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星期四)9時6分至13時29分 @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星期四)9時6分至13時29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  席 費委員鴻泰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42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秉叡 黃國昌 賴士葆 林德福 余宛如 盧秀燕 王榮璋 施義芳 郭正亮 費鴻泰 陳賴素美 羅明才 江永昌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李昆澤 曾銘宗 鄭天財Sra.Kacaw 黃國書 鍾佳濱 吳志揚 陳歐珀 張廖萬堅 李彥秀 劉世芳 邱志偉 蔣乃辛 陳明文 鍾孔炤 黃昭順 張麗善 呂玉玲 許智傑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何欣純
    委員列席20人
    主 席:費召集委員鴻泰
    專門委員:黃素琴
    主任秘書:林上民
    紀 錄:秘 書 郭錦貴 編 審 汪治國 科 長 蔡明哲
    科 員 高珮玲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 討論事項

  • 審查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財政部、國庫署、財政資訊中心收支部分。
    (經財政部許部長報告後,計有委員吳秉叡、黃國昌、賴士葆、林德福、余宛如、盧秀燕、王榮璋、施義芳、費鴻泰、郭正亮、陳賴素美、羅明才、曾銘宗、鄭天財Sra.Kacaw、江永昌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許部長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 決定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財政部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財政部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

  • 三、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
  • 決議

    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財政部、國庫署、財政資訊中心收支預算案部分,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繼續審查。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繼續審查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繼續審查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費鴻泰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費鴻泰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繼續審查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六、繼續審查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七、繼續審查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八、繼續審查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九、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1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繼續審查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1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一、繼續審查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1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二、繼續審查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1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三、繼續審查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四、繼續審查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五、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六、繼續審查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七、繼續審查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八、繼續審查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九、繼續審查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繼續審查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一、繼續審查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二、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三、繼續審查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四、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五、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六、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許毓仁等2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七、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許毓仁等2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八、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余宛如等22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九、繼續審查本院委員余宛如等22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4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繼續審查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4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一、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二、繼續審查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三、繼續審查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1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四、繼續審查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1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五、繼續審查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六、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七、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八、繼續審查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九、繼續審查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陳學聖等2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繼續審查本院委員陳學聖等2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一、繼續審查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二、繼續審查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三、繼續審查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羅明才等21人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四、繼續審查本院委員羅明才等21人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五、繼續審查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王榮璋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六、繼續審查本院委員王榮璋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七、繼續審查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八、繼續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九、繼續審查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十、繼續審查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余宛如等22人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十一、繼續審查本院委員余宛如等22人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十二、審查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針對衛福部、教育部及文化部,今天有很多要幫你們增加預算的案子,你們好像都不太重視。由於已經安排過2次會議,相關法案的詢答完畢,並宣讀完50個修正案,待會將繼續宣讀2個修正案及3個修正動議。
    宣讀時間約需1個半鐘頭,11時準時進行協商,各相關部會可留1位簡任官,首長可在11時列席,請議事人員開始宣讀。
  • 委員余宛如等22人提案條文

    第三條之一  (刪除)
    第 五 條  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六萬元為基準。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五十二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五。
    二、超過五十二萬元至一百十七萬元者,課徵二萬六千元,加超過五十二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二。
    三、超過一百十七萬元至二百三十五萬元者,課徵十萬零四千元,加超過一百十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四、超過二百三十五萬元至四百四十萬元者,課徵三十四萬元,加超過二百三十五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三十。
    五、超過四百四十萬元者,課徵九十五萬五千元,加超過四百四十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四十。
    前項課稅級距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於每年度開始前,由財政部依據第一項及前項之規定計算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指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至上年度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
  •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如下

    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二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中小企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十七。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
    三、營利事業,除前款規定之營利事業外,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
    第十四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 第一類
    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出資者所獲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第三類
    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 第四類
    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 第六類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 第七類
    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 第八類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一項第九類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其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準用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
    第十四條之三  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資金、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予以調整。
    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如有以虛偽安排或不正當方式增加股東、社員或出資者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致虛增第十五條第四項之可抵減稅額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予以調整。
    第十五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者,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前項稅額之計算方式,納稅義務人應就下列各款規定擇一適用:
    一、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依第十七條規定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二、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二)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前目以外之各類所得,依第十七條規定減除前目以外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 三、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二)納稅義務人就前目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依第十七條規定減除前目以外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目規定計算得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於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三所定扣除限額內,就第一目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符合該限額內之所得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餘額,再就第一目分開計算稅額者之所得於餘額內減除。
    第一項分居之認定要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由財政部定之。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獲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營利所得,其屬所投資之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得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八點五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十五萬元為限。
    納稅義務人得選擇就其申報戶前項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六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不適用第二項稅額之計算方式及前項可抵減稅額之規定。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 (一)標準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一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八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八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第二十四條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其分攤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營利事業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利息所得中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但營利事業持有之短期票券發票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者,其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持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所獲配之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分離課稅之規定。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第四十二條  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第五節 (刪除)
    第六十六條之一  (刪除)
    第六十六條之二  (刪除)
    第六十六條之三  (刪除)
    第六十六條之四  (刪除)
    第六十六條之五  (刪除)
    第六十六條之六  (刪除)
    第六十六條之七  (刪除)
    第六十六條之八  (刪除)
    第六十六條之九  自八十七年度起至一百零六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一百零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若該營利事業符合其主管機關規定之人均加薪比例,或投入研發費用較前一年度增加一定比例,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三營利事業所得稅;未達成上述條件之營利事業,則應就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所稱未分配盈餘,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
    一、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
    二、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或盈餘。
    三、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已依合作社法規定提列之公積金及公益金。
    四、依本國與外國所訂之條約,或依本國與外國或國際機構就經濟援助或貸款協議所訂之契約中,規定應提列之償債基金準備,或對於分配盈餘有限制者,其已由當年度盈餘提列或限制部分。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
    七、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八、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
    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應以截至各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為限。
    營利事業當年度之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第二項所稱本期稅後淨利、本期稅後淨利以外之純益項目及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應以會計師查定數為準。其後如經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以調整更正後之數額為準。
    營利事業依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限制之盈餘,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依第一項規定稅率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七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計算之可抵減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不得減除。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可抵減稅額,或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課稅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第七十三條之二  (刪除)
    第七十五條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四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
    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不適用之。
    前項所稱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屬有限合夥組織者,依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期限;非屬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者,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三個月。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未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申報其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稽徵機關應核定其所得額後,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宣告破產者,應於法院公告債權申報期間截止十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其未依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法院應將前項宣告破產之營利事業,於公告債權申報之同時通知當地稽徵機關。
    第七十六條  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與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及單據;其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者,並應提出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損益表。
    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負責人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將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姓名、住址、應分配或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數額;合夥組織之負責人應將合夥人姓名、住址、投資數額及分配損益之比例,列單申報。
