時候要收狀紙,因為法院不可能為了很偶然才會發生的狀況,特別設一組人在那裡收狀紙,這是成本考量。
  • 葉委員宜津
    你說只有收狀、收人犯。接著請問次長。
  • 蔡次長碧仲
    還有夜間相驗的案件、接收訊息以及辦理交保等事務。
  • 葉委員宜津
    什麼?
  • 蔡次長碧仲
    交保的一些程序。
  • 葉委員宜津
    法警就可以交保?
    蔡次長碧仲:不是,就是檢察官諭知交保之後,他去辦保。
  • 葉委員宜津
    所以是辦理交保的文書工作?
    蔡次長碧仲:類似當事人來要辦保,他去辦理這些文書的業務。
  • 葉委員宜津
    交保的文書業務平常是誰在做?
  • 蔡次長碧仲
    因為就是值班的時候……
  • 葉委員宜津
    平常是誰在做?
    蔡次長碧仲:平常也是一樣,就是檢察官諭知以後就是法警在處理。
  • 葉委員宜津
    平常就是法警在做的工作。
  • 蔡次長碧仲
    是。
    葉委員宜津:好,那製作押票誰做?
  • 蔡次長碧仲
    書記官。
  • 葉委員宜津
    回應公務電話誰做?
    蔡次長碧仲:回應公務電話一般如果打到法警室,當然就是法警接。
    葉委員宜津:好,只有到法警室是法警接?
    蔡次長碧仲:是,打到法警室當然是法警接,但是其他院檢的具體程序,因為我已經離開很久,所以我不曉得。
    葉委員宜津:次長,本席的了解是法警值班的時候要製作押票,還要回應公務電話,不只是法警室的,整個都轉到那裡去。還要巡邏,還要負責人犯的戒護、解送,我現在講的只是值班的時候,不是他們平常的工作,他們值班時要戒護人犯,而且是在半夜執行,通常戒護的是重刑犯,不然不會在半夜就處理。
    蔡次長碧仲:值班時沒有總機,所以大概都是法警當總機。
    葉委員宜津:這樣不行,他們是公務人員,值班沒有加班費,工作的份量、重量不應該是這樣,如果像你剛才所說的可以一邊睡覺,那是可以的。這和勞工加班差不多,如果他們真的執行繁重到一定比例的工作時,至少給個加班費,這是基本的,好不好?
  • 蔡次長碧仲
    好。
    主席:請段委員宜康發言,段委員發言完畢休息5分鐘。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聽了幾位委員的發言,我有點糊塗了,請問,法院司法警察到底是不是刑事訴訟法第兩百三十一條所規定的司法警察?
  • 主席
    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嚴格講起來不完全是,所以法院組織法才會規定他們是執行有關司法警察的工作。
    段委員宜康:什麼叫做不完全是?刑事訴訟法第兩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司法警察指的是警察、憲兵及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而法警是其中第三款規定的一部分,所謂的一部分是指視狀況而定,有時候是,有時候不是。所謂的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者,包括部分的海關人員、緝毒人員及海巡署等,他們都是因為關於特定事項而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是不是這樣?
    呂秘書長太郎:有一些是,海關人員不一定全部是司法警察。
    段委員宜康:對,我說的是部分。法警和法院的安全相關,你們怎麼界定他們什麼時候是司法警察,什麼時候不是司法警察呢?我舉一個例子,有法警中午出去吃飯時看到一位他認為可能是通緝犯的人,他可不可以去抓這個人?
    呂秘書長太郎:可以,通緝犯任何人都可以逮捕。
  • 段委員宜康
    有沒有他不可以在這個時候行使司法警察職權的狀況?也就是說他不在法院而是在外面的時候。
    呂秘書長太郎:從立法體系來看,雖然他們是執行有關司法警察的職權,但一定是為了法院審判所必要的司法警察職權。
  • 段委員宜康
    法警是不是警察?
    呂秘書長太郎:不是,有部分是……
    段委員宜康:法警的狀況就是有部分是這個,有部分是那個,他們到底是不是警察?
    呂秘書長太郎:在某些職權上,警察有的法警也可以有。
  • 段委員宜康
    他們到底是不是警察?
  • 呂秘書長太郎
    他們在身分上不是警察。
    段委員宜康:許委員淑華的提案是將法警的大比例的職權比照警察,法務部和司法院都認為不適當,同時也認為不需要立專法,但是法院組織法不是作用法而是組織法,所以法警的職權到底是什麼?講來講去其實有點模糊,你認為在這個模糊地帶是好的嗎?在特定狀況下他們是司法警察的法源根據是法院組織法,但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地方法院為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置法警………。」,這個規定裡多了「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這一句,所以法警除了辦理前面規定的那些事情外還要辦理有關司法警察事務,也就是說不是因為值庭、執行、警衛或解送人犯所必要採取的司法警察事務手段,所以需要法警在這個時候具有司法警察的職權,不是這樣,而是將這些列為列舉的一部分,所以除了前面的那些事務外,他們還可以執行有關司法警察的事務,不是和解送人犯有關而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這是什麼意思?
    呂秘書長太郎:司法警察和一般警察不一樣,他們必須受法官、檢察官的支配,這其實是從成本考量,比如法院的文書要送給檢察官,送達是司法警察,這時由法警來送比較方便又經濟。
    段委員宜康:但從這個法條看不出這個意思,法條是規定「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所謂的有關司法警察事務是指與上述那幾項有關者還是指所有的司法警察?這樣變成跳脫邏輯了,也就是說根據法院組織法所以給予他們一部分司法警察的職權,但根據法院組織法,他們是擁有所有的司法警察職權,就法條的文字解釋好像是這樣。
    我們再看一下這個表,這是高等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地方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這裡面提到法警的職掌,包括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地檢署在實務上大概不會找法警去扣押,為什麼在處務規程中給予他們這樣的職權?他們可以抓通緝犯,可以去調查,所以檢察官可以指揮法警去調查不法組織及洗錢等等,在實務上可不可以是一回事,但你們在處務規程這個行政命令就給予他們這樣的職權,你們的授權是從哪裡來的?你們的授權來自於法院組織法,從法院組織法的條文看來,法警擁有所有的司法警察職權,只要檢察官、法院指揮,他們就可以搜索、扣押,所謂的搜索並不是指法院出庭時在門口檢查包包,那是自願接受搜索,但這個搜索不是,那是到人家家裡搜索或做人身的搜索,此外他們還可以調查犯罪,這個處務規程的授權從何而來?請蔡次長和呂秘書長兩位都要回答,因為這是法院和地檢署都有的。
  • 主席
    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 蔡次長碧仲
    主席、各位委員。我個人的淺見是認為……
    段委員宜康:你不可以有個人的淺見,因為你代表法務部,我現在不是問你個人。
    蔡次長碧仲:以我的認知,我不認為這裡所規定的司法警察事務涵蓋一般司法警察都有的事務,處務規程中做這樣的規定是不周延的。
  • 段委員宜康
    不能有這樣的規定。
    蔡次長碧仲:類似搜索、扣押、調查等等不能以處務規程來規定,應該有比較明確的法源。
    段委員宜康:既然不能有這樣的權力,地檢署為什麼會訂定這樣的處務規程?當然這處務規程並不是你們現在訂定的,你們在實務上也從來沒有這樣做過,所以你們也沒有注意到有處務規程,當初為什麼會訂定這個處務規程,我認為就是從法院組織法來的,是法院組織法給予這樣的授權,法院組織法規定有關的司法警察事務都可以在檢察官的指揮下辦理,所以就將這些事項列舉出來,可見法院組織法的訂定是有問題的。法院組織法在條文上把他們的職權擴大了,刑事訴訟法是規定「在特定狀況下」,結果法院組織法又給了他們這樣的職權,法院組織法是將所有的司法警察職權都拿過來了,顯見這兩個法律有競合的問題,那就要處理這個問題。
    我認為許委員淑華的提案有其意義,但不宜在今天處理,應該先請司法院和法務部釐清法警的職權和地位,然後要他們提出作用法,不可以像現在這樣,根據法院組織法訂定一個行政命令,再根據行政命令執行司法警察的工作,這是不對的。法警只有部分的司法警察職權,法警也不是警察,所以如果比照警察給予他們這樣大的權力並不恰當,你們兩個機關也都知道這點,你們是否可以答應我們用最快的速度會商處理法警法律上行使職權的地位與法警在法律上的角色和地位,然後給我們一個答案,趕快把法案送進來。
  • 呂秘書長太郎
    沒問題。
  • 主席
    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
    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是審查法警職權行使法草案,這個法律案有提過,其他委員也提過法院組織法中法警相關條文的修正,在策略上也可以訂定一個專法或者是在組織法中做一些規範,其目的主要是要充實法警員額、提升法警戒護的能量,讓過去幾年三不五時會聽到院或檢在戒護過程中人犯脫逃、自殺、自戕的情形不要再發生。根據過去三年的統計數字,在地檢或法院大概都有人犯脫逃或自殺、自戕的事件發生,院這邊大概有十幾件,當然有的是既遂、有的是未遂、脫逃等等,反正就是出了狀況。地檢那邊大概也有十幾件,最近一次就是新竹地院發生人犯脫逃事件,人犯沒有上手銬但有腳鐐,到現在還沒找到人犯,人犯消失了,這還滿神奇的。
    前兩天我們到台北地院和地檢考察,早上大家就是在吵這個,我也去了,所以我再向大家講詳細一點。我們主要是去考察法警值勤的狀況,看看他們在人力配備等各方面是否足夠擔任職務,另外還看了休息空間、備勤空間。我們也特別看了地檢的偵訊室,一個法警有時要跑兩個偵訊室,兩個偵訊室、兩個檢察官問訊,結果只配備一個法警,法警在一個偵訊室幫忙戒護外,還要協助做一些雜務,如幫檢察官傳遞文件等等,他們在一個偵查室這樣幫忙還要到另外一個偵訊室,因為兩個偵訊室、兩個檢察官在偵訊兩個嫌疑犯,結果只配備一個法警,法警只能跑來跑去。這是事實的狀況,除非他們騙我,我相信地檢應該不會騙我,邢泰釗檢察長不會騙我,可見這是常有的狀況。我們看法警的員額編制是2,931人,但目前法警人數只有1,113人,短缺1,800人,這個數字有沒有錯?
  • 主席
    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 呂秘書長太郎
    主席、各位委員。不知道委員所說的數字是不是院檢合併計算的數字?
  • 林委員為洲
    合併。
    呂秘書長太郎:院方的預算員額是1,192人,目前是1,150人,缺額42人。
    林委員為洲:這是院的部分,只缺42人,法務部呢?
  • 主席
    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的預算員額有615人,現在有559人,缺額是56人。
    林委員為洲:我拿到的是法警協會給我的數字,會後我們再確認一下為什麼會有這麼大的落差。實際考察後我們發現確實有員額不足的問題,且員額的配置與規定不太符合,比如一位嫌疑犯要配置兩位法警戒護,實際上一直無法在這個規定的條件下值勤,法務部要不要說明一下?
  • 蔡次長碧仲
    委員是說現在地檢的部分嗎?
    林委員為洲:對,前天我們去考察地檢,照理說應該是偵訊時一個偵查室配備一個法警,實際上卻是兩個偵訊室配備一個法警,導致一個法警一下子要在這裡戒護,一下子要去那裡戒護,這樣符合規定嗎?
    蔡次長碧仲:這是法警人力不足所致,目前我們在檢討要趕快補充人力。
    林委員為洲:你們對於戒護的規定是依據台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解送人犯或少年一名者派解送法警二人戒護,每增加一名人犯或少年增派法警一人,其職位相同者應指定一人帶班,賦予指揮全權。這當然不是法律而是注意事項,但照這個規定就是要有這樣的配備,以現在的人力有辦法做到這樣嗎?
    蔡次長碧仲:現在的人力非常窘困,就如剛才委員講到的值庭的部分,一個法庭基本上最起碼要有一個法警,但現在就是人力不足。
    林委員為洲:一個法庭有一個嫌犯被問訊,一個偵訊庭無法配備一個法警,但有時候根本配不出來,只好兩個偵訊庭配備一個法警,這是嚴重的人力不足,所以我們才會提出修法,許委員淑華的提案就是希望能藉此澈底解決問題。也就是說,到底是目前這樣的人員配置是不足的,還是可以就現有人力做調配,比如就重刑犯、吸毒犯、煙毒犯等比較可能有脫逃、自戕或自殺等狀況者做不同的配比,我不知道哪一種做法比較有效率,這需要做分析。每年的案件這麼多,人犯有重刑犯及輕刑犯之分,如果是輕刑犯,一個法警顧兩個偵訊室也OK,因為輕刑犯脫逃、發生狀況的機率很低,至於重刑犯真的要按照規定,兩個法警戒護一位重刑犯,不管什麼做法,你們總要想辦法防止這種狀況一再發生,你們對此有什麼見解?早上司法院和法務部都說實在不需要訂定一個職權行使法,那麼請問你們有什麼辦法?立法院要幫你們想辦法,你們卻說不必用這些辦法,請問你們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這些問題?
    呂秘書長太郎:其實最重要的是第一人力要充足,第二是訓練的問題。
    林委員為洲:人力要充足已經講了很久了,你們也向人事總處反映了,總員額管控在人事總處那邊,你們有什麼辦法?
    呂秘書長太郎:我們希望和人事總處協調,那個法案是他們主導的,希望他們能夠將總員額法的上限再提高,因為這不是司法院的職權,司法院無法獨立提案,不過,我們會積極的和人事總處接洽,因為沒有員額的話什麼事都沒有辦法做。
    林委員為洲:我們看到問題要解決問題,當你們看到偵訊室一個嫌犯配不到一個法警在旁邊戒護,兩個偵訊室共用一個法警,這是不應該發生的狀況,除非戒護沒有必要,或許有些嫌犯根本不需要戒護,那麼遊戲規則就要重改,比如說你們就訂出一個標準,只要符合標準的輕刑犯就不必戒護,將人犯帶到到偵訊室後法警就可以走了,讓檢察官直接偵訊輕刑犯,除非依嫌犯所犯的罪刑不同要訂出標準,否則總要是設法解決這個問題。至於用什麼辦法解決,你們認為訂定職權行使法不妥,那麼請問你們的方法是什麼?之前顏委員寬恒提過要修正法院組織法中的相關條文,你們也有意見,請問你們有什麼辦法?