    第七十九條  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辦結算申報;其屆期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稽徵機關應於核定其所得額後,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前項催報之規定;其屆期未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依限繳納;嗣後如經稽徵機關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合作社、其他法人、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出資者、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
    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三、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
    四、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有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者,應於該年度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法定截止日前,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其後實際分配時,不適用前項第一款之規定。
    前項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法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或於申報後辦理更正,經稽徵機關核定增加營利事業所得額;或未依法自行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致增加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者,扣繳義務人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就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新增盈餘,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
    前三項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及扣繳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八十九條  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合作社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之盈餘;其他法人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出資者之盈餘;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或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其扣繳義務人為公司、合作社、其他法人、獨資組織或合夥組織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出資者、合夥組織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
    二、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四、國外影片事業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國外影片事業。
    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責任,而有行蹤不明或其他情事,致無從追究者,稽徵機關得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之。
    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依前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之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或因不屬本法規定之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免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
    第八十九條之一  第三條之四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以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條規定辦理。但扣繳義務人給付第三條之四第五項規定之公益信託之收入,除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外,得免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開具扣繳憑單時,應以前項各類所得之扣繳稅款為受益人之已扣繳稅款;受益人有二人以上者,受託人應依第三條之四第二項規定之比例計算各受益人之已扣繳稅款。
    受益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者,應以受託人為扣繳義務人,就其依第三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計算之該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依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扣繳。但該受益人之前項已扣繳稅款,得自其應扣繳稅款中減除。
    受益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信託收益中屬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者,準用前項規定。
    第三條之四第五項、第六項規定之公益信託或信託基金,實際分配信託利益時,應以受託人為扣繳義務人,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第九十二條  第八十八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八十八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百條  納稅義務人每年結算申報所得額經核定後,稽徵機關應就納稅義務人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未抵繳之扣繳稅額、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計算之可抵減稅額及申報自行繳納稅額後之餘額,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不得減除。
    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經核定有溢繳稅款者,稽徵機關應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退還溢繳稅款。
    其後經復查、或訴願、或行政訴訟決定應退稅或補稅者,稽徵機關應填發繳款書,或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送達納稅義務人,分別退補;應補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之。
    前二項應退之稅款,稽徵機關於核定後,應儘速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送達納稅義務人,至遲不得超過十日,收入退還書之退稅期間以收入退還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為有效期間,逾期不退。
    納稅義務人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申報之未分配盈餘,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稅或退稅者,準用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第一百條之一  (刪除)
    第一百零二條之一  營利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分配予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依規定格式填具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一併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股利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彙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股利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但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前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辦理一百零六年度或以前年度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列各該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書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但營利事業遇有解散者,應於清算完結日辦理申報;其為合併者,應於合併生效日辦理申報。
    前項所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期初餘額、當年度增加金額明細、減少金額明細及其餘額。
    依第一項本文規定應填發股利憑單之營利事業,已依規定期限將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且憑單內容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一、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二、股利或盈餘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
    三、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情形。
    依前項規定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者,如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仍應填發。
    第一百零六條  有下列各款事項者,除由該管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補記外,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合作社之負責人及其他法人之負責人,違反第七十六條規定,屆期不申報應分配或已分配與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股利或盈餘。
    二、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違反第七十六條規定,不將合夥人之姓名、住址、投資數額及分配損益之比例,列單申報。
    三、營利事業負責人,違反第九十條規定,不將規定事項詳細記帳。
    四、倉庫負責人,違反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將規定事項報告。
    第一百零八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而已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納稅義務人逾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一百十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虛增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可抵減稅額者,處以所漏稅額或溢退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一、未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抵減比率或上限金額計算可抵減稅額。
    二、未依實際獲配股利或盈餘金額計算可抵減稅額。
    三、無獲配股利或盈餘事實,虛報可抵減稅額。
    第一百十四條之一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營利事業依行為時第六十六條之一至第六十六條之四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得按次處罰,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時為止。
    第一百十四條之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營利事業有下列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就其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並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
    一、違反行為時第六十六條之二第二項、第六十六條之三或第六十六條之四規定,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或短計行為時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金額,致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超過其應分配之可扣抵稅額。
    二、違反行為時第六十六條之五第一項規定,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超過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三、違反行為時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分配股利淨額所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超過規定比率,致所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超過依規定計算之金額。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營利事業違反行為時第六十六條之七規定,分配可扣抵稅額予其股東或社員,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者,應就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並按分配之金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
    前二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有歇業、倒閉或他遷不明之情形者,稽徵機關應就該營利事業超額分配或不應分配予股東或社員扣抵之可扣抵稅額,向股東或社員追繳。
    第一百十四條之三  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分配予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未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期限,依規定格式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股利憑單所載可扣抵稅額之總額處百分之二十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可扣抵稅額之總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六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以後分配予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未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期限,依規定格式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或盈餘金額處百分之二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股利或盈餘金額處百分之二十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六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營利事業違反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處七千五百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屆期不補報者,得按次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第一百十四條之四  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以虛偽安排或不正當方式虛增股東、社員或出資者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者,應按虛增股利或盈餘金額處百分之三十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萬五千元。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一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五條第二項及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五項規定,自九十九年度施行。一百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及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修正公布之條文,除第六十六條之四、第六十六條之六及第七十三條之二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度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但第五條、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九條、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一百十條,自一百零七年度施行,第七十三條之二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 委員黃昭順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至第十四條之二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 (一)標準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九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三萬六千元為限。但死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八千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八千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三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三萬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 修正動議3案
  • 主席
    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各位委員,財委會的幕僚們準備得很好,這一份資料請發給大家參考,也請各位委員先給這些幕僚們掌聲,以示感謝,因為他們唸了兩天了,真的不容易。
    我想先聽聽各位委員的意見,因為今天有很多項目,尤其是委員的提案,共有52個案子,我們都要充分尊重,因為不管是區域或不分區的委員,都是很辛苦當選的,所以委員所反映的民間意見,我們一定都要尊重。首先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接下來由賴委員士葆、王委員榮璋發言。
    曾委員銘宗:我有兩個版本,除了個人版本外,我也負責國民黨黨版,裡面有很多項目。今天我要特別論述的是關於中小企業營所稅維持17%的部分,將從幾個層面跟大家做報告。
    第一,中小企業的重要性,中小企業家數在國內超過140萬家,在總企業家數中占98%,它創造的就業機會高達881萬人,在總就業人數中占78%,所以,中小企業是國內發展經濟和維持台灣社會穩定發展的最重要基礎,中小企業對台灣來說非常重要。
    第二,我們主張中小企業營所稅維持17%,國外也有類似情況,譬如在日本,針對比較小型的企業是以所得決定它們的稅率,較低者適用15%,一般企業、大型企業適用23.4%;韓國也有類似情況,中小企業適用10%、大型企業適用20%;另外如澳洲、馬來西亞等許多國家都有隨著中小企業的公司所得高低適用不同稅率,所以,國外有類似的案例。
    第三,要把中小企業營所稅從17%提高到20%,現階段時機不宜,因為去年的一例一休已經大幅增加中小企業經營成本。另外,勞動部已經把法案送進來衛環委員會,未來勞保年金的改革馬上要啟動,改革結果會加重中小企業營運成本。各位很清楚,中小企業這幾年來的外銷、獲利正大幅衰退,所以目前的時機並不宜把中小企業營所稅從17%調高到20%。
    第四,主席、各位先進及在座很多委員很清楚,部長、主委也一直在論述,這次稅改最重要的緣由是在於內、外資課稅差距太大,並且要取消兩稅合一,這兩個最重要的緣由與中小企業是有關的,但並無直接相關,改革結果卻讓中小企業稅負增加,於情、於理、於法都不合適。
    第五,違反租稅公平,部長也有提到政府稅改的版本,針對適用綜所稅30%以上的中小企業營收大戶減稅378億元,主要集中在股利大戶約1,000人,但政府卻不願意用250億元的稅收來維持140萬家中小企業營所稅為17%,從租稅公平來看,我和國民黨都看不下去。現行稅改過度傾斜有錢人,在這個節骨眼上,政府都不願意為140萬家中小企業花250億元來維持中小企業的營所稅為17%,況且未來還要進行勞保年金改革。
    基於中小企業的重要性、國外已有相關案例、國內目前時機不宜、租稅改革緣由及違反租稅公平等上述五大理由,我們強力建議中小企營所稅維持17%。當然,部長在大體討論時有提到有少數中小企業繳了很多稅。針對那部分,我們可以用所得來適用稅率,就像其他國家的案例,假設所得是屬於程度比較高者,就讓它適用20%,所得相對較低者則維持17%,在這樣的情況下,我相信140萬家中小企業中,會有139萬9,000家的營所稅可以維持在17%,所以,我個人及國民黨黨團希望這個建議能納入修正草案中,謝謝。
  • 主席
    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我先呼應一下曾銘宗委員剛剛所提到的一段內容,中小企業這次有點是遭到池魚之殃,原本與它一點關係都沒有,突然因為要解決一些狀況,重中之重就是股利分離課稅,即為內、外資問題,結果它便遭到池魚之殃,無端端的要增加這麼高的成本。針對這部分,我以前提出第一個版本時是200億元,怎麼這次跑出250億元?要如何有這200多億元,且不會增加財政部的負擔?假如財政部可以同意讓股利分離課稅改成分級的話,就有200多億元了,分級就是股利超過某一金額時就增加一點稅率。我們上次講過,稅率有26%、30%到36%等,以這樣分級的方式,這筆錢就有了,它的來源也不會增加財政部的負擔,這是第一個部分。我echo一下曾銘宗委員提及的部分,這次稅改與中小企關連性這麼低,卻突然把它抓出來並讓它增加負擔,其實我們是於心不忍的,希望各位長官能認真看待這件事情。
    第二,我要讚美我們的主席,我在財委會這麼久的時間,過去歷屆財委會召委幾乎無人敢處理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因為太多了,只有費召委有這個魄力敢處理這條,真的不簡單,而且用這麼久的時間唸完,既然唸完就是要處理……
  • 郭委員正亮
    我也會處理。
    賴委員士葆:好,有這麼多內容,我們要如何處理?我先講一下原則,過去財政部長的習慣都是處理財政部想要的,立委想要的其他部分都不處理,這次立委的地位稍微提升一點,立委想要的也一起來討論,所以先講財政部要的薪扣、標扣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的部分,我們很多委員都有這樣的提案,也都希望能提高,所以希望財政部許部長真能從善如流,因為薪扣、標扣是有調高空間的。再來是其他很多關於第十七條的部分,針對這個案子,我們審查的方式當然有很多種,因為談到第十七條的所有提案是全部一起審查,逐條審查就要花費很多時間。今天我先丟出一個想法,大家可以比較有效率,也可以提高作業成果,就是在大家的意見表達完畢後,財政部部長能不能認真去思考,假如委員的提案讓你的稅損不多,是不是就從善如流及儘量尊重委員的提案呢?除非有委員的提案是影響到1,000億元,那這種狀況就比較辛苦了,這時要如何處理,我們尊重大家。換句話說,我今天就是要強調,除了行政部門要的稅改方案外,其他委員提出的所有減稅額,財政部可以考慮看看,如果能處理就儘量處理。我看到很多內容是關於照顧小孩、老人的,這部分當然儘量來照顧,我們現在很鼓勵生育,年長者的長照部分也有錢的問題等等。以現在台灣來說,我們越活越久,長照的需求性就越來越高。針對其他各部分,部長可能心裡要有個譜,不要很抗拒的覺得只有稅改的部分要考慮,其他就統統不要,可以先把這個想法放空嗎?我就先把這樣的建議提出來,謝謝。
    主席:謝謝賴委員表達出很多委員的心聲,我們真的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了很多選民的請託,不管是文化部、教育部等相關的事情或是老人問題等。
    請王委員榮璋發言。
    王委員榮璋:經過這一、兩天堅苦卓絕的版本和提案宣讀後,即將進到逐條討論,剛剛主席及前面兩位委員說到的部分,基本上我也認同,無論是分區或不分區委員的提案,無論是爭取薪扣、標扣、特別扣除額等等,都有一定的邏輯和需求對象,但這部分是否有辦法全部統統納入或大家統統有獎、讓所有委員所關心的對象都能適用並得到好處呢?