    呂秘書長太郎:人員要夠、訓練要夠,這是最核心的,人員的部分,總員額法的上限……
    林委員為洲:我覺得你們一直否定這個、否定那個,卻又提不出自己的辦法,所以我們才要來討論,我們會繼續討論這個案子,在你們提不出有效的辦法之前,立法院還是會針對委員的修法提案做審查。
    主席:現在輪到本席發言,請林委員為洲暫代主席。
  • 主席(林委員為洲代)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再次重申,星期一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到台北地院、台北地檢考察,整個考察行程是很充實的,我要特別感謝地院和地檢充分的讓我們看到法警執行勤務的狀況和輪班的狀況。我們還看到針對兒少在司法體制上所增列的一些新的友善措施和制度,此外還有法務部對於毒品的查緝設定以科技方法追蹤和管理等等,這些多面向的實地考察有助於委員對於第一線實地執行情況更深入的瞭解。我們也更理解到即使在台北地院和台北地檢這兩個高度指標的辦公環境都還有不足之處,法官的辦公空間和法警的值勤空間看起來都不是很理想,都有過度擁擠、不友善的情況。甚至在報告中也特別提到,檢察官連專案加班都沒有加班費。我們實地考察完畢後發覺,整個司法體系中如此重要的兩大組織機關的工作場所與環境,以及現有的制度都有欠缺與不足。
    今天我們特別針對法警的議題加以討論,但從上午到現在的質詢,再加上實地的考察,我發現不論是地院或地檢對法警的需求是很高的,好像沒有法警在旁協助,整個運作體系會缺一塊,可見他們的角色其實是很重要的。地院特別提到,晚上大家都下班以後,唯一留守在地方法院的人就只剩下法警,法警也說因為留守的人只有他們,所以所有的事都是他們負責,電話打進去是法警接,有人夜間要收帳是法警收,有郵件公文來也是法警收,有人要繳交保金也是法警收,法警在輪值時就如會計部門的代辦兼行政人員、兼總機,在實務現場這麼需要法警的情況下,我們給予他們的職掌、角色及合理的待遇真的做到了嗎?過去有很多人委員陸續關心過這個問題,星期一我們安排了考察,今天是特別專案報告,甚至有委員提出法案。我們應該認真的看待現有的一萬多名法警的權益被長期忽略的現象,他們對第一線的執行說來是非常重要的輔佐角色,但他們的權益有沒有被關心?這方面的關心相對的是很微薄的。
    今天司法院、法務部好像都認為問題沒有那麼嚴重,也不需要修法,好像做得還可以,其實這和法警個人的感受落差是很大的,他們覺得自己是被支配、被使喚的角色,但是好像看不到這個角色在整個司法體系中的重要性,如果我們認為他們很重要,那麼我們就要很嚴肅、很審慎的看待這樣的角色職務,如果法令有不足之處就要修法,如果體制上有不對的地方就要改變,有福利不夠的地方就要加強。我覺得今天排定這一個專案報告是希望逐步改善現有的條件和狀況,我相信兩位都不諱言地院可以少了法警嗎?地檢可以嗎?每個偵查庭都要配備一名法警,現在地檢根本做不到,北檢就是做不到。我看到輪值表,一個法警同時要輪兩個庭就是因為人力不足,我們現場就看到這種人力短促、不足的現象。剛才秘書長提到歸根究底就是人力嚴重不足,人力應該補足,秘書長又說這受限於總員額法,那麼我們的解決之道是什麼?你們要怎麼樣逼行政部門看到這部分人力不足的問題?你們有具體的方法嗎?
  • 主席
    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不敢說逼,不過我們會提出所有的數據,包括現行法給他們的工作負荷,希望主管部門能夠……
  • 王委員育敏
    你們什麼時候要做這件事?
  • 呂秘書長太郎
    我們希望儘快。
    王委員育敏:現在各界覺得不滿意的是你們好像沒有找到一個具體可行的方法而且是有目標的在執行。我這裡有個數據顯示缺人的情況有多嚴重,以台北地檢來看,台北地檢每年新收案的人犯總數高達14萬人,如按照你的標準來講,需要多少法警?大概需要150名到300名法警,但台北地檢只有82名法警,難怪有一個法警負責要跑兩個偵查庭的情況,足見人力嚴重的短缺。剛才秘書長說要就具體事實召開會議,要讓整個行政體系知道這件事情的嚴重性,我希望開會時法務部不要缺席,因為地檢這邊的人力也缺得很嚴重,我們不希望一直有剝削法警的情況發生,不希望有讓他們忍受的情況,現在工會會發出不平之鳴就是因為在現在的待遇讓他們的確有被剝削的感覺,在人力嚴重不足的情況下,工作量當然會加重,這是很正常的道理。其實,以這次司法院或法務部要增加、增補的人力來看還是不夠的,希望秘書長給我們一個比較明確的期程,確定你們什麼時候會再去爭取人力、何時要開會,這些都要有個時間表,這件事情你們打算什麼時候去做?
    呂秘書長太郎:依我們估算,大概一個月內能和人事總處進行接觸,不過這是院方的部分,檢方的業務……
    王委員育敏:本席排一個人事總處和你們聯席的專案報告,叫人事總處也來,這樣好不好?
  • 呂秘書長太郎
    尊重委員的安排。
  • 王委員育敏
    所以是人事總處可以決定要不要調整員額?
    呂秘書長太郎:它是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的主管機關,所以法案最終是由它草擬,再經行政院同意。
    王委員育敏:我希望你先爭取,必要時立法院也可以排這樣的專案報告,大家討論如何將人力問題做個解決。
    其次,法警不僅人力不足,也有實質執行上的困難,他們要擔負比較大的責任,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有相關的規定:「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法警本身是要擔責的,過去有在法警戒護下人犯脫逃的案例,主要原因和理由追究起來還是因為人力不足,法警晚上輪值時有的地方是三人,有的地方是五人,如果有嫌犯生病,兩個人去戒護的話,輪值的人手更少。在這樣的戒護狀況下,還有要不要上手銬的問題,早上有委員說不要上手銬,既要求不要上手銬又不提供足夠的法警人力,人犯脫逃又要法警擔負刑責,這是合理的工作要求嗎?
    呂秘書長太郎:委員提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是指故意放人或故意讓人便利脫逃,一般法警不會有那樣的問題。
    王委員育敏:如果有脫逃情事,你們怎麼區分是故意或不故意?你們會不會究責?2017年10月5日就有槍砲犯沒有上銬脫逃的案例。
  • 呂秘書長太郎
    我們有行政究責。
    王委員育敏:你們有行政究責,但你們有沒有檢討是不是人力不夠的問題?一方面鼓勵不上銬,一方面又有人力不足的問題。
    呂秘書長太郎:人犯提解的案情非常複雜,所以高院高檢署基於長年以來執行的經驗而有很細的規定,什麼情況上銬,怎麼樣銬,怎麼提解,這是專業訓練的問題。新竹的案子是人犯沒有上銬,這部分確實有點過失,所以我們有究責,但這和刑法沒有什麼關連,法警問題的解決最核心的兩個因素是人力要夠、訓練要夠。
    王委員育敏:有關預算的問題,我看到2016年11月1日行政院的公文,當時的行政院長林全提到政府沒有增加預算的空間,所以如果要往調漲執行費的方向辦理,行政院沒有辦法匡列預算。我要質疑的就是檢察官專案加班都沒有加班費,對於用在人身上的預算,政府只會說沒有錢,但前瞻預算一舉債就是4,200億元,其中一半的錢都用來蓋軌道、弄硬體,為什麼不投資在人身上呢?很多檢察官都很辛苦,有些大案子,比如緝毒、重大貪瀆等等案件都是應該查辦的,這種工作竟然連專案加班費都發不出來,都說沒有錢。法警輪值的狀況樣態這麼多,他們是在執行重要任務,對他們卻如此苛刻,加班費勉強從60元調整到70元,主要原因還是沒有錢,政府預算不是這樣花的,有些不應該花的錢要省下來,錢真的要花在刀口上,對這些兢兢業業的站在第一線,為捍衛司法、維護治安在做事的這些人,該給的錢當然要編列,這才是一個像樣的政府。我覺得是整體的國家資源、預算有不當的使用,並不是真的沒有錢,秘書長和法務部在該爭取時要據理力爭,為這些基層辛苦的同仁,該要求的就要求,不然我們真的很心痛,行政院一邊喊沒錢,一邊卻大幅舉債,好幾千億的錢就這樣用出去了,你們身為主管機關應該為底下的同仁多爭取。
  • 呂秘書長太郎
    這是當然。
  • 主席(王委員育敏)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討論的是法警人力不足的問題,我要先請教的問題是法警是不是司法警察?
  • 主席
    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嚴格說起來,法律並沒有就司法警察做特別身分的界定,而是規定他們是執行司法職務的警察,法警因為不是警察的身分,所以法院組織法才會規定有些司法警察的事務他是可以做的,因此,嚴格地說,他至少不是最狹義的司法警察。
  • 尤委員美女
    法務部的看法呢?
  • 主席
    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法警是司法警察,法院組織法就不會規定「為辦理有關司法警察……」,條文文字中就不需要加「有關」,所以,我認為他不是。
    尤委員美女:好,所以法警不是司法警察,法警也不是警察,所以法警是一個獨立的身分?
  • 蔡次長碧仲
    對。
    尤委員美女:他這個身分所要做的事是靜態地在法院、檢察署,或在警備車上解送人犯,是在這樣的被動地點執行勤務,是嗎?或是他也是機動的勤務,檢察官到哪裡,他必須跟著去,例如搜索、扣押、訊問及調查證據等,是嗎?因為今天許淑華委員提出了法警職權行使法,這就會牽涉到法警的定位為何。而一般人看到法警,想當然耳會認為法警是警察,但事實上,法警不是警察,因為其出身、訓練等全都與警察不同,所以,法警不是警察。
    另外,刑事訴訟法中有提到司法警察,剛才二位也澄清了,他們也非司法警察。是因為司法警察是警察,在檢察官、法官的指揮下,辦理司法業務。至於法警的定位,我們聽到法警工會一再表示,其所執行的工作類似警察工作,而在一般人民的期待上,他們要處理法院檢察署所有人員之安全問題,例如嫌犯逃脫,或自殺、傷人等事件等維安的問題出現時,若其非警察,不能行使警察職務,但是一般人民卻要他們處理維安的問題。這其中就牽涉到,他有沒有強制處分權等這些警察才會有的權限?若無,當遇到緊急情況時,到底應由法警處理,還是法警打110電話,請警察過來處理?程序上該如何做?
    目前法警只有委任級,並無升遷管道,自79年解嚴之後,法警的定位其實非常不明,反正就是一個維護法院安全的基層人力,然而隨著司法改革,人力配置愈趨專業化,法院的案件也愈來愈多,愈趨複雜,在人民對於法院及檢察單位的要求愈來愈高的情況之下,當然法警的負擔也愈來愈重。在以前,法警是普考的層級,今天已變成大學法律系畢業者來報考法警的情況,所以,其智能已超越普考高中的程度,於是就會發生高層級來做基層警力之事,而大家對其要求也愈來愈高,以至於發生法警勤務那麼繁重,但卻人力不足、薪資低,又定位不明,而法警也不清楚自己到底有無強制處分權、調查權,若於候審室發生律師與羈押中的被告在串通時,他有無制止的權力等問題。這些都會牽涉到其定位的問題,剛才秘書長也清楚說明,其實是希望法警能夠維護法庭的秩序,讓訴訟能夠順利地進行,所以,他是處於較為被動的狀態,因此,他不是警察。
    今天我們在面對這個問題,不論是否制定法警職權行使法,都必須先釐清法警的定位,是要將其提升至司法警察之位置?還是讓其維持在低階的基層人力,當他遇到問題,仍然是通知警察來處理?在這個問題先釐清之後,再來討論是否制定法警職權行使法,或是在法院組織法中規定即可。而即使訂在法院組織法中,也是牽涉到其職權何在的問題。
    剛才段宜康委員提到,在高等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中,還規定了法警掌理的事項中包括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這些事項就是司法警察在做的事。所以,本席認為應先釐清其定位。
    呂秘書長太郎:是的。所以我剛才也報告,法警應定位在為維護審判能夠順利進行的主軸上,所以,他的勤務應包括在法庭值庭、警戒、提解人犯等,其與警察維護治安,主動去偵查、調查犯罪的性質不同,在訓練上亦不同,因此,我們希望能夠做此定位。剛才委員特別提到,在法院組織法中有「有關司法警察……」的文字,因為該法制定的時間很早,或許在現代社會中,確實有些時候很多司法警察的工作其實法警也沒在做,也沒有能力去做,我們在將來可以再將之具體化,以正面表列的方式,列舉法警可做事項,以避免爭議。
  • 尤委員美女
    次長的看法呢?
    蔡次長碧仲:目前有職權行使法規範的對象,只有立法委員及警察,其實目前法警只有1,000多人,在檢察署約500多人,如為了法警而制定職權行使法,則院、檢中還有其他相關人員,是否也都要制定職權行使法?我們必須從二個層面去考量:首先,今天法警大部分的問題是出在人力不足,而人力不足影響其工作職能;再者,以前因為很多法警可以經過內部考試升遷到書記官,所以很多法警就直接內升書記官,而現在最大的問題……
  • 尤委員美女
    你說法警可以升遷到書記官?
    蔡次長碧仲:以前經過內部考試就可以升遷到書記官,所以很多人透過先擔任法警,再升任書記官。
  • 尤委員美女
    現在還可以嗎?