    我們姑且先不論這些扣除額,無論是扣除額或免稅額,會因為我們的所得稅是累進稅率,所以對於不用繳稅的人一點意義都沒有。對於稅率越高的人,只要提案被納入,他們得到的利益是越大的。以我們的稅率而言,如果最低稅率者省了1元的稅額,最高稅率者大概可以省8元,最低是5%而最高是40%。
    即便我們暫且不考慮這樣的問題,也就是優先考慮這樣的扣除和減免有沒有必要,但是我們在進入討論前能否先看看總體稅損呢?如果納入的話,我們希望在這次的租稅改革有沒有可能在稅收上是增加的?現在看起來是不太可能的。不好意思,因為50幾個版本太多了,我無法一一讀完。但以目前情況來看,大概是主席和時代力量的版本有稅收的增加。我的基本立場希望至少能零稅損,調整結果能以稅收不增不減為目標,這是我個人的立場及提案版本的原則。我們的目標到底是什麼?如果會有稅收的減少,那總額應該控制在哪裡?我們就可以知道如何來分配、調整。如果可以訂出目標,大家覺得稅損的部分超過這個目標,我們可能在增加項目時就必須再做調整,是把未分配盈餘的部分往上調高?財政部所提出來的稅率再往上調高,好對應我們的稅損。這樣的討論和這樣的內容可以讓財政維持目前的狀況與健康。所以在進入逐條討論之前,我建議先把這個原則定下來,之後就知道該怎麼控制而不致調整得過猶不及。
    另外,我要請教主席和委員的是,這個會期有關所得稅法的調整在時間上的分配與預估是什麼情況?很重要的一點是,如今已屆年底,如果要等到下個會期也不是不可以,相信條文中也會有回溯條款可於明年1月1日開始實施。若我們在時間上拖得愈久,公司在記帳、作帳方面就會受到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影響,如果我們遲遲沒有決定,他們就是維持現制去做,等我們推出新的,他們就要再行調整與改變,像郭委員就特別關心這對中小企業會不會有影響,就我個人的理解,他們是會被影響的,所以稍後賦稅署是不是可以再作說明?請問我所預估的問題和影響是不是有可能發生?
    最後,有關曾委員和賴委員關心的中小企業,他們在稅率上是不是應該要有所不同,不要同樣都是20%嗎?以台灣對中小企業的定義,大概會有幾種情況:在產業別的部分,其中實收資本額在8,000萬元以下的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和土石採取業,會以實收資本額去定義;至於其他的行業則是以前一年新台幣一億元的營業額為標準;另外還會以僱用員工的人數為標準,像之前提到的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和土石採取業會以經常僱用員工200人為準,而其他的部分則是以100人為準。如果我們用這樣的標準訂定稅率的差別,就會與公司實際營收的狀況不相當,而財政部之前的說明中也指出,中小企業在獲利方面有數百億元的差距,所以我個人認為,用中小企業來做差別稅率的標準是有待商榷的。
  • 主席
    接著請郭委員正亮發言。
    郭委員正亮:這次稅改還是要在意社會對稅改的總體印象與評價,如果焦點都放在減少內外資的差距,或是以營所稅的調整去補股利所得稅,就與老百姓的關係不大,所以我認為我們還是要針對標扣、薪扣以及特別扣除額做一定的處理。財政部的心裡可能還是要有一把尺,請問你們認為的稅損的上限是多少?尤其是如果每個特別扣除額都連結到特定政策標的的話,就很難論斷哪一個比較重要,就以我個人來說,我就認為未來可能有很多錢會編到長照去,所以是不是有必要在此處理?這也可以做為一種標準,也就是說,「資源可能的分配」可以構成一種標準,不然哪個重要是很難論斷的,比如有人說去進修課程也要課稅,所以我就不曉得哪個重要了。
    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在討論的時候心裡可能就要對這麼多種的特別扣除額有一把尺,不然就會很難審查。當然,財政部心裡可能也要有個底,這麼多委員為什麼會提出這麼多扣除額的版本?相信一定是長期以來有太多老百姓認為稅改與自己無關,所以才會提出可能與小市民生活有關的議題,我們對此也要考慮在內。
    此外,我也很同意王榮璋委員的講法,恐怕我們心裡對稅改的時程也要有個底,稍後賦稅署可以稍微說明一下,如果延到下個會期會不會造成課徵和報稅的困擾?會有多嚴重?如果真的很嚴重,對於具有極大爭議的部分就要考慮保留送院會討論,如此就能增加時間上的效率。
  • 主席
    接著請黃國昌委員發言。
    黃委員國昌:現在應該算是第一輪大體討論的發言,我要先呼應剛剛郭正亮委員的看法,我認為我們好不容易修了所得稅法,也誠如剛才賴士葆委員所言,過去大家基本上是不太敢動這部法的,好像動了就會打開潘朵拉的盒子。但是,這次我們既然有機會修所得稅法,就有必要在這部法中針對薪資、勞動者的所得和資本利得反映出現在應該追求的價值,並做出相當程度的調整。也正因如此,如果此次修法只是非常狹隘地限定在把內、外資股利的稅率拉成公平的話,我覺得這樣就無法反映也無法符合人民現在的期待。
    在這樣的基點上,我先代表時代力量表明本黨團的立場,降低受薪階級或勞動工作者的賦稅負擔,同時透過賦稅解決時下許多年輕人不敢成家或是成家後不敢教養下一代而致的少子化危機,這部分在所得稅法中必須要有所回應,因此我們提出提高薪資標準扣除額以及育兒扣除額的主要目的就是在反映這樣的價值。
    其次,在關於資本利得方面,我們贊成股利所得廢除兩稅合一、減半設算扣抵的制度,其理由是,如此可以降低稽徵的成本,以及在複雜的稅制下行政所導致的無效率,但在處理此事時,我們認為高額股利所得所產生的大幅度降稅效果必須特別斟酌。我在委員會質詢時已清楚地點出此事,我們現在的股利所得絕大部分都集中在金字塔頂端那1%的人。如果這次一口氣把本來適用45%最高累進稅率的人拉到適用26%的話,我覺得這會讓其他所得來源的人在賦稅公平上嚴重地牴觸了量能課稅的原則,以及我們所希望強調的資本利得不可以產生過度減稅的效果。所以,我們會在財政部目前規劃的基礎上主張,超過一定額度的股利所得,就必須採用累進稅率的精神,使我們在租稅公平上取得衡平。
    再者,除了稅率要調整以外,擴大稅基也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所以少數酷斯拉型財團法人的股利所得可以衝到上百億元,但卻連半毛的稅都不用繳,這種長期的不公不義一定要在這次的稅改中去處理。處理的方法並不是只像財政部那樣,讓所有的股利所得不課稅,這樣就結束了。因為股利所得不課稅會回到他們用行政命令頒布的那九個原則去,事實上實際運作的效果到底是什麼,還有相當大的問號在。所以我們認為,財團法人股利所得的部分應採取分離課稅,並適用20%的稅率。當然,為顧及絕大多數財團法人在營運上的需要,我們訂了100萬元的免稅額。事實上100萬元的股利所得已經cover了絕大多數的財團法人,我們抓的只是那些利用財團法人(特別是醫療財團法人)作為控股中心,但卻連半毛稅都不用繳的情況,我們認為在整個稅基的處理上,這是同時要顧慮的問題。
  • 主席
    接著請林德福委員發言。
    林委員德福:這次關於所得稅法的修正,我首先要請教賦稅署,請問這幾年我們超徵的總稅額是多少?還請賦稅署綜合說明。
  • 主席
    稍後統一回答。
  • 林委員德福
    讓我先了解一下。
  • 主席
    你是不是知道以後要再往下引申?
  • 林委員德福
    對。
  • 主席
    請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跟林委員報告,中央政府的部分過去10年有4年短徵、6年超徵。
  • 林委員德福
    這幾年總共超徵多少?
    許部長虞哲:因為也有短徵的,所以不能只講超徵的部分,這樣才比較公平。
  • 林委員德福
    好。
    許部長虞哲:我先把短徵的部分講完,98年度短徵了2,155億元,99年度短徵了440億元,101年度短徵280億元,102年度短徵622億元;超徵的部分是,96年度超徵了965億元,97年度超徵136億元,100年度超徵343億元,103年度超徵720億元,104年度超徵1,457億元,105年度超徵938億元。我要特別向委員報告的是,事實上所謂的超徵和短徵與所編預算有關。今年的實徵數依賦稅署估計會比去年的實徵數少,但統計出來會多一點點,顯然實徵數的趨勢已經逐漸平緩下來了,報告完畢,謝謝。
    林委員德福:部長,照你剛剛所講的,我大概統計了一下,把這幾年的超徵加起來約有4,500億元到5,000億元。許多委員都提出所得稅法的修訂,我認為應將這部分一併納進來探討,這次我一共提了3個案子,包括曾銘宗委員和賴士葆委員都認為中小企業的所得稅應維持原來的17%,對此我非常認同。因為我們本來就要以照顧中小企業為主,可是今天卻要對中小企業增稅,從17%增加到20%,如果向大企業多徵點稅無妨,但因為中小企業是我們主要的根,而且也不是那麼好經營,所以我認為維持17%才是剛好且適當的。
    以長照為例,現在政府無法全面性地照顧到,因此就有很多家庭一定要請外勞來照顧這些年長者。請外勞一年至少會有三十幾萬元的支出,有的甚至要請到兩位,如果不讓他扣除,實在是一點道理都沒有。對於有正式請外勞照顧長輩的人,因為政府無法照顧到他,當然就要給予適度的扣除,這樣其實非常合理。然而,我上次問過部長,部長當下就回絕,只想處理你們所提的案子,至於其他諸如這些委員提的,就都擺在一邊,連考慮都不考慮。
    主席這次把所有的東西都進行全盤地探討與考量,像是許多小朋友的就學貸款,如果能讓他們在社會上工作,每一年讓他扣減2萬5,000元,連續扣個幾年,這樣也很好。他們之所以要辦就學貸款,就是因為家庭的經濟環境不好,出了社會馬上就要面臨支付學校的貸款,如果能讓他扣除一些學業上的貸款,我認為是非常合理的,所以應該要全盤性地去考量,不能只處理財政部要的,其他的就完全擺在一邊,所以我認為既然要做,主席就需要將它做全盤地檢討。
    主席:剛才是第一輪的發言,發言的次數不受限制,畢竟機會難得就要充分討論,像我上個任期所處理的財政收支劃分法就開了5次會,這方面一定要有共識,有共識社會才會有感。正如同剛才幾位委員提到的,包括曾銘宗委員、賴士葆委員、郭正亮委員及王榮璋委員都提到,如果只是為了那1,000人的大戶而波及中小企業的話,就實在是沒有道理,社會上的感受也一定不好。對於剛才6位委員的發言,相信各位首長都有做紀錄,是不是可以請你們一一回答?
    先向各位報告,今天的大體討論,中午原則上就不休息了,稍後會暫停20分鐘讓大家用餐再繼續開會。
    許部長虞哲:謝謝召委與各位委員。曾委員提到了中小企業,我們也知道很重要,目前依照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的統計,104年全國的中小企業有138萬家,其中屬於獨資合夥的部分就有78萬家。
  • 主席
    總共是138萬家嗎?
  • 許部長虞哲
    對。
  • 主席
    是獨資的嗎?
    許部長虞哲:獨資合夥的有78萬家,其中有51萬家現在已不必繳納營所稅,此次稅改後有27萬家也不必再交了,所以換句話說,這獨資合夥的78萬家未來都不須再繳營所稅。另外,剩下的60萬家公司組織中有30萬家的課稅所得額是低於12萬元,這代表根據現行規定就是不必繳稅的,所以是剩下的30萬家才要繳稅。這些要繳稅的30萬家中,總繳稅金額是262億元,我們看了一下,有些公司的繳稅金額真的很大,譬如課稅所得……
    郭委員正亮:是3%增加262億元,還是17%是……
    許部長虞哲:17%增加後是262億元,所以換句話說,如果照國民黨所提的版本,維持中小企業17%的稅率,我們就會損失262億元。其實,在這30萬家裡面許多都是所得很高的,課稅所得額超過1億元以上的就有159家,這部分不是指繳稅,而是課稅所得額。另外,我們再跑了一下前五百大,他們的課稅所得額超過4,582萬元。其實四千多萬元就已經不是一般的中小企業,一般來講就已經算賺得很多了。前五百大的繳稅金額……
  • 主席
    這五百大是指中小企業還是全國……
    許部長虞哲:是那30萬家裡面的中小企業,前五百大每一家的繳稅金額都超過779萬元,當然我們還可以繼續統計下去,所以我的意思是,有些中小企業真的繳了滿多的稅。
    剛才曾委員也提到,其他國家也會給中小企業特別的優惠,但那是算所得額,而不是按其類別,只要是中小企業就可以免稅或減免。另外委員還提到一例一休的部分,我們在年底會針對擴大書審標準,以及幾個執行業務的標準進行考量,亦會於年底發布,因此應可減輕今年所得上的負擔。
    另外,曾委員還提到股利的部分,這次行政院的草案要釋出599億元,等於就是減了599億元,但是別忘了,我們會收回532億元,所以淨損失只有67億元而已。至於賴委員指教的……
    主席:請告訴我們,這是怎麼算的。
    許部長虞哲:因為現在取消了半數設算扣抵,這部分只有股利適用,因此我們會增加532億元。中低股利的這次會併到綜合所得總額去課稅,並給予8.5%的抵稅額,上限是8萬元,同時亦採26%的單一稅率分開計稅,兩者相加就損失了599億元,這在我們的相關報告中都有,把這兩部分一加一減的結果,就是損失67億元。
    另外,賴委員也提到,委員所提的各項扣除額,單獨來看每一項真的都很有道理,我們很難去挑戰。個別去看,哪一項沒有道理?相信各位委員都很清楚,大家長期在財政委員會,所以也都曉得。不過排除掉三項扣除額(標扣、薪扣以及身心障礙扣除額)後,如果把委員所提出的扣除額全都採納的話,就有1,534億元是歲出無法納進來的。
    賴委員士葆:比如曾銘宗委員和賴士葆委員提了同樣一項,他提12.5萬元,我提15萬元……
    許部長虞哲:不,我們是取最高的那個,所以還要考量稅收的問題。另外,王委員指教要以稅收不增不減為原則,事實上這次行政院所提出的稅改,稅收會減少67億元,盡量會控制在100億元以下,我們當初也請教了相關委員,希望儘量能控制在67億元,未來不論是三項扣除額還是其他扣除額,希望能維持在一個額度之內。
    有關郭委員指教下會期通過的影響,稍後會由署長說明。另外,黃委員的指教提到要降低受薪階級的稅負,這是一定要做的,所以我們當初也主動提高了扣除額,當然,許多委員的版本也都提高了,而且還希望能再多提高一些,這些我們了解。
    有關少子化以及長照的部分,我們都認為很重要,只是目前這麼多扣除額,也不是今年修完就算了,因為明年6月底為了配合大法官釋憲,一定要再提出另外一個所得稅法修正草案。目前薪資只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已,但大法官的解釋認為這樣不行,要讓它覈實減除,所以這是一定要修的。所有委員提出的第十七條真的都相當不錯,經考量後有些會納進去,有些當然就一定要減,提出的法案有增有減才不致形成稅收的損失。剛才林委員指教時說我們把院會擺一邊,很抱歉,我們沒有這個意思,我只是說會在6月底提出稅法,屆時再一併考量。說老實話,一個稅法的修正,當初這原本是個比較大的案子,有做過委外研究,即使第十七條牽涉到一千五百多億元,我們也要經過審慎評估後,針對哪些可以納入、哪些可能會有困難、現行中有哪些應該要減的可能也要減掉,如此才有辦法容納。
    郭委員正亮:你剛剛講到中小企業內部的差異性很大,事實上在野黨團也看到股利所得內部的差異性也很大,所以他們都提出了分級制。如果中小企業的差異性也是那麼大的話,有沒有採取分級的可能性?
    許部長虞哲:有幾種處理方式,目前我們本身有一套稅率表:5%、12%、30%、40%等五個級距。現在我們讓股利扣抵的部分可以二選一,比較複雜,這方面的處理方式有二,其一是適度提高,或是分級,這部分要尊重各位委員的意見。
  • 郭委員正亮
    算法會不會影響稅收?
    許部長虞哲:當然會影響。另外,黃委員指教股利超過一定金額的情形,這個當然會增加我們的稅收,我們也很高興。
  • 黃委員國昌
    1,000萬。
  • 許部長虞哲
    100萬啦!
  • 黃委員國昌
    我是講財團法人的部分。
    許部長虞哲:財團法人的部分我們算了一下,105年超過100萬元的有617家,所以顯然不是只有醫療財團法人,裡面有很多政府依法設立的財團法人,還有農民團體、漁民團體、宗教團體,以及真正做公義慈善的團體,共600多家,我記得104年是630家,金額大概是600多億元。這部分對財政部的稅收應該有幫助,但是影響……
    黃委員國昌:我先請教部長,你說有600多家,分母是多少?全國有多少財團法人?
  • 許部長虞哲
    因為有一個標準是超過100萬元的部分。
    黃委員國昌:我知道,你現在想要告訴大家的印象跟數字是會影響到600多家財團法人,感覺好像很多,所以我現在才請教你,你的分母是多少?所謂分母是多少,是全國有多少財團法人?你們怎麼會用600多家的數字來定?
    許部長虞哲:不是,因為你設定一個金額。
    黃委員國昌:我瞭解嘛!所以我才問你,全國有多少財團法人?
    許部長虞哲:不是,因為是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我們當然從超過100萬元的對象去撈,假如沒有這個金額或者是1,000萬元的話,結果顯然不一樣,50萬元又不一樣。因為你有設定金額出來,我當然……
  • 黃委員國昌
    這個我瞭解。
  • 許部長虞哲
    有2萬9,000多家。
    黃委員國昌:我今天引進的這個改革,會影響2萬5,000多個財團法人裡的600多家就對了。
  • 許部長虞哲
    對。
    黃委員國昌:這樣才能跟大家講一個很完整的picture,說這個修法政策的impact到底是什麼。你光講600多家有什麼意義?
    許部長虞哲:主要是說這600多家才會受影響,其他的不受影響。
    主席:部長,我們有52位委員分別提出案子,其實我也有大概仔細看,都是要幫助社會的經濟發展或是照顧中低收入的人,至少是照顧平民。你說1,500億元,稅損太多了,只談為了股利,替大戶解套,至少我無法接受,我相信社會大部分的人也都無法接受。你看委員針對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的提案,是針對大家發展運動、文藝,還有照顧老人、小孩、受薪階級,這個都沒錯。你們不能認為自己那麼厲害,一定要我們接受,好像只有行政院拿來的版本才對,要替小英心目中很痛的、認為內外資不一樣的1,000人解套,這是什麼邏輯?你們的心中還有人民嗎?
    李署長慶華:假設這次的稅改沒有辦法在明年直接實施的話,也許會延宕一段時間,我們講一下對納稅人的影響。第一個,一般的受薪階級或納稅義務人可能沒有辦法享受薪資所得扣繳稅款馬上減少的利益。如果我們通過的話,明年薪資所得就可以按照新的薪資所得扣除額、標準扣除額計算每個月的扣繳稅款,沒有通過的話,他們可能沒有辦法每個月增加一部分的可支用所得。
    另外,對營利事業來講,這次有一個重要的制度改革,就是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這裡面涉及公司要設可扣抵稅額帳戶,然後在分配股利的時候,計算可扣抵稅額的比例。如果說這個制度沒有辦法在明年一開始就實施,或是延後一段時間實施的話,因為制度沒有改革,營利事業就必須按照現行的法令規定處理,繼續保留可扣抵稅額帳戶,然後繼續記載,一直到稅改通過為止。另外,也許有可能在這一段時間當中,他們可能會去分配盈餘或是獲配盈餘,那就必須維持現制計算可扣抵稅額,然後計算分配出去的及給股東部分的可扣抵稅額。我們本來希望明年實施,那他們就可以不需要繼續做帳載、分配、計算的事項,沒有通過的話,就沒辦法減輕他們的相關成本,要一直到修法通過,他們才可以按照新的制度執行,這樣會增加雙方的稽徵及其他成本。
    主席:曾銘宗委員,針對他們回答的內容,你還有什麼意見?