    蔡次長碧仲:現況我不了解。我的意思是,難道制定職權行使法之後,就能改變法警現在的困境嗎?因為問題是出在人力不足,因為以前的法院組織法中有「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再加上處務規程中臚列這些司法警察業務,才造成今天的困境,但是,事實上,有感於民主政治的發展,我們對於這個規定,在實務上已沒有在做了。所以,對於法警在職務上是否提升到與警察相同,則其訓練就應與警察相同,若然,就從警校挪撥來運用即可,院部何須特別設置法警?因此,有關法警的問題,應該針對其問題來思考,才能真正幫助他。以上是我個人的看法。
    尤委員美女:好,這就牽涉到他們的定位,法警今天所做的工作,是否有一部分應該是警察的工作?但你們又認為他不是警察,若他是警察,就會有嚴格的訓練,所以,法警是基層人力,非屬警察。這又牽涉到目前整個司法改革的人力配置,因為其人力不足,與其定位及職權有關,即哪些事是他的業務,哪些事不是他的業務,應該要找真正應做此業務的人來做。當定位不明時,變成是將所有的事情都丟給他做,所以,他的工作非常多,當然會人力不足,這是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人力不足應與其所職掌業務有關,所以,應該要明確訂定。
    現在必須思考的是,是否需要法警的人力?以前的法警可以經由考試升任書記官,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專業,他可以去考,就表示法警不需要有任何專業,只是所謂的低階勞力而已。而現在的法警已是高階人力考進去的,因此,是否還需要這樣的職位?或是要由警察體系派人進入法院執行相關業務?這是你們必須重新討論的定位問題。確定其業務範疇之後,當不該屬於他的業務,又發生在這些場域時,到底應由誰來執行?例如拘提、逮捕等情況在法院發生,他有沒有權去進行強制處分?若是有,就應明確界定是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做,而當他具有這個權限時,是否也應受過這種訓練?則現在所有的法警是否都應接受這種訓練?這是一環扣一環的問題,必須全面地思考。
    因為在以前,並未做此考量,沒有考量到專業的問題,只是將他們當做基層勞力在運用。今天既然有法律系畢業者去報考,有高階程度人力進入,對他們的要求又更高更專業。則現在是否要將法警視為專業人力?其與司法警察及警察之間的關聯又如何?與其訓練、配備、報酬等,都應該是連動的思考,希望你們能好好地去檢討。
  • 主席
    請楊委員鎮浯發言。
    楊委員鎮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早上大家都很關心法警的相關問題,也有本會委員提出法警職權行使法草案,有幾點本席必須先點出來,剛才蔡次長提到,法警人數只有1,000多人,沒有必要為他們制定職權行使法,本席並不認同這個說法。我們要不要為法警制定法警職權行使法?這是可以討論的,而今天開會的目的也就是讓大家討論這件事。但是要不要制定該法,其實不在於其人數之多寡,而在於他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所可能產生的各種問題。我們也知道,法警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其實有非常多的勤務內容會干預到人民的基本權利,而在這些作為中,如果未予以適當的規範,事實上就會有違憲之虞,同時,在討論的過程中,我們也發現了,有很多法警應有的權益未被保障,所以,我們應朝此面向進行討論,亦即,是否應予以明確之規範,若院部認為,可以在目前既有的組織法或相關法規法令中將之完備,則你們就必須提出可以說服大家的理由,為何在這麼長久的討論中,你們都沒有去做改善?而非只是告訴大家,你們不需要制定專法,因為法警的人數並不多。請問,過去你們一直未改善的原因為何?
    剛才有委員說,制定專法似乎有擴權之虞,我仔細看了許委員所提專法的版本,事實上,在所有執行勤務的要件上,包含攔查、攔檢,或對可疑、可能有危險的情況進行相關動作時,其實都有非常嚴格的要件,較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範更為嚴格,更為細緻,其要件都非常完備。所以,我們是可以討論的,但不能輕易給他戴上帽子,這是大家必須先具備的態度。
    從早上一直討論下來,包括蔡次長所提到,其實問題只有一個,就是人力不足。事實上,並非只有人力不足的問題,包含他很多侵犯人身自由、限制權利的作為,有沒有明文賦予權力?他們的工作條件、工作環境的改善,你們有注意到嗎?你們不能僅表示,因為人力不足,所以環境就一定不好,這未必可以劃上等號。過去,我們看到這些基層同仁的工作環境未獲重視,難道僅是因為人力不足的原因嗎?
    現在再來談人力不足的問題,早上大家一直提到,人力不足要去找人事行政總處談,請問這個不足的缺額是屬於編制員額,還是預算員額?現行員額的缺口到底是多少?因為本席辦公室無法找到這些細部的資料,先請教秘書長,目前關於法院的部分,請問其預算員額、編制員額是多少人?
  • 主席
    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 呂秘書長太郎
    主席、各位委員。106年的預算員額是1,192人。
    楊委員鎮浯:對,編制員額呢?
  • 呂秘書長太郎
    實際上有的是1,148人。
  • 楊委員鎮浯
    編制員額呢?
    呂秘書長太郎:在編制員額方面,因為它是法院人員的編制,只有訂一個區間,在法院組織法中有個編制表,其中有低階、高階,沒有固定是列多少人。
    楊委員鎮浯:所以,法警並無編制員額?
    呂秘書長太郎:它是有一個區間,因為法院有設一級、二級、三級,有一個區間,第一類法警的最低限是183人,最高限為364人,需視法院的案件量,來做區別。
  • 楊委員鎮浯
    他的總數呢?
    呂秘書長太郎:沒有,是依每個法院的情況而定。
    楊委員鎮浯:就以預算員額與實際員額來看,都還有數十名的差額,這差額為何未補齊?
    呂秘書長太郎:最主要的原因是總員額法,因為法院中除了法警之外,還有其他人員。
    楊委員鎮浯:這就是問題所在了,當你要去找人事行政總處談的時候,人事行政總處一定會說,給你的員額,你都還未補齊,怎會給你新員額?對不對?
  • 呂秘書長太郎
    對。
    楊委員鎮浯:而沒有補齊的原因是因為你們將它挪到其他部分先補了,對不對?
    呂秘書長太郎:不是挪,其實在法院中,所有的部門都很重要……
    楊委員鎮浯:好,不要說挪,應該是說,今天你們去找人事行政總處談的時候,人事行政總處一定會要求你先將既有員額補齊。
  • 呂秘書長太郎
    對。
    楊委員鎮浯:任何一個單位去找他談,人事行政總處一定會要求要先將既有員額補齊,才能談增編之事。
  • 呂秘書長太郎
    對。
    楊委員鎮浯:在員額尚未補齊之前,要求人事行政總處給你員額,是很難的事,問題在於你們有缺額未補。
    呂秘書長太郎:向委員報告,以今年來看,我們的缺額距法定的頂點,剩下350人左右,但必須預留給考試任用之人,例如,我們向考選部報缺……
    楊委員鎮浯:所以,你的意思是,扣除這些預留的員額,基本上已幾乎滿編了?
  • 呂秘書長太郎
    幾乎滿了。
    楊委員鎮浯:這是今年的情形,在此之前,其實缺額一直都是滿多的。
    呂秘書長太郎:稍多一點點。因為我們擔心,若未將員額空下來,將來考試任用者會沒有位置。
    楊委員鎮浯:好,請問法務部的情形呢?
  • 主席
    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 蔡次長碧仲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的預算員額是615人。
  • 楊委員鎮浯
    實際員額呢?
    蔡次長碧仲:在編制上,目前實際是559人,缺額56人,是留給今年的法警特考。
    楊委員鎮浯:所以,以今年而言,是已接近滿編了。但從歷年來看,這也是我們在找人事行政總處談的時候,不只是法警,包括警察或很多地方的缺額,人事行政總處常常會先劃下一條線,說你的缺額未補滿,無法給予增編。你們又與其他單位不一樣的是,你們是在一個總額中做出調配,所以,過去你們在補額的過程中,事實上,法警是被你們列為最後的順位。
    呂秘書長太郎:也不能這樣說,因為每個法院的法警配置不同,所以,我們都會先徵詢各法院的缺額……
    楊委員鎮浯:事實上我們都很清楚每一個環節與每一個職位都很重要,但是法庭或地檢署在員額補齊的過程中,坦白講法警都不是擺在第一優先,這也是造成雖然歷年來我們一直在把他補齊,可是法警人數缺額還是相對比較大。
    第二,我們今天討論到加班費、值班費的部分。值班費為什麼會有爭議?因為一般公務人員值班所要執行的工作跟他日常的常態工作不一樣,所以才叫值班。如果他做的跟他的常態工作類似,其實叫加班對不對?
  • 呂秘書長太郎
    對。
    楊委員鎮浯:可是你們的法警,不管是不是院檢的法警,他們常常做的事情卻是跟日常的工作很類似。如果他在值班的過程中人手不足,有一個臨時的酒駕案要移送地檢署了,或者臨時要開一個什麼庭了,法警還是一樣要去做跟他日常工作一樣性質的工作,但是你們卻忽視了這一點,還是用值班的名義給他一個相對很低的報酬。
    呂秘書長太郎:我們院方已經改善了,這部分就給加班費。
  • 楊委員鎮浯
    那地檢署呢?
  • 蔡次長碧仲
    開庭是加班費。
    楊委員鎮浯:所以在值班過程當中,如果有涉及到進行的是跟常態業務一樣的或類似的工作,你們確定都給加班費嗎?
  • 蔡次長碧仲
    只有開庭的時候。
    楊委員鎮浯:事實上這造成普遍性在加班上的問題,因為你們是用值班的名目來讓他加班。
  • 蔡次長碧仲
    因為經費不足。
    楊委員鎮浯:不能說因為經費不足啦!我們是公務體系,加班要給人家加班費,不能讓他執行的工作是跟正常的工作類似,但是卻給他值班費,用這種巧立名目的方式,然後說因為經費不足,這樣子不通啦!
  • 蔡次長碧仲
    這部分我們會檢討。
    楊委員鎮浯:關於經費不足部分,說實話你去算一算,把這些改成加班費,一年才占你們的多少預算而已,不要用經費不足這種理由來講啦!為什麼今天會造成這麼多現象?很多法警被你們用值班的名義叫去值夜班,可是夜間還是有很多類常態的勤務要做。理論上你應該給他加班費,如果是加班費就有一些明定的數據了,就不是像值班一樣是你們自己院內開一開會,然後就訂出一個標準。啊!今年多10元,所以為什麼你們的值班費在開會之後多了10塊錢還被罵得要死,因為人家根本就不覺得他應該拿的是值班費,對不對?
    最後我再問一件事情,請問金門的司法園區目前的進度怎麼樣?
  • 呂秘書長太郎
    上次我們去金門訪視時有去看它的位置。
    楊委員鎮浯: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只簡單問,有沒有要進行下去?目前有沒有變數?
    呂秘書長太郎:我們正在評估,因為新的位置地點很廣,但是人煙稀少,怕將來……
    楊委員鎮浯:你們本來要跟著縣政府搬遷,縣政府不搬遷之後,你們還有沒有要做司法園區?
    呂秘書長太郎:可能要再考慮,因為怕民眾不方便,那個地方……
  • 楊委員鎮浯
    目前的方向是要還不要?
  • 呂秘書長太郎
    我們正在評估。
  • 楊委員鎮浯
    什麼時候可以評估出來?
  • 呂秘書長太郎
    最慢一個月內。
  • 楊委員鎮浯
    我希望在一個月內能給我一個明確的方向好嗎?
  • 呂秘書長太郎
    是。
    楊委員鎮浯:好,謝謝。
    呂秘書長太郎:我再補充報告一點,剛剛有很多委員垂詢加班費的問題,加班費屬於公務員俸給的一環,所以人事總處在90年就規定各機關的加班費不能夠超過,以民國90年的8成來計算……
    楊委員鎮浯:這個才是最討厭的地方,不是只有你們,地方政府各單位都一樣,他是用十幾年前的標準,然後很多時候加班費在年初,不到三個月就全部用完了。雖然業務增加了,人員也增加,但加班費不讓你增加,叫你用十幾年前的標準來編列。8,800億元都在編了,然後加班費叫人家用十幾年前的標準來編,忽視了你的業務成長與人員的擴充。如果要增加你的加班費,要寫很多條件上去,基本上都很難審核通過。現在各級機關都存在這個問題。
    呂秘書長太郎:謝謝委員,我們也覺得應該再檢討。
    主席:我想這個問題是行政院要出面解決的,因為他們有權力掌控預算怎麼編列。
    我們的會議進行到中午12點,下午1點半繼續開會。
    請劉委員櫂豪發言。
    劉委員櫂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你們在6月6日跟司法院一起舉辦法警體制現況檢討公聽會,包括學者專家、法警團體、立法委員、行政院主計處等等都有參加嗎?
  • 主席
    請法務部蔡次長答復。
  • 蔡次長碧仲
    主席、各位委員。是。
    劉委員櫂豪:6月6日開過公聽會之後,你們一定會有一些建議跟結論。6月6日到現在有5個月的時間,對於現況,5個月要全部改善可能有點困難,你簡單的講,你們透過公聽會有抓到什麼樣的方向或者要改革的步驟?
    蔡次長碧仲:我們大概是調高值班費,還有增加法警的員額。106年我們函報行政院請增預算的員額100人當中,經行政院同意編給法警42個人。我們在106年的8月從二審再移撥4個人到一審,三審在106年的1月已經移撥4個人到一審。
    劉委員櫂豪:總計增加的42個再加移撥的差不多有50個,50個再分配給全國各地一審的地檢署,應該是這樣吧。
    蔡次長碧仲:對於沒有補足的編制員額,我們還會列入年度通盤考量。
    劉委員櫂豪:編製的員額沒有補足的原因是什麼?是沒有人去考試,還是有其他原因?
    蔡次長碧仲:編製的員額沒有補足,我們留了50幾個今年的特考缺額。
  • 劉委員櫂豪
    法警的流動率高不高?