    曾委員銘宗:有關你們剛剛講的內容,事實上,現在是140萬家,這是最新的數字,您那個是舊的數據、104年的,我是105年的。140萬家企業裡,真正課稅的是30萬家,你剛剛講,超過所得1億元的只有109家,所以我具體建議,所得超過1億元的企業適用20%,其他的適用17%,這樣子稅損也少。老實講,這次稅改干中小企業什麼關係?為了內外資差距、解決大戶股利課稅、兩稅合一的問題,讓140萬家中小企業的稅賦增加,這個講不過去,尤其明年整個勞保年金要改革,他們的成本又大幅增加。執政黨是你們,我好意提醒,到時候很多人都跳起來。我建議所得在一定金額以上的企業就適用20%,其他的維持在17%。
  • 主席
    請賴士葆委員發言。
    賴委員士葆:既然部長講只有159家,那就159家適用20%,其他的維持17%,很簡單,這個就是答案。
    第二個,我希望財政部賦稅署署長不要恐嚇立委,說如果不通過民眾就不能享受這個好處,不要講這個話。要通過很簡單,我們也希望通過,你們統統同意委員們的意見,一句話就通過了,你同不同意?我現在補一個東西,你們說這裡面涉及1,500億元,你們能不能再做一件事情?後面的每一項你舉最高的,那個稅損是多少列在旁邊,這裡都沒有,只有category等內容。要通過,統統同意今天就通過了,不可能做到的話退而求其次。我剛剛說過,你們要列出每一項的稅損是多少,以便用來跟委員討價還價一下,表示有些實在太高了,有一項建議會導致1,000億元的稅損,要跟他講是不是能夠降到50億元、更少或是不要了?其他的稅損假如只有2、3億元,你們答應就好了,所以速度快不快不是在立委,而是在財政部。如果你們賠本1塊錢,心目中只有考慮這次的稅改,其他都不要,故意不聽、耳朵都關起來的話,那就有得磨了。假如你們願意打開耳朵、放開心胸會不一樣。我剛才提到,委員大家都很好講話,你們就好好的來講,說這一項稅損太多,所以不要,或者他的那一項保留去院會討論,讓他表達立場,並反映稅損實在太大,沒有辦法讓它通過,其他可以通過的儘量讓它通過,這樣速度就很快,因此速度快不快不在委員,而是在財政部。從你們現在的態度看起來好像非常有敵意hostile,認為我們若不通過,勢將影響大家的扣稅,你們不能拿一般受薪階級亟需享受減稅的好處來恐嚇我們,事實上,這項決議不能通過不是我們的問題,而是你們的問題,如果你們統統答應,我保證馬上二、三讀都會過!
    主席:關於過不過的問題,我先向大家報告,這次稅法修改必須等到明年才適用,到後年5月開始據以申報,所以,請你們行政部門不要在這裡跟我們鬼扯說一定要在這個月先通過,若是要在這個月通過,我想郭召委應該先宣布不要討論他提的法條,這樣時間上就會快一點,我覺得不要為了行政院發出的聲明就一定要在這個月通過,凡事都要講道理!
    接下來請余宛如委員發言。
    余委員宛如:我想接續剛剛談論到的問題,原因是我覺得稅改必需配合政府的一些政策,最近政府的確提出許多政策,目的在於拉抬台灣的經濟,為解決資金回流台灣的問題,其實也是這次稅改最主要的因素之一,我的方案一向著重在鼓勵促進投資新創的部分,所以本席提出一個版本,重點就是中小企業維持在17%,大的企業則是20%,換句話說,我支持採分級制,希望財政部可以考量這個方案,根據財政部所提供的資料顯示,目前國內中小企業總共有138萬家,其中僅有30萬家繳稅,先不分課稅營業額額是幾億元或幾千萬元,這繳稅的30萬家每年總計繳稅的金額為262億元,本席剛才簡單試算一下,假設今天按照財政部的版本通過,把17%提高至20%後,大概會增加46億元,等於從30萬家有賺錢的中小企業中多出46億元的稅收;可是我們今天若仍維持17%,大概就會損失46億元,為什麼我會提出17%與20%這個版本的主要原因,就是為了鼓勵大的企業投資小的企業,用以造成刺激投資的效果,因為大的企業20%,小的企業17%,對新創而言,將會形成更多的誘因讓資金投入到小的企業,所以我們不用擔心這些有錢的人或是資本家開公司減稅,因為這次修法也把獨資與合夥的收入併入綜所稅,換句話說,若依照本席等人所提版本,雖然可能會造成46億元的稅損,但卻會創造更多的投資與就業機會,所以我希望財政部能考量分級的部分,以及引導資金投資新創或創新所產生很重要的效果。
    主席:第一輪的發言讓大家先交換一下意見,我們現在休息20分鐘,請大家用餐,在此提醒各位黨團的助理,今天本委員會是一天一次會,若哪位委員還沒有簽到,趕快連繫委員請他一定要來簽到,現在休息2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本席先提出一點看法,即建議財政部賦稅署針對委員所提出的50個案子認真跟委員們進行討論,憑良心來講,大家能當上委員都是很不容易,這些提案都不是要圖利個人,而是為了普羅大眾的權益,因此建請財政部對這些案子真的要認真思考,而且有些提案確實對我們經濟發展有幫助,對年輕人的發展與就業也是有相當大的助益,譬如圖書業及針對年輕人的青創等等,認真來說,這50個案子每位委員都提過多次,我們有必要利用這個機會拿出來討論。
    請羅委員明才發言。
    羅委員明才:本席也提出幾個案子,分別獲得本院委員18人與21人的連署,所以這幾個案子都已成案,在此要提醒部長,目前我們外在的環境、經濟的情況可以說是非常險峻,不論是企業或是老百姓,生活都苦哈哈;事實上,這3年來我們國家的稅收已經超徵4,200億元,有為的政府實在不應該雪上加霜,從人民的身上再一層、一層地剝削;再者,最近油價又開始漲價,人民的生活實在不好過,所以,對本席所提提高薪資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以照顧身心障礙弱勢者的部分,希望大家多加關心,俾讓社會有溫暖,並讓大家看見未來有陽光。
    另外,針對整個大經濟環境的問題,在美國總統川普號召下,眾議院已經通過許多降稅的法案,反觀我們台灣實在是「中華民國萬萬稅」,太多課稅的名目,包括遺贈稅已經從10%調漲至20%,以及健保補充保費2%、股利所得的部分,讓人民的負擔非常沉重。顧主委今天也在場,我們希望營造一個寬鬆並能與國際接軌、讓大家願意來台灣投資的好環境,所以本席主張股利所得的部分希望能維持分離課稅的精神,如果外資為20%,本地資金也是20%,現在稅改版本要將外資提高到22%,本地資金也要調漲為22%,這樣才能真正營造一個比較寬鬆進而讓大家願意來投資的好環境。
    再者,目前台灣電子相關產業的本益比可以說是低得很離譜,本席常提到的被動元件,在台灣的本益比不到20%,大陸可能已經高達65倍,殊不知這樣會造成磁吸的效果,很多好的公司可能不會選擇在台灣上市,直接到大陸或甚至到香港上市,長期來看,這些對本國企業的成長都會形成一種強烈的殘害,所以希望本席所提輕稅簡政的觀念可以獲得大家的支持,請政府多多來照顧企業,也多多來照顧老百姓及弱勢族群,希望本席提案的這個精神能在大家討論當中相互給予支持。
  • 主席
    請問還有哪位委員需要發言?
    請王榮璋委員發言。
    王委員榮璋:針對主席剛剛的建議,基本上本席表示同意,就是財政部應該跟提案有關的委員進行溝通與說明,特別是委員提案中有跟行政院版本不同的部分,但是今天是否進入逐條走一遍?也就是讓沒有爭議部分或是大家都一樣的內容先通過,接著再針對有爭議的部分,大家再來做詳細討論。現在大家既然都留下來用餐,想必下午也願意在這裡繼續討論,如果有事情的委員可以先行離席,俾讓這個法案的修訂有進度、有進程,舉凡大家有爭議的部分就暫時保留,待行政部門進行相關的溝通與說明,至於沒有爭議的部分,我們就可以先通過,以上建議,請各位委員支持。
    主席:針對王委員的提議我作個回答,本席建議今天的會議就進行到大體討論即可,因為主要修正的條文其實只有一條,就是第十七條,委員們的提案絕大部分都是針對第十七條,所以如果各位委員在觀念上不能進行溝通,或是大家需要討論的卻有委員希望予以保留,他們可能認為這有什麼可討論的,所以本席建議今天應先讓財政部充分了解我們財委會委員的看法,因為本案下次要排上議程,可能要等兩個禮拜以後我輪值召委時才能再排,所以財政部可以利用這兩個禮拜到各委員辦公室作說明與解釋,同時也請你們把今天幾位委員包括賴士葆委員、曾銘宗委員、王榮璋委員及黃國昌委員等所提具體建議帶回去進行研究。基於上述,本席建議對本案的討論今天進行到大體討論即可。
    請羅明才委員發言。
    羅委員明才:我贊成主席的看法,特別是針對稅改的速度,我們的確需要多加溝通,譬如美國的稅改經過九個多月的時間,一步、一步進行溝通,眾議院也跟參議院做理性的討論,因為茲事體大,一個稅制若過於嚴苛或是稅率太高時,必然會嚇跑許多企業。
    目前國內的游資大約超過10兆元,為何投資會這麼低靡,以企業主的角度來看,除了一例一休及許多變化的因素,最重要的就是稅的因素,目前企業的營業稅及所得稅為17%,本席認為相當符合現在的情況,結果財政部的立場竟然還要將稅率調漲至20%左右,當然會讓許多企業主認為自己辛苦賺來的錢乾脆全部繳給政府算了!此外,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以後回算併入扣掉45%,致造成許多曹興誠們捲舖蓋走路或是乾脆腳底抹油趕快跑掉,這種情況真的很嚴重,所以,本席希望今天的討論千萬不要急就章,應多加強溝通與了解。
    我們都知道,數字會說話,相較於香港或新加玻,為什麼有許多資金不願意停留在台灣,箇中都有原因,希望財政部將相關的訊息提供給我們,並跟我們好好溝通,大家一起來研究這些問題。
    主席:目前大家常有一種說法,即財政部對內、外資是採不同的稅率,先以外資來說,目前分成兩種類型,一是個人,另一為法人,眾所皆知,所謂外資就不是屬於中華民國國籍的資金,當它們回到原來自己的國家,是否還要再去申報該國家的稅,譬如外國人在台灣的工作所得未滿183天課20%,若以美國人來說,當他回到美國之後難道他就不用再去繳納如state、value及city等三種稅嗎?也就是說,當外資回到自己國家之後還是需要再去繳稅,除非這個人的國籍就在開曼。請問顧主委,若內、外資的稅率都拉到一樣,對台灣的股市真的會比較好嗎?稅所牽涉到的四大原則,其中之一就是公平的原則,所以,請教顧主委與龔副主委,若以經濟發展與股市發展的角度來看,你們對於稅的看法如何?
    顧主任委員立雄:對這一點,稍後還是要讓財政部作說明,就現在外資扣繳稅率20%來看,相較於其他國家當然比較高,不過這當中有沒有租稅協定可能也是需要考量的問題,以目前的情況而言,香港、新加坡免稅,大陸10%、日本20%、韓國22%,我們現在要從20%調漲至21%,大概僅次於韓國,但比其他國家還是來得高一點,本來外資的流動性就很強,所以它會到處跑,他們會比較每個國家所規定的稅率,未來我們若將20%拉高到21%,當然會抬高他們在整個股市投資獲利的情況,金管會有做一個不算是非常科學的統計,大致上這會讓整個殖利率下降到某個程度。
    剛剛有委員提到外資的匯出與匯回,這其中還是牽涉到租稅所得與重複課稅的問題,坦白說,對這部分我也不是相當專業,還需要請教財政部,但就我了解,若有簽署租稅協定時,通常獲配的股利就會有一個租稅減免,並且不會有重複課稅的問題,事實上,我們簽訂租稅協定的國家相對比較少,大概只有30幾個國家。
    主席:我剛才講的並未涉及重複課稅的問題,舉例來說,美國人在台灣所繳納的稅金,美國政府會認同絕大部分繳過的稅,可是當超過一個級距後,他們還是會繼續課綜所稅,本席方才所說是這個意思,至於主委剛剛提到外資若從20%拉到21%,將會影響到外資對台灣的……
    顧主任委員立雄:現在有人提議營所稅要提高,或是把外資的扣繳率提高至22%,就會相對造成殖利率下降,這是有一個試算的公式,若單就以外資的扣繳率要不要漲到22%,或是再加上營所稅……
    郭委員正亮:請問顧主委,你手邊有沒有這方面現成的數字?譬如韓國、香港、新加坡及大陸相關的股利所得稅率等。
  • 顧主任委員立雄
    委員是指外資的部分嗎?
    郭委員正亮:對,是針對外資的部分。
    顧主任委員立雄:針對外資的部分,目前沒有課稅的國家是香港及新加坡,大陸10%、日本20%、韓國是目前唯一採取22%稅率的國家,因為韓國有簽署租稅協定,所以在獲配股利上有租稅減免的協定,跟我們有簽署租稅協定的國家有32個,韓國則為91個國家,相對而言,我們還是要跟其他市場做一個對比。
    曾委員銘宗:本席非常贊同剛剛召集員的提問與講法,這次稅改主要是因為政府對內、外資稅率的差距太大,現在行政院要做調整,財政部與金管會也都同意,但卻沒有做精細的政策評估;剛剛顧主委表示,這牽涉到有無簽署所得稅租稅協定,就本席的理解,這跟有無簽署所得稅租稅協定或是有無重複課稅問題可以說一點關係都沒有,財政部表示從20%調漲至21%,金管會同意,講白一點,金管會也沒搞清楚到底要課多少稅,顧主委剛才說會影響到殖利率,殊不知這只是表面而已,召委剛才已說過,外資回到母國之後,還要跟母國繳稅,從這些說法我們可以看出,不論財政部或是金管會到今天都沒有弄清楚調高之後impact到底有多大,所以如果政府要對內、外資的稅率進行調整,不論財政部或金管會都要仔細弄清楚,並評估到底有沒有影響,到今天連行政部門都沒有釐清楚,就說委員的提案不對,比如對外資稅率的部分,我跟國民黨黨團的提案都一致主張應調整為22%,跟韓國一樣,因為光靠台灣減稅並沒有什麼用,它們回到母國也一樣要繳稅,這是提高稅率增加稅收impact最小的一部分,就外資的部分我做這樣的發言。
    另外,有關扣除額的部分,除了標準扣除額、薪資特別扣除額或身心特別扣除額,我贊成許部長的講法,要再做仔細評估,因為它增加1億元,稅收損失大概30億元左右,我說的是標準扣除額跟薪扣的部分,增加1萬元,稅收只增加30億元,這牽涉的就比較廣。但是我們提出的幼兒學前教育特別扣除額,少子化是國安問題,現在找不到人,是沒有人願意結婚生小孩,現在只有2萬5,000元,假設把它提高到一年12萬元,一年12萬元每個月才1萬元,其實還是不夠,據我的理解,稅收損失也不會太大。
    另外,具有政策上意義的是學貸特別扣除額,我們希望他畢業後5年內每年給他2萬5,000元的扣除額,其實這個的稅損更少,但是政策意義很大,所以我也贊成財政部許部長的意見,假設impact很大,那你們也要讓提案委員很清楚影響到很大。比如,微小、中小企業17%的部分,我們甚至把稅收來源都找出來了,鼓勵的部分你可以採用分級課稅,我覺得你們要去評估可以,但是有些是政策意義很強,稅收損失又少的部分,我希望財政部可能真的要接受,謝謝。
    賴委員士葆:剛才許部長有提到,財委會整理的這一份,我個人覺得整理得非常好,也非常棒,但是能不能在後面再加一欄,說明這一項的稅損是多少,如果有資料,現在可以馬上提供給我們嗎?有,儘快提供給我們。
    剛才有委員說要一項、一項看,我們現在就一項、一項的來看,從第2頁開始,比如說標扣;標準扣除額最高15萬元、最低11萬元的影響是多少,如果能夠一項、一項列出來,薪資所得扣除額提高等每一項都做一個表給我們,這樣可以方便大家討價還價,讓我們比較好判斷,也兼具效率,讓大家在取捨時,中間的平衡點比較容易切。
    第二點,今天大家討論了很多,其實都是圍繞一個東西,大家也都瞭解,就是要解決假外資的問題,所以也不需要把它講得多偉大。我請教顧主委,這也是大家想要問的問題,因為你們把假外資講得很嚴重,外資有兩層、三層對不對?你們講得好像假外資很多,台灣的人自己弄一個公司,然後出去、回來的稅率差那麼多,你們到底有沒有假外資的數字,可以大約估出來有多少嗎?我覺得假如總共只有50個人,我們為了這50個人而大動干戈是否值得做這個事情?如果有5萬個人,當然就有需要動這個工程,我覺得是跟這個有關係。
    這個資訊我記得曾經質詢過顧主委,可是顧主委並沒有給我們詳細數字,現在沒有詳細數字也沒有關係,能不能做預估呢?根據你掌握的消息,而且你也慢慢進入狀況,對金管會你也有一套你的說法,假外資到底有多少人?我們今天純粹就是為了這些假外資才搞這麼一套的東西出來,這是清楚看得到嘛!事實上是如此,否則的話,有些委員提到,不管在這裡要加多少,真外資還回去還是要繳稅,美國是39.6%還是要上繳,日本是40%,他們回到他的國家還是要繳,所以這裡減,那裡增加,還是一樣的意思,對他來講他的綜所稅還是沒有跑掉!現在我們在乎是,因為我們的行政部門不斷地說,在現行稅制底下,有不少台灣的投資人出去繞一圈變成外資,然後它就變成21%,所以我們需要這樣的數字,讓今天的稅改基礎更加堅實。
    我提了兩個建議,第一個,請財政部提供每一項的category稅損是多少,我們再看是不是能夠回到王榮璋委員的講法,這邊減了,在什麼地方再加,營所稅要不要再加,但是有委員不同意,剛才羅委員提到他的一向主張是不要加,不要加要怎麼處理,根本沒有辦法處理!今天要處理的這些只是為了假外資的問題,不是外資,是假外資的問題嘛!顧主委可不可以回應一下?謝謝。
    主席:請王榮璋委員發言,接下來是郭正亮委員。
    王委員榮璋:我還是重申,今天我們如果繼續做大體討論,是不是能夠確定這一次的稅改,我們到底可以容忍的稅收是什麼?是稅增?或是兩平,亦即零稅收,也不要稅增、也不要稅損?基本上用這樣的原則可以讓我們繼續做討論,要不然,我們單獨看原因、理由及對象都充分,但是我們要優先選擇照顧哪一群人,減少哪一群人的稅損負擔,我覺得這部分到時候很難分出來。還有,金額的部分,即便在同一個對象、同一個免稅額或是特別扣除額裡面,到底要多少才適當?是要加1萬元?2萬元?4萬元?到底要用怎樣的標準,我覺得基本上要有一個標準跟目標相對適當。我們也可以知道哪些項目有增加的空間跟可能性,如果超過我們訂出來的目標,在哪一些稅賦上面我們可以做調整,否則現在大家各執己見,沒有辦法對焦跟基本的……
    有關所得稅的部分,過去我們都是單一稅率,用比率稅率的情況,如果我們要改變採用累進稅率的話,我認為不能夠只有一個標準,基本上應該要看它收益的情況,1億元以上的統統都是20%,1億元以下統統都是17%,如果要累進,就比照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部分,應該要有適度、適當的累進。但是基本上來講,在座很多資深委員應該很清楚,就是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原理原則跟個人綜合所得稅事實上是不一樣。朱主計長您教了幾十年的課,雖然今天沒有點到你發言,就這個部分你可以跟我們做一些分享跟討論。