    蔡次長碧仲:以前有內部考試,現在我不曉得,以目前來講應該不高。
    劉委員櫂豪:我們都在司法體系工作過,坦白講法警的工作量是滿大的。
    蔡次長碧仲:我們在基層擔任檢察官時,法警真的是非常重要。其實他的職權行使部分要明確是沒有錯,這攸關老百姓的權利,但是不一定要用專法,這個是可以考量的。最重要的是,法警的人力真的是不夠,不夠的話會產生兩個法庭只有一個法警在那邊輪來輪去,這是最核心的問題。
    劉委員櫂豪:長期以來大家都知道目前法警同仁的工作量會超出他的負荷,這點與量的不夠是有密切關係的。
  • 蔡次長碧仲
    是。
    劉委員櫂豪:可能1個人要做1.5個人的工作,甚至1個人做2個人的工作。雖然我們現在一直在減少訟源,但是新的類型的案件量又一直跑出來,所以他們的工作也不能減少。無論地檢署或法院都是24小時制,24小時都要有人在那邊,所以他們的工作量大。
    以長期的目標來講,我們對增加人員的部分,今年向行政院爭取100個人中有42個是法警。對於增進法警同仁的工作條件,甚至給他們比較好的工作環境或福利等等,你們有什麼想法?我看你們很認真去辦公聽會,總不能說辦公聽會的結論就是要增加人員,那其實不用辦公聽會我們大家都知道人不夠增加員額就好。
    蔡次長碧仲:今天委員有提案制訂職權行使法或是另外一個方式,我們在法院組織法裡面把法警的工作明確化,不要去概括。現在如果要法警平常去擔任一些有時甚至是不熟悉的司法警察的領域,其實這對法警來說並不是一件好事,所以應該讓法警回歸到該有工作範圍。事實上目前不僅是法警缺,檢察官也缺,然而如果增加一名檢察官,但書記官和法警卻沒有相應地增加,這對法警來說也是一個問題。
    劉委員櫂豪:法警長的職等之前好像調高過一次,現在是5職等或是6到7職等嘛?
  • 蔡次長碧仲
    對。
    劉委員櫂豪:簡單講就是5到7職等,但同樣是法院的部門,如果我沒記錯,記錄科科長是8到9職等,不論是記錄科或執行科等,其實都是法院的部門,同樣是當科長或當主管,我認為警長的職等相對來說是偏低的,請問法務部或司法院有沒有將這部分列為中期目標去努力?
  • 蔡次長碧仲
    這部分我們也會和司法院來會商。
    劉委員櫂豪:雖然警長只有1或2個缺,但這對法警同仁來說,還是有激勵的作用,也就是說,如果將來他有機會擔任警長,其職等是有機會調高的。
    蔡次長碧仲:關於警長,以嘉義為例,其警長一待就待了幾十年,所以其實警長的職缺還是非常有限,而副警長以下像分隊長、小隊長……
    劉委員櫂豪:其實這是連貫的,包括是否能給基層法警一個調高職等的機會。
    蔡次長碧仲:對,從這個地方切入比較具體,我們再與司法院共同來研商。
    劉委員櫂豪:這是連動的,不可能獨立一個做調整,我要說的是,警長、副警長及基層法警的職等應該要做個通盤的考慮,當然,我知道人事行政總處或考試院大概都有總額管制……
  • 蔡次長碧仲
    這是銓敘部的權限。
    劉委員櫂豪:對,所以你們可能礙於總量或職等的管制而受限,請問秘書長有沒有什麼想法?
  • 主席
    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因為職等的調整錯綜複雜,所以我們希望能在現行的警長、副警長之下再設一些主管,譬如說小組長或隊長,因為這樣他就可以職等微調,待遇也可以提高,這是第一點。第二,對於這部分,其實我們內部已經研究很久了,就是是否要將法警的某些工作委外來行使,即跟人身比較沒有那麼密切的部分,以減輕他們的工作。
    劉委員櫂豪:具體來說,你們研究的方向為何?你們認為哪些部分是可以切出來的?
    呂秘書長太郎:譬如說,法院院區的巡邏或是站在法院門前的警衛,或許能由保全公司來代替,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比如說,改成一名法警搭配兩名保全人員來站庭,目前一名被告是需要兩名法警,或許將來可以改成一名法警加上兩名保全等這些各方面的問題,當然可能會有一些不同意見,但我們總希望法警工作的減量能夠比較全面。
    劉委員櫂豪:秘書長,我感覺你是有想解決這個問題,坦白說,無論是職等要調升或是員額要增加,那些當然是個目標,但我們知道你們要面對或協調的單位非常非常多,是有它的難度。不過,我倒認為你剛才提的某些方式是可行的,比如說,法院站門口的警衛或是院區的巡邏改請保全來做,如果經費允許的話,或許短期內可以來試看看。至於值庭的部分,可能會比較有不同的意見,因為那比較接近公權力的行使,就是在法庭外面,包括值庭等,因為那裡會有當事人進出,有時候需要排除一些狀況,像是當事人可能情緒發作等等,那時他們就要去排除狀況,所以那部分可能就要來思考一下。
    呂秘書長太郎:對,即使是那樣的範圍,我們也要搭配法警才可以,不可能……
    劉委員櫂豪:我知道,但問題是,如果有突發狀況要去排除時,變成只有法警在排除,而保全人員就在旁邊看,情況會變成這樣啊!
    呂秘書長太郎:對,所以剛剛委員提的沒錯。
    劉委員櫂豪:這樣效果就會打折,但假使保全人員介入,又會有人質疑這樣是否逾越他的範圍,因為這有點涉及公權力的執行。至於站門口注意進出人員的部分,相信這個大家比較不會有爭議;或是巡邏院區的部分,如果發生突發狀況,當然就是報警等等。因此,既然你們有這樣的想法,而且整個想法都很完整了,我覺得應該可以去推推看,找幾個法院試辦。蔡次長,這部分你們也可以考慮看看。
  • 蔡次長碧仲
    是。
    劉委員櫂豪:雖然地檢署和法院是分立的,且工作類型也不同,但是一般民眾還是會誤以為這兩個工作某部分是一樣的,包括法警的部分,所以我覺得其實可以試試看。也就是說,在員額尚未增加之前,你們還是可以有效地降低非常辛苦的基層同仁的工作量,好不好?謝謝。
    蔡次長碧仲:是,謝謝委員。
    主席:請王委員惠美發言,王委員發言完就休息。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我還是要抗議一下,這樣真的不太像在質詢,如果覺得這個該改,就要快點改,不要影響到大家的質詢。
    請教次長和秘書長,法警的權益長期受到漠視,法務部和司法院口口聲聲說要保障法警的權益,甚至剛剛在你們的對答過程中,感覺你們好像有在想一些方法要替這些法警減輕工作或是增加名額,但問題是,實際上看你們所做出來的東西卻是這樣慢慢的。你們今年8月業務會議的結論是,要把法警的值班費從本來的60元提升到70元。本來想說至少有意思意思地提升了,先把現有的預算下去做微調,至於牽涉到各部會的財務預算,再看看要如何處理。可是明明錢調高了10元,大家反而罵得要死,為何拿錢給別人反倒還被罵?是因為誠意不足吧。
  • 主席
    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司法院除了把值班費從每小時60元調為70元外,如果法警有值庭的情況,我們都會給他加班費。
    王委員惠美:所以只要他呆呆地站在那裡做他的業務,這個就叫做值班?
    呂秘書長太郎:沒有,假設他晚上做的是跟一般上班類似的工作,那就是加班。譬如說有人犯過來,他也要……
    王委員惠美:所以是從有人犯來的時間開始算加班,沒有人犯的時候就不算?
  • 呂秘書長太郎
    對。
    王委員惠美:如果突然有人闖進來,是算加班還是值班?
  • 呂秘書長太郎
    不會有那種情形……
  • 王委員惠美
    不會發生這種事情?
    呂秘書長太郎:一般是不會有,因為法院到了一定時間,所有的門等通道都會關起來,不會有人闖進來。
    王委員惠美:好。另外,剛剛你有在考慮讓保全加入嘛?
  • 呂秘書長太郎
    希望。
    王委員惠美:是有在想啦,希望藉此減輕他們的負擔,因為確實缺額缺很多,對吧?可是外面勞基法的最低薪資是多少?是140元耶!那個保全站在那裡,也就是站在那裡而已,你告訴我他跟法警現在的業務差在哪裡?他也是在那裡看門而已啊!但是他的最低工資是140元,而你們現在只是意思意思地調了10元,你們才給人家70元而已,連保全都不如!他們同工不同酬耶!
  • 呂秘書長太郎
    跟委員報告兩個不一樣……
  • 王委員惠美
    怎麼會不一樣?
  • 呂秘書長太郎
    一個是適用勞動基準法……
  • 王委員惠美
    我們現在勞基法就是這樣講啊!
    呂秘書長太郎:對,但是他是公務員。
  • 王委員惠美
    你們現在又講他是公務員了?
    呂秘書長太郎:法官值勤也是跟他領一樣的錢,因為我們是用國家預算來支應的,如果調為每小時140元,院方每年就要增加1億多元的值勤費。
    王委員惠美:該給人家的還是要給嘛,不是都是公平正義嗎?不是要轉型正義嗎?為何勞工和公務人員做一樣的工作,卻是同工不同酬?這就是很奇怪的現象。所以你們說你們很重視,我覺得都只是嘴巴講講而已。
    另外,監察院的調查報告顯示,從2005年到2014年這十年間,法官增加374人,業務很多,所以法官增加了,但法警只增加259人,檢察官增加380人,地檢署的法警增加62人,所以現在不管是地檢也好,或是法院也好,等於都是將多兵少。然後我們又看到好多事情頻傳,而且越演越烈,譬如當事人在院區遭圍毆、黑衣人聚眾圍堵、搶擄這些被害人,甚至在法庭區內公然聚眾鬥毆,被告及犯嫌在戒護場所內自裁,現在還有委任的律師剛步出法庭就遭魚池之殃,被撞死了!這顯示什麼?你看!司法院跟法務部能夠不重視這些嗎?能夠不即時修補,放任這些流血事件一而再再而三發生?可不可以請你回答?
  • 呂秘書長太郎
    所以法警人力的補充很重要。
  • 王委員惠美
    何時要補?現在缺多少?
  • 呂秘書長太郎
    我們現在還有40位缺額。
    王委員惠美:你們只缺40個?你們是總量管制,是哪裡缺40個?
  • 呂秘書長太郎
    各法院總計。
  • 王委員惠美
    所有的法院總計缺額40個?
  • 呂秘書長太郎
    對。
  • 王委員惠美
    地檢署呢?
  • 主席
    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 蔡次長碧仲
    主席、各位委員。56人。
  • 王委員惠美
    你們缺56人?為什麼跟協會講的差那麼多?協會告訴我們缺額是達3,000人!
    蔡次長碧仲:那是編制員額,不是預算員額。
    王委員惠美:你們現在是預算員額的部分,亦即給了錢還缺這麼多人就對了?
    蔡次長碧仲:因為有預算,才能有辦法……
  • 王委員惠美
    對啊!你們的編制缺了3,000人。
    呂秘書長太郎:因為法院的組織跟其他政府部門不一樣,法院組織法有一個員額編制表,根據法院的案件量分為各種類別,每一種類別的基層人員最低跟最高有一個彈性……
  • 王委員惠美
    range嘛!對不對?
  • 呂秘書長太郎
    對。
    王委員惠美:如果是最低,還缺多少人?
  • 呂秘書長太郎
    這要看……
    王委員惠美:針對組織裡面有這樣的編制,你們是認為不需要那麼多人,還是因為經費的問題?
  • 呂秘書長太郎
    人員的問題。
  • 王委員惠美
    人員不足的問題?
    呂秘書長太郎:不是,因為現在有一個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把司法院所屬的……
    王委員惠美:若是如此,你們就要面對現實,人員應該怎麼樣是適合的,你們應該去把那個數字弄出來。我們現在一看也嚇一跳啊!組織編制裡還差3,000人,只是預算給了還不會用,還差了100多人,為什麼?是因為招不到人,還是有什麼原因?
    呂秘書長太郎:因為法警也是要考試,要預留給考試分發的人,假使統統把它派滿……
  • 王委員惠美
    可是至少還有約聘僱人員啊!法警就沒有可用的替代方案嗎?
  • 呂秘書長太郎
    沒有。
  • 王委員惠美
    所以現有的這些工作人員該死就對了?一個人要做兩、三人的工作就是了?
    呂秘書長太郎:不是,因為它的任用期程比較長,必須經過報考試院,把員額空下來……
    王委員惠美:這是發生很久的問題、長期的問題,為什麼都不想方法去解決?好不容易法院考了100人,結果法警的部分,你們才給人家13個。所以這個問題真的很嚴重,如果有想法,你們要快點落實,面對現實,組織不需要那麼多,該改就改,該修就修,否則那個數字看起來嚇死人了,另外人才該培養就儘速去培養,好不好?
    呂秘書長太郎:好,謝謝委員。
    主席:剛才主席已經宣告要休息了,但是因為現場有許淑華委員請求,然後也請李俊俋委員代理主席,李俊俋委員也同意,是不是拜託李委員讓許淑華委員質詢完畢之後,我們再結束?謝謝。
  • 主席(李委員俊俋代)
    請許委員淑華發言。
    許委員淑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非常抱歉,也謝謝王召委特別開恩,先讓我來問一下,也謝謝李委員。
    剛才聽了兩個部會的回答,事實上我非常失望,法警在兩個部會裡面應該是你們的資產,也應該是我們要極力為他們爭取福利的人,可是我從剛才聽到現在,沒有從兩位口中聽到任何對法警的肯定,只是一昧說現在因為人力和財力的關係。剛才蔡次長特別提到現在我們要從這個源頭去做檢討,這當然沒有錯,我要先講的是,在去年的12月,我特別擬具一個臨時動議,我就是希望兩個部院針對法警的事務以及他們職權行使的相關規定,儘速召開一些會議,甚至在半年內把報告提供給本委員會。事實上這將近半年的時間,我看到幾個部會都沒有動,一直到上個會期,我拜託蔡易餘召委來排本案,那時候兩個部會才快速的在6月6日召開法警體制現況的公聽會,最後也是遲交了這半年應該要報給委員會的報告,這也不管,總之遲到總比不到好,你們還是交了這份的報告。剛才蔡次長特別提到現在因為法警人力少,所以我們不需要訂定行使法,而是應該從源頭改進,如果按照兩位剛才的報告,在過程中,我也沒有看到將近這一年來,兩位對於現在整個法警的制度做了哪些檢討,您說我們現在已經著手在組織法中要修訂相關的規定,如果有這麼做,我們應該能夠看到,可是今天我也沒看到將近這一年來,兩個部院到底做了什麼。
    再來我要先請教呂秘書長,秘書長剛才提到法警不是司法警察,是嗎?那麼我要請教你,真正國家編制的司法警察有多少?現在的司法警察有幾位?