    另外,扣除額的部分,我認為單獨看都有它一定的道理,無論是促進產業發展或是它所服務、照顧的對象,其實人民每一項的生活必要支出都有它一定道理存在。基本上,在個人綜合所得稅這個部分,簡單講,個人基本生活支出之外都要課稅,不是以他花費完之後的剩餘來看。當然,這裡面就要考量,基本生活支出是什麼?我個人覺得運動、藝文可能會提高生活品質,而提高個人興趣、嗜好的部分是不是生活必要的支出呢?如果提高生活品質能力或是個人興趣嗜好滿足的支出可以扣除減免,對於其他部分來講會是什麼樣的情況?我要再一次強調,如果行政院版的薪扣、標扣等能夠通過的話,這些扣除對於所得在37萬元以下的人不用繳稅,這些人即便有同樣的興趣、嗜好,乃至於有幼兒、長照等等支出,其實他得不到其他扣除的好處,但是對40%以上高所得者而言,他可以得到的稅額扣除相對是高的,所以要怎麼樣才是適當跟適度,我們要不要做這樣的選擇,我想這個部分應該是很清楚的。
    最後,我要再次強調,在這樣的情況底下,所得的相關保障特別重要,特別是如果有足夠適當的稅收,應該要讓等照顧服務公眾化,讓有同樣需要的人可以得到政府協助跟幫助,而不是在個人稅收做扣除,所得越高的人扣除的越多,這不公平,相反的是讓政府有足夠的稅收,無論用來做同樣對象的貼補或是做公共服務的提出,這才可以一致性、公平性解決相關的問題,做以上說明。
    郭委員正亮:我認為詢答時所做的大體討論跟即將進入逐條前的大體討論功能應該不一樣,詢答時大家是講自己的觀點、看法跟溝通,而現在應該是有助化解未來爭議的大體討論,這樣才有價值。我建議做兩件事,第一個,我同意剛剛主席說的,財政部回去對於增稅、減稅的試算,你們要列出來一個表,比如股利所得稅有分級制,或是外資要增加到22%,這都是增稅;減稅的部分是,有些中小企業分級,有些停留在17%,這個就會減稅,你們把那個項目全部都列出來,後面附上試算表,這樣我們會比較好選擇。然後,財政部可能要有一個主張,就是可以容忍的稅損上限到底是多少?因為今天應該不會進入逐條,到我們下次討論的時候,大概是在一個多禮拜以後,我們才好拼湊一個拼圖,加總稅損是維持在什麼額度,你們給我們一個數字,我們心裡總要有個底嘛!我覺得這個工作可能要請財政部在下禮拜先提供給我們資料,這樣在下下禮拜我們才有辦法真的來拼圖。
    第二個,費委員跟王榮璋委員都強調,第十七條每個人都連結到特定的政策目的,這個部分財政部恐怕不只要跟各委員做溝通,你們心裡也要有些想法,比如王榮璋委員提到的必要性以及增加個人的發展性,這個是不同類嘛!它要在什麼稅損底下做選擇,我覺得我們要這樣才有辦法真正地來審第十七條,要真正的嚴肅面對,要不然每個人都有道理,我們要講其中的必要性,為什麼這個比較優先,或者是考慮到有些項目未來還有更多財政資源的挹注,比如我個人認為長照未來應該會得到更多其它財政資源,是不是有必要在這裡處理?所以可能要做一點分類,這樣我們下次要真正進入逐條時會比較容易進行,以上。
    主席:待會再請官員回答,關於我需要回答的部分,我們有50幾個案子,今天不做大體討論,大家會不知道那個方向,進入逐條時會就很辛苦,我們大家及政府官員要瞭解我們的大方向到底是什麼?我再一次謝謝財委會的幕僚,我看了好幾遍,我覺得他們整理得很好。請財政部就他們整理出來的東西附加上每一項的稅損、稅收是多少,都把它寫出來,讓大家心裡有個譜。舉例:如果某位委員的提案要搞500億元、1,000億元,大家當然要思考一下,是不是?政府就算這幾年的稅收有增加,但是國庫還是相對的欠那麼多錢,這個我們都會思考。
    我建議大家要充分瞭解問題癥結在哪裡,否則進入逐條時,有的委員會扯這個、扯那個,最後還是出不來!所以,今天的大體討論是讓大家知道問題癥結到底是什麼,尤其是財政部要知道朝哪個方向努力,我覺得那麼多委員好不容易選上或當上不分區委員,當然要對他的選民有所交代,像我個人每個禮拜六都在地方擺攤,他們都會跟我提,我覺得有道理就會把它變成法案,是不是這樣?接下來請許部長說明一下。
    許部長虞哲:我首先報告有關外資的部分,根據金管會資料,外資主要是來自英國、美國、歐洲國家、港澳及日本,現在95%是法人股東,個人股東影響很小。法人股東的部分,假如這個國家是採屬地主義,像新加坡、香港,基本上我們的扣繳稅款就是他最後的稅負,所以20%提到21%,他就是要付到21%,除非你有……
  • 主席
    屬人……
    許部長虞哲:對,他是屬地主義的,這個比例他們那邊有。另外幾個國家,我們有篩檢出來,德國、英國、日本……
  • 主席
    都是屬人。
    許部長虞哲:基本上是免稅的,免稅法也是一樣,扣繳稅款就是外資的最終稅負。另外,採稅額扣抵法有兩個國家──美國跟韓國,美國在稅改以後也要改為免稅法,在很快的以後,進度現在是眾議院通過,已經到參議院,只是參議院有些觀點跟眾議院不太一樣而已。
    韓國是現在唯一採稅額扣抵法,換句話說,你低、高也好,他回去要補足他的營所稅,我們剛才講95%是屬於法人股東,這是金管會給我們的數字,我先做說明。
    另外,有好幾位委員包括費委員、賴委員及郭委員所提到的,我們在下禮拜二會將稅收損失或增加的情況,依照逐項計算出來,然後我們會將資料送至財政委員會,當然這也包括會送給政務委員。因為有許多不是財政委員會的委員,所以我會請賦稅署署長進行溝通,這點沒問題,我們會照辦。
    主席:林主秘表示,如果你們要這份檔案資料,財政委員會可以提供給你們,請向蔡科長索取。
    請顧主任委員說明。
    顧主任委員立雄:剛才許部長有提到,有涉及到屬於免稅的法律或屬地主義的國家,我們的扣繳率就會影響其最終稅負,至於我們這裡是有關外資的部分,以9月底為止,今年9月外資持股占集中市場的市值比重為41.55%,外資持股金額市值超過12兆元。我的手中有一張表格,截至106年8月底為止,在外資持股占集中市場的市值比重中,美國占12.56%;歐洲占7.9%;英國占5.88%,尚包括一些其他國家,至於這些其他國家則包括沒有向證交所申請外資編號、沒有國籍資料的部分,而從群組歸類來看,這裡面加起來又占了十幾個percent。換言之,連同其他國家,還有未標示國籍資料的部分,差不多占百分之十三點多,所以外資所占比例是如同上述的情況。
    現在主要就外資的部分,這不只是考慮我們的稅收或稅損的問題,當然主要還是會考慮到這對整個股市的影響,因為現今外資所占的比例相當高,所以外資流動的情況確實會影響到股市的情況。至於委員提及假外資的部分,其實之前我已經有回答過了,如果我們對假外資加以定義的話,假外資應該定義為「為了租稅目的或其他原因轉換投資者身分所擁有的資金」,但是現在我們無法針對假外資的部分加以統計,畢竟現今外資投資在我國資本市場是登記就生效,除非我們發現他們有交易異常或我們接獲檢舉,進而我們才會依照監視制度進行查核,甚至要求他們要提出這些資金最後的實質受益人等資料,所以這些都是必須要再進一步做查核的,並不是直接可以有一個統計資料的。
    賴委員士葆:主委,你剛才提及未標示國籍的外資占百分之十三點多,是不是?
    顧主任委員立雄:不是的,沒有標示國籍的外資占8.4%,另有一項分類為其他國家則是占4.89%。
  • 賴委員士葆
    其他國家的外資是否包括什麼開曼群島之類的?
  • 顧主任委員立雄
    開曼群島?
    賴委員士葆:就是那些免稅天堂的國家,包括開曼群島或維京群島等等。
    顧主任委員立雄:現在我們歸類為國籍不明的部分,即是非美國、歐洲、英國、日本、紐澳、港澳與陸資以外的國家,我們統稱為其他。
    賴委員士葆:新加坡與香港被歸為哪一類,我們怎麼沒有看到?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新加坡應該是放在……
  • 賴委員士葆
    新加坡被歸為其他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事實上,其他有分為兩欄,一欄是沒有國籍資料,另有一欄屬於這些分類以外的其他國家,至於這些分類以外的其他國家則是占4.89%。由於新加坡來臺灣投資的比例很少,我們沒有辦法特別明列出來,就被歸為其他國家。
  • 賴委員士葆
    沒有國籍的外資約占10%?
    顧主任委員立雄:此外,其他部分還有一欄是沒有國籍的,這部分占8.42%。
    賴委員士葆:這8.4%就很可能是所謂的假外資;換言之,這部分的比率就不會超過8.42%,我們可不可以做這樣的解讀?也就是說,這8.42%是沒有國籍的部分,我可以做這樣的解讀嗎?
    王局長詠心:所謂沒有國籍的外資意思是,他們是原始股東,所以他們沒有登記自己是屬於什麼國籍,那個是原始股東,不是去申請外資編號的,所以我們沒有這部分的資料,而不是沒有國籍……
    主席:對於委員的提案,你們都已經做過回答了?
  • 許部長虞哲
    對。我們在下週二會將稅收損失或增加的資料送至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還有沒有什麼問題要讓他們去做功課的?