  • 主席
    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沒有,國家沒有就司法警察這樣的身分有一個界定,只是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所列的警察是司法警察而已。
    許委員淑華:好,所以沒有錯。為什麼剛才尤美女委員特別提出來,就是因為很多人對於司法警察,坦白講,司法警察就是法警的一個職務名稱,剛才講的司法警察權也是一般警調人員依據刑事訴訟法或特別法的規定,可以行使一些職權,我覺得這個要分清楚。但是今天很多委員提到為什麼法警跟警察的條件會有些不一致,剛才兩位都有提出來,我同意或許法警在執行勤務上是比較被動性質的,但是就是因為在執行勤務的過程當中會有很多不明確,包括它的法源,我們現在都是用行政的規則在規範,但是這會讓他們在執行勤務的過程當中有一些疑慮,也會產生剛才柯建銘總召提到的陳水扁被扣手銬的那個案子。
    曾經有法警就是因為幫民眾扣上手銬而被告,就是因為我們沒有一個明確的法源。我要講的是,各位一直提到希望透過組織法來訂定,就可以讓這部分更加完善,這是一種說法,但是我在一開始的提案報告當中就提到,在大法官解釋中就是希望當干預人民的權利、自由時,能有更明確的法源依據,讓第一線的員警或法警在執行勤務的過程當中,不會造成民眾的疑慮或是被民眾提告。我們今天只是要確定這個作用法而已,所以您當然可以講要在組織法當中修訂,但是我認為這違背大法官的釋憲,也跟現在的分立原則不一樣,我還是強烈建議一定要回歸到作用法的訂定,至於兩個部院對於我的草案內容,是不是有些會產生疑慮、過當或是擴權等等,我覺得這些都是可以討論的條文,不是不行。而不是只是一味說這個法源第一個因為人數少,再來就是擴權,否定了第一線的法警,這對他們的士氣打擊很大。
    我再舉例,當我們對於民眾的身分進行盤查、查驗身分以及搜索他的身體,檢查其隨行物件時,包括我們要限制他的行動自由時,在大法官的解釋之下,這算不算是干預人民的自由?算嘛!
  • 呂秘書長太郎
    算。
    許委員淑華:但是我現在要告訴你,我們的法警也在做同樣的工作,只是名稱不同,警察所做的可能叫做盤查,法警做的叫做盤詢;檢查身體時叫做安全檢查,其實工作性質都是一樣的,百姓都會感受到這是對於他們的人身及自由產生疑慮。所以我今天提出這個草案,只是希望能讓我們第一線的法警能夠有一個更好且經過立法院通過的法案,而不是只是透過現在的組織法,這個組織法看起來還是行政規範,我們希望有更嚴謹的法,至於法條的內容,我覺得可以討論,如果誠如各位講的,你們已經在著手討論法院組織法的內容,目前我也並未看到,所以我還是要講,在大法官的解釋當中,我們還是要以作用法來讓民眾以及第一線的法警能夠得到更好的保障。
    因為時間的關係,我沒有辦法再針對加班的部分繼續詢問,我現在就請兩位針對我以上的說法簡單做回應就可以了。
    呂秘書長太郎:第一個,法警行使職權是有別於大法官對於人民的人身自由干預的情況……
    許委員淑華:秘書長說有別,但是我現在要說的是……
    呂秘書長太郎:警察盤查是無論民眾願不願意,他都可以盤查,而法警則是針對民眾自動要進入法庭的領域,這二者是不一樣的,如果民眾不接受安全檢查……
    許委員淑華:他行使的區域是在法院或是檢察單位沒有錯,但是同樣會對百姓進行這樣的動作。
    呂秘書長太郎:因為百姓可以選擇不進入法院,譬如身上有攜帶……
    許委員淑華:不是,我現在講的是在法院中,他同樣要進行這些動作,民眾沒有進入法院,法警當然沒有這個權利,沒有錯啊!
    呂秘書長太郎:就算進入法院,在這個過程中,譬如剛才提到的檢查安全門的問題,假使民眾不想讓人家知道身上帶什麼,民眾也可以選擇不進入,這跟一般人民接受警察的盤問是不一樣的……
  • 許委員淑華
    搜身呢?或者是檢查身體衣物呢?
    呂秘書長太郎:一樣的道理,如果不想讓法警搜身……
  • 許委員淑華
    百姓可以拒絕?
  • 呂秘書長太郎
    當然可以拒絕。
    許委員淑華:你剛才講百姓可以拒絕,可是我剛才為什麼在說明提案內容時就提到大法官釋憲就特別明確指出,凡是屬於對人或對物的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或是財產權等等,那麼就是要有明確的法律規範來確保人民的權利意志嘛!
  • 呂秘書長太郎
    對。
    許委員淑華:針對這一點,我剛才提到在法警的部分,這只是名稱的不同,但是實際上對於百姓就是做這些盤查,所以我才講我們需要訂定一個作用法的目的就是在這裡。
    呂秘書長太郎:對,譬如法警有警戒的職權,如何實施法院的安全警戒,可以更細部,但是他跟一般警察的盤查,本質上是完全不一樣的。
    許委員淑華:我覺得今天大家的討論,各位覺得警察的規定、執法內容以及受訓都較為嚴格,但是法警不同,他是被動的,這當然都沒有錯,各位又提到不論他的銓敘或是升遷都會排擠到其他的同仁,那麼我真的建議我們國家就不需要有司法警察,以後都用保全就好了,現在你們不承認司法警察就是法警的一種代表性,我們空有司法警察,可是又不認為法警就是司法警察,當然他們執行的權力內容,我們可以討論權限應該到哪裡,不會讓民眾覺得有被干預到人權自由,也不會在執法而有所害怕,我們今天要的只是訂定出這個作用法,而不是像你們兩個部院擔心的,認為這是一部擴權的法案,我覺得這要做很大的釐清,我們就是確實看到法院現在的問題,包括剛才柯總召提到那個例子,那都是在第一線造成很多法警實際的問題發生,今天只是要確定出來。剛才聽了這麼久,我沒有從兩位口中聽到一絲絲應該要為我們法警盡力的地方,只是一直說沒有人、沒有錢,蔡總統去年也讓林全院長撥人給你們了,你們也有錢了,可是事實上我們沒有看到兩部院對於法警的用心跟付出,我覺得很失望,知道嗎?
    主席:許委員,發言時間到了。
    呂秘書長太郎:其實在司法院沒有一點點不重視法警的意思,針對這一點,我看法務部也是一樣,畢竟法警是我們機關內非常重要的同仁,但是因為受限於國家的體制,院內還有其他各個不同職位的人,他們也有類似或者相同的問題,我們要衡平考量。
    許委員淑華:因為時間的關係,我請兩位簡單回答,我現在的目的是希望定作用法,所以我認為法警的職權行使法是有必要性的,兩位是否認同這樣的看法?或者你們認為還是回歸到法院組織法的修正就可以了?只是我覺得這是走回頭路,我還是認為我們應該做的是把這個作用法訂定出來,至於內容的範圍跟條文,我認為是可以討論的。我只請兩位回答認不認同這樣的做法就可以了。
  • 呂秘書長太郎
    基本上司法院還是認為從法院組織法做一些重要的規定是比較適宜的。
  • 主席
    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絕對重視法警的問題,所以今年的法警,我們增加的最多,增加了50名。所以未來我們也會在人力方面,我們也會儘快補人,讓法警能夠……
    許委員淑華:沒關係,請你針對我剛才的問題回答就可以了。
    蔡次長碧仲:關於委員提供的意見,如果法警確實執行的項目,包括如警察一樣的事務,當然一定要跟警察一樣有職權的行使法,但是事實上我們可以檢討,不是委員提案的這部分一定不討論,我們可以討論的是,我們是不是有必要讓法警要負責、負擔的任務要那麼廣大?
    許委員淑華:關於這部分,我覺得還是可以在專法討論……
    蔡次長碧仲:可以討論,但是我們是不是可以用這個角度來看,是站在有利法警的立場,我們是不是要在人力不足的情況下,又把他們的業務擴張得那麼大、那麼危險?還是我們把他們的業務明確化,不要讓他們去做一些不必要的業務,不要院檢裡面什麼別人不做的,都是他們要去做,這是我們的看法。
    許委員淑華:兩位還是覺得在法院組織法去做一些修正跟規範就可以了?這是你們的意見,不過當然我還是會堅持在分立的原則之下,還是要訂定一個職權行使法比較好,但不論怎麼說,如果兩部院是這樣的看法,我是不是可以請教兩位,何時可以把你們的規範拿出來?
    主席:許委員,發言的時間超過很久了。
    許委員淑華:好。請問你們何時可以把規範拿出來?因為我在去年12月的提案,至今已經將近一年了,你們6月份也開過公聽會了,現在你們也說兩部院都在檢討了,何時可以拿出來呢?
    呂秘書長太郎:因為這可能還要跟法務部會銜,就我們的評估,在司法院內部,最晚大概三個月內司法院一定會提出司法院的看法出來。
    許委員淑華:三個月?兩部院在三個月內共同提出來嘛!是嗎?好。謝謝主席,不好意思,我發言的時間比較久,是不是等到他們在三個月內提出法院組織法的規範之後,本案也可以再一併討論,好不好?
  • 主席
    等主席來再裁決。
  • 許委員淑華
    謝謝。
  • 主席
    現在麻煩許委員淑華暫代主席。
    李委員俊俋:(在席位上)我是不是跟周春米委員調換,讓我先詢問,然後再休息?
  • 主席(許委員淑華代)
    因為鄭天財委員的也不能跳過……
  • 李委員俊俋
    (在席位上)還是要先休息到1點半?然後1點半再問?
    主席:好啦!不好意思,因為也不能跳過鄭天財委員,好不好?
  • 李委員俊俋
    (在席位上)好。
  • 主席
    謝謝。
    休息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不在場)鄭委員不在場。
    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大家討論法警的問題,除了許委員所提法警職權行使法,當然還有一個專案報告,其實這個問題早在去年大家就已經很關注了,今年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37號解釋之後,羈押、偵查的審查,實質上也加重了法警的負擔,身為立法單位,我想我們也是有責任要來面對這個問題。無論是釋字第737號解釋,或是偵查、羈押中律師的閱卷或辯護權,主要還是考量到被告的權益,有些法警在法條或負擔的加重後說這是為了要讓法官休息,我想這應該是比較有誤會的解讀啦。
  • 主席
    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 呂秘書長太郎
    主席、各位委員。應該是被告啦。
    周委員春米:主要考量的對象應該是被告,現在大家在想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大概有幾個方向,一個是採取外包,目前法警仍是公務人員,他們執行的職權可能不是外包或交給保全就可以做的,當然這部分的細節仍然需要做討論。我個人的見解是,如果是晚上的戒護,是不是可以去加強硬體上的安全設備?如果我們可以在硬體安全設備上去做加強,將風險降到最低,這樣其實就可以直接調整、降低法警在戒護上的責任及壓力,秘書長覺得如何呢?
    呂秘書長太郎:關於硬體的部分,我們已經有做規劃,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是監視系統。
  • 周委員春米
    監視器?
    呂秘書長太郎:對,監視器的擴充,讓……
    周委員春米:現在人犯移送是在候審室或羈押室,對不對?
    呂秘書長太郎:對,候審室。
    周委員春米:這部分有去加強安全設施嗎?還是只有加一個監視器?如果只有這樣做,應該不夠安全吧,法警依然要去監視人犯啊,監視器只能用於事後的檢討,或是查詢問題發生的情形,根本無法在安全出現問題時去降低責任嘛!這些問題依然存在。
    呂秘書長太郎:對,確實不能夠完全取代,不過監視器有一個好處,可以讓法警更容易察覺候審者的情況。
  • 周委員春米
    狀況就對了?
    呂秘書長太郎:然後一旦出現狀況,處於其他位子的人,也可以同時集中處理,這是監視器的好處。
    周委員春米:因為地檢署和法院是不一樣的組織及要求,請問現在地院每天大概會留多少比例的人在法警室值班、值勤?
  • 呂秘書長太郎
    留多少人?我來問一下。
  • 周委員春米
    比例大概是多少。
  • 呂秘書長太郎
    沒有明文規定要留多少比例。
  • 周委員春米
    所以法院會自行去調配就對了?
  • 呂秘書長太郎
    對。
    周委員春米:關於相關的規範及修法的方向,我們等一下再做討論,不過在法規或相關的規範尚未完備以前,各檢察署、各法院是不是能夠坐下來與法警直接會談,就像現在的勞資協議一樣,大家面對面、坐下來談,看看有哪些部分是大家可以溝通、協調的,哪些部分可以促進他們的權益,不然我們在台北這邊講,事實上也不一定能夠落實到基層,落實到各個法院或檢察署嘛!是不是能夠麻煩秘書長及次長,回去之後交代一下各法院及檢察署,請他們直接與法警談一下,畢竟每個地方夠有不同的狀況嘛!次長是從法院出來的,秘書長也是從司法機關出來的,法警在司法機關的工作負荷確實是很重的,但他們的權利卻沒辦法像一般的警察一樣得到重視,我想這個問題也是這些人長期以來的積怨,現在也到了應該去正視,迫切需要解決問題的時候了。本席建議應該請各法院、各檢察署直接與法警做溝通,瞭解他們的需要,就像勞資協議一樣,不然的話,法警的問題這邊爆一個、那邊爆一個,每個問題都是很具體的個案,我想坐在上面的你們也會疲於奔命,是不是可以這樣具體去做?
  • 呂秘書長太郎
    是。
    周委員春米:現在有關法警的規範,除了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也提到之外,其他就是落在法警管理辦法。
  • 呂秘書長太郎
    對。
    周委員春米:法警管理辦法是司法院訂的,還是兩邊都有訂?
  • 呂秘書長太郎
    院檢都有。
    周委員春米:院檢都有?我們先看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因為你們修法的方向好像也是打算修正法院組織法,是不是?
  • 呂秘書長太郎
    對。
    周委員春米:比較不可能像警察的職權規範去制定職權行使法,因為法警職權的行使還是不能夠侵害到人民的權利義務,畢竟他們的考選、訓練與司法警察是不一樣的。不過依照法院組織法目前的規定,法警也是可以辦理有關司法警察的事務,今天早上我有聽到其他委員詢問秘書長、次長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的部分,我想這部分事實上應該很難去界定吧,但送達算嗎?
    呂秘書長太郎: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司法警察可以去送達。
    周委員春米:可是他們並不是司法警察,你們卻要法警去送達?
    呂秘書長太郎:因為法警都是送給檢察官啦,院方的法警主要是送給檢察官。
  • 周委員春米
    法警也會送給律師啊!
  • 呂秘書長太郎
    也可以啦。
    周委員春米:但你們的解釋是因為他們是司法警察,可是他們的身分並不是司法警察啊。
    呂秘書長太郎:條文是規定行使有關司法警察的事務,所以他們並不是司法警察……
    周委員春米:我覺得這部分一定要很明確,不然大家一直在這邊提出疑問,拘提證人當然是法院派他去他就可以去的。
  • 呂秘書長太郎
    對。
  • 周委員春米
    但還是應該要有法官帶吧?
    呂秘書長太郎:不用,只要有拘票就可以了。
    周委員春米:只要法官簽了拘票,他們就可以去拘提?
  • 呂秘書長太郎
    是。
    周委員春米:但我覺得這項工作對他們的負荷也是過重,請問他們有受過這方面的訓練嗎?
    呂秘書長太郎:拘提證人是比較沒有危險性的,所以他們可以去做,如果是比較危險的,我們都是交給警察去處理。
    周委員春米:因為相關法規現在確實是不足的,所以運作起來都會有一些扞格,甚至出現爭議,所以在法制面尚未完備以前,可能要先請各個法院、檢察署直接與法警做面對面的溝通,然後直接解決問題。
    呂秘書長太郎:好,我們會把委員的意見轉發下去,要求各法院去做溝通。
    周委員春米:好,本席下一次再問司法院這方面的成效如何。謝謝秘書長,謝謝次長。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顏委員寬恒、陳委員明文、呂委員玉玲、孔委員文吉、蔣委員萬安、江委員啟臣及鍾委員佳濱均不在場。
    現場還有李委員俊俋要求補登記質詢,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先表達一下我的立場,針對法警職權行使法的立法,個人是比較保留的,因為我認為所有的問題其實是出在定義是什麼,以及法警的定位到底是什麼。秘書長,有關法警的定位是規定在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對不對?
  • 主席
    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 呂秘書長太郎
    主席、各位委員。對。
    李委員俊俋:可是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本身其實就是一個很矛盾的法條,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地方法院為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置法警,可是法警本身是不是屬於司法警察就有很多的爭議。
  • 呂秘書長太郎
    是。
    李委員俊俋:因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對司法警察有特別的規定,不過這部分我們等一下再來談。關於法警的定位到底是什麼,我們有各種不同的法規去做規範,包括:法院組織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這是法律的部分,其他還有法警管理辦法、各級法院及檢察署處務規程、注意事項、要點等等,我們是透過行政命令、辦法來規範法警的定位。其實法警的定位在我看來應該是,第一,他們不具司法警察的身分,但卻做了一大堆事,所以不管法院也好,檢察系統也好,都把法警當成廉價勞工在使用,「好用又耐操,一個人凸整個法院」,這才是問題真正之所在,現在我們就一個一個來看。請問秘書長,法警的來源是從哪裡來的?
  • 呂秘書長太郎
    考試。
    李委員俊俋:司法特考四等考試,所以法警本身並不是警察人員。
  • 呂秘書長太郎
    不是。
    李委員俊俋:警察人員是透過警察人員特考錄取的,所以法警一定不是警察,這一點大家都很清楚。再來,他們的來源是經由司法人員特考來的,而且他們的訓練是在法官學院,沒有錯吧?
    呂秘書長太郎:對,職前訓練。
    李委員俊俋:他們分發以後,無論是分發到檢察署或法院,其實都是在法官學院做訓練,沒有錯吧?
  • 呂秘書長太郎
    法官學院應該只負責法院體系的人員。
  • 李委員俊俋
    你們有做3個星期的集中訓練。
  • 呂秘書長太郎
    對。
    李委員俊俋:等到分發以後,還會做4個月的實務訓練。
    呂秘書長太郎:還有平常的常年訓練,只要時間安排妥當,都是在法官學院進行。
  • 李委員俊俋
    表示他們的訓練與警察人員的訓練是完全不一樣的。
    呂秘書長太郎:對,只有很少的課程會請警察學校來幫忙。
  • 李委員俊俋
    只有一些與警察相關的部分才會嘛!
    呂秘書長太郎:對,很少。
    李委員俊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其實有針對司法警察做定義,條文規定「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一、警察。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請問這個條文哪裡有提到法警?
  • 呂秘書長太郎
    沒有。
    李委員俊俋:所以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對於法警的定位與定義其實是有爭議的,這是因為我們從一開始就對法警的定義不夠清楚所產生的問題。下一個問題其實是更嚴重的,請問法警的職責是什麼?送達是不是?
  • 呂秘書長太郎
    若依現行的……
  • 李委員俊俋
    現行是不是?
  • 呂秘書長太郎
    現行的實務是……
  • 李委員俊俋
    同行是不是?執行是不是?搜索是不是?扣押是不是?現在都曖曖昧昧!
  • 呂秘書長太郎
    是。
    李委員俊俋:請問次長,這些是不是法警的職責?送達有沒有?拘提有沒有?執行有沒有?搜索有沒有?扣押有沒有?
  • 主席
    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 蔡次長碧仲
    主席、各位委員。搜索實務上沒有在做。
    李委員俊俋:老實講,應該這樣區分啦,法警只能在法院或地檢署裡面做這些動作,出了法院他就不行了,這是非常明確的區分,但是我們沒有任何一條法規去做這樣的區分,意思就是說,基本上,無論是在法院或地檢署,你們是把法警當成什麼事都可以做,什麼事情都丟給他們做的廉價勞工,如此而已,這就是現在法警最大的問題,因為我們對於他們的定位、職權是什麼並沒有明確的規範,本席點出這個問題,我想二位多少應該可以認同吧?這就是我的看法。所以你們要去處理法警的問題並不是制定一個所謂的法警職權行使法就可以解決的,而是必須從這些相關的法規去把法警的定位明定清楚,如果他是司法警察官,他的職權及訓練,甚至產生方式,應該要和現在法警產生的方式不同。如果他不是司法警察官,本來就不應該交代他們做這麼多的任務,所以我剛才提到的那些工作就不應該交給他們去做,所以定位部分必須先搞清楚,才能來談他們的職權要如何行使及方式為何,應該如此吧?秘書長同意嗎?
  • 呂秘書長太郎
    同意。
  • 李委員俊俋
    次長呢?
  • 蔡次長碧仲
    同意。
    李委員俊俋:所以基本問題是出在法警的定位到底是什麼,原先法警的定位其實很簡單,最初一開始應該是希望在值庭時由法警來協助法官、檢察官,讓庭能夠順利進行,如此而已,但後來發現法院、檢察署的人手不夠,所以丟給法警的工作就越來越多,反正法警人就在那裡,結果搞到現在人還是不夠,問題出在這裡,所以我們現在看得很清楚,法警的產生與司法警察不同,也與警察不同,法警的訓練也與警察不同。
    至於他們最關心的職等問題,法警通常是設一個法警室,職務則是分成兩種,最高可以升到法警長或副法警長而已,而法警長的職等最高只能夠到薦任8職等。
  • 呂秘書長太郎
    薦任7職等。
  • 李委員俊俋
    所以大多數的法警職等都是委任?
  • 呂秘書長太郎
    對。
    李委員俊俋:所以沒什麼機會可以升遷,然後人力又不足,他們當然會大聲的吵啊,要求法警要有職權保障或怎麼樣,但問題是法警的定位到底是什麼,這才是問題真正之所在。
    接下來要請教兩位的問題其實是今天大家討論很多的問題─法警人力嚴重不足,司法院主管的部分有1,212人,法務部主管部分則是661人,雖然現在讓你們逐漸增加,但因為受到總員額法的管制,所以無論是法院或檢察署,當你們要增加人力時絕對不會優先考慮法警人力,老實講就是這個樣子,你們優先增加的一定是法官、檢察事務官或其他人員,他們的重要性一定是在法警之上,可是你們卻有太多的閒雜事務交到法警身上,才會造成今天的問題。因為有這個問題,加上總員額的管制,人事行政總處一定不會答應你們人力可以無限制的增加,所以今天我們真正要討論的應該是這個問題,第一,法警的專業化,法警到底要做什麼樣的工作,法定的定位到底是什麼。第二,法警員額的配置,他們配置在法院或檢察署裡面,其員額配置是否合理,而合理與否和什麼有關?跟他們做的事務事項有關,如果有太多雜務都交給他們做,而且連根本不是他們該做的事情也交給他們做,他們的人力當然是永遠不足。所以我們必須去檢討法警的定位、法警的職權範圍,才有辦法檢討法警的人力配置問題,最後才是去考慮他們的升遷問題。
    因此今天想要靠一部法警職權行使法就說可以將全部的問題都處理完畢,我看了一下草案的內容,大致上都是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的內容轉過來的,對於個別委員的提案我沒有意見,但對於法警問題用這種方式來處理,我是比較保留的,因為我認為真正的重點應該是法警的定位,以及法警該做什麼事,現在光是法院組織法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彼此之間就不一致,這才是兩位真正要去解決的問題。如果法警的重要性重要到那麼高,我想人事行政總處應該不會拒絕給予員額,真正的問題應該是在這裡。如果法警的職權定義下來只做這些讓整個庭可以順利進行的工作而已,他們的重要性本來就沒有那麼高,因此是不是有其他的取代方式,透過外部的硬體或聘僱方式是否可以取代,這才是你們應該去檢討的。我再一次提醒兩位,再一次提醒法務部及司法院,重新去思考這個問題,第一,法警的專業化、定位到底是什麼?第二,法警的職權、功能到底是什麼?第三,法警的工作範圍、工作事項到底是什麼?第四,如何合理配置法警的人力?這樣才能夠澈澈底底解決法警人力不足的問題,謝謝。
  • 呂秘書長太郎
    謝謝委員。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單位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張廖萬堅、廖國棟、蔡易餘等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委員張廖萬堅書面意見

    一、法警員額,訂於法警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中,中央政府總預算也有預計編之人力,雖每年增加。人員離職,編列但還是無法達到基本要求。
    (一)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所列附表中,年收結案8萬以上之法院,應配置法警人力為75-150人之間。而107年預算員額新增189人,總數為13,549人,距法定高限僅餘351人之缺額可使用。
    (二)對於法警人力不足,專法能給予的助力有限,主要還是在於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修正排除司法院。司法院總員額,對於法官、書記官、法警增加之需求,卻因員額法定餘額有限,而無法達成足額編制。
    二、陞遷制度僵化─應會同考試機關擬定是否有司法三級考試空間。
    (一)現行法警,就職為委任第三職等。而最高僅到法警長,薦任七職等。因司法特考僅有四級考試。縱使調整有薦任七職等的職位,法警長、副法警長各法院也僅設置一名。符合升等資格之法警,至退休前更可能未有可遞補之職位。
    (二)綜觀書記官也有此一人力問題,但其有設置司法特考三等之考試,比照於公務人員高考之職等。司法院、法務部應會同考試院研議此一考試之可行性。並就薦任職等之法警,訂立相應之官長職缺。
    三、法警之職權應就法院組織法修正,並明訂職權範圍。
    (一)法務部與司法院應提出相應修正法案之計畫。目前立法院草案版本,其中有關「調查事證」、「通知到場」、「資料蒐集」、「即時強制」、「辦理其他法令所定事務」,其與法院組織法第23條所定法警之法定職掌不符,已明顯創設母法所未規定之內容,不當擴大法警職權。
    (二)目前各級法院法警行使職權之依據,是由司法院與法院訂定相關辦法、要點與注意事項加以規範。鑑於法警在執行法院安全維護時,可能限制使用法院人民之權利義務,如檢查其隨身物品或必要時對其施以強制力或處分,宜有法律明文規定或明確之授權依據。
    (三)目前司法院與法務部並未提出對應版本,就此應儘速研議相關權益事項修正相關規定。
  • 委員廖國棟書面意見

    法警體制現況之檢討及法警職權行使法草案質詢議題
    106.11.15
    近年來工作難找,在法院、檢察署上班的法警,由於不用辦案、工作穩定,成為搶手的公職選擇,許多法律系畢業的大學生,也來搶鐵飯碗,讓法警成為另類的熱門行業。
    法警可不好考,去年錄取率僅僅1.4%,以往大多為非法律科系的求職者來考,但近年來,許多法律系畢業生為準備司法官考試,都將法警工作當成跳板,台北地檢署就有法警考上司法官,已在受訓。
    法警不配槍,人身安全難保障
    法警主要工作是巡邏、維持法庭安全、到監所借提人犯,看似比警察安全、穩定,但一名資深法警說:「我們沒配槍、沒武器,每天值勤時提心吊膽,深怕遭攻擊。」
    近年來少數地方法院及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地檢署)因法警人力嚴重不足,發生人犯脫逃、自殺、自殘及司法人員當庭遭暴力威脅等危害治安事件,嚴重影響司法機關之聲譽及民眾觀感,北院、北檢去年就接連發生人犯藏匿磨尖的竹筷子刺傷男法警、咬傷男法警大腿的案件,有受傷法警氣得說:「事後我去驗血篩檢,真的好怕得病,幸好沒事!」,另外;新竹地檢署多年前也曾發生法警押送人犯,在高速公路休息站,人犯搶車逃逸,法警拉住後車門門把,還被拖行10多公尺、全身瘀傷。
    在高檢署法警最大的苦差事,就是「執行槍決」,按照規定,法警必須輪番上場執行,執行「殺生」對於高檢署的法警是一種壓力,更有老鳥法警閃避執行死刑,就是不想身上背負著殺生的業。
  • 問題

    一、檢察官偵查及訊問工作本具高度機動性,然因多數地檢署法警人力不足,導致各地檢署若有檢察官開庭集中於部分日期時,發生法警值庭及戒護人力調度捉襟見肘之困難。又中、大型地檢署檢察官於夜間及假日指揮偵辦專案次數較頻繁,檢察官若有案件開庭訊問,須派法警值庭,由於執行重大矚目專案之檢察官時常偵訊至深夜、凌晨甚至翌日清晨,因法警人力不足,加派值庭之法警於白天已值勤8小時,仍須接續支援夜間專案勤務,部分法警同仁隔天上午尚不能補休,有時仍需一早輪值解送人犯或參與上午之值庭等工作。面對如此龐雜的業務,司法院及法務部對提高法警錄取率有甚麼良方?