    賴委員士葆:我具體建議兩個方向,第一,我們立即做處理,誠如主席方才所講的也很有道理,你們就把這些問題逐一釐清,否則我們走不下去了,譬如我們建議營所稅要加3%,據我所知,本委員會的資深委員羅委員明才就非常的反對此事,從頭到尾他就非常反對此事,直到現在,他還是非常反對。果真如此,我們的討論就會走不下去,如果我們要能夠走得下去的話,屆時每一案都要保留,對不對?所以我們要想想看要不要這樣做?我認為這樣做也很不負責任,所以第二條路是否就等你把每項稅損資料都給我們,然後再去溝通一遍?反正我們並不差這兩個禮拜的時間,我們等到下個禮拜再進行討論,這也是一種解決問題的方式,否則我們在這裡問來問去的話,也是在把問題給問清楚,不過至少今天大家透過討論有達成一個共識,我們很多不斷強調的中小企業這一些……
    部長不斷強調這部分有很多人繳很多的錢,不能夠免,就這159個人,如果就以159個人課20%,其他就免了!我提出這樣的建議,請你們再行評估。第二,有關標準扣除額、薪資扣除額與身心障礙者扣除額也都應該提高,你們應該先去計算,再與我們委員溝通,這幾項最重要,至於其他則是配合政策的部分,包括我提到的部分,還有郭委員正亮有提到的長照部分,譬如長照制度有一定的財源,也有一些長照扣抵額,你們是不是向那些提案委員說明,希望他們這部分就不要堅持?至於其他的部分,像買書的扣除額只有一點點,這是希望鼓勵民眾購買書籍,像文化部就已經鼓勵民眾購書,像類似這些部分,你們是不是可以鼓勵業者,像有些業者所得金額高達二、三億元,你何必計較這些問題?類似這樣的問題,我們是不是給你們多一點時間回去做準備,屆時我們一併處理,說不定這樣的處理方式可能會比較快一點?
    主席:賴委員,針對曾委員銘宗與我們黨團大家的意見,就是中小企業營所稅維持17%,當然你可以採用切割的方式,包括你可以切割他的企業所得超過1億元,對此我們也沒有意見,不知你們目前對於這個問題看法為何?我認為這個問題是最大的一個問題。
    許部長虞哲:1億元的金額實在太高了,為什麼?因為像擴大書審的營業額為3,000萬元,但其所得才多少而已,所以這個1億元真的是太高了,甚至我可以得算出稅收有多少,因為這些都有具體的數字。
  • 賴委員士葆
    你們回去計算看看。
    許部長虞哲:第一個這些稅收損失是一回事,第二個會有很多的大企業根本這就是……
  • 賴委員士葆
    他們根本賺不到1億元……
  • 王委員榮璋
    對啊!
    許部長虞哲:以營業所得來看,中小企業賺得比較多,稅負反而較輕,就對大企業有失公允,所以我們採用所得額會比較公平,而不是採用小中企業做分類,除非我們要將金額降得比較低,這樣才會比較公平。
    曾委員銘宗:剛剛費委員已經提到了,我們不一定堅持以中小企業為標準,我們已經講的是要用所得額的標準分級距。
  • 賴委員士葆
    這我們可以接受。
    曾委員銘宗:你說不要以1億元為限額,這就可以改成5,000萬元或6,000萬元,這點你們應該做出相關的評估,況且韓國、日本與美國都有訂定相關機制,所以你們不一定是訂定1億元,可以改訂為5,000萬元或6,000萬元分級……
  • 主席
    對不起!我要打個岔!這個1億元是剛才許部長所提到的1億元。
    曾委員銘宗:何況你剛剛已經講過,目前已經有30萬戶不繳稅,基本上,這表示真正有繳稅的30萬戶,其中真正影響的層面不大,假設你們又做分級的話,影響稅收的範圍就更小了,那麼這可以照顧國內的中小企業,眼看著企業因一例一休而大幅增加成本,也眼看著明年勞保年金要改,屆時勢必會大幅增加業主的成本,事實上,你們也沒有減稅,只是讓他們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維持17%而已,那已經兼顧你的立場了。假設他的營業額真的很大、所得又很高,你就讓他升級,在量能課稅的原則之下,就讓他真的繳交20%稅率。無論從租稅公平來看,抑或是從照顧中小企業來看,其實都是相當可行的。我非常贊成剛剛費委員或賴委員所說的,你們不能說這次行政院與財政部端出來的稅改一定要通過,其他的都不能討論,果真如此,依照我們整體來看法,這是傾向大戶的稅改,都在大幅降低其股利所得。我不騙你!如果像這樣的稅改,即使讓民進黨強行通過,我相信在兩、三年內還是會再改回來。
  • 主席
    請王委員榮璋發言。
    王委員榮璋:如果現在我們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要從單一稅制改成累進稅率,我認為這不是不可以,但是整個邏輯與理論是不一樣的,如果我們改成累進稅率的話,我想這就不是以3,000萬元、5,000萬元或1億元劃一道標準,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在標準以下統統改採17%,或者是再降低為在標準以下就是採15%,在標準以上就統統採20%,我們不應該是做這樣的劃分。如果我們將那個部分的比例改成量能課稅的話,雖然個人的部分可以量能課稅,但是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部分不能量能課稅,在此情況之下,其級距就不應該只有劃一道線而分為兩級,至於有獲利的這一部分,要不是課徵17%的稅率,就是課徵20%的稅率,即便我們用1億元做為劃分的界線,無論他們賺得10億元、20億元,或者是賺50億元、100億元的部分,依照其量能的情況,應該提高課徵稅率的比例。也就是說,我們不能只是依照這樣的方式進行考慮,如果我們要改變原本的原則,我們從單一稅制要改成累進稅制,針對這部分我們就要有更多的設計及級距的考量,畢竟這兩者之間不是這麼簡單的,也不是劃一條線就分成兩級,以這樣子的方式來處理,況且綜合所得稅也不是這樣子的處理情況。
    曾委員銘宗:謝謝王榮璋委員的說明,其實國外的案例很清楚,日本的營所稅就是分兩級,而且還採取累進課稅,一部分的稅率採15%,另一個採23.4%;澳洲的稅率也是分別採以22%與27.5%;馬來西亞的稅率則是18%至24%,他們也是一樣都採用量能課稅……
    郭委員正亮:請問曾委員,他們是依照所得來量能課稅吧?
  • 曾委員銘宗
    對。
    郭委員正亮:這不是依照中小企業做分類,而是按所得來量能課稅。
    曾委員銘宗:所以我們已經改了,你剛剛沒有仔細聽。
    郭委員正亮:好,那我同意。
    主席:這個意思是指中小企業,但是我們可否把中小企業的定義做一點調整?
  • 郭委員正亮
    OK。
  • 主席
    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榮璋兄剛剛提的概念,基本上,我也都同意,台灣營所稅屬於單一稅率,但是如果你今天提議說中小企業除外,這裡面的文字要怎麼寫?他們所得稅率還是維持17%……
  • 郭委員正亮
    營所稅都依照所得課稅。
    賴委員士葆:不是,這樣就改得不一樣了,事實上,營利事業所得稅本來就是依照所得課稅……
    許部長虞哲:我知道,這就是量能……
    賴委員士葆:因為他們每年的所得不一樣,如果這樣,就變成今年我的所得高就付20%的稅率,但明年我的所得低只要付17%,就會變成這樣的情況。
  • 許部長虞哲
    所得稅……
    賴委員士葆:如果你們能夠處理,那麼我就不反對;如果你們不能處理,那麼我就有意見。我本來的意思是,只針對中小企業或大企業,但是今天你要調來調去,我也不管你……
  • 郭委員正亮
    它……
    賴委員士葆:你聽我講完!非中小企業統統採20%的稅率,只有中小企業超過1億元的課徵20%,如果中小企業低於這個金額,那麼彈性就減低了,你就不會讓大企業也有機會來鑽你這個漏洞。這是我所擔心的問題,所以這是完全不一樣的概念,我的概念是比較呼應王委員榮璋的概念。
  • 郭委員正亮
    這個……
    賴委員士葆:是啦!你要考慮到,這就會有一些大企業會給你鑽漏洞了。
  • 主席
    請問許部長要不要回應?
    許部長虞哲:這樣子好了,現在我們營所稅單一稅率還是比較多,現在我們參採21個國家,其中確實有些國家採用累進稅率,不過因為他們的稅率高,所以他們才會採取累進稅率,像我們當初稅率訂定為25%,也是採取累進稅率,這點沒有錯!現今各國稅率在22%以下的,幾乎很少的國家是採用累進稅率,他們都是採用單一稅率……
    郭委員正亮:部長,因為你們要將營利事業所得稅從17%調到20%,所以才會有這樣的問題。
  • 王委員榮璋
    我們從25%降至17%。
    主席:講實在話,無論任何人多多少少都有獲利,包括個人的標準扣除額也都有獲利,但是只有中小企業最倒楣,他們沒有股利的問題,卻只有他們要增加稅率。也就是說,今天你割了他的肉,犧牲了他,而去造就了其他的人,憑良心說這實在沒有什麼道理,對不對?畢竟大家全部都降了,這就是雨露均霑,你懂我的意思嗎?現在就只有中小企業……
    郭委員正亮:這就是讓大家爽,但增稅卻是讓大家痛啊!
    主席:政府本來就應該替人民來著想,政府存在的必要,就是替人民創造他們的福利,對不對?今天你要發錢給人民,大家會感謝你,但你要從人民這邊拿錢,大家總要講出個道理吧!對不對?這點很合理,畢竟政府是屬於我們大家的,政府不是屬於獨裁者的,是不是?我想大家已經大概了解彼此的一些看法,本委員會給財政部相關的電子檔,麻煩財政部好好的回去設算,並花一、兩個禮拜的時間向各委員做解說,你總要讓我們看到你們提出一份損稅的資料,這樣就很好了,我相信每位委員不會看到你們的資料時,只要達到自己的提案的內容,即使政府減少上千億元的稅收都沒有關係,我想我們都不是這種人,大家還是要為國家著想,好不好?今日會議我們就到此結束。
    針對討論事項作如下決議:「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51個修正案、審查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共計52案,均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繼續審查」。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次會議議程已經進行完畢,現在散會。各位辛苦了,謝謝。
    散會(13時29分)
User Info
郭正亮
性別
黨籍
民主進步黨
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