    二、早期各法院及院檢間值勤費並非一致,造成紛擾,經87年2月25日院部第112次業務會談,明定統一性規範,值勤費為每小時50元。嗣院部第130次業務會談決議,調高值勤費為每小時60元(不分職務均採相同支給標準),並自97年9月1日實施迄今。106年8月8日司法院、法務部第139次業務會談決議:院檢值勤人員值勤費自107年1月1日起,由每小時60元調高為每小時70元。
    秘書長、部長,現在外面一個便當80元,你覺得70元的執勤費夠嗎?對比勞基法的加班費計算方式,法警的執勤費簡直就是虐待員工。70元的正義,秘書長、部長這正義真是廉價。
    三、法警與一般警察不同,而許淑華委員提出的法警職權行使法草案,其條文中不僅擴大的法警的權利,讓法警與一般警察的界線模糊,反讓法警的業務範圍更廣,基於法警的特殊性,如此修法恐怕失去維護法警權益的初衷,司法院、法務部應提出相應的提案,以維護法警的工作櫂益。
  • 委員蔡易餘書面意見

    正視法警工作權益
    今年八月桃園地檢署一名報到才一年的30歲年輕法警,疑因長期工作、作息不正常等出現腎水腫、血尿等症狀,緊急到醫院掛急診,法警們也紛紛表示,經常需要犧牲假日值班,且值班費少,政府應多加重視法警工作權益。
    應檢討法警職務列等
    查《法院組織法》針對法院職員各職務規定,法官列薦任八~簡任十一職等,地院院長列簡任十~簡任十二職等,文書科、總務科及訴輔科科長列薦任八~薦任九職等,法警長列委任五~薦任七職等,法警列委任三~委任五職等。
    根據6月6日「法警體制現況檢討公聽會」黃姓法警表示,從委任三職等升到委任五職等,需要18~20年,由此可見法警升遷管道,並不如一般公務人員機會多,僅能靠時間資歷才有升遷可能,又法警工時長,造成法警留用不易的狀況,更甚者,恐影響法庭及地檢署維安間題。
    法警人數應隨案件量調整
    比較96年至105年法警人數及案件量變化,96年檢察署法警人數532人,105年556人,僅增加24人;反觀檢察官及法官員額,96年檢察官1,145人,105年成長至1,385人,增加240人;96年法官1,673人,105年成長至2,099人,增加426人。
    再查,刑事案件量統計,96年40萬4,233件,105年成長至45萬9,220件,法院法警平均增加26件,檢察署法警平均增加92件。
    按司法院及法務部報告指出,107年已增加法定員額,司法院增額189人,法務部增額100人,建請司法院及法務部,務必善用員額額度,提升法警人力以改善其工作品質。
    主席:現在針對委員許淑華等21人擬具法警職權行使法草案進行討論,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條文,宣讀後再來討論今天是否要進行逐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規範法警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民權益、維護司法之安全及秩序、增進司法運作之效能,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法警行使職權,應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第 三 條  法警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辦理司法警察事務。
    二、安全檢查。
    三、身分查驗。
    四、警衛巡邏。
    五、強制驅離。
    六、調查事證。
    七、通知到場。
    八、資料蒐集。
  • 安全戒護。

  • 九、安全戒護。
  • 秩序維持。

  • 十、秩序維持。
  • 即時強制。

  • 十一、即時強制。
  • 使用警械及戒具。

  • 十二、使用警械及戒具。
  • 辦理其他法令所定事務。

  • 十三、辦理其他法令所定事務。
    法警長、副法警長及薦任職以上法警,於辦理司法警察事務時,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司法警察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委任職法警及人員,於辦理司法警察事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
    第 四 條  稱法警者,謂各級法院或檢察署依法任用之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
    稱司法警察事務者,謂犯罪調查、拘提、逮捕、同行、執行搜索及扣押、值庭戒護、解送人犯或少年、辦理具保責付、執行送達、協助民事強制執行及刑事確定判決執行等輔助司法運作之事務。
    稱主管長官者,謂各級法院或檢察署之院長或檢察長、法官或檢察官、法警長及其相當職務以上之長官。
    稱機關者,謂各級法院或檢察署。
    稱機關處所者,謂各級法院或檢察署所屬機關建築物內外之場所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稱戒護場所者,謂各級法院或檢察署設置之羈押候審室、少年候審室、候訊室、候保室、看管室、留置室及夜間不訊問之休息場所。
    稱即時強制者,謂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或其他必要處置。
    第 五 條  法警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法警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行使之對象、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明或異議終止執行。
    第 六 條  法警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法警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第 七 條  法警行使職權時,致人受傷或遇在場之人因傷病陷於危險者,應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
    第 八 條  法警對於機關處所,有安全戒護及維持秩序之權。
    法警於機關處所外行使職權時,有警戒及維持現場秩序之權。
    第二章 職權之行使
    第一節 安全檢查
    第 九 條  法警得於機關處所設置門禁安全檢查或檢查哨,對於出入之人及所攜帶之物品,執行安全檢查。
    前項門禁安全檢查或檢查哨之設置,以確保機關之安全與秩序,預防犯罪或防止危害之發生,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設置應由主管長官為之。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一項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法警得禁止其進入或命其退出機關處所。
    第 十 條  法警執行前條之安全檢查,得採人物分離措施,以X光行李檢查儀、金屬探測門、金屬探測器等科技設備輔助加強檢查。
    第十一條  下列各款之物,不得攜入機關處所:
    一、違禁品或危險品。
    二、除導盲犬外之其他動物。
    三、有事實足認其所攜帶之物品有妨害機關之安全及秩序之虞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警得禁止其進入或命其退出機關處所:
    一、經查驗,身分不明者。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安全檢查者。
    三、攜帶違禁品或危險品者。
    四、未經許可擅自攝影、錄影、錄音者。
    五、以表演、宣傳、靜坐等方式陳情、抗議或造勢者。
    六、大聲喧嘩、咆哮、口角或擅自廣播者。
    七、暴行、傷害或互毆者。
    八、從事廣告、招攬、推銷等商業行為者。
    九、擅自進入或滯留於法庭或偵查庭及機關規劃之管制區域內者。
    十、有事實足認其行為有妨害機關之安全及秩序之虞者。
    第十二條  違反第九條第三項及前條第二項法警所發禁止進入或退出之命令,經制止而不聽者,必要時,法警得用強制力驅散或帶離。
    法警執行前項之強制驅離,應注意受驅離者之身體及名譽。非以暴力、脅迫或其他不正方法抗拒者,不得使用槍械、警棍或其他核定之警械。
    第十三條  為確保戒護之安全與秩序、保護受戒護或看管之人,對於下列各款之人,必要時,法警得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所攜帶之物品,查明有無藏匿違禁品、危險品、藥物、兇器及其他足以毀壞戒具或加害自己或他人之物件:
    一、受戒護或看管之人。
    二、經提解或解送之人。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出入戒護場所之人。
    法警對於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人為前項之檢查,以合理懷疑有妨害戒護安全與秩序,或危害受戒護或看管之人安全之虞者為限。
    法警對於第一項第三款之人為第一項之檢查,以有事實足認有妨害戒護安全與秩序,或危害受戒護或看管之人安全之虞者為限。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檢查者,法警得禁止其進入或命其退出戒護場所。
    法警執行第一項之檢查時,檢查方式應以目視、拍搜,並配合手握式金屬探測器為主,應注意受檢查者之身體及名譽。無正當理由,抗拒檢查者,得用強制力,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對於婦女為第一項之檢查,應由女性法警行之,其無女性法警者,亦應由婦女行之。
    第十四條  法警執行第九條或第十三條之檢查時,發現有攜帶違禁品、槍械、兇器者,應即依職權查扣,並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法警執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檢查時,對於受檢查者所攜帶之物品或財物,應先命其提出或交付,經檢查後,由執行之法警留置保管。但有正當理由,得報請主管長官,許其使用全部或一部。
    前項留置保管之物品或財物,於受檢查者經釋放或解送指定之處所時,應即交還,或點交指定處所之執法人員。
    第十五條  以暴力、脅迫或其他不正方法,違反第九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二項法警所發禁止進入或退出之命令,致生危害於機關之安全及秩序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以暴力、脅迫或其他不正方法,抗拒第十三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或違反同條第三項法警所發禁止進入或退出之命令,致生危害於戒護之安全及秩序者,處六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節 身分查驗
    第十六條  法警於機關處所、公共場所、合法進入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對於下列各款之人,必要時,得查驗其身分:
    一、拒絕或逃避第九條、第十三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
    二、出入規劃之管制區域,或未經許可滯留於該管制區域內者。
    三、逗留或遊蕩於指定之機關處所、警衛崗哨、檢查哨、道路、場所者。
    四、出庭應訊報到或辦理具保責付手續者。
    五、被告或少年經解送戒護場所者。
    六、辦理司法警察事務有查驗其身分之必要者。
    七、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八、合理懷疑其為被拘人、同行之少年,或經發佈通緝或協尋之人者。
    九、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十、為防止或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具體危害,有查驗其身分之必要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劃或指定,以確保機關之安全與秩序,預防犯罪或防止危害之發生,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主管長官為之。
    法警因行使職權,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第十七條  法警依前條規定,為查驗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或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違禁品,或足以加害自己或他人之危險品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品。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無法查驗身分者,法警得將其帶往勤務處所查驗;帶往過程中,非遇抗拒不得用強制力,且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二小時,並應即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及向主管長官報告。
    法警於執行第二項之措施後,應主動交付當事人查驗證書,載明查證事由、方式、結果及執行機關、人員姓名、日期。
    第十八條  法警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不能或顯難達成身分查驗之目的時,得對當事人採取下列鑑識措施,以查驗身分:
    一、採取指紋或掌紋。
    二、照相或錄影。
    三、確認體外特徵。
    四、量取身高、體重。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以辨識身分之措施。
    法警執行前項措施後,準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第十九條  法警行使職權時,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以查驗其身分。
    法警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退出所使用之交通工具;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第三節 調查事證
    第二十條  法警對於下列各款之情形,得逕行調查:
    一、辦理司法警察事務,因執行職務之必要者。
    二、涉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或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機關處所或法警行使職權時所在之處所、舟、車、航空器內者。
    法警執行前項之調查,發現或知悉違法或犯罪之事實,得逕行舉發、告發或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第二十一條  法警為調查事證,對於下列之人,得以口頭或使用通知書,通知其到場:
    一、前條第一項之情形,其嫌疑人、證人或關係人。
    二、有事實足認其能提供法警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具體危害,有對其執行第十八條鑑識措施之必要者。
    前項通知書,應經主管長官簽名。
    依第一項通知到場者,法警應即時調查或執行鑑識措施。
    第二十二條  通知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通知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及住所或居所。
    二、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主管長官之署名。
    被通知人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其出生年月日、籍貫、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第二十三條  法警調查或詢問嫌疑人、證人或關係人,應先告以通知之事由,再詢明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所或居所,並給予申辯之機會。
    前項之人於調查或詢問過程,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主管長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第四節 資料蒐集
    第二十四條  法警行使職權時,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攝影、錄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行為人或參與者當場之行為事實或活動狀況等資料:
    一、有涉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或犯罪之行為。
    二、有事實足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有危害之虞者。
    法警為前項之蒐集資料,蒐集過程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於第三人。
    依前項規定所蒐集資料,除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銷毀之。
    依前項規定所保存之資料,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第二十五條  法警於其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必要時,得請求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傳遞其保存與個人有關之資料。法警亦得依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之請求,傳遞其保存與個人有關之資料。
    前項人員或機關對其傳遞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負責任。
    第二十六條  法警對於依本法規定所蒐集資料之利用,應於行使職權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且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七條  法警依法取得之資料對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但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第五節 安全戒護
    第二十八條  法警對於戒護場所及安置於戒護場所之人,有指揮、管理及維持秩序之權。
    前項職權之行使,應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準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十九條  對於送入戒護場所之人,法警應分別安置於規定之場所相互隔離,不得有任何接觸:
    一、人犯、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應依性別、年齡嚴予隔離。
    二、少年應區分刑事案件少年或保護事件少年,分別安置於少年候審室。
    三、通緝、拘提、逮捕到案之被告或受檢察官聲請羈押者,應安置於候訊室或候審室。
    四、受看管處分者應安置於看管室。
    五、受收容人、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應安置於留置室。
    原羈押之被告、收容之少年及自行到庭者,經諭知具保、責付者應安置於候保室,少年應與刑事被告區隔。
    對於安置於戒護場所之人,法警應以懇切之態度善加處遇,不得有損及其人格尊嚴之言行。
    第三十條  以暴力、脅迫或其他不正方法,違反法警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所發指揮、管理或維持秩序之命令,致生危害於戒護場所之安全及秩序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節 即時強制
    第三十一條  法警對於下列各款之人,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法警為前項管束,其得為管束之原因,行將消滅或已消滅者,即應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十六小時;並應即時通知或交由其親友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法警執行第一項之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品。
    第三十二條  法警對於受留置或管束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對其使用警棍或束帶,非有必要不得使用其他核定之警械或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法警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第三十三條  法警對於違禁品、危險品、藥物、兇器及其他足以加害自己或他人之物件,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第三十四條  法警對於依法扣留之物,應簽發扣留物清單,載明扣留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交付該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依情況無法交付清單時,應製作紀錄,並敘明理由附卷。
    依法扣留之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示妥善保管。因物之特性不適於由法警保管者,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之,並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必要時,得以處分之相對人為保管人。
    前項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期間不得逾三十日;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前項之物變賣前,應將變賣之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物之變賣,採公開方式行之。因物之性質認難以賣出,或估計變賣之費用超出變賣所得時,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之。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物,於六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國家所有,並得將該物提供公益目的使用;其屬第一項第四款之物者,應將處理情形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扣留之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予銷毀之。
    第二項通知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三十六條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之必要者,應將該物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明時,得返還其他能證明對該物有權利之人。
    扣留及保管費用,由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負擔。扣留之物返還時,得收取扣留及保管費用。
    物經變賣後,於扣除扣留費、保管費、變賣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應返還其價金與第一項之人。第一項之人不明時,經公告一年期滿無人申請發還者,繳交國庫。
    第三十七條  法警行使職權時,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置人民之交通工具、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第三十八條  法警行使職權時,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交通工具、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第三十九條  法警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其進入。
    第四十條  法警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依其職權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法警依前項規定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
    第三章 警械及戒具之使用
    第四十一條  法警行使職權時,應妥慎使用警械及戒具,以期維護人權,兼顧戒護安全。
    法警使用警械及戒具,應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
    第四十二條  法警行使職權時,所配帶及使用之警械為警棍、槍械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法警使用警械時,其得以使用警械之原因,行將消滅或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法警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如非情況急迫,並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法警使用警械時,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所屬單位主管長官。如係使用槍械者,應即層報所屬機關主管長官。
    法警行使職權時,得配帶警棍,其因解送重要人犯或少年或有特殊任務時,得報請主官長官簽准配帶槍械。
    第四十三條  法警行使職權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
    一、疏導群眾。
    二、戒備意外。
    三、執行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同行、收容、看管及逮捕等職務,須用強制力時。
    四、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五、發生第四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第四十四條  法警行使職權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使用槍械不足以應變或制止者,得使用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時。
    二、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或脫逃時。
    三、法警所防衛之土地、屋宇、車輛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四、法警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持有兇器之人,意圖滋事,已受法警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六、前條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使用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法警使用槍械,應基於急迫需要為之,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並應事先警告。但因情況危急不及事先警告者,不在此限。
    依監獄行刑法第九十條及死刑執行規則,奉派執行槍斃時,法警使用槍械,應承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及指示。
    第四十五條  本法所稱戒具,以手銬、腳鐐、聯鎖、捕繩、束帶等五種為限。
    法警使用戒具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已施用戒具者,其身體及名譽之維護並避免暴露其戒具。
    二、已施用戒具者,於無需繼續施用時,應即解除。
    三、不得以施用戒具為懲罰之方法。
    第四十六條  施用戒具,以手銬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具腳鐐、聯鎖、捕繩或束帶:
    一、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二、有被劫持之虞者。
    三、於解送中,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者。
    實施即時強制或驅離,施用戒具,以束帶為原則。
  • 第四十七條  戒具施用之對象如下

    一、向監獄、看守所、保安處分場所或其他拘禁處所提解之被告或少年。
    二、經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羈押之被告。
    三、通緝、拘提或逮捕到案之人。
    四、經法院裁定准予羈押之被告。
    五、受感化教育及留置觀察之少年。
    六、法官諭知提解至法院以外處所實施勘驗、鑑定之被告或少年。
    七、因身體不適須戒護就醫之被告或少年。
    八、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之被告。
    九、司法警察機關移送、同行及協尋之少年。
    十、經法院命收容或留置觀察之少年。
    十一、向監護處所提解之受監護處分者。
    十二、受收容人、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
    十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經審判長命看管至閉庭者。
  • 經確定裁判判處罪刑之受刑人或保安處分之受處分人。

  • 十四、經確定裁判判處罪刑之受刑人或保安處分之受處分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施用戒具。但於適當情形下,少年得不施用戒具。
    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二款所列之人,有事實足認有脫逃、自殺、暴行、劫持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虞者,得對其施用戒具,並立即報告主管長官。
    第一項第十三款之人有前項情形,法警認有必要而經主管長官同意時,得對其施用戒具。
    第四十八條  下列之人,不得對其施用戒具:
    一、經法官或檢察官當庭諭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
    二、經諭知具保責付須自行出外覓保或受責付人時,而無脫逃、自殺、暴行之虞者。
    三、於拘提、通緝期間自行到場者。
    四、年邁體弱、傷病或肢體障礙,顯無施用戒具之必要者。
    前項情形,如有脫逃、自殺、暴行等情況急迫時,得先行使用戒具,並立即報告主管長官。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解除其戒具:
    一、在庭應訊時。
    二、經置於戒護場所時。
    前項情形,法官或檢察官另有指示者,從其指示。
    第四章 司法警察之互助
    第五十條  法警與其他相關司法警察人員,辦理司法警察事務,應互相協助。
    第五十一條  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警得請求各地相關司法警察機關派員協助之:
    一、法警執行職務時,因緊急事故發生而有支援之必要者。
    二、有劫囚或殺囚滅口風聲時,或有事實足認有此虞慮者。
    三、於重大刑案開庭前後及進行中,有協助戒護之必要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法警向附近之司法警察機關請求支援,受請求之司法警察機關應即派警支援;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請形,法警應報請主管長官,洽請司法警察機關派警支援,受請求之司法警察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敘明理由及時回復。
    第五章 救 濟
    第五十二條  法警行使職權之對象、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法警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法警行使職權時,當場申明或異議。
    前項申明或異議,法警認為有理由者,應即停止或更正執行之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但於行使職權之對象、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法警行使職權之對象、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法警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告發、提起告訴,或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五十三條  法警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權益受侵害之人,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第五十四條  法警依法行使職權,致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權益受特別犧牲之人,得請求補償,但其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法警所屬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悉有損失時起,二年內向法警所屬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主席:提案條文已經宣讀完畢,請問各位,今天是否進行逐條討論?
    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如果今天要做討論的話,我建議可以先進行大體討論,因為許淑華委員等21位委員所提的法警職權行使法有一個重要的意義,他提醒我們且讓我們看到法警的定位不明,在這一點上面,至少是達到目的了。我覺得要研究出這55個條文真的很不容易,也非常辛苦,不過正因為法警的定位不明,所以條文中間會有很大的問題,如果我們不先釐清法警的定位的話,例如我們現在所理解的法警,大部分並不是定位在警察,而是比較接近警衛,除了少數需要給人犯上戒具、戒護,或是要限制人身自由的部分,其實我們會給予他們一部分的司法警察地位、職權,主要是在處理這個部分。但是如果從草案條文內容來看,我們就會發現,法警的角色可能會跟現在的警察幾乎一樣,例如條文中提到很多即時強制、搜索、使用警械,通常也會提到這是當他們行使職權時,所以我們必須先釐清法警的職權到底是什麼。草案第三條規定,法警依法執行下列職權,第一個就是辦理司法警察事務,而辦理司法警察事務的範圍非常廣,有了這個條文之後,法警就跟警察、憲兵幾乎是一樣了。
    關於法警的定位,如果依照這個版本,法警長是視為司法警察官,所以法警長不是只能指揮法警,他還可以指揮憲兵及警察,那我們就要看他的範圍,例如今天法院被包圍了,或是法院裡面發生問題,有人可能拿刀動槍了,外面的警察進入法院的範圍,或是為了要維護法院的安全,進來的警察要聽法警長的指揮,並不是,在法院的範圍之外,或者除了戒護人犯之外,其他治安事件或調查犯罪,警察、憲兵也是要聽法警長的指揮,所以在這樣的狀況之下,我們要去思考,我們真的要給法警及法警長這樣的職權嗎?顯然不是!如果是這樣的話,這些條文恐怕就是重新、整個去大做翻轉,這55個條文讓我們發現,我們對於法警的角色其實並沒有搞得很清楚,可能在寫條文的時候,想像中就是把他們框在現在的法警角色,但是條文用這種方式訂出來,卻會比法警現在的角色或職權大很多,所以在這樣的狀況下,如果司法院跟法務部都承認現在法警的職權,以現在所有的相關法律,包括法院組織法或是法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看起來都有一些錯亂的話,那我們應要求司法院跟法務部去研商,在最短的時間之內把法警的地位釐清之後我們再來處理,或者請他們在法院組織法中增列條文,或是由法務部、司法院會商出院版的法警職權行使法,但是也請司法院、法務部不要拖延時間,拿出誠意在最短的時間內給我們一個答案,以上是我的建議。總之,如果要談就是大體討論,不要進入逐條討論。謝謝。
  • 主席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我是支持法警職權必須要法制化,我很肯定提案的委員提出這個法警職權行使法草案的用心,但是是不是法制化就一定是以職權行使法的方式為之,或者是用其他的法律規定還是引用適當的法律是不是就夠了,我覺得司法院、法務部必須講清楚,早上我問的都不是這些法律問題,因為其實法警的地位我覺得就是校長兼撞鐘,然後文武都要兼備,一方面好像很文,因為他們屬於法官或是檢察官的必要配備之一,另外一方面他有點像是警衛又有點像是工友,其實他的定位太多,這麼多的定位下去,造成法警嚴重的人力不足,在這個情況下,他們的工作條件就變得非常、非常差,我早上就提到這完全違反我們現正在討論的勞基法修正案,他不是勞工,但是很明顯的關於防止過勞的部分,其實對法警都沒有保護到,這樣的狀況下當然常常會出現例如嫌犯、人犯很容易脫逃的狀況,所以綜合這個法案的精神跟我們care的東西,大概就是兩個事情,第一個就是各位委員都有提到的,就是法警的地位先弄清楚,不要什麼東西都是他包山包海,就是所謂的萬事通啦!其實法院跟檢察署裡面,其他的人定位都很清楚,變成剩下的、要出力的他都要做,我想這部分可能規定得不是很清楚。
    第二,很重要的是,本法案提到法警對於人身、財產可能有一些強制的權力,這個可能會涉及到一些法律保留的問題,但是要用什麼樣的法律來做怎樣的保留,我想這個要弄清楚。相對的,對於法警的職權要怎麼行使,我覺得也要給他們一個SOP,非常清楚的SOP,是一個有法制層面的SOP,包括他們戒具的使用等,像押解人犯時應1個人犯配兩個人,但很多狀況就是因為人力不足所以有時真的就只有一個人,然後他又不一定是經過軍人或警察相關訓練出來的,若要他去跟想要脫逃的人纏鬥,我覺得未免也太危險了,未免也要求太多了,所以這些戒具的使用就有問題了,一方面監察院一直說不能濫用,濫用戒具是違反人權,另一方面人力不足的時候就已經是一對一,還不准他套腳鐐、戴手銬,請問法警要如何看住他呢?美國很多電影都有演到當一個警察受傷,不知道該怎麼辦時,最好的方法就是把自己和犯人銬在一起,因為要跳海就一起跳,看你怎麼辦!我們應該是不需要到這樣的程度,總之,這部分的法制不管最後是用什麼樣的法律或者是相關法律修一修,就是幾個重點,第一,就是對人民有侵害時對人民什麼保障;第二,法警執行他的職務時,他本身的安全跟標準還有他有什麼權力,這些要講清楚,免得他被網友說法警很廢,這真的很衰,竟被評價成這樣,而且事實上他們也不太知道自己最多能做什麼事情,不僅沒有強大的武力,但卻被要求要把人看好,然後人力又少等等,這些問題我覺得需要好好的考量,所以本席具體建議這個法案不要進入逐條討論,然後請司法院跟法務部綜合大家的意見,整個把它研究清楚了以後有個對案,然後我們再一起來審查。
  • 主席
    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贊同方才吳委員所說的,其實我們的爭議都在於法警的定位到底是什麼,法務部跟司法院他們其實也有在會商,所以本席具體建議,就是3個月內針對法警的定位,請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跟我們說明清楚,然後針對新產生的法警定位,我們再來看看是用職權行使法或是放在其他法規的必要性,畢竟現在法警定位都還沒有確認,那就無從談起了,而這也是今天質詢的一個重點。
    主席:綜合大家的建議後,其實國民黨這裡有一個提案,請議事人員宣讀。
    1、
    鑑於各法院及檢察署法警人力嚴重不足,工作負擔沉重,為有效解決法警員額過少、配置情形、法制完備性、陞遷管道及預算分配等問題,要求司法院、法務部三個月內除對法警清楚定位,並對法警職權明確規範,共同研擬於法警職權行使法作用法規,並與本日議案合併審查。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主席:其實這個提案也綜合今天上午整個的詢答,同時也參考司法院的一些意見及委員的看法,就是希望在3個月內,法務部跟司法院針對今天大家所提出來的各項問題,希望你們要更具體的來回應,至於要修在哪個法,剛剛其實吳志揚委員也提到,你們可以再去研議是否有更好的修法意見跟看法,如果沒有的話,是不是就是制定所謂的職權行使法還有內容該怎麼訂定,即若是專法,則要怎麼訂定,或是你們認為現行其他相關的法律可以重新來做檢討、修正、整合,也一樣可以達到同樣的目的。總之,3個月後把你們的意見跟修法的內容也一併呈上來。
    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本人不太了解提案倒數第2行的文字,就是「共同研擬於法警職權行使法作用法規」,這是要我們也研擬一個法警職權行使法還是法警職權行使有關的法,兩者是不一樣的,若是法警職權行使有關的法就可能在法院組織法中將其明文訂定,還是我們也要訂定這樣一個專法呢?
    主席:對,你們一定要訂定這樣一個法,但沒有一定是職權行使法,即也可以在相關法規中訂定。
  • 段委員宜康
    建議修正為「共同研擬法警職權相關法規」。
    林委員為洲:不一定是專法,放在組織法裡面也可以。
    呂秘書長太郎:對,應該是「相關法規」。
    主席:段委員建議修正為「共同研擬法警職權相關法規」,然後時間是在3個月之內,如果可以的話,我們就按照剛剛修正的文字通過。
    關於本案,作以下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今天會議到此告一段落,明天早上9時繼續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主管收支部分。現在休息。
    休息(14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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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建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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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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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區
新竹市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